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by , at 12 January 2026, tags : 枪支 射击 走私 散件 采购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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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Liuuzaki​ 发表

我之前写过一个回答,应该是网上最靠谱的法律解读之一,可惜似乎是仅我自己可见了

玩具枪零件被定枪支散件,南通一对父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如何划定玩具与违禁枪支的界线?

我把其中与本案相关的部分复制过来:

刑法中只有非法买卖枪支罪,没有非法买卖枪支零件罪,但最高法有一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也就是每 30 个 “枪支散件” 计为一把枪,适用非法买卖枪支罪。但实务中不能因为枪上有螺丝,就把标准件螺丝也算作枪支散件,所以还需要有一个 “枪支散件” 的认定标准——

公安部确实有一个《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声称 “枪支散件” 指的是“枪支主要零件”,并列举了 35 个“枪支主要零件”。但问题在于这个批复本身非常幽默,对枪械结构似乎一无所知,措辞也前后矛盾 [1],几乎没有什么参考意义。

该批复中连皮轨护木准星握把都算成主要零件,已经严苛到搞笑了,但同时显然又无法全部列举各国制式枪支的所有主要零件——一把枪都不止 35 个了,何况全世界成千上万种枪?像导气箍、枪栓座等等,都不在列举范围内。总之就是该写的没写,写了一堆不该写的。

当然,这只是个 “批复”,连内部规定都不是,没有法律效力,且水平低劣。但这已经是目前为止最清晰的枪支散件认定标准了,如果不看这个,那就只剩自由裁量了——说你是枪支散件,你就是枪支散件。

而如果以这个批复为准,皮轨、护木、瞄具、握把就都算枪支散件了…… 你还想玩什么玩具枪?全死定啦,甚至死的远不止玩具枪。


至于为什么这些淘宝卖家没被抓起来?只能说本意是坏的,下面执行好了。

上面本意是好的,只是下面人执行出错了。这句话有道理吗?

参考

  1. ^ 开头说 “枪支零件是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后面又把多个零件组成的枪机也称为零件

知乎用户 缓缓打出二个问号 发表

主要为 “气瓶,瞄准镜,准星”

只能说这个就和之前马逆故意提到咖啡因引出扩大的管制品与操作空间问题一样。禁枪本身也存在重大 “解读” 空间。

一个光学瞄准镜,可以是望远镜,也可以是观鸟镜 。红点也可以是相机配件。但是你要是进口买这些,嘿嘿嘿,走私枪械配件来了。

至于实际没啥意义但很重要的运动步枪竞技扳机,准星这些,那就是更不能碰的话题。国内甚至有因为制作类似枪托而入罪,但了解枪的朋友都知道,枪托是枪械零部件中最无关紧要的,当然有人说 “犯罪分子拼枪怎么办”,但实际上 diy 拼好枪的反而不需要枪托扳机瞄准镜这些无关紧要的东西。

知乎用户 北极星黎明 发表

如果是卖枪机,上机匣,下机匣,套筒,套筒座,枪管这些枪支核心零件我觉得不冤

但是卖瞄准镜,准星,皮轨,护木,握把,气瓶这些无关紧要,淘宝上面一搜一大堆的东西,被以买卖枪支的罪名抓那就有点抽象了

知乎用户 pk82 发表

国内射击运动不如这样搞,富豪可以自带干粮出国练,国内直接彻底禁止,一了百了。国内本身就严厉禁止民间参与这项运动,国家投钱发展纯属浪费资源,也彻底的违背了竞技体育的价值观。

知乎用户 W 氏渔夫 发表

反正武术这一块体育局指定的某品牌套路竞赛专用剑近几年是肉眼可见质量越来越差,在运动员手里半个月就能抖断,不知道射击队是不是也这个情况。

作为赛级契丹人,用脚趾头都能想明白这个某品牌大概其是某野生小舅子或者野生外甥拿到的政策垄断,就是龙泉代工的货,它贴个商标就成了指定比赛用具,同样价格龙泉工厂能做的更好(龙泉的武术剑和工艺剑是一个产业两条线,销售渠道是两条线)。

但现实问题是武术剑是走量的,它这个天龙商标一个订单下来几万把几十万把,龙泉厂家接到订单直接把以前质量好但是销量低的产品停了或者维持少量生产,把大部分产能全用来造这种大订单的劣质货,然后过剩产能的产品以略便宜的价格分流给别的小商家送上网购平台。所以算下来,一个武术运动员一年消耗的这种 “训练 / 比赛” 剑所花的成本其实已经可以达到购买入门级的仿古剑了(可以用来练的款式,一百多伤手腕的铁棍不算)。

武术剑因为其合法身份,所以至少还存在一个相对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射击队这个器材看起来就不太存在这个市场了。那猜测只有可能比武术器材更甚。

知乎用户 影响力动物​ 发表

法院查明,从 2015 年到 2023 年,整整八年,他们经手的枪支配件超过 2400 件,卖给了全国近 200 家专业射击队。

赚了多少钱?总利润,4 万多。8 年,4 万多,平均一个月几百块。图啥?

这根本不符合 “走私犯” 的搞钱逻辑。

所以,绝对不止是一个人法律意识淡薄那么简单。

首先,必须理解田红和他的客户们,专业射击队

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怎样的管理体系。

中国的枪支管理,底线是 “绝对安全”,红线中的红线。

这意味着,任何流通环节,必须可追溯、可控制,万无一失。

落实到射击运动用的专业枪支配件上,就形成了一条唯一的采购通路:

全国所有运动队,你需要一个国外的瞄准镜?一个气瓶?

好,请打报告给你的省体育局,局里汇总给国内唯一的指定代理商 “华兴公司”,华兴再报给国家体育总局,最后再到公安部审批。

问题来了,效率,在这里是为安全让路的绝对牺牲品。

一个瞄准镜,从打报告到拿到手,一两年过去了。

而对于竞技体育来说,时间就是以奥运周期来计算的。

运动员的黄金期就那么几年,装备耐久没了没得换,副本就没得打,状态说没就没,等级就上不去,PVP 就没得打

这种制度,是困局的第一堵墙。它不是针对谁,它就是为了绝对安全而存在的。

但客观上,它让专业的日常运转,举步维艰。


理解了这堵墙,你才能理解田红作为救火队的选择。

面对这个情况,两种应对策略。

第一种,是 “等”。等一两年,训练受影响,成绩看天命。

这对于视成绩为生命的教练和运动员来说,是难以忍受的。

第二种,就是田红选择的:自己 “想办法”。

作为国家级教练,她有行业资源,了解国外渠道,知道谁能买到德国安舒兹这些顶级且国内无法替代的配件。

于是,一条快速通道搭建起来了:海外采购,伪报品名进口,加一点点价,迅速卖给急需的各路运动队。这条通道,解决了堵的问题,满足了专业最急迫的需求。


有一个关键细节,扭转了我对这个案件的朴素认知:

8 年总利润 4 万多元。 平均到每个配件上,利润微乎其微,这根本就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走私。

那么她的动机是什么?

上诉时她说了:为了帮助射击运动发展。

在行业内部的逻辑里,她可能真的认为自己是个救火队长、行业义士,在用个人的变通,弥补系统的失灵。

也有人可能会说:别洗了!违法就是违法,规矩就是规矩,再难也不能碰法律红线!

说得对,完全正确,

这也是此案最无可辩驳的一点。

但思考的纵深就在这里:一个资深行业人,为何会如此严重地误判风险,将明显的违法行为,自我合理化为行业贡献?


所以,这才是重点,最核心的冲突:行业逻辑与法律逻辑的错位。

在射击运动的 “行业逻辑” 里,优先级排序可能是这样的:

保障运动员训练比赛连续性 > 遵守一切规章制度。

因为成绩是硬道理,断训是致命伤。为了出成绩,在采购流程上进行灵活变通,成了某种心照不宣的行业潜规则甚至 “互助文化”。

沉浸在这个逻辑里,她评估的风险可能是 “被抓到批评教育”,而非 “走私武器,十年牢狱”。

但国家的法律逻辑是绝对刚性的,尤其是涉及枪支。

它的优先级是:公共安全绝对优先 > 一切其他诉求。

在这里,没有任何专业性、紧急性可以作为违法行为的免责金牌。

法律认定枪支散件视同枪支管理,那么走私散件,就是走私武器,罪名成立,量刑清晰。


田红案的悲剧性在于,她是一个一生为了奥运、有极强的奥运滤镜的人,

只看到了赛道终点的那面金牌,并奋力为队员扫清障碍,却浑然不觉自己早已狂奔出了法律划定的赛道,脚下已是万丈悬崖。

她决策的内部一致性很高,一切为了训练。但外部适应性为零,触碰法律高压线。

某种程度其实像极了 “广西奔驰女亮证逼迫让路” 的思考逻辑,
亮证女子说的 “按规定我有权让你回避” 这句话,和田红觉得自己 “在帮助行业发展” 的心态很像。他们都觉得自己是“规则内的特殊执行者”,而不是“规则的破坏者”。
他们都利用了某种 “身份特权” 或者 “行业话语权”,把自己的越界行为重新解释成了一种“正当” 甚至 “必要” 的行动。
田红是 “国家级教练” 的专业身份和行业贡献话术,奔驰女是 “执法者” 的身份和所谓的“规定”。


所以,让我们回过头再看这个案件。

在 “不可妥协的公共安全红线” 与“专业领域灵活高效的发展需求”之间,那片模糊地带。

她的错误选择,法律上毫无争议,必须严惩。

但她的错误选择之所以产生,背后的结构性矛盾,更值得我们深思。

这件最大的启发,或许在于如何去审视那些 “政治正确” 下的错误决定。

但同时,一个好的制度,不应该把遵纪守法的人逼到法外求生的墙角。当 “合理” 的需求长期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满足时,灰色的地下市场就会滋生,悲剧就可能发生。

真正的治本,

或许不是在堵的层面上不断加码(此处说的是其他管理,不是针对犯罪,打击犯罪必须加码),

而是在安全这个绝对底线之上,思考如何为专业、正当的需求,开凿出一条合法、透明、高效的 “绿色通道”。

知乎用户 千叶真名 发表

这种供应商一般是垄断经营,不管发不发货,质量好不好,都能每年从政府那边批到采购经费。采购经费搞不好还是某种程度的项目制计费,不是按体育用品数量算的。

注意到那个数字 1 了吗,就是采购了一个项目的意思,走的项目制采购

射击队采购不是按 XX 发弹药,XX 个枪支配件这样按淘宝亚马逊下单一样单独计费的,是采购一个后勤外贸供应商供货项目,项目资金就那么多,买零件 / 售后维修 / 行政支出之类的全在里面,公示内容实际上非常不透明,表面上采购的了 50 万发子弹,实际上没说行政支出要多少。

垄断,价格不透明,特许经营,这堆东西叠加起来的 BUFF 估计就是一根螺丝钉是往美军那种史密斯专员式采购水平去走的那种水平。结果导致训练耗材申请审批周期长,维护成本高,后勤保障困难。

从史密斯专员角度来说都这样了为什么还要频繁给训练队发货搞后勤给自己增加工作量,每天喝喝茶刷刷手游一天就过去了,发多了我觉得还有点亏。

如果某个配件刚好消耗完了怎么补?等明年的采购项目申报吧。

什么你居然敢绕过我自己买?举报了。

知乎用户 薄荷柠檬 发表

问题描述漏了最关键的,获利 4 万多。

10 年 2000 多件,4 万多盈利,违法赚这点钱,肯定不是营利为目的。

确实违法犯罪了,但是判刑太重了。

知乎用户 鸡家军装甲侦察兵​ 发表

按法律说这就是走私,你没有资质申 A 运 B 或者人肉夹带货物就是走私。我关注这个是想看看有没有业内人士出来讲讲,不过好像没有。知乎新闻裁切太多,因为原文提到目前我们只有一家体育总局有密切关联的企业有这个资质,先不说这是不是就是 “官倒” 那一套,但国企效率和价格都不如私企,所以很多人去她那里买。但这就属于赚了不该赚的钱,而且看来此人靠自己关系深厚把业务做的太大了(肯定也有其他人在干这个,但她卖了这么多)把老爷的蛋糕吃掉太多,就被斩杀了…(就像当年赖昌星倒卖汽油倒卖得太好了,把三桶油都搞下岗了不搞你搞谁)

我不知道她有没有避嫌的机制还有对客户的筛选,比如只进口除了枪管这种核心部件,不过既然被抓了看来是没整好,说不定遇上钓鱼客户了。

知乎用户 Brazoria 发表

回旋镖终于砸到了国家队头上。

射击运动是具有极为鲜明政治色彩的运动门类。新朝雅政之后,这项运动自然也就衰落了。现在不过是最后的绝响而已。

建议全面取消,不玩就是了。

————————

我看有些朋友有误解。

几个小问题,思考一下。

1 奥运射击有几个项目?各自使用的是什么器材?

2 中国队在哪个项目中成绩最差?

3 中国第一枚奥运金牌是什么项目得到的?

4 中国第一枚奥运金牌得主在入选国家队之前的成长历程是怎样的?

新朝雅政,新朝雅政啊。

知乎用户 foolxie 发表

走私罪无疑,走私武器存疑,参考铁马冰河走私氯氮平案—为什么别人家的孩子能活,我的孩子就不行!

为什么别人家能训练得金牌,我就因为枪支损坏要等一年?

知乎用户 路边野人 发表

运动项目和社会面管理之间逼出来的怪胎,社会面管理是不可能改的,那还是取消射击运动吧。

知乎用户 aogutu 葛忠涛 发表

好,很好。

我是不可能掌握中国法律的了,反正我过去现在未来都可能是 “惯犯”。

●资本主义法权是,设计规则勾引人进陷阱。也会鼓励钻研法律获利,以此吸引人们去拥护这种陷阱。

●人民民主法律,我以为的是:教育引导为大原则。

需要严格禁止的,就做够宣传,如孙武练兵一样。

只需要看后果再定的,会给予人学习进步的机会。

更注重经验教训的,会注重事后引导,而不是重在惩罚。

知乎用户 厘尔疏​ 发表

八年时间获利四万多,每月六百多块……

小区里捡纸箱空瓶子的老奶奶都比这收入多。

知乎用户 乱纪元的开端 发表

说白了就是任何有可能威胁到他们安全的东西都要严格禁止,无论你是什么动机和实际上是否会造成危害。

本质上和跨年夜不让聚集是一个道理,体现的是一种绝对的不安全感。

知乎用户 asdf-quark 发表

从严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又一个典型案例。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 8 年走私枪支配件(气瓶、瞄准具、准星等)2446 件盈利 4 万元,获刑 10 年。

40000/2446=16.35 元,走私一个配件就赚一个快递费的钱。可真是赚了个卖白菜的钱,落了个卖白粉(走私武器)的罪名啊。

不知道这位教练是动了谁家的蛋糕了,还是挡了谁家的升迁之路了,或者只是得罪了 xx,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基本上没有为自身牟利、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获刑如此之重?

我认为这个判决不能彰显我国法律界的水平,支持这位女教练找一个好一点儿的律师团队上诉。

此事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的问题就是,不能管就干脆别发展这个运动算了。

有关枪支监管的事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枪支认定标准中 “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是判断非制式枪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枪支” 的关键指标。这一标准主要用于区分普通玩具或仿真物品与具有法律管制意义的枪支。

我听人说这个标准低到离谱举过两个例子,我不相信就当个笑话听听,贴在下面求证实或者证伪。有人说,您吐痰力量用得大了,如果碰巧了,比动能可能会大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还有人说这个比动能标准或相当于成年男性小便的动能。

知乎用户 芦智刚 发表

上次知友在枪支案件中支持女性当事人,还是 2016 气枪摆摊案,一晃快十年过去了,真怀念啊。

如何评论老太摆射击摊位,被判非法持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知乎用户 王小板儿 发表

当年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在 2024 年珠海航展上推出的 “半真枪” 文创产品(基于 QBZ191 步枪去功能化切割的右半部分,不可发射),限量 135 套,售价约 19800 元,属合法文创收藏,非流通武器。

如果按照法条机械去套用,不知道要判几年,只能说有时候法律解释也是挺魔幻的。

看见上图中的《奏折》了吗,那才是关键!

别人都不敢干的事她敢,那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充分说明最挣钱的生意都写在《刑法》里!

知乎用户 丁炸桥 发表

射击运动员们,考虑申请 EB1 吧

知乎用户 南江水暖 发表

没事,犯罪记录封存。不过这都上新闻了好像封存也没啥用。

知乎用户 双拳无敌加菲猫 发表

杀良冒功,本质还是法制建设的问题。

知乎用户 迷路小书童 发表

8 年, 2000 多件,获利 4 万,这不就是体育界的我不是药神吗?为了让各个射击队用上便宜的进口零件,提高训练成绩,想方设法,几乎倒贴钱干这个事,走私也是真走私了,判这么重的刑,罚人家 300 多万,看来惹到什么官方供应商了。

知乎用户 John Galt 发表

@Brazoria

所说,这确实是 “回旋镖”——只不过,这一圈转了 67 年。

对一个自然人来说,已经 “古稀” 了。


1959 年 9 月 13 日至 10 月 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运会在北京工人体育场举行。第一届全运会举行之时,适逢新中国成立 10 周年大庆,因此,全运会成为向全世界展示新中国形象的窗口。伴随着第一届全运会的口号 “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新中国的体育事业翻开了崭新一页。
……
第一届全运会的比赛项目有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等 36 项,表演项目有赛车场自行车、击剑、自由式摔跤、古典式摔跤、国际象棋、水上摩托艇 6 项。其中,很多军事领域项目被列为比赛项目,比如无线电收发报、飞机跳伞、航海模型等…… 解放军代表团赵嘉桢王永熙以 1260 米的成绩,打破活塞式发动机无线电操纵飞机模型飞行高度世界纪录;郭新娥梅严张景文以平均距靶心 5.11 米的成绩,打破女子 1000 米集体定点跳伞世界纪录;陈蓉以 589 环的成绩,打破女子自选小口径步枪 50 米和 100 米各 30 发卧射世界纪录……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在北京医学院(今北京大学医学部)就读的钟南山,作为一名非职业运动员也参加了这次全运会,并以 54.2 秒的成绩在 400 米栏比赛项目中打破全国纪录。
——63 年前,我军代表团参加首届全运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1959 年,摩托车曾是第一届全运会项目……1975 年全运会又要恢复车队,正是许指导拉起了队伍,这才有了云南摩托车项目今日的辉煌。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


在二十一世纪过去了四分之一后,这些曾经的人民体育项目,都什么情况了?

  • 无线电收发报:看起来,基本普及了,只要你能接受从莫尔斯码变成了微信;
  • 飞机跳伞:市区内的跳伞塔都消失了,Skydiving、动力伞炒了几年,变成了 “私域” 项目…… 问,就是“飞得起的,都会往下掉”;
  • 无线电操纵飞机模型:看看电池都放报废了的 DJI,啥都不想说了;
  • 女子射击:为什么整出来 “走私枪支配件”?自家的运动器械制造企业,都“小透明” 了么;
  • 摩托车:更别提了…… 还如不干脆跟 “黄赌毒” 一样严管,也省得我们这些 “老登” 想起来就要骂娘。

——别忘了:人民子弟兵,在成为军人之前,都先是人民群众的子弟。

知乎用户 梦宫有香 发表

快进到钢管都是没拉膛线的枪管

知乎用户 早上便宜 发表

中国法律一向是严立法宽执行,这就造成一个后果,有些事别人做不一定出事你要运气不好就出事了

知乎用户 守法工人 发表

渠道来源:枪支运动品牌

入境方式:走私

采购项目:伪报空气压缩用气瓶

进口、销售资质:无

销售对象:射击队体校中标企业

数量规模:两千余套

知乎群众:不应该算枪支配件

- 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25 年 11 月 28 日宣判)

- 当事人:被告单位广州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田红(公司实控人)、付义涵(其子,公司法人)、文某(报关中介)

- 指控罪名:走私武器罪(单位 + 个人共同犯罪)

法院认定的走私事实

- 时间:2015-2023 年,持续约 8 年

- 走私物品:共 2446 件枪支散件(火药动力 273 件、气体动力 2173 件),折合压缩气体动力枪支散件 72 套、火药动力 9 套;具体含气瓶、瞄准具、准星等

- 采购来源:德国、瑞士等地,多个品牌运动枪支零部件

- 走私方式:① 香港中转→人员藏匿携带,不申报;② 委托文某以 “空气压缩用气瓶” 等伪报品名清关

- 销售流向:国内射击运动队、体校、体育器材中标企业,未流入社会

- 主观与资质:明知国家枪支管控规定,公司无进口、销售资质仍实施

判决结果

- 匹林公司:罚金 300 万元

- 田红:有期徒刑 10 年,罚金 20 万元

- 付义涵:有期徒刑 6 年,罚金 10 万元(从犯,认罪认罚,减轻处罚)

- 文某: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罚金 3 万元(从犯,认罪认罚,减轻处罚)

案件后续与关键要点

- 强制措施:2023 年 12 月 21 日,田红、付义涵被羁押并逮捕

- 上诉情况:一审后,匹林公司、田红、付义涵均上诉,请求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 争议焦点:辩方称 “无走私故意,为解决训练物资短缺,无牟利目的”;控方与法院认定构成走私武器罪,情节特别严重

- 社会影响:涉案配件仅在体育竞技领域流转,未危害公共安全,法院量刑时已考量此情节

需要我帮你整理一份可公开查询该案件判决文书的权威渠道(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四中院官网)检索步骤吗?

知乎用户 猫南北 发表

垄断器材的报警的。

就像以前学校一直抓学生点外卖,出去吃等事情差不多。

都是学校领导和食堂有利益关系。

自己提供得差,还不准学生在外面吃。

知乎用户 花日水 发表

匹夫无罪,怀璧有罪

法律,都是表层的,都是为特定群体服务的。

人类文明基本契约,才是底层的,是一种普世价值,是为所有人类服务的。

如果,法律限制人类拥有超出他能力的力量,这是否符合人类文明的基本契约?

知乎用户 开拓者 N 发表

我相信下一届的选民 100% 会反对国家继续投入资金培养

一个和老百姓几乎毫无关联,完全无法接触的

体育项目。

我说的是澳大利亚选民。

知乎用户 阿吧阿吧理发 发表

一个冷知识

潜望式摄像头的机械变焦部件

也是枪械零件之一。

知乎用户 蜗牛歌 发表

这是挡着某位老爷发财了吗?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qCQjQh 发表

我不是枪神

知乎用户 蓝精灵 发表

既然害怕民众持枪,进而断绝射击比赛的群众基础,那所谓运动员或相关从业者没必要再继续掺和老爷们的游戏。 都不玩,这些老爷才放心!

知乎用户 zhiye luan 发表

射击 (涉及到武器类的一样) 竞技,禁了吧,对大家都好。

既要又要,臣妾做不到呀。

知乎用户 竹解 发表

走私枪支配件量刑这么严厉,是因为枪支的危险性,量刑本意肯定是为了社会安定之类的。但本案明明白白、证据确凿就是用于运动枪械,但还是量刑这么重,严重违背立法初衷,只能说就是官方吃相太难看,拿着折法权欺压老百姓。你就算没收违法所得加罚款加定刑然后缓刑,也可以威慑住老百姓没人会犯,你照样垄断照样赚钱,但你偏偏就像泄愤一样判这么严,不是吃相难看是什么???

知乎用户 苟大富 发表

恶心!这是得罪史密斯专员了吧。

知乎用户 风大 可稍息否 发表

射击队内斗?

知乎用户 我就不信了 发表

不够严格呗,法律太松了。持有枪械的口子不能开,不然对中国的安定是一个巨大的破坏。建议立法从严。

知乎用户 豪斯 发表

工业克苏鲁这一块

知乎用户 冰镇柠檬水 发表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强身健体

知乎用户 感恩侠 发表

挡了老爷和少爷们的财路罢了

知乎用户 动物饲养员 发表

让我想到了一个事情。

某公司,办公是内网环境

禁止员工私自在内网安装各种外来的软件

但是呢,内网什么都没有,

你要用个什么东西都得自己传。

比如没这种工具你工作做不了了

那没人管你怎么干的,

只在乎你能不能干

最终结果就是为了工作

所有人都在私下安装软件。

现在你来纠察,说某个人违法了。

你说我应该怎么看?

知乎用户 奥陶纪的小虫 发表

这明显是被竞争对手报复了嘛,只要灵视高点,就能发现抖音直播里一堆一堆的。

知乎用户 周莉 发表

既然如此,中国还发展或者参与射击运动干嘛呢?

从事实上说,射击运动跟国民有关系吗?

该取消就取消吧。

知乎用户 张建 发表

小粉红天天说美国人打过来了给他发把枪他去打美国人

结果这帮人是连 bb 都没玩过的货色,玩了就触犯法律了。

知乎用户 jetwaves 发表

稀土断供以后,持牌稀土进口商举报走私进口便宜稀土,导致整个灯塔国防领域都没有稀土可用的 ,太平洋对面版本


海外的华裔小孩可以开始练射击了,反正这个项目国内的队伍已经废了,两三届奥运以后就断档了,正是训练射击版谷 20 割韭菜的好机会

知乎用户 HelloFox 发表

气瓶、瞄准具、准星等”???这就是走私的武器?还判了 10 年?

这就是典型的恶法。以前气枪打鸟的人到处都有,也没见谁拿他犯法了。结果乱修了法律,拥有气枪子弹都足够让你坐牢的。也真有一堆玩具枪仿真枪爱好者坐牢的。可耻。老百姓说不上话就是这个结果。

知乎用户 若若 发表

杀良冒功,明朝传统手艺了

知乎用户 小王 发表

合规第一啊,就不该变通的。因为国家规定搞不了运动,那要么就不要搞了,要么就去别国搞。

知乎用户 fireeyes1102 发表

他是进口制式武器还是比赛用枪配件,如果是后者我觉得应该区别对待,因为很可能国外有些产品更适合比赛

知乎用户 穆刀刀 发表

以前听说高压气枪的气瓶如果质量不好会爆炸,下巴都能炸串

准星和瞄准镜应该和精度有关,毕竟是精度射击

你说国内生产不出来我不信

教练是为了保证训练安全和质量呢?那国内是买不到还是到不了训练队?

单纯的崇洋媚外?那她又为国家培养了那么多冠军为国争光

啥事啊只要说不通,那就有意思

知乎用户 本初 发表

这位既精通射击,又懂构造装配,国外还有配货渠道,年纪也不小了

知乎用户 kanelin007​ 发表

得罪人了~

其他的你们自己品。。。

气瓶这玩意怎么说呢。。。国内做的也不差,但是专用的还真没人敢做,至少牛逼的厂家做的不会内销。。。懂的都懂

知乎用户 请看头像 发表

单就这一块,一直想问:你们在怕什么?

知乎用户 家有多猫​ 发表

这么多年了,我们国家国际射击冠军都不知道拿几个了,就你矫情,非要进口货,还是敏感东东,还喊什么冤,谁知道你到底想干嘛,按规定走就对了,这口子一开,一定会多很多持枪特权人士

知乎用户 刻舟 发表

随心所欲、双标、苛刻。

和枪支同样危险的东西多了去了,汽车、燃气、无人机、酒精,这些又是怎么管的?

说主要零件,单独一根钢管就等于一支火门枪 / 火绳枪,单独一个气瓶,一个护木,一个准星,能作为一支枪吗?拥有 35 根钢管而不会被判刑,拥有 35 个不能作为枪的就会被判刑。

知乎用户 泡泡龙 发表

法律的解释权在人家那,说你是枪件就是枪件

知乎用户 松儿小幽​ 发表

买了一堆通用的或是没有没有关键功能,淘宝一搜一大堆的配件,定性为走私枪支配件,这不是代购吗?

知乎用户 保函百事通 发表

这事儿确实反映出射击运动管理上的一些漏洞正规采购渠道审批太慢从申报到拿到配件得等一两年严重影响训练
枪支监管也存在灰色地带教练们为了应急只能找非正规渠道说明合法供给体系需要优化

知乎用户 不打不赢 发表

碰垄断经营的买卖就得做好进监狱的准备。你什么身份,你家族什么地位那钱是你配赚的吗

知乎用户 我亦是行人 发表

这个案子凸显了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

在纯职业法官审判制的诉讼制度下,虽然大家明知,这个女教练的非法走私买卖枪支行为不是刑法规定要处罚的非法走私买卖枪支罪的行为,但任何一个法官都不敢职业法官审判否定公诉人的指控,因为法官的饭碗和升迁可能要出问题。

而对于案涉的物品是否真的是可以组装成完成度很高的枪支,还是只是一般不容易组装成枪支的非关键配件,陪审团可以更加独立的出于本心而说出公道话,因为陪审团成员不是靠这个养家糊口,无论如何认定,自己的生计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知乎用户 九问 发表

法院统计及鉴定,他们共走私入境枪支散件 2446 件。这些散件走私入境后销售给国内射击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及部分体育器材中标企业

什么叫体育器材中标企业

知乎用户 幽州大嘟嘟 发表

你们这些回答是在故意混淆视听么?这是瞄准镜和配件的事儿么?这难道不是 “走私” 的事儿么?

知乎用户 Biubiu 吖 发表

销售 2446 个配件只盈利 4 万块,平均一个零件才赚 16.3 元

真乃当代药神

知乎用户 格林达姆 发表

不是钱多钱少的事,出了好几个富人半夜上街崩人玩的事情,没有背锅可不行。

知乎用户 如何劳动致富 发表

看了其他回答,总结 “我不是枪神

知乎用户 嘦奣 发表

都不服是吧,小心叫你们连弹弓都让玩,裤衩子上的松紧带都给你禁止了,都改成系带的,哈哈哈

知乎用户 一代完人洪承畴 发表

商战最终的武器是什么?

知乎用户 AmazingJ 发表

都有过这么多荣誉

还不润

难怪都说亚洲飞人跑得都算慢了

玩枪的

只是眼神好

洞察力不行啊~

知乎用户 十六的月 发表

射击这种平民没法参与的项目就该取消,还能减少持枪率

知乎用户 渊火​ 发表

走私的获型了,那购买她枪支配件的人也应该一起抓起来啊

知乎用户 夏蝉与鹰 发表

嗨,美军买毒品,买枪支,买地图,买重火力,甚至买坦克。如果不是没办法运走飞机大概飞机也买了。

区区走私枪支那都是小巫见大巫。

知乎用户 jake 发表

管理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爸爸当教练,儿子开体育公司,不是当前社会普遍现象吗?肥水不流外人田啊。

要是别的项目,国内一抓一大把犯不着走私,枪支国家严管,敢搞这个被抓也不怨吧。

知乎用户 雨田君子 发表

说明国家级射击教练员真的贪污不了。

知乎用户 陈熙​ 发表

动了人家的奶酪。

知乎用户 刘俊 发表

开始还觉得那教练蛮冤的。可后来仔细一想,一般人不知道贩卖准星气罐这些配件违法,可这教练在这行干了几十年了,明显是知法犯法啊。

知乎用户 土圭垚 发表

刷新三观了,这是档某老爷的财路了?还是得罪人了?

知乎用户 amber 发表

你猜他家不赚钱

搞了六年

纯公益,是吧

知乎用户 从小斗蟋蟀 发表

射击运动员教练都不能购买枪支么?

在我看来,给人以武器,又如何?

特殊用途,不应刑法处罚。

法律处罚,越来越抽象了。

知乎用户 桃子酱 发表

那么多人替犯罪分子说话我是没想到的

知乎用户 白身 发表

有内鬼终止交易

知乎用户 来到过去​ 发表

如果做了国体应该做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从其表现和培养人才论,应免其或从轻处罚。

知乎用户 清风 发表

如果真要做腔,完全可以做一把没有皮轨、照门、准星、握把的腔……

因为目的是做武器,明朝复古棍式火铳即可

知乎用户 读书 one 帜​ 发表

这件事从两方面来看可能会有不同思路。

首先违法走私肯定是不对的,毕竟违反了法律说什么也没什么用,不管怎么样要好好遵守法律。违反了法律受到惩罚是应该的。

另一方面,就像有人说的,国内市场并不是那么完善,很多时候可能需要但不一定有货,特别有人急需甚至出高价也可能不一定刚好可以准时买到。可能因为遇到这样的问题的人少,所以也不会专门去改变审批流程什么的。

这就像很多罕见病的患者一样,有时候就算有钱但是国内可能突然怎么样就买不到了救命药,有人就铤而走险走私多赚一点,有时候毕竟人数太少了,可能也没什么部门注意到,没什么人为这些人想些办法,最后就变成了违法交易。

所以很多事情看起来是法律问题是规范问题,我倒是觉得其实就是人数问题,就像很多罕见病很难治疗,有时候还是因为没有医药公司愿意投入研发,毕竟很可能就是一个亏本买卖,这种枪支市场问题很可能也是差不多的问题。

知乎用户 哈哈 发表

底层逻辑的解决方式, 彻底取消射击项目。不要拿人不当人,一个畸形怪胎在这里,难道你要考验人性? 笑死

知乎用户 拽气崽崽 发表

射击队一定要有枪!

知乎用户 Jever Yee 发表

枪和毒从严抓我是十分赞同的。

法律是大众的,不会因为你是射击教练而搞特殊判决,没有什么初心坏不坏,不过是为了私利私名知法犯法。(挣走私款或因走私项目提升商业竞争力)。

例:若我是麻醉医生,我开的医院芬太尼不够了一堆人等着用,但是申请审批要等很久,于是我大量多起走私回来。(该不该判?)

再者高精度枪支瞄准镜本来就是管制物品。对于这些配件要加强管理,加大普通大众 “拼好枪” 的难度。

真爱好枪支与射击建议参军或玩玩 fps 游戏。或者去合规的射击场练习。

知乎用户 Zzwei 发表

ip 未知,0 回答,0 提问,然后问题日志还能无痕编辑。这是完成什么 kpi 呢?

知乎用户 爱与成长实验室​ 发表

专业领域的 “身份特权”,竟成了枪支监管的 “灯下黑”。

知乎用户 star 来转转 发表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有没有义务,为中国国家级运动员出门搞最好的装备?

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局,枪支管理单位,有没有义务为运动员采买或提供最好的装备方案?

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局有没有义务为射击小将门,在奥运和国际赛场的运动上争金夺银出一份力?

国际射击运动联合会,简称国际射联 (ISSF),成立于 1907 年,是射击运动最高组织机构。国际射联射击世界杯(ISSF World Cup) 是国际射联组织的大型射击单项赛事,是射击项目世界三大赛之一,其余两个赛事分别是奥运会射击项目比赛射击世界锦标赛,均为射击项目世界最高水平赛事

下面是 2025 年百度查询到的国家级射击运动成绩

2025 年 4 月 5 日,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站女子

25 米手枪决赛

⭐ 中国选手 孙瑜洁最终打出 38 中,

印度选手埃莎 · 辛格打出 35 中,

⭐ 中国选手冯思璇打出 30 中,

三人分别获得金银铜牌。

女子 10 米气步枪项目

⭐中国小将王子菲以 254.1 环的成绩夺冠军。

10 米气步枪混合团体金牌赛

宋布寒 / 王子菲 17-9 战胜印度组合,为中国队再获一枚金牌,王子菲加冕双冠王。

10 米气手枪混合团体比赛中,

⭐中国二队张益梵、马千珂总分达到 16 分,将金牌收入囊中。

姚千寻胡凯摘得银牌。

秘鲁利马站

男女 10 米气手枪比赛,

中国队夺得 1 金 1 铜,

男子:⭐胡凯 246.4 环背靠背夺金,成绩仅比世界纪录少 0.1 环;

女子:资格赛排名第一的姚千寻获得铜牌,孟雨菲排名第五。

10 米气手枪混团金牌战

姚千寻 / 胡凯不敌印度组合摘得银牌,

马千珂 / 张益梵在铜牌赛中战胜另一对印度选手获得铜牌。

韩旭夺得男子双向飞碟铜牌。

其他月份比赛太多。直接看最近的

25 年 12 月

卡塔尔多哈站(总决赛)

总决赛男子 10 米气手枪决赛

⭐ 中国选手以 243.0 环的成绩夺冠,

德国选手雷茨以 242.0 环获得亚军;

女子 10 米气手枪决赛中,

⭐ 中国队姚千寻以 219.4 环夺得季军

印度选手苏鲁奇 · 因德尔 · 辛格打出 245.1 环获得冠军,打破该项目决赛世界青年纪录

女子 10 米气步枪决赛

⭐中国选手王子菲以 253.4 环的成绩收获冠军

韩国选手潘秀珍获得亚军

⭐ 中国队韩佳予获得季军

男子 10 米气步枪决赛中

瑞典选手林德格伦夺冠

⭐ 中国选手盛李豪以 252.6 环获得亚军。

中国选手 斩获 3 金 2 银 3 铜共 8 枚奖牌

做人是要低调,但是中国射击运动,在国外和印度争第一第二 在国际赛场升国旗的时候。是不是该支持支持。而不是反过来因为他们手上的家伙不是自己制造的或者流通渠道没有经过京爷们签字,没有油水可让人捞。所以就该公众诋毁,送进监狱。让本该是自己的金牌拱手让人,送给印度阿三。

反过来再让人在世界国际赛场上被人嘲讽。这是国家射击管理局,是部队的办公室爷们喜闻乐见的事吗?

尖端科技的制造实力不如人,实事求是的坦白说,有什么丢人现眼的?现在很多行业不都是这样慢慢起来的吗?

最丢人的就是这种国际上为国争光,在赛场上看运动员风光无限,受到华人华侨崇拜。看媒体报道为自己运动员的傲人成绩自豪。国内低着头夹着尾巴,被人骂,被人打,被人抄家底。说违法犯罪,送进监狱。扣帽子嘛,总有一顶合适的。这是各位姥爷和二代们最会干,而且干的最好的活!!!

知乎用户 cesium99 发表

害怕. jpg,家里柜子里还放了一堆枪支配件。

知乎用户 不凡的 Amy​​ 发表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国家级射击教练员田红的前半生,与金牌有关。

21 岁那年,她作为营口市射击队队员,在全国六运会射击预赛中,取得标准步枪 60 发卧射 598 环的优异成绩,平了波兰运动员创造的世界纪录。

退役后,她成为国家级教练员。2008 年,任广东省黄村体育训练中心(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下称 “黄村体育中心”)男子步枪队教练。在其教练生涯中,培养了多位奥运会冠军、世界冠军、亚洲冠军、全国冠军。

但在 2025 年 11 月 28 日,59 岁的田红因被认定犯有走私武器罪,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法院认定,自 2015 年至 2023 年,在明知我国枪支管理规定及不具备运动枪支零部件进口、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田红及其子付义涵自德国、瑞士等地采购运动枪支零部件,走私入境。

案发前,田红除了是黄村体育中心气步枪运动队教练,还是广州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匹林公司”)实控人,付义涵为匹林公司总经理。在此次庭审中,付义涵因同样的罪名获刑 6 年。

经法院统计及鉴定,他们共走私入境枪支散件 2446 件。这些散件走私入境后销售给国内射击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及部分体育器材中标企业。

田红的家人、多个省份的教练员、运动员等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该案中,涉案的配件主要为气瓶、瞄准具、准星等,田红等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其走私行为应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不过,也有受访者提出,目前我国射击气步枪及零部件审批采购流程较为烦琐,有时影响训练和比赛。

知乎用户 诗酒泛舟 发表

暴露了法律存在极大缺陷

知乎用户 剑圣 发表

哈哈哈哈哈杀良冒功可算找到 T0 头上了

真以为自己无敌啊

知乎用户 城里冬瓜 ati 发表

可以拍一部 “我不是枪神”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上山彻也都是自己造出来的

知乎用户 tryandsee 发表

网友们对犯罪分子这么宽容,对法律要求这么苛刻,那就难怪了…

知乎用户 臥看云流​ 发表

早就该取消什么射击运动了,红色江山靠着大刀长矛不也一样打下来了?一大帮子神枪手,今天敢对着靶子开火,明天能干出什么来我都不敢想。还是全部禁止了好,不稳定的因素就是要尽早管控。

知乎用户 寒夜已深 发表

这个国家级教练是怎么认定的?是谁认定的?

退役后,她成为国家级教练员

退役后马上就成为国家级教练员了?

知乎用户 在远方 发表

菜刀威力也不小,禁了吧

附:抱歉打扰了,我正在卖市面几乎没有的烟台长寿之乡莱州 “一户一宅”无政策大风险、人品风险的农村房子。别人出售的 “一户多宅” 多出来的房子的潜在风险:有偿退出、超标收费、强拆、倒塌收回宅基地等。机不可失,失不再来,不信你找出第二家。等待识货有缘的人来。

知乎用户 杠头 发表

中国很多行业采购都存在定制化采购问题,一个坑一个萝卜。当然这种射击本身和老百姓关系不大,对普通商户伤害不大。如果涉及到大众民生的采购,定制化采购就是巨大的伤害了。

推断,问题中这类教练一定不是特例,还有一大把,无论是因为利润空间还是采购周期长流程繁琐,存在是必然的。

以前为什么没有被收拾,因为 H 兴利润足够,这类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在不行了,利润下滑,绩效压力太大,这类口子就得收紧,杀鸡儆猴!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这类枪械采购严格是没问题的。虽说这是法律规定,但是不是要优化一下流程啊,不能既要又要啊。不求多阳光公正,引用社会竞争,基本的款到发货都做不到吗?都搞这么多年社会化平台了,审核采购资质,数字化流程走一遍想来需要的时间不会太久,一二年就是官僚主义,没别的说~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华兴公司会在每年 4—6 月发通知,组织全国射击类竞技运动单位采购器材。由各省体育局或射击运动管理中心统计各省、市相关单位的采购需求,汇总后上报到华兴公司采购平台,由华兴公司将采购需求上报到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由体育经济司将采购需求上报公安部审批。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通过后,各省体育局或射击运动管理中心付款至华兴公司,由华兴公司向国外生产厂家订货。货物入库后,华兴公司会制作 “调拨单” 发至库房,由库房制作提货通知单,各省根据提货通知单去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证后提货。
既然已有一套流程要求,多地射击运动管理中心以及体校为何违规从匹林公司采购进口配件?
多个省份的射击队教练员、运动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走正常程序、从华兴公司采购,整套流程可达 1—2 年之久,对比赛和训练会有影响。

以点带面,这种问题一定不会是孤例,其他央企国企也要面临这类问题,今天板子打到教练员身上了,明天会打到谁身上就不好说了~

高资质需求政府采购是一定是大趋势(央国企各类资质很多很全,普通企业搞不定)

资质代办广告位招租 哈哈哈哈

知乎用户 光速型定向能吵架 发表

改玩光束射击?

知乎用户 没图你说个杰宝 发表

这事算个屁啊

知乎用户 budongdashi 发表

非要从法律上来说 走私罪和走私武器是二个不同概念,从描述上看 气瓶 瞄准这种不应该算吧。

知乎用户 天命唯汉 发表

利出一孔

知乎用户 元破国度 发表

用重典,避免二次发生

知乎用户 羽灵喵喵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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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全都是当事人做出了什么什么贡献

甚至都说不上贡献,比如优秀教师是表彰,但教书育人是职业要求,不能叫贡献

然后引导人去质疑法律,质疑执法

想对中国法律发难甚至都不会贴上判决文书,具体内容中对走私问题避而不谈,只去大肆炒作 “拥枪” 话题

大概率是个团建问题

知乎用户 平行线 502 发表

我还以为古天乐吴彦祖的枪王之王真人版来了

知乎用户 Zzasama 发表

《我不是枪 (配件) 神》

知乎用户 货币的结构 发表

不如去俄或乌当雇佣兵,不仅有枪可玩,工资还不少~

知乎用户 xlx​ 发表

人均违法

知乎用户 狂犬疫苗 发表

活该

知乎用户 热心老王 发表

浙江有一例案件,是卖 7.62 毫米铝合金管子,被判为买卖枪支,这案子找兵器专家了?立功心切,不知道枪 7.62 毫米口径是指子弹直径 7.62 毫米,枪管直径低于 7.62 毫米。如果一个金属管内径 7.62 毫米,恰好不能射击 7.62 毫米的子弹。

知乎用户 问道 发表

要不就在电脑游戏中苦练枪法吧

知乎用户 毛豆黄了 发表

射击——气瓶——战斗

好吧,我想到了这个

虽然不太懂,但是公对公的采购,得先要合规合法,流程合规很重要。

知乎用户 巴总​ 发表

《我不是枪神》。

知乎用户 仿佛天下 发表

主要是走私吧

知乎用户 入眼 发表

这起国家级射击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的案件,确实暴露出了中国射击运动在专业化管理流程与现实训练需求之间存在脱节,以及特殊体育器材监管存在挑战等问题。

案件核心问题分析

案件的核心矛盾在于,合法的官方采购渠道无法满足运动队日常训练对配件时效和多样性的需求,迫使从业者转向非法途径。这突显出管理体制的僵化。

更深层的系统性漏洞

除了上述直接的管理矛盾,该案还折射出监管体系存在其他薄弱环节:

监管存在盲区与认知偏差:此案中,走私入境的枪支配件(如瞄准镜、气瓶)最终流向了合法的体育训练单位,这些单位本身具备枪支管理能力,导致其危害性容易被低估。此外,网络平台和快递物流在销售、运输相关零件时,也存在登记报备和收寄验视不到位的监管漏洞。

专业领域法律意识薄弱:涉案人员作为业内资深从业者,对走私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存在 “为事业牟利而非为个人牟利” 的错误观念。这种认知在专业圈内可能有一定普遍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严厉打击任何形式涉枪违法犯罪的司法导向存在偏差。

跨部门协同与 “软监管” 不足:体育系统内部的器材采购流程(体育部门审批)与枪支的法定管制流程(公安部门审批)需要紧密衔接。此案暴露出两者可能存在脱节或效率瓶颈。同时,监管更侧重于场馆、库存等 “硬件”,对于从业人员资质、安全培训落实等“软件” 的持续性监管可能不足。

可能的改进方向

要系统性解决这些问题,可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优化采购供应体系: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评估是否可引入更多经认证的供应商,或建立针对训练损耗配件的紧急采购 “绿色通道”,缩短供货周期。

加强全链条监管:公安、海关、体育、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需加强协同,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枪支配件从生产、进口、销售到使用、报废的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特别是堵塞网络销售和物流寄递的漏洞。

提升专业化治理水平:体育主管部门需针对射击等特殊项目,制定更细致、符合训练比赛实际的管理细则。同时,加强对运动员、教练员、器材管理人员的专项法治教育和安全培训,使其明确法律红线。

总而言之,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人违法行为,更是一个行业在严格管制与专业需求之间失衡的缩影。要根治问题,需要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提升管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疏通合法渠道,满足体育事业发展的合理需求。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有小学生能手搓马赫环

有射击运动员装备靠走私

咪也搞不明白这是为啥

知乎用户 一只柚子 发表

不能这样子滴。要是大家都这样,那些人还怎么赚钱?你们挡着别人的财路了。

知乎用户 咸鱼大魔王 发表

这就跟鞭炮一样嘛

没证

知乎用户 只看不说别 7 天我 发表

好好申请走流程是不批还是怎么滴?

知乎用户 不想起名字 发表

不是漏洞是管的宽

知乎用户 小逻辑 发表

我就想骂个脏话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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