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瞎扯淡!!! 乱搞!!! 典型的跨省异地执法!!! 这就是远洋捕捞!!! 这个零件如果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下一步是不是准备把内六角螺丝也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上图为 AR-15 上使用的典型内六角螺丝。 按照珠海 …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 AR-15 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 6 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 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 62 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 2008 年 9 月,出资额 8.8 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 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 2022 年 6 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 8 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 3156 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 6 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 1977 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 1977 个螺母中,有 1746 个被认定为 “枪支散件”。
2023 年 7 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 4 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 24 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 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 TM 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 “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 2、1 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 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 “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 “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 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 AR-15 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 “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 AR-15 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 13 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 AR-15 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 MP7 原图,自己在 CAD 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 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 4 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 CNC 和 3D 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 4 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 MP7 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 / 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 “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 1700 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 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 “螺母”。浮动枪管的 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 barrel nut 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 “辅助配件” 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 AR15 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 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 nut 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 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 wargame 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 nm 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 m16、早期 m4 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 AR 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 ar15 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 2014 年 3 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 2010 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 1746 个,按照「非成套 30 件为 1 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 58.2 支,而 5 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 58.2 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 58 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 58 只枪都够 2 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 AR-15 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 1 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 32,厚 5,长 55.5,是 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 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 80 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 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 90% 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 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 wargame 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 号)第一条规定 “一、鉴定范围…… 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 “主要” 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 鱼骨固定环的零件 “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 1 号、2 号、3 号及 6 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 AR-15 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 AR-15 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 AR15 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 AR15 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 “击发功能” 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 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 - 阻铁释放击锤 - 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 - 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 - 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 AR15 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 AR15 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 “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 AR15 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 “采用了” 真数 “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 “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 “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 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 “图谱” 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 “散件” 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 “枪管” 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 “压力环境” 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 “主要零部件” 也不是 “专门用于组成枪支” 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 “散件” 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 “散件” 而非 “零件” 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 “螺母” 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 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 6 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 ar 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 AR 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 92、95 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 80% 以上的产量,60% 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 30 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 firearm 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 firearm 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 firearm 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 AR 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 AR 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 ar15 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 ar15 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bilibili 上转载的 youtube 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 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 AR 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 AR 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 BUG,所以 AR 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 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 AK 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 BUG;AK 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 AR 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 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 AR 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 的闭锁齿 “螺母” 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 AR 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 10 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 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 “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 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 BYD 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 toyota 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 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 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 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 “风险” 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 “拧不紧” 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 “调整” 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 AR15 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 AR15 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 1746 个螺母被称为 “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 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 “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 AR-15 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 AR-15 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 AR-15 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 XXmm 内径 1.18inch 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 AR-15 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 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 / 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 0.38 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 “新闻学” 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 N 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 个螺母和 1746 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 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 3D 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 3D 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 3D 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 1988 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 2008 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 年 6 月 24 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 1977 个 “铁头子” 螺母,后经鉴定,其中 1746 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 年 6 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 2020 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 “铁头子” 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 9 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 AR15 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 “铁头子” 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 10 元左右。
5 月 15 日至 16 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 AR15 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 “铁头子” 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 AR15 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 1977 个 “铁头子” 螺母中,至少有 1746 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 “铁头子” 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 “铁头子” 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 年 10 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 AR15 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 3 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 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 月 11 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 20 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 “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 “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 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更多报道内容,请点击链接:
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 • 肯定可用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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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 “螺母” 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 AR15 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 “安倍切” 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 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 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 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 cnc 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 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 名主犯被判 3 到 4 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 “枪” 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 “枪” 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 死 15 伤。
无锡技校,8 死 17 伤。
珠海撞人,35 死 43 伤。
这 kda 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 " 钢制枪管螺母 “或者” 枪管螺母 “,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 螺母 “?
就好比把 “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 简称为 “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 AR-15 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 m4 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 ar 系 556 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 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 tm 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 3D 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 “关键零部件” 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 “吃力” 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 3D 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 “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 3D 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 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 1% 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 0 证据,gjf 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 “掏鸟蛋被判十年” 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 3156 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 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 4 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 AR 步枪(以及仿 AR 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 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 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 1746 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 58 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 2013 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 “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 “枪支散件” 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 35 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 个螺母折算 58 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 10 支枪即为 “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 “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 A4 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 A4 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 “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 “借你的脑袋立功” 的恐怖场面。
1967 年,甘肃刘学保为立 “反革命破坏” 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 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 成 9 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 的要了解,那 HK416 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 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 GA 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 “两鬓斑白” 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 2 元的话, 他要卖 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 2-4 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 1.99 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 “精品车间” 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 AR-15 223/556 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 年 6 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 5 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 “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 1977 个,其中 1746 个被认定为 “枪支散件”。
2023 年 7 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 年 6 月抓的,23 年 7 月判 10 年,25 年判 4 年,为什么判 4 年呢?因为人已经关 3 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 4 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 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 “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 5 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 ar15 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 @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 AR-15 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 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 “推定明知” 而不是 “明确知道” 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 AR-15 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 “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 35 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 “不一定” 嘛,理解。
2001 年 5 月 31 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 55/255 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 2005 年 7 月 3 日生效,目前已有 122 个缔约国。中国于 2002 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 2023 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 “枪支散件” 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枪支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枪管、枪机、枪托等。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 30 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 “人人持枪他才不乱” 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 “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 “AR-15 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 AR-15 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 “根据评论区一位 IP 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 AR-15 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 “一模一样” 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 AR-15 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 “战术鱼骨螺母” 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 AR-15 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 “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 WE TECH 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 “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 AR15 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 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 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 LT N4 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 LDT 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 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 1688 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 KPI 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 FTM 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 FTM 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 “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 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 4 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 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 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 7.62 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 dn20 无缝钢管(20 直径铁水管)、管堵(20 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 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 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 30% 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 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 10 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 M8 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 39 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 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 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 0.38?“
业务员:” 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 DY 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 tm 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 “不锈钢玩具枪” 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 ptsd 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 18650 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 18650 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 AR15 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 AR15 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 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 AR-15 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 RIS2 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 “疑似枪只散件” 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 10 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 1 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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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关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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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 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 20 里面就有 7 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 10 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 10m 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 AR15 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 AR15 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 1 人,行政拘留 2 人。
15 日早上 7 点多,在宜昌市区 CBD 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 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 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 “警察拿枪打人” 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 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 CBD 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 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 1746 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 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 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 xx 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 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 AR15 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 AR15 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 “一切责任在美方” 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 DIY 商店大量倒闭,因为 DIY 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 2000 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 “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 “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 AR-15 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 “叶某某” 及其妻子采购的 AR-15 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 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 “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 “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 “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 步枪专利已于 1977 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 “通用” 只要 “可用于真枪” 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 “可用于” 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 年,远低于建议的 10-11 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 " 客观归罪 “倾向——只要零件” 可用于 “真枪,且生产者” 可能知道 " 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 个散件算 58 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 人 + 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 100% 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 10000% 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 10 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 10 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 buff 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 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 biubiubiu 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 95 式,191 式的 50% 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 AR15 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 AR 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 ar 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 Ar-15 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 Ar-15 自动步枪采用 “自由浮置式” 设计 ,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 5.56 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 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 Ar-15 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 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 500 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 5 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 7.62, 5.56, 105 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 “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 “最安全国度” 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 2024 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 94% 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 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 300 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 “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 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 “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 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 的发射药 / 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 100% 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 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 6 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 3 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 3 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 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 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 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 年 12 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 4 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 “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 zfw 的多方协调,公检法 “三长会” 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 “碰巧” 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 “存疑” 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 “枪支” 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 “枪支” 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 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 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 “枪支” 是干啥的,只要到了 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 “缓冲式” 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 16 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 “人治” 还是要 “法治” 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 年 9 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 6943 支,仿真枪 438 支,管制刀具 1.1 万余把,子弹 12.548 万发,雷管 4467 枚。

6000 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 2022 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 6000 多只枪,中国一共 23 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 14 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 “玩具枪零件” 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 “玩具配件” 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 “玩具配件” 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 “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 吗?
在 14 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 “执法过严” 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 wargame 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 “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 ar 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 1:1 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 ras、ris 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 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 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 1.8j 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 nerf 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 xx 不一样,我实测 tb 上售卖的 M1911 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 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 “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 ar 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 “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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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
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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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关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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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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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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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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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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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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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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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更多报道内容,请点击链接:
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
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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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关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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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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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
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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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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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
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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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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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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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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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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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
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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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关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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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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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
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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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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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
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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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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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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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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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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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
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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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关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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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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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
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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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图一为涉案螺母,图二为外网出售的AR-15螺母

AR-15 Super Slim Keymod Free Float Handguard 223 556 Steel Barrel Nut
问题的争议点在于:
珠海市公安局的实操试验证明:虽然涉事螺母虽然和试验枪支上原有的螺母型号不一样、安装时也不顺利,但安装后可以实现击发,也就是说这玩意儿放到真枪上是可以用的。
而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另外,五金店老板的辩护律师把涉事的螺母寄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仅为辅助配件,**国内外枪械资料中也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
据媒体报道,被抓的老板叫马晓强,1988年生人。他的父亲叫马建,今年62岁,曾是国营五金厂的工人。零几年国营厂改制的时候,马建租厂房投资开了这家五金厂。
据小查了解,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成立于2008年9月,出资额8.8万元,经营范围为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为马建个人独资企业。


马晓强大学毕业后被父亲叫回来接班,父子俩一起经营厂子。
刚开始,厂子主要生产一些利润不高的五金标准件,比如家具上的螺丝、造船厂焊枪上的油嘴等等,通常一个螺丝只卖几分钱,最高的配件售价也只有几块钱。
后来,很多类似的五金厂开始做瞄准镜配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马建的厂子也开始做。
2019年前后,常州的一个玩具商找找到马家父子定制螺母,说是要用在玩具水弹枪上。
后来马晓强尝试把同样的螺母放在网上卖给别的客户。
据媒体2022年6月报道,广东警方打击枪支散件犯罪,全国8个省份统一行动,刑拘百余人,其中包括宁波商人叶某某。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然后警方又顺着叶某某摸到了马晓强曾经给叶某某供过货,但是马晓强给叶某某供的货里并不包括此次涉案的螺母。
同年6月,马家父子的厂子被搜查,警方在厂子里带走了1977个螺母和马晓强。
后来被带走的1977个螺母中,有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年后,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目前网友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马家父子确实冤枉,因为普通人很可能并不知道这个螺母是制造枪械的配件,他们只是按照买家的要求生产。网友认为别人买了配件去组装枪械,不关卖配件的事情。
另一部分网友认为,老板在这个行业里摸爬滚打很多年了,应该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像枪支这种特殊配件都有标准的,不做这个行业不知道很正常,但马家父子是开厂做配件的,肯定会有培训,不可能不知道紧固件的标准。案件审了这么久才判刑,大概率超了玩具枪的标。
据了解,马建名下共关联4家公司,除了涉事的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外,还有上海巴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华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州市平潮大众紧固件厂,其中后两家已注吊销。

这个案件其实是这么一个结构:
有一个在中国搞拼枪的头子被抓了,他就是通过向很多不同的加工厂商派单子,制作各种零件,然后他们负责装起来。
而在中国的枪支生产和贩卖类罪名中,有两个要素跟此案件有关:
1、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造枪的——肯定遭殃。
2、制造国家定义的枪用零件,每24个算一支枪。三支枪就刑法起步价了哦
所以这个拼枪头子一被抓到,整个供应链全部顺着撸!上上下下抓了百多号人。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判定上述两个条件其中之一成立呢?
条件1、(1)在微信等交流工具中,是否跟这个厂长说过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应该没找到证据。
(2)厂长是不是认识这玩意就是枪支零件——跟公安给的图纸不太一样,但是主结构和尺寸一样,功能也一样(经过正常的抛光后即可使用。)
(3)厂长是不是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这个就有争论了,以普通人的观点,我就是金属加工,我TM管你用来干啥?国家法律则推定是“你应该知道这玩意是干啥的”。(如果有超额获利那就更没跑了。)
条件2、1千多个了,所以一旦认定是枪支零件这就跑不了。
至于现在律师无罪的辩护理由,估计不顶用。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
非标件。无其他用途。他还给其他客户卖了。
法庭认定是外国枪支连接件,实际形貌上看是护木和机匣的连接件。最后定义为枪支辅助件。
查聊天记录显示马某主观认知到有风险。
主客观竞合。称得上一句铁证如山了。
你们在喊哪门子的冤?
这篇文章春秋笔法非常多,大量的篇幅用在一个父亲,一个儿子,可怜的母亲之类的。把这部分全部撇开,**核心就是一个问题:被告人生产的“螺母”,是否是枪支散件?
**原文试图将这一零件导向通用螺母的范畴,甚至暗示其可能用于水弹枪等非致命玩具。然而,只需观察该螺母的实际形态即可判断,它并非通用标准件;至于所谓“水弹枪使用此类金属紧固件”的说法,更与常理相悖——水弹枪根本不需要如此高强度金属构件的压力环境。

文章最具说服力的辩护依据,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但需明确,该鉴定系由辩护方单方面委托送检,而非司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程序。即便在此前提下,鉴定意见也指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原文突出前半句,却有意无意地将后半句与仿真玩具枪混淆,实属误导。

相反,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最后有没有可能是被告人完全不清楚这个零件的用处,而受了委托以后进行加工呢?
调查到的聊天记录显示,其主观上已意识到所生产的螺母存在“风险”。这表明被告人明知该特殊零件可能被用于枪支用途,而最终该零件确实可被装配于制式枪支并完成击发。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已具备相应的主观故意与客观危害。
综上,被告人加工可用于AR-15等制式枪支、实现实弹击发的专用螺母,且主观上明知相关风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之前在体育教练涉枪支零件的回答中,我提出了对行为人的辩护意见。但我认为在这个案件上,一审判的一点毛病都没有。
hum。。。刚开始我跟很多网友一样,也觉得当事人很冤。但是当我深入了解事件过程之后,给我的感觉就不对了。
媒体一直在渲染当事人一家可怜兮兮的样子,关于案件本身的描述扑朔迷离。
之后我也咨询了从事机加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大舅子和死党,他们俩异口同声:不冤。
原因如下(仅以本答主大舅子和死党两位从业者角度,不代表普遍情况):
公安部门是会定期对辖区机加工、金属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枪支管控方面宣贯的,甚至会给他们一份清单,这份清单包括照片样式,基本结构图纸和尺寸都会告诉你(我猜是13年那份枪支零件清单),作为机加工从业者,哪些零件能被用于枪支,有可能会被定义成枪支散件的,从大舅子和死党角度看,说不知情理论上可能性不大,因为枪支要承受火药动力的后坐力和冲击力,实际使用的螺纹,配合公差等,都与常规机加工零件有比较大的区别,作为被公安部门反复宣贯过的从业者,即使不清楚这个零件到底做什么用的,看到被宣贯过,需要关注的零件,都该留个心眼儿。
关键是,从网上公开信息来看,确实涉案螺母经过简单修正后(死党认为就是简单去个毛刺,能用就说明螺纹尺寸,间隙都符合要求)能用在实弹武器上,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不冤。而且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当事人不知情的概率也很低。
大舅子原话:赚钱么,不寒碜。
大舅子和死党在这个行业也混了好多年了,类似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少见。死党是接过军品订单的,给老外加工一批某民用突击步枪的自由机构零件,似乎是AR-15半自动改全自动的零件,死党正常上报,提交订购合同等资料申请备案后,就能正常生产。
也有过客户找大舅子,拿出一套图纸,要大舅子厂里代工水弹枪金属配件的,差点儿把大舅子吓到,这丫的拿国外网站下载的MP7原图,自己在CAD里改结构,把原本的击锤撞针结构改为了水弹枪的电动发射结构,但是枪管,上下机匣,枪托,导气机构全部原封不动,甚至枪管还保留着膛线!吓的大舅子差点儿当场报110。
后来毕竟甲方给的钱多,大舅子让技术员把工程图全改了,规避一切军规参数,在外形和结构基本没变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结构,改公差和配合间隙,改制造材料之类的,用了4个月,改掉了一切能被改装为枪支的可能性零部件,先用CNC和3D打印加工出来了一把样枪,送公安鉴定,最终给出仿真玩具枪的鉴定结果,只要不携带去公共场合,私底下把玩和约朋友在非公共区域玩对战是可以的。。最终甲方给了大舅子所在的加工厂首批货销售的4成利,估计现在市面上MP7的水弹枪,很可能就有一部分就是大舅子那边厂子生产的零部件组装出来的。
从大舅子那边的说法来看,在机加工圈子里,真要做一把仿真玩具枪,规避枪支散件规定不难。水弹枪这玩意儿被鉴定为仿真/玩具枪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它在原本结构或者经过简单升级改装是否就能升级为非制式枪支,这是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重点,而且有关部门是从严鉴定的。一个螺帽,因为外形与国外同类品完全一致,能直接用于枪支或者经简单修整后用于枪支,那被鉴定为枪械散件不难理解。
所以叫苦归叫苦,冤不见得很冤,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给他下订单的上家,你说他们要在国内造真枪,我想他们是不敢的,用于造水弹枪可能性很大,但是就像上文我大舅子遇到的情况一样,没经过公安部门宣贯培训的甲方爸爸,拿着真枪简单改的图纸,拆解成一个一个零件图,发给不同厂家去做零件,回来自己组水弹枪卖,还标榜“原厂开模,高仿真手感”,法律意识淡薄,丝毫没注意自己已经不经意间生产和制造枪械散件。当然,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甲方爸爸就是做外贸生意(我看那个螺母配件海外有同款),但是不知道国内对于出口枪支散件零件的规定。。。。
初中生手搓八个马赫环被称为天才少年;
五金店老板做了1700多个螺母被判十年。
给我看笑了。都不用看后面,100%南方系小作文。

这不是普通的“螺母”。浮动枪管的AR15,护木就是靠后端这个barrel nut固定到机匣上。护木前端没有任何结构和枪管接触,跟枪管接触了那就不是浮动枪管了。步枪整个前半身(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圣诞树附件)的重量乘以一个杠杆,都由这个螺母来承担。
所以司法鉴定意见这玩意儿是“辅助配件”完全是春秋笔法。这是AR15上仅次于上下机匣的核心受力部件。AR15没有护木根本就无法正常使用,除非你左手托着弹匣井射击。而没有这个nut就无法安装护木。


把这玩意儿安装到位需要专门的barrel wrench。审判长想徒手安装完全就是搞笑。

首先,看我简介就知道我是个wargame玩家。
其次,这个老板绝逼知道自己造的是什么。
南通那个地方就是知名民间军火集散地,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那边是真的有很多做枪械配件的厂子,这也是为啥警察会经常去做宣教。
再说警察带去的演示用零件,有一说一长得确实跟涉案零件不一样,但是这个不是警察的问题,纯属nm美国枪械市场太百花齐放了。警察带去的是传统太阳环,是给m16、早期m4的护木用的,但是现在的民用AR市场品类繁多,各种护木连带着它们专用的护木环没有一百也有五十种了,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新的款式,这还不算各种小作坊手搓款,你让警察全带上?警察都不一定认得全!
可是有一点,护木的种类虽然多,但是机匣的规格是基本固定的,连带着那个螺具的口径也是固定的,警察宣教的时候不可能没提过口径数据。既然案情里提到了警察在稍作打磨后就把那个螺母装到枪上了,证明这个老板造的时候也确实是按照那个数据造的。
那还说什么?抓就完事儿了呗。
有人纠结为啥零件需要打磨才能装上,认为既然需要打磨就不能算枪支零件……
首先,螺纹这种东西加工的不好就会有毛刺,有毛刺就会装不进去甚至滑丝,这是个机加工的常识。
其次,一个零件如果通过简单加工(比如一把锉刀和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作为枪支零件,那么它本身就是个枪支零件。
能不能构成枪支散件,应该由该零件能不能显著降低普通人制造枪支的门槛来决定
不然按日本男枪的标准
卖胶带的和卖钢管的都跑不了
这玩意儿看着像ar15系枪机匣和护目的连接件
而且也符合西南政法给出的紧固件的说法
如果真的是这个部件,我会觉得这个老板多少有点冤枉了
因为有的高仿真水弹的机匣和护目连接件确实跟真枪差别不大
而且这玩意儿确实不是枪械击发部件,而是一个外观配件
如果生产这个算涉嫌生产枪支,那国内大把生产真枪通用护目,枪托和瞄准镜的公司都得一样抓起来判刑
这事情看上去更像远洋捕捞啊
以及我多问一个问题,你们广东警察来南通抓人跟江苏警察报备了嘛,如果没报备那就是远洋捕捞,江浙被广东远洋捕捞的案例还少吗
但凡小作文写到这种程度,什么白发的爹卧床的妈嗷嗷喊爹的娃。
那就是真喊不出冤了,只能装成苦主煽情了。
已经坐了两年牢了?那百分百还是会判有罪。
总不能承认自己判错了吧,那不是白坐牢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个朴素的逻辑,如果一个案子,在全世界只有一个地方是有罪的,那么这个判决你再怎么和我解释,我都是很难理解。
有人能给我说一说,这个案子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不管是美国还是阿富汗,欧洲还是南美,俄罗斯到东南亚,还有哪里还会判老板坐牢吗?
武松在包子里吃出了指甲,武松说指甲是人体的一部分,指责孙二娘在用人肉做馅,孙二娘说指甲不是脑袋胳膊腿,不算用人肉做馅。本案案情大致如此。
题目描述里的报道完全模糊了重点,没有对审判的核心因素进行报道,一直在擦边渲染情绪,很不利于读者掌握实情。
基于现有报道可以归纳几个已知事实:
综合庭审报道来看,辩护律师采用的是无罪辩护策略。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无论是公安所作的侦查实验,还是辩护律师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指向了该螺母的确是枪支配件。这是认定罪与非罪最关键的前提。
区别在于,侦查实验主要强调螺母与常规枪支螺母的可替换性,注重螺母之于枪支整体功能的发挥;鉴定意见侧重于强调该螺母的非主要性,仅是枪支的辅助配件而非主要配件。
所谓的辅助配件,可以理解为离开了它枪支依然是枪支,缺失螺母本身不改变对枪支性质的认定,但没有否定该螺母不属于枪支的一部分。
这就是上面提到的武松和孙二娘的争论,二者虽有争议,但都没说指甲不属于人体。


来看具体的枪支认定规范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2014年3月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对于枪支零件、枪支部件等标准认定进行了规范:
枪支零件: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
枪支部件: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
同时,该批复还明确枪支散件和专用散件也属于枪支主要零部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枪支散件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
而在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非制式零部件的替代性被明确作为严格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散件的标准之一: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通过强制零部件标准的具体限缩和明确,本案中螺母的性质也逐渐明晰:两方的实验和鉴定都认可该螺母是枪支配件,那在客观定罪上就没有什么认定标准上的差池。
不明知的话,那就是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上不构成犯罪故意或过失。
而应知的话,那就至少存在过失。
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被告人制造螺母并售卖的行为到底是作为生产商的正常接单定做行为,还是知晓用于枪支组装而仍然生产的不自律行为。
或许聊天记录中有「这个只能少量邮寄」「别往外声张」等模糊用词,或许存在「这个比较敏感」及相应的「枪支术语」,检察机关综合聊天记录认定马晓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厂子所生产的螺母是存在「风险」的。这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推定,考察时一般会从缺乏期待可能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上入手。
在我看来,其父亲马建描述的一些事实也为检方提供了认定马晓强具有「主观明知」的素材:

一个专门做五金定制加工的厂子、一个明显是异形螺母的设计稿及成品、一个已经下发过枪支零部件图谱和说明的派出所、一个召开过经营者专门会议的地方,马晓强在生产出来异形螺母之后仍然售卖,这让公检法怎么去推定他不明知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而涉案螺母共计1746 个,按照「非成套30件为1支」的计算标准折算为成套枪支是58.2支,而5支成套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符合定十年以上的条件。
但符合条件并不代表就应当定十年以上,因为量刑时不光以折算枪支的数量来进行评价,还要考虑外观、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销售渠道等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螺母归根到底和不锈钢导气管等存在差异,尽管折算后是58.2支枪,但毕竟是折算,如果真等同于制造了58支完整的枪,那也多少有失偏颇,毕竟58只枪都够2个排人手一把了。
一审将最终的刑期定为四年,已经是在法定刑下能够争取的较低年限了,而法院也在综合评定后给了一个罪刑相适应的结果,问题不大。
这个案件也再一次体现了我国严格控枪的政策和态度,这从我国对枪支的判定标准上也可见一斑(详见下面图片中的几个「凡是」和「一律」)。同时也为生产经营者提了个醒:一旦有和行业常规认知不符的事物出现就需要谨慎。


另外从这个案件也引申出几个问题,留与大家一同讨论:
2. 除了从业者,普通人如何判断所购买的螺母、钢管等是否可用于枪支?购买本身就会涉嫌犯罪吗?
3. 莱阳钢管等企业是否要因此顾虑生产行为涉刑的问题?
4. 在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地方,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应进行何种管理和风险预防宣讲?
大家参考一下下面这段话:
平潮派出所多次召集辖区内的光学仪器生产企业和五金加工作坊的经营者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文件。
其提供的平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省厅下发的**AR-15枪支零部件图谱**及说明,明确各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生产、加工文件中所包含的枪支主要零部件。
并不是不教而诛,而是反复教育之后,顶风作案。

虽然两个东西长得不像,但五金厂老板能说出玩具枪,就说明他是知道这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这玩意儿目测得有1斤多重。。。你看看那螺母有多厚?
压力容器也没有那么厚好吧。
好的吧算了下:
内径32,厚5,长55.5,是253.2g。
是半斤重。
用冷墩机冲压是打不出来的,必须是:
1、圆钢切割
2、先车一道外圆
3、车床把内孔掏空
4、内孔车螺纹
5、铣方机铣一道
6、钻28 个小孔
就这个零件,我要80一个,不算黑吧。
你什么玩具枪一个辅助零件80?还半斤重?
讲道理好吧,我也见过形形色色到厂里来谈业务的人。
你要是玩具枪,人家五金厂老板第一个想的是要给你省成本,说这玩意儿,有个样子就行了,薄一点,可以冲压,孔用剪刀模也可以冲压,自由公差损耗小,也别热处理了,又不需要强度,表面处理直接做个廉价发黑,一年内不生锈就好了。
这成本不是立省90%以上?
对不对。
那你跟老板说必须那么厚,有强度要求,公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
傻子也知道不是用在玩具枪上了。
所以显然是顶风作案。
而且显然要么发给韩国,要么发给欧洲。
你但凡是卖给俄罗斯或者伊朗,不至于弄你弄的那么狠。
鉴定完毕。
我国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被大众认可的争议判例,极大的动摇了法制国家这一理念
但是我国的新闻媒体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缺陷
哪怕法律口有些人歪屁股都这么明显了
总比新闻口强
看完第一段,就可以不用看了,判轻了。
标准的小作文煽情开头。
是不是造化肥的可以以制毒罪论处?这玩意可以用来培育罂粟啊。
26.2.3 13:56补充订正
对于不装该部件可能开一枪枪管就会飞出去这一条进行订正,在上膛后枪机会与枪管完成闭锁,将枪管牢牢锁紧,所以不装该部件完全不会影响子弹发射。
对于
的回答,我有不同看法。
本人既是军迷,也是wargame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对于求解的回答我有一些不同意见,希望能够讨论。
一、何为枪支散件?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第一条规定“一、鉴定范围……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那么何为专门,何为主要?
从专门来说,只该零件只可用于枪支而不可用于其他用品,例如弹簧、销钉、常见的螺丝螺母就不具备专门性。而“主要”一词应指该零件是参与枪支完成发射动作的重要零部件,例如击锤、撞针、阻铁、机匣。
二、本案中的涉案零件是什么?
该案中的涉案零件,经本人辨识与各位海外人士辨认,是一种在国内水弹玩家中普遍被称为”鱼骨固定环的零件“该部件存在两种作用,其一是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另一作用是将护木与上机匣进行固定。
三、据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1、“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依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送检1号、2号、3号及6号检材的外观、结构与AR-15步枪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能与其实现互换,并与两种以上机件有相互作用,具有散件的专用性。”
2、“珠海市公安局曾就涉案螺母进行了侦查实验,将已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枪管螺母安装在AR-15系列枪支上并实弹击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马晓强生产的银色短款螺母没有做抛光处理,丝口有很多毛刺,所以拧不紧。侦查录像显示,银色短款螺母安装不顺利,击发时出现故障,经调整后实现击发。”
总结来说,认定该部件为枪支散件的法庭裁判理由为:
1、该部件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一致。
2、该部件可以装备到AR15步枪上。
3、该部件安装以后,枪支可以顺利激发。
四、问题出在哪?
1、是否具备“击发功能”是“主要零部件”?
首先,AR15步枪激发弹药的完整流程为(已经上膛)扣动扳机-阻铁释放击锤-击锤在击锤簧的作用下捶打击针尾部-击针前冲撞击子弹底火-子弹底火发火引燃发射药推出弹头。因此,无论是否装配该配件,子弹均可以被激发。如果硬要说不可以,那就是缺乏该部件,无法将枪管牢牢的锁定在上机匣上,只能开一枪,枪管就会和子弹一起飞出去。但这并不妨碍完成了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子弹也同样具备杀伤力。另外,即使不装配该配件,也同样有许多方式将枪管固定在上机匣上,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枪管与上机匣直接焊接。所以,无论是否装配该部件,均不影响一把AR15步枪完成一次完整的击发动作。
2、是否具备专门性?
在海内外所有拟真AR15造型玩具上,只要螺纹接口大小一致,均可以将该部件装配在玩具的上机匣上,用于固定玩具枪管与护木。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说,电动玩具大多因为结构问题有一定扩大玩具尺寸,无法使用该部件,但气动玩具以及东京马路易公司推出的使用新结构的电动玩具均可以采用与真枪同样尺寸的零部件,其中马路易公司在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其“托心”(缓冲管,用于容纳AR15步枪复进机构的零件“采用了”真数“即可以和真枪通用,也就是说,该零件完全可能被一些玩具枪、仿真枪使用,不具备专门性。
3、逻辑问题
1、本案中“侦查人员认为,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与本回答第四条第一款具有同样的逻辑,即“击发不顺利不代表不能击发”那么当案涉零件不装配时同样可以不顺利的击发,是否也代表了案涉零件对于枪支击发是可有可无的?也即不是主要零部件?
2、认定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缺乏逻辑
根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称是玩具商人要求其加工相关零部件,并声称是用于玩具枪上,在玩具枪确实会用到同样造型,同样作用的零部件时,犯罪嫌疑人认为该零件确为玩具零件是存在极大可能性的。同时该零件与“图谱”中的零件除了都是圆柱形外,普通人难以区分是否为同一零件,上述二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否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3、按照该判决认定犯罪的逻辑标准,是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容易对“散件”的定义进行无限扩张。
例如一根加工了螺纹的普通钢管,只要他的螺纹可以安装在某些霰弹枪上,就可以认定为“枪管”因为霰弹枪一般不需要膛线,也不需要承受较大的膛压,这根普通的,加工了螺纹的枪管在霰弹枪上可能表现的比本案案涉零件更优秀,可以连续射击很多次都不会出问题。
再例如一根拉机柄,就是这玩意

按照求解的说法,如果我做了一根高强度金属材质的拉机柄,他本是应用于一致气动玩具枪,但因为强度足够高,且能够装在真枪上拉动真枪的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甚至严格来说,他都不需要有拉机柄的形状,只需要能够安装并拉动枪栓就可以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最后,这个东西其实并不需要承受太大的“压力环境”并且国内的玩具模型已经有大量金属鱼骨固定环了,至于为什么要做成金属的,就是因为比塑料的结实,不容易折断,而且易于加工,开模注塑其实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行为。
五、总结
综上所述,该零件既不是参与击发动作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专门用于组成枪支”仅仅从客观方面来看,认定犯罪实在勉强。对于本案来说,我是既理解又不理解,我理解国内对于枪支严格管控的规定和方针,因为这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功在千秋,理解国内法律从业者甚至警察、军人对于枪支的理解大多都一知半解。不理解的是该零件明明完全不影响击发,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另外说一下一下在求解回答下评论区中的一些评论

首先求解在该回应中混淆了“散件”与“零件”的严重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该零件是否属于“散件”而非“零件”二者的严重性是天差地别的,一支枪上的弹簧、销钉均是零件,但不能认定为散件,就是因为不具备专门性,也不是主要零件。求解在个人简介中称自己为某中院法官,更不应该混淆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别。

案涉螺母上的孔洞,并非是导气孔,可以说毫不沾边,上面的空洞就是螺丝孔,用于固定护木用的。
螺母是一种非常常见的通用机械零件,几乎所有的机械设备上都会大量使用。
如果单纯是简单的螺母,这个案子完全没可能这么判。

任何一家专业的五金店里,这种六角螺母找出上百万个都正常。如果因为这其中某个型号的螺母可以拧到枪支的某个螺丝上就被认定为枪支零件,那全国监狱塞满都装不下。
所以,案件中的“螺母”必然不可能是这种常见的螺母,而是某种特殊形状特殊结构的“螺母”。而这种特殊结构注定只能装在枪支上(包括仿真枪)。
媒体的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到底是哪种螺母。
某网红继续上大分。
不是,要是这么算的话,无缝钢管。。。。。
我反对!
那就一视同仁,把做液化气罐的厂家都抓了


上来就是一篇小作文。
写代码的做赌博网站也是一样被抓的,只要知道用途还做就犯法了。
调整一下例子,我觉得用药房卖处方药作为例子更合适。
常规零件相当于非处方药,可以随便卖。
对于处方药,你需要明确知道对方用途合法(医嘱)才可以卖。
对方如果伪造了,那么你就是无罪的。
别想了,也别理解了。
所有的努力都应该做在批捕之前,批捕的字签掉,除非舆情闹大到捅破天,否则别想翻盘了。
甚至看看货拉拉和大同,有时候捅破天也没用。
批捕前,都有转圜的余地;批捕了,这个体系就没法回头了。
驳回批捕命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你想想这背后是多少体制内的人的工作失误,有多少人要背锅,多少人要承认错误。
怎么可能呢?
这不和几年前平衡阀案件一样的吗?工业上确实有平衡阀这个东西,但是那造型经常上某已被封论坛的人一看就知道是专用的,压根没有其他用途。
这篇报道想把螺母往通用零件上引,功能上确实是个螺母,也能当螺母用,但是加工成异形就只是为了好看吗? 实际上市场上除了拼枪的工厂,是没有第二家工厂会买这玩意的。
文中有段话很有意思:庭审中,侦查人员带了6个涉案螺母,审判长当庭试着把这些螺母拧到枪支同款螺具上,却又都没成功。


这个螺母有什么明显特征只能用于枪吗?
我以前回答过这个问题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马建告诉九派新闻,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哪怕是做五颜六色轻薄塑料件都不至于被抓
你以为的水弹枪

但实际上这家人做的是这玩意


警察现场磨一下才能套进ar里,实际上是因为美国民间爆改AR的需求和官方用枪需求不一样,个性化市场丰富,你让这群只用92、95裸枪的警察怎么解释复杂的个性化市场需求和用途。也就欺负鉴定中心和警察不懂外国丰富的改件。
想要脱罪的办法就是:
这家人在全过程不知情只接单的情况下做出来了
而且抓住了购买者
但实际上当地做这个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枪械周边产品
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强调过类似金属配件
即使再没心的老板遇到类似的零件
也会在顾客聊天记录里询问实际用途
不存在自己不知道自己做的是啥
六七年前,借着南通瞄准镜产业崛起的东风,厂子开始涉足瞄准镜配件生产——这座城市占据全球枪用瞄准镜80%以上的产量,60%以上的国内产能,年产值近30亿元,带动三万人就业,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召集经营者开会,强调枪支零件的管理规范,马建对此始终记在心上。
特别是这对父子被抓,是因为他们给上游枪械组装贩子叶某,一整条链被抓出来的
不存在当事人不知情
事实就是老板知道自己在做金属(水弹)枪械配件,而且多次被宣传强调不能做枪械配件的情况下依然铤而走险擦边贩卖。
这下面一篇篇的问答算是佐证了这十年知乎的下沉路线走的非常成功,所以以后请不要再自诩现在的知乎高学历了,容易引人发笑。
我个人认为,枪械的关键零件只有枪管,撞针,闭锁用的枪栓
因为你只要有这三个零件,就是一把firearm了,哪怕你不用扳机,用手推都能击发
其余的瞄具,复进弹簧,导气管,扳机凸轮和棘轮,保险都可以作为其他机械设备的零件,例如天文望远镜,射钉枪,悬挂,变速器,控制杆的回中机构等
但是,媒体提供的这个图片,我认为不能算一个典型的firearm的枪栓,至少不是现代firearm的枪栓,为什么?因为不能顺利完成闭锁操作,起码不是和图里面的原厂AR枪管闭锁;具体原因你看完AR的导气原理就知道了

新闻报道图片里ar15的闭锁枪栓,是一个末端齿轮状的轴,这个轴在ar15弹簧作用下向前复进旋转完成枪机的闭锁,大家可以参考一下bilibili上转载的youtube的视频
www.bilibili.com/video/BV1HpbvzxEQV

AR15的这个闭锁设计,其实非常复杂, 同时也导致AR全系列容易卡壳的重要原因,因为闭锁操作还要依赖一个闭锁螺旋槽和一个闭锁导柱的协助


而整个枪栓也只有在导柱在导柱凹槽里的时候才能旋转
这个复杂的设计也导致AR全系列存在闭锁不到位的天生BUG,所以AR系列右侧都有一个手动推弹闭锁柄,你往前推一下,枪机前进一点,闭锁一点

那大家到这里也看出来了,AR15实际上就是围绕着那个带闭锁齿,以及前端的那个枪膛闭锁套互相卡死密封好做文章的,那么他的导气原理很明显,也就是直接火药燃气推着枪机后座,这就是直接导气原理;那么和AK系列相比,就典型的容易出现射速高,后坐力小,后坐力产生翻滚力矩小的有点的,但是必然会有闭锁不到位卡壳的BUG;AK后坐力是太大,而且两枪以后就要打飞机,但是他导气结构可靠啊,连发机构可靠啊,几乎不可能卡壳的
但是这个老板的零件很明显不是AR的可替代件,至少是从其他几个答主放出来的图片来看

为什么?AR枪机的闭锁齿是方的,这个涉案螺母是圆孔,还是光孔沉孔,你不论是作为枪机后端,还是作为配套AR枪机闭锁齿的药室后端,你组合不起来的;
前者问题更大,你有沉孔怎么闭锁?你在一根轴上打了沉孔,外径处给你消掉了一块材料,你的枪机闭就算可以往前推,推到底了,闭锁是漏气的,击发以后,火药燃气喷自己一脸;如果不作为火药枪,那也只能作为气枪或者水弹枪的枪机;如果作为火药枪,有没有给撞针预留的中孔?
AR的闭锁齿“螺母”在下图左侧

你再看看其他答主的素材

你看第五点,这玩意能不能和药室闭锁?或者说作为药室,能不能和后面上来的枪机闭锁,那当然弄不上去,弄上去了也是漏气的;
你放心好了,你拿原厂AR来肯定没办法闭锁并且完整密封的,除非你是怎么自己发明的闭锁机制
至于你说击发,要击发子弹不难的啊,连枪管都不需要的,直接用老虎钳夹住弹壳,然后用撞针戳底火;底火是雷汞,一碰就炸了,弹丸就飞出去了;无非就是可能飞出去10米就基本打不死人了
这螺母是特殊定制的非标准件,除了用在枪支上没有任何卵用,所以我不赞同瞄具紧固件不属于枪支配件的论调。
这哥们儿最大的罪就在于,他没有真的造这么多枪
你得明白,这个世界从来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

陈述事实就是陈述事实,写什么小作文啊,越是这样越让人怀疑。
看流程就是,先抓了拼枪大佬,根据进货单抓了下游进货配件的,这螺母加工就挺复杂的,价格利润不低,批量生产成本就低了,估计发现好卖就干了,至于违法肯定也知道,但大概率存在侥幸心理,也没去关注会被判多久
除了强奸罪,国内其他刑事案件基本上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当出现非亲历不可知,通过口供可判案的逻辑。
任何言论觉得有理有据的判决都只不过是助力向每个普通人发出加害自己的尖刀。
不存在某些领域是全面乱判,其他领域是公开公正的情况。
毕竟杀良冒功是自古以来的习惯。
这不扯谈吗,螺母就是非常常见的零件,这都能算枪支散件?
枪支还有弹簧呢!那某个人从市场上购买弹簧造枪支要不要把生产、销售全部捉起来!
衡量是不是枪支零件的标准是:这个零件是枪支专用关键零件。也就是说没有这个零件枪支就不能用,而且这个零件只能用在枪支上。所以造带膛线的金属管可以算枪支专用零件,闭锁机构也可以算。
至于本案这个:可以用在枪支上就算枪支零件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因为可以用在枪支上的零件太多了。比如说弹簧、金属管子、玩具枪的板机、小望远镜等等……真按他们的逻辑是想捉谁就捉谁。
这种事情已经不合时宜了。
军用的和民用品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小了。
这种事儿搞出来明显就是趋利执法。
属于自己往自己头上点火了。
看了一堆回答,也没人知道老板卖了多少钱???如果他知道用途,价格怕不会随便一般的价格吧???卖一千多个,几块钱一个?价格很重要啊!
中国司法实践,还是以推定为主
比如,某高校学生,替别人取个快递
就被认定为替别人取毒品,构成了运输毒品犯罪
某人在家装修房子,被控告为危害公共安全
在缅甸被人逼着打了几个电话,居然被认定成了电信诈骗
根本不需要什么可信的证据,就是这么随意
你看美国的法治,只要你心中有善意,全世界的萝莉
都会为你脱下裤子
我比较菜,对枪械了解不多,所以看新闻我还是觉得过于牵强了。
然后我群友是大佬。
那哥们说了,给他机会,他能用这玩意组装出来武器。
这新闻误导的就是我这种人,让我觉得这人无辜,跑去当傻子。
而且我很疑惑,国内卖这个干啥,意思是国内有人在制造枪支?
按照这个理论,国内所有的制造刀具的工厂都是判处“杀人罪”。因为生产出来的刀,可以杀死人。

所有的薄壁钢管都能当做火箭炮零件。
名枪安倍切用的是电打火,电池就是枪支零件。

诺,山上彻也同款,4块钱一个。
那打火机的压电陶瓷算不算枪支零件?
草缸瓶,卡式炉,电焊,铅坠,啧啧啧。
考虑到钓鱼佬天天神出鬼没的,那妥妥的是打入我们内部的特务啊!
所有的承压器皿都可以拿来做反坦克地雷,九阳兵工厂是不是得把牢底坐穿?
你别笑,美国佬在中东天天被高压锅炸上天。
说到高压锅,那汽车妥妥的战争兵器,美军的噩梦,往往和高压锅配合使用,我看BYD也有的判,虽然中东老乡大部分时间用丰田。
话又说回来了,一汽toyota也在中国呀。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这个产品到底是在国内拼好枪,还是送去美国大逃杀。
江苏金属厂的煤气罐罐体引信口都开好了,就差把破片刻纹加上了。
半自动改自动的零件中国出了不少,那也是在全美自由枪战里立下赫赫战功的。
讲个笑话,我群里就有人做这个的,给美国佬供改枪部件。
所以问题在于,这个东西到底去哪里?去干啥了?
得靠这个才能定罪好不啦?
不然我看工业得停摆,都挺刑。
更一下:
我并不是单纯要嘲讽。
这里有几个点要说清楚:
1.拼好枪这事并不罕见,光去年年末国内上新闻的枪击案就有两起。
2.枪支零件的定性本身就很模糊,人大,幺哥,执行等层面都有不同的解释。像枪,待发,火力等指标都非常的模糊。
3.作为世界最大工业国,生产枪支零件出口并不新鲜,除标准配件外,最知名的就是半自动改全自动(美国禁制私人持有全自动武器),我群友就有往美国卖枪支配件的,当然是配件而不是零件。零件的话,大到航空母舰,小到飞机坦克,国内供应链或多或少也有参与。
所以这事挺微妙的。
新闻没写全,我想知道那位下单的玩具商被抓了吗?判几年了?
顺带说一下,不算科普。
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
如果想证明不是枪支配件很简单,只要说明这些螺母是用在哪里的就可以了。
你总不能说上千个螺母加工好了,其他配套部门的设计图都没有吧。
有人说不知情。
其他地方的五金厂可能不知情,你在南通干五金,你不知情,你猜别人信不信。
第一,这是枪支附件紧固件,而非枪支主体紧固件。故而枪支不因该配件的存在与否决定枪支的可用性与基本功能的实现。所以嫌疑人不具备应预见性与应审慎性。
第二, 该紧固件实际用于消音器连接,完全可以参考类比的配件还有很多:比如单孔瞄准镜,比如弩的准心、皮筋等等。
第三, 反过来的例子也很可怕,如果把枪支管理的配件延伸到枪支附件配件的话,那未来可能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被判定为枪支。 因为用枪者完全有可能因为自己的个人习惯或者环境需求,为了达到更好的使用目的而随意添加附件。 比如我比较不受力就加托架(可以是方的、圆的、三角的…),比如我臂展太长就加枪托延伸器,比如我喜欢魔改就加供弹链条,我怕后坐力疼就加枪托软垫,甚至因为我的信仰握把处的五星贴片都可以理解为枪支配件。 到时候怎么办?
今天看了推送新闻,一查发现去年年中的案件了,年底快过年了,加个家人团聚的滤镜又发
对案件的详细信息删减处理,重点都放在过年家人不能团聚,孙女找爸爸,企业开不下去,一家人多可怜
不说专业干五金的人该不该知道这东西的用途,只看年中最开始新闻的问题,这东西是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根本没有疑问,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辅助配件,不是主要零部件,至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的螺母算不算主要零部件看专业的判断,只说后面的信息,从聊天记录看他主观上知道他加工的螺母是可能有“风险”的
专业干这个的,主观知道可能有风险,专门调试设备生产出来的,可以用在枪上的配件(重不重要另说),他们这个地方都是做这个的经常有培训有讲解的,他还是被组装枪的卖方顺藤摸瓜抓出来的,这都喊冤是不是不太合适了?
两把枪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了,他这个情节四年真的问题很大吗



首先,他的这些零部件因为没有抛光,有毛刺,“拧不紧”。那么也就是买家如果要把这些零部件用于枪支,还得继续再加工才行。那么再加工这一步有没有进行?抓到人了没?如果没有下一步,那这些“拧不紧”的零部件,还是枪支零部件吗?
再看下去。这年头,如果故意定制用于枪支的零部件,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加工制作。你猜以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会不会出现安装这个螺母不顺利,需要进行所谓的调整才能装上?就这么“调整”后勉强装上了,击发的时候还卡壳了?真的这么看不起现在的加工技术和精度?
另外,子弹的击发并不难,撞针撞击底火就能击发了。买家是买了上千这种零部件(只勉强适配美国AR15步枪的零部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那是批量制作的,这种肯定是要尽可能还原AR15这款枪支的性能。不会是像山上彻也刺杀安倍晋三用的枪那么简单组装的。所以,买家真的会用这种外观差别这么大,又拧不紧又容易导致卡壳的零部件来批量制作枪支?
这种零部件加工难度并不大,要更加精密加工也不会难到哪。买家如果真为了制作枪支,他不能去巴基斯坦等国家找人加工,非得来中国这个控枪最为严厉的国家买这种问题这么多这么大的零部件?

看看上面的文字描述。
看完整个案情,也就是你的零部件,哪怕跟枪支本身的零部件外观有很大的差异,但只要能和世界上某一款制式枪的某个零部件能勉强互换,哪怕会拧不上,拧不紧,哪怕击发的时候会卡壳,但只要能击发成功一次,这就属于枪支零部件?
话说,如果做五金的老板专门去查阅,去熟悉世界每一款制式枪支的参数,你猜这个过程中他会不会先被请去喝茶了?喝茶的时候,它们会允许他以规避风险的理由继续熟悉各种枪支的参数吗?
首先这案子里1746个螺母被称为“螺母”,其实不太准,这个螺母的名字叫barrel nut,翻译准确的话是“枪管螺母”,用来把枪管和机匣连接在一起的一个部件。也就是我图里圈出来的这个:

新闻媒体,以及底下一个知乎高赞老哥都贴的这张图,来说明这个案件的荒唐性,其实这属于一知半解了。我仔细说说。

其实这俩都是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公安部的那个是原厂的,也就是我在图纸里圈出来的那个。其实AR-15的枪管螺母有很多种。以下这些都是AR-15的枪管螺母:

案件中的五金厂生产的就是上图中第三种,拧在枪上是这样的:

公安部图谱里那个拧上是这样的,你可以明显看出是一个作用的东西。

其实任何一个螺距XXmm内径1.18inch的套管螺母都能连接AR-15的枪管,但是拧这个螺母的时候要讲究一个proper torque,简单说就是连接的力度大小要合适,劲大了枪管会歪影响准确度,劲小了连接不结实。这也是为什么这个螺母上有很多特殊的小孔/齿,因为要用特殊的扳手去拧他,拧多少角度都是有讲究的。这个玩意校准精度要求其实特别高,不要觉得是个螺母就能用,来看一个同类产品的校准说明你就知道,要想干好这玩意绝对不可能不知道他的作用:

所以按我理解这个老板肯定是知道这玩意干啥用的,但是现在国内机械厂太难了,有单子就不容易,我估计军火单子给钱还不少,查到了就推脱我就干个螺母,不知道是干啥的。但如同你干个0.38口径铜材质还带底火槽的管子说我真不知道这是弹壳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枪管螺母,你跟我说水枪上用得上这玩意,连我都明白,何况人家刑侦呢。估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
每次都能感受到“新闻学”的魅力
九派的小编还写上抒情散文了,一通春秋笔法把涉事嫌疑人写得是无助又无辜,也是带立场不带脑子
啥水弹枪,能用上铁做的紧固件?威力太大塑料遭不住吗?不考虑成本吗?搞五金加工的谁不知道平常偷摸搞点灰色赚点外快就罢了,枪也是你能碰的?
如果是通用零件,从普通人的视角,那真的是扯淡了。如果是专用零件,比如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物件,比如说扳机这类,大多使用场景就是枪械,那就是专用零件。
螺母这玩意,应该就是内径和外形尺寸吧,这玩意普通人的理解就是通用的啊,怎么理解成专用于枪械呢?
看了其他回答里有图,这螺母的确不是普通人理解的螺母,是比较特型的。那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就是他插边球没打好,把自己弄进去了。
说他不懂完全就是胡扯,他心里明镜一样。
就跟掏鸟蛋被判十年一样,那是二级保护动物,媒体实话实说,就不是轰动性新闻了。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更是污蔑,有人试图把水搅浑,往政法系统泼脏水,无中生有。
头脑灵活也不能跟法律玩心眼。
像这种,可以判,也可以行政拘留,也可以啥事没有。。。
先不说这玩意算不算枪支部件,即使算,那也只是一个附件连接件,类似护木、枪托、瞄准镜、没有膛线的各个口径的钢管,这些玩意网上很多啊,说实话都能装枪上去。
所以这个案例应该要看主观上是否明知、应知这批零件的买家是用于制造枪支,或者售卖意图是否是为了给他人提供枪支附件。
有证据的话判得没啥问题,没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就很牵强。
有回答直接显示了他售卖的螺母和外网正规售卖的螺母的照片对比图。
这个新闻跟掏鸟案一样,直说螺母大家直观感觉的螺母是这样的

实际他制造的是

而且找他制作的还是个所谓的玩具商,其实对金属加工商或多或少都会对这类东西很清楚自己造的是什么玩意一点都不冤枉。国内也有打擦边的玩具枪商家,都很清楚一旦被抓妥妥的进去,但是利润大啊
孩子只是掏了几个鸟窝就被判了N年
还是这个问题,一个来图加工螺母,就算真是给拼枪贩子做件,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管控这些螺母制造就能掐断拼抢贩子的供应链条了?1746个螺母和1746个枪管等价,这种荒谬逻辑本质就是某些人的升职路径。
不过是司法扩权的一部分,升斗小民的家破人亡哪里抵得上完成kpi,在官路上更进一步,只不过这种人上位,对我们国家真的好嘛?

很好奇啊,抖音有个网红袁总,专门做金属加工。每天都在网上发做一些一看就是军工产品的订单,而且数量很大,为啥他一点事没有?
以前就有过类似的冤案,当时把涉事民警捧上天,后面灰溜溜的翻案打脸:


这么明显的冤案,谁认为有罪那真是丧心病狂了!
逻辑很简单:
理论上所有的3D打印设备都可以用来制造枪支配件(山上徹也刺杀安倍用的枪支就是3D打印组装的),所以按照警方的逻辑,东大现在所有的3D打印及其相关行业都该被取缔,从业人员应该抓起来追究刑事责任…
你自己说说离谱不离谱吧…
小作文写的真次啊,反而感觉这老板有猫腻
由于记者采访过当事人,可以给大家补充一些信息。
马晓强1988年出生,大学毕业后,在南通市通州区科阳金属制品厂帮父亲打理生意。工商信息显示,科阳厂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螺丝、光学仪器、金属制品加工、生产、销售。2022年6月24日,马晓强被珠海警方带走,警方从工厂仓库里找到1977个“铁头子”螺母,后经鉴定,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案发后,马晓强一度获得取保候审。2025年6月他接受财新采访时表示,在2020年前后,做玩具枪生意的老顾客陈攀(化名)联系他做“铁头子”螺母。
陈攀做水弹枪生意,售卖的玩具枪锦明9代枪身、弹夹、导轨等模仿AR15步枪设计。在水弹枪相关贴吧,不少玩家提到将部分零件更换为金属材质以增加真实感。
螺母的生产流程并不复杂,将采购的钢管锯成短截,再将短截放到数控机床上车出螺纹和六边形的平边,最后钻出小孔并在小孔上加工出螺纹。在陈攀之后,马晓强又通过阿里巴巴和微信等平台,将“铁头子”螺母售卖给国内不同客户,价格通常在10元左右。
5月15日至16日,案件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马晓强明知五金厂没有资质生产、销售枪支散件,为非法牟利,通过微信、阿里巴巴接受叶文涛、郑靖焕、刘雯杰等人的订单,定制用于国外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目前,前述三人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马晓强接到订单后,调试机床设备,安排员工生产枪管螺母后进行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关键是“铁头子”螺母如何定性。检方的依据是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按照颜色、外形、是否可与AR15枪管螺母实现互换等条件,鉴定人员最终认定1977个“铁头子”螺母中,至少有1746个为枪支散件。
庭审中,辩方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其结论认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两家机构的鉴定人员均表示涉案产品也可用于玩具枪支上。对于“铁头子”螺母是否为主要零部件,双方持不同意见。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庭上表示,该螺母直接接触枪管,是保障击发结构的主要零部件。西政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则表示,涉案螺母用于连接散热套筒和枪身,并不直接接触枪管,而是防护罩的连接装置。
为了验证“铁头子”螺母与真枪的适配性与功能性,2022年10月,警方侦查人员、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员曾到某公司进行试验。该公司持证生产的一款仿制枪与AR15参数、结构、功能性均相同,内部零件也可以实现互换。
马晓强回忆说,根据试验现场视频,试验人员将3个(类)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的零部件安装到该枪支上,其中银色短款的螺母安装后枪管明显晃动,进行实弹击发试验时多次出现无法击发、子弹无法退壳的问题。有人询问是否是子弹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击发,试验人员手指着螺母说,“就是这个螺母,紧不到位”。另外两个黑色螺母则在替换后可正常完成击发。
侦查试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抽检的枪管螺母可以顺利安装在试验枪上固定枪管,经测试,枪支可以顺利完成子弹上膛,可以顺利实现击发。”参与试验的侦查人员在庭上解释,“虽然卡壳了,但是也可以击发。卡壳不代表安装不顺利和不能击发。”
财新从马晓强家属处获悉,7月11日的庭审中,出示了合议庭的庭外核实内容作为新证据。上次开庭后,办案机关与广东省公安厅联系后,合议庭成员及珠海鉴定中心鉴定人等携带20个样本,到广州比对样本枪支,进行核实后“说全部能够旋(在样本枪)上”。这与第一次开庭期间主审法官的当庭试验结果差异明显。
马晓强辩护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认为,合议庭有庭外核实的权力,但此次庭外核实的过程中,公安的鉴定人员也参与其中,“珠海公安联系的广东省厅,鉴定人员本人也参与了庭外核实过程,这一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合议庭取样的螺母,之前未得到合法的保管和封存,也未遵照公安部关于枪支散件抽检的相关规范抽样。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开庭过程中,他仍为马晓强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显示,对于两份结论相左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西政鉴定中心的检材来源不明,所作的结论“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与珠海鉴定中心意见并不矛盾;结论“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也并未否认涉案螺母还可连接散热部件的事实,但所作结论,因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和枪管时的作用,因而无法对涉案螺母的功能做出准确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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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上有大把人拿纸张和胶水做枪的,做的非常漂亮,还有一定的威力。
你猜猜这些人为什么只拿纸做?评论区一堆留言纸改铁,胶改焊的,别说拿铁了,他们怎么不敢做塑料的,做木头的?
老板都知道是给玩具枪做零部件了,玩具枪敢用金属部件?你都不怀疑一下的?是真不知道还是装傻充愣?
你们随便去买水弹枪看看,能有啥金属部件?
看这小作文开头就知道判的不冤了😄,我估摸着还判少了。
其实我也不懂
但我知道枪支里面,弹簧好像是一个十个关键的东西,有没有弹簧应该可以决定枪支能否正常运作
所以我想问个问题,弹簧和问题中的零件哪个对枪支更重要?
单纯好奇,比如说某个弹簧生产商,其产品可以直接用于枪支,这种情况会判刑吗?
因为我觉得弹簧这种东西,一方面用途广泛,一方面功能单一,但这种东西应该属于枪支的核心部件
我没有说问题中的螺母,我也不懂,鉴定说这是枪支部件,我想知道弹簧是否也属于枪支部件?如果普通人有个可以塞进枪里的弹簧,是否可以认定这个人有了枪支的核心组件?
单纯好奇
相比螺母疑似可用于枪械,有个东西可是真•肯定可用于强奸
……………………………………………………………
进一步了解了一下,这“螺母”看来不是我们普通认知里的螺母,确实是AR15专用,虽然据说做得粗糙了些还得继续打磨。但没有真正的核心零件这东西的危害🐦都不如,相比之下打死日本第一人的“安倍切”所用的无缝钢管或许危害更高。怎么办?
垃圾标题党,故意往 警察 乱抓人的 方向引,但凡懂点就知道抓的没错,
这事还得从 美海豹 换新枪说起,

20年美海豹 被人曝光 用noveske n4 替换了 之前刺杀本拉登的 名枪 hk 416,,n4 开始在国内军圈名声大噪,相关产业也开始 跟进,
你甚至能在各大网商上直接购买同款玩具枪,

说回五金店老板 的螺母,那玩意儿干啥的呢? 看下面俩图,,就是用来固定枪管和护木的,这形状这些年玩具枪 基本就是 n4 的 nsr 鱼骨无疑,


那么有人要问了,为啥网商明目张胆的卖,为何偏偏抓了这位呢,
因为这老板 还造了这个,新闻里默默无闻的弹簧,,其实是buffer 弹簧,,

各大网商在卖的 基本都是 电驱动,,而能用上真铁同款 buffer 的只有气, 对警察来说,电驱动相对气来说改装潜力小,而气这玩意儿是很容易超标的,为此国内厂子做气,一般都是堵死管子无法发射的,改装潜力 对于这类东西 是很重要的话语
一般情况下这五金老板造螺母 buffer 弹簧没啥事,出事了,只能说明肯定是有 买家 改装超标了,不超标基本只是没收,甚至还能要回来(全看叔叔心情),然后顺着上游 一路查到他这的。
这种灰色产业本身就经不起查,相关法律定义的过于模糊,严不严重全看执法人 缺不缺业绩,上不上纲上线,我觉得这个案子最该讨论的点应该在这里,执法上下限差异很大,可能这个法官认为没事,下个法官认为你得进去,还有就是普遍的卖家明目张胆的卖,买家买了却有可能买上法律上的仿真枪进去了,
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现在玩具枪,现在的玩具枪是很高级的,很多数据 甚至是和真铁一致的,真铁的配件是无打磨直上的,部分玩意儿做工甚至比真铁好,真铁各种cnc刀痕到了国内都给你修复了,
b站有很多相关的视频的,,了解真铁的人,一看就知道现在玩具枪的 拟真程度有多恐怖了,
例如下面这个视频,
关于本起案件,很多回答说的很详细了。
禁枪的判决,不能沦为为了禁枪而禁枪。
比如这个钥匙扣,3名主犯被判3到4年。

有人说这个和枪一样,都能发射,威力不小,打到眼睛很危险,所以不冤。
禁枪是因为它比刀更危险,用来犯罪的破坏力更大,如果一把“枪”的威力,远不如一把水果刀。任何一个想要抢劫杀人的人,都会选择水果刀而不是这把“枪”去实施犯罪,那打击它的意义是什么?
但凡关心一点社会新闻,就知道近年多少起涉刀、涉车的恶性案件,
上海沃尔玛,3死15伤。
无锡技校,8死17伤。
珠海撞人,35死43伤。
这kda比枪有过之而无不及。
禁枪就和现在的地铁安检一样,支持的人总是以安全的理由支持,要加大力度。
但是通过禁枪或安检来维护公共安全的努力,已经做到它的极致了,达到上限了。投入再多的资源,再卖力的表演,也不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任何助益。
春秋笔法,这玩意叫”钢制枪管螺母“或者"枪管螺母”,这东西设计就是给枪管用的,还有专门的装配扳手,那些孔就是给专门的装配扳手用的。凭啥能够简称为"螺母"?
就好比把"偷了一头拴着绳子的牛"简称为"偷了一根绳子"。
卖这种东西你卖的什么普通人谁知道啊,又没有店铺,不出事的话根本没人管,一般人不会买也不会举报。明显是上面买家出事了一条线查下来的,都有确凿证据了,咋判你都不冤。
应该将五金厂老板绳之以法, 将工厂关停取缔. 这类工厂下限极低, 无恶不作, 存在的唯一意义, 就是为社会增加过剩的产能.
这有啥好理解的,他犯法,所以判刑了。
媒体为了攻击公权力,特地忽略鉴定出该螺母是用于AR-15步枪零件的事实。

第二,普通人可能不知道,五金厂老板不可能不知道,啥零件用到哪儿,公差多少,刚性多少一合计就知道用在哪种设备上的。玩具用塑料就行,枪模,气弹枪用锌合金就行,但发射火药的还必须得更硬一点的金属。
早些年国内管的松的时候,用买狗暗示买枪,国内生产商就是通过把零件分给不同的厂家来生产,厂家没有一个不知道是干啥用的,你一个钢管要内螺纹干啥?
甚至最嚣张的时候,国内仿制的甚至可以找到狙击步枪和自动步枪。

快递实名制之后,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老父亲的儿子只不过在地上捡了一根绳子系列


很多年前的电狗时代,想当年……
公安部发的那个,如果我没记错,是m4系列上的太阳环。他造的这个,是用于ar系556类型机匣上的紧固件,上面有导气口,是专门用来导流火药气体,从而实现导气式枪机复进,最终实现连发功能。这玩意儿,是实现枪机复进连发的核心功能组件之一了。所以,这案子公安如果再想办扎实些,可以直接请一个国内枪械设计师出庭作证,讲讲这个紧固件以及它和枪机复进之间的关联。
不说别的,就这问题和描述一出来,像极了“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云云”的新闻。
问题描述避重就轻,使劲打感情牌。
我就知道这案子判的没问题。

越来越魔幻了,螺母都能认为是枪支了。就算真是枪支散件,谁tm知道世界上有多少种枪支散件?大家又没见过。本来就是一个普通人看上去和枪毫无关系的螺母。奇怪的螺母多了去了,比这个螺母奇怪多不胜数,淘宝没有几万也就几十万了。更何况本来大多数厂家为了混口饭吃都可以接受定制。
一个枪上的螺母,螺丝都要如此苛刻,真是离谱。
那是不是钢铁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钢管厂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钢管枪不可能完成制造。
那是不是人也可以认为是枪支的一分部了?毕竟没有人枪不可能完成激发。
把所有人都抓紧去吧
没什么好说的,抓起来判就完了。
很多围观群众都是妇人之仁,根本不知道这玩意儿的潜在危害有多大。一把步枪,只要关键零部件用机床切削出来,剩下的直接3D打印一下,拼起来就能开火打子弹了。
而什么是所谓“关键零部件”呢?不是说只有涉及上膛击发复进等直接与子弹相互作用的零部件才是关键零部件;而是子弹击发时“吃力”的零部件是真正的关键零部件。道理很简单,不吃力,不需要强度的零部件,直接3D打印就完了,只有承受后坐力的零部件才需要用机床从整块金属上切削,以保证强度。
这个案子中涉及的“紧固件”,看似不是核心零部件,但是没了它枪就承受不住后坐力,就要散架。而且这个零部件只能上机床加工,没法3D打印。
你要是今天判这玩意儿合法,明天市面上就会出现组装的黑枪,根本查不出来来的那种。到时候禁枪就名存实亡了~
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赶紧找道上大哥问问,该赔礼赔礼,该道歉道歉,不要糊里糊涂就被搞垮了
或者是没拜码头还是拜错码头
这玩意儿还是炮弹呢!


所人民都抓了吧,人民贡献税收就是变相制造炮弹。
机加工完全不需要懂设计,要这么说中航设计不合理的东西应该把制造单位也一块抓了,这不纯对机械一窍不通的傻福法官吗?
为什么枪支管控这么严格?
可以看我之前法的文章:

























看见最后哪一个开膛待机的.22冲锋枪了吗?
这玩意甚至不需要枪支零件,一根水管,一根钉子,一节弹簧,一把螺丝就可以造了。
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红尘。
现在欧洲每年被这种幽灵枪打死的议员有上百人。
你美每年枪击案打死几十万合法人口。
整个欧洲,每年人口消失都是能上总人口的1%级别。
搞这些东西?我哪怕是知道这些玩意怎整,我也要说,中国绝对不能步美国的红尘。
如果我们真的最后和美国一样,许多许多的烈士就白死了。
啥时候把大疆及其零部件供应链全员抓了?
都是准军工企业了,在俄乌战场有大量实用案例,不抓怎么行?
如果没有明令禁止,这类口袋罪想往上套,是不是忒容易了些……
这事最不可思议的是:
哪怕0证据,gjf系统都敢抓人判刑。
现在证据确凿反倒拖了好几年。
差不多行了,谁还不知道你们上一个炒热的“掏鸟蛋被判十年”实际上是专业、专门贩卖珍奇鸟类的惯犯。
警方在叶某某查获的货物中,发现了3156件枪支散件,包括缓冲器、金属弹簧、卡笋组件等。
合着又是一起大学生掏鸟蛋?
假如真的是枪支配件,1746个,起步十年,大概率是无期乃至死缓的
他们能判4年,说明案子就有问题,这不是他们的一贯操作吗?冤假错案不得不判就轻判一下下……
小作文,你猜我信不信?
支支吾吾又是渲染又是煽情的。
省流:远洋捕捞。
作为一个路过的游戏建模仔,先解释一下这是个啥吧。
这玩意叫枪管螺母(barrel nut),用于连接AR步枪(以及仿AR的玩具枪)的上机匣、枪管、护木三者。
AR的枪管与上机匣之间的连接结构分两部分:
然后上面那两圈小螺丝孔是用来固定护木的。总之这玩意确实是个专用紧固件,但不参与闭气和自动原理,不承受枪膛压力,说白了换成胶带也能凑合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30个枪支散件计为一支枪。如果这1746个螺母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就等于58支枪,足够牢底坐穿。
所以关键问题就在于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枪支散件?枪支散件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说来也巧,恰恰就是当事人所在的江苏省,在2013年曾向公安部发函请示如何界定“枪支散件”,公安部也作出了批复(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声称,法律中的“枪支散件”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35个“枪支主要零件”——**其中并不包含这个枪管螺母。**于是这个批复就成为了江苏警方指导玩具枪厂家的依据,当事人在江苏南通开厂子,自然遵守省厅下发的文件,当地警方也没来找他们的麻烦。

**但当事人是被广东珠海警方抓捕的,广东警方不认这个批复。**虽然是公安部下达的,但毕竟只是个批复,不是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广东警方不认它,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
本案中,1746个螺母折算58支枪,而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10支枪即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方也确实建议判十年——然而一审只判了四年。
这个判法我只能说懂的都懂,估计二审也不太可能再改无罪了。
本案是血的教训——公安部和江苏警方早已发文明确了禁止生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含涉案零件。但公安部和江苏省厅发的文件没有走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仅仅是非正式的“批复”,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厂家合法性的背书,仅仅就是几张A4纸而已。
当你被外地警方捞进去了,不要指望这几张A4纸捞你出来。
我在知乎普法时经常被批评为“机械理解法条”,但至少在刑法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安全,你最好还是机械一点,不要那么灵活。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下来的成文法才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门说的任何话、任何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你出事的时候,他们保不了你。
题外话,在公安部的这个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枪支主要零件,这些东西至今都在淘宝上公开出售。我的另一篇文章具体介绍过这个问题: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太阳底下没有新事
崇祯年间,大同总兵王朴不敢迎战八旗军,待其退去后,竟率军屠村,将百姓头颅冒充敌军首级,以求升迁。河南商丘甚至出现官兵追砍百姓,口中高喊“借你的脑袋立功”的恐怖场面。
1967年,甘肃刘学保为立“反革命破坏”之功,杀害一名无辜流浪汉,谎称其炸桥被捕。他因此成为“英雄”,事迹写入小学课本,18年后真相败露,终被判处死刑。
不教而诛之谓之虐。
你假定人家有罪,让人自证清白,这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认为人就应该知道枪支零件长啥样,那应该把枪支制造课程加进九年义务教育。
“这一年,马建老得很快,鬓边长满细碎的白发,头发也变得稀少。他坐在办公室里,砖红色沙发褪色严重,像他的厂子一样历经风霜。”
难绷的起手式和文风,当写作文呢?能把新闻写出这个味,还有必要看内容吗?这种新闻稿直接按照编辑观点反着来就行,9成9不会错。
反正我看到这个异形螺母的图时,忍不住爆了三个字,这不是活该么!问题真是好一手春秋笔法!
题主,你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来呼应张雪峰?

造枪造炮要不要用钱?人民交税用的是不是钱?这两种钱是不是同一种货币?照这个意思,全国的老百姓都参与制作枪支了?
我感觉这个应该看销售价,如果和普通螺母一样,那有待商榷。
如果价格严重高于普通螺母市场价,那没得洗。
就跟之前的高价运快递包裹里面藏毒一样。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就意味着法律风险的明知。
核心就是没有区分通用件和专用件。
螺丝螺母基本都是通用件
你说枪管,枪托那是另一回事。
这就是本案的争议点。如果卖通用件都犯罪的话,那卖菜刀的就该个个死刑了。
虽然很多高人说记者春秋笔法,皮里阳秋,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一个机械加工的人员,需要了解各种枪支零件吗?AR15的要了解,那HK416的要不要了解?
是不是订购者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何况这两玩意看起来一点都不像呀?高了那么多。

如果你非要严格管理,你可以要求所有机械加工图纸必须GA审核呀。您盖了章才能生产。
这新闻描写又是“两鬓斑白”又是“奔波”“忍不住落泪”“无法团圆”。但是犯罪本身确含糊其辞,加工零件的形状,聊天记录,价格,证词,笔录,你倒是放出来啊。只能说懂得都懂,个人鉴定为学新闻学的
看见珠海警察拿真枪实验能激发我就自动忽略后面的小作文。你都能给真枪用了还敢说自己是玩具配件?谁家的玩具配件材料规格这么适配真枪?
更何况是这种买家拿去拼枪,下游被抓的这种。
即使不用拿技术来看,
单纯看价钱不就知道卖家知道不知道了,
平均加工件2元的话, 他要卖20 200,估计是知道的,
他要卖2-4元,为几块钱给人承担进监狱的危险?
那不是开公司的,那是白痴。
谁卖白粉卖1.99一斤的。
举个例子,瞄准镜。
南通地界上你可以找到或者定制全球大多数枪械的瞄准镜。只要你出钱就能给你量产。
这些工厂里的“精品车间”产出的瞄准镜出厂价大多可以卖到一两千美元,还有高级货用蔡司镜片的。军队的普通瞄准镜有用蔡司的吗?
这些不是枪支散件???

没了解详情,不做客观评论
主观上这个新闻学魅力的标题,让我想起那个所谓掏鸟窝判十年的标题
嗯,新闻学果然是玄学
相当于武松在十字坡吃包子
包子里吃出了指甲
武松说:你这包子是人肉做的!
孙二娘辩称:指甲只是人的身体的一部分,跟肉的区别很大,再说我这指甲有可能是做包子的时候掉进去的,你怎么说我在做人肉包子?
武松说:首先,我抓住了张青,他承认包子里面的肉是人肉;其次,你跟店小二聊天的时候,说过做这行风险很大,做个包子有什么风险?明明是你知道在做的是人肉包子。
最后,你看看这指甲,比你自己的长那么多,怎么可能是你的指甲!
这是涉案螺母

这是AR-15 223/556钢制枪管螺母配件

有些事吧,其实不好明说,国内网上相关的灰产一直都有,很多打擦边球的,都是生产配件,为了规避被查的风险,加工的配件似似而非的,跟正规配件有点差别的,但实际用起来一样的,早些年流行攒气压动力的枪,当时有一个做配件的老板被抓了,法庭上老板辩称是卫生间马桶清洁用具,当然最后还是被判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认他的狡辩。国内针对枪支这块,一直都是矫枉过正的,过于离谱到街边摆摊打气球的枪弄不好都能弄你进去,这玩意作为普通人不好评价,反正做这行确实得注意,一个攒局的出名了很容易被抓,一抓一串,做配件的都跑不了。
其实国内这玩意玩多了就会觉得没啥太大意思,主要国内子弹难整,手搓的话受限于原料,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用其他动力做发射源,威力跟真家伙差不少意思,还不如我小时候玩的土铳,好歹能听响。
慎碰。
2022年6月,厂子已停工多日。早上5点多,马建被警察叫到办公室,随后厂子被搜查。警察带走了一批螺母,马建叫它“铁头子”,后来他才知道,带走的螺母有1977个,其中1746个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2023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马晓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十年三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后,金湾区法院认为马晓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晓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22年6月抓的,23年7月判10年,25年判4年,为什么判4年呢?因为人已经关3年多了,又不可能改无罪,不然影响老爷的绩效了,只能至少判4年了
这家应该有钱,买了热搜煽情,
上一个这样的新闻是啥来着
这个问题我问了问现在当公安的同学,他直接说:“不要去大量制造任何可疑用途的零部件,不要把公安当成傻子,不要把不在国内销售当免死金牌。”
大量制造可疑用途的零部件,是主观意义上的去犯罪。
把公安当成傻子是没是找死,公安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想查都能找到蛛丝马迹。
不在国内销售不代表你就能售卖不合法的东西,当年毒贩村也是往外国贩毒的,你能说其制毒就合法了吗?
不要试图去干任何擦边的事情,因为干了就是经不住查的,一旦上面对这些擦边的事情认真起来,都是重判的结局。
呵呵,某些恶臭媒体又在这春秋笔法,写小作文带节奏了,看了知友的资料和分析,判刑没毛病,顶多轻重可以按照主观恶意程度再权衡下。
公安检察院要是想升官,完成kpi,建议抓抓经济犯罪。
那么多跑路的,那么多欠债不还的,那么多违规集资的,总还是能抓一抓。
当今社会,恶性犯罪实在没必要,经济利益大于天,不如好好抓抓经济犯罪。
哈马斯还是叙利亚的,不是用国产煤气罐当炮弹吗,那煤气罐用户岂不是……
那卖无缝钢管的可是枪支大炮的关键材料。
按照长得像就判刑,这得判多少人?
还有无人机,这可比枪支弹药威力还大。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不应该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全凭心情。
大众以为的螺母:

但是涉案制造的螺母:

《枪王之王》里有段台词描述了这一点:
“另外一只枪是拼装的,零件很容易买到,查不到来源。”
“零件很容易买到,什么意思?”
“现在玩仿真枪的玩得很专业,很多零件其实都是真枪上用的,去旺角的玩具店走一圈,什么都能配齐了。”
“不违法吗?”
“弹簧、扳机、螺丝怎么会犯法?就算买不到自己都可以做。”
这位五金店老板大概就是栽在最后一句话上,以为弹簧、扳机和螺丝真的不犯法。
跟这个相似的还有“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当事人制造的马桶疏通器酷似枪支握把,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在被告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给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有这个案例在,二审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当事人最理智的决策应该是争取减刑,打无罪的胜算不大。
为什么要判刑?因为造了只有在国外才能买到的ar15枪配件螺母。
为什么当庭无法装上去?这说明老板贩卖劣质枪支配件,罪加一等。
完美闭环了。
这是涉案螺母和原配螺母(感谢@天燕九零 的图):

外网上的AR-15配件图:

很明显和现场扣押的涉案螺母高度相似。
这是各位想象的螺母图(也是辩方想让大家认为的螺母):

这是正规枪支上的螺母:

这是安了螺母的AR-15。

归结起来,此案的两个关键是:
第二个问题没啥好说的,我赞同
的观点(包括说这个报道是春秋笔法),法院认为马晓强作为五金厂老板,应当知道螺母的用途和社会危害性,且聊天记录显示其知晓螺母可能用于枪支,因此推定其明知螺母用于真枪,适用“推定明知”而不是“明确知道”是合理的,这个没啥辩论空间。
现在矛盾在第一个问题上。
关于对枪支散件的认知,控方认为,涉案螺母与AR-15枪管螺母结构尺寸基本一致,可互换使用,符合《枪支散件检验方法》的认定标准,属于“专用散件”。而辩方则指出,涉案螺母是通用金属紧固构件,属于辅助配件,不在公安部列举的35种核心枪支零件范围内。
也就是说,大家都围绕着散件和零件的区别在争论。散件就是零件,但零件不一定是散件,这就是大圆套小圆,争的不过是小圆外大圆里那点“不一定”嘛,理解。
2001年5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以第55/255号决议通过了《枪支议定书》。该议定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重要补充文件,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犯罪行为。该议定书2005年7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22个缔约国。中国于2002年签署该议定书,并于2023年正式批准加入。
可见我国也是与时俱进,及时引进“枪支散件”的概念用以替换了以前的其它概念(如主要零部件等)。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采用了这个概念的。

枪支散件的概念,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
枪支散件是指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组装枪支的零部件,无论是否已经组装成枪支。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概念,根据中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看看以上概念对比,就知道辩方是想用主要零部件来替换散件,以求脱罪,这个辩护难度实在太高,所以才寻求场外帮助,通过舆论施压法院。
那把散件折合成枪支计算也明显不合理,辩护为啥不主攻这块呢?
那是无用功,散件折合枪支这种做法,不是我国的首创,其他国家,尤其是主流国家,也都是这么做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折合成枪支的散件数规定(10-25),我国的30件已经是最宽松的了。
论控枪强度,各国有个对比:

毫无疑问,我国最严。应不应该实行这种严厉的禁枪控枪政策,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但我们也清楚“人人持枪他才不乱”已经证实是个笑话。在我国禁枪政策这个大背景下,对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趋严是顺理成章的。

毕竟这个司法认定标准没有国际统一标准,所以也就只能是因为国情不同而“各个国家有各个国家的国歌”(禁用粤语大声朗读)自行选择了。
所以二审的时候,如果辩方拿不出新的证据,只是在散件定义上扯来扯去,估计极大概率是维持原判。
我们南通市就这么一面顶着小透明做题家闷声大发财温良形象
一面干各种武德充沛的事情。经典回顾南宫问天,大王造纸厂。
最近集中冲射击队走私枪和老板造枪,是冲安检那批蛙蛙过来了吗?
懂中国法律的都知道:
中案看影响,
大案看症治。
这已经是二审了,无论是审理机构,还是新闻传播程度,都明显是中案了。
毫无疑问,会维持原判,因为要考虑影响。
预期的影响效果是,所有人对于枪支都噤若寒蝉,从而不影响稳定。
对于玩具枪的极其严格的管制,也是这个原因。从源头上断绝多数人对于枪支的想法,避免影响稳定。
至于是否合理,或者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是不是合法,从来都不是考虑的范围。
大把这种搞灰产的,他不过是翻车了而已,为他辩护很可笑。

涉案查获的螺母原图是这张,不知道为啥很多人拿很模糊的新闻图去谈论问题。
左边的是被查获的所谓“AR-15配装战术鱼骨的螺母”,右边的才是AR-15的枪管螺母。
战术鱼骨螺母的作用,是给枪体身管外,加装一个可快速拆卸的框架。
而枪管螺母才是枪支内部构件。
将鱼骨螺母描述成枪管螺母,属于张冠李戴。

这是那位高赞新知答主所谓的“根据评论区一位IP属地显示为美国的人士所提供的AR-15零件图,与本案涉及的螺母实物进行对比,可以明确认定该零件属于制式枪支的配件”。
链接如下:https://outdoorsportsusa.com/AR-15-Super-Keymod-Free-Float-HandGuard-223-556-Steel-Barrel-Nut
稍微对这个零件做个简单的旋转,对比一下两图,就知道这个所谓的“一模一样”的螺母,在尺寸规格上有多大差异了。

如果是枪支构件,这东西从公差尺寸到刚性结构都能这么改,是不是有点太不尊重AR-15这种积年老枪了?
可能因为对枪支和机械的了解实在太匮乏,咱也不知道是怎么做到春秋笔法说“战术鱼骨螺母”是“枪支螺母”。
“根据珠海市公安局进行的侦查实验,涉案螺母可直接替换AR-15步枪的枪管螺母,并能正常实现实弹击发。由此可见,该零件实为能够适配制式枪支、具备实际击发功能的关键部件。再以水弹枪等理由进行辩护,显然难以成立。”
——因为战术鱼骨这东西本来就跟身管武器能否击发,毫无关系。
无论是浮置式的还是轻量化的,这东西没有就是没有。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散件包括枪托,是因为购买枪支时枪托是标准构建。但战术鱼骨不是。
——打个比方,去华强北组装一部手机,可以没有后盖正常使用,但无论是通行意义还是法律认定里,买部手机都应该有后盖。但是不会有谁或者哪部法律把手机壳认定成买件攒机的散件必要件。

《轻武器术语》(GJB 5236-2003)、《民用枪械术语》(GB/T 14658-1993)这些标准,是公安部制定《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很明显能看到枪托在其中,而战术鱼骨这类外挂附件不在。
因此,将“广泛通配于各类玩具型枪支(例如WE TECH公司的各种玩具枪)的外挂配件紧固件,认定为‘枪支主要零件’”,是明显的认定不当。
而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送检的螺母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送检的螺母是国外某些枪支的枪身与散热套筒之间起连接和固定作用的辅助配件,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也不是一些高赞解读的东西。
从法理上说要做到主客观一致才能定罪,客观上生产的螺母部件的确能为枪支适配,主观上行为人意识到在为枪支生产零部件。
但不能因为螺母能套用到某个型号枪上,就说在生产枪支,甚至适配性还不好,能装上就说是。那生产润滑油和抹布 弹簧 手柄,也能用到枪支上,打击面也太广了。如果生产的是带准星的枪管,且承受膛压强度非玩具枪的那种,那么解释为生产枪支零部件比较合理些。行为人主观上也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
但实务中经常客观归罪,倒推因果扣帽子。生产的螺母只要能在某枪支上用,就是说你在生产枪支。主观上进行有罪推定,为什么不是只想生产玩具枪,为什么不是被所谓的玩具商忽悠? 而玩具商是不是在生产玩具?所谓的AR15到底有没有被他人组装出来过?没有深入探讨。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这个案件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只是在此说法律逻辑,而新闻工作者披露的时候,最好把定罪依据多写写清楚。不要一惊一乍,让读者以为生产螺母就是犯罪。如果定罪依据过少,那也写明白,好让公众监督司法。
dy有个叫浩盛紧固件的,照这标准下辈子都出不来…
看着一堆圈外的强答真绷不住了,玩水的都知道这玩意如果是真给水用的那在庭上审判长拧不到真铁上是正常的,水的这个螺纹是公制的…还有拿材质说事的,现在千把块都有LT N4这种全金的厂货,先把全金头子LDT拿下好不好啊,然后小工作室水改高定哪个不是一身金,巴不得给你把原品装上去…要是这玩意算散件那1688上卖鱼骨卖皮轨的拿来当KPI够珠海🧢刷到下辈。
补充一下,关于某些碰都没碰过非说打磨一下螺纹不对也拧不进去的,评价为没有被FTM害过导致的,顺便我自己当年买的FTM机匣即便不打磨大力出奇迹也能拧进去……


类似于某茶园老板因“几十株绿植被认定为毒品原材料”一审获刑
这老板纯纯的傻福
你说用在水弹枪上跟认罪有啥区别?
你既然知道这是枪支零件,人家公检法也认定你这确实能用在真枪上
那你进去不是理所当然?
你哪怕说自己不知道是啥零件也好啊,好歹还有个舆论优势
这事简单。。去查这个老板的收入,这批螺母是正常价还是数倍于正常价。。如果是正常价肯定是被冤枉了,无论如何不至于被判4年,纯粹瞎搞。如果数倍于正常价那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他清楚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大家在知乎看到遇到这种新闻,一定要看原文,因为新闻学可以有春秋笔法但事情没写全发不了稿。下面是新闻学魅力时刻,别管事情对不对,情绪价值一定要拉满。

而事实在后面不起眼的位置。


当地造枪支配件早就成了产业,而且还是国内出口同类别最大的地方。一家开业超过二十年的厂子会不知情?2016年政府通知了地方所有工厂这类东西只能外贸,17年就开始顶风作案。

法院其实说的很清楚,人家知道他危害不大,所以轻判一些了。但当事人绝对不是无辜的,而且法院也不会放过他。当地可是真有造枪产业,制作枪支零件在国内卖不判刑,真会出大问题的。
一句话,你加工一个7.62无缝钢管
老板:好?
你:车一个膛线……
老板:?!
你:加钱,十倍!
老板:ojbk。
然后你被抓了,顺着微信找到老板,老板说我不知道他造枪啊,我就卖一个钢管。
你觉得老板判轻了吗?
这个新闻和大学生掏鸟掏被判十年,有异曲同工之妙。我建议中国大学取消新闻专业。
这就不得不提莱阳钢管了,请问该厂的负责人被判了几年啊?

一个不能单独使用,不能单独产生危害性的零部件,显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
否则生产、销售白糖、化肥的,是否也要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罪?
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太保守了。
下面这把是名枪安倍切,打死过人,而且是日本前首相,不认定为枪说不过去。

这把枪的构造如下图

也就是说,这把枪由dn20无缝钢管(20直径铁水管)、管堵(20直径水管堵头)、电线、木板、播档开关、18650电池、胶带这几部分组成。
所以呢,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装上去能击发安倍切为标准,拥有铁水管、铁水管堵头、电线、木板、开关、电池、胶带的,理论上都算是拥有名枪安倍切的主要部件,只要起诉,应该都可以吧。
不懂枪,只想知道一个事:
没有这个螺母,枪能不能正常使用?
如果没有也能,那这个螺母对枪毫无意义。
如果没有就不能,那这个螺母属于关键部件。
作为法律学研究生,
我认为应该怎么判。
1.如果这批零件出售价格高于市场价30%以上,就算是获得超额利益,法院这么判就没问题。
2.如果这批零件是按照正常市场价结算,且检察院给不出证据证明老板知道这个是枪械配件的话,为了保证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法院就应该判决无罪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这个案件变成了一个典型案件,但就是法律界倒退10年的一个标志案件,以后卖烟花的厂家或者卖糖的厂家就要注意了,你们的工厂就有可能因为可以产出爆炸物原料就判刑,卖钢铁的工厂也可以停产了,钢铁也是制作枪支和炮弹的原材料)
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应该符合老百姓的公序良俗和真实关切。
不懂……
但我猜一定是异形专用螺母。
厂长:“你是说客户要一个加长的M8螺母?走下差?误差大点?”
业务员:“对啊!”
厂长:“然后螺母加长到39毫米?”
业务员:“是啊,虽然他口音有点怪,但确实这么询价的。”
厂长:“那不就是钢管吗?”
业务员:“不是,钢管里没有纹路,咱这笔业务要攻丝。”
厂长:”啊,我明白了,他这个下差要求是不是0.38?“
业务员:”咦,厂长你咋知道的?“
原创是:DY浩盛紧固件
看到流传很广的一张图,这tm什么样的玩具枪,需要这么精美的、闪着寒光的、厚重的的不锈钢配件啊。
你们在为五金厂老板辩护的时候,他卖这些“不锈钢玩具枪”配件赚的米,会分给你们一点吗?
别ptsd一样看到公权出场就点反对好么?


还得是网友,前面几个高赞写的啥玩意儿,是啥很清楚,写新闻的春秋笔法,一点不冤。
那有点麻烦,枪支(包括自制枪支)使用民用零件的情况下,民用零件生产商是否有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山上彻也用自来水管和18650电池手搓出来一把安倍切(可以定义为自制枪支),还把安倍晋三送走了,日本法院能否利用安倍切,将所有金属自来水管工厂老板和18650电池工厂老板判决有罪呢?
网民没有图片,看到报道时想象的螺母,这做个螺丝螺母就被抓了,天啊,我还是赶紧润吧

看了图片后才知道涉案的螺母(借一下高赞老哥的图)

你跟我说这东西是通用的?
其他的有的没的都没有用,决定性的证据还是聊天记录。
这么个玩意儿其实不能叫螺母,就是一个带螺纹的非标件,不了解AR15的人不认识是很正常的。再说了,长成这样只是设计师刚好这么设计的,这种只起连接紧固作用的件,要把外观特征改得它妈都不认识也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我是说如果,找不到实质性的证据表明老板知道零件用途的话,那老板确实可能是无辜的。有人能一眼看出这是AR15的零件是因为你们了解AR15,对于不知道这茬儿的普通机加工小厂的老板来说,这就是一个非标件,需要考虑的就是怎么用最低成本把它做出来而已。像下面这个零件,知道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是什么东西,不知道的人,你就猜吧。

虽然我自己不是这个行业的,但和做这行的供应商打过不少交道,绝大部分搞机加的老板都是绝对没有胆子给真家伙做配件的,但对于机加行业来说,标准件几乎没有什么利润可言,纯靠批量,非标件利润则高得多。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这个老板多多少少应该是知道这个零件是什么的,只不过利令智昏,让他自己催眠自己相信这个只是玩具配件,认为自己可以装作不知道而已。
这个部件是用于将枪管与玩具AR-15上身紧固连接的部件。
和图里红框里的部件是一个性质

你问外形为啥不一样?
因为这个环是跟着护木走的,不同的护木有不同的环,功能都一样,
涉案的这个目测是RIS2护木配套的固定环。
但是,关键点在于玩具的和真枪的还是不一样的,外形接近,但无法通用,简单的说就是玩具枪的无法直接用在真枪上,真不知道广东警方是经过了如何的努力才将它固定上去了。
再进一步,这个部件其实和击发是没有关系的部件,只射一发的话,固定好枪管然后上膛扣动扳机就完事儿,和这个部件真的一点关系都没有。
说到这里就感觉有点冤大头啊。
再进一步,你广东警方难道不知道自己省里有个地儿叫汕头,那个神奇的地方每年卖出多少只包含和这个“疑似枪只散件”一模一样的玩具枪?

各位替他喊冤的去看看新闻吧。
他们自己知道生产什么东西的,就是干这个赚钱的。而且警方还专门召集过当地的加工厂老板去学习,让他们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不要搞枪械配件。这就已经是打了预防针了。
这些本来卖国外的货,被国内的人买来组装,并被逮住了,就顺藤摸瓜找过来了。明知你做的是枪械配件,卖国外去了,国家睁只眼闭只眼就算了。但被国内买家搞去组装了,不抓你抓谁呢?
首先,是不是枪支配件,专业的人士一眼就看的出来。很显然这个五金厂老板是专业的,加工设计条线的工人,都是专业的。但凡有过这方面的接触都知道,五金加工的老板的机警程度非常高。
其次,这里能不能看到这个螺母的价格,我猜测价格应该是成本定价方法的10倍以上,这里价格包括开模费用等等。应该是远超普通商品的定价的。
所以,一审应该没问题。就是想碰灰产的主。
可这玩意是装饰件啊,有没有这玩意都不影响枪的功能。按照这个玩法怕不是图里的商家都得进去了,毕竟图里的玩意你除了装枪上还能干啥。


典型的以后卖铁也算贩卖枪支
这案子,给马父子盖楼的施工队都应该抓起来。明知道业主是打算造枪才盖的厂子,你一个盖房的理应知道盖这个房会被用来造枪,那就是犯罪了
土木大衰败来得更猛烈些吧
很多人以为机械厂拿个图纸或者原件就可以原地复刻零件出来用,那中国辛苦干了这多年山寨之路走的这么辛苦的事情就解释不通了!
一般客人给厂家图纸,工程师或者老板会审图,考虑原材料加工方法加工步骤涉及的设备等等,干了二十多年的老板不可能不问用途或者使用方法埋头就做,这涉及到成品能不能使用加工的重点在哪里如何判断质检和否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零件是装配起来配合着用的,除了兵工厂没可能同一家工厂做出所有零件,所有零件都会产生公差,装配起来会有各种问题发生,这中间需要反复和客户方磨合调整,换言之找到了合适的供应商之后,客户方再换供应商又得重新磨合,重新耗费时间精力和成本,直接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和成本,客户方碰到更换供应商,特别是主要零配件的时候,负责人的头能立刻大三倍。
从从业者角度来说,工厂老板不知道是枪支配件或者说可以套壳用的可能性不大,何况派出所都给业者宣讲过,用途工作原理类似的情况下不起一点疑心的话这行业白干了,这家厂已经做了二十多年了,那时代管控不是很严,很多模具师傅机加师傅闲暇时都手搓过各种土枪土炮配件,就算是老板不懂,现场的工程师或者机加师傅也一样傻吗?如果现在印刷厂拿到一款类似钱币的外国图样,你觉得印刷厂毫不知情一点疑心都没有的印刷了国外钱币的可能性大不大?当然现实里有规模的大厂特别是有特种设备的,涉及到类似钱币或者有品牌标志的都会要求客人出具授权书才给印。
普通大众对行业不了解是正常的,当然新闻学的同学也不懂,所以新闻学的魅力常在。
文章一开头就恶心人。什么老的快,什么白发。纯纯的颠倒黑白笔法。一句话这些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被告人的专业知识支不支持他知道螺母是不是枪支专用?
我家里刚买了1大箱子螺母,用来修理家里的电器、摩托车的;
如果有几百个能拧在枪上,辅助实现击发,那我是不是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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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里有棵树,会不会因为私藏弓弩被抓?
而且,可以默认五金厂家都认识所有枪械零件?
我们这有很多盖大棚种花草的,默认他就得认识罂粟?
补充:
不知道是不是我说的不够明白,我说的是种花的就一定认识罂粟?做五金的就应该认识枪械零件?
一直听说一硝二硫三木炭,那在家烧木头算不算制造炸药?
当初国内生产的钢管、煤气罐被国外改装成武器的时候,面对其他国家的指责,咱们网友可不是这么说的。
中国的煤气罐厂商算不算贩卖军火?作为一个煤气罐厂商,难道不知道煤气罐可以做成炮弹吗?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是明知故犯,把证据放出来,抓他罚他都应该,但是你不能觉得他应该知道。

这老板的关系是真硬啊,全网都在洗他。知乎 抖音 微信短视频 能看到所有稿子都把他放在了弱势的角度,殊不知现在真正弱势的是顶着这么大舆论办案的警察。



文稿的前半部分几乎完全避开了法律事实,专注于塑造一个令人同情的形象:
在描述核心物证时,文稿使用了对比手法:
你提到的最后一句其实是该叙事结构的核心:
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南通这个五金厂的老板,1746个螺栓,为什么能够?被定义为枪械零件,国家肯定有法律工具,并不是我们普通百姓凭自己的好恶来评价这件事情。
这种事还真的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灰色地带。很多机械加工厂和五金加工厂在看这个案子。
第一,他们知道自己生产的是枪支的散件。
第二,不是卖国内的,是在阿里国际站上叫卖。
一方面,很多很老型号的枪支专利到期了。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五金机械加工的工厂无论是加工精度还是批量生产的能力。都已经具备生产这些枪支的要求。
再加上海外真的有广大的市场,所以很多生产商是干这个的。
不仅仅是量刑,是看能不能允许这个市场存在,属于定性的性质了。
因为确实也有顾虑,万一有枪支流到国内呢?
确实有很多老板觉得无辜,国外人傻钱多,有钱为什么不赚呢?因为这门生意在销售地可能是一门合法的生意,因为那些枪支的专利都过期了。能合法销售,它就是合法的,问题是在生产地,未必合法。
只能看怎么判吧。还是希望加强管理就算了,这年头谁的生意都不好做,外国人的钱你不赚,别国赚了。
不支持定罪,不用想司法公不公正,只需知道——这个社会烂了一大半了,很多人就没有良知可言,且作恶不用付出代价。
当前高赞回答前20里面就有7个这样的,刚才我正在给打印机做加固件,手机给我推了消息,正是其中一个的言论,给我气坏了,因为我手里的铝型材,就是一支能杀人的枪,不用任何改造的那种。
我就想问这些人,给他们10个这种螺母、发射药、一颗对应直径钢珠(或弹头、金属块)、打火机、锤子,他们能做一支能击中10m远胸靶的枪吗?在那东拉西扯AR15离了这玩意发射不了,那AR15离了弹簧、插销发射吗?要不要把卖弹簧、钢柱的也抓起来?秀无知还是秀缺德呢?
无知、无良、无耻!
要控枪,我不反对,但是不能发射的东西被认定为枪支,不离谱吗?


农民工有了枪怎么办?
宜昌街头数十人对峙 一民工竟伸手抢夺民警佩枪


保安担心压坏商务区路面,阻止某工地吊车经过,双方各数十人因此在宜昌闹市区对峙。民警前去处置时,吊车竟撞伤一名民警,另有民工抢夺民警配枪。昨日,宜昌警方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等刑拘1人,行政拘留2人。
15日早上7点多,在宜昌市区CBD中心商务区附近马路上,商务区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和西陵二路建设工地民工各数十人对峙,交通堵塞。8时许,建设工地上一辆曾被民警劝离的吊车,欲再次回到对峙现场。4名民警连忙上前阻止,但吊车司机仍强行驶入现场。
再往前,就是商务区的数十名保安和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两民警上前拦车,吊车司机非但不听,还撞向车前民警,民警的随身警用装备被撞落一地。为了控制事态,一民警当即掏枪,喝令司机停车、熄火。谁知,吊车竟直接撞向这名民警。看到撞伤警察后,吊车才停下。
此时,围观的十余名民工竟大喊“警察拿枪打人”并围向该民警,一民工甚至伸手去夺枪,被民警合力制止。后在增援民警协助下,事件得以平息,现场群众无人受伤,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据了解,吊车系修路民工所用,作业时要经过CBD中心商务区,商务区保安担心压坏路面而阻止吊车经过,双方因此起纠纷。
中国对枪的管制是全世界最严的,涉枪的案件都会是典型,而各地都需要涉枪典型案件…这个案子核心是老板是否知悉1746个螺母是类似枪支散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板知悉,同时下游工厂下单螺母也标明玩具枪,疑罪从无,所以这个犯罪事实不存在;再回到犯罪动机,是为了造枪支散件还是为了造玩具枪螺母?如果主观是为了造螺母,何来犯罪一说?不能说老板造了一根水管,缅北拿去造枪镗,我就生产了涉枪散件,这个判决非常牵强,只能说老板倒霉,陷入了抓典型的周期。
再说说,另一个案子,一个河北的小商贩在网上卖玩具枪,从广东某个玩具厂进了一批仿真玩具枪(可以打烟花啪啪响的那种),有销售许可证的,然后深圳的警方抓了这个小贩…最后判了一年,非法销售枪支…理由是击发的火药达到了xx焦耳超过了普通玩具枪的标准,整个案件只抓了他,工厂都没事…最后律师分析下来,当地需要一个这样的典型,放弃上诉,神奇的司法体系。
嗯,严格的枪械管理法规法律是保障中国人民安全的基础。
省流:美国枪支零件滥用的外溢!美国人生病,中国人吃药。

已经有很多答案提到,涉案螺母和图谱文件的螺母不一样,但是和外国销售的AR15螺母一模一样。就是说,确实有美国人能把他用在AR15上,并且这种替换在圈内广为人知。
这就类似于,你是生产芬太尼原料的,结果美国人拿它来制毒,你生产的东西作为芬太尼类前体被禁掉了。详情参见以下答案,我国确实按照和美国的约定,痛快地禁掉了:
所以老板是否冤枉可以探讨,而不管你持任何观点,都应该做到逻辑自洽:
你如果觉得老板冤枉,同样也应该认为美国禁止芬太尼前件的要求不合理;
你如果觉得我国按照公约禁止芬太尼前件是对的,那么禁止枪支零件也是对的。
两者必然同时合理,或者同时不合理。你不能因为禁止芬太尼前件是美国提出的,就觉得合理;禁止枪支零件是我国提出的,就觉得不合理。那叫双重标准。
说句题外话:如果压根没有美国那些乱起脑糟的东西,这个世界就是会变得更美好,包括但不限于枪支、毒品、男女对立等。但是“一切责任在美方”这样的表述,却常年被嘲讽。问题是,客观事实就是,美国给全世界带来了很多伤害,凭啥就不让说呢?不允许指责美国这个罪魁祸首,结果就会像韩国那样,明明罪责都在美国及其控制的财阀,但是不敢骂、绕着走,最终只能自己国家的人之间互相伤害。
新闻挺详细的:
1. 涉案螺母和公安样件完全不一样
2. 说是水枪用金属件
3. 因为生产枪支配件,刑拘了上百人
组合起来看当事人对此水枪用配件应该是能意识到有问题的,但是大家都在造定制件,所以简单参考一下样件不同也就没有警觉性。
看有人说什么做多了一眼就知道是枪支配件那就过了。全世界这么多配件你没机会认全,除非自己就是做枪的,否则只能通过公安的样件来做判断。当年李佳琪翻车一整个团队都没发现问题,就是因为不知。又比如有段时间电脑DIY商店大量倒闭,因为DIY店不能算赚组装费,而是要按照整机销售算税。
有的情况不知也是罪。
上网看看就知道了,普通螺母几块钱一个,好的几十块钱都不错了,不到2000的出货量,还得定制单独开模,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大好几年了,这得多大利润去支持老板接这个业务?这么大利润的活为啥输其他厂不做这个?做这么多年业务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玩意可能有风险性,无非是觉得擦边应该没问题心存侥幸而已。
做这个的这么明目张胆的交易吗?还用微信联系,那不得打个电话换个手机吗?
不得是现金交易,不留名不留地址吗?
老板应该心知肚明,但不够谨慎,
做机床加工的现在真不赚钱,活太少,不整点别的活电费都交不上。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一个并不明显的关键争议焦点就是涉事老板是否对该批螺母为枪支散件存在“明知”。
首先从主观上来看,涉事老板马某某最主要的抗辩策略也是一直认为其所生产的为玩具枪零件,而非真正的枪支散件,其对零件的性质并不“明知”。
但是个人认为单从常识性方向来判断,这位老板马某某最起码对于这批零件属于枪支散件是存在概括性、模糊性认识的。
也就是说马某某并不一定明确意识到了这批零件属于哪种枪支的具体哪个零件,但是对于这批零件是能够作为组装枪支的散件是存在潜意识的。
原因在于,南通本身就是全球最大的枪用瞄准镜生产基地,当事人马某某自己都说过,辖区派出所下发过相关情况说明,包含了AR-15的枪支零部件图谱,并明确禁止生产经营。

作为两代人从事相关企业的马某某,数十年的相关经营经验,不仅派出所会不止一次的通知提醒,同在一个圈子内,哪些部件有风险出过事,内部人员大概率是有过沟通交流的。
而且相关披露的证据也显示,马某某与上游采购商的聊天记录中有体现出双方对于零件属性的知情。
因此,马某某才不得不坚持上游采购商一开始与其解除的玩具商身份,并且认定其为玩具枪零件。
从客观上来看,其实个人认为对于该批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的认定其实并没有存在太大的争议了,因为上游购买商“叶某某”及其妻子采购的AR-15枪支配件绝大部分都被鉴定为了枪支散件。
“叶某某”案发在前且没有与供应商一并审理,其案件大概率已经通过法院审判认定并且已经生效,作为供应商的马某某,不仅其所生产的零件性质,还包括双方的沟通对于零件的认知等,也很可能早在前案叶某某中便已经判决认定。
所以想要推翻零件的性质认定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来看,几乎没有可能,而且本身知乎网友检索都发现了与外网出售的零件几乎相同,公安机关更加不可能不掌握。
综上,个人认为这个判决本身并无问题,这也是新闻报道并没有描写案情与证据,反而大篇幅描述亲情与家属的原因。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这些螺母是构不成枪支散件的,鉴定绝对有问题。跟我们在河南办的买卖枪支最终不起诉案件中,情形高度类似。
还在辩解这个螺母不是枪支配件的,那我问你,人家是枪贩子被抓了,一整条产业链被端了。这个五金厂明显就是产业链的一环,如果这个配件不是枪支上的,人家枪贩子没事儿买这个干啥??
此案核心争议是: 螺母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辩方)的结论是:该螺母属于金属紧固构件,仅为辅助配件,不属于枪械主要功能零部件。 依据是,查国内外枪械资料,无此类结构作为主要配件的记载。该螺母用于枪身与散热套管连接,属于辅助配件而非主要机构。
法院一审:未采纳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意见,理由是"检材来源不明",且该鉴定"没有认定涉案螺母在固定上机匣与枪管时的作用"。
此案的争议还在于,法律意图严厉打击枪支犯罪,但客观上导致了普通五金从业者面临不可预期的刑事风险。
对普通五金从业者 而言,的确有这种风险。AR-15步枪专利已于1977年到期,其零部件已全球通用化,广泛用于水弹枪、仿真枪等民用产品。但法院最终认定,即使"通用"只要"可用于真枪"即构成枪支散件。 五金从业者面对的是一个事后诸葛亮式的标准——只要最终证明零件"可用于"真枪,无论其是否通用、是否主要用于玩具,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那南通五金厂老板冤枉吗?他真的不知道自己制作的零件 用于哪里?给谁用吗?
警方的调查:“明知故犯”
所以,马晓强案的判决(4年,远低于建议的10-11年)本身就说明法院也意识到案件存在特殊性。但定罪逻辑依然坚持了"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零件"可用于"真枪,且生产者"可能知道"这种用途,即构成犯罪。
冷知识其实每一个五金店五金厂都可以是枪械部件 散件 只是看需不需要而已 标准件 都是把 可以用吧, 钉子有把 可是塞进管状物吧,各种溶剂有吧 可以 用于保养吧 就看那边立功的心态迫切不迫切了
0 元购不好听,理由多的是。
我有个问题
这不是应该广东警方移交案件,江苏警方进行抓捕,江苏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法院判案。
我看到一个回答,说江苏出过一份枪支配件的认定表,该配件不在清单中,所以至少有一个蹊跷的点
1. 江苏警方不知情,广东警方远洋抓捕
2. 江苏警方知情,但是由于先前出过配件表,所以故意让广东警方进行抓捕判案。
如果 江苏真出过枪支配件认定表,然后厂又在江苏,那么无论如何都是不足以判案的
这个罪名如果判实了,1746个散件算58套枪一个加强武警中队(30人+备用),这是破获了大型枪支案件,多少人可以依此升迁。
这位不是100%有罪,但按照现在的情况10000%会被判有罪
春秋笔法,堪称第二个大学生掏鸟蛋被判刑
说一下警方逻辑:
1、首先是抓到组装枪支的人之后,然后根据这人去找零件供应商,这才找到当事人。而不是你造了零件挂着卖,我找你说这是枪支零件被捕。
前者是百分百枪支用途可以确认,后者还有巧合的可能性。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
当事人对零件用途是否知道:完全不知道,那就是无罪,知道就是判罚。
大概率因为没有具体聊天记录指证,所以现在就围绕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
于是给出一下证据:
1、零件为特殊零件,且是枪支重要零件一部分,(ps:前一部分明确,后一部分有争议也是大家最大争议部分,但这个真不重要,只要前半部分就可以了。)
2、当地警方多次科普枪支零件不能做
3、正常特殊五金零件定制不但要明确功能,还要看看成品的。大型机械零件,为了确定你做的东西没问题,防止大量退货甚至做个样品去看看效果。
当事人说对方卖玩具枪的,那么问题来了,玩具枪这么小的东西,当时不看看成品???
甚至没要求对方拿来给你看看装哪的??
这不是普通螺丝螺帽,是订制的特殊五金,两边都这么勇没做个样品看看??
就纯靠一个零件制作,有差值全退货,你哭去吧,还有10块钱的枪一个零件这重量,这价格你确定对方卖得出??
所以正常逻辑都是当事人说谎了,可能完全没有想到是枪支,大概率有怀疑对方说谎,但觉得跟自己无关吃不了官司。
所以最后我只能说,这官司吃的不冤,但可能判的重了
最后补充一下,那些说做弹簧这些,也要被抓省省吧。整个逻辑链都是围绕着特殊零件来的,被抓组装枪支的人你觉得没供出弹簧来哪吗??
为啥就偏偏当事人被抓了?
为啥没有拿别的零件说事,来加大罪责,因为其他常见零件完全不符合逻辑!!
大部分厂家造几万亿个螺母都没有半点事情,那猜猜看这个老板到底干了什么

这是火冒吧,现在抓不了玩具枪就开始抓配件了
既然要管怎么不管到底,以后生产定制零件是不是得必须向某个部门报备,经过同意后才能生产?有没有这样一个部门?管制东西也不只枪械类吧,撞到别的违禁是不是得自认倒霉?判罚具有警示作用,量刑不准可是会影响整个工业生产积极性。个人认为主观上如果不知道拿去做违法的事,也没有收到远大于普通零件利润的钱,工厂主根本无法分辨,理应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不就是前几年那个涉枪案的翻版。
女警官拿回去改了一下就可以杀人所以就是枪。
螺母可以当枪,卖钢管岂不是军火商?
这年头标题党越来越厉害了,螺母和螺母能一样?你拿螺母直接当散件,人家直接把你当傻子糊弄,媒体的任务就完成了。说白了就是借着大众对枪支认定的不满,搞些标题党吸引流量,说句不好听的,这些媒体人真的没良心,为了流量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这种新闻是不能搞标题党的。
不能光看文字啊,看了配图觉得至少这个五金厂老板心里是明白怎么回事的,就是想打擦边球。
有什么好看的,无非就是一个小老板想着擦边捞一笔,结果翻车了而已。
他搞10多年的机加了,对这种带螺纹的异形件,看到图纸的那一刻他就知道大概是干什么的。况且找他下单的还是玩具商,而且还是江苏南通,简直是buff叠满了。
网文还好意思讲是螺母,不要碧莲。
无人机零部件也会这样吗?
没细看,大体给个方案吧。不要陷入自证陷阱!这种事,明显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去找关系平事,最坏情况你上边没人,那就找中间人跟幕后主使和解。
大家看那个照片 就知道这个螺母不简单
但凡事实清楚的 媒体就喜欢讲故事
故事我躺在洗脚床上听它不好听吗?
其实,从所有回答来说,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先假定你有罪,说你有罪就有罪,因为罪犯利用了你生产的配件做成了枪。
而不是首先假定你无罪,有罪是你积极参与制造了枪支配件。
我感觉从司法部门来说,这种非必须配件被判定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就是当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为了立功受奖发奖金。。。
我就问你们这群一句:生产枪支背带的编织带厂厂长需要抓捕吗?
生产俄乌战场上大杀四方的穿越机无人机光纤的厂家需要抓捕吗?
对于这种擦边的厂家,最多先警告后再犯罚款封厂,但是,判刑就过分了。
这就是扯,波音的客机真能改军用机,那为什么不把波音禁飞呢?
5000年的朝廷都是禁止民间使用弓箭的。涉及到枪支那就是斩杀线,一刀切,不用理解。四年已经很有人性了,毕竟美帝经常biubiubiu的情况,大家都知道吧。
放到真枪上就能用的东西
就是天王老子来了它也是枪支散件
还有 下面这三段话怎么看着这么像南方系媒体小作文的开头呢

我有重大线索提供!
第十五届中国珠海航展有人卖枪支散件,有95式,191式的50%零部件,甚至可以拉枪栓!


售价好像是两万,还限量,我也想收藏一套啊。
而且这人造的螺母,硬说也就是固定AR15护木的,有热心人贴上了图,而且和AR用的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大家可以去看看。
也就是说不压根不涉及发射模块,这样算下来大家都别开五金店了,我就不信ar这种大规模量产的步枪用的都是非标螺丝螺母。
而且固定护木的螺母都能判了,那国内那么多造模型和水弹玩具的,有的护木枪托皮轨什么的甚至可能比真家伙质量都好,是不是都得抓起来判了?
说实话,有点冤…….
就这,以后谁还敢造异型零件?
毕竟你永远不知道这玩意会刚好装在什么大杀器上啊。
莱阳钢管的领导现在是不是瑟瑟发抖了?


这能一样吗?
以后造非标准螺母,弹簧的一律要备案。
但是,如果造枪的用标准的螺母和弹簧造枪怎么办?

这种型号的零件理论上可以安装在美制Ar-15自动步枪护木与枪管之间,具有散热功能的非标准型连接环(barrel nut)。
由于Ar-15自动步枪采用“自由浮置式”设计 ,射击时枪管会跳动,但是护木又不能直接接触枪管。于是就要在枪管与护木之间安装连接环(barrel nut)。这种连接环有很多种类,大部分都是非军用标准型。这类零件一般安装在5.56毫米小口径自动步枪上,也就是安装在北约标准口径的自动步枪上。安装时需要把枪管拆下来,再使用特制的扳手把连接环拧到枪管上去,之后把枪管安装到枪身上,最后安装护木。
Ar-15自动步枪的核心部分包括回旋锁闭结构,抛壳结构,枪管,滑膛,导气管和撞针。但是并不包括这类连接环。由于涉案的零件工艺十分粗糙,根本就不能用于组装Ar-15自动步枪。
丰田表示我挺害怕的,不知道法务部抗不扛得下来!
说我生产步战。
有关部门:你还涉黑嘞,说吧陈浩南移动办公室海狮和你们有啥关系?

当然是相信我国的法律咯。30个配件算一把枪。这可是整整500多把枪的大案。所有参与人员,立大功,升职
哇喔,莱阳钢管还在不?或者其他制造类似钢管的厂子是不是赶紧停了?
不然,
你怎么解释你只要这么多迫击炮筒的?!!!
所有从事敏感行业,比如精细化工,比如金属加工等行业的老板都要懂得保护自己。
那就是非标的东西一定要做用户调查,一定要让客户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个定制的产品是什么,用于什么,范本最好让律师看看。
别到时候摊上事了,再来写小作文,这个时候其实有点晚。
这一点外企就做得很好,当然也是大把大把罚款交了后学乖的。
买方做正当生意的没必要隐瞒,买方不做正当生意的更愿意配合。
就算碰上一些不愿意签这种文本的用户,那就不做他们的生意就好,少做几单生意关不了门。
最近看短视频,有一类是5金加工厂,什么锉刀的,无缝钢管的。统一都是前面大客户,后来听到参数什么7.62, 5.56, 105的手就开始抖了。自己做的零件能干点什么心里能没数吗。
真以为是出口液化气罐和水管去中东呢
看过了,非法零配件的概率很大,但定罪过程很粗糙,有种年底冲业绩的美感。
一方面疑点重重,尚需大儒辩经。
一方面春秋笔法,只会挑逗情绪。
都不是什么省油的车。
互联网的历史也是历史,一代网民有一代网民的**“打鸟大学生”**
一群蠢货以为检察机关是仅凭螺母就定的性,还发散到钢铁厂工人是不是也该抓。。。能这么想的智商不要可以捐了。。。
@大疆 无人机上战场的视频外面一堆一堆的,合理合法的一下就能搞死了。
重点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重要的事说三遍。
就比如,你是一个五金厂老板,现在我向你下单一个零件,你按照我给的零件图加工,虽然你的经验告诉你这是枪上的零件,但是你可以装作不知道,即使被查,你咬死不知道,顶多是没收零件加批评教育。
但是如果我给你整个枪的设计图,告诉你加工里面的某一部件,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你是枪支部件,那你还接这个单,那就是犯法。
所以不要被媒体带了节奏,抖音微博上配视频都是普通螺母,其实即使是普通螺母,对方告诉你是用于枪支那也不行。
中国被全球游客誉为"最安全国度"的认知,正成为吸引外国游客夜间消费的关键优势。 基于盖洛普2024年《全球安全感调查报告》,中国以94%的民众夜间独行安全感位列世界前五,远超欧美主要国家。这种安全感直接转化为夜间经济驱动力。
保卫人民安全,有人民警察,有人民解放军就够了。题中的厂主生产的配件假如组装成那么多枪支,想要干什么呢?你生产一个,他生产一个,都不知道能用来干什么,最后被一个给了题主脚底板四颗黑痣的人买齐了,打磨打磨,调整调整,组装成完整的枪支,题主说说,会用来干什么?
关键是这个螺母是个外观配件,对击发没有任何作用。
对枪支进行管制,不是因为枪支能砸死人,而是击发子弹能打死人。
如果连接枪托的螺母算枪支配件,那么制作枪托的木头也应该算,上面的油漆也应该算,都抓起来判刑吧。
咱就是说以后打仗了政府要民营企业搞军事产品零件加工,民营企业不干呢?
不要搞这种煽情游戏,核心点是到底是不是生产了枪支散件,如果是生产了,那又有什么好可怜的呢?
现在搞媒体的一点点的职业素养也没有。
这玩意看着不像是什么击发部件
更像是固定紧固外观件
如果这样算的话
网购平台上可太多金属提拔金属机匣了
尿素可以制造毒品也可以制作炸药,请问买卖尿素犯不犯法?
美国枪支问题的根源是军火商做大,那些卖枪支弹药的吃的满嘴流油。
所以禁枪的关键是禁枪支资本,这种螺母螺丝的除非是非常明确只能用于枪支的情况应该判刑。
其他边界模糊的、擦边的采取没收非法所得就行了,否则不就和寻性滋事罪一样成了葫芦案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吧?
看到已经抓了两年,那你没跑了。就算知乎法律人士再专业也没用,已经抓了两年了,再放你出来,那就是我得进去。
各位机加厂老板,看到这个新闻是不是有点战战兢兢?
那我说点实用的,建议所有机加老板都找个拆枪游戏,比如World of Guns,仔细学习。
不然,不说百分之百,起码百分之九十五的机加厂老板都不会知道这个件可以用到枪上,也不会猜到这个是枪支零件。起码在机械行业,就这个零件外观,看上去实在没什么出奇、特殊之处。

开零件加工厂的,不知道枪械零件,几乎不可能。
无非,是不是核心零部件,
是不是常见零部件,
花了300万,欠了外债,这让我想起杨乃武和小白菜了。这个案子不简单,看似只是一件普通案件,其实背地里是慈溪、曾国藩、左宗棠的相互博弈。杨乃武和小白菜在权力的海洋里浮沉,什么时候他们角逐完了,他俩才会沉下去。
当时杨乃武家上下打点花完了积蓄,是胡雪岩(属于左宗棠那边的,左宗棠和曾国藩等人不对付)给了杨乃武姐姐家钱,才去京城告状。
这次可不像《生死狙击》,没人拿掉撞针了,而是变着法的测试怎么击发。你自己没枪,我们有的是啊。不管是哪把枪,总有击发的时候。
这思路就有意思了:哎吆,你这肾脏怎么跟别人配型成功了,别人少了个肾,是你偷的吧。把肾还回去,就还则罢了,不然判你个罪。
一些相关报道里,加工厂的电脑里有“枪支爆散图”,还标注了零件的位置
“枪支爆散图”这个名词还是印象深刻的,一直以为叫“结构图”
举个栗子,Lshang001,南航和国防科大の超天才!Lshang001的发射药/液发是怎么来的,怎么弄出马赫环的?

总有在这种问题下面带节奏发泄情绪的人,不知道它们生活为什么这么不如意
这种案件其实就一个问题。踩在法律的模糊的红线上。
一个零件可以装在枪支上,作为替代品又可以作为普通的零件装在其他机械上。
那这个东西确实是可以被认为枪支散件的。
毕竟我们从他那个证据链来看,这个东西生产之后是用来组装成枪支去售卖的。而且是作为其中一个主要的代替品装上去的,那么它被判定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我们反过来看,作为厂家的供货商来说。你就要严格推断了。如果他真的只是一个枪支部件的代替品,那么你怎么能推断这个生产厂家一定是明知故犯的呢?
从法律上来说,你必须要主观上是故意生产的才会被判刑事责任。
把它从法律上的主观认定翻译成我们普通的话说法来看:
第一种是通过专业知识就能够判断它是否是对于不允许生产的东西。法律上说就是推定应知,就是你作为一个生产厂家,自己就能判断他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你制造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你是真的不知情也没有用,法律上认为你知情)
第二种,客户告诉你他是生产枪支的,并且留下了证据。那你是没得说。
留下了100%的证据,就不用说了。
问题是你拿什么铁证推定他的知情?
交易上是正常交易的。交易留痕,正常价格也不是什么匿名交易。
从结构上,他长的跟自己常规的固件又不一样,判定来说比较困难,普通人第一次接触就会像审判长那样,没办法装上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普通人,肯定认为应该是疑罪从无,警告通知教育罚款。
其他倒是没有别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上认为你知道和你事实上知道它不是一个概念。
你真的知道他是一个枪支部件,但是你在法律无法判定你知道他是个枪支部件,那你就是不知道,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为什么说恶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懂法律。而通人犯了错就很难逃过法律制裁因为他不懂法律。
《打一只鸟判了十年》
《捡了一根绳子判了三年》
《做了几个螺母被判四年》
春秋笔法三大范文
一听就知道还有很多细节没有报道,之前也是军迷爱好者,后来有一次单位发电机坏了,买了几个轴承和钢珠来修,马上市局就电话过来要求做笔录了,你干了什么买了什么,后台看的清清楚楚,只要结合在一起就会触发治安预警,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这种案子一般来说不会乱抓人
我首先说,对二审结果表示比较悲观。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从历史判决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2017年,天津一位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设的气球射击摊,因被鉴定出6支枪形物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时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几十起,多数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仅有3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
2012年,辽宁鞍山的李安龙从国外购得一款迷你枪形钥匙扣,因造型逼真被警方传唤调查。
2013年释放后,他不服气,认为该钥匙扣有市场,便联系厂家仿制售卖,一做就是四年,产品远销国内外。
2018年,鞍山警方破获一起枪支案,顺藤摸瓜抓获李安龙。
2020年12月案件开庭。
最终,一把仅4厘米长的枪形钥匙扣,让李安龙获刑四年。
面对判决,他说“用这枪能打死人,我就认罪!”
没用!
所以,本案二审能判缓刑就是烧高香。
从审判实践来看,判决无罪的希望比较渺茫。
现在很多热点案件,一审法院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是司空见惯的,检察院在起诉前很可能已经向上级汇报过了。
甚至于,在判决前都经过了zfw的多方协调,公检法“三长会”都不知道开过多少次了!当然,这些内容是不会对外公布的。
如果该案果真如此,想拿到二审无罪的判决可谓难比登天!
从案情本身来看,隐患重重。
我注意到报道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批螺母是为某玩具商定制的,安装在玩具水弹枪上,这位玩具商还定制了其他配件。”
不用看那些煽情的表达,有这句话就够了!
退一步,如果这老板只是按照固定的规格型号生产,或者接受定制时并不清楚具体用途,只是后来“碰巧”被人用到了水弹枪或者类似枪支的物体、工具上面,那么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制造枪支犯罪的主观故意,至少可以“存疑”为由作无罪辩护。
但是他明知这是要用于“枪支”上面,依然接受订单,那就为后续埋下了重重隐患!
我查了查世界上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那也就是说,不管这“枪支”是干啥的,只要到了1.8,那就是可以用来违法犯罪的武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做出了“缓冲式”的规定: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受机械性司法强大的惯性作用,还有当下的社会形势使然,类似的行为被直接宣告无罪恐怕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不断告诫亲戚朋友,你孩子满16周岁了吧,这个枪别玩了!
这就是现状,感觉挺无语的!
我一直以为枪支的关键部件就是那根枪管,其他东西只能算是配件。
这不就是我只是捡了一根绳子却被判坐了五年牢吗?一个做机加工的老板要说自己加工出来的零件是用在什么地方的都不知道有多大的可能性?
从理论来说,不必要用刑法解决。罗翔老师的去重刑思想任重道远,根据法原则要罪刑相适。如果必须用这个零件才能让枪形物完成至少一次有效击发,那它就是枪支零件,制造它产生的社会危害极大,按法条判没问题;如果没有这个零件也能达成上述情形,那它就不是枪支零件,制造它的危害没有那么大,不应以刑法来处罚。本身刑法典的罪行相适做的就不够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比比皆是,无法有效做到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这个问题不是社会迫切要解决的法律难题,不需要矫枉过正,故不必用重刑。
从实务来说,肯定会判有罪。要不一堆人被追责吃瓜落,还要国赔,都是体制内的没必要为难同事,当然,如果老爷们自己成为了被告人,那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个回答下,百分之九十九的反对者,反对的不是这个老板应该判刑,他们根本不关心真相,也不关心老板,纯粹就是逢中必反而已
建议以后所有的五金厂生产一个配件的时候都向公安部门报备。把图纸参数样品全部发到公安部门,经过他们鉴定不属于枪支,配件以后再进行生产。就像无人机的备案与审批一样。让一个搞五金生产的企业家去识别所有的枪支附件是不可能的。
这事本质是你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
有些事是不可能两头兼顾的,比如这个,你不能一边要人治带来的高效的公平,一边又要法治带来的稳定保障。
看了半天,说个简单点的,要求所有枪支配件不得使用标准件,这样几乎就没有五金厂愿意接单了!反正枪支都是专门工厂生产,专用的,标准不标准无所谓了!别人小日本为了卖配件,连民用的都搞非标,搞得国内买不到配件。
中国因为涉枪散件被抓的老板,没一个是被冤枉的,他们知道自己生产这个是干什么的。
这些新闻媒体能不能专业一点,不是业内人士不强调非标螺母勉强说的过去,上来就写冲鼻子的小作文是何意味?
搞你需要理由吗?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年9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6943支,仿真枪438支,管制刀具1.1万余把,子弹12.548万发,雷管4467枚。

6000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2022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6000多只枪,中国一共23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暗戳戳为五金厂老板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14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南通这对父子因玩具枪零件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玩具枪零件”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散件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枪支散件的认定,要依据其是否具备制式枪支散件的相同功能,是否属于枪支闭锁、击发等主要机构的核心零部件,绝非简单以“玩具配件”的名义就能界定 。
若是因零件看似“玩具配件”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配件流通,再拼装成伤人枪支,湖北收缴的数千支枪支,不少正是这类散件组装而成,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吗?
在14亿人口的大国,枪支散件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执法过严”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所以,二审我的意见是能从严就从严!
问题是警察是顺着枪支案找上门来的,说明他制作的螺母确实被用来造假枪了。如果不知道可以当作不是犯罪的借口,那以后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说不知道这是犯罪了。所以建议枪毙。
水圈的事外人可能不大清楚。
国内的wargame群体(玩具枪爱好者)是很铁压抑的,甚至闹出过全金属格洛克的笑话。
因为摸不到真枪加上国内对玩具枪严格但随意的管控,导致玩家群体对玩具枪的金属配件的追求(即“全金”)颇为热忱。刚好中国又是制造业强国,国内的玩具枪金属配件市场便颇为繁荣。特别是ar系玩具这种发展历史悠久且玩具型号繁多的款式。整出1:1还原的配件在圈内不是什么很稀奇的事。
什么ras、ris鱼骨,钢制太阳环(固定枪管加鱼骨用的,和案例配件同属于barrel nut),钢制弹匣外壳,空心导气管……看完这些路人群众是不是要吓尿了?
所以我才说国内管理是严格但随意:严格指的是1.8j的桎梏还有所谓的仿真外形;随意指的是在实际处罚中完全看晶哥心情处理(晶哥真跟你杠上连nerf这种完全的玩具枪都没收),国内各种可以用在真枪上的配件、瞄准镜等等。
不过希望国内有关方面开放且有界定清晰的法律是跟()一样奢谈的事,顶多就是未来财政资金不充裕让晶哥对个人玩家不管那末宽,但远洋捕捞和各种创收手段是少不了的。
为了防止有些人抬杠说xx不一样,我实测tb上售卖的M1911扳机框(参与子弹激发)是可以用在教具(全功能模型)上的哦😹

这标题又是新闻学魅力时刻
颇有男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美
新闻经常看到拿猎枪打猎误把人当猎物打死的,判刑还很清,这持有猎枪是有证还是无证呢?如果无证非法持有该判几年?
一个螺母竟认为是枪支散件可见经商环境需要改善了。有这劲头多抓些电诈行不。
电动车的时候你们说不抓卖的抓买的,现在抓卖的了,你们又不愿意。
都害怕到这个程度了
华强在封标的面铺档口吃了一碗面,在面里吃出了一根头发,于是说“你他娘的往面条里添加【人体组织】”,于是嘎了封标。
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你说,封标冤不冤?
咱就说吧,印象中好像很多非法持有枪支的判刑都没有这个时间久吧
我个人认为除了枪支的激发结构和枪管。其他所有的零件不应该被视为枪支零件。
法律应该做的尽可能压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我就这么说,你在美国自己造ar一样犯法,搞不好美警查你作坊的时候就给你击毙了。
老板接单的时候是水弹枪零配件,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接单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有这个风险,毕竟这年头风声鹤唳,哪怕仿真玩具枪说你是也就是了,所以老板就是存在侥幸心理继续制造,并且还在其他平台出售。
俄乌战争里那么多无人机要追究哪里来的吗

看这个标题就能知道谁有问题,反正我是第一次见这种“螺母”。
核心事物怎么迟迟没有出现,所谓的玩具枪怎么一个身影都没见着,就见着一个所谓的螺母。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瞎扯淡!!! 乱搞!!! 典型的跨省异地执法!!! 这就是远洋捕捞!!! 这个零件如果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那下一步是不是准备把内六角螺丝也认定为枪支散件了? 上图为 AR-15 上使用的典型内六角螺丝。 按照珠海 …
知乎用户 Liuuzaki 发表 我之前写过一个回答,应该是网上最靠谱的法律解读之一,可惜似乎是仅我自己可见了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我把其中与本案相关的部分复制过来: …
胡锡进与恐怖分子的共情 ·方舟子· 犹太光明节第一天在澳大利亚悉尼的海滩发生了恐怖袭击事件。一对父子用枪对着庆祝节日的人群射击杀死了15个人。澳大利亚枪击事件很少见,大型枪击事件更是极其罕见。发生了这种事件就震惊了全世界。胡锡进也震惊了。他 …
知乎用户 噢哦 发表 冷知识,80 年代 90 年代初大陆民间不禁枪; 小约翰可汗如果不怕封号,光做 8/90 年代大陆的硬核狠人,可以一直做到 B 站倒闭; 那时候可真是 “万物竞发,勃勃生机”,老美也就抢银行,小 …
知乎用户 渊火 发表 当持枪伤人被称为肇事方,而且身份信息一点也没有透露出来时,我就知道这个案件会很复杂了,毕竟中国是个禁枪的国家,什么人有能力无视法律,持枪打猎为乐,这本来就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知乎用户 戒烟中的受冻芒果 发表 看完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