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天后,给好友发淫秽信息会被拘,那拍自己给对象看算不算?
1月1日起,会实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跟好友私发淫秽信息,会被拘留。 《南方日报》的这篇报道后面还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 …
我还是那句话,我反对对于 “传播” 进行宽泛化解释。
对于这种集体吹风行为,民间、学术界需要共同发出明确的反对信号,以便于后续立法、司法机关能够对该问题进行正式澄清,以正视听、统一尺度。
传播淫秽物品,如果情节严重、达到入刑标准,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达不到入刑标准,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受拘留、罚款等处罚。
然而,何为传播?
学术界普遍认为传播是指使不法信息扩散、流布于社会公众的行为。
因此传播首先针对的应该是 “公共领域”,其次其对象应当是特定或不特定多数公众。
在执法或刑事司法领域,公权力机关大多倾向于上述解释。但是仍然不乏存在因 “点对点” 私发淫秽信息而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案例。
就像本问题描述中所列举的:
2018 年,山东菏泽女子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刘某向其多次发送黄色视频。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3000 元。刘某不服诉至法院,称其与柴某某系恋人关系,双方聊天属隐私,但法院并未采纳,认为其行为属于传播淫秽视频,维持公安机关决定。
对于 “传播”,根本没有官方解释明确其含义。
对于点对点的私下交流,是否属于传播,官方其实有意无意保留了可罚性的空间。
这样处理的优势是保留了执法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情境、不同目的,最大限度发挥基层治理效能。但劣势也很明显,就是容易使民众对于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失去预测可能性。
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执法中的两种相反的路径,“不上称”时的人情世故、模糊处理,与 “上称” 时的上纲上线、原则至上。
而” 上称权 “掌握在少数治理秩序末端的执法者手中。
所以这种模糊性不仅挑战了法律应有的明确性与可预测性,更在实质上将 “何为违法” 的解释权部分让渡给了基层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从而衍生出一种令人不安的“权力的随机性”。
它让权力成为了一种可以随意挥舞的利剑,而非高悬于所有人头顶的明镜。它最大的危害,不是惩罚了某个具体的人,而是让所有人都生活在一种系统性的、不确定的威胁之中。
私人领域的点对点通信,因解释的扩张而可能被纳入公共规制的范畴,这模糊了公私界限,也加剧了权利的不安全感。
我们亟需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对 “传播” 等关键法律概念作出更为审慎与精确的界定,严格区分面向公众的扩散行为与私人领域的交流信息。
唯有将权力的行使约束在清晰、合理的规范框架内,使其成为高悬的 “明镜” 而非随机的“利剑”,
才能真正确保法律的确定性,让每个人在私人领域都能享有免于恐惧的沟通自由。
这个案子有重大反转,非常有意思!
我扒了一下裁判文书网,找到了这个案子的案号,发现这个刘某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了二审,二审以刘某和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刘某撤回上诉作结。(文末附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原文,想看的直接翻到文尾)
就实践中而言,只有行政机关在评估自己即将败诉时,才会主动和原告协商和解,让原告撤回诉讼,以降低本机关行政诉讼的败诉数量、败诉率,因为这个东西是作为考核指标的,他们很重视。所以,二审中刘某撤回上诉意味着案子反转了。
一审中,刘某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他没有提供证明自己和柴某系情侣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之类的。而公安方面可能因为没有全面查明刘某和柴某的关系,亦或是查明了没有选择提交。
虽然双方属于情侣不属于法定的免责要件(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但是属于行政处罚中需要重点考察的因素,这直接决定了违法行为的情节,如果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就这一点而言,捕快在作出处罚时是存在失职的。
二审中,刘某应该是吸取了一审中的教训,提供了他与柴某的完整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了双方的情侣关系。(当时闹矛盾了,柴某可能用这种方法出气,这从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柴某达成谅解、去监委求情似乎都能得到印证)。
所以,我从中也看到了隐忧,就是如果有人利用这条进行诬告、陷害该怎么办,尤其是情侣、朋友之间,想用这种方法来整一整对方,很容易找后账,找以前分享资源的聊天记录来栽害对方,即使最后轻微不罚了,但是受害者因此也会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我这里所说的诬告、陷害法律上并不构成,因为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传播行为的确是违法的。因此是否应当将这里的传播限定于向大众(比如微信聊天群)传播,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传播,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下面谈谈新规:
这几天来,很多媒体把题目中的消息传得有鼻子有眼,仿佛是一个 “新规”,其实不然。
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违法并非自明年 1 月 1 日才开始。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年修正)框架下,该行为早已属于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0 条并未新增传播淫秽信息(如向好友发送淫秽信息)属于违法的新规,该条是对现有规定的延续。
1.“新规”与 “旧规” 的对比: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新规”对传播淫秽信息部分的描述,删去了 “计算机信息网络” 中“计算机”三个字,变更为“信息网络”。
有人解读为此举扩大了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计算机信息网络指的是要有对应的终端接收的,比方说你传了个片发到网盘上,网盘不是计算机终端,它这时候就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网路。而信息网络则不要求有对应的终端接收,你只要上传到信息网路就算,不论网盘,网站,还是聊天室,所以明显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年修正)第 68 条实际上是对 2005 年颁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8 条的直接照搬,一字未改。这样不奇怪,法律上的修正是 “小改” 而修订则是“大改”。2012 年那次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正,而今年这次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
这样修改的真实原因是,20 年前的时候,传播信息主要依靠计算机信息网络,因此采用了这种提法,但是 20 年的时间过去了,世殊时异,再使用 “计算机信息网络” 的提法也就不周延了,且目前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也大都使用 “信息网络” 的提法,这样的修改更多的是为了与时俱进,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统一,即法秩序的统一,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上传自己的网盘(不是多人共用的情况下)根本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传播,本身也只有你自己能看到,就像你把资源发给自己的小号一样,并不会让淫秽信息为更多人的所知,一直是在你自己这边打转。另外就算是有极端情况你确实利用的不是计算机信息网络,老规定中一个 “其他通讯工具传播” 就把这条路堵死了,毕竟传播信息必须是要有载体的,一有载体你就照样跑不了,依然是可以认定为违法。因此,上述网友评论的此修改系 “扩大打击范围” 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2. “新规” 真正的 “新变化”:
新规真正的 “新变化” 在于新增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范,第 80 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这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体现,将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作为一个“法定从重事由”,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考虑此情节,如果违法者有此从重情节,行政机关却不从重处罚的,则涉及到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70 条的规定撤销该畸轻的行政处罚,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有人可能会说罚款额度也提升了,确实没错,但是这并非独属于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新变化,只要有心人翻一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照一下旧法,就会发现对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都上去了,以前 500 元起步的,现在都变成 1000 元起步了,20 年来(2005 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 500 元的标准,2012 经过修正后,这一标准仍未变化)大家的收入水平早就今非昔比了,罚款的额度提升也是自然而然的,这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并不是专属于传播淫秽信息这一违法行为的新变化。
一审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

法条的文字是静止不动的,但核心词汇的内涵却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悄然流转——这一现象正使法律的确定性面临深刻挑战。
在传统物理空间与早期互联网的语境下,“传播” 通常被理解为主动、公开、有目的性地向不特定多数人散播信息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主动性、范围的公开性或半公开性,以及对象的非特定性。因此,向家人、亲密好友或恋人等传递在定性上属于淫秽物品或信息的内容,一般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 “传播淫秽物品” 之违法行为。
然而,随着时代演进,法条虽未改动,法律词汇的含义却可能发生偏移。以刑法中的 “盗窃” 一词为例:传统观念将其理解为 “秘密窃取”,强调行为的隐蔽性;但当代刑法理论通说已将其核心特征归纳为“违反占有者意志,以平和手段转移财物占有”。这一定义褪去了“秘密” 这一情境色彩,转而聚焦于财物转移的非暴力性与非自愿性。例如,行为人私下将商户的收款二维码替换为自己的二维码,从而截留本应属于商户的货款——在公众直观感受中,该行为更接近于“欺骗”。但依据新的释义,司法实践中多将其认定为盗窃罪。
另一个词义偏移引发广泛争议的概念是 “强奸”。强奸罪的法条表述始终是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这一语序本身已揭示立法原意中行为方式的强制性(尤其是物理强制)具有核心地位,胁迫或其他手段需达到与暴力相当的、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程度。但近年来在理论与实务中,“违背妇女意志”这一要素被推至前台,甚至在部分解读中被视为压倒一切的核心标准。于是,一些缺乏典型暴力、胁迫情节的案件(如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若干争议性个案),其定性便引发了巨大分歧。这实质上是 “强奸” 一词的解释重心发生了迁移:从侧重客观行为模式,转向更为主观化的意志判断。
如今,我们正面临一个相似的新问题:什么才是 “传播”? 如果公民难以判断自己某一次私下、小范围的信息分享行为是否会触碰法律红线,便可能导致行为的萎缩与寒蝉效应,或因标准不透明而遭受不公处罚,这显然削弱了法律的预期功能。同时,定义的模糊也为选择性执法提供了空间,损害法律适用的平等与公正。更进一步,在打击违法信息与保障公民通信自由、隐私权之间,若词义过度扩张,可能侵蚀后者这一基本的宪法性权利。
保卫法律词义的稳定性,并非反对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解释与演进,而是强调这种演进应当通过公开、审慎、可预期的程序进行,并须获得充分的社会共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正义的实施,始于我们对承载它的词汇抱有清晰且共同的认知。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守护法律的确定性,在变动不息的时代中锚定公正的航向。
私发淫秽信息违法压根不是什么新鲜事,为什么大家都不知道这回事?
——因为大量的案例根本就没被公开出来,你上哪儿知道去?
我国的警察实际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法院的职能,20 天以下的短期自由刑(在我国叫行政拘留)可以直接由警方决定,无需法院审判。
作为弥补,前些年我们也在推进警方 “裁判文书”(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化,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一下警方的权力。

但公安系统的执法公开显然受到了极大的阻力,哪怕在全盛时期也远远比不上法院裁判文书网的一根毛。到了今天,即使我们把标准放低到 “还在运作就好”,也只剩少数几个省份的公开系统能够满足。至于公开率、检索难易度等等指标,更是提都不必提。

就算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这句口号真能实现,给好友发黄片被拘留这种明显会引起争议的案件也大概率属于“例外”。争议案件不上网,上了网的也要撤下来,这方面有大量先例可循。
即使是少数公开出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措辞也是极度抽象精简,几乎不提供任何有效信息。

天津公安倒是提供了一些很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可惜从 2024 年后就基本不再公示了,2025 年总共公示了一个案件。

新旧法的对比如下,原先的第六十八条除了处罚幅度发生变化之外,就只有将 “计算机信息网络” 改成 “信息网络”,新法与旧法当中都有 “通讯工具” 表达,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新法有“私聊发送淫秽信息违法” 的规定。
另外旧法中的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上述二条条款中,虽然并没有特别特明点对点发送淫秽信息、图片、视频违法,但可以通过语言的理解,可看出是包括 “点对点” 的私聊的。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条款写的虽然很明白,但是其中并非将每一种违法情形都写到其中,另外如何把握裁量情节轻重、拘留多少天合适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说明。
其实因为各省的省情不同,各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也是有差距。
为了让全省范围内裁量标准相同,各省会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中就更加细化具体哪些行为为情节重?哪些行为为情节轻?重该怎么处罚?轻该如何处罚等问题。
当然这些裁量标准都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款框架内。
“私发涉黄淫秽信息” 是否违法,是否是法律留白或是模糊的地带,根据上面的讲述,相信大家也有自己的理解。
其实法律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它从开始施行就已经过时了。
另外,法律的条款中不可能将每一个违法的行为都写明,它只能力求在概括性的说明的同时做到更祥细。
而各省出台相应的裁量标准就是弥补上述不足的。
拿这次被误读的条款举例,让大家看一下上海的裁量标准,大家便能看出,“私发淫秽信息违法” 其实已有规定。(其实各省基本都有各自的裁量标准)



其实根据现在现实生活,我们也可以想象一下:
如果某男私聊某女,并不间断的发淫秽内容的图片或是信息,女子报警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当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所以私聊发送淫秽信息,并非新规,而是早以有之,但如果你与好友之间私聊,好友并没有报警,那公安机关就不会发现,当然也不会处罚。
但如果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你给好友私发淫秽信息,例如办案中检查你的手机发现,那么这种复制发送当然违法,只不过情节较轻的,处罚也比较轻,例如可以罚款处罚。
有案件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猫 sir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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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隐藏了一个老生常谈的隐私问题是: 你的手机会不会被你男女朋友使用?
这个问题很关键,因为它将决定了如果你是案例里的男人,当你很信任放心地把手机给对方查验时,你无法确保对方也可以给到你同等的信任等级不去制造可被截图取证的证据链。
这个问题还暴露出来社会男女对立中的信任度问题,你的信任能否得到对等回应?
同时,如果被取证的证据是违规操作取证得来的,那想要无效这个证据会要多走多少弯路呢?如果中间再被卡几手,冤案是否就这样被制造出来了?
所以,这个问题下隐藏的信任问题是整个社会和时代要铭记的错误道路,这将决定未来 5-15 年的信任修复质量,影响结 / 离婚率和生育率的走向。
普通人看完这个帖子后,还敢随便信任他人吗?
这里写一段我的认识:
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也得有,知己知彼有备无患。
这纯粹是标题党,博人眼球。
你以为是:一男子向女友发淫秽视频,被公安机关查获。
实际是:2018 年,山东菏泽女子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刘某向其多次发送黄色视频。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3000 元。
重点是:女子报警了!
报警了!报警了!!报警了!!!
也就是说,普通人之间发送这个还是没问题的。
就跟那些找三五个老婆的人一样,只要当事人不去告,就不算犯罪。

行政诉讼一审没提交情侣证据败诉,二审提交了被和解,你细品





普通男女朋友发这种视频应该不至于吧?
监控人家了?要不咋知道?
原来,是女友举报。
不禁想问:这是女友吗?
我记得我才毕业时,夫妻在家看黄碟都会被抓,没啥奇怪的和误读的。
我也不知道这个是真的还是假的,但是还是和我的一个老色棍朋友做了一个预防性的对话。

性同意这个词用到这里,意外的很合适啊。
冒昧的问一句,如果私下发送女性裸体的视频图像算传播淫秽信息。
那么现实中的女朋友在房间当我面赤身裸体,是不是更应该算传播淫秽信息。
比手机发送还严重。
即使正如许多答主所说的那样,这条规定并非新规,而是已经实施多年,各路媒体也不会选择刻意翻炒一个实行多年,理应 “毫无讨论度” 的社会议题,这实际上是在向特定受众传递某种信号。
在此处大胆做个预言:明年起各类 “私聊发送淫秽信息(其范围将五花八门)被对方举报,从而遭受法律制裁” 的案例将显著增多,且无一例外均为女性控告男性。
给女友发视频都刑拘了。
那企图和老婆生孩子得面临怎样的处罚我简直不敢想?


舔狗经济崩盘,
性别转移支付搞不下去了,
有消费欲望的性别没钱了。
有钱的性别天天 886,没时间消费。
男性天天看个小电影不想结婚甚至不想谈对象。
(这里的经济转移不仅是夫妻情侣之间转移,还包括父亲对女儿的转移。不结婚不生娃这一项转移也没了。比如我前几天打真人 cs,一个月薪 2500 的符文战士,自称过几天成人礼,亲爹会给她送个三十万的川崎摩托。她这个工作大概是亲爹想让其上班特别是周末上班减少和狐朋狗友玩车的时间,从而减少符文战士变成符文碎片的几率。当然也可能是吹牛。)
严控五天八小时让男性也有消费时间,姥爷们又不愿意。
再这么下去内需要崩盘。
所以,必须要让中国男性饥渴起来,恢复舔狗经济,促使其手里的财富转移到女性手里。
对此,颜色视频要严打,女性对男性的诬告强奸要力挺。
真要发了就抓,看守所住不下
在座的各位还能在这发帖?
真的,文字游戏挺好玩的。
文科生,确实厉害,一下就把热点带偏了。
谢谢群友,不杀之恩
谢谢好友,不杀之恩
本来应该给我判死刑,结果让我活到了现在。
不太理解为什么会有人直接发视频啊
这年代自己找点资源有这么难吗?
怎么会有人有这么奇奇怪怪的需求
传播淫秽物品一直属于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现行条款中明确规定,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将被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新修订并将于 2026 年 1 月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条款中违法行为的表述未做过多改动,仅提高了处罚的罚款幅度。
因此,目前网络上部分自媒体宣传解读的 “自 2026 年 1 月起,向他人、朋友单独发送淫秽物品、淫秽视频、淫秽图片将被认定为违法” 的说法,完全是谬传,属于对大众的误导——这并非新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现有的违法界定规则不会改变,仅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幅度有所提高。
实践中,个人之间私下发送淫秽图片、视频,若非基于传播目的的私聊,且接收者不排斥、不认为自身受到猥亵或骚扰,也未报警的,少量发送的行为人通常不会被处罚。除非是具有明显传播目的,向他人大量发送淫秽视频,或是向多人逐一单独发送淫秽物品,亦或是单独向某人发送淫秽物品后,对方不情愿接收、认为自身受到冒犯并报警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阿 sir 王大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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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是公安机关截获聊天记录抓人。结果是人主动报警,吓我一跳。
如果发送淫秽视频的一方能提供证据,根本不需要是情侣关系,只要那种 “我给你发点带色的你想看不”
对方回,想看,就可以有辩解和辩护的余地了。
发淫秽暴力视频显然是一种精神侵犯,但是有时两个人之间有亲密关系,可以认可相互侵犯,或者两人有同好,比如两个喜欢欣赏淫秽或虐待内容的同性,那么可以不把此行为视为侵犯。
两个人都是男的,有暧昧关系或亲密关系,一个给另一个发点龙阳视频,也许在情理之中,如果是会引起不适的内容,比如把啤酒瓶或狼牙棒塞入肛门,发视频之前就应该征求一下对方意见,如果直接发,给对方造成困扰,那就需要承担后果了
不关误读与否。只看几点
第一,多数人常见情形的第一个案件,或者第一个案件是否具有普遍性或者很容易被普遍性,或者可解读的方向较多。
第二,自己的或者大众的普遍情形在这些条款里面是否都没有规定或者明确界限。
第三,动机和目的
就没有人说这个男的交友不慎吗?
估计这个女的看不上这个男的,找机会整治一下。
临分手前让他关进去。
这男的估计不了解这个女的,才会这么惨吧。
这标题党 cnm
明明性骚扰
只判你传播淫秽视频已经轻了!
如果两个人的确是男女朋友关系,除非是男方偷拍了她的淫秽视频威胁她,不然就是女友做人不厚道,属于是公报私仇,这姐们把 “嘴上说不要其实啥都要” 的绿茶的路走绝了。
但如果两个人发成人内容是举报了才管,不举报不去查,那么就会建立起新的社交规则:求资源的,自己得先发资源给别人才会被信任,不能单方面伸手党;喜欢发升职器骚扰的,也必须先被对方骚扰才有安全感。
有些造谣引起的危害何止十倍、百倍,也未见处理。杀一是为贼,屠万是为雄。诚不我期!
我问一下
我向我的好朋友发送福利
然后我就违法被抓了
请问
第一,谁举报的我,总不会是微信会监控我的聊天吧?
第二,这个违法会封存么?
所以我一直说自诩精英的知乎 er 对法律没有概念,违法行为 / 违法处罚 / 犯罪这些完全没有概念。
违法行为很多人都有,事实上这个社会很多人经常性有违法行为,随地吐痰、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等都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并不一定都会被处罚,一是大部分是情节轻微,二是违法行为需要经过处罚流程才能认定违法。
你随地大小便,违法行为产生了但是没人发现,自然不会被处罚。你被人看到了但是没人举报,执法者没看到,自然也不会被处罚。除了刑法外,大部分法律都不是主动侦查,都需要当事人提供线索举报或者报案,也就是我们说的民不举官不究。就像很多人说,企业违反劳动法为什么没事,你不去报案他有什么事?
不管是新规还是旧规,私发淫秽信息一直都是违法的,很多人阴谋论连几个基本前提都搞不清楚。第一,私发淫秽信息是违反治安法并不是犯罪,治安法违法行为本来就多,赌博嫖娼都是。第二,因为不是刑法,基本上不存在主动侦查的可能,都需要有人提供线索报案。所以如果是正常的分享不存在这个问题,除非是单向的骚扰。第三,即使有第二种行为,如果没有其他情节,例如向多人发送或者牟利行为等,情节轻微的也有警告、训诫等措施。
现在网上阴谋论者连基本的逻辑都没有,最典型的就是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明明条款很清晰,他们硬是说成普通人都能被安上寻衅滋事的地步。
简单明确的解读一下。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0 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前半部分基本无变化,就是罚款金额略有增长。处罚也一直有,只是报导的不多。
这里面唯一一个免予定性为 “传播” 的空子可能就是自己发给自己的号了。建议在自己手机上看看就算了,没必要再转发给别人。因为处罚没有发出数量和人数的限制,如果遇人不淑,被熟人当作证据背刺得不偿失。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这点,“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色情内容被单独提及。多数国家对此类行为处以长期监禁和高额罚款,而且有很强的网络监管,通常会要求网络平台主动监管并报告违法行为。
**未成年内容是一道不能碰触的红线,**搞不好就把自己弄进去吃免费餐了。
简单说,成人内容 “只进不出” 就没事。未成年内容碰都别碰(不要下载保存,不要观看)。
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淫秽物品。
所谓的不雅照(没有具体性行为)是不算的。
对方多次发送黄色视频?
为什么不删除对方?
不舍得吗?
以后情侣验证是否互相真心就互发果照吧。
谁的果照都行。网上随便找的都行。只要是异性的。
互交投名状。
以免哪天吵架了,对方拿着对话记录去举报。
我国司法已经有了 “性同意”,以及性同意撤销。
今后有了 “淫秽信息同意” 和淫秽信息同意撤销。
要分手的情侣,要离散的配偶,要离婚的夫妻,如果想让 “伙伴” 反省,可以撤销淫秽信息同意,出示对方打情骂俏信息(图片或视频),让 “伙伴” 享受 15 天拘留待遇。
当然,最严重的是让 “伙伴” 蹲三年监狱。只要你撤销“性同意”!
别总急着看法律,本来公安局、检察院都忙得很,法院更是因为年底冲案没空给你解释,偏偏媒体把风向带歪了。法律没太大问题,哪怕媒体报道出来是基于试探社会舆论。真正有问题的是那个案例:
2018 年,山东菏泽女子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刘某向其多次发送黄色视频,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3000 元。刘某不服诉至法院,称其与柴某某系恋人关系,双方聊天属隐私,但法院并未采纳,认为其行为属于传播淫秽视频,维持公安机关决定。
「多次发送黄色视频」这句话很值得斟酌。
1、刘某发了一次、两次,柴某为什么不制止,而是等刘某发了多次以后报警?
2、如果刘某是在柴某拒绝以后还继续发,那么刘某为什么又止于发淫秽视频而不是采取现实的骚扰、猥亵甚至强奸行动?
3、刘某虽然发了多次,可如果柴某没有报警,公安是不是根本不会管?
与其讨论这种无聊案情,不如调查一下,菏泽地区的彩礼要价高不高。
苦了异地恋了,经常光着膀子视频,共同观摩小电影,现在告诉我违法要拘留罚款。
每个月见一次面,一次两天时间不够用。

首先呢,这个事二审撤诉了
根据我国管理,这种事显然是公安机关发现自己做的太糙(刘某和柴某是男女朋友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公安机关一开始是没认定的),而二审必输的前提下,赶紧撤案和解,撤销行政处罚,估计也要赔点,刘某撤诉,皆大欢喜。
事情大概是:刘某(男)给柴某(女)发小电影或者什么大雅之物,柴某报警了,公安机关就把刘某摁头了。刘某被摁头后说我是柴某的男朋友,我们是正常的男女朋友调情,柴某因和我有矛盾就报警泄愤。
但公安机关未取信,而且予以治安处罚。刘某不服,打官司,一审判公安机关胜诉,因为刘某一审没有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明情侣关系,法院认为部分聊天记录不能支撑刘某的观点,于是二审刘某拿出完整的聊天记录,这时候就完全能证明刘某和柴某的男女朋友和调情行为是事实,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坐不住了,毕竟如果二审法院判公安机关输了的话,这事有点丢脸,可能有人还要背锅,因此和刘某估计是私下勾兑和解(我天朝特色),刘某撤诉,取消行政处罚或者给的太多了,处罚就处罚,这事就了结了。
从这件事看,其实就是柴某泄愤报警所致,公安机关几乎是不会主动去因为这点破事摁头的。这就像 PC,除非有举报或专项行动,不然什么时候会有人去摁头瓢虫呢?
新规实际上是个兜底的口袋罪,说白了是为了在某些时候舆论失控的时候踩踩刹车用,比如再来个金鱼之类的,可以整顿下吕总之流。如果只是私底下随便发发,群里发发,根本没人管。
民不举官不究,就这样。

“2018 年,山东菏泽女子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刘某向其多次发送黄色视频。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3000 元。刘某不服诉至法院,称其与柴某某系恋人关系,双方聊天属隐私”
所谓新规指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就传播淫秽信息违法行为的规定变化不大:一是适应手机互联网时代的变化,将网络传播渠道由单一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 改为 “信息网络”;二是提高了罚款金额,从 3000 元以下提高至 5000 元以下,情节较轻的,从 500 元以下提高至 1000-3000 元。
目前最大的误读就是认为以前私发淫秽信息不违法,是新规让其变得违法。
我国对涉黄容忍度极低,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认定私发淫秽信息违法。但以前好友之间点对点私发的行为有几个被查处的?概率极低。因为这事很私密,你知我知,只要不相互举报告发,蜀黍才没功夫主动查你。
问题中说的男子向女友发淫秽视频被拘是个例。首先,二者是否为恋人关系存疑,只是男方单方主张,未得到女方确认;其次,男方是多次向女方发黄色视频 , 女方应该是忍无可忍后报的蜀黍。如果男方偶尔发一次,应不至于被拘留并被顶格罚款 3000 块。
说实话,这次法律修订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传播淫秽信息成本增高了。闲着没事,点点败家的小手,发个淫秽信息,得赶紧祈祷别被蜀黍查处,万一被罚款 5000 块不值当啊。就算蜀黍是心善,认定情节较轻,最低也得罚 1000 块。
现在钱这么难赚,就别为低级趣味破财了。到时再拘个几天,更得不偿失,虽然刚刚违法记录喜提封存,但没必要去蹭那个热度。
要钱,属于诈骗嘛,既然是公共场合,在微信上逼迫别人给钱?
这种事,公安一般的态度是,民不告,官不究。
民要告,发的次数少算传播淫秽物品,次数多了就算性骚扰。
无论性别。
二般,是指群发或者涉及未成年。
老公 X 老婆就是制作淫秽物品。
这样发展下去,夫妻同房也快要提前三个月申请了。
他俩后来还谈(恋爱)着呢吗?
(这样的女朋友不分手留着过年?)
其实信息一旦广泛传播和接受,有没有误读已经不重要了。
总之大家都知道不雅照片已经不能互发了,男女之间的纱窗纸又被捅破了一个洞,性别对立矛盾更加剧烈,明年婚育率将继续降低。
为什么是男女之间而不是男男之间?你去网上找找以前被判过私发淫秽信息违法的案例,99.9% 都是女性举报的。
所以说自己享受好了,别到处乱发

明年实施的新规主要变化是把罚款上限从三千提到五千还明确了一对一私聊发淫秽内容也算违法现在网上有个误读以为这是明年才有的新规定其实私发淫秽信息违法这事儿已经执行 20 年了
有个盲点,你怎么证明我和他是好友?好友是什么概念。我的第一反应就是,群里在座的各位今天我宣布与你们单方面断交,从此恩断义绝,但求求你再给我发点吧。
2026 年起广东省内的夫妻可以互查对方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条例?
法工委回应「吸毒记录封存」、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等问题,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将有哪些新举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微信转发淫秽信息给好友也违法;国家文物局工作组赴南京开展工作,彻查南博文物管理问题,《反人类暴行》豆瓣开分 8.5,为 2025 国产剧最高 | 早报 20251224
私发淫秽信息违法已实施 20 年,此前有男子因发淫秽视频被行拘,明年实施的新规新在哪?目前有哪些误读?
有官方辟谣称发送淫秽视频和亲属关系间发送亲密影像不同。但标准的界定并不明晰。虽然官方说淫秽视频有明确的界定,但显示视频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还是要靠主观判断,因此实际执行中还是难以做到标准化。
结婚收彩礼也是卖淫嫖娼一个性质吧?我建议把男女都阉割就好了
说白了,以后谈恋爱有风险,你给你女朋友发的任何黄色信息,在你们未来的关系中都是个雷

那现在平台发那些不雅视频呢。怎么不管平台呢
1月1日起,会实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跟好友私发淫秽信息,会被拘留。 《南方日报》的这篇报道后面还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无论传播场景是公开微信群还是私 …
过去中国有一句老话,“摆事实,讲道理。”健康的公共讨论,事实在道理之前。而在现在的社交平台,大家爱说的一句话是:“抛开事实不谈……”,很多人认为事实不重要,或者根本就没有事实,重要的是立场。 在中国,我们平均每天 …
原创 唐映红 唐师三百手 今天,有条新闻被热传热议,不仅国内社媒平台在热议,甚至国际社媒平台的简中社群也在热议。 就这事,煞有介事的标题“2026年1月1日起向好友发不雅照片或视频违法”。 任何热传热议的事情,都先看原始材料,新版的《治安管 …
知乎用户 穆萨尔火刃 发表 成不了,也没必要成。 圆脸那口条、逻辑和对热点的把控很少有人能赶得上,他这种应该属于媒体工作者,还是能力很出色那种。 牢 A 嘛,我祝他早日从克苏鲁调查员的工作退休。 知乎用户 REDG 发表 不太可能,圆脸主 …
知乎用户 赤色维光 发表 有一次隋师傅去探店,结果有一个汤还是啥没完全品出来,然后问了厨师,人家厨师告诉他一个秘方,然后隋师傅学到了。 回头就和厨师说,我有一个小料还是啥的秘方,你可以试一试,还了一个。 这人绝对能处。 知乎用户 苏咯 K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