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扶人被索赔22万」事件完整事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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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视频:

一、核心事实(监控为证)

• 时间:2025年3月15日

• 地点:福建莆田

• 人物:两名14岁初中女生(未满16岁);骑车摔倒女子(非老人)

• 经过:女子避让白色轿车自行摔倒→ 女生路过看见倒地后上前搀扶→ 女子称“被吓到摔倒”

• 定责:交警以未满16岁骑电动车、转弯未让行,认定女生次要责任

• 索赔:对方起诉索赔224307元;实际医疗费仅约2.67万元

• 开庭:2026年2月26日 莆田灵川法庭

9年前,湖南男子因扶老人被讹20万,为证清白服毒自杀后结果如何

二、家长发声:孩子心理受严重创伤

• 孩子原本开朗,现在沉默寡言、不敢出门、不敢上学

• 害怕路口、害怕陌生人,不敢再做好事

• 家长明确:绝不妥协、不接受不合理赔偿

三、关键法律与定责真相

1. 扶人≠担责

搀扶在摔倒之后,救助行为无过错,不适用追责。

2. 交警定责≠法院判决

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法院可独立审查、不予采纳。

3. 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赔

监控实锤:无接触、无惊吓、摔倒在先,违规骑行与摔倒无因果。

4. 好人条款兜底

《民法典》184条:自愿救助不担责。

四、舆论与律师共识

• 索赔22万远超实际损失,明显不合理

• 交警将“交通违规”与“摔倒”强行关联,逻辑不成立

• 法院大概率驳回原告诉求,保护善意

五、核心法律依据

1. 民法典「好人条款」

《民法典》第184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点:

• 学生是事后搀扶,属于自愿救助

• 全程无接触、无碰撞、无惊吓

• 就算有交通违规,也和本次摔倒无关,不影响好人条款适用

2. 民法典「侵权责任三要素」

要让学生赔钱,必须同时满足:

1. 学生有过错

2. 女子有损害

3. 二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六、本案关键点:

• 监控证明:摔倒在先 → 扶人在后

• 女生未接触、未靠近、未干扰行驶

→ 无因果关系 → 不构成侵权

七.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 交警认定书只是证据之一,不是最终判决

• 法院可以不采纳交警不合理的责任划分

• 必须审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 医疗费仅约2.67万,索赔22万明显过高

 学生年龄证明

◦ 未满16岁,属未成年人,心智、心理影响应考虑

八、庭审核心辩论要点

1. 摔倒与学生无关:女子自己避让不当摔倒,扶人在摔倒之后。

2. 无接触、无过错、无因果:不满足赔偿条件。

3. 适用好人条款:救助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担责、不赔偿。

4. 索赔金额严重虚高:医疗费仅2万多,主张22万缺乏依据。

5. 交警认定不当:把“未成年骑车”与“摔倒”强行关联,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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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案将于2月26日上午在灵川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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