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警方通报路虎一分钟 8 次别停奔驰致追尾,已立为刑事案件,此前曾认定「无违法事实」,究竟怎么回事?
知乎用户 九乡河龙牙 发表 全场 MVP,是长春经办的那位交警,你们根本不敢想象这位长春交警同志扛住了怎样无与伦比的压力…… 根据公开新闻的报道,可能存在路虎大哥能影响长春派出所的过程,其人脉联系上长春的交警系统的人脉根本不是难事,毕竟两 …
交警不光无权这么做,也无权获取这个信息。
我想问一个问题:交警是怎么知道他有买药,买的是什么药的?
交警有什么权力获取普通人的就医信息?
医院又怎么能把就医购药信息泄漏出去?
一个普通人,什么事都没犯,别人直接把你的信息给扒干净了…
很恐怖……
这几天有个新闻,看得人心里很不舒服。
厦门有人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结果没多久就收到交警短信:“你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相关就诊或购药记录,请 30 日内办理驾驶证注销。”
短信是湖里交警大队发的。语气很硬,命令该人 “前往车管所注销驾驶证”。
你买一次安眠药,有很多种用途,比如失眠了想试试,比如给家里老人买的,并不直接等于你有病、你不能开车,也就是 “证据不足”。但大数据不管这些,直接给你打上标签——有病,有病。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交警凭什么查我买了什么药?
他们当然有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精神病、癫痫这些病的人不能开车。《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好,法律确实给了这个口子。
但你仔细想想:法律说 “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这句话的意思是交警可以查所有司机的病历吗?按这个逻辑,为了抓小偷,是不是可以随便翻所有人的包?
目的正当,不等于手段可以无限放大。这个道理,以前我们是很明白的。
更关键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买药记录,当然是健康信息。现在它被拿去给交警用了。那问题来了——这到底算不算 “非法”?谁来定义?
目前看来,没有人给过明确的说法。老百姓只知道:莫名其妙被查了,莫名其妙收到了命令短信——而且还要你自己跑一趟——记者打电话过去,人家也说了,建议去车管所现场核实…… 以前有人说有了电脑,人的生活工作将无比轻松,事实证明,科技越先进,事儿越多。
很多人没意识到,医疗数据有多敏感。
你买安眠药,可能是因为最近压力大;买降压药,可能是因为家族遗传。这些事,跟你能不能开车、是不是守法公民,不能形成直接证据关系。
但现在,这些信息被拿去评估你是否有 “危险驾驶” 风险。你根本没同意,甚至根本不知道。
而且这里有个更大的问题:这数据是怎么流出去的?
药店把购药记录传给了卫健委,卫健委把它共享给了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把它推给了交警。整个链条上,没有任何人问你一句:“你同意吗?”
你说这是为了公共安全。好,就算公共安全很重要,但能不能在数据被拿走之前,至少告诉公民一声?
这不是讲不讲理的问题。这是程序正义的问题。
更离谱的是后续。
短信说,你 30 天内来办理注销。如果你觉得冤枉,自己去开证明,证明你没病。
你看懂这个逻辑了吗?
买药→被怀疑有病→自己去证明没病
这等于说:你什么都没干,只是买了一次药,现在你要请假、去医院挂号、排队开证明、去交警队核实,不然驾照就没了。
这叫 “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 是什么意思?就是你本来没有任何错,但因为你被怀疑了,所以你必须付出时间、精力、金钱来证明自己没错。
这在法律上叫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正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变成了谁被怀疑谁举证。
这不是欺负老实人是什么?
老实人失眠了,去药店买点药,结果被盯上了。而那些真正该被管的人,该去查的人,却没人管。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个更深的问题了。
大数据这么厉害,为什么不去管那些真正该管的事?
就比如电信诈骗,源头在哪?那些境外号码、虚拟号段,运营商查不到吗?技术上当然能查到。但为什么总是追不到根?为什么最后总是让老百姓提高警惕,而不是把诈骗团伙连根拔起?
不是技术不行,是 “向内管” 比“向外打”容易得多。
管一个买安眠药的失眠患者:发条短信,让他自己跑腿。成本几乎为零。
打击一个诈骗窝点:要跨省跨境、要协调、要投入大量警力,还可能碰壁。
所以,治理资源总是流向最容易的地方。越是老实人,越容易被管;越是真正的坏人,反而越难被管。
这不是技术问题,这是治理的逻辑问题。
这件事最让人不安的,是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今天买安眠药被怀疑有病,明天买抗抑郁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后天买某种慢性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行?
如果医疗数据可以随时被用来做 “风险评估”,那以后谁还敢去医院?谁还敢如实告诉医生自己的情况?
当 “治病” 这件事本身可能带来麻烦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不去治。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一个社会,如果连看病买药都要担心被 “盯上”,那还叫什么文明社会?
交警部门的初衷可能是好的,想减少 “病驾” 事故。
但好心办坏事,有时候比坏心更麻烦。
你可以用数据筛选出可能需要关注的人,但你不能用一条冷冰冰的短信,直接要求别人 “来自证清白”。你不能在不告知、不解释、不给申诉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威胁要注销驾照。
更关键的是,你应该把数据能力用在保护老百姓免受侵害上,而不是优先用在管控老百姓的行为上。
大数据很牛逼,但它不该只在管老实人的时候牛逼。
首先,侵犯隐私,增加公众自证成本,公权力要受到足够的约束。
其次,造成的后果就是有病的人不去买药,或者去非正规渠道买,带病上路更危险。
创新是好的,但不能线性思维,大数据有用就什么都用,做事要有个度。放任这种大数据监视的后果是只要一个人买过某种药、挂过某个号就可能在升学、就业中受到歧视,即使有人精神或者身体出问题了也不敢去治疗,导致更多隐患无法消除。
害怕进化到:有一天你在医院躺着玩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说检测到你快死了,请马上将名下贷款还清,把遗体捐献,把医院停车场停的车安排人开走
我不同意交警的做法。
表面上,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授权,依托技术手段织密交通安全网,似乎师出有名;然而,当我们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审视整个过程,会发现违背了多项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
一、形式上合法不等于正确
不可否认,从规范形式上看,交警部门的举动并非毫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亦明确,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注销驾驶证。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潜在风险驾驶员,并启动注销预警,似乎只是技术赋能下的常规履职行为。
而且,现有规定确实为 “公告注销” 留下了制度接口——对于经通知后仍未主动办理注销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有权公告其驾驶证作废。交警部门正是依据这一条款,构建起 “数据筛查—短信通知—逾期公告” 的闭环管理流程。形式上,一切都符合 “职权法定” 的要求,甚至在某些支持者眼中,这是利用现代科技提升行政效率的典范。
然而,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条文的罗列,而在于正当程序的实现。当权力以 “为你好” 的名义扩张时,我们更需警惕其背后的合法性危机。
二、大数据调取的滥用,刑事侦查权与行政执法权的混同
本案最令人不安的,莫过于交警部门调取公民医疗健康数据的过程。必须明确区分的是,人民警察在刑事侦查或治安案件办理中,依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调取相关数据,属于针对特定嫌疑对象的侦查行为;而本案中,交警部门是在 “没有发生案件,没有发现违法事故” 的情况下,普遍性、无差别地调取行政相对人的购药记录与健康数据。
这种数据调取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医疗健康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且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职权。交警部门固然负有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但这一职责能否当然地推导出其有权普遍调取与交通违法无直接关联的健康隐私数据?显然存疑。购买安眠药可能只是为了缓解偶发性失眠,购买速效救心丸可能仅是预防性备药,将这些与驾驶能力无必然因果关系的医疗行为纳入执法视野,实质上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入。
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些医疗数据从何而来?若是通过医保系统共享获取,则涉及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权限边界问题;若是通过药店监控等渠道收集,则又涉及授权的合法性争议。无论如何,将大数据分析的 “线索” 直接作为启动注销程序的依据,违背了行政执法证据应当具备的 “关联性” 与 “合法性” 要求。而本案中未经特定执法程序普遍收集的健康数据,其证据能力根本无从谈起。
三、行政相对人被 “公告” 剥夺的申辩权
即便我们暂时搁置数据调取的合法性争议,仅就注销程序本身而言,也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法律规定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主动向交警部门申请注销”,这确立的是一种 “依申请” 的行政行为的逻辑。然而,当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申请时,交警部门凭什么径行强行注销?
诚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赋予了管理部门在通知后公告作废的权力,但这一规定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异化为 “通知即视为送达,逾期即公告作废” 的形式主义。在整个过程中,驾驶人被预设为 “不具备驾驶能力者”,却未被赋予充分的申辩机会——他们无法在治疗恢复期或误诊情况下及时提出异议,无法在公告前获得听证或实质审查的机会。这种 “以公告代替决定,以推定代替证明” 的做法,实质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
注销与吊销虽一字之差,性质迥异,但在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均意味着驾驶资格的丧失。若将 “公告注销” 视为一种事实上的不利处分,则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告知、陈述、申辩的基本程序要求。而现行规定中的 “公告作废” 程序,显然未能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四、违背了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且损害程度与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必须相称。本案中,交警部门采用的 “普遍筛查—批量通知—强制注销” 模式,显然是一种激进的高干扰执法策略。对于查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确已不适宜驾驶的人群,这种做法或许情有可原;但对于那些偶发购药、病情轻微或已经康复的驾驶人而言,这种 “一刀切” 的管理手段显然过度。
有趣的是事件曝光后的舆情应对。据媒体报道,当记者致电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或闪烁其词,或躲闪回避,“暂未获得回应”。**倘若交警部门真心认为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善政,是一项经得起法律与道德审视的政绩,为何不敢坦坦荡荡地面对公众质疑,接受舆论监督?**这种 “政策激进、回应怯懦” 的反差,恰恰暴露了其内心深处对权力边界的模糊认知。
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不仅来源于法律条文的授权,更来源于公众的认同与自愿服从。当一项政策需要以 “为了你好” 的名义规避公众参与,以技术手段绕过程序正义,以公告程序剥夺申辩权利时,即便其初衷良善,也已然背离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
大数据时代,技术应当成为权利保障的助力,而非权力扩张的帮凶。厦门 “买药即注销” 事件提醒我们,当执法部门的手伸向医院药房的数据库时,必须首先回答:**谁授权?如何调取?怎样保障?**否则,这种所谓” 创新 “数据治理,终将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我低估了知乎很多人语文阅读水平问题。重新编辑下。隐私这事,咱们不提,涉及太多。就只说这个通知。
如果,我确实有病,那么这个通知没有问题,提醒我去注销驾照,避免危险驾驶。但是通知可没有指明没病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是不理会该通知?是自行去医院证明我没病?(不说我该不该这么做)我没病只要不去提交自证就直接吊销执照?作为国家机关发出的通知就这个文化水平么?**提醒还没看明白的朋友一句,这个通知从字面意义看,是默认你已经是个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患者了!你只要不露面那么吊销你执照是合理操作!如果加上一句如您身体健康请忽略此消息那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并没有。那么明显解释权完全归人家所有!!**望大家在现实中留意文字陷阱,小心各类合同欺诈~
这就是 “把隐私上交国家有何不可” 的荒谬荒诞的地方了
第一我什么时候授权我的个人数据可以被大数据采集了?这是我的数据,不是你的数据
第二最重要的是:购药和患有某种疾病根本没有必然联系,otc 药物给别人买很常见,就我处方药吃别人的,或者吃上个处方的,都是很常见的,我患有某种疾病我不买药,一样很常见,那么你能根据大数据购药记录把这种人查出来吗;更何况同一种药,也可以被不同的疾病使用,镇静剂安眠药既可以用来治疗癫痫,也可以用来治疗失眠,难道失眠也要吊销驾照吗?同样是感冒药,有的人拿去当毒品用,有的人拿去当感冒药用,难道后者也是瘾君子?同样是抗逆转录药物,有的人拿它去做抗 hiv 治疗使用,有的人拿它去做 PrEP 当成 hiv 预防针使用,后者也是 hiv 患者吗?同样是避孕药,有的人拿它去避孕,初三和高三的女生拿它去让月经周期避开中考高考,难道后者是在准备性生活?
医疗诊断是医疗诊断,购买药品是购买药品,两者不能划等号
交警做的太对了,就该这样
建议给所有购买啤酒白酒红酒葡萄酒的人全都注销了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酒驾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上夜班、以及每天工作超过 8 小时的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疲劳驾驶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女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啊啊啊啊啊啊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 30 岁以下的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黄毛地板油飙车撞死。
还有,建议给
他没有权力。
如果他注销,你直接行政诉讼,交管局 100% 败诉。要求他重新为你办理驾照,同时进行赔偿。
买个药和确认有这个疾病之间还隔着十万八千里呢,这种连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如果正正经经的上报公安局法制科,这是不可能批的,因为法制科的警察都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王二麻子给我说,他看见你在五金店买了把刀,他给我说了你的身份证号码。
我觉得你可能要杀人。
所以我先枪毙你!
隐私权必须重视,一些人天真的以为只要自己没问题,交出隐私权是无伤大雅的,难道没有想过自己将来可能生病吗?
现在只是上报给交警,如果这些患病隐私信息医院直接同步给雇主,雇主就会担心你在公司暴毙,提前辞退你,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交警无权这么做,因为注销驾驶证的前置条件是 “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而这个结论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而不得由其他机构代办。
且不说医疗机构有没有做出这个结论,即使真的要做也应当根据诊断而非患者购药历史来。医生不能根据患者的购药历史来确诊疾病,这是常识,也是医学伦理。
这件事这无论是从医学伦理还是从法律手续上都是不对的。
另外吐槽这个傻逼短信,没错,就是傻逼
他这个短息的逻辑是:
if 主动来注销:
注销
elif 没主动来:
公告注销
所以… 人家没病的怎么办?
这不是脑子有病是什么?
首先,绝对算是侵犯个人隐私,并且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问题的核心在于交警部门是如何拿到这份购药记录的?医保数据、药店购药记录属于医疗健康信息,在数据流转链条上涉及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最终流向了交管部门。这一 “跨界共享” 过程,当事人完全不知情。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 " 最小必要原则 “,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 “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即使不算这个侵犯隐私,这个判决流程也是有问题。一个人吃安眠药,并不等同于有精神疾病,就算有精神疾病,也并不等同于你可以随意注销驾校。
因为购买一个药物,与是否服用是一回事,服用是否意味着精神疾病是另外一回事,哪怕有精神疾病和是否注销又是一回事。
而交警部门的做法,是把这些差异粗暴地等同。佐匹克隆是广泛地用于失眠人群,中国的失眠人群多达亿万级,难道都要注销吗?
如果说,所谓的侵犯个人隐私,仅仅是一个公民不能侵犯另一个公民的隐私,而公权力可以随意地拿到资料,那么这个法律意义何在呢?数据共享的规则、范围、程序从未向公众公开说明。这种 “单向透视” 的治理模式——政府可以看到公民的一切,公民却对数据如何被使用一无所知
总而言之,老大哥在看着你
我最近两个月咳嗽喝了七八瓶强力枇杷露。
喝之前我给纪检组写了个说明,这药喝下去半年内毛发检测都能是阳性,要是飞行检测说我吗啡阳性反应你们可要主持公道。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
看到这句话,我以为下一句会是 “如您从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相关疾病已治愈,请携带相关医疗证明来我所说明情况”。心想,这些个人医疗信息,公安部门可以随意获取,并建议注销业务,真是太可怕了。
然后我继续往下看: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原来除了注销驾驶证,没有别的选项,觉得更可怕了。
下次会不会有人去买了伟哥被判定为有心脏问题吊销驾照?
月初因为失眠去医院睡眠科挂号,大夫给开了半个多月的佐匹克隆,让一天吃半片,说不会有耐药性。
打开知乎一看,我成精神病了😭
有人说这个案子中,行政机关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提行政诉讼能胜诉,我觉得有点 too young too simple 了,这个案子提行政诉讼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受理了也要驳回起诉,根本不会进入实体审理。
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 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经常被不加检视地认定为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从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司法机关普遍将 “信息处理行为” 定性为 “内部行政程序” 或“事实行为”,认为它在单独存在时,尚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 “实际的、外化的” 法律效果。
换句话说,这个案子中,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公告作废行政相对人的驾驶证,就会被视为没有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实际权利的行政行为,这属于过程性行为,压根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依据如下,法院援引下面的第(五)项或是第(六)项都可以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的赵鹏教授去年发表在《法学研究》第 5 期上的论文提到过他所统计的结果。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以 “法定职责”“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个人信息” 为关键词检索行政案件,同时针对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3 条第 1 款第 3 项(以履行法定职责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及第 34 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的案件进行专项检索,结果仅发现 3 起案件被法院受理。其中 1 起因涉及不当公开当事人个人信息,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另 2 起单纯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内部共享,均被法院以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由驳回起诉(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2 行终 248 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 1617 号行政裁定书)。
只有这个案子走到行政机关公告作废驾驶证时,提起行政诉讼才会被受理,因为公告作废驾驶证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这时才产生了外化的法律效果,才能就这一整个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过驾驶证都被注销了,提行政诉讼时对受影响的当事人来说实际上已经 “晚了”。不过也只有这时,法院才会对先前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一并审查,看其是否突破了比例原则,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近日,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备受关注,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视频发布者配文称:“别注销,驾驶证很难考的。我网购了速效救心丸,很久没开车了,大家放心。” 其他网友评论说:“这个是为了你好,也是为了大家好,如果你没有可以去证明。”“你是不是用医保买过心血管疾病的药或者大量购买镇静剂?我爸给我奶奶买过,之前也接到车管所的电话,驾照被注销了。”“我也买过速效救心丸,暂时没接到消息。”
近日,心源性猝死引发大众对健康的关注,在网上速效救心丸、硝酸甘油、硝酸甘油舌下片等心脏用药品类相关搜索词暴涨,线下药店的购买者增多,主要想买药应急。
极目新闻记者检索发现,通过数据分析预警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此前个别城市已有先例。另外,上述视频发布者的往期视频中出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片,其也向记者证实,这条短信是真的,自己买过促进睡眠的佐匹克隆。但是,发布者未再提及买过速效救心丸。
3 月 30 日,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该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可能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记者致电车辆管理所了解情况,暂未获得回应。
就诊购药记录被大数据筛查,“买过助眠药” 的网友称收到注销驾照短信,交警:系提醒,建议到场核实
转自极目新闻
也就是说。
官方承认了大数据的筛查能力。
以后请务必把同样的技术用在反腐上。
大数据监控全体官员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立马跟进调查。
以后只要有医院就诊记录的,一律吊销驾照得了。反正以后只要说一句,为了公众安全,管你三七二十一,都通通不能开车。即使是感冒这种小事,你感冒就会不舒服,不舒服分神了怎么能开车呢?吃药了万一药物有副作用呢?退一万步来说,以后大数据识别到有步行走路闯红灯的都一律吊销驾照,违反交规了管你是不是开车的还是步行的,喔对了,踩共享单车走机动车道的也吊销驾照。个人隐私哪里有公众安全这几个字重要。
算。
交警没权力!
任何部门都没权力!
大数据不应该这样滥用!!!
底层逻辑就是开无双事件增多,维稳背景下必须严控,但其实也没什么有效方法,下派给基层当作 KPI。然后脑子一拍决定随意调取居民医疗信息筛查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患。
可是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即便车主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并打算开无双,吊销驾照是无法阻止无双行为的。他都打算开无双了难道还会在意无证驾驶的惩罚吗?
而精神疾病患者如果时时刻刻要担心病患记录随时是可以被当作把柄的,那么不买药少买药非法渠道买药只会进一步加重病情,可能就真的会催生出更多的无双。
至于侵犯隐私?我坚信我们的隐私都被好好的保护在数据库里,在没有被观测之前都是安全的。
说实话,根基是有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令,患有癫痫、精神病、严重心脏病等确实不能开车。交警不仅有权,还有义务把这些潜在的 “马路杀手” 筛出来。所以,他们去查相关信息,是在履行法定职责。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里有个 “豁免条款”: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这就给交警查购药记录套上了一层 “合法外衣”。
既然合法,为什么大家还觉得 “被冒犯” 了?
这种不适感来自于大数据在实际操作中的粗糙和傲慢。
“买过安眠药”和 “患有精神病 / 障碍驾驶疾病” 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很多人只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偶尔失眠才买药,大数据却直接把买药行为打成了 “没资格开车” 的标签。这种推导逻辑在咱们仲裁实务中,连基本的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
短信里那种 “逾期不办就作废” 的语气,本质上是把调查义务推给了公民。你买了一次药,就得请假去医院开证明、去车管所排队。这种行政成本的转嫁,不仅效率低下,还透着一股子 “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的懒政味儿。
我最担心的是这种模式带来的 “寒蝉效应”。
如果今天买安眠药会被取消驾照,**那明天买治疗抑郁症的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买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差?
一旦医疗数据成了行政处分甚至社会信用评分的 “筹码”,人们可能会因为害怕隐私泄露或后续麻烦,**生了病也不敢去正规医院、不敢用真名买药。**这不仅没能让社会更安全,反而埋下了更大的风险。
这也太扯淡了。
这东西应该是以医生的诊断为准,还需要复核,咋能就直接给定下来了。
创新走太快,扯到蛋了
早期精神类疾病的发现,依赖患者自行就医,如果他们不就诊,那就必须等到严重的疾病发作才能被社会发现。
如果给这类患者的社会压力太大,他们可能会放弃接受正规治疗,乃至接受非法渠道的治疗,来规避可能出现的歧视性对待。我们能接受一些原本可控可治的患者游离在国家卫健体系之外吗?
我们能从源头管控药物,我们能从源头管控人吗,难道不挂号看病也是犯罪?还是哪个部门能发动人力物力,去监视去管控?把这些问题抛给患者,尤其是精神类疾病的患者,我想想都觉得可怕。
我不知道一味的拍手叫好,一些部门越俎代庖,放大歧视作用在哪,难道能让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下降吗?我们这些年对于精神疾病治疗的宣传又有什么意义?
如果你是一个年轻人,有焦虑、失眠乃至幻听、妄想,这些症状可能是一过性的,可能是持续性的,有的轻有的重,但是你不得不衡量,接受治疗,也许会留下一生的污点,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你还有勇气踏进精神科的大门吗?
这恰恰体现了我们治理体系的高效与审慎,在一般事务中,我们坚持数据分散以保障系统安全与流程严谨;而在涉及公共交通安全时,我们又能够实现必要的信息协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这个交警大队不会觉得自己特别棒,特别牛逼,已经会用最新的互联网技术来执法,甚至幻想着自己当做典型,以后上省厅甚至去更高层次的表彰大会上分享自己的执法心得吧?
我向来对所谓 “隐私” 是比较宽容的。比如说公共场所装大量摄像头,总有人觉得侵犯隐私,我历来觉得,你不作奸犯科,有什么好怕的?
但是这个交警大队的这种行为,是真的很恶心。妥妥的滥用职权,拿着鸡毛当令箭。如果查个交通违法就能这样去查询个人的买药记录,而且还是 “疑罪从有”,那以后各部门的执法边界在哪里?是不是以后避孕套买的勤了的都得注销驾照,怀疑你纵欲过度,会疲劳驾驶?
来,还得是我这个病友来分析才行。
那个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并不是普通安眠药。

根据我国的规定,二类精神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
二类药必须在正规医院开具处方,药房在核对处方之后,会把处方回收,只给你一个用药指南。医院回收处方后,会保存并上报相关信息。
然后这种药,在网上是买不到的。我为啥知道,因为我失眠也吃二类药,然后我又懒得经常跑医院开处方,尝试过在网上买,根本不让买啊。之后想去找医生一次多开点,医生打死都不给开,说有规定一次处方不能超过多少,而且吃多了会上瘾。然后没办法,每个月跑一趟。
问题在这里,新闻里那个人,为啥能在网上买到?买了多久了?他不去医院开药而是去网上买,是因为上瘾了还是啥情况?
现在政务数据相互打通是趋势。我虽然也吃,但我从来没有被警察找过。那个网友我估计是违规网购,然后长期网购,导致大数据报警了。交规里面对 “不得申领” 的条件之一是: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他这么长期网购,又不去医院看医生,很可能已经从单纯失眠进化到精神疾病了。因为失眠的主要诱因就是焦虑症,抑郁症等。
这里还要补充一下,比如你焦虑,不是一去医院就能诊断焦虑症,而是先存在焦虑状态,然后焦虑状态长期持续之后,才进入焦虑症阶段。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警方短信并没有说 “你驾照被我吊销了”,而是说的,如果你患有相关疾病,请去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不办,才会注销。说白了,还是给了那个网友一个证明自己的机会的:
你长期吃这个药,又没有医生处方,你是什么情况?如果是确诊有相关精神疾病,那你过来我们合法注销你的驾照。如果你没病,那你长期买管制药品干嘛?来说清楚。

所以该网友目前最优解就是赶紧去精神卫生中心再看一次病,做做检查,有病没病先确定好。有病就配合警方注销驾照,然后配合医生积极治疗。没病就去自首,毕竟这背后有一条非法贩卖管制药的产业链。
最后给不太懂的人说说这种安眠药是啥情况,一个字,猛。我第一次吃的时候,吃完昏睡了 18 个小时。后来试着一点点减量,确定三分之一粒比较合适。一粒药也就比一粒米大一点。但是他代谢速度慢,说明书里明确写了肝功能不行的不能吃(不管是我吃的还是网友吃的佐匹克隆都是)。代谢慢有个后果就是,第二天起来,人是起来了,但脑袋还是昏的,要到午饭过后,人才完全清醒。如果我再减到四分之一,那安眠效果又不够。
那个网友长期服用这个药,鬼大爷知道他是成瘾了还是啥情况。脑袋昏昏的上路,确实是重大安全隐患。
综上,我认为警方没有问题。
事实证明,你的所有网购记录对于 zf 来说,都是公开透明的。
特别是红外线探测相关零件设备、无人机相关零件设备,刀具相关设备,分分钟找到你😜
(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如果患病,30 日内办理注销,正常。
如果没患病,我该干啥?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办理什么?体检证明没病,还是什么?还是这句话就意味着只要收着了短信,无论得没得病,30 天之后驾照都会被注销?
总结,起草这个短信的语文没及格。

这么精准,能不能解决一下这些问题?

交警说这条短信” 只是提醒”。好家伙,你从我的购药记录里扒出我买了什么药,然后” 只是提醒” 我去注销驾照?
这件事最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交警有没有权注销你的驾照。而是:你的购药记录,是怎么跑到交警手里的?
这位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一种很常见的助眠药。注意,是” 助眠药”,不是精神类管制药品。很多人睡不好会买,跟买褪黑素差不多的心态。
然后他就收到了湖里交警大队的短信,说” 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 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 30 天内去注销驾照,逾期作废。
买了一盒助眠药,就” 可能存在” 癫痫、精神病?这个推理链条本身就荒唐。购药≠确诊,助眠≠精神疾病。照这个逻辑,买止痛片的都” 可能存在” 神经系统疾病,买感冒药的都” 可能存在” 免疫缺陷。
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
最关键的问题是:这条数据管道是怎么建起来的?
你去药房买药,实名登记。这条记录进了药店的系统,可能也进了医保系统。到这一步都正常。
然后呢?你的购药记录被谁、在什么时候、基于什么授权,共享给了公安交警系统?交警又是基于什么算法,把” 买过佐匹克隆” 匹配成了” 可能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个人信息保护法》写得很清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 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需要” 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需要” 事前进行影响评估”,还需要” 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请问:有人告知过你,你在药房买的每一盒药,会被推送给交警部门做大数据比对吗?
没有人问过你。也没有人打算问你。
更荒诞的是评论区——有人说” 我爸用我的医保给我奶奶买了心血管药,结果我的驾照被注销了”。买药的人、吃药的人、被注销驾照的人,三个不同的人。这个” 大数据” 精准吗?不精准。但它照样发了短信,照样要求你 30 天内去注销驾照。
交警回应说” 是为了大家安全”。我信。这可能确实是出于善意的初衷。
但问题从来不在初衷。
今天是购药记录匹配驾照——理由是安全驾驶。那明天呢?购买抗抑郁药的人,能不能被限制某些岗位的从业资格?频繁购买避孕药的数据,能不能被推送给计划生育部门?买了大量酒精饮料的消费记录,能不能影响你的保险费率?
这不是滑坡谬误。这条管道已经建成了——从药房到交警的数据通路已经在跑了。它今天跑的是” 助眠药→注销驾照”,但这条管道能跑什么,取决于谁在另一头接着,以及他想拿你的数据干什么。
“为了你好” 这四个字,是所有越界行为里最好用的遮羞布。因为你没法反驳——谁会反对” 安全” 呢?但程序正义的意思恰恰是:即使目的正当,手段也必须合法。你不能因为” 可能” 有人带病驾驶,就把所有人的购药记录变成一张可以随时被扫描的透明底片。
回到那条短信。它真正让人不安的不是” 注销驾照” 这四个字——去解释一下、签个承诺书,驾照大概率保得住。让人不安的是它背后那个你完全不知情的系统:你买了什么药,它知道;你可能有什么病,它替你” 推断” 了;你该不该开车,它替你” 决定” 了。整个过程,没有人问过你一个字。
市面上所有的安眠药,包括安定、舒乐安定、思诺思、佐匹克隆等等,都在管制精神药品目录内,按照我国法律定义,都是毒品。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谁购买了毒品,买毒品的用途是什么,公安部门当然要过问。他们一定、且应该有权拿到这些与毒品有关的大数据,这本来就是他们的职责。
交警的问题在于措辞太僵硬。后面加一句 “如果您并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忽略此短信” 就行了。买安眠类毒品的多了去了,其中大多数只是失眠而已,真正不适合驾驶的只是少数。
哦对了,好像还有另一个问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就算你说服用安眠药不算 “吸食”,但“注射” 就没什么解释空间了。比如你去做了个手术,术后的镇痛泵里面其实就是吗啡等毒品,那么按此条规定,你有注射毒品行为,你的驾照就该作废了。
闹麻了一个佐匹克隆而已还有人在这上纲上线。还有拿二类精神类药物说事? 这事能支持交警的都是学生要不就是公务员吧。只要但凡有点社会工作经验的就知道。所有工业制造业,运输业还有医疗服务业都是需要 24 小时运转都是需要倒班的。全中国至少 3000 万人需要长期的安眠药供应。你以为他们是药物依赖精神病人? 其实他们 90% 都是一线的产业工人。没有这些人所谓的全产业链工业克苏鲁几天就会崩溃,剩下的天黑就能下班的人水电都会用不上。
这就叫越俎代庖,要查车主购药记录,也轮不到交警来查。任何未经许可调查居民个人隐私都是犯法。在车主没有犯事的情况下更不能用查案理由搪塞,交警百分百违反纪律条令与国家法律,投诉都不用直接上诉就行,谁规定条子犯法不能被起诉的?
巧了,今天正在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自查评估报告。
这不仅是个人信息,还是典型的敏感信息,是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保护的。


在上海,人脸数据会用来识别电动车没戴头盔。
简直匪夷所思,交警部门现在变成滥用公民隐私的重灾区了。
你要是刑警部门处理社会危害性很大的大案要案,这样来调用公民隐私信息,大家都可以理解。
交警就是个民生部门,天下苍生,每天生活必须的衣食住行,如何能教条执行?所以交通没有法律,只有法规。
机动车司机有学习考试交通法规的义务,但是公民没有这个义务。但是公民有使用中国所有公共设施的权力。一个在墨脱山林上生活一辈子的人来北京上海旅游不看红绿灯不走人行道过个马路,做错了什么?
在山东畅通无阻的老头乐,为什么在北京上海不能用?
甚至某些年代,外省的机动车都不能进北京?
包括什么禁摩,禁电动车,单双限行,外地车牌限行,深究下来,没有一条不是违宪的。
现在的交通部门,真还拿着一本法规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了。
哪怕疯狂动物城里,交警也就贴贴罚单拉倒了。
人家又不是要注销你的驾照,只是提醒你这条法律法规。别一天天想着自由,人家利用大数据进行提醒挺好的,谁走在路上也不想遇到一个精神病或者癫痫开车吧。
交警后续回应:
面对网友的疑惑和担忧,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给出了回应:短信是真的,但这只是一个提醒。交警解释,这并不是直接注销,而是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购药记录后,向当事人发出预警。收到短信的驾驶员,需要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
如果确实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确实需要注销驾照;如果身体无恙,只是购药备用,或者买药是为家人,只需到场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即可 “自证清白”。
某些信誓旦旦觉得当事人有病的,可以闭嘴了。
买的什么安眠药什么剂量买了多久
我反正不信大众认为普通分量和品种的安眠药会有这种短信的
不然这种短信早满天飞了
过年没回家,留在工作地的出租屋里过年的,然后因为餐馆停业,所以去菜市场买了几天的菜自己做饭。结果大年三十那天我把一只冻鸡拿出来砍半,把菜刀给砍崩了,幸好家里还有西式餐刀,最后还是把饭给做了。
等快递一恢复,我立马下单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发现不好用,于是退了,在退货期间,我又下单买了一把斩切刀和一把陶瓷菜刀(用来切瓜果)。3 把刀均达到了管控刀具条件(刀刃超过长度了)。
我媳妇在此期间也在某音直播间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我一看,品质太差,而且锋利度感人,于是我让我媳妇把刀退了。
过了一个多月,前几天她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我媳妇买了管制刀具,需要到派出所进行配合登记…. 我媳妇十脸懵逼。。。。不是,这菜刀买了退了都有一个月了,你才来跟我说要登记?都退货了你跟我说要登记?总之就是搞不懂 JC 那边是在抽什么风。
真的,我媳妇跟我说这事的时候,我唯一能想到的解释就是,我打趣跟我媳妇说道:估计是大数据查到你基本不做饭,然后又突然买菜刀,所以被大数据标记为疑似风险。问题是为何会过了这么久才打电话问你?大数据不知道她退货了吗?就很迷。
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 2019 年深圳发生的沃尔沃撞人事故。现在交警可以提前对存在身体问题的人群吊销驾照,禁止上路是很合理的作为,能避免类似不幸的发生。
医疗系统里的数据是客观存在的,通过设定规则筛选出可能的人群,要求去交警队复核,有什么问题呢?这个信息只存在于系统内部跟被提示的驾驶员之间,并没有对外泄露驾驶员的患病信息。
2019 年 5 月 16 日 19 时 15 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楠驾驶粤 BJ8Q62 号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沿南山区南山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创业路口时,驾驶车辆向登良路口加速直行,以每小时 64 公里的车速行驶了 450 余米(该路段限速每小时 60 公里),撞向路口南侧路中间安全岛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人群后,又与相对方向静止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两辆车相撞,造成 3 人死亡、1 人重伤、5 人轻伤等严重后果。这是就是癫痫发作。

我想提一下,这里有个很微妙的问题在里面,就是如果医疗系统直接将患者的购药明细,比如什么时间买了什么药同步给交管部门,这很可能是违规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如果是医疗主管部门利用上报数据搭建了大数据平台,通过模型预警整理出可能患有不适合驾车的疾病的人物的名单,然后把名单同步给交管部门,那么这个事情是否违法我认为是有争议的,因为医疗主管部门实际上是经过患者许可获取的信息,也有权进行处理,而处理之后的结果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行为细节,甚至很可能并不会同步究竟可能是什么病,又包含公共利益在里面,是比较难简单用隐私保护来否定的。
个保法目前对这个领域的规定还很不完善。
交警无充分理由主动调阅不合理。但是建立医院主动上报机制是合理的。
就像发现传染病,为了公共卫生安全要主动上报处理,那发现了精神类疾病,为了公共交通安全而主动上报处理也是合理的。
但做这个事情之前,应该先建立完善的上报机制、规章制度。
本例中,个人感觉交警主动查阅的概率不高,大概率是上报机制。就看这个上报机制是否完善了。
另一个问题是,预警应该根据医生的诊断,而不是用药情况。用药品反推病情,太粗糙了。
前残联主席张海迪,据公开的报道,胸部以下失去知觉,对公安部不允许双下肢残疾人士考驾照不满,在她的一再坚持下,公安部修改相关规定,张海迪顺利取得驾照。
你说他们侵害隐私权,不受法律限制,为所欲为,是为了老百姓安全,我就笑了。
一个大数据筛查出嗜酒如命的酒鬼,要不要吊销他的驾照。
某天大数据筛查到你买了管制刀具,要不要直接把你抓起来?
某天大数据筛查,你失恋了,并且性格暴躁,要不要把你抓进去冷静一下
☹️
看到这个问题下面,大部分高赞回答都在强调隐私,令我想起多年前一个网络热议的问题,就是 120 接线员认为大学女生打过去的电话是恶作剧,导致耽误了救治时机致死的事件。
当时大部分的网友是认为可以让 GA 接入 120 系统来定位打电话的人的位置的,我认为也合理,毕竟打 120 都是生命危急关头,隐私好像也没那么重要了。
对于这个事件,大家都赞同保护隐私,是因为开车的人多,大家带入了自己作为司机一方,觉得自己被冒犯,隐私被人窥视了,这个很好理解。
但是如果,我说如果,我们是被一个患有精神疾病、本不应开车的人创了的受害者的时候,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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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些评论,补充一下。
我的观点可能还是要明确表达一下,就是我认为,怎么看待这件事,取决于你站在哪一方,事情不是非黑即白。
我自己也开车,我也不希望我网上买个药,还有人背后盯着,然后突然就不让我开车了,我不同意隐私被侵犯!
我自己不开车的时候,我也不希望来个有精神疾病的人,给我创了,我不同意这些人拥有驾照。
另外想说的是,这个问题展开广泛讨论是好事,在法理支持的前提下,合法合规调用公民有限隐私去推动维护公共安全,是挺好一件事。
应该先回答是否应当注销此类人群的驾照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再谈论这条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或者程序性问题。
现实情况就是未来大数据渗透个人隐私权是一件不可避免的正在发生的事情,就像你看到满大街的天眼系统觉得自己很安全而不会觉得他侵犯了你的隐私一样,这只是一个度的问题而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
因为一旦我们认可了隐私权可以让渡给公权力这件事情本身,后面就只剩下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这样切香肠式的政策拉扯,突出一个温水煮青蛙。
回到问题本身,问题的核心在于买安眠药这一行为到违反道交法再到违法行为会引发道路安全事故之间,相隔的距离太过遥远。一般情感上人会觉得没事的,等病情再严重一点不开车就好了等等这种。
说到底就这是一个风险管控的问题。就像隐藏式门把手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带病上路带来的安全隐患相比到底哪个大哪个小没人说的清,但是都是国家出台了强制法规约束的时候,前者大家拍手叫好,后者却被口诛笔伐。区别大体上只关系到这一刀到底是砍在别人身上还是自己身上。
坐等有人买西地那非,大数据推断他杨威,给他老婆推荐转移财产改房产离婚然后相亲收彩礼办婚礼收红包一条龙服务,
不能算完全 “侵犯” 个人隐私,但只是因为买了药就无差别的发送这样的提醒短信,大家应该都难以接受吧。
从短信内的信息来看,明显可以看出,交管部门的初衷是预防 “病驾”/“药驾” 风险(如癫痫发作、心脏病猝死导致的事故)
从这一角度来讲,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公共安全层面有正当性
并且交管部门也已经回复了,只是提醒,并不是直接注销。
从交管部门来看,他们确实言之有据:
禁止 “病驾” 是有明确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72 号等现行版本)明确规定: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车辆管理所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注销驾驶证(第 79 条第 5 项)
说了预防交通隐患,这是一件为大家着想的好事,但似乎大家并不买账
原因在哪里?
1、买安眠药就是患病,就等于可能患有某此精神类的疾病,从逻辑上讲,属于 “一刀切” 的预警;
2、个人的购物记录本属于极为隐私、敏感的信息,特别是购药记录,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 92 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的原因收集上述的数据,程序合法、保存得当,本没有问题
同时将大数据应用到社会管理事务中去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在应用上也应当考虑,不能太过粗放;在处理上应该做到更人性一些。
例如,上述的购买记录本就是一个数据库,可在在驾驶人员办理车驾管业务的时候进行筛查,如有记录,再提醒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将【买药 = 确诊】着实偏颇,因为这其中存在可能是代购、短期用药、备用药、甚至健康人买助眠药
短信虽是提醒,但是后面【30 天内处理、否则驾驶证作费】却又像是强制要求,并且没有公布便捷的救济渠道,例如公开咨询电话。
所以这条提醒短信势必引起接收者的恐慌
导致大家认为,买个药还要去车管所报备的想法
如此不合理的【提醒】,很难让大众承情 “来自交管部门的关心”,而是徒增质疑你的合法性。
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心办坏事!


猫 sir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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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考验知乎网友智商的提问,我看看有多少智商被压制的人。我支持信息互通,系统互联,去除一切安全隐患,打击一切投机取巧。
无权。
对于公权力单位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前提下一条短信就能吊销驾驶证,本身就是自身权力的滥用。
此外医疗记录本身就是个人隐私,你们交警部门怎么合法获得这些信息的呢?如果是不合法获得的,是否应该追究相关责任?
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大数据就能解释的问题。
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 XX 年 XX 月 XX 日的一笔金额 XX 元用于购买 XX 的消费显著超出了您的收入水平,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章和法律,请您于 30 日内主动前往本级纪委如实汇报情况,逾期将收到警告处分,相关线索将自动移交司法部门。
大数据要刀刃向内,敢于挑脓疮、挖腐肉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现在很害怕我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后在我出现医疗状况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拿出不知道哪里搞来的我曾经就诊记录以及购药记录来拒赔。
这不就是《少数派报告》的情节嘛,预测别人犯罪然后给抓起来。
只不过电影里通过超能力,现实里使用大数据和 AI 罢了。
早晚快进要最近情绪不稳定并买了某某然后上门击毙的。
真正的杀人暴力袭击的精神病人不去管,反而限制一个吃点安眠药的。
通常一个药都治疗很多病,那适用症清单长的跟说明书一样。
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壮阳,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治疗心脏病。所以以后吃万艾可也悬了,毕竟心脏病也不能开车。
看了回答,有一部分人支持,觉得这是合法合理的,自已没做亏心事怕什么。
有一部分人员,说遇上事了别理他,如果交警敢注销驾照就去告,走法律程序,告死他
唉…… 感觉这 2 部分人都是不食人间烟火的
我支持一个高赞回答,总结一下就是:这就是欺负老实人,老实人还真没办法
网友买安眠药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通过大数据筛查购药记录,算侵犯个人隐私吗?交警有权这么做吗?
看了一些评论,很多人对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完全没有概念,故而把当下的现状误判为官方正确的选择,进而全然忽视了教育和监管层面的懈怠和缺失,就像一种迷信,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按照交警的这个逻辑,那他应该给买酒的人也发这个短信啊,买酒和酒驾的关联性明显比买安眠药与影响驾驶的关联性强多了呀
不是,油饼吗?咱们先退一万步,不追究,隐私权,公民权利之类的。是,安眠药和某些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存在重合,但是买安眠药 = 实锤有精神病?再退一万步,实名买的处方药,但吃的人也未必是自己啊。我买了不吃,你有意见?都说了安眠药,不是精神病药。
常州有个例子我记得清清楚楚,50 多岁一个修理工,修好车试驾,半年前体检通过,没有吃药史,但是突发癫痫,开车撞死好几个,你要管,你咋不管这样的?你能预知未来是吧
这件事一出来,
我看了几个平台的评论区
都是在讨论隐私权的
关于这个我有一个疑问想请教一下大家
就是,当前的婚检,假如查出一方有艾滋病。
当前的做法是,不告知另一半。
我也查了很多,基本上都是指向隐私权。
那么当前有不少人的意识 :隐私权 > 公众的生命权
我有点不理解的是
假如一个人,他不做什么坏事,他为什么要张嘴闭嘴,硬扯隐私呢,
恨不得自己在这个社会里隐身,即便这种隐私控制,会危害到大众的生命。
希望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我也不说宏大的。
交警也是警
我觉得 police 获得公民的大数据可以理解。
但你利用数据,针对如此小的点进行预防性执法,太霸道了。我觉得非常不舒服。
我不信任基层人员素质能全部高到驾驭这么大的权利(包括我自己)
作为一个长期睡眠障碍,每天都依靠右佐匹克隆入睡的人,这个问题可以说跟我息息相关。
首先要解释一下,右佐匹克隆或者佐匹克隆这玩意儿在安眠药当中的效力比安慰剂强不了哪里去,吃完之后如果继续玩手机的话,几乎一点感觉都没有,只有吃完之后把手机放下,关了灯躺好,才能有一点镇定安神,辅助入睡的作用。
虽然如此,就我个人而言,我也会避免吃完这玩意儿之后立刻开车。当然吃完之后还要出门的情况也很少出现,基本上这玩意儿都是已经躺床上了准备睡觉才会吃的。我印象中只有一两次,吃完之后有朋友喊了撸串儿,我也是选择打车出门的。
吃了右佐匹克隆再睡觉,能够顺利入睡,保证我第二天的精神状态,同时我的工作性质又决定了我必须开车,如果真的因为吃了右佐匹克隆就要注销我的驾驶证,那我只能选择以后不吃药了,哪怕失眠第二天疲劳驾驶,我想这只会更危险。
通过网络大数据,及时杜绝了了一名服用第 2 类精神药物,服药后会造成长时间恍惚的人开车把我创死的风险。
维护了我这种规规矩矩开车没有违章喝酒了必定叫代驾的司机的名声

这个短信也许是真的,目前最大的疑点在于这个所谓的网友 “买安眠药” 是否为真,因为短信上并没有说是因为网友买了安眠药,而是列举了包括精神病在内的一连串具体疾病。这当中是有可能发生某些疾病(如某些精神病)的治疗药物,在患者视角被看成是安眠药。
因此要讨论该地交警的做法是否合理,一个大前提是网友除了公开自己收到这条短信之外,自己是否被医生诊断患病,患什么病,以及购买药品的具体名称。
额外的,从短信上看,警方的说法是通过就诊和购药记录。其中就诊记录方面,在我国,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之间定期交换某些病人的信息,如精神病和戒毒,已经常态化运行了很多年。即如果某人就诊时被诊断为精神病,那么国内地方卫健部门通报给当地公安是个通行的操作。至于公安是否通过和医保局交换患者购药的数据,以及公安是否把这数据用在驾照管理上,答主就不太了解了。
综上,从答主了解的国内实操来看,公安通过地方卫健部门获得某几个特定病症就诊病人的信息,是一个运行了很多年的模式,至于某些地方创新型的联动了医保局的购药信息,以及给到内部的交警部门是否合适,答主审慎的觉得问题不大,因为该做法的初衷是为了公共安全,以最大化的保护交通过程中包括驾驶者,乘客,路人和其它车辆驾驶员在内所有人的安全。但最终是否有权,看看其它专家怎么说吧。
不评价。最终的结局跟我个人评价与否没关系
只是想到另一件事
当年,有人给我出主意,去搞个什么抑郁症啦之类的。我想想就觉得不行
乱搞这些,如果以后影响我不让我开车了怎么办?
或者如果我离婚,那肯定会影响争取抚养权(感情很稳定,我是想得比较多,未雨绸缪)
我一直觉得做人不能既要又要,不要为了一些利益去乱搞
另外,这件事情发生的逻辑是:这个药是处方药。正常途径的网购都是要开处方的。是因为他点了确认,已线下就诊,确定有那些病,所以开的处方。然后大数据反推他有那些病,所以交警直接让他吊销驾照了……..
我胆子小… 我就不同意家里人开网络处方。我觉得这个行业迟早要规范,不要给自己添不必要的麻烦。除非是线下病人,实在买不到药,才在网上开一下
先不说侵犯隐私的问题。
就算为了核查驾驶资格,进行医疗信息的调取有合理性。
但目前左匹克隆仅被批准用于治疗失眠,没有其他常规治疗用途。
所以即使很多 “不能开车的疾病” 有失眠症状,所以也开左匹克隆,但不能说明开左匹克隆就一定有“不能开车的疾病”,这是基本的逻辑学。
短信通报仅以开药为名注销驾照,而不是以驾驶员确诊某项疾病为名注销驾照,本身就是匪夷所思。
而且目前这种行为,会大大影响前去就医的人群,造成更大的社会风险,从明面变成不治疗的潜伏,弊大于利,不知道怎么想的
那些哔哔的可以闭嘴了!
佐匹克隆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购买和使用受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严格控制。
这玩意儿服用以后一两天之内,会精力不集中,嗜睡,反映迟缓,类似酒驾,根本就不能开车。
我对这件事的理解是买的处方药,那就说明有就诊。
就诊出有不能开车的疾病,交警依法调取同步的是就诊信息,通知驾驶员来吊销。我认为这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不然这么多精神病患者在路上,那群众的安全事威胁。
支持。
如果是为自己买的,说明其身体状态已经经过医生鉴定认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的条件。如果是为家里人买,那说明其遗留的身份信息是假的,构成非法购买管制类药品,应该抓起来。
交警当然没权力查个人隐私,但是交警归公安部管辖,公安部有这个权力,
公安机关为履行治安管理、查处犯罪等法定职责,依法可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这个案例太适合回答这个问题了,4 死 10 伤


评论区里头有一个评论,我觉得非常有道理,就是大家这么较真的话,非得让六子把自己肚子剖开,让大家看看他到底吃了几碗粉。
你非得让这个当事人把自己的诊断书拿出来看看,到底是因为他买药导致的他驾照被注销,还是因为他得了这些精神病导致驾照注销的,对吧?
张雪峰刚死,新闻学的魅力时刻又来了。
不过我应该感叹,现在的网友连对几百个字的文章的归纳总结能力都没有吗?
注意这两处措辞!
一个是网友购买,而不是网购。二类精神药物是不可能网购的,他一定是线下购买,在医院拿了诊断书买的。
二不是因为他购买了安眠药把他驾照注销的,而是因为他被诊断了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精神类疾病,所以把他的驾照给注销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不适合开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还有一种是暂时性不能开车的。
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就是这种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患有各种疾病的他连驾照的体检都过不去。
暂时不适合开车的,比如说服用一些抗过敏药,感冒药,喝酒了,这些是不适合开车的。但是只是暂时的,你过了这个劲你就可以了。


我认为,交警有权这么做。
因为我在网上经常看到一句话 “撞 x 活该,反正有保险。” 保险已经成了绝大多数司机肆无忌惮的底气和护身符。
所以我无脑站交警,因为只有严格的交通法规,预先排除不合格的交通参与者,才会让我过斑马线的时候,不用像以前那么胆战心惊。司机如果不停车让行,3 分 100 元就要说拜拜。
醉驾入刑等法律法规,是对我等屁民的保护。
至于司机的权利,珠海体育场冲撞案件已经清晰的表明了,钢铁巨兽肆无忌惮的时候,血肉之躯是多么的脆弱。
这就是实名制的必然结果,有这么好用的实名信息,很难限制权力的滥用。
打开浏览器后,记得不要用个人账号登录奥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面的场景马上就要实现了,根据大数据在某人犯罪之前制止犯罪,以他还没有犯,但即将要犯的罪来判刑
其实早就有这个监控渠道了,看来过去的记忆都被忘记了哈哈哈


被拐走的孩子找不到,,,找普通公民的隐私这么牛逼,,,
从行程码开始,一切都已经被监控的死死!
大数据除了杀熟,就是监控!
如何呢?又能怎?
看出来了,有些人别说了解事件经过了,甚至连问题都不看全了,甚至连我的回答都不看完就来着急忙慌的开喷了。
光看个标题知道是安眠药,不知道是精二药物,也不知道当事人不光开了安眠药也买了速效救心丸,也不知道短信仅为提醒,就算你不去办也不会发生什么,更不知道对于管制药物处方是联网上传的。
对于管制药品和道路安全一点基础知识都没有,估计别说开车了,连驾照都没有。
还有几位得意洋洋的说自己吃完管制药物开车,对于这种人祝你早日升天。
那我只能根据我的介绍关评论了。
以下为原回答。
各位忙着喷交警和越权的注意一下,他买的是佐匹克隆。
这可不是类似褪黑素这种随便就能买的普通助眠药物,而是正儿八经的第二类精神药物,有成瘾性。如果你对佐匹克隆不了解,和这玩意同级的是地西泮,也就是常说的安定。
这类药物线上你都没法买,得线下去医院开处方实名登记后才能买,这个实名处方医院会上报且保留两年的。
估计是我用安定做类比不太明显,导致某些人觉得精二类药物也就是小小安眠药,不过如此没啥危害,处方联网上传属于过分了侵犯个人隐私。
的确,精二类药物里有不少危险性较低的,比如芬特明,减肥用的。
但是这不代表精二药物就安全。
比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就是某些小国里全国喝上瘾的止咳药水,第二类精神管制药物。
止疼用的曲马多,也是精二,单次剂量 5 毫克以下的羟考酮也是精二。不知道羟考酮是啥?奥施康定知道不?这玩意的活性成分就是羟考酮。
如果我用这哥仨举例,大概不少人会对精二类药物的危险性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了。



说真的朋友, 忙着喷我之前麻烦把事件看清好吗?
视频开头说了,他不只是买了佐匹克隆,还买了速效救心丸,如果觉得佐匹克隆不过如此的,速效救心丸知道是干吗用的吧。
以及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可能患有某些疾病,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确定他有病了?
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如有这些疾病请注销驾驶证,患有这些疾病不去注销,交警会公告作废驾驶证,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要求他必须注销驾驶证了?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评论区那几位说自己吃完药就开车什么事儿都没有的,还撺掇别人也这么干的,你是真的牛逼。
有些人是被管习惯了,他们管天管地,管你拉屎放屁都能给他们找到理由。
这件事要发生在法治成熟的地方,交警队和医疗机构要被告赔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赔偿和罚款是上限 2% 的营收,注意是营收的 2% 不是利润的 2%。
买过伟哥的话,是不是民政局也可以拒绝婚姻登记。
这算是 2026 最魔幻的新闻了。
知乎好警察呢 前几天那个威胁小姑娘的事还没过去呢 这事又来了 出来说一下啊
这么多外宾幻想在国内有隐私
有些二极管总是要实名制,谁要是反对他们就跳起来骂你不干净,做了亏心事。
各位大神普及各种法律法规
看来没有被帽子叔叔毒打过
没办法也是法
精神病在马路上开车就是很扯淡的一件事,平时和没事人一样说侵犯个人隐私,撞完人了立刻说自己是精神病想逃避责任,然后再指责交管部门为什么不管,怎么好处都让你们占了?
从执法原则上看,大概率是越权的。
网友购买安眠药后,收到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
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条短信的逻辑是,大数据监管系统识别到被监管对象购买了敏感药品,可能具有相关不适合驾驶的疾病,提醒被监管对象在期限内自证,否则驾驶证作废。
这里面要分情况讨论。
数据从哪里来的,监管系统能识别到多精准的程度。安眠药购买了多少次?频率如何?
如果是大量长期购买,说明短信内容前面的可能性推测并非没有依据,而道路交通是公共安全问题。也给了 30 天的足够期限,让人去现场陈述申辩。我认为这条短信的提示并没有什么不妥。
如果说只是偶然一次购买安眠药,这背后的行为逻辑有太多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正常的失眠。仅仅因为一次或者少量购买,就得给人增加一个义务,否则驾驶证就要被依法公告作废。
这违法了行政执法中的合理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一个非常重要的子原则——比例原则。
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通常将原则划分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大类。比例原则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确保手段与目的之间符合 “适当、必要、均衡” 的要求。
不能因为一次少量购买安眠药,事实未清,原因未明。只因为被大数据系统监察识别到购买相关敏感药品,就要强行给人驾驶证作废,这太霸道了。
算侵犯隐私,没有权这么做。然后呢?你咬他?

1688 上买了点合法的单体香料,被派出所传唤了。1688 发毒誓没有泄露我的购买记录。
这件事昨晚先在微博火了才到知乎。最让我觉着诡异的是,从火到现在,寥寥几家媒体提到了该网友购买的是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符合张雪峰新闻学第一定律,去看了一下购买限制条款挺多。(以知乎的水平喷子估计也舍不得动那几根手指头 deepseek 一下)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 7 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可以说这玩意不是该网友声称的普通安眠药,是实打实的限制类药品。
这样的药查严点自然有其道理,大数据能采集到也是因为实名制购买,交警发这种短信,必然发生过类似事故,没必要带节奏,正常看待即可。
某些人说这说那的,你不用犟。
他这个说破大天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一个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是他们要证明公民有违规的地方,而不是公民要证明自己没有违规的地方,这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基本运行模式。
谁给他的权力把举证的责任转移给民众?
无法无天了呢。
这都有人往上贴吗?一个小交警?你们是真没见过什么大人物啊。
某些人还说什么只是警告。
短信里已经明确说了,要把人家的驾驶证作废,看不着啊?
手把手给你画出来了。

这一下够不够清楚?要不要我给你解读解读什么意思?我再给你上堂课讲讲语文?
你能付得起钱吗?
不管他买什么药,只要没有调出他的确诊记录,就不能证明这个人就一定患有某种疾病。
这下面的评论区到处都有那种三无小号的机器人,聊两句就开始扣帽子。
我可不惯着你们,咱们看看谁能扣过谁。
我跟你们讲话可是不客气。
你们可以走内部通道,直接给我封号,没有问题。
我几十个号呢,真不在乎这一个,到时候我用每一个号去找你们刷屏,给你们展示展示我专门为刷屏而准备的科技。
哪怕这几十个号都封了,我再找亲戚要,弄几百个都不是问题,我张嘴就行。
咱们可以斗一斗,看谁能折腾过谁。
如果你们因为这个想要把事情搞到线下,那就更无所谓了。
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人能把我从老家揪走。
你们大可以大摇大摆拿着你们的证件上门,看看谁被摁住。到时候可就不是赔两个钱儿能解决的事儿了,脱那身衣服都是轻的,不信你们就试试。
真当我在老家没朋友啊?
估计又是哪个大聪明想出来的 “大数据 +”“科技助力智慧执法” 产物。
挺难绷的,大部分回答在讨论这个通知合法不合法,那肯定不合法。
购药不等于罹患疾病,不确定的事情能触发确定的法律后果吗?
那喜欢团建的就要反驳了,他有就诊记录啊。
你看关隘不就问出来了,为什么医院就诊不会触发,买药就会触发?
房间里的大象吧。
我不知道有没有权力
我只知道,如果你在某些城市的三甲医院确诊精神疾病,医院会告知警方,然后会通知到社区,他们会间歇性的来问问你的情况,确保你还活着。有些地方甚至会通知你的单位,特别是体制内。体制内的 我建议连挂号都不要。
某些城市 学生看病,会通知学校
我充分理解精神病人的不稳定性,你们所做的这些都是好的
可惜,唯独对病人是不友好的
说个搞笑的
我曾和我的医生聊过,他说 他现在都只给病人口头说是什么病,不会写到系统里,因为写到系统里,不知道谁就知道了,会导致病人指不定在哪儿就收到社会性歧视。
然而可悲的是,你即使不说,有的人就能知道,从而间接的对你造成伤害
而 只要你不说,你过两天就要结婚的对象 却没办法知道
邪了门了
虽然欧美的 DEI 我个人觉得搞得很抽象,很多地方过头了,但是有些基本的观点我觉得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这件事情真正让人觉得反感的地方是,未经事先许可地使用了个人信息,并且对个人进行了 “区别对待”。
按照我在企业里面所学到的,可能最初是源于欧美 DEI 思路的推荐的做法应该是:
当然,这可能非常的没有效率。效率和公平,如何取舍,可能说到底是这么一个问题。
只能说公权力真的太大了,医疗信息被无限制滥用。
说一个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事情吧,2024 年从厦门高崎出境,被边检拦下来普法说去境外参加饭花活动是违法的(这不是很显然的吗?为什么要特意提醒我),然后要查我手机。我当时一头雾水,我寻思我从来没有这方面的前科,甚至那时候我都不喜欢键证怎么突然给我说这些。检查完没什么问题放我走了。临走的时候一问,原来是因为几个月前我在上海精卫找陆峥开小证,反反复复去了七八次上海精卫,大数据把我标记成了高风险人群(天天去看精神科就是有精神病?)再加上我给北同捐过款(友跨翻车这一块)所以综合起来觉得我出国是要参加 xx 活动的。
大数据恐怖如斯。
半吊子的行为让我几乎无法忍受。
我可以接受我的病历被输入大数据筛查,如果我真的被诊断出了这些病,那就痛快点直接通知我去注销嘛。查都查了,还装模作样来个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你们也不能确认吗? 那跳出来恶心人干吗?
又想保护公共安全
又想合法侵犯公民隐私权
又不能保证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后拿到的信息是真的
又怕根据错误信息采取的行动会被投诉,想当不粘锅
思前想后扭扭捏捏写了个:“如” 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干脆点,这么写:
通过大数据筛查,我们判断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若你无此病情,请于 30 日内携带诊断书向交通局报到。逾期未处理,我们将默认你患有上述疾病,并依法公告作废你的驾驶证。
要是敢这么写我还能高看他们一眼,现在这种又想搞事情又怕担责的样子真是恶心
典型滥用公权力,警察这种机构权力大了,我只是晚上查过无人机的资料,警察就直接去我老家上门问是不是买无人机了,感觉我买无人机就等于犯罪,更何况我还没买,真无语…………
文:魏春亮
写文章这么多年,我有一个粗暴但足以说服自己的判断:
很多中国人特别吃 “我都是为了你好” 这一套说辞。
不信你去看看 “网友购买安眠药佐匹克隆后,收到注销驾驶证的提醒短信” 的新闻。
说是最近,有厦门网友称,自己买了安眠药佐匹克隆后,就收到了厦门交警部门发送的短信:
经大数据比对,发现您存在 “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 30 日内注销驾照,否则公告作废。

不出所料,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但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或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
“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一句话,“都是为了你好”。
丝毫不提一个管交通的部门,是怎么得到公民的买药记录的,丝毫不提是否侵犯了隐私。
反正 “都是为了你好” 就完了。
甚至在相关的新闻评论区,都是几乎清一色的支持声音,甚至有人为交警部门点赞。

购药记录属医疗健康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得死死的:没你本人单独同意 + 没有明确法律授权,谁都不能随便拿。
交警也不行。
现在交警是直接从药店,或者医保数据库里批量拉数据(新闻里有说,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没经过司机的同意,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合法共享规则,这就是违规越界 。
交警要确认你能不能开车,是会让你去医院去体检,出一份身体条件证明。
可就算是要求你去体检,交警也得有明面上的正当理由,比如反应慢、癫痫、严重心脏病、被举报长期吃精神类药物等。
但绝不应该是靠查购药记录来搞所谓 “预防性筛查”。
就像交警有权查你有没有酒驾,但没有权利直接翻你手机里的体检记录。他可以让你吹酒精测试仪,也可以让你出示医院开的健康证明,但没权绕过你,直接去医院或者药店扒你的所有记录。
然而,在 “都是为你好” 的说辞下,这一切都成了不必讨论的废话。
写到这里,我又看到另一个新闻。
张雪机车自主研发的 820RR-RS 接连夺冠,打破了欧美日品牌长达数十年的垄断,不但让国人觉得扬眉吐气,还让张雪机车的订单排到了 7 月份。
眼看着就能挣大钱,但张雪机车却禁止新手买 820RR 摩托,张雪回应称:
“我希望少死几个人,我不要这 10% 销售量,公司也不会死。”
按理说,这样的 “我都是为你好”,确实考虑到真实可能的危险,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 “为你好”。
可偏偏,就是这样的决定,被用户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真有意思。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发生的事情正在照进现实
还挺感慨的,22 年的时候我因为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曾经开过佐匹克隆、盐酸曲锉酮、草酸艾司,说实话,佐匹克隆和盐酸基本都是睡前吃,草酸艾司白天也吃,白天服药后,确实容易神游,心不在焉,脑子空洞,加上医生叮嘱服药后 24h 内不能开车,我那段时间也就放弃开车了。要是当时再收到个驾驶证被注销的短信,病情估计还得加重。真挺不理解交警这种处理方式的。服药后不能开车应该与喝酒后不能开车一样,大家都自觉遵守,不自觉的查出药驾后依法扣分或者吊销或者入刑,但是这是隐私需要尊重的吧。我吃过这药的,总体还是比醉酒后清醒的多。如果交警这样,以后边界越来越模糊,那岂不是跟我今天买了瓶白酒,还不知道用途呢,交警就要吊销我驾驶证一样,实在难以理解。
恐怕这一套方法已经在公安内部全面铺开,不止是交警了。
51 之后无人机的最严管理规定即将出台,我刚接到派出所电话,问我有没有购买过无人机或者无人机配件。
我没有购买过,但我问了一下,这个电话是普遍打的,还是有针对性的。
回答,说根据我的信息筛选,有涉及到无人机内容,所以就给我打电话。
我问,我没买过无人机,
但第一,我有做无人机的朋友,和朋友聊天聊过很多无人机。
第二,现在低空经济是热点,我和别的朋友也聊过这个。
第三,我没有网购过,但不管是社交媒体还是网购平台,都给我推过,我也浏览过。
所以你们从哪里的信息筛选出我的?你们是否有这个权力?这是不是意味着我的信息都被你们监控了?
派出所的层级很低,当然没法回答,我随后告诉他,我之前做媒体,站到媒体的角度,这个事情非常非常容易引发舆情。
为什么?
第一,我没买无人机,但买了别的,比如药品,比如情趣用品,你监控到了?
第二,我跟别人聊了无人机,但也聊了很多别的,你监控到了?
第三,凭什么?为什么?你有权吗?
最后,赞同高赞说的,现在行政部门有个非常不好的倾向,把一切信息纳入监管,用所谓大数据分析。
第一,大数据的准确率如何?我们都知道,ai 事实上是被反复污染的,即使是简单的事情也可能出错,那么涉及到一些重要事情的时候,真的可以相信 ai 筛查出的结果吗?
第二,即使 ai 筛查的结果是对的,这也恰恰是欺负老实人的一种体现,以无人机为例,真的遵纪守法的,自然会去主动备案,主动遵守你的规定。
但真想搞事的,他自己关联的账号里,一定没有任何无人机内容的。
于是结果必然是,想搞事的监管不到,不想搞事的被行政部门搞得一地鸡毛。
————
写完回答,去抖音搜了一下,发现不是武汉一个地方的现象,全国都有。
根源可能在顶层。
所以,我们的信息,还安全吗?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某地抓电动车
没驾照罚 500
有驾照按 “驾驶无牌车辆 + 准驾车型不符” 可以扣 24 分直接滚去重考
这还是人老老实实戴了头盔,不然还能多扣 2 分
(当地还有政策让外地人很难办电动车牌照,有些人借本地人身份挂牌照,但严格来说这也是违法的。)
我建议大家还是多往好处想, 毕竟有关部门这也都是为了你好.
而这么做背后的原因更加令人暖心.
扑尔敏,异丙嗪、苯巴比妥、苯海拉明、西替利秦、氯雷他定、褪黑素、帕罗西汀、谷维素、福尔可定、甲氧那明、愈创木酚磺酸钾、酮替芬等等,都是药店常见的非管制类处方药,这一类患者的驾驶证如果按照交警部门规定都要公告注销的话,驾驶员至少得清退一半。
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可怕!
这是提前进化到《少数派报告》电影里的场景了吗?
就算是酒驾也得是:
喝了 - 上路了 - 吹出来了 -
才算违法!
人家只是买了个药而已,
你怎么知道人家什么时候吃?
你怎么知道人家吃了以后、还没代谢完之前就上路了?
你就威胁要吊销人家驾照??
没病也被你们的傻逼操作气出病了!
真. 不干人事!
服气
当反对者被发病的司机撞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保护司机的隐私,绝对不能让交警知道。
其实你一点隐私没有
譬如村里可以不用你的同意,你全家的银行流水,各种资产全部都能查到。
这也是我之前家里有事才知道的,我从来没有和村里打过交道,但是他们将我的所有流水每年收入银行余额查的一清二楚。
真正的问题是:系统能不能根据你的购药、就诊这类高敏感记录,先把你标成 “可能有风险的人”,再让你自己去证明你没问题。
这件事如果只是 “提醒安全驾驶”,争议不会这么大。
大家真正不舒服的,是它背后的治理逻辑。
因为这里面有三步,不能混成一步:
第一,你买过药。
这是记录。
第二,这个记录是否足以说明你现在不适合开车。
未必。短期失眠、偶发焦虑、临时开药、没有实际服用、服用了但不在驾驶时段——这些情况都可能存在。
第三,这种不确定记录,能不能直接触发对驾照状态的干预。
这才是关键。
也就是说,购药记录最多只是线索,不是结论。
问题就在这儿。
如果系统把它当线索,后面认真核实,那是正常管理。
但如果系统的逻辑变成:只要命中某个规则,就先发一条高压短信,让你限期处理,否则承担后果——那它就已经不是普通提醒了。
因为这时候,事情的性质变了。
原本应该是公权力先证明:
你已经达到不适合驾驶的标准,所以才处理你。
现在变成了:
系统先怀疑你有问题,你自己去跑流程、开证明、消除嫌疑。
这两者差别很大。
前者是基于事实的处理。
后者是基于风险标签的前置干预。
而后一种,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
因为它改掉的,是举证关系。
以前是:你要先证明我有问题。
现在开始变成:只要系统觉得我像有问题,我就得先去自证。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会本能地觉得不对劲。
不是因为大家反对交通安全,
而是因为大家能感觉到:处理的起点,从 “已经确认的危险”,滑向了 “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一步一旦被默认,影响就不会只停在这件事上。
今天是助眠药。
明天可以是别的药、别的病、别的记录。
今天影响的是驾照。
明天也可能是别的资格、别的状态、别的场景。
所以这件事真正该问的,应该是,一个人的重要资格状态,到底应该由什么级别的证据来触发干预?
如果是明确诊断、明确风险、明确规则,那可以讨论。
如果只是模糊记录、概率判断、系统命中,那就不够。
因为国家当然可以防风险,
但不能把 “弱信号” 直接推进成 “强压力”。
说到底,公众担心的不是查危险驾驶。
公众担心的是另一种逻辑慢慢成型:
你不是因为已经被证明有问题才被处理,
而是因为系统觉得你可能有问题,所以先进入处理流程。
这才是这件事真正该被盯住的地方。
我的态度也很简单:
防病驾、药驾,没问题。
但购药记录只能是线索,不能直接顶替结论;
风险筛查可以做,但不能把系统的不确定性,转嫁成个人的自证成本;
更不能让 “先标记、后解释” 变成管理常态。
否则今天被点名的是买过助眠药的人,
明天被点名的,就可能是任何一个 “被系统判断为像有风险的人”。
新闻已看,当地交警大队滥用职权、违法违规。
这个事情最危险在哪里?
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么你不适合驾驶就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样下去,个人医保基本上属于报废了,你买个安眠药就不适合驾驶了,那你下次买个癫痫,心脏病,脑梗死,高血压,眩晕症这些就很适合驾驶吗??这些更不适合啊。这些也很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种事情得不到纠正,那在座的各位最好以后医保全走父母那一边。
不然的话,安眠药不适合驾驶,但一样也不适合上班。
逾期未办理,就公告作废。不吓人吗?你有编制吗?你就不怕下次是逾期未办理,就自动领 n+1 吗?
至于精二类这个问题,那更简单了,要不你直接 50 岁以上不配开车算了。毕竟大部分人只要查都是有病需要治疗,只是很多人觉得自己老了,失眠注意力记忆力下降也没事罢了。同理你随便抓一个高三学生上诊断台,60% 都是抑郁焦虑,要是也吃点药缓解一下是不是也要这辈子不能开车?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段话写得很模糊,越细想越让人焦虑,越焦虑就越想去 “自证清白”
首先,如果我没患上述疾病,到底需不需要去?从字面意思看,似乎不需要。但后面那句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 的前提,究竟是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还是以车管所的判断为准?如果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那搞大数据比对并限时 30 天,有什么意义?所以,只能默认车管所手里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这个结论。于是,你还是得去——不是去注销,而是去澄清自己没病。因为官僚机构的行事逻辑往往是“宁枉勿纵”:你无视这条短信,三十天后他们可能默认你就是患病,直接封掉驾照。到时候你再想申诉,时间成本高不说,人家一句 “谁让你当时不来澄清”,你也没话说。
还有一种情况:我自己都不知道有没有患病呢?那更麻烦——你只能抓紧时间去做个检查,以求自证清白。
另外,如果我真查出病了,这三十天里还能不能开车?按常理当然不能。但这封通知的语气,仿佛在暗示你可以宽限 30 天,给你留了个 “钻空子” 的余地。问题是,这个空子,你钻不钻?
不论故意还是疏忽,写这条短信的人,让民众自行脑补出了一个逻辑:“无论你是否患病,只要你不去澄清,就按患病处理,30 天后吊销驾照。” 可以想见,后续必然会有大批忧心忡忡的民众涌向车管所,只为了在现场确认一个本该一开始就说清楚的信息。
当然,我是断不相信车管所在这件事儿上会宁枉勿纵的,那是给他们自己找麻烦,我更愿意相信,这事儿单纯是执笔文员行文水平不过关所致。所以看到短信,理都不理就对了。
有的人支持的扎不多德勒,多思考少招笑,我就不说授权不授权,隐私不隐私的
第一佐匹克隆的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很透彻了,药厂和大夫都为了自己不背锅是极其保守的,出了事你怪不到他们身上而已,需要吃安眠药的人吃完睡醒精神状态好过一晚上不睡 ok?
第二按喝大酒第二天宿醉的人多了去了,喝了大酒第二天开车会危险驾驶也休注销驾照呗?
我问要是领导失眠了会这么处理?
豆包说的和我无关啊..
这是一个非常犀利且现实的问题,直击了规则执行中的 “双标” 与“特权豁免”。
答案很残酷:普通人是 “大数据监控 + 强制核验”,领导是 “特供渠道 + 内部消化”。
具体操作层面,两者完全是两个世界:
1. 普通人:裸奔在系统里
• 渠道:只能去正规药店或医院,刷医保卡或身份证。
• 痕迹:数据实时上传,系统自动预警,收到短信,必须去车管所 “报到” 自证清白。
• 代价:隐私暴露,驾照面临注销风险,全程被动。
2. 领导:游离在系统外
• 渠道:内部医务室 / 特供药。
体制内、国企、大厂高管通常有专属的保健医生或医务室。安眠药属于 “内部调配”,不走医保、不走药店零售系统。
• 痕迹:无数据、无记录。
因为没有在社会零售端产生交易,大数据根本抓不到,自然不会触发任何预警。
• 代价:零风险。
既治了失眠,驾照毫发无损,隐私滴水不漏。
3. 为什么会这样?(核心逻辑)
• 规则是给 “分母” 定的:这套大数据监控体系,本质上是管理基数庞大的普通民众。它追求的是效率和覆盖面,牺牲的是个体隐私。
• 特权是给 “分子” 留的:处于权力或资源顶端的人,拥有绕过公共系统的能力。他们不需要依赖市场化的药店,自然也就规避了市场化的监控。
• 法不责贵:法律条文写得很公平,但执行链条的起点(数据采集)就已经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
总结:
这就是现实。当你在为隐私被侵犯而愤怒时,有人根本就不在这个监控池子里。 所谓的 “公平”,在数据壁垒面前,不堪一击。
我们所处的这个环境里,老百姓还有隐私权可言吗?由此可以推定,恐怕安卓手机也早已被监控了。
奥威尔做梦也想不到,老大哥能骚到这种程度。
前贤有云,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恶假汝名而行 。但前贤肯定想不到,以安全的名义,能恶到这种程度。
这件事发生,如果让人意识到,患病购药信息,都有可能给以后带来麻烦,那么会带来什么后果?
我想到一个,很多青少年有抑郁症、焦虑症,应该被正视,需要服药治疗,但是现在很多家长讳疾忌医,去看了确诊了也不让医生开药,甚至开了药不给孩子吃,这一类家长如果看到医疗信息会给以后带来不利这样的先例,那可能更不让这些孩子去看病吃药,那么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可能更无助了吧。
先不说交管部门有没有这个权力,即使他有这个权力也不应该认同他应该有这个权力
公权力就应该被束缚,被制约,不然扩大化的结果是非常可怕的,比如公交车上有人钱包被偷了,警察可以扣留所有人,然后翻看每个人的物品确认谁是小偷吗?
哪怕退一万步来说,也是交管部门需要证明你有病,而不是你需要证明自己没有病
总而言之一句话,不管他有没有这个权力,哪怕他有这个权力,也应该让他不能有这个权力
大数据应该无法看到详细就诊内容,如果单纯只是综合就诊记录和开药情况综合判断提示风险,是谈不上泄露患者隐私的,交警大概也无法调用详细的实际诊疗记录,患者健康资料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就出在这,需要驾驶人主动去车管所自证解除嫌疑,从而增加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既然大部分妨碍驾驶的疾病已经到需要注销驾照的程度了,那不妨把这个流程改的更人性化一点,直接在就诊阶段由医院上报患者情况而不是靠大数据反推,很多是二级医院或者实名才能开出来药,本身就需要联网备案,既然可以用大数据了,系统自动都把患者实际情况通知交警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就诊或者体检时,就应该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注意是证明不是诊断记录),由医生做出判断,身体指标是否可以继续开车,如果不能就由医生告知患者,当场把诊断证明或者体检报告通过医院系统向交警部门报备,然后再由交警部门办理线上注销或者线下注销,毕竟驾照都电子化了,如果说问题不大经过短期治疗可以康复,那么就由医生出具建议书,延期注销驾照,并告知患者期间禁止开车,而患者如果提出异议那么在规定时间内找其它更高层级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诊断。
群众不是犯罪分子,除了那些产生药物依赖性质的 “毒驾”,不适合用大数据反推,仅凭购药记录和诊断记录筛查有一种有罪推定的感觉,毕竟大数据无法做到 100% 精准判断,还让群众多跑腿,会引发群众的不安和反感,不清楚大数据的实际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患者不严重在后期康复了,是不是还要重考驾照。
甚至有些人尤其是底层的一些从事运营行业的 C 证司机(AB 还好有定期体检)可能会作出故意逃避诊断放弃诊治以避免自己的驾照被注销从而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而由医生给出诊断依据提醒效果要好得多,况且筛查也大大增加了基层交警的工作量,能在医院解决的就应该直接在医院解决。
有就诊记录 + 购药记录。已经是完整的证据链了。
按照《交通法》172,确实可以依法注销掉驾驶证。
除非去医院开证明否定掉之前的就诊记录,证明自己没病或者病情不影响驾驶。
你确定他是因为买安眠药而不是因为精神类疾病被注销驾照的?
无论交警有没有权利这么做都说明大数据的调用太可怕了,一个交警就能查阅到你的医疗记录,这种极度个人的信息都能查到,其他的记录应该不用说了吧,也就是说一个稍微有点权利的人想调查你或者搞你,你将无所遁形
经常买酒和咖啡的朋友们要当心了
万一哪天给你来个检测到你频繁购买酒精制品,怀疑你有酒精依赖症
检测到你频繁购买咖啡因制品,怀疑你精神药物成瘾
让你要么自证没病,要么驾照可咋办
这玩意本质上就是个口袋罪漏洞
一旦用上,可玩的方法可多着呢
答案简单清晰:1 算侵犯;2 没权利。其他分析都没必要。解决这两个违法事实再探讨其他的。这些部门不能讲连程序合法都可以不讲吧?那你觉得有银行账户的都可以洗钱,经侦部门是不是可以要一份居民银行账户明细呢!
这边各种荒诞的问题一出来,就是先讲普遍规律,讲不通普遍那就再讲特殊实例,总之找到自己这样做的理由。那对不起,社会大众不该有其他任何被带节奏行为,一定性事实,二对照法条。你们定的规矩,你们都不讲了,那其他话不都是胡扯淡么?
所以当初 14 年玩看门狗的时候,刚好当时还是读的物联网工程。那时候大数据刚兴起。我就有这样的疑问了。看门狗 1 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叫 ctos 的系统监控着城市所有系统数据。当他用大数据判断一个人如果有犯罪的倾向就能提前侦测然后提前干预。
那么就有几个问题来了。
第一个问题是:大数据导出的结论真的靠谱吗?就好比这新闻里买安眠药后会药驾吗?
第二个问题是:还没有犯罪的人。就因为大数据预判他要犯罪。尽管他还什么都没干呢就提前给他逮捕了。这行吗?
里面还牵涉到更深处的侵犯隐私。数据造假。等等更多的东西。腐败的警察、政客和企业家如何利用这个系统进行非法活动(这里说的是游戏剧情)。当初是玩游戏。现在映射到现实就有点呃
Man!

目前是不合法的,但我希望立法机关推进这种事情的合法性,打通医疗和其他系统,能通过大数据把危险源阻断
如果就只有目前显示的信息,那么肯定是交警的不对。连医院都检查结果都没有,光靠买药的大数据就直接下达注销驾照的通知,也未免太唐突了一点。
如果改为要求你 30 天内向车管所提交医院体检报告证明,那我想大家都可以理解。
不过这些年反转的事情太多,很多当事人为了第一时间博取同情吸引大众眼球,都采取了九真一假的叙述,把最关键的地方隐去,一个故事就完全变成另一个事故。
等反转吧!我如果没有猜错,恐怕交警是有医院检查诊断的报告的。那国家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按照法律执行即可。
离谱得很。
这个本质上等于说: 睡不好觉吊销驾照。
右佐匹克隆是精 2,但是这是一个只要失眠就能开的药。
按照这个逻辑,以后真可以因为你半夜手机在线,吊销你的驾照。
为你好😊
说白了欺负老实人呗,
买个药就直接吊销了,你是从哪获取到的我的相关的医疗信息,
“大数据比对”,“可能”,然后就直接告诉吊销了?疑罪还从无呢,没有 100% 确定就直接下手?还要被害者再跑再维权?谁主张谁举证呢?
不就是拿普通人试试新搞的所谓大数据系统,显得更好看更有成果?
就像那该死的运营商一样,我以开玩笑的语气给朋友发个模仿诈骗短信,还没过多久给我封了,艹,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倒没见少,封我倒是封的挺快,想着反正用的也比较少,直接给这个卡注销了算了,又是缓冲期又是要带身份证线下办理的,到最后也没整成,M 的,三个运营商,整的和三个土皇帝一样,
(╯’-’)╯︵ ┻━┻
开药导致吊销驾照这个做法非常不妥
我看很多回答说这种药物是需要明确诊断后才能开出的,平常开不出来的
那你就以诊断结果作为吊销驾照的依据呗
和药品有半毛钱关系
目前相关事实全貌还没完善
如果只是因为药品购买就吊销驾照那就不对
如果是因为医学诊断确实存在不宜驾驶情况的话就没啥问题
诊断信息也可以属于大数据范畴,但直接的诊断结果不能直接发给交警
可以把诊断结果属于不宜驾驶情况这个信息同步给交警
就看这个信息同步到哪一个层次
没了
一群人小题大做,安眠药就是很容易买到,不是什么大问题。你去医院的精神科挂个号,说自己失眠两个星期,医生问一问什么原因,失眠多久严不严重。不用五分钟,就开方子买药了。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有些人凭借自己的臆想,不做调查,不去询问,自顾自地得出十分搞笑荒唐的结论。因为自己奇怪的脑回路和其他人不同,却固执地认为其他人都是错的。
新闻学每次挨骂一点都不冤,搜索相关新闻标题一览如下:

新闻中涉及的不是普通的安眠药(此处特指可以网购或自行前往药店购买的,包括部分具有促进睡眠作用品类的保健品),诸如褪黑素、参茸安神丸、谷维素片等等,而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精二类),佐匹克隆。麻精类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部分条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 2 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若该网友确需用药,首次开具须亲自就诊,医师需诊查、建电子病历、核实身份证,开药量不超过 1 最小包装。慢性精神疾病等复诊患者,1 月内累计开药不超过 30 日用量,精二类不超过两种;医师需风险提示、知情告知、病历记录并注明延长用药理由。
比起新闻标题,在我看来涉及问题更严重的是,为何该网友能网购到精二类药物?其经营、流通环节是不是存在巨大的漏洞?现在涉及药物滥用的药品管理是不是有缺漏?大洋对岸芬太尼问题殷鉴不远,说安眠药大众的敏感性不高,说毒品就明白多了。
只提安眠药难免觉得交通执法部门小题大做,毕竟吃完感冒药也会犯困。现实生活中,病驾远比酒驾、毒驾的防控查处管理难度更大、也更普遍。人吃五谷杂粮难免会生病,尤其驾驶员突发疾病,这类意外确实无法提前预知。交警也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足以支持在执法中迅速判断驾驶员的状态是否是健康的,是否处于生病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但防止 “病驾” 不能仅仅依靠个人道德,全凭驾驶员自觉。机动车安全行驶也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确有针对 “病驾” 执法的法理依据,矛盾核心还是在于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否“有病”,是否需要取消驾驶资格。或许比起简单粗暴依据麻精类处方信息进行大数据监控,扩充需备案病例信息名录授权给交管部门,再经执法处理更为妥当。
先下个结论,完全合法合规。
第一,公民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短信通知具有法律效应,不去是真给你注销了。更麻烦。
第三,卫健部门与交管**共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而你购药二类精神药物,一定是要出具证明,商家才能给你发货,或者网上挂号比如(某宝之类的)。有购买经验的朋友知道,这特么会出现疾病选择,你要是没病但是需要,瞎选一个。在你看来是瞎选,但后台会去当地卫健委的数据库报备。这种高危的疾病,可不得再给一份给交管。
最重要的一点,一个个各种 APP 都明目张胆的窃取售卖你的信息,不去搞。这种倒是很积极。视频中的人要是真有这种突发疾病,就问你路上遇到怕不怕。我特么是真见过癫痫发病的。
首先这是管制药物,无法代买。也就是说买的人必然是有这个病。
而这个病并不是短期内就能好的。
当购买的时候触发医疗警报对比后发现有驾照通知交通大队执行有什么问题?
一堆人说我生病了不开车不行吗?
如果人类能有这种自制力何必要警察?
是要被撞死了才怪人家没吊销驾照吗?
另外被吊销并不是不能再申请,病好了再去申请不就好了?
好奇说算侵犯个人隐私的遇到开车撞死人然后拿出精神证明免罪的事情怎么看
是否又要批评为什么精神病也能开车呢
反正死的人和你们没关系,在这随便说呗
我本身是支持用这种大数据分析的。
国内在个人隐私这一块儿是个什么情况,大家都是清楚的,所以这种大数据分析他一定是会应用上的,无非是要不要摆在明面上。
但是,这个网友遇到这个情况,我很难评。
他这套东西明显就不靠谱,既然分析了买药,那为什么不去查病历数据?那如果是数据源不包含病历数据,凭什么就靠买药数据就下判断了?数据源支持下这个判断吗?
而且这本身是一个需要证明网友有病的这么一个情况,被他这个系统搞成了需要网友去证明自己没病,这是不是举证责任导致了?
一个完全不靠谱的半成品系统,成了这么敏感的公共职能部门的判断依据,我看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现在知道为什么比尔盖茨都得找关系托爱泼斯坦要抗生素了吧?
这个视频信息来源和信息量有问题,现在的媒体轻飘飘的一句带过往往是有重要信息的内容,我选择持观望态度,安眠药销售量不低,通知短信不得发到冒烟,存疑。
又一个矫枉过正的典型案例,为了极少数人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合法化的侵犯个人隐私,初衷或许是好的,但这种好大可不必。就像一个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24 小时监视孩子的生活,你觉得孩子会感谢你么?
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 先主曰:“卿何以知之?” 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 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
要是按发这条短信的逻辑,那么只要买了酒的人,用大数据比对分析,是不是都要按酒驾、醉驾处罚呢?
什么时候才能购酒实名制?
我阅读理解不太好,这短信难道是说,我已经被定性为患病,30 日内需要到有关部门注销,如果没去则会自动注销。
我去了也注销,不去也注销?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这是一条误判,那是不是需要我请假到有关单位自证清白?
服用安眠药和精神类药物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属于 “药驾”,面临行政处罚,引发事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日常买药无需过度焦虑,偶尔买助眠药不会影响驾照使用,需配合核实即可;若长期用精神类药物需主动评估驾驶安全性,避免上路风险。网友说在药房领安眠药的时会有专门的机器排照片,药剂师说数据是直接传到派出所的,原来以为只是是拿来做滥用或倒卖管控药物的追踪分析,真没想到。
去卫健委投诉药店、给你开方的互联网医院、药店用的 ERP 系统开发商泄露隐私信息,一投一个准。找不到源头,药店至少扒层皮。
等真注销驾照了再去行政诉讼交警。
这个事情…… 怎么说呢,大家只关注到网友 “自称” 的购买了某安眠药,然后收到短信,为啥没有关注到警方说的“根据就诊及购药信息”,注意,是就诊及购药信息。
福建省在 2022 年发布的一份防范道路运输事故的文件中就规定:
“卫健部门将医疗机构近三年来接诊患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所列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患者信息通报给公安机关。”
这个事情发生在厦门,也就是福建省的厦门市。

且不说收到短信的这位朋友购买的是佐匹克隆,归属二类精神药品,这个是处方药,不是感冒冲剂,是需要处方的。对这类药的要求是: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 7 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 1:这位网友在医院有过确诊过相关的疾病,但这哥们儿在网上没说,然后被医院给汇总上报了。如果是这样,那这个事情这哥们儿不冤枉,毕竟这些年,新闻上因为突发性心脏病、神经类疾病出的事情也不少了。
情况 2:如果这哥们仅仅因为失眠,没有其它毛病,因为药吃完了,不想去医院折腾,就去药店购买佐匹克隆。但这个药是处方药,没处方药店是不会卖给他的,但药店又想做这个生意,比如现在好多时候,大家去药店买头孢类药物都这样。现在好多药店都有在线门诊开方的远程系统,然后不知道那个在线问诊的医生和这哥们儿交流了啥,在处方上给填了个啥,让这哥们儿买到药 ,然后就被后面的系统给筛出来,上报了…… 这种网上问诊的医院也是医院,有处方权,就会有电子病历系统,就需要对一些特定类的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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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分为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专业的医疗机构对某些可能有潜在风险的特定类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这个事情我觉得没有问题,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因为很容易出事情,而且有可能是大事。因要有相关的法规明文规定,并且明确上报的这些数据的适用范围和保密规定就可以。之前有一个新闻,某公交司机因为突发心脏病,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把车辆缓缓停靠在路边安全区域,便很快陷入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这位师傅是英雄,这个毋庸置疑,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位师傅在体检时发现了严重的器质性心脏病,那他是否还适合公交司机这份工作?我搜了一下,类似的新闻已经好几起了,有的司机师傅把车停住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有出事故的。
另一方面,如果是交警的大数据系统直接穿透性地筛查当地的电子病历系统,这个事情就有些微妙地涉及到边界了。首先是交警的这个筛查系统的授权问题,虽然可以用道路安全法来说这个事情,但有些触及到了边界。其次是交警的这个系统在筛查的时候,对于绝大多数的,不符合要病历,系统在筛查的时候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筛查出的病历的使用范围,保密机制是否有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进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做到严格执行等等,问题太多了。但这个情况,个人认为这个可能性应该不是太大,因为医疗系统本身就有需要把特定疾病上报的要求,比如特定的传感类疾病,在卫生系统已经有了类似的通报系统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由外行来搞一个穿透性的筛查系统,这个即不专业,也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毕竟大模型很贵的。
最后,交警只是给当一人发了短信,没有广而告之,我觉得还好吧。个人隐私这个事情很重要,但个人认为现在 “隐私” 这个词有些被滥用了,比如婚检查出来爱滋,乙肝,性病这些可以通过性行业进行传染,会通过母婴进行传染的疾病的,这种潜在的风险,以 “隐私” 这名,不通报另一方,事实上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以这个事情个人认为非常非常地欠考虑。
标题党!注销驾驶证是很严肃的事情,要有病历诊断等,根本不是因为买了安眠药被注销。假如我是精神病,当时正在拉屎,收到了这条信息,标题是不是可以写成 “网友拉屎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
如果是普通警察干的,那么这么做是不合适的。
公民健康信息属于隐私,非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得获取、保存、使用和转移。
驾照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吊销公民行政许可须符合法律规定内的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一般来说,吊销公民已获得的行政许可需要有合法取得的证据,依法完成调查取证程序,接受公民的申诉申辩的前提下方可实行。
这样发一条短信,简直儿戏。
如果是好警察做的,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逻辑链条不够必要
有病可以推导买药,但是买药不能推导有病,也不能推定有什么病,更不能断定病入膏肓不可挽回。
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法律本身的基础。所以购买安眠药仅仅是购买安眠药,不能发散到其他,更不能成为行政依据。
而且法理上,罪刑需要相抵。所以就算购买安眠药有装病,代购这些小过,也应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采取相关措施,不能顺着小过故意忽视证据链无限放大扣帽子,要不然今天可以发散到无证驾驶,明天就可以发散到危害公共安全,后天直接当成恐怖分子得了。
当然有权啊,不然等出事了再管?
别扯什么隐私权,这又不是私人,是国家,隐私权交给国家有何不可?除非做贼心虚。
第一算
第二有没有权又这么样?没权又能这么样?
没结果的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但是我网上买了什么东西他们是一清二楚!哪怕我就买了一个小零件。。。

交警执法,但交警不是法,他执法得依法。
法律没允许交警可以获取公民就医购药信息。
警察不能在大街上随便找个人搜身,搜身是执法手段,但执法得依法,执法者本身不是法。
涉及到的基本隐私权问题就不说了,法律从来没说公民在警察面前没有隐私权。
再说药,安眠药归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的是提高使用门槛防止滥用导致成瘾,是药品的作用机制决定了管理方式,而不是它是治疗精神疾病的,所以被管控起来了。
服用安眠药,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存在睡眠障碍,得不出其他任何信息。
驾驶安全问题,服药后半衰期内驾驶与酒后驾驶一并论处就可以,这是一个很容易量化的标准。
另外用极端个例来证明药物的危害性,以掩饰普遍现象的人很坏。
手机摄像头能偷拍,即危害个人隐私,又威胁国家安全,你应该大声疾呼反对所有手机都带摄像头。
人不能对自己用的上的东西无限宽容,对自己用不上的东西无限苛刻
不影响别人的叫个人隐私,危害公共安全的,你有个挤锚隐私?
你去杀个人回头警察查你,你说这是我的隐私,你警察侵犯我隐私权了,是吗?
咱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好像还没十分完善呢,还有部分情况没有清晰列明,还有没有与时俱进,存在漏洞的地方呢。
另外咱们的道路标识也没完善呢,部分地区设立的道路标识不规范,部分道路标线用的涂料材质很辣鸡,下雨下雪堪比溜冰场。还有很多龙门架那个灯,那就是直射驾驶员的恶毒远光灯,尤其在高速公路上,也没有提前的警示,一旦开到范围内瞬间给你致盲。
所以,有研究别人病情的功夫,你们能不能先把法律条款完善一下?能不能先规范一下地方的交通标识?能不能先把龙门架那个灯给规范了?
不让老百姓开远光,许你政 f 带头耍流氓?现在又非法(无授权)查人开药记录,回头还让人家自证清白?
你们这是保护道路安全呢,还是为了自己的 “政绩” 给老百姓添堵呢?
以后买伟哥是不是警察会上门来抓……
首先
就是没有权利这么做,要是医生这么说还有点根据,交警算啥?会看病?
其次
短信算毛线通知,现在诈骗信息那么多,你连个电子签都没有
最后
精神病想撞人,有没有那个行驶证都能撞……
上周知乎有有一个提问,问人工智能普及后公务员会不会被淘汰。这个就是例子,大数据、人工智能不但不会减轻工作量,反而会让大量风险隐患问题被发现,一线人员会大大增加工作量,以及会带来几乎无限的责任。
这事初衷是防药驾、保安全,但程序和隐私保护明显越界了,交警这么做没有合法的完整授权,大概率算侵犯个人隐私。
一、先把事说透
你买安眠药(比如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交警通过大数据直接拿到你的购药记录,给你发短信让你注销驾照,你全程不知情、没同意、没提前说。
算,而且是明显越界。
没有完整、明确的法律授权,这么做不合法。
现在中国人的隐私都被各类大数据平台窥探的一清二楚,抖音、微信、支付宝无时不刻在窥探人们手机中的隐私,装了什么软件,做了什么搜索,聊天聊了什么,电话通讯录里都有谁的联系方式,在哪个公司上班,日常住在哪里,喜欢吃什么东西,晚上下班看了什么小电影,甚至你银行账户还有多少钱他们无所不知。大家都生活在一个电子信息的牢笼里,这个牢笼还是透明玻璃做的,你的一举一动都被人看的一清二楚,这是很悲哀又很无奈的事情。
不得了,那些买酒的人赶紧去自首吧,酒驾醉驾跑不了了。
我觉得挺好的啊。
如果有问题那就先解决问题再上路,如果没有问题去解释一次就行了。30 天内抽个空过去,我觉得无所谓。
如果任由精神有疾病的人上路,对其他人也不负责啊!精神病发病了性质和酒驾差不了多少。
不说隐私不隐私,光那条短信,语文都能哭晕在厕所,错别字病句太多了。
法务授权不可为是给谁规定的呢?我想问?权利没有边界吗?
如果这条短信是群发的,那确实有侵犯隐私的嫌疑,不过,这不是单独发给本人的吗?这也能算是侵犯隐私吗?
关于短信内容,明确说了,只是怀疑当事人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疾病,如果当事人确实患有相关疾病的话,就应该去注销驾照。这很合情合理啊,当事人如果没有患相关疾病的话,这就只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提醒短信而已。
综上,你们激动个啥劲呢?你们担心啥呢?你们怕啥呢?
个人觉得是好事。
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如果你们讨论程序有瑕疵,修改程序即可。
但,大数据侦测到有风险,提醒如果属实应该主动放弃驾照,是合理合法行为。
切不可因为程序瑕疵,直接泼水时连孩子都泼出去。
呵呵了,为什么允许艾滋病结婚?
梅毒,各种传染病为什么不曝光?
美名其曰保护隐私,这为啥就可以随意侵犯隐私了?
极其的双标,先把艾滋病人的信息给伴侣公开吧!这才是正事,
没权这么做,但可以这么做。
大家看文字能不能看完,说的是如果有列举的那些疾病去注销,不是收到短信必须注销,如果你收到了反诈短信让你注意资金安全,就一定代表你的钱已经被偷了吗?

因为你买了菜刀,疑似你杀人,所以明天过来自首,如逾期未自首,则派出武警枪毙你
这事太离谱了,以至于我有等待反转的心思了都,不会又是偷绳子判了三年,结果绳子上栓了头牛的结果吧
如果这事是真的
那它肯定没有权利,它有个屁的权利
我曾经因为腰疼开了很长时间的超级镇痛药,法律管控的能成瘾的那种,所以凭病例被判为不具备驾驶能力?
支持你维权
个人看病买药的信息,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隐私,怎么就泄露了呢?我怀疑买个套套、买把菜刀、买个锤子也会泄露,也会进入大数据,永久保存,这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一下,公安机关大规模收集公民就医购物信息确实是违法行为。
兄弟们,我煞笔了,我查了一下厦门那边试点情况。
我还高看了厦门当地的预警机制,我以为是要对比名下处方的,没想到这玩意就是单纯的粗筛机制,只要你买了精二类药物,他不会进行处方对比核查,直接就给你发信息预警,《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处方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交管部门只能共享到购药纪录,无权直接对比处方
我以为是对比处方不正确有预警
那这个机制只能说确实粗糙了
但我个人还是认为这种机制要求是没什么毛病的,你凭处方开药之后收到这个预警短信之后根本不需要再跑什么医院,直接拿着你的处方或者医疗证明 30 天内去交管登记就行,你不可能一天时间都抽不出来。
这个预警机制本质是筛查那些长期购买精二类药物,可能出现药物依赖的驾驶人,或者是本来只是短期失眠吃药,慢慢发展长期依赖,成瘾性服用的驾驶员,你们总不能指望这些人驾照体检主动上报吧
更别说驾照体检这玩意纯靠自觉,所有信息都是你自己填的,真收到预警了也就是拿处方自己去登记而已,我不知道有些人应激啥
交警不光无权这么做,也无权获取这个信息。
我想问一个问题:交警是怎么知道他有买药,买的是什么药的?
交警有什么权力获取普通人的就医信息?
医院又怎么能把就医购药信息泄漏出去?
一个普通人,什么事都没犯,别人直接把你的信息给扒干净了…
很恐怖……
这几天有个新闻,看得人心里很不舒服。
厦门有人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结果没多久就收到交警短信:“你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相关就诊或购药记录,请30日内办理驾驶证注销。”
短信是湖里交警大队发的。语气很硬,命令该人“前往车管所注销驾驶证”。
你买一次安眠药,有很多种用途,比如失眠了想试试,比如给家里老人买的,并不直接等于你有病、你不能开车,也就是“证据不足”。但大数据不管这些,直接给你打上标签——有病,有病。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交警凭什么查我买了什么药?
他们当然有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精神病、癫痫这些病的人不能开车。《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好,法律确实给了这个口子。
但你仔细想想:法律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这句话的意思是交警可以查所有司机的病历吗?按这个逻辑,为了抓小偷,是不是可以随便翻所有人的包?
目的正当,不等于手段可以无限放大。这个道理,以前我们是很明白的。
更关键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买药记录,当然是健康信息。现在它被拿去给交警用了。那问题来了——这到底算不算“非法”?谁来定义?
目前看来,没有人给过明确的说法。老百姓只知道:莫名其妙被查了,莫名其妙收到了命令短信——而且还要你自己跑一趟——记者打电话过去,人家也说了,建议去车管所现场核实……以前有人说有了电脑,人的生活工作将无比轻松,事实证明,科技越先进,事儿越多。
很多人没意识到,医疗数据有多敏感。
你买安眠药,可能是因为最近压力大;买降压药,可能是因为家族遗传。这些事,跟你能不能开车、是不是守法公民,不能形成直接证据关系。
但现在,这些信息被拿去评估你是否有“危险驾驶”风险。你根本没同意,甚至根本不知道。
而且这里有个更大的问题:这数据是怎么流出去的?
药店把购药记录传给了卫健委,卫健委把它共享给了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把它推给了交警。整个链条上,没有任何人问你一句:“你同意吗?”
你说这是为了公共安全。好,就算公共安全很重要,但能不能在数据被拿走之前,至少告诉公民一声?
这不是讲不讲理的问题。这是程序正义的问题。
更离谱的是后续。
短信说,你30天内来办理注销。如果你觉得冤枉,自己去开证明,证明你没病。
你看懂这个逻辑了吗?
买药→被怀疑有病→自己去证明没病
这等于说:你什么都没干,只是买了一次药,现在你要请假、去医院挂号、排队开证明、去交警队核实,不然驾照就没了。
这叫“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是什么意思?就是你本来没有任何错,但因为你被怀疑了,所以你必须付出时间、精力、金钱来证明自己没错。
这在法律上叫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正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变成了谁被怀疑谁举证。
这不是欺负老实人是什么?
老实人失眠了,去药店买点药,结果被盯上了。而那些真正该被管的人,该去查的人,却没人管。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个更深的问题了。
大数据这么厉害,为什么不去管那些真正该管的事?
就比如电信诈骗,源头在哪?那些境外号码、虚拟号段,运营商查不到吗?技术上当然能查到。但为什么总是追不到根?为什么最后总是让老百姓提高警惕,而不是把诈骗团伙连根拔起?
不是技术不行,是“向内管”比“向外打”容易得多。
管一个买安眠药的失眠患者:发条短信,让他自己跑腿。成本几乎为零。
打击一个诈骗窝点:要跨省跨境、要协调、要投入大量警力,还可能碰壁。
所以,治理资源总是流向最容易的地方。越是老实人,越容易被管;越是真正的坏人,反而越难被管。
这不是技术问题,这是治理的逻辑问题。
这件事最让人不安的,是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今天买安眠药被怀疑有病,明天买抗抑郁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后天买某种慢性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行?
如果医疗数据可以随时被用来做“风险评估”,那以后谁还敢去医院?谁还敢如实告诉医生自己的情况?
当“治病”这件事本身可能带来麻烦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不去治。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一个社会,如果连看病买药都要担心被“盯上”,那还叫什么文明社会?
交警部门的初衷可能是好的,想减少“病驾”事故。
但好心办坏事,有时候比坏心更麻烦。
你可以用数据筛选出可能需要关注的人,但你不能用一条冷冰冰的短信,直接要求别人“来自证清白”。你不能在不告知、不解释、不给申诉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威胁要注销驾照。
更关键的是,你应该把数据能力用在保护老百姓免受侵害上,而不是优先用在管控老百姓的行为上。
大数据很牛逼,但它不该只在管老实人的时候牛逼。
首先,侵犯隐私,增加公众自证成本,公权力要受到足够的约束。
其次,造成的后果就是有病的人不去买药,或者去非正规渠道买,带病上路更危险。
创新是好的,但不能线性思维,大数据有用就什么都用,做事要有个度。放任这种大数据监视的后果是只要一个人买过某种药、挂过某个号就可能在升学、就业中受到歧视,即使有人精神或者身体出问题了也不敢去治疗,导致更多隐患无法消除。
害怕进化到:有一天你在医院躺着玩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说检测到你快死了,请马上将名下贷款还清,把遗体捐献,把医院停车场停的车安排人开走
我不同意交警的做法。
表面上,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授权,依托技术手段织密交通安全网,似乎师出有名;然而,当我们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审视整个过程,会发现违背了多项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
一、形式上合法不等于正确
不可否认,从规范形式上看,交警部门的举动并非毫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亦明确,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注销驾驶证。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潜在风险驾驶员,并启动注销预警,似乎只是技术赋能下的常规履职行为。
而且,现有规定确实为"公告注销"留下了制度接口——对于经通知后仍未主动办理注销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有权公告其驾驶证作废。交警部门正是依据这一条款,构建起"数据筛查—短信通知—逾期公告"的闭环管理流程。形式上,一切都符合"职权法定"的要求,甚至在某些支持者眼中,这是利用现代科技提升行政效率的典范。
然而,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条文的罗列,而在于正当程序的实现。当权力以"为你好"的名义扩张时,我们更需警惕其背后的合法性危机。
二、大数据调取的滥用,刑事侦查权与行政执法权的混同
本案最令人不安的,莫过于交警部门调取公民医疗健康数据的过程。必须明确区分的是,人民警察在刑事侦查或治安案件办理中,依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调取相关数据,属于针对特定嫌疑对象的侦查行为;而本案中,交警部门是在"没有发生案件,没有发现违法事故"的情况下,普遍性、无差别地调取行政相对人的购药记录与健康数据。
这种数据调取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医疗健康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且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职权。交警部门固然负有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但这一职责能否当然地推导出其有权普遍调取与交通违法无直接关联的健康隐私数据?显然存疑。购买安眠药可能只是为了缓解偶发性失眠,购买速效救心丸可能仅是预防性备药,将这些与驾驶能力无必然因果关系的医疗行为纳入执法视野,实质上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入。
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些医疗数据从何而来?若是通过医保系统共享获取,则涉及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权限边界问题;若是通过药店监控等渠道收集,则又涉及授权的合法性争议。无论如何,将大数据分析的"线索"直接作为启动注销程序的依据,违背了行政执法证据应当具备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要求。而本案中未经特定执法程序普遍收集的健康数据,其证据能力根本无从谈起。
三、行政相对人被"公告"剥夺的申辩权
即便我们暂时搁置数据调取的合法性争议,仅就注销程序本身而言,也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法律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主动向交警部门申请注销”,这确立的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逻辑。然而,当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申请时,交警部门凭什么径行强行注销?
诚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赋予了管理部门在通知后公告作废的权力,但这一规定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异化为"通知即视为送达,逾期即公告作废"的形式主义。在整个过程中,驾驶人被预设为"不具备驾驶能力者",却未被赋予充分的申辩机会——他们无法在治疗恢复期或误诊情况下及时提出异议,无法在公告前获得听证或实质审查的机会。这种"以公告代替决定,以推定代替证明"的做法,实质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
注销与吊销虽一字之差,性质迥异,但在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均意味着驾驶资格的丧失。若将"公告注销"视为一种事实上的不利处分,则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告知、陈述、申辩的基本程序要求。而现行规定中的"公告作废"程序,显然未能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四、违背了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且损害程度与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必须相称。本案中,交警部门采用的"普遍筛查—批量通知—强制注销"模式,显然是一种激进的高干扰执法策略。对于查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确已不适宜驾驶的人群,这种做法或许情有可原;但对于那些偶发购药、病情轻微或已经康复的驾驶人而言,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手段显然过度。
有趣的是事件曝光后的舆情应对。据媒体报道,当记者致电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或闪烁其词,或躲闪回避,“暂未获得回应”。**倘若交警部门真心认为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善政,是一项经得起法律与道德审视的政绩,为何不敢坦坦荡荡地面对公众质疑,接受舆论监督?**这种"政策激进、回应怯懦"的反差,恰恰暴露了其内心深处对权力边界的模糊认知。
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不仅来源于法律条文的授权,更来源于公众的认同与自愿服从。当一项政策需要以"为了你好"的名义规避公众参与,以技术手段绕过程序正义,以公告程序剥夺申辩权利时,即便其初衷良善,也已然背离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
大数据时代,技术应当成为权利保障的助力,而非权力扩张的帮凶。厦门"买药即注销"事件提醒我们,当执法部门的手伸向医院药房的数据库时,必须首先回答:**谁授权?如何调取?怎样保障?**否则,这种所谓”创新“数据治理,终将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我低估了知乎很多人语文阅读水平问题。重新编辑下。隐私这事,咱们不提,涉及太多。就只说这个通知。
如果,我确实有病,那么这个通知没有问题,提醒我去注销驾照,避免危险驾驶。但是通知可没有指明没病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是不理会该通知?是自行去医院证明我没病?(不说我该不该这么做)我没病只要不去提交自证就直接吊销执照?作为国家机关发出的通知就这个文化水平么?**提醒还没看明白的朋友一句,这个通知从字面意义看,是默认你已经是个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患者了!你只要不露面那么吊销你执照是合理操作!如果加上一句如您身体健康请忽略此消息那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并没有。那么明显解释权完全归人家所有!!**望大家在现实中留意文字陷阱,小心各类合同欺诈~
这就是“把隐私上交国家有何不可”的荒谬荒诞的地方了
第一我什么时候授权我的个人数据可以被大数据采集了?这是我的数据,不是你的数据
第二最重要的是:购药和患有某种疾病根本没有必然联系,otc药物给别人买很常见,就我处方药吃别人的,或者吃上个处方的,都是很常见的,我患有某种疾病我不买药,一样很常见,那么你能根据大数据购药记录把这种人查出来吗;更何况同一种药,也可以被不同的疾病使用,镇静剂安眠药既可以用来治疗癫痫,也可以用来治疗失眠,难道失眠也要吊销驾照吗?同样是感冒药,有的人拿去当毒品用,有的人拿去当感冒药用,难道后者也是瘾君子?同样是抗逆转录药物,有的人拿它去做抗hiv治疗使用,有的人拿它去做PrEP当成hiv预防针使用,后者也是hiv患者吗?同样是避孕药,有的人拿它去避孕,初三和高三的女生拿它去让月经周期避开中考高考,难道后者是在准备性生活?
医疗诊断是医疗诊断,购买药品是购买药品,两者不能划等号
交警做的太对了,就该这样
建议给所有购买啤酒白酒红酒葡萄酒的人全都注销了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酒驾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上夜班、以及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疲劳驾驶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女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啊啊啊啊啊啊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30岁以下的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黄毛地板油飙车撞死。
还有,建议给
他没有权力。
如果他注销,你直接行政诉讼,交管局100%败诉。要求他重新为你办理驾照,同时进行赔偿。
买个药和确认有这个疾病之间还隔着十万八千里呢,这种连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如果正正经经的上报公安局法制科,这是不可能批的,因为法制科的警察都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王二麻子给我说,他看见你在五金店买了把刀,他给我说了你的身份证号码。
我觉得你可能要杀人。
所以我先枪毙你!
隐私权必须重视,一些人天真的以为只要自己没问题,交出隐私权是无伤大雅的,难道没有想过自己将来可能生病吗?
现在只是上报给交警,如果这些患病隐私信息医院直接同步给雇主,雇主就会担心你在公司暴毙,提前辞退你,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交警无权这么做,因为注销驾驶证的前置条件是“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而这个结论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而不得由其他机构代办。
且不说医疗机构有没有做出这个结论,即使真的要做也应当根据诊断而非患者购药历史来。医生不能根据患者的购药历史来确诊疾病,这是常识,也是医学伦理。
这件事这无论是从医学伦理还是从法律手续上都是不对的。
另外吐槽这个傻逼短信,没错,就是傻逼
他这个短息的逻辑是:
if 主动来注销:
注销
elif 没主动来:
公告注销
所以…人家没病的怎么办?
这不是脑子有病是什么?
首先,绝对算是侵犯个人隐私,并且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问题的核心在于交警部门是如何拿到这份购药记录的?医保数据、药店购药记录属于医疗健康信息,在数据流转链条上涉及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最终流向了交管部门。这一"跨界共享"过程,当事人完全不知情。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即使不算这个侵犯隐私,这个判决流程也是有问题。一个人吃安眠药,并不等同于有精神疾病,就算有精神疾病,也并不等同于你可以随意注销驾校。
因为购买一个药物,与是否服用是一回事,服用是否意味着精神疾病是另外一回事,哪怕有精神疾病和是否注销又是一回事。
而交警部门的做法,是把这些差异粗暴地等同。佐匹克隆是广泛地用于失眠人群,中国的失眠人群多达亿万级,难道都要注销吗?
如果说,所谓的侵犯个人隐私,仅仅是一个公民不能侵犯另一个公民的隐私,而公权力可以随意地拿到资料,那么这个法律意义何在呢?数据共享的规则、范围、程序从未向公众公开说明。这种"单向透视"的治理模式——政府可以看到公民的一切,公民却对数据如何被使用一无所知
总而言之,老大哥在看着你
我最近两个月咳嗽喝了七八瓶强力枇杷露。
喝之前我给纪检组写了个说明,这药喝下去半年内毛发检测都能是阳性,要是飞行检测说我吗啡阳性反应你们可要主持公道。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
看到这句话,我以为下一句会是“如您从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相关疾病已治愈,请携带相关医疗证明来我所说明情况”。心想,这些个人医疗信息,公安部门可以随意获取,并建议注销业务,真是太可怕了。
然后我继续往下看: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原来除了注销驾驶证,没有别的选项,觉得更可怕了。
下次会不会有人去买了伟哥被判定为有心脏问题吊销驾照?
月初因为失眠去医院睡眠科挂号,大夫给开了半个多月的佐匹克隆,让一天吃半片,说不会有耐药性。
打开知乎一看,我成精神病了😭
有人说这个案子中,行政机关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提行政诉讼能胜诉,我觉得有点too young too simple了,这个案子提行政诉讼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受理了也要驳回起诉,根本不会进入实体审理。
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 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经常被不加检视地认定为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从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司法机关普遍将“信息处理行为”定性为“内部行政程序”或“事实行为”,认为它在单独存在时,尚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外化的”法律效果。
换句话说,这个案子中,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公告作废行政相对人的驾驶证,就会被视为没有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实际权利的行政行为,这属于过程性行为,压根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依据如下,法院援引下面的第(五)项或是第(六)项都可以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的赵鹏教授去年发表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的论文提到过他所统计的结果。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以“法定职责”“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为关键词检索行政案件,同时针对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以履行法定职责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及第34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的案件进行专项检索,结果仅发现3起案件被法院受理。其中1起因涉及不当公开当事人个人信息,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另2起单纯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内部共享,均被法院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行终248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1617号行政裁定书)。
只有这个案子走到行政机关公告作废驾驶证时,提起行政诉讼才会被受理,因为公告作废驾驶证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这时才产生了外化的法律效果,才能就这一整个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过驾驶证都被注销了,提行政诉讼时对受影响的当事人来说实际上已经“晚了”。不过也只有这时,法院才会对先前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一并审查,看其是否突破了比例原则,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近日,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备受关注,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视频发布者配文称:“别注销,驾驶证很难考的。我网购了速效救心丸,很久没开车了,大家放心。”其他网友评论说:“这个是为了你好,也是为了大家好,如果你没有可以去证明。”“你是不是用医保买过心血管疾病的药或者大量购买镇静剂?我爸给我奶奶买过,之前也接到车管所的电话,驾照被注销了。”“我也买过速效救心丸,暂时没接到消息。”
近日,心源性猝死引发大众对健康的关注,在网上速效救心丸、硝酸甘油、硝酸甘油舌下片等心脏用药品类相关搜索词暴涨,线下药店的购买者增多,主要想买药应急。
极目新闻记者检索发现,通过数据分析预警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此前个别城市已有先例。另外,上述视频发布者的往期视频中出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片,其也向记者证实,这条短信是真的,自己买过促进睡眠的佐匹克隆。但是,发布者未再提及买过速效救心丸。
3月30日,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该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可能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记者致电车辆管理所了解情况,暂未获得回应。
就诊购药记录被大数据筛查,“买过助眠药”的网友称收到注销驾照短信,交警:系提醒,建议到场核实
转自极目新闻
也就是说。
官方承认了大数据的筛查能力。
以后请务必把同样的技术用在反腐上。
大数据监控全体官员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立马跟进调查。
以后只要有医院就诊记录的,一律吊销驾照得了。反正以后只要说一句,为了公众安全,管你三七二十一,都通通不能开车。即使是感冒这种小事,你感冒就会不舒服,不舒服分神了怎么能开车呢?吃药了万一药物有副作用呢?退一万步来说,以后大数据识别到有步行走路闯红灯的都一律吊销驾照,违反交规了管你是不是开车的还是步行的,喔对了,踩共享单车走机动车道的也吊销驾照。个人隐私哪里有公众安全这几个字重要。
算。
交警没权力!
任何部门都没权力!
大数据不应该这样滥用!!!
底层逻辑就是开无双事件增多,维稳背景下必须严控,但其实也没什么有效方法,下派给基层当作KPI。然后脑子一拍决定随意调取居民医疗信息筛查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患。
可是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即便车主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并打算开无双,吊销驾照是无法阻止无双行为的。他都打算开无双了难道还会在意无证驾驶的惩罚吗?
而精神疾病患者如果时时刻刻要担心病患记录随时是可以被当作把柄的,那么不买药少买药非法渠道买药只会进一步加重病情,可能就真的会催生出更多的无双。
至于侵犯隐私?我坚信我们的隐私都被好好的保护在数据库里,在没有被观测之前都是安全的。
说实话,根基是有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令,患有癫痫、精神病、严重心脏病等确实不能开车。交警不仅有权,还有义务把这些潜在的“马路杀手”筛出来。所以,他们去查相关信息,是在履行法定职责。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里有个“豁免条款”: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这就给交警查购药记录套上了一层“合法外衣”。
既然合法,为什么大家还觉得“被冒犯”了?
这种不适感来自于大数据在实际操作中的粗糙和傲慢。
“买过安眠药”和“患有精神病/障碍驾驶疾病”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很多人只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偶尔失眠才买药,大数据却直接把买药行为打成了“没资格开车”的标签。这种推导逻辑在咱们仲裁实务中,连基本的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
短信里那种“逾期不办就作废”的语气,本质上是把调查义务推给了公民。你买了一次药,就得请假去医院开证明、去车管所排队。这种行政成本的转嫁,不仅效率低下,还透着一股子“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懒政味儿。
我最担心的是这种模式带来的“寒蝉效应”。
如果今天买安眠药会被取消驾照,**那明天买治疗抑郁症的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买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差?
一旦医疗数据成了行政处分甚至社会信用评分的“筹码”,人们可能会因为害怕隐私泄露或后续麻烦,**生了病也不敢去正规医院、不敢用真名买药。**这不仅没能让社会更安全,反而埋下了更大的风险。
这也太扯淡了。
这东西应该是以医生的诊断为准,还需要复核,咋能就直接给定下来了。
创新走太快,扯到蛋了
早期精神类疾病的发现,依赖患者自行就医,如果他们不就诊,那就必须等到严重的疾病发作才能被社会发现。
如果给这类患者的社会压力太大,他们可能会放弃接受正规治疗,乃至接受非法渠道的治疗,来规避可能出现的歧视性对待。我们能接受一些原本可控可治的患者游离在国家卫健体系之外吗?
我们能从源头管控药物,我们能从源头管控人吗,难道不挂号看病也是犯罪?还是哪个部门能发动人力物力,去监视去管控?把这些问题抛给患者,尤其是精神类疾病的患者,我想想都觉得可怕。
我不知道一味的拍手叫好,一些部门越俎代庖,放大歧视作用在哪,难道能让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下降吗?我们这些年对于精神疾病治疗的宣传又有什么意义?
如果你是一个年轻人,有焦虑、失眠乃至幻听、妄想,这些症状可能是一过性的,可能是持续性的,有的轻有的重,但是你不得不衡量,接受治疗,也许会留下一生的污点,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你还有勇气踏进精神科的大门吗?
这恰恰体现了我们治理体系的高效与审慎,在一般事务中,我们坚持数据分散以保障系统安全与流程严谨;而在涉及公共交通安全时,我们又能够实现必要的信息协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这个交警大队不会觉得自己特别棒,特别牛逼,已经会用最新的互联网技术来执法,甚至幻想着自己当做典型,以后上省厅甚至去更高层次的表彰大会上分享自己的执法心得吧?
我向来对所谓“隐私”是比较宽容的。比如说公共场所装大量摄像头,总有人觉得侵犯隐私,我历来觉得,你不作奸犯科,有什么好怕的?
但是这个交警大队的这种行为,是真的很恶心。妥妥的滥用职权,拿着鸡毛当令箭。如果查个交通违法就能这样去查询个人的买药记录,而且还是“疑罪从有”,那以后各部门的执法边界在哪里?是不是以后避孕套买的勤了的都得注销驾照,怀疑你纵欲过度,会疲劳驾驶?
来,还得是我这个病友来分析才行。
那个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并不是普通安眠药。

根据我国的规定,二类精神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
二类药必须在正规医院开具处方,药房在核对处方之后,会把处方回收,只给你一个用药指南。医院回收处方后,会保存并上报相关信息。
然后这种药,在网上是买不到的。我为啥知道,因为我失眠也吃二类药,然后我又懒得经常跑医院开处方,尝试过在网上买,根本不让买啊。之后想去找医生一次多开点,医生打死都不给开,说有规定一次处方不能超过多少,而且吃多了会上瘾。然后没办法,每个月跑一趟。
问题在这里,新闻里那个人,为啥能在网上买到?买了多久了?他不去医院开药而是去网上买,是因为上瘾了还是啥情况?
现在政务数据相互打通是趋势。我虽然也吃,但我从来没有被警察找过。那个网友我估计是违规网购,然后长期网购,导致大数据报警了。交规里面对“不得申领”的条件之一是:
他这么长期网购,又不去医院看医生,很可能已经从单纯失眠进化到精神疾病了。因为失眠的主要诱因就是焦虑症,抑郁症等。
这里还要补充一下,比如你焦虑,不是一去医院就能诊断焦虑症,而是先存在焦虑状态,然后焦虑状态长期持续之后,才进入焦虑症阶段。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警方短信并没有说“你驾照被我吊销了”,而是说的,如果你患有相关疾病,请去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不办,才会注销。说白了,还是给了那个网友一个证明自己的机会的:
你长期吃这个药,又没有医生处方,你是什么情况?如果是确诊有相关精神疾病,那你过来我们合法注销你的驾照。如果你没病,那你长期买管制药品干嘛?来说清楚。

所以该网友目前最优解就是赶紧去精神卫生中心再看一次病,做做检查,有病没病先确定好。有病就配合警方注销驾照,然后配合医生积极治疗。没病就去自首,毕竟这背后有一条非法贩卖管制药的产业链。
最后给不太懂的人说说这种安眠药是啥情况,一个字,猛。我第一次吃的时候,吃完昏睡了18个小时。后来试着一点点减量,确定三分之一粒比较合适。一粒药也就比一粒米大一点。但是他代谢速度慢,说明书里明确写了肝功能不行的不能吃(不管是我吃的还是网友吃的佐匹克隆都是)。代谢慢有个后果就是,第二天起来,人是起来了,但脑袋还是昏的,要到午饭过后,人才完全清醒。如果我再减到四分之一,那安眠效果又不够。
那个网友长期服用这个药,鬼大爷知道他是成瘾了还是啥情况。脑袋昏昏的上路,确实是重大安全隐患。
综上,我认为警方没有问题。
事实证明,你的所有网购记录对于zf来说,都是公开透明的。
特别是红外线探测相关零件设备、无人机相关零件设备,刀具相关设备,分分钟找到你😜
(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如果患病,30日内办理注销,正常。
如果没患病,我该干啥?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办理什么?体检证明没病,还是什么?还是这句话就意味着只要收着了短信,无论得没得病,30天之后驾照都会被注销?
总结,起草这个短信的语文没及格。

这么精准,能不能解决一下这些问题?

交警说这条短信”只是提醒”。好家伙,你从我的购药记录里扒出我买了什么药,然后”只是提醒”我去注销驾照?
这件事最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交警有没有权注销你的驾照。而是:你的购药记录,是怎么跑到交警手里的?
这位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一种很常见的助眠药。注意,是”助眠药”,不是精神类管制药品。很多人睡不好会买,跟买褪黑素差不多的心态。
然后他就收到了湖里交警大队的短信,说”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30天内去注销驾照,逾期作废。
买了一盒助眠药,就”可能存在”癫痫、精神病?这个推理链条本身就荒唐。购药≠确诊,助眠≠精神疾病。照这个逻辑,买止痛片的都”可能存在”神经系统疾病,买感冒药的都”可能存在”免疫缺陷。
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
最关键的问题是:这条数据管道是怎么建起来的?
你去药房买药,实名登记。这条记录进了药店的系统,可能也进了医保系统。到这一步都正常。
然后呢?你的购药记录被谁、在什么时候、基于什么授权,共享给了公安交警系统?交警又是基于什么算法,把”买过佐匹克隆”匹配成了”可能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个人信息保护法》写得很清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需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需要”事前进行影响评估”,还需要”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请问:有人告知过你,你在药房买的每一盒药,会被推送给交警部门做大数据比对吗?
没有人问过你。也没有人打算问你。
更荒诞的是评论区——有人说”我爸用我的医保给我奶奶买了心血管药,结果我的驾照被注销了”。买药的人、吃药的人、被注销驾照的人,三个不同的人。这个”大数据”精准吗?不精准。但它照样发了短信,照样要求你30天内去注销驾照。
交警回应说”是为了大家安全”。我信。这可能确实是出于善意的初衷。
但问题从来不在初衷。
今天是购药记录匹配驾照——理由是安全驾驶。那明天呢?购买抗抑郁药的人,能不能被限制某些岗位的从业资格?频繁购买避孕药的数据,能不能被推送给计划生育部门?买了大量酒精饮料的消费记录,能不能影响你的保险费率?
这不是滑坡谬误。这条管道已经建成了——从药房到交警的数据通路已经在跑了。它今天跑的是”助眠药→注销驾照”,但这条管道能跑什么,取决于谁在另一头接着,以及他想拿你的数据干什么。
“为了你好”这四个字,是所有越界行为里最好用的遮羞布。因为你没法反驳——谁会反对”安全”呢?但程序正义的意思恰恰是:即使目的正当,手段也必须合法。你不能因为”可能”有人带病驾驶,就把所有人的购药记录变成一张可以随时被扫描的透明底片。
回到那条短信。它真正让人不安的不是”注销驾照”这四个字——去解释一下、签个承诺书,驾照大概率保得住。让人不安的是它背后那个你完全不知情的系统:你买了什么药,它知道;你可能有什么病,它替你”推断”了;你该不该开车,它替你”决定”了。整个过程,没有人问过你一个字。
市面上所有的安眠药,包括安定、舒乐安定、思诺思、佐匹克隆等等,都在管制精神药品目录内,按照我国法律定义,都是毒品。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谁购买了毒品,买毒品的用途是什么,公安部门当然要过问。他们一定、且应该有权拿到这些与毒品有关的大数据,这本来就是他们的职责。
交警的问题在于措辞太僵硬。后面加一句“如果您并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忽略此短信”就行了。买安眠类毒品的多了去了,其中大多数只是失眠而已,真正不适合驾驶的只是少数。
哦对了,好像还有另一个问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就算你说服用安眠药不算“吸食”,但“注射”就没什么解释空间了。比如你去做了个手术,术后的镇痛泵里面其实就是吗啡等毒品,那么按此条规定,你有注射毒品行为,你的驾照就该作废了。
闹麻了一个佐匹克隆而已还有人在这上纲上线。还有拿二类精神类药物说事?这事能支持交警的都是学生要不就是公务员吧。只要但凡有点社会工作经验的就知道。所有工业制造业,运输业还有医疗服务业都是需要24小时运转都是需要倒班的。全中国至少3000万人需要长期的安眠药供应。你以为他们是药物依赖精神病人?其实他们90%都是一线的产业工人。没有这些人所谓的全产业链工业克苏鲁几天就会崩溃,剩下的天黑就能下班的人水电都会用不上。
这就叫越俎代庖,要查车主购药记录,也轮不到交警来查。任何未经许可调查居民个人隐私都是犯法。在车主没有犯事的情况下更不能用查案理由搪塞,交警百分百违反纪律条令与国家法律,投诉都不用直接上诉就行,谁规定条子犯法不能被起诉的?
巧了,今天正在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自查评估报告。
这不仅是个人信息,还是典型的敏感信息,是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保护的。


在上海,人脸数据会用来识别电动车没戴头盔。
简直匪夷所思,交警部门现在变成滥用公民隐私的重灾区了。
你要是刑警部门处理社会危害性很大的大案要案,这样来调用公民隐私信息,大家都可以理解。
交警就是个民生部门,天下苍生,每天生活必须的衣食住行,如何能教条执行?所以交通没有法律,只有法规。
机动车司机有学习考试交通法规的义务,但是公民没有这个义务。但是公民有使用中国所有公共设施的权力。一个在墨脱山林上生活一辈子的人来北京上海旅游不看红绿灯不走人行道过个马路,做错了什么?
在山东畅通无阻的老头乐,为什么在北京上海不能用?
甚至某些年代,外省的机动车都不能进北京?
包括什么禁摩,禁电动车,单双限行,外地车牌限行,深究下来,没有一条不是违宪的。
现在的交通部门,真还拿着一本法规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了。
哪怕疯狂动物城里,交警也就贴贴罚单拉倒了。
人家又不是要注销你的驾照,只是提醒你这条法律法规。别一天天想着自由,人家利用大数据进行提醒挺好的,谁走在路上也不想遇到一个精神病或者癫痫开车吧。
交警后续回应:
面对网友的疑惑和担忧,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给出了回应:短信是真的,但这只是一个提醒。交警解释,这并不是直接注销,而是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购药记录后,向当事人发出预警。收到短信的驾驶员,需要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
如果确实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确实需要注销驾照;如果身体无恙,只是购药备用,或者买药是为家人,只需到场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即可“自证清白”。
某些信誓旦旦觉得当事人有病的,可以闭嘴了。
买的什么安眠药什么剂量买了多久
我反正不信大众认为普通分量和品种的安眠药会有这种短信的
不然这种短信早满天飞了
过年没回家,留在工作地的出租屋里过年的,然后因为餐馆停业,所以去菜市场买了几天的菜自己做饭。结果大年三十那天我把一只冻鸡拿出来砍半,把菜刀给砍崩了,幸好家里还有西式餐刀,最后还是把饭给做了。
等快递一恢复,我立马下单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发现不好用,于是退了,在退货期间,我又下单买了一把斩切刀和一把陶瓷菜刀(用来切瓜果)。3把刀均达到了管控刀具条件(刀刃超过长度了)。
我媳妇在此期间也在某音直播间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我一看,品质太差,而且锋利度感人,于是我让我媳妇把刀退了。
过了一个多月,前几天她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我媳妇买了管制刀具,需要到派出所进行配合登记….我媳妇十脸懵逼。。。。不是,这菜刀买了退了都有一个月了,你才来跟我说要登记?都退货了你跟我说要登记?总之就是搞不懂JC那边是在抽什么风。
真的,我媳妇跟我说这事的时候,我唯一能想到的解释就是,我打趣跟我媳妇说道:估计是大数据查到你基本不做饭,然后又突然买菜刀,所以被大数据标记为疑似风险。问题是为何会过了这么久才打电话问你?大数据不知道她退货了吗?就很迷。
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2019年深圳发生的沃尔沃撞人事故。现在交警可以提前对存在身体问题的人群吊销驾照,禁止上路是很合理的作为,能避免类似不幸的发生。
医疗系统里的数据是客观存在的,通过设定规则筛选出可能的人群,要求去交警队复核,有什么问题呢?这个信息只存在于系统内部跟被提示的驾驶员之间,并没有对外泄露驾驶员的患病信息。
2019年5月16日19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楠驾驶粤BJ8Q62号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沿南山区南山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创业路口时,驾驶车辆向登良路口加速直行,以每小时64公里的车速行驶了450余米(该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撞向路口南侧路中间安全岛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人群后,又与相对方向静止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两辆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等严重后果。这是就是癫痫发作。

我想提一下,这里有个很微妙的问题在里面,就是如果医疗系统直接将患者的购药明细,比如什么时间买了什么药同步给交管部门,这很可能是违规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如果是医疗主管部门利用上报数据搭建了大数据平台,通过模型预警整理出可能患有不适合驾车的疾病的人物的名单,然后把名单同步给交管部门,那么这个事情是否违法我认为是有争议的,因为医疗主管部门实际上是经过患者许可获取的信息,也有权进行处理,而处理之后的结果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行为细节,甚至很可能并不会同步究竟可能是什么病,又包含公共利益在里面,是比较难简单用隐私保护来否定的。
个保法目前对这个领域的规定还很不完善。
交警无充分理由主动调阅不合理。但是建立医院主动上报机制是合理的。
就像发现传染病,为了公共卫生安全要主动上报处理,那发现了精神类疾病,为了公共交通安全而主动上报处理也是合理的。
但做这个事情之前,应该先建立完善的上报机制、规章制度。
本例中,个人感觉交警主动查阅的概率不高,大概率是上报机制。就看这个上报机制是否完善了。
另一个问题是,预警应该根据医生的诊断,而不是用药情况。用药品反推病情,太粗糙了。
前残联主席张海迪,据公开的报道,胸部以下失去知觉,对公安部不允许双下肢残疾人士考驾照不满,在她的一再坚持下,公安部修改相关规定,张海迪顺利取得驾照。
你说他们侵害隐私权,不受法律限制,为所欲为,是为了老百姓安全,我就笑了。
一个大数据筛查出嗜酒如命的酒鬼,要不要吊销他的驾照。
某天大数据筛查到你买了管制刀具,要不要直接把你抓起来?
某天大数据筛查,你失恋了,并且性格暴躁,要不要把你抓进去冷静一下
☹️
看到这个问题下面,大部分高赞回答都在强调隐私,令我想起多年前一个网络热议的问题,就是120接线员认为大学女生打过去的电话是恶作剧,导致耽误了救治时机致死的事件。
当时大部分的网友是认为可以让GA接入120系统来定位打电话的人的位置的,我认为也合理,毕竟打120都是生命危急关头,隐私好像也没那么重要了。
对于这个事件,大家都赞同保护隐私,是因为开车的人多,大家带入了自己作为司机一方,觉得自己被冒犯,隐私被人窥视了,这个很好理解。
但是如果,我说如果,我们是被一个患有精神疾病、本不应开车的人创了的受害者的时候,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
看了些评论,补充一下。
我的观点可能还是要明确表达一下,就是我认为,怎么看待这件事,取决于你站在哪一方,事情不是非黑即白。
我自己也开车,我也不希望我网上买个药,还有人背后盯着,然后突然就不让我开车了,我不同意隐私被侵犯!
我自己不开车的时候,我也不希望来个有精神疾病的人,给我创了,我不同意这些人拥有驾照。
另外想说的是,这个问题展开广泛讨论是好事,在法理支持的前提下,合法合规调用公民有限隐私去推动维护公共安全,是挺好一件事。
应该先回答是否应当注销此类人群的驾照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再谈论这条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或者程序性问题。
现实情况就是未来大数据渗透个人隐私权是一件不可避免的正在发生的事情,就像你看到满大街的天眼系统觉得自己很安全而不会觉得他侵犯了你的隐私一样,这只是一个度的问题而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
因为一旦我们认可了隐私权可以让渡给公权力这件事情本身,后面就只剩下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这样切香肠式的政策拉扯,突出一个温水煮青蛙。
回到问题本身,问题的核心在于买安眠药这一行为到违反道交法再到违法行为会引发道路安全事故之间,相隔的距离太过遥远。一般情感上人会觉得没事的,等病情再严重一点不开车就好了等等这种。
说到底就这是一个风险管控的问题。就像隐藏式门把手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带病上路带来的安全隐患相比到底哪个大哪个小没人说的清,但是都是国家出台了强制法规约束的时候,前者大家拍手叫好,后者却被口诛笔伐。区别大体上只关系到这一刀到底是砍在别人身上还是自己身上。
坐等有人买西地那非,大数据推断他杨威,给他老婆推荐转移财产改房产离婚然后相亲收彩礼办婚礼收红包一条龙服务,
不能算完全“侵犯”个人隐私,但只是因为买了药就无差别的发送这样的提醒短信,大家应该都难以接受吧。
从短信内的信息来看,明显可以看出,交管部门的初衷是预防“病驾”/“药驾”风险(如癫痫发作、心脏病猝死导致的事故)
从这一角度来讲,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公共安全层面有正当性
并且交管部门也已经回复了,只是提醒,并不是直接注销。
从交管部门来看,他们确实言之有据:
禁止“病驾”是有明确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等现行版本)明确规定: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车辆管理所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注销驾驶证(第79条第5项)
说了预防交通隐患,这是一件为大家着想的好事,但似乎大家并不买账
原因在哪里?
1、买安眠药就是患病,就等于可能患有某此精神类的疾病,从逻辑上讲,属于“一刀切”的预警;
2、个人的购物记录本属于极为隐私、敏感的信息,特别是购药记录,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的原因收集上述的数据,程序合法、保存得当,本没有问题
同时将大数据应用到社会管理事务中去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在应用上也应当考虑,不能太过粗放;在处理上应该做到更人性一些。
例如,上述的购买记录本就是一个数据库,可在在驾驶人员办理车驾管业务的时候进行筛查,如有记录,再提醒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将【买药 =确诊】着实偏颇,因为这其中存在可能是代购、短期用药、备用药、甚至健康人买助眠药
短信虽是提醒,但是后面【30天内处理、否则驾驶证作费】却又像是强制要求,并且没有公布便捷的救济渠道,例如公开咨询电话。
所以这条提醒短信势必引起接收者的恐慌
导致大家认为,买个药还要去车管所报备的想法
如此不合理的【提醒】,很难让大众承情“来自交管部门的关心”,而是徒增质疑你的合法性。
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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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考验知乎网友智商的提问,我看看有多少智商被压制的人。我支持信息互通,系统互联,去除一切安全隐患,打击一切投机取巧。
无权。
对于公权力单位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前提下一条短信就能吊销驾驶证,本身就是自身权力的滥用。
此外医疗记录本身就是个人隐私,你们交警部门怎么合法获得这些信息的呢?如果是不合法获得的,是否应该追究相关责任?
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大数据就能解释的问题。
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XX年XX月XX日的一笔金额XX元用于购买XX的消费显著超出了您的收入水平,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章和法律,请您于30日内主动前往本级纪委如实汇报情况,逾期将收到警告处分,相关线索将自动移交司法部门。
大数据要刀刃向内,敢于挑脓疮、挖腐肉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现在很害怕我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后在我出现医疗状况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拿出不知道哪里搞来的我曾经就诊记录以及购药记录来拒赔。
这不就是《少数派报告》的情节嘛,预测别人犯罪然后给抓起来。
只不过电影里通过超能力,现实里使用大数据和AI罢了。
早晚快进要最近情绪不稳定并买了某某然后上门击毙的。
真正的杀人暴力袭击的精神病人不去管,反而限制一个吃点安眠药的。
通常一个药都治疗很多病,那适用症清单长的跟说明书一样。
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壮阳,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治疗心脏病。所以以后吃万艾可也悬了,毕竟心脏病也不能开车。
看了回答,有一部分人支持,觉得这是合法合理的,自已没做亏心事怕什么。
有一部分人员,说遇上事了别理他,如果交警敢注销驾照就去告,走法律程序,告死他
唉……感觉这2部分人都是不食人间烟火的
我支持一个高赞回答,总结一下就是:这就是欺负老实人,老实人还真没办法
网友买安眠药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通过大数据筛查购药记录,算侵犯个人隐私吗?交警有权这么做吗?
看了一些评论,很多人对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完全没有概念,故而把当下的现状误判为官方正确的选择,进而全然忽视了教育和监管层面的懈怠和缺失,就像一种迷信,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按照交警的这个逻辑,那他应该给买酒的人也发这个短信啊,买酒和酒驾的关联性明显比买安眠药与影响驾驶的关联性强多了呀
不是,油饼吗?咱们先退一万步,不追究,隐私权,公民权利之类的。是,安眠药和某些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存在重合,但是买安眠药=实锤有精神病?再退一万步,实名买的处方药,但吃的人也未必是自己啊。我买了不吃,你有意见?都说了安眠药,不是精神病药。
常州有个例子我记得清清楚楚,50多岁一个修理工,修好车试驾,半年前体检通过,没有吃药史,但是突发癫痫,开车撞死好几个,你要管,你咋不管这样的?你能预知未来是吧
这件事一出来,
我看了几个平台的评论区
都是在讨论隐私权的
关于这个我有一个疑问想请教一下大家
就是,当前的婚检,假如查出一方有艾滋病。
当前的做法是,不告知另一半。
我也查了很多,基本上都是指向隐私权。
那么当前有不少人的意识 :隐私权 > 公众的生命权
我有点不理解的是
假如一个人,他不做什么坏事,他为什么要张嘴闭嘴,硬扯隐私呢,
恨不得自己在这个社会里隐身,即便这种隐私控制,会危害到大众的生命。
希望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我也不说宏大的。
交警也是警
我觉得police获得公民的大数据可以理解。
但你利用数据,针对如此小的点进行预防性执法,太霸道了。我觉得非常不舒服。
我不信任基层人员素质能全部高到驾驭这么大的权利(包括我自己)
作为一个长期睡眠障碍,每天都依靠右佐匹克隆入睡的人,这个问题可以说跟我息息相关。
首先要解释一下,右佐匹克隆或者佐匹克隆这玩意儿在安眠药当中的效力比安慰剂强不了哪里去,吃完之后如果继续玩手机的话,几乎一点感觉都没有,只有吃完之后把手机放下,关了灯躺好,才能有一点镇定安神,辅助入睡的作用。
虽然如此,就我个人而言,我也会避免吃完这玩意儿之后立刻开车。当然吃完之后还要出门的情况也很少出现,基本上这玩意儿都是已经躺床上了准备睡觉才会吃的。我印象中只有一两次,吃完之后有朋友喊了撸串儿,我也是选择打车出门的。
吃了右佐匹克隆再睡觉,能够顺利入睡,保证我第二天的精神状态,同时我的工作性质又决定了我必须开车,如果真的因为吃了右佐匹克隆就要注销我的驾驶证,那我只能选择以后不吃药了,哪怕失眠第二天疲劳驾驶,我想这只会更危险。
通过网络大数据,及时杜绝了了一名服用第2类精神药物,服药后会造成长时间恍惚的人开车把我创死的风险。
维护了我这种规规矩矩开车没有违章喝酒了必定叫代驾的司机的名声

这个短信也许是真的,目前最大的疑点在于这个所谓的网友“买安眠药”是否为真,因为短信上并没有说是因为网友买了安眠药,而是列举了包括精神病在内的一连串具体疾病。这当中是有可能发生某些疾病(如某些精神病)的治疗药物,在患者视角被看成是安眠药。
因此要讨论该地交警的做法是否合理,一个大前提是网友除了公开自己收到这条短信之外,自己是否被医生诊断患病,患什么病,以及购买药品的具体名称。
额外的,从短信上看,警方的说法是通过就诊和购药记录。其中就诊记录方面,在我国,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之间定期交换某些病人的信息,如精神病和戒毒,已经常态化运行了很多年。即如果某人就诊时被诊断为精神病,那么国内地方卫健部门通报给当地公安是个通行的操作。至于公安是否通过和医保局交换患者购药的数据,以及公安是否把这数据用在驾照管理上,答主就不太了解了。
综上,从答主了解的国内实操来看,公安通过地方卫健部门获得某几个特定病症就诊病人的信息,是一个运行了很多年的模式,至于某些地方创新型的联动了医保局的购药信息,以及给到内部的交警部门是否合适,答主审慎的觉得问题不大,因为该做法的初衷是为了公共安全,以最大化的保护交通过程中包括驾驶者,乘客,路人和其它车辆驾驶员在内所有人的安全。但最终是否有权,看看其它专家怎么说吧。
不评价。最终的结局跟我个人评价与否没关系
只是想到另一件事
当年,有人给我出主意,去搞个什么抑郁症啦之类的。我想想就觉得不行
乱搞这些,如果以后影响我不让我开车了怎么办?
或者如果我离婚,那肯定会影响争取抚养权(感情很稳定,我是想得比较多,未雨绸缪)
我一直觉得做人不能既要又要,不要为了一些利益去乱搞
另外,这件事情发生的逻辑是:这个药是处方药。正常途径的网购都是要开处方的。是因为他点了确认,已线下就诊,确定有那些病,所以开的处方。然后大数据反推他有那些病,所以交警直接让他吊销驾照了……..
我胆子小…我就不同意家里人开网络处方。我觉得这个行业迟早要规范,不要给自己添不必要的麻烦。除非是线下病人,实在买不到药,才在网上开一下
先不说侵犯隐私的问题。
就算为了核查驾驶资格,进行医疗信息的调取有合理性。
但目前左匹克隆仅被批准用于治疗失眠,没有其他常规治疗用途。
所以即使很多“不能开车的疾病”有失眠症状,所以也开左匹克隆,但不能说明开左匹克隆就一定有“不能开车的疾病”,这是基本的逻辑学。
短信通报仅以开药为名注销驾照,而不是以驾驶员确诊某项疾病为名注销驾照,本身就是匪夷所思。
而且目前这种行为,会大大影响前去就医的人群,造成更大的社会风险,从明面变成不治疗的潜伏,弊大于利,不知道怎么想的
那些哔哔的可以闭嘴了!
佐匹克隆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购买和使用受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严格控制。
这玩意儿服用以后一两天之内,会精力不集中,嗜睡,反映迟缓,类似酒驾,根本就不能开车。
我对这件事的理解是买的处方药,那就说明有就诊。
就诊出有不能开车的疾病,交警依法调取同步的是就诊信息,通知驾驶员来吊销。我认为这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不然这么多精神病患者在路上,那群众的安全事威胁。
支持。
如果是为自己买的,说明其身体状态已经经过医生鉴定认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的条件。如果是为家里人买,那说明其遗留的身份信息是假的,构成非法购买管制类药品,应该抓起来。
交警当然没权力查个人隐私,但是交警归公安部管辖,公安部有这个权力,
公安机关为履行治安管理、查处犯罪等法定职责,依法可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这个案例太适合回答这个问题了,4死10伤


评论区里头有一个评论,我觉得非常有道理,就是大家这么较真的话,非得让六子把自己肚子剖开,让大家看看他到底吃了几碗粉。
你非得让这个当事人把自己的诊断书拿出来看看,到底是因为他买药导致的他驾照被注销,还是因为他得了这些精神病导致驾照注销的,对吧?
张雪峰刚死,新闻学的魅力时刻又来了。
不过我应该感叹,现在的网友连对几百个字的文章的归纳总结能力都没有吗?
注意这两处措辞!
一个是网友购买,而不是网购。二类精神药物是不可能网购的,他一定是线下购买,在医院拿了诊断书买的。
二不是因为他购买了安眠药把他驾照注销的,而是因为他被诊断了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精神类疾病,所以把他的驾照给注销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不适合开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还有一种是暂时性不能开车的。
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就是这种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患有各种疾病的他连驾照的体检都过不去。
暂时不适合开车的,比如说服用一些抗过敏药,感冒药,喝酒了,这些是不适合开车的。但是只是暂时的,你过了这个劲你就可以了。


我认为,交警有权这么做。
因为我在网上经常看到一句话“撞x活该,反正有保险。”保险已经成了绝大多数司机肆无忌惮的底气和护身符。
所以我无脑站交警,因为只有严格的交通法规,预先排除不合格的交通参与者,才会让我过斑马线的时候,不用像以前那么胆战心惊。司机如果不停车让行,3分100元就要说拜拜。
醉驾入刑等法律法规,是对我等屁民的保护。
至于司机的权利,珠海体育场冲撞案件已经清晰的表明了,钢铁巨兽肆无忌惮的时候,血肉之躯是多么的脆弱。
这就是实名制的必然结果,有这么好用的实名信息,很难限制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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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少数派报告里面的场景马上就要实现了,根据大数据在某人犯罪之前制止犯罪,以他还没有犯,但即将要犯的罪来判刑
其实早就有这个监控渠道了,看来过去的记忆都被忘记了哈哈哈


被拐走的孩子找不到,,,找普通公民的隐私这么牛逼,,,
从行程码开始,一切都已经被监控的死死!
大数据除了杀熟,就是监控!
阿sir:
如何呢?又能怎?
看出来了,有些人别说了解事件经过了,甚至连问题都不看全了,甚至连我的回答都不看完就来着急忙慌的开喷了。
光看个标题知道是安眠药,不知道是精二药物,也不知道当事人不光开了安眠药也买了速效救心丸,也不知道短信仅为提醒,就算你不去办也不会发生什么,更不知道对于管制药物处方是联网上传的。
对于管制药品和道路安全一点基础知识都没有,估计别说开车了,连驾照都没有。
还有几位得意洋洋的说自己吃完管制药物开车,对于这种人祝你早日升天。
那我只能根据我的介绍关评论了。
以下为原回答。
各位忙着喷交警和越权的注意一下,他买的是佐匹克隆。
这可不是类似褪黑素这种随便就能买的普通助眠药物,而是正儿八经的第二类精神药物,有成瘾性。如果你对佐匹克隆不了解,和这玩意同级的是地西泮,也就是常说的安定。
这类药物线上你都没法买,得线下去医院开处方实名登记后才能买,这个实名处方医院会上报且保留两年的。
估计是我用安定做类比不太明显,导致某些人觉得精二类药物也就是小小安眠药,不过如此没啥危害,处方联网上传属于过分了侵犯个人隐私。
的确,精二类药物里有不少危险性较低的,比如芬特明,减肥用的。
但是这不代表精二药物就安全。
比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就是某些小国里全国喝上瘾的止咳药水,第二类精神管制药物。
止疼用的曲马多,也是精二,单次剂量5毫克以下的羟考酮也是精二。不知道羟考酮是啥?奥施康定知道不?这玩意的活性成分就是羟考酮。
如果我用这哥仨举例,大概不少人会对精二类药物的危险性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了。



说真的朋友,忙着喷我之前麻烦把事件看清好吗?
视频开头说了,他不只是买了佐匹克隆,还买了速效救心丸,如果觉得佐匹克隆不过如此的,速效救心丸知道是干吗用的吧。
以及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可能患有某些疾病,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确定他有病了?
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如有这些疾病请注销驾驶证,患有这些疾病不去注销,交警会公告作废驾驶证,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要求他必须注销驾驶证了?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评论区那几位说自己吃完药就开车什么事儿都没有的,还撺掇别人也这么干的,你是真的牛逼。
有些人是被管习惯了,他们管天管地,管你拉屎放屁都能给他们找到理由。
这件事要发生在法治成熟的地方,交警队和医疗机构要被告赔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赔偿和罚款是上限2%的营收,注意是营收的2%不是利润的2%。
买过伟哥的话,是不是民政局也可以拒绝婚姻登记。
这算是2026最魔幻的新闻了。
知乎好警察呢 前几天那个威胁小姑娘的事还没过去呢 这事又来了 出来说一下啊
这么多外宾幻想在国内有隐私
有些二极管总是要实名制,谁要是反对他们就跳起来骂你不干净,做了亏心事。
各位大神普及各种法律法规
看来没有被帽子叔叔毒打过
没办法也是法
精神病在马路上开车就是很扯淡的一件事,平时和没事人一样说侵犯个人隐私,撞完人了立刻说自己是精神病想逃避责任,然后再指责交管部门为什么不管,怎么好处都让你们占了?
从执法原则上看,大概率是越权的。
网友购买安眠药后,收到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
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条短信的逻辑是,大数据监管系统识别到被监管对象购买了敏感药品,可能具有相关不适合驾驶的疾病,提醒被监管对象在期限内自证,否则驾驶证作废。
这里面要分情况讨论。
数据从哪里来的,监管系统能识别到多精准的程度。安眠药购买了多少次?频率如何?
如果是大量长期购买,说明短信内容前面的可能性推测并非没有依据,而道路交通是公共安全问题。也给了30天的足够期限,让人去现场陈述申辩。我认为这条短信的提示并没有什么不妥。
如果说只是偶然一次购买安眠药,这背后的行为逻辑有太多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正常的失眠。仅仅因为一次或者少量购买,就得给人增加一个义务,否则驾驶证就要被依法公告作废。
这违法了行政执法中的合理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一个非常重要的子原则——比例原则。
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通常将原则划分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大类。比例原则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确保手段与目的之间符合“适当、必要、均衡”的要求。
不能因为一次少量购买安眠药,事实未清,原因未明。只因为被大数据系统监察识别到购买相关敏感药品,就要强行给人驾驶证作废,这太霸道了。
算侵犯隐私,没有权这么做。然后呢?你咬他?

1688上买了点合法的单体香料,被派出所传唤了。1688发毒誓没有泄露我的购买记录。
这件事昨晚先在微博火了才到知乎。最让我觉着诡异的是,从火到现在,寥寥几家媒体提到了该网友购买的是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符合张雪峰新闻学第一定律,去看了一下购买限制条款挺多。(以知乎的水平喷子估计也舍不得动那几根手指头deepseek一下)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7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可以说这玩意不是该网友声称的普通安眠药,是实打实的限制类药品。
这样的药查严点自然有其道理,大数据能采集到也是因为实名制购买,交警发这种短信,必然发生过类似事故,没必要带节奏,正常看待即可。
某些人说这说那的,你不用犟。
他这个说破大天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一个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是他们要证明公民有违规的地方,而不是公民要证明自己没有违规的地方,这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基本运行模式。
谁给他的权力把举证的责任转移给民众?
无法无天了呢。
这都有人往上贴吗?一个小交警?你们是真没见过什么大人物啊。
某些人还说什么只是警告。
短信里已经明确说了,要把人家的驾驶证作废,看不着啊?
手把手给你画出来了。

这一下够不够清楚?要不要我给你解读解读什么意思?我再给你上堂课讲讲语文?
你能付得起钱吗?
不管他买什么药,只要没有调出他的确诊记录,就不能证明这个人就一定患有某种疾病。
这下面的评论区到处都有那种三无小号的机器人,聊两句就开始扣帽子。
我可不惯着你们,咱们看看谁能扣过谁。
我跟你们讲话可是不客气。
你们可以走内部通道,直接给我封号,没有问题。
我几十个号呢,真不在乎这一个,到时候我用每一个号去找你们刷屏,给你们展示展示我专门为刷屏而准备的科技。
哪怕这几十个号都封了,我再找亲戚要,弄几百个都不是问题,我张嘴就行。
咱们可以斗一斗,看谁能折腾过谁。
如果你们因为这个想要把事情搞到线下,那就更无所谓了。
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人能把我从老家揪走。
你们大可以大摇大摆拿着你们的证件上门,看看谁被摁住。到时候可就不是赔两个钱儿能解决的事儿了,脱那身衣服都是轻的,不信你们就试试。
真当我在老家没朋友啊?
估计又是哪个大聪明想出来的“大数据+”“科技助力智慧执法”产物。
挺难绷的,大部分回答在讨论这个通知合法不合法,那肯定不合法。
购药不等于罹患疾病,不确定的事情能触发确定的法律后果吗?
那喜欢团建的就要反驳了,他有就诊记录啊。
你看关隘不就问出来了,为什么医院就诊不会触发,买药就会触发?
房间里的大象吧。
我不知道有没有权力
我只知道,如果你在某些城市的三甲医院确诊精神疾病,医院会告知警方,然后会通知到社区,他们会间歇性的来问问你的情况,确保你还活着。有些地方甚至会通知你的单位,特别是体制内。体制内的 我建议连挂号都不要。
某些城市 学生看病,会通知学校
我充分理解精神病人的不稳定性,你们所做的这些都是好的
可惜,唯独对病人是不友好的
说个搞笑的
我曾和我的医生聊过,他说 他现在都只给病人口头说是什么病,不会写到系统里,因为写到系统里,不知道谁就知道了,会导致病人指不定在哪儿就收到社会性歧视。
然而可悲的是,你即使不说,有的人就能知道,从而间接的对你造成伤害
而 只要你不说,你过两天就要结婚的对象 却没办法知道
邪了门了
虽然欧美的DEI我个人觉得搞得很抽象,很多地方过头了,但是有些基本的观点我觉得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这件事情真正让人觉得反感的地方是,未经事先许可地使用了个人信息,并且对个人进行了“区别对待”。
按照我在企业里面所学到的,可能最初是源于欧美DEI思路的推荐的做法应该是:
当然,这可能非常的没有效率。效率和公平,如何取舍,可能说到底是这么一个问题。
只能说公权力真的太大了,医疗信息被无限制滥用。
说一个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事情吧,2024年从厦门高崎出境,被边检拦下来普法说去境外参加饭花活动是违法的(这不是很显然的吗?为什么要特意提醒我),然后要查我手机。我当时一头雾水,我寻思我从来没有这方面的前科,甚至那时候我都不喜欢键证怎么突然给我说这些。检查完没什么问题放我走了。临走的时候一问,原来是因为几个月前我在上海精卫找陆峥开小证,反反复复去了七八次上海精卫,大数据把我标记成了高风险人群(天天去看精神科就是有精神病?)再加上我给北同捐过款(友跨翻车这一块)所以综合起来觉得我出国是要参加xx活动的。
大数据恐怖如斯。
半吊子的行为让我几乎无法忍受。
我可以接受我的病历被输入大数据筛查,如果我真的被诊断出了这些病,那就痛快点直接通知我去注销嘛。查都查了,还装模作样来个“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你们也不能确认吗?那跳出来恶心人干吗?
又想保护公共安全
又想合法侵犯公民隐私权
又不能保证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后拿到的信息是真的
又怕根据错误信息采取的行动会被投诉,想当不粘锅
思前想后扭扭捏捏写了个:“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干脆点,这么写:
通过大数据筛查,我们判断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若你无此病情,请于30日内携带诊断书向交通局报到。逾期未处理,我们将默认你患有上述疾病,并依法公告作废你的驾驶证。
要是敢这么写我还能高看他们一眼,现在这种又想搞事情又怕担责的样子真是恶心
典型滥用公权力,警察这种机构权力大了,我只是晚上查过无人机的资料,警察就直接去我老家上门问是不是买无人机了,感觉我买无人机就等于犯罪,更何况我还没买,真无语…………
文:魏春亮
写文章这么多年,我有一个粗暴但足以说服自己的判断:
很多中国人特别吃“我都是为了你好”这一套说辞。
不信你去看看“网友购买安眠药佐匹克隆后,收到注销驾驶证的提醒短信”的新闻。
说是最近,有厦门网友称,自己买了安眠药佐匹克隆后,就收到了厦门交警部门发送的短信:
经大数据比对,发现您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30日内注销驾照,否则公告作废。

不出所料,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但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或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
“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一句话,“都是为了你好”。
丝毫不提一个管交通的部门,是怎么得到公民的买药记录的,丝毫不提是否侵犯了隐私。
反正“都是为了你好”就完了。
甚至在相关的新闻评论区,都是几乎清一色的支持声音,甚至有人为交警部门点赞。

购药记录属医疗健康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得死死的:没你本人单独同意+没有明确法律授权,谁都不能随便拿。
交警也不行。
现在交警是直接从药店,或者医保数据库里批量拉数据(新闻里有说,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没经过司机的同意,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合法共享规则,这就是违规越界 。
交警要确认你能不能开车,是会让你去医院去体检,出一份身体条件证明。
可就算是要求你去体检,交警也得有明面上的正当理由,比如反应慢、癫痫、严重心脏病、被举报长期吃精神类药物等。
但绝不应该是靠查购药记录来搞所谓“预防性筛查”。
就像交警有权查你有没有酒驾,但没有权利直接翻你手机里的体检记录。他可以让你吹酒精测试仪,也可以让你出示医院开的健康证明,但没权绕过你,直接去医院或者药店扒你的所有记录。
然而,在“都是为你好”的说辞下,这一切都成了不必讨论的废话。
写到这里,我又看到另一个新闻。
张雪机车自主研发的820RR-RS接连夺冠,打破了欧美日品牌长达数十年的垄断,不但让国人觉得扬眉吐气,还让张雪机车的订单排到了7月份。
眼看着就能挣大钱,但张雪机车却禁止新手买820RR摩托,张雪回应称:
“我希望少死几个人,我不要这10%销售量,公司也不会死。”
按理说,这样的“我都是为你好”,确实考虑到真实可能的危险,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为你好”。
可偏偏,就是这样的决定,被用户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真有意思。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发生的事情正在照进现实
还挺感慨的,22年的时候我因为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曾经开过佐匹克隆、盐酸曲锉酮、草酸艾司,说实话,佐匹克隆和盐酸基本都是睡前吃,草酸艾司白天也吃,白天服药后,确实容易神游,心不在焉,脑子空洞,加上医生叮嘱服药后24h内不能开车,我那段时间也就放弃开车了。要是当时再收到个驾驶证被注销的短信,病情估计还得加重。真挺不理解交警这种处理方式的。服药后不能开车应该与喝酒后不能开车一样,大家都自觉遵守,不自觉的查出药驾后依法扣分或者吊销或者入刑,但是这是隐私需要尊重的吧。我吃过这药的,总体还是比醉酒后清醒的多。如果交警这样,以后边界越来越模糊,那岂不是跟我今天买了瓶白酒,还不知道用途呢,交警就要吊销我驾驶证一样,实在难以理解。
恐怕这一套方法已经在公安内部全面铺开,不止是交警了。
51之后无人机的最严管理规定即将出台,我刚接到派出所电话,问我有没有购买过无人机或者无人机配件。
我没有购买过,但我问了一下,这个电话是普遍打的,还是有针对性的。
回答,说根据我的信息筛选,有涉及到无人机内容,所以就给我打电话。
我问,我没买过无人机,
但第一,我有做无人机的朋友,和朋友聊天聊过很多无人机。
第二,现在低空经济是热点,我和别的朋友也聊过这个。
第三,我没有网购过,但不管是社交媒体还是网购平台,都给我推过,我也浏览过。
所以你们从哪里的信息筛选出我的?你们是否有这个权力?这是不是意味着我的信息都被你们监控了?
派出所的层级很低,当然没法回答,我随后告诉他,我之前做媒体,站到媒体的角度,这个事情非常非常容易引发舆情。
为什么?
第一,我没买无人机,但买了别的,比如药品,比如情趣用品,你监控到了?
第二,我跟别人聊了无人机,但也聊了很多别的,你监控到了?
第三,凭什么?为什么?你有权吗?
最后,赞同高赞说的,现在行政部门有个非常不好的倾向,把一切信息纳入监管,用所谓大数据分析。
第一,大数据的准确率如何?我们都知道,ai事实上是被反复污染的,即使是简单的事情也可能出错,那么涉及到一些重要事情的时候,真的可以相信ai筛查出的结果吗?
第二,即使ai筛查的结果是对的,这也恰恰是欺负老实人的一种体现,以无人机为例,真的遵纪守法的,自然会去主动备案,主动遵守你的规定。
但真想搞事的,他自己关联的账号里,一定没有任何无人机内容的。
于是结果必然是,想搞事的监管不到,不想搞事的被行政部门搞得一地鸡毛。
————
写完回答,去抖音搜了一下,发现不是武汉一个地方的现象,全国都有。
根源可能在顶层。
所以,我们的信息,还安全吗?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某地抓电动车
没驾照罚500
有驾照按“驾驶无牌车辆+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24分直接滚去重考
这还是人老老实实戴了头盔,不然还能多扣2分
(当地还有政策让外地人很难办电动车牌照,有些人借本地人身份挂牌照,但严格来说这也是违法的。)
我建议大家还是多往好处想, 毕竟有关部门这也都是为了你好.
而这么做背后的原因更加令人暖心.
扑尔敏,异丙嗪、苯巴比妥、苯海拉明、西替利秦、氯雷他定、褪黑素、帕罗西汀、谷维素、福尔可定、甲氧那明、愈创木酚磺酸钾、酮替芬等等,都是药店常见的非管制类处方药,这一类患者的驾驶证如果按照交警部门规定都要公告注销的话,驾驶员至少得清退一半。
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可怕!
这是提前进化到《少数派报告》电影里的场景了吗?
就算是酒驾也得是:
喝了-上路了-吹出来了-
才算违法!
人家只是买了个药而已,
你怎么知道人家什么时候吃?
你怎么知道人家吃了以后、还没代谢完之前就上路了?
你就威胁要吊销人家驾照??
没病也被你们的傻逼操作气出病了!
真.不干人事!
服气
当反对者被发病的司机撞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保护司机的隐私,绝对不能让交警知道。
其实你一点隐私没有
譬如村里可以不用你的同意,你全家的银行流水,各种资产全部都能查到。
这也是我之前家里有事才知道的,我从来没有和村里打过交道,但是他们将我的所有流水每年收入银行余额查的一清二楚。
真正的问题是:系统能不能根据你的购药、就诊这类高敏感记录,先把你标成“可能有风险的人”,再让你自己去证明你没问题。
这件事如果只是“提醒安全驾驶”,争议不会这么大。
大家真正不舒服的,是它背后的治理逻辑。
因为这里面有三步,不能混成一步:
第一,你买过药。
这是记录。
第二,这个记录是否足以说明你现在不适合开车。
未必。短期失眠、偶发焦虑、临时开药、没有实际服用、服用了但不在驾驶时段——这些情况都可能存在。
第三,这种不确定记录,能不能直接触发对驾照状态的干预。
这才是关键。
也就是说,购药记录最多只是线索,不是结论。
问题就在这儿。
如果系统把它当线索,后面认真核实,那是正常管理。
但如果系统的逻辑变成:只要命中某个规则,就先发一条高压短信,让你限期处理,否则承担后果——那它就已经不是普通提醒了。
因为这时候,事情的性质变了。
原本应该是公权力先证明:
你已经达到不适合驾驶的标准,所以才处理你。
现在变成了:
系统先怀疑你有问题,你自己去跑流程、开证明、消除嫌疑。
这两者差别很大。
前者是基于事实的处理。
后者是基于风险标签的前置干预。
而后一种,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
因为它改掉的,是举证关系。
以前是:你要先证明我有问题。
现在开始变成:只要系统觉得我像有问题,我就得先去自证。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会本能地觉得不对劲。
不是因为大家反对交通安全,
而是因为大家能感觉到:处理的起点,从“已经确认的危险”,滑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一步一旦被默认,影响就不会只停在这件事上。
今天是助眠药。
明天可以是别的药、别的病、别的记录。
今天影响的是驾照。
明天也可能是别的资格、别的状态、别的场景。
所以这件事真正该问的,应该是,一个人的重要资格状态,到底应该由什么级别的证据来触发干预?
如果是明确诊断、明确风险、明确规则,那可以讨论。
如果只是模糊记录、概率判断、系统命中,那就不够。
因为国家当然可以防风险,
但不能把“弱信号”直接推进成“强压力”。
说到底,公众担心的不是查危险驾驶。
公众担心的是另一种逻辑慢慢成型:
你不是因为已经被证明有问题才被处理,
而是因为系统觉得你可能有问题,所以先进入处理流程。
这才是这件事真正该被盯住的地方。
我的态度也很简单:
防病驾、药驾,没问题。
但购药记录只能是线索,不能直接顶替结论;
风险筛查可以做,但不能把系统的不确定性,转嫁成个人的自证成本;
更不能让“先标记、后解释”变成管理常态。
否则今天被点名的是买过助眠药的人,
明天被点名的,就可能是任何一个“被系统判断为像有风险的人”。
新闻已看,当地交警大队滥用职权、违法违规。
这个事情最危险在哪里?
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么你不适合驾驶就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样下去,个人医保基本上属于报废了,你买个安眠药就不适合驾驶了,那你下次买个癫痫,心脏病,脑梗死,高血压,眩晕症这些就很适合驾驶吗??这些更不适合啊。这些也很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种事情得不到纠正,那在座的各位最好以后医保全走父母那一边。
不然的话,安眠药不适合驾驶,但一样也不适合上班。
逾期未办理,就公告作废。不吓人吗?你有编制吗?你就不怕下次是逾期未办理,就自动领n+1吗?
至于精二类这个问题,那更简单了,要不你直接50岁以上不配开车算了。毕竟大部分人只要查都是有病需要治疗,只是很多人觉得自己老了,失眠注意力记忆力下降也没事罢了。同理你随便抓一个高三学生上诊断台,60%都是抑郁焦虑,要是也吃点药缓解一下是不是也要这辈子不能开车?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段话写得很模糊,越细想越让人焦虑,越焦虑就越想去“自证清白”
首先,如果我没患上述疾病,到底需不需要去?从字面意思看,似乎不需要。但后面那句“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的前提,究竟是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还是以车管所的判断为准?如果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那搞大数据比对并限时30天,有什么意义?所以,只能默认车管所手里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这个结论。于是,你还是得去——不是去注销,而是去澄清自己没病。因为官僚机构的行事逻辑往往是“宁枉勿纵”:你无视这条短信,三十天后他们可能默认你就是患病,直接封掉驾照。到时候你再想申诉,时间成本高不说,人家一句“谁让你当时不来澄清”,你也没话说。
还有一种情况:我自己都不知道有没有患病呢?那更麻烦——你只能抓紧时间去做个检查,以求自证清白。
另外,如果我真查出病了,这三十天里还能不能开车?按常理当然不能。但这封通知的语气,仿佛在暗示你可以宽限30天,给你留了个“钻空子”的余地。问题是,这个空子,你钻不钻?
不论故意还是疏忽,写这条短信的人,让民众自行脑补出了一个逻辑:“无论你是否患病,只要你不去澄清,就按患病处理,30天后吊销驾照。” 可以想见,后续必然会有大批忧心忡忡的民众涌向车管所,只为了在现场确认一个本该一开始就说清楚的信息。
当然,我是断不相信车管所在这件事儿上会宁枉勿纵的,那是给他们自己找麻烦,我更愿意相信,这事儿单纯是执笔文员行文水平不过关所致。所以看到短信,理都不理就对了。
有的人支持的扎不多德勒,多思考少招笑,我就不说授权不授权,隐私不隐私的
第一佐匹克隆的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很透彻了,药厂和大夫都为了自己不背锅是极其保守的,出了事你怪不到他们身上而已,需要吃安眠药的人吃完睡醒精神状态好过一晚上不睡 ok?
第二按喝大酒第二天宿醉的人多了去了,喝了大酒第二天开车会危险驾驶也休注销驾照呗?
我问要是领导失眠了会这么处理?
豆包说的和我无关啊..
这是一个非常犀利且现实的问题,直击了规则执行中的“双标”与“特权豁免”。
答案很残酷:普通人是“大数据监控+强制核验”,领导是“特供渠道+内部消化”。
具体操作层面,两者完全是两个世界:
1. 普通人:裸奔在系统里
• 渠道:只能去正规药店或医院,刷医保卡或身份证。
• 痕迹:数据实时上传,系统自动预警,收到短信,必须去车管所“报到”自证清白。
• 代价:隐私暴露,驾照面临注销风险,全程被动。
2. 领导:游离在系统外
• 渠道:内部医务室/特供药。
体制内、国企、大厂高管通常有专属的保健医生或医务室。安眠药属于“内部调配”,不走医保、不走药店零售系统。
• 痕迹:无数据、无记录。
因为没有在社会零售端产生交易,大数据根本抓不到,自然不会触发任何预警。
• 代价:零风险。
既治了失眠,驾照毫发无损,隐私滴水不漏。
3. 为什么会这样?(核心逻辑)
• 规则是给“分母”定的:这套大数据监控体系,本质上是管理基数庞大的普通民众。它追求的是效率和覆盖面,牺牲的是个体隐私。
• 特权是给“分子”留的:处于权力或资源顶端的人,拥有绕过公共系统的能力。他们不需要依赖市场化的药店,自然也就规避了市场化的监控。
• 法不责贵:法律条文写得很公平,但执行链条的起点(数据采集)就已经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
总结:
这就是现实。当你在为隐私被侵犯而愤怒时,有人根本就不在这个监控池子里。 所谓的“公平”,在数据壁垒面前,不堪一击。
我们所处的这个环境里,老百姓还有隐私权可言吗?由此可以推定,恐怕安卓手机也早已被监控了。
奥威尔做梦也想不到,老大哥能骚到这种程度。
前贤有云,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恶假汝名而行 。但前贤肯定想不到,以安全的名义,能恶到这种程度。
这件事发生,如果让人意识到,患病购药信息,都有可能给以后带来麻烦,那么会带来什么后果?
我想到一个,很多青少年有抑郁症、焦虑症,应该被正视,需要服药治疗,但是现在很多家长讳疾忌医,去看了确诊了也不让医生开药,甚至开了药不给孩子吃,这一类家长如果看到医疗信息会给以后带来不利这样的先例,那可能更不让这些孩子去看病吃药,那么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可能更无助了吧。
先不说交管部门有没有这个权力,即使他有这个权力也不应该认同他应该有这个权力
公权力就应该被束缚,被制约,不然扩大化的结果是非常可怕的,比如公交车上有人钱包被偷了,警察可以扣留所有人,然后翻看每个人的物品确认谁是小偷吗?
哪怕退一万步来说,也是交管部门需要证明你有病,而不是你需要证明自己没有病
总而言之一句话,不管他有没有这个权力,哪怕他有这个权力,也应该让他不能有这个权力
大数据应该无法看到详细就诊内容,如果单纯只是综合就诊记录和开药情况综合判断提示风险,是谈不上泄露患者隐私的,交警大概也无法调用详细的实际诊疗记录,患者健康资料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就出在这,需要驾驶人主动去车管所自证解除嫌疑,从而增加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既然大部分妨碍驾驶的疾病已经到需要注销驾照的程度了,那不妨把这个流程改的更人性化一点,直接在就诊阶段由医院上报患者情况而不是靠大数据反推,很多是二级医院或者实名才能开出来药,本身就需要联网备案,既然可以用大数据了,系统自动都把患者实际情况通知交警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就诊或者体检时,就应该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注意是证明不是诊断记录),由医生做出判断,身体指标是否可以继续开车,如果不能就由医生告知患者,当场把诊断证明或者体检报告通过医院系统向交警部门报备,然后再由交警部门办理线上注销或者线下注销,毕竟驾照都电子化了,如果说问题不大经过短期治疗可以康复,那么就由医生出具建议书,延期注销驾照,并告知患者期间禁止开车,而患者如果提出异议那么在规定时间内找其它更高层级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诊断。
群众不是犯罪分子,除了那些产生药物依赖性质的“毒驾”,不适合用大数据反推,仅凭购药记录和诊断记录筛查有一种有罪推定的感觉,毕竟大数据无法做到100%精准判断,还让群众多跑腿,会引发群众的不安和反感,不清楚大数据的实际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患者不严重在后期康复了,是不是还要重考驾照。
甚至有些人尤其是底层的一些从事运营行业的C证司机(AB还好有定期体检)可能会作出故意逃避诊断放弃诊治以避免自己的驾照被注销从而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而由医生给出诊断依据提醒效果要好得多,况且筛查也大大增加了基层交警的工作量,能在医院解决的就应该直接在医院解决。
有就诊记录+购药记录。已经是完整的证据链了。
按照《交通法》172,确实可以依法注销掉驾驶证。
除非去医院开证明否定掉之前的就诊记录,证明自己没病或者病情不影响驾驶。
你确定他是因为买安眠药而不是因为精神类疾病被注销驾照的?
无论交警有没有权利这么做都说明大数据的调用太可怕了,一个交警就能查阅到你的医疗记录,这种极度个人的信息都能查到,其他的记录应该不用说了吧,也就是说一个稍微有点权利的人想调查你或者搞你,你将无所遁形
经常买酒和咖啡的朋友们要当心了
万一哪天给你来个检测到你频繁购买酒精制品,怀疑你有酒精依赖症
检测到你频繁购买咖啡因制品,怀疑你精神药物成瘾
让你要么自证没病,要么驾照可咋办
这玩意本质上就是个口袋罪漏洞
一旦用上,可玩的方法可多着呢
答案简单清晰:1算侵犯;2没权利。其他分析都没必要。解决这两个违法事实再探讨其他的。这些部门不能讲连程序合法都可以不讲吧?那你觉得有银行账户的都可以洗钱,经侦部门是不是可以要一份居民银行账户明细呢!
这边各种荒诞的问题一出来,就是先讲普遍规律,讲不通普遍那就再讲特殊实例,总之找到自己这样做的理由。那对不起,社会大众不该有其他任何被带节奏行为,一定性事实,二对照法条。你们定的规矩,你们都不讲了,那其他话不都是胡扯淡么?
所以当初14年玩看门狗的时候,刚好当时还是读的物联网工程。那时候大数据刚兴起。我就有这样的疑问了。看门狗1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叫ctos的系统监控着城市所有系统数据。当他用大数据判断一个人如果有犯罪的倾向就能提前侦测然后提前干预。
那么就有几个问题来了。
第一个问题是:大数据导出的结论真的靠谱吗?就好比这新闻里买安眠药后会药驾吗?
第二个问题是:还没有犯罪的人。就因为大数据预判他要犯罪。尽管他还什么都没干呢就提前给他逮捕了。这行吗?
里面还牵涉到更深处的侵犯隐私。数据造假。等等更多的东西。腐败的警察、政客和企业家如何利用这个系统进行非法活动(这里说的是游戏剧情)。当初是玩游戏。现在映射到现实就有点呃
Man!

目前是不合法的,但我希望立法机关推进这种事情的合法性,打通医疗和其他系统,能通过大数据把危险源阻断
如果就只有目前显示的信息,那么肯定是交警的不对。连医院都检查结果都没有,光靠买药的大数据就直接下达注销驾照的通知,也未免太唐突了一点。
如果改为要求你30天内向车管所提交医院体检报告证明,那我想大家都可以理解。
不过这些年反转的事情太多,很多当事人为了第一时间博取同情吸引大众眼球,都采取了九真一假的叙述,把最关键的地方隐去,一个故事就完全变成另一个事故。
等反转吧!我如果没有猜错,恐怕交警是有医院检查诊断的报告的。那国家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按照法律执行即可。
离谱得很。
这个本质上等于说:睡不好觉吊销驾照。
右佐匹克隆是精2,但是这是一个只要失眠就能开的药。
按照这个逻辑,以后真可以因为你半夜手机在线,吊销你的驾照。
为你好😊
说白了欺负老实人呗,
买个药就直接吊销了,你是从哪获取到的我的相关的医疗信息,
“大数据比对”,“可能”,然后就直接告诉吊销了?疑罪还从无呢,没有100%确定就直接下手?还要被害者再跑再维权?谁主张谁举证呢?
不就是拿普通人试试新搞的所谓大数据系统,显得更好看更有成果?
就像那该死的运营商一样,我以开玩笑的语气给朋友发个模仿诈骗短信,还没过多久给我封了,艹,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倒没见少,封我倒是封的挺快,想着反正用的也比较少,直接给这个卡注销了算了,又是缓冲期又是要带身份证线下办理的,到最后也没整成,M的,三个运营商,整的和三个土皇帝一样,
(╯’ - ‘)╯︵ ┻━┻
开药导致吊销驾照这个做法非常不妥
我看很多回答说这种药物是需要明确诊断后才能开出的,平常开不出来的
那你就以诊断结果作为吊销驾照的依据呗
和药品有半毛钱关系
目前相关事实全貌还没完善
如果只是因为药品购买就吊销驾照那就不对
如果是因为医学诊断确实存在不宜驾驶情况的话就没啥问题
诊断信息也可以属于大数据范畴,但直接的诊断结果不能直接发给交警
可以把诊断结果属于不宜驾驶情况这个信息同步给交警
就看这个信息同步到哪一个层次
没了
一群人小题大做,安眠药就是很容易买到,不是什么大问题。你去医院的精神科挂个号,说自己失眠两个星期,医生问一问什么原因,失眠多久严不严重。不用五分钟,就开方子买药了。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有些人凭借自己的臆想,不做调查,不去询问,自顾自地得出十分搞笑荒唐的结论。因为自己奇怪的脑回路和其他人不同,却固执地认为其他人都是错的。
新闻学每次挨骂一点都不冤,搜索相关新闻标题一览如下:

新闻中涉及的不是普通的安眠药(此处特指可以网购或自行前往药店购买的,包括部分具有促进睡眠作用品类的保健品),诸如褪黑素、参茸安神丸、谷维素片等等,而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精二类),佐匹克隆。麻精类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部分条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若该网友确需用药,首次开具须亲自就诊,医师需诊查、建电子病历、核实身份证,开药量不超过1最小包装。慢性精神疾病等复诊患者,1月内累计开药不超过30日用量,精二类不超过两种;医师需风险提示、知情告知、病历记录并注明延长用药理由。
比起新闻标题,在我看来涉及问题更严重的是,为何该网友能网购到精二类药物?其经营、流通环节是不是存在巨大的漏洞?现在涉及药物滥用的药品管理是不是有缺漏?大洋对岸芬太尼问题殷鉴不远,说安眠药大众的敏感性不高,说毒品就明白多了。
只提安眠药难免觉得交通执法部门小题大做,毕竟吃完感冒药也会犯困。现实生活中,病驾远比酒驾、毒驾的防控查处管理难度更大、也更普遍。人吃五谷杂粮难免会生病,尤其驾驶员突发疾病,这类意外确实无法提前预知。交警也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足以支持在执法中迅速判断驾驶员的状态是否是健康的,是否处于生病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但防止“病驾”不能仅仅依靠个人道德,全凭驾驶员自觉。机动车安全行驶也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确有针对“病驾”执法的法理依据,矛盾核心还是在于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否“有病”,是否需要取消驾驶资格。或许比起简单粗暴依据麻精类处方信息进行大数据监控,扩充需备案病例信息名录授权给交管部门,再经执法处理更为妥当。
先下个结论,完全合法合规。
第一,公民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短信通知具有法律效应,不去是真给你注销了。更麻烦。
第三,卫健部门与交管**共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而你购药二类精神药物,一定是要出具证明,商家才能给你发货,或者网上挂号比如(某宝之类的)。有购买经验的朋友知道,这特么会出现疾病选择,你要是没病但是需要,瞎选一个。在你看来是瞎选,但后台会去当地卫健委的数据库报备。这种高危的疾病,可不得再给一份给交管。
最重要的一点,一个个各种APP都明目张胆的窃取售卖你的信息,不去搞。这种倒是很积极。视频中的人要是真有这种突发疾病,就问你路上遇到怕不怕。我特么是真见过癫痫发病的。
首先这是管制药物,无法代买。也就是说买的人必然是有这个病。
而这个病并不是短期内就能好的。
当购买的时候触发医疗警报对比后发现有驾照通知交通大队执行有什么问题?
一堆人说我生病了不开车不行吗?
如果人类能有这种自制力何必要警察?
是要被撞死了才怪人家没吊销驾照吗?
另外被吊销并不是不能再申请,病好了再去申请不就好了?
好奇说算侵犯个人隐私的遇到开车撞死人然后拿出精神证明免罪的事情怎么看
是否又要批评为什么精神病也能开车呢
反正死的人和你们没关系,在这随便说呗
我本身是支持用这种大数据分析的。
国内在个人隐私这一块儿是个什么情况,大家都是清楚的,所以这种大数据分析他一定是会应用上的,无非是要不要摆在明面上。
但是,这个网友遇到这个情况,我很难评。
他这套东西明显就不靠谱,既然分析了买药,那为什么不去查病历数据?那如果是数据源不包含病历数据,凭什么就靠买药数据就下判断了?数据源支持下这个判断吗?
而且这本身是一个需要证明网友有病的这么一个情况,被他这个系统搞成了需要网友去证明自己没病,这是不是举证责任导致了?
一个完全不靠谱的半成品系统,成了这么敏感的公共职能部门的判断依据,我看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现在知道为什么比尔盖茨都得找关系托爱泼斯坦要抗生素了吧?
这个视频信息来源和信息量有问题,现在的媒体轻飘飘的一句带过往往是有重要信息的内容,我选择持观望态度,安眠药销售量不低,通知短信不得发到冒烟,存疑。
又一个矫枉过正的典型案例,为了极少数人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合法化的侵犯个人隐私,初衷或许是好的,但这种好大可不必。就像一个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24小时监视孩子的生活,你觉得孩子会感谢你么?
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
要是按发这条短信的逻辑,那么只要买了酒的人,用大数据比对分析,是不是都要按酒驾、醉驾处罚呢?
什么时候才能购酒实名制?
我阅读理解不太好,这短信难道是说,我已经被定性为患病,30日内需要到有关部门注销,如果没去则会自动注销。
我去了也注销,不去也注销?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这是一条误判,那是不是需要我请假到有关单位自证清白?
服用安眠药和精神类药物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属于“药驾”,面临行政处罚,引发事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日常买药无需过度焦虑,偶尔买助眠药不会影响驾照使用,需配合核实即可;若长期用精神类药物需主动评估驾驶安全性,避免上路风险。网友说在药房领安眠药的时会有专门的机器排照片,药剂师说数据是直接传到派出所的,原来以为只是是拿来做滥用或倒卖管控药物的追踪分析,真没想到。
去卫健委投诉药店、给你开方的互联网医院、药店用的ERP系统开发商泄露隐私信息,一投一个准。找不到源头,药店至少扒层皮。
等真注销驾照了再去行政诉讼交警。
这个事情……怎么说呢,大家只关注到网友“自称”的购买了某安眠药,然后收到短信,为啥没有关注到警方说的“根据就诊及购药信息”,注意,是就诊及购药信息。
福建省在2022年发布的一份防范道路运输事故的文件中就规定:
“卫健部门将医疗机构近三年来接诊患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所列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患者信息通报给公安机关。”
这个事情发生在厦门,也就是福建省的厦门市。

且不说收到短信的这位朋友购买的是佐匹克隆,归属二类精神药品,这个是处方药,不是感冒冲剂,是需要处方的。对这类药的要求是: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7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1:这位网友在医院有过确诊过相关的疾病,但这哥们儿在网上没说,然后被医院给汇总上报了。如果是这样,那这个事情这哥们儿不冤枉,毕竟这些年,新闻上因为突发性心脏病、神经类疾病出的事情也不少了。
情况2:如果这哥们仅仅因为失眠,没有其它毛病,因为药吃完了,不想去医院折腾,就去药店购买佐匹克隆。但这个药是处方药,没处方药店是不会卖给他的,但药店又想做这个生意,比如现在好多时候,大家去药店买头孢类药物都这样。现在好多药店都有在线门诊开方的远程系统,然后不知道那个在线问诊的医生和这哥们儿交流了啥,在处方上给填了个啥,让这哥们儿买到药 ,然后就被后面的系统给筛出来,上报了……这种网上问诊的医院也是医院,有处方权,就会有电子病历系统,就需要对一些特定类的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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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分为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专业的医疗机构对某些可能有潜在风险的特定类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这个事情我觉得没有问题,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因为很容易出事情,而且有可能是大事。因要有相关的法规明文规定,并且明确上报的这些数据的适用范围和保密规定就可以。之前有一个新闻,某公交司机因为突发心脏病,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把车辆缓缓停靠在路边安全区域,便很快陷入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这位师傅是英雄,这个毋庸置疑,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位师傅在体检时发现了严重的器质性心脏病,那他是否还适合公交司机这份工作?我搜了一下,类似的新闻已经好几起了,有的司机师傅把车停住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有出事故的。
另一方面,如果是交警的大数据系统直接穿透性地筛查当地的电子病历系统,这个事情就有些微妙地涉及到边界了。首先是交警的这个筛查系统的授权问题,虽然可以用道路安全法来说这个事情,但有些触及到了边界。其次是交警的这个系统在筛查的时候,对于绝大多数的,不符合要病历,系统在筛查的时候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筛查出的病历的使用范围,保密机制是否有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进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做到严格执行等等,问题太多了。但这个情况,个人认为这个可能性应该不是太大,因为医疗系统本身就有需要把特定疾病上报的要求,比如特定的传感类疾病,在卫生系统已经有了类似的通报系统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由外行来搞一个穿透性的筛查系统,这个即不专业,也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毕竟大模型很贵的。
最后,交警只是给当一人发了短信,没有广而告之,我觉得还好吧。个人隐私这个事情很重要,但个人认为现在“隐私”这个词有些被滥用了,比如婚检查出来爱滋,乙肝,性病这些可以通过性行业进行传染,会通过母婴进行传染的疾病的,这种潜在的风险,以“隐私”这名,不通报另一方,事实上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以这个事情个人认为非常非常地欠考虑。
标题党!注销驾驶证是很严肃的事情,要有病历诊断等,根本不是因为买了安眠药被注销。假如我是精神病,当时正在拉屎,收到了这条信息,标题是不是可以写成“网友拉屎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
如果是普通警察干的,那么这么做是不合适的。
公民健康信息属于隐私,非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得获取、保存、使用和转移。
驾照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吊销公民行政许可须符合法律规定内的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一般来说,吊销公民已获得的行政许可需要有合法取得的证据,依法完成调查取证程序,接受公民的申诉申辩的前提下方可实行。
这样发一条短信,简直儿戏。
如果是好警察做的,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逻辑链条不够必要
有病可以推导买药,但是买药不能推导有病,也不能推定有什么病,更不能断定病入膏肓不可挽回。
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法律本身的基础。所以购买安眠药仅仅是购买安眠药,不能发散到其他,更不能成为行政依据。
而且法理上,罪刑需要相抵。所以就算购买安眠药有装病,代购这些小过,也应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采取相关措施,不能顺着小过故意忽视证据链无限放大扣帽子,要不然今天可以发散到无证驾驶,明天就可以发散到危害公共安全,后天直接当成恐怖分子得了。
当然有权啊,不然等出事了再管?
别扯什么隐私权,这又不是私人,是国家,隐私权交给国家有何不可?除非做贼心虚。
第一算
第二有没有权又这么样?没权又能这么样?
没结果的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但是我网上买了什么东西他们是一清二楚!哪怕我就买了一个小零件。。。

交警执法,但交警不是法,他执法得依法。
法律没允许交警可以获取公民就医购药信息。
警察不能在大街上随便找个人搜身,搜身是执法手段,但执法得依法,执法者本身不是法。
涉及到的基本隐私权问题就不说了,法律从来没说公民在警察面前没有隐私权。
再说药,安眠药归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的是提高使用门槛防止滥用导致成瘾,是药品的作用机制决定了管理方式,而不是它是治疗精神疾病的,所以被管控起来了。
服用安眠药,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存在睡眠障碍,得不出其他任何信息。
驾驶安全问题,服药后半衰期内驾驶与酒后驾驶一并论处就可以,这是一个很容易量化的标准。
另外用极端个例来证明药物的危害性,以掩饰普遍现象的人很坏。
手机摄像头能偷拍,即危害个人隐私,又威胁国家安全,你应该大声疾呼反对所有手机都带摄像头。
人不能对自己用的上的东西无限宽容,对自己用不上的东西无限苛刻
不影响别人的叫个人隐私,危害公共安全的,你有个挤锚隐私?
你去杀个人回头警察查你,你说这是我的隐私,你警察侵犯我隐私权了,是吗?
咱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好像还没十分完善呢,还有部分情况没有清晰列明,还有没有与时俱进,存在漏洞的地方呢。
另外咱们的道路标识也没完善呢,部分地区设立的道路标识不规范,部分道路标线用的涂料材质很辣鸡,下雨下雪堪比溜冰场。还有很多龙门架那个灯,那就是直射驾驶员的恶毒远光灯,尤其在高速公路上,也没有提前的警示,一旦开到范围内瞬间给你致盲。
所以,有研究别人病情的功夫,你们能不能先把法律条款完善一下?能不能先规范一下地方的交通标识?能不能先把龙门架那个灯给规范了?
不让老百姓开远光,许你政f带头耍流氓?现在又非法(无授权)查人开药记录,回头还让人家自证清白?
你们这是保护道路安全呢,还是为了自己的“政绩”给老百姓添堵呢?
以后买伟哥是不是警察会上门来抓……
首先
就是没有权利这么做,要是医生这么说还有点根据,交警算啥?会看病?
其次
短信算毛线通知,现在诈骗信息那么多,你连个电子签都没有
最后
精神病想撞人,有没有那个行驶证都能撞……
上周知乎有有一个提问,问人工智能普及后公务员会不会被淘汰。这个就是例子,大数据、人工智能不但不会减轻工作量,反而会让大量风险隐患问题被发现,一线人员会大大增加工作量,以及会带来几乎无限的责任。
这事初衷是防药驾、保安全,但程序和隐私保护明显越界了,交警这么做没有合法的完整授权,大概率算侵犯个人隐私。
一、先把事说透
你买安眠药(比如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交警通过大数据直接拿到你的购药记录,给你发短信让你注销驾照,你全程不知情、没同意、没提前说。
算,而且是明显越界。
没有完整、明确的法律授权,这么做不合法。
现在中国人的隐私都被各类大数据平台窥探的一清二楚,抖音、微信、支付宝无时不刻在窥探人们手机中的隐私,装了什么软件,做了什么搜索,聊天聊了什么,电话通讯录里都有谁的联系方式,在哪个公司上班,日常住在哪里,喜欢吃什么东西,晚上下班看了什么小电影,甚至你银行账户还有多少钱他们无所不知。大家都生活在一个电子信息的牢笼里,这个牢笼还是透明玻璃做的,你的一举一动都被人看的一清二楚,这是很悲哀又很无奈的事情。
不得了,那些买酒的人赶紧去自首吧,酒驾醉驾跑不了了。
我觉得挺好的啊。
如果有问题那就先解决问题再上路,如果没有问题去解释一次就行了。30天内抽个空过去,我觉得无所谓。
如果任由精神有疾病的人上路,对其他人也不负责啊!精神病发病了性质和酒驾差不了多少。
不说隐私不隐私,光那条短信,语文都能哭晕在厕所,错别字病句太多了。
法务授权不可为是给谁规定的呢?我想问?权利没有边界吗?
如果这条短信是群发的,那确实有侵犯隐私的嫌疑,不过,这不是单独发给本人的吗?这也能算是侵犯隐私吗?
关于短信内容,明确说了,只是怀疑当事人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疾病,如果当事人确实患有相关疾病的话,就应该去注销驾照。这很合情合理啊,当事人如果没有患相关疾病的话,这就只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提醒短信而已。
综上,你们激动个啥劲呢?你们担心啥呢?你们怕啥呢?
个人觉得是好事。
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如果你们讨论程序有瑕疵,修改程序即可。
但,大数据侦测到有风险,提醒如果属实应该主动放弃驾照,是合理合法行为。
切不可因为程序瑕疵,直接泼水时连孩子都泼出去。
呵呵了,为什么允许艾滋病结婚?
梅毒,各种传染病为什么不曝光?
美名其曰保护隐私,这为啥就可以随意侵犯隐私了?
极其的双标,先把艾滋病人的信息给伴侣公开吧!这才是正事,
没权这么做,但可以这么做。
大家看文字能不能看完,说的是如果有列举的那些疾病去注销,不是收到短信必须注销,如果你收到了反诈短信让你注意资金安全,就一定代表你的钱已经被偷了吗?

因为你买了菜刀,疑似你杀人,所以明天过来自首,如逾期未自首,则派出武警枪毙你
这事太离谱了,以至于我有等待反转的心思了都,不会又是偷绳子判了三年,结果绳子上栓了头牛的结果吧
如果这事是真的
那它肯定没有权利,它有个屁的权利
我曾经因为腰疼开了很长时间的超级镇痛药,法律管控的能成瘾的那种,所以凭病例被判为不具备驾驶能力?
支持你维权
个人看病买药的信息,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隐私,怎么就泄露了呢?我怀疑买个套套、买把菜刀、买个锤子也会泄露,也会进入大数据,永久保存,这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一下,公安机关大规模收集公民就医购物信息确实是违法行为。
兄弟们,我煞笔了,我查了一下厦门那边试点情况。
我还高看了厦门当地的预警机制,我以为是要对比名下处方的,没想到这玩意就是单纯的粗筛机制,只要你买了精二类药物,他不会进行处方对比核查,直接就给你发信息预警,《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处方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交管部门只能共享到购药纪录,无权直接对比处方
我以为是对比处方不正确有预警
那这个机制只能说确实粗糙了
但我个人还是认为这种机制要求是没什么毛病的,你凭处方开药之后收到这个预警短信之后根本不需要再跑什么医院,直接拿着你的处方或者医疗证明30天内去交管登记就行,你不可能一天时间都抽不出来。
这个预警机制本质是筛查那些长期购买精二类药物,可能出现药物依赖的驾驶人,或者是本来只是短期失眠吃药,慢慢发展长期依赖,成瘾性服用的驾驶员,你们总不能指望这些人驾照体检主动上报吧
更别说驾照体检这玩意纯靠自觉,所有信息都是你自己填的,真收到预警了也就是拿处方自己去登记而已,我不知道有些人应激啥
交警不光无权这么做,也无权获取这个信息。
我想问一个问题:交警是怎么知道他有买药,买的是什么药的?
交警有什么权力获取普通人的就医信息?
医院又怎么能把就医购药信息泄漏出去?
一个普通人,什么事都没犯,别人直接把你的信息给扒干净了…
很恐怖……
这几天有个新闻,看得人心里很不舒服。
厦门有人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结果没多久就收到交警短信:“你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相关就诊或购药记录,请30日内办理驾驶证注销。”
短信是湖里交警大队发的。语气很硬,命令该人“前往车管所注销驾驶证”。
你买一次安眠药,有很多种用途,比如失眠了想试试,比如给家里老人买的,并不直接等于你有病、你不能开车,也就是“证据不足”。但大数据不管这些,直接给你打上标签——有病,有病。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交警凭什么查我买了什么药?
他们当然有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精神病、癫痫这些病的人不能开车。《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好,法律确实给了这个口子。
但你仔细想想:法律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这句话的意思是交警可以查所有司机的病历吗?按这个逻辑,为了抓小偷,是不是可以随便翻所有人的包?
目的正当,不等于手段可以无限放大。这个道理,以前我们是很明白的。
更关键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买药记录,当然是健康信息。现在它被拿去给交警用了。那问题来了——这到底算不算“非法”?谁来定义?
目前看来,没有人给过明确的说法。老百姓只知道:莫名其妙被查了,莫名其妙收到了命令短信——而且还要你自己跑一趟——记者打电话过去,人家也说了,建议去车管所现场核实……以前有人说有了电脑,人的生活工作将无比轻松,事实证明,科技越先进,事儿越多。
很多人没意识到,医疗数据有多敏感。
你买安眠药,可能是因为最近压力大;买降压药,可能是因为家族遗传。这些事,跟你能不能开车、是不是守法公民,不能形成直接证据关系。
但现在,这些信息被拿去评估你是否有“危险驾驶”风险。你根本没同意,甚至根本不知道。
而且这里有个更大的问题:这数据是怎么流出去的?
药店把购药记录传给了卫健委,卫健委把它共享给了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把它推给了交警。整个链条上,没有任何人问你一句:“你同意吗?”
你说这是为了公共安全。好,就算公共安全很重要,但能不能在数据被拿走之前,至少告诉公民一声?
这不是讲不讲理的问题。这是程序正义的问题。
更离谱的是后续。
短信说,你30天内来办理注销。如果你觉得冤枉,自己去开证明,证明你没病。
你看懂这个逻辑了吗?
买药→被怀疑有病→自己去证明没病
这等于说:你什么都没干,只是买了一次药,现在你要请假、去医院挂号、排队开证明、去交警队核实,不然驾照就没了。
这叫“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是什么意思?就是你本来没有任何错,但因为你被怀疑了,所以你必须付出时间、精力、金钱来证明自己没错。
这在法律上叫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正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变成了谁被怀疑谁举证。
这不是欺负老实人是什么?
老实人失眠了,去药店买点药,结果被盯上了。而那些真正该被管的人,该去查的人,却没人管。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个更深的问题了。
大数据这么厉害,为什么不去管那些真正该管的事?
就比如电信诈骗,源头在哪?那些境外号码、虚拟号段,运营商查不到吗?技术上当然能查到。但为什么总是追不到根?为什么最后总是让老百姓提高警惕,而不是把诈骗团伙连根拔起?
不是技术不行,是“向内管”比“向外打”容易得多。
管一个买安眠药的失眠患者:发条短信,让他自己跑腿。成本几乎为零。
打击一个诈骗窝点:要跨省跨境、要协调、要投入大量警力,还可能碰壁。
所以,治理资源总是流向最容易的地方。越是老实人,越容易被管;越是真正的坏人,反而越难被管。
这不是技术问题,这是治理的逻辑问题。
这件事最让人不安的,是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今天买安眠药被怀疑有病,明天买抗抑郁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后天买某种慢性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行?
如果医疗数据可以随时被用来做“风险评估”,那以后谁还敢去医院?谁还敢如实告诉医生自己的情况?
当“治病”这件事本身可能带来麻烦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不去治。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一个社会,如果连看病买药都要担心被“盯上”,那还叫什么文明社会?
交警部门的初衷可能是好的,想减少“病驾”事故。
但好心办坏事,有时候比坏心更麻烦。
你可以用数据筛选出可能需要关注的人,但你不能用一条冷冰冰的短信,直接要求别人“来自证清白”。你不能在不告知、不解释、不给申诉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威胁要注销驾照。
更关键的是,你应该把数据能力用在保护老百姓免受侵害上,而不是优先用在管控老百姓的行为上。
大数据很牛逼,但它不该只在管老实人的时候牛逼。
首先,侵犯隐私,增加公众自证成本,公权力要受到足够的约束。
其次,造成的后果就是有病的人不去买药,或者去非正规渠道买,带病上路更危险。
创新是好的,但不能线性思维,大数据有用就什么都用,做事要有个度。放任这种大数据监视的后果是只要一个人买过某种药、挂过某个号就可能在升学、就业中受到歧视,即使有人精神或者身体出问题了也不敢去治疗,导致更多隐患无法消除。
害怕进化到:有一天你在医院躺着玩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说检测到你快死了,请马上将名下贷款还清,把遗体捐献,把医院停车场停的车安排人开走
我不同意交警的做法。
表面上,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授权,依托技术手段织密交通安全网,似乎师出有名;然而,当我们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审视整个过程,会发现违背了多项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
一、形式上合法不等于正确
不可否认,从规范形式上看,交警部门的举动并非毫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亦明确,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注销驾驶证。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潜在风险驾驶员,并启动注销预警,似乎只是技术赋能下的常规履职行为。
而且,现有规定确实为"公告注销"留下了制度接口——对于经通知后仍未主动办理注销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有权公告其驾驶证作废。交警部门正是依据这一条款,构建起"数据筛查—短信通知—逾期公告"的闭环管理流程。形式上,一切都符合"职权法定"的要求,甚至在某些支持者眼中,这是利用现代科技提升行政效率的典范。
然而,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条文的罗列,而在于正当程序的实现。当权力以"为你好"的名义扩张时,我们更需警惕其背后的合法性危机。
二、大数据调取的滥用,刑事侦查权与行政执法权的混同
本案最令人不安的,莫过于交警部门调取公民医疗健康数据的过程。必须明确区分的是,人民警察在刑事侦查或治安案件办理中,依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调取相关数据,属于针对特定嫌疑对象的侦查行为;而本案中,交警部门是在"没有发生案件,没有发现违法事故"的情况下,普遍性、无差别地调取行政相对人的购药记录与健康数据。
这种数据调取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医疗健康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且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职权。交警部门固然负有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但这一职责能否当然地推导出其有权普遍调取与交通违法无直接关联的健康隐私数据?显然存疑。购买安眠药可能只是为了缓解偶发性失眠,购买速效救心丸可能仅是预防性备药,将这些与驾驶能力无必然因果关系的医疗行为纳入执法视野,实质上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入。
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些医疗数据从何而来?若是通过医保系统共享获取,则涉及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权限边界问题;若是通过药店监控等渠道收集,则又涉及授权的合法性争议。无论如何,将大数据分析的"线索"直接作为启动注销程序的依据,违背了行政执法证据应当具备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要求。而本案中未经特定执法程序普遍收集的健康数据,其证据能力根本无从谈起。
三、行政相对人被"公告"剥夺的申辩权
即便我们暂时搁置数据调取的合法性争议,仅就注销程序本身而言,也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法律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主动向交警部门申请注销",这确立的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逻辑。然而,当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申请时,交警部门凭什么径行强行注销?
诚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赋予了管理部门在通知后公告作废的权力,但这一规定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异化为"通知即视为送达,逾期即公告作废"的形式主义。在整个过程中,驾驶人被预设为"不具备驾驶能力者",却未被赋予充分的申辩机会——他们无法在治疗恢复期或误诊情况下及时提出异议,无法在公告前获得听证或实质审查的机会。这种"以公告代替决定,以推定代替证明"的做法,实质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
注销与吊销虽一字之差,性质迥异,但在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均意味着驾驶资格的丧失。若将"公告注销"视为一种事实上的不利处分,则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告知、陈述、申辩的基本程序要求。而现行规定中的"公告作废"程序,显然未能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四、违背了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且损害程度与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必须相称。本案中,交警部门采用的"普遍筛查—批量通知—强制注销"模式,显然是一种激进的高干扰执法策略。对于查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确已不适宜驾驶的人群,这种做法或许情有可原;但对于那些偶发购药、病情轻微或已经康复的驾驶人而言,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手段显然过度。
有趣的是事件曝光后的舆情应对。据媒体报道,当记者致电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或闪烁其词,或躲闪回避,“暂未获得回应”。**倘若交警部门真心认为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善政,是一项经得起法律与道德审视的政绩,为何不敢坦坦荡荡地面对公众质疑,接受舆论监督?**这种"政策激进、回应怯懦"的反差,恰恰暴露了其内心深处对权力边界的模糊认知。
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不仅来源于法律条文的授权,更来源于公众的认同与自愿服从。当一项政策需要以"为了你好"的名义规避公众参与,以技术手段绕过程序正义,以公告程序剥夺申辩权利时,即便其初衷良善,也已然背离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
大数据时代,技术应当成为权利保障的助力,而非权力扩张的帮凶。厦门"买药即注销"事件提醒我们,当执法部门的手伸向医院药房的数据库时,必须首先回答:**谁授权?如何调取?怎样保障?**否则,这种所谓”创新“数据治理,终将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我低估了知乎很多人语文阅读水平问题。重新编辑下。隐私这事,咱们不提,涉及太多。就只说这个通知。
如果,我确实有病,那么这个通知没有问题,提醒我去注销驾照,避免危险驾驶。但是通知可没有指明没病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是不理会该通知?是自行去医院证明我没病?(不说我该不该这么做)我没病只要不去提交自证就直接吊销执照?作为国家机关发出的通知就这个文化水平么?**提醒还没看明白的朋友一句,这个通知从字面意义看,是默认你已经是个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患者了!你只要不露面那么吊销你执照是合理操作!如果加上一句如您身体健康请忽略此消息那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并没有。那么明显解释权完全归人家所有!!**望大家在现实中留意文字陷阱,小心各类合同欺诈~
这就是“把隐私上交国家有何不可”的荒谬荒诞的地方了
第一我什么时候授权我的个人数据可以被大数据采集了?这是我的数据,不是你的数据
第二最重要的是:购药和患有某种疾病根本没有必然联系,otc药物给别人买很常见,就我处方药吃别人的,或者吃上个处方的,都是很常见的,我患有某种疾病我不买药,一样很常见,那么你能根据大数据购药记录把这种人查出来吗;更何况同一种药,也可以被不同的疾病使用,镇静剂安眠药既可以用来治疗癫痫,也可以用来治疗失眠,难道失眠也要吊销驾照吗?同样是感冒药,有的人拿去当毒品用,有的人拿去当感冒药用,难道后者也是瘾君子?同样是抗逆转录药物,有的人拿它去做抗hiv治疗使用,有的人拿它去做PrEP当成hiv预防针使用,后者也是hiv患者吗?同样是避孕药,有的人拿它去避孕,初三和高三的女生拿它去让月经周期避开中考高考,难道后者是在准备性生活?
医疗诊断是医疗诊断,购买药品是购买药品,两者不能划等号
交警做的太对了,就该这样
建议给所有购买啤酒白酒红酒葡萄酒的人全都注销了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酒驾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上夜班、以及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疲劳驾驶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女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啊啊啊啊啊啊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30岁以下的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黄毛地板油飙车撞死。
还有,建议给
他没有权力。
如果他注销,你直接行政诉讼,交管局100%败诉。要求他重新为你办理驾照,同时进行赔偿。
买个药和确认有这个疾病之间还隔着十万八千里呢,这种连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如果正正经经的上报公安局法制科,这是不可能批的,因为法制科的警察都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王二麻子给我说,他看见你在五金店买了把刀,他给我说了你的身份证号码。
我觉得你可能要杀人。
所以我先枪毙你!
隐私权必须重视,一些人天真的以为只要自己没问题,交出隐私权是无伤大雅的,难道没有想过自己将来可能生病吗?
现在只是上报给交警,如果这些患病隐私信息医院直接同步给雇主,雇主就会担心你在公司暴毙,提前辞退你,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交警无权这么做,因为注销驾驶证的前置条件是“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而这个结论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而不得由其他机构代办。
且不说医疗机构有没有做出这个结论,即使真的要做也应当根据诊断而非患者购药历史来。医生不能根据患者的购药历史来确诊疾病,这是常识,也是医学伦理。
这件事这无论是从医学伦理还是从法律手续上都是不对的。
另外吐槽这个傻逼短信,没错,就是傻逼
他这个短息的逻辑是:
if 主动来注销:
注销
elif 没主动来:
公告注销
所以…人家没病的怎么办?
这不是脑子有病是什么?
首先,绝对算是侵犯个人隐私,并且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问题的核心在于交警部门是如何拿到这份购药记录的?医保数据、药店购药记录属于医疗健康信息,在数据流转链条上涉及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最终流向了交管部门。这一"跨界共享"过程,当事人完全不知情。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即使不算这个侵犯隐私,这个判决流程也是有问题。一个人吃安眠药,并不等同于有精神疾病,就算有精神疾病,也并不等同于你可以随意注销驾校。
因为购买一个药物,与是否服用是一回事,服用是否意味着精神疾病是另外一回事,哪怕有精神疾病和是否注销又是一回事。
而交警部门的做法,是把这些差异粗暴地等同。佐匹克隆是广泛地用于失眠人群,中国的失眠人群多达亿万级,难道都要注销吗?
如果说,所谓的侵犯个人隐私,仅仅是一个公民不能侵犯另一个公民的隐私,而公权力可以随意地拿到资料,那么这个法律意义何在呢?数据共享的规则、范围、程序从未向公众公开说明。这种"单向透视"的治理模式——政府可以看到公民的一切,公民却对数据如何被使用一无所知
总而言之,老大哥在看着你
我最近两个月咳嗽喝了七八瓶强力枇杷露。
喝之前我给纪检组写了个说明,这药喝下去半年内毛发检测都能是阳性,要是飞行检测说我吗啡阳性反应你们可要主持公道。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
看到这句话,我以为下一句会是“如您从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相关疾病已治愈,请携带相关医疗证明来我所说明情况”。心想,这些个人医疗信息,公安部门可以随意获取,并建议注销业务,真是太可怕了。
然后我继续往下看: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原来除了注销驾驶证,没有别的选项,觉得更可怕了。
下次会不会有人去买了伟哥被判定为有心脏问题吊销驾照?
月初因为失眠去医院睡眠科挂号,大夫给开了半个多月的佐匹克隆,让一天吃半片,说不会有耐药性。
打开知乎一看,我成精神病了😭
有人说这个案子中,行政机关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提行政诉讼能胜诉,我觉得有点too young too simple了,这个案子提行政诉讼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受理了也要驳回起诉,根本不会进入实体审理。
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 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经常被不加检视地认定为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从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司法机关普遍将“信息处理行为”定性为“内部行政程序”或“事实行为”,认为它在单独存在时,尚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外化的”法律效果。
换句话说,这个案子中,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公告作废行政相对人的驾驶证,就会被视为没有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实际权利的行政行为,这属于过程性行为,压根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依据如下,法院援引下面的第(五)项或是第(六)项都可以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的赵鹏教授去年发表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的论文提到过他所统计的结果。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以“法定职责”“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为关键词检索行政案件,同时针对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以履行法定职责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及第34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的案件进行专项检索,结果仅发现3起案件被法院受理。其中1起因涉及不当公开当事人个人信息,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另2起单纯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内部共享,均被法院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行终248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1617号行政裁定书)。
只有这个案子走到行政机关公告作废驾驶证时,提起行政诉讼才会被受理,因为公告作废驾驶证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这时才产生了外化的法律效果,才能就这一整个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过驾驶证都被注销了,提行政诉讼时对受影响的当事人来说实际上已经“晚了”。不过也只有这时,法院才会对先前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一并审查,看其是否突破了比例原则,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近日,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备受关注,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视频发布者配文称:“别注销,驾驶证很难考的。我网购了速效救心丸,很久没开车了,大家放心。”其他网友评论说:“这个是为了你好,也是为了大家好,如果你没有可以去证明。”“你是不是用医保买过心血管疾病的药或者大量购买镇静剂?我爸给我奶奶买过,之前也接到车管所的电话,驾照被注销了。”“我也买过速效救心丸,暂时没接到消息。”
近日,心源性猝死引发大众对健康的关注,在网上速效救心丸、硝酸甘油、硝酸甘油舌下片等心脏用药品类相关搜索词暴涨,线下药店的购买者增多,主要想买药应急。
极目新闻记者检索发现,通过数据分析预警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此前个别城市已有先例。另外,上述视频发布者的往期视频中出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片,其也向记者证实,这条短信是真的,自己买过促进睡眠的佐匹克隆。但是,发布者未再提及买过速效救心丸。
3月30日,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该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可能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记者致电车辆管理所了解情况,暂未获得回应。
就诊购药记录被大数据筛查,“买过助眠药”的网友称收到注销驾照短信,交警:系提醒,建议到场核实
转自极目新闻
也就是说。
官方承认了大数据的筛查能力。
以后请务必把同样的技术用在反腐上。
大数据监控全体官员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立马跟进调查。
以后只要有医院就诊记录的,一律吊销驾照得了。反正以后只要说一句,为了公众安全,管你三七二十一,都通通不能开车。即使是感冒这种小事,你感冒就会不舒服,不舒服分神了怎么能开车呢?吃药了万一药物有副作用呢?退一万步来说,以后大数据识别到有步行走路闯红灯的都一律吊销驾照,违反交规了管你是不是开车的还是步行的,喔对了,踩共享单车走机动车道的也吊销驾照。个人隐私哪里有公众安全这几个字重要。
算。
交警没权力!
任何部门都没权力!
大数据不应该这样滥用!!!
底层逻辑就是开无双事件增多,维稳背景下必须严控,但其实也没什么有效方法,下派给基层当作KPI。然后脑子一拍决定随意调取居民医疗信息筛查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患。
可是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即便车主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并打算开无双,吊销驾照是无法阻止无双行为的。他都打算开无双了难道还会在意无证驾驶的惩罚吗?
而精神疾病患者如果时时刻刻要担心病患记录随时是可以被当作把柄的,那么不买药少买药非法渠道买药只会进一步加重病情,可能就真的会催生出更多的无双。
至于侵犯隐私?我坚信我们的隐私都被好好的保护在数据库里,在没有被观测之前都是安全的。
说实话,根基是有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令,患有癫痫、精神病、严重心脏病等确实不能开车。交警不仅有权,还有义务把这些潜在的“马路杀手”筛出来。所以,他们去查相关信息,是在履行法定职责。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里有个“豁免条款”: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这就给交警查购药记录套上了一层“合法外衣”。
既然合法,为什么大家还觉得“被冒犯”了?
这种不适感来自于大数据在实际操作中的粗糙和傲慢。
“买过安眠药”和“患有精神病/障碍驾驶疾病”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很多人只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偶尔失眠才买药,大数据却直接把买药行为打成了“没资格开车”的标签。这种推导逻辑在咱们仲裁实务中,连基本的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
短信里那种“逾期不办就作废”的语气,本质上是把调查义务推给了公民。你买了一次药,就得请假去医院开证明、去车管所排队。这种行政成本的转嫁,不仅效率低下,还透着一股子“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懒政味儿。
我最担心的是这种模式带来的“寒蝉效应”。
如果今天买安眠药会被取消驾照,**那明天买治疗抑郁症的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买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差?
一旦医疗数据成了行政处分甚至社会信用评分的“筹码”,人们可能会因为害怕隐私泄露或后续麻烦,**生了病也不敢去正规医院、不敢用真名买药。**这不仅没能让社会更安全,反而埋下了更大的风险。
这也太扯淡了。
这东西应该是以医生的诊断为准,还需要复核,咋能就直接给定下来了。
创新走太快,扯到蛋了
早期精神类疾病的发现,依赖患者自行就医,如果他们不就诊,那就必须等到严重的疾病发作才能被社会发现。
如果给这类患者的社会压力太大,他们可能会放弃接受正规治疗,乃至接受非法渠道的治疗,来规避可能出现的歧视性对待。我们能接受一些原本可控可治的患者游离在国家卫健体系之外吗?
我们能从源头管控药物,我们能从源头管控人吗,难道不挂号看病也是犯罪?还是哪个部门能发动人力物力,去监视去管控?把这些问题抛给患者,尤其是精神类疾病的患者,我想想都觉得可怕。
我不知道一味的拍手叫好,一些部门越俎代庖,放大歧视作用在哪,难道能让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下降吗?我们这些年对于精神疾病治疗的宣传又有什么意义?
如果你是一个年轻人,有焦虑、失眠乃至幻听、妄想,这些症状可能是一过性的,可能是持续性的,有的轻有的重,但是你不得不衡量,接受治疗,也许会留下一生的污点,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你还有勇气踏进精神科的大门吗?
这恰恰体现了我们治理体系的高效与审慎,在一般事务中,我们坚持数据分散以保障系统安全与流程严谨;而在涉及公共交通安全时,我们又能够实现必要的信息协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这个交警大队不会觉得自己特别棒,特别牛逼,已经会用最新的互联网技术来执法,甚至幻想着自己当做典型,以后上省厅甚至去更高层次的表彰大会上分享自己的执法心得吧?
我向来对所谓“隐私”是比较宽容的。比如说公共场所装大量摄像头,总有人觉得侵犯隐私,我历来觉得,你不作奸犯科,有什么好怕的?
但是这个交警大队的这种行为,是真的很恶心。妥妥的滥用职权,拿着鸡毛当令箭。如果查个交通违法就能这样去查询个人的买药记录,而且还是“疑罪从有”,那以后各部门的执法边界在哪里?是不是以后避孕套买的勤了的都得注销驾照,怀疑你纵欲过度,会疲劳驾驶?
来,还得是我这个病友来分析才行。
那个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并不是普通安眠药。

根据我国的规定,二类精神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
二类药必须在正规医院开具处方,药房在核对处方之后,会把处方回收,只给你一个用药指南。医院回收处方后,会保存并上报相关信息。
然后这种药,在网上是买不到的。我为啥知道,因为我失眠也吃二类药,然后我又懒得经常跑医院开处方,尝试过在网上买,根本不让买啊。之后想去找医生一次多开点,医生打死都不给开,说有规定一次处方不能超过多少,而且吃多了会上瘾。然后没办法,每个月跑一趟。
问题在这里,新闻里那个人,为啥能在网上买到?买了多久了?他不去医院开药而是去网上买,是因为上瘾了还是啥情况?
现在政务数据相互打通是趋势。我虽然也吃,但我从来没有被警察找过。那个网友我估计是违规网购,然后长期网购,导致大数据报警了。交规里面对“不得申领”的条件之一是:
他这么长期网购,又不去医院看医生,很可能已经从单纯失眠进化到精神疾病了。因为失眠的主要诱因就是焦虑症,抑郁症等。
这里还要补充一下,比如你焦虑,不是一去医院就能诊断焦虑症,而是先存在焦虑状态,然后焦虑状态长期持续之后,才进入焦虑症阶段。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警方短信并没有说“你驾照被我吊销了”,而是说的,如果你患有相关疾病,请去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不办,才会注销。说白了,还是给了那个网友一个证明自己的机会的:
你长期吃这个药,又没有医生处方,你是什么情况?如果是确诊有相关精神疾病,那你过来我们合法注销你的驾照。如果你没病,那你长期买管制药品干嘛?来说清楚。

所以该网友目前最优解就是赶紧去精神卫生中心再看一次病,做做检查,有病没病先确定好。有病就配合警方注销驾照,然后配合医生积极治疗。没病就去自首,毕竟这背后有一条非法贩卖管制药的产业链。
最后给不太懂的人说说这种安眠药是啥情况,一个字,猛。我第一次吃的时候,吃完昏睡了18个小时。后来试着一点点减量,确定三分之一粒比较合适。一粒药也就比一粒米大一点。但是他代谢速度慢,说明书里明确写了肝功能不行的不能吃(不管是我吃的还是网友吃的佐匹克隆都是)。代谢慢有个后果就是,第二天起来,人是起来了,但脑袋还是昏的,要到午饭过后,人才完全清醒。如果我再减到四分之一,那安眠效果又不够。
那个网友长期服用这个药,鬼大爷知道他是成瘾了还是啥情况。脑袋昏昏的上路,确实是重大安全隐患。
综上,我认为警方没有问题。
事实证明,你的所有网购记录对于zf来说,都是公开透明的。
特别是红外线探测相关零件设备、无人机相关零件设备,刀具相关设备,分分钟找到你😜
(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如果患病,30日内办理注销,正常。
如果没患病,我该干啥?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办理什么?体检证明没病,还是什么?还是这句话就意味着只要收着了短信,无论得没得病,30天之后驾照都会被注销?
总结,起草这个短信的语文没及格。

这么精准,能不能解决一下这些问题?

交警说这条短信”只是提醒”。好家伙,你从我的购药记录里扒出我买了什么药,然后”只是提醒”我去注销驾照?
这件事最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交警有没有权注销你的驾照。而是:你的购药记录,是怎么跑到交警手里的?
这位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一种很常见的助眠药。注意,是”助眠药”,不是精神类管制药品。很多人睡不好会买,跟买褪黑素差不多的心态。
然后他就收到了湖里交警大队的短信,说”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30天内去注销驾照,逾期作废。
买了一盒助眠药,就”可能存在”癫痫、精神病?这个推理链条本身就荒唐。购药≠确诊,助眠≠精神疾病。照这个逻辑,买止痛片的都”可能存在”神经系统疾病,买感冒药的都”可能存在”免疫缺陷。
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
最关键的问题是:这条数据管道是怎么建起来的?
你去药房买药,实名登记。这条记录进了药店的系统,可能也进了医保系统。到这一步都正常。
然后呢?你的购药记录被谁、在什么时候、基于什么授权,共享给了公安交警系统?交警又是基于什么算法,把”买过佐匹克隆”匹配成了”可能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个人信息保护法》写得很清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需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需要”事前进行影响评估”,还需要”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请问:有人告知过你,你在药房买的每一盒药,会被推送给交警部门做大数据比对吗?
没有人问过你。也没有人打算问你。
更荒诞的是评论区——有人说”我爸用我的医保给我奶奶买了心血管药,结果我的驾照被注销了”。买药的人、吃药的人、被注销驾照的人,三个不同的人。这个”大数据”精准吗?不精准。但它照样发了短信,照样要求你30天内去注销驾照。
交警回应说”是为了大家安全”。我信。这可能确实是出于善意的初衷。
但问题从来不在初衷。
今天是购药记录匹配驾照——理由是安全驾驶。那明天呢?购买抗抑郁药的人,能不能被限制某些岗位的从业资格?频繁购买避孕药的数据,能不能被推送给计划生育部门?买了大量酒精饮料的消费记录,能不能影响你的保险费率?
这不是滑坡谬误。这条管道已经建成了——从药房到交警的数据通路已经在跑了。它今天跑的是”助眠药→注销驾照”,但这条管道能跑什么,取决于谁在另一头接着,以及他想拿你的数据干什么。
“为了你好”这四个字,是所有越界行为里最好用的遮羞布。因为你没法反驳——谁会反对”安全”呢?但程序正义的意思恰恰是:即使目的正当,手段也必须合法。你不能因为”可能”有人带病驾驶,就把所有人的购药记录变成一张可以随时被扫描的透明底片。
回到那条短信。它真正让人不安的不是”注销驾照”这四个字——去解释一下、签个承诺书,驾照大概率保得住。让人不安的是它背后那个你完全不知情的系统:你买了什么药,它知道;你可能有什么病,它替你”推断”了;你该不该开车,它替你”决定”了。整个过程,没有人问过你一个字。
市面上所有的安眠药,包括安定、舒乐安定、思诺思、佐匹克隆等等,都在管制精神药品目录内,按照我国法律定义,都是毒品。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谁购买了毒品,买毒品的用途是什么,公安部门当然要过问。他们一定、且应该有权拿到这些与毒品有关的大数据,这本来就是他们的职责。
交警的问题在于措辞太僵硬。后面加一句“如果您并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忽略此短信”就行了。买安眠类毒品的多了去了,其中大多数只是失眠而已,真正不适合驾驶的只是少数。
哦对了,好像还有另一个问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就算你说服用安眠药不算“吸食”,但“注射”就没什么解释空间了。比如你去做了个手术,术后的镇痛泵里面其实就是吗啡等毒品,那么按此条规定,你有注射毒品行为,你的驾照就该作废了。
闹麻了一个佐匹克隆而已还有人在这上纲上线。还有拿二类精神类药物说事?这事能支持交警的都是学生要不就是公务员吧。只要但凡有点社会工作经验的就知道。所有工业制造业,运输业还有医疗服务业都是需要24小时运转都是需要倒班的。全中国至少3000万人需要长期的安眠药供应。你以为他们是药物依赖精神病人?其实他们90%都是一线的产业工人。没有这些人所谓的全产业链工业克苏鲁几天就会崩溃,剩下的天黑就能下班的人水电都会用不上。
这就叫越俎代庖,要查车主购药记录,也轮不到交警来查。任何未经许可调查居民个人隐私都是犯法。在车主没有犯事的情况下更不能用查案理由搪塞,交警百分百违反纪律条令与国家法律,投诉都不用直接上诉就行,谁规定条子犯法不能被起诉的?
巧了,今天正在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自查评估报告。
这不仅是个人信息,还是典型的敏感信息,是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保护的。


在上海,人脸数据会用来识别电动车没戴头盔。
简直匪夷所思,交警部门现在变成滥用公民隐私的重灾区了。
你要是刑警部门处理社会危害性很大的大案要案,这样来调用公民隐私信息,大家都可以理解。
交警就是个民生部门,天下苍生,每天生活必须的衣食住行,如何能教条执行?所以交通没有法律,只有法规。
机动车司机有学习考试交通法规的义务,但是公民没有这个义务。但是公民有使用中国所有公共设施的权力。一个在墨脱山林上生活一辈子的人来北京上海旅游不看红绿灯不走人行道过个马路,做错了什么?
在山东畅通无阻的老头乐,为什么在北京上海不能用?
甚至某些年代,外省的机动车都不能进北京?
包括什么禁摩,禁电动车,单双限行,外地车牌限行,深究下来,没有一条不是违宪的。
现在的交通部门,真还拿着一本法规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了。
哪怕疯狂动物城里,交警也就贴贴罚单拉倒了。
人家又不是要注销你的驾照,只是提醒你这条法律法规。别一天天想着自由,人家利用大数据进行提醒挺好的,谁走在路上也不想遇到一个精神病或者癫痫开车吧。
交警后续回应:
面对网友的疑惑和担忧,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给出了回应:短信是真的,但这只是一个提醒。交警解释,这并不是直接注销,而是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购药记录后,向当事人发出预警。收到短信的驾驶员,需要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
如果确实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确实需要注销驾照;如果身体无恙,只是购药备用,或者买药是为家人,只需到场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即可“自证清白”。
某些信誓旦旦觉得当事人有病的,可以闭嘴了。
买的什么安眠药什么剂量买了多久
我反正不信大众认为普通分量和品种的安眠药会有这种短信的
不然这种短信早满天飞了
过年没回家,留在工作地的出租屋里过年的,然后因为餐馆停业,所以去菜市场买了几天的菜自己做饭。结果大年三十那天我把一只冻鸡拿出来砍半,把菜刀给砍崩了,幸好家里还有西式餐刀,最后还是把饭给做了。
等快递一恢复,我立马下单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发现不好用,于是退了,在退货期间,我又下单买了一把斩切刀和一把陶瓷菜刀(用来切瓜果)。3把刀均达到了管控刀具条件(刀刃超过长度了)。
我媳妇在此期间也在某音直播间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我一看,品质太差,而且锋利度感人,于是我让我媳妇把刀退了。
过了一个多月,前几天她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我媳妇买了管制刀具,需要到派出所进行配合登记….我媳妇十脸懵逼。。。。不是,这菜刀买了退了都有一个月了,你才来跟我说要登记?都退货了你跟我说要登记?总之就是搞不懂JC那边是在抽什么风。
真的,我媳妇跟我说这事的时候,我唯一能想到的解释就是,我打趣跟我媳妇说道:估计是大数据查到你基本不做饭,然后又突然买菜刀,所以被大数据标记为疑似风险。问题是为何会过了这么久才打电话问你?大数据不知道她退货了吗?就很迷。
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2019年深圳发生的沃尔沃撞人事故。现在交警可以提前对存在身体问题的人群吊销驾照,禁止上路是很合理的作为,能避免类似不幸的发生。
医疗系统里的数据是客观存在的,通过设定规则筛选出可能的人群,要求去交警队复核,有什么问题呢?这个信息只存在于系统内部跟被提示的驾驶员之间,并没有对外泄露驾驶员的患病信息。
2019年5月16日19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楠驾驶粤BJ8Q62号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沿南山区南山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创业路口时,驾驶车辆向登良路口加速直行,以每小时64公里的车速行驶了450余米(该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撞向路口南侧路中间安全岛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人群后,又与相对方向静止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两辆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等严重后果。这是就是癫痫发作。

我想提一下,这里有个很微妙的问题在里面,就是如果医疗系统直接将患者的购药明细,比如什么时间买了什么药同步给交管部门,这很可能是违规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如果是医疗主管部门利用上报数据搭建了大数据平台,通过模型预警整理出可能患有不适合驾车的疾病的人物的名单,然后把名单同步给交管部门,那么这个事情是否违法我认为是有争议的,因为医疗主管部门实际上是经过患者许可获取的信息,也有权进行处理,而处理之后的结果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行为细节,甚至很可能并不会同步究竟可能是什么病,又包含公共利益在里面,是比较难简单用隐私保护来否定的。
个保法目前对这个领域的规定还很不完善。
交警无充分理由主动调阅不合理。但是建立医院主动上报机制是合理的。
就像发现传染病,为了公共卫生安全要主动上报处理,那发现了精神类疾病,为了公共交通安全而主动上报处理也是合理的。
但做这个事情之前,应该先建立完善的上报机制、规章制度。
本例中,个人感觉交警主动查阅的概率不高,大概率是上报机制。就看这个上报机制是否完善了。
另一个问题是,预警应该根据医生的诊断,而不是用药情况。用药品反推病情,太粗糙了。
前残联主席张海迪,据公开的报道,胸部以下失去知觉,对公安部不允许双下肢残疾人士考驾照不满,在她的一再坚持下,公安部修改相关规定,张海迪顺利取得驾照。
你说他们侵害隐私权,不受法律限制,为所欲为,是为了老百姓安全,我就笑了。
一个大数据筛查出嗜酒如命的酒鬼,要不要吊销他的驾照。
某天大数据筛查到你买了管制刀具,要不要直接把你抓起来?
某天大数据筛查,你失恋了,并且性格暴躁,要不要把你抓进去冷静一下
☹️
看到这个问题下面,大部分高赞回答都在强调隐私,令我想起多年前一个网络热议的问题,就是120接线员认为大学女生打过去的电话是恶作剧,导致耽误了救治时机致死的事件。
当时大部分的网友是认为可以让GA接入120系统来定位打电话的人的位置的,我认为也合理,毕竟打120都是生命危急关头,隐私好像也没那么重要了。
对于这个事件,大家都赞同保护隐私,是因为开车的人多,大家带入了自己作为司机一方,觉得自己被冒犯,隐私被人窥视了,这个很好理解。
但是如果,我说如果,我们是被一个患有精神疾病、本不应开车的人创了的受害者的时候,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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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些评论,补充一下。
我的观点可能还是要明确表达一下,就是我认为,怎么看待这件事,取决于你站在哪一方,事情不是非黑即白。
我自己也开车,我也不希望我网上买个药,还有人背后盯着,然后突然就不让我开车了,我不同意隐私被侵犯!
我自己不开车的时候,我也不希望来个有精神疾病的人,给我创了,我不同意这些人拥有驾照。
另外想说的是,这个问题展开广泛讨论是好事,在法理支持的前提下,合法合规调用公民有限隐私去推动维护公共安全,是挺好一件事。
应该先回答是否应当注销此类人群的驾照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再谈论这条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或者程序性问题。
现实情况就是未来大数据渗透个人隐私权是一件不可避免的正在发生的事情,就像你看到满大街的天眼系统觉得自己很安全而不会觉得他侵犯了你的隐私一样,这只是一个度的问题而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
因为一旦我们认可了隐私权可以让渡给公权力这件事情本身,后面就只剩下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这样切香肠式的政策拉扯,突出一个温水煮青蛙。
回到问题本身,问题的核心在于买安眠药这一行为到违反道交法再到违法行为会引发道路安全事故之间,相隔的距离太过遥远。一般情感上人会觉得没事的,等病情再严重一点不开车就好了等等这种。
说到底就这是一个风险管控的问题。就像隐藏式门把手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带病上路带来的安全隐患相比到底哪个大哪个小没人说的清,但是都是国家出台了强制法规约束的时候,前者大家拍手叫好,后者却被口诛笔伐。区别大体上只关系到这一刀到底是砍在别人身上还是自己身上。
坐等有人买西地那非,大数据推断他杨威,给他老婆推荐转移财产改房产离婚然后相亲收彩礼办婚礼收红包一条龙服务,
不能算完全“侵犯”个人隐私,但只是因为买了药就无差别的发送这样的提醒短信,大家应该都难以接受吧。
从短信内的信息来看,明显可以看出,交管部门的初衷是预防“病驾”/“药驾”风险(如癫痫发作、心脏病猝死导致的事故)
从这一角度来讲,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公共安全层面有正当性
并且交管部门也已经回复了,只是提醒,并不是直接注销。
从交管部门来看,他们确实言之有据:
禁止“病驾”是有明确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等现行版本)明确规定: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车辆管理所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注销驾驶证(第79条第5项)
说了预防交通隐患,这是一件为大家着想的好事,但似乎大家并不买账
原因在哪里?
1、买安眠药就是患病,就等于可能患有某此精神类的疾病,从逻辑上讲,属于“一刀切”的预警;
2、个人的购物记录本属于极为隐私、敏感的信息,特别是购药记录,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的原因收集上述的数据,程序合法、保存得当,本没有问题
同时将大数据应用到社会管理事务中去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在应用上也应当考虑,不能太过粗放;在处理上应该做到更人性一些。
例如,上述的购买记录本就是一个数据库,可在在驾驶人员办理车驾管业务的时候进行筛查,如有记录,再提醒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将【买药 =确诊】着实偏颇,因为这其中存在可能是代购、短期用药、备用药、甚至健康人买助眠药
短信虽是提醒,但是后面【30天内处理、否则驾驶证作费】却又像是强制要求,并且没有公布便捷的救济渠道,例如公开咨询电话。
所以这条提醒短信势必引起接收者的恐慌
导致大家认为,买个药还要去车管所报备的想法
如此不合理的【提醒】,很难让大众承情“来自交管部门的关心”,而是徒增质疑你的合法性。
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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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考验知乎网友智商的提问,我看看有多少智商被压制的人。我支持信息互通,系统互联,去除一切安全隐患,打击一切投机取巧。
无权。
对于公权力单位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前提下一条短信就能吊销驾驶证,本身就是自身权力的滥用。
此外医疗记录本身就是个人隐私,你们交警部门怎么合法获得这些信息的呢?如果是不合法获得的,是否应该追究相关责任?
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大数据就能解释的问题。
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XX年XX月XX日的一笔金额XX元用于购买XX的消费显著超出了您的收入水平,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章和法律,请您于30日内主动前往本级纪委如实汇报情况,逾期将收到警告处分,相关线索将自动移交司法部门。
大数据要刀刃向内,敢于挑脓疮、挖腐肉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现在很害怕我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后在我出现医疗状况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拿出不知道哪里搞来的我曾经就诊记录以及购药记录来拒赔。
这不就是《少数派报告》的情节嘛,预测别人犯罪然后给抓起来。
只不过电影里通过超能力,现实里使用大数据和AI罢了。
早晚快进要最近情绪不稳定并买了某某然后上门击毙的。
真正的杀人暴力袭击的精神病人不去管,反而限制一个吃点安眠药的。
通常一个药都治疗很多病,那适用症清单长的跟说明书一样。
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壮阳,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治疗心脏病。所以以后吃万艾可也悬了,毕竟心脏病也不能开车。
看了回答,有一部分人支持,觉得这是合法合理的,自已没做亏心事怕什么。
有一部分人员,说遇上事了别理他,如果交警敢注销驾照就去告,走法律程序,告死他
唉……感觉这2部分人都是不食人间烟火的
我支持一个高赞回答,总结一下就是:这就是欺负老实人,老实人还真没办法
网友买安眠药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通过大数据筛查购药记录,算侵犯个人隐私吗?交警有权这么做吗?
看了一些评论,很多人对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完全没有概念,故而把当下的现状误判为官方正确的选择,进而全然忽视了教育和监管层面的懈怠和缺失,就像一种迷信,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按照交警的这个逻辑,那他应该给买酒的人也发这个短信啊,买酒和酒驾的关联性明显比买安眠药与影响驾驶的关联性强多了呀
不是,油饼吗?咱们先退一万步,不追究,隐私权,公民权利之类的。是,安眠药和某些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存在重合,但是买安眠药=实锤有精神病?再退一万步,实名买的处方药,但吃的人也未必是自己啊。我买了不吃,你有意见?都说了安眠药,不是精神病药。
常州有个例子我记得清清楚楚,50多岁一个修理工,修好车试驾,半年前体检通过,没有吃药史,但是突发癫痫,开车撞死好几个,你要管,你咋不管这样的?你能预知未来是吧
这件事一出来,
我看了几个平台的评论区
都是在讨论隐私权的
关于这个我有一个疑问想请教一下大家
就是,当前的婚检,假如查出一方有艾滋病。
当前的做法是,不告知另一半。
我也查了很多,基本上都是指向隐私权。
那么当前有不少人的意识 :隐私权 > 公众的生命权
我有点不理解的是
假如一个人,他不做什么坏事,他为什么要张嘴闭嘴,硬扯隐私呢,
恨不得自己在这个社会里隐身,即便这种隐私控制,会危害到大众的生命。
希望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我也不说宏大的。
交警也是警
我觉得police获得公民的大数据可以理解。
但你利用数据,针对如此小的点进行预防性执法,太霸道了。我觉得非常不舒服。
我不信任基层人员素质能全部高到驾驭这么大的权利(包括我自己)
作为一个长期睡眠障碍,每天都依靠右佐匹克隆入睡的人,这个问题可以说跟我息息相关。
首先要解释一下,右佐匹克隆或者佐匹克隆这玩意儿在安眠药当中的效力比安慰剂强不了哪里去,吃完之后如果继续玩手机的话,几乎一点感觉都没有,只有吃完之后把手机放下,关了灯躺好,才能有一点镇定安神,辅助入睡的作用。
虽然如此,就我个人而言,我也会避免吃完这玩意儿之后立刻开车。当然吃完之后还要出门的情况也很少出现,基本上这玩意儿都是已经躺床上了准备睡觉才会吃的。我印象中只有一两次,吃完之后有朋友喊了撸串儿,我也是选择打车出门的。
吃了右佐匹克隆再睡觉,能够顺利入睡,保证我第二天的精神状态,同时我的工作性质又决定了我必须开车,如果真的因为吃了右佐匹克隆就要注销我的驾驶证,那我只能选择以后不吃药了,哪怕失眠第二天疲劳驾驶,我想这只会更危险。
通过网络大数据,及时杜绝了了一名服用第2类精神药物,服药后会造成长时间恍惚的人开车把我创死的风险。
维护了我这种规规矩矩开车没有违章喝酒了必定叫代驾的司机的名声

这个短信也许是真的,目前最大的疑点在于这个所谓的网友“买安眠药”是否为真,因为短信上并没有说是因为网友买了安眠药,而是列举了包括精神病在内的一连串具体疾病。这当中是有可能发生某些疾病(如某些精神病)的治疗药物,在患者视角被看成是安眠药。
因此要讨论该地交警的做法是否合理,一个大前提是网友除了公开自己收到这条短信之外,自己是否被医生诊断患病,患什么病,以及购买药品的具体名称。
额外的,从短信上看,警方的说法是通过就诊和购药记录。其中就诊记录方面,在我国,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之间定期交换某些病人的信息,如精神病和戒毒,已经常态化运行了很多年。即如果某人就诊时被诊断为精神病,那么国内地方卫健部门通报给当地公安是个通行的操作。至于公安是否通过和医保局交换患者购药的数据,以及公安是否把这数据用在驾照管理上,答主就不太了解了。
综上,从答主了解的国内实操来看,公安通过地方卫健部门获得某几个特定病症就诊病人的信息,是一个运行了很多年的模式,至于某些地方创新型的联动了医保局的购药信息,以及给到内部的交警部门是否合适,答主审慎的觉得问题不大,因为该做法的初衷是为了公共安全,以最大化的保护交通过程中包括驾驶者,乘客,路人和其它车辆驾驶员在内所有人的安全。但最终是否有权,看看其它专家怎么说吧。
不评价。最终的结局跟我个人评价与否没关系
只是想到另一件事
当年,有人给我出主意,去搞个什么抑郁症啦之类的。我想想就觉得不行
乱搞这些,如果以后影响我不让我开车了怎么办?
或者如果我离婚,那肯定会影响争取抚养权(感情很稳定,我是想得比较多,未雨绸缪)
我一直觉得做人不能既要又要,不要为了一些利益去乱搞
另外,这件事情发生的逻辑是:这个药是处方药。正常途径的网购都是要开处方的。是因为他点了确认,已线下就诊,确定有那些病,所以开的处方。然后大数据反推他有那些病,所以交警直接让他吊销驾照了……..
我胆子小…我就不同意家里人开网络处方。我觉得这个行业迟早要规范,不要给自己添不必要的麻烦。除非是线下病人,实在买不到药,才在网上开一下
先不说侵犯隐私的问题。
就算为了核查驾驶资格,进行医疗信息的调取有合理性。
但目前左匹克隆仅被批准用于治疗失眠,没有其他常规治疗用途。
所以即使很多“不能开车的疾病”有失眠症状,所以也开左匹克隆,但不能说明开左匹克隆就一定有“不能开车的疾病”,这是基本的逻辑学。
短信通报仅以开药为名注销驾照,而不是以驾驶员确诊某项疾病为名注销驾照,本身就是匪夷所思。
而且目前这种行为,会大大影响前去就医的人群,造成更大的社会风险,从明面变成不治疗的潜伏,弊大于利,不知道怎么想的
那些哔哔的可以闭嘴了!
佐匹克隆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购买和使用受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严格控制。
这玩意儿服用以后一两天之内,会精力不集中,嗜睡,反映迟缓,类似酒驾,根本就不能开车。
我对这件事的理解是买的处方药,那就说明有就诊。
就诊出有不能开车的疾病,交警依法调取同步的是就诊信息,通知驾驶员来吊销。我认为这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不然这么多精神病患者在路上,那群众的安全事威胁。
支持。
如果是为自己买的,说明其身体状态已经经过医生鉴定认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的条件。如果是为家里人买,那说明其遗留的身份信息是假的,构成非法购买管制类药品,应该抓起来。
交警当然没权力查个人隐私,但是交警归公安部管辖,公安部有这个权力,
公安机关为履行治安管理、查处犯罪等法定职责,依法可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这个案例太适合回答这个问题了,4死10伤


评论区里头有一个评论,我觉得非常有道理,就是大家这么较真的话,非得让六子把自己肚子剖开,让大家看看他到底吃了几碗粉。
你非得让这个当事人把自己的诊断书拿出来看看,到底是因为他买药导致的他驾照被注销,还是因为他得了这些精神病导致驾照注销的,对吧?
张雪峰刚死,新闻学的魅力时刻又来了。
不过我应该感叹,现在的网友连对几百个字的文章的归纳总结能力都没有吗?
注意这两处措辞!
一个是网友购买,而不是网购。二类精神药物是不可能网购的,他一定是线下购买,在医院拿了诊断书买的。
二不是因为他购买了安眠药把他驾照注销的,而是因为他被诊断了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精神类疾病,所以把他的驾照给注销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不适合开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还有一种是暂时性不能开车的。
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就是这种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患有各种疾病的他连驾照的体检都过不去。
暂时不适合开车的,比如说服用一些抗过敏药,感冒药,喝酒了,这些是不适合开车的。但是只是暂时的,你过了这个劲你就可以了。


我认为,交警有权这么做。
因为我在网上经常看到一句话“撞x活该,反正有保险。”保险已经成了绝大多数司机肆无忌惮的底气和护身符。
所以我无脑站交警,因为只有严格的交通法规,预先排除不合格的交通参与者,才会让我过斑马线的时候,不用像以前那么胆战心惊。司机如果不停车让行,3分100元就要说拜拜。
醉驾入刑等法律法规,是对我等屁民的保护。
至于司机的权利,珠海体育场冲撞案件已经清晰的表明了,钢铁巨兽肆无忌惮的时候,血肉之躯是多么的脆弱。
这就是实名制的必然结果,有这么好用的实名信息,很难限制权力的滥用。
打开浏览器后,记得不要用个人账号登录奥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面的场景马上就要实现了,根据大数据在某人犯罪之前制止犯罪,以他还没有犯,但即将要犯的罪来判刑
其实早就有这个监控渠道了,看来过去的记忆都被忘记了哈哈哈


被拐走的孩子找不到,,,找普通公民的隐私这么牛逼,,,
从行程码开始,一切都已经被监控的死死!
大数据除了杀熟,就是监控!
阿sir:
如何呢?又能怎?
看出来了,有些人别说了解事件经过了,甚至连问题都不看全了,甚至连我的回答都不看完就来着急忙慌的开喷了。
光看个标题知道是安眠药,不知道是精二药物,也不知道当事人不光开了安眠药也买了速效救心丸,也不知道短信仅为提醒,就算你不去办也不会发生什么,更不知道对于管制药物处方是联网上传的。
对于管制药品和道路安全一点基础知识都没有,估计别说开车了,连驾照都没有。
还有几位得意洋洋的说自己吃完管制药物开车,对于这种人祝你早日升天。
那我只能根据我的介绍关评论了。
以下为原回答。
各位忙着喷交警和越权的注意一下,他买的是佐匹克隆。
这可不是类似褪黑素这种随便就能买的普通助眠药物,而是正儿八经的第二类精神药物,有成瘾性。如果你对佐匹克隆不了解,和这玩意同级的是地西泮,也就是常说的安定。
这类药物线上你都没法买,得线下去医院开处方实名登记后才能买,这个实名处方医院会上报且保留两年的。
估计是我用安定做类比不太明显,导致某些人觉得精二类药物也就是小小安眠药,不过如此没啥危害,处方联网上传属于过分了侵犯个人隐私。
的确,精二类药物里有不少危险性较低的,比如芬特明,减肥用的。
但是这不代表精二药物就安全。
比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就是某些小国里全国喝上瘾的止咳药水,第二类精神管制药物。
止疼用的曲马多,也是精二,单次剂量5毫克以下的羟考酮也是精二。不知道羟考酮是啥?奥施康定知道不?这玩意的活性成分就是羟考酮。
如果我用这哥仨举例,大概不少人会对精二类药物的危险性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了。



说真的朋友,忙着喷我之前麻烦把事件看清好吗?
视频开头说了,他不只是买了佐匹克隆,还买了速效救心丸,如果觉得佐匹克隆不过如此的,速效救心丸知道是干吗用的吧。
以及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可能患有某些疾病,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确定他有病了?
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如有这些疾病请注销驾驶证,患有这些疾病不去注销,交警会公告作废驾驶证,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要求他必须注销驾驶证了?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评论区那几位说自己吃完药就开车什么事儿都没有的,还撺掇别人也这么干的,你是真的牛逼。
有些人是被管习惯了,他们管天管地,管你拉屎放屁都能给他们找到理由。
这件事要发生在法治成熟的地方,交警队和医疗机构要被告赔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赔偿和罚款是上限2%的营收,注意是营收的2%不是利润的2%。
买过伟哥的话,是不是民政局也可以拒绝婚姻登记。
这算是2026最魔幻的新闻了。
知乎好警察呢 前几天那个威胁小姑娘的事还没过去呢 这事又来了 出来说一下啊
这么多外宾幻想在国内有隐私
有些二极管总是要实名制,谁要是反对他们就跳起来骂你不干净,做了亏心事。
各位大神普及各种法律法规
看来没有被帽子叔叔毒打过
没办法也是法
精神病在马路上开车就是很扯淡的一件事,平时和没事人一样说侵犯个人隐私,撞完人了立刻说自己是精神病想逃避责任,然后再指责交管部门为什么不管,怎么好处都让你们占了?
从执法原则上看,大概率是越权的。
网友购买安眠药后,收到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
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条短信的逻辑是,大数据监管系统识别到被监管对象购买了敏感药品,可能具有相关不适合驾驶的疾病,提醒被监管对象在期限内自证,否则驾驶证作废。
这里面要分情况讨论。
数据从哪里来的,监管系统能识别到多精准的程度。安眠药购买了多少次?频率如何?
如果是大量长期购买,说明短信内容前面的可能性推测并非没有依据,而道路交通是公共安全问题。也给了30天的足够期限,让人去现场陈述申辩。我认为这条短信的提示并没有什么不妥。
如果说只是偶然一次购买安眠药,这背后的行为逻辑有太多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正常的失眠。仅仅因为一次或者少量购买,就得给人增加一个义务,否则驾驶证就要被依法公告作废。
这违法了行政执法中的合理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一个非常重要的子原则——比例原则。
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通常将原则划分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大类。比例原则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确保手段与目的之间符合“适当、必要、均衡”的要求。
不能因为一次少量购买安眠药,事实未清,原因未明。只因为被大数据系统监察识别到购买相关敏感药品,就要强行给人驾驶证作废,这太霸道了。
算侵犯隐私,没有权这么做。然后呢?你咬他?

1688上买了点合法的单体香料,被派出所传唤了。1688发毒誓没有泄露我的购买记录。
这件事昨晚先在微博火了才到知乎。最让我觉着诡异的是,从火到现在,寥寥几家媒体提到了该网友购买的是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符合张雪峰新闻学第一定律,去看了一下购买限制条款挺多。(以知乎的水平喷子估计也舍不得动那几根手指头deepseek一下)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7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可以说这玩意不是该网友声称的普通安眠药,是实打实的限制类药品。
这样的药查严点自然有其道理,大数据能采集到也是因为实名制购买,交警发这种短信,必然发生过类似事故,没必要带节奏,正常看待即可。
某些人说这说那的,你不用犟。
他这个说破大天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一个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是他们要证明公民有违规的地方,而不是公民要证明自己没有违规的地方,这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基本运行模式。
谁给他的权力把举证的责任转移给民众?
无法无天了呢。
这都有人往上贴吗?一个小交警?你们是真没见过什么大人物啊。
某些人还说什么只是警告。
短信里已经明确说了,要把人家的驾驶证作废,看不着啊?
手把手给你画出来了。

这一下够不够清楚?要不要我给你解读解读什么意思?我再给你上堂课讲讲语文?
你能付得起钱吗?
不管他买什么药,只要没有调出他的确诊记录,就不能证明这个人就一定患有某种疾病。
这下面的评论区到处都有那种三无小号的机器人,聊两句就开始扣帽子。
我可不惯着你们,咱们看看谁能扣过谁。
我跟你们讲话可是不客气。
你们可以走内部通道,直接给我封号,没有问题。
我几十个号呢,真不在乎这一个,到时候我用每一个号去找你们刷屏,给你们展示展示我专门为刷屏而准备的科技。
哪怕这几十个号都封了,我再找亲戚要,弄几百个都不是问题,我张嘴就行。
咱们可以斗一斗,看谁能折腾过谁。
如果你们因为这个想要把事情搞到线下,那就更无所谓了。
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人能把我从老家揪走。
你们大可以大摇大摆拿着你们的证件上门,看看谁被摁住。到时候可就不是赔两个钱儿能解决的事儿了,脱那身衣服都是轻的,不信你们就试试。
真当我在老家没朋友啊?
估计又是哪个大聪明想出来的“大数据+”“科技助力智慧执法”产物。
挺难绷的,大部分回答在讨论这个通知合法不合法,那肯定不合法。
购药不等于罹患疾病,不确定的事情能触发确定的法律后果吗?
那喜欢团建的就要反驳了,他有就诊记录啊。
你看关隘不就问出来了,为什么医院就诊不会触发,买药就会触发?
房间里的大象吧。
我不知道有没有权力
我只知道,如果你在某些城市的三甲医院确诊精神疾病,医院会告知警方,然后会通知到社区,他们会间歇性的来问问你的情况,确保你还活着。有些地方甚至会通知你的单位,特别是体制内。体制内的 我建议连挂号都不要。
某些城市 学生看病,会通知学校
我充分理解精神病人的不稳定性,你们所做的这些都是好的
可惜,唯独对病人是不友好的
说个搞笑的
我曾和我的医生聊过,他说 他现在都只给病人口头说是什么病,不会写到系统里,因为写到系统里,不知道谁就知道了,会导致病人指不定在哪儿就收到社会性歧视。
然而可悲的是,你即使不说,有的人就能知道,从而间接的对你造成伤害
而 只要你不说,你过两天就要结婚的对象 却没办法知道
邪了门了
虽然欧美的DEI我个人觉得搞得很抽象,很多地方过头了,但是有些基本的观点我觉得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这件事情真正让人觉得反感的地方是,未经事先许可地使用了个人信息,并且对个人进行了“区别对待”。
按照我在企业里面所学到的,可能最初是源于欧美DEI思路的推荐的做法应该是:
当然,这可能非常的没有效率。效率和公平,如何取舍,可能说到底是这么一个问题。
只能说公权力真的太大了,医疗信息被无限制滥用。
说一个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事情吧,2024年从厦门高崎出境,被边检拦下来普法说去境外参加饭花活动是违法的(这不是很显然的吗?为什么要特意提醒我),然后要查我手机。我当时一头雾水,我寻思我从来没有这方面的前科,甚至那时候我都不喜欢键证怎么突然给我说这些。检查完没什么问题放我走了。临走的时候一问,原来是因为几个月前我在上海精卫找陆峥开小证,反反复复去了七八次上海精卫,大数据把我标记成了高风险人群(天天去看精神科就是有精神病?)再加上我给北同捐过款(友跨翻车这一块)所以综合起来觉得我出国是要参加xx活动的。
大数据恐怖如斯。
半吊子的行为让我几乎无法忍受。
我可以接受我的病历被输入大数据筛查,如果我真的被诊断出了这些病,那就痛快点直接通知我去注销嘛。查都查了,还装模作样来个“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你们也不能确认吗?那跳出来恶心人干吗?
又想保护公共安全
又想合法侵犯公民隐私权
又不能保证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后拿到的信息是真的
又怕根据错误信息采取的行动会被投诉,想当不粘锅
思前想后扭扭捏捏写了个:“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干脆点,这么写:
通过大数据筛查,我们判断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若你无此病情,请于30日内携带诊断书向交通局报到。逾期未处理,我们将默认你患有上述疾病,并依法公告作废你的驾驶证。
要是敢这么写我还能高看他们一眼,现在这种又想搞事情又怕担责的样子真是恶心
典型滥用公权力,警察这种机构权力大了,我只是晚上查过无人机的资料,警察就直接去我老家上门问是不是买无人机了,感觉我买无人机就等于犯罪,更何况我还没买,真无语…………
文:魏春亮
写文章这么多年,我有一个粗暴但足以说服自己的判断:
很多中国人特别吃“我都是为了你好”这一套说辞。
不信你去看看“网友购买安眠药佐匹克隆后,收到注销驾驶证的提醒短信”的新闻。
说是最近,有厦门网友称,自己买了安眠药佐匹克隆后,就收到了厦门交警部门发送的短信:
经大数据比对,发现您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30日内注销驾照,否则公告作废。

不出所料,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但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或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
“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一句话,“都是为了你好”。
丝毫不提一个管交通的部门,是怎么得到公民的买药记录的,丝毫不提是否侵犯了隐私。
反正“都是为了你好”就完了。
甚至在相关的新闻评论区,都是几乎清一色的支持声音,甚至有人为交警部门点赞。

购药记录属医疗健康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得死死的:没你本人单独同意+没有明确法律授权,谁都不能随便拿。
交警也不行。
现在交警是直接从药店,或者医保数据库里批量拉数据(新闻里有说,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没经过司机的同意,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合法共享规则,这就是违规越界 。
交警要确认你能不能开车,是会让你去医院去体检,出一份身体条件证明。
可就算是要求你去体检,交警也得有明面上的正当理由,比如反应慢、癫痫、严重心脏病、被举报长期吃精神类药物等。
但绝不应该是靠查购药记录来搞所谓“预防性筛查”。
就像交警有权查你有没有酒驾,但没有权利直接翻你手机里的体检记录。他可以让你吹酒精测试仪,也可以让你出示医院开的健康证明,但没权绕过你,直接去医院或者药店扒你的所有记录。
然而,在“都是为你好”的说辞下,这一切都成了不必讨论的废话。
写到这里,我又看到另一个新闻。
张雪机车自主研发的820RR-RS接连夺冠,打破了欧美日品牌长达数十年的垄断,不但让国人觉得扬眉吐气,还让张雪机车的订单排到了7月份。
眼看着就能挣大钱,但张雪机车却禁止新手买820RR摩托,张雪回应称:
“我希望少死几个人,我不要这10%销售量,公司也不会死。”
按理说,这样的“我都是为你好”,确实考虑到真实可能的危险,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为你好”。
可偏偏,就是这样的决定,被用户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真有意思。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发生的事情正在照进现实
还挺感慨的,22年的时候我因为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曾经开过佐匹克隆、盐酸曲锉酮、草酸艾司,说实话,佐匹克隆和盐酸基本都是睡前吃,草酸艾司白天也吃,白天服药后,确实容易神游,心不在焉,脑子空洞,加上医生叮嘱服药后24h内不能开车,我那段时间也就放弃开车了。要是当时再收到个驾驶证被注销的短信,病情估计还得加重。真挺不理解交警这种处理方式的。服药后不能开车应该与喝酒后不能开车一样,大家都自觉遵守,不自觉的查出药驾后依法扣分或者吊销或者入刑,但是这是隐私需要尊重的吧。我吃过这药的,总体还是比醉酒后清醒的多。如果交警这样,以后边界越来越模糊,那岂不是跟我今天买了瓶白酒,还不知道用途呢,交警就要吊销我驾驶证一样,实在难以理解。
恐怕这一套方法已经在公安内部全面铺开,不止是交警了。
51之后无人机的最严管理规定即将出台,我刚接到派出所电话,问我有没有购买过无人机或者无人机配件。
我没有购买过,但我问了一下,这个电话是普遍打的,还是有针对性的。
回答,说根据我的信息筛选,有涉及到无人机内容,所以就给我打电话。
我问,我没买过无人机,
但第一,我有做无人机的朋友,和朋友聊天聊过很多无人机。
第二,现在低空经济是热点,我和别的朋友也聊过这个。
第三,我没有网购过,但不管是社交媒体还是网购平台,都给我推过,我也浏览过。
所以你们从哪里的信息筛选出我的?你们是否有这个权力?这是不是意味着我的信息都被你们监控了?
派出所的层级很低,当然没法回答,我随后告诉他,我之前做媒体,站到媒体的角度,这个事情非常非常容易引发舆情。
为什么?
第一,我没买无人机,但买了别的,比如药品,比如情趣用品,你监控到了?
第二,我跟别人聊了无人机,但也聊了很多别的,你监控到了?
第三,凭什么?为什么?你有权吗?
最后,赞同高赞说的,现在行政部门有个非常不好的倾向,把一切信息纳入监管,用所谓大数据分析。
第一,大数据的准确率如何?我们都知道,ai事实上是被反复污染的,即使是简单的事情也可能出错,那么涉及到一些重要事情的时候,真的可以相信ai筛查出的结果吗?
第二,即使ai筛查的结果是对的,这也恰恰是欺负老实人的一种体现,以无人机为例,真的遵纪守法的,自然会去主动备案,主动遵守你的规定。
但真想搞事的,他自己关联的账号里,一定没有任何无人机内容的。
于是结果必然是,想搞事的监管不到,不想搞事的被行政部门搞得一地鸡毛。
————
写完回答,去抖音搜了一下,发现不是武汉一个地方的现象,全国都有。
根源可能在顶层。
所以,我们的信息,还安全吗?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某地抓电动车
没驾照罚500
有驾照按“驾驶无牌车辆+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24分直接滚去重考
这还是人老老实实戴了头盔,不然还能多扣2分
(当地还有政策让外地人很难办电动车牌照,有些人借本地人身份挂牌照,但严格来说这也是违法的。)
我建议大家还是多往好处想, 毕竟有关部门这也都是为了你好.
而这么做背后的原因更加令人暖心.
扑尔敏,异丙嗪、苯巴比妥、苯海拉明、西替利秦、氯雷他定、褪黑素、帕罗西汀、谷维素、福尔可定、甲氧那明、愈创木酚磺酸钾、酮替芬等等,都是药店常见的非管制类处方药,这一类患者的驾驶证如果按照交警部门规定都要公告注销的话,驾驶员至少得清退一半。
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可怕!
这是提前进化到《少数派报告》电影里的场景了吗?
就算是酒驾也得是:
喝了-上路了-吹出来了-
才算违法!
人家只是买了个药而已,
你怎么知道人家什么时候吃?
你怎么知道人家吃了以后、还没代谢完之前就上路了?
你就威胁要吊销人家驾照??
没病也被你们的傻逼操作气出病了!
真.不干人事!
服气
当反对者被发病的司机撞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保护司机的隐私,绝对不能让交警知道。
其实你一点隐私没有
譬如村里可以不用你的同意,你全家的银行流水,各种资产全部都能查到。
这也是我之前家里有事才知道的,我从来没有和村里打过交道,但是他们将我的所有流水每年收入银行余额查的一清二楚。
真正的问题是:系统能不能根据你的购药、就诊这类高敏感记录,先把你标成“可能有风险的人”,再让你自己去证明你没问题。
这件事如果只是“提醒安全驾驶”,争议不会这么大。
大家真正不舒服的,是它背后的治理逻辑。
因为这里面有三步,不能混成一步:
第一,你买过药。
这是记录。
第二,这个记录是否足以说明你现在不适合开车。
未必。短期失眠、偶发焦虑、临时开药、没有实际服用、服用了但不在驾驶时段——这些情况都可能存在。
第三,这种不确定记录,能不能直接触发对驾照状态的干预。
这才是关键。
也就是说,购药记录最多只是线索,不是结论。
问题就在这儿。
如果系统把它当线索,后面认真核实,那是正常管理。
但如果系统的逻辑变成:只要命中某个规则,就先发一条高压短信,让你限期处理,否则承担后果——那它就已经不是普通提醒了。
因为这时候,事情的性质变了。
原本应该是公权力先证明:
你已经达到不适合驾驶的标准,所以才处理你。
现在变成了:
系统先怀疑你有问题,你自己去跑流程、开证明、消除嫌疑。
这两者差别很大。
前者是基于事实的处理。
后者是基于风险标签的前置干预。
而后一种,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
因为它改掉的,是举证关系。
以前是:你要先证明我有问题。
现在开始变成:只要系统觉得我像有问题,我就得先去自证。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会本能地觉得不对劲。
不是因为大家反对交通安全,
而是因为大家能感觉到:处理的起点,从“已经确认的危险”,滑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一步一旦被默认,影响就不会只停在这件事上。
今天是助眠药。
明天可以是别的药、别的病、别的记录。
今天影响的是驾照。
明天也可能是别的资格、别的状态、别的场景。
所以这件事真正该问的,应该是,一个人的重要资格状态,到底应该由什么级别的证据来触发干预?
如果是明确诊断、明确风险、明确规则,那可以讨论。
如果只是模糊记录、概率判断、系统命中,那就不够。
因为国家当然可以防风险,
但不能把“弱信号”直接推进成“强压力”。
说到底,公众担心的不是查危险驾驶。
公众担心的是另一种逻辑慢慢成型:
你不是因为已经被证明有问题才被处理,
而是因为系统觉得你可能有问题,所以先进入处理流程。
这才是这件事真正该被盯住的地方。
我的态度也很简单:
防病驾、药驾,没问题。
但购药记录只能是线索,不能直接顶替结论;
风险筛查可以做,但不能把系统的不确定性,转嫁成个人的自证成本;
更不能让“先标记、后解释”变成管理常态。
否则今天被点名的是买过助眠药的人,
明天被点名的,就可能是任何一个“被系统判断为像有风险的人”。
新闻已看,当地交警大队滥用职权、违法违规。
这个事情最危险在哪里?
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么你不适合驾驶就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样下去,个人医保基本上属于报废了,你买个安眠药就不适合驾驶了,那你下次买个癫痫,心脏病,脑梗死,高血压,眩晕症这些就很适合驾驶吗??这些更不适合啊。这些也很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种事情得不到纠正,那在座的各位最好以后医保全走父母那一边。
不然的话,安眠药不适合驾驶,但一样也不适合上班。
逾期未办理,就公告作废。不吓人吗?你有编制吗?你就不怕下次是逾期未办理,就自动领n+1吗?
至于精二类这个问题,那更简单了,要不你直接50岁以上不配开车算了。毕竟大部分人只要查都是有病需要治疗,只是很多人觉得自己老了,失眠注意力记忆力下降也没事罢了。同理你随便抓一个高三学生上诊断台,60%都是抑郁焦虑,要是也吃点药缓解一下是不是也要这辈子不能开车?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段话写得很模糊,越细想越让人焦虑,越焦虑就越想去“自证清白”
首先,如果我没患上述疾病,到底需不需要去?从字面意思看,似乎不需要。但后面那句“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的前提,究竟是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还是以车管所的判断为准?如果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那搞大数据比对并限时30天,有什么意义?所以,只能默认车管所手里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这个结论。于是,你还是得去——不是去注销,而是去澄清自己没病。因为官僚机构的行事逻辑往往是“宁枉勿纵”:你无视这条短信,三十天后他们可能默认你就是患病,直接封掉驾照。到时候你再想申诉,时间成本高不说,人家一句“谁让你当时不来澄清”,你也没话说。
还有一种情况:我自己都不知道有没有患病呢?那更麻烦——你只能抓紧时间去做个检查,以求自证清白。
另外,如果我真查出病了,这三十天里还能不能开车?按常理当然不能。但这封通知的语气,仿佛在暗示你可以宽限30天,给你留了个“钻空子”的余地。问题是,这个空子,你钻不钻?
不论故意还是疏忽,写这条短信的人,让民众自行脑补出了一个逻辑:“无论你是否患病,只要你不去澄清,就按患病处理,30天后吊销驾照。” 可以想见,后续必然会有大批忧心忡忡的民众涌向车管所,只为了在现场确认一个本该一开始就说清楚的信息。
当然,我是断不相信车管所在这件事儿上会宁枉勿纵的,那是给他们自己找麻烦,我更愿意相信,这事儿单纯是执笔文员行文水平不过关所致。所以看到短信,理都不理就对了。
有的人支持的扎不多德勒,多思考少招笑,我就不说授权不授权,隐私不隐私的
第一佐匹克隆的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很透彻了,药厂和大夫都为了自己不背锅是极其保守的,出了事你怪不到他们身上而已,需要吃安眠药的人吃完睡醒精神状态好过一晚上不睡 ok?
第二按喝大酒第二天宿醉的人多了去了,喝了大酒第二天开车会危险驾驶也休注销驾照呗?
我问要是领导失眠了会这么处理?
豆包说的和我无关啊..
这是一个非常犀利且现实的问题,直击了规则执行中的“双标”与“特权豁免”。
答案很残酷:普通人是“大数据监控+强制核验”,领导是“特供渠道+内部消化”。
具体操作层面,两者完全是两个世界:
1. 普通人:裸奔在系统里
• 渠道:只能去正规药店或医院,刷医保卡或身份证。
• 痕迹:数据实时上传,系统自动预警,收到短信,必须去车管所“报到”自证清白。
• 代价:隐私暴露,驾照面临注销风险,全程被动。
2. 领导:游离在系统外
• 渠道:内部医务室/特供药。
体制内、国企、大厂高管通常有专属的保健医生或医务室。安眠药属于“内部调配”,不走医保、不走药店零售系统。
• 痕迹:无数据、无记录。
因为没有在社会零售端产生交易,大数据根本抓不到,自然不会触发任何预警。
• 代价:零风险。
既治了失眠,驾照毫发无损,隐私滴水不漏。
3. 为什么会这样?(核心逻辑)
• 规则是给“分母”定的:这套大数据监控体系,本质上是管理基数庞大的普通民众。它追求的是效率和覆盖面,牺牲的是个体隐私。
• 特权是给“分子”留的:处于权力或资源顶端的人,拥有绕过公共系统的能力。他们不需要依赖市场化的药店,自然也就规避了市场化的监控。
• 法不责贵:法律条文写得很公平,但执行链条的起点(数据采集)就已经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
总结:
这就是现实。当你在为隐私被侵犯而愤怒时,有人根本就不在这个监控池子里。 所谓的“公平”,在数据壁垒面前,不堪一击。
我们所处的这个环境里,老百姓还有隐私权可言吗?由此可以推定,恐怕安卓手机也早已被监控了。
奥威尔做梦也想不到,老大哥能骚到这种程度。
前贤有云,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恶假汝名而行 。但前贤肯定想不到,以安全的名义,能恶到这种程度。
这件事发生,如果让人意识到,患病购药信息,都有可能给以后带来麻烦,那么会带来什么后果?
我想到一个,很多青少年有抑郁症、焦虑症,应该被正视,需要服药治疗,但是现在很多家长讳疾忌医,去看了确诊了也不让医生开药,甚至开了药不给孩子吃,这一类家长如果看到医疗信息会给以后带来不利这样的先例,那可能更不让这些孩子去看病吃药,那么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可能更无助了吧。
先不说交管部门有没有这个权力,即使他有这个权力也不应该认同他应该有这个权力
公权力就应该被束缚,被制约,不然扩大化的结果是非常可怕的,比如公交车上有人钱包被偷了,警察可以扣留所有人,然后翻看每个人的物品确认谁是小偷吗?
哪怕退一万步来说,也是交管部门需要证明你有病,而不是你需要证明自己没有病
总而言之一句话,不管他有没有这个权力,哪怕他有这个权力,也应该让他不能有这个权力
大数据应该无法看到详细就诊内容,如果单纯只是综合就诊记录和开药情况综合判断提示风险,是谈不上泄露患者隐私的,交警大概也无法调用详细的实际诊疗记录,患者健康资料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就出在这,需要驾驶人主动去车管所自证解除嫌疑,从而增加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既然大部分妨碍驾驶的疾病已经到需要注销驾照的程度了,那不妨把这个流程改的更人性化一点,直接在就诊阶段由医院上报患者情况而不是靠大数据反推,很多是二级医院或者实名才能开出来药,本身就需要联网备案,既然可以用大数据了,系统自动都把患者实际情况通知交警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就诊或者体检时,就应该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注意是证明不是诊断记录),由医生做出判断,身体指标是否可以继续开车,如果不能就由医生告知患者,当场把诊断证明或者体检报告通过医院系统向交警部门报备,然后再由交警部门办理线上注销或者线下注销,毕竟驾照都电子化了,如果说问题不大经过短期治疗可以康复,那么就由医生出具建议书,延期注销驾照,并告知患者期间禁止开车,而患者如果提出异议那么在规定时间内找其它更高层级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诊断。
群众不是犯罪分子,除了那些产生药物依赖性质的“毒驾”,不适合用大数据反推,仅凭购药记录和诊断记录筛查有一种有罪推定的感觉,毕竟大数据无法做到100%精准判断,还让群众多跑腿,会引发群众的不安和反感,不清楚大数据的实际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患者不严重在后期康复了,是不是还要重考驾照。
甚至有些人尤其是底层的一些从事运营行业的C证司机(AB还好有定期体检)可能会作出故意逃避诊断放弃诊治以避免自己的驾照被注销从而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而由医生给出诊断依据提醒效果要好得多,况且筛查也大大增加了基层交警的工作量,能在医院解决的就应该直接在医院解决。
有就诊记录+购药记录。已经是完整的证据链了。
按照《交通法》172,确实可以依法注销掉驾驶证。
除非去医院开证明否定掉之前的就诊记录,证明自己没病或者病情不影响驾驶。
你确定他是因为买安眠药而不是因为精神类疾病被注销驾照的?
无论交警有没有权利这么做都说明大数据的调用太可怕了,一个交警就能查阅到你的医疗记录,这种极度个人的信息都能查到,其他的记录应该不用说了吧,也就是说一个稍微有点权利的人想调查你或者搞你,你将无所遁形
经常买酒和咖啡的朋友们要当心了
万一哪天给你来个检测到你频繁购买酒精制品,怀疑你有酒精依赖症
检测到你频繁购买咖啡因制品,怀疑你精神药物成瘾
让你要么自证没病,要么驾照可咋办
这玩意本质上就是个口袋罪漏洞
一旦用上,可玩的方法可多着呢
答案简单清晰:1算侵犯;2没权利。其他分析都没必要。解决这两个违法事实再探讨其他的。这些部门不能讲连程序合法都可以不讲吧?那你觉得有银行账户的都可以洗钱,经侦部门是不是可以要一份居民银行账户明细呢!
这边各种荒诞的问题一出来,就是先讲普遍规律,讲不通普遍那就再讲特殊实例,总之找到自己这样做的理由。那对不起,社会大众不该有其他任何被带节奏行为,一定性事实,二对照法条。你们定的规矩,你们都不讲了,那其他话不都是胡扯淡么?
所以当初14年玩看门狗的时候,刚好当时还是读的物联网工程。那时候大数据刚兴起。我就有这样的疑问了。看门狗1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叫ctos的系统监控着城市所有系统数据。当他用大数据判断一个人如果有犯罪的倾向就能提前侦测然后提前干预。
那么就有几个问题来了。
第一个问题是:大数据导出的结论真的靠谱吗?就好比这新闻里买安眠药后会药驾吗?
第二个问题是:还没有犯罪的人。就因为大数据预判他要犯罪。尽管他还什么都没干呢就提前给他逮捕了。这行吗?
里面还牵涉到更深处的侵犯隐私。数据造假。等等更多的东西。腐败的警察、政客和企业家如何利用这个系统进行非法活动(这里说的是游戏剧情)。当初是玩游戏。现在映射到现实就有点呃
Man!

目前是不合法的,但我希望立法机关推进这种事情的合法性,打通医疗和其他系统,能通过大数据把危险源阻断
如果就只有目前显示的信息,那么肯定是交警的不对。连医院都检查结果都没有,光靠买药的大数据就直接下达注销驾照的通知,也未免太唐突了一点。
如果改为要求你30天内向车管所提交医院体检报告证明,那我想大家都可以理解。
不过这些年反转的事情太多,很多当事人为了第一时间博取同情吸引大众眼球,都采取了九真一假的叙述,把最关键的地方隐去,一个故事就完全变成另一个事故。
等反转吧!我如果没有猜错,恐怕交警是有医院检查诊断的报告的。那国家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按照法律执行即可。
离谱得很。
这个本质上等于说:睡不好觉吊销驾照。
右佐匹克隆是精2,但是这是一个只要失眠就能开的药。
按照这个逻辑,以后真可以因为你半夜手机在线,吊销你的驾照。
为你好😊
说白了欺负老实人呗,
买个药就直接吊销了,你是从哪获取到的我的相关的医疗信息,
“大数据比对”,“可能”,然后就直接告诉吊销了?疑罪还从无呢,没有100%确定就直接下手?还要被害者再跑再维权?谁主张谁举证呢?
不就是拿普通人试试新搞的所谓大数据系统,显得更好看更有成果?
就像那该死的运营商一样,我以开玩笑的语气给朋友发个模仿诈骗短信,还没过多久给我封了,艹,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倒没见少,封我倒是封的挺快,想着反正用的也比较少,直接给这个卡注销了算了,又是缓冲期又是要带身份证线下办理的,到最后也没整成,M的,三个运营商,整的和三个土皇帝一样,
(╯’ - ‘)╯︵ ┻━┻
开药导致吊销驾照这个做法非常不妥
我看很多回答说这种药物是需要明确诊断后才能开出的,平常开不出来的
那你就以诊断结果作为吊销驾照的依据呗
和药品有半毛钱关系
目前相关事实全貌还没完善
如果只是因为药品购买就吊销驾照那就不对
如果是因为医学诊断确实存在不宜驾驶情况的话就没啥问题
诊断信息也可以属于大数据范畴,但直接的诊断结果不能直接发给交警
可以把诊断结果属于不宜驾驶情况这个信息同步给交警
就看这个信息同步到哪一个层次
没了
一群人小题大做,安眠药就是很容易买到,不是什么大问题。你去医院的精神科挂个号,说自己失眠两个星期,医生问一问什么原因,失眠多久严不严重。不用五分钟,就开方子买药了。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有些人凭借自己的臆想,不做调查,不去询问,自顾自地得出十分搞笑荒唐的结论。因为自己奇怪的脑回路和其他人不同,却固执地认为其他人都是错的。
新闻学每次挨骂一点都不冤,搜索相关新闻标题一览如下:

新闻中涉及的不是普通的安眠药(此处特指可以网购或自行前往药店购买的,包括部分具有促进睡眠作用品类的保健品),诸如褪黑素、参茸安神丸、谷维素片等等,而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精二类),佐匹克隆。麻精类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部分条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若该网友确需用药,首次开具须亲自就诊,医师需诊查、建电子病历、核实身份证,开药量不超过1最小包装。慢性精神疾病等复诊患者,1月内累计开药不超过30日用量,精二类不超过两种;医师需风险提示、知情告知、病历记录并注明延长用药理由。
比起新闻标题,在我看来涉及问题更严重的是,为何该网友能网购到精二类药物?其经营、流通环节是不是存在巨大的漏洞?现在涉及药物滥用的药品管理是不是有缺漏?大洋对岸芬太尼问题殷鉴不远,说安眠药大众的敏感性不高,说毒品就明白多了。
只提安眠药难免觉得交通执法部门小题大做,毕竟吃完感冒药也会犯困。现实生活中,病驾远比酒驾、毒驾的防控查处管理难度更大、也更普遍。人吃五谷杂粮难免会生病,尤其驾驶员突发疾病,这类意外确实无法提前预知。交警也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足以支持在执法中迅速判断驾驶员的状态是否是健康的,是否处于生病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但防止“病驾”不能仅仅依靠个人道德,全凭驾驶员自觉。机动车安全行驶也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确有针对“病驾”执法的法理依据,矛盾核心还是在于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否“有病”,是否需要取消驾驶资格。或许比起简单粗暴依据麻精类处方信息进行大数据监控,扩充需备案病例信息名录授权给交管部门,再经执法处理更为妥当。
先下个结论,完全合法合规。
第一,公民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短信通知具有法律效应,不去是真给你注销了。更麻烦。
第三,卫健部门与交管**共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而你购药二类精神药物,一定是要出具证明,商家才能给你发货,或者网上挂号比如(某宝之类的)。有购买经验的朋友知道,这特么会出现疾病选择,你要是没病但是需要,瞎选一个。在你看来是瞎选,但后台会去当地卫健委的数据库报备。这种高危的疾病,可不得再给一份给交管。
最重要的一点,一个个各种APP都明目张胆的窃取售卖你的信息,不去搞。这种倒是很积极。视频中的人要是真有这种突发疾病,就问你路上遇到怕不怕。我特么是真见过癫痫发病的。
首先这是管制药物,无法代买。也就是说买的人必然是有这个病。
而这个病并不是短期内就能好的。
当购买的时候触发医疗警报对比后发现有驾照通知交通大队执行有什么问题?
一堆人说我生病了不开车不行吗?
如果人类能有这种自制力何必要警察?
是要被撞死了才怪人家没吊销驾照吗?
另外被吊销并不是不能再申请,病好了再去申请不就好了?
好奇说算侵犯个人隐私的遇到开车撞死人然后拿出精神证明免罪的事情怎么看
是否又要批评为什么精神病也能开车呢
反正死的人和你们没关系,在这随便说呗
我本身是支持用这种大数据分析的。
国内在个人隐私这一块儿是个什么情况,大家都是清楚的,所以这种大数据分析他一定是会应用上的,无非是要不要摆在明面上。
但是,这个网友遇到这个情况,我很难评。
他这套东西明显就不靠谱,既然分析了买药,那为什么不去查病历数据?那如果是数据源不包含病历数据,凭什么就靠买药数据就下判断了?数据源支持下这个判断吗?
而且这本身是一个需要证明网友有病的这么一个情况,被他这个系统搞成了需要网友去证明自己没病,这是不是举证责任导致了?
一个完全不靠谱的半成品系统,成了这么敏感的公共职能部门的判断依据,我看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现在知道为什么比尔盖茨都得找关系托爱泼斯坦要抗生素了吧?
这个视频信息来源和信息量有问题,现在的媒体轻飘飘的一句带过往往是有重要信息的内容,我选择持观望态度,安眠药销售量不低,通知短信不得发到冒烟,存疑。
又一个矫枉过正的典型案例,为了极少数人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合法化的侵犯个人隐私,初衷或许是好的,但这种好大可不必。就像一个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24小时监视孩子的生活,你觉得孩子会感谢你么?
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
要是按发这条短信的逻辑,那么只要买了酒的人,用大数据比对分析,是不是都要按酒驾、醉驾处罚呢?
什么时候才能购酒实名制?
我阅读理解不太好,这短信难道是说,我已经被定性为患病,30日内需要到有关部门注销,如果没去则会自动注销。
我去了也注销,不去也注销?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这是一条误判,那是不是需要我请假到有关单位自证清白?
服用安眠药和精神类药物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属于“药驾”,面临行政处罚,引发事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日常买药无需过度焦虑,偶尔买助眠药不会影响驾照使用,需配合核实即可;若长期用精神类药物需主动评估驾驶安全性,避免上路风险。网友说在药房领安眠药的时会有专门的机器排照片,药剂师说数据是直接传到派出所的,原来以为只是是拿来做滥用或倒卖管控药物的追踪分析,真没想到。
去卫健委投诉药店、给你开方的互联网医院、药店用的ERP系统开发商泄露隐私信息,一投一个准。找不到源头,药店至少扒层皮。
等真注销驾照了再去行政诉讼交警。
这个事情……怎么说呢,大家只关注到网友“自称”的购买了某安眠药,然后收到短信,为啥没有关注到警方说的“根据就诊及购药信息”,注意,是就诊及购药信息。
福建省在2022年发布的一份防范道路运输事故的文件中就规定:
“卫健部门将医疗机构近三年来接诊患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所列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患者信息通报给公安机关。”
这个事情发生在厦门,也就是福建省的厦门市。

且不说收到短信的这位朋友购买的是佐匹克隆,归属二类精神药品,这个是处方药,不是感冒冲剂,是需要处方的。对这类药的要求是: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7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1:这位网友在医院有过确诊过相关的疾病,但这哥们儿在网上没说,然后被医院给汇总上报了。如果是这样,那这个事情这哥们儿不冤枉,毕竟这些年,新闻上因为突发性心脏病、神经类疾病出的事情也不少了。
情况2:如果这哥们仅仅因为失眠,没有其它毛病,因为药吃完了,不想去医院折腾,就去药店购买佐匹克隆。但这个药是处方药,没处方药店是不会卖给他的,但药店又想做这个生意,比如现在好多时候,大家去药店买头孢类药物都这样。现在好多药店都有在线门诊开方的远程系统,然后不知道那个在线问诊的医生和这哥们儿交流了啥,在处方上给填了个啥,让这哥们儿买到药 ,然后就被后面的系统给筛出来,上报了……这种网上问诊的医院也是医院,有处方权,就会有电子病历系统,就需要对一些特定类的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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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分为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专业的医疗机构对某些可能有潜在风险的特定类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这个事情我觉得没有问题,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因为很容易出事情,而且有可能是大事。因要有相关的法规明文规定,并且明确上报的这些数据的适用范围和保密规定就可以。之前有一个新闻,某公交司机因为突发心脏病,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把车辆缓缓停靠在路边安全区域,便很快陷入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这位师傅是英雄,这个毋庸置疑,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位师傅在体检时发现了严重的器质性心脏病,那他是否还适合公交司机这份工作?我搜了一下,类似的新闻已经好几起了,有的司机师傅把车停住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有出事故的。
另一方面,如果是交警的大数据系统直接穿透性地筛查当地的电子病历系统,这个事情就有些微妙地涉及到边界了。首先是交警的这个筛查系统的授权问题,虽然可以用道路安全法来说这个事情,但有些触及到了边界。其次是交警的这个系统在筛查的时候,对于绝大多数的,不符合要病历,系统在筛查的时候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筛查出的病历的使用范围,保密机制是否有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进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做到严格执行等等,问题太多了。但这个情况,个人认为这个可能性应该不是太大,因为医疗系统本身就有需要把特定疾病上报的要求,比如特定的传感类疾病,在卫生系统已经有了类似的通报系统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由外行来搞一个穿透性的筛查系统,这个即不专业,也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毕竟大模型很贵的。
最后,交警只是给当一人发了短信,没有广而告之,我觉得还好吧。个人隐私这个事情很重要,但个人认为现在“隐私”这个词有些被滥用了,比如婚检查出来爱滋,乙肝,性病这些可以通过性行业进行传染,会通过母婴进行传染的疾病的,这种潜在的风险,以“隐私”这名,不通报另一方,事实上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以这个事情个人认为非常非常地欠考虑。
标题党!注销驾驶证是很严肃的事情,要有病历诊断等,根本不是因为买了安眠药被注销。假如我是精神病,当时正在拉屎,收到了这条信息,标题是不是可以写成“网友拉屎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
如果是普通警察干的,那么这么做是不合适的。
公民健康信息属于隐私,非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得获取、保存、使用和转移。
驾照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吊销公民行政许可须符合法律规定内的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一般来说,吊销公民已获得的行政许可需要有合法取得的证据,依法完成调查取证程序,接受公民的申诉申辩的前提下方可实行。
这样发一条短信,简直儿戏。
如果是好警察做的,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逻辑链条不够必要
有病可以推导买药,但是买药不能推导有病,也不能推定有什么病,更不能断定病入膏肓不可挽回。
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法律本身的基础。所以购买安眠药仅仅是购买安眠药,不能发散到其他,更不能成为行政依据。
而且法理上,罪刑需要相抵。所以就算购买安眠药有装病,代购这些小过,也应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采取相关措施,不能顺着小过故意忽视证据链无限放大扣帽子,要不然今天可以发散到无证驾驶,明天就可以发散到危害公共安全,后天直接当成恐怖分子得了。
当然有权啊,不然等出事了再管?
别扯什么隐私权,这又不是私人,是国家,隐私权交给国家有何不可?除非做贼心虚。
第一算
第二有没有权又这么样?没权又能这么样?
没结果的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但是我网上买了什么东西他们是一清二楚!哪怕我就买了一个小零件。。。

交警执法,但交警不是法,他执法得依法。
法律没允许交警可以获取公民就医购药信息。
警察不能在大街上随便找个人搜身,搜身是执法手段,但执法得依法,执法者本身不是法。
涉及到的基本隐私权问题就不说了,法律从来没说公民在警察面前没有隐私权。
再说药,安眠药归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的是提高使用门槛防止滥用导致成瘾,是药品的作用机制决定了管理方式,而不是它是治疗精神疾病的,所以被管控起来了。
服用安眠药,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存在睡眠障碍,得不出其他任何信息。
驾驶安全问题,服药后半衰期内驾驶与酒后驾驶一并论处就可以,这是一个很容易量化的标准。
另外用极端个例来证明药物的危害性,以掩饰普遍现象的人很坏。
手机摄像头能偷拍,即危害个人隐私,又威胁国家安全,你应该大声疾呼反对所有手机都带摄像头。
人不能对自己用的上的东西无限宽容,对自己用不上的东西无限苛刻
不影响别人的叫个人隐私,危害公共安全的,你有个挤锚隐私?
你去杀个人回头警察查你,你说这是我的隐私,你警察侵犯我隐私权了,是吗?
咱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好像还没十分完善呢,还有部分情况没有清晰列明,还有没有与时俱进,存在漏洞的地方呢。
另外咱们的道路标识也没完善呢,部分地区设立的道路标识不规范,部分道路标线用的涂料材质很辣鸡,下雨下雪堪比溜冰场。还有很多龙门架那个灯,那就是直射驾驶员的恶毒远光灯,尤其在高速公路上,也没有提前的警示,一旦开到范围内瞬间给你致盲。
所以,有研究别人病情的功夫,你们能不能先把法律条款完善一下?能不能先规范一下地方的交通标识?能不能先把龙门架那个灯给规范了?
不让老百姓开远光,许你政f带头耍流氓?现在又非法(无授权)查人开药记录,回头还让人家自证清白?
你们这是保护道路安全呢,还是为了自己的“政绩”给老百姓添堵呢?
以后买伟哥是不是警察会上门来抓……
首先
就是没有权利这么做,要是医生这么说还有点根据,交警算啥?会看病?
其次
短信算毛线通知,现在诈骗信息那么多,你连个电子签都没有
最后
精神病想撞人,有没有那个行驶证都能撞……
上周知乎有有一个提问,问人工智能普及后公务员会不会被淘汰。这个就是例子,大数据、人工智能不但不会减轻工作量,反而会让大量风险隐患问题被发现,一线人员会大大增加工作量,以及会带来几乎无限的责任。
这事初衷是防药驾、保安全,但程序和隐私保护明显越界了,交警这么做没有合法的完整授权,大概率算侵犯个人隐私。
一、先把事说透
你买安眠药(比如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交警通过大数据直接拿到你的购药记录,给你发短信让你注销驾照,你全程不知情、没同意、没提前说。
算,而且是明显越界。
没有完整、明确的法律授权,这么做不合法。
现在中国人的隐私都被各类大数据平台窥探的一清二楚,抖音、微信、支付宝无时不刻在窥探人们手机中的隐私,装了什么软件,做了什么搜索,聊天聊了什么,电话通讯录里都有谁的联系方式,在哪个公司上班,日常住在哪里,喜欢吃什么东西,晚上下班看了什么小电影,甚至你银行账户还有多少钱他们无所不知。大家都生活在一个电子信息的牢笼里,这个牢笼还是透明玻璃做的,你的一举一动都被人看的一清二楚,这是很悲哀又很无奈的事情。
不得了,那些买酒的人赶紧去自首吧,酒驾醉驾跑不了了。
我觉得挺好的啊。
如果有问题那就先解决问题再上路,如果没有问题去解释一次就行了。30天内抽个空过去,我觉得无所谓。
如果任由精神有疾病的人上路,对其他人也不负责啊!精神病发病了性质和酒驾差不了多少。
不说隐私不隐私,光那条短信,语文都能哭晕在厕所,错别字病句太多了。
法务授权不可为是给谁规定的呢?我想问?权利没有边界吗?
如果这条短信是群发的,那确实有侵犯隐私的嫌疑,不过,这不是单独发给本人的吗?这也能算是侵犯隐私吗?
关于短信内容,明确说了,只是怀疑当事人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疾病,如果当事人确实患有相关疾病的话,就应该去注销驾照。这很合情合理啊,当事人如果没有患相关疾病的话,这就只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提醒短信而已。
综上,你们激动个啥劲呢?你们担心啥呢?你们怕啥呢?
个人觉得是好事。
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如果你们讨论程序有瑕疵,修改程序即可。
但,大数据侦测到有风险,提醒如果属实应该主动放弃驾照,是合理合法行为。
切不可因为程序瑕疵,直接泼水时连孩子都泼出去。
呵呵了,为什么允许艾滋病结婚?
梅毒,各种传染病为什么不曝光?
美名其曰保护隐私,这为啥就可以随意侵犯隐私了?
极其的双标,先把艾滋病人的信息给伴侣公开吧!这才是正事,
没权这么做,但可以这么做。
大家看文字能不能看完,说的是如果有列举的那些疾病去注销,不是收到短信必须注销,如果你收到了反诈短信让你注意资金安全,就一定代表你的钱已经被偷了吗?

因为你买了菜刀,疑似你杀人,所以明天过来自首,如逾期未自首,则派出武警枪毙你
这事太离谱了,以至于我有等待反转的心思了都,不会又是偷绳子判了三年,结果绳子上栓了头牛的结果吧
如果这事是真的
那它肯定没有权利,它有个屁的权利
我曾经因为腰疼开了很长时间的超级镇痛药,法律管控的能成瘾的那种,所以凭病例被判为不具备驾驶能力?
支持你维权
个人看病买药的信息,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隐私,怎么就泄露了呢?我怀疑买个套套、买把菜刀、买个锤子也会泄露,也会进入大数据,永久保存,这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一下,公安机关大规模收集公民就医购物信息确实是违法行为。
兄弟们,我煞笔了,我查了一下厦门那边试点情况。
我还高看了厦门当地的预警机制,我以为是要对比名下处方的,没想到这玩意就是单纯的粗筛机制,只要你买了精二类药物,他不会进行处方对比核查,直接就给你发信息预警,《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处方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交管部门只能共享到购药纪录,无权直接对比处方
我以为是对比处方不正确有预警
那这个机制只能说确实粗糙了
但我个人还是认为这种机制要求是没什么毛病的,你凭处方开药之后收到这个预警短信之后根本不需要再跑什么医院,直接拿着你的处方或者医疗证明30天内去交管登记就行,你不可能一天时间都抽不出来。
这个预警机制本质是筛查那些长期购买精二类药物,可能出现药物依赖的驾驶人,或者是本来只是短期失眠吃药,慢慢发展长期依赖,成瘾性服用的驾驶员,你们总不能指望这些人驾照体检主动上报吧
更别说驾照体检这玩意纯靠自觉,所有信息都是你自己填的,真收到预警了也就是拿处方自己去登记而已,我不知道有些人应激啥
交警不光无权这么做,也无权获取这个信息。
我想问一个问题:交警是怎么知道他有买药,买的是什么药的?
交警有什么权力获取普通人的就医信息?
医院又怎么能把就医购药信息泄漏出去?
一个普通人,什么事都没犯,别人直接把你的信息给扒干净了…
很恐怖……
这几天有个新闻,看得人心里很不舒服。
厦门有人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结果没多久就收到交警短信:“你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相关就诊或购药记录,请30日内办理驾驶证注销。”
短信是湖里交警大队发的。语气很硬,命令该人“前往车管所注销驾驶证”。
你买一次安眠药,有很多种用途,比如失眠了想试试,比如给家里老人买的,并不直接等于你有病、你不能开车,也就是“证据不足”。但大数据不管这些,直接给你打上标签——有病,有病。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交警凭什么查我买了什么药?
他们当然有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精神病、癫痫这些病的人不能开车。《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好,法律确实给了这个口子。
但你仔细想想:法律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这句话的意思是交警可以查所有司机的病历吗?按这个逻辑,为了抓小偷,是不是可以随便翻所有人的包?
目的正当,不等于手段可以无限放大。这个道理,以前我们是很明白的。
更关键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买药记录,当然是健康信息。现在它被拿去给交警用了。那问题来了——这到底算不算“非法”?谁来定义?
目前看来,没有人给过明确的说法。老百姓只知道:莫名其妙被查了,莫名其妙收到了命令短信——而且还要你自己跑一趟——记者打电话过去,人家也说了,建议去车管所现场核实……以前有人说有了电脑,人的生活工作将无比轻松,事实证明,科技越先进,事儿越多。
很多人没意识到,医疗数据有多敏感。
你买安眠药,可能是因为最近压力大;买降压药,可能是因为家族遗传。这些事,跟你能不能开车、是不是守法公民,不能形成直接证据关系。
但现在,这些信息被拿去评估你是否有“危险驾驶”风险。你根本没同意,甚至根本不知道。
而且这里有个更大的问题:这数据是怎么流出去的?
药店把购药记录传给了卫健委,卫健委把它共享给了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把它推给了交警。整个链条上,没有任何人问你一句:“你同意吗?”
你说这是为了公共安全。好,就算公共安全很重要,但能不能在数据被拿走之前,至少告诉公民一声?
这不是讲不讲理的问题。这是程序正义的问题。
更离谱的是后续。
短信说,你30天内来办理注销。如果你觉得冤枉,自己去开证明,证明你没病。
你看懂这个逻辑了吗?
买药→被怀疑有病→自己去证明没病
这等于说:你什么都没干,只是买了一次药,现在你要请假、去医院挂号、排队开证明、去交警队核实,不然驾照就没了。
这叫“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是什么意思?就是你本来没有任何错,但因为你被怀疑了,所以你必须付出时间、精力、金钱来证明自己没错。
这在法律上叫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正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变成了谁被怀疑谁举证。
这不是欺负老实人是什么?
老实人失眠了,去药店买点药,结果被盯上了。而那些真正该被管的人,该去查的人,却没人管。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个更深的问题了。
大数据这么厉害,为什么不去管那些真正该管的事?
就比如电信诈骗,源头在哪?那些境外号码、虚拟号段,运营商查不到吗?技术上当然能查到。但为什么总是追不到根?为什么最后总是让老百姓提高警惕,而不是把诈骗团伙连根拔起?
不是技术不行,是“向内管”比“向外打”容易得多。
管一个买安眠药的失眠患者:发条短信,让他自己跑腿。成本几乎为零。
打击一个诈骗窝点:要跨省跨境、要协调、要投入大量警力,还可能碰壁。
所以,治理资源总是流向最容易的地方。越是老实人,越容易被管;越是真正的坏人,反而越难被管。
这不是技术问题,这是治理的逻辑问题。
这件事最让人不安的,是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今天买安眠药被怀疑有病,明天买抗抑郁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后天买某种慢性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行?
如果医疗数据可以随时被用来做“风险评估”,那以后谁还敢去医院?谁还敢如实告诉医生自己的情况?
当“治病”这件事本身可能带来麻烦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不去治。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一个社会,如果连看病买药都要担心被“盯上”,那还叫什么文明社会?
交警部门的初衷可能是好的,想减少“病驾”事故。
但好心办坏事,有时候比坏心更麻烦。
你可以用数据筛选出可能需要关注的人,但你不能用一条冷冰冰的短信,直接要求别人“来自证清白”。你不能在不告知、不解释、不给申诉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威胁要注销驾照。
更关键的是,你应该把数据能力用在保护老百姓免受侵害上,而不是优先用在管控老百姓的行为上。
大数据很牛逼,但它不该只在管老实人的时候牛逼。
首先,侵犯隐私,增加公众自证成本,公权力要受到足够的约束。
其次,造成的后果就是有病的人不去买药,或者去非正规渠道买,带病上路更危险。
创新是好的,但不能线性思维,大数据有用就什么都用,做事要有个度。放任这种大数据监视的后果是只要一个人买过某种药、挂过某个号就可能在升学、就业中受到歧视,即使有人精神或者身体出问题了也不敢去治疗,导致更多隐患无法消除。
害怕进化到:有一天你在医院躺着玩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说检测到你快死了,请马上将名下贷款还清,把遗体捐献,把医院停车场停的车安排人开走
我不同意交警的做法。
表面上,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授权,依托技术手段织密交通安全网,似乎师出有名;然而,当我们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审视整个过程,会发现违背了多项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
一、形式上合法不等于正确
不可否认,从规范形式上看,交警部门的举动并非毫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亦明确,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注销驾驶证。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潜在风险驾驶员,并启动注销预警,似乎只是技术赋能下的常规履职行为。
而且,现有规定确实为"公告注销"留下了制度接口——对于经通知后仍未主动办理注销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有权公告其驾驶证作废。交警部门正是依据这一条款,构建起"数据筛查—短信通知—逾期公告"的闭环管理流程。形式上,一切都符合"职权法定"的要求,甚至在某些支持者眼中,这是利用现代科技提升行政效率的典范。
然而,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条文的罗列,而在于正当程序的实现。当权力以"为你好"的名义扩张时,我们更需警惕其背后的合法性危机。
二、大数据调取的滥用,刑事侦查权与行政执法权的混同
本案最令人不安的,莫过于交警部门调取公民医疗健康数据的过程。必须明确区分的是,人民警察在刑事侦查或治安案件办理中,依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调取相关数据,属于针对特定嫌疑对象的侦查行为;而本案中,交警部门是在"没有发生案件,没有发现违法事故"的情况下,普遍性、无差别地调取行政相对人的购药记录与健康数据。
这种数据调取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医疗健康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且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职权。交警部门固然负有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但这一职责能否当然地推导出其有权普遍调取与交通违法无直接关联的健康隐私数据?显然存疑。购买安眠药可能只是为了缓解偶发性失眠,购买速效救心丸可能仅是预防性备药,将这些与驾驶能力无必然因果关系的医疗行为纳入执法视野,实质上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入。
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些医疗数据从何而来?若是通过医保系统共享获取,则涉及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权限边界问题;若是通过药店监控等渠道收集,则又涉及授权的合法性争议。无论如何,将大数据分析的"线索"直接作为启动注销程序的依据,违背了行政执法证据应当具备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要求。而本案中未经特定执法程序普遍收集的健康数据,其证据能力根本无从谈起。
三、行政相对人被"公告"剥夺的申辩权
即便我们暂时搁置数据调取的合法性争议,仅就注销程序本身而言,也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法律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主动向交警部门申请注销",这确立的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逻辑。然而,当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申请时,交警部门凭什么径行强行注销?
诚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赋予了管理部门在通知后公告作废的权力,但这一规定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异化为"通知即视为送达,逾期即公告作废"的形式主义。在整个过程中,驾驶人被预设为"不具备驾驶能力者",却未被赋予充分的申辩机会——他们无法在治疗恢复期或误诊情况下及时提出异议,无法在公告前获得听证或实质审查的机会。这种"以公告代替决定,以推定代替证明"的做法,实质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
注销与吊销虽一字之差,性质迥异,但在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均意味着驾驶资格的丧失。若将"公告注销"视为一种事实上的不利处分,则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告知、陈述、申辩的基本程序要求。而现行规定中的"公告作废"程序,显然未能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四、违背了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且损害程度与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必须相称。本案中,交警部门采用的"普遍筛查—批量通知—强制注销"模式,显然是一种激进的高干扰执法策略。对于查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确已不适宜驾驶的人群,这种做法或许情有可原;但对于那些偶发购药、病情轻微或已经康复的驾驶人而言,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手段显然过度。
有趣的是事件曝光后的舆情应对。据媒体报道,当记者致电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或闪烁其词,或躲闪回避,“暂未获得回应”。**倘若交警部门真心认为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善政,是一项经得起法律与道德审视的政绩,为何不敢坦坦荡荡地面对公众质疑,接受舆论监督?**这种"政策激进、回应怯懦"的反差,恰恰暴露了其内心深处对权力边界的模糊认知。
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不仅来源于法律条文的授权,更来源于公众的认同与自愿服从。当一项政策需要以"为了你好"的名义规避公众参与,以技术手段绕过程序正义,以公告程序剥夺申辩权利时,即便其初衷良善,也已然背离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
大数据时代,技术应当成为权利保障的助力,而非权力扩张的帮凶。厦门"买药即注销"事件提醒我们,当执法部门的手伸向医院药房的数据库时,必须首先回答:**谁授权?如何调取?怎样保障?**否则,这种所谓”创新“数据治理,终将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我低估了知乎很多人语文阅读水平问题。重新编辑下。隐私这事,咱们不提,涉及太多。就只说这个通知。
如果,我确实有病,那么这个通知没有问题,提醒我去注销驾照,避免危险驾驶。但是通知可没有指明没病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是不理会该通知?是自行去医院证明我没病?(不说我该不该这么做)我没病只要不去提交自证就直接吊销执照?作为国家机关发出的通知就这个文化水平么?**提醒还没看明白的朋友一句,这个通知从字面意义看,是默认你已经是个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患者了!你只要不露面那么吊销你执照是合理操作!如果加上一句如您身体健康请忽略此消息那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并没有。那么明显解释权完全归人家所有!!**望大家在现实中留意文字陷阱,小心各类合同欺诈~
这就是“把隐私上交国家有何不可”的荒谬荒诞的地方了
第一我什么时候授权我的个人数据可以被大数据采集了?这是我的数据,不是你的数据
第二最重要的是:购药和患有某种疾病根本没有必然联系,otc药物给别人买很常见,就我处方药吃别人的,或者吃上个处方的,都是很常见的,我患有某种疾病我不买药,一样很常见,那么你能根据大数据购药记录把这种人查出来吗;更何况同一种药,也可以被不同的疾病使用,镇静剂安眠药既可以用来治疗癫痫,也可以用来治疗失眠,难道失眠也要吊销驾照吗?同样是感冒药,有的人拿去当毒品用,有的人拿去当感冒药用,难道后者也是瘾君子?同样是抗逆转录药物,有的人拿它去做抗hiv治疗使用,有的人拿它去做PrEP当成hiv预防针使用,后者也是hiv患者吗?同样是避孕药,有的人拿它去避孕,初三和高三的女生拿它去让月经周期避开中考高考,难道后者是在准备性生活?
医疗诊断是医疗诊断,购买药品是购买药品,两者不能划等号
交警做的太对了,就该这样
建议给所有购买啤酒白酒红酒葡萄酒的人全都注销了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酒驾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上夜班、以及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疲劳驾驶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女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啊啊啊啊啊啊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30岁以下的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黄毛地板油飙车撞死。
还有,建议给
他没有权力。
如果他注销,你直接行政诉讼,交管局100%败诉。要求他重新为你办理驾照,同时进行赔偿。
买个药和确认有这个疾病之间还隔着十万八千里呢,这种连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如果正正经经的上报公安局法制科,这是不可能批的,因为法制科的警察都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王二麻子给我说,他看见你在五金店买了把刀,他给我说了你的身份证号码。
我觉得你可能要杀人。
所以我先枪毙你!
隐私权必须重视,一些人天真的以为只要自己没问题,交出隐私权是无伤大雅的,难道没有想过自己将来可能生病吗?
现在只是上报给交警,如果这些患病隐私信息医院直接同步给雇主,雇主就会担心你在公司暴毙,提前辞退你,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交警无权这么做,因为注销驾驶证的前置条件是“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而这个结论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而不得由其他机构代办。
且不说医疗机构有没有做出这个结论,即使真的要做也应当根据诊断而非患者购药历史来。医生不能根据患者的购药历史来确诊疾病,这是常识,也是医学伦理。
这件事这无论是从医学伦理还是从法律手续上都是不对的。
另外吐槽这个傻逼短信,没错,就是傻逼
他这个短息的逻辑是:
if 主动来注销:
注销
elif 没主动来:
公告注销
所以…人家没病的怎么办?
这不是脑子有病是什么?
首先,绝对算是侵犯个人隐私,并且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问题的核心在于交警部门是如何拿到这份购药记录的?医保数据、药店购药记录属于医疗健康信息,在数据流转链条上涉及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最终流向了交管部门。这一"跨界共享"过程,当事人完全不知情。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即使不算这个侵犯隐私,这个判决流程也是有问题。一个人吃安眠药,并不等同于有精神疾病,就算有精神疾病,也并不等同于你可以随意注销驾校。
因为购买一个药物,与是否服用是一回事,服用是否意味着精神疾病是另外一回事,哪怕有精神疾病和是否注销又是一回事。
而交警部门的做法,是把这些差异粗暴地等同。佐匹克隆是广泛地用于失眠人群,中国的失眠人群多达亿万级,难道都要注销吗?
如果说,所谓的侵犯个人隐私,仅仅是一个公民不能侵犯另一个公民的隐私,而公权力可以随意地拿到资料,那么这个法律意义何在呢?数据共享的规则、范围、程序从未向公众公开说明。这种"单向透视"的治理模式——政府可以看到公民的一切,公民却对数据如何被使用一无所知
总而言之,老大哥在看着你
我最近两个月咳嗽喝了七八瓶强力枇杷露。
喝之前我给纪检组写了个说明,这药喝下去半年内毛发检测都能是阳性,要是飞行检测说我吗啡阳性反应你们可要主持公道。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
看到这句话,我以为下一句会是“如您从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相关疾病已治愈,请携带相关医疗证明来我所说明情况”。心想,这些个人医疗信息,公安部门可以随意获取,并建议注销业务,真是太可怕了。
然后我继续往下看: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原来除了注销驾驶证,没有别的选项,觉得更可怕了。
下次会不会有人去买了伟哥被判定为有心脏问题吊销驾照?
月初因为失眠去医院睡眠科挂号,大夫给开了半个多月的佐匹克隆,让一天吃半片,说不会有耐药性。
打开知乎一看,我成精神病了😭
有人说这个案子中,行政机关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提行政诉讼能胜诉,我觉得有点too young too simple了,这个案子提行政诉讼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受理了也要驳回起诉,根本不会进入实体审理。
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 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经常被不加检视地认定为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从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司法机关普遍将“信息处理行为”定性为“内部行政程序”或“事实行为”,认为它在单独存在时,尚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外化的”法律效果。
换句话说,这个案子中,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公告作废行政相对人的驾驶证,就会被视为没有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实际权利的行政行为,这属于过程性行为,压根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依据如下,法院援引下面的第(五)项或是第(六)项都可以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的赵鹏教授去年发表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的论文提到过他所统计的结果。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以“法定职责”“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为关键词检索行政案件,同时针对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以履行法定职责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及第34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的案件进行专项检索,结果仅发现3起案件被法院受理。其中1起因涉及不当公开当事人个人信息,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另2起单纯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内部共享,均被法院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行终248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1617号行政裁定书)。
只有这个案子走到行政机关公告作废驾驶证时,提起行政诉讼才会被受理,因为公告作废驾驶证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这时才产生了外化的法律效果,才能就这一整个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过驾驶证都被注销了,提行政诉讼时对受影响的当事人来说实际上已经“晚了”。不过也只有这时,法院才会对先前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一并审查,看其是否突破了比例原则,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近日,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备受关注,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视频发布者配文称:“别注销,驾驶证很难考的。我网购了速效救心丸,很久没开车了,大家放心。”其他网友评论说:“这个是为了你好,也是为了大家好,如果你没有可以去证明。”“你是不是用医保买过心血管疾病的药或者大量购买镇静剂?我爸给我奶奶买过,之前也接到车管所的电话,驾照被注销了。”“我也买过速效救心丸,暂时没接到消息。”
近日,心源性猝死引发大众对健康的关注,在网上速效救心丸、硝酸甘油、硝酸甘油舌下片等心脏用药品类相关搜索词暴涨,线下药店的购买者增多,主要想买药应急。
极目新闻记者检索发现,通过数据分析预警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此前个别城市已有先例。另外,上述视频发布者的往期视频中出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片,其也向记者证实,这条短信是真的,自己买过促进睡眠的佐匹克隆。但是,发布者未再提及买过速效救心丸。
3月30日,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该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可能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记者致电车辆管理所了解情况,暂未获得回应。
就诊购药记录被大数据筛查,“买过助眠药”的网友称收到注销驾照短信,交警:系提醒,建议到场核实
转自极目新闻
也就是说。
官方承认了大数据的筛查能力。
以后请务必把同样的技术用在反腐上。
大数据监控全体官员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立马跟进调查。
以后只要有医院就诊记录的,一律吊销驾照得了。反正以后只要说一句,为了公众安全,管你三七二十一,都通通不能开车。即使是感冒这种小事,你感冒就会不舒服,不舒服分神了怎么能开车呢?吃药了万一药物有副作用呢?退一万步来说,以后大数据识别到有步行走路闯红灯的都一律吊销驾照,违反交规了管你是不是开车的还是步行的,喔对了,踩共享单车走机动车道的也吊销驾照。个人隐私哪里有公众安全这几个字重要。
算。
交警没权力!
任何部门都没权力!
大数据不应该这样滥用!!!
底层逻辑就是开无双事件增多,维稳背景下必须严控,但其实也没什么有效方法,下派给基层当作KPI。然后脑子一拍决定随意调取居民医疗信息筛查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患。
可是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即便车主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并打算开无双,吊销驾照是无法阻止无双行为的。他都打算开无双了难道还会在意无证驾驶的惩罚吗?
而精神疾病患者如果时时刻刻要担心病患记录随时是可以被当作把柄的,那么不买药少买药非法渠道买药只会进一步加重病情,可能就真的会催生出更多的无双。
至于侵犯隐私?我坚信我们的隐私都被好好的保护在数据库里,在没有被观测之前都是安全的。
说实话,根基是有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令,患有癫痫、精神病、严重心脏病等确实不能开车。交警不仅有权,还有义务把这些潜在的“马路杀手”筛出来。所以,他们去查相关信息,是在履行法定职责。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里有个“豁免条款”: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这就给交警查购药记录套上了一层“合法外衣”。
既然合法,为什么大家还觉得“被冒犯”了?
这种不适感来自于大数据在实际操作中的粗糙和傲慢。
“买过安眠药”和“患有精神病/障碍驾驶疾病”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很多人只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偶尔失眠才买药,大数据却直接把买药行为打成了“没资格开车”的标签。这种推导逻辑在咱们仲裁实务中,连基本的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
短信里那种“逾期不办就作废”的语气,本质上是把调查义务推给了公民。你买了一次药,就得请假去医院开证明、去车管所排队。这种行政成本的转嫁,不仅效率低下,还透着一股子“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懒政味儿。
我最担心的是这种模式带来的“寒蝉效应”。
如果今天买安眠药会被取消驾照,**那明天买治疗抑郁症的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买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差?
一旦医疗数据成了行政处分甚至社会信用评分的“筹码”,人们可能会因为害怕隐私泄露或后续麻烦,**生了病也不敢去正规医院、不敢用真名买药。**这不仅没能让社会更安全,反而埋下了更大的风险。
这也太扯淡了。
这东西应该是以医生的诊断为准,还需要复核,咋能就直接给定下来了。
创新走太快,扯到蛋了
早期精神类疾病的发现,依赖患者自行就医,如果他们不就诊,那就必须等到严重的疾病发作才能被社会发现。
如果给这类患者的社会压力太大,他们可能会放弃接受正规治疗,乃至接受非法渠道的治疗,来规避可能出现的歧视性对待。我们能接受一些原本可控可治的患者游离在国家卫健体系之外吗?
我们能从源头管控药物,我们能从源头管控人吗,难道不挂号看病也是犯罪?还是哪个部门能发动人力物力,去监视去管控?把这些问题抛给患者,尤其是精神类疾病的患者,我想想都觉得可怕。
我不知道一味的拍手叫好,一些部门越俎代庖,放大歧视作用在哪,难道能让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下降吗?我们这些年对于精神疾病治疗的宣传又有什么意义?
如果你是一个年轻人,有焦虑、失眠乃至幻听、妄想,这些症状可能是一过性的,可能是持续性的,有的轻有的重,但是你不得不衡量,接受治疗,也许会留下一生的污点,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你还有勇气踏进精神科的大门吗?
这恰恰体现了我们治理体系的高效与审慎,在一般事务中,我们坚持数据分散以保障系统安全与流程严谨;而在涉及公共交通安全时,我们又能够实现必要的信息协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这个交警大队不会觉得自己特别棒,特别牛逼,已经会用最新的互联网技术来执法,甚至幻想着自己当做典型,以后上省厅甚至去更高层次的表彰大会上分享自己的执法心得吧?
我向来对所谓“隐私”是比较宽容的。比如说公共场所装大量摄像头,总有人觉得侵犯隐私,我历来觉得,你不作奸犯科,有什么好怕的?
但是这个交警大队的这种行为,是真的很恶心。妥妥的滥用职权,拿着鸡毛当令箭。如果查个交通违法就能这样去查询个人的买药记录,而且还是“疑罪从有”,那以后各部门的执法边界在哪里?是不是以后避孕套买的勤了的都得注销驾照,怀疑你纵欲过度,会疲劳驾驶?
来,还得是我这个病友来分析才行。
那个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并不是普通安眠药。

根据我国的规定,二类精神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
二类药必须在正规医院开具处方,药房在核对处方之后,会把处方回收,只给你一个用药指南。医院回收处方后,会保存并上报相关信息。
然后这种药,在网上是买不到的。我为啥知道,因为我失眠也吃二类药,然后我又懒得经常跑医院开处方,尝试过在网上买,根本不让买啊。之后想去找医生一次多开点,医生打死都不给开,说有规定一次处方不能超过多少,而且吃多了会上瘾。然后没办法,每个月跑一趟。
问题在这里,新闻里那个人,为啥能在网上买到?买了多久了?他不去医院开药而是去网上买,是因为上瘾了还是啥情况?
现在政务数据相互打通是趋势。我虽然也吃,但我从来没有被警察找过。那个网友我估计是违规网购,然后长期网购,导致大数据报警了。交规里面对“不得申领”的条件之一是:
他这么长期网购,又不去医院看医生,很可能已经从单纯失眠进化到精神疾病了。因为失眠的主要诱因就是焦虑症,抑郁症等。
这里还要补充一下,比如你焦虑,不是一去医院就能诊断焦虑症,而是先存在焦虑状态,然后焦虑状态长期持续之后,才进入焦虑症阶段。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警方短信并没有说“你驾照被我吊销了”,而是说的,如果你患有相关疾病,请去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不办,才会注销。说白了,还是给了那个网友一个证明自己的机会的:
你长期吃这个药,又没有医生处方,你是什么情况?如果是确诊有相关精神疾病,那你过来我们合法注销你的驾照。如果你没病,那你长期买管制药品干嘛?来说清楚。

所以该网友目前最优解就是赶紧去精神卫生中心再看一次病,做做检查,有病没病先确定好。有病就配合警方注销驾照,然后配合医生积极治疗。没病就去自首,毕竟这背后有一条非法贩卖管制药的产业链。
最后给不太懂的人说说这种安眠药是啥情况,一个字,猛。我第一次吃的时候,吃完昏睡了18个小时。后来试着一点点减量,确定三分之一粒比较合适。一粒药也就比一粒米大一点。但是他代谢速度慢,说明书里明确写了肝功能不行的不能吃(不管是我吃的还是网友吃的佐匹克隆都是)。代谢慢有个后果就是,第二天起来,人是起来了,但脑袋还是昏的,要到午饭过后,人才完全清醒。如果我再减到四分之一,那安眠效果又不够。
那个网友长期服用这个药,鬼大爷知道他是成瘾了还是啥情况。脑袋昏昏的上路,确实是重大安全隐患。
综上,我认为警方没有问题。
事实证明,你的所有网购记录对于zf来说,都是公开透明的。
特别是红外线探测相关零件设备、无人机相关零件设备,刀具相关设备,分分钟找到你😜
(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如果患病,30日内办理注销,正常。
如果没患病,我该干啥?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办理什么?体检证明没病,还是什么?还是这句话就意味着只要收着了短信,无论得没得病,30天之后驾照都会被注销?
总结,起草这个短信的语文没及格。

这么精准,能不能解决一下这些问题?

交警说这条短信”只是提醒”。好家伙,你从我的购药记录里扒出我买了什么药,然后”只是提醒”我去注销驾照?
这件事最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交警有没有权注销你的驾照。而是:你的购药记录,是怎么跑到交警手里的?
这位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一种很常见的助眠药。注意,是”助眠药”,不是精神类管制药品。很多人睡不好会买,跟买褪黑素差不多的心态。
然后他就收到了湖里交警大队的短信,说”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30天内去注销驾照,逾期作废。
买了一盒助眠药,就”可能存在”癫痫、精神病?这个推理链条本身就荒唐。购药≠确诊,助眠≠精神疾病。照这个逻辑,买止痛片的都”可能存在”神经系统疾病,买感冒药的都”可能存在”免疫缺陷。
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
最关键的问题是:这条数据管道是怎么建起来的?
你去药房买药,实名登记。这条记录进了药店的系统,可能也进了医保系统。到这一步都正常。
然后呢?你的购药记录被谁、在什么时候、基于什么授权,共享给了公安交警系统?交警又是基于什么算法,把”买过佐匹克隆”匹配成了”可能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个人信息保护法》写得很清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需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需要”事前进行影响评估”,还需要”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请问:有人告知过你,你在药房买的每一盒药,会被推送给交警部门做大数据比对吗?
没有人问过你。也没有人打算问你。
更荒诞的是评论区——有人说”我爸用我的医保给我奶奶买了心血管药,结果我的驾照被注销了”。买药的人、吃药的人、被注销驾照的人,三个不同的人。这个”大数据”精准吗?不精准。但它照样发了短信,照样要求你30天内去注销驾照。
交警回应说”是为了大家安全”。我信。这可能确实是出于善意的初衷。
但问题从来不在初衷。
今天是购药记录匹配驾照——理由是安全驾驶。那明天呢?购买抗抑郁药的人,能不能被限制某些岗位的从业资格?频繁购买避孕药的数据,能不能被推送给计划生育部门?买了大量酒精饮料的消费记录,能不能影响你的保险费率?
这不是滑坡谬误。这条管道已经建成了——从药房到交警的数据通路已经在跑了。它今天跑的是”助眠药→注销驾照”,但这条管道能跑什么,取决于谁在另一头接着,以及他想拿你的数据干什么。
“为了你好”这四个字,是所有越界行为里最好用的遮羞布。因为你没法反驳——谁会反对”安全”呢?但程序正义的意思恰恰是:即使目的正当,手段也必须合法。你不能因为”可能”有人带病驾驶,就把所有人的购药记录变成一张可以随时被扫描的透明底片。
回到那条短信。它真正让人不安的不是”注销驾照”这四个字——去解释一下、签个承诺书,驾照大概率保得住。让人不安的是它背后那个你完全不知情的系统:你买了什么药,它知道;你可能有什么病,它替你”推断”了;你该不该开车,它替你”决定”了。整个过程,没有人问过你一个字。
市面上所有的安眠药,包括安定、舒乐安定、思诺思、佐匹克隆等等,都在管制精神药品目录内,按照我国法律定义,都是毒品。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谁购买了毒品,买毒品的用途是什么,公安部门当然要过问。他们一定、且应该有权拿到这些与毒品有关的大数据,这本来就是他们的职责。
交警的问题在于措辞太僵硬。后面加一句“如果您并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忽略此短信”就行了。买安眠类毒品的多了去了,其中大多数只是失眠而已,真正不适合驾驶的只是少数。
哦对了,好像还有另一个问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就算你说服用安眠药不算“吸食”,但“注射”就没什么解释空间了。比如你去做了个手术,术后的镇痛泵里面其实就是吗啡等毒品,那么按此条规定,你有注射毒品行为,你的驾照就该作废了。
闹麻了一个佐匹克隆而已还有人在这上纲上线。还有拿二类精神类药物说事?这事能支持交警的都是学生要不就是公务员吧。只要但凡有点社会工作经验的就知道。所有工业制造业,运输业还有医疗服务业都是需要24小时运转都是需要倒班的。全中国至少3000万人需要长期的安眠药供应。你以为他们是药物依赖精神病人?其实他们90%都是一线的产业工人。没有这些人所谓的全产业链工业克苏鲁几天就会崩溃,剩下的天黑就能下班的人水电都会用不上。
这就叫越俎代庖,要查车主购药记录,也轮不到交警来查。任何未经许可调查居民个人隐私都是犯法。在车主没有犯事的情况下更不能用查案理由搪塞,交警百分百违反纪律条令与国家法律,投诉都不用直接上诉就行,谁规定条子犯法不能被起诉的?
巧了,今天正在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自查评估报告。
这不仅是个人信息,还是典型的敏感信息,是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保护的。


在上海,人脸数据会用来识别电动车没戴头盔。
简直匪夷所思,交警部门现在变成滥用公民隐私的重灾区了。
你要是刑警部门处理社会危害性很大的大案要案,这样来调用公民隐私信息,大家都可以理解。
交警就是个民生部门,天下苍生,每天生活必须的衣食住行,如何能教条执行?所以交通没有法律,只有法规。
机动车司机有学习考试交通法规的义务,但是公民没有这个义务。但是公民有使用中国所有公共设施的权力。一个在墨脱山林上生活一辈子的人来北京上海旅游不看红绿灯不走人行道过个马路,做错了什么?
在山东畅通无阻的老头乐,为什么在北京上海不能用?
甚至某些年代,外省的机动车都不能进北京?
包括什么禁摩,禁电动车,单双限行,外地车牌限行,深究下来,没有一条不是违宪的。
现在的交通部门,真还拿着一本法规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了。
哪怕疯狂动物城里,交警也就贴贴罚单拉倒了。
人家又不是要注销你的驾照,只是提醒你这条法律法规。别一天天想着自由,人家利用大数据进行提醒挺好的,谁走在路上也不想遇到一个精神病或者癫痫开车吧。
交警后续回应:
面对网友的疑惑和担忧,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给出了回应:短信是真的,但这只是一个提醒。交警解释,这并不是直接注销,而是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购药记录后,向当事人发出预警。收到短信的驾驶员,需要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
如果确实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确实需要注销驾照;如果身体无恙,只是购药备用,或者买药是为家人,只需到场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即可“自证清白”。
某些信誓旦旦觉得当事人有病的,可以闭嘴了。
买的什么安眠药什么剂量买了多久
我反正不信大众认为普通分量和品种的安眠药会有这种短信的
不然这种短信早满天飞了
过年没回家,留在工作地的出租屋里过年的,然后因为餐馆停业,所以去菜市场买了几天的菜自己做饭。结果大年三十那天我把一只冻鸡拿出来砍半,把菜刀给砍崩了,幸好家里还有西式餐刀,最后还是把饭给做了。
等快递一恢复,我立马下单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发现不好用,于是退了,在退货期间,我又下单买了一把斩切刀和一把陶瓷菜刀(用来切瓜果)。3把刀均达到了管控刀具条件(刀刃超过长度了)。
我媳妇在此期间也在某音直播间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我一看,品质太差,而且锋利度感人,于是我让我媳妇把刀退了。
过了一个多月,前几天她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我媳妇买了管制刀具,需要到派出所进行配合登记….我媳妇十脸懵逼。。。。不是,这菜刀买了退了都有一个月了,你才来跟我说要登记?都退货了你跟我说要登记?总之就是搞不懂JC那边是在抽什么风。
真的,我媳妇跟我说这事的时候,我唯一能想到的解释就是,我打趣跟我媳妇说道:估计是大数据查到你基本不做饭,然后又突然买菜刀,所以被大数据标记为疑似风险。问题是为何会过了这么久才打电话问你?大数据不知道她退货了吗?就很迷。
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2019年深圳发生的沃尔沃撞人事故。现在交警可以提前对存在身体问题的人群吊销驾照,禁止上路是很合理的作为,能避免类似不幸的发生。
医疗系统里的数据是客观存在的,通过设定规则筛选出可能的人群,要求去交警队复核,有什么问题呢?这个信息只存在于系统内部跟被提示的驾驶员之间,并没有对外泄露驾驶员的患病信息。
2019年5月16日19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楠驾驶粤BJ8Q62号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沿南山区南山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创业路口时,驾驶车辆向登良路口加速直行,以每小时64公里的车速行驶了450余米(该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撞向路口南侧路中间安全岛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人群后,又与相对方向静止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两辆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等严重后果。这是就是癫痫发作。

我想提一下,这里有个很微妙的问题在里面,就是如果医疗系统直接将患者的购药明细,比如什么时间买了什么药同步给交管部门,这很可能是违规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如果是医疗主管部门利用上报数据搭建了大数据平台,通过模型预警整理出可能患有不适合驾车的疾病的人物的名单,然后把名单同步给交管部门,那么这个事情是否违法我认为是有争议的,因为医疗主管部门实际上是经过患者许可获取的信息,也有权进行处理,而处理之后的结果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行为细节,甚至很可能并不会同步究竟可能是什么病,又包含公共利益在里面,是比较难简单用隐私保护来否定的。
个保法目前对这个领域的规定还很不完善。
交警无充分理由主动调阅不合理。但是建立医院主动上报机制是合理的。
就像发现传染病,为了公共卫生安全要主动上报处理,那发现了精神类疾病,为了公共交通安全而主动上报处理也是合理的。
但做这个事情之前,应该先建立完善的上报机制、规章制度。
本例中,个人感觉交警主动查阅的概率不高,大概率是上报机制。就看这个上报机制是否完善了。
另一个问题是,预警应该根据医生的诊断,而不是用药情况。用药品反推病情,太粗糙了。
前残联主席张海迪,据公开的报道,胸部以下失去知觉,对公安部不允许双下肢残疾人士考驾照不满,在她的一再坚持下,公安部修改相关规定,张海迪顺利取得驾照。
你说他们侵害隐私权,不受法律限制,为所欲为,是为了老百姓安全,我就笑了。
一个大数据筛查出嗜酒如命的酒鬼,要不要吊销他的驾照。
某天大数据筛查到你买了管制刀具,要不要直接把你抓起来?
某天大数据筛查,你失恋了,并且性格暴躁,要不要把你抓进去冷静一下
☹️
看到这个问题下面,大部分高赞回答都在强调隐私,令我想起多年前一个网络热议的问题,就是120接线员认为大学女生打过去的电话是恶作剧,导致耽误了救治时机致死的事件。
当时大部分的网友是认为可以让GA接入120系统来定位打电话的人的位置的,我认为也合理,毕竟打120都是生命危急关头,隐私好像也没那么重要了。
对于这个事件,大家都赞同保护隐私,是因为开车的人多,大家带入了自己作为司机一方,觉得自己被冒犯,隐私被人窥视了,这个很好理解。
但是如果,我说如果,我们是被一个患有精神疾病、本不应开车的人创了的受害者的时候,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
看了些评论,补充一下。
我的观点可能还是要明确表达一下,就是我认为,怎么看待这件事,取决于你站在哪一方,事情不是非黑即白。
我自己也开车,我也不希望我网上买个药,还有人背后盯着,然后突然就不让我开车了,我不同意隐私被侵犯!
我自己不开车的时候,我也不希望来个有精神疾病的人,给我创了,我不同意这些人拥有驾照。
另外想说的是,这个问题展开广泛讨论是好事,在法理支持的前提下,合法合规调用公民有限隐私去推动维护公共安全,是挺好一件事。
应该先回答是否应当注销此类人群的驾照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再谈论这条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或者程序性问题。
现实情况就是未来大数据渗透个人隐私权是一件不可避免的正在发生的事情,就像你看到满大街的天眼系统觉得自己很安全而不会觉得他侵犯了你的隐私一样,这只是一个度的问题而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
因为一旦我们认可了隐私权可以让渡给公权力这件事情本身,后面就只剩下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这样切香肠式的政策拉扯,突出一个温水煮青蛙。
回到问题本身,问题的核心在于买安眠药这一行为到违反道交法再到违法行为会引发道路安全事故之间,相隔的距离太过遥远。一般情感上人会觉得没事的,等病情再严重一点不开车就好了等等这种。
说到底就这是一个风险管控的问题。就像隐藏式门把手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带病上路带来的安全隐患相比到底哪个大哪个小没人说的清,但是都是国家出台了强制法规约束的时候,前者大家拍手叫好,后者却被口诛笔伐。区别大体上只关系到这一刀到底是砍在别人身上还是自己身上。
坐等有人买西地那非,大数据推断他杨威,给他老婆推荐转移财产改房产离婚然后相亲收彩礼办婚礼收红包一条龙服务,
不能算完全“侵犯”个人隐私,但只是因为买了药就无差别的发送这样的提醒短信,大家应该都难以接受吧。
从短信内的信息来看,明显可以看出,交管部门的初衷是预防“病驾”/“药驾”风险(如癫痫发作、心脏病猝死导致的事故)
从这一角度来讲,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公共安全层面有正当性
并且交管部门也已经回复了,只是提醒,并不是直接注销。
从交管部门来看,他们确实言之有据:
禁止“病驾”是有明确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等现行版本)明确规定: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车辆管理所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注销驾驶证(第79条第5项)
说了预防交通隐患,这是一件为大家着想的好事,但似乎大家并不买账
原因在哪里?
1、买安眠药就是患病,就等于可能患有某此精神类的疾病,从逻辑上讲,属于“一刀切”的预警;
2、个人的购物记录本属于极为隐私、敏感的信息,特别是购药记录,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的原因收集上述的数据,程序合法、保存得当,本没有问题
同时将大数据应用到社会管理事务中去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在应用上也应当考虑,不能太过粗放;在处理上应该做到更人性一些。
例如,上述的购买记录本就是一个数据库,可在在驾驶人员办理车驾管业务的时候进行筛查,如有记录,再提醒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将【买药 =确诊】着实偏颇,因为这其中存在可能是代购、短期用药、备用药、甚至健康人买助眠药
短信虽是提醒,但是后面【30天内处理、否则驾驶证作费】却又像是强制要求,并且没有公布便捷的救济渠道,例如公开咨询电话。
所以这条提醒短信势必引起接收者的恐慌
导致大家认为,买个药还要去车管所报备的想法
如此不合理的【提醒】,很难让大众承情“来自交管部门的关心”,而是徒增质疑你的合法性。
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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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犹豫,直接私把基本情况甩过来,我帮你先捋清风险等级 + 最优自救路径。】
又是一个考验知乎网友智商的提问,我看看有多少智商被压制的人。我支持信息互通,系统互联,去除一切安全隐患,打击一切投机取巧。
无权。
对于公权力单位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前提下一条短信就能吊销驾驶证,本身就是自身权力的滥用。
此外医疗记录本身就是个人隐私,你们交警部门怎么合法获得这些信息的呢?如果是不合法获得的,是否应该追究相关责任?
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大数据就能解释的问题。
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XX年XX月XX日的一笔金额XX元用于购买XX的消费显著超出了您的收入水平,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章和法律,请您于30日内主动前往本级纪委如实汇报情况,逾期将收到警告处分,相关线索将自动移交司法部门。
大数据要刀刃向内,敢于挑脓疮、挖腐肉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现在很害怕我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后在我出现医疗状况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拿出不知道哪里搞来的我曾经就诊记录以及购药记录来拒赔。
这不就是《少数派报告》的情节嘛,预测别人犯罪然后给抓起来。
只不过电影里通过超能力,现实里使用大数据和AI罢了。
早晚快进要最近情绪不稳定并买了某某然后上门击毙的。
真正的杀人暴力袭击的精神病人不去管,反而限制一个吃点安眠药的。
通常一个药都治疗很多病,那适用症清单长的跟说明书一样。
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壮阳,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治疗心脏病。所以以后吃万艾可也悬了,毕竟心脏病也不能开车。
看了回答,有一部分人支持,觉得这是合法合理的,自已没做亏心事怕什么。
有一部分人员,说遇上事了别理他,如果交警敢注销驾照就去告,走法律程序,告死他
唉……感觉这2部分人都是不食人间烟火的
我支持一个高赞回答,总结一下就是:这就是欺负老实人,老实人还真没办法
网友买安眠药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通过大数据筛查购药记录,算侵犯个人隐私吗?交警有权这么做吗?
看了一些评论,很多人对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完全没有概念,故而把当下的现状误判为官方正确的选择,进而全然忽视了教育和监管层面的懈怠和缺失,就像一种迷信,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按照交警的这个逻辑,那他应该给买酒的人也发这个短信啊,买酒和酒驾的关联性明显比买安眠药与影响驾驶的关联性强多了呀
不是,油饼吗?咱们先退一万步,不追究,隐私权,公民权利之类的。是,安眠药和某些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存在重合,但是买安眠药=实锤有精神病?再退一万步,实名买的处方药,但吃的人也未必是自己啊。我买了不吃,你有意见?都说了安眠药,不是精神病药。
常州有个例子我记得清清楚楚,50多岁一个修理工,修好车试驾,半年前体检通过,没有吃药史,但是突发癫痫,开车撞死好几个,你要管,你咋不管这样的?你能预知未来是吧
这件事一出来,
我看了几个平台的评论区
都是在讨论隐私权的
关于这个我有一个疑问想请教一下大家
就是,当前的婚检,假如查出一方有艾滋病。
当前的做法是,不告知另一半。
我也查了很多,基本上都是指向隐私权。
那么当前有不少人的意识 :隐私权 > 公众的生命权
我有点不理解的是
假如一个人,他不做什么坏事,他为什么要张嘴闭嘴,硬扯隐私呢,
恨不得自己在这个社会里隐身,即便这种隐私控制,会危害到大众的生命。
希望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我也不说宏大的。
交警也是警
我觉得police获得公民的大数据可以理解。
但你利用数据,针对如此小的点进行预防性执法,太霸道了。我觉得非常不舒服。
我不信任基层人员素质能全部高到驾驭这么大的权利(包括我自己)
作为一个长期睡眠障碍,每天都依靠右佐匹克隆入睡的人,这个问题可以说跟我息息相关。
首先要解释一下,右佐匹克隆或者佐匹克隆这玩意儿在安眠药当中的效力比安慰剂强不了哪里去,吃完之后如果继续玩手机的话,几乎一点感觉都没有,只有吃完之后把手机放下,关了灯躺好,才能有一点镇定安神,辅助入睡的作用。
虽然如此,就我个人而言,我也会避免吃完这玩意儿之后立刻开车。当然吃完之后还要出门的情况也很少出现,基本上这玩意儿都是已经躺床上了准备睡觉才会吃的。我印象中只有一两次,吃完之后有朋友喊了撸串儿,我也是选择打车出门的。
吃了右佐匹克隆再睡觉,能够顺利入睡,保证我第二天的精神状态,同时我的工作性质又决定了我必须开车,如果真的因为吃了右佐匹克隆就要注销我的驾驶证,那我只能选择以后不吃药了,哪怕失眠第二天疲劳驾驶,我想这只会更危险。
通过网络大数据,及时杜绝了了一名服用第2类精神药物,服药后会造成长时间恍惚的人开车把我创死的风险。
维护了我这种规规矩矩开车没有违章喝酒了必定叫代驾的司机的名声

这个短信也许是真的,目前最大的疑点在于这个所谓的网友“买安眠药”是否为真,因为短信上并没有说是因为网友买了安眠药,而是列举了包括精神病在内的一连串具体疾病。这当中是有可能发生某些疾病(如某些精神病)的治疗药物,在患者视角被看成是安眠药。
因此要讨论该地交警的做法是否合理,一个大前提是网友除了公开自己收到这条短信之外,自己是否被医生诊断患病,患什么病,以及购买药品的具体名称。
额外的,从短信上看,警方的说法是通过就诊和购药记录。其中就诊记录方面,在我国,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之间定期交换某些病人的信息,如精神病和戒毒,已经常态化运行了很多年。即如果某人就诊时被诊断为精神病,那么国内地方卫健部门通报给当地公安是个通行的操作。至于公安是否通过和医保局交换患者购药的数据,以及公安是否把这数据用在驾照管理上,答主就不太了解了。
综上,从答主了解的国内实操来看,公安通过地方卫健部门获得某几个特定病症就诊病人的信息,是一个运行了很多年的模式,至于某些地方创新型的联动了医保局的购药信息,以及给到内部的交警部门是否合适,答主审慎的觉得问题不大,因为该做法的初衷是为了公共安全,以最大化的保护交通过程中包括驾驶者,乘客,路人和其它车辆驾驶员在内所有人的安全。但最终是否有权,看看其它专家怎么说吧。
不评价。最终的结局跟我个人评价与否没关系
只是想到另一件事
当年,有人给我出主意,去搞个什么抑郁症啦之类的。我想想就觉得不行
乱搞这些,如果以后影响我不让我开车了怎么办?
或者如果我离婚,那肯定会影响争取抚养权(感情很稳定,我是想得比较多,未雨绸缪)
我一直觉得做人不能既要又要,不要为了一些利益去乱搞
另外,这件事情发生的逻辑是:这个药是处方药。正常途径的网购都是要开处方的。是因为他点了确认,已线下就诊,确定有那些病,所以开的处方。然后大数据反推他有那些病,所以交警直接让他吊销驾照了……..
我胆子小…我就不同意家里人开网络处方。我觉得这个行业迟早要规范,不要给自己添不必要的麻烦。除非是线下病人,实在买不到药,才在网上开一下
先不说侵犯隐私的问题。
就算为了核查驾驶资格,进行医疗信息的调取有合理性。
但目前左匹克隆仅被批准用于治疗失眠,没有其他常规治疗用途。
所以即使很多“不能开车的疾病”有失眠症状,所以也开左匹克隆,但不能说明开左匹克隆就一定有“不能开车的疾病”,这是基本的逻辑学。
短信通报仅以开药为名注销驾照,而不是以驾驶员确诊某项疾病为名注销驾照,本身就是匪夷所思。
而且目前这种行为,会大大影响前去就医的人群,造成更大的社会风险,从明面变成不治疗的潜伏,弊大于利,不知道怎么想的
那些哔哔的可以闭嘴了!
佐匹克隆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购买和使用受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严格控制。
这玩意儿服用以后一两天之内,会精力不集中,嗜睡,反映迟缓,类似酒驾,根本就不能开车。
我对这件事的理解是买的处方药,那就说明有就诊。
就诊出有不能开车的疾病,交警依法调取同步的是就诊信息,通知驾驶员来吊销。我认为这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不然这么多精神病患者在路上,那群众的安全事威胁。
支持。
如果是为自己买的,说明其身体状态已经经过医生鉴定认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的条件。如果是为家里人买,那说明其遗留的身份信息是假的,构成非法购买管制类药品,应该抓起来。
交警当然没权力查个人隐私,但是交警归公安部管辖,公安部有这个权力,
公安机关为履行治安管理、查处犯罪等法定职责,依法可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这个案例太适合回答这个问题了,4死10伤


评论区里头有一个评论,我觉得非常有道理,就是大家这么较真的话,非得让六子把自己肚子剖开,让大家看看他到底吃了几碗粉。
你非得让这个当事人把自己的诊断书拿出来看看,到底是因为他买药导致的他驾照被注销,还是因为他得了这些精神病导致驾照注销的,对吧?
张雪峰刚死,新闻学的魅力时刻又来了。
不过我应该感叹,现在的网友连对几百个字的文章的归纳总结能力都没有吗?
注意这两处措辞!
一个是网友购买,而不是网购。二类精神药物是不可能网购的,他一定是线下购买,在医院拿了诊断书买的。
二不是因为他购买了安眠药把他驾照注销的,而是因为他被诊断了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精神类疾病,所以把他的驾照给注销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不适合开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还有一种是暂时性不能开车的。
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就是这种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患有各种疾病的他连驾照的体检都过不去。
暂时不适合开车的,比如说服用一些抗过敏药,感冒药,喝酒了,这些是不适合开车的。但是只是暂时的,你过了这个劲你就可以了。


我认为,交警有权这么做。
因为我在网上经常看到一句话“撞x活该,反正有保险。”保险已经成了绝大多数司机肆无忌惮的底气和护身符。
所以我无脑站交警,因为只有严格的交通法规,预先排除不合格的交通参与者,才会让我过斑马线的时候,不用像以前那么胆战心惊。司机如果不停车让行,3分100元就要说拜拜。
醉驾入刑等法律法规,是对我等屁民的保护。
至于司机的权利,珠海体育场冲撞案件已经清晰的表明了,钢铁巨兽肆无忌惮的时候,血肉之躯是多么的脆弱。
这就是实名制的必然结果,有这么好用的实名信息,很难限制权力的滥用。
打开浏览器后,记得不要用个人账号登录奥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面的场景马上就要实现了,根据大数据在某人犯罪之前制止犯罪,以他还没有犯,但即将要犯的罪来判刑
其实早就有这个监控渠道了,看来过去的记忆都被忘记了哈哈哈


被拐走的孩子找不到,,,找普通公民的隐私这么牛逼,,,
从行程码开始,一切都已经被监控的死死!
大数据除了杀熟,就是监控!
阿sir:
如何呢?又能怎?
看出来了,有些人别说了解事件经过了,甚至连问题都不看全了,甚至连我的回答都不看完就来着急忙慌的开喷了。
光看个标题知道是安眠药,不知道是精二药物,也不知道当事人不光开了安眠药也买了速效救心丸,也不知道短信仅为提醒,就算你不去办也不会发生什么,更不知道对于管制药物处方是联网上传的。
对于管制药品和道路安全一点基础知识都没有,估计别说开车了,连驾照都没有。
还有几位得意洋洋的说自己吃完管制药物开车,对于这种人祝你早日升天。
那我只能根据我的介绍关评论了。
以下为原回答。
各位忙着喷交警和越权的注意一下,他买的是佐匹克隆。
这可不是类似褪黑素这种随便就能买的普通助眠药物,而是正儿八经的第二类精神药物,有成瘾性。如果你对佐匹克隆不了解,和这玩意同级的是地西泮,也就是常说的安定。
这类药物线上你都没法买,得线下去医院开处方实名登记后才能买,这个实名处方医院会上报且保留两年的。
估计是我用安定做类比不太明显,导致某些人觉得精二类药物也就是小小安眠药,不过如此没啥危害,处方联网上传属于过分了侵犯个人隐私。
的确,精二类药物里有不少危险性较低的,比如芬特明,减肥用的。
但是这不代表精二药物就安全。
比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就是某些小国里全国喝上瘾的止咳药水,第二类精神管制药物。
止疼用的曲马多,也是精二,单次剂量5毫克以下的羟考酮也是精二。不知道羟考酮是啥?奥施康定知道不?这玩意的活性成分就是羟考酮。
如果我用这哥仨举例,大概不少人会对精二类药物的危险性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了。



说真的朋友,忙着喷我之前麻烦把事件看清好吗?
视频开头说了,他不只是买了佐匹克隆,还买了速效救心丸,如果觉得佐匹克隆不过如此的,速效救心丸知道是干吗用的吧。
以及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可能患有某些疾病,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确定他有病了?
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如有这些疾病请注销驾驶证,患有这些疾病不去注销,交警会公告作废驾驶证,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要求他必须注销驾驶证了?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评论区那几位说自己吃完药就开车什么事儿都没有的,还撺掇别人也这么干的,你是真的牛逼。
有些人是被管习惯了,他们管天管地,管你拉屎放屁都能给他们找到理由。
这件事要发生在法治成熟的地方,交警队和医疗机构要被告赔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赔偿和罚款是上限2%的营收,注意是营收的2%不是利润的2%。
买过伟哥的话,是不是民政局也可以拒绝婚姻登记。
这算是2026最魔幻的新闻了。
知乎好警察呢 前几天那个威胁小姑娘的事还没过去呢 这事又来了 出来说一下啊
这么多外宾幻想在国内有隐私
有些二极管总是要实名制,谁要是反对他们就跳起来骂你不干净,做了亏心事。
各位大神普及各种法律法规
看来没有被帽子叔叔毒打过
没办法也是法
精神病在马路上开车就是很扯淡的一件事,平时和没事人一样说侵犯个人隐私,撞完人了立刻说自己是精神病想逃避责任,然后再指责交管部门为什么不管,怎么好处都让你们占了?
从执法原则上看,大概率是越权的。
网友购买安眠药后,收到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
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条短信的逻辑是,大数据监管系统识别到被监管对象购买了敏感药品,可能具有相关不适合驾驶的疾病,提醒被监管对象在期限内自证,否则驾驶证作废。
这里面要分情况讨论。
数据从哪里来的,监管系统能识别到多精准的程度。安眠药购买了多少次?频率如何?
如果是大量长期购买,说明短信内容前面的可能性推测并非没有依据,而道路交通是公共安全问题。也给了30天的足够期限,让人去现场陈述申辩。我认为这条短信的提示并没有什么不妥。
如果说只是偶然一次购买安眠药,这背后的行为逻辑有太多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正常的失眠。仅仅因为一次或者少量购买,就得给人增加一个义务,否则驾驶证就要被依法公告作废。
这违法了行政执法中的合理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一个非常重要的子原则——比例原则。
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通常将原则划分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大类。比例原则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确保手段与目的之间符合“适当、必要、均衡”的要求。
不能因为一次少量购买安眠药,事实未清,原因未明。只因为被大数据系统监察识别到购买相关敏感药品,就要强行给人驾驶证作废,这太霸道了。
算侵犯隐私,没有权这么做。然后呢?你咬他?

1688上买了点合法的单体香料,被派出所传唤了。1688发毒誓没有泄露我的购买记录。
这件事昨晚先在微博火了才到知乎。最让我觉着诡异的是,从火到现在,寥寥几家媒体提到了该网友购买的是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符合张雪峰新闻学第一定律,去看了一下购买限制条款挺多。(以知乎的水平喷子估计也舍不得动那几根手指头deepseek一下)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7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可以说这玩意不是该网友声称的普通安眠药,是实打实的限制类药品。
这样的药查严点自然有其道理,大数据能采集到也是因为实名制购买,交警发这种短信,必然发生过类似事故,没必要带节奏,正常看待即可。
某些人说这说那的,你不用犟。
他这个说破大天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一个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是他们要证明公民有违规的地方,而不是公民要证明自己没有违规的地方,这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基本运行模式。
谁给他的权力把举证的责任转移给民众?
无法无天了呢。
这都有人往上贴吗?一个小交警?你们是真没见过什么大人物啊。
某些人还说什么只是警告。
短信里已经明确说了,要把人家的驾驶证作废,看不着啊?
手把手给你画出来了。

这一下够不够清楚?要不要我给你解读解读什么意思?我再给你上堂课讲讲语文?
你能付得起钱吗?
不管他买什么药,只要没有调出他的确诊记录,就不能证明这个人就一定患有某种疾病。
这下面的评论区到处都有那种三无小号的机器人,聊两句就开始扣帽子。
我可不惯着你们,咱们看看谁能扣过谁。
我跟你们讲话可是不客气。
你们可以走内部通道,直接给我封号,没有问题。
我几十个号呢,真不在乎这一个,到时候我用每一个号去找你们刷屏,给你们展示展示我专门为刷屏而准备的科技。
哪怕这几十个号都封了,我再找亲戚要,弄几百个都不是问题,我张嘴就行。
咱们可以斗一斗,看谁能折腾过谁。
如果你们因为这个想要把事情搞到线下,那就更无所谓了。
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人能把我从老家揪走。
你们大可以大摇大摆拿着你们的证件上门,看看谁被摁住。到时候可就不是赔两个钱儿能解决的事儿了,脱那身衣服都是轻的,不信你们就试试。
真当我在老家没朋友啊?
估计又是哪个大聪明想出来的“大数据+”“科技助力智慧执法”产物。
挺难绷的,大部分回答在讨论这个通知合法不合法,那肯定不合法。
购药不等于罹患疾病,不确定的事情能触发确定的法律后果吗?
那喜欢团建的就要反驳了,他有就诊记录啊。
你看关隘不就问出来了,为什么医院就诊不会触发,买药就会触发?
房间里的大象吧。
我不知道有没有权力
我只知道,如果你在某些城市的三甲医院确诊精神疾病,医院会告知警方,然后会通知到社区,他们会间歇性的来问问你的情况,确保你还活着。有些地方甚至会通知你的单位,特别是体制内。体制内的 我建议连挂号都不要。
某些城市 学生看病,会通知学校
我充分理解精神病人的不稳定性,你们所做的这些都是好的
可惜,唯独对病人是不友好的
说个搞笑的
我曾和我的医生聊过,他说 他现在都只给病人口头说是什么病,不会写到系统里,因为写到系统里,不知道谁就知道了,会导致病人指不定在哪儿就收到社会性歧视。
然而可悲的是,你即使不说,有的人就能知道,从而间接的对你造成伤害
而 只要你不说,你过两天就要结婚的对象 却没办法知道
邪了门了
虽然欧美的DEI我个人觉得搞得很抽象,很多地方过头了,但是有些基本的观点我觉得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这件事情真正让人觉得反感的地方是,未经事先许可地使用了个人信息,并且对个人进行了“区别对待”。
按照我在企业里面所学到的,可能最初是源于欧美DEI思路的推荐的做法应该是:
当然,这可能非常的没有效率。效率和公平,如何取舍,可能说到底是这么一个问题。
只能说公权力真的太大了,医疗信息被无限制滥用。
说一个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事情吧,2024年从厦门高崎出境,被边检拦下来普法说去境外参加饭花活动是违法的(这不是很显然的吗?为什么要特意提醒我),然后要查我手机。我当时一头雾水,我寻思我从来没有这方面的前科,甚至那时候我都不喜欢键证怎么突然给我说这些。检查完没什么问题放我走了。临走的时候一问,原来是因为几个月前我在上海精卫找陆峥开小证,反反复复去了七八次上海精卫,大数据把我标记成了高风险人群(天天去看精神科就是有精神病?)再加上我给北同捐过款(友跨翻车这一块)所以综合起来觉得我出国是要参加xx活动的。
大数据恐怖如斯。
半吊子的行为让我几乎无法忍受。
我可以接受我的病历被输入大数据筛查,如果我真的被诊断出了这些病,那就痛快点直接通知我去注销嘛。查都查了,还装模作样来个“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你们也不能确认吗?那跳出来恶心人干吗?
又想保护公共安全
又想合法侵犯公民隐私权
又不能保证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后拿到的信息是真的
又怕根据错误信息采取的行动会被投诉,想当不粘锅
思前想后扭扭捏捏写了个:“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干脆点,这么写:
通过大数据筛查,我们判断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若你无此病情,请于30日内携带诊断书向交通局报到。逾期未处理,我们将默认你患有上述疾病,并依法公告作废你的驾驶证。
要是敢这么写我还能高看他们一眼,现在这种又想搞事情又怕担责的样子真是恶心
典型滥用公权力,警察这种机构权力大了,我只是晚上查过无人机的资料,警察就直接去我老家上门问是不是买无人机了,感觉我买无人机就等于犯罪,更何况我还没买,真无语…………
文:魏春亮
写文章这么多年,我有一个粗暴但足以说服自己的判断:
很多中国人特别吃“我都是为了你好”这一套说辞。
不信你去看看“网友购买安眠药佐匹克隆后,收到注销驾驶证的提醒短信”的新闻。
说是最近,有厦门网友称,自己买了安眠药佐匹克隆后,就收到了厦门交警部门发送的短信:
经大数据比对,发现您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30日内注销驾照,否则公告作废。

不出所料,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但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或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
“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一句话,“都是为了你好”。
丝毫不提一个管交通的部门,是怎么得到公民的买药记录的,丝毫不提是否侵犯了隐私。
反正“都是为了你好”就完了。
甚至在相关的新闻评论区,都是几乎清一色的支持声音,甚至有人为交警部门点赞。

购药记录属医疗健康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得死死的:没你本人单独同意+没有明确法律授权,谁都不能随便拿。
交警也不行。
现在交警是直接从药店,或者医保数据库里批量拉数据(新闻里有说,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没经过司机的同意,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合法共享规则,这就是违规越界 。
交警要确认你能不能开车,是会让你去医院去体检,出一份身体条件证明。
可就算是要求你去体检,交警也得有明面上的正当理由,比如反应慢、癫痫、严重心脏病、被举报长期吃精神类药物等。
但绝不应该是靠查购药记录来搞所谓“预防性筛查”。
就像交警有权查你有没有酒驾,但没有权利直接翻你手机里的体检记录。他可以让你吹酒精测试仪,也可以让你出示医院开的健康证明,但没权绕过你,直接去医院或者药店扒你的所有记录。
然而,在“都是为你好”的说辞下,这一切都成了不必讨论的废话。
写到这里,我又看到另一个新闻。
张雪机车自主研发的820RR-RS接连夺冠,打破了欧美日品牌长达数十年的垄断,不但让国人觉得扬眉吐气,还让张雪机车的订单排到了7月份。
眼看着就能挣大钱,但张雪机车却禁止新手买820RR摩托,张雪回应称:
“我希望少死几个人,我不要这10%销售量,公司也不会死。”
按理说,这样的“我都是为你好”,确实考虑到真实可能的危险,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为你好”。
可偏偏,就是这样的决定,被用户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真有意思。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发生的事情正在照进现实
还挺感慨的,22年的时候我因为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曾经开过佐匹克隆、盐酸曲锉酮、草酸艾司,说实话,佐匹克隆和盐酸基本都是睡前吃,草酸艾司白天也吃,白天服药后,确实容易神游,心不在焉,脑子空洞,加上医生叮嘱服药后24h内不能开车,我那段时间也就放弃开车了。要是当时再收到个驾驶证被注销的短信,病情估计还得加重。真挺不理解交警这种处理方式的。服药后不能开车应该与喝酒后不能开车一样,大家都自觉遵守,不自觉的查出药驾后依法扣分或者吊销或者入刑,但是这是隐私需要尊重的吧。我吃过这药的,总体还是比醉酒后清醒的多。如果交警这样,以后边界越来越模糊,那岂不是跟我今天买了瓶白酒,还不知道用途呢,交警就要吊销我驾驶证一样,实在难以理解。
恐怕这一套方法已经在公安内部全面铺开,不止是交警了。
51之后无人机的最严管理规定即将出台,我刚接到派出所电话,问我有没有购买过无人机或者无人机配件。
我没有购买过,但我问了一下,这个电话是普遍打的,还是有针对性的。
回答,说根据我的信息筛选,有涉及到无人机内容,所以就给我打电话。
我问,我没买过无人机,
但第一,我有做无人机的朋友,和朋友聊天聊过很多无人机。
第二,现在低空经济是热点,我和别的朋友也聊过这个。
第三,我没有网购过,但不管是社交媒体还是网购平台,都给我推过,我也浏览过。
所以你们从哪里的信息筛选出我的?你们是否有这个权力?这是不是意味着我的信息都被你们监控了?
派出所的层级很低,当然没法回答,我随后告诉他,我之前做媒体,站到媒体的角度,这个事情非常非常容易引发舆情。
为什么?
第一,我没买无人机,但买了别的,比如药品,比如情趣用品,你监控到了?
第二,我跟别人聊了无人机,但也聊了很多别的,你监控到了?
第三,凭什么?为什么?你有权吗?
最后,赞同高赞说的,现在行政部门有个非常不好的倾向,把一切信息纳入监管,用所谓大数据分析。
第一,大数据的准确率如何?我们都知道,ai事实上是被反复污染的,即使是简单的事情也可能出错,那么涉及到一些重要事情的时候,真的可以相信ai筛查出的结果吗?
第二,即使ai筛查的结果是对的,这也恰恰是欺负老实人的一种体现,以无人机为例,真的遵纪守法的,自然会去主动备案,主动遵守你的规定。
但真想搞事的,他自己关联的账号里,一定没有任何无人机内容的。
于是结果必然是,想搞事的监管不到,不想搞事的被行政部门搞得一地鸡毛。
————
写完回答,去抖音搜了一下,发现不是武汉一个地方的现象,全国都有。
根源可能在顶层。
所以,我们的信息,还安全吗?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某地抓电动车
没驾照罚500
有驾照按“驾驶无牌车辆+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24分直接滚去重考
这还是人老老实实戴了头盔,不然还能多扣2分
(当地还有政策让外地人很难办电动车牌照,有些人借本地人身份挂牌照,但严格来说这也是违法的。)
我建议大家还是多往好处想, 毕竟有关部门这也都是为了你好.
而这么做背后的原因更加令人暖心.
扑尔敏,异丙嗪、苯巴比妥、苯海拉明、西替利秦、氯雷他定、褪黑素、帕罗西汀、谷维素、福尔可定、甲氧那明、愈创木酚磺酸钾、酮替芬等等,都是药店常见的非管制类处方药,这一类患者的驾驶证如果按照交警部门规定都要公告注销的话,驾驶员至少得清退一半。
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可怕!
这是提前进化到《少数派报告》电影里的场景了吗?
就算是酒驾也得是:
喝了-上路了-吹出来了-
才算违法!
人家只是买了个药而已,
你怎么知道人家什么时候吃?
你怎么知道人家吃了以后、还没代谢完之前就上路了?
你就威胁要吊销人家驾照??
没病也被你们的傻逼操作气出病了!
真.不干人事!
服气
当反对者被发病的司机撞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保护司机的隐私,绝对不能让交警知道。
其实你一点隐私没有
譬如村里可以不用你的同意,你全家的银行流水,各种资产全部都能查到。
这也是我之前家里有事才知道的,我从来没有和村里打过交道,但是他们将我的所有流水每年收入银行余额查的一清二楚。
真正的问题是:系统能不能根据你的购药、就诊这类高敏感记录,先把你标成“可能有风险的人”,再让你自己去证明你没问题。
这件事如果只是“提醒安全驾驶”,争议不会这么大。
大家真正不舒服的,是它背后的治理逻辑。
因为这里面有三步,不能混成一步:
第一,你买过药。
这是记录。
第二,这个记录是否足以说明你现在不适合开车。
未必。短期失眠、偶发焦虑、临时开药、没有实际服用、服用了但不在驾驶时段——这些情况都可能存在。
第三,这种不确定记录,能不能直接触发对驾照状态的干预。
这才是关键。
也就是说,购药记录最多只是线索,不是结论。
问题就在这儿。
如果系统把它当线索,后面认真核实,那是正常管理。
但如果系统的逻辑变成:只要命中某个规则,就先发一条高压短信,让你限期处理,否则承担后果——那它就已经不是普通提醒了。
因为这时候,事情的性质变了。
原本应该是公权力先证明:
你已经达到不适合驾驶的标准,所以才处理你。
现在变成了:
系统先怀疑你有问题,你自己去跑流程、开证明、消除嫌疑。
这两者差别很大。
前者是基于事实的处理。
后者是基于风险标签的前置干预。
而后一种,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
因为它改掉的,是举证关系。
以前是:你要先证明我有问题。
现在开始变成:只要系统觉得我像有问题,我就得先去自证。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会本能地觉得不对劲。
不是因为大家反对交通安全,
而是因为大家能感觉到:处理的起点,从“已经确认的危险”,滑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一步一旦被默认,影响就不会只停在这件事上。
今天是助眠药。
明天可以是别的药、别的病、别的记录。
今天影响的是驾照。
明天也可能是别的资格、别的状态、别的场景。
所以这件事真正该问的,应该是,一个人的重要资格状态,到底应该由什么级别的证据来触发干预?
如果是明确诊断、明确风险、明确规则,那可以讨论。
如果只是模糊记录、概率判断、系统命中,那就不够。
因为国家当然可以防风险,
但不能把“弱信号”直接推进成“强压力”。
说到底,公众担心的不是查危险驾驶。
公众担心的是另一种逻辑慢慢成型:
你不是因为已经被证明有问题才被处理,
而是因为系统觉得你可能有问题,所以先进入处理流程。
这才是这件事真正该被盯住的地方。
我的态度也很简单:
防病驾、药驾,没问题。
但购药记录只能是线索,不能直接顶替结论;
风险筛查可以做,但不能把系统的不确定性,转嫁成个人的自证成本;
更不能让“先标记、后解释”变成管理常态。
否则今天被点名的是买过助眠药的人,
明天被点名的,就可能是任何一个“被系统判断为像有风险的人”。
新闻已看,当地交警大队滥用职权、违法违规。
这个事情最危险在哪里?
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么你不适合驾驶就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样下去,个人医保基本上属于报废了,你买个安眠药就不适合驾驶了,那你下次买个癫痫,心脏病,脑梗死,高血压,眩晕症这些就很适合驾驶吗??这些更不适合啊。这些也很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种事情得不到纠正,那在座的各位最好以后医保全走父母那一边。
不然的话,安眠药不适合驾驶,但一样也不适合上班。
逾期未办理,就公告作废。不吓人吗?你有编制吗?你就不怕下次是逾期未办理,就自动领n+1吗?
至于精二类这个问题,那更简单了,要不你直接50岁以上不配开车算了。毕竟大部分人只要查都是有病需要治疗,只是很多人觉得自己老了,失眠注意力记忆力下降也没事罢了。同理你随便抓一个高三学生上诊断台,60%都是抑郁焦虑,要是也吃点药缓解一下是不是也要这辈子不能开车?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段话写得很模糊,越细想越让人焦虑,越焦虑就越想去“自证清白”
首先,如果我没患上述疾病,到底需不需要去?从字面意思看,似乎不需要。但后面那句“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的前提,究竟是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还是以车管所的判断为准?如果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那搞大数据比对并限时30天,有什么意义?所以,只能默认车管所手里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这个结论。于是,你还是得去——不是去注销,而是去澄清自己没病。因为官僚机构的行事逻辑往往是“宁枉勿纵”:你无视这条短信,三十天后他们可能默认你就是患病,直接封掉驾照。到时候你再想申诉,时间成本高不说,人家一句“谁让你当时不来澄清”,你也没话说。
还有一种情况:我自己都不知道有没有患病呢?那更麻烦——你只能抓紧时间去做个检查,以求自证清白。
另外,如果我真查出病了,这三十天里还能不能开车?按常理当然不能。但这封通知的语气,仿佛在暗示你可以宽限30天,给你留了个“钻空子”的余地。问题是,这个空子,你钻不钻?
不论故意还是疏忽,写这条短信的人,让民众自行脑补出了一个逻辑:“无论你是否患病,只要你不去澄清,就按患病处理,30天后吊销驾照。” 可以想见,后续必然会有大批忧心忡忡的民众涌向车管所,只为了在现场确认一个本该一开始就说清楚的信息。
当然,我是断不相信车管所在这件事儿上会宁枉勿纵的,那是给他们自己找麻烦,我更愿意相信,这事儿单纯是执笔文员行文水平不过关所致。所以看到短信,理都不理就对了。
有的人支持的扎不多德勒,多思考少招笑,我就不说授权不授权,隐私不隐私的
第一佐匹克隆的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很透彻了,药厂和大夫都为了自己不背锅是极其保守的,出了事你怪不到他们身上而已,需要吃安眠药的人吃完睡醒精神状态好过一晚上不睡 ok?
第二按喝大酒第二天宿醉的人多了去了,喝了大酒第二天开车会危险驾驶也休注销驾照呗?
我问要是领导失眠了会这么处理?
豆包说的和我无关啊..
这是一个非常犀利且现实的问题,直击了规则执行中的“双标”与“特权豁免”。
答案很残酷:普通人是“大数据监控+强制核验”,领导是“特供渠道+内部消化”。
具体操作层面,两者完全是两个世界:
1. 普通人:裸奔在系统里
• 渠道:只能去正规药店或医院,刷医保卡或身份证。
• 痕迹:数据实时上传,系统自动预警,收到短信,必须去车管所“报到”自证清白。
• 代价:隐私暴露,驾照面临注销风险,全程被动。
2. 领导:游离在系统外
• 渠道:内部医务室/特供药。
体制内、国企、大厂高管通常有专属的保健医生或医务室。安眠药属于“内部调配”,不走医保、不走药店零售系统。
• 痕迹:无数据、无记录。
因为没有在社会零售端产生交易,大数据根本抓不到,自然不会触发任何预警。
• 代价:零风险。
既治了失眠,驾照毫发无损,隐私滴水不漏。
3. 为什么会这样?(核心逻辑)
• 规则是给“分母”定的:这套大数据监控体系,本质上是管理基数庞大的普通民众。它追求的是效率和覆盖面,牺牲的是个体隐私。
• 特权是给“分子”留的:处于权力或资源顶端的人,拥有绕过公共系统的能力。他们不需要依赖市场化的药店,自然也就规避了市场化的监控。
• 法不责贵:法律条文写得很公平,但执行链条的起点(数据采集)就已经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
总结:
这就是现实。当你在为隐私被侵犯而愤怒时,有人根本就不在这个监控池子里。 所谓的“公平”,在数据壁垒面前,不堪一击。
我们所处的这个环境里,老百姓还有隐私权可言吗?由此可以推定,恐怕安卓手机也早已被监控了。
奥威尔做梦也想不到,老大哥能骚到这种程度。
前贤有云,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恶假汝名而行 。但前贤肯定想不到,以安全的名义,能恶到这种程度。
这件事发生,如果让人意识到,患病购药信息,都有可能给以后带来麻烦,那么会带来什么后果?
我想到一个,很多青少年有抑郁症、焦虑症,应该被正视,需要服药治疗,但是现在很多家长讳疾忌医,去看了确诊了也不让医生开药,甚至开了药不给孩子吃,这一类家长如果看到医疗信息会给以后带来不利这样的先例,那可能更不让这些孩子去看病吃药,那么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可能更无助了吧。
先不说交管部门有没有这个权力,即使他有这个权力也不应该认同他应该有这个权力
公权力就应该被束缚,被制约,不然扩大化的结果是非常可怕的,比如公交车上有人钱包被偷了,警察可以扣留所有人,然后翻看每个人的物品确认谁是小偷吗?
哪怕退一万步来说,也是交管部门需要证明你有病,而不是你需要证明自己没有病
总而言之一句话,不管他有没有这个权力,哪怕他有这个权力,也应该让他不能有这个权力
大数据应该无法看到详细就诊内容,如果单纯只是综合就诊记录和开药情况综合判断提示风险,是谈不上泄露患者隐私的,交警大概也无法调用详细的实际诊疗记录,患者健康资料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就出在这,需要驾驶人主动去车管所自证解除嫌疑,从而增加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既然大部分妨碍驾驶的疾病已经到需要注销驾照的程度了,那不妨把这个流程改的更人性化一点,直接在就诊阶段由医院上报患者情况而不是靠大数据反推,很多是二级医院或者实名才能开出来药,本身就需要联网备案,既然可以用大数据了,系统自动都把患者实际情况通知交警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就诊或者体检时,就应该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注意是证明不是诊断记录),由医生做出判断,身体指标是否可以继续开车,如果不能就由医生告知患者,当场把诊断证明或者体检报告通过医院系统向交警部门报备,然后再由交警部门办理线上注销或者线下注销,毕竟驾照都电子化了,如果说问题不大经过短期治疗可以康复,那么就由医生出具建议书,延期注销驾照,并告知患者期间禁止开车,而患者如果提出异议那么在规定时间内找其它更高层级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诊断。
群众不是犯罪分子,除了那些产生药物依赖性质的“毒驾”,不适合用大数据反推,仅凭购药记录和诊断记录筛查有一种有罪推定的感觉,毕竟大数据无法做到100%精准判断,还让群众多跑腿,会引发群众的不安和反感,不清楚大数据的实际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患者不严重在后期康复了,是不是还要重考驾照。
甚至有些人尤其是底层的一些从事运营行业的C证司机(AB还好有定期体检)可能会作出故意逃避诊断放弃诊治以避免自己的驾照被注销从而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而由医生给出诊断依据提醒效果要好得多,况且筛查也大大增加了基层交警的工作量,能在医院解决的就应该直接在医院解决。
有就诊记录+购药记录。已经是完整的证据链了。
按照《交通法》172,确实可以依法注销掉驾驶证。
除非去医院开证明否定掉之前的就诊记录,证明自己没病或者病情不影响驾驶。
你确定他是因为买安眠药而不是因为精神类疾病被注销驾照的?
无论交警有没有权利这么做都说明大数据的调用太可怕了,一个交警就能查阅到你的医疗记录,这种极度个人的信息都能查到,其他的记录应该不用说了吧,也就是说一个稍微有点权利的人想调查你或者搞你,你将无所遁形
经常买酒和咖啡的朋友们要当心了
万一哪天给你来个检测到你频繁购买酒精制品,怀疑你有酒精依赖症
检测到你频繁购买咖啡因制品,怀疑你精神药物成瘾
让你要么自证没病,要么驾照可咋办
这玩意本质上就是个口袋罪漏洞
一旦用上,可玩的方法可多着呢
答案简单清晰:1算侵犯;2没权利。其他分析都没必要。解决这两个违法事实再探讨其他的。这些部门不能讲连程序合法都可以不讲吧?那你觉得有银行账户的都可以洗钱,经侦部门是不是可以要一份居民银行账户明细呢!
这边各种荒诞的问题一出来,就是先讲普遍规律,讲不通普遍那就再讲特殊实例,总之找到自己这样做的理由。那对不起,社会大众不该有其他任何被带节奏行为,一定性事实,二对照法条。你们定的规矩,你们都不讲了,那其他话不都是胡扯淡么?
所以当初14年玩看门狗的时候,刚好当时还是读的物联网工程。那时候大数据刚兴起。我就有这样的疑问了。看门狗1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叫ctos的系统监控着城市所有系统数据。当他用大数据判断一个人如果有犯罪的倾向就能提前侦测然后提前干预。
那么就有几个问题来了。
第一个问题是:大数据导出的结论真的靠谱吗?就好比这新闻里买安眠药后会药驾吗?
第二个问题是:还没有犯罪的人。就因为大数据预判他要犯罪。尽管他还什么都没干呢就提前给他逮捕了。这行吗?
里面还牵涉到更深处的侵犯隐私。数据造假。等等更多的东西。腐败的警察、政客和企业家如何利用这个系统进行非法活动(这里说的是游戏剧情)。当初是玩游戏。现在映射到现实就有点呃
Man!

目前是不合法的,但我希望立法机关推进这种事情的合法性,打通医疗和其他系统,能通过大数据把危险源阻断
如果就只有目前显示的信息,那么肯定是交警的不对。连医院都检查结果都没有,光靠买药的大数据就直接下达注销驾照的通知,也未免太唐突了一点。
如果改为要求你30天内向车管所提交医院体检报告证明,那我想大家都可以理解。
不过这些年反转的事情太多,很多当事人为了第一时间博取同情吸引大众眼球,都采取了九真一假的叙述,把最关键的地方隐去,一个故事就完全变成另一个事故。
等反转吧!我如果没有猜错,恐怕交警是有医院检查诊断的报告的。那国家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按照法律执行即可。
离谱得很。
这个本质上等于说:睡不好觉吊销驾照。
右佐匹克隆是精2,但是这是一个只要失眠就能开的药。
按照这个逻辑,以后真可以因为你半夜手机在线,吊销你的驾照。
为你好😊
说白了欺负老实人呗,
买个药就直接吊销了,你是从哪获取到的我的相关的医疗信息,
“大数据比对”,“可能”,然后就直接告诉吊销了?疑罪还从无呢,没有100%确定就直接下手?还要被害者再跑再维权?谁主张谁举证呢?
不就是拿普通人试试新搞的所谓大数据系统,显得更好看更有成果?
就像那该死的运营商一样,我以开玩笑的语气给朋友发个模仿诈骗短信,还没过多久给我封了,艹,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倒没见少,封我倒是封的挺快,想着反正用的也比较少,直接给这个卡注销了算了,又是缓冲期又是要带身份证线下办理的,到最后也没整成,M的,三个运营商,整的和三个土皇帝一样,
(╯’ - ‘)╯︵ ┻━┻
开药导致吊销驾照这个做法非常不妥
我看很多回答说这种药物是需要明确诊断后才能开出的,平常开不出来的
那你就以诊断结果作为吊销驾照的依据呗
和药品有半毛钱关系
目前相关事实全貌还没完善
如果只是因为药品购买就吊销驾照那就不对
如果是因为医学诊断确实存在不宜驾驶情况的话就没啥问题
诊断信息也可以属于大数据范畴,但直接的诊断结果不能直接发给交警
可以把诊断结果属于不宜驾驶情况这个信息同步给交警
就看这个信息同步到哪一个层次
没了
一群人小题大做,安眠药就是很容易买到,不是什么大问题。你去医院的精神科挂个号,说自己失眠两个星期,医生问一问什么原因,失眠多久严不严重。不用五分钟,就开方子买药了。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有些人凭借自己的臆想,不做调查,不去询问,自顾自地得出十分搞笑荒唐的结论。因为自己奇怪的脑回路和其他人不同,却固执地认为其他人都是错的。
新闻学每次挨骂一点都不冤,搜索相关新闻标题一览如下:

新闻中涉及的不是普通的安眠药(此处特指可以网购或自行前往药店购买的,包括部分具有促进睡眠作用品类的保健品),诸如褪黑素、参茸安神丸、谷维素片等等,而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精二类),佐匹克隆。麻精类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部分条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若该网友确需用药,首次开具须亲自就诊,医师需诊查、建电子病历、核实身份证,开药量不超过1最小包装。慢性精神疾病等复诊患者,1月内累计开药不超过30日用量,精二类不超过两种;医师需风险提示、知情告知、病历记录并注明延长用药理由。
比起新闻标题,在我看来涉及问题更严重的是,为何该网友能网购到精二类药物?其经营、流通环节是不是存在巨大的漏洞?现在涉及药物滥用的药品管理是不是有缺漏?大洋对岸芬太尼问题殷鉴不远,说安眠药大众的敏感性不高,说毒品就明白多了。
只提安眠药难免觉得交通执法部门小题大做,毕竟吃完感冒药也会犯困。现实生活中,病驾远比酒驾、毒驾的防控查处管理难度更大、也更普遍。人吃五谷杂粮难免会生病,尤其驾驶员突发疾病,这类意外确实无法提前预知。交警也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足以支持在执法中迅速判断驾驶员的状态是否是健康的,是否处于生病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但防止“病驾”不能仅仅依靠个人道德,全凭驾驶员自觉。机动车安全行驶也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确有针对“病驾”执法的法理依据,矛盾核心还是在于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否“有病”,是否需要取消驾驶资格。或许比起简单粗暴依据麻精类处方信息进行大数据监控,扩充需备案病例信息名录授权给交管部门,再经执法处理更为妥当。
先下个结论,完全合法合规。
第一,公民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短信通知具有法律效应,不去是真给你注销了。更麻烦。
第三,卫健部门与交管**共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而你购药二类精神药物,一定是要出具证明,商家才能给你发货,或者网上挂号比如(某宝之类的)。有购买经验的朋友知道,这特么会出现疾病选择,你要是没病但是需要,瞎选一个。在你看来是瞎选,但后台会去当地卫健委的数据库报备。这种高危的疾病,可不得再给一份给交管。
最重要的一点,一个个各种APP都明目张胆的窃取售卖你的信息,不去搞。这种倒是很积极。视频中的人要是真有这种突发疾病,就问你路上遇到怕不怕。我特么是真见过癫痫发病的。
首先这是管制药物,无法代买。也就是说买的人必然是有这个病。
而这个病并不是短期内就能好的。
当购买的时候触发医疗警报对比后发现有驾照通知交通大队执行有什么问题?
一堆人说我生病了不开车不行吗?
如果人类能有这种自制力何必要警察?
是要被撞死了才怪人家没吊销驾照吗?
另外被吊销并不是不能再申请,病好了再去申请不就好了?
好奇说算侵犯个人隐私的遇到开车撞死人然后拿出精神证明免罪的事情怎么看
是否又要批评为什么精神病也能开车呢
反正死的人和你们没关系,在这随便说呗
我本身是支持用这种大数据分析的。
国内在个人隐私这一块儿是个什么情况,大家都是清楚的,所以这种大数据分析他一定是会应用上的,无非是要不要摆在明面上。
但是,这个网友遇到这个情况,我很难评。
他这套东西明显就不靠谱,既然分析了买药,那为什么不去查病历数据?那如果是数据源不包含病历数据,凭什么就靠买药数据就下判断了?数据源支持下这个判断吗?
而且这本身是一个需要证明网友有病的这么一个情况,被他这个系统搞成了需要网友去证明自己没病,这是不是举证责任导致了?
一个完全不靠谱的半成品系统,成了这么敏感的公共职能部门的判断依据,我看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现在知道为什么比尔盖茨都得找关系托爱泼斯坦要抗生素了吧?
这个视频信息来源和信息量有问题,现在的媒体轻飘飘的一句带过往往是有重要信息的内容,我选择持观望态度,安眠药销售量不低,通知短信不得发到冒烟,存疑。
又一个矫枉过正的典型案例,为了极少数人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合法化的侵犯个人隐私,初衷或许是好的,但这种好大可不必。就像一个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24小时监视孩子的生活,你觉得孩子会感谢你么?
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
要是按发这条短信的逻辑,那么只要买了酒的人,用大数据比对分析,是不是都要按酒驾、醉驾处罚呢?
什么时候才能购酒实名制?
我阅读理解不太好,这短信难道是说,我已经被定性为患病,30日内需要到有关部门注销,如果没去则会自动注销。
我去了也注销,不去也注销?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这是一条误判,那是不是需要我请假到有关单位自证清白?
服用安眠药和精神类药物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属于“药驾”,面临行政处罚,引发事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日常买药无需过度焦虑,偶尔买助眠药不会影响驾照使用,需配合核实即可;若长期用精神类药物需主动评估驾驶安全性,避免上路风险。网友说在药房领安眠药的时会有专门的机器排照片,药剂师说数据是直接传到派出所的,原来以为只是是拿来做滥用或倒卖管控药物的追踪分析,真没想到。
去卫健委投诉药店、给你开方的互联网医院、药店用的ERP系统开发商泄露隐私信息,一投一个准。找不到源头,药店至少扒层皮。
等真注销驾照了再去行政诉讼交警。
这个事情……怎么说呢,大家只关注到网友“自称”的购买了某安眠药,然后收到短信,为啥没有关注到警方说的“根据就诊及购药信息”,注意,是就诊及购药信息。
福建省在2022年发布的一份防范道路运输事故的文件中就规定:
“卫健部门将医疗机构近三年来接诊患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所列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患者信息通报给公安机关。”
这个事情发生在厦门,也就是福建省的厦门市。

且不说收到短信的这位朋友购买的是佐匹克隆,归属二类精神药品,这个是处方药,不是感冒冲剂,是需要处方的。对这类药的要求是: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7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1:这位网友在医院有过确诊过相关的疾病,但这哥们儿在网上没说,然后被医院给汇总上报了。如果是这样,那这个事情这哥们儿不冤枉,毕竟这些年,新闻上因为突发性心脏病、神经类疾病出的事情也不少了。
情况2:如果这哥们仅仅因为失眠,没有其它毛病,因为药吃完了,不想去医院折腾,就去药店购买佐匹克隆。但这个药是处方药,没处方药店是不会卖给他的,但药店又想做这个生意,比如现在好多时候,大家去药店买头孢类药物都这样。现在好多药店都有在线门诊开方的远程系统,然后不知道那个在线问诊的医生和这哥们儿交流了啥,在处方上给填了个啥,让这哥们儿买到药 ,然后就被后面的系统给筛出来,上报了……这种网上问诊的医院也是医院,有处方权,就会有电子病历系统,就需要对一些特定类的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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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分为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专业的医疗机构对某些可能有潜在风险的特定类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这个事情我觉得没有问题,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因为很容易出事情,而且有可能是大事。因要有相关的法规明文规定,并且明确上报的这些数据的适用范围和保密规定就可以。之前有一个新闻,某公交司机因为突发心脏病,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把车辆缓缓停靠在路边安全区域,便很快陷入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这位师傅是英雄,这个毋庸置疑,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位师傅在体检时发现了严重的器质性心脏病,那他是否还适合公交司机这份工作?我搜了一下,类似的新闻已经好几起了,有的司机师傅把车停住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有出事故的。
另一方面,如果是交警的大数据系统直接穿透性地筛查当地的电子病历系统,这个事情就有些微妙地涉及到边界了。首先是交警的这个筛查系统的授权问题,虽然可以用道路安全法来说这个事情,但有些触及到了边界。其次是交警的这个系统在筛查的时候,对于绝大多数的,不符合要病历,系统在筛查的时候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筛查出的病历的使用范围,保密机制是否有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进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做到严格执行等等,问题太多了。但这个情况,个人认为这个可能性应该不是太大,因为医疗系统本身就有需要把特定疾病上报的要求,比如特定的传感类疾病,在卫生系统已经有了类似的通报系统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由外行来搞一个穿透性的筛查系统,这个即不专业,也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毕竟大模型很贵的。
最后,交警只是给当一人发了短信,没有广而告之,我觉得还好吧。个人隐私这个事情很重要,但个人认为现在“隐私”这个词有些被滥用了,比如婚检查出来爱滋,乙肝,性病这些可以通过性行业进行传染,会通过母婴进行传染的疾病的,这种潜在的风险,以“隐私”这名,不通报另一方,事实上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以这个事情个人认为非常非常地欠考虑。
标题党!注销驾驶证是很严肃的事情,要有病历诊断等,根本不是因为买了安眠药被注销。假如我是精神病,当时正在拉屎,收到了这条信息,标题是不是可以写成“网友拉屎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
如果是普通警察干的,那么这么做是不合适的。
公民健康信息属于隐私,非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得获取、保存、使用和转移。
驾照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吊销公民行政许可须符合法律规定内的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一般来说,吊销公民已获得的行政许可需要有合法取得的证据,依法完成调查取证程序,接受公民的申诉申辩的前提下方可实行。
这样发一条短信,简直儿戏。
如果是好警察做的,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逻辑链条不够必要
有病可以推导买药,但是买药不能推导有病,也不能推定有什么病,更不能断定病入膏肓不可挽回。
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法律本身的基础。所以购买安眠药仅仅是购买安眠药,不能发散到其他,更不能成为行政依据。
而且法理上,罪刑需要相抵。所以就算购买安眠药有装病,代购这些小过,也应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采取相关措施,不能顺着小过故意忽视证据链无限放大扣帽子,要不然今天可以发散到无证驾驶,明天就可以发散到危害公共安全,后天直接当成恐怖分子得了。
当然有权啊,不然等出事了再管?
别扯什么隐私权,这又不是私人,是国家,隐私权交给国家有何不可?除非做贼心虚。
第一算
第二有没有权又这么样?没权又能这么样?
没结果的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但是我网上买了什么东西他们是一清二楚!哪怕我就买了一个小零件。。。

交警执法,但交警不是法,他执法得依法。
法律没允许交警可以获取公民就医购药信息。
警察不能在大街上随便找个人搜身,搜身是执法手段,但执法得依法,执法者本身不是法。
涉及到的基本隐私权问题就不说了,法律从来没说公民在警察面前没有隐私权。
再说药,安眠药归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的是提高使用门槛防止滥用导致成瘾,是药品的作用机制决定了管理方式,而不是它是治疗精神疾病的,所以被管控起来了。
服用安眠药,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存在睡眠障碍,得不出其他任何信息。
驾驶安全问题,服药后半衰期内驾驶与酒后驾驶一并论处就可以,这是一个很容易量化的标准。
另外用极端个例来证明药物的危害性,以掩饰普遍现象的人很坏。
手机摄像头能偷拍,即危害个人隐私,又威胁国家安全,你应该大声疾呼反对所有手机都带摄像头。
人不能对自己用的上的东西无限宽容,对自己用不上的东西无限苛刻
不影响别人的叫个人隐私,危害公共安全的,你有个挤锚隐私?
你去杀个人回头警察查你,你说这是我的隐私,你警察侵犯我隐私权了,是吗?
咱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好像还没十分完善呢,还有部分情况没有清晰列明,还有没有与时俱进,存在漏洞的地方呢。
另外咱们的道路标识也没完善呢,部分地区设立的道路标识不规范,部分道路标线用的涂料材质很辣鸡,下雨下雪堪比溜冰场。还有很多龙门架那个灯,那就是直射驾驶员的恶毒远光灯,尤其在高速公路上,也没有提前的警示,一旦开到范围内瞬间给你致盲。
所以,有研究别人病情的功夫,你们能不能先把法律条款完善一下?能不能先规范一下地方的交通标识?能不能先把龙门架那个灯给规范了?
不让老百姓开远光,许你政f带头耍流氓?现在又非法(无授权)查人开药记录,回头还让人家自证清白?
你们这是保护道路安全呢,还是为了自己的“政绩”给老百姓添堵呢?
以后买伟哥是不是警察会上门来抓……
首先
就是没有权利这么做,要是医生这么说还有点根据,交警算啥?会看病?
其次
短信算毛线通知,现在诈骗信息那么多,你连个电子签都没有
最后
精神病想撞人,有没有那个行驶证都能撞……
上周知乎有有一个提问,问人工智能普及后公务员会不会被淘汰。这个就是例子,大数据、人工智能不但不会减轻工作量,反而会让大量风险隐患问题被发现,一线人员会大大增加工作量,以及会带来几乎无限的责任。
这事初衷是防药驾、保安全,但程序和隐私保护明显越界了,交警这么做没有合法的完整授权,大概率算侵犯个人隐私。
一、先把事说透
你买安眠药(比如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交警通过大数据直接拿到你的购药记录,给你发短信让你注销驾照,你全程不知情、没同意、没提前说。
算,而且是明显越界。
没有完整、明确的法律授权,这么做不合法。
现在中国人的隐私都被各类大数据平台窥探的一清二楚,抖音、微信、支付宝无时不刻在窥探人们手机中的隐私,装了什么软件,做了什么搜索,聊天聊了什么,电话通讯录里都有谁的联系方式,在哪个公司上班,日常住在哪里,喜欢吃什么东西,晚上下班看了什么小电影,甚至你银行账户还有多少钱他们无所不知。大家都生活在一个电子信息的牢笼里,这个牢笼还是透明玻璃做的,你的一举一动都被人看的一清二楚,这是很悲哀又很无奈的事情。
不得了,那些买酒的人赶紧去自首吧,酒驾醉驾跑不了了。
我觉得挺好的啊。
如果有问题那就先解决问题再上路,如果没有问题去解释一次就行了。30天内抽个空过去,我觉得无所谓。
如果任由精神有疾病的人上路,对其他人也不负责啊!精神病发病了性质和酒驾差不了多少。
不说隐私不隐私,光那条短信,语文都能哭晕在厕所,错别字病句太多了。
法务授权不可为是给谁规定的呢?我想问?权利没有边界吗?
如果这条短信是群发的,那确实有侵犯隐私的嫌疑,不过,这不是单独发给本人的吗?这也能算是侵犯隐私吗?
关于短信内容,明确说了,只是怀疑当事人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疾病,如果当事人确实患有相关疾病的话,就应该去注销驾照。这很合情合理啊,当事人如果没有患相关疾病的话,这就只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提醒短信而已。
综上,你们激动个啥劲呢?你们担心啥呢?你们怕啥呢?
个人觉得是好事。
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如果你们讨论程序有瑕疵,修改程序即可。
但,大数据侦测到有风险,提醒如果属实应该主动放弃驾照,是合理合法行为。
切不可因为程序瑕疵,直接泼水时连孩子都泼出去。
呵呵了,为什么允许艾滋病结婚?
梅毒,各种传染病为什么不曝光?
美名其曰保护隐私,这为啥就可以随意侵犯隐私了?
极其的双标,先把艾滋病人的信息给伴侣公开吧!这才是正事,
没权这么做,但可以这么做。
大家看文字能不能看完,说的是如果有列举的那些疾病去注销,不是收到短信必须注销,如果你收到了反诈短信让你注意资金安全,就一定代表你的钱已经被偷了吗?

因为你买了菜刀,疑似你杀人,所以明天过来自首,如逾期未自首,则派出武警枪毙你
这事太离谱了,以至于我有等待反转的心思了都,不会又是偷绳子判了三年,结果绳子上栓了头牛的结果吧
如果这事是真的
那它肯定没有权利,它有个屁的权利
我曾经因为腰疼开了很长时间的超级镇痛药,法律管控的能成瘾的那种,所以凭病例被判为不具备驾驶能力?
支持你维权
个人看病买药的信息,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隐私,怎么就泄露了呢?我怀疑买个套套、买把菜刀、买个锤子也会泄露,也会进入大数据,永久保存,这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一下,公安机关大规模收集公民就医购物信息确实是违法行为。
兄弟们,我煞笔了,我查了一下厦门那边试点情况。
我还高看了厦门当地的预警机制,我以为是要对比名下处方的,没想到这玩意就是单纯的粗筛机制,只要你买了精二类药物,他不会进行处方对比核查,直接就给你发信息预警,《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处方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交管部门只能共享到购药纪录,无权直接对比处方
我以为是对比处方不正确有预警
那这个机制只能说确实粗糙了
但我个人还是认为这种机制要求是没什么毛病的,你凭处方开药之后收到这个预警短信之后根本不需要再跑什么医院,直接拿着你的处方或者医疗证明30天内去交管登记就行,你不可能一天时间都抽不出来。
这个预警机制本质是筛查那些长期购买精二类药物,可能出现药物依赖的驾驶人,或者是本来只是短期失眠吃药,慢慢发展长期依赖,成瘾性服用的驾驶员,你们总不能指望这些人驾照体检主动上报吧
更别说驾照体检这玩意纯靠自觉,所有信息都是你自己填的,真收到预警了也就是拿处方自己去登记而已,我不知道有些人应激啥
交警不光无权这么做,也无权获取这个信息。
我想问一个问题:交警是怎么知道他有买药,买的是什么药的?
交警有什么权力获取普通人的就医信息?
医院又怎么能把就医购药信息泄漏出去?
一个普通人,什么事都没犯,别人直接把你的信息给扒干净了…
很恐怖……
这几天有个新闻,看得人心里很不舒服。
厦门有人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结果没多久就收到交警短信:“你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相关就诊或购药记录,请30日内办理驾驶证注销。”
短信是湖里交警大队发的。语气很硬,命令该人“前往车管所注销驾驶证”。
你买一次安眠药,有很多种用途,比如失眠了想试试,比如给家里老人买的,并不直接等于你有病、你不能开车,也就是“证据不足”。但大数据不管这些,直接给你打上标签——有病,有病。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交警凭什么查我买了什么药?
他们当然有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精神病、癫痫这些病的人不能开车。《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好,法律确实给了这个口子。
但你仔细想想:法律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这句话的意思是交警可以查所有司机的病历吗?按这个逻辑,为了抓小偷,是不是可以随便翻所有人的包?
目的正当,不等于手段可以无限放大。这个道理,以前我们是很明白的。
更关键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买药记录,当然是健康信息。现在它被拿去给交警用了。那问题来了——这到底算不算“非法”?谁来定义?
目前看来,没有人给过明确的说法。老百姓只知道:莫名其妙被查了,莫名其妙收到了命令短信——而且还要你自己跑一趟——记者打电话过去,人家也说了,建议去车管所现场核实……以前有人说有了电脑,人的生活工作将无比轻松,事实证明,科技越先进,事儿越多。
很多人没意识到,医疗数据有多敏感。
你买安眠药,可能是因为最近压力大;买降压药,可能是因为家族遗传。这些事,跟你能不能开车、是不是守法公民,不能形成直接证据关系。
但现在,这些信息被拿去评估你是否有“危险驾驶”风险。你根本没同意,甚至根本不知道。
而且这里有个更大的问题:这数据是怎么流出去的?
药店把购药记录传给了卫健委,卫健委把它共享给了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把它推给了交警。整个链条上,没有任何人问你一句:“你同意吗?”
你说这是为了公共安全。好,就算公共安全很重要,但能不能在数据被拿走之前,至少告诉公民一声?
这不是讲不讲理的问题。这是程序正义的问题。
更离谱的是后续。
短信说,你30天内来办理注销。如果你觉得冤枉,自己去开证明,证明你没病。
你看懂这个逻辑了吗?
买药→被怀疑有病→自己去证明没病
这等于说:你什么都没干,只是买了一次药,现在你要请假、去医院挂号、排队开证明、去交警队核实,不然驾照就没了。
这叫“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是什么意思?就是你本来没有任何错,但因为你被怀疑了,所以你必须付出时间、精力、金钱来证明自己没错。
这在法律上叫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正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变成了谁被怀疑谁举证。
这不是欺负老实人是什么?
老实人失眠了,去药店买点药,结果被盯上了。而那些真正该被管的人,该去查的人,却没人管。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个更深的问题了。
大数据这么厉害,为什么不去管那些真正该管的事?
就比如电信诈骗,源头在哪?那些境外号码、虚拟号段,运营商查不到吗?技术上当然能查到。但为什么总是追不到根?为什么最后总是让老百姓提高警惕,而不是把诈骗团伙连根拔起?
不是技术不行,是“向内管”比“向外打”容易得多。
管一个买安眠药的失眠患者:发条短信,让他自己跑腿。成本几乎为零。
打击一个诈骗窝点:要跨省跨境、要协调、要投入大量警力,还可能碰壁。
所以,治理资源总是流向最容易的地方。越是老实人,越容易被管;越是真正的坏人,反而越难被管。
这不是技术问题,这是治理的逻辑问题。
这件事最让人不安的,是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今天买安眠药被怀疑有病,明天买抗抑郁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后天买某种慢性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行?
如果医疗数据可以随时被用来做“风险评估”,那以后谁还敢去医院?谁还敢如实告诉医生自己的情况?
当“治病”这件事本身可能带来麻烦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不去治。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一个社会,如果连看病买药都要担心被“盯上”,那还叫什么文明社会?
交警部门的初衷可能是好的,想减少“病驾”事故。
但好心办坏事,有时候比坏心更麻烦。
你可以用数据筛选出可能需要关注的人,但你不能用一条冷冰冰的短信,直接要求别人“来自证清白”。你不能在不告知、不解释、不给申诉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威胁要注销驾照。
更关键的是,你应该把数据能力用在保护老百姓免受侵害上,而不是优先用在管控老百姓的行为上。
大数据很牛逼,但它不该只在管老实人的时候牛逼。
首先,侵犯隐私,增加公众自证成本,公权力要受到足够的约束。
其次,造成的后果就是有病的人不去买药,或者去非正规渠道买,带病上路更危险。
创新是好的,但不能线性思维,大数据有用就什么都用,做事要有个度。放任这种大数据监视的后果是只要一个人买过某种药、挂过某个号就可能在升学、就业中受到歧视,即使有人精神或者身体出问题了也不敢去治疗,导致更多隐患无法消除。
害怕进化到:有一天你在医院躺着玩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说检测到你快死了,请马上将名下贷款还清,把遗体捐献,把医院停车场停的车安排人开走
我不同意交警的做法。
表面上,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授权,依托技术手段织密交通安全网,似乎师出有名;然而,当我们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审视整个过程,会发现违背了多项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
一、形式上合法不等于正确
不可否认,从规范形式上看,交警部门的举动并非毫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亦明确,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注销驾驶证。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潜在风险驾驶员,并启动注销预警,似乎只是技术赋能下的常规履职行为。
而且,现有规定确实为"公告注销"留下了制度接口——对于经通知后仍未主动办理注销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有权公告其驾驶证作废。交警部门正是依据这一条款,构建起"数据筛查—短信通知—逾期公告"的闭环管理流程。形式上,一切都符合"职权法定"的要求,甚至在某些支持者眼中,这是利用现代科技提升行政效率的典范。
然而,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条文的罗列,而在于正当程序的实现。当权力以"为你好"的名义扩张时,我们更需警惕其背后的合法性危机。
二、大数据调取的滥用,刑事侦查权与行政执法权的混同
本案最令人不安的,莫过于交警部门调取公民医疗健康数据的过程。必须明确区分的是,人民警察在刑事侦查或治安案件办理中,依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调取相关数据,属于针对特定嫌疑对象的侦查行为;而本案中,交警部门是在"没有发生案件,没有发现违法事故"的情况下,普遍性、无差别地调取行政相对人的购药记录与健康数据。
这种数据调取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医疗健康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且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职权。交警部门固然负有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但这一职责能否当然地推导出其有权普遍调取与交通违法无直接关联的健康隐私数据?显然存疑。购买安眠药可能只是为了缓解偶发性失眠,购买速效救心丸可能仅是预防性备药,将这些与驾驶能力无必然因果关系的医疗行为纳入执法视野,实质上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入。
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些医疗数据从何而来?若是通过医保系统共享获取,则涉及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权限边界问题;若是通过药店监控等渠道收集,则又涉及授权的合法性争议。无论如何,将大数据分析的"线索"直接作为启动注销程序的依据,违背了行政执法证据应当具备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要求。而本案中未经特定执法程序普遍收集的健康数据,其证据能力根本无从谈起。
三、行政相对人被"公告"剥夺的申辩权
即便我们暂时搁置数据调取的合法性争议,仅就注销程序本身而言,也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法律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主动向交警部门申请注销",这确立的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逻辑。然而,当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申请时,交警部门凭什么径行强行注销?
诚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赋予了管理部门在通知后公告作废的权力,但这一规定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异化为"通知即视为送达,逾期即公告作废"的形式主义。在整个过程中,驾驶人被预设为"不具备驾驶能力者",却未被赋予充分的申辩机会——他们无法在治疗恢复期或误诊情况下及时提出异议,无法在公告前获得听证或实质审查的机会。这种"以公告代替决定,以推定代替证明"的做法,实质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
注销与吊销虽一字之差,性质迥异,但在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均意味着驾驶资格的丧失。若将"公告注销"视为一种事实上的不利处分,则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告知、陈述、申辩的基本程序要求。而现行规定中的"公告作废"程序,显然未能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四、违背了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且损害程度与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必须相称。本案中,交警部门采用的"普遍筛查—批量通知—强制注销"模式,显然是一种激进的高干扰执法策略。对于查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确已不适宜驾驶的人群,这种做法或许情有可原;但对于那些偶发购药、病情轻微或已经康复的驾驶人而言,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手段显然过度。
有趣的是事件曝光后的舆情应对。据媒体报道,当记者致电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或闪烁其词,或躲闪回避,“暂未获得回应”。**倘若交警部门真心认为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善政,是一项经得起法律与道德审视的政绩,为何不敢坦坦荡荡地面对公众质疑,接受舆论监督?**这种"政策激进、回应怯懦"的反差,恰恰暴露了其内心深处对权力边界的模糊认知。
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不仅来源于法律条文的授权,更来源于公众的认同与自愿服从。当一项政策需要以"为了你好"的名义规避公众参与,以技术手段绕过程序正义,以公告程序剥夺申辩权利时,即便其初衷良善,也已然背离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
大数据时代,技术应当成为权利保障的助力,而非权力扩张的帮凶。厦门"买药即注销"事件提醒我们,当执法部门的手伸向医院药房的数据库时,必须首先回答:**谁授权?如何调取?怎样保障?**否则,这种所谓”创新“数据治理,终将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我低估了知乎很多人语文阅读水平问题。重新编辑下。隐私这事,咱们不提,涉及太多。就只说这个通知。
如果,我确实有病,那么这个通知没有问题,提醒我去注销驾照,避免危险驾驶。但是通知可没有指明没病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是不理会该通知?是自行去医院证明我没病?(不说我该不该这么做)我没病只要不去提交自证就直接吊销执照?作为国家机关发出的通知就这个文化水平么?**提醒还没看明白的朋友一句,这个通知从字面意义看,是默认你已经是个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患者了!你只要不露面那么吊销你执照是合理操作!如果加上一句如您身体健康请忽略此消息那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并没有。那么明显解释权完全归人家所有!!**望大家在现实中留意文字陷阱,小心各类合同欺诈~
这就是“把隐私上交国家有何不可”的荒谬荒诞的地方了
第一我什么时候授权我的个人数据可以被大数据采集了?这是我的数据,不是你的数据
第二最重要的是:购药和患有某种疾病根本没有必然联系,otc药物给别人买很常见,就我处方药吃别人的,或者吃上个处方的,都是很常见的,我患有某种疾病我不买药,一样很常见,那么你能根据大数据购药记录把这种人查出来吗;更何况同一种药,也可以被不同的疾病使用,镇静剂安眠药既可以用来治疗癫痫,也可以用来治疗失眠,难道失眠也要吊销驾照吗?同样是感冒药,有的人拿去当毒品用,有的人拿去当感冒药用,难道后者也是瘾君子?同样是抗逆转录药物,有的人拿它去做抗hiv治疗使用,有的人拿它去做PrEP当成hiv预防针使用,后者也是hiv患者吗?同样是避孕药,有的人拿它去避孕,初三和高三的女生拿它去让月经周期避开中考高考,难道后者是在准备性生活?
医疗诊断是医疗诊断,购买药品是购买药品,两者不能划等号
交警做的太对了,就该这样
建议给所有购买啤酒白酒红酒葡萄酒的人全都注销了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酒驾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上夜班、以及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疲劳驾驶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女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啊啊啊啊啊啊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30岁以下的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黄毛地板油飙车撞死。
还有,建议给
他没有权力。
如果他注销,你直接行政诉讼,交管局100%败诉。要求他重新为你办理驾照,同时进行赔偿。
买个药和确认有这个疾病之间还隔着十万八千里呢,这种连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如果正正经经的上报公安局法制科,这是不可能批的,因为法制科的警察都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王二麻子给我说,他看见你在五金店买了把刀,他给我说了你的身份证号码。
我觉得你可能要杀人。
所以我先枪毙你!
隐私权必须重视,一些人天真的以为只要自己没问题,交出隐私权是无伤大雅的,难道没有想过自己将来可能生病吗?
现在只是上报给交警,如果这些患病隐私信息医院直接同步给雇主,雇主就会担心你在公司暴毙,提前辞退你,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交警无权这么做,因为注销驾驶证的前置条件是“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而这个结论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而不得由其他机构代办。
且不说医疗机构有没有做出这个结论,即使真的要做也应当根据诊断而非患者购药历史来。医生不能根据患者的购药历史来确诊疾病,这是常识,也是医学伦理。
这件事这无论是从医学伦理还是从法律手续上都是不对的。
另外吐槽这个傻逼短信,没错,就是傻逼
他这个短息的逻辑是:
if 主动来注销:
注销
elif 没主动来:
公告注销
所以…人家没病的怎么办?
这不是脑子有病是什么?
首先,绝对算是侵犯个人隐私,并且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问题的核心在于交警部门是如何拿到这份购药记录的?医保数据、药店购药记录属于医疗健康信息,在数据流转链条上涉及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最终流向了交管部门。这一"跨界共享"过程,当事人完全不知情。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即使不算这个侵犯隐私,这个判决流程也是有问题。一个人吃安眠药,并不等同于有精神疾病,就算有精神疾病,也并不等同于你可以随意注销驾校。
因为购买一个药物,与是否服用是一回事,服用是否意味着精神疾病是另外一回事,哪怕有精神疾病和是否注销又是一回事。
而交警部门的做法,是把这些差异粗暴地等同。佐匹克隆是广泛地用于失眠人群,中国的失眠人群多达亿万级,难道都要注销吗?
如果说,所谓的侵犯个人隐私,仅仅是一个公民不能侵犯另一个公民的隐私,而公权力可以随意地拿到资料,那么这个法律意义何在呢?数据共享的规则、范围、程序从未向公众公开说明。这种"单向透视"的治理模式——政府可以看到公民的一切,公民却对数据如何被使用一无所知
总而言之,老大哥在看着你
我最近两个月咳嗽喝了七八瓶强力枇杷露。
喝之前我给纪检组写了个说明,这药喝下去半年内毛发检测都能是阳性,要是飞行检测说我吗啡阳性反应你们可要主持公道。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
看到这句话,我以为下一句会是“如您从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相关疾病已治愈,请携带相关医疗证明来我所说明情况”。心想,这些个人医疗信息,公安部门可以随意获取,并建议注销业务,真是太可怕了。
然后我继续往下看: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原来除了注销驾驶证,没有别的选项,觉得更可怕了。
下次会不会有人去买了伟哥被判定为有心脏问题吊销驾照?
月初因为失眠去医院睡眠科挂号,大夫给开了半个多月的佐匹克隆,让一天吃半片,说不会有耐药性。
打开知乎一看,我成精神病了😭
有人说这个案子中,行政机关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提行政诉讼能胜诉,我觉得有点too young too simple了,这个案子提行政诉讼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受理了也要驳回起诉,根本不会进入实体审理。
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 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经常被不加检视地认定为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从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司法机关普遍将“信息处理行为”定性为“内部行政程序”或“事实行为”,认为它在单独存在时,尚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外化的”法律效果。
换句话说,这个案子中,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公告作废行政相对人的驾驶证,就会被视为没有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实际权利的行政行为,这属于过程性行为,压根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依据如下,法院援引下面的第(五)项或是第(六)项都可以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的赵鹏教授去年发表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的论文提到过他所统计的结果。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以“法定职责”“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为关键词检索行政案件,同时针对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以履行法定职责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及第34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的案件进行专项检索,结果仅发现3起案件被法院受理。其中1起因涉及不当公开当事人个人信息,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另2起单纯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内部共享,均被法院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行终248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1617号行政裁定书)。
只有这个案子走到行政机关公告作废驾驶证时,提起行政诉讼才会被受理,因为公告作废驾驶证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这时才产生了外化的法律效果,才能就这一整个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过驾驶证都被注销了,提行政诉讼时对受影响的当事人来说实际上已经“晚了”。不过也只有这时,法院才会对先前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一并审查,看其是否突破了比例原则,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近日,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备受关注,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视频发布者配文称:“别注销,驾驶证很难考的。我网购了速效救心丸,很久没开车了,大家放心。”其他网友评论说:“这个是为了你好,也是为了大家好,如果你没有可以去证明。”“你是不是用医保买过心血管疾病的药或者大量购买镇静剂?我爸给我奶奶买过,之前也接到车管所的电话,驾照被注销了。”“我也买过速效救心丸,暂时没接到消息。”
近日,心源性猝死引发大众对健康的关注,在网上速效救心丸、硝酸甘油、硝酸甘油舌下片等心脏用药品类相关搜索词暴涨,线下药店的购买者增多,主要想买药应急。
极目新闻记者检索发现,通过数据分析预警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此前个别城市已有先例。另外,上述视频发布者的往期视频中出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片,其也向记者证实,这条短信是真的,自己买过促进睡眠的佐匹克隆。但是,发布者未再提及买过速效救心丸。
3月30日,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该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可能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记者致电车辆管理所了解情况,暂未获得回应。
就诊购药记录被大数据筛查,“买过助眠药”的网友称收到注销驾照短信,交警:系提醒,建议到场核实
转自极目新闻
也就是说。
官方承认了大数据的筛查能力。
以后请务必把同样的技术用在反腐上。
大数据监控全体官员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立马跟进调查。
以后只要有医院就诊记录的,一律吊销驾照得了。反正以后只要说一句,为了公众安全,管你三七二十一,都通通不能开车。即使是感冒这种小事,你感冒就会不舒服,不舒服分神了怎么能开车呢?吃药了万一药物有副作用呢?退一万步来说,以后大数据识别到有步行走路闯红灯的都一律吊销驾照,违反交规了管你是不是开车的还是步行的,喔对了,踩共享单车走机动车道的也吊销驾照。个人隐私哪里有公众安全这几个字重要。
算。
交警没权力!
任何部门都没权力!
大数据不应该这样滥用!!!
底层逻辑就是开无双事件增多,维稳背景下必须严控,但其实也没什么有效方法,下派给基层当作KPI。然后脑子一拍决定随意调取居民医疗信息筛查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患。
可是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即便车主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并打算开无双,吊销驾照是无法阻止无双行为的。他都打算开无双了难道还会在意无证驾驶的惩罚吗?
而精神疾病患者如果时时刻刻要担心病患记录随时是可以被当作把柄的,那么不买药少买药非法渠道买药只会进一步加重病情,可能就真的会催生出更多的无双。
至于侵犯隐私?我坚信我们的隐私都被好好的保护在数据库里,在没有被观测之前都是安全的。
说实话,根基是有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令,患有癫痫、精神病、严重心脏病等确实不能开车。交警不仅有权,还有义务把这些潜在的“马路杀手”筛出来。所以,他们去查相关信息,是在履行法定职责。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里有个“豁免条款”: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这就给交警查购药记录套上了一层“合法外衣”。
既然合法,为什么大家还觉得“被冒犯”了?
这种不适感来自于大数据在实际操作中的粗糙和傲慢。
“买过安眠药”和“患有精神病/障碍驾驶疾病”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很多人只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偶尔失眠才买药,大数据却直接把买药行为打成了“没资格开车”的标签。这种推导逻辑在咱们仲裁实务中,连基本的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
短信里那种“逾期不办就作废”的语气,本质上是把调查义务推给了公民。你买了一次药,就得请假去医院开证明、去车管所排队。这种行政成本的转嫁,不仅效率低下,还透着一股子“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懒政味儿。
我最担心的是这种模式带来的“寒蝉效应”。
如果今天买安眠药会被取消驾照,**那明天买治疗抑郁症的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买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差?
一旦医疗数据成了行政处分甚至社会信用评分的“筹码”,人们可能会因为害怕隐私泄露或后续麻烦,**生了病也不敢去正规医院、不敢用真名买药。**这不仅没能让社会更安全,反而埋下了更大的风险。
这也太扯淡了。
这东西应该是以医生的诊断为准,还需要复核,咋能就直接给定下来了。
创新走太快,扯到蛋了
早期精神类疾病的发现,依赖患者自行就医,如果他们不就诊,那就必须等到严重的疾病发作才能被社会发现。
如果给这类患者的社会压力太大,他们可能会放弃接受正规治疗,乃至接受非法渠道的治疗,来规避可能出现的歧视性对待。我们能接受一些原本可控可治的患者游离在国家卫健体系之外吗?
我们能从源头管控药物,我们能从源头管控人吗,难道不挂号看病也是犯罪?还是哪个部门能发动人力物力,去监视去管控?把这些问题抛给患者,尤其是精神类疾病的患者,我想想都觉得可怕。
我不知道一味的拍手叫好,一些部门越俎代庖,放大歧视作用在哪,难道能让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下降吗?我们这些年对于精神疾病治疗的宣传又有什么意义?
如果你是一个年轻人,有焦虑、失眠乃至幻听、妄想,这些症状可能是一过性的,可能是持续性的,有的轻有的重,但是你不得不衡量,接受治疗,也许会留下一生的污点,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你还有勇气踏进精神科的大门吗?
这恰恰体现了我们治理体系的高效与审慎,在一般事务中,我们坚持数据分散以保障系统安全与流程严谨;而在涉及公共交通安全时,我们又能够实现必要的信息协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这个交警大队不会觉得自己特别棒,特别牛逼,已经会用最新的互联网技术来执法,甚至幻想着自己当做典型,以后上省厅甚至去更高层次的表彰大会上分享自己的执法心得吧?
我向来对所谓“隐私”是比较宽容的。比如说公共场所装大量摄像头,总有人觉得侵犯隐私,我历来觉得,你不作奸犯科,有什么好怕的?
但是这个交警大队的这种行为,是真的很恶心。妥妥的滥用职权,拿着鸡毛当令箭。如果查个交通违法就能这样去查询个人的买药记录,而且还是“疑罪从有”,那以后各部门的执法边界在哪里?是不是以后避孕套买的勤了的都得注销驾照,怀疑你纵欲过度,会疲劳驾驶?
来,还得是我这个病友来分析才行。
那个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并不是普通安眠药。

根据我国的规定,二类精神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
二类药必须在正规医院开具处方,药房在核对处方之后,会把处方回收,只给你一个用药指南。医院回收处方后,会保存并上报相关信息。
然后这种药,在网上是买不到的。我为啥知道,因为我失眠也吃二类药,然后我又懒得经常跑医院开处方,尝试过在网上买,根本不让买啊。之后想去找医生一次多开点,医生打死都不给开,说有规定一次处方不能超过多少,而且吃多了会上瘾。然后没办法,每个月跑一趟。
问题在这里,新闻里那个人,为啥能在网上买到?买了多久了?他不去医院开药而是去网上买,是因为上瘾了还是啥情况?
现在政务数据相互打通是趋势。我虽然也吃,但我从来没有被警察找过。那个网友我估计是违规网购,然后长期网购,导致大数据报警了。交规里面对“不得申领”的条件之一是:
他这么长期网购,又不去医院看医生,很可能已经从单纯失眠进化到精神疾病了。因为失眠的主要诱因就是焦虑症,抑郁症等。
这里还要补充一下,比如你焦虑,不是一去医院就能诊断焦虑症,而是先存在焦虑状态,然后焦虑状态长期持续之后,才进入焦虑症阶段。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警方短信并没有说“你驾照被我吊销了”,而是说的,如果你患有相关疾病,请去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不办,才会注销。说白了,还是给了那个网友一个证明自己的机会的:
你长期吃这个药,又没有医生处方,你是什么情况?如果是确诊有相关精神疾病,那你过来我们合法注销你的驾照。如果你没病,那你长期买管制药品干嘛?来说清楚。

所以该网友目前最优解就是赶紧去精神卫生中心再看一次病,做做检查,有病没病先确定好。有病就配合警方注销驾照,然后配合医生积极治疗。没病就去自首,毕竟这背后有一条非法贩卖管制药的产业链。
最后给不太懂的人说说这种安眠药是啥情况,一个字,猛。我第一次吃的时候,吃完昏睡了18个小时。后来试着一点点减量,确定三分之一粒比较合适。一粒药也就比一粒米大一点。但是他代谢速度慢,说明书里明确写了肝功能不行的不能吃(不管是我吃的还是网友吃的佐匹克隆都是)。代谢慢有个后果就是,第二天起来,人是起来了,但脑袋还是昏的,要到午饭过后,人才完全清醒。如果我再减到四分之一,那安眠效果又不够。
那个网友长期服用这个药,鬼大爷知道他是成瘾了还是啥情况。脑袋昏昏的上路,确实是重大安全隐患。
综上,我认为警方没有问题。
事实证明,你的所有网购记录对于zf来说,都是公开透明的。
特别是红外线探测相关零件设备、无人机相关零件设备,刀具相关设备,分分钟找到你😜
(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如果患病,30日内办理注销,正常。
如果没患病,我该干啥?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办理什么?体检证明没病,还是什么?还是这句话就意味着只要收着了短信,无论得没得病,30天之后驾照都会被注销?
总结,起草这个短信的语文没及格。

这么精准,能不能解决一下这些问题?

交警说这条短信”只是提醒”。好家伙,你从我的购药记录里扒出我买了什么药,然后”只是提醒”我去注销驾照?
这件事最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交警有没有权注销你的驾照。而是:你的购药记录,是怎么跑到交警手里的?
这位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一种很常见的助眠药。注意,是”助眠药”,不是精神类管制药品。很多人睡不好会买,跟买褪黑素差不多的心态。
然后他就收到了湖里交警大队的短信,说”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30天内去注销驾照,逾期作废。
买了一盒助眠药,就”可能存在”癫痫、精神病?这个推理链条本身就荒唐。购药≠确诊,助眠≠精神疾病。照这个逻辑,买止痛片的都”可能存在”神经系统疾病,买感冒药的都”可能存在”免疫缺陷。
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
最关键的问题是:这条数据管道是怎么建起来的?
你去药房买药,实名登记。这条记录进了药店的系统,可能也进了医保系统。到这一步都正常。
然后呢?你的购药记录被谁、在什么时候、基于什么授权,共享给了公安交警系统?交警又是基于什么算法,把”买过佐匹克隆”匹配成了”可能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个人信息保护法》写得很清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需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需要”事前进行影响评估”,还需要”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请问:有人告知过你,你在药房买的每一盒药,会被推送给交警部门做大数据比对吗?
没有人问过你。也没有人打算问你。
更荒诞的是评论区——有人说”我爸用我的医保给我奶奶买了心血管药,结果我的驾照被注销了”。买药的人、吃药的人、被注销驾照的人,三个不同的人。这个”大数据”精准吗?不精准。但它照样发了短信,照样要求你30天内去注销驾照。
交警回应说”是为了大家安全”。我信。这可能确实是出于善意的初衷。
但问题从来不在初衷。
今天是购药记录匹配驾照——理由是安全驾驶。那明天呢?购买抗抑郁药的人,能不能被限制某些岗位的从业资格?频繁购买避孕药的数据,能不能被推送给计划生育部门?买了大量酒精饮料的消费记录,能不能影响你的保险费率?
这不是滑坡谬误。这条管道已经建成了——从药房到交警的数据通路已经在跑了。它今天跑的是”助眠药→注销驾照”,但这条管道能跑什么,取决于谁在另一头接着,以及他想拿你的数据干什么。
“为了你好”这四个字,是所有越界行为里最好用的遮羞布。因为你没法反驳——谁会反对”安全”呢?但程序正义的意思恰恰是:即使目的正当,手段也必须合法。你不能因为”可能”有人带病驾驶,就把所有人的购药记录变成一张可以随时被扫描的透明底片。
回到那条短信。它真正让人不安的不是”注销驾照”这四个字——去解释一下、签个承诺书,驾照大概率保得住。让人不安的是它背后那个你完全不知情的系统:你买了什么药,它知道;你可能有什么病,它替你”推断”了;你该不该开车,它替你”决定”了。整个过程,没有人问过你一个字。
市面上所有的安眠药,包括安定、舒乐安定、思诺思、佐匹克隆等等,都在管制精神药品目录内,按照我国法律定义,都是毒品。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谁购买了毒品,买毒品的用途是什么,公安部门当然要过问。他们一定、且应该有权拿到这些与毒品有关的大数据,这本来就是他们的职责。
交警的问题在于措辞太僵硬。后面加一句“如果您并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忽略此短信”就行了。买安眠类毒品的多了去了,其中大多数只是失眠而已,真正不适合驾驶的只是少数。
哦对了,好像还有另一个问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就算你说服用安眠药不算“吸食”,但“注射”就没什么解释空间了。比如你去做了个手术,术后的镇痛泵里面其实就是吗啡等毒品,那么按此条规定,你有注射毒品行为,你的驾照就该作废了。
闹麻了一个佐匹克隆而已还有人在这上纲上线。还有拿二类精神类药物说事?这事能支持交警的都是学生要不就是公务员吧。只要但凡有点社会工作经验的就知道。所有工业制造业,运输业还有医疗服务业都是需要24小时运转都是需要倒班的。全中国至少3000万人需要长期的安眠药供应。你以为他们是药物依赖精神病人?其实他们90%都是一线的产业工人。没有这些人所谓的全产业链工业克苏鲁几天就会崩溃,剩下的天黑就能下班的人水电都会用不上。
这就叫越俎代庖,要查车主购药记录,也轮不到交警来查。任何未经许可调查居民个人隐私都是犯法。在车主没有犯事的情况下更不能用查案理由搪塞,交警百分百违反纪律条令与国家法律,投诉都不用直接上诉就行,谁规定条子犯法不能被起诉的?
巧了,今天正在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自查评估报告。
这不仅是个人信息,还是典型的敏感信息,是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保护的。


在上海,人脸数据会用来识别电动车没戴头盔。
简直匪夷所思,交警部门现在变成滥用公民隐私的重灾区了。
你要是刑警部门处理社会危害性很大的大案要案,这样来调用公民隐私信息,大家都可以理解。
交警就是个民生部门,天下苍生,每天生活必须的衣食住行,如何能教条执行?所以交通没有法律,只有法规。
机动车司机有学习考试交通法规的义务,但是公民没有这个义务。但是公民有使用中国所有公共设施的权力。一个在墨脱山林上生活一辈子的人来北京上海旅游不看红绿灯不走人行道过个马路,做错了什么?
在山东畅通无阻的老头乐,为什么在北京上海不能用?
甚至某些年代,外省的机动车都不能进北京?
包括什么禁摩,禁电动车,单双限行,外地车牌限行,深究下来,没有一条不是违宪的。
现在的交通部门,真还拿着一本法规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了。
哪怕疯狂动物城里,交警也就贴贴罚单拉倒了。
人家又不是要注销你的驾照,只是提醒你这条法律法规。别一天天想着自由,人家利用大数据进行提醒挺好的,谁走在路上也不想遇到一个精神病或者癫痫开车吧。
交警后续回应:
面对网友的疑惑和担忧,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给出了回应:短信是真的,但这只是一个提醒。交警解释,这并不是直接注销,而是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购药记录后,向当事人发出预警。收到短信的驾驶员,需要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
如果确实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确实需要注销驾照;如果身体无恙,只是购药备用,或者买药是为家人,只需到场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即可“自证清白”。
某些信誓旦旦觉得当事人有病的,可以闭嘴了。
买的什么安眠药什么剂量买了多久
我反正不信大众认为普通分量和品种的安眠药会有这种短信的
不然这种短信早满天飞了
过年没回家,留在工作地的出租屋里过年的,然后因为餐馆停业,所以去菜市场买了几天的菜自己做饭。结果大年三十那天我把一只冻鸡拿出来砍半,把菜刀给砍崩了,幸好家里还有西式餐刀,最后还是把饭给做了。
等快递一恢复,我立马下单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发现不好用,于是退了,在退货期间,我又下单买了一把斩切刀和一把陶瓷菜刀(用来切瓜果)。3把刀均达到了管控刀具条件(刀刃超过长度了)。
我媳妇在此期间也在某音直播间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我一看,品质太差,而且锋利度感人,于是我让我媳妇把刀退了。
过了一个多月,前几天她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我媳妇买了管制刀具,需要到派出所进行配合登记….我媳妇十脸懵逼。。。。不是,这菜刀买了退了都有一个月了,你才来跟我说要登记?都退货了你跟我说要登记?总之就是搞不懂JC那边是在抽什么风。
真的,我媳妇跟我说这事的时候,我唯一能想到的解释就是,我打趣跟我媳妇说道:估计是大数据查到你基本不做饭,然后又突然买菜刀,所以被大数据标记为疑似风险。问题是为何会过了这么久才打电话问你?大数据不知道她退货了吗?就很迷。
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2019年深圳发生的沃尔沃撞人事故。现在交警可以提前对存在身体问题的人群吊销驾照,禁止上路是很合理的作为,能避免类似不幸的发生。
医疗系统里的数据是客观存在的,通过设定规则筛选出可能的人群,要求去交警队复核,有什么问题呢?这个信息只存在于系统内部跟被提示的驾驶员之间,并没有对外泄露驾驶员的患病信息。
2019年5月16日19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楠驾驶粤BJ8Q62号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沿南山区南山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创业路口时,驾驶车辆向登良路口加速直行,以每小时64公里的车速行驶了450余米(该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撞向路口南侧路中间安全岛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人群后,又与相对方向静止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两辆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等严重后果。这是就是癫痫发作。

我想提一下,这里有个很微妙的问题在里面,就是如果医疗系统直接将患者的购药明细,比如什么时间买了什么药同步给交管部门,这很可能是违规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如果是医疗主管部门利用上报数据搭建了大数据平台,通过模型预警整理出可能患有不适合驾车的疾病的人物的名单,然后把名单同步给交管部门,那么这个事情是否违法我认为是有争议的,因为医疗主管部门实际上是经过患者许可获取的信息,也有权进行处理,而处理之后的结果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行为细节,甚至很可能并不会同步究竟可能是什么病,又包含公共利益在里面,是比较难简单用隐私保护来否定的。
个保法目前对这个领域的规定还很不完善。
交警无充分理由主动调阅不合理。但是建立医院主动上报机制是合理的。
就像发现传染病,为了公共卫生安全要主动上报处理,那发现了精神类疾病,为了公共交通安全而主动上报处理也是合理的。
但做这个事情之前,应该先建立完善的上报机制、规章制度。
本例中,个人感觉交警主动查阅的概率不高,大概率是上报机制。就看这个上报机制是否完善了。
另一个问题是,预警应该根据医生的诊断,而不是用药情况。用药品反推病情,太粗糙了。
前残联主席张海迪,据公开的报道,胸部以下失去知觉,对公安部不允许双下肢残疾人士考驾照不满,在她的一再坚持下,公安部修改相关规定,张海迪顺利取得驾照。
你说他们侵害隐私权,不受法律限制,为所欲为,是为了老百姓安全,我就笑了。
一个大数据筛查出嗜酒如命的酒鬼,要不要吊销他的驾照。
某天大数据筛查到你买了管制刀具,要不要直接把你抓起来?
某天大数据筛查,你失恋了,并且性格暴躁,要不要把你抓进去冷静一下
☹️
看到这个问题下面,大部分高赞回答都在强调隐私,令我想起多年前一个网络热议的问题,就是120接线员认为大学女生打过去的电话是恶作剧,导致耽误了救治时机致死的事件。
当时大部分的网友是认为可以让GA接入120系统来定位打电话的人的位置的,我认为也合理,毕竟打120都是生命危急关头,隐私好像也没那么重要了。
对于这个事件,大家都赞同保护隐私,是因为开车的人多,大家带入了自己作为司机一方,觉得自己被冒犯,隐私被人窥视了,这个很好理解。
但是如果,我说如果,我们是被一个患有精神疾病、本不应开车的人创了的受害者的时候,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
看了些评论,补充一下。
我的观点可能还是要明确表达一下,就是我认为,怎么看待这件事,取决于你站在哪一方,事情不是非黑即白。
我自己也开车,我也不希望我网上买个药,还有人背后盯着,然后突然就不让我开车了,我不同意隐私被侵犯!
我自己不开车的时候,我也不希望来个有精神疾病的人,给我创了,我不同意这些人拥有驾照。
另外想说的是,这个问题展开广泛讨论是好事,在法理支持的前提下,合法合规调用公民有限隐私去推动维护公共安全,是挺好一件事。
应该先回答是否应当注销此类人群的驾照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再谈论这条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或者程序性问题。
现实情况就是未来大数据渗透个人隐私权是一件不可避免的正在发生的事情,就像你看到满大街的天眼系统觉得自己很安全而不会觉得他侵犯了你的隐私一样,这只是一个度的问题而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
因为一旦我们认可了隐私权可以让渡给公权力这件事情本身,后面就只剩下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这样切香肠式的政策拉扯,突出一个温水煮青蛙。
回到问题本身,问题的核心在于买安眠药这一行为到违反道交法再到违法行为会引发道路安全事故之间,相隔的距离太过遥远。一般情感上人会觉得没事的,等病情再严重一点不开车就好了等等这种。
说到底就这是一个风险管控的问题。就像隐藏式门把手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带病上路带来的安全隐患相比到底哪个大哪个小没人说的清,但是都是国家出台了强制法规约束的时候,前者大家拍手叫好,后者却被口诛笔伐。区别大体上只关系到这一刀到底是砍在别人身上还是自己身上。
坐等有人买西地那非,大数据推断他杨威,给他老婆推荐转移财产改房产离婚然后相亲收彩礼办婚礼收红包一条龙服务,
不能算完全“侵犯”个人隐私,但只是因为买了药就无差别的发送这样的提醒短信,大家应该都难以接受吧。
从短信内的信息来看,明显可以看出,交管部门的初衷是预防“病驾”/“药驾”风险(如癫痫发作、心脏病猝死导致的事故)
从这一角度来讲,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公共安全层面有正当性
并且交管部门也已经回复了,只是提醒,并不是直接注销。
从交管部门来看,他们确实言之有据:
禁止“病驾”是有明确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等现行版本)明确规定: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车辆管理所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注销驾驶证(第79条第5项)
说了预防交通隐患,这是一件为大家着想的好事,但似乎大家并不买账
原因在哪里?
1、买安眠药就是患病,就等于可能患有某此精神类的疾病,从逻辑上讲,属于“一刀切”的预警;
2、个人的购物记录本属于极为隐私、敏感的信息,特别是购药记录,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的原因收集上述的数据,程序合法、保存得当,本没有问题
同时将大数据应用到社会管理事务中去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在应用上也应当考虑,不能太过粗放;在处理上应该做到更人性一些。
例如,上述的购买记录本就是一个数据库,可在在驾驶人员办理车驾管业务的时候进行筛查,如有记录,再提醒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将【买药 =确诊】着实偏颇,因为这其中存在可能是代购、短期用药、备用药、甚至健康人买助眠药
短信虽是提醒,但是后面【30天内处理、否则驾驶证作费】却又像是强制要求,并且没有公布便捷的救济渠道,例如公开咨询电话。
所以这条提醒短信势必引起接收者的恐慌
导致大家认为,买个药还要去车管所报备的想法
如此不合理的【提醒】,很难让大众承情“来自交管部门的关心”,而是徒增质疑你的合法性。
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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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犹豫,直接私把基本情况甩过来,我帮你先捋清风险等级 + 最优自救路径。】
又是一个考验知乎网友智商的提问,我看看有多少智商被压制的人。我支持信息互通,系统互联,去除一切安全隐患,打击一切投机取巧。
无权。
对于公权力单位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前提下一条短信就能吊销驾驶证,本身就是自身权力的滥用。
此外医疗记录本身就是个人隐私,你们交警部门怎么合法获得这些信息的呢?如果是不合法获得的,是否应该追究相关责任?
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大数据就能解释的问题。
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XX年XX月XX日的一笔金额XX元用于购买XX的消费显著超出了您的收入水平,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章和法律,请您于30日内主动前往本级纪委如实汇报情况,逾期将收到警告处分,相关线索将自动移交司法部门。
大数据要刀刃向内,敢于挑脓疮、挖腐肉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现在很害怕我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后在我出现医疗状况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拿出不知道哪里搞来的我曾经就诊记录以及购药记录来拒赔。
这不就是《少数派报告》的情节嘛,预测别人犯罪然后给抓起来。
只不过电影里通过超能力,现实里使用大数据和AI罢了。
早晚快进要最近情绪不稳定并买了某某然后上门击毙的。
真正的杀人暴力袭击的精神病人不去管,反而限制一个吃点安眠药的。
通常一个药都治疗很多病,那适用症清单长的跟说明书一样。
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壮阳,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治疗心脏病。所以以后吃万艾可也悬了,毕竟心脏病也不能开车。
看了回答,有一部分人支持,觉得这是合法合理的,自已没做亏心事怕什么。
有一部分人员,说遇上事了别理他,如果交警敢注销驾照就去告,走法律程序,告死他
唉……感觉这2部分人都是不食人间烟火的
我支持一个高赞回答,总结一下就是:这就是欺负老实人,老实人还真没办法
网友买安眠药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通过大数据筛查购药记录,算侵犯个人隐私吗?交警有权这么做吗?
看了一些评论,很多人对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完全没有概念,故而把当下的现状误判为官方正确的选择,进而全然忽视了教育和监管层面的懈怠和缺失,就像一种迷信,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按照交警的这个逻辑,那他应该给买酒的人也发这个短信啊,买酒和酒驾的关联性明显比买安眠药与影响驾驶的关联性强多了呀
不是,油饼吗?咱们先退一万步,不追究,隐私权,公民权利之类的。是,安眠药和某些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存在重合,但是买安眠药=实锤有精神病?再退一万步,实名买的处方药,但吃的人也未必是自己啊。我买了不吃,你有意见?都说了安眠药,不是精神病药。
常州有个例子我记得清清楚楚,50多岁一个修理工,修好车试驾,半年前体检通过,没有吃药史,但是突发癫痫,开车撞死好几个,你要管,你咋不管这样的?你能预知未来是吧
这件事一出来,
我看了几个平台的评论区
都是在讨论隐私权的
关于这个我有一个疑问想请教一下大家
就是,当前的婚检,假如查出一方有艾滋病。
当前的做法是,不告知另一半。
我也查了很多,基本上都是指向隐私权。
那么当前有不少人的意识 :隐私权 > 公众的生命权
我有点不理解的是
假如一个人,他不做什么坏事,他为什么要张嘴闭嘴,硬扯隐私呢,
恨不得自己在这个社会里隐身,即便这种隐私控制,会危害到大众的生命。
希望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我也不说宏大的。
交警也是警
我觉得police获得公民的大数据可以理解。
但你利用数据,针对如此小的点进行预防性执法,太霸道了。我觉得非常不舒服。
我不信任基层人员素质能全部高到驾驭这么大的权利(包括我自己)
作为一个长期睡眠障碍,每天都依靠右佐匹克隆入睡的人,这个问题可以说跟我息息相关。
首先要解释一下,右佐匹克隆或者佐匹克隆这玩意儿在安眠药当中的效力比安慰剂强不了哪里去,吃完之后如果继续玩手机的话,几乎一点感觉都没有,只有吃完之后把手机放下,关了灯躺好,才能有一点镇定安神,辅助入睡的作用。
虽然如此,就我个人而言,我也会避免吃完这玩意儿之后立刻开车。当然吃完之后还要出门的情况也很少出现,基本上这玩意儿都是已经躺床上了准备睡觉才会吃的。我印象中只有一两次,吃完之后有朋友喊了撸串儿,我也是选择打车出门的。
吃了右佐匹克隆再睡觉,能够顺利入睡,保证我第二天的精神状态,同时我的工作性质又决定了我必须开车,如果真的因为吃了右佐匹克隆就要注销我的驾驶证,那我只能选择以后不吃药了,哪怕失眠第二天疲劳驾驶,我想这只会更危险。
通过网络大数据,及时杜绝了了一名服用第2类精神药物,服药后会造成长时间恍惚的人开车把我创死的风险。
维护了我这种规规矩矩开车没有违章喝酒了必定叫代驾的司机的名声

这个短信也许是真的,目前最大的疑点在于这个所谓的网友“买安眠药”是否为真,因为短信上并没有说是因为网友买了安眠药,而是列举了包括精神病在内的一连串具体疾病。这当中是有可能发生某些疾病(如某些精神病)的治疗药物,在患者视角被看成是安眠药。
因此要讨论该地交警的做法是否合理,一个大前提是网友除了公开自己收到这条短信之外,自己是否被医生诊断患病,患什么病,以及购买药品的具体名称。
额外的,从短信上看,警方的说法是通过就诊和购药记录。其中就诊记录方面,在我国,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之间定期交换某些病人的信息,如精神病和戒毒,已经常态化运行了很多年。即如果某人就诊时被诊断为精神病,那么国内地方卫健部门通报给当地公安是个通行的操作。至于公安是否通过和医保局交换患者购药的数据,以及公安是否把这数据用在驾照管理上,答主就不太了解了。
综上,从答主了解的国内实操来看,公安通过地方卫健部门获得某几个特定病症就诊病人的信息,是一个运行了很多年的模式,至于某些地方创新型的联动了医保局的购药信息,以及给到内部的交警部门是否合适,答主审慎的觉得问题不大,因为该做法的初衷是为了公共安全,以最大化的保护交通过程中包括驾驶者,乘客,路人和其它车辆驾驶员在内所有人的安全。但最终是否有权,看看其它专家怎么说吧。
不评价。最终的结局跟我个人评价与否没关系
只是想到另一件事
当年,有人给我出主意,去搞个什么抑郁症啦之类的。我想想就觉得不行
乱搞这些,如果以后影响我不让我开车了怎么办?
或者如果我离婚,那肯定会影响争取抚养权(感情很稳定,我是想得比较多,未雨绸缪)
我一直觉得做人不能既要又要,不要为了一些利益去乱搞
另外,这件事情发生的逻辑是:这个药是处方药。正常途径的网购都是要开处方的。是因为他点了确认,已线下就诊,确定有那些病,所以开的处方。然后大数据反推他有那些病,所以交警直接让他吊销驾照了……..
我胆子小…我就不同意家里人开网络处方。我觉得这个行业迟早要规范,不要给自己添不必要的麻烦。除非是线下病人,实在买不到药,才在网上开一下
先不说侵犯隐私的问题。
就算为了核查驾驶资格,进行医疗信息的调取有合理性。
但目前左匹克隆仅被批准用于治疗失眠,没有其他常规治疗用途。
所以即使很多“不能开车的疾病”有失眠症状,所以也开左匹克隆,但不能说明开左匹克隆就一定有“不能开车的疾病”,这是基本的逻辑学。
短信通报仅以开药为名注销驾照,而不是以驾驶员确诊某项疾病为名注销驾照,本身就是匪夷所思。
而且目前这种行为,会大大影响前去就医的人群,造成更大的社会风险,从明面变成不治疗的潜伏,弊大于利,不知道怎么想的
那些哔哔的可以闭嘴了!
佐匹克隆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购买和使用受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严格控制。
这玩意儿服用以后一两天之内,会精力不集中,嗜睡,反映迟缓,类似酒驾,根本就不能开车。
我对这件事的理解是买的处方药,那就说明有就诊。
就诊出有不能开车的疾病,交警依法调取同步的是就诊信息,通知驾驶员来吊销。我认为这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不然这么多精神病患者在路上,那群众的安全事威胁。
支持。
如果是为自己买的,说明其身体状态已经经过医生鉴定认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的条件。如果是为家里人买,那说明其遗留的身份信息是假的,构成非法购买管制类药品,应该抓起来。
交警当然没权力查个人隐私,但是交警归公安部管辖,公安部有这个权力,
公安机关为履行治安管理、查处犯罪等法定职责,依法可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这个案例太适合回答这个问题了,4死10伤


评论区里头有一个评论,我觉得非常有道理,就是大家这么较真的话,非得让六子把自己肚子剖开,让大家看看他到底吃了几碗粉。
你非得让这个当事人把自己的诊断书拿出来看看,到底是因为他买药导致的他驾照被注销,还是因为他得了这些精神病导致驾照注销的,对吧?
张雪峰刚死,新闻学的魅力时刻又来了。
不过我应该感叹,现在的网友连对几百个字的文章的归纳总结能力都没有吗?
注意这两处措辞!
一个是网友购买,而不是网购。二类精神药物是不可能网购的,他一定是线下购买,在医院拿了诊断书买的。
二不是因为他购买了安眠药把他驾照注销的,而是因为他被诊断了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精神类疾病,所以把他的驾照给注销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不适合开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还有一种是暂时性不能开车的。
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就是这种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患有各种疾病的他连驾照的体检都过不去。
暂时不适合开车的,比如说服用一些抗过敏药,感冒药,喝酒了,这些是不适合开车的。但是只是暂时的,你过了这个劲你就可以了。


我认为,交警有权这么做。
因为我在网上经常看到一句话“撞x活该,反正有保险。”保险已经成了绝大多数司机肆无忌惮的底气和护身符。
所以我无脑站交警,因为只有严格的交通法规,预先排除不合格的交通参与者,才会让我过斑马线的时候,不用像以前那么胆战心惊。司机如果不停车让行,3分100元就要说拜拜。
醉驾入刑等法律法规,是对我等屁民的保护。
至于司机的权利,珠海体育场冲撞案件已经清晰的表明了,钢铁巨兽肆无忌惮的时候,血肉之躯是多么的脆弱。
这就是实名制的必然结果,有这么好用的实名信息,很难限制权力的滥用。
打开浏览器后,记得不要用个人账号登录奥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面的场景马上就要实现了,根据大数据在某人犯罪之前制止犯罪,以他还没有犯,但即将要犯的罪来判刑
其实早就有这个监控渠道了,看来过去的记忆都被忘记了哈哈哈


被拐走的孩子找不到,,,找普通公民的隐私这么牛逼,,,
从行程码开始,一切都已经被监控的死死!
大数据除了杀熟,就是监控!
阿sir:
如何呢?又能怎?
看出来了,有些人别说了解事件经过了,甚至连问题都不看全了,甚至连我的回答都不看完就来着急忙慌的开喷了。
光看个标题知道是安眠药,不知道是精二药物,也不知道当事人不光开了安眠药也买了速效救心丸,也不知道短信仅为提醒,就算你不去办也不会发生什么,更不知道对于管制药物处方是联网上传的。
对于管制药品和道路安全一点基础知识都没有,估计别说开车了,连驾照都没有。
还有几位得意洋洋的说自己吃完管制药物开车,对于这种人祝你早日升天。
那我只能根据我的介绍关评论了。
以下为原回答。
各位忙着喷交警和越权的注意一下,他买的是佐匹克隆。
这可不是类似褪黑素这种随便就能买的普通助眠药物,而是正儿八经的第二类精神药物,有成瘾性。如果你对佐匹克隆不了解,和这玩意同级的是地西泮,也就是常说的安定。
这类药物线上你都没法买,得线下去医院开处方实名登记后才能买,这个实名处方医院会上报且保留两年的。
估计是我用安定做类比不太明显,导致某些人觉得精二类药物也就是小小安眠药,不过如此没啥危害,处方联网上传属于过分了侵犯个人隐私。
的确,精二类药物里有不少危险性较低的,比如芬特明,减肥用的。
但是这不代表精二药物就安全。
比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就是某些小国里全国喝上瘾的止咳药水,第二类精神管制药物。
止疼用的曲马多,也是精二,单次剂量5毫克以下的羟考酮也是精二。不知道羟考酮是啥?奥施康定知道不?这玩意的活性成分就是羟考酮。
如果我用这哥仨举例,大概不少人会对精二类药物的危险性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了。



说真的朋友,忙着喷我之前麻烦把事件看清好吗?
视频开头说了,他不只是买了佐匹克隆,还买了速效救心丸,如果觉得佐匹克隆不过如此的,速效救心丸知道是干吗用的吧。
以及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可能患有某些疾病,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确定他有病了?
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如有这些疾病请注销驾驶证,患有这些疾病不去注销,交警会公告作废驾驶证,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要求他必须注销驾驶证了?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评论区那几位说自己吃完药就开车什么事儿都没有的,还撺掇别人也这么干的,你是真的牛逼。
有些人是被管习惯了,他们管天管地,管你拉屎放屁都能给他们找到理由。
这件事要发生在法治成熟的地方,交警队和医疗机构要被告赔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赔偿和罚款是上限2%的营收,注意是营收的2%不是利润的2%。
买过伟哥的话,是不是民政局也可以拒绝婚姻登记。
这算是2026最魔幻的新闻了。
知乎好警察呢 前几天那个威胁小姑娘的事还没过去呢 这事又来了 出来说一下啊
这么多外宾幻想在国内有隐私
有些二极管总是要实名制,谁要是反对他们就跳起来骂你不干净,做了亏心事。
各位大神普及各种法律法规
看来没有被帽子叔叔毒打过
没办法也是法
精神病在马路上开车就是很扯淡的一件事,平时和没事人一样说侵犯个人隐私,撞完人了立刻说自己是精神病想逃避责任,然后再指责交管部门为什么不管,怎么好处都让你们占了?
从执法原则上看,大概率是越权的。
网友购买安眠药后,收到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
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条短信的逻辑是,大数据监管系统识别到被监管对象购买了敏感药品,可能具有相关不适合驾驶的疾病,提醒被监管对象在期限内自证,否则驾驶证作废。
这里面要分情况讨论。
数据从哪里来的,监管系统能识别到多精准的程度。安眠药购买了多少次?频率如何?
如果是大量长期购买,说明短信内容前面的可能性推测并非没有依据,而道路交通是公共安全问题。也给了30天的足够期限,让人去现场陈述申辩。我认为这条短信的提示并没有什么不妥。
如果说只是偶然一次购买安眠药,这背后的行为逻辑有太多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正常的失眠。仅仅因为一次或者少量购买,就得给人增加一个义务,否则驾驶证就要被依法公告作废。
这违法了行政执法中的合理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一个非常重要的子原则——比例原则。
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通常将原则划分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大类。比例原则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确保手段与目的之间符合“适当、必要、均衡”的要求。
不能因为一次少量购买安眠药,事实未清,原因未明。只因为被大数据系统监察识别到购买相关敏感药品,就要强行给人驾驶证作废,这太霸道了。
算侵犯隐私,没有权这么做。然后呢?你咬他?

1688上买了点合法的单体香料,被派出所传唤了。1688发毒誓没有泄露我的购买记录。
这件事昨晚先在微博火了才到知乎。最让我觉着诡异的是,从火到现在,寥寥几家媒体提到了该网友购买的是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符合张雪峰新闻学第一定律,去看了一下购买限制条款挺多。(以知乎的水平喷子估计也舍不得动那几根手指头deepseek一下)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7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可以说这玩意不是该网友声称的普通安眠药,是实打实的限制类药品。
这样的药查严点自然有其道理,大数据能采集到也是因为实名制购买,交警发这种短信,必然发生过类似事故,没必要带节奏,正常看待即可。
某些人说这说那的,你不用犟。
他这个说破大天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一个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是他们要证明公民有违规的地方,而不是公民要证明自己没有违规的地方,这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基本运行模式。
谁给他的权力把举证的责任转移给民众?
无法无天了呢。
这都有人往上贴吗?一个小交警?你们是真没见过什么大人物啊。
某些人还说什么只是警告。
短信里已经明确说了,要把人家的驾驶证作废,看不着啊?
手把手给你画出来了。

这一下够不够清楚?要不要我给你解读解读什么意思?我再给你上堂课讲讲语文?
你能付得起钱吗?
不管他买什么药,只要没有调出他的确诊记录,就不能证明这个人就一定患有某种疾病。
这下面的评论区到处都有那种三无小号的机器人,聊两句就开始扣帽子。
我可不惯着你们,咱们看看谁能扣过谁。
我跟你们讲话可是不客气。
你们可以走内部通道,直接给我封号,没有问题。
我几十个号呢,真不在乎这一个,到时候我用每一个号去找你们刷屏,给你们展示展示我专门为刷屏而准备的科技。
哪怕这几十个号都封了,我再找亲戚要,弄几百个都不是问题,我张嘴就行。
咱们可以斗一斗,看谁能折腾过谁。
如果你们因为这个想要把事情搞到线下,那就更无所谓了。
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人能把我从老家揪走。
你们大可以大摇大摆拿着你们的证件上门,看看谁被摁住。到时候可就不是赔两个钱儿能解决的事儿了,脱那身衣服都是轻的,不信你们就试试。
真当我在老家没朋友啊?
估计又是哪个大聪明想出来的“大数据+”“科技助力智慧执法”产物。
挺难绷的,大部分回答在讨论这个通知合法不合法,那肯定不合法。
购药不等于罹患疾病,不确定的事情能触发确定的法律后果吗?
那喜欢团建的就要反驳了,他有就诊记录啊。
你看关隘不就问出来了,为什么医院就诊不会触发,买药就会触发?
房间里的大象吧。
我不知道有没有权力
我只知道,如果你在某些城市的三甲医院确诊精神疾病,医院会告知警方,然后会通知到社区,他们会间歇性的来问问你的情况,确保你还活着。有些地方甚至会通知你的单位,特别是体制内。体制内的 我建议连挂号都不要。
某些城市 学生看病,会通知学校
我充分理解精神病人的不稳定性,你们所做的这些都是好的
可惜,唯独对病人是不友好的
说个搞笑的
我曾和我的医生聊过,他说 他现在都只给病人口头说是什么病,不会写到系统里,因为写到系统里,不知道谁就知道了,会导致病人指不定在哪儿就收到社会性歧视。
然而可悲的是,你即使不说,有的人就能知道,从而间接的对你造成伤害
而 只要你不说,你过两天就要结婚的对象 却没办法知道
邪了门了
虽然欧美的DEI我个人觉得搞得很抽象,很多地方过头了,但是有些基本的观点我觉得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这件事情真正让人觉得反感的地方是,未经事先许可地使用了个人信息,并且对个人进行了“区别对待”。
按照我在企业里面所学到的,可能最初是源于欧美DEI思路的推荐的做法应该是:
当然,这可能非常的没有效率。效率和公平,如何取舍,可能说到底是这么一个问题。
只能说公权力真的太大了,医疗信息被无限制滥用。
说一个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事情吧,2024年从厦门高崎出境,被边检拦下来普法说去境外参加饭花活动是违法的(这不是很显然的吗?为什么要特意提醒我),然后要查我手机。我当时一头雾水,我寻思我从来没有这方面的前科,甚至那时候我都不喜欢键证怎么突然给我说这些。检查完没什么问题放我走了。临走的时候一问,原来是因为几个月前我在上海精卫找陆峥开小证,反反复复去了七八次上海精卫,大数据把我标记成了高风险人群(天天去看精神科就是有精神病?)再加上我给北同捐过款(友跨翻车这一块)所以综合起来觉得我出国是要参加xx活动的。
大数据恐怖如斯。
半吊子的行为让我几乎无法忍受。
我可以接受我的病历被输入大数据筛查,如果我真的被诊断出了这些病,那就痛快点直接通知我去注销嘛。查都查了,还装模作样来个“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你们也不能确认吗?那跳出来恶心人干吗?
又想保护公共安全
又想合法侵犯公民隐私权
又不能保证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后拿到的信息是真的
又怕根据错误信息采取的行动会被投诉,想当不粘锅
思前想后扭扭捏捏写了个:“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干脆点,这么写:
通过大数据筛查,我们判断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若你无此病情,请于30日内携带诊断书向交通局报到。逾期未处理,我们将默认你患有上述疾病,并依法公告作废你的驾驶证。
要是敢这么写我还能高看他们一眼,现在这种又想搞事情又怕担责的样子真是恶心
典型滥用公权力,警察这种机构权力大了,我只是晚上查过无人机的资料,警察就直接去我老家上门问是不是买无人机了,感觉我买无人机就等于犯罪,更何况我还没买,真无语…………
文:魏春亮
写文章这么多年,我有一个粗暴但足以说服自己的判断:
很多中国人特别吃“我都是为了你好”这一套说辞。
不信你去看看“网友购买安眠药佐匹克隆后,收到注销驾驶证的提醒短信”的新闻。
说是最近,有厦门网友称,自己买了安眠药佐匹克隆后,就收到了厦门交警部门发送的短信:
经大数据比对,发现您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30日内注销驾照,否则公告作废。

不出所料,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但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或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
“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一句话,“都是为了你好”。
丝毫不提一个管交通的部门,是怎么得到公民的买药记录的,丝毫不提是否侵犯了隐私。
反正“都是为了你好”就完了。
甚至在相关的新闻评论区,都是几乎清一色的支持声音,甚至有人为交警部门点赞。

购药记录属医疗健康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得死死的:没你本人单独同意+没有明确法律授权,谁都不能随便拿。
交警也不行。
现在交警是直接从药店,或者医保数据库里批量拉数据(新闻里有说,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没经过司机的同意,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合法共享规则,这就是违规越界 。
交警要确认你能不能开车,是会让你去医院去体检,出一份身体条件证明。
可就算是要求你去体检,交警也得有明面上的正当理由,比如反应慢、癫痫、严重心脏病、被举报长期吃精神类药物等。
但绝不应该是靠查购药记录来搞所谓“预防性筛查”。
就像交警有权查你有没有酒驾,但没有权利直接翻你手机里的体检记录。他可以让你吹酒精测试仪,也可以让你出示医院开的健康证明,但没权绕过你,直接去医院或者药店扒你的所有记录。
然而,在“都是为你好”的说辞下,这一切都成了不必讨论的废话。
写到这里,我又看到另一个新闻。
张雪机车自主研发的820RR-RS接连夺冠,打破了欧美日品牌长达数十年的垄断,不但让国人觉得扬眉吐气,还让张雪机车的订单排到了7月份。
眼看着就能挣大钱,但张雪机车却禁止新手买820RR摩托,张雪回应称:
“我希望少死几个人,我不要这10%销售量,公司也不会死。”
按理说,这样的“我都是为你好”,确实考虑到真实可能的危险,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为你好”。
可偏偏,就是这样的决定,被用户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真有意思。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发生的事情正在照进现实
还挺感慨的,22年的时候我因为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曾经开过佐匹克隆、盐酸曲锉酮、草酸艾司,说实话,佐匹克隆和盐酸基本都是睡前吃,草酸艾司白天也吃,白天服药后,确实容易神游,心不在焉,脑子空洞,加上医生叮嘱服药后24h内不能开车,我那段时间也就放弃开车了。要是当时再收到个驾驶证被注销的短信,病情估计还得加重。真挺不理解交警这种处理方式的。服药后不能开车应该与喝酒后不能开车一样,大家都自觉遵守,不自觉的查出药驾后依法扣分或者吊销或者入刑,但是这是隐私需要尊重的吧。我吃过这药的,总体还是比醉酒后清醒的多。如果交警这样,以后边界越来越模糊,那岂不是跟我今天买了瓶白酒,还不知道用途呢,交警就要吊销我驾驶证一样,实在难以理解。
恐怕这一套方法已经在公安内部全面铺开,不止是交警了。
51之后无人机的最严管理规定即将出台,我刚接到派出所电话,问我有没有购买过无人机或者无人机配件。
我没有购买过,但我问了一下,这个电话是普遍打的,还是有针对性的。
回答,说根据我的信息筛选,有涉及到无人机内容,所以就给我打电话。
我问,我没买过无人机,
但第一,我有做无人机的朋友,和朋友聊天聊过很多无人机。
第二,现在低空经济是热点,我和别的朋友也聊过这个。
第三,我没有网购过,但不管是社交媒体还是网购平台,都给我推过,我也浏览过。
所以你们从哪里的信息筛选出我的?你们是否有这个权力?这是不是意味着我的信息都被你们监控了?
派出所的层级很低,当然没法回答,我随后告诉他,我之前做媒体,站到媒体的角度,这个事情非常非常容易引发舆情。
为什么?
第一,我没买无人机,但买了别的,比如药品,比如情趣用品,你监控到了?
第二,我跟别人聊了无人机,但也聊了很多别的,你监控到了?
第三,凭什么?为什么?你有权吗?
最后,赞同高赞说的,现在行政部门有个非常不好的倾向,把一切信息纳入监管,用所谓大数据分析。
第一,大数据的准确率如何?我们都知道,ai事实上是被反复污染的,即使是简单的事情也可能出错,那么涉及到一些重要事情的时候,真的可以相信ai筛查出的结果吗?
第二,即使ai筛查的结果是对的,这也恰恰是欺负老实人的一种体现,以无人机为例,真的遵纪守法的,自然会去主动备案,主动遵守你的规定。
但真想搞事的,他自己关联的账号里,一定没有任何无人机内容的。
于是结果必然是,想搞事的监管不到,不想搞事的被行政部门搞得一地鸡毛。
————
写完回答,去抖音搜了一下,发现不是武汉一个地方的现象,全国都有。
根源可能在顶层。
所以,我们的信息,还安全吗?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某地抓电动车
没驾照罚500
有驾照按“驾驶无牌车辆+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24分直接滚去重考
这还是人老老实实戴了头盔,不然还能多扣2分
(当地还有政策让外地人很难办电动车牌照,有些人借本地人身份挂牌照,但严格来说这也是违法的。)
我建议大家还是多往好处想, 毕竟有关部门这也都是为了你好.
而这么做背后的原因更加令人暖心.
扑尔敏,异丙嗪、苯巴比妥、苯海拉明、西替利秦、氯雷他定、褪黑素、帕罗西汀、谷维素、福尔可定、甲氧那明、愈创木酚磺酸钾、酮替芬等等,都是药店常见的非管制类处方药,这一类患者的驾驶证如果按照交警部门规定都要公告注销的话,驾驶员至少得清退一半。
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可怕!
这是提前进化到《少数派报告》电影里的场景了吗?
就算是酒驾也得是:
喝了-上路了-吹出来了-
才算违法!
人家只是买了个药而已,
你怎么知道人家什么时候吃?
你怎么知道人家吃了以后、还没代谢完之前就上路了?
你就威胁要吊销人家驾照??
没病也被你们的傻逼操作气出病了!
真.不干人事!
服气
当反对者被发病的司机撞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保护司机的隐私,绝对不能让交警知道。
其实你一点隐私没有
譬如村里可以不用你的同意,你全家的银行流水,各种资产全部都能查到。
这也是我之前家里有事才知道的,我从来没有和村里打过交道,但是他们将我的所有流水每年收入银行余额查的一清二楚。
真正的问题是:系统能不能根据你的购药、就诊这类高敏感记录,先把你标成“可能有风险的人”,再让你自己去证明你没问题。
这件事如果只是“提醒安全驾驶”,争议不会这么大。
大家真正不舒服的,是它背后的治理逻辑。
因为这里面有三步,不能混成一步:
第一,你买过药。
这是记录。
第二,这个记录是否足以说明你现在不适合开车。
未必。短期失眠、偶发焦虑、临时开药、没有实际服用、服用了但不在驾驶时段——这些情况都可能存在。
第三,这种不确定记录,能不能直接触发对驾照状态的干预。
这才是关键。
也就是说,购药记录最多只是线索,不是结论。
问题就在这儿。
如果系统把它当线索,后面认真核实,那是正常管理。
但如果系统的逻辑变成:只要命中某个规则,就先发一条高压短信,让你限期处理,否则承担后果——那它就已经不是普通提醒了。
因为这时候,事情的性质变了。
原本应该是公权力先证明:
你已经达到不适合驾驶的标准,所以才处理你。
现在变成了:
系统先怀疑你有问题,你自己去跑流程、开证明、消除嫌疑。
这两者差别很大。
前者是基于事实的处理。
后者是基于风险标签的前置干预。
而后一种,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
因为它改掉的,是举证关系。
以前是:你要先证明我有问题。
现在开始变成:只要系统觉得我像有问题,我就得先去自证。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会本能地觉得不对劲。
不是因为大家反对交通安全,
而是因为大家能感觉到:处理的起点,从“已经确认的危险”,滑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一步一旦被默认,影响就不会只停在这件事上。
今天是助眠药。
明天可以是别的药、别的病、别的记录。
今天影响的是驾照。
明天也可能是别的资格、别的状态、别的场景。
所以这件事真正该问的,应该是,一个人的重要资格状态,到底应该由什么级别的证据来触发干预?
如果是明确诊断、明确风险、明确规则,那可以讨论。
如果只是模糊记录、概率判断、系统命中,那就不够。
因为国家当然可以防风险,
但不能把“弱信号”直接推进成“强压力”。
说到底,公众担心的不是查危险驾驶。
公众担心的是另一种逻辑慢慢成型:
你不是因为已经被证明有问题才被处理,
而是因为系统觉得你可能有问题,所以先进入处理流程。
这才是这件事真正该被盯住的地方。
我的态度也很简单:
防病驾、药驾,没问题。
但购药记录只能是线索,不能直接顶替结论;
风险筛查可以做,但不能把系统的不确定性,转嫁成个人的自证成本;
更不能让“先标记、后解释”变成管理常态。
否则今天被点名的是买过助眠药的人,
明天被点名的,就可能是任何一个“被系统判断为像有风险的人”。
新闻已看,当地交警大队滥用职权、违法违规。
这个事情最危险在哪里?
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么你不适合驾驶就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样下去,个人医保基本上属于报废了,你买个安眠药就不适合驾驶了,那你下次买个癫痫,心脏病,脑梗死,高血压,眩晕症这些就很适合驾驶吗??这些更不适合啊。这些也很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种事情得不到纠正,那在座的各位最好以后医保全走父母那一边。
不然的话,安眠药不适合驾驶,但一样也不适合上班。
逾期未办理,就公告作废。不吓人吗?你有编制吗?你就不怕下次是逾期未办理,就自动领n+1吗?
至于精二类这个问题,那更简单了,要不你直接50岁以上不配开车算了。毕竟大部分人只要查都是有病需要治疗,只是很多人觉得自己老了,失眠注意力记忆力下降也没事罢了。同理你随便抓一个高三学生上诊断台,60%都是抑郁焦虑,要是也吃点药缓解一下是不是也要这辈子不能开车?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段话写得很模糊,越细想越让人焦虑,越焦虑就越想去“自证清白”
首先,如果我没患上述疾病,到底需不需要去?从字面意思看,似乎不需要。但后面那句“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的前提,究竟是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还是以车管所的判断为准?如果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那搞大数据比对并限时30天,有什么意义?所以,只能默认车管所手里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这个结论。于是,你还是得去——不是去注销,而是去澄清自己没病。因为官僚机构的行事逻辑往往是“宁枉勿纵”:你无视这条短信,三十天后他们可能默认你就是患病,直接封掉驾照。到时候你再想申诉,时间成本高不说,人家一句“谁让你当时不来澄清”,你也没话说。
还有一种情况:我自己都不知道有没有患病呢?那更麻烦——你只能抓紧时间去做个检查,以求自证清白。
另外,如果我真查出病了,这三十天里还能不能开车?按常理当然不能。但这封通知的语气,仿佛在暗示你可以宽限30天,给你留了个“钻空子”的余地。问题是,这个空子,你钻不钻?
不论故意还是疏忽,写这条短信的人,让民众自行脑补出了一个逻辑:“无论你是否患病,只要你不去澄清,就按患病处理,30天后吊销驾照。” 可以想见,后续必然会有大批忧心忡忡的民众涌向车管所,只为了在现场确认一个本该一开始就说清楚的信息。
当然,我是断不相信车管所在这件事儿上会宁枉勿纵的,那是给他们自己找麻烦,我更愿意相信,这事儿单纯是执笔文员行文水平不过关所致。所以看到短信,理都不理就对了。
有的人支持的扎不多德勒,多思考少招笑,我就不说授权不授权,隐私不隐私的
第一佐匹克隆的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很透彻了,药厂和大夫都为了自己不背锅是极其保守的,出了事你怪不到他们身上而已,需要吃安眠药的人吃完睡醒精神状态好过一晚上不睡 ok?
第二按喝大酒第二天宿醉的人多了去了,喝了大酒第二天开车会危险驾驶也休注销驾照呗?
我问要是领导失眠了会这么处理?
豆包说的和我无关啊..
这是一个非常犀利且现实的问题,直击了规则执行中的“双标”与“特权豁免”。
答案很残酷:普通人是“大数据监控+强制核验”,领导是“特供渠道+内部消化”。
具体操作层面,两者完全是两个世界:
1. 普通人:裸奔在系统里
• 渠道:只能去正规药店或医院,刷医保卡或身份证。
• 痕迹:数据实时上传,系统自动预警,收到短信,必须去车管所“报到”自证清白。
• 代价:隐私暴露,驾照面临注销风险,全程被动。
2. 领导:游离在系统外
• 渠道:内部医务室/特供药。
体制内、国企、大厂高管通常有专属的保健医生或医务室。安眠药属于“内部调配”,不走医保、不走药店零售系统。
• 痕迹:无数据、无记录。
因为没有在社会零售端产生交易,大数据根本抓不到,自然不会触发任何预警。
• 代价:零风险。
既治了失眠,驾照毫发无损,隐私滴水不漏。
3. 为什么会这样?(核心逻辑)
• 规则是给“分母”定的:这套大数据监控体系,本质上是管理基数庞大的普通民众。它追求的是效率和覆盖面,牺牲的是个体隐私。
• 特权是给“分子”留的:处于权力或资源顶端的人,拥有绕过公共系统的能力。他们不需要依赖市场化的药店,自然也就规避了市场化的监控。
• 法不责贵:法律条文写得很公平,但执行链条的起点(数据采集)就已经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
总结:
这就是现实。当你在为隐私被侵犯而愤怒时,有人根本就不在这个监控池子里。 所谓的“公平”,在数据壁垒面前,不堪一击。
我们所处的这个环境里,老百姓还有隐私权可言吗?由此可以推定,恐怕安卓手机也早已被监控了。
奥威尔做梦也想不到,老大哥能骚到这种程度。
前贤有云,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恶假汝名而行 。但前贤肯定想不到,以安全的名义,能恶到这种程度。
这件事发生,如果让人意识到,患病购药信息,都有可能给以后带来麻烦,那么会带来什么后果?
我想到一个,很多青少年有抑郁症、焦虑症,应该被正视,需要服药治疗,但是现在很多家长讳疾忌医,去看了确诊了也不让医生开药,甚至开了药不给孩子吃,这一类家长如果看到医疗信息会给以后带来不利这样的先例,那可能更不让这些孩子去看病吃药,那么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可能更无助了吧。
先不说交管部门有没有这个权力,即使他有这个权力也不应该认同他应该有这个权力
公权力就应该被束缚,被制约,不然扩大化的结果是非常可怕的,比如公交车上有人钱包被偷了,警察可以扣留所有人,然后翻看每个人的物品确认谁是小偷吗?
哪怕退一万步来说,也是交管部门需要证明你有病,而不是你需要证明自己没有病
总而言之一句话,不管他有没有这个权力,哪怕他有这个权力,也应该让他不能有这个权力
大数据应该无法看到详细就诊内容,如果单纯只是综合就诊记录和开药情况综合判断提示风险,是谈不上泄露患者隐私的,交警大概也无法调用详细的实际诊疗记录,患者健康资料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就出在这,需要驾驶人主动去车管所自证解除嫌疑,从而增加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既然大部分妨碍驾驶的疾病已经到需要注销驾照的程度了,那不妨把这个流程改的更人性化一点,直接在就诊阶段由医院上报患者情况而不是靠大数据反推,很多是二级医院或者实名才能开出来药,本身就需要联网备案,既然可以用大数据了,系统自动都把患者实际情况通知交警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就诊或者体检时,就应该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注意是证明不是诊断记录),由医生做出判断,身体指标是否可以继续开车,如果不能就由医生告知患者,当场把诊断证明或者体检报告通过医院系统向交警部门报备,然后再由交警部门办理线上注销或者线下注销,毕竟驾照都电子化了,如果说问题不大经过短期治疗可以康复,那么就由医生出具建议书,延期注销驾照,并告知患者期间禁止开车,而患者如果提出异议那么在规定时间内找其它更高层级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诊断。
群众不是犯罪分子,除了那些产生药物依赖性质的“毒驾”,不适合用大数据反推,仅凭购药记录和诊断记录筛查有一种有罪推定的感觉,毕竟大数据无法做到100%精准判断,还让群众多跑腿,会引发群众的不安和反感,不清楚大数据的实际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患者不严重在后期康复了,是不是还要重考驾照。
甚至有些人尤其是底层的一些从事运营行业的C证司机(AB还好有定期体检)可能会作出故意逃避诊断放弃诊治以避免自己的驾照被注销从而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而由医生给出诊断依据提醒效果要好得多,况且筛查也大大增加了基层交警的工作量,能在医院解决的就应该直接在医院解决。
有就诊记录+购药记录。已经是完整的证据链了。
按照《交通法》172,确实可以依法注销掉驾驶证。
除非去医院开证明否定掉之前的就诊记录,证明自己没病或者病情不影响驾驶。
你确定他是因为买安眠药而不是因为精神类疾病被注销驾照的?
无论交警有没有权利这么做都说明大数据的调用太可怕了,一个交警就能查阅到你的医疗记录,这种极度个人的信息都能查到,其他的记录应该不用说了吧,也就是说一个稍微有点权利的人想调查你或者搞你,你将无所遁形
经常买酒和咖啡的朋友们要当心了
万一哪天给你来个检测到你频繁购买酒精制品,怀疑你有酒精依赖症
检测到你频繁购买咖啡因制品,怀疑你精神药物成瘾
让你要么自证没病,要么驾照可咋办
这玩意本质上就是个口袋罪漏洞
一旦用上,可玩的方法可多着呢
答案简单清晰:1算侵犯;2没权利。其他分析都没必要。解决这两个违法事实再探讨其他的。这些部门不能讲连程序合法都可以不讲吧?那你觉得有银行账户的都可以洗钱,经侦部门是不是可以要一份居民银行账户明细呢!
这边各种荒诞的问题一出来,就是先讲普遍规律,讲不通普遍那就再讲特殊实例,总之找到自己这样做的理由。那对不起,社会大众不该有其他任何被带节奏行为,一定性事实,二对照法条。你们定的规矩,你们都不讲了,那其他话不都是胡扯淡么?
所以当初14年玩看门狗的时候,刚好当时还是读的物联网工程。那时候大数据刚兴起。我就有这样的疑问了。看门狗1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叫ctos的系统监控着城市所有系统数据。当他用大数据判断一个人如果有犯罪的倾向就能提前侦测然后提前干预。
那么就有几个问题来了。
第一个问题是:大数据导出的结论真的靠谱吗?就好比这新闻里买安眠药后会药驾吗?
第二个问题是:还没有犯罪的人。就因为大数据预判他要犯罪。尽管他还什么都没干呢就提前给他逮捕了。这行吗?
里面还牵涉到更深处的侵犯隐私。数据造假。等等更多的东西。腐败的警察、政客和企业家如何利用这个系统进行非法活动(这里说的是游戏剧情)。当初是玩游戏。现在映射到现实就有点呃
Man!

目前是不合法的,但我希望立法机关推进这种事情的合法性,打通医疗和其他系统,能通过大数据把危险源阻断
如果就只有目前显示的信息,那么肯定是交警的不对。连医院都检查结果都没有,光靠买药的大数据就直接下达注销驾照的通知,也未免太唐突了一点。
如果改为要求你30天内向车管所提交医院体检报告证明,那我想大家都可以理解。
不过这些年反转的事情太多,很多当事人为了第一时间博取同情吸引大众眼球,都采取了九真一假的叙述,把最关键的地方隐去,一个故事就完全变成另一个事故。
等反转吧!我如果没有猜错,恐怕交警是有医院检查诊断的报告的。那国家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按照法律执行即可。
离谱得很。
这个本质上等于说:睡不好觉吊销驾照。
右佐匹克隆是精2,但是这是一个只要失眠就能开的药。
按照这个逻辑,以后真可以因为你半夜手机在线,吊销你的驾照。
为你好😊
说白了欺负老实人呗,
买个药就直接吊销了,你是从哪获取到的我的相关的医疗信息,
“大数据比对”,“可能”,然后就直接告诉吊销了?疑罪还从无呢,没有100%确定就直接下手?还要被害者再跑再维权?谁主张谁举证呢?
不就是拿普通人试试新搞的所谓大数据系统,显得更好看更有成果?
就像那该死的运营商一样,我以开玩笑的语气给朋友发个模仿诈骗短信,还没过多久给我封了,艹,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倒没见少,封我倒是封的挺快,想着反正用的也比较少,直接给这个卡注销了算了,又是缓冲期又是要带身份证线下办理的,到最后也没整成,M的,三个运营商,整的和三个土皇帝一样,
(╯’ - ‘)╯︵ ┻━┻
开药导致吊销驾照这个做法非常不妥
我看很多回答说这种药物是需要明确诊断后才能开出的,平常开不出来的
那你就以诊断结果作为吊销驾照的依据呗
和药品有半毛钱关系
目前相关事实全貌还没完善
如果只是因为药品购买就吊销驾照那就不对
如果是因为医学诊断确实存在不宜驾驶情况的话就没啥问题
诊断信息也可以属于大数据范畴,但直接的诊断结果不能直接发给交警
可以把诊断结果属于不宜驾驶情况这个信息同步给交警
就看这个信息同步到哪一个层次
没了
一群人小题大做,安眠药就是很容易买到,不是什么大问题。你去医院的精神科挂个号,说自己失眠两个星期,医生问一问什么原因,失眠多久严不严重。不用五分钟,就开方子买药了。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有些人凭借自己的臆想,不做调查,不去询问,自顾自地得出十分搞笑荒唐的结论。因为自己奇怪的脑回路和其他人不同,却固执地认为其他人都是错的。
新闻学每次挨骂一点都不冤,搜索相关新闻标题一览如下:

新闻中涉及的不是普通的安眠药(此处特指可以网购或自行前往药店购买的,包括部分具有促进睡眠作用品类的保健品),诸如褪黑素、参茸安神丸、谷维素片等等,而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精二类),佐匹克隆。麻精类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部分条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若该网友确需用药,首次开具须亲自就诊,医师需诊查、建电子病历、核实身份证,开药量不超过1最小包装。慢性精神疾病等复诊患者,1月内累计开药不超过30日用量,精二类不超过两种;医师需风险提示、知情告知、病历记录并注明延长用药理由。
比起新闻标题,在我看来涉及问题更严重的是,为何该网友能网购到精二类药物?其经营、流通环节是不是存在巨大的漏洞?现在涉及药物滥用的药品管理是不是有缺漏?大洋对岸芬太尼问题殷鉴不远,说安眠药大众的敏感性不高,说毒品就明白多了。
只提安眠药难免觉得交通执法部门小题大做,毕竟吃完感冒药也会犯困。现实生活中,病驾远比酒驾、毒驾的防控查处管理难度更大、也更普遍。人吃五谷杂粮难免会生病,尤其驾驶员突发疾病,这类意外确实无法提前预知。交警也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足以支持在执法中迅速判断驾驶员的状态是否是健康的,是否处于生病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但防止“病驾”不能仅仅依靠个人道德,全凭驾驶员自觉。机动车安全行驶也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确有针对“病驾”执法的法理依据,矛盾核心还是在于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否“有病”,是否需要取消驾驶资格。或许比起简单粗暴依据麻精类处方信息进行大数据监控,扩充需备案病例信息名录授权给交管部门,再经执法处理更为妥当。
先下个结论,完全合法合规。
第一,公民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短信通知具有法律效应,不去是真给你注销了。更麻烦。
第三,卫健部门与交管**共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而你购药二类精神药物,一定是要出具证明,商家才能给你发货,或者网上挂号比如(某宝之类的)。有购买经验的朋友知道,这特么会出现疾病选择,你要是没病但是需要,瞎选一个。在你看来是瞎选,但后台会去当地卫健委的数据库报备。这种高危的疾病,可不得再给一份给交管。
最重要的一点,一个个各种APP都明目张胆的窃取售卖你的信息,不去搞。这种倒是很积极。视频中的人要是真有这种突发疾病,就问你路上遇到怕不怕。我特么是真见过癫痫发病的。
首先这是管制药物,无法代买。也就是说买的人必然是有这个病。
而这个病并不是短期内就能好的。
当购买的时候触发医疗警报对比后发现有驾照通知交通大队执行有什么问题?
一堆人说我生病了不开车不行吗?
如果人类能有这种自制力何必要警察?
是要被撞死了才怪人家没吊销驾照吗?
另外被吊销并不是不能再申请,病好了再去申请不就好了?
好奇说算侵犯个人隐私的遇到开车撞死人然后拿出精神证明免罪的事情怎么看
是否又要批评为什么精神病也能开车呢
反正死的人和你们没关系,在这随便说呗
我本身是支持用这种大数据分析的。
国内在个人隐私这一块儿是个什么情况,大家都是清楚的,所以这种大数据分析他一定是会应用上的,无非是要不要摆在明面上。
但是,这个网友遇到这个情况,我很难评。
他这套东西明显就不靠谱,既然分析了买药,那为什么不去查病历数据?那如果是数据源不包含病历数据,凭什么就靠买药数据就下判断了?数据源支持下这个判断吗?
而且这本身是一个需要证明网友有病的这么一个情况,被他这个系统搞成了需要网友去证明自己没病,这是不是举证责任导致了?
一个完全不靠谱的半成品系统,成了这么敏感的公共职能部门的判断依据,我看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现在知道为什么比尔盖茨都得找关系托爱泼斯坦要抗生素了吧?
这个视频信息来源和信息量有问题,现在的媒体轻飘飘的一句带过往往是有重要信息的内容,我选择持观望态度,安眠药销售量不低,通知短信不得发到冒烟,存疑。
又一个矫枉过正的典型案例,为了极少数人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合法化的侵犯个人隐私,初衷或许是好的,但这种好大可不必。就像一个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24小时监视孩子的生活,你觉得孩子会感谢你么?
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
要是按发这条短信的逻辑,那么只要买了酒的人,用大数据比对分析,是不是都要按酒驾、醉驾处罚呢?
什么时候才能购酒实名制?
我阅读理解不太好,这短信难道是说,我已经被定性为患病,30日内需要到有关部门注销,如果没去则会自动注销。
我去了也注销,不去也注销?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这是一条误判,那是不是需要我请假到有关单位自证清白?
服用安眠药和精神类药物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属于“药驾”,面临行政处罚,引发事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日常买药无需过度焦虑,偶尔买助眠药不会影响驾照使用,需配合核实即可;若长期用精神类药物需主动评估驾驶安全性,避免上路风险。网友说在药房领安眠药的时会有专门的机器排照片,药剂师说数据是直接传到派出所的,原来以为只是是拿来做滥用或倒卖管控药物的追踪分析,真没想到。
去卫健委投诉药店、给你开方的互联网医院、药店用的ERP系统开发商泄露隐私信息,一投一个准。找不到源头,药店至少扒层皮。
等真注销驾照了再去行政诉讼交警。
这个事情……怎么说呢,大家只关注到网友“自称”的购买了某安眠药,然后收到短信,为啥没有关注到警方说的“根据就诊及购药信息”,注意,是就诊及购药信息。
福建省在2022年发布的一份防范道路运输事故的文件中就规定:
“卫健部门将医疗机构近三年来接诊患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所列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患者信息通报给公安机关。”
这个事情发生在厦门,也就是福建省的厦门市。

且不说收到短信的这位朋友购买的是佐匹克隆,归属二类精神药品,这个是处方药,不是感冒冲剂,是需要处方的。对这类药的要求是: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7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1:这位网友在医院有过确诊过相关的疾病,但这哥们儿在网上没说,然后被医院给汇总上报了。如果是这样,那这个事情这哥们儿不冤枉,毕竟这些年,新闻上因为突发性心脏病、神经类疾病出的事情也不少了。
情况2:如果这哥们仅仅因为失眠,没有其它毛病,因为药吃完了,不想去医院折腾,就去药店购买佐匹克隆。但这个药是处方药,没处方药店是不会卖给他的,但药店又想做这个生意,比如现在好多时候,大家去药店买头孢类药物都这样。现在好多药店都有在线门诊开方的远程系统,然后不知道那个在线问诊的医生和这哥们儿交流了啥,在处方上给填了个啥,让这哥们儿买到药 ,然后就被后面的系统给筛出来,上报了……这种网上问诊的医院也是医院,有处方权,就会有电子病历系统,就需要对一些特定类的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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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分为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专业的医疗机构对某些可能有潜在风险的特定类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这个事情我觉得没有问题,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因为很容易出事情,而且有可能是大事。因要有相关的法规明文规定,并且明确上报的这些数据的适用范围和保密规定就可以。之前有一个新闻,某公交司机因为突发心脏病,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把车辆缓缓停靠在路边安全区域,便很快陷入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这位师傅是英雄,这个毋庸置疑,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位师傅在体检时发现了严重的器质性心脏病,那他是否还适合公交司机这份工作?我搜了一下,类似的新闻已经好几起了,有的司机师傅把车停住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有出事故的。
另一方面,如果是交警的大数据系统直接穿透性地筛查当地的电子病历系统,这个事情就有些微妙地涉及到边界了。首先是交警的这个筛查系统的授权问题,虽然可以用道路安全法来说这个事情,但有些触及到了边界。其次是交警的这个系统在筛查的时候,对于绝大多数的,不符合要病历,系统在筛查的时候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筛查出的病历的使用范围,保密机制是否有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进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做到严格执行等等,问题太多了。但这个情况,个人认为这个可能性应该不是太大,因为医疗系统本身就有需要把特定疾病上报的要求,比如特定的传感类疾病,在卫生系统已经有了类似的通报系统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由外行来搞一个穿透性的筛查系统,这个即不专业,也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毕竟大模型很贵的。
最后,交警只是给当一人发了短信,没有广而告之,我觉得还好吧。个人隐私这个事情很重要,但个人认为现在“隐私”这个词有些被滥用了,比如婚检查出来爱滋,乙肝,性病这些可以通过性行业进行传染,会通过母婴进行传染的疾病的,这种潜在的风险,以“隐私”这名,不通报另一方,事实上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以这个事情个人认为非常非常地欠考虑。
标题党!注销驾驶证是很严肃的事情,要有病历诊断等,根本不是因为买了安眠药被注销。假如我是精神病,当时正在拉屎,收到了这条信息,标题是不是可以写成“网友拉屎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
如果是普通警察干的,那么这么做是不合适的。
公民健康信息属于隐私,非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得获取、保存、使用和转移。
驾照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吊销公民行政许可须符合法律规定内的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一般来说,吊销公民已获得的行政许可需要有合法取得的证据,依法完成调查取证程序,接受公民的申诉申辩的前提下方可实行。
这样发一条短信,简直儿戏。
如果是好警察做的,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逻辑链条不够必要
有病可以推导买药,但是买药不能推导有病,也不能推定有什么病,更不能断定病入膏肓不可挽回。
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法律本身的基础。所以购买安眠药仅仅是购买安眠药,不能发散到其他,更不能成为行政依据。
而且法理上,罪刑需要相抵。所以就算购买安眠药有装病,代购这些小过,也应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采取相关措施,不能顺着小过故意忽视证据链无限放大扣帽子,要不然今天可以发散到无证驾驶,明天就可以发散到危害公共安全,后天直接当成恐怖分子得了。
当然有权啊,不然等出事了再管?
别扯什么隐私权,这又不是私人,是国家,隐私权交给国家有何不可?除非做贼心虚。
第一算
第二有没有权又这么样?没权又能这么样?
没结果的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但是我网上买了什么东西他们是一清二楚!哪怕我就买了一个小零件。。。

交警执法,但交警不是法,他执法得依法。
法律没允许交警可以获取公民就医购药信息。
警察不能在大街上随便找个人搜身,搜身是执法手段,但执法得依法,执法者本身不是法。
涉及到的基本隐私权问题就不说了,法律从来没说公民在警察面前没有隐私权。
再说药,安眠药归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的是提高使用门槛防止滥用导致成瘾,是药品的作用机制决定了管理方式,而不是它是治疗精神疾病的,所以被管控起来了。
服用安眠药,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存在睡眠障碍,得不出其他任何信息。
驾驶安全问题,服药后半衰期内驾驶与酒后驾驶一并论处就可以,这是一个很容易量化的标准。
另外用极端个例来证明药物的危害性,以掩饰普遍现象的人很坏。
手机摄像头能偷拍,即危害个人隐私,又威胁国家安全,你应该大声疾呼反对所有手机都带摄像头。
人不能对自己用的上的东西无限宽容,对自己用不上的东西无限苛刻
不影响别人的叫个人隐私,危害公共安全的,你有个挤锚隐私?
你去杀个人回头警察查你,你说这是我的隐私,你警察侵犯我隐私权了,是吗?
咱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好像还没十分完善呢,还有部分情况没有清晰列明,还有没有与时俱进,存在漏洞的地方呢。
另外咱们的道路标识也没完善呢,部分地区设立的道路标识不规范,部分道路标线用的涂料材质很辣鸡,下雨下雪堪比溜冰场。还有很多龙门架那个灯,那就是直射驾驶员的恶毒远光灯,尤其在高速公路上,也没有提前的警示,一旦开到范围内瞬间给你致盲。
所以,有研究别人病情的功夫,你们能不能先把法律条款完善一下?能不能先规范一下地方的交通标识?能不能先把龙门架那个灯给规范了?
不让老百姓开远光,许你政f带头耍流氓?现在又非法(无授权)查人开药记录,回头还让人家自证清白?
你们这是保护道路安全呢,还是为了自己的“政绩”给老百姓添堵呢?
以后买伟哥是不是警察会上门来抓……
首先
就是没有权利这么做,要是医生这么说还有点根据,交警算啥?会看病?
其次
短信算毛线通知,现在诈骗信息那么多,你连个电子签都没有
最后
精神病想撞人,有没有那个行驶证都能撞……
上周知乎有有一个提问,问人工智能普及后公务员会不会被淘汰。这个就是例子,大数据、人工智能不但不会减轻工作量,反而会让大量风险隐患问题被发现,一线人员会大大增加工作量,以及会带来几乎无限的责任。
这事初衷是防药驾、保安全,但程序和隐私保护明显越界了,交警这么做没有合法的完整授权,大概率算侵犯个人隐私。
一、先把事说透
你买安眠药(比如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交警通过大数据直接拿到你的购药记录,给你发短信让你注销驾照,你全程不知情、没同意、没提前说。
算,而且是明显越界。
没有完整、明确的法律授权,这么做不合法。
现在中国人的隐私都被各类大数据平台窥探的一清二楚,抖音、微信、支付宝无时不刻在窥探人们手机中的隐私,装了什么软件,做了什么搜索,聊天聊了什么,电话通讯录里都有谁的联系方式,在哪个公司上班,日常住在哪里,喜欢吃什么东西,晚上下班看了什么小电影,甚至你银行账户还有多少钱他们无所不知。大家都生活在一个电子信息的牢笼里,这个牢笼还是透明玻璃做的,你的一举一动都被人看的一清二楚,这是很悲哀又很无奈的事情。
不得了,那些买酒的人赶紧去自首吧,酒驾醉驾跑不了了。
我觉得挺好的啊。
如果有问题那就先解决问题再上路,如果没有问题去解释一次就行了。30天内抽个空过去,我觉得无所谓。
如果任由精神有疾病的人上路,对其他人也不负责啊!精神病发病了性质和酒驾差不了多少。
不说隐私不隐私,光那条短信,语文都能哭晕在厕所,错别字病句太多了。
法务授权不可为是给谁规定的呢?我想问?权利没有边界吗?
如果这条短信是群发的,那确实有侵犯隐私的嫌疑,不过,这不是单独发给本人的吗?这也能算是侵犯隐私吗?
关于短信内容,明确说了,只是怀疑当事人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疾病,如果当事人确实患有相关疾病的话,就应该去注销驾照。这很合情合理啊,当事人如果没有患相关疾病的话,这就只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提醒短信而已。
综上,你们激动个啥劲呢?你们担心啥呢?你们怕啥呢?
个人觉得是好事。
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如果你们讨论程序有瑕疵,修改程序即可。
但,大数据侦测到有风险,提醒如果属实应该主动放弃驾照,是合理合法行为。
切不可因为程序瑕疵,直接泼水时连孩子都泼出去。
呵呵了,为什么允许艾滋病结婚?
梅毒,各种传染病为什么不曝光?
美名其曰保护隐私,这为啥就可以随意侵犯隐私了?
极其的双标,先把艾滋病人的信息给伴侣公开吧!这才是正事,
没权这么做,但可以这么做。
大家看文字能不能看完,说的是如果有列举的那些疾病去注销,不是收到短信必须注销,如果你收到了反诈短信让你注意资金安全,就一定代表你的钱已经被偷了吗?

因为你买了菜刀,疑似你杀人,所以明天过来自首,如逾期未自首,则派出武警枪毙你
这事太离谱了,以至于我有等待反转的心思了都,不会又是偷绳子判了三年,结果绳子上栓了头牛的结果吧
如果这事是真的
那它肯定没有权利,它有个屁的权利
我曾经因为腰疼开了很长时间的超级镇痛药,法律管控的能成瘾的那种,所以凭病例被判为不具备驾驶能力?
支持你维权
个人看病买药的信息,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隐私,怎么就泄露了呢?我怀疑买个套套、买把菜刀、买个锤子也会泄露,也会进入大数据,永久保存,这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一下,公安机关大规模收集公民就医购物信息确实是违法行为。
兄弟们,我煞笔了,我查了一下厦门那边试点情况。
我还高看了厦门当地的预警机制,我以为是要对比名下处方的,没想到这玩意就是单纯的粗筛机制,只要你买了精二类药物,他不会进行处方对比核查,直接就给你发信息预警,《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处方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交管部门只能共享到购药纪录,无权直接对比处方
我以为是对比处方不正确有预警
那这个机制只能说确实粗糙了
但我个人还是认为这种机制要求是没什么毛病的,你凭处方开药之后收到这个预警短信之后根本不需要再跑什么医院,直接拿着你的处方或者医疗证明30天内去交管登记就行,你不可能一天时间都抽不出来。
这个预警机制本质是筛查那些长期购买精二类药物,可能出现药物依赖的驾驶人,或者是本来只是短期失眠吃药,慢慢发展长期依赖,成瘾性服用的驾驶员,你们总不能指望这些人驾照体检主动上报吧
更别说驾照体检这玩意纯靠自觉,所有信息都是你自己填的,真收到预警了也就是拿处方自己去登记而已,我不知道有些人应激啥
交警不光无权这么做,也无权获取这个信息。
我想问一个问题:交警是怎么知道他有买药,买的是什么药的?
交警有什么权力获取普通人的就医信息?
医院又怎么能把就医购药信息泄漏出去?
一个普通人,什么事都没犯,别人直接把你的信息给扒干净了…
很恐怖……
这几天有个新闻,看得人心里很不舒服。
厦门有人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结果没多久就收到交警短信:“你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相关就诊或购药记录,请30日内办理驾驶证注销。”
短信是湖里交警大队发的。语气很硬,命令该人“前往车管所注销驾驶证”。
你买一次安眠药,有很多种用途,比如失眠了想试试,比如给家里老人买的,并不直接等于你有病、你不能开车,也就是“证据不足”。但大数据不管这些,直接给你打上标签——有病,有病。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交警凭什么查我买了什么药?
他们当然有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精神病、癫痫这些病的人不能开车。《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好,法律确实给了这个口子。
但你仔细想想:法律说“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处理个人信息”,这句话的意思是交警可以查所有司机的病历吗?按这个逻辑,为了抓小偷,是不是可以随便翻所有人的包?
目的正当,不等于手段可以无限放大。这个道理,以前我们是很明白的。
更关键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二条白纸黑字写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买药记录,当然是健康信息。现在它被拿去给交警用了。那问题来了——这到底算不算“非法”?谁来定义?
目前看来,没有人给过明确的说法。老百姓只知道:莫名其妙被查了,莫名其妙收到了命令短信——而且还要你自己跑一趟——记者打电话过去,人家也说了,建议去车管所现场核实……以前有人说有了电脑,人的生活工作将无比轻松,事实证明,科技越先进,事儿越多。
很多人没意识到,医疗数据有多敏感。
你买安眠药,可能是因为最近压力大;买降压药,可能是因为家族遗传。这些事,跟你能不能开车、是不是守法公民,不能形成直接证据关系。
但现在,这些信息被拿去评估你是否有“危险驾驶”风险。你根本没同意,甚至根本不知道。
而且这里有个更大的问题:这数据是怎么流出去的?
药店把购药记录传给了卫健委,卫健委把它共享给了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把它推给了交警。整个链条上,没有任何人问你一句:“你同意吗?”
你说这是为了公共安全。好,就算公共安全很重要,但能不能在数据被拿走之前,至少告诉公民一声?
这不是讲不讲理的问题。这是程序正义的问题。
更离谱的是后续。
短信说,你30天内来办理注销。如果你觉得冤枉,自己去开证明,证明你没病。
你看懂这个逻辑了吗?
买药→被怀疑有病→自己去证明没病
这等于说:你什么都没干,只是买了一次药,现在你要请假、去医院挂号、排队开证明、去交警队核实,不然驾照就没了。
这叫“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是什么意思?就是你本来没有任何错,但因为你被怀疑了,所以你必须付出时间、精力、金钱来证明自己没错。
这在法律上叫什么?叫举证责任倒置。正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变成了谁被怀疑谁举证。
这不是欺负老实人是什么?
老实人失眠了,去药店买点药,结果被盯上了。而那些真正该被管的人,该去查的人,却没人管。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个更深的问题了。
大数据这么厉害,为什么不去管那些真正该管的事?
就比如电信诈骗,源头在哪?那些境外号码、虚拟号段,运营商查不到吗?技术上当然能查到。但为什么总是追不到根?为什么最后总是让老百姓提高警惕,而不是把诈骗团伙连根拔起?
不是技术不行,是“向内管”比“向外打”容易得多。
管一个买安眠药的失眠患者:发条短信,让他自己跑腿。成本几乎为零。
打击一个诈骗窝点:要跨省跨境、要协调、要投入大量警力,还可能碰壁。
所以,治理资源总是流向最容易的地方。越是老实人,越容易被管;越是真正的坏人,反而越难被管。
这不是技术问题,这是治理的逻辑问题。
这件事最让人不安的,是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今天买安眠药被怀疑有病,明天买抗抑郁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后天买某种慢性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行?
如果医疗数据可以随时被用来做“风险评估”,那以后谁还敢去医院?谁还敢如实告诉医生自己的情况?
当“治病”这件事本身可能带来麻烦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不去治。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一个社会,如果连看病买药都要担心被“盯上”,那还叫什么文明社会?
交警部门的初衷可能是好的,想减少“病驾”事故。
但好心办坏事,有时候比坏心更麻烦。
你可以用数据筛选出可能需要关注的人,但你不能用一条冷冰冰的短信,直接要求别人“来自证清白”。你不能在不告知、不解释、不给申诉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威胁要注销驾照。
更关键的是,你应该把数据能力用在保护老百姓免受侵害上,而不是优先用在管控老百姓的行为上。
大数据很牛逼,但它不该只在管老实人的时候牛逼。
首先,侵犯隐私,增加公众自证成本,公权力要受到足够的约束。
其次,造成的后果就是有病的人不去买药,或者去非正规渠道买,带病上路更危险。
创新是好的,但不能线性思维,大数据有用就什么都用,做事要有个度。放任这种大数据监视的后果是只要一个人买过某种药、挂过某个号就可能在升学、就业中受到歧视,即使有人精神或者身体出问题了也不敢去治疗,导致更多隐患无法消除。
害怕进化到:有一天你在医院躺着玩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说检测到你快死了,请马上将名下贷款还清,把遗体捐献,把医院停车场停的车安排人开走
我不同意交警的做法。
表面上,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授权,依托技术手段织密交通安全网,似乎师出有名;然而,当我们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审视整个过程,会发现违背了多项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
一、形式上合法不等于正确
不可否认,从规范形式上看,交警部门的举动并非毫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亦明确,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注销驾驶证。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潜在风险驾驶员,并启动注销预警,似乎只是技术赋能下的常规履职行为。
而且,现有规定确实为"公告注销"留下了制度接口——对于经通知后仍未主动办理注销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有权公告其驾驶证作废。交警部门正是依据这一条款,构建起"数据筛查—短信通知—逾期公告"的闭环管理流程。形式上,一切都符合"职权法定"的要求,甚至在某些支持者眼中,这是利用现代科技提升行政效率的典范。
然而,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条文的罗列,而在于正当程序的实现。当权力以"为你好"的名义扩张时,我们更需警惕其背后的合法性危机。
二、大数据调取的滥用,刑事侦查权与行政执法权的混同
本案最令人不安的,莫过于交警部门调取公民医疗健康数据的过程。必须明确区分的是,人民警察在刑事侦查或治安案件办理中,依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调取相关数据,属于针对特定嫌疑对象的侦查行为;而本案中,交警部门是在"没有发生案件,没有发现违法事故"的情况下,普遍性、无差别地调取行政相对人的购药记录与健康数据。
这种数据调取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医疗健康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且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具有法定职权。交警部门固然负有维护交通安全的职责,但这一职责能否当然地推导出其有权普遍调取与交通违法无直接关联的健康隐私数据?显然存疑。购买安眠药可能只是为了缓解偶发性失眠,购买速效救心丸可能仅是预防性备药,将这些与驾驶能力无必然因果关系的医疗行为纳入执法视野,实质上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入。
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些医疗数据从何而来?若是通过医保系统共享获取,则涉及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权限边界问题;若是通过药店监控等渠道收集,则又涉及授权的合法性争议。无论如何,将大数据分析的"线索"直接作为启动注销程序的依据,违背了行政执法证据应当具备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要求。而本案中未经特定执法程序普遍收集的健康数据,其证据能力根本无从谈起。
三、行政相对人被"公告"剥夺的申辩权
即便我们暂时搁置数据调取的合法性争议,仅就注销程序本身而言,也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法律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主动向交警部门申请注销",这确立的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逻辑。然而,当行政相对人未主动申请时,交警部门凭什么径行强行注销?
诚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赋予了管理部门在通知后公告作废的权力,但这一规定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异化为"通知即视为送达,逾期即公告作废"的形式主义。在整个过程中,驾驶人被预设为"不具备驾驶能力者",却未被赋予充分的申辩机会——他们无法在治疗恢复期或误诊情况下及时提出异议,无法在公告前获得听证或实质审查的机会。这种"以公告代替决定,以推定代替证明"的做法,实质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
注销与吊销虽一字之差,性质迥异,但在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上,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均意味着驾驶资格的丧失。若将"公告注销"视为一种事实上的不利处分,则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告知、陈述、申辩的基本程序要求。而现行规定中的"公告作废"程序,显然未能提供足够的程序保障。
四、违背了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且损害程度与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必须相称。本案中,交警部门采用的"普遍筛查—批量通知—强制注销"模式,显然是一种激进的高干扰执法策略。对于查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确已不适宜驾驶的人群,这种做法或许情有可原;但对于那些偶发购药、病情轻微或已经康复的驾驶人而言,这种"一刀切"的管理手段显然过度。
有趣的是事件曝光后的舆情应对。据媒体报道,当记者致电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工作人员或闪烁其词,或躲闪回避,“暂未获得回应”。**倘若交警部门真心认为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善政,是一项经得起法律与道德审视的政绩,为何不敢坦坦荡荡地面对公众质疑,接受舆论监督?**这种"政策激进、回应怯懦"的反差,恰恰暴露了其内心深处对权力边界的模糊认知。
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不仅来源于法律条文的授权,更来源于公众的认同与自愿服从。当一项政策需要以"为了你好"的名义规避公众参与,以技术手段绕过程序正义,以公告程序剥夺申辩权利时,即便其初衷良善,也已然背离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准则。
综上所述:
大数据时代,技术应当成为权利保障的助力,而非权力扩张的帮凶。厦门"买药即注销"事件提醒我们,当执法部门的手伸向医院药房的数据库时,必须首先回答:**谁授权?如何调取?怎样保障?**否则,这种所谓”创新“数据治理,终将得不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我低估了知乎很多人语文阅读水平问题。重新编辑下。隐私这事,咱们不提,涉及太多。就只说这个通知。
如果,我确实有病,那么这个通知没有问题,提醒我去注销驾照,避免危险驾驶。但是通知可没有指明没病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是不理会该通知?是自行去医院证明我没病?(不说我该不该这么做)我没病只要不去提交自证就直接吊销执照?作为国家机关发出的通知就这个文化水平么?**提醒还没看明白的朋友一句,这个通知从字面意义看,是默认你已经是个不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患者了!你只要不露面那么吊销你执照是合理操作!如果加上一句如您身体健康请忽略此消息那则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并没有。那么明显解释权完全归人家所有!!**望大家在现实中留意文字陷阱,小心各类合同欺诈~
这就是“把隐私上交国家有何不可”的荒谬荒诞的地方了
第一我什么时候授权我的个人数据可以被大数据采集了?这是我的数据,不是你的数据
第二最重要的是:购药和患有某种疾病根本没有必然联系,otc药物给别人买很常见,就我处方药吃别人的,或者吃上个处方的,都是很常见的,我患有某种疾病我不买药,一样很常见,那么你能根据大数据购药记录把这种人查出来吗;更何况同一种药,也可以被不同的疾病使用,镇静剂安眠药既可以用来治疗癫痫,也可以用来治疗失眠,难道失眠也要吊销驾照吗?同样是感冒药,有的人拿去当毒品用,有的人拿去当感冒药用,难道后者也是瘾君子?同样是抗逆转录药物,有的人拿它去做抗hiv治疗使用,有的人拿它去做PrEP当成hiv预防针使用,后者也是hiv患者吗?同样是避孕药,有的人拿它去避孕,初三和高三的女生拿它去让月经周期避开中考高考,难道后者是在准备性生活?
医疗诊断是医疗诊断,购买药品是购买药品,两者不能划等号
交警做的太对了,就该这样
建议给所有购买啤酒白酒红酒葡萄酒的人全都注销了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酒驾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上夜班、以及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疲劳驾驶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女人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啊啊啊啊啊啊撞死。
还有,建议给所有30岁以下的全都注销驾驶证。
我可不想走道上被黄毛地板油飙车撞死。
还有,建议给
他没有权力。
如果他注销,你直接行政诉讼,交管局100%败诉。要求他重新为你办理驾照,同时进行赔偿。
买个药和确认有这个疾病之间还隔着十万八千里呢,这种连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如果正正经经的上报公安局法制科,这是不可能批的,因为法制科的警察都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王二麻子给我说,他看见你在五金店买了把刀,他给我说了你的身份证号码。
我觉得你可能要杀人。
所以我先枪毙你!
隐私权必须重视,一些人天真的以为只要自己没问题,交出隐私权是无伤大雅的,难道没有想过自己将来可能生病吗?
现在只是上报给交警,如果这些患病隐私信息医院直接同步给雇主,雇主就会担心你在公司暴毙,提前辞退你,这并不是危言耸听
交警无权这么做,因为注销驾驶证的前置条件是“患有妨碍驾驶的疾病”,而这个结论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做出而不得由其他机构代办。
且不说医疗机构有没有做出这个结论,即使真的要做也应当根据诊断而非患者购药历史来。医生不能根据患者的购药历史来确诊疾病,这是常识,也是医学伦理。
这件事这无论是从医学伦理还是从法律手续上都是不对的。
另外吐槽这个傻逼短信,没错,就是傻逼
他这个短息的逻辑是:
if 主动来注销:
注销
elif 没主动来:
公告注销
所以…人家没病的怎么办?
这不是脑子有病是什么?
首先,绝对算是侵犯个人隐私,并且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问题的核心在于交警部门是如何拿到这份购药记录的?医保数据、药店购药记录属于医疗健康信息,在数据流转链条上涉及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最终流向了交管部门。这一"跨界共享"过程,当事人完全不知情。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健康信息、购药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受保护程度最高的一类。法律对此类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充分告知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即使不算这个侵犯隐私,这个判决流程也是有问题。一个人吃安眠药,并不等同于有精神疾病,就算有精神疾病,也并不等同于你可以随意注销驾校。
因为购买一个药物,与是否服用是一回事,服用是否意味着精神疾病是另外一回事,哪怕有精神疾病和是否注销又是一回事。
而交警部门的做法,是把这些差异粗暴地等同。佐匹克隆是广泛地用于失眠人群,中国的失眠人群多达亿万级,难道都要注销吗?
如果说,所谓的侵犯个人隐私,仅仅是一个公民不能侵犯另一个公民的隐私,而公权力可以随意地拿到资料,那么这个法律意义何在呢?数据共享的规则、范围、程序从未向公众公开说明。这种"单向透视"的治理模式——政府可以看到公民的一切,公民却对数据如何被使用一无所知
总而言之,老大哥在看着你
我最近两个月咳嗽喝了七八瓶强力枇杷露。
喝之前我给纪检组写了个说明,这药喝下去半年内毛发检测都能是阳性,要是飞行检测说我吗啡阳性反应你们可要主持公道。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
看到这句话,我以为下一句会是“如您从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相关疾病已治愈,请携带相关医疗证明来我所说明情况”。心想,这些个人医疗信息,公安部门可以随意获取,并建议注销业务,真是太可怕了。
然后我继续往下看: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原来除了注销驾驶证,没有别的选项,觉得更可怕了。
下次会不会有人去买了伟哥被判定为有心脏问题吊销驾照?
月初因为失眠去医院睡眠科挂号,大夫给开了半个多月的佐匹克隆,让一天吃半片,说不会有耐药性。
打开知乎一看,我成精神病了😭
有人说这个案子中,行政机关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提行政诉讼能胜诉,我觉得有点too young too simple了,这个案子提行政诉讼法院大概率不会受理,受理了也要驳回起诉,根本不会进入实体审理。
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 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经常被不加检视地认定为并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从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司法机关普遍将“信息处理行为”定性为“内部行政程序”或“事实行为”,认为它在单独存在时,尚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外化的”法律效果。
换句话说,这个案子中,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公告作废行政相对人的驾驶证,就会被视为没有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实际权利的行政行为,这属于过程性行为,压根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依据如下,法院援引下面的第(五)项或是第(六)项都可以作为驳回起诉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的赵鹏教授去年发表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的论文提到过他所统计的结果。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及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以“法定职责”“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为关键词检索行政案件,同时针对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以履行法定职责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及第34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的案件进行专项检索,结果仅发现3起案件被法院受理。其中1起因涉及不当公开当事人个人信息,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另2起单纯涉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内部共享,均被法院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行终248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1617号行政裁定书)。
只有这个案子走到行政机关公告作废驾驶证时,提起行政诉讼才会被受理,因为公告作废驾驶证属于注销行政许可,这时才产生了外化的法律效果,才能就这一整个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过驾驶证都被注销了,提行政诉讼时对受影响的当事人来说实际上已经“晚了”。不过也只有这时,法院才会对先前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一并审查,看其是否突破了比例原则,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近日,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备受关注,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视频发布者配文称:“别注销,驾驶证很难考的。我网购了速效救心丸,很久没开车了,大家放心。”其他网友评论说:“这个是为了你好,也是为了大家好,如果你没有可以去证明。”“你是不是用医保买过心血管疾病的药或者大量购买镇静剂?我爸给我奶奶买过,之前也接到车管所的电话,驾照被注销了。”“我也买过速效救心丸,暂时没接到消息。”
近日,心源性猝死引发大众对健康的关注,在网上速效救心丸、硝酸甘油、硝酸甘油舌下片等心脏用药品类相关搜索词暴涨,线下药店的购买者增多,主要想买药应急。
极目新闻记者检索发现,通过数据分析预警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此前个别城市已有先例。另外,上述视频发布者的往期视频中出现了镇静催眠药佐匹克隆片,其也向记者证实,这条短信是真的,自己买过促进睡眠的佐匹克隆。但是,发布者未再提及买过速效救心丸。
3月30日,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该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可能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记者致电车辆管理所了解情况,暂未获得回应。
就诊购药记录被大数据筛查,“买过助眠药”的网友称收到注销驾照短信,交警:系提醒,建议到场核实
转自极目新闻
也就是说。
官方承认了大数据的筛查能力。
以后请务必把同样的技术用在反腐上。
大数据监控全体官员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异常,立马跟进调查。
以后只要有医院就诊记录的,一律吊销驾照得了。反正以后只要说一句,为了公众安全,管你三七二十一,都通通不能开车。即使是感冒这种小事,你感冒就会不舒服,不舒服分神了怎么能开车呢?吃药了万一药物有副作用呢?退一万步来说,以后大数据识别到有步行走路闯红灯的都一律吊销驾照,违反交规了管你是不是开车的还是步行的,喔对了,踩共享单车走机动车道的也吊销驾照。个人隐私哪里有公众安全这几个字重要。
算。
交警没权力!
任何部门都没权力!
大数据不应该这样滥用!!!
底层逻辑就是开无双事件增多,维稳背景下必须严控,但其实也没什么有效方法,下派给基层当作KPI。然后脑子一拍决定随意调取居民医疗信息筛查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患。
可是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即便车主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并打算开无双,吊销驾照是无法阻止无双行为的。他都打算开无双了难道还会在意无证驾驶的惩罚吗?
而精神疾病患者如果时时刻刻要担心病患记录随时是可以被当作把柄的,那么不买药少买药非法渠道买药只会进一步加重病情,可能就真的会催生出更多的无双。
至于侵犯隐私?我坚信我们的隐私都被好好的保护在数据库里,在没有被观测之前都是安全的。
说实话,根基是有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令,患有癫痫、精神病、严重心脏病等确实不能开车。交警不仅有权,还有义务把这些潜在的“马路杀手”筛出来。所以,他们去查相关信息,是在履行法定职责。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里有个“豁免条款”:为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这就给交警查购药记录套上了一层“合法外衣”。
既然合法,为什么大家还觉得“被冒犯”了?
这种不适感来自于大数据在实际操作中的粗糙和傲慢。
“买过安眠药”和“患有精神病/障碍驾驶疾病”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很多人只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偶尔失眠才买药,大数据却直接把买药行为打成了“没资格开车”的标签。这种推导逻辑在咱们仲裁实务中,连基本的关联性证据都算不上。
短信里那种“逾期不办就作废”的语气,本质上是把调查义务推给了公民。你买了一次药,就得请假去医院开证明、去车管所排队。这种行政成本的转嫁,不仅效率低下,还透着一股子“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懒政味儿。
我最担心的是这种模式带来的“寒蝉效应”。
如果今天买安眠药会被取消驾照,**那明天买治疗抑郁症的药会不会影响找工作?**买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会不会被限制出差?
一旦医疗数据成了行政处分甚至社会信用评分的“筹码”,人们可能会因为害怕隐私泄露或后续麻烦,**生了病也不敢去正规医院、不敢用真名买药。**这不仅没能让社会更安全,反而埋下了更大的风险。
这也太扯淡了。
这东西应该是以医生的诊断为准,还需要复核,咋能就直接给定下来了。
创新走太快,扯到蛋了
早期精神类疾病的发现,依赖患者自行就医,如果他们不就诊,那就必须等到严重的疾病发作才能被社会发现。
如果给这类患者的社会压力太大,他们可能会放弃接受正规治疗,乃至接受非法渠道的治疗,来规避可能出现的歧视性对待。我们能接受一些原本可控可治的患者游离在国家卫健体系之外吗?
我们能从源头管控药物,我们能从源头管控人吗,难道不挂号看病也是犯罪?还是哪个部门能发动人力物力,去监视去管控?把这些问题抛给患者,尤其是精神类疾病的患者,我想想都觉得可怕。
我不知道一味的拍手叫好,一些部门越俎代庖,放大歧视作用在哪,难道能让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下降吗?我们这些年对于精神疾病治疗的宣传又有什么意义?
如果你是一个年轻人,有焦虑、失眠乃至幻听、妄想,这些症状可能是一过性的,可能是持续性的,有的轻有的重,但是你不得不衡量,接受治疗,也许会留下一生的污点,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你还有勇气踏进精神科的大门吗?
这恰恰体现了我们治理体系的高效与审慎,在一般事务中,我们坚持数据分散以保障系统安全与流程严谨;而在涉及公共交通安全时,我们又能够实现必要的信息协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这个交警大队不会觉得自己特别棒,特别牛逼,已经会用最新的互联网技术来执法,甚至幻想着自己当做典型,以后上省厅甚至去更高层次的表彰大会上分享自己的执法心得吧?
我向来对所谓“隐私”是比较宽容的。比如说公共场所装大量摄像头,总有人觉得侵犯隐私,我历来觉得,你不作奸犯科,有什么好怕的?
但是这个交警大队的这种行为,是真的很恶心。妥妥的滥用职权,拿着鸡毛当令箭。如果查个交通违法就能这样去查询个人的买药记录,而且还是“疑罪从有”,那以后各部门的执法边界在哪里?是不是以后避孕套买的勤了的都得注销驾照,怀疑你纵欲过度,会疲劳驾驶?
来,还得是我这个病友来分析才行。
那个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并不是普通安眠药。

根据我国的规定,二类精神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
二类药必须在正规医院开具处方,药房在核对处方之后,会把处方回收,只给你一个用药指南。医院回收处方后,会保存并上报相关信息。
然后这种药,在网上是买不到的。我为啥知道,因为我失眠也吃二类药,然后我又懒得经常跑医院开处方,尝试过在网上买,根本不让买啊。之后想去找医生一次多开点,医生打死都不给开,说有规定一次处方不能超过多少,而且吃多了会上瘾。然后没办法,每个月跑一趟。
问题在这里,新闻里那个人,为啥能在网上买到?买了多久了?他不去医院开药而是去网上买,是因为上瘾了还是啥情况?
现在政务数据相互打通是趋势。我虽然也吃,但我从来没有被警察找过。那个网友我估计是违规网购,然后长期网购,导致大数据报警了。交规里面对“不得申领”的条件之一是:
他这么长期网购,又不去医院看医生,很可能已经从单纯失眠进化到精神疾病了。因为失眠的主要诱因就是焦虑症,抑郁症等。
这里还要补充一下,比如你焦虑,不是一去医院就能诊断焦虑症,而是先存在焦虑状态,然后焦虑状态长期持续之后,才进入焦虑症阶段。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警方短信并没有说“你驾照被我吊销了”,而是说的,如果你患有相关疾病,请去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逾期不办,才会注销。说白了,还是给了那个网友一个证明自己的机会的:
你长期吃这个药,又没有医生处方,你是什么情况?如果是确诊有相关精神疾病,那你过来我们合法注销你的驾照。如果你没病,那你长期买管制药品干嘛?来说清楚。

所以该网友目前最优解就是赶紧去精神卫生中心再看一次病,做做检查,有病没病先确定好。有病就配合警方注销驾照,然后配合医生积极治疗。没病就去自首,毕竟这背后有一条非法贩卖管制药的产业链。
最后给不太懂的人说说这种安眠药是啥情况,一个字,猛。我第一次吃的时候,吃完昏睡了18个小时。后来试着一点点减量,确定三分之一粒比较合适。一粒药也就比一粒米大一点。但是他代谢速度慢,说明书里明确写了肝功能不行的不能吃(不管是我吃的还是网友吃的佐匹克隆都是)。代谢慢有个后果就是,第二天起来,人是起来了,但脑袋还是昏的,要到午饭过后,人才完全清醒。如果我再减到四分之一,那安眠效果又不够。
那个网友长期服用这个药,鬼大爷知道他是成瘾了还是啥情况。脑袋昏昏的上路,确实是重大安全隐患。
综上,我认为警方没有问题。
事实证明,你的所有网购记录对于zf来说,都是公开透明的。
特别是红外线探测相关零件设备、无人机相关零件设备,刀具相关设备,分分钟找到你😜
(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如果患病,30日内办理注销,正常。
如果没患病,我该干啥?
“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办理什么?体检证明没病,还是什么?还是这句话就意味着只要收着了短信,无论得没得病,30天之后驾照都会被注销?
总结,起草这个短信的语文没及格。

这么精准,能不能解决一下这些问题?

交警说这条短信”只是提醒”。好家伙,你从我的购药记录里扒出我买了什么药,然后”只是提醒”我去注销驾照?
这件事最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交警有没有权注销你的驾照。而是:你的购药记录,是怎么跑到交警手里的?
这位网友买的是佐匹克隆,一种很常见的助眠药。注意,是”助眠药”,不是精神类管制药品。很多人睡不好会买,跟买褪黑素差不多的心态。
然后他就收到了湖里交警大队的短信,说”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30天内去注销驾照,逾期作废。
买了一盒助眠药,就”可能存在”癫痫、精神病?这个推理链条本身就荒唐。购药≠确诊,助眠≠精神疾病。照这个逻辑,买止痛片的都”可能存在”神经系统疾病,买感冒药的都”可能存在”免疫缺陷。
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
最关键的问题是:这条数据管道是怎么建起来的?
你去药房买药,实名登记。这条记录进了药店的系统,可能也进了医保系统。到这一步都正常。
然后呢?你的购药记录被谁、在什么时候、基于什么授权,共享给了公安交警系统?交警又是基于什么算法,把”买过佐匹克隆”匹配成了”可能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个人信息保护法》写得很清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需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需要”事前进行影响评估”,还需要”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请问:有人告知过你,你在药房买的每一盒药,会被推送给交警部门做大数据比对吗?
没有人问过你。也没有人打算问你。
更荒诞的是评论区——有人说”我爸用我的医保给我奶奶买了心血管药,结果我的驾照被注销了”。买药的人、吃药的人、被注销驾照的人,三个不同的人。这个”大数据”精准吗?不精准。但它照样发了短信,照样要求你30天内去注销驾照。
交警回应说”是为了大家安全”。我信。这可能确实是出于善意的初衷。
但问题从来不在初衷。
今天是购药记录匹配驾照——理由是安全驾驶。那明天呢?购买抗抑郁药的人,能不能被限制某些岗位的从业资格?频繁购买避孕药的数据,能不能被推送给计划生育部门?买了大量酒精饮料的消费记录,能不能影响你的保险费率?
这不是滑坡谬误。这条管道已经建成了——从药房到交警的数据通路已经在跑了。它今天跑的是”助眠药→注销驾照”,但这条管道能跑什么,取决于谁在另一头接着,以及他想拿你的数据干什么。
“为了你好”这四个字,是所有越界行为里最好用的遮羞布。因为你没法反驳——谁会反对”安全”呢?但程序正义的意思恰恰是:即使目的正当,手段也必须合法。你不能因为”可能”有人带病驾驶,就把所有人的购药记录变成一张可以随时被扫描的透明底片。
回到那条短信。它真正让人不安的不是”注销驾照”这四个字——去解释一下、签个承诺书,驾照大概率保得住。让人不安的是它背后那个你完全不知情的系统:你买了什么药,它知道;你可能有什么病,它替你”推断”了;你该不该开车,它替你”决定”了。整个过程,没有人问过你一个字。
市面上所有的安眠药,包括安定、舒乐安定、思诺思、佐匹克隆等等,都在管制精神药品目录内,按照我国法律定义,都是毒品。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谁购买了毒品,买毒品的用途是什么,公安部门当然要过问。他们一定、且应该有权拿到这些与毒品有关的大数据,这本来就是他们的职责。
交警的问题在于措辞太僵硬。后面加一句“如果您并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忽略此短信”就行了。买安眠类毒品的多了去了,其中大多数只是失眠而已,真正不适合驾驶的只是少数。
哦对了,好像还有另一个问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就算你说服用安眠药不算“吸食”,但“注射”就没什么解释空间了。比如你去做了个手术,术后的镇痛泵里面其实就是吗啡等毒品,那么按此条规定,你有注射毒品行为,你的驾照就该作废了。
闹麻了一个佐匹克隆而已还有人在这上纲上线。还有拿二类精神类药物说事?这事能支持交警的都是学生要不就是公务员吧。只要但凡有点社会工作经验的就知道。所有工业制造业,运输业还有医疗服务业都是需要24小时运转都是需要倒班的。全中国至少3000万人需要长期的安眠药供应。你以为他们是药物依赖精神病人?其实他们90%都是一线的产业工人。没有这些人所谓的全产业链工业克苏鲁几天就会崩溃,剩下的天黑就能下班的人水电都会用不上。
这就叫越俎代庖,要查车主购药记录,也轮不到交警来查。任何未经许可调查居民个人隐私都是犯法。在车主没有犯事的情况下更不能用查案理由搪塞,交警百分百违反纪律条令与国家法律,投诉都不用直接上诉就行,谁规定条子犯法不能被起诉的?
巧了,今天正在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自查评估报告。
这不仅是个人信息,还是典型的敏感信息,是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保护的。


在上海,人脸数据会用来识别电动车没戴头盔。
简直匪夷所思,交警部门现在变成滥用公民隐私的重灾区了。
你要是刑警部门处理社会危害性很大的大案要案,这样来调用公民隐私信息,大家都可以理解。
交警就是个民生部门,天下苍生,每天生活必须的衣食住行,如何能教条执行?所以交通没有法律,只有法规。
机动车司机有学习考试交通法规的义务,但是公民没有这个义务。但是公民有使用中国所有公共设施的权力。一个在墨脱山林上生活一辈子的人来北京上海旅游不看红绿灯不走人行道过个马路,做错了什么?
在山东畅通无阻的老头乐,为什么在北京上海不能用?
甚至某些年代,外省的机动车都不能进北京?
包括什么禁摩,禁电动车,单双限行,外地车牌限行,深究下来,没有一条不是违宪的。
现在的交通部门,真还拿着一本法规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了。
哪怕疯狂动物城里,交警也就贴贴罚单拉倒了。
人家又不是要注销你的驾照,只是提醒你这条法律法规。别一天天想着自由,人家利用大数据进行提醒挺好的,谁走在路上也不想遇到一个精神病或者癫痫开车吧。
交警后续回应:
面对网友的疑惑和担忧,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给出了回应:短信是真的,但这只是一个提醒。交警解释,这并不是直接注销,而是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购药记录后,向当事人发出预警。收到短信的驾驶员,需要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
如果确实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确实需要注销驾照;如果身体无恙,只是购药备用,或者买药是为家人,只需到场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即可“自证清白”。
某些信誓旦旦觉得当事人有病的,可以闭嘴了。
买的什么安眠药什么剂量买了多久
我反正不信大众认为普通分量和品种的安眠药会有这种短信的
不然这种短信早满天飞了
过年没回家,留在工作地的出租屋里过年的,然后因为餐馆停业,所以去菜市场买了几天的菜自己做饭。结果大年三十那天我把一只冻鸡拿出来砍半,把菜刀给砍崩了,幸好家里还有西式餐刀,最后还是把饭给做了。
等快递一恢复,我立马下单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发现不好用,于是退了,在退货期间,我又下单买了一把斩切刀和一把陶瓷菜刀(用来切瓜果)。3把刀均达到了管控刀具条件(刀刃超过长度了)。
我媳妇在此期间也在某音直播间买了一把菜刀,收到后我一看,品质太差,而且锋利度感人,于是我让我媳妇把刀退了。
过了一个多月,前几天她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我媳妇买了管制刀具,需要到派出所进行配合登记….我媳妇十脸懵逼。。。。不是,这菜刀买了退了都有一个月了,你才来跟我说要登记?都退货了你跟我说要登记?总之就是搞不懂JC那边是在抽什么风。
真的,我媳妇跟我说这事的时候,我唯一能想到的解释就是,我打趣跟我媳妇说道:估计是大数据查到你基本不做饭,然后又突然买菜刀,所以被大数据标记为疑似风险。问题是为何会过了这么久才打电话问你?大数据不知道她退货了吗?就很迷。
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2019年深圳发生的沃尔沃撞人事故。现在交警可以提前对存在身体问题的人群吊销驾照,禁止上路是很合理的作为,能避免类似不幸的发生。
医疗系统里的数据是客观存在的,通过设定规则筛选出可能的人群,要求去交警队复核,有什么问题呢?这个信息只存在于系统内部跟被提示的驾驶员之间,并没有对外泄露驾驶员的患病信息。
2019年5月16日19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楠驾驶粤BJ8Q62号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沿南山区南山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创业路口时,驾驶车辆向登良路口加速直行,以每小时64公里的车速行驶了450余米(该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撞向路口南侧路中间安全岛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人群后,又与相对方向静止等候信号灯通行的两辆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5人轻伤等严重后果。这是就是癫痫发作。

我想提一下,这里有个很微妙的问题在里面,就是如果医疗系统直接将患者的购药明细,比如什么时间买了什么药同步给交管部门,这很可能是违规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如果是医疗主管部门利用上报数据搭建了大数据平台,通过模型预警整理出可能患有不适合驾车的疾病的人物的名单,然后把名单同步给交管部门,那么这个事情是否违法我认为是有争议的,因为医疗主管部门实际上是经过患者许可获取的信息,也有权进行处理,而处理之后的结果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行为细节,甚至很可能并不会同步究竟可能是什么病,又包含公共利益在里面,是比较难简单用隐私保护来否定的。
个保法目前对这个领域的规定还很不完善。
交警无充分理由主动调阅不合理。但是建立医院主动上报机制是合理的。
就像发现传染病,为了公共卫生安全要主动上报处理,那发现了精神类疾病,为了公共交通安全而主动上报处理也是合理的。
但做这个事情之前,应该先建立完善的上报机制、规章制度。
本例中,个人感觉交警主动查阅的概率不高,大概率是上报机制。就看这个上报机制是否完善了。
另一个问题是,预警应该根据医生的诊断,而不是用药情况。用药品反推病情,太粗糙了。
前残联主席张海迪,据公开的报道,胸部以下失去知觉,对公安部不允许双下肢残疾人士考驾照不满,在她的一再坚持下,公安部修改相关规定,张海迪顺利取得驾照。
你说他们侵害隐私权,不受法律限制,为所欲为,是为了老百姓安全,我就笑了。
一个大数据筛查出嗜酒如命的酒鬼,要不要吊销他的驾照。
某天大数据筛查到你买了管制刀具,要不要直接把你抓起来?
某天大数据筛查,你失恋了,并且性格暴躁,要不要把你抓进去冷静一下
☹️
看到这个问题下面,大部分高赞回答都在强调隐私,令我想起多年前一个网络热议的问题,就是120接线员认为大学女生打过去的电话是恶作剧,导致耽误了救治时机致死的事件。
当时大部分的网友是认为可以让GA接入120系统来定位打电话的人的位置的,我认为也合理,毕竟打120都是生命危急关头,隐私好像也没那么重要了。
对于这个事件,大家都赞同保护隐私,是因为开车的人多,大家带入了自己作为司机一方,觉得自己被冒犯,隐私被人窥视了,这个很好理解。
但是如果,我说如果,我们是被一个患有精神疾病、本不应开车的人创了的受害者的时候,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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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些评论,补充一下。
我的观点可能还是要明确表达一下,就是我认为,怎么看待这件事,取决于你站在哪一方,事情不是非黑即白。
我自己也开车,我也不希望我网上买个药,还有人背后盯着,然后突然就不让我开车了,我不同意隐私被侵犯!
我自己不开车的时候,我也不希望来个有精神疾病的人,给我创了,我不同意这些人拥有驾照。
另外想说的是,这个问题展开广泛讨论是好事,在法理支持的前提下,合法合规调用公民有限隐私去推动维护公共安全,是挺好一件事。
应该先回答是否应当注销此类人群的驾照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再谈论这条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或者程序性问题。
现实情况就是未来大数据渗透个人隐私权是一件不可避免的正在发生的事情,就像你看到满大街的天眼系统觉得自己很安全而不会觉得他侵犯了你的隐私一样,这只是一个度的问题而不是什么原则性的问题。
因为一旦我们认可了隐私权可以让渡给公权力这件事情本身,后面就只剩下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这样切香肠式的政策拉扯,突出一个温水煮青蛙。
回到问题本身,问题的核心在于买安眠药这一行为到违反道交法再到违法行为会引发道路安全事故之间,相隔的距离太过遥远。一般情感上人会觉得没事的,等病情再严重一点不开车就好了等等这种。
说到底就这是一个风险管控的问题。就像隐藏式门把手带来的安全隐患,和带病上路带来的安全隐患相比到底哪个大哪个小没人说的清,但是都是国家出台了强制法规约束的时候,前者大家拍手叫好,后者却被口诛笔伐。区别大体上只关系到这一刀到底是砍在别人身上还是自己身上。
坐等有人买西地那非,大数据推断他杨威,给他老婆推荐转移财产改房产离婚然后相亲收彩礼办婚礼收红包一条龙服务,
不能算完全“侵犯”个人隐私,但只是因为买了药就无差别的发送这样的提醒短信,大家应该都难以接受吧。
从短信内的信息来看,明显可以看出,交管部门的初衷是预防“病驾”/“药驾”风险(如癫痫发作、心脏病猝死导致的事故)
从这一角度来讲,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公共安全层面有正当性
并且交管部门也已经回复了,只是提醒,并不是直接注销。
从交管部门来看,他们确实言之有据:
禁止“病驾”是有明确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等现行版本)明确规定: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车辆管理所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注销驾驶证(第79条第5项)
说了预防交通隐患,这是一件为大家着想的好事,但似乎大家并不买账
原因在哪里?
1、买安眠药就是患病,就等于可能患有某此精神类的疾病,从逻辑上讲,属于“一刀切”的预警;
2、个人的购物记录本属于极为隐私、敏感的信息,特别是购药记录,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的原因收集上述的数据,程序合法、保存得当,本没有问题
同时将大数据应用到社会管理事务中去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在应用上也应当考虑,不能太过粗放;在处理上应该做到更人性一些。
例如,上述的购买记录本就是一个数据库,可在在驾驶人员办理车驾管业务的时候进行筛查,如有记录,再提醒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将【买药 =确诊】着实偏颇,因为这其中存在可能是代购、短期用药、备用药、甚至健康人买助眠药
短信虽是提醒,但是后面【30天内处理、否则驾驶证作费】却又像是强制要求,并且没有公布便捷的救济渠道,例如公开咨询电话。
所以这条提醒短信势必引起接收者的恐慌
导致大家认为,买个药还要去车管所报备的想法
如此不合理的【提醒】,很难让大众承情“来自交管部门的关心”,而是徒增质疑你的合法性。
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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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犹豫,直接私把基本情况甩过来,我帮你先捋清风险等级 + 最优自救路径。】
又是一个考验知乎网友智商的提问,我看看有多少智商被压制的人。我支持信息互通,系统互联,去除一切安全隐患,打击一切投机取巧。
无权。
对于公权力单位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在没有经过当事人确认的前提下一条短信就能吊销驾驶证,本身就是自身权力的滥用。
此外医疗记录本身就是个人隐私,你们交警部门怎么合法获得这些信息的呢?如果是不合法获得的,是否应该追究相关责任?
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大数据就能解释的问题。
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XX年XX月XX日的一笔金额XX元用于购买XX的消费显著超出了您的收入水平,涉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章和法律,请您于30日内主动前往本级纪委如实汇报情况,逾期将收到警告处分,相关线索将自动移交司法部门。
大数据要刀刃向内,敢于挑脓疮、挖腐肉
看了这个新闻后,我现在很害怕我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后在我出现医疗状况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拿出不知道哪里搞来的我曾经就诊记录以及购药记录来拒赔。
这不就是《少数派报告》的情节嘛,预测别人犯罪然后给抓起来。
只不过电影里通过超能力,现实里使用大数据和AI罢了。
早晚快进要最近情绪不稳定并买了某某然后上门击毙的。
真正的杀人暴力袭击的精神病人不去管,反而限制一个吃点安眠药的。
通常一个药都治疗很多病,那适用症清单长的跟说明书一样。
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壮阳,有的人吃万艾可为了治疗心脏病。所以以后吃万艾可也悬了,毕竟心脏病也不能开车。
看了回答,有一部分人支持,觉得这是合法合理的,自已没做亏心事怕什么。
有一部分人员,说遇上事了别理他,如果交警敢注销驾照就去告,走法律程序,告死他
唉……感觉这2部分人都是不食人间烟火的
我支持一个高赞回答,总结一下就是:这就是欺负老实人,老实人还真没办法
网友买安眠药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通过大数据筛查购药记录,算侵犯个人隐私吗?交警有权这么做吗?
看了一些评论,很多人对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完全没有概念,故而把当下的现状误判为官方正确的选择,进而全然忽视了教育和监管层面的懈怠和缺失,就像一种迷信,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按照交警的这个逻辑,那他应该给买酒的人也发这个短信啊,买酒和酒驾的关联性明显比买安眠药与影响驾驶的关联性强多了呀
不是,油饼吗?咱们先退一万步,不追究,隐私权,公民权利之类的。是,安眠药和某些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存在重合,但是买安眠药=实锤有精神病?再退一万步,实名买的处方药,但吃的人也未必是自己啊。我买了不吃,你有意见?都说了安眠药,不是精神病药。
常州有个例子我记得清清楚楚,50多岁一个修理工,修好车试驾,半年前体检通过,没有吃药史,但是突发癫痫,开车撞死好几个,你要管,你咋不管这样的?你能预知未来是吧
这件事一出来,
我看了几个平台的评论区
都是在讨论隐私权的
关于这个我有一个疑问想请教一下大家
就是,当前的婚检,假如查出一方有艾滋病。
当前的做法是,不告知另一半。
我也查了很多,基本上都是指向隐私权。
那么当前有不少人的意识 :隐私权 > 公众的生命权
我有点不理解的是
假如一个人,他不做什么坏事,他为什么要张嘴闭嘴,硬扯隐私呢,
恨不得自己在这个社会里隐身,即便这种隐私控制,会危害到大众的生命。
希望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
我也不说宏大的。
交警也是警
我觉得police获得公民的大数据可以理解。
但你利用数据,针对如此小的点进行预防性执法,太霸道了。我觉得非常不舒服。
我不信任基层人员素质能全部高到驾驭这么大的权利(包括我自己)
作为一个长期睡眠障碍,每天都依靠右佐匹克隆入睡的人,这个问题可以说跟我息息相关。
首先要解释一下,右佐匹克隆或者佐匹克隆这玩意儿在安眠药当中的效力比安慰剂强不了哪里去,吃完之后如果继续玩手机的话,几乎一点感觉都没有,只有吃完之后把手机放下,关了灯躺好,才能有一点镇定安神,辅助入睡的作用。
虽然如此,就我个人而言,我也会避免吃完这玩意儿之后立刻开车。当然吃完之后还要出门的情况也很少出现,基本上这玩意儿都是已经躺床上了准备睡觉才会吃的。我印象中只有一两次,吃完之后有朋友喊了撸串儿,我也是选择打车出门的。
吃了右佐匹克隆再睡觉,能够顺利入睡,保证我第二天的精神状态,同时我的工作性质又决定了我必须开车,如果真的因为吃了右佐匹克隆就要注销我的驾驶证,那我只能选择以后不吃药了,哪怕失眠第二天疲劳驾驶,我想这只会更危险。
通过网络大数据,及时杜绝了了一名服用第2类精神药物,服药后会造成长时间恍惚的人开车把我创死的风险。
维护了我这种规规矩矩开车没有违章喝酒了必定叫代驾的司机的名声

这个短信也许是真的,目前最大的疑点在于这个所谓的网友“买安眠药”是否为真,因为短信上并没有说是因为网友买了安眠药,而是列举了包括精神病在内的一连串具体疾病。这当中是有可能发生某些疾病(如某些精神病)的治疗药物,在患者视角被看成是安眠药。
因此要讨论该地交警的做法是否合理,一个大前提是网友除了公开自己收到这条短信之外,自己是否被医生诊断患病,患什么病,以及购买药品的具体名称。
额外的,从短信上看,警方的说法是通过就诊和购药记录。其中就诊记录方面,在我国,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之间定期交换某些病人的信息,如精神病和戒毒,已经常态化运行了很多年。即如果某人就诊时被诊断为精神病,那么国内地方卫健部门通报给当地公安是个通行的操作。至于公安是否通过和医保局交换患者购药的数据,以及公安是否把这数据用在驾照管理上,答主就不太了解了。
综上,从答主了解的国内实操来看,公安通过地方卫健部门获得某几个特定病症就诊病人的信息,是一个运行了很多年的模式,至于某些地方创新型的联动了医保局的购药信息,以及给到内部的交警部门是否合适,答主审慎的觉得问题不大,因为该做法的初衷是为了公共安全,以最大化的保护交通过程中包括驾驶者,乘客,路人和其它车辆驾驶员在内所有人的安全。但最终是否有权,看看其它专家怎么说吧。
不评价。最终的结局跟我个人评价与否没关系
只是想到另一件事
当年,有人给我出主意,去搞个什么抑郁症啦之类的。我想想就觉得不行
乱搞这些,如果以后影响我不让我开车了怎么办?
或者如果我离婚,那肯定会影响争取抚养权(感情很稳定,我是想得比较多,未雨绸缪)
我一直觉得做人不能既要又要,不要为了一些利益去乱搞
另外,这件事情发生的逻辑是:这个药是处方药。正常途径的网购都是要开处方的。是因为他点了确认,已线下就诊,确定有那些病,所以开的处方。然后大数据反推他有那些病,所以交警直接让他吊销驾照了……..
我胆子小…我就不同意家里人开网络处方。我觉得这个行业迟早要规范,不要给自己添不必要的麻烦。除非是线下病人,实在买不到药,才在网上开一下
先不说侵犯隐私的问题。
就算为了核查驾驶资格,进行医疗信息的调取有合理性。
但目前左匹克隆仅被批准用于治疗失眠,没有其他常规治疗用途。
所以即使很多“不能开车的疾病”有失眠症状,所以也开左匹克隆,但不能说明开左匹克隆就一定有“不能开车的疾病”,这是基本的逻辑学。
短信通报仅以开药为名注销驾照,而不是以驾驶员确诊某项疾病为名注销驾照,本身就是匪夷所思。
而且目前这种行为,会大大影响前去就医的人群,造成更大的社会风险,从明面变成不治疗的潜伏,弊大于利,不知道怎么想的
那些哔哔的可以闭嘴了!
佐匹克隆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购买和使用受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严格控制。
这玩意儿服用以后一两天之内,会精力不集中,嗜睡,反映迟缓,类似酒驾,根本就不能开车。
我对这件事的理解是买的处方药,那就说明有就诊。
就诊出有不能开车的疾病,交警依法调取同步的是就诊信息,通知驾驶员来吊销。我认为这是对公共安全的负责,不然这么多精神病患者在路上,那群众的安全事威胁。
支持。
如果是为自己买的,说明其身体状态已经经过医生鉴定认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的条件。如果是为家里人买,那说明其遗留的身份信息是假的,构成非法购买管制类药品,应该抓起来。
交警当然没权力查个人隐私,但是交警归公安部管辖,公安部有这个权力,
公安机关为履行治安管理、查处犯罪等法定职责,依法可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这个案例太适合回答这个问题了,4死10伤


评论区里头有一个评论,我觉得非常有道理,就是大家这么较真的话,非得让六子把自己肚子剖开,让大家看看他到底吃了几碗粉。
你非得让这个当事人把自己的诊断书拿出来看看,到底是因为他买药导致的他驾照被注销,还是因为他得了这些精神病导致驾照注销的,对吧?
张雪峰刚死,新闻学的魅力时刻又来了。
不过我应该感叹,现在的网友连对几百个字的文章的归纳总结能力都没有吗?
注意这两处措辞!
一个是网友购买,而不是网购。二类精神药物是不可能网购的,他一定是线下购买,在医院拿了诊断书买的。
二不是因为他购买了安眠药把他驾照注销的,而是因为他被诊断了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精神类疾病,所以把他的驾照给注销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不适合开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还有一种是暂时性不能开车的。
绝对不能开车,不能拿驾照的,就是这种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患有各种疾病的他连驾照的体检都过不去。
暂时不适合开车的,比如说服用一些抗过敏药,感冒药,喝酒了,这些是不适合开车的。但是只是暂时的,你过了这个劲你就可以了。


我认为,交警有权这么做。
因为我在网上经常看到一句话“撞x活该,反正有保险。”保险已经成了绝大多数司机肆无忌惮的底气和护身符。
所以我无脑站交警,因为只有严格的交通法规,预先排除不合格的交通参与者,才会让我过斑马线的时候,不用像以前那么胆战心惊。司机如果不停车让行,3分100元就要说拜拜。
醉驾入刑等法律法规,是对我等屁民的保护。
至于司机的权利,珠海体育场冲撞案件已经清晰的表明了,钢铁巨兽肆无忌惮的时候,血肉之躯是多么的脆弱。
这就是实名制的必然结果,有这么好用的实名信息,很难限制权力的滥用。
打开浏览器后,记得不要用个人账号登录奥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面的场景马上就要实现了,根据大数据在某人犯罪之前制止犯罪,以他还没有犯,但即将要犯的罪来判刑
其实早就有这个监控渠道了,看来过去的记忆都被忘记了哈哈哈


被拐走的孩子找不到,,,找普通公民的隐私这么牛逼,,,
从行程码开始,一切都已经被监控的死死!
大数据除了杀熟,就是监控!
阿sir:
如何呢?又能怎?
看出来了,有些人别说了解事件经过了,甚至连问题都不看全了,甚至连我的回答都不看完就来着急忙慌的开喷了。
光看个标题知道是安眠药,不知道是精二药物,也不知道当事人不光开了安眠药也买了速效救心丸,也不知道短信仅为提醒,就算你不去办也不会发生什么,更不知道对于管制药物处方是联网上传的。
对于管制药品和道路安全一点基础知识都没有,估计别说开车了,连驾照都没有。
还有几位得意洋洋的说自己吃完管制药物开车,对于这种人祝你早日升天。
那我只能根据我的介绍关评论了。
以下为原回答。
各位忙着喷交警和越权的注意一下,他买的是佐匹克隆。
这可不是类似褪黑素这种随便就能买的普通助眠药物,而是正儿八经的第二类精神药物,有成瘾性。如果你对佐匹克隆不了解,和这玩意同级的是地西泮,也就是常说的安定。
这类药物线上你都没法买,得线下去医院开处方实名登记后才能买,这个实名处方医院会上报且保留两年的。
估计是我用安定做类比不太明显,导致某些人觉得精二类药物也就是小小安眠药,不过如此没啥危害,处方联网上传属于过分了侵犯个人隐私。
的确,精二类药物里有不少危险性较低的,比如芬特明,减肥用的。
但是这不代表精二药物就安全。
比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就是某些小国里全国喝上瘾的止咳药水,第二类精神管制药物。
止疼用的曲马多,也是精二,单次剂量5毫克以下的羟考酮也是精二。不知道羟考酮是啥?奥施康定知道不?这玩意的活性成分就是羟考酮。
如果我用这哥仨举例,大概不少人会对精二类药物的危险性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了。



说真的朋友,忙着喷我之前麻烦把事件看清好吗?
视频开头说了,他不只是买了佐匹克隆,还买了速效救心丸,如果觉得佐匹克隆不过如此的,速效救心丸知道是干吗用的吧。
以及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可能患有某些疾病,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确定他有病了?
短信里明确写的是如有这些疾病请注销驾驶证,患有这些疾病不去注销,交警会公告作废驾驶证,在某些人眼里就成了交警要求他必须注销驾驶证了?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评论区那几位说自己吃完药就开车什么事儿都没有的,还撺掇别人也这么干的,你是真的牛逼。
有些人是被管习惯了,他们管天管地,管你拉屎放屁都能给他们找到理由。
这件事要发生在法治成熟的地方,交警队和医疗机构要被告赔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赔偿和罚款是上限2%的营收,注意是营收的2%不是利润的2%。
买过伟哥的话,是不是民政局也可以拒绝婚姻登记。
这算是2026最魔幻的新闻了。
知乎好警察呢 前几天那个威胁小姑娘的事还没过去呢 这事又来了 出来说一下啊
这么多外宾幻想在国内有隐私
有些二极管总是要实名制,谁要是反对他们就跳起来骂你不干净,做了亏心事。
各位大神普及各种法律法规
看来没有被帽子叔叔毒打过
没办法也是法
精神病在马路上开车就是很扯淡的一件事,平时和没事人一样说侵犯个人隐私,撞完人了立刻说自己是精神病想逃避责任,然后再指责交管部门为什么不管,怎么好处都让你们占了?
从执法原则上看,大概率是越权的。
网友购买安眠药后,收到一条通知注销驾驶证的短信。
短信写道:(湖里交警大队)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您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相关的就诊或购药记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上述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按照规定,患有此类疾病不得申请驾驶证;已取得驾驶证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条短信的逻辑是,大数据监管系统识别到被监管对象购买了敏感药品,可能具有相关不适合驾驶的疾病,提醒被监管对象在期限内自证,否则驾驶证作废。
这里面要分情况讨论。
数据从哪里来的,监管系统能识别到多精准的程度。安眠药购买了多少次?频率如何?
如果是大量长期购买,说明短信内容前面的可能性推测并非没有依据,而道路交通是公共安全问题。也给了30天的足够期限,让人去现场陈述申辩。我认为这条短信的提示并没有什么不妥。
如果说只是偶然一次购买安眠药,这背后的行为逻辑有太多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正常的失眠。仅仅因为一次或者少量购买,就得给人增加一个义务,否则驾驶证就要被依法公告作废。
这违法了行政执法中的合理原则,在这个原则下,一个非常重要的子原则——比例原则。
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通常将原则划分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大类。比例原则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确保手段与目的之间符合“适当、必要、均衡”的要求。
不能因为一次少量购买安眠药,事实未清,原因未明。只因为被大数据系统监察识别到购买相关敏感药品,就要强行给人驾驶证作废,这太霸道了。
算侵犯隐私,没有权这么做。然后呢?你咬他?

1688上买了点合法的单体香料,被派出所传唤了。1688发毒誓没有泄露我的购买记录。
这件事昨晚先在微博火了才到知乎。最让我觉着诡异的是,从火到现在,寥寥几家媒体提到了该网友购买的是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符合张雪峰新闻学第一定律,去看了一下购买限制条款挺多。(以知乎的水平喷子估计也舍不得动那几根手指头deepseek一下)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7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可以说这玩意不是该网友声称的普通安眠药,是实打实的限制类药品。
这样的药查严点自然有其道理,大数据能采集到也是因为实名制购买,交警发这种短信,必然发生过类似事故,没必要带节奏,正常看待即可。
某些人说这说那的,你不用犟。
他这个说破大天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一个交警没有资格这么做。
是他们要证明公民有违规的地方,而不是公民要证明自己没有违规的地方,这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基本运行模式。
谁给他的权力把举证的责任转移给民众?
无法无天了呢。
这都有人往上贴吗?一个小交警?你们是真没见过什么大人物啊。
某些人还说什么只是警告。
短信里已经明确说了,要把人家的驾驶证作废,看不着啊?
手把手给你画出来了。

这一下够不够清楚?要不要我给你解读解读什么意思?我再给你上堂课讲讲语文?
你能付得起钱吗?
不管他买什么药,只要没有调出他的确诊记录,就不能证明这个人就一定患有某种疾病。
这下面的评论区到处都有那种三无小号的机器人,聊两句就开始扣帽子。
我可不惯着你们,咱们看看谁能扣过谁。
我跟你们讲话可是不客气。
你们可以走内部通道,直接给我封号,没有问题。
我几十个号呢,真不在乎这一个,到时候我用每一个号去找你们刷屏,给你们展示展示我专门为刷屏而准备的科技。
哪怕这几十个号都封了,我再找亲戚要,弄几百个都不是问题,我张嘴就行。
咱们可以斗一斗,看谁能折腾过谁。
如果你们因为这个想要把事情搞到线下,那就更无所谓了。
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人能把我从老家揪走。
你们大可以大摇大摆拿着你们的证件上门,看看谁被摁住。到时候可就不是赔两个钱儿能解决的事儿了,脱那身衣服都是轻的,不信你们就试试。
真当我在老家没朋友啊?
估计又是哪个大聪明想出来的“大数据+”“科技助力智慧执法”产物。
挺难绷的,大部分回答在讨论这个通知合法不合法,那肯定不合法。
购药不等于罹患疾病,不确定的事情能触发确定的法律后果吗?
那喜欢团建的就要反驳了,他有就诊记录啊。
你看关隘不就问出来了,为什么医院就诊不会触发,买药就会触发?
房间里的大象吧。
我不知道有没有权力
我只知道,如果你在某些城市的三甲医院确诊精神疾病,医院会告知警方,然后会通知到社区,他们会间歇性的来问问你的情况,确保你还活着。有些地方甚至会通知你的单位,特别是体制内。体制内的 我建议连挂号都不要。
某些城市 学生看病,会通知学校
我充分理解精神病人的不稳定性,你们所做的这些都是好的
可惜,唯独对病人是不友好的
说个搞笑的
我曾和我的医生聊过,他说 他现在都只给病人口头说是什么病,不会写到系统里,因为写到系统里,不知道谁就知道了,会导致病人指不定在哪儿就收到社会性歧视。
然而可悲的是,你即使不说,有的人就能知道,从而间接的对你造成伤害
而 只要你不说,你过两天就要结婚的对象 却没办法知道
邪了门了
虽然欧美的DEI我个人觉得搞得很抽象,很多地方过头了,但是有些基本的观点我觉得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这件事情真正让人觉得反感的地方是,未经事先许可地使用了个人信息,并且对个人进行了“区别对待”。
按照我在企业里面所学到的,可能最初是源于欧美DEI思路的推荐的做法应该是:
当然,这可能非常的没有效率。效率和公平,如何取舍,可能说到底是这么一个问题。
只能说公权力真的太大了,医疗信息被无限制滥用。
说一个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事情吧,2024年从厦门高崎出境,被边检拦下来普法说去境外参加饭花活动是违法的(这不是很显然的吗?为什么要特意提醒我),然后要查我手机。我当时一头雾水,我寻思我从来没有这方面的前科,甚至那时候我都不喜欢键证怎么突然给我说这些。检查完没什么问题放我走了。临走的时候一问,原来是因为几个月前我在上海精卫找陆峥开小证,反反复复去了七八次上海精卫,大数据把我标记成了高风险人群(天天去看精神科就是有精神病?)再加上我给北同捐过款(友跨翻车这一块)所以综合起来觉得我出国是要参加xx活动的。
大数据恐怖如斯。
半吊子的行为让我几乎无法忍受。
我可以接受我的病历被输入大数据筛查,如果我真的被诊断出了这些病,那就痛快点直接通知我去注销嘛。查都查了,还装模作样来个“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你们也不能确认吗?那跳出来恶心人干吗?
又想保护公共安全
又想合法侵犯公民隐私权
又不能保证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后拿到的信息是真的
又怕根据错误信息采取的行动会被投诉,想当不粘锅
思前想后扭扭捏捏写了个:“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干脆点,这么写:
通过大数据筛查,我们判断你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若你无此病情,请于30日内携带诊断书向交通局报到。逾期未处理,我们将默认你患有上述疾病,并依法公告作废你的驾驶证。
要是敢这么写我还能高看他们一眼,现在这种又想搞事情又怕担责的样子真是恶心
典型滥用公权力,警察这种机构权力大了,我只是晚上查过无人机的资料,警察就直接去我老家上门问是不是买无人机了,感觉我买无人机就等于犯罪,更何况我还没买,真无语…………
文:魏春亮
写文章这么多年,我有一个粗暴但足以说服自己的判断:
很多中国人特别吃“我都是为了你好”这一套说辞。
不信你去看看“网友购买安眠药佐匹克隆后,收到注销驾驶证的提醒短信”的新闻。
说是最近,有厦门网友称,自己买了安眠药佐匹克隆后,就收到了厦门交警部门发送的短信:
经大数据比对,发现您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就诊或购药记录,要求30日内注销驾照,否则公告作废。

不出所料,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但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或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
“购买相关药品后,可能会收到短信。如果(驾驶员)真有这些疾病,开车也很危险,是为了大家安全,具体情况可以问车管所。”
一句话,“都是为了你好”。
丝毫不提一个管交通的部门,是怎么得到公民的买药记录的,丝毫不提是否侵犯了隐私。
反正“都是为了你好”就完了。
甚至在相关的新闻评论区,都是几乎清一色的支持声音,甚至有人为交警部门点赞。

购药记录属医疗健康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得死死的:没你本人单独同意+没有明确法律授权,谁都不能随便拿。
交警也不行。
现在交警是直接从药店,或者医保数据库里批量拉数据(新闻里有说,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发送此类短信,已有多人咨询),没经过司机的同意,也没有全国统一的合法共享规则,这就是违规越界 。
交警要确认你能不能开车,是会让你去医院去体检,出一份身体条件证明。
可就算是要求你去体检,交警也得有明面上的正当理由,比如反应慢、癫痫、严重心脏病、被举报长期吃精神类药物等。
但绝不应该是靠查购药记录来搞所谓“预防性筛查”。
就像交警有权查你有没有酒驾,但没有权利直接翻你手机里的体检记录。他可以让你吹酒精测试仪,也可以让你出示医院开的健康证明,但没权绕过你,直接去医院或者药店扒你的所有记录。
然而,在“都是为你好”的说辞下,这一切都成了不必讨论的废话。
写到这里,我又看到另一个新闻。
张雪机车自主研发的820RR-RS接连夺冠,打破了欧美日品牌长达数十年的垄断,不但让国人觉得扬眉吐气,还让张雪机车的订单排到了7月份。
眼看着就能挣大钱,但张雪机车却禁止新手买820RR摩托,张雪回应称:
“我希望少死几个人,我不要这10%销售量,公司也不会死。”
按理说,这样的“我都是为你好”,确实考虑到真实可能的危险,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为你好”。
可偏偏,就是这样的决定,被用户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真有意思。
电影少数派报告里发生的事情正在照进现实
还挺感慨的,22年的时候我因为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曾经开过佐匹克隆、盐酸曲锉酮、草酸艾司,说实话,佐匹克隆和盐酸基本都是睡前吃,草酸艾司白天也吃,白天服药后,确实容易神游,心不在焉,脑子空洞,加上医生叮嘱服药后24h内不能开车,我那段时间也就放弃开车了。要是当时再收到个驾驶证被注销的短信,病情估计还得加重。真挺不理解交警这种处理方式的。服药后不能开车应该与喝酒后不能开车一样,大家都自觉遵守,不自觉的查出药驾后依法扣分或者吊销或者入刑,但是这是隐私需要尊重的吧。我吃过这药的,总体还是比醉酒后清醒的多。如果交警这样,以后边界越来越模糊,那岂不是跟我今天买了瓶白酒,还不知道用途呢,交警就要吊销我驾驶证一样,实在难以理解。
恐怕这一套方法已经在公安内部全面铺开,不止是交警了。
51之后无人机的最严管理规定即将出台,我刚接到派出所电话,问我有没有购买过无人机或者无人机配件。
我没有购买过,但我问了一下,这个电话是普遍打的,还是有针对性的。
回答,说根据我的信息筛选,有涉及到无人机内容,所以就给我打电话。
我问,我没买过无人机,
但第一,我有做无人机的朋友,和朋友聊天聊过很多无人机。
第二,现在低空经济是热点,我和别的朋友也聊过这个。
第三,我没有网购过,但不管是社交媒体还是网购平台,都给我推过,我也浏览过。
所以你们从哪里的信息筛选出我的?你们是否有这个权力?这是不是意味着我的信息都被你们监控了?
派出所的层级很低,当然没法回答,我随后告诉他,我之前做媒体,站到媒体的角度,这个事情非常非常容易引发舆情。
为什么?
第一,我没买无人机,但买了别的,比如药品,比如情趣用品,你监控到了?
第二,我跟别人聊了无人机,但也聊了很多别的,你监控到了?
第三,凭什么?为什么?你有权吗?
最后,赞同高赞说的,现在行政部门有个非常不好的倾向,把一切信息纳入监管,用所谓大数据分析。
第一,大数据的准确率如何?我们都知道,ai事实上是被反复污染的,即使是简单的事情也可能出错,那么涉及到一些重要事情的时候,真的可以相信ai筛查出的结果吗?
第二,即使ai筛查的结果是对的,这也恰恰是欺负老实人的一种体现,以无人机为例,真的遵纪守法的,自然会去主动备案,主动遵守你的规定。
但真想搞事的,他自己关联的账号里,一定没有任何无人机内容的。
于是结果必然是,想搞事的监管不到,不想搞事的被行政部门搞得一地鸡毛。
————
写完回答,去抖音搜了一下,发现不是武汉一个地方的现象,全国都有。
根源可能在顶层。
所以,我们的信息,还安全吗?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了
某地抓电动车
没驾照罚500
有驾照按“驾驶无牌车辆+准驾车型不符”可以扣24分直接滚去重考
这还是人老老实实戴了头盔,不然还能多扣2分
(当地还有政策让外地人很难办电动车牌照,有些人借本地人身份挂牌照,但严格来说这也是违法的。)
我建议大家还是多往好处想, 毕竟有关部门这也都是为了你好.
而这么做背后的原因更加令人暖心.
扑尔敏,异丙嗪、苯巴比妥、苯海拉明、西替利秦、氯雷他定、褪黑素、帕罗西汀、谷维素、福尔可定、甲氧那明、愈创木酚磺酸钾、酮替芬等等,都是药店常见的非管制类处方药,这一类患者的驾驶证如果按照交警部门规定都要公告注销的话,驾驶员至少得清退一半。
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可怕!
这是提前进化到《少数派报告》电影里的场景了吗?
就算是酒驾也得是:
喝了-上路了-吹出来了-
才算违法!
人家只是买了个药而已,
你怎么知道人家什么时候吃?
你怎么知道人家吃了以后、还没代谢完之前就上路了?
你就威胁要吊销人家驾照??
没病也被你们的傻逼操作气出病了!
真.不干人事!
服气
当反对者被发病的司机撞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保护司机的隐私,绝对不能让交警知道。
其实你一点隐私没有
譬如村里可以不用你的同意,你全家的银行流水,各种资产全部都能查到。
这也是我之前家里有事才知道的,我从来没有和村里打过交道,但是他们将我的所有流水每年收入银行余额查的一清二楚。
真正的问题是:系统能不能根据你的购药、就诊这类高敏感记录,先把你标成“可能有风险的人”,再让你自己去证明你没问题。
这件事如果只是“提醒安全驾驶”,争议不会这么大。
大家真正不舒服的,是它背后的治理逻辑。
因为这里面有三步,不能混成一步:
第一,你买过药。
这是记录。
第二,这个记录是否足以说明你现在不适合开车。
未必。短期失眠、偶发焦虑、临时开药、没有实际服用、服用了但不在驾驶时段——这些情况都可能存在。
第三,这种不确定记录,能不能直接触发对驾照状态的干预。
这才是关键。
也就是说,购药记录最多只是线索,不是结论。
问题就在这儿。
如果系统把它当线索,后面认真核实,那是正常管理。
但如果系统的逻辑变成:只要命中某个规则,就先发一条高压短信,让你限期处理,否则承担后果——那它就已经不是普通提醒了。
因为这时候,事情的性质变了。
原本应该是公权力先证明:
你已经达到不适合驾驶的标准,所以才处理你。
现在变成了:
系统先怀疑你有问题,你自己去跑流程、开证明、消除嫌疑。
这两者差别很大。
前者是基于事实的处理。
后者是基于风险标签的前置干预。
而后一种,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
因为它改掉的,是举证关系。
以前是:你要先证明我有问题。
现在开始变成:只要系统觉得我像有问题,我就得先去自证。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会本能地觉得不对劲。
不是因为大家反对交通安全,
而是因为大家能感觉到:处理的起点,从“已经确认的危险”,滑向了“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一步一旦被默认,影响就不会只停在这件事上。
今天是助眠药。
明天可以是别的药、别的病、别的记录。
今天影响的是驾照。
明天也可能是别的资格、别的状态、别的场景。
所以这件事真正该问的,应该是,一个人的重要资格状态,到底应该由什么级别的证据来触发干预?
如果是明确诊断、明确风险、明确规则,那可以讨论。
如果只是模糊记录、概率判断、系统命中,那就不够。
因为国家当然可以防风险,
但不能把“弱信号”直接推进成“强压力”。
说到底,公众担心的不是查危险驾驶。
公众担心的是另一种逻辑慢慢成型:
你不是因为已经被证明有问题才被处理,
而是因为系统觉得你可能有问题,所以先进入处理流程。
这才是这件事真正该被盯住的地方。
我的态度也很简单:
防病驾、药驾,没问题。
但购药记录只能是线索,不能直接顶替结论;
风险筛查可以做,但不能把系统的不确定性,转嫁成个人的自证成本;
更不能让“先标记、后解释”变成管理常态。
否则今天被点名的是买过助眠药的人,
明天被点名的,就可能是任何一个“被系统判断为像有风险的人”。
新闻已看,当地交警大队滥用职权、违法违规。
这个事情最危险在哪里?
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么你不适合驾驶就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样下去,个人医保基本上属于报废了,你买个安眠药就不适合驾驶了,那你下次买个癫痫,心脏病,脑梗死,高血压,眩晕症这些就很适合驾驶吗??这些更不适合啊。这些也很适合上班吗?
如果这种事情得不到纠正,那在座的各位最好以后医保全走父母那一边。
不然的话,安眠药不适合驾驶,但一样也不适合上班。
逾期未办理,就公告作废。不吓人吗?你有编制吗?你就不怕下次是逾期未办理,就自动领n+1吗?
至于精二类这个问题,那更简单了,要不你直接50岁以上不配开车算了。毕竟大部分人只要查都是有病需要治疗,只是很多人觉得自己老了,失眠注意力记忆力下降也没事罢了。同理你随便抓一个高三学生上诊断台,60%都是抑郁焦虑,要是也吃点药缓解一下是不是也要这辈子不能开车?
如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往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业务。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请务必重视,停止驾驶行为。
这段话写得很模糊,越细想越让人焦虑,越焦虑就越想去“自证清白”
首先,如果我没患上述疾病,到底需不需要去?从字面意思看,似乎不需要。但后面那句“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的前提,究竟是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还是以车管所的判断为准?如果以我自己的判断为准,那搞大数据比对并限时30天,有什么意义?所以,只能默认车管所手里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这个结论。于是,你还是得去——不是去注销,而是去澄清自己没病。因为官僚机构的行事逻辑往往是“宁枉勿纵”:你无视这条短信,三十天后他们可能默认你就是患病,直接封掉驾照。到时候你再想申诉,时间成本高不说,人家一句“谁让你当时不来澄清”,你也没话说。
还有一种情况:我自己都不知道有没有患病呢?那更麻烦——你只能抓紧时间去做个检查,以求自证清白。
另外,如果我真查出病了,这三十天里还能不能开车?按常理当然不能。但这封通知的语气,仿佛在暗示你可以宽限30天,给你留了个“钻空子”的余地。问题是,这个空子,你钻不钻?
不论故意还是疏忽,写这条短信的人,让民众自行脑补出了一个逻辑:“无论你是否患病,只要你不去澄清,就按患病处理,30天后吊销驾照。” 可以想见,后续必然会有大批忧心忡忡的民众涌向车管所,只为了在现场确认一个本该一开始就说清楚的信息。
当然,我是断不相信车管所在这件事儿上会宁枉勿纵的,那是给他们自己找麻烦,我更愿意相信,这事儿单纯是执笔文员行文水平不过关所致。所以看到短信,理都不理就对了。
有的人支持的扎不多德勒,多思考少招笑,我就不说授权不授权,隐私不隐私的
第一佐匹克隆的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很透彻了,药厂和大夫都为了自己不背锅是极其保守的,出了事你怪不到他们身上而已,需要吃安眠药的人吃完睡醒精神状态好过一晚上不睡 ok?
第二按喝大酒第二天宿醉的人多了去了,喝了大酒第二天开车会危险驾驶也休注销驾照呗?
我问要是领导失眠了会这么处理?
豆包说的和我无关啊..
这是一个非常犀利且现实的问题,直击了规则执行中的“双标”与“特权豁免”。
答案很残酷:普通人是“大数据监控+强制核验”,领导是“特供渠道+内部消化”。
具体操作层面,两者完全是两个世界:
1. 普通人:裸奔在系统里
• 渠道:只能去正规药店或医院,刷医保卡或身份证。
• 痕迹:数据实时上传,系统自动预警,收到短信,必须去车管所“报到”自证清白。
• 代价:隐私暴露,驾照面临注销风险,全程被动。
2. 领导:游离在系统外
• 渠道:内部医务室/特供药。
体制内、国企、大厂高管通常有专属的保健医生或医务室。安眠药属于“内部调配”,不走医保、不走药店零售系统。
• 痕迹:无数据、无记录。
因为没有在社会零售端产生交易,大数据根本抓不到,自然不会触发任何预警。
• 代价:零风险。
既治了失眠,驾照毫发无损,隐私滴水不漏。
3. 为什么会这样?(核心逻辑)
• 规则是给“分母”定的:这套大数据监控体系,本质上是管理基数庞大的普通民众。它追求的是效率和覆盖面,牺牲的是个体隐私。
• 特权是给“分子”留的:处于权力或资源顶端的人,拥有绕过公共系统的能力。他们不需要依赖市场化的药店,自然也就规避了市场化的监控。
• 法不责贵:法律条文写得很公平,但执行链条的起点(数据采集)就已经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
总结:
这就是现实。当你在为隐私被侵犯而愤怒时,有人根本就不在这个监控池子里。 所谓的“公平”,在数据壁垒面前,不堪一击。
我们所处的这个环境里,老百姓还有隐私权可言吗?由此可以推定,恐怕安卓手机也早已被监控了。
奥威尔做梦也想不到,老大哥能骚到这种程度。
前贤有云,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恶假汝名而行 。但前贤肯定想不到,以安全的名义,能恶到这种程度。
这件事发生,如果让人意识到,患病购药信息,都有可能给以后带来麻烦,那么会带来什么后果?
我想到一个,很多青少年有抑郁症、焦虑症,应该被正视,需要服药治疗,但是现在很多家长讳疾忌医,去看了确诊了也不让医生开药,甚至开了药不给孩子吃,这一类家长如果看到医疗信息会给以后带来不利这样的先例,那可能更不让这些孩子去看病吃药,那么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可能更无助了吧。
先不说交管部门有没有这个权力,即使他有这个权力也不应该认同他应该有这个权力
公权力就应该被束缚,被制约,不然扩大化的结果是非常可怕的,比如公交车上有人钱包被偷了,警察可以扣留所有人,然后翻看每个人的物品确认谁是小偷吗?
哪怕退一万步来说,也是交管部门需要证明你有病,而不是你需要证明自己没有病
总而言之一句话,不管他有没有这个权力,哪怕他有这个权力,也应该让他不能有这个权力
大数据应该无法看到详细就诊内容,如果单纯只是综合就诊记录和开药情况综合判断提示风险,是谈不上泄露患者隐私的,交警大概也无法调用详细的实际诊疗记录,患者健康资料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就出在这,需要驾驶人主动去车管所自证解除嫌疑,从而增加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不过既然大部分妨碍驾驶的疾病已经到需要注销驾照的程度了,那不妨把这个流程改的更人性化一点,直接在就诊阶段由医院上报患者情况而不是靠大数据反推,很多是二级医院或者实名才能开出来药,本身就需要联网备案,既然可以用大数据了,系统自动都把患者实际情况通知交警也不是什么难事。
在就诊或者体检时,就应该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注意是证明不是诊断记录),由医生做出判断,身体指标是否可以继续开车,如果不能就由医生告知患者,当场把诊断证明或者体检报告通过医院系统向交警部门报备,然后再由交警部门办理线上注销或者线下注销,毕竟驾照都电子化了,如果说问题不大经过短期治疗可以康复,那么就由医生出具建议书,延期注销驾照,并告知患者期间禁止开车,而患者如果提出异议那么在规定时间内找其它更高层级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诊断。
群众不是犯罪分子,除了那些产生药物依赖性质的“毒驾”,不适合用大数据反推,仅凭购药记录和诊断记录筛查有一种有罪推定的感觉,毕竟大数据无法做到100%精准判断,还让群众多跑腿,会引发群众的不安和反感,不清楚大数据的实际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患者不严重在后期康复了,是不是还要重考驾照。
甚至有些人尤其是底层的一些从事运营行业的C证司机(AB还好有定期体检)可能会作出故意逃避诊断放弃诊治以避免自己的驾照被注销从而引发更大的安全问题,而由医生给出诊断依据提醒效果要好得多,况且筛查也大大增加了基层交警的工作量,能在医院解决的就应该直接在医院解决。
有就诊记录+购药记录。已经是完整的证据链了。
按照《交通法》172,确实可以依法注销掉驾驶证。
除非去医院开证明否定掉之前的就诊记录,证明自己没病或者病情不影响驾驶。
你确定他是因为买安眠药而不是因为精神类疾病被注销驾照的?
无论交警有没有权利这么做都说明大数据的调用太可怕了,一个交警就能查阅到你的医疗记录,这种极度个人的信息都能查到,其他的记录应该不用说了吧,也就是说一个稍微有点权利的人想调查你或者搞你,你将无所遁形
经常买酒和咖啡的朋友们要当心了
万一哪天给你来个检测到你频繁购买酒精制品,怀疑你有酒精依赖症
检测到你频繁购买咖啡因制品,怀疑你精神药物成瘾
让你要么自证没病,要么驾照可咋办
这玩意本质上就是个口袋罪漏洞
一旦用上,可玩的方法可多着呢
答案简单清晰:1算侵犯;2没权利。其他分析都没必要。解决这两个违法事实再探讨其他的。这些部门不能讲连程序合法都可以不讲吧?那你觉得有银行账户的都可以洗钱,经侦部门是不是可以要一份居民银行账户明细呢!
这边各种荒诞的问题一出来,就是先讲普遍规律,讲不通普遍那就再讲特殊实例,总之找到自己这样做的理由。那对不起,社会大众不该有其他任何被带节奏行为,一定性事实,二对照法条。你们定的规矩,你们都不讲了,那其他话不都是胡扯淡么?
所以当初14年玩看门狗的时候,刚好当时还是读的物联网工程。那时候大数据刚兴起。我就有这样的疑问了。看门狗1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叫ctos的系统监控着城市所有系统数据。当他用大数据判断一个人如果有犯罪的倾向就能提前侦测然后提前干预。
那么就有几个问题来了。
第一个问题是:大数据导出的结论真的靠谱吗?就好比这新闻里买安眠药后会药驾吗?
第二个问题是:还没有犯罪的人。就因为大数据预判他要犯罪。尽管他还什么都没干呢就提前给他逮捕了。这行吗?
里面还牵涉到更深处的侵犯隐私。数据造假。等等更多的东西。腐败的警察、政客和企业家如何利用这个系统进行非法活动(这里说的是游戏剧情)。当初是玩游戏。现在映射到现实就有点呃
Man!

目前是不合法的,但我希望立法机关推进这种事情的合法性,打通医疗和其他系统,能通过大数据把危险源阻断
如果就只有目前显示的信息,那么肯定是交警的不对。连医院都检查结果都没有,光靠买药的大数据就直接下达注销驾照的通知,也未免太唐突了一点。
如果改为要求你30天内向车管所提交医院体检报告证明,那我想大家都可以理解。
不过这些年反转的事情太多,很多当事人为了第一时间博取同情吸引大众眼球,都采取了九真一假的叙述,把最关键的地方隐去,一个故事就完全变成另一个事故。
等反转吧!我如果没有猜错,恐怕交警是有医院检查诊断的报告的。那国家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按照法律执行即可。
离谱得很。
这个本质上等于说:睡不好觉吊销驾照。
右佐匹克隆是精2,但是这是一个只要失眠就能开的药。
按照这个逻辑,以后真可以因为你半夜手机在线,吊销你的驾照。
为你好😊
说白了欺负老实人呗,
买个药就直接吊销了,你是从哪获取到的我的相关的医疗信息,
“大数据比对”,“可能”,然后就直接告诉吊销了?疑罪还从无呢,没有100%确定就直接下手?还要被害者再跑再维权?谁主张谁举证呢?
不就是拿普通人试试新搞的所谓大数据系统,显得更好看更有成果?
就像那该死的运营商一样,我以开玩笑的语气给朋友发个模仿诈骗短信,还没过多久给我封了,艹,诈骗电话和诈骗短信倒没见少,封我倒是封的挺快,想着反正用的也比较少,直接给这个卡注销了算了,又是缓冲期又是要带身份证线下办理的,到最后也没整成,M的,三个运营商,整的和三个土皇帝一样,
(╯’ - ‘)╯︵ ┻━┻
开药导致吊销驾照这个做法非常不妥
我看很多回答说这种药物是需要明确诊断后才能开出的,平常开不出来的
那你就以诊断结果作为吊销驾照的依据呗
和药品有半毛钱关系
目前相关事实全貌还没完善
如果只是因为药品购买就吊销驾照那就不对
如果是因为医学诊断确实存在不宜驾驶情况的话就没啥问题
诊断信息也可以属于大数据范畴,但直接的诊断结果不能直接发给交警
可以把诊断结果属于不宜驾驶情况这个信息同步给交警
就看这个信息同步到哪一个层次
没了
一群人小题大做,安眠药就是很容易买到,不是什么大问题。你去医院的精神科挂个号,说自己失眠两个星期,医生问一问什么原因,失眠多久严不严重。不用五分钟,就开方子买药了。
我不明白的是为什么有些人凭借自己的臆想,不做调查,不去询问,自顾自地得出十分搞笑荒唐的结论。因为自己奇怪的脑回路和其他人不同,却固执地认为其他人都是错的。
新闻学每次挨骂一点都不冤,搜索相关新闻标题一览如下:

新闻中涉及的不是普通的安眠药(此处特指可以网购或自行前往药店购买的,包括部分具有促进睡眠作用品类的保健品),诸如褪黑素、参茸安神丸、谷维素片等等,而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精二类),佐匹克隆。麻精类药品的管理非常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部分条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第四十九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若该网友确需用药,首次开具须亲自就诊,医师需诊查、建电子病历、核实身份证,开药量不超过1最小包装。慢性精神疾病等复诊患者,1月内累计开药不超过30日用量,精二类不超过两种;医师需风险提示、知情告知、病历记录并注明延长用药理由。
比起新闻标题,在我看来涉及问题更严重的是,为何该网友能网购到精二类药物?其经营、流通环节是不是存在巨大的漏洞?现在涉及药物滥用的药品管理是不是有缺漏?大洋对岸芬太尼问题殷鉴不远,说安眠药大众的敏感性不高,说毒品就明白多了。
只提安眠药难免觉得交通执法部门小题大做,毕竟吃完感冒药也会犯困。现实生活中,病驾远比酒驾、毒驾的防控查处管理难度更大、也更普遍。人吃五谷杂粮难免会生病,尤其驾驶员突发疾病,这类意外确实无法提前预知。交警也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足以支持在执法中迅速判断驾驶员的状态是否是健康的,是否处于生病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但防止“病驾”不能仅仅依靠个人道德,全凭驾驶员自觉。机动车安全行驶也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确有针对“病驾”执法的法理依据,矛盾核心还是在于如何判断驾驶员是否“有病”,是否需要取消驾驶资格。或许比起简单粗暴依据麻精类处方信息进行大数据监控,扩充需备案病例信息名录授权给交管部门,再经执法处理更为妥当。
先下个结论,完全合法合规。
第一,公民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短信通知具有法律效应,不去是真给你注销了。更麻烦。
第三,卫健部门与交管**共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而你购药二类精神药物,一定是要出具证明,商家才能给你发货,或者网上挂号比如(某宝之类的)。有购买经验的朋友知道,这特么会出现疾病选择,你要是没病但是需要,瞎选一个。在你看来是瞎选,但后台会去当地卫健委的数据库报备。这种高危的疾病,可不得再给一份给交管。
最重要的一点,一个个各种APP都明目张胆的窃取售卖你的信息,不去搞。这种倒是很积极。视频中的人要是真有这种突发疾病,就问你路上遇到怕不怕。我特么是真见过癫痫发病的。
首先这是管制药物,无法代买。也就是说买的人必然是有这个病。
而这个病并不是短期内就能好的。
当购买的时候触发医疗警报对比后发现有驾照通知交通大队执行有什么问题?
一堆人说我生病了不开车不行吗?
如果人类能有这种自制力何必要警察?
是要被撞死了才怪人家没吊销驾照吗?
另外被吊销并不是不能再申请,病好了再去申请不就好了?
好奇说算侵犯个人隐私的遇到开车撞死人然后拿出精神证明免罪的事情怎么看
是否又要批评为什么精神病也能开车呢
反正死的人和你们没关系,在这随便说呗
我本身是支持用这种大数据分析的。
国内在个人隐私这一块儿是个什么情况,大家都是清楚的,所以这种大数据分析他一定是会应用上的,无非是要不要摆在明面上。
但是,这个网友遇到这个情况,我很难评。
他这套东西明显就不靠谱,既然分析了买药,那为什么不去查病历数据?那如果是数据源不包含病历数据,凭什么就靠买药数据就下判断了?数据源支持下这个判断吗?
而且这本身是一个需要证明网友有病的这么一个情况,被他这个系统搞成了需要网友去证明自己没病,这是不是举证责任导致了?
一个完全不靠谱的半成品系统,成了这么敏感的公共职能部门的判断依据,我看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现在知道为什么比尔盖茨都得找关系托爱泼斯坦要抗生素了吧?
这个视频信息来源和信息量有问题,现在的媒体轻飘飘的一句带过往往是有重要信息的内容,我选择持观望态度,安眠药销售量不低,通知短信不得发到冒烟,存疑。
又一个矫枉过正的典型案例,为了极少数人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合法化的侵犯个人隐私,初衷或许是好的,但这种好大可不必。就像一个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24小时监视孩子的生活,你觉得孩子会感谢你么?
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吏于人家索得酿具,论者欲令与作酒者同罚。雍与先主游观,见一男女行道,谓先主曰:“彼人欲行淫,何以不缚?”先主曰:“卿何以知之?”雍对曰:“彼有其具,与欲酿者同。”先主大笑,而原欲酿者。
要是按发这条短信的逻辑,那么只要买了酒的人,用大数据比对分析,是不是都要按酒驾、醉驾处罚呢?
什么时候才能购酒实名制?
我阅读理解不太好,这短信难道是说,我已经被定性为患病,30日内需要到有关部门注销,如果没去则会自动注销。
我去了也注销,不去也注销?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这是一条误判,那是不是需要我请假到有关单位自证清白?
服用安眠药和精神类药物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属于“药驾”,面临行政处罚,引发事故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日常买药无需过度焦虑,偶尔买助眠药不会影响驾照使用,需配合核实即可;若长期用精神类药物需主动评估驾驶安全性,避免上路风险。网友说在药房领安眠药的时会有专门的机器排照片,药剂师说数据是直接传到派出所的,原来以为只是是拿来做滥用或倒卖管控药物的追踪分析,真没想到。
去卫健委投诉药店、给你开方的互联网医院、药店用的ERP系统开发商泄露隐私信息,一投一个准。找不到源头,药店至少扒层皮。
等真注销驾照了再去行政诉讼交警。
这个事情……怎么说呢,大家只关注到网友“自称”的购买了某安眠药,然后收到短信,为啥没有关注到警方说的“根据就诊及购药信息”,注意,是就诊及购药信息。
福建省在2022年发布的一份防范道路运输事故的文件中就规定:
“卫健部门将医疗机构近三年来接诊患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所列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患者信息通报给公安机关。”
这个事情发生在厦门,也就是福建省的厦门市。

且不说收到短信的这位朋友购买的是佐匹克隆,归属二类精神药品,这个是处方药,不是感冒冲剂,是需要处方的。对这类药的要求是:
第一需要实名认证购买。
第二需要专业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
第三购买量不能超过7天服用量。
第四该药禁止在网络销售。
第五运动员慎用、长期使用可能成瘾。
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1:这位网友在医院有过确诊过相关的疾病,但这哥们儿在网上没说,然后被医院给汇总上报了。如果是这样,那这个事情这哥们儿不冤枉,毕竟这些年,新闻上因为突发性心脏病、神经类疾病出的事情也不少了。
情况2:如果这哥们仅仅因为失眠,没有其它毛病,因为药吃完了,不想去医院折腾,就去药店购买佐匹克隆。但这个药是处方药,没处方药店是不会卖给他的,但药店又想做这个生意,比如现在好多时候,大家去药店买头孢类药物都这样。现在好多药店都有在线门诊开方的远程系统,然后不知道那个在线问诊的医生和这哥们儿交流了啥,在处方上给填了个啥,让这哥们儿买到药 ,然后就被后面的系统给筛出来,上报了……这种网上问诊的医院也是医院,有处方权,就会有电子病历系统,就需要对一些特定类的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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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分为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专业的医疗机构对某些可能有潜在风险的特定类疾病进行筛查和上报,这个事情我觉得没有问题,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因为很容易出事情,而且有可能是大事。因要有相关的法规明文规定,并且明确上报的这些数据的适用范围和保密规定就可以。之前有一个新闻,某公交司机因为突发心脏病,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把车辆缓缓停靠在路边安全区域,便很快陷入昏迷,后送医院抢救无效。这位师傅是英雄,这个毋庸置疑,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位师傅在体检时发现了严重的器质性心脏病,那他是否还适合公交司机这份工作?我搜了一下,类似的新闻已经好几起了,有的司机师傅把车停住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有出事故的。
另一方面,如果是交警的大数据系统直接穿透性地筛查当地的电子病历系统,这个事情就有些微妙地涉及到边界了。首先是交警的这个筛查系统的授权问题,虽然可以用道路安全法来说这个事情,但有些触及到了边界。其次是交警的这个系统在筛查的时候,对于绝大多数的,不符合要病历,系统在筛查的时候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筛查出的病历的使用范围,保密机制是否有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进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能做到严格执行等等,问题太多了。但这个情况,个人认为这个可能性应该不是太大,因为医疗系统本身就有需要把特定疾病上报的要求,比如特定的传感类疾病,在卫生系统已经有了类似的通报系统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由外行来搞一个穿透性的筛查系统,这个即不专业,也是一种很大的浪费,毕竟大模型很贵的。
最后,交警只是给当一人发了短信,没有广而告之,我觉得还好吧。个人隐私这个事情很重要,但个人认为现在“隐私”这个词有些被滥用了,比如婚检查出来爱滋,乙肝,性病这些可以通过性行业进行传染,会通过母婴进行传染的疾病的,这种潜在的风险,以“隐私”这名,不通报另一方,事实上是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以这个事情个人认为非常非常地欠考虑。
标题党!注销驾驶证是很严肃的事情,要有病历诊断等,根本不是因为买了安眠药被注销。假如我是精神病,当时正在拉屎,收到了这条信息,标题是不是可以写成“网友拉屎收到交警的驾照注销提醒短信……”
如果是普通警察干的,那么这么做是不合适的。
公民健康信息属于隐私,非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得获取、保存、使用和转移。
驾照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吊销公民行政许可须符合法律规定内的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一般来说,吊销公民已获得的行政许可需要有合法取得的证据,依法完成调查取证程序,接受公民的申诉申辩的前提下方可实行。
这样发一条短信,简直儿戏。
如果是好警察做的,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逻辑链条不够必要
有病可以推导买药,但是买药不能推导有病,也不能推定有什么病,更不能断定病入膏肓不可挽回。
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法律本身的基础。所以购买安眠药仅仅是购买安眠药,不能发散到其他,更不能成为行政依据。
而且法理上,罪刑需要相抵。所以就算购买安眠药有装病,代购这些小过,也应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采取相关措施,不能顺着小过故意忽视证据链无限放大扣帽子,要不然今天可以发散到无证驾驶,明天就可以发散到危害公共安全,后天直接当成恐怖分子得了。
当然有权啊,不然等出事了再管?
别扯什么隐私权,这又不是私人,是国家,隐私权交给国家有何不可?除非做贼心虚。
第一算
第二有没有权又这么样?没权又能这么样?
没结果的
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但是我网上买了什么东西他们是一清二楚!哪怕我就买了一个小零件。。。

交警执法,但交警不是法,他执法得依法。
法律没允许交警可以获取公民就医购药信息。
警察不能在大街上随便找个人搜身,搜身是执法手段,但执法得依法,执法者本身不是法。
涉及到的基本隐私权问题就不说了,法律从来没说公民在警察面前没有隐私权。
再说药,安眠药归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目的是提高使用门槛防止滥用导致成瘾,是药品的作用机制决定了管理方式,而不是它是治疗精神疾病的,所以被管控起来了。
服用安眠药,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存在睡眠障碍,得不出其他任何信息。
驾驶安全问题,服药后半衰期内驾驶与酒后驾驶一并论处就可以,这是一个很容易量化的标准。
另外用极端个例来证明药物的危害性,以掩饰普遍现象的人很坏。
手机摄像头能偷拍,即危害个人隐私,又威胁国家安全,你应该大声疾呼反对所有手机都带摄像头。
人不能对自己用的上的东西无限宽容,对自己用不上的东西无限苛刻
不影响别人的叫个人隐私,危害公共安全的,你有个挤锚隐私?
你去杀个人回头警察查你,你说这是我的隐私,你警察侵犯我隐私权了,是吗?
咱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好像还没十分完善呢,还有部分情况没有清晰列明,还有没有与时俱进,存在漏洞的地方呢。
另外咱们的道路标识也没完善呢,部分地区设立的道路标识不规范,部分道路标线用的涂料材质很辣鸡,下雨下雪堪比溜冰场。还有很多龙门架那个灯,那就是直射驾驶员的恶毒远光灯,尤其在高速公路上,也没有提前的警示,一旦开到范围内瞬间给你致盲。
所以,有研究别人病情的功夫,你们能不能先把法律条款完善一下?能不能先规范一下地方的交通标识?能不能先把龙门架那个灯给规范了?
不让老百姓开远光,许你政f带头耍流氓?现在又非法(无授权)查人开药记录,回头还让人家自证清白?
你们这是保护道路安全呢,还是为了自己的“政绩”给老百姓添堵呢?
以后买伟哥是不是警察会上门来抓……
首先
就是没有权利这么做,要是医生这么说还有点根据,交警算啥?会看病?
其次
短信算毛线通知,现在诈骗信息那么多,你连个电子签都没有
最后
精神病想撞人,有没有那个行驶证都能撞……
上周知乎有有一个提问,问人工智能普及后公务员会不会被淘汰。这个就是例子,大数据、人工智能不但不会减轻工作量,反而会让大量风险隐患问题被发现,一线人员会大大增加工作量,以及会带来几乎无限的责任。
这事初衷是防药驾、保安全,但程序和隐私保护明显越界了,交警这么做没有合法的完整授权,大概率算侵犯个人隐私。
一、先把事说透
你买安眠药(比如佐匹克隆,属于二类精神药),交警通过大数据直接拿到你的购药记录,给你发短信让你注销驾照,你全程不知情、没同意、没提前说。
算,而且是明显越界。
没有完整、明确的法律授权,这么做不合法。
现在中国人的隐私都被各类大数据平台窥探的一清二楚,抖音、微信、支付宝无时不刻在窥探人们手机中的隐私,装了什么软件,做了什么搜索,聊天聊了什么,电话通讯录里都有谁的联系方式,在哪个公司上班,日常住在哪里,喜欢吃什么东西,晚上下班看了什么小电影,甚至你银行账户还有多少钱他们无所不知。大家都生活在一个电子信息的牢笼里,这个牢笼还是透明玻璃做的,你的一举一动都被人看的一清二楚,这是很悲哀又很无奈的事情。
不得了,那些买酒的人赶紧去自首吧,酒驾醉驾跑不了了。
我觉得挺好的啊。
如果有问题那就先解决问题再上路,如果没有问题去解释一次就行了。30天内抽个空过去,我觉得无所谓。
如果任由精神有疾病的人上路,对其他人也不负责啊!精神病发病了性质和酒驾差不了多少。
不说隐私不隐私,光那条短信,语文都能哭晕在厕所,错别字病句太多了。
法务授权不可为是给谁规定的呢?我想问?权利没有边界吗?
如果这条短信是群发的,那确实有侵犯隐私的嫌疑,不过,这不是单独发给本人的吗?这也能算是侵犯隐私吗?
关于短信内容,明确说了,只是怀疑当事人患有不适合开车的疾病,如果当事人确实患有相关疾病的话,就应该去注销驾照。这很合情合理啊,当事人如果没有患相关疾病的话,这就只是一个可以忽略的提醒短信而已。
综上,你们激动个啥劲呢?你们担心啥呢?你们怕啥呢?
个人觉得是好事。
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如果你们讨论程序有瑕疵,修改程序即可。
但,大数据侦测到有风险,提醒如果属实应该主动放弃驾照,是合理合法行为。
切不可因为程序瑕疵,直接泼水时连孩子都泼出去。
呵呵了,为什么允许艾滋病结婚?
梅毒,各种传染病为什么不曝光?
美名其曰保护隐私,这为啥就可以随意侵犯隐私了?
极其的双标,先把艾滋病人的信息给伴侣公开吧!这才是正事,
没权这么做,但可以这么做。
大家看文字能不能看完,说的是如果有列举的那些疾病去注销,不是收到短信必须注销,如果你收到了反诈短信让你注意资金安全,就一定代表你的钱已经被偷了吗?

因为你买了菜刀,疑似你杀人,所以明天过来自首,如逾期未自首,则派出武警枪毙你
这事太离谱了,以至于我有等待反转的心思了都,不会又是偷绳子判了三年,结果绳子上栓了头牛的结果吧
如果这事是真的
那它肯定没有权利,它有个屁的权利
我曾经因为腰疼开了很长时间的超级镇痛药,法律管控的能成瘾的那种,所以凭病例被判为不具备驾驶能力?
支持你维权
个人看病买药的信息,是法律严格保护的个人隐私,怎么就泄露了呢?我怀疑买个套套、买把菜刀、买个锤子也会泄露,也会进入大数据,永久保存,这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一下,公安机关大规模收集公民就医购物信息确实是违法行为。
兄弟们,我煞笔了,我查了一下厦门那边试点情况。
我还高看了厦门当地的预警机制,我以为是要对比名下处方的,没想到这玩意就是单纯的粗筛机制,只要你买了精二类药物,他不会进行处方对比核查,直接就给你发信息预警,《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处方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交管部门只能共享到购药纪录,无权直接对比处方
我以为是对比处方不正确有预警
那这个机制只能说确实粗糙了
但我个人还是认为这种机制要求是没什么毛病的,你凭处方开药之后收到这个预警短信之后根本不需要再跑什么医院,直接拿着你的处方或者医疗证明30天内去交管登记就行,你不可能一天时间都抽不出来。
这个预警机制本质是筛查那些长期购买精二类药物,可能出现药物依赖的驾驶人,或者是本来只是短期失眠吃药,慢慢发展长期依赖,成瘾性服用的驾驶员,你们总不能指望这些人驾照体检主动上报吧
更别说驾照体检这玩意纯靠自觉,所有信息都是你自己填的,真收到预警了也就是拿处方自己去登记而已,我不知道有些人应激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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