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罗翔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by , at 13 December 2025, tags : 吸毒 毒品 入刑 法律 罗翔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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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木林木​ 发表

罗翔老师这次终于是彻底的漏出了狐狸尾巴。

我记得 B 站有个 UP 主在提醒人们警惕中国政治白左化倾向时说过,那些在中国推动白左化的人,他们是真真正正是从心眼里相信西方那一套说辞的,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认识偏差,所以他们多数时甚至义正言辞,甚至逻辑通顺。

罗翔就是典型案例。

你看他这篇文章,跟着他的思路,你会发现他说的很有道理,不仅很有道理还言辞恳切、引经据典、娓娓道来,很有学者风范。

但是,再仔细一想,你就发现,罗翔老师的文章冠上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的名头,实际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如果真要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应该把 “吸毒” 和其他轻微犯罪行为剥离来看,把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剥离来看,把“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剥离来看。

然而咱们敬爱的罗翔老师呢,他把吸毒和其他轻微犯罪混在一起,把轻微犯罪和行政违法混在一起,把精神药品的判罚个例和广大的毒品犯罪放到一起做对比。

其心可诛!

知乎用户 进击的仓鼠 发表

罗翔的尾巴在疫情那会就已经露出来了

这次他站队真是让人没有感到一丝意外,倒不如说大家都在猜他哪天跳出来

知乎用户 MineLucky 发表

最高法现在这个时间段找爱自由的基督徒罗翔撰文,已经表明了自己的倾向。

罗老师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讲法理哲学非常火爆,但是遇到司法争议事件从未勇敢站出来表态,所以我觉得他讲的理论是处于真空环境,如同彩虹般的泡沫。

与之相反,我还是更喜欢蔡老师一些,可能他的看法也有偏颇,但有事他是真表态,在他领域上他总是 A 上去。

最后支持,吸毒入罪入刑 + 强制戒毒

知乎用户 doudoudu 发表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法学从业人员,我不认可这个共识,不接受这个使命。

知乎用户 安泰 发表

北大亲密战友已经被扒的底裤都不剩了,他出来了不是很正常嘛,这把搞不好真能赢,你乎一直看不起抖音,抖音前几天是冲的真猛,你乎静悄悄

知乎用户 在远方​ 发表

他啰啰嗦嗦说了一大堆,他已经远离了人民群众。成为了白左学阀,当一个人对于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直接回答。就意味着,他想用术语把你搞糊涂。然后不想让你说话。

知乎用户 青羊 发表

翻译一下,罗圣这篇小作文,意思是现有治安处罚法和禁毒法,处罚太重了。

然后他的论证方式,是用极端案例,攻击现有法律。

目的就是让中国逐渐完成毒品非罪化。

我的建议是,以后所有文科生,必须学高数,尤其是统计学,不及格不能毕业。

知乎用户 内姆勒斯 发表

问题的核心不在于罗翔,而在于是通过最高法发表,侧面相当于最高法表态。其次才是罗翔说了什么,罗翔说的有没有道理。

知乎用户 招财猪 发表

累了。我就想知道国家什么时候清算法学界、高校、教育界、还有传媒界?!

知乎用户 小栖​ 发表

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

——摘自毛选第一卷《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知乎用户 吴悠 发表

上过班的都知道,一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就是周公子溜冰情有可原缓期两年,李二狗止痛用麻罪大恶极无期徒刑

知乎用户 莲衣 发表

总而言之一句话:重刑是瘾,吸毒不是瘾!

最后一句看的人后背发凉!

年轻的文科生们赶紧崛起吧。

受不了这些砖家了!

知乎用户 世界树的影子​ 发表

罗翔这篇文章的核心问题是,他以 “反对一刀切” 为名义支持搞一刀切。

为了自身的立场,不讲逻辑、不求自洽了。

知乎用户 望春风 发表

爱新觉罗翔也算是不装了

知乎用户 缺月梧桐 发表

我就这看法。

这是国安的事吧?

知乎用户 做过路过不要错过 发表

如何看待啊,让他先把宪法讲好再来上课,针对任何涉毒问题,我只有一个立场和观点,那就是吸贩毒品必须要进入刑法,禁毒零容忍,禁毒防线寸步不让!

知乎用户 躺着睡觉好舒服 发表

给他身边放十个吸毒人员让他具体分析吧。

时间不长,就按照三年算,毕竟法律里也是三年。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知乎用户 雨霁云舒 发表

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重点不是罗翔说了什么,而是背后的大佬想让罗翔说什么。

看看美国毒品泛滥的过程,实际上很有意思。规则慢慢打破,毒品慢慢放开。当制药巨头以医疗的名义疯狂推广成瘾性麻醉剂,当国家的暴力机关(CIA)出面贩毒、当军用飞机被用于毒品带货,这个国家的毒品泛滥就不可避免了,耶稣来了都没用。

各国毒品泛滥的发展历程证明,科技发展的速度再快,也没有人们欲望增长的速度快。

本质上,是门阀贵族越来越多,传统的利益分配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欲望,他们必然要将手伸向其他领域,比如教育、医疗、影视娱乐,甚至毒品。最终的结果,就是底线一再被突破、国家民族逐渐衰弱,王朝周期律发挥作用。

实际上,美国的衰落速度应该是有史以来的帝国中速度最慢的。因为这个国家的两党博弈、三权分立,很好的维护了联邦《宪法》这一国家基本法律的稳定。帝国是建立在这一法律基础上的。但还是禁不住人性的贪婪,当两党比烂、民众缺乏民主意识比必备的知识储备(愚民教育)的结果,帝国还是不可阻挡的开始衰败了。

多读读《毛选》,慢慢的,你会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

知乎用户 竹青​ 发表

有些行业和群体是依赖社会运行成本生存的,社会运行成本越高,这些群体能掌控的利益空间就越大。

稍微站远一点,你们就能看到他们的所有努力,都是为了推高社会运行成本。

今天他们能为吸毒辩护,明天他们就能 “从病人角度” 呼吁放开精神药物,后天他们就要 “从经济角度” 呼吁放开酒类的饮用和销售,大后天他们就要 “为了公民的生命财产” 而批判禁枪了。

无他,唯恐天下大治自己失业耳。

所以在为罗桑辩解之前,先想一想,你有没有脱离 “代价” 这个阶层。

知乎用户 伊利达雷 · 安 发表

“打倒反动学术权威!”

“打倒反动学术权威!”

“打倒反动学术权威!”

知乎用户 蜗牛君 发表

中国法律界这些所谓的专家,他们共情吸毒者,共情不法分子,他们就是不公平遵纪守法的普罗大众

知乎用户 北鱼 发表

我认为,人一旦吸毒,基本会失去人性,人类的道德约束不了他了,比犯罪更可怕,不仅入刑,而且加大力度,就像人类的癌细胞,你不隔离,整个社会癌变,不稳定因素增多,一定防微杜渐。

罗其心可诛

知乎用户 xiaozu 发表

最重要是不是最后一句呀?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不要不好意思,使命前面加一个光荣吧!
只要不违背这个大原则,是否是 “一刀切” 也无所谓了。
吸毒入刑,毒驾入刑都不能 “一刀切”,要全盘考虑,各种平衡。
违法记录封存,“一刀切” 完全没问题,是因为符合了这个大原则吗?
有些事情真是不吐不快,慎刑可以,完全不反对,但用于吸毒者不行。
我们有几百万的人民军队与警察部队,我们有无产阶级铁拳,我们有号称最严格的禁毒措施,到现在,缉毒警察需要在电视上背对着观众,牺牲后墓碑无名,对此,不感到羞耻吗?
什么时候缉毒警察能光明正大的面对观众站在台上,来接受鲜花与掌声的时候,再考虑吸毒者是否慎刑吧。

知乎用户 臭屁先生 发表

给大家简单捋一下: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是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知的配套是最高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发布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对封存制度的探析限定于 “轻罪”,且明确了吸毒、猥亵等轻微罪行必须分开认定的意见,与法院报的这篇文章主旨背道而驰。罗翔本人风评并未被官方评价为消极,约稿肯定也是很久之前的事到当下放出旨在引导舆论方向,但是显然忽略了民间知识群体对罗翔评价的降低,深刻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这些问题上的后知后觉。

毒品,在中国语境下涵盖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和管制类精神药品,这些学者不断在以 “长期服药患者被定罪、定违法” 偷换概念,从而论证应该给这些轻微违法犯罪者以出路的合理性。事实上,赵宏论文、罗翔文章中所涉及的相关案例,并未以毒品罪行予以认定。凤凰网对赵宏的采访中,赵宏表示“(三中全会有关封存记录的要求)这是开了一个口子”。这根本就是在混淆视听。

公众感情无法接受,有权机关缺乏内宣能力,知识分子只顾自说自话(极度忽视人民立场,从劳东燕的回应就可见一斑),种种原因导致这样的舆论风潮。人民群众一定要多读书,免得受知识分子的骗。毛主席的话听来至今振聋发聩。

最后说一句:群众的呼声一定要被听见,知识分子有极大地利益内驱力以实现自己的学术主张,一定要坚决斗争、勇敢斗争!中国人民朴素的情感决不能被伤害!

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毒品违法犯罪记录封存!

知乎用户 Jackson Shen 发表

慎刑、废死,源头就是 “上帝决定论”,除了上帝没有人能对其他人的生命做出判决。

学法的精英一个个都学成教徒,不得不说这是中国法学界最大的悲哀。

知乎用户 破道之白雷 发表

看都不看。

知识分子又要骗老百姓了。

知乎用户 邓不疑 发表

其实我的观点可能有点和知乎主流不太一样。

我觉得吸毒者入罪入刑还真不合适。

因为毒品这玩意,沾上就不算人了,他是自己没法控制自己。

就跟精神病犯了一样,为什么精神病杀人伤人就不需要刑事责任呢?

所以我的观点是,吸毒者,尤其是多次吸毒者,就不能算作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应该享有正常人该有的人权。

人是战胜不了对毒品的瘾的,我非常理解这一点,这是科学。

那你就别当人,然后别回归社会了。

我觉得国家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做相关的决策,因为寄希望吸毒者变回正常人本身就是不太合理的事,是美丽的童话。

犯罪,刑罚,是对正常人的,最终目的是改造他们,让他们回归社会。

吸过毒的人,那就不是正常人,当然不能用对正常人的方式来对待他们。

应该有一套别的方式来让他们发挥剩余价值。

比如在特殊的地方进行劳动,或者在人烟相对稀少,不影响主流社会的地方劳动,建设国家。

知乎用户 朕知道了 发表

重点是《人民法院报》这个相当于机关报的报纸,公开刊发罗桑明显屁股歪的的文章,表明是原则上同意罗的观点。

作为普通人,罗桑的观点反正来就行

1. 毒品各个环节~造贩运抽容,通通入刑。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吸毒作为该产业链的终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现在高压禁毒的环境,能接触到毒品,然后跟一群瘾君子们搅和在一起,都是潜在的吸毒者。奋战在禁毒一线的人民警察除外!

3. 吸毒对人体机能的损伤是不可逆的,通俗的说就是那个已经废了,就是一具行尸走肉。

知乎用户 序峰 发表

法律从业人员的愿望和人民的愿望从本质上是违背的。

律师本能的希望社会变乱,罪犯变多,这样他们才有用武之地。

这是无形的手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屁股决定脑袋。

今天不是说罗大律师站毒贩,而是律师这个阶级是站毒贩那一边的。

也不能说他们就是坏,这就和造伞的希望天天下雨一样,是基于生存本能的表露。

让法律从业人员完全把控法律,那结果就是人间地狱。法律除了会成为他们把玩的工具之外,势必会与人民直接站在对立面。

知乎用户 天地正气 发表

这个问题下,很多人的看法有失偏颇

张三老师文章的问题其实不在于 “慎刑”,而是和最高检一样,要扩大自身所代表群体的解释权。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你们都是外行,你们应该听我们的。

目的是为所欲为

知乎用户 脑康医院独孤主任​ 发表

罗圣怎么可能错呢!

错的肯定不是罗圣!

知乎用户 路人 T 发表

人们群众不需要你引经据典的分析,需要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罗请先分析,人们英雄纪念碑为什么要写 1840 年。中国屈辱的历史节点有很多,教员老人家写这个时间节点,就是让后人记住鸦片战争,毒品是万恶之源。谁敢为毒品站台,就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历史的对立面。心坏了,说的再好听也没用。人民注定还是要跟着教员走的。

知乎用户 放不开的时光 发表

很不解!

非法学人士,只能用朴素眼光来看。

罗翔提到了一些药用案例,比如海购抗抑郁药被判走私毒品罪、癫痫病人家属买没上市的精神类药被判走私贩卖毒品罪等案例。该药用案例和大众口中要入刑的 “吸毒” 行为,明显不应是同种性质。

他以此为例,解释为不能挂万漏一。

而在我看来,这个万和这个一就不应该在一个圈子里。为什么会被绑定在一起?要么都入刑要么都不入?

是我们的公检法无法用法律做出分类?还是侦查部门没有办法确定动机?似乎我们明显能看到的不合理,在专家学者看来像是永恒的取舍矛盾。

知乎用户 随便看看​ 发表

我在该文下的回复:

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例外原则,比如正当防卫,比如紧急避险,比如为了让行救护车违法交通规则,特例可以特办,这已经存在。但这不代表可以为了特例就要更改普遍适用的法律。否则就是制造特权!

法律人的使命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让法律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和健康,而不是什么 “推广” 慎刑

既然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就该需要严刑峻法就严刑峻法,需要例外处理就例外处理,而不是什么 “推广” 慎刑!

虽然回复不能显示,但是建议大家还是都去回复,有话要说出来,不能让它们一言堂!

知乎用户 段超 发表

我发现毒品真的是个照妖镜,真伪立判

知乎用户 豆沙包 发表

第一,罗翔老师所谓的白左化思路是错的。

第二,错在哪里?主要错在中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法律要为工人阶级服务,凡是不利于工人阶级的事物都是需要抵制与打击的。

第三,毒品问题有一种白左套路非常阴险,就是用毒品医疗作用来撕开法律的口子,然后走向泛滥失控,美国、泰国都是这样,在短短一代人的时间就把整个国家推进了毒品的陷阱。

第四,这样的操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变成了狡辩和开口子,千里堤坝毁于蚁穴。

第五,联系到中国在艾滋病不通知家人政策,封吸毒档案等等试点操作,加上罗翔老师吸毒问题开口子观点,这一股很不好的苗头。

第六,但是中国是一个大国,有太复杂的因素,也有自己的大国周期律,我们看得到危险,只能振臂疾呼,但能力十分有限。

知乎用户 如燕芬芳 发表

纯兜圈子的文章,立场模糊,车轱辘话来回倒,没有讨论的价值。

知乎用户 大家一起捡瓶盖 发表

法学专家也好,司法部门也好,是没有资格把持立法方向话语权的。

因为他们的专业与职能范围,本质上是面向现行法律执行落地层面的。

你让这帮人去主导立法方向,那不就成了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了嘛。

就拿涉毒问题为例,这帮法学专家有上过生理学药理学相关专业课程吗?对于吸毒者生理、心理层面短期与长期的演变有过专业研究吗?对行政层面治理涉毒问题有过基层经验,做过深度调研吗?

都没有那这帮法学专家凭什么对这块的立法指指点点?老老实实回去研究法条出来后如何落地执行才是他们的工作范畴。

而且说的更诛心一点,简洁、无后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立法,与这帮人的行业利益是一个方向吗?

知乎用户 三石 发表

看完了,写的确实很有水平,通过举例解答了我很多疑惑。

但他说的很对,不同立场的人很难说服。我仍然不认同他的说法,对毒品问题和贪腐问题,必须要矫枉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这两种问题都是 20 年就足以让国家崩溃的问题。

毒品的危害性就不用多提了,药用的借口美国已经试过了,虽然国情不尽相同,但我们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找自信。

沈逸教授的说法就很好,特殊的例子就特殊解决,而不是用特殊例子来定标准。

知乎用户 雾凇 发表

已经写了文章批驳。

他依旧是以法学人自居,高高在上想用法超越党,他们掌控法,用心不谓险恶。

大家注意,据说他是基督徒。具有宗教信仰的人,怎么能干涉世俗法律呢?怎么能客观公正看问题呢?

知乎用户 水无常形 发表

其实这一次最让大家反感的是小圈子通过法定程序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全国的法律。以后立法都这么搞的话,那这个法条到底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还是司法界某些小圈子的意志啊?那以后法条还公示是个啥?

知乎用户 ergouzi 发表

罗翔啊,你还记得你上学的时候想帮又不敢帮的那个老太太吗?事到如今是你的初心变了,还是那个老太太其实是罪犯家属?

知乎用户 回家看看 发表

写了很多可以正反两面看的废话,但是把特例当标准来规范大多数的目的还是很明显。

难怪说搞法律的和算命的分属同门,一句话阴阳两面说,随你怎么理解都可以。

吸毒的和艾滋的,本来就应该隔绝于社会,他们危害性大,造成无辜者受难的案例数不胜数,可以讨论隔绝之后如何照顾如何保障的问题,但是让他们流毒于社会,不断创造撕扯新的创口是国家公职的失责,保护公民利益是国家存在的原因,无法保护公民利益的国家一定会被公民抛弃,比如现在的欧美,人民放弃自己的命运,也无视国家的命运,无论上层建设如何耀眼,也只是每个人都能看见的空中阁楼,只是风吹过就摇摇欲坠。

我很清楚大量精英赞成金字塔结构,总觉得只要塔尖是闪亮耀眼的就可以,塔基反正很庞大,无所谓的。

我也很明白,塔基决定自我腐朽后,流沙淹没塔尖的速度会远远超过塔尖逃跑的速度,那么闪闪发亮的存在,多么适合在流沙来临的时候被发现啊。

知乎用户 图书馆的猫 发表

支持吸毒入刑,就连日本也是吸毒入刑的

知乎用户 皆可​ 发表

罗的角色其实类似于当年的网宏

即某个领域、某些(反动)势力的传声筒

这种人的最后结局,是可以被预料到的

知乎用户 天天向上 发表

现在的法律圈越来越像影视圈。

影视圈能纠结他们的一小撮粉丝,拍各种烂片自产自销,自娱自乐,自己给自己捧臭脚,根本不在乎广大观众爱不爱看。

什么影视寒冬,人家根本不在乎。

法律圈现在也一样,甚至还不如影视圈。

影视圈好歹还能偶尔出个《哪吒》《流浪地球》这类的好片子,可法律圈的所谓专家一张嘴就和人们的基本价值观相反。

知乎用户 日常努力的熊 发表

当我看到文章第一段里面有诸如:“维特根斯坦说,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 的话语时,我可以确认,这个味对了。

果然还得是你啊,不过我很好奇,为什么你不引用你的精神导师、美国大法官、萝莉岛常客艾伦 · 德肖维茨的话呢?这不像你的风格啊?

我算是看明白了,这群学阀本质上还真就是西方自由派的复读机,脑子里只有那么点可怜的西方法思想,我真的怀疑某些人的法制史(尤其是中国法制史)和法理学是不是都被他们丢给张三了,中国传统法学有很多针对刑法应当宽严相济的论述,但人家就是不愿意提哪怕一句话,就一定要用 “多数人的暴政” 来偷换概念,照你这么说,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专政者对被专政者的行为都可以被异化为“多数人的暴政”,“苏格拉底之死”没有发生在中国,中国也不具备小国寡民政权的那种普遍性、庸俗化所谓 “西方民主” 的土壤,我们坚持的是在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你哪怕想掉书袋,是不是应该考虑拿中国先贤的话来尽量的给你的思想做一个缓冲呢?你偏不,就一定要在群众面前彰显你 “高人一等”“孤芳自赏”“众人皆醉我独醒”“高处不胜寒” 的所谓 “名士风范” 吗?

到了文章后半段,还要假惺惺的说什么自己认识到自己 “好为人师”。我记得“好为人师” 不是一种缺点吗?但你看伟大的罗圣是怎么说的:“我有一个很大的职业习惯,就是好为人师”合着群众认为的缺点在你眼中不过是一个职业习惯罢了,怪不得,会不会有人以后在为毒贩辩护的时候也说一句:“我的委托人吸食、容留他人吸食不过是一种职业习惯罢了,你们要尊重这种职业习惯。”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赞同不能总是想用刑法解决一切问题,我也相信随着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和知识水平的提高,道德约束会更多的进行补位,但我们要看到,我国的人口结构不是 14 亿大学生,也永远不可能做到这个情况,还有大量的(甚至大多数)人口处于相对较低素质的水平,在传统道德约束被各种西方自由派思潮冲击得七零八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仍需砥砺前行的当下,从机械主义的角度妄言 “慎刑” 是很可笑的。我反而认为,如果某些刑法学人真的为了国家、民族、人民群众考虑,应该更多的从实际执行和监督、纠错上进行努力。而不是说冤案翻案难我们就干脆不判案了,这样就不会产生冤案,这就好比因噎废食一个道理。

说实话,我有些时候也确实很无力,这种西方自由派的肉喇叭、传声筒、应声虫窃据学术高位,属于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刑法思想什么时候能拨乱反正?甚至我看有些回答又能共情铜头皮带教育牛鬼蛇神了,实话说虽然知道这不是一种很合适的教育方式,但……

知乎用户 碳烧椰果​ 发表

现在场上有平民、狼人、神职

已知缉毒警察一定是好的神职

那么站在缉毒警察对立面的

到底是什么货色

其他东西可能有灰色地带

你说你是温和派理中客搞中庸和稀泥什么的都可以

但关于毒品问题,一定是非黑即白的

谁是敌人,谁是朋友,这是首要问题

知乎用户 mono​ 发表

罗老师有些课还是能听听的

但是他是废死派

所以听听得了,多打个问号

知乎用户 小恶魔 发表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需要调查民意,而不是你们自己分析一通自己就做了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呗,法律又不是你们一群法律人的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法律

知乎用户 奋斗的青春 发表

故意弄出来了和刑法抵触的涉毒条款,是无知没有读过刑法呢?还是坏,故意夹带私货呢?人民大众仔细品!以后有钱请律师的行政拘留 + 罚点小钱,没钱请律师的把牢底坐穿。

知乎用户 坠星尘​ 发表

没有证据能证明是被动的,药物需求型的,就应该刑事处理。第一次的可以按照拘役有期强制戒毒处理。复吸、累犯的必须重刑重罚。产运销吸,死罪同刑,是必须的,也是唯一的结论。消灭不了消费市场,就始终会有主动生产的、运输的、销售的。诱导、迫使他人吸毒的,必须一律死刑。

知乎用户 张华宇 发表

这么说罗翔也是吸毒派的人?

知乎用户 www 发表

自从高法非正式回应说:轻微犯罪可以封存,不是轻罪 + 微罪可以封存,而是轻罪并对社会危害微小的犯罪可以封存,涉毒、性侵等不在封存范围。

这些白左法学派消停了不少,他们提出 XD 封存的依据没有了,原来主张的 “轻微犯罪都可以封存,那违法当然更应该封存” 的基础崩塌了。

罗作为他们一派的代表人物,出来和稀泥,服个软,他这次的表态应该可以带来积极的影响。

知乎用户 泳池里的蜗牛 发表

他们自说自话的” 重刑主义不好,慎刑主义好 “,这个结论科学嘛。

PS. 这帮子人还是 nb 的,用词上就开始污名化” 刑” 这个字

知乎用户 百濮客​ 发表

奇了怪了,罗翔是 “特邀” 发文的。

怎么都在骂罗翔?不骂背后 “站台的”、“支持的”、要求他发文的?


你们倒是去《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下边留言区、评论区骂呀~

搁这,人家怎么看得到呢?

知乎用户 宫乘风 发表

当年他在硕士论文结尾,一副信上帝样子,就是针对某些群体的 “喊话

否则怎么会被出来

现在要他发挥作用


都下了十几年的闲棋了,现在要棋子发挥作用了

啥叫才露出狐狸尾巴!


罗圣是没资格上萝莉岛,要不然你看他要喊啥!

知乎用户 Bezal​ 发表

你们找得出一个不为吸毒者说话的法学家吧

知乎用户 夹夹更开心 发表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结果强奸犯人数比印度还多,判刑概率绝绝子的高。

罗教授是不是应该解释一下为什么?

知乎用户 石二郎 发表

罗翔是中国法圣,他说的话是有逻辑的。

吸毒这种事情非常敏感,他公开支持或者反对都会让他陷入两难,做为公众人物,怎样表达自己的观点又不被骂是需要技巧的。

所以他看似说了一句屁话,但其实翻译过来是这样的:

罗翔我支持吸毒无罪,但这话我不公开说,所以我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反对也不支持,其实我是非常支持!

知乎用户 王小熊​ 发表

云山雾罩的说了一通,听来听去,一堆温暖的废话。

作为一个刑法学教授,涉毒这个问题上,只需要两段就可以看出他把自己当圣人的特质,如:

正是考虑到毒品有药用和非药用之分,所以禁毒法改变了刑法 “一刀切” 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比如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所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面面俱到,不能挂一漏万,也不能挂万漏一,避免打击不足和避免打击过度是法律中一个永恒的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后面一段

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 2025 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正如我批赵宏诡辩一文一样,这些把自己打造成 “散发着人性光辉” 的法律学者,“滑坡谬误”、“诉诸恐惧”、“诉诸权威”、制造虚假两难推理,都是玩的如火纯情。

但通篇不提解决问题,毒品犯罪远的不说,新加坡你总得看看吧?这个时候就不提先进国际经验了?新加坡有清单,中国精神类药品和麻醉类药品也是双清单管制,继续深化分类分级制度就能解决的问题,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无论多少都直接入刑,而对于安眠药等处方药,定性定量方式,来明确入刑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可以推动的问题,你跟我扯什么人性?跟我扯什么 “这是法律需要考虑的例外现象”?

知乎用户 椎名立希天下无敌 发表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专政的工具之一。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

吸毒入刑,入刑后吸毒者就是罪犯,罪犯就是专政对象。

知乎用户 叶鹰飞 发表

这样看来,沈逸已经算是 “那个群体” 里面比较聪明的了

在知道民意的风向不对之后,就立刻删掉澎湖海战的视频,没有硬刚广大人民,对自己的所谓 “专家学者” 身份有几斤几两重也有一定的认知

知乎用户 Pat 发表

看了第一段,觉得还有点道理,既然行政法倾向于从轻,那把涉毒问题归入刑法不就行了吗

看了第二段前半,也觉得还说的过去,而且把购毒纳入刑法范围,补丁就打上了

第二段后半开始跑偏,开始提及精神类药物,什么铁马冰河案

如果涉及真有需要,这补丁不好打吗?

你语文课学过亡羊拆墙吗?篱笆有洞就不要了?

最后一段牛了,直言

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别垄断解释权了

重刑主义是指轻罪重判,本质上跟轻刑主义一样,是刑责的平均化

本质上都是懒政

本质上都是懒政

本质上都是懒政

现代科技手段辅助和完善的制度建设下,对罪证的界定更准确,相关刑责本来就可以更严厉,补丁也更好打

别拿什么如果我被误抓判了云云吓唬我。老子自我要求到底是为了什么?每个公民对自己的约束又是为了什么?

制度建设为的就是避免这种情况

既然更不会冤枉好人,就更不应该放过一个坏人

就好像越多人遵守规则,路上的运行就会越顺畅,大家都可以保持高速

公共收益越高,违反规则的破坏性就会越高,那违反规则的成本也应该更高

那不是重刑主义,这叫罪刑相适应原则,你自己讲的

哲学不是文字游戏,别胡扯

法学更不应该是

知乎用户 赵大彬彬​ 发表

这种事,罗翔不重要,他之前有没有塌房也不重要。

邀请他撰文的那个环节的人才是值得考虑的重要角色。

以目前国内普罗大众的认知,对于这个吸毒是否入刑的唯一反应就是。

分析你 *****。

就是因为大家的认知过于一致,有极少部分和普罗大众三观不一致的人才不舒服了。

于是罗翔就恰好派上用处了。

让他写,只不过是看重他刚好是个互联网法制赛道上少有的大网红,并且能引导一部分路人的舆论观点。

没了罗翔,这篇文章也会换个马甲再被放出来,只不过作者可能是黄翔,李湘,季霸翔,但这样效果肯定是不如罗翔的。

不清楚罗翔是不是心甘情愿得被当枪使,但他肯定知道自己被推出来以后的结果,他还是接了。

看得出,他们很急。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搞法律的就是遮遮掩掩的

不像我

我就支持黄赌毒合法

但是必须国产

利润不要流出国

愿意抽就让他抽死得了

知乎用户 青空 发表

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呸,毒品问题不适用!!

毒品问题上,就是要一刀切,今天退一步,明天就可以继续退一步。鸦片战争给中国带来的痛苦就这么忘记了?

那些隐姓埋名,连家属都不能公开的,牺牲的缉毒警就这么白白牺牲了?放开了,对得起他们的牺牲么?

如果对吸毒行为开个口子,那就请去看看美国大街上的那些吸毒的流浪汉吧,他们的悲惨样子,就是放开毒品政策的后果。

知乎用户 秃了 发表

他是废死派,就知道他是什么成色了

知乎用户 有梦想的咸鱼​ 发表

罗圣你怎么不推动杀人是否入刑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

这是部分法律人的老伎俩了。

用模棱两可的话术来回应问题。

再用个例来替代整体的正义性。

罗翔是这样,赵宏是这样,劳春燕也是这样,绝大部分废死派的法律人都是这样。

他们有一个特点,不会好好说话,不敢好好说话。

甚至是,离开了这些诡辩的文字游戏就不会说话。

正面永远都是顾左右而言他,说些没用的废话。

你看他的标题,吸毒是否入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就是典型的法律版废话文学。

我来给你举个例子。

假设现在法律发展的不太好,杀人罪还没入刑。

有人问罗圣,杀人是否入刑?

正常人都知道,杀人偿命嘛,入刑是最基本的。

罗圣说,咳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昆山龙哥那件事就充分说明了,有人因为自卫杀人嘛。

所以我罗圣,原则上觉得,杀人入刑是合乎人民感情的,但是具体实施上呢,还需要斟酌。

这样吧,我觉得,杀人入刑可以先搁置一下,再观察一下。

是不是很荒谬?

荒谬就对了,现在人们看吸毒不入刑,也是觉得如此荒谬。

甚至更荒谬。

毕竟,除了极其少数的连环变态杀手,没啥人杀人上瘾。

而吸毒,复吸率接近 100%,就对社会的整体破坏上,吸毒真的比杀人强到哪里去吗?

这些道理,罗圣,赵宏,劳春燕这些法律专家不懂吗?

信他们不懂的,请把联系方式私信我,以后你老了,我去卖你保健品。

既然他们懂,为什么说话做事,都是如此脱离现实吗?

现实世界几乎有一条铁律,一些人推动什么,必然是要有从中获利的。

我们来看一下,如果吸毒逐步无罪化,哪个群体获利最大就知道了。

从欧美的经验我们可以看见。

吸毒无罪化以后,吸毒者和毒贩增多,社会治安成本增大,难度增加,社会逐步混乱化,犯罪者逐步增多。

除了罪犯以外,所有人都在为此买单。

现在正常社会群体里,唯一和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律师,或者说法律人。

正巧,罗圣的偶像是谁呢?

艾伦. 德肖维茨。上了萝莉岛 137 次的欧美顶级诉棍。

很多法律人的偶像又在哪呢?

你猜猜,这些法律人想不想财富地位达到偶像的高度呢?

在这个稳定的社会里,又要怎么达到呢?

知乎用户 战忽局南极宣传科​ 发表

一直搞不懂,为啥我们法律界要法律和西方接轨,如果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法律法规应该是按照一国国情制定,接轨的意义是什么?

而且就现在西方的社会的状况,也没有觉得他们法律的优越性在哪,黄赌毒那么严重?甚至制度都不一定那么好~~~

就西方人口中的人权,民主,言论自由,我都没有看到符合的标准,人权是普通人的人权还是既得利益的人权,民主大部分发达国家也不是一人一票选出来,高昂的选举报名费也不是普通人能参加的,言论自由涉及到以色列也都不自由。所以我们某些群体,为什么要以西方的轨道为轨道,十几年的洋人崇拜需要终结,做符合自己国情的思考,在不合适的轨道上跑小心翻车。

知乎用户 徐灶灶​ 发表

法学界这么傲慢吗?现在应该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也就是这个措施会不会带来后续灾难性的影响,你说不会,依据是什么?是有良好的运行样板(人民群众认为没有,现有的都是反面教材),还是有其他措施兜底(人民群众认为没有)?揪着法理法律条文教育个什么劲?我觉得法学人首先应该是学好社会学,深刻了解我们这个社会的发展进程和阶段,而不是空中楼阁一般纯建设法理和条文。法理超前,法律滞后,都是毛病。

知乎用户 红衣倾城 发表

萝莉岛事件,中国法学家集体失声,你就知道中国的法学家都是什么玩意儿了。

说起来,罗翔的偶像,还是萝莉岛常客呢。

霍金上不上萝莉岛,都不影响物理定律。但是一个法学教授上萝莉岛,你能指望他参与制定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知乎用户 枫林晚​​ 发表

罗老师这篇文章,其实蛮有意思的,看了好多遍才算完全看明白,里面有很多内容写的很绕,让人感觉云里雾里的,我来给你们好好聊聊。

罗老师的核心思想,并不是简单的吸毒是否入刑,他的视野更广阔一点,那就是,我想未来的人,不要生活在一个:

宁可错杀,不愿放过的世界。

他要的,是在法律层面的纯洁,为了这一抹白,我们可以有点灰,但是不能有黑

如果为了那 “一抹白”,我们连重症抑郁患者、癫痫儿童的救命药都要当成冰毒来判,那这白色是用无数人的血染出来的,还叫白色吗?

所以他才一直强调 “比例原则”“有限理性”“打击过度也很可怕”。 他不是在心疼真 · 瘾君子,他是在心疼未来可能被 “纯洁” 这把刀误伤的你我他。

文章中有一句话,各位看的时候可能没特别在意。

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 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但如果哪天你或你家人成了那个‘极端案例’,你就不这么想了。

在文中,罗老师对吸毒是否入刑罪核心的内容,意思应该是这个样子:

咱们刑法里 “毒品” 的定义超级广,除了冰毒、海洛因、大麻这些街头毒品,还把一大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全算进去了,包括很多治失眠、抑郁的处方药(比如思诺思、佐匹克隆)。

所以以前出过很多悲剧:

  • 抑郁症患者从国外买药,被判走私毒品罪
  • 癫痫儿童家长从国外代购没上市的药(氯巴占),也被控贩卖毒品罪

其实从社会整体角度来看,这个事,确实有问题,但是,2007 年就有了《禁毒法》司法解释

如果你真是给自己或家人治病,买的又是能合法医疗用的那类精神药品,数量又合理,就不算犯罪了,最多算非法经营,情节轻的甚至免刑都不用。

最高法 2023 年的会议纪要也把这事说死了:

治病需要的,别按毒品罪办,体现 “罪刑相当”,不能轻罪重罚。

很多人以为这个补丁已经足够了啊,说明了司法的温度啊!实在不行咱们完善一下目录,把一些精神管控类药物,剔除出去,重点分类,精细化管理可以么?

不行..

首先,毒品的发展,一定会快于目录的调整;

其次,那就是 “合理自用” 的认定标准,还没有标准;

最后,也是最难的一点,也是罗老师估计写了又删了的点,是禁毒的零容忍态度。

没有人否认,需要禁毒零容忍,我也是,但是现在问题是什么?是特么的有任务目标,地方每年有 “抓获人数”“破案数” 硬指标。

在这种压力下,民警最安全的选择永远是:先抓、先拘、再慢慢查你是不是真病人。 哪怕最后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无罪,他们的任务也已经完成了。

但是,我很不认同的,是他的潜台词:

即便你看的不够细,也明白,他的意思很明确,把单纯吸食、注射传统毒品(冰毒、海洛因、K 粉等)彻底降为行政违法,别再往刑法里硬塞。

也就是上面说的,可以有灰色地带,也就是他原文中:“重刑主义也是一种瘾”“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慎刑原则”。

但是,要把整个禁毒工作的考核指标,从 “抓了多少人” 改成 “复吸率降了多少”“社区戒毒成功率多少”,把民警的 KPI 从“抓人” 变成“帮人戒掉”。

也就是说,我们要的,不仅仅是司法上的转变,更多的,是行政上的转变,至于对不对,我也说不好,不过我个人感觉:

相对于白上面那一点点的黑,因为这种转变,出现的大规模灰色,更容易变黑。

知乎用户 火舞艳阳 发表

一个冷知识,罗翔老师的面容从原来的阳光开朗,变得越发阴霾

不知道什么原因造成他这样?但我知道,相由心生,他的面相让我感觉很纠结,很挣扎……..

估计,他的内心在挣扎,良知和利益在激烈交战

一方面,别人给的太多了,另一方面,良知告知他,不能这么做,不能昧良心……..

知乎用户 寂静之音 发表

真如他自己所说

学法学得越来越没人性了

知乎用户 杠杆原理 发表

第一眼印象以为是假的,但看到各主流媒体都开始转载,就当它是真的写个笔记吧。

原文不太像是罗翔日常表现的水平,如果真的是本人写的,那只能说他可能在某种极大压力下,被迫写了一篇命题作文,伪作或代笔的可能性极大。

以下进行全文解析,不过我要申明:我是个法盲,大家谨慎阅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罗翔
近日,有人提出吸毒入刑的主张。不少人问我的立场,我的立场就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光同尘较之非黑即白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从应然的角度,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从实然的角度,不少吸毒行为本来就已经进入现行刑法。

此处和后文多处强调的其实是 “吸毒入刑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刑法里已经收入了部分吸毒行为,大家适可而止,都退下去罢”。

维特根斯坦说,“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哲学就是语言游戏。很多时候,公共讨论的分歧在于人们对于相同的语言采取了不同的理解。但是语言本身是具有模糊性的,一个词、一个句子的意义,并非百分之百对应着客观世界中的某个实体,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是不一样的。

其实 F4 的名气已经很大,不需要引述其他名人,罗圣(如果他确实是作者)还是谦虚了,另外他可能忘记了自己所在的学科,把法学当成哲学,进一步试图引导大家错误把关于涉毒封存的反对声淡化成语言游戏

一、关于吸毒应然的入刑。吸毒是否属于犯罪,从而应按照刑法处理呢?这取决于对犯罪与刑法的定义。一般认为,三年有期徒刑是轻、重罪的分界点。2023 年《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从 1999 年的 54.4% 上升至 2023 年的 82.3%。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犯罪治理已迈入 “轻罪时代”。还有学者提出微罪概念,认为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属于微罪,但主流意见认为,这种微罪其实也属于轻罪。如果保留微罪的概念,它其实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不法行为。

一般认为,三年有期徒刑是轻、重罪的分界点;主流意见认为,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微罪其实属于轻罪。这没有太大问题。但接下来这里忽略了一个灰色地带,注意刑法可以判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行。因此微罪概念即使被普遍认可,也不必然地出 “微罪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不法行为” 的结论。作者的实际目的是建立一个 “多数涉毒问题” 是微罪且 “应予以行政处罚” 的潜意识。但实际上大多数时候谈论轻微罪时,讲的是醉驾、帮信罪等具有偶发性的问题,而不是具有极高成瘾性和**复吸率、**容易诱发次生犯罪的吸毒行为。

这也是为什么学界往往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 “小刑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因此,如果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 “小刑法”,那么吸毒自然也属于犯罪。

这里看起来在论证 “从实然的角度吸毒属于犯罪”,实际上是将“吸毒入刑法” 的呼声偷换概念,以 “小刑法” 也是刑法的错误比喻来得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犯罪” 的错误结论。坦率地将,用这种手法来消解吸毒入刑的呼声,当大家傻子,可以说本地的帮会真是太没有礼貌了,所以我真的强烈怀疑这篇东西不是罗圣写的吧。

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此学界大致有两种立场。一种是将治安管理处罚纳入刑法,由法院进行裁决,不少刑法学者主张这种观点。在剥夺人身自由方面,行政拘留比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缓刑更严厉。既然更轻的管制、缓刑都要由法院裁判,那么更重的行政拘留更应接受事前的司法审查。按照这种观点,吸毒等治安不法行为自然也应该放在整体的刑法典中进行规制。

刑法还可以判免除处罚或课以罚金,即 “不如行政拘留严厉”,或者说 “很多行政管理法的处罚都比刑法的部分条例更严厉”,按上述说法,这类判罚相关条例都应该 “放在整体的刑法典中进行规制”。但注意,这个说法不是罗圣持的态度,他是以一个 Fox 学者的身份给出一个选项。

行政法的学者一般不采取上述立场,他们主要认为行政拘留必须接受听证,行政处罚应当尽可能少用拘留,如果适用拘留的处罚决定,那就必须要有听证程序,给当事人更多事前救济的机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部分采纳了这种见解,“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 4000 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 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必须举行听证。但是对于成年人而言,只有当涉及吊销许可证件、处 4000 元以上治安罚款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经当事人请求,才应当举行听证。需要思考的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是否比吊销许可证、罚款、停业整顿对当事人的影响更为严重呢?那么,对于上述两种立场,哪种立场更为合适?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这一段我没读懂。感觉是考试时如果不会答,写个解字,然后扯些别的,比如是否要听证程序。这里实际在讲的是 “当前的行政拘留大多是没有经过听证的,发生了大量的毫无法律依据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惩罚”,要限制公权力。

关于听证会,我在学项目管理时不知道在哪一本书上读到过:澳大利亚机场有一种极富魅力的罢工方法,就是所有工序都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我不太清楚每年治安案件和行政拘留的总人数,可能分别为千万人次和 200 万左右吧。对应的听证会数量,大概和灯塔移民法庭积压的案件量处于相同的量级,我们只能希望届时行政案件听证的平均等待时间不要像灯塔那样拖个 4 年。审慎是好的,流程是必要的。但只要什么都按 hedgehog 的方式以限制公权力为出发点按规定来,等着你的就是彻底的瘫痪。

结合前一段,我有种灯塔国大选的感觉:这是振华同志,这是建国同志,请你选一坨吧。于是,我突然又读懂了。

二、关于吸毒实然的入刑。厉行禁毒是我国对待毒品问题的一贯立场,从未松动。法律对吸毒也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与管控,虽然吸毒并未一律规定为现行刑法中的犯罪,但是不少吸毒及关联行为在事实上都被规定为犯罪,吸毒既可能是重罪,也可能是轻罪,当然也可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微罪。比如,以贩养吸是妥妥的贩卖毒品罪;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吸毒者唆使他人一起吸的,可以构成引诱、教唆吸毒罪;吸毒者让他人一起陪吸的,可能构成容留吸毒罪。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这一段本身 OK,但是结合前面的微罪说就不一样了,其重点还是在尝试将多数吸毒相关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绑定。

对于按照现行刑法不构成犯罪的吸毒行为,禁毒法也有非常严格的管控措施。1997 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但是 2007 年的禁毒法第五十九条却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显然,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律构成犯罪。但是按照禁毒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还有不构成犯罪、只按照治安处罚的可能。两个法律显然发生了冲突,原因何在?

真的有冲突吗?首先,刑法中存在但书出罪条例: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所以 “冲突” 在刑法内部已经存在解答:1. 有的案例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所以不属于犯罪,其中部分案例可以依据禁毒法规定移送给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2. 有些案例属于轻微犯罪,也可能进行移送。单纯从法理上,两部法律存在字面上的“冲突”,但在执行层面,这不是实质性冲突,而是法律体系的互补。基层执法会遇到某些特定问题而纠结到底应该按哪个法条,但这时应该细化法条(如后文所示),而不是笼而统之地在行政处罚法里打个窟窿。

为什么要在这里强调冲突,是为了营造一个宪法和禁毒法逻辑上存在根本缺陷,因此当前进行大幅度改动势在必行的印象。大家总不会觉得教法考的不记得上述法条吧?

一个重要原因可能跟毒品的定义有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我们基本的刑事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搞简单的 “一刀切”。1997 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07 年通过的禁毒法也采纳了这个定义。

在禁毒法中,毒品定义还包括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是等到 2025 年大家才想起来要细化分类的。

可见,毒品除了人们所熟知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之外,还有很多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据 2025 年修订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其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共规定了 396 种,《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共计 32 种,《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共计 96 种(第一类 18 种,第二类 78 种),不少治疗抑郁、失眠的药品都属于精神药品,比如人们熟知的佐匹克隆、唑吡坦(思诺思就是唑吡坦的常见商品名之一)。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这就是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曾有一些抑郁症患者从海外购买抗抑郁的药品被判走私毒品罪,人生轨迹被完全改变。又如著名的 “铁马冰河” 案,罕见癫痫病患儿家属购买国内没有上市的精神药品氯巴占被控走私、贩卖毒品罪。胡某某家中有患有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日常服用喜保宁治疗。在为女儿购买药品的过程中,胡某某联系到境外贩卖氯巴占的人员。后胡某某为牟取利益,非法从事氯巴占、喜保宁代购,即低价从境外购买,加价后通过微信群向患有癫痫疾病人的家属贩卖。2023 年 3 月 31 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情节和社会危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司法实践在事实上有解决 “例外现象” 现象的能力,这不好吗。同时,拿这类以治疗为目的的精神类药物非法经营来给常识中的吸贩毒案件当挡箭牌实在是突破下限。作者可能真的把整件事看成了语言游戏,推行轻罪化时以铁马冰河这种例外情况举例,落实法条时则兼容并包管它是哪种类型。

正是考虑到毒品有药用和非药用之分,所以禁毒法改变了刑法 “一刀切” 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比如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所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我倒是知道韩国高中生拼命打补剂的,也知道美国校园和企业里聪明药的流行,但在国内?我看是美韩生病,闹钟被强迫吃药吧。

而且必须是 “父亲” 强迫“女儿”…… 万恶的父权,被压迫的女儿,毫无快乐可言的教育啊

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面面俱到,不能挂一漏万,也不能挂万漏一,避免打击不足和避免打击过度是法律中一个永恒的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这里的假设是:除非把涉毒问题降低到行政处罚并予以封存,否则必然挂万漏一、打击过度。就好像抗生素可能会产生耐药性,所以任何时候我都不能给你开抗生素。灯塔国的医疗界(及法律界)就是这个思路:只要不是真的立刻会挂,可不能给病人开抗生素(但是能先开强力止痛剂)。

于是法学界将通过轻罪化成功解决挂万漏一的难题。至于再次出现的挂一漏万,那是你自身提抗力的问题,人家戒毒后可是重新干干净净做人了,你不干净那是你意志薄弱的问题,而意志薄弱是社会压迫导致的,所以即使不干净也是都在努力地活着,绝不能歧视他……

可是,有没有可能极左或极右的 Fox,本质上是个 Hedgehog 啊?有没有可能抗生素和止痛剂都可以在严格的指南下合理开具,而不是永远只开一种啊?

同时,2023 年 6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该纪要的观点其实也是法律界的普遍共识,那就是罪刑相当,比例原则,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微罪微处,无罪不罚,而不能简单的 “一刀切”。因为,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法律是不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和法律实证主义者可不那么想,但这有些偏题了。既然有这个详细的、有着明确边际的纪要,为什么封存版条例中没有添加任何限定呢?

三、公共讨论与有限理性。我们每个人都是有限的,所以每个公共议题可能都有正说、反说、折衷说,即便你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许对立立场也有相对的合理性。有时和光同尘的 “狐狸式” 思维比非此即彼的 “刺猬式” 思维更恰当。作为老师,我有一个很大的职业习惯,就是好为人师。但是我现在越来越觉得,因为立场背景等诸多因素不同,人其实是很难被说服的,因此说出观点比说服他人更重要。有时说出你的观点,其实就已经尽到了责任。

翻译:我知道上面的解释无法服众,爷不在乎。

法律变革并非学校的辩论赛,它要考虑很多问题,尽可能平衡各种利益,不能为了少数牺牲多数,否则就会出现特权;也不能只看多数,丝毫不顾及少数,否则就无法防止多数暴政,“苏格拉底之死” 也就会反复出现。

翻译:我是苏格拉底,你是拿着长矛的暴政,我千古留名,你必将毁灭。

我:好想捅你个窟窿。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古人说,刑法起源于兵法,但兵法的最高境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攻心为上。

刑始于兵的兵是指武装的人,侧重暴力手段;兵法的兵是用兵之法,侧重智识谋略。不能因为都带个兵字就混为一谈,就好像不能把 “铁马冰河” 案和涉毒封存问题相提并论一样。

惩罚不是越重越好,当然也不是越轻越好,必须平衡惩罚不法和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这里的潜在观点是 “不封存、拒绝毒品轻罪化是重刑主义”。国外法学界有大量的相关议题,并且始终强调 “中国对毒品有严重的污名化”。

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 2025 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翻译:你们别追着我打了,去冲贾宇呐。

知乎用户 阿难 发表

总结: 什么也没说,骑墙骑的飞起

知乎用户 Chen Moore​​ 发表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喂养了那么久,在关键问题时候就算不情不愿也得硬着头皮强行上了,哪怕是禁毒这种民族大恨也一样

我说的对吗,各位专家们~

知乎用户 夜以假寐 发表

并不惊讶,甚至他出场得还有点晚了。罗大律师的尾巴其实早就藏不住了,隔几个月就会露一下,甚至是故意露。奈何吃他那一套故作姿态的悲天悯人象的还是太多。

知乎用户 亚特兰蒂斯 发表

赵宏的交接棒传递给罗翔了?

知乎用户 柳半行​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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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的原文很有意思,

文章是他写的,但是他说了自己的观点吗?

你看他文章中的几个词:

“一般认为…………”

“不少学者认为……”

“但主流意见认为…………”

行政法的学者认为…………”

最后总结: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 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注意,现在讨论的是毒品问题)

好像说了很多,但又好像什么都没说,

好像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但是,你又不能说那观点是他的。

他标题说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但是,具体到本次讨论的毒品问题

他又提到这句话:“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法律理论那么多,为何这时要强调 “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他好像没有表明自己的态度,

可是,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知乎用户 奔跑的彼得熊 发表

中国上下五千年,已经证明了乱世需用重典。

现在肯定不是乱世,但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你再这变着花样妄图降低刑罚,怎么也说不过去吧?

罗翔怪不得现在老的这么快,天天殚精竭虑和人民意愿对抗,不老的快才见鬼了。

知乎用户 拥豹海夕 发表

该文章一方面试图将吸毒和其他轻罪混在一起,另一方面在搅合 “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 试图来混淆试听。要避免特例,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独拎出来即可。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讲得好听,刑事案件无罪推定执行到位了么?大量强奸案怎么判的心里没点 AC 数么。

最大的系统性腐败是什么?语言(尤其书面语言)腐败,互联网黑话、英语专业术语如法学术语就是典型的系统性腐败,大幅提高外界审视 “壁垒”。中国法学界也有系统性腐败趋势,法学术语与公众认知严重错位时,该修改的是法学术语,而不是强奸公众认知法考 2018 年后禁止非法学类报考,就是明目张胆的公开系统性腐败行为。中国法学界和政法系统脱离人民群众太远了。我支持蔡雅奇的入刑观点,老蔡算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律师了。

现在思考 1966~1976 年的意义,一方面是解决城市无业人口问题,一方面是让 “知识分子” 密切联系群众。

知乎用户 看开不见云 发表

狡辩,医药使用也算为什么不加大科研力度杜绝使用 ,为此寻求其他更安全健康的药品呢?以医用药来作为借口给吸毒相关人减轻处罚,不觉得可笑吗?先不说这完全两码事,可这含成瘾成分药治病使家人冒险犯罪的比例是多少?占全部吸毒贩毒比例又是多少?造成的社会混乱的程度又是多少呢?最重要的是相比吸毒贩毒者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的破坏程度是多少呢?

罚款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他们会不会因为这种情况而演变成组团偷盗行窃行为进而引发社会混乱呢?毕竟吸毒这种情况对于资金需求量大,既然可以用钱来解决,那么他们能做出什么下三滥的事来获得充足的资金满足自己的欲望就是一件满足于安稳社会人士难以想象的程度了。

知乎用户 sandy 发表

看来,主子给罗大翔下任务了

知乎用户 千月 发表

文章的核心意思是:对于吸毒是否入刑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区分医疗用途和非医疗用途,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法律人应当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例如许多精神类疾病、抑郁症患者和癫痫病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有医疗的用途,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实现了区别对待,这是一种法治的进步。他说:和光同尘较之非黑即白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我总体上支持罗翔教授的文章。因为,区别对待、反对重刑主义和慎刑原则,这个总的方向是对的,总比一刀切要好一点。

同时,在全社会一片喊打喊杀的舆论氛围中,能够说出违逆大众的观点,本身就实属不易。我们社会需要更多冷静理性的声音,而不是情绪化的宣泄。罗翔教授在文章中甚至说出了伟大的自由主义老右派阿尔伯特 · 杰伊 · 诺克式的观点:说出观点比说服他人更重要,有时说出你的观点,其实就已经尽到了责任。

这何尝不是我们这些 “多余的人” 的共同心态。老右派对美国建制和历史的颠覆性重构

但是我对他的底层思想观念,仍然持严肃而强烈的批评态度。

这是因为从根本原则上,他还是认为 “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并且从实在法上予以分析;以及法学界的普遍通病,对产权缺乏基本的认知,秉持伦理相对主义的观点: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还有,将自己关于善恶的主观道德判断,以立法手段强加于全社会之上的“社会工程师” 心态。

罗翔教授作为法学家,应当认可一个基本的观点:哈耶克讲的 “法律” 与“立法”,是两码事。立法存在着 “恶法” 与“良法”之分。并不是所有实在法,都是正当的。一切实在法,都应当接受人类理性的检验。那些违背法律的立法,不是法律,而是命令。

一种行为在立法上被定义为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法学家,难道不需要论证:这个立法本身是否正确吗?

罗翔教授在推动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的废除与改革上可谓不遗余力,发挥了知识分子的关键作用。这是他的正义之举。但是,如果认为,只要是立法机构通过的立法,就是法律,就代表正义,那么罗翔教授以什么样的理由反对收容遣送制度呢?为什么应当废除流氓罪、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呢?难道它们不是法律吗?它们具有法律的所有形式要件,你为什么却反对呢?

这表明,即便他说 “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 这样的伦理相对主义观点,他在论证某种法律和行为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个论证的基准,他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一个评判法律是恶法还是良法的终极标准。

存在这样一个客观的、绝对的、先验的终极标准吗?

当然是存在的。它就是产权。人身的自我所有权,和先占、生产与交换的私有财产的伦理。

脱离这个客观的伦理,一切法律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切正义与邪恶,都无从谈起;一切经济的、道德的概念,都失去了根基。失去了这个标准,你拿什么判断对与错、善与恶,继而判断这是 “方向性的好” 呢?

这就像你要测量一个物品的长度,你需要一把尺子。这把尺子的长度单位是恒定的、不变的、世所公认的。如果这把尺子本身就是个橡皮筋,那你怎么测量呢?所以即便那些伦理相对主义者,内心深处难道就没有一套终极的标准吗?并不是。他们的标准其实是:我认为正确的就是正确的,政府说的就是对的。这样的标准根本无法通过逻辑一致性的检验,会在第一时间被排除。它甚至无法说服自己,只能欺骗自己。

杀人、抢劫、盗窃、强奸,为什么是世所公认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侵犯了他人的私有产权。如果没有私有产权这个基准,你甚至都没法说杀人和抢劫是错误的、应当受到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

所以,法律的根基——私有财产权——并不是 “和光同尘” 的,而就是 “非黑即白” 的。

法律人应当具有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罗翔教授也讲究逻辑一致性。他说,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说的对。我们最讲究将逻辑贯彻到底,一个无法将逻辑贯彻到底、到处存在例外的理论,根本就不是理论。只要一个人讲求逻辑一致,那就是非常好的辩论对象。那么,按照罗翔教授认为的吸毒是犯罪行为的基本观点,我们倒是要问:

如果吸毒是犯罪行为,为什么自杀不是犯罪?

吸毒伤害自己的身体,这没问题;但是自杀是直接消灭自己的身体。按照罗翔教授 “吸毒入刑有一定道理” 的观点,逻辑一致地,自杀的人更是严重刑事犯罪,应当把自杀的人拉出来重新判处死刑!

一个人结束自己生命,不是犯罪;伤害自己的生命,反倒是犯罪。请问罗教授,你如何做到逻辑一致?

一个人到底有没有将一种物品吞进肚子、打进自己血管的权利?即有没有伤害自己的权利?这个问题的答案同样是非黑即白的,只有 “是” 和“否”两种,没有中间地带。否认这种权利是荒谬的,你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身体和生命,到底属于谁?是属于一个人自己的,还是属于他人的、社会的、国家的?

这个问题并不需要神学的、玄学的分析。只有一个人自己才能和自己的身体发生直接的客观联系,才能对自己的身体实施直接控制,这是一个事实。即便奴隶主要控制奴隶的身体,那也必须通过奴隶自己对自己的身体的控制,才能间接实现。

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无可辩驳的 “自我所有权”。既然是所有权,当然具有产权的一切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伤害自己的身体,甚至消灭这个身体,本身就是自我所有权的题中之义。这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的权利。

你必须承认这个论证。因为否定这个论证,必然要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身体才能实现,因此恰恰是在证明它。

我们当然坚决反对吸毒行为,一个人应当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我们提倡严格自律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热爱家庭,热爱我们的社区。但是 “吸毒不好”,与 “吸毒应不应当治罪”,是绝对不同的两个问题。吸毒不好,这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应当交给个人自律、家庭教育、社区杯葛,它是一个自负其责的领域,绝对不应当由国家强制力来规范,更不应当被处以刑罚。

请问:到底以什么样的正当理由,从一个自我伤害,没有侵犯他人产权的行为中,发现一种犯罪呢?犯罪的最基本构成要件,难道不是侵犯他人产权吗?暴力介入干预,难道不是在一个人侵犯他人之时吗?

所以我们的目的在于厘定权力的边界,防范权力的扩张。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试想,如果我们支持罗翔教授的 “吸毒入刑” 观点,任何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利维坦都可以以 “为你好” 的名义进行强制立法,那就没有什么不能管制。

吸烟、喝酒、长时间刷手机、玩游戏、熬夜、久坐、不爱运动、吃保健品、爱吃甜食和火锅…… 哪一件不伤害自己身体呢?是不是都应当管起来呢?要逻辑一致。

我们到底是承认人类有判断是非、判断什么对自己好与坏的理性能力,还是认为人类不具有这样的能力,必须由一个利维坦式的 “干爹” 来监护呢?为什么假定人类没有这样的理性能力,却唯独假定那些监护人类的人,神奇地具有这样的能力呢?这有没有自相矛盾?

事实上,身体伤害倒在其次,精神伤害才危害更大。如果你认为应当立法管制对自身身体的伤害行为,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让立法机构去审查新闻、言论和出版物呢?你应当读什么样的书,接受什么样的资讯,难道不需要干爹去甄别吗?一句话:为什么不让利维坦为真理把关?

自由,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工作者有一种立法崇拜,总是把立法条文奉为圭臬,而不去思考法律的根基——产权问题,即立法的正当性问题。他们在这个时候,变成了一个 “法条复读机”,变成了权力扩张的同谋。因为当他们在主动适用这些不正当的法律时,就是在承认这种不正当本身;换句话说,正是由于他们的主动积极适用,才使这种法令得以实行。

几年前,罗翔教授在他正确而出色的文章《非法 + 经营 + 数额较大 = 非法经营罪???》中犀利地指出:只要本着打击犯罪的立场,一切行为都可能成为用来开刀的犯罪行为。尤其当人自诩为正义的使者时,沙威式的赶尽杀绝、严于律他,反而会让人有一种职业的陶醉感。这就是为什么法学家考夫曼警戒人们:纯粹技术性的法学不过是一个性工作者,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也可以被任何人利用。每个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学家基本上都能证明任何其想要的结果,可以将任何行为解释为犯罪,反而是那些并非法学家的正派人士不屑于使用这一技能。

我觉得考夫曼的这段话,罗翔教授和所有法律人,都应当时刻谨记于心。

法律工作者总是有一种柏拉图式的理想和社会工程师心态,期望通过立法强制,来打造一个他们认为的 “理想国”。他们喜欢将自己的道德观和主观偏好,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强加于社会,以实现所谓的 “公序良俗”。我想引用伟大的阿尔伯特 · 杰伊 · 诺克的一段话,作为对他们的严肃批判:

他们(指法律工作者)要为现在充斥在法典中的九成无用且邪恶的法律负责,也要为徒劳地执行这些法律所带来的所有罪恶负责。联邦法官个个都是律师,国会议员更是如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每被侵犯一次,背后总有个律师在为虎作伥。要是明天就把所有律师都绞死… 咱们大家都会更自由、更安全,税收还能砍掉近半。

诺克的这段话,虽然 “极端而激进”,但是却是绝对的真理。一个良好的社会,绝对不是法律汗牛充栋的社会,真正的法律,是简单明了的,是深藏于人的内心的。凡是立法条令繁文缛节,必定是一个管制严苛、自由丧失的社会。

欧盟国家的企业,生产一根香肠有 754 条标准管着,农民销售一根黄瓜,有弯度、直径、长度的 “国标”,哪个不是法律呢?哪个不是法学家鼓捣出来的?这从来不是自由与繁荣的表征,而是奴役与贫穷的表现。

法学家们为什么变成了权力的同盟,甚至是打手?道理很简单,维持一个干预主义的世界,对他们是有利的,他们可以从中分享利益;保持法律的繁文缛节,对他们更有利,把法律搞得如同天书,他们就可以竖起门槛,每个人都必须求助于他们,由此将一个国家变成讼棍国度,律师费赚的盆满钵满。

殊不知,真正的法律是很简单的、目不识丁的老农都明白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正当防卫、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法律工作者总是自视为 “正义的使者”。他们以此自吹自擂时那种装腔作势的庄严肃穆,是荒唐可笑的。法律工作者的使命,从来不是什么正义,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的服务。它并没有什么激情澎湃的英雄主义,而是成本收益计算的商业逻辑。

所以法律工作者的思想底色是什么呢?是集体主义的血色。

他们从来不反对集体主义的干预行为,他们只是在反对为什么没有按照他们的想法实施干预。他们没有产权观念,习惯于居高临下地将自己认定的 “公序良俗” 强加于大众。他们符合保守主义的腐朽气质,期望通过一个强势的利维坦,让社会道德纯净化,利维坦像一个慈父一样,充当所有人的监护人,对所有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予以规训。

不论他们说得再动听,其基本的思维逻辑就是集体主义和保守主义的,他们从根本上认同利维坦对公民自由的压制,以实现自己的 “哲学王” 理想蓝图。

我们是从 “观念类型” 上对法学界做出的批评,我们并不否认优秀的法学家在推动法治进步中的贡献。我们真诚希望法学界有直面批评的勇气,敢于反躬自省。法学家要学学经济学和伦理学,要懂得私有财产制度的根基性地位。要知道,法律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不是对一种未侵犯他人产权的、无受害者的行为予以强制,进而徒增争讼;一个良好的私法社会,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多的立法,也不需要那么多的法律工作者。

知乎用户 卡费勒遛安啦 发表

信教的废死派爱新觉罗翔

知乎用户 什伐赤 发表

刚看完全文,一篇经典的老胡式文章。其核心思想翻译翻译就是 “不入,但我老罗不敢说”。罗翔怎么老胡化了?我想原因是,说入刑得罪学术良心,说不入刑得罪大众。好在老罗最终还是委婉地用贾宇的话表明了慎刑的态度。

社会热议问题 “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显然是指单纯的吸食毒品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现行刑事法律体系下的刑事责任。

问: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老罗:有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小刑法,行政拘留比管制、缓刑还重。由此看来,吸毒已经入刑,如果再加上由法院判决,就更完美了。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模糊概念,转移话题)

问: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老罗:以贩养吸构成犯罪;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吸毒者唆使他人一起吸,可以构成犯罪;吸毒者让他人一起陪吸的,可能构成犯罪。(用贩毒、大量持毒、教唆、容留吸毒构罪掩饰单纯吸毒不构罪)

问: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老罗:毒品的定义很广泛,除了人们熟知的鸦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等,还有很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小心你也进去。(用切身利益恐吓)

——总之就是不讨论单纯吸毒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只要提问者把问题再精确一点,把医药用途除外,问题还是摆在这里。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本人深表赞同,但当下社会最需要的是坦率、真诚的交流,总搞曲线救国是不行的。

知乎用户 宛若新衣 发表

知乎这次喷罗翔喷得没什么道理。

毕竟吸毒现在没有入刑,罗翔也不是为 “吸毒出刑” 呐喊,只是 “模棱两可”“不置可否” 地扯了一通。

我这个当年被法学撵了一趟的半吊子来说说吧。

——在普通人视角中,“吸毒入刑”和 “撞死了遵守交规的人就该死刑” 是一样的朴素逻辑。

这其实没毛病,老百姓的诉求一向追求朴素正义的。

但放在司法实践中,要新增一个刑罚类别,考虑得就比较多了。

譬如,吸毒,吸了什么,吸了多少,吸了多久触发刑罚?然后刑期怎么算?

又譬如,我们都知道,刑法是针对犯罪的,而犯罪是需要有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的。

问题来了,吸毒的犯罪主体是吸毒者本人,那客体呢?

吸毒者是损害自身健康,这入刑不合适吧?不然自杀也能入了。

至于他人以及公共安全和财产它没有损害啊…… 只是他违反了社会共识。

但违反社会共识就能入刑吗?不能。(但是可以入行政处罚,这个问题很复杂,也很有中国特色,譬如社会共识是不随地吐痰,不公共场合抽烟,你吐了你抽了,是可以处罚你的。在此就不展开了,只说刑法的入刑标准。)

——爱党爱国是不是社会共识?违反了是不是也应该入刑?那么光知乎你就抓不完。

所以如果吸毒入刑的话,这些是很难处理的,甚至涉及到目前整个刑法的入刑标准和框架,相当于你要为了这一碟醋,把整个灶都重新砌了。

但吸毒该不该严惩?

该,非但该,还要加大力度。

所以,我的意见是。

不入刑,但要加强治安处罚力度,同时加强监控和监管,譬如佩戴电子脚镣定位芯片,全天候监听数据上传等等,多利用科技来加强对吸毒者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复吸以及衍生犯罪行为。
既然你都敢吸毒了,那么也就别扯什么隐私了,给老子好好的龟着戒毒重获新生即可。

如果你坚持按照朴素正义,认为吸毒该入刑。

那我也坚持认为,恨国党行为入刑也是必要且必须的。特别是阴阳怪气,矮化同胞,贬低民族成就等言论。

当然,罗翔肯定会竭力阻止的。^_^

——所以看清楚了吧?我不是为罗翔辩护。

我是尊重法律精神。

-——————————–

最后更一下。

_反驳我的朋友,_你们最好期待我尊重法律精神。

我并不是站在你们对立面。

当我到了 40 岁,确定了自己是一个保守的民族主义者之后,我的一切认知和思维方向都指向两个目标。

中华民族要伟大复兴。
中华文明要千秋万代。

所以,我反对一切不利于这两个目标的事。

我反阴谋论,我反女拳,我反伪史论,我反民族割裂,我反殖人,我反 1450,我反弱智,我反诸多政策,我反诸多的腐败官僚懒政,我反美……

因为这些,都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绊脚石。

为了这两个目标,在我(作为一个键政者)看来,如果可以通过团结和退让的方式来完成,是可以的。但如果不能团结,或者退让也不行,那么可以采取任何形式。

只要能实现这个目标。

譬如,我对之前萌主的视频,很多是单纯的欣赏,少部分她缺乏逻辑和科学的视频是批判。

包括她对满清的批判,我更多是无感——因为我的自我认知早就完成了批判,甚至十几年前就完成了。

所以后面她清空视频,我只是表示遗憾,但可以接受。

毕竟在我的视觉中,她这么强的火力,应该冲着殖人去,冲着有害于那两个目标去,而不是撕裂目前的民族矛盾。

但是。

如果在特定的时期,必要的场合,我们需要全汉化才能完成实现上述两个目标时。

我会毫不犹豫的支持全汉化,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晦涩的语言希望你能明白)

如果上述两个目标的完成前提是这个世界有且只有一个由十亿人口组成的中国时。

我会毫不犹豫地支持,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晦涩的语言希望你能明白)

这就是我一个保守的民族主义者的角度。

最后:我不是皇汉,某些自认为皇汉的只是我觉得可以团结的对象。

知乎用户 小书虫 发表

那句话怎么说的来着,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被伤害的缉毒警察乃至所有在制毒贩毒吸毒以及关联犯罪的这个链条上受到伤害的人,伤害他们的实际上都是这帮毒虫啊!

这种反动学术权威最擅长的就是用语言和专业来迷惑人民群众,它可以用一篇洋洋洒洒的《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令人民群众云里雾里无法反驳,但人民群众也应当反问一下,它为什么不写一篇《吸毒是否封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只要用这种方式去质问它们,便可以令它们的反动性暴露无遗。

知乎用户 碰火花的蜜蜂 发表

明中期开始,朝堂有个很怪诞的涨声望的事 “骗庭杖”,搞政令对立,自此败坏国家治事风气、组织体制凝聚力。而研究核对相关官员有无解决具体国之急事大事?有无强国益民?后续结果反馈如何?却是只余了了空空溢美的感叹词。

当下这伙所谓司法砖家(意见头羊),捧着西方经书,共情毒犯为其争利,掀起若大风暴,却无任何半点人民利益和国家长久利益于心中,为广大民众所声讨诉责,而 “声望” 却被媒体等相关举上了天。

难道这类 “骗庭杖” 在现代也当真无法根治了么?

附:

【“翻遍整部苏联史都没找到这一集” 戈地图唱 黑豹乐队《无地自容》俄语版 MV-“Некуда деться от стыда”- 哔哩哔哩】 https://b23.tv/R1KhX3Y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知乎用户 易小冉 发表

你把罗翔蔡雅奇的言论放一起看,细看他们的逻辑,就会很清楚的看出,那些埋头干学术的,和冲在一线实干的人,所有的区别在哪。

前者把自己藏在书堆里,认为自己被学术先贤环绕着,自然口吐真言,真理自然不该被怀疑,殊不知自己飘在空中,早就看不见听不到真正法律该服务的对象了。蔡老师常年扎根一线,讲台经验结合法庭经验,让他看问题能够更全面更深入,他深知法律武器的威力,但也清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人的主观能动性甚至有时候能超越冰冷的法律条文本身。

我不想讨论罗翔的立场问题,毕竟这次是受人民法院特邀的,我总觉得他也不是一个立场很稳的人,比起屁股歪的那帮人,骑墙派才更应该警惕。

知乎用户 周圣和​ 发表

罗翔不是基督徒吗,不是党员吗?他精神领域怎么这么空虚?

红色信仰没有,基督教信仰也扔了?

本来他作为党员有客观唯心主义的信仰就够让人诟病的了。

现在唠嗑都把基督也扔脑后去了?

任何地区实行的法律都得符合当地民众的朴素价值观和朴素善恶观。吸毒、贩毒、以贩养吸在中国地面上的就是没得洗的罪恶。

任何正派信仰,都在导人向善。他这话唠的,真是…… 哈哈哈哈。

(他有信仰的事儿,早就石锤了。而且人家也并没有掩饰。)

知乎用户 我只是知道我知道的 发表

从小到大,对中国的认知都是禁毒特别严,毕竟勿忘国耻,列强用鸦片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这样的教育。

我一直觉得中国已经没有什么吸毒人群了,哪怕各地都有戒毒所、上班偶尔听到同事说有谁吸过毒,都感觉是跑到国外或者混乱的边界上了瘾回来戒的。

怎么突然政策方向一转,直接走放宽那条路子了呢?一边说吸了改变大脑戒不掉,特别是现代毒品,一口成瘾,为了再吸一口亲妈都能杀,不能当正常人看了;一边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开个口子。合着左右脑互搏该说的都被你说完了,那我说啥?

严管原材料、严管交通运输、举报有奖,这三连实施了这么多年国内还有毒品,说明禁得不够严,我只能建议加大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因为情有可原放开一条口子;真要开这个口子,你不把说吸毒改变大脑的以散播谣言抓出来判了就死活说不通。

知乎用户 多咯里哦​ 发表

其实可哟发起全民投票的嘛……

宪法规定权利属于人民。某些人推崇民主推崇陪审团

那就全民投票嘛,现在的技术是可以实现的。

大家说入刑就入刑呗……

现在,吃个野葱都可能遭,野葱是保护植物。吸毒还没事了???

知乎用户 蔡知曰 发表

纵观罗大善人从被重金全网流量冲刷出来以后,他的主张无一不与白左重合。

所以与其分析其文章及主张,不如分析与其关联的高校、律所、mcn 及他们与域外资金的关联。

知乎用户 prof. 奥斯卡 发表

建议发表评论前认真看一下罗法学家的文章,本人向来看不上罗法学家,但是得承认这篇文章写的很不错

1997 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07 年通过的禁毒法也采纳了这个定义。
可见,毒品除了人们所熟知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之外,还有很多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据 2025 年修订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其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共规定了 396 种,《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共计 32 种,《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共计 96 种(第一类 18 种,第二类 78 种),不少治疗抑郁、失眠的药品都属于精神药品,比如人们熟知的佐匹克隆、唑吡坦(思诺思就是唑吡坦的常见商品名之一)。
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

注意最后一句话

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

社会对毒品的群情激奋源自鸦片给民族带来的深痛记忆,民意与法律对毒品的态度分歧则源自双方对毒品的理解和定义不同。民众只有狭义的毒品概念,很想当然的把毒品与鸦片海洛因冰毒等划了等号,而法律则需要顾忌鸦片和安眠药的显著区别。

民意希望严惩狭义毒品,合规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法律的本意也是如此。二者冲突的根源是对毒品的定义差异,由于法律对毒品定义一刀切,导致法条无论如何调整,要么对药品的使用过于严厉,要么对真正的 “毒品” 过于宽松。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提个初步的建议

《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分为了甲乙丙三个等级,禁毒法也可以参考。划分传染病等级的依据是传染病危害程度和传染速度,划分毒品等级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药用性。

甲类毒品:无任何药用价值,纯嗨的毒品定义为甲类,如冰毒、海洛因、摇头丸等,无论烈性如何,只要没有药用价值,一律定义为甲类;

乙类毒品:有药用价值,但是获取方法相对简单、剂量较大的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等。对于鸦片、吗啡、大麻等毒品属性突出的,可参考防疫法施行 “乙类甲管” 的措施

丙类毒品:含有微量成瘾物质的成药,以及成瘾性药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如安眠药、罂粟壳等。

毒品防范的目标,是严格清除甲类毒品、严厉限制乙类毒品、广泛监视丙类毒品

非法制造、运输、贩卖、持有、吸食甲类毒品,引诱、强迫、欺骗、教唆他人吸食甲类毒品,一律入刑,无论数量;第一次吸食的,如能证明属非主动吸食(被诱骗、强迫等),强制戒毒,复吸入刑

这样就把常见毒品一网打尽,使毒品和药品有较大的区分度,避免一刀切式的立法执法

除科研外,甲类毒品没有任何在社会上存在的理由,必须严格清除,无论 1 克、10 克还是 50 克,没有任何脱罪的借口,应采取最强烈最高压的态度消灭之

知乎用户 眠棒棒 发表

以前看电视,总会奇怪:那些道貌岸然的反派,怎么可能坐上这么高的位置,有这么大的威望?那些民众还能看不出来?太假了!

等长大了才知道,那些有能力、有学历、有钱、有名气的人真就不一定是啥好人。尤其是公知这群玩意。

而且!就是因为他们有能力、有学历所以有很多人信他们!因为他们有钱、有名气所以有很多人跟他们!

知乎用户 阿苏 发表

毒品问题,寸步不让

什么叫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什么暧昧模糊的说法?

他貌似说了一堆,但其实什么都没说——无非就是想着不得罪那批人!

毒品问题必须立场鲜明、态度坚定

这个罗翔,在很多问题上,都有拉偏架的嫌疑

这帮法学界的人,查一查他们的资金来源,指不定能捞出点鱼呢

全球约 60% 的国家将吸毒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为什么不向国际看齐???

嗯???

知乎用户 乾卦九四 发表

读完了全文,借用毛主席的名言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建议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的罗圣还是亲自办几个涉毒刑事案件再发言吧。

另外,我反对罗圣 “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 的观点。不超过 15 天的限制人身自由算哪门子非常严厉?罗圣文中认为,正因为行政处罚很严厉了,所以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 就足以震慑犯罪份子。在这里罗圣举的例子是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罗圣的标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这何尝不是一种一刀切?为什么不对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中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

另外罗圣是不是忘记了,即便在国家持续性的大力打击下,2013 年仍然有类似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这样的 “制毒村” 存在。毒品犯罪的严防死守根源在于打击全链条,一个环节都不能缺。

我虽然支持罗圣的结论,即 “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但是毒品犯罪太特殊了,它是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伤痛记忆,是每位缉毒警为之付出生命甚至家庭的使命,更是我们普通群众生活中不可接受的危害。

在看到西大活生生的例子后,我绝不赞同任何人或势力来粉碎我们国家上下数十年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努力成果。

知乎用户 云里雾里看花 发表

我向来爱阴谋论,当年罗翔突然火爆时候第一反应这又是敌对势力 “培育” 的,各行各业都有这种人,是用来操控舆论的,可以说他们就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知乎用户 荻 生​ 发表

现在中国的法学已经不是一门学问,它已经变成一个邪教了,可以把他们暂且称为法学神教

法学神教现在有几条常见的基本教义:

万物非主,法学至大;

先有法学后有天,世间万物都从法学出;

凡人不允许质疑法学,不服从法学要下地狱;

法官、律师、法学教授是神教三宝,拥有专属释经权;

取消死刑,重罪轻罚,轻罪不判,吸毒去罪,这才是文明;

罗翔这帮人不是不是律师,不是学者,他是传教士

没有任何一个传教士会质疑自己的宗教。

你从一个传教士甚至宗教狂战士的角度来看罗翔,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知乎用户 青红辣椒​ 发表

罗老师这书读得好啊,好就好在修辞技巧和逻辑跳跃运用得当。

如果这是一篇法学院学生的期末论文,导师可能会在页边批注好几个逻辑不严密;但作为一篇面向公众的法学散文,这些破绽反而倒更像是他精心设计出来的。


罗翔老师花了很多笔墨去论证《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实就是小刑法,强调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甚至超过了刑法里的管制缓刑。这套逻辑听起来很有道理:既然行政拘留已经很重了,那吸毒实际上已经被当作犯罪处理了,何必再由刑法介入?

但这里恰恰回避了大众呼吁入刑的核心痛点,那就是案底

老百姓喊着要入刑,图的不光是把吸毒者多关几天,而是刑罚背后的附随后果,那是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是影响考公、参军、甚至子女前途的社会性死亡。

罗翔老师避而不谈案底这个实质性的区别,而是聚焦在关多久这个物理属性上,强行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画了等号。这在逻辑上,是典型的避重就轻,模糊了两个法律概念的本质界限。


文章中最具杀伤力的一段,是关于毒品定义的泛化。他列举了大量的麻精药品,讲到了抑郁症患者和癫痫患儿的用药困境。

他暗示读者,毒品的定义很宽泛,如果你支持一刀切的吸毒入刑,那么很多无辜的病人、不知情的家属都可能沦为阶下囚。

这一招非常高明,叫做滑坡论证,但也带有明显的稻草人谬误。因为大众愤怒的靶子,是那些为了追求快感而吸食冰毒、海洛因的瘾君子,而不是为了治病买药的家长。立法上完全可以通过设定非医疗目的等前置条件来切割这两者,二者并非不可调和,这个我想罗老师再清楚不过吧。

但罗翔老师通过强调这种边缘性的极端个案,成功地唤起了读者的恐惧感,原来入刑可能会误伤到我和我的家人。他用无辜者的困境,成功偏转了大众对吸毒者的怒火。


文章中段甚至插入了大篇幅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讨论,探讨剥夺人身自由是否应该经过更严格的审查。这段法理探讨本身非常有价值,呼吁的是程序正义,但放在吸毒是否入刑这个议题里,显得有些顾左右而言他。

这其实是一种高级的议题设置转移,通过提升问题的维度,他让读者从单纯的 “惩罚坏人”,转向了对公权力边界的思考,从而稀释了原本单一的严惩诉求。


法律人都开始引用维特根斯坦了,开始搞语言的模糊性了,反正无法用坚实的法理说服你,那就准备开始绕圈子吧。

只要哲学词汇够晦涩,就是众人皆醉我独醒,核心事实就不用去面对了,


人家是学术权威啊,人家这修辞这技巧多高啊。你再有朴素的正义感,你能绕得出他那个拿学术概念和专业词汇建的迷宫吗,最后你还得被 PUA 一顿,哎呀,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你们太激进了,你们太单纯了。

知乎用户 量子郁金香 发表

吸毒者也许可能或许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或亲骨肉吧

罗其实也就是个传话的棋子

一声叹息

知乎用户 中海三太子嗷呜 发表

首次吸毒,被骗,误吸,医学原因等,应当强制戒毒并处必要强制措施,社区加以监控按月检查,连续 5 年。这个过程可以保密。

无论何种原因,一旦被发现复吸,立刻强制戒毒,并处监禁!出狱后,重复上述过程。

发现第二次复吸,重复上述过程,并判处终身监禁!

这就是按情况处理!

制毒、售毒、运毒等,立刻死刑!

包庇吸毒的,重判!

知乎用户 mxghace 发表

罗翔不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

他是洋教牧师。

朋友的意见需要虚心听取。

敌人的意见全是放屁。

敌人破防就是赞美。

知乎用户 南江水暖 发表

罗翔可不是一般人。他罗翔是自由派基督教法学家的头子啊。之前的那些算啥。这是大 boss 出场了。罗翔一般是不下场的,要爱惜自己的羽毛。就像意大利潮妈独夫之心胡律师,他们的 boss 是塞雷,但塞雷很少发表反汉言论。

知乎用户 裂云羽 发表

无非就是正确的废话,在实际操作中连一刀切都做不好,和稀泥甚至都是奢望,更多时候解决不了问题就把提出问题的人解决掉的系统,你还提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知乎用户 godux 发表

前十一个月贸易顺差已超万亿美元,全球都在采购我们的产品,而他们的产品却难以进入我们的市场。与此同时,国内一些 “白左” 试图撕开禁毒口子,要求国家从法律上对吸毒者从轻处理甚至给予 “关怀”。这不禁令人细思极恐——外面有人想效仿他们 200 年前的强盗祖宗,将 “鸦片” 重新输入给我们?

大家是否有种时空错乱感?历史的阴影似乎正在重现,我们必须警惕这种潜在的阴谋,坚决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知乎用户 Kkkkk​ 发表

又是拿精神类药物做文章,但有没有想过**治疗的前提是他得是个病人。**而且全程由医生严格控制剂量,全程在医院的监督下。

换句话说,有精神类问题就去医院,配合医生吃药治病,没有问题就好好生活。滥用精神类药品在民间传播,那就该入刑

劝罗老师省省,你举的所有例子,需要解决的医院早就解决了,不需要解决的那就是踩缝纫机。

知乎用户 朵龙珠 发表

犯罪分子是律师们的衣食父母。

我们要理解并支持律师界共情犯罪分子,为罪犯减刑是他们的职业道德。他们不共情谁共情?

普通人都是心胸狭隘之人,完全不共情罪犯,对犯罪分子斤斤计较,想让犯法者因为害怕付出过大代价而止步,不利用社会进步。

知乎用户 青铜骑士 发表

这帮所谓的互联网法学专家有一个算一个,满口的学法不能失去人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你看他们具体做的事,还是西方法律那一套 “你的手比我的下半身干净?所以我用身体换钱你他妈有啥资格指责我?”,他们最喜欢替犯罪分子,杀人犯找理由,找借口,什么他童年悲惨,他有不得已得苦衷,犯罪分子的命也是命。。。我都要吐了。忠臣孝子的命和奸夫淫妇的命,能一样吗?武松的命和潘金莲西门庆的命能一样吗?

知乎用户 gaia alex 发表

罗翔的这个文章有点难理解,通俗的解释下,各位看看有什么错的。

第一段是吸毒应然的入刑。也就是说现在判断吸毒成立,到底算不算犯罪该不该入刑。

他认为有重罪轻罪和微罪,有些按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算的算不算犯罪尚有争议。

第二段是吸毒实然的入刑。也就是说,到底算不算吸毒行为都是有争议的。他举的例子很简单,就是有些毒品只为了治病的,按吸毒算不合理,买药的也算走私毒品也是不合理。

第三段,就比较简单了。法律不能动不动就重罪,也不能不管极端案例。要是你是上面那个给孩子买药的,你孩子算吸毒,你算走私毒品,你会不会觉得法律不公。

但是吧,为啥会会这么大争议?

1. 通篇没提吸毒的巨大危害!

举例子谁不会呢。罗翔那俩例子不够狠,我来一个!

最高检披露!母亲为百元毒品将儿子送给毒贩,11 岁少年被殴致死

大儿子被打死,小儿子被注射毒品染毒瘾,参与殴打哥哥。法院判毒贩死缓,被检察院抗诉改为死刑

剩下的大家随便搜搜一大把。

2. 不能一刀切,那么谁该被多切呢。

不知道,反正不能重罪,要摒弃这个思想。

3. 最重要的一点,既然轻罪不能重判要抛弃这个思想,那么就能一定保证重罪就不会被轻判吗。

前脚刚说法律没有绝对的善,后脚对吸毒这种对社会危害如此大的问题要轻判,各位眼睛又不瞎,真会被你那两个词糊弄。

看了这盘文章,能理解为啥罗老师最后会背骂名。说一段留一段。看着很有道理,其实忘记一条。法律是保护大多数人的,你不维护大多数人,一有问题就提你那两个极端案例,也不给解决方案。

你不是跌落神坛的,你那神坛是自己塌的。

知乎用户 卢娇 发表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对这句话生理性恶心

知乎用户 人走茶凉 发表

…… 看这下面的回答真是让人绷不住

再说一遍,在分清楚国家,政府,政党,并明白任何一个大系统的混沌本质前,老钟人没资格鉴证

人民法院报” 是最高法主管的唯一报刊,人家能在上面登报,这已经说明了最高法的态度

最高检 + 最高法,基本可以确定司法系统已经达成共识,你们在这里义愤填膺有个锤子用

没有制约的权力,就没有影响决策的资格,望周知

纵观这几年,司法体系能顶着巨大的民意声讨推进‘改革’,说明系统内官僚的力量非常强大,至少能极大影响中央决策

塔内或许有想阻止他们的力量,但目前绝对算势力弱小的一方,神仙打架,凡人没有参与的资格

要么想办法争取应有的权力,要么,就在旁边老实看着

你乎的各位最好祈祷反对派势力足够强,不然你们再怎么反对都没用

该怎么做,自己选

知乎用户 Weller​ 发表

我的心理医生认为他的部分言论是不妥的。精神疾病患者服用精神药品、手术患者打麻药,是为了恢复健康,稳定生活秩序,并且用药严格管制。普通人认为的吸毒是冰毒、海洛因等,目的是为了追求快感,会扰乱治安和社会秩序。两者混为一谈是诡辩。按罗教授的说法,精神病院住院部每天都在聚众吸毒,麻醉科医生每天都在给他人注射毒品,这不是胡扯嘛。

知乎用户 奉献​ 发表

这种问题一定要深入走访研究不同毒品成瘾性,危害性,复吸率,纠正方法等相关数据,以及当下现状,各种措施带来的可能后果,要允许多方发表意见。

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如严厉点对待主动吸毒者,毕竟这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对身体和精神有极大危害,容易搞得家破人亡,实在没什么尝试的必要性。

主动吸毒是犯罪要入刑,大家都不敢主动吸毒,明显达到了刑法的目的,将家破人亡防范于未然,我实在不知道有什么不好。只要不去吸毒不就行了吗?

知乎用户 teachow 发表

这篇雄文,人民法院报一开始挂在 wb 上的时候,故意连主文都没发,挂了个报纸

我点击选择大图,结果模糊不清

然后一看评论直接是 “精选评论”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不过,后面其它官媒还是把全文发了,整体内容总结就是绕来绕去,不说人话……

但是最后一段,主旨完全暴露了,追求从宽量刑是罗圣的毕生使命,哈哈哈

这就是赵宏的一丘之貉嘛

这么多年,罗翔从未遮掩过对西方法学的崇拜,一个以基督教为圭臬的法学人,居然有人会觉得他屁股在东大?

不过显然,这几年 “韬光养晦” 装中立的罗翔被逼到发文,无非是有人希望罗翔的粉丝能够搅动舆论呗

知乎用户 寂静之星 发表

中国司法界的问题就是过多接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思想,千方百计地站在罪犯立场思考,一心维护罪犯特别是有钱有权的罪犯的利益。言必称人权,判就说轻罪。完全忽略了罪犯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和苦难。​

​“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任何对罪犯的 “理解” 和宽宥都是对守法者的侮辱和戕害,​都是对司法公正和国家信用的摧毁。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应该立足无产阶级,立足于广大守法人民,立足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社会公序良德,不搞性别年龄宗教民族种族歧视,同罪同判,罪刑相抵,禁止自由裁量。​

​担心出现冤案错案,要做的是提高侦查、审理人员的素质,注重证据而非靠臆断和刑讯逼供定罪。靠减低刑罚是减少不了冤假错案的,只会让罪犯欢笑、善人痛哭。

知乎用户 威廉摇戟 发表

所有的法律人都有一个理想,那就是把法律或者法条凌驾于政治之上。

而在我国,中学课本已经明确的定义了法律的本质,那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人的那些理想,不过就是想成为统治阶级而已,没什么稀奇的。

就看统治阶级愿不愿意和平交接了。

知乎用户 隋开皇小民 发表

担心兔死狗烹,赶紧过来拉队友一把。不然真的被查,拔萝卜带泥,后果很严重。

罗是典型的法律圈的能人,还有部分” 解释 “法律权。老百姓看来,这都是学习法律学成了死脑筋。即,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

他好像有个偶像‌德肖维茨,是萝莉岛常客。‌典型人前,显得无比公正、大爱无疆;背地里,萝莉岛任他驰骋,身体力行。

吸食毒品的人,真的好戒毒吗?有几个人能控制住?吸毒后,可是六亲不认,难度他不知道吗?我们老百姓,为了预防采取措施,难度不行吗?

法律,难道不是保护大多数吗?假如那天罗被瘾君子伤害,他就不会这样说了。

知乎用户 庸道人 发表

罗翔就好比阿尔萨斯王子,在他拿起法律的这把霜之哀伤时,就不断的受到隐藏在法律体系里西方价值观的腐化,最终堕落成了西方阵营的巫妖王,并对他曾经守护的国家和人民举起了霜之哀伤。

知乎用户 CHANYU 发表

学问再多,方向不对,等于无用。

By 毛泽东年谱,第 3 卷第 345 页

知乎用户 落落​ 发表

事实上,不光是法律问题,在基本上所有领域都有这种问题,这是绩效主义导致的。

什么问题呢?由于短期绩效主义的指引,搞研究或者搞政策的人倾向于对边缘问题使劲雕花,却回避主体问题。

法律界人士致力于照顾吸毒人员,却对房间中的大象:劳资问题、户籍问题、养老问题视而不见,无非是后者动起来需要的资源和时间太大,不像前者一样容易出绩效。

老中在这方面还算是好的,回避主要问题,关注边缘问题,在普选制的欧美要严重的多,因为普选制对吸引眼球的短期绩效更为渴望。lgbt、黑命贵、环保等议题,都是对社会主体问题的回避,奥巴马可以说是始作俑者,人类堕落的根源。

包括马斯克要殖民火星,也是这么一回事。要搞开发,美国铁锈带总比火星容易吧?

愿意当螺丝钉的人太少,想当人上人的人太多 ,自然都会追求短平快的绩效。劣币驱逐良币,到现在,我国社会已经在逐渐丧失解决主体问题的能力。而在科研领域,老中的绩效主义问题已经超过欧美了。

知乎用户 Victor King 发表

看似很有道理

但,把吸毒和其他违法、轻微犯罪放到一起就合适吗?

更别说,治安管理相关法律中居然还有欺骗、胁迫他人吸毒的

你说被骗吸毒我可以理解,那些主动让别人吸毒的怎么就能混到一起呢?

知乎用户 我不改名了 发表

具体内容没看,但题目有两个错别字

应该是《吸毒是否枪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知乎用户 群魔乱舞 发表

说白了就是不支持,风头上不敢明面反对罢了。他支持废死的时候多旗帜鲜明啊,那叫一个眼神坚定滔滔不绝,现在叽里呱啦一通无非就是拖,反正规定已经出了,把这群情激愤的时候拖过去就行,时间在他们那边。还说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他们怎么不戒除一下对废死主义轻罪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知乎用户 林歌的婚礼主持​​ 发表

看了半天之后,全是车轱辘话。即便,所有的精神药品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那你觉得应该怎么管制呢?即便不能一刀切,那你觉得应该怎么切?你对于吸毒到底是不是该入刑,到底又是个什么态度?

不拿出自己明确态度的文章,本质上就是和稀泥,就是在回避问题,回避自己的看法。但其实,是藏不住的。

知乎用户 月某人 发表

最近一直在思考,就来说几句吧。但毕竟才考过法考,如果不对还望包涵。

其实个人觉得,专家观点和群众舆论的分歧起始,很大程度上是考虑角度的不同。专家倾向于学术概念上的就事论事,而群众倾向于生活中的经验总结。(专家和群众都是代指)

在讨论吸毒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专家倾向于单纯谈论吸毒本身的学术意义和相应的处罚力度。那么把吸毒单纯独立出来的时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人主张吸毒轻罪乃至无罪,为何一再强调吸毒者也有受害者属性,然后以此为基底抛出一系列学术主张了。

想象一个人,他真真正正只染上吸毒,连家人都不知道,就这么默默的一次买一点默默的吸,默默的枯槁默默的死去,直到验尸的时候周围人才知道他在吸毒。这就是所谓理想模型,各位想想在这种情况下,吸毒本身是不是个急迫的危害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才说有危害的是毒品而不是吸毒者。相应的刑罚要做出反应。

但是,很明显生活中的吸毒者不可能这么温情脉脉,自吸毒开始的那一刻,这个人就不可避免走向深渊了:

首先是家庭,吸毒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劳动力的彻底报废,家庭收入锐减同时还会因为暴增的毒资逐渐入不敷出,这时候对家里人来说,吸毒者是什么形象?

当瘾头上来的时候,为了吸一口,这群人可谓不择手段,去骗去抢乃至以贩养吸,显然这些行为和吸毒有强关联性,这时我们如何评价?

这群家伙磕嗨了,去开车,去惹是生非,乃至拿着刀招摇过市或者当众做些不可描述的事,该用什么办法约束他们?

吸毒对大脑不可逆的损害人尽皆知,这群人的思维方式和正常人已经有了鸿沟,在知晓这些资料的情况下,吸毒者是否能被视为一个完全的人?

现实就是,我们没见过单纯吸毒的人,这些家伙一定会因为吸毒去犯其他罪行,在吸毒后一定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并且因为吸毒,周围的人或多或少都会收到不良影响。

这不单纯是个法律问题,这是同时杂糅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药理学医学生物学等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光是一个吸毒后对个人的影响都够研究好一阵了。

所以光是谈论吸毒,就像谈论真空中的球形鸡,不可否认很多理论就是从这里出发的,但想要直接实用于现实中,难免出现严重的排异反应。

也别说什么就算达不到也要心怀向往的屁话,实践中无法落实的后果就是依据现实自动拟合出最现实的做法。这可比什么恶法什么罪刑不符严重多了,毕竟这一来就是直接否定了法律存在的意义。


我也讨厌纸上雕花,尤其讨厌夸夸其谈引经据典,用辩论而非实践的方式证明自己的道路无懈可击。尤其你还说不过这群人,哪怕实践中真出了岔子也能被辩为阵痛期、理论美丽、正在向好之类的。

理论讨论当然欢迎,哪怕你说吸毒干脆无罪我也能分析你理论的道理在哪。但觉得自己绝对正确,先斩后奏一意孤行的,那就真的是拿十四亿人的前途开玩笑了,太恶心了。

知乎用户 我是虎王 发表

满篇的废话空话,就是没说是不是要入刑!可以认为罗翔是被迫营业

知乎用户 一岁一枯荣 发表

法律的上限就是道德的底线,仓廪足而知荣辱,天天喊着为了推动法治建设却置广大群众的利益于不顾,不就是为了搅浑水方便讼棍们发挥 “专业” 能力攫取利益吗。

一泡屎你就是再点缀各种糖衣糖果,那也改变不了本质啊

知乎用户 厉灵​ 发表

吸毒入刑本来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你姓罗的还搁这儿分析个屌啊!

知乎用户 啊都 发表

只需问 3 个问题

外籍人员大规模在中国吸毒适不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出现清末的大规模吸鸦片,行政处罚够不够?

某种毒品可以像新冠一样传播入不入刑?

立法不需要防微杜渐吗?

知乎用户 彬彬有礼​ 发表

作为讼棍当然希望量刑权在自己手里。有没有罪看你给讼棍的钱够不够。一个讼棍的理想国。

知乎用户 三百三十三点三​ 发表

欧美现行毒品扩大化以及一系列社会乱像,

就是因为他们的政法界

天天拿 “万一、例外” 说事,

但又刻意地无视批量的崩坏。

怎么说呢,

那边房子已经着了,

这边几个大汉死死地按住你:

你看你这个老鼠洞你怎么不补?

房子着了哪有老鼠洞可怕?

房子别管了,

你现在就老老实实地把老鼠洞先给我补了。

然后人家老百姓就真听了啊,

全民补洞,

然后转头一看,

哦豁,

我的黄金时代呢?

怎么突然就礼崩乐坏了?

我的国呢?

你的国,

你的国在你打一开始不拼尽全力挣脱那几个大汉开始,

就注定了要礼崩乐坏啦!

知乎用户 卡拉迦迪斯 发表

我建议搞连坐,吸毒的一律诛九族

你支持不支持啊……

现在禁毒不做宣传了吗?

不都是宣传,不接别人的烟、糖果、酒水…… 要小心的吗?

这玩意,你入罪 ?

那有人在水源地投毒,就能造成一城的人都是罪犯了?

知乎用户 刑部帮闲沈家本 发表

罗翔的文章偏于学理,但总的意思是:不建议吸毒入刑。

从实践角度来说,个人也不建议吸毒入刑。

因为在不少地方,戒毒所(站)在不断扩建。这背后蕴含的意思,是人数众多。

虽然法不责众不好听,但也是现实。

**吸毒入刑的关押成本太高了。**这又不是关猫狗,你要给他戒毒、给他看病,成本非常高。

你判刑后要不要给他戒毒?如果要戒毒,这和戒毒所有什么差别?现在戒毒也是 2 年强制隔离。

这就像最早的醉驾入刑,发现需要起诉的人数太多,于是只好区分出酒驾、醉驾,来减少入刑人数。

强行要求吸毒入刑,到时候迫于关押压力,搞出一个吸 10 克以下不入刑,岂不是更糟糕。

法律不是万能的,需要考虑现实因素。强行立法的结果很可能是折损法律的公信力。

有人觉得建监狱、戒毒所之类不怎么花钱,实际上都是要化大钱的。一个所的运营一年成本就接近一个亿

我就去过戒毒所,所长和我聊天时候,抱怨人太多,房间不够,想要扩建因为没钱没地,一直批不下来。

————————

从法律实践来说,随便举几个例子就知道入刑量刑的难度,还有法律的冲突、现实机构的撤设等一大堆问题。

1、如果三个人分别吸食同样数量的大麻、冰毒和海洛因,如何量刑

2、如果一个人吸食了 10 克冰毒,另一个人吸食了 100 克毒品(经鉴定内含 1 克冰毒),如何量刑

3、《禁毒法》第 34 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是否与吸毒入刑冲突?

4、如果吸毒后入刑,是否要撤销所有的戒毒所?

知乎用户 空间和巧克​ 发表

不是,我国对涉毒人员的处理从来都是吸毒违法,贩毒入刑的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已经写的清清楚楚,这个问题下那么多人在愤慨高潮什么?

建议先花一分钟时间去了解一下什么叫违法什么叫犯罪再来喷好吧,况且文章标题也明确说了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什么问题吗?

知乎用户 独立思考的艺术 发表

罗翔老师作为少数有脑子的人,成天跟这帮抽象玩意周旋也是累惨了,谁叫国内是这样的环境呢唉。

知乎用户 行渊者耐莫萨拉 发表

有种 “一个死人是否是死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的美。

当明确了 “死人” 是指的 “脑死亡的人” 的时候。

拿个 “心脏停跳了但是脑子还活着的人” 作为特例,来要求“对脑死亡了的人,死不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只会想笑。

这种 “是不是强迫吸毒” 的边界不该是在最开始确定概念的时候就决定好么?
怎么会变成事到临头反倒能搞自由裁量的东西。

这是百度查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预计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的强迫吸毒相关条目。

这是百度百科里《刑法》相关于强迫吸毒的条目。

真要是讲究什么 “被强迫使用聪明药啥的不像被强迫使用海洛因那么严重” 这里不该明确 “被注射什么药物的情况,不算能是适用刑法的恶意行为” 么?怎么能简单用 “毒品” 混淆带过呢?

这不得明确一下什么药算刑事,什么药算治安管理问题?


“污名化吸毒者” 这个很有爆点的内容我之前确实看到过不少截图。

不过不是题目这篇文章的。

是《中国禁毒报》的奇文异事。

知乎用户 玩味无限​ 发表

要么说,法律界这些人和土殖是一样一样的。

话术 / 策略多少年都不变

一旦懂得人稍微联想一下就露馅了

它们本质上就是在追求越来越高的自由裁量权。

再加上某些圈子其实很小,讲究师门传承 / 派系,甲方乙方 / 运动员裁判员都是一个圈子的甚至是同门师兄弟

他们要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干什么我暂且蒙在鼓里

知乎用户 Vita Li​​ 发表

我记得罗圣是基督徒,公然宣传过上帝,这样的人从事立法工作合理吗?最高法听谁的?

知乎用户 Liu Tom 发表

这方面我个人的看法是吸毒可以不必入刑,但由于现代毒品对大脑的损害不可逆,导致毒瘾的无法戒除,吸毒者是部分丧失自主意识能力的,尤其在面对毒品时,不具备任何可信的自控能力。因此就算吸毒行为不入刑,也必须将吸毒者视为精神病类的患者,必须放弃部分隐私权,其信息必须对基层社区管理人员公开,以实现全方位的社会监控,杜绝其重新获得毒品的渠道,断绝其复吸重新堕落的可能。

吸毒隐私信息的公开,不是吸毒者们的社死,而是他们重新被社会认可接纳的新生之痛。

知乎用户 鱼塘 发表

如果真的是悲天怜人的法律人的话,真正该关注的是精神病院案、xx 指居案、聂神探事件。。。

如何杜绝此类冤案才是真正的法制进步的表现,而不是反反复复为那些明确的罪犯求情或废死来展示自己虚假的慈悲

知乎用户 红领巾居士 发表

罗翔认为应该摒弃重刑主义,而 “重刑” 的极致就是死刑,本质上他也是个废死派,之前说支持死刑只是和网友虚以委蛇罢了。

可以看看废死派是多么的 “拥有信仰”,多么愿意为信仰而 “殉道”。

https://weibo.com/2382064902/5241909817903909

知乎用户 五火 发表

文章看完了,但是问题更多了。

一是,文章以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开头,结尾却是破除刑法迷信,推行慎刑原则。这两者不是冲突了?只有有数据支撑毒品慎刑后禁毒效果更强,这里才说得通。但是文章中显然不涉及这个数据。现实是高压的禁毒,毒品仍有扩大趋势,慎刑后缩小吗?

二是,文章列举了大量例外事件。这在我看来,是法律对毒品定义不清晰造成的,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清晰定义什么是毒品,什么是善意和恶意,而不是说法律可以定的扩大处罚程度范围上。既然文章结尾说要推动慎刑进步,那就该更进一步明确针对毒品入刑范围,现在这样反而是为了扩大处理,把人人当罪犯来看了。这怎么就合理了呢?

第三,法律乱用问题。法官拥有法律最终解释权。法律学者与法院机构,如何保证这些条文不会被乱用?法律的规定本就是模糊的,只能靠一个解释说明来指导,但是解释说明有法律效力吗?这不是给了不法分子空子?

知乎用户 上海孙侠律师​​ 发表

我是律师。我不认同他的观点。

知乎用户 sobigfishha 发表

白左有个很漂亮的皮肤叫做,现在已经造成了事实损失,就不要再扩大损失了的和稀泥思路。但是用中国话翻译一下就叫做帮强不帮弱。

社会畅通联结的基石是公平,就是一方违规后,所以违规方要付出等价的代价。而法律应该向着这个方向来努力。

而罗圣却恰恰相反,1,他考虑对事实清晰的行政拘留采用更加复杂的听证制度,来增加守法方的维权成本,试图强迫其妥协,而其白左团体可以和违规方瓜分不当得利;

2,试图将法律工作扩权,用法律来探讨人权,还提出 “狐狸”“刺猬” 理论,法律如果变成狐狸,他怎么能成为可靠的第三方,让守法普通人相信能从中得到公正的对待。法律就应该确保公平才有价值,而促进多数人参与社会交流,法律的弹性及法律的温度不应该由法律人来执行,而应该由政治来决定。

知乎用户 风乎舞雩 发表

前几天 b 站徐师傅采访个哥们,93 年开始吸毒,活到现在最大的功臣就是严格的禁毒法律

导致这哥们基本上每年被强制解毒半年到一年。这要是在美国早他妈吸死了。

知乎用户 地心的天空岛 发表

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

人这种生物是极其凶残的,如果不是用严刑峻法来制止人类之间极端残酷的互相伤害行为,那么人类社会就是人间炼狱。

在各种战乱地区及缺乏管制的地区发生的各种残酷行为,那才叫非常 “严厉” 的。

比如南苏丹的内战,叙利亚的内战,还有美国的某些缺乏管制的区域(参考斯奎奇大王,也就是牢 A)

哪怕在法律体系内部,也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等。你告诉我行政拘留很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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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很明显是属于社会的东西,是需要社会共识加以维护的。而不是少数人,少数法学家的玩具。

如果没有社会共识的维护,你有再多的法律,有什么用?

一个人如果恨意滔天,你有再多的法律也拦不住 j35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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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联系的普遍性

吸毒远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

吸毒后失去理智是非常普遍的,吸毒后,由于神经系统受到毒品的化学作用,导致意识亢奋或意识模糊,导致伤人,杀人,强奸的比比皆是。

吸毒后为了获取毒品,走上经济犯罪的也比比皆是。

一人吸毒,周围都染毒的也比比皆是。

吸毒的人类危害性,是由毒品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与和人体的相互作用规律决定的,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上可以争论的东西。

如果毒品的危害性可以争论,那很多东西都可以争论了。

比如说我拿刀杀人,我可以说我只是使一个物体(刀)的位置,发生了某些改变(刺入人体)。因此我没有罪。

再比如说我用火烧人,我可以说我只是使该人的体表温度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改变(几百度),你让人吹空调也是同样的行为,因此我没有罪。

你如果讨论毒品是否有危害性,那么我就要讨论讨论,改变一个物体的位置是否有危害性,以及改变一个人的体表温度是否有危害性了。

吸毒是带有明显 “入门罪” 性质的违法行为,且这个入门罪和其他入门罪不同,是被物质世界客观规律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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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里,吸毒确实不入刑。但是,戒毒的过程是全社会参与的。这不是什么刑罚,而是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力量,限制吸毒者的各方面行为能力,特别是获得毒品的能力和犯其他罪的能力。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罗翔说吸毒是否应该入刑,在我国显然已经超出了语言的边界,也超出了法学世界的边界。

知乎用户 桃月十二 发表

爱新觉罗翔,我不明白,怎么还有人对它心存幻想

知乎用户 先吃 发表

这篇文章它引用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点,介绍了法律关于禁毒的条文变化,重复了罗翔天天说的正说反说折中说。

但是缺少了关于为什么当初法律条文会写的那么决绝的介绍。

如果中国不是中国,如果中国不是从全民吸大烟成为东亚病夫到虎门销烟鸦片战争这么一路走来,放松对毒品的管制自然就和当年放松对艾滋病的管制一样轻松惬意。

维特根斯坦说得是好,法律人推进的 “进步” 也进步得好。

可在进步之前为什么要这么做的初心呢?怕是从来没有想过吧。

很法律人,但没有中国味。

知乎用户 云中迹​ 发表

哪有这么复杂的法理,罗老师还是习惯于长篇大论的废话去讲一个再显而易见不过的道理。

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观很简单:为什么普通人一辈子都不会去碰的东西,有的人去碰了,还要原谅他?如果吸毒没有后果,法律还有什么威慑力?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吗,我不知道这些所谓的法学专家每天在研究什么,不故弄玄虚就活不下去了是吗?

知乎用户 Jeiling 发表

“无论如何…”,“… 之使命”,这样的话我看没有体现什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

况且非要什么案件都考虑到极端情况,那什么惩戒措施都好像有了原罪,最终不就是滑向白左的政治正确,杀人犯坐豪华大监狱嘛。

归根结底是法律条文成了神圣的宗教指导,但我觉得法律规定就是要考虑社会普适性,具体到极端案例可以依据社会道德,群众感情网开一面,虽然是法律人最不喜欢的人治环节,但世事无绝对,完全让所有事情都依法而行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这里面的平衡如何把握。

所以甭管他文章说得多圆滑,这个口子我看开不得,不能让圣母去决定立法。

知乎用户 艾法​ 发表

1、近期没有人争议 “吸毒是否应该入刑”;

2、近期大家争议的是 “吸毒这类违法记录不应该封存”;

3、针对问题 2,罗翔这篇文章是典型的 “滑坡谬误”,我们明明在讨论每天吃一个鸡蛋有利于身体健康,他却自说自话的写一篇文章讨论 “我们是否应该每天吃 100 个鸡蛋”?

4、这篇文章发在《人民法院报》上,这是我始料未及的,这说明我的原东家也认可以上操作,那这就…

知乎用户 西西弗斯​​ 发表

罗桑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例。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先不提应对吸毒这种强负外部性的行为还试图提高治安成本,到底会造成什么后果。

面对罗翔这些文章我们总得问一个问题:**法律条文的复杂化,到底服务了谁的利益?**究竟是为了法治的精细化,还是为了给法律共同体更多寻租空间?

当然这种事情已经被美国人玩过一遍了。不搞这么复杂怎么可能每 250 人就有 1 个律师

知乎用户 刘二 发表

当一个业务体系执行效果非常好的时候,就别轻易瞎改了~

知乎用户 清纯可爱小郎君 发表

我跑个题。我没看罗翔写的文章。我问过 DEEPSEEK,目前我们的毒品出发是依据刑法,所以,很容易把吸毒行为和其他的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我觉得应该单独通过一套法律,比如毒品法,所有和毒品相关的,贩卖,运输,持有,吸食,等等这些行为,统统纳入毒品法进行统一处罚和管理。和毒品相关的犯罪行为和其他的偷鸡摸狗之类的犯罪行为不可混在一起。

知乎用户 景昕的问号​ 发表

我非常讨厌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话。

如果把它作为 “坚持原则” 的补充,勉强可以接受。

可事实上,绝大多数说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的人,就是在要求放弃原则,要求用少量特殊情况来对抗多数一般情况。

我在工作上也经常遇到这种人。无论你对他提什么要求,他必定搜肠刮肚找出几个特殊情况来,以此立论证明你的要求不合理,从而拒绝执行规定,才好满足他的一己之私。

罗翔这事儿也差不多。

知乎用户 肖邦啃烧鸭 发表

立法肯定得询问法律工作者的意见

但是法律工作者价值观都什么样,知乎上就一堆,大家都懂,律师,财经博主。。。。。大家去搜搜那些人

知乎用户 abioiye 发表

这时候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怎么的?法这会儿又不是为了众生平等而立了吗???

法还真是好用,你需要的时候就是众生,不需要了就是具体案例具体应用。

呵呵,圣人既要又要也要还要更要,可真是太典了。

维持不了众生导向,又不甘放下,只能似是而非,顾特例而言无物。

赶紧回家去吃自己的吧,这样慷社会之慨的普渡,众生可完全不需要,挥挥手. jpg

知乎用户 乱室英雄 发表

说明沈逸说的封存是法学人推动的不是空穴来风

知乎用户 我系凯尔文 发表

拜读多位高赞看法,在此感谢。

如果罗翔的看法是应为个例放宽法条,那么我的看法是毒品犯罪就应该重刑严判,个例个别探讨。

换句话说,罗翔的观点是因为灰色地带的存在而应该对法条松绑,但是我坚定的认为法条应当更严厉,而灰色地带留给法院、检察院和公安自由裁量。

即,不应为个例而给毒品犯罪松绑!对不起,罗翔,你越来越令人失望。

知乎用户 素手红笺 发表

那句有名的话是怎么说呢?

野生动物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No buying, no killing

同样对于毒品也是,No buying, no selling:没有买,就没有卖。

而且误服毒品一次两次也不会上瘾。最终成瘾的,一定是有一个从小剂量到大剂量,从低频率到高频率使用的过程。除非是被强迫吸毒,否则上瘾者都不是无辜的。

知乎用户 hz 骑士 发表

对今天在公众号里看到的罗老这文章,锐评一下。先做声名,我反对毒品犯罪轻罪化,反对一刀切地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一刀切地做封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新增强迫吸毒而可能带来司法实践里开后门问题担忧。

直接说,罗老这总算出来写文章为他学术盟友赵宏站台摇旗了。

编者按是主张禁毒,文章标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感觉好像是要法律上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支持。然后开始正文反转了。

首段定性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是 “小刑法”,吸毒包括强迫吸毒本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已然纳入刑法了。哇,这已经打击力度好大了哦。此外,然后还要叽叽歪歪一下,这治安管理处罚里的行政拘留,是对人自由的限制,甚至比刑法里管制、缓刑限制得还多,还严重。 那管制、缓刑得法院来判决,行政拘留怎么能就公安决定呢,不得了了。

吸毒要被行政拘留,已经是很顶格的处罚了啊,大家还要让入刑法,这限制人身自由可就不得了啊。

第二段,含义是与吸毒行为相关的,很多已然在刑法里了,单就吸毒本身,大家就不要来拆屋顶了嘛。

然后用大段论述,先要 Q 一下《禁毒法》,表明新立法的禁毒法说了,没到量的就不入刑走治安管理处罚,到量的再入刑。 然后当然地转入说是和毒品定义本身相关。但实际上这里也有很多是要考虑犯罪中止、胁从等问题,不一定是毒品定义。 罗老师不管,大段开始论述药用麻醉品不是毒品啦,引导大家去看看禁毒法里对毒品的定义,说毒品是不含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引一些极端个案来说哦,大家不要对芬太尼这种药用麻醉品有畏惧。

怎么感觉是鼓励大家去用芬太尼呢? 话说美国诬告中国出口芬太尼给大老美,关税加了好多次了。 按罗老这意思,芬太尼、奥斯康定等可以搞嘛。 可美国那吃成瘾性药品再渐进式吸毒的,可不少啊。这和全文主旨的禁毒工作,完全是相悖的。

既然罗老这么喜欢说麻醉药,那咱也说说。美国那边有家普渡制药,上世纪 90 年代搞出了奥斯康定的神药(强效阿片类止痛药),然后开始营销兜售,表示这药不是毒品是药品、这药缓释的成瘾性低、疼痛是人体固有的不吃止痛药就是侵犯人权。然后全美医生疯了一样开奥斯康定,动不动给你开一罐一千片止痛药。普渡制药自然是大赚特赚,然后美国就因这个要几百万 “合法” 的瘾君子了。这有精讲,大家可以快速了解老美这段历史

【剧 TOP:年度最佳预定!美国 “神药” 如何成为上百万人的噩梦?《成瘾剂量》(上)- 哔哩哔哩】 https://b23.tv/eBCaKWf

最后一段,就是说群众运动搞不得,群众多是盲目的。 要相信赵宏、相信罗老,相信这些学者都是为了大家好。 其实罗老可以再布道说一下大家都有原罪,都需要找他和赵宏忏悔就得了,一句话的事,还要单独起一段说什么每个人是有限的,有点啰嗦,不像教授的理论水平。

知乎用户 Neei 发表

通过金元绑架美国政治和社会舆论,让立法者,媒体,行业精英成为他们的傀儡,让法律成为他们的实际工具,在通过放开毒品和移民政策和各种包括 lgbtq 和儿童变性自决的所谓多元化政策,最终以非暴力手段实现国家主体民族的堕落和换血,是美国当代少数利益集团的阳谋。这样的事情绝不能在中国。

知乎用户 文刀立青 发表

他的名字叫做爱新觉罗. 翔,你觉得他能是好人?

知乎用户 Abbas Child 发表

真的佩服这种人,明知道自己一直以来的反对者是什么画像,在热度如此高的话题下依旧如此坚决的向他们开炮,并没有为了讨好某个画像的人改变自己在舆论场的观点

大部分自由派早就滑向 “德行匹配下场”,狠狠圈下沉市场的米了,度人不如度己套现离场了,他却还抱有普度众生的幼稚想法

知乎用户 东风之末不穿白纸 发表

入刑没问题,刑事流程需要的警力,检察,侦查,审判… 一系列人力物力资源,在法庭已经积压大量案件来不及审理而不得不竭尽所能 - 哪怕牺牲当事人合法利益也要调解了事不让走到开庭的今天,麻烦各位多纳点税解决一下

跟反对废死,又不去解决死刑平均成本已经超出终身监禁三倍以上的情况,后果就是一边骂一边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废死之路

很多人还是不明白,国家机器归根到底也是一种经营,政治的首要问题不是意识形态,而是从哪里弄钱给哪里花钱这两个方面,皇帝不使饿兵

几何公理如果触犯了人们的利益, 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的 - 列宁

成天骂清流,不要到具体事情上自己当清流比谁都起劲

知乎用户 不过如此 发表

很高兴,开心。

因为这类人忽悠不到民众了!

我就不讲道理,摆事实上论点了,其它人的回答都说的差不多了!

就谈谈现象,在这个问题下我们看到的回答的现象!

我从默认回答的排序里拉了很长的回答,真就看了好多页的热门答复。

基本上没看到支持他的言论的,偶尔有一两个他的铁粉都是被大家怼的。

民智开化是真有用的,两国战争 (俄乌以伊,等) 都是有赞同反对的,还讨论的很激烈,不管是不是美分五毛。

但在这个问题里基本没有,共识很明显。

连国外反对派都不敢在这个问题上跟我们掰头。

他们这群打着伪善,公平的幌子的人得不到一点支持那是真的大快人心。

还想像以前的公知一样给大家洗脑,真搞笑了!

知乎用户 天地反覆 发表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这话谁说的?

依法治国谁说的?

这会又说要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

能不能左右脑互搏完了之后再说话。

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老百姓想的是把吸毒单拎出来具体分析。

感觉到了罗圣这含糊其辞的好像是要把各类毒品分开分析呀?

下一步是不是就该论证大麻不属于毒品了?

我可去你的吧

论了这么久,给我最大的感受是 “法律人” 或者 “法律界” 已经不属于老百姓,不属于无产阶级。

它们听不到、听不懂或者根本不想听群众的声音,永远在自说自话,高高在上。

或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圣母婊内心,而去牺牲广大群众。

或是为了背后的资本,为了向美国同行看齐,而去坑害广大群众。

还美名其曰是为了你好,为了社会进步。

1840 年挨的揍我们可没忘记了,无数条血淋淋的人命,我们会不知道毒品是个啥玩意?

举国无毒,难道社会就退步了?

多年前,我自己亲眼见过,晚上大马路边上,有人脱了裤子就扎大腿或者打开 KTV 包厢门,沙发上躺了一片。

我亲戚也见过,缉毒警舍身忘死的攻楼抓毒贩。

此生,我不想再见到一个涉毒人员,也更不愿意见到英雄流血又流泪。

我支持轻罪误吸封存,吸毒绝不封存,甚至入刑,甚至应该大肆宣扬,直接社会性绝杀。

要展示一种决心,敢碰就必死,要么从物理上死亡,要么社会性死亡,连藏耗子、臭虫的阴沟都不留给涉毒人员。

涉毒人员的脑子已经被改变了,说实话,我不再认为它们是人。

以上,到最后几句,可以说我想法偏激。

但是,无论怎么讲,法是人文学科也是社会学科,不是理科定理那种不因人的意志而改变。

法的目的是惩恶扬善,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结果你说法律要保障那些吸毒犯?那跟广大的善呢?就这么被你卖了?

如果是这种法,那还有要的必要吗?

╮(╯▽╰)╭

知乎用户 patrick 发表

我尊重那些怀着悲悯之心对待世界的人,但是如果有人只跟你说要奉献爱心,却不告诉你危险在哪里,那他一定是个坏逼。

罗老师在文中说,近年严重犯罪大幅减少,所以要推动轻罪化。不知道法律人的逻辑是不是都是这么混乱的,严重犯罪大幅减少是因为轻罪化吗?无视了我们的法律严格、一线执法的辛勤付出。

好战必亡,忘战必危。因为社会环境好了,就删除那些重刑犯的处罚条例,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思想。社会治安向好,恰恰是这些法律条款的威慑作用。我希望它摆在那里 100 年都不曾使用,也不要就此删除它。同样的道理,我们有 70 多年没有大规模战争了,我们的军事力量就不要了么?迷人的逻辑!

这篇文章把所谓的 “法律圈” 的共识赤裸裸的亮出来了:轻罪化、无罪化,跟前两年推动废死的底色一摸一样。这个结果是什么,现在大家已经看的很清楚了,美国的零元购、毒品合法化都是他们希望的结果。

知乎用户 明天以及后天​ 发表

我还在想罗翔这个人当初在 b 站是怎么就突然爆火起来了,再想到以后正在路上的部分法学生还得学这些人的课就毛骨悚然

知乎用户 幻影 发表

感觉应该重点清查法律界,新闻界的这些人,有点奇奇怪怪的。。。。

知乎用户 Whatev​ 发表

国内对公共议题的讨论也就这个水平了,高赞那几个又是白左又是狐狸尾巴的,忍俊不禁。

这篇文章唯一勉强算得上 “逻辑上的” 问题是把治安处罚和 “犯罪” 的类比和等同作为了部分观点的逻辑基础,因为本质上,这条是一个观点而非事实。它逻辑上有瑕疵,但就这个类比本身你不能说它是错的,因为法学界是有这么一个理论,主张治安违法实质上属于犯罪或者微犯罪,或者至少已经触及刑法边界,比如陈兴良张明楷。文章中也提到这么一个脉络,但这个本身是属于观点之争,我不认为在观点上,即使是有争议的观点上,引申出其它观点是一个错误的行为。

另外就是,这篇文章没怎么写关于社会治理和政策效果上的问题。比方说我看到某个答案比较经典的 “社会治理成本”,并且文章也没提到任何替代方案,这点也确实是不足之处。除此之外,这篇文章的主旨其实就是罗翔一以贯之的主张:去重刑化,外加防止情绪性立法。

知乎用户 哈哈​ 发表

好像是慎刑的一些观点引发众怒。

有人说罗翔已经远离人民,这个不好说。

但是从一些回答的评论区看,有很大一个群体的人民已经远离法治了,这其中甚至有法考生。

人民群众总是关心自身利益的,但人民群众未必有能力看清自己的利益。

你可以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是雪亮的眼睛如果缺少一面镜子,也看不到横在脖颈之后的屠刀。

但是人们并不热衷于看见自己背后的场景,而是想要将眼前碍眼的镜子打碎。

我对吸毒方面的法律问题缺乏研究,就不发表意见了,但是对于在评论区高喊严刑峻法的人说一句。

牢记商鞅故事。

知乎用户 最棒的魔法是勇气​ 发表

好多回答真是荒谬呀!现行刑法,“吸毒” 行为本来就没有入刑,入刑的是持有、贩毒等行为。

所以讨论的内容是:在原本不入刑的情况下,是否要增加罪名;

而不是:在原本入刑的情况下,是否要 “去掉” 罪名。

就算有人不支持增加 “吸毒” 这个新罪名,那他也没有试图缩小刑法的惩罚范围,只是维持现状而已。

至于想要论证增加 “吸毒” 这个新罪名的必要性,那得给出理由吧,总不能理由是:我以为现行刑法已经有这个罪名了,什么!现行刑法竟然没有!那必须得增加!你说之前没有,现在要谨慎增加新罪名。好啊!你以前就知道没有却不告诉我,你以前就是反贼!你现在又不同意,好啊!反上加反!

其实是可以仔细思考这个问题的,比如:1,毒品的认定(科技的发展使得 “毒品单子” 迭代迅速,还要和药物区分);2,现有的毒品相关罪名是否已经无法包括新产生的会对社会、个人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否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包含这些行为;3,如果增加新罪名,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也就是需要确定犯罪构成要件;4,新增罪名对司法部门的影响……

总之,专业的法学研究者想的应该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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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还有人提到新冠,当时就是国外没有控制疫情或者没有能力控制疫情,这导致病毒疯狂迭代,最后我们也实在控制不住,只能放开。

类比到一些轻型毒品,现在很多国家都放开了,比如大麻之类的,如果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开,那我们国家未来的禁毒情势会越发严峻,哎!

这有时候也不是人力能解决的,真到了只要出国吃个饭、饭里就会有大麻的时候,大麻这个种类还能禁得住吗?

国外肆意放开轻型毒品,感觉这是不得不长远考虑的问题。

知乎用户 钟文​ 发表

什么是颜色革命?这不就是颜色革命咯……

知乎用户 马文彬 发表

虽然知道是要挨骂的,但是我还是想客观点说说。

这个回答下面大家都表现出了对毒品的零容忍,任何一点对毒品的好话都要被打死,甚至被称为敌特,文化污染之类的词,很好,但是不符合实际。

我是搞教育的,我举一个教育领域常见的例子,戒网瘾学校,什么豫章学院这种东西,如果单独谈豫章学院,我相信也是一片骂声,必须打死。那我们再联合未成年人犯罪来看呢?特别是严重未成年人犯罪来看呢(我不说谋杀,我就聊到霸凌这个级别)?大家又开始呼吁一种旧的制度——少管所。而实际上,许多未成年人处于 “亲戚间犯罪” 比如偷亲戚家,骗亲戚钱什么的,这种情况几乎没有报警的。

而这个问题下面有一个回答说要分甲级,乙级,丙级毒品的,他恐怕是不知道我国管制类精神药品本身就是分为严禁,一级,二级管理的吧。

就吸毒入刑这个问题而言,其实我国另外还有一个配套的叫:强制戒毒制度。欢迎大家去了解一下。

就罗翔本身而言,我并不是特别喜欢他,因为他是自由法学派的,强调人文主义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跟中国的主流 “形式法学派”(法律就是高压线,谁碰谁死,我管你这的那的)是刚好相反的,我本人也相对倾向于形式法学派。

但是形式法学派需要面对的就是:法条就那几百条,现实情况往往千奇百怪的问题。而大家(沈逸,特别声明,我超爱沈逸老师的)说的 “特殊情况我们就特殊处理了嘛”——这个叫上帝法学派,没有人是上帝,法官也不是啊。

所以,实际情况就是这样,最后就是不要上纲上线,就罗翔或者人民法院报发这篇文章进行什么奇怪的揣测,许多事情本身就是分成两派在讨论的,不单止法律这个事,更何况罗翔也没说什么很明确的改革或者发展方向,更大篇幅只是在普法而已。

知乎用户 皮皮哥爱吃瓜 发表

吓得我去 B 站看了下,还好早就取关了

知乎用户 凝心聚律 发表

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律在我国必须服从于党的路线、政策和革命与建设的根本目标,坚决反对反对脱离政治方向和政策初衷的单纯法律技术化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 。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

政策和路线是法律的核心依据与灵魂

法律不是脱离政治的抽象条文,而是实现党和国家政策、服务于革命和建设大局的工具。如果只关注法律知识的具体操作、案例分析,而忽视其背后的政策初衷和路线方向,就会使法律偏离为人民服务、为革命和建设事业服务的根本目标。我党路线是 “群众路线”,是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如果法律工作者制定法律,只考虑法律技术操作,法律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更别说夹带私货,那就是纯坏,祸国殃民了。

在我国必须明确法律服务于政治路线的根本定位,法律是政策的制度化体现,脱离了党的正确路线政策,单纯研究法律操作和案例,就会背离人民司法的本质,也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

所以一句话,一些法律工作者,能到他们那个层次,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若知道仍然为之,这些人用心可想而知。

知乎用户 关张 发表

我理解没错的话,他是在说,两部法之间之所以参差不齐留有一个口子,就是因为存在 “铁马冰河” 案这种特殊案例。
在实操过程中,法院可以利用这个缺口对不同案例进行自由裁量
但是罗老师不是一贯认为法条应该明晰精确,避免模糊地带吗?与其留着口子指望一线审判员做 “包青天”,为什么不直接细化相关法条?

知乎用户 尘外孤标 发表

1. 吸毒要入刑

2. 嫖娼要入刑

3. 出轨要入刑

4. 网上骂人要入刑

5. 欠钱不还要入刑

6. 卖的东西质量不合格要入刑

7. 酒驾要入刑

8. 盗窃无论金额一律入刑

9. 违反交规要入刑

10. 取消刑事责任年龄限制,犯罪了不管年龄大小一律入刑

11. 广告虚假宣传要入刑

12. 医院治不好病要入刑

13. 医生手术失败要入刑

14. 律师打不赢官司要入刑

我保证,在中国,以上观点随随便便能够在网上争议一千万以上的点赞同意

知乎用户 土豆大魔王​ 发表

法律圈子果然一槽烂,狐狸尾巴露出来了

知乎用户 取名不重不漏 发表

不明白惊讶什么,他也没有 “终于显露” 啊。罗翔的人设是一以贯之的,就是比较形象的 “自由派”、“白左”、“基督徒”。

在男女问题上,男性司法争议装死,女性案件大书特书,在争议案件中也是明显偏向。“司法应‘适当’向女性倾斜”

在左右问题上,“不能建立地上天国”

在汉满问题上,试图否定辛亥革命历史地位

在中外问题上,中美疫情来源问题判断标准双标

在政府关系上,在事情还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先发视频表示政府问题,反转后装死

在宗教问题上,相当早表露自己是基督徒

在法律问题上,早表露废死倾向(后表示自己已转向,是有条件的部分废死)

每一个问题都没有背离他的历史人设和发言,没有左右脑互搏,一以贯之的偏向自由派 / 目田、逆民、神神、白左这个类群。

所以在毒品和轻微罪封存的相关问题上,哪怕仅看历史言论也应该能推出来他是什么发言,没什么可提的吧

知乎用户 古德 发表

学法的,学医的,大概率是白左派。

知乎用户 silence​ 发表

如果我没有记错,曾经有卧底警察在卧底期间被逼染上毒瘾的,网上不知道还能不能找到。

还有一例,因生产被医生把缝合针遗留在体内,后来十几年为止痛染上毒瘾的(止痛药很多也是毒品)。

一水骂罗翔的,遇到这两个案例,请问如何处理?

知乎用户 丰川定治 发表

这样啊…


那么能在哪里买到( )呢

知乎用户 求小猫一只 2 发表

都是参与了几个调研,看了几组数据,然后在家凭空想的人。但凡把他们丢基层去,去缉毒队参与扫毒,去派出所抓吸毒者及管理吸毒者,前者去一坤年,后者去一坤年,他们参与立法会反过来极端! 这是我把人没想的那么坏的前提下,如果是个搞颠覆的,当我没说。

吸毒从来不是个人的选择,没见过吸毒的不劝说,不带着身边的圈子人吸的,一个吸毒的会带出两个新吸毒者是最基础的吸毒扩塞模型,接着之后就是以贩养吸及违法犯罪了!

吸毒的人很多不是吸毒后被抓的,是违法犯罪后被抓的,在家里被抓的多数是没抓到现行被同伙供出来的。看看纪录片有几个吸毒的不是家徒四壁的?

吸毒实际上是一个不仅危害自身身体,还危害公共安全及在上瘾后 9 成以上几率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知乎用户 子龙​ 发表

罗翔的文章核心观点概括起来就是 我国已经对贩卖运输走私制造进行了刑事处罚,吸毒还有药用 误食等情况不宜判处重型。

由于此篇文章是官方邀请的,不清楚罗翔是否是有意混淆了学界与民众的分歧点。

罗翔反复强调,当前法律规定就是 已经对吸毒强关联的制造、贩卖、运输、教唆他人、强迫他人、持有等做了犯罪规定,也有禁毒法和治安管理法对吸毒进行处罚,也列举了一些具体案例比如转运毒品为亲人药用的案例来说明不能一刀切

但大部分普通民众认为 吸毒应该入刑,这里不仅有药用,误吸的情况,还有主动追求,以及反复吸毒的情况。

从现行刑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 和 348 条对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都做了有罪规定,贩卖毒品无论多少都是犯罪,50g 海洛因就足以死刑。但单纯的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并不构成犯罪,不能判处刑罚。

有卖就有买,有买才有卖,买和卖这种在刑法上叫做共同对向犯

其他的共同对向犯,比如受贿和行贿,买卖枪支,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妇女儿童都是两方都纳入了刑法,而买毒品与卖毒品作为一种共同对向犯,一个是最为严重的八种犯罪行为,另一种却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这本身就很不合理。

罗翔曾经在《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建议》一文写到: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这个时候算不算自己打了自己的脸?

即便考虑到存在误食,为亲人药用的情况,也完全可以规定一个免刑条款,或者多次复吸的入刑。

完全可以设想,房祖名柯震东家里吸毒后,柯震东因为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而判处有期徒刑,而房祖名当场给钱当场吸,不违反刑法规定,仅仅是戒毒所强制两年,出来又到张默家里吸,继续解毒两年出来后又到李代沫家里吸,而这居然都不用入刑,甚至还会封存记录

这不合理

知乎用户 让雷诺 发表

“语言本身是具有模糊性的,一个词、一个句子的意义,并非百分之百对应着客观世界中的某个实体,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是不一样的。”

听听,听听,这就要专业,快给罗老师磕一个,毒虫们!

知乎用户 Clone​ 发表

2018 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份报告:仅在宾州,有超过 300 名天主教的神职人员涉嫌性侵儿童,而他们受到教会的包庇,绝大多数人都逃脱了法律的惩罚,目前受到起诉的仅有 2 人。

从各方面来看

信耶稣这辈子也是有了

这是一个包庇恋童癖,吸毒,杀人犯的好信仰

知乎用户 浦江 发表

标题不正确,直接驳回。

首先,“吸毒是否入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句话本身就是无意义的重复——在禁毒这件事上,我国法律和执法实践早就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老百姓对此也心知肚明,根本不需要再用这个 “正确废话” 来强调。

更关键的是,标题完全回避了吸毒议题的核心属性:它从来不是一个可以模糊讨论的普通问题,而是触及法律与道德的底线问题、原则问题。

罗翔在标题里不亮明对禁毒底线的立场,反而用一句多余的话模糊焦点,这种立场上的偏差,直接让这篇文章失去阅读、讨论的意义。

文章可能误导大众对禁毒底线的认知,对禁毒宣传产生反向效果。

知乎用户 一天吃三顿 发表

看了。看完他分析一通,没见他说具体该怎么做,观感就像初高中考试写的作文。回想起 12 月初蔡雅奇相关话题的几个视频,不由感慨高下立判。

知乎用户 吴潇雨​ 发表

很多时候沉默等于帮凶。

《吸食大麻是否违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持有大麻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贩卖大麻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往后我都不敢想!

搁这切香肠呢?

说好的防右但更要防 “左” 呢?到底防不防啊?

路线错误,知识越多越反动!

知乎用户 眼底星空 发表

某些从业者:吸毒入刑待定?这业务不就来了么…

知乎用户 鸭梨马斯内 发表

这文感觉啥也没说啊,就是在用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来和稀泥,他说被家长喂聪明药的封存,以贩养吸的入刑,这还用他说?

鉴于他信基督,而基督教国家对毒品的态度普遍支持或暧昧,那么……

知乎用户 天色不好不出门 发表

什么成色,一目了然。反正我是对它和它代表的群体心生警惕。

知乎用户 丁华 发表

贩卖毒品是犯罪,买毒品自吸却只是违法,互为对象的行为,处罚却严重不对等,没有吸毒者哪里来的贩卖者,有需求才有供给,吸毒者引发了贩卖毒品的犯意却无需承担刑责,难道他不是贩毒的共犯,同时有吸毒行为么,为什么自吸排除了贩毒的共同犯罪呢。

贩卖毒品以求谋取暴利的人永远会有,再大的打击力度也难以完全禁绝,而且贩卖毒品手段很隐蔽,难以取证。相反吸毒人员就在那里,只要检测就可能查处,可操作性强成本低。

对吸毒人员从轻认定处理,是在解放后特定时期,认为这些人属于受到旧社会毒害,形成的积弊陋习,主要以改造自新为目的,打击面不宜过大。现在吸毒的人,谈何历史包袱又有什么值得从轻处理的

知乎用户 peax 发表

我和罗翔一个县的。我高中晚上十点多放学,路上被吸毒的拉进小巷子拿刀指着抢劫。我支持吸毒入刑。

知乎用户 鸿豆芽 发表

我也不想废话,我用几个大模型把他这篇文章的问题给大家找一下:

大模型 2:

大模型 3:

主要问题:一是法律概念准确性不足,如 " 小刑法 “表述缺乏权威性,轻重罪分界点依据不充分;二是法律冲突解决机制不明确,未深入分析《刑法》与《禁毒法》冲突的解决路径;三是案例引用偏差,将” 医疗用途麻精药品 “案例作为” 吸毒入刑 " 例证,偏离案例本质;四是平衡原则应用不充分,忽视程序正义和公众舆论的伦理影响;五是国际比较的单向视角,仅引用支持 “入刑” 的国家案例,回避非罪化政策的伦理合理性。

这种法律类的专业文章,我肯定不是专业的,所以大家看看大模型就行了。我不专业,我只负责喷,下面我开喷了。

应该把罗圣全家抓过来,几个丢去吸毒,几个丢去给毒贩,几个学制毒,在把罗圣丢去运送毒品到缅甸。

这样子,搞个几十年,在问他看法比较适合一些。

罗圣这种货色属于离人民太远,活在自己梦里的那种雷瑟,张口苏克拉底,闭嘴柏拉图,这两人是他祖宗吗?洋人是他 die,说什么都有理。

知乎用户 想昵称真的很难 发表

什么叫吸毒入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吸毒及关联行为和吸毒行为是两个概念。你真要具体分析,这些都是 “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罪;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唆使他人一起吸的,可以构成引诱、教唆吸毒罪;吸毒者让他人一起陪吸的,可能构成容留吸毒罪。” 吸毒及关联行为提出来是想论证啥?论证该入刑的都已经入刑了,就应该提出来慎刑主义?

人们现在关注的重点是 “吸毒行为”,一个纯粹的吸毒行为。你如果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应该把吸毒行为掰开揉碎来分析论证。举个例子,我邻居吸毒了,他除了自己吸毒,其他啥事没干,就天天自己去找毒源,每次都是自己单独前往购买毒品,买回家自己吸,每次只买刑法犯罪克数以下的定量毒品,极度自律,说吸多少就吸多少。这个典型的例子是不是就得出了这个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能不能得出这个结论?

吸毒是否入刑论证思路个人理解应该是:吸毒行为没有侵害法益,所以不能入刑;或者吸毒行为尽管侵害法益了,但是这个法益侵害性不够,所以不能入刑。朝着这个思路,我就接着问你,没有侵害法益,那为什么群众反映这么大?社会对这个事情这么抵触?如果有侵害法益,这个侵害的法益到底是什么?接着论证法益侵害性到底够不够。把这一连串的问题接着分析下去,这才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知乎用户 明天又是新的一天 发表

“我们这些愤怒,呼喊的人,没有你专业。但是难道我们的情绪没有道理吗?你可以说出一万个理由说,吸毒人员是我们的同胞,违法人员也是社会要包容和保护的对象,但是,我们呢?我们本本分分遵纪守法,怎么就没有大律师,大法学家,来为我们说说话?”

“你们是不是觉得舆情那么大是不是因为我们不懂法?呵呵,我们可太懂法了,我们多少次希望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时,得到的令人失望的结果。”

“我们不仅懂法,我们更懂法律是怎么在我们身上起作用的”

“我们一退再退,你们居然还想在禁毒这件事上动手脚”

“你们也许可以解释这一次,但是我们会一直看着你,希望你能解释每一次。”

B 站 @麦片是只小金毛

知乎用户 秘境​ 发表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怎么个分析法呢?

是不是按照之前罗老师对待废除死刑的态度一样,一边说不主张所有重罪都适用死刑(纯属既定事实),一边慢慢去推进大部分经济类犯罪的废死进程?

对于罗老师,认可他讲解司法考试的刑法科目时深入浅出幽默诙谐的授课方式,也认可他很多时候积极参与媒体活动时主动普法的做法。

但是就他对美国司法现状的看法和对部分美国法律界 “名流” 的认可,完全不赞成。

尤其是罗老师在自己的论文中引用过的名人—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目前为止已知爱泼斯坦的萝莉岛常客之一(去年才以和解的方式结束了两位萝莉岛上的受害者对他的起诉),长达 20 年致力于降低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同意年龄的倡导者和学者—【德 · 肖维茨】的观点和言论之后。

个人对罗老师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去罪化” 和“入罪”等一系列观点上实在难以苟同。

知乎用户 芷鹄 发表

终于是漏出了底裤,让群众看清了鬼脸,见鬼去吧

知乎用户 王一鑫 发表

这个人的口碑早就坏掉了,现在还发声说明法学界还有不少他的信徒

知乎用户 飞越三万里​ 发表

隐狼隐得再好,只要轮次足够,最后都会被找出来。因为只要是狼人就得为狼队做事。为狼队做事,就该出局。

知乎用户 liz liz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花了 76 年的时间,多少人的努力都没有让毒品真正消失。这些法学家们还想网开一面!

刚才 deepseek 了一下,他说的是量刑不能一切。

我就是这种坚定的只要是吸毒,不管是什么缘由都坚决的反对!除非是婴儿。但婴儿这种监护人要入刑。

吸毒还要具体分析? 怎么? 吸毒还有情可原了吗?

我知道有些是吸毒是药物依赖造成的,但这个难道不是要解决药品和医院吗?要开发功能更好的药品不是吗? 不能他是药物依赖吸毒就不入刑。这种的药店和医院就要入刑。

啥意思? 就是药物依赖的吸毒就可以吸?不算罪? 那这个意思是毒品贩子改贩药就可免重罪或免罪?

还是法学家们就只解决法律字面上的问题就完事了,剩下的工作都是别人的,那是别人的工作,需要由别人想办法解决?

这些法学家提出的政策,就好像

西方社会的选举权,和自由! 就是精神病的,吸毒的都有! 问题是,他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意识清醒,有正常的是非观的人,为啥要给予和正常人一样的权利? 所以选出的总统,指定的政策影响至少 5 代人。

中国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但是法学家却走的是国际惯例, 也就是西方惯例! 看到区别了吗?

西方的法学是建立在他们的政治基础之上的,中国的法学为什么要依据国际惯例?

知乎用户 Telylex 发表

人大都资瓷的事情,居然有这么多 “人民” 反对,我看这些所谓人民都是湾湾和本子网军的认知作战,建议使用波波的办法来治治这些反对封存的网菌

知乎用户 小米加步枪​​ 发表

罗翔绕来绕去,其实核心观点就是,刑法要保持谦抑原则,不能过分介入社会生活,所以不应该入刑。

但我认为罗翔在其中举例子时严重偷换了概念,把司法环节的比例性,和立法的比例性混淆。

正是考虑到毒品有药用和非药用之分,所以禁毒法改变了刑法 “一刀切” 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比如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所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面面俱到,不能挂一漏万,也不能挂万漏一,避免打击不足和避免打击过度是法律中一个永恒的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为什么说这是偷换概念?因为罗翔作为刑法学者,肯定知道吸毒入刑不是简简单单的 “吸食毒品的,构成犯罪”,而一定会分情况讨论、结合现实情况,存在前提、存在定语、存在但书、存在轻重情节讨论。医疗用途、被强迫吸食、误用含麻精药品的感冒药等情形,本应属于司法裁量或个案出罪的范畴,而非否定整个 “吸毒入刑” 制度的理由

实际生活中的个例,本应该是个案情节可以去讨论、衡量的,在司法环节予以考量,而不是在立法环节就予以放宽,因噎废食。

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不是得考虑是不是正当防卫,是不是保护更重要法益,是不是存在酌情情节,当事人能不能控制行为等。于欢辱母案,是不是和单纯的抢劫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量刑情节区分开,这都和需要规定故意杀人罪完全不矛盾。这本身应当依赖于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以司法个案的不当处理,否定立法整体正当性的逻辑错误,就是罗翔的偷换概念之处。


罗翔第二个偷换概念的地方,是把 “吸毒入刑” 变成了“重刑主义” 的讨论

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 2025 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蔡雅奇老师的视频为什么得到了大家的共鸣,他对吸毒入刑的理解是:①吸毒行为应当入刑,但一定是轻罪;②即使未来轻微犯罪都封存记录,吸毒罪也应该排除。

可见,蔡雅奇老师并没有否定刑法的谦抑原则,而是考虑了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不过度延伸,以轻罪入刑。毕竟,吸毒前和吸毒后的所有环节都围绕着犯罪展开,对运输、贩卖、大量持有、制毒等多个犯罪进行规定核心目的是让吸毒者接触不到毒品。把吸毒行为单单以只损害自己没有侵害他人为由摘出来,有违大家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的常识。

而罗翔直接把大家的观点延伸到 “以刑代管”,似乎是上升要直接判吸毒但没有其他犯罪情节的人十年八年一般,而没有正面回应吸毒为什么没达到入刑的标准、为什么不具有大家认为的达到必须入刑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看到都是反对罗翔,看清他真面目的,我就放心了。

知乎用户 黑羽快斗​ 发表

和稀泥的文章而已,核心思想就是吸毒不入刑。

罗翔堂而皇之地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学界公认的 “小刑法”,对吸毒者的处罚程度不但不亚于刑法,甚至犹有过之,但是怎么能单纯的因为行政拘留限制了人身自由而刑法有缓刑就认为行政处罚对吸毒者的威慑和影响大于刑法?刑法带来的其他最为重要的影响之一就是给行为人留下犯罪记录,而吸毒入刑的舆论话题不就是从封存治安处罚的记录发酵而来的吗。

再退一步讲,即使判处缓刑,也是在限制活动范围和其再犯的情况下进行监管。复吸率这么高,最少判个拘役不比你那最高拘留 15 天的所谓小刑法来得更有威慑力?有空用慎刑思想关心吸毒者的权益,不如多去关心那些莫名其妙犯了帮信罪的人。


突然想起来前两年著名的罗车之辩,罗翔用共同对象犯的概念主张提高拐卖妇女的刑罚,支持买卖同罚,这算不算是违背了本心呢。

知乎用户 轻松输入 发表

法律法规的条文应该浅显易懂。什么事情有罪,什么事情无罪,什么事情罪重,什么事情罪轻,一目了然。写一大堆普通网民看不懂的狗屁文章,然后执行审判的结果令人匪夷所思,违反一般道德良俗,只会脱离群众。

知乎用户 qin rol 发表

非常可怕,这种人是主导我们的法律走向。。。

这货可是在老百姓质疑是不是美国投毒新冠的时候 at 北京平安来抓老百姓的法律大 v

知乎用户 红歌会网​ 发表

作者:戴雨潇

  罗翔在开篇先批判了所谓「非黑即白」的态度。这里的「非黑即白」指的显然不是新治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一刀切式封存,而是网友要求将吸毒行为全部入刑的观点。

  文章主体部分说了两大点:

  ???? 第一点是「吸毒应然入刑」。这里的「入刑」跟大家理解的「入刑」完全是两码事。罗翔的逻辑是吸毒目前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而「学界往往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小刑法』」,所以吸毒就是违反了「小刑法」,也就属于「小刑事犯罪」。

  然后重点来了,他认为「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学界」有一种观点是要求「行政拘留」案件应当由司法机关(法院)审判,而不是行政机关(公安)直接进行处罚;「学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拘留必须接受听证」,理由是「涉及吊销许可证件」等比拘留更轻的问题都有「举行听证」的规定,那么吸毒等涉及拘留的案件也应该「举行听证」。

  总结一下,他说「吸毒应然入刑」,意思并不是支持吸毒者应该被处以徒刑等更重的刑事处罚,而是说「学界」认为现在的「拘留」已经很「刑」了,呼吁用审判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去处理对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进一步提高拘留的门槛,让吸毒者更难被抓。

  ???? 第二点是「吸毒实然的入刑」,翻译成人话就是现在吸毒已经入刑了。众所周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吸毒行为不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他这是在说什么呢?

  答案是他认为吸毒的「关联行为」(例如以贩毒养吸毒、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唆使他人吸毒等)已经入刑了,这就相当于吸毒入刑了。这是在用诡辩解构整个「吸毒入刑」的讨论——言下之意:既然吸毒早已「入刑」,你们还有啥可嚷嚷的?

  说实话,读到这我直接被气笑了。既然吸毒行为可以引发这么多危害他人的严重犯罪,合乎常理的结论难道不是应当从源头遏制犯罪链条,更早让刑法介入吸毒行为吗?逻辑扭曲到什么程度才会认为「吸毒关联行为入刑」就等于「吸毒实然入刑」了?

  犯罪治理的实际情况是前端行为越放松,后端风险越难控制,所以立法不能只盯着末端危害。一个现成的例子是:醉驾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事故,但是醉驾和恶性交通事故之间有高度统计关联与因果链条。所以我们才要把醉驾提前纳入刑法,而不是等撞死了人再追究「关联行为」的刑责。

  罗翔在后面还跑了个题,顺势讨论起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也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他的论证方式是搬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例外,很多这类药物可能导致成瘾,所以被现行法律划为毒品,然而有些病人需要从国外购买相关药物,不应该对他们也上刑。

  这里他举的例子倒也不是毫无意义,毒贩走私毒品和病人购买药物的行为确实需要区分开。然而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更精确的立法、不同法律法规的更好衔接以及更灵活的执法措施来解决问题。

  罗翔并不管这些,而是把极端例外当成普遍论证的立法基础,然后直接来了个诉诸人的恐吓:「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完美呼应了他的好朋友赵宏的「人均违法」论。

  归根结底这几段还是在为继续放宽涉毒行为的刑责制造舆论氛围。

  在文章的结尾,罗翔说「法律变革不能只看多数,丝毫不顾及少数,否则就无法防止多数暴政…… 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写到最后总算是摊牌了,这是在指控广大遵纪守法的老百姓要求严惩涉毒行为是迫害吸毒者和病人利益的「多数暴政」,进而呼吁「法律人」抵抗针对涉毒行为的「重刑主义」民意。

  这才是罗翔这篇文章真正的主旨:明确反对将吸毒行为本身入刑。

  对于上述的诡辩套路和奇特逻辑,只要是稍微了解罗翔翻车历史的人都不会觉得奇怪(参见:文章一、文章二、文章三、文章四、文章五),奇的是这样的人竟然到现在还能成为两高的座上宾。

  你们不想入刑就别入刑了,有必要请这些两面人、劣迹网红、公知教授来恶心老百姓吗?

知乎用户 摩兹古斯 发表

这些所学源自西方教科书的的学者专家,是要拼死保卫自己的学术道统,并且努力为自己的学术道统争取更大的话语权的!

他们从来就不想用自己的学问为人民服务,也不想把自己的论文写在中国的大地上!

知乎用户 来自星星的键盘侠 发表

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 xidu 记录封存,支持将 dupin 相关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分对待,建立分层分级管理制度,而不是一刀切。

不能因为精细化管理有难度,所以偷懒粗放式管理,如果做不到,那就先别动。

这不是什么先进技术生产力的发展,不需要这么激进,以全社会当试验场,全民当小白鼠。

虽然没用,但是必须表达观点。

知乎用户 大侠魏无忌 发表

聊聊司法的根在哪儿

咱们得先搞明白,真正的司法逻辑,得从 “正义” 这俩字儿起步。

首先得抓住本质正义的核心,再用程序正义把路走正,最后才能让司法正义落到实处。千万别忘了,司法打根儿上就是为人民服务、维护公平正义的,它本身就是个工具,不能反过来把目的丢了。

要是老百姓不认可,就算你把法律条文抠得再细、逻辑捋得再顺,那也没多大用。这里想跟所有干法律这行的朋友说句心里话:没了老百姓,法律就没了立脚的地儿;没了老百姓,咱们这份工作就没了服务的对象;没了老百姓,咱们嘴上说的法律信仰,也成了没根儿的空话。

真要举例的话,老百姓认不认可,直接关系到法律能不能活起来。就像编《民法典》那五年,光公开征求意见就搞了 10 次,42 万多人提了 102 万条建议。小到楼上掉东西该谁负责,大到家里财产怎么继承,每一条修改都盯着老百姓的真实需求,最后这部 “生活百科” 才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还有“昆山反杀案”,当时司法机关没死搬法条,而是考虑到老百姓都觉得“正当防卫没毛病”,依法认定防卫合法,既没破了程序正义的规矩,又顺着大伙儿对 “正义不向暴力低头” 的期待,这才成了司法贴近民心的好例子。

咱绝对不能忘了中国法律一开始是为了啥,要是跑偏了,那就是背叛老百姓,自己也成了工具的奴隶。记住喽:老百姓认不认可、能不能受益,才是判断一部法律好不好的根本标准。

知乎用户 易怒症患者 发表

我认识这个人是考研的时候,经常刷到法考的相关视频,当然,可能是平台算法不对,我并不是法律相关专业的,不知道为啥要推给我。

但是从旁观者角度来看,感觉这个人就是靠一些稀奇古怪的尤其是和性与色情相关话题的案例来引流的。我很不喜欢这种风格,就好像这天下的事都离不开裤裆子那点东西一样。其拥趸还不少呵呵。

这个人非常擅长用温情脉脉的文风来包装自己。

知乎用户 longjf126 发表

是这样,

在中小学校 写 议论文,

而 议论文 是一种 说理文,是一种 观点的表达,并不要求 表达的观点 完全绝对的吻合符合 科学、哲学、真理,只要 论述自洽,言之成理 即可。

议论文,又叫 说理文,就是一种 剖析事理、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它有自身的文体逻辑、表达逻辑。

但是

一个法学研究的专家,发表专业方面个人观点当然可以,但是 更加专业 的 不是 法学专家,而是 禁毒一线、禁毒局戒毒所基层社区 的 深度调研专项报告、长期动态跟踪调研报告。

所以,

一个法学专家,就写一篇 议论文?

就这?

太 LOW 了 !!!

单纯的吸毒(大部分吸毒人员,受限于财力匮乏,且有毒就吸,手里通常都不可能持有较多毒品库存),目前一般普通吸毒人员还是没有入刑的,毕竟 吸毒人数,在中国是很大的数字,官方公开数字有 74 万以上,多到 戒毒所、监狱 装不下吧!
只有持有毒品超过法定数量且有被查实的证据,才会构成犯罪。

知乎用户 月在花下眠 发表

不做东亚病夫

知乎用户 金秋寒 发表

当一个人是公众人物的时候,他就不代表他自己了

知乎用户 R - 沐 发表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抵得过千万个少爷。

劳东燕和骡圣兴风作浪许久风评依然不减,这回却因为吸毒事在公众层面逆风了。感叹舆论弱势乃至于这样旗帜鲜明的二人倒行逆施至此才第一次能得到和其德行匹配的舆论对待。

1. 开篇第一句 “近日有人提出吸毒入刑的主张”,就在篡改现实、扭曲舆论。扩大化曲解民众原本的合理诉求、避重就轻不谈立法流程等事,妄图把讨论拉回自己的预设阵地;

2.“和光同尘、莫听穿林打叶声”“公众讨论的分歧”“语言的界限” 是骡圣仇恨民意的委婉阴湿刻薄说法;

3. 骡圣反驳 “人们批法学家爱举极端例子” 的逻辑是:正因为例子极端、范围更小概率更低、才更要保护这小部分人的人权、保护更小的部分体现立法对全体人权的尊重;

4. 最后两段骡圣暗戳戳的写了两份排比句。

这也是常见的话术,欲扬先抑、反对的部分笔墨较少;支持的部分着重强调、诱导读者倾向;最后以没想让读者继续思考的盖棺定论结尾。

“不能为了少数牺牲多数,否则就会出现特权;也不能只看多数,丝毫不顾及少数,否则就无法防止多数暴政,“苏格拉底之死” 也就会反复出现。”

“惩罚不是越重越好,当然也不是越轻越好,必须平衡惩罚不法和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5. 末尾已是昭然若揭。法律不是什么平衡的艺术,法律人没有权力没有义务去 “破除什么对重刑的成瘾性依赖”。这样重新诠释我国立法机制的文章,我不觉得应该发表在新时代法治思想专栏里面。

知乎用户 王汉 发表

这种人嘴上都是冠冕堂皇的,你看他被犯罪是什么想法就好了。

知乎用户 小苞米​ 发表

本来想说洗洗睡吧,可是发现这事真的不能睡,

这是不需要任何怎么看,只要涉 D,直接枪毙,哪有那没多废话!
每天死的人多了,这时候装什么好人!

D 的话题在某些平台已经刷屏了,尤其是半夜 12 点的时候,
但是没几天,就被按下去了,或者说被别的事件代替了,
这次顶替了 D 的是电动自行车和最忙五人组的事,引发全民吐槽,

但要是仔细想想会发现,连这种能够引发全民吐槽的事都不压了,用来转移视线,
那想掩盖的事得多可怕。

那可是 D,碰了一次就一辈子的事,
我们成年了,大人了,会警觉,会提防,
可是孩子们呢?
未来我儿子问我,爸爸,人家都说这东西没事,为什么非不让我碰呢?

我咋回答?

万一哪个在孩子食堂里掺点?在饮用水里掺点?
我都不敢想后续。

从这事发酵以来,海关那边就已经出现各类 D 的运输试探了,
这是在干啥?
这是在给开拓市场做前期测试!

14 亿人的全新空白市场啊,多让人眼红,这要是开放了!会有多少利润!
这市场开拓了,躺平也没了!积怨也没了!积蓄也都能拿出来吸 D 了!
一下子消费就打开了,大家全都可以出来花钱了!

怎么滴?想把这个市场开拓了,自己运行,代替房地产啊?
房贷拿走了未来 30 年的人生,
现在准备用 D 拿走 30 年的人命?

鸦片战争才过去多少年?
北洋水师历历在目!

要是这样的话,把 Q 也解禁了吧,连 Q 带弹药,市场也不小,
也是不小的消费处境,多好啊。

哦,对了,得插几张图片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现在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之类的词已经被剥夺原意,成了罗翔之辈的苟哨政治了。只要在机关报里看到这些字眼,那就要小心了。

知乎用户 清泉 发表

给我一千万,再保证我不为我说的话付法律责任。

你让我说啥我就说啥,说我是披着本拉登皮的外星人都行。

知乎用户 白露无殇 发表

罗教授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无可厚非,本就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罗教授并没有针对吸毒入刑的具体结论,一个 “应然” 入刑,一个 “实然” 入刑。罗教授反复的说,跟吸毒相关的行为已经入刑了,但就吸毒这一具体行为,是否应当入刑,最终也没有个结论。

看到最后,罗教授说中国刑法研究会 2025 年全国年会上,会长说:“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我这时已经 “释然” 了,这就是准备将 “吸毒入刑” 或者法学讨论,锁死在小圈子里,从而剥夺其他人参与讨论的权利。

与吸毒相关的行为,都已经入刑;但吸毒作为毒品市场的基础行为,却没有入刑,实在引人深思。

法学学者、专家不应脱离我国社会实际状况,盲目引进西方那本身就已破败不堪,漏洞百出的法律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责任,任重而道远。

无源之水自断流,无本之木自枯萎。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而非单一独立群体的意志。请不要摆出 “众人皆醉我独醒” 的在上姿态,社会学科起自市井之中,而非高堂之上。

知乎用户 流水岸​ 发表

我想,从文化来谈一谈这个问题,是我和一位皇汉朋友交流之后,得到的结论。

首先是我和他的一个共识,现在国内的网络空间就是一个部落斗争的状态,今天觉得这个赛博部落有道理,看了两个视频和帖子,就又跳到对面部落了。并且各部落里的人之间来去自由。可是这一套,在中华文化大一统理论之下,似乎完全不符合我国国情以及历史文化,反而是陷入到一种欧美民族主义叙事,部落冲突的美感,而西方它的文化发展本就是在各个群体之间斗争,并且形成的各个民族主义国家,从来没有经历过大一统,在各种流血冲突,内乱,以及大航海时代下,它进行的一个发展已经彻底成为了一个海权国家文化。

我们和西方这种舆论斗争,或者更加直白点,西方内部舆论和我们国内的舆论,包括现在极端派,甚至是话术一模一样。但是问题是两国的文化,包括中西方的文化,在历史上完全不一样,它没有任何的可比性存在。

最后我们得到的观点也很简单,科技的外功能力大砖飞,思想的内功却不能这么做,因为外国的科技,学到就能搬过来用,毕竟科学技术不带人文色彩。

而我们恰恰现在文科方面,一直在跟着西方的路子走,接触到的马克思主义,还有加入 WTO 之后,和西方文化接触催生白左化的法律文学界,还是保守化的单一民族主义倾向,现在包括从高层到底层,任何意见领袖,网络 up 主,包括建制,或者是反建制的,没有一个形成,或者说是叙述出我们中华文化自己独特的价值观。

这就是让人很着急,或者说是很无奈的一点,也是我和朋友谈到的,甚至说是我自嘲,这是我们文科的未来劫。我只能这么形容。

而现在,我们在文科政治制度方面,陷入西方叙事,本质是中国在现代化、全球化进程中,尚未完成基于自身文明传统与现代经验的、具有统摄力的新叙事建构。当自身的价值阐释体系出现真空或乏力时,各种源自其他历史语境(主要是西方近现代历史)的意识形态模块便蜂拥而入,被简单 “平移” 到中国问题的讨论中。无论是白左的 “进步” 话语、保守派的 “民族主义”,还是自由市场的“原子化个人” 叙事,都会被掺杂进入中国历史上抽象的所谓“天命观” 和 “君权神授”“天子”的概念,而这就导致了一个非常严重,甚至是现在舆论混乱的吊诡现象——网络上的群体极端派、激进自由派等,其辩论话术、组织形态、情感动员方式,与西方的 MAGA、身份政治团体、极端左右翼高度相似(如制造敌人、强调纯洁性、诉诸受害感、非黑即白的对立)。然而,他们所争论的问题土壤、历史纵深、文明诉求却截然不同。这种 “形似神离” 造成了巨大的沟通错位和思想混乱。而中华文化的 “大一统” 传统,核心在于 “和合”、“兼容并包”、“天下体系”,它追求的是一种超越简单部落、民族对立的秩序文明。但在现代民族国家竞争和网络碎片化传播的双重冲击下,这种高级的、复杂的文明理想,在舆论场上反而显得“迟钝” 和“无力”。相反,那些煽动对立、简单明了的 “部落” 话语更具传播力。于是,本该追求 “共识” 的文明体,内部却充斥着 “斗争” 的话语。

而这种包括但不限于话语体系常常不自觉地套用了西方,有的是民族国家建构中的 “排他性民族主义”。有的是在舆论体系中,或者说在政府治理理论,往往淡化了中国自古以来的 “道家”“儒家”“法家”等传统治理理念,这体现了在学术和专业领域,西方理论(特别是后现代、批判理论)因其体系成熟、概念清晰,形成了强大的 “话语权力”。许多研究者用这些理论来“解剖” 中国,却发现往往方枘圆凿,解释不了根本问题,反而加深了知识界与社会大众的隔阂,陷入自说自话的 “政治正确” 小圈子。

而中华文化的 “大一统” 传统,核心在于 “和合”、“兼容并包”、“天下体系” 所追求的超越简单部落、民族对立的秩序文明。反而在当今现代民族国家竞争和网络碎片化传播的双重冲击下,这种高级且复杂的文明理想,在舆论场上反而显得 “迟钝” 和“无力”。相反,那些煽动对立、简单明了的 “部落” 话语更具传播力。于是,本该追求 “共识” 的文明体,内部却充斥着 “斗争” 的话语。

再加上现在全球化经济出现衰退,而之前享受全球化红利,经历过现代化的群体,在生活压力或者是群体认同感不足时又面临身份焦虑。以此出现激进主义言论,常常是这种焦虑的出口,而本质是对自身经济文化地位不确定性,或者说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应激反应。是寻求一种简单的情感归属和心理优势。

这些思潮,无论其立场光谱如何,大多没有从中国自身的历史连续性、治理智慧与文化资源中生长出原创性的分析框架和价值表述,而是成为了西方思想市场的 “分销商” 或“山寨品”。这导致了在应对中国独有的、超大规模且复杂的现实问题时,出现了巨大的解释力真空和舆论场的失序。

而我们人文社科的方向,未来如何去走出适合中国,跳脱出各种西方叙事,就是我在和 朋友 所讨论的,我个人形容的 “未来劫”。

在几千年封建帝制之下,中华文化一直是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的碰撞,而这种碰撞,导致的就是自秦朝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陆权国家,对比起海权的我们现在最大的困难,是在领土上的治理成本太高,加上生产力和小农经济和思想的结合,造成的是唯心主义,故步自封的发展,而中国唯一一次以海权形态出现,则是有些地狱笑话,是北宋灭亡之后的南宋朝廷,失去了传统的中原陆权基础,被迫将生存与发展空间转向海洋。这一时期,海上丝绸之路空前繁荣,泉州、广州等成为世界级贸易港口,海洋贸易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支柱。在这一过程中,南宋面临的内部族群与文化问题同样复杂。

一方面,朝廷仍需维系 “华夏正统” 的叙事以凝聚人心;另一方面,在东南沿海,特别是贸易港口,存在着大量来自阿拉伯、波斯、东南亚等地商人、移民,形成了多元文化并存的局面。南宋政府对此的管理,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务实且灵活的 “差异化治理” 特征:既通过市舶司等制度进行管理和征税,又允许蕃坊存在,授予其一定的社区自治权;既推广儒家文化,又在实际交往中尊重不同的风俗与信仰。

所以未来,中国的文科应该怎么走?说一些个人的浅见。我之所以提出南宋这个例子,也是为了论证我以下的观点,以及我个人对 “中华民族共同体” 看法。

第一,现在国家所推崇的 “中华民族共同体” 不是简单的 “同化”。而南宋作为海权帝国的智慧给我们的启发,是在超大规模、多元一体的文明体内,“统” 不等于 “同”。我们恰恰需要跳出的,是西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 的排他性民族主义叙事。而是回归中华文明 “天下体系” 的遗产,即一种以文化认同和政治归属为核心,能够容纳多元族群与文化形态的文明秩序。

未来的方向也不是将各族群文化 “汉化” 或“西化”成一个模样,而是在现有文化基础上,创造一个强大的 “公共性的文化核心”(如对中华历史、价值观、国家认同的共享),让各民族、各地域的文化作为 “特色性的文化分支” 在其中蓬勃发展、相互滋养。汉服和其他少数民族服饰是这一文化复兴的一部分,过去,现在,将来不应是排他的符号,而应是众多民族文化瑰宝中灿烂的一支,共同构成中华民族的现代衣冠礼乐图景。

我们文科学子的未来方向,文科的真正使命,是在当中国在经济、科技上取得巨大成就后,“我们是谁?”“我们走向何方?”的价值阐释需求空前迫切之时。在基于革命时代,追赶复兴时代照搬西方的叙事已不完全适用,基于传统的叙事又尚未完成现代性转化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学术界各类群体纷纷到现成的西方意识形态 “工具箱” 中寻找武器,导致了话语的 “山寨化” 和“分销商”的时代特征下。从中国几千年的治理实践(儒法道的思想资源)、近代革命的独特经验、改革开放的复杂历程中,提炼出能够解释中国道路、回应中国问题、引领中国未来的 概念、理论和话语体系。这需要打破对西方理论的盲目套用,进行真正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至于为什么这么做,很简单,当今的新中国,不是封建王朝下的陆权帝国,也不是南宋时代偏安一隅的海权帝国,更不是中国两千年以来的封建帝国,而是一个已是兼具深厚陆权文明底蕴和全球海权利益的新型现代化大国。其内部治理(边疆、民族、地域差异)与外部交往(全球化、海洋秩序)的复杂性远超历朝历代,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比南宋,甚至是比西方的 “差异化治理” 更高级、更自觉的文明叙事——既能筑牢内部的共同体认同,又能以 “和合” 智慧应对外部文明的冲突与融合。

这是中华文明在现代化 “惊险一跃” 中,必须完成的 “精神成年礼” 。

现在舆论这场混乱的舆论部落战,恰恰暴露了旧话语的失效和新话语的饥渴。而这个问题的出路不在于回到一个封闭的 “纯粹传统”,也不在于全盘接受任何西方方案,而是以中华文明固有的、强大的包容与转化能力,将古今中外的一切经验作为素材,在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中,熔铸出一种既属于自身传统、又具有现代生命力的新文明叙事。 以中华文化为树根和躯干,汉文化作为主干和主支,其他各民族文化成为分支,不仅保障,更要加大,促成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更大概念的生命力,而这个过程必然是漫长、痛苦且充满争论的,但这正是文明生生不息的活力所在。

说了这么多,可能大家都会问,我为什么没有说罗翔老师这个文章的问题,很简单,因为这是我们这一代人的思想课题,要怎么做,怎么走,是我们这一代中国人的路,而人的观点,在 20 岁后就定型,难以改变的。我觉得,这只是一个时代浪潮之下,新旧思想碰撞的交接点。

文化之下,才能重构法律制度,而这需要文明主体性的重建。现在网络上的论战,本质是源自西方的现代性话语体系(及其各种变体)与中国超大规模、悠久连续的文明体之间发生的 “系统不兼容” 与 “阐释性危机” 。尤其是在现在中国国力已经空前提高,对于西方已经祛魅,教科书 “消失” 之后的集体迷茫。

法学,作为直接规范社会关系、塑造价值秩序、体现统治智慧的文科核心领域,恰恰是这场 “未来劫” 的前沿阵地。其改革路径,必然是整个中国人文社科重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攻坚工程。

未来怎么做?中国法学必须完成从 “学习 - 移植 - 适应” 的追赶模式,转向 “扎根 - 转化 - 创造” 的引领模式。其目标不应再是成为某个西方学派的中国注脚,而是构建一种能够有效解释并优雅治理一个超大型、高复杂性、兼具陆海文明底蕴的现代国家的法治范式。这要求法学超越单纯的“技术规则学”,成为“文明秩序学”。这就是未来的中国法学应该要进行的方向。而在笔者看来,得在三重根基上建立自己的大厦

一. 传统文化搭台

系统梳理和现代性转化中华法系与治理智慧。从儒家的 “仁政与礼治” 中,摒弃恢复等级的退化,汲取其 “义务伦理、关系和谐、教化预防” 的精神,思考如何塑造法律的社会基础、道德氛围和柔性治理手段;利用法家的 “法、术、势”,构建超越严刑峻法的刻板印象,深入研究其“制度理性、赏罚信实、效能导向” 的治理逻辑,与现代国家能力建设、廉政法治、绩效管理相结合;结合道家的 “道法自然与无为而治”,启迪对法律限度的认识,尊重社会自生秩序,为市场、社会自治留出恰当空间,避免法律的过度干预。以此完成“大一统” 与“天下观”的结合,而非舍弃,提供处理中央与地方、核心与边缘、统一与多元关系的政治智慧,以及一种超越民族国家零和思维的秩序想象。

二. 认真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实践。

首先是要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中国实际结合的过程,特别是群众路线、调解制度、巡回审判等极具生命力的实践创新。其次是对于 “政策与法律”互动史的展开,分析在中国快速变迁中,政策性治理与稳定性法治如何动态平衡,提炼出 “试点 - 推广 - 立法” 等中国特色的制度演进模式。最后是直面中国当下的 “史诗级” 法治实践。例如如何用法律工具破除地方保护,保障要素流通,其复杂程度远超联邦制或单一制传统模型。

3. 第四次 “工业革命” 后的新技术使用

未来科技,以及前沿科技的运用,还有 “数字文明”的基础规则建构的三合一建构,将数据权、平台治理、人工智能伦理等前沿领域,在中国与西方站在同一起跑线下摆脱路径依赖、进行原始创新的绝佳机会。参与和引领跨国基础设施、投资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制定,需要融合大陆法、普通法、国际惯例及东方智慧。这也是未来当世界面对治理难题时——无论是超级城市的拥堵、科技巨头的规制、多元社会的融合,还是全球公域的治理——会自然地期待并研究 “中国的法律方案” ,就像过去几个世纪人们研究罗马法或英美法一样。届时,网络空间的 “部落话语” 将被一种更深厚、更自信、更包容的 “文明叙事” 所滋养和规训。

这条路绝非坦途,充满了智识的挑战和利益的藩篱。但这正是中国文科,特别是法学,从 “山寨分销商” 蜕变为 “文明创新源” 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华文明完成其 “精神成年礼” 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个过程必然漫长、痛苦且充满争论,这里我要运用毛泽东主席的一句话:这是一次全国性的演习左派、右派和动摇不定的中间派,都会得到各自的教训。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但惟其如此,文明之树才能从自身的深根中汲取营养,生长出覆盖新时代的繁茂枝叶。

知乎用户 断西风 发表

罗老师是的立场是法律市场化,所以你才会看他忽左忽右。毕竟在美国诉讼费可以占道 6%GDP(数据不一定精确)。

法律没争议他们也就叫不上价。

知乎用户 姞雪心​ 发表

按照知乎 10 年前的优良传统,回答前首先交代利益相关,我是手停口停的普通工薪阶层。

之前我就在想法里提过,关于处理吸毒者问题,普通工薪阶层和有钱有闲阶层的利益完全冲突。

同样是家里出了吸毒者,普通工薪阶层很清楚自己没有能力负担,更希望家庭内部的吸毒人员接受社区监管动态管控,情愿他们反反复复在戒毒所里活着,也不愿意他们哪天死在某个角落,更不愿意他们犯罪害更多人,如果可以,能有相应援助更好,而戒毒所强制戒毒和动态管控在事实上对这些普通家庭就是经济援助 + 医疗援助。

B 站某 UP 主采访的普通家庭吸毒人员。

【我 13 岁开始吸毒,吸了 26 年,其中有 20 年时间在戒毒所度过,要不是国家帮我强制戒毒,我早就死了 - 哔哩哔哩】 https://b23.tv/Gnfpp5x

【戒毒 7 年,但仍社会性死亡,身体严重受损,不人不鬼的活着 - 哔哩哔哩】 https://b23.tv/hO7abu3

第二个视频提到的社会性死亡,有极大一部分是因为吸毒后遗症让他完全无法从事一些正常的工作,比如送外卖。

家里的经济收入还是需要母亲做家政维持,但如果家人要外出工作,管控吸毒者就很难,因此无论是家庭成员,还是吸毒者本人,事实上都需要动态管控。

至于某些法学精英提到的歧视,无非就是亲戚关系断了不往来,这还能强迫人家一定要往来吗?

而对于有钱有闲阶级而言,动态监管就很难受了。

比如这位土豪的逆天发言,被警察阻止吸毒骂警察,兄弟毒驾他敢坐,反正万一幻觉发作,倒霉的是路人。

更逆天的还有『物业』言论。

至于罗翔,吸毒不只是法律问题,更大一块是社会治理,这个治理不仅是社区治理,还有医疗管控问题。

有很多毒品,本身是医药用品,比如海洛因、吗啡、芬太尼、氯胺酮,这些医药用品在我们国家有比较严格的管控,但美国没有,瘾君子聚集的区域,可以直接买到海洛因和芬太尼。

美国众多私人诊所为了赚钱,下限往往也很低,有加拿大医生写书吐槽过这些乱象。

而现在有一条路径是国外邮购,尤其是美国邮购,也就是某法学教授提到的抑郁症药品海外邮购,反正玉玉是万能挡箭牌,国内明明有氯胺酮药品,但非要海外邮购就很有意思了,这件事我想法上吐槽了两句,果然遭遇了美国 IP 攻击。

要知道在我年轻的时候(2010 年左右),坊间一度盛传氯胺酮和摇头丸不会上瘾,但只有科普作家才会告诉你摇头丸会杀死大量神经元,氯胺酮过量会破坏中枢神经系统,强制戒毒能消停,但是心理毒瘾,确切来说无意识驱动,比如看到和毒品相关的人、物品、环境是根本戒除不了的。

至今还有人认为戒毒可以靠意志,是因为不知道人体的机能运作,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靠无意识驱动的,这不是靠意识意志可以改变的。

还有一点,大家总是盯着意识形态之争,但完全忽略了有相当一部分年纪较大的专家学者,他们的初中教育可能压根没有实验操作,没有生物课,对精神类学科的认知无限趋近于零,比如不知道人体大部分机能靠无意识驱动,毒品伤害改写的是生物程序的底层代码。

总之,目前支持封存,为吸毒者喊冤的一些法律专家,呈现出来的状态(不知道是真的不懂,还是故意装不懂),是对毒品一无所知,缺乏基本生物常识,没有任何社区调研,只会无限复读人权,这种知识系统的老化、僵化、固化真的非常可怕,一个对毒品认知水平为零的专家嘴里的『人权』能有什么权威性?

我不否认美国在某些方面是先进的,但不代表美国所有的东西都是先进的,毒品治理方面中国远比美国先进得多,也有惨痛的历史教训,向美国看齐接轨,恰恰是一种倒退。

知乎用户 bi 乎不智也 发表

那些学法律的自诩为正义公平公正发声,以为站在科学理性人权上。呵呵,它们要么想特立独行不管对错展示自己和其他人不同,要么完全欧美化只为资本权贵服务,要么成了机器人一样的诉讼棍。所以把庄志明律师的一篇文章里的话摘出来送给它们: “这些家伙不仅是坏,还蠢,坏到丧尽天良,蠢到恬不知耻。” 再强调一下,这话不是我说的!

爱新觉罗,谁会正眼瞧它????

知乎用户 自由自在游泳的鱼​ 发表

我没有耐心看完他的文章,但是看看下边的评论也就大概了然了,也就基本放心了,大多数都是头脑清晰的。

似乎罗的论据中有涉及医疗的,意思是说有些人因为治病购买了一些有成瘾性的药物,这种情况在司法上不应太过严苛,对吧?别的不论,就对这一点说说个人看法吧。

首先,佐匹克隆再也进入黑名单了?精麻类药品要严格管理,但不是说精神类药品都是有问题的,可能作为毒品的药物是不会让自己拿回去用的。

确实,药品中是有可以当做毒品用的,有成瘾性,但那是在各种检查确诊,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病情开具的有明确用量的处方,有严格管理,真是毒品要在医院里用,不是可以自己拿回去用的,能带回家用的没有成瘾性,不属于毒品。

自己出去乱买,能保证药品去向么?能保证一定就是治病用吗?真属于毒品类的,能保证在医疗剂量下使用吗?

如果说为了方便部分人治病需要,就在司法上开个小口子,那会不会有人因此钻空子?

有医疗需要,就在医疗方面从官方对药品进行评价,适当扩大品类,并在医院里严格把控使用流程。但如果对个人行为松绑,哪怕只是一点点,可能都不好管理了。

对目前法律真的是抱有复杂心情的,就是感觉很多罪恶面前,司法没起到保护作用。就禁毒这块还不错,现在也要放水了,难道国外大麻合法化,我们也非要跟下潮流么?那国外离婚对弱者一方保护,还有对无职业家庭主妇的保护为啥不学学?

毒品就要零容忍

知乎用户 拙泥金披石 发表

一个信教的人在政府机关报上发表文章,挺魔幻的。

知乎用户 时雨莲华 发表

罗翔教授以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光同尘” 的思维解读吸毒入刑议题,看似兼顾法理与情理,实则陷入概念混淆、逻辑失衡与社会危害性误判的误区。其核心观点在法律定性的精准性、社会治理的系统性与刑法功能的本质认知上存在根本偏差。

吸毒入刑并非 “非黑即白” 的简单化思维,而是基于毒品治理规律、刑法法理精神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必然选择,完全具备法律高度的正当性与思想深度的合理性。

一、概念混淆:误将行政惩戒等同于刑事评价,背离刑法谦抑性的本质边界

罗翔教授的核心谬误之一,是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吸毒行为称为 “小刑法” 意义上的“微罪”,混淆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本质区别。这种混淆直接消解了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制边界,违背了法律体系的层级逻辑。

从法理而言,行政惩戒与刑事处罚的核心差异不在于惩戒强度(如行政拘留与短期刑的时长对比),而在于评价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层级与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对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的惩戒,其核心目标是 “纠正违规”;而刑罚是国家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的制裁,其核心目标是“罪责谴责” 与“一般预防”。罗翔教授以 “行政拘留比管制、缓刑更严厉” 为由,主张吸毒可纳入 “整体刑法典规制”,却存在根本性概念错误:管制作为刑法主刑,虽为社区矫正(不关押),但核心是对“犯罪行为” 的否定性评价,伴随终身犯罪记录,直接影响行为人就业、升学等社会资格;而行政拘留无犯罪记录,仅为短期人身限制,两者法律后果与评价强度天差地别——从法律评价本质来看,管制作为刑罚的严厉性与社会影响,远非行政拘留所能比拟。

更为关键的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核心是 “无严重社会危害不入刑”,而非“惩戒强度低就不入刑”。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非“个人自毁行为” 所能概括——它不仅直接损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更会催生毒品消费市场,成为贩毒、制毒等重罪的 “需求引擎”。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22 年毒品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虽为 3.59%(较 2018 年的 8.35% 下降),但司法实践中,吸毒人员衍生犯罪的关联度极高,许多抢劫、盗窃案件背后均存在吸毒动因。国际研究显示,约 27% 的犯罪可归因于甲基苯丙胺(冰毒)使用,足见吸毒行为对社会治安的隐性冲击。这种“个人行为” 向“社会危害”的传导性,决定了吸毒行为绝非仅需行政惩戒的“微罪”,而是具备刑事规制必要性的违法行为。

罗翔教授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视为 “小刑法”,本质上是对法律体系层级性的误读。行政法与刑法是规制不同危害程度行为的“两道防线”,前者守护一般社会秩序,后者守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当吸毒行为已突破一般行政违法的边界,成为毒品犯罪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时,仅以行政拘留规制,无疑是放弃了刑法的“底线守护” 功能,导致法律规制的“防线失守”。

二、逻辑失衡:割裂毒品犯罪的供需链条,误判 “关联入刑” 的规制效果

罗翔教授主张 “不少吸毒及关联行为已入刑”,以此否定吸毒本身入刑的必要性,这种观点陷入了“只打供给、不打需求” 的逻辑误区,完全忽视了毒品犯罪的供需依存关系。

从犯罪治理的系统性来看,贩毒、制毒与吸毒是毒品犯罪产业链的 “供给端” 与“需求端”,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因果。没有吸毒需求的支撑,毒品产业链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反之,正是因为吸毒需求的存在,才催生了贩毒、制毒等重罪的蔓延。罗翔教授认可贩毒、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入刑,却否定吸毒入刑的必要性,本质上是割裂了犯罪治理的完整链条。实践中,“以贩养吸”“以吸促贩”是毒品犯罪的常见形态,许多吸毒者最终沦为贩毒者的 “下线” 或“工具人”。若仅对贩毒行为入刑,而对吸毒行为仅作行政惩戒,无疑是给毒品犯罪产业链留下了“需求缺口”,难以从根源上遏制毒品蔓延。

更为重要的是,现有 “关联入刑” 模式存在明显的规制漏洞。罗翔教授列举的 “以贩养吸”“非法持有毒品” 等入刑情形,仅能覆盖吸毒行为的 “衍生形态”,而对于单纯吸毒行为(即不涉及贩毒、持有数量不大、不容留他人吸毒)的规制,仅依赖行政拘留与强制戒毒,惩戒力度严重不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毒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强制戒毒虽为行政强制措施,但其本质是“矫治措施”,而非“惩戒措施”。这种规制强度,远远不足以形成对吸毒行为的有效威慑。实践中,吸毒人员复吸率居高不下——央视网相关报道显示,戒毒所人员一年内复吸率可达 88%;国际权威研究亦表明,毒品戒断后复吸率普遍在 40%-60% 之间,缺乏后续支持时甚至可高达 85%,如此高的复吸率,充分说明仅靠行政惩戒与强制戒毒,难以形成“不敢吸” 的心理震慑。

罗翔教授以 “关联入刑” 替代 “吸毒入刑”,本质上是对刑法预防功能的误判。刑法不仅具有“惩戒已然犯罪” 的功能,更具有 “预防未然犯罪” 的功能。将吸毒本身入刑,并非为了惩罚吸毒者个人,而是通过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向社会传递 “吸毒即犯罪” 的明确信号,从而遏制潜在的吸毒行为,切断毒品犯罪的需求链条。这种 “一般预防” 功能,是现有 “关联入刑” 模式无法实现的——关联入刑仅能惩戒 “吸毒 + 其他行为” 的复合型行为,而无法对单纯吸毒行为形成威慑,导致大量潜在吸毒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从司法实践来看,现有规制模式已出现明显的 “治理失效”。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5 年 6 月最新官方通报,截至 2025 年 5 月底,全国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 71 万名,较 2024 年底的 74.7 万名持续下降,但这一数据仅为登记在册人数,未包含未被发现的隐性吸毒者;即便如此,每年仍有超过 20 万新发现吸毒人员,足见吸毒行为的蔓延风险尚未完全消除。唯有将吸毒入刑,以刑罚的严厉性提升惩戒力度,才能形成“不敢吸、不能吸、不想吸” 的社会氛围,从根源上遏制吸毒需求的蔓延。

三、认知偏差:以少数合法用药案例否定普遍规制,陷入 “例外替代一般” 的谬误

罗翔教授以 “铁马冰河” 案等合法用药案例为由,担忧吸毒入刑会 “打击过度”,伤及无辜,这种观点陷入了“以例外替代一般” 的逻辑谬误,混淆了 “吸毒” 与“合法用药”的本质区别。

首先,“吸毒”与 “合法用药” 的界限清晰且可精准界定,不存在 “打击过度” 的技术障碍。罗翔教授混淆了 “毒品” 的法律定义与 “合法用药” 的实践场景——法律意义上的 “吸毒”,是指“非医疗目的” 吸食、注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合法用药是指 “基于医疗目的”,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相关药品。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 与“使用场景”:前者是主动追求成瘾效果的“滥用行为”,后者是为治疗疾病的“合理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明确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已为合法用药行为划定了明确的“免责边界”,完全可以避免吸毒入刑对合法用药行为的“误伤”。

罗翔教授以 “少数合法用药案例” 为由否定吸毒入刑的普遍必要性,本质上是对法律规制精准性的质疑。现代刑法的核心原则是 “罪刑法定”,其要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吸毒入刑的立法设计中,完全可以通过明确“吸毒” 的定义(即非医疗目的滥用麻精药品)、排除合法用药情形,实现对吸毒行为的精准规制。这种立法技术上的精准性,早已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广泛应用(如区分 “故意伤害” 与“正当防卫”、“盗窃”与 “紧急避险” 等)。以 “可能误伤合法用药” 为由否定吸毒入刑,无疑是对现代刑法立法技术的忽视。

更为关键的是,罗翔教授的观点混淆了 “法律的例外情形” 与“法律的普遍规制”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在于 “普遍适用”,例外情形的存在并不能否定普遍规制的必要性。“铁马冰河” 案等案例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正是因为它们是 “例外情形”,而非“普遍情形”。若因少数例外情形而放弃对普遍吸毒行为的刑事规制,无疑是“因噎废食”,违背了法律“保护多数人利益” 的根本目标。刑法的本质是“平衡的艺术”,但这种平衡绝非“因少数例外而放弃普遍保护”,而是在普遍规制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例外条款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吸毒入刑与保护合法用药行为,并非相互矛盾,而是可以通过精准立法实现“并行不悖”。

四、理念偏差:片面解读 “慎刑原则”,混淆 “慎刑” 与“放任”的本质区别

罗翔教授引用贾宇老师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 的观点,主张应戒除 “重刑主义依赖”,这种观点是对“慎刑原则” 的片面解读,混淆了 “慎刑” 与“放任”的本质区别。

慎刑原则的核心是 “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即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给予与其危害程度相匹配的惩戒,而非“一味轻刑” 或“放弃惩戒”。慎刑原则反对的是 “重刑主义” 的“盲目迷信”,但绝不反对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适用刑罚。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其应当受到与其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刑事惩戒,这并非 “重刑主义”,而是“罪刑相当” 原则的必然要求。

罗翔教授将吸毒入刑等同于 “重刑主义”,本质上是对刑罚强度的误判。吸毒入刑并非要设置重刑,而是可以设置与行为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轻刑”(如拘役、短期有期徒刑),既体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又符合“轻罪时代” 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如醉驾)仅处拘役并处罚金,却有效遏制了醉驾行为的蔓延,这充分说明 “轻刑入刑” 同样可以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醉驾,将其纳入轻刑规制范围,完全符合 “轻罪时代” 的刑法理念,绝非 “重刑主义” 的体现。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4 年毒品案件重刑率为 16.94%,虽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 12 个百分点,但这一数据针对的是贩毒、制毒等重罪;若针对单纯吸毒设置轻刑,完全可避免 “重刑化” 倾向。

更为重要的是,慎刑原则的实现,离不开对 “社会公共利益” 的优先保护。刑法的本质是 “保护法”,其核心价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当吸毒行为已严重侵害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管理秩序与公民人身权利时,放弃刑法的规制,无疑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罗翔教授担忧“多数暴政”,却忽视了吸毒行为对“多数人利益” 的侵害——每一个吸毒者的背后,都可能牵扯一个家庭的破碎;每一次吸毒行为的发生,都可能催生一次犯罪行为的出现。保护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社会秩序,正是刑法的根本使命。以 “慎刑” 为由放弃对吸毒行为的刑事规制,本质上是颠倒了刑法的价值排序,将少数人的 “个人自由” 置于多数人的 “公共利益” 之上,违背了刑法的本质功能。

五、吸毒入刑是毒品治理的必然选择,绝非 “非黑即白” 的简单化思维

罗翔教授主张 “和光同尘较之非黑即白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在毒品治理这一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重大议题上,“和光同尘” 的折衷思维恰恰是治理失效的根源。吸毒入刑绝非 “非黑即白” 的简单化思维,而是基于法理正当性、治理系统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理性选择。

从法理层面而言,吸毒行为已突破行政违法的边界,具备刑事规制的必要性,将其入刑符合法律体系的层级性与刑法的底线守护功能;从治理层面而言,吸毒入刑是切断毒品犯罪供需链条的关键举措,能够弥补现有规制模式的漏洞,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治理;从价值层面而言,吸毒入刑是保护公共利益、践行罪刑相当原则的必然要求,绝非 “重刑主义” 的体现。

当然,吸毒入刑并非 “一刀切” 的简单规制,而是可以通过精准立法实现 “区别对待”:一方面,明确吸毒入刑的范围,将“非医疗目的” 作为核心构成要件,排除合法用药行为的入刑可能;另一方面,设置与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刑罚,对初犯、偶犯可适用缓刑、管制等轻刑,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可适用更重刑罚,同时配套强制戒毒等矫治措施,实现“惩戒与矫治并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的价值在于守护。当毒品问题已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我们需要的不是 “和光同尘” 的折衷,而是 “坚守底线” 的坚定;不是对慎刑原则的片面解读,而是对罪刑相当原则的精准践行。吸毒入刑,既是对毒品犯罪的有力遏制,也是对公民生命健康的庄严守护,更是法治社会对毒品问题的明确态度——任何侵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摒弃 “和光同尘” 的模糊思维,树立 “底线守护” 的法治理念,推动吸毒入刑的立法完善,才是毒品治理的正确方向,更是当代法律人应有的责任与担当。

知乎用户 北府小兵 发表

吸毒是非常严重的,看过纪录片讲解,很少有人能完全戒掉。即使暂时戒掉了,再次复吸的概率也非常大。如果吸毒记录被封存,工作和生活中的朋友、同事很难分辨出来,会给周围的人带来极大的危险。这些吸毒的人可能会拉身边的人下水,可能会在茶水、酒水中下毒,防不胜防。吸毒有衍生犯罪瘾君子为了搞到毒资,暴力、抢劫等违法犯罪也会伴生。

建议封存吸毒记录的专家,打着的口号是尊重吸毒人员的人格和人权,但是这样做也会损害周围更多人的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危险。

知乎用户 今天星期几 发表

文中原话:兵法的最高境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攻心为上。

我就纳闷了,既然攻心为上,那要做的不是应该多多宣传教育,让大家不要犯罪,远离犯罪吗?

怎么变成了犯罪以后谈攻心为上?有人强迫你吸毒犯罪了?

知乎用户 H11N​ 发表

一帮计划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 的迷信爱好者说的胡话有什么值得听的。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作为理性的行为人,应该等这一代迷信老登凋零之后,再开展 “理性” 讨论

知乎用户 东方白 发表

各位能不能先系统的论述一下什么是白左,再来发帽子?

知乎用户 Epimetheus​ 发表

这个问题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吸毒行为本身是一种具有巨大潜在外部危害性自我伤害行为

如果强调吸毒是自我伤害行为,那外界确实很难有理由进行更严格的干预;但是考虑到吸毒的外部危害性,也绝对不能放任不管。

现在的问题在于:到底应该以一个什么尺度对吸毒行为进行控制?如果对于吸毒行为的惩罚减弱,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到底能获得什么实际好处?

如果单纯只是因为一些法学理念而减少对于吸毒者的惩罚,那确实需要质疑这种举措是否明智了。

知乎用户 Vincent 发表

问题不出在罗翔发文。

而在于为何能发文,并在领导审稿通过后发出此文。

大理寺表明了支持吸毒非刑化,而吸毒档案封存只是启动的第一步。

法界是封闭的圈子,学术论著、晋升提拔,与普罗大众是两个世界,无需考虑基层意见,人家是做高屋建瓴、法学理论建设的。

前二十年的废死刑运动已阶段性失败,但通过吸毒非罪化的成果,逐步扩展到轻罪化降格,最终目的之一,仍关联废死。

行为是为目的服务的。法学家建功立业靠的是影响立法或促成法律出台。赵宏敢出面接受央媒采访 “释疑”,既是支持吸毒非罪化,也是要获得这一成果。

民法典出台后,法家们能获得的法学成就桂冠,自然就转移到了刑法相关上。

目前轻罪化与文明国家强挂钩,这也是一个因素。

最后,总结回三法司的关系上,法部本身较弱势,不掌握立法权、只有裁判权,就这还被公检压制着,这次请罗翔出面,最高法已表明自己就是轻罪化的后台,公检不答应,且看以后三法司之间的斗法吧。

知乎用户 Letitgo 发表

对这样立场的人,还需要多说什么吗?

千万不要忘记!

知乎用户 星辰大海 发表

《人民法院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是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唯一一张全国大型报刊,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关心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士的重要舆论阵地。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 1949 年 10 月 22 日,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27 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发正义之声,以司法解释行法治之策,把握时代脉动,体察社会需要,满足人民期望,弘扬法治精神,是宪法法律的忠诚守护者。

大毒草,文艺作品如书籍,电影,歌曲等,不符合当时主流政治价值观,具体表现为丑化劳动人民,丑化革命战士,宣扬封建思想,宣扬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等。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 “关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一节,提出了如何辨别香花和毒草的六项政治标准:

(一)是否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二)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

(三)是否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

(四)是否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

(五)是否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

(六)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些团结。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重读经典】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如何看待罗翔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知乎用户 百万光年 发表

狐狸终于露出了尾巴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爱新觉罗 • 翔

不知道吗

知乎用户 小草依然 发表

其实本质就是国家各种机构各种群体为谁服务的问题,对于各类中间机构去服务好没钱的大众,是不划算的,他们天然就希望调整游戏规则服务有钱有权的人,这样他们也收益最大

知乎用户 灵歌 发表

中国法棍向白左的道路狂奔。

知乎用户 墨荀​ 发表

罗翔写的花里胡哨,形而上搞抽象,但实际到最后却根本没有点主题,最后落到要慎刑。

扯犊子么不是,要反对吸毒入刑不考虑社会治理和脑科学精神医学都是在扯淡,这更多是个技术性问题。

罗翔这个作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点,说了也就说了。

关键是由最高法来发布,却是其心可诛,这种司马昭之心毫不掩饰,你这个让直属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协会,比如法官学院,应法所和中华司法研究会什么的公众号来发,我都不算你带节奏。

知乎用户 饺饺 发表

什么时候成立的后青共和国了?

知乎用户 屠狗社 发表

有些扯淡。

什么叫 “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如果这是你们的目标,那我们建筑行业倒是有个好东西帮助你们。

叫做 “建筑师责任制下的终身负责制”。

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这个项目你负责的,那后续出现任何问题你都要付出相应责任。

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

这个东西虽然本身也很有争议,但是绝对戒除了建筑师对建筑规范的过分依赖。

别以为偷机取巧钻规范标准的空子,你就真的能跑的了。

相应的,可以推行 “关于吸毒人员专家担保责任制下的终身责任制”。

如果有法律人士愿意为违法的吸毒人员辩护,可以按照担保人员的建议适当减轻处罚,但其复吸并由此导致其他违法甚至犯罪问题,由担保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才能戒除成瘾性依赖不是?

说实话,我是不太相信整个法律圈都被渗透完了。

我认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就是觉得量刑过重不利于自己工作。

会加大误判的风险,以及提高工作的难度和执法成本。

可是,作为普通人,这关我们屁事。

这又不是道德戒律,这是法律法规。

作为普通人,我们没必要高风亮节政治正确,更没有任何必要迷信任何权威和意见领主。

他们说什么没有任何意义。

从我们的立场来说,评判这个事就一个标准:

我们的利益在哪里?

我们又不吸毒,我们的利益当然是严惩吸毒。

我管你们依不依赖,成不成瘾,执法成本高不高。

那是你们该考虑的事。

如果你们觉得这碗饭不好做,可以不做,别在后厨硬给顾客加料。

知乎用户 热心市民杨先生 发表

学法学到后边越来越不像人是这样的

知乎用户 李林​ 发表

【你法我笑】:指一个人说自己是学法律的,引来哄堂大笑

这下皇军亲自认证了

知乎用户 再生神父 发表

罗翔出道的真实辩护过的案例,就是给涉黑人员搞人权和脱罪辩护,挺成功的,成功提给黑老大搞到轻判

知乎用户 亚眠的小精灵 发表

我没看罗翔的文章,但是我看到了大家的评论。

几乎有一多半都是在 “喷” 罗翔的站位与立场的,我想说这就不是讨论问题的方式,如果你们有更好的观点,应当引经据典结合学术来反驳,而不是给罗翔戴个帽子,然后一通网络污名化。

我的从业就是与吸毒者打交道,但我想说,吸毒记录封存这件事情与吸不吸毒毫无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你是支持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

很多人以己之恶夺他人之善,这是很不对的。很多人反对封存记录,说到底他们不是反对这件事情本身,而是将自己对社会的不公的情绪发泄在这件事情之上。我承认,社会存在不公,但是积极面对才是正确的。

这件事情就很像家暴或者校园暴力一样,多数人认为,他打我我要把他打死才行,只有我出手更狠辣就不会有人来打我,出于这样的心理,很多人并不是站出来反对校园暴力,而是最终沦为了又一个施暴者。

就我接触的很多吸毒者而言,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是真心想要吸毒,而是自身所处的环境导致了他的吸毒,试问,如果一个人生活在极其底层的家庭身边又有一圈瘾君子朋友,那么这个人怎么可能不吸毒。吸毒后又无法戒除毒瘾,一步步沦陷,年纪轻轻生活无法自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无法给予最后一道关爱,等待他的只有黑暗的结局。

有很多人说,吸毒者该死让他自生自灭。对于持这样观点的人,我不予评论。

知乎用户 iCtrl-c 发表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前提是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必须从实际出发,善于对具体事物做具体分析。——毛泽东 ·《论实事求是》

如果抛开这个前提,只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不知道你要分析到哪个方向上去了。

而实事求是的下一个解读就是:

实事求是,就是一切工作都要服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出发,实行某种改革,要完全根据人民的自觉自愿,既要耐心地等待群众的觉悟,让群众有所比较和选择,由群众自己下决心,又要积极地创造条件,作出榜样,进行宣传,说服群众,既要从本质发现群众中蕴藏着的巨大的积极性,又要按照具体的环境,具体地表现出来的群众情绪去进行一切工作。

从群众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出发,让群众有所比较和选择,按照群众的情绪去进行工作。

后边这些都不讲,只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听起来是想上操作啊。

知乎用户 超大的鱼 发表

其实,地狱不是 18 层,是 19 层。

多的这一层,是专门留给这些给恶人张目的律师的。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我不看。

我很痛心。

我劝同志们多读书,少被读书人骗。

我赞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现在是 “问题不够具体,分析不够具体”。

知乎用户 新店吃瓜群众​ 发表

法律工作者为什么名声越来越烂,是有原因的

先拿代表和委员们来说,这可是数一数二的律师,居然提出 “取消醉驾入刑” 这种提案……

又比如这次的罗翔,属于公众人物的法律工作者,又提出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擦边球言论。足以见法律工作者脱离群众太久了

群众认为除了初次误吸,被诱骗、强迫初次吸毒的,其他一律入刑。

知乎用户 小花一朵 发表

所以说间谍分两种。你经常看的谍战片里的间谍偷情报搞暗杀是一种。

另外一种就是正常人,用他的社会身份和个人力量改变社会结构生活制度、潜移默化的强迫性的同化你的三观。

文艺界媒体界法律界容易出公知,这些人占据着社会发声的位置,不断的输出观点,渗透细无声。

——

我看了很多其他回答,忍不住想多说几句。

我本人是法律专业毕业的,五院四系。我本人没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我不同意罗翔老师的观点。

我本人认为,禁毒需要矫枉过正。在很多地方,中国体量和人均受教育程度支持不了绝对的平等人权。我不知道这句话会招来多少非议,我准备好挨骂了。

知乎用户 崩坏的幻想 发表

打个比方,一条法律,有一套固定的打分标准,生效惩罚罪犯需要 50 分。

由于各种各样方便说不方便说的原因,有人实际做了 25 分,系统判他做了 75 分,就要惩罚他,属于好人被冤枉了。

同时,有人实际做了 75 分,系统判他做了 25 分,就逃过一劫,属于坏人逃脱制裁。

结论是,一个固定打分的标准,总有好人会被冤枉,也总有坏人逃脱制裁。

然后呢,有些人想让这个 50 分的标准变成 25 分或者 75 分,想变成 25 分呢,就要举被冤枉人的例子,你看他才做了 25 分,这法律太严格了;有些人想把标准变成 75 分,就要举坏人逃脱制裁的例子,你看之前的打分标准,这个人这么坏,居然没什么事,可恶。

吸毒这个事吧,我个人觉得还是把标准卡严点好,沾这个的,我觉得坏人逃脱制裁的案例可能更多一些。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要尊重统计学倾向

知乎用户 云焕 发表

身为从业者的罗圣不会跟上面做对的,肯定要为钱服务。

知乎用户 zhwu95 发表

虽然叽里咕噜,但他整体还是反对入刑的。他给的理由主要是两点,一种是吸毒人员只是自己吸食毒品,治安处罚法的力度已经足够,如果除了吸毒还有其他毒品相关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犯罪;第二点是毒品不仅仅是有大麻海洛因我们熟知的毒品,还有一些精神类药品(虽然鸦片这些也有药用价值)也可能算毒品范畴,一旦入刑可能造成一些冤案。

我觉得吸毒入刑不太可能,因为被动卷入毒品的人不少,也会给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利用毒品害人,这样从某个角度又会带来新的毒品需求。

另外,关于所谓没有吸毒的就没有毒贩的观点我是不认可的,毒品需求是可以被创造的,就算你不想吸毒有人可能投毒,没有毒瘾可以培养毒瘾,所以对毒贩的打击力度特别大。

知乎用户 水清濯缨​ 发表

罗老师也太惨了,出门遇到叫罗老师签名的,笔都掏出来了,结果人家叫的是罗永浩。

不说话被叫罗圣,说话被骂屁股歪了、“西方法学”。还叫人家学高数。事实上正规大学的法学生都要学高数,法学是文理科生源都招。即便是文科,也不是高中没有数学,即便数学水平没有那么高,看点数据还是能看懂的。

其实我也不好多说什么,我劝你们不要信这种网左叙事。我深受其害。一开始,他叫你们放弃财产权,相信国家,然后是放弃民主思维,相信国家,现在是叫你们放弃权利思维,相信往左叙事。

发生了什么,那几年中国人都不陌生。但凡在社会上工作过两三年,都能亲身体会到偏差。

知乎用户 昕耀 发表

中国法律意识形态的两条红线:

1、毒品相关违法犯罪的例外地位不可动摇

2、死刑立即执行不可废止

判断法学界被渗透到何种程度,看这两条就行了,两条全中的含金量等同于知乎键政中挺乌+挺以

知乎用户 刘鑫 发表

他举极端情况的例子来说明应该有个口子(也就是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以后这个口子怎么用,要却取决于他们的良心(也就是自由裁量权)。另外,他还有个身份,是律师,刑辨律师,为客户把重罪变成轻罪、有罪变成无罪那种。就像一个三聚氰胺厂的老板,作为行业专家,可以告诉你很多种牛奶里加入三聚氰胺的好处。

知乎用户 健身小白 发表

写得挺专业的,挺好的。对吸毒这一主题感兴趣的都可以仔细读读。

知乎用户 itsNotReal.isIt 发表

“法学”公知老搞出这种笑话的原因是不理解,一个实际的,理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一个事物其本质的reason 为什么要有这种事物)。

法律的reason在我看来有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法律和一个不存在法律但是依然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是等价的,也就是没有法律,我们需要限制更多的自由/行政手段来达到秩序,法律在这个极端上是一种功能性的/简单字面意思的限制,这种限制让我们看起来“现代,尊重秩序,尊重法律所定义的最小不自由下的关系”。另一个极端是法律是极端状态,比如以牙还牙,不假思索暴力的解决方案,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大人攻击小孩,一群人攻击一个人,都可以非常残酷,而人干一个极端残酷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后果。但法律承担了一个接受惩罚以回到秩序状态的选择,与其暴力上升到最后自己被杀死,还不如在法庭上承认一种理性,揭露犯罪者的行为到某种社会规范中。

而群体法律的精神,法律理论的论述,法官,立法者等意见在时代中的变迁,这是法槌认为“推理到这里就可以”的合法性精神。和个体法律的精神,也就是追寻一个最终秩序,朴素的善恶价值观,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终极保障之类的,这是铁栏“非请勿入!”欢迎意外人/边缘人走入窄门的恐怖精神。忽略其中任何一者都难以理解现代法律为何处在一个如此尴尬的,受政治限制,自身经济来源国家和大企业,似乎总是作为白手套处理残局的位置。法律和法医,法警,狱卒等都是为了封存现代性的另一面而存在的,包括大屠杀,人体贩卖,精神控制,甚至强迫生育等等。法律面对个人的严苛在另外的意义上也是面对国家权力的包容,也就是法律不会阻止国家权力干以上反人类的事情,但是毕竟这是在一扇窄门之后的,绝大部分自我限制于法律的铁栏,已经忘记暴力记忆的人,只会和国家暴力互相隔绝。

说回罗某,罗某这种律师最离谱的地方在于他们根本不想当一个律师,而是想要借着律师名义在国家权力和个人道德之间撺掇权力,当黑手套为黑产和犯罪分子获得利益,这是自发的恶,也是中国社会科学华丽衣服上的吸血虫。

现在我们要做的是扔掉这件衣服/法律的假面,法律看上去变换无常,实际上思考是谁的手操弄道德,对受害者敲骨吸髓。罗某这种达利特领班就是假面背后的操控人心的恶鬼,而对于这种精日基督教徒,必须执行鬼灭之刃出清。不要尝试出清暴政本身,而是要直接攻击操控幻觉的假面恶鬼。

暴政掠夺公益,服务私利,而良政限制私利,引导公益,同样的手段/法律,不同的人用出/执行,就是天差地别。

@不好的评论我会删

知乎用户 东方未明 发表

罗翔的整篇文章看起来云里雾里的,就像一些中年老男人,睡你之前非要和你聊艺术聊哲学,把你聊得晕了,最后再提出自己令人恶心的主张

知乎用户 发表

罗翔老师这次终于是彻底的漏出了狐狸尾巴。

我记得B站有个UP主在提醒人们警惕中国政治白左化倾向时说过,那些在中国推动白左化的人,他们是真真正正是从心眼里相信西方那一套说辞的,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认识偏差,所以他们多数时甚至义正言辞,甚至逻辑通顺。

罗翔就是典型案例。

你看他这篇文章,跟着他的思路,你会发现他说的很有道理,不仅很有道理还言辞恳切、引经据典、娓娓道来,很有学者风范。

但是,再仔细一想,你就发现,罗翔老师的文章冠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名头,实际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如果真要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应该把“吸毒”和其他轻微犯罪行为剥离来看,把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剥离来看,把“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剥离来看。

然而咱们敬爱的罗翔老师呢,他把吸毒和其他轻微犯罪混在一起,把轻微犯罪和行政违法混在一起,把精神药品的判罚个例和广大的毒品犯罪放到一起做对比。

其心可诛!

知乎用户 发表

罗翔的尾巴在疫情那会就已经露出来了

这次他站队真是让人没有感到一丝意外,倒不如说大家都在猜他哪天跳出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最高法现在这个时间段找爱自由的基督徒罗翔撰文,已经表明了自己的倾向。

罗老师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讲法理哲学非常火爆,但是遇到司法争议事件从未勇敢站出来表态,所以我觉得他讲的理论是处于真空环境,如同彩虹般的泡沫。

与之相反,我还是更喜欢蔡老师一些,可能他的看法也有偏颇,但有事他是真表态,在他领域上他总是A上去。

最后支持,吸毒入罪入刑+强制戒毒

知乎用户 发表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法学从业人员,我不认可这个共识,不接受这个使命。

知乎用户 发表

北大亲密战友已经被扒的底裤都不剩了,他出来了不是很正常嘛,这把搞不好真能赢,你乎一直看不起抖音,抖音前几天是冲的真猛,你乎静悄悄

知乎用户 发表

他啰啰嗦嗦说了一大堆,他已经远离了人民群众。成为了白左学阀,当一个人对于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直接回答。就意味着,他想用术语把你搞糊涂。然后不想让你说话。

知乎用户 发表

翻译一下,罗圣这篇小作文,意思是现有治安处罚法和禁毒法,处罚太重了。

然后他的论证方式,是用极端案例,攻击现有法律。

目的就是让中国逐渐完成毒品非罪化。

我的建议是,以后所有文科生,必须学高数,尤其是统计学,不及格不能毕业。

知乎用户 发表

问题的核心不在于罗翔,而在于是通过最高法发表,侧面相当于最高法表态。其次才是罗翔说了什么,罗翔说的有没有道理。

知乎用户 发表

累了。我就想知道国家什么时候清算法学界、高校、教育界、还有传媒界?!

知乎用户 发表

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

——摘自毛选第一卷《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知乎用户 发表

上过班的都知道,一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就是周公子溜冰情有可原缓期两年,李二狗止痛用麻罪大恶极无期徒刑

知乎用户 发表

总而言之一句话:重刑是瘾,吸毒不是瘾!

最后一句看的人后背发凉!

年轻的文科生们赶紧崛起吧。

受不了这些砖家了!

知乎用户 发表

罗翔这篇文章的核心问题是,他以“反对一刀切”为名义支持搞一刀切。

为了自身的立场,不讲逻辑、不求自洽了。

知乎用户 发表

爱新觉罗翔也算是不装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我就这看法。

这是国安的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如何看待啊,让他先把宪法讲好再来上课,针对任何涉毒问题,我只有一个立场和观点,那就是吸贩毒品必须要进入刑法,禁毒零容忍,禁毒防线寸步不让!

知乎用户 发表

给他身边放十个吸毒人员让他具体分析吧。

时间不长,就按照三年算,毕竟法律里也是三年。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重点不是罗翔说了什么,而是背后的大佬想让罗翔说什么。

看看美国毒品泛滥的过程,实际上很有意思。规则慢慢打破,毒品慢慢放开。当制药巨头以医疗的名义疯狂推广成瘾性麻醉剂,当国家的暴力机关(CIA)出面贩毒、当军用飞机被用于毒品带货,这个国家的毒品泛滥就不可避免了,耶稣来了都没用。

各国毒品泛滥的发展历程证明,科技发展的速度再快,也没有人们欲望增长的速度快。

本质上,是门阀贵族越来越多,传统的利益分配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欲望,他们必然要将手伸向其他领域,比如教育、医疗、影视娱乐,甚至毒品。最终的结果,就是底线一再被突破、国家民族逐渐衰弱,王朝周期律发挥作用。

实际上,美国的衰落速度应该是有史以来的帝国中速度最慢的。因为这个国家的两党博弈、三权分立,很好的维护了联邦《宪法》这一国家基本法律的稳定。帝国是建立在这一法律基础上的。但还是禁不住人性的贪婪,当两党比烂、民众缺乏民主意识比必备的知识储备(愚民教育)的结果,帝国还是不可阻挡的开始衰败了。

多读读《毛选》,慢慢的,你会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

知乎用户 发表

有些行业和群体是依赖社会运行成本生存的,社会运行成本越高,这些群体能掌控的利益空间就越大。

稍微站远一点,你们就能看到他们的所有努力,都是为了推高社会运行成本。

今天他们能为吸毒辩护,明天他们就能“从病人角度”呼吁放开精神药物,后天他们就要“从经济角度”呼吁放开酒类的饮用和销售,大后天他们就要“为了公民的生命财产”而批判禁枪了。

无他,唯恐天下大治自己失业耳。

所以在为罗桑辩解之前,先想一想,你有没有脱离“代价”这个阶层。

知乎用户 发表

“打倒反动学术权威!”

“打倒反动学术权威!”

“打倒反动学术权威!”

知乎用户 发表

中国法律界这些所谓的专家,他们共情吸毒者,共情不法分子,他们就是不公平遵纪守法的普罗大众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认为,人一旦吸毒,基本会失去人性,人类的道德约束不了他了,比犯罪更可怕,不仅入刑,而且加大力度,就像人类的癌细胞,你不隔离,整个社会癌变,不稳定因素增多,一定防微杜渐。

罗其心可诛

知乎用户 发表

最重要是不是最后一句呀?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不要不好意思,使命前面加一个光荣吧!
只要不违背这个大原则,是否是“一刀切”也无所谓了。
吸毒入刑,毒驾入刑都不能“一刀切”,要全盘考虑,各种平衡。
违法记录封存,“一刀切”完全没问题,是因为符合了这个大原则吗?

有些事情真是不吐不快,慎刑可以,完全不反对,但用于吸毒者不行。
我们有几百万的人民军队与警察部队,我们有无产阶级铁拳,我们有号称最严格的禁毒措施,到现在,缉毒警察需要在电视上背对着观众,牺牲后墓碑无名,对此,不感到羞耻吗?
什么时候缉毒警察能光明正大的面对观众站在台上,来接受鲜花与掌声的时候,再考虑吸毒者是否慎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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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简单捋一下: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知的配套是最高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发布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对封存制度的探析限定于“轻罪”,且明确了吸毒、猥亵等轻微罪行必须分开认定的意见,与法院报的这篇文章主旨背道而驰。罗翔本人风评并未被官方评价为消极,约稿肯定也是很久之前的事到当下放出旨在引导舆论方向,但是显然忽略了民间知识群体对罗翔评价的降低,深刻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这些问题上的后知后觉。

毒品,在中国语境下涵盖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和管制类精神药品,这些学者不断在以“长期服药患者被定罪、定违法”偷换概念,从而论证应该给这些轻微违法犯罪者以出路的合理性。事实上,赵宏论文、罗翔文章中所涉及的相关案例,并未以毒品罪行予以认定。凤凰网对赵宏的采访中,赵宏表示“(三中全会有关封存记录的要求)这是开了一个口子”。这根本就是在混淆视听。

公众感情无法接受,有权机关缺乏内宣能力,知识分子只顾自说自话(极度忽视人民立场,从劳东燕的回应就可见一斑),种种原因导致这样的舆论风潮。人民群众一定要多读书,免得受知识分子的骗。毛主席的话听来至今振聋发聩。

最后说一句:群众的呼声一定要被听见,知识分子有极大地利益内驱力以实现自己的学术主张,一定要坚决斗争、勇敢斗争!中国人民朴素的情感决不能被伤害!

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毒品违法犯罪记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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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废死,源头就是“上帝决定论”,除了上帝没有人能对其他人的生命做出判决。

学法的精英一个个都学成教徒,不得不说这是中国法学界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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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都不看。

知识分子又要骗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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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的观点可能有点和知乎主流不太一样。

我觉得吸毒者入罪入刑还真不合适。

因为毒品这玩意,沾上就不算人了,他是自己没法控制自己。

就跟精神病犯了一样,为什么精神病杀人伤人就不需要刑事责任呢?

所以我的观点是,吸毒者,尤其是多次吸毒者,就不能算作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应该享有正常人该有的人权。

人是战胜不了对毒品的瘾的,我非常理解这一点,这是科学。

那你就别当人,然后别回归社会了。

我觉得国家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做相关的决策,因为寄希望吸毒者变回正常人本身就是不太合理的事,是美丽的童话。

犯罪,刑罚,是对正常人的,最终目的是改造他们,让他们回归社会。

吸过毒的人,那就不是正常人,当然不能用对正常人的方式来对待他们。

应该有一套别的方式来让他们发挥剩余价值。

比如在特殊的地方进行劳动,或者在人烟相对稀少,不影响主流社会的地方劳动,建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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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人民法院报》这个相当于机关报的报纸,公开刊发罗桑明显屁股歪的的文章,表明是原则上同意罗的观点。

作为普通人,罗桑的观点反正来就行

1.毒品各个环节~造贩运抽容,通通入刑。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吸毒作为该产业链的终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现在高压禁毒的环境,能接触到毒品,然后跟一群瘾君子们搅和在一起,都是潜在的吸毒者。奋战在禁毒一线的人民警察除外!

3.吸毒对人体机能的损伤是不可逆的,通俗的说就是那个已经废了,就是一具行尸走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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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的愿望和人民的愿望从本质上是违背的。

律师本能的希望社会变乱,罪犯变多,这样他们才有用武之地。

这是无形的手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屁股决定脑袋。

今天不是说罗大律师站毒贩,而是律师这个阶级是站毒贩那一边的。

也不能说他们就是坏,这就和造伞的希望天天下雨一样,是基于生存本能的表露。

让法律从业人员完全把控法律,那结果就是人间地狱。法律除了会成为他们把玩的工具之外,势必会与人民直接站在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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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很多人的看法有失偏颇

张三老师文章的问题其实不在于“慎刑”,而是和最高检一样,要扩大自身所代表群体的解释权。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你们都是外行,你们应该听我们的。

目的是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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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圣怎么可能错呢!

错的肯定不是罗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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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群众不需要你引经据典的分析,需要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罗请先分析,人们英雄纪念碑为什么要写1840年。中国屈辱的历史节点有很多,教员老人家写这个时间节点,就是让后人记住鸦片战争,毒品是万恶之源。谁敢为毒品站台,就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历史的对立面。心坏了,说的再好听也没用。人民注定还是要跟着教员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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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解!

非法学人士,只能用朴素眼光来看。

罗翔提到了一些药用案例,比如海购抗抑郁药被判走私毒品罪、癫痫病人家属买没上市的精神类药被判走私贩卖毒品罪等案例。该药用案例和大众口中要入刑的“吸毒”行为,明显不应是同种性质。

他以此为例,解释为不能挂万漏一。

而在我看来,这个万和这个一就不应该在一个圈子里。为什么会被绑定在一起?要么都入刑要么都不入?

是我们的公检法无法用法律做出分类?还是侦查部门没有办法确定动机?似乎我们明显能看到的不合理,在专家学者看来像是永恒的取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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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该文下的回复:

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例外原则,比如正当防卫,比如紧急避险,比如为了让行救护车违法交通规则,特例可以特办,这已经存在。但这不代表可以为了特例就要更改普遍适用的法律。否则就是制造特权!

法律人的使命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让法律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和健康,而不是什么“推广”慎刑

既然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就该需要严刑峻法就严刑峻法,需要例外处理就例外处理,而不是什么“推广”慎刑!

虽然回复不能显示,但是建议大家还是都去回复,有话要说出来,不能让它们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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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毒品真的是个照妖镜,真伪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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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罗翔老师所谓的白左化思路是错的。

第二,错在哪里?主要错在中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法律要为工人阶级服务,凡是不利于工人阶级的事物都是需要抵制与打击的。

第三,毒品问题有一种白左套路非常阴险,就是用毒品医疗作用来撕开法律的口子,然后走向泛滥失控,美国、泰国都是这样,在短短一代人的时间就把整个国家推进了毒品的陷阱。

第四,这样的操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变成了狡辩和开口子,千里堤坝毁于蚁穴。

第五,联系到中国在艾滋病不通知家人政策,封吸毒档案等等试点操作,加上罗翔老师吸毒问题开口子观点,这一股很不好的苗头。

第六,但是中国是一个大国,有太复杂的因素,也有自己的大国周期律,我们看得到危险,只能振臂疾呼,但能力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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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兜圈子的文章,立场模糊,车轱辘话来回倒,没有讨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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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也好,司法部门也好,是没有资格把持立法方向话语权的。

因为他们的专业与职能范围,本质上是面向现行法律执行落地层面的。

你让这帮人去主导立法方向,那不就成了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了嘛。

就拿涉毒问题为例,这帮法学专家有上过生理学药理学相关专业课程吗?对于吸毒者生理、心理层面短期与长期的演变有过专业研究吗?对行政层面治理涉毒问题有过基层经验,做过深度调研吗?

都没有那这帮法学专家凭什么对这块的立法指指点点?老老实实回去研究法条出来后如何落地执行才是他们的工作范畴。

而且说的更诛心一点,简洁、无后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立法,与这帮人的行业利益是一个方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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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写的确实很有水平,通过举例解答了我很多疑惑。

但他说的很对,不同立场的人很难说服。我仍然不认同他的说法,对毒品问题和贪腐问题,必须要矫枉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这两种问题都是20年就足以让国家崩溃的问题。

毒品的危害性就不用多提了,药用的借口美国已经试过了,虽然国情不尽相同,但我们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找自信。

沈逸教授的说法就很好,特殊的例子就特殊解决,而不是用特殊例子来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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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写了文章批驳。

他依旧是以法学人自居,高高在上想用法超越党,他们掌控法,用心不谓险恶。

大家注意,据说他是基督徒。具有宗教信仰的人,怎么能干涉世俗法律呢?怎么能客观公正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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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一次最让大家反感的是小圈子通过法定程序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全国的法律。以后立法都这么搞的话,那这个法条到底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还是司法界某些小圈子的意志啊?那以后法条还公示是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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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啊,你还记得你上学的时候想帮又不敢帮的那个老太太吗?事到如今是你的初心变了,还是那个老太太其实是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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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很多可以正反两面看的废话,但是把特例当标准来规范大多数的目的还是很明显。

难怪说搞法律的和算命的分属同门,一句话阴阳两面说,随你怎么理解都可以。

吸毒的和艾滋的,本来就应该隔绝于社会,他们危害性大,造成无辜者受难的案例数不胜数,可以讨论隔绝之后如何照顾如何保障的问题,但是让他们流毒于社会,不断创造撕扯新的创口是国家公职的失责,保护公民利益是国家存在的原因,无法保护公民利益的国家一定会被公民抛弃,比如现在的欧美,人民放弃自己的命运,也无视国家的命运,无论上层建设如何耀眼,也只是每个人都能看见的空中阁楼,只是风吹过就摇摇欲坠。

我很清楚大量精英赞成金字塔结构,总觉得只要塔尖是闪亮耀眼的就可以,塔基反正很庞大,无所谓的。

我也很明白,塔基决定自我腐朽后,流沙淹没塔尖的速度会远远超过塔尖逃跑的速度,那么闪闪发亮的存在,多么适合在流沙来临的时候被发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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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吸毒入刑,就连日本也是吸毒入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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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的角色其实类似于当年的网宏

即某个领域、某些(反动)势力的传声筒

这种人的最后结局,是可以被预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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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律圈越来越像影视圈。

影视圈能纠结他们的一小撮粉丝,拍各种烂片自产自销,自娱自乐,自己给自己捧臭脚,根本不在乎广大观众爱不爱看。

什么影视寒冬,人家根本不在乎。

法律圈现在也一样,甚至还不如影视圈。

影视圈好歹还能偶尔出个《哪吒》《流浪地球》这类的好片子,可法律圈的所谓专家一张嘴就和人们的基本价值观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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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文章第一段里面有诸如:“维特根斯坦说,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的话语时,我可以确认,这个味对了。

果然还得是你啊,不过我很好奇,为什么你不引用你的精神导师、美国大法官、萝莉岛常客艾伦·德肖维茨的话呢?这不像你的风格啊?

我算是看明白了,这群学阀本质上还真就是西方自由派的复读机,脑子里只有那么点可怜的西方法思想,我真的怀疑某些人的法制史(尤其是中国法制史)和法理学是不是都被他们丢给张三了,中国传统法学有很多针对刑法应当宽严相济的论述,但人家就是不愿意提哪怕一句话,就一定要用“多数人的暴政”来偷换概念,照你这么说,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专政者对被专政者的行为都可以被异化为“多数人的暴政”,“苏格拉底之死”没有发生在中国,中国也不具备小国寡民政权的那种普遍性、庸俗化所谓“西方民主”的土壤,我们坚持的是在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你哪怕想掉书袋,是不是应该考虑拿中国先贤的话来尽量的给你的思想做一个缓冲呢?你偏不,就一定要在群众面前彰显你“高人一等”“孤芳自赏”“众人皆醉我独醒”“高处不胜寒”的所谓“名士风范”吗?

到了文章后半段,还要假惺惺的说什么自己认识到自己“好为人师”。我记得“好为人师”不是一种缺点吗?但你看伟大的罗圣是怎么说的:“我有一个很大的职业习惯,就是好为人师”合着群众认为的缺点在你眼中不过是一个职业习惯罢了,怪不得,会不会有人以后在为毒贩辩护的时候也说一句:“我的委托人吸食、容留他人吸食不过是一种职业习惯罢了,你们要尊重这种职业习惯。”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赞同不能总是想用刑法解决一切问题,我也相信随着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和知识水平的提高,道德约束会更多的进行补位,但我们要看到,我国的人口结构不是14亿大学生,也永远不可能做到这个情况,还有大量的(甚至大多数)人口处于相对较低素质的水平,在传统道德约束被各种西方自由派思潮冲击得七零八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仍需砥砺前行的当下,从机械主义的角度妄言“慎刑”是很可笑的。我反而认为,如果某些刑法学人真的为了国家、民族、人民群众考虑,应该更多的从实际执行和监督、纠错上进行努力。而不是说冤案翻案难我们就干脆不判案了,这样就不会产生冤案,这就好比因噎废食一个道理。

说实话,我有些时候也确实很无力,这种西方自由派的肉喇叭、传声筒、应声虫窃据学术高位,属于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刑法思想什么时候能拨乱反正?甚至我看有些回答又能共情铜头皮带教育牛鬼蛇神了,实话说虽然知道这不是一种很合适的教育方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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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场上有平民、狼人、神职

已知缉毒警察一定是好的神职

那么站在缉毒警察对立面的

到底是什么货色

其他东西可能有灰色地带

你说你是温和派理中客搞中庸和稀泥什么的都可以

但关于毒品问题,一定是非黑即白的

谁是敌人,谁是朋友,这是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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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有些课还是能听听的

但是他是废死派

所以听听得了,多打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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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需要调查民意,而不是你们自己分析一通自己就做了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呗,法律又不是你们一群法律人的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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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弄出来了和刑法抵触的涉毒条款,是无知没有读过刑法呢?还是坏,故意夹带私货呢?人民大众仔细品!以后有钱请律师的行政拘留+罚点小钱,没钱请律师的把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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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能证明是被动的,药物需求型的,就应该刑事处理。第一次的可以按照拘役有期强制戒毒处理。复吸、累犯的必须重刑重罚。产运销吸,死罪同刑,是必须的,也是唯一的结论。消灭不了消费市场,就始终会有主动生产的、运输的、销售的。诱导、迫使他人吸毒的,必须一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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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罗翔也是吸毒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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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高法非正式回应说:轻微犯罪可以封存,不是轻罪+微罪可以封存,而是轻罪并对社会危害微小的犯罪可以封存,涉毒、性侵等不在封存范围。

这些白左法学派消停了不少,他们提出XD封存的依据没有了,原来主张的“轻微犯罪都可以封存,那违法当然更应该封存”的基础崩塌了。

罗作为他们一派的代表人物,出来和稀泥,服个软,他这次的表态应该可以带来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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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自说自话的”重刑主义不好,慎刑主义好“,这个结论科学嘛。

PS. 这帮子人还是nb的,用词上就开始污名化”刑”这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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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了怪了,罗翔是“特邀”发文的。

怎么都在骂罗翔?不骂背后“站台的”、“支持的”、要求他发文的?


你们倒是去《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下边留言区、评论区骂呀~

搁这,人家怎么看得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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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他在硕士论文结尾,一副信上帝样子,就是针对某些群体的“喊话

否则怎么会被出来

现在要他发挥作用


都下了十几年的闲棋了,现在要棋子发挥作用了

啥叫才露出狐狸尾巴!


罗圣是没资格上萝莉岛,要不然你看他要喊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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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找得出一个不为吸毒者说话的法学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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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结果强奸犯人数比印度还多,判刑概率绝绝子的高。

罗教授是不是应该解释一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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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是中国法圣,他说的话是有逻辑的。

吸毒这种事情非常敏感,他公开支持或者反对都会让他陷入两难,做为公众人物,怎样表达自己的观点又不被骂是需要技巧的。

所以他看似说了一句屁话,但其实翻译过来是这样的:

罗翔我支持吸毒无罪,但这话我不公开说,所以我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反对也不支持,其实我是非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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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雾罩的说了一通,听来听去,一堆温暖的废话。

作为一个刑法学教授,涉毒这个问题上,只需要两段就可以看出他把自己当圣人的特质,如:

正是考虑到毒品有药用和非药用之分,所以禁毒法改变了刑法“一刀切”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比如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所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面面俱到,不能挂一漏万,也不能挂万漏一,避免打击不足和避免打击过度是法律中一个永恒的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后面一段

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正如我批赵宏诡辩一文一样,这些把自己打造成“散发着人性光辉”的法律学者,“滑坡谬误”、“诉诸恐惧”、“诉诸权威”、制造虚假两难推理,都是玩的如火纯情。

但通篇不提解决问题,毒品犯罪远的不说,新加坡你总得看看吧?这个时候就不提先进国际经验了?新加坡有清单,中国精神类药品和麻醉类药品也是双清单管制,继续深化分类分级制度就能解决的问题,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无论多少都直接入刑,而对于安眠药等处方药,定性定量方式,来明确入刑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可以推动的问题,你跟我扯什么人性?跟我扯什么“这是法律需要考虑的例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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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专政的工具之一。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

吸毒入刑,入刑后吸毒者就是罪犯,罪犯就是专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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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沈逸已经算是“那个群体”里面比较聪明的了

在知道民意的风向不对之后,就立刻删掉澎湖海战的视频,没有硬刚广大人民,对自己的所谓“专家学者”身份有几斤几两重也有一定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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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第一段,觉得还有点道理,既然行政法倾向于从轻,那把涉毒问题归入刑法不就行了吗

看了第二段前半,也觉得还说的过去,而且把购毒纳入刑法范围,补丁就打上了

第二段后半开始跑偏,开始提及精神类药物,什么铁马冰河案

如果涉及真有需要,这补丁不好打吗?

你语文课学过亡羊拆墙吗?篱笆有洞就不要了?

最后一段牛了,直言

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别垄断解释权了

重刑主义是指轻罪重判,本质上跟轻刑主义一样,是刑责的平均化

本质上都是懒政

本质上都是懒政

本质上都是懒政

现代科技手段辅助和完善的制度建设下,对罪证的界定更准确,相关刑责本来就可以更严厉,补丁也更好打

别拿什么如果我被误抓判了云云吓唬我。老子自我要求到底是为了什么?每个公民对自己的约束又是为了什么?

制度建设为的就是避免这种情况

既然更不会冤枉好人,就更不应该放过一个坏人

就好像越多人遵守规则,路上的运行就会越顺畅,大家都可以保持高速

公共收益越高,违反规则的破坏性就会越高,那违反规则的成本也应该更高

那不是重刑主义,这叫罪刑相适应原则,你自己讲的

哲学不是文字游戏,别胡扯

法学更不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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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罗翔不重要,他之前有没有塌房也不重要。

邀请他撰文的那个环节的人才是值得考虑的重要角色。

以目前国内普罗大众的认知,对于这个吸毒是否入刑的唯一反应就是。

分析你*****。

就是因为大家的认知过于一致,有极少部分和普罗大众三观不一致的人才不舒服了。

于是罗翔就恰好派上用处了。

让他写,只不过是看重他刚好是个互联网法制赛道上少有的大网红,并且能引导一部分路人的舆论观点。

没了罗翔,这篇文章也会换个马甲再被放出来,只不过作者可能是黄翔,李湘,季霸翔,但这样效果肯定是不如罗翔的。

不清楚罗翔是不是心甘情愿得被当枪使,但他肯定知道自己被推出来以后的结果,他还是接了。

看得出,他们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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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法律的就是遮遮掩掩的

不像我

我就支持黄赌毒合法

但是必须国产

利润不要流出国

愿意抽就让他抽死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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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呸,毒品问题不适用!!

毒品问题上,就是要一刀切,今天退一步,明天就可以继续退一步。鸦片战争给中国带来的痛苦就这么忘记了?

那些隐姓埋名,连家属都不能公开的,牺牲的缉毒警就这么白白牺牲了?放开了,对得起他们的牺牲么?

如果对吸毒行为开个口子,那就请去看看美国大街上的那些吸毒的流浪汉吧,他们的悲惨样子,就是放开毒品政策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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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废死派,就知道他是什么成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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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圣你怎么不推动杀人是否入刑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

这是部分法律人的老伎俩了。

用模棱两可的话术来回应问题。

再用个例来替代整体的正义性。

罗翔是这样,赵宏是这样,劳春燕也是这样,绝大部分废死派的法律人都是这样。

他们有一个特点,不会好好说话,不敢好好说话。

甚至是,离开了这些诡辩的文字游戏就不会说话。

正面永远都是顾左右而言他,说些没用的废话。

你看他的标题,吸毒是否入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就是典型的法律版废话文学。

我来给你举个例子。

假设现在法律发展的不太好,杀人罪还没入刑。

有人问罗圣,杀人是否入刑?

正常人都知道,杀人偿命嘛,入刑是最基本的。

罗圣说,咳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昆山龙哥那件事就充分说明了,有人因为自卫杀人嘛。

所以我罗圣,原则上觉得,杀人入刑是合乎人民感情的,但是具体实施上呢,还需要斟酌。

这样吧,我觉得,杀人入刑可以先搁置一下,再观察一下。

是不是很荒谬?

荒谬就对了,现在人们看吸毒不入刑,也是觉得如此荒谬。

甚至更荒谬。

毕竟,除了极其少数的连环变态杀手,没啥人杀人上瘾。

而吸毒,复吸率接近100%,就对社会的整体破坏上,吸毒真的比杀人强到哪里去吗?

这些道理,罗圣,赵宏,劳春燕这些法律专家不懂吗?

信他们不懂的,请把联系方式私信我,以后你老了,我去卖你保健品。

既然他们懂,为什么说话做事,都是如此脱离现实吗?

现实世界几乎有一条铁律,一些人推动什么,必然是要有从中获利的。

我们来看一下,如果吸毒逐步无罪化,哪个群体获利最大就知道了。

从欧美的经验我们可以看见。

吸毒无罪化以后,吸毒者和毒贩增多,社会治安成本增大,难度增加,社会逐步混乱化,犯罪者逐步增多。

除了罪犯以外,所有人都在为此买单。

现在正常社会群体里,唯一和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律师,或者说法律人。

正巧,罗圣的偶像是谁呢?

艾伦.德肖维茨。上了萝莉岛137次的欧美顶级诉棍。

很多法律人的偶像又在哪呢?

你猜猜,这些法律人想不想财富地位达到偶像的高度呢?

在这个稳定的社会里,又要怎么达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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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搞不懂,为啥我们法律界要法律和西方接轨,如果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法律法规应该是按照一国国情制定,接轨的意义是什么?

而且就现在西方的社会的状况,也没有觉得他们法律的优越性在哪,黄赌毒那么严重?甚至制度都不一定那么好~~~

就西方人口中的人权,民主,言论自由,我都没有看到符合的标准,人权是普通人的人权还是既得利益的人权,民主大部分发达国家也不是一人一票选出来,高昂的选举报名费也不是普通人能参加的,言论自由涉及到以色列也都不自由。所以我们某些群体,为什么要以西方的轨道为轨道,十几年的洋人崇拜需要终结,做符合自己国情的思考,在不合适的轨道上跑小心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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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这么傲慢吗?现在应该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也就是这个措施会不会带来后续灾难性的影响,你说不会,依据是什么?是有良好的运行样板(人民群众认为没有,现有的都是反面教材),还是有其他措施兜底(人民群众认为没有)?揪着法理法律条文教育个什么劲?我觉得法学人首先应该是学好社会学,深刻了解我们这个社会的发展进程和阶段,而不是空中楼阁一般纯建设法理和条文。法理超前,法律滞后,都是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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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莉岛事件,中国法学家集体失声,你就知道中国的法学家都是什么玩意儿了。

说起来,罗翔的偶像,还是萝莉岛常客呢。

霍金上不上萝莉岛,都不影响物理定律。但是一个法学教授上萝莉岛,你能指望他参与制定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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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这篇文章,其实蛮有意思的,看了好多遍才算完全看明白,里面有很多内容写的很绕,让人感觉云里雾里的,我来给你们好好聊聊。

罗老师的核心思想,并不是简单的吸毒是否入刑,他的视野更广阔一点,那就是,我想未来的人,不要生活在一个:

宁可错杀,不愿放过的世界。

他要的,是在法律层面的纯洁,为了这一抹白,我们可以有点灰,但是不能有黑

如果为了那“一抹白”,我们连重症抑郁患者、癫痫儿童的救命药都要当成冰毒来判,那这白色是用无数人的血染出来的,还叫白色吗?

所以他才一直强调“比例原则”“有限理性”“打击过度也很可怕”。 他不是在心疼真·瘾君子,他是在心疼未来可能被“纯洁”这把刀误伤的你我他。

文章中有一句话,各位看的时候可能没特别在意。

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 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但如果哪天你或你家人成了那个‘极端案例’,你就不这么想了。

在文中,罗老师对吸毒是否入刑罪核心的内容,意思应该是这个样子:

咱们刑法里“毒品”的定义超级广,除了冰毒、海洛因、大麻这些街头毒品,还把一大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全算进去了,包括很多治失眠、抑郁的处方药(比如思诺思、佐匹克隆)。

所以以前出过很多悲剧:

  • 抑郁症患者从国外买药,被判走私毒品罪
  • 癫痫儿童家长从国外代购没上市的药(氯巴占),也被控贩卖毒品罪

其实从社会整体角度来看,这个事,确实有问题,但是,2007年就有了《禁毒法》司法解释

如果你真是给自己或家人治病,买的又是能合法医疗用的那类精神药品,数量又合理,就不算犯罪了,最多算非法经营,情节轻的甚至免刑都不用。

最高法2023年的会议纪要也把这事说死了:

治病需要的,别按毒品罪办,体现“罪刑相当”,不能轻罪重罚。

很多人以为这个补丁已经足够了啊,说明了司法的温度啊!实在不行咱们完善一下目录,把一些精神管控类药物,剔除出去,重点分类,精细化管理可以么?

不行..

首先,毒品的发展,一定会快于目录的调整;

其次,那就是“合理自用”的认定标准,还没有标准;

最后,也是最难的一点,也是罗老师估计写了又删了的点,是禁毒的零容忍态度。

没有人否认,需要禁毒零容忍,我也是,但是现在问题是什么?是特么的有任务目标,地方每年有“抓获人数”“破案数”硬指标。

在这种压力下,民警最安全的选择永远是:先抓、先拘、再慢慢查你是不是真病人。 哪怕最后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无罪,他们的任务也已经完成了。

但是,我很不认同的,是他的潜台词:

即便你看的不够细,也明白,他的意思很明确,把单纯吸食、注射传统毒品(冰毒、海洛因、K粉等)彻底降为行政违法,别再往刑法里硬塞。

也就是上面说的,可以有灰色地带,也就是他原文中:“重刑主义也是一种瘾”“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慎刑原则”。

但是,要把整个禁毒工作的考核指标,从“抓了多少人”改成“复吸率降了多少”“社区戒毒成功率多少”,把民警的KPI从“抓人”变成“帮人戒掉”。

也就是说,我们要的,不仅仅是司法上的转变,更多的,是行政上的转变,至于对不对,我也说不好,不过我个人感觉:

相对于白上面那一点点的黑,因为这种转变,出现的大规模灰色,更容易变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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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冷知识,罗翔老师的面容从原来的阳光开朗,变得越发阴霾

不知道什么原因造成他这样?但我知道,相由心生,他的面相让我感觉很纠结,很挣扎……..

估计,他的内心在挣扎,良知和利益在激烈交战

一方面,别人给的太多了,另一方面,良知告知他,不能这么做,不能昧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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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如他自己所说

学法学得越来越没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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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眼印象以为是假的,但看到各主流媒体都开始转载,就当它是真的写个笔记吧。

原文不太像是罗翔日常表现的水平,如果真的是本人写的,那只能说他可能在某种极大压力下,被迫写了一篇命题作文,伪作或代笔的可能性极大。

以下进行全文解析,不过我要申明:我是个法盲,大家谨慎阅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罗翔
近日,有人提出吸毒入刑的主张。不少人问我的立场,我的立场就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光同尘较之非黑即白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从应然的角度,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从实然的角度,不少吸毒行为本来就已经进入现行刑法。

此处和后文多处强调的其实是“吸毒入刑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刑法里已经收入了部分吸毒行为,大家适可而止,都退下去罢”。

维特根斯坦说,“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哲学就是语言游戏。很多时候,公共讨论的分歧在于人们对于相同的语言采取了不同的理解。但是语言本身是具有模糊性的,一个词、一个句子的意义,并非百分之百对应着客观世界中的某个实体,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是不一样的。

其实F4的名气已经很大,不需要引述其他名人,罗圣(如果他确实是作者)还是谦虚了,另外他可能忘记了自己所在的学科,把法学当成哲学,进一步试图引导大家错误把关于涉毒封存的反对声淡化成语言游戏

一、关于吸毒应然的入刑。吸毒是否属于犯罪,从而应按照刑法处理呢?这取决于对犯罪与刑法的定义。一般认为,三年有期徒刑是轻、重罪的分界点。2023年《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犯罪治理已迈入“轻罪时代”。还有学者提出微罪概念,认为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属于微罪,但主流意见认为,这种微罪其实也属于轻罪。如果保留微罪的概念,它其实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不法行为。

一般认为,三年有期徒刑是轻、重罪的分界点;主流意见认为,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微罪其实属于轻罪。这没有太大问题。但接下来这里忽略了一个灰色地带,注意刑法可以判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行。因此微罪概念即使被普遍认可,也不必然地出“微罪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不法行为”的结论。作者的实际目的是建立一个“多数涉毒问题”是微罪且“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潜意识。但实际上大多数时候谈论轻微罪时,讲的是醉驾、帮信罪等具有偶发性的问题,而不是具有极高成瘾性和**复吸率、**容易诱发次生犯罪的吸毒行为。

这也是为什么学界往往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小刑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因此,如果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小刑法”,那么吸毒自然也属于犯罪。

这里看起来在论证“从实然的角度吸毒属于犯罪”,实际上是将“吸毒入刑法”的呼声偷换概念,以“小刑法”也是刑法的错误比喻来得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犯罪”的错误结论。坦率地将,用这种手法来消解吸毒入刑的呼声,当大家傻子,可以说本地的帮会真是太没有礼貌了,所以我真的强烈怀疑这篇东西不是罗圣写的吧。

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此学界大致有两种立场。一种是将治安管理处罚纳入刑法,由法院进行裁决,不少刑法学者主张这种观点。在剥夺人身自由方面,行政拘留比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缓刑更严厉。既然更轻的管制、缓刑都要由法院裁判,那么更重的行政拘留更应接受事前的司法审查。按照这种观点,吸毒等治安不法行为自然也应该放在整体的刑法典中进行规制。

刑法还可以判免除处罚或课以罚金,即“不如行政拘留严厉”,或者说**“很多行政管理法的处罚都比刑法的部分条例更严厉”,按上述说法,这类判罚相关条例都应该“放在整体的刑法典中进行规制”**。但注意,这个说法不是罗圣持的态度,他是以一个Fox学者的身份给出一个选项。

行政法的学者一般不采取上述立场,他们主要认为行政拘留必须接受听证,行政处罚应当尽可能少用拘留,如果适用拘留的处罚决定,那就必须要有听证程序,给当事人更多事前救济的机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部分采纳了这种见解,“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必须举行听证。但是对于成年人而言,只有当涉及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元以上治安罚款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经当事人请求,才应当举行听证。需要思考的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是否比吊销许可证、罚款、停业整顿对当事人的影响更为严重呢?那么,对于上述两种立场,哪种立场更为合适?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这一段我没读懂。感觉是考试时如果不会答,写个解字,然后扯些别的,比如是否要听证程序。这里实际在讲的是“当前的行政拘留大多是没有经过听证的,发生了大量的毫无法律依据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惩罚”,要限制公权力。

关于听证会,我在学项目管理时不知道在哪一本书上读到过:澳大利亚机场有一种极富魅力的罢工方法,就是所有工序都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我不太清楚每年治安案件和行政拘留的总人数,可能分别为千万人次和200万左右吧。对应的听证会数量,大概和灯塔移民法庭积压的案件量处于相同的量级,我们只能希望届时行政案件听证的平均等待时间不要像灯塔那样拖个4年。审慎是好的,流程是必要的。但只要什么都按hedgehog的方式以限制公权力为出发点按规定来,等着你的就是彻底的瘫痪。

结合前一段,我有种灯塔国大选的感觉:这是振华同志,这是建国同志,请你选一坨吧。于是,我突然又读懂了。

二、关于吸毒实然的入刑。厉行禁毒是我国对待毒品问题的一贯立场,从未松动。法律对吸毒也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与管控,虽然吸毒并未一律规定为现行刑法中的犯罪,但是不少吸毒及关联行为在事实上都被规定为犯罪,吸毒既可能是重罪,也可能是轻罪,当然也可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微罪。比如,以贩养吸是妥妥的贩卖毒品罪;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吸毒者唆使他人一起吸的,可以构成引诱、教唆吸毒罪;吸毒者让他人一起陪吸的,可能构成容留吸毒罪。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这一段本身OK,但是结合前面的微罪说就不一样了,其重点还是在尝试将多数吸毒相关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绑定。

对于按照现行刑法不构成犯罪的吸毒行为,禁毒法也有非常严格的管控措施。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是2007年的禁毒法第五十九条却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显然,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律构成犯罪。但是按照禁毒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还有不构成犯罪、只按照治安处罚的可能。两个法律显然发生了冲突,原因何在?

真的有冲突吗?首先,刑法中存在但书出罪条例: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所以“冲突”在刑法内部已经存在解答:1. 有的案例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所以不属于犯罪,其中部分案例可以依据禁毒法规定移送给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2. 有些案例属于轻微犯罪,也可能进行移送。单纯从法理上,两部法律存在字面上的“冲突”,但在执行层面,这不是实质性冲突,而是法律体系的互补。基层执法会遇到某些特定问题而纠结到底应该按哪个法条,但这时应该细化法条(如后文所示),而不是笼而统之地在行政处罚法里打个窟窿。

为什么要在这里强调冲突,是为了营造一个宪法和禁毒法逻辑上存在根本缺陷,因此当前进行大幅度改动势在必行的印象。大家总不会觉得教法考的不记得上述法条吧?

一个重要原因可能跟毒品的定义有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我们基本的刑事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搞简单的“一刀切”。1997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07年通过的禁毒法也采纳了这个定义。

在禁毒法中,毒品定义还包括“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是等到2025年大家才想起来要细化分类的。

可见,毒品除了人们所熟知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之外,还有很多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据2025年修订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其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共规定了396种,《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共计32种,《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共计96种(第一类18种,第二类78种),不少治疗抑郁、失眠的药品都属于精神药品,比如人们熟知的佐匹克隆、唑吡坦(思诺思就是唑吡坦的常见商品名之一)。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这就是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曾有一些抑郁症患者从海外购买抗抑郁的药品被判走私毒品罪,人生轨迹被完全改变。又如著名的“铁马冰河”案,罕见癫痫病患儿家属购买国内没有上市的精神药品氯巴占被控走私、贩卖毒品罪。胡某某家中有患有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日常服用喜保宁治疗。在为女儿购买药品的过程中,胡某某联系到境外贩卖氯巴占的人员。后胡某某为牟取利益,非法从事氯巴占、喜保宁代购,即低价从境外购买,加价后通过微信群向患有癫痫疾病人的家属贩卖。2023年3月3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情节和社会危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司法实践在事实上有解决“例外现象”现象的能力,这不好吗。同时,拿这类以治疗为目的的精神类药物非法经营来给常识中的吸贩毒案件当挡箭牌实在是突破下限。作者可能真的把整件事看成了语言游戏,推行轻罪化时以铁马冰河这种例外情况举例,落实法条时则兼容并包管它是哪种类型。

正是考虑到毒品有药用和非药用之分,所以禁毒法改变了刑法“一刀切”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比如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所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我倒是知道韩国高中生拼命打补剂的,也知道美国校园和企业里聪明药的流行,但在国内?我看是美韩生病,闹钟被强迫吃药吧。

而且必须是“父亲”强迫“女儿”……万恶的父权,被压迫的女儿,毫无快乐可言的教育啊

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面面俱到,不能挂一漏万,也不能挂万漏一,避免打击不足和避免打击过度是法律中一个永恒的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这里的假设是:除非把涉毒问题降低到行政处罚并予以封存,否则必然挂万漏一、打击过度。就好像抗生素可能会产生耐药性,所以任何时候我都不能给你开抗生素。灯塔国的医疗界(及法律界)就是这个思路:只要不是真的立刻会挂,可不能给病人开抗生素(但是能先开强力止痛剂)。

于是法学界将通过轻罪化成功解决挂万漏一的难题。至于再次出现的挂一漏万,那是你自身提抗力的问题,人家戒毒后可是重新干干净净做人了,你不干净那是你意志薄弱的问题,而意志薄弱是社会压迫导致的,所以即使不干净也是都在努力地活着,绝不能歧视他……

可是,有没有可能极左或极右的Fox,本质上是个Hedgehog啊?有没有可能抗生素和止痛剂都可以在严格的指南下合理开具,而不是永远只开一种啊?

同时,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该纪要的观点其实也是法律界的普遍共识,那就是罪刑相当,比例原则,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微罪微处,无罪不罚,而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因为,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法律是不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和法律实证主义者可不那么想,但这有些偏题了。既然有这个详细的、有着明确边际的纪要,为什么封存版条例中没有添加任何限定呢?

三、公共讨论与有限理性。我们每个人都是有限的,所以每个公共议题可能都有正说、反说、折衷说,即便你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许对立立场也有相对的合理性。有时和光同尘的“狐狸式”思维比非此即彼的“刺猬式”思维更恰当。作为老师,我有一个很大的职业习惯,就是好为人师。但是我现在越来越觉得,因为立场背景等诸多因素不同,人其实是很难被说服的,因此说出观点比说服他人更重要。有时说出你的观点,其实就已经尽到了责任。

翻译:我知道上面的解释无法服众,爷不在乎。

法律变革并非学校的辩论赛,它要考虑很多问题,尽可能平衡各种利益,不能为了少数牺牲多数,否则就会出现特权;也不能只看多数,丝毫不顾及少数,否则就无法防止多数暴政,“苏格拉底之死”也就会反复出现。

翻译:我是苏格拉底,你是拿着长矛的暴政,我千古留名,你必将毁灭。

我:好想捅你个窟窿。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古人说,刑法起源于兵法,但兵法的最高境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攻心为上。

刑始于兵的兵是指武装的人,侧重暴力手段;兵法的兵是用兵之法,侧重智识谋略。不能因为都带个兵字就混为一谈,就好像不能把"铁马冰河"案和涉毒封存问题相提并论一样。

惩罚不是越重越好,当然也不是越轻越好,必须平衡惩罚不法和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这里的潜在观点是“不封存、拒绝毒品轻罪化是重刑主义”。国外法学界有大量的相关议题,并且始终强调“中国对毒品有严重的污名化”。

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翻译:你们别追着我打了,去冲贾宇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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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什么也没说,骑墙骑的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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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喂养了那么久,在关键问题时候就算不情不愿也得硬着头皮强行上了,哪怕是禁毒这种民族大恨也一样

我说的对吗,各位专家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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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惊讶,甚至他出场得还有点晚了。罗大律师的尾巴其实早就藏不住了,隔几个月就会露一下,甚至是故意露。奈何吃他那一套故作姿态的悲天悯人象的还是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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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的交接棒传递给罗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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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的原文很有意思,

文章是他写的,但是他说了自己的观点吗?

你看他文章中的几个词:

“一般认为…………”

“不少学者认为……”

“但主流意见认为…………”

行政法的学者认为…………”

最后总结: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注意,现在讨论的是毒品问题)

好像说了很多,但又好像什么都没说,

好像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但是,你又不能说那观点是他的。

他标题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但是,具体到本次讨论的毒品问题

他又提到这句话:“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法律理论那么多,为何这时要强调“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他好像没有表明自己的态度,

可是,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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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下五千年,已经证明了乱世需用重典。

现在肯定不是乱世,但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你再这变着花样妄图降低刑罚,怎么也说不过去吧?

罗翔怪不得现在老的这么快,天天殚精竭虑和人民意愿对抗,不老的快才见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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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一方面试图将吸毒和其他轻罪混在一起,另一方面在搅合“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试图来混淆试听。要避免特例,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独拎出来即可。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讲得好听,刑事案件无罪推定执行到位了么?大量强奸案怎么判的心里没点AC数么。

最大的系统性腐败是什么?语言(尤其书面语言)腐败,互联网黑话、英语专业术语如法学术语就是典型的系统性腐败,大幅提高外界审视“壁垒”。中国法学界也有系统性腐败趋势,法学术语与公众认知严重错位时,该修改的是法学术语,而不是强奸公众认知法考2018年后禁止非法学类报考,就是明目张胆的公开系统性腐败行为。中国法学界和政法系统脱离人民群众太远了。我支持蔡雅奇的入刑观点,老蔡算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律师了。

现在思考1966~1976年的意义,一方面是解决城市无业人口问题,一方面是让“知识分子”密切联系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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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辩,医药使用也算为什么不加大科研力度杜绝使用 ,为此寻求其他更安全健康的药品呢?以医用药来作为借口给吸毒相关人减轻处罚,不觉得可笑吗?先不说这完全两码事,可这含成瘾成分药治病使家人冒险犯罪的比例是多少?占全部吸毒贩毒比例又是多少?造成的社会混乱的程度又是多少呢?最重要的是相比吸毒贩毒者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的破坏程度是多少呢?

罚款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他们会不会因为这种情况而演变成组团偷盗行窃行为进而引发社会混乱呢?毕竟吸毒这种情况对于资金需求量大,既然可以用钱来解决,那么他们能做出什么下三滥的事来获得充足的资金满足自己的欲望就是一件满足于安稳社会人士难以想象的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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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主子给罗大翔下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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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核心意思是:对于吸毒是否入刑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区分医疗用途和非医疗用途,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法律人应当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例如许多精神类疾病、抑郁症患者和癫痫病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有医疗的用途,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实现了区别对待,这是一种法治的进步。他说:和光同尘较之非黑即白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我总体上支持罗翔教授的文章。因为,区别对待、反对重刑主义和慎刑原则,这个总的方向是对的,总比一刀切要好一点。

同时,在全社会一片喊打喊杀的舆论氛围中,能够说出违逆大众的观点,本身就实属不易。我们社会需要更多冷静理性的声音,而不是情绪化的宣泄。罗翔教授在文章中甚至说出了伟大的自由主义老右派阿尔伯特·杰伊·诺克式的观点:说出观点比说服他人更重要,有时说出你的观点,其实就已经尽到了责任。

这何尝不是我们这些“多余的人”的共同心态。老右派对美国建制和历史的颠覆性重构

但是我对他的底层思想观念,仍然持严肃而强烈的批评态度。

这是因为从根本原则上,他还是认为“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并且从实在法上予以分析;以及法学界的普遍通病,对产权缺乏基本的认知,秉持伦理相对主义的观点: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还有,将自己关于善恶的主观道德判断,以立法手段强加于全社会之上的“社会工程师”心态。

罗翔教授作为法学家,应当认可一个基本的观点:哈耶克讲的“法律”与“立法”,是两码事。立法存在着“恶法”与“良法”之分。并不是所有实在法,都是正当的。一切实在法,都应当接受人类理性的检验。那些违背法律的立法,不是法律,而是命令。

一种行为在立法上被定义为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法学家,难道不需要论证:这个立法本身是否正确吗?

罗翔教授在推动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的废除与改革上可谓不遗余力,发挥了知识分子的关键作用。这是他的正义之举。但是,如果认为,只要是立法机构通过的立法,就是法律,就代表正义,那么罗翔教授以什么样的理由反对收容遣送制度呢?为什么应当废除流氓罪、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呢?难道它们不是法律吗?它们具有法律的所有形式要件,你为什么却反对呢?

这表明,即便他说“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这样的伦理相对主义观点,他在论证某种法律和行为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个论证的基准,他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一个评判法律是恶法还是良法的终极标准。

存在这样一个客观的、绝对的、先验的终极标准吗?

当然是存在的。它就是产权。人身的自我所有权,和先占、生产与交换的私有财产的伦理。

脱离这个客观的伦理,一切法律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切正义与邪恶,都无从谈起;一切经济的、道德的概念,都失去了根基。失去了这个标准,你拿什么判断对与错、善与恶,继而判断这是“方向性的好”呢?

这就像你要测量一个物品的长度,你需要一把尺子。这把尺子的长度单位是恒定的、不变的、世所公认的。如果这把尺子本身就是个橡皮筋,那你怎么测量呢?所以即便那些伦理相对主义者,内心深处难道就没有一套终极的标准吗?并不是。他们的标准其实是:我认为正确的就是正确的,政府说的就是对的。这样的标准根本无法通过逻辑一致性的检验,会在第一时间被排除。它甚至无法说服自己,只能欺骗自己。

杀人、抢劫、盗窃、强奸,为什么是世所公认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侵犯了他人的私有产权。如果没有私有产权这个基准,你甚至都没法说杀人和抢劫是错误的、应当受到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

所以,法律的根基——私有财产权——并不是“和光同尘”的,而就是“非黑即白”的。

法律人应当具有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罗翔教授也讲究逻辑一致性。他说,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说的对。我们最讲究将逻辑贯彻到底,一个无法将逻辑贯彻到底、到处存在例外的理论,根本就不是理论。只要一个人讲求逻辑一致,那就是非常好的辩论对象。那么,按照罗翔教授认为的吸毒是犯罪行为的基本观点,我们倒是要问:

如果吸毒是犯罪行为,为什么自杀不是犯罪?

吸毒伤害自己的身体,这没问题;但是自杀是直接消灭自己的身体。按照罗翔教授“吸毒入刑有一定道理”的观点,逻辑一致地,自杀的人更是严重刑事犯罪,应当把自杀的人拉出来重新判处死刑!

一个人结束自己生命,不是犯罪;伤害自己的生命,反倒是犯罪。请问罗教授,你如何做到逻辑一致?

一个人到底有没有将一种物品吞进肚子、打进自己血管的权利?即有没有伤害自己的权利?这个问题的答案同样是非黑即白的,只有“是”和“否”两种,没有中间地带。否认这种权利是荒谬的,你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身体和生命,到底属于谁?是属于一个人自己的,还是属于他人的、社会的、国家的?

这个问题并不需要神学的、玄学的分析。只有一个人自己才能和自己的身体发生直接的客观联系,才能对自己的身体实施直接控制,这是一个事实。即便奴隶主要控制奴隶的身体,那也必须通过奴隶自己对自己的身体的控制,才能间接实现。

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无可辩驳的“自我所有权”。既然是所有权,当然具有产权的一切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伤害自己的身体,甚至消灭这个身体,本身就是自我所有权的题中之义。这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的权利。

你必须承认这个论证。因为否定这个论证,必然要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身体才能实现,因此恰恰是在证明它。

我们当然坚决反对吸毒行为,一个人应当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我们提倡严格自律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热爱家庭,热爱我们的社区。但是“吸毒不好”,与“吸毒应不应当治罪”,是绝对不同的两个问题。吸毒不好,这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应当交给个人自律、家庭教育、社区杯葛,它是一个自负其责的领域,绝对不应当由国家强制力来规范,更不应当被处以刑罚。

请问:到底以什么样的正当理由,从一个自我伤害,没有侵犯他人产权的行为中,发现一种犯罪呢?犯罪的最基本构成要件,难道不是侵犯他人产权吗?暴力介入干预,难道不是在一个人侵犯他人之时吗?

所以我们的目的在于厘定权力的边界,防范权力的扩张。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试想,如果我们支持罗翔教授的“吸毒入刑”观点,任何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利维坦都可以以“为你好”的名义进行强制立法,那就没有什么不能管制。

吸烟、喝酒、长时间刷手机、玩游戏、熬夜、久坐、不爱运动、吃保健品、爱吃甜食和火锅……哪一件不伤害自己身体呢?是不是都应当管起来呢?要逻辑一致。

我们到底是承认人类有判断是非、判断什么对自己好与坏的理性能力,还是认为人类不具有这样的能力,必须由一个利维坦式的“干爹”来监护呢?为什么假定人类没有这样的理性能力,却唯独假定那些监护人类的人,神奇地具有这样的能力呢?这有没有自相矛盾?

事实上,身体伤害倒在其次,精神伤害才危害更大。如果你认为应当立法管制对自身身体的伤害行为,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让立法机构去审查新闻、言论和出版物呢?你应当读什么样的书,接受什么样的资讯,难道不需要干爹去甄别吗?一句话:为什么不让利维坦为真理把关?

自由,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工作者有一种立法崇拜,总是把立法条文奉为圭臬,而不去思考法律的根基——产权问题,即立法的正当性问题。他们在这个时候,变成了一个“法条复读机”,变成了权力扩张的同谋。因为当他们在主动适用这些不正当的法律时,就是在承认这种不正当本身;换句话说,正是由于他们的主动积极适用,才使这种法令得以实行。

几年前,罗翔教授在他正确而出色的文章《非法+经营+数额较大=非法经营罪???》中犀利地指出:只要本着打击犯罪的立场,一切行为都可能成为用来开刀的犯罪行为。尤其当人自诩为正义的使者时,沙威式的赶尽杀绝、严于律他,反而会让人有一种职业的陶醉感。这就是为什么法学家考夫曼警戒人们:纯粹技术性的法学不过是一个性工作者,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也可以被任何人利用。每个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学家基本上都能证明任何其想要的结果,可以将任何行为解释为犯罪,反而是那些并非法学家的正派人士不屑于使用这一技能。

我觉得考夫曼的这段话,罗翔教授和所有法律人,都应当时刻谨记于心。

法律工作者总是有一种柏拉图式的理想和社会工程师心态,期望通过立法强制,来打造一个他们认为的“理想国”。他们喜欢将自己的道德观和主观偏好,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强加于社会,以实现所谓的“公序良俗”。我想引用伟大的阿尔伯特·杰伊·诺克的一段话,作为对他们的严肃批判:

他们(指法律工作者)要为现在充斥在法典中的九成无用且邪恶的法律负责,也要为徒劳地执行这些法律所带来的所有罪恶负责。联邦法官个个都是律师,国会议员更是如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每被侵犯一次,背后总有个律师在为虎作伥。要是明天就把所有律师都绞死…咱们大家都会更自由、更安全,税收还能砍掉近半。

诺克的这段话,虽然“极端而激进”,但是却是绝对的真理。一个良好的社会,绝对不是法律汗牛充栋的社会,真正的法律,是简单明了的,是深藏于人的内心的。凡是立法条令繁文缛节,必定是一个管制严苛、自由丧失的社会。

欧盟国家的企业,生产一根香肠有754条标准管着,农民销售一根黄瓜,有弯度、直径、长度的“国标”,哪个不是法律呢?哪个不是法学家鼓捣出来的?这从来不是自由与繁荣的表征,而是奴役与贫穷的表现。

法学家们为什么变成了权力的同盟,甚至是打手?道理很简单,维持一个干预主义的世界,对他们是有利的,他们可以从中分享利益;保持法律的繁文缛节,对他们更有利,把法律搞得如同天书,他们就可以竖起门槛,每个人都必须求助于他们,由此将一个国家变成讼棍国度,律师费赚的盆满钵满。

殊不知,真正的法律是很简单的、目不识丁的老农都明白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正当防卫、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法律工作者总是自视为“正义的使者”。他们以此自吹自擂时那种装腔作势的庄严肃穆,是荒唐可笑的。法律工作者的使命,从来不是什么正义,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服务。它并没有什么激情澎湃的英雄主义,而是成本收益计算的商业逻辑。

所以法律工作者的思想底色是什么呢?是集体主义的血色。

他们从来不反对集体主义的干预行为,他们只是在反对为什么没有按照他们的想法实施干预。他们没有产权观念,习惯于居高临下地将自己认定的“公序良俗”强加于大众。他们符合保守主义的腐朽气质,期望通过一个强势的利维坦,让社会道德纯净化,利维坦像一个慈父一样,充当所有人的监护人,对所有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予以规训。

不论他们说得再动听,其基本的思维逻辑就是集体主义和保守主义的,他们从根本上认同利维坦对公民自由的压制,以实现自己的“哲学王”理想蓝图。

我们是从“观念类型”上对法学界做出的批评,我们并不否认优秀的法学家在推动法治进步中的贡献。我们真诚希望法学界有直面批评的勇气,敢于反躬自省。法学家要学学经济学和伦理学,要懂得私有财产制度的根基性地位。要知道,法律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不是对一种未侵犯他人产权的、无受害者的行为予以强制,进而徒增争讼;一个良好的私法社会,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多的立法,也不需要那么多的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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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教的废死派爱新觉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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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完全文,一篇经典的老胡式文章。其核心思想翻译翻译就是“不入,但我老罗不敢说”。罗翔怎么老胡化了?我想原因是,说入刑得罪学术良心,说不入刑得罪大众。好在老罗最终还是委婉地用贾宇的话表明了慎刑的态度。

社会热议问题“吸毒是否应当入刑?”显然是指单纯的吸食毒品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现行刑事法律体系下的刑事责任。

问: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老罗:有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小刑法,行政拘留比管制、缓刑还重。由此看来,吸毒已经入刑,如果再加上由法院判决,就更完美了。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模糊概念,转移话题)

问: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老罗:以贩养吸构成犯罪;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吸毒者唆使他人一起吸,可以构成犯罪;吸毒者让他人一起陪吸的,可能构成犯罪。(用贩毒、大量持毒、教唆、容留吸毒构罪掩饰单纯吸毒不构罪)

问: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老罗:毒品的定义很广泛,除了人们熟知的鸦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等,还有很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小心你也进去。(用切身利益恐吓)

——总之就是不讨论单纯吸毒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只要提问者把问题再精确一点,把医药用途除外,问题还是摆在这里。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本人深表赞同,但当下社会最需要的是坦率、真诚的交流,总搞曲线救国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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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这次喷罗翔喷得没什么道理。

毕竟吸毒现在没有入刑,罗翔也不是为“吸毒出刑”呐喊,只是“模棱两可”“不置可否”地扯了一通。

我这个当年被法学撵了一趟的半吊子来说说吧。

——在普通人视角中,“吸毒入刑”和“撞死了遵守交规的人就该死刑”是一样的朴素逻辑。

这其实没毛病,老百姓的诉求一向追求朴素正义的。

但放在司法实践中,要新增一个刑罚类别,考虑得就比较多了。

譬如,吸毒,吸了什么,吸了多少,吸了多久触发刑罚?然后刑期怎么算?

又譬如,我们都知道,刑法是针对犯罪的,而犯罪是需要有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的。

问题来了,吸毒的犯罪主体是吸毒者本人,那客体呢?

吸毒者是损害自身健康,这入刑不合适吧?不然自杀也能入了。

至于他人以及公共安全和财产它没有损害啊……只是他违反了社会共识。

但违反社会共识就能入刑吗?不能。(但是可以入行政处罚,这个问题很复杂,也很有中国特色,譬如社会共识是不随地吐痰,不公共场合抽烟,你吐了你抽了,是可以处罚你的。在此就不展开了,只说刑法的入刑标准。)

——爱党爱国是不是社会共识?违反了是不是也应该入刑?那么光知乎你就抓不完。

所以如果吸毒入刑的话,这些是很难处理的,甚至涉及到目前整个刑法的入刑标准和框架,相当于你要为了这一碟醋,把整个灶都重新砌了。

但吸毒该不该严惩?

该,非但该,还要加大力度。

所以,我的意见是。

不入刑,但要加强治安处罚力度,同时加强监控和监管,譬如佩戴电子脚镣定位芯片,全天候监听数据上传等等,多利用科技来加强对吸毒者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复吸以及衍生犯罪行为。
既然你都敢吸毒了,那么也就别扯什么隐私了,给老子好好的龟着戒毒重获新生即可。

如果你坚持按照朴素正义,认为吸毒该入刑。

那我也坚持认为,恨国党行为入刑也是必要且必须的。特别是阴阳怪气,矮化同胞,贬低民族成就等言论。

当然,罗翔肯定会竭力阻止的。^_^

——所以看清楚了吧?我不是为罗翔辩护。

我是尊重法律精神。

-——————————–

最后更一下。

_反驳我的朋友,_你们最好期待我尊重法律精神。

我并不是站在你们对立面。

当我到了40岁,确定了自己是一个保守的民族主义者之后,我的一切认知和思维方向都指向两个目标。

中华民族要伟大复兴。
中华文明要千秋万代。

所以,我反对一切不利于这两个目标的事。

我反阴谋论,我反女拳,我反伪史论,我反民族割裂,我反殖人,我反1450,我反弱智,我反诸多政策,我反诸多的腐败官僚懒政,我反美……

因为这些,都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绊脚石。

为了这两个目标,在我(作为一个键政者)看来,如果可以通过团结和退让的方式来完成,是可以的。但如果不能团结,或者退让也不行,那么可以采取任何形式。

只要能实现这个目标。

譬如,我对之前萌主的视频,很多是单纯的欣赏,少部分她缺乏逻辑和科学的视频是批判。

包括她对满清的批判,我更多是无感——因为我的自我认知早就完成了批判,甚至十几年前就完成了。

所以后面她清空视频,我只是表示遗憾,但可以接受。

毕竟在我的视觉中,她这么强的火力,应该冲着殖人去,冲着有害于那两个目标去,而不是撕裂目前的民族矛盾。

但是。

如果在特定的时期,必要的场合,我们需要全汉化才能完成实现上述两个目标时。

我会毫不犹豫的支持全汉化,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晦涩的语言希望你能明白)

如果上述两个目标的完成前提是这个世界有且只有一个由十亿人口组成的中国时。

我会毫不犹豫地支持,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晦涩的语言希望你能明白)

这就是我一个保守的民族主义者的角度。

最后:我不是皇汉,某些自认为皇汉的只是我觉得可以团结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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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句话怎么说的来着,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被伤害的缉毒警察乃至所有在制毒贩毒吸毒以及关联犯罪的这个链条上受到伤害的人,伤害他们的实际上都是这帮毒虫啊!

这种反动学术权威最擅长的就是用语言和专业来迷惑人民群众,它可以用一篇洋洋洒洒的《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令人民群众云里雾里无法反驳,但人民群众也应当反问一下,它为什么不写一篇《吸毒是否封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只要用这种方式去质问它们,便可以令它们的反动性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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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期开始,朝堂有个很怪诞的涨声望的事“骗庭杖”,搞政令对立,自此败坏国家治事风气、组织体制凝聚力。而研究核对相关官员有无解决具体国之急事大事?有无强国益民?后续结果反馈如何?却是只余了了空空溢美的感叹词。

当下这伙所谓司法砖家(意见头羊),捧着西方经书,共情毒犯为其争利,掀起若大风暴,却无任何半点人民利益和国家长久利益于心中,为广大民众所声讨诉责,而“声望”却被媒体等相关举上了天。

难道这类“骗庭杖”在现代也当真无法根治了么?

附:

【“翻遍整部苏联史都没找到这一集”戈地图唱 黑豹乐队《无地自容》俄语版MV-“Некуда деться от стыда”-哔哩哔哩】 https://b23.tv/R1KhX3Y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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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罗翔蔡雅奇的言论放一起看,细看他们的逻辑,就会很清楚的看出,那些埋头干学术的,和冲在一线实干的人,所有的区别在哪。

前者把自己藏在书堆里,认为自己被学术先贤环绕着,自然口吐真言,真理自然不该被怀疑,殊不知自己飘在空中,早就看不见听不到真正法律该服务的对象了。蔡老师常年扎根一线,讲台经验结合法庭经验,让他看问题能够更全面更深入,他深知法律武器的威力,但也清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人的主观能动性甚至有时候能超越冰冷的法律条文本身。

我不想讨论罗翔的立场问题,毕竟这次是受人民法院特邀的,我总觉得他也不是一个立场很稳的人,比起屁股歪的那帮人,骑墙派才更应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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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不是基督徒吗,不是党员吗?他精神领域怎么这么空虚?

红色信仰没有,基督教信仰也扔了?

本来他作为党员有客观唯心主义的信仰就够让人诟病的了。

现在唠嗑都把基督也扔脑后去了?

任何地区实行的法律都得符合当地民众的朴素价值观和朴素善恶观。吸毒、贩毒、以贩养吸在中国地面上的就是没得洗的罪恶。

任何正派信仰,都在导人向善。他这话唠的,真是……哈哈哈哈。

(他有信仰的事儿,早就石锤了。而且人家也并没有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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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到大,对中国的认知都是禁毒特别严,毕竟勿忘国耻,列强用鸦片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这样的教育。

我一直觉得中国已经没有什么吸毒人群了,哪怕各地都有戒毒所、上班偶尔听到同事说有谁吸过毒,都感觉是跑到国外或者混乱的边界上了瘾回来戒的。

怎么突然政策方向一转,直接走放宽那条路子了呢?一边说吸了改变大脑戒不掉,特别是现代毒品,一口成瘾,为了再吸一口亲妈都能杀,不能当正常人看了;一边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开个口子。合着左右脑互搏该说的都被你说完了,那我说啥?

严管原材料、严管交通运输、举报有奖,这三连实施了这么多年国内还有毒品,说明禁得不够严,我只能建议加大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因为情有可原放开一条口子;真要开这个口子,你不把说吸毒改变大脑的以散播谣言抓出来判了就死活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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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可哟发起全民投票的嘛……

宪法规定权利属于人民。某些人推崇民主推崇陪审团

那就全民投票嘛,现在的技术是可以实现的。

大家说入刑就入刑呗……

现在,吃个野葱都可能遭,野葱是保护植物。吸毒还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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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罗大善人从被重金全网流量冲刷出来以后,他的主张无一不与白左重合。

所以与其分析其文章及主张,不如分析与其关联的高校、律所、mcn及他们与域外资金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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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发表评论前认真看一下罗法学家的文章,本人向来看不上罗法学家,但是得承认这篇文章写的很不错

1997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07年通过的禁毒法也采纳了这个定义。

可见,毒品除了人们所熟知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之外,还有很多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据2025年修订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其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共规定了396种,《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共计32种,《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共计96种(第一类18种,第二类78种),不少治疗抑郁、失眠的药品都属于精神药品,比如人们熟知的佐匹克隆、唑吡坦(思诺思就是唑吡坦的常见商品名之一)。

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

注意最后一句话

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

社会对毒品的群情激奋源自鸦片给民族带来的深痛记忆,民意与法律对毒品的态度分歧则源自双方对毒品的理解和定义不同。民众只有狭义的毒品概念,很想当然的把毒品与鸦片海洛因冰毒等划了等号,而法律则需要顾忌鸦片和安眠药的显著区别。

民意希望严惩狭义毒品,合规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法律的本意也是如此。二者冲突的根源是对毒品的定义差异,由于法律对毒品定义一刀切,导致法条无论如何调整,要么对药品的使用过于严厉,要么对真正的“毒品”过于宽松。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提个初步的建议

《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分为了甲乙丙三个等级,禁毒法也可以参考。划分传染病等级的依据是传染病危害程度和传染速度,划分毒品等级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药用性。

甲类毒品:无任何药用价值,纯嗨的毒品定义为甲类,如冰毒、海洛因、摇头丸等,无论烈性如何,只要没有药用价值,一律定义为甲类;

乙类毒品:有药用价值,但是获取方法相对简单、剂量较大的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等。对于鸦片、吗啡、大麻等毒品属性突出的,可参考防疫法施行“乙类甲管”的措施

丙类毒品:含有微量成瘾物质的成药,以及成瘾性药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如安眠药、罂粟壳等。

毒品防范的目标,是严格清除甲类毒品、严厉限制乙类毒品、广泛监视丙类毒品

非法制造、运输、贩卖、持有、吸食甲类毒品,引诱、强迫、欺骗、教唆他人吸食甲类毒品,一律入刑,无论数量;第一次吸食的,如能证明属非主动吸食(被诱骗、强迫等),强制戒毒,复吸入刑

这样就把常见毒品一网打尽,使毒品和药品有较大的区分度,避免一刀切式的立法执法

除科研外,甲类毒品没有任何在社会上存在的理由,必须严格清除,无论1克、10克还是50克,没有任何脱罪的借口,应采取最强烈最高压的态度消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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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电视,总会奇怪:那些道貌岸然的反派,怎么可能坐上这么高的位置,有这么大的威望?那些民众还能看不出来?太假了!

等长大了才知道,那些有能力、有学历、有钱、有名气的人真就不一定是啥好人。尤其是公知这群玩意。

而且!就是因为他们有能力、有学历所以有很多人信他们!因为他们有钱、有名气所以有很多人跟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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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问题,寸步不让

什么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什么暧昧模糊的说法?

他貌似说了一堆,但其实什么都没说——无非就是想着不得罪那批人!

毒品问题必须立场鲜明、态度坚定

这个罗翔,在很多问题上,都有拉偏架的嫌疑

这帮法学界的人,查一查他们的资金来源,指不定能捞出点鱼呢

全球约60%的国家将吸毒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为什么不向国际看齐???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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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了全文,借用毛主席的名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建议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的罗圣还是亲自办几个涉毒刑事案件再发言吧。

另外,我反对罗圣“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的观点。不超过15天的限制人身自由算哪门子非常严厉?罗圣文中认为,正因为行政处罚很严厉了,所以“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就足以震慑犯罪份子。在这里罗圣举的例子是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罗圣的标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这何尝不是一种一刀切?为什么不对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中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

另外罗圣是不是忘记了,即便在国家持续性的大力打击下,2013年仍然有类似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这样的“制毒村”存在。毒品犯罪的严防死守根源在于打击全链条,一个环节都不能缺。

我虽然支持罗圣的结论,即“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但是毒品犯罪太特殊了,它是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伤痛记忆,是每位缉毒警为之付出生命甚至家庭的使命,更是我们普通群众生活中不可接受的危害。

在看到西大活生生的例子后,我绝不赞同任何人或势力来粉碎我们国家上下数十年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努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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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来爱阴谋论,当年罗翔突然火爆时候第一反应这又是敌对势力“培育”的,各行各业都有这种人,是用来操控舆论的,可以说他们就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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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的法学已经不是一门学问,它已经变成一个邪教了,可以把他们暂且称为法学神教

法学神教现在有几条常见的基本教义:

万物非主,法学至大;

先有法学后有天,世间万物都从法学出;

凡人不允许质疑法学,不服从法学要下地狱;

法官、律师、法学教授是神教三宝,拥有专属释经权;

取消死刑,重罪轻罚,轻罪不判,吸毒去罪,这才是文明;

罗翔这帮人不是不是律师,不是学者,他是传教士

没有任何一个传教士会质疑自己的宗教。

你从一个传教士甚至宗教狂战士的角度来看罗翔,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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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这书读得好啊,好就好在修辞技巧和逻辑跳跃运用得当。

如果这是一篇法学院学生的期末论文,导师可能会在页边批注好几个逻辑不严密;但作为一篇面向公众的法学散文,这些破绽反而倒更像是他精心设计出来的。


罗翔老师花了很多笔墨去论证《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实就是小刑法,强调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甚至超过了刑法里的管制缓刑。这套逻辑听起来很有道理:既然行政拘留已经很重了,那吸毒实际上已经被当作犯罪处理了,何必再由刑法介入?

但这里恰恰回避了大众呼吁入刑的核心痛点,那就是案底

老百姓喊着要入刑,图的不光是把吸毒者多关几天,而是刑罚背后的附随后果,那是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是影响考公、参军、甚至子女前途的社会性死亡。

罗翔老师避而不谈案底这个实质性的区别,而是聚焦在关多久这个物理属性上,强行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画了等号。这在逻辑上,是典型的避重就轻,模糊了两个法律概念的本质界限。


文章中最具杀伤力的一段,是关于毒品定义的泛化。他列举了大量的麻精药品,讲到了抑郁症患者和癫痫患儿的用药困境。

他暗示读者,毒品的定义很宽泛,如果你支持一刀切的吸毒入刑,那么很多无辜的病人、不知情的家属都可能沦为阶下囚。

这一招非常高明,叫做滑坡论证,但也带有明显的稻草人谬误。因为大众愤怒的靶子,是那些为了追求快感而吸食冰毒、海洛因的瘾君子,而不是为了治病买药的家长。立法上完全可以通过设定非医疗目的等前置条件来切割这两者,二者并非不可调和,这个我想罗老师再清楚不过吧。

但罗翔老师通过强调这种边缘性的极端个案,成功地唤起了读者的恐惧感,原来入刑可能会误伤到我和我的家人。他用无辜者的困境,成功偏转了大众对吸毒者的怒火。


文章中段甚至插入了大篇幅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讨论,探讨剥夺人身自由是否应该经过更严格的审查。这段法理探讨本身非常有价值,呼吁的是程序正义,但放在吸毒是否入刑这个议题里,显得有些顾左右而言他。

这其实是一种高级的议题设置转移,通过提升问题的维度,他让读者从单纯的“惩罚坏人”,转向了对公权力边界的思考,从而稀释了原本单一的严惩诉求。


法律人都开始引用维特根斯坦了,开始搞语言的模糊性了,反正无法用坚实的法理说服你,那就准备开始绕圈子吧。

只要哲学词汇够晦涩,就是众人皆醉我独醒,核心事实就不用去面对了,


人家是学术权威啊,人家这修辞这技巧多高啊。你再有朴素的正义感,你能绕得出他那个拿学术概念和专业词汇建的迷宫吗,最后你还得被PUA一顿,哎呀,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你们太激进了,你们太单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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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也许可能或许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或亲骨肉吧

罗其实也就是个传话的棋子

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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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吸毒,被骗,误吸,医学原因等,应当强制戒毒并处必要强制措施,社区加以监控按月检查,连续5年。这个过程可以保密。

无论何种原因,一旦被发现复吸,立刻强制戒毒,并处监禁!出狱后,重复上述过程。

发现第二次复吸,重复上述过程,并判处终身监禁!

这就是按情况处理!

制毒、售毒、运毒等,立刻死刑!

包庇吸毒的,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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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不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

他是洋教牧师。

朋友的意见需要虚心听取。

敌人的意见全是放屁。

敌人破防就是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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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可不是一般人。他罗翔是自由派基督教法学家的头子啊。之前的那些算啥。这是大boss出场了。罗翔一般是不下场的,要爱惜自己的羽毛。就像意大利潮妈独夫之心胡律师,他们的boss是塞雷,但塞雷很少发表反汉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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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非就是正确的废话,在实际操作中连一刀切都做不好,和稀泥甚至都是奢望,更多时候解决不了问题就把提出问题的人解决掉的系统,你还提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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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一个月贸易顺差已超万亿美元,全球都在采购我们的产品,而他们的产品却难以进入我们的市场。与此同时,国内一些“白左”试图撕开禁毒口子,要求国家从法律上对吸毒者从轻处理甚至给予“关怀”。这不禁令人细思极恐——外面有人想效仿他们200年前的强盗祖宗,将“鸦片”重新输入给我们?

大家是否有种时空错乱感?历史的阴影似乎正在重现,我们必须警惕这种潜在的阴谋,坚决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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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拿精神类药物做文章,但有没有想过**治疗的前提是他得是个病人。**而且全程由医生严格控制剂量,全程在医院的监督下。

换句话说,有精神类问题就去医院,配合医生吃药治病,没有问题就好好生活。滥用精神类药品在民间传播,那就该入刑

劝罗老师省省,你举的所有例子,需要解决的医院早就解决了,不需要解决的那就是踩缝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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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是律师们的衣食父母。

我们要理解并支持律师界共情犯罪分子,为罪犯减刑是他们的职业道德。他们不共情谁共情?

普通人都是心胸狭隘之人,完全不共情罪犯,对犯罪分子斤斤计较,想让犯法者因为害怕付出过大代价而止步,不利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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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帮所谓的互联网法学专家有一个算一个,满口的学法不能失去人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你看他们具体做的事,还是西方法律那一套“你的手比我的下半身干净?所以我用身体换钱你他妈有啥资格指责我?”,他们最喜欢替犯罪分子,杀人犯找理由,找借口,什么他童年悲惨,他有不得已得苦衷,犯罪分子的命也是命。。。我都要吐了。忠臣孝子的命和奸夫淫妇的命,能一样吗?武松的命和潘金莲西门庆的命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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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的这个文章有点难理解,通俗的解释下,各位看看有什么错的。

第一段是吸毒应然的入刑。也就是说现在判断吸毒成立,到底算不算犯罪该不该入刑。

他认为有重罪轻罪和微罪,有些按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算的算不算犯罪尚有争议。

第二段是吸毒实然的入刑。也就是说,到底算不算吸毒行为都是有争议的。他举的例子很简单,就是有些毒品只为了治病的,按吸毒算不合理,买药的也算走私毒品也是不合理。

第三段,就比较简单了。法律不能动不动就重罪,也不能不管极端案例。要是你是上面那个给孩子买药的,你孩子算吸毒,你算走私毒品,你会不会觉得法律不公。

但是吧,为啥会会这么大争议?

1.通篇没提吸毒的巨大危害!

举例子谁不会呢。罗翔那俩例子不够狠,我来一个!

最高检披露!母亲为百元毒品将儿子送给毒贩,11岁少年被殴致死

大儿子被打死,小儿子被注射毒品染毒瘾,参与殴打哥哥。法院判毒贩死缓,被检察院抗诉改为死刑

剩下的大家随便搜搜一大把。

2.不能一刀切,那么谁该被多切呢。

不知道,反正不能重罪,要摒弃这个思想。

3.最重要的一点,既然轻罪不能重判要抛弃这个思想,那么就能一定保证重罪就不会被轻判吗。

前脚刚说法律没有绝对的善,后脚对吸毒这种对社会危害如此大的问题要轻判,各位眼睛又不瞎,真会被你那两个词糊弄。

看了这盘文章,能理解为啥罗老师最后会背骂名。说一段留一段。看着很有道理,其实忘记一条。法律是保护大多数人的,你不维护大多数人,一有问题就提你那两个极端案例,也不给解决方案。

你不是跌落神坛的,你那神坛是自己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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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对这句话生理性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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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下面的回答真是让人绷不住

再说一遍,在分清楚国家,政府,政党,并明白任何一个大系统的混沌本质前,老钟人没资格鉴证

人民法院报”是最高法主管的唯一报刊,人家能在上面登报,这已经说明了最高法的态度

最高检+最高法,基本可以确定司法系统已经达成共识,你们在这里义愤填膺有个锤子用

没有制约的权力,就没有影响决策的资格,望周知

纵观这几年,司法体系能顶着巨大的民意声讨推进‘改革’,说明系统内官僚的力量非常强大,至少能极大影响中央决策

塔内或许有想阻止他们的力量,但目前绝对算势力弱小的一方,神仙打架,凡人没有参与的资格

要么想办法争取应有的权力,要么,就在旁边老实看着

你乎的各位最好祈祷反对派势力足够强,不然你们再怎么反对都没用

该怎么做,自己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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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理医生认为他的部分言论是不妥的。精神疾病患者服用精神药品、手术患者打麻药,是为了恢复健康,稳定生活秩序,并且用药严格管制。普通人认为的吸毒是冰毒、海洛因等,目的是为了追求快感,会扰乱治安和社会秩序。两者混为一谈是诡辩。按罗教授的说法,精神病院住院部每天都在聚众吸毒,麻醉科医生每天都在给他人注射毒品,这不是胡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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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一定要深入走访研究不同毒品成瘾性,危害性,复吸率,纠正方法等相关数据,以及当下现状,各种措施带来的可能后果,要允许多方发表意见。

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如严厉点对待主动吸毒者,毕竟这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对身体和精神有极大危害,容易搞得家破人亡,实在没什么尝试的必要性。

主动吸毒是犯罪要入刑,大家都不敢主动吸毒,明显达到了刑法的目的,将家破人亡防范于未然,我实在不知道有什么不好。只要不去吸毒不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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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雄文,人民法院报一开始挂在wb上的时候,故意连主文都没发,挂了个报纸

我点击选择大图,结果模糊不清

然后一看评论直接是“精选评论”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不过,后面其它官媒还是把全文发了,整体内容总结就是绕来绕去,不说人话……

但是最后一段,主旨完全暴露了,追求从宽量刑是罗圣的毕生使命,哈哈哈

这就是赵宏的一丘之貉嘛

这么多年,罗翔从未遮掩过对西方法学的崇拜,一个以基督教为圭臬的法学人,居然有人会觉得他屁股在东大?

不过显然,这几年“韬光养晦”装中立的罗翔被逼到发文,无非是有人希望罗翔的粉丝能够搅动舆论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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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界的问题就是过多接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思想,千方百计地站在罪犯立场思考,一心维护罪犯特别是有钱有权的罪犯的利益。言必称人权,判就说轻罪。完全忽略了罪犯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和苦难。​

​“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任何对罪犯的“理解”和宽宥都是对守法者的侮辱和戕害,​都是对司法公正和国家信用的摧毁。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应该立足无产阶级,立足于广大守法人民,立足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社会公序良德,不搞性别年龄宗教民族种族歧视,同罪同判,罪刑相抵,禁止自由裁量。​

​担心出现冤案错案,要做的是提高侦查、审理人员的素质,注重证据而非靠臆断和刑讯逼供定罪。靠减低刑罚是减少不了冤假错案的,只会让罪犯欢笑、善人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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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法律人都有一个理想,那就是把法律或者法条凌驾于政治之上。

而在我国,中学课本已经明确的定义了法律的本质,那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人的那些理想,不过就是想成为统治阶级而已,没什么稀奇的。

就看统治阶级愿不愿意和平交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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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兔死狗烹,赶紧过来拉队友一把。不然真的被查,拔萝卜带泥,后果很严重。

罗是典型的法律圈的能人,还有部分”解释“法律权。老百姓看来,这都是学习法律学成了死脑筋。即,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

他好像有个偶像‌德肖维茨,是萝莉岛常客。‌典型人前,显得无比公正、大爱无疆;背地里,萝莉岛任他驰骋,身体力行。

吸食毒品的人,真的好戒毒吗?有几个人能控制住?吸毒后,可是六亲不认,难度他不知道吗?我们老百姓,为了预防采取措施,难度不行吗?

法律,难道不是保护大多数吗?假如那天罗被瘾君子伤害,他就不会这样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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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就好比阿尔萨斯王子,在他拿起法律的这把霜之哀伤时,就不断的受到隐藏在法律体系里西方价值观的腐化,最终堕落成了西方阵营的巫妖王,并对他曾经守护的国家和人民举起了霜之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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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问再多,方向不对,等于无用。

By毛泽东年谱,第3卷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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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光是法律问题,在基本上所有领域都有这种问题,这是绩效主义导致的。

什么问题呢?由于短期绩效主义的指引,搞研究或者搞政策的人倾向于对边缘问题使劲雕花,却回避主体问题。

法律界人士致力于照顾吸毒人员,却对房间中的大象:劳资问题、户籍问题、养老问题视而不见,无非是后者动起来需要的资源和时间太大,不像前者一样容易出绩效。

老中在这方面还算是好的,回避主要问题,关注边缘问题,在普选制的欧美要严重的多,因为普选制对吸引眼球的短期绩效更为渴望。lgbt、黑命贵、环保等议题,都是对社会主体问题的回避,奥巴马可以说是始作俑者,人类堕落的根源。

包括马斯克要殖民火星,也是这么一回事。要搞开发,美国铁锈带总比火星容易吧?

愿意当螺丝钉的人太少,想当人上人的人太多 ,自然都会追求短平快的绩效。劣币驱逐良币,到现在,我国社会已经在逐渐丧失解决主体问题的能力。而在科研领域,老中的绩效主义问题已经超过欧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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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很有道理

但,把吸毒和其他违法、轻微犯罪放到一起就合适吗?

更别说,治安管理相关法律中居然还有欺骗、胁迫他人吸毒的

你说被骗吸毒我可以理解,那些主动让别人吸毒的怎么就能混到一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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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没看,但题目有两个错别字

应该是《吸毒是否枪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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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不支持,风头上不敢明面反对罢了。他支持废死的时候多旗帜鲜明啊,那叫一个眼神坚定滔滔不绝,现在叽里呱啦一通无非就是拖,反正规定已经出了,把这群情激愤的时候拖过去就行,时间在他们那边。还说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他们怎么不戒除一下对废死主义轻罪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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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半天之后,全是车轱辘话。即便,所有的精神药品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那你觉得应该怎么管制呢?即便不能一刀切,那你觉得应该怎么切?你对于吸毒到底是不是该入刑,到底又是个什么态度?

不拿出自己明确态度的文章,本质上就是和稀泥,就是在回避问题,回避自己的看法。但其实,是藏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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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在思考,就来说几句吧。但毕竟才考过法考,如果不对还望包涵。

其实个人觉得,专家观点和群众舆论的分歧起始,很大程度上是考虑角度的不同。专家倾向于学术概念上的就事论事,而群众倾向于生活中的经验总结。(专家和群众都是代指)

在讨论吸毒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专家倾向于单纯谈论吸毒本身的学术意义和相应的处罚力度。那么把吸毒单纯独立出来的时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人主张吸毒轻罪乃至无罪,为何一再强调吸毒者也有受害者属性,然后以此为基底抛出一系列学术主张了。

想象一个人,他真真正正只染上吸毒,连家人都不知道,就这么默默的一次买一点默默的吸,默默的枯槁默默的死去,直到验尸的时候周围人才知道他在吸毒。这就是所谓理想模型,各位想想在这种情况下,吸毒本身是不是个急迫的危害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才说有危害的是毒品而不是吸毒者。相应的刑罚要做出反应。

但是,很明显生活中的吸毒者不可能这么温情脉脉,自吸毒开始的那一刻,这个人就不可避免走向深渊了:

首先是家庭,吸毒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劳动力的彻底报废,家庭收入锐减同时还会因为暴增的毒资逐渐入不敷出,这时候对家里人来说,吸毒者是什么形象?

当瘾头上来的时候,为了吸一口,这群人可谓不择手段,去骗去抢乃至以贩养吸,显然这些行为和吸毒有强关联性,这时我们如何评价?

这群家伙磕嗨了,去开车,去惹是生非,乃至拿着刀招摇过市或者当众做些不可描述的事,该用什么办法约束他们?

吸毒对大脑不可逆的损害人尽皆知,这群人的思维方式和正常人已经有了鸿沟,在知晓这些资料的情况下,吸毒者是否能被视为一个完全的人?

现实就是,我们没见过单纯吸毒的人,这些家伙一定会因为吸毒去犯其他罪行,在吸毒后一定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并且因为吸毒,周围的人或多或少都会收到不良影响。

这不单纯是个法律问题,这是同时杂糅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药理学医学生物学等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光是一个吸毒后对个人的影响都够研究好一阵了。

所以光是谈论吸毒,就像谈论真空中的球形鸡,不可否认很多理论就是从这里出发的,但想要直接实用于现实中,难免出现严重的排异反应。

也别说什么就算达不到也要心怀向往的屁话,实践中无法落实的后果就是依据现实自动拟合出最现实的做法。这可比什么恶法什么罪刑不符严重多了,毕竟这一来就是直接否定了法律存在的意义。


我也讨厌纸上雕花,尤其讨厌夸夸其谈引经据典,用辩论而非实践的方式证明自己的道路无懈可击。尤其你还说不过这群人,哪怕实践中真出了岔子也能被辩为阵痛期、理论美丽、正在向好之类的。

理论讨论当然欢迎,哪怕你说吸毒干脆无罪我也能分析你理论的道理在哪。但觉得自己绝对正确,先斩后奏一意孤行的,那就真的是拿十四亿人的前途开玩笑了,太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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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篇的废话空话,就是没说是不是要入刑!可以认为罗翔是被迫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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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上限就是道德的底线,仓廪足而知荣辱,天天喊着为了推动法治建设却置广大群众的利益于不顾,不就是为了搅浑水方便讼棍们发挥“专业”能力攫取利益吗。

一泡屎你就是再点缀各种糖衣糖果,那也改变不了本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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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入刑本来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你姓罗的还搁这儿分析个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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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问3个问题

外籍人员大规模在中国吸毒适不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出现清末的大规模吸鸦片,行政处罚够不够?

某种毒品可以像新冠一样传播入不入刑?

立法不需要防微杜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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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讼棍当然希望量刑权在自己手里。有没有罪看你给讼棍的钱够不够。一个讼棍的理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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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现行毒品扩大化以及一系列社会乱像,

就是因为他们的政法界

天天拿“万一、例外”说事,

但又刻意地无视批量的崩坏。

怎么说呢,

那边房子已经着了,

这边几个大汉死死地按住你:

你看你这个老鼠洞你怎么不补?

房子着了哪有老鼠洞可怕?

房子别管了,

你现在就老老实实地把老鼠洞先给我补了。

然后人家老百姓就真听了啊,

全民补洞,

然后转头一看,

哦豁,

我的黄金时代呢?

怎么突然就礼崩乐坏了?

我的国呢?

你的国,

你的国在你打一开始不拼尽全力挣脱那几个大汉开始,

就注定了要礼崩乐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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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搞连坐,吸毒的一律诛九族

你支持不支持啊……

现在禁毒不做宣传了吗?

不都是宣传,不接别人的烟、糖果、酒水…… 要小心的吗?

这玩意,你入罪 ?

那有人在水源地投毒,就能造成一城的人都是罪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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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的文章偏于学理,但总的意思是:不建议吸毒入刑。

从实践角度来说,个人也不建议吸毒入刑。

因为在不少地方,戒毒所(站)在不断扩建。这背后蕴含的意思,是人数众多。

虽然法不责众不好听,但也是现实。

**吸毒入刑的关押成本太高了。**这又不是关猫狗,你要给他戒毒、给他看病,成本非常高。

你判刑后要不要给他戒毒?如果要戒毒,这和戒毒所有什么差别?现在戒毒也是2年强制隔离。

这就像最早的醉驾入刑,发现需要起诉的人数太多,于是只好区分出酒驾、醉驾,来减少入刑人数。

强行要求吸毒入刑,到时候迫于关押压力,搞出一个吸10克以下不入刑,岂不是更糟糕。

法律不是万能的,需要考虑现实因素。强行立法的结果很可能是折损法律的公信力。

有人觉得建监狱、戒毒所之类不怎么花钱,实际上都是要化大钱的。一个所的运营一年成本就接近一个亿

我就去过戒毒所,所长和我聊天时候,抱怨人太多,房间不够,想要扩建因为没钱没地,一直批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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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实践来说,随便举几个例子就知道入刑量刑的难度,还有法律的冲突、现实机构的撤设等一大堆问题。

1、如果三个人分别吸食同样数量的大麻、冰毒和海洛因,如何量刑

2、如果一个人吸食了10克冰毒,另一个人吸食了100克毒品(经鉴定内含1克冰毒),如何量刑

3、《禁毒法》第34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是否与吸毒入刑冲突?

4、如果吸毒后入刑,是否要撤销所有的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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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国对涉毒人员的处理从来都是吸毒违法,贩毒入刑的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已经写的清清楚楚,这个问题下那么多人在愤慨高潮什么?

建议先花一分钟时间去了解一下什么叫违法什么叫犯罪再来喷好吧,况且文章标题也明确说了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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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作为少数有脑子的人,成天跟这帮抽象玩意周旋也是累惨了,谁叫国内是这样的环境呢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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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种“一个死人是否是死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美。

当明确了“死人”是指的“脑死亡的人”的时候。

拿个“心脏停跳了但是脑子还活着的人”作为特例,来要求“对脑死亡了的人,死不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只会想笑。

这种“是不是强迫吸毒”的边界不该是在最开始确定概念的时候就决定好么?
怎么会变成事到临头反倒能搞自由裁量的东西。

这是百度查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预计2026年1月1日施行的版本的强迫吸毒相关条目。

这是百度百科里《刑法》相关于强迫吸毒的条目。

真要是讲究什么“被强迫使用聪明药啥的不像被强迫使用海洛因那么严重”这里不该明确“被注射什么药物的情况,不算能是适用刑法的恶意行为”么?怎么能简单用“毒品”混淆带过呢?

这不得明确一下什么药算刑事,什么药算治安管理问题?


“污名化吸毒者”这个很有爆点的内容我之前确实看到过不少截图。

不过不是题目这篇文章的。

是《中国禁毒报》的奇文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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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说,法律界这些人和土殖是一样一样的。

话术/策略多少年都不变

一旦懂得人稍微联想一下就露馅了

它们本质上就是在追求越来越高的自由裁量权。

再加上某些圈子其实很小,讲究师门传承/派系,甲方乙方/运动员裁判员都是一个圈子的甚至是同门师兄弟

他们要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干什么我暂且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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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罗圣是基督徒,公然宣传过上帝,这样的人从事立法工作合理吗?最高法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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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我个人的看法是吸毒可以不必入刑,但由于现代毒品对大脑的损害不可逆,导致毒瘾的无法戒除,吸毒者是部分丧失自主意识能力的,尤其在面对毒品时,不具备任何可信的自控能力。因此就算吸毒行为不入刑,也必须将吸毒者视为精神病类的患者,必须放弃部分隐私权,其信息必须对基层社区管理人员公开,以实现全方位的社会监控,杜绝其重新获得毒品的渠道,断绝其复吸重新堕落的可能。

吸毒隐私信息的公开,不是吸毒者们的社死,而是他们重新被社会认可接纳的新生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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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悲天怜人的法律人的话,真正该关注的是精神病院案、xx指居案、聂神探事件。。。

如何杜绝此类冤案才是真正的法制进步的表现,而不是反反复复为那些明确的罪犯求情或废死来展示自己虚假的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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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认为应该摒弃重刑主义,而“重刑”的极致就是死刑,本质上他也是个废死派,之前说支持死刑只是和网友虚以委蛇罢了。

可以看看废死派是多么的“拥有信仰”,多么愿意为信仰而“殉道”。

https://weibo.com/2382064902/524190981790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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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完了,但是问题更多了。

一是,文章以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开头,结尾却是破除刑法迷信,推行慎刑原则。这两者不是冲突了?只有有数据支撑毒品慎刑后禁毒效果更强,这里才说得通。但是文章中显然不涉及这个数据。现实是高压的禁毒,毒品仍有扩大趋势,慎刑后缩小吗?

二是,文章列举了大量例外事件。这在我看来,是法律对毒品定义不清晰造成的,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清晰定义什么是毒品,什么是善意和恶意,而不是说法律可以定的扩大处罚程度范围上。既然文章结尾说要推动慎刑进步,那就该更进一步明确针对毒品入刑范围,现在这样反而是为了扩大处理,把人人当罪犯来看了。这怎么就合理了呢?

第三,法律乱用问题。法官拥有法律最终解释权。法律学者与法院机构,如何保证这些条文不会被乱用?法律的规定本就是模糊的,只能靠一个解释说明来指导,但是解释说明有法律效力吗?这不是给了不法分子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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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我不认同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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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左有个很漂亮的皮肤叫做,现在已经造成了事实损失,就不要再扩大损失了的和稀泥思路。但是用中国话翻译一下就叫做帮强不帮弱。

社会畅通联结的基石是公平,就是一方违规后,所以违规方要付出等价的代价。而法律应该向着这个方向来努力。

而罗圣却恰恰相反,1,他考虑对事实清晰的行政拘留采用更加复杂的听证制度,来增加守法方的维权成本,试图强迫其妥协,而其白左团体可以和违规方瓜分不当得利;

2,试图将法律工作扩权,用法律来探讨人权,还提出“狐狸”“刺猬”理论,法律如果变成狐狸,他怎么能成为可靠的第三方,让守法普通人相信能从中得到公正的对待。法律就应该确保公平才有价值,而促进多数人参与社会交流,法律的弹性及法律的温度不应该由法律人来执行,而应该由政治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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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b站徐师傅采访个哥们,93年开始吸毒,活到现在最大的功臣就是严格的禁毒法律

导致这哥们基本上每年被强制解毒半年到一年。这要是在美国早他妈吸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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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

人这种生物是极其凶残的,如果不是用严刑峻法来制止人类之间极端残酷的互相伤害行为,那么人类社会就是人间炼狱。

在各种战乱地区及缺乏管制的地区发生的各种残酷行为,那才叫非常“严厉”的。

比如南苏丹的内战,叙利亚的内战,还有美国的某些缺乏管制的区域(参考斯奎奇大王,也就是牢A)

哪怕在法律体系内部,也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等。你告诉我行政拘留很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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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很明显是属于社会的东西,是需要社会共识加以维护的。而不是少数人,少数法学家的玩具。

如果没有社会共识的维护,你有再多的法律,有什么用?

一个人如果恨意滔天,你有再多的法律也拦不住j3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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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联系的普遍性

吸毒远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

吸毒后失去理智是非常普遍的,吸毒后,由于神经系统受到毒品的化学作用,导致意识亢奋或意识模糊,导致伤人,杀人,强奸的比比皆是。

吸毒后为了获取毒品,走上经济犯罪的也比比皆是。

一人吸毒,周围都染毒的也比比皆是。

吸毒的人类危害性,是由毒品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与和人体的相互作用规律决定的,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上可以争论的东西。

如果毒品的危害性可以争论,那很多东西都可以争论了。

比如说我拿刀杀人,我可以说我只是使一个物体(刀)的位置,发生了某些改变(刺入人体)。因此我没有罪。

再比如说我用火烧人,我可以说我只是使该人的体表温度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改变(几百度),你让人吹空调也是同样的行为,因此我没有罪。

你如果讨论毒品是否有危害性,那么我就要讨论讨论,改变一个物体的位置是否有危害性,以及改变一个人的体表温度是否有危害性了。

吸毒是带有明显“入门罪”性质的违法行为,且这个入门罪和其他入门罪不同,是被物质世界客观规律决定的。

——————————————————————

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里,吸毒确实不入刑。但是,戒毒的过程是全社会参与的。这不是什么刑罚,而是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力量,限制吸毒者的各方面行为能力,特别是获得毒品的能力和犯其他罪的能力。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罗翔说吸毒是否应该入刑,在我国显然已经超出了语言的边界,也超出了法学世界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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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翔,我不明白,怎么还有人对它心存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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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它引用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点,介绍了法律关于禁毒的条文变化,重复了罗翔天天说的正说反说折中说。

但是缺少了关于为什么当初法律条文会写的那么决绝的介绍。

如果中国不是中国,如果中国不是从全民吸大烟成为东亚病夫到虎门销烟鸦片战争这么一路走来,放松对毒品的管制自然就和当年放松对艾滋病的管制一样轻松惬意。

维特根斯坦说得是好,法律人推进的“进步”也进步得好。

可在进步之前为什么要这么做的初心呢?怕是从来没有想过吧。

很法律人,但没有中国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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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这么复杂的法理,罗老师还是习惯于长篇大论的废话去讲一个再显而易见不过的道理。

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观很简单:为什么普通人一辈子都不会去碰的东西,有的人去碰了,还要原谅他?如果吸毒没有后果,法律还有什么威慑力?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吗,我不知道这些所谓的法学专家每天在研究什么,不故弄玄虚就活不下去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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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之使命”,这样的话我看没有体现什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

况且非要什么案件都考虑到极端情况,那什么惩戒措施都好像有了原罪,最终不就是滑向白左的政治正确,杀人犯坐豪华大监狱嘛。

归根结底是法律条文成了神圣的宗教指导,但我觉得法律规定就是要考虑社会普适性,具体到极端案例可以依据社会道德,群众感情网开一面,虽然是法律人最不喜欢的人治环节,但世事无绝对,完全让所有事情都依法而行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这里面的平衡如何把握。

所以甭管他文章说得多圆滑,这个口子我看开不得,不能让圣母去决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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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没有人争议“吸毒是否应该入刑”;

2、近期大家争议的是“吸毒这类违法记录不应该封存”;

3、针对问题2,罗翔这篇文章是典型的“滑坡谬误”,我们明明在讨论每天吃一个鸡蛋有利于身体健康,他却自说自话的写一篇文章讨论“我们是否应该每天吃100个鸡蛋”?

4、这篇文章发在《人民法院报》上,这是我始料未及的,这说明我的原东家也认可以上操作,那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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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桑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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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提应对吸毒这种强负外部性的行为还试图提高治安成本,到底会造成什么后果。

面对罗翔这些文章我们总得问一个问题:**法律条文的复杂化,到底服务了谁的利益?**究竟是为了法治的精细化,还是为了给法律共同体更多寻租空间?

当然这种事情已经被美国人玩过一遍了。不搞这么复杂怎么可能每250人就有1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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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业务体系执行效果非常好的时候,就别轻易瞎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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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跑个题。我没看罗翔写的文章。我问过DEEPSEEK,目前我们的毒品出发是依据刑法,所以,很容易把吸毒行为和其他的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我觉得应该单独通过一套法律,比如毒品法,所有和毒品相关的,贩卖,运输,持有,吸食,等等这些行为,统统纳入毒品法进行统一处罚和管理。和毒品相关的犯罪行为和其他的偷鸡摸狗之类的犯罪行为不可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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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讨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话。

如果把它作为“坚持原则”的补充,勉强可以接受。

可事实上,绝大多数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人,就是在要求放弃原则,要求用少量特殊情况来对抗多数一般情况。

我在工作上也经常遇到这种人。无论你对他提什么要求,他必定搜肠刮肚找出几个特殊情况来,以此立论证明你的要求不合理,从而拒绝执行规定,才好满足他的一己之私。

罗翔这事儿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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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肯定得询问法律工作者的意见

但是法律工作者价值观都什么样,知乎上就一堆,大家都懂,律师,财经博主。。。。。大家去搜搜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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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怎么的?法这会儿又不是为了众生平等而立了吗???

法还真是好用,你需要的时候就是众生,不需要了就是具体案例具体应用。

呵呵,圣人既要又要也要还要更要,可真是太典了。

维持不了众生导向,又不甘放下,只能似是而非,顾特例而言无物。

赶紧回家去吃自己的吧,这样慷社会之慨的普渡,众生可完全不需要,挥挥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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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沈逸说的封存是法学人推动的不是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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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多位高赞看法,在此感谢。

如果罗翔的看法是应为个例放宽法条,那么我的看法是毒品犯罪就应该重刑严判,个例个别探讨。

换句话说,罗翔的观点是因为灰色地带的存在而应该对法条松绑,但是我坚定的认为法条应当更严厉,而灰色地带留给法院、检察院和公安自由裁量。

即,不应为个例而给毒品犯罪松绑!对不起,罗翔,你越来越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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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句有名的话是怎么说呢?

野生动物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No buying, no killing

同样对于毒品也是,No buying, no selling:没有买,就没有卖。

而且误服毒品一次两次也不会上瘾。最终成瘾的,一定是有一个从小剂量到大剂量,从低频率到高频率使用的过程。除非是被强迫吸毒,否则上瘾者都不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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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今天在公众号里看到的罗老这文章,锐评一下。先做声名,我反对毒品犯罪轻罪化,反对一刀切地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一刀切地做封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新增强迫吸毒而可能带来司法实践里开后门问题担忧。

直接说,罗老这总算出来写文章为他学术盟友赵宏站台摇旗了。

编者按是主张禁毒,文章标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感觉好像是要法律上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支持。然后开始正文反转了。

首段定性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小刑法”,吸毒包括强迫吸毒本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已然纳入刑法了。哇,这已经打击力度好大了哦。此外,然后还要叽叽歪歪一下,这治安管理处罚里的行政拘留,是对人自由的限制,甚至比刑法里管制、缓刑限制得还多,还严重。 那管制、缓刑得法院来判决,行政拘留怎么能就公安决定呢,不得了了。

吸毒要被行政拘留,已经是很顶格的处罚了啊,大家还要让入刑法,这限制人身自由可就不得了啊。

第二段,含义是与吸毒行为相关的,很多已然在刑法里了,单就吸毒本身,大家就不要来拆屋顶了嘛。

然后用大段论述,先要Q一下《禁毒法》,表明新立法的禁毒法说了,没到量的就不入刑走治安管理处罚,到量的再入刑。 然后当然地转入说是和毒品定义本身相关。但实际上这里也有很多是要考虑犯罪中止、胁从等问题,不一定是毒品定义。 罗老师不管,大段开始论述药用麻醉品不是毒品啦,引导大家去看看禁毒法里对毒品的定义,说毒品是不含“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引一些极端个案来说哦,大家不要对芬太尼这种药用麻醉品有畏惧。

怎么感觉是鼓励大家去用芬太尼呢? 话说美国诬告中国出口芬太尼给大老美,关税加了好多次了。 按罗老这意思,芬太尼、奥斯康定等可以搞嘛。 可美国那吃成瘾性药品再渐进式吸毒的,可不少啊。这和全文主旨的禁毒工作,完全是相悖的。

既然罗老这么喜欢说麻醉药,那咱也说说。美国那边有家普渡制药,上世纪90年代搞出了奥斯康定的神药(强效阿片类止痛药),然后开始营销兜售,表示这药不是毒品是药品、这药缓释的成瘾性低、疼痛是人体固有的不吃止痛药就是侵犯人权。然后全美医生疯了一样开奥斯康定,动不动给你开一罐一千片止痛药。普渡制药自然是大赚特赚,然后美国就因这个要几百万“合法”的瘾君子了。这有精讲,大家可以快速了解老美这段历史

【剧TOP:年度最佳预定!美国“神药”如何成为上百万人的噩梦?《成瘾剂量》(上)-哔哩哔哩】 https://b23.tv/eBCaKWf

最后一段,就是说群众运动搞不得,群众多是盲目的。 要相信赵宏、相信罗老,相信这些学者都是为了大家好。 其实罗老可以再布道说一下大家都有原罪,都需要找他和赵宏忏悔就得了,一句话的事,还要单独起一段说什么每个人是有限的,有点啰嗦,不像教授的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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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金元绑架美国政治和社会舆论,让立法者,媒体,行业精英成为他们的傀儡,让法律成为他们的实际工具,在通过放开毒品和移民政策和各种包括lgbtq和儿童变性自决的所谓多元化政策,最终以非暴力手段实现国家主体民族的堕落和换血,是美国当代少数利益集团的阳谋。这样的事情绝不能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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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名字叫做爱新觉罗.翔,你觉得他能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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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佩服这种人,明知道自己一直以来的反对者是什么画像,在热度如此高的话题下依旧如此坚决的向他们开炮,并没有为了讨好某个画像的人改变自己在舆论场的观点

大部分自由派早就滑向“德行匹配下场”,狠狠圈下沉市场的米了,度人不如度己套现离场了,他却还抱有普度众生的幼稚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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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没问题,刑事流程需要的警力,检察,侦查,审判…一系列人力物力资源,在法庭已经积压大量案件来不及审理而不得不竭尽所能-哪怕牺牲当事人合法利益也要调解了事不让走到开庭的今天,麻烦各位多纳点税解决一下

跟反对废死,又不去解决死刑平均成本已经超出终身监禁三倍以上的情况,后果就是一边骂一边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废死之路

很多人还是不明白,国家机器归根到底也是一种经营,政治的首要问题不是意识形态,而是从哪里弄钱给哪里花钱这两个方面,皇帝不使饿兵

几何公理如果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的-列宁

成天骂清流,不要到具体事情上自己当清流比谁都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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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开心。

因为这类人忽悠不到民众了!

我就不讲道理,摆事实上论点了,其它人的回答都说的差不多了!

就谈谈现象,在这个问题下我们看到的回答的现象!

我从默认回答的排序里拉了很长的回答,真就看了好多页的热门答复。

基本上没看到支持他的言论的,偶尔有一两个他的铁粉都是被大家怼的。

民智开化是真有用的,两国战争(俄乌以伊,等)都是有赞同反对的,还讨论的很激烈,不管是不是美分五毛。

但在这个问题里基本没有,共识很明显。

连国外反对派都不敢在这个问题上跟我们掰头。

他们这群打着伪善,公平的幌子的人得不到一点支持那是真的大快人心。

还想像以前的公知一样给大家洗脑,真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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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这话谁说的?

依法治国谁说的?

这会又说要“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

能不能左右脑互搏完了之后再说话。

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老百姓想的是把吸毒单拎出来具体分析。

感觉到了罗圣这含糊其辞的好像是要把各类毒品分开分析呀?

下一步是不是就该论证大麻不属于毒品了?

我可去你的吧

论了这么久,给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人”或者“法律界”已经不属于老百姓,不属于无产阶级。

它们听不到、听不懂或者根本不想听群众的声音,永远在自说自话,高高在上。

或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圣母婊内心,而去牺牲广大群众。

或是为了背后的资本,为了向美国同行看齐,而去坑害广大群众。

还美名其曰是为了你好,为了社会进步。

1840年挨的揍我们可没忘记了,无数条血淋淋的人命,我们会不知道毒品是个啥玩意?

举国无毒,难道社会就退步了?

多年前,我自己亲眼见过,晚上大马路边上,有人脱了裤子就扎大腿或者打开KTV包厢门,沙发上躺了一片。

我亲戚也见过,缉毒警舍身忘死的攻楼抓毒贩。

此生,我不想再见到一个涉毒人员,也更不愿意见到英雄流血又流泪。

我支持轻罪误吸封存,吸毒绝不封存,甚至入刑,甚至应该大肆宣扬,直接社会性绝杀。

要展示一种决心,敢碰就必死,要么从物理上死亡,要么社会性死亡,连藏耗子、臭虫的阴沟都不留给涉毒人员。

涉毒人员的脑子已经被改变了,说实话,我不再认为它们是人。

以上,到最后几句,可以说我想法偏激。

但是,无论怎么讲,法是人文学科也是社会学科,不是理科定理那种不因人的意志而改变。

法的目的是惩恶扬善,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结果你说法律要保障那些吸毒犯?那跟广大的善呢?就这么被你卖了?

如果是这种法,那还有要的必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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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尊重那些怀着悲悯之心对待世界的人,但是如果有人只跟你说要奉献爱心,却不告诉你危险在哪里,那他一定是个坏逼。

罗老师在文中说,近年严重犯罪大幅减少,所以要推动轻罪化。不知道法律人的逻辑是不是都是这么混乱的,严重犯罪大幅减少是因为轻罪化吗?无视了我们的法律严格、一线执法的辛勤付出。

好战必亡,忘战必危。因为社会环境好了,就删除那些重刑犯的处罚条例,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思想。社会治安向好,恰恰是这些法律条款的威慑作用。我希望它摆在那里100年都不曾使用,也不要就此删除它。同样的道理,我们有70多年没有大规模战争了,我们的军事力量就不要了么?迷人的逻辑!

这篇文章把所谓的“法律圈”的共识赤裸裸的亮出来了:轻罪化、无罪化,跟前两年推动废死的底色一摸一样。这个结果是什么,现在大家已经看的很清楚了,美国的零元购、毒品合法化都是他们希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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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想罗翔这个人当初在b站是怎么就突然爆火起来了,再想到以后正在路上的部分法学生还得学这些人的课就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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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应该重点清查法律界,新闻界的这些人,有点奇奇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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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公共议题的讨论也就这个水平了,高赞那几个又是白左又是狐狸尾巴的,忍俊不禁。

这篇文章唯一勉强算得上“逻辑上的”问题是把治安处罚和“犯罪”的类比和等同作为了部分观点的逻辑基础,因为本质上,这条是一个观点而非事实。它逻辑上有瑕疵,但就这个类比本身你不能说它是错的,因为法学界是有这么一个理论,主张治安违法实质上属于犯罪或者微犯罪,或者至少已经触及刑法边界,比如陈兴良张明楷。文章中也提到这么一个脉络,但这个本身是属于观点之争,我不认为在观点上,即使是有争议的观点上,引申出其它观点是一个错误的行为。

另外就是,这篇文章没怎么写关于社会治理和政策效果上的问题。比方说我看到某个答案比较经典的“社会治理成本”,并且文章也没提到任何替代方案,这点也确实是不足之处。除此之外,这篇文章的主旨其实就是罗翔一以贯之的主张:去重刑化,外加防止情绪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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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慎刑的一些观点引发众怒。

有人说罗翔已经远离人民,这个不好说。

但是从一些回答的评论区看,有很大一个群体的人民已经远离法治了,这其中甚至有法考生。

人民群众总是关心自身利益的,但人民群众未必有能力看清自己的利益。

你可以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是雪亮的眼睛如果缺少一面镜子,也看不到横在脖颈之后的屠刀。

但是人们并不热衷于看见自己背后的场景,而是想要将眼前碍眼的镜子打碎。

我对吸毒方面的法律问题缺乏研究,就不发表意见了,但是对于在评论区高喊严刑峻法的人说一句。

牢记商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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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回答真是荒谬呀!现行刑法,“吸毒”行为本来就没有入刑,入刑的是持有、贩毒等行为。

所以讨论的内容是:在原本不入刑的情况下,是否要增加罪名;

而不是:在原本入刑的情况下,是否要“去掉”罪名。

就算有人不支持增加“吸毒”这个新罪名,那他也没有试图缩小刑法的惩罚范围,只是维持现状而已。

至于想要论证增加“吸毒”这个新罪名的必要性,那得给出理由吧,总不能理由是:我以为现行刑法已经有这个罪名了,什么!现行刑法竟然没有!那必须得增加!你说之前没有,现在要谨慎增加新罪名。好啊!你以前就知道没有却不告诉我,你以前就是反贼!你现在又不同意,好啊!反上加反!

其实是可以仔细思考这个问题的,比如:1,毒品的认定(科技的发展使得“毒品单子”迭代迅速,还要和药物区分);2,现有的毒品相关罪名是否已经无法包括新产生的会对社会、个人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否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包含这些行为;3,如果增加新罪名,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也就是需要确定犯罪构成要件;4,新增罪名对司法部门的影响……

总之,专业的法学研究者想的应该更全面。

————

我看到还有人提到新冠,当时就是国外没有控制疫情或者没有能力控制疫情,这导致病毒疯狂迭代,最后我们也实在控制不住,只能放开。

类比到一些轻型毒品,现在很多国家都放开了,比如大麻之类的,如果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开,那我们国家未来的禁毒情势会越发严峻,哎!

这有时候也不是人力能解决的,真到了只要出国吃个饭、饭里就会有大麻的时候,大麻这个种类还能禁得住吗?

国外肆意放开轻型毒品,感觉这是不得不长远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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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颜色革命?这不就是颜色革命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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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知道是要挨骂的,但是我还是想客观点说说。

这个回答下面大家都表现出了对毒品的零容忍,任何一点对毒品的好话都要被打死,甚至被称为敌特,文化污染之类的词,很好,但是不符合实际。

我是搞教育的,我举一个教育领域常见的例子,戒网瘾学校,什么豫章学院这种东西,如果单独谈豫章学院,我相信也是一片骂声,必须打死。那我们再联合未成年人犯罪来看呢?特别是严重未成年人犯罪来看呢(我不说谋杀,我就聊到霸凌这个级别)?大家又开始呼吁一种旧的制度——少管所。而实际上,许多未成年人处于“亲戚间犯罪”比如偷亲戚家,骗亲戚钱什么的,这种情况几乎没有报警的。

而这个问题下面有一个回答说要分甲级,乙级,丙级毒品的,他恐怕是不知道我国管制类精神药品本身就是分为严禁,一级,二级管理的吧。

就吸毒入刑这个问题而言,其实我国另外还有一个配套的叫:强制戒毒制度。欢迎大家去了解一下。

就罗翔本身而言,我并不是特别喜欢他,因为他是自由法学派的,强调人文主义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跟中国的主流“形式法学派”(法律就是高压线,谁碰谁死,我管你这的那的)是刚好相反的,我本人也相对倾向于形式法学派。

但是形式法学派需要面对的就是:法条就那几百条,现实情况往往千奇百怪的问题。而大家(沈逸,特别声明,我超爱沈逸老师的)说的“特殊情况我们就特殊处理了嘛”——这个叫上帝法学派,没有人是上帝,法官也不是啊。

所以,实际情况就是这样,最后就是不要上纲上线,就罗翔或者人民法院报发这篇文章进行什么奇怪的揣测,许多事情本身就是分成两派在讨论的,不单止法律这个事,更何况罗翔也没说什么很明确的改革或者发展方向,更大篇幅只是在普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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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得我去B站看了下,还好早就取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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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律在我国必须服从于党的路线、政策和革命与建设的根本目标,坚决反对反对脱离政治方向和政策初衷的单纯法律技术化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 。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

政策和路线是法律的核心依据与灵魂

法律不是脱离政治的抽象条文,而是实现党和国家政策、服务于革命和建设大局的工具。如果只关注法律知识的具体操作、案例分析,而忽视其背后的政策初衷和路线方向,就会使法律偏离为人民服务、为革命和建设事业服务的根本目标。我党路线是“群众路线”,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如果法律工作者制定法律,只考虑法律技术操作,法律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更别说夹带私货,那就是纯坏,祸国殃民了。

在我国必须明确法律服务于政治路线的根本定位,法律是政策的制度化体现,脱离了党的正确路线政策,单纯研究法律操作和案例,就会背离人民司法的本质,也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

所以一句话,一些法律工作者,能到他们那个层次,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若知道仍然为之,这些人用心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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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没错的话,他是在说,两部法之间之所以参差不齐留有一个口子,就是因为存在“铁马冰河”案这种特殊案例。
在实操过程中,法院可以利用这个缺口对不同案例进行自由裁量
但是罗老师不是一贯认为法条应该明晰精确,避免模糊地带吗?与其留着口子指望一线审判员做“包青天”,为什么不直接细化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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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毒要入刑

2.嫖娼要入刑

3.出轨要入刑

4.网上骂人要入刑

5.欠钱不还要入刑

6.卖的东西质量不合格要入刑

7.酒驾要入刑

8.盗窃无论金额一律入刑

9.违反交规要入刑

10.取消刑事责任年龄限制,犯罪了不管年龄大小一律入刑

11.广告虚假宣传要入刑

12.医院治不好病要入刑

13.医生手术失败要入刑

14.律师打不赢官司要入刑

我保证,在中国,以上观点随随便便能够在网上争议一千万以上的点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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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圈子果然一槽烂,狐狸尾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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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惊讶什么,他也没有“终于显露”啊。罗翔的人设是一以贯之的,就是比较形象的“自由派”、“白左”、“基督徒”。

在男女问题上,男性司法争议装死,女性案件大书特书,在争议案件中也是明显偏向。“司法应‘适当’向女性倾斜”

在左右问题上,“不能建立地上天国”

在汉满问题上,试图否定辛亥革命历史地位

在中外问题上,中美疫情来源问题判断标准双标

在政府关系上,在事情还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先发视频表示政府问题,反转后装死

在宗教问题上,相当早表露自己是基督徒

在法律问题上,早表露废死倾向(后表示自己已转向,是有条件的部分废死)

每一个问题都没有背离他的历史人设和发言,没有左右脑互搏,一以贯之的偏向自由派/目田、逆民、神神、白左这个类群。

所以在毒品和轻微罪封存的相关问题上,哪怕仅看历史言论也应该能推出来他是什么发言,没什么可提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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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的,学医的,大概率是白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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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没有记错,曾经有卧底警察在卧底期间被逼染上毒瘾的,网上不知道还能不能找到。

还有一例,因生产被医生把缝合针遗留在体内,后来十几年为止痛染上毒瘾的(止痛药很多也是毒品)。

一水骂罗翔的,遇到这两个案例,请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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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啊…


那么能在哪里买到(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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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参与了几个调研,看了几组数据,然后在家凭空想的人。但凡把他们丢基层去,去缉毒队参与扫毒,去派出所抓吸毒者及管理吸毒者,前者去一坤年,后者去一坤年,他们参与立法会反过来极端!这是我把人没想的那么坏的前提下,如果是个搞颠覆的,当我没说。

吸毒从来不是个人的选择,没见过吸毒的不劝说,不带着身边的圈子人吸的,一个吸毒的会带出两个新吸毒者是最基础的吸毒扩塞模型,接着之后就是以贩养吸及违法犯罪了!

吸毒的人很多不是吸毒后被抓的,是违法犯罪后被抓的,在家里被抓的多数是没抓到现行被同伙供出来的。看看纪录片有几个吸毒的不是家徒四壁的?

吸毒实际上是一个不仅危害自身身体,还危害公共安全及在上瘾后9成以上几率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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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的文章核心观点概括起来就是 我国已经对贩卖运输走私制造进行了刑事处罚,吸毒还有药用 误食等情况不宜判处重型。

由于此篇文章是官方邀请的,不清楚罗翔是否是有意混淆了学界与民众的分歧点。

罗翔反复强调,当前法律规定就是 已经对吸毒强关联的制造、贩卖、运输、教唆他人、强迫他人、持有等做了犯罪规定,也有禁毒法和治安管理法对吸毒进行处罚,也列举了一些具体案例比如转运毒品为亲人药用的案例来说明不能一刀切

但大部分普通民众认为 吸毒应该入刑,这里不仅有药用,误吸的情况,还有主动追求,以及反复吸毒的情况。

从现行刑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和348条对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都做了有罪规定,贩卖毒品无论多少都是犯罪,50g海洛因就足以死刑。但单纯的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并不构成犯罪,不能判处刑罚。

有卖就有买,有买才有卖,买和卖这种在刑法上叫做共同对向犯

其他的共同对向犯,比如受贿和行贿,买卖枪支,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妇女儿童都是两方都纳入了刑法,而买毒品与卖毒品作为一种共同对向犯,一个是最为严重的八种犯罪行为,另一种却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这本身就很不合理。

罗翔曾经在《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建议》一文写到: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这个时候算不算自己打了自己的脸?

即便考虑到存在误食,为亲人药用的情况,也完全可以规定一个免刑条款,或者多次复吸的入刑。

完全可以设想,房祖名柯震东家里吸毒后,柯震东因为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而判处有期徒刑,而房祖名当场给钱当场吸,不违反刑法规定,仅仅是戒毒所强制两年,出来又到张默家里吸,继续解毒两年出来后又到李代沫家里吸,而这居然都不用入刑,甚至还会封存记录

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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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本身是具有模糊性的,一个词、一个句子的意义,并非百分之百对应着客观世界中的某个实体,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是不一样的。”

听听,听听,这就要专业,快给罗老师磕一个,毒虫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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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份报告:仅在宾州,有超过300名天主教的神职人员涉嫌性侵儿童,而他们受到教会的包庇,绝大多数人都逃脱了法律的惩罚,目前受到起诉的仅有2人。

从各方面来看

信耶稣这辈子也是有了

这是一个包庇恋童癖,吸毒,杀人犯的好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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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正确,直接驳回。

首先,“吸毒是否入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句话本身就是无意义的重复——在禁毒这件事上,我国法律和执法实践早就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老百姓对此也心知肚明,根本不需要再用这个“正确废话”来强调。

更关键的是,标题完全回避了吸毒议题的核心属性:它从来不是一个可以模糊讨论的普通问题,而是触及法律与道德的底线问题、原则问题。

罗翔在标题里不亮明对禁毒底线的立场,反而用一句多余的话模糊焦点,这种立场上的偏差,直接让这篇文章失去阅读、讨论的意义。

文章可能误导大众对禁毒底线的认知,对禁毒宣传产生反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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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看完他分析一通,没见他说具体该怎么做,观感就像初高中考试写的作文。回想起12月初蔡雅奇相关话题的几个视频,不由感慨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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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沉默等于帮凶。

《吸食大麻是否违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持有大麻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贩卖大麻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往后我都不敢想!

搁这切香肠呢?

说好的防右但更要防“左”呢?到底防不防啊?

路线错误,知识越多越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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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从业者:吸毒入刑待定?这业务不就来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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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感觉啥也没说啊,就是在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和稀泥,他说被家长喂聪明药的封存,以贩养吸的入刑,这还用他说?

鉴于他信基督,而基督教国家对毒品的态度普遍支持或暧昧,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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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成色,一目了然。反正我是对它和它代表的群体心生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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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是犯罪,买毒品自吸却只是违法,互为对象的行为,处罚却严重不对等,没有吸毒者哪里来的贩卖者,有需求才有供给,吸毒者引发了贩卖毒品的犯意却无需承担刑责,难道他不是贩毒的共犯,同时有吸毒行为么,为什么自吸排除了贩毒的共同犯罪呢。

贩卖毒品以求谋取暴利的人永远会有,再大的打击力度也难以完全禁绝,而且贩卖毒品手段很隐蔽,难以取证。相反吸毒人员就在那里,只要检测就可能查处,可操作性强成本低。

对吸毒人员从轻认定处理,是在解放后特定时期,认为这些人属于受到旧社会毒害,形成的积弊陋习,主要以改造自新为目的,打击面不宜过大。现在吸毒的人,谈何历史包袱又有什么值得从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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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罗翔一个县的。我高中晚上十点多放学,路上被吸毒的拉进小巷子拿刀指着抢劫。我支持吸毒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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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想废话,我用几个大模型把他这篇文章的问题给大家找一下:

大模型2:

大模型3:

主要问题:一是法律概念准确性不足,如"小刑法“表述缺乏权威性,轻重罪分界点依据不充分;二是法律冲突解决机制不明确,未深入分析《刑法》与《禁毒法》冲突的解决路径;三是案例引用偏差,将”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案例作为"吸毒入刑"例证,偏离案例本质;四是平衡原则应用不充分,忽视程序正义和公众舆论的伦理影响;五是国际比较的单向视角,仅引用支持"入刑"的国家案例,回避非罪化政策的伦理合理性。

这种法律类的专业文章,我肯定不是专业的,所以大家看看大模型就行了。我不专业,我只负责喷,下面我开喷了。

应该把罗圣全家抓过来,几个丢去吸毒,几个丢去给毒贩,几个学制毒,在把罗圣丢去运送毒品到缅甸。

这样子,搞个几十年,在问他看法比较适合一些。

罗圣这种货色属于离人民太远,活在自己梦里的那种雷瑟,张口苏克拉底,闭嘴柏拉图,这两人是他祖宗吗?洋人是他die,说什么都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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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吸毒入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吸毒及关联行为和吸毒行为是两个概念。你真要具体分析,这些都是“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罪;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唆使他人一起吸的,可以构成引诱、教唆吸毒罪;吸毒者让他人一起陪吸的,可能构成容留吸毒罪。”吸毒及关联行为提出来是想论证啥?论证该入刑的都已经入刑了,就应该提出来慎刑主义?

人们现在关注的重点是“吸毒行为”,一个纯粹的吸毒行为。你如果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应该把吸毒行为掰开揉碎来分析论证。举个例子,我邻居吸毒了,他除了自己吸毒,其他啥事没干,就天天自己去找毒源,每次都是自己单独前往购买毒品,买回家自己吸,每次只买刑法犯罪克数以下的定量毒品,极度自律,说吸多少就吸多少。这个典型的例子是不是就得出了这个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能不能得出这个结论?

吸毒是否入刑论证思路个人理解应该是:吸毒行为没有侵害法益,所以不能入刑;或者吸毒行为尽管侵害法益了,但是这个法益侵害性不够,所以不能入刑。朝着这个思路,我就接着问你,没有侵害法益,那为什么群众反映这么大?社会对这个事情这么抵触?如果有侵害法益,这个侵害的法益到底是什么?接着论证法益侵害性到底够不够。把这一连串的问题接着分析下去,这才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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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些愤怒,呼喊的人,没有你专业。但是难道我们的情绪没有道理吗?你可以说出一万个理由说,吸毒人员是我们的同胞,违法人员也是社会要包容和保护的对象,但是,我们呢?我们本本分分遵纪守法,怎么就没有大律师,大法学家,来为我们说说话?”

“你们是不是觉得舆情那么大是不是因为我们不懂法?呵呵,我们可太懂法了,我们多少次希望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时,得到的令人失望的结果。”

“我们不仅懂法,我们更懂法律是怎么在我们身上起作用的”

“我们一退再退,你们居然还想在禁毒这件事上动手脚”

“你们也许可以解释这一次,但是我们会一直看着你,希望你能解释每一次。”

B站@麦片是只小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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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怎么个分析法呢?

是不是按照之前罗老师对待废除死刑的态度一样,一边说不主张所有重罪都适用死刑(纯属既定事实),一边慢慢去推进大部分经济类犯罪的废死进程?

对于罗老师,认可他讲解司法考试的刑法科目时深入浅出幽默诙谐的授课方式,也认可他很多时候积极参与媒体活动时主动普法的做法。

但是就他对美国司法现状的看法和对部分美国法律界“名流”的认可,完全不赞成。

尤其是罗老师在自己的论文中引用过的名人—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目前为止已知爱泼斯坦的萝莉岛常客之一(去年才以和解的方式结束了两位萝莉岛上的受害者对他的起诉),长达20年致力于降低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同意年龄的倡导者和学者—【德·肖维茨】的观点和言论之后。

个人对罗老师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去罪化”和“入罪”等一系列观点上实在难以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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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是漏出了底裤,让群众看清了鬼脸,见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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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的口碑早就坏掉了,现在还发声说明法学界还有不少他的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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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狼隐得再好,只要轮次足够,最后都会被找出来。因为只要是狼人就得为狼队做事。为狼队做事,就该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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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花了76年的时间,多少人的努力都没有让毒品真正消失。这些法学家们还想网开一面!

刚才deepseek了一下,他说的是量刑不能一切。

我就是这种坚定的只要是吸毒,不管是什么缘由都坚决的反对!除非是婴儿。但婴儿这种监护人要入刑。

吸毒还要具体分析? 怎么? 吸毒还有情可原了吗?

我知道有些是吸毒是药物依赖造成的,但这个难道不是要解决药品和医院吗?要开发功能更好的药品不是吗? 不能他是药物依赖吸毒就不入刑。这种的药店和医院就要入刑。

啥意思? 就是药物依赖的吸毒就可以吸?不算罪? 那这个意思是毒品贩子改贩药就可免重罪或免罪?

还是法学家们就只解决法律字面上的问题就完事了,剩下的工作都是别人的,那是别人的工作,需要由别人想办法解决?

这些法学家提出的政策,就好像

西方社会的选举权,和自由! 就是精神病的,吸毒的都有! 问题是,他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意识清醒,有正常的是非观的人,为啥要给予和正常人一样的权利? 所以选出的总统,指定的政策影响至少5代人。

中国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但是法学家却走的是国际惯例, 也就是西方惯例! 看到区别了吗?

西方的法学是建立在他们的政治基础之上的,中国的法学为什么要依据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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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都资瓷的事情,居然有这么多“人民”反对,我看这些所谓人民都是湾湾和本子网军的认知作战,建议使用波波的办法来治治这些反对封存的网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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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绕来绕去,其实核心观点就是,刑法要保持谦抑原则,不能过分介入社会生活,所以不应该入刑。

但我认为罗翔在其中举例子时严重偷换了概念,把司法环节的比例性,和立法的比例性混淆。

正是考虑到毒品有药用和非药用之分,所以禁毒法改变了刑法“一刀切”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比如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所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面面俱到,不能挂一漏万,也不能挂万漏一,避免打击不足和避免打击过度是法律中一个永恒的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为什么说这是偷换概念?因为罗翔作为刑法学者,肯定知道吸毒入刑不是简简单单的“吸食毒品的,构成犯罪”,而一定会分情况讨论、结合现实情况,存在前提、存在定语、存在但书、存在轻重情节讨论。医疗用途、被强迫吸食、误用含麻精药品的感冒药等情形,本应属于司法裁量或个案出罪的范畴,而非否定整个“吸毒入刑”制度的理由

实际生活中的个例,本应该是个案情节可以去讨论、衡量的,在司法环节予以考量,而不是在立法环节就予以放宽,因噎废食。

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不是得考虑是不是正当防卫,是不是保护更重要法益,是不是存在酌情情节,当事人能不能控制行为等。于欢辱母案,是不是和单纯的抢劫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量刑情节区分开,这都和需要规定故意杀人罪完全不矛盾。这本身应当依赖于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以司法个案的不当处理,否定立法整体正当性的逻辑错误,就是罗翔的偷换概念之处。


罗翔第二个偷换概念的地方,是把“吸毒入刑”变成了“重刑主义”的讨论

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蔡雅奇老师的视频为什么得到了大家的共鸣,他对吸毒入刑的理解是:①吸毒行为应当入刑,但一定是轻罪;②即使未来轻微犯罪都封存记录,吸毒罪也应该排除。

可见,蔡雅奇老师并没有否定刑法的谦抑原则,而是考虑了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不过度延伸,以轻罪入刑。毕竟,吸毒前和吸毒后的所有环节都围绕着犯罪展开,对运输、贩卖、大量持有、制毒等多个犯罪进行规定核心目的是让吸毒者接触不到毒品。把吸毒行为单单以只损害自己没有侵害他人为由摘出来,有违大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常识。

而罗翔直接把大家的观点延伸到“以刑代管”,似乎是上升要直接判吸毒但没有其他犯罪情节的人十年八年一般,而没有正面回应吸毒为什么没达到入刑的标准、为什么不具有大家认为的达到必须入刑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看到都是反对罗翔,看清他真面目的,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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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稀泥的文章而已,核心思想就是吸毒不入刑。

罗翔堂而皇之地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学界公认的“小刑法”,对吸毒者的处罚程度不但不亚于刑法,甚至犹有过之,但是怎么能单纯的因为行政拘留限制了人身自由而刑法有缓刑就认为行政处罚对吸毒者的威慑和影响大于刑法?刑法带来的其他最为重要的影响之一就是给行为人留下犯罪记录,而吸毒入刑的舆论话题不就是从封存治安处罚的记录发酵而来的吗。

再退一步讲,即使判处缓刑,也是在限制活动范围和其再犯的情况下进行监管。复吸率这么高,最少判个拘役不比你那最高拘留15天的所谓小刑法来得更有威慑力?有空用慎刑思想关心吸毒者的权益,不如多去关心那些莫名其妙犯了帮信罪的人。


突然想起来前两年著名的罗车之辩,罗翔用共同对象犯的概念主张提高拐卖妇女的刑罚,支持买卖同罚,这算不算是违背了本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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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条文应该浅显易懂。什么事情有罪,什么事情无罪,什么事情罪重,什么事情罪轻,一目了然。写一大堆普通网民看不懂的狗屁文章,然后执行审判的结果令人匪夷所思,违反一般道德良俗,只会脱离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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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可怕,这种人是主导我们的法律走向。。。

这货可是在老百姓质疑是不是美国投毒新冠的时候at北京平安来抓老百姓的法律大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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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雨潇

  罗翔在开篇先批判了所谓「非黑即白」的态度。这里的「非黑即白」指的显然不是新治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一刀切式封存,而是网友要求将吸毒行为全部入刑的观点。

  文章主体部分说了两大点:

  ????第一点是「吸毒应然入刑」。这里的「入刑」跟大家理解的「入刑」完全是两码事。罗翔的逻辑是吸毒目前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而「学界往往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小刑法』」,所以吸毒就是违反了「小刑法」,也就属于「小刑事犯罪」。

  然后重点来了,他认为「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学界」有一种观点是要求「行政拘留」案件应当由司法机关(法院)审判,而不是行政机关(公安)直接进行处罚;「学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拘留必须接受听证」,理由是「涉及吊销许可证件」等比拘留更轻的问题都有「举行听证」的规定,那么吸毒等涉及拘留的案件也应该「举行听证」。

  总结一下,他说「吸毒应然入刑」,意思并不是支持吸毒者应该被处以徒刑等更重的刑事处罚,而是说「学界」认为现在的「拘留」已经很「刑」了,呼吁用审判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去处理对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进一步提高拘留的门槛,让吸毒者更难被抓。

  ????第二点是「吸毒实然的入刑」,翻译成人话就是现在吸毒已经入刑了。众所周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吸毒行为不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他这是在说什么呢?

  答案是他认为吸毒的「关联行为」(例如以贩毒养吸毒、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唆使他人吸毒等)已经入刑了,这就相当于吸毒入刑了。这是在用诡辩解构整个「吸毒入刑」的讨论——言下之意:既然吸毒早已「入刑」,你们还有啥可嚷嚷的?

  说实话,读到这我直接被气笑了。既然吸毒行为可以引发这么多危害他人的严重犯罪,合乎常理的结论难道不是应当从源头遏制犯罪链条,更早让刑法介入吸毒行为吗?逻辑扭曲到什么程度才会认为「吸毒关联行为入刑」就等于「吸毒实然入刑」了?

  犯罪治理的实际情况是前端行为越放松,后端风险越难控制,所以立法不能只盯着末端危害。一个现成的例子是:醉驾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事故,但是醉驾和恶性交通事故之间有高度统计关联与因果链条。所以我们才要把醉驾提前纳入刑法,而不是等撞死了人再追究「关联行为」的刑责。

  罗翔在后面还跑了个题,顺势讨论起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也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他的论证方式是搬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例外,很多这类药物可能导致成瘾,所以被现行法律划为毒品,然而有些病人需要从国外购买相关药物,不应该对他们也上刑。

  这里他举的例子倒也不是毫无意义,毒贩走私毒品和病人购买药物的行为确实需要区分开。然而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更精确的立法、不同法律法规的更好衔接以及更灵活的执法措施来解决问题。

  罗翔并不管这些,而是把极端例外当成普遍论证的立法基础,然后直接来了个诉诸人的恐吓:「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完美呼应了他的好朋友赵宏的「人均违法」论。

  归根结底这几段还是在为继续放宽涉毒行为的刑责制造舆论氛围。

  在文章的结尾,罗翔说「法律变革不能只看多数,丝毫不顾及少数,否则就无法防止多数暴政……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写到最后总算是摊牌了,这是在指控广大遵纪守法的老百姓要求严惩涉毒行为是迫害吸毒者和病人利益的「多数暴政」,进而呼吁「法律人」抵抗针对涉毒行为的「重刑主义」民意。

  这才是罗翔这篇文章真正的主旨:明确反对将吸毒行为本身入刑。

  对于上述的诡辩套路和奇特逻辑,只要是稍微了解罗翔翻车历史的人都不会觉得奇怪(参见:文章一、文章二、文章三、文章四、文章五),奇的是这样的人竟然到现在还能成为两高的座上宾。

  你们不想入刑就别入刑了,有必要请这些两面人、劣迹网红、公知教授来恶心老百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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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所学源自西方教科书的的学者专家,是要拼死保卫自己的学术道统,并且努力为自己的学术道统争取更大的话语权的!

他们从来就不想用自己的学问为人民服务,也不想把自己的论文写在中国的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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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xidu记录封存,支持将dupin相关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分对待,建立分层分级管理制度,而不是一刀切。

不能因为精细化管理有难度,所以偷懒粗放式管理,如果做不到,那就先别动。

这不是什么先进技术生产力的发展,不需要这么激进,以全社会当试验场,全民当小白鼠。

虽然没用,但是必须表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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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司法的根在哪儿

咱们得先搞明白,真正的司法逻辑,得从“正义”这俩字儿起步。

首先得抓住本质正义的核心,再用程序正义把路走正,最后才能让司法正义落到实处。千万别忘了,司法打根儿上就是为人民服务、维护公平正义的,它本身就是个工具,不能反过来把目的丢了。

要是老百姓不认可,就算你把法律条文抠得再细、逻辑捋得再顺,那也没多大用。这里想跟所有干法律这行的朋友说句心里话:没了老百姓,法律就没了立脚的地儿;没了老百姓,咱们这份工作就没了服务的对象;没了老百姓,咱们嘴上说的法律信仰,也成了没根儿的空话。

真要举例的话,老百姓认不认可,直接关系到法律能不能活起来。就像编《民法典》那五年,光公开征求意见就搞了10次,42万多人提了102万条建议。小到楼上掉东西该谁负责,大到家里财产怎么继承,每一条修改都盯着老百姓的真实需求,最后这部“生活百科”才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还有“昆山反杀案”,当时司法机关没死搬法条,而是考虑到老百姓都觉得“正当防卫没毛病”,依法认定防卫合法,既没破了程序正义的规矩,又顺着大伙儿对“正义不向暴力低头”的期待,这才成了司法贴近民心的好例子。

咱绝对不能忘了中国法律一开始是为了啥,要是跑偏了,那就是背叛老百姓,自己也成了工具的奴隶。记住喽:老百姓认不认可、能不能受益,才是判断一部法律好不好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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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识这个人是考研的时候,经常刷到法考的相关视频,当然,可能是平台算法不对,我并不是法律相关专业的,不知道为啥要推给我。

但是从旁观者角度来看,感觉这个人就是靠一些稀奇古怪的尤其是和性与色情相关话题的案例来引流的。我很不喜欢这种风格,就好像这天下的事都离不开裤裆子那点东西一样。其拥趸还不少呵呵。

这个人非常擅长用温情脉脉的文风来包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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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

在中小学校 写 议论文,

而 议论文 是一种 说理文,是一种 观点的表达,并不要求 表达的观点 完全绝对的吻合符合 科学、哲学、真理,只要 论述自洽,言之成理 即可。

议论文,又叫 说理文,就是一种 剖析事理、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它有自身的文体逻辑、表达逻辑。

但是

一个法学研究的专家,发表专业方面个人观点当然可以,但是 更加专业 的 不是 法学专家,而是 禁毒一线、禁毒局戒毒所基层社区 的 深度调研专项报告、长期动态跟踪调研报告。

所以,

一个法学专家,就写一篇 议论文?

就这?

太LOW了 !!!

单纯的吸毒(大部分吸毒人员,受限于财力匮乏,且有毒就吸,手里通常都不可能持有较多毒品库存),目前一般普通吸毒人员还是没有入刑的,毕竟 吸毒人数,在中国是很大的数字,官方公开数字有74万以上,多到 戒毒所、监狱 装不下吧!
只有持有毒品超过法定数量且有被查实的证据,才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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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东亚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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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是公众人物的时候,他就不代表他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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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抵得过千万个少爷。

劳东燕和骡圣兴风作浪许久风评依然不减,这回却因为吸毒事在公众层面逆风了。感叹舆论弱势乃至于这样旗帜鲜明的二人倒行逆施至此才第一次能得到和其德行匹配的舆论对待。

1.开篇第一句“近日有人提出吸毒入刑的主张”,就在篡改现实、扭曲舆论。扩大化曲解民众原本的合理诉求、避重就轻不谈立法流程等事,妄图把讨论拉回自己的预设阵地;

2.“和光同尘、莫听穿林打叶声”“公众讨论的分歧”“语言的界限”是骡圣仇恨民意的委婉阴湿刻薄说法;

3.骡圣反驳“人们批法学家爱举极端例子”的逻辑是:正因为例子极端、范围更小概率更低、才更要保护这小部分人的人权、保护更小的部分体现立法对全体人权的尊重;

4.最后两段骡圣暗戳戳的写了两份排比句。

这也是常见的话术,欲扬先抑、反对的部分笔墨较少;支持的部分着重强调、诱导读者倾向;最后以没想让读者继续思考的盖棺定论结尾。

“不能为了少数牺牲多数,否则就会出现特权;也不能只看多数,丝毫不顾及少数,否则就无法防止多数暴政,“苏格拉底之死”也就会反复出现。”

“惩罚不是越重越好,当然也不是越轻越好,必须平衡惩罚不法和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5.末尾已是昭然若揭。法律不是什么平衡的艺术,法律人没有权力没有义务去“破除什么对重刑的成瘾性依赖”。这样重新诠释我国立法机制的文章,我不觉得应该发表在新时代法治思想专栏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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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嘴上都是冠冕堂皇的,你看他被犯罪是什么想法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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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说洗洗睡吧,可是发现这事真的不能睡,

这是不需要任何怎么看,只要涉D,直接枪毙,哪有那没多废话!
每天死的人多了,这时候装什么好人!

D的话题在某些平台已经刷屏了,尤其是半夜12点的时候,
但是没几天,就被按下去了,或者说被别的事件代替了,
这次顶替了D的是电动自行车和最忙五人组的事,引发全民吐槽,

但要是仔细想想会发现,连这种能够引发全民吐槽的事都不压了,用来转移视线,
那想掩盖的事得多可怕。

那可是D,碰了一次就一辈子的事,
我们成年了,大人了,会警觉,会提防,
可是孩子们呢?
未来我儿子问我,爸爸,人家都说这东西没事,为什么非不让我碰呢?

我咋回答?

万一哪个在孩子食堂里掺点?在饮用水里掺点?
我都不敢想后续。

从这事发酵以来,海关那边就已经出现各类D的运输试探了,
这是在干啥?
这是在给开拓市场做前期测试!

14亿人的全新空白市场啊,多让人眼红,这要是开放了!会有多少利润!
这市场开拓了,躺平也没了!积怨也没了!积蓄也都能拿出来吸D了!
一下子消费就打开了,大家全都可以出来花钱了!

怎么滴?想把这个市场开拓了,自己运行,代替房地产啊?
房贷拿走了未来30年的人生,
现在准备用D拿走30年的人命?

鸦片战争才过去多少年?
北洋水师历历在目!

要是这样的话,把Q也解禁了吧,连Q带弹药,市场也不小,
也是不小的消费处境,多好啊。

哦,对了,得插几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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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之类的词已经被剥夺原意,成了罗翔之辈的苟哨政治了。只要在机关报里看到这些字眼,那就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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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一千万,再保证我不为我说的话付法律责任。

你让我说啥我就说啥,说我是披着本拉登皮的外星人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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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教授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无可厚非,本就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罗教授并没有针对吸毒入刑的具体结论,一个“应然”入刑,一个“实然”入刑。罗教授反复的说,跟吸毒相关的行为已经入刑了,但就吸毒这一具体行为,是否应当入刑,最终也没有个结论。

看到最后,罗教授说中国刑法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上,会长说:**“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我这时已经“释然”了,这就是准备将“吸毒入刑”或者法学讨论,锁死在小圈子里,从而剥夺其他人参与讨论的权利。

与吸毒相关的行为,都已经入刑;但吸毒作为毒品市场的基础行为,却没有入刑,实在引人深思。

法学学者、专家不应脱离我国社会实际状况,盲目引进西方那本身就已破败不堪,漏洞百出的法律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责任,任重而道远。

无源之水自断流,无本之木自枯萎。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而非单一独立群体的意志。请不要摆出“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在上姿态,社会学科起自市井之中,而非高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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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从文化来谈一谈这个问题,是我和一位皇汉朋友交流之后,得到的结论。

首先是我和他的一个共识,现在国内的网络空间就是一个部落斗争的状态,今天觉得这个赛博部落有道理,看了两个视频和帖子,就又跳到对面部落了。并且各部落里的人之间来去自由。可是这一套,在中华文化大一统理论之下,似乎完全不符合我国国情以及历史文化,反而是陷入到一种欧美民族主义叙事,部落冲突的美感,而西方它的文化发展本就是在各个群体之间斗争,并且形成的各个民族主义国家,从来没有经历过大一统,在各种流血冲突,内乱,以及大航海时代下,它进行的一个发展已经彻底成为了一个海权国家文化。

我们和西方这种舆论斗争,或者更加直白点,西方内部舆论和我们国内的舆论,包括现在极端派,甚至是话术一模一样。但是问题是两国的文化,包括中西方的文化,在历史上完全不一样,它没有任何的可比性存在。

最后我们得到的观点也很简单,科技的外功能力大砖飞,思想的内功却不能这么做,因为外国的科技,学到就能搬过来用,毕竟科学技术不带人文色彩。

而我们恰恰现在文科方面,一直在跟着西方的路子走,接触到的马克思主义,还有加入WTO之后,和西方文化接触催生白左化的法律文学界,还是保守化的单一民族主义倾向,现在包括从高层到底层,任何意见领袖,网络up主,包括建制,或者是反建制的,没有一个形成,或者说是叙述出我们中华文化自己独特的价值观。

这就是让人很着急,或者说是很无奈的一点,也是我和朋友谈到的,甚至说是我自嘲,这是我们文科的未来劫。我只能这么形容。

而现在,我们在文科政治制度方面,陷入西方叙事,本质是中国在现代化、全球化进程中,尚未完成基于自身文明传统与现代经验的、具有统摄力的新叙事建构。当自身的价值阐释体系出现真空或乏力时,各种源自其他历史语境(主要是西方近现代历史)的意识形态模块便蜂拥而入,被简单“平移”到中国问题的讨论中。无论是白左的“进步”话语、保守派的“民族主义”,还是自由市场的“原子化个人”叙事,都会被掺杂进入中国历史上抽象的所谓“天命观”和“君权神授”“天子”的概念,而这就导致了一个非常严重,甚至是现在舆论混乱的吊诡现象——网络上的群体极端派、激进自由派等,其辩论话术、组织形态、情感动员方式,与西方的MAGA、身份政治团体、极端左右翼高度相似(如制造敌人、强调纯洁性、诉诸受害感、非黑即白的对立)。然而,他们所争论的问题土壤、历史纵深、文明诉求却截然不同。这种“形似神离”造成了巨大的沟通错位和思想混乱。而中华文化的“大一统”传统,核心在于“和合”、“兼容并包”、“天下体系”,它追求的是一种超越简单部落、民族对立的秩序文明。但在现代民族国家竞争和网络碎片化传播的双重冲击下,这种高级的、复杂的文明理想,在舆论场上反而显得“迟钝”和“无力”。相反,那些煽动对立、简单明了的“部落”话语更具传播力。于是,本该追求“共识”的文明体,内部却充斥着“斗争”的话语。

而这种包括但不限于话语体系常常不自觉地套用了西方,有的是民族国家建构中的“排他性民族主义”。有的是在舆论体系中,或者说在政府治理理论,往往淡化了中国自古以来的“道家”“儒家”“法家”等传统治理理念,这体现了在学术和专业领域,西方理论(特别是后现代、批判理论)因其体系成熟、概念清晰,形成了强大的“话语权力”。许多研究者用这些理论来“解剖”中国,却发现往往方枘圆凿,解释不了根本问题,反而加深了知识界与社会大众的隔阂,陷入自说自话的“政治正确”小圈子。

而中华文化的“大一统”传统,核心在于“和合”、“兼容并包”、“天下体系”所追求的超越简单部落、民族对立的秩序文明。反而在当今现代民族国家竞争和网络碎片化传播的双重冲击下,这种高级且复杂的文明理想,在舆论场上反而显得“迟钝”和“无力”。相反,那些煽动对立、简单明了的“部落”话语更具传播力。于是,本该追求“共识”的文明体,内部却充斥着“斗争”的话语。

再加上现在全球化经济出现衰退,而之前享受全球化红利,经历过现代化的群体,在生活压力或者是群体认同感不足时又面临身份焦虑。以此出现激进主义言论,常常是这种焦虑的出口,而本质是对自身经济文化地位不确定性,或者说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应激反应。是寻求一种简单的情感归属和心理优势。

这些思潮,无论其立场光谱如何,大多没有从中国自身的历史连续性、治理智慧与文化资源中生长出原创性的分析框架和价值表述,而是成为了西方思想市场的“分销商”或“山寨品”。这导致了在应对中国独有的、超大规模且复杂的现实问题时,出现了巨大的解释力真空和舆论场的失序。

而我们人文社科的方向,未来如何去走出适合中国,跳脱出各种西方叙事,就是我在和 朋友 所讨论的,我个人形容的“未来劫”。

在几千年封建帝制之下,中华文化一直是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的碰撞,而这种碰撞,导致的就是自秦朝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陆权国家,对比起海权的我们现在最大的困难,是在领土上的治理成本太高,加上生产力和小农经济和思想的结合,造成的是唯心主义,故步自封的发展,而中国唯一一次以海权形态出现,则是有些地狱笑话,是北宋灭亡之后的南宋朝廷,失去了传统的中原陆权基础,被迫将生存与发展空间转向海洋。这一时期,海上丝绸之路空前繁荣,泉州、广州等成为世界级贸易港口,海洋贸易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支柱。在这一过程中,南宋面临的内部族群与文化问题同样复杂。

一方面,朝廷仍需维系“华夏正统”的叙事以凝聚人心;另一方面,在东南沿海,特别是贸易港口,存在着大量来自阿拉伯、波斯、东南亚等地商人、移民,形成了多元文化并存的局面。南宋政府对此的管理,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务实且灵活的“差异化治理”特征:既通过市舶司等制度进行管理和征税,又允许蕃坊存在,授予其一定的社区自治权;既推广儒家文化,又在实际交往中尊重不同的风俗与信仰。

所以未来,中国的文科应该怎么走?说一些个人的浅见。我之所以提出南宋这个例子,也是为了论证我以下的观点,以及我个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看法。

第一,现在国家所推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是简单的“同化”。而南宋作为海权帝国的智慧给我们的启发,是在超大规模、多元一体的文明体内,“统”不等于“同”。我们恰恰需要跳出的,是西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排他性民族主义叙事。而是回归中华文明“天下体系”的遗产,即一种以文化认同和政治归属为核心,能够容纳多元族群与文化形态的文明秩序。

未来的方向也不是将各族群文化“汉化”或“西化”成一个模样,而是在现有文化基础上,创造一个强大的 “公共性的文化核心”(如对中华历史、价值观、国家认同的共享),让各民族、各地域的文化作为 “特色性的文化分支” 在其中蓬勃发展、相互滋养。汉服和其他少数民族服饰是这一文化复兴的一部分,过去,现在,将来不应是排他的符号,而应是众多民族文化瑰宝中灿烂的一支,共同构成中华民族的现代衣冠礼乐图景。

我们文科学子的未来方向,文科的真正使命,是在当中国在经济、科技上取得巨大成就后,“我们是谁?”“我们走向何方?”的价值阐释需求空前迫切之时。在基于革命时代,追赶复兴时代照搬西方的叙事已不完全适用,基于传统的叙事又尚未完成现代性转化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学术界各类群体纷纷到现成的西方意识形态“工具箱”中寻找武器,导致了话语的“山寨化”和“分销商”的时代特征下。从中国几千年的治理实践(儒法道的思想资源)、近代革命的独特经验、改革开放的复杂历程中,提炼出能够解释中国道路、回应中国问题、引领中国未来的 概念、理论和话语体系。这需要打破对西方理论的盲目套用,进行真正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至于为什么这么做,很简单,当今的新中国,不是封建王朝下的陆权帝国,也不是南宋时代偏安一隅的海权帝国,更不是中国两千年以来的封建帝国,而是一个已是兼具深厚陆权文明底蕴和全球海权利益的新型现代化大国。其内部治理(边疆、民族、地域差异)与外部交往(全球化、海洋秩序)的复杂性远超历朝历代,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比南宋,甚至是比西方的“差异化治理”更高级、更自觉的文明叙事——既能筑牢内部的共同体认同,又能以“和合”智慧应对外部文明的冲突与融合。

这是中华文明在现代化“惊险一跃”中,必须完成的 “精神成年礼” 。

现在舆论这场混乱的舆论部落战,恰恰暴露了旧话语的失效和新话语的饥渴。而这个问题的出路不在于回到一个封闭的“纯粹传统”,也不在于全盘接受任何西方方案,而是以中华文明固有的、强大的包容与转化能力,将古今中外的一切经验作为素材,在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中,熔铸出一种既属于自身传统、又具有现代生命力的新文明叙事。 以中华文化为树根和躯干,汉文化作为主干和主支,其他各民族文化成为分支,不仅保障,更要加大,促成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更大概念的生命力,而这个过程必然是漫长、痛苦且充满争论的,但这正是文明生生不息的活力所在。

说了这么多,可能大家都会问,我为什么没有说罗翔老师这个文章的问题,很简单,因为这是我们这一代人的思想课题,要怎么做,怎么走,是我们这一代中国人的路,而人的观点,在20岁后就定型,难以改变的。我觉得,这只是一个时代浪潮之下,新旧思想碰撞的交接点。

文化之下,才能重构法律制度,而这需要文明主体性的重建。现在网络上的论战,本质是源自西方的现代性话语体系(及其各种变体)与中国超大规模、悠久连续的文明体之间发生的 “系统不兼容” 与 “阐释性危机” 。尤其是在现在中国国力已经空前提高,对于西方已经祛魅,教科书“消失”之后的集体迷茫。

法学,作为直接规范社会关系、塑造价值秩序、体现统治智慧的文科核心领域,恰恰是这场“未来劫”的前沿阵地。其改革路径,必然是整个中国人文社科重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攻坚工程。

未来怎么做?中国法学必须完成从“学习-移植-适应”的追赶模式,转向 “扎根-转化-创造” 的引领模式。其目标不应再是成为某个西方学派的中国注脚,而是构建一种能够有效解释并优雅治理一个超大型、高复杂性、兼具陆海文明底蕴的现代国家的法治范式。这要求法学超越单纯的“技术规则学”,成为“文明秩序学”。这就是未来的中国法学应该要进行的方向。而在笔者看来,得在三重根基上建立自己的大厦

一.传统文化搭台

系统梳理和现代性转化中华法系与治理智慧。从儒家的“仁政与礼治”中,摒弃恢复等级的退化,汲取其“义务伦理、关系和谐、教化预防”的精神,思考如何塑造法律的社会基础、道德氛围和柔性治理手段;利用法家的“法、术、势”,构建超越严刑峻法的刻板印象,深入研究其“制度理性、赏罚信实、效能导向”的治理逻辑,与现代国家能力建设、廉政法治、绩效管理相结合;结合道家的“道法自然与无为而治”,启迪对法律限度的认识,尊重社会自生秩序,为市场、社会自治留出恰当空间,避免法律的过度干预。以此完成“大一统”与“天下观”的结合,而非舍弃,提供处理中央与地方、核心与边缘、统一与多元关系的政治智慧,以及一种超越民族国家零和思维的秩序想象。

二. 认真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实践。

首先是要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中国实际结合的过程,特别是群众路线、调解制度、巡回审判等极具生命力的实践创新。其次是对于 “政策与法律”互动史的展开,分析在中国快速变迁中,政策性治理与稳定性法治如何动态平衡,提炼出“试点-推广-立法”等中国特色的制度演进模式。最后是直面中国当下的“史诗级”法治实践。例如如何用法律工具破除地方保护,保障要素流通,其复杂程度远超联邦制或单一制传统模型。

3.第四次“工业革命”后的新技术使用

未来科技,以及前沿科技的运用,还有 “数字文明”的基础规则建构的三合一建构,将数据权、平台治理、人工智能伦理等前沿领域,在中国与西方站在同一起跑线下摆脱路径依赖、进行原始创新的绝佳机会。参与和引领跨国基础设施、投资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制定,需要融合大陆法、普通法、国际惯例及东方智慧。这也是未来当世界面对治理难题时——无论是超级城市的拥堵、科技巨头的规制、多元社会的融合,还是全球公域的治理——会自然地期待并研究 “中国的法律方案” ,就像过去几个世纪人们研究罗马法或英美法一样。届时,网络空间的“部落话语”将被一种更深厚、更自信、更包容的 “文明叙事” 所滋养和规训。

这条路绝非坦途,充满了智识的挑战和利益的藩篱。但这正是中国文科,特别是法学,从“山寨分销商”蜕变为“文明创新源”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华文明完成其“精神成年礼”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个过程必然漫长、痛苦且充满争论,这里我要运用毛泽东主席的一句话:这是一次全国性的演习左派、右派和动摇不定的中间派,都会得到各自的教训。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但惟其如此,文明之树才能从自身的深根中汲取营养,生长出覆盖新时代的繁茂枝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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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是的立场是法律市场化,所以你才会看他忽左忽右。毕竟在美国诉讼费可以占道6%GDP(数据不一定精确)。

法律没争议他们也就叫不上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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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知乎10年前的优良传统,回答前首先交代利益相关,我是手停口停的普通工薪阶层。

之前我就在想法里提过,关于处理吸毒者问题,普通工薪阶层和有钱有闲阶层的利益完全冲突。

同样是家里出了吸毒者,普通工薪阶层很清楚自己没有能力负担,更希望家庭内部的吸毒人员接受社区监管动态管控,情愿他们反反复复在戒毒所里活着,也不愿意他们哪天死在某个角落,更不愿意他们犯罪害更多人,如果可以,能有相应援助更好,而戒毒所强制戒毒和动态管控在事实上对这些普通家庭就是经济援助+医疗援助。

B站某UP主采访的普通家庭吸毒人员。

【我13岁开始吸毒,吸了26年,其中有20年时间在戒毒所度过,要不是国家帮我强制戒毒,我早就死了-哔哩哔哩】 https://b23.tv/Gnfpp5x

【戒毒7年,但仍社会性死亡,身体严重受损,不人不鬼的活着-哔哩哔哩】 https://b23.tv/hO7abu3

第二个视频提到的社会性死亡,有极大一部分是因为吸毒后遗症让他完全无法从事一些正常的工作,比如送外卖。

家里的经济收入还是需要母亲做家政维持,但如果家人要外出工作,管控吸毒者就很难,因此无论是家庭成员,还是吸毒者本人,事实上都需要动态管控。

至于某些法学精英提到的歧视,无非就是亲戚关系断了不往来,这还能强迫人家一定要往来吗?

而对于有钱有闲阶级而言,动态监管就很难受了。

比如这位土豪的逆天发言,被警察阻止吸毒骂警察,兄弟毒驾他敢坐,反正万一幻觉发作,倒霉的是路人。

更逆天的还有『物业』言论。

至于罗翔,吸毒不只是法律问题,更大一块是社会治理,这个治理不仅是社区治理,还有医疗管控问题。

有很多毒品,本身是医药用品,比如海洛因、吗啡、芬太尼、氯胺酮,这些医药用品在我们国家有比较严格的管控,但美国没有,瘾君子聚集的区域,可以直接买到海洛因和芬太尼。

美国众多私人诊所为了赚钱,下限往往也很低,有加拿大医生写书吐槽过这些乱象。

而现在有一条路径是国外邮购,尤其是美国邮购,也就是某法学教授提到的抑郁症药品海外邮购,反正玉玉是万能挡箭牌,国内明明有氯胺酮药品,但非要海外邮购就很有意思了,这件事我想法上吐槽了两句,果然遭遇了美国IP攻击。

要知道在我年轻的时候(2010年左右),坊间一度盛传氯胺酮和摇头丸不会上瘾,但只有科普作家才会告诉你摇头丸会杀死大量神经元,氯胺酮过量会破坏中枢神经系统,强制戒毒能消停,但是心理毒瘾,确切来说无意识驱动,比如看到和毒品相关的人、物品、环境是根本戒除不了的。

至今还有人认为戒毒可以靠意志,是因为不知道人体的机能运作,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靠无意识驱动的,这不是靠意识意志可以改变的。

还有一点,大家总是盯着意识形态之争,但完全忽略了有相当一部分年纪较大的专家学者,他们的初中教育可能压根没有实验操作,没有生物课,对精神类学科的认知无限趋近于零,比如不知道人体大部分机能靠无意识驱动,毒品伤害改写的是生物程序的底层代码。

总之,目前支持封存,为吸毒者喊冤的一些法律专家,呈现出来的状态(不知道是真的不懂,还是故意装不懂),是对毒品一无所知,缺乏基本生物常识,没有任何社区调研,只会无限复读人权,这种知识系统的老化、僵化、固化真的非常可怕,一个对毒品认知水平为零的专家嘴里的『人权』能有什么权威性?

我不否认美国在某些方面是先进的,但不代表美国所有的东西都是先进的,毒品治理方面中国远比美国先进得多,也有惨痛的历史教训,向美国看齐接轨,恰恰是一种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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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学法律的自诩为正义公平公正发声,以为站在科学理性人权上。呵呵,它们要么想特立独行不管对错展示自己和其他人不同,要么完全欧美化只为资本权贵服务,要么成了机器人一样的诉讼棍。所以把庄志明律师的一篇文章里的话摘出来送给它们: “这些家伙不仅是坏,还蠢,坏到丧尽天良,蠢到恬不知耻。”再强调一下,这话不是我说的!

爱新觉罗,谁会正眼瞧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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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耐心看完他的文章,但是看看下边的评论也就大概了然了,也就基本放心了,大多数都是头脑清晰的。

似乎罗的论据中有涉及医疗的,意思是说有些人因为治病购买了一些有成瘾性的药物,这种情况在司法上不应太过严苛,对吧?别的不论,就对这一点说说个人看法吧。

首先,佐匹克隆再也进入黑名单了?精麻类药品要严格管理,但不是说精神类药品都是有问题的,可能作为毒品的药物是不会让自己拿回去用的。

确实,药品中是有可以当做毒品用的,有成瘾性,但那是在各种检查确诊,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病情开具的有明确用量的处方,有严格管理,真是毒品要在医院里用,不是可以自己拿回去用的,能带回家用的没有成瘾性,不属于毒品。

自己出去乱买,能保证药品去向么?能保证一定就是治病用吗?真属于毒品类的,能保证在医疗剂量下使用吗?

如果说为了方便部分人治病需要,就在司法上开个小口子,那会不会有人因此钻空子?

有医疗需要,就在医疗方面从官方对药品进行评价,适当扩大品类,并在医院里严格把控使用流程。但如果对个人行为松绑,哪怕只是一点点,可能都不好管理了。

对目前法律真的是抱有复杂心情的,就是感觉很多罪恶面前,司法没起到保护作用。就禁毒这块还不错,现在也要放水了,难道国外大麻合法化,我们也非要跟下潮流么?那国外离婚对弱者一方保护,还有对无职业家庭主妇的保护为啥不学学?

毒品就要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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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信教的人在政府机关报上发表文章,挺魔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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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教授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光同尘”的思维解读吸毒入刑议题,看似兼顾法理与情理,实则陷入概念混淆、逻辑失衡与社会危害性误判的误区。其核心观点在法律定性的精准性、社会治理的系统性与刑法功能的本质认知上存在根本偏差。

吸毒入刑并非“非黑即白”的简单化思维,而是基于毒品治理规律、刑法法理精神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必然选择,完全具备法律高度的正当性与思想深度的合理性。

一、概念混淆:误将行政惩戒等同于刑事评价,背离刑法谦抑性的本质边界

罗翔教授的核心谬误之一,是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吸毒行为称为“小刑法”意义上的“微罪”,混淆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本质区别。这种混淆直接消解了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制边界,违背了法律体系的层级逻辑。

从法理而言,行政惩戒与刑事处罚的核心差异不在于惩戒强度(如行政拘留与短期刑的时长对比),而在于评价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层级与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对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的惩戒,其核心目标是“纠正违规”;而刑罚是国家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的制裁,其核心目标是“罪责谴责”与“一般预防”。罗翔教授以“行政拘留比管制、缓刑更严厉”为由,主张吸毒可纳入“整体刑法典规制”,却存在根本性概念错误:管制作为刑法主刑,虽为社区矫正(不关押),但核心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伴随终身犯罪记录,直接影响行为人就业、升学等社会资格;而行政拘留无犯罪记录,仅为短期人身限制,两者法律后果与评价强度天差地别——从法律评价本质来看,管制作为刑罚的严厉性与社会影响,远非行政拘留所能比拟。

更为关键的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核心是“无严重社会危害不入刑”,而非“惩戒强度低就不入刑”。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非“个人自毁行为”所能概括——它不仅直接损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更会催生毒品消费市场,成为贩毒、制毒等重罪的“需求引擎”。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22年毒品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虽为3.59%(较2018年的8.35%下降),但司法实践中,吸毒人员衍生犯罪的关联度极高,许多抢劫、盗窃案件背后均存在吸毒动因。国际研究显示,约27%的犯罪可归因于甲基苯丙胺(冰毒)使用,足见吸毒行为对社会治安的隐性冲击。这种“个人行为”向“社会危害”的传导性,决定了吸毒行为绝非仅需行政惩戒的“微罪”,而是具备刑事规制必要性的违法行为。

罗翔教授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视为“小刑法”,本质上是对法律体系层级性的误读。行政法与刑法是规制不同危害程度行为的“两道防线”,前者守护一般社会秩序,后者守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当吸毒行为已突破一般行政违法的边界,成为毒品犯罪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时,仅以行政拘留规制,无疑是放弃了刑法的“底线守护”功能,导致法律规制的“防线失守”。

二、逻辑失衡:割裂毒品犯罪的供需链条,误判“关联入刑”的规制效果

罗翔教授主张“不少吸毒及关联行为已入刑”,以此否定吸毒本身入刑的必要性,这种观点陷入了“只打供给、不打需求”的逻辑误区,完全忽视了毒品犯罪的供需依存关系。

从犯罪治理的系统性来看,贩毒、制毒与吸毒是毒品犯罪产业链的“供给端”与“需求端”,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因果。没有吸毒需求的支撑,毒品产业链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反之,正是因为吸毒需求的存在,才催生了贩毒、制毒等重罪的蔓延。罗翔教授认可贩毒、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入刑,却否定吸毒入刑的必要性,本质上是割裂了犯罪治理的完整链条。实践中,“以贩养吸”“以吸促贩”是毒品犯罪的常见形态,许多吸毒者最终沦为贩毒者的“下线”或“工具人”。若仅对贩毒行为入刑,而对吸毒行为仅作行政惩戒,无疑是给毒品犯罪产业链留下了“需求缺口”,难以从根源上遏制毒品蔓延。

更为重要的是,现有“关联入刑”模式存在明显的规制漏洞。罗翔教授列举的“以贩养吸”“非法持有毒品”等入刑情形,仅能覆盖吸毒行为的“衍生形态”,而对于单纯吸毒行为(即不涉及贩毒、持有数量不大、不容留他人吸毒)的规制,仅依赖行政拘留与强制戒毒,惩戒力度严重不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毒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强制戒毒虽为行政强制措施,但其本质是“矫治措施”,而非“惩戒措施”。这种规制强度,远远不足以形成对吸毒行为的有效威慑。实践中,吸毒人员复吸率居高不下——央视网相关报道显示,戒毒所人员一年内复吸率可达88%;国际权威研究亦表明,毒品戒断后复吸率普遍在40%-60%之间,缺乏后续支持时甚至可高达85%,如此高的复吸率,充分说明仅靠行政惩戒与强制戒毒,难以形成“不敢吸”的心理震慑。

罗翔教授以“关联入刑”替代“吸毒入刑”,本质上是对刑法预防功能的误判。刑法不仅具有“惩戒已然犯罪”的功能,更具有“预防未然犯罪”的功能。将吸毒本身入刑,并非为了惩罚吸毒者个人,而是通过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向社会传递“吸毒即犯罪”的明确信号,从而遏制潜在的吸毒行为,切断毒品犯罪的需求链条。这种“一般预防”功能,是现有“关联入刑”模式无法实现的——关联入刑仅能惩戒“吸毒+其他行为”的复合型行为,而无法对单纯吸毒行为形成威慑,导致大量潜在吸毒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从司法实践来看,现有规制模式已出现明显的“治理失效”。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6月最新官方通报,截至2025年5月底,全国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71万名,较2024年底的74.7万名持续下降,但这一数据仅为登记在册人数,未包含未被发现的隐性吸毒者;即便如此,每年仍有超过20万新发现吸毒人员,足见吸毒行为的蔓延风险尚未完全消除。唯有将吸毒入刑,以刑罚的严厉性提升惩戒力度,才能形成“不敢吸、不能吸、不想吸”的社会氛围,从根源上遏制吸毒需求的蔓延。

三、认知偏差:以少数合法用药案例否定普遍规制,陷入“例外替代一般”的谬误

罗翔教授以“铁马冰河”案等合法用药案例为由,担忧吸毒入刑会“打击过度”,伤及无辜,这种观点陷入了“以例外替代一般”的逻辑谬误,混淆了“吸毒”与“合法用药”的本质区别。

首先,“吸毒”与“合法用药”的界限清晰且可精准界定,不存在“打击过度”的技术障碍。罗翔教授混淆了“毒品”的法律定义与“合法用药”的实践场景——法律意义上的“吸毒”,是指“非医疗目的”吸食、注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合法用药是指“基于医疗目的”,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相关药品。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与“使用场景”:前者是主动追求成瘾效果的“滥用行为”,后者是为治疗疾病的“合理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明确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已为合法用药行为划定了明确的“免责边界”,完全可以避免吸毒入刑对合法用药行为的“误伤”。

罗翔教授以“少数合法用药案例”为由否定吸毒入刑的普遍必要性,本质上是对法律规制精准性的质疑。现代刑法的核心原则是“罪刑法定”,其要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吸毒入刑的立法设计中,完全可以通过明确“吸毒”的定义(即非医疗目的滥用麻精药品)、排除合法用药情形,实现对吸毒行为的精准规制。这种立法技术上的精准性,早已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广泛应用(如区分“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盗窃”与“紧急避险”等)。以“可能误伤合法用药”为由否定吸毒入刑,无疑是对现代刑法立法技术的忽视。

更为关键的是,罗翔教授的观点混淆了“法律的例外情形”与“法律的普遍规制”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在于“普遍适用”,例外情形的存在并不能否定普遍规制的必要性。“铁马冰河”案等案例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正是因为它们是“例外情形”,而非“普遍情形”。若因少数例外情形而放弃对普遍吸毒行为的刑事规制,无疑是“因噎废食”,违背了法律“保护多数人利益”的根本目标。刑法的本质是“平衡的艺术”,但这种平衡绝非“因少数例外而放弃普遍保护”,而是在普遍规制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例外条款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吸毒入刑与保护合法用药行为,并非相互矛盾,而是可以通过精准立法实现“并行不悖”。

四、理念偏差:片面解读“慎刑原则”,混淆“慎刑”与“放任”的本质区别

罗翔教授引用贾宇老师“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的观点,主张应戒除“重刑主义依赖”,这种观点是对“慎刑原则”的片面解读,混淆了“慎刑”与“放任”的本质区别。

慎刑原则的核心是“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即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给予与其危害程度相匹配的惩戒,而非“一味轻刑”或“放弃惩戒”。慎刑原则反对的是“重刑主义”的“盲目迷信”,但绝不反对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适用刑罚。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其应当受到与其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刑事惩戒,这并非“重刑主义”,而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必然要求。

罗翔教授将吸毒入刑等同于“重刑主义”,本质上是对刑罚强度的误判。吸毒入刑并非要设置重刑,而是可以设置与行为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轻刑”(如拘役、短期有期徒刑),既体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又符合“轻罪时代”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如醉驾)仅处拘役并处罚金,却有效遏制了醉驾行为的蔓延,这充分说明“轻刑入刑”同样可以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醉驾,将其纳入轻刑规制范围,完全符合“轻罪时代”的刑法理念,绝非“重刑主义”的体现。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4年毒品案件重刑率为16.94%,虽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12个百分点,但这一数据针对的是贩毒、制毒等重罪;若针对单纯吸毒设置轻刑,完全可避免“重刑化”倾向。

更为重要的是,慎刑原则的实现,离不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刑法的本质是“保护法”,其核心价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当吸毒行为已严重侵害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管理秩序与公民人身权利时,放弃刑法的规制,无疑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罗翔教授担忧“多数暴政”,却忽视了吸毒行为对“多数人利益”的侵害——每一个吸毒者的背后,都可能牵扯一个家庭的破碎;每一次吸毒行为的发生,都可能催生一次犯罪行为的出现。保护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社会秩序,正是刑法的根本使命。以“慎刑”为由放弃对吸毒行为的刑事规制,本质上是颠倒了刑法的价值排序,将少数人的“个人自由”置于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之上,违背了刑法的本质功能。

五、吸毒入刑是毒品治理的必然选择,绝非“非黑即白”的简单化思维

罗翔教授主张“和光同尘较之非黑即白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在毒品治理这一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重大议题上,“和光同尘”的折衷思维恰恰是治理失效的根源。吸毒入刑绝非“非黑即白”的简单化思维,而是基于法理正当性、治理系统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理性选择。

从法理层面而言,吸毒行为已突破行政违法的边界,具备刑事规制的必要性,将其入刑符合法律体系的层级性与刑法的底线守护功能;从治理层面而言,吸毒入刑是切断毒品犯罪供需链条的关键举措,能够弥补现有规制模式的漏洞,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治理;从价值层面而言,吸毒入刑是保护公共利益、践行罪刑相当原则的必然要求,绝非“重刑主义”的体现。

当然,吸毒入刑并非“一刀切”的简单规制,而是可以通过精准立法实现“区别对待”:一方面,明确吸毒入刑的范围,将“非医疗目的”作为核心构成要件,排除合法用药行为的入刑可能;另一方面,设置与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刑罚,对初犯、偶犯可适用缓刑、管制等轻刑,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可适用更重刑罚,同时配套强制戒毒等矫治措施,实现“惩戒与矫治并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的价值在于守护。当毒品问题已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我们需要的不是“和光同尘”的折衷,而是“坚守底线”的坚定;不是对慎刑原则的片面解读,而是对罪刑相当原则的精准践行。吸毒入刑,既是对毒品犯罪的有力遏制,也是对公民生命健康的庄严守护,更是法治社会对毒品问题的明确态度——任何侵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摒弃“和光同尘”的模糊思维,树立“底线守护”的法治理念,推动吸毒入刑的立法完善,才是毒品治理的正确方向,更是当代法律人应有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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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是非常严重的,看过纪录片讲解,很少有人能完全戒掉。即使暂时戒掉了,再次复吸的概率也非常大。如果吸毒记录被封存,工作和生活中的朋友、同事很难分辨出来,会给周围的人带来极大的危险。这些吸毒的人可能会拉身边的人下水,可能会在茶水、酒水中下毒,防不胜防。吸毒有衍生犯罪瘾君子为了搞到毒资,暴力、抢劫等违法犯罪也会伴生。

建议封存吸毒记录的专家,打着的口号是尊重吸毒人员的人格和人权,但是这样做也会损害周围更多人的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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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原话:兵法的最高境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攻心为上。

我就纳闷了,既然攻心为上,那要做的不是应该多多宣传教育,让大家不要犯罪,远离犯罪吗?

怎么变成了犯罪以后谈攻心为上?有人强迫你吸毒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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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计划“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的迷信爱好者说的胡话有什么值得听的。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作为理性的行为人,应该等这一代迷信老登凋零之后,再开展“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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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能不能先系统的论述一下什么是白左,再来发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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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吸毒行为本身是一种具有巨大潜在外部危害性自我伤害行为

如果强调吸毒是自我伤害行为,那外界确实很难有理由进行更严格的干预;但是考虑到吸毒的外部危害性,也绝对不能放任不管。

现在的问题在于:到底应该以一个什么尺度对吸毒行为进行控制?如果对于吸毒行为的惩罚减弱,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到底能获得什么实际好处?

如果单纯只是因为一些法学理念而减少对于吸毒者的惩罚,那确实需要质疑这种举措是否明智了。

知乎用户 发表

问题不出在罗翔发文。

而在于为何能发文,并在领导审稿通过后发出此文。

大理寺表明了支持吸毒非刑化,而吸毒档案封存只是启动的第一步。

法界是封闭的圈子,学术论著、晋升提拔,与普罗大众是两个世界,无需考虑基层意见,人家是做高屋建瓴、法学理论建设的。

前二十年的废死刑运动已阶段性失败,但通过吸毒非罪化的成果,逐步扩展到轻罪化降格,最终目的之一,仍关联废死。

行为是为目的服务的。法学家建功立业靠的是影响立法或促成法律出台。赵宏敢出面接受央媒采访“释疑”,既是支持吸毒非罪化,也是要获得这一成果。

民法典出台后,法家们能获得的法学成就桂冠,自然就转移到了刑法相关上。

目前轻罪化与文明国家强挂钩,这也是一个因素。

最后,总结回三法司的关系上,法部本身较弱势,不掌握立法权、只有裁判权,就这还被公检压制着,这次请罗翔出面,最高法已表明自己就是轻罪化的后台,公检不答应,且看以后三法司之间的斗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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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样立场的人,还需要多说什么吗?

千万不要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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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是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唯一一张全国大型报刊,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关心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士的重要舆论阵地。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发正义之声,以司法解释行法治之策,把握时代脉动,体察社会需要,满足人民期望,弘扬法治精神,是宪法法律的忠诚守护者。

大毒草,文艺作品如书籍,电影,歌曲等,不符合当时主流政治价值观,具体表现为丑化劳动人民,丑化革命战士,宣扬封建思想,宣扬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等。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关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一节,提出了如何辨别香花和毒草的六项政治标准:

(一)是否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二)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

(三)是否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

(四)是否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

(五)是否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

(六)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些团结。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重读经典】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如何看待罗翔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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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终于露出了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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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翔

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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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质就是国家各种机构各种群体为谁服务的问题,对于各类中间机构去服务好没钱的大众,是不划算的,他们天然就希望调整游戏规则服务有钱有权的人,这样他们也收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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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棍向白左的道路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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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写的花里胡哨,形而上搞抽象,但实际到最后却根本没有点主题,最后落到要慎刑。

扯犊子么不是,要反对吸毒入刑不考虑社会治理和脑科学精神医学都是在扯淡,这更多是个技术性问题。

罗翔这个作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点,说了也就说了。

关键是由最高法来发布,却是其心可诛,这种司马昭之心毫不掩饰,你这个让直属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协会,比如法官学院,应法所和中华司法研究会什么的公众号来发,我都不算你带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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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成立的后青共和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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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扯淡。

什么叫“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如果这是你们的目标,那我们建筑行业倒是有个好东西帮助你们。

叫做“建筑师责任制下的终身负责制”。

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这个项目你负责的,那后续出现任何问题你都要付出相应责任。

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

这个东西虽然本身也很有争议,但是绝对戒除了建筑师对建筑规范的过分依赖。

别以为偷机取巧钻规范标准的空子,你就真的能跑的了。

相应的,可以推行“关于吸毒人员专家担保责任制下的终身责任制”。

如果有法律人士愿意为违法的吸毒人员辩护,可以按照担保人员的建议适当减轻处罚,但其复吸并由此导致其他违法甚至犯罪问题,由担保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才能戒除成瘾性依赖不是?

说实话,我是不太相信整个法律圈都被渗透完了。

我认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就是觉得量刑过重不利于自己工作。

会加大误判的风险,以及提高工作的难度和执法成本。

可是,作为普通人,这关我们屁事。

这又不是道德戒律,这是法律法规。

作为普通人,我们没必要高风亮节政治正确,更没有任何必要迷信任何权威和意见领主。

他们说什么没有任何意义。

从我们的立场来说,评判这个事就一个标准:

我们的利益在哪里?

我们又不吸毒,我们的利益当然是严惩吸毒。

我管你们依不依赖,成不成瘾,执法成本高不高。

那是你们该考虑的事。

如果你们觉得这碗饭不好做,可以不做,别在后厨硬给顾客加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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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学到后边越来越不像人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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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法我笑】:指一个人说自己是学法律的,引来哄堂大笑

这下皇军亲自认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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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出道的真实辩护过的案例,就是给涉黑人员搞人权和脱罪辩护,挺成功的,成功提给黑老大搞到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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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看罗翔的文章,但是我看到了大家的评论。

几乎有一多半都是在“喷”罗翔的站位与立场的,我想说这就不是讨论问题的方式,如果你们有更好的观点,应当引经据典结合学术来反驳,而不是给罗翔戴个帽子,然后一通网络污名化。

我的从业就是与吸毒者打交道,但我想说,吸毒记录封存这件事情与吸不吸毒毫无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你是支持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

很多人以己之恶夺他人之善,这是很不对的。很多人反对封存记录,说到底他们不是反对这件事情本身,而是将自己对社会的不公的情绪发泄在这件事情之上。我承认,社会存在不公,但是积极面对才是正确的。

这件事情就很像家暴或者校园暴力一样,多数人认为,他打我我要把他打死才行,只有我出手更狠辣就不会有人来打我,出于这样的心理,很多人并不是站出来反对校园暴力,而是最终沦为了又一个施暴者。

就我接触的很多吸毒者而言,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是真心想要吸毒,而是自身所处的环境导致了他的吸毒,试问,如果一个人生活在极其底层的家庭身边又有一圈瘾君子朋友,那么这个人怎么可能不吸毒。吸毒后又无法戒除毒瘾,一步步沦陷,年纪轻轻生活无法自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无法给予最后一道关爱,等待他的只有黑暗的结局。

有很多人说,吸毒者该死让他自生自灭。对于持这样观点的人,我不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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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前提是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必须从实际出发,善于对具体事物做具体分析。——毛泽东·《论实事求是》

如果抛开这个前提,只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不知道你要分析到哪个方向上去了。

而实事求是的下一个解读就是:

实事求是,就是一切工作都要服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出发,实行某种改革,要完全根据人民的自觉自愿,既要耐心地等待群众的觉悟,让群众有所比较和选择,由群众自己下决心,又要积极地创造条件,作出榜样,进行宣传,说服群众,既要从本质发现群众中蕴藏着的巨大的积极性,又要按照具体的环境,具体地表现出来的群众情绪去进行一切工作。

从群众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出发,让群众有所比较和选择,按照群众的情绪去进行工作。

后边这些都不讲,只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听起来是想上操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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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地狱不是18层,是19层。

多的这一层,是专门留给这些给恶人张目的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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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看。

我很痛心。

我劝同志们多读书,少被读书人骗。

我赞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现在是“问题不够具体,分析不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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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为什么名声越来越烂,是有原因的

先拿代表和委员们来说,这可是数一数二的律师,居然提出“取消醉驾入刑”这种提案……

又比如这次的罗翔,属于公众人物的法律工作者,又提出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擦边球言论。足以见法律工作者脱离群众太久了

群众认为除了初次误吸,被诱骗、强迫初次吸毒的,其他一律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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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间谍分两种。你经常看的谍战片里的间谍偷情报搞暗杀是一种。

另外一种就是正常人,用他的社会身份和个人力量改变社会结构生活制度、潜移默化的强迫性的同化你的三观。

文艺界媒体界法律界容易出公知,这些人占据着社会发声的位置,不断的输出观点,渗透细无声。

——

我看了很多其他回答,忍不住想多说几句。

我本人是法律专业毕业的,五院四系。我本人没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我不同意罗翔老师的观点。

我本人认为,禁毒需要矫枉过正。在很多地方,中国体量和人均受教育程度支持不了绝对的平等人权。我不知道这句话会招来多少非议,我准备好挨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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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一条法律,有一套固定的打分标准,生效惩罚罪犯需要50分。

由于各种各样方便说不方便说的原因,有人实际做了25分,系统判他做了75分,就要惩罚他,属于好人被冤枉了。

同时,有人实际做了75分,系统判他做了25分,就逃过一劫,属于坏人逃脱制裁。

结论是,一个固定打分的标准,总有好人会被冤枉,也总有坏人逃脱制裁。

然后呢,有些人想让这个50分的标准变成25分或者75分,想变成25分呢,就要举被冤枉人的例子,你看他才做了25分,这法律太严格了;有些人想把标准变成75分,就要举坏人逃脱制裁的例子,你看之前的打分标准,这个人这么坏,居然没什么事,可恶。

吸毒这个事吧,我个人觉得还是把标准卡严点好,沾这个的,我觉得坏人逃脱制裁的案例可能更多一些。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要尊重统计学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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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从业者的罗圣不会跟上面做对的,肯定要为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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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叽里咕噜,但他整体还是反对入刑的。他给的理由主要是两点,一种是吸毒人员只是自己吸食毒品,治安处罚法的力度已经足够,如果除了吸毒还有其他毒品相关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犯罪;第二点是毒品不仅仅是有大麻海洛因我们熟知的毒品,还有一些精神类药品(虽然鸦片这些也有药用价值)也可能算毒品范畴,一旦入刑可能造成一些冤案。

我觉得吸毒入刑不太可能,因为被动卷入毒品的人不少,也会给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利用毒品害人,这样从某个角度又会带来新的毒品需求。

另外,关于所谓没有吸毒的就没有毒贩的观点我是不认可的,毒品需求是可以被创造的,就算你不想吸毒有人可能投毒,没有毒瘾可以培养毒瘾,所以对毒贩的打击力度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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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也太惨了,出门遇到叫罗老师签名的,笔都掏出来了,结果人家叫的是罗永浩。

不说话被叫罗圣,说话被骂屁股歪了、“西方法学”。还叫人家学高数。事实上正规大学的法学生都要学高数,法学是文理科生源都招。即便是文科,也不是高中没有数学,即便数学水平没有那么高,看点数据还是能看懂的。

其实我也不好多说什么,我劝你们不要信这种网左叙事。我深受其害。一开始,他叫你们放弃财产权,相信国家,然后是放弃民主思维,相信国家,现在是叫你们放弃权利思维,相信往左叙事。

发生了什么,那几年中国人都不陌生。但凡在社会上工作过两三年,都能亲身体会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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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意识形态的两条红线:

1、毒品相关违法犯罪的例外地位不可动摇

2、死刑立即执行不可废止

判断法学界被渗透到何种程度,看这两条就行了,两条全中的含金量等同于知乎键政中挺乌+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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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举极端情况的例子来说明应该有个口子(也就是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以后这个口子怎么用,要却取决于他们的良心(也就是自由裁量权)。另外,他还有个身份,是律师,刑辨律师,为客户把重罪变成轻罪、有罪变成无罪那种。就像一个三聚氰胺厂的老板,作为行业专家,可以告诉你很多种牛奶里加入三聚氰胺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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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挺专业的,挺好的。对吸毒这一主题感兴趣的都可以仔细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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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公知老搞出这种笑话的原因是不理解,一个实际的,理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一个事物其本质的reason 为什么要有这种事物)。

法律的reason在我看来有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法律和一个不存在法律但是依然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是等价的,也就是没有法律,我们需要限制更多的自由/行政手段来达到秩序,法律在这个极端上是一种功能性的/简单字面意思的限制,这种限制让我们看起来“现代,尊重秩序,尊重法律所定义的最小不自由下的关系”。另一个极端是法律是极端状态,比如以牙还牙,不假思索暴力的解决方案,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大人攻击小孩,一群人攻击一个人,都可以非常残酷,而人干一个极端残酷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后果。但法律承担了一个接受惩罚以回到秩序状态的选择,与其暴力上升到最后自己被杀死,还不如在法庭上承认一种理性,揭露犯罪者的行为到某种社会规范中。

而群体法律的精神,法律理论的论述,法官,立法者等意见在时代中的变迁,这是法槌认为“推理到这里就可以”的合法性精神。和个体法律的精神,也就是追寻一个最终秩序,朴素的善恶价值观,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终极保障之类的,这是铁栏“非请勿入!”欢迎意外人/边缘人走入窄门的恐怖精神。忽略其中任何一者都难以理解现代法律为何处在一个如此尴尬的,受政治限制,自身经济来源国家和大企业,似乎总是作为白手套处理残局的位置。法律和法医,法警,狱卒等都是为了封存现代性的另一面而存在的,包括大屠杀,人体贩卖,精神控制,甚至强迫生育等等。法律面对个人的严苛在另外的意义上也是面对国家权力的包容,也就是法律不会阻止国家权力干以上反人类的事情,但是毕竟这是在一扇窄门之后的,绝大部分自我限制于法律的铁栏,已经忘记暴力记忆的人,只会和国家暴力互相隔绝。

说回罗某,罗某这种律师最离谱的地方在于他们根本不想当一个律师,而是想要借着律师名义在国家权力和个人道德之间撺掇权力,当黑手套为黑产和犯罪分子获得利益,这是自发的恶,也是中国社会科学华丽衣服上的吸血虫。

现在我们要做的是扔掉这件衣服/法律的假面,法律看上去变换无常,实际上思考是谁的手操弄道德,对受害者敲骨吸髓。罗某这种达利特领班就是假面背后的操控人心的恶鬼,而对于这种精日基督教徒,必须执行鬼灭之刃出清。不要尝试出清暴政本身,而是要直接攻击操控幻觉的假面恶鬼。

暴政掠夺公益,服务私利,而良政限制私利,引导公益,同样的手段/法律,不同的人用出/执行,就是天差地别。

@不好的评论我会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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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的整篇文章看起来云里雾里的,就像一些中年老男人,睡你之前非要和你聊艺术聊哲学,把你聊得晕了,最后再提出自己令人恶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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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这次终于是彻底的漏出了狐狸尾巴。

我记得B站有个UP主在提醒人们警惕中国政治白左化倾向时说过,那些在中国推动白左化的人,他们是真真正正是从心眼里相信西方那一套说辞的,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认识偏差,所以他们多数时甚至义正言辞,甚至逻辑通顺。

罗翔就是典型案例。

你看他这篇文章,跟着他的思路,你会发现他说的很有道理,不仅很有道理还言辞恳切、引经据典、娓娓道来,很有学者风范。

但是,再仔细一想,你就发现,罗翔老师的文章冠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名头,实际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如果真要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应该把“吸毒”和其他轻微犯罪行为剥离来看,把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剥离来看,把“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剥离来看。

然而咱们敬爱的罗翔老师呢,他把吸毒和其他轻微犯罪混在一起,把轻微犯罪和行政违法混在一起,把精神药品的判罚个例和广大的毒品犯罪放到一起做对比。

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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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的尾巴在疫情那会就已经露出来了

这次他站队真是让人没有感到一丝意外,倒不如说大家都在猜他哪天跳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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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现在这个时间段找爱自由的基督徒罗翔撰文,已经表明了自己的倾向。

罗老师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讲法理哲学非常火爆,但是遇到司法争议事件从未勇敢站出来表态,所以我觉得他讲的理论是处于真空环境,如同彩虹般的泡沫。

与之相反,我还是更喜欢蔡老师一些,可能他的看法也有偏颇,但有事他是真表态,在他领域上他总是A上去。

最后支持,吸毒入罪入刑+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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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法学从业人员,我不认可这个共识,不接受这个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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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亲密战友已经被扒的底裤都不剩了,他出来了不是很正常嘛,这把搞不好真能赢,你乎一直看不起抖音,抖音前几天是冲的真猛,你乎静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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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啰啰嗦嗦说了一大堆,他已经远离了人民群众。成为了白左学阀,当一个人对于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直接回答。就意味着,他想用术语把你搞糊涂。然后不想让你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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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一下,罗圣这篇小作文,意思是现有治安处罚法和禁毒法,处罚太重了。

然后他的论证方式,是用极端案例,攻击现有法律。

目的就是让中国逐渐完成毒品非罪化。

我的建议是,以后所有文科生,必须学高数,尤其是统计学,不及格不能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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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核心不在于罗翔,而在于是通过最高法发表,侧面相当于最高法表态。其次才是罗翔说了什么,罗翔说的有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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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了。我就想知道国家什么时候清算法学界、高校、教育界、还有传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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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

——摘自毛选第一卷《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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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过班的都知道,一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就是周公子溜冰情有可原缓期两年,李二狗止痛用麻罪大恶极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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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一句话:重刑是瘾,吸毒不是瘾!

最后一句看的人后背发凉!

年轻的文科生们赶紧崛起吧。

受不了这些砖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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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这篇文章的核心问题是,他以“反对一刀切”为名义支持搞一刀切。

为了自身的立场,不讲逻辑、不求自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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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翔也算是不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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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这看法。

这是国安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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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啊,让他先把宪法讲好再来上课,针对任何涉毒问题,我只有一个立场和观点,那就是吸贩毒品必须要进入刑法,禁毒零容忍,禁毒防线寸步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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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身边放十个吸毒人员让他具体分析吧。

时间不长,就按照三年算,毕竟法律里也是三年。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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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重点不是罗翔说了什么,而是背后的大佬想让罗翔说什么。

看看美国毒品泛滥的过程,实际上很有意思。规则慢慢打破,毒品慢慢放开。当制药巨头以医疗的名义疯狂推广成瘾性麻醉剂,当国家的暴力机关(CIA)出面贩毒、当军用飞机被用于毒品带货,这个国家的毒品泛滥就不可避免了,耶稣来了都没用。

各国毒品泛滥的发展历程证明,科技发展的速度再快,也没有人们欲望增长的速度快。

本质上,是门阀贵族越来越多,传统的利益分配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欲望,他们必然要将手伸向其他领域,比如教育、医疗、影视娱乐,甚至毒品。最终的结果,就是底线一再被突破、国家民族逐渐衰弱,王朝周期律发挥作用。

实际上,美国的衰落速度应该是有史以来的帝国中速度最慢的。因为这个国家的两党博弈、三权分立,很好的维护了联邦《宪法》这一国家基本法律的稳定。帝国是建立在这一法律基础上的。但还是禁不住人性的贪婪,当两党比烂、民众缺乏民主意识比必备的知识储备(愚民教育)的结果,帝国还是不可阻挡的开始衰败了。

多读读《毛选》,慢慢的,你会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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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行业和群体是依赖社会运行成本生存的,社会运行成本越高,这些群体能掌控的利益空间就越大。

稍微站远一点,你们就能看到他们的所有努力,都是为了推高社会运行成本。

今天他们能为吸毒辩护,明天他们就能“从病人角度”呼吁放开精神药物,后天他们就要“从经济角度”呼吁放开酒类的饮用和销售,大后天他们就要“为了公民的生命财产”而批判禁枪了。

无他,唯恐天下大治自己失业耳。

所以在为罗桑辩解之前,先想一想,你有没有脱离“代价”这个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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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反动学术权威!”

“打倒反动学术权威!”

“打倒反动学术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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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界这些所谓的专家,他们共情吸毒者,共情不法分子,他们就是不公平遵纪守法的普罗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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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人一旦吸毒,基本会失去人性,人类的道德约束不了他了,比犯罪更可怕,不仅入刑,而且加大力度,就像人类的癌细胞,你不隔离,整个社会癌变,不稳定因素增多,一定防微杜渐。

罗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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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是不是最后一句呀?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不要不好意思,使命前面加一个光荣吧!
只要不违背这个大原则,是否是“一刀切”也无所谓了。
吸毒入刑,毒驾入刑都不能“一刀切”,要全盘考虑,各种平衡。
违法记录封存,“一刀切”完全没问题,是因为符合了这个大原则吗?

有些事情真是不吐不快,慎刑可以,完全不反对,但用于吸毒者不行。
我们有几百万的人民军队与警察部队,我们有无产阶级铁拳,我们有号称最严格的禁毒措施,到现在,缉毒警察需要在电视上背对着观众,牺牲后墓碑无名,对此,不感到羞耻吗?
什么时候缉毒警察能光明正大的面对观众站在台上,来接受鲜花与掌声的时候,再考虑吸毒者是否慎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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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简单捋一下: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知的配套是最高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发布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对封存制度的探析限定于“轻罪”,且明确了吸毒、猥亵等轻微罪行必须分开认定的意见,与法院报的这篇文章主旨背道而驰。罗翔本人风评并未被官方评价为消极,约稿肯定也是很久之前的事到当下放出旨在引导舆论方向,但是显然忽略了民间知识群体对罗翔评价的降低,深刻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这些问题上的后知后觉。

毒品,在中国语境下涵盖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和管制类精神药品,这些学者不断在以“长期服药患者被定罪、定违法”偷换概念,从而论证应该给这些轻微违法犯罪者以出路的合理性。事实上,赵宏论文、罗翔文章中所涉及的相关案例,并未以毒品罪行予以认定。凤凰网对赵宏的采访中,赵宏表示“(三中全会有关封存记录的要求)这是开了一个口子”。这根本就是在混淆视听。

公众感情无法接受,有权机关缺乏内宣能力,知识分子只顾自说自话(极度忽视人民立场,从劳东燕的回应就可见一斑),种种原因导致这样的舆论风潮。人民群众一定要多读书,免得受知识分子的骗。毛主席的话听来至今振聋发聩。

最后说一句:群众的呼声一定要被听见,知识分子有极大地利益内驱力以实现自己的学术主张,一定要坚决斗争、勇敢斗争!中国人民朴素的情感决不能被伤害!

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毒品违法犯罪记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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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废死,源头就是“上帝决定论”,除了上帝没有人能对其他人的生命做出判决。

学法的精英一个个都学成教徒,不得不说这是中国法学界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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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都不看。

知识分子又要骗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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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的观点可能有点和知乎主流不太一样。

我觉得吸毒者入罪入刑还真不合适。

因为毒品这玩意,沾上就不算人了,他是自己没法控制自己。

就跟精神病犯了一样,为什么精神病杀人伤人就不需要刑事责任呢?

所以我的观点是,吸毒者,尤其是多次吸毒者,就不能算作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不应该享有正常人该有的人权。

人是战胜不了对毒品的瘾的,我非常理解这一点,这是科学。

那你就别当人,然后别回归社会了。

我觉得国家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做相关的决策,因为寄希望吸毒者变回正常人本身就是不太合理的事,是美丽的童话。

犯罪,刑罚,是对正常人的,最终目的是改造他们,让他们回归社会。

吸过毒的人,那就不是正常人,当然不能用对正常人的方式来对待他们。

应该有一套别的方式来让他们发挥剩余价值。

比如在特殊的地方进行劳动,或者在人烟相对稀少,不影响主流社会的地方劳动,建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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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人民法院报》这个相当于机关报的报纸,公开刊发罗桑明显屁股歪的的文章,表明是原则上同意罗的观点。

作为普通人,罗桑的观点反正来就行

1.毒品各个环节~造贩运抽容,通通入刑。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吸毒作为该产业链的终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现在高压禁毒的环境,能接触到毒品,然后跟一群瘾君子们搅和在一起,都是潜在的吸毒者。奋战在禁毒一线的人民警察除外!

3.吸毒对人体机能的损伤是不可逆的,通俗的说就是那个已经废了,就是一具行尸走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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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的愿望和人民的愿望从本质上是违背的。

律师本能的希望社会变乱,罪犯变多,这样他们才有用武之地。

这是无形的手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屁股决定脑袋。

今天不是说罗大律师站毒贩,而是律师这个阶级是站毒贩那一边的。

也不能说他们就是坏,这就和造伞的希望天天下雨一样,是基于生存本能的表露。

让法律从业人员完全把控法律,那结果就是人间地狱。法律除了会成为他们把玩的工具之外,势必会与人民直接站在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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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很多人的看法有失偏颇

张三老师文章的问题其实不在于“慎刑”,而是和最高检一样,要扩大自身所代表群体的解释权。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你们都是外行,你们应该听我们的。

目的是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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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圣怎么可能错呢!

错的肯定不是罗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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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群众不需要你引经据典的分析,需要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罗请先分析,人们英雄纪念碑为什么要写1840年。中国屈辱的历史节点有很多,教员老人家写这个时间节点,就是让后人记住鸦片战争,毒品是万恶之源。谁敢为毒品站台,就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历史的对立面。心坏了,说的再好听也没用。人民注定还是要跟着教员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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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解!

非法学人士,只能用朴素眼光来看。

罗翔提到了一些药用案例,比如海购抗抑郁药被判走私毒品罪、癫痫病人家属买没上市的精神类药被判走私贩卖毒品罪等案例。该药用案例和大众口中要入刑的“吸毒”行为,明显不应是同种性质。

他以此为例,解释为不能挂万漏一。

而在我看来,这个万和这个一就不应该在一个圈子里。为什么会被绑定在一起?要么都入刑要么都不入?

是我们的公检法无法用法律做出分类?还是侦查部门没有办法确定动机?似乎我们明显能看到的不合理,在专家学者看来像是永恒的取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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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该文下的回复:

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例外原则,比如正当防卫,比如紧急避险,比如为了让行救护车违法交通规则,特例可以特办,这已经存在。但这不代表可以为了特例就要更改普遍适用的法律。否则就是制造特权!

法律人的使命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让法律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和健康,而不是什么“推广”慎刑

既然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么就该需要严刑峻法就严刑峻法,需要例外处理就例外处理,而不是什么“推广”慎刑!

虽然回复不能显示,但是建议大家还是都去回复,有话要说出来,不能让它们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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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毒品真的是个照妖镜,真伪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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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罗翔老师所谓的白左化思路是错的。

第二,错在哪里?主要错在中国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法律要为工人阶级服务,凡是不利于工人阶级的事物都是需要抵制与打击的。

第三,毒品问题有一种白左套路非常阴险,就是用毒品医疗作用来撕开法律的口子,然后走向泛滥失控,美国、泰国都是这样,在短短一代人的时间就把整个国家推进了毒品的陷阱。

第四,这样的操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变成了狡辩和开口子,千里堤坝毁于蚁穴。

第五,联系到中国在艾滋病不通知家人政策,封吸毒档案等等试点操作,加上罗翔老师吸毒问题开口子观点,这一股很不好的苗头。

第六,但是中国是一个大国,有太复杂的因素,也有自己的大国周期律,我们看得到危险,只能振臂疾呼,但能力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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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兜圈子的文章,立场模糊,车轱辘话来回倒,没有讨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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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也好,司法部门也好,是没有资格把持立法方向话语权的。

因为他们的专业与职能范围,本质上是面向现行法律执行落地层面的。

你让这帮人去主导立法方向,那不就成了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了嘛。

就拿涉毒问题为例,这帮法学专家有上过生理学药理学相关专业课程吗?对于吸毒者生理、心理层面短期与长期的演变有过专业研究吗?对行政层面治理涉毒问题有过基层经验,做过深度调研吗?

都没有那这帮法学专家凭什么对这块的立法指指点点?老老实实回去研究法条出来后如何落地执行才是他们的工作范畴。

而且说的更诛心一点,简洁、无后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立法,与这帮人的行业利益是一个方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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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写的确实很有水平,通过举例解答了我很多疑惑。

但他说的很对,不同立场的人很难说服。我仍然不认同他的说法,对毒品问题和贪腐问题,必须要矫枉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这两种问题都是20年就足以让国家崩溃的问题。

毒品的危害性就不用多提了,药用的借口美国已经试过了,虽然国情不尽相同,但我们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找自信。

沈逸教授的说法就很好,特殊的例子就特殊解决,而不是用特殊例子来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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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写了文章批驳。

他依旧是以法学人自居,高高在上想用法超越党,他们掌控法,用心不谓险恶。

大家注意,据说他是基督徒。具有宗教信仰的人,怎么能干涉世俗法律呢?怎么能客观公正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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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一次最让大家反感的是小圈子通过法定程序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全国的法律。以后立法都这么搞的话,那这个法条到底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还是司法界某些小圈子的意志啊?那以后法条还公示是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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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啊,你还记得你上学的时候想帮又不敢帮的那个老太太吗?事到如今是你的初心变了,还是那个老太太其实是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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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很多可以正反两面看的废话,但是把特例当标准来规范大多数的目的还是很明显。

难怪说搞法律的和算命的分属同门,一句话阴阳两面说,随你怎么理解都可以。

吸毒的和艾滋的,本来就应该隔绝于社会,他们危害性大,造成无辜者受难的案例数不胜数,可以讨论隔绝之后如何照顾如何保障的问题,但是让他们流毒于社会,不断创造撕扯新的创口是国家公职的失责,保护公民利益是国家存在的原因,无法保护公民利益的国家一定会被公民抛弃,比如现在的欧美,人民放弃自己的命运,也无视国家的命运,无论上层建设如何耀眼,也只是每个人都能看见的空中阁楼,只是风吹过就摇摇欲坠。

我很清楚大量精英赞成金字塔结构,总觉得只要塔尖是闪亮耀眼的就可以,塔基反正很庞大,无所谓的。

我也很明白,塔基决定自我腐朽后,流沙淹没塔尖的速度会远远超过塔尖逃跑的速度,那么闪闪发亮的存在,多么适合在流沙来临的时候被发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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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吸毒入刑,就连日本也是吸毒入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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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的角色其实类似于当年的网宏

即某个领域、某些(反动)势力的传声筒

这种人的最后结局,是可以被预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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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律圈越来越像影视圈。

影视圈能纠结他们的一小撮粉丝,拍各种烂片自产自销,自娱自乐,自己给自己捧臭脚,根本不在乎广大观众爱不爱看。

什么影视寒冬,人家根本不在乎。

法律圈现在也一样,甚至还不如影视圈。

影视圈好歹还能偶尔出个《哪吒》《流浪地球》这类的好片子,可法律圈的所谓专家一张嘴就和人们的基本价值观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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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文章第一段里面有诸如:“维特根斯坦说,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的话语时,我可以确认,这个味对了。

果然还得是你啊,不过我很好奇,为什么你不引用你的精神导师、美国大法官、萝莉岛常客艾伦·德肖维茨的话呢?这不像你的风格啊?

我算是看明白了,这群学阀本质上还真就是西方自由派的复读机,脑子里只有那么点可怜的西方法思想,我真的怀疑某些人的法制史(尤其是中国法制史)和法理学是不是都被他们丢给张三了,中国传统法学有很多针对刑法应当宽严相济的论述,但人家就是不愿意提哪怕一句话,就一定要用“多数人的暴政”来偷换概念,照你这么说,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专政者对被专政者的行为都可以被异化为“多数人的暴政”,“苏格拉底之死”没有发生在中国,中国也不具备小国寡民政权的那种普遍性、庸俗化所谓“西方民主”的土壤,我们坚持的是在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你哪怕想掉书袋,是不是应该考虑拿中国先贤的话来尽量的给你的思想做一个缓冲呢?你偏不,就一定要在群众面前彰显你“高人一等”“孤芳自赏”“众人皆醉我独醒”“高处不胜寒”的所谓“名士风范”吗?

到了文章后半段,还要假惺惺的说什么自己认识到自己“好为人师”。我记得“好为人师”不是一种缺点吗?但你看伟大的罗圣是怎么说的:“我有一个很大的职业习惯,就是好为人师”合着群众认为的缺点在你眼中不过是一个职业习惯罢了,怪不得,会不会有人以后在为毒贩辩护的时候也说一句:“我的委托人吸食、容留他人吸食不过是一种职业习惯罢了,你们要尊重这种职业习惯。”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赞同不能总是想用刑法解决一切问题,我也相信随着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和知识水平的提高,道德约束会更多的进行补位,但我们要看到,我国的人口结构不是14亿大学生,也永远不可能做到这个情况,还有大量的(甚至大多数)人口处于相对较低素质的水平,在传统道德约束被各种西方自由派思潮冲击得七零八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仍需砥砺前行的当下,从机械主义的角度妄言“慎刑”是很可笑的。我反而认为,如果某些刑法学人真的为了国家、民族、人民群众考虑,应该更多的从实际执行和监督、纠错上进行努力。而不是说冤案翻案难我们就干脆不判案了,这样就不会产生冤案,这就好比因噎废食一个道理。

说实话,我有些时候也确实很无力,这种西方自由派的肉喇叭、传声筒、应声虫窃据学术高位,属于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刑法思想什么时候能拨乱反正?甚至我看有些回答又能共情铜头皮带教育牛鬼蛇神了,实话说虽然知道这不是一种很合适的教育方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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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场上有平民、狼人、神职

已知缉毒警察一定是好的神职

那么站在缉毒警察对立面的

到底是什么货色

其他东西可能有灰色地带

你说你是温和派理中客搞中庸和稀泥什么的都可以

但关于毒品问题,一定是非黑即白的

谁是敌人,谁是朋友,这是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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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有些课还是能听听的

但是他是废死派

所以听听得了,多打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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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需要调查民意,而不是你们自己分析一通自己就做了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呗,法律又不是你们一群法律人的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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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弄出来了和刑法抵触的涉毒条款,是无知没有读过刑法呢?还是坏,故意夹带私货呢?人民大众仔细品!以后有钱请律师的行政拘留+罚点小钱,没钱请律师的把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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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能证明是被动的,药物需求型的,就应该刑事处理。第一次的可以按照拘役有期强制戒毒处理。复吸、累犯的必须重刑重罚。产运销吸,死罪同刑,是必须的,也是唯一的结论。消灭不了消费市场,就始终会有主动生产的、运输的、销售的。诱导、迫使他人吸毒的,必须一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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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罗翔也是吸毒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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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高法非正式回应说:轻微犯罪可以封存,不是轻罪+微罪可以封存,而是轻罪并对社会危害微小的犯罪可以封存,涉毒、性侵等不在封存范围。

这些白左法学派消停了不少,他们提出XD封存的依据没有了,原来主张的“轻微犯罪都可以封存,那违法当然更应该封存”的基础崩塌了。

罗作为他们一派的代表人物,出来和稀泥,服个软,他这次的表态应该可以带来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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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自说自话的”重刑主义不好,慎刑主义好“,这个结论科学嘛。

PS. 这帮子人还是nb的,用词上就开始污名化”刑”这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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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了怪了,罗翔是“特邀”发文的。

怎么都在骂罗翔?不骂背后“站台的”、“支持的”、要求他发文的?


你们倒是去《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下边留言区、评论区骂呀~

搁这,人家怎么看得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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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他在硕士论文结尾,一副信上帝样子,就是针对某些群体的“喊话

否则怎么会被出来

现在要他发挥作用


都下了十几年的闲棋了,现在要棋子发挥作用了

啥叫才露出狐狸尾巴!


罗圣是没资格上萝莉岛,要不然你看他要喊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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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找得出一个不为吸毒者说话的法学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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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结果强奸犯人数比印度还多,判刑概率绝绝子的高。

罗教授是不是应该解释一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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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是中国法圣,他说的话是有逻辑的。

吸毒这种事情非常敏感,他公开支持或者反对都会让他陷入两难,做为公众人物,怎样表达自己的观点又不被骂是需要技巧的。

所以他看似说了一句屁话,但其实翻译过来是这样的:

罗翔我支持吸毒无罪,但这话我不公开说,所以我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反对也不支持,其实我是非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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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雾罩的说了一通,听来听去,一堆温暖的废话。

作为一个刑法学教授,涉毒这个问题上,只需要两段就可以看出他把自己当圣人的特质,如:

正是考虑到毒品有药用和非药用之分,所以禁毒法改变了刑法“一刀切”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比如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所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面面俱到,不能挂一漏万,也不能挂万漏一,避免打击不足和避免打击过度是法律中一个永恒的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后面一段

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正如我批赵宏诡辩一文一样,这些把自己打造成“散发着人性光辉”的法律学者,“滑坡谬误”、“诉诸恐惧”、“诉诸权威”、制造虚假两难推理,都是玩的如火纯情。

但通篇不提解决问题,毒品犯罪远的不说,新加坡你总得看看吧?这个时候就不提先进国际经验了?新加坡有清单,中国精神类药品和麻醉类药品也是双清单管制,继续深化分类分级制度就能解决的问题,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无论多少都直接入刑,而对于安眠药等处方药,定性定量方式,来明确入刑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可以推动的问题,你跟我扯什么人性?跟我扯什么“这是法律需要考虑的例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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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专政的工具之一。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

吸毒入刑,入刑后吸毒者就是罪犯,罪犯就是专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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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沈逸已经算是“那个群体”里面比较聪明的了

在知道民意的风向不对之后,就立刻删掉澎湖海战的视频,没有硬刚广大人民,对自己的所谓“专家学者”身份有几斤几两重也有一定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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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第一段,觉得还有点道理,既然行政法倾向于从轻,那把涉毒问题归入刑法不就行了吗

看了第二段前半,也觉得还说的过去,而且把购毒纳入刑法范围,补丁就打上了

第二段后半开始跑偏,开始提及精神类药物,什么铁马冰河案

如果涉及真有需要,这补丁不好打吗?

你语文课学过亡羊拆墙吗?篱笆有洞就不要了?

最后一段牛了,直言

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别垄断解释权了

重刑主义是指轻罪重判,本质上跟轻刑主义一样,是刑责的平均化

本质上都是懒政

本质上都是懒政

本质上都是懒政

现代科技手段辅助和完善的制度建设下,对罪证的界定更准确,相关刑责本来就可以更严厉,补丁也更好打

别拿什么如果我被误抓判了云云吓唬我。老子自我要求到底是为了什么?每个公民对自己的约束又是为了什么?

制度建设为的就是避免这种情况

既然更不会冤枉好人,就更不应该放过一个坏人

就好像越多人遵守规则,路上的运行就会越顺畅,大家都可以保持高速

公共收益越高,违反规则的破坏性就会越高,那违反规则的成本也应该更高

那不是重刑主义,这叫罪刑相适应原则,你自己讲的

哲学不是文字游戏,别胡扯

法学更不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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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罗翔不重要,他之前有没有塌房也不重要。

邀请他撰文的那个环节的人才是值得考虑的重要角色。

以目前国内普罗大众的认知,对于这个吸毒是否入刑的唯一反应就是。

分析你*****。

就是因为大家的认知过于一致,有极少部分和普罗大众三观不一致的人才不舒服了。

于是罗翔就恰好派上用处了。

让他写,只不过是看重他刚好是个互联网法制赛道上少有的大网红,并且能引导一部分路人的舆论观点。

没了罗翔,这篇文章也会换个马甲再被放出来,只不过作者可能是黄翔,李湘,季霸翔,但这样效果肯定是不如罗翔的。

不清楚罗翔是不是心甘情愿得被当枪使,但他肯定知道自己被推出来以后的结果,他还是接了。

看得出,他们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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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法律的就是遮遮掩掩的

不像我

我就支持黄赌毒合法

但是必须国产

利润不要流出国

愿意抽就让他抽死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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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呸,毒品问题不适用!!

毒品问题上,就是要一刀切,今天退一步,明天就可以继续退一步。鸦片战争给中国带来的痛苦就这么忘记了?

那些隐姓埋名,连家属都不能公开的,牺牲的缉毒警就这么白白牺牲了?放开了,对得起他们的牺牲么?

如果对吸毒行为开个口子,那就请去看看美国大街上的那些吸毒的流浪汉吧,他们的悲惨样子,就是放开毒品政策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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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废死派,就知道他是什么成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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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圣你怎么不推动杀人是否入刑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

这是部分法律人的老伎俩了。

用模棱两可的话术来回应问题。

再用个例来替代整体的正义性。

罗翔是这样,赵宏是这样,劳春燕也是这样,绝大部分废死派的法律人都是这样。

他们有一个特点,不会好好说话,不敢好好说话。

甚至是,离开了这些诡辩的文字游戏就不会说话。

正面永远都是顾左右而言他,说些没用的废话。

你看他的标题,吸毒是否入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这就是典型的法律版废话文学。

我来给你举个例子。

假设现在法律发展的不太好,杀人罪还没入刑。

有人问罗圣,杀人是否入刑?

正常人都知道,杀人偿命嘛,入刑是最基本的。

罗圣说,咳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昆山龙哥那件事就充分说明了,有人因为自卫杀人嘛。

所以我罗圣,原则上觉得,杀人入刑是合乎人民感情的,但是具体实施上呢,还需要斟酌。

这样吧,我觉得,杀人入刑可以先搁置一下,再观察一下。

是不是很荒谬?

荒谬就对了,现在人们看吸毒不入刑,也是觉得如此荒谬。

甚至更荒谬。

毕竟,除了极其少数的连环变态杀手,没啥人杀人上瘾。

而吸毒,复吸率接近100%,就对社会的整体破坏上,吸毒真的比杀人强到哪里去吗?

这些道理,罗圣,赵宏,劳春燕这些法律专家不懂吗?

信他们不懂的,请把联系方式私信我,以后你老了,我去卖你保健品。

既然他们懂,为什么说话做事,都是如此脱离现实吗?

现实世界几乎有一条铁律,一些人推动什么,必然是要有从中获利的。

我们来看一下,如果吸毒逐步无罪化,哪个群体获利最大就知道了。

从欧美的经验我们可以看见。

吸毒无罪化以后,吸毒者和毒贩增多,社会治安成本增大,难度增加,社会逐步混乱化,犯罪者逐步增多。

除了罪犯以外,所有人都在为此买单。

现在正常社会群体里,唯一和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律师,或者说法律人。

正巧,罗圣的偶像是谁呢?

艾伦.德肖维茨。上了萝莉岛137次的欧美顶级诉棍。

很多法律人的偶像又在哪呢?

你猜猜,这些法律人想不想财富地位达到偶像的高度呢?

在这个稳定的社会里,又要怎么达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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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搞不懂,为啥我们法律界要法律和西方接轨,如果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法律法规应该是按照一国国情制定,接轨的意义是什么?

而且就现在西方的社会的状况,也没有觉得他们法律的优越性在哪,黄赌毒那么严重?甚至制度都不一定那么好~~~

就西方人口中的人权,民主,言论自由,我都没有看到符合的标准,人权是普通人的人权还是既得利益的人权,民主大部分发达国家也不是一人一票选出来,高昂的选举报名费也不是普通人能参加的,言论自由涉及到以色列也都不自由。所以我们某些群体,为什么要以西方的轨道为轨道,十几年的洋人崇拜需要终结,做符合自己国情的思考,在不合适的轨道上跑小心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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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这么傲慢吗?现在应该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也就是这个措施会不会带来后续灾难性的影响,你说不会,依据是什么?是有良好的运行样板(人民群众认为没有,现有的都是反面教材),还是有其他措施兜底(人民群众认为没有)?揪着法理法律条文教育个什么劲?我觉得法学人首先应该是学好社会学,深刻了解我们这个社会的发展进程和阶段,而不是空中楼阁一般纯建设法理和条文。法理超前,法律滞后,都是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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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莉岛事件,中国法学家集体失声,你就知道中国的法学家都是什么玩意儿了。

说起来,罗翔的偶像,还是萝莉岛常客呢。

霍金上不上萝莉岛,都不影响物理定律。但是一个法学教授上萝莉岛,你能指望他参与制定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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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这篇文章,其实蛮有意思的,看了好多遍才算完全看明白,里面有很多内容写的很绕,让人感觉云里雾里的,我来给你们好好聊聊。

罗老师的核心思想,并不是简单的吸毒是否入刑,他的视野更广阔一点,那就是,我想未来的人,不要生活在一个:

宁可错杀,不愿放过的世界。

他要的,是在法律层面的纯洁,为了这一抹白,我们可以有点灰,但是不能有黑

如果为了那“一抹白”,我们连重症抑郁患者、癫痫儿童的救命药都要当成冰毒来判,那这白色是用无数人的血染出来的,还叫白色吗?

所以他才一直强调“比例原则”“有限理性”“打击过度也很可怕”。 他不是在心疼真·瘾君子,他是在心疼未来可能被“纯洁”这把刀误伤的你我他。

文章中有一句话,各位看的时候可能没特别在意。

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 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但如果哪天你或你家人成了那个‘极端案例’,你就不这么想了。

在文中,罗老师对吸毒是否入刑罪核心的内容,意思应该是这个样子:

咱们刑法里“毒品”的定义超级广,除了冰毒、海洛因、大麻这些街头毒品,还把一大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全算进去了,包括很多治失眠、抑郁的处方药(比如思诺思、佐匹克隆)。

所以以前出过很多悲剧:

  • 抑郁症患者从国外买药,被判走私毒品罪
  • 癫痫儿童家长从国外代购没上市的药(氯巴占),也被控贩卖毒品罪

其实从社会整体角度来看,这个事,确实有问题,但是,2007年就有了《禁毒法》司法解释

如果你真是给自己或家人治病,买的又是能合法医疗用的那类精神药品,数量又合理,就不算犯罪了,最多算非法经营,情节轻的甚至免刑都不用。

最高法2023年的会议纪要也把这事说死了:

治病需要的,别按毒品罪办,体现“罪刑相当”,不能轻罪重罚。

很多人以为这个补丁已经足够了啊,说明了司法的温度啊!实在不行咱们完善一下目录,把一些精神管控类药物,剔除出去,重点分类,精细化管理可以么?

不行..

首先,毒品的发展,一定会快于目录的调整;

其次,那就是“合理自用”的认定标准,还没有标准;

最后,也是最难的一点,也是罗老师估计写了又删了的点,是禁毒的零容忍态度。

没有人否认,需要禁毒零容忍,我也是,但是现在问题是什么?是特么的有任务目标,地方每年有“抓获人数”“破案数”硬指标。

在这种压力下,民警最安全的选择永远是:先抓、先拘、再慢慢查你是不是真病人。 哪怕最后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无罪,他们的任务也已经完成了。

但是,我很不认同的,是他的潜台词:

即便你看的不够细,也明白,他的意思很明确,把单纯吸食、注射传统毒品(冰毒、海洛因、K粉等)彻底降为行政违法,别再往刑法里硬塞。

也就是上面说的,可以有灰色地带,也就是他原文中:“重刑主义也是一种瘾”“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慎刑原则”。

但是,要把整个禁毒工作的考核指标,从“抓了多少人”改成“复吸率降了多少”“社区戒毒成功率多少”,把民警的KPI从“抓人”变成“帮人戒掉”。

也就是说,我们要的,不仅仅是司法上的转变,更多的,是行政上的转变,至于对不对,我也说不好,不过我个人感觉:

相对于白上面那一点点的黑,因为这种转变,出现的大规模灰色,更容易变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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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冷知识,罗翔老师的面容从原来的阳光开朗,变得越发阴霾

不知道什么原因造成他这样?但我知道,相由心生,他的面相让我感觉很纠结,很挣扎……..

估计,他的内心在挣扎,良知和利益在激烈交战

一方面,别人给的太多了,另一方面,良知告知他,不能这么做,不能昧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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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如他自己所说

学法学得越来越没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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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眼印象以为是假的,但看到各主流媒体都开始转载,就当它是真的写个笔记吧。

原文不太像是罗翔日常表现的水平,如果真的是本人写的,那只能说他可能在某种极大压力下,被迫写了一篇命题作文,伪作或代笔的可能性极大。

以下进行全文解析,不过我要申明:我是个法盲,大家谨慎阅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罗翔
近日,有人提出吸毒入刑的主张。不少人问我的立场,我的立场就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光同尘较之非黑即白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从应然的角度,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从实然的角度,不少吸毒行为本来就已经进入现行刑法。

此处和后文多处强调的其实是“吸毒入刑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刑法里已经收入了部分吸毒行为,大家适可而止,都退下去罢”。

维特根斯坦说,“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哲学就是语言游戏。很多时候,公共讨论的分歧在于人们对于相同的语言采取了不同的理解。但是语言本身是具有模糊性的,一个词、一个句子的意义,并非百分之百对应着客观世界中的某个实体,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是不一样的。

其实F4的名气已经很大,不需要引述其他名人,罗圣(如果他确实是作者)还是谦虚了,另外他可能忘记了自己所在的学科,把法学当成哲学,进一步试图引导大家错误把关于涉毒封存的反对声淡化成语言游戏

一、关于吸毒应然的入刑。吸毒是否属于犯罪,从而应按照刑法处理呢?这取决于对犯罪与刑法的定义。一般认为,三年有期徒刑是轻、重罪的分界点。2023年《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犯罪治理已迈入“轻罪时代”。还有学者提出微罪概念,认为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属于微罪,但主流意见认为,这种微罪其实也属于轻罪。如果保留微罪的概念,它其实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不法行为。

一般认为,三年有期徒刑是轻、重罪的分界点;主流意见认为,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微罪其实属于轻罪。这没有太大问题。但接下来这里忽略了一个灰色地带,注意刑法可以判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行。因此微罪概念即使被普遍认可,也不必然地出“微罪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不法行为”的结论。作者的实际目的是建立一个“多数涉毒问题”是微罪且“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潜意识。但实际上大多数时候谈论轻微罪时,讲的是醉驾、帮信罪等具有偶发性的问题,而不是具有极高成瘾性和**复吸率、**容易诱发次生犯罪的吸毒行为。

这也是为什么学界往往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小刑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进行行政拘留。因此,如果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小刑法”,那么吸毒自然也属于犯罪。

这里看起来在论证“从实然的角度吸毒属于犯罪”,实际上是将“吸毒入刑法”的呼声偷换概念,以“小刑法”也是刑法的错误比喻来得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犯罪”的错误结论。坦率地将,用这种手法来消解吸毒入刑的呼声,当大家傻子,可以说本地的帮会真是太没有礼貌了,所以我真的强烈怀疑这篇东西不是罗圣写的吧。

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此学界大致有两种立场。一种是将治安管理处罚纳入刑法,由法院进行裁决,不少刑法学者主张这种观点。在剥夺人身自由方面,行政拘留比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缓刑更严厉。既然更轻的管制、缓刑都要由法院裁判,那么更重的行政拘留更应接受事前的司法审查。按照这种观点,吸毒等治安不法行为自然也应该放在整体的刑法典中进行规制。

刑法还可以判免除处罚或课以罚金,即“不如行政拘留严厉”,或者说**“很多行政管理法的处罚都比刑法的部分条例更严厉”,按上述说法,这类判罚相关条例都应该“放在整体的刑法典中进行规制”**。但注意,这个说法不是罗圣持的态度,他是以一个Fox学者的身份给出一个选项。

行政法的学者一般不采取上述立场,他们主要认为行政拘留必须接受听证,行政处罚应当尽可能少用拘留,如果适用拘留的处罚决定,那就必须要有听证程序,给当事人更多事前救济的机会。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部分采纳了这种见解,“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行政拘留,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必须举行听证。但是对于成年人而言,只有当涉及吊销许可证件、处4000元以上治安罚款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措施,经当事人请求,才应当举行听证。需要思考的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是否比吊销许可证、罚款、停业整顿对当事人的影响更为严重呢?那么,对于上述两种立场,哪种立场更为合适?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这一段我没读懂。感觉是考试时如果不会答,写个解字,然后扯些别的,比如是否要听证程序。这里实际在讲的是“当前的行政拘留大多是没有经过听证的,发生了大量的毫无法律依据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严重惩罚”,要限制公权力。

关于听证会,我在学项目管理时不知道在哪一本书上读到过:澳大利亚机场有一种极富魅力的罢工方法,就是所有工序都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我不太清楚每年治安案件和行政拘留的总人数,可能分别为千万人次和200万左右吧。对应的听证会数量,大概和灯塔移民法庭积压的案件量处于相同的量级,我们只能希望届时行政案件听证的平均等待时间不要像灯塔那样拖个4年。审慎是好的,流程是必要的。但只要什么都按hedgehog的方式以限制公权力为出发点按规定来,等着你的就是彻底的瘫痪。

结合前一段,我有种灯塔国大选的感觉:这是振华同志,这是建国同志,请你选一坨吧。于是,我突然又读懂了。

二、关于吸毒实然的入刑。厉行禁毒是我国对待毒品问题的一贯立场,从未松动。法律对吸毒也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与管控,虽然吸毒并未一律规定为现行刑法中的犯罪,但是不少吸毒及关联行为在事实上都被规定为犯罪,吸毒既可能是重罪,也可能是轻罪,当然也可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微罪。比如,以贩养吸是妥妥的贩卖毒品罪;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吸毒者唆使他人一起吸的,可以构成引诱、教唆吸毒罪;吸毒者让他人一起陪吸的,可能构成容留吸毒罪。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这一段本身OK,但是结合前面的微罪说就不一样了,其重点还是在尝试将多数吸毒相关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绑定。

对于按照现行刑法不构成犯罪的吸毒行为,禁毒法也有非常严格的管控措施。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是2007年的禁毒法第五十九条却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显然,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律构成犯罪。但是按照禁毒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还有不构成犯罪、只按照治安处罚的可能。两个法律显然发生了冲突,原因何在?

真的有冲突吗?首先,刑法中存在但书出罪条例: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所以“冲突”在刑法内部已经存在解答:1. 有的案例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所以不属于犯罪,其中部分案例可以依据禁毒法规定移送给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2. 有些案例属于轻微犯罪,也可能进行移送。单纯从法理上,两部法律存在字面上的“冲突”,但在执行层面,这不是实质性冲突,而是法律体系的互补。基层执法会遇到某些特定问题而纠结到底应该按哪个法条,但这时应该细化法条(如后文所示),而不是笼而统之地在行政处罚法里打个窟窿。

为什么要在这里强调冲突,是为了营造一个宪法和禁毒法逻辑上存在根本缺陷,因此当前进行大幅度改动势在必行的印象。大家总不会觉得教法考的不记得上述法条吧?

一个重要原因可能跟毒品的定义有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我们基本的刑事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搞简单的“一刀切”。1997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07年通过的禁毒法也采纳了这个定义。

在禁毒法中,毒品定义还包括“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是等到2025年大家才想起来要细化分类的。

可见,毒品除了人们所熟知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之外,还有很多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据2025年修订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其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共规定了396种,《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共计32种,《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共计96种(第一类18种,第二类78种),不少治疗抑郁、失眠的药品都属于精神药品,比如人们熟知的佐匹克隆、唑吡坦(思诺思就是唑吡坦的常见商品名之一)。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这就是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曾有一些抑郁症患者从海外购买抗抑郁的药品被判走私毒品罪,人生轨迹被完全改变。又如著名的“铁马冰河”案,罕见癫痫病患儿家属购买国内没有上市的精神药品氯巴占被控走私、贩卖毒品罪。胡某某家中有患有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日常服用喜保宁治疗。在为女儿购买药品的过程中,胡某某联系到境外贩卖氯巴占的人员。后胡某某为牟取利益,非法从事氯巴占、喜保宁代购,即低价从境外购买,加价后通过微信群向患有癫痫疾病人的家属贩卖。2023年3月3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情节和社会危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司法实践在事实上有解决“例外现象”现象的能力,这不好吗。同时,拿这类以治疗为目的的精神类药物非法经营来给常识中的吸贩毒案件当挡箭牌实在是突破下限。作者可能真的把整件事看成了语言游戏,推行轻罪化时以铁马冰河这种例外情况举例,落实法条时则兼容并包管它是哪种类型。

正是考虑到毒品有药用和非药用之分,所以禁毒法改变了刑法“一刀切”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比如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所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我倒是知道韩国高中生拼命打补剂的,也知道美国校园和企业里聪明药的流行,但在国内?我看是美韩生病,闹钟被强迫吃药吧。

而且必须是“父亲”强迫“女儿”……万恶的父权,被压迫的女儿,毫无快乐可言的教育啊

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面面俱到,不能挂一漏万,也不能挂万漏一,避免打击不足和避免打击过度是法律中一个永恒的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这里的假设是:除非把涉毒问题降低到行政处罚并予以封存,否则必然挂万漏一、打击过度。就好像抗生素可能会产生耐药性,所以任何时候我都不能给你开抗生素。灯塔国的医疗界(及法律界)就是这个思路:只要不是真的立刻会挂,可不能给病人开抗生素(但是能先开强力止痛剂)。

于是法学界将通过轻罪化成功解决挂万漏一的难题。至于再次出现的挂一漏万,那是你自身提抗力的问题,人家戒毒后可是重新干干净净做人了,你不干净那是你意志薄弱的问题,而意志薄弱是社会压迫导致的,所以即使不干净也是都在努力地活着,绝不能歧视他……

可是,有没有可能极左或极右的Fox,本质上是个Hedgehog啊?有没有可能抗生素和止痛剂都可以在严格的指南下合理开具,而不是永远只开一种啊?

同时,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该纪要的观点其实也是法律界的普遍共识,那就是罪刑相当,比例原则,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微罪微处,无罪不罚,而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因为,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法律是不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和法律实证主义者可不那么想,但这有些偏题了。既然有这个详细的、有着明确边际的纪要,为什么封存版条例中没有添加任何限定呢?

三、公共讨论与有限理性。我们每个人都是有限的,所以每个公共议题可能都有正说、反说、折衷说,即便你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许对立立场也有相对的合理性。有时和光同尘的“狐狸式”思维比非此即彼的“刺猬式”思维更恰当。作为老师,我有一个很大的职业习惯,就是好为人师。但是我现在越来越觉得,因为立场背景等诸多因素不同,人其实是很难被说服的,因此说出观点比说服他人更重要。有时说出你的观点,其实就已经尽到了责任。

翻译:我知道上面的解释无法服众,爷不在乎。

法律变革并非学校的辩论赛,它要考虑很多问题,尽可能平衡各种利益,不能为了少数牺牲多数,否则就会出现特权;也不能只看多数,丝毫不顾及少数,否则就无法防止多数暴政,“苏格拉底之死”也就会反复出现。

翻译:我是苏格拉底,你是拿着长矛的暴政,我千古留名,你必将毁灭。

我:好想捅你个窟窿。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古人说,刑法起源于兵法,但兵法的最高境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攻心为上。

刑始于兵的兵是指武装的人,侧重暴力手段;兵法的兵是用兵之法,侧重智识谋略。不能因为都带个兵字就混为一谈,就好像不能把"铁马冰河"案和涉毒封存问题相提并论一样。

惩罚不是越重越好,当然也不是越轻越好,必须平衡惩罚不法和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这里的潜在观点是“不封存、拒绝毒品轻罪化是重刑主义”。国外法学界有大量的相关议题,并且始终强调“中国对毒品有严重的污名化”。

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翻译:你们别追着我打了,去冲贾宇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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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什么也没说,骑墙骑的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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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喂养了那么久,在关键问题时候就算不情不愿也得硬着头皮强行上了,哪怕是禁毒这种民族大恨也一样

我说的对吗,各位专家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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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惊讶,甚至他出场得还有点晚了。罗大律师的尾巴其实早就藏不住了,隔几个月就会露一下,甚至是故意露。奈何吃他那一套故作姿态的悲天悯人象的还是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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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的交接棒传递给罗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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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的原文很有意思,

文章是他写的,但是他说了自己的观点吗?

你看他文章中的几个词:

“一般认为…………”

“不少学者认为……”

“但主流意见认为…………”

行政法的学者认为…………”

最后总结:

“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注意,现在讨论的是毒品问题)

好像说了很多,但又好像什么都没说,

好像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但是,你又不能说那观点是他的。

他标题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但是,具体到本次讨论的毒品问题

他又提到这句话:“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法律理论那么多,为何这时要强调“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他好像没有表明自己的态度,

可是,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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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下五千年,已经证明了乱世需用重典。

现在肯定不是乱世,但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你再这变着花样妄图降低刑罚,怎么也说不过去吧?

罗翔怪不得现在老的这么快,天天殚精竭虑和人民意愿对抗,不老的快才见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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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章一方面试图将吸毒和其他轻罪混在一起,另一方面在搅合“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试图来混淆试听。要避免特例,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独拎出来即可。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讲得好听,刑事案件无罪推定执行到位了么?大量强奸案怎么判的心里没点AC数么。

最大的系统性腐败是什么?语言(尤其书面语言)腐败,互联网黑话、英语专业术语如法学术语就是典型的系统性腐败,大幅提高外界审视“壁垒”。中国法学界也有系统性腐败趋势,法学术语与公众认知严重错位时,该修改的是法学术语,而不是强奸公众认知法考2018年后禁止非法学类报考,就是明目张胆的公开系统性腐败行为。中国法学界和政法系统脱离人民群众太远了。我支持蔡雅奇的入刑观点,老蔡算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律师了。

现在思考1966~1976年的意义,一方面是解决城市无业人口问题,一方面是让“知识分子”密切联系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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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辩,医药使用也算为什么不加大科研力度杜绝使用 ,为此寻求其他更安全健康的药品呢?以医用药来作为借口给吸毒相关人减轻处罚,不觉得可笑吗?先不说这完全两码事,可这含成瘾成分药治病使家人冒险犯罪的比例是多少?占全部吸毒贩毒比例又是多少?造成的社会混乱的程度又是多少呢?最重要的是相比吸毒贩毒者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的破坏程度是多少呢?

罚款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他们会不会因为这种情况而演变成组团偷盗行窃行为进而引发社会混乱呢?毕竟吸毒这种情况对于资金需求量大,既然可以用钱来解决,那么他们能做出什么下三滥的事来获得充足的资金满足自己的欲望就是一件满足于安稳社会人士难以想象的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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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主子给罗大翔下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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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核心意思是:对于吸毒是否入刑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区分医疗用途和非医疗用途,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法律人应当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

例如许多精神类疾病、抑郁症患者和癫痫病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有医疗的用途,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实现了区别对待,这是一种法治的进步。他说:和光同尘较之非黑即白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我总体上支持罗翔教授的文章。因为,区别对待、反对重刑主义和慎刑原则,这个总的方向是对的,总比一刀切要好一点。

同时,在全社会一片喊打喊杀的舆论氛围中,能够说出违逆大众的观点,本身就实属不易。我们社会需要更多冷静理性的声音,而不是情绪化的宣泄。罗翔教授在文章中甚至说出了伟大的自由主义老右派阿尔伯特·杰伊·诺克式的观点:说出观点比说服他人更重要,有时说出你的观点,其实就已经尽到了责任。

这何尝不是我们这些“多余的人”的共同心态。老右派对美国建制和历史的颠覆性重构

但是我对他的底层思想观念,仍然持严肃而强烈的批评态度。

这是因为从根本原则上,他还是认为“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并且从实在法上予以分析;以及法学界的普遍通病,对产权缺乏基本的认知,秉持伦理相对主义的观点: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还有,将自己关于善恶的主观道德判断,以立法手段强加于全社会之上的“社会工程师”心态。

罗翔教授作为法学家,应当认可一个基本的观点:哈耶克讲的“法律”与“立法”,是两码事。立法存在着“恶法”与“良法”之分。并不是所有实在法,都是正当的。一切实在法,都应当接受人类理性的检验。那些违背法律的立法,不是法律,而是命令。

一种行为在立法上被定义为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法学家,难道不需要论证:这个立法本身是否正确吗?

罗翔教授在推动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的废除与改革上可谓不遗余力,发挥了知识分子的关键作用。这是他的正义之举。但是,如果认为,只要是立法机构通过的立法,就是法律,就代表正义,那么罗翔教授以什么样的理由反对收容遣送制度呢?为什么应当废除流氓罪、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呢?难道它们不是法律吗?它们具有法律的所有形式要件,你为什么却反对呢?

这表明,即便他说“没有终局性的善,只有方向性的好”这样的伦理相对主义观点,他在论证某种法律和行为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个论证的基准,他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一个评判法律是恶法还是良法的终极标准。

存在这样一个客观的、绝对的、先验的终极标准吗?

当然是存在的。它就是产权。人身的自我所有权,和先占、生产与交换的私有财产的伦理。

脱离这个客观的伦理,一切法律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切正义与邪恶,都无从谈起;一切经济的、道德的概念,都失去了根基。失去了这个标准,你拿什么判断对与错、善与恶,继而判断这是“方向性的好”呢?

这就像你要测量一个物品的长度,你需要一把尺子。这把尺子的长度单位是恒定的、不变的、世所公认的。如果这把尺子本身就是个橡皮筋,那你怎么测量呢?所以即便那些伦理相对主义者,内心深处难道就没有一套终极的标准吗?并不是。他们的标准其实是:我认为正确的就是正确的,政府说的就是对的。这样的标准根本无法通过逻辑一致性的检验,会在第一时间被排除。它甚至无法说服自己,只能欺骗自己。

杀人、抢劫、盗窃、强奸,为什么是世所公认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侵犯了他人的私有产权。如果没有私有产权这个基准,你甚至都没法说杀人和抢劫是错误的、应当受到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

所以,法律的根基——私有财产权——并不是“和光同尘”的,而就是“非黑即白”的。

法律人应当具有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罗翔教授也讲究逻辑一致性。他说,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说的对。我们最讲究将逻辑贯彻到底,一个无法将逻辑贯彻到底、到处存在例外的理论,根本就不是理论。只要一个人讲求逻辑一致,那就是非常好的辩论对象。那么,按照罗翔教授认为的吸毒是犯罪行为的基本观点,我们倒是要问:

如果吸毒是犯罪行为,为什么自杀不是犯罪?

吸毒伤害自己的身体,这没问题;但是自杀是直接消灭自己的身体。按照罗翔教授“吸毒入刑有一定道理”的观点,逻辑一致地,自杀的人更是严重刑事犯罪,应当把自杀的人拉出来重新判处死刑!

一个人结束自己生命,不是犯罪;伤害自己的生命,反倒是犯罪。请问罗教授,你如何做到逻辑一致?

一个人到底有没有将一种物品吞进肚子、打进自己血管的权利?即有没有伤害自己的权利?这个问题的答案同样是非黑即白的,只有“是”和“否”两种,没有中间地带。否认这种权利是荒谬的,你必须回答一个问题:身体和生命,到底属于谁?是属于一个人自己的,还是属于他人的、社会的、国家的?

这个问题并不需要神学的、玄学的分析。只有一个人自己才能和自己的身体发生直接的客观联系,才能对自己的身体实施直接控制,这是一个事实。即便奴隶主要控制奴隶的身体,那也必须通过奴隶自己对自己的身体的控制,才能间接实现。

人对自己的身体有无可辩驳的“自我所有权”。既然是所有权,当然具有产权的一切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伤害自己的身体,甚至消灭这个身体,本身就是自我所有权的题中之义。这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的权利。

你必须承认这个论证。因为否定这个论证,必然要控制和支配自己的身体才能实现,因此恰恰是在证明它。

我们当然坚决反对吸毒行为,一个人应当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我们提倡严格自律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热爱家庭,热爱我们的社区。但是“吸毒不好”,与“吸毒应不应当治罪”,是绝对不同的两个问题。吸毒不好,这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应当交给个人自律、家庭教育、社区杯葛,它是一个自负其责的领域,绝对不应当由国家强制力来规范,更不应当被处以刑罚。

请问:到底以什么样的正当理由,从一个自我伤害,没有侵犯他人产权的行为中,发现一种犯罪呢?犯罪的最基本构成要件,难道不是侵犯他人产权吗?暴力介入干预,难道不是在一个人侵犯他人之时吗?

所以我们的目的在于厘定权力的边界,防范权力的扩张。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试想,如果我们支持罗翔教授的“吸毒入刑”观点,任何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利维坦都可以以“为你好”的名义进行强制立法,那就没有什么不能管制。

吸烟、喝酒、长时间刷手机、玩游戏、熬夜、久坐、不爱运动、吃保健品、爱吃甜食和火锅……哪一件不伤害自己身体呢?是不是都应当管起来呢?要逻辑一致。

我们到底是承认人类有判断是非、判断什么对自己好与坏的理性能力,还是认为人类不具有这样的能力,必须由一个利维坦式的“干爹”来监护呢?为什么假定人类没有这样的理性能力,却唯独假定那些监护人类的人,神奇地具有这样的能力呢?这有没有自相矛盾?

事实上,身体伤害倒在其次,精神伤害才危害更大。如果你认为应当立法管制对自身身体的伤害行为,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让立法机构去审查新闻、言论和出版物呢?你应当读什么样的书,接受什么样的资讯,难道不需要干爹去甄别吗?一句话:为什么不让利维坦为真理把关?

自由,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工作者有一种立法崇拜,总是把立法条文奉为圭臬,而不去思考法律的根基——产权问题,即立法的正当性问题。他们在这个时候,变成了一个“法条复读机”,变成了权力扩张的同谋。因为当他们在主动适用这些不正当的法律时,就是在承认这种不正当本身;换句话说,正是由于他们的主动积极适用,才使这种法令得以实行。

几年前,罗翔教授在他正确而出色的文章《非法+经营+数额较大=非法经营罪???》中犀利地指出:只要本着打击犯罪的立场,一切行为都可能成为用来开刀的犯罪行为。尤其当人自诩为正义的使者时,沙威式的赶尽杀绝、严于律他,反而会让人有一种职业的陶醉感。这就是为什么法学家考夫曼警戒人们:纯粹技术性的法学不过是一个性工作者,可以为任何人服务,也可以被任何人利用。每个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学家基本上都能证明任何其想要的结果,可以将任何行为解释为犯罪,反而是那些并非法学家的正派人士不屑于使用这一技能。

我觉得考夫曼的这段话,罗翔教授和所有法律人,都应当时刻谨记于心。

法律工作者总是有一种柏拉图式的理想和社会工程师心态,期望通过立法强制,来打造一个他们认为的“理想国”。他们喜欢将自己的道德观和主观偏好,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强加于社会,以实现所谓的“公序良俗”。我想引用伟大的阿尔伯特·杰伊·诺克的一段话,作为对他们的严肃批判:

他们(指法律工作者)要为现在充斥在法典中的九成无用且邪恶的法律负责,也要为徒劳地执行这些法律所带来的所有罪恶负责。联邦法官个个都是律师,国会议员更是如此。公民的基本权利每被侵犯一次,背后总有个律师在为虎作伥。要是明天就把所有律师都绞死…咱们大家都会更自由、更安全,税收还能砍掉近半。

诺克的这段话,虽然“极端而激进”,但是却是绝对的真理。一个良好的社会,绝对不是法律汗牛充栋的社会,真正的法律,是简单明了的,是深藏于人的内心的。凡是立法条令繁文缛节,必定是一个管制严苛、自由丧失的社会。

欧盟国家的企业,生产一根香肠有754条标准管着,农民销售一根黄瓜,有弯度、直径、长度的“国标”,哪个不是法律呢?哪个不是法学家鼓捣出来的?这从来不是自由与繁荣的表征,而是奴役与贫穷的表现。

法学家们为什么变成了权力的同盟,甚至是打手?道理很简单,维持一个干预主义的世界,对他们是有利的,他们可以从中分享利益;保持法律的繁文缛节,对他们更有利,把法律搞得如同天书,他们就可以竖起门槛,每个人都必须求助于他们,由此将一个国家变成讼棍国度,律师费赚的盆满钵满。

殊不知,真正的法律是很简单的、目不识丁的老农都明白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正当防卫、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法律工作者总是自视为“正义的使者”。他们以此自吹自擂时那种装腔作势的庄严肃穆,是荒唐可笑的。法律工作者的使命,从来不是什么正义,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服务。它并没有什么激情澎湃的英雄主义,而是成本收益计算的商业逻辑。

所以法律工作者的思想底色是什么呢?是集体主义的血色。

他们从来不反对集体主义的干预行为,他们只是在反对为什么没有按照他们的想法实施干预。他们没有产权观念,习惯于居高临下地将自己认定的“公序良俗”强加于大众。他们符合保守主义的腐朽气质,期望通过一个强势的利维坦,让社会道德纯净化,利维坦像一个慈父一样,充当所有人的监护人,对所有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予以规训。

不论他们说得再动听,其基本的思维逻辑就是集体主义和保守主义的,他们从根本上认同利维坦对公民自由的压制,以实现自己的“哲学王”理想蓝图。

我们是从“观念类型”上对法学界做出的批评,我们并不否认优秀的法学家在推动法治进步中的贡献。我们真诚希望法学界有直面批评的勇气,敢于反躬自省。法学家要学学经济学和伦理学,要懂得私有财产制度的根基性地位。要知道,法律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不是对一种未侵犯他人产权的、无受害者的行为予以强制,进而徒增争讼;一个良好的私法社会,根本就不需要那么多的立法,也不需要那么多的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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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教的废死派爱新觉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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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完全文,一篇经典的老胡式文章。其核心思想翻译翻译就是“不入,但我老罗不敢说”。罗翔怎么老胡化了?我想原因是,说入刑得罪学术良心,说不入刑得罪大众。好在老罗最终还是委婉地用贾宇的话表明了慎刑的态度。

社会热议问题“吸毒是否应当入刑?”显然是指单纯的吸食毒品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现行刑事法律体系下的刑事责任。

问: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老罗:有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小刑法,行政拘留比管制、缓刑还重。由此看来,吸毒已经入刑,如果再加上由法院判决,就更完美了。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模糊概念,转移话题)

问: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老罗:以贩养吸构成犯罪;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吸毒者唆使他人一起吸,可以构成犯罪;吸毒者让他人一起陪吸的,可能构成犯罪。(用贩毒、大量持毒、教唆、容留吸毒构罪掩饰单纯吸毒不构罪)

问:吸毒是否应当入刑?

老罗:毒品的定义很广泛,除了人们熟知的鸦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等,还有很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小心你也进去。(用切身利益恐吓)

——总之就是不讨论单纯吸毒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只要提问者把问题再精确一点,把医药用途除外,问题还是摆在这里。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本人深表赞同,但当下社会最需要的是坦率、真诚的交流,总搞曲线救国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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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这次喷罗翔喷得没什么道理。

毕竟吸毒现在没有入刑,罗翔也不是为“吸毒出刑”呐喊,只是“模棱两可”“不置可否”地扯了一通。

我这个当年被法学撵了一趟的半吊子来说说吧。

——在普通人视角中,“吸毒入刑”和“撞死了遵守交规的人就该死刑”是一样的朴素逻辑。

这其实没毛病,老百姓的诉求一向追求朴素正义的。

但放在司法实践中,要新增一个刑罚类别,考虑得就比较多了。

譬如,吸毒,吸了什么,吸了多少,吸了多久触发刑罚?然后刑期怎么算?

又譬如,我们都知道,刑法是针对犯罪的,而犯罪是需要有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的。

问题来了,吸毒的犯罪主体是吸毒者本人,那客体呢?

吸毒者是损害自身健康,这入刑不合适吧?不然自杀也能入了。

至于他人以及公共安全和财产它没有损害啊……只是他违反了社会共识。

但违反社会共识就能入刑吗?不能。(但是可以入行政处罚,这个问题很复杂,也很有中国特色,譬如社会共识是不随地吐痰,不公共场合抽烟,你吐了你抽了,是可以处罚你的。在此就不展开了,只说刑法的入刑标准。)

——爱党爱国是不是社会共识?违反了是不是也应该入刑?那么光知乎你就抓不完。

所以如果吸毒入刑的话,这些是很难处理的,甚至涉及到目前整个刑法的入刑标准和框架,相当于你要为了这一碟醋,把整个灶都重新砌了。

但吸毒该不该严惩?

该,非但该,还要加大力度。

所以,我的意见是。

不入刑,但要加强治安处罚力度,同时加强监控和监管,譬如佩戴电子脚镣定位芯片,全天候监听数据上传等等,多利用科技来加强对吸毒者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复吸以及衍生犯罪行为。
既然你都敢吸毒了,那么也就别扯什么隐私了,给老子好好的龟着戒毒重获新生即可。

如果你坚持按照朴素正义,认为吸毒该入刑。

那我也坚持认为,恨国党行为入刑也是必要且必须的。特别是阴阳怪气,矮化同胞,贬低民族成就等言论。

当然,罗翔肯定会竭力阻止的。^_^

——所以看清楚了吧?我不是为罗翔辩护。

我是尊重法律精神。

-——————————–

最后更一下。

_反驳我的朋友,_你们最好期待我尊重法律精神。

我并不是站在你们对立面。

当我到了40岁,确定了自己是一个保守的民族主义者之后,我的一切认知和思维方向都指向两个目标。

中华民族要伟大复兴。
中华文明要千秋万代。

所以,我反对一切不利于这两个目标的事。

我反阴谋论,我反女拳,我反伪史论,我反民族割裂,我反殖人,我反1450,我反弱智,我反诸多政策,我反诸多的腐败官僚懒政,我反美……

因为这些,都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绊脚石。

为了这两个目标,在我(作为一个键政者)看来,如果可以通过团结和退让的方式来完成,是可以的。但如果不能团结,或者退让也不行,那么可以采取任何形式。

只要能实现这个目标。

譬如,我对之前萌主的视频,很多是单纯的欣赏,少部分她缺乏逻辑和科学的视频是批判。

包括她对满清的批判,我更多是无感——因为我的自我认知早就完成了批判,甚至十几年前就完成了。

所以后面她清空视频,我只是表示遗憾,但可以接受。

毕竟在我的视觉中,她这么强的火力,应该冲着殖人去,冲着有害于那两个目标去,而不是撕裂目前的民族矛盾。

但是。

如果在特定的时期,必要的场合,我们需要全汉化才能完成实现上述两个目标时。

我会毫不犹豫的支持全汉化,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晦涩的语言希望你能明白)

如果上述两个目标的完成前提是这个世界有且只有一个由十亿人口组成的中国时。

我会毫不犹豫地支持,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晦涩的语言希望你能明白)

这就是我一个保守的民族主义者的角度。

最后:我不是皇汉,某些自认为皇汉的只是我觉得可以团结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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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句话怎么说的来着,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被伤害的缉毒警察乃至所有在制毒贩毒吸毒以及关联犯罪的这个链条上受到伤害的人,伤害他们的实际上都是这帮毒虫啊!

这种反动学术权威最擅长的就是用语言和专业来迷惑人民群众,它可以用一篇洋洋洒洒的《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令人民群众云里雾里无法反驳,但人民群众也应当反问一下,它为什么不写一篇《吸毒是否封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只要用这种方式去质问它们,便可以令它们的反动性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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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期开始,朝堂有个很怪诞的涨声望的事“骗庭杖”,搞政令对立,自此败坏国家治事风气、组织体制凝聚力。而研究核对相关官员有无解决具体国之急事大事?有无强国益民?后续结果反馈如何?却是只余了了空空溢美的感叹词。

当下这伙所谓司法砖家(意见头羊),捧着西方经书,共情毒犯为其争利,掀起若大风暴,却无任何半点人民利益和国家长久利益于心中,为广大民众所声讨诉责,而“声望”却被媒体等相关举上了天。

难道这类“骗庭杖”在现代也当真无法根治了么?

附:

【“翻遍整部苏联史都没找到这一集”戈地图唱 黑豹乐队《无地自容》俄语版MV-“Некуда деться от стыда”-哔哩哔哩】 https://b23.tv/R1KhX3Y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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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罗翔蔡雅奇的言论放一起看,细看他们的逻辑,就会很清楚的看出,那些埋头干学术的,和冲在一线实干的人,所有的区别在哪。

前者把自己藏在书堆里,认为自己被学术先贤环绕着,自然口吐真言,真理自然不该被怀疑,殊不知自己飘在空中,早就看不见听不到真正法律该服务的对象了。蔡老师常年扎根一线,讲台经验结合法庭经验,让他看问题能够更全面更深入,他深知法律武器的威力,但也清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人的主观能动性甚至有时候能超越冰冷的法律条文本身。

我不想讨论罗翔的立场问题,毕竟这次是受人民法院特邀的,我总觉得他也不是一个立场很稳的人,比起屁股歪的那帮人,骑墙派才更应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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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不是基督徒吗,不是党员吗?他精神领域怎么这么空虚?

红色信仰没有,基督教信仰也扔了?

本来他作为党员有客观唯心主义的信仰就够让人诟病的了。

现在唠嗑都把基督也扔脑后去了?

任何地区实行的法律都得符合当地民众的朴素价值观和朴素善恶观。吸毒、贩毒、以贩养吸在中国地面上的就是没得洗的罪恶。

任何正派信仰,都在导人向善。他这话唠的,真是……哈哈哈哈。

(他有信仰的事儿,早就石锤了。而且人家也并没有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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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到大,对中国的认知都是禁毒特别严,毕竟勿忘国耻,列强用鸦片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这样的教育。

我一直觉得中国已经没有什么吸毒人群了,哪怕各地都有戒毒所、上班偶尔听到同事说有谁吸过毒,都感觉是跑到国外或者混乱的边界上了瘾回来戒的。

怎么突然政策方向一转,直接走放宽那条路子了呢?一边说吸了改变大脑戒不掉,特别是现代毒品,一口成瘾,为了再吸一口亲妈都能杀,不能当正常人看了;一边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开个口子。合着左右脑互搏该说的都被你说完了,那我说啥?

严管原材料、严管交通运输、举报有奖,这三连实施了这么多年国内还有毒品,说明禁得不够严,我只能建议加大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因为情有可原放开一条口子;真要开这个口子,你不把说吸毒改变大脑的以散播谣言抓出来判了就死活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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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可哟发起全民投票的嘛……

宪法规定权利属于人民。某些人推崇民主推崇陪审团

那就全民投票嘛,现在的技术是可以实现的。

大家说入刑就入刑呗……

现在,吃个野葱都可能遭,野葱是保护植物。吸毒还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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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罗大善人从被重金全网流量冲刷出来以后,他的主张无一不与白左重合。

所以与其分析其文章及主张,不如分析与其关联的高校、律所、mcn及他们与域外资金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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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发表评论前认真看一下罗法学家的文章,本人向来看不上罗法学家,但是得承认这篇文章写的很不错

1997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07年通过的禁毒法也采纳了这个定义。

可见,毒品除了人们所熟知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之外,还有很多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据2025年修订施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其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共规定了396种,《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共计32种,《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共计96种(第一类18种,第二类78种),不少治疗抑郁、失眠的药品都属于精神药品,比如人们熟知的佐匹克隆、唑吡坦(思诺思就是唑吡坦的常见商品名之一)。

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

注意最后一句话

无论是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的麻精药品在法律定义上其实都属于毒品。

社会对毒品的群情激奋源自鸦片给民族带来的深痛记忆,民意与法律对毒品的态度分歧则源自双方对毒品的理解和定义不同。民众只有狭义的毒品概念,很想当然的把毒品与鸦片海洛因冰毒等划了等号,而法律则需要顾忌鸦片和安眠药的显著区别。

民意希望严惩狭义毒品,合规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法律的本意也是如此。二者冲突的根源是对毒品的定义差异,由于法律对毒品定义一刀切,导致法条无论如何调整,要么对药品的使用过于严厉,要么对真正的“毒品”过于宽松。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提个初步的建议

《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分为了甲乙丙三个等级,禁毒法也可以参考。划分传染病等级的依据是传染病危害程度和传染速度,划分毒品等级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药用性。

甲类毒品:无任何药用价值,纯嗨的毒品定义为甲类,如冰毒、海洛因、摇头丸等,无论烈性如何,只要没有药用价值,一律定义为甲类;

乙类毒品:有药用价值,但是获取方法相对简单、剂量较大的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等。对于鸦片、吗啡、大麻等毒品属性突出的,可参考防疫法施行“乙类甲管”的措施

丙类毒品:含有微量成瘾物质的成药,以及成瘾性药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边角料,如安眠药、罂粟壳等。

毒品防范的目标,是严格清除甲类毒品、严厉限制乙类毒品、广泛监视丙类毒品

非法制造、运输、贩卖、持有、吸食甲类毒品,引诱、强迫、欺骗、教唆他人吸食甲类毒品,一律入刑,无论数量;第一次吸食的,如能证明属非主动吸食(被诱骗、强迫等),强制戒毒,复吸入刑

这样就把常见毒品一网打尽,使毒品和药品有较大的区分度,避免一刀切式的立法执法

除科研外,甲类毒品没有任何在社会上存在的理由,必须严格清除,无论1克、10克还是50克,没有任何脱罪的借口,应采取最强烈最高压的态度消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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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电视,总会奇怪:那些道貌岸然的反派,怎么可能坐上这么高的位置,有这么大的威望?那些民众还能看不出来?太假了!

等长大了才知道,那些有能力、有学历、有钱、有名气的人真就不一定是啥好人。尤其是公知这群玩意。

而且!就是因为他们有能力、有学历所以有很多人信他们!因为他们有钱、有名气所以有很多人跟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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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问题,寸步不让

什么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什么暧昧模糊的说法?

他貌似说了一堆,但其实什么都没说——无非就是想着不得罪那批人!

毒品问题必须立场鲜明、态度坚定

这个罗翔,在很多问题上,都有拉偏架的嫌疑

这帮法学界的人,查一查他们的资金来源,指不定能捞出点鱼呢

全球约60%的国家将吸毒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为什么不向国际看齐???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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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了全文,借用毛主席的名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建议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的罗圣还是亲自办几个涉毒刑事案件再发言吧。

另外,我反对罗圣“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的观点。不超过15天的限制人身自由算哪门子非常严厉?罗圣文中认为,正因为行政处罚很严厉了,所以“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就足以震慑犯罪份子。在这里罗圣举的例子是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罗圣的标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这何尝不是一种一刀切?为什么不对强迫他人吸食、注射中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

另外罗圣是不是忘记了,即便在国家持续性的大力打击下,2013年仍然有类似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这样的“制毒村”存在。毒品犯罪的严防死守根源在于打击全链条,一个环节都不能缺。

我虽然支持罗圣的结论,即“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但是毒品犯罪太特殊了,它是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的伤痛记忆,是每位缉毒警为之付出生命甚至家庭的使命,更是我们普通群众生活中不可接受的危害。

在看到西大活生生的例子后,我绝不赞同任何人或势力来粉碎我们国家上下数十年来打击毒品犯罪的努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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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来爱阴谋论,当年罗翔突然火爆时候第一反应这又是敌对势力“培育”的,各行各业都有这种人,是用来操控舆论的,可以说他们就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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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国的法学已经不是一门学问,它已经变成一个邪教了,可以把他们暂且称为法学神教

法学神教现在有几条常见的基本教义:

万物非主,法学至大;

先有法学后有天,世间万物都从法学出;

凡人不允许质疑法学,不服从法学要下地狱;

法官、律师、法学教授是神教三宝,拥有专属释经权;

取消死刑,重罪轻罚,轻罪不判,吸毒去罪,这才是文明;

罗翔这帮人不是不是律师,不是学者,他是传教士

没有任何一个传教士会质疑自己的宗教。

你从一个传教士甚至宗教狂战士的角度来看罗翔,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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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这书读得好啊,好就好在修辞技巧和逻辑跳跃运用得当。

如果这是一篇法学院学生的期末论文,导师可能会在页边批注好几个逻辑不严密;但作为一篇面向公众的法学散文,这些破绽反而倒更像是他精心设计出来的。


罗翔老师花了很多笔墨去论证《治安管理处罚法》其实就是小刑法,强调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甚至超过了刑法里的管制缓刑。这套逻辑听起来很有道理:既然行政拘留已经很重了,那吸毒实际上已经被当作犯罪处理了,何必再由刑法介入?

但这里恰恰回避了大众呼吁入刑的核心痛点,那就是案底

老百姓喊着要入刑,图的不光是把吸毒者多关几天,而是刑罚背后的附随后果,那是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是影响考公、参军、甚至子女前途的社会性死亡。

罗翔老师避而不谈案底这个实质性的区别,而是聚焦在关多久这个物理属性上,强行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画了等号。这在逻辑上,是典型的避重就轻,模糊了两个法律概念的本质界限。


文章中最具杀伤力的一段,是关于毒品定义的泛化。他列举了大量的麻精药品,讲到了抑郁症患者和癫痫患儿的用药困境。

他暗示读者,毒品的定义很宽泛,如果你支持一刀切的吸毒入刑,那么很多无辜的病人、不知情的家属都可能沦为阶下囚。

这一招非常高明,叫做滑坡论证,但也带有明显的稻草人谬误。因为大众愤怒的靶子,是那些为了追求快感而吸食冰毒、海洛因的瘾君子,而不是为了治病买药的家长。立法上完全可以通过设定非医疗目的等前置条件来切割这两者,二者并非不可调和,这个我想罗老师再清楚不过吧。

但罗翔老师通过强调这种边缘性的极端个案,成功地唤起了读者的恐惧感,原来入刑可能会误伤到我和我的家人。他用无辜者的困境,成功偏转了大众对吸毒者的怒火。


文章中段甚至插入了大篇幅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讨论,探讨剥夺人身自由是否应该经过更严格的审查。这段法理探讨本身非常有价值,呼吁的是程序正义,但放在吸毒是否入刑这个议题里,显得有些顾左右而言他。

这其实是一种高级的议题设置转移,通过提升问题的维度,他让读者从单纯的“惩罚坏人”,转向了对公权力边界的思考,从而稀释了原本单一的严惩诉求。


法律人都开始引用维特根斯坦了,开始搞语言的模糊性了,反正无法用坚实的法理说服你,那就准备开始绕圈子吧。

只要哲学词汇够晦涩,就是众人皆醉我独醒,核心事实就不用去面对了,


人家是学术权威啊,人家这修辞这技巧多高啊。你再有朴素的正义感,你能绕得出他那个拿学术概念和专业词汇建的迷宫吗,最后你还得被PUA一顿,哎呀,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你们太激进了,你们太单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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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也许可能或许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或亲骨肉吧

罗其实也就是个传话的棋子

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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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吸毒,被骗,误吸,医学原因等,应当强制戒毒并处必要强制措施,社区加以监控按月检查,连续5年。这个过程可以保密。

无论何种原因,一旦被发现复吸,立刻强制戒毒,并处监禁!出狱后,重复上述过程。

发现第二次复吸,重复上述过程,并判处终身监禁!

这就是按情况处理!

制毒、售毒、运毒等,立刻死刑!

包庇吸毒的,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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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不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

他是洋教牧师。

朋友的意见需要虚心听取。

敌人的意见全是放屁。

敌人破防就是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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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可不是一般人。他罗翔是自由派基督教法学家的头子啊。之前的那些算啥。这是大boss出场了。罗翔一般是不下场的,要爱惜自己的羽毛。就像意大利潮妈独夫之心胡律师,他们的boss是塞雷,但塞雷很少发表反汉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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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非就是正确的废话,在实际操作中连一刀切都做不好,和稀泥甚至都是奢望,更多时候解决不了问题就把提出问题的人解决掉的系统,你还提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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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一个月贸易顺差已超万亿美元,全球都在采购我们的产品,而他们的产品却难以进入我们的市场。与此同时,国内一些“白左”试图撕开禁毒口子,要求国家从法律上对吸毒者从轻处理甚至给予“关怀”。这不禁令人细思极恐——外面有人想效仿他们200年前的强盗祖宗,将“鸦片”重新输入给我们?

大家是否有种时空错乱感?历史的阴影似乎正在重现,我们必须警惕这种潜在的阴谋,坚决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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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拿精神类药物做文章,但有没有想过**治疗的前提是他得是个病人。**而且全程由医生严格控制剂量,全程在医院的监督下。

换句话说,有精神类问题就去医院,配合医生吃药治病,没有问题就好好生活。滥用精神类药品在民间传播,那就该入刑

劝罗老师省省,你举的所有例子,需要解决的医院早就解决了,不需要解决的那就是踩缝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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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是律师们的衣食父母。

我们要理解并支持律师界共情犯罪分子,为罪犯减刑是他们的职业道德。他们不共情谁共情?

普通人都是心胸狭隘之人,完全不共情罪犯,对犯罪分子斤斤计较,想让犯法者因为害怕付出过大代价而止步,不利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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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帮所谓的互联网法学专家有一个算一个,满口的学法不能失去人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你看他们具体做的事,还是西方法律那一套“你的手比我的下半身干净?所以我用身体换钱你他妈有啥资格指责我?”,他们最喜欢替犯罪分子,杀人犯找理由,找借口,什么他童年悲惨,他有不得已得苦衷,犯罪分子的命也是命。。。我都要吐了。忠臣孝子的命和奸夫淫妇的命,能一样吗?武松的命和潘金莲西门庆的命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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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的这个文章有点难理解,通俗的解释下,各位看看有什么错的。

第一段是吸毒应然的入刑。也就是说现在判断吸毒成立,到底算不算犯罪该不该入刑。

他认为有重罪轻罪和微罪,有些按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算的算不算犯罪尚有争议。

第二段是吸毒实然的入刑。也就是说,到底算不算吸毒行为都是有争议的。他举的例子很简单,就是有些毒品只为了治病的,按吸毒算不合理,买药的也算走私毒品也是不合理。

第三段,就比较简单了。法律不能动不动就重罪,也不能不管极端案例。要是你是上面那个给孩子买药的,你孩子算吸毒,你算走私毒品,你会不会觉得法律不公。

但是吧,为啥会会这么大争议?

1.通篇没提吸毒的巨大危害!

举例子谁不会呢。罗翔那俩例子不够狠,我来一个!

最高检披露!母亲为百元毒品将儿子送给毒贩,11岁少年被殴致死

大儿子被打死,小儿子被注射毒品染毒瘾,参与殴打哥哥。法院判毒贩死缓,被检察院抗诉改为死刑

剩下的大家随便搜搜一大把。

2.不能一刀切,那么谁该被多切呢。

不知道,反正不能重罪,要摒弃这个思想。

3.最重要的一点,既然轻罪不能重判要抛弃这个思想,那么就能一定保证重罪就不会被轻判吗。

前脚刚说法律没有绝对的善,后脚对吸毒这种对社会危害如此大的问题要轻判,各位眼睛又不瞎,真会被你那两个词糊弄。

看了这盘文章,能理解为啥罗老师最后会背骂名。说一段留一段。看着很有道理,其实忘记一条。法律是保护大多数人的,你不维护大多数人,一有问题就提你那两个极端案例,也不给解决方案。

你不是跌落神坛的,你那神坛是自己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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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始终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对这句话生理性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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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下面的回答真是让人绷不住

再说一遍,在分清楚国家,政府,政党,并明白任何一个大系统的混沌本质前,老钟人没资格鉴证

人民法院报”是最高法主管的唯一报刊,人家能在上面登报,这已经说明了最高法的态度

最高检+最高法,基本可以确定司法系统已经达成共识,你们在这里义愤填膺有个锤子用

没有制约的权力,就没有影响决策的资格,望周知

纵观这几年,司法体系能顶着巨大的民意声讨推进‘改革’,说明系统内官僚的力量非常强大,至少能极大影响中央决策

塔内或许有想阻止他们的力量,但目前绝对算势力弱小的一方,神仙打架,凡人没有参与的资格

要么想办法争取应有的权力,要么,就在旁边老实看着

你乎的各位最好祈祷反对派势力足够强,不然你们再怎么反对都没用

该怎么做,自己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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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理医生认为他的部分言论是不妥的。精神疾病患者服用精神药品、手术患者打麻药,是为了恢复健康,稳定生活秩序,并且用药严格管制。普通人认为的吸毒是冰毒、海洛因等,目的是为了追求快感,会扰乱治安和社会秩序。两者混为一谈是诡辩。按罗教授的说法,精神病院住院部每天都在聚众吸毒,麻醉科医生每天都在给他人注射毒品,这不是胡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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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问题一定要深入走访研究不同毒品成瘾性,危害性,复吸率,纠正方法等相关数据,以及当下现状,各种措施带来的可能后果,要允许多方发表意见。

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如严厉点对待主动吸毒者,毕竟这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对身体和精神有极大危害,容易搞得家破人亡,实在没什么尝试的必要性。

主动吸毒是犯罪要入刑,大家都不敢主动吸毒,明显达到了刑法的目的,将家破人亡防范于未然,我实在不知道有什么不好。只要不去吸毒不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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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雄文,人民法院报一开始挂在wb上的时候,故意连主文都没发,挂了个报纸

我点击选择大图,结果模糊不清

然后一看评论直接是“精选评论”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不过,后面其它官媒还是把全文发了,整体内容总结就是绕来绕去,不说人话……

但是最后一段,主旨完全暴露了,追求从宽量刑是罗圣的毕生使命,哈哈哈

这就是赵宏的一丘之貉嘛

这么多年,罗翔从未遮掩过对西方法学的崇拜,一个以基督教为圭臬的法学人,居然有人会觉得他屁股在东大?

不过显然,这几年“韬光养晦”装中立的罗翔被逼到发文,无非是有人希望罗翔的粉丝能够搅动舆论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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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界的问题就是过多接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思想,千方百计地站在罪犯立场思考,一心维护罪犯特别是有钱有权的罪犯的利益。言必称人权,判就说轻罪。完全忽略了罪犯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和苦难。​

​“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任何对罪犯的“理解”和宽宥都是对守法者的侮辱和戕害,​都是对司法公正和国家信用的摧毁。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应该立足无产阶级,立足于广大守法人民,立足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社会公序良德,不搞性别年龄宗教民族种族歧视,同罪同判,罪刑相抵,禁止自由裁量。​

​担心出现冤案错案,要做的是提高侦查、审理人员的素质,注重证据而非靠臆断和刑讯逼供定罪。靠减低刑罚是减少不了冤假错案的,只会让罪犯欢笑、善人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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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法律人都有一个理想,那就是把法律或者法条凌驾于政治之上。

而在我国,中学课本已经明确的定义了法律的本质,那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人的那些理想,不过就是想成为统治阶级而已,没什么稀奇的。

就看统治阶级愿不愿意和平交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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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兔死狗烹,赶紧过来拉队友一把。不然真的被查,拔萝卜带泥,后果很严重。

罗是典型的法律圈的能人,还有部分”解释“法律权。老百姓看来,这都是学习法律学成了死脑筋。即,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

他好像有个偶像‌德肖维茨,是萝莉岛常客。‌典型人前,显得无比公正、大爱无疆;背地里,萝莉岛任他驰骋,身体力行。

吸食毒品的人,真的好戒毒吗?有几个人能控制住?吸毒后,可是六亲不认,难度他不知道吗?我们老百姓,为了预防采取措施,难度不行吗?

法律,难道不是保护大多数吗?假如那天罗被瘾君子伤害,他就不会这样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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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就好比阿尔萨斯王子,在他拿起法律的这把霜之哀伤时,就不断的受到隐藏在法律体系里西方价值观的腐化,最终堕落成了西方阵营的巫妖王,并对他曾经守护的国家和人民举起了霜之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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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问再多,方向不对,等于无用。

By毛泽东年谱,第3卷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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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光是法律问题,在基本上所有领域都有这种问题,这是绩效主义导致的。

什么问题呢?由于短期绩效主义的指引,搞研究或者搞政策的人倾向于对边缘问题使劲雕花,却回避主体问题。

法律界人士致力于照顾吸毒人员,却对房间中的大象:劳资问题、户籍问题、养老问题视而不见,无非是后者动起来需要的资源和时间太大,不像前者一样容易出绩效。

老中在这方面还算是好的,回避主要问题,关注边缘问题,在普选制的欧美要严重的多,因为普选制对吸引眼球的短期绩效更为渴望。lgbt、黑命贵、环保等议题,都是对社会主体问题的回避,奥巴马可以说是始作俑者,人类堕落的根源。

包括马斯克要殖民火星,也是这么一回事。要搞开发,美国铁锈带总比火星容易吧?

愿意当螺丝钉的人太少,想当人上人的人太多 ,自然都会追求短平快的绩效。劣币驱逐良币,到现在,我国社会已经在逐渐丧失解决主体问题的能力。而在科研领域,老中的绩效主义问题已经超过欧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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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很有道理

但,把吸毒和其他违法、轻微犯罪放到一起就合适吗?

更别说,治安管理相关法律中居然还有欺骗、胁迫他人吸毒的

你说被骗吸毒我可以理解,那些主动让别人吸毒的怎么就能混到一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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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没看,但题目有两个错别字

应该是《吸毒是否枪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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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不支持,风头上不敢明面反对罢了。他支持废死的时候多旗帜鲜明啊,那叫一个眼神坚定滔滔不绝,现在叽里呱啦一通无非就是拖,反正规定已经出了,把这群情激愤的时候拖过去就行,时间在他们那边。还说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他们怎么不戒除一下对废死主义轻罪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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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半天之后,全是车轱辘话。即便,所有的精神药品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那你觉得应该怎么管制呢?即便不能一刀切,那你觉得应该怎么切?你对于吸毒到底是不是该入刑,到底又是个什么态度?

不拿出自己明确态度的文章,本质上就是和稀泥,就是在回避问题,回避自己的看法。但其实,是藏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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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在思考,就来说几句吧。但毕竟才考过法考,如果不对还望包涵。

其实个人觉得,专家观点和群众舆论的分歧起始,很大程度上是考虑角度的不同。专家倾向于学术概念上的就事论事,而群众倾向于生活中的经验总结。(专家和群众都是代指)

在讨论吸毒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专家倾向于单纯谈论吸毒本身的学术意义和相应的处罚力度。那么把吸毒单纯独立出来的时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人主张吸毒轻罪乃至无罪,为何一再强调吸毒者也有受害者属性,然后以此为基底抛出一系列学术主张了。

想象一个人,他真真正正只染上吸毒,连家人都不知道,就这么默默的一次买一点默默的吸,默默的枯槁默默的死去,直到验尸的时候周围人才知道他在吸毒。这就是所谓理想模型,各位想想在这种情况下,吸毒本身是不是个急迫的危害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才说有危害的是毒品而不是吸毒者。相应的刑罚要做出反应。

但是,很明显生活中的吸毒者不可能这么温情脉脉,自吸毒开始的那一刻,这个人就不可避免走向深渊了:

首先是家庭,吸毒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劳动力的彻底报废,家庭收入锐减同时还会因为暴增的毒资逐渐入不敷出,这时候对家里人来说,吸毒者是什么形象?

当瘾头上来的时候,为了吸一口,这群人可谓不择手段,去骗去抢乃至以贩养吸,显然这些行为和吸毒有强关联性,这时我们如何评价?

这群家伙磕嗨了,去开车,去惹是生非,乃至拿着刀招摇过市或者当众做些不可描述的事,该用什么办法约束他们?

吸毒对大脑不可逆的损害人尽皆知,这群人的思维方式和正常人已经有了鸿沟,在知晓这些资料的情况下,吸毒者是否能被视为一个完全的人?

现实就是,我们没见过单纯吸毒的人,这些家伙一定会因为吸毒去犯其他罪行,在吸毒后一定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并且因为吸毒,周围的人或多或少都会收到不良影响。

这不单纯是个法律问题,这是同时杂糅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药理学医学生物学等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光是一个吸毒后对个人的影响都够研究好一阵了。

所以光是谈论吸毒,就像谈论真空中的球形鸡,不可否认很多理论就是从这里出发的,但想要直接实用于现实中,难免出现严重的排异反应。

也别说什么就算达不到也要心怀向往的屁话,实践中无法落实的后果就是依据现实自动拟合出最现实的做法。这可比什么恶法什么罪刑不符严重多了,毕竟这一来就是直接否定了法律存在的意义。


我也讨厌纸上雕花,尤其讨厌夸夸其谈引经据典,用辩论而非实践的方式证明自己的道路无懈可击。尤其你还说不过这群人,哪怕实践中真出了岔子也能被辩为阵痛期、理论美丽、正在向好之类的。

理论讨论当然欢迎,哪怕你说吸毒干脆无罪我也能分析你理论的道理在哪。但觉得自己绝对正确,先斩后奏一意孤行的,那就真的是拿十四亿人的前途开玩笑了,太恶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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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篇的废话空话,就是没说是不是要入刑!可以认为罗翔是被迫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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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上限就是道德的底线,仓廪足而知荣辱,天天喊着为了推动法治建设却置广大群众的利益于不顾,不就是为了搅浑水方便讼棍们发挥“专业”能力攫取利益吗。

一泡屎你就是再点缀各种糖衣糖果,那也改变不了本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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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入刑本来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你姓罗的还搁这儿分析个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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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问3个问题

外籍人员大规模在中国吸毒适不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出现清末的大规模吸鸦片,行政处罚够不够?

某种毒品可以像新冠一样传播入不入刑?

立法不需要防微杜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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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讼棍当然希望量刑权在自己手里。有没有罪看你给讼棍的钱够不够。一个讼棍的理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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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现行毒品扩大化以及一系列社会乱像,

就是因为他们的政法界

天天拿“万一、例外”说事,

但又刻意地无视批量的崩坏。

怎么说呢,

那边房子已经着了,

这边几个大汉死死地按住你:

你看你这个老鼠洞你怎么不补?

房子着了哪有老鼠洞可怕?

房子别管了,

你现在就老老实实地把老鼠洞先给我补了。

然后人家老百姓就真听了啊,

全民补洞,

然后转头一看,

哦豁,

我的黄金时代呢?

怎么突然就礼崩乐坏了?

我的国呢?

你的国,

你的国在你打一开始不拼尽全力挣脱那几个大汉开始,

就注定了要礼崩乐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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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搞连坐,吸毒的一律诛九族

你支持不支持啊……

现在禁毒不做宣传了吗?

不都是宣传,不接别人的烟、糖果、酒水…… 要小心的吗?

这玩意,你入罪 ?

那有人在水源地投毒,就能造成一城的人都是罪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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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的文章偏于学理,但总的意思是:不建议吸毒入刑。

从实践角度来说,个人也不建议吸毒入刑。

因为在不少地方,戒毒所(站)在不断扩建。这背后蕴含的意思,是人数众多。

虽然法不责众不好听,但也是现实。

**吸毒入刑的关押成本太高了。**这又不是关猫狗,你要给他戒毒、给他看病,成本非常高。

你判刑后要不要给他戒毒?如果要戒毒,这和戒毒所有什么差别?现在戒毒也是2年强制隔离。

这就像最早的醉驾入刑,发现需要起诉的人数太多,于是只好区分出酒驾、醉驾,来减少入刑人数。

强行要求吸毒入刑,到时候迫于关押压力,搞出一个吸10克以下不入刑,岂不是更糟糕。

法律不是万能的,需要考虑现实因素。强行立法的结果很可能是折损法律的公信力。

有人觉得建监狱、戒毒所之类不怎么花钱,实际上都是要化大钱的。一个所的运营一年成本就接近一个亿

我就去过戒毒所,所长和我聊天时候,抱怨人太多,房间不够,想要扩建因为没钱没地,一直批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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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实践来说,随便举几个例子就知道入刑量刑的难度,还有法律的冲突、现实机构的撤设等一大堆问题。

1、如果三个人分别吸食同样数量的大麻、冰毒和海洛因,如何量刑

2、如果一个人吸食了10克冰毒,另一个人吸食了100克毒品(经鉴定内含1克冰毒),如何量刑

3、《禁毒法》第34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是否与吸毒入刑冲突?

4、如果吸毒后入刑,是否要撤销所有的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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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国对涉毒人员的处理从来都是吸毒违法,贩毒入刑的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已经写的清清楚楚,这个问题下那么多人在愤慨高潮什么?

建议先花一分钟时间去了解一下什么叫违法什么叫犯罪再来喷好吧,况且文章标题也明确说了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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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作为少数有脑子的人,成天跟这帮抽象玩意周旋也是累惨了,谁叫国内是这样的环境呢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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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种“一个死人是否是死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美。

当明确了“死人”是指的“脑死亡的人”的时候。

拿个“心脏停跳了但是脑子还活着的人”作为特例,来要求“对脑死亡了的人,死不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只会想笑。

这种“是不是强迫吸毒”的边界不该是在最开始确定概念的时候就决定好么?
怎么会变成事到临头反倒能搞自由裁量的东西。

这是百度查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预计2026年1月1日施行的版本的强迫吸毒相关条目。

这是百度百科里《刑法》相关于强迫吸毒的条目。

真要是讲究什么“被强迫使用聪明药啥的不像被强迫使用海洛因那么严重”这里不该明确“被注射什么药物的情况,不算能是适用刑法的恶意行为”么?怎么能简单用“毒品”混淆带过呢?

这不得明确一下什么药算刑事,什么药算治安管理问题?


“污名化吸毒者”这个很有爆点的内容我之前确实看到过不少截图。

不过不是题目这篇文章的。

是《中国禁毒报》的奇文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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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说,法律界这些人和土殖是一样一样的。

话术/策略多少年都不变

一旦懂得人稍微联想一下就露馅了

它们本质上就是在追求越来越高的自由裁量权。

再加上某些圈子其实很小,讲究师门传承/派系,甲方乙方/运动员裁判员都是一个圈子的甚至是同门师兄弟

他们要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干什么我暂且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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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罗圣是基督徒,公然宣传过上帝,这样的人从事立法工作合理吗?最高法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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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我个人的看法是吸毒可以不必入刑,但由于现代毒品对大脑的损害不可逆,导致毒瘾的无法戒除,吸毒者是部分丧失自主意识能力的,尤其在面对毒品时,不具备任何可信的自控能力。因此就算吸毒行为不入刑,也必须将吸毒者视为精神病类的患者,必须放弃部分隐私权,其信息必须对基层社区管理人员公开,以实现全方位的社会监控,杜绝其重新获得毒品的渠道,断绝其复吸重新堕落的可能。

吸毒隐私信息的公开,不是吸毒者们的社死,而是他们重新被社会认可接纳的新生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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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悲天怜人的法律人的话,真正该关注的是精神病院案、xx指居案、聂神探事件。。。

如何杜绝此类冤案才是真正的法制进步的表现,而不是反反复复为那些明确的罪犯求情或废死来展示自己虚假的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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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认为应该摒弃重刑主义,而“重刑”的极致就是死刑,本质上他也是个废死派,之前说支持死刑只是和网友虚以委蛇罢了。

可以看看废死派是多么的“拥有信仰”,多么愿意为信仰而“殉道”。

https://weibo.com/2382064902/524190981790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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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完了,但是问题更多了。

一是,文章以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开头,结尾却是破除刑法迷信,推行慎刑原则。这两者不是冲突了?只有有数据支撑毒品慎刑后禁毒效果更强,这里才说得通。但是文章中显然不涉及这个数据。现实是高压的禁毒,毒品仍有扩大趋势,慎刑后缩小吗?

二是,文章列举了大量例外事件。这在我看来,是法律对毒品定义不清晰造成的,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清晰定义什么是毒品,什么是善意和恶意,而不是说法律可以定的扩大处罚程度范围上。既然文章结尾说要推动慎刑进步,那就该更进一步明确针对毒品入刑范围,现在这样反而是为了扩大处理,把人人当罪犯来看了。这怎么就合理了呢?

第三,法律乱用问题。法官拥有法律最终解释权。法律学者与法院机构,如何保证这些条文不会被乱用?法律的规定本就是模糊的,只能靠一个解释说明来指导,但是解释说明有法律效力吗?这不是给了不法分子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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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师。我不认同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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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左有个很漂亮的皮肤叫做,现在已经造成了事实损失,就不要再扩大损失了的和稀泥思路。但是用中国话翻译一下就叫做帮强不帮弱。

社会畅通联结的基石是公平,就是一方违规后,所以违规方要付出等价的代价。而法律应该向着这个方向来努力。

而罗圣却恰恰相反,1,他考虑对事实清晰的行政拘留采用更加复杂的听证制度,来增加守法方的维权成本,试图强迫其妥协,而其白左团体可以和违规方瓜分不当得利;

2,试图将法律工作扩权,用法律来探讨人权,还提出“狐狸”“刺猬”理论,法律如果变成狐狸,他怎么能成为可靠的第三方,让守法普通人相信能从中得到公正的对待。法律就应该确保公平才有价值,而促进多数人参与社会交流,法律的弹性及法律的温度不应该由法律人来执行,而应该由政治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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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b站徐师傅采访个哥们,93年开始吸毒,活到现在最大的功臣就是严格的禁毒法律

导致这哥们基本上每年被强制解毒半年到一年。这要是在美国早他妈吸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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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

人这种生物是极其凶残的,如果不是用严刑峻法来制止人类之间极端残酷的互相伤害行为,那么人类社会就是人间炼狱。

在各种战乱地区及缺乏管制的地区发生的各种残酷行为,那才叫非常“严厉”的。

比如南苏丹的内战,叙利亚的内战,还有美国的某些缺乏管制的区域(参考斯奎奇大王,也就是牢A)

哪怕在法律体系内部,也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等。你告诉我行政拘留很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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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很明显是属于社会的东西,是需要社会共识加以维护的。而不是少数人,少数法学家的玩具。

如果没有社会共识的维护,你有再多的法律,有什么用?

一个人如果恨意滔天,你有再多的法律也拦不住j3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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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联系的普遍性

吸毒远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

吸毒后失去理智是非常普遍的,吸毒后,由于神经系统受到毒品的化学作用,导致意识亢奋或意识模糊,导致伤人,杀人,强奸的比比皆是。

吸毒后为了获取毒品,走上经济犯罪的也比比皆是。

一人吸毒,周围都染毒的也比比皆是。

吸毒的人类危害性,是由毒品本身的物理化学性质与和人体的相互作用规律决定的,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上可以争论的东西。

如果毒品的危害性可以争论,那很多东西都可以争论了。

比如说我拿刀杀人,我可以说我只是使一个物体(刀)的位置,发生了某些改变(刺入人体)。因此我没有罪。

再比如说我用火烧人,我可以说我只是使该人的体表温度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改变(几百度),你让人吹空调也是同样的行为,因此我没有罪。

你如果讨论毒品是否有危害性,那么我就要讨论讨论,改变一个物体的位置是否有危害性,以及改变一个人的体表温度是否有危害性了。

吸毒是带有明显“入门罪”性质的违法行为,且这个入门罪和其他入门罪不同,是被物质世界客观规律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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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里,吸毒确实不入刑。但是,戒毒的过程是全社会参与的。这不是什么刑罚,而是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力量,限制吸毒者的各方面行为能力,特别是获得毒品的能力和犯其他罪的能力。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罗翔说吸毒是否应该入刑,在我国显然已经超出了语言的边界,也超出了法学世界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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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翔,我不明白,怎么还有人对它心存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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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它引用了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观点,介绍了法律关于禁毒的条文变化,重复了罗翔天天说的正说反说折中说。

但是缺少了关于为什么当初法律条文会写的那么决绝的介绍。

如果中国不是中国,如果中国不是从全民吸大烟成为东亚病夫到虎门销烟鸦片战争这么一路走来,放松对毒品的管制自然就和当年放松对艾滋病的管制一样轻松惬意。

维特根斯坦说得是好,法律人推进的“进步”也进步得好。

可在进步之前为什么要这么做的初心呢?怕是从来没有想过吧。

很法律人,但没有中国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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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这么复杂的法理,罗老师还是习惯于长篇大论的废话去讲一个再显而易见不过的道理。

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观很简单:为什么普通人一辈子都不会去碰的东西,有的人去碰了,还要原谅他?如果吸毒没有后果,法律还有什么威慑力?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吗,我不知道这些所谓的法学专家每天在研究什么,不故弄玄虚就活不下去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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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之使命”,这样的话我看没有体现什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

况且非要什么案件都考虑到极端情况,那什么惩戒措施都好像有了原罪,最终不就是滑向白左的政治正确,杀人犯坐豪华大监狱嘛。

归根结底是法律条文成了神圣的宗教指导,但我觉得法律规定就是要考虑社会普适性,具体到极端案例可以依据社会道德,群众感情网开一面,虽然是法律人最不喜欢的人治环节,但世事无绝对,完全让所有事情都依法而行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这里面的平衡如何把握。

所以甭管他文章说得多圆滑,这个口子我看开不得,不能让圣母去决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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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没有人争议“吸毒是否应该入刑”;

2、近期大家争议的是“吸毒这类违法记录不应该封存”;

3、针对问题2,罗翔这篇文章是典型的“滑坡谬误”,我们明明在讨论每天吃一个鸡蛋有利于身体健康,他却自说自话的写一篇文章讨论“我们是否应该每天吃100个鸡蛋”?

4、这篇文章发在《人民法院报》上,这是我始料未及的,这说明我的原东家也认可以上操作,那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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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桑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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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提应对吸毒这种强负外部性的行为还试图提高治安成本,到底会造成什么后果。

面对罗翔这些文章我们总得问一个问题:**法律条文的复杂化,到底服务了谁的利益?**究竟是为了法治的精细化,还是为了给法律共同体更多寻租空间?

当然这种事情已经被美国人玩过一遍了。不搞这么复杂怎么可能每250人就有1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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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业务体系执行效果非常好的时候,就别轻易瞎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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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跑个题。我没看罗翔写的文章。我问过DEEPSEEK,目前我们的毒品出发是依据刑法,所以,很容易把吸毒行为和其他的违法行为混在一起。我觉得应该单独通过一套法律,比如毒品法,所有和毒品相关的,贩卖,运输,持有,吸食,等等这些行为,统统纳入毒品法进行统一处罚和管理。和毒品相关的犯罪行为和其他的偷鸡摸狗之类的犯罪行为不可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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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讨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话。

如果把它作为“坚持原则”的补充,勉强可以接受。

可事实上,绝大多数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人,就是在要求放弃原则,要求用少量特殊情况来对抗多数一般情况。

我在工作上也经常遇到这种人。无论你对他提什么要求,他必定搜肠刮肚找出几个特殊情况来,以此立论证明你的要求不合理,从而拒绝执行规定,才好满足他的一己之私。

罗翔这事儿也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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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肯定得询问法律工作者的意见

但是法律工作者价值观都什么样,知乎上就一堆,大家都懂,律师,财经博主。。。。。大家去搜搜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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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怎么的?法这会儿又不是为了众生平等而立了吗???

法还真是好用,你需要的时候就是众生,不需要了就是具体案例具体应用。

呵呵,圣人既要又要也要还要更要,可真是太典了。

维持不了众生导向,又不甘放下,只能似是而非,顾特例而言无物。

赶紧回家去吃自己的吧,这样慷社会之慨的普渡,众生可完全不需要,挥挥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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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沈逸说的封存是法学人推动的不是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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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多位高赞看法,在此感谢。

如果罗翔的看法是应为个例放宽法条,那么我的看法是毒品犯罪就应该重刑严判,个例个别探讨。

换句话说,罗翔的观点是因为灰色地带的存在而应该对法条松绑,但是我坚定的认为法条应当更严厉,而灰色地带留给法院、检察院和公安自由裁量。

即,不应为个例而给毒品犯罪松绑!对不起,罗翔,你越来越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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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句有名的话是怎么说呢?

野生动物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No buying, no killing

同样对于毒品也是,No buying, no selling:没有买,就没有卖。

而且误服毒品一次两次也不会上瘾。最终成瘾的,一定是有一个从小剂量到大剂量,从低频率到高频率使用的过程。除非是被强迫吸毒,否则上瘾者都不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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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今天在公众号里看到的罗老这文章,锐评一下。先做声名,我反对毒品犯罪轻罪化,反对一刀切地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一刀切地做封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新增强迫吸毒而可能带来司法实践里开后门问题担忧。

直接说,罗老这总算出来写文章为他学术盟友赵宏站台摇旗了。

编者按是主张禁毒,文章标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感觉好像是要法律上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支持。然后开始正文反转了。

首段定性说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小刑法”,吸毒包括强迫吸毒本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已然纳入刑法了。哇,这已经打击力度好大了哦。此外,然后还要叽叽歪歪一下,这治安管理处罚里的行政拘留,是对人自由的限制,甚至比刑法里管制、缓刑限制得还多,还严重。 那管制、缓刑得法院来判决,行政拘留怎么能就公安决定呢,不得了了。

吸毒要被行政拘留,已经是很顶格的处罚了啊,大家还要让入刑法,这限制人身自由可就不得了啊。

第二段,含义是与吸毒行为相关的,很多已然在刑法里了,单就吸毒本身,大家就不要来拆屋顶了嘛。

然后用大段论述,先要Q一下《禁毒法》,表明新立法的禁毒法说了,没到量的就不入刑走治安管理处罚,到量的再入刑。 然后当然地转入说是和毒品定义本身相关。但实际上这里也有很多是要考虑犯罪中止、胁从等问题,不一定是毒品定义。 罗老师不管,大段开始论述药用麻醉品不是毒品啦,引导大家去看看禁毒法里对毒品的定义,说毒品是不含“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引一些极端个案来说哦,大家不要对芬太尼这种药用麻醉品有畏惧。

怎么感觉是鼓励大家去用芬太尼呢? 话说美国诬告中国出口芬太尼给大老美,关税加了好多次了。 按罗老这意思,芬太尼、奥斯康定等可以搞嘛。 可美国那吃成瘾性药品再渐进式吸毒的,可不少啊。这和全文主旨的禁毒工作,完全是相悖的。

既然罗老这么喜欢说麻醉药,那咱也说说。美国那边有家普渡制药,上世纪90年代搞出了奥斯康定的神药(强效阿片类止痛药),然后开始营销兜售,表示这药不是毒品是药品、这药缓释的成瘾性低、疼痛是人体固有的不吃止痛药就是侵犯人权。然后全美医生疯了一样开奥斯康定,动不动给你开一罐一千片止痛药。普渡制药自然是大赚特赚,然后美国就因这个要几百万“合法”的瘾君子了。这有精讲,大家可以快速了解老美这段历史

【剧TOP:年度最佳预定!美国“神药”如何成为上百万人的噩梦?《成瘾剂量》(上)-哔哩哔哩】 https://b23.tv/eBCaKWf

最后一段,就是说群众运动搞不得,群众多是盲目的。 要相信赵宏、相信罗老,相信这些学者都是为了大家好。 其实罗老可以再布道说一下大家都有原罪,都需要找他和赵宏忏悔就得了,一句话的事,还要单独起一段说什么每个人是有限的,有点啰嗦,不像教授的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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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金元绑架美国政治和社会舆论,让立法者,媒体,行业精英成为他们的傀儡,让法律成为他们的实际工具,在通过放开毒品和移民政策和各种包括lgbtq和儿童变性自决的所谓多元化政策,最终以非暴力手段实现国家主体民族的堕落和换血,是美国当代少数利益集团的阳谋。这样的事情绝不能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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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名字叫做爱新觉罗.翔,你觉得他能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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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佩服这种人,明知道自己一直以来的反对者是什么画像,在热度如此高的话题下依旧如此坚决的向他们开炮,并没有为了讨好某个画像的人改变自己在舆论场的观点

大部分自由派早就滑向“德行匹配下场”,狠狠圈下沉市场的米了,度人不如度己套现离场了,他却还抱有普度众生的幼稚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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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没问题,刑事流程需要的警力,检察,侦查,审判…一系列人力物力资源,在法庭已经积压大量案件来不及审理而不得不竭尽所能-哪怕牺牲当事人合法利益也要调解了事不让走到开庭的今天,麻烦各位多纳点税解决一下

跟反对废死,又不去解决死刑平均成本已经超出终身监禁三倍以上的情况,后果就是一边骂一边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废死之路

很多人还是不明白,国家机器归根到底也是一种经营,政治的首要问题不是意识形态,而是从哪里弄钱给哪里花钱这两个方面,皇帝不使饿兵

几何公理如果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的-列宁

成天骂清流,不要到具体事情上自己当清流比谁都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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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开心。

因为这类人忽悠不到民众了!

我就不讲道理,摆事实上论点了,其它人的回答都说的差不多了!

就谈谈现象,在这个问题下我们看到的回答的现象!

我从默认回答的排序里拉了很长的回答,真就看了好多页的热门答复。

基本上没看到支持他的言论的,偶尔有一两个他的铁粉都是被大家怼的。

民智开化是真有用的,两国战争(俄乌以伊,等)都是有赞同反对的,还讨论的很激烈,不管是不是美分五毛。

但在这个问题里基本没有,共识很明显。

连国外反对派都不敢在这个问题上跟我们掰头。

他们这群打着伪善,公平的幌子的人得不到一点支持那是真的大快人心。

还想像以前的公知一样给大家洗脑,真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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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这话谁说的?

依法治国谁说的?

这会又说要“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

能不能左右脑互搏完了之后再说话。

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老百姓想的是把吸毒单拎出来具体分析。

感觉到了罗圣这含糊其辞的好像是要把各类毒品分开分析呀?

下一步是不是就该论证大麻不属于毒品了?

我可去你的吧

论了这么久,给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人”或者“法律界”已经不属于老百姓,不属于无产阶级。

它们听不到、听不懂或者根本不想听群众的声音,永远在自说自话,高高在上。

或是为了展示自己的圣母婊内心,而去牺牲广大群众。

或是为了背后的资本,为了向美国同行看齐,而去坑害广大群众。

还美名其曰是为了你好,为了社会进步。

1840年挨的揍我们可没忘记了,无数条血淋淋的人命,我们会不知道毒品是个啥玩意?

举国无毒,难道社会就退步了?

多年前,我自己亲眼见过,晚上大马路边上,有人脱了裤子就扎大腿或者打开KTV包厢门,沙发上躺了一片。

我亲戚也见过,缉毒警舍身忘死的攻楼抓毒贩。

此生,我不想再见到一个涉毒人员,也更不愿意见到英雄流血又流泪。

我支持轻罪误吸封存,吸毒绝不封存,甚至入刑,甚至应该大肆宣扬,直接社会性绝杀。

要展示一种决心,敢碰就必死,要么从物理上死亡,要么社会性死亡,连藏耗子、臭虫的阴沟都不留给涉毒人员。

涉毒人员的脑子已经被改变了,说实话,我不再认为它们是人。

以上,到最后几句,可以说我想法偏激。

但是,无论怎么讲,法是人文学科也是社会学科,不是理科定理那种不因人的意志而改变。

法的目的是惩恶扬善,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结果你说法律要保障那些吸毒犯?那跟广大的善呢?就这么被你卖了?

如果是这种法,那还有要的必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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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尊重那些怀着悲悯之心对待世界的人,但是如果有人只跟你说要奉献爱心,却不告诉你危险在哪里,那他一定是个坏逼。

罗老师在文中说,近年严重犯罪大幅减少,所以要推动轻罪化。不知道法律人的逻辑是不是都是这么混乱的,严重犯罪大幅减少是因为轻罪化吗?无视了我们的法律严格、一线执法的辛勤付出。

好战必亡,忘战必危。因为社会环境好了,就删除那些重刑犯的处罚条例,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思想。社会治安向好,恰恰是这些法律条款的威慑作用。我希望它摆在那里100年都不曾使用,也不要就此删除它。同样的道理,我们有70多年没有大规模战争了,我们的军事力量就不要了么?迷人的逻辑!

这篇文章把所谓的“法律圈”的共识赤裸裸的亮出来了:轻罪化、无罪化,跟前两年推动废死的底色一摸一样。这个结果是什么,现在大家已经看的很清楚了,美国的零元购、毒品合法化都是他们希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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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想罗翔这个人当初在b站是怎么就突然爆火起来了,再想到以后正在路上的部分法学生还得学这些人的课就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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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应该重点清查法律界,新闻界的这些人,有点奇奇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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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公共议题的讨论也就这个水平了,高赞那几个又是白左又是狐狸尾巴的,忍俊不禁。

这篇文章唯一勉强算得上“逻辑上的”问题是把治安处罚和“犯罪”的类比和等同作为了部分观点的逻辑基础,因为本质上,这条是一个观点而非事实。它逻辑上有瑕疵,但就这个类比本身你不能说它是错的,因为法学界是有这么一个理论,主张治安违法实质上属于犯罪或者微犯罪,或者至少已经触及刑法边界,比如陈兴良张明楷。文章中也提到这么一个脉络,但这个本身是属于观点之争,我不认为在观点上,即使是有争议的观点上,引申出其它观点是一个错误的行为。

另外就是,这篇文章没怎么写关于社会治理和政策效果上的问题。比方说我看到某个答案比较经典的“社会治理成本”,并且文章也没提到任何替代方案,这点也确实是不足之处。除此之外,这篇文章的主旨其实就是罗翔一以贯之的主张:去重刑化,外加防止情绪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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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慎刑的一些观点引发众怒。

有人说罗翔已经远离人民,这个不好说。

但是从一些回答的评论区看,有很大一个群体的人民已经远离法治了,这其中甚至有法考生。

人民群众总是关心自身利益的,但人民群众未必有能力看清自己的利益。

你可以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但是雪亮的眼睛如果缺少一面镜子,也看不到横在脖颈之后的屠刀。

但是人们并不热衷于看见自己背后的场景,而是想要将眼前碍眼的镜子打碎。

我对吸毒方面的法律问题缺乏研究,就不发表意见了,但是对于在评论区高喊严刑峻法的人说一句。

牢记商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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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回答真是荒谬呀!现行刑法,“吸毒”行为本来就没有入刑,入刑的是持有、贩毒等行为。

所以讨论的内容是:在原本不入刑的情况下,是否要增加罪名;

而不是:在原本入刑的情况下,是否要“去掉”罪名。

就算有人不支持增加“吸毒”这个新罪名,那他也没有试图缩小刑法的惩罚范围,只是维持现状而已。

至于想要论证增加“吸毒”这个新罪名的必要性,那得给出理由吧,总不能理由是:我以为现行刑法已经有这个罪名了,什么!现行刑法竟然没有!那必须得增加!你说之前没有,现在要谨慎增加新罪名。好啊!你以前就知道没有却不告诉我,你以前就是反贼!你现在又不同意,好啊!反上加反!

其实是可以仔细思考这个问题的,比如:1,毒品的认定(科技的发展使得“毒品单子”迭代迅速,还要和药物区分);2,现有的毒品相关罪名是否已经无法包括新产生的会对社会、个人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否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包含这些行为;3,如果增加新罪名,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也就是需要确定犯罪构成要件;4,新增罪名对司法部门的影响……

总之,专业的法学研究者想的应该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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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还有人提到新冠,当时就是国外没有控制疫情或者没有能力控制疫情,这导致病毒疯狂迭代,最后我们也实在控制不住,只能放开。

类比到一些轻型毒品,现在很多国家都放开了,比如大麻之类的,如果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开,那我们国家未来的禁毒情势会越发严峻,哎!

这有时候也不是人力能解决的,真到了只要出国吃个饭、饭里就会有大麻的时候,大麻这个种类还能禁得住吗?

国外肆意放开轻型毒品,感觉这是不得不长远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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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颜色革命?这不就是颜色革命咯……

知乎用户 发表

虽然知道是要挨骂的,但是我还是想客观点说说。

这个回答下面大家都表现出了对毒品的零容忍,任何一点对毒品的好话都要被打死,甚至被称为敌特,文化污染之类的词,很好,但是不符合实际。

我是搞教育的,我举一个教育领域常见的例子,戒网瘾学校,什么豫章学院这种东西,如果单独谈豫章学院,我相信也是一片骂声,必须打死。那我们再联合未成年人犯罪来看呢?特别是严重未成年人犯罪来看呢(我不说谋杀,我就聊到霸凌这个级别)?大家又开始呼吁一种旧的制度——少管所。而实际上,许多未成年人处于“亲戚间犯罪”比如偷亲戚家,骗亲戚钱什么的,这种情况几乎没有报警的。

而这个问题下面有一个回答说要分甲级,乙级,丙级毒品的,他恐怕是不知道我国管制类精神药品本身就是分为严禁,一级,二级管理的吧。

就吸毒入刑这个问题而言,其实我国另外还有一个配套的叫:强制戒毒制度。欢迎大家去了解一下。

就罗翔本身而言,我并不是特别喜欢他,因为他是自由法学派的,强调人文主义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跟中国的主流“形式法学派”(法律就是高压线,谁碰谁死,我管你这的那的)是刚好相反的,我本人也相对倾向于形式法学派。

但是形式法学派需要面对的就是:法条就那几百条,现实情况往往千奇百怪的问题。而大家(沈逸,特别声明,我超爱沈逸老师的)说的“特殊情况我们就特殊处理了嘛”——这个叫上帝法学派,没有人是上帝,法官也不是啊。

所以,实际情况就是这样,最后就是不要上纲上线,就罗翔或者人民法院报发这篇文章进行什么奇怪的揣测,许多事情本身就是分成两派在讨论的,不单止法律这个事,更何况罗翔也没说什么很明确的改革或者发展方向,更大篇幅只是在普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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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得我去B站看了下,还好早就取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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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律在我国必须服从于党的路线、政策和革命与建设的根本目标,坚决反对反对脱离政治方向和政策初衷的单纯法律技术化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 。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

政策和路线是法律的核心依据与灵魂

法律不是脱离政治的抽象条文,而是实现党和国家政策、服务于革命和建设大局的工具。如果只关注法律知识的具体操作、案例分析,而忽视其背后的政策初衷和路线方向,就会使法律偏离为人民服务、为革命和建设事业服务的根本目标。我党路线是“群众路线”,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如果法律工作者制定法律,只考虑法律技术操作,法律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更别说夹带私货,那就是纯坏,祸国殃民了。

在我国必须明确法律服务于政治路线的根本定位,法律是政策的制度化体现,脱离了党的正确路线政策,单纯研究法律操作和案例,就会背离人民司法的本质,也违背了政策制定的初衷。

所以一句话,一些法律工作者,能到他们那个层次,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若知道仍然为之,这些人用心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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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没错的话,他是在说,两部法之间之所以参差不齐留有一个口子,就是因为存在“铁马冰河”案这种特殊案例。
在实操过程中,法院可以利用这个缺口对不同案例进行自由裁量
但是罗老师不是一贯认为法条应该明晰精确,避免模糊地带吗?与其留着口子指望一线审判员做“包青天”,为什么不直接细化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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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毒要入刑

2.嫖娼要入刑

3.出轨要入刑

4.网上骂人要入刑

5.欠钱不还要入刑

6.卖的东西质量不合格要入刑

7.酒驾要入刑

8.盗窃无论金额一律入刑

9.违反交规要入刑

10.取消刑事责任年龄限制,犯罪了不管年龄大小一律入刑

11.广告虚假宣传要入刑

12.医院治不好病要入刑

13.医生手术失败要入刑

14.律师打不赢官司要入刑

我保证,在中国,以上观点随随便便能够在网上争议一千万以上的点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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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圈子果然一槽烂,狐狸尾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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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惊讶什么,他也没有“终于显露”啊。罗翔的人设是一以贯之的,就是比较形象的“自由派”、“白左”、“基督徒”。

在男女问题上,男性司法争议装死,女性案件大书特书,在争议案件中也是明显偏向。“司法应‘适当’向女性倾斜”

在左右问题上,“不能建立地上天国”

在汉满问题上,试图否定辛亥革命历史地位

在中外问题上,中美疫情来源问题判断标准双标

在政府关系上,在事情还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先发视频表示政府问题,反转后装死

在宗教问题上,相当早表露自己是基督徒

在法律问题上,早表露废死倾向(后表示自己已转向,是有条件的部分废死)

每一个问题都没有背离他的历史人设和发言,没有左右脑互搏,一以贯之的偏向自由派/目田、逆民、神神、白左这个类群。

所以在毒品和轻微罪封存的相关问题上,哪怕仅看历史言论也应该能推出来他是什么发言,没什么可提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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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的,学医的,大概率是白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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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没有记错,曾经有卧底警察在卧底期间被逼染上毒瘾的,网上不知道还能不能找到。

还有一例,因生产被医生把缝合针遗留在体内,后来十几年为止痛染上毒瘾的(止痛药很多也是毒品)。

一水骂罗翔的,遇到这两个案例,请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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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啊…


那么能在哪里买到(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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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参与了几个调研,看了几组数据,然后在家凭空想的人。但凡把他们丢基层去,去缉毒队参与扫毒,去派出所抓吸毒者及管理吸毒者,前者去一坤年,后者去一坤年,他们参与立法会反过来极端!这是我把人没想的那么坏的前提下,如果是个搞颠覆的,当我没说。

吸毒从来不是个人的选择,没见过吸毒的不劝说,不带着身边的圈子人吸的,一个吸毒的会带出两个新吸毒者是最基础的吸毒扩塞模型,接着之后就是以贩养吸及违法犯罪了!

吸毒的人很多不是吸毒后被抓的,是违法犯罪后被抓的,在家里被抓的多数是没抓到现行被同伙供出来的。看看纪录片有几个吸毒的不是家徒四壁的?

吸毒实际上是一个不仅危害自身身体,还危害公共安全及在上瘾后9成以上几率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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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的文章核心观点概括起来就是 我国已经对贩卖运输走私制造进行了刑事处罚,吸毒还有药用 误食等情况不宜判处重型。

由于此篇文章是官方邀请的,不清楚罗翔是否是有意混淆了学界与民众的分歧点。

罗翔反复强调,当前法律规定就是 已经对吸毒强关联的制造、贩卖、运输、教唆他人、强迫他人、持有等做了犯罪规定,也有禁毒法和治安管理法对吸毒进行处罚,也列举了一些具体案例比如转运毒品为亲人药用的案例来说明不能一刀切

但大部分普通民众认为 吸毒应该入刑,这里不仅有药用,误吸的情况,还有主动追求,以及反复吸毒的情况。

从现行刑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和348条对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都做了有罪规定,贩卖毒品无论多少都是犯罪,50g海洛因就足以死刑。但单纯的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并不构成犯罪,不能判处刑罚。

有卖就有买,有买才有卖,买和卖这种在刑法上叫做共同对向犯

其他的共同对向犯,比如受贿和行贿,买卖枪支,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妇女儿童都是两方都纳入了刑法,而买毒品与卖毒品作为一种共同对向犯,一个是最为严重的八种犯罪行为,另一种却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这本身就很不合理。

罗翔曾经在《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建议》一文写到: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这个时候算不算自己打了自己的脸?

即便考虑到存在误食,为亲人药用的情况,也完全可以规定一个免刑条款,或者多次复吸的入刑。

完全可以设想,房祖名柯震东家里吸毒后,柯震东因为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而判处有期徒刑,而房祖名当场给钱当场吸,不违反刑法规定,仅仅是戒毒所强制两年,出来又到张默家里吸,继续解毒两年出来后又到李代沫家里吸,而这居然都不用入刑,甚至还会封存记录

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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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本身是具有模糊性的,一个词、一个句子的意义,并非百分之百对应着客观世界中的某个实体,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是不一样的。”

听听,听听,这就要专业,快给罗老师磕一个,毒虫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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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份报告:仅在宾州,有超过300名天主教的神职人员涉嫌性侵儿童,而他们受到教会的包庇,绝大多数人都逃脱了法律的惩罚,目前受到起诉的仅有2人。

从各方面来看

信耶稣这辈子也是有了

这是一个包庇恋童癖,吸毒,杀人犯的好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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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正确,直接驳回。

首先,“吸毒是否入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句话本身就是无意义的重复——在禁毒这件事上,我国法律和执法实践早就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老百姓对此也心知肚明,根本不需要再用这个“正确废话”来强调。

更关键的是,标题完全回避了吸毒议题的核心属性:它从来不是一个可以模糊讨论的普通问题,而是触及法律与道德的底线问题、原则问题。

罗翔在标题里不亮明对禁毒底线的立场,反而用一句多余的话模糊焦点,这种立场上的偏差,直接让这篇文章失去阅读、讨论的意义。

文章可能误导大众对禁毒底线的认知,对禁毒宣传产生反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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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看完他分析一通,没见他说具体该怎么做,观感就像初高中考试写的作文。回想起12月初蔡雅奇相关话题的几个视频,不由感慨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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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沉默等于帮凶。

《吸食大麻是否违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持有大麻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贩卖大麻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往后我都不敢想!

搁这切香肠呢?

说好的防右但更要防“左”呢?到底防不防啊?

路线错误,知识越多越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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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从业者:吸毒入刑待定?这业务不就来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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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文感觉啥也没说啊,就是在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和稀泥,他说被家长喂聪明药的封存,以贩养吸的入刑,这还用他说?

鉴于他信基督,而基督教国家对毒品的态度普遍支持或暧昧,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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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成色,一目了然。反正我是对它和它代表的群体心生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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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是犯罪,买毒品自吸却只是违法,互为对象的行为,处罚却严重不对等,没有吸毒者哪里来的贩卖者,有需求才有供给,吸毒者引发了贩卖毒品的犯意却无需承担刑责,难道他不是贩毒的共犯,同时有吸毒行为么,为什么自吸排除了贩毒的共同犯罪呢。

贩卖毒品以求谋取暴利的人永远会有,再大的打击力度也难以完全禁绝,而且贩卖毒品手段很隐蔽,难以取证。相反吸毒人员就在那里,只要检测就可能查处,可操作性强成本低。

对吸毒人员从轻认定处理,是在解放后特定时期,认为这些人属于受到旧社会毒害,形成的积弊陋习,主要以改造自新为目的,打击面不宜过大。现在吸毒的人,谈何历史包袱又有什么值得从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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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罗翔一个县的。我高中晚上十点多放学,路上被吸毒的拉进小巷子拿刀指着抢劫。我支持吸毒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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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想废话,我用几个大模型把他这篇文章的问题给大家找一下:

大模型2:

大模型3:

主要问题:一是法律概念准确性不足,如”小刑法“表述缺乏权威性,轻重罪分界点依据不充分;二是法律冲突解决机制不明确,未深入分析《刑法》与《禁毒法》冲突的解决路径;三是案例引用偏差,将”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案例作为"吸毒入刑"例证,偏离案例本质;四是平衡原则应用不充分,忽视程序正义和公众舆论的伦理影响;五是国际比较的单向视角,仅引用支持"入刑"的国家案例,回避非罪化政策的伦理合理性。

这种法律类的专业文章,我肯定不是专业的,所以大家看看大模型就行了。我不专业,我只负责喷,下面我开喷了。

应该把罗圣全家抓过来,几个丢去吸毒,几个丢去给毒贩,几个学制毒,在把罗圣丢去运送毒品到缅甸。

这样子,搞个几十年,在问他看法比较适合一些。

罗圣这种货色属于离人民太远,活在自己梦里的那种雷瑟,张口苏克拉底,闭嘴柏拉图,这两人是他祖宗吗?洋人是他die,说什么都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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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吸毒入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吸毒及关联行为和吸毒行为是两个概念。你真要具体分析,这些都是“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罪;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唆使他人一起吸的,可以构成引诱、教唆吸毒罪;吸毒者让他人一起陪吸的,可能构成容留吸毒罪。”吸毒及关联行为提出来是想论证啥?论证该入刑的都已经入刑了,就应该提出来慎刑主义?

人们现在关注的重点是“吸毒行为”,一个纯粹的吸毒行为。你如果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应该把吸毒行为掰开揉碎来分析论证。举个例子,我邻居吸毒了,他除了自己吸毒,其他啥事没干,就天天自己去找毒源,每次都是自己单独前往购买毒品,买回家自己吸,每次只买刑法犯罪克数以下的定量毒品,极度自律,说吸多少就吸多少。这个典型的例子是不是就得出了这个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能不能得出这个结论?

吸毒是否入刑论证思路个人理解应该是:吸毒行为没有侵害法益,所以不能入刑;或者吸毒行为尽管侵害法益了,但是这个法益侵害性不够,所以不能入刑。朝着这个思路,我就接着问你,没有侵害法益,那为什么群众反映这么大?社会对这个事情这么抵触?如果有侵害法益,这个侵害的法益到底是什么?接着论证法益侵害性到底够不够。把这一连串的问题接着分析下去,这才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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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些愤怒,呼喊的人,没有你专业。但是难道我们的情绪没有道理吗?你可以说出一万个理由说,吸毒人员是我们的同胞,违法人员也是社会要包容和保护的对象,但是,我们呢?我们本本分分遵纪守法,怎么就没有大律师,大法学家,来为我们说说话?”

“你们是不是觉得舆情那么大是不是因为我们不懂法?呵呵,我们可太懂法了,我们多少次希望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时,得到的令人失望的结果。”

“我们不仅懂法,我们更懂法律是怎么在我们身上起作用的”

“我们一退再退,你们居然还想在禁毒这件事上动手脚”

“你们也许可以解释这一次,但是我们会一直看着你,希望你能解释每一次。”

B站@麦片是只小金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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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怎么个分析法呢?

是不是按照之前罗老师对待废除死刑的态度一样,一边说不主张所有重罪都适用死刑(纯属既定事实),一边慢慢去推进大部分经济类犯罪的废死进程?

对于罗老师,认可他讲解司法考试的刑法科目时深入浅出幽默诙谐的授课方式,也认可他很多时候积极参与媒体活动时主动普法的做法。

但是就他对美国司法现状的看法和对部分美国法律界“名流”的认可,完全不赞成。

尤其是罗老师在自己的论文中引用过的名人—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目前为止已知爱泼斯坦的萝莉岛常客之一(去年才以和解的方式结束了两位萝莉岛上的受害者对他的起诉),长达20年致力于降低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同意年龄的倡导者和学者—【德·肖维茨】的观点和言论之后。

个人对罗老师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去罪化”和“入罪”等一系列观点上实在难以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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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是漏出了底裤,让群众看清了鬼脸,见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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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的口碑早就坏掉了,现在还发声说明法学界还有不少他的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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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狼隐得再好,只要轮次足够,最后都会被找出来。因为只要是狼人就得为狼队做事。为狼队做事,就该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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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花了76年的时间,多少人的努力都没有让毒品真正消失。这些法学家们还想网开一面!

刚才deepseek了一下,他说的是量刑不能一切。

我就是这种坚定的只要是吸毒,不管是什么缘由都坚决的反对!除非是婴儿。但婴儿这种监护人要入刑。

吸毒还要具体分析? 怎么? 吸毒还有情可原了吗?

我知道有些是吸毒是药物依赖造成的,但这个难道不是要解决药品和医院吗?要开发功能更好的药品不是吗? 不能他是药物依赖吸毒就不入刑。这种的药店和医院就要入刑。

啥意思? 就是药物依赖的吸毒就可以吸?不算罪? 那这个意思是毒品贩子改贩药就可免重罪或免罪?

还是法学家们就只解决法律字面上的问题就完事了,剩下的工作都是别人的,那是别人的工作,需要由别人想办法解决?

这些法学家提出的政策,就好像

西方社会的选举权,和自由! 就是精神病的,吸毒的都有! 问题是,他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意识清醒,有正常的是非观的人,为啥要给予和正常人一样的权利? 所以选出的总统,指定的政策影响至少5代人。

中国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但是法学家却走的是国际惯例, 也就是西方惯例! 看到区别了吗?

西方的法学是建立在他们的政治基础之上的,中国的法学为什么要依据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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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都资瓷的事情,居然有这么多“人民”反对,我看这些所谓人民都是湾湾和本子网军的认知作战,建议使用波波的办法来治治这些反对封存的网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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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绕来绕去,其实核心观点就是,刑法要保持谦抑原则,不能过分介入社会生活,所以不应该入刑。

但我认为罗翔在其中举例子时严重偷换了概念,把司法环节的比例性,和立法的比例性混淆。

正是考虑到毒品有药用和非药用之分,所以禁毒法改变了刑法“一刀切”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有追究治安处罚的可能(比如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含有一类精神药品的“聪明药”),所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法律的规定应当尽可能面面俱到,不能挂一漏万,也不能挂万漏一,避免打击不足和避免打击过度是法律中一个永恒的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人思考问题容易想到极端案件,属于以偏概全。但是,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

为什么说这是偷换概念?因为罗翔作为刑法学者,肯定知道吸毒入刑不是简简单单的“吸食毒品的,构成犯罪”,而一定会分情况讨论、结合现实情况,存在前提、存在定语、存在但书、存在轻重情节讨论。医疗用途、被强迫吸食、误用含麻精药品的感冒药等情形,本应属于司法裁量或个案出罪的范畴,而非否定整个“吸毒入刑”制度的理由

实际生活中的个例,本应该是个案情节可以去讨论、衡量的,在司法环节予以考量,而不是在立法环节就予以放宽,因噎废食。

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不是得考虑是不是正当防卫,是不是保护更重要法益,是不是存在酌情情节,当事人能不能控制行为等。于欢辱母案,是不是和单纯的抢劫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量刑情节区分开,这都和需要规定故意杀人罪完全不矛盾。这本身应当依赖于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以司法个案的不当处理,否定立法整体正当性的逻辑错误,就是罗翔的偷换概念之处。


罗翔第二个偷换概念的地方,是把“吸毒入刑”变成了“重刑主义”的讨论

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蔡雅奇老师的视频为什么得到了大家的共鸣,他对吸毒入刑的理解是:①吸毒行为应当入刑,但一定是轻罪;②即使未来轻微犯罪都封存记录,吸毒罪也应该排除。

可见,蔡雅奇老师并没有否定刑法的谦抑原则,而是考虑了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不过度延伸,以轻罪入刑。毕竟,吸毒前和吸毒后的所有环节都围绕着犯罪展开,对运输、贩卖、大量持有、制毒等多个犯罪进行规定核心目的是让吸毒者接触不到毒品。把吸毒行为单单以只损害自己没有侵害他人为由摘出来,有违大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常识。

而罗翔直接把大家的观点延伸到“以刑代管”,似乎是上升要直接判吸毒但没有其他犯罪情节的人十年八年一般,而没有正面回应吸毒为什么没达到入刑的标准、为什么不具有大家认为的达到必须入刑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看到都是反对罗翔,看清他真面目的,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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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稀泥的文章而已,核心思想就是吸毒不入刑。

罗翔堂而皇之地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学界公认的“小刑法”,对吸毒者的处罚程度不但不亚于刑法,甚至犹有过之,但是怎么能单纯的因为行政拘留限制了人身自由而刑法有缓刑就认为行政处罚对吸毒者的威慑和影响大于刑法?刑法带来的其他最为重要的影响之一就是给行为人留下犯罪记录,而吸毒入刑的舆论话题不就是从封存治安处罚的记录发酵而来的吗。

再退一步讲,即使判处缓刑,也是在限制活动范围和其再犯的情况下进行监管。复吸率这么高,最少判个拘役不比你那最高拘留15天的所谓小刑法来得更有威慑力?有空用慎刑思想关心吸毒者的权益,不如多去关心那些莫名其妙犯了帮信罪的人。


突然想起来前两年著名的罗车之辩,罗翔用共同对象犯的概念主张提高拐卖妇女的刑罚,支持买卖同罚,这算不算是违背了本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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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条文应该浅显易懂。什么事情有罪,什么事情无罪,什么事情罪重,什么事情罪轻,一目了然。写一大堆普通网民看不懂的狗屁文章,然后执行审判的结果令人匪夷所思,违反一般道德良俗,只会脱离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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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可怕,这种人是主导我们的法律走向。。。

这货可是在老百姓质疑是不是美国投毒新冠的时候at北京平安来抓老百姓的法律大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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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雨潇

  罗翔在开篇先批判了所谓「非黑即白」的态度。这里的「非黑即白」指的显然不是新治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一刀切式封存,而是网友要求将吸毒行为全部入刑的观点。

  文章主体部分说了两大点:

  ????第一点是「吸毒应然入刑」。这里的「入刑」跟大家理解的「入刑」完全是两码事。罗翔的逻辑是吸毒目前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而「学界往往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之为『小刑法』」,所以吸毒就是违反了「小刑法」,也就属于「小刑事犯罪」。

  然后重点来了,他认为「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学界」有一种观点是要求「行政拘留」案件应当由司法机关(法院)审判,而不是行政机关(公安)直接进行处罚;「学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拘留必须接受听证」,理由是「涉及吊销许可证件」等比拘留更轻的问题都有「举行听证」的规定,那么吸毒等涉及拘留的案件也应该「举行听证」。

  总结一下,他说「吸毒应然入刑」,意思并不是支持吸毒者应该被处以徒刑等更重的刑事处罚,而是说「学界」认为现在的「拘留」已经很「刑」了,呼吁用审判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去处理对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进一步提高拘留的门槛,让吸毒者更难被抓。

  ????第二点是「吸毒实然的入刑」,翻译成人话就是现在吸毒已经入刑了。众所周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吸毒行为不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他这是在说什么呢?

  答案是他认为吸毒的「关联行为」(例如以贩毒养吸毒、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唆使他人吸毒等)已经入刑了,这就相当于吸毒入刑了。这是在用诡辩解构整个「吸毒入刑」的讨论——言下之意:既然吸毒早已「入刑」,你们还有啥可嚷嚷的?

  说实话,读到这我直接被气笑了。既然吸毒行为可以引发这么多危害他人的严重犯罪,合乎常理的结论难道不是应当从源头遏制犯罪链条,更早让刑法介入吸毒行为吗?逻辑扭曲到什么程度才会认为「吸毒关联行为入刑」就等于「吸毒实然入刑」了?

  犯罪治理的实际情况是前端行为越放松,后端风险越难控制,所以立法不能只盯着末端危害。一个现成的例子是:醉驾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事故,但是醉驾和恶性交通事故之间有高度统计关联与因果链条。所以我们才要把醉驾提前纳入刑法,而不是等撞死了人再追究「关联行为」的刑责。

  罗翔在后面还跑了个题,顺势讨论起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也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他的论证方式是搬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例外,很多这类药物可能导致成瘾,所以被现行法律划为毒品,然而有些病人需要从国外购买相关药物,不应该对他们也上刑。

  这里他举的例子倒也不是毫无意义,毒贩走私毒品和病人购买药物的行为确实需要区分开。然而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更精确的立法、不同法律法规的更好衔接以及更灵活的执法措施来解决问题。

  罗翔并不管这些,而是把极端例外当成普遍论证的立法基础,然后直接来了个诉诸人的恐吓:「如果法律不考虑例外现象,有没有可能当你或你的家人成为例外,你们就成为了牺牲品呢?」完美呼应了他的好朋友赵宏的「人均违法」论。

  归根结底这几段还是在为继续放宽涉毒行为的刑责制造舆论氛围。

  在文章的结尾,罗翔说「法律变革不能只看多数,丝毫不顾及少数,否则就无法防止多数暴政……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写到最后总算是摊牌了,这是在指控广大遵纪守法的老百姓要求严惩涉毒行为是迫害吸毒者和病人利益的「多数暴政」,进而呼吁「法律人」抵抗针对涉毒行为的「重刑主义」民意。

  这才是罗翔这篇文章真正的主旨:明确反对将吸毒行为本身入刑。

  对于上述的诡辩套路和奇特逻辑,只要是稍微了解罗翔翻车历史的人都不会觉得奇怪(参见:文章一、文章二、文章三、文章四、文章五),奇的是这样的人竟然到现在还能成为两高的座上宾。

  你们不想入刑就别入刑了,有必要请这些两面人、劣迹网红、公知教授来恶心老百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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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所学源自西方教科书的的学者专家,是要拼死保卫自己的学术道统,并且努力为自己的学术道统争取更大的话语权的!

他们从来就不想用自己的学问为人民服务,也不想把自己的论文写在中国的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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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xidu记录封存,支持将dupin相关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分对待,建立分层分级管理制度,而不是一刀切。

不能因为精细化管理有难度,所以偷懒粗放式管理,如果做不到,那就先别动。

这不是什么先进技术生产力的发展,不需要这么激进,以全社会当试验场,全民当小白鼠。

虽然没用,但是必须表达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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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司法的根在哪儿

咱们得先搞明白,真正的司法逻辑,得从“正义”这俩字儿起步。

首先得抓住本质正义的核心,再用程序正义把路走正,最后才能让司法正义落到实处。千万别忘了,司法打根儿上就是为人民服务、维护公平正义的,它本身就是个工具,不能反过来把目的丢了。

要是老百姓不认可,就算你把法律条文抠得再细、逻辑捋得再顺,那也没多大用。这里想跟所有干法律这行的朋友说句心里话:没了老百姓,法律就没了立脚的地儿;没了老百姓,咱们这份工作就没了服务的对象;没了老百姓,咱们嘴上说的法律信仰,也成了没根儿的空话。

真要举例的话,老百姓认不认可,直接关系到法律能不能活起来。就像编《民法典》那五年,光公开征求意见就搞了10次,42万多人提了102万条建议。小到楼上掉东西该谁负责,大到家里财产怎么继承,每一条修改都盯着老百姓的真实需求,最后这部“生活百科”才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还有“昆山反杀案”,当时司法机关没死搬法条,而是考虑到老百姓都觉得“正当防卫没毛病”,依法认定防卫合法,既没破了程序正义的规矩,又顺着大伙儿对“正义不向暴力低头”的期待,这才成了司法贴近民心的好例子。

咱绝对不能忘了中国法律一开始是为了啥,要是跑偏了,那就是背叛老百姓,自己也成了工具的奴隶。记住喽:老百姓认不认可、能不能受益,才是判断一部法律好不好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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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识这个人是考研的时候,经常刷到法考的相关视频,当然,可能是平台算法不对,我并不是法律相关专业的,不知道为啥要推给我。

但是从旁观者角度来看,感觉这个人就是靠一些稀奇古怪的尤其是和性与色情相关话题的案例来引流的。我很不喜欢这种风格,就好像这天下的事都离不开裤裆子那点东西一样。其拥趸还不少呵呵。

这个人非常擅长用温情脉脉的文风来包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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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

在中小学校 写 议论文,

而 议论文 是一种 说理文,是一种 观点的表达,并不要求 表达的观点 完全绝对的吻合符合 科学、哲学、真理,只要 论述自洽,言之成理 即可。

议论文,又叫 说理文,就是一种 剖析事理、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它有自身的文体逻辑、表达逻辑。

但是

一个法学研究的专家,发表专业方面个人观点当然可以,但是 更加专业 的 不是 法学专家,而是 禁毒一线、禁毒局戒毒所基层社区 的 深度调研专项报告、长期动态跟踪调研报告。

所以,

一个法学专家,就写一篇 议论文?

就这?

太LOW了 !!!

单纯的吸毒(大部分吸毒人员,受限于财力匮乏,且有毒就吸,手里通常都不可能持有较多毒品库存),目前一般普通吸毒人员还是没有入刑的,毕竟 吸毒人数,在中国是很大的数字,官方公开数字有74万以上,多到 戒毒所、监狱 装不下吧!
只有持有毒品超过法定数量且有被查实的证据,才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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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东亚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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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是公众人物的时候,他就不代表他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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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抵得过千万个少爷。

劳东燕和骡圣兴风作浪许久风评依然不减,这回却因为吸毒事在公众层面逆风了。感叹舆论弱势乃至于这样旗帜鲜明的二人倒行逆施至此才第一次能得到和其德行匹配的舆论对待。

1.开篇第一句“近日有人提出吸毒入刑的主张”,就在篡改现实、扭曲舆论。扩大化曲解民众原本的合理诉求、避重就轻不谈立法流程等事,妄图把讨论拉回自己的预设阵地;

2.“和光同尘、莫听穿林打叶声”“公众讨论的分歧”“语言的界限”是骡圣仇恨民意的委婉阴湿刻薄说法;

3.骡圣反驳“人们批法学家爱举极端例子”的逻辑是:正因为例子极端、范围更小概率更低、才更要保护这小部分人的人权、保护更小的部分体现立法对全体人权的尊重;

4.最后两段骡圣暗戳戳的写了两份排比句。

这也是常见的话术,欲扬先抑、反对的部分笔墨较少;支持的部分着重强调、诱导读者倾向;最后以没想让读者继续思考的盖棺定论结尾。

“不能为了少数牺牲多数,否则就会出现特权;也不能只看多数,丝毫不顾及少数,否则就无法防止多数暴政,“苏格拉底之死”也就会反复出现。”

“惩罚不是越重越好,当然也不是越轻越好,必须平衡惩罚不法和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无论如何,法律人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5.末尾已是昭然若揭。法律不是什么平衡的艺术,法律人没有权力没有义务去“破除什么对重刑的成瘾性依赖”。这样重新诠释我国立法机制的文章,我不觉得应该发表在新时代法治思想专栏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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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嘴上都是冠冕堂皇的,你看他被犯罪是什么想法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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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想说洗洗睡吧,可是发现这事真的不能睡,

这是不需要任何怎么看,只要涉D,直接枪毙,哪有那没多废话!
每天死的人多了,这时候装什么好人!

D的话题在某些平台已经刷屏了,尤其是半夜12点的时候,
但是没几天,就被按下去了,或者说被别的事件代替了,
这次顶替了D的是电动自行车和最忙五人组的事,引发全民吐槽,

但要是仔细想想会发现,连这种能够引发全民吐槽的事都不压了,用来转移视线,
那想掩盖的事得多可怕。

那可是D,碰了一次就一辈子的事,
我们成年了,大人了,会警觉,会提防,
可是孩子们呢?
未来我儿子问我,爸爸,人家都说这东西没事,为什么非不让我碰呢?

我咋回答?

万一哪个在孩子食堂里掺点?在饮用水里掺点?
我都不敢想后续。

从这事发酵以来,海关那边就已经出现各类D的运输试探了,
这是在干啥?
这是在给开拓市场做前期测试!

14亿人的全新空白市场啊,多让人眼红,这要是开放了!会有多少利润!
这市场开拓了,躺平也没了!积怨也没了!积蓄也都能拿出来吸D了!
一下子消费就打开了,大家全都可以出来花钱了!

怎么滴?想把这个市场开拓了,自己运行,代替房地产啊?
房贷拿走了未来30年的人生,
现在准备用D拿走30年的人命?

鸦片战争才过去多少年?
北洋水师历历在目!

要是这样的话,把Q也解禁了吧,连Q带弹药,市场也不小,
也是不小的消费处境,多好啊。

哦,对了,得插几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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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之类的词已经被剥夺原意,成了罗翔之辈的苟哨政治了。只要在机关报里看到这些字眼,那就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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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一千万,再保证我不为我说的话付法律责任。

你让我说啥我就说啥,说我是披着本拉登皮的外星人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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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教授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无可厚非,本就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罗教授并没有针对吸毒入刑的具体结论,一个“应然”入刑,一个“实然”入刑。罗教授反复的说,跟吸毒相关的行为已经入刑了,但就吸毒这一具体行为,是否应当入刑,最终也没有个结论。

看到最后,罗教授说中国刑法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上,会长说:**“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我这时已经“释然”了,这就是准备将“吸毒入刑”或者法学讨论,锁死在小圈子里,从而剥夺其他人参与讨论的权利。

与吸毒相关的行为,都已经入刑;但吸毒作为毒品市场的基础行为,却没有入刑,实在引人深思。

法学学者、专家不应脱离我国社会实际状况,盲目引进西方那本身就已破败不堪,漏洞百出的法律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责任,任重而道远。

无源之水自断流,无本之木自枯萎。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而非单一独立群体的意志。请不要摆出“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在上姿态,社会学科起自市井之中,而非高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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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从文化来谈一谈这个问题,是我和一位皇汉朋友交流之后,得到的结论。

首先是我和他的一个共识,现在国内的网络空间就是一个部落斗争的状态,今天觉得这个赛博部落有道理,看了两个视频和帖子,就又跳到对面部落了。并且各部落里的人之间来去自由。可是这一套,在中华文化大一统理论之下,似乎完全不符合我国国情以及历史文化,反而是陷入到一种欧美民族主义叙事,部落冲突的美感,而西方它的文化发展本就是在各个群体之间斗争,并且形成的各个民族主义国家,从来没有经历过大一统,在各种流血冲突,内乱,以及大航海时代下,它进行的一个发展已经彻底成为了一个海权国家文化。

我们和西方这种舆论斗争,或者更加直白点,西方内部舆论和我们国内的舆论,包括现在极端派,甚至是话术一模一样。但是问题是两国的文化,包括中西方的文化,在历史上完全不一样,它没有任何的可比性存在。

最后我们得到的观点也很简单,科技的外功能力大砖飞,思想的内功却不能这么做,因为外国的科技,学到就能搬过来用,毕竟科学技术不带人文色彩。

而我们恰恰现在文科方面,一直在跟着西方的路子走,接触到的马克思主义,还有加入WTO之后,和西方文化接触催生白左化的法律文学界,还是保守化的单一民族主义倾向,现在包括从高层到底层,任何意见领袖,网络up主,包括建制,或者是反建制的,没有一个形成,或者说是叙述出我们中华文化自己独特的价值观。

这就是让人很着急,或者说是很无奈的一点,也是我和朋友谈到的,甚至说是我自嘲,这是我们文科的未来劫。我只能这么形容。

而现在,我们在文科政治制度方面,陷入西方叙事,本质是中国在现代化、全球化进程中,尚未完成基于自身文明传统与现代经验的、具有统摄力的新叙事建构。当自身的价值阐释体系出现真空或乏力时,各种源自其他历史语境(主要是西方近现代历史)的意识形态模块便蜂拥而入,被简单“平移”到中国问题的讨论中。无论是白左的“进步”话语、保守派的“民族主义”,还是自由市场的“原子化个人”叙事,都会被掺杂进入中国历史上抽象的所谓“天命观”和“君权神授”“天子”的概念,而这就导致了一个非常严重,甚至是现在舆论混乱的吊诡现象——网络上的群体极端派、激进自由派等,其辩论话术、组织形态、情感动员方式,与西方的MAGA、身份政治团体、极端左右翼高度相似(如制造敌人、强调纯洁性、诉诸受害感、非黑即白的对立)。然而,他们所争论的问题土壤、历史纵深、文明诉求却截然不同。这种“形似神离”造成了巨大的沟通错位和思想混乱。而中华文化的“大一统”传统,核心在于“和合”、“兼容并包”、“天下体系”,它追求的是一种超越简单部落、民族对立的秩序文明。但在现代民族国家竞争和网络碎片化传播的双重冲击下,这种高级的、复杂的文明理想,在舆论场上反而显得“迟钝”和“无力”。相反,那些煽动对立、简单明了的“部落”话语更具传播力。于是,本该追求“共识”的文明体,内部却充斥着“斗争”的话语。

而这种包括但不限于话语体系常常不自觉地套用了西方,有的是民族国家建构中的“排他性民族主义”。有的是在舆论体系中,或者说在政府治理理论,往往淡化了中国自古以来的“道家”“儒家”“法家”等传统治理理念,这体现了在学术和专业领域,西方理论(特别是后现代、批判理论)因其体系成熟、概念清晰,形成了强大的“话语权力”。许多研究者用这些理论来“解剖”中国,却发现往往方枘圆凿,解释不了根本问题,反而加深了知识界与社会大众的隔阂,陷入自说自话的“政治正确”小圈子。

而中华文化的“大一统”传统,核心在于“和合”、“兼容并包”、“天下体系”所追求的超越简单部落、民族对立的秩序文明。反而在当今现代民族国家竞争和网络碎片化传播的双重冲击下,这种高级且复杂的文明理想,在舆论场上反而显得“迟钝”和“无力”。相反,那些煽动对立、简单明了的“部落”话语更具传播力。于是,本该追求“共识”的文明体,内部却充斥着“斗争”的话语。

再加上现在全球化经济出现衰退,而之前享受全球化红利,经历过现代化的群体,在生活压力或者是群体认同感不足时又面临身份焦虑。以此出现激进主义言论,常常是这种焦虑的出口,而本质是对自身经济文化地位不确定性,或者说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应激反应。是寻求一种简单的情感归属和心理优势。

这些思潮,无论其立场光谱如何,大多没有从中国自身的历史连续性、治理智慧与文化资源中生长出原创性的分析框架和价值表述,而是成为了西方思想市场的“分销商”或“山寨品”。这导致了在应对中国独有的、超大规模且复杂的现实问题时,出现了巨大的解释力真空和舆论场的失序。

而我们人文社科的方向,未来如何去走出适合中国,跳脱出各种西方叙事,就是我在和 朋友 所讨论的,我个人形容的“未来劫”。

在几千年封建帝制之下,中华文化一直是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的碰撞,而这种碰撞,导致的就是自秦朝以来,中国一直是一个陆权国家,对比起海权的我们现在最大的困难,是在领土上的治理成本太高,加上生产力和小农经济和思想的结合,造成的是唯心主义,故步自封的发展,而中国唯一一次以海权形态出现,则是有些地狱笑话,是北宋灭亡之后的南宋朝廷,失去了传统的中原陆权基础,被迫将生存与发展空间转向海洋。这一时期,海上丝绸之路空前繁荣,泉州、广州等成为世界级贸易港口,海洋贸易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支柱。在这一过程中,南宋面临的内部族群与文化问题同样复杂。

一方面,朝廷仍需维系“华夏正统”的叙事以凝聚人心;另一方面,在东南沿海,特别是贸易港口,存在着大量来自阿拉伯、波斯、东南亚等地商人、移民,形成了多元文化并存的局面。南宋政府对此的管理,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务实且灵活的“差异化治理”特征:既通过市舶司等制度进行管理和征税,又允许蕃坊存在,授予其一定的社区自治权;既推广儒家文化,又在实际交往中尊重不同的风俗与信仰。

所以未来,中国的文科应该怎么走?说一些个人的浅见。我之所以提出南宋这个例子,也是为了论证我以下的观点,以及我个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看法。

第一,现在国家所推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是简单的“同化”。而南宋作为海权帝国的智慧给我们的启发,是在超大规模、多元一体的文明体内,“统”不等于“同”。我们恰恰需要跳出的,是西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排他性民族主义叙事。而是回归中华文明“天下体系”的遗产,即一种以文化认同和政治归属为核心,能够容纳多元族群与文化形态的文明秩序。

未来的方向也不是将各族群文化“汉化”或“西化”成一个模样,而是在现有文化基础上,创造一个强大的 “公共性的文化核心”(如对中华历史、价值观、国家认同的共享),让各民族、各地域的文化作为 “特色性的文化分支” 在其中蓬勃发展、相互滋养。汉服和其他少数民族服饰是这一文化复兴的一部分,过去,现在,将来不应是排他的符号,而应是众多民族文化瑰宝中灿烂的一支,共同构成中华民族的现代衣冠礼乐图景。

我们文科学子的未来方向,文科的真正使命,是在当中国在经济、科技上取得巨大成就后,“我们是谁?”“我们走向何方?”的价值阐释需求空前迫切之时。在基于革命时代,追赶复兴时代照搬西方的叙事已不完全适用,基于传统的叙事又尚未完成现代性转化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学术界各类群体纷纷到现成的西方意识形态“工具箱”中寻找武器,导致了话语的“山寨化”和“分销商”的时代特征下。从中国几千年的治理实践(儒法道的思想资源)、近代革命的独特经验、改革开放的复杂历程中,提炼出能够解释中国道路、回应中国问题、引领中国未来的 概念、理论和话语体系。这需要打破对西方理论的盲目套用,进行真正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至于为什么这么做,很简单,当今的新中国,不是封建王朝下的陆权帝国,也不是南宋时代偏安一隅的海权帝国,更不是中国两千年以来的封建帝国,而是一个已是兼具深厚陆权文明底蕴和全球海权利益的新型现代化大国。其内部治理(边疆、民族、地域差异)与外部交往(全球化、海洋秩序)的复杂性远超历朝历代,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比南宋,甚至是比西方的“差异化治理”更高级、更自觉的文明叙事——既能筑牢内部的共同体认同,又能以“和合”智慧应对外部文明的冲突与融合。

这是中华文明在现代化“惊险一跃”中,必须完成的 “精神成年礼” 。

现在舆论这场混乱的舆论部落战,恰恰暴露了旧话语的失效和新话语的饥渴。而这个问题的出路不在于回到一个封闭的“纯粹传统”,也不在于全盘接受任何西方方案,而是以中华文明固有的、强大的包容与转化能力,将古今中外的一切经验作为素材,在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中,熔铸出一种既属于自身传统、又具有现代生命力的新文明叙事。 以中华文化为树根和躯干,汉文化作为主干和主支,其他各民族文化成为分支,不仅保障,更要加大,促成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更大概念的生命力,而这个过程必然是漫长、痛苦且充满争论的,但这正是文明生生不息的活力所在。

说了这么多,可能大家都会问,我为什么没有说罗翔老师这个文章的问题,很简单,因为这是我们这一代人的思想课题,要怎么做,怎么走,是我们这一代中国人的路,而人的观点,在20岁后就定型,难以改变的。我觉得,这只是一个时代浪潮之下,新旧思想碰撞的交接点。

文化之下,才能重构法律制度,而这需要文明主体性的重建。现在网络上的论战,本质是源自西方的现代性话语体系(及其各种变体)与中国超大规模、悠久连续的文明体之间发生的 “系统不兼容” 与 “阐释性危机” 。尤其是在现在中国国力已经空前提高,对于西方已经祛魅,教科书“消失”之后的集体迷茫。

法学,作为直接规范社会关系、塑造价值秩序、体现统治智慧的文科核心领域,恰恰是这场“未来劫”的前沿阵地。其改革路径,必然是整个中国人文社科重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攻坚工程。

未来怎么做?中国法学必须完成从“学习-移植-适应”的追赶模式,转向 “扎根-转化-创造” 的引领模式。其目标不应再是成为某个西方学派的中国注脚,而是构建一种能够有效解释并优雅治理一个超大型、高复杂性、兼具陆海文明底蕴的现代国家的法治范式。这要求法学超越单纯的“技术规则学”,成为“文明秩序学”。这就是未来的中国法学应该要进行的方向。而在笔者看来,得在三重根基上建立自己的大厦

一.传统文化搭台

系统梳理和现代性转化中华法系与治理智慧。从儒家的“仁政与礼治”中,摒弃恢复等级的退化,汲取其“义务伦理、关系和谐、教化预防”的精神,思考如何塑造法律的社会基础、道德氛围和柔性治理手段;利用法家的“法、术、势”,构建超越严刑峻法的刻板印象,深入研究其“制度理性、赏罚信实、效能导向”的治理逻辑,与现代国家能力建设、廉政法治、绩效管理相结合;结合道家的“道法自然与无为而治”,启迪对法律限度的认识,尊重社会自生秩序,为市场、社会自治留出恰当空间,避免法律的过度干预。以此完成“大一统”与“天下观”的结合,而非舍弃,提供处理中央与地方、核心与边缘、统一与多元关系的政治智慧,以及一种超越民族国家零和思维的秩序想象。

二. 认真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实践。

首先是要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中国实际结合的过程,特别是群众路线、调解制度、巡回审判等极具生命力的实践创新。其次是对于 “政策与法律”互动史的展开,分析在中国快速变迁中,政策性治理与稳定性法治如何动态平衡,提炼出“试点-推广-立法”等中国特色的制度演进模式。最后是直面中国当下的“史诗级”法治实践。例如如何用法律工具破除地方保护,保障要素流通,其复杂程度远超联邦制或单一制传统模型。

3.第四次“工业革命”后的新技术使用

未来科技,以及前沿科技的运用,还有 “数字文明”的基础规则建构的三合一建构,将数据权、平台治理、人工智能伦理等前沿领域,在中国与西方站在同一起跑线下摆脱路径依赖、进行原始创新的绝佳机会。参与和引领跨国基础设施、投资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制定,需要融合大陆法、普通法、国际惯例及东方智慧。这也是未来当世界面对治理难题时——无论是超级城市的拥堵、科技巨头的规制、多元社会的融合,还是全球公域的治理——会自然地期待并研究 “中国的法律方案” ,就像过去几个世纪人们研究罗马法或英美法一样。届时,网络空间的“部落话语”将被一种更深厚、更自信、更包容的 “文明叙事” 所滋养和规训。

这条路绝非坦途,充满了智识的挑战和利益的藩篱。但这正是中国文科,特别是法学,从“山寨分销商”蜕变为“文明创新源”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华文明完成其“精神成年礼”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个过程必然漫长、痛苦且充满争论,这里我要运用毛泽东主席的一句话:这是一次全国性的演习左派、右派和动摇不定的中间派,都会得到各自的教训。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但惟其如此,文明之树才能从自身的深根中汲取营养,生长出覆盖新时代的繁茂枝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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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是的立场是法律市场化,所以你才会看他忽左忽右。毕竟在美国诉讼费可以占道6%GDP(数据不一定精确)。

法律没争议他们也就叫不上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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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知乎10年前的优良传统,回答前首先交代利益相关,我是手停口停的普通工薪阶层。

之前我就在想法里提过,关于处理吸毒者问题,普通工薪阶层和有钱有闲阶层的利益完全冲突。

同样是家里出了吸毒者,普通工薪阶层很清楚自己没有能力负担,更希望家庭内部的吸毒人员接受社区监管动态管控,情愿他们反反复复在戒毒所里活着,也不愿意他们哪天死在某个角落,更不愿意他们犯罪害更多人,如果可以,能有相应援助更好,而戒毒所强制戒毒和动态管控在事实上对这些普通家庭就是经济援助+医疗援助。

B站某UP主采访的普通家庭吸毒人员。

【我13岁开始吸毒,吸了26年,其中有20年时间在戒毒所度过,要不是国家帮我强制戒毒,我早就死了-哔哩哔哩】 https://b23.tv/Gnfpp5x

【戒毒7年,但仍社会性死亡,身体严重受损,不人不鬼的活着-哔哩哔哩】 https://b23.tv/hO7abu3

第二个视频提到的社会性死亡,有极大一部分是因为吸毒后遗症让他完全无法从事一些正常的工作,比如送外卖。

家里的经济收入还是需要母亲做家政维持,但如果家人要外出工作,管控吸毒者就很难,因此无论是家庭成员,还是吸毒者本人,事实上都需要动态管控。

至于某些法学精英提到的歧视,无非就是亲戚关系断了不往来,这还能强迫人家一定要往来吗?

而对于有钱有闲阶级而言,动态监管就很难受了。

比如这位土豪的逆天发言,被警察阻止吸毒骂警察,兄弟毒驾他敢坐,反正万一幻觉发作,倒霉的是路人。

更逆天的还有『物业』言论。

至于罗翔,吸毒不只是法律问题,更大一块是社会治理,这个治理不仅是社区治理,还有医疗管控问题。

有很多毒品,本身是医药用品,比如海洛因、吗啡、芬太尼、氯胺酮,这些医药用品在我们国家有比较严格的管控,但美国没有,瘾君子聚集的区域,可以直接买到海洛因和芬太尼。

美国众多私人诊所为了赚钱,下限往往也很低,有加拿大医生写书吐槽过这些乱象。

而现在有一条路径是国外邮购,尤其是美国邮购,也就是某法学教授提到的抑郁症药品海外邮购,反正玉玉是万能挡箭牌,国内明明有氯胺酮药品,但非要海外邮购就很有意思了,这件事我想法上吐槽了两句,果然遭遇了美国IP攻击。

要知道在我年轻的时候(2010年左右),坊间一度盛传氯胺酮和摇头丸不会上瘾,但只有科普作家才会告诉你摇头丸会杀死大量神经元,氯胺酮过量会破坏中枢神经系统,强制戒毒能消停,但是心理毒瘾,确切来说无意识驱动,比如看到和毒品相关的人、物品、环境是根本戒除不了的。

至今还有人认为戒毒可以靠意志,是因为不知道人体的机能运作,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靠无意识驱动的,这不是靠意识意志可以改变的。

还有一点,大家总是盯着意识形态之争,但完全忽略了有相当一部分年纪较大的专家学者,他们的初中教育可能压根没有实验操作,没有生物课,对精神类学科的认知无限趋近于零,比如不知道人体大部分机能靠无意识驱动,毒品伤害改写的是生物程序的底层代码。

总之,目前支持封存,为吸毒者喊冤的一些法律专家,呈现出来的状态(不知道是真的不懂,还是故意装不懂),是对毒品一无所知,缺乏基本生物常识,没有任何社区调研,只会无限复读人权,这种知识系统的老化、僵化、固化真的非常可怕,一个对毒品认知水平为零的专家嘴里的『人权』能有什么权威性?

我不否认美国在某些方面是先进的,但不代表美国所有的东西都是先进的,毒品治理方面中国远比美国先进得多,也有惨痛的历史教训,向美国看齐接轨,恰恰是一种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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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学法律的自诩为正义公平公正发声,以为站在科学理性人权上。呵呵,它们要么想特立独行不管对错展示自己和其他人不同,要么完全欧美化只为资本权贵服务,要么成了机器人一样的诉讼棍。所以把庄志明律师的一篇文章里的话摘出来送给它们: “这些家伙不仅是坏,还蠢,坏到丧尽天良,蠢到恬不知耻。”再强调一下,这话不是我说的!

爱新觉罗,谁会正眼瞧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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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耐心看完他的文章,但是看看下边的评论也就大概了然了,也就基本放心了,大多数都是头脑清晰的。

似乎罗的论据中有涉及医疗的,意思是说有些人因为治病购买了一些有成瘾性的药物,这种情况在司法上不应太过严苛,对吧?别的不论,就对这一点说说个人看法吧。

首先,佐匹克隆再也进入黑名单了?精麻类药品要严格管理,但不是说精神类药品都是有问题的,可能作为毒品的药物是不会让自己拿回去用的。

确实,药品中是有可以当做毒品用的,有成瘾性,但那是在各种检查确诊,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病情开具的有明确用量的处方,有严格管理,真是毒品要在医院里用,不是可以自己拿回去用的,能带回家用的没有成瘾性,不属于毒品。

自己出去乱买,能保证药品去向么?能保证一定就是治病用吗?真属于毒品类的,能保证在医疗剂量下使用吗?

如果说为了方便部分人治病需要,就在司法上开个小口子,那会不会有人因此钻空子?

有医疗需要,就在医疗方面从官方对药品进行评价,适当扩大品类,并在医院里严格把控使用流程。但如果对个人行为松绑,哪怕只是一点点,可能都不好管理了。

对目前法律真的是抱有复杂心情的,就是感觉很多罪恶面前,司法没起到保护作用。就禁毒这块还不错,现在也要放水了,难道国外大麻合法化,我们也非要跟下潮流么?那国外离婚对弱者一方保护,还有对无职业家庭主妇的保护为啥不学学?

毒品就要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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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信教的人在政府机关报上发表文章,挺魔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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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教授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光同尘”的思维解读吸毒入刑议题,看似兼顾法理与情理,实则陷入概念混淆、逻辑失衡与社会危害性误判的误区。其核心观点在法律定性的精准性、社会治理的系统性与刑法功能的本质认知上存在根本偏差。

吸毒入刑并非“非黑即白”的简单化思维,而是基于毒品治理规律、刑法法理精神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必然选择,完全具备法律高度的正当性与思想深度的合理性。

一、概念混淆:误将行政惩戒等同于刑事评价,背离刑法谦抑性的本质边界

罗翔教授的核心谬误之一,是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吸毒行为称为“小刑法”意义上的“微罪”,混淆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本质区别。这种混淆直接消解了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制边界,违背了法律体系的层级逻辑。

从法理而言,行政惩戒与刑事处罚的核心差异不在于惩戒强度(如行政拘留与短期刑的时长对比),而在于评价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层级与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对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的惩戒,其核心目标是“纠正违规”;而刑罚是国家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的制裁,其核心目标是“罪责谴责”与“一般预防”。罗翔教授以“行政拘留比管制、缓刑更严厉”为由,主张吸毒可纳入“整体刑法典规制”,却存在根本性概念错误:管制作为刑法主刑,虽为社区矫正(不关押),但核心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伴随终身犯罪记录,直接影响行为人就业、升学等社会资格;而行政拘留无犯罪记录,仅为短期人身限制,两者法律后果与评价强度天差地别——从法律评价本质来看,管制作为刑罚的严厉性与社会影响,远非行政拘留所能比拟。

更为关键的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核心是“无严重社会危害不入刑”,而非“惩戒强度低就不入刑”。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绝非“个人自毁行为”所能概括——它不仅直接损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更会催生毒品消费市场,成为贩毒、制毒等重罪的“需求引擎”。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2022年毒品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虽为3.59%(较2018年的8.35%下降),但司法实践中,吸毒人员衍生犯罪的关联度极高,许多抢劫、盗窃案件背后均存在吸毒动因。国际研究显示,约27%的犯罪可归因于甲基苯丙胺(冰毒)使用,足见吸毒行为对社会治安的隐性冲击。这种“个人行为”向“社会危害”的传导性,决定了吸毒行为绝非仅需行政惩戒的“微罪”,而是具备刑事规制必要性的违法行为。

罗翔教授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视为“小刑法”,本质上是对法律体系层级性的误读。行政法与刑法是规制不同危害程度行为的“两道防线”,前者守护一般社会秩序,后者守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当吸毒行为已突破一般行政违法的边界,成为毒品犯罪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时,仅以行政拘留规制,无疑是放弃了刑法的“底线守护”功能,导致法律规制的“防线失守”。

二、逻辑失衡:割裂毒品犯罪的供需链条,误判“关联入刑”的规制效果

罗翔教授主张“不少吸毒及关联行为已入刑”,以此否定吸毒本身入刑的必要性,这种观点陷入了“只打供给、不打需求”的逻辑误区,完全忽视了毒品犯罪的供需依存关系。

从犯罪治理的系统性来看,贩毒、制毒与吸毒是毒品犯罪产业链的“供给端”与“需求端”,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因果。没有吸毒需求的支撑,毒品产业链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反之,正是因为吸毒需求的存在,才催生了贩毒、制毒等重罪的蔓延。罗翔教授认可贩毒、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入刑,却否定吸毒入刑的必要性,本质上是割裂了犯罪治理的完整链条。实践中,“以贩养吸”“以吸促贩”是毒品犯罪的常见形态,许多吸毒者最终沦为贩毒者的“下线”或“工具人”。若仅对贩毒行为入刑,而对吸毒行为仅作行政惩戒,无疑是给毒品犯罪产业链留下了“需求缺口”,难以从根源上遏制毒品蔓延。

更为重要的是,现有“关联入刑”模式存在明显的规制漏洞。罗翔教授列举的“以贩养吸”“非法持有毒品”等入刑情形,仅能覆盖吸毒行为的“衍生形态”,而对于单纯吸毒行为(即不涉及贩毒、持有数量不大、不容留他人吸毒)的规制,仅依赖行政拘留与强制戒毒,惩戒力度严重不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毒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强制戒毒虽为行政强制措施,但其本质是“矫治措施”,而非“惩戒措施”。这种规制强度,远远不足以形成对吸毒行为的有效威慑。实践中,吸毒人员复吸率居高不下——央视网相关报道显示,戒毒所人员一年内复吸率可达88%;国际权威研究亦表明,毒品戒断后复吸率普遍在40%-60%之间,缺乏后续支持时甚至可高达85%,如此高的复吸率,充分说明仅靠行政惩戒与强制戒毒,难以形成“不敢吸”的心理震慑。

罗翔教授以“关联入刑”替代“吸毒入刑”,本质上是对刑法预防功能的误判。刑法不仅具有“惩戒已然犯罪”的功能,更具有“预防未然犯罪”的功能。将吸毒本身入刑,并非为了惩罚吸毒者个人,而是通过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向社会传递“吸毒即犯罪”的明确信号,从而遏制潜在的吸毒行为,切断毒品犯罪的需求链条。这种“一般预防”功能,是现有“关联入刑”模式无法实现的——关联入刑仅能惩戒“吸毒+其他行为”的复合型行为,而无法对单纯吸毒行为形成威慑,导致大量潜在吸毒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从司法实践来看,现有规制模式已出现明显的“治理失效”。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6月最新官方通报,截至2025年5月底,全国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71万名,较2024年底的74.7万名持续下降,但这一数据仅为登记在册人数,未包含未被发现的隐性吸毒者;即便如此,每年仍有超过20万新发现吸毒人员,足见吸毒行为的蔓延风险尚未完全消除。唯有将吸毒入刑,以刑罚的严厉性提升惩戒力度,才能形成“不敢吸、不能吸、不想吸”的社会氛围,从根源上遏制吸毒需求的蔓延。

三、认知偏差:以少数合法用药案例否定普遍规制,陷入“例外替代一般”的谬误

罗翔教授以“铁马冰河”案等合法用药案例为由,担忧吸毒入刑会“打击过度”,伤及无辜,这种观点陷入了“以例外替代一般”的逻辑谬误,混淆了“吸毒”与“合法用药”的本质区别。

首先,“吸毒”与“合法用药”的界限清晰且可精准界定,不存在“打击过度”的技术障碍。罗翔教授混淆了“毒品”的法律定义与“合法用药”的实践场景——法律意义上的“吸毒”,是指“非医疗目的”吸食、注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合法用药是指“基于医疗目的”,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相关药品。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与“使用场景”:前者是主动追求成瘾效果的“滥用行为”,后者是为治疗疾病的“合理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明确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已为合法用药行为划定了明确的“免责边界”,完全可以避免吸毒入刑对合法用药行为的“误伤”。

罗翔教授以“少数合法用药案例”为由否定吸毒入刑的普遍必要性,本质上是对法律规制精准性的质疑。现代刑法的核心原则是“罪刑法定”,其要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吸毒入刑的立法设计中,完全可以通过明确“吸毒”的定义(即非医疗目的滥用麻精药品)、排除合法用药情形,实现对吸毒行为的精准规制。这种立法技术上的精准性,早已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广泛应用(如区分“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盗窃”与“紧急避险”等)。以“可能误伤合法用药”为由否定吸毒入刑,无疑是对现代刑法立法技术的忽视。

更为关键的是,罗翔教授的观点混淆了“法律的例外情形”与“法律的普遍规制”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在于“普遍适用”,例外情形的存在并不能否定普遍规制的必要性。“铁马冰河”案等案例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正是因为它们是“例外情形”,而非“普遍情形”。若因少数例外情形而放弃对普遍吸毒行为的刑事规制,无疑是“因噎废食”,违背了法律“保护多数人利益”的根本目标。刑法的本质是“平衡的艺术”,但这种平衡绝非“因少数例外而放弃普遍保护”,而是在普遍规制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例外条款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吸毒入刑与保护合法用药行为,并非相互矛盾,而是可以通过精准立法实现“并行不悖”。

四、理念偏差:片面解读“慎刑原则”,混淆“慎刑”与“放任”的本质区别

罗翔教授引用贾宇老师“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的观点,主张应戒除“重刑主义依赖”,这种观点是对“慎刑原则”的片面解读,混淆了“慎刑”与“放任”的本质区别。

慎刑原则的核心是“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即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给予与其危害程度相匹配的惩戒,而非“一味轻刑”或“放弃惩戒”。慎刑原则反对的是“重刑主义”的“盲目迷信”,但绝不反对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适用刑罚。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其应当受到与其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刑事惩戒,这并非“重刑主义”,而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必然要求。

罗翔教授将吸毒入刑等同于“重刑主义”,本质上是对刑罚强度的误判。吸毒入刑并非要设置重刑,而是可以设置与行为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轻刑”(如拘役、短期有期徒刑),既体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又符合“轻罪时代”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如醉驾)仅处拘役并处罚金,却有效遏制了醉驾行为的蔓延,这充分说明“轻刑入刑”同样可以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醉驾,将其纳入轻刑规制范围,完全符合“轻罪时代”的刑法理念,绝非“重刑主义”的体现。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4年毒品案件重刑率为16.94%,虽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12个百分点,但这一数据针对的是贩毒、制毒等重罪;若针对单纯吸毒设置轻刑,完全可避免“重刑化”倾向。

更为重要的是,慎刑原则的实现,离不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刑法的本质是“保护法”,其核心价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当吸毒行为已严重侵害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管理秩序与公民人身权利时,放弃刑法的规制,无疑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罗翔教授担忧“多数暴政”,却忽视了吸毒行为对“多数人利益”的侵害——每一个吸毒者的背后,都可能牵扯一个家庭的破碎;每一次吸毒行为的发生,都可能催生一次犯罪行为的出现。保护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社会秩序,正是刑法的根本使命。以“慎刑”为由放弃对吸毒行为的刑事规制,本质上是颠倒了刑法的价值排序,将少数人的“个人自由”置于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之上,违背了刑法的本质功能。

五、吸毒入刑是毒品治理的必然选择,绝非“非黑即白”的简单化思维

罗翔教授主张“和光同尘较之非黑即白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在毒品治理这一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的重大议题上,“和光同尘”的折衷思维恰恰是治理失效的根源。吸毒入刑绝非“非黑即白”的简单化思维,而是基于法理正当性、治理系统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理性选择。

从法理层面而言,吸毒行为已突破行政违法的边界,具备刑事规制的必要性,将其入刑符合法律体系的层级性与刑法的底线守护功能;从治理层面而言,吸毒入刑是切断毒品犯罪供需链条的关键举措,能够弥补现有规制模式的漏洞,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治理;从价值层面而言,吸毒入刑是保护公共利益、践行罪刑相当原则的必然要求,绝非“重刑主义”的体现。

当然,吸毒入刑并非“一刀切”的简单规制,而是可以通过精准立法实现“区别对待”:一方面,明确吸毒入刑的范围,将“非医疗目的”作为核心构成要件,排除合法用药行为的入刑可能;另一方面,设置与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刑罚,对初犯、偶犯可适用缓刑、管制等轻刑,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可适用更重刑罚,同时配套强制戒毒等矫治措施,实现“惩戒与矫治并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律的价值在于守护。当毒品问题已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我们需要的不是“和光同尘”的折衷,而是“坚守底线”的坚定;不是对慎刑原则的片面解读,而是对罪刑相当原则的精准践行。吸毒入刑,既是对毒品犯罪的有力遏制,也是对公民生命健康的庄严守护,更是法治社会对毒品问题的明确态度——任何侵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摒弃“和光同尘”的模糊思维,树立“底线守护”的法治理念,推动吸毒入刑的立法完善,才是毒品治理的正确方向,更是当代法律人应有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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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是非常严重的,看过纪录片讲解,很少有人能完全戒掉。即使暂时戒掉了,再次复吸的概率也非常大。如果吸毒记录被封存,工作和生活中的朋友、同事很难分辨出来,会给周围的人带来极大的危险。这些吸毒的人可能会拉身边的人下水,可能会在茶水、酒水中下毒,防不胜防。吸毒有衍生犯罪瘾君子为了搞到毒资,暴力、抢劫等违法犯罪也会伴生。

建议封存吸毒记录的专家,打着的口号是尊重吸毒人员的人格和人权,但是这样做也会损害周围更多人的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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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原话:兵法的最高境界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攻心为上。

我就纳闷了,既然攻心为上,那要做的不是应该多多宣传教育,让大家不要犯罪,远离犯罪吗?

怎么变成了犯罪以后谈攻心为上?有人强迫你吸毒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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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计划“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的迷信爱好者说的胡话有什么值得听的。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作为理性的行为人,应该等这一代迷信老登凋零之后,再开展“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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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能不能先系统的论述一下什么是白左,再来发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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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在于,吸毒行为本身是一种具有巨大潜在外部危害性自我伤害行为

如果强调吸毒是自我伤害行为,那外界确实很难有理由进行更严格的干预;但是考虑到吸毒的外部危害性,也绝对不能放任不管。

现在的问题在于:到底应该以一个什么尺度对吸毒行为进行控制?如果对于吸毒行为的惩罚减弱,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到底能获得什么实际好处?

如果单纯只是因为一些法学理念而减少对于吸毒者的惩罚,那确实需要质疑这种举措是否明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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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出在罗翔发文。

而在于为何能发文,并在领导审稿通过后发出此文。

大理寺表明了支持吸毒非刑化,而吸毒档案封存只是启动的第一步。

法界是封闭的圈子,学术论著、晋升提拔,与普罗大众是两个世界,无需考虑基层意见,人家是做高屋建瓴、法学理论建设的。

前二十年的废死刑运动已阶段性失败,但通过吸毒非罪化的成果,逐步扩展到轻罪化降格,最终目的之一,仍关联废死。

行为是为目的服务的。法学家建功立业靠的是影响立法或促成法律出台。赵宏敢出面接受央媒采访“释疑”,既是支持吸毒非罪化,也是要获得这一成果。

民法典出台后,法家们能获得的法学成就桂冠,自然就转移到了刑法相关上。

目前轻罪化与文明国家强挂钩,这也是一个因素。

最后,总结回三法司的关系上,法部本身较弱势,不掌握立法权、只有裁判权,就这还被公检压制着,这次请罗翔出面,最高法已表明自己就是轻罪化的后台,公检不答应,且看以后三法司之间的斗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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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样立场的人,还需要多说什么吗?

千万不要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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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是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唯一一张全国大型报刊,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关心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士的重要舆论阵地。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发正义之声,以司法解释行法治之策,把握时代脉动,体察社会需要,满足人民期望,弘扬法治精神,是宪法法律的忠诚守护者。

大毒草,文艺作品如书籍,电影,歌曲等,不符合当时主流政治价值观,具体表现为丑化劳动人民,丑化革命战士,宣扬封建思想,宣扬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等。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关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一节,提出了如何辨别香花和毒草的六项政治标准:

(一)是否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二)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而不是不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

(三)是否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专政;

(四)是否有利于巩固民主集中制,而不是破坏或者削弱这个制度;

(五)是否有利于巩固共产党的领导,而不是摆脱或者削弱这种领导;

(六)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国际团结和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国际团结,而不是有损于这些团结。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重读经典】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如何看待罗翔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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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终于露出了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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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翔

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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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质就是国家各种机构各种群体为谁服务的问题,对于各类中间机构去服务好没钱的大众,是不划算的,他们天然就希望调整游戏规则服务有钱有权的人,这样他们也收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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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棍向白左的道路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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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写的花里胡哨,形而上搞抽象,但实际到最后却根本没有点主题,最后落到要慎刑。

扯犊子么不是,要反对吸毒入刑不考虑社会治理和脑科学精神医学都是在扯淡,这更多是个技术性问题。

罗翔这个作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点,说了也就说了。

关键是由最高法来发布,却是其心可诛,这种司马昭之心毫不掩饰,你这个让直属事业单位或者行业协会,比如法官学院,应法所和中华司法研究会什么的公众号来发,我都不算你带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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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成立的后青共和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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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扯淡。

什么叫“必须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

如果这是你们的目标,那我们建筑行业倒是有个好东西帮助你们。

叫做“建筑师责任制下的终身负责制”。

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这个项目你负责的,那后续出现任何问题你都要付出相应责任。

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

这个东西虽然本身也很有争议,但是绝对戒除了建筑师对建筑规范的过分依赖。

别以为偷机取巧钻规范标准的空子,你就真的能跑的了。

相应的,可以推行“关于吸毒人员专家担保责任制下的终身责任制”。

如果有法律人士愿意为违法的吸毒人员辩护,可以按照担保人员的建议适当减轻处罚,但其复吸并由此导致其他违法甚至犯罪问题,由担保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才能戒除成瘾性依赖不是?

说实话,我是不太相信整个法律圈都被渗透完了。

我认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就是觉得量刑过重不利于自己工作。

会加大误判的风险,以及提高工作的难度和执法成本。

可是,作为普通人,这关我们屁事。

这又不是道德戒律,这是法律法规。

作为普通人,我们没必要高风亮节政治正确,更没有任何必要迷信任何权威和意见领主。

他们说什么没有任何意义。

从我们的立场来说,评判这个事就一个标准:

我们的利益在哪里?

我们又不吸毒,我们的利益当然是严惩吸毒。

我管你们依不依赖,成不成瘾,执法成本高不高。

那是你们该考虑的事。

如果你们觉得这碗饭不好做,可以不做,别在后厨硬给顾客加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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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学到后边越来越不像人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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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法我笑】:指一个人说自己是学法律的,引来哄堂大笑

这下皇军亲自认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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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出道的真实辩护过的案例,就是给涉黑人员搞人权和脱罪辩护,挺成功的,成功提给黑老大搞到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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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看罗翔的文章,但是我看到了大家的评论。

几乎有一多半都是在“喷”罗翔的站位与立场的,我想说这就不是讨论问题的方式,如果你们有更好的观点,应当引经据典结合学术来反驳,而不是给罗翔戴个帽子,然后一通网络污名化。

我的从业就是与吸毒者打交道,但我想说,吸毒记录封存这件事情与吸不吸毒毫无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你是支持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

很多人以己之恶夺他人之善,这是很不对的。很多人反对封存记录,说到底他们不是反对这件事情本身,而是将自己对社会的不公的情绪发泄在这件事情之上。我承认,社会存在不公,但是积极面对才是正确的。

这件事情就很像家暴或者校园暴力一样,多数人认为,他打我我要把他打死才行,只有我出手更狠辣就不会有人来打我,出于这样的心理,很多人并不是站出来反对校园暴力,而是最终沦为了又一个施暴者。

就我接触的很多吸毒者而言,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是真心想要吸毒,而是自身所处的环境导致了他的吸毒,试问,如果一个人生活在极其底层的家庭身边又有一圈瘾君子朋友,那么这个人怎么可能不吸毒。吸毒后又无法戒除毒瘾,一步步沦陷,年纪轻轻生活无法自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无法给予最后一道关爱,等待他的只有黑暗的结局。

有很多人说,吸毒者该死让他自生自灭。对于持这样观点的人,我不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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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前提是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必须从实际出发,善于对具体事物做具体分析。——毛泽东·《论实事求是》

如果抛开这个前提,只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不知道你要分析到哪个方向上去了。

而实事求是的下一个解读就是:

实事求是,就是一切工作都要服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出发,实行某种改革,要完全根据人民的自觉自愿,既要耐心地等待群众的觉悟,让群众有所比较和选择,由群众自己下决心,又要积极地创造条件,作出榜样,进行宣传,说服群众,既要从本质发现群众中蕴藏着的巨大的积极性,又要按照具体的环境,具体地表现出来的群众情绪去进行一切工作。

从群众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出发,让群众有所比较和选择,按照群众的情绪去进行工作。

后边这些都不讲,只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听起来是想上操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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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地狱不是18层,是19层。

多的这一层,是专门留给这些给恶人张目的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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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看。

我很痛心。

我劝同志们多读书,少被读书人骗。

我赞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现在是“问题不够具体,分析不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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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为什么名声越来越烂,是有原因的

先拿代表和委员们来说,这可是数一数二的律师,居然提出“取消醉驾入刑”这种提案……

又比如这次的罗翔,属于公众人物的法律工作者,又提出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擦边球言论。足以见法律工作者脱离群众太久了

群众认为除了初次误吸,被诱骗、强迫初次吸毒的,其他一律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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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间谍分两种。你经常看的谍战片里的间谍偷情报搞暗杀是一种。

另外一种就是正常人,用他的社会身份和个人力量改变社会结构生活制度、潜移默化的强迫性的同化你的三观。

文艺界媒体界法律界容易出公知,这些人占据着社会发声的位置,不断的输出观点,渗透细无声。

——

我看了很多其他回答,忍不住想多说几句。

我本人是法律专业毕业的,五院四系。我本人没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我不同意罗翔老师的观点。

我本人认为,禁毒需要矫枉过正。在很多地方,中国体量和人均受教育程度支持不了绝对的平等人权。我不知道这句话会招来多少非议,我准备好挨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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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一条法律,有一套固定的打分标准,生效惩罚罪犯需要50分。

由于各种各样方便说不方便说的原因,有人实际做了25分,系统判他做了75分,就要惩罚他,属于好人被冤枉了。

同时,有人实际做了75分,系统判他做了25分,就逃过一劫,属于坏人逃脱制裁。

结论是,一个固定打分的标准,总有好人会被冤枉,也总有坏人逃脱制裁。

然后呢,有些人想让这个50分的标准变成25分或者75分,想变成25分呢,就要举被冤枉人的例子,你看他才做了25分,这法律太严格了;有些人想把标准变成75分,就要举坏人逃脱制裁的例子,你看之前的打分标准,这个人这么坏,居然没什么事,可恶。

吸毒这个事吧,我个人觉得还是把标准卡严点好,沾这个的,我觉得坏人逃脱制裁的案例可能更多一些。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也要尊重统计学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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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从业者的罗圣不会跟上面做对的,肯定要为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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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叽里咕噜,但他整体还是反对入刑的。他给的理由主要是两点,一种是吸毒人员只是自己吸食毒品,治安处罚法的力度已经足够,如果除了吸毒还有其他毒品相关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犯罪;第二点是毒品不仅仅是有大麻海洛因我们熟知的毒品,还有一些精神类药品(虽然鸦片这些也有药用价值)也可能算毒品范畴,一旦入刑可能造成一些冤案。

我觉得吸毒入刑不太可能,因为被动卷入毒品的人不少,也会给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利用毒品害人,这样从某个角度又会带来新的毒品需求。

另外,关于所谓没有吸毒的就没有毒贩的观点我是不认可的,毒品需求是可以被创造的,就算你不想吸毒有人可能投毒,没有毒瘾可以培养毒瘾,所以对毒贩的打击力度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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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也太惨了,出门遇到叫罗老师签名的,笔都掏出来了,结果人家叫的是罗永浩。

不说话被叫罗圣,说话被骂屁股歪了、“西方法学”。还叫人家学高数。事实上正规大学的法学生都要学高数,法学是文理科生源都招。即便是文科,也不是高中没有数学,即便数学水平没有那么高,看点数据还是能看懂的。

其实我也不好多说什么,我劝你们不要信这种网左叙事。我深受其害。一开始,他叫你们放弃财产权,相信国家,然后是放弃民主思维,相信国家,现在是叫你们放弃权利思维,相信往左叙事。

发生了什么,那几年中国人都不陌生。但凡在社会上工作过两三年,都能亲身体会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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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意识形态的两条红线:

1、毒品相关违法犯罪的例外地位不可动摇

2、死刑立即执行不可废止

判断法学界被渗透到何种程度,看这两条就行了,两条全中的含金量等同于知乎键政中挺乌+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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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举极端情况的例子来说明应该有个口子(也就是所谓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以后这个口子怎么用,要却取决于他们的良心(也就是自由裁量权)。另外,他还有个身份,是律师,刑辨律师,为客户把重罪变成轻罪、有罪变成无罪那种。就像一个三聚氰胺厂的老板,作为行业专家,可以告诉你很多种牛奶里加入三聚氰胺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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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挺专业的,挺好的。对吸毒这一主题感兴趣的都可以仔细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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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公知老搞出这种笑话的原因是不理解,一个实际的,理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一个事物其本质的reason 为什么要有这种事物)。

法律的reason在我看来有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法律和一个不存在法律但是依然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是等价的,也就是没有法律,我们需要限制更多的自由/行政手段来达到秩序,法律在这个极端上是一种功能性的/简单字面意思的限制,这种限制让我们看起来“现代,尊重秩序,尊重法律所定义的最小不自由下的关系”。另一个极端是法律是极端状态,比如以牙还牙,不假思索暴力的解决方案,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大人攻击小孩,一群人攻击一个人,都可以非常残酷,而人干一个极端残酷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后果。但法律承担了一个接受惩罚以回到秩序状态的选择,与其暴力上升到最后自己被杀死,还不如在法庭上承认一种理性,揭露犯罪者的行为到某种社会规范中。

而群体法律的精神,法律理论的论述,法官,立法者等意见在时代中的变迁,这是法槌认为“推理到这里就可以”的合法性精神。和个体法律的精神,也就是追寻一个最终秩序,朴素的善恶价值观,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终极保障之类的,这是铁栏“非请勿入!”欢迎意外人/边缘人走入窄门的恐怖精神。忽略其中任何一者都难以理解现代法律为何处在一个如此尴尬的,受政治限制,自身经济来源国家和大企业,似乎总是作为白手套处理残局的位置。法律和法医,法警,狱卒等都是为了封存现代性的另一面而存在的,包括大屠杀,人体贩卖,精神控制,甚至强迫生育等等。法律面对个人的严苛在另外的意义上也是面对国家权力的包容,也就是法律不会阻止国家权力干以上反人类的事情,但是毕竟这是在一扇窄门之后的,绝大部分自我限制于法律的铁栏,已经忘记暴力记忆的人,只会和国家暴力互相隔绝。

说回罗某,罗某这种律师最离谱的地方在于他们根本不想当一个律师,而是想要借着律师名义在国家权力和个人道德之间撺掇权力,当黑手套为黑产和犯罪分子获得利益,这是自发的恶,也是中国社会科学华丽衣服上的吸血虫。

现在我们要做的是扔掉这件衣服/法律的假面,法律看上去变换无常,实际上思考是谁的手操弄道德,对受害者敲骨吸髓。罗某这种达利特领班就是假面背后的操控人心的恶鬼,而对于这种精日基督教徒,必须执行鬼灭之刃出清。不要尝试出清暴政本身,而是要直接攻击操控幻觉的假面恶鬼。

暴政掠夺公益,服务私利,而良政限制私利,引导公益,同样的手段/法律,不同的人用出/执行,就是天差地别。

@不好的评论我会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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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的整篇文章看起来云里雾里的,就像一些中年老男人,睡你之前非要和你聊艺术聊哲学,把你聊得晕了,最后再提出自己令人恶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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