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形同虚设的“追诉期”,是文明的进步还是文明的倒退?
引言 1994年,南京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原新闻提到,“案发后南京市公安局市区两级刑侦部门迅速响应,第一时间抽调精干警力组建专案组,全面启动案件侦破工作”。两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仓皇弃车逃离现场,从此踏上了漫长的逃亡之路”。此后32年间,南 …
时效这两个字,在中国法律里,是一把可以把所有问题一刀切掉的刀,
盖州市公安局用了两天,两天,就给潘永嘉的申请判了死刑,1 月 6 日递交申请,1 月 8 日拿到《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只有一句话:请求已超过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
但问题是,时效从哪天开始算,这件事,盖州警方根本没有在决定书里说清楚,
黄金是 1996 年被扣的,扣押物品清单白纸黑字,盖着公章,这一点没有争议,争议在于:这三十年里,潘永嘉有没有收到过任何一份告诉他 “案子结了” 的法律文书,

没有,一份都没有,
没有撤案决定书,没有终止侦查决定书,没有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什么都没有,他被取保候审之后,案子就像掉进了一个黑洞,再也没有任何声音出来,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时效,从哪天起算,法条本身写的是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注意,是 “知道”,而不是 “从被扣押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3 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 号,把这个问题说得更直接: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这句话翻译成人话就是:你得先拿到那份告诉你 “案子结了” 的文书,时效才开始跑,
潘永嘉从来没收到过那份文书,
那时效的起算点,在哪里,
这不是一个钻空子的问题,这是法律本身的逻辑,一个人在不晓得自己 “案子已经结了” 的情况下,凭什么要他在两年内主动去申请赔偿,他申请个什么,他连案件是什么状态都不知道,
更荒诞的事情还在后头,潘永嘉多次向盖州警方询问案件处理情况,2024 年 8 月他打电话去问,对方告诉他:主要承办人已经去世,另一个经办人退休了,打电话问了,对方说不清楚案件现在是什么状态,
承办人自己都说不清楚,然后告诉当事人 “你超时效了”,这个逻辑,是对着谁说的,
再往档案那里看一眼,盖州市人民银行回函说:2012 年洪水淹了旧址,档案丢了,账目毁了,找不到,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盖州警方无法拿出任何证据证明那批黄金被依法处理过,无法证明它已经被交售出去,无法证明有任何处理决定送达过潘永嘉,
法律上有个概念叫 “持续侵权”,扣押行为如果从来没有依法终结,那它就一直在发生,时效就没有开始跑,这不是潘永嘉的代理律师发明的说法,这是有先例的,
2021 年,公安部在马光辉黄金被扣案中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公赔复决字〔2021〕1 号,正式责令青海省公安厅在 60 日内向马光辉返还黄金 5183.496 克,那批金子是 1994 年被扣的,整整二十六年,案子的脉络跟潘永嘉的高度相似:被以涉嫌贩卖黄金为由扣押,始终未提供原始办案证据,无法证明扣押和交售涉案黄金的合法性,
公安部在那份决定书里,没有用时效把马光辉的申请挡回去,而是认定青海省公安厅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其作出赔偿决定,
潘永嘉的代理人已经把这个案例提出来了,要求盖州警方参照处理,这个要求合不合理,太合理了,因为两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框架几乎是同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眼下营口市公安局 4 月 24 日回应说 “正积极研究此事”,研究,这个词在官方语境里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件事没法用一句 “超时效” 草草了事,上面已经有人在盯着了,

但潘永嘉能不能真的拿回那批黄金,是另一件事,
维权这条路要怎么走,第一步,申请复议,他已经做了,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这是法定程序,复议结果如果还是驳回,就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司法程序,第二步,核心证据必须保住,那份 1996 年的《扣押物品清单》,那段 2024 年 8 月的通话录音,盖州市人民银行的回函,营口市人民银行的任何往来文件,全部留存好,这些东西是他证明 “案件从未依法终结” 的基础,第三步,继续向媒体保持曝光,法律程序走得慢,舆论压力和媒体跟进有时候能让程序变得不那么慢,马光辉案当年也是经过大量媒体报道之后才推进到公安部复议层面的,
说白了,时效这件事在这个案子里,是一个站不住脚的挡箭牌,它站不住脚的原因不是情理上 “三十年太冤了” 这种感性判断,而是法条本身的逻辑:时效起算要有前提条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收到案件终结的法律文书,这个条件从来没有被满足过,
最难受的不是这个,最难受的是,就算每一步法律逻辑都站得住,就算先例就摆在那里,当事人仍然要走完复议、诉讼、可能还有再审的完整程序,花上几年时间,耗上几十万的精力和成本,去追讨一批三十年前就本该原封不动还给他的东西,
而如果当初那个程序做对了,一份终止侦查决定书,一份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几页纸的事,三十年的折腾就不会发生,
这就是法律运转不规范的代价,只是这个代价,一直在由普通人来承担,
警察抓人的时候会认同追诉时效吗?超过 20 年再抓捕的事情也见过,嫖娼嫌疑人在事后半年后再抓捕的也有(嫖娼追溯时效是半年)…..
现在,轮到公民向公检法要求退赔时,怎么就超时效了?
而且案件是什么时候做的撤案决定?那时效也应该从撤案通知书到达男子手里算起。
黄金是不存在了,只能申请赔偿。
关于涉案黄金,文章说得很清楚
该局亦向盖州市人民银行去函查询黄金交售情况。盖州市人民银行回函称,因 2012 年洪水淹没银行旧址,档案丢失,账目被毁,无法查找。

警方也给出了答案,警方主动向盖州市人民银行去函查询 “黄金交售情况”——如果黄金还在警方保管,或者被另行处置,根本不需要去问人民银行。他们选择去函的对象,本身就是他们自己认为黄金最可能去向的地方。
按照 99.95% 的黄金纯度,当年黄金 100 元每克,现在黄金 1032 元每克,现在的价值也就是 295 万余元
1996 年,按当时规定,涉案黄金一旦被公安机关扣押,标准处理流程就是上缴或交售给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由国家统一收储,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变卖或留存。这是当时的法规要求。
一旦结案进入 “交售” 流程,它会被熔炼、重铸、进入储备或流通体系。他要找的那一块金条,早就变成别的金条了。为什么结案,是因为警方说的 “超过时效” 这个词,本身就是在默认已经处置完这些黄金!
事实上给我们的感觉是,案子已经断档烂尾了。

当年可能确实交售过,或者走过一半流程,但文书没做全、没送达。后面也没人补。最后就变成现在这种局面——东西大概率已经处理掉,但证明链已经没有了。
人民银行回函称 2012 年洪水淹没旧址导致档案丢失。这在技术上有可能,但存在几个问题:黄金交割属于财务性记录,通常有多套备份,不会因单次灾害彻底消失。即便纸质档案损毁,是否有其他核查渠道,如上级行记录、审计档案?
“查不到”和 “没发生” 是两回事,人民银行的回函只证明前者。假设走的是正常流程,这近 3 公斤黄金在早就进入国家收储体系,早已被消化了,也只能是这个结果。
主办人死亡、经办人失忆、档案毁于洪灾——三重屏障叠加,恰好在同一案件上,这种巧合本身就值得审视。
有没有被内部人 “吃掉” 了,表面的一切,已经告诉我们,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这些细节,也无法举证,所以这里不假设,没有意义。
但对潘永嘉而言,这个被处置推断是有利的——因为警方去函查询的行为,隐含承认了黄金曾被处置这一事实,而非 “仍在扣押中”。这为他的维权逻辑提供了支点:处置行为已发生,但从未通知当事人,程序违法在先,时效争议应从当事人知情之日起算。
很多时候,不是你过了时效,是对方拖到你过了时效。你连案件结果都没被告知,他怎么知道?警方说超时效,人去世了,人退休了,洪水淹了。这就是一种行政自保说辞。
题外话——这种棘手问题在系统内,一般就是拖,靠时间去消化,靠人员更替带走,因为解决新问题,很多时候等于制造新麻烦。它意味着内耗,扯皮。很多问题并没有必须解决的刚性,比如历史遗留,政策更替,责任模糊造成的现象。“拖” 只是常规操作罢了。
回正题——因为扣押物去向不明——扣押了近 3 公斤黄金,却没有交售记录、没有处置决定;没有结案文书意味着没有撤案、没有终止侦查、也没有通知。这等于没有程序闭环。
扣押物去向不明,且无法证明依法处置。一旦被这么认定——就意味着不是你要证明他们有问题,而是他们要证明自己没问题。而现在,他们根本做不到。
事实就是——不管它有没有被处理,他们都证明不了自己 “合法处理过”。
潘永嘉觉得 “这么大一批黄金,总该有个清楚的结局” 我也不明白他为什么能拖这么久,是他以前真的心虚害怕查出什么?还是现在手头不宽裕了。打听到了什么?
76 的年纪了,想搏一博!为子孙争取点什么,我只是瞎猜,不得而知。
现实是,很多事情,并没有结局,只有被时间掩盖的过程。也许,也许并不是精心设计的黑箱,那也只能是一个谁都没收尾的烂摊子。
我只能依据现在给出的线索来设想——潘永嘉现在要做的,只能盯死 “程序违法”——未依法出具处理文书,未依法送达,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这些程序问题,也是最容易打的软肋。

“持续侵害” 这个认定很重要。只要法院认可扣押未依法处理 = 持续侵害,那警方的 “超时效” 这张牌,基本就废了。就算依法处理了,没有结案通知,或处理成冤案,警方依然会输。
讽刺的是——当年他被扣的时候,系统是高效的;现在他要回来的时候,系统却是失忆,就是洪灾,bug 出尽。挺搞笑的。很多东西,只能自己去争取,去保留证据。不能指望一个会退休,会被洪水淹没的 bug 系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要做的,并不是证明潘永嘉当年有多合法。而是逼他们回答一个问题——在这三十年里,你们到底做没做该做的事请。“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只能挂在墙上么?
前几年矿机最疯狂的时候,出过一个维权事件。
一个大哥,把自己在京东买的显卡返回去维修。
然后显卡没了,客服说流转了,给他退一部分钱,折旧。
按照买显卡的时候的费用给算的。
但是当时,大哥的显卡已经涨价 3 倍多了。
大哥给客服打电话,挨个要求报工号,录音,并且会投诉。
各级客服统一回复,理解大哥的诉求,但是显卡回不来,这个退款的钱,爱要不要!
京东还知道退款呢!
题主所问的这个,跟明抢有什么分别?!
最多也就是按照当时扣押的金价退费,想要现在的金子?!
等着吧!
根据化学课上学到的知识,黄金不会消失,只会转移。
最新的金价大约是 1040 元 / 克。
计算总价:2859*1040=2973360,不到 300 万。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就算被一个人独吞了,至少不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是个非常离奇的案子,现在就是黄金去向已经定位不到,只能索赔等额现金。
名义上是国家赔偿,但谁来代表赔?谁都不愿意。
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依据不充分,站不住脚。因为这案子是一个挂案的状态,扣押的行为并未结束,被立案后一直悬而未决没个说法。
后面的麻烦事全都根源就在于此。
别说诉讼时效过了期,严格说诉讼时效就还没开始起算。
至于当事人为何 30 多年没有处理,这里面没有报道,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过多苛责于一个他。
许多值得注意的点,我们逐个分析。
上面有目录的。
所谓的挂案,就是公安机关对已经对已立案的刑事犯罪不再推进处理。
但是不退脏、不撤案、不送检察院,也没给出任何最终的司法结论,就这么悬而未决地挂在系统里,让人一直被当成犯罪嫌疑人。
当年,潘永嘉的妻子缴纳 5 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潘永嘉称,他至今没有收到包括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在内的任何案件终结文书,未被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提问中的主人公潘永嘉就是被挂案了。
一天不被撤销挂案,在公安内勤内部,那个案件就一直标注是存疑或者待查。
扣押的物品在法律上也是一个被持续扣押的状态。
从程序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超时未完成侦查就应当必须通知人去解除取保。
但这只是暂时让案件休眠,在系统里还是被视为勉强释放的状态,根本不算清白。
只有撤案才能真正摆脱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标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作为依据。规定的意思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刻撤销案件。
看着很清晰,对吧。实践中,很难的。
不少刑事律师都有分享经验的,这里面门道太多。
这样一个事情。
就不是一个纯粹法律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的行政,往大了说,还涉及到现在咱们当前的司法环境。
撤案的前提是有立案,有立案的案件,撤案都很难。
不仅要有众多证据和理由,还得经过领导层层审批。很多办案单位拖着不撤。心态或许就是既然不敢对你冒然定罪,干脆也不放干净身。
只有方方面面的东西准备好了,拿到该有的一堆东西,再去处理其他有关机关的问题的时候,才能行得通。
一个地方有一个地方的规矩,很难一概而论。也能解释为何这么多年,这件事没处理干净
疑惑一,潘永嘉为何 30 来年没去确认处理过挂案问题,不得而知。
前面已经尝试做了解释。
各位看到描述说他自己表示中途多次向公安机关索要过黄金,但目前单方面能够拿出来证据,是 24 年和当地公安局工作人员的一份的通话录音。
可能会有的疑惑二,中间将近 30 年,他干啥去了
一直拖着不处理,拖到公安机关以时效为由而拒绝处理,是不是有别的隐瞒,又是一个不得而知。
我的理解
很可能就是不懂法,一直又没有收到案件撤案的通知,心理担惊受怕始终悬着不安心。
中间可能确有多次向公安机关沟通,都没有得到过准确答复,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民不惹官的淳朴思想,主动退让。
然后,
随着这几年黄金价格猛涨,加上各层面持续不断的普法宣传,以及自己已经一大把年龄。
终于有了破釜沉舟的底气和勇气追问下落。
以上是个人猜测。
总之,这些乱七八糟不合常理的点让这件事增添更多神秘色彩。
能看到这里的各位,都是爱学习想知道完整真相的好同志。

给你们点赞,我们继续往下走。
1996 年,潘永嘉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获,随身携带的自称合法购买的 2859.2 克黄金被扣押。其妻缴纳 5 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此后 30 年间,潘永嘉从未收到任何撤案文书,无法拿到结案的正式文件。
2024 年 8 月 20 日,潘永嘉与盖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通话。对方告知,案件主要承办人已去世,另一经办人已退休,经电话核实,该退休人员表示不清楚案件现在的状态。
关于涉案黄金,警方已向盖州市人民银行去函查询交售情况,银行回函称:因 2012 年洪水淹没银行旧址,档案丢失,账目损毁,无法查找。
2026 年 1 月 6 日,潘永嘉委托律师正式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26 年 1 月 8 日,盖州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潘永嘉的请求已超过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
2026 年 1 月,潘永嘉不服该决定,向营口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6 年 4 月 24 日,营口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该局「正积极研究此事,将尽快向复议申请人作出答复」。
目前行政复议仍在进行中,尚无最终结果。
(很长,辛苦各位了)

关于盖州市公安局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是两年的请求时效从何时起算?
结论是,就没开始计算,何谈超期。
一步步分析,
给自己打个气吧,加油。
聚焦在潘永嘉 2026 年 1 月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否超过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表面上看,扣押行为发生在 1996 年,距今已 30 年,确实远超两年。
但如果潘永嘉始终无法确切得知黄金是否已被处理,其权益受损何时才应当知道?
这是我思考了很久的点。
进一步分析,认为前面条款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表述,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
潘永嘉方的核心主张是,由于警方从未告知案件处理结果,也未告知黄金的处理情况,因此潘永嘉作为普通公民,缺乏有效的渠道了解事实全貌,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等,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的时间点从未确定,两年的时效也就从未开始计算。
潘永嘉方最有力的法律依据是持续扣押状态。
根据公开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执行措施必须依法进行。
对于涉案黄金这类特定物,如果公安机关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则扣押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持续状态。
他代理律师提到的马光辉案,就是这一裁判规则的典型范例。
2020 年公安部在该案(马光辉案)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中明确指出「赔偿义务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赔偿请求人,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应当认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适用国家赔偿法,且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
具体到本案,潘永嘉至今未收到任何撤案或结案文书,警方亦未依法告知其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此外,潘永嘉在 2024 年与办案人员的通话录音中,办案人员也未能指明案件是否已终结。
这一系列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应被认定为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时效自始无法起算。
从这个思考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扣押持续一日,时效起算点就推迟一日。
只要盖州市公安局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依法解除了对黄金的扣押,并已将相应决定送达潘永嘉,就应视为扣押处于持续状态,两年的时效尚未开始计算。
因此,盖州市公安局以超时效为由作出的驳回决定,在法律逻辑上难以成立。
终于把这件事吃透彻了!
你学到了何为挂案以及该如何处理,何为持续侵权,以及此种情形下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你更感受到了维权不易,看到这些经典案例内心多了一份底气。
以后遇到不公时,也会勇敢的反击。
真棒,各位先放下手机,给自己鼓个掌。
本案中,盖州市公安局在解释黄金去向时声称:「承办人已去世,另一经办人已退休且记不清,银行档案因 2012 年洪水丢失,账目损毁。」
这种历史久远、证据灭失的说辞,虽然看似合乎情理,但在法律上难以构成免除其举证责任的正当理由。
公安机关仍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扣押和处理行为合法性的责任,不能以内部人员变动或第三方档案丢失为由将此责任转嫁给赔偿请求人。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即便初始扣押存在一定依据,当对行为人的强制措施已解除,或案件事实上已终止侦查时,继续扣押相关财物即失去了正当性,属于违法扣押。
后面继续扣押已经构成侵犯财产权。
后续的复议机关在审查本案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以撤销原决定,责令盖州市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潘永嘉方的代理律师在马光辉案复议决定及 2023 年司法解释的支撑下,完全有理有据地主张「本案扣押处于持续状态,请求时效尚未起算,盖州市公安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性。」
谁来退?用谁的钱退?
当年抢劫他的人都没了,金子也下落不明,现在找第三方退,对第三方来说也不合理。
谁得利,谁退赃,当年的非法得利到底进了谁的口袋?如果搞不明白这个问题,那就是第三方在给罪恶打掩护,把罪恶平摊了。
这才是真正的完美犯罪。
想起刚来知乎的时候看到一个长篇案例,也是东北的。说他公司被经侦了。保险柜里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作为证据被公安提走。等案子搞清楚了,问公安,说递交检察院了。问检察院,说没收到过。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超时效” 是机关懒政拖延的借口,我是真体会过的。
2018 年我遭遇了网络诈骗,被骗一万多,第二天报警,也立案了,一开始我每三五天问一次,那边被问烦了,说已经立案,警告我不要再打。
缅北电诈被打掉让我对自己的案子又有信心了,于是我又问了问,可是我们这边行政区划变动了,接手的也不再是原来的警察。于是那边派了另一个民警接手告知我,你的案子过了时效,破不了了。
大概不是破不了,是根本没想破吧。
黄金已经上缴,跟公安机关么没关系。
黄金已经进入国库,跟财政部门没关系。
一切都符合当时的法律,谁都没办法
本案中一个小点:银行表示洪水淹没旧址导致找不到黄金的记录了
让我想起来以前简中沸沸扬扬的美国银行把存款记录都烧了但是贷款留下来了
这居然也能回旋镖回来
关于潘永嘉 30 年前被扣押 2859 克黄金申请国家赔偿,却因 “超时效” 遭驳回,有朋友问我怎么看,我还是聊一聊吧:
一、挂案是什么?有哪些负面影响?
“挂案” 通常指刑事案件立案后,长期停滞在侦查阶段,既不撤销案件也不移送审查起诉,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一种是立而不侦,这类案件表现为虽然已经立案,但侦查机关并未开展实质性的侦查工作,导致案件被搁置。一种是该清未清,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证据不足,但办案机关不愿或不敢作出无罪结论,将嫌疑人长期置于被追诉状态。
“挂案” 现象的存在,严重违背了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其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一是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人身权利悬而未决,涉案人员长期处于 “犯罪嫌疑人” 的身份之下,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名誉受损,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二是财产权利被非法限制。与案件相关的企业或个人财产、银行账户等可能被长期查封、冻结,导致企业融资困难、错失商业机会,甚至陷入经营困境或破产。
三是损害司法公正与公信力,挂案违背程序正义,导致诉讼程序空转,使案件久拖不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是 “疑罪从挂” 错误理念的体现。同时,挂案滋生司法腐败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挂案”可能成为个别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趋利性执法的工具,例如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以此向当事人施压。
四是侵蚀了公众法治信仰,长期的 “悬案” 状态会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公平正义的感受,降低司法公信力。
五是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涉企 “挂案”,其负面影响尤为突出。企业长期背负“涉嫌犯罪” 的标签,不仅直接影响其招投标、市场准入等经营活动,更会打击企业家群体的投资经营信心,不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于此,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公安部开展了专项活动,集中清理刑事 “挂案”。按照最高检在两会发布的公布报告,仅在最近一年,就协同清理了高达 27.8 万件 “挂案”,为大量涉案当事人和企业解除了不合理的追诉状态。

二、本案采取国家赔偿途径,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从个案角度出发,我认为不存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黄金被扣押长达 30 年,远超法律规定的扣押期限,且办案机关无法提供合法处置该财产的证明,该扣押行为涉嫌违法,符合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
2.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年的请求时效,扣押黄金长达 30 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既往判例都支持 “持续状态” 理论。且《国家赔偿法》的诞生在案件发生之后,应该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实质性公正的角度出发,去处理本案。
一是案件程序未终结,当事人潘永嘉至今未收到撤案、终止侦查或解除取保候审等任何案件终结的法律文书。
二是扣押的黄金处于持续状态,由于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已将涉案黄金依法处理(如上交国库)并告知当事人,因此对该财产的扣押行为应被视为一个持续的状态。只要扣押状态在持续,侵权行为就未结束,申请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也就无从谈起。
三是有先例可循,应当做到类案同判,公安部在处理青海马光辉案时曾明确指出,若赔偿义务机关无法证明已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并送达当事人,应视为扣押处于持续状态,赔偿请求未超过时效。
综上所述,潘永嘉案是 “挂案” 弊端的典型样本,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当下正在通过法治手段去解决的问题。这是疑难案件,警示司法机关,必须通过强化对涉案财物的规范化管理、严格限制办案期限、健全监督问责机制等方式,彻底根治 “挂案” 顽疾,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我看到潘永嘉的代理律师,在行政赔偿未受理的情况下,通过复议制度让上级公安纠错,是一种比较理性的维权途径,希望他能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同时,因为职业原因,我近期担任了省级机关涉法涉访案件处理的值班律师,此类案件,通过信访途径,与政法委、当地公检法协同会商解决,可能比单纯的复议、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解决问题,实质性地化解纠纷。
这个事件的特点在于它发生在三十年前,所以得先搞清楚:
注意那单子上的时间,是 1996.5.6
说明当时适用的是 1979《刑法》和 1979《刑事诉讼法》。
涉嫌的是走私罪,而且是走私黄金,而当时关于走私黄金的规定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现已失效)
二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只禁止 “出口” 黄金,但不禁止 “进口” 黄金。
他在机场被查获并以走私罪立案,大概率是要带着黄金出境。
而走私 2859 克黄金,在 1996 年估计得十多年,这么重的罪,是不大可能取保候审的;而且,如果正常的取保候审,通常是人保(提供保证人),而不是财保(提供保证金);即使是财保,也不会高达 5 万元。
5 万元的保证金,即使在今天也是非常离谱的,属于明显有问题,何况是三十年前,更是一笔巨款。
所以当时取保候审和交纳保证金,多半就是 “找了关系”,花钱把人捞出来了。只是给的钱以“保证金” 的名义而已。
更何况走私黄金这么严重的罪名,在取保候审后却一直没追究,也是不正常。
按当时的社会现象,通常就是花钱 “摆平” 了这事,被扣的黄金也自认倒霉,任由办案单位或人员处理了。但是公家处理还是私人处理就不好说。
至于现在又提这事,我猜是因为已经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期了,不可能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万仙桃都让大圣吃了。
别问了,仙丹也是。
什么?2859g 黄金?那是龙王干的。
96 扣的黄金,12 年才盼到洪水,好水啊,比夷陵大水都好。
12 年银行早他妈电子化了!
三十年前的事,自己的黄金,人民公仆不上心,怎么当事人会到现在才翻出来说?
按理说,他被放出来那一天就会闹着要黄金了。
应该立法规定,立案超过一定时间,还未确认侦查对象的、还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自动撤案。
这样也能把追诉期制度活化。
我前几天接到一个电话是我学生打来的,问他当年毕业证没拿到,能不能补(补毕业证这诉求就是他原话表达的意思)。
我当年是他班主任,虽然他毕业快二十年了,但是这事儿我是愿意再帮我当年学生一把的。
在教务处查到一些情况,给学生回电话核实,学生说没这回事。
又去档案室,又去学生处,到处查资料,跑了好几回。
最终确定,教务处那边记录情况属实,他就不该有毕业证。
这时候再找学生说明情况,他口气已经变了,改口问有没有办法帮帮忙。
忙只能帮到这里了嘛。
二十年前的事情,我可能记不清了,整个事务处理流程上的人全换了,但是当时啥情况学生自己应该不会忘记吧?
好在学校档案好歹还是完整的。
哎呀,跑题了,跑题了。
为什么不跟人大代表反应呢?
先说结论,公安局自己程序不当,应该赔偿受害人。《不过不应该国家来赔偿,应该当时所有经办这个事情的人来赔偿,如果要国家来赔偿,必须追责经办人!》
因为这批黄金去哪儿都不知道!
原文:三十年前,他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获;
三十年前也就是 1996 年,根据涉嫌罪名,明显是这人在国内购买了很多黄金饰品,然后想乘坐飞机出去贩卖。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针对出口的罪名,所以没毛病,关键还没取得出口许可证。
关键在于你既然调查了,但是没结果没结案就很奇特了。
应该通过当年搜查人为线索,直接倒查这个黄金的去向。
有违法违规的依法严办,就算为程序正义买单,这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另外根据马光辉案,可以得出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若扣押机关无法证明已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扣押即被视为 “持续状态”,赔偿请求不超时效。
第二个原则是长期扣押黄金不处理的行为,属于应通过国家赔偿解决的范畴,而非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
别逼着别人也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
所以说当鸡蛋跟石头站在一起的时候,永远挺鸡蛋
心真大啊,三十年了才来问。。
换我的话三天都忍不了。。
这个案子怎么回事儿也没人说说。
这黄金到底合不合法也不知道,媒体报道只说黄金,别的啥都没有。。。没啥讨论的价值。
至于很多人阴阳怪气,更扯淡了。。。
1997 年还有投机倒把罪呢。
30 年前,是 1996 年。
1996 年,个人交易近 6 斤的黄金。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黄金首饰,那可是接近 6 斤。如果是金条,金砖。妥妥的违法行为。合法渠道,几乎就不可能支持个人持有接近 6 斤的黄金。
1997 年,《刑法》才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他应该被这个罪抓起来才是。
按照新闻报道,黄金已经在盖县人民银行,但是银行卷宗、账目已经被洪水冲走了。
显然,这事还有救。盖县人民银行的上级(营口市)人民银行肯定有它的月度、季度、年度汇总性账目和报表啊。让中央巡视组和反渎局、反贪局彻查
怎么办,存银行的钱如果不取,会不会超时效。
盖州市市人民银行发行会计档案没了,但从此笔业务来说,盖州市公安局有上缴黄金会计回单,盖州市财政局也有此笔财政预算外收入凭证。营口市人民银行会计和发行部门也有盖州市上缴的黄金数量来源的会计凭证。
营口市财政局也有盖州市财政局上报的预算外收入的凭证。
如果盖州市公安局会计档案中根本没有当地人民银行会计凭证,那问题就大了。
此类会计纸质档案在各单位保存期限是:永久。
很好找,先看年报表,再看月计表,再翻发生日凭证,就能找到。时间不用半小时。
除非不想找。那理由就多了。。。。。。。
盖州市人民银行在央行改制中还是人民银行,所以相关的会计档案在各单位很好找的。就是洪水冲了盖州市人民银行档案,在营口市人民银行档案中也会有因洪水冲销盖州市人民银行档案的重大事件记录的。
这世界留下记录的单位多了去了,一家之言证明不了什么。。。。。。。
除非。。。。
看到这个结果我真的无语了😤!法律规定时效本来是为了督促大家及时维权,别拖着事儿最后说不清,但这事里 30 年了都没给人家一个明确说法,连黄金去哪了都不知道,凭啥就拿时效当理由驳回啊?
要说合法吧,确实是卡着法律条文来的,但这根本不合情理啊!人家好好的黄金被扣押,一等就是三十年,连个结案通知都没有,这时候跟人家说时效过了,换谁能接受?
我觉得当事人可以先找个靠谱的律师,拿着之前的扣押文件去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查这个案子的时效问题,毕竟案子一直没结案,时效说不定根本就没开始算。另外也可以试着找媒体曝光一下这件事,让更多人关注到这个离谱的情况🤝。
大家觉得这种情况真的应该被时效驳回吗?
过没过时效不重要,潘先生冤不冤也不重要,重要的是:黄金呢?在哪儿?被谁黑了?
公权力犯错这种代价,总是在由普通人来承担。
30 年前被扣押的黄金,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这个理由确实难以信服
按我看直接向法院起诉,30 年黄金没有归还,只要 30 年有追讨过一次,而警局没有归还。
法院也是明事理,会让警察局还给你的
三十年前,他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获;其称合法购买的 2859.2 克黄金也被扣押。当年,潘永嘉的妻子缴纳 5 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潘永嘉称,他至今没有收到包括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在内的任何案件终结文书,未被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从上述内容可知,当时,潘某是被立案了的,甚至还被取保的了。
因此可知,本案在公安局经侦那里是立的有案卷的。
再看那个扣押清单,上头也是盖着经侦的章的。
一旦有了这个章,就说明这案子不是个人行为,这个章,真不是随便就能盖的。
说明,黄金,确实是到了经侦的。
那么,到了经侦,黄金就不可能被办案人私吞了,必须要走接下来的流程,就是往人行移交。
后边的环节,按照该公安局的说法,是人行的档案没了。
但是,公安局的档案应该还在。
接下来的,才是我想说的内容。
很多人不了解当时的社会情况。比如走私黄金,它从法律上来说,确实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其实只要不是走私出境的,一般都可以罚没了事。
这也是潘某交了 5 万保证金可以被取保的缘故。
潘某自己说是合法购买的,但是没说是从哪里合法购买的。这一点,凭新闻无法得知。
但是,人是在机场被抓的。
有两种情况,出境或者入境。
要是出境,按照当时的规矩,大概率不会那么轻易放他走。所以大概率是入境。
按照潘某的说法,自己没有接到任何案件的结果。
此时,又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构成犯罪,就是所谓的撤案。那么,要是是撤案,必须通知潘某加退回扣押黄金。
另一种,是不予处罚或者不起诉。此时,是通知潘某加处置赃物,就是后边的黄金往人行走了。
从公安局去函询问人行看,这案子可能是不予处罚或者没起诉。
潘某自述没有接到任何结果,但只能代表他自己,并不能代表公安局那边没有做出决定和结果。
当然,还有一种微乎其微的可能,那就是公安局当年把案子扔那了。
但是,这种可能很小。为什么,很多人不了解当时的社会情况。走私将近三千克黄金,在当时算得上是大案,很大的能上新闻的那种大案。人也抓了,黄金也搜查到了,人证物证俱全,要是把案子扔那,等于平白扔掉了已经到手的大功劳。
此时问题来了,申请赔偿的前提是真被侵权。
可按照公安局的做法看,它既然敢去函询问人行,就说明,在公安眼里,当年确实是把黄金给了人行。
像刑事案件的卷宗,保存期是很长的,至少为三十年,特别重大案件或影响力巨大以及典型案件,甚至要永久保存。
公安局这边的档案,一查不就知道了。
还是那句话,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真是被侵权。
如果真是涉案的赃物,那就根本不存在赔不赔偿这一说。
所以,接下来事情的走向有两个方向。
如果是当时公安取保以后没有作出决定,把案子扔那了。那么,公安就会承担自己程序违法的责任。此时,公安补充上后续的程序,后边那就一切按规矩来,走私将近三千克黄金,人赃并获,不是个小数目,移送起诉。
如果是当时已经作出决定了,公安局这边走完了流程。黄金确定为赃物。这时候,就别提什么赔不赔偿了。
我最想说的是,这个潘某的代理人。
业务上就纯属是个笑话,内心里则是纯粹的坏。
赔偿的前提是侵权。
侵权的前提是错案冤案。
这道理很简单吧?
大家应该能够理解吗?
就算是不懂法的,没学过法律的,也应该能理解这里边的道理吧?
潘某的自述是到现在为止,他都不知道这个案子的结果,不知道他是不是无罪,不知道是不是被不予处罚,不知道是不是被错抓错扣,也没接到过解除取保通知。
他自己现在都还不知道自己当年是不是被冤枉了被错抓错扣了。
你连这个前置条件都还没搞明白,上来就去申请赔偿。这不是笑话吗?
这是第一个。
第二,潘某的代理人要求参照 2021 年公安部对马光辉黄金被扣押一案做出复议决定。
公安部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该案中,青海省公安厅工作人员认可对马光辉携带的黄金予以扣押,马光辉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青海省公安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遂作出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看清楚,上面的加粗说的是什么,是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是没动,没做,没回。
再看本案,那不予受理决定书里已经写的很明白了,1 月 6 号提交的,1 月 8 号作出的决定。
这是没动?没做?没回?
这两个,是一个概念吗?
人家明明作出了决定,你要求参照那个在期限内没做决定的案子的理由办理?
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关于超期的问题,以及正确的时效起算。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看清楚了吧,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具体到这个案子,就是从潘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是被错抓错扣起,两年。
但潘某说,他一直不知道。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你都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被错抓错扣,你凭什么上来就要人家赔偿你呢?
这不是荒谬至极,天大的笑话吗?
反过来说,如果你知道,当年就知道,那这么多年,你都不动,这是不是超期?
所以说,各位,先收起你们那泛滥的正义感和愤怒吧,这案子是不是错抓错扣,现在还完全不知道呢。
事情的真相,现在还两说呢。
所以,还是很多人都提出来过的简单到极点的问题。刑事案件,可不是什么小事。这三十年,你早干什么去了?
身上真背着一个未结的错案,这么多年,你就能睡得那么安稳?
这案子,一眼就看出来里头有太多的可疑,所谓的好人未必是好人,所谓的坏人也未必真是坏人。
要是真正受了冤枉,任何人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给自己平反,而不是去越过平反这个环节去直接要钱。
要说是一般的百姓,被他们这种半真半假的新闻给骗了,情有可原。
可是,这问题下边的那么多懂法的,也是上来就开始怒喷,辱骂。
我就想问一句,你的证,是假的吗?
你就没有一点儿思考分析案情的能力吗?
就算现在不提前走手续,带这么多也是走私。
再说说这三十年,每年都干什么,向哪里反应问题了。总不能隔了这么多年才想起来吧。
早上好,又是当家做主的一天!
网络有个好处就是可以随时可以曝光。
没有曝光的话,这件事 99.99% 无法维权。我猜这黄金 99.99% 已经找不到了!!!如果说无法维权原因是过了实效性。那你们猜黄金找不到的原因是什么呢?好难猜啊!!!
这事情结合最高法院对司法做出的解释来看

早二十年就有这种新闻,公安扣了黄金法院不起诉结果黄金早被变卖当经费了,交警扣运输中的新车拿回去当公车使,法院判返回时车都要开报废了,你拿着法院判决要赔偿也没人执行,其实现在这事就是旧事重提,只是当时可以梗着脖子说钱花了也没钱赔,现在法制进步了这话说不出口,只能拖到人死债消
合法合规但不合情,这个 “情” 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
民和官之间的纠纷本质上仍是民事纠纷,我国民法典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简单来说,请求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被请求人就享有抗辩权,如果请求人提起诉讼,对方主张抗辩权,请求人就无法胜诉,而本案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尽管民法典规定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仍有延长的可能,但实务中基本不存在。
为什么说这事不合情呢?这就不得不提一份去年爆火的判决书了,怎么说呢,我觉得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黄金又不会氧化,直接找就行了,肯定在哪个角落
诉讼时效这个东西在法律中还是非常厉害的。
首先,在民法典上来说。
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义务人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即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失去胜诉权。
在刑事诉讼上,因为之前涉及的案件没有说撤案的事情,所以很难说时效结束。
三十年前,他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获;其称合法购买的 2859.2 克黄金也被扣押。当年,潘永嘉的妻子缴纳 5 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潘永嘉称,他至今没有收到包括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在内的任何案件终结文书,未被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第二,该如何维权。
这个维权是能通过类似于国家赔偿一类的手法去说。
一般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时效内。特殊情形时效起算刑事赔偿:若以人身自由受侵犯为由申请赔偿(如错误拘留、逮捕等),时效自收到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若以生命健康受侵犯为由申请赔偿(如刑讯逼供、殴打等),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若以财产权受侵犯为由申请赔偿(如违法查封、扣押等),时效一般自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若涉案财物尚未处理完毕,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权受侵犯之日起计算。
就看他怎么能把事情弄大了
首先这笔钱已经花完了 现在的不想买单赔金子
那么你要想让他人这笔钱 就必须要让他们不舒服 对他们造成的伤害比筹集这笔金子钱造成的麻烦还要大
那么就要负责搞清 他们中的谁花掉了这笔钱 他们中的谁能推动这件事 你找谁帮忙能恶心到他们
这些都很难做到 这会是一条很长的路
老爷子已经 76 了 那施展空间就挺大了
澎湃新闻啊。那我只能说扣的好啊。
被管库房的私吞了,至于领导分了多少,那就不得而知了。
2015 年 5 月 14 日:英国政府近日宣布,目前已准备发行最新利率较低的_债券_,以偿还旧债务。至此,英国政府将最终还清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所欠下的总额高达 19 亿英镑的债务。
其实不是「超时效」,是「新官不理旧事」。
一
先给你们背一个拉丁词。
praescriptio.
中文翻译是 " 时效 “。这是个古罗马法律用语,原意是” 写在前面的话 “,即在正式起诉之前先声明某件事。后来慢慢演化成我们今天说的” 诉讼时效 “——如果你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权利就熄灭了。
英美法里叫 statute of limitations,直译就是 “限制法规”。
为什么要说这个?因为今天这件事的核心,就是一张 1996 年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以及 “时效是否已过” 这个问题。
我在看到盖州市公安局的那份《不予受理决定书》时,脑子里第一个跳出来的词,就是 praescriptio.
二
1996 年,辽宁大连,潘永嘉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的人拦住了。
理由是涉嫌走私黄金。
他随身带着 2859.2 克黄金——2859.2 克,大概比两块标准银行金砖稍重一点——全部被当场扣押。
他的妻子后来凑了五万元保证金,把他从取保候审里给换出来了。
然后,什么都没有了。
我说的 “什么都没有” 是认真的。没有撤案决定书,没有终止侦查通知书,取保候审也没有正式解除的文书。黄金去哪了?没人告诉他。案子怎么了?也没人说。
他去问过,经办人的情况你可以想象:退休的退休,去世的去世。当年负责的盖州市人民银行呢?那是我最喜欢的一个细节——
2012 年,一场洪水淹过了盖州市人民银行的旧址。
档案丢了,账目毁了,无法查找当年的黄金交售记录。
我第一次看到这段官方回函的时候沉默了一下,不是因为难过,是因为这个世界有时候真的很会讲故事。
三
好,现在讲法律。
2026 年 1 月 6 日,潘永嘉委托律师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两天后,1 月 8 日,盖州市公安局回复:不予受理,理由是请求已超过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 39 条写着: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公安局的逻辑是:1996 年就知道黄金被扣了,两年早就过了。
这个逻辑不是没有道理,问题在于它有一个前提——“知道”,指的是知道什么?
知道黄金被拿走了,这个确实知道。但 “侵犯权利” 这四个字是个法律判断,不是一种生活感受。你要知道这次扣押是违法的,知道你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知道应该在什么时间窗口内主张权利——
这些,有人告诉过潘永嘉吗?
没有。因为三十年里,盖州公安没有给他发出过任何一份案件处理结果的书面文件。

四
潘永嘉的律师引用了一个案子,值得一提。
马光辉案,2021 年。
马光辉是个商人,1994 年被青海省公安厅拦下,理由是涉嫌贩卖黄金,随身 5183 克黄金被扣走。次年 1 月,公安厅解除了他的收容审查,但同样——没有归还黄金,没有任何书面处理结果。马光辉等了二十二年,2016 年提出赔偿申请,被青海省公安厅直接拒了。
2021 年,公安部介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必须在 60 日内返还马光辉黄金 5183 克。
公安部的理由是:无法提供当年扣押和交售黄金具有合法依据的证据,视为违法扣押,依法赔偿。
马光辉 1994 年被扣,2016 年才去申请,按时效算法同样 “早就过了”,但公安部没有用这个挡回去。
潘永嘉的代理律师的论点就是:扣押行为从未通过任何书面文件宣告终结,公安无法证明对黄金有过合法处置,那侵权状态就是 “持续” 的,时效的钟根本没有开始走。
哦对了,法学上有个词叫 “持续侵权”——只要侵权状态没有结束,时效就没有起算点。这不是什么偏门理论,最高法有司法解释支撑这个方向的解读。
五
还有一个细节,我算是好奇帮你们查了一下。
1996 年,国内黄金市价大约是每克 110 多元人民币。
2859 克,当时价值大概三十一二万。
你现在自己打开手机查一下今天金价,乘以 2859,不用我说结论。
这个差价,加上三十年里什么都没有等来这件事本身,是这个案子让人觉得堵得慌的地方。
六
我的判断是:盖州公安局用时效把申请堵回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时效制度的设计初衷,是约束那些 “本可以行权却懒得去主张” 的人,而不是保护那些用沉默制造 “超时效” 结果的公权力机构。
如果公权力可以靠不出具任何文件、不告知任何结果,就让受害人的追偿权自动消灭——
这个逻辑放到 praescriptio 最初的语境里,古罗马人大概也不会同意。
营口警方 4 月 24 日的回复是 “正在研究”,大概也是看到了马光辉案这个先例。
时间总是比人记得更多。
一场洪水可以淹没账目,但淹不了那张 1996 年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
那张纸,潘永嘉拿着。
不是合法合规的问题,而是找不到证据佐证的问题。
会有人说,不是有张扣押单了吗?但问题是 96 年后续呢?我们不知道,当事人肯定清楚,当地公安也清楚。媒体说不定也知道,但媒体没有说。
96 年被扣押,26 年才想起要拿回,未免也太无厘头了。
更大的可能应该是 96 年之后,当事人就一直在要,但是之前的部门人员没退,这种没退源于某些不方便对外公开的原因。
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因为当时他说黄金不要了,所以少关了一段时间;也有可能是因为他那玩意儿本身就假的,走私假货不好定义;或者市政府出了啥政策行为之类的;或者其他各种原因都有可能。
总之,核心一条,原因不好公开。
而经过 30 年的机构改革之后,现在的经办人员在处理这件事,根本无从下手。
说到这,我查到了以下信息。
1998 年 7 月,召开打击走私工作会议,改革缉私体制,组建海关缉私警察,实行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也就是说按照正常流程来讲,这个事当时是地方公安做的,但后面职能是划给了海关。
那么就不是一个盖州市公安能解决的。
看到这则新闻 很是感慨。
如果补扣押人能按照《国家赔偿法》得到解决三十年的滞留物,也算是快人心的一件事了。
国内很多规则都有时效性,比如劳动仲裁,过了期限也会不予以受理。
法制不能一刀切,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应该随之跟进完善。
这不是个案。
我朋友家里因为牵扯古董案(所有古董交易必须证明不是土里挖的,或者过了 10 年时效)所有古董被扣押,没有留下任何单据凭证。
后来发生了些事情,各种找人托关系,终于要回来了一部分,办案警官说,你们是第一个把东西要回去的。
最终解释权从来都在权利手里…
那么问题来了,这三十年他去哪了?他自己也很清楚这金子当初就是走私,想倒卖呗,三十年后靠这扣押清单想上诉,凭什么呢?
1996 年 5 月 6 日,辽宁大连市民潘永嘉在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获,其合法购买的 2859.2 克黄金被当场扣押。警方出具的清单明确记载黄金来源为 “合法购买”,但潘永嘉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妻缴纳 5 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获取保候审。然而,该案自此陷入长达三十年的停滞状态。
关键问题在于程序终结文书的缺失。三十年间,当事人未收到撤案决定、终止侦查通知或解除取保候审文书,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处于 “悬而未决” 状态。涉案黄金去向成谜,办案人员一人去世、一人退休称不清楚,当地人民银行更以洪水淹没旧址为由声称账目全毁。这种长期无结案证明且财物下落不明的状态,构成了本案特殊的行政程序背景,也是后续时效争议的根源。
2026 年 1 月,潘永嘉正式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核心诉求为返还被扣押的 2859.2 克黄金或支付等价货币赔偿。针对警方可能提出的时效抗辩,当事人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逻辑:刑事程序尚未终结。
当事人主张,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请求时效应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办案机关从未出具任何结案文书,也未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导致刑事追诉程序在法律形式上仍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对涉案财物的扣押行为亦处于持续侵权状态,赔偿请求时效尚未开始起算。代理人进一步引用公安部类似复议案例,强调在缺乏结案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推定当事人早已知晓权利受损,要求机关依法受理并作出赔偿决定。
盖州市公安局于同年 1 月 8 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核心裁判理由是 “超过请求时效”。机关认为,自 1996 年扣押行为发生至今已超过三十年,远超《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请求时效期间。司法机关在此采用了“应当知道” 的推定逻辑,即认为当事人在财物被扣押时即应知晓权利受损,时效由此起算,而非等待结案文书。
这一认定引发了巨大争议。驳回决定实质上混淆了刑事程序终结与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界限。若刑事程序未依法终结,扣押行为的违法性确认及赔偿责任认定便缺乏前置条件。警方以时间跨度为由直接驳回,回避了对 “程序是否终结” 这一关键事实的审查。目前,营口市公安局已介入复议,表示正积极研究并将尽快答复,案件走向取决于上级机关对 “持续扣押” 状态下时效起算点的最终法律认定。
潘永嘉案中 2859.2 克黄金的扣押行为定性,是解决赔偿问题的逻辑起点。盖州市公安局当年以涉嫌走私犯罪为由实施扣押,该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旨在收集犯罪证据,属于刑事侦查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刑事扣押具有司法性,其存续期间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若案件未正式撤销或作出终局处理,扣押状态在法律上视为持续存在。
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作为实施扣押的办案机关,即便案件久拖不决,仍负有妥善保管及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法定职责。由于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不存在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故赔偿义务机关明确为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刑事责令退赔体现的是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或返还合法财产的公法义务,这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有本质区别。只要刑事程序未完结且财物未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就不能以时间久远为由免除返还责任,其持续占有状态构成了对财产权的现实限制。
本案最大的法律障碍在于时效认定。盖州市公安局援引《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主张两年请求时效已过。该条规定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职权行为侵犯权益之日起计算。警方观点认为,1996 年扣押发生时,当事人即已知晓权利受损,故时效早已届满。
然而,这种理解忽略了 “侵权行为” 在持续状态下的特殊性。对于扣押财物而言,侵权行为并非仅在扣押瞬间完成,而是随着非法占有状态的延续而持续发生。若案件未结案,也未出具解除扣押或没收决定,则侵权状态至今未消除。法律实践中,对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时效起算点应推迟至行为终了之日。若简单以初始扣押日作为起算点,将导致大量因办案机关不作为而导致的陈年积案无法获得救济,违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因此,在缺乏结案文书证明程序终结的情况下,将 “程序终结日” 或“明确拒绝返还日”认定为时效起算点,更符合法理逻辑与公平正义。
如何认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打破时效僵局的关键。构建客观判断标准需区分主观推测与确凿证据。当事人虽知晓黄金被扣,但在未收到结案通知、解除扣押决定书或法院判决前,无法确知该扣押是否已转化为合法没收,亦无法确定救济途径是否开启。
办案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当事人处于程序不明的状态,此时不应启动时效计算。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赔偿义务机关若主张时效已过,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早已知晓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或者曾明确收到过不予返还的法律文书。若公安机关无法提供送达回证、结案通知书等证据,仅以时间跨度长为由推定当事人 “应当知道”,缺乏法律依据。在银行档案丢失、黄金去向不明的背景下,举证责任更应由掌握公权力的机关承担,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通过消极不作为规避法律责任。
表格:刑事扣押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属性对比
| 比较维度 | 刑事扣押行为特征 | 行政强制措施特征 | 法律依据 | 对本案时效认定的影响 |
|---|---|---|---|---|
| 法律性质 |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 行政执法手段 | 《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 | 刑事时效中断,行政时效不中断 |
| 实施主体 |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 行政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 《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等 | 主体差异影响程序合法性审查 |
| 适用条件 | 涉嫌犯罪且与案件相关 | 涉嫌违法或防止危害发生 | 《行政强制法》第 2 条 | 条件不符可能导致行为无效 |
| 程序要求 | 需出示扣押令(紧急情况可事后补办) | 需书面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 |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 224 条 | 程序瑕疵影响证据效力 |
| 期限限制 | 一般不超过 30 日(特殊可延长) | 多数措施不得超过 60 日 | 《查封扣押规定》第 25 条 | 超期可能引发国家赔偿 |
| 救济途径 | 申诉或检察监督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 | 救济时效起算点不同 |
| 标的物处理 | 随案移送或返还 | 没收、销毁或解除强制 | 《行政处罚法》第 56 条 | 处理方式影响后续执行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请求时效与《民法典》三年的诉讼时效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旨在督促受害人及时行使公法上的救济权,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职权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后者则主要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私权纠纷,核心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与证据稳定性。在刑事涉案财物追缴案件中,若办案机关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送达文书,导致扣押状态持续,此时简单套用民事诉讼中 “权利睡眠” 理论进行时效抗辩显失公平。因为公权力行为的存续状态直接决定了侵权事实的连续性,只要扣押行为未被依法终结,侵害后果便处于持续发生中。因此,国家赔偿时效作为程序性要件,其立法初衷绝非成为阻碍实体正义实现的绝对屏障。当公权力行为存在瑕疵或程序未终结时,机械适用短期时效将违背法治精神,必须透过形式看本质,确保公民财产权不因制度差异而落空。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时效中止情形,即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暂停计算,待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然而,对于时效是否适用 “中断” 制度,理论与实务界长期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未明文规定中断,故不适用重新计算规则。这一局限在历史遗留案件中引发了巨大困境:当受害人多年持续信访、申诉,或因办案机关承诺 “正在研究” 而等待时,这些积极维权行为往往难以被认定为法定的时效阻断事由。特别是在办案机关自身原因导致程序长期悬而未决,如未出具结案文书、未告知处置结果时,这种行政不作为构成了受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 “其他障碍” 的认定尺度不一,部分法院倾向于严格解释,导致受害人因信赖公权力而错失时效,这显然背离了权利救济的初衷。
上世纪九十年代执法规范化程度较低,大量案件存在 “事实上的未结案” 状态,即人身强制措施解除后,涉案财物却长期处于扣押且无下文的状态。这种历史遗留问题给当前的时效认定带来了严峻挑战。若严格按照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绝大多数陈年旧案都将因超期而被驳回,但这忽略了当时法律制度不完善、程序不透明的客观背景。在法律解释上,应当将此类 “未结案” 状态视为侵权行为的持续,时效起算点应推迟至受害人明确知道财产被非法处置或收到终结法律文书之日。处理跨年代案件时,必须在维护法律秩序稳定性与保障公民财产权公平性之间寻找平衡。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的程序缺失,司法机关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已合法处置涉案财物,则应推定扣押行为持续至今,从而排除时效抗辩的适用,以实质正义弥补程序历史的缺憾。
在涉及长期刑事扣押未还的案件中,马光辉案确立了关键裁判要旨:若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结案文书或财产处理凭证,扣押行为应视为持续状态,不受两年赔偿请求时效限制。该案中,尽管扣押发生于 1994 年,但因青海省公安厅直至 2020 年仍未作出终结性决定,公安部最终责令返还,确认了程序未终结则时效不起算的原则。
对比潘永嘉案,盖州警方同样无法出具 30 年前 2859.2 克黄金的交售证明或撤案决定,当地人民银行亦因档案损毁无法查证。此类案件共性在于:执法机关举证不能导致法律事实真伪不明时,司法倾向保护当事人财产权益。多地法院在类似判决中均认定,缺乏法定终结文书的扣押属于 “违法持续状态”,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时间久远为由拒绝受理。
表格:历史遗留产权纠纷案例对比分析
| 案例名称 | 扣押时间 | 是否有结案文书 | 法院对程序状态的认定 | 时效起算点判定 | 最终裁判结果 |
|---|---|---|---|---|---|
| 马光辉案 | 1994 年 | 否 | 扣押行为持续至今 | 程序终结之日 | 责令返还黄金 |
| 潘永嘉案 | 1996 年 | 否 | 证据缺失视为持续 | 未起算 | 复议审理中 |
| 马志图案 | 1990 年代 | 是 | 已上缴国库 | 知道权利受损日 | 确认违法并赔偿 |
| 张某涉案 | 2005 年 | 否 | 程序悬而未决 | 未起算 | 解除查封 |
司法共识逐渐清晰:只要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书宣告案件终结或财产处置完毕,公民的返还请求权便始终存在,这为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理支撑。
时效制度的核心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在国家赔偿领域,必须区分 “怠于行使” 与“客观不能”。潘永嘉案中,当事人三十年间多次索要未果,且从未收到任何案件终结通知,这种因办案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的“不知情”,属于典型的客观障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请求时效自终结之日起计算。
与之相对,若当事人明知权利受损却长期不主张,则适用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原则。然而,在刑事扣押案件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普通公民难以知晓内部办案流程。当执法机关未依法送达撤销案件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时,要求当事人主动推断案件终结并申请赔偿,显然强人所难。
司法机关在审查 “客观原因” 时,重点在于核实办案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程序。若卷宗中缺失送达回证或相关法律文书,即推定当事人处于不知晓状态,时效期间不予起算。这一认定标准有效平衡了公权力效率与私权利保护,避免了因行政瑕疵让公民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是民法诉讼时效的基石,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然而,将该原则机械套用于国家赔偿案件,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往往导致实质不公。在国家公权力侵权场景下,公民与国家机关地位悬殊,信息获取能力严重不对等。若办案机关隐匿案情或拖延结案,致使当事人误以为案件仍在侦查中,此时苛责当事人 “沉睡”,实则是纵容公权力的懈怠。
在马光辉案与潘永嘉案的争议中,部分机关曾试图以超过二十年为由驳回申请,但这忽视了国家赔偿法的特殊性质。最高法相关批复指出,对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若未依法解除,侵权行为即处于连续状态。此时,时效起算点应推迟至侵权行为终了之日。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优先适用实质正义理念。对于因客观障碍无法及时维权的当事人,不应简单以时效届满拒之门外。唯有确立 “程序未终结即无时效” 的裁判导向,才能倒逼执法机关规范办案,确保每一份被扣押的财产都能得到公正对待,真正捍卫法治尊严。
审查三十年前扣押 2859 克黄金的行为,需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现行司法解释进行回溯。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扣押贵重物品必须详细记录名称、数量、特征,并当场拍照、密封,由办案人员与见证人签名。若当年缺乏规范的扣押清单或保管凭证,导致关键证据缺失,则初始扣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程序违法不仅可能导致扣押行为无效,更将引发后续赔偿责任的连锁反应。若无法证明扣押手续合规,办案机关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基础及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涉案黄金在长达三十年的保管期内,其状态直接决定赔偿责任的性质。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对金银等贵重物品应及时鉴定、估价并妥善保管。若黄金因保管不善灭失、损毁,或被违规私自处置,则构成新的侵权行为。这种持续性的保管失职打破了原有时效计算的静态基础,可能引发新的时效起算点。若黄金已不存在,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折价赔偿责任。计算标准不应仅局限于案发时价值,而应参考扣押周期内的市场波动及最终处理节点的市场价格,以填补当事人实际损失,体现对财产权的实质救济。
表格:程序合法与违法扣押法律后果对比分析
| 审查维度 | 程序合法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 程序违法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 相关法律依据条款 |
|---|---|---|---|
| 扣押效力 | 扣押行为有效,财物依法随案移送 | 扣押行为无效,可能认定为非法侵占 |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 保管责任 | 正常损耗由权利人承担,灭失按原价赔偿 | 违规处置导致灭失,按当前市场价全额赔偿 |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
| 时效计算 | 自强制措施解除或案件终结之日起算 | 侵权行为持续,时效自行为终了或知道权利受损日起算 | 最高法关于时效制度的解释 |
盖州市公安局以 “超时效” 为由驳回申请,需审视其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明确,若诉讼程序未终结或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请求时效应从程序终结或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案件未正式撤销、无罪判决未作出或财物未返还的情况下,简单认定时效届满缺乏事实基础。从实体正义角度,若仅因程序瑕疵或机关怠于履职导致当事人巨额财产无法返还,显失公平。司法机关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优先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避免机械适用时效制度阻碍正义实现。
针对黄金被扣押三十年未决的困境,当事人首先应构建清晰的行政复议路线图。依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办案机关负有出具处理决定的法定义务。若基层公安局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需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核心材料应包括原始扣押清单、历年索要记录及证明案件程序未终结的证据。重点在于论证扣押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而非侵权行为早已结束。
其次,司法救济策略应聚焦于 “程序未终结” 这一核心论点。根据最高法关于请求时效的司法解释,若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赔偿请求时效不起算。当事人可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因办案机关未依法作出解除扣押或没收决定,导致案件在法律上仍处于悬置状态,从而阻断时效抗辩。
此外,引入检察监督机制至关重要。鉴于部分案件经办人已去世或退休,导致事实查清困难,当事人可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长期未结案及违法驳回行为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退还理由,并对违法扣押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以此打破行政内部循环的僵局,推动实体问题的解决。

现行《国家赔偿法》两年时效规定在处理历史遗留案件时显露出局限性,亟需在立法层面进行修补。首要建议是明确 “程序未终结” 的具体认定标准。法律应明确规定,只要办案机关未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如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即视为程序未终结,赔偿请求时效不予起算,以此填补因机关不作为导致的法律空白。
其次,应建立针对历史遗留案件的时效豁免或延长机制。对于因机构撤并、人员更迭或档案缺失导致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案件,不应简单适用时效驳回。立法可设立特殊条款,允许此类案件在查明事实后重新启动赔偿程序,防止时效制度异化为行政机关逃避历史责任的工具,切实体现公平正义。
最后,必须确立办案机关出具结案文书的强制性义务。法律应规定,若赔偿义务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未出具结案文书,应承担不利后果,视为确认违法并直接进入赔偿数额协商阶段。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和程序性推定,倒逼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表格:国家赔偿时效制度完善建议对比表
| 对比维度 | 现行制度 | 建议制度 | 主要差异点 | 潜在影响评估 |
|---|---|---|---|---|
| 时效起算点认定 | 自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 明确以法律文书送达日为基准 | 引入客观标准,减少主观争议 | 提高时效起算确定性 |
| 历史案件豁免机制 | 无专门规定 | 设置特殊时效豁免条款 | 新增体制调整期保护机制 | 避免求偿无门 |
| 结案文书出具义务 | 仅规定应当作出决定 | 强制要求出具载明事实的书面决定 | 规范文书内容要求 | 提升程序规范性 |
| 不利后果承担 | 未明确规定逾期后果 | 超期未决视为确认违法 | 新增程序性不利推定 | 倒逼提高办案效率 |
为解决长期挂账的涉案财物纠纷,构想建立跨部门的历史遗留涉案财物清理专班。该专班应由公安、检察、法院及财政部门联合组成,集中梳理三十年以上未决案件。通过整合专业力量与数据资源,对权属不清、证据灭失的案件进行提级管辖和集中攻坚,确保每一件历史旧案都能得到实质性审查与回应。
同时,建议推行 “疑罪从无、疑扣必返” 的专项政策。对于因年代久远导致证据链断裂、无法证明涉案财物违法性质的长期扣押物品,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除非办案机关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财物属于违禁品或犯罪所得,否则应推定其合法性并予以退还,从源头上减少因证据不足引发的时效争议。
此外,建立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平台势在必行。该平台应实时同步涉案财物的状态、流向及处理进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通过阳光化运作,让每一克黄金的去向都有迹可循,不仅能增强司法公信力,更能有效预防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潘永嘉黄金被扣三十年案,深刻暴露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在时效起算认定上的模糊地带。警方以 “超过两年请求时效” 为由驳回申请,机械适用法条,却忽视了扣押行为持续存在且未依法处理的事实。这种形式主义倾向导致权利救济渠道受阻,反映出实操中缺乏对 “知道或应当知道” 标准的细化解释。然而,个案引发的广泛争议也推动了法治的动态进步。舆论关注与律师抗辩促使上级机关重新审视案件,体现了司法体系自我纠错的潜力。此案警示我们,必须回归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避免法律条文成为阻碍正义的壁垒,通过完善司法解释填补制度漏洞,确保执法规范化真正落地。
公民合法财产权受宪法保护,不因时间流逝而自然消灭,国家对此负有永恒的保障责任。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建立在依法履职与信守承诺之上,若随意以时效为由拒绝退赔,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侵蚀公众信任。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即便经办人员更替,机构责任亦不可推卸。展望未来,应构建更加公平、高效、透明的涉案财物处置与赔偿体系。这不仅需要明确长期扣押物品的处理流程,更需确立实质正义优先的裁判导向,让每一份合法财产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归还,从而夯实法治社会的诚信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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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怎么计算? 最高法专门发布司法解释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6760499578447996&wfr=spider&for=pc
[33] 国家赔偿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sscx/201404/t20140424_71280.shtml
[34] …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扣押 冻结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 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31fd7da3bd4d8d250110
[35] 行政案件的扣押和刑事案件的扣押的区别 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164fd33c94b23c250613
[36] 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 法律知识 | 华律… http://m.66law.cn/laws/348423.aspx
[37]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_中国人大…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flwd/2000-12/17/content_13681.htm
[38] 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_律临 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403540093579926005.html
[39] 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区别_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http://m.66law.cn/question/answer/40054535.html
[40] 扣押中刑事和行政区别_律临 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211208954807589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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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警方称黄金被扣 30 年赔偿已过时效 #近三公斤… 来自… https://m.weibo.cn/status/QCrEAeK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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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该男子没有收到包括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在内的任何案件终结文书,未被告知案件处理结果,那就根本不存在时效问题。很简单,时效压根没有开始计算。
还好这个案例不是 50 年前被扣押的
要不然可有点多了
只有它

不过 30 年前有那么多钱,是正常来的吗
基于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意义
你真的敢大规模深究 “合法合规” 四个字吗
至于黄金,那不显然没了吗
老美金库的黄金都存不了 30 年
至于去哪了,很难猜吗




不可理解的点在于三十年前就被扣押的东西,现在为什么才想起来去要。
这是把黄金放在警局保管坐等升值才要呢?
这么大资产按正常理解来说多放一天都难心安,别说等三年,三个月都不能等就得要回来。
我合理推测,考虑到九几年的时代比较狂野,这哥们儿应该是走私被警察抓到以后,花了五万保证金被释放出来以后,根本不敢去追回这些黄金。
所以他应该是默认这笔资产追不回来了,警局扣押了这么一笔资产说实话进没进国库都难查清楚了,大家别低估草台班子的草台程度,尤其是三十年前的草台班子。
大概率还没等够三年,这笔黄金就已经去向不明了,然后这哥们儿可因为各种原因不敢去找警局要,有可能是当时还犯着其他事儿?也有可能是怕被针对?反正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很多年。
等到近几年,一方面各种行政法规办事机构都正规化了,又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公共部门不会再像以前那样胡作非为,另一方面黄金近几年升值升的厉害。
所以这哥们儿权衡利弊之下决定去向警局要回这笔扣押的资产。
但是这么多年了早就是一笔糊涂账,警察领导都不知道换了几茬儿了,新领导也很崩溃,分赃的时候没我,要钱的时候找我来了,所以只能搪塞应付出个文书拖着。
反正就是黄金去向不明,查也查不出来,大概率最后沦为一笔稀里糊涂的烂账。
5 年前我还勉强相信,30 年就呵呵了,百分百来路不正,以前避风头不敢闹,现在以为查不到你了,就翻出来了,建议严查家底,国际行踪
鬼故事,30 年前是 1996 年。。
这个明显就是警方执法违规造成的超时效,所以以超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申请退赔完全不合法。

首先来讲,警方在扣押当事人黄金的时候,是开具有扣押清单的,这证明警方扣押当事人的黄金是事实。

其次是最关键的,警方在办案的时候扣押物品是有时效,超过时效继续扣押必须通知当事人,三十年了,很明显当事并没有收到过超过时效的扣押通知。
再次,即使当事被扣押的物品被判定为罚没等,警方及相关部门也必须要书面通知当事人,法院判决还要有份判决书送达。
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物品有下面四种形式。
●随案移送: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如果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这样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够全面审查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妥善保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警方对扣押的作为证据的物品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要防止证据被损毁、丢失或者被擅自使用。对于一些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返还:如果案件终结后,查明扣押的物品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且不需要继续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返还时同样要制作返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没收:对于经查明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财物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审批程序。
此次事件中,当事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或民事的处罚,也就证明当事人是清清白白的,这个时候警方要及时把当事人被扣押的黄金返还!
但是警方及时返还了吗?没有!这个并不是当事人不提出来返还警方就可以不返还的。
所以,现在警方以超过时效为理由拒绝赔偿是违法的。
为什么一个回答都没有🙁
所以说黄金到底去哪里了?
30 年了,这黄金都过期了。别给自己找不自在。
无论事实到底怎么样吧,我只是单纯根据标题内容想到了马克吐温的《大宗牛肉合同案》,由于马克吐温本身的喜剧风格和现实中 zf 办案员确实存在的拖沓问题,导致在这个问题下竟然可以如此吻合,因此把原文放在下面,以飨读者
虽然这件事和我没多大关系,但我还是想尽可能简短地向全国人民叙述一下我参与这件事的过程——因为这件事曾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并激起了极大的反感,两大州的报纸上充斥着各种歪曲事实的报道和过激的评论。
这里我要声明一下,下面所说的每一项事实,都可以从中央政府的官方档案中得到充分证实——这件令人感到沮丧的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大约在 1861 年 10 月 10 日,新泽西州希芒县鹿特丹区已故的约翰 · 威尔森 · 麦肯齐和中央政府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议定,麦肯齐总共供给三十桶的牛肉给谢尔曼将军。
多好的一笔买卖。
麦肯齐带着牛肉去找谢尔曼,但当他赶到华盛顿时,谢尔曼已经去马纳萨斯了;于是他带着那些牛肉,赶到了那里,但他来得太晚了;于是他又跟着谢尔曼去了纳什维尔,从纳什维尔跟到了查塔努加,又从查塔努加跟到了亚特兰大——但是,他始终没能赶上谢尔曼将军。在亚特兰大,他再次整装出发,紧紧沿着谢尔曼的路线,一直追赶到了海边。这次他又晚了几天,听说谢尔曼已经搭乘 “贵格城号”去圣地旅游去了,他赶紧乘船赶往贝鲁特,打算超过前一艘轮船。当他带着牛肉抵达耶路撒冷时,他获悉谢尔曼并没搭乘 “贵格城号” 出行,而是到大草原去和印第安人作战了。他返回美国,向落基山脉进发。他在大草原上长途跋涉了 68 天,却在离谢尔曼的大本营只有不到四英里的地方,被印第安人用斧子劈死了,并且还被剥去了头皮,牛肉也被印第安人抢走了。印第安人几乎抢走了所有的牛肉,只丢下了其中的一桶。谢尔曼的部队截下了那桶牛肉,所以,这位勇敢的航行者哪怕是付出了死亡的代价,也部分履行了他的合同。在一份以日志的形式写的遗嘱中,他把那份合同传给了他的儿子巴塞洛缪 ·W。巴塞洛缪开列了以下账单,随后就死了: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曾与新泽西州已故的约翰 · 威尔逊 · 麦肯齐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谢尔曼将军总共定购牛肉 30 桶
每桶售价 100 元,共计 3000 元
旅费和运输费共计 14000 元
合计 17000 元
收款人:
巴塞洛缪 ·W 死后把这份合同留给了威廉 · 季 · 马丁,马丁试图收回这笔货款,但事情还没办完,就死了。临死的时候,他把合同留给了巴克 · 季 · 艾伦,艾伦也尝试着收回那笔货款,可是他也没能活下来。艾伦死之前把合同留给了安森 · 格 · 罗杰斯,罗杰斯试图收回那笔账款,事情一直到了第九会计审计官的办公室那里,可就在此时,伟大的、对万物一视同仁的死神没经召唤就来了,把他捉走了。罗杰斯把账单留给了他在康涅狄格州的一个亲戚,这个人的名字叫作文詹斯 · 霍普金斯,在此之后,霍普金斯只活了四周零两天,却在充分利用时间上创造了纪录,他差点就和第十二会计室的审计官碰上面了。在遗嘱中,他把那份合同留给了他的舅舅,一个叫作 “快乐的约翰逊” 的人,但这件事对 “快乐的约翰逊” 来说,确实太折磨人了。弥留之际,他说出了这样的话:“别为我哭泣——我是心甘情愿要走的。”于是他就这么走了,真是个可怜的家伙。在此之后,继承那份合同的人一共有七位,但是他们都死了。所以,最后这份合同落到了我的手里,我是从我在印第安纳的一个亲戚那里得到的,他的名字叫作哈伯德——伯利恒 · 哈伯德。他对我一直怀有敌意,可是临终前,却把我叫了去,并宽恕了我过去的一切,他哭着,把那份牛肉合同交给了我。
合同到了我这里,它的历史也算告一段落了。现在我要努力把我自己参与这件事情的过程向公众做一个交代。我拿着这份牛肉合同和差旅费、运输费的账单去找了美国总统。
他说:“先生,有什么可以为您效劳的吗?”
我说:“阁下,大约在 1861 年 10 月 10 日,新泽西州希芒县鹿特丹区已故的约翰 · 威尔逊 · 麦肯齐和中央政府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议定,麦肯齐总共供给三十桶的牛肉给谢尔曼将军——”
听到这儿,他把我打断了,并让我离开那里——他的态度友好而坚决。第二天,我去拜会美国国务卿。
他说:“先生,有什么事吗?”
我说:“阁下,大约在 1861 年 10 月 10 日,新泽西州希芒县鹿特丹区已故的约翰 · 威尔逊 · 麦肯齐和中央政府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议定,麦肯齐总共供给三十桶的牛肉给谢尔曼将军——”
“好啦,先生——好啦,你的牛肉合同与本部门无关。”
他恭送我出门。我把这件事好好考虑了一下,第二天,我去拜访了海军部长,他说:“有话快说,先生,别让我总等着。”
我说:“阁下,大约在 1861 年 10 月 10 日,新泽西州希芒县鹿特丹区已故的约翰 · 威尔逊 · 麦肯齐和中央政府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议定,麦肯齐总共供给三十桶的牛肉给谢尔曼将军——”
是的,我只能说到这里了。谢尔曼将军订立的牛肉合同的事也和他没有关系。我开始觉得这真是个奇怪的政府,看样子他们似乎想要赖掉这笔牛肉账款。第二天,我又去拜见了内政部长。
我说:“阁下,大约在 1861 年 10 月 10 日——”
“够了,先生。您的事我已经听说过了。走吧,赶快拿着这份臭名昭著的牛肉合同离开这里。内政部根本不管军队的吃饭问题。”
我走了。但我被激怒了。我说,我会死死纠缠住他们,我要到这个邪恶政府的每一个部门去横冲直闯,直到那份合同解决为止。要么我把这笔账收上来,要么像前人那样,在奔波中倒下死去。我猛烈地攻击了邮政部长;我围攻了农业部;我还伏击了众议院议长。军队签订牛肉合同的事和他们都没有关系。我找到了专利局的官员。
我说:“尊敬的阁下,大约在——”
“该死!你终于把那份极具煽动性的牛肉合同带到这里来了,是这样吗?我们根本不管军队订立的牛肉合同的事,亲爱的先生。”
“哦,这无所谓——但,总得有人出来付那笔牛肉货款吧。而且,现在就得付清,不然我就要没收这座古老的专利局了,包括它里面所有的一切东西。”
“可是,亲爱的先生——”
“先生,这没什么不同。我认为,专利局必须对那批牛肉负责;不管是不是它的责任,专利局都要付清这笔货款。”
其中的细节就不必说了,这件事在一场战争中落了幕。专利局打赢了这场仗,但是我却发现了一件对我有利的事情。他们告诉我,财政部才是我应该去找的地方。我去了那里。我在那儿一直等了两个半小时,后来他们让我进去拜见第一财政大臣。
我说:“最高贵的、庄严的、尊敬的阁下,大约在 1861 年 10 月 10 日,约翰 · 威尔逊 · 麦肯——”
“够啦,够啦,先生。您的事我已经听说过了,到财政部第一审计官那里去吧。”
我去了,可第一审计官却让我到第二会计审计官那里去,我到了第二会计审计官那里,可他却让我到第三会计审计官那里去,我到了第三会计审计官那里,他却让我到腌牛肉处的第一查账员那里去。这才开始有点办事的样子。他查看了账本和所有尚未归档的文件,却连那份合同的影子都没有看到。我又去了腌牛肉处的第二查账员那里,他同样仔细检查了账本和所有尚未归档的文件,也没有找到那份合同。我有了信心。在那一周里,我一直找到了腌牛肉处的第六查账员那里;在下一周里,我走遍了债权部;在第三周,我查遍了整个错档合同部,并在死账处获得了一个立足点。三天后,我完成了这项工作。现在只剩下一个地方没去了。我去围攻杂货部的官员。说得更确切一些,是去袭击他的办事员——因为他本人并没在那儿。有十六位年轻美貌的小姐在屋里记账,还有七位帅气的男办事员在教她们如何记账。年轻的小姐们扭过头来笑笑,男办事员也朝她们笑笑,大家都很高兴,就好像听到结婚的钟声敲响了。两三个正在读报纸的办事员非常冷酷地看了我一眼,然后继续读报纸,谁也没有说话。不过,自从我踏进腌牛肉处第一办公室起,直到我走出死账处的最后一个办公室为止,我已经积聚了很多经验,已经习惯了从四等助理初级办事员那里见到的那种敏捷反应。到此为止,我学会了一种本事,那就是从我走进一个办公室起,直到一个办事员开口和我说话,在这段时间内,我都能单腿直立,其间换脚的次数不会超过两三次。
我就这么站在那儿,直到我换了四次脚,才对其中一个正在读报纸的办事员说:
“大名鼎鼎的流氓,请问尊贵的土耳其皇帝在哪里?”
“您这是什么意思,先生?您说的是谁?如果您说的是局长,那么他已经外出了。”
“今天他要到后宫那儿去吗?”
那位年轻人怒气冲冲地瞪了我一会儿,然后继续读他的报纸。但我知道这些办事员的工作方式。我明白,如果在另外一批纽约邮件到来之前,他能读完报纸,那我的事就有把握了。现在他只剩下两张报纸了。又过了一会儿,他看完了报纸,然后打了一个哈欠,问我有什么事情。
“大名鼎鼎、尊贵的傻蛋,大约在——”
“您就是那个拿着牛肉合同四处奔走的人吧,把你的单据给我。”
他接过那些单据,有好长一段时间,他都在他的那堆零碎物件里仔细翻找着什么。最后,他发现了西北航道 [插图],我就是这么认为的——他发现了那份已经遗失多年的牛肉合同记录——他发现了那块我的祖先们还未驶近它就被撞得粉身碎骨的礁石。我被深深感动了。我很高兴——因为我活了下来。我动情地说:“把它给我吧,现在政府就要解决这个问题了。” 他挥挥手,让我退后,说还有一些手续需要办。
“这个约翰 · 威尔逊 · 麦肯齐在哪里呢?” 他问。
“死了。”
“是什么时候死的?”
“他根本不是自己死的——他是被别人杀死的。”
“怎么被杀死的?”
“被斧子砍死的。”
“是谁用斧子砍死他的?”
“当然是一个印第安人啦。您总不会以为凶手是一位主日学校的校长吧?”
“不会。一个印第安人,是吗?”
“确实如此。”
“那个印第安人叫什么名字?”
“他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
“必须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是谁看见他用斧子砍死人的?”
“我不知道。”
“这么说,当时您本人根本就不在现场了?”
“您只需要看看我的头发就知道了。当时我并不在现场。”
“那么您又是怎样知道麦肯齐已经死了呢?”
“因为他肯定是那时候死的,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从那个时候起就不在了。总之,我知道他已经死了。”
“我们必须有证据。您找到那个印第安人了吗?”
“当然没有。”
“我说,您必须找到他,您找到那把斧子了吗?”
“我从来没想过这种事。”
“您必须找到那把斧子,您必须交出那个印第安人和那把斧子。如果麦肯齐的死能由这两样东西得到证明,那么您就可以到一个特别委任的委员会那里去对证,让他们审核您所要求的赔偿;按照这样的进展速度处理您的账单,或许你的孩子还能活着拿到这笔钱,到时候还能享受一下。但那个人的死必须得到证明。然而,我要告诉您,政府决不会偿付那个已故的麦肯齐的运费和旅差费。如果您能让国会通过一项救济法案,为此拨出一项款额,也许政府会偿付谢尔曼的士兵截下来的那桶牛肉的货款;但是政府不会赔偿印第安人吃掉的那二十九桶牛肉的货款。”
“这就是说,政府只会赔偿一百美金,而且这一百美金是否能让我拿到手还说不好!麦肯齐带着那些牛肉,穿过欧洲、亚洲和美洲;他受了那么多的折磨和苦难,走了那么多的路;有那么多试图收回货款的无辜的人丢了性命,却最后落了这样一个下场!年轻人,为什么腌牛肉处的第一查账员没告诉我这一点呢?”
“他对你所提出的要求的真实性一无所知呀。”
“为什么第二查账员没告诉我呢?为什么第三查账员没告诉我呢?为什么那些所有的部门没告诉我呢?”
“他们都不了解情况,我们在这儿是按规矩办事。你遵守了规矩,知道了你想知道的一切。这是最好的办法。这是唯一的办法。这样办事非常合乎规矩,也非常缓慢,但却很可靠。”
“是的,真他妈可靠!对我们家族中大多数的人来说是这样。我开始感觉到自己也受到了上帝的召唤。年轻人,你爱那边那个光彩夺目的漂亮小妞儿,你喜欢她那温柔的蓝眼睛和耳朵后面插着的那几支钢笔——我从你温柔的目光中看出了这一点;你想娶她——可是你很穷。看这,伸出你的手——把这份牛肉合同拿去吧;去,和她结婚去吧,快乐去吧!上帝保佑你,我的孩子!”
这就是我所知道的关于那份大宗牛肉合同的全部情况,这件事在社会上传得沸沸扬扬。我把合同留给了一个办事员,现在他死了。此后关于合同的下落,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人的情况,我就一无所知了。我只知道,如果一个人能够活得足够长,那么他不妨亲自到华盛顿的拖拉办公室里去追查一件事,在那里花费了许多气力,经过无数次的周折和延误之后,如果拖拉办公室也能像一家大型私人商业机构那样做事巧妙而井然有序的话,那么他就能在第一天找到自己的东西了。
一八七零年
30 年本来就事有蹊跷,我可不相信这个男人 30 年后才想起自己有一批黄金。真没问题,第一年继续应该闹得人尽皆知了。现在前边的警察已经不知去向,现在的这一批吃哑巴亏,也不知道这钱到底是谁负责赔,是银行还好,他们自己有利润,如果是公安负责赔?那等于纳税人自己出了
我永远记的一次医保退费国家工作人员跟我说的话,你退费合理,应该退给你,但是医保系统没这个选项,没法退费,你爱找谁找谁去吧。
你有理,你合规,但是事情不能办,你爱找谁找谁去吧。
山海关外经济环境持续改善的又一例证。
时效的应用。
是在时效有效期内,权利人未主张自己的权利。
有证据表明,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无法主张除外。
两天。1 月 6 日递交申请,1 月 8 日盖章驳回。“超过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
这个效率,对比这件事里其他的时间节点,有点意思。1996 年黄金被扣,此后三十年,没有撤案决定书,没有终止侦查通知书,没有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连一张告诉他 “案子结了” 的纸都没有。但驳回申请,两天。
时效这个东西,在法律里有个基本前提——你得先 “知道” 侵权发生了,计时才开始。《国家赔偿法》第 39 条说的是从 “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 起算。最高法 2023 年出的司法解释(法释〔2023〕2 号)把这个说得更清楚:财产权受到侵犯申请赔偿的,时效从收到刑事诉讼程序终结法律文书之日起算。
潘永嘉从来没收到过那份文书。那时效的起算点在哪里?
这不是钻空子,是法律本身的逻辑。
问题在于,这件事里还有更荒诞的地方。2024 年 8 月,他打电话去询问案件处理情况,对方的回答是:主要承办人已经去世,另一个经办人退休了,打电话问,不清楚案件现在是什么状态。
承办人自己说不清楚案子是什么状态,然后告诉当事人:超时效了。
这个逻辑的运转方式,值得细看。
黄金这边的情况更耐人寻味。盖州市人民银行回函:2012 年洪水淹了旧址,档案丢了,账目被毁,查不到黄金的交售记录。但警方向人民银行发函查询的是 “黄金交售情况”——这个措辞本身就是一种承认:他们认为黄金最可能的去向是被交售出去了,但他们拿不出任何证明这笔交售依法发生、并且结果已送达当事人的文件。
查不到,和没有发生,是两回事。
举证责任在这里发生了倒转。不是潘永嘉去证明对方做了什么,而是对方要证明自己合法处理了扣押物、并依法完成了送达。他们现在做不到。
有先例可以参照。2021 年公安部做过一个复议决定(公赔复决字〔2021〕1 号),当事人马光辉在青海被扣了 5000 多克黄金,那是 1994 年的事,26 年之后,公安部没有用时效把申请挡回去,直接认定违法,责令 60 日内作出赔偿决定。案情骨架几乎一模一样。
潘永嘉的代理人已经把这个先例摆出来了。营口市公安局 4 月 24 日的回应是 “正积极研究此事”——这个 “研究”,意味着一句 “超时效” 打发不掉了。
时效这道坎大概率能打通。但打通之后真正的问题是:黄金早就进了国家收储体系,熔铸再造,实物没有了。现在金价将近 1040 元一克,2859 克是近 300 万。赔偿如果成立,按什么价格赔?这才是后面真正要谈判的战场。
一个 70 多岁的老人,走完复议、诉讼的程序,可能还需要几年。
有时候会想,当年那个办案的人,如果多写一张文书,多跑一趟送达,这件事就不会到今天。
就是几页纸的事,没有,才有了三十年。
不理解,好多回答暗示当事人存在道德或者法律问题。 但这就说明黄金失踪合理合法了吗?
站长: 那么多扣押物没参观参观?马上要入库了,怪可惜的
余则成: 参观过了,可以说是蔚为壮观,其中有一批三斤重的金条。
站长: 你亲眼见的?
余则成: 我已经抽出来了,连带登记簿一块,回来路过您家的时候,亲手交给嫂夫人了。

三十年前 “错误” 扣押你几十万黄金(按当时克价),你居然三十年后才追?
29 年前这批黄金最后被鉴定为有害的疑似黄金的金属 为了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 虎门销烟 了
啥你要当时的销毁清单 清单相关资料过了年限 前几年 虎门销烟 了
啥你要见经办人 经办人一部分虎门销烟 一部分移民了
啥你要联系移民的经办人 那你的自己联系特朗普
啥特朗普联系方式我们这样的小单位哪知道 不过他刚刚摔了屁蹲 顾及在家里养屁股
啥给你讲讲特朗普屁蹲的经过 这就对了嘛这次是人民应该有的样子 这可是热点哈 仔细听着……
哎呀,按照当时的物价赔给他不就好了吗?

新官不理旧账。
3 年后就不承认了。
还 30 年。
即使在 30 年前,这么多黄金也不是小钱。
我特别好奇,在这 30 年内,这位当事人都做了哪些事。
为什么能提供的资料只有 2024 年,难道 2024 年之前,他都没去反应过这个事儿么?
反正这事儿要是在我身上,只要我本身没问题,我肯定会一直去讨要这个黄金,不会等到 30 年后才想起来去要。
立案告知书为什么不敢放出来呢?另外这 30 年案情的经过为什么不敢说呢?
感觉目前就是在带司法的节奏,借舆论来压司法谋利
就是抢劫
这东西上称了谁敢认
辽宁嘛

一个案件能办这么久?
744-4 明明就是,733
双标
必须充公😁
真. 无语…
都是地狱笑话,都没结案怎么判定超过实效了?单看时间吗?要是单看时间那事儿可多了,比如你家要是有个违建,十几年没人管,突然来一帮人要拆!然后你和他们说就算是违建也超过诉讼时效了,这时候他们会说只要违建存在就属于违法行为一直存在,他们特意改的法律!
真不要脸,抢老百姓东西
1996 年的 2859g 黄金,当时的黄金价格 111.86 选。2859*118.86=319472.16 元,将近 32 万元。
这么多钱,恐怕当时就已经 “收归国库”,然后以各种名义“花” 掉了…
总有傻福觉得安全最重要可以牺牲法治
没有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没有法制
那么经济就没办法发展
明清为什么没有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因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法治社会,保护私有财产的土壤
不然只有封建经济,资本只能依附官僚的权力存在。没有财产自由,经济自然会倒退,资本就会外逃,社会的创造力消失,陷入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
用来平知乎名菜的账了,一天天的去人家那里饺子吃到饱,能不结账吗
先算黄金价值,再算能买多少吨饺子(按今天 2026-04-26 数据):
1. 黄金价值(用投资金条价:≈1050 元 / 克)
- 重量:2869 克
- 价值:2869 × 1050 ≈ 3,012,450 元
2. 饺子批发价(工业大批发:≈4300 元 / 吨)
- 单价:4300 元 / 吨
3. 能买多少吨饺子
- 吨数 = 3,012,450 ÷ 4300 ≈ 700.57 吨
答案:
2869 克黄金,按今天价格,大约能买 700 吨左右的批发速冻饺子。
黄金都变成太太的首饰了,还能还给你?
现任局长和退休局长都愁死了,一个没贪到还要处理这么大一锅,一个都贪完退休这么多年了还要吐出来
“刷单”,令你难以抗拒的原因找到了
在当今社会,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而 “刷单” 诈骗犹如一颗隐藏在暗处的毒瘤,不断侵蚀着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信任。许多人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 “刷单” 的陷阱,损失惨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 “刷单” 如此难以抗拒呢?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这个谜团,并提高警惕,远离 “刷单” 诈骗。
一、“刷单” 诈骗的常见形式
“刷单” 诈骗通常以招聘兼职刷单员的名义出现,骗子在各种社交平台、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声称只要在家动动手指,就能轻松赚钱。他们往往会以高额的佣金回报为诱饵,吸引那些渴望兼职赚钱的人。
一般来说,“刷单” 诈骗的流程大致如下:首先,骗子会让受害者先刷一些小金额的单子,并迅速支付佣金,让受害者尝到甜头。然后,随着受害者刷单金额的逐渐增加,骗子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佣金,或者要求受害者继续刷单才能提现。最后,当受害者投入大量资金后,骗子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刷单” 难以抗拒的原因
1. 轻松赚钱的诱惑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人们都渴望能够找到一种轻松赚钱的方法。“刷单” 诈骗正是抓住了人们的这种心理,声称无需任何技能和经验,只要有一部手机或电脑,就能在家轻松赚取高额佣金。对于那些想要增加收入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诱惑。
例如,一些家庭主妇、学生或者失业人员,他们可能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又希望能够通过兼职来补贴家用或赚取生活费。而 “刷单” 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方式,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就能获得不错的收入。这种轻松赚钱的幻想,让他们难以抗拒 “刷单” 的诱惑。
2. 社交平台的广泛传播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社交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骗子们充分利用社交平台的广泛传播性,在上面发布虚假的 “刷单” 招聘信息,吸引大量的潜在受害者。
很多人在看到朋友或熟人分享的 “刷单” 信息后,会觉得比较可靠,从而放松警惕。此外,骗子还会利用社交平台上的群组、论坛等功能,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到 “刷单” 这个 “赚钱机会”。在这种广泛传播的影响下,人们很容易被“刷单” 的诱惑所吸引。
3. 缺乏防范意识
许多人对 “刷单” 诈骗的认识不足,缺乏防范意识。他们可能没有听说过 “刷单” 是一种诈骗手段,或者对诈骗的形式和危害了解不够。在面对骗子精心设计的骗局时,他们往往无法及时识别,从而陷入其中。
例如,一些人可能认为 “刷单” 只是一种普通的兼职工作,和其他正规的兼职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没有意识到,“刷单”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骗子往往会利用各种手段来骗取他们的钱财。此外,一些人在面对高额佣金的诱惑时,会失去理智,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4. 骗子的心理操控
骗子们在实施 “刷单” 诈骗时,会运用各种心理操控手段,让受害者一步步陷入陷阱。他们会通过言语上的鼓励、承诺和威胁等方式,影响受害者的决策。
例如,骗子会不断地鼓励受害者继续刷单,声称只要再刷几单就能提现,让受害者觉得自己已经投入了很多,不能轻易放弃。他们还会承诺给予更高的佣金回报,让受害者产生贪婪的心理。同时,骗子也会威胁受害者,如果不继续刷单,之前投入的资金就无法收回,让受害者感到恐惧和无奈。在这种心理操控下,受害者很容易失去判断力,继续按照骗子的要求去做。
三、如何防范 “刷单” 诈骗
1. 提高防范意识
要防范 “刷单” 诈骗,首先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了解 “刷单” 是一种诈骗手段,认识到其危害和风险。在看到 “刷单” 招聘信息时,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新闻报道、案例分析等,了解 “刷单” 诈骗的常见形式和手法,增强自己的识别能力。
2. 不要贪图小便宜
“刷单” 诈骗往往以高额的佣金回报为诱饵,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被眼前的小便宜所迷惑,要理性看待兼职赚钱的机会。如果一个兼职工作看起来过于轻松,回报又非常高,那么很可能是一个陷阱。要记住,只有通过合法、正规的途径才能获得稳定的收入。
3. 核实招聘信息的真实性
在应聘兼职工作时,要仔细核实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查询招聘公司的资质、联系方式等,了解其是否正规合法。如果是在社交平台上看到的招聘信息,可以通过搜索相关的评论和评价,了解其他人对这个招聘信息的看法。同时,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推荐和介绍,要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
4. 拒绝不合理的要求
如果在 “刷单” 过程中,骗子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要求先垫付资金、提供个人敏感信息等,要坚决拒绝。正规的兼职工作不会要求求职者先垫付资金,也不会随意索要个人敏感信息。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立即停止操作,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5. 加强自我保护
在进行网络活动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要随意在陌生的网站上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泄露。同时,要定期更新密码,使用安全的网络环境,防止被黑客攻击。
四、总结
“刷单”诈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 “刷单” 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远离 “刷单” 陷阱。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虚假的诱惑所迷惑。只有通过合法、正规的途径努力工作,才能获得真正的财富和幸福。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抵制 “刷单” 诈骗,守护我们的财产安全和美好生活。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将反 “刷单” 诈骗的知识传递给身边的人,让更多的人了解 “刷单” 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让骗子无处遁形,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刷单”,这个看似充满诱惑的陷阱,让许多人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困境。我们要时刻警惕,不要被轻松赚钱的幻想所蒙蔽,要理性看待兼职赚钱的机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远离 “刷单” 诈骗,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 “刷单” 诈骗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网络犯罪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技术防范水平等措施,有效遏制 “刷单” 诈骗的蔓延。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抵制 “刷单” 诈骗,为我们的生活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美好的未来。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战胜 “刷单” 诈骗,守护好我们的财产安全和幸福生活。
解释权在官方手里。已经定了 30 年的事,谁想翻也不好使。

银行被淹,存款信息丢失,所幸贷款信息保存下来了
第一眼看过去我还以为是 20 多年前在律师视点看的案子又上来了。
二十多年前看一个法律节目一哥们奔驰车拉黄金被警察扣了,后来黄金没了,八成新的奔驰车也变成五成新,多开了几千公里。
我光看标题以为是这案子又翻上来了……

安徽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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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闻报道,潘永嘉于 1996 年前后在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为由抓获,办案机关扣押其 2859.2 克黄金。当年其妻缴纳 5 万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但 30 年来当事人未曾收到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任何案件终结文书,亦未知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2026 年 1 月 6 日,潘永嘉委托律师向盖州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1 月 8 日,盖州警方以 “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 为由,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发布《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 号,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对请求时效的起算规则作出了更为细密的规定。对于 “财产权受到侵犯” 的情形,该解释第四条明确:
第四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申请赔偿(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办案机关未作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的,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请求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未作出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 号)第三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措施或返还财产的,即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未采取强制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等。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潘永嘉的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究竟从何时起算?
盖州市公安局认为,扣押行为发生在 1996 年左右,距今已近 30 年,故 “超过时效”。然而,这一判断过于机械化,忽视了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这一关键事实——潘永嘉至今未收到任何案件终结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的法律状态始终悬而未决。具体如下:
第一,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时效根本未起算。 如上引最高法解释第四条,请求时效自 “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潘永嘉至今未收到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等,甚至不知案件结局,何以谓 “超过时效”?
第二,“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 的法定情形已满足,可依法受理。 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即构成侵犯财产权,请求人有权申请赔偿。潘永嘉 1996 年被取保候审,迄今已逾 29 年。即使办案机关未出具终结文书,亦不妨碍赔偿申请的受理。
第三,办案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请求人无途径知悉权利受侵犯。 法律要求时效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本案中办案机关从未告知潘永嘉案件处理结果,甚至涉案黄金去向因档案灭失、证人去世而无法查证。当事人根本 “不知道” 也无从 “应当知道” 其黄金已被违法处置。
第四,“持续状态” 一直存在。 潘永嘉代理人指出,办案机关既无法证明已将黄金交售银行,亦未证明已对黄金作出处理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应当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因为扣押行为若无明确的解除或终止节点,其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害就是连续不断的。在持续侵害状态下,时效期间不以最初行为之日为起算点,而应从侵害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第五,潘永嘉多次向办案机关询问案件进展并索要黄金,构成请求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事由。 最高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申请确认职权行为违法或者寻求救济的期间,不计算在请求时效期间内。
盖州警方以 “超时效” 为由驳回潘永嘉的赔偿申请,在程序操作上系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形式上具有规范条文支撑;但在请求时效的起算点认定存在重大错误,涉案刑事诉讼程序至今未终结,当事人不知权利受侵害,强以扣押行为发生时点为起算标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没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别拿纳税人的钱补窟窿就行。退一万步讲,这黄金买的干不干净还有待争议,确实像是走私犯洗钱的手段。推测是当年事发拿钱找人找关系违规操作,实际上违法所得早就上缴了。三十年后老了看到黄金上涨这么多又想借着这笔糊涂账要回来。凭什么呢,鼓励地主抢回土地?
这种事就不可能有结果,当初这批黄金绝对被分了,又没完善的制度,这些黄金放哪里能放 30 年无损?
有概率换成人民币记收入 人行不可能,还有呢
能要回来我生吃折耳根
30 年前政策怎么?30 年后,政策又如何?可以申诉法院进行公正。
本身硬通货币,没有时效性。时效性,在这里表达案件追究期过了,还了男子清白。
至于黄金去哪儿了,是政府的内部问题,与男子无关。归还黄金及利息,补偿行政失当的损失,是理所当然的事。
为何不告官呐
该赔就赔,磨磨唧唧金价又涨了!
2859 克纯金也就不到 300 万,18k 的更少些。
就是无人担当罢了
30 年前,2859 克黄金,这是啥家庭呀?
超时效再怎么合法,也解释不了你为什么未超时效时为什么不退赔。
大概率分了。
九十年代,还是东北……

不合法不合规,怎么滴。
穿越了吗,之前看见个一个类似的事情。处理结果是黄金找不到的,按当时的价格赔了一些钱。
当年,潘永嘉的妻子缴纳 5 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潘永嘉称,他至今没有收到…
所以这中间三十年的故事呢,消失了么
正义绝对不会缺席,但不妨碍它会迟到。
从人均收入来说,30 年前这些黄金是你的吗,怎么来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你只是执行者,人民制定法律,你来跑腿,钱去哪了。你占为己有了,拿出证据来
就是被当时的人用了呗
30 年前黄金是你的,30 年后是人民的(我的身份证是居民身份证)
18k,价值要打一个很大的折扣
不合法,不合规
我就想知道当年这些黄金哪里去了?
真正的完美犯罪,
可以和女诬告 qj 案一个水平了
放一张图,希望大家讲话时对得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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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去吃饺子呢?

把历次索要记录,展示一下,会更利于得到国家赔偿。
上交国家造航母了,光荣吧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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