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北大赵宏 “人均违法” 的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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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第二个知乎号 发表

非法集会:3 人或 3 人以上未报备的公共场合集会发表言论是违法的。

所以严格来说你跟你爸妈三个人出门吃个饭聊个天涉嫌非法集会。

知乎用户 勃丽灵梦 发表

复制淫秽物品是违法行为。所以把色情片下载到电脑上,从电脑转存到手机上,在网上保存色图,都是违法的。

使用 vpn 也是违法的,99% 硕士用的谷歌的渠道都不是官方的线路。

在中国如果你说你这辈子没违法过,那你大概率人生半点成就都没有。


vpn 部分有人有异议的。感谢评论区提供了这个。最后一段明确写着违法行为人

知乎用户 子楠​ 发表

我觉得很多人根本没想明白,还在那里法律道德化。

人均违法不是人的问题,是法的问题。

当存在 “寻衅滋事” 这种口袋罪,法官可以无视证据,警察可以刑讯逼供,那当然是人均违法了。逮住谁都可以定罪,那么所有人,无论做没做事,都可以被定为罪犯,那当然是人均违法咯。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1KRdsL 发表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在之前不是知乎的共识吗,怎么这个回答下边还能吵起来,而且反对的还不少

这是上边要打擂台了?

知乎用户 叶楠 发表

不知道他讲的具体内容,也不清楚大家都在讨论什么,但 “人均违法” 这个词应该没太大争议。

至少现在开企业的,或者加个定语 “正在盈利” 的企业,不敢说全部,99% 在违法。

正常人,哪怕啃老在家的肥宅,想不违法也很难,比如你没翻过墙吗?

以前还有一条法律,现在可能取消了,我只是举个例子,说是所有公民每年要种植 3 棵树,或者缴纳什么费用,但长期以来这条法律没有被废止也实际上也没在执行。像这种情况貌似还有。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有谁不承认这个现状?

知乎用户 阿顺 发表

我听一位老人说过一些自己的经验,当时还在上学的我完全不以为然,随着踏上社会,走了走,看了看,彻底的佩服他了!“算你厉害!”,在这里抄录他说过的几句话:

我正式劝同志们读一点书,免得受知识分子的骗。

如果(知识分子)路线错误,知识越多越反动。

最干净的还是工人农民,尽管他们手是黑的,脚上有牛屎,还是比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都干净。

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总要先造成舆论,总要先做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革命的阶级是这样,反革命的阶级也是这样。

他的话说完了,谁赞成?谁反对?

知乎用户 冰雪荒原 发表

有越来越多的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有一小撮人在重复犯罪,每次统计罪犯的信息与数量,都有这些人在,数据全是这一小撮人刷出来的(✓)

知乎用户 七月雾姬 发表

我以为的人均违法行为是指闯红灯和骑电动车不带头盔,激烈点最多也只是举报楼上邻居衣服滴水到自家晒的被子上,不服气吵架,最后扭打成团。

结果北大教授告诉我吸 du 也算???

知乎用户 liu1863 发表

也许在赵教授的生活圈子里面,真的是人均违法哩。

搞不好吸毒,以及类似的事情,在某些圈子都是司空见惯的寻常事。类似高晓松认为大家都是人均美国绿卡

知乎用户 屋千蟑​ 发表

5000 年倾覆的王朝不少了,他们也都有法律。

“人均违法” 这种言论,颇有西方圣经 “人人都有原罪” 的无赖气质

知乎用户 人民 发表

说的没毛病。

行人闯红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骂人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在中国违法是必然的,没有人不违法

知乎用户 章铎 发表

因为事实上就是人均违法,只不过没有到那么严重的状态罢了:

你闯红灯吗?

你在斑马线礼让行人吗?

你坐汽车后排系安全带吗?

你骂人吗?

你义务教育阶段好好学习了吗?

知乎用户 苏三 发表

人无法想象自己认知以外的事情。

很明显赵宏成长经历和生活圈子都是人均违法的,不然无法发出这样的高论。

知乎用户 明月松间照 发表

相由心生。

知乎用户 Ende 发表

总算理解老人家说的话了 “我劝同志们读一点书,免得受知识分子的骗”

知乎用户 呜呼 发表

因为人想象不出没见过的东西,她周围都是违法的,就觉得全社会人人违法

知乎用户 虫离先生 发表

我丝毫不信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社会会堕落到她说的地步。不知道她为什么会有这样荒唐的念头。她是对国家治理没信心,还是信不过党的领导?

知乎用户 殖人之父 发表

罗圣自己的话送回给罗圣吧

知乎用户 夹夹更开心 发表

1. 我觉得赵宏教授应该重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2. 中国政法大学的数学课程应该外包给北航或者至少给首经贸

知乎用户 sam 是只猫 发表

人无法想象自己没见过的东西。

说不定在这位教授的圈子里,真的人均违法。

知乎用户 混沌中寻找秩序 发表

以小仁乱大谋,逐末舍本也!

赵宏之仁,徒聚焦罪者之 “私利”,而轻天下守法者之 “公利”。立法令者,当废私也,私行不遏,则公义难彰!

某些人在学校如果真的是日子太好了,没什么有价值的课题可做,建议回去补补数学课,尤其是统计学、应用数学,都不用微积分,简单的统计学、数据分析,也有助于一个学者数据的严谨。

倘若实在无事可做,回去陪孩子多看看缉毒教育片也行。

总之,不要出来气人。


  • 曲解数据以惑众:以 “每年 800 万治安案件” 推演“无人可考公”,犹言林有落叶则天下无木。赵宏不辨案件重复、惯犯之实,以虚数摇动国法,此辩士之诡也。

  • 以私化公:法须绝 “私其外”。赵宏倡言 “吸毒史者职业公平”,然法之公器非为恤一人之前途,乃为护万民之安危。若容瘾癖者执公权,犹投刃于盗跖之手。

  • 术蔽于情:赵宏谓封存记录可 “助改过”,然 “治强不可责于外,内政之有也”。治国当恃制度之固,非恃罪者之悔。商君曰 “刑用于将过”,则大奸不生,今纵已行之罪,岂非养痈为患?

  • 守道以制欲:赵宏之仁,徒聚焦罪者之 “私利”,而轻天下守法者之 “公利”。韩非有言:“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私行不遏,则公义难彰。

  • 因时立备:赵宏援引西方 “前科消灭” 为据,今中国之治,当根植本土民情,岂可削足适履?

  • 赵宏之论,必致法令懈弛,此非 “温度”,实法治之溃堤也!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这样的专家可以走到左右我国立法的位置上,反正我是没脸笑话于北辰了,起码于北辰最多也就是电视上胡扯

知乎用户 杨蓬蓬 发表

2025 年 9 月,新华社发布思想殖民报告。

7 日,新华社国家高端智库在 2025 全球南方媒体智库高端论坛上发布《思想殖民——美国认知战的手段、根源及国际危害》报告,系统性揭露美国在全球开展认知战的历史和手段,深刻揭示其对全球和平与发展的严重危害。

其中有一段是这么说的:“摧毁精神独立,培育亲美势力。思想殖民更深层的危害,在于其对一个国家精神脊梁的侵蚀。在长期的思想渗透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精英群体被 “洗脑”,丧失精神独立,出现 “文化驯服症”,内心 “崇美”、言语 “媚美”、行事 “畏美”。他们将美国视为唯一的标准和榜样,主张全盘西化,甚至丧失基本的人格国格,在关键时刻成为美国利益的 “代言人” 和“带路人”。这种精神上的依附,导致一些国家对美国的霸凌行径形成 “隐忍退让” 的惯性,误以为妥协顺从就能换来美国的“仁慈”,丧失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勇气和能力。”

我觉得新华社这段话完美描述了我对赵教授等一干法学人士的认知。

更新一下我评论里的一个回复,也是我以前读书时切身体会的。

有的人他一开始是真的信了的,上 MPA 的时候,政治学 社会研究 经济那些学科里面,那堆西方理论一套一套的,(虽然记不住,可是对二十来岁的小朋友影响还是挺深刻的)写论文外国文献要达到多少多少百分比,做类比的时候不提美日都跟少写了什么似的……

知乎用户 一言​ 发表

又要和大部分回答唱反调了。

1、大部分把眼光锁定在吸毒人员这个问题上,可是在治安案件中其实涉毒类的比例并不高,甚至可以说是偏低的,全国的数据我们查不到,但是地区性的数据我们是能够查到的,比如 2023 年的时候宁波市公安局副局长在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这个报告内容非常具体的把 2018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整个宁波市的治安管理处罚情况给汇报清楚了(感兴趣的直接翻链接),简单说几个数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2018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宁波市共查处治安案件 77835 起、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113162 人次。对比之下宁波的总人口大概是不到 1000 万。其中 2020 年,宁波市公安机关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决定 21219 个,2021 年,宁波市公安机关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决定 25374 个。这意味着大概每年是有千分之二的人口要被治安管理处罚。看上去不高,但实际上考虑到违法人员的年龄段(老的小的都几乎很少违法),实际上这个比例并不算低,而且要考虑到这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治安环境理论上来说是高于全国平均值的。

(2)在这些治安案件中,涉毒案件的比例是 5%,比嫖娼低,占比最高的是涉赌、伤害、毁财这三类。伤害、毁财案件其实突发性是非常明显的,类似于什么离婚、出轨、邻里纠纷、占道经营都极容易引发这类案件,比如今天你是 A 公司员工,公司要把你开了,还不愿意给你经济补偿,HR 那张丑恶的嘴脸你实在看不下去了,挥手给了一拳,搞不好就是治安管理处罚了。所以通常来说这类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不大,很多就是一时气愤打了起来。

2、我去央视把这一段采访又给看了一遍,赵宏教授没有去特指吸毒人员的,指的就是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本意说的很直接,这些年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有些太多了,而如果不封存他们的记录,实际上这些人在再次进入社会的时候必然会被歧视。**因为很简单的道理,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我要求你入职的时候给我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那你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我最保险的做法就是不录取,尤其是大厂更是如此,我不会去看你的违法记录是因为一时气愤还是什么原因,我只看有没有。而这种违法记录在过去是一直存在的,还不像征信花了可以过几年更新修复一样,这也就是我们说的行政处罚的附随效应,看上去似乎就是拘留十天,但后续这个伤害的记录会跟着你一辈子。

3、我干法律工作这么多年,感觉就是有些罪犯确实没有任何挽救的必要,赶紧毁灭算了。可是同时也有些罪犯你会觉得他确实面临的情况有些特殊,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其实更加如此,赵宏教授的 “人均违法” 只是想表明有些违法距离我们没有那么远,因为一个人一次犯错就打上一个标签,然后让他难以融入社会,其实只会把这些本来可以挽救的人推到对立面,这对于社会治理来说并不是好事,在法网越来越严密,轻罪治理成为司法主流的情况下,违法记录的封存才会在这些年被越来越多的提起


补充一下关于涉毒的数据吧:

1、国家禁毒办 2024 年的报告是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 428.6 万名;现有吸毒人员 74.7 万名。

2、北京戒毒管理局 2023 年的数据是三年未复吸率 80%。

毒品并不是只有冰毒、海洛因,焦虑失眠用的镇静药、手术后用的止疼药、治疗呼吸道感染用的止咳药,都可能从治病到致幻,最终因为滥用药物导致被认定为吸毒,还有大麻这种上瘾性并不是太强的软性毒品。

从来没有人说不要禁毒,恰恰相反我国几乎是世界上打击毒品最为严厉的国家。但是另一方面是不是对于所有的这些人都要一棍子打死,不给任何机会,这本身其实是值得进一步去讨论的,有些年轻人因为手术或者境外留学的原因接触了止痛药、大麻,后续没有管理好自己,被抓了,被治安管理处罚了,但是如果有几年的时间确实没有复吸了,是否应该给一个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如果这些人一棒子打死,他们只能重新回到毒圈,甚至是直接进一步滑向犯罪。

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正,在过程上确实有瑕疵,比如修正案草案几次变更的过程中没有充分披露,没有充分了解普通民众的诉求,再或者对于涉毒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的国情背景可能应该进一步去细化违法记录的管理方式(实际上咱们国家禁毒法对于涉毒人员的管控有一整套措施)或者积极予以说明。但整体来说,我个人也是认为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选择记录封存是一个对于整个社会积极的事情。

知乎用户 舆论排头兵​ 发表

她把自己当成上帝了。


“人均违法”的幌子下面,宣扬的是 “人皆有原罪” 的西方宗教思想,都需要她和它们来救赎。

殊不知,这里是中国。

法天诸神,也要各司其职,为人民服务。

龙王就该保障风调雨顺,该下雨时不下雨,大炮轰他娘。

阎王就得管好善恶报应,黑白无常拿错人,老子掀了你阴曹地府。

观音就得做好送子工作,不能送子的观音,跟算命瞎子有什么分别?

上帝?

上帝是谁?有几个师?分管什么工作的?

美国那片是不是上帝管辖范围?那么多瘾君子、流浪汉、卖血换面包的底层老百姓,就上帝这表现,年终考核能合格吗?

大儿子耶和华都被自己的信徒钉手心了,还整一出死而复生的障眼法,没出息。

二儿子洪天王干出了不小的事业,那是因为他生在中国。

就上帝这不入眼的履历,还想来中国竞聘神职?想屁吃。


“人均违法” 论的可笑逻辑,就好比,一块麦田里,总会长出一些杂草,正常的做法是把杂草拔掉,或者打灭草剂,限制杂草蔓延,至少,不能影响麦苗好好生长。

赵宏教授说了:杂草也有草权,不能打灭草剂,更不能拔掉。

你这么说也行吧,毕竟杂草不多,影响也还不是太大。

赵宏教授又说了:麦苗长的太高了,档住了杂草的阳光,杂草没办法像麦苗那样长的高高的,杂草真可怜。

正常人此时已经满脸问号。

赵宏教授又说了:为了让杂草能和麦苗一样好好生长,我们必须把麦苗割成和杂草一样高,这是麦田管理学的巨大进步。

正常人此时满身问号,无比愤怒。

赵宏教授又说了:把麦苗割成杂草一样高,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要彻底取消杂草的杂草身份,把杂草定义为麦苗。你看人家隔壁美丽大草原,只有草,没麦苗,那才是最先进的麦田管理学。

这是 TM 什么神仙逻辑?

啥叫削足适履?这 TM 就是啊!

握草你美乐隔壁!

知乎用户 程已知 发表

其实赵大教授无论说什么高论都不重要,人民群众要求其实就四个字,吸毒除外!吸毒除外!吸毒除外!

人均违法就算有,也绝对不能吧吸毒概括进来!其他违法行为都不是重点,根本不值得大家浪费时间和精力去讨论,我们只要抓住主要矛盾—“吸毒除外” 猛攻就行了!

知乎用户 第八件小事 发表

因为她的确违法过,自己没带护照,进了局子还怪罗圣骗她,罗圣笑嘻嘻。

知乎用户 二壮 发表

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

同志们要多读点书,免得被知识分子骗

附毛泽东同志诗词一篇

一从大地起风雷,

便有精生白骨堆。

僧是愚氓犹可训,

妖为鬼蜮必成灾。

金猴奋起千钧棒,

玉宇澄清万里埃。

今日欢呼孙大圣,

只缘妖雾又重来。

知乎用户 律在长安​ 发表

只看过几个新闻,没看过全貌,只针对我看到的这个 “人均违法” 这一论点来说。她沉浸在西方各种人权理论,各种偏激不实际的法律思维里,沉浸在自己的理想国中,忘了她是中国人,忘了她接受的辩证唯物主义,忘了从实际出发,忘了从人民利益出发,忘了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

知乎用户 爱吃鸡架的龙老头 发表

他吸毒、嫖娼、赌博,

我最多闯红灯、打孩子、加塞。

你一棒子把我和他打成一类,

然后告诉我人均违法。

知乎用户 半岛钢盒 发表

先不谈什么人均违法,就算你不违法,你以为就治不了你了?

知乎用户 Il Mostro 发表

那我问你,你认为 “口袋罪” 存不存在?

如果你反对 “人均违法”,那么首先要否认口袋罪的存在。


真不是我爱唱反调,近几年凡事形成舆论的,据我观察,大众几乎没靠谱过。这个新规你能看到一大批人是搞不清前因后果的。

各位持什么立场无所谓,但是质疑提出者出身的是一波人,单独拿 “吸毒” 这个一定能搅动舆论的,这两波未必是同一波人。之所以愿意搅,都能归结到部门间夺权明争暗斗上。

知乎用户 Nobody 发表

她的 “人均违法” 如泛指所有法律性文件,那是对的,行人不走斑马线横穿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学生上课打瞌睡违反《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生应 “刻苦学习”…… 但以此来为涉毒说辞,那是偷换概念的诡辩。

知乎用户 装甲熊 发表

车评人陈震的帖子下面,我对那些义愤填膺的正人君子回了几句,说你只要开公司(无论什么公司什么业务),只要税务局想查,你要么偷税,要么漏税。

企业的税务问题就跟商场的消防隐患一样,一定且必然存在,仅仅只是看对方想不想查而已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这都是最基本的常识。

然后一群人就爆了,说我胡说八道。

知乎用户 曾经聆禅 发表

我突然意识到那句 “别东拉西扯,老实交代自己的问题” 的含金量了。你不这么吊罪犯,罪犯就会跟你大谈 “虽然我违法了,但别人也违法了,我们大家都在违法,我们大家都违过法,所以我违法是正常的…… 嘿,我就是违法了,那咋啦” 云云。然后你就会克制不住地血压升高想把罪犯揍一顿。

所以你上来就让罪犯老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其实是在变相保护罪犯的人身安全。

知乎用户 拭心尘 发表

现在大家相信一句话了吧:跟着西方法制精神制定的法律走,迟早会变成如今的西方极乐社会。(具体样子可以参见牢 A 讲解的西雅图冷雨夜

知乎用户 摆渡 发表

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

知乎用户 姬冥. 苟眺​ 发表

闹钟的法治情况就是 “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啊

这也不是什么很稀有的知识,甚至都不需要什么很深的法律素养和法至学习,但凡键几年政不都知道。

毕竟你不能一边相信基层民警不管事,嚷嚷着什么 “报警是成年人的社会第一课”,一边相信中国法律违法必抓,大家都是客观上完全守法的好公民,因为违法一定会被抓。

这两个观点不纯纯左右脑互搏吗?

用脚想都知道,肯定有一个环节矛盾的,至于哪些是客观事实,哪些是你的主观臆想还用说,逻辑学还 B 乎了是吧?

上面那些忙着打破北大滤镜的都不知道在高潮什么,大学本身就是偏前卫的地方,高校老师也都相当喜欢说暴论,况且这也算不上什么暴论,这只不过是把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精炼成一个简洁和易于记忆的词语,如果连大学都只能讲着那些官方说的车轱辘话,那高等学府还有什么意义。

反正我是觉得这个观点重要性上完全可以写在中国法理学法社会学的引言里。

所以对于某些答主,我的评价为:

大家都是中国人,谁也别装外宾行不?

知乎用户 可以叫我章小姐​​ 发表

人均违法不稀奇,又不是人均犯罪。

行政法规也是法,大学生不认真学习也是违法。

知乎用户 长安 发表

2024 年国内强奸案上升到 4%。

那按照赵教授的逻辑,

人均强奸犯指日可待。

把时间往前拨一拨。

前几年互联网上一直流传女权主义的一个结论,“每一个男性都是潜在的强奸犯”,

甚至在综艺节目中,也有大 v 直接说,“所有男人都是潜在强奸犯”。

你看,是不是 “人均” 全对上了?

不过,西化过程中有一种心理投射是不可避免的,

那就是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即先有物而后有思。

也是蔡正元总结的 “美国外交七定律” 之二,

“如果美国怀疑你做了什么坏事,那它肯定自己做过”。

比如,

美国 2021 年制造的 “新疆棉事件”,指控咱们在新疆强迫摘棉花。

熟悉美国历史的朋友肯定知道美国历史上的相似事件,对吧?

知乎用户 在下 发表

小事情是人和人次分不清,我很佩服这样的教授。

大事情是违法的人违法的时候都不在乎这个问题的时候,赵教授替他们先急了。

人可以抽象,但不能抽象成这样。这是拟人。投票选她当代表的人真的个个也都有责任。

知乎用户 楼宫 发表

就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那个辱骂他人。

我真不信有人一辈子没骂过人!

别觉得这事小事。

从法律上,黄赌毒也就这个级别。

骂人和吸毒,在法律量刑上真就差别不大,起码制定法律的人肯定觉得这是差不多的事。

更不用说,网上骂人,如果浏览量超过五千,直接就是侮辱罪。

国内人均违法本来就是常识,只不过从来没人较真,也没人执行而已。

但是,没人抓你就觉得自己是小白花,自己遵纪守法,这就有点搞笑了吧。

再不行,教育法那条努力学习,你扪心自问做到了吗?

知乎用户 重炮手洪承畴 发表

假如真的人均违法,说明法律规定本身过于严苛,你应该修改法律。

既然人均违法,那大家都平等了,更没必要封存什么纪录了。

所以这个教授的言论就是在诋毁污蔑我们的法治建设。我决不能同意她这种无端的推论。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其实你可以反推,她觉得未来公务员群体都是违法人员。

当然,这恐怕就是一种思维游戏。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感谢

@夏睿

邀请。

不管是不是同意赵的观点,她的话是大白话,至少表意上应该是没有歧义的。

「人均违法」就是字面意思,就是「以当前治安案件的发生水平,持续一个较长时间后,在世公民的累计治安行政处罚总数会达到与人口数相当或相近的数量级」。

国内数据上,近五年年均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数大约是 800 万左右,如果按照全国总人口 14 亿进行估算,大约是 6‰。

这样算,赵的讲法其实不那么严谨,但差距也不太大——考虑到自然寿命导致的死亡人口的处罚记录消除,以当前中国平均寿命估算,大概这个积累量在 5-6 亿人次,也就是「人均 ⅓ 次违法」,与「人均违法」并不完全相等,但相差不超过一个数量级,应该还算一个符合事实的表述。

从上下文来看,赵提出这个概念是希望论证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论据,这个数据本身问题不大,至于说是不是赞同这个论证(以及结论),我看大家群情激愤,就不在知乎上浪费时间了。

知乎用户 帝零灵 No.0519​ 发表

不然呢?

要不你先检查一下自己骑的电动车能不能超过 25 公里每小时得了。注意,是能不能,不是你开不开,你不开到这个速度,但可以开到这个速度一样是违法车辆。理论上是可以扣车的。因为这还涉及另一个法律:你无证驾驶了。我知道这很抽象但这确实是这样的。

现在不扣车理论上是警察渎职的问题,不是你合法。

像我这种天天在网上 bb 的也违法,你路上不走人行道违法,走盲道上违法,吐痰违法,偷偷抽烟违法,找不到垃圾桶就把垃圾塞角落里违法,踩绿化带违法摘路边的花违法。没人罚≠你合法,明白吗?

最关键的是,还有很多法律会在后面写个 “等等”,那我问你,这个“等等” 包括什么,包含什么,界限是什么?多严重会包含在内,多轻微会排除在外?不知道,看执法部门心情。明白了吗?顺带一提,我国是没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概念的,因为每个法律都有自己的口袋罪

但这也不是我们老百姓的问题啊,不是立法部门乐意搞一堆口袋罪吗?很多行为压根就不应该把道德有亏和违法捆一起,真要这么说的话那公信力下降怎么不违法?

知乎用户 观云 发表

罗翔老师很多言论其实都是西方宗教言论,他们又是志同道合的好朋友,所以人人都有罪不就正常了吗

知乎用户 YZJX 发表

断章取义、春秋笔法的典型

“人均违法” 的结论是没错的

闯红灯、不礼让行人都是违法行为,科目一中有大量题目可以证明

而且可以说人均都有过的违法行为

但是那跟你吸毒的哥们真是一点关系没有

人均违法≠人均吸毒

所以闯红灯记录不公开≠吸毒记录也应该不公开

着重强调事实 A 和观点 B,而忽视事实 A 和观点 B 之间的关联性证明是最典型的搅混水手段

你去跟他证明并不是人均违法,你就已经走偏了

知乎用户 路人麦克斯 发表

连犯法嫌疑人和犯法者都能搞混,现在的法学专家门槛已经低到胎盘都能过法考了?

知乎用户 大行健 发表

她整体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但是人均违法的这个观点单独拿出来还真没错。。。

两个基本现实法律常识:第一违法不等于犯罪;第二普遍微小违法不抓不管也不等于没违法。真严格按我国各种法律条规来衡量,绝大部分人还真违法。。。

一些典型例子:学渣不努力学习违法;年轻人翻墙和看黄传黄违法;老一辈对以前政府的激烈看法违法;走路闯红灯和随地吐痰违法;公开场合骂人打驾违法;看盗版网盘视频,玩盗版游戏和用盗版软件都违法等等

说实话除了婴儿,我还没见过从来没违法过的人。。。

知乎用户 章北海政委​ 发表

我能想到我的日常违法行为包括: 1 在禁摩区骑摩托车。

2 持有(从未携带)十字弓

3 未经审批飞无人机超 120 米(偶尔,为了不撞楼撞山)

4 未办理钓鱼证,未遵守只能岸钓规定,在千岛湖筏钓。

5 为老婆家拆迁事宜越级信访

6 有几项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能说的

我违法我自豪,因为我是好汉,不是良民。

那些良民,想必你们从来没有违法过。

知乎用户 土豆也叫番茄 发表

好家伙,这个北大教授赵宏在社交账号发视频为叶诚尘喊冤,称多数刑事案件里女性常被视作受害者,还质疑劳荣枝、叶诚尘作为女性加害者,法院判决可能受 “女性多为受害者” 的刻板印象影响,觉得大众会因打破这种印象,就给她们贴 “蛇蝎心肠” 的标签,进而让舆论左右判决?

它都能说出这样的话,感觉以后他在说什么都不觉得震惊了。

都不敢想它以后还会提出什么让人不能理解的法案。

知乎用户 Simplewmn 发表

还问一个法学家们的 事实。法学家们说,封存制度是为了让违反治安条例的人 “回归社会”。也就是说,没有封存制度,这些人就不能回归社会。那他们在哪里?
哪个老板因为酒驾破产了,还是哪位壮士因为嫖娼量子化了?

违反治安条例的人,本来就开得出 无犯罪证明。 除了吸毒人员受强制戒毒,别的人,在社会上本来就没有什么限制。他们和我们一样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啊

知乎用户 致我们 发表

一、这个是法学界追随西方法学界,套用基督教的原罪。

二、当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密,越来越不让人懂的时候,普通人就无法去守法了。因为这个纯粹是法学界自己定的陷阱。就好比电诈界认为 “人均傻瓜”。

知乎用户 grap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看到第三款了么,我就不信你这辈子没在学习上偷过懒。

知乎用户 无忧​ 发表

有建设万里长城的,有破坏万里长城的。

长城之内,是孩子们的乐园。

维护长城,匹夫有责。禁毒,必须零容忍。

知乎用户 Mars 发表

就是这样啊

以及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失忆

知乎用户 Vita Li​​ 发表

赵宏的这个观点,推论的基础,在于她认为违法行为 “在不同人的身上出现是具有统计意义的新增性、随机性非重复性”。

就好像玩小圆点的变色游戏,一共十亿个白色小圆点,其中几千万已经变了颜色,变成黑色,每年新增加几百万变色小圆点,只增加,不减少不翻新。

但是社会上,实际情况,人和人之间,是同时具有聚合同一的抱团性,以及远离分割的区隔性。犯罪也是在人群内接触性传播的能量很大,就像传染病,同时也有易感染人群和抗性人群。

参考防疫原则,标记和隔离就是阻止传染扩大的主要手段,对违规者的惩戒和公开才能制止对系统制度的破坏,对违规者的特殊标记,就是增加其自由活动的社会成本,是软墙。才能真正保护未感染人群,才能对潜在的易感染者进行预防和保护,防止其被感染,并加强其自我防护意识,充分知晓感染了就要被隔离 14 天,戴好口罩勤洗手,而不是天天去疫区溜达暴露。

防微杜渐,本就是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原则,非要搞鸳鸯锅、自由行、不戴口罩、不控制,那最后才是感染成一锅粥,倒退回丛林社会。

知乎用户 图灵的狗 发表

实话实说,如果中国的 “文科” 都是一群水平不高的人来学习。我们这个社会迟早会滑落到深渊。
我们的社会学、法律、国际政治这些学科极其需要优秀的人来学习和研究。
鄙视文科的社会没有未来。

知乎用户 LibertySenShi 发表

就这?这叫哪门子 “高论” 啊?这不是常识了吗?

超前立普遍性违选择性执”,太典了!

这都已经是社会方方面面、角角落落的显学了好不。

这样做好处有以下几点:

1. 明面上彰显 “进步性”;

2. 受制者平日会对来自上面的 “温情” 心怀感恩;

3. 制人者给自己留下充足的自由空间,想搞谁就搞谁,罪名信手拈来。

4. 被搞的人还没处说理,公共舆论都会认为你罪有应得。

归根到底就是披着 “法治” 皮的“人质”。

往好处想,也是进步了一点点了,起码懂得披张皮了不是?

知乎用户 老马 发表

已知赵宏是 1977 年出生,所以她今年 48 岁,去年 47 岁,前年 46 岁…… 所以的她的累计寿命是 1176 岁。所以,她们全家的人均累计寿命是 xxxx 岁。

问题是,能累计吗?能人均吗?有意义吗?违法案件数量,一样的道理。

从知乎上法律大 V 的回答也可以看出,法学专业加入高等数学势在必行,否则他们用小学的加减乘除水平讨论社会数据,一定会出大问题

知乎用户 kalami 发表

这些人当年说北京的务工人员是低端人口, 要清理掉, 哈哈哈

知乎用户 逆转监督小浣熊 发表

还记不记得之前有人做了个实验

在驾驶新国标的电动车,每天工作 8 小时,一周休息 2 天,不超速,不逆行,不违章的情况下送外卖

一周下来其实是亏钱的

你想要生存,只能违反一些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体系下,有很多空间对于 “违法” 进行解释

这也就是 “人均违法” 的由来

这也让一些权力有了对于法律解释权来控诉他人违法的可能。

毕竟只要用放大镜,身上都是有细菌的

知乎用户 不爱拧螺丝的扳手 发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学生应当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由此可见对于这个 “人均违法” 论调有质疑的人,肯定是

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知乎用户 柳铭 发表

每年违法八百万,过几年就全国人都是罪犯了。

能说出这种逻辑,就如同火箭要用水洗煤。根本无从辩驳,你知道你们并不是同一个世界的人。

知乎用户 江东虎 发表

其实也没什么,说白了,现代法网太密太细致,一时冲动、被人设局都能轻松给你留档,对于要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人来说违法成本太高,而这几年这个数字在快速增长,叠加社会经济转型,不改社会风险太大,容易让再就业群体走投无路二进宫,逻辑很自洽。其实按理说这个政策早该吹风实施了,为什么现在突然杀出来给大家个迎头痛击了,无它,就是突然发现事到临头不管不行了。

知乎用户 陶埜 发表

人均违法,不等于人均有治安违法记录。

本质就是教授玩一套偷换概念的手段罢了。

知乎用户 改之理 zcw​​ 发表

俺当时讨论修改游戏的问题,俺说修改游戏在日本甚至可以是违法行为,有网友就说,那让日本人来抓我啊!俺指出,违法不代表会被抓,例如你挂 vpn 就违法,但没人抓你。网友哈哈大笑,说我放屁,挂 vpn 怎么就违法了,又没人来抓!

只能说法盲太多了,现在看到这么多案例,不知道他还能不能笑得出来。。。

知乎用户 吾与城北徐鲲孰美 发表

我看清华牢燕和北大牢宏也是一对苦命鸳鸯

知乎用户 Farseer​​ 发表

现在当间谍都可以打明牌了吗

知乎用户 鸿爪雪泥 发表

不知道他到底有多少条记录,14 亿都不够均的,说不定均完了还有剩

知乎用户 木荣雨北 发表

恶法非法

这是基本的法学原理,不要像罗翔说的,学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我希望本回答下的法学生 / 法律工作者正常点,如果中国人人都违法,那正常人想的是这法律是错的。但你们却觉得,是这届群众不行,还要加强普法。

请分清楚大小王。

知乎用户 超时空管理委员会 发表

我记得某个宗教‘’人均有罪‘’论,

这货该不会是抄人家的吧?!

红衣大主教呢?还不来管一管!

知乎用户 芋虫 发表

刑法跟交通法都是法,杀人放火跟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甚至不好好学习也都是违法。

但是违法有大有小,违法≠犯罪。

知乎用户 森 dream 发表

教坊司的看谁都是卖凉皮的,大家谁也别笑谁,世上就不可能有圣人,证据就是孔子曰:沽之哉,沽之哉,吾待贾者也!

知乎用户 鰰鱻 发表

额,我以为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已经是基本共识了,反映了这些年来公 ql 无限扩大和自由裁量的基本趋势,但看高赞回答好像还有半数人不理解。

知乎用户 非凡 发表

在深圳,尿歪了属于违法。

尿歪罚款” 是 2013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款,对在公共厕所便器外便溺行为可处以 100 元罚款。该条款立法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城管局明确表示,条款旨在警示和教育市民规范如厕行为,实际执行中未进行处罚

《办法》草案最初仅规定禁止行为,正式颁布时增设罚款条款。截至 2015 年 4 月,深圳市未开具此类罚单,实际执法面临取证困难等问题。2013 年 9 月,深圳巴登街公厕出现售卖 “尿不歪” 装置的现象,经证实系行为表演者为宣传新规策划的作秀活动。佛山等地曾计划效仿类似规定,但因公众对隐私权和执法可行性的质疑未能实施]。深圳市人大代表指出条款存在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问题

知乎用户 青瑾 发表

如果现在知乎这么多人不知道这个基本事实的话,那我只能说知乎的含金量真是降低到超出我的想象了。

十八大出了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你猜猜为啥要出方针,你猜这 16 字的反义词是啥,对应的是什么现实情况

我记得是 kgb 还是那个来着,有句名言,任何人写一段话我们都能从这段话找到依据,弄了他

现在的法律现状,是你来就能找到你违法的地方

知乎用户 Amro0093 发表

这再一次证明了我的观点,我一直说,北大就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祸害的源头之一,早就该废除了。

究其原因,政治中心的城市,所谓大学,都不过是政治活动的场所而已…… 尤其是充斥着大量不学无术的人的文科板块了……

知乎用户 百口难 发表

只能说,九年义务教育是真有必要,14 亿总人口,每年 800 万的处罚人数,就算抛开其它因素,按小孩学生都能违法来算,18~35 岁无违法记录的也有 80% 以上(有时间的可以算个具体数字),这么多人,怎么就人均违法,没人可以考公了?

服了,不列出计算过程是因为我懒,但真没想到有些人拿他那小学数学反驳,出生人口都整出来了,哪怕你找 ai 帮你算也行

知乎用户 alpha 发表

人均违法很正常,想要完全不违法几乎是不可能的,不过一般只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才会受处罚。

学生没有好好学习,完成学习任务是违反了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行人没走人行道违反了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在网上传播谣言、挂人、发表暴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知乎用户 Emiya 发表

还真是

就随便提几条

复制传播盗版、淫秽物品,翻墙,这些个小儿科的就不谈了。

闯红灯、辱骂、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在地铁上吃东西这种也不谈。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心原因需要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看。

理论上说让 9 岁以下的孩子独处一小时就是违法。

多少父母敢说孩子 9 岁以前从来没有一个人独处过一小时?

还有个很关键的点,将未满八岁,或是由于身心原因需要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照顾也是违法。

而新冠就是法定的严重传染性疾病。

所以严格来说,疫情期间,所有父母和孩子一起封在家里,而家里找不到没得新冠的成年人照顾孩子的话,就违法了。

还有集会

按照我国法律,集会指的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聚集活动。

注意啊

第一没规定具体人数,第二没有特指表达意愿是 “政治意愿”。

所以严格来说你约人吃饭,或是出去玩,无论是亲戚朋友,还是相亲约会。

期间只要有人公开表达了任何意愿,比如大声的说 “这家店不好吃,我们去吃那家吧”

那你们就是集会。

我可提醒你,公共道路就属于露天公共场所。

而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集会必须在五日前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明确人数、住址、路线、起止时间、地点等信息。

无需申请的情况只有国家举行或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以及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法举行的集会。

所以你如果未提前 5 日向主管机关申请,就私自和爸爸妈妈,男女朋友,甚至妻子丈夫一起在马路上走,这就是非法集会。

没抓你只是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可以免于处罚。

但警察如果非得较这个真,理论上讲是可以警告你,甚至罚款的。

就集会这条,我很难想象什么人能不犯。

知乎用户 长风​ 发表

听说,封存有三个原因,一则,违反治安处罚条例非犯罪,二则,防止歧视;三则,保护受害人。

可是,这三条为啥会推理出 “封存” 这个解决方案啊?

既然违反治安处罚条例是无罪,那么为啥还不能让别人知道?你隐藏干嘛?既然是正大光明,那有啥不能让别人知道的?你隐藏起来,是说明这件事情是正大光明的吗?不正大光明,为啥不让别人知道?

然后为了防止歧视?你认为这事没啥好歧视的,那你藏啥?你隐藏不示人,这说明被隐藏的事情是该被歧视还是不该被歧视?本来不值得歧视,你却选择隐瞒,是不是更强化了那事情的受歧视的可能性和烈度?正当不能向不正当让步,他歧视,是他错误,那你怎么还能迁就、适配他的错误做法?你以他的行为为你的行为前提,岂不是坐实了人家的态度才是正确的?

既然吸毒者需要理解和帮助,那么你藏啥?人家都不知道你需要帮助,怎么去帮助你?关键是,对那些真正值得帮助的受害者,想帮助他们的人肯定不需要、不希望什么封存。

这 “西方文明” 的底色就是隐瞒、伪饰自己的真实意图,把隐瞒、隐藏当成最高优先级的解决方案。

问题是,隐藏、隐瞒、藏私,什么时候成了最优的公性解决方案了?解决任何公性问题,首先应该明心见性,捋清楚自己的意愿动机是否正当,其次将争议处公开,置于青天白日之下,这才是 “辩论” 的适配场景,公事公议,以求公论。对任何问题,隐藏永远都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坐实问题的存在、甚至加剧问题的烈度。堵不如疏,这个原则的适用性非常广。

该辩论解决争议的时候寻求藏私垄断,暗中渗透私货,该上下一心决议决策时却用辩论来掣肘坏事,这 “西方” 真明白啥是 “辩论” 吗?

而最关键的是,这个逻辑背后,是 “精英” 可知而 “愚民”不可知的二元对立认知,是 “愚民” 必然无法正确对待与处理,只有 “精英” 方可知全貌的默认认知。

知乎用户 钟文​ 发表

知乎用户 知保镖​ 发表

之前看广告总说北极熊没有冰川了,总说两极臭氧层空洞了,总是说节约资源节约用水。总在说不能吃鱼翅,因为鲨鱼没了鱼翅会死。但是从十几岁到中年会发现,我的餐桌上从来没有鱼翅,家里的水龙头水都是能省就省。当金钱福利不能被均分,为什么罪恶会被均分。难道是因为你有个大喇叭,我们只有肉嗓子吗???人均违法真是个好东西,让更多的人看到世界本就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一直被称为最高的学府之一的人大概是数学是体育老师教授的。这么奇葩的言论居然出自某最高学府的教授之口,而这个教授还可能是参与立法的专家成员。这些年大家经历了,收入被平均(1 个人有一个亿收入,99 个穷光蛋,人均百万收入),房屋面积被平均(一个人有一百套房子,99 个没房子的),学历被平均(一个人是博士往后还往后再往后,99 个小学毕业),消费被平均(1 个人花百万买跑车,99 个人同步平均)。更经历了某知名主持人说一个月 3000 块钱太多了,不知道该怎么花。轻微的违法肯定可以被封存,被封存的不能包括黄赌毒!被封存的不能包括黄赌毒!!被封存的不能包括黄赌毒!!!中国的法律是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绝不是这些专家的玩具。中国的法制化道路绝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照抄,而是以我为主借鉴符合本国国情的。人民英雄的生命不应白白牺牲,向缉毒英雄致敬!!!

知乎用户 Cielo Chang 发表

没有看过他具体的言论,但 “人均违法” 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是我们这里的常态。

99% 养狗的人,都违法了,但没人去执法;

50% 以上走在马路上的行人会闯红灯,违法了,但不光没人去执法,反而发生事故要被照顾;

年轻人翻墙,犯罪了,想抓你的话随时可以把你送进去,但没人执法。

诸如此类的东西太多太多,所以 “人均违法” 这四个字,本身没有太大的问题。

知乎用户 me da 发表

在北京某些大学的法学当老师看来混日子极容易,我建议国家对大学法学系的财政拨款应该缩减一半 - 民脂民膏应当好好使用,我相信法学老师都是有这个觉悟的。

现在国家需要集中国力突破美国掐脖子的方向,建议法学专业学习一下解放军改革开放初期勒紧裤腰带支持经济发展的先例,主动缩减一半财政拨款。

缩减哪一半老师?很简单,考下高等数学,不需要及格,只是把分数最低的那一半法学老师砍了,剩下的那些老师哪怕平均分只有 18 分,也可以留校。

知乎用户 彬彬有礼​ 发表

讼棍希望大家都打官司。大夫希望大家都生病。很正常啊。说明他不是傻逼。

知乎用户 澪狼四号机​ 发表

诸位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违反过任何法律的人,建议:

  • 立刻删除自己的手机、电脑里保存的所有淫秽色情视频、图片和文本;
  • 立即注销自己所使用的境外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 X(原 Twitter)、YouTube、Telegram、Discord 等,并卸载代理工具,向电信运营商提出申请,从合法的信道访问国际互联网;
  • 立刻删除你的网盘中保存的所有动画、电影、电视剧、电子书和漫画,删除浏览器书签栏中保存的所有分享盗版资源的网站,撤回所有分享给他人的链接,并保证今后只从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规平台观看这些内容;
  • 立刻从 Steam 游戏库中删除所有没有取得我国合法出版物版号的非法出版物(尤其是被文化部点名的《战地风云 4》、被国安部点名的《钢铁雄心 4》等具有不良价值导向的游戏),并卸载这些未经我国监管部门审查的游戏发行平台,改用具有正规资质的蒸汽平台(蒸汽平台商店)或 Wegame 等游戏平台;
  • 立刻卸载电脑上安装的盗版 Windows 操作系统、盗版 Office 办公软件和盗版 Photoshop、Acrobat、AutoCAD 等专业软件(感谢评论区补充),改用国产同类软件,如统信 UOS(统信 UOS 生态社区 - 打造操作系统创新生态);

做完以上这些之后,您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以争取宽大处理。

如果警察叔叔拒绝受理,认为这不是多大点事儿,请一定要用你们的这些观点去反驳他们,坚持让他们立案调查,相信他们一定会被你们维护法制的精神打动。

知乎用户 胖仙人​ 发表

要不说人家是法学教授呢,这数学真的是学不了一点啊。

莫非真的是为了那碟子醋,才包的饺子?

搞不清楚现在这些干法律的为啥总是站在违法者的角度去看问题,而不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看问题。

真的是屁股决定脑袋,因为违法者才能为他们提供律师费吗?

知乎用户 流光飞舞​ 发表

vpn 当然违法,一堆人被训诫、处罚乃至拘留的都不少,怎么就是视而不见?

区别只在于金戈愿不愿意,缺不缺 kpi 罢了。

基本盘的离谱之处就是没有同理心,一点都没有。“只要我自己不被抓,不了解,没看见,那国内就不存在这种事。”

知乎用户 Fx66a 发表

国内这些法学家们最大的问题是妄图通过先验正义拿到正义的定义与解释权。先验正义本身就存在垄断正义定义与解释权的倾向,因此这些法学家就呈现出一种傲慢的的上位者姿态与质疑者进行沟通。他们非常不解为什么这些非专业人士对他们的专业性进行质疑,其根源在于,我国社会处于主导地位的不是先验正义,而是共识正义

先验正义和共识正义在对正义的根基和正义的实现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先验正义与共识正义的核心区别体现在来源本质、形成机制、存在形态、作用逻辑四个核心维度,二者在对 “正义的根基” 与“正义的实现方式”的认知上存在根本分野:

1. 来源本质:先天预设的绝对准则 vs 后天形成的集体共识

先验正义将正义视为独立于人类经验的先天存在,是超越现实社会的绝对、普适准则,其来源可追溯为自然法理性本源形而上学的终极价值,不依赖于人的主观选择与社会现实;而共识正义的核心是人类社会基于利益博弈与价值共振形成的集体选择,其根源是个体利益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适配,是后天在群体互动中构建的,而非先天预设的绝对规则。

2. 形成机制:理性推演的逻辑结论 vs 集体筛选的动态过程

先验正义的形成依赖纯粹的理性推演,通过逻辑论证推导正义的核心内涵(如 “人人生而平等” 被部分理论视为先验正义的结论),无需经过社会群体的实践检验与利益整合;共识正义的形成则是 “个体利益选择—集体筛选共振—制度固化” 的动态过程,需经过无数个体的利益博弈、价值碰撞,最终形成多数人认可的“利益重叠区”,并通过法律、制度转化为现实的正义规则。

3. 存在形态:静态的绝对范式 vs 动态的演化体系

先验正义具有静态性与绝对性,其核心内涵不会因社会形态、生产力水平的变化而改变,是永恒不变的价值标杆;而共识正义呈现动态演化的特征,其内涵会随生产力发展、个体利益诉求的变化而更新(如数字时代的 “算法正义”“数据权保障” 成为共识正义的新内涵),同时会因不同社会的文化、利益结构差异呈现出本土化特征,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形态。

4. 作用逻辑:自上而下的价值规训 vs 自下而上的秩序建构

先验正义的作用方式是自上而下的规训,以预设的绝对准则评判现实社会的正义与否,要求社会现实向先验准则靠拢;而共识正义的作用逻辑是自下而上的建构,从个体的现实利益诉求出发,通过集体共识形成正义规则,再以此塑造社会秩序,其核心是让正义规则适配现实社会的生产力与利益结构,而非用绝对准则强行规范现实。

简言之,先验正义是 “形而上学的绝对价值”,共识正义是 “社会现实的集体建构”;先验正义追求的是 “永恒的正义准则”,共识正义追求的是 “适配社会的正义秩序”。

先验正义最大的问题是,其核心是探寻抽象、理想的完美正义准则,且认为这种准则是独立于人类经验的绝对存在。它将正义的核心锁定在预设的终极价值或理性推演的制度框架上,比如把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安排当作正义的核心问题,并用这一固定标准评判所有社会的正义与否。这种逻辑下,它否定了基于不同现实场景、利益诉求形成多元正义解读的合理性,相当于把正义的定义框定在自身的理论框架内。同时,其正义结论多依赖纯粹理性推演而非现实实践,普通个体难以通过日常经验或利益博弈参与到正义定义的构建中,解释权基本被秉持这种理论的哲学家、学者等群体掌控,天然带有排斥其他解读的垄断倾向。这其实也是一神教体系逻辑思维路径依赖的一种投影。

在价值、信仰多元的现代社会,不同文化、生活背景的人根本无法就 “完美的先验正义” 达成共识。比如不同宗教、地域的群体对权利分配、义务界定的理解差异显著,不可能接受单一的先验正义标准作为唯一解读。而且它聚焦于完美制度设计,却难以用于比较现实中不同不正义状态的优劣,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冗余性,使其难以成为大众认可的唯一正义标尺。另一方面,现实中的正义解读始终受多元力量影响。各国的法律实践、社会治理会结合本土生产力水平、文化传统形成差异化的正义规则,这些规则多源于社会群体的利益共识,即共识正义,而非先验准则。

知乎用户 Leo​ 发表

她的说法是每年有 800 万人违法,如果不封存记录的话,过十来年就人均违法了。

这个说法的逻辑不对呀,只要每年 800 万的数量不降低,十来年之后就是人均违法,这个与封不封存无关的。

所以,我关心的是这 800 万到底正不正常。如果不正常,就需要检查执法过程和法律条文是不是有问题,把很多没什么危害的问题定成了违法行为。找到之后,给冤枉的人平反,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这人数就降低了。

对于实际上就是违法的人,我觉得需要根据情况分别处理。有的行为可以封存,有的行为不应该封存,有的行为对特定的职位 / 岗位不封存、其他职位 / 岗位封存。比如,我就觉得吸过毒的人不能当老师;发表过极端言论的人不能当公务员。这次的立法一刀切,不合适。

我还看到一个视频,有个女的连线说这次立法是为了体现 24 年 7 月的重要会议的决定精神。这个重要会议应该就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在决定的第九部分的第 35 条,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最后一句话说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过我觉得,这个并不能成为证明此次立法没有毛病的理由。事实上,在决定的第八部分的第 29 条,加强人民当家做主制度建设,明确提到,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你不能将决定的内容割裂开来,片面执行吧。

知乎用户 申越钧 发表

我倒觉得这真的是个高论,如果能掀起人民群众广泛讨论立法和司法的问题就更好了。

毕竟大多数人违法的话,往往是法律,而不是人出了问题。

知乎用户 白色 10086 发表

这么说吧

中国可能是全世界老百姓最守法的国家

你随机在街上抓取十个三四十岁的人

起码五个,档案里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

如果非要说没有犯罪记录,但是实际上违反了一些法规条理也算的话

那只能呵呵了

知乎用户 伦敦贾跃亭​ 发表

看不看片?义务教育阶段有没有认真学习?

有没有调侃过伟光正的形象们?

开车有没有任何违规?

人贵有自知之明。

知乎用户 无良 HR​ 发表

确实是人均违法,但不是中国。

全美历年犯罪数据统计:

2024 年 1400 万 +,

2023 年 1400 万 +,

2022 年 1100 万 +,

2021 年 1170 万 +,

2020 年 773 万 +,

2019 年 813 万 +,

2018 年 840 万 +,

2017 年 894 万 +,

2016 年 917 万 +,

2015 年 919 万 +,

10 年犯罪总数 10867 万,也就是 1.09 亿。

美国人口 3.4 亿人,30 年足够覆盖 1 次全人口,每 30 年就人均犯罪 1 次。

美国人均预期寿命 79 岁,也就是说,美国人全生命周期人均犯罪 2.52 次。

这才是真正的人均犯罪(违法)。

统计学意义上的(数据),而非文学意义上的(夸张和比喻的修辞)。

赵宏教授的留学经历主要是去学习了德国的大陆法系的法律知识,所以…… 对于英美法系的犯罪数据不太了解。

她可能以为我国的违法犯罪已经很嚣张了,没想到大洋彼岸的灯塔国的违法犯罪率更是照亮了人类的犯罪历史,榜一大哥的含金量不是谁都能碰瓷的。

人均违法,我们不配好吗?

而且从赵宏教授的求学与职业经历来看,她的研究领域一直都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对于涉毒案件可能没有太多研究,毕竟恶性案件并不是她的研究领域。

所以还是蔡雅奇律师的建议比较靠谱:

【吸毒者周边的人都是犯罪,不如再进一步,将吸毒者也入罪】

直接把吸毒列入犯罪。

这样一来,违法档案封存就不涉及吸毒人员了,而轻罪档案封存也可以排除吸毒案件,这个 bug 直接就消失了。

民众满意了。

修法人员证明了自己的清白。

而赵宏教授也不用再研究吸毒人员,因为吸毒变为犯罪后,吸毒就已经不再是行政法的范畴,赵宏教授就可以轻装上路,更加玛卡巴卡的研究宪法和行政法了。

甚至并没有进一步剥夺吸毒人员的利益,因为刑罚包括了管制、拘役、罚金等等轻量的刑罚,比如管制都不用关进看守所。

我们都有美好的未来。

知乎用户 白狼 417 发表

她都这样说了,男性不配合一下,真没骨气吧

以后再有女的高喊 “你违法了,救命啊。” 男的就可以直接坦然表示“那咋了”,学学女性,拒绝违法羞耻。

同时借用一下这位老哥的回答。

@求生小少年

知乎用户 一心搞钱的韭菜​​ 发表

这位教授是典型的偷换概念

《教育法》也是法,《刑法》也是法,人均违法违的是那个 “法”?

“人均违法” 确实是几乎成立,《教育法》有一条叫 “学生应当好好学习”,确实没多少人能做到。

但在我国特色法律体系下,非犯罪类的违法,还有一个特殊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又叫 “小刑法”,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类似于《教育法》这种几乎只是指导性的法律混为一谈,非蠢既坏。

不好好学习违反《教育法》,吸毒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是能归类到一起的行为吗?

知乎用户 王越明. old 发表

由于国内喜欢瞎订法律 所以的确大家都违法,而之所以这样还能生活而不互相防备的原因是大家还讲传统道德

现在裂开的原因也是 恶法太多 威胁到了道德 比如不是你撞的 xxxx; 你为什么要还手 xxxx;等等

法律人似乎活着自己的世界里

知乎用户 青瓷叙语​ 发表

煞笔

知乎用户 披褐怀玉 发表

违法成本” 这个词我是在领导开会的时候,不小心听到的。

有的人心里是没有底线的,只有成本高低。

这种人多了,贤者隐居,智者避世。

就像一个狼群里面,有一种凶暴狼,不想着去打猎,琢磨着怎么吃同族的狼。这种狼比例高了,聪明狼就退群自己打猎去了。

知乎用户 阿亚拉 发表

如果你还没违法,那可能性有以下几点:

一是你压根不懂法,所以到底违了哪些法自己也不知道。

二是你还不到十二岁。

要知道某些法律体系的目的,是相当于所有人自出生就带有原罪,你没有刻意做什么本身就是违法的。

知乎用户 喝茶啊来嘛 发表

但凡懂一点逻辑学,应该都不会得出这种结论。

逻辑学是个好东西,劝某人读读这种好书吧。

知乎用户 一世为白 发表

我发现这个问题下面很多高赞答主,似乎不知道赵教授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就开始回答了。这些答主觉得这是法学问题,NO,这其实是个数学问题,这才是赵教授和后来它的朋友劳教授(赵教授被群嘲以后,劳教授又算了一遍得出了一个类似的结论)被群嘲的原因,因为它们连基本的数学都算不明白。

赵教授和后来劳教授的推理过程是这样的**:每年有 800 万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长此以往累计下去就人均违法了,没人能考公了。**

这个计算方法问题在哪,为什么被群嘲,其实也很简单,bug 太多了:

1. 每年有人重复违法

2. 今年违法的人明年可能还会违法

3. 每年有违法的人去世

4. 每年又有新的不违法的人出生。

1-3 条可以得出,每年新增的违法人数实际上远远不到 800 万。联系第 4 条,每年现存的违法人数可能还是下降的。

知乎用户 蓝染 发表

完全是混淆概念。每个人每天都在杀死无数细菌病毒小虫子,吃过动植物,人人皆杀生,所以杀人无罪?基本的逻辑都没有,我搞不懂这种人怎么在北大教书的,我不信文科不学逻辑学,或者说他就把大家当傻子。

知乎用户 编号 89757 发表

这就是严格立法宽松执法的目的。

让每个人都违法,每个人都需要交赎罪券,但是先不找你要,等你招惹他了,他就可以用这个理由抓你。

你一次性向所有人收赎罪券,那所有人一起反抗你。

但是你偷偷说所有人都有赎罪券,但是不告知所有人,也不收赎罪券,那么知道的人就少了,也就没有人反对了。只有你抓人的时候,受孩子才会反对,

知乎用户 午夜的 IP 发表

假设 “人均违法” 为真,那一定是法错了。

知乎用户 TV90​ 发表

说一个真的现在就在抓,有小概率被查,会罚款甚至拘留的例子:

无 D/E/F 驾照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

解除限速的电动自行车,有可能被认定为电动轻便摩托车,认定标准可以自行查阅 GB/T24158-2018。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与准假车型不符的车辆,驾驶人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次记 9 分,情节严重时可能被拘留 15 日以内。


我们可以借这个话题鉴赏一下部分地区赤贫阶层的法律意识。

知乎用户 酮基 发表

这个话说明人家很了解法律。

别的不说,就有一条法律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违反过了。

教育法第 44 条。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一条哪个敢说自己没有违反过我真的是非常佩服啊。

知乎用户 呵呵呵 发表

肛肠科医生,“人均痔疮”。

生殖科医生,“人均不育不孕”。

心脑血管科医生,“人均脑残”。

知乎用户 律具人 发表

国内科研项目的选题的一大来源,就是去扒欧美做什么,然后在国内提案、立项,拿研究经费。虽然听起来很 LOW,但很现实——哪有那么多首创创意;而且也有其进步意义——他们有先发优势,跟综研究是很必要的。

欧美的 “轻罪轻判”、“废死(废除死刑)”根本不是什么新鲜课题,似乎也是人类文明、法制社会进步的大趋势。乃至美国前副总统哈里斯在加州推行通过的 “抢劫不超 950 美元不算重罪” 这种,这股风越吹越烈的话,国内也会受到影响。好比 LGBT,国内不支持不鼓励,但经过欧美相关信息的一拨一拨洗礼,国内大众尤其是年轻人对多元文化的接受度还是会远超上辈。

所以我们的代表可能判断国内外的大环境条件具备了、气氛已经到位了,所以形成提案。

这件事情被引向提案者家属涉 D,估计是始料未及的。

这不又是一个高志凯的 “钓鱼竿与长枪”类型的网络事件吗?本来应该讨论哪些轻罪可以在什么条件下封存的,被引向了关于 “吸 D” 的舆论发酵,把 “轻罪封存” 转化成了立场问题,而不是执行细则问题。

与其讨论朱征夫赵宏是不是 ZZ 间谍,不如警惕网络上的乱带节奏。

知乎用户 l12haoyu 发表

与群众脱离的学阀常常会用近乎于圣人的标准要求他人,因为圣人≠他人,所以几乎所有人都是下三滥,所以要存天理灭人欲。

这些学阀无法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因为望人成圣本身就是道德制高点,众人的反对反而会使学阀陷入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追求真理” 的自我感动之中,所以跟这群货讲道理是没有用的,必须用现实的铜皮带狠狠教育。

知乎用户 世界的愚者​ 发表

保障法律的是暴力吗?

不对,就我们这个警民比例,也就只能用暴力管管恶性犯罪。

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是荣誉感。

人民的自尊,和向上追求的荣誉,是法律的基石。

只需要法律首先赋予人民荣誉与尊严。

知乎用户 云舒 发表

记录一下,看看问题什么时候被删

知乎用户 猪头猫 发表

有没有人违法,多少人违法,是否 “人均违法”,都是小事情。

重要的是,赵教授家里到底有几个师,能做到 “违法必究”?

知乎用户 二月的破窗 发表

你要单说这四个字,其实一点没错,毕竟闯红灯、翻墙之类的都是违法,把这些轻微的越轨行为算进来,确实是绝大多数人都违过法。

但通篇来看他是在偷换概念,毕竟违法也有严重程度高低之分,轻微越轨的违法绝不等同于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而且但就治安管理处罚内部来说,上下限差距也非常之大,饿极了偷点吃的被拘留和引诱他人吸毒被拘留怎么想也不可能放到一起去说。

知乎用户 黄子鲁天尊 发表

冷知识,你打孩子,就可能违法

知乎用户 lorenzo 发表

这恰是有趣的地方,知识真的是有体系的,尤其是人文社科领域,因为其底层假设的不同,后面的结论可以有巨大的乃至截然相反的结论。

自然科学领域,科学家有责任去实事求实,不符合实际的都是错误的理论;但是人文社科领域却经常不需要实事求实,他们有很多理由来解释自己脱离实际的理论。

这就是大家经常看到站在人民对立面的教授们,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他们还经常不觉得自己在胡说八道,因为一切都是从假设推导出来的罢了。

知乎用户 石器时代 发表

文科许多结论都建立在一个假设或者说一个臆想之上。然后由此出发,得出一个匪夷所思的结论。

有时候这个结论对了,有时候这个结论错了。但是不管结论对错,这个方法论至少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比如:

通过同样的方法,我们也可以得出

所谓专家人均莎比的高论。

知乎用户 祝自己能真的快乐 发表

很多法律法规,能严苛到像是被勒脖子的感觉。

但是严苛的法律并不会被严苛地执行,在生活中,执法者的标准往往很宽松。

就比如骑电动车,很多人的电动车都属于是 “轻便摩托车” 或者 “电动摩托车” 的范畴,骑车上路需要考取相应的驾照,否则便是无证驾驶

但是在实际生活里,许多交警并不会刻意去管理这种事,大多情况下,看到也只当没看到。

就像这样,制定得很严苛,但执行起来很宽松的法律法规比比皆是。

这就导致一个问题是,许多人在生活中几乎天天违法,却因为是无人追责,他们便把这当作一种习以为常,淡化了违法的概念。只是习以为常并不代表不违法,说个不好听的,真要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去执行,“有一百种方法弄你”。

知乎用户 狗奴才 发表

它所生活的环境所处的人物关系让它有这种认为,也就是她为什么推动那出生法律的主因。

知乎用户 冰轮 发表

14 亿人均违法达成路径;

当法律的网无限精密,它的 “网眼” 是否会消失?

我们正滑向一个悖论:规则本应指引合法之路,却在某些角落,将所有道路都标注为 “禁区”。

这不是个体失德,而是系统性的 “合法绝境”:

1. 规则互斥:满足 A 法,可能触犯 B 规。同时守法,在局部成为数学上的 “不可能”。

2. 责任悬浮:法律将最终责任压给个人,但实现责任的唯一路径,却攥在他人或历史遗留结构中。你被命令做一件你无权无力完成的事。

3. 出口关闭:尤其体现在老旧空间改造中。新规命令你必须达到标准 A,但物理结构在不动用公共区域、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根本无法生成标准 A。你收到的是一张无法兑换的 “合法罚单”。

于是,法律在微观层面制造了普遍的 “潜在违法”状态。人人都在小心翼翼地计算,哪一种 “非主观过错” 的风险更低。

法律的本意是秩序与安全。但当它复杂到自成迷宫,且缺乏对 “系统性无解” 的救济通道时,它便从“保护之盾”,异化为悬于每个人头顶的“必然之剑”。

如果 “绝对守法” 在物理上已成空集,那么 “人人皆在网中” 便不再是个体问题,而是系统需要自检的终极信号。

我们需要的,或许不是更密的网,而是在确认无路可走时,那个由系统本身负责搭建的 “合法出口”。

否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的古老智慧,将在现代性中,遭遇它最无奈的悖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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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收到沪(徐)城管责改通字(2025)第 ****** 号责改通知书。现回复如下。

本人居住小区为 ****,隶属 ** 街道。本人在 2025 年 7 月装修期间,购买万和牌燃气热水器。因为燃气热水器废气排放问题,向多方咨询。当时,咨询物业以及大众燃气安全员和街道房办,三方建议排放入公共烟道,万和指定安装人员不同意此方案。综上,7 月时,三方同意将燃气废气排放入公共烟道。关于此事,在 2025 年 10 月 24 日徐汇区滨江执法队上门执法时,物业与大众燃气当着执法队承认 7 月咨询时给出排放入公共烟道方案。相关事实,可向执法队调查取证。但是在 10 月这次上门执法时,因我所用万和燃气热水器所在的广东万和向上海市城管举报我燃气废气排放不符合相关规定后,物业和大众燃气均改口要求我更改燃气废气排放方式,由排放入公共烟道改为排放到户外。并同时表态,因这两方专业意见的前后不统一,所造成的损失这两方概不负责,由我个人承担。2025 年 10 月 24 日当天物业和大众燃气如此表态,可向滨江执法队调查取证。在滨江执法队上门调查取证时,执法队口头要求我方在公共楼道安装仅归本住户专用的燃气废气排放管道,因此我当场拒绝。本人解释到,在公共区域私设个人专用管道是违法行为,城管执法局不可以提出一个目的合法,实施过程违法的执法方案,但是在本人提出该方案违法时,执法队矢口否认该方案违法性,诱导我方实施违法行为,此情形可向滨江执法队调查取证。我方建议由物业在公共楼道设立公共废气排放管道后,我再经此管道排向户外。这是合法行为,该合法方案遭到物业拒绝,并由执法队提出 “我不管别人,只管你。” 这样的孤立执法行为。执法队要求执行违法方案,拒绝合法方案的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的 61 条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违反法定程序,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理由如下,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一般包含如下行为, 认定违法事实 + 作出处罚(如罚款)+ 要求整改。其中整改方案属于要求整改一项,整改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个组成部分本身是违法的,那么整个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就是违法的、不当的。《民法典》271 条和 286 条和《物业管理条例》50 条都规定,个人不得以个人需求占用公共区域。(一)

(接前文,二)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适用解释:楼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和管理。个人在楼道内私设管道,属于擅自占用、处分共有部分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守法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业主的义务,并赋予相关主体(如业主委员会、物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权利。在楼道内私设管道的行为,属于典型的 “侵占通道”,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公共区域禁止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适用解释:楼道作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其用途不得随意改变。私设管道的行为,属于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改变其用途,违反了该规定。

因此,执法队要求的责改方案(口头要求在公共楼道安装仅归本住户专用的燃气废气排放管道)是违法方案。我方拒绝执行违法方案合情合理合法。证据中所附楼层图可以证明,**** 同一层有 6 户住户,标注橙色区域为厨房位置。6 户的厨房均没有可以直通户外的墙面和窗户。一般燃气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即原房屋结构设计有公共烟道的位置,在此环境条件下是没有办法将废气直接排放到通风畅通的户外。

(接前文,三)方案一,如果经公共烟道排放,不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32 条(见责改通知书)。方案二,如果在公共区域私设烟道排放入户外,违反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见上文)。方案三,如在户内卧室区域设立烟道排放入户外,同样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8 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这行为属于将潜在污染源放置在不具备通风条件的室内环境。本人的热水器安装是多方咨询后参照实施的,在 7 月时有三方同意该安装方案。执法当日,执法队对必然违法的客观环境条件清楚明了,可以说目前楼内绝大部分住户热水器安装都没有达到其口头要求的整改方案,因此在我再三要求对方给出书面明确的整改方案,比如在公共区域设立燃气排放管道(执法队口头建议),执法队明确拒绝给出书面方案。执法队只给出笼统的责改要求,即排烟管道改造至通向室外安全区域(责改通知书原文)。执法队在明知个人无法完成合法改造情况下,故意只写条例和改造目的,拒绝给出书面改造方案,是在逼迫我方做出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中(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为什么属于这两种情形? 1. 属于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法理分析: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依法行使。其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附随的整改要求,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如果一个处罚决定要求责任方去实施一个违反《民法典》的整改方案,这实质上是滥用其职权,迫使行政相对人实施另一个违法行为。 2. 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法理分析:“明显不当” 侧重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一个要求当事人违法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显然是极不合理的、荒谬的。它让当事人陷入 “要么不执行处罚决定,要么执行了就去违法” 的两难困境,这严重违背了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常识。 当行政处罚决定中提出的 “整改方案”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时,该处罚决定因内容违法,构成了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和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基于以上理由,第一条诉求,应责令区城管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 31 条,申请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或答复。我方申请查处相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请区城管依据 31 条给予书面答复。

(接前文,四)基于以上三个方案均违法的客观环境。我方技术水平不足,我方要求区城管根据 **** 楼宇的客观条件,书面给出合情合理合法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必须包括排放管道的安装位置,并在本信件中所附楼层图上作图表示并寄回。整改方案还必须包括实施方案的主体责任方,也就是施工方,具体到各项施工主体究竟是物业还是大众燃气还是本人个人,施工内容可包括户内管道和楼道管道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 23 条,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二条诉求,请区城管据此书面回复我方,回复内容如上。

整改方案不可以仅给出笼统的责改要求,即排烟管道改造至通向室外安全区域(责改通知书原文)。不可以只写条例和改造目的,应当给出书面具体的合法改造方案(必须内容如上文所示),以保障在执行改造方案中各方的守法权利。

或者,也可以请求区城管将责改的违法方案变更为一个合法的整改要求。比如,向 **** 业委会和物业提出在公共区域整改燃气废气排放管道,由这两方整改后,再由我们全楼住户配合整改。这是住建委相关工作人员建议的符合所有法律法规的合法整改方案。也就是合法合规地通过纠正行政行为人来实施合法行政责改。综上所述,产生这项违法行为责任方都不是本人。第一,该违法行为的建议方是物业和大众燃气(7 月建议),第二,产生该违法行为原因是没有合法合理的公共排烟管道且厨房没有直通户外的墙和窗户的客观条件。责任方是管理公共区域的业委会,物业和大众燃气,不是个人。(由楼层图可见)。本人即不是主观做出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也无法使用合法手段完成责改。因此,本人提出诉求(第二条诉求),请区城管书面回复给出合情合理合法的整改方案。附:楼层图和责改通知书。

我方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向滨江执法队实名举报 **** 全楼住户燃气废气排放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调查取证并责改,被执法队当面拒绝。(可向执法队求证)。我方提出,为何广东万和举报本人,区城管受理并上门执法。而我方举报,执法队却拒绝。执法队明确回答” 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作为执法机关,面对同一违法事实但不同举报方,采取区别对待,并明示不公。

(接前文,五)这行为违反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它要求执法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对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同等对待,不得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或歧视。本案中,执法机构对同一违法事实因举报方不同而作出不同处理,直接违反了这一原则,构成了选择性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适用解释:该条款强调了处罚的教育功能。执法机构的不一致处理,不仅未能有效纠正违法行为,反而可能向公众传递 “执法不公” 的错误信号,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与立法目的相悖。

第三条诉求,对滨江执法队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诉求,基于以上理由撤销该责改通知书。

以上四条诉求,请徐汇区城管局依法书面回复。

本信件发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备查证。

回复信件收件地址:*************

知乎用户 原神启动 发表

看了许多回答,怎么感觉大家眼里法是不流动,不改变的?

最简单的例子:在恋爱关系里脚踏两条船在三十年前,吃花生米都够格了。

三十年后的今天,这种行为不违法。

但十年后呢?二十年后呢?

一个法律法规既然当年能执行,那未来在执行层面不存在任何阻碍。

知乎用户 于天上看见深渊 发表

我记得好几年前知乎上就有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 的说法,为何对 “人均违法” 如此惊诧?

知乎用户 黑白毛绒团子 发表

杀人贩毒是违法,量刑最高是死刑。

违章停车也是违法,最低处罚是警告时间内驶离就免于处罚,最高也就是 3 分 200 块。

违法和违法之间差距跟我和首富的差距差不多。

这位大佬的意思是准备违法行为一律枪毙还是一律免罪?

知乎用户 wwzh 发表

董郁玉,男,辽宁抚顺人,1987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硕士,资深媒体评论人。曾任《光明日报》评论员、光明日报社评论部副主任。 [5-6] [8]

2022 年 2 月 21 日,董郁玉在与日本 “外交官” 接头交换情报的时候,被中国安全部门当场抓获。 [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开宣判,以间谍罪判处被告人董郁玉有期徒刑七年。 [2] [7]

都是这类货色在祸害国家

知乎用户 柴健翌 发表

治国九字真言落实得好:

严格立,普遍违,选择执。

这个事情说到底就是,到底有多少我们所认为的 “现代生活” 的一部分,被当作违法可能被执法,甚至本身就被当作违法给立法了。

尤其是上网的网民,更处在这种精分的叠加态中。别说下小电影或者盗版的正经电影,就连上 steam 买游戏,其实都有可能在违法的范围内。

但你要让他们理解为什么 steam 需要加速器才能连上,CPU 就要烧了。

烧 CPU 多难受啊,解决不了问题,那还是把提出问题的人喷一顿吧。

知乎用户 律律律律 发表

人均违法不是法的问题吗?

就像小区出口有一个长方形的草坪,直接走草坪快,如果走大道要多绕 200 米。

都知道踩踏草坪不好,但是很少有人会绕那 200 米。

正确的做法是休一条小路,减少对其他草坪的损伤。

现实是找个人看着还不给工资,于是那个人每周来看五分钟,抓到谁算谁倒霉,草坪都踩秃了,也不管。

然后非说那些踩草坪的人和偷井盖的人一样都违反了规则。

知乎用户 居飞车​​ 发表

单看人均违法这句话,其实说的没错。

严格来讲过年打牌,只要玩带钱的,就是赌博。

你和对象半推半就上了个床,上之前说来一发就买个包,事后买个了包包送她。这就是嫖娼。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你没被抓被罚,要么是警察不想管你,要么是没人举报你。真查一下,每个人都一堆的问题,难道你骑车时没偷摸逆行过?

甚至法律还写着 “高等教育学生应当刻苦学习”。你上大学时没翘过课吗?

但是违法和违法还不一样呢。

人均违法≠人均吸毒

人均违法≠人均瘾君子

这就是她偷换概念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这不扯淡呢么

退一万步讲,就算真是人均违法,也不是人均吸犊

吸犊的还是少数,这个理由跟封禁吸犊记录没有任何关系。

知乎用户 红屁猴子 发表

如果这个社会人均违法,那么是人的问题,还是法律的问题?

知乎用户 郭笑 发表

你上过大学吗?你上大学的时候每时每刻都认真学习吗?没有玩手机?没有打瞌睡?没有跑神过?更不用说旷课和挂科了。

如果你上面的做过了那你已经涉嫌违反《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生应 “刻苦学习”

知乎用户 盖世飞鱼 发表

这种属于用正确的废话来歪曲现实。

首先就是,在法律体系较为复杂完善的现代国家(欧美更是重灾区),人一辈子想要完全不违法,基本是不可能的。

但这跟她想要洗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一点关系都没有,因为违法不等于不能考公。

现实里一个人闯了红灯,是违法行为,即使因此被处罚被记录,也不影响考公务员。

知乎用户 马克​ 发表

这不是常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禁鸣区域按喇叭、压线、没正确打灯、未礼让行人、违法停靠是非常常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浙江省 2020 年有过一个用 UU 加速器加速外网游戏的行政处罚公示,可惜 2021 年以前的公示已经清空了没有找到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现在知乎上随便找找就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查阅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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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法没敢写,无奖竞猜一下

知乎用户 小王图图 发表

啥时候能人均北大啊,感觉这个更靠谱些

知乎用户 北方一车 发表

人均违法就是事实,而造成现状的原因是立法问题和执法问题。中国的特殊国情导致存在一批特殊法律,每个人都可能在犯的那种,比如义务教育是否履行到位,互联网有没有翻墙行为,有没有保存过色情视频,这些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不一定犯罪,很多人直接谬误到了这种地步是我想不到的。

中国的另一个问题是警力不足,所以选择性执法问题经常性存在,比如扫黄问题,对于大型会所还有打击想法,但对于楼凤流莺就很难监管了。久而久之,大家就会默认一些行为不违法,模糊了违法的边界,事实上,只要严格执法,没人跑得了,就连各位网上骂人,也是违法,有心人去搞,也能进去坐坐。

知乎用户 阔乐 发表

这就是 PUA 而已

人均违法从客观上说是对的,原因就是法律规定就是超级细节,就是想找你茬你就一定免不了,几乎生活日常处处伴随违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但这不是人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问题,也就是灰色地带,就是大家别出事,出事了闹上法庭了,那就得搬出律条来了

想通过违法来贬低群众而已

贪污几十亿的都没处死,不违法吗?怂什么,怼它

知乎用户 下笔不知趣 发表

如果它的观念正确,那么为什么国家要让这个违法的人当教授?

为什么那么多教授都违法了也不追究它们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这么多违法的教授提的意见和建议国家还要采纳?

这到底是为什么?

如果它的观念错误,那为什么一个没常识且诽谤大家违法的人能当教授?

为什么这个教授都违法了也不追究它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一个诽谤犯提的意见和建议国家还要采纳?

两头堵了。

知乎用户 不惑的王子 发表

若干年后,“人均北大”!

知乎用户 林中的维吉尔 发表

你讲人均我就觉得好笑,这家伙懂什么人均,真正的人均是整个有好有坏的平均,还要注意参考变量,注意最大值和最小值,还要注意某些异常的特殊值。

而不是什么都平均,天天大均特均,曲折的均,形而上的均。

知乎用户 哈基米 发表

“人均违法”也不是高论,其实属于法律界永远无法避免的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困境的组成部分。

法律一旦成体系,就会在功能效用上,出现打击普通人时过于 “稠密”,但打击危害分子时又过于“宽松” 的问题。

法律里面有个假设模型叫 “风险社会理论”,只要是个人,在做任何事,都有可能创设危险,一定会有潜在的 “对自己或者别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种风险行为如果细分类,一定可以分类到一种违法行为中。

为了平衡这种虽然有风险,但事实上并未造成损害的风险行为,普通人之间、甚至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都拥有某种默契。

一种不合法,但为了社会运转效率而真实普遍存在的,默认拥有互相免责的默契。

既 “你从事的危险行为若不损害我的利益,我通常会视危险行为自始不存在”,以终止随时随地会发生,但永远不可能花时间去举证在司法范围内解决的风险争议。

比如说,走路影子遮人就会损害别人的阳光权,说一句大声的话就会损害别人的安宁权,过于鸡毛蒜皮,也没侵害到什么实质性利益,所以只能互相豁免,我不嫌弃五秒前你遮我,你也别嫌弃五秒后我遮你,这句我大声吵到了你,下句你说话大声我不嫌你吵等等。

“违法”如果变成一个肆意乱扣的帽子,那么社会就只能滑坡成关住了所有人、唯独关不住一个嫌犯的大号内耗又无能的看守所。社会自发行形成了一套避免陷入无休止的证明 “对方违法” 的内在机制。

这一理论模型主要是用来反思人与人之间 “面临风险” 和“实质受害”的边界在哪里,需要动用法律武器的底线又在哪里,所以一般主要用来评估“哪些需要法有明文才支持”“哪些最好法无明文不反对”。

理论模型本身没啥问题,但放在 “违法记录封存” 这个话题里,多少还是明显有问题的。

违法记录已经是被追究的行为了,何来只是 “风险” 没有 “实质受害”,不该“人均违法” 一说?

通常刑法和治安处罚中间是有很大的过度空间的 “准刑法问题” 全都在治安处罚法的违法地带。即便毫无法学知识的人,单凭朴素常识看,那些严重违法行为也不能和一般违法行为一概而论。

比如,法律人经常争议、讨论的 “醉驾是危险驾驶罪,但毒驾反而只是违法”。这些 “准刑法问题” 显然应该比照刑法的犯罪记录管理制度,而不是普通行政违法记录管理制度。

毒驾没有进入危险驾驶罪,是因为毒品种类繁多、鉴定难度大、成本高、把毒驾单列一罪会制造很高的证据门槛,立法技术上困难、执法环境复杂时会完全丧失法条可行性,所以只能拿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做概括性评价,绝不是因为毒驾只需要治安处罚,在现实意义和法理上不属于刑法政策所打击的那种 “重大危害”。

我特别反感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中滥用 “人权” 概念,搞什么 “人权问题” 泛化。

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的 “惩治不法、保护人权” 是对等的两面,对不法行为宽纵轻罚、那就只保护了不法者的人权,而没有保护更大面积的受害当事人和陷入危险的社会集体的人权。

任何一个学者,只谈 “保护人权” 而轻慢 “惩治不法” 那就是在给权贵的不法行为站台,不是在真的保护人权。

站在大多数人角度,法律人应该多谈法律政策需要什么 “社会治理效益” 和“以民为本”精神,而不是剽窃、翻译几个西方学者的“新人权法律观点”,标榜自己是先进的,不赞成自己的就是落后的。

一昧以 “人权” 为“神圣不可侵犯”循环论证,那最后结论部分的处罚永远是过重的,这种左脚踩右脚循环论证的玩意儿就应该算学术垃圾。

知乎用户 欧欧欧 发表

刑法民法条条框框设定好的事,法学家偏要多想。

都说不要多想了。

知乎用户 傅某某​​ 发表

违法本来就是很正常的事啊。

来看看这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看到了吗?

只要你骂过人,或者你的孩子骂过人,从理论上来讲你就违法了。

那又咋滴了?

知乎用户 LaCi-Mk2 发表

并不存在北大赵宏 “人均违法” 的 “高论”。。。这只是一个单纯的夸张的表述而已。

“人均违法” 是个语意上错误的表述,是可以有歧义的,因为这个说法不存在正确的意思。这么说可能是她根据流行语中 “人均 xx" 这样的结构没多想构筑出来。

“违法”和 “不违法” 是没办法人均的。否则我们纯字面上也可以说,只要有一个人违法,平均所有人都违法(0 和非 0)。

这种表达的意思,是需要看上下文的特殊语境的。

整体的上下文是:最近几年治安违法处罚很多,当作多数属于轻微违法,但是留有记录依旧可能影响生活。赵宏上下文想要表达的是这种做法损害这些人的权益,不符合我国的法制基本精神。

赵的话在上下文里最合理的解释是非精准的用夸大的说法表示如果继续下去,会有非常多的被记录在案的违法人口。

网上反对的,主要是恶意或者基于缺少中文阅读理解能力,把 “人均违法” 先解读成上下文看不出的“14 亿人都会被记录违法“。然后基于这个错误的解读发挥情绪。

整个采访的核心表达是:因为轻微违法的记录不能删除,导致当事人会长期受到影响,这是损害这些人的权益,不符合我国的法制基本精神的做法。并且因为处罚人数很多,长期可能对很多人造成这种不公的影响

如果语文阅读理解题里有 “这个采访表达了中国会有 14 亿人违法不能考公” 这个选项,选了的话,是会扣分的。。。

知乎用户 sandman​ 发表

你农村老家挖的那口井你用过吗?

你有采矿证吗?

那不是挖井

那叫盜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你以为矿泉水是开玩笑的?

盜矿不抓你,是因为情节轻微不予追求。

叩谢天恩就完了你们这些违法犯罪分子

知乎用户 乐筠 发表

……

知乎用户 空空 发表

难道不是嘛?违法又不是犯罪。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说很多人一生都在违法。那些高赞是第一天当中国人吗?寻衅滋事没有听过吗?那些打牌拿钱的也算违法。诸如此类的多的是。这个还仅仅是管理条例当中一少部分内容。其他的就更多了。

知乎用户 李杰 发表

这些法学叫兽一人塑造个铜像,跪在那里,供万人唾骂!

知乎用户 吼堂 发表

清北的能量果然和一般 985 不是一个量级,提起 “赵宏”和 “劳东燕” 两位大佛的提问和回答,经常性的不加通知的“消失”,一个没了又提一个,提了一个又没一个。。。

反观,湖北某 985,锐评现任校长的问题都能留着。

人比人,气死人啊

知乎用户 白驹过隙 发表

曾经和堂弟聊天说到过这个话题,作为一个归国留子他太谨慎守规矩。开导他放轻松点的时候列举过,我们家族除了未成年人,祖孙三代没有不违法的。普遍违法,选择执法,和国外不一样,除非你不进入社会生活。

知乎用户 Man Free 发表

《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53 条:

大学生朋友,你刻苦学习了吗?你增强体质了吗?

当然,有些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知乎用户 张书林 发表

举个例子,开车上高速,限速 60-120,一般开到 140 以下没啥问题,然后超过不同速度对应不同违法,处罚。这是理想状态,因为这个一眼就懂

事实是限速 60,你开到不超 140 也没事,但是,有天需要执法的时候,就有它的作用。

来一句我们神剧的名言,有些事不上秤没有四两重,上了秤一千斤也打不住

知乎用户 天狼星座 发表

?虽然是 cmg,但是这个好像没错?

她说的是违法而不是犯罪

理论上翻墙是违法的哦

知乎用户 硝化试剂 发表

是真的。

我开车上高速必超 120,但是达不到超速 20% 的惩罚标准,而且导航报测速探头就主动减速到 120 以下。

我相信这样干的人应该不在少数。

就算不统计其他违法行为,单把超速这一种违法行为拿出来给 14 亿人平均,我估计都能达到一人一件的标准。

注意:不是不被抓住就不违法!违法是客观行为,做了违法的事就算违法了,即使这件事没人知道!

知乎用户 进击的萝莉 发表

这个提法确实没啥问题。

其他回答说的翻墙什么的都太小众了,中国至少 10 亿人别说翻墙,他们都不知道中国互联网有墙,我说几条覆盖面大的。

《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努力学习的义务,因此学生不努力学习属于违法行为。这一条全中国的 90 后就已经人均违法了

《民法典》规定公民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你只要骂过人侮辱过人就属于违法行为。这一条下去全中国应该只剩下哑巴加 4 岁以下不会说话的婴儿还没违法了。毕竟五六岁小孩都会给别人起外号。

而哑巴如果生活中存在随地吐痰,过马路闯红灯,在住宅区内驾驶时速超过 5 公里的行为,同样构成违法。这一条再筛下去基本只剩农村哑巴和 4 岁以下婴儿没有违法,

据残联统计,中国聋哑人数量约 270 万,只哑不聋数量约 127 万,总计约 400 万,我们假设城市哑巴和农村哑巴的数量是五五开,则城市哑巴数量约 200 万,只有农村哑巴不会涉及上面的问题,我们先不讨论农村哑巴非法养殖以及打架斗殴,赌博的问题,假设农村哑巴都是千古完人则农村哑巴数量为 200 万,而 2025 年中国 4 岁以下人口约 5500 万,算上农村哑巴则为 5700 万,中国人口 14 亿,这 5700 万人占中国人口比例为百分之 4,相当于中国百分之 96 以上的人都违法。实际上这还是中国人一亿个学生一辈子只不努力学习一次,13.5 亿中国 4 岁以上人口一辈子只骂人一次的结果,光我高中打一天王者荣耀,大学打一天只狼,工作打一天艾尔登法环,我靠骂人就拉高了至少一个村的违法率,假设中国有 500 万人素质很低,每月骂人 200 次 (平均每天骂人才 6 次,已经很保守了),则中国 14 亿人不但人均违法,一辈子人均违法几千次一点问题没有。

只不过骂人和不努力学习的追究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过低,公安机关和法院不愿追究,假设世上真按某些佛经上那种执法力度,取缔公安机关安排些阎王小鬼来执法,并且真有闲心追究你四岁撒尿淹蚂蚁,六岁掀女同学裙子,8 岁学会骂人之类这些鸡毛蒜皮的事儿,则中国人人均下来怕是投胎转世都费劲。

知乎用户 空无之柱 发表

那我敢打赌,把他手机通讯录微信 qq 朋友圈里七天内联系过的人都叫出来体检,至少会有一半的人涉毒。

知乎用户 诸葛北 发表

不是,这不是常识吗?

严格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

不说别的,就信用卡罪,现在被限高的谁没有信用卡没还的?

像玩单机用修改器好像也属于破坏计算机罪了。虽然没人管,但是你说不违法吗?

另外像街边的小商小贩人均偷税漏税,你说季度没到三十万免税?那是免增值税所得税你也是要交的,而且你报税了吗?报的是实际销售额还是零申报或者开票金额?

这个季度三十万免增值税说白了也是为了普遍违法闹的沸沸扬扬打了个补丁罢了。

说到税我就更想吐槽了,偷税漏税的堂而皇之招摇过市,像开票要加税点人家就公开说,但是呢严厉打击全额申报但是做税收统筹的!

导致实际结果是你按你真实销售额报税比你零申报的风险还高!别问问就是下大棋!实际 “柿子挑软的捏”,你都老实报税了,你这么老实,那不得盯紧你?

评论区在这个时代竟然觉得自己懂法,还觉得被称为 “刁民” 是什么侮辱的事?

没有我们江西的 “刁民”,你现在还在交公粮。欧美更是人均刁民!刁民都算少说了,欧美人均逆贼,竟然敢赶总统陛下退位!

刁民的反义词是顺民。

知乎用户 活到四十算高寿 发表

我不知道这位北大的学者是在什么语境下说出的话。

就我自己接收到的互联网信息看,几个月之前,有个姓罗的商人,他中国商界摸爬滚打很多年,也算是风云人物。

在政商两界,肯定是有些人脉的。

结果舆论一起来,也不得不飞日本暂避锋芒。

人均违法,单就这四个字来说,可不是和你闹着玩的。

你如果看过一个叫罗翔的视频你就知道,刑法有一条罪名叫 “寻衅滋事罪”。

罗翔将其称为口袋罪。

口袋罪的意思不是什么罪都能往里放,而是什么人都能往里装。

你如果经常看罗翔的视频,想必不会不清楚寻衅滋事的含金量。

知乎用户 不一般贰 发表

我知道了

没人传过小电影。

没人骑过无牌电摩,更没无头盔骑过共享单车。

知乎用户 柬埔寨耄耋 发表

不知道,我知道独夫老师说他是专家

知乎用户 阿呀哟 发表

鉴于我过去遇到的事情

他说的其实是对的

问题在于有些部门的人觉得你是不是违法了

只要他们想 ,你就是违法的

真实情况是什么样的 除了被卷进来的人以外没人在意

知乎用户 刻薄 C 发表

这不是事实嘛?

你遵守宪法吗?那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你能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吗?那你肯定不尊重宪法。

知乎用户 李岩 发表

赵宏老师只是中国法学界普通而典型的一员。

大多数 “法学家” 和她的想法是一样的,只是不想也象她那样出头承受舆论质疑。

一、从知乎到微博,从 B 站到抖音,包括沈逸老师在内的基本盘们均误以为国产法学界的问题出在 “道德虚荣” 或 ” 能力不足 ”、“ 脱离群众 ”、“ 盲学西方 ”、“ 被毒害 ”、“ 白左价值观 ” 。

鲜有人认识到他们的问题出在【 立场、站位 】,准确说是【 被利益决定的立场 、站位 】:

1、法律专业的利益高于国家民族的利益。

2、精英集团的利益高于普通人民的利益。

3、精英、强者、能人、狠人们的个体利益高于民族、社会、大众的群体利益。

从吸毒封存到渐进废死,从热爱美国到敌视中国,从怀念民国到赞美印度,从赵宏老师到被与赵宏老师内外协作的真 * 同志们于内心深处视为偶像的卫方老师,“道德虚荣”、“ 能力不足 ”、“ 脱离群众 ” 、“ 盲学西方 ”、“ 被毒害 ”、“ 白左价值观 ” 压根儿不足以支撑如此坚韧、澎湃的动力。

二、法学界只是看得见的【外】,与学界具有相同的法律立场站位、政治立场站位的同专业同志们则在几乎看不见的【内】。

说 “几乎” 是因为如果仔细观察或思考,其实也能发现他们是谁。

骂被法学界挨了,事儿被看不见的真正意义上的同志们悄悄推进了。

三、无论内还是外,大家都是被肯定、被欣赏、被认可、被信任的 “自己人” 。

知乎用户 诤论 发表

事实上免不了,因为除了法律,还有制度、条例、规章、规范、标准、程序等等,就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说,大众谁真的能做到——谁上班没有摸过鱼——那做不到,算不算不敬业?这岂不是违背价值观?这算不算污点?说小一点,生活中谁能没乱穿马路,绝对不闯红灯——哪怕是无意识的,那也算是违反了规则、规范,没有几人能问心无愧,只不过目前只是把界限划在了法律,而不是无限向下。

人家把线定在法这个维度,所以看似荒诞。

知乎用户 能静斋主 发表

这个问题太正常了……
当初我在大学念书的时候,看国外的文章轻而易举。
现在呢?
下载我自己的文章都要翻墙。
我在的园区,基本上都是小微科创企业,哪个平常不看文章的?
严格来说,我们都是违法的。


然后再说一下这个问题的标签。
又是 “吸毒”,又是“禁毒” 的,怎么着,还真有人觉得吸毒入刑是件好事啊?
第一,现在我们国家对于吸毒人员也不是干看着,我们有 “强制戒毒”,一般是两年强戒。
强戒比起入刑最大的好处是强戒是治安处罚,公安自己就说了算,入刑得公检法都参与,所以文书量大大的增加了,而且检察院和法院可比公安 “细腻” 的多,你要求他们两家和公安一样 “粗暴” 管理是不可能的,单纯从对于吸毒者的 “折磨” 和“改造”来说,进强戒所比进看守所蹲监狱强多了。
第二,如果吸毒入刑,那么就意味着吸毒者是天生的罪犯预备役,不管是没被抓之前还是被放出来之后,他们都不被社会所接纳,给他们入刑,就是要转嫁治安成本给全社会。
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社会上的 “日子人” 要承担更高的社会治安成本,只为了让某些人获得精神上的 “爽感” 呢?
或者说这么办,搞一场全民公投,以后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之后让他们去和支持吸毒入刑的人当邻居,当同事好不好啊?正好这些支持 “吸毒入刑” 的人朴素的正义感能让他们当好 “义警” 的角色,好好监督这些出狱的“前吸毒者”。
第三,一个事实就是不是每个吸毒者都是自愿吸上的,有些人本身就是受害者。
一种是不幸被卷入某些有组织犯罪集团的 “倒霉蛋”,包括电诈团伙,海外仙人跳,卖淫集团等等。
就像之前那个电影《孤注一掷》里金晨和张艺兴演的角色一样,用毒品控制他们是很正常的。
包括我国西南地区某些地区,用毒品去勾引女性进入涩情行业工作,属于当地的常见现象。
另一种就是在海外因为种种原因无意之间接受了某些同学散的烟,倒的酒,就接触了大麻,乃至于毒品。
我有一位同年就是这种原因,就是在 party 上接受了室友散的烟,就染上了。
他们本质上是西方对于毒品过于开放的受害者,结果反过来回了国还要受自己同胞的另眼相待,带着案底过一辈子?


请牢记,法律本质上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不管是善法还是恶法,法律本身只是一种工具。
如果法条的只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 “道德洁癖”,那么这种法条就必然会 “禁酒令化”,反过来把更多的社会动荡带给普通人,把代价转嫁给沉默的大多数。

知乎用户 阎随阴 发表

这种人思想有严重问题!长期受西方思想影响,祸国殃民还差不多!

知乎用户 jimgreen 发表

现在知道为什么要让这种人住牛棚戴高帽了吧?

知乎用户 Dorsign 发表

这个意思应该是我们一些法律描述不够严谨,是个人都能往里套吧。以及自由裁定权的恐怖,我相信大家有所见识吧。

仅仅从这部分来看,我倒觉得没什么问题。

知乎用户 大专细作 发表

你向上帝讨要自行车的方法就是在路边偷一辆自行车然后乞求上帝原谅

知乎用户 他山之石 发表

《推背图》有颂文曰:

反兆先多口,出入皆无主,系铃自解铃,父死子亦亡。

“人均违法” 不是赵宏首提,罗翔也提过,

在中国,人活着就是违法,每时每刻每一天,每个动作也许都在违法,不违法你就活不舒服,甚至活不下去,

这点不论你是什么阶层都适用。

哪怕你是一个警察、检察官、法官都是适用的,你总不希望 24 小时都有个监察官在你身旁提醒你什么是合法的吧?

反兆先多口,口不全是民众的口,大喇叭一直在别人手里,

出入皆无主,主也不是老百姓自己当的主,一直是别人做主,

我只是想告诉你们,告诉学法律的、有权的、没权的,

不要掩耳盗铃,弄权弄法,给自己找私利,

架在火上烤的滋味,你问问人家曹丞相、司马懿就知道了,

那都是要死至少两代人的大事,

你若是讲人人平等,真要讲依法办事,

一开始就不应该用反智的态度去做事,为自己谋取超越老百姓的地位,

想当国家的世袭士大夫,

模糊法律标准,把老百姓、很多的年轻人搞成犯罪分子,

现在又想夹带私货,把真搞诈骗的、吸毒贩毒的,搞抢劫伤人的,都一股脑儿给放了,

系铃自解铃,

你是想干什么呢?!

知乎用户 用户 发表

按照之前的计划生育,很多人出生都是违法的

知乎用户 特布鲁 发表

一颗导弹的拦截效率是 70%,三颗导弹的拦截效率是 210%。对比于北辰的名言,感觉赵宏跟于北辰的智商差不多。

按照赵宏所说,每年有 800 万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个数据属于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数据,并不对公众开放。对于普通人,我们权且相信这个数据的规模。

作为在央视上向公众解释的法律专家,赵宏应该参加了相关法律的制定。相应的数据信息应该掌握的比普通人更全面。基于公安机关掌握的数据,关于违法人员的如下信息,应该不难获得:

1、违法人员的年龄统计;

2、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统计:有多少是新增,有多少是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3、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关联:哪些违法行为容易引发二次或多次违法;

相信有上述数据,应该得不出以后没有人可以考公的结论。况且,本身违法也不在限制考公的范围内。

让元宝帮着搜了一下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人员标准:

国家公务员考试(国考)报考人员需满足的基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年度招考公告规定。以下是核心条件和要求(具体以当年官方公告为准):
一、基本条件
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一般要求 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对于当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 40 周岁以下。部分特殊职位(如人民警察职位)有明确的年龄限制,详见公告。
政治素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道德品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身心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能力要求: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学历要求: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体由职位要求决定)。

二、禁止报考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 5 年的。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等(按规定不能报考的)。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与普通人相比,作为法律专家,除了具有更多的法律知识外,赵宏应该也具有更多的数据信息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在央视出境解释法律条文的专家,赵宏的说法显然遭到了大量的质疑。到底是能力问题,还是受到境外势力的影响,产生的观念问题,目前还不好确定。

尽管顶着北大专家的名义,实际上赵宏是政法大学本科毕业的。权且认为是文科生的能力问题吧。
顺便说一下,北大法学院还有一位赵宏教授,是北大从本科开始培养的国际法专家。网友要是要想喷的时候,别误伤了。

知乎用户 蒋墨墨 发表

他们要的不过是可以为违法者狡辩的法条。保护违法者的法条越多,律师的角色才越重要。所以才会有 “法学界共识” 一说。

知乎用户 天地正气 发表

这货几乎每次都和一小撮人,精准地站在人民对立面,没下过几十年的功夫做不到这点。

我们谈禁毒,她不正面回应,却东拉西扯胡说八道,懂装不懂,简直坏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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