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队被秦岭遇难者家属起诉一审结束,正等待判决,可能怎么判?判决结果会影响以后的救援机制吗?
知乎用户 半佛仙人 发表 家属这么做就对了,就好了。 起诉的好,就该起诉。 就该让所有公益救援队都清楚一个问题,这帮子非法穿越的,你一个公益救援队去掺和什么? 这是在,干预大自然的选择。 没开玩笑,这些公益救援队的时间精力情绪不该用在非 …
起诉的好,就该起诉。
就是有这些救援队,才让这些非法穿越的这么猖獗,因为觉得会有人浪费时间精力给他们兜底。
反而给了他们乱来的勇气。
就该让公益救援队退出,全都是商业救援队收重金才干活,且不管死活。
让这帮子乱来的人被大自然好好的筛选教育,知道冒犯自然和法律的代价是什么。
公益救援队不收钱就救人属于干预自然筛选了,就该狠狠收钱才对。
国内现在比较大的问题就是风气问题,讹天讹地讹空气,因为没有什么成本和代价。之前有一个新闻,小偷偷电瓶被电死,家属起诉失主,最后失主赔钱给小偷家属,一大堆碰瓷的,不用付出任何代价,除非经常碰瓷,如果年龄大也没什么事
这件事,让我想起了当年的 “复旦十八驴”
“复旦 18 驴” 的故事当时震惊了全国,所有的网民都为之气愤。
说实话,我接下来跟大家讲完这个故事之后呢,绝对会颠覆大家的三观。
2010 年,当时复旦有 18 个学生去爬黄山,而这 18 位大学生为了追求所谓的刺激,只是简单的带了一张登山地图,拿了个 GPS,就选择进山。而且,他们为了逃票,选择了晚上出行。
刚开始,一切都很顺利。结果呢,走着走着,天色越来越黑了,伸手不见了五指,并且已经下起了雨。
后面就有人说;“停下来休息一下”。结果在休息过程当中一不小心把这个 gps 掉进了水里,等打捞起来的时候,这个设备就已经因为进水坏掉了。
这个时候,这些人就开始有点慌了,然后他们就开始拿着手机在山里面求救,但山里面信号不好,根本发不出去。后面好不容易有一个人把求救短信发出去了。求救信息发出去之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立马组织了 200 多号人乌泱泱的跑上了黄山进行搜救。5 个多小时后终于把他们找到了。一切看起来都是皆大欢喜。但是不出意外往往就要出意外,当时的救援人员发现,天色太晚了,而且整个天空又在下雨,整个路面又是非常的又湿滑,所以当时他们给这些学生提了一个建议:“我们给你们提供足够的物资跟衣物,然后你们待在原地待一个晚上,等天亮一点再离开。”
但是这 18 个人强烈要求立即下山,迫于压力,又担心这 18 个人情绪生变,怕再有什么闪失,没办法,这些救援官兵还是决定当晚把他们送下山。
有一个救援官兵为了给他们去探路,走在前面,但是因为地面确实湿滑,整个路面都看不清了。为了让这批学生能够安全度过,给他们让路,他抓着旁边的一个树枝,结果这些学生在通过的过程当中,完全不考虑人家的安全,直接快速通过,导致这个救援官兵就从悬崖掉下去了,这个官兵还很年轻,才 24 岁。
当救援团队要下去找这掉下去的官兵时,你猜这些大学生是怎么说的吗?他们说:“想这么多干嘛,赶紧,我们还要下山。”
当时救援人员没有办法,就忍着巨大的悲痛还是坚持把他们送下了山。
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有七个小时,把这些学生安全送达,再组织人员去搜救那个掉下去的官兵,找到那个官兵的时候,他已经没有呼吸,身体僵硬。
事后,当记者去了去采访被救人员的时候,结果发现那 18 个人坐在那里大吃大喝,一副跟他们完全没关系的样子,其中有个女大学生,她还笑着说:“这确实是一个悲伤的事情,我听了也很难过。”
后来,这 18 个人回到学校之后,还把这次的经历当成一个炫耀的资本,甚至在年轻的救援人员的追悼会上,这 18 个人没有一个人来参加追悼。
我想说,学历它可以筛选学渣,但是它筛选不了人渣。
承担个 der 的责任。
所以知道为啥现代社会越来越多人觉得有人摔倒别轻易去扶、有人落水别轻易去救了吧!
救好了不一定感谢你,救不好肯定讹上你。


这家属肯定是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前提一般要求存在过错,而这些救援人员最大的过错就是去救援了(手动狗头),更大的过错是其中一部分救援人员竟然还是免费的。
邝某说对此感到寒心:“之前都跟他 (遇难者家属) 说过了,我们是公益救援,一分钱也没有收。”
“我好心去救人,你还把我起诉了。你家属死亡和救援队有什么直接关系吗? 那是非法穿越。” 邝某告诉记者:“以后有山地救援了,去还是不去?救还是不救?”

涉事的 “光鹿跑兵冰” 反穿路线是横跨光头山、鹿角梁等五大地标的路线,全程 40 公里,平均海拔 2500 米,虽不及鳌太线海拔高,但路况复杂,地处秦岭核心保护区。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海拔 2000 米以上区域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 2000 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 1000 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 500 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也就是说,这位遇难旅游妥妥属于违法穿越,假如没遇难的话,是绝对要面临行政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强烈建议救援人员反诉家属要求支付救援费。
“驴友” 探险被困后应为救援活动买单,这在我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由《旅游法》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旅游者违反相关安全警示规定进入某些禁止进入或限制进入的景区 “探险” 导致被困,在被救援过程中产生相关救援费用的,“驴友”个人应当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中便包括救援费用。
除《旅游法》有相关规定外,我国一些省市也出台了相关条例、办法等,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应当按照规定线路游览,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域,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擅自从事探险、攀岩、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由活动组织者或者旅游者本人承担。发现旅游者擅自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制止。”
《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风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管委会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
《深圳大鹏新区山地户外运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自身重大过错致使遇险情形发生,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应承担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及其他因救援产生的合理费用。”
由此可见,对于违规旅游的 “驴友”,若被困后在被救援过程中产生相关救援费用的,“驴友” 个人应当全部或部分承担相关救援费用。
挺好的。就因为有这些不分青红皂白的救援人员,才让非法穿越的人有恃无恐。今天进去 2 个丢了。明天进去 2 个救了。
有意思吗?
人家收费的拿钱办事,至少是能产生 GDP。结果你们还要影响人家生意。
希望能合法判处救非法穿越的,志愿救援队承担责任。
大家都转型收费救援队。
一直觉得野外免费公益救援队,是一种作恶。
因为会鼓励一些「驴友」去进行危险的体验。
有免费救援了以后,人就胆子大了。
如果跟某发达国家一样,救援队都是天价,救援一次无论成功与否都要十几万美金,那么「驴友」们就会谨慎而不作死,这样事故反而会少很多。
我希望各位朋友能够理解:
在直觉上是行善的很多组织和行为,在社会反身性的作用下,都会变成持续的作恶。
比如,善意的去帮助网上写小作文的人呐喊制造舆情。
比如,善意的搞一堆抑郁症患者双相患者在网上互相聊天,以为可以帮助疗愈。
比如,善意的给乞丐钱,于是制造了更多乞丐。
比如,善意的胡乱给什么组织捐款,导致某些组织拿着善款要挟受助者,或者很多组织伪造虚假凄惨案例欺诈骗捐。
比如,善意的捐给(家长看管不善)所以重伤的孩子医药费,导致可能出现混蛋故意放任孩子重伤。
这种事情太多了。
对社会学不了解,没关系,少拍脑门行善,少跟风。
另外,不要默认这些有免费的组织是真的行善的,可能里面的志愿者是想行善的,但是开始的组织者往往有其他的动机。
我很好奇,家属凭啥起诉。



查了一下,大概明白了,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指控相关各方在救援响应或事前管理中存在过错、疏忽或不作为,致使未能阻止损害后果,进而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听上去很合理对吧,毕竟人都死了嘛,要共情理解。
但若剥离情绪,回归法律理性,再来看这个诉讼策略,就知道它不但荒唐,还误读与滥用现代侵权责任体系。
首先,家属将 “支付费用” 等同于 “结果担保”,将“参与救援” 等同于“承担责任”,试图通过扩张合同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将本应由遇难者自行承担的高风险行为后果,转嫁至救援方、同行者乃至行政管理部门,试图通过司法程序向多个关联方追责,以寻求经济补偿或心理慰藉,其 “凡涉事即担责” 的泛化归责逻辑不问法律关系、不论义务来源、不证因果关联,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实属司法资源的不当消耗。
从法律关系结构看,被诉主体性质迥异,义务基础截然不同,强行纳入同一责任框架,构成法律认知的严重混淆。
将上述主体混同追责,缺乏明确、具体的请求权基础,是不是诉因不当或构成滥诉,大家心里自有一杆秤。
两个驴友死亡的根本原因,系其自主选择非法进入高危禁区、装备不足、风险预判缺失所致,属典型的 “自甘风险”行为,依《民法典》第 1176 条之法理精神,应自负其责。救援行为介入之时,损害后果在客观上往往已不可逆转。以 “救援未达预期效果” 为由追责,实质是将 “未能逆转既成损害” 偷换为“造成损害”,构成法律因果关系的倒置与责任链条的虚构,属于典型的风险转嫁与责任错配。
至于家属是不是有 “我娃不能白死”“不告白不告”“万一告成了” 等等的念头,我就不妄加揣测了。
必须澄清的是,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予以立案,仅是对当事人程序性诉权的形式保障,绝非对其实体主张的认可。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仅审查原告资格、被告明确性、诉讼请求具体性及案件主管范围,不涉及责任成立与否的实体判断。真正的法律评价,须在庭审阶段通过举证、质证、辩论完成。届时,被告方可援引《民法典》第 184 条(公益救助免责)、第 1176 条(自甘风险阻却责任)、第 577 条(合同责任以合理履行为限)等条款进行有效抗辩。法院亦可依职权审查,若认定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或因果关系不成立,将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之功能,在于定分止争、明辨是非,而非抚慰情绪、分摊损失。若纵容此类诉讼策略得逞,不仅将寒了公益救援者之心,更将动摇 “风险自担、责任自负” 的法治基石,诱发 “谁弱谁有理、谁闹谁得利” 的逆向激励。
所以结论清晰而坚定:**救援队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公益救援依法免责,商业救援无重大过失即无责,遇难者之不幸,根源在于其自主选择之高风险行为,法律不应、亦不能成为情感补偿的工具。
这就是执法机关一直执行维稳和按闹分配导致的恶果!
诬告,碰瓷没有任何成本!所以导致很多人都不管有枣没枣,先打几杆子再说!
起诉的好!
不守规矩的 为什么公益救援队要去救他们?
这种新闻屡见不鲜,就是因为有这种救援队。助长了非法穿越的行动,倒逼政府公共部门也要冒着不该有风险去救助。
道德绑架让普通人涉险,他们为了救助非法穿越而导致死亡的案例又不是没有。

我一向是反对浪费社会资源,免费救援各种作死人群的。
所以家属干得漂亮。
所以,仔细想一下,搞极端法治化还真就是邪路。在一般层面真不如以前的乡规民俗代表正能量。擅入他宅,打死勿论。搞破鞋就浸猪笼。诬告反坐。多么简单有效!哪像现在啥怪现象都出现了!
我看评论区里有人对 “极端法制化” 提出疑问,我认为法律界人群推崇“法无禁止皆可为” 就是极端法制化。特别是下面这两种情况:一,当有人作恶之后,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所以不能惩治他。比如女性强奸案。二,当恶行发生后,法律反而保护作恶者,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
当发生以上两种情况,我们的执法部门还坚持所谓 “依法行事”,根本不考虑民情民愿,使得冤情难申罪恶不除,那就是极端法制化!
如今大马路上摔倒了要起诉扶的人,医院里抢救无效要起诉医生,孩子压力大跳了要起诉学校,非法穿越遇难要起诉救援队……
为什么有这么多看似离谱的事?其实每一起无耻诉讼背后都有一个或者一伙黑心律师的挑唆!现在这已经成为一个黑产。
目前至少在医疗和工伤这两个领域已经有了专门的律师团队在干着这种事。在发生医疗纠纷或是工伤事故后,即使是事主已经达成协议或者事主明确对方没有责任,自己已经准备不再试图索赔的情况下,有些律师和他们的同伙会去主动联系事主,挑唆或诱骗事主委托他们去进行起诉,赔到钱分成。一般三七分,律师拿七事主家拿三。
很多基层干部恐怕跟救援队感同身受。
举个例子,我们这边汛期的时候上面要求把滑坡点的群众都撤离。某村有位 89 岁老太一个人居住在滑坡点下面的老房子,膝下有一名养子租房在县城,年轻时变卖家产帮养子成家立业,结果老了连接走同住都不愿意,村上多次宣传搬离滑坡点,在县城买房补助十五万的政策,养子置之不理,每次让撤离也是坚决不撤,并声称村上如果把人接下来,但凡有个三病两痛,就让村上负责。
他在村上还有一处住房无人居住,村上希望他能给钥匙,把老人接过去,一日三餐和卫生都由村干部负责,他也坚决不同意。
村干部承担不起这种责任,只能上报,最后领导拍板,把人接下来,出事的话要打官司由政府接了,最后把老人接到村委会住了几天,由村干部每夜照顾,万幸没出事。
一旦出事了,你看这个养子会不会像新闻里的家属一样?
每次这种跟驴友有关的新闻一出来,脑袋里闪现的就是复旦十八驴的继任者又出来祸祸人了
关键就是:
讹诈失败没风险,任何风险都没有。
自上次医生帮忙联系转运车后,反手一个举报
又来一个,死了告救援队
所以,现在社会的割裂感和冷漠感,其实是前人砍树,后人暴晒
继续这样搞,年会不要停
无偿免费救援队承担个屁的责任呐
这种思路就是一个典型的人死为大的思路,反正就是死在哪里, 讹到哪里。
坦白来说,非法的穿越秦岭,甚至自己反而要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别人的救援,那有时候他只要尽心尽力了,根本就没法儿曲责于别人。
这个主要是家属把这个商业救援跟免费救援混在一块儿了,然后这样起诉,主要我看救援队也做出了解释。
第一个在这个救援之中,我们要区分无偿救援跟商业救援,而且这个行为甚至连委托都算不上,这只能算是一个好易的关系吧?因为你也没有签订合同,人家就是好心去你咋起诉?。
商业救援他是有偿的委托,可能你对他的限制责任大一点,但是人家无偿救援,你根本没法说到别人头上,很少有这种几率。
邝某表示,其所在的队伍是接到当地派出所电话,第二天才赶到当地参加搜救工作。公益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家属的情绪已经濒临崩溃,因此公益救援的队员一直没有敢尝试去接触家属。
该救援队另一负责人汪某也表示,杨某之前曾在其队伍中,后来离开与他人重新成立了新的救援队伍。“家属找不到杨某,知道他以前在我们队里,就连着把我们也告了。”
“我好心去救人,你还把我起诉了。你家属死亡和救援队有什么直接关系吗? 那是非法穿越。” 邝某告诉记者:“以后有山地救援了,去还是不去?救还是不救?”
《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个,这种非法穿越秦岭的事情本来也就是一种自带危险性质的行为,有的时候你自己甚至还要赔偿的赔款的。
陕西省旅游条例(2019 修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好,很好,非常好,特别之好!
希望起诉顺利,各有所罚。
我们将在法治社会更进一步。
从今以后,再也没有驴友敢去爬野山,穿越未开放地带。
见一个抓一个,抓一个罚一个。
相关部门不敢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漏一个过去记一个大过,漏一队过去直接罢职。
人丢了也别去找,回归大自然,别浪费公共资源。
人人遵纪守法,循规蹈矩,别给社会添麻烦。
这个问题其实比较麻烦。这个世界上其实基本上就没有纯商业运营的事后救援队。
因为一个很简单的事实,因为救援队的业务肯定是非常低频的,所以很难市场化。而单次事后救援发生的时候,客户方往往失去议价权,很容易出现天价收费。而这个天价收费本身又因为低频并不代表超额利润。
所以实践上,可行的方案就 2 种:要么救援是国家提供的(可以收费)服务,要么是事前保险性质,把成本摊给所有参与者。
这种胡搅蛮缠的派头像极了 wu 大某优秀毕业生
这事儿孔子就骂过。
让你不收钱,好心办坏事。
要我说应该起诉西安市政府。
谁让他们把秦岭放在那儿的??放了秦岭,又不在上面十米一个宾馆百米一个购物中心 ,这是妥妥的政府懒政,行政不作为!
讹天讹地讹空气,张嘴就得三分利。
谁助长了这种风气?谁在推波助澜?
虎兕出于柙,珠玉毁于椟中,孰之过?
由遇难方家属支付所有诉讼费用。
支持救援队反诉家属,要求支付搜救费用,要求判定诬告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对人说人话,对鬼说鬼话是老祖宗传下来的东西,法治社会给了这些家属诉讼的权力,也给了救援队诉讼的权力。
另外有些网友也别太激愤了,告到法院又不代表法院支持他们的观点。民事诉讼有明确诉讼主体和要求的法院都是要接的。这事说明律师为了赚钱真的是基本道德都不讲了。
下次记住,不管公益的还是收费的救援队,都统统改名叫 “收尸队”。
这样先收费签合同,写明 “我们是收费进去收尸的。如果到时候尸体还能说话还有呼吸那是阎王爷开恩,如果没呼吸了那就是正常工作流程。”
——两难自解。
山东临沂法官罚款十万拘留 15 天事件和这两天遇到的事儿堵在心里不吐不快。
2025 年 9 月 18 日下午,居住小区附近十字路口,一个 76 岁老太太摔倒,长时间无人敢扶。老太太骑自行车去交取暖费,在十字路口下自行车时自己摔倒后无法起身,一直躺在路上,一圈人围观,我经过时老太太已经摔倒有一段时间了,一个满头白发的老太太就那么躺在马路上一直念叨 “你们谁把我扶起来”,但就是没有人敢上去扶,连个打电话叫救护车的都没有,我草泥马,南京王浩法官,你在中国人几千年传统道德上拉的屎经过二十年的发酵已经臭到每个中国人骨子里,看得老子心头火起,没人扶,老子扶,就是被讹了,老子也扶,下次老子还他妈扶,扶个老太太这么理所当然的事儿竟然得抱着必死的信念,这就是魔幻现实主义中国。俗话说 “人倒霉了喝凉水都塞牙”,老太太出门还忘带手机了,就记得老头电话,老头 80 了还有脑梗,耳朵也不好使。问有儿子吗?说有,我说给你儿子打电话,老太太苦笑说儿子已经没了,还有一个姑娘,还身体不好,关键是老太太不记得姑娘电话……,最后医院检查,两处骨折。
2025 年 9 月 19 日晚上,孩子在体育场上体育补课班,减负减负,他妈的越减越多,体育都得补课了。这是题外话,体育场人多,他们教练领着练 50 米的地方旁边有一群十三四的小崽子踢球,教练和他们说别开大脚,踢着人就不好了,结果,没过多大一会儿,正预备起跑的时候,一个大脚过来把其中一个孩子闷倒了,教练上去理论,一个小崽子仗着人多骂了教练,教练去追,小崽子跑了也没追上,回来就被剩下的小崽子围住,有几个特别高的要动手,我上去给拉开了,这时教练往外走,围着他的小崽子贴着他,其中一个嘴里不干不净的骂,教练回身随手推了他一把,没推倒,教练转身往外,那个小崽子旁边的小声说 “倒,倒”,教练都走了几步了小崽子开始躺到地上哼哼,然后其中一个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有两个小崽子来回挨个儿串供,一群小崽子围着躺地上的那个嘀嘀咕咕,有些坏种确实是天生的,后来警察来了,现场问了话,人带走了,本以为一场闹剧,没啥事儿,那个报假警的小崽子至少得口头警告一下吧,谁知今天早上教练说结果是他赔礼道歉加赔偿 2000,卧了个大槽,原来小坏种们有恃无恐是因为有未成人保护法有警察助长歪风邪气,再给小坏种们浇水施肥让他们长成大坏种再慢慢变成老坏种。艹!
更新一波:
2025 年 9 月 27 日,体育场,还是那帮小崽子,又有人躺倒地上,警车又来了,我脸盲,孩子说还是上次那几个警察。
你看,坏种就是这样被公检法培养出来的!
如果一个社会惩罚正义,那正义就将远离这个社会

公益救援队就是活该
一方面,国家有救援力量,正常生产生活中的意外事件足够保障
另一方面,个人爱好 挑战自我,那也是正常需求,相应的风险应该由商业救援和保险公司来干
就是这帮公益救援队坏事,抢了商业救援的生意,户外爱好者也失去了保障,还鼓励了一起菜鸟赴死
社会风气为什么这么差?
因为诬告,讹人几乎零成本,讹到了就是讹到了,没讹到下次有机会继续。
自己带着孩子在酒店里淘气乱跑撞了,告酒店;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了告物业;
商场里滑倒了告商场。
这样子的案例见的太多了。
所以能避免就避免。
和稀泥的方式,以及所谓人道主义的赔偿。
每一次都是在助长这种风气。
总归是法治的问题。
如果这种讹人的,诬告的案例会被公诉,追究责任,风气也不会如此糟糕了。
离谱的是,这么离谱的事情还立案了,哪怕胜诉,且不说耽搁时间和工作,救援队也会像吃了苍蝇那样恶心。
说一个上周的案例,机场排队安检,我后边一个女生,说她的箱子有点重,拿不动,让我帮忙放上传送带去,其实是没有问题的,在以前我是十分乐意的,真的举手之劳。
可是现在,经过社会案例的教育,我迟疑了,既然箱子重的你拿不起来,万一我也没拿好,箱子摔了算谁的?万一她说什么东西不见了,会不会拉上我?
幸好我迟疑犹豫的时候,安检员叫我安检,我过了安检,由于我没什么行李,背包就能走,她还在那头掏各种东西,就远远的说了声,广播提示登机了,不好意思啊,我先走了。
虽然情感上感觉不好意思,但是理智上告诉我,这么做也许是对的。
后来我才意识到,一个成年人,一个 24 寸的登机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如果装到自己都拿不动的行李,不是给自己找麻烦么?
回头来看,十多年前,见钱捞人的王守海也许是对的


不管大家如何批判他的道德问题,最起码,他没有被起诉。
我觉得是律师问题,这种案子都接真是为了几千块钱,脸都不要了
为了几个诉讼费,就这样纵容这些违反社会公德的诬告者,法院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这些无耻之徒的帮凶,有鱼没鱼撒一网,赢了就挣点赔偿,输了拉倒,反正不要成本。
人死哪里讹哪里,真是恩将仇报。

救人真的有风险,稍微不注意要吃官司。救到了人的话,人家不会感谢你,就觉得生命中注定的。
如果说去救人,人发生了意外或者死亡的这种情况。那家属是不会放过的,符合网络上所说的 “死哪里就讹诈哪里” 的原则。
真的是让人心寒,人性有时候真的是很恶。这件事情以后,对于公益救援的这一块,以后可能会越来越少。甚至大家都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人心越来越冷漠。
就像救援队的人说的那样,我们好心去救人,你还把我们起诉了。
最主要的问题,家属的死亡和救援队没有什么直接关系。被救援的人是非法穿越,光是这一点就不值得同情。
家属要这么搞的话,只会让人心灰意冷。以后要是遇到有人在被困,或者失联的情况下,要不要去救?
可能还打个问号。
因为有过前车之鉴,救人有风险。本来是不赚钱的,都是公益的,居然还被起诉了,你说谁会愿意去惹这样的麻烦。
要是说商业性的救援队,你们之前给过钱,对方也承诺一定会找得到人。最终人是找到了的,但是由于救援不当,或者其他的人为因素造成人员死亡的。
那这个时候你去起诉,我觉得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人家是公益救援,还有家属自己找的收费救援队,人家也没有跟你承诺什么。
再说了,失联人员的死亡原因和救援队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像这种情况去起诉,真的是太不要脸。

像这样的自然保护区,没有对外开放去的人都是非法穿越。
像这样的非法穿越,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可以的话,当地有关部门也要积极的核查。看这些非法穿越的人有没有破坏植被,有没有对生态造成破坏。
如果有的话,建议追究相关的责任。已经死了的人追究不了,但是没有遇难的同伴可以追究。
《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有些驴友真的是挺无语的,没有开放的地区,居然要跑进去寻求刺激。
你们倒好,失联了就离开了,剩下的烂摊子给当地。
特别是那些公益救援你们的人,没有收到你们的一声谢谢,也没有收到一分钱。反而被你们的家属推上了被告席,无语。
建议公益救援改成商业救援,对于非法穿越禁区的这种情况,如需救援要承担所有的费用。不光是救援费,还有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修复费用,也一定要承担。
能出得起钱就救,出不起就别救。

拿到了钱承担风险,那问题也不大。如果做公益也承担风险的话,那真的是太不值得。
这样搞会把所有公益救援得路堵死
以后在坐各位,自求多福。
这个社会诬告,陷害基本没罪,如果你是小仙女还可以获得知心大姐姐安慰,嘻嘻
非法穿越的驴友和家属,告得好,告得对,就得把这些伪善的救援队伍告解散了
“圣人不死,大盗不止”,这些救援队和成员,就是圣人
他们总是自我以为能为有困难的人,做些什么贡献
结果,就是因为他们的出现,使得救援工作越来越乱,责任越来越重
使得这些冒险者有恃无恐,为社会造就了更多的巨婴
本来没有责任的事,他们非要参与,你参与了就要承担责任
现在是法制社会,你作为救援主体,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到现在,救援队,哪些是该救援,哪些是不该救援,你救援队自己有界限吗?
你收了人家家属的钱,就应该全力以赴,达到家属的目的
你说自己尽力了,标准在哪里?是否有风险提示和家属的免责声明?
《民法典》第 1220 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看见没有?这是医院与医闹们斗争了二十年的宝贵经验
尊重他人命运, 放下助人情结, 避免自我感动,你渡不尽这种人
这些驴友,都不是什么省油的灯,违反规定去穿越禁区的人
其家属也不是那么好惹的
所以,要么放下救人执念,让他们自生自灭
要么,就救回一群忘恩负义、无法无天的反骨仔
我特别讨厌这种救援,这个就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一样
都是保护违法违规的,真正遵纪守法的,反而不保护
优质的资源应该用于保护遵纪守法的人,而不是那些违法违规的
否则,社会就会变成圣母一样,该拯救的一个也没救,不该救的都救了
结果越救越无力,越救越沉沦,最后,连自己都救不了
秦岭,那可是龙脉啊,能埋在那里是十八辈祖宗修的福气。
家属连个谢谢都没有?
知道是非法行为,你们还去救援,这是不鼓励违法行为吗?告的对。
再不整治,下回有人抢银行,都会有人现场支援抢匪了。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根本就不应该有什么救援,做到保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资金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去收收尸就已经很不错了。
这些随便诬告的风气是谁造成的?
是法官!
法官为什么要这么做?
因为他们强调,法律的解释权在他们手里
他们希望所有人,有事都找法官,而他们成为主宰
这样的,他们就牢牢的把控了权力
别相信什么司法独立了就好
就这帮人的所作所为,完全的司法独立,他们就是新的特权阶层
在中国,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虽然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是目前的最优解
一个家属胡闹我能理解,毕竟失去了亲人,但是所有家属脑子都不清楚?亲戚朋友脑子也不清楚?律师和法院的人也不劝劝?刚失去亲人是痛苦过头,都闹到法院了,还头脑发热?真的魔幻,凡是离谱的事我觉得必有蹊跷
非法穿越事故频发,为何却屡禁不止?
对于非法穿越的驴友,
应该收费救援,
死者不论,
生还者重罚 + 拘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看看,即便是救助行为造成损害,都不承担责任,更何况这次的损害结果也不是因为救助行为导致的。
这个案子结果其实没啥悬念,公益救援队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如果不驳回原告请求的话,那法官估计会被人唾在脸上。
发生这种事就是怪恶心人的。
火灾发生后,我可以告消防吗?要求消防赔我房子。
这事怎么立案的?
像这种明显无理取闹的,浪费公众资源,并且可能造成道德滑坡的行为,才最应该追究寻衅滋事罪,一个寻衅滋事经常套在好人身上,真正撒泼打滚的不去用,诬告的不去用,法律界该来一次大整顿,正本清源了,现在的法治真到了你法我笑的地步了,怎么中国会变成这样,真想不通。
我支持救援队起诉
社会绝对不能容忍这种傻逼风气蔓延
以前看一些傻逼的讹人新闻就很气愤
特别是死者是过错方,但是为了平息事态依然要另一方赔偿的
以前气了也就气了,现在察觉社会对这种事有滑坡的倾向
正常人心中都有一杆秤,这种事出多了大家心中的秤多少都会歪
应该出十几二十个判例,广泛宣传,杜绝这股歪风邪气的传播
凭什么立案的?
在苏系国家,这很正常………..
其实这个事件,就是个彻头彻尾的想搞钱又想立牌坊的事情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
医院动手术为什么要患者签字?
不仅仅是告诉你相关风险,免责
更重要的是告诉你:医生不是神,是人
不能保证每一种疾病,每一次手术都能成功救活病人
同理,救援队也是一样
哪怕是一个人收了你 1000 元救援费
也不能保证一定能找到遇难者,救活遇难者
那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一次户外事故会导致闹得要起诉救援队呢?
1、家属把商业收费的救援队和完全公益的救援队搞混了
反正就是救援队,反正你收不收钱一定要找到救活他们
这就是家属的逻辑
2、反正人已经不在了,必须借这个事情拿到赔偿
哎,真的有点现实版的 “农夫与蛇” 的故事
如果这次救援队被起诉成功,受到处罚
以后这些傻乎乎的驴友
明知道这些恶劣自然环境立牌不让穿越、不让徒步、不让探险
还要作死的前仆后继的前往探寻生命的奥义
最后只有一个结果
没有救援队会前来救你
因为明明是不顾一切风险的去把要冻死的蛇放进温暖的胸膛中取暖救援
最后蛇醒了或者蛇死了都会拼命的咬救他的农夫
现在啥人都有,救援队免费费时费力去救你的亲人,你不感恩还去告人家。这个事就跟几年前复旦大学那 18 个忘恩负义的驴友一样,让人心寒。
以后救援队就应该先签协议再救人。
就应该起诉,让社会大众知道救援的危害:
让更多的人破坏规则。
让那些不遵守规则,肆意破坏规则的人感觉有人托底的心态,感觉有人会来救他们的。
应该收费救援,让他们自己对破坏规则买单。
其实很好,做的不错,家属的起诉完全正确!
既然有人收钱,那就找收钱的一方,至于家属和收钱一方有没有签订协议,有没有免责或者责任条款,口头协议算不算,这样的事就该法院判决一下,给其他类似的收费救援打个样
如果没有规定或者条款,这个案件按照司法部门的说法不是后通过案例推动司法进程嘛?!
那不就很好,司法类的相关人员最爱说的话,对于司法进步具有极大的建设意义
同样,虽然公益救援算是被无辜牵连,但通过这样的事,也明确职责,分清对错
公益救援到底有没有责任,是不是担责,有还是没有,通过案例审批得到明确定性
不好说的某些司法人员在整出,什么公益不收费也得担责,那很多人,很多无偿参与的人自然要么放弃公益,转而奔有偿,该拿钱拿钱,要么退出退出,救不救人的自己先保护好自己
那也是司法实践不是(不是自己心思重,但当前中国的死法体系幺蛾子如何,尽人皆知)
而如果不担责,也要法律层面和政府层面对于公益救援团体出台法律或规章加以保护,公益团队的权益
甚至不好听的说,自己认为这类公益救援最好半官方或者官方组织
很多人其实不知道要进行秦岭救援,时间紧任务重,穿行道路曲折危险,你去救人可以完全可以凭着一腔公益仁爱之心
但是救人者是去救人,但也要首先保护好自己的安全,难听点人没就出来把自己搭进去
若关注登山山难的人,大抵都知道也绕不开的事 — 复旦十八驴
这也算轰动一时的信息,但为了就所谓复旦才子们,牺牲的民警的权利谁来保护
复旦十八驴
百度链接 — 复旦黄山门
摘自百度信息
(事件背景
十八名复旦大学学生进入黄山一段未开放的区域 “探险”,并非通过买票进入一般景点。部分人仅为旅行者装扮,缺乏足够专业和齐全的装备,被困后报警求救。后下撤途中民警张宁海坠崖牺牲。但在许多复旦学子哀悼遇难民警、批评 18 驴友、讨论回报民警家属的同时,却同时存在着另一些声音。一些复旦学子在论坛大谈面对媒体如何公关,甚至说出了 “警察就该为纳税人服务” 这样的话语。

复旦黄山门
这些复旦学子的冷漠寒了网友的心,高校学子对待生命缺乏基本的尊重和敬畏,引来网上批评如潮。“一个青年的血,洋溢在我周围,使我艰于呼吸视听,哪里还有什么言语?长歌当哭,是必须在痛定之后的。”网友 “Z 思沫” 说,中国走到该重读鲁迅的时候了。)
(“下午采访时,复旦学生冷漠的样子让我心寒。他们甚至连张宁海的追悼会都没参加,就匆匆回去了。”12 月 14 日 1 时,安徽媒体记者 “淡淡 esse 香” 在微博中对复旦学生的冷漠提出了谴责。
“淡淡 esse 香” 记录说,张宁海的遗体被搜寻出来,抬下山的时候,18 个复旦大学生,并不是像报纸写的那样痛哭流涕,他们很平静。“甚至连我们的采访都是追着问的,他们说要回上海。一路跟到他们临行的车前,一个男学生过来说,不好意思,要上车了。接着,把车门重重地关上。”
这位记者说,那一刻,有些东西比天气还冷。)
百度 ai 后续
(


复旦十八驴(即 2010 年黄山遇险事件的 18 名参与者)现状分散,多数成员已回归正常生活,部分人事业有成,但集体未完全履行对牺牲民警张宁海父母的承诺。12
事件背景
2010 年 12 月,18 名以复旦大学学生为主的户外爱好者违规进入黄山未开发区域,因迷路报警求救,24 岁民警张宁海在救援中坠崖牺牲。事件引发舆论对参与者冷漠态度的强烈批评,他们曾承诺照顾烈士父母,但后续行动被指敷衍。12
成员现状
社会评价与反思
事件被视为 “精致利己主义” 的典型案例,舆论持续谴责其缺乏责任感。近年类似违规探险事件仍频发,引发公众对户外安全与道德教育的讨论。23)
该收钱收钱,拿不出钱,家属可以自己去救人,长着胳膊腿,自己的家人你不救指望别人干甚?
哪怕公益组织愿意无偿救援,该免责免责,一旦救援人员出现意外,家属也要包补偿的
如果做不到
那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意外是自己找的,生死有命,不怨天尤人
这才是正常的社会法则
家属告救援队有点过分,但救援队尤其公益救援队也是爹生妈养的,自己冒着生命危险去为别人的过错买单,还不要钱 — 这种老好人的做法是不是也有点过分

放心吧,起诉肯定是败诉的,
但是最后这些生物又会说 S 法不公、冤案错案、吧啦吧啦的,
然后↑访 + 发视频,
持续↑访 + 发视频,
然后就是轮到某些反动自媒体高潮了

典型的死哪讹哪,农夫与蛇
就是农夫与蛇的现实版吗?
你自己爬山导致的失联,你需要知道这是你要承担全部责任,别人为了营救你。仅仅是道义上的支援,这不是他们必须做的。
你还起诉别人这样对吗?如果这样都寒了大家的心,如果别人在失恋之后,有谁愿意去找他们呢?
这家属的案子有律师敢接?回头没打赢应该就开始告律师侵权了。
她是在转嫁责任,把自己的过错都归咎于救援不利,其实明明是她早知道老公不见了,也没有回去找他,反而怪同行的人不冒生命危险去救,到了安全的地方才想起联系救援队就那已经失联一天一夜的丈夫,她完全不怪自己菜不怪自己准备不充足不怪自己违规穿越。
这就是我不干救援队,改去救护流浪动物的原因。
猫咬我是因为它害怕,我把它安抚好了它知道 舔舔我伤口。
人咬我是因为他想咬我,我不抽他,他会觉得我好欺负,琢磨着再咬我一口

蓝天救助,收钱势在必行,不能再免费救了
确实应该起诉免费救援的队伍。
如果救援肯定收费,驴友行动前就会三思而行,物资装备的准备会更充足,会提高生存能力,就不会有那么多毫无经验的菜鸟毫无意义地死去。
如果不判处家属承担大额救援费用,
这类讹人的事件只会越来越多。
惩恶——扬善。
【惩恶】是放在【扬善】前面的,
大恶不惩,善何以扬。
大恶不罚,善何以彰。
PS:
本来人死了,救援收费没有依据。
现在家属既然起诉,等同与事后追认,这就有了依据。
这不罚个狠的,都对比起这么好的精神文明建设反面教材。
难怪世风日下,
30 年的开放,在法律和道德上,肉眼可见的倒退。
如果法律不能坚决向这类不要脸的人扇耳光,
那以后就不要想着救援了,驴友们自己把命挂在腰上。
这种人的逆天言论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说到底他们不反对救援,只是反对救援的费用要自己出而已……
为什么医院看不好病还要收钱?医院急救失败,为什么还要原价收费,能不能失败打折,成功加钱?江西通报救护车 800 公里收费 2.8 万「不合理,暂停医院转运服务」,该医院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这就是典型的想钱想疯了呗。
你一个成年人有完全的行为责任能力,作死去野外无人区非法穿越出了事,居然还能够起诉救援队?!
人家救援队可是公益的,还是接到求助信息热心来帮忙!再厚颜无耻也不能这么干吧?但它们就真的干了。
这些年的许多乱象都与各种神判决有关。此事后果还真的不好说,如果又来一个南京的王式理由:不是你的责任你为什么要去?
那救援队可就惨了!
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就好比坏蠢的女拳导致不敢救落水的女人一样。
根据新闻披露,这些户外穿越秦岭的驴友们,属于非法穿越。穿越秦岭存在巨大风险,明知有巨大风险还执意进行非法穿越,可知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 1176 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和遇难驴友一同进行非法户外穿越秦岭的其他驴友,在他们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至于进山搜寻和救援遇难者的救援组织,无论是公益的还是收费的,人家只是负责进山救援,其对于遇难者的去世没有任何过错,现在非法穿越秦岭的驴友遇难了,其家属回头起诉救援组织向其索赔,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法院对该诉请是不会支持的。

孙俊俊律师
160 次咨询
5.0
律师执业证持证人
12607 次赞同
去咨询
免费救援队应该按商业规格收费,如果你们实在是不想要钱的话,就先收费,然后再以你们救援队的名义捐出去,全国需要捐款的贫困家庭还很多,无论如何,从这些有钱有闲旅游的人口袋中掏钱总是好的。
炸裂新闻,这要是还出个什么基于人道主义赔偿,多少掏一点,真就是把讹诈进行到底了
不要搞什么公益救援,要救就搞收费救援,活的收双倍,死的收一半
再就是公益救援只针对天灾的,什么洪水,泥石流不可抗力的
救这种自己找死的,一律收费
友情提醒,家属还可以把秦岭告了,当然还可以把移动联通电信也告了
自担风险的户外运动需要立法界定公共资源救援义务范围了。
不能再这么模糊的以非法穿越,禁区,封山等含糊不清的方式来界定了。
公共资源对公民的救援是否是无限的?
如果是灾难,洪水,地震,火灾,这必然是无限的。尽其所能,是中国政府【外国没这要求】的责无旁贷。
如果是个人主动涉险呢?
比如城市河道游泳,在电梯里蹦跳?
这显然也是政府责无旁贷,哪怕某地写着禁止游泳。

显然,哪怕写着禁止游泳,有人落水也要救援对吧。
那么,更危险的地方呢?比如这里?

人命关天,应该救援。
神 TMD 虎跳峡救援?谁救的了?
为了救一个人要死多少人?
诸位理解了为啥虎跳峡要立一个禁止游泳的牌子了吧。

但是,但是,但是 这种含糊其辞,避免了地方政府被赖上的责任。无偿全力救援义务和资金,人力资源浪费仍然是不可避免。
我们再举另外一个例子。
天津跳水大爷,从我小时候海河上就有跳水大爷。这么多年天津政府只贴一个禁止游泳的标识根本不管。

为啥政府不管?本质上就是自担风险。
大爷们都是专业的,想学跳水从岸边跳练起,上桥墩跳,再上桥跳。
先跳冰棍【直上直下脚朝下跳】再练习动作。
同样,受了伤,死了人,也都赖不到政府或同伴。
在民法典诞生之前,天津就默认自甘风险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该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因为这种 SB 太多了。

因为这种 SB


他们死在海河上,这种人的家属马上就把跳水大爷和天津政府告上法庭。
没办法,别管专业人士,还是 sb 判断不出来。一禁了之。
秦岭的情况也是类似的,对于受过系统性训练的专业人士来说,鳌太线难度不算太高。
8 成死在鳌太线,或者秦岭其他路线的,都是菜鸟,那些自以为轻松拿捏的。
余下的突发恶劣天气。
拦不住脑残菜鸟。


不能,因为第一没法确定标准。
天气好的情况下,秦岭真的很安全。
秦岭路线太多了。各路线间难度强度差异极大,咋控制?
同时,进山路线也多的是。
证完全没有用。
划定政府公益救援负责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本次 421 秦岭跑马梁庭审相关细节。
首先,死者家属提出出资雇佣救援队搜救死者。这是一个商业救援。
指控的理由是救援队阻止家属报警,延误了救援时间导致死亡。
这正是本案的症结所在,如果阅读这段,你就理解我为啥说上面的解决办法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救援队阻止家属报警,的确是有法律风险的。
但是实际上救援队并没有技术问题。
2022 年 8 月 4 日下午 5 时左右,南岳区寿岳乡红旗村老龙潭(该地并非景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坠崖事故,一名女子不慎从悬崖跌入老龙潭中。南岳分局半山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事发现场进行救援与处置,同时联系了医护人员以确保及时救治。抵达现场时,发现该女子已被当地群众从潭水中救出,并安置在潭边的大石头上。然而,经医护人员仔细检查,该女子已不幸身亡。出警民警迅速将情况上报至分局,并请求增援,以进行进一步的刑事技术勘查。
19 时许,胡惕波同志在完成中心景区的执勤任务后,得知老龙潭需要支援,他毫不犹豫地决定与分局刑侦大队的三名技术人员一同赶赴现场。他们驱车一个多小时,终于在当晚 21 时许抵达老龙潭山脚。停车后,他们携带勘验设备,打着手电筒,踏上了崎岖的山路。经过 20 分钟的艰难攀登,他们来到一处悬崖边,此时天色已完全暗淡,手电筒的光线在狭窄的山路和茂密的杂草中显得微弱。
考虑到刑侦大队的战友们对地形不熟悉,胡惕波主动提出走在前面带路。他小心翼翼地前行,并不断提醒后面的战友注意安全。然而,在走出仅三四步时,他突然脚下一滑,不幸坠崖。尽管现场医务人员全力以赴进行抢救,但胡惕波因伤势过重,最终英勇牺牲。
【胡惕波烈士还不是更危险的救援任务,而是带法医和痕迹专家出现场相对安全的任务牺牲的】

该徒步路线详解。

今年乌孙古道洪水,平安产险调集直升机救援其客户。


小时候,我们一帮小朋友去山里玩,因为某种原因,半夜都没回家。
那时单位都有职工楼,大家都住一起,所有家长都慌了,报警,家长带着大捆彩珠筒(一种很远就能看到的烟花)上山,一边用喇叭喊,一般放彩珠筒给我们指路。
半夜,我们回来了,第二天各家打孩子一片鬼哭狼嚎,我们也没觉得挨打很冤。
现在中年了,我发现世道变了,被救的人不用挨打不说,还可以打辛辛苦苦来救援的人。
现在的社会,不要脸是一个 BUG 技能,几乎无敌。期待下个版本修正。
有什么责任?
救援队跟家属签合同规定双方责任了吗?约定必须把人救出来吗?还是说救援队跟政府承诺每次救援都必须把人救出来,否则认罚?好像哪个都没有吧,那怕个啥,不理他就是了
户外和登山爱好者,听到 “严冬冬” 这个名字,一定如雷贯耳,他是清华大学登山队队长,也曾帮奥运火炬送上珠峰,2012 年 7 月 9 日,掉入冰裂缝中,队友周鹏等努力救援未果,不幸遇难。
如果说起严冬冬为户外爱好者们留下了什么样的遗产,我觉得就是一种精神,一种理想主义的精神,一种纯粹的、为了所爱事物奋斗和保持谨慎,但也时刻意识到死亡就在身边的精神。
这是严冬冬 2012 年 4 月发在微博上的声明:
“我因为任何。。。原因。。。发生严重受伤或死亡的情况,那么我的同伴不应当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遇难者家属将参与搜救的公益和商业救援队、同行人员、事发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感觉是想反正人都死了,那就发挥一下余热呗,让家人后半辈子能生活得更好一点呗。其实我感觉很多类似遇难者家属都会这么想,但是不会这么去做。
首先家属起诉的理由是救助不力,那么先看公益救助队,根据《民法典》第 184 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看这个条款已经可以判定公益救助队不存在任何责任。更别说公益救援队和家属之间是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公益救援队是协助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无法定救助义务,并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救援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因此公益救助队安全了。

再看商业救援队,签订了付费救援合同。那就要看具体的合同内容了,但是正常情况下,也不会有傻子在合同里面写上必须成功救援,或者救活之类的字眼。那么就要看救援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但是这个案子中,人找到时已死亡,商业救援队履行了搜救义务。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失温和自然环境导致的伤害,所以商业救援队也差不多安全了。
其次是同行者,首先组织者肯定要保证户外活动的安全保障,并且需要告知相关安全警示,提供相应的安全救助。同行者也负有互相照看和保护的义务。这时候就要看同行者是否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义务,如果裁定未履行,那么就构成过失侵权。
当然在 AA 制自助游的场景下,参与者自己承担风险,但是组织者仍旧需要对此类情况承担责任。盲猜一手同行者肯定是没有保留证据的,毕竟第一注意力都在户外活动上,第二以前很少有类似案例。组织者大概率要担责了。
最后就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事发地是秦岭核心保护区,按道理是明令禁止进入的。如果管理部门设置了醒目的警示牌,并且封闭入口。那么驴友团队就是私自闯入的,发生伤亡自行担责。这种地方警示牌大概率是有的,管理部门也基本上安全了。

死者自身肯定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且不说管理部门有没有警示牌,有没有封路。非法穿越保护区,已经违反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自然保护区条例》。
《民法典》中也有相应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死者明明知道 “光鹿跑兵冰” 路线是高危区域,那么进入穿越的风险就要自己承担。
再看《旅游法》,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导致危险,接受救助后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救援费用。
我想说如果最后裁定,上诉成立,那么属于开了先河了,并且可能会引发舆论的一大波吐槽。劣币驱逐良币,可能导致未来公益救援队拒绝参与救援,除非签订免责合同,甚至不再有公益救援队。
这案件的根源就在于,一群法盲呆逼组织了一场户外活动,但是没想到的是队伍中有个绝世大呆逼,把自己作死了。然后没想到绝世大呆逼还是有传承的。
关注我订阅我的专栏每周更新真实罪案故事
天使面孔下的恶魔:10 岁男孩诱拐虐杀 2 岁幼童,尸检报告令人发指
期待官方核查。同时,张雪峰的 “新闻学” 继续上大分:这新闻的标题确实起得吸引眼球极具冲击力。
但我刚看到有人怀疑打着 “公益” 旗号,私下组织非法穿越,然后又打着 “公益免费救援” 的名义阻挠报警…
我选择等官方调查报告。新闻这门学问真是让这群媒体自媒体玩得透透的
这时候就只恨我文学素养太低 只能想出 “步摇碧莲” 这句成语
打个逆风局
你既然当了救援队,树了牌子,那就必须有专业的训练以及过硬的救援能力,要真刀真枪的去干活,而不是为了发朋友圈和混名誉,不要觉得我是公益的,我能救下来就救,救不下来就拉倒,今天累了条件不满足了有危险了,我就停,天气好了我再上去,至于你人死了关我屁事,我又没收你钱
国家的救援队是兜底的,商业的救援队是拿钱消灾的,你这种无责任的救援队是要干啥?
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紧急集合!
同志们,刚刚接到上级下达的紧急命令,有一批复旦大学的大学生,在黄山考察时失联,s 委 s 委要求我们不惜一切代价,必须把他们安全接回来!现在天黑路滑,外面山势险峻道路湿滑,但是人民需要我们牺牲的时候到了,大家有没有决心完成任务!
有!有!有!
班长,班长,发现他们了!
警察同志,你们好!我是这次登山任务的领队,感谢你们的救援。
为了保证大家的安全,接下来的行动请你们听我统一指挥!
是!
必须马上出发下山,明天我们还有非常重要的学校任务,不能耽误时间。警察同志们,即使再危险再困难,我们登山队也要尽快回到学校,请你们务必帮助我们尽快下山!
(复旦大学的)队长你快来,有个警察滑下去了!
怎么这么不小心!
(观察状)这里的坡度不是很大,应该没有太大危险,而且再有一两个小时天就亮了,就让他先在坡底休息吧。我们下了山马上通知别的队伍来接他。
警察同志,我们继续走,早点下山才好早点叫人来救他啊!
(警察眼含热泪)是!继续前进!
以上均为戏剧演绎,建议复旦戏剧社排成话剧,每年在学校校庆演出。
完美诠释一只老鼠坏一锅粥
完美印证了人类的道德下限有多么低
完美解释了什么叫把自己的路走死了让别人无路可走
救援队能不能起诉作死者及其家属啊?这算是违反公序良俗了吧
现在社会越来越乱了,倒地的人不能扶,户外遇险的人不能救,遇上事的人不能帮。这是法律的倒退还是道德的倒退?按理说,法律是保护道德的武器,但有些法律却因人为的行为让道德倒退,“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 让法律与道德一下倒退到解放前。有些却是讹人与诽谤在法律上无成本的出现,反而在社会上引起重大的影响,讹人或诽谤成功,有可能一下单车变摩托。不成功也对自己没有影响和损失。而社会因这种事情越来越多,也越冷默。
先下手为强,就像马路上出了事故一定是主要责任那个率先发难,最后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必须让你退一步。
所以遇到这种事,先攻是最正确的打法,直接判定驴友非法穿越,并承担救援队的损失,救援队只无偿负责意外遇险的公民。
按我国前二十年、甚至三十年的法院判例、判决思维来看,闹一闹总归对自己是不会有什么坏处了,最坏的结局无非就是浪费时间而已
人性是不值得考验的,而法律是鼓励钻空子的,所以也别动不动就骂这些家属,换做是你,你能百分之百不动这种心思吗?
说到底,是我们的法律以及法院出了问题
某旦十八驴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好,来看:
先是【驴友深山失联,救援队搜救无果,却被遇难家属起诉!】
网络言论开始造势【不通人性?家属执着把冰冷的尸体变成温暖的数字?】
**消费家属:**网民开始一股脑冲,【强烈谴责家属!】
**消费社会:**激发信任危机,【农夫与蛇!东郭与狼!】
消费救援组织:打击公益救援积极性,【公益救援队考虑解散】
这时:【都怪家属,家属坏!公益救援队才是好哇!】
过段时间,事情反转啦! 事情反转啦!
原来是【公益救援人员竟是商业俱乐部成员,常违法发起徒步活动牟利】
网络又反转造势【知法犯法?救援志愿者竟是徒步活动的发起者?】
开始二次消费
**消费家属:**撤回一个网暴,开始转向发声【支持家属维权!】
**消费社会:**再此激发信任危机,【公益与商业的伦理边界崩塌!】
消费救援组织:一边【公益救援队捐赠资金断裂,组织已解散】
这时:【都怪商业俱乐部,俱乐部坏!老鼠屎坏一锅汤,公益救援组织属于误伤!】
又过段时间,事情又反转啦! 事情又反转啦!
原来是【驴友私偷攻略上山,俱乐部毫不知情!】
网络又反转造势【自作自受?商业俱乐部竟也是受害者?】
开始三次消费
**消费家属:**网民又再倒戈【家属本无理,实在过度维权!】
**消费社会:**信任危机升级,【见义勇为有成本,老人该扶不该扶?】
消费救援组织:公益组织解散了剩下【商业救援组织业绩猛猛上涨】
这时:【都怪商业俱乐部,俱乐部坏!公益救援力量的萎缩!商业救援这贵还救援失败!】
又再过段时间,事情又反转啦! 事情又反转啦!
原来是【律师背后挑拨,家属蒙在鼓里!】
网络又再反转造势【无良律师大开口,竟收天价诉讼费?】
开始四次消费
**消费当事人:**网民开始冲击【律师失德,家属无理,维权过度!】
**消费公共资源:**浪费社会公共资源【不分青红皂白的公益救援造成了非法穿越的有恃无恐】
这时:【都怪驴友!驴友蠢!商业救援就该狠狠收费!】
又再过段时间,事情又反转啦! 事情又反转啦!
原来是【家属联合救援队爆料真相,媒体报道存在失真!】
网络又再反转造势【媒体若煽动公众对案件的过度关注,可能导致司法程序复杂化】
开始五次消费
**消费媒体:**网民开始冲击媒体【网络不无记忆,删文不能平息,媒体掩盖事实必须道歉】
如果媒体若为追求流量,可能深挖受害者家属与涉事救援人员的关系,甚至曝光家属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媒体若长期渲染 “善意施救反被追责” 的叙事,可能导致年轻一代对社会互助精神产生怀疑。例如,部分青少年可能因媒体报道而认为 “帮助他人有风险”,从而减少参与志愿服务的意愿。这种代际影响将长期削弱社会凝聚力,使应对突发事件的民间力量进一步萎缩。
最后:【都怪无良新闻媒体,新媒坏!】
以上内容与本题无关,只是想到了一鱼五吃的做法!
最后我想说正是一次次反转在不断消耗人们的耐心、热心与社会的信任。
在 2025 年秦岭失联驴友遇难事件中,当公益救援人员被揭露同时是商业俱乐部成员且违法发起徒步活动牟利时,媒体对此类话题的推流可能从多个维度对社会资源和公众情感进行二次消耗,具体可从以下层面展开分析:
当公益救援人员的双重身份被曝光后,媒体报道若过度聚焦戏剧性冲突而忽视事件全貌,可能从多个维度对社会资源造成系统性消耗:既解构民间救援的信任基础,又干扰司法公正;既破坏户外行业生态,又加剧社会分裂。未来,建立透明的救援资质认证体系、完善 “善意施救者免责” 法律条款、规范媒体报道伦理,或许是减少此类事件负面影响的关键。
不是你弄丢的,你为什么要去救

现在可以提倡
正常收费的非公益救援了
都按规定来
审批→报备→……
顺便再回忆一下那个救护车出省
治好之后被家属反手索赔的事
底层逻辑都一样

家属知法守法,善于用法,我觉得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向受害家属学习,依法治国,遇难者家属对遇难者生前管教不完善做出相应处罚教育,对遇难者违法穿越做出相应处罚,处罚金额用其遗产补缴。应把此事做为法制教育模范进行宣传。
个人看法
起诉组织比赛方,能理解,支持。
起诉登山同行人,不能理解,救助义务并不是无限大,掉悬崖了没有义务跟着跳下去。
起诉管理区单位,不能理解,本身私自穿越秦岭自然生态保护区就是违法的。
起诉收费搜救队,不能理解,人又不是神仙,收钱就必找到活人
起诉公益搜救队,不是我能不能理解,这个行为和人类不怎么沾边了
正常情况下报警之后,公安消防也会展开搜救,怎么没连着一块告呢?
说明还是分的清谁能惹,谁不能惹的,思路很清晰。
具体的事我不知道。
我说说我知道的一些救援队的事。我们这也有几家救援队,跟他们合作过几次公益救援,起初我没搞明白他们怎么运营下去的。救援队出人,出钱,出车,出冲锋舟,出无人机,就这么一支队伍,虽然有人是兼职,但我估计每月也得最少几万块才能持续运营下去,纯公益怎么能干下去呢?
经过我了解一些后,他们人员挺复杂,干什么的都有,有富二代要证明自己的,也有些像混混似的人,还有纯粹无私奉献的,还有像当地政商办事掮客似的人,而且商业和公益都有,公益的方便宣传,商业的可能才是大头。反正,不是我原来以为的那么单纯。
等法院判决后,再来看!!!
据我了解的某些地方的一些情况,救援队的人员,特别是队长,本身就经营着野外探险俱乐部生意。既挣钱,又宣传免费救援。
(ps: 绝大多数救援队都是好的,臭鱼烂虾也是有的)
还有脸起诉救援队,人性真没法经历考验来!这让我没想到都 15 年时间过去了,以前复旦 18 驴够无耻了,浪费公共资源。作死自私人,老认为最后时刻有人来救援,来兜底!当时不应该救,让自生自灭多好啊,可以让不自量驴友涨涨记性,自私的人不知反思,更不知悔过。
像这样明显有违社会公德的案件,法院不但应该直接判他输,而且还应该重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多少。就罚原告多少钱。
而且对于给予原告法律援助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样。连带惩罚。
这样才能保护社会公德。
现在的社会怎么啦?碰瓷要成为主流文化吗?
再说说救援队该承担责任吗? 大概率不需要。 除非家属能有确凿证据证明救援队在行动中存在指挥严重失误、故意拖延、或极其不专业的操作等 “重大过失” 行为,否则很难让出于公益目的、无偿冒险施救的救援队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会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核心是审查各方是否有 “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 “因果关系”。救援队的无私奉献精神通常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褒扬,不能让他们 “流汗、流血又流泪”。
社会影响: 此类诉讼备受关注,因为判决结果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如果判决救援队赔偿,可能会沉重打击民间救援组织的积极性,导致未来无人再愿冒险救人,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尽管家属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从法律角度看,他们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最主要的是现在的社会舆情一边倒的倾向救援队。
终于有人来管管私自组队搞野外救援的团体了。
他们花了时间花了钱还冒着生命的危险,却干着家属没有事先同意过得救援行动。
太自以为是了。
凭什么你们认为人家遇险的人需要你们无私的帮组?人家叫你救援了吗?人家事先写过委托书吗?你们总是私自行动真的太冒失了。
现代社会最总要的是契约,任何援助行动都要明码标价,都要事先买好相应的人员保险,都要预先收取足够的启动费用,
请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动,而不是想当然的往前冲。
秦岭里面可不少高密级军事基地,应该把非法穿越的都按间谍罪判,死了的就追究家属。
无数的案例表明,拖人下水的水鬼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它们披了人皮,平时分辨不出来……
广东东莞,石马河再吞人命,38 岁女司机驾车坠河淹死,为何石马河总有车辆坠河?该如何避免?
对于纯以娱乐为目的的驴友,
尤其是喜欢去未开发地区探险的驴友,
必须考证,必须买保险,必须有装备保障,必须在活动之前有应急救援预案与预算,
否则就是在随时消耗社会资源,
更是对家庭中供养者与被供应者的极大不负责任,
也令"征服 XX”、“挑战 XX” 之类的豪言壮志显得无比苍白乏力。
看了很多答案了,我始终有一个不明白的地方, 这个家属起诉案件是怎样容許立案的?
温州永嘉一个公益组织队长,在自己有老婆的情况下,欺瞒女队员,与之同居,导致女队员怀孕后事情败露。
这事闹的沸沸扬扬。
回到问题,先别急着输出情绪,有太多内容没有披露。
告谁,告什么,都不晓得。
一般正常人,无理情况下,会去找记者,找电视台,去闹。
但是去报警,去法院,极少。
因为他们知道,去报警,去法院,明显理亏的话,是闹不动,得不偿失。
现在是被告的这个队员,发小作文,哭诉委屈。
如果他身正不怕影子斜,等法院判就行。法院难道不能给他公正?
何必发小作文?
问题里面,有限的文字里,也提到了商业救援,报酬这样的字眼,
商业救援失败,按照约定,按照条款,返还约定的内容,比如说好的费用返还。然后不肯返还,别人,告。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
请披露所有内容,
不要急着发小作文。
1. 法院能开庭就很匪夷所思。
2. 免费救援队被起诉是好事还是坏事?这个大家心里有答案。
3. 公共资源被个人违法造成的浪费以后会有更加多的细则条款追责。
且不论这件事真相如何,但终于越来越多人认识到所谓的公益救援不过是一个现代版子贡赎人的故事,这就太好了。
他们只是在做着 “大善人” 的事罢了,如果你只看树木不看森林,确实看不出 “大善人” 的问题。然而当你想通了,就会知道这种布恩的样子有多恶心。
出了事总想着讹诈,这是道德的沦丧。但宣传层面并没有对此拿出应对措施。以至于好人总是被欺负。
在后现代消费主义社会,冰冷的尸体必须换成温暖的钞票才有价值。无论这些尸体是自作自受的驴友、被迫骑行的小孩子、还是爆金币的生物爹,在亲人眼里都是死了也必须赚钱的活死人。
只能说,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遇难者家属的脑回路是如何转的?我等常人无法想象。人家不仅没收你一毛钱,纯属公益,还自己出钱出力,冒着风险义务帮你找人,人死了,你还倒打一耙,要救援队承担责任。你告诉我,什么样的法律能支持这样的诉求?
难怪救援队负责人会说寒心,换谁都会。
有人摔了,还有人敢去扶吗?
有人落水了,还有人敢去救吗?
有人遭贼了,还有人敢抓吗?
???????????这有什么好讨论的,都是一帮讼棍在扩张影响力。你不管找到的是人还是尸,这和之前的约定有关系吗?没有任何救援队会对这种失联给出包找到活人的承诺。如果真有人头铁给出这承诺,并谈好了收费价格,那就头铁就承担头铁的后果呗。
反诉就行了,义务的反正也不收钱,脱责就行,收费的那必须要收到钱,你想告完人就不付款么?这又不是景区和正常旅游线,是明文禁止的,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常年的和稀泥。不然你这不光人死了,还会收到款罚和别人管理区人员调动的收费呢。
说白了,咱们法律和现实中有一个和稀泥空间,就是人道主义资助,只要人死了,不管责任在谁,反正死在什么地方,该地区负责人就背时,得出一笔人道主义费用。跟那个相约在景区顶峰跳崖是一回事,对方自杀,景区也必掏一笔人道主义费用。所以,有些讼棍就利用这个呗,管你三七二十一,先告上。然后和解,把人道主义经费拉高。就这么一回事,常年都有的。
其实我也对公益救援队有很大疑问,大家都有工作做,有家要养,凭什么有人会无偿的花时间担风险去救援?中国人还没有高尚到这个地步。
可以解释的猜测,就是这种救援队性质和活动志愿者差不多,由政府或民间组织起来,报酬肯定是有的,但不够成雇佣关系,也自然不存在义务和担则,属于一种外包性质的工作。
至于这个所谓的公益救援队到底对家属提了什么要求,我就不乱猜测了,但如果因为是公益性质,在法律层面上就可以规避到所有责任,那这不失为政府管理的一步妙招,由此可以衍生出很多公益 xx 队…
有人说现在就是因为社会风气不好,反正各种讹天讹地,反正没啥成本。希望有关方面就用当年整治鸿茅药酒揭发者的方法来处理…
我说现在社会还能运行下去的重要原因就是啥呗还够用,而且他们还自以为是的觉得自己很棒,救援队的人大部分都是活菩萨转世,已经脱离物质需求的高级人了,确实会理解不了要起诉他们的啥贝

总算有人做了件正确的事情。
中国现在很多事情比较魔幻,究其根本,就是过度的干预他人的因果。
告诉他这里危险,该有的预警都有,但是对方执意要去作死时,就别拦着了。
干预别人因果的后果,就是要承担这个因果的报应。以后遇到这种自己去作死的事情,出发前做到充分告知,生死就自己负责好了。
至于家属起诉,人品罢了,谁告诉你救援就一定能救活了?别说是公益的,就是有偿救援就一定能救活了?那死在医院的人多了去了,哪个没花钱?
至于公益救援,实在是钱多时间多,干点什么不好,非得去就自己作死的人,现在报应来了吧
大家应该齐心协力抵制这些因为自己过错非得讹人的事情,这会带坏整个社会风气,最终因为这样一群小人,而影响到大家自己的利益。
想一下,你或者你的父母不小心骑车摔倒了,需要帮助,大家都袖手旁观?你是不是觉得很绝望?
人难免都会出现各种意外需要其他人的帮助,但是这么讹人谁还敢帮助? 最终受损的都是你我。 所以诽谤诬告这种就应该得到处罚
其实现在的最大问题不是问题本身,而是不作为,什么事情都想不了了之,都想和稀泥,才导致越闹越有利,包括非法上访户,导致要花很多精力捂盖子。把这些都曝光出来吧,谁对谁错放在台面上,公益队伍没必要做事又寒心
蛮好的,以后公益救援只限定救助正规景区和正规活动。擅闯非正规景区,明吗标价救援费用,并注明事前收费,如果救援失败概不退款。
真是服了某些国人了,祖国母亲把你惯养成巨婴了吗?啥经验没有,去挑战大自然,你死了大自然都没责任,何况是那些救助你的人。这可是荒郊野岭,为了你的自私行为,让他们冒着生命危险去搜救你,凭啥?
无论是公益救援还是商业救援,都不应该为遇难者负责,这家属太奇葩、太自我了,考虑事情就是以自己为中心,不和己意就是别人错,天错地错自己都不会有错!以后救援钱先派法务和家属签署个协议吧,无论救援结果如何与救援队无关,部签协议恕不救助!
一看到这种新闻,无名火就升上来了。
这个与当时南京的彭宇案何其相似。
就是欺负老实人罗。
当时彭宇案的影响还不够大吗?
自从那个判决出来以后
街上碰到老人倒地的
谁敢上去扶?都怕被讹。
这个不也一样吗?
要说错就是整什么公益救援
救了也落不了好
从法律上来说
对方主张的肯定是侵权责任
但无论是从主观故意、行为后果还是因果关系来看都无法构成。
希望法官能秉公处理吧。
不是一窝畜牲,进不到一家去,工业铝纱窗生态保护区。母野驴把法院当成撒泼耍赖的地方,最扯淡的是,法院竟然还受理了
大众觉得受害者家属行为很逆天,但这个行为逻辑在当下是符合其利益的,因为家属的做法是典型的 “有枣没枣打一杆子”,本质逻辑就是诬告没成本,家属当然知道自己不占理,但家属这辈子可能也遇不到下一次需要救援的情况,那么即便因为家属的行为,导致以后众多救援队都纠结法律后果,可能导致成百上千本应该被救的人丧失生命,这也不会损失家属利益的一分一毫。
特别是国内特色的调解制度让法律流程变得冗长,救援队哪有这么多精力去折腾,出点钱少个麻烦是很多人的选择,国人对于诉讼缠身的状态是非常厌恶的,而且诉讼意味着各种成本特别是时间成本,哪怕胜诉了代价反而更大,而且调解率是有要求的,是法院重视的指标之一,一旦进入调解流程,更强势更有财力的一方就更容易被 “人道主义吃亏”,像这个救援队案件如果不是曝光产生社会压力,出现什么调解结果都不好说,另外就是这个事情有讨论热度,虽然让法院限于舆论压力不敢乱调解,换言之救援队也必须和对面刚了,不然救援队也会面临舆论压力,横竖是个亏。
大家怎么看无限恐怖的作者 Z 大被女性污蔑,法官调解要他赔偿对方一万这事?
该!
就因为有些人愚蠢地想干预他人的命运,导致另一些人心存侥幸走上了本不会走上的命运!
类比一下之前救护车的案例。我好心好意帮你运了,你反手就是一个举报。好,以后天价收费,包开发票。
市场机制好就好在这里。市场可能会失灵(没钱就不救),但绝不会说谎。
和陌生人打交道,我 tm 真是不得不用市场。
应该起诉。法院应该判救援队刑责。救人须救彻,送佛送到西。救援责任与收不收费没关系。无论收不收费,你都承担了这个责任,就像医生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一样,救援队要承担救援事故责任。判刑依据是救援过程中有没有漏洞,而不是救援队是什么性质。就比如扶老人,方法不当致老人病情加重或死了,你要负责。希望长安区法院独立办案,不受舆论左右,严格审查救援过程的错漏:救援是否及时,救援力量是否足够,救援各个环节的行动是否适当,并依法从严判罚。通过此案完善救援问责机制。救援队今后要引以为戒,杜绝各种乱救援,瞎救援。就像医生做手术一样,驴友以及家属也要在进山前与救援队签委托书,知情书,免责书,公证书。禁止非法救援,自发救援。要像基层公务员一样,每一步都拍照留证,对群众每一句话都有录音。
要我说这种不让去的地方非要去的,出了事,救援队可以去救,但是不管救成功与否,完事之后就该起诉家属和其本人,让他们出救援费,哪儿那么多破事还讹上救援队了
之前 B 站看洞穴探险遇险的,救援队出动了上百人,各种专业设备直升机,后来成功获救,收到一张几十万刀的账单,这还是很多人打义务工的结果。
这商业救援的说法也不合理吧,1000 块钱一个人就叫商业救援了?最后就算抬尸体爬这么难的山,十几个人,每人 1000 也很便宜。
而且还是家属自己找的。…… 这根本就不是商业救援……
中国没有真正的商业救援……

这种问题频繁出现,我不清楚是什么信号。我最担心的就是现在的中国主导建立的法治社会,会不会滑向类似于西方式(美国)的那种诉讼社会。我不清楚这个事情背后有没有什么力量在推动,但是现实社会加上媒体流量,已经让各行各业都要小心翼翼了,要小心翼翼的过分了。
以前是判决影响社会行为,现在诉讼本身就影响社会行为了。这事诡异的是,明明就是个人行为的穿越,却让整个社会都为此胆战心惊。
目前受到这种凡事 “深度追责” 的制度,缺位的那就是保险了。因为无论怎样,风险都不可能绝对归零的,可是每个人都感觉自己生活在这个社会自有兜底选项,基本上不考虑保险。当然,保险公司也逃脱不了干系,过于唯利是图和庞氏属性是整个社会的刻板印象。但是这种高位社会活动,保险公司也很难接受啊。人身保险恨不得把所有的高危(只要有危)活动都杜绝了。
我觉得这事诉讼和老罗吐槽西贝,目前我等都是看戏,不过引起社会讨论我觉得没什么不好。同时还有喜马拉雅烟火的热点,都可以看出来,社会舆论价值取向,对于社会行为决策的影响。
各地有出台政策的时候,为什么会慎之又慎,甚至都到了畏缩不前的程度了,无条件追责是个关键啊。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阿弥陀佛!无量佛!急急如律令。躺平吧,不,毁灭吧
讹人没有成本,有枣没枣打三杆子再说。
即使是妥妥的寻衅滋事,本着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也作壁上观。
有一说一,良言难劝该死的鬼,还是得劝。
你的命不仅仅是你的,也是你至爱亲朋的,不能随意舍弃。
不懂就问啊,这种案子凭什么立案?
法院居然受理了?
法律制度就是你告法院就得判,不管你有没有理,只要高告了法院就得调解就得判,你没理输了也没关系,毕竟对方有理也被你折腾了一顿,浪费时间跟精力,你是有理没理打一竿子,赢了赚输了也不赔,有理的赢了又怎样?自己正常的生活节奏被打断,还要遭受不明真相群众议论,心累啊。
现在真的不知道是怎么了啊?有时候真觉得是好人难做,到底是社会风气变了?还是人变了?变得不再纯朴,不再有真情,不再有爱了啊!多少人是因为有爱心而付出惨痛代价啊?咱们的社会还能回到从前了吗?那个时候人与人之间都是有爱的,互相帮助,共同进步,无怨无悔,一家有难八方支援,晚上家不闭户,也不会丢东西,而现在呢?科技发达了,骗子也升级了,存在银行里的钱都可以被划走!唉!真是无语了啊………
没看到起诉状,说的可能不准确。如果家属和救援队没有签订有偿合同的话,应该是以侵权起诉,侵权四要件,过错,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哪个都不符合。
法律程序迟早要走一遍,晚走不如早走。
以后该收费就收费,该签协议就签协议。
就看怎么判了,判决结果才是最重要的。
大家现在知道为什么美国弗罗里达州塌楼事件救援缓慢了吧…… 救援缓慢拖死不赖我,但我动作太快难免闪失,比如吊起楼板时候不慎把人压死什么的,责任就在我…… 我遗憾的是,怎么美国那套讼棍文化也传染到中国去了。而且有过之。美国绝对不会出现控告这种救援队的。而且美国法律重责任,不会和稀泥…… 国内这个,搞不好还是让你救援队付个百分之十……
这个事情能火是农夫与蛇的故事,但如果让我讲背后的法律逻辑,其实这种故事在法律上比比皆是。
这个逻辑给大家做个比喻,大家就知道了。三方事故中。最前方的车在起诉的时候,往往会把中间的车跟后方的车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最后判决只会是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人来赔钱。但需要把中间的车作为共同被告,万一认定他有责任呢?就算没有责任请他来证明事实,证人难请但被告就好请了。
他都起诉了谁呢?
9 月 18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多个参与当时搜救行动的救援队获悉,他们被其中一名遇难者家属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被告的一名救援队伍负责人邝某向记者透露,此次被告的不仅有公益和商业救援力量,还有与遇难者相约爬山的同行人员、事发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他可以看到这些是只要跟这个事情上可能有联系的,他都作为被告了。尽管这里面,很多人其实是跟驴友的去世没有关系的,但是万一呢,毕竟多个被告并不会增加诉讼费。
而且这一类案件,一般逻辑也确实会进行调解,大家都知道,主要责任在于驴友的非法穿越,但在调解的时候人家都告了,你多少赔一点?花钱买个事情结束。一般来说,法院确实会这样调解。但是真的判决的时候,次要责任会集中在同行者以及政府部门身上,这也是我们法律上比较好的一点,有的时候政府部门来为个人买单能够平息一些社会的纠纷。
但是他比较蠢的一点是起诉救援队导致这个事情闹大了。如果说没有闹大的话,那么当地政府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给你赔点这个事情就过去了。但这个事情一旦闹大,社会舆论一旦监督。就不能太和稀泥,不然会形成效仿效果。除非你懂事,抓紧时间调解。否则的话判决你是名也没有利也没有。
扶不扶
支持救援队反起诉遇难家属
支付相应救援费用并公开感谢救援
你可以不要脸讹诈救援队
救援队同样可以告你,告到赢为止。
探险、挑战极限,是驴友们自己的选择,且许多地方是政府和民间都不提倡甚至是禁止去的地方,在极端环境条件下,驴友失联或遇难,应该说任何人都不应该为此担责,毕竟没有谁去鼓动、引导、逼迫你去挑战这些地方。家属的悲伤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起诉救援队实在是无理取闹,不管救援队是公益的还是商业的都没有一定将他们安全找到并营救出来的承诺和义务。说白了,这是自己在找死,与他人何干
我是一个普通人,不懂那些法律的条条框框,但是我知道凡是得讲理。明明是做好事,结果却换来了一纸诉状,这事放在谁身上不心寒呢?
现在得社会风气就是这样,有枣没枣先打一杆再说,死哪讹哪,老人摔倒不敢扶,想做好事先要计算好成本。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该让善良、正直的人受到委屈,不应该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
我是一个普通人,我觉得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不让好人受到委屈,不让坏人逍遥法外。不是说谁死谁有理,好言难劝要死鬼,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事就开始作妖,只会让这个社会越来越淡漠。
我是一个普通人,我希望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社会,因为我希望有一天当我需要帮助的时候能有人来帮助我。
这官司不管打输打赢以后都没有严格意义的救援队了,只有正经的找尸队,找得到找不到都要按时间计费。
南京彭宇案件就是这样的案件,好心办好事,导致被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 40% 的责任,需要赔偿 4.58 万元。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写了这样的话:“如果没撞人,为什么不抓住真正的肇事者?”“不找老人要回垫付的钱,说明这笔钱就是赔偿款。”
这件事引发全国整体道德水准的滑坡,后来民法典不得不单独规定,如果是主动帮助他人,比如扶摔倒的老人、救助受伤的路人,就算在救助过程中不小心让对方受了伤,只要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错,救助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彭宇案件就是黑暗森林的典型案例,你不知道帮助他人会不会被敲诈,你无法证明这件事,所以你只能选择袖手旁观,这件事就让中华民族扶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消失了。
所以这个案件事实,如果如报道所说那样的话,救援队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的判决也会非常明晰,谁也不想再出第二个彭宇案件了。
我找了半天,都没找到家属告救援队的理由是什么?或者说要求救援队承担什么责任。有懂的人求告诉。
野外徒步没有人带,一次没走过的人是不会想着找死的,全国玩徒步熟悉地形的人可能就那个圈子里的人。人生处处产业链啊,离谱到越小的圈子越有人往里面挤,一个带一个的人越来越多不得不成立个公益救援队,当然不排除有些产业链里的人组织完,出事了不得不拉着整个队里的其他人给他出力平事。
长时间和稀泥的后果
怪不得他们家人死了呢?嘿嘿嘿!
公益救援队不应该承担责任。
商业救援队看合同,包救不担责或担小部分未尽力责任(上限是具体酬金),包活的话担全责。看题述家属只请求救,且只给了救的钱。
其他被告如同行人员,应该担部分责任;如事发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建议反诉破坏生态环境,责任相抵。
起诉的挺好的,救援队免费救这些非法驴友,纯属找不痛快,希望下次长记性。
记得救援复旦那帮驴友,死了救援人员,亲者痛苦,被救援的一声不吭。
这些驴友都不顾法律禁止,为了自己所谓爱好强行穿越保护区,那你也别指望他们有什么道德了。
起诉的好,让大家看看这些驴友真面目,下次非法穿越出事不光要付救援费,还要狠狠处罚,必须拘留罚款。
支持家属起诉
正是这些救援队和地方政府用公共财政免费救援
才导致穿越者有恃无恐
于是造成了越救援 越穿越
越穿越 公共财政浪费越严重的恶性循环
多起诉几次 没人免费救了
这些徒步者 穿越者才会消停
驴友有和救援队签订救援合同么?
首先,不收钱倒并不能直接代表不负责任。
而后,现在相关信息并没有披露,不知家属方提出了哪些证据,证明义务救援队在过程中有 “重大” 过失,和驴友死亡直接相关的。
还是等等看,暂时无需义愤填膺,多看看,看清楚了再定不迟!现在的媒体是见风就是雨,不清不楚就报道出来吸引眼球了!
从根源上,目前法律的执行情况就是: 打击罪犯,保护不要脸,欺负老实人,折磨好人。
放古代敢这么告的,直接打一顿板子轰出去,从节约公共资源的角度看,比现在的制度要强
嗯?咋不告这次旅行的组织者?因为都死完了?
笑,救援队、献血者、前期的顺风车,我愿称之为新时代雷锋。顺风车已名存实亡,献血者数量每况愈下,救援队也会随着越来越多的遇难者家属作妖而丧失积极性,以后怕是会以美国救火队的做事方式存在。
鲁迅说过,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
所以,无论是哪一方,其实都是中国人,在事实未明之前,大家都可以听鲁迅先生的。
家属不必多说,但另一方是否无辜呢?虽然按照常理来讲,这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但在中国,任何有足够的社会经验的人,对于任何标示着 “免费、公益和慈善” 等等词汇的东西,都会怀有警惕,懂的都懂。
再一次领教了新闻、媒体的恶心之处。
能接的法院也是没谁了
邝某说对此感到寒心:“之前都跟他 (遇难者家属) 说过了,我们是公益救援,一分钱也没有收。” 但是在救援时,该家属又叫了其他收费性质的救援队,后续人找到但是没存活,家属就把商业救援队伍的杨某起诉了,“但家属可能把商业救援和公益救援队伍混为一谈。”
邝某表示,其所在的队伍是接到当地派出所电话,第二天才赶到当地参加搜救工作。公益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家属的情绪已经濒临崩溃,因此公益救援的队员一直没有敢尝试去接触家属。
该救援队另一负责人汪某也表示,杨某之前曾在其队伍中,后来离开与他人重新成立了新的救援队伍。“家属找不到杨某,知道他以前在我们队里,就连着把我们也告了。”
“我好心去救人,你还把我起诉了。你家属死亡和救援队有什么直接关系吗? 那是非法穿越。” 邝某告诉记者:“以后有山地救援了,去还是不去?救还是不救?”
9 月 19 日,一位旁听当天庭审的救援队成员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当天开庭围绕着质证环节展开了较长时间,遇难者家属也出席了。
这名救援队成员告诉记者,他和杨某曾同属一队,参与过多次秦岭地区的失联人员搜救行动,杨某所在的商业救援队在本地有一定知名度,但是该商业救援队已经在今年六月份解散。他向记者回忆了 4·21 救援的部分细节,“当时家属找到杨某,说愿意每人给 1000 元钱,看能不能找一些爬山能力比较强的人,去搜寻失联人员。当时一共十个人上山搜寻,人找到了但是已经死亡。
“这次的案子不管什么结果,都对这种户外组队和公益救援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 这名成员说。
重点是这段话吧?:
该救援队另一负责人汪某也表示,杨某之前曾在其队伍中,后来离开与他人重新成立了新的救援队伍。“家属找不到杨某,知道他以前在我们队里,就连着把我们也告了。”
这不就是和江歌生命权纠纷案的基础逻辑一致。
不报警,不让报警,看着这么熟悉。
城阳法院搞出来的民事判决案例,被不同程度效仿了。
支持救援队被讹,毕竟没事你去救什么?成年人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吗
只是觉得,公安跟法院还有检察院,在普通民众眼里,都急需要科普。
要知道,普通人,想在公安那里收获 “不予立案”,简直太容易了。
容易到,就像你在法院随便告,都能告成。
也像你被检察院看上一个样。
农夫与蛇

见证物种多样性

纯纯的碰瓷
不管是公益性救援队
还是收费的救援队
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一个人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可挽回的损失。
然后浪费大家很多社会公共资源,最终把人找回来。
最后还要告这些无辜去参与救援的人。
犯错不可怕的,可怕的是犯错还不讲理!
试问一下,这件事情需要谁为他们的行为买单呢?
有国家,有商业,不知道这种存在的意义在哪。如果没有这个免费的,国家的出面,救成功了,出具账单和罚单,不是皆大欢喜。
这个反面教材带来的正面意义——所有行业都应该远离 XX 人!
不要干涉他人的因果,尤其是 XX 人。
就看法官别犯糊涂,也别和稀泥,真的判责任的话,按照民法典就是自甘风险,同行者如果不是活动组织者,也没有明显的过错,同样没有责任。救援队就更没有责任了。非要找个责任人,法官应该判遇难者赔偿遇难者家属天价赔款,让家属烧纸请求地府协助执行。上山自愿,生死由命,踏上户外,自甘风险。
虽然驴友遇难让人难过,但是不能因为你们家死人了,你们处于悲痛之中就到处乱 “咬人” 吧?特别是你们还将公益救援队告上法庭,你们是要彻底让做好事的人寒心吗?!遇难的驴友本身就是非法穿越,为了搜救,已经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你们难道就没有一点内疚心理吗?你们死去的亲人的无法无天就是在给国家与社会添乱!你们现在又要占用国家的司法资源,难道你们占用国家的各种资源已经形成惯性了吗?国家相关部门没有追究你们家亲人非法穿越的责任已经够仁慈的了。每年类似的驴友悲剧都会重演几次,为了所谓的凸显个性,宁可丢掉自己性命的人真的是大有人在。类似驴友的行为可以说是没有危险,创造危险也要不走寻常路。请问你们的行为真的有必要吗?你们的行为真的值得吗?要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本人都会建议国家对于类似的事件不要投入任何资源进行搜救,媒体也不要报道此类事件占用社会公众的注意力,因为每个智力正常、心理正常的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就看判罚结果。
如果判家属出救援队救援的钱。比较符合公序良俗。
负个屁责任
应该赔家属钱!!!
现在可能有人还有幻想,法官有义务让普通人感到绝望!!!
当诉讼状递交那一刻起,情已尽,终在法!突如其来的被告身份,寒了多少公益救援人员的心,不管是公益还是商业,谁能保证一定能救援成功?
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家属起诉,案由大概率是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相关了,家属将自己亲人徒步穿越陕西秦岭 “光鹿跑兵冰” 路线,这危险行为产生的不良结果,转嫁给了救援人员。
无外乎是【人没了,我要钱】的思想在作祟。
接下来,我逐一分析各方是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本案的最核心的争议点,也是让公益救援人员感到” 寒心 “的关键。
1、对于公益救援队而言:根本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 的《民法典》是明确鼓励” 好意同乘规则法理延伸 “的。
公益救援队是在收到派出所的指令之后,无偿参与搜救工作,这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 好意施惠、无偿帮工 “行为。
这种行为是基于社会责任感与善意举动。
所以公益救援队与驴友家属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与法定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本救援过程中,公益救援队伍队除非存在故意不救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显然,在上述的案例中,驴友之死责任在其本人。
2、商业救援队:可能要承担合同规定之内的有限责任。
其实死者的家属想要追究商业救援队的法律责任也很难。
家属承诺给商业救援队每人 1000 元的费用,现在人死了,不知道费用有没有支付,如果没有支付还起诉人家,这起诉的背后深意令人胆寒。
从法律角度来看,驴友家属需要举证,亲人的死亡是出于商业救援队” 过错行为 “导致的。
但是从报道上来看,死者被找到的时候,人已经死了。
家属 如果无法证明死因与商业救援队有关,就想追究商业救援队的责任也很难成立。

想要将责任转嫁,意图” 因死捞财 “,这种事以后会越来越难。
非法穿越本身就应该自甘风险,这是整个案件法律的底色,也是对死者家属最不利的一点。
报道中也提到了,死者生前的行为是非法穿越行为,这便意味着:
1、自甘风险:死者作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晓户外非法穿越无人区的风险与非法性,但他们仍旧我行我素,当然是自行承担行为产生的风险与后果;
2、过错在先:死亡原因是非法穿越行为导致的,这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与救援行为无关。所以责任理应由死者自己承担;
通过以上的分析,家属想要取得诉讼的成苈,基本上没有可能。
让施救者被救者错误行为买单,这违背的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 ,这一点即使没有学法的人都应该清楚,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
最后,诉讼是一场法与情的碰撞,当诉讼状递交那一刻,情已尽,终在法!

若有法律与案件问题不明白的,可以在首页” 咨询 “窗口进地了解。

按这个逻辑,来医院看病的都得治疗成功,不然都得被起诉?
以后应该把一定范围内的律师费算进诉讼合理费用里面,和诉讼费用一起判决,败诉的一方在承担以前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的同时,需要等比例承担双方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这样这种瞎告的全权委托律师去捡钱就行了。甚至可以反向风险代理,如果打输了不仅律师费不用付,连法院判定的赔偿金也由律师事务所支付。
搞什么救援队啊,这不是政府的责任吗?或者成立收费公司也行啊
恰恰相反。
救援队应该起诉死者家属。
死者自己去危险的地方作死。
导致自己遇险身亡。
应该由自己负责。
救援队救人。
是积德行善。
是在做好事。
即使收钱。
也是应该的。
更何况。
人家还没收费。
死者家属。
这明显是在讹诈。
绝对不能惯着。
不是谁伤亡谁就 理的。
必须反起诉。
这么说吧,就是这种人多了,所以才有后来太平天军把不加入自己团伙的人,通通归为清妖。对应的曾国藩说该杀未杀之人,满坑满谷
这种事情就是政府不对,就是救援队不对。
简单说就一个字评语 “贱”,为什么就不能尊重成年人的主动选择,为什么就不能尊重成年人的思想意愿呢?每一个去的人都是明知道,而主动做出的选择,这就是标准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承担责任,关所有外人屁事。
救援要干什么,对的目标又是什么,早就该定的清清楚楚,也很容易就能定的清清楚楚。不定,不就是政府的问题吗?
公共紧急救援,只针对各种意外和非主动的危险事件,目标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个人主观意愿造成的,发生于禁止区域的个人事件,就不属于公共紧急救援的范围。
类似本案情况,只可以商业救援,先付钱,再行动。法院既然受理了,就得返还救援的所有费用,然后再增加一至五倍的额外赔偿。
一个社会中,善行只有恶报,还不能伸张正义,崩溃的一定是整个社会。
家属有权起诉任何相关方。如果起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不就可以了。各位高潮什么?法要有理,不讲理的法长久不了。什么法律支持碰瓷,法律支持无赖。不是法律支持碰瓷,而是不法分子利用碰瓷事件过程中,举证难的漏洞。所以促进社会公民养成做好事要留证的好习惯。猜一下,救人没有救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要知道不同的人不同团队不同方案选择,救人的结果都可能不同。甚至存在救人结果是直接导致当事人死亡。比如高层火灾,当事人站在窗台上,火烧眉毛了。下面消防云梯还在路上或者谁知道有没有呢。上面楼层递给当事人一根绳子。当事人就顺着绳子往上爬。这时如果楼上救人的手没抓牢或绳子断了或当事人自己手滑都可能坠楼身亡。假设人掉下去,此刻云梯姗姗而来。有比如正在拍戏,路人英雄救美,把演流氓的演员踹骨折了。救人的要不要为他的 “过失” 埋单呢?如果救人存在过失的话,试问有几个人有资格救人,救人过程几个人能躲过违法呢?从道理上猜测,法律规定正常救人行为包括专业救援,是不存在过失责任。不同医疗服务需要行医资格。没有资质的个人团体是不能提供医疗服务。普通人只能也只允许提供简单一般急救。因为只有医生可以进行医疗活动。那么救好救坏就不能一样了。医生治疗「包括免费」过程需要符合规范治疗标准。不然可以认定为医疗过失。人人都可以救人,不分专业业余、收费公义,救人过程不存在过失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专业人士从事的领域救人除外。个人认为单纯救人本身无过失,根源在于被救对象本身处于危险中,救人过程也是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世界上危险随时发生,不可预测时间地点和不可预测的发展方向,无法依靠少量专业化力量解决的问题。需要人人救我,我救人人。如果存在假借救人实施其它违法行为。谁怀疑谁举证。比如美女落水,五十公分水深,几个大汉上下其手。又如,专业救援队的队员救骨折当事人的过程中不固定,造成严重后果。这时就需要救援队员给一个合理解释了。可能存在故意伤害的可能。在本案中家属承诺「口头合同」花钱让人寻找失联人士。要确定其性质是悬赏还是零时雇用。如果是悬赏,那么人找到了,这里的人包不包括人死了情况「尸体状态」。如果就是临时雇用人去寻找,是否存在消极怠工情况? 在寻找工作中实际工作量是否符合一般正常类似标准。这需要确定口头协议是否明确,和实际举证情况。这个工作事项对家属来讲是重要且紧急。假设在怠工成立情况下,是可以酌情申请索赔的。世界上不存在无意义诉讼。好的法律是需要大量明确是非的实践活动验证和完善。
让子弹飞的含金量仍在提升。

家属应该赔偿自然环境保护费,脏东西清运费,以及各方出动的费用。
心里没有是非,脑中只有利害。
本是自作自受,却把世人来怪。
这几年,我开始明白,人群里不止有人,还有别的什么。
他们做事不讲道理,思考不讲逻辑,对错只看利弊,喜怒全凭情绪。
怨天怨地怨空气,唯独不怨他自己。
他是光他是电,地球都得围他转。
自己干啥都有理,哪怕蠢到很无语。
你说他非法穿越,他说你为啥不拦?
你说你是公益救援,他说你得赔钱!
混蛋干啥都对,好人反被怪罪?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连蛇鼠都能活着,人群中的「非人类」自然也能存在。
虽然他们貌似稀里糊涂,其实唯利是图,如果不瞎折腾,反而增加了苟活的概率。
不过这种物种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不听劝,总觉得自己特牛逼。
他们也有「自作孽,不可活」的异常行径,好良言也难劝这该死的鬼——他们觉得自己比别人聪明、比别人明白,不让去的地方非得去。
自己惹了麻烦,还连累好人涉险,耗费公共资源。
这种物种会一直人群里存在。
开车随意加塞、高速他敢逆行、傻磕骗钱 CP、无脑追捧名星,横冲直撞过人生。
怎么办?
离这种人远点儿。
因为不是同一物种,根本没法交流。
不涉及核心利益,不触及做人底线,就不与他们争执,由他去吧。
你跟他们讲道理,只能生一肚子气。
不要妄图感化,人家当咱傻帽。
涉及核心利益、触及做人底线,那得坚决捍卫,该打疼打疼,他们自然认怂。
这种事法院为什么立案?很多应该尽早立案的,费劲九牛二虎之力也立不了,这种无差别混告的倒給立了?应该退回申请,明确被诉人后,再给予立案。
凭啥别人可以讹 我不可以
这么看也是有道理的啊
不太清楚里面的细节,一般思维应该是家属干不出来这事儿。但诡异之处是不是背后有什么原因?而且我看救援队提了一句以后救援寒心怎么突然莫名其妙有种扯大旗的诡异感?按说不应该啊 。。。
只要是非法穿越就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而且人的死亡跟家属也有关系,如果家属制止,人也死不了。
社会又不是幼儿园,还有阿姨天天看着这帮人吗。
所以死亡的第一责任人是他本人,其次是家属,其他人根本没有法律责任。
原告的委托律师是谁?收点咨询费就可以了,这案子也能接?
好好好,非常好,我看以后谁还敢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条算考点么?考点和执行的关联大不大?我是一个刚学会上网的文盲,真诚的来学习的。
欧耶,冰冷的 body 要变成温暖的 money~
助力中国极端化贡献出一份力量。
一群傻 x 明知道危险还要去挑战。
出了事家属又要求有人兜底。
拜托,他们是自愿去的,没人逼迫他们,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大家都是人,凭什么别人要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救援一群本来就把命不当命的傻缺啊?为什么?
更何况我国已经做得很好了,能救援的尽力救援,甚至很多人付出了生命,就为了这群不爱惜生命的啥✗。
你们还要怎样还要怎样?
他们去送死时你们阻拦了吗?有用吗?出了事就让别人来赔偿,不捞点钱不甘心是吧?
真的,以后别弄人道主义了,直接搞商业模式吧,真的看不下去了。
那帮傻❌有自己的命数,可是看到救援人员死亡我是真的会心痛。
支持起诉,希望胜诉!好好治一下这些公益救援队,吃饱了撑的进去救人。人家用你们救么?多管闲事!
时代的悲哀
法治的缺失
人性的丑陋
不要让抱薪者冻毙于风雪!不要寒了孤勇者的心!
我有个疑问,如果公益救援队营救过程出事了,可以像像求援救的家属发起索赔吗?
无耻刷新下限。
遇难是救援队造成的?
救援队是国家机构?
救援队和你签了保命合同?
有吗?
没有你说个嘚儿?
等下开庭了
法官来一句:“不是你们害的,你们为什么要去搜救” 那就好玩了
去南京起诉啊
不是你的责任你为什么去救援?
这万一救下来了,说不定家属们会要求赔的更多,想想当年的复旦十八驴
有时候真的挺不明白的,有些人的脑子到底是怎么长的。
还是冤大头太多!什么时候进山搜救必须家属付钱才是让人清醒的最有效办法!
以后最好的办法是谁打官司输了,上缴国家 20 万。这类问题会少很多
“此次被告的不仅有公益和商业救援力量,还有与遇难者相约爬山的同行人员、事发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从法律角度说,责任承担要么是侵权责任,要么是合同责任。
公益救援队无侵权行为,也没有必要救助义务,毕竟与驴友无任何联系,所以不会承担任何无责任。但是如果在救援过程中不当行为造成死亡的,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同行人员会承担一定责任,这要看是谁组织的,是否知道系无人区,是否说明危险性,如果都没,妥妥的责任。
商业救援队主要是合同责任,要依据双方约定,而且还得看驴友何时死亡,死亡与商业救援队是否有因果关系。
事发地生态保护管理部门,主要是监管和提示责任,是否明示禁行区域等行为,但一般来说无人区会有信息发布,无论立牌还是网上发布,都会有的,所以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感觉不大。
有病。
总有些人上演农夫与蛇的故事,为了自己的利益把让这个世界做好事的成本越来越高,最终变成没人做好事的世界。
解决方案就是这种事情一定要让他付出较大代价,如果法律不行就用舆论。
诬告。反坐。
人家好心救他,他去告好人。法院应该判他赔钱给救援。让他反坐!!!
这垃圾社会环境还真是不能做好事,一做就遭殃。
家属:
万一给点救援队点责任,哪怕是十分之,是不是几十万就来了?
救是情分,不救是本分。个人认为只要救了不管结果如何都不用为负面影响担责
封建社会的优越性。


越来越多的这类拟人事件能上热点说明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加强。不管是哪种观点的表达,都会推进法治建设的速度,推进舆论监督的速度,这是件好事。
最后,就是希望法官的判决别挑战我们的神经!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
而这个底线被随意突破的时候,
公平、公正、公开已经不存在了。
吾尝未见过如此恩将仇报之两脚兽也!
救援是情分,不救援是本分。你家巴郎子山里面野浪野浪去了,自行承担风险奏是了,干他人何事?
救援不保生,不知起訴商業救援的理據是什麼。
必须承担责任。不是你让驴友遇难的,为啥去救
先定责。如果是驴友违反规定有错在先,那就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你不违规,就没有后面这么多破事。你选择违规,那就自动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后续的影响。
这种家属的行为跟把死者拉出来鞭尸有什么区别?
1、免费不代表免责;2、违法穿越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按照知乎的原则是: 法无禁止即可为
以后大家都别救就行了,时代的阵痛
法律角度?
如果这样都可以,跳河自杀的,如果最终结果是嗝儿屁,都可以起诉见义勇为的了?
告呗。
这次要是驴友家属胜诉了,那以后救援队干脆不搞了,反正法律又没规定必须要有救援队。你们驴友家属再碰到家人失联,就去找老天要人吧。
我觉得起诉的很好,我就奇怪这么多年为什么要浪费资源去干预这些成年人自己的选择,特别还有什么去救跳水自杀的,纯纯自我感动,别人要你救吗?
现在这种新闻,我首先关注的是这徒步合法么?
不太懂法律程序。
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为什么立案?
前人砍树后人暴晒
以后救援之前,要让家属签免责同意书
尊重他人命运,救援队纯粹是多管闲事
自己犯了错,出了篓子,甩锅,找替罪羊,这都是基操,自己要担责了,还要拉个垫背的,这种事真的寒心,但没法避免,一定要注意。
应该问的是法院为什么能接受起诉?是法院不懂法还是公检法系统就是反人民的机构?
用法律程序讹诈不用负责,这就是法治的悲哀。
按闹分配导致的结果。本应该成为底线的保障成了割肉的刀子。
以后被电诈后钱找不回来是不是还得起诉银行和警察啊?
国家该立法整治讹诈了,不能让不良风气继续盛行,寒了善良人的心。
强烈建议取消驴友这一词汇,应当描述为犯罪嫌疑人
这更加深化了 “不扶摔倒的人” 的观念,并且范围会全面覆盖所有人,明哲保身吧,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过好自己的一生。。。
这是病急乱投医了,逮住谁都要使劲薅一把羊毛。
这得寒多少人的心啊。
诬告,讹诈反正没有任何成本,赢了血赚,输了不亏。
突然感觉现在是不是也算是个 “礼崩乐坏” 的时代?
家属起诉的理由没说,很多背景、原因、细节都没有交代,我感觉信息不全,所以还是得让子弹飞一会儿。
知乎用户 半佛仙人 发表 家属这么做就对了,就好了。 起诉的好,就该起诉。 就该让所有公益救援队都清楚一个问题,这帮子非法穿越的,你一个公益救援队去掺和什么? 这是在,干预大自然的选择。 没开玩笑,这些公益救援队的时间精力情绪不该用在非 …
知乎用户 蜗牛 发表 为啥鳌太线危险,因为它地处秦岭这个南北地理分界线上,北方的冷空气和南方的暖流在这里交汇,天气多变的很,你看天气预报根本没用,也没啥预报能精准预测山上的天气。 就像这批失联的人,想法是美好的,走小鳌太路线,觉得可以快上 …
知乎用户 军师 Mr 发表 巧了,本人就是新蔡县的,没想到新蔡县以这种事情出圈,很让人难绷。 这个发生事件的这个学校离我们家很近,直线距离不到 1 公里,8 号下午发生事情的时候我远在天津就已经得到消息了,老家的朋友同学啥的就已经在讨论 …
原创 王焕熔 谷雨实验室 文**|**王焕熔 编辑 |江臾 出品** | 腾讯新闻 谷雨工作室** “我到底要不要相信他们已经去世了?” Tracy的公公最后在家中厕所遇难,他手里紧握身份证,身上裹着两张打湿的棉被。这个场景是家属认领遗体照 …
原创 黎宇琳 共益资本论 回顾过往10年公益界的新学说,还是康晓光的“行政吸纳社会”,和朱健刚提出的“治理吸纳慈善”对这个行业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最有解释力。 公共政策把社会组织纳入治理体系,慈善被视为“社会治理工具”的一环,这很好地解释了公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