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城学校致 13 死报告发布,系学生使用打火机所致,暴露了学校管理哪些漏洞?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知乎用户 企查查 发表 办学资质不全、起火房间违规住了 34 个人,按规定只能住 10 个,起火后消火栓都没有水、安全出口被挡住,悲剧酿成后,还暗示学生家长不签协议不让见孩子遗体,实在可恨。 一群满是小朋友的学校,起火时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 …
挺魔幻的,班主任 21 点 54 分还在招呼学生上厕所,甚至发生火灾先是呼喊学生起床逃跑,然后汇报上级,疏散学生之后,还从新返回救火,啥事情也干了,最后被判 6 年,58 岁,马上退休了,现在进去成为改造人员,我要是她知道这个结果,还不如冲进去救学生,被烧死,还能留一下好名声。

ps:因为这个事件,我所处的学校实行 24 小时教师巡查制度,教师在学生放学查宿舍人数,晚上 12 到 2 点,2 点到 4 点,4 点到 6 点,定时巡查学生宿舍防止出现火灾情况,同时要保证第二天按时上课到岗。
这个话题这么多点赞,我确实没想到,当下偏远乡镇大部分教师承担大部分的除教学外的有关,拿我个人举例子,除有关课程,周一查宿舍,做好食堂食材登记拍照上传,定期轮班门卫,还有实验室负责人,我也不想干啊,但是偏远地区配置人员就是不齐全,除了食堂阿姨,很多工作都是教师兼职的完成的。
为什么会产生同理心,第一,该教师年级 58 岁,班主任兼宿管,21.54 甚至还在带学生上厕所后才可以休息,这和 996 比起来哪个工作时间更长,小学 7.30 上课,班主任要第一时间到班,这工作时间属不属于超负荷工作呐
第二,很多人说多挣了这一份钱就应该干,但事实是我除了正常教学工资,兼任查宿舍,食堂统计,门卫一分钱也没有,班主任正常一个月补助我们这边是 500,为了这五百块钱,真的很有不必要的麻烦,拿我搭班班主任举例来说,学生发烧,给家长打电话,出现的让班主任带学生去看病的回答
第三,无限责任制度与权利不匹配,很多人说举报向上级反馈,这是现实啊,老师也要养家糊口,举报排查之后呐,教师如何在学校教学生活呐,感觉很多人都是网上哔哔赖赖,现实唯唯诺诺,宿舍安置 30 多位学生,班主任其实一点权利也没有,撑死安排学生宿舍上下铺位置。
最后,很多人说这个班主任没有第一时间拨打救火电话,这确实是她问题,但不可否认她在被叫醒后,第一时间先呼喊学生进行逃跑,甚至安置学生之后,还回来救火
这是小概率事件,但是确实有一种兔死狐悲的感觉,这是我个人看法
要是让全国的 “学生” 都知道纵火就能送班主任进去,自己还能安然无恙连名字都不会被人知道,那场面已经不敢想了。
22:52 分报告给校长,23:00 分 308 宿管报火警。非要说刑责,就是没有及时报火警。有社会经验的都知道,几乎所有的公司,单位,包括法院自己,内部都有成文或非成文的规定,出了问题必须立刻内部上报,而非立刻报警。报警这种可能会对公司或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事,只有一定层级的才有资格去做。这位宿管打电话给校长之后,报警的责任实际上就在校长身上了。
至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问题。学校消防是需要资金投入的,这是学校法人和校长的责任,他俩被判刑我没看见谁给他们喊冤的。这个责任不能扣到一个没有能力决策,执行的宿管身上。你一个公务员上班,是不是也经常把整个单位里里外外都检查一遍,然后把各种发现问题上报?
至于学生私自带打火机这种事,麻烦法官明确说一下怎么防止。是上 CT 检查,还是直接搜身?宿管没有超能力,不要太为难她。
权力和责任应该也是对等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谁弱欺负谁。如果你是领导,那你当然应该支持法院,多一层承担责任的人,能大大减少你的责任。如果你只是普通打工人,你并没有那么多工作可选的,你就这么喜欢随时天降这么大的锅?
那些官员为事故承担责任的,官员和普通人不是同类生物,官员是另外有党纪和公务员法管着的。
这件事几乎所有责任,都在于那个私带打火机并且点火的学生,他被烧死了没?
我发现好多评论的人连 “权责对等” 的基本理念都没有
班主任或者宿管既然担这么重的责任,那么请问他的权力和权利在哪里?
他是担任这个班主任宿管每个月多出几万元补贴的权利所以与这个责任对等了?
还是他能让校长滚蛋的权力与这个责任对等了?
屁权力和权利都没有,却要负与校长相当的责任,有些人居然还能侃侃而谈他要检查这个上报那个的,你们在基层真的干过吗?基层现在什么情况你们心里没点数吗?纸上谈兵起来倒是一套一套的,说就是你怎么不辞职。
人还过不过日子了?老师不是人吗?
白天要上课,中午管学生午睡,晚上要当宿管,回去还改作业备课… 出事第一时间疏散学生,参与救火,结果被判 6 年刑(顶格就 7 年,和校长同罪),基层 24 小时无限责任制?… 她已经 58 岁,就问一句,究竟能不能把人当人看?明明教书就应该教书,宿管就是宿管,结果教书、宿管、辅导员、安保都集中在一个人肩头,究竟谁扛得住?人的精力不是无限的,她有责任,但绝不至于此,一声叹息。除了这个教师的问题,我还有疑问,小学生明显不应该学校住宿,没有成年人的自理能力,且行为是不可控的,到底谁让小学生住宿学校啊,还是 33 个人一间宿舍,教育局呢?家长因为穷,把留守儿童放在 33 人间的学校宿舍留宿,教师因为穷被迫身兼多职也得干… 究竟是谁的错?人间惨剧。

众所周知,学校起火,第一责任人是法人。
班主任宿管何德何能,和他们相提并论
以后能不能获利也跟班主任宿管分分啊?
想起之前一个哥们,大概十几年前了,辛辛苦苦苦读几十年,上岸一所职业院校当老师,让他给一帮中职小孩当班主任,入职刚一个月,小孩在宿舍吸烟,屡教不改,最后师生发生冲突,家长让他赔了 3 万还是 5 万…
这时候不见校长跟他同罪…

我以为只要一直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做一个人心存感激的人,做一个善良的人。工作时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休息时认真吃饭睡觉,绝对不碰黄赌毒,绝对不踩法律的红线,就可以永远远离 “牢狱” 这个地方的……
转发别处的评论

再次反映我国法律部门存在严重渎职问题。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瞎 jb 判,一天抓着莫名其妙的问题在推。
许多人真是不食人间烟火,说没有第一时间拨打 119。但凡在企业工作过的,都不至于说出这话。大部分企业消防安全演练,都强调不能随便拨打 119,要逐级上报,就连公司里消防按钮也不能随便按,这个按钮是跟消防局联动的。
她那个获罪还是比较贴切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就是按着法条来的。
这种处境体制内挺常见的,很多岗位就是个坑,你只要踩上去就只能赌运气别出事。但如果你想改变点啥,又会面对领导不支持、财政没钱、人民群众不配合,啥也干不了。
但是近几年,体制内被来来回回搞的,底线意识也开始逐渐变强了。遇到问题,请示报告一条龙。能不能改暂且不论,至少我发现了、我向上反映了、我留痕了。但是民办的可能还是盈利第一,其他方面的意识不是很强。
当然,这也和大量年轻人进入体制内有关系。涉案的贾某 58 了,但是年轻人一方面都比较懂法且守法,另一方面是人格越来越独立、舔领导的情况变少了。这个是好事,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就得较这个真。
实话实说,我就是班主任,也是寄宿高中的班主任。请法院和教育部门告诉我这种情况我要怎么做才能不判刑???我要怎么做才不是犯罪????你白纸黑字告诉我!!
无比的愤怒!恐惧!
说收打火机的,用脑子想想现实吗?真以为是监狱呢,每次裸体搜身完了再进宿舍?说不准有哪个神经病学生塞肛门里带进来呢?
说白了就是随便找个理由,用一个根本不可能做到的规矩,让软柿子背锅而已,好比皇帝癌症晚期,救不回来就把太医砍了,总要有个说法。
这事,不是消防大队监管吗?为啥班主任判刑。
班主任和教研主任倒血霉。
这是几十个小学生,脑子不一定有狗好使,起床都得有人帮着穿衣服。
老师已经第一时间指挥疏散了,未及时报警最多算忙中疏漏,怎么能给人家判 6 年?!
一个领导都没进去,难怕最小的,那都是自己人。
一个非法办学的私立学校的校长、创办人、法人、教导主任算个嘚领导,负责教育的、消防的才应该负最大的责任,才应该判刑。欺负一个全天候保姆算啥玩意。
先不提有罪无罪和监管部门该不该判刑,就说量刑,觉得宿管判 6 年没问题的那我问你,这个罪名最多 7 年,那宿管就算直接跑也就比现在多判一年,所以这个量刑是在鼓励以后遇到事了直接跑吗?
没办法,我之前在乡村中学做保卫科科长,就吃过行政处罚,跟我一点关系没有的情况下。
我那时候的想法就是,TME 我兢兢业业做了 35 年安顺良民,到最后跟我没有任何关系的事情给了我一个行政处罚?也是那时候,我下定决心一定要离开学校的原因。
学校发生火灾,没有人员伤亡还好一点,一旦有,就得进去,这是培训的时候说的,他这不是第一个,培训的时候,老师说被判刑的校长,副校长,保卫科长,班主任多的是,只是没有报道而已。
幸好,我不是老师了。
校情大于火情,帽子大于人命。
22:52,报校长
23:00,报火警
看下面两个例子就懂了,学校是独立王国。不管是学生还是教职工,都是不能擅自报警的,急救火警都不行。
刚上大学学校着火了,我报了火警,被导员问责,说要让我休学,我该怎么办?上海一中学通报学生体锻课晕倒无人问津,「教师失职行为将严肃处理」,如何看待此事?涉事方需承担什么责任?
可惜的是,你为领导前途考虑,领导只想送你进去。
按这个理论 当地教育局局长也得进去
那么大个宿舍在那杵着用了好多年,别告诉我教育局啥也不知道。
而且这宿管本人是无力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教育局可以。
所以教育局应该比宿管判得更重。
再拉开了说 这学校不会只有校长 法人 宿管仨人吧?其他人不会不知道这一个宿舍住 30 个人吧。他们举报了吗?没有吧。那为啥不吧他们一锅出了全抓起来,而是盯着一个快 60 的宿管猛 cei?
想法如下:
1. 几千块的工资别玩命,更别去无限责任岗位;
2. 对学校进行消防检查,属于哪个政府部门的工作?
很多事其实分析完法律道德和体面话之后,你就会发现他们其实就是一句话:“建议等死。”
寄宿学校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留守儿童问题,寄宿学校宿舍人员密度太高的根本原因是财政问题。这俩问题是碰不得的,然后就等几率开大奖。死人是注定的。
不要说什么消防安全,这种人员密度的场所消防安全就靠拴,拴狠了不出消防问题但是出心理问题,学生继续跳。
可以预见,其他学校的班主任在被消防安全按头训一下午后是怎么加大力度拴学生的(
面对这种不可描述的不体面之事,体面人就需要替罪羊完成流程上的体面。这是体制的面子,只好委屈一下贾某了……
58 岁,白天上课当班主任,晚上当宿管照顾学生,这是合理的吗?
我不是要为她脱罪,我只是觉得,一个年近六十的人,平时被校长压榨当牛马,判刑的时候倒是跟校长平起平坐了,未免过于可笑。
所以我觉得校长该判二十年,这才彰显他的身份。这老师什么水平啊,也敢跟校长判的差不多?
这个班主任的遭遇完美对应那个老梗啊
他想讲法律(一人身兼多职、超长工作时间)的时候,学校肯定给他讲现实(条件有限,你不想干有的是人干)
他想讲现实(起火了第一反应赶紧疏散学生,然后还回火场救人)的时候,法庭给他讲法律(你责任重大,失火与你的失职脱不了干系)
各位消消气,我给大家解释一下宿管为什么判刑,以及怎么才能避免责任
宿管由班主任兼任,贾老师在火灾初期应对失当,是火灾扩大的重要原因

起火后,宿管应该第一时间处置初起火灾并引导人员疏散,贾老师是怎么做的呢

站在床边喊,然后又退到门外喊……
要等到学生来叫才知道着火,说明火并不大,赶紧抄起灭火器去灭火,5 秒钟搞定,就没后边的事了
当然灭火只是义务,灭不了不用承担责任,但是疏散是宿管员的法定职责
小学生啊,8 岁孩子啊,赶紧进去吧他们一个两个拉出来才是正解,站床边喊是怎么回事,眼睁睁看着火越烧越大?
疏散不力只是贾老师的错误之一,还不是最大的问题,教育设施重大事故罪才是
别以为这只是老板的责任,打工仔一样逃不了。老板不重视安全投入是最主要的原因,打工仔没有尽到职责同样问题重大,安全检查巡查是宿管职责之一,没尽到职责,出了事不找你找谁?
管理不严格,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学生带火种到宿舍

安全检查巡查没发现消防设施故障

法定不能超过 10 人的宿舍住了 33 个学生,东边安全出口被床铺封死

报告里没提灭火器的事,我猜宿舍里有,但是宿管不会用,处置严重失当
作为宿管员,安全检查巡查是法定职责,没有检查,或者检查出来问题不报告,一点也不冤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有 5 人,3 人判处有期徒刑

1 号 2 号就不说了,一个是老板投资人,一个是直接管理人,各种手续不全外加一堆隐患,判刑活该
3 号是贾老师,没有履行教育设施安全职责,造成重大后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 号是背锅人,估计跟起火单位没有实际关系,放过了
5 号是潜在的贾老师,检查巡查这块儿,一个管 305,一个管 311,贾老师没履行的责任,这位也有,区别是这位虽未履行职责但是没有引发严重后果
最后,探讨一下安全责任的问题
有人觉得安全责任是老板和经理的,安全设施、检查巡查、培训演练,得 “当官的” 才有权实施,打工仔无权无势出了事还要背锅,有些人想不通
本质上,安全工作是全员性质的工作,生产经营人员哪怕最底层的牛马,都要在岗位范围内承担一定安全责任。哪怕是学校的学生,理论上一点安全责任都没有,熟悉安全常识,掌握逃生方法,也是对安全工作的支持
教各位打工仔一个减责免责的办法——甩锅法
甩锅在任何地方都不是好的工作态度,安全工作除外
每个员工都要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遇到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地上有烟头,疏散通道有杂物,这种没必要甩锅,顺手清理了就是;如果是安全设施故障等需要资金投入,或者自己说了不算的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报告就是甩锅,只要报告上去了,就没你事了
员工向部门甩锅,部门能解决就解决,解决不了向分管领导甩锅,报上去就没你事了,不报,那就自己留着担责
同样,分管能解决的解决,解决不了向一把手甩锅
一把手甩无可甩,只有解决问题一条路
这才是倒逼安全生产的正确路径
回到本问题的贾老师,宿舍超员问题、消防设施问题、门被床铺封堵问题,虽然贾老师自己解决不了,如果有报告记录,绝不会判 6 年。根据实际情况,她该承担的责任可能有
1、没有检查出学生带打火机。这属于意外,动态隐患总不能时时搜身,大概率到不了刑事
2、没有第一时间灭火和报警。这属于能力问题,绝对不会是个人的刑事责任,更多会追究单位培训不到位
3、没有正确组织疏散。站在床边喊,履行了,又没完全履行,造成严重后果,鉴于工作态度没问题,可能 3 年以下缓刑
最后的最后,分享一个甩锅法免责的真实案例
某企业,设备带病作业,安全科长发现隐患并口头报告上级,领导为了抢工期,要求边生产边修,设备问题未解决,安全科长打了书面报告。一周后,问题愈严重,安全科长向当地安监局抄送了一份报告,请假回家了,请假期间,设备爆炸,死伤惨重,从一把手到工人,从政府到企业,追责无数,但是安全科长把工作记录一亮,一点责任都没有。
基层太难了,又得执行又得背锅,看回答是藏了打火机?宿管有那个能力还是资格去搜身搜包吗?学生想藏不是随便藏?
垃圾判决只会人人自危,远离逃避,法院怎么不去判消防不合规?
这个火灾导致小学生 13 死案件,是 24 年发生的,当时看到的时候,小学生,宿舍起火,13 人死亡,看的很难受很心痛,24 年多次看到评论说宿管(班主任兼职)不在宿舍,导致错过了最佳救火时间。我自己也是老师,都忍不住和同事一起谴责了这个老师,13 个小学生的命啊。结果官方通告出来,发现被网人当枪使……
上一次被网人当枪使还是 “红黄蓝幼儿园事件”,当时铺天盖地的说园长老师虐待猥亵幼儿,把我气的,什么老师,连幼儿园的孩子都不放过。结果通告出来是家长引导性造谣……
班主任真的不能带,事太多,钱太少,权力没有,责任无限大
我以后不会轻易站队了,不会再轻易被网人当枪使了……
长期违规办学,至今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学生宿舍住宿人员严重超标。
这样的学校是谁批的?这都能批下来?怎么敢批的啊?
感觉无解。就拿小说来说吧,大部分人应该都经历过从租书店租网络小说回学校看的年代吧。看的快的可能今天看了明天又得换书租了。书什么时候查完禁完过,更何况小的多的打火机。
克拉玛依那时也这么判的吗?
我代入一下角色,如果我是贾老师,该怎么办?
1. 捜査学生,没收违禁物品,从根源上掐掉
学生性子急 - 顶撞我,扇我,或者拿刀捅我。
学生回家哭 - 家长举报我,甚至揍我,要我道歉,说我侵犯学生隐私权。
学生要跳楼 - 赔钱,并被开除,引发社会舆论。
2. 我向上级汇报
宿舍人数超标,消防设施欠缺。领导骂我一顿,干好自己的事,操什么心。你出钱盖宿舍啊?你出钱整灭火器啊?
3. 我拒绝当宿舍管理员,拒绝当班主任
安排差班给我,想办法给我穿小鞋,各种地方为难我,扣我工资和绩效。
4. 为救学生,死在了火场上
全社会歌颂,被叫做英雄。
这个新闻提醒我们,不要去经济落后的地方当老师,除了上课,别的都不要干,问就说自己有抑郁症,要去校长办公室上吊。人家 58 了啊,那么大年纪,白天上课,晚上当宿管,出了事马上疏散学生,已经仁至义尽了。
我实在看不懂现在的社会了,恐怖。
跟土木实习生那个差不多。
你作为班主任或者宿管,有没有书面报告学生住宿条件恶劣,火灾隐患巨大?
没有,那就是有责任。
像三十多个人一个宿舍这种情况,书面汇报的频率起码是一个季度一次,一学期两次。火灾隐患一个月一次,特别是学生可能挟带打火机这种情况(当然可能是背锅的),肯定是普遍现象,那你班主任和宿管有没有找学生谈话,有没有对其进行劝导呢?
当然,和校长判几乎一样的刑期,肯定是不合理的,如果班主任宿管都是五六年,那校长起码得十年起步。
中国人就别装外宾了,学校搜学生身那不是简简单单,还在学校里讲法。
很难评价。
但这个问题下装外宾的回答我都会点踩。
所有社会问题都应该结合社会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有些人说他作为直接责任人,发现问题没上报。那么问题来了。他是否知道这些管理规定?有人是否做过专门的培训?如果一个工作没有准入门槛,这种无限承担责任是否合适?把体制内的这种无限追责方式向社会扩散是否合适?
真有拿着两三千的工资,做坐牢几年风险的勾当。
不过转念一想,这么多年,数以万计的班主任养不出支持法治的下一代人,还搞得对特色人治产生自豪的情绪,倒也感觉不冤。
本质上和提篮桥的会计们犯的是一个罪。
那些进去进修的会计有一个喊冤的吗?没有,因为他们被抓前,都知道自己干活的企业有什么财务风险和违规行为。
这种非常不健全的民办小学宿管,本质上也是这么个职务,当上宿管那一天,其实就是犯罪预定了,就那个居住条件,啥时候出事啥时候进去而已。
而这种宿管和提篮桥的会计最本质的区别是,那些会计清楚的知道命运标好的价格,他们知道这个风险,并懂得用这个风险换取足够大的利益。而这种宿管,却傻乎乎的以为这只是每个月只值几百块钱的小事。
有了今天这种事,以后破局也不难,把风险摆在明面上即可。这是个做六年牢的风险,那要么,你给我足够的回报,要么,我一个月递一封书面消防安全意见,把事正式上秤,这封意见,消失在谁手里,对于谁就是一个开除公职起步。
那要是领导威逼利诱呢?你要是没有扛得住威逼利诱的能力,那他威逼利诱你做什么都没区别,校领导让你抢银行为什么你能义正言辞的拒绝,让你当这个高风险宿管就拒绝不了了呢?想一想,都是威逼利诱,本质上没什么区别,在心里滑坡的是自己。
世界真荒谬。人家班主任白天上课守班级搞材料,晚上不能回家守在学校宿舍值班,到头来得到了什么?就算是真得到什么不法利益了出来给某些人当替罪羊,咱心里都能好接受一点。这是什么当代社会无人权奴隶吗?某些人站着说话不腰疼,说什么后果严重就必须担责的,请问如果公司出火灾你值班,你坐牢吗?如果后果严重就逮个人背锅重罚,那是霸权凌驾公理之上的混账逻辑。鉴于某些人说的造成后果严重,鄙人有以下建议:第一建议律师站出来教教我们大家,当初班主任老师该怎么做才能不被判刑,第二追查宿舍建筑单位、教育局审批领导、教育局分管领导,有一个查一个绝不姑息。少躲在后面让一个悲催打工人替自己顶罪。
令人心惊,令人心寒。
说白了,教师还是太能忍了,班主任更是太太太太能忍了。现有的班主任制度,对各个相关领导都是百利而无一害。上级当然是不会主动改变的,他们根本不会关心牛马的死活。
我不会再当班主任,回忆起来就是噩梦般的日子。也不想再当老师。我对这个职业已经深恶痛绝。
难评。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也想知道班主任怎么做才行?消防栓没水,烟雾报警器没电,这老师怎么可能知道?责任也算他身上吗?偷带打火机更是,每天脱光了搜身吗?可能吗?现实吗?30 个人一个宿舍,老师决定的?能决定?我觉得唯一有问题的是没有及时拨打火警电话。但是这个上报制度,我原来单位也是,要求第一时间报领导,而不能报警。反正就是这样。至于老师选择我不是他不知道咋想的,但刚起火他也喊了别的老师,也有可能以为别人会报警,结果大家都没报警。而且第一时间发生的时候,肯定想的喊学生啊,有可能都没反应过来。这个学校吧,第二个责任人还是半夜 10 点从教学楼赶过来,一看平常都工作很累的。
我觉得责任人,首先是,谁决定这么多孩子宿舍?消防设施没用,不通水,是谁决定的?阀门是谁守的? 如果本身就没有通水,是怎么过的消防验收的?烟雾报警器同理!相关部门有责任的应该一起判。本来上级管理单位才有强制力整改,指望自下而上?太搞笑了。
其次,还要追究谁把打火机给这个小学生的。才三年级,正常人会给小学生打火机?给三年级娃打火机,才是可预见发生危险,不管是烧了东西,还是伤了自己,都是可预见的。根本不是宿舍藏了打火机的问题,而是打火机怎么来的?我家娃正好三年级,别说打火机,煤气灶都不敢没看着的情况下让她碰,顶多让她帮忙关个火。能移动点火的东西是不会给她用的。
在我朴素的观念里面,被追责的人应该是:1. 知情。2. 有处置权利。知情但没处置权利的人只有义务向自己主管上级汇报。这两点都达不到,任何一个普通人都有可能变成一个背锅的。
我是觉得班主任判重了,决定取舍人数,不给消防设施通水通电的领导判少了。如果压根儿没通,那让消防验收通过的机关人员也应该判刑!还有提供打火机的,也应该判!

什么叫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这就是,尽管你什么错事基本也没干,但是你在一个 10 人宿舍却塞进了 32 人的学校工作本身就很危险了,这种地方出事无非是迟早大小, 然后拉人出来当替身,最后到手也就一个月几千,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对等,冒着卖百分的险赚卖白菜的钱,找工作前还是多注意,工作是难找,但是比起一个月几千的收入,冒着蹲大牢的风险也太不值了
这也能算到宿管头上,我服了!
这是好事啊。
很多人总是用自己在可见的职权范围内履职了,来推卸真正的管理责任,把教育局基层传真搞的消防演习当耳边风,忽视了自己作为管理者的举报职责。
那些说自己没有预期,不知道会被判刑的班主任,我怀疑周末培训是不是都补觉了。
这和那些说自己履职的施工员有什么区别呢。
工地上的农民工多的是不在乎自己命的。
就几秒的系个安全绳都要打游击,被发现了系一下,一走就解开。
不在乎自己命的怎么管都是表面功夫。
所以工地上安全员的工资就是预支坐牢补偿款。
不过按照概率学整个职业生涯都不一定遇到一次事故。
遇到了自认倒霉呗,还能怎么样。
就安全员那工作强度,跟技术、造价、施工一个工资,安全总监跟总工、商务经理一个领导班子,工资怎么来的太明显了,不未来背锅哪来的这工资。
看到有不对就要想办法撇清责任,撇不掉就辞职。
我想多数网友,都跟我一样会觉得班主任贾霞有点冤,一个宿舍 30 个人也不是她能决定的。
除了创办人和校长也只判了 7-6 年,跟班主任差不多,而教育行政管理及消防检查等一堆体制内单位一个判刑的都没有,都是处分。
真是拿好处的的时候轮不上,判刑了倒是跑不掉!
河南省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同时,省纪委监委成立火灾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 25 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火灾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南阳市委、市政府,方城县委、县政府,以及南阳市和方城县教育、消防、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 25 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南阳市政府副市长阿颖,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文普等 2 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时任方城县委书记)段文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方城县委副书记、县长李霞,方城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岳太斌,南阳市教育局三级调研员吴树之,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支队级副职马生才,方城县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秦乐飞,方城县教体局七级职员曹中潭等 6 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方城县教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勇,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 11 级王洪浩,方城县教体局安全管理股负责人王心刚,方城县教体局民办教育管理股负责人孙伟,方城县住建局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张鑫,方城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汪海,方城县教体局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人员姬晓等 7 人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方城县独树镇中心学校工作人员徐春珂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七级职员霍海涛政务降级处分;给予方城县独树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刘迨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方城县独树镇中心学校副校长董赞、方城县独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郭大雷等 2 人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方城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方城县独树镇党委书记)吴景敏,方城县独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洪海,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机关纪委书记、八级职员高永军,方城县独树镇教育党总支副书记、中心学校校长许元秋等 4 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责成方城县委、县政府向南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南阳市委、市政府向河南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抽象,又是一个先射箭再画靶的事。


1. 国家层面: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要求减少中小学教师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
2.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于 2021 年发布的 《静安区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静教〔2021〕19 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不得安排班主任参与食堂管理、材料派送、宿舍检查等后勤事务。”
从 19 年到现在,快 7 年了,政策落不了地。这十几条命,到底是班主任的疏忽大意?
是行政管理的不作为,是教育局和消防的不作为。
先说观点:对宿管老师是有可能判无罪的。
我原先认为判刑是合适的,现在仔细想想是有可能出罪的。涉及到的就是刑法学里面著名的 “期待可能性”。
懒得自己写 “期待可能性” 的介绍了,以下是 deepseek 的介绍:
“期待可能性” 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一个人在当时当地、具体客观的压力下,做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不可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即缺乏期待可能性),那么即使行为在形式上违法,也可能成为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核心内涵:
1. 基础理念:法律应该具有 “人情味”。责任的认定必须考虑人性的弱点,不能要求公民做出英雄般的壮举或过度的自我牺牲。
2. 判断标准:不是以抽象的 “理性人” 或“圣人”为标准,而是以一个处于行为人相同具体境遇下的普通人为标准,看他是否有能力选择合法行为。
3. 法律效果:缺乏期待可能性通常作为免责事由(不构成犯罪)或减轻责任事由(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典案例与起源(癖马案):
这个概念源于 1897 年德国著名的 “癖马案”:
· 案情:马车夫受雇驾驶一匹有甩缰毛病的马。他多次向雇主反映此马危险,但雇主以解雇相威胁,强迫其继续驾驶。一次,马匹受惊狂奔,马车夫无法控制,导致行人受伤。
· 判决:法院最终判决马车夫无罪。理由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期待马车夫违背雇主的命令、冒着失去工作的风险来避免事故。要求他这么做,是法律对人性的过分苛求。
我补充一下,期待可能性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在中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文本里,但是在许多具体的司法规则当中都有明确的体现,而且明确理论基础就是 “期待可能性”。例如,父母子女之间窝藏包庇,可以不判窝藏、包庇罪,因为让父母子女之间“大义灭亲” 缺乏期待可能性。小偷本人掩饰隐瞒赃物,可以不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以盗窃罪处罚即可,因为指望小偷本人不掩饰隐瞒赃物缺乏期待可能性。
因此,中国司法是部分承认 “期待可能性” 的。
本案中,法院判刑用的是这一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校长等人犯有此罪,没有问题。而宿管老师有没有 “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 的期待可能性,这是有疑问的。
第一,明知这种几十人睡的三年级小孩集体宿舍有危险,应当采取更高标准防火措施,例如严格检查危险品、每天检查床铺被褥、进入宿舍前检查小孩口袋等。如果采取这些措施,床上也不会轻易出现打火机,进而导致火灾。但是,这些措施的采取归根到底还是管理层的管理办法制定,不能指望宿管老师自主去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明知宿舍危险,应当及时报告,例如向教育局举报。但是,如果校方以饭碗相威胁,显然不可能指望宿管老师去报告。
如果宿管老师像 1897 年德国癖马案中的马车夫那样,曾经数次向校长或中层管理反映宿舍不符合安全标准,但管理人员以饭碗相威胁,宿管老师只能继续按原有标准工作,有这种情节的话,我认为按照期待可能性出罪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如果没有这种情节,即宿管老师自始自终也没有过一句反对,那很遗憾我认为依然是成立此罪的,法院判得没问题。
很多回答就是毫无责任感的体现。
如果你认为汇报了无效甚至汇报了有可能会对自己个人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你应该做的是辞职,而不是用个人利益说服自己无视这些继续工作。
我对象是老师,昨天跟我讲了这个事,她很愤愤不平,不过我感觉很正常。
13 人死亡,安全生产领域算是重大事故了,而且死者身份是学生,估计在我们企业里面,国务院调查组都能下来了。
我们争议点在于,这个宿管有没有尽责,我认为几十人混住 + 木制床,是明显的安全隐患,作为现场工作人员,至少有上报义务。
其次,22 点 45 分学生点火,48 分发现有火灾,该宿管并未第一时间使用消防器材救火(初期火灾最好扑灭),and 室内消防栓没水,烟感报警器没电,我们单位消防器材都要一个月检查一次的,宿管大概率没认真检查。
22 时 52 分许,贾霞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向校长徐向阳报告火情。徐向阳从教学楼赶到现场后,用灭火器、水盆、水管灭火。
最后 报火警时间,火灾开始 15 分钟之后才由另外一名老师报火警,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所以我认为宿管是没尽责的 不过我对象还是坚持自己看法,她认为这些都是领导的事情…
烦请各位持不同意见的同志 至少先会背个四懂四会 ,稍微了解一下全面的事故流程后再评论,and 尽量避免通过这位老师可能的辛苦、无奈来给这个老师推责的这种可笑言论了,未报火警、未尽力扑灭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不力(事故调查书原话)、消防设施故障、三十多名学生一个宿舍,死了十几名学生,事件处理本身没啥可翻盘的 因果关系很明确。
再换个角度,如果这件事情的主人翁不是老师 是商场里的工作人员,是工地里的宿管员,没有及时报火警 没有及时去扑救初期火灾 没有检查巡视 死了十几名儿童,还会有这么大的热度,还会有大儒为其辩经吗?
唯一在于上级管理部门被问责的力度,教育部门、消防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做了啥?他们应当承担怎样责任
教育局领导判了吗?违规办学这么多年,这学校怎么办下去的?教育局领导是不粘锅吗,一点事没有?
宿管获刑和班主任获刑应该是两件事
已经告诉你们怎么做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明知砚山铺英才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次火灾事故造成 13 名小学生死亡、1 名重伤、3 名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违背职业要求,怠于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在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断章取义节选自不要断章取义 ——— 不写校长被判刑是吧??

当过高中老师的应该都清楚,首先,高中男生宿舍带打火机意味着什么,绝对不是撩线头,其次,老师拿了宿管的工资了吗就承担这个责任?
其实话题里少了他一个身份,大龄快退休的班主任,他的职业是老师,老师的同时是班主任,最后才是兼职宿管。如果只是宿舍管理员晚上上班没看好学生,大众不会那么气愤,可他是一个老师,班主任兼职宿管,听着就好累。白天上课,管理班级事务,忙一天晚上还管学生巡查,忙一晚上睡了,快十一点了学生纵火,爬起来救火,最后获刑六年。这个事件和结果让人联想到旧时代里不眠不休的奴隶。

魔幻法治
当下对于 “管理责任” 与“管理者”的定义已经过分泛化了。
作为 “管理者”,最起码手底下得有人、有钱可管,他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有管理能力吧。这种情况下,他管理范围内爆了雷,你才可以说他没有协调资源去解决相关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但现在出现的一个现象是,随便一个底层小兵,被扣了个兼职 xx 管理员的帽子,岗位责任书再一改,就成了管理人员,要担管理责任了。但实际上手底下要人没人要钱没钱啥都得自己干。
这时候你跟这些人说什么 “干了这个岗位就要做好担责的觉悟” 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当事人视角,自己就是个普通老师 / 保安 / 文员,某天被上面丢了摊名为 “管理 xx” 杂活过来罢了。
就算偶尔有这方面意识的坚定拒绝并跑路了,人家加几百块钱换个人就完事了。如果不是刚好看过这方面案例的,有几个普通求职者能意识到其中的风险?
我的评价是不冤。预防没做到收打火机,保持双门通常,处理的过程中没有及时报警,救援学生。
起火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 22 时 45 分许,起火部位为学生宿舍 305 房间南侧学生床铺,起火原因系一名 8 岁小学生在宿舍内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时,引燃其相邻木床上放置的学生衣物,导致宿舍内大量的被褥、衣服、木床等快速燃烧蔓延成灾。
造成死亡的原因包括但不局限于
1,大部分人已经睡眠两小时,深睡吸入有毒气体。
2,左右下角各一个出口,起火点是中间床位,右侧出口堵塞。
3,大量化纤衣物集中摆放。
对这个老师的评价为:305 房间宿管员贾霞未及时有效疏散学生,未第一时间报警(报警时间和人员为 23 时 0 分 19 秒,308 房间宿管员拨打 119 电话报警,消防员 19 分钟到场);
起火原因到处理,贾老师都有责任。
而且并不是她一个人有责任,涉及刑事的学校方一共五个人,她只是其中之一,同庭宣判的创办人七年,校长六年六个月。
同时建议处理十二个相关相关部门的 25 名涉事人员,具体原因在通报里都有,包括但不局限于审批违规,检查存在漏洞,领导不力等……
在某些人叙事里成了,一场大火十几个死亡,只处罚了一个老师。

制度的优越性,总能找到人背锅
我重生了。
上一世因为学生纵火致人伤亡,班主任兼任宿管的我被判刑六年,出狱后五年内不得再从事教育行业工作,退休金也只保留实际缴费年限,走到哪里都有人谴责我:“就是她啊,害死了那么多学生。”
不!不是的!不是我纵火!不是我没有疏散!不是我!真的不是我!
实在接受不了这种打击的我,每一天都盼望着能回到事情发生之前。
一睁眼,我好像真的回到了那一天。
浓烟的味道刺入鼻腔,警报声尖锐地撕破夜空——就是现在!火灾!
我冲出自己的宿舍,走廊里已经弥漫着灰白色的烟雾。305 宿舍的门缝下透出橙红色的光,孩子们的哭喊声被火焰的噼啪声吞噬。
“出来!所有人都出来!” 我用力拍打每一扇门,嘶哑的嗓音在混乱中几乎听不见。
学生们裹着被子,捂着口鼻,跌跌撞撞地跑向楼梯。我数着人数——还差三个,305 宿舍的三个孩子。
我猛地冲进 305 宿舍——火焰正沿着床帘向上蔓延,三个男孩蜷缩在角落,被浓烟呛得不断咳嗽。
“跟我走!” 我一手拉起一个,另一个年龄较小的男孩已经吓得腿软。我干脆将他背起,踉跄着冲出火场。
最后一名学生撤离时,消防车的警笛声由远及近。我瘫坐在冰冷的地面上,看着 305 宿舍窗口吐出的火舌,浑身颤抖。
都救出来了,这次都救出来了。
一周后的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校长面色铁青:“贾老师在火灾发生时,未按学校应急预案首先上报领导,擅自组织疏散,导致后续救援工作衔接不畅!”
我难以置信地抬头:“可是孩子们都安全……”
“安全?!” 校长猛拍桌子,“如果消防队来晚一步呢?如果火势蔓延到其他楼层呢?贾老师,你的个人英雄主义给学校带来了巨大的管理隐患!”
台下,同事们低头沉默。我张了张嘴,却发不出声音。
“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贾老师停职察看处分,本学期师德考核不合格。”
走出会议室时,三月的冷风灌进领口。我打了个寒颤,突然意识到:不对,这不是我要的结果。
如果我早点发现呢?如果我在火起之前就阻止呢?
时间开始扭曲、倒流。
再次睁眼时,我站在 305 宿舍门口。抬手看表:晚上 9 点 35 分,距离火灾发生还有十分钟。
深吸一口气,我推开门。宿舍里,33 个男孩正准备就寝。靠窗的下铺,陈小宇背对着门,肩膀微微耸动。
“小宇,手里是什么?”
他猛地转身,迅速将什么东西塞进被窝。我快步上前,一把掀开被子——一个塑料打火机,还有一把美工刀。
其他孩子屏住呼吸。陈小宇的脸一下子唰白。
“你从哪里弄来的?” 我的声音很平静,心里却翻江倒海。就是他,点燃了被子,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我…… 我捡的。” 他声音细若蚊蝇。
“说谎。” 我拿起手机,“我现在打电话给你家长。”
“不要!” 他突然尖叫,扑上来抢手机,“爸爸会打死我的!”
我避开他的抢夺,迅速拨通了通讯录里他父亲的电话。铃声响了很久才被接起,那头是嘈杂的麻将声和醉醺醺的男声:“谁啊?正忙着呢!”
“陈先生,我是贾老师。您的儿子在宿舍私藏打火机和刀具,这是极其危险的行为,请您立即来学校一趟。”
电话那头沉默了几秒,然后爆发出怒吼:“小兔崽子活腻了!等着,老子马上到!”
电话被粗暴挂断。我转头看向陈小宇,他低着头,拳头紧握,身体微微颤抖。
“老师,” 他突然抬头,眼睛红得可怕,“你会后悔的。”
我没理会这句威胁,坐在凳子上低头给校长编辑信息:“校长,305 宿舍发现学生私藏打火机与刀具,已通知家长。”
文字刚发送出去,脖颈突然传来刺痛。
我转过头,看见陈小宇手里握着一把削铅笔的小刀,刀刃上沾着血迹。伤口不深,但鲜红的血迅速染湿了我浅色的衣服。
孩子们尖叫起来。宿舍长跑出去喊人。
保安和校长赶到时,我正用毛巾压着颈侧的伤口。陈小宇被带走了,临走时他回头看我,嘴角竟挂着一丝奇怪的笑意。
“你先去医院处理伤口。” 校长皱着眉,“这里交给我。”
在医院急诊室缝针时,手机开始疯狂震动。教师群里跳出一条条消息:
“学校起火了!”
“宿舍烧起来了!”
“火好大!”
我扯掉正在输液的针头,冲出医院。跑回学校时,消防车刺耳的鸣笛撕裂夜空。这次的火源是我的宿舍——陈小宇在被保安带走前,谎称要上厕所,偷偷溜进我的房间,点燃了棉被。
火势蔓延得比上一世更快,因为没有我在现场组织疏散。
最终伤亡人数:五死十二伤。
庭审时,检察官的声音冰冷如铁:“被告人贾某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未能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擅自离开现场,导致悲剧发生。”
“我只是去处理伤口……”
“你为什么没有安排其他老师看守涉事学生?为什么没有立即上报学校安全部门?为什么在明知学生有极端行为倾向的情况下,仍刺激其情绪?”
我张了张嘴,一个字也说不出来。
法槌落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狱中第一夜,我睁眼到天明。如果,如果再早一点呢?
时间再次倒流。
我在教师宿舍醒来,手机日历显示:2023 年 1 月 19 日。火灾前一年。
教职工大会上,校长宣布新的人事安排:“考虑到贾老师工作认真负责,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由贾老师兼任宿舍管理员,今晚开始值班。”
宿管。这个词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记忆深处的某扇门。一种强烈的冲动告诉我:拒绝,必须拒绝。
“校长,我恐怕无法胜任这份额外工作。” 我站起身,声音在安静的会议室里格外清晰,“我的教学任务已经很重,而且我正在准备公开课比赛……”
校长的笑容僵在脸上:“贾老师,这是学校的工作安排。”
“我认为这不合理。” 我坚持道,“根据教育局规定,教师兼任宿管应有额外补贴,且需本人自愿。我不同意。”
会议室里鸦雀无声。所有人都惊讶地看着我——在这个向来强调服从的集体里,公开反对领导安排几乎等于自杀。
校长盯着我看了很久,见我没有反应,缓缓开口:“散会后,贾老师来我办公室。”
办公室里,校长没有请我坐下。
“贾老师,你对学校安排有意见?” 他的声音很平静,但眼神锐利。
“我只是认为应该合理安排教师工作量……”
“那你班上的陈小宇呢?” 校长突然转换话题,“上周他偷窃同学财物,这事你处理了吗?”
我心里一紧:“我正在了解情况,想先和孩子沟通……”
“沟通?” 校长从抽屉里抽出一份文件,“家长已经投诉到教育局了,说你包庇问题学生。贾老师,如果你连班级管理都做不好,有什么资格对学校安排指手画脚?”
文件上是家长手写的投诉信,字迹潦草但措辞激烈。
“今天放学后,请陈小宇家长来学校。” 校长站起来,“不要让问题再扩大影响了。”
下午四点,陈小宇的父亲来了。男人满身酒气,眼睛布满血丝。
“跪下!” 他一进门就踹在儿子腿弯上。
陈小宇跪倒在地,没有哭,只是低着头。
“陈先生,我们好好谈……” 我试图劝阻。
“谈个屁!” 男人从桌上抓起一本书,卷成卷狠狠抽在陈小宇背上,“老子辛辛苦苦挣钱供你上学,你就给老子偷东西?丢人现眼!”
书落下的声音沉闷而骇人。其他老师围过来劝阻,但男人像疯了一样。
“别打了!” 我冲上去抓住他的手臂。
他猛地甩开我:“滚开!就是你们这些老师教坏的!”
陈小宇突然笑起来。他笑得浑身颤抖,然后慢慢站起来,走向窗边。
“小宇,回来!” 我尖叫。
他回头看了我一眼,嘴唇动了动,然后翻身跃出窗外。
五层楼,落地只用了两秒。
调查组的结论是:教师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未能预见风险。我被开除,教师资格证被吊销。
离校那天,陈小宇的母亲披头散发地跪在校门口,哭喊声撕心裂肺:“你还我儿子!你这个杀人犯!”
记者们像闻见血腥味的鲨鱼,镜头和话筒几乎怼到我脸上:
“贾老师,你当时为什么一定要叫家长?”
“你对孩子的死感到愧疚吗?”
“你是否歧视问题学生?”
闪光灯像一把把刀子,割开我的皮肤。我蹲在地上干呕,直到胃里空空如也。
命运,如果你真的给我机会,请再早一点,再早一点……
新学期教师大会,我被任命为三年级二班班主任。
“我拒绝。” 声音从我喉咙里挤出来,平静得连我自己都惊讶。
所有老师转过头,像看疯子一样看着我。
“贾老师,你再说一遍?” 校长不可置信。
“我只想当科任老师,不当班主任。” 我一字一顿地说,“如果非要我当,我辞职。”
教务处主任试图打圆场:“小贾啊,班主任工作确实辛苦,但这也是锻炼……”
“我不需要这种锻炼。” 我打断他,“我只想专心教学。”
校长盯着我看了整整一分钟:“好,那你只教语文课,班主任另选他人。”
我以为我赢了。
科任老师的日子很轻松。上课,下课,批改作业,不用操心班级评比,不用应付家长投诉。我甚至有时间重拾读书时的爱好,周末去听讲座、看展览。
只是同事们渐渐疏远了我。教师餐厅里,当我端着餐盘走近时,谈话声会突然降低;办公室里的集体活动,很少再有人通知我。
“贾老师最近挺清闲啊。” 有老师半开玩笑地说。
“人家聪明,知道躲活儿。” 另一人低声接话。
我不在乎。直到那节语文课。
我正在讲《司马光》,让孩子们体会司马光在危急时刻的聪明机智和沉着冷静。后排突然传来争执声——两个男生为了一支彩笔推搡起来。
“别吵了,继续上课。” 我停下讲解。
他们没有停。声音越来越大,最后演变成扭打。课桌被撞倒,书本散落一地。一个孩子的额头撞在桌角,鲜血瞬间涌出。
教室里炸开了锅。
受伤学生的父亲是一位领导。他连夜赶到学校,指着我的鼻子:“我儿子在你课上差点没命!你就是这样当老师的?”
校长室里的灯光惨白。校长、副校长、年级主任围坐一圈,我站在中间,像受审的犯人。
“贾老师课堂管理严重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校长宣布处理决定,“停职反省一周,本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
公告贴在宣传栏里,鲜红的印章像一道流血的伤口。
那天晚上,我梦见自己站在讲台上,台下没有学生,只有无数双眼睛在黑暗中注视着我。我想逃跑,但门被锁死了。
惊醒时,凌晨三点。窗外下着雨,雨滴敲打玻璃,像永不停止的倒计时。
如果,如果从一开始就不当老师呢?
我站在教育局门口,手里捏着录用通知和各种材料。八月的阳光很晒,晒得我头晕目眩。
“小学教师,稳定,有寒暑假,特别适合女生。” 很多人这样说。
父母在电话里喜极而泣:“咱家终于出个老师了!光宗耀祖啊!”
同学羡慕地说:“你运气真好,一次就考上了编制。”
所有人都说,这是最好的选择。
但此刻,我看着那张盖着红印的录用通知,手却在发抖。一种深植骨髓的恐惧攥住了我的心脏——不能去,不能当老师,否则会万劫不复。
“你好,考虑好了吗?” 负责人探出头,“签了就定下来了,好多同学想要这机会呢。”
我听见自己的声音在颤抖,“我不想当老师了。”
办公室里一片寂静。其他正在填表的同学抬起头,惊讶地看着我。
“你说什么?”
“我想做点别的。”我说,虽然我也不知道 “别的” 是什么。
“可你已经通过初试,通过了面试,体检也合格了……” 负责人困惑地皱眉,“现在放弃,之前的努力不就白费了?”
笑了,搞出这种高风险的群居环境的领导不担责,最后一个普通基层判刑了,河南这个地方还是有东西啊。
当然,不仅仅是河南。我隐约的觉得,现在的中国,存在系统性的向下推脱责任的倾向。不光存在于先进的落后的地方,也存在于各行各业,这是长期以来基层失去权力逐渐导致的。基层失去权力,高层中层逐渐向基层施压,又没有力量反制,所以说是系统性的。
前段时间,那个停工令未送达,实习生判刑,总包单位一个管理人员都没判刑。怎么滴?是这个停工令未送达导致的事故啊?你的安全管理规范都做了吗?项目经理、安全员难道是接到停工通知的那一刻才知道有安全隐患吗?在工地上,停工这种事,都是事先沟通好的,就算没有沟通,那也不该是他承担责任。你项目的管理人员,是讨论过停工这件事的,那头天讨论过的,第二天怎么还在施工?第二天,你的管理人员在干嘛?第二天早上没看到正在违法施工就是失职,看到了没当场阻止是失职,或者管理人员根本就没去过现场,更是失职。
这个实习生蛮冤的,他本来是个质量员,结果承担了收文件的责任。那本来的资料员呢?大概率是没有,降本增效嘛。质量员实习生干了本不该干的活,最后就因为多干的活承担了责任,多做多错。一个项目,连专属的资料员都没有,可想而知这种管理有多么的垃圾,管理没有责任吗?最后管理层却美美的隐身了,这就是中层对基层系统性的欺压。
懂了,养小孩到能上寄宿学校的年纪,再教唆 TA 放火烧学校,然后等着领 130w 赔偿金,再用赔偿金娶新老婆,再生小打火机,周而复始,净赚上百万
这下知道谁是最好欺负的那个。
起火了,打电话报领导不报警
领导让你不报你就不报,那你跟领导一起判吧
去消控室上过班就知道 领导强调很多遍 按照消防演练教的流程一步不漏的做 最后人在消控室等消防员来 只要不是自己放火的 一点错都没有
他最大的错就是参与了救助 介入了就有责任 救人过程中死了 13 个 判 6 年算轻了
我也觉得他很无辜
没问题,但是同一标准,当地教育局和消防局的领导监督不力,也得进去
宿舍里烧死 13 个孩子,每个孩子名字一个笔画进去一个领导,不过分吧?
然后你告诉我,只有校长和老师以及校董被判了,本该承担监督责任的教育局消防局领导美美 hide 了,这很合理吗
谁锁的宿舍门啊
一个岗位对应一个责任,不要听领导说,跟你没关,法律又不是领导说了算。你在那个岗位上就要做你该做的事情,要不然就辞职不干。不然出了大事跑不了。
别恐惧什么的,也别抱怨,没办法,都是直管的是第一责任人,这是到哪都是这样的,出了问题总归是没有按规章制度执行,那就是你的问题,私藏也好,发现不了也罢,失火的已经付出生命的代价,其他人也付出了代价。
没办法,法治社会就是成体系的,责任划分很清楚,也不是你想转移就转移的,也别黑暗啥的,你可以拒绝,但你要承担收入减少,被投诉,被裁的后果,没有人去做,为什么?还不是劳动法不给力,没有给普通百姓反抗的勇气。
这个问题的本质很简单,你要较真你就活不下去,你要不较真,背黑锅的就是你。
怎么破解?当领导
新闻看完,想起早两年的土木新闻,那个刚毕业大学生因某事故进监狱。新闻内容给我感觉现在的学校是无限责任公司,而班主任居然是这间公司的第一负责人,权力无限小,责任无限大,而收入也凉薄。没眼看
补充一个最新消息:今天下午,科任老师发生一起学生上课用打火机烧课本玩的事件,目前班主任正在处理。
我们学校每周都能查出一些学生偷偷带进来的香烟、打火机、火柴等违禁物品。
有在校门口截下来的,也有在宿舍、教室巡逻的时候发现的,还有校园巡逻的时候抓到外宿学生或请假学生从围墙外面丢进来的。
偷运进来的打火机还有火柴,学生除了用来抽烟之外,还抓到过无聊烧纸玩的,结合空气清新剂或杀虫剂等喷雾制造喷火效果的。虽然男生宿舍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都比较糟糕,尿骚味汗臭味什么的,但也只能把空气清新器喷剂列入违禁物品了。杀虫剂没办法不用,两广地区虫子本来就多,学生还喜欢在宿舍的边边角角里面藏垃圾,蟑螂是不可能没有的。只能说保管在班主任那里,用的时候要在班主任监管下使用。
但学生非要在宿舍闲着没事干拿打火机烧卫生纸、作业纸玩,只能靠巡逻时发现了。特别是睡觉时间不可能一直巡逻,老师教官也要休息的,没有及时发现怎么办?不敢想。
我是小学开始寄宿的,一开始是住学校宿舍,后来初中开始我就在校外租房住了。
因为我小学读的是私立,住宿还算不错,说得过去(在河北这地方来说,有冲水厕所就是不错了),初中进学校第一天,给我震撼到了,厕所几乎全是堵的,shit 盖 shit,上厕所大便要踮着脚,不然屁股会挨着 shit。
宿舍大概十来平米,塞满了上下床,满到几乎连走路的空间都没有,一个屋子,住 30 多人。
十来平米,住三十多人,比新闻里这个条件还差,毕竟十多年前了。
要就是这样,其实我也能忍,因为我也不是没过过苦日子,更崩溃的是晚上,只要一熄灯,几个小孩就把 mp4 掏出来,然后就是几个几个围成一圈,伸着脖子一边聚精会神盯着看一边打飞机。
我自问怎么着也算个乖学生,堪比山顶洞人的居住环境我可以忍,但这堪比倭黑猩猩的文化素养,我实在是忍不了,所以住了半个来月,我就搬出去租房住了。
我为啥要在这里讲这件事情呢,意思就是说,在遥远的北方,这样的学校有很多,所谓学好不容易,学坏一出溜,在这样的宿舍里住三年,唐三藏也得学会打飞机。
人的生存环境越恶劣,行为方式和精神追求就越接近于满足本能,道德素养就越低,像新闻里这个学校,给初中生提供的环境比我那时候好点也有限,还是在山顶洞人的范围里。
那问题来了,你要怎么管理一群山顶洞人?你怎么教会他们讲文明,懂礼貌?怎么教他们注意安全,别玩火?
你把一群初中生,扔进这样的环境里住半年,别说你给他们打火机了,你给他们 rpg 他们都敢把校长楼炸了。
至于给这样的孩子当老师,那更是苦差事,你怎么当?这样的孩子你怎么管?学生打老师,南方很多人都不敢想,但是在北方农村,学生群殴老师至少在我们那个年代,很常见。
讲良心话,给北方农村这群留守儿童当老师,比扶贫都难,现在看看不止难,风险也高。
没办法,太苦了,人一苦,你就别指望他能跟你讲道德,讲素养,讲安全。
我不知道北方这群留守儿童孩子,什么时候能住得好一点,我小时候已经够惨了,我原以为现在已经好多了。
这么小的孩子,八岁就让寄宿,出问题不过是早晚的事。
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
建议教育部去看一下中西部广大的县城、乡镇寄宿制学校,有低于 4 人寝的吗?十几平米塞八个人是常态。
这个管理员兼班主任,可以说是冤到一个极小概率事件了。
根据塔勒布的《黑天鹅》,这种坏事和好事发生的概率,其实要比正态分布要大的多,呈现更扁平的分布。
单论到这件事,快要退休的年纪,一个宿舍超 6 人,里面有个小孩捣乱,各一个因素都给这个不稳定的系统,加上导火索。
最可气的是,直接原因竟然不能够受到处罚,不知道这个小孩成年后,对于被自己害死的人,有什么想法。
说起来残忍,这个宿管(班主任)理论上应该不让孩子住进宿舍,坚决抵制学校的不合理安排。应该上报教育局,打 12345 电话,甚至上报纪委。
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理论上宿管应该有主人翁精神,对不良的社会现象斗争。坚决抵制某些学校领导的不合理安排。
她没有做到这些。
至少她应该拒绝当宿管。
而现在,在她管理期间发生了严重的火灾事件。
这是给社会输送无敌人才呢?
这件事就是教师届的彭宇案,既然事实以致如此,是非对错大家已经无心分辨,最重要的一条,教师别干除了上课以外的任何工作就是正解。不在其位,不承其责。
先看判决结果
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被判决的三人,校实际控制人李,校长徐,班主任贾。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比较好奇为什么贾某又是宿管又是班主任的,全天无休的吗?
搜了一下还真是,该校为压缩成本,违规让其一岗双责,24 小时全天班,那她属实有点冤种。
无责肯定不是,但她和校长、实际控制人责任差不多就很不合理。
火灾 22:45 起 - 报警 23:00 左右
(305 宿管)她先是被学生叫醒,然后呼喊学生逃跑,并让学生去叫 311 宿管韩,后与韩等人疏散部分学生后返回灭火,但因消火栓无水、水带缺失,无法有效扑救。
判决理由
明知隐患不整改、不上报;夜间值守缺位;未及时报警(308 宿管拨打 119 报警,贾霞未第一时间报警)、未有效组织疏散,与伤亡后果直接关联。
未及时报警确实是她的责任,可能是她以为能自行扑灭,但不知道消防栓没水。
未履行宿管责任这个…… 拿一份钱确实应该干一份事,但她 58 岁了又不是超人,怎么可能 24 小时的干,这责任理应归于校方和监管方。
砚山铺英才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事发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无法发挥初期火灾扑救作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 未能及时报警,延误最佳逃生时机;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问题;305 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事发时未有效组织 305 宿舍学生疏散逃生。
校方这么多隐患结果责任人就一个罪?
24 年 1 月的事,为什么现在才出报告判决?
不如登时烧死快活,倒做了烈士。
如今却晚节不保,受辱于狱吏之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有危险肯定跑不脱,不符合日内瓦公约的地方还能没有危险吗?
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也跑不脱。
问题在于 “致使”,学校的校长、举办人、创办人,哪个不知道这里有危险?他们哪个采取措施了?
你报告了,他们就会采取措施消除风险了?
你一个班主任,你能采取什么措施?
报告不能消除危险,那么不报告自然不会导致危险。
难道可以用惩罚逼迫打工人去举报自己的老板吗?
其实换个角度看,把学校当做企业,学生就是员工,宿舍管理员就是现场管理加安全员。放在任何一个地方,死亡 13 个,重大伤亡事故了,还是未成年。领导,现场管理,安全员怎么也逃不掉的。吃这个饭,就要承担这个责任。
我国是集体主义与自由主义并行的国家。
在集体主义领域工作,能力要求不高,竞争不激烈,且工作比较稳定,但需要承担比较多的 “责任”。
在自由主义领域工作,能力要求更高,竞争激烈,且工作十分不稳定,但需要承担的 “责任” 比较少。
(近些年有把竞业协议这种 “负责任” 的内容扩大化,从集体主义领域转向自由主义领域的趋势,若无垄断市场之能力,等同于自杀)
选择哪类工作都有优缺点,看自己能力和运气吧。
自由主义市场中,985、211 的学子找不到稳定工作,破产、负债、离婚、打零工、自杀的比比皆是。
对应的就是集体主义领域里,在出大事(包括站队)后被要求 “负责” 的这部分人!
(现在集体主义领域工作的年轻人,已经开始处处留痕,这就是主动承担责任、责任精准化、不让自己责任扩大化的表现———————————————————老一辈还在搞模糊化责任、处处不留痕、不敢跟领导在责任上划清界限、以为领导能解决所有问题,以前可以大量躲避责任的时代可以这么玩,如今信息化时代还这么搞,不匹配了)
我今天在微博推荐里看到的来龙去脉
那句 “…… 怠于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在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
给我看乐了,笑完又想哭
等这个大姨能从事 “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她才 69 耶~正是闯的年纪!
我相信老太太这些日子大概天天在想,“我要是死在那场大火里该多好啊。”
艹
判决书网上没有公布,我以相对最权威的方城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信息作为权威信息分析。直接责任人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基本顶格判刑。对学校实际控制人和校长的量刑公众舆论是没有争议的,争议基本在于班主任兼宿管贾霞。
人们的疑问在于贾霞作为体系的最末端的一个螺丝钉,是否权利无限小而责任无限大,几千块钱工资背上这么大的责任?将心比心,我们都知道在贾霞这个位置,消防设施宿舍问题不是一个螺丝钉能解决的,打火机检查涉及隐私权问题,除了事发前离职,好像没有办法避免犯罪事实发生,似乎在这个位置无解了。
那我们能否换一个角度分析,被判刑的主体到底是班主任贾霞还是宿管贾霞?到底是班主任承担了无限大的连带责任还是宿管承担了无限大的连带责任?宿管是否承担着类似工厂安全员的角色?有没有法律从业者可以解释一下:
是否教师坚决不兼职宿管工作,将义务剥离,专人专职,宿管的工作归宿管,教师的工作归教师,对于教师这个基层职业可以暂时解决这一死结呢?
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宣判 - 方城县法院网
2025 年 12 月 19 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涉嫌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贾霞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宇系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以下简称砚山铺英才学校)实际控制人。2018 年被告人徐向阳被李宇聘任为该校校长, 全面负责学校日常事务。被告人贾霞系该校小学三年级班主任,入住小学三年级 305 男生宿舍兼任宿管老师。
2024 年 1 月 19 日 22 时 45 分许,该校 305 男生宿舍发生火灾(当日实际住宿学生 33 人)。火灾发生约 15 分钟左右,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电话,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因火势猛烈,虽经全力营救,仍造成 13 名小学生死亡,4 名小学生受伤(其中,重伤 1 人、轻微伤 3 人)。
砚山铺英才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事发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无法发挥初期火灾扑救作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 未能及时报警,延误最佳逃生时机;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问题;305 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事发时未有效组织 305 宿舍学生疏散逃生。
事发后,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与 13 名死亡小学生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每名遇难学生近亲属各项费用 130 万元。上述赔偿款已于 2024 年 1 月支付完毕。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明知砚山铺英才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次火灾事故造成 13 名小学生死亡、1 名重伤、3 名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违背职业要求,怠于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在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事发生在河南,我可一点都不惊讶。
众所周知,对河南老百姓最狠的就是河南的公权力机关。
我看完了整个报告,判刑没啥问题,这舍管火烧起来了都有时间微信电话给领导都不打 119,直到烧了十五分钟后另一个舍管报了火警,有回答说领导不让报,领导让你不报就不报啊?这跟领导叫你杀人就杀人有啥区别,你真听领导的就和领导一起判刑吧。
身为个住宿舍的我肯定是支持这么判的,不然以后宿管都听领导的不打 119,我们住宿舍的烧起来了找谁哭啊
从我个人的角度出发,我觉得班主任很可怜,(日常)没干啥就被牵连了。
但坦率地说,一个(日常)没干啥的人,我很好奇他为何被安排此等任务。
你要么无为而逍遥,要么有为而权威。
但你不能无为而权威。在其位,谋其职。
正如一众回答所言,要 “留痕”,你报告了安全隐患改不了是一码事,你不去报告是另一码事。
你不能真得等到学生摔进急症室了,才去反应【明显高于路面的停车场不加栏杆是危险的】。
宿管需要成为专门的职业,有一份独立的、起码月入三千的工资,这样才可谈什么检查消防栓。
如果宿管只是班主任兼职,工资四五百一个月,就不应该被苛责严格消防。
DEEPSEEK 给出的核心结论:苛求的不是职责,而是将系统风险转嫁给个人。
因此,对贾某的苛求,本质上并非苛求她履行合理的岗位注意义务(如睡前巡查、禁止明火),而是苛求她以个人之力去解决和承担一个从办学资质(违规办学)到硬件投入(消防系统瘫痪)再到管理决策(超员招生)都已全面失守的系统性崩盘风险。
以下是 DEEPSEEK 的回答:
我的提问:贾某作为班主任和宿管,事前怎么做,才能够避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你给出的建议一定要符合实际情况,不能泛泛而谈或者空有理论。
deepseek 的回答:
从法律和实践角度看,贾某要避免刑事责任,核心在于依法、尽职地履行其作为班主任和宿管员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尤其要围绕法院判决中认定的失职行为进行针对性防范。
⚖️ 刑事责任的核心:避免 “明知有危险而不作为”
法院认定贾某构成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此罪的成立有几个关键条件:
1. 明知校舍或设施存在危险。
2. 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
3. 因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
贾某被判刑,是因为法院认定她 “明知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因此,她的行动必须围绕“知” 与“行”展开。
️ 具体可行的预防措施
结合案件暴露的问题与宿舍管理实践,以下是贾某可以采取的具体行动:
一、针对 “明知危险,不采取措施” 的指控
她需要建立并执行一套可记录、可追溯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将抽象的职责转化为具体行动。以下是根据宿舍安全要求总结出的关键行动点:
· 行动要点:落实日常安全检查
· 核心风险: “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问题”
· 具体行动:
· 每次学生返校、每周例行检查时,使用安全检查清单,不仅口头询问,更要开包检查,重点排查火种(打火机、火柴)、违规电器等。检查须有记录或照片。
· 每晚熄灯前进行宿舍巡查,查看有无违规用电、使用明火(如蜡烛)等情况。
· 行动要点:严控宿舍人数与物品
· 核心风险: “305 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
· 具体行动:
· 发现宿舍人数超过规定(例如 10 人),必须当场拒绝学生入住,并立即向校长书面报告情况,要求解决超员问题。
· 确保宿舍内疏散通道(特别是门口、窗口)绝对畅通,不得被床铺、行李等物品堵挡。
· 行动要点:确保消防设施有效
· 核心风险: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消防栓无水”
· 具体行动:
· 每周定期按 “清单” 测试宿舍区域的烟感报警器是否正常鸣响,手动按压消防栓阀门测试是否有水,并记录测试结果。
· 每月检查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确保未被杂物遮挡。
· 行动要点:开展应急演练与教育
· 核心风险: “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 具体行动:
· 作为班主任和宿管,每学期至少组织 2 次本班 / 本宿舍的火灾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个学生都清楚知道逃生路线、集合地点和 “弯腰、低姿、捂口鼻” 的要领。
· 利用班会课,结合火灾案例视频进行警示教育,讲解 “一懂三会”(懂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
二、针对 “明知危险,不及时报告” 的指控
这是避免刑事责任的 “最后防线”,也是最关键的步骤。当个人无力解决问题时,报告能转移法律风险。
1. 报告的内容必须具体:不能只说 “宿舍有点乱”。应写成书面报告(或能留存记录的邮件、消息),写明“XX 宿舍目前住宿 33 人,严重超过 10 人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风险” 或“XX 宿舍烟感报警器经测试无反应,疑似电池耗尽,存在火灾无法及时预警风险”。
2. 报告的流程必须闭环:将报告书面提交给直接领导(如校长徐向阳) ,并自己保留一份副本(如拍照)。如果校长不处理,且问题重大,可考虑向更高层级或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法律上,履行了 “及时报告” 义务,即使仍发生事故,也可能不构成本罪。
关于实操困境的提醒
以上是基于职责的理想化操作。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贾某所在的学校本身是一个 “长期违规办学”、安全管理基础崩坏的系统。因此,她可能面临两个残酷的现实选择:
1. 坚守底线:严格执行上述措施,对无法解决的风险坚决、反复地书面报告,哪怕因此与学校管理者(如李宇、徐向阳)产生冲突。
2. 评估去留:如果发现学校管理者对安全报告置之不理、持续漠视学生生命安全,且自身无法改变环境,那么从规避个人巨大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离开这个工作岗位,或许是唯一能彻底避免 “共同不作为” 带来刑事责任的选择。
总结与法律核心
避免刑事责任,贾某必须将以下两点作为行动铁律:
· “做事”:将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化、清单化、可记录化,把每日的安全巡查、隐患整改、学生教育落到实处。
· “留痕”:对于任何自己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如超员、消防设施失效),必须形成书面报告并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已履行 “报告” 义务。
总而言之,作为基层管理者,在系统性问题面前,她的安全空间非常有限。尽职履责、书面报告是她个人最重要的 “护身符”,而评估环境、及时抽身则可能是避免成为系统性失守牺牲品的最后自保手段。
我的追问:这对于一个接近 60 岁的,农村寄宿学校的班主任老师而言,是不是过于苛求了?
deepseek 的回答:对于一位接近 60 岁的农村寄宿学校老师,要求其独自承担所有安全职责确实过于苛求,但这并非法律本身的苛求,而是将系统性的、本应由学校管理层承担的重大安全责任,过多地压在了个人身上。
法律对 “班主任兼宿管” 这一岗位的责任要求是明确且固定的,但农村寄宿学校的现实条件,使得履行这些职责变得异常困难。简单来说,问题的核心是:
职责的 “无限性”(法律规定岗位必须承担的安全责任)与 能力的 “有限性”(个人在现实条件下面临的年龄、精力、权限、支持匮乏的困境)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
为了更清晰地看清这种冲突,我们可以将其拆解为以下三个核心层面的矛盾:
1. 法律要求 vs. 现实困境
· 法律要求:岗位安全职责是刚性的。
· 需要确保消防设施有效,学生不携带火源,宿舍不超员,并有效组织应急疏散。
· 现实困境(农村寄宿学校):
· 个人无力整改重大隐患:贾某本人无法解决 “消防栓无水、烟感器没电、宿舍长期严重超员” 等系统性问题。
· 权限与精力不足:对于违规招收超员学生等决策,班主任通常没有否决权。同时,面对数十名低龄住校生,夜间管理对体力要求极高。
· 支持系统缺失:学校可能并未提供诸如中提到的规范化安全培训、清晰的职责流程和充足的协同人员。
2. 岗位职责 vs. 个人能力
· 岗位职责:要求具备全面的安全管理能力。
· 需要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具备极强的风险预见和现场组织能力。
· 现实困境(接近 60 岁的老师):
· 学习与应变挑战:掌握新的消防知识、应对深夜突发火灾的瞬时反应,对任何人都是挑战,对年长者可能难度更大。
· 责任与能力错配:岗位要求的能力是 “全能型安全员”,但现实中选聘老师兼任宿管时,可能更多考虑其教学或照顾经验,而非专业的安全管理能力。
3. 最终责任 vs. 事前权限
· 最终责任(事后追责):一旦出事,作为现场 “直接责任人” 需要承担最直接的刑事和职业责任。
· 现实困境(事前权限):
· “有责无权”的典型困境:贾某被判刑的核心是 “明知危险,既不采取措施也不及时报告”。但现实是,对于需要资金投入(修消防设施)或影响学校收入(减少招生的系统性问题,她“采取措施” 的能力几乎为零。她最主要的合法自保途径——“及时报告”——在管理层漠视的情况下,也可能无效。
核心结论:苛求的不是职责,而是将系统风险转嫁给个人。
因此,对贾某的苛求,本质上并非苛求她履行合理的岗位注意义务(如睡前巡查、禁止明火),而是苛求她以个人之力去解决和承担一个从办学资质(违规办学)到硬件投入(消防系统瘫痪)再到管理决策(超员招生)都已全面失守的系统性崩盘风险。
在法律层面,年龄并非免责理由。但在情理和机制层面,此案暴露出最残酷的一点:在一个失效的系统内,处于最末端的个体,即使部分履行了职责,也可能因为系统的全面坍塌而被巨大的法律责任淹没。
对贾某而言,在无力改变环境的情况下,最现实、最有效的自保手段,就是穷尽一切方式 “留痕报告”。将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如消防无水、严重超员)通过书面形式(或能留下记录的短信、微信)向校长乃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保留证据。这虽不能保证事故不发生,但至少能在法律上证明自己已履行“报告” 义务,这是将个人责任与系统责任进行切割的关键一步。
这个悲剧警示我们,校园安全绝不能依赖于末端个人的 “超负荷奉献” 或“无限责任”,而必须建立在资质合法、投入充足、培训到位、权责对等的系统性保障之上。
高赞说的 “权责对等”
其实很简单,不把学生当人就解决了呀
因为学生不是责任人,那么学生也不配拥有任何人的权力
所以宿管和班主任,乃至拿了她们权力的班长等角色以后拥有搜身,直接没收财务等等权力
社会运行总会找到出路,就像面对女权一样,既然你不是完全社会责任主体,那么我不把你当人不就好了?
权力越大 责任越小
责任越大 权利越小
功劳都是领导的
过错都是属下的 [1]
[1] 堺雅人,《半泽直树》,S01E04
这时候罗翔怎么不来说这是重刑主义了?
谁再让我当班主任,我就捅死谁
首先,宿管这份工作是有偿的。再次,班主任是班级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是签了协议的。其他的安全责任书,宿管要签,接送车老师也要签。仅仅宿管这一个身份,6 年就不多,如果全是她的责任,那就不止六年了。
至于她有没有能力看 30 多个孩子,她能不能拒绝这份工作,答案是她看不了,她能拒绝。你是办公室主任,你们局长让你把办公材料造高价,日积月累,数额变大,纪委查住你了,你说你拒绝不了领导安排,然后就不追究了?
我们校长天天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干不了走人,现在你说她 58 岁,辞职去哪找工作?那十几遇难学生要知道会死,学都不上课。谁又不无辜呢?
我们学校也有老师孩子住寝室,你自己说,死的自己孩子,出了这事,创办人 7 年,校长寝室管理员 6 年,多吗?孩子永远回不来了,每个人都有借口,都有理由,十几条人命,当地教育局也应该跟着判,违规办学怎么让办学的,消防也该判,校园消防是怎么检查的?
瑟瑟发抖,我也是班主任。
调查报告指出,英才学校长期违规办学,至今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学生宿舍住宿人员严重超标,按规定每间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不应超过 10 人,事发当晚,305 房间住宿师生为 34 人。
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学生携带打火机等火种入校问题。
疏散和应急处置不力,事发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灭火,(22:45 起火,48 开始组织逃生,23:01 才打 119),没有有效组织 305 房间学生疏散逃生。
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起火房间一个安全出口被床铺堵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火栓无水,部分水带水枪缺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
未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造成 305 室 33 个学生中 13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709 万,居然还有人觉得冤?
补:
25 人纪律处分结果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重大火灾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 25 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火灾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南阳市委、市政府,方城县委、县政府,以及南阳市和方城县教育、消防、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 25 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
给予南阳市政府副市长阿颖,南阳市政协副主席、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文普等 2 人政务警告处分;
给予南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时任方城县委书记)段文汉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方城县委副书记、县长李霞,方城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岳太斌,南阳市教育局三级调研员吴树之,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支队级副职马生才,方城县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秦乐飞,方城县教体局七级职员曹中潭等 6 人政务记过处分;
给予方城县教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勇,方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 11 级王洪浩,方城县教体局安全管理股负责人王心刚,方城县教体局民办教育管理股负责人孙伟,方城县住建局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张鑫,方城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汪海,方城县教体局民办教育管理股工作人员姬晓等 7 人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方城县独树镇中心学校工作人员徐春珂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七级职员霍海涛政务降级处分;
给予方城县独树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刘迨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给予方城县独树镇中心学校副校长董赞、方城县独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郭大雷等 2 人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方城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方城县独树镇党委书记)吴景敏,方城县独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洪海,方城县自然资源局机关纪委书记、八级职员高永军,方城县独树镇教育党总支副书记、中心学校校长许元秋等 4 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责成方城县委、县政府向南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南阳市委、市政府向河南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再更:
有人要求教育局,消防队等等通通同罪,俺寻思这不就连坐吗?要不要提请全国人大修改公务员法,或者最高法释法一下,要求恢复连坐制度,下级单位出事,上级单位领导同罪?
做题曲宁可住猪圈也要操心国家财政问题不忍国库多出钱,那很有大局观了。
知道这个案件,是我的发小告诉我的,他目前在老家一所初中做老师。
他在发小群里告诉我们这件事,有些义愤填膺,我们能理解,自己是做老师的,觉得这个案件里作为老师的贾某判重了。
翻看了好多回答和微博上好多人发的,一个猜测,不知道准不准确,认为量刑过重的基本上都是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因为把自己带入的是这个步入 “死局” 的老师。
但实际上最关键的问题是,她的双重身份里,导致量刑结果的是她 “宿管” 的身份,个人觉得如果要共情,还是请各地从事宿管工作的知友们上来讲讲。
我自己并不觉得共情,每行每业都有法律法规,死亡 13 人的结果放在这里,注定了量刑的下限并不会低,其他行业出了类似的突发恶性事件,一样也会处理,并没有针对教育这个行业,更没有特别针对老师这个职业,各行有各行的苦。
判的又不是只有她一个。。
你们都不看仔细就自作聪明得出她是替罪羊的结论的吗?
她都要退休了这辈子毁了,设身处地想还没啥办法
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在任命消防安全员,这是一份没收入的衔头,记得拒绝。
这么重要的岗位,岂能不专人专职?
一个未成年人,究竟要到多少岁,才能摆脱这种 “既是巨婴,又是自由人” 的自我矛盾状态?
我们的社会似乎陷入了一种逻辑上的 “人格分裂”。在需要追究责任时——比如因玩火或携带危险品引发事故——未成年人立刻被视作 “无行为能力的脆弱体” ,其责任由监护人或社会承担,制度默认他们 “不懂事,所以不担责”。
然而,当需要实施必要监管以防止他们伤害自己或他人时,他们身上那层 “享有尊严与权利的独立个体” 标签又即刻生效。任何试图彻底管控的措施(如严格的入校安检),都会因侵犯 “隐私” 和“自由”而遭受道德性质疑,变得难以执行。
问题的核心,并非他们自身想成为什么,而是社会观念与制度设计,强行给他们贴上了两套互斥的 “身份标签”,并导致了系统的左右互搏:
1. 在 “问责环节”,采用 “巨婴” 逻辑 为其开脱,责任得以转移。
2. 在 “管控环节”,却又启用 “自由人” 逻辑 进行制衡,使监管无法彻底。
结果就是:责任可以 “甩锅”,但有效的防护却无法落地。 我们既无法像保护真正脆弱的婴儿那样,构建一个绝对可控的安全环境(因为这必然牺牲自由,会遭到“自由人” 逻辑的抵制);也无法像对待真正的成年人那样,要求他们为自己行为的全部后果独立负责(因为这违背了 “巨婴” 逻辑下的保护原则)。
所以,那个关于年龄的质问,真正揭示的是一个无解的困局:只要这种双重标准存在,就永远没有一个魔法年龄能解决矛盾。 出路或许不在于寻找切换点,而在于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我们究竟愿意为了 “安全”,在多大程度上让渡“自由”?又愿意为了培养“负责的成人”,在多大程度上承受他们“犯错” 的代价? 两者无法兼得,而我们的社会,至今仍在逃避这个选择。
ps: 很多人说校长应该负全责,我在情感上也支持恶心这些领导。但在理性上,校长也无权解决未成年人叠加态的问题,没法解决社会加在学校上安全 - 托管 - 教育 - 维稳 - 表演等功能的矛盾。
口袋罪,总要有人受罚。
科任老师到点上班,教完课拍拍屁股走人,没有课就在办公室坐着,悠闲不悠闲?
班主任除了需要负责自己的课程,还需要管理一堆聒噪的学生,还有开不完的会,尽不完的责任,现在还有管不了的权利和判不完的刑
而这两者一个月也就差个几百块钱
无言了
很多人在抬杠就没意思了。
这个班主任不仅是班主任一个职责,他还是宿管员。所以我觉得他不冤。
1: 很多人说他去检查宿舍违禁物品是侵犯隐私,这是放屁扯淡。
从我个人经历来看,从初中,高中,到大学里(小学没住过宿舍),都有老师或学生会里定期去检查宿舍,衣柜都翻出来检查。 从来没听说过任何一个学生敢举报侵犯隐私。
所以,我认为河南这个学校压根就没有检查过。
2: 10 点 45 就发现着火了,11 点才报警,错失了最佳时机。 这可不是轻飘飘一句,你就是一个普通老师能逃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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