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途中突发心梗死亡,发病前一直用微信工作,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家属诉至法院,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by , at 12 November 2025, tags : 工伤 工作 社局 认定 微信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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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荔枝新闻​ 发表

这就证明了一件事。

想要人社局认定工伤,就算是爬也要爬回单位去

员工上班途中突发心梗死亡,发病前一直用微信工作。但这种隐形加班的操作,人家不承认。

事情的核心争议就是。

家属是主张工伤认定,员工的单位也愿意为其申报工伤,但是人社局不予认定,然后双方才会闹到法院。

1、先说第一个争议点:时间上

早上 6 点干活,是否属于 “工作时间”?

家属是认为是属于的,因为微信工作有证明,属于是被动加班。

而人社局认为不属于,单位的上班时间是 8:30。

然后法院就需要审查员工的证据记录,比如是否经常早晨微信处理工作,这种模式是长期还是偶然发生?

2、再说第二争议点:空间上

从住所到员工驾驶车辆的上班途中,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

家属是认为属于的,因为微信办公使得工作场所发生变化,说白了就是移动化,员工驾驶车辆就是为了工作。

人社局是认为不属于,没达到单位,也没有进入工作状态。

法院需要审查的重点是,工作场所的性质是否构成一定办公。

3、然后第三个争议点:因果上

员工发生的心梗,到底是不是工作造成的?

家属认为是长期高压加班所造成的,肯定跟工作有关联性。

人社局是觉得心梗为自身疾病,不是工作上的事故造成,所以跟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就需要根据病发诱因,工作情况举证来做判定。


最后,一审二审还是撤销辽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站在了打工人立场做了正确的裁决。

但对于劳动者来说,维权很难、上诉很难。既需要举证更需要时间,结果才是最漫长的。

这年头上个班,需要随时随刻的保留证据。否则把人拼没了,很可能连个工伤认定都没有。

知乎用户 壹哥​​ 发表

这是一起既典型又非典型的工伤认定案件。说它 “非典型”,是因为它并非我们传统认知中——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在公司的办公桌前、因直接的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伤亡。它属于法律上 “视同工伤” 的情形,处于工伤认定的灰色地带。

说它 “典型”,则是因为这类案件在当今社会已层出不穷。无论是保安早于上班时间到达岗亭时突发疾病(西安 50 岁保安提前 1 小时到岗猝死,此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支持工伤认定的因素有哪些?),还是值班人员在节假日值班期间突发意外(男子在值班期间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法院认定为工伤,这一认定结果所依据的工伤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法院在审理时,通常都会秉持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只要与工作存在关联,能认定工伤的,都会尽量认定。**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再次印证了这一倾向。

案件的焦点,在于对 “工作时间” 和 “工作岗位” 的理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 “视同工伤”,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的条件。对此,用人单位往往采取狭义的解释:工作时间就是打卡的 8 小时,工作岗位就是办公室的工位。按照这个逻辑,史某在上班途中突发心梗,自然不属于 “在岗工作”,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然而,法院在本案中采用了更广义、更贴合时代背景的解释,主要基于两点:

第一,认可了工作时空的合理延伸。
在手机不离身、微信钉钉随时响的今天,工作早已突破了物理办公室和固定工时的限制。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在家中,通过线上工具处理工作,理应被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这并非特例,早有先例:曾经有一位疫情期间在家进行视频授课的教师,因为躺在床上操作手机不小心手机脱手,砸伤了鼻梁,也是依照此原则认定的工伤。

第二,强调了 “工作原因” 的核心地位,而证据是关键。
整个案件中,最核心的一环是证据。史某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地显示他正在与领导、同事持续沟通工作安排。该证据将他的突发疾病与工作原因紧密地、无可辩驳地联系在一起。法院因此指出,人社局未能审查史某 “平时下班后通过微信进行工作” 的一贯性,就草率作出决定,属于证据不足。法院的判决,回归了《工伤保险条例》最根本的立法本意:尽可能地保障因工作遭受损害的劳动者权益,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与公正。

这个判决是劳动者的胜利,对于每一位打工人而言,此案有几点至关重要的启示:

  1. 强化证据意识,沟通务必 “留痕”。尽量使用微信、钉钉、公司 OA 等可以留下文字记录的系统进行工作沟通。这些聊天记录、邮件往来,是证明你 “在非传统工时岗位上工作” 的关键证据,切勿轻易删除。
  2. 模糊指令,事后确认。如果领导通过电话或口头安排了临时工作,一个有效的自我保护习惯是:事后通过文字(如微信)再确认一遍。“领导,刚才电话里您安排的 XX 事,我理解是要……,对吗?” 简单一步,就能有效固定证据。
  3. 明确自身法律身份。这一切保护的前提是,你与单位之间存在正规的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为证)。正如之前另一位 “副导演” 的案例,无论情节多么令人同情,若其身份是项目合作方而非单位职工,也无法获得工伤保障,这是无可奈何的法律现实。

总之,这个判决为我们撑了腰,但也提醒我们,在数字时代,保护自己的权益,既需要法律作为后盾,也需要我们主动留下工作的证据。

知乎用户 求解​ 发表

真是神奇 。

喝完酒 ,在酒店被人性侵 ,可以认定为工伤 ,还有一堆人捧臭脚 。

在宾馆 ,睡觉和工作没关系 ,强奸也和工作没关系 ,工作不是引起强奸的主要原因 。

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而且还是坚决认定 ,可以直接找企业索赔的那种 。

这个明明是一直在处理工作的事情 ,一刻都没有断过 ,还是在去公司的路上 ,反倒是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

我就不明白了 ,工伤保险的基金 ,不给真正在工作的人 ,反而给跟工作没啥关系的人 。

一个刑事犯罪的事情 ,可以认定为工伤 ,反倒是一个应该认定为工伤 ,不能认定工伤 。

这个世界太他娘魔幻了 ,喷神人微言轻 ,唯一能贡献的就是自己这么一点点的流量 。

如果谁都不为这种事发声 ,那么将来总有一天 ,这种事情会发生到你的亲人朋友身上 。

事情永远不可能只有这一件 ,也不可能仅仅这一次 ,新闻上能看到的事情 ,在真实生活中早就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 ,这就是定律 。

在这里 ,要大赞一下辽阳市民政局 ,你们做到了为自己员工发声 ,没有和稀泥 。

但是辽阳的人社局就让人很到位口了 ,你们认为微信处理工作 ,不是履职行为吗 ?

这分明是被迫加班 ,而且还是没有加班工资的那种 ,而且类似的事情 ,肯定不止一次 。

如果这种用工作外时间帮助单位处理工作的行为 ,不算是工伤认定标准的话 。

那么我在这里建议所有的打工人 ,你们看清楚了 ,这就是定性 ,你们有权利拒绝 。

因为一旦你们发生什么事情 ,你们连个工伤都认定不上 ,别说是赔偿了 ,连工作行为都不认定 。

一旦发生什么事情 ,你们是个人行为 ,不是工作行为 。

所以 ,8 小时除外 ,不管单位有多大的事情 ,那都关你 P 事 。

各位牛马 ,你们看看清楚 ,就连民政局的员工 ,自己就是为国家工作的人认定个工伤都这么难 ,要是你们这些体制外的 ,遇到类似的事情 ,认定起来难度会低吗 ?

即便是体制内和体制外认定标准丝毫无差 ,单就这件事就已经是难如登天了 。

幸亏喷神早就不在企业上班了 ,但凡是还在上班 ,我绝对是从今天开始 ,工作时间外的事情别来找我 ,关我 P 事 。

这个世界太魔幻 ,喝酒以后被强奸算工伤 ,处理工作不算工伤 ,不在公司 ,没去公司算工伤 ,去公司的路上不算工伤 。

这下好了 ,这不是有案例了吗 ,以后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工作时间外工作了 。

什么微信 、钉钉 ,全都去他 M 的 ,你就告诉老板 ,工作外时间 ,哪怕通信工具处理工作 ,也得付加班费 ,否则完全有理由拒绝 。

干了你没好处 ,出了事情你没赔偿 ,这是牛马吗 ?这比包身工还惨 。

起码包身工还包个吃住呢 ,你工作时间外可以全免费服务的 ,一毛钱没有 ,吃住都不包 。

难怪现在的公司都要弄各种社交软件工作软件了 ,这就是合理合法的剥削 。

这里 ,还得赞一下辽阳的法院 ,起码法院还是公正的 。

这里最恶心的就是辽阳人社局 ,还有脸上诉 ,是担心自己的位子保不住吗 ?

全国人民都看着呢 ,这个答案能不能留多久也不知道 。

写了再说 ,区倪嘛得 。

知乎用户 好难说故事 发表

表面看是工伤认定争议,但用微信工作到底算不算在职工作,触及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与传统工伤法律框架的根本冲突

法院最终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决定,不仅是个案正义的体现,更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当工作已突破时空边界,法律必须重新定义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

人社局为何最初不认定工伤?

因为在传统认知中,是非黑即白的严格二分法,不满足法律条文字眼表面的,就不予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辽阳市人社局的逻辑是:

  • 时间上:史某发病时是上班途中,非工作时间;
  • 空间上:发病地点是取车路上,非工作岗位;
  • 行为上:微信处理工作属自愿加班,非单位强制安排。

这一认定,严格遵循了传统工伤认定的时空锚定原则,即工作必须发生在单位指定的时间、地点、岗位

但问题在于:这套逻辑早已被移动办公远程协作即时响应的数字工作模式瓦解

多少人在家收到领导消息加班的?是谁心里苦我可不敢说。

那法院为何推翻人社局决定?

一审、二审法院的核心观点是:不能机械适用上班途中这一形式要件,而应实质审查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判决书全文如下:

从裁判逻辑可推知,法院至少采纳了以下三点:

1、微信工作属于履职行为,非个人自愿

史某作为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处理公务(如回复群众咨询、协调事务),是其岗位职责的自然延伸,尤其在基层政务中,24 小时在线响应已成为隐性工作要求。人社局将微信工作视为个人行为,显然脱离现实。

2、工作岗位应作实质解释,而非物理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已明确:工作岗位不仅指固定工位,还包括为完成工作所处的合理区域,当史某在上班途中持续处理公务,其工作岗位已随工作行为动态延伸至通勤路径,此时,取车行为本身也是为履行工作职责做准备。

3、发病与工作存在高度关联性

急性心肌梗死多由长期过劳、精神高压诱发,史某发病前持续微信工作,说明其处于持续性工作负荷状态,如果机械割裂 “途中” 与“到岗后”的时间界限,等于否认通勤期间工作对身体的累积性损害。

总的来说,法院承认了工作已无边界,是一个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案子

此案的判决,实质上确立了三个重要规则:

1、工作状态优先于物理时空:只要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支配下的工作状态,无论身处何地、是否在上班路上,均应视为工作时间与岗位的延伸;

2、通讯工具使用即履职:通过微信、钉钉等工具处理公务,如果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即构成工作行为,不因 “非强制” 而否定其职务属性;

3、举证责任向劳动者倾斜:在用人单位普遍要求随时响应的背景下,不应苛求劳动者证明单位明确指令,而应结合岗位性质、行业惯例综合判断。

这将为未来类似案件,比如居家办公猝死、出差途中视频会议发病等,提供了关键判例支撑。

本案虽然胜诉了,但也暴露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滞后性。

当前的法律条例还仍然是以在岗在职工作的框架为基础,但现实早就已经是云端、移动数字化的时代,未来工伤认定相关法律修订应该要明确这几点:

  • 将 “因工作原因处于持续待命状态” 纳入工伤范畴
  • 规定用人单位对数字工作时间的管控义务
  • 设立 “过劳死亡” 的独立认定标准,而非依赖 48 小时抢救条款。

唉,打工人实属不易,希望史某的悲剧,让法律的保护,也早日跟上脚步

@知乎职场

知乎用户 职业导师小全​​ 发表

先说说法律规定的,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主要有两个大类。

一是典型的 “因工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出现的受伤行为,比如在格子间工作时被掉落的风扇砸伤,或者是上厕所掉坑里崴到脚,都适用于 “因工受伤”。

二是法律特别照顾的 “视同工伤”。

即使不完全符合第一条,但法律出于人道主义也会把它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本案就属于第二条法律特别照顾的 “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是因为第二条算是法律赋予打工人的带有福利性质的特别照顾,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想要被认定会比较严格。

往往出现纠纷的也都是这类情况。

好了,背景说完。

那么现在问题就来了,问题中史某的情况,到底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从新闻描述来看,史某的情况明显是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

原因是,他并没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完全是个人原因导致的病亡。

这也是人社局坚持不予认定史某为工伤的观点:他在路上,不在单位,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虽然人社局给的理由很直接,但却无法自洽,也站不住脚。

因为它忽视了法律赋予打工人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

不讲道德的法律,只把民众当作威吓的对象,这样法律将沦为纯粹的工具,民众丧失人格和尊严,法律人迟早也会成为刀笔吏,甚至成为酷吏。但只讲道德的法律,也很虚弱无力,太过理想而不现实。

那么史某的情况能否套用第二条?

这里就要明确一个问题,想要认定为工伤,还得查看其上下班之外的时间,是否存在工作延伸的情况。

这里要说个现状。

包括我在内的很多职场人,下班后通过电话微信处理工作是常态,尤其是从事办公室工作的,在家电话会议办公是常态。

这种行为如果是长期的,习惯性的,并且经过调查确实有在参与工作,就应当认定为是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在下班之后的延伸。

这个案子为什么能赢?关键在于持续性。

史某在突发疾病前,有着清晰的,持续性的工作行为。

这也是而法院两度驳斥人社局的理由,因为史某的微信工作才是整件事情的关键。

法院更倾向认为:他在回复微信的那一刻,就已经置身于工作当中,只是工作地点不在以往认定的办公室的范畴,但即使如此,依然改变不了工伤的认定结果。

虽然此事件最终的结果是好的,但人已经没了,实在惋惜。

其实这事,还真不能单纯的指责人社局坏,或者死心眼。

人社局除了要依法办事外,还有一定的现实考量。

他们担心的是,一旦这种上下班途中用微信回复工作而被认定为工伤的口子给开了,那以后会出现越来越多类似的案子,对工伤保险基金来说,不是个好消息。

虽然但是,很冰冷。

对于打工人来说,也有警示。

这事说明了下班之后的内卷是毫无意义的,工作和生活的界限一定要划分清楚,当你为了工作牺牲掉自己的健康和时间,除了家人,没人会心疼你,想要成功维权依然困难重重。

就像罗翔老师说的:

你犯了错,法律一定能制裁你,但是你需要法律的时候,它不一定能帮到你。

@知乎职场

@知乎法律

知乎用户 何沐瑶​ 发表

当地的人社局是个什么鬼?

为啥偏向企业偏的这么厉害?也不知道是自己有了权利就乱用还是对老百姓先天有歧视?老百姓的劳动权利一点也保证不了,但破坏起来却一做一个准。

说句不好听的,当官不给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当地人社局不行就撤了吧,有啥用啊。

人性化管理,人家又不是讹诈,又不是故意骗保,人家合情合理,你就死按规定?

当地人社局确实需要反省反省。

知乎用户 禾子安康 发表

在辽宁辽阳,有一位在民政局工作的史先生,他在上班途中遭遇不幸​

时间是 2024 年 7 月 17 日大清早。​

清晨六点多钟,史先生的手机微信不断响起,原来是单位领导询问工作安排​

他即刻回复,接着与其他同事交流工作事宜​

法庭上的关键证据,后来由这些聊天记录构成​

他刚回完信息,正打算开车去单位,突然就不行了,倒在了每日多超市附近​

医院的救护车抵达,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最终未能挽救生命​

史先生人没了,单位还算良心,随即前往人社局为史先生申报工伤​

结果辽阳市人社局作出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家属此时完全发懵,明明是在上班途中,并且发病前一刻还在用微信处理工作,怎么就不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所给出的理由,或许采用了最为刻板的法律条文​

他们认为,史先生既非在单位出事,也不是在工作之时、工作之处突发疾病​

上班途中的情形,依据法律规定,若遭遇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时发生事故而受伤的,方可认定为工伤​

史先生是自己突发疾病,不符合这一条。​

家属不服,一口气把人社局告到了法院。​

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便是如此,既简单又残酷

现在,我们来聊聊这事儿背后的法律逻辑。​

人社局的决定,错了吗?​

从最僵硬、最教条的角度看,好像没错。​

他们手持放大镜,一个字一个字地仔细研究法条,史先生的情况确实不太能直接套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里那些 “应当认定为工伤” 的情形当中​

然而法律是恒定的,人是变通的,社会是持续发展的​

若法律的解释总跟不上社会变化,那法律的公正性又体现在何处​

该案子的核心争议仅为一点:史先生通过微信回复工作之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他所处的那个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岗位​

以往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指的是在办公室打卡上班的八个小时,以及你所坐的那把椅子和面前的那张办公桌​

但现在是什么时代?​

每个人的工作与生活,都被移动互联网紧密地联结在了一起​

一部微信,一款钉钉,使得 “下班” 似乎不再是那番模样了​

你的老板或许会在凌晨给你布置工作,你也有可能在度假的沙滩上召开工作会议​

工作之所,早已不局限于实体空间,更拓展至网络之中​

工作期间,时间不再固定为 8 小时,而是零零碎碎地分布于一天 24 小时的每一个时刻​

法院显然看到了这一点。​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表述清晰明了:人社局未细致审查史先生突发疾病前用微信处理工作之事,也未审查其平时下班后用微信工作的情形,便直接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此乃主要证据不足​

这句话翻译过来便是:你们人社局的调查太过草率!你们仅看到他人在路上,却没看到其 “精神” 与“意识”实则已进入工作状态了​

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重新进行调查并重新作出认定​

人社局不服,又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结果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的判决,便是在法律层面对 “隐形加班” 与“移动办公”有了明确界定:只要你付出了实际劳动,且占用了你的休息时间,无论是微信还是电话这类形式,都应算作工作时间的延长​

这不但为史先生一家讨回了公道,更是对当下众多打工人权益的一次关键认定​

它向所有用人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表明,不能再装作对技术进步给劳动者造成的新压迫视而不见​

法律应当对劳动者予以保护,尤其是在当下工作边界愈发模糊的情形之下​

此案件还涉及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即 “视同工伤” 的情形

其中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身故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身故的,属于工伤范畴​

从前对于 “工作时间” 以及 “工作岗位” 的认定极为严苛,必须是物理空间与既定的时间​

然而辽阳法院的此判决,实则就是进行了一回扩张解释​

它认为若一个劳动者在处理与工作相关的实际事务时,无论他身处何地,彼时他所处的时间便应算作 “工作时间”,他所处的空间就成为一个临时的 “工作岗位”​

史先生清晨回复了领导的问询,还与同事交流了工作,此乃一典型事例​

在去单位的路上,他突发心梗,这与他此前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有着直接关联​

这才是法律应有的温度和理性。​

它并非冷冰冰的条文,而是用以调节社会关系、达成公平正义的工具​

一名民政局工作人员为工作,清晨于路上失去生命,最终却未被认定为工伤,这不仅是家属的悲剧,更是法律的悲哀​

这个判决,使那些企图以陈旧、呆板标准来逃避责任的人清醒过来​

它传达着这样一层意思:无论何种工作,无论何时,无论何地,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才是对一位逝者最为恰当的慰藉,亦是对那些于深夜里、假期中依旧借助微信默默工作之人的有力支撑,

参考法律文献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知乎用户 暖暖​ 发表

2021 年,我得了一场大病,手术后卧床三个多月。

期间,单位工会一个和我关系不错的哥们来医院看我,并附带送上单位工会的 1000 元慰问金。

我躺在病床上调侃道:“艹… 我这么惨… 就给 1000 元。”

哥们说:“别嫌少,顶格给的呢”

我问:“1000 就顶格了?那要死了呢?”

哥们说:“大病 1000,死了 3000”

我:“怎么才 3000?前两年那个王 xx 不是死了给了 70 多万吗?”

哥们:“那不一样啊,人家是工伤

我:“他算啥工伤?在单位打篮球打心梗了也算工伤?”

哥们:“那你别管,死在单位就算工伤

“……”

哥们:“不是!躺的好好的,你起来要干嘛?”

我:“扶我起床,我要上班!”

知乎用户 心一 发表

我以为是邪恶的资本家逃避责任,刚刚准备吊路灯。一看是人社局不认,最后官司输了还要上诉又败诉。

都是汉字为啥我横竖都看不懂呢???

知乎用户 加小油 发表

上下班途中都算工伤,这个不是早就有的政策了么

知乎用户 三生石 发表

人社局有病吧,真以为劳动法是废纸啊

知乎用户 萨菲罗斯 发表

法院已判决:

一审法院明确说,现在大家都可能通过微信、电话下班处理工作,工作时间和地点早就不局限于办公室了。史某突发疾病前一直在处理工作,人社局连他平时是不是经常线上办公都没查,就说不是工伤,证据根本不足!所以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决定,让他们重新处理。

法院认为,男子情况属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人社局没认真审查就下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人社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线上办公算 “工作延伸”。

现在通过微信、邮件等处理工作很普遍,只要是经常性、习惯性的工作,不是偶尔一次,就算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延伸,期间出事就该按工伤算。

人社局不能一刀切:只看是不是在办公室、是不是在下班时间。

像标题男子这样,为了工作早起回复微信,之后上班途中出事,明显和工作相关,人社局必须认真审查,不能随便驳回。

法院的判决,不仅是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更是给所有打工人一个明确的信号:线上办公也是工作,工作延伸期间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现在很多人恨不得 24 小时待命,有的不到上班时间就收到工作微信,晚上 12 点还在改方案,这要出事,单位应该担责。

所以,线上办公也是工作,上班前处理工作、途中出事,该算工伤!

知乎用户 张居正 发表

不用解读,要看比较!

男子值班期间,在工作室与女友发生性关系,引发猝死,被认定为工伤。

知乎用户 红尘破劫 发表

从法律解读?

其实吧,这个事是没有争议的。

从一开始,公司,员工,人社局法院,所有人的意见其实都是统一的,那就是:这就是工伤

但是这个程序必须得走。

什么程序?

就是人社不能认,这事必须法院判。

至于为什么,我只能说懂的都懂。

有人会说哎这不是浪费时间吗?

对,这是浪费时间,但这是必须浪费的时间。

人社局的审查是必须严格的,这种事如果放得太松,那以后就什么妖魔鬼怪的工伤就都来了,甚至可能会伪造工伤。

审查放松的后果很严重。

但是这种一眼工伤又不能不管,哎,当代最大最强的背锅侠就来了。

背锅这一块,属于是法院来了锅全背了。

为什么呢?

法官锤子一敲,判决书一下。

人社局假模假样的上个诉

皆大欢喜。

人社局说我审完了,我的意见是不认可,现在法院让我认的,非我本意嗷。那些想搞小动作的可以收了,这次法院 “逼我就范” 了,下次可不一定。

当事人和公司也有话说了,法院都判了,这就是工伤嗷,该赔偿赔偿。

所有人都把锅扔给法院,法院说这就是一眼工伤,我认定了,我大哥(二审法院)也认了,你不服找纪检去。

纪检收到举报一看,这种对人民有益的事我管个屁,你不要没屁搁楞嗓子。

OK,所有人都开心的事情诞生了。

你放心,这种赔偿是肯定不会拖的,确定应该履行马上就履行了。

法院也高兴,这种案子你说小吧,涉及国家部门,你说大吧,各方也没什么争议。

不大不小,又非常简单,这太舒服了。

假设几方都有时间,可以做到早上立案,下午开庭,第二天诸位就可以拿到判决书准备二审看望一下二审法官了。

还可以写个简报装个逼,宣传一下法院的光辉形象,这种一锤子敲下去所有人都满意的案子可不多见。

最累的是谁呢?

是书记员。

因为打字装卷宗是真的累。

知乎用户 清皓​ 发表

自己花钱买的手机,自己出的电费充的电,自己缴的流量费,自己安装的微信,加了无数个工作群,回复了无数个 “收到”。

在微信里要打开 PDF,编辑 excel 可能还要再花钱充个 wps 的会员。

还要花费时间学习在手机上怎么编辑,怎么保存,怎么发领导微信时同发领导邮箱里。

领导一般不会在手机上直接修改保存反馈的。

一是因为领导真不会在手机上 “另存”,更别说知道自己另存到哪里了。

另一方面领导的威严也不允许领导干这细活。

一般都是 “长语音” 一段段的发给你。

你要提取文字,在手机这么小的屏幕上(因为买不起折叠屏)费劲的重复着上述动作。

微信,就是牛马们新型的生产工具呀。

怎么就不算工伤了。

生产队拉磨的驴难到就因为自己换了一个眼罩,那拉的磨就不算工分了吗?

不,生产队长绝不会亏了这下苦的驴。

看来我们牛马们得到的劳动保护,都不如生产队里的驴好。

人射局就敢这么认定,这不是脑残吗?

我倒想看看这出职场荒诞剧如何收场。

知乎用户 稳稳的幸福 发表

认定工伤这么严格吗?

我看姐妹和老板一起喝酒开房后面索赔千万,

成功告老板强奸的案子可是认定工伤了?

知乎用户 禾漫 发表

先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四条第 6 款规定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也就是说在上下班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需要拨打 110 报警,拨打 120 送医鉴定伤情。需要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才可以来判断是否为工伤,显然微信上班不在认定范围之内。一审宣判被驳回,二审宣判合情合理。工伤保险的本质是兜底安全生产,是不可以无限延伸扩大认定范围。

知乎用户 好棒​ 发表

啊,民政局上班,那不是同志吗,同志都这样?

知乎用户 月薪过万 发表

建议你们更进一步:

1、该男子加班了,但他的工资里没有加班费,这个显然是违法的,说明该男子此前的工资收入是非法收入,应该直接没收。

2、该男子凌晨都加班,大概率长时间如此,那么大概率违反了劳动法里每周加班的上限,说明他这么加班是违法行为;他的死亡是加班导致的,也即是他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了自己的死亡;而他的死亡显然给公司的项目进度造成了损失 —— 逻辑顺一下就是:该男子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建议公司起诉该男子家属,要求赔偿项目损失。

“全军听令!立刻熬夜加班,然后猝死归天!”

知乎用户 IIIIIIIIIIII 发表

有个潜规则:

当责任不太好认定时,单位是希望你去起诉的。

因为有法院判决,单位赔再多钱都不违规不担责。

但这件事明显不一般。

因为法院一审之后,它居然还上诉!

这就是死磕上了。

我相信死者本身跟人社那边应该是没多少交集或者宿仇的,

多半是一审前家属不懂这个潜规则,以为人家暗示他去起诉就是故意为难他,跟人社领导产生了矛盾,所以人家故意搞他。

就算最后官司会输,也可以拖你时间恶心你。

知乎用户 帝释清​ 发表

工伤猝死的光是身边的就好几个了

一个是多年以前在高铁站表弟单位的同事,女性,工作期间过劳猝死

一个是发小电力公司同事,今年国庆期间值守猝死,这个应该不是过劳。

一个是高中同学,某电池厂夜晚回家途中猝死。

无一例外都认定了工伤。

再两例,一例就是工作期间泡牛奶烫伤认定了工伤,一例工作期间被强奸认定了工伤,都是上了新闻的。

在体制内,工伤认定是又快又好,非体制内,工伤的认定大概率都是能够被认定的,只是最后可能要到法院解决,这一点,不要怕,白纸黑字写进条款的,都能认,毕竟不是商业险

知乎用户 陈俊金​ 发表

就没人吐槽

1. 民政局员工早上六点上班回微信

2. 民政局员工心肌梗死(过劳死)

那如果体制内都漠视劳动法的话,何况体制外呢。

知乎用户 小奇 发表

工贼自己跳出来了

知乎用户 霁明 发表

要是我们的牛马下班走人,不接电话不回微信,老板要是敢说半个不字,人社局重拳出击的话,这个工伤不认也没毛病。

可人社局干了什么,自己心里没点 AC 数?

法官说,老哥你不干人事,这锅还想我背,我可谢谢你了。

知乎用户 U ranus 发表

辽阳市人社局真牛啊

第一次认定不符合工伤标准,能理解,毕竟体制单位要按规定办事,不能自行解释更改,不然负责具体执行人可能背锅负责任。

后面法院都判了,还上诉?咋的工伤赔偿是让你的经办人出钱吗还是让你人社局领导出钱?

都不说让你通融一下去给意外伤亡的劳动者,听法院的还要提意见,你们人社局领导是跟宋先生有仇还是跟民政局有仇?

建议严查

知乎用户 周旖樾 发表

没必要怨气那么大,人社局领导明知道法院会判工伤的,走个流程好好赔偿。公家单位又不是私人单位,随便拍板随便赔,这时候你们不说国有资产流失,不说领导拿公家的钱给自己做好人了?

知乎用户 無心飛翔​ 发表

上班途中出事一直都按照工伤认定呀,人社局这是彻底不干人事儿了吗?

知乎用户 红衣倾城 发表

从人社局的角度,他是支持家属起诉的。

同时人社局不认定工伤也是必然的,法院认定他正好借坡下驴。

对他来说,程序合法才不被追责。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没必要为难民政局的工作人员。

现在的情况就是四方共赢,家属满意,法院满意,民政局满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也满意。

知乎用户 二民​ 发表

正常,人社局他们按规定不认可,家属上诉,法院认可,然后人社局认可,家属的问题解决了。

流程变长了,但是问题解决了

其他就别想了,又不是第一天当天朝人

知乎用户 20240620 发表

真正按劳动法

可能就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公务员了

为人民服务就是好啊

清澈的像一个无知傻子

知乎用户 言阙 JaneYoung​ 发表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知乎用户 seven 先生 发表

两年前审理过类似案件,也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复议后政府也维持了人社局的行政行为,最后家属行政诉讼至法院,法院撤销以上行政行为,要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再次作出工伤认定。人社局最终做出了工伤认定。

人社局就是按照标准的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去套,觉得死者既不是在工作时间(虽然周末加班但后来又回家了),也不是在工作地点(意外没有在工作单位),就不认定工伤。但其实,最高法院在有关工伤这三个条件的认定上早就有规定,并不是这么死板教条地去认定 “三工” 的。如果在出现不好把握的情况,原则上要倾向于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认定。比如因公出差中在酒店突发疾病,比如拿着未完成的工作回家继续加班后在自己床上睡觉发生猝死,都有实际的法院案例认定了工伤。尤其是现在工作的方式灵活多样,通过网络远程办公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在认定关键条件即工作原因上更要实事求是地灵活掌握,以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知乎用户 莉莉 2020​ 发表

某局这就很无耻了。

那意思就是,这班在你自愿的情况下必须加,但累死了算你自己的呗。

这件事让我想起了开胸验肺的那伙计。

咱就说认定个职业病,认定个工伤就这么难么?

非得来场官司、开个胸才能获得打工人本该有的权益?

据我所知,认定职业病那就更难了,很少有成功的,不然也不会有开胸验肺这个故事。

毕竟,让一个打工人对抗用人单位和人社局这两方势力,确实有点难。

好在本案例用人单位是积极配合的。

话说在单位加班严重的情况下,你要是往人社局下的某个部门投诉,那妥妥的嫌你事多。

而且还会嘲笑你一番呢:“切…… 打工人哪有不加班的?有本事自己当老板呐!”

在以加班为荣,以正点下班为耻的大环境下,你不加班就是罪大恶极。

没准还会说你 “不称职,负能量,你工作不认真,态度不积极!”

这件事告诉我,不能加一点班,到点就走的重要性。

发几毛钱的工资,就干几毛钱的活,多一点都不能干。

万一累死了,家属还要忍着悲痛给你打官司。

通过此事,我想到一个可怕的情况。

我们科一同事,有严重洁癖,下班后,经常在科室冲个澡才回家。

所以,每次都是她最后离开科室。

我们科特殊,晚上经常能遇到大抢救,在班的忙不过来,领导就会安排走得最晚的那同事参与抢救。

并且领导纯粹是口头安排,除了值班护士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加班干活了。

患者倒是抢救过来了,但同事因劳累过度,不幸猝死。

由于不是工作时间,不予工伤认定,那岂不是很惨。

那以后谁还敢积极参与抢救病患?

凡让劳苦大众心寒的操作,我劝人社局三思而后行啊!

当心回旋镖扎到自己。

你们要一直这么干,那我可就得效仿了?

我就不信你们不出任何意外,假如某天你不幸被打工人捅伤。

很不巧,在班的人手不够,需要无偿加班的医护协助抢救。

那我们可能会微笑服务: 不好意思啊,此时间段不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内,万一我加班受伤或是猝死,我家人会很伤心的,望周知哈!

某天,你猝死在马路牙子上,面朝下,趴在了一坨狗便便上。

路过的医务人员看到,深深的叹了一口气。

“唉,这家伙可惜了,原本按两下就有可能活的。但这不是我的工作地点,你还是多坚持一会吧,等拉到医院,你可能就进阎王殿了!”

从人社局不服上诉来看,他们打心底里就没认为是工伤。

甚至觉得自己是严格按照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的。

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可能就是工伤管理条例

社会在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及时更新,得与社会发展相匹配,否则人心就乱了。

不过我可以用这件事怼领导了。

我院规定 8:00 上班,但护理部要求 7:30 之前必须换好工装,进入扫床状态。

下次我可能会拒绝: 不好意思,人社局说了,这不属于上班时间,既然不是上班时间,那我就可以等到上班时间再开始干活喽。

知乎用户 护理界说书人​​ 发表

我们国企是死在工作场所,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一般算工伤。坐班车也算,开私家车上下班就一般不算。

最近我们这发生了一个事,一个年轻人因工伤骨折,需要复查时与领导沟通派车和人员带他检查,领导开私家车带他去医院,因为公车不可以出厂区,这个年轻人在去医院的途中突发心梗去世。今天我还在跟我爱人讨论这事最后会怎么处理。

我媳妇认为会定工伤,我觉得未必定工伤,但单位可能会私下里给一笔钱,算是慰问,这事就过去了。

知乎用户 diego 发表

只有人社局、人民工会才能代表人民,真好!

知乎用户 The Third 发表

我一朋友他父亲摔断了腿,然后打了滴滴把他送到工厂厂区里面,到了工厂往地上一躺

知乎用户 反复强调 发表

钱,公司和个人都交一份,放在公家这里,不交不行。

有了纠纷或者出了事,再按规定取用,肯定比交的多。

至于规定怎么定,出事了怎么判定,也由公家来定夺。

这样的第三方管理,是不是非常公平正义呀

知乎用户 失去尾巴的鱼 发表

现在已经快进到自己人都不认了吗?

知乎用户 落花生 发表

啥时候劳动局的人半路出意外了,就不会那么严格了

知乎用户 积极人间废物 发表

感觉这件事能这么判,重点在第一句 “史某生前系辽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首先从时间上说,他单位 8 点半上班,他是大概 6 点半死的,合理推断上班不需要这么早。其次地点上,他并不是死在开车去单位的路上,而是死在小区里,“取车去单位的路上”属于主观判断。他唯一的客观证据就是微信群里曾经回复的消息,仔细看看其中的内容,说是 “一直用微信工作” 也略有夸大。如果这都能作为判例,那以后连喝酒唱 K 出事的,都可以认定工伤了,人家都是在聊工作啊。

知乎用户 果果猫 发表

可能性一:因为人社局没有隐形加班,所以工作人员无法理解发病前一直用微信工作是工伤

可能性二:人社局也有隐形加班,但只认可自己死之前用微信工作可以认定工伤

知乎用户 会飞的阿呆 发表

当地人社局按照不符合认定没啥大的逻辑问题。不是给人社局找补,而是视同工伤的几个情形和死者确实不好主观判断。

不认定工伤无非两个原因:

1. 工伤基金池可能吃紧,这条有评论提到过了;

2. 看了好几条评论,好像没看到的第二个原因:责任归属。

人社局如果认定工伤,万一以后审计部门说这个不能视为工伤,是要砸不少人的饭碗(虽然不至于开除铁饭碗,但降职降薪是必定的)。不予认定,然后让家属法院起诉,不管输赢,人社局都没大的责任了。另外,虽然各部门的行政官司每年虽然有指标,但输掉一件也不是大事。

法院判了后,就算以后审计提出异议,也不关人社局的事了啊。

知乎用户 percevity 发表

辽阳人社局什么操作????这都不认定?还要法院判?居然还是二审???真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为人民服务

知乎用户 Ph 试纸 D 答滴​ 发表

不知道该说什么好,心中涌起一阵悲哀。

晚上 8 点半,微信工作群收到上级安排的临时工作,一个小时之内上报数据。不管你在哪里,也不管你用什么方法,总之,他们只要结果。

这已经是我工作的常态了。今天看到这个新闻,才惊觉这应该也是所有打工人的常态吧!

知乎用户 Alice 发表

被强奸都能认定为工伤

一直用微信工作不能?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人社局就是这样的。

管社会福利的,没有领导和法院的要求。

不会自己随意做出扩大化解释。

哪怕在我们看来是有争议或者根本就应该的情况。

扩大实际的成本,让违法犯罪套用社保资金的犯罪成本变高。

服不服,都得服从法院的判决。

这些社会福利的事情都是这样的。

大病时候给母亲办理异地就医的时候,就发现了各省,各地市,各跨省,跨地市的条款都不一样。

可能争取的力度都不一样。

虽然我给老妈买了商业保险,只要病理相关,都给报销了。

但还是在宽裕的条件下尝试了解政策范围内的报销范畴。

各地各省,医保就医地,疾病代码互认都很麻烦。

在医保报销里面研究了一段时间,商业保险也详细了解了一部分。

最普遍的态度就是,该争取争取,争取不了的大钱该起诉起诉。

商保,医保,社保这些机构,拿不到法律判决,很多时候是不让的。

知乎用户 围城的青蛙 发表

核心原因就这一个,人社局赔不起。

要是这个案例赔了,那以后就都得赔。

老龄化 + 延迟退休 + 内卷压力大 + 脆皮体质,啧啧啧,我都不敢想。

这要真这么干,我估计以后企业在招人的时候还得加上一个条件,通勤时间。

家离单位通勤时间不能超过 20 分钟,要不承担的风险太大了。

知乎用户 流云之巅 发表

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算工伤。

这个员工是上班路上自然发病死亡的,所以人社局按照规定,不认定工伤。

法院判决工伤的原因:

虽然他是在上班路上出的事,但是事发时,他在微信上聊工作内容,视为正在工作。

这就跟当时疫情,有人居家办公死亡一样,虽然不是上班时间,但是死亡的时候,他正在电脑前,处理工作,因此视为他在工作期间死亡。

**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占一个就算工伤。

既然是工作期间死亡,那自然要认定为工伤

知乎用户 黄少秋 发表

“他不在单位,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至于人为什么会没了,真的好难猜呀~”

知乎用户 鳴海 楓 发表

可笑的是前几年都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现在又说不是了。看来三年疫情是改变了很多事情。

知乎用户 Jhon Smith 发表

法律保护不了你就保护不了人社局领导。如果这玩意侧重企业而不是弱势个股,那别说共产了,就是披着资本主义皮而已,甚至是封建主义披着资本主义皮毛。

知乎用户 红灯行啊绿灯停 发表

这让我想到之前有个工伤案例,也引起了争议,和这个案件类似,以下是案件过程:

副总在家中宴请客户后凌晨猝死,算工伤吗?

案 例

王总是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一天晚上,王总从公司申领了 3 瓶白酒,在家中宴请小区业主等人,推销公司的店铺、住房及基金业务,宴请至晚上 20 点左右结束。

周律师于当晚 19:35 分发来工作微信,当晚 22:38 分王总将上述微信内容转发给公司办公室主任。

凌晨 2 点左右,妻子发现王总倒在客厅沙发旁的地板上,医务人员于凌晨 2:40 分赶来,经现场心肺复苏无效,3:30 分王总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后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王总是在宴请结束一段时间后死亡,其死亡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死亡。

家属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判决

1、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总是否在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的延续发生了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视为工伤的关键必须是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上突发疾病死亡。

理解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而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另因王总发病时间难以判断,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原则,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且王总不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

故判决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王总在家宴请业主推销业务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晚宴过程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符合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经人社局调查,王总吃饭时已出现了身体不适,只是当时还未起剧烈反应。凌晨 2 点被发现后,王总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可认定王总的死亡是在发病后 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需要说明的是,王总吃饭时身体的不舒服是否系发病的样态,因人社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状况不是发病,本案对此存有疑点,在对该事实难以确认,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事实推定。

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无依据。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 功 解 “法”

该案例需要注意两点:

1、关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的认定,应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和相关法条的内容予以综合认定。所谓工作时间,应当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及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加班延长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则侧重强调职工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而非局限于职工工作的处所和位置。

2、在对事实难以确认,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事实推定。

关于成功集团

成功人力资源集团,成就一流企业的全球人力资本专家。以 “相互成就,共创成功” 为宗旨,成功服务 30 余个行业领域共 3000 + 龙头及高潜企业。

集团以中国苏州为总部,布局全球,成立 20 余年里,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络覆盖 168 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服务超 100 万外包员工,其中,越南、泰国、新加坡等海外分公司被评为中国人力资本出海典范。

集团以数智化技术为驱动,为客户提供培训咨询、名义雇主(EOR)、人才猎聘、灵活用工、岗位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等人力资源全面解决方案,多次荣膺 " 全球领先人力资源机构 “、“亚太人力资源服务大奖” 等权威奖项,坚持不断创新,引领行业发展。

知乎用户 成功集团 发表

也许东北人是热心肠的,生活成本也是极低的。

但这种不当人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体系,才是大家离开东北的根本原因

知乎用户 whjhuster​ 发表

多吃多拿,还不想接受任何损失。21 世纪活着的貔貅就是你吧。

知乎用户 尚智 发表

人社局基本上也知道这是实际意义上的工伤,但是和现有规则是对不上的。

人社局只有按照现有规则内办事的权限。

这时候走起诉是一种典型的调用管理员权限的做法。

现在很多行政类诉讼都是被这种一大半合情合理但不合规的事情塞满了。

知乎用户 喵 喵喵 喵喵喵 发表

你们不懂人社局的良苦用心,人社局是用这种方式倒逼打工人别加班。

毕竟矫枉必须过正

知乎用户 下里巴​ 发表

我身边今年有三起死亡案例,有两个都没有认定工伤。一个参加公司运动会后下班回家,吃饭的时候猝死在家餐桌上,未认定工伤;一个在公司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住院三天死亡,未认定工伤;一个死在项目部,这个认定了工伤。

知乎用户 蒋大仙儿 发表

我觉得最大问题不是上班路上,也不是在微信处理工作,而是,心梗。

健康的人,不会突然心梗,是什么导致员工身体亚健康,并且突发心梗,才是工伤鉴定的重点。

假如是摔跤,被车撞,被东西砸中,这些理由死亡,我觉得都没有这些争议。

关键是心梗。这是因为长期加班工作休息不好引发的,还是员工日常熬夜打游戏喝老酒造成的,不知道!

事实上,我个人认为,现在办事情,大家都处于一个过度害怕责任,导致所有办事的人没有担当的现象。孙悟空戴一个紧箍咒,而现在的工作人员紧箍咒是一个,高压线有好几条,这规章那制度,作茧自缚。

如今很多岗位上的人,都是力求晚节,不求有功,能活在岗位上就好,实在也是,你说现在有些纪律部门,三查五查,甚至脱离实际的去查,还有沦为政治工具的可能,我认为是极大的约束了社会生产力的。

就拿这件事说,他是工伤,怎么了?需要在座的任何一个人自掏腰包赔偿吗?都是吃阿公的,你向谁表忠心?

那么大家每个月那点微薄薪水交的工伤险,到底是干嘛的?这些钱,留着是能造航母啊?还是能当战争赔款?

社保部门能不能站在家属和公司的角度感受一下,一个家庭少了一个经济支柱,一个公司少了一个业务骨干,现在你特么一个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死者心梗不是工作造成的,就卡人家工伤赔偿,你有点人性吗?我们说谁主张谁举证,那么请人社局拿出死者不是因为工作造成心梗的证据来。有吗?没有,就是疑罪从无,那就不是!

说句不好听就是,吃力不讨好,容易遭骂,说难听点就是阻碍地球转动。

知乎用户 清平安乐公​ 发表

世界上最没用人情的国度,世界上最重视人情往来的国度,讽刺吧。

知乎用户 一叶知秋 发表

辽宁一男子上班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家属申报工伤认定,结果,遭到人社局拒绝,认为他不是在工作期间死亡,而是他本身的疾病导致!家属对于这个认定不服,一气之下,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是民政局工作人员,他取车前往单位,谁能想到,这趟再平常不过的上班路,竟成了他最后一程,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事发前早上 6 点,他还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他接到局领导刘某丙微信,询问 “今天灯塔我应该几点到,还有谁去?”

​史某回复 “我问问孙某”,同一时间将微信截图发给科室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回复 “昨天我跟刘局说没统一约,今天去不,你和刘局”。

​史某追问 “咱科里都是灯塔吧”,孙某回复 “是”,两人通讯中断,突发疾病死亡。

​史某去世后,辽阳市民政局为其申报工伤认定。不过,辽阳市人社局最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史某家属对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遂将辽阳市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辽阳市人社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人社局的拒绝,犯了最典型的 “机械执法” 毛病——他们只盯着 “是否打卡到岗”“是否在单位内” 这两个老标准,却忘了《工伤保险条例》里的关键条款。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说,“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五条还补充了 “视同工伤” 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史某取车是为了去单位上班,属于 “上班前的预备性工作”;更关键的是,他发病时正在实时对接领导安排的任务,相当于“工作状态从线上延续到了通勤路上”,完全符合“与工作有关” 的核心要求。

​人社局只提 “史某有自身疾病”,却避而不谈“处理工作是否是诱因”,更无视“工作状态延续性” 的现实,这哪是“按规定办事”,分明是怕担责的“懒政”。

​老话说 “法不外乎人情”,法院的判决恰恰把“法理” 和“人情”捏在了一起。

​说到底,这桩胜诉案,不仅是史某家属的公道,更是给所有职场人吃的一颗定心丸——只要你在为工作付出,无论在哪,法律都会站在你这边,这才是最实在的公平正义。

​你们觉得,男子属于工伤吗?

知乎用户 张梓朕​ 发表

主要因为男子不是人社局局长他爸。

希望男子转世成为人社局局长他儿。

知乎用户 王教授​ 发表

个人认为不被认定工伤是其居家办公行为被认定自雇行为了。

如果两点之间连成线段,也是上下班途中,就形成了员工和单位的责任义务行为链接,可以认为其”物理位置的趋向行为 “进入了” 单位安排工作任务的行动范畴“。

当然如果员工和单位事前协商可以居家办公、通讯办公的甚至个人生活安排也被无条件划分成全天候在线服从工作安排的、或者当时大环境,认同居家办公、通讯办公、全天候服从工作安排的劳资管理服从形式,需要适当考虑这部分的争议声音,至少给出回应。

知乎用户 狐狸但刺猬 发表

资本家都认了,人社局不认,呵呵

知乎用户 小叶子 发表

又有新的素材添加了,好高兴!

劳动猝死和被侵权

呵呵呵…… 人在无语的时候会笑,要被气死了会高兴的发疯,草芥,年年有年年新!

知乎用户 說書人​​​ 发表

当工作入侵生活,生活也就成了工作。这是当代人的悲哀,也是工伤保障范围不断延伸的无奈。

先看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所谓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认定工伤的关键,随着生活和工作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实际上已经变得越来越难以衡量。

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理由无非就是题干所给出的 “上班途中”,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班途中只有发生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 才能符合认定标准。而显然,照搬该条的规定,“上班途中” 突发疾病显然不在考虑之列。**

而问题就在于,上班途中和之前提到的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就如今的工作强度而言,有时候还真就是一回事儿。

法院的判决就在向大众表明,对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的解释应当更符合当前工作现实。毕竟,随着科技发展,单轮物理空间上的上班地点已经很难概括如今多样化的打工人。

员工通过微信钉钉等软件处理工作,哪怕在家里、通勤途中甚至是菜市场都可能被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该男子在事发前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就表明他在事发时正处于工作状态,正在处理自己的工作事务,可以认定其处于 “工作岗位”。

其次,就工作时间而言,通过微信等软件安排工作、履职等打破了传统朝九晚五的时间界限,让员工的工作时间可以延续到通勤途中。

也就是说,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但规定当中的名词定义,是可以随着时代、工作环境、方式的改变而不断延伸的。

这对劳动者当然是好事。对社会企业而言,还是买足保险比较好(工伤保险只是基础,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也是必备的补充)。

知乎用户 请叫我窦律​ 发表

什么躺平侧卧,任何工作都不能凌驾于身体劳累之上

知乎用户 沉静的疯狂 发表

居家工作的时候呢,真累了,该休息休息,休息完了记得回一句 “不好意思,刚才不小心睡着了”

做工作要认真、要负责,但不能不要命。其中:工作认真负责包括认真评估工作内容,确实不能按要求完成的,一定要及时跟领导汇报,能力有限就是能力有限,咱可以继续学习继续提升工作能力,但当下,还做不到就是做不到。

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知乎用户 Mia.Conti 发表

就好像 人活着就是为了上班

知乎用户 1111 发表

这次大家又不反对非上班时间的微信进行工作了。最合理的判决应该是判该单位在非上班时间要求员工工作非法,所以不受工伤保护

知乎用户 人生何处不青山 发表

此处有个细节,员工生前所在单位愿意配合申报工伤,是因为只要企业给员工依法购买了工伤保险,上班路上出事死亡了,死者本人不是主责,那就是工伤,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企业不用承担一分钱的义务。

如果员工路上出了事故,伤残了,企业要承担治疗期间的工资,还有护理费用。如果员工后续提出离职,用人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知乎用户 喜生 发表

其实这样类似的例子,并不鲜见。在这之前也有类似的例子的,都是在经过法院审理后,改为认定工伤的。

那么,为什么人社局不予认定呢?是因为人社局是行政机关,遵守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办案个人认为属于工伤了的,也不敢做出认定的。因为还有领导,还有之前从未发生过这样的事的说辞。不敢大胆的创新,而只要法院判决了,那就有理由了的,那必须得遵守法院判决了的。

再次遇到类似的事情的,就得做好人社不予认定,去法院起诉的准备的。所以说,不要挑战人性,不要挑战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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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是彭律师呀​ 发表

让我想到酒局差点被强奸受伤部位是头部, 得了 PTDS 被认定工伤的

知乎用户 emcd 发表

写得很清楚了,发病而死亡,病死不算工伤的……

知乎用户 步云 发表

看牛马们还幻不幻想居家办公

知乎用户 zhouyuansgrandf 发表

那些油门刹车分不清的就该去这种地方的大门,而不是学校门口。

知乎用户 howbouthis 发表

现在知道什么叫优化营商环境了吧哈哈,而你我就是被优化的对象

知乎用户 下一站 发表

越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定真的能保护劳动者权益

知乎用户 雨姐 发表

我看了一下相关回答,我觉得关注点跟我认为的不一样,大家都义愤填膺的觉得人社局不想出这个钱,或者是偏向公司什么的。

我从事的工作跟社保有些关系,我说一下我的看法,可能不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人社局办事人员跟死者无冤无仇的,为什么要卡你,钱又不是他出,都是工作,顺顺利利办完了不好吗?而且死者职业是民政局员工,说起来还能算同事,为什么要不认?

2、死者死亡时间是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不是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3、微信消息这种算不算上班在工作?

有点晚,不是专业码字的,懒得打字了,上面几条就不展开说了。

综上,这种情况有点类似可算可不算,属于灰色可操作空间,因人而异。就像我第一条说的,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跟死者没有关系,就是一份工作而已,现在各种审计纪检、投诉举报之类的这么严,你觉得算工伤,审计、纪检、上级领导部门之类的觉得不算怎么办?能把钱在追回来吗?追不回来怎么办?都是打工人,凭什么要担这么大的责任?

让你走法律程序,这是最省事的方法,甚至有时工作人员会直接说。

法院一判,判决书一到手,往工作档案里一放,哪个部门哪个领导也不能说这个事情办的有问题。

知乎用户 史磊 发表

也算是体制内的人啊,怎么能这么冷血的对待呢?

我们有个同事在防疫一线突发中风,局给申报了全市防疫标兵。还有个同事是局机关的,脑溢血昏迷了四天(不知道是倒在工作岗位还是家里,总之那段时间工作很忙),恢复了一些以后仍然右手伸不直,说话不清楚,局里把他调到离家最近的处级事业单位,给他保留公务员一级主任科员身份,工资奖金照发,不用强行安排什么工作(他也干不了什么,右手都废了),只要坐班就行。

体制内是这个社会关键时刻维持基本运转的力量,抗疫期间你指望不上私企,但体制内和部队可是一声令下就冲上去啊。

知乎用户 才子是我弟 发表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上班不回信息

知乎用户 灵床医学 发表

审判书呢?

知乎用户 小之​​ 发表

猜测下一步公司就会规定员工严格落实 8 小时工作制,但是呢工作还是那么多,就算在家里通宵赶也得赶出来,这样就不怕累死在公司赔钱了

知乎用户 錦鈊 发表

这也就是我之前反复提到的一点,那就是如果资本家不能压榨中国人,就没有资本家愿意请中国人工作。

知乎用户 Yex 发表

说人话不干人事儿,吃人饭不拉人屎…

知乎用户 凭栏观畜 发表

起诉是给人社局免责用的

知乎用户 马踏飞鹅 发表

公务员是宇宙尽头的笑话含量还在上升。

知乎用户 善良的猫​ 发表

说明居家办公不算工伤呗。

知乎用户 帝落尘空 发表

知乎用户 允诺​ 发表

抵制为了绩效无薪加班,纯纯选拔性内卷,死了都不算工伤

知乎用户 Crear​ 发表

过了山海关,为啥人口净流出懂了吧,没点关系,你就是牛马人家也当你空气,有关系,那你日子的岁月静好是建立在别人负重前行上的

知乎用户 剑圣 发表

只收钱,不办事。

万恶的资本主义。

知乎用户 我叫格鲁特 发表

这都不能认定工伤,那工伤保险的意义在哪?

知乎用户 垃圾一个 发表

体制内都这般困难啊?打了一年多官司呢

知乎用户 万延磊 发表

巧了,刚好学过工伤认定这个方面的知识;

首先,认定工伤需要三个条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岗位作业内容受到伤害;

第一,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所以时间和地点只要是证明去上班而且走的是正常上班的路线就是合规的(举个例子:中途去超市等别的地方不算);

第二,查看微信聊天内容是不是在做工作内容相关的工作,看一下是否符合;

第三,关于突发疾病的原文规定是:在作业岗位突发疾病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抢救时间如果在 48.1 小时就不算工伤;

综上,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必须认定为工伤。

知乎用户 早睡早起​ 发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3 年年底我一直在跑大哥的工伤认定。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工地回公司后与同事还有供应商一起饭店去商定供应商的人选。期间有饮酒:一杯白酒。商谈结束还没到家发现心脏呼吸骤停。

后续结果是不予认定,不符合上述规定。

看给不给予认定工伤,不是看你去世前在干什么,要看符不符合法条。

知乎用户 明天会更好​ 发表

先说结论,上班期间身体不舒服,千万不要回家休息,最好直接去医院。或者直接从工位由同事送至医院。

据我浅薄的人事经验,参考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十四条第六款,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如果要适用上下班途中,可他不是交通事故。

如果适用突发疾病死亡,退一步讲他一直用微信工作,算他工作时间,可也不能再退一步讲在工作岗位。

法院估计也是找不到合适的法条,以及找出过劳与心梗的直接因果关系非常困难。

知乎用户 小谷​ 发表

干了这么久,我觉得人社局是希望家属去起诉的。

规定在那里,他们不想背锅而已。

就一个事实,认定工伤又不是这些办事的人出钱。

知乎用户 三分钟热度 发表

这种有较大争议的情况,肯定不会做出认定决定的,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他们做出决定也会承担风险。

目前的做法是,做出不予认定,然后让你去打官司,这样风险就转移到法院这边,不论怎么判,都和人社局无关了。

而法院这边,一般情况下都会

知乎用户 游老湿 发表

本案的焦点已从 “是否在岗” 转变为“微信工作是否构成心梗的有效法律原因”。家属能否胜诉,关键在于能否说服法院接受其对 “工作岗位” 和“因果关系” 的扩大化、实质化论证。

知乎用户 大钊 发表

按理说上下班途中出事故都算工伤吧

知乎用户 冰阔落 发表

体制内的 懂?

知乎用户 韩韩 发表

人社局,啥东西,这是人类畜生

知乎用户 拖着彩虹的猫 发表

程序慢到宣扬不了正义

知乎用户 Ashenone62 发表

这种新闻我一般习惯性的先看发生在哪里。

知乎用户 123456789 发表

核心就是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入不敷出很久了。

知乎用户 晒月亮 发表

我记得以前讲的是,为了上班,一只脚踏出家门,人倒了都算工伤

知乎用户 小於菟 发表

充分体现了体制内的优越性

知乎用户 kk-xx 发表

微信全责,用钉钉就肯定可以认定工伤

知乎用户 火烧 发表

单位不对

知乎用户 萨 ink 发表

这是好事啊,我看谁还加班,谁敢加班

知乎用户 王自如 发表

有很多人,包括很多法官,对于《工伤保险条例》里的 “工作地点” 和“工作岗位”的区别分不清楚,导致出现在这种判决。

通俗的说 “工作岗位” 属于 “工作地点”,但“工作地点” 不一定是“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有扩大化解释,只要是在实际工作,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以解释为工作地点。

工作岗位没有扩大化解释,只有在用人单位范围内才是工作岗位。

知乎用户 光与影的平衡 发表

市场经济社会的利益分配是:利害团体间的博弈

原纸人没有团体,

即:原纸人不是博弈主体,

原纸人是啥?

知乎用户 改天大圣 发表

从法院的审理来看,人社局对于该员工就疾病突发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所致没有进行深入的审查以及没有了解员工平时上下班用微信工作的情况进行审查,然后简单的就按照条文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认定,从证据的构成上是不足以支撑他们这个决定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可以说这次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了合理的延伸,对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的合理性经常性要进行审核确认,不能一味的以传统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去认定这个过于片面,而且也对于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工作也进行了确认,这个在合理的路线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这个对于员工上下班时候进行处理工作都方式是一个积极的保障。

知乎用户 珍惜当下​ 发表

体制内也这么忙吗,我认可你了,你是真正的人民公仆

知乎用户 Filianore 发表

人社局还踏马有脸上诉,不要 b 脸得一群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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