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夫妻离婚牵出近亿财产,两人分别系国企干部和公职人员,法院:明显与实际收入情况不符,移送公安、纪检监察
海峡导报 去阅读 6月3日,@中国新闻周刊:近日,有律师发布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离婚纠纷案判决书,其中的原告、被告为国企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因分割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符,且做不出合理解释,被移送公安、纪检监察。 6月3日,记者检索到这份由 …
1,07 年是假离婚,名义上切割,方便男的用女的账户收受贿赂和洗钱
2,男的在铁路系统可能也是与法打交道的部门,才能把女的来回安排,并且还能侵吞到案件退赃款
3,07 年后收的钱都在女的那里,退休后两人因为某些原因反目,假离婚变真离婚,男的要不回来钱
4,去徐州的法院起诉,不是因为傻,而是因为男的觉得在徐州没有他办不了的事。起诉前就把徐州的法院给整明白了
5,女的知道在徐州整不过男的,竟然申请移送到上海审理,原告就被告是基本原则,徐州法院也顶不住,案件被移送到上海
6,上海的法院,男的显然搞不定,他知道大事不妙,所以一开庭就赶着去撤诉。女的以为自己赢了,实际上男的一旦搞不定,她就跟着一起完了
这俩人,手够黑的,也霸道惯了。男的最后毁在傲慢上。这人如此霸道,不像只是批批项目,拿拿回扣的一般人,更像是手握强力,直接勒索的狠人。
这事儿在 VX 公众号老斯基财经那儿扒得很详细。
学习完全篇后总结来说,就是:
王大爷快退休了,可能为了方便捞钱,也可能是两口子感情有点破裂但合作捞钱的念头还在,王大爷和张大妈就在 2007 年先离婚了。估计离婚时为了方便,或者是王大爷默认给张大妈生育的子女,很多资产置于张大妈名下。
离婚后,张大妈就成了与王大爷之前单位业务强相关的某公司的法人。离婚案中的部分金额(三千多万)也直接来自该公司,此公司现已注销。
不曾想,张大妈许是当做假离婚,王大爷却实打实地于 2011 年迎娶 70 后新娇妻(防杠备注:2011 年时 70 后才三十多哈,不是 2026 年的 50 多)。
可能是为新娇妻与新稚子筹划未来,王大爷想起前妻张大妈那里还有不少当初离婚时没划拉明白的资产。于是王大爷喊张大妈投资自己做为实控受益人的某新能源公司,张大妈信以为真,出资 700 多万元入股王大爷的公司。
【这段是我去风鸟查询以后自己吃瓜的,大家随便看看。
王大爷名下有过 4 家企业,目前尚存续的只有这一家。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4 月,股东 3 人,实控人和受益人为王大爷,注册资本 1125 万,2025 年员工为 0,目前王大爷的股权处于被冻结状态(2018 年由 XZ 法院冻结)。
王大爷认缴金额从 1300 多万一路变更到了 600 多万,持股比例 55% 始终不变,他增另俩股东增,他减另俩股东减。(搞不好张大妈那 700 多万确实拿来认缴股权了,但写的名是王大爷,哈哈哈。)
王大爷名下另外 3 家公司于 22 年至 25 年陆续注销。
该公司持有 A 公司 45% 股份,另外 55% 是由某企业 B 持有。A 公司也成立于 2014 年,在王大爷实控的该公司成立之后几个月注册。王大爷的公司曾在 2017 年将 A 公司股权质押给 C 公司,数额为 2250 万元,目前状态为有效。不过 A 公司已于 2023 年注销。不晓得这笔质押在注销前清债偿还给 C 了没。若没有,C 公司可依法向王大爷实控的公司追讨。
王大爷的所有公司,与 ABC 公司均为同一行业相关业务,致力于黑色大地精华及运输。】
入股三年后,张大妈一直没收到股东收益,一番探听后发现,王大爷那公司压根也没做过股东变更。张大妈于 2018 年向某地法院怒告王大爷,要求伸张股东权益。王大爷与律师巧施计谋,辩称 700 多万为当初离婚未分割的现金财产,某地法院坚定支持王大爷,张大妈提告两场连败。王大爷为爱计深远,乘胜追击讨要张大妈名下的十几套房产,理由为张大妈代持。张大妈一看强龙压不过地头蛇,调转战场,去了魔都。
没想到魔都这地界,王大爷和张大妈都玩不转。张大妈是不想王大爷单赢,毕竟十几套房产和几千万的现金将来也是要留给自己血缘的子孙,怎么能让后来者居上。王大爷则是连赢两场痛打败犬老妻,没想到魔都的法院完全不给赢的机会,直接判他俩双输。
如果王大爷提前为娇妻稚子做好了财产隔离,可能娇妻算唯一赢家。若是顺风顺水忘了这茬,恐怕娇妻也得算输家。毕竟能让人忍受退休老登的,也许只有钱,难不成真爱老人味啊。
要不得夸王大爷一辈子都能抓住机会呢,赶在退休前踹开老妻迎新妇,退休后开个员工为 0 的皮包公司还能从老妻忽悠 700 多万并受法院支持,再接再厉乘胜追击痛击脑瓜子不灵清的老妻。
老妻智商似乎一直没怎么在线,不仅被大 A 骗,还被老登骗,真是没有灵清过啊。但即使是不灵清,张大妈也不改贪财本色,不然也不会想着入股再捞。不过不灵清又贪财也有那么一点讽刺的好处,让大家伙儿们开开眼界了属实是。
铁路系统真的有说法的。
王石父亲王辉,原柳州市铁路局局长,铁道部正厅级干部退休。80 年代一张批条,帮儿子赚了几百万。等于现在的几千万。
北极鲶鱼爷爷钟庚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家庭财富同样数以亿计。
最可怕的是,查出来的数额只是冰山一角,绝大部分可能早已转移到国外了。
你以为高薪养廉?
事实上是这个世界上不会有人觉得自己的钱太多了。
你以为江浙沪地区的贪官比东北地区要少?
事实上是这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足够高,贪官贪上几个亿也完全不影响民生发展,根本造不成大影响,所以没被查出来罢了。
第一,先说下两个人的身份。
退休公务员,还都是含权量很高的单位。
退休单位及地区级别都属于第一档次
男方,副厅。
女方,上海某局退休。
男方,原告王某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 年在国电集团办理的退休,级别为副厅级。
一看这个单位及级别,就知道职务含权量很高。
女方,被告张某原来是某某局民警,2005 至 2006 年期间调到某某局 3 某某局 4 工作,调到上海后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如果是在上海办理退休的话,而且是上海机关单位的。
上海北上广深南京这些城市的公务员待遇都是在全国最靠前的,算是当之无愧天花板。
本来赚的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数字,主要是这个还有一个巨额财产的问题。
第二,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大量的不动产及动产,就说明他们的现金流,包括这个资金的使用情况都是很厉害的,不可能说他如果是单纯的靠工资,绝对无法解释这么大的数字。
第三,这个案件可能就涉及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
因为在男女方的互相揭露里面也说了有的是公司给这个女方的钱,甚至是退赃,也是到了这个女方个人的账户,还要再去炒股的钱。
还有一个就是以权谋利的问题,因为我看了他这个钱里面还有一个东西叫做介绍费,那么你公务员是不能在外面经商牟利的,甚至也不能利用自己的权利来获得收益。
审理中,王某表示除本案所涉财产外,张某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王某的同事王某某归还给张某的 1000 万元;某某公司在 2008 年被案外人欺骗、在 2010 年退赃 2500 万元至张某个人名下;某某公司 2013 年投资某某局一项目,2015-2016 年期间退股 3200 万元,全部退至张某个人名下;1997 年至 2007 年,张某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 3000 余万元;张某借给案外公司 500 余万元债权;张某曾自己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张某则表示,王某离婚时取得的财产另有: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一室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某小区一房屋;案外人吴某的 400 万元债权;王某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 5416409 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 2013778 元;王某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 250 万港元;王某名下某某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 2007 年 8 月 16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该账户内流水 3160 万元,其中 2750 万元从王某股票账户中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问一个问题,这个判决书是 2023 年 9 月的,也就是说相关线索在 23 年 9 月就已经移交公安和纪检委了。
今天是 2026 年 6 月,快 3 年了,这案子怎么一点儿动静没有呢?
文丨魏春亮
早上看到一个新闻《69 岁、67 岁两国企公职人员闹离婚,分割近亿财产 “互揭犯罪老底”》,比影视剧还要荒诞离谱。
一个离婚案,牵扯出近亿元巨额资产,涉事双方把自己送到了纪检和公安的核查视线。
先来介绍一下双方当事人:
男方:王某,1954 年出生,铁路和国企资深员工,最终以国电集团副厅级干部身份退休,是妥妥的体制内高阶干部;
女方:张某,1956 年出生,普通民警,2006 年调到上海后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二人 1976 年成婚,携手走过三十余年,2007 年低调协议离婚。
最耐人寻味的是,两人当时异常 “默契”,刻意搁置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这样相安无事蛰伏了十几年。
本以为是好聚好散的体面收场,可谁知道,就在 2022 年,男方王某突然旧事重提,一纸诉状将前妻张某告上法庭,要分割 1.4 亿元夫妻共同财产。
官司从徐州打到上海,虽然资产重新核算过,但总资产估值也有足足 9870 万元(核心部分是 14 处不动产)。

为了争夺这笔天价财产,昔日多年夫妻情分彻底清零,二人毫无保留地互揭老底,疯狂曝光对方的隐秘财富。
当你以为 9870 万的涉案资产已经是天花板,没想到这仅仅只是冰山一角,两人各自藏匿、互相曝光的额外资产,更是让人瞠目结舌。
男方王某爆料,除了本案涉及的财产外,张某名下还有财产如下:
王某的同事归还的 1000 万元;
某公司退赃至张某个人名下的 2500 万元;
某公司退股至张某个人名下的 3200 万元;
张某收取的煤炭公司的代理费 3000 余万元;
张某借给案外公司 500 余万元债权;
张某曾自己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女方张某也丝毫没有退让,反手回击,指出王某离婚时时取得的财产另有:
河南郑州房产一套;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房产一套。
案外人吴某的 400 万元债权;
汇丰银行理财产品 5416409 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 2013778 元;
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 250 万港元;
银行流水 3160 万,其中 2750 万元从王某股票账户中转出。
看到新闻里的这些数字,我都觉得自己快不认识汉字和数字了。
男方爆料出女方的可核算财产有 1.02 亿元,而女方爆料出的男方财产,不带两处房产也有 4500 多万元。
更扎心的是,女方炒个股,就能亏损约六七千万!
男方单单从 2007 到 2008 年,一张银行卡的流水就有 3160 万!!
关键是这还是爆料出来的!!!
更关键的是,这还不带打官司要分的 9870 万!!!!

明面争夺的 9870 万,夫妻互撕爆出的上亿隐形财富,两相叠加,荒诞程度直接翻倍。
这等敛财能力,这般挥霍力度,早已远超普通人的想象,离谱到让人难以置信。
这是普通公职人员该有的手笔吗?这么多的钱,到底从哪里来的?
两人一辈子都待在体制内,收入都是公开透明的公职、国企固定薪资,退休后也只有常规养老待遇。按合规收入计算,别说上亿身家,就连千万资产都是遥不可及的天文数字。
可他们不但不觉得这里面有任何问题,竟然还敢堂而皇之地拿到法庭上供出来,毫不畏惧,肆无忌惮。
可当被问及这些巨额财富的来源时,夫妻双方都没办法说清。
于是,一场民事财产分割纠纷,演变成一出充满黑色幽默、细思极恐的魔幻反腐大戏。
……
看完这个新闻,我只有一次次的震惊,而且震惊到没有什么观点的地步了。
这对夫妻要被依法处理,那是没跑了,他们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与人无尤。
我只是注意到一个细节,男方王某的同事归还女方张某 1000 万,好几家公司退赃、退股、代理费几千万到张某名下,这其中必定有利益输送,除了查办这对男女,涉事其他人员是不是要顺藤摸瓜,也查一下?
不过那都是后话了,能先把这对极品夫妻查办,就谢天谢地了。
只是他们案发时都已将近 70 岁,享了大半辈子的福,最后就算锒铛入狱,也值了。
他们被发现得还是太晚了。
而如果他们不闹这一出离婚的大戏,说不定他们这辈子就平安着陆了。
所以说,体制内夫妻,不能瞎离婚啊。
一离婚,就容易有利益纠葛,一旦脑子发热,就互相爆料,那就是鱼死网破啊。
就算是离婚,也要多向高育良和吴慧芬学习,离婚不离家,有共同的利益牵着,就算你有你的小高,我有我的小林,大家也会一致对外表演举案齐眉,那就会相安无事。
还是太贪婪,还是太没有约束了。
最后再感叹一句,当官真好啊。
看了裁定书,男方和法院的互动很耐人寻味,进一步鉴定为吃瓜案件。
想想庭审现场就好笑:
法官:请问这些钱是怎么来的?
男方:……
女方:……
法官:(沉默是今晚的康桥)
最后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 监察委

移送公安,说明可能有虚假诉讼、洗钱等嫌疑,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或通过离婚把非法资金合法化。
把线索交监察委,说明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情形。《监察法》第 34 条对此有规定: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法院如此处理是合乎职权的。
相比法院的处理结果,更吸引我的是这个案件前期涉及到的程序,不管是法院还是当事人的处理 ,都很耐人寻味:

这一段话里简要介绍了案件前期的一些发展步骤,下面分四个回合展开叙述:
原告(男方)最早先在徐州泉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1.4 亿。
之所以选择徐州,很可能是想利用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便利(例如: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等法定例外情形),让自己对案件的把控度更大一些。
没成想徐州法院甩出一张「闪」,直接表明「要不起」,移送上海处理。
这里有可能是被告(女方)举证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普陀区,让徐州法院有理由将案件移动至上海,也有可能是徐州法院面对 1.4 亿元的巨额财产不想惹得一身骚,查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之后依照职权裁定移送。
该阶段只是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还没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男方针对管辖权裁定上诉,徐州中院维持泉山区法院的处理。
至此,关于地域管辖的争议就此结束,上海法院不接也得接,男方希望在徐州解决纠纷的愿望彻底落空。
案件根据被告所在地,由上海普陀区法院管辖后,普陀区法院也先甩出一张「闪」,表明「要不起」,请上级另请高明吧。
虽然离婚案件本身不按财产标的确定级别管辖,但涉及 1.4 亿财产分割时,普陀法院可能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担心判决效力 / 执行难度,存在拿不准的事宜,因此报请二中院指定管辖。
换言之就是找个别人干这事儿吧,别让我普陀区法院得罪人。但上海二中院审查后还是指定了普陀区法院进行审理,普陀区法院甩锅没甩成。
关于级别管辖的争议也就此结束,普陀区法院不想办也得办。
男方最初不愿意在上海进行诉讼,或许是觉得在上海本地诉讼对女方更有利(比如女方在上海有熟人、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等),以及 1.4 亿标的的财产涉及上海本地的房产、股权等,被告在上海法院系统可能更容易举证等。
但经过上面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之争,普陀区法院管辖本案是板上钉钉的事了。
这时候男方还有个退路:
我不起诉了,双方没纠纷了,不劳法院费心了。
男方也的确这么做了:在经过开庭审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普陀区法院予以准许,这样案件也就结束了。
在某种程度上,撤诉是避免在不利管辖法院获得败诉判决的止损手段。
因为是否起诉是由原告决定的,原告撤诉后还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例如:发现新的管辖连接点、补充被告在其他地区的居住证明等),另案向其他法院重新起诉。
原告撤诉,这是原告的权利,无可非议。
但比较妙的是法院的态度:
如果第一次审理比较充分,普陀区法院经过庭审已经查明了存在可能涉刑的问题,是否默允了男方悄然退场?
因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线索的,不受当事人是否撤诉的影响,必须移送。所以说普陀区法院的第一次处理就很值得品。
在之后更妙的事是:
**男方在撤诉后,又到普陀区法院起诉。**到底是什么力量推动着他退休后还这么较劲,一定要和女方通过起诉解决财产问题?
他是真的很相信法律、一定要在法律上说道说道?
还是当年掩人耳目假离婚,把财产都放女方那里,还是退休后找女方分钱被女方一直拒之门外?
最终法院进行实质审理后作出驳回起诉 + 移送公安 + 监察委的处理结果,大有一种**:「我已经给过你机会了,这可是你逼我的!」**的感觉,法院在本案中的光辉形象由此立住。
但其实原告如果对这案子的移送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海二中院进行二审,男方也没这么做,估计是经过法庭教育「认栽」了,也没准是心伤了,彻底鱼死网破摆烂了。

当然上面都是个人根据法律程序产生的吃瓜猜想,我估计大概率是原告撤诉的行为本身加重了法院的怀疑,毕竟前面又是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又是换个地方也要参加庭审,现在好不容易开庭了突然撤诉,这种反常行为极有可能促使法院进一步审查案卷、资金流向,从而发现犯罪线索。
尤其面对 1.4 亿的标的,法院要么依申请调查,要么依职权调查了男方的银行流水、股权结构、房产信息等,由此让犯罪痕迹得以暴露。
所以这案件并不是两个「蠢人」互掐,而是男方试图通过法律程序完成自己的某种目的,又因为司法程序的严苛和润滑,案件呈现出了一波三折的过程。
如今看来,无论是做官、顾家还是做人,都没有个好结果,也不知道这些财产又会牵出多少事儿,最终带来的只是监察委工作人员桌上又一摞需要理的旧账。
这正是:
说书唱戏劝人方,三条大道走中央。
善恶到头终有报,人间正道是沧桑!
看到没,就是这样看起来很 “蠢” 的人,在某些系统可以看到忝居高位,又身家过亿。
诸位,不是你们不努力啊!
国企实职副厅退休~~
他自己大概率是觉得这些钱不算什么,他甚至可能觉得自己没贪。
明显与收入不符……
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记得,以前二奶小三被戏称为反腐先锋队,不知道多少官员是栽在自家小蜜的手里
前几年还出现过婆媳大战,儿媳愤而举报公公婆婆,最终公婆双双落马的事情
现在夫妻因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双双暴露,好像还是个从没见过的新剧本
这种就是,这里两个人认为副厅级干部上亿元资产是正常的,
这里其实有个常识,叫鲶鱼常识,或者可以叫北鲶常识,即北鲶的爷爷是正处级干部,其资产是 9 位数,也是上亿,即正处 = 一亿,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公式,以后随时都要考,
在这个公式下,两个副厅如果全部资产加起来才一亿,相对于北鲶公式的一个正处一亿,实属是太没本事了,
故这两个人都觉得这点钱拿出来对簿公堂没什么大不了的,
而发馆也很有可能是嫌这两个人为这点毛毛雨打官司太没本事,才把他们橘办的,
随便看了一眼,像这种人,已经退休工资待遇要上万了,夫妻两人不上班,国家每月就给两万多的开销钱,也算是高薪养廉了,还要贪?
就现在就业和待遇水深火热之际,不抓他们,抓谁呢?
补充看了一下大家的评论,我见识浅了,女方普上海民警,可能也就上万,那个男的应该是不止一万多的待遇,到底多少,央企的高级干部的补贴种类繁多,唉,贪心不足蛇吞象哦!
笑死,炒股亏了 6、7 千万,不然资产至少 2 亿,有人疯狂敛财欲壑难填,有人负债累累举步维艰,而只有大 A,它能平等的不论阶层不看身份的收割所有人。
勃列日涅夫把乡下的老母亲接到莫斯科,得意洋洋地带她参观豪宅、成排进口轿车、满墙勋章。
老太太看傻了,凑近他耳朵颤巍巍说:“孩子,这一切都很好,可布尔什维克来了该怎么办?”
体制内财产不公开,一切都是无用功。
多行不义必自毙
史上最奇葩的离婚案
真是年龄大了,头脑不好使,上法庭闹笑话去了。
副厅级领导离婚,要求分割的财产达一个多亿。如果来找我做代理,我未必能接这个案件,我一定会提示风险,这是很有可能要被移送公安和纪委的,我所有的客户都知道,在我这里,我绝对都会分析最坏的情况,然后尽最大的努力。
这起案件我不知道,做为一个副厅级领导为什么一点法律常识都沒有?也不知律师是否提示了风险,如果沒提示,律师应该有责任的,不能为了赚钱就什么都不管吧,如果只是着眼于代理费、刻意隐瞒 “案件大概率移送监察、刑事立案、涉案财产追缴” 的重大风险,这也属于职业道德瑕疵啊!
世界真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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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铁路到国企,也能搞那么多,另外一个,调到上海就没上过班,悠哉游哉就退休了,这两个退休金加起来,起码 2W 了吧,还有最好的医疗保障,到底里面有多少这样的,如果不是夫妻内讧,屁事都没有。
男的多年前假离婚,然后就不用申报前妻和子女的收入情况,自己仍然在前台经营,收账由已经法律上分割的亲属收钱
目前看后来肯定是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但是法律上钱财只属于前妻,他自己是一毛钱都没有的
这个案件其实一审都已经驳回了,法院工作人员估计不想揽这事,因为你这事明显里面就藏着贪污腐败的大案,肯定也跟他说清楚了,你闹大了没好处
但是男的明显就是回去后想清楚了,宁愿他拉上前妻双输,也不能让前妻独赢,于是再次起诉,这次法院就直接公对公了移交 jw。
男的再次起诉前当然清楚这个结局,他要的就是这个结局,jw 介入后,所有非法所得肯定要没收,前妻肯定要进去,他肯定也要进去,他都清楚
但是他就是拼着他自己进去这个结局,也要看着前妻钱财全没收,前妻也进去这个结局!
他进不进去不重要,他要看着他前妻进去,这个才重要
他自己得不到的,就要选择毁掉。
只能说他前妻看来是真的跟他义断情绝啊!!
但凡有一点感情,一定不会到这个局面。
看到裁判文书里有炒股亏了五六千万,想起来不允许党政人员炒股这条法规了。
其实 2001 年就做出来相关规定,但是 2019 年再次重申党政工作人员炒股规则,被外界视为解禁。早年炒股风生水起的人都是党政工作人员,因为民间质疑的声音太多,就在 2001 年就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
和现在的人说党政工作人员容易搞内幕交易,所以不许党政工作人员炒股不同。实际上当年一般老百姓不敢买股票,没钱买,甚至是连看都不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答案很简单:党政人员带头买,发挥党员先锋带头模范作用。















电视剧来来往往中就有这么一段,女主段丽娜所在妇联要求号召所有人去买股票,最少一百块一手。考虑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生活水平,这可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段丽娜为了报复丈夫康伟业出轨,就说马大姐,你这个股票我包了。
段丽娜不仅包了科室马大姐的股票,整个妇联的指标都让段丽娜包了。
买了股票总不能放着干瞪眼吧,总得学习如何经营股票吧,段丽娜就开始研究炒股。后来发现股票这个东西挺好玩的,低了买,高了卖,有什么难的。最后带着她妈一起炒股,这就完成了她第一桶金。
在 90 年代这种现象被称为国企改制或机关单位的股票摊派,当时中国股市刚刚起步,许多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者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支持证券市场发展,会向体制内单位下达硬性的认购指标,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对于马大姐这样月薪不高、手头没有闲钱的普通职工来说,这种强制性的摊派变成了一种经济负担,所以她才会哭穷并感到极度发愁。
这段剧情恰恰解释了为什么国家在 1993 年和 1997 年要全面禁止党政领导干部炒股。
90 年代初期的这种内部股票,很多属于内部职工股或带有福利性质的原始股。一旦上市,往往能翻几倍甚至几十倍。这种由上面下达的股票指标,极易演变成变相的福利分发,甚至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低价获取暴利的手段。
段丽娜说 “你的股票我买了”,在当时属于非常普遍的私下转让指标或私相授受。这种非公开的、缺乏监管的交易,导致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和金融秩序混乱。
正是因为这种内部职工股、摊派股乱象丛生,大量党政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信息差在股市中谋取私利,党中央才在 1993 年出台了全面禁止县处级以上干部炒股的严厉禁令,试图用一刀切的方式切断体制内权力与股市的纠夺。
但是 2019 年专门发文解释,就和当年 A 股股市低迷有关,被视为再一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去支持中国股市和资本市场。
这不对啊,不是说不养懒汉吗🤨

很多人从当事人角度分析的案子,我就是从法院角度分析吧。在我看来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基本已经超越极限崩溃了,所以遇到案子都是能推就推,如何查清案件事实和如何更合适的处理案件已经不再考虑范围之内,如何更低成本的结案才是需要考虑的,所以很多人到法院以后经常被不给立案、劝撤、判决驳回、裁定驳回、另行起诉之类,这就是司法成本外部化。
在该案件流转过程中,撤诉是最简单的,跟原告做个谈话,出个简单文书就行。其次是移送管辖,需要准备被告管辖权的证据,和原被告对此的意见,最好有个谈话,看案件流转过程,应该是被告提了管辖权异议,然后法院认定成立,原告不服就此提起诉讼。这里徐州法院有个失误,不如依职权移送,这样原告是没有诉权的,无法提起上诉。当然也可能想的比我深,防的是上海方面,这种出了上诉的裁定肯定是不能直接被高院间协调退回的,如果为了推活打到最高更麻烦了。管辖权异议上诉麻烦的点在于,需要整卷,在一张网以后,没有外包归档的法院书记员实在是干不动了。在往上就是报指的案件难度了,需要给上级出红头文件,出内部报告,肯定还要和单位内领导协商,麻烦程度不下于办理一个普通案件。
再往上难度就是移送公安、纪监机关的裁定了,一般这种案件需要向党组或者分管院长汇报,然后在这种跨机关的移送中,材料丢失或者未被接受或者故意不接受很常见。民事案件中混杂着大量诈骗、行贿、受贿、违纪、灰产、逃税漏税、职务侵占线索,法院民事口对此的态度就是能不管就不管,太明显的就吓唬一下让撤诉或者装看不见,算渎职吗,算不上,一年处理 1500 个案件,不封劳模就算了,有脸处理人家,而且公安也不太想要这种案子。说几个趣闻大家就知道这其中的门道。一个是职务侵占的法定标准是 3 万,但某地 6 万以下公安是不管的,统一按民事案件处理。某个影响巨大,涉及人群广的诈骗套路,典型的诈骗罪,法院民事口和公安打架到 zfw 那里,最后 zfw 一把手认定就是诈骗,结果当地公安怎么做的呢,拖到 zfw 一把手换人,最后当成民事案件不了了之。某个案子想移送 a 区公安,经侦推刑侦,刑侦推法制,最后 a 区公安接收后悄悄退案,要求移送的法官移送给 b 区公安,但是必须消除曾经移送过的痕迹,因为他们惹不起 b 区公安,又不想办这个案子。
难度最最大的来了,就是涉及众多财产,时间久远,在全国各地都有财产类纠纷的案件,可以说基层法院是没有能力或者精力审理此类案件的。离婚的没见过,但是听说过继承的和这个财产构成的差不多的案件,从 2018 年立案第一次撤诉开始,到现在一共撤过 5 回诉,至今没有审理完成。还有因为被告在外地蹲监狱无法送达,让原告撤五次诉,刷诉讼时效,过了 10 年等被告出来才开庭的案件。所以说法院民事口现在基本不考虑应该怎么做,或者什么申张正义,而是秉着怎么好结案的方式处理此案,移送的成本低于处理此案件就移送。报指的成本低于处理此案件就报指。撤诉的成本最轻松,所以我第一次就不给你移送公安纪检机关。什么,你非得头铁让我难办,移送公安或者纪检机关的结案成本远远低于办这个案子的成本,所以就这么办,仅此而已。
至于说普通干部能不能合法的享有经济上行期的红利,我认知里有很多家公务员出身的 a9,问就是炒股或者炒房赚到的,没招了。所以说,从法院的角度来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移送的风险很大,毕竟又不是 10 亿,但是宁可担点风险,也比办这个破案子强,赶紧移送吧。等异地纪委接收到查清可能 45 年都过去了,也许管辖权发生了新的变化,也许我已经调离了这个庭室,总比处理这个案子强啊,这应该就是这个法官的承办思路。顺便说下,法院为了避免随机分案的法官遇到难案子就撤然后第二次 random 给另一个倒霉蛋,一般都有内部规则,谁撤的下回立案还分给谁,但有两个限制,第一承办人还在该庭室,第二是一年内的撤诉案件。
还有就是,很多大员被处理以后,被认定的赃款和实际的财产差的还是很远,感觉更像是个谈好的寸头,人家家里面过的还是锦衣玉食,红楼梦里的贾府生活,也就是从高调变低调而已,该有保姆厨子司机还是继续配的。而且现在不搞连带,过的一个比一个滋润,烦!
我只是过来测试一下的。

歪个楼,经历过口罩期的群众都会发现,在技术层面上对干部财务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没什么难题。也有人会问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找人代持,那也是提高了贪墨门槛和违纪成本…
老百姓过的什么日子呀😭
看来副厅对应的数字大致相同。

替几位代理律师感到心疼,估计也想不到是这结果,太衰了,以后行业内这还怎么…… 整件事很喜剧,内核包裹着几位律师的悲剧……
当然,要是明知而不为则另说。
这起诉讼中两个人都是体制内的,所以才会有这一出戏。
其中一位副厅级,身价过亿,按照正常收入就显得不异常了。所以如果这一大笔钱说不清楚来源保底就是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撕扯撕到失去理智,其实冥冥之中老天爷是救过这二位的。中间因为管辖折腾这么久,但凡一方退让一步,吃瓜群众也就吃不上这瓜了。

原告王某,1954 年出生,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 年从国电集团退休,级别为副厅级;被告张某,1956 年出生,原为民警,后调至上海,目前已退休。
原告王某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9870 万元,涉及两人名下 14 处不动产。起诉前,王某曾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诉请标的为 1.4 亿元。
庭审中互揭老底。
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及张某名下另有数千万资产;张某则称王某名下亦有数千万元资产。双方相互提及的巨额财产明显与两人的合法收入情况不符,且双方均无法作出合理说明。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两人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收入情况不符,且双方均无合理说明,本案涉嫌犯罪,故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法院作出这一处理,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条。
第一,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终止民事程序,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
具体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张某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所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来源无法合理解释,可能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30 万元,本案涉及金额远高于此,故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需要同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王某和张某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除涉嫌刑事犯罪外,还可能涉及违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调查。因此,法院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属于对公职人员涉嫌违纪问题的必要处理。
当然,一切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暂时终止。如果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仍可就民事部分重新向法院起诉。
他们应该学习:影视中高育良书记和吴慧芬女士。
实际中更应该学习河北省检察院退休副厅级干部刘宏,离婚十多年,连自家亲哥哥,亲弟弟都不知道,直到灵堂上才见到拿着结婚证出现的新嫂子。
可笑的是某些粉粉们一直坚持说我们有所谓的内部申报,请问申报了个啥?
54 年出生退休年龄是 2014 年,2007 年离婚时未分割财产的原因应该是双方都在职,一打官司两个肯定当时就进去了,连吵架都不能吵,要是没猜错离婚组织上都不知道。
猜测可能是基于信任将钱财大多放在一方手里,口头协议先假离婚万一出事能保一个,结果实际分开后单身玩的太开心了,一方恼羞成怒加上认为退休十余年没事了,就跑去法院当自爆侠。
首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铁定了,看文中双方时间地点记得那么清楚,贪污受贿罪也肯定跑不了了,依金额看十年左右刑期差不多。
基于男方的国企身份这个金额是虽然说不小但是也不夸张,本地某省级国企某桥公司,中高层 10 年以后生的孩子七成以上都是美籍,你要问为什么就是一个人去生了,回来安全上了户口,后面就源源不断的过去了,疫情前据说三四十个刀嘞一个孩子,疫情时涨价到五六十个,有一个正赶上 2020 的,机票单程 16 万每人,来回跑了三趟,光机票就小百万,加上其他费用一个孩子一百多个,一百多个对于企业中高层不算什么,但是花了一百多个不疼不痒还能到处置业买豪车,这就有意思了。我还见过工地的办公室主任谨小慎微又贪慕虚荣,没事就买 99 新的二手表,99 新的二手车,老婆不上班专门往工地送东西,送的东西比杂货铺都全,烟酒茶花肉菜蛋辅料什么都有,前几年一起吃饭张嘴就是非茅台不喝,据说还是挺有后台的,上面谈了几次要他回机关就是不回,坚决要扎根工地做奉献。
铁路的啊,那保不准当过上海铁路局副局长?郑州还有房,也保不准又当过郑州铁路局副局长?
他老婆应该也是铁警,政府公安跨省跨市调动那可不是一般难啊,她老头这级别操作起来也相当有难度,可能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所以猜测大概率是铁警。以前铁路公安处的,这个铁警挺特殊的,原来一直归铁路局自己管,前些年才统一归公安部管。估计是铁警还归铁路管的时候,他有办法给他老婆操作这些,让她跟着他一起调动。
那些年煤炭火的时候他这职位不可能拿的少了,哪个煤老板不得上赶着巴结,火车运量又大,万吨大列一列就是上万吨,大货车才能拉几吨?
这么一查,拔出萝卜得带出一大堆泥,有些事不能深挖,不能刨根问底 hhhhhh
那些年垄断国企的厅级,什么电力烟草铁路石油的,任上这么多年合法收入上八位数不是正常么?懂得人都懂 hhh 尤其铁路系统本身封闭,这职位在他本系统内可以说是权势滔天,只要做的不是特别过分被捅出去,外面的纪委根本没法插足,人家这种才是纯自己和自己玩,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一般的政府厅级副职还真比不了
按年龄估算,这俩人当权的时间,正好是改革开放后不久,社会变革加速而监管远远落后的时段。
《平凡的世界》作者路遥目睹了那个时代,他在小说中如是描述:
在这样的形势下,各种建筑材料都成了热门货。木材在涨价,钢材在涨价,而砖瓦一直供不应求!尤其是宝贵的钢材,就象困难时期的营养品一样,受到了严格的控制。越是控制,越是紧缺,漏洞也就越多;各种后门洞开,许多环节上都有不法之徒大发横财。
有些公家人不仅不在乎这种请客送礼,而且还主动暗示或直截了当要你 “出血”。这是一种 “互惠” 生意,既然公家人不怕,一个农民为什么有便宜不占呢?
一个可悲的事实是,许多土头土脑的农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职部门的不正之风和某些干部的枉法行为,才使他们成为 “熟练的” 生意人。
此次离婚的夫妇,大概率就是那个年代的漏网之鱼。
SO,今后大家在生活中遭遇那些吹嘘自己是 “二代”,企图 PUA 打工人的家伙,不用害怕、不必客气,因为他们背后的靠山,未必经得起查。
一天天的骂资本。
但权力只要勾勾手,就能让你大开眼界。
省流,说重点。
老头是国企老总之类的高管,副厅级。出生于 1954 年,徐州人,今年 72 岁。2016 年退休,曾经在国企(铁路局、某国电集团)任职。
老太太出生于 1956 年,上海人,案发时 67 岁,退休前是一名民警。
一个国企高层叔,一个帽子姨,两口子在 30 年的时间里累积了至少 1.4 亿家产。

根据老头的说法,他老太婆的钱基本都来自受贿。
比如老头的同事送了 1000 万元;
2008 年一家公司给了他们 2500 万。
2013 年有家公司给了他们 3200 万。
老太婆收取某公司的代理费 3000 多万元。
某公司给她 500 万元债券;
以上,老太婆的资产合计 1 亿。

眼看自己被亲老公扒了个底朝天,老太婆也不示弱,曝出老头拿走的家里的家产:
第一,两套房,一个在郑州二七区,一个在北京宣武区广安门(合计至少托底价值 1000 万)
第二,有人给他上贡了 400 万元债券。
第三,他手里有 540 万理财,还有 200 万的汇丰银行信托基金。此外,大爷还拿走了单位的信托基金 250 万港元,这些钱合计大概 1000 万。
第四,老头卡里还有 3100 多元的私房钱。
以上总体算下来,大爷的资产有 5500 万。
根据他们自己的爆料,这两口子资产合计 1.5 亿。
离婚 16 年后,老头觉得自己亏了:1.4、5 亿的共同财产,被老太婆分走了 1 亿多,这不公平,所以他必须打官司,要求平分。
结果可好,被法官盯上了:他俩都无法说明财产的正当来源。因此本案被移交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这个年纪,一般不会强制措施的,谈个话就回家等着了。不过账肯定是要查了,主要看想带出来多少人。积极配合退赔,还能保住基本的养老金待遇,也够用了。
刘跨越是真冤啊,每年批几千上万亿的工程项目,到头来才贪几千万,他手底下的小鬼都比贪的多,他是真不爱钱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
女方一个普通民警,没职务能收这么多钱??收个贿就几千万?
总觉得不对劲?
我说这个案值算是大清官了。
后边才看到 “张某曾自己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哎呀,哎呀呀。
“王某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 5416409 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 2013778 元;王某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 250 万港元”
我总是奇怪汇丰里面那些产品手续费又贵,背后买的东西也没啥意思,都是谁在买,原来如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时,以 “涉嫌经济犯罪” 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财产分割纠纷,为何会被法院终止审理并移送刑事程序?这涉及民事诉讼中 " 刑事优先 " 的基本原则。
一、9870 万元财产分割的离婚案
原告王某(国企退休干部,副厅级)与被告张某(公职人员)原系夫妻,2007 年协议离婚。2023 年,王某起诉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9870 万元。
审理中,双方就财产范围、分割比例展开争议。然而,随着资金流水、房产、债权等证据逐一呈现,法官发现异常: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超出两人正常收入水平,且双方对于财产来源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面对这一情况,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57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
二、法院为何 “驳回起诉” 而非 “继续审理”?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发现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时,并非一律驳回起诉。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路径:
第一种:民刑并行,分别审理。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二者可以分别审理。例如,某人因借款不还被起诉(民事),同时又在另案中涉嫌诈骗他人(刑事),两案事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不受刑事案件影响。
第二种:移送线索,民事继续。 经济纠纷审理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线索(例如合同纠纷中发现某证人涉嫌伪证),法院应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但民事案件本身继续审理。
第三种:全案移送,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本质上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是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全案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正是适用了这一规则。
那么,本案为何必须 “全案移送”,而不能 “中止民事审理、等待刑事结果”?
关键在于,本案涉嫌犯罪的并非与财产分割无关的案外人,而恰恰是争夺财产的双方当事人本身;且涉案财产本身极有可能就是犯罪对象(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在此情形下,如果法院继续审理民事分割请求,实质上就是在为当事人 “分配” 可能属于犯罪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与《民法典》第 153 条关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的规定直接冲突。
当一桩民事官司的标的本身可能就是犯罪所得时,法院必须先行判断:这究竟是一起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还是一起以 “离婚分财产” 形式呈现的刑事案件?
三、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实质审查权
普陀区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其法律依据可分为两个层面:
(一)程序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57 条
该条明确了 “驳回起诉” 应当适用裁定形式。法院以此确保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为当事人保留后续救济途径。
(二)实体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
该条是法院识别 “民刑交织” 案件的重要规则。其核心在于:赋予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实质审查权。如果经过开庭调查、证据审查,发现案件本质上不属于民事纠纷受案范围,而是涉嫌经济犯罪,就应当终止民事程序,将全案移送侦查机关。
这一规则体现了 “刑事优先” 的基本原则,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规避刑事追诉、处置非法所得;另一方面,避免民事判决与后续刑事认定发生冲突,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对于公众而言,此案至少传递出两点明确的法治信息:
第一,民事诉讼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 当事人进入法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试图借助民事程序掩盖违法犯罪、分割非法利益,不仅难以实现诉讼目的,反而可能加速犯罪线索的暴露。
第二,法院对民事案件负有性质审查职责。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并非被动、机械地局限于当事人主张,而是对案件性质保有判断权。当民事纠纷的表象下隐藏刑事犯罪时,司法机关有责任将其纳入刑事司法和纪检监察程序处理。
早就该公开官员的个人资产了。人民监督才是最好的监督。
其实他俩吧 可能真的是没贪
很多事现在的人根本想象不到 根本不知道那个年代机会有多少 稍微动点脑子 吃一下政策 这么多年财富日积月累的增值就差不多了
那个年代很多在体制里的 都会说大钱没有 小钱不断 这个小钱是怎么来的呢 反正你懂得 美名其曰 为单位谋福利 你说这能叫贪污么 所有人都这么干 注意哈 是所有人 如果倒查的话 养老金都不用发了 哈哈哈哈哈哈 可能有人会说 家里人从来没拿过 有不少是发的实物
这种事居然能爆出来挺神奇的 居然没直接压下去 还给出回应了 难道是养老金真撑不住了?还是说最近那几家戒网瘾学校搞的太夸张了
有没有人帮忙翻译翻译
啥叫调到上海后就没上过班
① 未自爆前,他们的个税是怎么交的?如果早开征房产税,这些瓜可能早都露出来了。
② “2023 年 9 月 22 日,宣判: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现在快三年过去了,结果是什么?
反腐靠小三的变种——夫妻反目
这俩人后来还申请撤诉了,一开始肯定是没想到事情见不得光的
既然他们想的是走正规的分割财产流程,就得要求这些资产全都是登记在夫妻双方自己名下的
否则如果有第三方代持,或者藏在其他司法辖区,你起诉了也执行不了
而双方互相揭发的对方资产也佐证了这一点
银行存款、流水、理财,股票账户,不动产登记,在大数据眼里,这玩意不该比灯泡还晃眼睛吗,为什么要等到他们自爆?
高老师是对的,离婚不离家。稳定大于一切,个人家庭也是这样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嘛。
小知识,这不是清朝的清,这句话还有个说法是 “三年穷知府,十万雪花银”。
知府的合法收入当然是远不到三年十万的,但时人都会觉得三年十万很合理是可以大大方方说出来的,甚至会觉得有些过少了,才十万都可以传为美谈传为佳话了。
如果有人用这个做攻讦手段,那难免惊诧莫名。
虽然罪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然而我几乎可以肯定他们这些人并不会觉得自己很有钱,因为他们周围的人都差不多是这样,这些人的认知和大众是严重割裂的,根本不知道 “外面” 是什么行市,普通人一个月能挣多少。
我只看到炒股亏了几千万,你看,A 股谁来了都不好使
没办法,他们这种级别,搞钱的路子肯定是比普通老百姓要多的,他们有的是办法瞒天过海,不为人知。
所以说时代红利真的就是最大的红利,这句话可是真的一点没错,他们那个年代,只要稍微有点脑子,能够积累到的财富,真的是现在付出百倍努力都达不到的。
这些人他们心里想的是,马云马化腾有那么多钱,我这点钱算什么。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老传统了,见怪不怪。惩罚就是没收大部分充公,然后该退休养老就退休养老去呗
这俩人算是打响俩人离婚撕 x 争财产各怀鬼胎以为能多分点,结果拉了坨大的把自己送进去的第一枪。
至此,我总算明白在我听过的那些狗血的故事里,为什么那些双方头上都绿油油的婚姻还存在… 这张纸,妥妥的是平安符。
存在必合理,利好原配。
我先泼盆冷水,这个事跟鲶鱼那个事有点类似,更像时代局限性
这里面几大笔财产,房产,07 年代理费和退赃,
属于是王某 1 通过前妻张某经营关联公司,07 年的事,这个其实不能适用非法经营同业罪,除非单拎前妻张某出来做特定关系人,否则土狗张某确实出了股本金、参与了经营的话,想把这个代理费做成受贿其实有点麻烦,当然通过口供也能补充,主要是链条不够清晰。
房产先不说,当年房价低,10 年左右国电集团的二级子公司副职(副厅)合法收入一年百八十很正常,如果当时公司有小金库或者滥发绩效,一年一百多两百都说得过去。
炒股的话,主要是户名还是本人的,虽然当年没有关联协查,但这个数字我倾向于是 “有消息” 大玩法,07 年那时候可是几倍十几倍的涨,原告大概率有场外配资,目前来看原告是躲过了股灾,一般情况下这个很难往证券相关罪名靠,二十年过去了,涉及 jw 证监巡捕几个部门协调。
根据网传资料,原告王某 1 是国电下面燃料公司的,王某 1 的这个任职履历也有点奇怪(可能是我孤陋寡闻),在铁路系统调到了国电系统(中间可能还有其他部门),这个跨度有点大的,那时候还是铁老大的部委,国电是国企,大跨度大部门,还是实权肥差,王某 1 的能量可不小诶~
至于张某,从徐州巡捕到魔都巡捕,基本上就属于 “退二线” 不上班纯领米,基本上全心为了经商。
我个人感觉,除了代理费以外,大部分还是王某 1 张某的违纪违规款,当然最后也能用一个兜底条款去做
最支持春风法官的一集,分财产真能查出贪官啊
(原创远方青木)
一份奇葩的司法判决书,一个奇葩的离婚案。
原告王某为男方,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 年在国电集团办理的退休,级别为副厅级。
被告张某为女方,原来是某某局民警,2005 至 2006 年期间调到上海某某局工作,调到上海后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二人 1976 年成婚,携手走过三十余年,2007 年低调协议离婚。
离婚时未分配财产,没有任何协议约定,但王某实际上把夫妻财产交给了张某代管。

2022 年,男方王某突然提起了 15 年前的这件事,一纸诉状将前妻张某告上法庭,要分割 1.4 亿元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向法庭提供了极其详尽的财产清单,金额能精确到个位数,向法庭举证夫妻财产合计 9870 万现金以及 14 套房产,合计 1.4 亿。
1.4 亿这个金额,是法庭经核实确认后,写在判决书里的数字,而且所有财产线索都是原告王某自己提供的,可以说是权威的不能再权威了,双重认证。

根据原告王某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被告张某在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
王某的同事王某某归还给的 1000 万元,打入到了张某个人名下;
某某公司在 2008 年被案外人欺骗,在 2010 年退赃 2500 万元,打入到了张某个人名下;
某某公司 2013 年投资某某局一项目,2015-2016 年期间退股 3200 万元,全部退至张某个人名下;
1997 年至 2007 年,张某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 3000 余万元;
除此之外还有案外公司的 500 余万债权,写的也是张某名字。
然后被告张某也爆出了原告王某私下藏匿的财产,如案外人吴某的 400 万元债权;王某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 5416409 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 2013778 元,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 250 万港元,2750 万股票,数套房产等等。
已经离婚了足足 15 年才开始分割财产,那这 1.4 亿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判?
若是单纯的离婚案,那这个还真难判,很容易导致某一方不满引发上诉,影响法官的 KPI 绩效。
但法官不判,然后直接以两人财产规模明显和合法收入不符,存在贪污受贿嫌疑为理由,驳回原被告的所有司法诉求,然后把本案直接作为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

所有的财产线索原被告都已经整理的清清楚楚提交给了法院,不仅金额明确甚至来源都明确,而且原被告还都自己在提交的材料上签了字,这可省了纪委人员大把功夫了,简直是送上门的业绩,直接对着目前已有的材料判都行。
这不是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为这次的巨额财产来源非常明确,每一分钱是哪来的都清清楚楚,但没有一个是正常合法所得,这就是标准的贪污受贿罪,且证据确凿。
而被告张某只是一个普通女民警,没啥职权,很明显不是贪污受贿的主体,只能是从犯,主犯肯定是副厅级的男方王某。
这两个人的 1.4 亿夫妻财产肯定是会被全部没收了,然后两个人也肯定会被判刑,两人的差距无非就是刑期长短而已,然后这两个人都退休十多年了,年龄已经非常大了,要是再在牢里关十几年那基本等于关到死了,所有的钱也都没了。
这是彻彻底底的同归于尽,从钱到命都同归于尽。
法院一开始其实也不想这样的,但架不住原告(男方)非要这样。
最开始的时候,原告(男方)是在徐州泉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1.4 亿夫妻共同财产。
但被告(女方)提出其经常居住地是上海普陀区,称此案的管辖权应归属于上海普陀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上海进行审理。
因为原告就被告是基本原则,所以徐州法院立马就批了,将此案移送到了上海普陀区,不沾这个事情。
到了上海普陀区法院之后,普陀区法院认为此案特别复杂重大,不愿意审,报请上级二中院,请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上级的二中院看完卷宗后,直接把球踢了回来,要求普陀区法院进行审理。
普陀区法院接到上级指令后,不得不审理此案,然后通过苦口婆心的 “调解”,原告王某主动申请撤诉,普陀区法院立刻予以准许,此案结束。
但男方王某回家后越想越气,越想越难受,又跑到普陀区法院进行第二次起诉了,非要把此事杠到底。
那普陀区法院没办法了,最后直接判决驳回起诉 + 移送公安 + 移送纪监委。
男方王某身为副厅级干部,不可能不懂法律,不可能不懂纪检委的规矩,普陀区法院这种先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后反复调解让王某撤诉的情况,肯定已经提前把能说的话全都说了,不可能没暗示王某潜在后果。
这种事一旦判决不可能不上新闻,基层法院没人想上新闻,但架不住王某非要这么干。
王某第二次起诉前是明知后果的,是明知要和张某同归于尽的,但还非要这么做,而且双方都已经是退休十几年的老头老太了。
这两人的关系得恶化到什么程度,才值得这么做啊。
王某和张某在 2007 年的时候假离婚,真实原因是国家在 2000 年的时候要求省部级领导进行财产申报,同时 2005 年开始进行讨论扩大申报范围至处级干部,后来也确实这么执行了。
王某在 2007 年的时候选择和张某假离婚,是未雨绸缪的在转移财产或者说隐匿财产。
根据国家的规定,王某身为副厅级干部(离婚时可能是处级),必须申报自己和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
但和张某离婚后,张某的财产就不必申报,子女也成了 “非共同生活” 的子女,其财产也不必申报,王某只需要申报自己的财产就行了。
但假离婚 15 年的 2022 年,两个人感情彻底破裂,变成了真离婚,因为巨额财产掌握在一方手里,时间久了难免不起别的心思,能撑 15 年才彻底翻脸其实已经很 “重感情” 了。
能合法掌控财富和不能合法掌控财富,自身

的财富是不是受法律保护,那差别真的是很大的。
王某这么操作后,那在法律上张某的财产才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王某只要不想自杀就别指望拿一分钱。
张某估计也是这么想的,同时也是这么干的,吃准了王某一点办法都没有。
最后王某气急败坏,怒火攻心,直接和张某爆了,双输好过单赢,两个人同归于尽。
这是一个很好的反腐宣传材料,让那些试图通过假离婚来隐匿财产,避开财产申报制度的贪官看一看,这么干会有多惨烈多难受的后果。
我国个人名下的不动产数据早已经完成电子化了吧,想揪出这种名下有十几套房产的国企人员,不要太简单。
就看敢不敢揪而已。
退休时候副厅,但是在几十年前可不是。譬如 1997 年就能轻松有几百万上供。譬如 2008 一年一个账户的流水就 3000 万。外借 500 万就和咱借 500 快似得,炒股亏 7000 万一点感觉没有。而今年是 2026 年。说是分割 1.4 亿资产,你觉得实际 1.4 亿这个数能不能扛不住这么 “造”?。
此外譬如一线城市,省会城市全地图的房地产投资,啧啧。或许还有海外投资。
**还有一条线没说,那就是这俩的子女和亲朋好友,尤其是子女那里可能才是真正的大鱼。**爹妈在衙门里清差,子女 —— 嘿嘿,懂的都懂,因为最底层的小卡拉米都在蚂蚁搬家。
审理中,王某表示除本案所涉财产外,张某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王某的同事王某某归还给张某的 1000 万元;某某公司在 2008 年被案外人欺骗、在 2010 年退赃 2500 万元至张某个人名下;某某公司 2013 年投资某某局一项目,2015-2016 年期间退股 3200 万元,全部退至张某个人名下;1997 年至 2007 年,张某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 3000 余万元;张某借给案外公司 500 余万元债权;张某曾自己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张某则表示,王某离婚时取得的财产另有: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一室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某小区一房屋;案外人吴某的 400 万元债权;王某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 5416409 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 2013778 元;王某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 250 万港元;王某名下某某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 2007 年 8 月 16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该账户内流水 3160 万元,其中 2750 万元从王某股票账户中转出。

国企干部,尤其是地方性国企,比公务员干部,贪污受贿更严重
这可能是今年最戏剧性的一起 “离婚官司”。
男主王某,副厅级,国电集团退休干部。女主张某,上海某公安局退休民警。两人 1976 年结婚,2007 年协议离婚,但当时没分家产。一晃十几年过去,2023 年,王某把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9870 万元。
官司一打,双方开始 “互揭老底”。你说我藏了 1000 万,我说你有 3000 万代理费。最后法院一捋,好家伙,光是能点名的就超过 3 个亿,还没算上两人名下十几套房产。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看不下去了,直接裁定:驳回民事起诉,移送公安和纪委监委。理由很直接——这些钱,跟两个人的合法收入 “明显不符”,而且谁都说不清楚来源。
一场离婚官司,硬生生打成了反腐风暴。
一、一个副厅级、一个民警,凭什么有 3 个亿?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副厅级工资再高,也攒不出 3 个亿啊。民警更不用说了。
这就得聊一个词——“职务含权量”。说白了,一个岗位能捞多少 “油水”,不看你级别多高,看你手里攥着多大的权力和资源。
王某虽然只是个副厅级,但他所在的单位是国电集团——万亿级央企,全国到处是电厂、项目、投资。在这种巨无霸里,副厅级可能就是某个区域的负责人,或者某个关键项目的审批人。他签一个字,可能影响几千万、几个亿的资金流向。
这种 “平台高、职级不高” 的组合,恰恰是最危险的。因为他有实打实的支配力,但级别又不够“显眼”,监督的聚光灯不容易照到他。
张某的故事更典型。她职级更低——基层民警。但民警手里攥着的是什么?是执法权、治安权、特殊关系网。在某个片区、某个圈子里,她的话就是 “好使”。这种低职级、高实权的岗位,含权量同样爆表,而且更隐蔽。
两口子,一个吃 “大项目”,一个吃 “小权力”,几十年下来,攒出 3 个亿。法院说 “明显不符”——这不是不符,这是离谱。
二、离婚分家产,怎么变成了 “反腐自曝”?
这里有个很讽刺的点:让这些钱暴露的,不是纪委监委的突击检查,而是两口子自己打官司打出来的。
2007 年他们离婚,当时没分财产。为什么不分?按常理,离婚分家产天经地义。合理的猜测是:那时候钱已经不少了,但两口子都还在体制内,公开分割反而容易引火烧身。不如先 “名离婚、实不分”,钱还放在一起,只是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这就是俗称的 “技术性离婚”,给资产套上一层保护壳。
但人算不如天算。十几年后,两人真闹翻了。王某要分钱,张某不让。官司一打,法院要查资产,两人就开始互相揭发。
你说她拿了 2500 万 “退赃款”,她说他有北京、郑州好几套房。你说她有 3000 万代理费,他说你汇丰银行还有理财。
这场面,像极了分赃不均的黑吃黑。让腐败暴露的,不是正义,是贪婪内讧。法院成了唯一的清醒者,直接拍桌子:别吵了,这事儿归公安管。
三、退休不是护身符,警察身份也顶不住,那具体会怎么罚?
很多人以为,退休就 “安全” 了。王某 2016 年退休,张某也早退了。但这起案子清清楚楚地告诉他们:退休,不是护身符。不光不是护身符,法律早已把 “怎么罚” 写得明明白白。
先说王某。 他撞上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罪的逻辑非常直接:你是国家工作人员,你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你就得说明来源;说不清楚,差额部分就算非法所得,判刑,追钱。
2026 年的司法解释把数额标准卡得很死:差额超过 1000 万元,就是 “差额特别巨大”,刑期五年起步,最高十年。王某这边光点名的就 3 个亿,远远超过 1000 万的门槛。法官没有太多自由裁量的空间——五年以上,跑不掉。
除了坐牢,他还要面对两件事: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种情节已经属于 “严重败坏形象” 的级别,开除是最轻的。公职没了,党籍没了,退休金自然也跟着归零。
最后是钱。刑法第六十四条写得很清楚:违法所得一律追缴。注意,是 “追缴”,不是 “罚款”。哪怕他在离婚协议里已经把某些资产划给了张某,司法机关照样可以追回来——离婚协议对抗不了刑事追缴。
再说张某。 她的处境更微妙,也更危险。
她不是普通家属,她本人就是公职人员——退休民警。这意味着她同样负有财产说明义务。法院认定 “双方均无合理说明”,这句话把她也圈进去了。如果她名下的资产——比如那些注销公司的股权、理财产品的收益——也远远超过她的合法收入,她同样可能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追究刑事责任,刑期标准和王某一样。
更麻烦的是,如果调查发现她明知王某的钱来路不正,还帮着开户、持股、签代持协议,或者在 2007 年的 “技术性离婚” 中配合转移资产,那就不是 “说不清” 的问题了,而是共同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可能比王某还重。
当然,如果她能证明自己对王某那部分资产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任何具体的隐匿行为,那她至少不用坐牢。但民事层面跑不了——两人名下那些被认定为违法的资产,一律追缴。离婚协议里分给她的那一半,只要来源不合法,照样得吐出来。
所以,这起案子对张某来说,是一道选择题:你说得清,就没事;你说不清,就一起进去;你帮了忙,进去的时间更长。
法院把案子同时移送给公安和纪委监委,逻辑就在这里——两个人都得查,谁说不清谁担责。退休?退了休也得把账算清楚。
四、为什么能藏这么久?制度有缝,财富有 “新衣”
有人会问:这俩人又不是神仙,这么大一笔钱,怎么藏了几十年没被发现?
答案是:监督制度没跟上财富变形的速度。
过去对干部财产的监督,核心就是 “填表”——每年申报一次,组织看一看。这套办法在二三十年前还行,因为那时候大家主要就是工资、存款、房子。
可现在呢?钱早就变成了五花八门的东西:股权、信托、理财产品、代持公司、离岸账户、数字货币…… 这个案子里的资产名目就很有意思:有 “同事归还的 1000 万”,有 “某公司退赃 2500 万”,有 “项目退股 3200 万”,还有 “代理费 3000 余万”。
你看,“退赃”“退股” 都能成为资产来源的 “理由”——这说明什么?说明这类非正常资金流动,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根本就没有被任何系统捕捉到。
旧的监督体系,像一张渔网,网眼太大。小鱼小虾能捞上来,但鲸鱼反而从网眼里穿过去了。王某和张某就是那条鲸鱼。
五、这案子不只是一个故事,更是一次 “系统体检”
现在,案子已经移送公安和纪委监委。王某和张某会坐几年牢、吐出多少钱,法律自会给出答案。
但比起两个人的结局,更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子能不能撬动制度上的真变革?
如果最后只是抓了两个人、追了 3 个亿,然后没了——那这只是又一起 “贪官落马” 的新闻,热闹两天就忘了。
但如果这起案子能推动干部财产申报与银行、房产、税务、民政数据的真正联网,让每一次大额转账、每一套新买的房子、每一笔境外资金都能自动比对、实时预警——那它就是一次货真价实的 “系统升级”。
到时候再回头看这个案子,它就不是一个离婚纠纷,而是一份关于 “如何抓住那些藏在制度裂缝里的财富鲨鱼” 的实战手册。
法院的裁定书上写得很清楚:涉案财产 “明显与收入不符,且无合理说明”。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你拿得出,就得说得清;说不清,就是罪。
这个逻辑,对王某和张某成立。对所有人,都成立。
让监督跑在离婚前面,让数据跑在举报前面,让制度跑在贪婪前面。
否则,下一个 “离婚分家产分出一个亿” 的故事,迟早还会上演。
作者使用 AI 辅助创作
来 有没有人来说一下
财产公开
应不应该?
体制内财产申报制度是啥制度?建议取消。
这其实开了一个好头,让大家看到这帮体质内老登的实力
也开了一个坏头,以后这帮牢登再感情不和,都绝对不会声张,还是各玩各的安全
插一句,最后这个案件很有可能,
“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毕竟双方年龄都太大了。
更何况,
“自己人跟这闹,倒让外人看了笑话。”
这俩人是神经病了吗?这么大岁数不知道自己财产不能见光?还打官司?这么多钱,也没子女,有什么可分割的?
而且这监察也是玩闹呢,这么多财产老两口不折腾你就不知道
蠢人离开了平台,无非是昔日的助力不在了,自己真实水平被打回原形。不挺好的,这些钱本来也不是他们的,给老百姓哪怕是多修条路对我们也有好处啲
这只是冰山一角,分赃不均,为什么那么多人挤破头都要考公。
含金量都懂,
那么多退休
那么多官
住别墅 开豪车
子女也是住别墅 开豪车 出国 移民为什么呢?
那么多离职拿着万八退休金
甚至几万的退休金
还享受最好的医疗服务
最后还是个贪官
哎……………………
??? 这是清官啊
还能咋罚?还能枪毙了不成?脑子不好的被抓了,脑子好的早就安排好了。还是那句话,国企领导没好处谁去当领导啊。真以为多拿几十万工资能让国企都开始搞 996 了?自己看看国企下面多少业务本质都是外包出去的。天天嚷嚷着要禁止外包禁止外包,本质都是国企切割掉自己子公司,母公司是不外包了,全给子公司外包了,有任何区别吗。只要涉及引入合作的,不贪污概率 = 0。

盘盘们出来走两步,这是冰山一角?还是个例?是不是随机一抓一个准?

最近一份的民事裁定书上了热搜。
2023 年,王大爷和张大娘打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官司。
他们之前当夫妻当了 31 年,然后协议离婚,离婚 16 年后对簿公堂。
这次大爷告大娘多拿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之前俩人名下资产,差不多 9870 万元。

王张二人不是普通人,都是体制内退休公职人员,大爷做到了央企副厅,大娘原是一名公安干警。

二人也不是第一次打官司。
之前大爷先在徐州泉山法院起诉大娘,分 1.4 亿财产。但徐州这边一看,大娘现住上海普陀,那官司就该归上海管,然后把案子移送到上海普陀法院了。
大爷也就撤诉了,又重新起诉,还把诉求调整了一下。这次只列出能明确说清楚的 14 处房产,差不多就是 9870 多万。
这里其实已经有一丝丝不正常的感觉了。
到开庭了,大爷又不知道为啥追加一些陈述,他说大娘有大量场外巨额资产:
大爷同事还她的 1000 万元现金;
某某公司退给她的 2500 万元赃款;
某某公司退股退给她的 3200 万元;
宝豫煤炭公司给她的 3000 多万元代理费;
大娘借给案外公司的 500 多万元债权;
大娘炒股亏掉的 6000 多万元。

(“曾” 为笔误)
这些加起来差不多 1.6 亿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啊,那自己要分走一半。
大娘不干了,你都跟我撕破脸,那老娘也揭你底。
她说,法官你把我这些钱纳入共同财产清算,没问题。但这个男的也有很多:
他在郑州和北京的房子;
吴某的 400 多万元债权;
他汇丰银行的 541 万元理财产品;
他汇丰银行的 201 万元信托基金;
他汇丰银行的 250 万港元单位信托基金;
他银行账户的 3160 万元流水。

这其中金融资产部分,加起来又 4500 多万了。
所以要清算,咱一起清算。一起清算,还能一起多分钱。

到这里,法官不得不说几句了:
你们都是体制内的人,怎么一买就买 14 套房产,这钱哪儿来的?
你说 2500 万元是退赃款,这笔钱为啥会直接打到张某个人名下,而不是打回公司账户?

你说 3200 万元是公司投资项目后退股拿回的钱,这笔钱也为啥直接转到她个人名下,而不是回到公司账户?
炒股亏了六七千万,本金从哪来?
汇丰银行里买的理财产品都千万元了,银行账户突然出现几千万流水,这些钱又从哪来?
关键大爷和大娘还不愿意说清这些问题。
好了,俩人撕逼一时爽,却没意识到问题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再是财产纠纷了,而是贪腐大案了。
法院最后当场表态:财产先别分了,你们巨额资产疑点太大,先移交纪检公安吧。

婚姻围城里的狗咬狗,成了刺破腐败黑幕的一束光,这种正义落地方式有些曲折,但看着还是很爽。
不过这里很多人不理解,双方律师为啥不阻止?
事实上律师阻止不了,他们是当庭突破自爆,更重要的是俩人陷入了权力的傲慢中。
依仗过往权势,心高气傲,处处算计,只能得利,不能吃亏,尤其是怕输给前任。
但权力的傲慢也会输给投资的无情。
一个副厅级干部家庭,名下资产规模过亿,结果炒股还能亏掉六七千万。
不知道大娘当时有没有哀求 “我不玩了,你把钱还我可以吗”?

看到这对离婚夫妻互撕,我想起几年前的一件事。
2018 年 5 月,李女士女儿在幼儿园打人了,老师就在群里吐槽了一句,结果李女士发飙了。
她说:“陈老师,你马上在全班当着所有师生给严某某道歉,否则,我通知你们集团领导来给我解释你对严书记的女儿说这话是什么意思!”

话音刚落,截图疯传网络。大家也一下子就知道严书记是谁了。严书记一下子感觉风向不对。
他就写信给组织说明情况,说跟这位李女士离婚五年,孩子归李女士带,自己对一切问题都不知情。
真不知情吗?有家长说,严书记您上周不是还来给班上孩子讲过课吗,平时也偶尔接接孩子。
一周后严书记被查了。后来通报里说他受贿 572 万,被判十年。
多年后,老严也上了纪委的专题片,也进行了必要的痛心疾首的忏悔。

他说自己从小养父母家中长大,缺少关爱,心里没啥安全感。
后来婚姻生活也很糟糕,结了两次婚,离了两次,孩子都跟他前妻生活,心里很亏欠儿女。

这么说,老严也会怪原生家庭啊?
里面他还忏悔说自己没有控制住权欲,那个前妻李女士才那么跋扈,才觉得后头有自己支撑。所以不是前妻本性蛮横,根源是自己犯错。
听到这里,谁不说老严念着往日情分,跟凉薄的王大爷不一样呢。

像这种意外引爆反腐的事蛮多的。
一个交通局局长收了五十万贿款,喝多了忘了把钱藏在哪间房了,就报警家里失窃。警察一上门搜出现金,数额之大与他的合法收入严重不符。

另一个交通局局长把千万赃款藏在房子里,结果水管爆裂渗水,楼下住户报修。物业破门检查时发现满屋现金,上报后纪检直接立案。

一个烟草系统的干部喜欢把权色交易、权钱交易记电脑里,电脑坏了去修,维修人员复制一份全网散播,纪检顺藤摸瓜跟进查处。

电脑坏了,一定要自己修,冠希哥的教训犹在眼前。
一名市委副书记把几张存折藏进茶叶盒,家里的人给卖废品站了,废品站老板一算 200 多万。他还不满足,还通过中间人向副书记之子索要好处费,这些中间人很快被抓,中间人家属就去举报申诉,最终这名副书记落马。

这些案子之所以让人印象深刻,不在于案情本身多复杂,而在于贪官的失手往往荒唐又突然。
突然到我们看电视剧的话,会骂编剧没逻辑。

很多人看完反腐剧的一个感受,就是觉得前期全是智斗,到最后反派落网却太过轻易。
现实中的很多情况,就是这个样子,甚至还夸张。
小三暴露,小偷光顾,前任控诉,现任反目,子女炫富,父母跋扈,一个接一个都在 “坑” 贪官。
但反过来说,本就是权力的傲慢,让他们产生了偏见。
觉得自己能摆平一切,觉得普通人的指责不过是弱者的眼红,觉得退休了就永远平安……
在盲目中变得愚蠢,然后犯下一个明显的错误,是很正常的事。
不是有句名言叫,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吗?
但疯狂的代价常常是普通人承受,真是不公平啊。
为啥系统提示我这个答案被限制了啊。这有啥不能说的么?我写一句古诗也不行么?
三年清知府 十万雪花银,古人诚不我欺啊。
这个级别 年龄 赶上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波澜壮阔的那三十年 这个资产 仅仅就是平均水平
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立案调查,不少人认为,是原告律师未及时提示诉讼法律风险,才导致当事人陷入法律困境。对此观点,我并不认同。
持上述观点者有一个预设前提:律师承接案件时,应当首先怀疑当事人巨额财产的非法性。但这实际上是为律师创设了一项非法定的额外义务。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律师为什么要恶意揣测当事人的财产是非法的?
稍有律师行业常识便知,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签署书面文件,保证其陈述内容真实、合法。试想,若当事人明确向律师陈述其九千余万元财产为夫妻共同合法财产,律师并无理由无端怀疑其为非法所得 —— 人与人之间本应存在最基本的信任。从小学到大学,我们的教育一直告诉我们,好人是大多数的,大部分官员都是好的,所以我们为什么要怀疑呢?
因此,要求律师主动怀疑当事人财产非法并据此提示诉讼风险,是为律师增设不必要的法外义务,对律师行业并无益处。
综上,我认为本案中律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从庭审中双方激烈对抗、互不相让的态度可见,当事人诉讼意愿强烈,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律师仅忠实履行了法定及约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其履职行为并无不当。
以上。[破涕为笑][破涕为笑][破涕为笑]
铁路和电力的领导啊
那不奇怪了
一方面,多行不义必自毙;
另一方面,不知道这两个人多久不学习中央文件了。
有可能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金额计算,大概率是 5-10 年。

综合裁判文书,现年 62 岁的男子王某 1,于 2022 年向普陀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合计 9870 万。
据了解,在本次起诉之前,王某 1 还曾在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的案件标的为 1.4 亿。
但泉山区法院以女方王某 2 经常居住在普陀区为由,裁定该案移送普陀区法院审理,王某 1 虽提起上诉,但仍被判决维持原裁定并已生效。
此外,由于该案所涉标的巨大,普陀区法院还曾报请上海二中院指定管辖,但被指定案件仍由该院审理。
审理中,原告王某 1 表示,除本案所涉财产外,被告王某 2 离婚时及离婚后还分别取得财产,合计 1.12 亿,此外,被告还曾因炒股亏损六七千万,而被告王某 2 则表示,原告离婚时所取得财产另有,河南及北京两地的两处房屋,以及其他钱款合计超 4000 万。
但根据原告表述,他和前妻两人均为公职人员,他是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 年在国电集团办理的退休手续,级别为副厅级,而其前妻原来是某局民警,后被调至某局 3 某局 4 工作,但在调到上海以后就没上过班,目前已经退休。
同为公职人员,按理说不该有如此巨额的积蓄,这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而且两人均不能对此做合理说明。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线索移交给纪检机关机关。

管中窥豹 不会有人 认为这些金额只是特例吧
这都是纯自爆的,而且还是抓紧机会互相反复纯自爆了,夫妻活成此生死敌了吧,真有这么恨不如早早直接去纪监委。

原告直接跟法院表示,自己不仅有这么多的财产,而且还是副厅级,而且老婆原来也是公安局工作的公务员。
我都很好奇不知道这个双方的代理律师,有过警告没有,到徐州起诉过一次,又到上海还指定管辖了。
还要继续自爆,不仅要自爆财产,还要自爆身份。

双飞的代理律师真的都没有接触过相关案例规定吗,还是只为了收律师费或者就是单纯怎么也拉不住了。
这真的已经算是清官了,清流
现成的考公考编培训机构宣传广告
就冲这鱼死网破的爆料来看,这俩人是撕破脸了,全是拿不到干脆毁掉的心思。
我怀疑是重组家庭或者老头老太各玩各的有几个不同种的崽,不然财产大部分给两人共同的孩子就行了,哪里用得着针尖对麦芒两败俱伤?
这件事带给我的新认知,就是厅级干部家产都是千万起步,过亿是常态。
老百姓看过笑过就都散了吧,要接受类似情况常态化,好好过好自己就行了,不能接受也要好好活着。
可以解释为啥那么多人热衷计划经济。铁路,电力,都是计划经济最具代表性的
公开这个,是让你们赞扬执法部门火眼金睛,公正公开,主持正义的。不是让你们讨论批评组织内部的各种问题的。
哼,一点都不懂事。
如果没有意外 大部分都经不起查 甚至基层的小职员
所以某地法院当初让王大爷连胜两场里面到底有没有猫腻,要不要查查啊,就这么美美隐身了?
。。
哎,我真的很纳闷,
加上前段时间,
央视卖个转播权就赚几亿的事,
一堆人楞说,央企 = 国家,央企赚了就是国家赚了。。
私企再怎么样也是私企。
合着他们脑袋里,私企就没这片土地上的人了。
顺便,
真的支持所有裁决书都上网,而不是现在越来越少,
透明才能反过来公正。
繁荣时代的老钱是真能贪啊。光一个炒股都能亏损 7000 万,真感觉才不配位。
日常考公宣传片,话说裁判网不是不让下载,公开了么???
裁判文书网果然是个宝库,涉及太多机密啊!
还有太多疑问,只能期待好心人爆料了。
1、原告起诉的强烈动机?对不可控风险的漠视?特别是再次起诉的行为?
2、两人离婚后又共同生活的时间?
3、两人目前婚姻或者同居情况?
4、两人子女生存状态?任由起诉撤诉起诉的连续剧?
根据目前资料分析,原告还真不是大众认知中的贪官,身外之物只能说一般般。因为他们购置房产时的费用,与 2022 年的估值天差地别。另外,炒股亏损六七千万,这是老糊涂了,还是转移财产呢?
为什么这么明显的人物有问题纪委的眼睛看不到呢?
三年前的事情,为什么现在突然爆火了,这才是值得玩味的。
要么别当官,当官别贪,现在没有追诉期,一经发现,一查到底,而且全球追查。这就是当前高压反腐的意义。
非常复杂✔️ 极为罕见❓
就这智商,怎么当上那么大的官的。。。。。
没收加罚款,最多死缓

没绷住的是女方炒股亏了 6 千万。男女双方到了这个级别,内幕信息或多或少都有有的,但仍然不影响亏 6 千万。内幕信息只是一方面,炒股是对信息、心性、判断、执行的综合考验。
这男的很厉害了
国电集团领导
可惜败在了家里窝里斗
不用想,钱肯定早就是转移到国外了
不过按这个人的尿性
其子女可能还在电网或者铁路部门
50 岁退休也就算了,贪这么多钱,每贪一分钱行贿的人都会靠特权造成十分的危害,体制内当了官就应该特殊照顾,只能用专用银行卡,专门有部门清查资产,工资高资产多可以理解但是要来源正。
当年低调离婚,是不是就是王某离任或当时有被调查的风险,为财产上保险的行为,所以后面连还款都是到张某手里。嗯,值得细究当时是什么情况
1. 叫地主阶段:高倍率开局
玩家信息:
农民(原告)王某: 1954 年生,副厅级退休国企干部。
农民(被告)张某: 1956 年生,退休民警。
裁判(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这局牌始于 1976 年(结婚),但在 2007 年协议离婚时,双方只是 “不叫”,并未真正分牌。直到 2023 年,王某觉得手里的 “牌”(资产信息)够了,直接喊出了 “叫地主”(起诉),要求分割 9870 万的 “底分”。
2. 底牌与炸弹:互揭老底的牌权争夺
当地主(王某)翻开底牌(14 处不动产)后,两位 “农民” 开始互相“倒茶”(暗示对方出炸)。
王某先出炸:
扔出一个 “三带一”:张某收过同事 1000 万、某公司退赃 2500 万、项目退股 3200 万。
接着一个 “连对”:1997-2007 年收了煤炭公司 3000 多万代理费。
最后补刀 “炸弹”:张某炒股亏了六七千万。
张某反手压炸:
打出 “飞机”:王某在郑州、北京有房,还有案外人 400 万债权。
甩出 “王炸” 雏形:王某汇丰银行有 541 万理财、201 万信托、250 万港币基金。
亮出 “春天” 底牌:2007 年王某银行流水 3160 万,其中 2750 万来自股票账户。
3. 牌面异常:裁判的 “记牌器” 报警
裁判(法院)在 “记牌器”(收入审查)上发现不对劲:
王某作为副厅级干部,张某作为民警,正常的 “手牌基数”(合法收入)根本撑不起这么多 “炸弹”(千万级资产)。
双方虽然疯狂 “出炸”,但谁也说不清这些 “炸弹”(钱)是从哪个 “牌堆”(合法来源)里摸出来的。
4. 最终裁定:裁判的 “王炸” 清场
由于双方 “牌品”(财产来源)存疑,且涉嫌 “违规摸牌”(违法犯罪),裁判(法院)直接打出了真正的 “王炸”:
炸弹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57 条,驳回起诉(牌局终止)。
炸弹二: 将全部 “牌局录像”(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刑案)。
炸弹三: 同步将 “发牌员”(公职人员)的异常行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纪律)。
5. 牌局总结
王某(本想通过诉讼分钱)
张某(本想守住自己的牌)
结局: 双输(Double Lose)
- 最终判定: 这局牌涉嫌 “作弊”,牌桌被掀,所有 “欢乐豆”(涉案资产)被冻结等待进一步审查
其实他们也是敢做敢当啊,这么大岁数了,我印象中一直高铁和地铁都是常年亏损的啊,原来是这样亏损的,又是为自己的贫穷找到了借口的一天🤔🦁🙉🌳(没有别的意思,我实名承认我们安徽省内的贪官最多了)
电网的话我之前同事跟我说过,她听过消息透露 2000 年左右某县城的小的电网机构每人每年都能拿到 100 万,后来她看到我看《扫黑风暴》就有点觉得我太单纯,有点觉得没让我认清现实的懊恼和烦躁。

这种情况一般是贪污中的典范,记得前几年某个医院就贪了近亿元,看的都麻木了,这些人亿来亿去,普通人留下只有一个回忆和诧异,最后很快就因为贫穷麻木而失忆。

其实基层也未必没有,我自己老家那边高中学校,县城医院其实这几年或者早几年都有非常严重的贪污,他们的手是伸向普通人的。主打一个赚快钱,所以那种环境大家只会觉得不贪才有问题,因为假如有人做海瑞马上就会出问题,但你能说我们那就不好我要厌恶吗?我自己十几年前读高中的时候,国家给每个人每学期发放补贴,那个时候大家思想都比较纯净,学校也没贪污,后来大家都想赚快钱,比谁赚的多,比谁赚的快,并且形成了一种无形中被追捧的或者默认的价值观。或者是特定的时间段,特定风气被纵容以及掩盖,很难解决,之前删除这个回答也是因为曾经暴露了公司内部腐败被报复产生了一点恐惧。话说知乎为啥取消匿名功能了。
放个正面例子净化一下思想吧

两个人一辈子都在违法犯罪
最后却想去相信一次法律,要不要这么搞笑?
挖挖蛀虫,就不用去搞什么脱贫了。
300 万额度还是低了点,建议提高到 3000 万!
纪检通报案例,实权干部,普遍规矩,百万科级,千万处级,过亿厅级,上不封顶。
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金钱故,
两者皆可抛。
事实告诉我们,反腐不能靠信仰,要感谢爱情的分崩离析!
看过一案件公职人员低价买债没有后续了,当官的真香啊
抛开某些法制层面和腐败因素讲,这女的是典型的脑子有病
今年取消班车了,我妈叫我试一试电瓶车能不能开一个来回,因为家里楼下充电桩充电一块钱起充
《如果能开一个来回,就在厂里充满,这天就是一块钱,每个月就是 30 块,一只鸡就省下来了》
我妈原话
啥处罚不好说 但是觉得法院干了件靠谱的事
分配不公的一角找到了。
另外也查查同一批的呗,这种肯定不可能只贪他一个。同一时间班子里面的其他人也应该一起查,说不定查着查着,财政资金就能发工资了,何乐不为呢
还能说啥,我早已麻木,这不是正常?
不得不说互联网真是个好东西
翻车!上海一对退休公务员闹离婚,曝出近亿不明资产,法院直接移交纪检严查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江苏一对退休公职夫妇,干了一辈子体制内工作,本该安安稳稳养老度日。结果晚年感情破裂,闹上法院离婚、分割家产。
可就在清查财产的那一刻,彻底露馅了!庭审统计下来,两人名下房产、存款、各类资产加总,总额接近一个亿。
懂体制薪资的人都知道:普通公务员一辈子工资、公积金、退休待遇,收入透明、上限清晰。夫妻俩合法收入,连这笔巨款的零头都达不到!
面对法官逐项盘问资金来路,两人彻底慌了。说辞反复改口、互相矛盾:
一会儿说是投资理财赚的,一会儿说是亲戚借款、人情馈赠。
但是!没有流水、没有凭证、没有任何合理解释。巨额财产来源完全说不清、道不明。
原本只是一起普通民事离婚案,结果疑点越查越大、越挖越惊心,直接突破民事纠纷范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法院最终硬核裁定:因涉案金额巨大、资产来源不明、涉嫌违法,驳回离婚财产分割起诉,整案移送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彻查!
真的印证一句话:不义之财,必有破绽。
很多贪腐人员抱着侥幸心理,岗捞好处,退休就安全,人走账清、无人追究,但这起案件狠狠打脸所有侥幸者。
在我看来,退休不是保护伞,离岗不是免罪牌。只要来路不正,哪怕藏到晚年、藏得再深,终有一天会曝光。大伙说呢?
所以嘛,其实亿万富翁远比公开的还多呢
七旬夫妻法庭互撕,意外牵出上亿 “烂账”:权力最后的隐退失败了
这是一场极其罕见的 “反腐举报”。
没有匿名信,没有内鬼,更没有境外账户曝光——一对七旬退休老夫妻,在法庭上为了离婚分财产,当着法官的面,互相把对方揭了个底朝天。
两人一个副厅级国企干部,一个民警公职人员,本该在退休后安享晚年,却因为彼此心有不甘,联手把多年隐匿的灰色资产,一条条搬上司法流水线。
上亿房产、千万级代理人回扣、离岸信托、巨量公司持股…… 妻子说丈夫有港澳银行隐性理财,丈夫说妻子名下卷走了公司退赃巨款,双方 “互掀老底”,最终全盘触发了法律红线。法院判定资产严重超出合法收入,且双方均无法解释来源,整案迅速移交公安机关与纪检部门。
这是 2026 年 6 月最荒诞、也最解气的一起反腐事件。表面上是一则家事纠纷,背后却是权力在持续监管真空下长期变质的剧本。
🏠 离婚案变成 “全家桶式自首”
先从事实说起。
原告王某,1954 年出生,副厅级国企干部,2016 年从国电集团办理退休。被告张某,1956 年出生,户籍上海,本是一名在职民警,但调到上海后几乎没上过班。两人 1976 年结婚,2007 年协议离婚,但由于十几年未执行财产分割,于 2022 年对簿公堂。
为何没分家?表面理由是财产复杂、估价争议,但更深层的原因被双方撕开来才发现——他们在一同小心翼翼地把资产洗进安全区。
这是一笔惊人的 “全家桶式资产”。王某最初向法院申请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已高达 9870 万元(此数并非总资产),合计 14 处不动产。而随着庭审推进,你揭我发,资产总盘迅速水涨船高:
妻子张某名下有:同事归还的 1000 万元;某公司退赃直入其个人账户的 2500 万元;某项目退股全额进其个人名下的 3200 万元;十年间代某公司收取的代理费超 3000 万元。
而丈夫王某方面则爆出:北京市区房产、郑州一室居;名下的汇丰银行理财信托基金;银行存款流水中高达 3160 万元的来往明细,其中 2750 万元竟是从其股票账户中转出。另据当事人披露,张某还曾炒股亏损六七千万元,与两人合法收入水平基本绝缘。
加上未明估价的海外理财及零碎公司持股、吊销公司的背后痕迹,初步统计牵涉金额远超 1 亿元【20†L9-L11】。
最让法律现场愕然的是——他们无法说明来源。
法院的结论非常简短,但分量极重:两人均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财产规模巨大且明显与合法收入不符,且没有合理说明;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一个原本想分割掉千万家财的分产官司,瞬间转为反腐追责案。
🧨 三人成虎的隐患:不只一个人,而是一个生态
案情虽然充满戏剧性,但其背后的思考应不止于围观七旬老夫妻落网。
这对夫妻的案例,绝非孤例。他们二人的资产形成时间长、渠道交叉广,这种涉及代理人代收、公司退赃路径、无限额收取代理费的盈利模式,不是一句个人 “小打小闹” 能概括。涉案资产的长期存在且零监管,说明系统性的 “灰色微生态” 也许需要重新打量。
首先,金钱来源渠道多样化且隐蔽。妻子张某从事公职的同时,长期介入某公司业务代理并 “收取代理费 3000 余万元”;大额资本退赃、退股款项直接被拐入个人名下,而非走合理税务程序;丈夫王某则持续拥有关联理财、银行秘密资金池。
对于来自国内外多个地域、不同主体之间的资产流动,夫妻俩的管理方式高度一致:避,就是不透明。这也是为什么法院裁定中明确写下 “对巨额资产无合理说明” 的判断。
其次,这起案件中,双方围绕公司分红、代理费、炒股亏空等展开的血泪对峙,实际上也指向了一个企业链条生态。王某的工作单位是国电集团,曾属国有垄断行业能源阵营,其周边企业产生的代理费、退赃、退股资金往来或许并不单纯。正是因为长年离开常规监管的眼皮底下,才有了这些近乎 “保护性沉睡” 的巨资——只要不触发公开机制,外界永远不可能知道它们的存在。
这起离婚案,是潜藏其中的唯一一把法律手术刀。
🧩 法治硬约束终归要回到 “监管补漏”
不得不承认,此案最终还是靠 “当事人自己送上门” 才被纳入公共视线。纪委和审计事前都没有主动查到任何一处资产异常。
这说明一个问题:当下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及公示机制,还存在一些可被技巧化规避的空间。
王某是副厅级干部。按照 2014 年后施行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国企相应级别领导必须每年向组织报告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所有房产、持有股票基金、经商办企业等八项资产信息。
但今天的案例中,王某名下分布于北京、上海、郑州等多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高额信托等 “灰色地带资产” 是否正常报告过,在巨大的金额差异面前几乎不需要再追问。这让人不得不思考,外部核实力度的强化,是否没有赶上申报制度本身的“名义意义”。
此外,妻子张某也是国家公职人员,但显然脱离监管已有较长时间。她是公安机关在编人员却长期缺勤,但依然安然度过职业生涯直至退休。如果对一个公务员 “不上班拿工资直至退休” 的情况都无法通过常规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对于其名下外资理财等多类灰色资产的监督,更不能依赖个人觉悟。
公职人员 “人在岗但不在监管内”——这种模糊空间,暴露了某些基层人事考核和财务监控的流于形式。
🧭 别让反腐只靠 “内讧”:制度化才是底线
当然,这是一场值得拍手称快的反腐案。中国新闻周刊评价它使 “当事人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纪检程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号也用冷峭语气总结:“这是领导干部权力变现后,输在内斗上的经典案例。”
事实上,自 2018 年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退休即平安”的心态被大量案件打破。法网对贪腐的威慑不止于审看在职,而是终身追究。南方周末评论员也在该案讨论中明确指出:此案明确否定了 “退休等于上岸” 的错误逻辑。
但光靠一两次前赴后继的 “复仇式自我举报” 无法根治贪腐生态。要从根本上消除灰色地带,可预见需要更多依托于:
一是跨系统监管数据的日常对接机制。 登记资产信息系统应可主动与房管、银行、海关、出入境等部门进一步数据融合,降低资产漏报或瞒报率。
二是强化任期及离职后财产的合法性质疑机制,建立 “财产反向核验” 流程。 任何报告中的异常及模糊资产,系统能自动触发提示;信访举报与纪检主动摸排双轨共同发力。
三是重点行业隐性收入的归仓与核查。 王某在能源领域的管理权之外,其妻子能反复通过关联公司收取数千万元 “代理费”,意味着部分垄断型企业的财务流转或许还有 “绕道转引空间”。对一些长期存在津贴、补偿、代理、分润等非标准薪酬形式的行业员工,必须做好廉洁承诺与契约化资金管理。
四是从根源上改变 “身边人知根知底,外人一无所知” 的监察盲区。 推进领导干部家属的财产连带申报,建立个人大额资产异常变动的定期抽检机制。
🕊️ 后记:自己的故事,自己落幕
在这起荒诞闹剧的最后,没有人能逃脱连锁效应。在案件曝光后,相关国企集团纪检组已迅速表示关注并介入,而妻子张某曾持有股份的多家公司也已悄然注销、吊销。一切看似仓皇,又水到渠成。
但生活没有剧本。两个白发苍苍的个体,最终会由司法程序计算出他们数十年藏匿资产的最终账单。
《刑法》第 395 条写得清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这是一场反腐 “夫妻店” 的最后一笔结算,不再是家庭账本,而是法律整段清算。这也告诉我们一个朴素道理:权力可以变现,但无法买回晚年的安宁。监守自盗的结局,往往是自掘坟墓。
#国企干部离婚资产调查 #副厅级离异挖出亿元财产 #夫妻互撕反腐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反腐制度倒逼 #公职人员灰色资产 #纪检监察介入
老虎怎么打不完呢?是不是什么出了问题
拿这个问国产 AI,它会告诉你,只有这两个人有问题,其他人都是清廉的。
还得是上海,这一大家子在徐州司法系统只手遮天呀
“毁灭人类全部太空力量的,只是三体世界的一粒探测器,同样的探测器,还有九个将在三年后到达太阳系,这十个探测器加在一起,大小也不及一艘三体战舰的万分之一,而这样的三体战舰还有一千艘,正在夜以继日地向太阳系飞来。”
多新鲜啊?头一次来这片土地吗
撕破脸,无非就是没有爱,也没有情,都剩下仇恨了,,,
其实合理收入也大差不差 毕竟副厅➕警察配置
以后干部升迁离休都要用不同的大数据模型筛几遍消费水平,资产等,严抓严打。
大前日感悟:公职人员离婚,近亿财产析分,明显高于收入,绝对不是常人。司法及时介入,调查去伪存真,还原事情真相,清白还于干群!
这样的人还有多少呢?
_导致_,__导致__
投资不过山海关 建议去大城市
两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受贿,有贪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的,有挪用公款罪;侵吞国有资产,有侵吞国有资产罪…… 具体看检察院起诉案件时建议适用的罪名。这个现象是房间中大家所看到的一只蟑螂。
这算给年轻纪检干部一条新思路,去法律文书扒离婚案件。没准能扒出不少案子线索来。
这金额数字真的看得手抖!
这俩人整个职业生涯都是在捞钱,一天正经事没干过吧?!
天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被法院审理后直接移送公安处理,撕开了多少律师不敢说的遮羞布
这两天大家都被上海法院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惊到了,作为同行,看到的更多讨论则是律师的责任在哪里,总不至于只考虑代理费而不管当事人的死活吧。
案件的基本事实就是:
原告王某,男,1954 年出生,曾在铁路集团和国电集团工作,副厅级退休干部。
被告张某,女,1956 年出生,退休民警。
两人 1976 年结婚,2007 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对双方的财产作出了处理,但有可能是不是全部财产,时隔 16 年注意是离婚后 16 年,王某不知道为啥,先在徐州的法院起诉,因为管辖权的问题又到上海起诉。
案由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涉及的财产有 9870 万元,外加 14 处房产。
律姐细细看了财产内容,这些钱放在现在也是天价巨款,只能说在 2006 年离婚两人真的是有钱啊,大隐隐于市,而且是在人生最有权势的阶段离婚,哈哈,背后的故事一定更精彩。
其实同行们讨论最多的问题是,作为双方的律师能把自己的当事人搞到移送公安机关,这案件做的简直是让整个同行蒙羞啊。
律师最重要的价值是什么?
是责任与对风险的预判,法条谁不会看呀。
这个案件当事人列出这么多的财产,明显与他们的经济收入存在着巨大的不合理处,双方的律师竟然都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吗?
只能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终究是一辈子的冤家,逃不过终究是没逃过,双方虽然离婚有 16 年了,但看财产部分的陈述,彼此都还是意难平,要不然就不会彼此揭老底的。
这种体质内或类体制内的涉及巨额财产的案件,本身就是敏感性案件啊,这样的案件能不能起诉,起诉以后会面临哪些风险比如说民事风险可能是花费巨额的诉讼费、代理费后法院驳回起诉,比如说体制内不会因为退休就没有人管,会不会构成刑事风险,都要说清楚呀。
但是律师有可能在巨额的代理费面前,为了帮当事人出口气或者说是有风险收费的情况存在,就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冲锋陷阵指哪打哪,一阵突突突突,至于结果吗,再说。
反正只要签合同开发票程序合规,当事人就算投诉那又怎样?
律师活是个良心活,只是很多人在官司尘埃落定后才能体会到。
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类似的案件律姐遇到过呀,好说歹说劝住了双方不要激化矛盾,毕竟来说自由呼吸的空气比金钱更重要。
这样说吧,如果自己面临着巨大的人生抉择时,最好还是找相熟的律师出谋划策一下,不要在网上随便找不认识的律师,不要以为网上的律师便宜,其实算下来各种费用一定也不便宜,骗子也多。
律师很多,靠谱、专业、有良心的律师不是那么多。
怪不得国企年年亏损啊
谢邀。
倒是希望这两个国企干部在退休离职审计中被查出来,然后依法追赃和判刑。
但是这个判决书我看到了,这两个人都各自请了律师。不知道客户有没有如实告知代理律师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等基本情况。特别是原告的代理律师。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除了委托人当下正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需要披露给公权力部门之外【现在时】,即使委托人过往有严重犯罪事实,作为受委托的代理律师,根据律师法之规定,也是有保密义务的。特别声明:这条法律规定,宗旨在维护律师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不然会造成大量不懂法的当事人不再信任律师,最终造成大量社会公众不能充分行使合法权利的不利后果。当然,没有接受委托的律师偶然知悉情况可以举报。
不知道案件的原告有无对律师有隐瞒事实,代理律师有没有询问出相关事实、并披露诉讼可能的涉刑风险。总之,从律师工作的角度来看,这不是一个成功案例。
以他这个职位职级来说,还算清廉了。
铁老大嘛
正常的
一个管盒饭的都是开玛莎拉蒂的(还不是有实权的那种官)
比资本更可恶和可恨的是垄断的权力。
不是说有内部财产申报吗?怎么没起作用呢?糊弄群众也就罢了,叫自己也骗啊?
这智商,还能贪这么多
md,国家钱太容易了
长三角又上大分了,哈哈哈,营商环境真的好,钱是真的多,哈哈哈
海峡导报 去阅读 6月3日,@中国新闻周刊:近日,有律师发布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离婚纠纷案判决书,其中的原告、被告为国企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因分割财产与实际收入不符,且做不出合理解释,被移送公安、纪检监察。 6月3日,记者检索到这份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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