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吐槽海底捞疑遭跨省约谈,不能没有下文
原创 狐狸罐头 狐狸罐头 四环青年 此事她虽然没有受到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但事关公权力的使用边界,当地显然应该说清楚,不能不了了之。 文| 半糖可乐 1月23日,28岁的海底捞前员工王女士发微博吐槽老东家海底捞的工作制度,引发网友关注。王女士 …
说个烦心事儿,我买的无锡海伦堡 · 梁溪本源的房子,交房延期 5 个月(6 月 30 变成 11 月 27),预计会二次延期。。。兄弟们,避坑了,远离这个开发商。
为重庆北碚受害者说一句,不该这样的!
5.31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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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不知道怎么又给推流了,现在已经走出来了,看开了,大家就当故事看吧。
往回想想,事发当天一晚没睡,很难受。后来半个月吧,每天都很焦虑,愤怒。
再后来,反馈没结果,心中压抑,心结很大。偷偷跑遍了本城市最高的楼顶(最高的好像 60 层吧),虽然想尽办法到了顶层,但是没有一个天台的大门是开着的,透过小窗吹吹风,慢慢就释然了。
现在已经活蹦乱跳了,这件事过去了,但是影子,已经固定在心中的某个角落了。
说几个题外话:
作为小自媒体人,偶尔发个真实的东西,会有人打电话让你删了,有些话不能乱说,要负责任。
自己买的房子有问题,去维权,有人打电话让你正常维权,别捣乱。
但是,为啥我们需要维权?为啥不管管那些知法犯法的人?
2022516,不更了…
老粉知道我之前在上海创业
后来回了无锡
现在算是二次创业吧,目前跟朋友开了个公司,做粽子,有自己的品牌
天猫搜(糙米大匠糙米粽),下单备注 “知乎粉丝”,粽子买一送一(礼盒除外)
也算是给支持点赞的朋友一点回馈吧
现在生活挺好的,我真的感谢那些人
让我对这个城市充满了… 失… 望
润… 万…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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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他们告诉我:道歉是不可能道歉的…
4 个月前,我正儿八经的去泡澡,出来之后被盯上了,没有 Z 服,很秃然,很意外,过程很不美好,被语言暴力 + 行为暴力。
那会人家的语言和肢体暗示,都在告诉我:你 pc 了吧,等着吧…
然后,我仔细想了想我的泡澡经过:难道洗澡也有问题?当然了,洗澡没问题,那问题是什么呢?
问题是,里面的人有问题,外面的人也有问题,里面的人知道外面有问题,外面的人知道里面有问题,我不是问题,问题出在了内外沟通上,我是一个意外。
所以,我眼镜被摔在地上,手机屏幕碎了,胳膊也擦伤了。
20 分钟,微信,支付宝,扣扣… 他们发现我真的没有任何问题,或许意识到是自己的问题,就问我还有没有问题,我能有什么问题,就这样没有问题的不欢而散。
我在他们离开,就打了 bj 电话,电话那头的态度,唉,让人心寒。
没办法,第二天打了市政府,公检法…
最后的结果是,他们表示:zf 过程可能会让当事人不舒服,但是希望我们谅解,当晚他们有特殊任务,我也没有被实质性伤害,如果真有,可以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申请赔偿,我们要学会体谅他们的工作,毕竟他们也是为了群众安全,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配合,道歉是不能道歉的…
现在中央督导组南京信箱已经开始用了,准备提交一波材料反馈一下,后面再看吧…
也曾反馈给纪检委,只是反馈没有结果:



市政府小姐姐服务态度挺好,很认真的听完事件记录…

12389 用另一个手机拨打接通了,小哥哥接电服务态度极差…
我可以简单描述一下场景:
洗澡的浴室在一个院子里,和一家酒店相邻。
我出了浴室楼体正门,走到院子大门的时候,停了两秒,那两秒,我在观察一个人。
一辆停在门口的商务车边上,站着一个身着灰色 T 恤的壮硕男子。
那男子抬头看了我一眼,又继续玩手机。
但是我的直觉告诉我,他有些问题。
我没意识到接下来的事情会让我觉得害怕,所以我还是很淡定的从他身边走过。
大概走了几十步吧,我听到后面的脚步声,没来得及转头,他就一把从背后抱住我,“兄弟,问你点事”…
故事,就这么秃然的开始了。
那一瞬间的感觉,很不美好,我想过很多场景,自己要被抢了,要被打了…
在我还梦游的时候,另一个黑子男子也出现了…
“你知道自己干了什么吗”
“花了多少钱啊”
我也不是没见过世面,从一开始慌乱到开始冷静,也就分分钟,然后很明确的表示了我清清白白的想法…
但是人家咬死了… 我就是怎样了…
还说我一会就知道了…
然后是一阵你来我往…
最后,一左一右。一个抓手臂,一个拽着腰带,带我走了几百米,上了车… 这段路程挺屈辱的…
上车之后,心安了…
人可以有问题,但是车不会…
写在车上的警,给了我很大的安全感!
坐在车里的时候,思想放空了,无所畏惧…
看着黑子男子从一脸自信到有些不知所措,我感觉这个世界,还挺有意思的…
简单科普一下维权流程:
1 - 第一时间拨打 12345/12389 反馈情况,详细客观的描述事件经过,手机自己录音备用。
2 - 找区域公安分局的督察,详细客观的描述事件经过。
3 - 像底部评论一样,联系纪委监委反馈情况,我当时只找到了纪委监委网站,站内留言。
如果是非工作日时间,先打个 110,客观详细描述事件经过吧。
9 月份,16 个中央督察组奔赴全国 31 省市区,开设专门邮政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大家有需要的可以及时反馈!
这些人,我觉得一定是可以信任的,有问题,找他们!






还有人记得 2018 年株洲市株洲县派出所的副所长赵某因为孩子问题进学校拘留扣押老师的事吗?最后也只给了给予记大过处分,调离原岗位,甚至开除都没有
首先,关于违法使用警械的警察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及开除共六种。相应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其中,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毕竟人民法院已经确认民警使用警械违法,虽然民警的行为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相信重庆公安跟进行政处分只是时间问题。
其次,关于重庆渝中公安分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亦规定,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员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另,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龙门派出所系重庆渝中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因此民警陈某的所属机构系重庆渝中公安分局,对于民警违法使用警械造成的王女士及其父母身体伤害的后果,重庆渝中公安分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首先,民警对王女士进行强制传唤是否合法?
背景事实:
去年 5 月 20 日,王女士与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动手,双方均选择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接警后作为治安案件,由民警陈某上门处理。
《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若王女士不接受传唤,民警有权对王女士进行强制传唤。但是,本案早在去年已经立案,因此不存在” 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的情况,因此传唤应建立在使用传唤证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回顾这个案子,会发现一个奇怪的问题:
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经过,这段 5 分钟的现场视频显示:当时王女士开门后,见到民警陈某便说,“不要进来,不要私闯民宅。” 此时,王母刘女士上前询问,已经进门的陈某随后举起手铐,并告知刘女士称:“传唤她(王女士)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他们两个互相打架,我们现在要口头传唤她。”
口头传唤以” 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为前提,若被传唤人符合强制传唤条件的,也可以强制传唤。但是本案中,民警并未出示传唤证,在已经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口头传唤,涉嫌未经审批传唤案件当事人,更毋论强制传唤的合法性。
其次,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对王女士父母以妨害公务罪立案,并由朝天门派出所对二人拘传是否合法?
第一,我认为王女士父母尚不涉嫌妨害公务罪,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本案事实全程记录,非常清楚。
**刘女士对传唤原因提出质疑,见到手铐后,就伸出双手,朝陈某反复说 “铐我”。**见民警拉着女儿往屋外拽,刘女士随后转身跟门口的民警理论。站在刘女士身后的陈某,掏出了催泪喷射器并警告说,“这是辣椒水,不要妨碍公务”。刘女士随后又伸出出双手,再次说 “铐我”,陈某便对她喷了辣椒水。被喷后,刘女士受到刺激大喊 “打人了”,并闭着眼睛四处抓,陈某则一再说 “不要妨碍公务”。陈某随后退到房间外,让同事将王女士 “铐起”。**王先生则追出门外,质疑民警。**陈某则一再说,“不要阻碍执法,不要指着我。”
此时,刘女士也走到门外,双眼紧闭,并说眼睛痛,还伸出双手四处摸索。王先生情绪一直激动,陈某则一直喊道 “不要阻碍公务”,随后又朝着王先生使用了辣椒水。王先生欲阻止,双方发生拉扯。陈某掏出警棍对着王先生大腿击打。
从以上事实来看,刘女士在被喷辣椒水之前没有实施攻击行为,王先生在被喷辣椒水之前也没有实施攻击行为,二人亦无威胁的举动。而且法院在审理中也认为,二人的前述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刘女士及王先生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出警民警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二人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刑事立案不当。
第二,如果说是否涉嫌妨害公务罪是个争议问题,公安机关有权在厘清争议之前立案,那么我想强调的是,派出所对二人传唤后审讯超过十二个小时,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事实是,二人并未实施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根本没有对二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二人根本不符合传唤二十四个小时的条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亦涉嫌对二人违法传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希望以后这类恪守中立的良心判决能够越来越多。当然,我也希望多数行政诉讼中公安仍然是胜诉者,但胜诉的理由必须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国家机关整体法治意识与治理水平的提高。
东汉末年,各地豪强的势力发展到顶峰,他们既是当地的大地主,也是当地的官吏。双重身份让他们可以欺男霸女横行无忌,百姓一点办法也没有。
两个河东老农在一起聊天,一个高个子老头说:“张大户家的三小子也补了个吏员,他家的势力以后就更大了。”
矮个子老农说:“昨天我看见了,他刚有了官身,就把前年和他吵过架的老李抓起来了,不知啥时候才能出来。”
高个子老农说:“我听说咱们旁边的解良镇就好的多,豪强都不敢明着欺压百姓,就是想办你也得找借口。”
矮个子老农说:“你知道什么?那是因为去年解良镇出了个关羽,把最恶的豪强杀了满门,他们家虽然全是官身,可架不住一个拼命的好汉。所以解良镇的豪强都老实了。”
高个子老农说:“哎呀!你说咱们镇子啥时候能出这样一个敢拼命的好汉?”
矮个子老农说:“有啥用?那个叫关羽的已经亡命他乡了,过几年解良镇还是会继续为非作歹。”
还是太年轻了!
今年 6 月份,我去帝都查一个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带了查询手续,帝都的户籍警不认可。用传真件给派出所补了材料之后,还要和派出所签署一个 “保密协议”,材料都弄好了之后,又磨了半个小时,才肯给查询。
您猜,结果如何?
系统坏了。政务网不能登陆了。
我就呵呵了。
等呗,还能怎么样?等到下午五点下班,还是无法登陆。遂告知民警同志,明天上午再来查询。心里想,一晚上应该能修好吧。
结果,您猜怎么着,第二天上午去查询,结果还是政务网无法登陆。这里是帝都啊,一个区的政务网出问题,一个晚上都没有修好。是不是故意刁难我?是不是能查询,故意以网络故障糊弄我这个外地律师?
遂拨打 11 零投诉这个派出所,说了一遍案情,转投诉处理,再说一遍案情,转分局督察,再说一遍案情,转派出所处理。
督察是为女同志,上来就说,你这个事情是公对公的事情,怎么可能给你律师查询个人的户籍信息呢?应该是法院来查。说的好像很有道理。但,其实:
1、律师当然可以查,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2、你这么说,不就是打了派出所户籍警的脸吗?派出所说可以查啊。
她问我,人在哪里?
我回答:我在派出所的院子里。
她说:你等着!
我心里想:好汉不吃眼前亏,36 计走为上。去其他区看看吧。
事情其实已经比较清楚了,法院判了,公安局认了,派出所不服也没用。
我不想太过于讨论这个问题,因为很多高赞答主解答得非常好。
我想衍生谈一点,可能一直以来被忽略的一点。
如果警察穿着警服工作期间因为个人的私事主观利用权力去违法甚至犯罪了,如何界定是职务行为亦或者是个人行为?
职务行为有单位帮忙扛着,个人行为可没有,这就是区别,处罚的后果也完全不一样。
我认为今天的环境对于警察,在公约束过多,畏手畏脚,工作压力过大;在私又保护过甚,罚酒三杯,内部消化。
这样不好。
其实还有另一个有趣的讨论,
警察违法违规的时候,当事人有没有权利去反抗?
譬如此案,被投诉的警察上门,又要拷人又没有合法的传唤手续和传唤理由,而且开始使用警械,那么就有理由怀疑其动机,当事人有理由怀疑他对自己是个人身威胁。
而且当一个警察开始违法的时候,他还有没有执法权?
譬如此案,这已经是明摆的上门打击报复了,警察本身就成为一个未知的威胁的时候,还能不能听从他的指令?
所有法律相关的人士,所有有经验的人甚至是我都会叫你这种情况不要反抗,警察有自由裁量权。
但是这种情况当事人出于对自己的安全考虑进行的反抗到底算不算妨碍公务?
对一个违法的,明显是来打击报复自己的警察伸出双手,来,铐我,算不算挑衅行为?
如果算,那么警察的违法就是被允许的,一个执法者可以合法违法,这显然就是个悖论。
而且这个事里,派出所和民警是抱团的,特别团结的那种,直接给人父母办刑事拘留了,这就是我前段说的,在私保护过甚,已经没有立场了。
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留了面子了,虽然存在挑衅行为,但是尚不构成 XXXX,我想不通的是为什么还好意思上诉?
行使自己作为被告的权利?
这下面法律答主写得过于专业,导致很多半文盲和法盲根本看不懂就开杠。
实在看不惯这都能洗的。还扯什么王女士之前和人打架……
就说一点:王女士和李某打架发生在去年 5 月 20 号,涉事警官陈某的 “口头传唤” 发生在去年 6 月 18 号,隔了小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 第二节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 第一节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以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六十九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可以看出:
1、不论是刑事传唤还是治安传唤,只有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打架事件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月,陈某是无权对王女士口头传唤的,如想传唤王女士必须要有传唤证。
2、王女士微博自述

我想,这起简单的打架事件,应该不属于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吧?所以为何王女士被彻夜审问,第二日仍然限制人身自由?有超时传唤的嫌疑!
涉事警察陈某早不传唤、晚不传唤,偏偏在和王女士通话过程发生口角,被王女士投诉后当晚上门传唤(评论区有人认为陈某给王女士打电话,要求她必须当晚到派出所处理调解事宜属于传唤,这里必须厘清事实:根本没有电话传唤,电话那叫通知,不叫传唤!传唤如果不是当场制止犯罪分子的情况,都必须要有传唤证!只有一种情形下电话可被视为书面传唤:陈某手里已经拿到了对王女士的传唤证,只差王女士在上面签字。可这起案件中,陈某自始至终有拿到对王女士的传唤证吗?)。显然是被投诉后心怀怨恨,挟私报复,刻意把并不紧急的事情安排在当天晚上。那点阴暗心理可以说昭然若揭了,无非就是想找个理由,把投诉自己的王女士在派出所铐一夜,让她吃点苦头罢了。既然传唤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王女士和她父母奋起抗暴,能算是暴力抗法么?抗的是哪家的法?是重庆公安局的法?还是望龙门派出所的法?还是他陈警官就是法?违法事实这么清楚,该派出所还恬不知耻,不但不思反省,竟然想着上诉,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对涉事民警仅仅停职处理完全不够,重庆公安渝中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应该登门致歉,涉事派出所所长、副所长撤职,涉事警察清除出公安队伍并移送司法。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PS:前述王女士和李某互殴事件,经后续调解双方已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自行承担各自医药费,不存在王女士被行政拘留的条件。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生生被这个法盲警察抢戏,闹成了刑事案件!类似的纠纷全国一年发生上万次,偏偏这次被这个法盲警察酿成了社会舆情。如果有关部门袒护、纵容这种玷污人民警察队伍的害群之马,人民警察的声誉何在?我国法律的威严何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何在?
最后,从这个案件来看,政法系统的自查力度显然还是不够

——————9 月 14 日更新——————
发现了评论区洗地新姿势:
“从头到尾不就揪住没有开传唤证么?下次开了不就行了?至于吗?”
“陈警官要是真带了传唤证,这女的就没借口了”
且不说判决书上白纸黑字的 “违规使用警械” 被这帮 x 故意忽略了,单说传唤证。
合着您以为传唤证就是一张破纸啊,谁想开就开?负责开传唤证的领导是要负责任的好不好?到底是陈警官忘了开传唤证,还是这货压根开不出传唤证?如果什么阿猫阿狗,披张警皮就能开传唤证,何必还要设置这道手续?下回看谁不顺眼,全都口头传唤不完了么?对了,时间一定要选在晚上,这样就能把被传唤人铐在派出所铐一夜,好好给他一顿教训了!
其实我一开始也很疑惑,这个陈某既然铁了心想收拾王女士,为啥他不做戏做全套,就别怕麻烦了,开个传唤证带上呗。后来经评论区提醒,我回头看了下法院的判决书才恍然大悟:
你以为陈某出警是为了处理王女士之前打架的事?TM 不是啊(此处拍大腿)!!!**陈某出警是为了处理王女士针对他的投诉啊!!!**这特么竟然还是派出所自己说的,给我气笑了。

110 把王女士的投诉逐级反馈给望龙门派出所,派出所派陈某出警处理这个投诉。按正常人的想法,是该道歉道歉,该解释解释,该消除误会消除误会。领导怎么可能给陈开个传唤证让他带着?可陈某偏偏就不是个正常人,丫就带着帮手、辣椒水、手铐子就去 “解决问题” 了。这特么是为了解决问题,还是为了制造问题?上来先给人一家三口一顿揍,然后无证强制拘传,违规使用警械,殴打投诉人一家三口,超时传唤,违规长时间审问,申请逮捕,监视居住!你告诉我这特么是在处理投诉?到底还有没有王法了?
当事人投诉至 110,110 指派被投诉民警出警处理。这个就有点黑色幽默,上级业务部门在疯狂甩锅,根本就不考虑实际操作,基层的人在带着情绪工作,不问青红皂白。(原文: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 110 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 7 时 34 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 “…… 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 时 41 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这种情况在我看来完全是可以避免的,首先,这个事情的起因也不是什么大事,就是最最普通的接出警,不涉及寻衅滋事,没有其他的突发状况。其次,案件离一个月的办结时限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没必要火急火燎的。还有,派出所的首要任务是什么?是维护一方治安和地方的和谐社会关系,不是打处。现在考核也不考核打处数了,而且人家报警是想解决问题,并不是想解决某个人。小年轻出警经验还是不够,这时候就能凸显出一个带班领导的重要性了。但是很不幸,我通篇都看不到带班领导的任何存在感,不知道是缺席了,还是根本没有。
王女士之所以会投诉,一定是带着委屈和气氛的情绪来进行投诉的。本身人的情绪都是需要时间来消化的,人家打完电话投诉,还没来得及喝杯茶,这边被投诉的民警又上门来了,这要是我我都奔溃了。怎么了?玩捉迷藏吗?还是故意来恶心我?
接下来就是问题的核心了,很多时候基层处理这种普通的治案案件,得让它先飞一会。等双方情绪稳定,能够有效沟通以后再进行处理。人家投诉了,正常情况就应该和和气气的说说话,沟通一下,要是觉得实在不顺眼,也没关系,你们派出所又不是你一个人的,把情况上报让所领导安排人员来回访就行了。换角度思考一下,你去饭店吃饭,觉得服务员态度有问题,你去投诉到经理那,经理说你稍等我让我们店里的负责人来给你解释一下,结果一回头你发现还是那个服务员在那,他和你说,怎么滴了?你有什么可不满意的?
这种情况,换作谁谁都会炸的。因为这不是基本的处理流程,而且也特别不尊重别人。
后期的处理更让人看不懂,可能王女士言语上比较激烈,民警也是带着情绪来出警,结果非要带手铐把人带走?说实话在基层工作三年,我日常出警需要将别人用手铐带离现场的加一起不超过十次,哪怕是醉酒闹事或者现行犯我们都没有直接上铐。这次民警可能是个年轻人,还没有像我们这样被社会糙的心无波澜,没有那么强的脾气,也没有那么猛的情绪了。
结果弄到最后又变成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了,一个妥妥的刑事案件,而且这个案件也报捕到检察院了。这个有点匪夷所思,因为在我看来这个案件是不构成的,王女士一不是嫌疑人,二来作为正常投诉人反要被前来的民警铐走,哪个父母也不放心吧,谁知道去了后会发生什么,这是人之常情,三来整个过程也没有产生什么实质后果,民警虽然经过周折,但是还是把王女士带离了。我也不清楚重庆的法制部门是怎么想的,按里说,直辖市的业务水平都应该很高的,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如果在我们这,我们法制都不会同意立案的。
现在正常出警都带着执法记录仪,而且这种案件想做笔录的话,每人一个小时就能搞定,完全不用担心程序和证据的问题,真心不清楚为什么当事民警那么着急要进行处理。现在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这个民警是要被处分了,只是这种事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之所以没有避免,完全是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上级业务部门甩锅甩习惯了,根本就不考虑实际情况,晚上负责具体值班的就那两个人,别人投诉的民警,你还让民警再去了解情况,这不有病吗?二是带班领导的缺失,但凡能有个带班领导多看看,多问问,一点事都没有。什么事都靠小民警自己解决,要领导干嘛?不负责任没有担当!要处理就应该按照职务由高到低一层一层来!

如果不是最近政法系统教育,法院会偏帮警方,你信不信?
就不让你调取录像。你能拿他们怎么办?
他们为什么可以这么驾轻就熟地用刑拘报复?
明显这是惯用手法了,内部经常交流如何报复群众。
过段时间政法系统教育风头过了,该搞你还是搞你。那些相信知乎好警察的耗子尾汁吧
重点:一,被投诉的警察自己带人上门随意抓人
二,事后还要刑拘受害者父母
三,法院已经判了违法还要上诉,这底下会不会接着威胁受害人及其家属令其撤诉尚且不可知,但是考虑到一和二,这是相当概率事件
结论:制止公权力滥用是所谓依法治国的基础。
我看了不少扫黑除恶电视剧以及相关纪录书籍,发现全国各地的黑社会都有一个共同点:腐败滥权的公权力掌握者是他们的靠山。
关于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面的答主
已经分析的很透彻了,就本案暴力执法问题谈一点想法。
结合自己接触的各类刑事案件看,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警察的权力是真的大。
公安机关在限制人人自由上本就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拥有刑事拘留期限的决定权。
在一些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同类案件明明一周左右就可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却硬生生关人家 37 天,就很令人匪夷所思。
如果对于执法程序还不加以规范和限制的话,公平正义何以保障?
渝中区公安分局已经发布公告承认错误了,但据说给受害人的道歉还在路上……

这个公告写得就很有水平,“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这话啥意思呢?就是这事儿可大可小,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显然是故意伤害行为,希望能够依法处理。
杜绝暴力执法可能只存在于理想状态,但减少暴力执法行为还是有很大空间的。
曾看到这么一个案例,美国一警察针对七旬老人暴力执法,老人起诉最后获赔 300 万。
我并非 ABC,但不得不承认提高违法成本是减少暴力执法行为的一条行之有效途径。

坐等一个公平正义!





程序合法既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民警自己的 “护身符”。
我从来都不鼓励民众去对抗警察的执法,特别是采用任何暴力手段。第一,普通人没有能力去判断警察执法的合法性。第二,服从警察可能错误的命令,也是维护我们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代价。
但是我更极为烦感极少部分警察把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在后” 做为自己严于律人宽于待己的口头禅,甚至成为自己胡捣乱来的借口。成为一个合格的警察,不仅要严于律人,更要严于律己。
比如一提到 “强制传唤”,就应该马上想起最高院关于陆远明等人妨害公务案的认定。以法律和司法裁判的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这个案子必然不会发生。如果一天到晚只抱着 “我们都负重前行了,法院从来不了解我们的困难” 这种畸形心态去看公安机关败诉的案件而不去好好反思自己有什么问题,那么还会有更多的类案发生。
以上。
法院敢担当,法治有希望。
口头传唤必须是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顾名思义,现场具有紧迫性,要是机械的走程序,不利于社会治安管理。
之所以通常情况下要走文书,也是起到一个内部监督的作用,避免违法行使公权力。毕竟文书需要审批的。
本案只是对先前报案的处理,故不存在违法现场,不应口头传唤。
妨害公务是保护合法公务,这里的合法既包括实体上的合法,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
如前所述,尽管有权传唤,但程序违法,仍然不值得妨害公务这个罪名保护。
理由很简单,现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程序正义属于看得见的正义,而且执法者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如果执法者都不守法,那很难被保护了。
一直以来,都强调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置后。即使对民警执法存在疑问,也应当先行配合。
这个原则没有错,甚至本案也应如此。但是错就错在,办案人员没有严格依法办事。
故,警察执法优先中的执法也应为合法的执法优先,非法的执法不能优先。
本案的教训十分深刻,充分表明,严格依法办案既是对相对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的保护。敬畏法律不仅仅是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更是对执法人员的约束。
分局虽然责令撤诉,但是涉案女主多次反映,一直没有认真调查核实,却一直答复执法没有问题,而且父母涉嫌妨害公务罪。脸面上挂不住了。
而且,刑事立案也不是派出所说立案就能立案的,需要法制把关。
以上问题说明内部督察和法制把关都形同虚设,如何赢回公信,需要在建章立制,知行合一上下功夫。
本案的一个转折点是检察院不批捕。这个很重要,检察院不批捕为后续刑事撤案奠定了基础,也坚定了当事人讨要说法的信心。
由此,公检法相互制约,确实非常关键。
法院的担当精神值得点赞。难能可贵的是,肯定了女主父母存在挑衅性质的情况下,判其违法,需要对法律的精准拿捏和果敢担当。
人民警察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群体,是社会治安的守护神。瑕不掩瑜,希望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高执法理念和素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年头警务投诉不转督察转被投诉人???????????????
警方也谈不上多大责任, 毕竟没什么后果, 直接把派出所所长开掉, 这事情就完美解决了
很多人试图把这位警察的报复行为合理化没有意思, 大家又不是小孩子白莲花, 就这么巧, 投诉之后才半小时又是辣椒水, 又是铐走?
作为当事民警的领导, 会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民警也是人, 可以有脾气, 可能有时冲动, 这时候作为领导, 换个人处理这案子不就可以了? 让这位民警冷静下, 过两天说不定气消了, 一切不好说? 大家又不是深仇大恨, 说到底不就是一口恶气? 谁也没刨了谁的祖坟不是?
最搞笑的是, 事情都搞到法院了, 法院还给判了, 还在抬杠, 还去上诉, 派出所当家人是不是法律当玩具? 怕事情搞的不够大, 不让全国人民知道重庆警方是个什么水平不肯罢休?
这件从头到尾都是报复的事情, 法院已经给派出所留足了面子, 只是说使用警械违规, 拘留流程违规, 说难听点, 大家不知道是恶意报复?
事情搞成这样, 非要搞成全国性的大新闻, 非要督导组出面才行?
领导做成这样, 早点回家种地太平点, 好好的日子不过, 非要搞点事情弄的大家不舒服, 给警察部门抹黑, 不知道想什么
现在啥社会, 和谐社会, 完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的事情, 能搞成这样, 我个人非常 “佩服”…
这个是比较典型的违规,类似的包括贵州那个业主在业主群里说社区书记是草包书记的案例,都是典型的违规,而这类违规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就是基层执法者的权责不对等导致的。他们传唤,定拘留的权力是很大的,但违规执法要付出的成本却很少。
每次说违规执法要增加成本的话呢,有些人又跳起来喊:这样我们工作没法做了。
我至今不理解,人家警察执法,三次警告,使用警械,必有根据,怎么到了某些人这,就变成了:没法干了?
这个事情发生在重庆,还是发生在渝中区,你说发生在偏远山区我还稍微能够理解点,警察法律意识淡薄,这个还是在市中心呢?这个做法让作为一个重庆人的我感到很羞愧。
公检法,至少这一次法院守住了法律的底线,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那么,渝中区公安局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当事的派出所是不是应该找到责任人追责,执法警察更应该严肃追责。
这样的新闻,往小了说是一个公安局违规违法行为,往大了这个影响的是重庆警察在全国的形象,这个是个很严肃的问题。
有人能强行给你指派律师的话,暴力执法压根不是事。
结果暴力执法上热搜,指派律师撤热搜。这是隔靴搔痒。
这件事情最恶劣的地方难道不是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举报人进行有效的保护吗?
这样的事发生不止一次两次了吧,当事人举报了之后,别说相关部门还没有过问,让事情得到公正的处理,被投诉人第一时间就来报复了!
这样的事情太多太多了,太让人民群众寒心了。
这种肆无忌惮的透露举报人信息,让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行为,为什么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希望国家赶紧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透露被举报人信息,以及利用被举报人信息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重罪重罚!

我之前已经回答过一遍了,被知乎小管家以违规为由删了

现在,我准备再吃一次违规,再让他删一次
(分割线)
重庆的法院比长沙的法院强多了,真的。
最起码他明事理,对事情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不对就是不对,不能说你是民警就干什么都对!
还有派出所,你还好意思上诉,从哪一点说你是对的,你态度不好是对的,还是铐走举报人是对,还是违规使用警械是对的?你给我说清楚
被举报就应该面壁思过,好好反思反思,你可到好,自己没反思,反而把举报人拷走了,还违规使用警械,真的是……
咦,知乎好警察都哪里去了,求答题
美国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警察敲门,走出来一个黑人: 发生肾么事了?
警察: 你被捕了。
黑人: 不是,等等,为什么?
警察: 现在你因为拘捕被捕了。

多有意思啊。网民还想给保安执法权呢,还想杜绝暴力执法?
现在还有给城管洗白的呢。

这是我最近在知乎上看到的第四个举报被报复的案例。
河北小伙在政务网举报邻居涉嫌违法,遭邻居砸门质问,事件有哪些疑点?骚扰举报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值得湖南法院学习。
不过话说回来,货拉拉也是当地派出所给放了,检察院又给抓了,法院也算是跟派出所对着干了。
也一样哈,好像是方向错了。
哎…… 就正确了。就没有冲突了。
当年考司法考试的时候,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老师说的很实际,就是这玩意基本上也就考试能用到,一般没有民告官的,就算告了一般也告不赢。
比起当年(2009),现在的司法环境显然好的多。之前监狱躲猫猫死亡案,被派出所带走死亡、且期间执法记录仪损坏案,无一不昭示着很多地方执法问题频现。
本案中,警方违规出警,并且对受害人造成影响,理性做出行政赔偿。至于如何避免,基层干警能做事的人都是有匪气的,因为要对各色人打交道,人多事情其实做得就是违法的。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受害者,但是在干警眼中,主观臆断就是属于泼皮无赖的那种人,所以有了以上的事情发生。说了这么多废话,就是说这种事情其实很难避免,只能寄望于警察能够秉公办案,少一些以权谋私。
这个就是现实,没有办法。我们无法指望一个人治的位置能够法治彻底。
新闻不能看合订本:
女子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被跨市铐走拘留 3 日,处罚是否合理?辱骂他人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如何看待副所长拘留女老师?


任重道远~

下班了,看到很多人点赞。再讨论一下。
“有困难找警察” 是体现老百姓对警察——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的无限信任(直接面对老百姓的警察,主要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如果基层派出所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甚至滥用职权暴力执法,那以后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基层派出所是公安系统中最基础,也是重要的一环,因为直接面对的是老百姓,基层派出所的所做所为,直接影响到老百姓对公安系统的印象,甚至是政府的公信力。
基层民警很辛苦,日常工作很琐碎;他们都是人,有情绪也是难免的。但即使这样,你手握公器,代表的是政府,执法也应该有法可依、有程序可循,不能由着性子来,更不能按情绪做事。
这件事情,等待后续进展。
BBC 始终找不对黑我们的内容
反转我都想好了,一定是该女子发表了不爱国的言论,民警出于义愤才使用的警械。或者说女全过于猖狂,竟敢占用投诉渠道这样宝贵的资源,必须严惩不怠以儆效尤,出发点还是好的。而且民警是在压制女全的嚣张气焰,不然拿刀袭击司机保安的拳师就会越来越多,广大男同胞还是要感恩嘛!
这本质上就是个张陶事件低配版。整个事件运动员裁判员都是一家,就算判决了我也可以拖着不执行而无后果。如果不使用舆论工具,法律就无法发挥威力,这也是很讽刺了。比张陶事件好的地方在于派出所小民警不如张陶那么实力雄厚,没有拖着不立案,坏的地方在于受害方也不是院士,所以判决执行无力。堂下何人状告本官自然会输,县太爷的狗咬了人太爷也未必会狠狠地打,毕竟打重了下次狗就不忠诚了不是吗?
还有,最新进展是当地公安已经发公告了,涉事民警停职调查,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并公开道歉,这个知错就改的态度还是值得夸奖的。现在还洗地的可以歇着了,被洗的对象都要抛弃你们了,你们再继续洗就是歪屁股了,是企图给我国的法治抹黑。
国内不把这种荒唐事处理好,笑话美国警察区别对待黑人的时候就会很尴尬。
看了这个新闻有种说不出来的感受,首先这个涉事民警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就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因为啥呢?就是因为这个当时人没有听从他的要求去调解,涉事民警说她不要以为是研究生就如何如何被当事人投诉后,当天下午就进行的打击报复行为。
不仅强行上门非法传唤,还违规使用警械打伤受害者父母,最后还以妨害公务刑拘 37 天。这不是妥妥的要整的老百姓家破人亡的节奏么?真要是得逞了就是全家一起坐牢的结果。
还有当地公安局拉偏架护犊子的本事也是一绝,明明是违法犯罪行为,光想着打掩护,在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下,拒不道歉,一心死扛到底。等到事件过了一年了在网络上形成舆论后才引起重视,不觉得很晚了么?公信力被一小撮害群之马弄的是稀碎。
最后想说一下,这个涉事民警办事风格都是顺我者昌逆我者全家坐牢了?他有没有其他的问题?要好好调查一下,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一个坏人。
事主刚投诉完,转头就四个警察上门了,到底是解决问题,还是借机解决人,一看便知。
最近在看派出所相关的纪录片,上海这边有一部《派出所的故事》,重庆这边也有一部《守护解放西》。两部对比着看,很有意思。虽然说的都是一线基层民警的事儿,但是两部纪录片,不一样的风格,同时也反应了两个城市完全不同的文化。
说回到这个问题,关于手铐的使用。上海这边的纪录片里,也多次看到被嫌疑人被铐走。但是,能够感受到的是,上海民警上手铐的原则,应该是 “能不铐就不铐”。且不说治安处罚相关的小案子了,比如吸毒、醉酒这种,基本不铐。就算经济犯罪的嫌疑人,这种刑事案件,也很少看到嫌疑人被 “拷走”。有的时候,嫌疑人家中如果还有小孩,民警还会留意不要伤害到小孩的感情,会有很温和的方式“请走” 嫌疑人。
相反,重庆这边,则是 “能铐的尽量铐”。尤其让我反感的,是有一集,一个喝醉酒的 16 岁少女,因为报了假警,警察找到她的时候,直接上手铐铐走了。然后把人带到警局以后,直接就把人铐在了走廊的长椅上。而且走廊的长椅上,还铐着另外一名男子。当然,这个酒醉的少女有点 “疯”,但是就这样把一个未成年人这么铐着,真的合适吗?
相反,我了三季的上海的《派出所的故事》,没有看见一个画面,里面有人被铐在走廊上。
把人铐在走廊上,不仅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跟重要的,就像是 “游街示众” 一样,是一种很大的侮辱。
最后,我想说,今天看到新闻爆出了这个新闻,就是发生在重庆。我毫不意外,对于他们来说,这种行为可能已经是一种很平常的操作手段了,只是没有想到遇到了难缠的人,把事情闹了大。
这也证明了为什么派出所不服要上诉,整天都是这么干的,怎么这一次就要错了呢?他们不理解。
但是,我希望经过这件事,他们可以理解。我希望上海民警的这种 “人文关怀” 精神,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简单写写:
这是暴力执法的问题?
是不是穿了衣服做啥都叫执法?
投诉就要拷走,这叫做执法,执的什么法?各位能想出来?莫不是寻衅滋事?
我看法院都说警方的传唤行为违法。
所以建议问题改为:如何杜绝滥用公权力的行为?
还挺奇怪的,被投诉人竟然出警了。对于这个案件除了违法传唤、警诫之外,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细节,大家可能忽略了。
一、王女士投诉和报警的对象就是这个陈警官,但是在公安出警的过程中,陈警官依然带队出警,这实际上有违回避的相关规定。
我们都知道在公检法以及监察委办案的过程中,都有严格的回避制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陈警官本人是应该申请回避的,即便本人不申请,渝中分局的相关负责人也应该察觉出这一细节,并另派员出警。
二、王女士父母无法主张国家赔偿。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可能有的人觉得公安把王女士的父母进行了刑事立案,而且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公安既然撤案了,王女士的父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其实对于这种情况,因为王女士的父母只是被采取了监视居住,并没有被逮捕,而且公安也撤销了案件,所以王某的父母是无法申请国家赔偿,如果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那么王女士父母将获得相应国家赔偿,但如果在公安执法过程中,使他们受到了伤害,是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的。
有些人根本没有仔细看法院通报,就带着自己预设的立场和情绪来回答问题了。
首先,王某因为之前与人冲突被民警陈某电话传唤,王某拒绝并打 110 投诉民警陈某,然后骚操作来了。被投诉的民警陈某就接到了出警任务,上门处理王某打电话投诉一事。但是法院判决认为,民警陈某上门的时候并未提及王某 110 投诉一事,因此此次出警仍应认定为王某与人冲突一事,因而不符合传唤程序。
一个刚刚被投诉的民警就被要求出警,解决被投诉一事,然后上门只字不提投诉报警一事,却要因为之前当事人与人冲突强制传唤,这不是动用公权报复是什么?
王某的母亲口头挑衅,被使用辣椒水。王某的父亲见到妻子被使用辣椒水,对其进行抢夺,然后也被使用辣椒水,又被警棍殴打。骚操作又来了,二人以妨碍公务罪进行立案,并进行立案侦查,然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居家监禁一个月。虽然检察院拒绝申请逮捕要求,但是两位六十多岁的老人,被居家监禁一个月,想想是什么滋味。判你有罪的目的没达到,让你难受的目的可达到了。这二人的行为至于构成刑事立案吗,这不是执法权的滥用是什么?
这不是 “执法”,当然就无所谓“暴力执法” 的问题。
这是滥用职权之打击报复,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打击报复中,对举报人及其他人进行暴力攻击,属 “情节严重” 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以上,乃法律. txt,能否变成法律. exe,有待后续。本人持悲观态度,不然被害人就不用自己去法院了。
前一阵我办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因为好久没办刑事案子了,也好久没接触派出所了,突然面对公权力的任性,还是有些感触。
那天因为轻伤二级的鉴定下来了,嫌疑人被从拘留所,提到了派出所,准备送往看守所。
嫌疑人的朋友希望能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辗转找到了我,希望我去与被害人谈。
我立刻赶往派出所找办案民警,想让嫌疑人签个委托。民警直接告诉我签不了。我说既然已经转为刑事案件了,就可以委托律师了。民警说法律规定被羁押之后才可以委托。我说现在不就被羁押了吗。民警说还没立刑事案件呢。我说什么时候能立。民警说下午能立。我说那就等下午再签可以吗。民警说可以。
好不容易等到下午,我又去找民警,民警说签不了。我说你不是说下午能签吗。民警说等送看守所才能会见。我说什么时候送看守所。民警说晚上送。我说能不能告诉一下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民警说告诉不了。我说我们只是想谈赔偿。民警说那我们也告诉不了。
我只能出来和嫌疑人朋友想办法。
后来朋友进去找民警,民警和朋友说,意思是你这律师从哪找的,很牛逼之类的,朋友出来就告诉我了。
我说我可太冤屈了,正常沟通不行,辩解几句就给人得罪了,我肯定是办不成了。看起来只能把委托手续邮寄给外地的近亲属,耽误几天时间了。
晚上传来消息,民警让嫌疑人和朋友把委托手续签了,说好的法律规定呢,说好的原则呢。
建议先从内部督察部门查起,正是他们的失职,才让基层人员这么胆大妄为。
这个事件看叙事完全是司法对抗领域的事情,
为什么司法事件需要标准性别?无论双方性别男女不应该成为司法与传媒思考的相关项。
拳的事情了结
现在浅浅讲一个矛盾,在先前的保姆、保安、老师相关事件里论述过的一个逻辑。
严谨有效的服务需要成本的,
为了执法机关的效率,那么严谨规矩就会受到伤害,
为了程序正义的保障,那么执法效率就会受到伤害,
想要两者兼顾,那么就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
付出的成本成为收益凝聚既得利益。
所以可以看到鸿茅药酒的跨省,某骂草包而后被羁的正义,
所以也可以看到更多的案件被流程拖延。
这两个是一个问题,就如同公平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问题一样。
杜绝暴力执法,然后进一步司法部门用文官手续敷衍责任是需要的答案吗?
司法机关是暴力机关,可能放弃暴力吗?
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形式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做到杜绝暴力执法。
这是定性分析的答案。
定量分析呢?
那么就是接下来只会更糟,
九十年代的车匪路霸不是被警察暴力严打击溃的,
而是快速的经济发展软化了暴力犯罪的土壤,
经济发展可以掩盖一切问题,
就像很多人并不是反对 996 而是反对加班也没有额外的收入,
可是经济发展停滞了呢?
掩盖的问题将会破土而出,
这会给警察系统带来更多的压力,
效率和体面更加无法兼顾。
考公热还在继续,
吃财政饭的人越来越多,
失业人口增加需要安置,
会有更多人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队伍里,
然而每个人表现在于个人的经费而非整体,
那么该怎么做?
面对经济停滞加大税收以满足警察队伍?
还是执法权下放队伍劣化?
我很好奇怎么破这个局,
以广大普通老百姓利益为基础做出解答,
我做不到。

理性的探讨:
警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依法传唤;
警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
坏的、带节奏的、无 x 的拱火:
以后警察就别抓坏人了呗;
以后警察就别动手制止坏人,站在旁边看就好了呗。
或者,以后警察就可以随便抓人了呗;
以后警察就可以随便动手打人了呗。
……
此情此景,有点感觉没?
如果人民警察都不遵纪守法 怎么能公正执法呢
民警报复陷害应该开除党籍公职 也应该追究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如果人民警察都不遵纪守法 怎么能公正执法呢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1. 该民警构成报复陷害,根据监察法规定和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应该给予开除公职及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法》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一是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报复陷害包括监察对象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实施报复陷害等行为。控告权、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动一些人的实际利益,会遇到一些人不同程度的抗拒,其中包括为了逃避制裁和出于受到制裁后的怨恨,而对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实践中,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诬蔑陷害,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地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称等。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构成报复陷害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 [1999]2 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该民警及上级,如果涉嫌滥用职权,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只道歉还不行,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都不能遵守法律规定,怎么能指望公民遵守法律呢?
提出一个问题,大家自行思考吧。
情节较轻的打架,可以调解处理。(三方都有调解的意愿才能进行调解,1、公安机关,2,3 当事人双方)
如果第一次调解,双方对彼此条件都不认同,但是还是有调解的意愿。这时候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经过此事之后,谁还敢愿意将风险揽到自己身上?
这种简单的治安案件,从打笔录到送人进拘留所,只需要几个小时。
一朝被蛇咬, 十年怕井绳!
好同志在知乎,这句话说的真没错。
去过 jj 办事,都知道基层好同志是啥素质,
那就是一群升职无望,素质堪忧,混吃等死的老油条,最擅长的事是和稀泥(具体一点就是不想着解决群众问题,想方设法去偷懒,不惹事上身)。
去过警局两次,一次是换身份证,是一位女同志在值班,一边工作一边嚼槟榔,这敬业精神真的连公司前台都不如。
第二次,是去 jj 报案,一群好同志靠在前台聊天,帮我解决问题那个,还舍不得关掉手机斗地主的界面,另一个好同志则在我前面抽烟(二手烟吸的我暴躁),抽完烟直接丢进烟灰缸,最奇葩的事情发生了,因为烟灰缸有易燃物,好同志的办公桌直接冒大烟起火了,最后是用红牛灭的火,记忆深刻。
因为是十八线小城市,我想也情有可原,也许大城市的好同志素质更高。
不过,我又一想,大城市到底只要那么几个,更多的可是我们这种小地方,不禁惘然。
地方执法机构和人员可能只怕中央督察组吧……
这样说会不会被知乎核蟹?
题主!您不要太年轻了!
我在清远清城区龙塘镇的阳光 100 买房被开发商坑的体无完肤!开发商将用之前用做员工宿舍的房子当新房卖给我,认购之前我要去实体楼看说看不了,只能看样板,等我下了定金并支付首期房款后自己成功溜进去看了,其所谓的精装修就是地板开裂、橱柜霉烂、吊顶脱落等等等!我买毛胚房只管装,买这套所谓精装修还得砸了从新来,比毛胚房成本还高。让开发商承诺限时修复其拒绝,称现状交付!我的天,认购书上可没写现状交付,各位部门反复投诉无门。逼的我想跟他拼命!多次找开发商理论其就是耍赖!前面惊动过 2 次当地派出所,当地派出所领导也对我说了让我不要过激,可以继续找开发商理论。我有一天冲进开发商领导办公室,等待其领导回复我,被近十名保安驾到楼道的监控死角一顿暴打!后面清远市清城区龙塘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我向民警诉说他们打我,我有视频,给手机伸到民警面前,直接给我上背拷!直接拉回派出所拷在留置室凳子上 24 小时!这就是我们的人民警察,留置期间笔录中我要求通知家属,要求验伤,要求追究打我的保安均无人理会!我一个草根百姓我能如何?留置出来后反复投诉,派出所最终传唤了三名打我的人,他们在留置期间不用带手铐,晚上公司能送宵夜进去!最后不了了之,没有给我任何书面通知,非法剥夺我复议的和向检察院投诉的权利。这件事改变了我的人生,通过此事件后我一落千丈,变得精神失常,已经被确诊为双向情感障碍!!!经常冒出对这个社会不好的想法,因为我个人的声音太小了,需要社会关注来制裁这些坏人,呼格案其死的冤,但其推动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人都是向死而生,呼格冤!但一个呼格避免了后面很多个呼格!其是做了贡献,对于整个人类!
这个一个很可悲的普遍现象。身边读书越高的人越相信法律,相信真理,相信公道。所以他们都特别较真!但社会实际情况往往…… 我觉得这些敢于站出来的人特别可贵!

传唤违法不?不违法,但实际上的规定是正在违法或已有案件与其相关联才可以传唤,本来要求是出示警官证,但在实际执行中着警服甚至不穿都可以。
被传唤了能不能不去? 不能,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 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但这种明显的报复行为怎么办? 官方建议都是事后向督察等部门反应,本案中督察给出回应了吗?没有。
最后只能借助人民法院起诉才得到解决。目前派出所并不服法院判决,依然认为自己没错。
滥用权力如何制约? 依法治警如何做到? 为了保障老百姓不被报复,就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才可以。督察部门要更加严格的进行执法才行,护犊子是不行的。
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牢笼里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
这类事情,还是要树立典型。
警察因为工作需要,有人身强制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的使用,应该在法律框架以内。
不过,我国的法律,在合法范围内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很长。公安机关自己就能关 37 天
如果检察院配合,没罪也能关好几个月。
对于有些犯罪分子,确实需要这么长时间来调查,但是这个权力如果被滥用,会对普通群众造成很大伤害。
所以,有滥用权力的要严厉处理。该处罚处罚,该赔偿赔偿。让警方谨慎用权。
但是,这个事情本身应该是的双方闹情绪。
5 月 20 日,王女士与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动手,双方均选择报警
说了家中,应该是夫妻打架
因为赔偿问题双方第一次并没有达成一致。
6 月 18 日晚,民警陈某给王女士打电话通知她再去派出所
这个应该是警方要赶快把这个案子给结了,夫妻打架的事情,警方需要快点办完。
王女士称自己有事,且担心当天李某不一定能去派出所,就表示等下次双方都有时间再调解。但陈某坚持要王女士到派出所,双方于是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矛盾在于女方说有事不想去,警方想赶快办完。然后吵架,双方都带很上火。
“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电话中陈某表示要传唤她。
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打架这个事情是双方报案,如果男方报警女方殴打他,重庆警方确实可以传唤。但是要有文件。这个时候陈某可能就是说说,不一定真开证明文件去传唤。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 110 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 7 时 34 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 “…… 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 时 41 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王女士报警,应该是当地派出所出警。这一出警,估计警方是带了传唤文件去的。这个估计是带着情绪的。理论上可以传唤,又报 110,正好去了带着传唤了。
据警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显示,在王女士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母亲刘女士出来询问,并拦着警察不让他们带走女儿。随后一名警察拿出辣椒水称:“这是辣椒水,我警告你不要妨碍公务。” 刘女士此时伸出双手对着民警说:“你铐我。”
之后,该警察便对着王女士母亲的眼睛喷射了辣椒水。被喷射辣椒水后,王女士的父亲也走到楼道和当事警察争论,被警告 “不要妨碍公务” 后也被喷射辣椒水。随后王女士父亲与民警发生肢体接触,并被警棍击打。
打了 110,民警上门反而要把人带走,这个事情王认为是报复,所以不走,王全家阻挠。结果警方使用辣椒水,警棍。这个行为后来成为诉讼的起源。
朝天门派出所对王女士父母审讯至次日下午 3 时,之后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对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8 月中旬,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王女士父母,渝中区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8 月 28 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该案并解除了对王女士父母的监视居住。
**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检察院批捕,王女士父母还会有更重的处罚。
警方还能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
天底下还有不让人上诉的规矩??
违不违法应该是法院说了算,一审说违法,派出所不服,上诉由二审定性才是正道。公安局自己可以说违不违法?
我觉得必须维持执法机关的神秘性和正义性。
不能再宣传警民一家亲之类的内容了。
现在我国危机四伏群狼环伺,一小撮群众不具备体量国家难处的能力,只会一天到晚说什么人权法律,在大是大非的环境下这些根本没有意义。
我们必须明白,没有稳定的国家,每个个人都是没意义的,所以国家的稳定是首要的。
执法人员就是为了维持国家稳定的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的任何刁难、非议,都会导致执法人员投鼠忌器,导致社会变得不稳定,更会导致别有用心的境外势力有机可乘。
所以我们必须要赐予我们执法人员尚方宝剑,让他们敢于做事,勇于做事,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度过现在的危机。
至于偶尔发生的一点点意外,这些属于极偶然的事件,也是社会高速发展的必然代价。
作为普通群众应该为国家考虑,抓大放小,不能因为一点点小事就质疑国家质疑执法人员,这种质疑精神是很不正确的。
希望各位普通群众共勉,等到我们成为世界最强国,打倒了美帝国主义,消灭了资本家,实现了世界人民大团结,那时再考虑人权什么的,也为时不晚啊。
|・ω・`) 我在学校里饭后散步被警察要查身份证,那个时候不懂警察是有权利查身份证的,他们自己也不说清楚。
上来就是不给查就给你关局子里。给我秀他的配枪,说看到没有老实点。我问他为啥查我,为啥路上那么多人不查别人,他就说我没必要给你解释,你要不出示身份证就跟我去派出所。然后按开了执法记录仪。
哎呀,主要是我小时候遇到过一个冒充警察的,晚上 10 点过 11 点,在我们单元楼里砸邻居家的门,穿着警服拿着棍子,一边砸一边大吼他是警察,让开门,还出口成脏。楼上楼下的邻居都来围观,他就怒吼让都滚回去,看什么看。第二天下楼的时候看到邻居家稀碎的锁和坑坑洼洼的门,就觉得好恐怖。后来老妈跟我说,邻居家没有开门而且报警了,真警察来,发现这个是假警察,就带走了。
还有一次就在春熙路,好多人围观,三个没有穿警服的男的,把一个女的强行拽上车。那个女的扒着车门嘶吼说救救我,我不认识他们。一个白衣服的男的就扯那个女的,强行把她推上车,另一个男的也在帮忙,还跟围观群众说警察办案。把那个女的往车上一推,就飞快的开走了。我还问我妈,是真警察么?我妈也半信半疑的,可能吧。
不止要打击官员腐败,也要警惕基层公务员的无限制自由裁量权。
亲身经历来看,基层公务员,包括基层里的合同工(临时工)面向普通群众时;大部分都是居高临下的态度,不是 “服务人民”,更似 “管理(tong·zhi)人民”。
而普通群众,拿他们基本没有办法,只能低眉顺眼,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要办什么事儿,就得作好 “受气” 的准备。
公权力特别是暴力执法权更不可滥用。
否则胥吏的危害一旦控制不住,很容易在基层造成海量的冤假错案和权力寻租。
看着那几个律师在那边上蹿下跳的耍猴戏就好笑!
这个国家要是律师有用的话长沙货拉拉司机就不会进去了。
还是那句话:继续愤怒下去,总有一天星火燎原
问题有点搞笑了吧,如何杜绝暴力执法问题?关键是警察就是国家暴力机器啊……
说大一点,我抓毒贩我不用暴力我进行柔性劝导?讲小一点,有人阻碍执法,我不用强制措施我求求他别这样?这不搞笑么……
重庆研究生投诉民警反被上门 “报复” 一事,沸沸扬扬。网友们一看,这不是典型的公权力欺压吗、典型的以权压人吗?媒体可谓博足了流量。网上的 “明眼人” 们,看了截取的视频,看几篇文章,事实了然于胸,开始声讨警方。
处置民警没有出示传唤证,程序违法,这点没啥可说的,判得一点都不怨。
不吹不黑,本文旨在从警察视角探讨三个问题。
问题一:是恶意报复还是秉公执法?
法院的判决让人很不满意,为什么呢,根本就没有体现出这个黑警是 “恶意报复”。法院只判了拘留程序违法,警械使用不当。但是却没说这个警察去王女士家的 “动机”。
在投诉仅仅半小时后在家中被拷走,很难让人不联想到 “蓄意报复”。但是需要强调得是,王女士当时的身份是一个违法嫌疑人,治安调解不成应当进行治安处罚。女子不投诉警察也要上门!女子不投诉警察也要上门!女子不投诉警察也要上门。重要的事说三遍。
对于人民群众,我永远笑脸相迎,永远热衷于为您服务,但是对于违法嫌疑人,态度恐怕就不是那么好了。在实践中,被嫌疑人投诉是常有的事,理论上应当回避,但是由于人手不足等因素,就算被投诉了,案子还得牵头继续办。总不能嫌疑人把一个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总共两三个)投诉完,好了你就可以走了?
法院判决,警察上门是传唤王某所涉治安事件,不是处理女士投诉。也就是说法院判的对该女子的传唤的流程是合法的,但是传唤程序违法,没有制作传唤证。按照法律,该女子打伤他人,应当被传唤。
至于为什么不花个几分钟制作一个传唤证我不明白,但是办案民警强制传唤她归案是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调一点:口头传唤并不是强制传唤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一定非要口头传唤了才能强制传唤。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强制传唤。
问题二:警械使用是否合理?
回顾一下上海警方教科书式执法,清楚全部过程的知友都明白。当事人暴力阻碍了吗?没有,有的仅仅是不配合,那么警察使用辣椒水、警棍为何却被称为教科书式执法呢?

因为执法贯彻了武力升级原则。归根结底,你警察不能一上来就使用不必要的武力,那样显得太粗暴了。我个人也非常反感粗暴执法。我个人使用警械一般是再三警告无效且威胁自身安全了才使用。其实法律规定使用强制措施不一定要先警告,但是群众更倾向凭自身朴素的道德正义观来评判事件是否合理。所以执法过程提现人性化尤为重要。
这个事件中,执法显得过于 “粗暴”,王女士父母看起来像是受欺负的一方,人的本性是同情弱者,自然就觉得警察做法不对。法律不一定会偏向弱势的一方,但群众绝对会。
试想,如果警察上门传唤,先表明身份,告知缘由(视频中有告知但太短促)。嫌疑人父母不依不饶地阻拦,警察再三警告无效再使用警械。是不是合理了?这里是否有 “暴力阻碍执法” 了呢?没有,但是群众却觉得使用警械合理了。为什么?
问题三:执法法遭遇非暴力挑衅,警察应当如何作为?
法院认为王父母虽有挑衅性质行为但不足以达到警械使用条件。
引申一下,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遇吐口水 、竖中指、用身体阻拦通道、拉扯等非暴力阻碍,应该怎么办呢?这个时候难道转身就走吗?用警械,法律不支持(未达到暴力阻碍执法标准)。难道就只能让受害者的利益受损了?
不是的,如果遇有语言挑衅,用身体阻拦通道、拉扯等不明显得阻碍执法行为,应当用执法记录仪尽量录取全貌,尽量显示出自己 “逼不得已,迫于无奈” 使用警械。这样在事后的回顾中,群众看到视频,再结合自身朴素的道德正义观,必定会支持警察。
新形势新要求,同志们在执法中一定要时刻准备着,想象新闻联播的镜头对准了自己,做到法言法语规范、执法动作规范。避免以前老民警的粗放式执法,在行政诉讼中能站得住脚的行政处罚才是好处罚。
大家都知道,公安队伍最擅长的就是 “刮骨疗毒”“刀刃向内”,如果行政复议和督察的结果都是 “王女士父母涉嫌妨碍执法”,那么我们真的就认为他们妨碍执法了,跟包庇没关系。大家也不要想着官官相护,真的,两个基层民警,不值得护,当今这样的大环境,出事了领导推得比谁都快。
我看了,处置民警确实违法了,程序违法,没带传唤证。
如果花个十来分钟审批个传唤证,再谈处置过程,个人觉得处置民警执法过程有瑕疵,但符合当时情况。
我带八件套不是摆设,也不是等执法对象给民警造成实际伤害了才能使用,我已表明身份告知缘由,那么执法对象要做的就是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执法。执法有权威,公民权益才有所保障。
法院水平太低了,只是判决判决警械使用不合规,拘留程序违法。一点都不及知乎法官们,这明眼人一看就是恶意报复,被投诉了心情不好上门找事!
那么我问你,被投诉了这案子还办不办了?嫌疑人拒绝到案我还传不传唤了?要是违法嫌疑人挨个把办案民警投诉个遍(一共两三个),还真没人处理了?
想多了,投诉归投诉,你可以申请回避换一个主办民警,但是案子必须依法办理,不是你想不来就不来,不接受调解就得进行治安处罚,不来就得强制传唤,毕竟有违法事实在先。
关于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投诉前,本案民警与违法嫌疑人王女士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在违法嫌疑人王闵投诉前已决定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可以由民警陈放执行。
投诉后,民警陈放与王闵自然产生利害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不应当再由陈放执行强制传唤。
警察办案,从来就是怎么容易解决问题「或者提出问题的人」怎么来,接触过几次,就明白了。什么公平正义,在损失很小的情况下,就忽略了,执法有成本,很难说对错
支持警察,这女的恶意投诉一看就是行走的 50w。
国家暴力机关对女权重拳出击,保护了广大脆弱无辜的男同胞。
警官冒着被女拳冲烂的风险用自己的身体在物理上冲烂了这个幕刃,这是什么精神这就是黄金精神。
一定是幕刃的错,反正我在知乎上就没见过不合格的啊 sir。
感觉国家真的得重点建设重庆了
四个直辖市,别的都成现代化大都市了,怎么就重庆还出这种千禧年前才有的事呢?

我一个法学研究生,曾经的 JC(文职,后辞职考研),有理也说不清。广州大学城,9 月 11 号报警了,被外卖员人身威胁(说叫人搞死我),还被公然辱骂,弄得街坊邻居都觉得这俩人跟神经病一样。
派出所 JC 不去管这个外卖员,反倒觉得我事儿,软磨硬泡的非要调解,不给立案,说我没证据之类的,跟外卖员用的粤语,也不知道说的啥意思。
“调解” 的人称不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什么,还让当场翻书本给她看,多少页,我说了第四十二条以后,又拉我出去 “单独教育”,还说我书读多了,脑子拗不过弯。
最后被迫和解,灰溜溜的走了,有空可以详细说一下这个事,和我个人的一些观点看法。
这个警察肯定不是知乎里面的了,知乎里面的警察都是奉公执法的。
让资本家来写自己,肯定各个都是为人服务的道德模范。
不信的去看看那些自传。
我倒是觉得传唤证不是重点,因为这个东西如果下一次补上了难道就没问题了吗?
关键在于民警办案太粗暴,滥用自由裁量权。
首先,王女士说晚上有事来不了,民警要求必须今晚就得来,不来就不按调解处理。这样处理合适吗?普通的治安案件,又不是刑事犯罪有必要在时间上定的这么死吗?!难道说民警定哪天王女士就得无条件服从?这样也太霸道了吧,估计即使是警察同仁也不能不承认这个民警有点官威太大了些。
其次,王某一家的确有推搡的动作,但还没到攻击民警人身安全的地步吧,有的答主说什么难道非得拿刀砍民警才能反抗吗之类的话,有点太夸张了,正常人都能看明白,好几个警察面对赤手空拳的女士和老人应该不存在什么人身安全吧,喷辣椒水和打伤老人腿太过了有点,我理解民警也很不容易,但你如果说民警没有公报私仇我是不信的。换句话说,动手的这个民警在动手前百分百确定他自己的行为是超过必要限度的,他百分百确定对方不会伤害到自己,但他仍然这么干!
我认为:这两边都有错,但警方明显占大头。
去年 5 月 20 日,王女士与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动手,双方均选择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接警后作为治安案件,由民警陈某上门处理。
“当时派出所认为这不算大事,希望我俩能够调解成功。” 王女士称。不过,因为赔偿问题双方第一次并没有达成一致。
6 月 18 日晚,民警陈某给王女士打电话通知她再去派出所,而王女士称自己有事,且担心当天李某不一定能去派出所,就表示等下次双方都有时间再调解。但陈某坚持要王女士到派出所,双方于是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今天你有事,明天他有事,后天警察不得闲。
5 月 20 日的事情,拖到 6 月 18 号还结不了案,换成是各位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可能也遭不住。就不要说长期关不了是否会影响 KPI 考核的影响了,毕竟机关内部的规则可以很奇特的。
而且这么拖仨月,估计又要投诉说警察不作为了。
这是王女士的问题。
“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电话中陈某表示要传唤她。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 110 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 7 时 34 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 “…… 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 时 41 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这里用的是引号,可以认为是记者调查过后实际了解到当时真实的对话。
那么从这句话来说我觉得警察也没有什么错,至少不涉及 “言语侮辱报警人”。
同时如果警察口头传唤,公民的确有义务到场配合。(根据规定,这次传唤应该出示传唤证,但王女士肯定不知道,所以她本意并不是知道自己不该被传唤。)
投诉后约 20 分钟,派出所民警来到王女士家。王女士称,她打开大门后,见到被投诉的陈某就很反感,告知对方 “不要私闯民宅”,而陈某上来就抓住她的手。
据警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显示,在王女士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母亲刘女士出来询问,并拦着警察不让他们带走女儿。随后一名警察拿出辣椒水称:“这是辣椒水,我警告你不要妨碍公务。” 刘女士此时伸出双手对着民警说:“你铐我。”
之后,该警察便对着王女士母亲的眼睛喷射了辣椒水。被喷射辣椒水后,王女士的父亲也走到楼道和当事警察争论,被警告 “不要妨碍公务” 后也被喷射辣椒水。随后王女士父亲与民警发生肢体接触,并被警棍击打。
到这里我依然感觉王女士一家不是凡人……
不管是不是被投诉的陈某来,警察口头传唤还是要 “尽量” 配合的。面对王女士父母的阻拦,从新闻来看警察也警告到了。
至少王女士并没有什么事,她就是不想去。
按照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指示,望龙门派出所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将王女士及父母移交朝天门派出所处理。朝天门派出所对王女士父母审讯至次日下午 3 时,之后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对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到这里就有趣了:
摸着良心说…… 这种事情在脾气火爆的重庆一天不知道发生多少次,一个区的分局都能直接下令辖区派出所立案、审讯、并且监视居住?
我在重庆住了 11 年,这点我还是看得出来的。曾经有一次有一台车堵了住宅区的一条主干道,我 30 分钟打了两次 110 都没来人,这里警力突然就足了?
别逗了…… 就是惹到人了,所以被重点关照了。
处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是市局的表态…… 我觉得也算是屈服于舆论压力了。
口头传唤那里似乎的确是违反工作流程了,需要书面传唤。不过这似乎并不否认传唤本身的必要性。
但面对阻挠使用辣椒水嘛……
【前方高能】辣椒水面前你还逞能,没哭过是吧!_哔哩哔哩_bilibili
那么很多交警使用辣椒水就都错了哦?毕竟大部分场合都没有动手,只是态度不好。
这个望龙派出所竟然这么头铁,一审后竟然上诉了,好在被上级按下来了。
看来下次再遇到警察乱判,得投诉得高一点。
至少区分局是不行的,直接找市局投诉效果会好些。
高赞都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了民警的责任和如何杜绝,我从实操的角度来讲讲。
首先是民警的责任:
罚酒三杯 + 罚逢年过节送礼翻倍。
降级处分记过等等待定,要看后续舆论控制的情况,控制好了,无责,且大概率无责。
如何杜绝:
对组织来说,控制微博、知乎等渠道,禁止报道,弱化曝光,化小化了;
对社会来说,导向舆论,引导认知从各打五十大板到公检法说的做的都是真理的转变;
对个人来说,移民。
还是社会主义警察温柔, 只是拷走罢了.
换资本主义警察, 弹夹应该已经清空三个了.
补充: 评论区里很多朋友觉得这是在 “比烂” (实话说如此荒诞的 “类比” 居然都看不出我也没办法), 那..
请假装这里有一个写着 SARCASM 的牌子. jpg
看完文章得出一个结论:PC 这明显就是报复行为嘛,没想到遇到头铁的女当事人了..
建议女当事人可以结合时事,打打拳什么的…
此时不打拳更待何时?? 不过可能拳手看到这种事都选择敬而远之…
哎,朗朗乾坤,这都是些什么事啊…
这种问题就不应该出现,这不是给境外势力发牌的机会吗?
影响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这是曝光出来了,没曝出的有多少
曝光前:
8 月中旬,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王女士父母;
曝光后:
9 月 12 日,“平安渝中” 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渝中区法院判决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王某违法,派出所提起上诉一事,渝中区公安分局认为,处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处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分局对王某及其父母深表歉意,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监督。
…
这事可怕的不是违规使用械具。
而是,你还敢投诉吗?
你投诉谁,谁竟然能带队上门抓你。你被行拘,你父母被刑拘。
对方直到现在啥事没有。法院告赢了,还没有道歉和处理。
把投诉通道关吧,没人敢了。
一个投诉换来一家三口坐牢,我真是怕了,真是绝望了。
知乎上的好警察们,出来回答问题吧。
其实,应该怪各位普通人,对公平和正义有太多奢望,对基层警员有太多不切实际的幻想。
执法者明明知法,普通公民再怎么精明,即使是知乎上的律师们,碰上基层民警要玩儿你,就跟玩儿个小鸡子一样 easy。
被玩儿的次数多了,你就知道认怂了。

我只知道在我祖辈那会,军队执行任务的时候要求对群众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祖辈在军队时,一个营级干部因为听不懂方言,产生了误会,和群众发生口角,打了群众一耳光,军队处分后被降级安排转业。
一对老人和一个受过训练的小伙子动手,竟然用警械。这是对法律条款的歪解,借题发挥。
看回答真的好毁三观忍不住出来巴巴
女方到底做了什么我尚不可知,她做对不对,有法院判。但是无论如何,警察作为秩序的维护者,本该公立客观维护公平正义,平民百姓最该信任的人,他这一系列做法都欠妥当吧,甚至做的这些事真的让我觉得不可思议
1. 口头传唤,强行上门拷人
2. 对当事人及父母,使用喷雾和警棍殴打
3. 事态升级,以刑事案件上报检察院,试图批捕直接送进大牢,被检察院驳回,
我的天啊,要不是检察院还算公正,一家三口直接去蹲大狱了,一辈子毁了,试问谁能受得了?
我要是当事人,闹到现在这样我也必须要一个满意的结果和答复,对这种警察怎么处理,对这非常团结的派出所做什么处理,必须有个结果,差点命搭里面了。
要杜绝暴力执法问题很简单,规定对于执法行为,相对人不认可或者不服从的,可以采取反抗行为并自愿承担后果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相对人可以反抗执法,反抗错了就是妨碍公务,反抗对了就是正当防卫。妨碍公务作为法定加重情节,正当防卫作为法定减轻情节。判定对错以案件结果为准,不起诉,无罪或者入刑罪名与本次执法无关的就算反抗对了。
相应地,如果查明被执法人确有法律责任,按妨碍公务罪对法定刑期进行加倍,上浮,或者不适用缓刑。
有证据证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设被执法人并未犯警察认为的罪行时,由该警察承担该罪名的刑事责任。
感谢邀请,这个话题这两天似乎比较热。消息是前几天公布的, 看了经过媒体编辑的报道后,想起 “执法优先,存疑置后” 这句话,不知道谁提出的,这一家子还真是铁了心要维权!这事要老警察看,肯定不服,什么,这还要维权?早年这都不是事。大哥说的对啊,现在不是新时代了。瞧,法院都判了,赔个礼认个错吧!
先看看媒体报道的事情经过,笔者口头简述下。这是一起去年因纠纷引起的互殴案件,这起行政案件快一年了都没有结案。今年某月某日,办案民警打电话给王女士,要她来派出所做笔录。结果电话中民警和王女士对话产生矛盾,调解一方王女士打电话给 110 投诉警察态度,被投诉的警察就跑到王女士家里,没讲几句话,矛盾升级,警察说要口头传唤王女士,手铐就用上了,之后就是强制带王女士回派出所了。这时候,王女士的妈就跑出来质疑警察凭什么抓她的女儿了。质疑加挑衅,结果警察辣椒水喷了。这下好了,王女士的爹也跑出来阻止加挑衅,警察又是一阵喷,本来只想带一个,结果一家子都带回派出所。之后派出所还对王女士父母以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阶段,被检察院退回 ,公安撤案。之后这一家子就开始在法院维权了,法院判处警察使用警械违法和传唤违法后。这一家子喊着要追究警察责任,媒体开始介入,然后我们大家就知道这件事情了。
细节就不多说了,码字不易。我就先说说大家关心的口头传唤这词。口头传唤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明文规定,是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可以使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很细,这就要求警察主观对现场情况的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判断,决定。什么现场?就是警察到达的第一案发地点,对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嫌疑人使用。除了口头传唤,还有留置盘问。留置盘问也是警察办案的强制措施,措施更严,只是很少用,所以大众知晓的不多。但不管是哪种强制手段限制人身自由,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限制。个人文字处理能力不强,这里就不多说了,希望题主能理解。
因为话题涉警,所以笔者需谨言。以后大家都有可能会碰到和警察打交道,潜意识认为警察是强势方。其实经过多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大家应该看到公安工作进步的一面,客观评价这件事情,首先建议更改暴力执法这词,这不是暴力执法,硬要给个词的话,就是执法过错。警察这个职业本身就有暴力属性,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力很大,但法律也对于暴力如何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相关法律条文上网随便找找都能找到。如何杜绝执法过错更恰当!
法院为什么判决王女士及家属胜诉是很多人不清楚的地方。原因很简单,就是程序违法。相信王女士及家属肯定也是找了高手指点,不然这样的官司很难胜诉。法院判决说的很清楚,传唤违法嫌疑人没有携带传唤证进行书面传唤属于程序违法。违反了什么程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按目前的法制要求,程序违法,不管实体多正义都是不行的,这就是米兰达规则。所以,王女士提出传唤质疑时,按照正常程序警察出示传唤证即可,上面有公安局的大印;若是不配合警察工作,使用警械即是合法合规。王女士的家属提出质疑,警察出示传唤证通知书给家属即可。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本就是一式三联,有一联就是专门给家属的。若是家属还阻扰、挑衅,执法人员后续使用警械强制传唤都是正常执法。所以整个事件合在一起看,执法人员有受外部因素干扰造成情绪化执法的可能,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没有传唤证的正常执法就应该是要求当事人协助公安机关回去作询问调查,配合询问调查是公民的义务,警察更没有使用警械强制带回派出所的权力,使用警械强制带回是违规的。既然程序违法了,那后续还算执法行为吗?请了解下什么是米兰达规则,慢慢品。
既然上级公安部门介入,要求派出所不上诉,公告也已经说派出所民警执法上确实出现了问题,明确纪检、督察部门介入了,那大家就安心吃瓜就好。笔者是看了媒体详细报道,如果报道无误的话,当事人强烈要求追责,恐怕办案民警免不了就是政纪处理,当然最终是重庆公安内部研究决定怎么处理的,恐怕现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领导班子脸色都不太好看了。但我们吃瓜归吃瓜,还是要对敢于承认执法错误的行为点赞,虽然这个承认有点晚。
最后值得说的,一是派出所在法院辩称是派人找当事人处理投诉的事情。这样的辩诉真是无法自圆其说,何况整个执法过程都有同步录音录像,程序怎么样不说,录音录像里面记录的实体行为摆在那里,请尊重事实。而且警察被投诉后,按程序投诉情况应该是给督察部门核实、反馈?怎么派出所自己派被投诉民警去呢? 二是法院判决书说抢夺民警手中的催泪喷射器不构成妨碍公务?这里提出质疑。在我印象里,抢夺执法记录仪都算妨碍公务,何况抢夺约束性警械。也许是法院综合整个事件过程给的判决吧。希望知乎还有高手能指点弥补下笔者的知识空间。课余时间有限,就此草草结尾,个人愚见,不足之处,还请见谅。
9.14 修改
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这个内容,我觉得可以略微展开一下——
刑法的罪状罪名条文(第 277 条)肯定是先于量刑指导意见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作为司法解释,法律位阶规则下,最高法也不会蠢到抵触刑法吧,但是这么十多年了,量刑指导意见一直都是这样的规定没有改变过:
执法不规范,减少基准刑的 20%,而不是直接据此作为犯罪构成的阻却性事由……
为啥呢?有没有想过是为啥呢?
我认为,执法不规范与打着执法名头的犯罪,最高检是将其分得很清楚的,认为其是两码事,所以才会有这个量刑指导意见,而且推行了那么多年。
这也就是我和各位观众观点相冲突的地方,不少人认为执法不规范就等于是犯罪,所以基于对犯罪行为,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因为存在了正当防卫这个阻却性事由,所以后续也就不会涉及到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问题。
嗯,这就是被喷的逻辑起点。不过呢,网上喷喷我是真没啥事。但是实际生活中,如果真的对执法人员报以老拳,就真的要出事了。
当然了,也完全没必要曲解我的意思,觉得我说这么多,就是要固化执法人员不容质疑、不容否定的 “天授神权”。相对常见的,那种抓到 PC 后,所谓罚款不拘留,私自进自己腰包的烂事,有朋友私信我我也会跟他们讲通讲透为什么被黑了,讲该怎么做。这种情况那就不是瑕疵和不规范了,那是犯罪了。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我也很明确的指出来这个民警的几个错误的点。还是回归到本意去,中国很大,各地执法水平不一,但愿没人会遇到这种烂糟事,但是一旦遇到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呢,我希望能够像王女士这样的方式去维系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各位冲浪愉快!~

哈哈哈,一堆人急不可耐的开喷,是滥用职权是犯罪,不是执法瑕疵不是执法不规范这么简单。
程序上的瑕疵也好不规范也好,都会导致程序违法,继而会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但是确认违法,不见得就是直接的违反了刑法,要分情况具体看待的。某些朋友上来就直接给定性为犯罪了,这……
OK,那么为什么这个诉讼是一个行政诉讼而不是一个以出警人为被告的刑事诉讼呢?为什么舆论已经炸开花了,监察委不介入呢?
不过呢,在一些人的内心道德法庭中,这个案子判死刑都很正常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还是依据道德法律,这个就见仁见智不强求了。

那么多人艾特我,那我就出来遛一遛。
正文前预告——
如果你仅仅是盯着这个案子来看,那么可以直接切下一个回答。如果你想了解一下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在执法不规范(别抬杠的把不规范放大到等同于杀人越货的程度,二者不是一个维度)的语境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会是怎么样的结果,应该如何来维权,那么可以看看。至于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合理不合理,是不是该赋予反击权和无限开火权?不好意思,我不是立法者。
其一,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如果不上诉、不抗诉、不存在审判监督程序等的再审情况,那么就要尊重这个生效判决。法院也不会无根据的枉法裁判,出警的人确实是有做的不对的地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所以,执法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和不规范。
其三,民警执法过程中,使用警械也存在不当,可以口头或者徒手制止的,就不需要使用警械。使用警械还是要讲求一个对等和最小比例原则。
这是另一个瑕疵和不规范。
瑕疵也好,不规范也好,本质上来说都是执法过错,都会致使程序违法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
其四,这个案子的走向上,当事人王女士进行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不是当即就打成一片。这才是合法并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一点是非常值得点赞的!
至于说认为警方的执法存在程序上瑕疵和不符合规定的,执法相对人就可以报以老拳、天下布武了…… 那么以下的内容可以不需要看了,免得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还给您看出一肚子火了

所以,您真的觉得要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往下看?
所以,您真的觉得要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往下看?
所以,您真的觉得要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往下看?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当即推定为合法,未经复议、诉讼等程序进行撤销、变更的,个人、组织和单位均需遵循并履行。
伴随着公定力原理的还有拘束力、执行力等等,所以才有 “复议、诉讼不影响执行” 的情况(暂缓执行除外)。
那么基于这个原理,对于一个有瑕疵、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应该怎么办?
现行法律之下,可以走复议、诉讼、申诉、信访等途径,但断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因为,执法行为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中国没有这个条款,环视全球,但凡法制未崩坏的国家,我也没听说过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对执法行为实施所谓正当防卫的。
执法相对人对执法者暴力对抗,会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即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和不规范(不要来抬杠什么把你绑架、借执法之名来杀你这种极端的事,这是另一个维度的,不是本案要探讨的,否则该民警不是被行政诉讼而是被刑事诉讼了)。
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妨害公务罪(包括袭警罪),有如下规定——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注意,是减少基准刑,不是据此认定为无罪。
执法行为不规范,并不是犯罪的阻却性事由!所以,最终还是有极其极其大的概率担责的,这种判例也比比皆是。
至于说进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紧迫性、相当性等等的要件,符合了吗?
这其实也是用法律来结构 “配合在前、质疑在后” 这句话。
其五,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个案子不具普适性,所以也提醒一些冲动型选手,不要信奉自己拳头大,就去袭警、就去妨害公务。
花开两多,各表一枝——
执法主体执法不规范,行政执法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执法上有控告申诉等救济途径。这些都是你的合法权益。
但是你如果撸起袖子就打成一片,那么最后的结果并不会如你所愿的全身而退。
执法人员因为执法的不规范,所受的政务甚至刑事处分,是一枝;但你,因为符合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另一枝。
对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都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多严重的伤害后果为前提。伤情的情与重,只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性定罪情节。
即便在后期,检察院可以适用但书第十三条 “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不提起公诉,但刑事程序转行政处罚程序,以阻碍执行职务科以行政处罚也是完全合法的(当然,你有权对此处罚结果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就法律谈法律。
欢迎法言法语坐而论道,被情绪左右乱喷者请自重!
望龙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王女士到派出所就所涉治安案件再次接受询问,**遭到王女士拒绝,在此情况下,该派出所具有传唤王女士的法定权利,但此次传唤需依法对王女士使用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渝中区政府此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违法的根本:缺少传唤证。
这件事儿本身并不复杂。
简单列举一下:
一、家庭争吵,民警上门处理,因协商不一致,因此需要履行 “司法程序”。
二、在履行司法程序的前提下,民警要求当事人去派出所进行处理,这一行为属不属于司法传唤?这才是整个问题的关键点,后续的审理流程,也是以此作为根基进行判断的。
三、此处就容易产生分歧了。
三、1)属于司法传唤,当事人与警方发生争执,属违法在前。
三、2)不属于司法传唤,警方属违反法定程序。
四、民警与当事人发生争执。
基于三中的两种原因,各自分析。
1)属司法程序,警方属走司法程序,既如此,警方做法属 “执法 “,当事人进行反抗,对其采取强硬措施,即便行为过分,但属” 情有可原“。
2)不属司法程序,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属 “法律灰色范围内” 暴力执法,触犯法律。
经后续报到,该行为缺少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回过头来再说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不过是将矛盾推向民警和当事人罢了。
我有不少警察朋友,也有一些人干过基层民警,就他们的反应而言,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很大,不仅要和三教九流打交道,而且工作任务繁重,他们一直处在高负荷的工作状态里。面对高强度的工作,有多少民警愿意花时间,去走一套冗长的司法程序呢?
所以,这件事儿问题的矛盾基本点,不是警民矛盾,而是内部程序问题!
话已至此,不再多说。
再见。
别杠,杠就是你对。
脑袋上最好都按个摄像头,实时联网的。
让暴力无所遁形。
这个问题很有倾向性。
不站队,只希望公安局继续上诉。上诉也是他们的权利。
西安地铁,让保安们学会了拿手机拍照打电话,不碰任何人一分一毫。
重庆这个判例会不会让基层民警们和稀泥的越来越多,办实事的越来越少呢?会不会让大家真的理解了什么叫我闹我有理,大不了进去表演脱衣服的风气呢?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真的很矛盾。这个女生即便赢了判决,不过是因为别人程序不合法,这并不代表她就是正义化身,全然无辜。
前些年释放了一个杀人犯,该给了国家赔偿,走的也是程序不合法的路子。至于他到底杀没杀人,拿了国家赔偿也不能代表什么。
口头传唤,好啊,好。
上来就人身攻击一律拉黑,另外百度法学家和断章取义者亦不欢迎。
如果被投诉就要避嫌,就不能再处理案件了,那快多来投诉投诉,少办几个案件也省心。
全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被投诉了就不能办理相关人员的案件,就不能处置相关人员了,事实上,当事人属于打架斗殴的嫌疑人,上门传唤是正当执法程序。
整个事情错就错在 1、非现场违法行为的传唤未使用传唤证;2、强制传唤未当场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
因为前置执法程序有瑕疵导致后续执法过程违法,进而导致不能认定嫌疑人父母暴力抗法。
换而言之,如果携带了传唤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拒不到场,经当场汇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可以强制传唤,经警告不服从强制传唤,可以上铐。
当事人父母有妨碍公务行为,经警告不停止,也可以使用辣椒水和警棍。
请狂欢的诸位了解一点,法院是因为民警没有带传唤证上门传唤而判处派出所程序违法败诉,不是说投诉后上门传唤的行为失当。
作为打架斗殴的违法嫌疑人,警察有权要求其到场接受调查,没有必要非得双方一起到场,当事人不能也没有权利以对方不在场为由拒绝到场。
我看当事民警是太懒了,也过于善良,换做是我,打架斗殴当场不能达成和解的,一律加个班做完材料报拘留,跟违法嫌疑人有什么好废话的,打架斗殴也不是非得要调解,依法拘留总不会错。
有意思得很,
这位皿景同志显然是公报私仇,
然后法院判了,他还上诉,这丝绸该多大啊
这女的把人家打成轻微伤,搞得跟白莲花似的
这警察也没按程序办事,被停止处分也活该
好大的胆子,投诉到相关部门,还敢上门拿人。
没有传唤令就要用手铐抓人,这叫做协助调查?
另一个当事人不在本地,协助调查是要调查什么?
拒绝入门就直接用警械打得人家轻伤?还把人家拘留了 37 天?
法院判决民警违法,就要申诉,让受害人做实妨碍公务罪?无须有吗?
一个通知,没有道歉,没有赔偿,人呢,停职,不需要调查,有这么做事的?
扫黑除恶,要从内部开始了。
不稀奇,我在绍兴碰到了一样的事,住的酒店火警一直响,酒店不管,我打了火警和 110,一小时没出警,我投诉 110 不作为,5 分钟后派出所来把我拷走了!录指纹,没收通讯设备,强制索要我的手机锁屏密码,录口供!关了我 10 个小时!一看我身份证是北京人,怕我有靠山,嬉皮笑脸的说是误会把我放了。以上如有一个字假话天打雷劈。
更新一下,评论里说不是因为北京户口放了我,而是时间快到了。那也许吧。不论什么原因放了我,也并不能改变我因为投诉 110 不作为,被拷走的事实。
投诉信息怎么叫被投诉人知道的。
被投诉人带铐子上门,出警有没有手续,谁让他去的。
“传唤” 不合规到底还有多少?
按到一顿打又是怎么回事。
都给他滑过去了。
法院给他拣最轻的来一下,已经很护短了,结果他还要上诉,突出一个不晓得好坏。
希望以后阿 sir 们面对其他单位的好意时要识做一点哈,你们的目的是不生舆情,不是一定要赢。
很明显,其他人都不知道
只是这个民警有问题
只是个例
不要讨论了
传到外网就不好了

我就奇怪一个派出所的警察能量那么大吗?有人投诉他第一时间他就能知道?拿人过程涉嫌违规使用警械,完了总部还依然挺他,给两个老人安上罪名?甚至法院都判了派出所还不和这个警察做切割,还依然挺他。这一切太不可思议了。
刚刚经历的,某派出所三名民警,在路上不做任何说明的随机拦人,其中负责拦人的一个,在本人询问交涉过程中态度非常差,进官网想投诉,朋友说别投了,会被抓的……(住址都要填详细,难道就是为了抓我的吗 •﹏•)

好 XX 都在知乎
某群体到底在人民心中是什么形象大家都有数
就这样,竟然还有 XFH 相信星巴克会 “驱赶”,并且对星巴克开始网暴
只能说林子大了,什么样的 SB 都有
又给大家上了一课,像这样的事件和新闻,就应该曝光在老百姓面前,把事件摆到大家面前来,让大家来评评理。
不要每天都是报道一些好的、正面的、歌功颂德的东西,有时候也要勇敢的报道报道这些负面的、拿不上台面的东西,往往是这些负面的、拿不上台面的东西,才能对公权力起到最有效的监督作用,才能迫使公权力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权,文明执法。
在中国涉警问题一直不按照法律处理,除了和警察拼命否则没办法,这个是运气好搞成舆情了,否则道歉都不可能道歉。
这到底是违法呢?还是知法犯罪呢?区别巨大。如果道歉有用,还要法律制裁做什么呢???下次我喝醉酒了把警察打一顿,酒醒了,跟警察道歉,行不行??警察会不告我袭警????
配合阅读下
私企老板醉酒打伤警察,为优化营商环境不予起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313 号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6 月 2 日凌晨 3 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醉酒无法提供确切居住地址,且拒不离开出租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梅陇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及社保队员王某某接指令至本市闵行区罗锦路梅陇西路口处置警情。民警刘某某到场后口头告知韩某某带所醒酒,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拒不配合并用头撞民警,用脚蹬,造成民警刘某某头部、右上肢受伤。经鉴定,民警刘某某右上肢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从轻处罚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这些发给拜登的好牌,他都接不住
净给 推送这些新闻, 除了生气什么用都没有
和上次成都地铁保安拉扯衣服一样,本次事件上热搜的原因是广大老百姓对基层滥用公权力的恐惧与担心。
同样是一件小事,同样在警察保安实施暴力手段时对方并无打骂等行为,可是警察和保安却采用违法的手段滥用公权力。
严禁公权力私用。
最重要的一点,12 年李庄案不就在重庆发生的吗?这种地方你有啥期待的?
不受约束的公权力,比黑社会可怕一万倍。
个人盲猜,这种事是一个转业干部做出来的。
因为这件事里面涉及到的违规方面简直太多了。即使去传唤,也由不得这个人去,投诉的人就是他,他能办这个案子?不知道回避怎么写吗?投诉的是该派出所,该派出所民警称对方阻职,难道处理这件事的不应该是其他派出所吗?
所以这件事体现出一点就是: 某些人想干些违规的事,都显得极为不专业。
警校科班出来的人,我不是说他们个个都是君子,但是不会轻易落下这么明显的把柄和口实,往往是时处理完之后,你心里不服,但流程上找不着太大毛病。
也只有某些思想不那么上进的转业干部,一个是横,平时横惯了,觉得谁都得服他,不服就是罪。二是懒,不去熟悉业务钻研业务,瞎搞胡搞,授人以柄,遗人口实。
说出来就当我在写小说,信不信因人而异。某些地方某些转业干部办案可能还不如辅警可靠。最起码辅警天天跑来跑去,辖区内的监控点位都摸的烂熟。
先明确一个问题
使用暴力手段执法,不一定就是暴力执法。只有违法使用暴力手段才可以被称为暴力执法。
基层民警每天面对的并不都是什么世界和平,有时候会觉着自己手里的权利不够用也正常。也不排除一部分富有正义感的民警,会认为程序正义是他们除暴安良实现结果正义的最大阻碍的可能。
公安机关,是最大的暴力执法机关,要是在十年前,二十年前,或者三十年前,你太过文明执法的话,能镇住那些地痞流氓吗?包括现在,你不用点威慑性的语言,依然有部分不服的,不配合的。真正民警办案,面对违法犯罪分子,哪个不气势汹汹?
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的第一道屏障,就像一张网,要想尽可能的不放过一个坏人,就必须得把网织的大一些,网眼密一些,毕竟后面还有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兜底筛选,不能畏手畏脚,容错率相对高一些也没什么问题。
但现在毕竟也不是 20 年前了,执法要求也必须提高,倡导文明执法,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实行时代发展的需求。现在多数的违法犯罪的形态已经逐渐偏离暴力,慢慢的向新型平和模式发展。 所以就必须加大对公权力限制,如果权利不加以限制,必定会无限膨胀。

山东 16 个地级市,平均下来你们自己算一算吧。
这种情况下还打拳没必要,这样的内容在本问题下还有不少,希望实事求是,而不是故意引起性别对立,谢谢。
中间三张图自己脑补,一张打拳,一张是他们同行说女的有问题,按 n 分配…… 还有一个是给我普法,优越感很强的他们同行。
80%的内容不得不删除,即便转化成为图片也毫无用处,审核还是很棒的
关键在于程序,程序合理合法,那警方的行为就无可指责。
但是,问题在于,当事人向 110 投诉的对象就是派出所的民警,结果出警的民警却要将原告给铐走。
给人的感觉就是,你投诉了派出所的民警,然后得到的结果就是被派出所的民警给铐走了,这程序明显有问题,怪不得会让当事人和家属抵制呢?
结果当事人不但被铐走,当事人的父母被喷辣椒水,又被警棍打,只能让人感叹:好大的威风。
按程序来说,如果当事人投诉派出所的民警时,不应该是派出所的上级部门或者警察内部的督查来处理吗?为什么上门的,却还是派出所的民警呢?这里面的问题是出在 110 处理的程序上呢?还是别的原因,咱们不得而知。
但明显,这个问题的处理程序是有问题的。

。。
建议当事人一家搬家吧。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日子长着呢。法院判决后派出所和当地区 zf 态度来看人家未必觉得自己错了,而且这事影响这么大得罪的人可不光一个所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还是本着 “惹不起还躲不起” 的原则,远离波及到部门的管辖区吧。而且我相信如果再次发生肯定不会用这么高调的手段,毕竟社会上的报复大多是隐性的,比如这个职业有很多 “线人” 可供调遣,到时吃了亏都未必弄得清楚是惹了哪路神仙。
关于警察的法律素养问题。
这个问题下,有警察回答关于回避的问题,我就截图,指出与当事人有矛盾是警察法中回避的其他情形中的一种。

然后这位警察就指责我传播伪造虚假信息

这个罪名很大,我忍不下,就多翻了一下下,发现
这是招警考试复习材料的基础知识部分的原文。

山东省 2477 名干警主动投案 处理处分干警 7023 人
这个是官方新闻
关于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已经有答主分析的很透彻了,不再赘述。不过仍有两个问题可以探讨。
王女士拨打 110 投诉民警陈某言语侮辱报警人,执法态度不好,为何接到 110 出警的仍旧是陈某?难道不需要回避吗?投诉对象可以处理投诉事件吗?不应当由其他单位的办案民警或者纪检部门人员来处理吗?
让陈某来处理自己被投诉的事情,处理好了皆大欢喜。可现在这个情况,怎么看都像是陈某打击报复报案人及其家人?
无论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民警都应当自行回避。
在王女士投诉陈某案件中,陈某作为被投诉对象,为何不回避?当然,陈某不回避未必是他的个人意愿,所在单位望龙门派出所及渝中区分局都负有责任。
长期以来,基层民警对袭警罪的立法呼声甚高,对标西方国家对警察执法权力的保护,认为妨害公务罪并不足以彰显和保护警察的执法权。于是 2020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袭警罪设置成独立罪名,设置了两档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袭警罪的设立本身没有问题,需要警惕的是警察权力的滥用。权力的保护和滥用有时只是一线之隔。警察执法权力所面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必须在保护警察执法权和公民的人身权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很明显,袭警罪的设立使得警察执法权在当前呈现出一种扩张的趋势,这种趋势下如果伴随警察本身执法不当、执法素质不高而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极易造成执法对象入罪,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嫌疑人。
王女士的父母被监视居住提请逮捕就是这样的一起案件,所幸检察机关守住了底线,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而且是以 “不构成犯罪” 不捕,否则渝中区分局也不会主动撤销案件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警察是和平年代还在流血的战士,但警察更是权力的执行者。运用袭警罪保护警察执法权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袭警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毕竟刑法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
先感恩,必须感恩,不然就是李文亮医生的下场
法律条文此问题下解释已经够多了,且不说可以模糊定义的使用警械的前提条件 “攻击行为”,仅仅是并非犯案现场,却采用没有纸质传唤令的 “口头传唤” 这一点违规是无论如何洗不掉的,法院的判决和市公安局的回应也说明了这事儿连一点擦边球都找不到。
这里我想说的是对执法权的限制。先说 “人人平等”,你不承认这个就不用往下看了 ——– 虽然人人平等,但是人类是一个秩序社会,为了维护一个整体的秩序,我们不得不在一些特定场景特定的时间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某一类特殊人群。比如教师、警察、消防员甚至保安等等。正因为这是一种主动让渡的权力而不是武力征服后拥有的支配失败方的权力,所以这种权力的让渡不是无限的,是 “我给你” 的,那么就要对这种权力的边界进行清晰定义,对执行这个权力的过程要严格定义,因为我让渡这个权力给你是为了维护包括我本人在内的社会秩序的,不是让你来满足私人情绪和利益的,这个不能靠个人素质,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所以搜查必须要搜查证,非现场违法行为的传唤必须要传唤证,不能说我身份是警察,就可以随时进别人家搜查,随时传唤你跟我走。在文艺作品中经常会有英雄警察收到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好像保护了坏人,但实际上这是上帝视角,现实中好人坏人没写在脸上,传唤、搜查都只是证据收集的开端,所以这种制度从大概率上,是保护普通人的,你不能想象,假如你的情敌,因为自己的身份,就可以随时搜查你家,传唤你到指定的地方?
中国的法治就是个笑话
目前看来好像是:
投诉谁,谁处理;
谁投诉,处理谁。
确实有点奇奇怪怪的哈…
再次提醒,尤其是对还没走上社会的学生们。
中国警察不是什么人民公仆,公安局也不是为人民服务的,那些最多算他们的宣传口号和表象。中国的公安局是政府的暴力机关,这是他们的本质。
所以遇事先动动脑子,当公民利益和政府利益出现偏差的时候,他们首先是要维护政府的利益。
知乎好警察呢,出来走两步啊?
我呸
其实就是制度问题,现在社会警察违规执法和被执法者无理取闹对抗是并存的
而且两者成本都很低
所以思路就是提高成本。
1. 警察执法都是多人,
完全可以和交警一样,每人必须带执法仪,作为强制要求
保证整个执法过程都有两个机位以上监控
不管抓黄赌毒,还是传唤
一旦出现纠纷,但凡警察说没有执法仪、执法仪坏了、没电了等任何录像不全的情况,警察担责
说白了,应录未录,那就警察背锅。
录像可以不主动公开,但有纠纷时,经申请必须提供给法院或者律师
2. 警察不是个人,是警察局成员
追责不仅追到违规警察,要追到单位或主要领导
3. 警方发布任何公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或者以发布时掌握的信息为依据
一旦存在故意歪曲、隐瞒等情况
由负责新闻审批的那条线的领导担责
1. 现在警察却是执法难,所以提高警察使用警械等的灵活性
对待暴力袭警,警告无效后,致死致残无责
对待辱骂警察,警告无效后,可直接暴力手段
对待一些老人孕妇熊孩子,无需特殊关照,可适当降低执法烈度,但造成损失和伤害不担责
前提是,一切依法依规,而且拍下来了
2. 如果产生纠纷
一旦证明被执法对象存在诬陷、夸大其词、隐瞒等情况
直接入刑
一旦证明被执法对象没有被暴力执法,一切执法都合法合规
其中产生的各种成本(时间、人力、耗材)等全部由被执法对象承担
3. 涉及这种纠纷的信息,警察公告一旦发出,必须以公告为依据
不得歪曲、不得截取、不得故意起歪曲性标题….
制定标准,一旦传播到一定量级,对于始发者和重要传播者追责
…………….
现在一个很大问题,司法单位都是自成体系
因为 “保密” 要求,很多事情可以不公开,公众也无从得知
即使有调查,也是自己查自己,因为系统封闭,也都是熟人
所以,等吧
看了有几个回答就感觉,很奇怪。几乎所有公职人员,教师,医生,公务员等,
发现自己队伍里有害群之马都是欲除之而后快的,比如教师补课,医生收红包等等现象,同行业人都希望他们立马被举报,免得破坏自己群体纯洁性
但是有这么一个群体怎么就这么团结,这么护短,对内宽松,对外铁板一块。群体里有问题不想着除之而后快,就想着怎么用春秋笔法来洗白,奇怪奇怪…
警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最多吃个处分,然后还是曾经那个少年,没有一丝丝改变
现在网络真的发达了、透明了,以前这种事哪会爆出来呢
这个女孩现在微博粉丝只有 1278 人,三四天前应该是 600 多人,而她关于这件事的微博是从 20 年 8 月份就开始发了。普通人想通过网上维权,真的很难很难。所以你看到的突然冲上热搜,爆发广泛舆论的事件,一定是有人在背后操作的。
这是中国司法公证的体现,不错!
美国?
在美国那对父母早就弹夹打空,可以摆豆腐宴了。
赔钱?
你是 lgbt 吗?死了白死。
一看就是没经历社会的毒打,还敢投诉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还有用吗?这个年代
这个警察同志生不逢时啊,要是在今天,直接激起来起个冲突按照袭警毙了就好了,广大的网友们还会支持你,反正他们会说你不会等到事后投诉嘛
大家都 too naive 啊。
power 来源于什么,就对谁负责。这么简单的道理还不懂吗?
自己扪心自问,你到底是真的主人还是就挂个名实际被 sm 还得喊主人。
对于所有现在还在上学的普通人来说,最优解就是学好英文然后润。
以此为戒,以后要杜绝这种新闻的出现,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警察可惹不起,人家有辣椒水和枪
由加害人来决定如何补偿被害人的行为,从来都和正义无关。
“都给你说对不起了,你还要怎样嘛”
请不要给给国外递刀子。
谢谢。
传唤不允许使用警械
口头传唤,喷辣椒水,使用警械
这些行为仅仅是让两名民警停职,警方致歉
说实话,对这样的结局不是很满意
不能让执法者违法止于道歉
拥有执法权就让他们变成了穿着羊皮的狼
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这是我们普通民众希望看见的

直接说结论,我国对于行政权和执法权的监督、惩罚力度几乎为零。
想要杜绝暴力执法,一定要监督惩罚机制健全,
但目前来看,差的太多了。
我国行政法规定,公务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损害是由单位来承担的。
这就引申出第一个问题,个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我打伤人,单位去赔,个人没有损失。
但是这种赔偿不属于国家损失吗?
当然属于!但是为个人买单了。
其次,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
先说这个案例。受害人起诉了,胜诉了。然后呢?
对不起,没有然后了。法院确认违法就到此为止了。
涉事民警接受个内部处分或者停职。过一阵该干嘛继续干。
有没有渎职,当然有。有没有滥用职权? 当然有。
会不会启动刑事程序? 当然不会!
派出所和刑警队本来就都是公安局的下属部门,
自己人当然不会为难自己人。
你不服,要投诉。只能投诉到公安局,结果不用多说。
要起诉,前面说了,只能确认违法。
刑事自诉? 你有那个时间和经济能力能力可以去。
但搞不好人家还给你来个诬告陷害罪。这个风险可是很大的。
其他? 对不起,没有了。
12389? 你自己打打试试就知道了。
在 12348 法律援助接了太多电话,
对于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作为、瞎作为,真的没有什么好办法。
现在搞了个 12345 出来,结果经常就推到 12348 了。
你买了个伪劣商品要投诉。打 12345 找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果呢?
他们告你打 12348。
打过来我也只能告他们找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起诉。
那怎么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呢?12345……
死循环。典型的不作为。
有监督吗?有惩罚吗?
这个事情爆出来了,引起关注了。没有爆出来的多了去了。
好多受害人报案,派出所一句你们这属于民事纠纷就推掉了。
受害人谁来保护? 这种不负责的警察谁来监督?
任重道远。

普通人不遇到事,什么都好。
遇到事了,多半只能自认倒霉。
说真的,我很难想象会发生这种事,一度让我以为回到了旧社会。
我只是觉得这一家人在当时多么绝望啊。被强行铐走,对方的身份还是警察,你怎么办?
打 110?
有什么用,还不是这个派出所,一丘之貉。
你能怎么办?阻止吗?你敢动手?动手就是袭警。
太绝望了。
这种情况如何有效维权了?好像并没有。
1、法院已判定民警违法,渝中区公安分局对相关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
怎么还有说民警没问题的?说民警没问题的还能忍,怎么还有喊民警干的好的?
2、我不建议现实社会中拒绝配合民警,无论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他符不符合程序要求,你拒绝的成本都非常高。
你可能说那俩民警代价也很高啊。
是,但是第一,他们代价与否不是你能决定的,第二,他们代价与否干你屁事。
你爸妈被干趴下,对方就算第二天出车祸死了,你爸妈能立马原样康复吗?
唯一需要确认的是,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语气缓和一点,但坚决一点,要求验明正身即跟他们走,验明身份后,别墨迹。真警察的话,极端风险比假警察要小一些。
除非你是体制内,具有对抗的资格,否则不论是平头老百姓还是烫头老百姓,都别忘了你是个 “老百姓”。
“自古贫不与富斗,富不与势争”、“自古道: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斗”。
这一个 “斗” 对其中一方来说,就是玩玩而已,对另一方来说,可能就是一辈子,比如我们看那些上纺的,一去就是十年二十年,有没有结果,给不给说法,其实没什么区别了,这辈子剩下的就是咽不下这口气而已。不值得。
立法 行政 司法权都是我的,现在已经让你免费呼吸这片土地上的空气了,你还想要啥?
我觉得最可怕的一点是,报 110 半小时之后当事人亲自上门??这是什么操作?说一句监守自盗不过份吧?当事人需要被追责,110 系统更需要被追责!
如果道歉有用,要法律做什么
大唐好捕快去哪了啊?
为什么要报这样的新闻?居心何在?一片歌舞升平不好吗?这种新闻除了看了令人生气,没有任何意义,老百姓啥也改变不了
知乎的好 JC 们,赶紧来洗地啊,平时说自己多辛苦为民的,要不替你们同行解释解释如何处理刁民的问题。
想杜绝这种问题三个举措就行
第一,科普宣传,给执法者增加固定程序,如果不符合固定程序,那么多半就是有问题
第二,执法录像,有执行就有录像,没有录像的一定有问题
第三快速反馈系统,比如有居民投诉,那么就要有电话问询,有录像查看核实 做初步判断
如果不服 继续像内部纪律部门反馈,如果还不行,才是最重要的法院提出起诉
避免裁判踢球,如果把核实的工作交给其他部门 会大大提高官官相护的成本
而且要做双向隐私保护,你判的不知道是哪里的警察,警察也不知道自己的执法录像被谁观看
这样的监察系统其实可以适用于众多基层执法部门,基层服务部门
如果 AI 系统成熟完全可以交给 AI 处理
比如,执法录像的完整性 比如可以自动提取对话 可以踢出无用的空旷画面
可惜想的挺好,实现很难
警察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和权利的最前线,因此警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出现犯法违法行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敢于能于有困难找警察。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娘希匹的,你剿的什么匪!

这个处罚有点太轻了。女方被扣走,对起心理和名义上造成了影响。应该公开实名进行道歉。在网络和其居住小区张贴公告。恢复其名誉。对其父母进行殴打。应进行鉴定赔偿,赔偿医疗费和名誉损失费。当是民警应以治安罪立案处罚(如多人殴打,应定性为聚众斗殴,滥用职权)。同时被投诉的民警如果违法违规使用权利或者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也应立案调查,进行处理。不能是表面上无关痛痒的一句道歉。(情况通报上,王某是谁?王某的父母是谁?被王某投诉的民警是谁?殴打王某父母的民警是谁?),日后王某及其家人如果被打击报复怎么办?日后如果被碰瓷执法怎么办?日后办理相关业务,被拒绝或者拖延怎么办?自古民不与官斗,百姓只想安稳的生活。
看了一下剧情,警方因为女子的造成他人轻微伤的案件,要求女子去派出所接受调解。
女子不同意去派出所调解并且投诉,后警察上门,口头传唤(不符合口头传唤的情形,且无传唤证)女子去派出所处理案情。
但女子母亲不让警察进家门,伸出双手要求警察铐自己以阻拦挑衅警察,被警察喷了辣椒水,大喊打人了!
然后女子父亲也出来阻拦抢夺辣椒水,然后警察击打其父大腿。
拿着传唤证,估计也是会被暴力抵抗,
但是程序正义无论如何都是重要的。
拿着传唤证,在暴力抵抗的情况下,怎么打都是合理的。
不拿传唤证,就算人家暴力抵抗,也是人家占理。
其实根本就不需要扫黑除恶,没有保护伞的黑社会组织就如蚂蚁一般,根本形成不了风浪。
首先,警方公开致歉本知就是一种道歉 行为,当事人说从未获得道歉,这种说明是有问题的。
公开致歉,是对全社会,包括当事人致歉,这是很有诚意的行为,我们应当为警方这种伟大 的行为而感到骄傲。
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说,他可以对道歉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道歉的形式,道歉的内容等,但这种道歉应当符合法定的与约定的形式,而不能当事人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对于当事人来说,你可以说对警方的这个道歉不满意,但你不能说从未接到过道歉,因为,这不符合事实。、
另外,我们要给法院点赞!法院的行为非常勇敢,人人常说自古官官相护,而在我国,公检法自古一家,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很多法院并未做到真正的独立,但本案中,当事法院顶住了压力,敢于将公安机关斩于马下,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应当改正的,这种勇气与魄力,值得我们所有的司法机关学习。
再次,我们对当事人,要给予大大的赞,为什么呢?
因为他们敢于站出来对抗国家机器,敢于向国家机器的不当行为说 NO,这样的当事人,在我们国家是很少的,是最值得我们钦佩的当事人,是的,我们国家的法治的进步,因为拥有了你们这样伟大 而有担当的当事人而进步更快,你们的较真,是我们司法机关的关键,正是因为你们的较真,使得我们的公安机关开始害怕了,他们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是错的了,开始向社会道歉了,你们的努力与较真,让这个社会进步了一大块,同时也在全国范围内树立起了公权力必须关进笼子里面,公权力必须得到制约的典型观点与共识。永远记住:
为自己的私权而奋斗终身!
这并不可耻,而是令人称颂的伟大 行为,正是因为为自己的私权而努力奋斗的人越多,我们国家才会拥有更多的公民,这些公民的强大,是我们国家屹立于世界列强之首的最重要保证。
至于当事人要继续追责
一个字
支持!
让我们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让某些国家机关知道知道,在宪法的框架内,刑事司法的领域内,你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有权,切勿任性。
否则……
以上。
不能说,不然就会有人跳出来说到了有事时候警察就啥也不管了
该维权的时候就见不到几个拳手
如何防范滥权,其他回答已经说得很多了,不用我再重复。
不过这个派出所如此嚣张,法院判决了还不服,重庆市公安局责令撤诉并道歉,他们也不办。
面对上级和舆论压力尚且如此,他们平时如何办案,如何 “服务” 民众,我只能不寒而栗。
此案是公,货拉拉案是检法媒
想起多年前也挨过打的某个人说过的一句话:
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王女士做的好,做了我想做不敢做的事情,想当年我投诉某辖区办案民警出言不逊,态度恶劣直接被辖区某警察电话恶言威胁,还被警告后果很严重,所以就此作罢,我只能说王女士干的漂亮。
政府公务人员的黑暗腐败程度,远比你想象的可怕

民告官,很难的,俗话讲 “官字两个口”“官官相护 ” 那怕现在是法制社会,自媒体的社会,依然很难!他们总是能找出各种各样的办解决问题。法院一审已经判定违法,但他们依旧不服,要上诉?
这个社会是美好,这个社会也是黑暗的!
这类公检法公职人员以权压人泄私愤的行为,在早 20 年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约束的年代不要太多嗷。如今相关法院都判决了,还有行业相关法律约束都敢这么明目张胆搞人,你觉得别人不懂法?那是你不懂别人的行业规则。
这事啊,多半还是要惩处的,不过对涉事警察影响不大的,对派出所更没啥影响。自媒体时代,当事人一家不至于被报复,但暗里被刁难是躲不过的
如果违法是瑕疵,那么公法检察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别看了,
雄性不可燃垃圾被铐走是不会有媒体关注的。
也不会有人和你道歉的。
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更关注美国警察的新闻!
这次我哪边也不站
毕竟这两方相对我都是强势群体,我只是一个输麻了的郭楠货拉拉司机
你们根本不能想象我面对这两个群体时的恐惧
这个事情本身就是没有什么错误的 不管是协助调查还是传唤也好,人民群众本身就有配合公安机关的义务。至于事件后面发酵,可能是因为警察有些行为稍有不适,但是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这个女生对人民警察的不配合。而且其实行为有点过激也可以理解,因为一般不配合的 可能是逃犯或吸毒者,所以会导致警察的过激反应。
给法院点赞,对普通人来说,面对暴力机关真的是砧板上的鱼肉
警方无书面传唤文件属于程序错误,该认罚。
但女子投诉与警方上门传唤无直接因果关系,新闻标题有明显的引导倾向。在女子投诉前,警方已经电话通知调解,女子拒绝配合后,之后警方选择上门传唤但无相关书面文件,属于程序错误。女子因上门警方人员为自己之前投诉的警察而再次拒绝传唤。






涉事民警和派出所所长怎么处理的
能不能给警察加个月考啊,让他们牢记法律,以此减少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现在形势太严峻了
国家再不出手打击那些拿钱带节奏
兴风作浪的群体
这么下去岂不是要人人自危
人人防备吗?
中国引以自傲的凝聚力和组织力
要大打折扣了
男女对立搞成这样
背后没有有组织的推手
我是想不通的
首先要搞清楚,这个民警上门传唤的理由到底是什么,是不是真的如标题所说,就因为投诉就被传唤?我觉得不大可能,投诉,说明之前肯定处理过这当事人的事情,只是没有处理的让当事人满意而已,当事人才投诉,其实投诉很正常,而且也没什么大碍,哪个派出所一周没有四五个投诉的,毕竟很多事不可能让双方都满意的。
再看这件事,投诉前该女子有没有牵扯到其他的警情,案情,如果确实有牵扯到别的案情需要传唤的,民警电话告知后不到案的,可以上门传唤,正确的做法是手持传唤证进行传唤,当然,这个民警应该是没带传唤证的,另外,如果不配合传唤,应该现场电话请示所一级领导同意后,才进行强制传唤,也就是强制带手铐,这样,流程就没有丝毫问题了。
法院做出这个判决基本没有问题,程序确实存在违法了,其实基层民警应该都知道传唤流程,但有时候图省事,或者说没有基本的养成,导致了存在这种执法纰漏被抓住。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就是最多申请一点赔偿,领导道歉,恢复名誉,派出所领导诫勉谈话,当事民警吃个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也可能因祸得福调到政府部门或者调到不用和基层群众接触的岗位)
就离谱,个人看法
首先,提醒一下本案是 2 个诉讼,2 个判决。第一个是父母诉警察,法院判警察对父母使用警械违法。第二个是女士诉警察,法院判警察对女士传唤违法。
先看第一个判决,母亲质疑传唤要求给她戴手铐,这个问题不大,属于挑衅范畴。父亲抢警察辣椒水这个就离谱了,这明显达到袭警标准,可以使用警械制服了。个人法院判决有问题。派出所可以上诉哈。
ps 警察传唤违法不是抢辣椒水的理由,辣椒水只能控制在警察手里,依法使用,被抢走后果不堪设想。枪支也是这个道理。
第二个判决,口头传唤违法这个问题争议不大,判决没问题。
最后谈谈对警察的处理,暂不够犯罪。
ps 有没有公报私仇?警察程序违法是否是不配合执法的理由?目前没看到相关法律规定,我想起了孙杨案。
这些人跟我在知乎上看到的好警察不一样啊
完全可以从这类问题的热度判断,当今盛行的拳法,到底出自哪。
我认为是警察有理,法院无理。比如我,如果挨揍了,且被打伤了,我打电话告警,在我心目中,好警察应该怎么样呢,出动把打我的人铐走了,这是好警察。现在复杂在于,两个人都报警,那么,就可能有一个人对,另一个是诬告,那诬告的人就应该被铐走。那么,当警察通知两个人来,一个人按时,另一个人不来,则说的理由再多,也应该铐来,你敢反抗,我就动粗。


知乎好警察的嘴脸,真牛逼
我一看,去了四个警察
我就知道,这是有备而来。
女的把男友打得轻微伤的事怎么不写呢,看了评论才知道
把限制权利的所有方法都抹掉本身就可以为所欲为
为什么不让派出所上诉呢?
哦,当事人是女的啊,那没事了。
感恩
敢得罪仙女? 这不判一缓一?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认为涉事民警应该以**滥用职权罪**被起诉,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开除出公务员队伍。
开除是个不重也不清的处罚,以后干个保安也不错,可以继续为人民服务。
如何杜绝暴力执法?
我认为:
1、改革现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内部的各种规定。我国刑法有几百条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几十条 “罪名”、公安内部的各种规定一般人更是难以知晓(能查到一般人也看不过来,有秘密法之嫌),建议大幅缩减有关 “罪名”,杜绝过度执法的空间。
2、改革现有道路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有的各种交通法规有的要求过高、有的根据路况难以完全遵守。建议改革到一般人都能懂法守法的地步,杜绝各种创收式执法。
3、改革 “妨害公务罪”(含袭警罪)。对于民警明显过度执法、轻 “罪” 重罚、滥用职权的,可以予以适度反抗(不能伤害民警)。建议把无合理理由、故意造成民警轻伤及以上的行为,才定为“妨害公务罪”(含袭警罪)。其他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对基层民警进行再培训(略)
5、加强警民联系(略)
最后:
警察违规,可以打 12389(警务督察);警察违法,可以打 12309(检察院)。
不同人对警察有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警察如果实现了他的所有功能,他就是个坏人;警察如果实现了他的部分功能,他就是个不好也不坏的人;警察如果实现了他的必要功能,他就是个好人。
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情况,哪可能不出事?
聂树兵,呼格吉勒图,也就是党内记个大过
你这种,给你道个歉已经是给你脸了,还要得寸进尺?!
人家头顶国徽啊!惹不起的,差不多得了
我是 12345 投诉了派出所警察,最后调查结果双方都有错,处理警察代派出所民警给我口头道歉了,结局比起楼上幸运多了,这子样以后我坚决不打电话了,真的一言难尽。
越来越多例子证明了:
利用‘男女对立’确实能骗到一部分傻子维护不合理之处。至于法律问题,人权问题,都得让路。




当一名执法者违反法律法规时,这个时候公民应该把他视作执法者还是一个违法乱纪份子?
如果继续把他视作执法者,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难道只能先吃亏事后再申诉吗?申诉渠道畅通吗?鉴于此次事件派出所的表现,谁能保证申诉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受理?如果当时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已经危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公民还有事后申诉的机会吗?
如果把他视作违法乱纪者,公民又何来的阻碍执法?
有相关的法律来解释这个疑问吗?
BBC 客服电话:0370 010 0222(国家号是 + 44)
我不冤,是武举老爷冤
支持追责,这他妈还是网络发达的时代,倒回 20 年这得黑成什么样
不同地方基层民警素质相差太多,我是深有感触。
十八线小城市,年轻的时候因为玩老虎机被警察叔叔带走,交完罚款后没有任何收款证明。最可气的是,走之前还说哥几个还没吃晚饭呢,于是又拿了几百块给他们 “吃饭”。
这件事让警察在我心中的形象一落千丈,觉得和街头混混没什么两样,只不过多了层皮而已。
这不叫暴力执法…… 这叫公然违法,知法犯法
呵呵呵很可笑,网上宣传警察是弱势群体,不但警察自己相信了,连群众都信了。才过了几年呀,上世纪入职的警察都还没退休呢。
这个上门的警察是协警还是正式干警?如果是临时工 “协警”,那“协警” 并没有执法权;如果是干警,那这位干警,非常业余!不知道是平时是不是业务学习经常不参加?对于处置的流程和规范基本不掌握!可见平时也不怎么参加党员党课学习,没有把立警为民,执法为民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敬畏之心。在处理情况的过程中,不作实际的调查了解,官僚主义,本位主义,表现的淋漓尽致。

不知道是真的疏于业务和法规的学习,还是从来就忽视法律和规定的存在,自认为 “老子天下第一”,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作为一个执法者,却不明了(也可能是故意不想明了)工作中什么是可以干的,什么是坚决不能干的,应该有最起码的认知!如果突破这个底线,那和土匪有什么区别?耍老大,抖威风,这是一个干警应该对老百姓做的事情吗?
作为一名干警,作为一名党员,扪心自问,你的初心何在?你的使命又何在?不要在一系列的学习当中高调发言表态,工作当中又置之脑后,搞形式主义,当两面人。
受伤害最大的不是这个女子和他的家人,而是秉公执法的好警察。因为这种人,全国的警察名誉都受损了。
说个烦心事儿,我买的无锡海伦堡·梁溪本源的房子,交房延期5个月(6月30变成11月27),预计会二次延期。。。兄弟们,避坑了,远离这个开发商。
为重庆北碚受害者说一句,不该这样的!
5.31 19:24
—————
回答不知道怎么又给推流了,现在已经走出来了,看开了,大家就当故事看吧。
往回想想,事发当天一晚没睡,很难受。后来半个月吧,每天都很焦虑,愤怒。
再后来,反馈没结果,心中压抑,心结很大。偷偷跑遍了本城市最高的楼顶(最高的好像60层吧),虽然想尽办法到了顶层,但是没有一个天台的大门是开着的,透过小窗吹吹风,慢慢就释然了。
现在已经活蹦乱跳了,这件事过去了,但是影子,已经固定在心中的某个角落了。
说几个题外话:
作为小自媒体人,偶尔发个真实的东西,会有人打电话让你删了,有些话不能乱说,要负责任。
自己买的房子有问题,去维权,有人打电话让你正常维权,别捣乱。
但是,为啥我们需要维权?为啥不管管那些知法犯法的人?
2022516,不更了…
老粉知道我之前在上海创业
后来回了无锡
现在算是二次创业吧,目前跟朋友开了个公司,做粽子,有自己的品牌
天猫搜(糙米大匠糙米粽),下单备注“知乎粉丝”,粽子买一送一(礼盒除外)
也算是给支持点赞的朋友一点回馈吧
现在生活挺好的,我真的感谢那些人
让我对这个城市充满了…失…望
润…万…家
———————
曾经他们告诉我:道歉是不可能道歉的…
4个月前,我正儿八经的去泡澡,出来之后被盯上了,没有Z服,很秃然,很意外,过程很不美好,被语言暴力+行为暴力。
那会人家的语言和肢体暗示,都在告诉我:你pc了吧,等着吧…
然后,我仔细想了想我的泡澡经过:难道洗澡也有问题?当然了,洗澡没问题,那问题是什么呢?
问题是,里面的人有问题,外面的人也有问题,里面的人知道外面有问题,外面的人知道里面有问题,我不是问题,问题出在了内外沟通上,我是一个意外。
所以,我眼镜被摔在地上,手机屏幕碎了,胳膊也擦伤了。
20分钟,微信,支付宝,扣扣…他们发现我真的没有任何问题,或许意识到是自己的问题,就问我还有没有问题,我能有什么问题,就这样没有问题的不欢而散。
我在他们离开,就打了bj电话,电话那头的态度,唉,让人心寒。
没办法,第二天打了市政府,公检法…
最后的结果是,他们表示:zf过程可能会让当事人不舒服,但是希望我们谅解,当晚他们有特殊任务,我也没有被实质性伤害,如果真有,可以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申请赔偿,我们要学会体谅他们的工作,毕竟他们也是为了群众安全,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配合,道歉是不能道歉的…
现在中央督导组南京信箱已经开始用了,准备提交一波材料反馈一下,后面再看吧…
也曾反馈给纪检委,只是反馈没有结果:



市政府小姐姐服务态度挺好,很认真的听完事件记录…

12389用另一个手机拨打接通了,小哥哥接电服务态度极差…
我可以简单描述一下场景:
洗澡的浴室在一个院子里,和一家酒店相邻。
我出了浴室楼体正门,走到院子大门的时候,停了两秒,那两秒,我在观察一个人。
一辆停在门口的商务车边上,站着一个身着灰色T恤的壮硕男子。
那男子抬头看了我一眼,又继续玩手机。
但是我的直觉告诉我,他有些问题。
我没意识到接下来的事情会让我觉得害怕,所以我还是很淡定的从他身边走过。
大概走了几十步吧,我听到后面的脚步声,没来得及转头,他就一把从背后抱住我,“兄弟,问你点事”…
故事,就这么秃然的开始了。
那一瞬间的感觉,很不美好,我想过很多场景,自己要被抢了,要被打了…
在我还梦游的时候,另一个黑子男子也出现了…
“你知道自己干了什么吗”
“花了多少钱啊”
我也不是没见过世面,从一开始慌乱到开始冷静,也就分分钟,然后很明确的表示了我清清白白的想法…
但是人家咬死了…我就是怎样了…
还说我一会就知道了…
然后是一阵你来我往…
最后,一左一右。一个抓手臂,一个拽着腰带,带我走了几百米,上了车…这段路程挺屈辱的…
上车之后,心安了…
人可以有问题,但是车不会…
写在车上的警,给了我很大的安全感!
坐在车里的时候,思想放空了,无所畏惧…
看着黑子男子从一脸自信到有些不知所措,我感觉这个世界,还挺有意思的…
简单科普一下维权流程:
1-第一时间拨打12345/12389反馈情况,详细客观的描述事件经过,手机自己录音备用。
2-找区域公安分局的督察,详细客观的描述事件经过。
3-像底部评论一样,联系纪委监委反馈情况,我当时只找到了纪委监委网站,站内留言。
如果是非工作日时间,先打个110,客观详细描述事件经过吧。
9月份,16个中央督察组奔赴全国31省市区,开设专门邮政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大家有需要的可以及时反馈!
这些人,我觉得一定是可以信任的,有问题,找他们!






还有人记得2018年株洲市株洲县派出所的副所长赵某因为孩子问题进学校拘留扣押老师的事吗?最后也只给了给予记大过处分,调离原岗位,甚至开除都没有
首先,关于违法使用警械的警察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及开除共六种。相应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其中,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毕竟人民法院已经确认民警使用警械违法,虽然民警的行为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相信重庆公安跟进行政处分只是时间问题。
其次,关于重庆渝中公安分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亦规定,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员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另,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龙门派出所系重庆渝中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因此民警陈某的所属机构系重庆渝中公安分局,对于民警违法使用警械造成的王女士及其父母身体伤害的后果,重庆渝中公安分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首先,民警对王女士进行强制传唤是否合法?
背景事实:
去年5月20日,王女士与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动手,双方均选择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接警后作为治安案件,由民警陈某上门处理。
《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若王女士不接受传唤,民警有权对王女士进行强制传唤。但是,本案早在去年已经立案,因此不存在”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因此传唤应建立在使用传唤证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回顾这个案子,会发现一个奇怪的问题:
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经过,这段 5 分钟的现场视频显示:当时王女士开门后,见到民警陈某便说,” 不要进来,不要私闯民宅。" 此时,王母刘女士上前询问,已经进门的陈某随后举起手铐,并告知刘女士称:" 传唤她(王女士)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他们两个互相打架,我们现在要口头传唤她。"
口头传唤以”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前提,若被传唤人符合强制传唤条件的,也可以强制传唤。但是本案中,民警并未出示传唤证,在已经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口头传唤,涉嫌未经审批传唤案件当事人,更毋论强制传唤的合法性。
其次,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对王女士父母以妨害公务罪立案,并由朝天门派出所对二人拘传是否合法?
第一,我认为王女士父母尚不涉嫌妨害公务罪,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本案事实全程记录,非常清楚。
**刘女士对传唤原因提出质疑,见到手铐后,就伸出双手,朝陈某反复说 " 铐我 “。**见民警拉着女儿往屋外拽,刘女士随后转身跟门口的民警理论。站在刘女士身后的陈某,掏出了催泪喷射器并警告说,” 这是辣椒水,不要妨碍公务 “。刘女士随后又伸出出双手,再次说 " 铐我 “,陈某便对她喷了辣椒水。被喷后,刘女士受到刺激大喊 " 打人了 “,并闭着眼睛四处抓,陈某则一再说 " 不要妨碍公务 “。陈某随后退到房间外,让同事将王女士 " 铐起 “。**王先生则追出门外,质疑民警。**陈某则一再说,” 不要阻碍执法,不要指着我。”
此时,刘女士也走到门外,双眼紧闭,并说眼睛痛,还伸出双手四处摸索。王先生情绪一直激动,陈某则一直喊道 " 不要阻碍公务 “,随后又朝着王先生使用了辣椒水。王先生欲阻止,双方发生拉扯。陈某掏出警棍对着王先生大腿击打。
从以上事实来看,刘女士在被喷辣椒水之前没有实施攻击行为,王先生在被喷辣椒水之前也没有实施攻击行为,二人亦无威胁的举动。而且法院在审理中也认为,二人的前述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刘女士及王先生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出警民警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二人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刑事立案不当。
第二,如果说是否涉嫌妨害公务罪是个争议问题,公安机关有权在厘清争议之前立案,那么我想强调的是,派出所对二人传唤后审讯超过十二个小时,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事实是,二人并未实施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根本没有对二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二人根本不符合传唤二十四个小时的条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亦涉嫌对二人违法传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希望以后这类恪守中立的良心判决能够越来越多。当然,我也希望多数行政诉讼中公安仍然是胜诉者,但胜诉的理由必须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国家机关整体法治意识与治理水平的提高。
东汉末年,各地豪强的势力发展到顶峰,他们既是当地的大地主,也是当地的官吏。双重身份让他们可以欺男霸女横行无忌,百姓一点办法也没有。
两个河东老农在一起聊天,一个高个子老头说:“张大户家的三小子也补了个吏员,他家的势力以后就更大了。”
矮个子老农说:“昨天我看见了,他刚有了官身,就把前年和他吵过架的老李抓起来了,不知啥时候才能出来。”
高个子老农说:“我听说咱们旁边的解良镇就好的多,豪强都不敢明着欺压百姓,就是想办你也得找借口。”
矮个子老农说:“你知道什么?那是因为去年解良镇出了个关羽,把最恶的豪强杀了满门,他们家虽然全是官身,可架不住一个拼命的好汉。所以解良镇的豪强都老实了。”
高个子老农说:“哎呀!你说咱们镇子啥时候能出这样一个敢拼命的好汉?”
矮个子老农说:“有啥用?那个叫关羽的已经亡命他乡了,过几年解良镇还是会继续为非作歹。”
还是太年轻了!
今年6月份,我去帝都查一个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带了查询手续,帝都的户籍警不认可。用传真件给派出所补了材料之后,还要和派出所签署一个“保密协议”,材料都弄好了之后,又磨了半个小时,才肯给查询。
您猜,结果如何?
系统坏了。政务网不能登陆了。
我就呵呵了。
等呗,还能怎么样?等到下午五点下班,还是无法登陆。遂告知民警同志,明天上午再来查询。心里想,一晚上应该能修好吧。
结果,您猜怎么着,第二天上午去查询,结果还是政务网无法登陆。这里是帝都啊,一个区的政务网出问题,一个晚上都没有修好。是不是故意刁难我?是不是能查询,故意以网络故障糊弄我这个外地律师?
遂拨打11零投诉这个派出所,说了一遍案情,转投诉处理,再说一遍案情,转分局督察,再说一遍案情,转派出所处理。
督察是为女同志,上来就说,你这个事情是公对公的事情,怎么可能给你律师查询个人的户籍信息呢?应该是法院来查。说的好像很有道理。但,其实:
1、律师当然可以查,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2、你这么说,不就是打了派出所户籍警的脸吗?派出所说可以查啊。
她问我,人在哪里?
我回答:我在派出所的院子里。
她说:你等着!
我心里想:好汉不吃眼前亏,36计走为上。去其他区看看吧。
事情其实已经比较清楚了,法院判了,公安局认了,派出所不服也没用。
我不想太过于讨论这个问题,因为很多高赞答主解答得非常好。
我想衍生谈一点,可能一直以来被忽略的一点。
如果警察穿着警服工作期间因为个人的私事主观利用权力去违法甚至犯罪了,如何界定是职务行为亦或者是个人行为?
职务行为有单位帮忙扛着,个人行为可没有,这就是区别,处罚的后果也完全不一样。
我认为今天的环境对于警察,在公约束过多,畏手畏脚,工作压力过大;在私又保护过甚,罚酒三杯,内部消化。
这样不好。
其实还有另一个有趣的讨论,
警察违法违规的时候,当事人有没有权利去反抗?
譬如此案,被投诉的警察上门,又要拷人又没有合法的传唤手续和传唤理由,而且开始使用警械,那么就有理由怀疑其动机,当事人有理由怀疑他对自己是个人身威胁。
而且当一个警察开始违法的时候,他还有没有执法权?
譬如此案,这已经是明摆的上门打击报复了,警察本身就成为一个未知的威胁的时候,还能不能听从他的指令?
所有法律相关的人士,所有有经验的人甚至是我都会叫你这种情况不要反抗,警察有自由裁量权。
但是这种情况当事人出于对自己的安全考虑进行的反抗到底算不算妨碍公务?
对一个违法的,明显是来打击报复自己的警察伸出双手,来,铐我,算不算挑衅行为?
如果算,那么警察的违法就是被允许的,一个执法者可以合法违法,这显然就是个悖论。
而且这个事里,派出所和民警是抱团的,特别团结的那种,直接给人父母办刑事拘留了,这就是我前段说的,在私保护过甚,已经没有立场了。
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留了面子了,虽然存在挑衅行为,但是尚不构成XXXX,我想不通的是为什么还好意思上诉?
行使自己作为被告的权利?
这下面法律答主写得过于专业,导致很多半文盲和法盲根本看不懂就开杠。
实在看不惯这都能洗的。还扯什么王女士之前和人打架……
就说一点:王女士和李某打架发生在去年5月20号,涉事警官陈某的“口头传唤”发生在去年6月18号,隔了小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 第二节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 第一节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以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六十九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可以看出:
1、不论是刑事传唤还是治安传唤,只有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打架事件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月,陈某是无权对王女士口头传唤的,如想传唤王女士必须要有传唤证。
2、王女士微博自述

我想,这起简单的打架事件,应该不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吧?所以为何王女士被彻夜审问,第二日仍然限制人身自由?有超时传唤的嫌疑!
涉事警察陈某早不传唤、晚不传唤,偏偏在和王女士通话过程发生口角,被王女士投诉后当晚上门传唤(评论区有人认为陈某给王女士打电话,要求她必须当晚到派出所处理调解事宜属于传唤,这里必须厘清事实:根本没有电话传唤,电话那叫通知,不叫传唤!传唤如果不是当场制止犯罪分子的情况,都必须要有传唤证!只有一种情形下电话可被视为书面传唤:陈某手里已经拿到了对王女士的传唤证,只差王女士在上面签字。可这起案件中,陈某自始至终有拿到对王女士的传唤证吗?)。显然是被投诉后心怀怨恨,挟私报复,刻意把并不紧急的事情安排在当天晚上。那点阴暗心理可以说昭然若揭了,无非就是想找个理由,把投诉自己的王女士在派出所铐一夜,让她吃点苦头罢了。既然传唤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王女士和她父母奋起抗暴,能算是暴力抗法么?抗的是哪家的法?是重庆公安局的法?还是望龙门派出所的法?还是他陈警官就是法?违法事实这么清楚,该派出所还恬不知耻,不但不思反省,竟然想着上诉,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对涉事民警仅仅停职处理完全不够,重庆公安渝中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应该登门致歉,涉事派出所所长、副所长撤职,涉事警察清除出公安队伍并移送司法。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PS:前述王女士和李某互殴事件,经后续调解双方已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自行承担各自医药费,不存在王女士被行政拘留的条件。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生生被这个法盲警察抢戏,闹成了刑事案件!类似的纠纷全国一年发生上万次,偏偏这次被这个法盲警察酿成了社会舆情。如果有关部门袒护、纵容这种玷污人民警察队伍的害群之马,人民警察的声誉何在?我国法律的威严何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何在?
最后,从这个案件来看,政法系统的自查力度显然还是不够

——————9月14日更新——————
发现了评论区洗地新姿势:
“从头到尾不就揪住没有开传唤证么?下次开了不就行了?至于吗?”
“陈警官要是真带了传唤证,这女的就没借口了”
且不说判决书上白纸黑字的“违规使用警械”被这帮x故意忽略了,单说传唤证。
合着您以为传唤证就是一张破纸啊,谁想开就开?负责开传唤证的领导是要负责任的好不好?到底是陈警官忘了开传唤证,还是这货压根开不出传唤证?如果什么阿猫阿狗,披张警皮就能开传唤证,何必还要设置这道手续?下回看谁不顺眼,全都口头传唤不完了么?对了,时间一定要选在晚上,这样就能把被传唤人铐在派出所铐一夜,好好给他一顿教训了!
其实我一开始也很疑惑,这个陈某既然铁了心想收拾王女士,为啥他不做戏做全套,就别怕麻烦了,开个传唤证带上呗。后来经评论区提醒,我回头看了下法院的判决书才恍然大悟:
你以为陈某出警是为了处理王女士之前打架的事?TM不是啊(此处拍大腿)!!!**陈某出警是为了处理王女士针对他的投诉啊!!!**这特么竟然还是派出所自己说的,给我气笑了。

110 把王女士的投诉逐级反馈给望龙门派出所,派出所派陈某出警处理这个投诉。按正常人的想法,是该道歉道歉,该解释解释,该消除误会消除误会。领导怎么可能给陈开个传唤证让他带着?可陈某偏偏就不是个正常人,丫就带着帮手、辣椒水、手铐子就去“解决问题”了。这特么是为了解决问题,还是为了制造问题?上来先给人一家三口一顿揍,然后无证强制拘传,违规使用警械,殴打投诉人一家三口,超时传唤,违规长时间审问,申请逮捕,监视居住!你告诉我这特么是在处理投诉?到底还有没有王法了?
当事人投诉至110,110指派被投诉民警出警处理。这个就有点黑色幽默,上级业务部门在疯狂甩锅,根本就不考虑实际操作,基层的人在带着情绪工作,不问青红皂白。(原文: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110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7时34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时41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这种情况在我看来完全是可以避免的,首先,这个事情的起因也不是什么大事,就是最最普通的接出警,不涉及寻衅滋事,没有其他的突发状况。其次,案件离一个月的办结时限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没必要火急火燎的。还有,派出所的首要任务是什么?是维护一方治安和地方的和谐社会关系,不是打处。现在考核也不考核打处数了,而且人家报警是想解决问题,并不是想解决某个人。小年轻出警经验还是不够,这时候就能凸显出一个带班领导的重要性了。但是很不幸,我通篇都看不到带班领导的任何存在感,不知道是缺席了,还是根本没有。
王女士之所以会投诉,一定是带着委屈和气氛的情绪来进行投诉的。本身人的情绪都是需要时间来消化的,人家打完电话投诉,还没来得及喝杯茶,这边被投诉的民警又上门来了,这要是我我都奔溃了。怎么了?玩捉迷藏吗?还是故意来恶心我?
接下来就是问题的核心了,很多时候基层处理这种普通的治案案件,得让它先飞一会。等双方情绪稳定,能够有效沟通以后再进行处理。人家投诉了,正常情况就应该和和气气的说说话,沟通一下,要是觉得实在不顺眼,也没关系,你们派出所又不是你一个人的,把情况上报让所领导安排人员来回访就行了。换角度思考一下,你去饭店吃饭,觉得服务员态度有问题,你去投诉到经理那,经理说你稍等我让我们店里的负责人来给你解释一下,结果一回头你发现还是那个服务员在那,他和你说,怎么滴了?你有什么可不满意的?
这种情况,换作谁谁都会炸的。因为这不是基本的处理流程,而且也特别不尊重别人。
后期的处理更让人看不懂,可能王女士言语上比较激烈,民警也是带着情绪来出警,结果非要带手铐把人带走?说实话在基层工作三年,我日常出警需要将别人用手铐带离现场的加一起不超过十次,哪怕是醉酒闹事或者现行犯我们都没有直接上铐。这次民警可能是个年轻人,还没有像我们这样被社会糙的心无波澜,没有那么强的脾气,也没有那么猛的情绪了。
结果弄到最后又变成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了,一个妥妥的刑事案件,而且这个案件也报捕到检察院了。这个有点匪夷所思,因为在我看来这个案件是不构成的,王女士一不是嫌疑人,二来作为正常投诉人反要被前来的民警铐走,哪个父母也不放心吧,谁知道去了后会发生什么,这是人之常情,三来整个过程也没有产生什么实质后果,民警虽然经过周折,但是还是把王女士带离了。我也不清楚重庆的法制部门是怎么想的,按里说,直辖市的业务水平都应该很高的,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如果在我们这,我们法制都不会同意立案的。
现在正常出警都带着执法记录仪,而且这种案件想做笔录的话,每人一个小时就能搞定,完全不用担心程序和证据的问题,真心不清楚为什么当事民警那么着急要进行处理。现在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这个民警是要被处分了,只是这种事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之所以没有避免,完全是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上级业务部门甩锅甩习惯了,根本就不考虑实际情况,晚上负责具体值班的就那两个人,别人投诉的民警,你还让民警再去了解情况,这不有病吗?二是带班领导的缺失,但凡能有个带班领导多看看,多问问,一点事都没有。什么事都靠小民警自己解决,要领导干嘛?不负责任没有担当!要处理就应该按照职务由高到低一层一层来!

如果不是最近政法系统教育,法院会偏帮警方,你信不信?
就不让你调取录像。你能拿他们怎么办?
他们为什么可以这么驾轻就熟地用刑拘报复?
明显这是惯用手法了,内部经常交流如何报复群众。
过段时间政法系统教育风头过了,该搞你还是搞你。那些相信知乎好警察的耗子尾汁吧
重点:一,被投诉的警察自己带人上门随意抓人
二,事后还要刑拘受害者父母
三,法院已经判了违法还要上诉,这底下会不会接着威胁受害人及其家属令其撤诉尚且不可知,但是考虑到一和二,这是相当概率事件
结论:制止公权力滥用是所谓依法治国的基础。
我看了不少扫黑除恶电视剧以及相关纪录书籍,发现全国各地的黑社会都有一个共同点:腐败滥权的公权力掌握者是他们的靠山。
关于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面的答主
已经分析的很透彻了,就本案暴力执法问题谈一点想法。
结合自己接触的各类刑事案件看,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警察的权力是真的大。
公安机关在限制人人自由上本就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拥有刑事拘留期限的决定权。
在一些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同类案件明明一周左右就可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却硬生生关人家37天,就很令人匪夷所思。
如果对于执法程序还不加以规范和限制的话,公平正义何以保障?
渝中区公安分局已经发布公告承认错误了,但据说给受害人的道歉还在路上……

这个公告写得就很有水平,“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这话啥意思呢?就是这事儿可大可小,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显然是故意伤害行为,希望能够依法处理。
杜绝暴力执法可能只存在于理想状态,但减少暴力执法行为还是有很大空间的。
曾看到这么一个案例,美国一警察针对七旬老人暴力执法,老人起诉最后获赔300万。
我并非ABC,但不得不承认提高违法成本是减少暴力执法行为的一条行之有效途径。

坐等一个公平正义!





程序合法既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民警自己的“护身符”。
我从来都不鼓励民众去对抗警察的执法,特别是采用任何暴力手段。第一,普通人没有能力去判断警察执法的合法性。第二,服从警察可能错误的命令,也是维护我们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代价。
但是我更极为烦感极少部分警察把“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在后”做为自己严于律人宽于待己的口头禅,甚至成为自己胡捣乱来的借口。成为一个合格的警察,不仅要严于律人,更要严于律己。
比如一提到“强制传唤”,就应该马上想起最高院关于陆远明等人妨害公务案的认定。以法律和司法裁判的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这个案子必然不会发生。如果一天到晚只抱着“我们都负重前行了,法院从来不了解我们的困难”这种畸形心态去看公安机关败诉的案件而不去好好反思自己有什么问题,那么还会有更多的类案发生。
以上。
法院敢担当,法治有希望。
口头传唤必须是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顾名思义,现场具有紧迫性,要是机械的走程序,不利于社会治安管理。
之所以通常情况下要走文书,也是起到一个内部监督的作用,避免违法行使公权力。毕竟文书需要审批的。
本案只是对先前报案的处理,故不存在违法现场,不应口头传唤。
妨害公务是保护合法公务,这里的合法既包括实体上的合法,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
如前所述,尽管有权传唤,但程序违法,仍然不值得妨害公务这个罪名保护。
理由很简单,现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程序正义属于看得见的正义,而且执法者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如果执法者都不守法,那很难被保护了。
一直以来,都强调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置后。即使对民警执法存在疑问,也应当先行配合。
这个原则没有错,甚至本案也应如此。但是错就错在,办案人员没有严格依法办事。
故,警察执法优先中的执法也应为合法的执法优先,非法的执法不能优先。
本案的教训十分深刻,充分表明,严格依法办案既是对相对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的保护。敬畏法律不仅仅是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更是对执法人员的约束。
分局虽然责令撤诉,但是涉案女主多次反映,一直没有认真调查核实,却一直答复执法没有问题,而且父母涉嫌妨害公务罪。脸面上挂不住了。
而且,刑事立案也不是派出所说立案就能立案的,需要法制把关。
以上问题说明内部督察和法制把关都形同虚设,如何赢回公信,需要在建章立制,知行合一上下功夫。
本案的一个转折点是检察院不批捕。这个很重要,检察院不批捕为后续刑事撤案奠定了基础,也坚定了当事人讨要说法的信心。
由此,公检法相互制约,确实非常关键。
法院的担当精神值得点赞。难能可贵的是,肯定了女主父母存在挑衅性质的情况下,判其违法,需要对法律的精准拿捏和果敢担当。
人民警察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群体,是社会治安的守护神。瑕不掩瑜,希望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高执法理念和素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年头警务投诉不转督察转被投诉人???????????????
警方也谈不上多大责任,毕竟没什么后果,直接把派出所所长开掉,这事情就完美解决了
很多人试图把这位警察的报复行为合理化没有意思,大家又不是小孩子白莲花,就这么巧,投诉之后才半小时又是辣椒水,又是铐走?
作为当事民警的领导,会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民警也是人,可以有脾气,可能有时冲动,这时候作为领导,换个人处理这案子不就可以了?让这位民警冷静下,过两天说不定气消了,一切不好说?大家又不是深仇大恨,说到底不就是一口恶气?谁也没刨了谁的祖坟不是?
最搞笑的是,事情都搞到法院了,法院还给判了,还在抬杠,还去上诉,派出所当家人是不是法律当玩具?怕事情搞的不够大,不让全国人民知道重庆警方是个什么水平不肯罢休?
这件从头到尾都是报复的事情,法院已经给派出所留足了面子,只是说使用警械违规,拘留流程违规,说难听点,大家不知道是恶意报复?
事情搞成这样,非要搞成全国性的大新闻,非要督导组出面才行?
领导做成这样,早点回家种地太平点,好好的日子不过,非要搞点事情弄的大家不舒服,给警察部门抹黑,不知道想什么
现在啥社会,和谐社会,完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的事情,能搞成这样,我个人非常"佩服”…
这个是比较典型的违规,类似的包括贵州那个业主在业主群里说社区书记是草包书记的案例,都是典型的违规,而这类违规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就是基层执法者的权责不对等导致的。他们传唤,定拘留的权力是很大的,但违规执法要付出的成本却很少。
每次说违规执法要增加成本的话呢,有些人又跳起来喊:这样我们工作没法做了。
我至今不理解,人家警察执法,三次警告,使用警械,必有根据,怎么到了某些人这,就变成了:没法干了?
这个事情发生在重庆,还是发生在渝中区,你说发生在偏远山区我还稍微能够理解点,警察法律意识淡薄,这个还是在市中心呢?这个做法让作为一个重庆人的我感到很羞愧。
公检法,至少这一次法院守住了法律的底线,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那么,渝中区公安局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当事的派出所是不是应该找到责任人追责,执法警察更应该严肃追责。
这样的新闻,往小了说是一个公安局违规违法行为,往大了这个影响的是重庆警察在全国的形象,这个是个很严肃的问题。
有人能强行给你指派律师的话,暴力执法压根不是事。
结果暴力执法上热搜,指派律师撤热搜。这是隔靴搔痒。
这件事情最恶劣的地方难道不是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举报人进行有效的保护吗?
这样的事发生不止一次两次了吧,当事人举报了之后,别说相关部门还没有过问,让事情得到公正的处理,被投诉人第一时间就来报复了!
这样的事情太多太多了,太让人民群众寒心了。
这种肆无忌惮的透露举报人信息,让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行为,为什么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希望国家赶紧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透露被举报人信息,以及利用被举报人信息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重罪重罚!

我之前已经回答过一遍了,被知乎小管家以违规为由删了

现在,我准备再吃一次违规,再让他删一次
(分割线)
重庆的法院比长沙的法院强多了,真的。
最起码他明事理,对事情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不对就是不对,不能说你是民警就干什么都对!
还有派出所,你还好意思上诉,从哪一点说你是对的,你态度不好是对的,还是铐走举报人是对,还是违规使用警械是对的?你给我说清楚
被举报就应该面壁思过,好好反思反思,你可到好,自己没反思,反而把举报人拷走了,还违规使用警械,真的是……
咦,知乎好警察都哪里去了,求答题
美国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警察敲门,走出来一个黑人:发生肾么事了?
警察:你被捕了。
黑人:不是,等等,为什么?
警察:现在你因为拘捕被捕了。

多有意思啊。网民还想给保安执法权呢,还想杜绝暴力执法?
现在还有给城管洗白的呢。

这是我最近在知乎上看到的第四个举报被报复的案例。
河北小伙在政务网举报邻居涉嫌违法,遭邻居砸门质问,事件有哪些疑点?骚扰举报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值得湖南法院学习。
不过话说回来,货拉拉也是当地派出所给放了,检察院又给抓了,法院也算是跟派出所对着干了。
也一样哈,好像是方向错了。
哎……就正确了。就没有冲突了。
当年考司法考试的时候,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老师说的很实际,就是这玩意基本上也就考试能用到,一般没有民告官的,就算告了一般也告不赢。
比起当年(2009),现在的司法环境显然好的多。之前监狱躲猫猫死亡案,被派出所带走死亡、且期间执法记录仪损坏案,无一不昭示着很多地方执法问题频现。
本案中,警方违规出警,并且对受害人造成影响,理性做出行政赔偿。至于如何避免,基层干警能做事的人都是有匪气的,因为要对各色人打交道,人多事情其实做得就是违法的。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受害者,但是在干警眼中,主观臆断就是属于泼皮无赖的那种人,所以有了以上的事情发生。说了这么多废话,就是说这种事情其实很难避免,只能寄望于警察能够秉公办案,少一些以权谋私。
这个就是现实,没有办法。我们无法指望一个人治的位置能够法治彻底。
新闻不能看合订本:
女子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被跨市铐走拘留 3 日,处罚是否合理?辱骂他人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犯罪?


任重道远~

下班了,看到很多人点赞。再讨论一下。
“有困难找警察”是体现老百姓对警察——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的无限信任(直接面对老百姓的警察,主要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如果基层派出所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甚至滥用职权暴力执法,那以后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基层派出所是公安系统中最基础,也是重要的一环,因为直接面对的是老百姓,基层派出所的所做所为,直接影响到老百姓对公安系统的印象,甚至是政府的公信力。
基层民警很辛苦,日常工作很琐碎;他们都是人,有情绪也是难免的。但即使这样,你手握公器,代表的是政府,执法也应该有法可依、有程序可循,不能由着性子来,更不能按情绪做事。
这件事情,等待后续进展。
BBC始终找不对黑我们的内容
反转我都想好了,一定是该女子发表了不爱国的言论,民警出于义愤才使用的警械。或者说女全过于猖狂,竟敢占用投诉渠道这样宝贵的资源,必须严惩不怠以儆效尤,出发点还是好的。而且民警是在压制女全的嚣张气焰,不然拿刀袭击司机保安的拳师就会越来越多,广大男同胞还是要感恩嘛!
这本质上就是个张陶事件低配版。整个事件运动员裁判员都是一家,就算判决了我也可以拖着不执行而无后果。如果不使用舆论工具,法律就无法发挥威力,这也是很讽刺了。比张陶事件好的地方在于派出所小民警不如张陶那么实力雄厚,没有拖着不立案,坏的地方在于受害方也不是院士,所以判决执行无力。堂下何人状告本官自然会输,县太爷的狗咬了人太爷也未必会狠狠地打,毕竟打重了下次狗就不忠诚了不是吗?
还有,最新进展是当地公安已经发公告了,涉事民警停职调查,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并公开道歉,这个知错就改的态度还是值得夸奖的。现在还洗地的可以歇着了,被洗的对象都要抛弃你们了,你们再继续洗就是歪屁股了,是企图给我国的法治抹黑。
国内不把这种荒唐事处理好,笑话美国警察区别对待黑人的时候就会很尴尬。
看了这个新闻有种说不出来的感受,首先这个涉事民警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就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因为啥呢?就是因为这个当时人没有听从他的要求去调解,涉事民警说她不要以为是研究生就如何如何被当事人投诉后,当天下午就进行的打击报复行为。
不仅强行上门非法传唤,还违规使用警械打伤受害者父母,最后还以妨害公务刑拘37天。这不是妥妥的要整的老百姓家破人亡的节奏么?真要是得逞了就是全家一起坐牢的结果。
还有当地公安局拉偏架护犊子的本事也是一绝,明明是违法犯罪行为,光想着打掩护,在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下,拒不道歉,一心死扛到底。等到事件过了一年了在网络上形成舆论后才引起重视,不觉得很晚了么?公信力被一小撮害群之马弄的是稀碎。
最后想说一下,这个涉事民警办事风格都是顺我者昌逆我者全家坐牢了?他有没有其他的问题?要好好调查一下,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一个坏人。
事主刚投诉完,转头就四个警察上门了,到底是解决问题,还是借机解决人,一看便知。
最近在看派出所相关的纪录片,上海这边有一部《派出所的故事》,重庆这边也有一部《守护解放西》。两部对比着看,很有意思。虽然说的都是一线基层民警的事儿,但是两部纪录片,不一样的风格,同时也反应了两个城市完全不同的文化。
说回到这个问题,关于手铐的使用。上海这边的纪录片里,也多次看到被嫌疑人被铐走。但是,能够感受到的是,上海民警上手铐的原则,应该是“能不铐就不铐”。且不说治安处罚相关的小案子了,比如吸毒、醉酒这种,基本不铐。就算经济犯罪的嫌疑人,这种刑事案件,也很少看到嫌疑人被“拷走”。有的时候,嫌疑人家中如果还有小孩,民警还会留意不要伤害到小孩的感情,会有很温和的方式“请走”嫌疑人。
相反,重庆这边,则是“能铐的尽量铐”。尤其让我反感的,是有一集,一个喝醉酒的16岁少女,因为报了假警,警察找到她的时候,直接上手铐铐走了。然后把人带到警局以后,直接就把人铐在了走廊的长椅上。而且走廊的长椅上,还铐着另外一名男子。当然,这个酒醉的少女有点“疯”,但是就这样把一个未成年人这么铐着,真的合适吗?
相反,我了三季的上海的《派出所的故事》,没有看见一个画面,里面有人被铐在走廊上。
把人铐在走廊上,不仅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跟重要的,就像是“游街示众”一样,是一种很大的侮辱。
最后,我想说,今天看到新闻爆出了这个新闻,就是发生在重庆。我毫不意外,对于他们来说,这种行为可能已经是一种很平常的操作手段了,只是没有想到遇到了难缠的人,把事情闹了大。
这也证明了为什么派出所不服要上诉,整天都是这么干的,怎么这一次就要错了呢?他们不理解。
但是,我希望经过这件事,他们可以理解。我希望上海民警的这种“人文关怀”精神,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简单写写:
这是暴力执法的问题?
是不是穿了衣服做啥都叫执法?
投诉就要拷走,这叫做执法,执的什么法?各位能想出来?莫不是寻衅滋事?
我看法院都说警方的传唤行为违法。
所以建议问题改为:如何杜绝滥用公权力的行为?
还挺奇怪的,被投诉人竟然出警了。对于这个案件除了违法传唤、警诫之外,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细节,大家可能忽略了。
一、王女士投诉和报警的对象就是这个陈警官,但是在公安出警的过程中,陈警官依然带队出警,这实际上有违回避的相关规定。
我们都知道在公检法以及监察委办案的过程中,都有严格的回避制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陈警官本人是应该申请回避的,即便本人不申请,渝中分局的相关负责人也应该察觉出这一细节,并另派员出警。
二、王女士父母无法主张国家赔偿。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可能有的人觉得公安把王女士的父母进行了刑事立案,而且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公安既然撤案了,王女士的父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其实对于这种情况,因为王女士的父母只是被采取了监视居住,并没有被逮捕,而且公安也撤销了案件,所以王某的父母是无法申请国家赔偿,如果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那么王女士父母将获得相应国家赔偿,但如果在公安执法过程中,使他们受到了伤害,是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的。
有些人根本没有仔细看法院通报,就带着自己预设的立场和情绪来回答问题了。
首先,王某因为之前与人冲突被民警陈某电话传唤,王某拒绝并打110投诉民警陈某,然后骚操作来了。被投诉的民警陈某就接到了出警任务,上门处理王某打电话投诉一事。但是法院判决认为,民警陈某上门的时候并未提及王某110投诉一事,因此此次出警仍应认定为王某与人冲突一事,因而不符合传唤程序。
一个刚刚被投诉的民警就被要求出警,解决被投诉一事,然后上门只字不提投诉报警一事,却要因为之前当事人与人冲突强制传唤,这不是动用公权报复是什么?
王某的母亲口头挑衅,被使用辣椒水。王某的父亲见到妻子被使用辣椒水,对其进行抢夺,然后也被使用辣椒水,又被警棍殴打。骚操作又来了,二人以妨碍公务罪进行立案,并进行立案侦查,然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居家监禁一个月。虽然检察院拒绝申请逮捕要求,但是两位六十多岁的老人,被居家监禁一个月,想想是什么滋味。判你有罪的目的没达到,让你难受的目的可达到了。这二人的行为至于构成刑事立案吗,这不是执法权的滥用是什么?
这不是“执法”,当然就无所谓“暴力执法”的问题。
这是滥用职权之打击报复,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打击报复中,对举报人及其他人进行暴力攻击,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以上,乃法律.txt,能否变成法律.exe,有待后续。本人持悲观态度,不然被害人就不用自己去法院了。
前一阵我办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因为好久没办刑事案子了,也好久没接触派出所了,突然面对公权力的任性,还是有些感触。
那天因为轻伤二级的鉴定下来了,嫌疑人被从拘留所,提到了派出所,准备送往看守所。
嫌疑人的朋友希望能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辗转找到了我,希望我去与被害人谈。
我立刻赶往派出所找办案民警,想让嫌疑人签个委托。民警直接告诉我签不了。我说既然已经转为刑事案件了,就可以委托律师了。民警说法律规定被羁押之后才可以委托。我说现在不就被羁押了吗。民警说还没立刑事案件呢。我说什么时候能立。民警说下午能立。我说那就等下午再签可以吗。民警说可以。
好不容易等到下午,我又去找民警,民警说签不了。我说你不是说下午能签吗。民警说等送看守所才能会见。我说什么时候送看守所。民警说晚上送。我说能不能告诉一下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民警说告诉不了。我说我们只是想谈赔偿。民警说那我们也告诉不了。
我只能出来和嫌疑人朋友想办法。
后来朋友进去找民警,民警和朋友说,意思是你这律师从哪找的,很牛逼之类的,朋友出来就告诉我了。
我说我可太冤屈了,正常沟通不行,辩解几句就给人得罪了,我肯定是办不成了。看起来只能把委托手续邮寄给外地的近亲属,耽误几天时间了。
晚上传来消息,民警让嫌疑人和朋友把委托手续签了,说好的法律规定呢,说好的原则呢。
建议先从内部督察部门查起,正是他们的失职,才让基层人员这么胆大妄为。
这个事件看叙事完全是司法对抗领域的事情,
为什么司法事件需要标准性别?无论双方性别男女不应该成为司法与传媒思考的相关项。
拳的事情了结
现在浅浅讲一个矛盾,在先前的保姆、保安、老师相关事件里论述过的一个逻辑。
严谨有效的服务需要成本的,
为了执法机关的效率,那么严谨规矩就会受到伤害,
为了程序正义的保障,那么执法效率就会受到伤害,
想要两者兼顾,那么就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
付出的成本成为收益凝聚既得利益。
所以可以看到鸿茅药酒的跨省,某骂草包而后被羁的正义,
所以也可以看到更多的案件被流程拖延。
这两个是一个问题,就如同公平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问题一样。
杜绝暴力执法,然后进一步司法部门用文官手续敷衍责任是需要的答案吗?
司法机关是暴力机关,可能放弃暴力吗?
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形式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做到杜绝暴力执法。
这是定性分析的答案。
定量分析呢?
那么就是接下来只会更糟,
九十年代的车匪路霸不是被警察暴力严打击溃的,
而是快速的经济发展软化了暴力犯罪的土壤,
经济发展可以掩盖一切问题,
就像很多人并不是反对996而是反对加班也没有额外的收入,
可是经济发展停滞了呢?
掩盖的问题将会破土而出,
这会给警察系统带来更多的压力,
效率和体面更加无法兼顾。
考公热还在继续,
吃财政饭的人越来越多,
失业人口增加需要安置,
会有更多人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队伍里,
然而每个人表现在于个人的经费而非整体,
那么该怎么做?
面对经济停滞加大税收以满足警察队伍?
还是执法权下放队伍劣化?
我很好奇怎么破这个局,
以广大普通老百姓利益为基础做出解答,
我做不到。

理性的探讨:
警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依法传唤;
警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
坏的、带节奏的、无x的拱火:
以后警察就别抓坏人了呗;
以后警察就别动手制止坏人,站在旁边看就好了呗。
或者,以后警察就可以随便抓人了呗;
以后警察就可以随便动手打人了呗。
……
此情此景,有点感觉没?
如果人民警察都不遵纪守法 怎么能公正执法呢
民警报复陷害应该开除党籍公职 也应该追究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如果人民警察都不遵纪守法 怎么能公正执法呢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1.该民警构成报复陷害,根据监察法规定和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应该给予开除公职及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法》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一是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报复陷害包括监察对象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实施报复陷害等行为。控告权、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动一些人的实际利益,会遇到一些人不同程度的抗拒,其中包括为了逃避制裁和出于受到制裁后的怨恨,而对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实践中,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诬蔑陷害,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地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称等。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构成报复陷害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该民警及上级,如果涉嫌滥用职权,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只道歉还不行,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都不能遵守法律规定,怎么能指望公民遵守法律呢?
提出一个问题,大家自行思考吧。
情节较轻的打架,可以调解处理。(三方都有调解的意愿才能进行调解,1、公安机关,2,3当事人双方)
如果第一次调解,双方对彼此条件都不认同,但是还是有调解的意愿。这时候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经过此事之后,谁还敢愿意将风险揽到自己身上?
这种简单的治安案件,从打笔录到送人进拘留所,只需要几个小时。
一朝被蛇咬, 十年怕井绳!
好同志在知乎,这句话说的真没错。
去过jj办事,都知道基层好同志是啥素质,
那就是一群升职无望,素质堪忧,混吃等死的老油条,最擅长的事是和稀泥(具体一点就是不想着解决群众问题,想方设法去偷懒,不惹事上身)。
去过警局两次,一次是换身份证,是一位女同志在值班,一边工作一边嚼槟榔,这敬业精神真的连公司前台都不如。
第二次,是去jj报案,一群好同志靠在前台聊天,帮我解决问题那个,还舍不得关掉手机斗地主的界面,另一个好同志则在我前面抽烟(二手烟吸的我暴躁),抽完烟直接丢进烟灰缸,最奇葩的事情发生了,因为烟灰缸有易燃物,好同志的办公桌直接冒大烟起火了,最后是用红牛灭的火,记忆深刻。
因为是十八线小城市,我想也情有可原,也许大城市的好同志素质更高。
不过,我又一想,大城市到底只要那么几个,更多的可是我们这种小地方,不禁惘然。
地方执法机构和人员可能只怕中央督察组吧……
这样说会不会被知乎核蟹?
题主!您不要太年轻了!
我在清远清城区龙塘镇的阳光100买房被开发商坑的体无完肤!开发商将用之前用做员工宿舍的房子当新房卖给我,认购之前我要去实体楼看说看不了,只能看样板,等我下了定金并支付首期房款后自己成功溜进去看了,其所谓的精装修就是地板开裂、橱柜霉烂、吊顶脱落等等等!我买毛胚房只管装,买这套所谓精装修还得砸了从新来,比毛胚房成本还高。让开发商承诺限时修复其拒绝,称现状交付!我的天,认购书上可没写现状交付,各位部门反复投诉无门。逼的我想跟他拼命!多次找开发商理论其就是耍赖!前面惊动过2次当地派出所,当地派出所领导也对我说了让我不要过激,可以继续找开发商理论。我有一天冲进开发商领导办公室,等待其领导回复我,被近十名保安驾到楼道的监控死角一顿暴打!后面清远市清城区龙塘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我向民警诉说他们打我,我有视频,给手机伸到民警面前,直接给我上背拷!直接拉回派出所拷在留置室凳子上24小时!这就是我们的人民警察,留置期间笔录中我要求通知家属,要求验伤,要求追究打我的保安均无人理会!我一个草根百姓我能如何?留置出来后反复投诉,派出所最终传唤了三名打我的人,他们在留置期间不用带手铐,晚上公司能送宵夜进去!最后不了了之,没有给我任何书面通知,非法剥夺我复议的和向检察院投诉的权利。这件事改变了我的人生,通过此事件后我一落千丈,变得精神失常,已经被确诊为双向情感障碍!!!经常冒出对这个社会不好的想法,因为我个人的声音太小了,需要社会关注来制裁这些坏人,呼格案其死的冤,但其推动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人都是向死而生,呼格冤!但一个呼格避免了后面很多个呼格!其是做了贡献,对于整个人类!
这个一个很可悲的普遍现象。身边读书越高的人越相信法律,相信真理,相信公道。所以他们都特别较真!但社会实际情况往往……我觉得这些敢于站出来的人特别可贵!

传唤违法不?不违法,但实际上的规定是正在违法或已有案件与其相关联才可以传唤,本来要求是出示警官证,但在实际执行中着警服甚至不穿都可以。
被传唤了能不能不去?不能,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但这种明显的报复行为怎么办?官方建议都是事后向督察等部门反应,本案中督察给出回应了吗?没有。
最后只能借助人民法院起诉才得到解决。目前派出所并不服法院判决,依然认为自己没错。
滥用权力如何制约?依法治警如何做到?为了保障老百姓不被报复,就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才可以。督察部门要更加严格的进行执法才行,护犊子是不行的。
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牢笼里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
这类事情,还是要树立典型。
警察因为工作需要,有人身强制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的使用,应该在法律框架以内。
不过,我国的法律,在合法范围内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很长。公安机关自己就能关37天
如果检察院配合,没罪也能关好几个月。
对于有些犯罪分子,确实需要这么长时间来调查,但是这个权力如果被滥用,会对普通群众造成很大伤害。
所以,有滥用权力的要严厉处理。该处罚处罚,该赔偿赔偿。让警方谨慎用权。
但是,这个事情本身应该是的双方闹情绪。
5月20日,王女士与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动手,双方均选择报警
说了家中,应该是夫妻打架
因为赔偿问题双方第一次并没有达成一致。
6月18日晚,民警陈某给王女士打电话通知她再去派出所
这个应该是警方要赶快把这个案子给结了,夫妻打架的事情,警方需要快点办完。
王女士称自己有事,且担心当天李某不一定能去派出所,就表示等下次双方都有时间再调解。但陈某坚持要王女士到派出所,双方于是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矛盾在于女方说有事不想去,警方想赶快办完。然后吵架,双方都带很上火。
“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电话中陈某表示要传唤她。
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打架这个事情是双方报案,如果男方报警女方殴打他,重庆警方确实可以传唤。但是要有文件。这个时候陈某可能就是说说,不一定真开证明文件去传唤。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110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7时34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时41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王女士报警,应该是当地派出所出警。这一出警,估计警方是带了传唤文件去的。这个估计是带着情绪的。理论上可以传唤,又报110,正好去了带着传唤了。
据警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显示,在王女士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母亲刘女士出来询问,并拦着警察不让他们带走女儿。随后一名警察拿出辣椒水称:“这是辣椒水,我警告你不要妨碍公务。”刘女士此时伸出双手对着民警说:“你铐我。”
之后,该警察便对着王女士母亲的眼睛喷射了辣椒水。被喷射辣椒水后,王女士的父亲也走到楼道和当事警察争论,被警告“不要妨碍公务”后也被喷射辣椒水。随后王女士父亲与民警发生肢体接触,并被警棍击打。
打了110,民警上门反而要把人带走,这个事情王认为是报复,所以不走,王全家阻挠。结果警方使用辣椒水,警棍。这个行为后来成为诉讼的起源。
朝天门派出所对王女士父母审讯至次日下午3时,之后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对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8月中旬,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王女士父母,渝中区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8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该案并解除了对王女士父母的监视居住。
**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检察院批捕,王女士父母还会有更重的处罚。
警方还能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
天底下还有不让人上诉的规矩??
违不违法应该是法院说了算,一审说违法,派出所不服,上诉由二审定性才是正道。公安局自己可以说违不违法?
我觉得必须维持执法机关的神秘性和正义性。
不能再宣传警民一家亲之类的内容了。
现在我国危机四伏群狼环伺,一小撮群众不具备体量国家难处的能力,只会一天到晚说什么人权法律,在大是大非的环境下这些根本没有意义。
我们必须明白,没有稳定的国家,每个个人都是没意义的,所以国家的稳定是首要的。
执法人员就是为了维持国家稳定的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的任何刁难、非议,都会导致执法人员投鼠忌器,导致社会变得不稳定,更会导致别有用心的境外势力有机可乘。
所以我们必须要赐予我们执法人员尚方宝剑,让他们敢于做事,勇于做事,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度过现在的危机。
至于偶尔发生的一点点意外,这些属于极偶然的事件,也是社会高速发展的必然代价。
作为普通群众应该为国家考虑,抓大放小,不能因为一点点小事就质疑国家质疑执法人员,这种质疑精神是很不正确的。
希望各位普通群众共勉,等到我们成为世界最强国,打倒了美帝国主义,消灭了资本家,实现了世界人民大团结,那时再考虑人权什么的,也为时不晚啊。
|・ω・`)我在学校里饭后散步被警察要查身份证,那个时候不懂警察是有权利查身份证的,他们自己也不说清楚。
上来就是不给查就给你关局子里。给我秀他的配枪,说看到没有老实点。我问他为啥查我,为啥路上那么多人不查别人,他就说我没必要给你解释,你要不出示身份证就跟我去派出所。然后按开了执法记录仪。
哎呀,主要是我小时候遇到过一个冒充警察的,晚上10点过11点,在我们单元楼里砸邻居家的门,穿着警服拿着棍子,一边砸一边大吼他是警察,让开门,还出口成脏。楼上楼下的邻居都来围观,他就怒吼让都滚回去,看什么看。第二天下楼的时候看到邻居家稀碎的锁和坑坑洼洼的门,就觉得好恐怖。后来老妈跟我说,邻居家没有开门而且报警了,真警察来,发现这个是假警察,就带走了。
还有一次就在春熙路,好多人围观,三个没有穿警服的男的,把一个女的强行拽上车。那个女的扒着车门嘶吼说救救我,我不认识他们。一个白衣服的男的就扯那个女的,强行把她推上车,另一个男的也在帮忙,还跟围观群众说警察办案。把那个女的往车上一推,就飞快的开走了。我还问我妈,是真警察么?我妈也半信半疑的,可能吧。
不止要打击官员腐败,也要警惕基层公务员的无限制自由裁量权。
亲身经历来看,基层公务员,包括基层里的合同工(临时工)面向普通群众时;大部分都是居高临下的态度,不是“服务人民”,更似“管理(tong·zhi)人民”。
而普通群众,拿他们基本没有办法,只能低眉顺眼,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要办什么事儿,就得作好“受气”的准备。
公权力特别是暴力执法权更不可滥用。
否则胥吏的危害一旦控制不住,很容易在基层造成海量的冤假错案和权力寻租。
看着那几个律师在那边上蹿下跳的耍猴戏就好笑!
这个国家要是律师有用的话长沙货拉拉司机就不会进去了。
还是那句话:继续愤怒下去,总有一天星火燎原
问题有点搞笑了吧,如何杜绝暴力执法问题?关键是警察就是国家暴力机器啊……
说大一点,我抓毒贩我不用暴力我进行柔性劝导?讲小一点,有人阻碍执法,我不用强制措施我求求他别这样?这不搞笑么……
重庆研究生投诉民警反被上门“报复”一事,沸沸扬扬。网友们一看,这不是典型的公权力欺压吗、典型的以权压人吗?媒体可谓博足了流量。网上的“明眼人”们,看了截取的视频,看几篇文章,事实了然于胸,开始声讨警方。
处置民警没有出示传唤证,程序违法,这点没啥可说的,判得一点都不怨。
不吹不黑,本文旨在从警察视角探讨三个问题。
问题一:是恶意报复还是秉公执法?
法院的判决让人很不满意,为什么呢,根本就没有体现出这个黑警是“恶意报复”。法院只判了拘留程序违法,警械使用不当。但是却没说这个警察去王女士家的“动机”。
在投诉仅仅半小时后在家中被拷走,很难让人不联想到“蓄意报复”。但是需要强调得是,王女士当时的身份是一个违法嫌疑人,治安调解不成应当进行治安处罚。女子不投诉警察也要上门!女子不投诉警察也要上门!女子不投诉警察也要上门。重要的事说三遍。
对于人民群众,我永远笑脸相迎,永远热衷于为您服务,但是对于违法嫌疑人,态度恐怕就不是那么好了。在实践中,被嫌疑人投诉是常有的事,理论上应当回避,但是由于人手不足等因素,就算被投诉了,案子还得牵头继续办。总不能嫌疑人把一个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总共两三个)投诉完,好了你就可以走了?
法院判决,警察上门是传唤王某所涉治安事件,不是处理女士投诉。也就是说法院判的对该女子的传唤的流程是合法的,但是传唤程序违法,没有制作传唤证。按照法律,该女子打伤他人,应当被传唤。
至于为什么不花个几分钟制作一个传唤证我不明白,但是办案民警强制传唤她归案是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调一点:口头传唤并不是强制传唤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一定非要口头传唤了才能强制传唤。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强制传唤。
问题二:警械使用是否合理?
回顾一下上海警方教科书式执法,清楚全部过程的知友都明白。当事人暴力阻碍了吗?没有,有的仅仅是不配合,那么警察使用辣椒水、警棍为何却被称为教科书式执法呢?

因为执法贯彻了武力升级原则。归根结底,你警察不能一上来就使用不必要的武力,那样显得太粗暴了。我个人也非常反感粗暴执法。我个人使用警械一般是再三警告无效且威胁自身安全了才使用。其实法律规定使用强制措施不一定要先警告,但是群众更倾向凭自身朴素的道德正义观来评判事件是否合理。所以执法过程提现人性化尤为重要。
这个事件中,执法显得过于“粗暴”,王女士父母看起来像是受欺负的一方,人的本性是同情弱者,自然就觉得警察做法不对。法律不一定会偏向弱势的一方,但群众绝对会。
试想,如果警察上门传唤,先表明身份,告知缘由(视频中有告知但太短促)。嫌疑人父母不依不饶地阻拦,警察再三警告无效再使用警械。是不是合理了?这里是否有“暴力阻碍执法”了呢?没有,但是群众却觉得使用警械合理了。为什么?
问题三:执法法遭遇非暴力挑衅,警察应当如何作为?
法院认为王父母虽有挑衅性质行为但不足以达到警械使用条件。
引申一下,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遇吐口水 、竖中指、用身体阻拦通道、拉扯等非暴力阻碍,应该怎么办呢?这个时候难道转身就走吗?用警械,法律不支持(未达到暴力阻碍执法标准)。难道就只能让受害者的利益受损了?
不是的,如果遇有语言挑衅,用身体阻拦通道、拉扯等不明显得阻碍执法行为,应当用执法记录仪尽量录取全貌,尽量显示出自己“逼不得已,迫于无奈”使用警械。这样在事后的回顾中,群众看到视频,再结合自身朴素的道德正义观,必定会支持警察。
新形势新要求,同志们在执法中一定要时刻准备着,想象新闻联播的镜头对准了自己,做到法言法语规范、执法动作规范。避免以前老民警的粗放式执法,在行政诉讼中能站得住脚的行政处罚才是好处罚。
大家都知道,公安队伍最擅长的就是“刮骨疗毒”“刀刃向内”,如果行政复议和督察的结果都是“王女士父母涉嫌妨碍执法”,那么我们真的就认为他们妨碍执法了,跟包庇没关系。大家也不要想着官官相护,真的,两个基层民警,不值得护,当今这样的大环境,出事了领导推得比谁都快。
我看了,处置民警确实违法了,程序违法,没带传唤证。
如果花个十来分钟审批个传唤证,再谈处置过程,个人觉得处置民警执法过程有瑕疵,但符合当时情况。
我带八件套不是摆设,也不是等执法对象给民警造成实际伤害了才能使用,我已表明身份告知缘由,那么执法对象要做的就是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执法。执法有权威,公民权益才有所保障。
法院水平太低了,只是判决判决警械使用不合规,拘留程序违法。一点都不及知乎法官们,这明眼人一看就是恶意报复,被投诉了心情不好上门找事!
那么我问你,被投诉了这案子还办不办了?嫌疑人拒绝到案我还传不传唤了?要是违法嫌疑人挨个把办案民警投诉个遍(一共两三个),还真没人处理了?
想多了,投诉归投诉,你可以申请回避换一个主办民警,但是案子必须依法办理,不是你想不来就不来,不接受调解就得进行治安处罚,不来就得强制传唤,毕竟有违法事实在先。
关于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投诉前,本案民警与违法嫌疑人王女士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在违法嫌疑人王闵投诉前已决定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可以由民警陈放执行。
投诉后,民警陈放与王闵自然产生利害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不应当再由陈放执行强制传唤。
警察办案,从来就是怎么容易解决问题「或者提出问题的人」怎么来,接触过几次,就明白了。什么公平正义,在损失很小的情况下,就忽略了,执法有成本,很难说对错
支持警察,这女的恶意投诉一看就是行走的50w。
国家暴力机关对女权重拳出击,保护了广大脆弱无辜的男同胞。
警官冒着被女拳冲烂的风险用自己的身体在物理上冲烂了这个幕刃,这是什么精神这就是黄金精神。
一定是幕刃的错,反正我在知乎上就没见过不合格的啊sir。
感觉国家真的得重点建设重庆了
四个直辖市,别的都成现代化大都市了,怎么就重庆还出这种千禧年前才有的事呢?

我一个法学研究生,曾经的JC(文职,后辞职考研),有理也说不清。广州大学城,9月11号报警了,被外卖员人身威胁(说叫人搞死我),还被公然辱骂,弄得街坊邻居都觉得这俩人跟神经病一样。
派出所JC不去管这个外卖员,反倒觉得我事儿,软磨硬泡的非要调解,不给立案,说我没证据之类的,跟外卖员用的粤语,也不知道说的啥意思。
“调解”的人称不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什么,还让当场翻书本给她看,多少页,我说了第四十二条以后,又拉我出去“单独教育”,还说我书读多了,脑子拗不过弯。
最后被迫和解,灰溜溜的走了,有空可以详细说一下这个事,和我个人的一些观点看法。
这个警察肯定不是知乎里面的了,知乎里面的警察都是奉公执法的。
让资本家来写自己,肯定各个都是为人服务的道德模范。
不信的去看看那些自传。
我倒是觉得传唤证不是重点,因为这个东西如果下一次补上了难道就没问题了吗?
关键在于民警办案太粗暴,滥用自由裁量权。
首先,王女士说晚上有事来不了,民警要求必须今晚就得来,不来就不按调解处理。这样处理合适吗?普通的治安案件,又不是刑事犯罪有必要在时间上定的这么死吗?!难道说民警定哪天王女士就得无条件服从?这样也太霸道了吧,估计即使是警察同仁也不能不承认这个民警有点官威太大了些。
其次,王某一家的确有推搡的动作,但还没到攻击民警人身安全的地步吧,有的答主说什么难道非得拿刀砍民警才能反抗吗之类的话,有点太夸张了,正常人都能看明白,好几个警察面对赤手空拳的女士和老人应该不存在什么人身安全吧,喷辣椒水和打伤老人腿太过了有点,我理解民警也很不容易,但你如果说民警没有公报私仇我是不信的。换句话说,动手的这个民警在动手前百分百确定他自己的行为是超过必要限度的,他百分百确定对方不会伤害到自己,但他仍然这么干!
我认为:这两边都有错,但警方明显占大头。
去年5月20日,王女士与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动手,双方均选择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接警后作为治安案件,由民警陈某上门处理。
“当时派出所认为这不算大事,希望我俩能够调解成功。”王女士称。不过,因为赔偿问题双方第一次并没有达成一致。
6月18日晚,民警陈某给王女士打电话通知她再去派出所,而王女士称自己有事,且担心当天李某不一定能去派出所,就表示等下次双方都有时间再调解。但陈某坚持要王女士到派出所,双方于是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今天你有事,明天他有事,后天警察不得闲。
5月20日的事情,拖到6月18号还结不了案,换成是各位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可能也遭不住。就不要说长期关不了是否会影响KPI考核的影响了,毕竟机关内部的规则可以很奇特的。
而且这么拖仨月,估计又要投诉说警察不作为了。
这是王女士的问题。
“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电话中陈某表示要传唤她。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110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7时34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时41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这里用的是引号,可以认为是记者调查过后实际了解到当时真实的对话。
那么从这句话来说我觉得警察也没有什么错,至少不涉及“言语侮辱报警人”。
同时如果警察口头传唤,公民的确有义务到场配合。(根据规定,这次传唤应该出示传唤证,但王女士肯定不知道,所以她本意并不是知道自己不该被传唤。)
投诉后约20分钟,派出所民警来到王女士家。王女士称,她打开大门后,见到被投诉的陈某就很反感,告知对方“不要私闯民宅”,而陈某上来就抓住她的手。
据警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显示,在王女士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母亲刘女士出来询问,并拦着警察不让他们带走女儿。随后一名警察拿出辣椒水称:“这是辣椒水,我警告你不要妨碍公务。”刘女士此时伸出双手对着民警说:“你铐我。”
之后,该警察便对着王女士母亲的眼睛喷射了辣椒水。被喷射辣椒水后,王女士的父亲也走到楼道和当事警察争论,被警告“不要妨碍公务”后也被喷射辣椒水。随后王女士父亲与民警发生肢体接触,并被警棍击打。
到这里我依然感觉王女士一家不是凡人……
不管是不是被投诉的陈某来,警察口头传唤还是要“尽量”配合的。面对王女士父母的阻拦,从新闻来看警察也警告到了。
至少王女士并没有什么事,她就是不想去。
按照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指示,望龙门派出所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将王女士及父母移交朝天门派出所处理。朝天门派出所对王女士父母审讯至次日下午3时,之后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对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到这里就有趣了:
摸着良心说……这种事情在脾气火爆的重庆一天不知道发生多少次,一个区的分局都能直接下令辖区派出所立案、审讯、并且监视居住?
我在重庆住了11年,这点我还是看得出来的。曾经有一次有一台车堵了住宅区的一条主干道,我30分钟打了两次110都没来人,这里警力突然就足了?
别逗了……就是惹到人了,所以被重点关照了。
处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是市局的表态……我觉得也算是屈服于舆论压力了。
口头传唤那里似乎的确是违反工作流程了,需要书面传唤。不过这似乎并不否认传唤本身的必要性。
但面对阻挠使用辣椒水嘛……
【前方高能】辣椒水面前你还逞能,没哭过是吧!_哔哩哔哩_bilibili
那么很多交警使用辣椒水就都错了哦?毕竟大部分场合都没有动手,只是态度不好。
这个望龙派出所竟然这么头铁,一审后竟然上诉了,好在被上级按下来了。
看来下次再遇到警察乱判,得投诉得高一点。
至少区分局是不行的,直接找市局投诉效果会好些。
高赞都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了民警的责任和如何杜绝,我从实操的角度来讲讲。
首先是民警的责任:
罚酒三杯+罚逢年过节送礼翻倍。
降级处分记过等等待定,要看后续舆论控制的情况,控制好了,无责,且大概率无责。
如何杜绝:
对组织来说,控制微博、知乎等渠道,禁止报道,弱化曝光,化小化了;
对社会来说,导向舆论,引导认知从各打五十大板到公检法说的做的都是真理的转变;
对个人来说,移民。
还是社会主义警察温柔, 只是拷走罢了.
换资本主义警察, 弹夹应该已经清空三个了.
补充: 评论区里很多朋友觉得这是在 “比烂” (实话说如此荒诞的 “类比” 居然都看不出我也没办法), 那..
请假装这里有一个写着 SARCASM 的牌子.jpg
看完文章得出一个结论:PC这明显就是报复行为嘛,没想到遇到头铁的女当事人了..
建议女当事人可以结合时事,打打拳什么的…
此时不打拳更待何时?? 不过可能拳手看到这种事都选择敬而远之…
哎,朗朗乾坤,这都是些什么事啊…
这种问题就不应该出现,这不是给境外势力发牌的机会吗?
影响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这是曝光出来了,没曝出的有多少
曝光前:
8月中旬,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王女士父母;
曝光后:
9月12日,“平安渝中”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渝中区法院判决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王某违法,派出所提起上诉一事,渝中区公安分局认为,处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处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分局对王某及其父母深表歉意,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监督。
…
这事可怕的不是违规使用械具。
而是,你还敢投诉吗?
你投诉谁,谁竟然能带队上门抓你。你被行拘,你父母被刑拘。
对方直到现在啥事没有。法院告赢了,还没有道歉和处理。
把投诉通道关吧,没人敢了。
一个投诉换来一家三口坐牢,我真是怕了,真是绝望了。
知乎上的好警察们,出来回答问题吧。
其实,应该怪各位普通人,对公平和正义有太多奢望,对基层警员有太多不切实际的幻想。
执法者明明知法,普通公民再怎么精明,即使是知乎上的律师们,碰上基层民警要玩儿你,就跟玩儿个小鸡子一样easy。
被玩儿的次数多了,你就知道认怂了。

我只知道在我祖辈那会,军队执行任务的时候要求对群众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祖辈在军队时,一个营级干部因为听不懂方言,产生了误会,和群众发生口角,打了群众一耳光,军队处分后被降级安排转业。
一对老人和一个受过训练的小伙子动手,竟然用警械。这是对法律条款的歪解,借题发挥。
看回答真的好毁三观忍不住出来巴巴
女方到底做了什么我尚不可知,她做对不对,有法院判。但是无论如何,警察作为秩序的维护者,本该公立客观维护公平正义,平民百姓最该信任的人,他这一系列做法都欠妥当吧,甚至做的这些事真的让我觉得不可思议
1.口头传唤,强行上门拷人
2.对当事人及父母,使用喷雾和警棍殴打
3.事态升级,以刑事案件上报检察院,试图批捕直接送进大牢,被检察院驳回,
我的天啊,要不是检察院还算公正,一家三口直接去蹲大狱了,一辈子毁了,试问谁能受得了?
我要是当事人,闹到现在这样我也必须要一个满意的结果和答复,对这种警察怎么处理,对这非常团结的派出所做什么处理,必须有个结果,差点命搭里面了。
要杜绝暴力执法问题很简单,规定对于执法行为,相对人不认可或者不服从的,可以采取反抗行为并自愿承担后果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相对人可以反抗执法,反抗错了就是妨碍公务,反抗对了就是正当防卫。妨碍公务作为法定加重情节,正当防卫作为法定减轻情节。判定对错以案件结果为准,不起诉,无罪或者入刑罪名与本次执法无关的就算反抗对了。
相应地,如果查明被执法人确有法律责任,按妨碍公务罪对法定刑期进行加倍,上浮,或者不适用缓刑。
有证据证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设被执法人并未犯警察认为的罪行时,由该警察承担该罪名的刑事责任。
感谢邀请,这个话题这两天似乎比较热。消息是前几天公布的, 看了经过媒体编辑的报道后,想起“执法优先,存疑置后”这句话,不知道谁提出的,这一家子还真是铁了心要维权!这事要老警察看,肯定不服,什么,这还要维权?早年这都不是事。大哥说的对啊,现在不是新时代了。瞧,法院都判了,赔个礼认个错吧!
先看看媒体报道的事情经过,笔者口头简述下。这是一起去年因纠纷引起的互殴案件,这起行政案件快一年了都没有结案。今年某月某日,办案民警打电话给王女士,要她来派出所做笔录。结果电话中民警和王女士对话产生矛盾,调解一方王女士打电话给110投诉警察态度,被投诉的警察就跑到王女士家里,没讲几句话,矛盾升级,警察说要口头传唤王女士,手铐就用上了,之后就是强制带王女士回派出所了。这时候,王女士的妈就跑出来质疑警察凭什么抓她的女儿了。质疑加挑衅,结果警察辣椒水喷了。这下好了,王女士的爹也跑出来阻止加挑衅,警察又是一阵喷,本来只想带一个,结果一家子都带回派出所。之后派出所还对王女士父母以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阶段,被检察院退回 ,公安撤案。之后这一家子就开始在法院维权了,法院判处警察使用警械违法和传唤违法后。这一家子喊着要追究警察责任,媒体开始介入,然后我们大家就知道这件事情了。
细节就不多说了,码字不易。我就先说说大家关心的口头传唤这词。口头传唤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明文规定,是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可以使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很细,这就要求警察主观对现场情况的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判断,决定。什么现场?就是警察到达的第一案发地点,对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嫌疑人使用。除了口头传唤,还有留置盘问。留置盘问也是警察办案的强制措施,措施更严,只是很少用,所以大众知晓的不多。但不管是哪种强制手段限制人身自由,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限制。个人文字处理能力不强,这里就不多说了,希望题主能理解。
因为话题涉警,所以笔者需谨言。以后大家都有可能会碰到和警察打交道,潜意识认为警察是强势方。其实经过多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大家应该看到公安工作进步的一面,客观评价这件事情,首先建议更改暴力执法这词,这不是暴力执法,硬要给个词的话,就是执法过错。警察这个职业本身就有暴力属性,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力很大,但法律也对于暴力如何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相关法律条文上网随便找找都能找到。如何杜绝执法过错更恰当!
法院为什么判决王女士及家属胜诉是很多人不清楚的地方。原因很简单,就是程序违法。相信王女士及家属肯定也是找了高手指点,不然这样的官司很难胜诉。法院判决说的很清楚,传唤违法嫌疑人没有携带传唤证进行书面传唤属于程序违法。违反了什么程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按目前的法制要求,程序违法,不管实体多正义都是不行的,这就是米兰达规则。所以,王女士提出传唤质疑时,按照正常程序警察出示传唤证即可,上面有公安局的大印;若是不配合警察工作,使用警械即是合法合规。王女士的家属提出质疑,警察出示传唤证通知书给家属即可。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本就是一式三联,有一联就是专门给家属的。若是家属还阻扰、挑衅,执法人员后续使用警械强制传唤都是正常执法。所以整个事件合在一起看,执法人员有受外部因素干扰造成情绪化执法的可能,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没有传唤证的正常执法就应该是要求当事人协助公安机关回去作询问调查,配合询问调查是公民的义务,警察更没有使用警械强制带回派出所的权力,使用警械强制带回是违规的。既然程序违法了,那后续还算执法行为吗?请了解下什么是米兰达规则,慢慢品。
既然上级公安部门介入,要求派出所不上诉,公告也已经说派出所民警执法上确实出现了问题,明确纪检、督察部门介入了,那大家就安心吃瓜就好。笔者是看了媒体详细报道,如果报道无误的话,当事人强烈要求追责,恐怕办案民警免不了就是政纪处理,当然最终是重庆公安内部研究决定怎么处理的,恐怕现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领导班子脸色都不太好看了。但我们吃瓜归吃瓜,还是要对敢于承认执法错误的行为点赞,虽然这个承认有点晚。
最后值得说的,一是派出所在法院辩称是派人找当事人处理投诉的事情。这样的辩诉真是无法自圆其说,何况整个执法过程都有同步录音录像,程序怎么样不说,录音录像里面记录的实体行为摆在那里,请尊重事实。而且警察被投诉后,按程序投诉情况应该是给督察部门核实、反馈?怎么派出所自己派被投诉民警去呢? 二是法院判决书说抢夺民警手中的催泪喷射器不构成妨碍公务?这里提出质疑。在我印象里,抢夺执法记录仪都算妨碍公务,何况抢夺约束性警械。也许是法院综合整个事件过程给的判决吧。希望知乎还有高手能指点弥补下笔者的知识空间。课余时间有限,就此草草结尾,个人愚见,不足之处,还请见谅。
9.14修改
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这个内容,我觉得可以略微展开一下——
刑法的罪状罪名条文(第277条)肯定是先于量刑指导意见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作为司法解释,法律位阶规则下,最高法也不会蠢到抵触刑法吧,但是这么十多年了,量刑指导意见一直都是这样的规定没有改变过:
执法不规范,减少基准刑的20%,而不是直接据此作为犯罪构成的阻却性事由……
为啥呢?有没有想过是为啥呢?
我认为,执法不规范与打着执法名头的犯罪,最高检是将其分得很清楚的,认为其是两码事,所以才会有这个量刑指导意见,而且推行了那么多年。
这也就是我和各位观众观点相冲突的地方,不少人认为执法不规范就等于是犯罪,所以基于对犯罪行为,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因为存在了正当防卫这个阻却性事由,所以后续也就不会涉及到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问题。
嗯,这就是被喷的逻辑起点。不过呢,网上喷喷我是真没啥事。但是实际生活中,如果真的对执法人员报以老拳,就真的要出事了。
当然了,也完全没必要曲解我的意思,觉得我说这么多,就是要固化执法人员不容质疑、不容否定的“天授神权”。相对常见的,那种抓到PC后,所谓罚款不拘留,私自进自己腰包的烂事,有朋友私信我我也会跟他们讲通讲透为什么被黑了,讲该怎么做。这种情况那就不是瑕疵和不规范了,那是犯罪了。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我也很明确的指出来这个民警的几个错误的点。还是回归到本意去,中国很大,各地执法水平不一,但愿没人会遇到这种烂糟事,但是一旦遇到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呢,我希望能够像王女士这样的方式去维系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各位冲浪愉快!~

哈哈哈,一堆人急不可耐的开喷,是滥用职权是犯罪,不是执法瑕疵不是执法不规范这么简单。
程序上的瑕疵也好不规范也好,都会导致程序违法,继而会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但是确认违法,不见得就是直接的违反了刑法,要分情况具体看待的。某些朋友上来就直接给定性为犯罪了,这……
OK,那么为什么这个诉讼是一个行政诉讼而不是一个以出警人为被告的刑事诉讼呢?为什么舆论已经炸开花了,监察委不介入呢?
不过呢,在一些人的内心道德法庭中,这个案子判死刑都很正常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还是依据道德法律,这个就见仁见智不强求了。

那么多人艾特我,那我就出来遛一遛。
正文前预告——
如果你仅仅是盯着这个案子来看,那么可以直接切下一个回答。如果你想了解一下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在执法不规范(别抬杠的把不规范放大到等同于杀人越货的程度,二者不是一个维度)的语境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会是怎么样的结果,应该如何来维权,那么可以看看。至于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合理不合理,是不是该赋予反击权和无限开火权?不好意思,我不是立法者。
其一,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如果不上诉、不抗诉、不存在审判监督程序等的再审情况,那么就要尊重这个生效判决。法院也不会无根据的枉法裁判,出警的人确实是有做的不对的地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所以,执法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和不规范。
其三,民警执法过程中,使用警械也存在不当,可以口头或者徒手制止的,就不需要使用警械。使用警械还是要讲求一个对等和最小比例原则。
这是另一个瑕疵和不规范。
瑕疵也好,不规范也好,本质上来说都是执法过错,都会致使程序违法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
其四,这个案子的走向上,当事人王女士进行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不是当即就打成一片。这才是合法并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一点是非常值得点赞的!
至于说认为警方的执法存在程序上瑕疵和不符合规定的,执法相对人就可以报以老拳、天下布武了……那么以下的内容可以不需要看了,免得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还给您看出一肚子火了

所以,您真的觉得要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往下看?
所以,您真的觉得要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往下看?
所以,您真的觉得要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往下看?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当即推定为合法,未经复议、诉讼等程序进行撤销、变更的,个人、组织和单位均需遵循并履行。
伴随着公定力原理的还有拘束力、执行力等等,所以才有“复议、诉讼不影响执行”的情况(暂缓执行除外)。
那么基于这个原理,对于一个有瑕疵、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应该怎么办?
现行法律之下,可以走复议、诉讼、申诉、信访等途径,但断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因为,执法行为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中国没有这个条款,环视全球,但凡法制未崩坏的国家,我也没听说过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对执法行为实施所谓正当防卫的。
执法相对人对执法者暴力对抗,会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即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和不规范(不要来抬杠什么把你绑架、借执法之名来杀你这种极端的事,这是另一个维度的,不是本案要探讨的,否则该民警不是被行政诉讼而是被刑事诉讼了)。
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妨害公务罪(包括袭警罪),有如下规定——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注意,是减少基准刑,不是据此认定为无罪。
执法行为不规范,并不是犯罪的阻却性事由!所以,最终还是有极其极其大的概率担责的,这种判例也比比皆是。
至于说进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紧迫性、相当性等等的要件,符合了吗?
这其实也是用法律来结构“配合在前、质疑在后”这句话。
其五,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个案子不具普适性,所以也提醒一些冲动型选手,不要信奉自己拳头大,就去袭警、就去妨害公务。
花开两多,各表一枝——
执法主体执法不规范,行政执法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执法上有控告申诉等救济途径。这些都是你的合法权益。
但是你如果撸起袖子就打成一片,那么最后的结果并不会如你所愿的全身而退。
执法人员因为执法的不规范,所受的政务甚至刑事处分,是一枝;但你,因为符合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另一枝。
对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都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多严重的伤害后果为前提。伤情的情与重,只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性定罪情节。
即便在后期,检察院可以适用但书第十三条“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不提起公诉,但刑事程序转行政处罚程序,以阻碍执行职务科以行政处罚也是完全合法的(当然,你有权对此处罚结果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就法律谈法律。
欢迎法言法语坐而论道,被情绪左右乱喷者请自重!
望龙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王女士到派出所就所涉治安案件再次接受询问,**遭到王女士拒绝,在此情况下,该派出所具有传唤王女士的法定权利,但此次传唤需依法对王女士使用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渝中区政府此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违法的根本:缺少传唤证。
这件事儿本身并不复杂。
简单列举一下:
一、家庭争吵,民警上门处理,因协商不一致,因此需要履行“司法程序”。
二、在履行司法程序的前提下,民警要求当事人去派出所进行处理,这一行为属不属于司法传唤?这才是整个问题的关键点,后续的审理流程,也是以此作为根基进行判断的。
三、此处就容易产生分歧了。
三、1)属于司法传唤,当事人与警方发生争执,属违法在前。
三、2)不属于司法传唤,警方属违反法定程序。
四、民警与当事人发生争执。
基于三中的两种原因,各自分析。
1)属司法程序,警方属走司法程序,既如此,警方做法属“执法”,当事人进行反抗,对其采取强硬措施,即便行为过分,但属”情有可原“。
2)不属司法程序,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属“法律灰色范围内”暴力执法,触犯法律。
经后续报到,该行为缺少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回过头来再说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不过是将矛盾推向民警和当事人罢了。
我有不少警察朋友,也有一些人干过基层民警,就他们的反应而言,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很大,不仅要和三教九流打交道,而且工作任务繁重,他们一直处在高负荷的工作状态里。面对高强度的工作,有多少民警愿意花时间,去走一套冗长的司法程序呢?
所以,这件事儿问题的矛盾基本点,不是警民矛盾,而是内部程序问题!
话已至此,不再多说。
再见。
别杠,杠就是你对。
脑袋上最好都按个摄像头,实时联网的。
让暴力无所遁形。
这个问题很有倾向性。
不站队,只希望公安局继续上诉。上诉也是他们的权利。
西安地铁,让保安们学会了拿手机拍照打电话,不碰任何人一分一毫。
重庆这个判例会不会让基层民警们和稀泥的越来越多,办实事的越来越少呢?会不会让大家真的理解了什么叫我闹我有理,大不了进去表演脱衣服的风气呢?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真的很矛盾。这个女生即便赢了判决,不过是因为别人程序不合法,这并不代表她就是正义化身,全然无辜。
前些年释放了一个杀人犯,该给了国家赔偿,走的也是程序不合法的路子。至于他到底杀没杀人,拿了国家赔偿也不能代表什么。
口头传唤,好啊,好。
上来就人身攻击一律拉黑,另外百度法学家和断章取义者亦不欢迎。
如果被投诉就要避嫌,就不能再处理案件了,那快多来投诉投诉,少办几个案件也省心。
全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被投诉了就不能办理相关人员的案件,就不能处置相关人员了,事实上,当事人属于打架斗殴的嫌疑人,上门传唤是正当执法程序。
整个事情错就错在1、非现场违法行为的传唤未使用传唤证;2、强制传唤未当场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
因为前置执法程序有瑕疵导致后续执法过程违法,进而导致不能认定嫌疑人父母暴力抗法。
换而言之,如果携带了传唤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拒不到场,经当场汇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可以强制传唤,经警告不服从强制传唤,可以上铐。
当事人父母有妨碍公务行为,经警告不停止,也可以使用辣椒水和警棍。
请狂欢的诸位了解一点,法院是因为民警没有带传唤证上门传唤而判处派出所程序违法败诉,不是说投诉后上门传唤的行为失当。
作为打架斗殴的违法嫌疑人,警察有权要求其到场接受调查,没有必要非得双方一起到场,当事人不能也没有权利以对方不在场为由拒绝到场。
我看当事民警是太懒了,也过于善良,换做是我,打架斗殴当场不能达成和解的,一律加个班做完材料报拘留,跟违法嫌疑人有什么好废话的,打架斗殴也不是非得要调解,依法拘留总不会错。
有意思得很,
这位皿景同志显然是公报私仇,
然后法院判了,他还上诉,这丝绸该多大啊
这女的把人家打成轻微伤,搞得跟白莲花似的
这警察也没按程序办事,被停止处分也活该
好大的胆子,投诉到相关部门,还敢上门拿人。
没有传唤令就要用手铐抓人,这叫做协助调查?
另一个当事人不在本地,协助调查是要调查什么?
拒绝入门就直接用警械打得人家轻伤?还把人家拘留了37天?
法院判决民警违法,就要申诉,让受害人做实妨碍公务罪?无须有吗?
一个通知,没有道歉,没有赔偿,人呢,停职,不需要调查,有这么做事的?
扫黑除恶,要从内部开始了。
不稀奇,我在绍兴碰到了一样的事,住的酒店火警一直响,酒店不管,我打了火警和110,一小时没出警,我投诉110不作为,5分钟后派出所来把我拷走了!录指纹,没收通讯设备,强制索要我的手机锁屏密码,录口供!关了我10个小时!一看我身份证是北京人,怕我有靠山,嬉皮笑脸的说是误会把我放了。以上如有一个字假话天打雷劈。
更新一下,评论里说不是因为北京户口放了我,而是时间快到了。那也许吧。不论什么原因放了我,也并不能改变我因为投诉110不作为,被拷走的事实。
投诉信息怎么叫被投诉人知道的。
被投诉人带铐子上门,出警有没有手续,谁让他去的。
“传唤”不合规到底还有多少?
按到一顿打又是怎么回事。
都给他滑过去了。
法院给他拣最轻的来一下,已经很护短了,结果他还要上诉,突出一个不晓得好坏。
希望以后阿sir们面对其他单位的好意时要识做一点哈,你们的目的是不生舆情,不是一定要赢。
很明显,其他人都不知道
只是这个民警有问题
只是个例
不要讨论了
传到外网就不好了

我就奇怪一个派出所的警察能量那么大吗?有人投诉他第一时间他就能知道?拿人过程涉嫌违规使用警械,完了总部还依然挺他,给两个老人安上罪名?甚至法院都判了派出所还不和这个警察做切割,还依然挺他。这一切太不可思议了。
刚刚经历的,某派出所三名民警,在路上不做任何说明的随机拦人,其中负责拦人的一个,在本人询问交涉过程中态度非常差,进官网想投诉,朋友说别投了,会被抓的……(住址都要填详细,难道就是为了抓我的吗•﹏•)

好XX都在知乎
某群体到底在人民心中是什么形象大家都有数
就这样,竟然还有XFH相信星巴克会“驱赶”,并且对星巴克开始网暴
只能说林子大了,什么样的SB都有
又给大家上了一课,像这样的事件和新闻,就应该曝光在老百姓面前,把事件摆到大家面前来,让大家来评评理。
不要每天都是报道一些好的、正面的、歌功颂德的东西,有时候也要勇敢的报道报道这些负面的、拿不上台面的东西,往往是这些负面的、拿不上台面的东西,才能对公权力起到最有效的监督作用,才能迫使公权力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权,文明执法。
在中国涉警问题一直不按照法律处理,除了和警察拼命否则没办法,这个是运气好搞成舆情了,否则道歉都不可能道歉。
这到底是违法呢?还是知法犯罪呢?区别巨大。如果道歉有用,还要法律制裁做什么呢???下次我喝醉酒了把警察打一顿,酒醒了,跟警察道歉,行不行??警察会不告我袭警????
配合阅读下
私企老板醉酒打伤警察,为优化营商环境不予起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313号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醉酒无法提供确切居住地址,且拒不离开出租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梅陇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及社保队员王某某接指令至本市闵行区罗锦路梅陇西路口处置警情。民警刘某某到场后口头告知韩某某带所醒酒,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拒不配合并用头撞民警,用脚蹬,造成民警刘某某头部、右上肢受伤。经鉴定,民警刘某某右上肢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从轻处罚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这些发给拜登的好牌,他都接不住
净给 推送这些新闻, 除了生气什么用都没有
和上次成都地铁保安拉扯衣服一样,本次事件上热搜的原因是广大老百姓对基层滥用公权力的恐惧与担心。
同样是一件小事,同样在警察保安实施暴力手段时对方并无打骂等行为,可是警察和保安却采用违法的手段滥用公权力。
严禁公权力私用。
最重要的一点,12年李庄案不就在重庆发生的吗?这种地方你有啥期待的?
不受约束的公权力,比黑社会可怕一万倍。
个人盲猜,这种事是一个转业干部做出来的。
因为这件事里面涉及到的违规方面简直太多了。即使去传唤,也由不得这个人去,投诉的人就是他,他能办这个案子?不知道回避怎么写吗?投诉的是该派出所,该派出所民警称对方阻职,难道处理这件事的不应该是其他派出所吗?
所以这件事体现出一点就是:某些人想干些违规的事,都显得极为不专业。
警校科班出来的人,我不是说他们个个都是君子,但是不会轻易落下这么明显的把柄和口实,往往是时处理完之后,你心里不服,但流程上找不着太大毛病。
也只有某些思想不那么上进的转业干部,一个是横,平时横惯了,觉得谁都得服他,不服就是罪。二是懒,不去熟悉业务钻研业务,瞎搞胡搞,授人以柄,遗人口实。
说出来就当我在写小说,信不信因人而异。某些地方某些转业干部办案可能还不如辅警可靠。最起码辅警天天跑来跑去,辖区内的监控点位都摸的烂熟。
先明确一个问题
使用暴力手段执法,不一定就是暴力执法。只有违法使用暴力手段才可以被称为暴力执法。
基层民警每天面对的并不都是什么世界和平,有时候会觉着自己手里的权利不够用也正常。也不排除一部分富有正义感的民警,会认为程序正义是他们除暴安良实现结果正义的最大阻碍的可能。
公安机关,是最大的暴力执法机关,要是在十年前,二十年前,或者三十年前,你太过文明执法的话,能镇住那些地痞流氓吗?包括现在,你不用点威慑性的语言,依然有部分不服的,不配合的。真正民警办案,面对违法犯罪分子,哪个不气势汹汹?
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的第一道屏障,就像一张网,要想尽可能的不放过一个坏人,就必须得把网织的大一些,网眼密一些,毕竟后面还有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兜底筛选,不能畏手畏脚,容错率相对高一些也没什么问题。
但现在毕竟也不是20年前了,执法要求也必须提高,倡导文明执法,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实行时代发展的需求。现在多数的违法犯罪的形态已经逐渐偏离暴力,慢慢的向新型平和模式发展。 所以就必须加大对公权力限制,如果权利不加以限制,必定会无限膨胀。

山东16个地级市,平均下来你们自己算一算吧。
这种情况下还打拳没必要,这样的内容在本问题下还有不少,希望实事求是,而不是故意引起性别对立,谢谢。
中间三张图自己脑补,一张打拳,一张是他们同行说女的有问题,按n分配……还有一个是给我普法,优越感很强的他们同行。
80%的内容不得不删除,即便转化成为图片也毫无用处,审核还是很棒的
关键在于程序,程序合理合法,那警方的行为就无可指责。
但是,问题在于,当事人向110投诉的对象就是派出所的民警,结果出警的民警却要将原告给铐走。
给人的感觉就是,你投诉了派出所的民警,然后得到的结果就是被派出所的民警给铐走了,这程序明显有问题,怪不得会让当事人和家属抵制呢?
结果当事人不但被铐走,当事人的父母被喷辣椒水,又被警棍打,只能让人感叹:好大的威风。
按程序来说,如果当事人投诉派出所的民警时,不应该是派出所的上级部门或者警察内部的督查来处理吗?为什么上门的,却还是派出所的民警呢?这里面的问题是出在110处理的程序上呢?还是别的原因,咱们不得而知。
但明显,这个问题的处理程序是有问题的。

。。
建议当事人一家搬家吧。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日子长着呢。法院判决后派出所和当地区zf态度来看人家未必觉得自己错了,而且这事影响这么大得罪的人可不光一个所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还是本着“惹不起还躲不起”的原则,远离波及到部门的管辖区吧。而且我相信如果再次发生肯定不会用这么高调的手段,毕竟社会上的报复大多是隐性的,比如这个职业有很多“线人”可供调遣,到时吃了亏都未必弄得清楚是惹了哪路神仙。
关于警察的法律素养问题。
这个问题下,有警察回答关于回避的问题,我就截图,指出与当事人有矛盾是警察法中回避的其他情形中的一种。

然后这位警察就指责我传播伪造虚假信息

这个罪名很大,我忍不下,就多翻了一下下,发现
这是招警考试复习材料的基础知识部分的原文。

山东省2477名干警主动投案 处理处分干警7023人
这个是官方新闻
关于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已经有答主分析的很透彻了,不再赘述。不过仍有两个问题可以探讨。
王女士拨打110投诉民警陈某言语侮辱报警人,执法态度不好,为何接到110出警的仍旧是陈某?难道不需要回避吗?投诉对象可以处理投诉事件吗?不应当由其他单位的办案民警或者纪检部门人员来处理吗?
让陈某来处理自己被投诉的事情,处理好了皆大欢喜。可现在这个情况,怎么看都像是陈某打击报复报案人及其家人?
无论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民警都应当自行回避。
在王女士投诉陈某案件中,陈某作为被投诉对象,为何不回避?当然,陈某不回避未必是他的个人意愿,所在单位望龙门派出所及渝中区分局都负有责任。
长期以来,基层民警对袭警罪的立法呼声甚高,对标西方国家对警察执法权力的保护,认为妨害公务罪并不足以彰显和保护警察的执法权。于是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袭警罪设置成独立罪名,设置了两档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袭警罪的设立本身没有问题,需要警惕的是警察权力的滥用。权力的保护和滥用有时只是一线之隔。警察执法权力所面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必须在保护警察执法权和公民的人身权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很明显,袭警罪的设立使得警察执法权在当前呈现出一种扩张的趋势,这种趋势下如果伴随警察本身执法不当、执法素质不高而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极易造成执法对象入罪,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嫌疑人。
王女士的父母被监视居住提请逮捕就是这样的一起案件,所幸检察机关守住了底线,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而且是以“不构成犯罪”不捕,否则渝中区分局也不会主动撤销案件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警察是和平年代还在流血的战士,但警察更是权力的执行者。运用袭警罪保护警察执法权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袭警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毕竟刑法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
先感恩,必须感恩,不然就是李文亮医生的下场
法律条文此问题下解释已经够多了,且不说可以模糊定义的使用警械的前提条件“攻击行为”,仅仅是**并非犯案现场,却采用没有纸质传唤令的“口头传唤”**这一点违规是无论如何洗不掉的,法院的判决和市公安局的回应也说明了这事儿连一点擦边球都找不到。
这里我想说的是对执法权的限制。先说“人人平等”,你不承认这个就不用往下看了——–虽然人人平等,但是人类是一个秩序社会,为了维护一个整体的秩序,我们不得不在一些特定场景特定的时间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某一类特殊人群。比如教师、警察、消防员甚至保安等等。正因为这是一种主动让渡的权力而不是武力征服后拥有的支配失败方的权力,所以这种权力的让渡不是无限的,是“我给你”的,那么就要对这种权力的边界进行清晰定义,对执行这个权力的过程要严格定义,因为我让渡这个权力给你是为了维护包括我本人在内的社会秩序的,不是让你来满足私人情绪和利益的,这个不能靠个人素质,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所以搜查必须要搜查证,非现场违法行为的传唤必须要传唤证,不能说我身份是警察,就可以随时进别人家搜查,随时传唤你跟我走。在文艺作品中经常会有英雄警察收到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好像保护了坏人,但实际上这是上帝视角,现实中好人坏人没写在脸上,传唤、搜查都只是证据收集的开端,所以这种制度从大概率上,是保护普通人的,你不能想象,假如你的情敌,因为自己的身份,就可以随时搜查你家,传唤你到指定的地方?
中国的法治就是个笑话
目前看来好像是:
投诉谁,谁处理;
谁投诉,处理谁。
确实有点奇奇怪怪的哈…
再次提醒,尤其是对还没走上社会的学生们。
中国警察不是什么人民公仆,公安局也不是为人民服务的,那些最多算他们的宣传口号和表象。中国的公安局是政府的暴力机关,这是他们的本质。
所以遇事先动动脑子,当公民利益和政府利益出现偏差的时候,他们首先是要维护政府的利益。
知乎好警察呢,出来走两步啊?
我呸
其实就是制度问题,现在社会警察违规执法和被执法者无理取闹对抗是并存的
而且两者成本都很低
所以思路就是提高成本。
1.警察执法都是多人,
完全可以和交警一样,每人必须带执法仪,作为强制要求
保证整个执法过程都有两个机位以上监控
不管抓黄赌毒,还是传唤
一旦出现纠纷,但凡警察说没有执法仪、执法仪坏了、没电了等任何录像不全的情况,警察担责
说白了,应录未录,那就警察背锅。
录像可以不主动公开,但有纠纷时,经申请必须提供给法院或者律师
2.警察不是个人,是警察局成员
追责不仅追到违规警察,要追到单位或主要领导
3.警方发布任何公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或者以发布时掌握的信息为依据
一旦存在故意歪曲、隐瞒等情况
由负责新闻审批的那条线的领导担责
1.现在警察却是执法难,所以提高警察使用警械等的灵活性
对待暴力袭警,警告无效后,致死致残无责
对待辱骂警察,警告无效后,可直接暴力手段
对待一些老人孕妇熊孩子,无需特殊关照,可适当降低执法烈度,但造成损失和伤害不担责
前提是,一切依法依规,而且拍下来了
2.如果产生纠纷
一旦证明被执法对象存在诬陷、夸大其词、隐瞒等情况
直接入刑
一旦证明被执法对象没有被暴力执法,一切执法都合法合规
其中产生的各种成本(时间、人力、耗材)等全部由被执法对象承担
3.涉及这种纠纷的信息,警察公告一旦发出,必须以公告为依据
不得歪曲、不得截取、不得故意起歪曲性标题….
制定标准,一旦传播到一定量级,对于始发者和重要传播者追责
…………….
现在一个很大问题,司法单位都是自成体系
因为“保密”要求,很多事情可以不公开,公众也无从得知
即使有调查,也是自己查自己,因为系统封闭,也都是熟人
所以,等吧
看了有几个回答就感觉,很奇怪。几乎所有公职人员,教师,医生,公务员等,
发现自己队伍里有害群之马都是欲除之而后快的,比如教师补课,医生收红包等等现象,同行业人都希望他们立马被举报,免得破坏自己群体纯洁性
但是有这么一个群体怎么就这么团结,这么护短,对内宽松,对外铁板一块。群体里有问题不想着除之而后快,就想着怎么用春秋笔法来洗白,奇怪奇怪…
警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最多吃个处分,然后还是曾经那个少年,没有一丝丝改变
现在网络真的发达了、透明了,以前这种事哪会爆出来呢
这个女孩现在微博粉丝只有1278人,三四天前应该是600多人,而她关于这件事的微博是从20年8月份就开始发了。普通人想通过网上维权,真的很难很难。所以你看到的突然冲上热搜,爆发广泛舆论的事件,一定是有人在背后操作的。
这是中国司法公证的体现,不错!
美国?
在美国那对父母早就弹夹打空,可以摆豆腐宴了。
赔钱?
你是lgbt吗?死了白死。
一看就是没经历社会的毒打,还敢投诉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还有用吗?这个年代
这个警察同志生不逢时啊,要是在今天,直接激起来起个冲突按照袭警毙了就好了,广大的网友们还会支持你,反正他们会说你不会等到事后投诉嘛
大家都too naive啊。
power来源于什么,就对谁负责。这么简单的道理还不懂吗?
自己扪心自问,你到底是真的主人还是就挂个名实际被sm还得喊主人。
对于所有现在还在上学的普通人来说,最优解就是学好英文然后润。
以此为戒,以后要杜绝这种新闻的出现,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警察可惹不起,人家有辣椒水和枪
由加害人来决定如何补偿被害人的行为,从来都和正义无关。
“都给你说对不起了,你还要怎样嘛”
请不要给给国外递刀子。
谢谢。
传唤不允许使用警械
口头传唤,喷辣椒水,使用警械
这些行为仅仅是让两名民警停职,警方致歉
说实话,对这样的结局不是很满意
不能让执法者违法止于道歉
拥有执法权就让他们变成了穿着羊皮的狼
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这是我们普通民众希望看见的

直接说结论,我国对于行政权和执法权的监督、惩罚力度几乎为零。
想要杜绝暴力执法,一定要监督惩罚机制健全,
但目前来看,差的太多了。
我国行政法规定,公务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损害是由单位来承担的。
这就引申出第一个问题,个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我打伤人,单位去赔,个人没有损失。
但是这种赔偿不属于国家损失吗?
当然属于!但是为个人买单了。
其次,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
先说这个案例。受害人起诉了,胜诉了。然后呢?
对不起,没有然后了。法院确认违法就到此为止了。
涉事民警接受个内部处分或者停职。过一阵该干嘛继续干。
有没有渎职,当然有。有没有滥用职权?当然有。
会不会启动刑事程序?当然不会!
派出所和刑警队本来就都是公安局的下属部门,
自己人当然不会为难自己人。
你不服,要投诉。只能投诉到公安局,结果不用多说。
要起诉,前面说了,只能确认违法。
刑事自诉?你有那个时间和经济能力能力可以去。
但搞不好人家还给你来个诬告陷害罪。这个风险可是很大的。
其他?对不起,没有了。
12389?你自己打打试试就知道了。
在12348法律援助接了太多电话,
对于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作为、瞎作为,真的没有什么好办法。
现在搞了个12345出来,结果经常就推到12348了。
你买了个伪劣商品要投诉。打12345找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果呢?
他们告你打12348。
打过来我也只能告他们找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起诉。
那怎么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呢?12345……
死循环。典型的不作为。
有监督吗?有惩罚吗?
这个事情爆出来了,引起关注了。没有爆出来的多了去了。
好多受害人报案,派出所一句你们这属于民事纠纷就推掉了。
受害人谁来保护?这种不负责的警察谁来监督?
任重道远。

普通人不遇到事,什么都好。
遇到事了,多半只能自认倒霉。
说真的,我很难想象会发生这种事,一度让我以为回到了旧社会。
我只是觉得这一家人在当时多么绝望啊。被强行铐走,对方的身份还是警察,你怎么办?
打110?
有什么用,还不是这个派出所,一丘之貉。
你能怎么办?阻止吗?你敢动手?动手就是袭警。
太绝望了。
这种情况如何有效维权了?好像并没有。
1、法院已判定民警违法,渝中区公安分局对相关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
怎么还有说民警没问题的?说民警没问题的还能忍,怎么还有喊民警干的好的?
2、我不建议现实社会中拒绝配合民警,无论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他符不符合程序要求,你拒绝的成本都非常高。
你可能说那俩民警代价也很高啊。
是,但是第一,他们代价与否不是你能决定的,第二,他们代价与否干你屁事。
你爸妈被干趴下,对方就算第二天出车祸死了,你爸妈能立马原样康复吗?
唯一需要确认的是,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语气缓和一点,但坚决一点,要求验明正身即跟他们走,验明身份后,别墨迹。真警察的话,极端风险比假警察要小一些。
除非你是体制内,具有对抗的资格,否则不论是平头老百姓还是烫头老百姓,都别忘了你是个“老百姓”。
“自古贫不与富斗,富不与势争”、“自古道: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斗”。
这一个“斗”对其中一方来说,就是玩玩而已,对另一方来说,可能就是一辈子,比如我们看那些上纺的,一去就是十年二十年,有没有结果,给不给说法,其实没什么区别了,这辈子剩下的就是咽不下这口气而已。不值得。
立法 行政 司法权都是我的,现在已经让你免费呼吸这片土地上的空气了,你还想要啥?
我觉得最可怕的一点是,报110半小时之后当事人亲自上门??这是什么操作?说一句监守自盗不过份吧?当事人需要被追责,110系统更需要被追责!
如果道歉有用,要法律做什么
大唐好捕快去哪了啊?
为什么要报这样的新闻?居心何在?一片歌舞升平不好吗?这种新闻除了看了令人生气,没有任何意义,老百姓啥也改变不了
知乎的好JC们,赶紧来洗地啊,平时说自己多辛苦为民的,要不替你们同行解释解释如何处理刁民的问题。
想杜绝这种问题三个举措就行
第一,科普宣传,给执法者增加固定程序,如果不符合固定程序,那么多半就是有问题
第二,执法录像,有执行就有录像,没有录像的一定有问题
第三快速反馈系统,比如有居民投诉,那么就要有电话问询,有录像查看核实 做初步判断
如果不服 继续像内部纪律部门反馈,如果还不行,才是最重要的法院提出起诉
避免裁判踢球,如果把核实的工作交给其他部门 会大大提高官官相护的成本
而且要做双向隐私保护,你判的不知道是哪里的警察,警察也不知道自己的执法录像被谁观看
这样的监察系统其实可以适用于众多基层执法部门,基层服务部门
如果AI系统成熟完全可以交给AI处理
比如,执法录像的完整性 比如可以自动提取对话 可以踢出无用的空旷画面
可惜想的挺好,实现很难
警察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和权利的最前线,因此警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出现犯法违法行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敢于能于有困难找警察。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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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希匹的,你剿的什么匪!

这个处罚有点太轻了。女方被扣走,对起心理和名义上造成了影响。应该公开实名进行道歉。在网络和其居住小区张贴公告。恢复其名誉。对其父母进行殴打。应进行鉴定赔偿,赔偿医疗费和名誉损失费。当是民警应以治安罪立案处罚(如多人殴打,应定性为聚众斗殴,滥用职权)。同时被投诉的民警如果违法违规使用权利或者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也应立案调查,进行处理。不能是表面上无关痛痒的一句道歉。(情况通报上,王某是谁?王某的父母是谁?被王某投诉的民警是谁?殴打王某父母的民警是谁?),日后王某及其家人如果被打击报复怎么办?日后如果被碰瓷执法怎么办?日后办理相关业务,被拒绝或者拖延怎么办?自古民不与官斗,百姓只想安稳的生活。
看了一下剧情,警方因为女子的造成他人轻微伤的案件,要求女子去派出所接受调解。
女子不同意去派出所调解并且投诉,后警察上门,口头传唤(不符合口头传唤的情形,且无传唤证)女子去派出所处理案情。
但女子母亲不让警察进家门,伸出双手要求警察铐自己以阻拦挑衅警察,被警察喷了辣椒水,大喊打人了!
然后女子父亲也出来阻拦抢夺辣椒水,然后警察击打其父大腿。
拿着传唤证,估计也是会被暴力抵抗,
但是程序正义无论如何都是重要的。
拿着传唤证,在暴力抵抗的情况下,怎么打都是合理的。
不拿传唤证,就算人家暴力抵抗,也是人家占理。
其实根本就不需要扫黑除恶,没有保护伞的黑社会组织就如蚂蚁一般,根本形成不了风浪。
首先,警方公开致歉本知就是一种道歉 行为,当事人说从未获得道歉,这种说明是有问题的。
公开致歉,是对全社会,包括当事人致歉,这是很有诚意的行为,我们应当为警方这种伟大 的行为而感到骄傲。
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说,他可以对道歉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道歉的形式,道歉的内容等,但这种道歉应当符合法定的与约定的形式,而不能当事人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对于当事人来说,你可以说对警方的这个道歉不满意,但你不能说从未接到过道歉,因为,这不符合事实。、
另外,我们要给法院点赞!法院的行为非常勇敢,人人常说自古官官相护,而在我国,公检法自古一家,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很多法院并未做到真正的独立,但本案中,当事法院顶住了压力,敢于将公安机关斩于马下,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应当改正的,这种勇气与魄力,值得我们所有的司法机关学习。
再次,我们对当事人,要给予大大的赞,为什么呢?
因为他们敢于站出来对抗国家机器,敢于向国家机器的不当行为说NO,这样的当事人,在我们国家是很少的,是最值得我们钦佩的当事人,是的,我们国家的法治的进步,因为拥有了你们这样伟大 而有担当的当事人而进步更快,你们的较真,是我们司法机关的关键,正是因为你们的较真,使得我们的公安机关开始害怕了,他们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是错的了,开始向社会道歉了,你们的努力与较真,让这个社会进步了一大块,同时也在全国范围内树立起了公权力必须关进笼子里面,公权力必须得到制约的典型观点与共识。永远记住:
为自己的私权而奋斗终身!
这并不可耻,而是令人称颂的伟大 行为,正是因为为自己的私权而努力奋斗的人越多,我们国家才会拥有更多的公民,这些公民的强大,是我们国家屹立于世界列强之首的最重要保证。
至于当事人要继续追责
一个字
支持!
让我们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让某些国家机关知道知道,在宪法的框架内,刑事司法的领域内,你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有权,切勿任性。
否则……
以上。
不能说,不然就会有人跳出来说到了有事时候警察就啥也不管了
该维权的时候就见不到几个拳手
如何防范滥权,其他回答已经说得很多了,不用我再重复。
不过这个派出所如此嚣张,法院判决了还不服,重庆市公安局责令撤诉并道歉,他们也不办。
面对上级和舆论压力尚且如此,他们平时如何办案,如何“服务”民众,我只能不寒而栗。
此案是公,货拉拉案是检法媒
想起多年前也挨过打的某个人说过的一句话:
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王女士做的好,做了我想做不敢做的事情,想当年我投诉某辖区办案民警出言不逊,态度恶劣直接被辖区某警察电话恶言威胁,还被警告后果很严重,所以就此作罢,我只能说王女士干的漂亮。
政府公务人员的黑暗腐败程度,远比你想象的可怕

民告官,很难的,俗话讲“官字两个口”“官官相护 ”那怕现在是法制社会,自媒体的社会,依然很难!他们总是能找出各种各样的办解决问题。法院一审已经判定违法,但他们依旧不服,要上诉?
这个社会是美好,这个社会也是黑暗的!
这类公检法公职人员以权压人泄私愤的行为,在早20年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约束的年代不要太多嗷。如今相关法院都判决了,还有行业相关法律约束都敢这么明目张胆搞人,你觉得别人不懂法?那是你不懂别人的行业规则。
这事啊,多半还是要惩处的,不过对涉事警察影响不大的,对派出所更没啥影响。自媒体时代,当事人一家不至于被报复,但暗里被刁难是躲不过的
如果违法是瑕疵,那么公法检察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别看了,
雄性不可燃垃圾被铐走是不会有媒体关注的。
也不会有人和你道歉的。
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更关注美国警察的新闻!
这次我哪边也不站
毕竟这两方相对我都是强势群体,我只是一个输麻了的郭楠货拉拉司机
你们根本不能想象我面对这两个群体时的恐惧
这个事情本身就是没有什么错误的 不管是协助调查还是传唤也好,人民群众本身就有配合公安机关的义务。至于事件后面发酵,可能是因为警察有些行为稍有不适,但是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这个女生对人民警察的不配合。而且其实行为有点过激也可以理解,因为一般不配合的 可能是逃犯或吸毒者,所以会导致警察的过激反应。
给法院点赞,对普通人来说,面对暴力机关真的是砧板上的鱼肉
警方无书面传唤文件属于程序错误,该认罚。
但女子投诉与警方上门传唤无直接因果关系,新闻标题有明显的引导倾向。在女子投诉前,警方已经电话通知调解,女子拒绝配合后,之后警方选择上门传唤但无相关书面文件,属于程序错误。女子因上门警方人员为自己之前投诉的警察而再次拒绝传唤。






涉事民警和派出所所长怎么处理的
能不能给警察加个月考啊,让他们牢记法律,以此减少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现在形势太严峻了
国家再不出手打击那些拿钱带节奏
兴风作浪的群体
这么下去岂不是要人人自危
人人防备吗?
中国引以自傲的凝聚力和组织力
要大打折扣了
男女对立搞成这样
背后没有有组织的推手
我是想不通的
首先要搞清楚,这个民警上门传唤的理由到底是什么,是不是真的如标题所说,就因为投诉就被传唤?我觉得不大可能,投诉,说明之前肯定处理过这当事人的事情,只是没有处理的让当事人满意而已,当事人才投诉,其实投诉很正常,而且也没什么大碍,哪个派出所一周没有四五个投诉的,毕竟很多事不可能让双方都满意的。
再看这件事,投诉前该女子有没有牵扯到其他的警情,案情,如果确实有牵扯到别的案情需要传唤的,民警电话告知后不到案的,可以上门传唤,正确的做法是手持传唤证进行传唤,当然,这个民警应该是没带传唤证的,另外,如果不配合传唤,应该现场电话请示所一级领导同意后,才进行强制传唤,也就是强制带手铐,这样,流程就没有丝毫问题了。
法院做出这个判决基本没有问题,程序确实存在违法了,其实基层民警应该都知道传唤流程,但有时候图省事,或者说没有基本的养成,导致了存在这种执法纰漏被抓住。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就是最多申请一点赔偿,领导道歉,恢复名誉,派出所领导诫勉谈话,当事民警吃个处分,或者调离岗位(也可能因祸得福调到政府部门或者调到不用和基层群众接触的岗位)
就离谱,个人看法
首先,提醒一下本案是2个诉讼,2个判决。第一个是父母诉警察,法院判警察对父母使用警械违法。第二个是女士诉警察,法院判警察对女士传唤违法。
先看第一个判决,母亲质疑传唤要求给她戴手铐,这个问题不大,属于挑衅范畴。父亲抢警察辣椒水这个就离谱了,这明显达到袭警标准,可以使用警械制服了。个人法院判决有问题。派出所可以上诉哈。
ps警察传唤违法不是抢辣椒水的理由,辣椒水只能控制在警察手里,依法使用,被抢走后果不堪设想。枪支也是这个道理。
第二个判决,口头传唤违法这个问题争议不大,判决没问题。
最后谈谈对警察的处理,暂不够犯罪。
ps有没有公报私仇?警察程序违法是否是不配合执法的理由?目前没看到相关法律规定,我想起了孙杨案。
这些人跟我在知乎上看到的好警察不一样啊
完全可以从这类问题的热度判断,当今盛行的拳法,到底出自哪。
我认为是警察有理,法院无理。比如我,如果挨揍了,且被打伤了,我打电话告警,在我心目中,好警察应该怎么样呢,出动把打我的人铐走了,这是好警察。现在复杂在于,两个人都报警,那么,就可能有一个人对,另一个是诬告,那诬告的人就应该被铐走。那么,当警察通知两个人来,一个人按时,另一个人不来,则说的理由再多,也应该铐来,你敢反抗,我就动粗。


知乎好警察的嘴脸,真牛逼
我一看,去了四个警察
我就知道,这是有备而来。
女的把男友打得轻微伤的事怎么不写呢,看了评论才知道
把限制权利的所有方法都抹掉本身就可以为所欲为
为什么不让派出所上诉呢?
哦,当事人是女的啊,那没事了。
感恩
敢得罪仙女?这不判一缓一?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认为涉事民警应该以**滥用职权罪**被起诉,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开除出公务员队伍。
开除是个不重也不清的处罚,以后干个保安也不错,可以继续为人民服务。
如何杜绝暴力执法?
我认为:
1、改革现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内部的各种规定。我国刑法有几百条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几十条“罪名”、公安内部的各种规定一般人更是难以知晓(能查到一般人也看不过来,有秘密法之嫌),建议大幅缩减有关“罪名”,杜绝过度执法的空间。
2、改革现有道路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有的各种交通法规有的要求过高、有的根据路况难以完全遵守。建议改革到一般人都能懂法守法的地步,杜绝各种创收式执法。
3、改革“妨害公务罪”(含袭警罪)。对于民警明显过度执法、轻“罪”重罚、滥用职权的,可以予以适度反抗(不能伤害民警)。建议把无合理理由、故意造成民警轻伤及以上的行为,才定为“妨害公务罪”(含袭警罪)。其他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对基层民警进行再培训(略)
5、加强警民联系(略)
最后:
警察违规,可以打12389(警务督察);警察违法,可以打12309(检察院)。
不同人对警察有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警察如果实现了他的所有功能,他就是个坏人;警察如果实现了他的部分功能,他就是个不好也不坏的人;警察如果实现了他的必要功能,他就是个好人。
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情况,哪可能不出事?
聂树兵,呼格吉勒图,也就是党内记个大过
你这种,给你道个歉已经是给你脸了,还要得寸进尺?!
人家头顶国徽啊!惹不起的,差不多得了
我是12345投诉了派出所警察,最后调查结果双方都有错,处理警察代派出所民警给我口头道歉了,结局比起楼上幸运多了,这子样以后我坚决不打电话了,真的一言难尽。
越来越多例子证明了:
利用‘男女对立’确实能骗到一部分傻子维护不合理之处。至于法律问题,人权问题,都得让路。




当一名执法者违反法律法规时,这个时候公民应该把他视作执法者还是一个违法乱纪份子?
如果继续把他视作执法者,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难道只能先吃亏事后再申诉吗?申诉渠道畅通吗?鉴于此次事件派出所的表现,谁能保证申诉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受理?如果当时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已经危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公民还有事后申诉的机会吗?
如果把他视作违法乱纪者,公民又何来的阻碍执法?
有相关的法律来解释这个疑问吗?
BBC客服电话:0370 010 0222(国家号是+44)
我不冤,是武举老爷冤
支持追责,这他妈还是网络发达的时代,倒回20年这得黑成什么样
不同地方基层民警素质相差太多,我是深有感触。
十八线小城市,年轻的时候因为玩老虎机被警察叔叔带走,交完罚款后没有任何收款证明。最可气的是,走之前还说哥几个还没吃晚饭呢,于是又拿了几百块给他们“吃饭”。
这件事让警察在我心中的形象一落千丈,觉得和街头混混没什么两样,只不过多了层皮而已。
这不叫暴力执法……这叫公然违法,知法犯法
呵呵呵很可笑,网上宣传警察是弱势群体,不但警察自己相信了,连群众都信了。才过了几年呀,上世纪入职的警察都还没退休呢。
这个上门的警察是协警还是正式干警?如果是临时工“协警”,那“协警”并没有执法权;如果是干警,那这位干警,非常业余!不知道是平时是不是业务学习经常不参加?对于处置的流程和规范基本不掌握!可见平时也不怎么参加党员党课学习,没有把立警为民,执法为民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敬畏之心。在处理情况的过程中,不作实际的调查了解,官僚主义,本位主义,表现的淋漓尽致。

不知道是真的疏于业务和法规的学习,还是从来就忽视法律和规定的存在,自认为“老子天下第一”,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作为一个执法者,却不明了(也可能是故意不想明了)工作中什么是可以干的,什么是坚决不能干的,应该有最起码的认知!如果突破这个底线,那和土匪有什么区别?耍老大,抖威风,这是一个干警应该对老百姓做的事情吗?
作为一名干警,作为一名党员,扪心自问,你的初心何在?你的使命又何在?不要在一系列的学习当中高调发言表态,工作当中又置之脑后,搞形式主义,当两面人。
受伤害最大的不是这个女子和他的家人,而是秉公执法的好警察。因为这种人,全国的警察名誉都受损了。
说个烦心事儿,我买的无锡海伦堡·梁溪本源的房子,交房延期5个月(6月30变成11月27),预计会二次延期。。。兄弟们,避坑了,远离这个开发商。
为重庆北碚受害者说一句,不该这样的!
5.31 19:24
—————
回答不知道怎么又给推流了,现在已经走出来了,看开了,大家就当故事看吧。
往回想想,事发当天一晚没睡,很难受。后来半个月吧,每天都很焦虑,愤怒。
再后来,反馈没结果,心中压抑,心结很大。偷偷跑遍了本城市最高的楼顶(最高的好像60层吧),虽然想尽办法到了顶层,但是没有一个天台的大门是开着的,透过小窗吹吹风,慢慢就释然了。
现在已经活蹦乱跳了,这件事过去了,但是影子,已经固定在心中的某个角落了。
说几个题外话:
作为小自媒体人,偶尔发个真实的东西,会有人打电话让你删了,有些话不能乱说,要负责任。
自己买的房子有问题,去维权,有人打电话让你正常维权,别捣乱。
但是,为啥我们需要维权?为啥不管管那些知法犯法的人?
2022516,不更了…
老粉知道我之前在上海创业
后来回了无锡
现在算是二次创业吧,目前跟朋友开了个公司,做粽子,有自己的品牌
天猫搜(糙米大匠糙米粽),下单备注“知乎粉丝”,粽子买一送一(礼盒除外)
也算是给支持点赞的朋友一点回馈吧
现在生活挺好的,我真的感谢那些人
让我对这个城市充满了…失…望
润…万…家
———————
曾经他们告诉我:道歉是不可能道歉的…
4个月前,我正儿八经的去泡澡,出来之后被盯上了,没有Z服,很秃然,很意外,过程很不美好,被语言暴力+行为暴力。
那会人家的语言和肢体暗示,都在告诉我:你pc了吧,等着吧…
然后,我仔细想了想我的泡澡经过:难道洗澡也有问题?当然了,洗澡没问题,那问题是什么呢?
问题是,里面的人有问题,外面的人也有问题,里面的人知道外面有问题,外面的人知道里面有问题,我不是问题,问题出在了内外沟通上,我是一个意外。
所以,我眼镜被摔在地上,手机屏幕碎了,胳膊也擦伤了。
20分钟,微信,支付宝,扣扣…他们发现我真的没有任何问题,或许意识到是自己的问题,就问我还有没有问题,我能有什么问题,就这样没有问题的不欢而散。
我在他们离开,就打了bj电话,电话那头的态度,唉,让人心寒。
没办法,第二天打了市政府,公检法…
最后的结果是,他们表示:zf过程可能会让当事人不舒服,但是希望我们谅解,当晚他们有特殊任务,我也没有被实质性伤害,如果真有,可以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申请赔偿,我们要学会体谅他们的工作,毕竟他们也是为了群众安全,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配合,道歉是不能道歉的…
现在中央督导组南京信箱已经开始用了,准备提交一波材料反馈一下,后面再看吧…
也曾反馈给纪检委,只是反馈没有结果:



市政府小姐姐服务态度挺好,很认真的听完事件记录…

12389用另一个手机拨打接通了,小哥哥接电服务态度极差…
我可以简单描述一下场景:
洗澡的浴室在一个院子里,和一家酒店相邻。
我出了浴室楼体正门,走到院子大门的时候,停了两秒,那两秒,我在观察一个人。
一辆停在门口的商务车边上,站着一个身着灰色T恤的壮硕男子。
那男子抬头看了我一眼,又继续玩手机。
但是我的直觉告诉我,他有些问题。
我没意识到接下来的事情会让我觉得害怕,所以我还是很淡定的从他身边走过。
大概走了几十步吧,我听到后面的脚步声,没来得及转头,他就一把从背后抱住我,“兄弟,问你点事”…
故事,就这么秃然的开始了。
那一瞬间的感觉,很不美好,我想过很多场景,自己要被抢了,要被打了…
在我还梦游的时候,另一个黑子男子也出现了…
“你知道自己干了什么吗”
“花了多少钱啊”
我也不是没见过世面,从一开始慌乱到开始冷静,也就分分钟,然后很明确的表示了我清清白白的想法…
但是人家咬死了…我就是怎样了…
还说我一会就知道了…
然后是一阵你来我往…
最后,一左一右。一个抓手臂,一个拽着腰带,带我走了几百米,上了车…这段路程挺屈辱的…
上车之后,心安了…
人可以有问题,但是车不会…
写在车上的警,给了我很大的安全感!
坐在车里的时候,思想放空了,无所畏惧…
看着黑子男子从一脸自信到有些不知所措,我感觉这个世界,还挺有意思的…
简单科普一下维权流程:
1-第一时间拨打12345/12389反馈情况,详细客观的描述事件经过,手机自己录音备用。
2-找区域公安分局的督察,详细客观的描述事件经过。
3-像底部评论一样,联系纪委监委反馈情况,我当时只找到了纪委监委网站,站内留言。
如果是非工作日时间,先打个110,客观详细描述事件经过吧。
9月份,16个中央督察组奔赴全国31省市区,开设专门邮政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大家有需要的可以及时反馈!
这些人,我觉得一定是可以信任的,有问题,找他们!






还有人记得2018年株洲市株洲县派出所的副所长赵某因为孩子问题进学校拘留扣押老师的事吗?最后也只给了给予记大过处分,调离原岗位,甚至开除都没有
首先,关于违法使用警械的警察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及开除共六种。相应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其中,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毕竟人民法院已经确认民警使用警械违法,虽然民警的行为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相信重庆公安跟进行政处分只是时间问题。
其次,关于重庆渝中公安分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亦规定,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员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另,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龙门派出所系重庆渝中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因此民警陈某的所属机构系重庆渝中公安分局,对于民警违法使用警械造成的王女士及其父母身体伤害的后果,重庆渝中公安分局应当支付医疗费,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首先,民警对王女士进行强制传唤是否合法?
背景事实:
去年5月20日,王女士与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动手,双方均选择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接警后作为治安案件,由民警陈某上门处理。
《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所以根据相关规定,若王女士不接受传唤,民警有权对王女士进行强制传唤。但是,本案早在去年已经立案,因此不存在”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因此传唤应建立在使用传唤证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回顾这个案子,会发现一个奇怪的问题:
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经过,这段 5 分钟的现场视频显示:当时王女士开门后,见到民警陈某便说,” 不要进来,不要私闯民宅。” 此时,王母刘女士上前询问,已经进门的陈某随后举起手铐,并告知刘女士称:" 传唤她(王女士)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他们两个互相打架,我们现在要口头传唤她。"
口头传唤以”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前提,若被传唤人符合强制传唤条件的,也可以强制传唤。但是本案中,民警并未出示传唤证,在已经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口头传唤,涉嫌未经审批传唤案件当事人,更毋论强制传唤的合法性。
其次,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对王女士父母以妨害公务罪立案,并由朝天门派出所对二人拘传是否合法?
第一,我认为王女士父母尚不涉嫌妨害公务罪,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本案事实全程记录,非常清楚。
**刘女士对传唤原因提出质疑,见到手铐后,就伸出双手,朝陈某反复说 " 铐我 “。**见民警拉着女儿往屋外拽,刘女士随后转身跟门口的民警理论。站在刘女士身后的陈某,掏出了催泪喷射器并警告说,” 这是辣椒水,不要妨碍公务 “。刘女士随后又伸出出双手,再次说 " 铐我 “,陈某便对她喷了辣椒水。被喷后,刘女士受到刺激大喊 " 打人了 “,并闭着眼睛四处抓,陈某则一再说 " 不要妨碍公务 “。陈某随后退到房间外,让同事将王女士 " 铐起 “。**王先生则追出门外,质疑民警。**陈某则一再说,” 不要阻碍执法,不要指着我。”
此时,刘女士也走到门外,双眼紧闭,并说眼睛痛,还伸出双手四处摸索。王先生情绪一直激动,陈某则一直喊道 " 不要阻碍公务 “,随后又朝着王先生使用了辣椒水。王先生欲阻止,双方发生拉扯。陈某掏出警棍对着王先生大腿击打。
从以上事实来看,刘女士在被喷辣椒水之前没有实施攻击行为,王先生在被喷辣椒水之前也没有实施攻击行为,二人亦无威胁的举动。而且法院在审理中也认为,二人的前述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中,刘女士及王先生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出警民警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二人以妨害公务罪予以刑事立案不当。
第二,如果说是否涉嫌妨害公务罪是个争议问题,公安机关有权在厘清争议之前立案,那么我想强调的是,派出所对二人传唤后审讯超过十二个小时,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事实是,二人并未实施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根本没有对二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二人根本不符合传唤二十四个小时的条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亦涉嫌对二人违法传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希望以后这类恪守中立的良心判决能够越来越多。当然,我也希望多数行政诉讼中公安仍然是胜诉者,但胜诉的理由必须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为这意味着我们国家机关整体法治意识与治理水平的提高。
东汉末年,各地豪强的势力发展到顶峰,他们既是当地的大地主,也是当地的官吏。双重身份让他们可以欺男霸女横行无忌,百姓一点办法也没有。
两个河东老农在一起聊天,一个高个子老头说:“张大户家的三小子也补了个吏员,他家的势力以后就更大了。”
矮个子老农说:“昨天我看见了,他刚有了官身,就把前年和他吵过架的老李抓起来了,不知啥时候才能出来。”
高个子老农说:“我听说咱们旁边的解良镇就好的多,豪强都不敢明着欺压百姓,就是想办你也得找借口。”
矮个子老农说:“你知道什么?那是因为去年解良镇出了个关羽,把最恶的豪强杀了满门,他们家虽然全是官身,可架不住一个拼命的好汉。所以解良镇的豪强都老实了。”
高个子老农说:“哎呀!你说咱们镇子啥时候能出这样一个敢拼命的好汉?”
矮个子老农说:“有啥用?那个叫关羽的已经亡命他乡了,过几年解良镇还是会继续为非作歹。”
还是太年轻了!
今年6月份,我去帝都查一个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带了查询手续,帝都的户籍警不认可。用传真件给派出所补了材料之后,还要和派出所签署一个“保密协议”,材料都弄好了之后,又磨了半个小时,才肯给查询。
您猜,结果如何?
系统坏了。政务网不能登陆了。
我就呵呵了。
等呗,还能怎么样?等到下午五点下班,还是无法登陆。遂告知民警同志,明天上午再来查询。心里想,一晚上应该能修好吧。
结果,您猜怎么着,第二天上午去查询,结果还是政务网无法登陆。这里是帝都啊,一个区的政务网出问题,一个晚上都没有修好。是不是故意刁难我?是不是能查询,故意以网络故障糊弄我这个外地律师?
遂拨打11零投诉这个派出所,说了一遍案情,转投诉处理,再说一遍案情,转分局督察,再说一遍案情,转派出所处理。
督察是为女同志,上来就说,你这个事情是公对公的事情,怎么可能给你律师查询个人的户籍信息呢?应该是法院来查。说的好像很有道理。但,其实:
1、律师当然可以查,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2、你这么说,不就是打了派出所户籍警的脸吗?派出所说可以查啊。
她问我,人在哪里?
我回答:我在派出所的院子里。
她说:你等着!
我心里想:好汉不吃眼前亏,36计走为上。去其他区看看吧。
事情其实已经比较清楚了,法院判了,公安局认了,派出所不服也没用。
我不想太过于讨论这个问题,因为很多高赞答主解答得非常好。
我想衍生谈一点,可能一直以来被忽略的一点。
如果警察穿着警服工作期间因为个人的私事主观利用权力去违法甚至犯罪了,如何界定是职务行为亦或者是个人行为?
职务行为有单位帮忙扛着,个人行为可没有,这就是区别,处罚的后果也完全不一样。
我认为今天的环境对于警察,在公约束过多,畏手畏脚,工作压力过大;在私又保护过甚,罚酒三杯,内部消化。
这样不好。
其实还有另一个有趣的讨论,
警察违法违规的时候,当事人有没有权利去反抗?
譬如此案,被投诉的警察上门,又要拷人又没有合法的传唤手续和传唤理由,而且开始使用警械,那么就有理由怀疑其动机,当事人有理由怀疑他对自己是个人身威胁。
而且当一个警察开始违法的时候,他还有没有执法权?
譬如此案,这已经是明摆的上门打击报复了,警察本身就成为一个未知的威胁的时候,还能不能听从他的指令?
所有法律相关的人士,所有有经验的人甚至是我都会叫你这种情况不要反抗,警察有自由裁量权。
但是这种情况当事人出于对自己的安全考虑进行的反抗到底算不算妨碍公务?
对一个违法的,明显是来打击报复自己的警察伸出双手,来,铐我,算不算挑衅行为?
如果算,那么警察的违法就是被允许的,一个执法者可以合法违法,这显然就是个悖论。
而且这个事里,派出所和民警是抱团的,特别团结的那种,直接给人父母办刑事拘留了,这就是我前段说的,在私保护过甚,已经没有立场了。
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留了面子了,虽然存在挑衅行为,但是尚不构成XXXX,我想不通的是为什么还好意思上诉?
行使自己作为被告的权利?
这下面法律答主写得过于专业,导致很多半文盲和法盲根本看不懂就开杠。
实在看不惯这都能洗的。还扯什么王女士之前和人打架……
就说一点:王女士和李某打架发生在去年5月20号,涉事警官陈某的“口头传唤”发生在去年6月18号,隔了小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 第二节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 第一节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以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六十九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可以看出:
1、不论是刑事传唤还是治安传唤,只有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打架事件已经过去了将近一个月,陈某是无权对王女士口头传唤的,如想传唤王女士必须要有传唤证。
2、王女士微博自述

我想,这起简单的打架事件,应该不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吧?所以为何王女士被彻夜审问,第二日仍然限制人身自由?有超时传唤的嫌疑!
涉事警察陈某早不传唤、晚不传唤,偏偏在和王女士通话过程发生口角,被王女士投诉后当晚上门传唤(评论区有人认为陈某给王女士打电话,要求她必须当晚到派出所处理调解事宜属于传唤,这里必须厘清事实:根本没有电话传唤,电话那叫通知,不叫传唤!传唤如果不是当场制止犯罪分子的情况,都必须要有传唤证!只有一种情形下电话可被视为书面传唤:陈某手里已经拿到了对王女士的传唤证,只差王女士在上面签字。可这起案件中,陈某自始至终有拿到对王女士的传唤证吗?)。显然是被投诉后心怀怨恨,挟私报复,刻意把并不紧急的事情安排在当天晚上。那点阴暗心理可以说昭然若揭了,无非就是想找个理由,把投诉自己的王女士在派出所铐一夜,让她吃点苦头罢了。既然传唤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王女士和她父母奋起抗暴,能算是暴力抗法么?抗的是哪家的法?是重庆公安局的法?还是望龙门派出所的法?还是他陈警官就是法?违法事实这么清楚,该派出所还恬不知耻,不但不思反省,竟然想着上诉,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对涉事民警仅仅停职处理完全不够,重庆公安渝中分局的主要负责人应该登门致歉,涉事派出所所长、副所长撤职,涉事警察清除出公安队伍并移送司法。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PS:前述王女士和李某互殴事件,经后续调解双方已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自行承担各自医药费,不存在王女士被行政拘留的条件。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生生被这个法盲警察抢戏,闹成了刑事案件!类似的纠纷全国一年发生上万次,偏偏这次被这个法盲警察酿成了社会舆情。如果有关部门袒护、纵容这种玷污人民警察队伍的害群之马,人民警察的声誉何在?我国法律的威严何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何在?
最后,从这个案件来看,政法系统的自查力度显然还是不够

——————9月14日更新——————
发现了评论区洗地新姿势:
“从头到尾不就揪住没有开传唤证么?下次开了不就行了?至于吗?”
“陈警官要是真带了传唤证,这女的就没借口了”
且不说判决书上白纸黑字的“违规使用警械”被这帮x故意忽略了,单说传唤证。
合着您以为传唤证就是一张破纸啊,谁想开就开?负责开传唤证的领导是要负责任的好不好?到底是陈警官忘了开传唤证,还是这货压根开不出传唤证?如果什么阿猫阿狗,披张警皮就能开传唤证,何必还要设置这道手续?下回看谁不顺眼,全都口头传唤不完了么?对了,时间一定要选在晚上,这样就能把被传唤人铐在派出所铐一夜,好好给他一顿教训了!
其实我一开始也很疑惑,这个陈某既然铁了心想收拾王女士,为啥他不做戏做全套,就别怕麻烦了,开个传唤证带上呗。后来经评论区提醒,我回头看了下法院的判决书才恍然大悟:
你以为陈某出警是为了处理王女士之前打架的事?TM不是啊(此处拍大腿)!!!**陈某出警是为了处理王女士针对他的投诉啊!!!**这特么竟然还是派出所自己说的,给我气笑了。

110 把王女士的投诉逐级反馈给望龙门派出所,派出所派陈某出警处理这个投诉。按正常人的想法,是该道歉道歉,该解释解释,该消除误会消除误会。领导怎么可能给陈开个传唤证让他带着?可陈某偏偏就不是个正常人,丫就带着帮手、辣椒水、手铐子就去“解决问题”了。这特么是为了解决问题,还是为了制造问题?上来先给人一家三口一顿揍,然后无证强制拘传,违规使用警械,殴打投诉人一家三口,超时传唤,违规长时间审问,申请逮捕,监视居住!你告诉我这特么是在处理投诉?到底还有没有王法了?
当事人投诉至110,110指派被投诉民警出警处理。这个就有点黑色幽默,上级业务部门在疯狂甩锅,根本就不考虑实际操作,基层的人在带着情绪工作,不问青红皂白。(原文: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110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7时34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时41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这种情况在我看来完全是可以避免的,首先,这个事情的起因也不是什么大事,就是最最普通的接出警,不涉及寻衅滋事,没有其他的突发状况。其次,案件离一个月的办结时限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没必要火急火燎的。还有,派出所的首要任务是什么?是维护一方治安和地方的和谐社会关系,不是打处。现在考核也不考核打处数了,而且人家报警是想解决问题,并不是想解决某个人。小年轻出警经验还是不够,这时候就能凸显出一个带班领导的重要性了。但是很不幸,我通篇都看不到带班领导的任何存在感,不知道是缺席了,还是根本没有。
王女士之所以会投诉,一定是带着委屈和气氛的情绪来进行投诉的。本身人的情绪都是需要时间来消化的,人家打完电话投诉,还没来得及喝杯茶,这边被投诉的民警又上门来了,这要是我我都奔溃了。怎么了?玩捉迷藏吗?还是故意来恶心我?
接下来就是问题的核心了,很多时候基层处理这种普通的治案案件,得让它先飞一会。等双方情绪稳定,能够有效沟通以后再进行处理。人家投诉了,正常情况就应该和和气气的说说话,沟通一下,要是觉得实在不顺眼,也没关系,你们派出所又不是你一个人的,把情况上报让所领导安排人员来回访就行了。换角度思考一下,你去饭店吃饭,觉得服务员态度有问题,你去投诉到经理那,经理说你稍等我让我们店里的负责人来给你解释一下,结果一回头你发现还是那个服务员在那,他和你说,怎么滴了?你有什么可不满意的?
这种情况,换作谁谁都会炸的。因为这不是基本的处理流程,而且也特别不尊重别人。
后期的处理更让人看不懂,可能王女士言语上比较激烈,民警也是带着情绪来出警,结果非要带手铐把人带走?说实话在基层工作三年,我日常出警需要将别人用手铐带离现场的加一起不超过十次,哪怕是醉酒闹事或者现行犯我们都没有直接上铐。这次民警可能是个年轻人,还没有像我们这样被社会糙的心无波澜,没有那么强的脾气,也没有那么猛的情绪了。
结果弄到最后又变成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了,一个妥妥的刑事案件,而且这个案件也报捕到检察院了。这个有点匪夷所思,因为在我看来这个案件是不构成的,王女士一不是嫌疑人,二来作为正常投诉人反要被前来的民警铐走,哪个父母也不放心吧,谁知道去了后会发生什么,这是人之常情,三来整个过程也没有产生什么实质后果,民警虽然经过周折,但是还是把王女士带离了。我也不清楚重庆的法制部门是怎么想的,按里说,直辖市的业务水平都应该很高的,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如果在我们这,我们法制都不会同意立案的。
现在正常出警都带着执法记录仪,而且这种案件想做笔录的话,每人一个小时就能搞定,完全不用担心程序和证据的问题,真心不清楚为什么当事民警那么着急要进行处理。现在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这个民警是要被处分了,只是这种事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之所以没有避免,完全是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上级业务部门甩锅甩习惯了,根本就不考虑实际情况,晚上负责具体值班的就那两个人,别人投诉的民警,你还让民警再去了解情况,这不有病吗?二是带班领导的缺失,但凡能有个带班领导多看看,多问问,一点事都没有。什么事都靠小民警自己解决,要领导干嘛?不负责任没有担当!要处理就应该按照职务由高到低一层一层来!

如果不是最近政法系统教育,法院会偏帮警方,你信不信?
就不让你调取录像。你能拿他们怎么办?
他们为什么可以这么驾轻就熟地用刑拘报复?
明显这是惯用手法了,内部经常交流如何报复群众。
过段时间政法系统教育风头过了,该搞你还是搞你。那些相信知乎好警察的耗子尾汁吧
重点:一,被投诉的警察自己带人上门随意抓人
二,事后还要刑拘受害者父母
三,法院已经判了违法还要上诉,这底下会不会接着威胁受害人及其家属令其撤诉尚且不可知,但是考虑到一和二,这是相当概率事件
结论:制止公权力滥用是所谓依法治国的基础。
我看了不少扫黑除恶电视剧以及相关纪录书籍,发现全国各地的黑社会都有一个共同点:腐败滥权的公权力掌握者是他们的靠山。
关于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面的答主
已经分析的很透彻了,就本案暴力执法问题谈一点想法。
结合自己接触的各类刑事案件看,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警察的权力是真的大。
公安机关在限制人人自由上本就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拥有刑事拘留期限的决定权。
在一些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同类案件明明一周左右就可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却硬生生关人家37天,就很令人匪夷所思。
如果对于执法程序还不加以规范和限制的话,公平正义何以保障?
渝中区公安分局已经发布公告承认错误了,但据说给受害人的道歉还在路上……

这个公告写得就很有水平,“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这话啥意思呢?就是这事儿可大可小,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显然是故意伤害行为,希望能够依法处理。
杜绝暴力执法可能只存在于理想状态,但减少暴力执法行为还是有很大空间的。
曾看到这么一个案例,美国一警察针对七旬老人暴力执法,老人起诉最后获赔300万。
我并非ABC,但不得不承认提高违法成本是减少暴力执法行为的一条行之有效途径。

坐等一个公平正义!





程序合法既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民警自己的“护身符”。
我从来都不鼓励民众去对抗警察的执法,特别是采用任何暴力手段。第一,普通人没有能力去判断警察执法的合法性。第二,服从警察可能错误的命令,也是维护我们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代价。
但是我更极为烦感极少部分警察把“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在后”做为自己严于律人宽于待己的口头禅,甚至成为自己胡捣乱来的借口。成为一个合格的警察,不仅要严于律人,更要严于律己。
比如一提到“强制传唤”,就应该马上想起最高院关于陆远明等人妨害公务案的认定。以法律和司法裁判的来指导自己的行为,这个案子必然不会发生。如果一天到晚只抱着“我们都负重前行了,法院从来不了解我们的困难”这种畸形心态去看公安机关败诉的案件而不去好好反思自己有什么问题,那么还会有更多的类案发生。
以上。
法院敢担当,法治有希望。
口头传唤必须是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顾名思义,现场具有紧迫性,要是机械的走程序,不利于社会治安管理。
之所以通常情况下要走文书,也是起到一个内部监督的作用,避免违法行使公权力。毕竟文书需要审批的。
本案只是对先前报案的处理,故不存在违法现场,不应口头传唤。
妨害公务是保护合法公务,这里的合法既包括实体上的合法,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
如前所述,尽管有权传唤,但程序违法,仍然不值得妨害公务这个罪名保护。
理由很简单,现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程序正义属于看得见的正义,而且执法者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如果执法者都不守法,那很难被保护了。
一直以来,都强调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置后。即使对民警执法存在疑问,也应当先行配合。
这个原则没有错,甚至本案也应如此。但是错就错在,办案人员没有严格依法办事。
故,警察执法优先中的执法也应为合法的执法优先,非法的执法不能优先。
本案的教训十分深刻,充分表明,严格依法办案既是对相对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的保护。敬畏法律不仅仅是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更是对执法人员的约束。
分局虽然责令撤诉,但是涉案女主多次反映,一直没有认真调查核实,却一直答复执法没有问题,而且父母涉嫌妨害公务罪。脸面上挂不住了。
而且,刑事立案也不是派出所说立案就能立案的,需要法制把关。
以上问题说明内部督察和法制把关都形同虚设,如何赢回公信,需要在建章立制,知行合一上下功夫。
本案的一个转折点是检察院不批捕。这个很重要,检察院不批捕为后续刑事撤案奠定了基础,也坚定了当事人讨要说法的信心。
由此,公检法相互制约,确实非常关键。
法院的担当精神值得点赞。难能可贵的是,肯定了女主父母存在挑衅性质的情况下,判其违法,需要对法律的精准拿捏和果敢担当。
人民警察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群体,是社会治安的守护神。瑕不掩瑜,希望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高执法理念和素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年头警务投诉不转督察转被投诉人???????????????
警方也谈不上多大责任,毕竟没什么后果,直接把派出所所长开掉,这事情就完美解决了
很多人试图把这位警察的报复行为合理化没有意思,大家又不是小孩子白莲花,就这么巧,投诉之后才半小时又是辣椒水,又是铐走?
作为当事民警的领导,会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民警也是人,可以有脾气,可能有时冲动,这时候作为领导,换个人处理这案子不就可以了?让这位民警冷静下,过两天说不定气消了,一切不好说?大家又不是深仇大恨,说到底不就是一口恶气?谁也没刨了谁的祖坟不是?
最搞笑的是,事情都搞到法院了,法院还给判了,还在抬杠,还去上诉,派出所当家人是不是法律当玩具?怕事情搞的不够大,不让全国人民知道重庆警方是个什么水平不肯罢休?
这件从头到尾都是报复的事情,法院已经给派出所留足了面子,只是说使用警械违规,拘留流程违规,说难听点,大家不知道是恶意报复?
事情搞成这样,非要搞成全国性的大新闻,非要督导组出面才行?
领导做成这样,早点回家种地太平点,好好的日子不过,非要搞点事情弄的大家不舒服,给警察部门抹黑,不知道想什么
现在啥社会,和谐社会,完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的事情,能搞成这样,我个人非常"佩服”…
这个是比较典型的违规,类似的包括贵州那个业主在业主群里说社区书记是草包书记的案例,都是典型的违规,而这类违规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就是基层执法者的权责不对等导致的。他们传唤,定拘留的权力是很大的,但违规执法要付出的成本却很少。
每次说违规执法要增加成本的话呢,有些人又跳起来喊:这样我们工作没法做了。
我至今不理解,人家警察执法,三次警告,使用警械,必有根据,怎么到了某些人这,就变成了:没法干了?
这个事情发生在重庆,还是发生在渝中区,你说发生在偏远山区我还稍微能够理解点,警察法律意识淡薄,这个还是在市中心呢?这个做法让作为一个重庆人的我感到很羞愧。
公检法,至少这一次法院守住了法律的底线,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那么,渝中区公安局是不是应该好好反省,当事的派出所是不是应该找到责任人追责,执法警察更应该严肃追责。
这样的新闻,往小了说是一个公安局违规违法行为,往大了这个影响的是重庆警察在全国的形象,这个是个很严肃的问题。
有人能强行给你指派律师的话,暴力执法压根不是事。
结果暴力执法上热搜,指派律师撤热搜。这是隔靴搔痒。
这件事情最恶劣的地方难道不是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举报人进行有效的保护吗?
这样的事发生不止一次两次了吧,当事人举报了之后,别说相关部门还没有过问,让事情得到公正的处理,被投诉人第一时间就来报复了!
这样的事情太多太多了,太让人民群众寒心了。
这种肆无忌惮的透露举报人信息,让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行为,为什么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抑制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希望国家赶紧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透露被举报人信息,以及利用被举报人信息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重罪重罚!

我之前已经回答过一遍了,被知乎小管家以违规为由删了

现在,我准备再吃一次违规,再让他删一次
(分割线)
重庆的法院比长沙的法院强多了,真的。
最起码他明事理,对事情有一个公正的判决!
不对就是不对,不能说你是民警就干什么都对!
还有派出所,你还好意思上诉,从哪一点说你是对的,你态度不好是对的,还是铐走举报人是对,还是违规使用警械是对的?你给我说清楚
被举报就应该面壁思过,好好反思反思,你可到好,自己没反思,反而把举报人拷走了,还违规使用警械,真的是……
咦,知乎好警察都哪里去了,求答题
美国有一个这样的案例。
警察敲门,走出来一个黑人:发生肾么事了?
警察:你被捕了。
黑人:不是,等等,为什么?
警察:现在你因为拘捕被捕了。

多有意思啊。网民还想给保安执法权呢,还想杜绝暴力执法?
现在还有给城管洗白的呢。

这是我最近在知乎上看到的第四个举报被报复的案例。
河北小伙在政务网举报邻居涉嫌违法,遭邻居砸门质问,事件有哪些疑点?骚扰举报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值得湖南法院学习。
不过话说回来,货拉拉也是当地派出所给放了,检察院又给抓了,法院也算是跟派出所对着干了。
也一样哈,好像是方向错了。
哎……就正确了。就没有冲突了。
当年考司法考试的时候,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老师说的很实际,就是这玩意基本上也就考试能用到,一般没有民告官的,就算告了一般也告不赢。
比起当年(2009),现在的司法环境显然好的多。之前监狱躲猫猫死亡案,被派出所带走死亡、且期间执法记录仪损坏案,无一不昭示着很多地方执法问题频现。
本案中,警方违规出警,并且对受害人造成影响,理性做出行政赔偿。至于如何避免,基层干警能做事的人都是有匪气的,因为要对各色人打交道,人多事情其实做得就是违法的。本案当事人虽然是受害者,但是在干警眼中,主观臆断就是属于泼皮无赖的那种人,所以有了以上的事情发生。说了这么多废话,就是说这种事情其实很难避免,只能寄望于警察能够秉公办案,少一些以权谋私。
这个就是现实,没有办法。我们无法指望一个人治的位置能够法治彻底。
新闻不能看合订本:
女子群内骂社区支书是「草包」,被跨市铐走拘留 3 日,处罚是否合理?辱骂他人在哪些情况下会构成犯罪?


任重道远~

下班了,看到很多人点赞。再讨论一下。
“有困难找警察”是体现老百姓对警察——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的无限信任(直接面对老百姓的警察,主要是基层派出所民警)。如果基层派出所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甚至滥用职权暴力执法,那以后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基层派出所是公安系统中最基础,也是重要的一环,因为直接面对的是老百姓,基层派出所的所做所为,直接影响到老百姓对公安系统的印象,甚至是政府的公信力。
基层民警很辛苦,日常工作很琐碎;他们都是人,有情绪也是难免的。但即使这样,你手握公器,代表的是政府,执法也应该有法可依、有程序可循,不能由着性子来,更不能按情绪做事。
这件事情,等待后续进展。
BBC始终找不对黑我们的内容
反转我都想好了,一定是该女子发表了不爱国的言论,民警出于义愤才使用的警械。或者说女全过于猖狂,竟敢占用投诉渠道这样宝贵的资源,必须严惩不怠以儆效尤,出发点还是好的。而且民警是在压制女全的嚣张气焰,不然拿刀袭击司机保安的拳师就会越来越多,广大男同胞还是要感恩嘛!
这本质上就是个张陶事件低配版。整个事件运动员裁判员都是一家,就算判决了我也可以拖着不执行而无后果。如果不使用舆论工具,法律就无法发挥威力,这也是很讽刺了。比张陶事件好的地方在于派出所小民警不如张陶那么实力雄厚,没有拖着不立案,坏的地方在于受害方也不是院士,所以判决执行无力。堂下何人状告本官自然会输,县太爷的狗咬了人太爷也未必会狠狠地打,毕竟打重了下次狗就不忠诚了不是吗?
还有,最新进展是当地公安已经发公告了,涉事民警停职调查,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并公开道歉,这个知错就改的态度还是值得夸奖的。现在还洗地的可以歇着了,被洗的对象都要抛弃你们了,你们再继续洗就是歪屁股了,是企图给我国的法治抹黑。
国内不把这种荒唐事处理好,笑话美国警察区别对待黑人的时候就会很尴尬。
看了这个新闻有种说不出来的感受,首先这个涉事民警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就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因为啥呢?就是因为这个当时人没有听从他的要求去调解,涉事民警说她不要以为是研究生就如何如何被当事人投诉后,当天下午就进行的打击报复行为。
不仅强行上门非法传唤,还违规使用警械打伤受害者父母,最后还以妨害公务刑拘37天。这不是妥妥的要整的老百姓家破人亡的节奏么?真要是得逞了就是全家一起坐牢的结果。
还有当地公安局拉偏架护犊子的本事也是一绝,明明是违法犯罪行为,光想着打掩护,在法院判决败诉的情况下,拒不道歉,一心死扛到底。等到事件过了一年了在网络上形成舆论后才引起重视,不觉得很晚了么?公信力被一小撮害群之马弄的是稀碎。
最后想说一下,这个涉事民警办事风格都是顺我者昌逆我者全家坐牢了?他有没有其他的问题?要好好调查一下,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过一个坏人。
事主刚投诉完,转头就四个警察上门了,到底是解决问题,还是借机解决人,一看便知。
最近在看派出所相关的纪录片,上海这边有一部《派出所的故事》,重庆这边也有一部《守护解放西》。两部对比着看,很有意思。虽然说的都是一线基层民警的事儿,但是两部纪录片,不一样的风格,同时也反应了两个城市完全不同的文化。
说回到这个问题,关于手铐的使用。上海这边的纪录片里,也多次看到被嫌疑人被铐走。但是,能够感受到的是,上海民警上手铐的原则,应该是“能不铐就不铐”。且不说治安处罚相关的小案子了,比如吸毒、醉酒这种,基本不铐。就算经济犯罪的嫌疑人,这种刑事案件,也很少看到嫌疑人被“拷走”。有的时候,嫌疑人家中如果还有小孩,民警还会留意不要伤害到小孩的感情,会有很温和的方式“请走”嫌疑人。
相反,重庆这边,则是“能铐的尽量铐”。尤其让我反感的,是有一集,一个喝醉酒的16岁少女,因为报了假警,警察找到她的时候,直接上手铐铐走了。然后把人带到警局以后,直接就把人铐在了走廊的长椅上。而且走廊的长椅上,还铐着另外一名男子。当然,这个酒醉的少女有点“疯”,但是就这样把一个未成年人这么铐着,真的合适吗?
相反,我了三季的上海的《派出所的故事》,没有看见一个画面,里面有人被铐在走廊上。
把人铐在走廊上,不仅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跟重要的,就像是“游街示众”一样,是一种很大的侮辱。
最后,我想说,今天看到新闻爆出了这个新闻,就是发生在重庆。我毫不意外,对于他们来说,这种行为可能已经是一种很平常的操作手段了,只是没有想到遇到了难缠的人,把事情闹了大。
这也证明了为什么派出所不服要上诉,整天都是这么干的,怎么这一次就要错了呢?他们不理解。
但是,我希望经过这件事,他们可以理解。我希望上海民警的这种“人文关怀”精神,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简单写写:
这是暴力执法的问题?
是不是穿了衣服做啥都叫执法?
投诉就要拷走,这叫做执法,执的什么法?各位能想出来?莫不是寻衅滋事?
我看法院都说警方的传唤行为违法。
所以建议问题改为:如何杜绝滥用公权力的行为?
还挺奇怪的,被投诉人竟然出警了。对于这个案件除了违法传唤、警诫之外,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细节,大家可能忽略了。
一、王女士投诉和报警的对象就是这个陈警官,但是在公安出警的过程中,陈警官依然带队出警,这实际上有违回避的相关规定。
我们都知道在公检法以及监察委办案的过程中,都有严格的回避制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陈警官本人是应该申请回避的,即便本人不申请,渝中分局的相关负责人也应该察觉出这一细节,并另派员出警。
二、王女士父母无法主张国家赔偿。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可能有的人觉得公安把王女士的父母进行了刑事立案,而且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公安既然撤案了,王女士的父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其实对于这种情况,因为王女士的父母只是被采取了监视居住,并没有被逮捕,而且公安也撤销了案件,所以王某的父母是无法申请国家赔偿,如果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那么王女士父母将获得相应国家赔偿,但如果在公安执法过程中,使他们受到了伤害,是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的。
有些人根本没有仔细看法院通报,就带着自己预设的立场和情绪来回答问题了。
首先,王某因为之前与人冲突被民警陈某电话传唤,王某拒绝并打110投诉民警陈某,然后骚操作来了。被投诉的民警陈某就接到了出警任务,上门处理王某打电话投诉一事。但是法院判决认为,民警陈某上门的时候并未提及王某110投诉一事,因此此次出警仍应认定为王某与人冲突一事,因而不符合传唤程序。
一个刚刚被投诉的民警就被要求出警,解决被投诉一事,然后上门只字不提投诉报警一事,却要因为之前当事人与人冲突强制传唤,这不是动用公权报复是什么?
王某的母亲口头挑衅,被使用辣椒水。王某的父亲见到妻子被使用辣椒水,对其进行抢夺,然后也被使用辣椒水,又被警棍殴打。骚操作又来了,二人以妨碍公务罪进行立案,并进行立案侦查,然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居家监禁一个月。虽然检察院拒绝申请逮捕要求,但是两位六十多岁的老人,被居家监禁一个月,想想是什么滋味。判你有罪的目的没达到,让你难受的目的可达到了。这二人的行为至于构成刑事立案吗,这不是执法权的滥用是什么?
这不是“执法”,当然就无所谓“暴力执法”的问题。
这是滥用职权之打击报复,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打击报复中,对举报人及其他人进行暴力攻击,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以上,乃法律.txt,能否变成法律.exe,有待后续。本人持悲观态度,不然被害人就不用自己去法院了。
前一阵我办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因为好久没办刑事案子了,也好久没接触派出所了,突然面对公权力的任性,还是有些感触。
那天因为轻伤二级的鉴定下来了,嫌疑人被从拘留所,提到了派出所,准备送往看守所。
嫌疑人的朋友希望能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辗转找到了我,希望我去与被害人谈。
我立刻赶往派出所找办案民警,想让嫌疑人签个委托。民警直接告诉我签不了。我说既然已经转为刑事案件了,就可以委托律师了。民警说法律规定被羁押之后才可以委托。我说现在不就被羁押了吗。民警说还没立刑事案件呢。我说什么时候能立。民警说下午能立。我说那就等下午再签可以吗。民警说可以。
好不容易等到下午,我又去找民警,民警说签不了。我说你不是说下午能签吗。民警说等送看守所才能会见。我说什么时候送看守所。民警说晚上送。我说能不能告诉一下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民警说告诉不了。我说我们只是想谈赔偿。民警说那我们也告诉不了。
我只能出来和嫌疑人朋友想办法。
后来朋友进去找民警,民警和朋友说,意思是你这律师从哪找的,很牛逼之类的,朋友出来就告诉我了。
我说我可太冤屈了,正常沟通不行,辩解几句就给人得罪了,我肯定是办不成了。看起来只能把委托手续邮寄给外地的近亲属,耽误几天时间了。
晚上传来消息,民警让嫌疑人和朋友把委托手续签了,说好的法律规定呢,说好的原则呢。
建议先从内部督察部门查起,正是他们的失职,才让基层人员这么胆大妄为。
这个事件看叙事完全是司法对抗领域的事情,
为什么司法事件需要标准性别?无论双方性别男女不应该成为司法与传媒思考的相关项。
拳的事情了结
现在浅浅讲一个矛盾,在先前的保姆、保安、老师相关事件里论述过的一个逻辑。
严谨有效的服务需要成本的,
为了执法机关的效率,那么严谨规矩就会受到伤害,
为了程序正义的保障,那么执法效率就会受到伤害,
想要两者兼顾,那么就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
付出的成本成为收益凝聚既得利益。
所以可以看到鸿茅药酒的跨省,某骂草包而后被羁的正义,
所以也可以看到更多的案件被流程拖延。
这两个是一个问题,就如同公平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问题一样。
杜绝暴力执法,然后进一步司法部门用文官手续敷衍责任是需要的答案吗?
司法机关是暴力机关,可能放弃暴力吗?
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形式下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做到杜绝暴力执法。
这是定性分析的答案。
定量分析呢?
那么就是接下来只会更糟,
九十年代的车匪路霸不是被警察暴力严打击溃的,
而是快速的经济发展软化了暴力犯罪的土壤,
经济发展可以掩盖一切问题,
就像很多人并不是反对996而是反对加班也没有额外的收入,
可是经济发展停滞了呢?
掩盖的问题将会破土而出,
这会给警察系统带来更多的压力,
效率和体面更加无法兼顾。
考公热还在继续,
吃财政饭的人越来越多,
失业人口增加需要安置,
会有更多人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队伍里,
然而每个人表现在于个人的经费而非整体,
那么该怎么做?
面对经济停滞加大税收以满足警察队伍?
还是执法权下放队伍劣化?
我很好奇怎么破这个局,
以广大普通老百姓利益为基础做出解答,
我做不到。

理性的探讨:
警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依法传唤;
警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
坏的、带节奏的、无x的拱火:
以后警察就别抓坏人了呗;
以后警察就别动手制止坏人,站在旁边看就好了呗。
或者,以后警察就可以随便抓人了呗;
以后警察就可以随便动手打人了呗。
……
此情此景,有点感觉没?
如果人民警察都不遵纪守法 怎么能公正执法呢
民警报复陷害应该开除党籍公职 也应该追究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如果人民警察都不遵纪守法 怎么能公正执法呢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1.该民警构成报复陷害,根据监察法规定和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应该给予开除公职及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法》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一是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报复陷害包括监察对象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实施报复陷害等行为。控告权、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动一些人的实际利益,会遇到一些人不同程度的抗拒,其中包括为了逃避制裁和出于受到制裁后的怨恨,而对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实践中,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诬蔑陷害,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地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称等。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构成报复陷害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该民警及上级,如果涉嫌滥用职权,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只道歉还不行,应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都不能遵守法律规定,怎么能指望公民遵守法律呢?
提出一个问题,大家自行思考吧。
情节较轻的打架,可以调解处理。(三方都有调解的意愿才能进行调解,1、公安机关,2,3当事人双方)
如果第一次调解,双方对彼此条件都不认同,但是还是有调解的意愿。这时候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经过此事之后,谁还敢愿意将风险揽到自己身上?
这种简单的治安案件,从打笔录到送人进拘留所,只需要几个小时。
一朝被蛇咬, 十年怕井绳!
好同志在知乎,这句话说的真没错。
去过jj办事,都知道基层好同志是啥素质,
那就是一群升职无望,素质堪忧,混吃等死的老油条,最擅长的事是和稀泥(具体一点就是不想着解决群众问题,想方设法去偷懒,不惹事上身)。
去过警局两次,一次是换身份证,是一位女同志在值班,一边工作一边嚼槟榔,这敬业精神真的连公司前台都不如。
第二次,是去jj报案,一群好同志靠在前台聊天,帮我解决问题那个,还舍不得关掉手机斗地主的界面,另一个好同志则在我前面抽烟(二手烟吸的我暴躁),抽完烟直接丢进烟灰缸,最奇葩的事情发生了,因为烟灰缸有易燃物,好同志的办公桌直接冒大烟起火了,最后是用红牛灭的火,记忆深刻。
因为是十八线小城市,我想也情有可原,也许大城市的好同志素质更高。
不过,我又一想,大城市到底只要那么几个,更多的可是我们这种小地方,不禁惘然。
地方执法机构和人员可能只怕中央督察组吧……
这样说会不会被知乎核蟹?
题主!您不要太年轻了!
我在清远清城区龙塘镇的阳光100买房被开发商坑的体无完肤!开发商将用之前用做员工宿舍的房子当新房卖给我,认购之前我要去实体楼看说看不了,只能看样板,等我下了定金并支付首期房款后自己成功溜进去看了,其所谓的精装修就是地板开裂、橱柜霉烂、吊顶脱落等等等!我买毛胚房只管装,买这套所谓精装修还得砸了从新来,比毛胚房成本还高。让开发商承诺限时修复其拒绝,称现状交付!我的天,认购书上可没写现状交付,各位部门反复投诉无门。逼的我想跟他拼命!多次找开发商理论其就是耍赖!前面惊动过2次当地派出所,当地派出所领导也对我说了让我不要过激,可以继续找开发商理论。我有一天冲进开发商领导办公室,等待其领导回复我,被近十名保安驾到楼道的监控死角一顿暴打!后面清远市清城区龙塘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我向民警诉说他们打我,我有视频,给手机伸到民警面前,直接给我上背拷!直接拉回派出所拷在留置室凳子上24小时!这就是我们的人民警察,留置期间笔录中我要求通知家属,要求验伤,要求追究打我的保安均无人理会!我一个草根百姓我能如何?留置出来后反复投诉,派出所最终传唤了三名打我的人,他们在留置期间不用带手铐,晚上公司能送宵夜进去!最后不了了之,没有给我任何书面通知,非法剥夺我复议的和向检察院投诉的权利。这件事改变了我的人生,通过此事件后我一落千丈,变得精神失常,已经被确诊为双向情感障碍!!!经常冒出对这个社会不好的想法,因为我个人的声音太小了,需要社会关注来制裁这些坏人,呼格案其死的冤,但其推动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人都是向死而生,呼格冤!但一个呼格避免了后面很多个呼格!其是做了贡献,对于整个人类!
这个一个很可悲的普遍现象。身边读书越高的人越相信法律,相信真理,相信公道。所以他们都特别较真!但社会实际情况往往……我觉得这些敢于站出来的人特别可贵!

传唤违法不?不违法,但实际上的规定是正在违法或已有案件与其相关联才可以传唤,本来要求是出示警官证,但在实际执行中着警服甚至不穿都可以。
被传唤了能不能不去?不能,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但这种明显的报复行为怎么办?官方建议都是事后向督察等部门反应,本案中督察给出回应了吗?没有。
最后只能借助人民法院起诉才得到解决。目前派出所并不服法院判决,依然认为自己没错。
滥用权力如何制约?依法治警如何做到?为了保障老百姓不被报复,就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才可以。督察部门要更加严格的进行执法才行,护犊子是不行的。
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牢笼里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
这类事情,还是要树立典型。
警察因为工作需要,有人身强制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的使用,应该在法律框架以内。
不过,我国的法律,在合法范围内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很长。公安机关自己就能关37天
如果检察院配合,没罪也能关好几个月。
对于有些犯罪分子,确实需要这么长时间来调查,但是这个权力如果被滥用,会对普通群众造成很大伤害。
所以,有滥用权力的要严厉处理。该处罚处罚,该赔偿赔偿。让警方谨慎用权。
但是,这个事情本身应该是的双方闹情绪。
5月20日,王女士与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动手,双方均选择报警
说了家中,应该是夫妻打架
因为赔偿问题双方第一次并没有达成一致。
6月18日晚,民警陈某给王女士打电话通知她再去派出所
这个应该是警方要赶快把这个案子给结了,夫妻打架的事情,警方需要快点办完。
王女士称自己有事,且担心当天李某不一定能去派出所,就表示等下次双方都有时间再调解。但陈某坚持要王女士到派出所,双方于是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矛盾在于女方说有事不想去,警方想赶快办完。然后吵架,双方都带很上火。
“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电话中陈某表示要传唤她。
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打架这个事情是双方报案,如果男方报警女方殴打他,重庆警方确实可以传唤。但是要有文件。这个时候陈某可能就是说说,不一定真开证明文件去传唤。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110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7时34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时41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王女士报警,应该是当地派出所出警。这一出警,估计警方是带了传唤文件去的。这个估计是带着情绪的。理论上可以传唤,又报110,正好去了带着传唤了。
据警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显示,在王女士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母亲刘女士出来询问,并拦着警察不让他们带走女儿。随后一名警察拿出辣椒水称:“这是辣椒水,我警告你不要妨碍公务。”刘女士此时伸出双手对着民警说:“你铐我。”
之后,该警察便对着王女士母亲的眼睛喷射了辣椒水。被喷射辣椒水后,王女士的父亲也走到楼道和当事警察争论,被警告“不要妨碍公务”后也被喷射辣椒水。随后王女士父亲与民警发生肢体接触,并被警棍击打。
打了110,民警上门反而要把人带走,这个事情王认为是报复,所以不走,王全家阻挠。结果警方使用辣椒水,警棍。这个行为后来成为诉讼的起源。
朝天门派出所对王女士父母审讯至次日下午3时,之后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对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8月中旬,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王女士父母,渝中区检察院经审查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8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该案并解除了对王女士父母的监视居住。
**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检察院批捕,王女士父母还会有更重的处罚。
警方还能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
天底下还有不让人上诉的规矩??
违不违法应该是法院说了算,一审说违法,派出所不服,上诉由二审定性才是正道。公安局自己可以说违不违法?
我觉得必须维持执法机关的神秘性和正义性。
不能再宣传警民一家亲之类的内容了。
现在我国危机四伏群狼环伺,一小撮群众不具备体量国家难处的能力,只会一天到晚说什么人权法律,在大是大非的环境下这些根本没有意义。
我们必须明白,没有稳定的国家,每个个人都是没意义的,所以国家的稳定是首要的。
执法人员就是为了维持国家稳定的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的任何刁难、非议,都会导致执法人员投鼠忌器,导致社会变得不稳定,更会导致别有用心的境外势力有机可乘。
所以我们必须要赐予我们执法人员尚方宝剑,让他们敢于做事,勇于做事,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度过现在的危机。
至于偶尔发生的一点点意外,这些属于极偶然的事件,也是社会高速发展的必然代价。
作为普通群众应该为国家考虑,抓大放小,不能因为一点点小事就质疑国家质疑执法人员,这种质疑精神是很不正确的。
希望各位普通群众共勉,等到我们成为世界最强国,打倒了美帝国主义,消灭了资本家,实现了世界人民大团结,那时再考虑人权什么的,也为时不晚啊。
|・ω・`)我在学校里饭后散步被警察要查身份证,那个时候不懂警察是有权利查身份证的,他们自己也不说清楚。
上来就是不给查就给你关局子里。给我秀他的配枪,说看到没有老实点。我问他为啥查我,为啥路上那么多人不查别人,他就说我没必要给你解释,你要不出示身份证就跟我去派出所。然后按开了执法记录仪。
哎呀,主要是我小时候遇到过一个冒充警察的,晚上10点过11点,在我们单元楼里砸邻居家的门,穿着警服拿着棍子,一边砸一边大吼他是警察,让开门,还出口成脏。楼上楼下的邻居都来围观,他就怒吼让都滚回去,看什么看。第二天下楼的时候看到邻居家稀碎的锁和坑坑洼洼的门,就觉得好恐怖。后来老妈跟我说,邻居家没有开门而且报警了,真警察来,发现这个是假警察,就带走了。
还有一次就在春熙路,好多人围观,三个没有穿警服的男的,把一个女的强行拽上车。那个女的扒着车门嘶吼说救救我,我不认识他们。一个白衣服的男的就扯那个女的,强行把她推上车,另一个男的也在帮忙,还跟围观群众说警察办案。把那个女的往车上一推,就飞快的开走了。我还问我妈,是真警察么?我妈也半信半疑的,可能吧。
不止要打击官员腐败,也要警惕基层公务员的无限制自由裁量权。
亲身经历来看,基层公务员,包括基层里的合同工(临时工)面向普通群众时;大部分都是居高临下的态度,不是“服务人民”,更似“管理(tong·zhi)人民”。
而普通群众,拿他们基本没有办法,只能低眉顺眼,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要办什么事儿,就得作好“受气”的准备。
公权力特别是暴力执法权更不可滥用。
否则胥吏的危害一旦控制不住,很容易在基层造成海量的冤假错案和权力寻租。
看着那几个律师在那边上蹿下跳的耍猴戏就好笑!
这个国家要是律师有用的话长沙货拉拉司机就不会进去了。
还是那句话:继续愤怒下去,总有一天星火燎原
问题有点搞笑了吧,如何杜绝暴力执法问题?关键是警察就是国家暴力机器啊……
说大一点,我抓毒贩我不用暴力我进行柔性劝导?讲小一点,有人阻碍执法,我不用强制措施我求求他别这样?这不搞笑么……
重庆研究生投诉民警反被上门“报复”一事,沸沸扬扬。网友们一看,这不是典型的公权力欺压吗、典型的以权压人吗?媒体可谓博足了流量。网上的“明眼人”们,看了截取的视频,看几篇文章,事实了然于胸,开始声讨警方。
处置民警没有出示传唤证,程序违法,这点没啥可说的,判得一点都不怨。
不吹不黑,本文旨在从警察视角探讨三个问题。
问题一:是恶意报复还是秉公执法?
法院的判决让人很不满意,为什么呢,根本就没有体现出这个黑警是“恶意报复”。法院只判了拘留程序违法,警械使用不当。但是却没说这个警察去王女士家的“动机”。
在投诉仅仅半小时后在家中被拷走,很难让人不联想到“蓄意报复”。但是需要强调得是,王女士当时的身份是一个违法嫌疑人,治安调解不成应当进行治安处罚。女子不投诉警察也要上门!女子不投诉警察也要上门!女子不投诉警察也要上门。重要的事说三遍。
对于人民群众,我永远笑脸相迎,永远热衷于为您服务,但是对于违法嫌疑人,态度恐怕就不是那么好了。在实践中,被嫌疑人投诉是常有的事,理论上应当回避,但是由于人手不足等因素,就算被投诉了,案子还得牵头继续办。总不能嫌疑人把一个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总共两三个)投诉完,好了你就可以走了?
法院判决,警察上门是传唤王某所涉治安事件,不是处理女士投诉。也就是说法院判的对该女子的传唤的流程是合法的,但是传唤程序违法,没有制作传唤证。按照法律,该女子打伤他人,应当被传唤。
至于为什么不花个几分钟制作一个传唤证我不明白,但是办案民警强制传唤她归案是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调一点:口头传唤并不是强制传唤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一定非要口头传唤了才能强制传唤。很多情况下可以直接强制传唤。
问题二:警械使用是否合理?
回顾一下上海警方教科书式执法,清楚全部过程的知友都明白。当事人暴力阻碍了吗?没有,有的仅仅是不配合,那么警察使用辣椒水、警棍为何却被称为教科书式执法呢?

因为执法贯彻了武力升级原则。归根结底,你警察不能一上来就使用不必要的武力,那样显得太粗暴了。我个人也非常反感粗暴执法。我个人使用警械一般是再三警告无效且威胁自身安全了才使用。其实法律规定使用强制措施不一定要先警告,但是群众更倾向凭自身朴素的道德正义观来评判事件是否合理。所以执法过程提现人性化尤为重要。
这个事件中,执法显得过于“粗暴”,王女士父母看起来像是受欺负的一方,人的本性是同情弱者,自然就觉得警察做法不对。法律不一定会偏向弱势的一方,但群众绝对会。
试想,如果警察上门传唤,先表明身份,告知缘由(视频中有告知但太短促)。嫌疑人父母不依不饶地阻拦,警察再三警告无效再使用警械。是不是合理了?这里是否有“暴力阻碍执法”了呢?没有,但是群众却觉得使用警械合理了。为什么?
问题三:执法法遭遇非暴力挑衅,警察应当如何作为?
法院认为王父母虽有挑衅性质行为但不足以达到警械使用条件。
引申一下,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遇吐口水 、竖中指、用身体阻拦通道、拉扯等非暴力阻碍,应该怎么办呢?这个时候难道转身就走吗?用警械,法律不支持(未达到暴力阻碍执法标准)。难道就只能让受害者的利益受损了?
不是的,如果遇有语言挑衅,用身体阻拦通道、拉扯等不明显得阻碍执法行为,应当用执法记录仪尽量录取全貌,尽量显示出自己“逼不得已,迫于无奈”使用警械。这样在事后的回顾中,群众看到视频,再结合自身朴素的道德正义观,必定会支持警察。
新形势新要求,同志们在执法中一定要时刻准备着,想象新闻联播的镜头对准了自己,做到法言法语规范、执法动作规范。避免以前老民警的粗放式执法,在行政诉讼中能站得住脚的行政处罚才是好处罚。
大家都知道,公安队伍最擅长的就是“刮骨疗毒”“刀刃向内”,如果行政复议和督察的结果都是“王女士父母涉嫌妨碍执法”,那么我们真的就认为他们妨碍执法了,跟包庇没关系。大家也不要想着官官相护,真的,两个基层民警,不值得护,当今这样的大环境,出事了领导推得比谁都快。
我看了,处置民警确实违法了,程序违法,没带传唤证。
如果花个十来分钟审批个传唤证,再谈处置过程,个人觉得处置民警执法过程有瑕疵,但符合当时情况。
我带八件套不是摆设,也不是等执法对象给民警造成实际伤害了才能使用,我已表明身份告知缘由,那么执法对象要做的就是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执法。执法有权威,公民权益才有所保障。
法院水平太低了,只是判决判决警械使用不合规,拘留程序违法。一点都不及知乎法官们,这明眼人一看就是恶意报复,被投诉了心情不好上门找事!
那么我问你,被投诉了这案子还办不办了?嫌疑人拒绝到案我还传不传唤了?要是违法嫌疑人挨个把办案民警投诉个遍(一共两三个),还真没人处理了?
想多了,投诉归投诉,你可以申请回避换一个主办民警,但是案子必须依法办理,不是你想不来就不来,不接受调解就得进行治安处罚,不来就得强制传唤,毕竟有违法事实在先。
关于回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投诉前,本案民警与违法嫌疑人王女士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在违法嫌疑人王闵投诉前已决定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可以由民警陈放执行。
投诉后,民警陈放与王闵自然产生利害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不应当再由陈放执行强制传唤。
警察办案,从来就是怎么容易解决问题「或者提出问题的人」怎么来,接触过几次,就明白了。什么公平正义,在损失很小的情况下,就忽略了,执法有成本,很难说对错
支持警察,这女的恶意投诉一看就是行走的50w。
国家暴力机关对女权重拳出击,保护了广大脆弱无辜的男同胞。
警官冒着被女拳冲烂的风险用自己的身体在物理上冲烂了这个幕刃,这是什么精神这就是黄金精神。
一定是幕刃的错,反正我在知乎上就没见过不合格的啊sir。
感觉国家真的得重点建设重庆了
四个直辖市,别的都成现代化大都市了,怎么就重庆还出这种千禧年前才有的事呢?

我一个法学研究生,曾经的JC(文职,后辞职考研),有理也说不清。广州大学城,9月11号报警了,被外卖员人身威胁(说叫人搞死我),还被公然辱骂,弄得街坊邻居都觉得这俩人跟神经病一样。
派出所JC不去管这个外卖员,反倒觉得我事儿,软磨硬泡的非要调解,不给立案,说我没证据之类的,跟外卖员用的粤语,也不知道说的啥意思。
“调解”的人称不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什么,还让当场翻书本给她看,多少页,我说了第四十二条以后,又拉我出去“单独教育”,还说我书读多了,脑子拗不过弯。
最后被迫和解,灰溜溜的走了,有空可以详细说一下这个事,和我个人的一些观点看法。
这个警察肯定不是知乎里面的了,知乎里面的警察都是奉公执法的。
让资本家来写自己,肯定各个都是为人服务的道德模范。
不信的去看看那些自传。
我倒是觉得传唤证不是重点,因为这个东西如果下一次补上了难道就没问题了吗?
关键在于民警办案太粗暴,滥用自由裁量权。
首先,王女士说晚上有事来不了,民警要求必须今晚就得来,不来就不按调解处理。这样处理合适吗?普通的治安案件,又不是刑事犯罪有必要在时间上定的这么死吗?!难道说民警定哪天王女士就得无条件服从?这样也太霸道了吧,估计即使是警察同仁也不能不承认这个民警有点官威太大了些。
其次,王某一家的确有推搡的动作,但还没到攻击民警人身安全的地步吧,有的答主说什么难道非得拿刀砍民警才能反抗吗之类的话,有点太夸张了,正常人都能看明白,好几个警察面对赤手空拳的女士和老人应该不存在什么人身安全吧,喷辣椒水和打伤老人腿太过了有点,我理解民警也很不容易,但你如果说民警没有公报私仇我是不信的。换句话说,动手的这个民警在动手前百分百确定他自己的行为是超过必要限度的,他百分百确定对方不会伤害到自己,但他仍然这么干!
我认为:这两边都有错,但警方明显占大头。
去年5月20日,王女士与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动手,双方均选择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接警后作为治安案件,由民警陈某上门处理。
“当时派出所认为这不算大事,希望我俩能够调解成功。”王女士称。不过,因为赔偿问题双方第一次并没有达成一致。
6月18日晚,民警陈某给王女士打电话通知她再去派出所,而王女士称自己有事,且担心当天李某不一定能去派出所,就表示等下次双方都有时间再调解。但陈某坚持要王女士到派出所,双方于是在电话中发生争执。
今天你有事,明天他有事,后天警察不得闲。
5月20日的事情,拖到6月18号还结不了案,换成是各位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可能也遭不住。就不要说长期关不了是否会影响KPI考核的影响了,毕竟机关内部的规则可以很奇特的。
而且这么拖仨月,估计又要投诉说警察不作为了。
这是王女士的问题。
“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电话中陈某表示要传唤她。
王女士觉得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便拨打了110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7时34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时41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
这里用的是引号,可以认为是记者调查过后实际了解到当时真实的对话。
那么从这句话来说我觉得警察也没有什么错,至少不涉及“言语侮辱报警人”。
同时如果警察口头传唤,公民的确有义务到场配合。(根据规定,这次传唤应该出示传唤证,但王女士肯定不知道,所以她本意并不是知道自己不该被传唤。)
投诉后约20分钟,派出所民警来到王女士家。王女士称,她打开大门后,见到被投诉的陈某就很反感,告知对方“不要私闯民宅”,而陈某上来就抓住她的手。
据警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画面显示,在王女士与民警争执过程中,其母亲刘女士出来询问,并拦着警察不让他们带走女儿。随后一名警察拿出辣椒水称:“这是辣椒水,我警告你不要妨碍公务。”刘女士此时伸出双手对着民警说:“你铐我。”
之后,该警察便对着王女士母亲的眼睛喷射了辣椒水。被喷射辣椒水后,王女士的父亲也走到楼道和当事警察争论,被警告“不要妨碍公务”后也被喷射辣椒水。随后王女士父亲与民警发生肢体接触,并被警棍击打。
到这里我依然感觉王女士一家不是凡人……
不管是不是被投诉的陈某来,警察口头传唤还是要“尽量”配合的。面对王女士父母的阻拦,从新闻来看警察也警告到了。
至少王女士并没有什么事,她就是不想去。
按照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指示,望龙门派出所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将王女士及父母移交朝天门派出所处理。朝天门派出所对王女士父母审讯至次日下午3时,之后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对王女士父母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到这里就有趣了:
摸着良心说……这种事情在脾气火爆的重庆一天不知道发生多少次,一个区的分局都能直接下令辖区派出所立案、审讯、并且监视居住?
我在重庆住了11年,这点我还是看得出来的。曾经有一次有一台车堵了住宅区的一条主干道,我30分钟打了两次110都没来人,这里警力突然就足了?
别逗了……就是惹到人了,所以被重点关照了。
处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是市局的表态……我觉得也算是屈服于舆论压力了。
口头传唤那里似乎的确是违反工作流程了,需要书面传唤。不过这似乎并不否认传唤本身的必要性。
但面对阻挠使用辣椒水嘛……
【前方高能】辣椒水面前你还逞能,没哭过是吧!_哔哩哔哩_bilibili
那么很多交警使用辣椒水就都错了哦?毕竟大部分场合都没有动手,只是态度不好。
这个望龙派出所竟然这么头铁,一审后竟然上诉了,好在被上级按下来了。
看来下次再遇到警察乱判,得投诉得高一点。
至少区分局是不行的,直接找市局投诉效果会好些。
高赞都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了民警的责任和如何杜绝,我从实操的角度来讲讲。
首先是民警的责任:
罚酒三杯+罚逢年过节送礼翻倍。
降级处分记过等等待定,要看后续舆论控制的情况,控制好了,无责,且大概率无责。
如何杜绝:
对组织来说,控制微博、知乎等渠道,禁止报道,弱化曝光,化小化了;
对社会来说,导向舆论,引导认知从各打五十大板到公检法说的做的都是真理的转变;
对个人来说,移民。
还是社会主义警察温柔, 只是拷走罢了.
换资本主义警察, 弹夹应该已经清空三个了.
补充: 评论区里很多朋友觉得这是在 “比烂” (实话说如此荒诞的 “类比” 居然都看不出我也没办法), 那..
请假装这里有一个写着 SARCASM 的牌子.jpg
看完文章得出一个结论:PC这明显就是报复行为嘛,没想到遇到头铁的女当事人了..
建议女当事人可以结合时事,打打拳什么的…
此时不打拳更待何时?? 不过可能拳手看到这种事都选择敬而远之…
哎,朗朗乾坤,这都是些什么事啊…
这种问题就不应该出现,这不是给境外势力发牌的机会吗?
影响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这是曝光出来了,没曝出的有多少
曝光前:
8月中旬,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王女士父母;
曝光后:
9月12日,“平安渝中”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渝中区法院判决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王某违法,派出所提起上诉一事,渝中区公安分局认为,处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处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分局对王某及其父母深表歉意,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监督。
…
这事可怕的不是违规使用械具。
而是,你还敢投诉吗?
你投诉谁,谁竟然能带队上门抓你。你被行拘,你父母被刑拘。
对方直到现在啥事没有。法院告赢了,还没有道歉和处理。
把投诉通道关吧,没人敢了。
一个投诉换来一家三口坐牢,我真是怕了,真是绝望了。
知乎上的好警察们,出来回答问题吧。
其实,应该怪各位普通人,对公平和正义有太多奢望,对基层警员有太多不切实际的幻想。
执法者明明知法,普通公民再怎么精明,即使是知乎上的律师们,碰上基层民警要玩儿你,就跟玩儿个小鸡子一样easy。
被玩儿的次数多了,你就知道认怂了。

我只知道在我祖辈那会,军队执行任务的时候要求对群众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祖辈在军队时,一个营级干部因为听不懂方言,产生了误会,和群众发生口角,打了群众一耳光,军队处分后被降级安排转业。
一对老人和一个受过训练的小伙子动手,竟然用警械。这是对法律条款的歪解,借题发挥。
看回答真的好毁三观忍不住出来巴巴
女方到底做了什么我尚不可知,她做对不对,有法院判。但是无论如何,警察作为秩序的维护者,本该公立客观维护公平正义,平民百姓最该信任的人,他这一系列做法都欠妥当吧,甚至做的这些事真的让我觉得不可思议
1.口头传唤,强行上门拷人
2.对当事人及父母,使用喷雾和警棍殴打
3.事态升级,以刑事案件上报检察院,试图批捕直接送进大牢,被检察院驳回,
我的天啊,要不是检察院还算公正,一家三口直接去蹲大狱了,一辈子毁了,试问谁能受得了?
我要是当事人,闹到现在这样我也必须要一个满意的结果和答复,对这种警察怎么处理,对这非常团结的派出所做什么处理,必须有个结果,差点命搭里面了。
要杜绝暴力执法问题很简单,规定对于执法行为,相对人不认可或者不服从的,可以采取反抗行为并自愿承担后果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相对人可以反抗执法,反抗错了就是妨碍公务,反抗对了就是正当防卫。妨碍公务作为法定加重情节,正当防卫作为法定减轻情节。判定对错以案件结果为准,不起诉,无罪或者入刑罪名与本次执法无关的就算反抗对了。
相应地,如果查明被执法人确有法律责任,按妨碍公务罪对法定刑期进行加倍,上浮,或者不适用缓刑。
有证据证明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设被执法人并未犯警察认为的罪行时,由该警察承担该罪名的刑事责任。
感谢邀请,这个话题这两天似乎比较热。消息是前几天公布的, 看了经过媒体编辑的报道后,想起“执法优先,存疑置后”这句话,不知道谁提出的,这一家子还真是铁了心要维权!这事要老警察看,肯定不服,什么,这还要维权?早年这都不是事。大哥说的对啊,现在不是新时代了。瞧,法院都判了,赔个礼认个错吧!
先看看媒体报道的事情经过,笔者口头简述下。这是一起去年因纠纷引起的互殴案件,这起行政案件快一年了都没有结案。今年某月某日,办案民警打电话给王女士,要她来派出所做笔录。结果电话中民警和王女士对话产生矛盾,调解一方王女士打电话给110投诉警察态度,被投诉的警察就跑到王女士家里,没讲几句话,矛盾升级,警察说要口头传唤王女士,手铐就用上了,之后就是强制带王女士回派出所了。这时候,王女士的妈就跑出来质疑警察凭什么抓她的女儿了。质疑加挑衅,结果警察辣椒水喷了。这下好了,王女士的爹也跑出来阻止加挑衅,警察又是一阵喷,本来只想带一个,结果一家子都带回派出所。之后派出所还对王女士父母以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阶段,被检察院退回 ,公安撤案。之后这一家子就开始在法院维权了,法院判处警察使用警械违法和传唤违法后。这一家子喊着要追究警察责任,媒体开始介入,然后我们大家就知道这件事情了。
细节就不多说了,码字不易。我就先说说大家关心的口头传唤这词。口头传唤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明文规定,是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可以使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很细,这就要求警察主观对现场情况的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判断,决定。什么现场?就是警察到达的第一案发地点,对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嫌疑人使用。除了口头传唤,还有留置盘问。留置盘问也是警察办案的强制措施,措施更严,只是很少用,所以大众知晓的不多。但不管是哪种强制手段限制人身自由,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限制。个人文字处理能力不强,这里就不多说了,希望题主能理解。
因为话题涉警,所以笔者需谨言。以后大家都有可能会碰到和警察打交道,潜意识认为警察是强势方。其实经过多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大家应该看到公安工作进步的一面,客观评价这件事情,首先建议更改暴力执法这词,这不是暴力执法,硬要给个词的话,就是执法过错。警察这个职业本身就有暴力属性,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力很大,但法律也对于暴力如何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相关法律条文上网随便找找都能找到。如何杜绝执法过错更恰当!
法院为什么判决王女士及家属胜诉是很多人不清楚的地方。原因很简单,就是程序违法。相信王女士及家属肯定也是找了高手指点,不然这样的官司很难胜诉。法院判决说的很清楚,传唤违法嫌疑人没有携带传唤证进行书面传唤属于程序违法。违反了什么程序?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按目前的法制要求,程序违法,不管实体多正义都是不行的,这就是米兰达规则。所以,王女士提出传唤质疑时,按照正常程序警察出示传唤证即可,上面有公安局的大印;若是不配合警察工作,使用警械即是合法合规。王女士的家属提出质疑,警察出示传唤证通知书给家属即可。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本就是一式三联,有一联就是专门给家属的。若是家属还阻扰、挑衅,执法人员后续使用警械强制传唤都是正常执法。所以整个事件合在一起看,执法人员有受外部因素干扰造成情绪化执法的可能,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没有传唤证的正常执法就应该是要求当事人协助公安机关回去作询问调查,配合询问调查是公民的义务,警察更没有使用警械强制带回派出所的权力,使用警械强制带回是违规的。既然程序违法了,那后续还算执法行为吗?请了解下什么是米兰达规则,慢慢品。
既然上级公安部门介入,要求派出所不上诉,公告也已经说派出所民警执法上确实出现了问题,明确纪检、督察部门介入了,那大家就安心吃瓜就好。笔者是看了媒体详细报道,如果报道无误的话,当事人强烈要求追责,恐怕办案民警免不了就是政纪处理,当然最终是重庆公安内部研究决定怎么处理的,恐怕现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的领导班子脸色都不太好看了。但我们吃瓜归吃瓜,还是要对敢于承认执法错误的行为点赞,虽然这个承认有点晚。
最后值得说的,一是派出所在法院辩称是派人找当事人处理投诉的事情。这样的辩诉真是无法自圆其说,何况整个执法过程都有同步录音录像,程序怎么样不说,录音录像里面记录的实体行为摆在那里,请尊重事实。而且警察被投诉后,按程序投诉情况应该是给督察部门核实、反馈?怎么派出所自己派被投诉民警去呢? 二是法院判决书说抢夺民警手中的催泪喷射器不构成妨碍公务?这里提出质疑。在我印象里,抢夺执法记录仪都算妨碍公务,何况抢夺约束性警械。也许是法院综合整个事件过程给的判决吧。希望知乎还有高手能指点弥补下笔者的知识空间。课余时间有限,就此草草结尾,个人愚见,不足之处,还请见谅。
9.14修改
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这个内容,我觉得可以略微展开一下——
刑法的罪状罪名条文(第277条)肯定是先于量刑指导意见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作为司法解释,法律位阶规则下,最高法也不会蠢到抵触刑法吧,但是这么十多年了,量刑指导意见一直都是这样的规定没有改变过:
执法不规范,减少基准刑的20%,而不是直接据此作为犯罪构成的阻却性事由……
为啥呢?有没有想过是为啥呢?
我认为,执法不规范与打着执法名头的犯罪,最高检是将其分得很清楚的,认为其是两码事,所以才会有这个量刑指导意见,而且推行了那么多年。
这也就是我和各位观众观点相冲突的地方,不少人认为执法不规范就等于是犯罪,所以基于对犯罪行为,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因为存在了正当防卫这个阻却性事由,所以后续也就不会涉及到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问题。
嗯,这就是被喷的逻辑起点。不过呢,网上喷喷我是真没啥事。但是实际生活中,如果真的对执法人员报以老拳,就真的要出事了。
当然了,也完全没必要曲解我的意思,觉得我说这么多,就是要固化执法人员不容质疑、不容否定的“天授神权”。相对常见的,那种抓到PC后,所谓罚款不拘留,私自进自己腰包的烂事,有朋友私信我我也会跟他们讲通讲透为什么被黑了,讲该怎么做。这种情况那就不是瑕疵和不规范了,那是犯罪了。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我也很明确的指出来这个民警的几个错误的点。还是回归到本意去,中国很大,各地执法水平不一,但愿没人会遇到这种烂糟事,但是一旦遇到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呢,我希望能够像王女士这样的方式去维系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各位冲浪愉快!~

哈哈哈,一堆人急不可耐的开喷,是滥用职权是犯罪,不是执法瑕疵不是执法不规范这么简单。
程序上的瑕疵也好不规范也好,都会导致程序违法,继而会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但是确认违法,不见得就是直接的违反了刑法,要分情况具体看待的。某些朋友上来就直接给定性为犯罪了,这……
OK,那么为什么这个诉讼是一个行政诉讼而不是一个以出警人为被告的刑事诉讼呢?为什么舆论已经炸开花了,监察委不介入呢?
不过呢,在一些人的内心道德法庭中,这个案子判死刑都很正常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还是依据道德法律,这个就见仁见智不强求了。

那么多人艾特我,那我就出来遛一遛。
正文前预告——
如果你仅仅是盯着这个案子来看,那么可以直接切下一个回答。如果你想了解一下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在执法不规范(别抬杠的把不规范放大到等同于杀人越货的程度,二者不是一个维度)的语境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会是怎么样的结果,应该如何来维权,那么可以看看。至于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合理不合理,是不是该赋予反击权和无限开火权?不好意思,我不是立法者。
其一,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如果不上诉、不抗诉、不存在审判监督程序等的再审情况,那么就要尊重这个生效判决。法院也不会无根据的枉法裁判,出警的人确实是有做的不对的地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所以,执法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和不规范。
其三,民警执法过程中,使用警械也存在不当,可以口头或者徒手制止的,就不需要使用警械。使用警械还是要讲求一个对等和最小比例原则。
这是另一个瑕疵和不规范。
瑕疵也好,不规范也好,本质上来说都是执法过错,都会致使程序违法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
其四,这个案子的走向上,当事人王女士进行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不是当即就打成一片。这才是合法并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一点是非常值得点赞的!
至于说认为警方的执法存在程序上瑕疵和不符合规定的,执法相对人就可以报以老拳、天下布武了……那么以下的内容可以不需要看了,免得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还给您看出一肚子火了

所以,您真的觉得要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往下看?
所以,您真的觉得要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往下看?
所以,您真的觉得要浪费您宝贵的三分钟往下看?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理,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当即推定为合法,未经复议、诉讼等程序进行撤销、变更的,个人、组织和单位均需遵循并履行。
伴随着公定力原理的还有拘束力、执行力等等,所以才有“复议、诉讼不影响执行”的情况(暂缓执行除外)。
那么基于这个原理,对于一个有瑕疵、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应该怎么办?
现行法律之下,可以走复议、诉讼、申诉、信访等途径,但断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因为,执法行为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的。中国没有这个条款,环视全球,但凡法制未崩坏的国家,我也没听说过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对执法行为实施所谓正当防卫的。
执法相对人对执法者暴力对抗,会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即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和不规范(不要来抬杠什么把你绑架、借执法之名来杀你这种极端的事,这是另一个维度的,不是本案要探讨的,否则该民警不是被行政诉讼而是被刑事诉讼了)。
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妨害公务罪(包括袭警罪),有如下规定——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注意,是减少基准刑,不是据此认定为无罪。
执法行为不规范,并不是犯罪的阻却性事由!所以,最终还是有极其极其大的概率担责的,这种判例也比比皆是。
至于说进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紧迫性、相当性等等的要件,符合了吗?
这其实也是用法律来结构“配合在前、质疑在后”这句话。
其五,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个案子不具普适性,所以也提醒一些冲动型选手,不要信奉自己拳头大,就去袭警、就去妨害公务。
花开两多,各表一枝——
执法主体执法不规范,行政执法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执法上有控告申诉等救济途径。这些都是你的合法权益。
但是你如果撸起袖子就打成一片,那么最后的结果并不会如你所愿的全身而退。
执法人员因为执法的不规范,所受的政务甚至刑事处分,是一枝;但你,因为符合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另一枝。
对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都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多严重的伤害后果为前提。伤情的情与重,只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性定罪情节。
即便在后期,检察院可以适用但书第十三条“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不提起公诉,但刑事程序转行政处罚程序,以阻碍执行职务科以行政处罚也是完全合法的(当然,你有权对此处罚结果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就法律谈法律。
欢迎法言法语坐而论道,被情绪左右乱喷者请自重!
望龙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王女士到派出所就所涉治安案件再次接受询问,**遭到王女士拒绝,在此情况下,该派出所具有传唤王女士的法定权利,但此次传唤需依法对王女士使用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渝中区政府此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违法的根本:缺少传唤证。
这件事儿本身并不复杂。
简单列举一下:
一、家庭争吵,民警上门处理,因协商不一致,因此需要履行“司法程序”。
二、在履行司法程序的前提下,民警要求当事人去派出所进行处理,这一行为属不属于司法传唤?这才是整个问题的关键点,后续的审理流程,也是以此作为根基进行判断的。
三、此处就容易产生分歧了。
三、1)属于司法传唤,当事人与警方发生争执,属违法在前。
三、2)不属于司法传唤,警方属违反法定程序。
四、民警与当事人发生争执。
基于三中的两种原因,各自分析。
1)属司法程序,警方属走司法程序,既如此,警方做法属“执法”,当事人进行反抗,对其采取强硬措施,即便行为过分,但属”情有可原“。
2)不属司法程序,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属“法律灰色范围内”暴力执法,触犯法律。
经后续报到,该行为缺少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回过头来再说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不过是将矛盾推向民警和当事人罢了。
我有不少警察朋友,也有一些人干过基层民警,就他们的反应而言,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很大,不仅要和三教九流打交道,而且工作任务繁重,他们一直处在高负荷的工作状态里。面对高强度的工作,有多少民警愿意花时间,去走一套冗长的司法程序呢?
所以,这件事儿问题的矛盾基本点,不是警民矛盾,而是内部程序问题!
话已至此,不再多说。
再见。
别杠,杠就是你对。
脑袋上最好都按个摄像头,实时联网的。
让暴力无所遁形。
这个问题很有倾向性。
不站队,只希望公安局继续上诉。上诉也是他们的权利。
西安地铁,让保安们学会了拿手机拍照打电话,不碰任何人一分一毫。
重庆这个判例会不会让基层民警们和稀泥的越来越多,办实事的越来越少呢?会不会让大家真的理解了什么叫我闹我有理,大不了进去表演脱衣服的风气呢?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真的很矛盾。这个女生即便赢了判决,不过是因为别人程序不合法,这并不代表她就是正义化身,全然无辜。
前些年释放了一个杀人犯,该给了国家赔偿,走的也是程序不合法的路子。至于他到底杀没杀人,拿了国家赔偿也不能代表什么。
口头传唤,好啊,好。
上来就人身攻击一律拉黑,另外百度法学家和断章取义者亦不欢迎。
如果被投诉就要避嫌,就不能再处理案件了,那快多来投诉投诉,少办几个案件也省心。
全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被投诉了就不能办理相关人员的案件,就不能处置相关人员了,事实上,当事人属于打架斗殴的嫌疑人,上门传唤是正当执法程序。
整个事情错就错在1、非现场违法行为的传唤未使用传唤证;2、强制传唤未当场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
因为前置执法程序有瑕疵导致后续执法过程违法,进而导致不能认定嫌疑人父母暴力抗法。
换而言之,如果携带了传唤证的情况下,当事人拒不到场,经当场汇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可以强制传唤,经警告不服从强制传唤,可以上铐。
当事人父母有妨碍公务行为,经警告不停止,也可以使用辣椒水和警棍。
请狂欢的诸位了解一点,法院是因为民警没有带传唤证上门传唤而判处派出所程序违法败诉,不是说投诉后上门传唤的行为失当。
作为打架斗殴的违法嫌疑人,警察有权要求其到场接受调查,没有必要非得双方一起到场,当事人不能也没有权利以对方不在场为由拒绝到场。
我看当事民警是太懒了,也过于善良,换做是我,打架斗殴当场不能达成和解的,一律加个班做完材料报拘留,跟违法嫌疑人有什么好废话的,打架斗殴也不是非得要调解,依法拘留总不会错。
有意思得很,
这位皿景同志显然是公报私仇,
然后法院判了,他还上诉,这丝绸该多大啊
这女的把人家打成轻微伤,搞得跟白莲花似的
这警察也没按程序办事,被停止处分也活该
好大的胆子,投诉到相关部门,还敢上门拿人。
没有传唤令就要用手铐抓人,这叫做协助调查?
另一个当事人不在本地,协助调查是要调查什么?
拒绝入门就直接用警械打得人家轻伤?还把人家拘留了37天?
法院判决民警违法,就要申诉,让受害人做实妨碍公务罪?无须有吗?
一个通知,没有道歉,没有赔偿,人呢,停职,不需要调查,有这么做事的?
扫黑除恶,要从内部开始了。
不稀奇,我在绍兴碰到了一样的事,住的酒店火警一直响,酒店不管,我打了火警和110,一小时没出警,我投诉110不作为,5分钟后派出所来把我拷走了!录指纹,没收通讯设备,强制索要我的手机锁屏密码,录口供!关了我10个小时!一看我身份证是北京人,怕我有靠山,嬉皮笑脸的说是误会把我放了。以上如有一个字假话天打雷劈。
更新一下,评论里说不是因为北京户口放了我,而是时间快到了。那也许吧。不论什么原因放了我,也并不能改变我因为投诉110不作为,被拷走的事实。
投诉信息怎么叫被投诉人知道的。
被投诉人带铐子上门,出警有没有手续,谁让他去的。
“传唤”不合规到底还有多少?
按到一顿打又是怎么回事。
都给他滑过去了。
法院给他拣最轻的来一下,已经很护短了,结果他还要上诉,突出一个不晓得好坏。
希望以后阿sir们面对其他单位的好意时要识做一点哈,你们的目的是不生舆情,不是一定要赢。
很明显,其他人都不知道
只是这个民警有问题
只是个例
不要讨论了
传到外网就不好了

我就奇怪一个派出所的警察能量那么大吗?有人投诉他第一时间他就能知道?拿人过程涉嫌违规使用警械,完了总部还依然挺他,给两个老人安上罪名?甚至法院都判了派出所还不和这个警察做切割,还依然挺他。这一切太不可思议了。
刚刚经历的,某派出所三名民警,在路上不做任何说明的随机拦人,其中负责拦人的一个,在本人询问交涉过程中态度非常差,进官网想投诉,朋友说别投了,会被抓的……(住址都要填详细,难道就是为了抓我的吗•﹏•)

好XX都在知乎
某群体到底在人民心中是什么形象大家都有数
就这样,竟然还有XFH相信星巴克会“驱赶”,并且对星巴克开始网暴
只能说林子大了,什么样的SB都有
又给大家上了一课,像这样的事件和新闻,就应该曝光在老百姓面前,把事件摆到大家面前来,让大家来评评理。
不要每天都是报道一些好的、正面的、歌功颂德的东西,有时候也要勇敢的报道报道这些负面的、拿不上台面的东西,往往是这些负面的、拿不上台面的东西,才能对公权力起到最有效的监督作用,才能迫使公权力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权,文明执法。
在中国涉警问题一直不按照法律处理,除了和警察拼命否则没办法,这个是运气好搞成舆情了,否则道歉都不可能道歉。
这到底是违法呢?还是知法犯罪呢?区别巨大。如果道歉有用,还要法律制裁做什么呢???下次我喝醉酒了把警察打一顿,酒醒了,跟警察道歉,行不行??警察会不告我袭警????
配合阅读下
私企老板醉酒打伤警察,为优化营商环境不予起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313号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醉酒无法提供确切居住地址,且拒不离开出租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梅陇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及社保队员王某某接指令至本市闵行区罗锦路梅陇西路口处置警情。民警刘某某到场后口头告知韩某某带所醒酒,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拒不配合并用头撞民警,用脚蹬,造成民警刘某某头部、右上肢受伤。经鉴定,民警刘某某右上肢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从轻处罚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这些发给拜登的好牌,他都接不住
净给 推送这些新闻, 除了生气什么用都没有
和上次成都地铁保安拉扯衣服一样,本次事件上热搜的原因是广大老百姓对基层滥用公权力的恐惧与担心。
同样是一件小事,同样在警察保安实施暴力手段时对方并无打骂等行为,可是警察和保安却采用违法的手段滥用公权力。
严禁公权力私用。
最重要的一点,12年李庄案不就在重庆发生的吗?这种地方你有啥期待的?
不受约束的公权力,比黑社会可怕一万倍。
个人盲猜,这种事是一个转业干部做出来的。
因为这件事里面涉及到的违规方面简直太多了。即使去传唤,也由不得这个人去,投诉的人就是他,他能办这个案子?不知道回避怎么写吗?投诉的是该派出所,该派出所民警称对方阻职,难道处理这件事的不应该是其他派出所吗?
所以这件事体现出一点就是:某些人想干些违规的事,都显得极为不专业。
警校科班出来的人,我不是说他们个个都是君子,但是不会轻易落下这么明显的把柄和口实,往往是时处理完之后,你心里不服,但流程上找不着太大毛病。
也只有某些思想不那么上进的转业干部,一个是横,平时横惯了,觉得谁都得服他,不服就是罪。二是懒,不去熟悉业务钻研业务,瞎搞胡搞,授人以柄,遗人口实。
说出来就当我在写小说,信不信因人而异。某些地方某些转业干部办案可能还不如辅警可靠。最起码辅警天天跑来跑去,辖区内的监控点位都摸的烂熟。
先明确一个问题
使用暴力手段执法,不一定就是暴力执法。只有违法使用暴力手段才可以被称为暴力执法。
基层民警每天面对的并不都是什么世界和平,有时候会觉着自己手里的权利不够用也正常。也不排除一部分富有正义感的民警,会认为程序正义是他们除暴安良实现结果正义的最大阻碍的可能。
公安机关,是最大的暴力执法机关,要是在十年前,二十年前,或者三十年前,你太过文明执法的话,能镇住那些地痞流氓吗?包括现在,你不用点威慑性的语言,依然有部分不服的,不配合的。真正民警办案,面对违法犯罪分子,哪个不气势汹汹?
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的第一道屏障,就像一张网,要想尽可能的不放过一个坏人,就必须得把网织的大一些,网眼密一些,毕竟后面还有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兜底筛选,不能畏手畏脚,容错率相对高一些也没什么问题。
但现在毕竟也不是20年前了,执法要求也必须提高,倡导文明执法,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实行时代发展的需求。现在多数的违法犯罪的形态已经逐渐偏离暴力,慢慢的向新型平和模式发展。 所以就必须加大对公权力限制,如果权利不加以限制,必定会无限膨胀。

山东16个地级市,平均下来你们自己算一算吧。
这种情况下还打拳没必要,这样的内容在本问题下还有不少,希望实事求是,而不是故意引起性别对立,谢谢。
中间三张图自己脑补,一张打拳,一张是他们同行说女的有问题,按n分配……还有一个是给我普法,优越感很强的他们同行。
80%的内容不得不删除,即便转化成为图片也毫无用处,审核还是很棒的
关键在于程序,程序合理合法,那警方的行为就无可指责。
但是,问题在于,当事人向110投诉的对象就是派出所的民警,结果出警的民警却要将原告给铐走。
给人的感觉就是,你投诉了派出所的民警,然后得到的结果就是被派出所的民警给铐走了,这程序明显有问题,怪不得会让当事人和家属抵制呢?
结果当事人不但被铐走,当事人的父母被喷辣椒水,又被警棍打,只能让人感叹:好大的威风。
按程序来说,如果当事人投诉派出所的民警时,不应该是派出所的上级部门或者警察内部的督查来处理吗?为什么上门的,却还是派出所的民警呢?这里面的问题是出在110处理的程序上呢?还是别的原因,咱们不得而知。
但明显,这个问题的处理程序是有问题的。

。。
建议当事人一家搬家吧。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日子长着呢。法院判决后派出所和当地区zf态度来看人家未必觉得自己错了,而且这事影响这么大得罪的人可不光一个所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还是本着“惹不起还躲不起”的原则,远离波及到部门的管辖区吧。而且我相信如果再次发生肯定不会用这么高调的手段,毕竟社会上的报复大多是隐性的,比如这个职业有很多“线人”可供调遣,到时吃了亏都未必弄得清楚是惹了哪路神仙。
关于警察的法律素养问题。
这个问题下,有警察回答关于回避的问题,我就截图,指出与当事人有矛盾是警察法中回避的其他情形中的一种。

然后这位警察就指责我传播伪造虚假信息

这个罪名很大,我忍不下,就多翻了一下下,发现
这是招警考试复习材料的基础知识部分的原文。

山东省2477名干警主动投案 处理处分干警7023人
这个是官方新闻
关于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已经有答主分析的很透彻了,不再赘述。不过仍有两个问题可以探讨。
王女士拨打110投诉民警陈某言语侮辱报警人,执法态度不好,为何接到110出警的仍旧是陈某?难道不需要回避吗?投诉对象可以处理投诉事件吗?不应当由其他单位的办案民警或者纪检部门人员来处理吗?
让陈某来处理自己被投诉的事情,处理好了皆大欢喜。可现在这个情况,怎么看都像是陈某打击报复报案人及其家人?
无论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民警都应当自行回避。
在王女士投诉陈某案件中,陈某作为被投诉对象,为何不回避?当然,陈某不回避未必是他的个人意愿,所在单位望龙门派出所及渝中区分局都负有责任。
长期以来,基层民警对袭警罪的立法呼声甚高,对标西方国家对警察执法权力的保护,认为妨害公务罪并不足以彰显和保护警察的执法权。于是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将袭警行为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袭警罪设置成独立罪名,设置了两档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袭警罪的设立本身没有问题,需要警惕的是警察权力的滥用。权力的保护和滥用有时只是一线之隔。警察执法权力所面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必须在保护警察执法权和公民的人身权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很明显,袭警罪的设立使得警察执法权在当前呈现出一种扩张的趋势,这种趋势下如果伴随警察本身执法不当、执法素质不高而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极易造成执法对象入罪,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嫌疑人。
王女士的父母被监视居住提请逮捕就是这样的一起案件,所幸检察机关守住了底线,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而且是以“不构成犯罪”不捕,否则渝中区分局也不会主动撤销案件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警察是和平年代还在流血的战士,但警察更是权力的执行者。运用袭警罪保护警察执法权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袭警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毕竟刑法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
先感恩,必须感恩,不然就是李文亮医生的下场
法律条文此问题下解释已经够多了,且不说可以模糊定义的使用警械的前提条件“攻击行为”,仅仅是**并非犯案现场,却采用没有纸质传唤令的“口头传唤”**这一点违规是无论如何洗不掉的,法院的判决和市公安局的回应也说明了这事儿连一点擦边球都找不到。
这里我想说的是对执法权的限制。先说“人人平等”,你不承认这个就不用往下看了——–虽然人人平等,但是人类是一个秩序社会,为了维护一个整体的秩序,我们不得不在一些特定场景特定的时间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某一类特殊人群。比如教师、警察、消防员甚至保安等等。正因为这是一种主动让渡的权力而不是武力征服后拥有的支配失败方的权力,所以这种权力的让渡不是无限的,是“我给你”的,那么就要对这种权力的边界进行清晰定义,对执行这个权力的过程要严格定义,因为我让渡这个权力给你是为了维护包括我本人在内的社会秩序的,不是让你来满足私人情绪和利益的,这个不能靠个人素质,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所以搜查必须要搜查证,非现场违法行为的传唤必须要传唤证,不能说我身份是警察,就可以随时进别人家搜查,随时传唤你跟我走。在文艺作品中经常会有英雄警察收到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好像保护了坏人,但实际上这是上帝视角,现实中好人坏人没写在脸上,传唤、搜查都只是证据收集的开端,所以这种制度从大概率上,是保护普通人的,你不能想象,假如你的情敌,因为自己的身份,就可以随时搜查你家,传唤你到指定的地方?
中国的法治就是个笑话
目前看来好像是:
投诉谁,谁处理;
谁投诉,处理谁。
确实有点奇奇怪怪的哈…
再次提醒,尤其是对还没走上社会的学生们。
中国警察不是什么人民公仆,公安局也不是为人民服务的,那些最多算他们的宣传口号和表象。中国的公安局是政府的暴力机关,这是他们的本质。
所以遇事先动动脑子,当公民利益和政府利益出现偏差的时候,他们首先是要维护政府的利益。
知乎好警察呢,出来走两步啊?
我呸
其实就是制度问题,现在社会警察违规执法和被执法者无理取闹对抗是并存的
而且两者成本都很低
所以思路就是提高成本。
1.警察执法都是多人,
完全可以和交警一样,每人必须带执法仪,作为强制要求
保证整个执法过程都有两个机位以上监控
不管抓黄赌毒,还是传唤
一旦出现纠纷,但凡警察说没有执法仪、执法仪坏了、没电了等任何录像不全的情况,警察担责
说白了,应录未录,那就警察背锅。
录像可以不主动公开,但有纠纷时,经申请必须提供给法院或者律师
2.警察不是个人,是警察局成员
追责不仅追到违规警察,要追到单位或主要领导
3.警方发布任何公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或者以发布时掌握的信息为依据
一旦存在故意歪曲、隐瞒等情况
由负责新闻审批的那条线的领导担责
1.现在警察却是执法难,所以提高警察使用警械等的灵活性
对待暴力袭警,警告无效后,致死致残无责
对待辱骂警察,警告无效后,可直接暴力手段
对待一些老人孕妇熊孩子,无需特殊关照,可适当降低执法烈度,但造成损失和伤害不担责
前提是,一切依法依规,而且拍下来了
2.如果产生纠纷
一旦证明被执法对象存在诬陷、夸大其词、隐瞒等情况
直接入刑
一旦证明被执法对象没有被暴力执法,一切执法都合法合规
其中产生的各种成本(时间、人力、耗材)等全部由被执法对象承担
3.涉及这种纠纷的信息,警察公告一旦发出,必须以公告为依据
不得歪曲、不得截取、不得故意起歪曲性标题….
制定标准,一旦传播到一定量级,对于始发者和重要传播者追责
…………….
现在一个很大问题,司法单位都是自成体系
因为“保密”要求,很多事情可以不公开,公众也无从得知
即使有调查,也是自己查自己,因为系统封闭,也都是熟人
所以,等吧
看了有几个回答就感觉,很奇怪。几乎所有公职人员,教师,医生,公务员等,
发现自己队伍里有害群之马都是欲除之而后快的,比如教师补课,医生收红包等等现象,同行业人都希望他们立马被举报,免得破坏自己群体纯洁性
但是有这么一个群体怎么就这么团结,这么护短,对内宽松,对外铁板一块。群体里有问题不想着除之而后快,就想着怎么用春秋笔法来洗白,奇怪奇怪…
警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最多吃个处分,然后还是曾经那个少年,没有一丝丝改变
现在网络真的发达了、透明了,以前这种事哪会爆出来呢
这个女孩现在微博粉丝只有1278人,三四天前应该是600多人,而她关于这件事的微博是从20年8月份就开始发了。普通人想通过网上维权,真的很难很难。所以你看到的突然冲上热搜,爆发广泛舆论的事件,一定是有人在背后操作的。
这是中国司法公证的体现,不错!
美国?
在美国那对父母早就弹夹打空,可以摆豆腐宴了。
赔钱?
你是lgbt吗?死了白死。
一看就是没经历社会的毒打,还敢投诉
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还有用吗?这个年代
这个警察同志生不逢时啊,要是在今天,直接激起来起个冲突按照袭警毙了就好了,广大的网友们还会支持你,反正他们会说你不会等到事后投诉嘛
大家都too naive啊。
power来源于什么,就对谁负责。这么简单的道理还不懂吗?
自己扪心自问,你到底是真的主人还是就挂个名实际被sm还得喊主人。
对于所有现在还在上学的普通人来说,最优解就是学好英文然后润。
以此为戒,以后要杜绝这种新闻的出现,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警察可惹不起,人家有辣椒水和枪
由加害人来决定如何补偿被害人的行为,从来都和正义无关。
“都给你说对不起了,你还要怎样嘛”
请不要给给国外递刀子。
谢谢。
传唤不允许使用警械
口头传唤,喷辣椒水,使用警械
这些行为仅仅是让两名民警停职,警方致歉
说实话,对这样的结局不是很满意
不能让执法者违法止于道歉
拥有执法权就让他们变成了穿着羊皮的狼
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这是我们普通民众希望看见的

直接说结论,我国对于行政权和执法权的监督、惩罚力度几乎为零。
想要杜绝暴力执法,一定要监督惩罚机制健全,
但目前来看,差的太多了。
我国行政法规定,公务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的损害是由单位来承担的。
这就引申出第一个问题,个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我打伤人,单位去赔,个人没有损失。
但是这种赔偿不属于国家损失吗?
当然属于!但是为个人买单了。
其次,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
先说这个案例。受害人起诉了,胜诉了。然后呢?
对不起,没有然后了。法院确认违法就到此为止了。
涉事民警接受个内部处分或者停职。过一阵该干嘛继续干。
有没有渎职,当然有。有没有滥用职权?当然有。
会不会启动刑事程序?当然不会!
派出所和刑警队本来就都是公安局的下属部门,
自己人当然不会为难自己人。
你不服,要投诉。只能投诉到公安局,结果不用多说。
要起诉,前面说了,只能确认违法。
刑事自诉?你有那个时间和经济能力能力可以去。
但搞不好人家还给你来个诬告陷害罪。这个风险可是很大的。
其他?对不起,没有了。
12389?你自己打打试试就知道了。
在12348法律援助接了太多电话,
对于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作为、瞎作为,真的没有什么好办法。
现在搞了个12345出来,结果经常就推到12348了。
你买了个伪劣商品要投诉。打12345找市场监督管理局,结果呢?
他们告你打12348。
打过来我也只能告他们找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起诉。
那怎么找市场监督管理局呢?12345……
死循环。典型的不作为。
有监督吗?有惩罚吗?
这个事情爆出来了,引起关注了。没有爆出来的多了去了。
好多受害人报案,派出所一句你们这属于民事纠纷就推掉了。
受害人谁来保护?这种不负责的警察谁来监督?
任重道远。

普通人不遇到事,什么都好。
遇到事了,多半只能自认倒霉。
说真的,我很难想象会发生这种事,一度让我以为回到了旧社会。
我只是觉得这一家人在当时多么绝望啊。被强行铐走,对方的身份还是警察,你怎么办?
打110?
有什么用,还不是这个派出所,一丘之貉。
你能怎么办?阻止吗?你敢动手?动手就是袭警。
太绝望了。
这种情况如何有效维权了?好像并没有。
1、法院已判定民警违法,渝中区公安分局对相关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
怎么还有说民警没问题的?说民警没问题的还能忍,怎么还有喊民警干的好的?
2、我不建议现实社会中拒绝配合民警,无论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他符不符合程序要求,你拒绝的成本都非常高。
你可能说那俩民警代价也很高啊。
是,但是第一,他们代价与否不是你能决定的,第二,他们代价与否干你屁事。
你爸妈被干趴下,对方就算第二天出车祸死了,你爸妈能立马原样康复吗?
唯一需要确认的是,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语气缓和一点,但坚决一点,要求验明正身即跟他们走,验明身份后,别墨迹。真警察的话,极端风险比假警察要小一些。
除非你是体制内,具有对抗的资格,否则不论是平头老百姓还是烫头老百姓,都别忘了你是个“老百姓”。
“自古贫不与富斗,富不与势争”、“自古道: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斗”。
这一个“斗”对其中一方来说,就是玩玩而已,对另一方来说,可能就是一辈子,比如我们看那些上纺的,一去就是十年二十年,有没有结果,给不给说法,其实没什么区别了,这辈子剩下的就是咽不下这口气而已。不值得。
立法 行政 司法权都是我的,现在已经让你免费呼吸这片土地上的空气了,你还想要啥?
我觉得最可怕的一点是,报110半小时之后当事人亲自上门??这是什么操作?说一句监守自盗不过份吧?当事人需要被追责,110系统更需要被追责!
如果道歉有用,要法律做什么
大唐好捕快去哪了啊?
为什么要报这样的新闻?居心何在?一片歌舞升平不好吗?这种新闻除了看了令人生气,没有任何意义,老百姓啥也改变不了
知乎的好JC们,赶紧来洗地啊,平时说自己多辛苦为民的,要不替你们同行解释解释如何处理刁民的问题。
想杜绝这种问题三个举措就行
第一,科普宣传,给执法者增加固定程序,如果不符合固定程序,那么多半就是有问题
第二,执法录像,有执行就有录像,没有录像的一定有问题
第三快速反馈系统,比如有居民投诉,那么就要有电话问询,有录像查看核实 做初步判断
如果不服 继续像内部纪律部门反馈,如果还不行,才是最重要的法院提出起诉
避免裁判踢球,如果把核实的工作交给其他部门 会大大提高官官相护的成本
而且要做双向隐私保护,你判的不知道是哪里的警察,警察也不知道自己的执法录像被谁观看
这样的监察系统其实可以适用于众多基层执法部门,基层服务部门
如果AI系统成熟完全可以交给AI处理
比如,执法录像的完整性 比如可以自动提取对话 可以踢出无用的空旷画面
可惜想的挺好,实现很难
警察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和权利的最前线,因此警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出现犯法违法行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敢于能于有困难找警察。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娘希匹的,你剿的什么匪!

这个处罚有点太轻了。女方被扣走,对起心理和名义上造成了影响。应该公开实名进行道歉。在网络和其居住小区张贴公告。恢复其名誉。对其父母进行殴打。应进行鉴定赔偿,赔偿医疗费和名誉损失费。当是民警应以治安罪立案处罚(如多人殴打,应定性为聚众斗殴,滥用职权)。同时被投诉的民警如果违法违规使用权利或者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也应立案调查,进行处理。不能是表面上无关痛痒的一句道歉。(情况通报上,王某是谁?王某的父母是谁?被王某投诉的民警是谁?殴打王某父母的民警是谁?),日后王某及其家人如果被打击报复怎么办?日后如果被碰瓷执法怎么办?日后办理相关业务,被拒绝或者拖延怎么办?自古民不与官斗,百姓只想安稳的生活。
看了一下剧情,警方因为女子的造成他人轻微伤的案件,要求女子去派出所接受调解。
女子不同意去派出所调解并且投诉,后警察上门,口头传唤(不符合口头传唤的情形,且无传唤证)女子去派出所处理案情。
但女子母亲不让警察进家门,伸出双手要求警察铐自己以阻拦挑衅警察,被警察喷了辣椒水,大喊打人了!
然后女子父亲也出来阻拦抢夺辣椒水,然后警察击打其父大腿。
拿着传唤证,估计也是会被暴力抵抗,
但是程序正义无论如何都是重要的。
拿着传唤证,在暴力抵抗的情况下,怎么打都是合理的。
不拿传唤证,就算人家暴力抵抗,也是人家占理。
其实根本就不需要扫黑除恶,没有保护伞的黑社会组织就如蚂蚁一般,根本形成不了风浪。
首先,警方公开致歉本知就是一种道歉 行为,当事人说从未获得道歉,这种说明是有问题的。
公开致歉,是对全社会,包括当事人致歉,这是很有诚意的行为,我们应当为警方这种伟大 的行为而感到骄傲。
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说,他可以对道歉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道歉的形式,道歉的内容等,但这种道歉应当符合法定的与约定的形式,而不能当事人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对于当事人来说,你可以说对警方的这个道歉不满意,但你不能说从未接到过道歉,因为,这不符合事实。、
另外,我们要给法院点赞!法院的行为非常勇敢,人人常说自古官官相护,而在我国,公检法自古一家,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很多法院并未做到真正的独立,但本案中,当事法院顶住了压力,敢于将公安机关斩于马下,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应当改正的,这种勇气与魄力,值得我们所有的司法机关学习。
再次,我们对当事人,要给予大大的赞,为什么呢?
因为他们敢于站出来对抗国家机器,敢于向国家机器的不当行为说NO,这样的当事人,在我们国家是很少的,是最值得我们钦佩的当事人,是的,我们国家的法治的进步,因为拥有了你们这样伟大 而有担当的当事人而进步更快,你们的较真,是我们司法机关的关键,正是因为你们的较真,使得我们的公安机关开始害怕了,他们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是错的了,开始向社会道歉了,你们的努力与较真,让这个社会进步了一大块,同时也在全国范围内树立起了公权力必须关进笼子里面,公权力必须得到制约的典型观点与共识。永远记住:
为自己的私权而奋斗终身!
这并不可耻,而是令人称颂的伟大 行为,正是因为为自己的私权而努力奋斗的人越多,我们国家才会拥有更多的公民,这些公民的强大,是我们国家屹立于世界列强之首的最重要保证。
至于当事人要继续追责
一个字
支持!
让我们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让某些国家机关知道知道,在宪法的框架内,刑事司法的领域内,你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有权,切勿任性。
否则……
以上。
不能说,不然就会有人跳出来说到了有事时候警察就啥也不管了
该维权的时候就见不到几个拳手
如何防范滥权,其他回答已经说得很多了,不用我再重复。
不过这个派出所如此嚣张,法院判决了还不服,重庆市公安局责令撤诉并道歉,他们也不办。
面对上级和舆论压力尚且如此,他们平时如何办案,如何“服务”民众,我只能不寒而栗。
此案是公,货拉拉案是检法媒
想起多年前也挨过打的某个人说过的一句话:
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王女士做的好,做了我想做不敢做的事情,想当年我投诉某辖区办案民警出言不逊,态度恶劣直接被辖区某警察电话恶言威胁,还被警告后果很严重,所以就此作罢,我只能说王女士干的漂亮。
政府公务人员的黑暗腐败程度,远比你想象的可怕

民告官,很难的,俗话讲“官字两个口”“官官相护 ”那怕现在是法制社会,自媒体的社会,依然很难!他们总是能找出各种各样的办解决问题。法院一审已经判定违法,但他们依旧不服,要上诉?
这个社会是美好,这个社会也是黑暗的!
这类公检法公职人员以权压人泄私愤的行为,在早20年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约束的年代不要太多嗷。如今相关法院都判决了,还有行业相关法律约束都敢这么明目张胆搞人,你觉得别人不懂法?那是你不懂别人的行业规则。
这事啊,多半还是要惩处的,不过对涉事警察影响不大的,对派出所更没啥影响。自媒体时代,当事人一家不至于被报复,但暗里被刁难是躲不过的
如果违法是瑕疵,那么公法检察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别看了,
雄性不可燃垃圾被铐走是不会有媒体关注的。
也不会有人和你道歉的。
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更关注美国警察的新闻!
这次我哪边也不站
毕竟这两方相对我都是强势群体,我只是一个输麻了的郭楠货拉拉司机
你们根本不能想象我面对这两个群体时的恐惧
这个事情本身就是没有什么错误的 不管是协助调查还是传唤也好,人民群众本身就有配合公安机关的义务。至于事件后面发酵,可能是因为警察有些行为稍有不适,但是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这个女生对人民警察的不配合。而且其实行为有点过激也可以理解,因为一般不配合的 可能是逃犯或吸毒者,所以会导致警察的过激反应。
给法院点赞,对普通人来说,面对暴力机关真的是砧板上的鱼肉
警方无书面传唤文件属于程序错误,该认罚。
但女子投诉与警方上门传唤无直接因果关系,新闻标题有明显的引导倾向。在女子投诉前,警方已经电话通知调解,女子拒绝配合后,之后警方选择上门传唤但无相关书面文件,属于程序错误。女子因上门警方人员为自己之前投诉的警察而再次拒绝传唤。






涉事民警和派出所所长怎么处理的
能不能给警察加个月考啊,让他们牢记法律,以此减少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现在形势太严峻了
国家再不出手打击那些拿钱带节奏
兴风作浪的群体
这么下去岂不是要人人自危
人人防备吗?
中国引以自傲的凝聚力和组织力
要大打折扣了
男女对立搞成这样
背后没有有组织的推手
我是想不通的
首先要搞清楚,这个民警上门传唤的理由到底是什么,是不是真的如标题所说,就因为投诉就被传唤?我觉得不大可能,投诉,说明之前肯定处理过这当事人的事情,只是没有处理的让当事人满意而已,当事人才投诉,其实投诉很正常,而且也没什么大碍,哪个派出所一周没有四五个投诉的,毕竟很多事不可能让双方都满意的。
再看这件事,投诉前该女子有没有牵扯到其他的警情,案情,如果确实有牵扯到别的案情需要传唤的,民警电话告知后不到案的,可以上门传唤,正确的做法是手持传唤证进行传唤,当然,这个民警应该是没带传唤证的,另外,如果不配合传唤,应该现场电话请示所一级领导同意后,才进行强制传唤,也就是强制带手铐,这样,流程就没有丝毫问题了。
法院做出这个判决基本没有问题,程序确实存在违法了,其实基层民警应该都知道传唤流程,但有时候图省事,或者说没有基本的养成,导致了存在这种执法纰漏被抓住。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就是最多申请一点赔偿,领导道歉,恢复名誉,派出所领导诫勉谈话,当事民警吃个处分,或者调离岗位(也可能因祸得福调到政府部门或者调到不用和基层群众接触的岗位)
就离谱,个人看法
首先,提醒一下本案是2个诉讼,2个判决。第一个是父母诉警察,法院判警察对父母使用警械违法。第二个是女士诉警察,法院判警察对女士传唤违法。
先看第一个判决,母亲质疑传唤要求给她戴手铐,这个问题不大,属于挑衅范畴。父亲抢警察辣椒水这个就离谱了,这明显达到袭警标准,可以使用警械制服了。个人法院判决有问题。派出所可以上诉哈。
ps警察传唤违法不是抢辣椒水的理由,辣椒水只能控制在警察手里,依法使用,被抢走后果不堪设想。枪支也是这个道理。
第二个判决,口头传唤违法这个问题争议不大,判决没问题。
最后谈谈对警察的处理,暂不够犯罪。
ps有没有公报私仇?警察程序违法是否是不配合执法的理由?目前没看到相关法律规定,我想起了孙杨案。
这些人跟我在知乎上看到的好警察不一样啊
完全可以从这类问题的热度判断,当今盛行的拳法,到底出自哪。
我认为是警察有理,法院无理。比如我,如果挨揍了,且被打伤了,我打电话告警,在我心目中,好警察应该怎么样呢,出动把打我的人铐走了,这是好警察。现在复杂在于,两个人都报警,那么,就可能有一个人对,另一个是诬告,那诬告的人就应该被铐走。那么,当警察通知两个人来,一个人按时,另一个人不来,则说的理由再多,也应该铐来,你敢反抗,我就动粗。


知乎好警察的嘴脸,真牛逼
我一看,去了四个警察
我就知道,这是有备而来。
女的把男友打得轻微伤的事怎么不写呢,看了评论才知道
把限制权利的所有方法都抹掉本身就可以为所欲为
为什么不让派出所上诉呢?
哦,当事人是女的啊,那没事了。
感恩
敢得罪仙女?这不判一缓一?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我认为涉事民警应该以**滥用职权罪**被起诉,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开除出公务员队伍。
开除是个不重也不清的处罚,以后干个保安也不错,可以继续为人民服务。
如何杜绝暴力执法?
我认为:
1、改革现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内部的各种规定。我国刑法有几百条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几十条“罪名”、公安内部的各种规定一般人更是难以知晓(能查到一般人也看不过来,有秘密法之嫌),建议大幅缩减有关“罪名”,杜绝过度执法的空间。
2、改革现有道路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有的各种交通法规有的要求过高、有的根据路况难以完全遵守。建议改革到一般人都能懂法守法的地步,杜绝各种创收式执法。
3、改革“妨害公务罪”(含袭警罪)。对于民警明显过度执法、轻“罪”重罚、滥用职权的,可以予以适度反抗(不能伤害民警)。建议把无合理理由、故意造成民警轻伤及以上的行为,才定为“妨害公务罪”(含袭警罪)。其他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对基层民警进行再培训(略)
5、加强警民联系(略)
最后:
警察违规,可以打12389(警务督察);警察违法,可以打12309(检察院)。
不同人对警察有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警察如果实现了他的所有功能,他就是个坏人;警察如果实现了他的部分功能,他就是个不好也不坏的人;警察如果实现了他的必要功能,他就是个好人。
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情况,哪可能不出事?
聂树兵,呼格吉勒图,也就是党内记个大过
你这种,给你道个歉已经是给你脸了,还要得寸进尺?!
人家头顶国徽啊!惹不起的,差不多得了
我是12345投诉了派出所警察,最后调查结果双方都有错,处理警察代派出所民警给我口头道歉了,结局比起楼上幸运多了,这子样以后我坚决不打电话了,真的一言难尽。
越来越多例子证明了:
利用‘男女对立’确实能骗到一部分傻子维护不合理之处。至于法律问题,人权问题,都得让路。




当一名执法者违反法律法规时,这个时候公民应该把他视作执法者还是一个违法乱纪份子?
如果继续把他视作执法者,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难道只能先吃亏事后再申诉吗?申诉渠道畅通吗?鉴于此次事件派出所的表现,谁能保证申诉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受理?如果当时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已经危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公民还有事后申诉的机会吗?
如果把他视作违法乱纪者,公民又何来的阻碍执法?
有相关的法律来解释这个疑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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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冤,是武举老爷冤
支持追责,这他妈还是网络发达的时代,倒回20年这得黑成什么样
不同地方基层民警素质相差太多,我是深有感触。
十八线小城市,年轻的时候因为玩老虎机被警察叔叔带走,交完罚款后没有任何收款证明。最可气的是,走之前还说哥几个还没吃晚饭呢,于是又拿了几百块给他们“吃饭”。
这件事让警察在我心中的形象一落千丈,觉得和街头混混没什么两样,只不过多了层皮而已。
这不叫暴力执法……这叫公然违法,知法犯法
呵呵呵很可笑,网上宣传警察是弱势群体,不但警察自己相信了,连群众都信了。才过了几年呀,上世纪入职的警察都还没退休呢。
这个上门的警察是协警还是正式干警?如果是临时工“协警”,那“协警”并没有执法权;如果是干警,那这位干警,非常业余!不知道是平时是不是业务学习经常不参加?对于处置的流程和规范基本不掌握!可见平时也不怎么参加党员党课学习,没有把立警为民,执法为民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敬畏之心。在处理情况的过程中,不作实际的调查了解,官僚主义,本位主义,表现的淋漓尽致。

不知道是真的疏于业务和法规的学习,还是从来就忽视法律和规定的存在,自认为“老子天下第一”,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作为一个执法者,却不明了(也可能是故意不想明了)工作中什么是可以干的,什么是坚决不能干的,应该有最起码的认知!如果突破这个底线,那和土匪有什么区别?耍老大,抖威风,这是一个干警应该对老百姓做的事情吗?
作为一名干警,作为一名党员,扪心自问,你的初心何在?你的使命又何在?不要在一系列的学习当中高调发言表态,工作当中又置之脑后,搞形式主义,当两面人。
受伤害最大的不是这个女子和他的家人,而是秉公执法的好警察。因为这种人,全国的警察名誉都受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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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实名制用户 发表 作为去当地实地采访的记者之一,有必要讲讲我去了解的情况和采访见闻(部分内容交叉验证过,部分内容是被打者父亲讲述,属于单信源说法,从警方那里没得到回应,所以参考即可。) 首先,这事动机其实是相当离谱的,小赵父亲告诉 …
文/六神磊磊 运城是个好地方,可好地方不一定都是好人。最近那里有个高三的王某,先把同学打了一次,还恶毒辱骂人过世的母亲;受害者报警,王某又找了个社会青年张某冒充警察,把人骗出来再暴打,打得头、眼、鼻俱伤,还逼人家下跪叫爸爸,并拍了视频。 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