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无罪判决率降至 25 年来最低水平,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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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刑事犯罪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无罪判决率也依旧在低位徘徊。无罪判决率低意味着什么,背后哪些问题?日前,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围绕这一话题举办研讨会,与会法学学者及律师认为,极低无罪率或许折射出更高的错案率,应反思这一现象,推动刑事司法体制和程序完善。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2025 年,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案件 104.67 万件、审结 105.55 万件,同比分别下降 12.8%、11.4%,其中,依法宣告 294 人无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研究统计,2025 年无罪率约为 0.021%,也即一万人中仅两人能获得无罪判决,无罪判决率系 2000 年以来最低水平。

  “这是一个病灶,背后反映了中国刑事司法体制及刑事司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陈永生提出,应以无罪率过低为切入点,推动刑事司法体制和程序完善。

极低无罪率

  纵向来看,中国刑事案件无罪率在过去 20 余年中呈现下降趋势。陈永生梳理研究相关数据发现,2000 年,全国无罪率约为 1%,当年无罪人数为 6617 人。2000 年至 2025 年间,无罪判决率曾有两次震荡上行,但整体持续走低。首次回升出现在 2014 年至 2017 年间,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无罪率曾由 0.066% 回升至 0.091%。另外,2019 年也略有上升,无罪率至 0.084%。此后无罪率再度逐年下滑。2021 年至 2025 年,全国法院对 3221 名被告人宣告无罪,较上一个五年下降 41.2%。

  到 2025 年,全国无罪率已降至约 0.021%,全年仅有 294 人被判无罪,创下自 2000 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以全国约 3600 家法院计算,平均每 10 家法院一年仅判出 1 起无罪案件。

  “在无罪案件当中,公诉案件无罪的数量是少于自诉案件的,大部分是自诉案件无罪。” 在历年统计中,自诉案件的无罪数量通常是公诉案件的 2 至 5 倍,陈永生据此推断,在公诉案件领域,无罪率实际更低,甚至低于万分之一,而相比之下,自诉案件的无罪率约在 5% 至 6% 之间,接近国际一般水平。他指出,这一差异体现出公诉体系中控辩双方的权力差。

  横向比较来看,中国无罪率同样处于极低区间。陈永生对 55 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显示,中国为其中最低值。其余国家和地区中最低无罪率约为 2%,如芬兰、亚美尼亚等;多数国家则集中在 10% 至 30% 之间。例如,美国联邦系统约为 9%,英国约为 17%,法国约为 36%,韩国约为 30%,中国香港地区约为 23%。即便同样以定罪率较高著称的日本,其无罪率也长期维持在 0.1% 左右,约为中国的 5 倍。

  不过,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提出,日本的低无罪率并不能简单类比中国,其背后依赖的是一套以 “精密司法” 为特征的筛选机制。具体而言,日本检察机关在起诉环节把关严格,大量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即被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整体不起诉率长期维持在 60% 左右。在这一前提下,法院面对的本身就是高度筛选后的案件,因而无罪判决比例相对较低。

  陈永生表示,无论从历时维度还是国际比较来看,低至 0.021% 的无罪判决率都难以被视为常态。

  2026 年全国 “两会” 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南都专访时表示,司法有其自身规律,无罪率并非越低越好,要科学理性地看待无罪数据。应高度关注无罪判决率过低的现状,“过低了,就会带来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疑虑。”(详见财新网:《火线评论|无罪判决和冤案纠错牵动着企业家的心》)

无罪率为什么低

  对于无罪率长期处于极低水平的原因,与会学者与律师分别从制度运行、价值取向及现实考量等多个层面分析。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认为,制度运行上,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方 “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的问题较为突出。按照制度设计,公安、检察院与法院应当分工负责、相互制约,但在实际运行中,三者之间更倾向于协同配合而非有效制衡。一旦案件在前端形成入罪判断,后续环节往往沿着既有结论推进,形成 “起点错、跟着错” 的路径依赖,审判阶段对前序判断的纠偏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陈永生表示,当前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阶序呈现出 “倒置” 状态。“按刑事诉讼的客观逻辑,权力应当由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逐级上升,但现实中却呈现相反结构:公安高于检察,检察高于法院,权力反而逐级递减。” 他分析,检察机关因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可以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还保留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侦查权,因此在制度上对法院形成一定约束;而公安机关则在组织体系和权力配置中地位更高,整体影响力高于检察院与法院。由此,形成了 “公安高于检察、检察高于法院” 的结构。在这一格局下,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处于相对弱势位置,面对来自侦查和起诉环节的压力,作出无罪判决的现实阻力也随之增加。

  与会学者及律师还谈及法庭审判形式化问题。韩旭表示,当前,律师在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方面的权利落实不充分,相关申请往往难以得到回应;另外,证人出庭率低、二审普遍不开庭审理、法官忽视辩方律师的辩护,使得庭审难以真正成为查明事实和检验证据的关键环节。

  韩旭还提到,近年来推行的 “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实质上压缩了辩护的空间。被告人一旦认罪,案件更容易沿有罪路径推进。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也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 2018 年实施以来,与无罪率走低形成叠加效应。在整体无罪率已极低的背景下,被告人通常出于风险考量更倾向于选择认罪,以换取从宽处理。毛立新则从辩护实践出发表示,认罪认罚进一步强化了案件的“入罪导向”,使无罪辩护也更加困难。

  一些现实机制同样对无罪判决形成约束。韩旭表示,检察机关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得撤回起诉相较于无罪判决成本更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以撤诉替代无罪的现象。此外,在个别案件中,查封扣押的财产在判决前被地方充公使用,也可能反向影响裁判结果。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还提出,逐利化司法,如职务犯罪领域,以及近年频频出现的 “远洋捕捞” 等,亦对无罪判决起到负面作用。

问题何解

  韩旭分析,极低无罪率存在三方面危害,一是增加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二是人权保障落实不足,尤其是辩护权受限,使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难以真正实现;三是削弱司法公信力。对此,应当推进庭审实质化,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2025 年 2 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二审开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

  具体而言,韩旭提出,一是需要推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减少对庭外证言的依赖,强化庭审质证功能;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调查难、排除难的问题,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落实不足;三是推进二审开庭审理,对事实、证据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原则上开庭,以保障控辩平等和辩护权的有效实现。

  在斯伟江看来,当前刑事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侦查阶段形成的口供笔录,一旦笔录被固定,进入审判后往往直接成为定罪依据,被告人翻供空间有限。在他看来,这种依口供笔录定罪的模式如果不改变,无罪率难有实质提升。因此,需要强化以庭审证言为核心、弱化庭前笔录的作用,才可能为无罪判决留出空间。

  斯伟江还呼吁取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改革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落实判案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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