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私被丈夫泄露后自杀身亡,丈夫放任不管获刑 13 年半,这是否合理?
知乎用户 雪花梨 发表 最难绷的是,如果老哥在看到出轨女呕吐的时候马上去附近的 pc 所给值班的一拳,反而只要关半个月,因为他没有救助的义务了 知乎用户 蔚蓝色的天空 发表 转自 @ …
我觉得我们有些审判业务人员,当务之急是停止左脑攻击右脑,建立一点对法本身的尊重,不要先确定一个自己想要的结果再搜肠刮肚给这个结果找法律依据。
这样很容易搞出一堆同案不同判的合订本,旬日之间三易准绳,搞得某甲趁某乙冬天祭祀亡父将某乙踹进河里淹死是过失致死判四年,某乙悍然把某甲出轨的事说出去并且没有有效阻止某甲自杀是故意杀人判十三年这种对照组层出不穷,那么谁还能对司法活动建立一个稳定的预期?
建立公信力是一个漫长而且艰辛的过程,但它耗用起来简直迅如雷霆,三十年筚路蓝缕锱铢而取,妳们为一己之私泥沙而用,难道可以长久吗?
只有社会公众信任司法活动,司法活动才有权威可言,一区一县之地数十万人,大家都把纠纷交给审判员来裁断,难道是因为那几十号法警同志特别能打吗?有些人她觉得自己被委任了这份职权就可以任意使用,这份职权难道没有基础,她们出生的时候头上长了个法徽不成?
大家有财政拨款吃,那是因为多数人相信法能提供正义、秩序和稳定,如果多数人不再相信法律的武器有意义,甚至拿起武器的法律实践自然法了,局面怎么收拾?国家和人民基于信任委托一部分人行使司法权,有些同志搞得好像她生来高贵,这不是一份职责而是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似的,这不是坐在椅子上砍椅子腿吗?
总公司与其执着于搞个要素式表格让大家填,设置千奇百怪的数据考核,我想不如多发挥一下引导和纠错的功能吧。
这个判决真的非常离谱
https://mp.weixin.qq.com/s/md8zDftcOGo55_FAWrr7_A
法盲竟然是法官自己。
检方是故意伤人,结果法院还从重判决为故意杀人…… 完全就是把法院当做儿戏
而且更离谱的是,竟然入选了案例库
之前有一位男子要自杀,他的女朋友在旁边说,你怎么还不去死?
最后男的从车上跳了下来,死了,女的赔了 20 万,没负什么法律责任。
还有之前那个把男朋友一脚踹到河里,导致淹死的,只判了个缓刑。
还有一个丈夫要跳楼,妻子就在旁边冷冷的看着,还说话刺激。
最后丈夫跳了,妻子也没受到任何法律的惩处。
要找这样的案例,能找出一大堆来。
只要性别换了,即便是同样的罪,受到的惩处好像也大不相同。
这一起案件,不管从哪儿看,最多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故意杀人罪有些过了。
除非是这男人逼着女人喝的药那才能算是故意杀人。
估计做出这种判决的大概率不会是男法官。
当一个男人发现妻子出轨有几个还能保持冷静的呢?
谁能确定喝的农药到底是真的假的?在气头上做出失误的判断也很正常。
不管怎么说,判故意杀人太严重了。
看以往的案例,即便是丈夫把妻子家暴致死的,量刑也不过如此了。
有救助义务,这个没有争议,夫妻之间见死不救是有问题的。
但是对比其它案件,你会发现,见死不救比直接动手重,且见死不救还是死者过错的前提下,那这就很操蛋了。
另外,相较于父母子女这种没有争议的血亲关系,夫妻关系之间的义务,很容易面对灵魂诘问,即什么是夫妻。
一边是拿刀砍死的判 5 改缓
另一边是自杀的却判了 13 年
你说这法院叫人民我都觉得好笑
法院下达禁止自杀令,他的妻子就不会自杀了。
但是法院没有下达,该男子应该追究法院责任。
夫妻间有抚养义务,出自《民法典》一零五九条,这是山西法官引用的主要法条,这就很可笑了,用《民法典》中的民事法条来判决刑事案件,他们是找不到刑事法条吗?还一判就是十三年,简直离谱。
原文在人民法院案例库里面,裁判文书网还没有,想看的可以去看看。
建议如下:
辖区内有人自杀,辖区政府部门相关领导,统一按未履行社会救助义务判刑 3 年以上 10 以下
去阻止了,会不会判个” 违背妇女意志 “?
这就是一个杀良冒功。
过失致人死亡我觉得是合理的。
公布聊天记录并且放任服毒,属于是有过错,且应当预知有危险而放任。
故意杀人嘛…… 咳…… 只能说姐姐们啊。
这杀人的故意从何而来啊?
性别互换,赔钱了事

判这么重,我还以为是大冬天把穿着厚厚的正在祭拜亡父的饮酒后意识不完全清醒的妻子踹到河里然后转身离开了呢。

另外那边有个新闻 “妻子带智力残疾丈夫到邻居新房自杀,丈夫失足坠亡,妻子犯故意杀人罪获刑 4 年”
这个 “自杀” 是她残疾丈夫自愿的吗,恐怕不是吧。那她带过去,说是“陈某带着黄某来到三楼与四楼间的转角处时长时间停留,置黄某于危险境地,后黄某失足坠楼”,实际上呢,这个都是她自己说的,搞不好是推下楼摔死的呢。
那法院怎么判的: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作案对象是其丈夫,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作案方式和手段有节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
杀了自己丈夫,叫做 “具有可饶恕的杀人动机”
好那换回本案,女方出轨在先,丈夫发现后将相关证据发到亲友群,再怎么说也也只能算侮辱,而且还是女方本身有重大过错。事后女方喝敌草快自杀,跟前面的事情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抓奸后发朋友圈和各种群公告天下的这么多,也没见又有谁自杀的,多数就是缩着躲起来,辞职或者调动换个地方继续生活。然后这个喝的是短时间致死剂量的敌草快,说实话,送不送医院没什么区别了,送去医院也活不了。最好情况也就是洗个胃熬几天痛苦的死去?
所以这个判十三年的依据是什么?还故意杀人呢。故意杀人的是她自己,她给自己灌下的除草剂。
对比景德镇那个司机,只能说司法系统真的是神人辈出
不是这个案子判得没道理
另一个案子,女把男踹下河,男淹死,又是咋判的?
两相对比,就显得没道理了
我信任你的公信力,才让你帮我审判。
你把公信力当厕纸用,那老百姓自会找到公正手段。
他们有刀,
会同态复仇!
这个法官除了枉法裁判,还会什么?脑子里大概都是屎吧
自从法考限制只能法本报名以后,法律越来越奇葩了。
用计算机术语来说,这叫做过拟合。
我没有看到案卷,所以只讲一些泛泛的部分
先说比较明确的部分
夫妻之间有救助义务
有救助义务,不作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形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到这一步,有可以辩护的余地,但是真就这么判了,其实也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肯定有问题的是量刑
故意杀人罪,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 3 至 10 年。
我觉得这样的案情给到 10 年以上的实刑,其实是过重的。
我觉得 5~7 年是更合适的。
对应案例的话,可以参考 2023 年的赵某梅杀夫案。
赵某梅在被丈夫家暴之后,在夜里拿刀一刀捅死了老公,那么被法院认为只捅了一刀是情节较轻的,仅仅判处了 5 年。
而在这个案例当中的丈夫呢,仅仅是因为没有做,就被判了 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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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让我来做辩护的话,我会直接做无罪辩护。
敌草快是一种非常迅猛快速的毒药,50ml 以上的致死率接近 100%
也就是说当这个妻子她服下毒药的时候,她就已经事实上死亡了。救护是没有意义的,无论这个丈夫是否展开救助行动,都无法避免妻子的死亡。
而导致妻子服下农药的原因,是妻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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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说的两点都是有指导案例的
一个是关于车祸的指导案例,车祸当中,肇事者在车祸的瞬间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他的逃逸行为不影响量刑。如果是因为逃逸行为而造成死亡的,那么他应该要作为他的加重情节
另一个案例,自担风险的冒险行为,被追求者因为厌恶追求者而说,如果你愿意从楼上跳下去,我就愿意接受你的追求。结果追求者真的从楼上跳下去,进而导致死亡。指导案例认为,这是一个理性人应该知道自己风险而自担风险的这么一个行为。
在另外一个案例里面,妻子要求喝醉的丈夫开车来接她,丈夫说可以打车或者是派代驾来,妻子拒绝并自杀,威胁要求丈夫一定亲自开车来。丈夫开车来以后,妻子举报交警,导致丈夫刑事犯罪。在这个案例中,妻子也没有被判教唆。
这个案子里面,确实把这个出轨记录发在家族群里面了,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决定自杀的是这个妻子,她应当为他所有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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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不应该要求人是完美的、理性的、充分的认识到所有的风险
当事人,实际上,有可能认为他的妻子只是假装喝农药,进而错过了救援的机会
按这个情节走的话,我觉得应该是无罪
当事人也可能因为情绪失控,或者是在这个自杀这样异常情况当中心智崩坏,进而无法理性的处理这件事情
按这个情节走的话,我觉得按过失致人死亡 3-7 年也是可以的。
我没有看到案卷,但是目前 13 年的判罚过于重刑主义了。
以上。
语音输入,没有进行整理,抱歉。
撞死一家三口那个畜生仅仅判了死缓还能说啥
你把这些法官的判例扔给 AI,指不定喂出什么克苏鲁出来。
看了几个答案,没人贴一下案件情况,我先上个图:

从法院公布内容来看,确认事实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夫妻(这个毋庸置疑)。被告人在发现被害人存在 “聊骚” 行为后,对被害人实施了 “暴打”,并且将隐私在亲友间转发。
1. 这个 “暴打” 用的很不专业,这不是法学概念,明显带有个人感情色彩。这没有很明确的标准,扇一巴掌可以是暴打,那棍子敲脑袋也可以是暴打,准确来说,应为实施了 “暴力行为”。
2. 亲友间转发隐私,可能是将被害人撩骚的聊天截图发到了 **“相亲相爱一家人”(讽刺)**之类的群里。
二、被害人 “不堪忍受” 喝下农药且出现中毒症状。
被害人 “不堪忍受”,又是一个带有感情色彩的推断词语,怎么确定是 “不堪忍受”?
三、被告人存在 “间接故意”,被认定为 “故意杀人罪”。
这个我是认同的,因为老公见到老婆喝农药,没有采取 “打 120”、“灌粪水催吐” 等措施来抢救,致使被害人身亡,确实是存在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况。
四 - 六、被告人被定为 “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是 “间接故意”,所以从轻处罚,判决十几年的有期徒刑,没有直接判决死刑。
这个判刑在我看来确实有点重了。
首先,从被害人致死的结果来看,与被告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是被告人灌进去的,那就是 “直接故意”,拉出去枪毙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被告人没有逃匿,隐瞒案件发生的基本事实,因为在普通人的认知里,没有 “直接故意” 和 “间接故意” 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只有不是我灌的药,她的死与我无关的概念,直观例子就是:潘金莲药杀武大郎(水浒传情节)。
再次,本案当中未看到被害人亲友出具谅解书的描述,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没有谅解被告人吗?
最后,从最近引发的刑事判罚来看,确实存在明显的 “性别差异”。
前几天,**“男友一夜未归被疑出轨,女友捅其腹部致重伤二级获刑 1 年 10 个月”,**该男子只是被怀疑出轨,就导致 “重伤二级”,然后才 “1 年 10 个月”,要知道重伤二级的法定基准刑是 3 年起……
回到本案,那 “从轻处罚” 体现在哪呢?是没被判死刑,判了十几年就是“从轻”?
补充一点,刚才想写的没有写上,这家夫妻如果有子女,那他们子女的生活,将能依靠谁?
母亡父入狱,春风们如何发力?
法官的意思,不应该发到亲友群中,应该发到国外,让全世界知道是吗?
有些男的就是太过老实。出了事儿什么都承认了。你要放在一些女的身上。先给你来上一个撒泼打滚,胡搅蛮缠,首先这个男的有没有亲眼看见女的喝农药?这件事是存疑的,其次即使看见这个女的呕吐,也可以辩称自己不知道这女的喝了农药,以为只是恶心呕吐。即使看见了喝农药。也可以辩称以前听过类似的事情,喝了农药的都不会死。这样在判决的时候,大概率会判一个过于自信或者是疏忽大意,而不是放任死亡,现在你自己承认了,那就没人能救得了你了。
这不禁让我想起来,在遥远的某个年代的某个地方,曾经有一位女子,将在江边祭奠父亲因而喝醉酒的丈夫,一脚踹进寒冬腊月的河水里,时间是凌晨 2~4 点。
后来男子被淹死,法院判决女子过于自信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女子以为男子会游泳,不觉得他会死。
法院判女子有期徒刑不到 6 年。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了,甚至可以不顾法律本身
哪里是男女问题。
分明是司法系统性塌方的问题映射在了男女问题上。
自杀和故意杀人是怎么联系起来的?
她自己不想活了还能跟别人有关系?
你要说造谣导致自杀,我还能理解
你自己做的事,害臊到自己自杀
从头到尾是你自己,这何故意杀人有什么关系吗?
这哪里是故意杀人?这是自己脸皮子没练够,没过自己心里那一关的,敢做不敢认呐
我算是理解夫妻之间不能传递不良信息了
好家伙,这是能做不让发,性解放解放到这里了
亲子鉴定不能做,不雅视频不能发,同居算事实婚姻,我的天
我就好奇,那你们 “喝药不夺瓶,上吊不解绳” 算不算故意杀人?
夫妻相约自杀,丈夫捅伤自己跳河,妻子未呼救离开,被判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

合订本常看常新。
怎么看待韩国女学生跳出租车身亡八旬司机无罪?如何看待女子求男友安慰被拒绝后跳楼身亡,男子被判赔 17 万?妻子沉迷吃喝玩乐欠债 27 万,想吃火锅被拒跳车身亡,丈夫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 2 年,如何看待此事?如何评价男子因与女友吵架跳车身亡,女友未被批准逮捕,并调解赔偿 21 万?
吓得我赶紧开了几个美国斩杀线视频压压惊。
因为他是男的,如果性别互换,绝对不可能被这样判。
相关部门用海量个例告诉我们,在法律层面,底层男性就是比女性低贱,可以肆意侮辱,不服给我憋着。
这个新闻我昨天也看到了,如果新闻上写的事情是真实的,因为夫妻之间有救助义务,男方属于是间接故意,判的没问题。
有问题的是什么呢?我记得去年有一则判例是男女朋友关系。女方自杀,给男方判了责任。我实在是不懂男女朋友之间有什么法定义务。这法官是把刑法当厕纸了?
当然,某种意义下刑法确实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了厕纸。这让我又想到了这几年闹的比较凶的未婚强奸事件。强奸作为重大刑事犯罪,既然已经认定了犯罪事实,那判三缓三不就是明晃晃地把刑法当厕纸在擦屎?
回到正题,其实我现在已经没办法相信新闻里所谓的 “事实真相” 了,其中所谓的丈夫未进行救助,未必就不是为了先射箭而后画的靶子。
法律、教育、金融
是出叛徒最多的三个领域
多的不想说了

刚出的新闻,新鲜的现成的。
同样是 “故意杀人”,
动机:
一个被 “发送不雅照”,不雅照哪来的,咱们呐,那是决口不提。
一个生病有病痛,不满齐病痛喊叫,争吵。
过程:
一个只是救助不力,一个是主动送上农药。
结果:
一个救助不力,一个救没救不知道,反正是死了。
定性:
都是故意杀人。
量刑:
一个 13 年 6 个月,一个嘿,6 年。
合着救助不力的罪行,是主动递农药的两倍多啊。
法院的意思是,因为你没递农药瓶子,心不够狠,所以多判你 7 年?


山西这个地方什么样的判决都不奇怪,毕竟法里带风。
法院想要违背妇女意愿吗?
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我猜测就是标准的 “欺负老实人”——警方、检方一顿大嗓门呵斥,连哄带吓,然后被告人大脑一片空白,哆哆嗦嗦的啥都认了,而且本身是个法盲,以为这点事最多判个几年,于是照单全收,结果最后被判了 13 年,人傻了。
对于普通人来说,想应对警方和检方的诱导式审讯,是很难的。首先你要保持冷静,不能完全顺从对方(显然一般人进了局子就吓得不轻);其次你要足够懂法,大致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不是真的犯法了、可能触犯了哪些法律、可能会被判什么(显然一般人平时不可能研究法律这么细);然后你最好请一个律师来,给自己提提气(显然请律师是要花钱的,而且你人在局子里,家人愿不愿意全力帮你请律师都是个问题);最后你要有足够的意志力,不轻易动摇,坚决捍卫个人权益(显然一般人扛不住,在局子里呆上几天,整个人的精神就垮了,你说是啥就是啥)。
以前还得求法官大人懂点法,现在得求法官大人做个人了。
女的光身子死别的男人床上,那群女法官女检察官还有脸让人家老公处理,就知道这群 ️货有多魔幻了。
哎每个星期甚至每天都有这种神奇法律出现,但是总有一群人在那里讨论什么法对了什么法不对,幽默得很,一个完全不保护你的法律他对错能咋滴,这次对了下次不对你能咋。
法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平吧?对谁都一样吧?这印度法律公平吗?应该是母平才是(并非男女对立哈)
掌握法律的印度教人最多最狠的就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力给自己捞好处,不会有人以为印度法律是啥保护吧。
老图,可谓是常看常新。
法律法规搁我们这就像一块醒发了的面团,任由这些人民公仆随意拿捏,要什么形状就捏成什么形状,主打的就是随心所欲。
所以谈法治?别闹了。

如果阻止其自杀这算不算违背妇女意愿?违背妇女意愿与其身体发生接触这难道不算强奸?
1 月 12 日报道,山西朔州……..
OK,旅游避开山西,尤其是大同
俩人都被斩杀线斩杀了呗。
我还以为是不雅视频呢,原来只是不雅聊天记录,根据斗鱼峰哥和 b 站峰哥的经验:1. 文爱不算绿。2. 一顶绿帽子压不死人。
但凡俩人其中一个懂其中一个道理,都不会到这个地步,明明自己是底层,道德却要追求圣人水平,岂不知那些所谓 “圣人” 们,私底下玩的一个比一个花。很多时候圣人们玩的多了,反而会对一路走来的伉俪越发珍惜,人性就是这么抽象。
知乎上很多人黑罗翔,觉得罗翔信基督教,起码罗翔判不出这么离谱的案子来吧,其实只要信的不是邪教,信教的人多少有点底线的,起码心里有一个 “神” 去监督他们不要做的太过分。反而是那些什么都不信的人,才是没有底线的人,这种人什么事都做得出来。你说罗翔一个信基督的人,呆在这么个法律圈子里,能不去 b 站当孩子王回 san 吗?
最近斩杀线讨论的很热,都说东大因为有五保户宅基地等等没有斩杀线,其实东大的斩杀线是高一个纬度的,东大斩杀的是精神。肉体固然可以毁灭,但精神可以永存。
因考试成绩自杀的学生,感情破裂自杀的胖猫,哪怕冻死也不敢烧煤的河北老乡,还有这次因为道德洁癖自杀的妻子,乱判案子被天地同寿的春风法官,他们一片叶子都没吸,都是被精神斩杀了,进而导致肉体毁灭。
十几年的教育,一直在做题,从来没有教过人应该相信什么,应该追求什么,不能面对自己的内心,没有形成正确的三观,导致人不知道某个想法在什么程度就要适可而止,思想容易朝一个方向一路走到死,方向偏了就成了走极端,跌到斩杀线,最后在整个社会畸形的思想大染缸里被精神斩杀。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强判故意杀人,还言之凿凿说是轻判。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我尽力了,山西省就这 x 样,我没办法。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法院:你们检察院懂什么叫法律!我说的才是法律!
幕后:女方家一共给了多少?才 20?20 就 20 吧,给小张 1,陈院 5,剩下的咱平分。
第一,我支持复仇
第二,我认为无需精准打击,可以选择目标群体中的任何一个同类进行复仇。我们可以默认这个群体中没有一个人是无辜的
第三,如果发生了上述事件,我会为加害者叫好,并宣布受害者咎由自取。
没想到若干年后,率先扰乱社会的是以公平、公正自诩的司法界。
某个群体【大规模进入哪个领域哪个领域就变得不可名状】的定律仍在生效。
说明这男的蠢,她喝农药就喝,如果在公开场合等有第三方知晓的情况,你你人在就送医院,是死是残那是她的事,要钱就让他爸妈给,反正都是要离婚打官司的。
要是没有第三方你就打死不认说不知道这事,就说打冷战,要是不在家就直接提供不在场证明,她要是发喝农药的视频你就让她父母兄弟姐妹去,自己慢悠悠赶过来。反正她死了她父母来闹直接开喇叭公开她出轨的证据到公共社会看谁丢人,然后财产归自己。
所以我才觉得这些女人的智商很低。
你没法给他判死刑,却判得这么重,是生怕他出来之后下不了决心吗?
很多司法人员最大的问题是不尊重法律。都不说懂不懂的问题了,连尊重都没有。
国内女性现在地位畸高是不正常的,是吃了时代红利的,这两年实际地位的滑落已经很快了——虽然在各位老哥们看来,还是太慢了。
设想一个场景:几十年后,我垂垂老矣,疾病缠身。
我跟子女说:我选择自己决定生命之走向,并服毒自杀。
子女在一旁守护,未报警,未拨打 120,选择尊重他们老父亲的意愿。
但是,我死后,公诉人员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了我的子女。
人民法院认定我子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我的子女上诉不服,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的理由如下。
我的子女在法律上对他们的老父亲负有救助义务。
但是,在我服毒生命处于危险时,他们明知危险结果可能发生,却放任不救。
这种做法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中的间接故意。
于是我的自杀导致了全家人的灾难。
朋友,您读到这是否是有点扯,但这个就是这个案例中男子的做法。
他的妻子因为颜面尽失,选择自杀。做丈夫的,尊重了妻子的选择。
有人会说,我举的案例跟现实的不一样。
因为子女并不希望老父亲死,而该案例中的丈夫希望他的妻子死。
我想问,子女不希望老人死,你咋知道?
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
并且,如果我的子女真希望我死,我认为也情有可原。
我已久病缠身,拖累他人生活,选择自杀是个人选择,与他人无关。
况且,现实中,这样的人少吗?有多少子女盼望着自己疾病中的亲人离世?
如果心理活动要是都能作为判案的依据,那法院里坐着的那一群似人非人,有一个算一个,都没得跑。
所以,自古都是论迹不论心,论心自古少完人。
不要拿高道德标准要求别人,又用低劣的底线要求自己。
但是,现实中这样的人实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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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这种判案的底层逻辑。
这个社会,包括机构,以及许多个体,从来没有成长成一个能够自己做出选择,自己负责,并自己承担结果的独立机构或个体。
说白了,从政府机构,到许多普通人,都是没长大的婴儿。
婴儿的特征是:自己能做出选择,但是出了问题就叫唤,不论自己对错,都让别人对自己的错误负责。
总之是要怪罪些什么给别人,但是,就是不怪自己。
这种事儿最近我们见的已经不少了。
比如近期的一个: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秦岭的徒步穿越路线。
4 人结伴穿越,途中失联。在多支救援力量参与搜救之后,最终两人被发现时已经遇难。
一方死者的家属很有意思啊。将以下各方作为被告:
参与救援的 “秦岭牛马救援队” 等公益救援力量;
商业救援力量;
同行人员;
以及事发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家属在诉状中指控,被告在救援过程 阻止报警,耽误了最佳救援时间,认为这一行为导致未能及时搜救并可能影响幸存机会。
真是离了个大谱。
如果我之后有难,许多施救的人可能会因为这次的事件而心有余悸,从而损害到我之后生还的可能。
所以,我的态度是,这样的家属,为了自己的私利,为了有人负责,为了索要利益,而消耗全社会的善良之心。
正常人眼睛是黑色,心是红的。你们恰好相反,眼睛是红的,但心黑了。
再比如:2025 年 4 月 8 日,跨省救护车转运收费被举报违规的事件。
江西南昌市,患者家属唐先生的重症患儿当时在儿童医院救治。
医生判断病情危急、需尽快转送至上海具备更高救治能力的医院。
但该院 120 急救体系不负责跨省院际转运。
值班医生随后协助联系了一辆挂靠在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社会救护车执行转运任务。
从南昌出发连夜驶往上海,完成单程约 800 公里、往返约 1600 公里的跨省转运。
转运前,司机向唐先生口头报价总费用约 2.8 万元。
事后唐先生向当地监管部门实名举报,认为医院及其名下救护车违规收费。
相关部门责令涉事医院退还多收费用,并对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唐先生你好,你的孩子是救过来了。
而别人的,生病的,需要跨省转运的孩子们,再也没有医院敢冒险转运了。
因为人家替你承担了政策风险,你还要对人家落井下石。
我替所有之后可能因此而得不到帮助的孩子感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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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广泛存在一种 “我可以决定,但后果要别人兜底” 的狗屁不通的逻辑。
就好像谁能在公共论调中占据受害者的位置,谁就天然取得道德上的优越感。
有欲望,有选择,无责任能力,这不是婴儿又是什么呢?
既要又要还要的人,除了居庙堂之高者,社会上的普通人如果也是如此,那么这个社会只剩下一种生存策略:就是冷漠。
当每一个事件发生之后,就那个死者无罪。其他的,参与者,靠近者,甚至最后冷漠者,都可能有罪。
有事件为证:
2017 年 11 月,聊城市,七十多岁的农村老人,其在县城道路上因身体不适倒地。
随后,先后有十余名路人从其身边经过,行人、骑电动车的,开汽车的,都没管。
最终,老人最终在马路边死亡。
然后,老人家属以未尽社会救助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多名路过但未施救的行人,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冷漠,都差点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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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问题的事件本身,这就是一个 “冷漠有罪” 的行为变体。
我提醒大家,您的心可以冷漠,但是表面的态度一定要积极向上。
但凡这个男子,打了一个报警电话,就可以少 13 年的牢狱之灾。
您说,这个电话,您是打,还是不打?
也是挺神的了,你要是判个过失致人死亡还能勉强帮你掰扯两句,故意杀人就。。。。
如果没有之前的各种春风判决的话,其实这次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庆犯故意伤害罪” 还挺公平的,但是“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曹某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就是 “春风” 病又犯了。
夫妻之间放任对方自杀而不施救,的确可以判故意杀人,但判 13 年,在量刑上明显过重。
刑法 233 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理论中,有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叫:作为义务。
夫妻明知对方在自杀,而放任不管,这就触发了 “不作为犯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故意杀人,一般需要证据非常明确,比如:
1、明确表达 “你死了正好”,“你快去死吧” 等等。
2、为自杀提供条件或阻止他人施救。
3、冷漠旁观、锁门、删除求救信息等。
即使满足了上述证据需求,可以认定故意杀人,也应该属于情节较轻。因为死者的责任最大,是死者主动放弃生命,是死者主动实施自杀行为。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顶格判才是 10 年,咋就判出 13 年了呢。
我不是很明白为什么大家都发合订本,这不是走判例法的邪路吗?
我这个 IP 搞搞得了,别用这种在知乎被口诛笔伐的邪恶思想荼毒祖国美好的司法制度
连评论都不敢放开, 你混什么知乎啊. 去小红书不好吗?

判不如所想,才有创新嘛,才有机会入选最高法案例库嘛,毕竟大同某订婚案已经做了最好的榜样,我们坚信这个案件必会成为下一个获此殊荣的案件。

按照这个判决逻辑,遇到这种事,不能吵不能闹,只能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头顶那片青青草原,女方娘家人也不能去投诉。
啥?你说什么 “敢做就要敢当”“做这种事情之前就得考虑到后果”,竟然说这种话,以后吃饭坐小孩儿那桌。
一旦吵了闹了,对方可能受不了,跑去自杀、自残,然后你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即便对于对方自杀、自残的结果,你啥也没干。
那如果对方自杀、自残的时候我不在场呢?
啥?你说啥?
不在场?不在场那就更是你的错了,谁让你不在场的,你不知道出轨的人心理最脆弱了吗?你怎么能抛下对方一个人呢?
你就应该提前意识到对方有可能自杀、自残,放任对方一个人就是故意杀人、伤害的间接故意,即便不是间接故意,那也是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所以诸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事了吧……

言归正传。
参考山西大同某订婚案件,就能在某些方面理解这个案件的裁判逻辑了。
判决将婚姻关系中的道德救助义务,擢升为可致重刑的刑法作为义务,并基于 “先行行为” 理论,认定其不救助服毒妻子的行为与直接杀人无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此判例看似情理昭然,罚当其罪,可当真如此吗?
一般违法性足以触发重罪作为义务吗?
判决的核心基石在于,认定曹某庆的 “家暴” 与“发隐私至微信群”行为,是创设了法益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了刑法上的救助义务。
但按照通说,先行行为必须对法益造成 “紧迫且具体” 的危险,该行为必须直接、紧迫地将法益置于危险境地。
妻子赵某服毒,是其面对所谓的 “羞辱” 后,经过内心决断的自主、独立的介入行为。
曹某庆的所谓 “羞辱” 行为虽可能是诱因,但并非如 “推人落水” 那般物理性地直接置人于死地。
将言语刺激与网络羞辱,解释为创设生命危险的先行行为,极大扩张了该理论的适用范围。
倘若此逻辑成立,则任何激烈争吵、情感背叛后对方自残,未施救的一方皆可能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这显然将社会交往置于不可预测的刑法风险之下。
此外,判决隐含地将婚姻关系中的扶助义务,强化为一种必须确保配偶生命绝对安全的 “保证人义务”,当真站得住脚吗?
《民法典》第 1059 条规定的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主要指向经济供养和生活扶持。将其延伸解释为一方须无条件制止另一方任何自损行为的绝对生命保障义务,属于超越文义的类推解释。
刑法上基于特定关系产生的作为义务(如父母对幼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通常以一方明显缺乏自我保全能力为前提。成年且心智正常的配偶,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生命负有首要责任。
法律可以期待曹某庆在发现妻子服毒后报警或送医,但能否期待他必须 “成功防止” 死亡结果?
当赵某决意求死,其行为已构成对自我法益的处分。刑法强加给配偶的,应是 “履行合理救助措施” 的义务,而非 “必须阻止结果发生” 的结果避免保证。
将作为义务等同于结果避免保证,实质上是在要求行为人成为对方生命的绝对掌控者,这不仅不现实,也违背了尊重个体自主性的现代法理。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上本就存在 “假定的因果关系” 难题。在本案中,这一链条尤为脆弱。
1. 介入因素的独立性
导致赵某死亡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因是其自主服毒行为。这是一个具备完全自由意志的成年人的有意行为,足以中断曹某庆先前羞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链。
刑法理论中的 “被害人自我答责” 原则在此应予考量:当被害人明知并自愿冒重大风险(如服用剧毒农药),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将全部因果力归咎于未施救的丈夫,忽视了赵某作为行为主体的决定性作用。
2. 救助可能性的现实考量
判决假定 “如果曹某庆及时送医,赵某必然能救活”。但这只是一个医学上的概率事件,并非刑法上的确定性。
农药 “敌草快” 死亡率极高,抢救窗口极短。从服毒到亲属送医已过去两小时,即使曹某庆立即行动,死亡结果仍高度可能发生。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 “若无前者,则无后者”,在本案中,这一条件关系难以被确凿证明。将一种或然性的医学可能,作为定罪量刑的确定性基础,在证据上并不可靠。
本案判决通过扩张解释 “先行行为” 与“作为义务”,模糊了犯罪与背德、故意与过失、因果关系与条件关联之间的界限,可能开创一个先例:即在亲密关系中,一方因言语或情感伤害另一方后,便瞬间背负起对其生命绝对负责的 “保证人” 重担,任何救助不力都可能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
如果救助的话那就是违背妇女意愿
结婚率还是太高了。
就以国女的精神状态,什么时候自杀都不奇怪。
毕竟高速公路抢夺方向盘都是基操。你情急之下给她一巴掌,她喝药 / 跳车了,好家伙,故意杀人!
我只能说,好样的,就这么判。
以前个人就怀疑过,某些人涉嫌靠权力筛选人的品种:刻意让聪明的、有风险意识的、不那么自私的、有一定认知的不敢结婚。
如果真是如此,那后果只会不堪设想。
最近热搜里出了两个词条,建议可以放一起看
一个就是提问者问的这个标题
另外一个是妻子被判向出轨的丈夫道歉 15 天
跟性别叙事没一分钱关系,就是纯粹的荒诞
为何?我告诉你一种场景 (假设):
主审人员学历是专升本的,毕业论文请人代笔的,岗位是拔去烂萝卜留出来的,法考资格 A 丨助力的,公考笔试是枪手替考的,面试是在会所包厢完成的…… 再叠加 “自由裁量” 的权重,那么这么判又有什么可以大惊小怪的?
忘了隔空强 * 都有了嘛?
不是有句广告语叫 “一切皆有可能” 吗?
事在人为!
那些公开丈夫那啥记录的…
也该判故意杀人罪了吧…


我现在对他们描述的事实几乎一个字都不信。
比如 “放任其自杀身亡”,你们会不假思索地选择相信吗?
我不会。
夫妻之间有救助义务,一方自杀,另一方明知道还放任,就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要怪就怪你是男的。
肯定有敌人混进了队伍,用男女对立搅乱我们的司法秩序。
建议所有的法官和检查官都应该定期审查其家产、资金来源、教育背景经历和日常言论!
建议所有参与立法的专家,也审查其课题经费来源,家庭资产和日常言论!
我感觉是敌人在内部,通过妖魔化舆论环境和法律判例来增加年轻人恋爱结婚的阻力。
我国目前很大困难就是生育率上不去。
别跟我说 “你爱生耗材你生去” 这样的话了,现在这个年代,只要不作不卷,平安喜乐真要不了几个钱。
山西的法官们,我真的建议都从 0 开始学习我国的法律
基本盘的福报。
婚姻关系对男性是纯 debuff
更可笑的是一些 还花几十万去买这种 debuff
引用法律我没有异议,不过看案情描述,说的是喝农药自杀,是百草枯吗?
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话,不作为要和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吧,如果即使救助也无法挽救,那不作为故意杀人是否就有待商榷了呢
都说启蒙优质资产是盗窃国有资产,那么公布某些女性的缺德事,毁掉她的市场价值,也可以理解为国有资产的流失。
本案的事主选择自杀,资产算是毁灭了,就算她忍辱负重活下去,她的价值也大幅缩水,拉动经济的能力大幅降低,国家能不急吗?
相反你公布男人的缺德事,国家并不关心,因为男人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供养能力,甚至因为他的名声已败坏,他必须提供更高的供养能力,来组织家庭,即女方有权收取更高的风险溢价,变相拉动更多的经济活动。
因先前行为发聊天记录到群聊而有救助义务,看到了服毒,能阻止而不阻止,心态上是间接故意,行为上是不作为。
妻子服毒的行为并没有中断因果关系,因为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正常介入因素
故意伤害致死。原本结论才是对的
没看到服毒,当然和被告无关。就像网暴致人抑郁死,一样。大家不要只关注性别了
我是看着就迷,前阵子还大肆宣扬男性闹自杀是对女性的家暴,性别一换又是另一种判决。
回旋镖真的镖镖致命
我设想另一种情况:
女子自己不慎把自己不雅记录发到亲属群,然后自杀身亡,作为丈夫应该判几年。OK,家属群里的所有人应该判几年(死者除外)
我国有些法律人员越来越像中世纪的神职人员了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观心态认定错误,上诉人主观上系 “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 “间接故意”
一审判决以 “上诉人明知被害人服毒会死亡,却全程漠视近两小时” 为由,认定上诉人具有间接故意,该认定违背案件客观事实和普通人在婚姻矛盾中的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
二、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案件诱因及被害人过错,量刑显著过重
本案系婚姻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一审判决未充分体现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导致量刑失衡:
三、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上诉人具有间接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情节较轻”,一审量刑突破合理区间
若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结合本案事实,也应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 “情节较轻” 情形,理由如下:一是上诉人无杀人动机,行为系婚姻矛盾激愤引发,非卑劣动机;二是客观上系不作为犯罪,无积极加害行为,手段不恶劣;三是被害人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四是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事后认罪悔罪。
呐,这就是自由量裁权,怎么判他们说了算,法律说的不算。


都说湖南是女权大省。
跟山西比起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用民事法律来进行刑事判刑
也就这个国家能有如此「先进」的法律系统
主要看被告与受害者死亡的后果有无关联。这起案件,明显是直接关联,受害者自杀的原因,是被告擅自把不雅聊天记录发到其亲友群,并指名要求其母亲和亲妹妹解决此事。
而当被告不堪忍受,当着被告面喝农药,并已出现中毒呕吐症状后,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报警。直到当天晚上 20 时 20 分许,受害者的亲属来他们家时,发现受害人已喝农药并立即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但为时已晚。
这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判 13 年完全没问题。
只是担任法官的时候才左右脑互攻么, 只是其他职业危害没有那么大
这是侮辱罪的其中一条啊,你们不都是有文化的人么?连侮辱罪都不知道?
因为夫妻之间有救助义务,殴打并曝光他人隐私致人服毒自杀,虽然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但被告没有尽到夫妻救助义务,所以按照不作为犯罪判间接故意杀人罪没什么问题。
实事求是的来讲,定为故意杀人没问题。
因为他是看着老婆喝农药,他脑子里面想的多半是 “叫你偷人,还喝农药,喝死,活该”。所以他是故意希望老婆死。
相比那个把老公踹河里死的,她踹的时候肯定想的是 “岂可修,踹死你个王八羔子,给点颜色你看看”,不可能说认定了 “我把这臭男人踹进河里去,他必死”,对不对,因为这想法不合理啊。所以她主观上不是奔着故意弄死丈夫去的,定罪成过失死亡。
量刑的问题,其实我觉得考虑到主观性因素,这两起案子量刑都还算准确了。你别看一个踹了一个只是干看着,他们对自己行为的预期是完全不同的。
只能说一念之差吧。
如果这位丈夫,恨归恨,还能做个人,打了 120 采取了措施,后面该恨该打该离,都没人能讲什么。即使人还是没救回来,他最后肯定啥事没有。
但是他一念之恶。没法同情。
法学界问题当然大的很,春风法官、货拉拉、三学生 qj 案,疑点重重的案子一大堆。正因为法学界问题大,所以我们这些网民才更要好好鉴别哪些案子是冤案,哪些案子问题不大,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对吧。教员都教育我们要团结可以团结的对象,斗争那些坏分子,我们自己可不能先乱了阵脚。
法官一定要懂法!
结果我发现,这帮法官不仅懂法,而且懂法!
我不用脑子想就知道下判决的法官是什么性别

从大同订婚强奸到禁止歧视大龄剩女
看得出来山西烂透了
我怀疑最近里面的这些奇葩判决,是收了国外钱的。
就是意图摧毁国内司法机构对于民众的公信力。
我现在恐婚,也是因为那句 “过去同意不代表现在同意”。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目前中国哪个阶级是统治者,一目了然
这个标题一看就是新闻系专业的。
问题的关键不是 “发现”,而是 “散播”。这不是揭被夺镯之师爷手笔吗?
山西判的,就没什么惊讶的了
有些小可爱还在搞性别对立呢。阶层矛盾被你们这群二百五给淡化了,权力在于人,而不是性别。你们仇恨你的父母吗?
不理解为丈夫辩护的。
夫妻都不是彼此的财产。有忠诚的义务,但就是发生了不忠诚的事,也不能高于生命吧。
怎么评论区还是一副封建社会,老婆绿了自己和自己生命财产受损害一样。
真是如此,王石田朴珺这对不要脸的玩意,都可以公诉死刑了。
出轨不违法,但你散发对方出轨证据、抓奸,就很容易违法乃至判刑。对象出轨,你抓到证据,把证据发到群里或者 ta 同事手里,构成治安违法,需要你向出轨者赔偿和道歉了。如果 ta 因此自杀,你就要背刑事责任。抓奸过程中打伤对方,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快来个性转版,证明下 AI 说的都是对的:
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先行行为引发救助义务:发布出轨证据,可能引发自杀,行为人因此负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法定救助义务。
不作为可构成犯罪:有能力救助(如及时送医)而故意不救助,导致死亡,其不作为与死亡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知妻子自杀可能,却放任结果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的主观要件。
你法我笑啊 对照组还挺多
你也不看看在什么地方,你也不看看对象是谁。男的,而且还在山西这么判没毛病。
你要是女的那铁定到不了 13 年,最多 5 年,轻一点判个缓刑。
你要是在山东也判不了 13 年,10 年以下差不多。
这案子判的好啊,好就好在让人们知道软弱的下场。
不敢亲手对吧?现在人自杀也算你亲手!
江苏 12 岁小学生家中服药自杀,遗书称写不会英语单词,这反映出当前教育存在哪些问题?
“回来还要被你们嘲笑胖” 算不算侮辱?
“来不及救助” 算不算一面之辞?
谁更配得上这十三年半?
要正视社会对育龄妇女的无底线容忍,不要再制造房间里的大象。育龄妇女自称 girl,真 girls 来了就是人权黑户,生态位已经被挤占完了。
中式男士恐怖故事
我怎么看,都觉得故意杀人这个罪不成立
妻子服毒自杀,丈夫见死不救,犯故意杀人罪,判 13 年半,判重了吗?

妻子不堪忍受丈夫曹某庆的辱骂、殴打,喝下农药 “敌草快”,曹某庆明知妻子出现中毒症状,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最终,妻子身亡。
法院判决曹某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有人觉得,这也判得太重了!
确实,以往也有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案件,判得都没有这么重。
比如以下三个案例:

案例一:米某某案,五年
米某某与被害人为婚外情人关系,两人在酒吧发生争执,米某某将被害人带至大桥,双方激烈争吵,米某某甚至将被害人抱至护栏外,并用言语刺激 “你跳吧”。最终被害人跳河身亡。
法院判处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姚某某案,七年
姚某某与被害人网上结识,相约自杀。姚某某帮助被害人捆绑石块,后者跳湖身亡。姚某某放弃自杀,未采取任何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离开现场,被害人死亡。
法院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三:赵某 1 案,五年
赵某 1 与被害人为婚外情人关系,两人发生争执,被害人在赵某 1 租住房内喝农药自杀。赵某 1 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便逃离现场,被害人死亡。
法院判处赵某 1 有期徒刑五年。
同样是见死不救致人死亡,同样被判故意杀人罪,为何米某某、赵某 1 只判了五年,姚某某判了七年,而曹某庆却要坐牢十三年半?
曹某庆是判重了吧?
并没有判重,曹某庆案的 “重判”,恰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精准量刑的具体体现。
曹某庆案并非量刑过当,而是基于其法定义务、先行行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评判来精准量刑的。

曹某庆案与其余三案有质的区别:
首先,法定义务的强度不同
米某某案与赵某 1 案,当事人均为婚外情关系;姚某某案,当事人是相约自杀的陌生人。他们的救助义务,主要来源于其先行行为,如刺激、威胁、帮助自杀引发的危险状态。
而曹某庆案,两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天然包含了在对方生命垂危时最急迫、最无条件的救助责任。这是既基于夫妻身份的道德义务,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其强度远高于其他关系。违反此义务,罪责自然更重。
其次,引发悲剧的原因有根本差异
曹某庆并非因为普通口角导致妻子自杀,他先是暴打妻子,更恶劣的是,他将妻子的隐私在多名亲友间肆意转发予以羞辱。这是家庭暴力与严重人格侮辱的结合体,是主动、恶劣地制造了足以摧毁一个人尊严和求生欲的极端环境。曹某庆不管是基于夫妻间的相互救助义务,还是基于其先行行为,都应给妻子积极的救助,但他见死不救、冷漠至极。曹某庆的先行行为,对妻子自杀产生了更直接、更主要的推动作用。
相比之下,米某某的刺激、赵某 1 的威胁,虽然同样恶劣,但在行为的复合性与对家庭伦理的破坏性上,难以与曹某庆的暴打和羞辱相提并论。
再次,不作为的彻底性与主观恶性,判若云泥
曹某庆在明知妻子服毒并已出现中毒呕吐症状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未打电话,未叫人,见死不救。**这种在至亲生命最后时刻表现出的彻骨冷漠与决绝,反映出其对妻子生命的极端漠视。曹某庆的不作为更为彻底,主观上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更为坚决和彻底。
而米某某在被害人跳河后有报警行为;赵某 1 在逃离数小时后也电话通知了他人。姚某某案则有其特殊性,发生在相约自杀的特定情形下,被害人自杀意志坚决,故姚某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最后,社会危害性大不相同
曹某庆的行为集家暴、侮辱、见死不救于一体,彻底践踏了夫妻间的忠诚、救助义务,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伦理的正面冲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示范效应和危害性,远远大于因婚外情或相约自杀引发的案件。
综上所述,看似相似的不作为杀人案,本质大不相同。曹某庆案集合了最强的法定义务、最恶劣的先行行为、最彻底的不作为、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四重从重情节。法院判处曹某庆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绝非判重了,而是罚当其罪。
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
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是绝对的,而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相互救助义务,是神圣不可推卸的。任何践踏这份义务、对配偶生命冷眼旁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处。
充分理解了为啥山西会出胡文海,预计胡文海不会是最后一个。
因为先有结果再有过程就会这样。
如果东西是捏造的,你说是故意杀人还能接受。时,那就不存在故意了,给我又不是随便发,是发给女方的亲属。过去话说并不是我们想象的,给谁都发,公布其隐私,而是发布给女方的父母。
建议做成铁案,给光大男性同胞们打个样!
《人约》含金量还在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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