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度适不适合大陆?

by , at 26 November 2025, tags : 陪审团 制度 陪审员 法官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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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Happy 发表

的确不适合,因为可能会出现 “特色” 陪审团,参考去年:“广州自来水拟涨价,听证会 17 名代表均支持 ”。从古至今,除非到了国破家亡的时刻,否则你很难找到一群自愿要求 “多交税、多涨价” 的正常人类。但我们的代表做到了。所以,如果你指的陪审团是这 17 位圣人,那这制度确实没必要。毕竟,请群众看戏不要钱,但请群众演戏,挺贵的。

难道就为了在判决最后加一句:“经全体陪审团投票支持,本判决深得人心?”

知乎用户 清风细雨 发表

你让 12 个外行,去给病人做脑外科手术,肯定是不行的。

但是,你让 12 个外行,去判断一个医生脑外科手术是不是成功,是肯定可以的。

前者需要丰富的实操经验,后者只需要普通的医学常识。

你可以傲慢地说,在法学实操领域,你可以战胜 99% 的同胞。

但你不能说,在法学领域,99% 的人不具备法律常识。

更何况,论生活常识,法律人士是欠缺的。因为他们属于中产及以上,食利阶级比例非常高。往往会忽视一些只有底层人才知道的常识。

而这种常识,往往至关重要。


评论区有人质疑普通人的法律常识水平。

这么说吧,陪审团的更准确地翻译是 “临时公民裁判团”。要求是 12 人一致同意有罪,或一致同意无罪才能判决。

不是投个票,谁的票数多就听谁的。

如果得不出一致结论,会很有一段非常漫长的煎熬期….

如果你是 12 人的其中一员,你会怎么办?死熬吗?

当然是说服和你观点不一致的人啊。

通过不断讨论,倾听别人的观点,想方设法地让对方同意你的观点。

每个人都有说话和倾听的机会,不是投个票就拍拍屁股回家的。

越是少数派,越是会被重视。甚至会出现 11 个人一起说服 1 个人的情况。不会因为我们票数高,投了就完事了。恰恰是因为只有你一个人在反对,我们更要去做你的思想工作。

当然,也会出现劝着劝着,票数变成 2:10 的情况。

而法官会给你们提供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供你们翻阅。

法官负责 “开刀做手术”,你们只需要根据法官提供的资料,判定 “这病要不要开刀”。

像不像家属签病危通知书的场景?

12 个陪审员相当于是 12 个家属,一致决定患者要不要做手术。

如果你同意医院这套做法的逻辑,那也应该相信这套逻辑用在法院上,也是没有问题的。

“指标看不明白” 是医院的错,医院方有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讲清楚。

就如同我前面讲得,法官有义务讲清楚控辩双方的具体情况。

如果人家看不懂指标,恰恰说明医院方面太傲慢了,做事有鬼,故意不讲。

我相信,等你爹妈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后,要做手术时,你应该是希望医生对你说:

“别问,签字!别废话,你连指标都看不懂,不用废话,我也不解释。我让你同意开刀,你就同意开刀。你有我懂吗?你做过手术吗?别给我提手术成功率和风险是多少,关你 p 事啊!交钱签字,赶紧的。”

我只能说,你活的很像是一个被压迫的人。


这位朋友,其实很多 “医闹” 不是 “医盲” 导致的,而是有利益诉求、情感诉求、信任危机导致的。

先说,心理上的。人的本性就是 “甩锅”,尤其是面对自己无法承受之痛时,找个人或机构甩锅,会让自己好受一点。

其次,利益诉求。对医疗结果不满意,而引发的维权行动。大家都是逛平台的,可以搜一下 “华为、小米、苹果、特斯拉”,看看什么样产品,才是没有人说不好的产品。无论是什么产品,都有人不满意。

同理,医疗服务也是一个产品,对结果不满意,是人之常情。想要赔偿,也是人之常情。

第三,信任问题。虽然官方发布了很多 “无理医闹”,但也有很多 “有理医闹”。医院故意使坏,这些新闻也比比皆是。

大家大可不必对医院有什么光辉。医院虽救死扶伤,但也是有偿服务,财政补贴也是大家的钱。内部也有腐败,有贪污,也会利用 “信息不对称” 来侵害患者利益。

不相信的网友,可以搜一下 “过度医疗”、“医疗器械回扣”、“医药代表”,再回一下是不是有亲朋说医院乱开药,把治病的药和赚钱的贵药一起开给患者。

所以,不能期待医院有良心,无条件相信医院,而是应该靠权力和监督去制约医院。

回归这位朋友的疑惑。你看到的很多医闹,或者更具体的说,那种无理的医闹,并非是家属们逻辑不通,而是有利于相关,希望弄医院来获得赔偿、补偿,甚至是谋利。

这又和我们说的陪审员是否有法律常识,不是一码事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


针对评论区某些网友疑惑陪审团成员的常识问题,不妨我们做个测试,看看我们网友能否以 “外行” 身份,判断一个法律事实。

据店老板供述,他把微信二维码贴在墙上,让客户扫码。有名男子,用自己的二维码给盖上了。很多顾客被欺骗了,把钱打给了该男子。等他发现,已经有多笔顾客的钱打入该男子账号。

该男子被抓获,供认不讳,有店内监控摄像录像和他的个人微信账号的转账数据为证。

请问,该男子是否犯罪?是否构成诈骗?

正确答案: 是,否。

如果你认定该男子犯罪,恭喜你,你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如果你认为该男子是诈骗,那么恭喜你,你是 “外行”,该男子行为是盗窃。

其实道理很简单,该男子虽然接收的是顾客的钱,但损失的是店老板。他是在 “盗窃” 店老板的财物。顾客没有损失。

诈骗是对象自愿掏钱,而盗窃是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拿钱。

所以,这里是构成 “盗窃”。

当然,如果看不懂,或者还有疑惑,也没关系。“外行” 本就不应该懂太多,你只要认识到他在犯罪,就足够了。

那么,现在再问一句,你觉得 12 个人里,有几个人能答对,几个人答不对?

我觉得大家还是要对 “外行” 的能力有点信心。


这位网友,其实我们不需要构建一个新的系统,我们人类社会是有现成的了,甚至我们国内也是有现成的机构。

在美国是随机抽取的。比如,以州选民名单为来源,随机抽取陪审员。

这是义务,你必须得去。你当然得请假了。

这就像服兵役,你得去。

当然,人是多种多样的。在美国也是如此。有的人很喜欢去,抽中了就像是捡到宝似的。有的人懒得去,被抽中了就找理由推辞。

很多新移民都不大爱去,大约是他们祖国没有这个传统吧,所以不大乐意接受请假去做法院这种事。

理由倒是都挺简单的: 不会英语,听不大懂。

但这也算一个事实,不是每个案件都那么有热度的,大多数案件都是听着控辩双方叽叽哇哇,看一堆资料。

对英语不好的人,确实是一种折磨。


评论区太热闹了,很多观点我不一一回应了,真的是太多了。我就挑几个说一下。

权力和义务对等,你有审判他人的权力,那你也就有了付出时间和精力去审判他人的义务。

以美国联邦陪审团为例,每日补偿大约 50 美元,比刷盘子的服务员还低一些。

另外,法院审判流程没那么快,待 2 个礼拜是常有的事。

这也替另外网友解答了一个疑惑:“如果陪审员都像我这样,随大流便投了算了,那怎么办。”

你在我评论区,反对我的观点,和网友们互撕。而肉身在法院待了 2 礼拜了,明明知道对方说错了,还不反驳,你忍得住吗?

这位网友,你太小看民众的智慧了。

给你看看诈骗电话的话术,就知道民众是很聪明的。

“我是某地刑侦总队的。”(诉诸于权威)

“你涉嫌毒品交易,性质非常严重”(博取信任后,制造恐慌)

“你是不是在某地取个一个快递”(预设陷阱)

“这个快递系在逃人员某某某的,你和他是不是有联络?”(进一步制造恐慌)

“我告诉你,你这件事非常严重。目前是秘密侦查阶段,你必须全力配合。不得对外界公布案件信息。一旦泄露,干扰我们抓捕行动,你将付法律责任,你听懂了吗?”(制造信息隔离)

“家人朋友,都不能说,听懂了吗?”(强化制造信息隔离)

“目前案件非常紧急,…..”(强化紧迫感)

为了实现欺骗目的,诈骗者需要激发受害者心理恐惧,紧迫感,同时切断受害者与外部的联系。

传销,也是类似的套路。

而这在法庭上,是非常难实现的。

12 个陪审员互相之间是可以说话的。

人家一句 “扯啥犊子呢?”,就把你制造的“权威”、“压迫” 给消除了。

想禁止这十二个人之间说话,更是不可能。

有的时候逆向思维很重要,你看有人被骗,觉得他们很傻。但你反过来想想他们是因为什么被骗。去掉这些要素,是不是就骗不成了?

美国认为好的,不一定是真的好。美国人认为坏的,也不一定是真的坏。

打个比方,台积电转移到美国,但美国打工人不喜欢。用他们的话来说:“钱少,加班多。”

台积电制造芯片,属于高科技产业,对学历和知识要求很高。但他在台湾又是以加班文化而赢得市场的。

所以,美国人不喜欢就职台积电。

但对于我们的绝大多数地区来说,去台积电(台湾)依旧是好工作,虽然加班多,但工资实在是太高了。入职后,就是婚介市场里的香饽饽。

台积电(台湾)招聘硕士工程师新人,年薪起薪 48 万人民币。

所以,需要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你后半句话,是带情绪的。

实事求是来说,仅凭三寸不烂之舌,是改变不了事实的。特别是言论自由的情况下。

另外,如果抛开 “权力崇拜”“职业迷信” 这些个因素,评论区的绝大多数还是非常讲究 “质疑精神、实证精神” 的,包括支持我的人,也包括反对我的人。

特别是反对我的。我从他们身上看到了一个人类的光辉点——“虽然我啥都不懂,但我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以及我的推测,可以推测出一个反对你观点的结论。你不解释清楚,你就是错的!”

虽然偏激和 “外行”,但确实是对陪审团制度的最好实践

言论自由、不迷信权威。让所有人的观点都能展现。无论得出的结论好与坏,都会让结果更有信服力。

顺便说一句,说 “外行” 不是侮辱人,对于绝大多数行业,我们都是外行。

有网友觉得,说陪审团制度好是崇洋媚外。首先,陪审团制度是我国的传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比吃螺蛳粉的文化还要悠久。

其次,我们目前依然在实行 “陪审团” 制度。我们考虑的不是要不要实行,而是要不要扩大化推广,以及怎么进一步改良。

另外,有人对 “外行判断手术结果是否成功” 有着歇斯底里的情绪。

我发一份我国的相关案例给大家看看吧。有案件编号,有条件的朋友可以上网查看。

很多事,有些人以为还在构想,其实已经在实操了。

感谢香港朋友提供最新事件进展。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需要逆向思维。打个比方,你对医闹深恶痛绝,所以感觉 “外行啥都不懂,就知道添乱”,进而觉得陪审团成员会胡来,造成人间惨案。

可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你会觉得陪审团会帮 “医闹的人”?

陪审团为什么就不会把你这类人随机进去呢?

把你这个反对医闹的人,随机进去,你难道还会帮助 “医闹的”,去攻击医院吗?

来,我告诉你,你的逻辑错在哪里吧。

“医闹者” 不是知识有限、逻辑混乱,而是有利可图。闹一闹,医院可以拿出一大笔钱。这才是关键。

当他们作为利益不相关的陪审团成员时,他们的立场变了,会更偏向公正。也许,会更偏向怀疑医院会做假,利用信息不对称坑患者。但在证据面前,他们也没必要坚持歪理。

因为他们没钱拿了。


回应你对关切,你考虑的这个点,在几千年以前,我们中国人就已经考虑了。

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
问:“何以战?”
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
——节选《曹刿论战》

战争来临,曹刿面见鲁庄公,问:“你凭借什么去和齐国军队打仗?”

在被否决了几个回答后,鲁庄公又回答:“大大小小的案件,即使不能明察,也一定会根据正常人的思维和情感去判案。

曹刿回答:“你总算是尽了本职了,凭借这个我们就和齐国军队打了。如果作战,请让我跟随您一起作战。”

在这里,鲁庄公和曹刿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对于扑朔迷离、难以明察的案件,只需要做到按正常人的思维和情感去判案,就能获得老百姓对政权的支持。

面对齐国军队的进攻,也能有上下一心的决心。

人类不是上帝,制度也不是,ai 更不是。

不论如何完善,我们都无法得到一个完美无瑕,没有任何冤假错案的判决机构。

但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制度,让公正多一点,正义多一点,冤假错案少一点。

鲁庄公和曹刿这段对话源自奴隶制社会,更加强调 “青天大老爷” 的思想。

但也有可取之处,那就是曹刿能认识到 “肉食者鄙,未能远谋”,知道“青天大老爷” 也有考虑不周的地方,也有只顾短期利益,忽视群众基础的时候。

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 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

而现在已经不是奴隶制时代,我们的思想应该比古人进步 。


另外,其实很多案件并不扑朔迷离,而且证据非常明确。正常人要明察秋毫,相当容易,甚至反过来说,想要搞错,也是相当难的

比如,亮亮丽君夫妇维权事件

2021 年,亮亮丽君夫妇在郑州买融创城期房,拍视频记录生活走红。
2023 年楼盘曾停工,后封顶;同年 11 月,两人索要 2 万余元购房返现被售楼处人员殴打,警方处罚了打人者。
2024 年他们尝试卖货,因违规引流被封号。
2025 年,他们起诉开发商退房败诉。

这种案件能败诉,也是相当难得的。

按照随机抽取 12 人这种陪审团制度,哪怕是抽十万轮,也难极抽到 12 个能一致认同 “亮亮丽君应该败诉” 的公民。

但在那里,这类官司败诉率极高。感兴趣的可以问问代理相关案件的律师。

这里不展开聊了。

有的时候,我们不能好高骛远,老想着扑朔迷离的案件怎么办。能把一眼就能分清黑白的案件都搞定,已经是谢天谢地,哦弥陀佛了

以上,也回答了这位网友的疑问。

我相信如果可以,亮亮丽君这个对夫妻,或者这个维权群体,是愿意把自己的命运交给 12 个随机抽取的 “朴素” 的人的。

他们坚信,哪怕抽十万轮签,都会有 12 个人一致同意他们胜诉。


关于 “外行” 管“内行”。

这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只要你参加大一点的组织,在一家稍微有点规模的企业里,你升到一定级别,都会看到大量的 “外行” 管内行。

因为领导不需要专业的知识,他只需要听下面的人讲解专业知识,并判断是不是该这么做。

领导不是干活的人,而是指挥干活的人。所以,他只需要常识,而不是专业知识。

就像马斯克不需要亲自造火箭,雷军不需要亲自造手机一样,他们在各自领域都是外行,只需要根据下属们提供的信息,分析利弊,就能创造出世界知名企业。

同样的,在当前法院等机构,也是 “外行” 管内行。重大案件,法院的法官们也要听 “非法律” 出身的领导们指点江山。

这些领导是 “政治” 专家,但不是 “法律” 专家,或者更具体来说,他们是 “政治” 内行,“法律”外行。

那么我们引进 “耳鼻喉科医学内行”“外卖内行”“IT 编程内行”“装潢设计内行”“育儿内行”“小学教育内行”,去指导法院,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因为 “政治内行” 在法律上,比 “小学教育内行”、“卖车内行”、“耳鼻喉科医学内行” 更专业?

不一定吧。

如果说,“政治内行” 可以更多的在政治上考量,基于政治影响来修正司法判决,那么 “外卖内行”、“小学教育内行”、“卖车内行”、“耳鼻喉科医学内行” 这些人的一致投票,不更能代表公序良俗、社会民意吗?

另外,我国人才济济,就大学毛入学率已经和美国差不多了。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24 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4 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 60%。
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2024 年高中毕业生中,62% 的人进入大学或学院就读。

我不能一边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边又不相信群众。

我们也不能一边说自己遥遥领先,一边又否认人民的智慧、人民的学历、人民的文化水平。


关于陪审员被收买腐败问题,以及陪审团人数会不会太少,要不要更多一点的人。

首先 12 名陪审员已经不少了,根据实践经验,陪审员数量过多,会导致每个人分摊的责任变小,更容易出现陪审员不负责任,草率的判案的问题。

就像集体决策,当签字的过多时,很多本该个别领导承担的责任被分摊了,结果导致无人承担责任。

其次,具体的陪审员数量各国各地都不一样,不同类别的案件数量也不同,这些都可以讨论。

然后,我回答下陪审团腐败的问题。

有没有一种可能,法官也是可以被收买的?

本来,权贵需要收买法官,就能决定判决结果了。

结果 12 个陪审员来了,权贵收买法官只能决定量刑的大小,不能免罪,或及加罪。

有无罪的法律解释权在陪审员这边。

他还得先把 12 个陪审员先贿赂了。

难度大大提升。

我一直强调,大家要有逆向思维。当你觉得权贵可以靠钱和权摆平问题,扭曲司法的时候,不妨换位思考,你是权贵,你该怎么搞腐败。

本来,你依靠小圈子的关系,和法官搭上了线,酒桌碰碰杯,钱袋子一放,事情摆平了。

现在,你得和 12 个陪审员搭上线,你认识人家吗?人家在你的关系网上吗?

你圈子里的人和这个快递员有 “哥俩好” 的关系吗?

和另外一个牙医是校友吗?

和第三个跑滴滴的司机是亲戚吗?

和第四个外语老师是同事吗?

和第五个工地搬砖的说过话吗?

…..

八竿子打不着关系!

你把钱袋子往那一送,人家能收吗?你请客,人家去吗?

人心险恶,不怕别人反手把你举报了吗?

或者激怒对方,对方死活都要投你反对票,十头牛都拉不回来。

人家一朝权在手,第一刀就拿你这个权贵下手,你不怕吗?

难度极大提升。

有句话叫 “神功逆练,魔功大成。魔功逆练,神功大成。”

想要搞腐败,就多想想怎么反腐败。想要反腐败,就多想想怎么腐败。

反腐和腐败本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很多事,反着想想,就能很透彻。

另外,反腐的难度在于官员是有权的。

相比于法官,陪审员要是搞腐败,往往更容易被追责。

陪审员审判完,权力就被收回了。

他们就和普通老百姓没区别了。

他们要是在审判时,收受贿赂,查起来是没有一点阻力的。

就像退休的老干部一样,手里没权了,更容易被查。

另外,其实把反腐的希望全倚靠在 “陪审团”,也是社会的悲哀。

正常的社会,反腐需要的是言论自由、信息公开、民众的….。只靠陪审团反腐,是一种悲哀。

当然,相比于反腐靠 “二奶反水,小三爆料”,还是有十足的进步的。


看评论区有人还在纠结陪审团被贿赂收买的事。我还是那几点:

①收受贿赂是犯罪行为,是要坐牢的。

②收买 1 个熟人圈里 “有丰富犯罪经验” 的贪官去犯罪,比收买 12 个 “没有犯罪经验” 的陌生公民去犯罪,要困难很多。

③陪审团成员的权力只限于判案,审判结束了就各回各家了,所有成员都变回了 “无权无势” 的普通老百姓。而法官依旧是“位高权重”,乃至以后升官后,权力更大。


根据评论区的观点,大家普遍觉得陪审团对公平公正产生很大作用的领域,有以下几个:

①“社会救济类”: 存在弱势群体的案件。如果婚姻案件、“碰瓷” 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法官希望通过 “拉偏架”,来实现 “社会救济”。

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生活困难、命运悲惨,应该由社会慈善、政府托底来实现。但在司法中,法官往往会让 “强势一方” 承担本该由社会和政府承担的责任。

比如: 离婚案件,女方给男方戴绿帽子,离婚后名下没有财产,而男方有多套房。法官通过 “说不通”、“很勉强” 的条款,以及不采纳“有利男方的证据”,硬是把男方的房子判给女方。结果是,女子出轨离婚拿套房,男子被绿还丢套房,引发了人间悲剧。

又比如: 老人摔倒了,根据证据,无法判断是搀扶者撞的老人。法官通过各种 “蹩脚” 的推断,拿着不充足的证据,让搀扶者承担“慈善义务”。

很多人会认为这是女权导致的,其实并不是。这是法官通过枉法,来实现强势方承担 “社会救济”,去救济弱势群体。

有人说陪审团容易被卖惨影响情绪,因为同情心泛滥,进而胡乱判案。其实,法官一直都是这么做的。

②涉及公权力类: 简单说,就是民告官。

比如: 房屋征地拆迁、建设资金被挪用等等。

这类案件,老百姓天然不信任法官。越是理解政治的游戏规则的,越是不相信。他们宁愿相信随机抽取的 12 个人。

坚信 “保洁员、滴滴车司机、外卖员、建筑工人、小学老师、牙医、家庭主妇、超市店主、程序员、公司会计….” 这些人要比,一辈子都在政治圈,每天和各路政府官员打交道的法官,要靠谱。

③“大局类”: 需要服从大局的。

比如: 劳资纠纷、告房地产商、某些刑事案件等等。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服从大局,很多明摆着的证据,会 “不予采纳” 或“不进行推断”。

劳资纠纷,法官偏向企业,是因为企业是替政府赚钱的,能产生 GDP,尤其是大企业,涉及到领导们的升迁绩效。

告房地产,法官偏向房地产商,是因为政府需要房开开发楼盘赚钱,创造 GDP。

刑事案件,连环案件引发关注,舆论质疑能力,领导需要尽快熄火,赶紧结案。

各地法官都听从了各地 “外行” 的指示,配合各地的“大局”。

所以,大家会看到,各地法官的 “野路子” 水平不一样,毛糙程度不一样。

不论你是否讨厌 “外行” 指导 “内行”,但目前的事实就是“外行” 已经在指导 “内行” 了。

甚至因为这个 “外行” 来源过于集中于某类 “人数极少” 的群体,导致判决结果和大众的认识格格不入。

扩充 “外行” 的来源,让更多 “外行” 进入这个领域,或许可以让结果更加符合公众期待。

毕竟,既然 “内行” 不懂大局,需要一些 “外行” 给他指导大局,那么,显然也需要另一些 “外行” 站出来,给这个 “内行” 指导一下,什么叫民意。


我国一直都有 “陪审团制度”,历史非常悠久,成立于 1845 年,那一年是大清的“道光皇帝” 当领导。

可能我之前说的不够明确,大家对 “历史悠久” 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这里补充一下。

180 年的司法实践,扎根中国已经 180 年了,已经远超建国成立后的时间了,比马克思主义诞生还早。

大家对 “陪审团” 不该有舶来品的心态,也不该有强烈的 “新生物” 心态,这就是我国的传统制度。

就如我前文说的一样,既然建立了陪审团,就一定要有对应的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早就在漫长的岁月里,把一些拍拍脑门就想到的 bug 给修复了。

请假之类的,肯定是有考量的。不会让你因为请假而丢工作的。

感谢香港朋友提供的个人经历。

以美国为例,如果故意拒绝履行义务,行为恶劣,会被处以罚款或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不同的州不一样,有的州,监禁时长可以高达 60 天。远比 “履行陪审团义务” 花的时间多,还多了个污点记录。

何必呢?


有人在评论区义愤填膺,反对陪审团制度,说有很多种办法可以逃避 “履行陪审团义务”,只要多暴露一点“极端言论、歧视言论” 就可以免于履行义务。

你这种做法,相当于是征兵时体检,你假装自己视力不过关,或是故意事先大面积文身,让自己被刷下去。

脑筋很会动,但这种事都是有代价的。

在美国,你被贴上种族主义的标签,相当于被骂猪头、弱智、下三滥的小瘪三。

你这种做法相当于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是猪头、弱智、下三滥的小瘪三…..

只能说,你不是个体面人,对自己非常狠。

你是一个极端的个例。


知乎是一个年轻的平台。

评论区有人说:“要不要开刀做手术,怎么能交给医盲决定呢?肯定是要交给专业的医生来决定啊!”

说出这句话的人,你暴露了。

你是未成年人

你放心,不论是哪个国家,都不会让未成年人进陪审团的。

但凡你有点社会经验,你就该知道,要不要开刀,这个决定权是在家属这个 “外行”,而不是医生这个 “内行”。

年轻的朋友,作为成年人,我教你一点社会经验。

医院不是你妈,医生不是你爹。

进入社会后,一定要切记这一点。

先不要生气,这里没有恶意,这只是在阐述一个事实。

我知道你脑子里有大量 “白衣天使”、“悬壶救世”、“救死扶伤” 这些概念。

但我告诉你,社会的基本规则是,每个人都要为了谋生而努力

同样的手部外伤,

去二三线中小医院,医生会告诉你,最好做开刀手术,不然可能影响手的正常使用。

去一线大医院,医生会告诉你,这种伤不需要开刀做手术,开刀可能还影响愈合,好的更慢,得不偿失。

作为没有社会经验的你,不妨仔细思考一下,为什么两个医院的 “白衣天使” 给你的治愈建议不一样?

到底谁才是对的?他们这些专家、内行、精英,怎么对这个小手术还搞不清楚?

答案是,两个 “白衣天使” 利益诉求不同

二三线医院,手术室的活不多,你进来开刀,那他就有钱拿。原则是 “能开刀,则开刀”。

大医院,手术室活太多了,根本忙不过来,做不做你这一单,都不影响他拿钱。所以,原则是 “能不开刀,就不开刀”。

你要是觉得 “白衣天使” 愧对自己的职业,那么我要告诉你,“青天大老爷”也是这样的。

宣传归宣传,事实归事实。

希望我这番话能给你启迪。

有人问我,为什么用做手术举例子,去对比司法判决。

这便是原因。


“一样的事,不一样的人判决完全不同” 这体现了法官专业性强,还是弱?

这是一个挺耐人寻味的事,连网上的 “外行” 都看出问题了。为什么 “内行” 还看不出来?

想想我前面提及的医院,同样一个病人,去两家医院,两个白衣天使给出了完全相反的治疗方案。

道理是一样的。

关于基本盘的话题,其实我觉得我们可以反过来想想。

如果我们运气差到极点,遇到的陪审团中全员没有良知,没有思辨能力,只听领导的话,领导说什么就是什么,那么其最差结果,也不过是与无良法官判决一样。

在这一维度上,至少陪审员制度不会变得更差。

关于这个问题,挺有代表性的。

也有网友提出类似的问题,万一刚好有个陪审团要搞事,就要投反对,拖延进程,怎么办?

实际上,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

最差的结果是 “重新启动法律流程”。

把这 12 个人全都淘汰,重新启动,重选 12 人进入陪审团。


另外,提一点,有人说,“你既然你觉得陪审团有用,那么请你把评论区的全都说服”。

我觉得这个逻辑存在几个问题。

①陪审团制度有效率指标。陪审团选的是 12 个人,而且不是上千个群众。对陪审团人数考量,也是为了避免陷入无休止的讨论。

且有 “重新启动法律流程” 托底。

②知乎不存在劝说机制。网友不同意这个观点,可以选择 “不被劝说”。评论区就存在“太长不看” 这样的言论。

这和陪审团制度是不一样的。

③知乎没有投票改票机制。网友改变观点了,没有必须要在评论区反驳自己一遍。

人嘛,都得好面子的。在陪审团,改票后,也没有 “后遗症”。

但在知乎….. 文字留底,是会有那么点不舒服。

④性质不同。在网上,说错话,好面子不改,人之常情。但在法庭上,因为自己好面子,故意把一个凶手放了,或是故意让一个无辜的人送进监狱,乃至死刑。

我想,他的良心应该是过不去的。

这也是我对 “我就随大流了” 这个态度的看法。这句话也就网上说说。

让你亲手放过一个凶手,或者冤枉一个好人进监狱,良心过得去吗?

在法庭上,你是见过他,并看着他讲话的。他是活生生的一个人。

这么没良心的人也许有,但决计不会太多。

这种人大概率会在被审判席上

也顺便回答了你的问题。

真出现 “算了吧,听他的吧”,也是真的被说服了。自己本来就不怎么认同自己最初的想法。


这部电影讲的是 12 个家长因为孩子所在的大学搞了个 “模拟法庭”,而不得不配合学校参加。

其实,从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包括 “何冰老师” 在内的所有人,都太爱较真了。

模拟法庭,假的。大学搞得活动,让家长去。(大学生的父母、叔伯)

正常情况下,这种假法庭,所有 “陪审员” 都是极不负责任的。因为大家都知道是假的。

意思意思,简单走一下流程,能掰扯一下,闲聊一下,随便投个票,已经算是对学校尽心了。

甚至责任心还不如咱们评论区的网友。

陪审团制度最核心之一的基础是 “责任心”,而且在这部剧里,也没有控辩双方。

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让大家在评论区吹吹牛皮很容易。但见到真人后,这就很难做了。

一个假法庭,得出个毫无作用的审判结果。其重要性,实际上,是不如一个学校杂货铺店主大量的冰淇淋融化造成实际损失,来得重要的。

其实,正常情况下,那部剧,杂货铺店主态度诚恳地说:“各位家长,我是学校杂货铺小店主,来帮忙凑数的。我冰淇淋放外面,都来不及入库,急死我了。麻烦各位帮帮忙,咱们这流程走快一点,谢谢啊。谢谢啊。” 递烟。

这部剧就结束了。

知乎用户 德先生​ 发表

数学原理来看,12 名心智不太正常、单一个体判断正确率仅 51% 的陪审员,在需全体一致才能输出结果的规则下,最终有效结果中约 58.2% 为全正确,比单一个体 51% 的正确率更接近真相。

假如 12 名单一个体判断正确率 80% 的陪审员,在需全体一致输出结果的规则下,有效结果中全正确占比约 99.9%、全错误仅约 0.1%,群体一致结果也优于个体。

不难看出在 “12 人全体一致才输出结果” 的规则下,只要单个人心智正常(判断正确率略高于 50% 或更高),群体最终有效结果中 “全正确” 的占比,会显著高于单个人的判断。

当然,如果存在正确率 100% 且可绝对验证的个体,其判断可靠性(100% 正确)远高于 12 个普通人的群体一致结果(最高 99.9999%),完全可以取代这 12 人;

知乎用户 永乐通宝​ 发表

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发展到现在,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初衷。

举个例子,2007 年纽约市皇后区一个两月大的华裔女婴李安妮突然猝死,解剖结论为女婴疑似遭剧烈摇晃致死,她的父母李航彬和李英(当时的身份为非法移民)立刻被逮捕。

检方开出如下的辩诉交易:“认罪,李航彬判刑 300 天,李英无罪释放;不接受认罪交易,交由陪审团审判,如果被判有罪,李航彬刑期 25 年至终身监禁,李英判 15 年。”

美国司法系统也是菜市场, 可以砍价的?陪审团审判本来是一个很不错的理念,可是被检方用来同辩诉交易捆在一起后,就完全变调了。“交给陪审团审判” 这种话,成了检方用来恐吓被告、逼迫被告认罪的主要手段。

为什么法院更倾向于辩诉交易或者庭前和解呢?很大原因是因为陪审团的成本。

陪审团审理从一开始的陪审员遴选,到庭审的时间成本,陪审员报酬都是要政府花钱的。

如果按每人每天 40 美元标准算,包括替补在内的 15 人陪审团一天就是六百美元,一周就是三千美元,而美国联邦和州每年仅拥有普遍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就接到上千万的案件。如果照此估算,假设美国全部采用陪审团审理,每个案件审理一周,那么仅政府的司法开支就近 400 亿美元。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澳大利亚,仅新南威尔士州 2011 年陪审团开支就高达 780 万澳元,逼得该州法院首席法官指示下面法官必须尽可能让案件在庭审前和解。

从上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经由审判裁决的案子就一直呈减少趋势,到 2010 年时,全美联邦法院中平均每 100 件定罪的刑事案中有 97 件不经由审判,而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在州一级更少,威斯康辛州 2003 年到 2012 年陪审团审理比例仅为 0.935% 到 1.2%。

再说回案件,李航彬夫妇始终不承认伤害女儿,但是面对如此悬殊的判刑风险,李航彬一度决定屈认了,这至少能使李英早日获得解脱。

但在认罪听证会上,当法官问他是否认罪时,他突然觉得自己和李英没有伤害女儿,认罪对不起失去的女儿,在最后一刻拒绝了认罪交易。

最后案件在纽约州高等法院开审,经过 12 名陪审员近 4 个小时的辩论,28 岁的李航彬被一致裁定二级过失杀人罪和危害儿童福利罪名成立。李航彬被判处最高 15 年监禁,相当于二级过失杀人罪的最重量刑。

在庭审过程中,李航彬夫妇都不太懂英语,律师是美国人,加之一些翻译上的出入,陪审团要看清事件的真相存在很大难度。李航彬夫妇自己也表示并没有能力与陪审团做正面沟通。

检方认为李氏夫妇在送孩子就医时 “磨蹭”,夫妇俩没能使陪审团相信,对于新移民家庭,一般是不会因为孩子一有不适就马上送去就医的,一切太突然了。

判决当天,法官拿出李航彬的电话通讯记录,逐一向法庭陪审团宣读,但全部都是打进来的电话,没有一通是李航彬打出的记录,这使陪审团认为李航彬没有及时寻求帮助,救治女儿。而实际上,事发后李航彬曾经用价格比较便宜的 “回拨” 国际电话卡打给中国的父母,通话记录上却没有显示。最终,电话记录成为陪审团做出最终裁定的关键因素之一。

案件发展到最后,这场审判将纯粹成了一场医学专家对女婴死因的医学辩论(后来在李安妮遗骸中发现类似 “成骨不全症” 的基因缺陷)。

被告要打好这个官司,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聘请多位高知名度的专家提供有利、有力的证词,用以影响陪审团。对这种高专业、高技术性的案子,随机选出的陪审员听不懂也只能呆坐着,不能提问,不能要求专家解释,然后他们根据似懂非懂的东西,对被告行使生杀予夺大权。

陪审团审判间接也给律师更多负担,陪审员遴选的问卷设计,陪审员的背景调查,出庭前的证人和客户培训,聘请专家证人等等都是要花律师很多精力,这意味着更高的律师费,意味着穷人在这种制度面前天生处于劣势。

案子错判本来应该有人负责,引入陪审团机制后没了责任制,陪审团判决的形式,成了制造冤案的枪手和免责的挡箭牌。陪审团审判后就地解散,以后即使证明他们判错了,也没有人需对此负责,甚至连向冤狱受害人道歉都不用,是这才是最可怕之处。

那么美国陪审团制度设立的初衷又是什么呢?是为了恐吓被告、逼迫被告认罪吗?

陪审团被赋予了执行法律的权力,这个权力其实是一个消极执法的权力,也就是陪审团有权力不执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作出故意放走罪犯的裁决,而这就是部分国内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推崇的 “废法权”。

七年战争之后英国试图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希望能从殖民地的经济发展中分一杯羹。但这些法案遭到北美殖民者的反对,而他们反对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陪审团来使法案无效化:比如一个民众被总督指控违反《印花税法案》,可是在庭审的时候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陪审团依旧有权力将其释放。

这种抗争如星星之火般迅速点燃了北美十三州的法院,让英国的法案都处于 “有法不依” 的状况,英国议会不得不剥夺了北美殖民地陪审团审理的权力,将刑事案件直接交由王家法官审理。

但北美殖民地人民认为自己被英国国会所歧视,自己作为英国臣民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沦为英帝国的二等公民,结果这进一步激化了和北美殖民地的矛盾。当时作为革命领袖的约翰 · 亚当斯有一个著名的口号就是 “法庭没有陪审团!”

和拥枪制一样,英国的陪审制之所以会被美国国父们看做制衡暴政的武器,其主因并不是陪审制的优越性,而是美国人民长期以来极端怀疑政府的传统。

美国第一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 杰伊 1794 年在 Georgiav. Brailsford 一案中就曾指示陪审团:“你们有权决定本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并就两者作出裁决…… 通常我们假设陪审团最适合做事实认定,而法院最适合做法律适用认定,但其实这两者都在你们的权力范围之内。”

但当革命热情褪去之后,当社会重回常态之后,陪审团的功能就开始逐渐被弱化。

早在 1835 年联邦最高法院的约瑟夫 · 斯托里大法官 (当时地位仅次于首席大法官马歇尔) 就曾在判决中批评和贬低陪审团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

与此同时,法律行业 (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公职律师等等) 也开始了职业化发展,逐渐脱离了普通民众常识所能理解的领域,法律教育也从过去的非正式学徒式变成了正规的职业化教育,在这种职业化氛围中诞生的法律人共同体。

而这个共同体出于职业自觉,都开始不同程度的开始拒绝和排斥非专业人士参与决策,而双方的矛盾就是陪审团 “废法权”。

1895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 Sparf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作出 5:4 裁决,推翻了上面提及的 Georgiav. Brailsford 的判决,裁定联邦主审法官没有义务告知陪审团有权力审理法律适用问题。虽然该判决没有彻底剥夺陪审团的” 废法权 “,该权力却名存实亡。

1988 年 UnitedStates v. Krzyske 一案中,陪审团曾经写纸条询问主审法官是否有废法权,法官却告诉陪审团,“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如果你们这么做了就会违反你们立下的誓言并违反法律。” 被告就这个明显不诚实的陪审团指示继续上诉,可该法官的言行却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支持,而最高法院对此保持沉默拒绝受理。

到现在,最常见的做法是法官要求陪审团遵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来审理事实部分,并且禁止辩护律师提醒陪审团有废法权。

这就造成了一个理论和现实的巨大鸿沟:一方面直到 20 世纪中后期联邦最高法院还在大力赞扬陪审团是防止 “司法暴政”,“贪腐检察官” 和“统治者压迫”的 “守护者”,一方面却剥夺陪审团在司法体系中的权力和地位,结果出现没有人敢说陪审团没有“权力” 废法,但陪审团却没有 “权利” 知道他们有这么一个“权力”。

更诡异的是,美国法学界近十几年来有关陪审团的书籍都不同程度支持其废法权,可法律实务界却对陪审团有着敌意和不诚实的态度,以至于前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的首席法官 Bazelon 就说整个司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存在 “故意的不坦诚” 现象。

部分 “原旨主义” 法官认为这么做是符合立宪国父们的本意,可事实上这和国父们的想法可谓背道而驰。

而中国人并没有这种极端怀疑政府的传统。几千年在君君臣臣教诲下成长的中国人和政府的关系天生和西方不同,大多数中国人至今都很难接受无罪推定这种基本的刑法常识。

且不说从来没有做过陪审员的大陆人,就说长期被英国殖民的香港人,他们曾经创下的超过 90% 的定罪率,在全世界只有朝鲜可以匹敌。

早在 1855 年就曾经出现在庭审中法官明确指出证据出现明显纰漏的情况下两个香港陪审团先后判被告有罪的荒谬事件,而香港人民嫉恶如仇的心态甚至让一个因为勒索 10 块钱而被陪审团判 15 年流放的被告上吊自杀。

谈论陪审团,如果了避开整个英美法演进的历史以及陪审团在诉讼程序和司法、文化体系中的地位,而只是片面地将其塑造成公正廉明的化身,无疑是断章取义的。谈论制度,最忌讳简单化、浪漫化。

在英美文化中,陪审团一直被视作自由人的最具象征性的权利之一,英国《大宪章》中就有 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非经同侪之审判,或依习惯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

其中 judgment of his peers,指的就是陪审团审判。一个普通农民,他的左邻右舍同乡之人,就是他的 “peers”,这和学术期刊的 “同行评议”(peer review)里的 “peer” 是一个用法。今天的陪审团制度,就是这个“同侪审判” 的历史遗迹。

历史上的陪审团是一个 “self-informing body”,一个 “知情群体”。意思是说,陪审团员因为都是乡里乡亲,所以自然应该知道嫌犯是否有罪,因此并不是到法庭上来听取证据然后认定一个真相的,而是直接来宣布真相的——无论是决定起诉的陪审团(presentment jury),还是判决的陪审团(trial jury),作出决定依据的都是陪审团自身了解的情况。

在中世纪的农业社会中,人口流动性很低,因此各家对乡邻的事情都很清楚,陪审团在开庭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答案了。所以说,中世纪的陪审团是知情人(或可能知情人)组成的陪审团。

在 13 世纪以前,陪审团是 “起诉陪审团”,更接近于今日的 “大陪审团”,只负责决定是否对某个嫌犯提起公诉,而不是 “判决陪审团”。

在陪审团根据自身对事件、对当事人的了解,决定提起诉讼之后,法庭将使用 “神判” 的方式来裁决被告是否有罪:教士祈祷上帝显灵,然后被告被五花大绑扔进水里看看是沉下去还是浮上来,或是把手放进沸水里、用脚走过烧红的铁,看看若干天后是否愈合。

教会逐渐认为,这种引诱上帝显灵的行为违反基督教义(见路加福音 4:12 Thou shalt not tempt the Lord thy God. 不可试探主——你的神),于是到了 13 世纪,教会才禁止神职人员参与神判活动。这么一禁止,实际上神判就被废除了。

因为没了神职人员作法,就没法请上帝显灵了,那么被告被扔进水里是沉下去还是浮上来就不能说是上帝的旨意了呀。神判被废除了,那么原来只用于提起公诉的陪审团,就顺理成章地变成了宣判有罪无罪的陪审团。前面讲了,中世纪的陪审团是知情人或可能的知情人组成的陪审团,那么他们来判,没啥不合适的。

当然,让负责起诉的陪审团来审判,审判者一下子从神,变成了人,在一个全民信教的古代社会里,是一时很难令人接受的事情——老子以前只受上帝的审判,凭啥现在让老子受凡人的审判。

而且还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既然一群人决定某人应当被起诉,就说明他们觉得某人可能有罪,如果再让这群人宣布这个人到底是否有罪,那无疑就有了偏见,从而只是摆设。所以在神判废除的初期,很多被告不愿意接受陪审团的审判。

那么神判被废除了,被告又不接受陪审团,怎么办呢?用刑呗。这些可怜的被告就会被压在一块大石头底下——别笑,这是真的,这个程序有个充满着文艺青年情调的法文名字,叫做 peine forte et dure,意思是 “强烈而持久之痛苦”。

这强烈而持久之痛,直到他们呜哇呜哇地求饶、同意接受陪审团审判为止;或者到被压死为止——有些被告选择被压死,因为如果被判重罪(felony)罪名成立,全部家产要充公交给国王,这些人为了给妻儿留下活路,宁愿被压死。到了 14 世纪,被告有权要求,负责起诉的陪审团员不得参加负责判决的陪审团,判决陪审团才正式从起诉陪审团中分离出来。

然而经历了黑死病、又经历了城市化,原有的农业社会组织遭到破坏,这时候再指望陪审团来提供真相信息显然已经不现实。在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中运作的陪审团,就不得不演变成了一个像大陆法系里的法官一样听取证据然后认定事实的组织。

不管怎么说,陪审团发展到这一步,其实与原来大宪章所要保护的陪审团,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了;如果说中世纪农业社会的陪审团是一种社会的自治组织、能够提供 “法庭所不知道的信息”,今天使用陪审团则完全没有这个成分,甚至要特意排除这个成分——不但要严格筛选陪审团员,而且要通过各种证据规则来决定哪些证据陪审团员可以看可以听,哪些不能看不能听(如大部分的 “传言证据”,hearsay);陪审团员在判决的过程中,只能考虑法庭告诉他们可以考虑的证据,决不能依赖任何 “法庭所不知道的信息”。

事实上,19 世纪以前的英美两国也的确没有专门的公诉机构和刑侦部门,因此早期陪审团甚至还有探查案情的职能,陪审制的出现其实是西方早期制度建设不足的一种妥协式做法。

中世纪的英国国王支持这个制度并不是因为这个制度好,而是因为国王权力不够所以需要靠士绅的力量来和地方大贵族夺权,像威廉一世一辈子大部分时间住在诺曼底,地方上必须搞权力制衡从而实现稳定。而随着英美政府职能的完善,陪审团的功能也逐渐被剥夺,到最后仅仅剩下审理事实认定的功能。

相比之下,中国自古以来政府职能就远比同时期的西方完善,早在秦朝就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完备的司法制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关法律部分内容之细致让我们当代人都为之汗颜,而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的社会风俗更是实现了高水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

虽然我们法律自古以来就有各种不足,在地方上也有类似陪审团这样的乡民士绅参与的非正式制度的存在,但整体而言我们的政治制度并没有孱弱到中世纪欧洲那样的地步,因此类似的制度也很难被纳入主流。

因而,英美今天使用陪审团,多多少少有那么一点因为传统、为了使用而使用的成分,所以说,是一个历史的 “遗迹”。

到了 18 世纪,陪审团制度已经定型,对现代社会中陪审团的作用,也有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支持。对于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布莱克斯通大法官的传世巨著《英国法评论》中关于陪审团的论述。

布莱克斯通对陪审团制度的赞扬,就包括陪审团审判减轻了司法系统的负担,是更为廉价的审判方式。

因为直到最近一百年以前,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都是相对简单的 “普通法” 案件,单一问题简单审判,也就是说一个案子一般只决定一个相对简单的问题——比如你欠我钱还是我欠你钱,房子是你的还是我的。

复杂案件都是到衡平法院由专业法官审理,不归陪审团管。衡平法与普通法不同,行为方式更接近于大陆法,没有陪审团,调查方式比较灵活,审理也不是集中一次开庭审理,而是由专业法官负责。

到了后来,衡平法和普通法合流之后(在美国,这个标志性的事件是 1938 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颁布实施),衡平法的案件也纳入普通法的管辖权。那么陪审团制度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原先交给专业法官的复杂案件,现在也要由陪审团来集中审判,其挑战可想而知。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布莱克斯通所言陪审团是一种较为 “廉价” 的审判方式,到了今天则完全不是那么回事。由于案件变得更复杂、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更高,导致审判的时间大大增加。从前在伦敦的刑事法庭(俗称 Old Bailey),两拨儿陪审团员两班倒,批量处理,平均一个案件下来不到十五分钟就审完了。换到现在,绝对要被人骂草菅人命。

现在无论刑事还是民事,一个案件少则几天,多则几个礼拜,极端的像辛普森案九个月,这 9 个月里面,陪审团员被隔离、被关在一个酒店里,不能接触媒体也不能随便看报看电视,行动有人监视。

这现象在经济衰退期间更是显著,因为哪怕是失业的人也要赶着去找工作,而不是坐在法庭一两个礼拜。这中间巨大的机会成本导致社会上越有能力的人越不愿意担任陪审员。

2007 年美国大约 3200 万人收到陪审员传唤令,但最后只有 150 万人做了陪审团。想要推掉传票也很简单,只要跟法官说你有偏见就行。

假如真要在中国建立类似英美的陪审制,短期内建立会有很多工作要做,任务是非常艰巨的:

第一,证据制度。美国有非常多的证据制度帮助法官指导陪审团在审判时认定哪些证据能够进入程序,哪些证据能够被陪审团采信,而我们是没有的。(美国的证据法恰恰是假定陪审员有偏见所以才创立的,学证据法目的是为了排除证据)

第二,是分流机制。美国有很多程序限制陪审团的使用。说到 “summary judgment” 这个词,可能对于大陆法系的中国不太熟悉,不应该翻成 “简易程序”,而是一个庭前分流机制”,或翻译成“即决判决” 更合适一点。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如果用 “Summary Judgment” 就不能进入到“trial”,不能进入到后面的庭审中,从而避免掉后来的庭审中,不管是法官审判还是“trial”——由陪审团审判,我们除了调解以外,都得进入庭审审判,工作量非常大。

第三,是我们没有像美国那样解决法律与事实的分割问题。我们现在正在做的工作,是培养大家对分清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区分。但很长一段时间,培养出来的成品,是法院的法官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分不清不分的。所以,没有严格的区分机制。最关键的是监督机制。

美国的上诉法院的审判机制、最高法院的审判机制和一审是完全不一样的程序。美国的联邦法院、最高法院大家能够看到,不像一审的庭审,而是完全跟答辩一样,是一个律师在那里回答 9 个大法官的提问,不解决事实问题,只解决法律问题。我们不一样,最高法院只解决事实问题,审事实问题,监督也是通过事实来监督。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两种不同监督模式。英美法系靠扩律师和陪审团的监督,大陆法系靠上级法院的监督,是不同的监督机制。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变的欲望。我仅仅是从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设计上来说,要改革的话,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的舆论曾经相信精神万能,近些年来却鼓吹制度万能,其实这两种倾向都会造成很大的破坏。

知乎用户 后路 发表

先不用陪审团,先把文书上传,允许人民旁听监督执行到位就是很大的进步了

知乎用户 三五先生 发表

五件事。

1、陪审团的来历。

明着的来历很简单,英国人不相信他们的国王。

暗着的来历就大了。来自反谎。

人类的司法史,就是一部如何反谎的历史。

美国人说,一个黑人,他也许可以读到法学博士,但是他无法理解法律背后的含义。

陪审团就是。例如,一个黑人博士可以把陪审团制度倒背如流,但是他无法理解英国为何要设置陪审团制度。

不信任国王,就是怕国王说谎呗。

简类同样。简类法学博士把法律条文正着倒着背三遍,他也无法意识到中国没有《闻法》。

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来自于反撒谎。

举个最简单的模型,张三李四两个人发生争执:张三的媳妇丢了,说看见被李四杀了,李四说没有。如果两人都不说谎,那么就不存在矛盾了,就如三体人,杀了就承认,不承认就是没杀。

而因为” 语言本身即为谎言”,所以张三李四里面就可能有说谎者。

所以,就开始:1)、引入第三方。可以是族长、长者、日常口碑较好者,来做中间评判人。而这就是法官的雏形,也就是 “第三方” 来确认是非。

而 2)、第三方有可能是张三李四某个亲戚、朋友、交情,或者被张三、李四收买,所以第三方(法官)也有可能说谎,所以引入第四方,也就是律师。

而 3)、基于同样的原因,律师也有可能被收买、被活动,则引入第五方,也就是难以被收买的 “随机众人”,也就是随机公民,陪审团。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陪审团是几乎不可能因为收买、关系网、人情等而撒谎的,因为陪审团成员的来历来自当地的 “随机公民”,除非你能收买你的整个城市!

2、陪审团的翻译。

jury,陪审团,中国最糟糕的翻译之一。因为陪审团实际是 “主审团”,也就是陪审团的决定是直接判决案件最关键的是非的,是一票否决的。陪审团比法官大,比警察大,比谁都大,陪审团是天,陪审团是钢,比天还硬比钢还强!

而翻译成中文的 “陪” 字,你还以为是陪酒小姐呢。陪太子读书呢。陪标呢。三陪呢。旁听席呢。

在英美,陪审团的决定即为案件的至高无上的圣旨。即使杀人重罪,陪审团决定后即为判决。这在英美法系著名的例子很多,例如辛普森杀妻案,例如香港的张子强案,等等。

3、陪审团的职责。

有网友可能疑惑:“随机选择的 12 个公民”,不可能具备深厚的法律法学知识,这不是 “业余” 去领导 “专业” 吗?

实际陪审团的职责只是 “常识性” 职责,而非专业知识。

陪审团主要确定两件事:1)、空搞的罪名是否成立,也就是所控告的对象,是否犯了这个被控告的罪名。2)、法庭呈堂证供是否有严重的明显的瑕疵。

而只要确定了这两件事,中国司法史上的很多的离谱的冤假错案都不会有。陪审团不需要过于专业,真正的因为 “专业”“技术问题” 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危害没有那么大,是人类能够理解与接受的。

具体的例子我就不举了。至少你不会因为吃饺子没蘸醋被弄进去。

4、陪审团成员的组成。

就是随机 12 位公民。

背后就是英国人的智慧。

就是所有的 “案件相关人员”,当事双方,控辩双方,法官,警察,律师,实际都是有利益相关的。既然利益相关,那么就存在说谎的可能(也就是 “徇私舞弊”),那么世界上谁不说谎呢?那就是不相关的、随机的 12 位公民,因为他几乎不可能与如上几方有利益瓜葛,他们原则上 “比法官更公正”,比包青天还青天,因为没有利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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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陪审团制度的实操。

或者说,没有陪审团制度,法律体系还是个好法律吗?

这点没问题,因为世界司法本身就是分 “海洋法系”、“大陆法系”。也就是英美属于海洋法系,而欧洲大陆国家属于 “大陆法系”。

没有陪审团制度,也并不耽误欧洲列强司法制度的建设。

陪审团更像一种标志,或者一种底牌,一种司法兜底。

在执行陪审团制度的美国,实操中,绝大多数案件走不到陪审团。

因为毕竟,那 12 个公民并不想有事没事就来尽这份 “公民的义务”。所以美国的实操,是控辩交易,美国是允许司法交易的,就是你即使是冤枉的也就冤枉了,对比叫上陪审团,漫长的司法程序,你觉得你认下这个冤枉是否能接受?

所以美国的实操就是大多数的案件经过控诉交易,会认一个轻罪,选择尽快终止司法程序,而不用走到陪审团出动那一步。

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制度,美国是在 “公正” 与“司法成本”之间打了一个折中。

所以欧洲大陆的司法,包括中国的司法,中国的司法也是大陆法系,因为中国司法跟随罗马法 - 法兰西拿皇法典 - 民国 6 法这个延续来的,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重视条文,重视司法成本,那么法官断案无疑是司法成本司法效率最高的,虽然会有冤假错案,但是上陪审团制度,成本就高了呗。所以大陆法系实际是一个司法成本、司法公正的一个折中。

所以我并不反感大陆法系,因为大陆法系节约司法成本啊。你想想美国,养了多少律师?每个律师谈话按分钟计费,司法成本天文数字。我们平民因为无权无势,当然都希望司法公正,但是司法成本你也是要考虑的。所以至少我是并不追求极致的司法公正,差不多就可以。

知乎用户 章北海 发表

首先被翻译成 “陪审团” 就是有意为之,让你觉得他们只有些许参考用途,没有决定权,甚至是可有可无。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裁决权都在需要时刻 “讲政治,讲党性” 的法官手中。

其实应该翻译成 “公民审判团”

维特根斯坦是真的厉害,他的 “语言即世界” 在这里展现的淋漓尽致。

知乎用户 睡觉才是本体 发表

是审判团不是陪审团,语言腐败。

知乎用户 跳海自杀的金枪鱼 发表

因为我们有自己的特色

知乎用户 whj 幻想 发表

因为陪审团这三个字翻译的时候就藏着坏心思

知乎用户 韩烨烨 发表

现在,有个强奸案,男方拿出来证据,确定没有胁迫,女方是同意自愿姓焦的。陪审团认定无罪,但是春风法官却不这么想。检察院也不这么想。公安也不怎么想。公检法可以通过这个案子拿奖金。

那你说谁说了算。

到最后就变成陪审团不适合大陆。

知乎用户 差不多先生 发表

不适合大陆的有很多东西,只有三鹿奶粉这种才更适合中国宝宝体质

知乎用户 夜幕 发表

总有人论证太监要 JB 没用,但是,人生不只有当太监一个选择

知乎用户 莫老四 发表

不用那么复杂,也不用搞什么陪审团制度,都是纸上谈兵且多此一举。

就做到一点就行了: 公开庭审视频记录,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能做到,比啥都好使。

知乎用户 冰果 0412 发表

国外哪有四大判官(似乎有一个冤枉的)

知乎用户 打劫忘带刀 发表

凡事都是一步一步来的,你这是读了什么歪门邪道的理论,就觉得陪审团制度不适合大陆?

你是不是觉得老百姓水平低?

陪审团是登记制,并且要平衡学历,有学历高的,并且必须要有学历低的,为的就是视角多元化。

西方国家陪审团制度也不是一路顺风,也经历了磨合。并且他们有这个制度,可以有效避免两个法律的核心漏洞:

漏洞一: 法官的知识和生活经验会限制其判断,而天长日久容易被法律制度框住思维,脱离人情很远。看中国很多法官说的那些雷人语录就知道,比如: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这种事,有陪审团制度就不可能发生。

漏洞二: 当一个罪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官往往根据对方段位来判,比如: 是一个渺小的个人,可能会重判,因为他翻不起什么浪花。如果是一个大集团公司,可能就轻判,因为集团公司也有法务。如果有陪审团,陪审团可以在出现歧义的时候,跳出法律,直接按照天道伦理来定罪。

法律是一些死的文字,而社会是活的,人是活的,总有法律文字无法适用的情况,这个时候你是希望交给陪审团来讨论,还是让法官自己在房间里给你定个罪?

不止一次看到网上一个言论: 中国人素质低,不能当陪审团。

放尼玛的 pi

美国陪审团的成员,要求不同职业,不同收入,不同性别,不同种族,不同党派,不同学历搭配。

到了中国,法律成了贵族的游戏?成了学术门阀的专属?

法律本身就是对人情世故,老百姓朴素真理道德观的提炼和补充,不能代替或者凌驾于普通人之上。

老实交代,题主是不是一个不称职的法官,或者是不咋地的大学教授?

知乎用户 蒜泥孙某某 发表

高赞一帮人洋洋洒洒批判老钟,甚至没有发现,题目 “陪审团制度不适合大陆” 中的“大陆”,指的是大陆法系,指的是欧亚大陆

台湾省和日本岛也没有陪审团制度,你们不会不知道吧?

知乎用户 貘良 发表

在劳保眼里

任何现在中国不存在的制度,都是不适合中国的

未来哪一天要是中国实行了,那就是适合中国的

知乎用户 夏风​ 发表

至少陪审团能看出:婆婆杀媳妇,然后让死者丈夫出具凉解书是不合理的。

罗翔就曾经说过,有些人学习法律学到没有人性了。陪审团这个东西存在的意义并不是在法律上给出什么建议性的意见,而是他们玩弄法律时陪审团能凭借朴素的是非观阻止一些没有下限的判决。

知乎用户 DDDDDD 发表

就说最近那个又发通报的冷水江杀人案吧。

你让 12 个人相信

一个人在下雨天躲雨后莫名其妙跑到天台看到昏迷的被害人没有报警没有跑掉反而上去猥亵还在被害人身上留下了自己的血,但他没鯊人。

怕是有些难度。

知乎用户 20000 发表

适不适合我不知道,我只晓得,如果能把裁判文书网公布,能让公众旁听。那么判罚肯定比封闭起来经得住时间考验。

知乎用户 真知棒 发表

大部分讨论这个问题的人甚至懒得去翻翻中国学术界驳斥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文章是怎么写的,下面都是充满了一般人对特色法律系统的想象…

其实不适合最大的原因,也是法学界喷的最主要的点,是这个制度太消耗司法资源,绝大多数基层司法系统根本用不起。

陪审团是用来判有罪无罪的,有罪无罪判定在美国刑法里是 100% 有罪才是有罪,是 “超越合理怀疑”,陪审团是来提供这个 “合理怀疑” 的。中国绝大多数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用民事的判法来判刑事,超过 51% 有罪就是有罪,法官自己都没空提供合理怀疑,有时候辩护人给的合理怀疑都懒得看,现在你让他们花钱拉一堆人来提供这个合理怀疑,做实事判定,这不闹呢?

司法体系是一个操作系统,操作系统一定要可以操作。

现在的制度要求人 APM100,很多人就已经操作不过来了,你想让一个制度改成 APM200 才能操作的过来,那大家就只能变本加厉的把你的制度扔一边了,到时候扔的是哪个部分?当然是对自己最不方便的部分啦。

同样的原因,为什么同样是西方那一套的 plea bargain 本地化的就一路绿灯,因为它真的省人工啊。

知乎用户 BIUBIUBIU 发表

适合不适合我不知道,

但我觉得,

在这个制度下,

聂树斌案,房洪彪案,等等,只靠口供定罪的案件,不会被定成死案,

也不会出现你们敬爱的破案率百分百的女神探。

知乎用户 忘忧玲​ 发表

很多人没有搞清楚一件很基础的事:人类世界就是屎山,任何代码都不是孤立存在,而是整体的一部分。

新罗马的陪审团制度是和社区自治挂钩的,只有城邦文明才玩得起陪审团,没有这个社会基础,陪审团不过是无本之木。

最幼稚的幻想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根本没用的。

知乎用户 太君别开枪 发表

知乎用户 飞来 发表

陪审团制度适不适合大陆,我不知道,但我知道不适合美国。

特朗普性侵案,这么明显的栽赃陷害,陪审团都能判特朗普有罪,说明陪审团制度已经不适合美国。

如果你想说特朗普不是被栽赃陷害,那我无话可说。

我们之间就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了。

知乎用户 野生的狐狸 发表

好极了,出现了一个全新的论点【陪审团需要双方认可】

我是不知道有没有这么个条款,但我有这么几个疑惑:

1、假设今天来了 12 个人,原告和被告一个都不认识,全是法院找来的,简历都写的非常精彩,请问怎么知道他们是 xxn 还是女拳男又或者是龟龟?

2、就算你不认可某几个陪审员,你的理由是什么?因为她是女的?因为看她不顺眼?因为她会透气?

3、如果陪审团必须双方认可,那不就可以无限卡 bug 了?你来一批,我不认可,再来一批,我还不认可。每个月招 120 人过来面试陪审团?法院是不是得开一个招聘网站?

4、如果一辈子都招不到双方认可的 12 人,法院是不是不开了?

==========

陪审团制度根本没啥用,只是看上去合理罢了。杨景媛的案子,招来 12 个 xxn 不就无罪释放了?

要我说,真正有效的审判制度,应该是通过互联网的 “跨省审判”。

法官根本不在当地,不受当地公检法以及政治干扰,单纯的就是办理案件。

毕竟腐化某地的法官,总比腐化全国的法官要容易的多。

知乎用户 青衫磊落 发表

知乎用户 黑桦 发表

因为现行状态下任何司法改革基本等于扯淡。

就算真有陪审团制度,也不过是多加十二张鼓掌的嘴。

而睁眼说瞎话这事一个人做,还不过是主人的任务。要是十三个人都做,那就丢人现眼到国外的姥姥家去了。

知乎用户 红时 发表

我都不提那些有权力参与其中的冤案、刑讯逼供。

如果有陪审团,就山西大同案那种荒谬的结果,怎么可能让它们那样判?

不是陪审团制度不适合大陆,而是陪审团制度与电影分级一样:

会限制权力,使其不能肆无忌惮。

所以才无法实行。


知友们,乐子来了:

不多说了,我要滚回我的美国江苏大农村了~

知乎用户 jsonp 发表

你看着眼前摆了一堆假得让你发笑得证据,

你还会判出受害者有罪的结论吗?

下一次,被告席上的人是你怎么办?

况且你一个人决定还不行,要 12 个人都通过,

而某个领导,他是真的可以做出这个判决的,

因为他真的有茅台喝!

知乎用户 二狗子 206123 发表

塔利班就在搞啊,人家没能力搞法院,只能在当地找两个老头来解决邻里纠纷。

中国搞了一千多年科举,从秦开始每朝每代都有成文的法律。现在还要回头搞宗教审判庭吗?

知乎用户 李建秋 发表

说的好像陪审团制度适合美国?说的好像陪审团适合英国?说的好像陪审团适合印度?

全球这么多国家,你就说陪审团适合哪个国?

看过现在的审案情况吗?

2015 年至 2024 年十年间,人民法院收案量年均增长 11.23%,2024 年收案 4600 万余件,法官年人均办案量达 354 件。这又意味着,现在一名法官要办十年前好几名法官的案件量。

一名法官平均每年工作日为 250 天左右,要审 354 件案子。

平均每天都要审完 1 个半案子。三天要审两个。

你说要搞陪审团?陪审团动辄以月计算的,你确定要搞陪审团?

那行,那其他案子压着呗?

你知道一款优秀的游戏,最基本的功能在哪?

它能玩。

你知道保证基本的司法公正,表现在那?

案子能审。

审都审不了,谈什么公正?你门槛都没踏进来。

想陪审团,可以,那新交上的案子,就等个十年吧。

十年,当事人都死了怎么办?

那能怎么办?

知乎用户 logo4 码 发表

跟工会一样,只是把这个生态位提前占住,避免搞出真的,大家脸上都不好看

知乎用户 庄之蝶​ 发表

不是陪审团,是裁决团,有决定是否有罪的权力!

知乎用户 Sunnyez 发表

陪审团制度肯定是有漏洞的。但是一个独立的运行了百年而且一直在有专业人士互相博弈打补丁的制度,明显的逻辑漏洞早就被补上了。你觉得自己花 5 分钟想出来一个例子就动摇了它的逻辑根基,最好先检查一下你是真的天才还是你没完全理解这个制度。

知乎用户 改天大圣 发表

连坐制通过增加人数,可以抬高犯错成本,谁喜欢谁不喜欢?

答:不出本的幼儿园小学老师都知道连坐是个好东西,而出本的娃娃们都不喜欢。

陪审制通过增加人数,可以抬高行贿、黑箱成本,谁喜欢谁不喜欢?

答:不出本的无罪的人喜欢,出本行贿搞黑箱的不喜欢。

你这个问题问的很阴阳啊。

知乎用户 罗儿 发表

题主,咱们国家有陪审团制度的!知友们不知道么 ……

咱们这边叫 “人民陪审团”,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

陪审员可依法参与人民法院的所有听证活动,宣誓就职后拥有与普通法官同等权利,陪审员并非按审判选拔,而是在陪审团池中服役五年,期间参与过不同案件!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has been in place on the Chinese mainland since May 1, 2005. The jurors are allowed to participate in all hearing activities of People’s Courts according to the law, enjoying the same rights as regular judges after assuming their posts. The jurors are not chosen on a per-trial basis, but serve five-year terms in the jury pool, working on different cases from time to time.

根据咱们国家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候选人需满足:

1、必须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必须年龄满 23 岁;

3、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必须身体健康;

5、必须拥有大专以上学历;

6、不得为律师、国家人民代表、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

7、不得有犯罪记录;

8、必须没有被免除公职;

咱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2015 年,就已经在 10 个地区的 50 个法院里,实施了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审判改革,当年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 10002 件、民事案件 59616 件,行政案件 4711 件;

Since April 24, 2015,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carried out trial reforms of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in 50 courts from 10 regions. On June 30, 2016,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released a mid-term report on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trial reforms, pointing out that jurors have participated in 10,002 criminal cases, 59,616 civil cases and 4,711 administrative cases, leading to great improvements in the People’s Jury System.

所以,无论是否 “适合”,陪审团制度已经存在 20 年了!


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

陪审团这种法律体系,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并成为英美政府的标志,任何使用源自这种法律传统的国家,都在普遍使用这种体系;

我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做过交流,听来这种制度的优缺点,总结分享给知友们~~

优势

1、可以使刑事司法系统留在社区内部

陪审团是由地方政府强制召集的,公民登记选举时,即同意为陪审团系统服务;

直观优势:创造了一个最终由同龄人评判的审判

陪审团成员从 “双方都可能设法利用的人群” 随机抽样,这就试图获得公平的审判结果,尽管历史上曾失败过,但陪审团听取案件,通常能带来公平的结果,因为多数或一致的意见,是判决和处罚的必要条件;

2、致力于消除系统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见

社区中大多数人被列入陪审团的遴选名单,有助于降低判决中存在偏见的可能性;

当然不保证 100%,所以在审理之前,案件双方都有机会采访潜在的陪审员,主观评估是否认为有可能获得公平的结果,原告与被告都有权移除他们认为 “视角不公平” 的陪审团候选人;

通过这样的方法,政府旨在减少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偏见对判决的影响;

3、法院保留存在偏见时推翻判决的权利

司法系统的目标,是对刑事或民事案件提供公正的审视,当陪审团基于任何理由,将要作出不公正判决时,应该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帮助纠正这种情况;

常规的上诉程序,允许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包括审查案件、推翻判决、发回裁决,多数法律体系会赋予法官权利,如果认为陪审团未能以道德或法律身份行事,法官有权停止案件的审判继续;

4、陪审团的 “准确率” 通常很高

据美国最高院的说法,美国陪审团系统的判决准确率,始终保持在 99.97% 以上 ……

即使检察官出于非职业原因的个人理由,将案件提交法院,大多数陪审团也能发现问题,并为被指控或起诉的个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没有任何系统是 100% 完美的,但这种法律结构的准确率,使其成为世界上最有效的系统,普通人即使不同意判决,也会接受案件的裁决;

5、采用特定的小组规模以帮助减少偏见

传统的陪审团结构要求 12 位成员,这项规则在采用中世纪英式政府中频繁使用,也有国家要求至少 6 人组成的陪审团,而案件则必须有一致性裁决才能被视为有效;

尽管世界各地对规则的要求不同,但对所有人来说,这里有个始终不变的主题,即:决定,应该由一群人共同作出,而不能是一个人;

劣势

1、陪审团没有义务基于事实作出裁决

虽然这种现象不如过去常见,但每位陪审员,确实会根据其个人信念,对判决和处罚作出决定,如果原告或被告,缺乏足够的法律代理,那就只能 “堆叠陪审团” 以期对自己有利;

2、不准确的陪审团判断在暴力和死刑案件中常见

尽管美国最高院说陪审团的错误率为 0.03%,但大多数判决不准确的案件,会涉及暴力犯罪死刑谋杀,也来自美国最高院的报告显示,有多达 4% 的此类案件,当事人的判决和处罚是错的;

3、陪审团制度仍然代表社会中的阶级歧视

普通百姓遇到法律或民事问题,通常负担不起昂贵的律师费用,这种劣势导致很多律师愿意接 “风险代理”,就是收取判决后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律师佣金,普通百姓如果不同意 ……

4、陪审团并不总是能达成一致的裁决

有些国家,允许在陪审团多数成员对判决和处罚作出裁决时即作出裁决,就是 “少数服从多数”;

好比澳大利亚很多州,单一异议者不影响最终结果,新西兰是按比例,12 人的陪审团作出 7:5 的裁决,也可以执行的!美国的俄勒冈州和路易斯安那州,允许陪审团以 11:1 和 10:2 的裁决维持;

5、陪审团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做出决定

由于陪审团必须一致决定或者至少 10/12 票才能定罪,案件审理就需要很长时间,而且因为陪审团只解决司法系统的民事事务,就可能导致民事附带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反,于是时间就更长;

结论

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表明,该结构可以有效减少偏见,使司法系统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和处罚;

然而这项制度并非 100% 完美,因此会有不完美的时刻,尤其在涉及情感的案件审理,或者是在谋杀案、暴力重罪的案件审理,会使无辜的人、有罪的人被错判!

但,即使存在这些担忧,陪审团制度已存在近千年,且始终在完善,可以说在社区参与正义事业方面很出色,尽可能为那些 “被指控不当” 的人,提供了尽可能多的权利和保护;

……

PS:以上全部内容,来自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交流总结,不包括个人观点;

个人观点

我觉得,陪审团制度的争议,还是能力问题;

法官,通过了专业训练、有纪律约束、有经验智慧,肯定比智力一般、缺乏经验,尤其缺乏官方责任的外行人,更加理解法律和事实;

法官是断案的,医生是治病的,这种专业度对比平民百姓,真毋庸置疑、没有可比性!

……

学生时代,大家都玩过辩论,无论赛制如何,双方都是为了赢而瞎特么诡辩,要 “说服” 的不是对方辩友,而是打分的评委团、是全场鼓掌的观众 ……

赢了,哪怕输了也是最佳辩手!

就这样的,您敢塞进陪审团?面对 11 位从接触案件才开始学习、既不专业还没有经验的陪审员?

当然,我也支持陪审员制度~~

只是我的支持,是类似医院里的专家会诊,而不是一群病友家属的外行八卦;


PS:偶尔挖只坑,没准啥时更!感谢您的阅读~

知乎用户 MIKSHIT 发表

肯定不适合,首先任何制度皆有其利弊两面。

陪审团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引入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有效制衡法官可能存在的个人偏见、权力滥用甚至腐败行为,本质上构成对司法权力社会监督

若将这一制度原样移植到某些社会环境,却可能演变为一种 “完美的形式主义”。

陪审团由来自档案局、地震局、老干部局、图书馆、文联、科联、妇联、红十字会、地方志办公室、党校、总工会、政协、工商联等十二个单位的代表组成。他们对法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出意外地达成 “一致全票通过”。

与此同时,王大姐早早拿着餐券走进了法院食堂,心里盘算着:“早点吃完就能早点回家,晚了食堂还得排队。现在每参加一次陪审就给 120 元补助,参额二十年都没涨过价,连油钱都不够。”

某些社会有:听证会制度,在现实中,参与名额往往已被上述方式 “内定”,会议流程也趋于固化——听证会刚一结束,大家便径直走向食堂。

知乎用户 点击立即体验​ 发表

陪审团是叫公民临时审判团

是用于取代法官的位置

中国公检法三位一体,你组建了公民临时审判团,把法官都取代了,那公检法干什么?


铣地党经典张口就来环节又出现了

美国法官在合法情况下,是不可能真 · 推翻公民临时审判团裁决的。

公民临时审判团做出无罪裁决,仅有一例,是法官受贿,推翻了公民临时审判团的裁决。

而公民临时审判团做出有罪裁决时,仅有一种情形是可以推翻公民临时审判团裁决的,那就是证据不足,这就是所谓的假 · 推翻。

证据不足也不是法官自己可以认定,如果证据没有明显缺陷(例如当事人不在场仍判强奸罪成立),检方上诉之后,上级法院是 100% 会撤销法官无罪裁决。

而在有罪裁决的情况下,除了证据不足,是没有任何合法途径,可以推翻公民临时审判团裁决。

法官推翻之后,接下来就是自己作为被告,坐在被告席,接受司法委员会调查。

知乎用户 任我为 发表

有了陪审团制度,陈清泉们还怎么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条文,王浩们还怎么无所顾忌地瞎审判!

知乎用户 丁飞 发表

如果认同的人数多就是正义,那直接网络公审就好了,为什么要选陪审团出来。如果陪审团必须要具备某种专业素养,那和法官区别在哪呢?

你不能一边否认大众的正确性,一边吹捧 “部分大众” 的正确性。同时你也不能一边否定法官的正义性,一边认为 “部分专业” 就一定具备正义了。

参考知乎最喜欢用的 “程序正义” 的例子,辛普森杀妻案中选了十个黑人、一个白人和一个西班牙人作为陪审团,光选陪审团就选了 4 个月。

如果陪审团人选不重要,为什么会选这么久?如果陪审团人选很关键,为什么种族比例如此失衡?

寄希望于某个制度能够完全解决所有问题,也属于一种成年人的中二病。

实际上美国陪审团只能定罪,而核心的量刑一直在法官手里。确实陪审团能够避免法官被收买的情况,但如果法官都被收买,呈堂证供的给陪审团看到的证据谁又能保证不是片面的呢。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是否定罪基本都是明确的,陪审团没有太多意义;而对于那些异常复杂尤其是涉及宗教(反堕胎)和道德的,让陪审团去决定,反而是一种甩锅行为。

知乎用户 叶少卿 发表

你说你的,我判我的,你有证据,直接被告证据不予采纳。裁判文书不公开,还需要什么陪审团?

知乎用户 茫茫江浸月 发表

举个很简单的大同订婚强奸案的例子

在我们当中很多人 “朴素的价值观” 中,订婚就是性同意

以上这个在知乎也不能算作强奸的

知乎用户 天晓​ 发表

抖音评论区才是全国平均水平。

在那里给你选陪审员,你怕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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呐呐呐~我就说按照全国平均水平来选陪审员是很可怕的事,你看评论区一堆扣帽子的就知道了,即使给了你全案证据看了,要扣帽子的依旧会扣帽子。

我的观点一直是,依照全国平均认知水平来说,不适合建立陪审团制度,而那些扣帽子的就会曲解成我在说人民群众蠢,砸狗效应,谁跳出来接子弹自认平均线以下谁就是蠢咯~

知乎用户 loki 发表

你上班的时候觉得同事各个是傻逼,活都让你干,锅都你来背,巴结领导,背后打小报告。那凭啥他们当了陪审团你就相信他们肯定能把案子分析清楚,还案件真相?是当了陪审团就会被净化移除所有 debuff 么?

知乎用户 氕氘氚 发表

即便是实行陪审制的英联邦都觉得不合适了,去年美国陪审审结案件里面,刑事不足 15%,民事更是只有可伶的 2%。

……

纠个错,2020 年美国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刑事是 3.4%,民事 0.5%。

知乎用户 胖头君 发表

“经得起人民监督” 是一种通知,不是让你真来监督。

知乎用户 潘达利亚的游客 发表

任何,让非专业人士去干专业事情的,我都保持怀疑

那么如果陪审团 12 个人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怎么搞?

还防止法官乱搞,如果连专业的公检法和律师都错判了,你指望陪审团一群什么水平的人能从海量的证据里找出漏洞?

那律师是应该说服法官还是说服陪审团?想想就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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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各位,因为我不是文科生,对于这块确实不了解。那我在去查阅了相关陪审团制度后,我可以得到一个比较确切的回答。

我反对这样的制度。原因如下。先说陪审团制度的好处吧,我搜集了其他回答所说的陪审团好处。并针对这些好处做理解与反驳。

1. 陪审团制度会降低冤假错案

你可以说陪审团制度会降低判案率,而不是冤假错案率,因为整个判案率都被降低了。拿现实的例子来说,香港就有最现成的例子,张子强在抢劫完运钞车后,就是因为陪审团的独立裁定,被判无罪。就像上述我说的,律师不再需要去说服专业的法官,只用对陪审团打感情牌说服陪审团就好了。

2. 问责问题

在引入陪审团后又引入一个新的问题,如果一个人错判了,或者漏放了,事后的追责找谁呢?以前很简单,直接找法官就行。所以我们看到法官在判案前,为了防止错判,自己也需要独立的去进行一些调研走访。现在呢?简单了,问陪审团吧,陪审团判定了无罪那就是无罪,陪审团判定了有罪那就是有罪,判错了?那是陪审团的责任啊。你去问陪审团?别人说,我们又不是专业人士,只是被对面律师忽悠瘸了而已。一桩无头案就这么出现了。这是什么?这是在帮助法官甩锅,熟悉我的朋友都知道,我一向信奉的就是,社会精英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下居然反过来了,社会精英居然不需要担责了,把这个功能扣到民众头上去了?自己脱身了?

3. 效率问题

刑事案件里面,因为陪审团必须保持 12 人一致,所以,很多案件的成本被大大的增加了,经常一个案件拖好几年,为啥辛普森案花了这么多钱?多次的审节也是这个原因。这个才是最现实的问题,我想知道,为这个叫好的所谓普通人,能支付得起几次昂贵的律师费?到底是想要法律成为一件神圣的事情,还是变成昂贵的贵族游戏?

4. 怎么搞

在我仔细思考陪审团制度后,我觉得这个并不是没有可取之处。但是我们要注意几点,第一,陪审团的监督机制。第二,法官的首要责任不可变动。可以引入陪审团,并给出裁定,但是裁定只作为民意依据,并不作为判罚依据。我们可以分为几个档次,比如完全一致,高度一致,大概一致,基本一致,不一致等档位。这个档位作为存档事后复盘用。如果民意和裁定不一致,比如民众一致裁定无罪,法官判罚有罪,那么这个档案可以留档,送最高检再次审查,如果确实法官有问题,可以事后追责或者重审啥的。这时候陪审团就变成了一个标注器,而不是审核器了

最后,还是我一直秉持的观点,所有所谓的,将权责下放的行为,其实都是一次巧妙的甩锅。

知乎用户 王元​ 发表

劳动法也不适合大陆。。。不也颁布了么

广告法不也没拿遥遥领先怎么样么?

统一一下陪审团的意见还不是一件挺容易的事,或者说让谁进陪审团还不是手拿把掐?

改变一下表演方式而已

镜头下的给你演演,看不见的演都不需要演

不是不适合,是演起来比较麻烦

知乎用户 老拜登 发表

你看看大陆有闲的都是些什么人再说吧。

如果大陆能真正落实双休,8 小时工作时间,让社会各个阶层的人能真正有时间参与陪审团那这真还是个不错的制度,现实提倡陪审团不过是满足了极少部分有闲人的利益诉求而已

知乎用户 就叫我红领巾吧 发表

因为陪审团胆太小。

不敢因为一个农村老太骂街就罚他十万块钱。

知乎用户 再说​ 发表

陪审团的作用,是去判断:证据足不足够支持定罪,这一件事。

而不是去收集证据、也不是根据搜集的证据明确罪行提出公诉,更不是去按照法条进行判处。

这些专业的事,分别是由警察法院等专业机构和人去做的。

而:证据足够不足够,本来就是非常主观的事!

难道不是吗?

陪审团做的,从来就不是专业的事,而是主观的事。

法官说 “不是你撞得,你为什么扶”,这就是主观的事:他认为,有“你扶的” 这个证据,就足够定罪了。

这里面,不牵扯任何专业性的东西!

那么陪审团为何不能做呢?

难道贿赂一个人,不比贿赂全体陪审员更简单吗?

知乎用户 有杕之杜 发表

同意。

我们只适合 “禁止规模性返乡滞乡” 等类似的法规。

知乎用户 塔斯马尼亚雨林​ 发表

订婚强奸案法官、跳车逃生案法官、霸凌反杀案检察官、强奸继女案检察官、神探聂海芬、胖猫系正常恋爱、山西硕士系收留、翟欣欣需要刑事自诉……

上述关键人、事及背后所代表的权利归属体系说:

陪审团制度不适合大陆。

知乎用户 玄睛 发表

前两年我因为有个债务纠纷和法院打了不少交道,给我留下的最深刻的印象,就是积累的案子数量之多,以及普通人走正规流程时间之长。

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告诉我,光是立案就至少排队半年,最后我排了七个月。

后面开庭要排队,执行要排队,执行和欠债人达成了分期偿还协议,然后欠债人还了两个月又违约,然后去申请恢复执行又是半年。

我对刑事那块的司法系统不太了解,但仅仅是民事案件,就已经能够看出中国的司法系统运转到了极限。

据说产生如此状况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疫情和地产经济崩溃,导致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另一个原因就是之前搞得员额制司法改革现在被证明比较失败,反而使得干活的人变少了。

现状已经接近于崩坏,如果还要搞什么十二个人的陪审团,那我担心中国司法系统会变成印度,表面看制度条文完善,实际上随便一个案子都要拖几年甚至十几年。

知乎用户 野兽仙贝贩卖商 发表

本质上是因为大陆的司法是黑箱。

你扔进去可能犯罪的人 A,输出一个结果有罪枪毙,但是中途过程不清楚。

绝大多数民众是无权知道执法过程和审判过程的,你只知道 A 被枪毙了,但你不知道是不是神探串联公检法把 A 从十年有期徒刑办成枪毙,也不知道 A 到底干了什么,不知道具体的庭审过程和裁判文书,甚至无法判断是不是法官一激灵或者学法学的没人性了乱判。

公民联合审判团就是为了确保法官一激灵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A 不会从无罪变成有罪。

知乎用户 亮亮​​ 发表

因为现代陪审团制度的一大历史基础,就是殖民文化
一帮远离家乡的强盗、小偷、骗子、冒险者,不远万里来到一个陌生的蛮荒之地,他们建立起聚集区后又从家乡接来了亲朋好友。
但是人多了,必然需要法律来维持基本秩序。但在殖民地早期环境,去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很难的。毕竟谁也不会带着法典、法学院、法官、检察官这种人文社科去殖民。
因此,判例法与陪审团制度应运而生。
但是哪怕在英美,现在陪审团也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了。你梦想中的那种自己掌握别人生死,满足自己正义感爆棚的加戏场景,实际上已经是公认落伍的了

知乎用户 悠然 发表

因为陪审团制度有缺陷,实践中并不能做到尽善尽美。而且就算引进中国也有可能被玩的更坏,所以陪审团制度不可以进入中国。

中国公检法给你们点个赞,就需要你们这种否定派。只要继续维持公检法这种封闭的环境,维持判决书可以不上网,法官就可以一直自说自话,自我认定所有案子都是证据充分,都是铁案,都经得起人民的监督和历史的检验。社会自然一派和谐安定。

知乎用户 隔壁老白​ 发表

我就想问一个问题,粉红们每次遇到别人说中国人素质低,受教育程度差,你们就群情激愤的不行了。

为啥每次讨论这类问题,粉红们都默认中国人民素质低,受教育程度差了?

我一直认为中国人上述方面都不低,所以粉红别想给我扣帽子。

知乎用户 丝血反杀闰土的猹 发表

为什么不适合?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什么是底线?良知可以说每个人都有!

厨子做的菜好吃不好吃,你尝过了还能不知道?

知乎用户 流年忘返 发表

这些司法机关怕被人民打死吧

知乎用户 吞云吐雾 发表

虽然大陆近些年出了很多离谱案子,但它们中没有一个能比特朗普案更离谱:

知乎用户 黄七竹 发表

说到这个话题我脑子里第一个跳出来的就是张扣扣为母复仇案。

或者叫 2·15 汉中新集杀人案。

1996 年 8 月,张扣扣 13 岁时,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往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执,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和汪秀萍争吵厮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秀萍倒地后于当晚 22 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之后法医对汪秀平遗体解剖时,因 “找不到合适的场所”,就在张家门前的路上进行,期间张扣扣和他姐均在现场目睹了这一过程。

在 1996 年 12 月 5 日,当地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鉴于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最终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王正军 3 年后提前出狱。王家之后共赔给张家 9639.3 元。

张家一直坚称王家父子三人均参与了殴打,但是因为只有小儿子王正军未满 18 岁,王家父亲便利用关系把所有罪责全部推到小儿子身上,最终三人殴打一人轻罪,但该说法已无从考证。

13 岁的张扣扣就此失去了母亲,杀人凶手共计损失 3 年时间 + 9639.3 元。

该仇恨的种子在他心中 20 多年未曾枯萎,期间他当过兵打过零工,但复仇的念头从未消散。

2018 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在家过年,便购买作案工具伺机报复。2 月 15 日(农历最后一天除夕),王家人上山祭祖,张扣扣易装尾随,在王家人返回途中,持单刃刀捅刺王正军,持刀追上并捅刺王校军至其不动,又返回补刀王正军,随后入王自新家院子捅刺王自新至其倒地不动。之后拿菜刀砍碎王校军小轿车左右车窗玻璃,点燃两个酒瓶,致车后部燃烧、严重受损。此后逃离现场。张扣扣对此表示未在王正军身上补刀,其他属实。案发时在场的其他王家人未受伤害。

案发后他去母亲坟前烧了纸,两天后投案自首。

这案子你要有陪审团,按照抖音评论区的一般大众的水平,随机抽人,说不定真能整个无罪出来。

知乎用户 胡某​ 发表

肯定不行啊

陪审团制完全是为了司法腐败建立的

虽然我们现在司法建设的不完善

但是冤假错案要终身追责这一条,就极大的保证了相对公平

如果有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负责定罪,法官负责量刑

除了问题,找谁去?

知乎用户 Cheng Huang 发表

有个制度世界上目前为止没一个国家证明行的,不还照用么。

知乎用户 辛阳 发表

因为有这种认识的人喜欢 Papa 的皮带,——欠 Papa 的抽。

有很多生活在前现代文化里的人,他们的价值观念是前现代的,他们更倾向于有人替他们做决定,这样他们才能有安全感,因为他们不用负心理和道德上的责任了。

这些人希望社会由少数的权贵阶层决定一切。

他们这些人选择了服从于社会,、然后让社会服从于权贵,他们坦然接受了少数特权者给他们安排的命运,而不是把命运交给更广泛的有平等地位的社会成员来决定。

这是一个悲剧。

知乎用户 人间四月天 发表

陪审团本身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是有其缺陷存在的。但依旧是目前最好的制度

各位想反驳的人花几分钟一拍脑子想的漏洞,恰恰是早就想到并且可以完美解决的

你们不会想着平时不聪明的大脑在陪审团缺陷上突然灵机一动想出来无数聪明人都没想到的显而易见的漏洞吧?

有这功夫不如多读书打工赚钱

知乎用户 迟钝 123 发表

中国是世界上最适合陪审团制度的国家

公务员根据组织需要可以在教育局环保局纪委组织部各个不同的部门来回穿插当领导而且当的看似都成功

企业家可以今天造手机明天造汽车后天造芯片大后天造袜子明年开银行,做到英伟达微软都做不到的壮举

科学家可以今年搞数学明年搞 ai 后年搞芯片大后年搞医学,比牛顿爱因斯坦还全能

领导可以一边辛苦创业一边制定几百万几千万人口的城市规划一边读全职博士费劲全力才能艰难毕业的博士

网友们可以一边当牛马一边讨论企业战略行业现状国家政策对外军事战略顺便预测今后股市走向

可以说中国充斥形形色色的全能型人才,只要雷不思大嘴各级领导院士小院士各类类似人才加入陪审团,法官这个行业早就消亡了

知乎用户 九里 发表

前中超河北华夏幸福的巴西中场埃尔纳内斯回忆来中国踢球的经历:
“当我到中国踢球时,那里的球员已经像明星一样拿着高薪,他们自认为自己是大牌球员了,但恕我直言实际上水平很低…… 文化上的差异很大,如果你没有按照原定战术传球,他们就会很慌张。”
“我到中国后认识了奥古斯托 (前国安外援),他跟我说——伙计,我提醒你,在中国,你会踢一种和足球很相似的运动,但那不是足球。我以为这是个玩笑,但其实也真的很有趣……”
“我想着可以给队友传授一些我学到的东西。但是他们已经得到了球星般的待遇,他们不在乎,不屑于学…… 那我也只能作罢。”

知乎用户 大肚子瘦子 发表

本质上讲,陪审团制度不是追求公正的法律制度。

而是一种将最终矛盾转移出常驻法律系统人员及部门的制度。

知乎用户 早睡早起保重身体 发表

jury 被翻译为陪审团,是非常错误的。

英文释义为:

a group of people who have been chosen to listen to all the facts in a trial in a law court and to decide if a person is guilty or not guilty, or if a claim has been proved。

审判罪名是否成立。应该是翻译为审判团。他们有做出最终审判的权力。翻译成陪审团,就是把他们的权力抹杀了。

这个翻译也很能体现大陆法律体系审判制度:听法官的

知乎用户 Loveding 发表

陪审团制度本质就是个甩锅的制度。法律不完善,那就去修改法律。法官不公正?那就撤职法官。证据不完备?那就增强刑侦能力去搜集足够的证据。而不是在法条没写,法官也不知道怎么判,证据不齐的情况下,让十几个路人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来断人生死,出了问题谁都不用负责。小国可以,本来就一个县的大小,没必要搞那么复杂的法律,大家看着判就行。大国要想进步,就不能这么不负责任

知乎用户 鱼酱​ 发表

讨论陪审团制度的时候,我发现大多数人常常不自觉地把焦点放在 “普通人的判断力” 上,好像这套制度能不能运转,取决于大众是否具备某种专业知识。但事实上,这恰恰是理解陪审团制度的最大误区,而这个误区被一个高赞回答很好地澄清了。

这个回答里用 “外行能不能判断手术是否成功” 的比喻来解释陪审团制度:

你不需要懂医疗,也能分辨 “这刀是救了人还是害了人”。

这个比喻之所以好,是因为它切中了司法里一个经常被忽略的事实,就是司法的核心并非让外行解释法律,而是让外行判断事实。而做判断,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具备的能力。

其实,陪审团制度本来就不是以 “全民懂法” 为前提设计的,它依赖的是制度为外行营造一个能做决断的环境,而不是靠外行自己拥有专业知识。从这个角度说,那位答主把认知上的误区澄清得非常好。

然而,那位答主停在了这里,而陪审团制度真正的问题远远不止认知层面。

在 “外行能不能判断” 之外,还有一个更难的问题:

一个国家愿不愿意、能不能够,为了让外行判断事实,而承担背后那一整套极其昂贵的制度成本?

这才是决定陪审团制度能否落地的关键因素,而这一点,恰好是大陆现有司法生态最难满足的地方。

如果说陪审团制度是什么,它不是 “民主参与” 的浪漫想象,而是一套庞大、昂贵、透明度极高的工程。要让十二个外行人判断事实,系统必须让 “事实” 对他们毫无遮挡地呈现,而要做到这一点,司法体系必须比任何人想象的都更加透明和程序化:证据必须严格披露,过程必须严谨到无数细节都能被质疑,律师必须有充分能力交叉询问,媒体能够监督,陪审员必须隔离、不能接触舆论,更不能在庭外获得额外信息。

所有这些看似理所当然的环节,都是巨额的成本。它们背后需要的,是你能允许司法的运行速度变慢,你要保证行政资源足够充沛,还需要律师行业极度成熟,社会对冗长诉讼有耐心,公众接受 “程序正义比结果更重要” 的理念。只有在这样一套生态里,外行人的判断才能有意义。

换句话说,外行有没有能力不是问题,制度能不能让外行 “在干净的信息场域中判断” 才是问题。而这一点,与普通人的法律常识没有任何关系,有关系的是制度透明度、程序严谨度、资源分配方式,以及社会容忍度。

相比之下,大陆现行司法体系的逻辑完全不同。它是一套高度专业化、强调效率和执行力的制度。案件量之巨大,法官负担之沉重,程序于是被设计得尽可能简洁明快。这是一种基于现实需求而形成的制度逻辑:快速处理,稳定运行,不让纠纷无限拖延,不把司法成本分摊到公民个人身上。绝大多数人甚至不愿意抽一天时间去处理自己的事情,更不可能接受突然被通知需要连续请假两周去参加陪审团。

也就是说,英美的陪审团制度之所以能生存,是因为整个社会愿意为透明而缓慢的司法付出巨大代价,而大陆的司法生态是围绕迅速且集中化的专业裁量而构建的,两者的价值取向天差地别。

刚才也提到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在没有强制隔离机制、完整证据公开制度、严格程序限制的环境里,陪审团制度极容易被舆论接管。外行人在事实判断上确实并不弱,但在情绪压力下是脆弱的。英美司法为了避免这一点,必须把陪审员与外界隔离,让他们只能根据庭内证据做决定。但一旦这种隔离不可能,在情绪流动极快、舆论容易倾斜的环境中,陪审团的判断不再是 “事实裁判”,很容易变成 “情绪裁判”。这对司法来说,比专业偏差更危险。

所以,我目前倾向于认同 “陪审团制度不适合大陆”,并不是在否定普通人的判断力,也不是说这一制度不够先进,而是承认制度必须在合适的生态里才能良性运作。陪审团制度依赖的是高度透明、程序极端严格、愿意牺牲效率去换取正义的司法文化,它不是一件随时随地都能移植的小工具,而是一整套价值观和结构的产物。

制度像生物一样,需要长在适合它的土壤里才能繁荣。英美的司法系统是一片适合陪审团生存的森林,而大陆的司法系统则像一个高速运转的工厂。把森林里的树硬栽进流水线里,树不活不是树不好,只是生态不匹配。

欢迎反驳。

知乎用户 大掌柜 发表

谁告诉你说不适合的?

法律本身就是老百姓朴素的道德体现,不需要太多高深的东西,普通老百姓就能够做出合理的判断。

比如杀人了就要偿命是对的,比如你在制止老婆被人强奸的时候误杀了对方,这是合情合理的。

这些事情只要是一个正常人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你凭什么认为中国老百姓不具备这个能力?

你不能先射箭后画靶子,对吧?但是如果说你不想,我们也知道你咋回事,只是别来骗我们就行了,骗我们还给我们洗脑,这不是把老百姓当傻子吗?

知乎用户 吊炸天 发表

因为大陆人觉得法律是什么高深莫测的技术,普通人学不了。这玩意儿纯纯考记忆力的东西,我开卷还考不明白么。很多领域都是这样,故意包装得高大上,等有人捅破了又尴尬地要死。火箭发射在马斯克用不锈钢造之前,也是这个状态。

知乎用户 东京穷学生 发表

这不适合那不适合,难道大陆地区物种奇特吗?新加坡华人,马来西亚华人,香港人,澳门人,中国台湾人,不都是同根源吗?难道他们是人我们不是?他们可以被当作人对待,而我们就不能?他们就可以放开了,而我们就是民众愚昧,不能放开。

韩国人,日本人古来也曾受到中华文化影响,或者人种上并无太大区别,你说人与人又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他们可以我们不可以?

欧美人中,白人黑人也在公开中拥有完整的权利,而你我的兄弟,却在自我怀疑是否合适,你不是生活在朝鲜,你在伟大开明的中国,你拥有你值得拥有的一切。

知乎用户 明心 发表

我就只说一点,陪审团是否需要对这个案件负责。如果要负责,那我不反对引进中国,如果不需要负责,那对不起,不管这个制度有多么的精巧,我都强烈的反对,在中国绝大部分的案件法官判的都是比较公正的,尤其是刑事案件,因为中国法官对案件是终身负责制的。

知乎用户 冷漠 发表

因为那叫公民临时审判团,是直接参与审判,具有很高权重的。

就像劳动节和劳工节的区别一样,陪审团制度适不适合大陆先不提,别人过的是劳工节,你讨论劳动节适不适合东赢,然后再来否定劳工节存在的意义,是不是有点贼喊捉贼,做贼心虚了?

知乎用户 腐哥腐豆腐的腐​ 发表

陪审团制度有一个基本前提:

普通公民要随时可能被抽调去参加审案,从一天到几周不等,必须请假、必须出席。

我想知道大陆有多少公司能接受员工长期旷工,还得工资照发,在人均 996,员工在职场上卷生卷死,连请产假都会被骂薅羊毛的社会里讨论这个… 合适吗?

除此之外,陪审团制度的问题之一就是,贵。

毕竟要十几个人(一般是 12 个陪审员 + 1~2 个备用)完全脱产的情况下,由政府负责吃喝住以及安保,少则几天,多则数月。

遇到重大案件,不仅是吃喝拉撒,这十二个人在这期间要保持绝对的隔离,禁止与外界的通讯,连和家人联络都是在严密的监控下的。

这期间,上网禁止,手机禁止,电视禁止,报纸都不一定给你看。

如果看过一些欧美庭审相关的影视剧,陪审团被发现违规接触了外界讯息,严重的时候都要重新换陪审团。

而且陪审员很多时候不一定会判无罪或者有罪,有可能最后结果是个平,最后还得重新来,之前庭审花的钱全部打水漂。

陪审团制度是非常昂贵的,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达到允许成年人短期脱产,案件量非常少,财政上花得起才会选择的一种审判制度。

知乎用户 马文彬 发表

不是陪审团制度不适合大陆

而是陪审团制度哪里都不适合。

陪审团制度源于一种类似 “人民代表大会” 的闻讯团制度。

原来是用来制定公共政策的,不是用来判案的!

比如说大家都嘲笑的那个 “听证水费上涨,12 票赞成” 那个笑话,其实就是类似这种组织和作用。

又比如说:一栋楼装电梯,每一家出一个人来投票和阐述意见。

后来被扩张到了刑事审判,特别是重大刑事审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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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他自己就暴露出来很多问题。

第一:陪审团成员的资格问题。

在一开始的时候,要求陪审团是当地较有地位的,有名望的人组成,即所谓的 “乡绅”这个制度到现在香港还有保留,叫做 “绅士”,刘德华“太平绅士”,这个名头没用,他不是什么政府人员,也不是贵族,但是这个名头可以证明这个人是“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人” 所以可以认为他会依照品德和公益进行裁决和判案??不知道,但是他肯定可以质询立法委,质询各种公共政策和公务员工作。当然,我们知道刘德华是好人,但是寒战里面那个坏人大 BOSS,也是绅士哦。

所以发展到后来,各地对于陪审团成员的选择都有了不同的规章制度。一般分两个极端,第一个是 “全员盲人” 即没有相关刑事犯罪,也与施害人,被害人均无任何共情基础。第二个极端是:极端对抗,其中一半应能与被害人共情,另一半与施害者有产生共情的条件。

第二:陪审团成员的法律素质问题。

这个问题导致了陪审团两种不同的裁决理论基础,一种是 “犯罪构成说” 一种是 “犯罪可行说”。

所谓 “犯罪构成说” 即:陪审团以法律为准绳,判定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件。

比如说,某男子在夜巷中扑倒某女子,并脱掉女子的裤子,含内裤,然后被赶来的人捉拿。那么是否构成强奸罪?如果嫌疑人辩称他只是要脱女孩内裤,抽出里面的橡皮筋做弹弓打你家玻璃,怎么办?

这种类型的判定,要求陪审团本身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然后结合他们对于生活的理解,做出裁决。事实也证明,这种东西不靠谱。

所谓 “犯罪可行说” 则是“犯罪嫌疑人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犯罪,因此不应认为有罪”。这种情况发生在要求“陪审团无相关法律知识,只是凭借本身的善恶观来裁定。”

比较典型的就是正当防卫。导致的结果就是 “律师不再针对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而辩护,而是改为对犯罪的原因进行辩护,比如说童年阴影,精神问题,家庭压迫等”。

以上面的案件为例,律师可以说,此男子经常被穿牛仔裤的女生殴打,因此遇到在夜巷中的受害人,应激反抗。当然你们看我这么说觉得挺扯淡的,但是在法庭上律师声情并茂的给你演绎一遍,说不定你就信了呢。

第三:陪审团的成本和实际效果。

参与陪审团是有补贴没错,但是并不多,许多陪审员并不在意结果,就是快点投票完了就拿钱走人。

而实际上,往往需要陪审团的案件需要很长的时间进行反复的庭审和辩论,最后是大家都累了,不想坚持了,才得出较为统一的裁决。

因此,实际上陪审团制度使用率越来越低,这一制度逐渐被淘汰,才是现状和正常的发展方向,并不是说外国人有的一定都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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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近的一个案例就是:摔狗反击杀人案。

这个案子最有趣的地方,就是双方家庭都接受了采访,给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版本,在知乎上大家也根据 “自己愿意相信” 的做出了自己的裁决,现在已经发展到双方诬陷(说表达也行)对方是村霸,平时就横行乡里。

那如果这个案子采取陪审团制度,我想很难得出一个大家都认同的结论吧。不过最大的好处就是:法官不用背锅 ^_^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013211 发表

知乎点赞就是陪审团制度,让人民群众决定,谁的答案好谁的答案不好。

诚然,这种方式筛选出了很多好答案,但知乎高赞就都是好回答吗?

当然不是,很多高赞只是看似有道理,实则胡说八道,只是多数用户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觉得他很有道理。

这和高晓松塌房有点像:

最初,高晓松什么话题都能谈一下,听起来很有道理,给人感觉十分博学。

然后,谈到了你熟悉的领域,你发现他说得不太对啊。但是你觉得可能是偶尔失误。

最后,很多个 “你” 在互联网上你沟通,发现每个领域的他都是这个水平。

知乎答案对了错了无所谓,但刑事案件,能这么儿戏吗?

毫不夸张地说,一场刑事案件的结果,将会对一个人的命运产生巨大的改变。

而那些支持陪审团制度的,要么是发泄自己的不满,要么是满足自己的权力欲,要么是当成 x 权主义的武器,不一而足,又有谁真正在意那个人的命运呢?

如果你有资格当陪审图成员,那么,你那些故意制造噪音扰民的邻居,那些排队插队、那些看电影蹬你椅背、那些遛狗不栓绳、禁烟场所吸烟、违章停车挡路、高铁大声外放、图书馆喧哗、职场霸凌甩锅、胡搅蛮缠谎话张嘴就来、传谣言嚼舌根、纵容熊孩子的父母,也都有资格当陪审员。

你要不要再成立一个陪 陪审员制度,来约束陪审员?

现在的法律制度确实不完美,但是,陪审图制度,呵呵,比目前的制度落后一万倍。

差不多也就是尧舜禹那个上古时代的水平吧。

知乎用户 狻狻 发表

不用陪审团,你就去大众点评,当几次大众评审你就知道了。

就一条评论是否适合展示这种事,我评了几百次,没有一次是全票通过的。

纯骂人的评论,没有任何参考意义,18 个人里也有 3 个认为应该展示。

评价一个餐馆的荤菜里肉少,22 个人里也有 9 个认为不适合展示。

我不知道 12 个人想要达成一致到底需要花费多少成本,我只知道,你指望我去说服和我不同意见的人,我干不了一点,他们不可能被说服。

知乎用户 勇者刺恶龙​ 发表

陪审团需要智商正常的公民组成,智商偏低的族群绝对不适合陪审团制度,所以适合大陆吗?

装睡的人叫不醒,但你可以恶心它,比如把屎拉它脸上,它醒不醒无所谓了。

知乎用户 云野雁鸣 发表

本质就是权力归谁的问题

难道不记得法律是怎么定义的

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

所以法律在谁手里

权力就是在谁手里

总有人觉得陪审团都是普通人

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判断力

这何尝不是上层人对底层不屑的傲慢

要知道,法律定制也有滞后性

经常出现有问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而且法律定制本身就很多反常识的观点

也就是那句话说的学法律学的不像个人

知乎用户 是龙虾啊 发表

谁说不适合,但凡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不都是陪审嘛?所以现在很多审判都要求开网络直播,你觉得是因为什么?这么说,只要你开直播,走到哪里都是公平公正的。陪审制度绝对没问题,无非就是细节怎么做。用西方陪审具体制度代入中国肯定水土不服,这么做的人是用心险恶。

知乎用户 宣武该溜子 发表

如果题目为真,那极有可能是因为配套的党建工作还没跟上:

要在每个案件组建陪审团之初就成立临时党支部,开庭前还要让大家伙儿从距离法院(法庭)最近的红色遗迹步行抵达审判现场。

让每名人民陪审员都在党的领导下。

让每名人民陪审员都不忘来时的路。

知乎用户 呢喃花​ 发表

恰好我最近看牛顿的传记,间接知道了 “早期陪审团” 的故事,因为牛顿喜欢搞刑讯逼供,在传记里对牛顿的批判的含义就是:在陪审团制度建立后,早就没人搞刑讯逼供了,没必要。

早期陪审团制度和现在大不同,当时的 “陪审团” 相当于“本地在村庄或者小镇上生活很久的人,对当地历史很熟悉。”,也就是一种乡贤“证人团”。这点和现代恰恰相反,彼时反而是对社区很熟悉的人,为的就是运用地方习俗和经验,并不是所谓“只靠常识判断。”

所以当时要判定一个人是否小偷,只需要陪审团说:“此人是累犯,我们认识他!”那么他就是小偷。一句概括就是 “重人证,轻物证”。要注意,此时全世界还没有警察制度,也没有科技刑侦技术,所以物证搜集很困难,甚至比人证更加不可靠,在没 DNA 对比和微量物质鉴别的时代,物证造假非常容易,“重人证,轻物证” 是符合时代的。这就是为什么牛顿还搞刑讯逼供就显得不合时宜了,那些造假币罪犯上了法庭,必然是被判有罪的,何必背负不好的名声。(当然,个人认为那个时代没有警察和刑侦技术,为了侦破案件,牛顿可能不得不这样。)

那为啥突然冒出个 “陪审团” 制度?原因是英王要从教会和贵族手里夺权。我们都知道政治上有这么个老套路,就是国王打散、重组政府机构的人事,用自己培养的 “新班子” 代替盘根错节的 “老班子”,像巡视检查组架空市长省长那样。英王搞陪审团制度,在公开场合包装成“地方百姓的意志”,另一面又筛选入团人员,避免被本地贵族渗透。于是就演出这么一场英王和百姓联合起来削弱地方贵族的大戏,英王靠这一手夺回了很多被地方贵族暗中侵占的土地。有必要注意的是,从一开始陪审团的功能就是“认定实事” 而非审判,审判权归国王所有,看明白国王暗中留的这个后门,才懂这个套路。当然,后来陪审团完全被国王操纵,变成国王 “自家人” 时,陪审团获得了定罪权。

只是随着后来城市流动人口增加,世居故土的观念被打破,由本地熟人构成的陪审团也失去了意义。甚至恰恰相反,这个套路被 “资产阶级” 掌握了,陪审团制度变成了反对国王的武器。有个划时代的案件叫“巴士底尔案”,一个叫贵格会的信徒在伦敦街头传教被抓起来了,贵格会就是打着回归宗教的旗号 “反对国王专制” 的(利用神权反击王权也是一种博弈策略)。当时国王的法官直接下令陪审团,让他们对巴士底尔判定为 “有罪”,但是陪审团不干!由此可见国王的影响力下降了,愤怒的国王法官直接把陪审团成员都抓起来了。英国最高法院估计是为了趁热打铁搞国王,所以这么裁定:“陪审团判断案件的事实性是独立的,法官不得干涉。” 从此以后,博弈者换了位置。

缺少法院站队,国王与反专制者的斗争虽然越来越激烈,但是影响力继续下降,直到 “光荣革命” 被砍了头。可偏偏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又不彻底,最终便宜了最高法院,没了王权只剩他一家独大,独创了 “司法核心” 的体制,后来人也改不了。这就是为什么其他国家理解不了陪审团制度,因为大多数国家的历史一贯是 “权力核心” 的,法律只是权力的附庸。

当英美社会习惯了陪审团制度后,他们的政治斗争就形式化为争夺陪审团的权力。就像最初国王为了搞贵族而发明的制度,接着资产阶级修改制度搞国王,后来又有人要搞资产阶级,资产阶级提防被搞就抢先修改制度。比如左翼革命运动兴起后,为了防止陪审团同情革命者,掌权的资产阶级规定:“陪审团仅负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由法官负责”。把陪审团的权力又削了回去。

无产阶级革命时,像苏联早期直接就废除了俄国陪审团制度。后来又用 “人事重构” 通用方法,建立了“人民陪审团”,实际上是个牵制法院的机构。

总得来说,“陪审团”这个机构虽然名字不变,但是其权力和政治立场一直都在变。体现了 “权力斗争掺入司法” 的历史规律。

咋们这边也有类似,比如近几年网络和自媒体兴起,导致我们这边判案非常受舆论影响,相当于 “全民陪审团” 了,还记得那个昆山龙哥案吧,当时法律人士大多认为这就是防卫过当,但是社会舆论却支持正义无罪,以至于法官只好判无罪,事后有些法律人在网上写文章表态是不甘心的。所以咋们这边博弈也存在,舆论到底能否影响司法?这不就是个暗中战场?舆论代表新时代普通公民的“认定实事”,你说它会不会与精英们冲突?冲突怎么办?

知乎用户 贫僧与师太抢道长 发表

讲体制内的时候

大家还会有一部分人同意外行领导内行

理由是如果是内行领导内行会产生利益集团,水泼不进针插不进

怎么到法律上面

外行和内行一起审理就无法理解了呢

知乎用户 vain 发表

大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从 20 世纪 30 年代初开始,在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

反对的陪审都是境外势力 。

知乎用户 云天明的童话 发表

还是没有陪审团好,老百姓不关心法庭上那些事,出了事的话把庭审视频一删,写个推文《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凶手也不能出来说话,谁知道她生前在法庭上说了啥

有了陪审团,一场 12 人,一场 12 人,这得捂多少人的嘴,审核员又得加班,公安部门还得出来辟谣,太辛苦了

所以还是没有陪审团好

知乎用户 李青年 发表

对这类问题我一致态度都是:

让太监讨论一个他不存在的东西是很不合时宜的。

不是不能,而是很滑稽。

知乎用户 无名 发表

幽默

人家这几年又是不公开庭审了,又是安插法援律师占位,又是不允许进场旁听,又是隐藏网上的信息不让人搜索。

你现在还跟我搁这陪审团呢?吃菌子吃出幻觉了?

知乎用户 macblue 发表

陪审团形式有成功过,在中国最典型案例就是昆山龙哥事件。 绝大多数人,在事实证据面前,都坚定的认为于海明是正当防卫,无罪!!!。 如果没有广大群众的正义呼声,按照现行法规和法官的判罚,大概率是判防卫过当,好人老实人入狱。

知乎用户 照世明王不动尊 发表

司法文书上网,庭审公开直播这些制度也不适合大陆。

任何限缩和监督公权,扩大私权的制度,都不适合大陆。

知乎用户 猫猫手 发表

有陪审团,很多判决根本没法执行。

法庭可以不采纳有利于被告的一切证据,陪审团只要看一下材料,法官这判决的锤子就敲不动了。

陪审团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套在执法机构上的一个笼头,防止出现某国经常出现的一些判决。

知乎用户 皮皮 发表

谁说的不适合了?凭啥他说不适合就不适合了?

知乎用户 真实姓名 发表

我见过棉羊是长羊毛的,牛是长牛毛的,猪是长猪毛的。从来没见过猪能长羊毛。动物长什么毛,完全是由其基因决定的,不是说长就长的。

西边有个国家,他们有陪审团制度,他们不只是在法庭上使用这套制度。他们干别的事情,也大抵是由多人集体投票决定的。

东边有个国家想效仿这个制度,那是行不通的。因为他们从来没有过这种做事风格,自然而然的,没办法接受这种制度。

知乎用户 mozi 发表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都有行不通的地方。首都华盛顿,90% 以上支持一个党,政治性的案子根本乱判。明尼阿波利斯,巨量的索马里移民,按照传统索马里部落政治断案。陪审团是基于一个共同体的,在大陆不是说行不通,而是会按照基本盘的标准运作的很好,基本盘以外的人就有好日子了。

知乎用户 首席拖拉机师 发表

本来你只用养着监督着法官,用饭碗控制她

现在好了,你要监督着十几个不知道哪来的什么背景什么文化水平什么精神状态的野人

帐都算不明白的人整天提什么意见

知乎用户 风帽穿甲弹​ 发表

一项制度适不适合大陆,是需要调试的。

帝国主义适不适合大陆?民族主义适不适合大陆?不都尝试过嘛。

最后发现只有左派公平正义理念 + 民族主义才适合大陆,然后就诞生了中国共产党。

不是吗?

记住,中国共产党立国的根本是左派的公平正义。

普及义务教育,促进教育机会平等,广泛的扶贫,甚至给不会汉语的少数民族加分,都是这种公平正义的体现。

那什么是司法的公平正义呢?

就是证据。有证据你就判案,没有你就憋着。

我们的陪审团不需要考虑是不是有罪,只需要听报告,裁定这个证据判有罪是不是合理。

不许提供口供,只允许提供物证。

让陪审团签保密协议,证据只许看不许带走,关键的证据不方便拿出来就用照片,六面照片总能拍吧?

然后陪审团就可以讨论,按照常识推理,这个结论是不是成立。

甚至可以网络直播陪审团的语音讨论。大家来评判陪审团。

从目前网络曝光的案件来看,比如杀狗反杀案。人民群众并没有因为人大代表的哭诉而偏向她,反而群起攻之。

说明什么?

中国人民民智已开,人民是有智慧的,能够分辨是非黑白。那就应该把这个权利交还给人民。

比起 12 个不专业但有常识的陪审团,人民群众恐怕更不相信专业的法官。

我没有造谣的意思,我自己就是一线执法人员,人民群众怎么看我我还不知道嘛。

知乎用户 天纵奇才 发表

看过十二怒汉电影的都知道陪审团有个屁用

知乎用户 传统老灯 发表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的效果如何?我不太清楚。

实际上我也不太清楚,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到底实行的怎么样。

我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唯一的了解就是从电影《12 怒汉》里那一点。

大家都知道一部电影和真实的区别在哪里。

可以想象的是,如果真的一个人和有公职的人,比如说一个警察局长,同时出现在法庭的被告和原告席上。

我作为陪审员,敢不敢得罪警察局长呢?

我想是不敢的。

但,我也代表不了人民大众。

知乎用户 hayzh 发表

记得当年美国有个片子叫《十二怒汉》吧,讲的就是一个人怎么说服陪审团的其他人赞同自己的答案的。

看看现在的网络舆论状况,你还会觉得这个陪审团制度有什么优越性吗?

什么才是真理,是大多数人都想不明白的一个问题。

知乎用户 bs 命 发表

大陆人普遍认为自己具备审判定罪的能力,同时普遍反对由一般公民进行审判定罪 lol

知乎用户 111 发表

有的人你让他放权比你杀了他还让他难受。从来没有陪审团制度不适合。。。。。这一说。陪审团制度至少疑罪从无。不会整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种事。(我看看这次评论区啥时候关)

知乎用户 徐斌​​​ 发表

反对陪审团的,和支持追风小叶的,是同一批人不?

知乎用户 打到汉贱 发表

确实不适合。

1:恢复大理寺复核制度,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我觉得不妥,直接法院审判,大理寺复核,不通过就判决无效。

而死刑和 20 年以上的刑期一律由最高法院判,特别是可能判死刑的案件,按照传统,地方只能给出拟判意见,然后上交最高法院判决,大理寺负责复核驳回。

法院和大理寺成员不能互相调动。

2:陪审团没必要,直接议会审核司法权,西方国家议会监督行政权,却不监督司法权,这就很可笑,你如果相信法官,那以后别让其他人竞选总统总理了,直接让法官竞选总统,当上以后议会也可以不要了,不需要监督,毕竟别人当法官时,你相信他能公正行驶司法权,议会不监督法官,没理由他当总统时,你不相信他能公正行驶行政权,逻辑一致吧。所以不需要议会监督。

后来我才知道,原来法官想当祭司,掌握释经权,所以不容置疑,不用监督,在中国来搞基督教思想了。

中国应该让儒家学者和中国古代法律史的专家重写中国法律,宪法,刑法,婚姻法,民法典等等一切都重写,全部要符合传统价值观,实在不行把唐宋明清的法律拿来修改修改,都比这些西方法学人士写的强,西方法律就来管管商业法律就行了,重新修改法学教科书,重新培养法学生,全部都要学儒家思想然后让儒家思想的人进入检察院法院,把这些西方法律人士慢慢替换了。法学界需要肃反。

我认为由议会监督司法权,两个议会,一个监督行政权,另一个监督司法权。

议员不加入任何党派,议员不能要法学专业,一半儒学,一半理科,议会同时加挂一个牌子,司法肃反公审大会,给公检法大理寺所有人办理的所有案子,全部扔给 AI 系统,一旦发现检察官法官审案时,男女同罪不同罚,有废除死刑倾向,女权主义倾向,甚至就是乱判,比如山东女法官的拘留 15 天 + 罚款 10 万,ai 直接报警,直接就传唤法官到议会,让他一条一条解释,不合适的然后当场就把他判了,他怎么乱判的,就怎么给他判回去,比如山东女法官,就判她拘留十五天,罚款十万。然后把案子发回法院重审,议会只审判公检法,不当三审法院。即便是判错了,也没关系,法官都能判错别人,自己被判错,又有什么关系呢。

很多人认为法律需要专业人士,就春风法官,还有什么强奸诬告,法学人士就别来吹了什么非亲历不可知,法学不是数学,数学不会就是不会,法学任何专业的都可以来考证书。不过要重新考符合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法律。法学最需要的是要有智商,要有常识,要有价值观。

知乎用户 捕星人​ 发表

陪审团制度,那效率多低呀?

断案要什么?要断的要快,一下就能判出个结果,主打一个效率。

聂神探之类的人物,从 1986 年起,主办重特大案件 350 余起,经她审核的死刑案件就有 300 余起,诸多伟力加于一身。

传奇人物,破案率 100%,现实中,神一样的人物。

你像什么柯南,福尔摩斯,跟她一比,简直 low 到爆了。

你像其他人审案判刑,一个案件拖个几年甚至几十多年都判不出来,聂神探一下子几天给你判了,一个死刑斩钉截铁,这效率,这决断力,嘿嘿!

像那些影视剧还是缺乏气魄胆量 ,害怕夸张,但现实中有这种你想都不敢想的英雄,而且还并不少见。

陪审团制度,呵呵,指望吧!

知乎用户 鱼香南瓜 发表

陪审团制度是制约权力的。

它扮演一种判决的合法性来源——法官可以说我不是乱判决的,是由 12 个有法律资质的体面男性,他们认识犯罪嫌疑人,有知识有文化,他们也觉得这人有罪,我的判决是知识、体面人的荣誉和正义的结合。

但问题来了,如果国王 / 法官想要弄你,陪审团却不配合,这怎么办?这就给国王 / 法官添麻烦了。这种事情太多了,有权有势的人总想借法律为己用打击敌人,陪审团常常天然扮演受害人的保护人角色。在早期,陪审团会被关押直到做出有罪判决,如果不配合罗织,陪审团可能会被没收财产作为惩罚。

1670 年 Bushel`s Case(布设尔案)是转折点,两个人因煽动集会被起诉,陪审团 12 人拒绝认为二人有罪,被关了两天两夜,不给吃的不给水喝,威胁要罚款,12 人依然顶到底,并提出人身保护令诉讼。结果首席大法官判定释放陪审团和被起诉的两位嫌疑人,裁定陪审团不应当在判决中被干涉。

所以事情显而易见,国王常常站在这个制度的反面——

《美国独立宣言》谴责英国国王在许多案件中剥夺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权力。比如 1735 年一个报纸编辑批评纽约殖民地总督,被起诉,陪审团裁定他无罪。英国根据《航运条例》要求进出殖民地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运输,违者会被起诉,但殖民地人组成的陪审团常常判决被起诉者无罪。最后英国干脆设立特别法庭,不要陪审团,这是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原因之一。

知乎用户 123​ 发表

公民审判团制度哪都好就是成本太高了。找 12 个人来是有成本的,一方面人家放下工作来(为了公平,要尽量找各种阶层、职业的人,不能只找闲的没事干的人)当裁判得给人补偿,另一方面审判流程长配套的检察院法院的人都得一起等着。所以富如美国法官也总是倾向减轻点罪行让嫌疑人认罪算了。

其实吧,即使不上公民审判团这么高大上的配置,大陆的司法系统也还有巨大的进步空间。说烂了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也就第一项做的像那么回事,还不是很好也就是个勉强的水平,有法规跟不上的也有胡乱制定法规以至于违反上位法的。

总之,一个 150 分满分只能考个 80-90 分的高中生不用将主要精力花在压轴题上。

知乎用户 至秦 发表

陪审团制度对律师来说非常重要。毕竟陪审员基本只是普通人,很好忽悠的。哪怕证据确凿,讲个好故事也能获得轻判。

在美国,完全相同的案件,有律师与没律师,好律师与差律师,结果会天差地别。

而有钱才有好律师。

而没钱,可能会被莫须有的罪名,扔进私人监狱里打工。嗯,这个确实发生过。

知乎用户 注水鸡蛋 发表

因为现行中国实行法官终身负责制,违法的判决就是一个定时炸弹。今天不事发,不代表明天不事发。不收钱给人办事了,除了国法还有党纪,规章等等制约。

陪审团制度几乎都会有一个先决条件,陪审人员不能因判决结果担责。

还有,哪些说领导干预的。笑话,能出手干预司法的还干预不到普通人?你连自己公司的小组长都不敢放狠话,还指望着普通人能抗得住自己上级,老板过来说情?还是十二个普通人。

孙连城敢跟李达康叫板的底气是他得罪了省长,市委书记也能平调到少年宫。一个普通人有着兜底的底气吗?

知乎用户 渣保护 发表

陪审团,实际上叫临时公民裁判团,这个制度,适合全世界所有的国家,只看你想不想用。

这个制度的根基,就是法官判案时,要尊重具备基本法律常识和道德常识的普通公民的一般认知。

这个制度最大的缺点是,一些表面正常的神经病有可能进入陪审团和陪审团可能被收买。

但这个缺点的造成冤假错案的概率,远远低于法官大人乾纲独断。

而且,这两个缺点,其实很好解决。

知乎用户 石国力主任律师​ 发表

普通人参与办案本身就很牵强,我先举个例子让你们看看你们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有何不同:

**举例:**老公和老婆长期分居,老公出轨了,小三不知道老公已婚,且已怀孕了八个月,感觉受到了欺骗;老婆知道了老公给小三花了 100 万,起诉问小三要钱。此时,应该保护谁的利益?

站在小三角度:我不知道自己是小三,对我来说只是一场正常的恋爱,你自己老公不管好,日常完全感受不到你的存在,突然跳出来问我要钱,我付出五年的青春,该怎么办?小孩该怎么办?

站在老婆角度:我还没有离婚,老公的钱都是我的共同财产,你花着我的钱和我老公在一起,还准备转正生子,那我的婚姻怎么办?我的钱怎么办?

站在老公角度:两头都不愿意得罪,一个是家庭,一个是爱情。

这时候,普通人怎么判断对错?

相信不少人第一想法是:先把这个老公拉出去枪毙五分钟!

但这对吗?

你们先分析,我们先来看看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没有被我国法律学界先辈照抄引入中国,必然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陪审团制度必然不适合中国。

要搞清楚其中逻辑,就要先知道,陪审团制度是怎么出现的。

陪审团起源:英国陪审团

英国的习惯法渊源造就的陪审团制度,在习惯法(不成文法体系)中,法律大多源于生活规则,也就是从习惯上升为法律,即每个人都可能是法律的制定者,因此在形成阶段,需要有一个媒介将习惯升格为法律,这就是陪审团的意义。

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民众在参与庭审中根据各自理解的习惯和正义判断案件是非,以此将民间习惯法中的正义规则以判决形式定格为法律。

但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什么人的习惯才应该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陪审团成员,或者资格莺歌如何确认?

这其中的问题很复杂,随着时代的发展,陪审团成员参与庭审的目的已经不局限于维护正义本身,且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民众有个致命的弱点,易被煽动、影响判断。

可以看看电影《失控陪审团》《十二怒汉》等影片,其中都足以说明,普通人是无法确保判断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是个案正义已经无法实现,更不用说什么习惯升格法律之类的问题了。

中国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

中国有陪审制度,陪审员,在合议庭中设置人民代表一人或两人,原本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法院了解不分专业领域内的基础判断。

如:法官都是学法律的,不懂医学,在遇到医疗类案件对具体医疗行为需要进行法律判断时,引入一个医疗类的专业人士作为陪审员参与庭审,能够帮助法官形成全面合理判断。类似于商事仲裁的设置逻辑,原则上是应对专业类纠纷的。

但是,世上的事情都怕一个但是。

陪审员参与庭审时,无法确保法律专业性,即无法确认其表达的意见是客观中立的,毕竟原则上陪审员没有法官身份,很难从法律人的立场要求其遵守基本规范或岗位规范,当然有定向的制度,但制度从来都是人设置的,人自然也有突破的手段和方法。

所以,即便是目前司法较为开明的法制城市典范,陪审员制度也基本形同虚设,一般都是拉来凑数的,比如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一般都是拉来临时凑数的,但是基本只是凑数,不会参与庭审,也不会发表实质性意见。而且陪审员也不是个案临时抽签选择的,而是固定的 NPC,在法院还是抢手的香饽饽,工具人。

案件审理是很专业的是非判断,普通人根本不能理解法律的尺度。

比如:当代网友判案,一般都是先枪毙再审理……

即便是各类专业人才,也不可能理解法律逻辑,因为每个人本能地只能站在自己的立场、以自己的认知理解问题,判断是非。而法律人的基础要求是进行法益选择和评价。

简单来说是需要判断,在一个纠纷中,应该保护谁的什么利益。

开头的例子,结论是:

无论小三是否知情,其都侵犯了原配老婆的婚姻权和财产权,客观上违背了公序良俗,小三拿钱的行为无效,所以钱应该还。

很多人不理解,我解释下原因:

老婆站的婚姻,而小三站的是恋爱,这两者之间权衡比较,保护婚姻权利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当然,此类案件中也可能划分过错,具体返还多少还需具体认定。

这就是法律人的逻辑,已经跳出了普通人的道德判断标准,而是需要在复杂的纠纷中,判断所涉各方所持有的法律利益,在此基础上进行权衡选择。

陪审团或陪审员,未经专业法律学习,一般不具有该思维,甚至不知道法益是什么,仅凭个人朴素的道德观念判案,是难以实现个案正义的。

更何况,普通人更容易存在性格和生活上的弱点,例如:陪审员参与庭审时如果享有决定权,案件当事人或许会有很多种合法手段对陪审员的判断形成干扰,比如死亡威胁、家人威胁、工作威胁甚至是更合法的,设个局拉入债务泥潭,或设个局植入一个想法、观念或判断逻辑(参考影片:威尔史密斯的《焦点》)

所以,我个人认为陪审团制度仅能在特定环境下在社会规则未成形的时代对法制建设存在一定助益,但目前环境下,陪审员制度已经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了。

补充:

看到有很多朋友在讨论这个话题,原则上来说,我是不愿意和非专业人员探讨法律问题,今天属于原则外。

先说一下陪审团需要对什么问题作出判断:事实和价值判断,我简单总结的就是是非的判断。

比如在事实层面上需要判断:某人在什么时候有没有做出某个行为,举例来说,在刑事案件上需要判断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这涉及到嫌疑人是以什么样的姿势,用什么样的凶器,在什么地方做出了杀人的动作,并且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价值判断上,也需要判断嫌疑人杀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给出一个罪与非罪的结论。再由法庭判定在有罪的情况下判决什么样的刑罚。

只有事实判断的陪审团制度,在不涉及任何价值的升格的情况下,就没有将习惯法上升为法律的可能。

再者说,陪审团制度是西方的,本人不喜欢情有可原,其中不喜欢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一项就是:我不喜欢。

所以站在我的立场,我可以否定它,但仅是个人观点。

知乎用户 shostakovich 发表

美国的冤假错案也不是一起两起,爆出来的都有几千起,没爆出来的不知道有多少,比如那个收了监狱贿赂然后把四千多名未成年人判入狱的法官

其中的几个例子: 12 岁的贾斯汀因为辱骂成年人在监狱里度过了 7 年,14 岁的阿曼达在学校与同学打架在监狱里被关了 5 年,一个 13 岁的男孩向母亲的男友扔了一块牛排、一个 16 岁的女孩向警察竖中指统统都被送进了监狱。他们也想问一句陪审团呢?

知乎用户 守恒之道 发表

当然不适合了,适合的话,那大陆就是陪审团制度。

总有人说,权贵怎么样。权贵还不是你们赋予的。

如果都不认,又算什么权贵呢。他人多,顶多像躲汽车躲这就好了。

有的人只是恨自己不是权贵而已,装什么民权卫士!

民权不需要卫士,也不需要觉醒。想要的时候自然会要。

知乎用户 老年 DLCZMU​ 发表

很难。

会导致严重的效率下降、成本上升,此外还有不可抗力。

知乎做过陪审团式的实践,我认为是失败了。

这个实践就是众裁,我很长时间没参与众裁了,因为我这变成了立场投票。

其实知乎已经在效率跟公平中做了合适的折中 - 用的是绝对多数通过制。

即便如此,公平还是没有得到保障。。

假如有人造谣抹黑一个大家都厌恶的人,即便我查实那个言论纯属谣言,但是投票结果也不是谣言。

反之,假如有人说事实黑一个大家都尊敬的人,即便我查实那个言论纯属事实,但是投票结果也是谣言。

陪审团的独立投票能够极大的改善公正性:

注意,陪审团中的陪审员要求是彼此独立的,

一致通过的投票,能够得到极大的保证公平性

一致通过误判率是多少呢?

假定每位的投票正确率是 70%(错误率是 30%),12 位都给出错误投票的概率是

0.3¹² ≈ 0.0000005314,也就是百万分之 0.53,属于极低概率事件。

所以说,一致通过的制度,能够极大的保证公平性。

绝对多数的投票,能够很大的得到公平性:

假定每位的投票正确率是 70%(错误率是 30%)

12 位陪审员 9 位及以上投票错误的概率是多少呢?

结合二项分布概率原理,需要分别计算出分别有 9 位、10 位、11 位、12 位陪审员投票错误的情况,然后相加,其结果是 0.169165%

12 位陪审员 8 位及以上投票错误的概率是多少呢?

结合二项分布概率原理,需要分别计算出分别有 8 位、9 位、10 位、11 位、12 位陪审员投票错误的情况,然后相加,最终的计算结果为 0.9489%,也是概率很低的。

简单多数的投票能够较大的得到公平性

假定每位的投票正确率是 70%(错误率是 30%)

12 位陪审员 7 位及以上投票错误的概率是 3.860084%

当每个陪审员错误概率 10% 时这个公正性更是高得不得了

一致通过误判率:

12 位都给出错误投票)的概率 0.0000000001%

绝对多数误判率:

9 位及以上投票错误的概率 0.00002380%,

8 位及以上投票错误的概率是 0.00056119%

相对多少的误判率:

7 位及以上投票错误的概率 0.01012131%

所以,

当陪审员 “独立投票” 的时候,公正性能够大大改善。

注意,独立性非常重要。

大陆陪审员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在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中,即便面临无效判决,法官也会给予 Allen Charge(“炸药指令”)。

该指令名称源自 1896 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Allen v. United States,法院在此案中首次批准了此类指令在联邦法院的使用。

“炸药指令”(Dynamite Charge) 是其更为人熟知的非正式名称,暗示其 “打破僵局” 的效果。

法官会鼓励陪审员重新审视观点,但回强调不得仅因多数意见而放弃真诚信念。

1、司法效率问题:

在有些官司中,陪审团会迟迟不能达成一致,这种时候,法官甚至会给予 Allen Charge(“炸药指令”),避免无效审判。法官会鼓励陪审员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看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但强调不得仅因多数意见而放弃真诚信念。

这种情况会导致依然无法达成一致,然后法官将宣布 mistrial(无效审判),解散陪审团。

被告状态 既未被定罪也未被无罪释放,案件回到预审阶段。若重审,将组建全新陪审团,重新进行完整审判。

这大大的延长了审判的时间,降低了审判的效率、增加了审判的成本

在中国这种追求司法效率的国家,这是不可想象的。

2、外力干扰问题:

实际上甚至可能相反,一些力量会试图左右这些陪审员。

而在中国,缺乏有阻绝这些力量的条件。

以辛普森案的陪审员为例,1994 年 11 月 3 日 12 名主陪审员宣誓就职、1995 年 1 月 11 日陪审团正式开始隔离,1995 年 9 月 29 日 案件交付陪审团审议,1995 年 10 月 3 日 无罪判决正式宣布,1995 年 10 月 3 日 隔离状态结束。

其中陪审团的被隔离状态持续了约 8.5 个月(263 天),这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

大家都有家庭有工作有生活,外界力量有大量的机会影响陪审员。

甚至会有 “不可抗力” 插手亲自影响陪审员。

3、思考习惯问题

中国人惯于寻找正确答案甚至标准答案。

陪审团制度的公正性基于陪审员的独立性。

所以即便是法官的炸药指令,也会强调 “不得因多数意见而放弃真诚信念。”

中国人不喜欢甚至厌恶错误答案,甚至不惜为此习惯性的放弃独立思考,甚至不尊重独立思考,把独立思考打为离经叛道或者哗众取宠。

所以,陪审员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当别人犯错的时候,我往往也跟着犯错。

这点大大削弱了陪审团制度带来的公平性。

我很感谢知乎推出的众裁制度,也感激知乎做出这种努力,

@周源

但是就我个人的感觉而言,众裁制度没有达到公平的效果。

当然,相比其他类似平台的人力成本优势,我还是支持众裁制度作为瓦力判断的补充。

只有平台活下去,大家才能更好的在平台发言。

知乎用户 柯西​ 发表

陪审团制度形式上还是过于古老了,和快节奏的现代社会多少有点格格不入。对基层法院无疑是一种负担,对参与陪审团的个人来说请假核假也是种负担。

所以可以用某一方提起申请,法院线上公审公示,观众实名实时投票的形式来代替。最终判决也可以不采纳,民众集中嘛,但是应当在判决时附带说明有多少观众参与公审,票形如何,都形成书面记录。每个法官统计历史判决和公审投票结果的一致率,在各类评奖评优晋升时一并公示。在互联网时代这些工作量实际不高,几行代码的事情。在突出独立性的同时,也让民意能起到参考作用。

当然这里说的仅限理论上。

知乎用户 道左 发表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共识,那就需要临时裁判团制度。

这样可以增加判决的可接受性。

比如十几年贪污 2000 多块钱的校长,十年贪污八千块钱的局长,无证据全凭口供,当庭翻供说刑讯逼供的聂树彬案,都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知乎用户 甲光向日金鳞开 发表

若相信正义是一种在社会里必然存在的事物,那你应该能赞同陪审团的合理性。

若相信正义只被少数法律精英,政治精英理解和掌握,那你反对陪审团制度的合理性才有理念基础。

看你相信什么第一性的理念罗。

知乎用户 额额额 发表

怎么不适合了?我觉得挺合适的,现在是由法官说了算,多了拥有话语权的十来个人参与肯定更好。虽然会像高赞回答说的出现 “特色陪审团”,但是人多好啊,说明需要收买的人多了,增加想走捷径的成本,就算陪审团没啥用,多十个人法庭上也更热闹嘛。

知乎用户 ppx98 发表

水电气涨价听证会,代表纷纷表示,群众们都盼着涨价呢!

其实普通案件没人关注,可以随便安排自己人当陪审员。重大案件,可以精心安排自己人当陪审员,经得起群众的眼光。仅仅是担心,有少量案件,本来是小事,突然被吵火了。已经审了一半,这时候就尴尬了。陪审员一查,全是关系户,还审个屁,还不是谁关系硬,听谁的。

为了杜绝这种小概率事情,还是法官说了算好控制。

知乎用户 Rico Wang 发表

确实不是适合,首先要司法独立才能操作起来,我天朝大概是不行的。

我自己做过陪审团的成员,一点点体会:

对于被告,如果 12 个与你无冤无仇的陌生人都一致认定你有罪,那你还说什么呢?而且被告不认识陪审团成员,你想打击报复都难。

对于原告(比如政府一方),是很困难的意见事情,你必须获得 12 个人一致同意才能取胜。但是检查和警察系统,天天玩这个,必须这样,否则这一帮专业的人,轻轻松松战胜被告(普通人)。

法官也很好,我只主持程序,我只阐释法律,我的专业性受到同行包括律师的见证,我有很高的报酬和受人尊敬,我与被告无冤仇,我与原告也没有瓜葛。

律师,我无需魅者良心去说什么话,做什么事情,我做的一件专业的令人羡慕的高收入的职业,我问的每个问题,我的讲每句话都是有我的专业性培养的基础上来的,同时收到对方律师和法官的监督。我们都是有专业素养的一群人,我么都是很专业的处理案件,无论正方和反方。

对于大众,着实是好,普法教育,太深刻了。对于强奸的精准定义、醉酒和表现、DNA 测定等等我在陪审团经历之后又了质的变化。

知乎用户 离坎巽艮 发表

需要改变现状是需要有人去论证陪审团制度适合大陆的,包括有什么好处,有什么问题,出了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及谁负责。

当然不是说不能有问题,而是要证明代价相较于好处是可接受。

做不到以上的论证就默认不值得去改造,而不是让不支持的人去找证据。

我不信任任何一个,只说制度如何如何好而不讨论、不允许讨论这个制度问题的制度。

更不信任任何一个,做好了就是我制度好,做不到就是 xx 劣根性的制度。

你在某个地方实行了这个制度就得包售后,如果可预见的这个制度在某地会水土不服还要强行推广,那推广者罪大恶极。

知乎用户 阿兰 发表

陪审团,劳动节,这翻译就有问!

知乎用户 娜娜的离人泪 发表

曾经参与过组织一次关于某个民生基础领域的涨价听证。

听证人员,除了哦们这个行业主管部门的人,其他 100% 都是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

举个栗子,比如出租车费涨价的听证会,请来的全是出租车企业的职工和出租车司机。

你说他们算不算人民群众,当然也算人民群众。

至于他们同不同意涨价,你觉得呢?

如果咱们真的全面实行陪审团制度,你觉得会请哪些人去组成陪审团呢?

知乎用户 满嘴仁义 发表

整个中国人很难群体性理性,我说的是从整个群体的角度来说,很难做到大范围的理性。很容易群体上头,难以客观的看待一个事件。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如果实施很容易形成大量的误判。比如古希腊索伦改革后,在中国春秋时期,第一次人类历史上出现了陪审团制度,最初的古希腊陪审团是要富人才能当陪审员,因为从古希腊的角度看,富人智商在线。到后来才普及到公民也可以。

而陪审团制度也并非在西方都是如此,只有英美这些海洋商业文明,才继承了这个方案,大陆法系的国家德国法国的陪审团制度都和英美完全不一样。

知乎用户 碌碌人 发表

在电影《林肯》中,亚伯拉罕 · 林肯讲了一个他还在当律师时候的故事。

一位老太太,她的丈夫性格很恶劣,甚至这位丈夫在遗嘱中写道,“我希望她真把我杀死了,因为如果我活过来了,我肯定要血债血偿。”

终于有一天,这位老太太的确杀死了她的丈夫。在她的丈夫掐住她的喉咙时,她抓住一根柴火,狠狠地敲碎了他的脑袋。

检察官提起了公诉,林肯被指定为老太太的辩护律师。

案庭自然是指定了陪审团,但即使是所有人都不愿给老太太定罪,他们依然不得不判老太太有罪。

庭审时,林肯向控方律师提出与老太太私下单独商议,他们找了间法院的空房间,然后只有林肯走了出来。

房间窗户大开,所有人都明了老太太逃走了。

法警询问林肯发生了什么,林肯回答,她问我哪里能找到杯水喝,我告诉她去田纳西吧。

从此老太太再也没在当地出现过,而法庭也当作无事发生,甚至没有向担保人索要担保金。

如果大陆实行西方的陪审团制度,以现实情况指定确实能够按时到庭的陪审团成员,那么老太太不需要当庭逃跑从此背井离乡。

她会被当庭宣布无罪。

知乎用户 封食其​ 发表

很多事情吧,叫换个马甲你就不认识了。

比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美国的司法独立,在中国叫独立行使审判权;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叫人民陪审员制度。

与辩诉交易对应的是事实审理,其比重在案件适用中的比例连年下降,而其中的陪审审理的降幅则更为显著。

在刑事案件(23 个州的数据)中,从 1976 年到 2002 年间,审结案件数虽急剧增加,但陪审和法官的事实审理案件数均在减少,其中重罪案件(13 个州的数据)中,1976 年的事实审理相对于审结案件的比例约为 9%(陪审审理 5.2%、法官审理 3.7%),但到了 2002 年,这一比例下降到 3% 左右(陪审审理 2.2%、法官审理 1.0%)


合不合适的,你先去居住地的法院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不就行了?过一过审判瘾,老是在这赛博许愿有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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