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感觉现在 “性同意权” 的定义越来越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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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樂逍遥 发表

同事甲: 山西小伙长得很帅,来我们这边打工,和一个山西姑娘恋爱三年。

因为抓到女友在他们租的房子里和其他男人睡觉,选择分手。

第二天,女方报案,说她被强奸了。

男方在上班时候被拘留 15 天,后来证据不足被释放。先后告了三次,赔偿三万才结束。

现在小伙都心有余悸,不在谈恋爱了。


朋友乙: 家里有矿,鄂尔多斯土著,谈了个对象。

某次和女友开完房后,女友要求他把全部存款转到女方名下,乙不同意。

女方遂报警,幸好此男全程做了录音,才没蹲局子,被拘留一夜。

现在已结婚,对方门当户对,也是有钱土著。


发小丙: 部队转业狱警,蒙族,因为工作环境没谈过恋爱。

有亲戚给他介绍对象,也是蒙族,前期我帮他微信聊的还挺好,后来俩人见面了,女方说要喝点。

俩人喝了俩瓶白酒,当天就滚床单了。

第二天女方报案,说被强迫的,男方说酒是你非要喝的,我从来不喝酒。(他确实不喝酒)

女方说男方强迫她喝酒。幸好男方家有点关系,当天就被放出来了,普通人怕死要社死加丢工作。

此后男方再没谈过对象。

以上全部是我身边真实发生的事情。


我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我和一女性约会几个月了,发生几次关系,有一天我俩吵架,她说我强奸她了,威胁我,让我给她跪下,不然要报警。

我全程录音,是她主动要求的,我不和她睡她说。

“你不缺女人我也有欲望啊”

后来我拿出录音,她一边抢我手机一边骂。

“我说什么你都听,让你死你怎么不去跳楼”

“我这辈子最大的错误就是认识你”

然后转身摔门走了,我直接拉黑微信和手机号。


警惕海量个例,避免上当受骗。

知乎用户 支离苏 发表

我有一计:

民政局应该办连锁情侣酒店,只要到这个酒店开房的男女就默认是性同意的,而且同意不可撤销。

同时这个酒店提供快速结婚办理业务,什么彩礼婚房加名字的都滚一边去,只要你敢来我就敢盖章。

但是这个酒店不提供避孕套。

一次性解决性同意问题、彩礼问题、出生率问题。

知乎用户 青山布衣​ 发表

1、啪啪几耳光、咣咣肚子上几拳、卡脖子、使用暴力使女方丧失抵抗力。

2、下药、下毒、趁着醉酒或者昏迷。

3、利用自身地位(如上级、官员、黑社会)威胁如果不从,就让女方或其家人受到实质伤害。

其他情况下,只要女方不同意,是没有可能两人可以正常发生性关系的,按照大帅的说法——奸不进去。说难听点,男女双方你情我愿都有可能进不去,何况是女方顶死不从。

而上述三种情况,是很容易留下证据和线索的,一查便知。

如果不是上述三种,那么全凭女方一张嘴,

这漏洞就太大了。


知乎用户 DAYTOY 发表

强奸罪是落后思想的体现,强奸在立法时保护的是女性的贞操权而不是性同意权,否则不能解释男性不能成为强奸受害者,因为男性不存在贞操一说,为什么丈夫不能成为强奸施害者,因为妻子的贞操本来就属于丈夫,以及为什么强奸量刑等于重伤。

男性伤害一名女性,用异物插入和强奸相比,都是暴力进入身体,为何后者三年起步,前者故意伤害重伤才到三年?因为强奸罪把性行为视为私密羞怯的行为,默认女性发生关系就是贞操和声誉的损失,甚至认为这种损失比身体轻伤更大,饿死是小,失节是大。法律上的轻伤是一般人认为的重伤,法律上重伤是身体严重受损留下终身后遗症

最进步的是直接取消强奸罪,并入故意伤害罪,把性行为的特殊性剥离,视为和穿衣吃饭一样的常见行为,以法医体检结果对女性身体的客观伤害程度来量刑,强奸必然伴随的暴力行为和非同意进入身体,本身就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补:有人问胁迫强奸和迷奸,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伤情标准怎么办?未经同意进入他人身体内部的行为,本身就可以看作对他人生命健康权构成了巨大威胁,从而直接作为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好比拿木棍插入肛门的危险程度远大于拿木棍打屁股

知乎用户 emily nara 发表

明明是越来越清晰了好吧

不说别的,之前多少男的宣扬 “女人说不要就是要”?

能把明确表示 “不要”,都歪曲成 “要”,还能更混乱吗?

你所谓的 “越来越混乱”,本质上是只是女性想把“同意” 回归 “同意” 本意

而不是由男性来把女性的 “同意和不同意” 都定义为“同意”

知乎用户 王伟麟 专利律师​​ 发表

我个人认为,从性同意到强奸之间存在一个中间状态。即 “性不同意但未反抗”。

不同意但也没反抗,或者叫不同意但也接受,这种状态在非性的领域其实很常见。你老板让你加班赶一个文件,但你明明约了桌游活动;你妈怕你冷给你加了一件外套;送外卖的小哥把外卖放在你门把手上没给你打电话;你去野餐,路过的小朋友躺在你的吊床上玩。不同意从来就不代表你被用强了,很可能你虽然不同意,但是觉得也无所谓,能够接受。

就算性的领域也有。比如你今天本来没有状态,不想劳作,但是女朋友缠着你非得要,于是你勉为其难;睡前你的老公抱着你往耳旁吹气,你虽然上了一天班很累,也心领神会从抽屉摸出来了润滑液。

所以本来就不应该以是否同意作为判断的基准,而应该严格遵守立法本意,以 “强” 作为判断的基准。

即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恐吓、药物等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 / 不敢 / 不知反抗的状态。

至于你说:

妇女是不愿意的,但是她神志清醒而没有采取任何反抗手段。

那你这虽然对性行为是不同意的,但男方也没有强啊。

然后有些人会说:

她害怕如果反抗,会被伤害。所以说是不敢反抗。

那她为什么存在这种害怕?是男方携带刀具了?枪支了?男方发出生命威胁了?那你证物里至少得有一把枪、一把刀,或者威胁的证据吧?

另一方面,男女双方谈了三年恋爱这种,还有已经给付彩礼这种,共进晚餐共看电影这种,总不能女方也认为如果反抗有被伤害的危险吧?

现在部分侦查和司法人员将 “强” 的标准擅自篡改为 “同意” 的标准,流毒万古。

知乎用户 好大一块肉 发表

争论性同意本身就是陷阱。

强奸,原本大家观念中,是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发生性关系,或者 14 岁以下。

这本身就覆盖了同意。

你不同意?你为什么做了?

好,是 ta 强迫你,用暴力或各种手段威胁你,或者你是不懂事的 14 岁以下未成年人,没问题,那就是强奸,该判刑。

什么?没有强迫、胁迫?那为什么你和 ta 发生关系?难道你是植物,不同意也没法拒绝吗

知乎用户 星月无痕 发表

这有架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嫌疑。

知乎用户 地下河 发表

你甚至无法准确定义什么叫做 “性同意”。

知乎用户 安菲拉 发表

本质上不是 “性同意权” 越来越乱,而是‘强奸罪’的入罪标准越来越乱。

大众认知里的强奸。 典型的强奸行为是一个以暴力为基础的恶性犯罪,暴力不仅仅是对性同意权,更多的是对人身权的严重侵害,被害者往往伴随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不太典型的强奸行为,以胁迫威胁方式,让被害者因为恐慌害怕不敢反抗,这就直接伴随严重的心理伤害。这两种方式,都符合大众朴素认知里的 “强”。

强奸作为八大重罪的根本原因,就是对个体人格和身体完整性的直接暴力侵犯,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动摇公众对人身安全的信任,重点就在这个‘强’字。

刑法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意与民众朴素认知是相符的。

坏就坏在留了个口子 “其他手段”。刑法是允许做扩大解释的。严格来说,扩大解释时。“其他手段” 的程度必须跟 “暴力、胁迫” 相当。

按照 84 年司法解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因刑法修订,该司法解释已在 2013 年被废除,但司法实操仍在参照执行。

其他手段,核心点应在于 嫌疑人 “主动” 使用 “其他手段”,且使妇女达到“无法反抗” 的程度。然而,除司法解释中的示例外,“其他手段”在司法实操中被明显扩大化了。

比如,司法解释中的‘醉酒’应达到 “无法抗拒” 的程度,但实操只要女方饮酒,大概率就成了。最关键的是,醉酒捡尸,妇女无法反抗的状态并不是捡尸者造成的,仍要承担强奸罪名。

比如,假冒女方的丈夫与女方发生关系的。

比如,欺骗女方当男朋友,事后不认账的。

比如,假装富二代骗炮的。哦,这个好像真不算 ^_^

在这一点上,对岸比我们要做得好。设立了专门的 “乘机奸淫罪”,只有” 奸”,但没有实施主观手段去让女方不反抗的,均归入此类(醉酒捡尸属于此类,主动灌醉仍属于强奸)。这跟强奸形成明显的区分和刑罚梯度。

现在嘛,似乎司法想要要更进一步了,“性同意权”“妇女意志”,这种主观的玩意,一旦成为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那就成了‘奸出妇人口’咯。那么,刑法里强奸罪的立法逻辑也就不复存在了。强奸犯,也将从人人唾弃,监狱里罪犯都鄙夷的存在,成为大家口中冤案里的冤大头。

司法系统也别扭扭捏捏的了。赶紧出个司法解释吧,强奸罪应重点考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暴力、胁迫等手段仅作辅助判断。

毁灭吧,赶紧的

知乎用户 何以逃出生天 发表

如果恐惧的只是 “发生关系后可能被指控强奸” 这一个点,那解决方案确实极其简单,不发生关系就行了。

知乎用户 清明 发表

这道题我见过:奸出妇人口

这不是封建王朝的法律吗?

这还是 21 世纪吗?

知乎用户 Umim 发表

没有 “良民证” 只是日军滥杀无辜的借口。所以也没必要制定具体的规范标准。

知乎用户 中华田园猫 发表

一点都不乱。我用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

1. 男性以为默认状态是接受,你不明确拒绝并且强烈抗拒就是同意;女性认为默认状态是拒绝,我没有语言上清晰明确的接受就是不同意。

2. 存在明显**权力不对等**的情境下,即使有语言上明确清晰的接受,同意也无效。

没有同意,一定是拒绝;同意,有时也是拒绝。

韩寒当年有一段话:一个女生如果愿意跟男生单独吃饭单独看电影,就代表她愿意跟男生上床。

那些让女性感到下头的男性几乎都有类似信念。

他们甚至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

但对很多(即使不是全部)女性来说,这他妈算哪门子同意?!

老娘给你点好脸你就把自己当种猪?

看毛片看多了,“不要就是要” 是吧?

你看,一点都不乱。

只是女性的理解方式在以前不被看见,如今她们发声,“天经地义” 的幻觉维持不下去了而已。

你只要能想明白这一条,就能捋清大部分所谓的混乱。

其次,许多时候,哪怕女性形式上同意了也不该被认为是有效承诺。

否则劫匪就不构成犯罪了——毕竟人家问你要钱还是要命的时候,你明确说过愿意把钱给他。

所以在一些涉及权力不平等的关系中,比如男上司和女下属、男导师和女学生,女性即使同意也应当默认是被迫的。

即使不涉及等级关系,有些情境中也会有屈从,比如前夫以孩子的抚养费等威胁前妻。

这两个分歧就是所谓混乱的来源。

有人觉得:强奸脱离暴力就不再是强奸。

这是对自由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女性主义者理解的自由不是我们通常谈论的消极自由,而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结合体,可以称之为 “无支配的自由”。

一个仁慈的奴隶主从来不打骂奴隶。在消极意义上这个奴隶是自由的,但在支配意义上不自由。

女性主义认为父权制下女性是男性的从属。哪怕一个男性彬彬有礼,女性也并不因此是安全的。

因为她随时面临制度性支配的威胁。

明白了这个概念,你就知道女性的恐惧和敌意是怎么回事。

如果有大量男性侵犯过女性,而你恰好有能力。我凭什么被要求不设防?

这不公平。

强奸不需要暴力,因为性别压迫的存在就是一种结构性暴力。

另外,不要把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跟女性主义的呼吁和诉求相混淆。

如果法官因为原告的 “漫天要价” 而徇私枉法、突破底线,那么问题在于权力而不在于性别。

供参考。

知乎用户 虢枏不想爆金币 发表

你觉得混乱是因为你错误的把一种不存在的东西想象成存在的了。

事实就是根本不存在 “性同意” 这个事,只存在“性不同意”,区别只在于女方追究不追究。

女方不追究,那你就不用受到处罚,女方追究,你就是没有性你也要被处罚。

真实情况就是这么简单。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其实更清晰了。

现在就是简化成最字面的意义了。

只有同意才是同意。

以前才是混乱,

各种捕风捉影推断别人同意。

知乎用户 为鱼 发表

把男性加进去,男性也可以告女性强奸,就合理了

南昌强奸案女方事后反悔,错误动机的同意可以无效,我以恋爱的目的跟你发生关系,你不同意就是欺骗,就是强奸,听起来很合理

但是有一个完全性转案例,发生关系后男方要求建立恋爱关系,女方拒绝,男方也选择报警,但是强奸罪只有是男的对女的,所以他只能报警说自己强奸,然后女方说自己是自愿的,这个男的就成了报假警,被拘留了。。。

还有男的对男的强奸,一个男生在公园被四个男的轮奸,轮奸属于强奸罪里的加重情节,如果是女的话这四个男的就得十年以上了,但是因为他是个男的,就成了强制猥亵,判了四个月。。

男性权利应该也要得到保护,希望法律早日与时俱进吧

知乎用户 仙贝壳 发表

为了结束这种混乱,我建议引入公证人制度。男女双方只有公证人在现场见证的情况下发生关系,才算性同意。其他情况一律算墙角

知乎用户 遥想当年少年勇​ 发表

既不中华,也不罗马,更不海洋。

蛐蛐几十年经验的法律

拿什么碰瓷运行了几千年的法律的完善度。

知乎用户 郭郭 发表

因为虽然她们弄出了一个性同意权的说法,但是本来就没给你解释,到底什么是性同意权。

不过在这个地方,你可以直接理解为,女方只要把你告了,那就说明女方不同意。

如果她没告你,那就处于薛定谔的状态,只要发生关系,那你就一直处于被告和没被告,不可知的状态

知乎用户 茫茫江浸月 发表

女方大概一米六一百斤,男方一米九二百斤,两人完全不认识,进入同一个电梯。

电梯里,男方转过身盯着女方,说把裤子脱了

女方沉默了一会,然后把裤子脱了,两个人发生了关系,结束后男方随即离开,女方立刻报警,电梯监控完整记录了案发过程,事实清晰

这个案子是毫无疑问的强奸案,如果这都无法达成共识,只能说明强奸案现阶段还是打得不够严,支持持续严打直至矫正高风险人群的奇葩观念

关于这个案子的意见分歧是智力差异,而非立场不同

也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有些人觉得定义混乱


插播一条,真没绷住

知乎用户 三毒业火皇章佛 发表

不混乱

对方同不同意你其实是清楚的

但是你只想赶紧找个洞钻进去,其他的都懒得考虑了

知乎用户 Muzzle 发表

这么纠结这点事,你们一辈子别做不就好了。还有人拿刀架着你们违背妇女意愿不成。

知乎用户 观自在​ 发表

哪里混乱了,越来越清晰了好吧

沉默就是不同意

极端环境下的被迫同意也不代表同意

以前才叫模糊,夸张到女的同意见面,就代表同意,只要不是激烈反抗就是同意,甚至激烈反抗在男的眼里都是半推半就

知乎用户 连云横江 发表

同意就是同意,不同意就是不同意,分明很简单的事为什么很多人搞不清楚呢?不会揣测别人的想法,推己及人还不会吗?你自己不同意别人非说你同意你难道会很开心吗?还是说,有些人根本没把异性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

把 “女人说不同意就是同意” 奉为金科玉律的人,莫不是片子看多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因为这个东西根本就是个扯淡的事情。

关键在于,你睡了的那个人,此时此刻,她事实恨你。

在禁止持枪的前提下,她选择把你送到法律的铡刀下。

这个行为已经近乎杀意了,不用怀疑,再轻微的杀意也是杀意。

所以,你们是怎么和一个恨自己的人睡到一起去的,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知乎用户 我不想取名字 发表

不亚于我上街卖淀粉肠,闻了一下放回去让老板退钱,老板不干,我转脸告他抢劫一样幽默。

知乎用户 爱闲逛的钊钊 发表

因为,封闭系统内熵增不可逆。

当下的法学界,四舍五入可以认为是封闭系统,且完全脱离事实的那种封闭系统,所以只有理论,不验证实际,可以说是玄学,与科学压根不沾边的存在。

所以,它有很强的内驱力去自我演化,增宽护城河,由此来保证外部不侵犯系统内部。由此会演化出各式各样千奇百怪的法律法条,而这些法条实际用于审判时,则只能靠审判系统拍脑门了。。。

叠加 kpi 的上升通道 buff,冤假错案当然极速攀升。尤其强奸案,配合女拳,简直无往不利。这加强了司法系统内部独立性,更使得没有外力去挤压逼迫司法系统完成自洽蜕变。

知乎用户 许广新 发表

本质上是强奸罪的问题

强奸罪本身定性难我们都知道

所以,比如理论上必须 100 分的证据才是强奸罪

但是你 85 或者 90 分的证据

而且没有什么明显的漏洞就判强奸罪

其实大家可能也不说什么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可能只有 1 分的证据

女的说,他强奸我

别的证据都不重要

甚至强奸的时候男的有不在场证明也不行

女的是处女,也不行

男女表示不认识,也不行

男的几个人由张三开车去的,张三不会开车,也不行

只要女的说,他强奸我,那就是铁案

我真的很期待一个案子,比如女的说张三 2026 年 10 月 1 日强奸的他

但是监狱表明,2026 年 10 月 1 日,张三正在看守所拘留

或者医院证明,张三 10 月 1 日正在医院做手术,就看春风咋整

知乎用户 安易 发表

本质上是一切有利益的地方,都会挤满从中获利的大鳄,劫匪和中间商。

男女之间这个事情,涉及的利益太大,男人一辈子都被性欲绑架和刺激,很多男人一辈子绝大部分收入都被最终支付给了满足性欲。

当你看明白了这一点,就应该能看明白,男女关系,男人在为性欲上付出的代价是十万亿,百万亿级别的恐怖消费市场。

针对这个消费市场,产生了无数大鳄,食人鱼,劫匪,黑灰行业

最典型例子,就因为和婚姻捆绑,房价还是国有产权的房子,炒高到了世界第一。婚姻和性欲捆绑,不但要承担世界第一高价劣质的房子,还得忍受家庭中低下的身份和糟糕的供养者处境。

这背后本质是一个东西,男人只要还在为性欲支配,为女人付费。

这一辈子就注定要被无数大鳄,食人鱼,劫匪,黑灰行业死死盯着,时时刻刻被暴金币。

性同意只是这个暴金币过程中,无数环节,微不足道的一部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发表

知乎用户 白可儿 发表

性同意权能 “撤回”,个人认为是为了解决女性被迫自愿的情况

就跟你上学时,食堂饭菜的选择一样,你有选择吗?你看似有选择,实际呢,你只能选择吃或者不吃。

反常识的一点在于,很多强奸案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发生关系时,犯罪人确实没有用暴力,但是使用其他胁迫手段,使女性不得 / 不能 / 不敢 / 不知反抗,你不能说她们不反抗,就是 “自愿” 的

比如说经济下行,女职员被上司要求发生性关系,不然就开了她,家里房贷车贷要还孩子嗷嗷待哺,她不同意就得被炒,你说这情况下她的 “自愿” 是真的自愿???上司没暴力胁迫啊?也就动动嘴皮子耶。还有一个身高 1.5 米的女性,电梯里碰到 2.2 米的壮汉要求和她链接,她敢不答应吗?一只手就掐死她了,她只能答应。

还有百色网助学案,女学生想上学,想拿资助,被网站发起人予取予求,你说她们的 “性同意” 是真同意吗?是真的出于她的自由意志吗?

还有出生的筹款网站,卡患儿的筹款,逼母亲陪睡,你说这种行为是 “自愿”???踏马这种人就该被性同意权事后撤消好好整治!

知乎用户 haochuan1818 发表

因为目前和婚恋相关的案件数量因为结婚率断崖式下降的缘故而大大下降了,长此以往的话,某些知心姐姐的相关岗位数量和晋升难度将会大大增加。毕竟你工作量少了,肯定岗位需求就少了,而且没啥立功的机会你也就没啥升官的机会。但是你又没法人为制造案件,所以就只能鼓励大家小事也要多多上纲上线,再搞几个莫须有的罪名降低你的定罪难度。最后再把原来不叫事的鸡毛蒜皮小事放上秤,那案件数量蹭~ 一下就起来了,也就不怕缺岗位和立功的机会了。

知乎用户 Kirin​​ 发表

真正的女权主义者应该推动废除强奸罪。

中国大陆刑法强奸罪语境下的 “性同意权” 是“贞操”这一 “男性凝视产物” 的法律表达,因此男性没有 “性同意权” 来自我保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支持女性的性自由与性解放,应该严厉反对此种贞操为核心的男权文化残余。

将强奸行为纳入一般的暴力犯罪处理,处罚 “强” 而不再以 “奸” 的污名隐蔽幽困女性的性自由。

把真正的性自主还给女性。

知乎用户 北方的狼 发表

主要是现行法律没有对物理上的时空到底是连续的还是离散的进行定义造成的。

现行法律并没有认定,时间是连续的,还是以普朗克时间作为最小可定义的时间区间。

理由很简单,因为性同意是明示同意,默示不同意。

且现在的同意不代表着未来的同意。

即便现在同意了,也代表未来随时可以撤销。

也就是说,一个女性,现在即便同意了性行为,因为性同意可以随时撤销,你也不能默认在未来也同意。

未来一年也是未来,未来一秒也是未来。基于上述规则,法院可以随时认定女性的性同意过期了,你有没有得到新的明示同意,所以强奸无疑。

所以,如果法院认定牛顿的绝对时空观是正确的,时间具有连续性,此问题永恒无解,因为时间无限可细分,无论你得到多少次性同意,都无法在更小的时间区间内获得有效同意。

如果法院认定普朗克时间是时间的最小区间,那你得到的性同意在普朗克时间内是有效的,因为普朗克时间内作为最小的时间范围只能承载一次事件。那么,只要你每普朗克时间内得到一次性同意,在法律上你就是安全的了。

知乎用户 艾泽拉斯的抓根宝​ 发表

因为法律的适用没有拉平

如果按照判强奸罪的方式落实劳动法

那大家的怨气估计会好很多

知乎用户 知识的荒原 发表

核心问题不是 “性同意” 的定义混乱了,而是行政权与司法权扩大化了。

已经凌驾于法律之上。

有没有性同意,不是一个标准问题,而是一个证据问题。

刑事案件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第一个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就是你定案的证据链证明的结果必须是唯一的,不能存在其他可能。

比如张三的相机在我手里,张三说是我偷了,我说是张三借给我的。

那这时候信谁?

谁也不信,看证据。监控,门锁有没有被撬过。

如果形成了证据链确实是我趁张三不在家撬了门,才能定盗窃。

如果只是说我去过张三家,张三也在家,没法形成证据链证明我偷了。

那就要适用第二个重要的原则:疑罪从无

回到性同意这个问题,

a 说被强奸了,b 说她同意了,信谁?应该是谁也不信。看证据。

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a 确实违背了 b 的意志发生性关系。

那么就没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案标准,存在 b 同意的可能,这时候应该疑罪从无。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行政权无限扩大。背后的核心原因是监督权没了,监察部门归属了行政部门管理,再没有独立监督的职能。

行政权就可以肆无忌惮了,而司法权在东大本身就依附行政权。至此,法律就约束不了行政权了。

所以在执法和司法体系就形成了一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不成文法,这套 “法” 不公布,国民是无从得知的。

而监察部门也归行政部门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根本管不了。

所以就会产生如大同案这类的案件。

知乎用户 WangQiang233333 发表

推动这个议题的有三拨人。

  1. 提升 b 价的:权和拳
  2. 击溃 b 信用的:繁华和加速党
  3. 借 b 进步的:知心姐姐大叔

这三类对该议题的推进都会导致定义混乱,明确定义并不和这三拨人的目的处于同一方向。

知乎用户 洛阳小散户 发表

我支持所有女性拥有绝对的性自主权,生育决策权。甚至我认为女性也拥有出轨权,婚内生私生子权。(包括我的女性家属)

无论男性怎么狡辩,这些权力在现代社会确实是一个人的正当权力。

包括穿婚纱听演唱会,等等。

我也完全理解男性的心态,无非就是劳保思维,觉得女性是第二性,是男人的附属物,是花钱供养的人。

男性只要彻底放弃劳保思维,把女性当做和男性一样。都是人类。不要物化女性,不要买卖人口。一切不忿都可解脱。

知乎用户 losttown 发表

不要总是觉得我们 “不能” 解决性同意判定混乱的问题。

当前版本女性很容易赠送男性三年饭票,也很容易蚕食男性婚前财产,本质不是女性的问题。

看完这个问题就能明白了:

澳门又一内地女子因诬告强奸被捕,已有至少 10 名内地女在澳诬告被捕法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澳门又一内地女子因诬告强奸被捕,已有至少 10 名内地女在澳诬告被捕法办,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知乎用户 南心 发表

我看到有人说什么做之前签同意书,或者引入国家机构监督。

拜托搞出来这个就是为了想告就告,一告一个准,就是为了拿捏你的。

知乎用户 吃瓜群众的日常​ 发表

有些男生不懂什么叫被迫同意。

打工人不想加班,但是不加班就会被各种穿小鞋或者开除。所以尽管拒绝加班完全合法,许多人仍然不敢拒绝。这种是被迫同意,但是打工人本身是拒绝的。

三十五岁男性社会人士和 14 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女方同意是否,男方都逃不了 qj。因为与未成年发生关系就是违法。

因为社会是男权独大,所以才有女性不同意就被当作默认的情况发生。

知乎用户 巨炮 发表

本来就是把简单事情搞复杂了

统一规定除开暴力,醉酒迷药,利用高阶地位压迫

性同意年龄分级制,14 岁以下绝对违法,14-20 岁特定人群(老师、上司等)

其他情况下均视同性同意

别来整什么,开始同意后面不同意了这套,都是成年人了

知乎用户 私语 发表

成百上千年来塑造的对于 “强奸” 的严肃性

在五到十年内将完全坍塌

知乎用户 Snorri​ 发表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知乎用户 三无​ 发表

这玩意和司法天生是冲突的。

首先,取证上就极其困难,因为除了少部分人群,大部分人是不会把自己的性行为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都保留证据的。

其次,即便取证,也有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无法量化的情况。

比如,故意伤人只需要判断受伤等级,这玩意很好判。

但你怎么判断在性行为时一个女性一句话不说任尔施为是同意呢还是不同意呢?你有办法规定她具体做出什么表情还是什么动作代表不同意吗?

说白了,性行为是高度隐私高度感性的,这两大特点和重取证重推理的现代司法根本就不匹配。

但你现代司法能干脆就不管吗?不可能的,那怎么管?

最后就只能变成除明确暴力事件外,允许摒弃实证采用口供,也就是女的大嘴一张就能当证据。

这就是纯纯不对称司法了,因为这相当于原告可以直接虚空取证且没有证明义务,张嘴就是证据,被告大部分时候都百口莫辩,因为前面说过了,一般人是不会把那种事留证据的——她就一口咬定是被你威胁恐吓的,你有什么办法能证明吗?

而目前普遍的解法就是靠实操补 bug,也就是和稀泥劝和,争取庭下和解不上秤,但这很显然就只是治标不治本。

我个人的建议是:干脆把强奸罪取消了,并入故意伤害罪,反正这两大罪在量刑上很类似,且之所以要把强奸入刑不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对他人有生理心理伤害吗?那把这种行为解读成对他人的故意伤害理论上也没问题。

而按照故意伤害罪的逻辑判罚的话,取证和逻辑的问题都解决了——只需要把强奸会造成的伤害定一下级,比如处女膜破烈这种无法恢复的定重伤,轻度撕裂等可以自愈的定轻伤,没有明显伤害的定轻微伤,然后再把精神损害那一套也引入进来,这样就没有漏洞了。

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是:男对女之外的其他形式也一样判罚,你看我这还顺便尊重了性少数群体,同时不把女性被伤害单独列出来,难道不也是一种认为女性和他人平等,认为女性是与男性等性别有相同权利、同样独立的代表吗?

而且因为按故意伤害罪判罚是不需要考虑你原告个人想法的,就看被告是不是故意的(当然是故意的)和他具体造成的伤害,仙人跳那一套的底层逻辑也破了——现代技术应该做得到对处女膜大致破裂时间的追溯,那除非你一直用处女钓鱼,不然我给你定个轻微伤甚至无伤不给入刑你又能如何应对呢?

知乎用户 帝释清​ 发表

这种混乱正在逐步让法治变成人治。

“性同意权” 在女性手里吗?

并没有,实际上女性并不是说你强奸就是强奸的,只不过媒体刻意宣传这种现象而已。

但 “性同意权” 又确实存在。

存在谁手里?法院。

性同意权最终还是自由裁量权,只有法官说你是强奸,你才真的强奸了。

女性说了不算。

所以现在男性才觉得女性权力过大,但女性本身没感觉到有什么权力。

知乎用户 训犬师大人 发表

年轻那会,有二代约我吃饭,我说不去了,我躺床上安逸,谁缺这顿饭啊,他说他心情不好,让我陪他散散心聊天,朋友吃个饭,帮帮忙。那好吧,勉为其难,他来接我,吃了顿潮汕火锅。他吃饭期间的确正常聊天。吃完饭就不对了,那天我记得有吃饭价钱不对,有盘菜没上,还多收了几十块,我说找店家去,他说算了。

出了门,他说你跟我回去吧,各种暗示发生点啥?我一脑袋问号?你开始要说吃饭就得跟你上床,我出来个锤子。我特么吃不起还是缺你这口? 他后来想拉我一下进车,我没理他,后面他直接开车走了。

对了,他特意带我去的新城区不通地铁公交都数里之外的地方,打车那会也没那么方便。我走了二里多才找了个地方打车回去的,之后就拉黑绝交了。

真的很多男的特别自恋,女的看了他几眼,她是不是对我有意思?女的但凡给大家都带了零食,有些奇葩也能脑补,她是不是喜欢我?

知乎用户 我是谁 发表

性同意是没法在工具理性二分下判断的

就像保安到底职责是什么一样?都是旧共同体的时代的东西生搬硬套过来希望能在原子化体系里赋予一个他们羡慕已久的旧共同体时代的价值。

到时候保安真站旁边帮你报警,你又不乐意了

知乎用户 JOKER 发表

女性只要告你,那就是不同意。没告你,那就是同意。

就这一条定义,很简单。

知乎用户 波波 发表

主要是很多拳友以及和他们共享理论基础的左翼越来越追求一种 “真正的同意” 了,在他们眼中那些依靠钱,或者利益交换,或者偶然性的氛围导致的同意都是对个人真实意愿的扭曲或者遮蔽,不是真正的同意,所以不算数。而很多拳友和左翼又放弃了对社会在文化和经济层面的颠覆,不再谋求建立一个所谓的兼容性的欧陆左翼和拳友神国。所以他们就想办法在现有的社会框架中通过借助国家机器的力量来帮助女性尽可能的靠近 “真正的同意”,至于在当下社会中这种靠近是不是会强化所谓的父权制和极少数文化优势的男性的权力,而迫害文化边缘群体,并不是他们需要关心的,他们只需要让国家机器尽可能的为他们的真正的同意理论服务就好了。

知乎用户 不良人 发表

如果按照现在互联网上分享的案例来倒推我当年,我现在估计被判个上百年吧。

没有什么性同意权,只有性不同意权!

谁特么的做爱前先郑重地问:我可以艹你吗?

所以只应该有性不同意权,男开始扣摸调情,你明确拒绝,那么,男的就应该 STOP!哪怕是夫妻!但是你要明确拒绝!!!

知乎用户 第三个号了已经 发表

因为这就是必经之路啊,很多国家都是这么过来的。

判断难、取证难都是客观现实,不可能脱离对受害人口供的依赖。也不能一开始就预设群众里面坏人多,会经常性出现诬告

否则嫌疑人稍有点关系,或者帽子想偷懒,那受害人就会求告无门。以前有案例,帽子各种手段强压报案人说自愿,最后女孩子回去就自杀了。

现实是,你只有让她们去告,甚至纵容她们去诬,诬出来一系列海量个例,社会才会达成 “她们就是会在这种事上撒谎” 的共识。

简单来说,就像喊 “狼来了”,头几回你只能信。直到被忽悠多了,才能扭转集体共识。

知乎用户 李建冬 发表

有的男同志建议进行分级,把诱奸类的从强奸罪中拉出来单独设罪。

这么说吧,分级更完犊子。强奸罪好歹有些警察检察官良心发现还能把一些男女朋友,婚内夫妻的诬告案件推掉,毕竟和强挂不上勾。

有了分级,那就真的男的甜言蜜语(老婆你真美,老婆发工资后给你买个包)了几句上了床,然后没履行,女方觉得受骗了,然后一告一个准,轻度诱奸,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知乎用户 陈然​ 发表

双标导致的。如果男女权力相等,男性的性同意权也被法律承认,那么女性告男性强奸,在没有录像的情况下,公诉人就必须先证明是男性强奸了女性而不是女性强奸了男性。而这在缺少物证的情况下是不可证明的。在这种情况下,过于宽泛的性同意权根本无法存在。此时法律才会回归到合理的状态上。

知乎用户 萌之检事正​ 发表

并不混乱

日本刑法 176 条以列举的方式表明了什么是性不同意

一 使用暴力、胁迫或使被害人受暴力或胁迫的。
二 使被害人身心障碍的或被害人处于身心障碍的。
三 使被害人摄入酒精等药物或被害人受酒精等药物影响的。
四 使被害人陷入睡眠等意识不清状态或被害人处于该状态的。
五 形成、表明不同意的意思,或无暇形成、表明不同意的。
六 使被害人面对与预想不同的场面并使之恐惧、屈服于惊愕的、或被害人直面事态而恐惧、惊愕的。
七 使被害人因虐待产生的心理反应的,或被害人因虐待产生心理反应的。
八 使被害人受到基于经济或社会关系上的地位的影响担忧利益受损的,或被害人担忧的基于该种关系地位利益受损的。
2 使被害人误新非性交猥亵行为的、或使被害人错认实施行为者的,或利用被害人误信而实施性交猥亵行为的,与前项同。
3 对未满十六岁者实施性交猥亵行为的,与第 1 项同。

其实就是在无暇形成、表明不同意的的场合,沉默确实不等于默示的同意

你不能只在破坏军婚罪下惩治逼奸军嫂的上司才鼓掌叫好 [1][2]

参考

  1. ^ 第二百五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乎用户 岩河 发表

有没有人真的给我科普一下,从男方来说,性同意究竟该怎么证明呢?

难不成在女方同意录音录像的前提下,请求她全程高喊 “同意、同意、同意….” 吗?

知乎用户 什么 发表

从来不乱,只是把男人排除在性同意权以外同时认定标准无限降低而已。

知乎用户 陈一叶 发表

其实类似的事情很早就发生在民营企业身上。

消防,环保,劳动法,各种各样奇奇怪怪的税和费,都是达摩克利斯之剑

不查还罢了,只要想修理你,总能找到你的问题,然后狠狠放你的血。

想做到挑不出任何问题?那你别干了,收拾摊子回家吧。

“性同意”或者 “告强奸” 也一样,连你自证清白都没有用,只要有人用这个理由告你,绝对让你少半条命。

想做到挑不出任何问题?自己阉了吧,这样就安全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他们只是在平等的修理每一个人。

当然,如果你考公上岸,那就不一样了。

敲诈了 257 个人,最后到底还是栽在实习警校生身上。

如何看待一深圳女子三年间共报警被强奸 257 次,最终涉嫌敲诈勒索被抓?

知乎用户 唐沐禾 发表

不是 “性同意权” 越来越混乱

而是现在 “性教育” 远远落后于当前社会发展

特别典型的,一直到现在

回答和评论里不少男性还在强调,“女的说不要就是想要”“肯定是打情骂俏”

多数男的对 qj、发生关系的评判标准还是否 “插入”,以及处女膜是否破裂…

部分男性仍觉得偷拍隐私部位,触摸隐私部位是件很小的事

德国张大鹏案有受害者是被告人前女友,因吸食过量险些致死甚至留下后遗症。但仍有不少人评论表示,因为是女朋友所以肯定女方自愿,构不成犯罪

甚至有些人的发言一眼能看出来,把颜色片当现实和教科书,以为真实相处也是这样想。

知乎用户 影山​ 发表

唉。

我假设一个场景。假设女子 A 和男子 B 两情相悦,两人在 x 年 x 月 x 日约定晚上进行一些生命的大和谐运动,结果两个人衣服都脱了,该有的步骤都有了,就差最后一哆嗦了,这时候 A 突然反悔,任 B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无论怎样都不同意再继续了。

——在这时候,B 应该做的选择,就只有停下来。

事后他可以指责 A 毫无契约精神,可以从此老死不相往来,甚至可以和朋友吐槽这一奇葩经历,但是只要 A 明确地拒绝了,这个事儿就一定不能再继续了。

如果这件事理解不了的话就不要讨论性同意权了。就是字面意思,只有 “同意” 才是同意,“可以”才是可以。

知乎用户 福瑞 发表

疑罪从无” 太影响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了

改成 “疑罪从大人” 舒服多了

知乎用户 as 蓝月儿 发表

你如果不是别有用心想上高地,我不觉得有任何混乱的地方。

知乎用户 新凉 发表

那加班怎么不能算强迫劳动呢?

知乎用户 Cylar 发表

“性同意权” 乱象是我国法律界不尊重、不承认【疑罪从无】,大搞【疑罪从有】,甚至要求被告自证清白、却又不予采纳的必然结果

与大众普遍认为的 “我国法律界一切以西方马首是瞻” 相反,我国法律界实务上压根不承认西方的【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指的是:当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无法证明其无罪时,(即处于 “疑罪” 状态),利益应归于被告,判定被告人无罪

与【疑罪从无】逼近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这并不是【疑罪从无】

首先,当 “疑罪” 发生时,“利益归谁”实际上由法官决定,是(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是(三)“证据不足”,完全靠法官的自由心证

比如大同案中,对女方点火烧窗帘、床单上发现了精斑等都可以有多种不同解释,但采信哪一种完全由法官说了算,而非利益归于被告

最高检、最高法都曾具文强调 “客观性、直接证据优先于主观性、间接证据”,但在实践中,即便被告试图运用客观性、直接证据自证清白(二),法官也可以釜底抽薪,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不予采纳】,从而回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结论

比如大同案中,男方提交的事前电梯拍摄到的亲密搂抱、女方处女膜完好、未检出精斑及 STR 分型等证据,皆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疑罪” 被系统性的消灭了

所以,

  • 理论上:号称【疑罪从无】
  • 实践中:用【自由心证】确保证据链的走向,用【不予采纳】修剪反面证据,“疑罪” 从未发生,【疑罪从无】永远用不上

然后她们再披上 “性同意权” 这件道德黄马褂,把原告塑造成贞洁烈女,把被告打成奸夫淫贼。你居然赞成“奸夫淫贼”,质疑“贞洁烈女”?律师果然素质低下、颠倒黑白,男的都是“潜在强奸犯”。我的事业实在太正义、太伟大了,上天都被我感动了!

最后就变成蔡雅奇老师所说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知乎用户 观岘念棠 发表

没有哪句话能比「把你送进去」更具有威慑力了。

由于「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同意可以撤销」,法官又只听口供,不求物证,

只要发生过关系,女方就能以「撤销同意」为名,把男方送进去,

更何况还有大同案那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发生过关系,也被送进去的情况。

所以,

发生过关系的男性,自求多福。

没发生过关系的男性,当铭记「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知乎用户 大怼怼 发表

目的就是摧毁一些人的道德感和脊梁啊。

这很难理解吗?

不会真有人觉得现在的和谐社会完全归功于法律的监管吧?

现在的和谐社会完全要归功于小时候少儿频道的公益广告。

这些广告告诉了我们功德比赛,不要吃野生动物,要注重家人。

但是有人想摧毁这种成就,他们想方设法的把人心底最深处的欲望给勾出来。

现在,已经有很多人的欲望被勾出来了。

也有很多人没有被勾出来,为什么?

因为他们知道一个没有道德感的社会是什么鬼样子。

在所有人沦陷之前,他们是不会收手的。

就像老 a 说的,长生种,短生种一样。短生种知道自己只有三四十年的寿命,那不就是天天吃喝玩乐,能过一天是一天,能爽一天是一天。

当这些有道德,有良知的人知道自己辛辛苦苦存下的储蓄会突然被别人劫掠一空时,他们会怎么办?

还会省吃俭用的存钱吗?

还会保持那么高的道德感和良知吗?

最可悲的是那群已经被勾出欲望的人,他们竟然一点也不觉得羞耻,甚至还很光荣。他们甚至可以大言不惭的说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很绝望,这颗雷在若干年后一定会炸出最绚烂的烟花。

知乎用户 陌上人如玉​ 发表

三编:我真的不太理解为什么都在说撤回同意的事,首先,性同意可以撤回主要是指事前同意事中如果不愿意了可以随时喊停,以及前几次同意了不表示下次还同意。然后,乎男们最担心的事前同意事后反悔,那不就是仙人跳吗?性同意这个概念出来之前,你们怎么防范仙人跳,现在就还怎么防范啊。这个概念的普及对于想要仙人跳的坏人没有任何影响,为什么突然都开始在性同意权相关话题下面叫起来了?该不会是自己没法(也可能是不愿意)防范仙人跳,闹着要女方给保障吧?我看知乎连票了之后怎么躲避检查都有人教,也教教怎么防范仙人跳呗

二编放在前面:我是希望下述的两性关系【教育】引进国内(因为以我身边统计学的了解,大部分我的同龄人的 X 启蒙是颜色作品,这很难培养正确的两性观念),我通篇可没说法律的事情,为什么评论区到处都在说中国美国现行法律?是我回答里的 “制度” 一词造成了误解吗?那我有必要澄清一下下述更接近道德约束而非现行法律,美国这方面的法条很复杂,我没有关注过,并且作为连法系都不同的两国,直接引进显然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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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性同意(consent)这个概念是西方传进来的,但是配套的理论没给传进来

我在美国留学的时候,学校会强制所有新生观看 sexual harassment 相关的线上课程,还要线下参与讲座,内容中有反复强调性同意概念,我看了之后真的是觉得应该全部引进到国内,它把我们现在在两性关系上的灰色领域说的一清二楚。我印象深刻的内容包括:

发生关系前必须明确获得性同意,没有同意视作不同意

同意牵手拥抱亲吻不代表同意发生关系,一码归一码

发生关系前即使获得了性同意,稍后乃至过程中仍然可以中止 / 收回性同意

在神志不清等无法自理状态下,视作此人无能力给出性同意,因此此时获取的性同意无效(讲座过程中给了一个例子是如果一个人稍微喝了点酒,逻辑清晰行为正常,视作可以给出性同意,但是如果这个人喝醉了,言行无状,视作无法给出性同意)

在特定情境下,如果以任何方式威胁强迫他人给出性同意,视作性同意无效

这些课程就像国内本科那些要刷的网课,必须全部看完,还要答题,还要到一定分数才能过,这玩意要是不过,你这学期可能会面临无法选课这样的问题。

我觉得这才是真正保障人权的制度。注意此处我说的是保障人权,因为课程中有特地平均分配了性同意客体的性别,男的女的都受这套规则保护。

当然了,这套制度就像是巧克力,人可以吃,—-

美国实行这玩意有段时间了,也没见他们 X 萧条,中国不能实行这玩意的原因,固然有历史文化影响,但是大家也都不是外宾,你说对吧😊

知乎用户 zero 发表

现在的问题根本就不在 “性同意”,而是能对标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强奸罪 (都是起刑 3-10 年,最高死刑) 被滥用了。

强奸罪本来应该是一种暴力犯罪,这点从刑期就能看出。但是现在判强奸的都是些什么玩意?

我国急需一个新的罪名,把现在的判的啥骗炮之类的行为装进去,而不是统一强奸论处。

知乎用户 豚次郎摘帽​​ 发表

因为就是挺混乱的。

我做过的一个比较离谱的检察院认罪认罚

男女两个线下约炮(注意,本来目的就是为了约炮),女的喝醉了,男的在女的(疑似)昏睡状态下发生了关系。后来女的醒了,又在她清醒的时候两个人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又发生了关系。

之后两个人聊崩了,说起来还是男的做人不行,结束了也不送妹子,也不帮妹子打个车,妹子就生气了,就报警男方强奸。

男方老老实实地说了他和女生发生了两次关系。女生一口咬定第一次她醉了完全没有意识,男生表示 “不太清楚她是不是没意识,但是她也嗯啊嗯啊了”,于是,叔叔们断定女方没意识,男方第一次性行为构成昏醉强奸,第二次不够成强奸罪。

最后认定强奸罪成立,因为态度良好,判了一年(要么是三年缓两年,有点记不太清了)。

我对于强奸罪的定性是有一定的保留意见的,对于这个案件,女方明显是奔着约炮来的,后续清醒状态下,又和男方发生了关系,(此时已经知道自己之前已经和男方发生关系了)又追加了第 1 次关系… 怎么说也应该构成对于之前那次行为的追认吧。

但是法院这么认定也没什么问题。我跟检察院的人也聊了一下,检察院的人跟我说:如果这个男的在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不承认他前面还和女方发生过关系,或者明确表明这个女的是有知觉的,那我们也并不能给他定性。

所以,现在完全是黑的和完全是白的,都不大容易被定性为强奸。就不发生关系。当然就不是强奸了,强奸一堆人,但属于惯犯,吃光抹干净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也很难被发现。

最尴尬的就是这种半黑不白的,外加不太懂法律的,简直一杀一个准。

现在强奸罪就像被人卡 bug 了一样,搞得现代人连性关系都不敢发生了,你谈什么生育率?谈什么结婚率啊?

最后简直变成极小部分绿茶女的猎杀工具了,所以也难怪现代的人对于强奸罪有那么强烈的反抗情绪,该被定罪的人定不了罪,逮住这些有一定的人性污点,但完全够不上十恶不赦的人往死里定罪。

比如说这个案件,这个男的当然有错了,又是趁人昏醉,事后又表现的不绅士,被人报案是活该的。但好像也确实没有必要搞到坐牢。那个女的事先约炮,事中放任自己喝醉,难道不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吗?

但是这个也没办法,毕竟性生活是非常私密的事情,也是现代天网系统的监控死角。

对于这些事情,我表示无奈。

我们法律人经常会把 “完美受害者” 当做典型案例,但是大部分的人都是有污点的,我们还是要做到罪罚相适应。

我甚至在想,对于那些你不知道对方有没有性同意的约泡,可以统一去民政局、监狱联名的酒店,发生关系后,直接分流,一波民政局,一波监狱。这个酒店的 APP 名字我都想好了,就叫 “进去了么”,微信小程序可以叫 “女昏否”,多么节约时间呀~

也不是没有办法,你走正常的途径:追求→恋爱→发生关系就行了呀,实在不行,你事后好好哄哄嘛!你不确定她愿不愿意,你就别做了嘛。

通过正常恋爱解决性需求,是唯一的最优通路。努力找个好妹子呀,结婚生子升职加薪走上人生巅峰。

实在不行,还是可以自助的嘛,我看辅助生殖科的男性在这么艰苦卓绝的环境下,不也都取样成功了,说明这事儿就是可以自己解决的。

哎… 其实法律也没什么错,是我们这一届女性自主意识崛起太厉害,对冲我们过去这么多年对于女性保护的太缺失。

时代变了,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要适应。

矫枉还得过正,未来希望强奸罪的审查、认定能够逐渐正常化。

知乎用户 红指甲油 发表

男的一般条件下是发起者

发起意味着:

我希望你同意

此时在这个一般条件下,女的有一个选择是:同意或者不同意

这就是性同意权。

发生关系时同意这句话并不完整

发生关系时允诺了某些条件女的同意了

发生关系前用强强迫她人同意

然后才是当时同意事后反水污蔑强奸。

那么在这个 “被” 强奸 = 名声尽毁的社会告别人强奸,是有很高代价的。

其中又会有一部分是真的强奸。

那么搞仙人跳,搞绝对欺骗敲诈只占整个 “发生时同意” 的一小部分。

再多不说别的了偏题。

再把特殊情况拿出来,就是女的是发起者,或者男的是被发起者。

全部都是一样的,只要是发起者,就要面临对方是否同意的事情。

这个世界毕竟有男同,有女同,有四爱。不要光默认世界上只有善良无知的大男人和弱小狡猾的小女人。这种想法要么让你充满过分的警惕心推开真正值得的人,要么让你无知无觉地冒犯别人被反咬还觉得很委屈。实事求是对谁都好。

知乎用户 二营长的意大利面 发表

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是针对什么提出的,我也不藏着掖着。题主的问题是对于现在泛滥的诬告强奸案提出的。

首先我们站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角度看。故意杀人、抢劫、强奸、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些罪名有一个统称,叫暴力重罪。在近年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过程中,这几个罪名是最先被允许按在少年犯身上的。这说明它们的危害性之大,罪的程度之深。那么理所当然的是,这几个罪名应当是可以相提并论的。

我们再看强奸的定义,“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使得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可能不完全准确)。这里的其他手段,也应该和暴力、胁迫是可以相提并论的。比如拿金钱诱惑对方事后反悔(也就是俗称的白嫖),当然不能算作和暴力胁迫一个层次。也就是说,这个罪名成立的关键并不在于女方同不同意,而是要证明女方不同意了也没用。**犯罪嫌疑人入罪的必要条件是,在性行为发生之前或过程中,男方实施了和暴力胁迫相当的行为,使得女方不反抗。**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无罪。至于事后女方宣称她当时同不同意,只能作为辅助证据而非决定性证据。更何况大把大把的 “证据” 是空口无凭,仅仅靠当事人的口供。而凭我短暂为人的这些年的经验,这种口供和放屁没有太大区别。录音、录像、DNA、抓痕这些才叫证据。

更加荒唐的是,由于诬告强奸在现行司法环境下没有成本,这已经快变成某些人的致富路径了。女方失去的只有名声,而男方失去的是工作、家庭、金钱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甚至是牢狱之灾。我不会共情犯罪者,但是会共情被诬告犯和司法系统的部分蛀虫联合坑害的受害者。强奸作为公诉案件,检察院和报案者有义务向法院提交男方实施暴力行为和其他相当行为的证据。刑事案件的被告没有意外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不然刑法会滑向有罪推定的荒谬方向。

进一步地说,按照一些女权人士的想法,女性应该有性自主权。**那么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说,强奸罪可以直接取消,并入故意伤害和强制猥亵这两个罪名。这不但解决了男性不能作为强奸被害者的法律 bug,也把 “性同意” 这个不清不楚的概念从刑事案件里排除出去了。**并且,诬告者 “明知” 对方没有犯罪却报案,应当负法律责任。被诬告者有权利得到经济赔偿和公开道歉,诬告者也应该得到或民事或刑事的惩罚,以儆效尤。


现在或者说 cn 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度性问题之一,就是公职人员唯业绩论。公检法这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部门,一旦搞 KPI,搞业绩考核,不可避免要出现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不仅仅指好人被冤枉,也包括犯罪者被放过、选择性执法、刑讯逼供等等。当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公职人员尤其是公检法人只对升迁负责,司法公正就不可能实现。这不是程序正义和实际正义的对立,而是秉公执法和徇私枉法的对立。这几年强奸诬告案的泛滥,诬告者是直接原因,不公正的判决是根本原因。再加上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抓人、检察判案、法院量刑 " 现状得不到改变,律师很大程度上无能为力。

我不知道近几年暴涨的强奸案件中有多少无辜的人,我也不知道他们在 3-5 年刑期后会选择什么方式来发泄愤怒。我只希望我们的判决越来越公正,冤假错案越来越少。无论是女性的安全还是男性的安全都能得到保障,仅此而已。

知乎用户 uouoi 发表

不是同意混乱,是裁判权混乱

知乎用户 蝉鸣​ 发表

我更希望司法部门可以出台一个教程,讲清楚什么才是 “性同意权”,比如说夫妻可以去民政局预约登记几月几日晚上几点要做,或者说是不是可以去派出所备案开证明?或者说要求做的全过程需要有民警同志旁站作证?

或者你就干脆讲清楚,世界上根本不存在 “性同意”,女的就是可以想告就告的,也可以,我们也就死心了。

知乎用户 长乐家的天笑 发表

你眼睁睁的看着一大坨💩掉到社会这个大米缸里。

从此之后,只要你一吃米饭,就会想到,这米饭有没有粘💩啊,好难受啊。

所以你不会在吃米饭,转为吃面条了。

老板问你为什么不吃米饭啊?

你说你看到一大坨💩掉进米缸里了。

老板说大米我都清洗一遍了,没关系的。

但是你还是没办法说服自己去吃,因为是你眼睁睁的看着一大坨💩掉进去的。

知乎用户 小透明​ 发表

题主在详情里问的其实是两个问题。

1. 性撤销是否合理。

合理

网购过的都知道,货不对板可以退款,如果商家说 “是你自愿付钱的,钱已经我手里了我就不给你你还想怎样”,商家是骗子,你可以找官方客服理赔。

女方基于认为两人是恋爱关系与男方发生性行为,事后男方不承认恋爱关系。“睡都睡了,我就不跟你在一起你能怎样”,男方有欺骗行为,女方把男方告上法庭。

2. 限制婚前不发生性行为是否可以不需要性同意权

不行

婚后的人也是人,也有性同意权,结婚证不是性同意证,剥夺人权证。

知乎用户 王之涣 发表

因为女人起诉强奸等于性不同意,一辈子未起诉强奸约等于性同意。理论上,所有你日过且尚在的女人都不算完全性同意,随时可以变成性不同意,且这种转变是单向的。

知乎用户 泽琰​ 发表

虽然这样说不太准确,但是男生鼓吹绝对力量的时候就应该思考它带来的缺点,虽然什么手撕猛虎是夸张,但是到底就是在女生印象里男的和女的力量差距极大,男人本身和拿手枪,棍子,板砖差不多一个

我就问一个问题,一个男的拿着枪对着你并且脱下了裤子,你从不从?这就给性同意带来很大的空间

知乎用户 简单 发表

未满十八岁的女孩男孩,就算人家同意,作为成年人你如果跟他 \ 她发生关系,一样认为是强奸!差不多全世界通用

知乎用户 djnsjsbnsjhsnsjk 发表

其实认定 “同意权” 并不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完全有现成的样例可以参考,那就是雇佣劳动。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强奸罪和强迫劳动罪,在法律上的认定都是基于 “暴力、胁迫”。但是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我如果诉讼我公司对我进行了 “强迫劳动”,肯定会被当做笑话。关键就在于,我入职的时候签了厚厚一大本合同。里面那么多条条款款,要么我看不懂,要么我看懂了也没用,反正我要做的只是签字按手印罢了。签完之后,我对公司就有了彻彻底底的 “劳动同意权”,在合同期限内,即使公司命令我加班而我不想加班,我也不能不去,不会说我上次同意去加班不是强迫劳动,下次不同意去加班就是强迫劳动了。

那对于认定 “性同意权” 就容易多了,找个大公司的劳动合同模板,把甲方改成性行为的主动方、乙方改成性行为的被动方,关于劳动的事项改成发生性关系,有的特殊条款(比如酒后、未满 14 岁等)再微调一下,齐活。

既然把性同意权提到了法制层面上,那无论男女也应该有法制意识,不要用人情妨碍法制。公司不会因为信任我就不跟我签合同,我也不会觉得公司和我签合同就是不信任我,都是照章办事的必然手续罢了。

知乎用户 骑单车的苏卡熊​ 发表

强奸必然要求以暴力、胁迫手段,迷晕属于胁迫,用药属于胁迫,以权势压迫也可以算胁迫,男女朋友正常交往你怎么定义出胁迫的?

法官总不至于法盲吧,那得举报到上级纪委好好查查了。

知乎用户 怀音 发表

评论区不少人的观点讲的是同一件事,即双方未结婚情况下,男方认为是情投意合发生关系,但女方事后告强奸。

我有一计,可以让大家彻底解决被诬告强奸,只要男性坚决拒绝发生关系就行。哪怕女方在脱衣服,男方也要爆呵一声:把你衣服穿上!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此事在聊斋中也有记载,以下为原文:

女笑曰:“月夜不寐,愿修燕好。” 宁正容曰:“卿防物议,我畏人言;略一失足,廉耻道丧。” 女云:“夜无知者。” 宁又咄之。女逡巡若复有词。宁叱:“速去!不然,当呼南舍生知。” 女惧,乃退。

世界这么危险,男生出门在外要保护好自己。管她对方同不同意,只要男方不同意,别说是个女人,哪怕来个女鬼也别想诬陷你!

知乎用户 星星点灯​​ 发表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了社会大众对 “性同意权” 的广泛讨论,不少网友感到性同意权的定义 “混乱”,对如何获得“性同意权” 产生了困惑,这反映的是传统观念和司法实践的冲突。

何谓 “有效同意” 产生争议:

传统观念认为,在亲密关系或特定契约,如恋爱、订婚中,男性的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优先的或可以被推定的,不反抗即同意。

在 “订婚强奸案” 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既然女方收了彩礼、订了婚,性行为就似乎是 “顺理成章” 的。这种观念潜在地认为,女性的 “不” 可能并非真正的拒绝。

现代法律讲究的是当事人需要通过言语或行为清晰的表达,沉默不代表同意。强调 “具体同意” 而非“概括同意”。

即使双方有恋爱关系或曾讨论过性话题,这只是一种 “概括性同意”,不代表在具体情景下放弃拒绝的权利。

有判决指出,女方同意在私密的酒店房间发生关系,不等于同意在公共场所的消防通道发生关系。每一次性行为都需要独立的、明确的同意。

如何确保获得 “性同意” 的争议:

传统观念中,女方有反抗即证明不同意,可以出示反抗痕迹以及损毁的衣物;在大同订婚强奸案中,有网友质疑,女方衣物完好,身上的伤痕有可能是在事后拖拽产生的,对是否真实发生性关系产生质疑;

现代法律是以 “性不同意” 的条款规定进行裁决,核心是 “违背妇女意志”,对特殊群体提到了“性同意” 而无效,如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即便“同意”,也构成强奸罪。

但是,我们要积极看到 “混乱” 的本质——这是社会传统观念和法制意识共同进步体现。

一方面,这次讨论可以看做是一次全民普法教育,促使大家认识到,性同意权是贯穿性行为事中的、可以随时撤销的特定权利,这澄清了过去模糊的地带,从而推动了法律意识进步;

另一方面,通过具体案例的讨论,公众和司法实践都在共同探索和明确性自主权的具体边界,有望推进完善司法改革,在新中国的法治进程中,舆论多次成为推动司法进步和法律修订的重要力量。

一些标志性案件因为舆论的广泛关注,不仅改变了案件本身的走向,更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反思与改革。比如:

孙志刚案 ,2003 年大学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后身亡,引发全社会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质疑,直接促成国务院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收容改为自愿救助;

“上访妈妈”唐慧案,2006-2014 年 “上访妈妈” 为女儿维权反被劳教,引发社会舆论对劳教制度的质疑,该案是推动 2013 年劳教制度被废止的重要案例之一。

需要强调的是,舆论与司法的互动需要建立在理性与法治的框架内。

健康的舆论监督是提供线索、反映民意,促进司法公正,而不是代替法官进行审判。比如药家鑫案,舆论的 “喊杀” 声浪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判断,这就要求舆论应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行使监督权。

同时,司法机关需要擅于倾听民意,但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于欢案、张文中案等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既回应了社会关切,又坚持了独立审判,最终作出的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知乎用户 张三​ 发表

有一个八零后作家在十几年前接受采访的时候曾经说过一段话,大意是:如果一个女的同意和一个男的一起吃饭,那就证明她同意和这个男的发生性关系。

现在有关 “性同意权” 的定义并不是越来越混乱,而是从当年那种 “吃饭等同于性同意” 的野蛮逻辑中,稍稍扭转过来了一点。但这点进步显然还远远不够。

最典型的就是大同订婚强奸案。哪怕**【女方坚决不婚不性 + 监控拍下来女方被拖拽控制 + 女方烧窗帘求救 + 双方混合体液 + 男方承认强奸 + 男方后来一直在做前后矛盾的陈述】**,女方做了坚定的拒绝和物理上的反抗,铁证如山的强制行为明明已经构成了板上钉钉的强奸,舆论场中依然会有一股庞大的声音在为施暴者开脱,甚至恶毒地指责女方是 “敲诈勒索” 或“事后反悔的诬告”。

这说明,我们离真正的 “性同意权” 普及还有很远的距离。很多人骨子里依然认为,女性的身体自主权是可以被一纸婚约、一顿饭局,甚至是传统观念的裹挟所绑架的。只要 “受害者有罪论”还有市场,只要 “默认性同意” 的说法还有拥趸,这就说明我们的社会观念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知乎用户 哈布斯堡斯布哈 发表

嘿…… 你这么搞我可就来劲了,拉黑是吧,很难理解这种只是被回复了一次就拉黑别人的人上网是来干什么的,来精神胜利的?别人只要没有完全赞同自己的话就拉黑,长此以往给自己营造一个只有赞同者舒适环境是吧。打了一段话,本来都不准备回复了,你这么我可就来劲了。

不过也同样不建议继续去回复这答主,当然你去表示支持那无所谓,说完就拉黑,这还有什么讨论价值呢?

回复某答主:

本人评论

某答主回复:

“这年头两性对立如此严重。” 那可不严重么,回复一段就拉黑,直接阻断交流通道,你说为什么这么严重呢?

回到问题:

第一:同意的标准是一回事,我也建议双方明确的谈论认定这事,在一方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干了,让对方不舒服那你去告,OK 啊。

第二点,OK 啊,事前签个协议没问题,倒是要求一双人在做事的时候,每一步都要签一下么?每一次都签一下么?这完全不符合实际现状。至于全程录音,那也不是所有人愿意录呢,女方拒绝录音呢?担心录音被拿到网上去卖呢?

这就可以和本楼回复另一位

@morninghi

的一起说

被那位答主拉黑没法回复,也只能是借楼了,如果觉得被打扰了那我可以向你道歉。

继续回到问题:

可以要求个人层面的自我保护,“不立于危墙之下”,OK 嘛,但这种对个人自我保护的不应该推广为社会层面解决问题的方法。路深巷子黑,你可以不去,但社会层面的责任是让巷子有灯看着不黑,让人不敢在这些地方犯罪,而不是去告诉别人,你别走这路,你别住要走这路的地方就行了。这种说法本身既将社会解决问题的事甩锅给普通人,也是对各行各业追求社会进步与公正之人的努力的打压。

“你不能确认对方事后不会告你就不要跟对方发生性关系”,这种推论来解决社会整体问题很危险:“xx 公司不招女性,xx 行业不要女性,你就不要去这行业了”“xx 说女性做某事不行,你不要和这个人产生联系了”,甚至可以用到强奸案本身 “你不能确定自己会被强奸,你就不要去 xx 地方,不要和 xx 接触” 一些对强奸受害者的 “荡妇羞辱” 不就如此。

现实是本国依旧是一个普通层面偏于保守的集体,女性所受社会层面的歧视依旧多余男性。“你不怎么样,你怎么样就行” 的说法对女性的伤害绝对大于男性的。

最后回到问题本身,“性同意权” 的问题,性同意权概念广泛使用,以及涉嫌法律的制定,在这过程中如何去解决对男性 “我没有强迫,没有乘虚而入,但是事后被告强奸的恐惧”?如果不能,那你救不可能拉着大部分男性去认同这个问题。

知乎用户 末世游戏首席玩家 发表

洞房花烛夜是唯一的性同意履行标准,除此之外都是扯淡。

知乎用户 QWERTY 发表

诸位未免太小题大作了一点。

千万不要把网上大范围流行的事情直接当作实际上大范围发生的事。

在漫长的时间里,人们往往是通过道听途说的方法传播事情。这些事情既然能发生在身边,那么大概率这些事情是确有其事、有代表性的。

但到了现代,互联网可以让一件小事扩展得很大,这些事情是不是有代表性就不好说了。总而言之,没有必要太在意网上这些事情。


同意可以撤销说的是这样两种情况:

男性甲曾与女性乙发生过关系;甲向乙以乙曾经同意过为理由提出继续发生关系,乙可以不同意
乙同意与甲发生关系,在准备的时候又突然不想了,乙可以拒绝甲进一步的行动。(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一种出尔反尔的有过错行为)

这均不是「事后反悔」的情形。另外,因为被胁迫而不得不事后报案的显然不是反悔。

这种才是事后反悔的。女方有男友,却找其他男性发生关系,结果女方男友发现女方出轨行为,女方为了防止事件曝光,虚构事实诬陷男方。这里女方不被追究才是不够合理的。

顺带一提,与这个例子相反,追风小叶、武大图书馆这两个都是女方误以为男方实施不当行为从而检举的,追风小叶里面女方对其自身错误已经仁至义尽;后者则仍有侵犯名誉的问题。而且这两个事件中,即使男方行为属实,也可能不触犯刑法,更谈不上诬告。

知乎用户 远在远方的风​ 发表

最恐怖的并不是定义不清,而是在法条本身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执法标准却在不知不觉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强奸罪的核心从来就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跟性同意权有什么关系?

未经人大讨论审议的情况下,谁允许的他们这样修改法条?立法权到底是在人大还是在法官手里?

知乎用户 氵怪 发表

知乎用户 恶魔猎人 发表

性同意权的确能撤回,但那是指,比如一个大妞儿跟我啪过,两次,然后她不愿意了,我不能以她和我啪过两次为由继续啪她,因为她撤回了;甚至是她同意了,我俩正啪呢,她后悔了,想停止,我也要停止。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俩啪过了,她后悔了,还能上法院告我强奸。这就好像我买了个水果,吃完了,觉得不好吃,想退货。你觉得法律能支持我吗?

知乎用户 求生小少年 发表

因为有些人,仅凭司法解释,就修改了法律实务逻辑,效力甚至比法律原条文还大。

而这一切,甚至不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和人民监督。

马科长当年说的话,是对的。

知乎用户 飞火流萤 发表

除开知友们都聊烂了的原因,我认为还有另一个重要因素:

一方面男女之间的转移支付越来越难以满足女性群体的需求,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男人不愿意再转移支付了,那之前靠男人供养的女人会面临生存问题。

为了保障这些女人的生活,同时不让社会出钱,就只能再苦一苦男人了,“性同意权” 就是一把悬在男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老爷们预想的是: 要让男人有恐惧意识,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只要男人继续供养,女人是不会诬告的,对于小部分家庭来说,诬告就诬告了,问就是个案。已经入坑的男人们被迫继续供养,一切又回到原来的轨道上来。

至于不愿意进入婚姻的人,老爷们可以通过其他各种手段先骗他们进入婚姻,估计后面又要开始宣传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男人不结婚就是没本事” 之类的了,静观其变。

知乎用户 tkwutu 发表

说个更恐怖的,大量的案件其实是被京哥按下去了。现在因为不立案已经开始重判京哥了。只能说加速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混乱的原因是检察院想扩权。

现在知乎上喜欢喷春风法官,但是在刑事案件上,法院作用还真没有检察院大。

在反贪职能剥离后,检察院的权力就只剩下了公诉权。最高检,作为和国务院平级的部门,刑事案件公诉作为你的整块工作,只是法院的工作的一部分,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公安)工作的一部分。

本来是掌握官员生杀大权的锦衣卫,打击罪犯是顺带的,现在是只能对平民哈气,但机构的级别那么高,人那么多,不给自己扩权怎么能行。

这几年检察院先想搞公益民事诉讼,但这玩意儿对象是大企业,容易被哈气。又搞了刑事合规不起诉,但这玩意儿容易被解读成给资本家特权,也会被哈气。

那只能把算盘打到法律解释上,只要有扩张解释可能,就会有权力空间,像打击强奸罪这种,有理论支持,有舆论支持(虽然是选择性的)的,有大帽子支持(保护妇女权益),自然是优先保护对象。

不只是强奸罪,还有帮信罪,打着打击诈骗的名义扩大打击对象。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网络信息安全)只是舆论影响没那么大。

知乎用户 也说​ 发表

我们用 “打工” 来做个比喻。

如果你在外企干过,可能知道西方企业特别忌讳一个词 强迫劳动

西方国家最近几年特别爱用这个词,说东南亚、东亚一些国家 “违反人权”,血汗工厂。

因为西方的黑历史上,真的有过大规模的 “强迫劳动” 现象。

从美国 17 世纪的黑奴种植园,到英国 19 世纪五六岁的童工,各种利用威逼利诱强迫工人超负荷劳动的事情,他们干得太多了。

以至于哪怕到了今天,提到 “强迫劳动” 四个字,西方民众骨子里的那种警惕和反感就会应激。

他们对这件事的 “道德洁癖” 到了什么地步呢?

我两千年初曾经在一家北京的英企工作过。

如今随着欧洲经济完蛋,国内加班普遍,很多外企也堕落了。
所以,我只说自己当年的感受。

一旦下班半个小时后再打卡,会自动按照 1.5 倍薪水计算。

如果你要加班,必须和主管提交 “加班申请”,填写必要理由,上级批准才能加班。

因为英国总部真的会统计每个员工的每周工作时间,如果发现问题,劳工组织和工会就会介入。

如果你今天不希望工作,比如孩子家长会、大姨妈来了、小狗病了,你直接和上级请假,几乎是不可能被拒绝的,否则就有 “强迫劳动” 的嫌疑。

比如有个中国同事,年底要跟着高管飞去英国述职,但她父亲住院了。

她本来都决定去了,出发前和英国领导聊天说起这个事,其实是想刷一波自己如何勤奋的好感,结果被对方严厉的要求取消行程,回去陪伴家人。

看起来是 “关怀”,其实也是怕她哪天离职了,用这个事投诉公司或主管。

还有另一件事。

公司有次受到英国商会邀请,派几个人参加的领事馆的新年英国企业聚会晚宴。

宴会时 17:00~21:00,去了五个同事。

好吃好喝还有抽奖。

回来之后,这五个人是可以申请加班的。

因为他们是代表企业,参加了一场非工作时间的商业目的活动。

说白了,

在 “劳动同意权” 这个概念下,

他们认为 “资方” 有太多手段可以不需要明确表达的给 “劳动者” 施压,让对方配合加班。

所以,只要非工作时间,劳动者提出曾经 “被迫劳动”,都可能让公司至少在舆论层面陷入被动。

公司想要证明自己 “没有强迫”,是很难的。

主观的不高兴眼神,年底没有加薪或晋升,被团队排挤,这些都可能是一种 “胁迫”。

逼迫企业不得不小心谨慎,需要加班时候,让员工主动申请。

再强调下,这是两千年初的情况。
如今市场如此,外企也没啥节操了。

如果真的按照这个标准——国内那些加班的企业,有一个算一个,都是 “强迫劳动”。

你甚至按照 “性同意权” 的逻辑问那些被迫加班的员工:

  • 你们怎么不反抗表示不同意加班呢?
  • 不喜欢加班可以下班啊,又没人绑着你?
  • 怎么不向劳动监管部门举报用法律维权呢?

是他们不想么?

还是承担的代价比较大,让他们没法拒绝呢。

回到正题 “性同意权” 这个事。

“定义”越来越混乱的本质原因是,没有一个 “标准” 能说清什么是“女性同意”。

对酒驾来说,只要当事人主动饮酒,哪怕事后神志不清决定的开车,依然认定酒驾。

罗翔解释这件事说是:“饮酒是你主动行为,要承担对应可能的后果。”

但一个女性主动和男生吃饭、喝酒,自己走着和男性进入了旅馆。

事后依然可以说去旅馆只想休息,结果被对方在没反抗能力下强奸了。

想要彻底厘清这件事,可能真的和 “加班申请” 一样,需要女性主动提交一个“申请”。

经过本人眨眼认证;勾选 “知悉后果及同意”;再做几道意识清醒判断题,然后男性那边接受并同意,之后才算是 “授权性同意”,可以发生关系。

哪怕夫妻,也要这么一个流程,否则 “婚内强奸” 也可能被认定。

知乎用户 赛亚人亚亚 发表

只是男的这么觉得罢了。现在女的可是把这个玩明白了,一点都不混乱好吧。随便一个律师一个星期不到,接了 6 个强奸案咨询,你们自己看看吧:

你还抱有幻想吗?当时女的是自愿的,现在后悔了一告,你百分百被拘起来先调查,这下就出现经典悖论了:你如果真是黄毛那种坚决不认,可能过两天也就出来了;一旦你是个老实人(比如大同案那种老实巴交还订婚给了彩礼的),被公安一套话,口供突破了,不好意思你就被做成铁案了。

其实这都是现在的常识了,经常上知乎的老哥不应该中招,还跑上来问这种问题是对自己智商的不尊重。目前来看,唯一的自保方式就是未领证的对象,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录像你说有点麻烦需要改装手机摄像头什么的,录音可太简单了,一个录音笔或者手机后台开个程序就搞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你莫名其妙被抓进去了可谁也帮不了你。

知乎用户 勿忘花 发表

罗织经》是一部专讲罗织罪名,角谋斗智的书籍,是由武周王朝的酷吏来俊臣万国俊所著,实际上就是 “整人经”、“害人经”,教他们的门徒如何编织罪状,安排情节,描绘细节,陷害无辜的人。他们还争相发明了刑讯办法,名目繁多,可谓整人有术。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它是一道独特的 “风景”,有着不同寻常的意味。其一,它是人类有始以来第一部制造冤狱的经典。其二,它是酷吏政治中第一部由酷吏所写,赤裸裸的施恶告白。其三,它是人类文明史上第一部邪恶智慧之大成的诡计全书。其四,它第一次揭示了奸臣为何比忠臣过得更好的奥秘:权谋厚黑。

知乎用户 林淙淙 发表

“性同意” 的定义一直都很简单直接。

如果你还把对方当个人,确认性同意最简单的方式,在性行为之前、过程中和之后,反复确认对方是否同意:能脱吗?能摸吗?能进去吗?你疼不疼?太轻还是太重?不舒服了咱就停一停。这是在性行为中,是对伴侣最基本、最底线的尊重。

你不能在一个女性不同意的情况下触碰和纳入她的身体,也不能在一个男性不同意的情况下触碰和纳入他的身体。

哪怕该女性或男性同意与你吃饭、看电影、搂抱、亲嘴,哪怕该女性和男性已经和你开了房,离临门已经是最后一脚的程度,对方如果改变主意,那你也不能强行纳入她或他的身体。

如果你的职位或权势明显高于对方,那么该女性或男性哪怕出于种种原因无法说 “不”,但依旧在胁迫、威逼或利诱的情况下被你纳入,这也不是 “性同意”。都别装傻,对方是真心欲火焚身想和你睡觉,还是被你捏住了软肋要给你睡觉,其中的差距大家都懂的哈。

约会不代表你可以强行与对方发生性行为。

订婚不代表你可以强行与对方发生性行为。

你付了彩礼不代表你可以强行与对方发生性行为(为什么要付钱给根本不想自愿和你发生关系的人呢?你是瓢虫吗?)

哪怕结婚了,也不代表你可以与对方强行发生性行为,有个词是叫婚内强奸,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

如果以上标准你都不赞同,那只能说性教育的匮乏导致了一部分人对于强奸的定义已经低于法律标准。

说一千道一万,既然很多男性已经认定了所有女性都是潜在的诬告犯,所有强奸案都是 “小仙女” 诬告,对女人怕到这种程度了,那为什么还要冒着锒铛入狱的危险和女人交往呢?

精神点,别丢分,不要跟女人交往,不要跟女人开房。如果你连最基本的尊重和沟通都做不到,把女性的拒绝理解为 “矜持”,把对方的抗拒理解为 “默许”,那说明你一开始就没有把对方当作是一个有独立意志的人。在你们眼里,女人要么成人动作片里那种嘤咛一声就乖乖就范的 “荡妇”,要么是不要彩礼不要房车乖乖生孩子的 “贤妻”,就是要诬告你的 “恶女”。典中典的 “圣娼二象性”。

某些男性不把女人当人,又承担不起可能触碰法律边界的代价,那最好的路径就是退出。

或许,有些人认为所有男性的出厂设置就是必须得有个老婆。女性不跟你们开房,居然还胆敢说 “不”,敢挑剔长相、谈吐、性格和财富,那她就是潜在的诬告分子,是小仙女,是女拳。

那请允许我告诉诸位一个残酷的事实:

不是所以男人都默认值得拥有一个老婆,也不是所有女性都默认值得拥有一个老公。高质量男性和女性在两性市场是稀缺资源。

如果你没有,那就是没有。

更新:

评论区有人真诚地问 “如果对方今天同意,明天反悔怎么办” ,如果你看到前面那些还没有被气跑,那我就默认你是来讲理的,而不是撒泼的,那就接着往下看:

第一,首先请确认对方是否真的 “同意”,你的同意和对方同意的标准可能是不同的,“我就蹭蹭不进” 但还是不小心进了,在很多男性看来也是同意,但在女方看来也是强奸,因为同意边缘行为不等于同意纳入,或许女方最后不想纳入了,但男方箭在弦上,酿成大错。建议每一步都和对方做“自愿同意”(consent check,经常看洋妞同人的读者肯定熟悉这个),比如“可以脱吗” “可以摸这里吗”“可以进去吗”, 任何时候对方如果说停,那都要停。不要拿成人动作片那一套来衡量现实。

第二,动画《南方公园》里有一集 PC 兄弟会派对后约炮,在性行为之前,他们都让女方签个 “性行为同意书”,第二天由他们的领导人收集上来留作证据,你也可以更进一步,索要录音保留证据,让对方说 “我于某年某月某日同意与某某发生关系”。或许这很煞风景,但这年头两性对立如此严重,无论男女一定要保护好自己,谨慎发生性关系,如果对方一看就是要诬陷你,那为了那几秒钟一哆嗦也不值得,对吧。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第三,釜底抽薪,别跟女性发生关系,从根源断掉一切被诬陷的可能,学韩国女人,不约会不结婚不跟任何 “小仙女”“捞女” 预备役打交道,最大程度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把钱花在纸片人或 AI 身上,你的纸片人老婆不会生气不会要彩礼,现实中男女纠葛的痛苦让其他人去操心吧~没人会算计你了~

知乎用户 Mutsuim Legion 发表

没觉得哪里混乱。纯粹是很多男的有一种自己在纳入式性行为中是纯占便宜的错觉。

反过来想想,一个男的反对性同意权,那就代表他不认同性同意权的存在。

那是不是意味着他的沟子可以随便走?

知乎用户 扫地焚香 发表

因为我们的社会道德是儒家的。

我们的路线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

而我们的社会治理,最近四十年是以西方资本主义自由派为底色,也就是环保、动保、少数族裔天生 ZZZQ 那套。

这也是个人非常不认同当今女性主义的原因:

今时今日,女性地位想要真正意义上提升,至少要讲中国故事,要回到妇女解放路线继承发扬。

否则世界全面右转这出戏也同样会在东方上演。

这才是滔滔大势。

知乎用户 松风入梦 发表

其实挺清晰的。

有人告你就代表不同意。

甚至都不需要你们真的发生过关系。

这里的 “有人” 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

太平天国类似,凡被检举行夫妻之事者,男女皆斩。

普通男性的 x 行为通常也被简称为 “强碱认罪同意”。即,只要你发生关系,那么你的一只脚就已踏进监狱,区别只在于是外面的这只更稳,还是狱中的那只更沉。

生存和繁衍是所有生物的两大主题,但当繁衍影响到生存的时候,首选生存。

海绵体在恐惧、惊慌、紧张、寒冷、饥饿… 等不利因素下的勃起暂停本身就是造物主对雄性的保护。——先活下去,不要因为 x 而让自己遭遇危险。

如果她不够丰腴、不够配合,真实 x 行为的快感和舒适度远不及科学产物,杯子。

你渴望肉体,本身只是好奇心和占有欲作祟。

冷静点… 把她们视作随时会撒谎随时会造谣… 且不可被定义的危险源。保持距离,保持生疏,保证自己的健康以及财产和人生安全。和戒烟一样、和戒酒一样,忍一忍也就过了。

知乎用户 老实人 发表

我看网上有律师在做这一块,经常帮被女性告强奸的男性代理案子,他就总结过,别胡乱跟女性发生性关系。

有洞别乱钻,像条泥鳅一样,看到洞就瞎钻。傻乎乎的,像个傻瓜一样,不坑你坑谁???

只要女性饮酒了,就别发生关系。不然,人家告你强奸,一告一个准,直接就进去判刑了……

决定人生命运的事,不能寄托在侥幸之上。

大多数女性在饮酒后跟你发生关系,酒醒以后也不会告你强奸。但是,凡是怕万一,万一跟你睡的是个渣呢?万一她是那种告你强奸的那种女人呢???

那你这辈子就歇菜玩完了,出来后,有刑事记录,95% 以上的正规工作都干不了,连保安,送外卖,送快递都干不了。送快递,送外卖都要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知乎用户 QVNE 发表

其实问题和高赞回答是有点摸到问题意识的,而评论很多普通人还是搞不懂:

为什么感觉现在 “性同意权” 的定义越来越混乱?

只需问两个问题:

  • 为什么会取消通奸罪?
  • 为什么还会有强奸罪?

对比之下,答案自然就显白了,也就是上面回答最后的意思,我们以前也提过的:没有通奸,只剩下强奸之后,这里就没有真正的行为罪了:在社会关系和经验的物理宇宙找不到一种区分同意的性行为和非的区别,除非引入对性以外的定义(比如暴力),而这和这一条的法理却背道而驰了,因为法理指向的是一种「性」,但是却要靠定义其之外的经验证据来证明。

但是,请注意,这里的问题不在于「同意」,如果只纯粹从法律意义看,「性同意」的真正问题倒不是「同意」──合同法里肯定有很多严格的定义方法。

问题是,「性」,怎么可能有一种法律含义──「性别构建论」的背后其实是一种「性」的「构建论」──这才是上述法理的困境,自身指向的概念成为了自身无法规定的内容。所以同理,人们出于同样的道理反对法律上对性别的限制规定,只不过大多数这方面的进步主义者不愿想这么多。

在我们激进主义看来,法律不应该定义任何意义上的「性」,这是一种「泛性论」的遗毒。

知乎用户 半盆园 发表

很多时候的不同意,其实是权衡利弊之后的同意。

比如女方要一个贵重礼物,男方不想买,但最终还是给买了,这种可以认定敲诈勒索吗?

男方想做,女方不想,但最终还是同意了,和买礼物是一样的,都是权衡利弊之后的同意。

更离谱的是当时同意,事后还能不同意,那男方买完后悔了,要追认敲诈勒索吗?

知乎用户 VIERI32 发表

广电总局为什么不和国外一样搞电影分级制?

因为如果设立分级制,就得明文写清楚分级规则。那他们还怎么手握自由裁量权,怎么让各影视公司的代表一趟趟的往他们那里跑关系。

劳东燕教授参加受访节目时振振有词的为女方辩护,但是一涉及到对 “性同意权” 到底应该如何明确界定时就成了【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说了一堆等于没说,含糊过去。

就这么耐人寻味。

知乎用户 袁蛋蛋 发表

小时候我爹教我赌博讲的最重要的一点是 “没有想赢的心,你就不要坐上赌桌,上了赌桌就要认认真真的去思考怎么赢”,因为太难了,所以我从来不赌。

我说这个是干什么呢?你不用管定义混不混乱,你觉得自己赢不了,你就赶紧躲。

知乎用户 里姆 发表

首先,这东西一直都是乱的,在阿拉伯也没那么一刀切,多的是中间的模糊地带,其实不存在婚前性行为就算通奸,办了酒席但是没领证的大把,无非有资本的女性能跟欧美一样追着打官司要钱,没资本的女性就只能发动父亲兄弟搞土法维权,甚至接受损失,其实上下都存在因为这些方面说不清楚导致的搏弈,核心区别就是阿女经济不独立所以倾向捆绑,白女和国女经济能独立所以才普遍倾向解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起来的话,线下这俩情况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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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婚姻指一种未经法院或政府机构正式登记的婚约,通常有两位证人和聘礼,但不在官方记录中备案。这种婚姻形式在一些阿拉伯社会(尤其是埃及和海湾地区)较为流行。

在埃及,习惯婚姻的法律地位一直充满争议,可以概括为 “教法上认可,法律上不承认”。

埃及国家教法机构 “埃及教法判令委员会” 曾经发布教令,认为只要满足所有伊斯兰教法的条件(如双方同意、有聘礼、有两个成年穆斯林证人等),那么习惯婚姻在宗教上是合法的。但必须警惕的是,秘密婚姻(只签字、无公开宣告)在教法上被视为无效,甚至可能被等同于通奸。

然而,埃及法律规定,婚姻必须向政府登记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因此,未登记的习惯婚姻将不被国家完全承认,如果男方否认,女方就会失去多项法律保护。

当代,习惯婚姻在埃及年轻人中很流行,用以规避传统婚姻的高昂成本和繁重义务。许多大学生选择习惯婚姻是为了进行婚前性行为,如一名女大学生被男友说服签署了 “习惯合同”,发生关系后因床单血迹被母亲追问,于是她要求男友正式提亲,男友却找借口分手并撕毁合同。她向家人坦白后报警,但因自愿发生关系导致无法追责,从而倍感羞辱。

由此可见,它存在着重大的法律和社会风险,例如发生纠纷或女方怀孕时将难以证明婚姻关系,并且在大多数阿拉伯国家的个人身份法律中不被承认,导致妻子和子女无法获得合法的权利(如赡养费、身份继承、遗产继承等)。

2000 年,确认女性可以从习惯婚姻中提出离婚的权利,在 2026 年 5 月,一项新的家庭法草案提出:尽管女性仍可为此类婚姻提起离婚诉讼或证明子女的血缘关系,但除非该婚姻由经国家授权的官员正式登记,否则她们将无权获得赡养费或住房权。

习惯婚姻在埃及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公共议题,虽然官方一度禁止媒体提起,把它当成敏感话题,然而相关的司法案件却经常成为社会焦点。

这里不得不说一个发生于世纪之初、持续了近二十年、引发埃及社会广泛讨论的亲子诉讼案。

服装设计师欣德 · 欣纳维在她父母的支持和认可下,没有堕胎,她指控艾哈迈德 · 埃尔 · 菲沙维,声称两人曾有过一段习惯婚姻(约在 2003 年),生下一个女儿莉娜,但是,女儿的父亲却拒绝承认她。然而,艾哈迈德 · 埃尔 · 菲沙维对这段婚姻和父女关系全盘否认了,坚称自己只是认识欣德 · 欣纳维,两人的关系仅止于此。

作为埃及星二代的代表之一,艾哈迈德 · 埃尔 · 菲沙维有过多次婚姻和恋情,他的花边长期占据着娱乐媒体的版面,尤其是和欣德 · 欣纳维的这段关系。

欣德 · 欣纳维随即提起亲子确认诉讼,如何在没有官方婚姻记录的情况下证明父女关系是一大难点,因为艾哈迈德 · 埃尔 · 菲沙维始终拒绝进行 DNA 检测。家庭一审法院就驳回了欣德 · 欣纳维的请求,但她一直没有放弃。

艾哈迈德 · 菲沙维及其身为著名演员的父母——法鲁克 · 菲沙维和苏米娅 · 艾尔菲——曾多次宣称欣德在撒谎,艾哈迈德与她并无婚姻关系,并拒绝进行 DNA 检测用来确认孩子的血缘。而欣德的父亲——经济学教授哈姆迪 · 欣纳维,以及身为心理学教授的母亲则站在她一边,发起了反击并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进行 DNA 检测。

2006 年 5 月,开罗家庭事务上诉法院做出了一项历史性的判决,决定确认莉娜的合法身份,她是艾哈迈德 · 埃尔 · 菲沙维的女儿。法官还在宣判前朗诵了已故诗人尼扎尔 · 卡巴尼的一首《怀孕》,反对女孩进行堕胎:

你那五十里拉真令我发笑……
这钱是为谁?为谁?
用来给我堕胎?用来给我缝制裹尸布?
原来这就是我的价钱…… 你这腐臭的疮疤……
我并非为你的臭钱而来。
谢谢,我要生下这个孩子……
我不愿让他有个卑劣的父亲。

法院认为,即使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但通过证据和事实(如同居状态)可以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且有证人知晓情况即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可再上诉。

虽然初步取得了胜利,但是这个故事却还没结束,判决后的十多年里,他们两人围绕抚养权、抚养费等展开了持续的后续诉讼。

2019 年,艾哈迈德 · 埃尔 · 菲沙维因拖欠女儿抚养费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他对此提起上诉,相关判决后被法院推翻。

2020 年 10 月,埃尔 · 菲沙维发布一组他与女儿莉娜的合照,并评论道:

“在今天,欣德 · 欣纳维试图利用女儿莉娜把我关进监狱一年,但她失败了…… 现在正是时候,让我简短地告诉你们发生了什么吧。我从莉娜三岁起就能见到她了——在我和她妈妈之间的问题解决之后。那时我就负责她的吃、喝、衣服以及在埃及上国际学校的费用。”
“欣德向莉娜歪曲了事实,但我有证据证明相反。当莉娜长到 11 岁时,欣德提议送她去伦敦一所专门教授表演、导演等艺术课程的私立学校。我非常支持,因为我一直觉得莉娜很有天赋。我们申请了那所学校,她也同意了去英国。”
“可是欣德一带莉娜到英国,就把她从伦敦转到了肯特的一所学校,那所学校不是艺术类院校,学费也低得多,然后她把省下来的莉娜的学费装进了自己的口袋——我也有证据,等适当的时候我会拿出来。”
“我并不怪莉娜,因为他们对她说了很多谎。她很可能看到这些照片,也许会想起我曾为了她而在她身边,我爱她,现在依然爱她。”

之后欣德 · 欣纳维也曾因被指 “危害女儿生命” 而面临指控,但最终她被判了无罪。

因拖欠女儿莉娜总计 23.4 万埃镑的抚养费,埃尔 · 菲沙维多次被判处过监禁,2019 年 8 月,他因拒付抚养费,首先被判处了 1 个月监禁;2020 年 1 月,法院加重处罚,判处其 1 年监禁,并处以罚款;2020 年 6 月,尽管菲沙维曾提出异议,但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年监禁的原判。

然而,根据其律师透露,后续他与欣德 · 欣纳维就抚养费支付问题达成协议,从而撤销了监禁判决。

在此期间,法院根据艾哈迈德 · 埃尔 · 菲沙维的收入情况,将女儿的抚养费金额从此前的 1 万埃镑提高至 2 万埃镑。

在父亲因抚养费案被监禁的判决被撤销的几天后,莉娜通过自己的 Ins 账号向关注者和粉丝们分享了一组与母亲在一起的新照片。配文称:

你是我的磐石,我的世界。我从未怀疑过你对我或任何人的用心。能拥有像你这样的天使,我无比幸运——这听起来有点肉麻,但却是真的。金子般的心,钢铁般的意志,我会永远钦佩你疗愈的力量。那么,在我结束这段爱的告白时,我将用你自己的智慧之言作为结尾…… 打扫你的房间!

之后,欣德 · 欣纳维在女儿莉娜 · 菲沙维 16 岁生日之际,通过 Ins 账号发布一组女儿从小到大的照片,并配文写道:

“怎么可能已经过去了 16 年,从我第一次把你抱在怀里?我记得每一个细节,仿佛就在昨天。在你出生的那一天,我的内心诞生了一种新的爱——一种凶猛、不可摧毁、无条件的爱。”
“我非常幸运能成为你的母亲…… 我为你感到无比的骄傲。我承认,有时候我对你要求苛刻。我承认,我总是对你抱有极高的期望,有时候甚至觉得难以实现。”
“我希望你始终保有自信,继续尝试新事物,结识新的朋友…… 你永远不知道,当你把自己放在那里时,哪一扇门会为你打开。你会犯错,但这没关系,因为这就是你学习的方式。我当然也犯过不少错,直到现在仍在犯错。但正是这些错误,铺就了今天我与你一起度过的精彩人生之路。”
“说实话,我从你身上学到的东西,比我教给你的还要多…… 你教我耐心、宽容。我钦佩你的坚强,以及你继续前行、不让任何人或任何事把你拉倒的能力。我祝愿你的生日如同你所梦想的一样美好,我向你保证,等到封锁结束后,你的下一个生日会更加盛大。你的故事刚刚开始…… 我已经迫不及待地想看你书写它了。”

由于该案件的法律突破性,它激发了公众关于婚外生育子女权益的广泛讨论。

类似的,女演员泽娜和当红影星艾哈迈德 · 伊兹的纠纷,也是埃及娱乐圈持续十余年、最具话题性的法律案件之一。

2014 年,女演员泽娜从美国返回了埃及,并带着一对双胞胎儿子,声称孩子是她与艾哈迈德 · 伊兹的习惯婚姻所生,出生日期是在 2013 年。对此,男方坚决否认,并拒绝承认孩子的身份。

面对否认,泽娜在 2014 年 3 月提起亲子确认诉讼。但艾哈迈德 · 伊兹始终拒绝法院要求的 DNA 检测,然而,法院根据泽娜一方提供的证人证词等证据,于 2015 年 6 月作出终审判决,强制确认了艾哈迈德 · 伊兹为孩子的父亲。

2015 年 6 月,法院作出认定伊兹为父亲的裁决后,伊兹在次年 1 月在推特发文称:“我向真主发誓,他们不是我的孩子。” 这一言论在社交媒体上遭到了埃及网友的广泛嘲讽。

比如:经理(一整年):真主作证,你们就像我的孩子!!
经理(当我们要求加薪时):我向真主发誓,他们不是我的孩子。

泽娜起诉伊兹诽谤,原因是他多次否认她的双胞胎儿子是他的孩子,在当时,演员艾哈迈德 · 伊兹因诽谤罪被判三年监禁,因他拒绝承认他与泽娜所生孩子的亲子关系。法院还对伊兹处以 1.5 万埃镑的罚款,并责令其支付 2 万埃镑的赔偿金。

2017 年,泽娜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正式判决两人婚姻关系解除。由于艾哈迈德 · 伊兹的收入较高,法院在 2025 年 3 月将每月抚养费提高至 8 万埃镑。后在 2026 年 5 月的最新判决中,下调至 6 万埃镑。

除了抚养费,法院还裁定了男方每月额外支付 3 万埃镑的保姆费,并一次性支付了 2022~2023 年度的部分海外学费,金额为 23306 英镑。

双方矛盾在 2019 年 8 月彻底激化,在埃及北海岸的阿拉曼新城爆发了肢体冲突。事件起因是泽娜大姐纳丝琳在酒店与艾哈迈德 · 伊兹相遇,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并相互报警。

报道称,泽娜的大姐当时遇到正在接受媒体采访、并与粉丝合影的艾哈迈德 · 伊兹。她走上前去推了他一下,并对他说:“你还不承认你的孩子吗?我发誓再见到你,就用鞋打你。”

艾哈迈德 · 伊兹看到了远处的泽娜,认为女方是在策划针对他的事端。他随后离开现场并正式报警。现场的一些目击者也证明了事情的经过。

另一方面,泽娜声称,伊兹当时是在故意挑衅她,因为他知道她在北海岸的住处,并试图骚扰她从而抢走两个孩子。正是因为如此,她的好姐姐纳丝琳才打了伊斯三记耳光。但大多数目击者否认了这种说法。

由于持续的金钱纠纷,女方多次以 “拖欠抚养费、保姆费” 为由申请对男方实施监禁。例如,在 2026 年 5 月,法院因一笔 57 万埃镑的保姆欠款,再次讨论了艾哈迈德 · 伊兹的监禁问题,并将相关听证会推迟到了 6 月。

新闻《埃及的传统婚姻制度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一个无法解决的危机》里面提到:

艾因夏姆斯大学社会学课程教授阿扎 · 法特希说:“这种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时候,某些情况迫使人们寻求规避习俗、传统或法律的办法,有时候,情感缺失或害怕失去,驱使女性维持这种关系。经济状况可能是促使一些女性接受这类婚姻的因素——糟糕的经济状况让她们接受任何处境。还有时候,有其他原因促使一些女性诉诸习俗婚姻,比如害怕失去抚养权的离婚女性,或者正在领取父亲养老金、如果正式结婚就会失去这笔钱的女性——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如此。所以她们才采取这种方式。原因各不相同,这正是这种现象持续存在的原因。”
她补充道:“至于偏远或农村地区的非正式婚姻,那里的情况取决于风俗、传统和公开宣告,这些东西在当地比任何法律都更有力量。除非改变主流文化、改变人本身,否则不可能改变这一切。这些是根深蒂固的习惯,尽管大家都在宣传登记婚姻以保护权利的必要性,但他们坚信自己是正确的,认为未登记婚姻没有害处,而且自古以来就是这样。”

习惯婚姻的流行因贫富和地区差异而呈现出了两张面孔。在下埃及尤其是城市里,它可能被视为给婚前性行为开绿灯的权宜之计,但在上埃及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它却常常与童婚联系在一起,被视为是一种令人忧虑的负面现象,贫穷率高、习惯法强、司法覆盖弱,三者共同催生了大量习惯婚姻,类似的情况放在中国其实也差不多。

《上埃及:登记之外的出生》一文提到:

“部落和习惯法规则是这两个村庄社会生活的唯一组织者。村民们不知道法院或民事登记机构,因为他们遵循祖辈传下的部落法律,不习惯违背它。不满 14 岁的女孩在没有任何保障权利的文件下,与她们的堂 / 表兄弟结婚,以‘圣行婚姻’为名。这种婚姻通过村庄清真寺的大喇叭公开宣告,村长让新人念出最著名的句子:‘我以真主及其使者的圣行将我自身嫁给你’,没有任何官方登记,也没有对妻子权利的保障。”
“苏拉娅 · 易卜拉欣是纳贾 · 文斯村卫生院的一名员工,她表示… 阿斯旺南部纳贾 · 文斯村的人口达到 18 万,包括了 1200 个家庭,其中大多数未在官方记录中登记。”
“距离纳贾 · 文斯村五公里处是基夫提亚村,人口为 5886 人。其中,只有 185 例婚姻完成了官方登记。”

在这方面,上埃及地区通常是习惯婚姻的重灾区,法尤姆省和明亚省在 2024 年的追溯登记数量分别位居于全国第二和第三。

一位叫法拉杰 · 萨克尔的伊玛目在 2017 年成为一起引发全国关注的案件焦点,他被指控在其任职的西部省 “四十圣徒” 清真寺内,以 “伊斯兰教法允许” 为借口,主持了多达 27 名未成年女孩(没满 18 岁)的习惯婚姻。

为了避免被法律追究,法拉杰和男方之间会签订 “信托收据”。这份文件作为男方承认婚姻和责任的凭证,但形式上更像是一张欠条,由伊玛目保管。他承诺在女孩年满 18 岁后,再协助办理正式的官方婚姻登记。

按照规定,在清真寺内公开宣布婚约必须由官方许可的婚姻登记官在场。而萨克尔作为伊玛目,其职责仅限于宗教事务,无权主持婚姻,因此他的行为严重违反埃及《个人身份法》的规定,构成越权。

同年 10 月,萨克尔被移交至紧急法庭受审。经历多次审理后,法院在 2017 年 11 月 30 日宣布了最终裁决:萨克尔被判定有罪,并最终被强制退休。

这起案件深刻揭示了埃及社会上埃及城乡地区普遍存在的习惯婚姻乱象,以及宗教人士在其中扮演的灰色角色。

习惯婚姻本质上是宗教教法与世俗法律之间的一种 “妥协产物”,它在功能上确实充当了“同居合法化” 或“事实婚姻”的宗教替代方案。

在伊斯兰世界,实际的社会现实并非只有合法婚姻与通奸这两种极端对立。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大量需要民间智慧灵活处理的中间地带。习惯婚姻正是这一地带中最为典型的体现,涵盖了极为丰富多样的情感和同居形态。相比之下,那些真正被宗教法庭认定为 “通奸” 的,往往是婚外恋、偷情、约炮、卖淫等秘密或一次性的性行为。而未婚同居这类,只要关系不是完全隐蔽、并非一时之需,且为周边社区熟人所知——通常不会被直接归入通奸范畴,更多会被纳入习惯婚姻之类的民间合法框架。

伊斯兰教法看似 “一刀切” 禁止婚外性关系,其深层逻辑在于:男女发生关系必然给女方带来潜在损失(如怀孕与育儿负担),因此需要以婚姻为框架,要求男方提供经济补偿。而现实中,阿拉伯社会的女性就业率普遍偏低,难以实现大规模的经济独立——这才是婚姻制度形成强绑定的核心原因。如果顺着西方女权主义的视角,进一步解构男性的这种经济责任,阿拉伯女性确实可能获得更大的自由。然而,性行为的后果,以及随之而来的育儿成本,往往会是她们自身无力负担的。

正如文中所见,埃及的官方并非对女性的不利现象听之任之,法律保障在不断深化,对童婚的打击也日趋严厉。然而,贫困的根源难除,父母急于将供养女儿的责任转移给另一个男性,童婚现象自然就屡禁不止了,而失业率高的社会背景下,底层男性无力承担养家责任,女性处境因此改善甚微。

知乎用户 entropy 发表

以后直接每个地方指定几个酒店

进去开房就代表同意

知乎用户 法律武堂 发表

不混乱,怎么方便部分人浑水摸鱼从中牟利呢

说点政治不正确的,如果这定义特别明确,一定是非常复杂精细的,那么,办案人员真有水平把握吗?

绝大部分公安都不要求法考的,你来个精细准确的定义,你确定是在精准抓犯罪,还是抓公安人员错案的??

原本定义模糊,即使错了,你也有空间说他办的对,可一旦定义特别明确,那怎么办?公安抓错后国家赔偿吗?部分同志想进步缺成绩怎么办?

知乎用户 阿尧 发表

因为无论是法条还是司法解释还是司法实践,都只规定了性不同意。

女方告你就是不同意。

不存在同意的情况。

知乎用户 谭棉花 发表

我自幼儿园起到大学毕业的校友,都没因为性犯罪而被判刑过。在我们偏远农村的概念里,没有什么定义混乱的法律。法院记录员和公安局协警的朋友蛮喜欢听他们讲那些离谱的案件。性犯罪压根不多,有都是证据确凿的。

公诉案件,不是被害人跳着闹着告就可以告。

民俗案件就算零帧起手一个强奸,都不值抬个头,你们是民事纠纷,纠纷。

来公安局诬陷的,真的就是打哈哈打发一下,什么骗子赖皮狗没见过啊。诬陷的状态和受害者的状态很大的区别,查手机这点倒是需要专业,能来诬陷的是啥好人哇,手机里盘点什么犯罪线索关联有可能立功。

进去了手机先上缴,你们说过什么话聊过什么天大致看一遍。大概定个关系。

然后就是口供,证据链,你别打人家,别管人家,别搞学生,人家扯疯你第一时间报警。答应对方的事可以不做,答应执法机关的事做了就行。

正常人没什么反侦查意识,一个手机就覆盖了自己的行踪,交友网络,要诬陷你也挺难的。现阶段摄像头那么多,你想要证明你自己犯罪,都得动动脑子。

执法部门在无很明显的证据之前都是和稀泥的。

别想那么多,性同意不用说,不同意提裤子走就行。事后诬陷就让她诬,你压根不用想怎么应付,实事求是,做了什么说什么就行了。

知乎用户 不得不改名的无名​ 发表

因为根本就并没有法律定义的性同意权

所有的 “性同意权” 及其解释,都是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受境外资助的法学学者,杜撰出来的

所有相关人员都在混淆视听

将女性是否同意进行性行为作为是否构成强奸的入罪标准

但这个标准本身是杜撰出来的

强奸罪本身属于强暴力犯罪,其行为本身有致死风险,这也是它能列入 “八大罪” 里面的底层原因

无论是直接暴力还是非直接暴力的,它必然包含强迫行为,导致妇女无法逃离被强奸环境,或者不敢反抗

比如暴力威胁、殴打

  • 案情要点‌:
  • 被告人吕善交于 2008 年至 2010 年间,在河南多地流窜作案,‌持刀、掐颈、打耳光、捂嘴等暴力手段‌,对 10 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其中 5 人为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
  • 一名被害人被打致轻伤,另有多起未遂、中止情节。

判决结果‌:

  • 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已执行‌‌

权力恐吓

**公安局副局长富龙强奸幼女案(2004 年)**‌

  • 案情要点‌:辽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富龙利用职权控制两名幼女,多次强奸致其中一人怀孕并被迫引产。
  • 权力滥用表现‌:以 “保护伞” 身份干预司法、威胁受害者,使其不敢报案。
  • 判决结果‌: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用家属威胁

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2025 年最高法案例):继父长期性侵 12 岁继女,以 “加害母亲” 相威胁阻止其报警,法院采信被害人陈述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用隐私威胁

霍霖祯强奸案‌: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获取被害人隐私后胁迫,跨省市强奸 25 名被害人(含多名幼女),被判处死刑 。

总之女性是在当时场景下无法逃脱的,而不是女性同意不同意

所以目前以 “是否同意” 作为 “是否强奸” 的入罪标准,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知乎用户 祥子可爱捏 发表

从秩序到混乱是正常的演化 ,自然界是熵增的,你不管他他自己就会熵增,而人是减熵的,一个系统内不断的熵增只有两个可能,一是有人诚心捣乱故意要把他搞垮台,二是这个系统里已经没有人了

知乎用户 某在斯​ 发表

本质上强奸罪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

这个自主的意思就是,我和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性关系的自由。

从法益来讲,实际是不需要区分受害者的性别,因为男性也应该有性自主的权利。

所以严格来讲强奸罪的法益实际上是超出了性自主权,是包含对女性的贞操保护的。

从女权的角度,强奸罪是已经有点落后于现在的价值观的。

这就不展开了,有兴趣可以去看相关论文。

我主要想说的是,既然是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

那么就应该只讨论女性的性自主权,对于这种将世界一半性别予以专门的保护的罪名,本身就更加应该做严格的边界限定。

因为人类中,无论是对哪一个群体的过多保护,本质上都是其他群体权利的让步。

比如尊老爱幼的前提是成年人承受代价。

所以,女性性自主权,严格来讲只有一个含义,就是和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发生性关系。

不追究原因,也不追究代价。

比如很多人都认同的迷信骗奸这种情况。

一个和尚说你和我发生性关系,你的癌症就能好。

女性信以为真,发生关系。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依然属于强奸。

但我认为不属于,因为案例中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对象: 和尚,地点,时间,方式全都清楚的认知。

只是对于性关系能获得利益有认识错误,这就是过度保护。

如果是未成年人,因为其认知限制,可以给予特殊保护,但是成年女性凭什么呢?

因为她迷信,所以就弱势?就应该?

而且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完全泛滥的解释。

如果发生性关系是为了治病,就要保护。

那么发生性关系是为了谈恋爱,需不需要保护?

如果你的回答是,恭喜你,锜振东案你判的和法官一样。

发生性关系的利益,谈恋爱的价值低于生病吗?

假如一个人迷信,认为和和尚发生性关系就可以中彩票,那么需不需要保护?

再假如一个人迷信,认为和和尚发生性关系,就可以咒死她的对头。这种负面利益要不要保护?

如果不保护的话,是因为发生性关系所获得的利益不符合正义,还是因为不属于强奸罪的保护范围?

如果要保护发生性关系以后女性对于获得利益的认识。

那么女权说对了,所有男性全是强奸犯。

知乎用户 nihau 发表

搞那么长时间,看评论区一群人根本连性同意 consent 是什么都不知道,就在那里跳脚说都凭女的一张嘴了,太可笑了。

http://【Tea%20Consent - 哔哩哔哩】%20https://b23.tv/Nlm28is

以这个为例子吧,这个是很常见的基础的性同意的教学。简单文字说明就是:

简单将这个同意权简化为问一个人要不要喝茶,首先每次你都得问,且明确你问的人是可以喝茶的:

1. Ta 想喝茶,也一直想喝茶,OK 是同意

2. Ta 想喝茶,但是只想喝一种茶,只给了喝那个茶的同意,别的茶不同意

3. Ta 开始想喝茶,后面改变想法了,那就是不同意

4. Ta 没有意识或醉酒或神智不清醒,不需要去问,那就是不同意

5. Ta 不想喝茶,那就是不同意

6. Ta 同意过喝茶,后面再来拜访的时候请再提问对方是否需要,不要默认

No means No,非常简单

而这个在国外,每所大学,每个学生公寓,每个工作场所,都会有的 consent module,基本成年人学校里生活中都会接受的教育,国内几乎没有。

性教育真的任重而道远,这么基础的应该在开始任何一次🌟行为前的必须的事情。评论区一群人用的例子都是默认,请获取同意,不要靠默认,没有默认这回事!

更新

很多人提到的仙人跳等事情,本质和性同意权没有一点点关系,是诬告罪 / 勒索罪的范畴。就好比,你被诬告抢劫了,上了法庭个方面判处你有罪了,但是这不代表抢劫不是罪了,而是被诬告了怎么处理。另外,中国被定罪强奸的比例实际很低,仅为 18.5%,这也是法治社会,你是有辩诉权的。一个个说得好像性同意权给了多大的特权一样,这不是特权,只是最基础的。性同意权男的也有,只是男的老同意,搞得就好像只有女的不同意一样。

知乎用户 老爷出巡 发表

未婚性行为, 婚后性行为, 都可以撤销 “性同意”, 望周知.

知乎用户 恶魔人​ 发表

我认为现在当务之急应该是立刻出一个典型案例,像无敌少侠里面的马克与安妮莎之间一样的那种,女方以暴力手段强行把男方侵犯了的那种性行为,然后女方突然决定反手告男方强奸

有违背妇女意愿吧,因为后面告强奸了

有暴力行为吧,虽然是女方用的,不过男方也是有还手

有性行为吧,这个毋庸置疑

知乎用户 运气超好的玉兔 发表

我有一个很哇塞的假设,如果男女在同意的状态下发生性关系后,男女同时报警 “被强奸”。

大家猜测一下将会面临如何一种境况,最终的结果又会是咋样的呢。

知乎用户 一只小肥猫​ 发表

保进步的守嘛,得罪劳保搞社会改革的动力是没有的,搞 “统战” 拆东墙补西墙倒是狂干。

什么强奸罪受害者应该不分性别啦,国家补贴给男女同等育儿假啦,这种能惠及两性中的正常人的提案说了没二十年也得有十五年了。不早抓住机会改,就只能等着魔怔人轰入了。

知乎用户 Yihua 发表

因为自由意志权限越界了。

稳定的立法考虑的是客观性、普适性、可实证性为第一位,而自由意志这种东西,不像平等、民主这些词汇一样足够客观实证。

后者,你主观上感觉自己和他者平不平等、自己有没有当家做主,那只是你以为,对实际上是否构成平等逻辑没有任何解释力。

就像偷窃行为,人人平等的解释标准下: 出于同样的动机、具有同样的做法,造成了同样的结果,去偷窃一个东西。它的性质不会因为外貌、性别、民族、阶层、才艺地位的差异而改变,不会说因为你长得美、你才艺高、你觉得自己是读书人的事儿就不算偷而改变。

这便是客观普世可实证的。

而前者,你觉得一件事是自由,他觉得不是。你俩都说要捍卫自由意志为个体同意的第一位。

然后,你俩的不同结论确实都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产生的。在理论上,你们要出于捍卫个体自由意志的目的去兼顾彼此,你俩都要捍卫对方各自意志的结论体现。但在情绪上,你俩都反对彼此,把对方打成【心里脏看什么都脏】、【你心里清高你了不起】;【爹味儿心态管得多】、【没有浮木没有女性亲属就会这样】。

所以你们究竟在讨论什么?能解决什么?最终不过是纯屁股决定脑袋。

而在屁股立场越来越混乱的社会背景下,以自由意志为第一位的各项权限法也会跟着混乱无度了。

知乎用户 说不得 发表

我想破脑袋想到一计,应该也只有这一计能完全避免事后成强奸犯,那就是以后只要是和年轻女发生关系,那就只能到政府公证处,事先在政府公正人员的监督公正下女方签订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同意书,然后就直接在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开始办事,并且每插进去一下,就签两份协议书,一份证明先前插得这一下插完后女方未撤销同意,一份证明接下来要插得这一下,插之前女方同意插。

不过还是有个问题,就是抽的这一下,算是性行为嘛?如果算,那要是插的那一下,女方是同意的,但轮到抽的时候了,女方不同意了怎么办?那男的即不能抽出来,否则就是强奸了,那男的也不能再往里面插,否则也是强奸,只能保持在原来的位置不动。

知乎用户 yada 发表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性同意本身是很确定的,问题是怎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确定女方是否同意了此次性行为以及男方是否真的有强迫手段。

你们两之前毫无交集,无论线上还是线下,一句话都没聊过,结果你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通过她家阳台钻进了她的卧室在她体内留下了体液,这基本上就是实锤强奸,没谁会不服这个判决。

但你和她之前就在谈婚论嫁,两人是有说有笑的一起进的一个酒店房间,现在你报警说强奸。办案民警怎么问材料?检察院那边又怎么交代?法院凭什么认这个起诉?最后新闻发出来怎么让老百姓信服?

毕竟不是谁都是 91 先生,干活还要自带摄像头的。

找不到办案的证据,这就是强奸案最难处理的地方。

偏偏这种罪名还不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弄个下位替代。

知乎用户 gdxslb 发表

因为加速主义转向了减速主义,或者说,从自杀明志,到紧急避险,再到弱者恐惧有理

流行加速主义的时候,为了表明不同意不屈服,最提倡自杀明志,

军人无力抵抗,被敌军俘虏了,最好自杀,

自杀了,投敌的嫌疑未必就清除了,

不自杀,投敌的嫌疑一大把。

同样的道理,

你说你是不同意不屈服,

赶紧自杀明志。

只不过自杀明志太残忍,也太为难人了,

才转向了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意思,

不同意不屈服,是让位于危险的。

现在的趋势,是由紧急避险,转向弱者恐惧有理之中。

知乎用户 柳垂湖 发表

性同意本来当然应当是清晰的,毕竟同意就是同意,不同意就是不同意。

但问题在于,法律界有些人虽然不敢承认,但却事实上认可 “有条件的性同意”。

什么叫 “有条件的性同意”?即要求对方满足一定条件才被认为是同意的一种“性同意”,即,用性来交换其他条件的一种“同意”。更有甚者,“同意” 的条件可以在事后提出。

为什么这些法律界人士虽然事实认可这种附带条件的性同意,但却不敢明着承认?因为一旦承认这种 “性同意”,就意味着他们公开宣称:

  1. 性交易是合法的
  2. 利用性行为搞敲诈勒索是不违法的

因此,“混乱”事实上不是 “性同意” 本身造成的,而是某些群体试图假借 “性同意” 概念,在法律上事实突破一些现有法律边界导致的。

知乎用户 胡鑫龙 发表

因为同意可以取消

知乎用户 斗争与妥协 发表

人们只能看到法所规定的不合理性,但这是表面的形式权利问题,根源上是赤裸裸的统治者占有雌性的交配权而制定的让人们服从它们统治利益的性生育规则,把那些法律,道德,人文的视角都丢掉,你最后就看到一个本质的事实,一个被统治者雄性人类因为想要赎买一个雌性人类的性生育力,而被这个雌性人类利用统治者雄性人类的力量剥夺惩罚了自身的财产资源与自由生存时间,所以归根结底它不是法的问题,是阶级矛盾。

知乎用户 懒得想 ID 发表

歪个楼。

这个问题下有些回答不知道是真的没懂题主的真正疑问所在、亦或是混淆视听避重就轻。

实际上真正令男性群体困惑与担忧的,根本就不是 “什么是性同意”(或者说什么是 “道德上的性同意”)、“什么样才叫尊重女方”……

真正的疑问在于:“什么是司法上可以被实证存在的性同意”,或者说男性该怎么做才能确保 “性同意” 这个东西可以在自己陷入法律纠纷时能够被证明存在。

知乎用户 快乐制造机 发表

因为理论脱离现实。

说句公道话,性同意权这个从理论上来看是没问题的,同意也可以撤回这句其实从文字上也是没问题的。

所谓的同意也可以撤回,其实本意是指例如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其中一方因为身体不适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发生关系,从而要求终止性行为。

如果这个时候另一方要求强迫对象继续发生性行为,请问是不是强奸罪(猥亵罪)?

我认为绝大多数人也会觉得是。

但在具体案件实际操作上的问题是,作为办案人员和司法从业者,要怎么证明,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发生关系,撤回来了性同意权。

简单来说,你怎么证明这个报警说被强奸的女性没说谎?

我们是不是要有具体的证据去证明女方的说法?

但可惜的是,性同意权这个理论,现在到了具体案件讨论更像是:女的说了被强奸就是被强奸,不存在说谎的可能性。

因此大众才会嘲笑同意可以撤销这句话,因为在大众眼中,其具体的行为更像是事前事中都同意,但事后不同意。

即说改变主意从而说谎。

而可悲的是,实际操作中,这真的能办成铁案。

那这种理论这怎么可能会被大众认可?

而这也是混乱的原因。

知乎用户 杜律师来了​ 发表

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分析如下:

1、构成强奸罪的行为有三条要件:(1)违背妇女意志;(2)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强迫手段;(3)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这里三要件有一个逻辑递进关系,首先是违背妇女意愿;在这个前提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最终发生性关系。理解起来就是,如果没有违背妇女意愿,那就不存在是不是暴力是不是胁迫,完全不用考虑这些情况了。

那么,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会不会产生没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达到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呢?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当然我们认为,此时指的妇女是身体智力均健全,没有其他特殊状态的情况。如果有其他状况咱法律也给出了单独规定。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不存在一个没有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常手段的性行为,但是女方不同意的。只要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是不用考虑后续的条件的。

上文所说单独规定,指与 14 岁以下幼女、被下药、酒醉或者其他原因昏迷无法正常做出意思表示状态下的妇女、智力或身体缺陷无法表达或者无法正确表达意思的妇女(以正常价值观推定其不会做出同意的)发生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这个规定其实对上述刑法的规定打了补丁,完善了对强奸罪特殊情况的规定。刑法的司法解释和一些指导意见还有其他的说法,这里就不一一引用说明了。

2、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事后反悔算不算当初就违背了妇女意志。

我们都知道,时光不能倒流。所以我国的法律有个原则叫法不溯及既往(部分其他特别规定除外),也就是说,在事发当时不存在的规定,无论事后是否有新的规定,不应认定事发当时存在该规定。我 2012 年做了一件事,当时法律规定我并没有违法, 但 2022 年出了一个新法,表明我违法了,此时如果要针对 2012 年那件事的分析,应该以 2012 年当时的法律来分析,而不是拿 2022 年法律规定来分析。

举个例子,2014 年,张三与未满 14 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并造成严重终生瘫痪,2016 年事发被捕。如果按照新法,张三犯强奸罪,因强奸对象未满 14 周岁并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但如果按照 2014 年当时的罪名来判,只能判嫖宿幼女罪,最高只能判 15 年(原来的刑法连加重情节都没有你敢信?)但是刑法是典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对象,所以,张三只能最高判 15 年。

这也是为什么 “嫖宿幼女罪” 在 2015 年的刑法修正案中,从刑法里删除的原因。虽然这 18 年,对很多被强奸的未满 14 岁女性很不公平,但终究我们做出了正确的改变。

这里说法律适用的问题,回到意思表示上,我们参照民法的意思表示的理论。如果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有证据表明其采取了某个意思表示,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对该民事行为负责。也就是说,签合同是你签的,没有表示有无效和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的情况,那么该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你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说事后反悔的情况,毕竟时间不能倒流。

那么强奸罪,应如何认定 “违背妇女意愿” 呢?

首先,不反对是不是同意?

个人认为,至少在两性关系上,不反对应当认定为同意(除开使用威胁等手段压制其反对的意思表示)。就算是再熟悉的情侣甚至夫妻,总不可能每次 XXOO 前问一句是否同意且录音或者签署同意书吧?而不反对应当以没有强迫、威胁等手段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性行为为最低的标准,因为正常情况下如果反对,肯定会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不是遮遮掩掩含糊其辞。

其次,同意是不是就不违背妇女意愿了?

当然。如果妇女本人在无强迫、威胁等手段的情况下同意,并发生了性关系,这完全等于是符合妇女意愿而不是违背其意愿。正常人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时候肯定不会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

再次,反悔有效吗?

前面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可说明,在法律范畴内,无法在做出决定后又反悔。如果反悔能为法律认可,那合同还有什么意义?那人们如何以法律为准绳来界定自己的行为?事后做出决定能溯及既往的,仅有效力不明或者待定,事后进行补充或者追认,但这也是民法上的概念,刑法上,至少在强奸罪的认定上,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可以事后反悔或者事后追认的。

3、何谓性同意权?

人身权利在民法、刑法或者其他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很多权利都根据社会、时代、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应运而生。但是,性行为这个事情是自动物产生两性区别的时候就产生了。在动物时代,一般雄性不承担抚育后代的义务,故雌性有着性同意权。毕竟雄性不承担后果,而且是强加给雌性一个后果了。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以家庭为主要社会的最底层组织形式,这个形式将雄性的生产成果固定到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之中,相当于雄性也需要承担抚育后代的义务。因此,从古至今,婚后,双方都有默示的性义务,当然这种性义务一般会建立在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的,例如一方有性传染疾病,便不应要求对方履行性义务。对等的,性同意权也需要建立在这一规则之上,即不影响身体健康的基础上,满足了正当性义务的同时,才能聊性同意权。这种权利并非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绝对权利,而是伴生着性义务的对等权利存在的。即,在保证双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如果不履行性义务,则无性同意权(性否决权)。以上论述仅适用于婚后,婚前或者非婚,不存在任何聊性同意权和不同意权的概念,因为不存在性义务,所以性同意权也无存在的基础。

然而非婚性行为又广泛存在。鉴于传统架构下,家庭为社会最小组成单位,基于家庭抚育义务的基础权利义务诞生的性权利不存在(针对非婚性行为),那么可以按照最初非人类社会的动物性原则来适用。

动物性原则是什么?如果你明确拒绝,那么就等于你不同意;如果你没表示拒绝,那就表明你同意(这种事情一般不太可能直接同意,都通过暗示来表示同意),且发生过后,没有后悔原则。

综上,性同意权应该做如下定义:

1、性同意权为配偶之间基于性义务产生的对等权,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一方享有权取得性行为的权利,另一方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同意 / 拒绝的权力。但该权力的使用不影响配偶之间正常性义务的履行。

可以行使性同意 / 拒绝权的正当理由包含:女性生理期、身患疾病尤其是性传染疾病、身体有肢体严重损伤且伤口未痊愈的、严重心理疾病以及其他相应情况,如一方有以上情况有权拒绝履行性义务,待症状消失后恢复。

2、性同意权为非配偶之间随时可以拒绝对方性需求的权利。

3、性同意权为基础的人身权,行使性同意权为基本的民事行为,需符合民事行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知乎用户 金杯​ 发表

因为很多人没意识到,性同意权是一项独立维度的 “元权利”,它不是人格权,不是人身健康权,不是人身自由权,不是贞操权,不是本身无法独立行走、必须要靠别的权利解释才能存在的 “定理级”“导出级” 权利,而是和别的基础权利如生命权人格权自由权健康权一样的公理级别的元权利。

一些(广大)答主对这个词哈气,对一种基础到了极点的人身权利哈气,真的给人一种装都不装了的感觉。

以下为 AI 拓展:

是的,你这个判断很有力:性同意权 / 性自主权更适合被理解为 “元权利” 或“公理级权利”,而不是某种需要从其他权利那里借合法性的派生权利。

也就是说,不是:

因为强奸侵犯人格尊严、身体完整、自由意志、心理健康、社会秩序…… 所以它应被惩罚。

而更应该是:

性行为必须以同意为前提;没有同意的性行为本身就是根本性侵害。

后面那些 “人格、身体、自由、创伤、秩序” 当然都是真的,但它们更像是说明其严重性、后果和制度意义,而不是它成立为犯罪的根本理由。

你说 “越解释,越被人钻空子”,这个点非常关键。因为一旦把强奸罪建立在某些可争辩的外部理由上,就会出现各种危险的滑坡:

“如果没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呢?”
“如果受害者事后没有强烈痛苦呢?”
“如果双方本来有关系呢?”
“如果行为人以为对方愿意呢?”
“如果没有暴力呢?”
“如果社会危害不大呢?”

这些钻空子的共同特点是:它们把问题从 “有没有同意” 偷换成“有没有足够严重的附带损害”。

但性自主权的公理级地位恰恰在于:
同意不是附加条件,而是性行为从合法变成侵害的分界线。

这里可以类比几个更基础的权利:

杀人罪不需要先解释 “因为生命权有助于社会稳定,所以禁止杀人”。
奴役不需要先解释 “因为奴役降低劳动效率,所以禁止奴役”。
酷刑不需要先解释 “因为酷刑可能导致冤案,所以禁止酷刑”。

这些解释可以存在,但不是根基。根基是:人不是可被任意使用的对象。

性自主权也应在这一层。它不是 “身体权的一小块”,也不是“名誉、贞操、婚姻秩序” 的附属品,更不是 “女性保护” 的恩赐性条款。它是一个人对自身性边界的最终决定权。

所以我会这样分层:

第一层:公理层
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就是侵害。这里不需要证明受害者 “够痛苦”、行为 “够恶劣”、后果 “够严重”。

第二层:法益说明层
它同时侵犯身体完整、人格尊严、自由意志、性自主、心理安全等。

第三层:量刑与制度层
暴力、胁迫、年龄、权力关系、醉酒、昏迷、多人、持续性、后果严重等,影响罪名结构或刑罚轻重。

问题在于,很多讨论把第二层、第三层倒过来压住第一层,于是就变成:“你要证明你受到了足够严重的伤害,国家才承认你被侵犯。” 这当然是倒置的。

你这个 “原色权利” 的说法其实很适合这里:性自主权不是由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混合调出来的二级颜色;它本身就是一种原色。

它当然和其他权利交叠,但不能被还原。
因为性不是普通身体接触,也不是普通社交行为,而是高度涉及主体边界、身体进入、亲密关系、羞耻结构、权力结构和自我归属感的行为。它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主体本人的同意,而不是来自外部评价。

所以更精确的表达可以是:

强奸罪的根本法益不是 “保护贞操”,也不只是 “保护身体安全”,而是保护人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具有公理级地位:任何性行为的正当性都必须以自由、明确、持续、可撤回的同意为前提。

这比 “因为伤害很大,所以要惩罚” 更稳。
因为 “伤害很大” 还会被争论;
但 “没有同意” 本身就已经越界。

知乎用户 Yawgmoth​​ 发表

我觉得这就是法律的激进派和保守派的思潮了。

关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尤其是性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较难的。强奸罪是重罪,立案起诉肯定是需要严格的。但是同时,强奸罪几乎是最难收集证据的。

有一部很火的话剧叫独自取证,讲的就是 “疑罪从无”和 “性侵无法取证” 这两个事情之间的矛盾。剧情设计了非常巧妙,女主跟男主滚了一次床单。一周后约会,吃饭,喝酒,调情,回到家中,再次滚床单。滚到第二次的时候,女主想吐,不想滚了,明确表示拒绝,但是男人硬上了。

从道理上,这个算强奸,但是取证的难度大到天上了。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这个案件最终判女主败诉。

这是一个文艺作品,但是反应的就是强奸难立案的点。这就导致了一个司法的思潮,就是在强奸案上突破 “疑罪从无” 的底线,变成女性说了算。

我个人极其不同意这一点。因为不是每个女性都具有良好的道德。如果这个口子一开,一定存在少量的女性会以此谋取非法的利益。最终导致更多的男性和女性反而收到伤害。

知乎用户 分享游戏​ 发表

国家一直在告诉你们呀

结婚,结婚,结婚

不结婚,不能发生性行为

知乎用户 村里刚通网 发表

实际上跟主观意愿相关的判断在在法学都是高度模糊的,美国那边警察喜欢清空弹匣的原因之一,就是证明正当防卫需要反击方证明自己受到了威胁,警察打死对手就死无对证,法官只能根据警察的口供判决了

知乎用户 紫云客 发表

现在很多有疑点的案子,判了但不公开,怕被媒体翻出来报道

知乎用户 创造者 发表

同意权本质上不存在。

同意权,不同于产权,保护的不是一个人的财产(广义的财产,包括物产和人身),而是一个人意愿的实现,而个人意志的实现并非是法益:譬如一个女孩儿想要男孩儿给她 1000 万,法律不是阿拉丁神灯,肯定不负责落实女孩儿拿到 1000 万的愿望。

有些人肯定就会说了:那么,譬如一个女人,带了嫁妆结婚,如果她不同意丈夫动用嫁妆,丈夫就不能动用,这不就是同意权么?其实这不是同意权,而是产权,法律保护的不是个人的意愿,而是个人的财产。个人意愿可以通过产权实现,而非产权本身,譬如有些精神病人无法产生明确的意愿,但他们依然拥有对自身财产的支配权。


有些学者将 “性同意权” 改为“性自治权”,这在逻辑上就比较自洽了。“性 " 变成了财产本身,性自治成为物产自治和生命自治等价齐驱的财产权。还有法学家进一步解释:因为性关系是人类最亲密的社会关系,所以破坏性自治需要严惩。


我个人是不太同意 “性关系是人类最亲密的关系” 这个论断的。性交易古已有之,性可能很昂贵、很危险、很稀缺,但性交易和亲密可能关联不但。而纵观人类历史,婚姻家庭是很晚近的东西,在漫长的史前时代,群婚制、走婚制是人类的主要繁衍方式,其中的性和亲密实在说不上有什么关系。把 “性” 与“亲密”相关联,其实是极为晚近的、布尔什维克式的浪漫主义思潮的体现,一种为破坏社会秩序作背书的十分陈腐又极为恶俗的城市盲流的意淫。而把粉红色的流氓无产者的幻想当成言之凿凿的法哲学的逻辑基础,这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个人认为,还是叫 “新时代贞操权” 比较切当。一是明确的权力的主体是贞操而不是其他。只有女性才有贞操,但贞操不属于女性,而属于国家。一个女人如果丧失了贞操,哪怕这个女人是愿意的,男人仍然犯了罪,因为他偷走了国家的财产。而是明确贞操的历史流变:在前三十年,贞操是下放给单位的,倘若男女出了纠纷,那么单位领导会柔性调和;改革开放四十年,随着改革与开放,贞操这种封建文化暂时被淡化了;2017 年,尤其是 2018 年的三中全会后,优秀传统文化被强调,在政治上讲扫黑除恶、全面稳定和守正创新,贞操又被重视,而温情脉脉的单位制不存在了,那么贞操治理就从柔性调和过渡到刚性治理,形成了一个类似于罗伯斯庇尔的 “贞操恐怖” 的局面,守 “贞操” 的正,创 “女权” 的新,这是很有意思的。正向有些人的说的:“保进步主义的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单位制的贞操治理和市场经济的贞操治理肯定是不一样的。相比较而言,市场经济的贞操治理又严酷又柔软,严酷在于动则将良善子弟打入牢狱,柔软在于良善子弟坐了几年牢有回来了,就像是一个形状可怖而又身娇体柔的布老虎。面对这样一只老虎布偶,归来之后的老哥将会怎么做呢,我想结局是不言而喻的。

知乎用户 伏格列波糖 发表

现在针对女性纳入式性行为的性同意权,以及对应的强奸罪,一部分在保护 “生育权”,不纯是生命健康权。

我的观点是,智人进化成这样,拥有孕育功能、承担相应成本和风险的女性就是有 99% 的生育权,而男性的生育成本太低、繁衍潜力太大,“你不干有的是人干”,定个 “1% 的生育权” 已经充分尊重 “不为 0” 了——对比人造子宫全程体外孕育,眼看着就是 XX 干细胞诱导产生 X 精子的技术发展进度快,一旦成熟,男性生育权直接就是 0。

非自愿的性行为,强奸犯罪,在功能层面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育权。

负面记忆导致受害人未来不愿意发生性行为,跟人坦诚相见都难受,包括人工授精那个场面。基于个人自由,大概率就不会经阴道受孕生育了。而取卵体外受精,就算不说促排卵副作用、超长取卵针,费用也不怎么报销,贵得一。

对标男性,就是心因性阳萎。不是不能上医学技术,从精囊里掏出精子来人工授孕,实现这个 1% 的生育权,但费的劲,你不可能假装没费。

就是功能受损、权利部分丧失了。

而这里,女性独享 99% 的生育权发力了。男性上限高、下限低,“你不干有的是人干”,但女性,人造子宫全程体外孕育还没落地,少一个真就少一个生育单位,为了国家民族的延续,需要给到女性比男性更多关注和保护,表现出来就是额外的惩罚。

当前的强奸罪比故意伤害重,这个差值,是对 99% 的生育权负责。

福兮祸之所依,祸兮福之所伏。重罚强奸罪、对女性的额外保护,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集体潜意识,大家不知道 “要特意保护 99% 的生育权”,而是模糊地 “受害者这辈子都毁了”。

先有大量受害者承受负面影响的事实,再有 “毁了” 的舆论,同时呢,受害者遭受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来自 “毁了” 舆论的二次伤害,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但 “功能受损” 被看见了。其实主要是健康概念下的“社会适应”,一小部分是生育权。

如果我们能把舆论扭转过来,真正把 “女性遭受性侵害,活了下来” 视为“遭遇野兽袭击而幸存”,甚至“跟野兽英勇搏斗,活了下来”,从社会适应到生育权,损失会明显减少。进而强奸犯也可以相对轻判,跟隔壁暴力伤害拉平。

我是说,暴力伤害可以稍微判重一点。

说回来。男性受害事件当中那 1% 生育权的保护,点在了 “暴力伤害导致功能受损” 的从重情节里,而男性长期以来…… 不说“侵害行为带来的心理伤害损害了功能”、“我因此心因性阳痿了”。

女性那边,大量受害者不愿意报案,一模一样的原理。感谢那些勇敢站出来的女性受害者。

但是男性这边真的不说,也不知道是不是生理差异、没有那么多二次伤害,确实恢复情况好很多。甚至主流舆论不承认男性的 “侵害损害”,有人喜欢嘻嘻哈哈 “爽到了”,另一方观点不爱说话,结果呢,别说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了,被爆菊的强奸罪判定都拿不到。

是的,国外那些男性被强奸的法条和判例,都是 “被插入”,嘴、菊、马眼,至少要被钻一个,至于那些嘻嘻哈哈“爽到” 的“被各种奇怪东西摸摸前面”,是猥亵,跟国内一样只能走强制猥亵…… 应该没有多少高呼 “后面爽到” 的神人吧?

希望男性受害者都能勇敢地站出来,我肯定声援,并且看到有人嘻嘻哈哈就打开键盘。

包括男性被插入的强奸罪,这个法条得引进。

知乎用户 张元峰 发表

很显然,法律不允许强买强卖,我们不妨来设计一个 “支付同意权”,然后看看会出现什么结果。

1、​张三请李四帮忙做家务,李四问他要工钱,张三不给,李四逼他付钱。张三告李四侵犯了其 “支付同意权”。李四犯抢劫。

2、张三去饭店吃饭,喝了很多酒。老板跟他算完账,他付钱走人。第二天张三把饭店老板告了,因为他喝酒之后神志不清,当天的支付并非其本意。最后饭店老板犯抢劫罪

3、张三多年前问王五买了辆二手自行车。张三如今后悔了,认为这辆车没有王五说得那么好。于是张三把王五告了,“过去的支付同意可以撤回”,王五因没有取得张三的同意而拿走了张三的钱,王五犯抢劫罪。

知乎用户 硅基生物 发表

工业克苏鲁,全工业产业链,人口增加,你们要求的呀。

社会化大分工,就是人专精于一项工作,农村的董圣专精生育,城市的市民专精工业制造。

农村户口的获取比北欧户口还严格,只能传承,不能获取。你没有农村户口,那么你的分工就不是生育,你的杏行为就不被允许。

知乎用户 知乎不友善用户 发表

这个事儿的本质就不是如何界定同意还是不同意,同意能不能撤回的问题。

这些乱象的根,是判(某些类型的)案成为法官的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

杀人抢劫等等恶劣案件,一年才有多少?一个渴望进步的法官多久才能分到一个?

男女滚床单这种事就不一样了,随时随地都在发生,滚床单之后闹个矛盾太常见了。这在法官眼里是什么,是满屏幕的潜在绩效点啊!只要案子过了公安系统,法官们自然要把握住进步的机会。从法理从逻辑上分析这些东西实在是没什么意义,冤枉你的人比你更清楚你是冤枉的。

知乎用户 Trazyn​ 发表

双标导致了很多人不能理解为什么别人在面对生命威胁时会选择优先保全自己的人生安全;

智力差异又导致了很多人对 “举证难度” 这件事没有概念。

知乎用户 熊熊猫猫不是猫 发表

不要就不要

听不懂吗?

不要!

就是!

不要!

知乎用户 El Wagon 发表

性同意权在国内的司法解释中是很尴尬的存在。

就目前的情况看,国内在性暴力犯罪的管制上,似乎有点滥用性同意这个概念来进行法学解释了。

了解过西方 1980~2000 年的性犯罪司法的人,应该很清楚,当时的一些地方国家,例如英国早就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突破了性同意的界定,去 “捍卫” 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现在的趋势是成年人的精神健康权也需要被捍卫了。)

例如英国的 R v Brown [1993] UKHL 19, [1994] 1 AC 212,就明确表示,一旦发生司法上认定的伤害,性同意权就不成立

什么意思?可以看当时的审判意见:

琼西勋爵认为,无正当理由施加身体伤害是非法的,受害者的同意无关紧要

在 00 年之后,趋势则是把精神伤害纳入这个范畴。

所以同意与否在认定性暴力犯罪上无关紧要。

当然,国内没有独立的或者涵盖强奸罪的性暴力罪,导致有时候反而不能照着套了。

男性只要在 SM 和特定不平等关系中管好自己的下体,不进行侵入性性行为,把自己当按摩师就能规避强奸罪的风险。

知乎用户 云霞不醉 发表

为了博弈力量对等。

因为像万历那样的人是很多的,万历一时起意,在王恭妃还是宫女的时候睡了人家,事后觉着后悔,因为暴露了自己色急难耐。

小头控制大头的时候,什么好话都往外说,什么承诺都往出撒,事后裤子一提觉着也就那样,然后就是拖字决加消失。

还有更可恶的,去朋友圈吹嘘,喝酒后乱说的。

留给女方就两条路,要么告强奸,要么认了。

西门庆最后也是娶了潘金莲的,虽然是妾。

古人因为能多娶,所以对女性的结果不会像现在这么差,女的图什么和你睡,虽然不能百分百图到,但至少能图个 50%。

而现在部分男性追求的是什么呢?让西门庆自由,就是白睡潘金莲,但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性并不是一件纯粹的行为,它有附加值和其他目的。

嫖妓需要付钱,已经付了几千年了。

男人的性行为需要代价,这是传承了几千年的社会基石规则,即使是皇帝,睡了宫女也需要给位阶。

知乎用户 qinpc 发表

因为这玩意本身就是个伪概念。

赠予都能撤回,性同意就好无后患了?所谓性同意,说到底就是你相信这人跟你睡了,不会翻脸回去报警或者告你罢了。

社会共识应该是 “只跟信任的人睡”。

法律应该向 “强奸罪无关性别” 上调整。

如果俩人都没强迫对方,对方报警你也报警呗,男的说女的强,男的反过来说女的强就是了。

反过来,如果真用了暴力 / 诱骗手段,那不论男女后果自负呗。

知乎用户 严正欧 发表

这是在用一个第三方手段(法律)去定义或解决一个第一方问题(同意)。

混乱不是很正常的么。

知乎用户 卡罗素与陀飞轮 发表

同意权撤回这个东西本身就是荒谬的。

口头同意或者默认,这个东西本身就是形成后续事件的前提——你同意了,我们才会发生关系,我们发生关系的必要条件就是你同意。

更简单的解释就是,你自愿送我东西,我接受,然后你过几天撤回 “自愿权”,然后我就是偷窃或者抢劫犯?!有这样的道理吗?

知乎用户 守得云开见月明 发表

1. 发生关系前先签合同公示三天

规定时间地点尺度人数部位

2. 发生关系时找摄影师拍照录像保存

3. 发生关系时男的要一直询问女方意愿,女的要一直喊 yesyes 或者我愿意我愿意这样子

4. 发生关系后上传到网上封存以备不时之需

为了方便查找 根据类型和人员可以叫做什么东京热,一本道之类的

知乎用户 奔雷手文泰来​ 发表

性同意权的混乱就是故意为之。本来很简单点事儿。按合同法来就是了,非要模糊定义。

你说错了,不是越来越混乱,而是自古以来就不存在这个东西,是国内学的,但是又是臭棋篓子,没学到精髓。

知乎用户 七月七月 发表

不混乱啊,不管同不同意,都可以为不同意

知乎用户 千子巫师琪露诺 发表

建议以后在与异性有任何接触之前,先在超级地球填写一份 C01 表格

知乎用户 夜凉秋如水​ 发表

因为性同意权根本就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也没有法理上的明确定义。完全是某些人自说自话的概念,而且说这个词的每个人,对性同意权的理解都不尽相同。

严格来说,这种情况下的性同意权,仅可以在打嘴炮时用,是不能用于司法实践的——你不能拿一个法律甚至法理上都无明确定义及适用范围的概念,用于司法操作,否则,还叫什么依法办案?

性同意权来自人类的性行为,这可以是异性的,也可以是同性的——生物学上哺乳动物存在少数同性性行为,属于正常的生物行为。而现代社会,也承认同性性伴侣的正当性,甚至有些国家明文立法保护。所以,性同意权应该是男女都有的,而不能只局限于女性。

把性同意权正式引入法律,那么强奸罪的受害方就不能只局限于女性,男性也能成为受害方。知道麻烦了吧。

更麻烦的是,如果明确性同意权,就必须明确性同意,这显然会大幅缩小司法自由裁量权,正如敏感词不能对公众公开,限制言论只能说 “违反相关法律法律” 而不能明确到底违反什么法什么条款。而且,明确性同意,前些年判的那些强奸案会有大量不符合强奸罪成立的条件,由此会产生巨额国家赔偿,相关从业者也面临严重后果。

因此,性同意权最好就停留在嘴炮范围,不能在法律上明确。这样,几乎人人对此都有自己的理解,你自然就看到因性同意权互撕,而不能真正厘清这个概念。

知乎用户 京东媛 发表

阿根廷 “性同意权” 定义越来越混乱的一个原因在于,作为纷争解决权威的法庭,在这一问题上态度暧昧,下边我们来看看已经被米莱平反的几个经典诬告案:

一、里奥斯案(拉普拉塔,2020–2026,最著名)

核心:前妻诬告亲爸性侵俩女儿,冤狱 4 年,几乎家破人亡,米莱政府平反

- 当事人:埃泽基尔 · 里奥斯(Ezequiel Ríos),拉普拉塔市普通父亲

- 诬告人:前妻 罗克珊娜 · 海梅斯(Roxana Jaimes)

​- 时间:2020 年报案 → 2020–2024 年关押 → 2026 年米莱正式平反

案情

前妻离婚后争夺抚养权,直接报警:

- 指控:里奥斯长期性侵两名亲生女儿

​- 女权法官当道时期,警方 / 检方 / 女法官奉行 “相信受害者”,“非亲历不可知”,几乎零证据立案

- 证据状况:

- 无任何医学 / 物证证明性侵

- 两个女儿证词反复矛盾、多处谎言

- 法医鉴定完全不支持指控

- 结果:里奥斯直接被捕,一关 4 年;长期禁止见女儿,社会死亡、身败名裂

平反与政治影响

- 2025 年底–2026 年初,米莱新政府(反极端女权)介入重审

- 2026 年 5 月,米莱公开表态:

“阿根廷不能成为诬告无辜男性的女权乐园”

- 正式平反:认定纯属诬告,前妻涉嫌伪证、诬告,启动刑事追责

二、Ana Jazmín Carro 案(科尔多瓦,2018–2024,少女诬告父亲)

核心:14 岁少女因和父亲吵架,编性侵故事,父亲被判 15 年;6 年后她公开承认是编的

- 当事人:父亲(被判 15 年)、女儿 Ana Jazmín Carro

- 时间:2018 年(14 岁)指控 → 父亲判刑 15 年 → 2024 年 11 月公开认罪翻供

案情

- 起因:家庭争吵、不服管教、想摆脱父亲约束

- 诬告内容:说父亲多年对她性虐待,细节来自朋友真实经历

- 司法:同样在 “女权正确” 环境下,直接采信单方证词,父亲判 15 年,入狱多年

翻供

2024 年 11 月 20 日,17 岁的 Ana 召开记者会全面坦白:我 14 岁生气、不想被管,学校和社会一直说‘你是女人,男人不能管你’,我就编了性侵,故事是朋友的。我爸完全无辜。”

- 结果:案件重审,父亲有望出狱;此案在拉美引发巨大震动,讨论 “诬告对真受害者的反噬”

三、共性:阿根廷 “性诬告风暴” 的制度原因

1. 女权在司法系统内成思想正确,为了所谓的性别比例而大量启用女法官,出于个人 “同情” 原告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支持原告诉求(2015–2023)

- 司法系统大量女性化,奉行 “相信受害者(Believe Women)”,“非亲历不可知”

- 对男性被告举证责任倒置:你要自证清白,否则默认有罪

​- 公器私用,明明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平等、公平的工具,但某些司法工作者却仅仅因为个人 “同情” 或是对性犯罪嫌疑人的歧视就单方面无脑支持原告的诉求。

2. “信女不信男”的风气得到司法系统内部高官们的支持,比如号称阿根廷最高法院 “女权铁三角” 的这几位:

1. Elena Highton de Nolasco(埃莱娜 · 海顿 · 德 · 诺拉斯科)

- 职位:阿根廷最高法院副院长(2004–2021), Kirchner 时期二号人物

- 标签:极端女权司法掌舵人,高院 “女性办公室” 主管

- 操作:

- 力推 “性别视角优先于证据”,性侵案默认男性有罪

- 里奥斯案、蒙蒂尔案复核阶段直接偏袒控方,无视物证缺失

- 公开说:“女性证词天然可信,男性必须自证清白”

2. Carmen Argibay(卡门 · 阿尔吉拜,2005–2014)

- 职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国际女权法官协会主席

- 标签:激进女权 + 堕胎权硬推者

- 操作:

- 性侵案确立 “相信受害者” 铁律,写入高院内部指引

- 推动举证责任倒置:男性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无罪

- 里奥斯案早期关键复核,直接驳回辩方所有证据异议

3. Horacio Rosatti(奥拉西奥 · 罗萨蒂,2016–至今,院长)

- 职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021 后实权在握)

- 标签:表面中立、实质纵容女权双标,“龟男院长” 本尊

- 操作:

- 海顿、阿尔吉拜退休后,全盘继承女权倾斜判例

- 里奥斯案、蒙蒂尔案长期压案不查,拒绝平反

- 对下级法院女权枉法从不纠错、从不问责

3. 诬告成本极低、收益极高

- 离婚 / 抚养权 / 金钱 / 报复,一张嘴就能毁人

- 初期几乎不审查证据,男性直接社死 + 入狱

- 事后追责诬告者极罕见、刑罚轻(原法律:诬告 2 月–1 年,伪证 1–10 年,但极少执行)

3. 米莱上台后反转

- 米莱:反极端女权、反性别意识形态、重司法公正

- 表态:严打诬告、保护无辜男性、司法去政治化

  • 初步扭转了阿根廷社会上 “性同意权” 越来越混乱的这种不正之风

知乎用户 霜月乡 发表

你以为他们不想直接禁止未婚性行为么?他们连已婚非生育目的性行为都想禁了。

只是还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帜,不好弄而已

但是性同意权这事,是另一波人,他们要和西方接轨,从而驳斥西方的人权指责,甚至执行的比西方还严格,倒过来堵西方的嘴。

但是这事落地到还有彩礼这种东西的中国,性同意权就成了加钱的砝码,客观上打击了结婚和生育。

知乎用户 青云直上 发表

好处理的很,谁主张谁举证,谁应诉谁质证。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知乎用户 硅麟岁安 发表

该领证领证,目前婚内强奸只判过诉讼离婚期间的,其他的都不算,所以说你不领证怪谁。

甚至实践里支持先上车后补票,我虽然不支持但实践确实就这样,就跟大同案似的,男的听警察的调解,尽快把证领了,一点事没有就调解结案了,自己不作不死怪谁。

知乎用户 李泊莨​ 发表

这问题很难理解么?

你亲戚带小孩来你家拜年,你给小孩包了一红包,你会觉得你被抢劫了吗?

事实上你可以报警

比如亲戚在你家削了个苹果吃,那么水果刀有他的指纹。家里是私密空间,没有摄像头

你大可以说:“亲戚持刀威胁你,为了生命安全,你没有反抗,拿出了现金给他了。为了掩人耳目,亲戚要求你把钱装进红包,伪装成给小孩的红包

你发现了没?

私密环境➕没有监控➕无伤可验➕报警 = 受迫

所以性同意与否的答案就是事后女方报警不报警,没有其他的标准

男性体格和力量本身比女性强,女性难道要为了反抗强奸而丢命吗?假意顺从并事后报警是最稳妥的选择

知乎用户 不死鱼儿 发表

一个无法定义的性别,做出的无法定义的行为,哪来的定义混乱,压根就没定义,想怎么定义就怎么定义。

知乎用户 dingby 发表

骗子的哄骗定义准确才见了鬼了

知乎用户 牛死了还牛的不行​ 发表

民刑不分。我不是法律界的。在我看来男女发生关系至少在法律上有三个层级。

女不愿,刑法,拿证据,女不愿必定有证据,有个说法叫什么难什么打滚什么。黑社会也有相关证据链。这才叫女不愿。

女愿但反悔,和设局等一样,就是没有反抗,除非有其他佐证,比如 xp 不一样,虐待,这些都有证据的。很多都是这种,前面好的很,然后叫你拿钱,拿不出就报警。这种不需要保护。你坚决扫黄,维持治安就好了。她报警你就保护啊。你搞什么。

女愿,但家里面反对。骚操作太多。

其实,民刑要分开的。

刑法和民法不能互相作恶。

刑法肯定不强迫不诱骗不违背妇女意志就行了。其他的交给民法。

现在都交给派出所,派出所整天调解你们这玩意?

妇联不是闲嘛,刑法不违法不犯罪,其他找妇联。

不出两年,中国妇女报写的文章就不一样了。

知乎用户 阿福 发表

为什么性同意权默认专属女方呢?

知乎用户 白锦玉堂 发表

因为社会缺乏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元契约,来规定契约的边界,也即 “什么才是契约”。

一句话被认定为有效力的契约,那同意就是同意,不同意就是不同意。

如果一句话不被认定为契约,那就不能作为认定同意和不同意的证据。

元契约想要建立,几乎都要依赖族群的文化传承和习惯。但现在实在有点难以定义:什么是中国活着的文化,封存进档案的文化很多,我们在遵守的文化是什么呢,现在在运转的文化是什么呢?

原子化削弱共识,自然也削弱文化认同感,元契约就会越来越模糊。在法庭上对着妈祖发誓这种,即便在特定地域,也管不了所有人,只是一部分中老年的元契约了。

要面对这个问题,本质上是面对信仰的问题。人的力量可以塑造信仰,但目前塑造出的信仰客观来看就是不够崇高,没办法成为映照整个族群的镜子,不够令人扪心自问。

一直造神毁神的民间冲动其实不能单纯的视作软弱,虽然民间群体作为群体意识无法认识到元认知的问题,但本能对所缺之物的呼求,是真实、诚挚、饱含缺乏之痛的。尚不能组织语言表达的伤痛,依然是真实的伤痛和缺乏。

包括大家说的不被支配的自由,即不默认男性支配,而是双方基于一定的流程来确认谁相对支配,一般意义上默认双方都有支配权的自由主义,也建立在元契约清晰的基础上 了。

反倒是传统的男性支配,元契约不清楚也没关系,因为男性支配本身就占用了元契约的位置。以至于封建王朝统治时期,大家根本就没管这回事。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人权解放容易难产,因为元契约太混乱了,不够元。

现代化的真正成功与否,在于元契约所代表的共识和精神世界能否不崩塌。要是借着男女议题,在打来打去精疲力尽之后大家终于能坐下来,好好商量出一套属于现代社会的能够运行的元契约,也不必假托鬼神,仅以价值取向来定义,倒可以说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了。

知乎用户 海边的奥利奥 发表

模糊性同意权,只利好两种人

一种是真权贵,一种是真流氓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俩其实也可以算一种

知乎用户 SheTalk 发表

我 16 年的时候去实习,一家搅拌站的工地资料员。原本这个职位是一个年青的女性,她和这个工地的主任是夫妻关系。

当时正值春节前(离放假还有一周),本来那个女生还要配合我交接,但是她查出来怀孕了。

年前还需要回去参加她亲妹妹的婚礼,就提前回家了。她丈夫也就是那个主任送她上了返乡的大巴。

在没发生职场性骚扰之前,

他表现得都像个正常人。


事情发生是在一次团建,大概 7-8 个人。

去镇上的一家餐馆聚完餐又提出去 KTV

(是所有人都去哈~)

因为开的是两辆车,去包间的时候

我、他 / 它、一对夫妻提前到了。

TMD,我一个猝不及防,

他直接趁着酒醉揽着我到一个角落亲上了。

还好这个猥琐男是个矮冬瓜,

我第一时间捂住了自己的嘴巴。

(他的舌头还舔到了我的鼻子)

颠趴,我当时重感冒穿着厚重的羽绒服

(鼻子上是干燥的黄色结晶)

我第一次碰上这种事直接懵了,

就觉着这个人神经病啊……

然后跟着我们一起来的那个食堂大厨

他上来之后把这个贱人拉开了。

说他喝醉了,

把他拉回了车上我们直接打道回府了。

这个人回到车上后一直趴着,

全程也不知道是不是装醉。


我当时只是一个 20 岁初入社会的女孩子,

脸皮薄,也没有处理这种事情的经验。

(没有采取 bj 这种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没有什么默认,

也不存在不反抗就是接受。

【这就是我的立场】

作为一个女性,我的屁股不能歪。


后来我被迫和这个男的

继续在同一个环境呆了一周

【全程臭脸】

并且厌恶到完全不发起对话。

但这件事还是给我带来了【破窗效应】。

工地上其他男的也对我言语、行为骚扰。

因为他们发现这样做的成本很低。


所以真的会有恶臭男,

仗着年轻女生【脸皮薄、好说话】

就肆无忌惮地降低道德的下限。

女生最好不要去建筑工地。

因为接触到的这类人去 piao 的概率很大。

所以下意识地就会缺乏对女性的尊重。

恶心、下流

这就是我对消费性服务群体的态度。

同时,我认为

这是开历史的倒车,而非现代文明。

我就是拿有色眼镜看这类人。

也许 “他们” 很难称之为广义上的【坏人】,甚至在周遭的亲朋好友中口碑不错。

可是,他们的存在真实地伤害到了女性群体。

而这种行径居然还能

在某些男性群体中是互相认可的。

尽管我们曾接受过同样的教育,

仍旧令我匪夷所思。

也注定了我们是两类人。

知乎用户 民科院首席 发表

性同意权的定义一直很清晰。

性同意的定义才混乱好吗?

知乎用户 宁晨曦 发表

从哪里看出来乱了?明明是越来越清晰了!

以前还要分辨发生关系时是不是被迫的,现在不用管当时是什么状态了,只以女方报警时为准,报警了就是不同意,哪怕是几个月后报警也是不同意!

还乱吗?

知乎用户 無事小神仙 发表

其实这个问题是怎么形成的呢?

在其他场合,说不要,就是不要,任何一个正常人不至于勉强别人

反而再双方独处的场合

“女方说不,那不就是半推半就吗”

一个成年人的语言拒绝长期得不到尊重才是问题的根源

其实更想反问一句

两个人单独在一起的话,女方怎么样有效又合理的表示拒绝?

(大概就是恋爱没多久的阶段,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可以在沙发上抱着一起看电影什么的那种,但是又没有到滚床单的地步)

我能想到的

1. 语言上明确拒绝

感觉这个大部分情况下没什么卵用

毕竟在很多人眼里,“不要” 就是 “要”。

2. 肢体上阻止表达拒绝

感觉这个作用有限,尤其是双方体格悬殊大的情况下,很容易被理解成半推半就。

3. 又哭又闹

个人感觉这个对大部分有素质的人都管用

但是对于精虫上脑,又容易冲动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忽视

4. 直接一耳瓜子下去

这个没试过,不知道管用不,各位觉得呢?

我能想到的就这些了,所以,各位觉得什么样形式的拒绝才是有效的呢?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A 发表

性同意的理想很丰满,但是如果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没有被司法证据验证的可能,没有司法上的规定,结果就是,一切都靠口供来说话,形成了事实上的薛定谔的同意。一种毫无客观依据全看主观唯心的东西。

知乎用户 阿杰 发表

根本不乱,类比抢劫就懂了

抢劫=强迫 + 财产转移

强奸=强迫 + 性行为

强迫=失去通信自由 + 失去人生自由 + 可能受伤

如果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又没有受伤,如何界定强迫?

其一,双方关系如何,有没有发生性行为、财务转移基础

其二,双方因什么到达一个私密空间,(强奸)是约会还上约炮,是借钱还是吃饭。

知乎用户 世界终结前 发表

因为之前女的一直直呼早该管管了,所以官方没办法就管了

知乎用户 中海三太子嗷呜 发表

人身权利本身就不被定义,问题应该是,如果有人认为它的某项人身权利被犯罪侵害了,应当有客观证据而不是存在模糊空间成了司法系统的业绩来源!

知乎用户 木头人​ 发表

我就不知道正常交男女朋友,正常结婚生子怎么会违背性同意权的?

就非得乱搞男女关系,非得强迫发生性行为呗?

之前有部电视剧《离婚律师》,里面有个情节是,男律师跟女律师情投意合准备发生关系了,男的去洗澡的时候,女的因为喝醉了睡着了,当男的出来看到女的睡着的时候,他给女的盖好被子离开了。尽管女的在睡着前已经同意了发生性关系,但是在她醉了不省人事的情况下,男的还是放弃发生性关系。这就是性同意权。在另一方无法清醒同意的时候,选择拒绝发生性关系。

就这么简单的事,对男的来说很难吗?管住自己下半身,任何可能有风险的性行为都不要去发生,很难吗?

强烈建议开一门性教育课,现在很多人的性教育全都从片里学的,把片里演的当真的。实在不行拍点正常的片,说实话女生看那些片只有一个感受就是恶心。

别跟片里学!别跟片里学!别跟片里学!

知乎用户 野村少佐 发表

一点也不混乱,

她说同意就是同意。

小朋友说:那么说,她说同意不就可以了吗?

叔叔说,你还是没明白叔叔的意思,

她说同意就是同意,但她说同意不代表她同意,她说什么是同意,什么就是同意,但不代表她说什么是同意,什么就是同意。

知乎用户 白夜行 发表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同样都是汉字,每一个字你都认识,连在一起你就不认识了,这是正常现象,因为你不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但汉字的特殊性又造成了,很多人习惯于望文生义,靠字面意思臆测、甚至替代实际意思。

擅自理解,擅自期待,擅自失望

这是造成中国独特的巨婴法盲的根本原因。


很多答主提到,性自主权、性同意权其实是为了代替 “贞操权”产生的概念,那么问题来了——我们为什么不沿用 “贞操权” 概念呢?

因为 “贞操权” 本质是对女性的物化,认为女性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贞操” 上,一旦贞操被破坏那么这个女人的价值将显著降低。这是赤裸裸的封建价值观,不承认女性具有独立人格,认为女性必须依附于男性(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将女性的一切价值与贞操绑定,从而衍生出一系列基于贞操权而产生的概念,什么“贞节牌坊”什么 “荡妇羞辱” 都是打这来的。

与贞操权配套的,则是封建礼教,未出阁的姑娘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父母包办婚姻,最大程度杜绝贞操被侵犯破坏的风险——当然代价就是,女性被彻底的锁死在闺房内,没有参与社会活动、交流的权利,也没有婚配自由,完全就是奴隶。

这就是为何革命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也要推翻封建专制的根本原因,追求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这是写在革命思想底层代码的内容;同时,时代的发展变迁也不允许社会将女性彻底锁死在闺房内,要求女性也要参与社会生产生活,不可避免要和陌生男人打交道,主席名言 “妇女能顶半边天” 说的就是这个。而现代社会,女性的参与已经彻底改变了社会形态,整个社会社交场合已经无法离开女性的参与,陌生青年男女之间的交流频繁已经远超儒家伦理诞生和占据主流思想的年代,此时还固守几千年前的教条已经不是对不对的问题,而是客观上能不能做到的问题,贞操权在这个时代已经彻底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和土壤

所以现代社会、法律不应当也不可能再承认、保护 “贞操权” 这么个东西了,它已经随着革命胜利以及时代的发展变迁被彻底打倒砸碎,扫进历史垃圾堆里了。

但是,人的观念迭代是滞后于时代发展的,对于广大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两千多年的儒家封建礼教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想要这个群体彻底实现观念迭代至少需要数百年十几代人的努力,东大革命胜利也就 70 余年,改开也不过 40 几年,想实现全民层面的观念迭代还为时尚早,起码等题主父辈这一代自然死亡才有可能。

于是在这个青黄不接的档口,社会上出现了非常尴尬的一幕:

一方面,女性不再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可以自由选择婚配对象,这是时代的进步;另一方面女性的贞操权也不再被保护,但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案件(即强奸案)也在发生,如果没有新的理论补充的话这种行为无法被定罪,女性将人人自危,社会秩序就崩溃了(参考印度)。

性自主权理论(或者说性同意说)就是在这种大前提下诞生的,且不论这个理论本身的争议,它的产生其实是基于 “贞操权” 被废除后所产生的理论缺失以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漏洞,属于 “亡羊补牢” 性质的,既符合现代价值观,又能维护现有秩序不被过度破坏,基于此其意义非同小可。

从逻辑上,贞操权是将女性物化,否认女性独立人格,潜台词就是 “女性的贞操不属于女性自己”(属于谁呢?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你看这不就对上了)。而**不承认 “贞操权”,那就意味着承认“女性的贞操(姑且用“贞操” 这个词,实在想不出别的词代替)属于女性自己,由女性自主决定发生性行为的对象”。**性同意说就是这么来的,逻辑上完全能自圆其说。

如果各位答主认为该理论不合理,需要做的不是怎么驳斥这个理论,而是找到新的理论既能填补贞操权理论被废除后产生的漏洞,又能符合现代价值观,逻辑上还能优于现有的 “性同意理论”,否则无论逻辑上如何驳斥性同意理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还是会不得不捏着鼻子用,哪怕因此导致男性的权利被事实上损害了。

各位答主,加油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语言学角度来说,这些词从来没有定义准确的时候。只是因为之前的道德观念让绝大多数人对同一个词的理解都在一个相同范围,因此被误认为是定义准确罢了。

就像抓考勤是公司破产的前兆一样,抠字眼是道德崩坏的前兆。

法律要追求更准确、规范的表达——很正常。法律如果没办法极致准确规范这个社会就药丸啦——很离谱。

知乎用户 哥哥爱 发表

通电、开机、启动、运行、关机

一个强奸案的案卷放在法官这里

法官第一句就问,受害者是否同意施害方的行为

这就是把这个案子通上电

如果得到的是,同意的回答

那案子就不需要通电了,可以直接下一个案子了

所以,为了让案子能够判的快

这个同意权的引入,很重要了

这是意愿的表达嘛

所以,如果当年是同意的,为什么几年后还能撤回呢?

那这就不对了,至少有一个是假的

薛定谔的猫,只有未被打开的时候才有叠加态

到法官这里,不能有薛定谔的同意

否则,你让法官怎么走下一步,怎么开机,怎么运行

知乎用户 Kristen 刘律师​ 发表

不是混乱吧,是不断地根据情况进行休证吧。

法律就是不断根据实践反馈而进行修正的,性同意权不断被修正和调整,说明其社会要求使然,社会行为的反映。

知乎用户 小小鸟 发表

立法时双标,司法解释的再漂亮也没什么用

知乎用户 飘飘然 发表

强奸是怎么定义的 违背妇女意愿 强行发生性行为

违背妇女意愿和发生性行为 同时存在就算强奸

这里就有关于性行为的定义 那就是插入说 插入就是性行为 就是强奸

然而现在只说违背妇女意愿 对于是否真的发生性行为闭口不谈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检方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愿

检方怎么认定发生性行为 钢化膜就是没有插入的铁证

检方可以检控 猥亵 可以检控未遂 但是法院不能判强奸的既遂

对法条的故意曲解 故意制造冤案 还舔着个脸在那洋洋得意 你能那她们怎么办?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性同意权的定义屈服于国家监狱机器的需要 ,这是监狱女权主义 (carceral feminism) 的特色。

在一桩桩具体案件中,它们以权威主义手段不断篡改着性同意权,故而 “性同意权的定义越来越混乱”。

而监狱机器乐见性同意权的 “混乱”,这反而利于它治理、干预的扩张与权威主义形象的树立

知乎用户 车和芯​ 发表

熟悉制造业的都知道,任何产品都需要有行业标准

如果性同意权没有一个行业标准

那么性不同意权也就没有了行业标准

当你不允许随地大小便,又不提供足够的公厕

那么就相当于所有地方都是公厕

知乎用户 with today 发表

觉得混乱可以自己用手解决。

你既然想和女的 xx,就得忍受风险。

况且,绝大多数男女性行为都没有被告上法庭,风险已经够低了。

就连呼吸都可能碱中毒,世界上哪有什么事是 0 风险的?没有谁有资格要求绝对的安全。

知乎用户 Eraser 发表

两性关系中,女性因伦理、基因等原因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法律会对女性倾斜,就像交通问题中机动车和行人的关系。

所以法律上为了保证女性权益,给了女性很大的自由度,一定程度上已经发展到了只要去告,必然有效的地步。

那现在这个版本,真正的性同意就是 “只要不去告,就是性同意”

男人要做的是,事前培养感情,事中卖力耕耘,事后体贴关怀。事实上正常的亲密关系都是这样表达的,所以大部分女生也不会去告。有些男人想搞快餐 / 拔叼无情 / 骗炮,或者说精虫上脑被做局了,确实是要承担一些责任的。

不过不得不说,随着版本发展,在两性中对男性剥削越来越重了。

不过好在我已经不年轻了,公粮都不想交了(笑)

知乎用户 黎铁锤​ 发表

这问题下面的回答我看了一些,感觉有些人是真不懂,有些人是装不懂。

但大家都在回避那个不能触碰的滑梯:“究竟谁来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

说直白点,就是现在的司法审判制度是否合理?

放到强奸罪上,这个问题就更突出了。

“用暴力、胁迫方式” 说起来简单,但实际执行很难

殴打女性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很容易鉴定,如果是一个身高体壮的成年男子对一个体弱的女子,用威胁方式呢?

暴力的问题还好说,如果是用非暴力的方式呢:“你不跟我睡,我就开除你,你老公失业,小孩上学、父母生病,太太你也不想….” 算胁迫吗?算违背妇女意愿吗?

最后又回到全凭一张嘴上了?

我国是一个左派社会主义国家,至少在司法的底层逻辑上是承认男子是天然处于强势地位,不管是身体条件上还是总体社会经济和权力地位上,妇女是出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在相关司法条例上适当倾向女性,在我看来是属于 “必要之恶”。


那么话又说回来了,到底怎么界定强奸案中嫌疑人是否有罪呢?

按照现行法律,法官,最多加个合议庭说了算,再加上案卷不公开,所以网络上大家都是拿着只言片语来 “赛博断案”。

但如果我们尝试使用陪审团制度呢?让控辩双方在符合基本条件的人群中挑选 12 个人民陪审员,让他们根据各自的证据、证词来断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呢?

1 个法官和跟 12 个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普通人

你们更相信哪一边更公平呢?

知乎用户 苏察哈尔璨​ 发表

因为有人在搅混水。

以 ai 为例(具体哪个不说了),当你查询 “性同意” 的时候,极大可能会给你这个回答内容:

哦,还有这好东西,那不得看看。继续问下去:

还挺专业的提供了认定标准:

这么重要的文件,怎么能不第一时间掌握?再探:

这个文件有多重要呢?培训、引用、纷纷点赞:

在哪里找这个文件呢?人家贴心提供了地址,还提示不要被假冒伪劣产品欺骗:

但很可惜,按照这个路径,网上竟然找不到这个文件,人家是这么解释的:

怕你不信,还继续给你灌输这个文件的重大影响力。

最后还找补,说这些文件通常仅公开核心内容和解读文件,全文仅对司法机关内部发布。并且不厌其烦地解释,《性同意认定指南》的部分内容未对外全文公开,体现了司法文件专业性与公开性的平衡。虽然无法获取全文,但通过官方解读文件、指导性案例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仍可以准确理解其核心精神和适用标准。

你信还是不信?那就验证一下吧。

甚至还更进一步:

多个案件都参照这个标准来判:

至于这个《关于性同意认定的指导意见》,也很重要,咱得有啊,赶快学习。结果人家说:

意思就是正版的得从内部找,盗版的不真不准确,还有阅读理解版的可以找到。

但是,这个 “法发〔2025〕12 号” 文件是真实的,不过文件名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性同意毫无关系。

那是否存在另一份由 “四部门” 在 2025 年发布的、名为《性同意指南》的文件,而传闻只是错误地安上了另一个文件的文号?

遗憾的是,在所有搜索结果中,没有一条信息能够证实中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于 2025 年发布了任何名为《性同意指南》的文件。无论是官方公告、法律数据库记录、新闻稿还是媒体报道,均未提及此事。

一份如此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社会意义的司法文件,一旦发布,必然会引起法律界和学术界的广泛讨论。然而,搜索结果中完全没有找到任何提及这份所谓 2025 年《性同意指南》的法律评论或学术文章 。这从侧面印证了该文件的不存在。

在 2023 年已经发布了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全面指导意见后,在短期内(2025 年)再次发布一份更宽泛、更概念化的《性同意指南》的可能性较低,除非有重大的法律或社会变动,而搜索结果中并未显示这一点。

为了穷尽可能性,我们还检索了 2025 年 6 月 15 日当天,“四部门”是否联合发布了任何其他文件。但搜索结果中并未找到 “四部门” 在该日联合发布任何文件的记录。对官方新闻平台如 “新闻联播” 文字版的检索也显示,当天及后续报道内容主要涉及国家宏观政策、经济发展、民生等议题,没有任何关于司法文件发布的内容,更不用说《性同意指南》 。

一份关于 “性同意” 的全国性指南,无疑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和社会关注度。如果该文件真实存在,必然会引发国内外媒体的广泛报道和解读。

但对媒体报道的检索结果显示,没有任何一家可靠的媒体机构报道过此事 。搜索结果中提及的 2025 年相关新闻,内容五花八门,涉及经济、科技、医学指南等,但唯独没有传闻中的《性同意指南》 。

同样,在社交媒体、论坛、非政府组织报告等独立信息源中,也未能找到对此事的讨论。通常重大政策出台前后都会有预热、解读和反馈,而这一切在传闻所指的事件上完全不存在。媒体和公众舆论的完全缺席,进一步排除了该文件 “已发布但未被广泛知晓” 的可能性。

至于另一份《关于性同意认定的指导意见》和所谓的指导性案例,懒得查了,肯定是假的。

返回头再追问,人家坦然承认这就是典型的 ai 幻觉:

很有推卸责任的意思。但 ai 不是人,其言论不代表 ai 机构意见立场,拿它没辙。

那 ai 自己不可能凭空想象出来这些东西,这些内容自然是有人大量投喂相关语料的结果。

看了这些,自然会造成题主的感觉。

知乎用户 娜可露露 发表

吴用有一次喝多了,吹牛说自己只要下功夫,能把任何人都弄到山上来造反。

大家起哄让他说怎么弄,吴用这次终于没憋住,把自己的独门秘籍讲了出来。

他说:

别看科举考的都是儒家之学,治国用的还是秦法那一套。

秦法是什么?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你就是在大街上撒泡尿也是个不小的罪过,更别说胡乱说话到处乱跑了,想办你都是流放五百里以上的罪。

别说那些小民,就是刑部的老吏都搞不清楚这些法,更别说避免犯法了。

你就是天天在家里躲着,也会被别人牵连,这天下就没有不犯法的人!

所以只要跟他说清楚,你以前犯的罪过,八成就能让他上山。

要是有那罪过太小,或者有钱有势不怕告的也好办,咱们就替他惹一个盖不住的罪过就行。

那些官要的就是有人顶罪,能向上交代了就行,明着诬陷就能把他抓起来,到时候咱们再去救,还能不上山吗?

我其实最怕的是大赦天下,一下子就把以前的罪都免了,要想劝人造反还得从头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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