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西医解决不了的病,中医就能治?
知乎用户 zxcvb 发表 脱口秀演员张俊有一个段子: ” 为什么最正宗的豆汁儿只能在二环内才能喝到?因为它的难喝程度让它走不出二环 “。如果它的受众群体非常大,自然会有人将它传播到三环,四环,五环,甚至 20 环。 如果你是一位现代医学的 …
这件事最让我觉得讽刺的是,最早曝光出来是男方侄女主动曝光的。

估计这个侄女还觉得自己是出于好心,帮自己婶婶寻亲。
你要是真知道和精神病人发生关系算违法犯罪,肯定藏着掖着啊。
也就是说男方这一家自始至终,都不觉得自己这么做有什么问题。甚至还觉得是对女硕士的天大恩惠。
这太讽刺了。
另,有个疑问哈:
最早的新闻说 2010 年年初失踪了

现在通报又说 2011 年 5 月才失踪

中间那一年多去哪里了?
最新!“憨厚老实”的 “收留者”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距离 12 月 3 日通报卜某被 “收留” 刚好过去一周。

收留 13 年,儿子 12 岁,女儿 8 岁。
据男方侄女张女士描述:
十几年前,卜女士流浪到她家,当时报了警,但卜女士拒绝沟通,还动手打人。
最后,卜女士被她好心的叔叔 “收留”。
两人在一起生活,还有了孩子。
如今孩子大了,母亲还没有户口,很多政策无法享受。
于是张家的人才动了帮卜女士找家人的念头。

在与寻亲志愿者的交流过程中,志愿者发现对方识字,而且文化水平不低。
并且通过引导,卜女士说出了自己的父母、哥哥名字,还有就读的大学等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卜女士书写的信息中,一个 “跑” 字引人注目。


消息一出,大部分网友对 “收留”2 字提出质疑,认为在精神异常的情况下生育两个孩子不能算 “收留”。


面对网友的质疑,“收留” 男方的侄女在社交平台开设账号,并开直播和发视频回应:
“花花(女硕士)也有清醒的时候,她清醒的时候为什么不走?
为什么毕业了 31 岁都没有工作?
因为她是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无用的人!”

除此之外,侄女张女士还表示二叔家庭贫困,自己想开直播带货,赚钱养活他们。不过,目前侄女账户已转为 “私密账户”。

据媒体报道,目前卜女士正在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

天眼妹查到,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是山西省精神卫生行业的权威性专业机构,三级甲等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曾被省、市卫健委认定为 “太原市精神卫生重点专科”“太原市精神科护理重点专科”“太原市心理服务中心” 等。希望卜女士能够在医院的治疗下早日康复。


卜某哥哥最新发声表示:目前妹妹身体严重营养不良,想知道妹妹这 13 年到底经历了什么?

12.10 (周四)
目前的回答基于今天新华社的报道,截图如下

这么远的距离,而且据说是在山里
先看地理位置:
晋中榆次区到和顺县


开车 2.5 小时,走路 1 天多

警方目前是属于调查中,这么远的距离,怎么到达村里,是证明有无拐卖行为的关键。
是自己溜达,还是有人开车带过去。
据当地村民说 8 月出现在村里,然后老实人带走(这里村民的说法如果属实,就否认了这件事有买卖行为)也就是,没有拐卖。
警方已经确认有强奸行为。
这个很明显,肯定有啊,娃都有了。
剩下看警方的措辞,“涉嫌其他违法行为” 是指
强奸一般伴随的暴力行为,精神病人一般伴随的人身禁锢
孩子违法上户口等行为。
“失职失责” 是指警方接收报警后的不作为,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等等各个部门的违规操作
处理结果等后续
很多年前有暂住证制度,直到 2003 年有个湖北黄冈籍的大学生(男)在广州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押然后在收容机构被殴打致死,这件事在社会舆论上引起轩然大波,然后法院重判了收容所员工(死刑)然后四个月后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我记得当时报纸上有条评论说:这种事情太常见,但就因为这次的受害者是在广州有工作的大学生而非无业游民,所以社会舆论震动了。
同理这次事件:拐卖人口和绑架女性是太常见的事情了,这片土地上有数不清的辍学者和低学历者因此受害;而这次事件能获得空前的关注正是因为受害者居然是个硕士。
之前援藏在司法局值班的时候,接待过自称被买卖的妇女。
一大早带着孩子来,涕泪横流,谈到伤心处,当场就要撩开衣服展示伤口。
也是陈年旧案,十几年前的事了,逃回来上访也跑了八年。
有什么办法呢?——没有。
时间过去太久了,哪怕有什么人证,也都是十几年前的回忆,太模糊、难以固定,做不得准。
当事人也很清楚,默默认命,经我们帮忙办了离婚,千恩万谢,算是回归正常生活。
无奈,但至少有一条活路。
比较之下,我甚至觉得新闻里这位女硕士有些「幸运」。
她是精神病,而且是走失前就被医学诊断明确的精神病;男方为了辩解为何没有送归而是选择收留,只能坦诚当时就发现她是精神病。
集齐了这些要素,在十几年后的今天,拐卖、非法拘禁都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多少保留了追究强奸罪的可能——这本身就是一件小概率才会发生的事。
有一句话叫「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喜欢溯源的老师会告诉你,这是一个误译,原文更合适的翻译应当是「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但更残酷的现实会告诉你,对一些人来说,连迟到的正义都没有。
以上。
2011 年的网络已经挺发达了,走丢一个大活人,竟然找了 13 年才找到,而且就在隔壁县!
村里多了一个看上去精神不正常的女人,还生了孩子,村委会真不知道还是装聋作哑?
一个 “收留” 看似雪中送炭,实则落井下石,33 岁的老光棍饥不择食,现在后悔了吧?
只是,可怜了俩孩子!
谢邀,答主是土生土长的山西人,家离和顺很近,法学博士在读,看了这个事儿的最新通报,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五味杂陈,如果非要用一句话来概括的话,那就是这件事尖锐暴露出了现代法治文明与蛮荒生存秩序之间的矛盾。
精神病患者没有性同意能力,无法做出有效的性同意,因此与之发生关系均构成强奸罪,听上去多么顺耳。早年司法解释曾明文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1990 年版《残疾人保障法》第 52 条第 5 款亦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这两部规范现在均已废止或修改,但相关内容已成为了基本法律常识,这也是本案中行为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原因。
但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
要知道,我国精神病患者数量庞大,兜底的社会保障无法让所有精神病患者过上一个相对有尊严的生活。我国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问题十分突出,即一方面家庭往往不堪重负,另一方面政府投入和社会救济又相当匮乏。在现实中,如果一对夫妇不幸养育了一个患有精神病的女儿,最常见的处理方法往往是趁自己尚未失能,趁女儿生育能力健旺时,赶紧将其出嫁给一个老实憨厚但无能力正常婚娶的鳏夫(至少山西是这样)。这样一来,虽然患者的生育能力会被剥削,但至少余生的温饱无忧,生活有了基本依靠。
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律用《刑法》来衡量,毫无疑问患者父母构成遗弃罪,接收患者的鳏夫构成强奸罪,剩下一个患者无人照料只好被随意投放给救济机构,在其中的生活质量难有保证,这个结果,真的是刑法追求的公平正义吗?
因此,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只能是民不告官不究,如果究了,司法机关也会陷入两难局面。在刑法理论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引入 “推定同意” 理论:在被害人因故 “不能表达” 或相对行为人临时无法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相对行为人站在“理性人”的视角,基于社会一般价值标准考量,若相对行为人的行为及结果有利于被害人,从而推定被害人 “如能表示” 则应当同意。
通过引入推定同意理论,情理与法理的两难困境初步缓解了,虽然精神病患者不能有效表示性同意,但整体衡量,为了有利于患者本人的利益,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推定其同意,从而排除遗弃罪和强奸罪的适用。
当然,本案的情形有别于前述 “患者父母主动将患病女儿‘出嫁’” 的情形。个人认为,本案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行为人及其周边人在发现走失患者后,究竟有没有报警或联系相关部门。如果没有,则其未穷尽最基本的扶助措施,存在利用和剥削患者的主观故意,构成犯罪;相反,如果曾经报警,但处警人员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妥善处理本案,放任了患者留在行为人家中生活,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主管机关主动放弃了对患者的保护与扶助,如果患者不留在行为人家里,其生存环境只会更加险恶,因此可以适用推定同意理论排除强奸罪的适用。
题外话,如果当事人的亲属看到了这个回答,可以给我发私信,我愿意无偿给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读者自然可以反对我的观点,但我认为,朴素的正义应当提升为理性的正义,为此,推荐阅读以下材料:
知乎问题 “为什么街上没有一个流浪汉是女的?” 高赞回答充分展现了流浪女的险恶处境;
博士的回答如何看待女硕士患精神病在街上行走被收留? 用生动的笔触分析了精神病患者的困境;
高维俭、李晓磊:《“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定性的类型化研究》,载《理论月刊》2015 年第 9 期;
罗翔:《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云南人民出版社 2021 年版,第 132—133 页。(所以,别说什么 “法学学得没人性了,你们的罗圣也是同样的观点,不信自查”)
官方通报最后说 “对其它涉嫌违法犯罪将依法依规严厉惩处,后续调查情况及时通报”,这一点是值得表扬的,没有武断的下结论说 “一定存在 or 不存在拐卖”,比前几年的徐州丰县案件表现好。
毕竟本案目前已知的信息有很多蹊跷之处,受害人 2011 年 5 月在榆次区失踪,然后当年 7 月就出现在 100 多公里之外的青城镇,很难想象这是一个精神疾病患者独自做到的事。
案件还在调查中,我姑且做两个猜测,权当是给警方提供调查思路了:①张某及其家人、邻居村民很可能集体串供说谎,隐瞒了当年的真相,其中很可能有涉及拐卖的线索;②受害人卜某的家属可能存在严重的监护失职行为,导致卜某失踪后迟迟找不到,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家属也隐瞒了一些细节。

从前听过一个细思极恐的问题:“为什么大街上的流浪汉几乎没有年轻女人?”
究竟是 “好心收留”,还是 “别有居心”。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今天能合法 “收留” 女精神病人给自己生孩子,明天就可以合法 “收留” 男精神病人进黑工厂。本质上就是把活生生的人不当人,而是他们可以非法强占的资源。完事还要出来立好人人设,拿受害者来博取关注,开直播赚钱。好一个“物尽其用”。
感谢网友们火眼金睛,没让这种无耻之徒得逞。
这件事为什么引发这么多人的关注,我认为有两个方面:
一是 女性莫名 “被收留” 产子,带来的巨大精神创伤、身体损伤,以及对女方家庭和人生的伤害。
二是 “老实人” 强行收留陌生女性,受到的惩罚和巨大的收益,不成比例。
三是广发网友,不只是女性网友,也有男性网友,对自己、自己亲属 “莫名被收留” 的恐惧。
这种看似普通却实则能够威胁到我们每个人的真实事件,才是最恐怖的。
第一点,毋庸置疑,不要提本案当事人卜某当时是精神病发的状态,可能丧失部分沟通能力。但是 “收留” 她的人,还有这个村庄,居然全部保持了沉默状态,这是第一点恐怖的地方。
不管女子是否是精神病人,流落他乡也好、旅行异地也好,如果来到一个偏僻农村的时候,这里所有人将其视为 “无主之物”,可以带回家中 “收留”,生子。
至于该女子是否有家人,是否有科研能力,是否对社会有巨大贡献,全部归零。
这时候只剩下繁衍生育一个价值。
人,如畜生一般,称斤论两。
求助无门,逃跑无门,哪怕是硕士,也只能在书本上留下一个个 “跑” 字。
肉体还是被禁锢在这个可怕的地方,为陌生男人产子。
恐怖不恐怖?
第二点,是 “老实人” 犯罪的代价和巨大的收益。
我们经常看到,所谓的 “老实人” 都是这个村庄中的最底层,要么是残疾,要么是老弱,自身经济水平极差,无法和正常人一样,通过正常的婚姻娶妻生子。
就是这样的人,在 “捡到”“收留” 流浪女子之后,第一个想法不是当人,而是当畜生。
先满足下半身的需求,再满足繁衍后代的需求。
代价是什么呢?
如果没有被发现,白白生出来几个孩子,养活了以后能够给自己养老,至于那个女人,完成繁衍的使命后,是死是活无所谓。
如果被发现了,也不过是坐几年牢,失去的是自由,收获的可是监狱里的温饱生活,甚至自己的孩子都不用抚养,社会和女方家庭给养了。
男人不用经历孕育的痛苦,也不用经历养育的辛劳。
出狱后,孩子长大了,可以给男人养老了,下半辈子爽不爽?
对这种男人来说,简直是一本万利的事儿,为什么不干?
甚至可能因为此类案件对 “老实人” 的惩罚太轻,起到反向鼓励犯罪的作用。
你说恐怖不恐怖?
所以说,法律必须要严惩、严惩、再严惩,才能刹住这些 “老实人” 的歪心思。
第三点,广大网友为什么对这件事这么关注?因为牵扯到每个人的利益。
不说别的,近几年很多网红搞直播,什么探秘山村,什么野行。
有男的,也有女的。
女性遇到强行要收留你的 “老实人” 怎么办?
男性遇到强行要收留你的 “老实人” 怎么办?(不能说男性没有风险)
男性的妻子女儿遇到要强行收留你的 “老实人” 怎么办?
难道就捏着鼻子认栽,因为放不下女方的孩子,就要给这个 “老实人” 养育后代?
等这孩子长大了,再回头埋怨你为什么起诉他们的 “老实善良的父亲”,让他们成为罪犯的后代?
甚至有的孩子会主动赡养还有劳动能力的父亲,而抛弃精神失常的母亲。
只要女方生了孩子,女方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就要面对这种岁月的凌迟。
每一天,看着孩子都会想到亲人的遭遇;
每一天,都在怀疑自己的付出是否正确;
每一天,都在审视流淌着亲人血脉的 “老实人” 的孩子!
这是无形的羞辱,是钝刀子割肉,是细水长流的痛。
本案中卜某的父母和兄嫂,有多么疼爱自己的女儿 / 妹妹,就有多么痛恨那个 “老实人”。
他们又该如何面对两个看似无辜的孩子?
前路漫漫,不知何时他们才能走出黑暗。
只能祝福吧,我们都是旁观者,谁也无法预测未来。
如果这个真被定罪了,我建议统计下全国所有的精神病患者,凡是有后代的,就把他们的配偶抓起来,因为他们犯强奸罪了。
如果一个人不分男女,只要开具精神疾病证明,只要和他人发生关系,那么均可以告对方强奸罪。我认为是荒唐的。
在吃不饱饭并且社会风气保守的年代制定的法律在当下是否适用?
在保守闭塞的年代,只要发现是精神疾病的,基本都已经很严重了,所以这条法律在当时是合适的。
而现在精神疾病种类繁多,程度有轻重缓急,甚至在年轻人之中已经屡见不鲜,我自己就认识几个需要吃精神药物的同龄人。
所以我认为这条这条法律是需要修改的。
在第一次通报山西女硕士事件一周后,官方今天发了第二份通报。
这次,女硕士不是被张某 “收留” 了,而是由张某 “带回家中”,并育有子女。
更重要的是,通报里说:
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官方的态度,终于从正能量满满的 “收留”,转到去调查张某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的问题上了。
这是我在这个匪夷所思的事件中,第一次看到正常的官方表态和行动。
这个世界终于恢复了一点点正常的样子。
一个多星期,不容易啊。
在这个热点火不过三天的时代,人们能够锲而不舍地盯着一个事件,是极其罕见的例外,一年中这样的案例,屈指可数。
可是,你我都知道,注意力是一种稀缺资源,我们消耗了珍贵的 “战略储备”,换来的却是本该如此的正常结果。
这是官方发的第二份通报,关于这件事我也已经写了两篇文章:
1、文字游戏,可算被他们的通报玩明白了
2、被 “收留” 女硕士后续,让人出离愤怒
这让我想起两年前的铁链女,我曾经为铁链女专门写过 11 篇文章,那样艰难的书写过程,那样忍不住流露出的关怀之情,到现在我依然记忆犹新。
从铁链女到走失女硕士,官方就非得一次次在舆论的紧逼下,才愿意一小步一小步地往前推进。每次都得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能换来一点点可怜的正常成果 ,真让人灰心。
鲁迅说,人类的血战前行的历史,正如煤的形成,当时用大量的木材,结果却只是一小块。
鲁迅还是太过于乐观,用大量的木材得到一小块煤的,不一定是人类血战前行的历史,还有我们正常不过的生活。
可即使这一小块得之不易的煤,也并没有多纯。张某是被抓了,但罪名可能要打个折扣;而卜女士十几年来,在结婚登记、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申报、上学登记等等环节,是如何逃过官方的法眼的?这里面藏着多少猫腻,又有多少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都让人不敢想象,也无法抱有信心。
可又有什么办法?我们还是得不断发声,不断奋斗,只为了那个并不让人满意的正常世界。
可能,这就是我们的宿命。
只是,但愿这次我不用连写 11 篇文章。
—The End—
作者:魏春亮
首发:亮见,ID:liangjian0624
是不是构成强奸罪关键是在于卜某是否属于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个需要鉴定,而不是看别人眼里的卜某是不是精神正常。
从证明的角度上来说,如果卜某一直是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话,那就简单了,因为孩子都生了,必然发生过性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当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卜某是没有反抗能力的,与没有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识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强奸罪无疑。
但是,也不能排除一种情况,那就是卜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的时候是正常的,发病的时候就是无行为能力,也就是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证明当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卜某就是处于发病的状态呢?
不过公安机关既然已经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估计是有一定的证据,后续应该还有通报,我们也不用过多猜测。

只是我有一些事情难以理解,精神病人在 2021 年《民法典》实施以前的旧《婚姻法》中,是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要认定婚姻无效的。
修改后的《民法典》虽然没有认为这样的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婚前不告知精神疾病,婚姻也是可撤销的。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精神病是很有可能遗传的。

而村里有一个精神病人产子,居然没有人发现异常?
村委不知道,民政部门不知道,妇联不知道,医院不知道,公安派出所等一系列公职部门,也都不知道是吧?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啊?

这就不得不挂一些人了:


不知道这篇新闻稿会不会撤下来,也不知道当时是基于什么考虑进行的报道,但是现在看,一些人要因为这个事情失去乌纱帽了。

不过联合调查组现在的结论是值得称赞的,对于问题不隐瞒不包庇,果断处理,该追责追责,这样才是负责。
现在该男子已经涉嫌强奸,这个估计没有问题,后面就是非法拘禁的认定以及有关责任人点处理问题了。
对于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简单说一下,如果是合法婚姻状态下或者是事实婚姻状态下和精神病人发性关系,大概率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和完全失去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如果在一定的条件下确实不知道相对人是精神病患也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则不构成强奸罪。如果相对人属于间歇性精神病而此时其精神正常期间,经其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也不成立强奸罪。
所外流浪了十几年的罪犯终于被派出所收留了。
另外我想问之前派出所出通告的那群人,能不能以渎职罪弹劾?要不是舆论发酵,这群人真的能黑的弄成白的。
从铁链女到走失女硕士,官方就非得一次次在舆论的紧逼下,才愿意一小步一小步地往前推进。每次都得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能换来一点点可怜的成果 ,真让人灰心。
经过两天的高强度冲浪,此次事件使我的知乎黑名单增加了一百多号人,B 站黑名单增加了四五十人左右。
人,不应该失去基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
中国古代有个小故事,叫《宋太祖千里送京娘》。
讲的是宋太祖赵匡胤年轻时浪迹江湖,于清幽观救下被强盗囚禁的京娘,二人结拜,赵匡胤跨越千里护送其回家。
途中,赵匡胤凭高强武艺击退众多匪寇,对京娘悉心照料。京娘心生爱意表白,却被赵匡胤以义气为由拒绝。到家后,赵匡胤婉拒京娘家人的婚约。
后来他登基为帝,欲接京娘进京封妃,然京娘已出家。也有传说结尾是赵家人对京娘的贞洁有质疑,京娘愤而自尽。
真正的男子汉大丈夫,不仅不能欺负病女于暗室,甚至即使是精神健全的少女主动表达爱慕,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让人家见到亲生父母之前,也应该理智拒绝,不能乘人之危,否则就太猪狗了,不是大丈夫所为!
可惜,现在这样正常的男子汉不多了,拳打南山敬老院,脚踢北海幼儿园,替人渣说话的玩意,即使是封建社会都是要被戳脊梁骨的!
看到所有人都在讨论整个 “收留” 的问题,真的很开心大家脑子都在线
没有收留,只有买卖或非法拘禁。正常人遇到走失的成年人会怎样,女性,成年,衣着干净。当然是报警,警方会很快联系你的家人。
如果没有人把她带走,以精神不正常的状态,短时间不会离家太远,很快被找到。
如果真的有所谓的收留,也是短暂休息一下同时马上报警,而不是发生性关系,然后拘谨对方这么多年。
需要明确的是,该女硕士即便没有后来的 “被收留”,她也已经在原生家庭患上了精神病,且是她走失的原因,并不是 “收留者” 导致她精神病的。

类此这种言论槽点太多了。
你起码厘清事实再发言吧。
她第一次发病是中考失利,精神出现异常,休养一年后,考上理想高中,这时候她是健康的,何来带病读完硕士?
2008 年了,她因为没更新二代身份证,无法考博,受刺激精神分裂,到 2011 年,四年间接受过治疗,但显然没治好。
而且原生家庭条件困难,无法得到你所谓 “好好治疗”,不要想当然好吗,她的条件根本得不到好的治疗,所以她根本就没有你想当然的所谓美好前途。这何尝不是何不食肉糜。
她的悲剧并不是 “收留者” 导致的,而是她悲剧之后,再有了被收留的这个经历,先后逻辑理清楚,很难吗?
已经有人说了,如果当时精神失常走失的她,没有 “被收留”,命运是不是会更惨,甚至可能活不到今天呢?
所以,你们现在为她打抱不平,我想问一下的是,她会有什么比现在更好的结果吗?我真的想象不到,她能有比现在更好的结果。
至于说收留者强奸了她与否,精神病人也有生育权吧,那么她个人是否是自愿的,何必急着下结论呢,等警方调查清楚再说。
一个事实是:她是可以自由活动的,而她留在了那里 13 年。
没啥好看待的。这就是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而已,不值得某些药丸党如此高潮。毕竟既然知道新冠病毒是清零不了的,为什么就不能理解刑事犯罪也是清零不了的。
首先,这个通报没有任何问题。通报只是个形式,不能因为通报里面有 “收留” 两个字,就认定了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侦查。即便是公安立案了,这个事情也只是到了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这个人只是犯罪嫌疑人,既然是 “嫌疑” 人,那就意味着他可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敲了棰,才能认定为他真的是“罪犯”。既然现在还没有最终结论,那通报里面没有出现拐卖之类的字眼也能说的通。
什么是拐卖妇女?前提是有 “拐”,也有 “卖”,是谁买卖了人口?这个人现在在哪?当初花了多少钱?钱给了谁?精神疾病是被拐前得的还是被拐后得的?这些都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撑,如果没有的话,那就不构成这个罪。而侦查阶段有些案件细节确实不能公布,这不是什么地方政策,而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在某些人笃定了这就是个拐卖妇女的案件,你就这么肯定最后就能构成这个罪?万一不是这个罪怎么办?
再高效的制度也不可能一个下午的时间就把这么复杂的案件彻底查清楚了,你不能一面讽刺这严打时期为了突出效率的那些不审就毙的行为构成的冤假错案,一面又在事实上推动这种行为。
其次,这个事情有没有可能构成强奸罪,这也是需要调查核实的。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种,只要和精神病人发生了关系就算强奸。不是这么简单。
对精神病人特殊保护的前提是,精神病确实造成了这个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正常的,没有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那他就不应该受到特殊保护。比如说,抑郁症,双相,焦虑症也是精神病,但是这些症状可以让人失去辨认控制能力吗?不能。所以这些病人砍伤了人,就得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对他们特殊保护。
具体到这个案子,精神疾病不能是口头上的,得进行司法鉴定,足以证明了这个人没有辨认和判断能力,才能认定和她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这些都是很复杂的事情,如果侦查和审查起诉以及未来的审判用了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是完全可以预见到的。
还有,某些皿煮逗士趁早闭嘴吧,少打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幌子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力度之大是有目共睹的,全国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有一百多条,你不了解不代表不存在。现在是 2024 年了,没人买你这些馊了的赎罪券了,自己留着吃吧。
官方通报已经写得很明白了,所谓的 “收留” 者张某涉嫌犯罪。有道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官方的处理结果是调查各种证据后得出的结论,而某些为张某洗地的人则是红口白牙,没调查过,而是忙着写小作文。
这已经是非常热的知识了吧,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妥妥的强奸罪,为什么呢?因为精神病人由于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故而和她发生性关系时她本人的态度均推定为拒绝,所以针对精神病人的性犯罪行为没有对方 “同意” 的空间,也就是不可能存在 “你情我愿” 的情形。这是法律对于精神病人性自主权的特殊保护,要是没有这条,有些禽兽就会拿着糖果诱骗精神病人发生关系而不需要受到任何制裁了,那岂不是让强奸者狂喜?让精神病人本就悲惨的生活雪上加霜了。
底下有人说如果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生关系对方有同意的空间,有脱罪的可能,但前提是在检察院拿出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处于精神状态异常的时候,你得拿出证据足以反驳这一点,即当时间歇性精神病人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并且予以同意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强奸罪的后果。
有些人估计要抬杠,要是给张某定罪,那以后就没有人敢收留走失的人了,这是不是所谓的 “收留” 你心里没点数吗?正常的做法那是发现后及时联系警察,而不是把个精神病人弄到家里强迫她生儿育女,干了坏事还想博个好名声,要点脸行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另外,说一下强奸致人怀孕可能实践中会归入强奸罪的 “升格” 情形,即属于第六点中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
一个有神障碍的女人,步行出门结果在 100 多公里之外被发现 “收留”
收留 13 年,大儿子 12 岁。
被 “收留” 多年,“收留”者不仅不帮助报警让警察去帮人寻亲,反而 “收留” 没几天就和她结婚,让她怀孕了。
十几年过去了,被人找到时还能说出自己父母的名字、哥哥名字和就读学校等信息。还能做出有文化的表达,让人一下子察觉到她是个有学问的人。
与 14 岁以下女性,及重度精神病(含弱智,痴呆)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其同意与否,一律构成强奸罪。。
我有一事不解,我没去过山西,那边在那三年都不桶嗓子眼吗?我听说连在逃的罪犯都因为这个被缉拿归案了,这么一个大活人居然漏网了。
这件事情的笑点是张某的亲属给爆料出来的,主要帮婶婶寻亲,张某一家人都认为对卜女士大恩大德,不仅仅收留了她有遮风避雨的地方,不用留宿街头了,还生了俩孩子后继有人了,亲生父母找到女儿后看到生活的还不错,应该感恩张某才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法做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其所做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卜女士在离家出走的时候就已经患有精神疾病了,是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性关系,严格来讲是禁止的,无论女方是否表现出同意,都视为违背妇女意愿,因为她无法做出有效性的意思表示。
这真是近期很难得的一份写的清晰明确的通报。
和一个有精神疾病的女子生了两个孩子,这大概率是涉嫌犯罪的,所以就该先采取刑事措施,再跟进调查。
是不是拐卖,初步调查没有证据是拐卖人口,说明现在的调查情况,然后接一句仍深入调查。
是否非法拘禁,和上面一个道理。
这次虽然不是蓝底白字,但显然比之前的通报严谨多了。
相较上次同类事件,本次在公信力层面是一定进步,是值得肯定的。
我们先回归上次徐州丰县的五次通报:
第一次:否认拐卖,并单方面说明了受害人有精神病

第二次:改口径为未发现拐卖、并对受害人的精神病进行突出,以及先将凶手的施害行径做一定合理化再避重就轻地进行处理,依然是小骂大帮忙

第三次:开始做出检讨并留有空间,尝试通过县一级自行问责的罚酒三杯规避渎职责任;除了直接回应网上传言的共妻论以外,还通过三十多年前村民对受害人 “言语异常” 的印象来暗示受害人先得精神病后才进入本县,从而减轻责任。
这也是县级最后一次发布。

第四次:距离上次发布只有 3 天,明显短于上一次的所谓的 “适时”,由市一级直接接手。
在事件三次官方定性后,确定了:涉嫌拐卖妇女、非法囚禁、虐待这三则罪名的框架。

第五次:由省一级进行发布,一锤定音。


只是丰县事件还留有大量的遗憾,比如是否涉及强奸的争议、比如量刑过低的争议、比如其他知情村民是否有罪的争议、比如还有若干位勇敢的公民(女性为主),在事中事后为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而对比本次,案情最显著的不同在于:受害人是先确定有精神疾病(家属陈述、有病例)再接触嫌疑人
而上一次的案情通报中,尽管收留引起轩然大波,但需要注意的是:对比丰县的第一次通报中就以公信力声称的「不存在拐卖行为」对比,和顺方面的首次通报还是留有余地的。
必然是用词不当,但也仅限于用词不当。
距离第一次通报后 7 天,县一级(而非提级处理)的第二次发布中,就能确定:嫌疑人涉及犯罪并采取刑事责任,个人认为相较上次是有进步的。
尽管无法确定:如果没有舆论持续发酵,如果没有大量对于 “收留” 二字的前赴后继的批评,二次通报是否还会通报、或是如此通报。但这依然属于揣测之论。
进步了、就是进步了。
只是中间有一个发现,在于其二次通报中,通过
经走访石叠村组多位村民,卜某在村生活期间,精神疾病症状明显,但也常独自外出购买零食,未发现其离村出走的情况。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及其它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
除了为嫌疑人的非法拘禁罪留有余地外,似乎更多的在暗示:这是嫌疑人一人的责任,而并非是基层治理失职的责任、而并非是法治不进村的责任。
这一点,只能说等待第三次通报吧。
而我也不禁在思考,最近知乎上很火的农村教堂,到底填补了多大的基层空白?
这才叫收留!才叫老实人!



回旋镖又回来了。下面这句话原封不动地还给某些群体:
你不能只在官方通报有利于你的时候才信官方。
这么说吧。
想要证实一个人患有精神类疾病可太简单了。
所以可不敢开这个口子。
不然今天收留女的,明天就敢收留领导了。
居高位者,只想掩盖真相,不想影响自己前途;
农村是一个非常封闭的小社会,一个陌生人的出现,村长、相关政务工作人员都毫不知情?
这不是无知的年代,是 2010 年!网络时代!
他们轻蔑的选择了忽视,而他们一个小小的 “任性”,就是一个人最好的年华。
而更阴暗的是,仅仅她与她的家人只相隔了百十公里,这百十公里,多少尸位素餐者忽视了这一切的发生?
光找不到的地方,
到底有多少蟑螂大腹便便?
这个问题下面打男拳的 low 人真给我看笑了。
评论里南拳们脑子真不行,就事论事都学不会。怎么地怼你们就代表我是女拳?在我眼里你们南拳女拳都属于一路货色,二极管魔怔人,不属于就事论事的正常人群体。
话说你们在这里骂女拳打顺风局算什么本事,我在小红书怼女拳账号到现在都没解封,有本事跟我一样打逆风局,在这里抱团取暖窝里横有什么用。
另,评论里某南拳说男的不想找对象。啊?男的都不想找,那张某 “收留” 女硕士干嘛?他怎么不 “收留” 男硕士。哦,我知道了,他一定不是因为想找对象,而是因为他是男人里的叛徒,是潜伏在你们队伍里的女拳分子。话说你们南拳怎么回事,张某这样一个女拳分子被绳之以法,你们不应该弹冠相庆吗?怎么反而兔死狐悲起来了。我再次表示,我坚决支持依法从严处理张某这个女拳分子,我才是真正的男权,你们支持张某这个女拳分子,是假货是田园男拳。
这事本来就是很明显的是强奸,只不过有人一直在装傻充愣而已。精神病人属于无性防卫能力妇女,无论其是否同意一律构成强奸。
很多人扯其他的那都没用。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就看有没有性防卫能力。没有的话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铁定是犯罪。
《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怎样认定 qj 罪” 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犯罪论处。
法律问题之前还是先纠正一下常识问题吧。
首先,女人罹患的精神分裂症,通常发病是内源性问题,不外乎遗传 / 变异。大多数家属所说的病因都是不靠谱的,很多家属会把患者早期症状(觉得同学骂自己,觉得被人针对了)说成病因,给无辜同学扣帽子。
也就是说这位女士发病,并非家属所说的病因,也不是来自于家人的虐待。
其次,女人首次发病是 15 岁中考时,并非家属所说 2008 年。新闻有写到的。所以,可以合理推测女人初次发病后是接受过一段时间治疗的,鉴于她母亲在她大三那年过世。按精神分裂症家属常见的情况,这个时间点停药是可能性很大的。研究生毕业前后复发也在常见时间范围之内(停药五年内复发率超过 95%)
第三,警方公告提到女方曾多次送住院。但 2008-2011 走失前,这人症状是控制得很差的。所以,要么是虽然多次住院但没有正儿八经看过。(精神分裂症家属常态)要么是县级医院水平太差。(也不少见)要么是真!难治性精神分裂症。(也有,但基于前面控制还行,这种可能性有,但不多)。
至于这事发生在山西么,2024 年,铁链锁精神病人这事,北上广深都还有。山西这地出现什么都不稀奇。
不做有罪推论的情况下。
目前证据有两点基本明确的:
1. 没有拐卖,确实是收留
2. 没有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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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你不能只相信那一部分你相信的通告。

共情的人真多啊,知道你们家里也有个拐来的老婆了
失踪那么多年都知道家里人姓名导师姓名大学名字的,“老实人” 说报警了你说警察找不到?就算找不到父母还找不到学校?一几年通讯也不至于说学校都联系不了?
很庆幸大部分人的三观是正常的,但某些跳梁小丑总是那么恶心碍眼。觉得 “收留” 没问题的,你也想被 “收留” 吗?
泻药,说回旋镖再打回来的也是挺幽默的。
这个事,其实所有人都很清楚,拐卖的嫌疑不大,就是这家人看家门口来了个女流浪汉,精神有点不正常,就领回家当媳妇了。
你要是强奸和非法拘禁罪,那肯定没跑,拐卖大概率谈不上。
这个事,从一开始就注定压不下去,人口贩卖一直都是高压线。一开始的通报,说白了就是各部门甩锅的方式:一个来历不明的大活人在你这地方成家生娃,中间各种手续怎么搞的?
在 2000 年初,警察不说有没有现在的专项打拐行动力度,监控等技术手段也没现在厉害…. 印象中专项打拐行动也是后面几年网络发达了,好几部电影上线之后,配合网络以及更先进的监控技术才逐渐有了大的成效。
至于满大街的流浪汉,真没多少人去管。而当年臭名昭著的收容所,不用我说,很多人都知道是个怎么回事,某次虐待死了一个大学生之后才有所改观,进去还不如直接在大街上要饭。
所以,不定义为拐卖,部分人的压力和问责就会轻甚至于没有。
毕竟这个精神病女子自己流浪过来的,这家人领进门也起码保证了生活,在千禧年之际那个国内大部分地区物质条件都不怎么样的时代,可能很多人还觉得这算是做了好事。
为什么我觉得那些说回旋镖打回来的哈集美幽默呢?
因为这个事,一开始那些集美们认为打南拳的,就比如我吧:其实大伙心里都清楚这叼人犯罪了,也很清楚在这种高压下,肯定有人要担责任的。
只不过,一开始那个 “收留” 确实太搞笑了,尤其是配合哈集美们的跳脚,简直年度幽默大戏。
正如大洋彼岸的拜老头所说:你不能只在你赢了的时候才爱这个国家。
胖猫早就在男性群体中成为了 “牢猫”,现在的版本就是龟男好似。
大伙真的在意所谓输了赢了,大伙难道心里不清楚这种犯罪需要被整治?
不,大伙心里都跟明镜似的,大伙只不过是觉得集美们跳脚的样子好笑罢了。
集美们能赢,是因为这事本来就不具备所谓可争议性。
而同样在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已经四度延期了…. 这意味着什么,自不用说明。
无论这些事情的发展会向何方,对于如今的青年男性群体而言,都谈不上所谓坏事…. 你不能对没有统战价值的群体说:你们输了。
没有任何统战价值的汉族青年男性群体,本身就没什么可输的。
集美们天天喊着拒绝结婚、生育,难不成真以为集帅们很在乎这个?
若不是上一辈的压力,又有多少男性选择成家,去面对房贷车贷养家的压力?
说句很难听的话,在中国,性的 “租售比” 早就被拉爆了。
社会的风气和共识,终究会揭示一个事实:在旧的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被现代化瓦解之后,男女间的亲密关系会回归最原始的利益交换,起码当前多半相亲结婚的,都是如此。
而我们,将见证一个诡异的时代:庞大的单身男性群体,没有血缘关系较近的女性同辈,能够靠自己混个衣食不愁,且面对着有史以来最低的统战价值地位和正字地位。
能够在接下来这个逐渐糜烂的世界中,以一个独立自主的存在生活,不成为毫无意义的供养者。
已然万幸。
如果真要说目前男性群体所采取的选择是什么,那只能说是非暴力不合作状态,大概?
其实也挺幽默的,甘地之所以出名,在于这种抗争方式真的抽象。
甚至于说,这玩意到底算不算抗争呢,难讲?
哈集美们以为男性打南拳是要站到她们头上当人上人,要如何如何。
有没有一种可能,你们所谓的南拳群体只是希望大家在认识到真实情况之后对女性祛魅。
既不压迫也不同情,等价交换手中所有的资源筹码,不因社会的所谓 “旧道德观念” 而产生多余的信任和关怀?
如果铁链女的牢董没抓,把这个抓了,我觉得将会是绝杀。
他当年报过警,登过寻人启事,没有限制过女方的自由。他侄女找人来帮助寻亲时,也没有阻止。
如果查证属实,且报警寻人在发生关系之前。
那么,即便他确实是触犯了法律,和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我也认为应该从轻审判。
整个事件中,当地警方和相关部门是失职的,没人提过她的亲人找不到应该怎么办,就默认是由这个男人来照顾。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什么事谁都猜得到。现在要审判就单单来审判这个男人了吗?
你们不会真的是在用圣人的标准来评价他吧?
你跟我谈收留我都想笑
这个问题本身措辞很有意思。
我第一眼看过去,联想到的是拐卖非法拘禁之类的。
打开问题了解后发现,对受害者的准确描述应该是:某患有精神疾病的、具有硕士学历的女性。
当然,类似定语可以加很多,且都可以是符合事实的。
让我感觉有意思的是,硕士应该是和这件事关联最小的定语之一,因为不是说不是硕士所以这件事就无足轻重。
不完整的定语,会带来歧义。这是有意的引导?
最后,无论是女权男权还是猫权狗权蟑螂权,都是一丘之貉,都是 **,最重要的是人,是仁。
名为收留,实则强奸。
这家人不收留路边流浪大爷,不收留孤儿残疾人,收留迷路精神障碍女青年。
如果只是收留,为什么还要帮忙生孩子?
精神障碍者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时,是没有性自主意识的。
就像 14 岁以下的女生一样,法律推定不能做出性承诺。即使女生 “同意”,在刑法上也是强奸。
我觉得对男方采取强制措施没有问题,即使卜某精神可能有偶尔正常的情况,但对于一个已经被发现有精神疾病的女性来说,她可能不知道自己经历了些什么,但是法律不能视而不见。
据传 “收留者” 的侄女开在开直播,大谈特谈,传播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对于这种骗流量的人,我认为平台应该立即停播封号,必要时予以行政处罚,以正视听,以儆效尤。
我们来认真讨论一下优生学吧
某些人都喜欢把女性的生育和性行为当成代价而不是权利
顺着这个逻辑下来,我建议把有以下特点的女性发生关系都列入强奸罪的范围
希公千古
记住了:
1。和醉酒的女子发生关系,也是强奸。
2。和精神状态存在问题的人发生关系(即便对方没反对),也是强奸。
3。和不满 14 周岁的幼童发生关系(即便自愿),也可能构成强奸。
已经热点了,不论是否生育子女,追究法律责任是没跑了。
关注乡村生活,只关注李子柒是不够的,也要多关注徐子捌,卜子贰
有些人反女权反魔怔了。
我来发发刚才我在其他地方看到的对于这个公告的评论(语言概括)
1、本来人家精神病人老有所依,现在因为舆论家庭被拆散了。
2、以后谁来照顾他,靠家人吗,久病床前无孝子。
3、这下子女考公没戏了
更新点奇葩观点:
女硕士原生家庭有问题逃离原生家庭,写的跑是指逃离原生家庭,不是收留男虐待她,她想跑。
收留家庭难道这么穷还要收养她,肯定是好心。
精神病人就没有生育权了?
收留是好心,凭什么定义强奸。
不能排除该女子生育子女期间处于精神病好转有行为能力时期的可能性。疑罪从无。
现在都不见精神病鉴定表,没有精神病
当时已经报过警了,还能怎么样? 警察没收,那放出去让人饿死,收了这女的就是救人。
一帮借机打拳的,说什么人家就是善意收留, 回旋镖这不就来了?
关于是否涉嫌强奸问题。经查,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已经定性了,这个农村的残疾老头不是什么 “收留”,而是十分明确的强奸,通过常年累月强奸,让女硕士生下了好几个孩子。
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精神病人,不管他主观上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都是强奸。
对其它涉嫌违法犯罪、失职失责等问题,和顺县将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也就是说,会调查当年老头是否有报警,警方和村干部是否知道女硕士走失,如果知道,并没有采取措施帮助女硕士回家, 而是放任对方拘禁在家中强奸,那么相关干部也都会被追责甚至判刑。期待查明所有真相,给相关人从重处罚。
女硕士的家人一直在寻找她,不存在某些人说的被家人抛弃。并且她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拿到硕士学位,说明她的精神病在当时是可以通过药物和治疗控制的,是被老头强奸囚禁以后没有药物治疗,才逐渐恶化。
另外,我经常和认识的女性大学生说,如果学校里有什么支援乡村或者西部的活动,一定不要去参加, 除非是大城市的农村,比如天津宁河武清这种,可以天天晚上回家回学校的。
农村,尤其是西部山区的,女学生去了,就算不发生刑事案件,进行绑架,也基本会有村民或者村里的小男孩骚扰,比如偷看上厕所 ,偷看换衣服,揩油,灌酒等等。甚至支教的地方,学校里当地老师,校领导,当地村镇领导,还会想方设法游说你留在当地和当地的光棍结婚,极其烦人。女大学生到了那些地方,就跟绵阳进了狼群一样,你在人家眼里就是肥肉。
简单来说,跟 14 岁以下或者精神病做算犯罪。至于某些洋洋洒洒长篇大论如何把张某打为大恶人的只能说没抓住通报的核心,这个通报重点是和有精神病的女硕士发生性关系算犯罪,可从来没把张某定性为非法拘禁或者拐人
这件事上面,最让人心寒的,是官方写的 “收留”
我看这个新闻第一眼我就知道这个张某铁定完了,因为不管他当初是怎么考虑的,初心是收留还是准备留着当媳妇儿,跟精神病人发生关系铁定构成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实多数人光看刑法是不知道为什么定强奸的
强奸精神病人的条款就在利用其他手段里面,强奸是指不能反抗比如暴力、胁迫,或者不知反抗比如醉酒、精神病,然后违背女性意愿发生性关系。
而精神病人跟幼女的强制认定强奸的原理是差不多了,对性关系的认知不足,甚至是没有认知,哪怕是自愿的,哪怕是没有反抗依然强制认定为强奸。
我个人角度认为是合理的。
至于 13 年前的村名张某知不知道跟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是强奸,这个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不敢以我的知识储备去要求张某。
有的读者姥爷怀疑是拐卖,从新闻描述来看拐卖的可能性很小
经走访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组及周边村村民,2011 年 7 至 8 月间,卜某曾独自在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组及周边多个村停留 10 余天,有精神异常表现。
通常拐卖是直接带回家锁起来,根本不可能让其在外面逗留,至少刚开始不会。若逗留了十几天那么见到的人肯定很多,比较好溯源,是假的可能性较低。
经走访石叠村组多位村民,卜某在村生活期间,精神疾病症状明显,但也常独自外出购买零食,未发现其离村出走的情况
不太像非法拘禁
至于张某的量刑我个人觉得不会太高,因为这一家人若是恶意想将卜女士留着身边或者根本就是拐卖的必然不会帮助卜女士寻亲,只可能尽量减少卜女士与外界的接触。
今年 11 月 25 日,晋中市和顺县一名女子向寻亲志愿者朱玉堂求助,称其婶婶十多年前开始跟其叔叔一起生活,但家里不知道婶婶的任何信息,希望帮婶婶找到亲人。
“在交流中,我发现她识字,而且感觉学历还不低,我就慢慢地引导她,渐渐地,她说出了自己的名字、父母、哥哥名字、还有自己就读的学校等信息,但当时(我们)并不知道真假。” 朱玉堂介绍,他将掌握的信息告诉了警方,经警方查询核实,她就是卜先生失踪 15 年的妹妹卜女士。
这还牵扯到了张某的主观恶意了,我认为至少不能算收留,张某还是带有一定的私心,有点善心但不多
12 月 3 日,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5 年前,婶婶流浪到他们家,因有精神疾病,家人报了警,但婶婶不和警察沟通,甚至还动手打人,无法寻找她的家人。后来,他们收留了婶婶两年,婶婶和她的二叔一起生活,后面有了两个孩子。
若这一点能够证实,那可以证明张某当时确实是想过一些办法帮助卜女士回家的,报警记录才十五年肯定是有保存的可以溯源,至于后面为什么又留在自己家里并生儿育女我就不揣测了。
张某有错没有当然有,说严重一点就是趁人之危,没有穷尽一切办法,比如直接送到公安局,送到妇女保护组织,送到政府等等。在经过部分手段尝试后就心安理得的留在了家里,并且当成了自己的老婆并且还生了孩子,所以我说有点善心但不多。
综合以上情况,我推测张某的量刑应该是在 10 年左右,因为怀孕生子属于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于张某还是否具备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是否有谅解这个就看后续报道了。
卜女士 08 年的工学硕士,有能力读博士,要是真的没有出现意外现在应该也是教授或副教授级别的人物了,可惜了。
至于张某一家人,我一句话评价就是还是不懂法,若是懂点法至少不会帮助卜女士寻亲,这一家人就是蠢蠢的作恶。
至于这么多年当地政府,当地村委会为什么不介入,不作为肯定是有的,但是受制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帮流浪汉、精神病人找家属也是比较困难的事,这个也是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我小时候住在镇上,一年到头的神志不清的流浪汉不知道见过多少,没人管,我这里还是直辖市。
看过西游记原著的朋友都知道,宝象国公主百花羞被黄袍怪掳走生了俩小妖怪,孙悟空直接把两个小妖怪给摔死了,百花羞得以逃出魔窟重新回到正常的人生。如果不弄死那两个小妖怪,百花羞一辈子都别想回宝象国。
法制世界和吴承恩笔下的神话世界不同,强奸犯的孩子也享有生命权,能做的就是把强奸犯送进监狱,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还受害者一个最大的公道。
不接受所谓报道洗白说法
现在的报道啥情况大家心里应该有数
信口开河 避重就轻太多了
看到许多阴谋论怀疑该女子是家里人故意遗弃 也有不少想息事宁人的
不知道是不是被迫害妄想症 那是养了你二十七八年 供养你硕士毕业 的家人 一直在为你积极治疗 不接受任何没有证据的恶意中伤
而息事宁人更是莫名其妙 这是助长犯罪的
监狱里那么多人 里面没有 父亲 母亲吗
不接受反驳 你扛就是你对
首先 2011 年 还是女硕士
走失了 家里人绝对不可能不找(有提到家里人报了警)
受传统观念影响 能把女孩子供到硕士的本身对孩子就极为看重 哪怕病了 一直在积极治疗
其次 正常人 遇到走失的人群 一般看看是否能联系到家人 如果是精神病人 那一般是报警处理 如果病人表现反抗激烈 那一般可以看看能否查到该女子信息 距离女子家又不远 实在不行 也可以送往精神病医院(不远的地方刚好有人走失 不可能不对比一下 )结合本案是该侄女通过警方和志愿者帮助下寻亲成功 可以确定当时没有报警
而本案中 走失 13 年 孩子 12 岁 很明显是很快就被强奸 怀孕了
其次 孩子是怎么上的户口 怎么上的学
核酸三年 哪怕在家窝着 也会被按着做核酸
(农村哪怕是老人 小孩 都必须做)电话轰炸 上门查人了解一下
屡教不改的会被拘留
这女子是怎么躲过的
而法律明文规定 明知对方是精神病患者 与对方发生关系 一律按强奸处理
其实最大问题是,原来的家人有没有故意遗弃呢?
这个问题性质可能就差别大了。
故意遗弃精神病人,对方收留,没让人流浪饿死也算是救人一命。
收留方确实有私心,但扔给社会,这位女性下场大概率不会比现在情况好。
乎友可能来自城市高知家庭,或者生活环境过于纯粹,无法理解这涉及一个非常残酷的问题:家庭有精神病患者该如何处理呢?尤其是儿童和青年。
根据我本人所道听途说的,家乡某人的疯女儿,在治疗无果后,最终被带到另外一个相对较远的地方,扔掉了,于是困扰一个家庭十几年、未来可能会困扰几十年的问题就这么解决了。而这,也正是我在大街上,见到的所有疯疯癫癫的流浪者,大人们总会一针见血的指出:这个人被家里人扔掉了。
你们见过疯子吗?在我家乡旧居、一河之隔的地方,就有一个傻子,从小就已经失去了智力,他的活动范围从小河一直到附近的小学,拢共方圆近一公里的区域。对于这样的傻子,邻居们虽然指指点点,但总报以宽容,或多或少总会指点一下:天黑了 / 跑太远了,该回家了。抑或揪着耳朵把傻子带回家,然后回家后被暴打一顿。
精神病患者走失也是很有难度的,尤其是乡土社会下由人组成的监视网络,更不用谈跨度能够达到 100 余公里的走失。
说回本案,就要提到另外一个更加残酷的事,在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女性因为具备生育能力,能够依附而活。 我甚至可以脑补,在这个家庭发现卜某后,本能地认为她被家人抛弃了,于是选择收留(没错,就是收留。),用生存权换取生育权。 这在生活艰苦的底层或许被认为是 “做了善事” 的事情,最终在现在被引爆,对此我只能说,知乎各位的生活环境还是太优越了。
那么主要矛盾是什么呢? 是难以独立生存的精神病患者,采取如何的方式养育 / 抚养 / 赡养呢? 当前的收容能够解决问题吗?
解决不了,基层会给出自己的办法的。
性别战争魔怔就魔怔了,但初生们别™拿孩子当挡箭牌
你™真关心孩子么? 你能不能告诉我孩子在你眼里算什么? 自己的骨肉还是脱罪的工具。
要不要支持贪污无罪化,贩毒无罪化,杀人无罪化啊。否则最后也会演变成枪毙的爹娘,破碎的家。既然关心孩子未来,那为什么还走上犯罪道路呢。
说句难听的,真关心孩子的人,把自个整成为强奸犯的爹还能用法律意识单薄说说,那为啥要给孩子找个精神病的妈呢。
你™也有脸说的叠自私?
不想被他人用两个孩子侵犯自个权益是你叠高高在上事不关己
那想用两个孩子当幌子侵犯他人权益的煞笔又是个什么东西
有句话还真™说对了,有人指责你自私是因为没占到你便宜
诸位正人君子,玉面桃花小郎君,有没有想过这对父母的孩子们呢?
咱从天理人情世故冷暖方面说,父母我不说,说的没意义,法律怎么处理怎么处理,违反了法律该坐牢坐牢,该枪毙枪毙。
但两个孩子是最受伤的,一生都是悲剧没有赢家。
人人都在关心这女的和男的,口诛笔伐也好,刑事审判也罢,孩子呢?
诸位正义使者,母亲被回家,精神病母亲的父母能接受这两个外孙吗?看着他们会生厌弃之心吗?同学,老师,邻居,会怎么看这两个孩子?
如果精神病女患者的父母不接受,这两个孩子的父亲进去了,谁抚养他们?
好歹爹每年两万收入不说上学至少吃喝能有个肚饱,感情上家庭依然存在,还有爹妈,
诸位站着说话不腰疼,这两个孩子天塌了!
当然我想肯定有人会站出若干价值高度,可你站的再高,这两孩子也饿着,同时没有了未来,
一个个知乎达人,天理人情冷暖人间,慷慨激昂催人泪下,
呵呵,就没人想过这两个半大的孩子怎么办?
一个强奸犯的爹,一个精神分裂的妈,失业的兄弟,破碎的家,
什么正人君子,啧啧,道德模范,真典!
喂喂喂,你们站在高高的天上俯视苍生的时候,想想孩子!大家都痛快了,孩子谁来让他们痛快?
这个世界,有时候所谓的人心正义了,可弱小无助的悲惨命运只能堕入更加黑暗的深渊。
有什么可以欢呼的?雀跃的?仿佛正义,道德,天理,人心,侃侃而谈,字字珠玑,
TMD 这个残酷的现实,寒冷的冬天,半大的孩子怎么办呢?
他们怎么办!?
这两孩子
连得到知乎这些达人们关心的权利都没有吗?
就我一个人提了他们的孩子吧?你们这些口口声声道德法律的人,把他们的孩子当人了吗?这两个孩子是人吗?
你们为什么不提?
大家没必要口诛笔伐我,我说了大家都痛点了?
我是没道德,怕麻烦的,让人恶心的,只会站在高高云端吐口水的,没有责任的,但就是好歹还想了想这两个孩子,你们呢?提过吗?
对了,我觉得自己是猪头三,你们也是?
个个觉得自己在救赎他人,其实在被他人救赎罢了。
~~~~~~~~~
看看答案的回复,啧啧,人要的是爽,要的是狂欢,至于现实的事儿,那是谁都不管的,哈哈,人心,人心,人心!!!
我呸!
明摆着强奸 某些回答也是让人见识到物种多样性了,还给强奸犯洗地。建议以后中国小孩出生就做绝育手术,咱们谁也不生,也不存在什么女权男权了,大家都是一样无法传承后代的人,在社会上该咋样就咋样,不存在谁比谁强。可以少很多争执。



恐怖的事!
不仅仅是这家人的恐怖!
更恐怖的是,那么多年了,在基层的政府单位,如村委会,妇女救助单位,上户口的公安,还有其他的行政部门,但凡有一个人能问一句这妇女从哪里来的,我想她都不至于生下三个孩子!
关键还就是没有人过问!
其侄女甚至认为自己对她有多大的恩情!让你活着就是恩情,我倒觉得还不如让她死在 2010 年那个寒冷的夜晚!
既然有很多人说张某捡到卜女士时报过警,那么问题来了:
1. 当时的报警记录在哪里?得有明确证据证明确实有报警行为,不然就是造谣。
2. 如果报警属实,具体情况是什么?如何确定卜女士把警察骂走是不是张某家的一面之词?毕竟完全可以仗着当年没有执法记录仪瞎编。
3. 如果 “报警后卜女士不配合警察”,那么为什么十三年后志愿者引导了两个小时女方就写出了家庭信息?警方是怎么工作的?还是根本就没有管这事?
4. 就算当时受害人精神病发作不配合,警方就把一个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扔在村子里自生自灭?这是否是当地警局不作为?
5. 号称卜女士是 “间歇性精神病”,那么等到神志清醒了再去警局报案是件很难的事吗?失踪十三年孩子十二岁,加上怀胎十月,等于张某遇到她至多两个月就发生性行为。如果卜女士此时神志不清,显然是强奸精神病患者,如果此时卜女士恢复意识,为什么不再去警局报案,反而火急火燎地就 “收留” 已经能正常与人沟通的陌生人?
6. 当地妇联,残联,居委会等政府机构集体失明,在疫情与人口普查期间也没有关注卜女士的情况并进行施救帮扶义务,请问是懒政还是装聋作哑?
以上是只根据现有信息的不合理处作出的质疑,下面说点个人看法吧(叠个甲:个人主观性强)
某些人不要以为这件事就是个男女对立的性别问题,因为受害人是女的就在那冷嘲热讽。这明显是个阶级问题,别忘了追责下来有多少政府机关不是不作为就是当保护伞,闹大了真要追责多少人帽子保不住。所以才会压热度挑性别对立来混淆视听。
卜女士家看上去也就是普通家庭,她家但凡有点权势,当地警局敢一句 “收留” 就忽略所有不作为的行为?面对这么明显的疑点敢去找卜女士哥嫂要他们和张某家和解当什么“一家人”?无非是想要捂嘴保住某些政府蛀虫的位置罢了。
今天是女精神病被 “收留”,这事不给个合理答复,明天就有黑窑洞 “收留”男精神病打黑工(这事可不是没发生过),就有当地蛇头把强拆美化成 “收留” 无权无势农民的土地房产。
你以为这就是一帮女的跳脚找事,也不想想自己月薪三千的普通人,等不公平的事落到自己头上哭都没地方哭。都是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没有质疑该质疑的人,自己倒是先内讧上了。
也别扯什么 “不信官方通告?”,全中国这么大,每个地方怎么可能一样。我老家十几年前就在抓贪污腐败黑社会,二十年前带老婆公款旅游都会被翻出来处罚,那同时期还有孙小果在他老家作威作福当黑社会呢。
你能拿着我老家的通告对当时孙小果老爹授意的通告说 “相信官方通告” 吗
也别扯胖猫的事来攻击卜女士,一码归一码,别混淆视听。
再叠个甲,本人当时谴责过谭竹,在小红书因为第一批质疑姜萍被开除女籍。你要说我是在打拳我只能说你脑子有病。
也顺带说说胖猫这个事,就我翻的聊天记录来看,女的就是图钱,男的也是真恋爱脑。说实在聊天记录看得我火大,对面就差把 “我图你前” 挂嘴上了,男的还宝宝宝宝地给人转钱。
但是通告为什么说 “自由恋爱”,因为本来就是事实,女的骗钱没错,但两个人确实在谈恋爱。就像当时那什么包丽案,男的 pua 洗脑虐待女生,但是两个人就是恋爱关系。骗钱和两个人谈恋爱不矛盾,这应该没什么不好理解的。
为什么通告说没有问题,因为男的转钱写个 “自愿赠与”,你让律师怎么取证。家属后续聊天记录(看的应该是他爸妈的)感觉也不关心胖猫,只在乎退钱不退钱的。你家属不去争,当事人生前又没保留证据,你怎么给谭竹定罪?定什么罪?你只能谴责她道德败坏品行不好,只能说男生还是太单纯太恋爱脑被坏人利用,官方通告不可能说 “无法取证有诈骗行为,但是女的是捞女”,这不现实。
我不会为胖猫摇旗呐喊,也不会为谭竹开脱说她没问题。因为你性转一下,一个恋爱脑女生给男朋友转了五十万,被分手后跳河自杀,我会觉得女生惨男生坏,但大张旗鼓地悼念女生我做不到。况且当时好像真有个女生是类似的情况,胖猫热度那么大,另一边倒是无人问津。
说真的很多人也根本不关心胖猫,一开始同情他是出于基本的道德,后面那帮子拿着这事借题发挥的早就不在乎胖猫本身了,胖猫的死变成了挑事的由头,没人关心一个年少不经事的生命如何死去,什么给胖猫跳舞给他唱歌给他画像,不是蹭流量吃人血馒头就是抱团进行集体性高潮的无脑狂欢。
说真的天天混迹小红书贴吧知乎 b 站等各大厕所,看久了觉得男女都是一个德行,或者说人类都是一个德行。一棒子乌合之众找到一个所谓的主义或利益就开始没脑子地攻击其他群体。正常人的声音被淹没在群体愚昧的喧嚣中,只要出现一句不合群的观点就会被群起而攻之。
卜女士事件也是如此,当然有些人就是纯碱中没有基本的道德观念。但现在大多数人都搞不清重点,揪着个男女对立互相谩骂,真正需要关注要发生的地方倒是无人在意。
女的不要在卜女士帖子下刷什么河水好心收留胖猫,真的很没素质。胖猫恋爱脑归恋爱脑,不是被嘲笑玩梗的理由。
男的也别扯什么收留女精神病是件大善事,照这个讲法当年记者就不该揭发黑窑洞的事,毕竟那些黑心老板只是好心收留没人要的流浪精神病,虐待他们让他们打黑工怎么了,没让他们流落街头已经很不错了呢。
希望大家不要被某些言论带节奏,不要双标,没有基本法治意识的就别上网狗叫,希望这件事有个合理的后续
这个新闻是真还是假? 如果是真的,说明当年那个男的应该是报警了。

关于此事,外界最为关心的也是最大的话题爆点,在于是否构成 “拐卖”。
我认为应该是不构成。首先在外界紧盯口诛笔伐的关口下,警方通报仍然写 “收留”,也就是说构成拐卖的证据严重缺乏。拐卖人口是重罪,警方有必要袒护吗?而且当事人只是个普通农村家庭,没有任何背景,有袒护的必要吗?

其次根据一则 “山西新闻网” 的官方平台报道,女当事人系主动流浪至此。公安一直知晓此女的存在,应该是当年就报了警,只不过后续看当事人生活可以凑合过,并没有大力来处理。给女方寻亲也是男方和公安双方主动同意推动的,如果构成拐卖会贼喊捉贼吗?

以下我的结论,都是综合以上两个官方通告得出的,前提是这两个官方通报属实。相比于自媒体的脑补和春秋笔法,我倾向于相信这两则官方新闻的内容。如果原出处有误,那我也是识别能力所限。
如果在构成 “收留” 而非 “拐卖” 的前提下,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程序正义和实际现实矛盾的案例。
报道这个事件的人,裁定这个事件的人,包括衣冠楚楚坐在屏幕前发表评价的人,很多是衣冠楚楚,看着电脑桌,喝着咖啡,以自身的视角来看待这件事。
但有多少人真的深入农村了解过居民生活?又了解过精神病人的生活呢?或者至少了解一下当事人病到了什么程度?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精神病人给家庭的负担也许比这个还要重。我父亲那一辈曾认识一个精神病家庭,也是女性,那个患病算严重的,一句话概括了就是 “家人都在等着她什么时候死掉”。
两人组成家庭,对当事人来说未必是不好的结局,甚至可能算好结局。原本上,男性属于光棍候选,女性更是——虽然媒体个个在说 “女硕士”,但是我看不如说 “精神病人”——大概率在精神病院过一生,至少过晚年。生儿育女算很委屈的经历吗?我不好评价。也许在生育妖魔化的今天对有些人来说算吧。
媒体报道一直将其称为 “女硕士”,是想给观众留下一个她还有可能被“明媒正娶”“幸福美满” 的心理暗示吗?
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注意到一点?各种媒体在渲染此事一直在以 “女硕士” 相称呼,包括这个问题都是这样,这就显然是媒体在利用文字游戏引导观众,我愿称之为操纵舆论。
“女硕士”确实是当事人曾经的身份,但对于整个事件来说,这个 “硕士” 头衔没有任何意义,毕竟当事人已经疯了,就是个精神病人。对方在已经疯了的前提下,是普女、女硕士还是女教授,有什么分别吗?
一直强调 “女硕士”,我看有两层用意,一层自然是这个身份比较显眼,更容易增加新闻标题给人的印象。另一层就更可怕了,媒体人希望构造一个“女硕士 X 农村男” 的不对称画像,以此来引导读者的潜意识,如果是没有深入了解前因后果的人,就凭这一个画像,很容易加深这一事件中 “女性遭到很大压迫和委屈” 的印象。毕竟 “拐入深山的可怜女大学生” 算得上是给男性售卖赎罪券的经典老番场景了。
不过,按照程序正义,硬要挑刺的话,这家人的做法自然是漏洞很多。譬如和精神病人发生关系违法,再譬如生有两个孩子构成 “事实婚姻”,但是此女属黑户显然无法登记结婚证。
按照程序正义,肯定是构成违法犯罪的。
我猜测可能期间警方一直知晓此女的黑户身份,也知道不是拐卖,但是见这种生活也算凑合,介入后的结果未必向好处发展,所以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就没有严格走程序了。
不过没想到此事被媒体和某些群体看中,选做了年度重点 box 事件。
既然如此,不得不上秤了。
男方收获监狱,女方收获精神病院,孩子收获孤儿院或者亲戚家,媒体收获了想要的结果。
有几个奇葩的地方居然没有人点出来 ····
1. 孩子都生出来,接生的人或者医院,难道不知情?要是医院接生,这居然没报警?
2. 都这么多年了,村里相关干部不知道这个人存在?不知道该报警核实?
3. 办过酒席,女方一个人都没有!酒席根本就是为了收份子!而这么一大群亲戚朋友,居然没一个看出女方有问题?
4. 当年要是 “收留”,怎么第二年孩子就出来了?这么迫不及待,好意思说收留?另外,收留你得去报警人口失踪核实,还得核定是否符合收留条件的,哪里是嘴巴一张就完事了的,警察记录都有存档,哪里那么容易蒙混过关 ···
5. 几年口罩,全民核酸,这都没检查出来?
你们这群人是真的没有见过重性精神病患者,对于此类患者而言,这就是较好的结局
有子女家庭圆满
永远住精神病院或者永远在家就会有更好的结局?你们真的关注过中国的精神病患者么?
只知道对立打拳的没人性的玩意,往现实走两步怕的要死,只喊在网上狂吠
法律上重性精神病没有生育权利,那这群病人的父母死了,他们应该如何生存?这是否是一种简单不公正的法律?他们是否是人?是否具备人权?
这个家中母亲有重性精神病的普通的家庭,两个孩子父亲被判刑,母亲被抓去精神病院,你们爽了,你们满意了?这就是你们想要的结局
1. 卜女士是硕士毕业,学历高于大部分人,那她的精神病应该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有正常的时候。
2. 从目前的信息看,男方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卜女士的人身自由。
3. 十几年过去了,卜女士在精神正常的时侯,没有选择报警,也没有选择离开村子,回到自己的家,这其中肯定有原因的,大概率就是她的原生家庭有关。
虽然在这次事件中我的立场并不过分谴责当事男子,但这其实是可以预见且合理的,因为与精神病做爱算做强奸是一个明文条款,只要被摆到台面上就肯定能判
能确定的情况是
1、无拐卖行为女子,女子自主走失流浪且两地距离过短,不大可能经历过真正意义上的人贩子拐卖
2、无严重人身伤害和非法拘禁行为,女子现在的身体状态和生活状态明显较为正常,可以随意走动,也有出门买东西的村民描述,男子家早期也有报案的记录,且精神病是走失前就存在,和董案有明显差别
核心问题其实是三件事
1、有没有暴力强奸
该女子并非一直处于混沌的精神状态,有时会略微清醒、有时又有攻击性,那么在清醒状态时和男子有没有发生性关系?发生的话女子本人意愿如何?男子有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没发生的话又对混沌期间的性行为持什么态度?女子发病攻击状态下男子有没有进行暴力强奸?
2、有没有一定的暴力殴打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导致大面积外伤和残疾的严重伤害,但是造成轻微伤的殴打行为存不存在?如若存在这种殴打行为的目的是什么?混沌状态下的单纯虐待与泄愤?清醒状态下的所谓 “管教”?攻击状态下的暴力控制?
3、有没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基本可以认定不能存在长期的严酷的非法拘禁,但是是否存在短期的非法拘禁?如若有,非法拘禁的目的以及非法拘禁时女子的精神状态?混沌状态下防止继续走失或闯祸?混沌状态下防止外逃?清醒状态下防止外逃?攻击状态下防止伤人?再次基础之上,分别又采取了什么手段?铁链?锁门?有人看护的软禁?女子在清醒状态下对此的看法?
基于以上三点,才是对其行为定义的核心
1、如果以上三个问题都是最坏的答案,那么可以认定为标准的非法拘禁 + 暴力强奸,俗称性奴案,十恶不赦,可能涉及到高年限有期徒刑,但从女子现在的状态来说,可能性较小,并且就算成立了由于女子状态还行也不可能出现死刑和无期徒刑。
2、如果三个问题部分存在或全部存在且情节参差不齐,比如说存在混沌状态下的强奸但没有清醒状态下的暴力强奸,存在殴打行为但在当地的家庭风气(其实就是家暴)中并不严重或主要针对攻击状态,主观上不希望女子逃跑但并未进行长期严重的关押(栓住、关小黑屋 or 畜圈)和针对逃跑的暴力惩罚,可能存在跟随软禁或者锁大门的情况,那么非法拘禁和强奸的罪名也能正常成立,但判罚会比较轻,毕竟不存在拐卖,受害人角度讲结果上也略好过继续发病流浪的最坏结果(也是最大可能结果)冻饿死。相比于性奴更像是普通农民捡个傻子媳妇,犯罪了但不至于十恶不赦,这也是可能性最大的一种情况,会判处一定年限但不长的有期徒刑,大几年 - 十几年都有可能。
3、如果以上三个问题少部分存在在且情节不严重,比如说混沌状态下发生性关系(非暴力强奸),清醒状态较少或女子出现所谓 “认命” 心理(斯德哥尔摩了),不存在暴力强奸尤其是清醒状态下的暴力强奸,在攻击状态下使用一定暴力进行控制,但没有在清醒或混沌状态下的殴打泄愤,清醒状态下没有监禁行为,攻击状态下存在一定监禁,混沌状态下有一定软禁,那么就是一个农民捡傻媳妇温和版,法律犯罪了但事实上还凑合,除了性剥削之外算是对一个精神病家庭成员的正常态度,这个可能性也不小,但不如第二种情况大,大概率会判较短的有期徒刑并且有缓刑,甚至可能出现判 X 缓 X 的情况,就像货拉拉那个一样,不真的服刑,算是对民间情绪和法律条文的一个交代
4、如果以上三个问题都彻底没有,甚至女子清醒状态下默许了性行为的存在,也没有出逃意愿,男子也没进行拘禁和殴打,那么就是农民捡傻媳妇童话版,属于 goodending 了,概率不大,和第一种情况差不多,这个起步是判 x 缓 x,甚至有可能能搞个无罪或者行政处罚,主要看舆论、法院和政府的态度,朴素价值观讲的话,这种行为可以称之为收留了,因为不管怎么看都强于放任流浪
5、还有一个没什么可能的,只在女子清醒时进行性行为,这个就绝对无罪释放了,发个锦旗都行,但可能性基本没有
也有可能以上几种情况随着时间和男女方的态度交替着来,比如早期很戒备处于 2,后续关系缓和或女子认命转向 3,也有可能是长期 2,中间掺杂 1 或 3,也有可能以 3 为主,掺杂 2 和 4,都有可能,这就只能具体分析了,但量刑大概率处于涉及的几种情况之间
个人观点的话 2、3 概率都比较大,并且很大概率是 23 都阶段性存在,2 与 3 之间也是我认为的道德批判分界线,放任流浪的后果基本在这个区间内,个人认为结果好于于放任流浪就不应该进行大规模的批判,不能要求完美受害人的同时也不能要求完美救助者,尤其是首次报警失败警察不想介入的情况下,指望一个山里的农民为了一个陌生精神病奔走数年寻亲或者秋毫不犯白吃白喝好生照顾十余年都太过苛刻了
山西警方还是挺给力的啊,这个通报很及时也很严谨。不能确定是拐卖,但是肯定涉及强奸或虐待之类的犯罪问题,先按刑事调查没有毛病。也提到了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比江苏那个铁链女那个案件避重就轻好多了。
尊重法律,尊重法律,还是尊重法律,用不着某些人在这儿怜东家没饭吃,怜西家没衣穿 [惊喜] 既然没有提出任何建设性的意见,支持维持原来那种畸形的状态,那么还有什么张嘴的必要?把嘴闭上。就连法律这把利剑的权威都不尊重了?某些人以为这个案件只影响一家人,强奸犯和孽种好可怜云云,可是,这个案子是要做给全国把强奸拐带当收容的法盲看的。福利体制不完善的事情,让福利体制去完成,这和把精神病患者当生育容器的犯罪,是两码事!
孩子 12 年 6 月生的,被收留日期是 2011 年 8 月,这个收留日期有没有被倒推?收留了,马上就怀孕了??
人是上午收留的,裤子是下午被扒的!
这种事不算新鲜,我知道的就有一例。三十年前我老家有一个很有名的风水先生,平时帮人看风水兼职算命。他的儿子因意外去世,当时他的妻子也已经去世,他就把算盘打到他小姨子的身上。他的小姨子属于智力障碍人士,生活无法自理,他就让小姨子帮他生了一个孩子。因为风水先生比较有名望,当时我们家还去医院探望过,他小姨子刚生育完就穿个三角裤衩在病房里跑来跑去。风水先生当时就跟人说他这次损了大阴德了,估计活不长了,果然没多久就去世了。当时父辈他们谈论这事都说这弱智妈带个小孩,肯定要被人吃绝户了,我也不知道他们后来究竟如何了。
一没死人二没骗钱往热搜一挂真是闹麻了
这个收养家庭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但却没有做,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基层组织及户籍管理部门不闻不问,没尽职责,造成家庭与亲人失散 15 年之久,严格起来也是有管理责任的啊。
并且事件发展到现在,不能不让人怀疑张某 “寻亲” 的动机。
从材料中可以看出,花花的身体状况已经极度虚弱,甚至被诊断为严重营养不良。
一个曾经的硕士生,如今竟然连基本的身体健康都无法保证,这背后经历了什么?
更吊诡的是,花花 “认亲” 成功后,张某全家竟开始直播带货,把这场悲剧变成了自己的私利宣传工具。
这种行为无疑让人对张某的动机产生更深的怀疑:当年所谓的 “收留”,到底是出于善意,还是出于对一个无法反抗的弱者的剥削?
张某没有娶妻成家的原因是 “家里穷”,而花花的出现,显然成为了他“脱单” 的工具,甚至还是他生育后代的“解决方案”。
从法律上讲,花花根本就不具备同意的力;从道德上讲,一个精神病人被当作工具使用 13 年,其背后隐藏的不是爱,而是赤裸裸的利益算计。
纵观整个事件,从花花的失踪到被 “收留”,从村庄的集体沉默到警方的 “温暖服务”,每一个环节都透露出一种令人窒息的荒诞感。
这不仅是花花一个人的不幸,更是整个社会在法律、道德、人性上集体滑坡的缩影。
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可以被 “收留”13 年并生育两子,而不被追究责任,那这个社会的法治底线在哪里?其次,监管机制形同虚设。
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派出所,他们显然对花花的处境心知肚明,但却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警方的逻辑是这样的:既然女硕士 “无法与人正常沟通”,那她的“被收留” 就自动合法;既然我们帮她孩子上了户口,那一切就合情合理;既然我们 13 年来 “从未放弃” 寻找她的家人,那她的经历似乎也不算太冤。
这种逻辑不仅看不出法治的影子,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性都显得苍白无力。
而 “收留者” 张某的说辞更是荒唐至极:他声称自己是出于好心,把衣衫褴褛的花花带回家。
可在这 “好心” 之下,是一个无行为能力的女子与他共同生活 13 年,还生育了两个孩子。如果说这是“收留”,那是不是所有的强制侵害行为都可以美其名曰“帮助”?
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一个精神病人是否具备性同意能力?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花花的精神状态不仅让她无法正常交流,甚至连生活基本自理都难以完成,这样的人如何能够对婚姻、家庭、生育做出有效的选择?
但更令人震惊的是,这种 “收留” 模式竟然在一个村庄中持续了 13 年。
13 年前的女硕士被 “收留”,育一儿一女,失踪 15 年找回人傻了!
2011 年 5 月,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一位 31 岁的女硕士卜小花因为精神疾病走丢,她的一家人找了她整整十多年,渺无音讯。
就在 2024 年,13 年后的今天,她在距离家 160 公里的和顺县终于被找到。
原以为凭借她的聪敏才智,再不济也不会沦落至此,原以为,她这十多年会过得很好,谁知道,当她跟亲人重逢之时,她已经生活不能够自理,说话也不利索,神智也有些不清楚了。
1979 年出生的卜女士,2008 年,就获得了工程力学领域的硕士学位。
卜女士从小成绩就特别好,学习能力也强,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
卜女士在 2008 年读完硕士之后准备考博,可是在考试期间,卜女士没有注意到身份证已经过期,考场不让进去,就没法参加考试,这就再次引发了她的疾病。
根据卜女士的哥哥描述,之前她还在上初中的时候,就犯过病,那次是因为考试失利。
据说当时,卜女士父亲送她去考试,结果晚点了,考试时间不够了,她就只能埋头赶时间,可做到最后,发现卷纸少了两页。
无奈只能找老师去拿,结果又耽误了不少时间,她的精神就一直很紧张。
最后没有到达分数线,卜女士心里就十分懊恼,回家之后,卜女士的父亲也说了她几句。,她就受了一点刺激,后面其实也好多了,谁知道考博士的失利又诱发了她的病。
她始终在情绪里缓不过来,就在有一天,卜小花悄无声息地离开了家,这一走就是整整 13 年。
收留卜小花的是一个男子张某,看上去比卜女士大不少。据当地人描述,这个张某家比较穷,父母双亡,自己还有残疾,靠种地为生。
男方张某在当年捡到一个陌生女人后,既没有报警,也没有联系她的家人,而是把女子留在了家里给他生儿育女,这动机其实真的很让人怀疑。
这次寻亲主要是因为张某的侄女要给卜小花办理残疾人补贴,需要她的户籍信息,这才给她在网上寻亲。
可怜的卜小花,在失踪的 13 年里怀了 6 次孕,2 个孩子被卖了,2 个孩子死了,还留下 2 个,如今大的已经 12 岁了。找到她的时候,她双眼无神,呆滞木讷。
时隔多年,见到爸爸,她已经没有什么反应了。很明显,花花的状态并不像是一个正常人该有的样子。
希望对张某是否够成强奸罪不要急着下结论,因为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并不一概构成强奸犯罪。
精神病人的病情程度和状态是存在差异的,对于成年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精神正常时作出的性承诺应认定有效,一概认为精神病人没有性行为允诺能力和性防卫能力既不符合法律本意,也侵犯了精神病人的性权利。
因此,要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与卜某发生性关系时或者两人长期生活期间,卜某是处于发病状态,没有性辨别能力和性防卫能力。这需要公安机关深入细致的走访周边村民,询问张某的家人,耐心倾听卜某的陈述,认真听取张某的辩解,并且还需要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卜某的性防卫能力作出鉴定。相信司法机关经过调查,一定能对张某的行为作出公正的认定。
关于是否涉嫌强奸问题。经查,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事件,**也暴露出偏远山区农村基层治理还是存在很大的空白,这为悲剧的发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不免让人担心,在我们看不见的偏远地方,类似悲剧还有没有?又有多少呢?
另外,我们在关注卜某命运的同时,也别忘了她与张某生下的那一对子女,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学习生活,更需要的是亲人的爱和陪伴。
舆论闹了这么多天终于有官方出来说了几句人话。
强奸罪肯定是没跑的了,但是拐卖妇女和贩卖人口,这个追查起来难度过大,时间线过长,不用抱太大期望。
最后祝卜女士能回到家人身边平安度过余生,和强奸犯一家彻底断绝关系才是对受害者最好的处理方式。
首先声明,我个人是农村出身的 0 几年毕业的大学生,完全知道并且理解一个落后农村地区的孩子能考上大学、考上研究生并顺利毕业有多不容易,这个女孩被毁掉的人生有多可惜。我的回答也是惋惜她的人生被毁,想探究并改变这样的情况。
跟其他人不一样的是,我觉得她的一切悲剧源于那场精神分裂,后面被 “收留” 只是精神分裂又没有得到有效监护和照顾的后果。没有那场精神分裂,她的人生断不可能如此悲剧。
这个事件里必然有人说谎,而这个谎言极大可能出在意想不到的人身上。
一个在 0 几年能读到硕士毕业的人,无论智商还是精神抗压能力都绝对不差。
考博士也不是只有一次机会,今年错过明年又不是不能考。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她精神失常的呢?
就我所了解的农村社会情况来说,合理怀疑女方家人希望她能早日毕业工作挣钱补贴家用,而女孩一心想靠读书改变命运,摆脱原生家庭的束缚。
她的精神失常有极大概率和原生家庭有关!
她的走失有可能只是为了逃离原生家庭!
通报称该女子经常一个人外出购买零食,不存在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众所周知,大多数精神病人并不会一直疯疯颠颠。一直疯疯颠颠的那种属于极重度精神病,不止行为无法控制,容易做出无差别伤害人的暴力行为,甚至大小便都可能不会自理。
而该女子明显不属于这种情况。
结合女方家属在事件引发关注后第一时间开直播带货的行为(目前该家属抖音账号已被封禁),有那么种可能他们才是真正的造成该女子悲剧的源头。
当然,以上都是基于我作为一个农村出身的人对落后农村地区所见所闻的一些猜想,但愿未必是真。否则,该女子返回原生家庭未必是对她的救赎,甚至可能是更大的伤害。
作为一名精神科医生,我有时候会收到救助站送来的精神病患者。一些在外流浪的精神异常的三无人员,群众发现,报警,警察到现场后会核实身份信息,如果发现精神异常,不能提供自己的信息以及家属的信息的时候,警方会联系救助站,然后送入精神病院治疗?期间救助站联合警方会继续积极寻找这种人的身份信息。我曾经有位患者,家是湖北的,然后去广西打工,发病后由当地救助站送到南宁五院,治疗一个多月后那边找到了家属,然后广西那边的救助站对接湖北这边的,又住了一个月,病情稳定后家属接患者出院。我还遇到过一家是福建的患者,来到湖北,然后发病,最后由救助站送入我们科,治疗一个月以后,这期间找到了患者家属,这边与当地对接,将患者送回福建。我不清楚到底张姓老实人到底报没报警,如果报警,那么警方做法就有问题。并且前几天我作为一名精神科医生,一直在说,与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生关系,应该属于 qj,因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病期间无性自卫的能力。遭到各种反驳。今天的公告挺好,证明了我的观点。
张某明进监狱应该就是板上钉钉的现实了,他侄女报警找人是为了直播带货,能把自己摘出去就不错了,说不定还会成为全家人的公敌。
剩下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也是问题,母亲是精神分裂怎么养呢?哥哥嫂嫂也不一定愿意抚养强奸犯的小孩吧?突然遭到这么大的事,对小孩的心理一定有影响。
怎么办呢,感觉非常可怜,为此应该多判张某明几年,一切的源头都是他呀。


点赞这次官方对于舆论反馈很及时!
扬眉吐气。
请这几天网暴我试图给涉案人员张某洗地的男拳师们睁大眼睛看清楚。
还有男拳师非要给我说看了什么直播,说卜女士哥哥嫂嫂亲口说她走丢了 15 年,试图给对方洗地的,也看清楚调查组报告。到底是几年?
还有那些说不收留对方对方就会死,给了口饭吃的,看清楚这是犯罪(缅北给你口饭吃让你当奴隶去卖屁股你愿不愿意被收留啊)。
还有那些扬言自己也想收留几个自己看得上女人的反社会份子,你们赶紧去,早枪毙早投胎哈。
唯一变数就是张也是个精神病,除了对冲,别无他法
按照现行法律,只要知道对面是精神病,还发生关系,就是强奸
但从逻辑上来说,确实是剥夺了精神病的性爱权和生育权,毕竟都是精神病了,不可能明确表示同意
另外,没有发现任何非法拘禁的情况,当事人并未有过逃跑,甚至还自由外出买过零食,就在隔壁村这么近的距离,警察竟然这么多年都找不到,也真是离谱
这件事的关键不是这个男人的行为。
而是周围人的行为。
女神经病流落街头,男人收留女神经病没问题,也该收留。关键是,他是不是刻意隐瞒了收留的事。如果当时周围人都知道,甚是公安也知道,那他就是收留。他收留的目的,也非常清楚。如果不同意他收留女精神病,那不同意的人要给解决办法。
只要男人没有刻意隐瞒,周围有足够之情人,还没有其它犯罪证据,13 年后定性男人的行为为收留,没有问题。
真正有问题的是站在道德高地谴责别人的人,遇到街头女神经病,你会收留么? 如果你不会,请闭嘴。你是当地政府或公安,你怎么办? 你不会睁只眼,闭只眼默认男人的收留?
这件事是悲剧,没有好的处理方法。有个男人收留,已经是比较好的解决方案了。
一更
很多人没弄清楚,傻孩子走失,是什么情况。傻孩子走失的本质是,孩子的父母懈怠了,坚持不下去了。这是每一个有傻孩子家庭的困局。我也不想谴责让傻孩子走失的父母。把傻孩子送福利院,也不是什么好的结局。本质上,傻孩子一出生就没可能有好结局。如果傻孩子后来又被找回来,我相信父母的痛苦流涕是真实的。
这个案子里,如果男人没有限制女人的出入自由,13 年傻女人都没走失,只要没有明显的虐待证据。那么我觉得,收留就收留吧。
评论区很多人,在哪里唱高调。
第一,认为应该全社会买单,很可惜 10 多年前国家没这个能力。现在其实也没有。但孕检避免了很多这样的事。
第二,认为自己如何如何,总幻想自己比傻孩子的父母更好的对待傻孩子。
第三,傻孩子走失,首要责任人是傻孩子的监护人。基本上傻孩子走丢,男的死路一条。女的,也许该有一线生机。我不想说追究傻孩子父母,但是道理要清楚。
第四,那个男人做的确实是乘人之危的事,但是没有给傻女人提供更好帮助的人,其实也没什么道理谴责男的。事实就是男人给傻女人提供了最基础的生存帮助。
这件事地狱笑话在哪里呢,是双标翻转吗?不!
别忘了一开始这件事的起因是被刑事强制措施者的侄女帮助婶婶,也就是女硕士寻亲才引发的。
首先看几个事件关键点:
1。女硕士因精神失常走失。
2。被刑事强制措施者与女硕士办了酒席。
3。女硕士所居地点距离自己家不远。
4。被刑事强制措施者的侄女主动帮女硕士寻亲。
有些事情大家本来看破不说破,街上的精神病那么多,隔段时间就纷纷消失不见了,有的死了,有些就如这个女硕士一样,是被收留了。
当然,你可以说收留也不能与女精神病发生性关系,但社会不是乌托邦,利益交换才是常态。
而这些精神病人,他们活着时,家属不来寻找,若是死在大街上了,家属们才会过来哭丧。
别误会,家属们的哭嚎不是虚情假意,他们是真的为自己精神病家属之死而感到伤心,但是,他们不来寻找甚至在精神病患者们走失之初、之前,任凭一些更黑暗之事的发生也是出于真情实意。
有些事情本就处于社会的灰色面,它们不属于白,也不属于黑,尔等而今却非要以黑白论处灰色,你们是痛快了,精神病患者本身呢?
自以为是的正义不是出于善良,而是傲慢。
综上所述,被刑事强制措施者的侄女要倒霉了,但这也是小事。
更多一批人则是要倒大霉了。
有这么一群人,一群被叫做精神病的男人,他们往往生活在风雪之中,倒毙在泥泞之里,平日里的时候,尔等自诩正义之人不会对他们多看一眼。
不过由于他们因病而导致的无意识,除了偶尔夜半梦寐时的片刻清明外,也不会感到多么凄悲。
以后就好多了,起码身边能多个女伴上路,奔赴黄泉时倒也有些温暖。
对了,还有一批已经处于交换中的女精神病患者,今后也再也见不到家人了。
不过她们的家人本来也不想见就是了。
偶尔梦到负担,会感到想念,但不会行动。
因为是负担。
我觉得这女硕士本身是有精神病的,正常下也很难嫁得出,而且一个 45 岁,一个 46 岁,也是同龄人,所以应该重点调查,男的对女方好不好,有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有没有帮助过女方治病,找家人,不应该单凭女方是高学历就觉得男方不配
已刑事强制措施,好评!符合我大概判断,拐卖嫌疑较低,但非法拘禁和强奸嫌疑较高,插眼关注非法拘禁和强奸等相关可能犯罪调查后续


参考此例,过失致人死亡,法院并未姑息,“收留”“滑落” 等措辞不代表没有罪行。
此事应予彻查,不应草率结案,保护基本权利,插眼关注后续。非法拘禁和强奸可能性存在。
据朱玉堂连线花花亲属描述:因为考初中时迟到了,匆忙之中发现卷子数目不对,等老师拿卷子半个小时的生气和焦急导致患病。这样差两分没读到免费一中。后来是身份证过期考博遇阻导致发病。
此事应予彻查,不应草率结案,保护基本人权,插眼关注后续。非法拘禁和强奸可能性存在。
据朱玉堂连线花花亲属描述:因为考初中时迟到了,匆忙之中发现卷子数目不对,等老师拿卷子半个小时的生气和焦急导致患病。这样差两分没读到免费一中。后来是身份证过期考博遇阻导致发病。
卜女士的嫂子直播内容:
1、卜女士找到时蓬头露面破破烂烂,长年饥饿无法站立,看见男性本能恐惧。
2. 卜女士严重营养不良,已经到无法独自站立身体机能无法承受基础治疗的程度,目前在补充营养
3.“老实人” 一方强硬要求见面,多次被拒后自行找到医院
直播里卜女士嫂子的情绪非常崩溃,因为对方代表上来就说一句 “这些年他们把花花照顾的很好” 但实际上营养不良到无法接受基础治疗…… 并且他们不想让男方一家人见下女士,他们擅自找到了卜女士患有心脏病的父亲还找到了医院地址,明明卜女士根本不能受刺激。
男方刑拘待查。就现透露公共部门曾介入等事评析几点(相关报道已删)
一。公共部门曾介入能减轻的是拐卖嫌疑。
二,“组建家庭解决户口”(无结婚登记)。仅此报道不能减轻强碱嫌疑。仅解决孩子户口,没解决女方生活现状合法性的问题:无法正常交流来路不明未婚精神病人,与他人非婚同居并发生性关系。按联合调查组现今报告和过往解决孩子户口时的报道,官方迄今并未证明该女子能正常自主辨识自身处境和决定留住暨正常自主辨识决定发生性关系。在缺乏自主辨识能力条件下就算把她灌输哄得满嘴叫老公,依然不改变性质。
此事件中有地域黑特别是扩大到山西全省的地域黑抵制煤矿和粮农产品完全错误,表里山河晋,华北脊梁西,工业动脉省,粮农牧渔果蔬林草样样出色。即便和顺县的经济产品也不应加以抵制,遏制罪行经济基础和社会氛围需实现工农业现代化和服务业的发展以加强全国广域联系。闭塞贫困只会查证防治困难。至于土岭村,如社会风气可能存在互相隐没的色彩则确应矫正,但不应滑落到通过打击地域整体经济基础的报复式情绪输出,无助改造社会风气预防遏制恶性事件。
同时有对和顺县牛郎织女文化活动等情况的议论,谨表私心:关于该类传说故事具体行为在现代环境下的违法嫌疑及文化宣传活动可能造成的暗示性违法影响,是个有价值论点,但文化议题宜正向文化解决,如加强普法正能量价值观宣教并付诸公私实践。抵制产品打压经济基础无益甚至有害。什么经济基础应当受打压?公私部门官方大众一致打压拐卖相关黑灰产业链经济基础并通过刑事民事司法制裁罪犯
还有疑问正常人(守法公民)如何处置?
试论㈠个人并无对陌生人的额外此救助义务,不死贫道。㈡报官方安排解决该人疾病、安置、寻亲问题。
:①接管。
②未成。如仍帮助或收留,第一不得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不得限制行动自由,第三不得与没有自主辨识能力的人发生关系。
说通俗点,可以当认了个妹妹,不能当白捡了老婆。
日后寻亲成功,合法向本人、监护人或有扶养义务人索要相关费用补偿也是题中之义。真正两情相悦喜结连理也不乏其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可能赶路,不会缺席。燕山大学力学工程女硕士的悲剧也是国家人才的损失,朱玉堂称, 卜女士燕山大学的老师白象忠已经年过 8 旬, 卜女士在校期间将她当作亲女儿照顾, 听闻卜女士遭遇, 老教授老泪纵横
相关案例:
有人千里送人助团圆,好人一生平安但不强求做好人。
有人真诚帮助结连理,但注意该案丈夫是帮助她反拐。











第一个是性犯罪
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什么是性自我防卫能力?
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指女性被鉴定人对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的认识与维护能力。
第二个是婚姻的问题。
首先是从现在来说,她的精神状态。如果很早就有一种精神疾病不适宜结婚,智障这个我不知道能不能结婚,但是精神分裂绝对是不能够结婚的。第二就是说这个年龄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当时成年没有。
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废止)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我当初的问题,终于有了正能量的答案。
女硕士患精神分裂症失踪 15 年被找回,已有一儿一女,具体情况如何?有哪些信息需进一步关注?
为公安机关及时介入点赞。
无论如何,如此 “好心”“收留” 患精神疾病的女硕士,都不合法。
日光之下无新事,类似这样的事情其实在农村地区很多。
农村相对来说比较闭塞,精神病患者走失,被他人收留后生儿育女的事情过去很多。
在农村传统眼光来看,这类行为并非作恶,反而属于行善。收留无家可归的流浪精神病人,成为一家人生儿育女,正常生活。倘若没有家属寻来或公权力介入,实在说不清其中的是非。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强奸和非法拘禁,这两个罪名很好理解,这也是这类事件中频繁出现的罪名。法律方面其实已经有很多答主分析了,个人更多想从伦理方面分析。
无论收留精神病人的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张某和精神病人卜某已经生育了子女,这个子女当如何自处。
如卜某的情况不适合抚养孩子,张某又被定罪处理,他们所生育的孩子将会成为法律孤儿,这个孩子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谁来负责他的健康成长。
孩子是无辜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亲属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当然好,亲属倘若不符合条件,那只能是政府兜底了。
法律只能解决法律问题,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关注事件中的精神病人固然重要,但关注孩子更加重要。但该类事件中鲜有人关注成为法律孤儿的孩子。经济方面的帮扶救助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保障孩子健康成长。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其实问题的关键在哪?在于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 (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 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 “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而在本事件中,受害人卜某是精神病人,而村民张某在将其带回家中时,其实有精神异常表现的。经走访石叠村组多位村民,卜某在村生活期间,精神疾病症状明显,也就是大家都知道卜某系精神病人。包括这次张某的侄女发布寻亲,也是知道卜某是精神病人。
那么,张某和精神病人育有两个子女,大儿子已经 12 岁了,显然就涉嫌强奸了。因为精神病人是无法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她的真实意愿无法表达,也无法反抗。
我们可以看看卜某自己写的纸条:

她写的第一个字是 “跑”。这是潜意识写出来的,她也是靠着这些字,找到了亲人。
如果她一直想跑,却没有跑掉,那与张家所说的 “收留”,完全相悖。

这是张某所住的村庄,四面环山,距离和顺县城 40 公里,距离卜某的家来晋中市榆次区 100 多公里。
村里多数都是破旧,低矮的老房子。通向外界的只有一条路,还很狭窄、荒凉。
正常人被 “收留” 在这样的小山村里,想跑都很难,更何况是精神异常的卜某呢?
借着这个机会,小捕头想说一下 “强奸” 这个话题。
能否构成强奸,关键就看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

如何认定带有欺骗性质的性交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查明性交行为本身是否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
那么只是骗色,就是那些使用花言巧语、美好生活的憧憬、浪漫的爱情、可期的未来幸福生活等等理由和方法,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质上来说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所以不构成强奸。
比如以自己的地位和身份表示可以帮助对方来骗色:
某大学的博导被指控长期和多名女学生有不正当关系,甚至有女学生因此割腕。教授看上学生的外貌,学生看上教授的职权,双方心知肚明、相互利用,这是赤裸裸互相交易。不管最终教授有没有实现诺言,在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教授都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属于强奸。
已婚男冒充未婚来骗色:
如果男方本身已婚,冒充未婚来和女方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来女方发现男方原来有老婆,愤而报警。这算强奸吗?不算。
为什么上面例子中的行为不构成强奸?其原因在于女性的性同意是真实的,不管男性为了骗色实施了什么样的欺骗手段,说了多少谎言和甜言蜜语,只要女性意识到要和这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并且自愿、同意。那么,这就是骗色,而不是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
比如对方如果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那么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涉嫌强奸:
根据刑法规定,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女性被称为幼女。由于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事物缺乏辨识能力,易受伤害,我们规定了 14 岁以下的女性也就是幼女是没有无性自主权的。只要是跟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即使她是自愿的,也会构成强奸罪。
再比如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也涉嫌犯罪:

还有精神病女性:
如果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精神病女性,那么跟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一样,她们也是没有性自主能力的,也构成强奸罪。
有朋友该问了,如果对方是冒充军人来发生性关系呢?
冒充军人,骗取女方信任并发生性关系,一般是定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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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法研字第 7 号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与不能正确认识并处分自己性权利的女生发生关系,TMD 就是强奸。女人生不生孩子,都应该由自己决定,完全遵从自己内心的意愿,而非怂恿、强迫、劝说!所以,涉案人员已经涉嫌触犯强奸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进监狱只是早晚的事情。
看了一些解析,尤其是关于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话题
这里得纠正一个我在评论里看到的错误:
1984 年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有人士在论证这个话题的时候引用这个条文
但是要知道,此条文目前已经废止!!
引用这个来做一个分析可能并不妥适
关于本案中是否能够认定强奸罪的问题
个人认为,第一步是要看卜某精神情况到底是间接性的还是非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而实践中,可能需要做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
案件本身目前还在调查之中
但我想,可能以强奸追究责任的概率较大…..
回答一下。
其实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官方通报的内容中,有价值和已知条件太少,我尽量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分析一下。
先说结论,对收留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一点是已经认定其具有涉嫌犯罪的行为了。
就是从公安角度认为具有犯罪行为。
但具体是不是犯罪,公安说的不算,后续要由检察院来起诉,法院进行判决,一纸文书下来才能从嫌疑人变成罪犯。
也就是说这件事才开了个头,后面要走的路长着呢。
在现有信息不多的情况下,无法分析判断,这一点已经是行业共识,不能随便定性,你不知道具体情况到底是什么,是不是还有什么隐情。
因为偷了一根绳被判刑来申诉的情况太多了,绳子另一头栓什么的都有。
我时而也能听到同事说过一些,自己也会遇到一些奇怪的咨询,大概就是把真实情况说出来一半,甚至不到一半,有的完全都是编造的情况下,来进行所谓的法律咨询,问这够不够成犯罪。
回到话题本身,这件事由于被害人精神异常,在被人收留时处于什么状态,是否受到威逼利诱,时间这么长,需要细致深入的调查。
我个人觉得这件事的焦点应该在收留的人有没有对被害人的精神科类病症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这一点很重要。
不主动帮助治疗,说明是放任其发病,主观上有利用发病来使得被害人在主观意识上留居此地。
这种放任发生事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
如果对被害人积极予以治疗,在被害人清醒理智的情况下还不走,主动留在这,那又是另一个说法了。
公安敢采取强制措施,十有八九是基于没发现收留者有主动帮助被害人提供医疗救治的行为。
那怕家里有长期治疗的药物也算。
关于被害人被控制留在家里这个说法,怎么说呢,我觉得有一定难度,但并不是不存在。
因为我也经历过。
在十二年前,也就是 2012 年,那是我最近的一次外出抓捕被困在村里。
那次是出动十多个人 ,本打算冲进去抓完就跑,结果还是被堵了,这还是在有当地县局公安的配合下。
当地人不管你是不是警察,人肯定带不走,男女老少就把你堵院子里不让走。
铁锹镐头什么的都在手里,来硬的就直接招呼你。
那时手里有枪,但没用,首先不能对群众开枪,如果开枪激化矛盾,那真就一个人都走不了了。
对方和你动真格的,一群人完全不怕死。
后来增援来了,我们这才给带出来。
准确的说是冲出来。
其实社会的险恶是大家所想象不到的,尤其是一些特殊地区,时隔这么多年,有没有好转我真不敢妄下结论。
另外和大家说一下,关于拐卖妇女儿童这件事,在公安系统是设立有专门的部门,叫打拐办。
就是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办公室。
这个部门一般由刑侦大队的一名领导兼任,只有出事才会得到通知,所以平时连很多警察都不知道有这个部门。
我知道是因为出过两次事,那时我在刑大,才知道我原来还是打拐办的工作人员。
从我工作到现在一共出过两次事,可见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有多大了。
一次是事发在我这里,另一次是在外区,通报发过来我才知道。
说说我们那次发生的事吧。
其实是场误会。
那是 2015 年,3 月份,是刚开学的第二天,刚开学我记得很清楚。
我们辖区是市中心,火车站就在这里,虽然有铁路公安,但外围都是我们负责管理。
我接到的通知是有人拐孩子坐火车跑了。
由于是从我们辖区进入火车站,所以由我们来追溯拐孩子的过程,以及孩子的情况。
我当时挺着急,一边查监控一边与铁路公安联系。
一问才知道,人已经在火车上被控制住了。
起因是孩子哭,女人不哄,两个人很生分,乘客觉得不对劲就报警了。
乘警来将两人分开一问,小孩说她不是我妈妈,我不认识她。
好家伙,这下炸锅了,直接把两人再下一站带下车。
这时火车已经开了六个多小时,那时候没有高铁,但这车也开出去五六百公里。
那时候火车买票也不是实名制,女人身上没有孩子身份证明。
女的说是孩子母亲,可是没证明,孩子也不认,就这样启动了打拐应急预案。
根据预案我们在这查,正查着监控呢,铁路公安来电话,告诉我别查了,应该是误会。
虽然小孩依然不承认女人是他的妈妈,但铁路公安通过观察发现,两个人应该是母子关系,妈妈带孩子去外地亲戚家玩,有各种证明可以作证。
但谁也不敢放人呀……
最后孩子的爸爸拿着证明文件,飞车八小时开过去,这才把母子解救出来……
如果不是铁路公安拦着,估计当场就上演棒子炖肉了……
说这个故事的意思是,各地对拐卖妇女儿童是高度重视的,在哪个年代都这样,换做近几年只要有报警报案肯定更严格。
以上。
她 2011 年 5 月 26 日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2011 年 8 月被和顺县青城镇土岭村的张某带回家中。看了一下地图,和顺县也属于晋中市,与榆次区相邻。正常情况下,人员走失会尽快报警,想收留流浪人员只需要给她提供食宿,张某想与卜某结婚应该去民政局办理合法手续。这让我想起有个小学同学失踪了十年后,和比她大十岁的老公抱着孩子回娘家的事。她应该是认了这件事,反正事已至此她也无能为力了。还是等这位女硕士治疗一段时间后意识清醒的时候,问一下具体情况和她的真实意愿吧。

最近热议的 “山西收留” 事件有了新通报。

很明显与第一份蓝底白字的通报不同。
虽然后者是初步调查,但在简短的十行字里还是给出了 “收留” 的结论,而且用 “开展”“大量”“成功” 等字眼,表示自己工作到位。

但现在看来,收留说站不住脚。
不过网友更想知道的是,这是《盲山》照进现实了吗,是铁链女事件又上演了吗?
试想一下,一位 2008 年毕业的工科硕士,本来打算考博,但有一天她走失了,来到 160 公里外的地方;
一走失就走失了 13 年,还走失出了两个孩子,和一个所谓的丈夫张某。
这事曝光后,一开始却给人一种团圆美好氛围,因为当时产生了几个快。
第一是找人之快:
志愿者报案后,警方仅用一天时间就找到了花花家属。(花花即卜某,女)

第二是阖家欢之快:
认亲仪式后,屋内几人围坐聚餐,这名 “丈夫” 张某还向女子爸爸敬酒。

第三是精神状态改变之快:
找到家人前,花花落魄邋遢;
找到后,她开始读书,气质变好了。

看着这一幕一幕,你是不是觉得非常正能量,都想写一段感动中国的颁奖词了吧。
等等,先别急,网友尽是一边倒地在骂 “吃人”。
今天,我们就来细究一下这事,特别是要看看,为啥一件 “喜事” 变成了一场悲剧。

媒体爆料,他哥哥说的是 2010 年年初的一天,卜女士(花花)走失了,那快 15 年了;张家也说是 15 年;

但两份通报里走失时间都是 2011 年 5 月,也就是说 13 年。

这个时间点很关键。
因为花花长子 12 岁,考虑到 10 月怀胎这些客观因素,所以很多人质疑,是不是张某在留下她后不久就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接着看。
张家自始至终说的是花花流浪到了他们家,他们家好心收留了她,两年后两人在一起生活;

但村里有人说是其他老人把她带回来的;
同时按照最新通报的说法,是郭老太发现了她,但后来她还是被张某马上带回了家,而不是上图里说的 “两年后”。
至少可以明确,张家人的说辞与事实有不小出入。
很多网友说疫情不严重的地方,核酸检测也比较宽松,你安心待在屋子里,从来没用过健康码都有可能;
但事实上,和顺县发布过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问题来了,这种通告要求和现实执行的差别又该如何理解。

就算不管这段时间,那在长达 13 年的时间里,村干部知不知情,有没有上报过这个情况。
毕竟 2009 年公安部就建立了全国打拐 DNA 数据库,不断收集录入被拐卖或者失踪儿童亲属的 DNA 以及相关信息。所以一旦村里有情况,村干部是有义务上报的。
另外,和顺县妇联等机构知不知道花花的存在呢?
好了,再不管这些问题,我们来看关键一问:
· 是不是强奸?
如果说花花当时没有自我意识,那发生性关系显然是没有经过她同意的,那这就是强奸。一般网友们也这么看。
但前几天,有律师表示,“如本案完全精神病人,办理了婚礼,一起生活几年十几年,也不能认定为强奸,因为缺乏强奸故意,更难认定为强迫发生性关系。”

不过按照最新的一份通报说法,张某就是涉嫌强奸了。

通报里还说,尚未发现花花被拐卖的线索和证据;至于张某是否涉嫌非法拘禁及其它违法犯罪,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看到这里,一些疑点也在讨论中变得不疑了。
**很多人觉得笔记本里记得第一个字是 “跑”,**意思是她自己跑了 15 年,好不容易跑出了魔爪。

首先这个 “跑” 不是第一个写出来的;其次,据说是志愿者等人问她怎么从家里跑出来了,她就写了跑字,相当于她摘取了别人提问里的关键词。

很多人又觉得到了张家才得精神病的。

显然不是,因为精神异常问题,都能追溯到她硕士毕业后了。
**至于流产和孩子夭折过这些问题,**两家没有讨论过,通报也没提过,很难说有确切根据。
凡此种种,事件一些关键细节也罗列完了。
你以为就平淡下去了吗?
不,高潮才刚刚开始。

因为真正的高潮就在认亲后,双方观点的激烈碰撞。
先是张某侄女(小核桃),不仅仅说他们张家是好心人,收留了她,给她一碗饭吃;
他们还去广播站里找人,也去过派出所,15 年里一直在帮她找亲人——这些都是原话。
说着说着画风一转,来了一句:
“我二叔正好没老婆,俩人就走到了一块。”
一切刚刚好,但就不是拐卖。

(张某侄女小核桃,账号名为 “正义感”)
而且你们才是恶意满满,如果我二叔进去了,他两个聪明的孩子怎么办?

对了,她还把正在治疗期的二婶花花拉进直播间,为啥这么做?
她说自己怀孕 6 个月、另有 2 岁孩子,要扛起整个张家的重担,要给花花两个孩子钱花,所以打算通过网络直播带货。

另一面,花花老家可不这么想。
她哥哥的妻子——嫂嫂说,认亲后花花就被送医,送医后就不让和顺县的人来看。
因为张家和一些当地工作人员人想来医院看时,一开口就是 “这些年把花花照顾得很好”。
嫂嫂质问,什么叫好,常年饥饿,严重营养不良。现在每天都要牛奶牛肉吃着补起来,再接受治疗。这就叫好?
为什么我照顾了一天,不和我生气,不大小便失禁?为什么在他们嘴里,她经常大小便失禁?这就叫好?

(来源于花花嫂子的抖音账号)
我们还要卖房治好花花,你们在做什么;他张某又是我妹妹啥人,他是合法的(丈夫)吗?
有趣的是,两个账号一度成了私密账号。
但可以肯定,就像绝大多数寻亲成功的家庭,认亲后的情感纠纷一点也不少。
要怪就怪走失这场谁也不愿发生的悲剧。

事情出来后,你还可能看过这样尖锐的段子。
“暖冬特讯。”

“人是上午‘收留’的,裤子是下午扒的。”

“牛郎就是强行把织女留了下来。”

还有人翻翻花花清醒时写的文字,找到了她的老师同学,发现:
周小利老师前几天还发表了学术论文。

年过八旬的白象忠老师早已成为行业大牛。

一对比,网友感叹 2008 年毕业的工科女硕士的一辈子被毁了,太可惜了。
网友观点可能偏激,但这世上就不存在好心收留这回事,好心收留就是违法的。

因为精神病妇女根本没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就谈不上性同意。
这就是为什么与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是构成强奸的原因。
更何况这十多年里,这家人就没带花花去治疗。
这时候你说把她照顾得很好,还想留她在家里,简直自我陶醉了。
事实上,就算她没有工作,“一事无成”,但她有哥哥嫂嫂有爸爸在,他们会让她吃饱穿暖,会让她继续像以前家里的宝一样更为舒适地生活下去。
他们在法律上才是监护人啊。
另一边,很多好心收留都可能别有用心。
老汉称自己在 66 岁时好心收留了 19 岁的妻子;

农民好心收留了精神病女,与她同居 13 年育有 4 孩。这位农民在村民口中也是为人老实。

所以你也可以看到,“好心收留”“为人老实” 这些词早就被玩坏了。
更有甚者,打起了拐卖精神病妇女的主意。

对此,一些社科返乡观察指出:
为解决光棍问题,女性精神病人竟然成了 “香饽饽”。

底下评论区一位网友还抱怨:
我三十多了,不娶精神病,还能怎么办?

看多了,你也就理解知乎上那个 “为什么街上没有一个流浪汉是女的” 问题的答案了。
因为被 “好心收留” 了。
我们只希望这些社科观察和知乎回答是片面的,并不客观。
我们也再强调一下:
捡到走失女性的你可以好心报警,但没资格 “好心收留”。

不可否认,最近一些年,大家注重女性权益的提升;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方面的成效也很显著。
慢慢地,一些现代观念深入人心。
包括:不是不让你结婚,也不是非逼着你结婚。
而是你结不结婚,都不要去伤害一个正常人的权益,更何况她可能本身是一个弱者呢?
所以我最后有两点建议。
一个是,让花花离开各种镜头。
现在,很多账号不仅仅 360 度无死角直播她的一举一动;
而且为了大团圆结局,会给张某与花花一家的照片打上亮眼的一行字:相亲相爱一家人。

无论花花知不知道这些文案的潜台词,总的来说,曝光太多,对她的身心都不好。
在人生已经被毁一次的情况下,总不能让网络再毁一次吧。
另一个是,以后类似通报尽量只发一次。
特别是不能像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 事件一样,写 5 次吧。
因为盯着这些事的不只是网友,还有 “生育率” 三个字。
-END-
搞了个知识星球,名字叫【雷叔讲世界】。

最近主要在分享一些投资炒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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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大家有兴趣的可以过来玩。
群里现在已经有 750 个小伙伴了,大家没事可以当成个论坛扯扯淡也不错。
我们已经拉了很多微信群了,还会线下组织吃饭、打网球等活动。
欢迎加入来扯淡聊天:

此前的回答中已经明确指出,此案可能涉嫌:强奸、拐卖、非法拘禁。强奸罪是没问题的,其他的还得看证据。
此事 “收留” 者张某家为女硕士卜某寻亲的目的应该就是为了将犯罪行为洗白、婚姻合法化,为两个孩子上户口,没想到的是此事很快引发大众关注和舆论反转。
如果没有媒体报道,如果女硕士家默认现实,张某家可能就不会被追究刑责,反而可能真成为不少人所述的 “收留” 做好事,这种事在以前的农村并不罕见。
但这样的结局显然严重侵犯了女硕士卜某的人身权,也掩盖了违法犯罪,是对罪犯的纵容和包庇,同时也是在纵容后续可能出现的同类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受害妇女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的群体,病情严重的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因此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之性交的,即使对方 “同意”,也属于以“其他手段” 强奸妇女。
此事中,正常合法的做法应该是给女硕士卜某提供必要的帮助以后报警或报相关部门帮助其寻找家人,“收留” 发生性关系并生下孩子显然违法。
由此引出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重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同意婚姻的情况下是否违法?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至少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患者是不能领取结婚证的。
现实中存在此类精神病人监护人同意婚姻的情况,这种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极少会被认定为强奸犯罪;只能说相关群体的权利保护依然存在欠缺。
女硕士卜某是不幸的,此事能引发关注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好事,希望精神疾病群体的人身权利和基本社会保障也能引起重视,能更好的保障他们基本的人身权和生存权。
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但网友们的讨论大部分不接地气,浮于仙宫之上。
不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这里仅仅介绍一下农村偏远地区的残疾、痴呆、精神病人的现实情况,接受任何观点的质疑和讨论。你认为的也许都是对的,不做反驳。
客观的说,现在这种收留 “残疾、痴呆、精神病人” 的情况已经很少了,原因和计划生育、人口出生下降有关。
原来人穷娃儿多,六七个、七八个娃儿的家庭有的是,生活条件、医疗条件都不好,总有一两个或残疾或智力不够,这些人的婚姻怎么解决?一般有几种途径:1、有点经济条件的,花点钱娶个同样的或残疾或智力不够的人;2、没有经济条件的发明了两种方法:换亲、转亲。
说起来换亲或转亲,大部分的年轻人不明白不懂,那我解释一下,A 家庭和 B 家庭相似的条件,A 家庭的哥哥或弟弟娶 B 家庭的姐姐或妹妹,同时 B 家庭的哥哥或弟弟娶 A 家庭的姐姐或妹妹,这叫换亲。
转亲呢?有 ABCDE 等几个差不多条件的家庭,A 家庭的哥哥或弟弟娶 B 家庭的姐姐或妹妹,B 家庭的哥哥或弟弟娶 C 家庭的姐姐或妹妹,C 家庭的哥哥或弟弟娶 D 家庭的姐姐或妹妹,D 家庭的哥哥或弟弟娶 E 家庭的姐姐或妹妹,E 家庭的哥哥或弟弟娶 A 家庭的姐姐或妹妹。这样就转了一圈,叫转亲。
你说这样是不是违反妇女意志?是不是强奸?我觉得是的,但过去了这么多年没有听说一个被判刑被法办的。
这样解决婚姻的方式也有很多一地鸡毛的,因为很多姐姐或妹妹并不是残疾和智力不够,是正常人被包办或强迫了婚姻,不可避免的出现逃婚,被逃婚的人觉得吃亏了,又把姐姐或妹妹领回家,但又有问题出现了,他姐姐或妹妹是愿意嫁的,总之是乱七八糟的一地鸡毛。
说回本次受害人卜女士,讨论是否 “收留” 或“被收留”,受强迫或者自愿的都是猜的,当地村民最清楚,而且都知道,包括地方干部,讨论这些其实意义不大,讨论一下对相关人员的救助问题意义更大。
对于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救助,特别是对于狂躁型的精神病人管理,家庭、社会、国家在救助方面都是缺失或者不够的。
一个狂躁型精神病人,特别是有攻击性的病人,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说是恐怖性的灾难毫不为过。家庭好一点的送医,常年累月的住院治疗是个经济灾难,大部分家庭难以承受;负责一点的家庭把病人锁在家里,也就管管吃喝还得担心被攻击;再不负责的就流荡在社会上任其自生自灭。
而且家庭里有个精神病人,好多并不会宣扬,大多是刻意隐瞒。
对于社会,那些精神病人流荡在社会上如果没有去攻击其他人,你并不能发现他有精神病,他也不会跑去救助站,也不能随意的得到救助。
对于卜女士走失一年多,一个成年女性流荡在社会上到底经历了什么,谁也不知道。
但现在清楚的是:“卜某,女,汉族,现年 45 岁。2008 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至 2011 年期间,因精神异常多次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2011 年 5 月 26 日,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2011 年 8 月,和顺县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组村民郭某(女,现年 78 岁)在本村附近发现卜某,且有精神异常表现,数日后由本村村民张某(男,汉族,现年 46 岁)带回家中,并育有子女。”
卜女士在张姓村民家中是好是坏我们都无法判断,但是张姓村民和卜女士发生关系并生儿育女肯定是违法的。
卜女士留在张姓村民家,对她个人来说是好是坏我们不能代入自己的感觉去判断。
我的角度可能有些不同。
我们村原来有个女傻子,每天没事干就四处溜达,找小朋友换东西。
她不懂东西贵贱,什么都拿来换,有些小孩儿就哄着她换些好东西。
大部分三观很正的村民会约束自己的孩子,不让和她换。
当然也有人总想从她那里,占点便宜。
到了适婚年龄,没有人愿意娶。
村里还有个光棍,穷的很,还有个疯了的爹,也没有人愿意嫁。
经过说和,这个光棍就娶了这个傻姑娘,生了个儿子。
这小孩儿精神倒是正常,就是有个傻娘,也没有人愿意和他玩。
他自己经常捡大街上扔的苹果核吃,也不知道脏。
本来这一家人就靠男主人种地生活,突然有一天,这个男人疯了。
一夜之间,他杀了自己亲爹和自己的傻媳妇。
到底为了什么,没人知道。
孩子舅舅领养了这个孩子,才开始有个正常人的样子。
这个男人疯了,还杀了俩人,也没人敢接近他。
他就每天去公路上拿着铁锹指挥交通,碰到有司机停下了,他就要东西。
他就这样活着,直到有一天晚上,司机没停,直接撞了过去。
晚上的公路还没有路灯,黑漆漆的视野不好,等被发现的时候,人已经被轧的没有了形状。
这一家人,就这样消失在村民的视野中。
最可怜的,是他们留下的这个孩子。
虽然有舅舅养着,但不知道以后会不会疯。
毕竟他的爷爷、父亲,先后都疯了。
老人说,这家人祖上是地主,村里唯一的三层青砖小楼就是他家的。
当时有一家三口佃他家的地,收成不好交不上租子,他家催缴的厉害,逼的一家三口跳了井。
死前下了诅咒,咒他家人不得好死。
这事儿是真是假现在已经没人知道,但他家被批斗的是最狠的。
当时斗地主,他家财产被分,唯一的男丁就是那个疯了的老人。
当时他还不疯,但被天天拉着游街批斗,后来就疯了。
他疯了好多年,最后被自己亲儿子杀了挂在门上。
他儿子杀了老子,最后连个全尸都没留下。
最后这个小孩儿,改了姓,成了别家人。
还有一个,也是个傻子,同样被嫁给了村里一个老光棍。
婚后她很快便怀孕了,孩子也顺利生了下来。
但她傻呀,是不懂照顾小孩儿的。但她又有照顾孩子的天性,每天都抱着。
忽然有一天晚上,她抱孩子抱的紧了,就这么给活活闷死了。
她脑子不清楚,孩子都埋了,还每天抱着个枕头摇着,哄着,好像那个是她的孩子。
那年去理发,旁边坐着的是一个女孩儿。
女孩儿看着就不太正常,已经成年的身体,却没有对应的表情。
她父亲母亲都陪着她,哄着把头发剪完。
和她的父亲聊天,问家里有几个孩子。
这个父亲可能已经被问太多次,直接说道:
就这一个,再要一个以后也是被她连累。
我们活着好好照顾她,等死的时候把她一起带走。
我不知该回些什么,这样的情况确实无解。
等父母都走了,什么人能对一个痴儿无条件的好?
有人选择让她生个孩子,有人选择再生一个,可这对为她而来的人,又何其不公。
这些都是真实的故事,从这些故事里,我们看到的都是无奈。
回到这起案件,收留她的这家人当时肯定也是考虑自己,不是纯粹的好心。
一个傻姑娘,一个老光棍,从来都是这么配。
村民想当然的认为,这就是理所应当的,从未想过,法律禁止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
所以才有了其侄女帮助寻亲,结果把自己亲人变成强奸罪嫌疑人的狗血剧情。
有报道说当时报警了,但没找到她的家人。
或者就没报警,就想着捡个媳妇,虽然要照顾她,但能够满足性需求,能够生育孩子。
如果这家人当时不收留,这个女人可能饿死街头,也可能被相关部门发现送到精神病院。
还有可能被黑煤窑、非法贩卖器官的人带走。
但他们留下她,娶了她,并且生下来两个孩子。
虽然避免了对她来说更惨的悲剧发生,但也把难题带给了下一代。
现在这两个孩子,父亲是强奸嫌疑人,母亲是精神病人,这两个孩子怎么办?
这种案件,怎么样都是无奈。
出于社会利益,她不应该有后代。
出于法律规定,任何人也不能和她发生性关系。
出于她个人利益,以后俩孩子起码会照顾她衣食起居。
但这两个孩子,以后艰难了。
婚嫁,对方会考虑会不会遗传精神病,即便不遗传,以后还得照顾这么一个精神病人,生活势必更加艰难。
这对他们来说,何其不公。
近日,山西晋中和顺县发生一起女硕士被村民 “收留” 并生育子女的事件。据官方通报,涉案人员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已涉嫌违法犯罪,并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因为他明知卜某无法自主做出同意性行为的决定;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尽管卜某在村中自由活动,但张某的行为是否限制了卜某的自由仍需进一步调查;同时,村镇两级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失责问题,也需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不容侵犯,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当地官方能够继续深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同时,也要关注卜某及其子女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助。
纯脑洞
这个 “走失” 有没有可能是家人故意的。。。。。。,毕竟是成年人,不太正常的状态不会刻意躲避监控,轨迹还是容易找的。。。
就这样,被偷走的那十年…,
这个事情就难搞,嫌疑犯和她已经有了孩子,怎么判如何判?判了谁来养孩子?
这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想要判该男子实刑,必须有相关部门配合兜底。
嫌疑犯家大概率就不太可能有啥钱,而女方家即使有钱也难搞。
更麻烦的是,女方所生的孩子是否应该有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有,还是没有,都有道理,也都没有道理。
法律问题好讲,但带来的社会影响横竖都不好讲。
我认为最佳的处理方式是,如果嫌疑人构成犯罪那么必须判刑,但其他部门得配合兜底。在后女方家父母的遗嘱得提前立好,直接规避女方孩子继承权的问题,后面再改都行。
疫情三年那个村没查核酸吗?
震惊!
一个硕士,被人收留,生了两个娃。
她,是如何被消失了?逃过了人口普查,逃过了婚姻登记,逃过了三年核酸,逃过了孩子的出生证明。
人之恶,在这件事上显露无疑。
人在有能力的时候,面对恶势力,一定要反击,要以牙还牙。
**刑事强制措施**不一定是刑事拘留。
通常,如果是刑事拘留,办案机关就直接写刑事拘留了,很少写笼统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可以说通报这个细节是魔鬼了。
拘传:和传唤差不多,警方强制带人来公安局里接受调查。24 小时后如果没有其它强制措施,就必须放人。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交钱或者有人担保,可以不被关进去,照常生活和工作,等待公安侦查结束进入检察院起诉环节。
通常,取保所涉及的案件多为轻罪,甚至证据不足容易出无罪判决。
监视居住:案情特殊需要,或者犯罪嫌疑人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也适用于轻罪或者检察院否决了逮捕的情况。
你能知道对张某采用的刑事强制措施到底是哪一种?
抓了! 除了案件本身的进一步调查,写第一份通报、审第一份通报的人也要处理一下吧?还是说大家还得感谢他们,得亏他们发明了 “收留” 一词的新用法惹了众怒,才让事件发酵到必须快速查办的程度?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
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与利用,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充分发挥信息对制定精神卫生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 年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围包括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纸质材料。
第二条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与报送任务,并对本部门信息安全负责。
第五条 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 / 兼职信息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的收发、存档及管理;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疗与随访信息及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审核、录入系统及质量控制等。
第六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知识和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保密意识,定期参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训及考核。
第七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制度。各级精防机构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简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印发。发放范围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发布全国或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卫生系统内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卫生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关信息,需携带本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征得信息管理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 3 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
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2 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双相 (情感) 障 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等 。发病时 , 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 控制力 , 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 、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 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 的社会功能 。根据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 (2008–2015 年)》 和 《精神卫生 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的相关要求 , 制定本工作规范 。
1. 机构、 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机构与职责
1. 1. 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 , 联席会议办公 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
主要职责为 : 在国务院领导下 , 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 向国务院提出 建议; 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 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 指 导 、督促 、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 , 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 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
1. 1.2 卫生行政部门
1. 1.2. 1 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
(1) 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 , 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 理治疗网络。
(2) 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 , 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
疗工作 。
(3) 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
(4) 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 、考核与评估 。
(5)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 , 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 1.2.2 省 (区、 市)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 (区 、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
(1) 制订全省 (区 、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 , 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
(2) 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 以下简称精防机构) , 承担全省 (区 、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
(3) 组织开展地市级 、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培训 。
(4) 负责全省 (区 、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 , 开展工作督导 、考 核与评估。
(5) 负责本省 (区 、市)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部署与运行维护 。
1. 1. 2.3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 (1) 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 , 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
(2)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统筹安排 、组建由区域内精神卫生医 疗机构 (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 , 下同) 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的重性精神 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
(3) 设立地市级精防机构 , 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 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师资培训 。
(5)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 , 开展工作督导 、考核与评估 。
(6) 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 1. 1. 2.4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 (1) 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 , 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
(2) 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 , 推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
(3) 设立县级精防机构 , 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 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 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治疗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
(5)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 , 开展工作督导 、考核与评估。
(6) 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 1. 1. 3 医疗机构
1. 1.3. 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1)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提供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B. 对初诊病情严重患者 , 民政 、公安 、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 , 司法部门 送诊患者 , 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
C. 根据知情同意原则 (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 , 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 疾病患者信息 。
D. 按照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相关工作要求 , 成立至少由 1 名副主任医师 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 , 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 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 定期派员到社区 (乡镇) 检查社区 / 乡镇管 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 , 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 展患者个案管理 。
E. 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 , 承担本辖区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 设立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
话 。
F. 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根据情况 , 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 。 (2) 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提供门诊诊疗 、患者应急状况处置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
B. 对初诊普通患者 、由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慢 性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
C. 根据知情同意 (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 原则 , 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 神疾病患者情况。
D. 按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 , 建立至少由 1 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 , 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诊断复核; 定期派员到社区 (乡镇) 检查社区 / 乡镇管理患者状 况和处理社区 / 乡镇管理的疑难患者 , 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 患者个案管理。
E. 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 , 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同时承担患者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1. 1.3.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为 :
A. 在县级精防机构指导下 , 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网络报告工作 , 开 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 , 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必要
时联系县级精防机构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未确诊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B.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 , 定期随访患者 , 指导患者服药 , 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 理和康复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 , 可实施患者个案管理计划 。
C. 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
D. 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
E. 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
(2) 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要职责为 :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辖区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等相关工作 , 指导监护人落实对 患者的护理 、康复措施等 。
(3) 乡镇卫生院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村医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 , 并
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B. 在县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之下 , 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网络报告工 作 , 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 , 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必要时联系县级精防机构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未确诊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
C.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 , 定期随访患者 , 指导患者服药 , 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 理和康复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 , 可实施患者个案管理计划 。
D. 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
E . 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
(4) 村卫生室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患者家庭成
员护理指导工作 。
B. 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
C. 定期随访患者 , 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 , 督促患者按时复诊。
D. 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 E. 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
1.1.3. 3 其他医疗机构
对就诊者中疑似重性精神疾病、但未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者 , 就近转诊到精神卫生医 疗机构确诊 , 或联络会诊 。就近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确诊的 、病情严重的患者。
1.1.4 技术指导与管理机构
1. 1. 4. 1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 办发 (2004) 71 号)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 民政部印发 《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 发展规划》 (发改社会 (2010) 2267 号) 要求 ,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辖区内指定一 所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简称精防机构) , 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无精神专科医院的 ,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任务 , 并应 同时委托一所政府部门举办的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指导任务 。
(1) 国家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卫生部起草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 , 起草相关规范和 技术要求等 。
B. 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 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评估; 定期调查 、统计 、分析和报告相 关数据和工作信息; 完成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卫生部 。
C. 承担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省级师资培训 , 督导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评估省级 、 地市级精防机构人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
D. 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
E. 负责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日常管理 , 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F. 承担卫生部交办的相关任务 。
(2) 省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 、实施方案等 。
B. 指导地市级 、县级精防机构工作; 定期调查 、统计 、分析 、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 作信息; 完成全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C. 承担地市级、县级相关人员培训 , 督导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 评估地市级精防机构人员 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
D. 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
E. 负责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管理及网络报告工作 , 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
F. 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
(3) 地市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 起草相关工作要 求 、实施方案等; 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 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提供支持。
C. 指导县级精防机构工作; 定期统计 、分析 、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 完成本 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
D. 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关专业和管理的师资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2 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双相 (情感) 障 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等 。发病时 , 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 控制力 , 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 、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 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 的社会功能 。根据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 (2008–2015 年)》 和 《精神卫生 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的相关要求 , 制定本工作规范 。
1. 机构、 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机构与职责
1. 1. 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 , 联席会议办公 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
主要职责为 : 在国务院领导下 , 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 向国务院提出 建议; 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 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 指 导 、督促 、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 , 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 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
1. 1.2 卫生行政部门
1. 1.2. 1 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
(1) 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 , 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 理治疗网络。
(2) 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 , 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
疗工作 。
(3) 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
(4) 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 、考核与评估 。
(5)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 , 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 1.2.2 省 (区、 市)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 (区 、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
(1) 制订全省 (区 、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 , 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
(2) 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 以下简称精防机构) , 承担全省 (区 、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
(3) 组织开展地市级 、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培训 。
(4) 负责全省 (区 、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 , 开展工作督导 、考 核与评估。
(5) 负责本省 (区 、市)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部署与运行维护 。
1. 1. 2.3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 (1) 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 , 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
(2)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统筹安排 、组建由区域内精神卫生医 疗机构 (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 , 下同) 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的重性精神 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
(3) 设立地市级精防机构 , 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 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师资培训 。
(5)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 , 开展工作督导 、考核与评估 。
(6) 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 1. 1. 2.4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 : (1) 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 , 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
(2) 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 , 推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
(3) 设立县级精防机构 , 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 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 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治疗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
(5)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 , 开展工作督导 、考核与评估。
(6) 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 1. 1. 3 医疗机构
1. 1.3. 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1)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提供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B. 对初诊病情严重患者 , 民政 、公安 、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 , 司法部门 送诊患者 , 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
C. 根据知情同意原则 (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 , 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 疾病患者信息 。
D. 按照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相关工作要求 , 成立至少由 1 名副主任医师 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 , 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 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 定期派员到社区 (乡镇) 检查社区 / 乡镇管 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 , 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 展患者个案管理 。
E. 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 , 承担本辖区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 设立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
话 。
F. 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根据情况 , 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 。 (2) 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提供门诊诊疗 、患者应急状况处置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
B. 对初诊普通患者 、由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慢 性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
C. 根据知情同意 (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 原则 , 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 神疾病患者情况。
D. 按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 , 建立至少由 1 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 , 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诊断复核; 定期派员到社区 (乡镇) 检查社区 / 乡镇管理患者状 况和处理社区 / 乡镇管理的疑难患者 , 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 患者个案管理。
E. 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 , 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同时承担患者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1. 1.3.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为 :
A. 在县级精防机构指导下 , 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网络报告工作 , 开 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 , 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必要
时联系县级精防机构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未确诊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B.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 , 定期随访患者 , 指导患者服药 , 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 理和康复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 , 可实施患者个案管理计划 。
C. 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
D. 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
E. 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
(2) 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要职责为 :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辖区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等相关工作 , 指导监护人落实对 患者的护理 、康复措施等 。
(3) 乡镇卫生院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村医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 , 并
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B. 在县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之下 , 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网络报告工 作 , 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 , 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必要时联系县级精防机构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未确诊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C.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 , 定期随访患者 , 指导患者服药 , 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 理和康复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 , 可实施患者个案管理计划 。
D. 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
E . 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生室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患者家庭成
员护理指导工作 。
B. 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
C. 定期随访患者 , 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 , 督促患者按时复诊。
D. 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 E. 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
1.1.3. 3 其他医疗机构
对就诊者中疑似重性精神疾病、但未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者 , 就近转诊到精神卫生医 疗机构确诊 , 或联络会诊 。就近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确诊的 、病情严重的患者。
1.1.4 技术指导与管理机构
1. 1. 4. 1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 办发 (2004) 71 号)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 民政部印发 《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 发展规划》 (发改社会 (2010) 2267 号) 要求 ,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辖区内指定一 所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简称精防机构) , 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无精神专科医院的 ,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任务 , 并应 同时委托一所政府部门举办的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指导任务 。
(1) 国家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卫生部起草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 , 起草相关规范和 技术要求等 。
B. 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 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评估; 定期调查 、统计 、分析和报告相 关数据和工作信息; 完成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卫生部 。
C. 承担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省级师资培训 , 督导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评估省级 、 地市级精防机构人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
D. 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
E. 负责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日常管理 , 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F. 承担卫生部交办的相关任务 。
(2) 省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 、实施方案等 。
B. 指导地市级 、县级精防机构工作; 定期调查 、统计 、分析 、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 作信息; 完成全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C. 承担地市级、县级相关人员培训 , 督导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 评估地市级精防机构人员 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
D. 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
E. 负责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管理及网络报告工作 , 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
F. 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
(3) 地市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 起草相关工作要 求 、实施方案等; 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 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提供支持。
C. 指导县级精防机构工作; 定期统计 、分析 、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 完成本 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
D. 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关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 , 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E. 负责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管理及网络报告工作 。
F. 承担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
(4) 县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 协助 相关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网络; 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 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工作 。
C. 组织诊断或者复核诊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筛查上报的疑似患者 。
D. 接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上级精防机构提供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 , 遵照知情 同意原则 , 将患者纳入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范围 , 通知患者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展建档及随访管理 。
E. 负责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县级管理工作 。
F.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社区 / 乡镇管理工作方案 , 开展工作效果评估; 定期统计、 分析、评估和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 , 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 完成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
G. 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 开展 培训效果评估。
H. 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
1. 1. 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职责为 :
A. 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
B. 参与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
C. 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
1.2 人员及保障条件
1. 2. 1 人员
1.2. 1. 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和承担的任务 ,
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保持从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人员稳定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 月 一
以保持其临床诊疗能力和知识得到不断更新
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以及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专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精防机构要采取措施
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量
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的社区
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保持从事精神疾病社区
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 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其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以及
业务能力强的相应专业人员专职工作
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保持人员稳定
根据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任务的各级机构职责
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任务提供工作用房
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
符合本《工作规范》 开展管理治疗的对象为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患者是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
医院
2
2. 1. 1 线索调查
在社区或者乡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之初进行 , 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 下 , 由县级精防机构指导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组织人员使用 《行为异常人员线 索调查问题清单》 (表 1 - 1) , 在辖区常住人 H (指连续居住在半年及以上者) 中开展疑似患 者调查。
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 《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表 1 -2) , 报县级精防机 构 。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 (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 , 县级精防机构按照本规范 “2. 1.3 精神 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 的原则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在线索调查中 , 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民政、 残联 、救助管理站等的力量 , 提供搜集信息 。
2. 1.2 患者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 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 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 发现有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为 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 , 应立即拨打 “110”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 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 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 并在 24 小时之内通 知监护人或近亲属 。
2.1. 3 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
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依据《临床诊疗指南 精神病学 分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第 3 版)》 或 《ICD-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 及相 关诊疗规范 , 结合患者现病史 、既往史 、精神状况检查 、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 。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人员资质、诊断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 条件不具 备 , 或者不能确定诊断的 , 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 。
2. 2 出院病例通知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本人 , 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 《参加重性精 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表 1 -3) 后 (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 , 每月定期将 《重 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 (表 1 -4) 复印件交至本级精防机构 , 由精防体系将出院信息 单复印件逐级转至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 并开展相关建档 、随访工 作 。社区或乡镇精防医生应提醒并督促患者定期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复诊。
2. 3 登记确诊患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将线索调查和患者报告中明确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 ,
且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 书》 (表 1 -3) 的本地居住患者 , 以及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 ,
纳入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 按要求建立或补充患者 《居民个人健康档案》 , 按时将 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
3. 社区 / 乡镇管理
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 ,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患者社区 / 乡镇管理 , 分为患者 基础管理 、患者个案管理 。
根据 《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要求 , 城市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应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础管理。
实施 “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 的地区 , 应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具备 条件的其他地区 , 在做好患者基础管理的同时 , 可逐步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3. 1 患者基础管理
3. 1. 1 危险性评估
应对所有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 , 共分为 6 级 。 。级 : 无符合以下 1 -5 级中的任何行为 。
1 级 : 口头威胁 , 喊叫 , 但没有打砸行为 。
2 级 : 打砸行为 , 局限在家里 , 针对财物 。能被劝说制止。
3 级 : 明显打砸行为 , 不分场合 , 针对财物 。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
4 级 : 持续的打砸行为 , 不分场合 , 针对财物或人 , 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包括自伤、 自杀 。
5 级 : 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 , 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 。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3. 1.2 危重情况处置
观察、询问和检查有无出现暴力 、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 , 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 躯体疾病 。若有 , 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
3.1. 3 分类干预
若无上述危重情况 , 应进一步评估患者病情 。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 , 包括感觉 、知觉、 思维 、情感和意志行为 、 自知力等 , 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 、社会功能状况 、服药情况及各项 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 并根据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消失 、 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 , 工作 、社会功 能是否恢复 , 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 , 将患者分为病情稳定、基本 稳定和不稳定 3 大类 , 进行分类干预。
3. 1. 3. 1 病情稳定患者
病情稳定患者 , 指危险性评估为 。级 , 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 , 自知力基本恢复 , 社会功 能处于一般或良好 , 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 无严重躯体疾病或躯体疾病稳定 , 无其他异常的 患者。
要求:
若无其他异常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 , 3 个月时随访。 3. 1. 3.2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 指危险性为 1 ~ 2 级 , 或精神症状 、 自知力 、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 一方面较差的患者 。
要求:
若无其他异常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 , 还是 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 。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 因对症治疗的措施 , 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 , 或在精神科执业医师指导下治疗 , 经初步处理后观察 2 周 , 若情况趋于稳定 , 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 , 3 个月时随访; 若初步处 理无效 , 则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 , 2 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1.3. 3 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 , 指危险性为 3 5 级 , 或精神病症状明显 、 自知力缺乏 、有严重药物 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
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 。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 协助送 院治疗 。对于未住院的患者 , 在精神科执业医师 、居委会人员 、民警的共同协助下 , 进行系 统 、规范治疗 , 1 2 周内随访 。
3. 1. 4 其他要求
(1) 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 , 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 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 , 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
(2) 每年应至少进行 1 次健康检查 , 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 、血压、 体重 、血常规 (含白细胞分类) 、转氨酶 、血糖 、心电图 , 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尿常规 、血 脂 、眼底 、大便潜血、 B 超等项目 ; 使用不良反应较大的药物应定期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 。
(3) 有条件的地方建议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 增加对患者的随访次数和工作内容。
(4) 对于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者 , 执行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关要求 , 每 3 个月随访一 次; 其他精神发育迟滞者每年访视一 次 , 了解病情并评估是否应列为基础管 理对象 。
3. 1. 5 记录和网络报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要求 , 对确诊的 、在家居住的 患者建立 “居民个人健康档案” 和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按规定分类随访干 预登记患者 , 填写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相关表格参见 《国家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规范 (2011 年版) 》) 和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和随访信息补充表》 (表 1 -5) 。
随访中 , 发现患者死亡 , 或者外出打工 、迁居他处 、走失等 , 或者连续 3 次未访到 , 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填写 《重性精神疾病失访 (死亡) 患者登记表》 (表 1 -6)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市级精防机构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 规范 (试行) 》 的具体要求进行患者信息网络报告 。
3. 2 患者个案管理
个案管理是指对已经明确诊断的患者 , 根据患者的病情、社会 、经济状况和心理社会功 能特点与需求 , 通过评估患者的精神症状 、功能损害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 , 有针对性地为患 者制定阶段性治疗方案 , 以及生活职业能力康复措施 (又称 “个案管理计划”) 并实施 , 以 使患者的疾病得到持续有效治疗 、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得到恢复 , 帮助患者重返社会生活。
建议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针对本 《工作规范》 “3. 1 患者基础管理” 中 不同病期的患者实行重点不同的分级个案管理。
3. 2. 1 人员组成
实施患者个案管理的人员应以精防医师和精防护士为主 , 可以吸收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 考试的社会工作者 、心理卫生人员参加 。上述人员组成个案管理组 , 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 , 分工合作 。个案管理组长一般由精防医师担任 , 也可以由从事个案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精防 护士担任 。个案管理组应取得负责患者治疗的精神科执业医生的支持和指导 。
根据情况 , 个案管理组可以吸收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 执业 (助理) 医师 、乡村医生 、注册护士参加 。
在当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及公安部门的配合下 , 应吸收基层民政 、派出所 、残联等 单位和组织的民政干事 、民警、助残员等相关人员 , 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 与患者个案管理。
3.2.2 制定个案管理计划
在精神科执业医师指导下 , 个案管理组负责全面评估和制定患者个案管理计划 , 其中 , 医疗计划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制定 。
个案管理计划分医疗计划 、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 2 个部分。医疗计划主要包括病史采 集 , 患者精神 、躯体状况 、危险性 、服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检查评估 , 制定包括药物治 疗、药物管理和行为问题处理在内的医疗方案 。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主要包括患者个人日 常生活 、家务劳动 、家庭关系 、社会人际交往 、社区适应 、职业与学习状况 、康复依从性与 主动性检查评估 , 提出具体指导和康复措施等 。
对于 “病情稳定患者” 的个案管理计划以生活职业能力康复为主 , 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康 复措施 , 发掘患者潜能 , 改善和提高患者的社会和职业能力 。
对于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的个案管理计划首先应该从医疗计划开始 。有条件的地方 , 逐步增加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 。
对于 “病情不稳定患者” 的个案管理计划以医疗计划为主 , 旨在改善患者精神症状和服
药依从性 , 降低危险行为的发生。 3.2. 3 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个案管理计划由个案管理员负责指导 、督促和帮助患者与家属执行。 3. 2.3. 1 分级管理
根据以下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同时符合不同级别情况的 , 按高级别标准管理 (一级高于 二级 , 二级高于三级) 。
一级管理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
A. 病情不稳定患者;
B . 近 6 个月 内有危险性评估 2 3 级的情况 , 包括自杀行为或明显自杀企图 ;
C. 曾经危险性评估 4 5 级 , 包括肇事肇祸的患者 , 且目前病情稳定不满 2 年。
一级管理要求: 以医疗计划为主 , 执行 “危重情况紧急处理” 和 “病情不稳定患者” 的 随访时间要求 。个案管理小组应及时将患者危险性评估结果、管理等级及干预措施等告知当 地社区 / 居委会 / 村委会 、派出所等。
(2) 二级管理
二级管理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A . 病情基本稳定不满 1 年的患者;
B . 病情基本稳定 1 年以上但不能按医嘱维持治疗者;
C . 近 6 个月 内有危险性评估 1 级的情况 。
二级管理要求: 从医疗计划开始 , 逐步增加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 。执行 “病情基本稳 定患者” 的随访时间要求。
三级管理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
A. 病情稳定不满 6 个月的患者;
B. 病情基本稳定 1 年以上且基本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 , 同时危险性评估为 。级 。
三级管理要求: 执行医疗计划 , 制订针对性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 , 执行 “病情稳定患 者” 的随访时间要求 。
3.2. 3.2 分级干预与报告
个案管理员按照 “患者基础管理” 中分类干预的随访时间要求开展患者随访 , 填写《个 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 (附件 2)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每 3 个月定期将个案管理患者的随 访情况填写 《重性精神疾病社区 / 乡镇个案管理情况季度报表》 (表 1 -7) , 上报县级精防机 构 。
随访内容包括:
A. 执行患者基础管理的随访内容和要求 。B. 评估患者危险性和各项心理社会功能 , 提出 个案管理计划更改建议 。C. 提出管理等级更改建议 。D. 如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或者有发生危 险性行为的可能 , 随时向组长报告 , 必要时向精神科执业医师报告 。
个案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1) 患者病情不稳定 , 要及时寻找可能原因 , 予以相应处理 , 包括提高治疗依从性措 施 、调整药物剂量 、种类或者用药途径等。
(2) 发现患者和家属存在关于疾病的不良心理反应 , 要提供心理支持以及家庭教育。
(3) 发现患者功能缺陷 , 提供具体的康复指导和训练 , 介绍到康复机构接受系统康复 训练 。
(4) 对于已经恢复工作学习者 , 提供连续性支持 , 处理压力和治疗相关问题。 (5) 与家属建立良好关系 , 积极争取家属参与个案管理 。
3.2.3. 3 会商与专业指导
个案管理组成员每 3 个月会商患者情况。会商内容包括: A. 根据评估结果 , 修订个案管
理计划 。B. 调整患者管理级别 。C. 解决诊疗工作中其它问题 。D. 如遇特殊情况 , 个案管理组 要随时会诊讨论 , 必要时邀请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
精神科执业医师每季度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 。内容包括: A. 检查 社区 / 乡镇管理的疑难患者精神状况和躯体状况 , 制定或更改治疗用药方案 。B. 指导个案管 理组制定或更改个案管理计划 。C. 帮助解决基层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 指导个案管 理计划实施 。
3. 3 社区 / 乡镇管理中的药物治疗原则
社区 / 乡镇管理中 , 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药物治疗原则应该遵循 《临床诊疗指南 一 精神病 学分册》、《精神疾病诊疗指南》 和 《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 的规定 , 遵循 “早期、 适量、 全程、 有效、 个体化” 的原则。 患者治疗药物处方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
患者治疗前 , 应该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 。精神科执业医师或者精防医师 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药物性质和作用 、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对策 , 争取他们的主动配合 , 使患者能遵医嘱按时按量用药。
对于精神发育迟滞不伴发精神障碍者 , 不属于重性精神疾病药物治疗的范围 。 3. 3. 1 安全性
力求做到既能够通过治疗控制症状 , 减少疾病造成的危害 , 又避免患者出现严重的药物 不良反应 。做到以下几点 :
(1) 全面考虑患者症状特点 、年龄 、躯体状况 、药物的耐受性 、有无合并症。
(2) 考虑药物作用的特点 。用药前必须做好常规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血常规、 血生化 (包含肝肾功能) 和心电图检查; 治疗过程中定期 (每季度) 对上述项 目复查; 不良 反应大的药物每月进行检查 。
(3) 严格掌握用药禁忌; 注意药物之间配伍禁忌 。 (4) 及时识别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
(5) 必要时请上级医疗单位做血药浓度检测 。
3. 3. 2 及时性
一旦确定诊断 , 尽早治疗 , 争取最佳疗效。
3.3.3 有效性
根据疾病表现和既往治疗情况 , 选择合适药物种类和个体化有效治疗剂量 。 3.3.4 经济性
选择患者经济条件许可完成全程治疗的药物 。 3. 3. 5 个体化
用药种类和剂型 , 考虑到患者的躯体特点 、个人意愿、长期治疗的依从性、既往的疗效; 用药剂量 , 以达到最佳疗效和能耐受为 目标。
3.3.6 单一性
除非有必要 , 抗精神病药之间 、抗抑郁药之间最好不联用 ; 急性期治疗有效的药物则在 维持期继续使用 。
3. 3. 7 系统性
在足够剂量 、足长疗程后评估疗效; 有换药指征者合理换药 。 3. 3. 8 长期性
坚持完成急性治疗期 、巩固治疗期和维持治疗期全程治疗 , 要特别注意功能恢复。 3.4 效果评估
3.4. 1 个体效果评估
主要有以下方面 : 患者治疗有效性 、治疗依从性; 患者心理功能 、社会功能损害减轻情 况; 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程度 、能力改善或发展情况; 患者客观处境和自我感受改善情况等方 面 。
3.4. 2 群体效果评估
(1) 患者检出率
患者检出率 = 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 / 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 X 100%
(2) 检出患者管理率
检出患者管理率 = 在管患者数 / 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 X 100% (在管患者为已进行随访管理的患者。)
(3) 检出患者规范管理率
检出患者规范管理率 规范管理患者数 / 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 X 100%。
(规范管理患者指按照本《工作规范》 要求的随访时间间隔 , 在一年内完成全部随访次 数的患者。例如 : 对病情稳定患者连续 3 个月 内至少有 1 次随访 , 一年至少有 4 次随访的患 者 。)
(4) 在管患者病情稳定率
在管患者病情稳定率 最近一次随访时分类为病情稳定的患者数 (在管患者数 - 失访患 者数) X 100%
(5) 检出患者轻度滋事率
检出患者轻度滋事率 = 检出患者中轻度滋事人数 / 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 X 100%
(轻度滋事: 是指公安机关出警并有出警记录 , 但仅作 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 , 例如患 者打 、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 , 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 , 属于此类 。以当地公安机关的资 料为准。)
(6) 检出患者肇事肇祸率
检出患者肇事肇祸率 = 检出患者中肇事肇祸人数 / 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 X 100%
(肇事肇祸 : 包括 “肇事行为” 和 “肇祸行为” 二类 。肇事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 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未触犯我国 《刑法》, 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 轻 、重伤的 。肇祸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 《刑法》, 属于犯罪行为的 。 以当地公安机 关的资料为准 。)
4. 应急医疗处置
突发重性精神疾病 , 或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情急剧变化 , 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自身的 伤害 (自杀 、 自伤行为) , 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 、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 、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等 (危害社会行为) ; 或者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 需要通过应急医疗处置及时采取干预措 施 , 以避免伤害和损失的发生或者减轻伤害和损失程度 。
除已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疾病外 , 例如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疾病等其他精 神疾病患者 , 也可能出现上述需要应急医疗处置的情况。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 , 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 《重性精 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表 1 -8) 上签字同意 。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不能及 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 , 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人员签字证实 。
4. 1 处置原则
(1) 合理: 应急医疗处置判断要准确 , 方法要恰当 , 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
(2) 及时: 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 , 采取干预措施 , 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
的时间 。
(3) 安全: 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 , 均旨在保护患者 、家属 、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 疗处置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 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 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
4. 2 处置前准备
4. 2. 1 应急医疗处置组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医疗处置组 , 制定针 对危害社会行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应急医疗处置预案 。
应急医疗处置组由具有连续 5 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并且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规 范化治疗培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 以及具有连续 3 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的精神科专业 护士组成。组长应为具有临床和应急处理经验的副主任职称以上精神科高年资医师 。应急医 疗处置组人员实行 24 小时轮班 。在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时 , 所有医护人员需佩戴胸牌 , 标明身份。
4.2.2 其他参与人员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和 (或) 公安机关公务人员 , 在需要采取保护性或强制性应急医疗处 置措施 (如保护性约束 、强制性治疗) 时 , 应参与并协同实施应急医疗处置措施 。
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 、护理员 , 须接受危险行为防范措施培训 。
在对已接受社区 / 乡镇管理的患者进行应急医疗处置时 , 基层精防医生和精防护 应尽 可能全程参与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过程 , 并在应急医疗处置组到达现场前做必要的前期
处置和准备工作 。
4. 2. 3 绿色通道
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设立 24 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医疗处置专 用电话 。
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主要用于 : A. 在已纳入社区 / 乡镇管理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 , 用 于应急医疗处置组与基层精防医生或精防护士 、片区民警 、患者家属等其他相关人员联系 ; B. 在条件许可地区 , 为尚未纳入社区 / 乡镇管理患者或者疑似患者 、非本地常住患者或者疑 似患者提供应急医疗处置服务。
4. 2. 4 设备和设施
具有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并且设有保护性约束功能的救护车及相关的精神科药品 。 4. 3 应急事件指征
4.3. 1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危险性评估在 3 级及以上 , 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 失的患者 。
4. 3. 2 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患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 的 :
(1) 有明显的 自杀观念 , 或既往有 自杀行为者 , 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
(2) 已经出现有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 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 。
(3) 有扩大性自伤或者自杀的言语 、企图或行为 , 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 。
4.3. 3 急性的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包括急性药物中毒 (自杀或误服) , 或者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的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 不良反应 。
4.4 应急事件报告
已经接受社区 / 乡镇管理的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 ,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向所在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报告 。后者在接到报告后 , 应及时报告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 情况紧急的 ,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直接向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告 。
尚未接受社区 / 乡镇管理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 ,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可以 直接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目击者 、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 “110” 向当地公安 机关报警 , 送往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
非本地常住居民 , 包括临时居住人员 、观光旅游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或 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 , 目击者 、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 “110” 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警 , 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
4.5 处置方式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应急医疗处置措施 , 应该遵循 《疾病诊疗规范 一 精神病分 册》和 《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 的规定 。对 “精神科门诊留观” 或者 " 精神科紧急住院治
疗 " 的患者 , 应按照门诊留观和紧急住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 5. 1 现场临时性处置
适用于疾病诊断明确 , 问题清楚 , 处理措施不复杂的情况。主要针对一般的急性药物不 良反应患者 , 或病情不重 , 治疗依从性较好 , 患者家庭有一定管理条件的患者 。
对已经接受社区 / 乡镇管理的患者 , 在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完毕后 , 基层精防医生 或者精防护士应每 4 小时随访一次 。连续 2 次随访病情稳定后可停止随访 。
如果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 应及时转为精神科门诊留观、精神科 紧急住院治疗或会诊。
4. 5. 2 精神科门诊留观
适用于不能立即确诊 , 需进一步检查或观察; 或疾病诊断虽已明确 , 但处理措施较简单 , 预计问题可以在 24 小时内得到解决的情况 。主要针对较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 , 或患者 家属 / 监护人有较强看护能力并且危险性评估在 2 级及以下的患者。
如果估计病情不能在 24 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 , 或有继续发展加重的趋势 , 应随时转为 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
4.5.3 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适用于患者病情危重 , 需要保护性治疗或强制性治疗; 或处理措施复杂 , 病情需要较长 时间 (24 小时以上) 才能控制; 或不能确诊 , 需进一步检查 、观察或会诊的情况 。主要针 对危险性评估在 3 级及以上的患者 , 或出现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 。
4. 5. 4 院外应急医疗处置常用措施
(1) 心理危机干预 。
使用支持性和解释性言语 , 缓解患者紧张 、恐惧和愤怒情绪 , 劝说患者停止危害行为 。 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 、紧张 、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 、转移 。
(2) 保护性约束 。
保护性约束为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 , 而对患者实施的保护性措施。
经患者监护人 (家属) 同意 , 在当地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协同下 , 使用有效的保护性约束 手段对患者进行约束 , 对其所携危险物品及时全部搜缴 、登记 、暂存 , 将患者限制于相对安 全的场所。
(3) 快速药物镇静 。
为迅速控制患者情绪 , 经应急医疗处置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并处方 , 可使用抗精神 病药物 (如氟哌啶醇等 , 或加用苯二氮卓类药物) 快速镇静 。用药后 , 应注意观察药物不良 反应 。
(4) 持续性药物治疗 。
对已经接受社区 / 乡镇管理的患者 , 根据疾病诊断和既往治疗情况 , 应及时制定和调整
长期药物治疗方案 , 以巩固治疗效果 , 控制并缓解病情。 (5) 其他治疗。
查看并处理患者出现的身体损伤 。必要时 , 请就近综合性医院会诊或协助诊疗。 4.6 处置后患者管理
已经接受社区 / 乡镇管理的患者 , 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 , 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按照要求进行患者社区 / 乡镇管理。
尚未接受社区 / 乡镇管理的本地常住患者 , 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 , 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在征得患者本人 , 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 《参加重 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后 (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 , 按照要求登记和开展 患者社区 / 乡镇管理 。
4. 7 几种常见危害行为的处置原则
4. 7. 1 暴力攻击行为
(1) 评估患者危险性 。
根据患者病史及 目前的状况 , 评估冲动和暴力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 果 , 进行危险性评估 。
(2) 非药物性干预措施 。
A. 一般的安全技巧: 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 , 避免直接的 目光对视 , 不要随便打断患者 的谈话 , 要有安全的逃离通道 , 及时发现患者愤怒的迹象 , 取走患者携带的凶器等。
B. 检查技巧 : 避免给患者过度的刺激 (声光) , 予以足够的个人空间 , 尽量保持开放的 身体姿势 , 尊重 、认可患者的感受 , 向患者表示随时愿意提供帮助 。多做言语的安抚 , 以减 少患者的恐惧 , 劝阻患者停止暴力无效时 , 则予以身体约束 。
(3) 药物治疗 。
采用快速镇静疗法 , 使用抗精神病药物 , 如使用氟哌啶醇 , 或氯硝西肌肉注射 。 (4) 积极处理原发疾病 。
4. 7. 2 自伤自杀行为
(1) 阻止自伤自杀行为 , 救治躯体损伤 。
立即阻止正在实施的自伤自杀行为 ; 快速进行必要的躯体检查 , 实施现场急救 , 恢复并 维持生命体征正常。视躯体损伤程度及医疗处理条件 , 决定是否转入综合性医院急诊科急救 , 或请其他科会诊。
如生命体征平稳 , 应将患者转移至安全场地 , 由专人看护 , 避免再度发生自伤自杀行为 。 如在社区内缺少安全保护措施 , 应采取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紧急住院治疗。
(2) 快速药物镇静。
(3) 积极处理原发疾病 。
适时开始或调整针对原发疾病的治疗方案 。了解并分析自伤自杀的成因 , 给予支持性心 理治疗 。
4. 7.3 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不良反应
抗精神病药副作用较多 , 特异质反应也常见 , 所以处理和预防药物的不良反应与治疗原 发病同等重要 。常见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有锥体外系反应 、恶性综合征 、体位性低 i 血压 、药 物过量中毒等。
处置急性药物不良反应 , 应遵照 《疾病诊疗规范 一 精神病分册》 、《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
南》 的要求实施。
4. 8 处置记录和报告
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 在应急医疗处置完成后 24 小时内应填写《重 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 (表 1 -9) 一式三份 。其中 , 一份留应急医疗处置组存档 , 一份交本级精防机构 , 一份随同应急医疗处置有关的材料一并移交有关部门 。采取 “现场临 时性处置” 的 , 移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保存; 采取 “精神科门诊留观” 的 , 移交接诊医院的精神科门诊; 采取 “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的 , 移交接诊医院的精神科住院 部 。
未纳入社区 / 乡镇管理 , 但接受应急医疗处置的患者 , 由市级精防机构汇总本市此类患 者的应急处置情况 , 每月填写 《非在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 (表 1 - 10) , 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月报表网络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5. 人员培训与健康教育
5. 1 人员培训
5. 1. 1 培训目的
A. 使行政管理人员了解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 目 的、意义、主要工作内容等 。
B. 使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掌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要求 、工作程序和相关诊疗规
定 。
C. 使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掌握必要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知识和技能、相关工作要 求和规定 , 能够开展社区 / 乡镇管理。
D. 使社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 目的和意义 , 掌握必要基
本技能 , 主动配合 、协助开展工作。 5.1.2 培训对象
行政管理人员 , 包括政府和精神卫生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等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 , 包括精神科执业 (助理) 医师 、注册护士等专业人员 。
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 , 包括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卫生机构中从事精神疾病防治 工作的精防医生 、精防护士等 。
社区其他相关人员 , 包括患者家属 、公安机关人员 、居委会 (村委会) 干部 、社区助残 员等 。
5. 1. 3 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包括 , 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管理 、患者规范化治疗 、患者基础管理和个案管 理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 、患者家属护理教育 、民警和居委 会人员相关知识与技能等 。 随着工作进展 , 培训内容可根据当地情况及各地需求进行调整 。
培训方式: 各级依照本规范的职责分工开展培训 。 5.1.4 培训评估
培训举办单位应在每次培训结束时 , 对培训效果 、内容、教材 、讲员 、培训班组织管理 等进行评估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培训 。
5.2 健康教育与宣传
5. 2. 1 职责和任务
对首诊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及其亲属 , 在进行临床治疗的同时开出健康教育处 方 , 降低患者及家属的病耻感 , 提高他们对于重性精神疾病的应对能力 , 预防向慢性和残疾 转化。
对于慢性精神病病人 , 健康教育要围绕提高自知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 。
预防措施以早发现为主 , 在社区中要积极开展早期识别重性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 , 鼓励 疑有重性精神疾病的人员及早去正规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咨询。
5. 2. 2 农村地区健康宣传
可以通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下乡送知识送技术的方式 , 帮助乡村医生普及常见重性精神 疾病早期表现的知识 。
在乡镇卫生院重点培养精神卫生专 (兼) 职人员熟悉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宣传要点和核 心信息 , 利用广播 、电视和宣传材料等为农村常住及流动人口 、乡镇企业工人等进行重性精 神疾病防治宣传教育。
5. 2. 3 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在精防机构指导下 , 依托健康教育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 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社区居委会等要积极倡导社区居民对已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和家庭给予理解和关 心 , 平等对待病人 , 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
5.2.4 学校健康教育与宣传
根据重性精神疾病多在青壮年发病的特点 , 配合学校健康教育 , 开展有针对性的讲座 , 通过宣传墙报或手册 , 提高青少年对于重性精神疾病早期症状的知晓。
在有条件的学校配备心理辅导老师 , 对学生开展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 。 5.2. 5 健康教育与官传评估
应开展健康教育材料的形成评估 , 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的过程评估 、效果评估 , 根据评 估结果及时改进健康教育与宣传的方法和内容。
6. 资料信息管理与工作总结、 年度报表
收集 、整理 、审核 、汇总 、分析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资料信息的 目 的 , 是为制定 和调整管理治疗策略和措施 、评估管理治疗效果提供依据 。
资料信息管理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化信息两个方面的管理。所有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管理治疗工作的人员 , 在工作完成后 , 应及时将有关资料 、信息交数据质控员集中管理 , 不 得据为己有 , 不得丢失 、自行销毁或拒绝归档 。各级精防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患者个 案资料 , 不得泄漏相关信息 。
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各级精防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应该配备数据质控员 。
数据质控员应具备精神疾病相关专业知识 , 熟知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内容和相关制 度 , 熟悉所有资料的存档方式 , 并能进行存档工作的改进 , 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软件及互联 网络的使用 。
数据质控员职责: A. 负责本单位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关的文件 、资料、数据 存档管理工作 。B. 按照要求 , 做好文件 、资料和数据收文登记并分发 、存档 。C. 负责对需录 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基本数据录入及质量管理 , 按时进 行信息网络报告 。D.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熟悉国家保密制度有关规定 , 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 知识 , 不参加任何非法网络组织 , 确保资料和患者信息的安全 、完整 , 定期清点整理资料 ,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患者和系统的相关信息 。
6. 1.2 纸质资料管理
6. 1.2. 1 政策类
政策类资料是指各级政府及卫生和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 文件和函件 。主要包括相关法规 、规划 、计划 、实施方案 、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批示和 批复等函件 。
此类资料的管理要求按自然年度 、按时间顺序 , 从前向后整理 、归档 。如果资料内容较 多 , 可以再适当细分。
6. 1. 2.2 技术类
(1) 患者个案资料
患者个案资料是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在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 疗工作过程中 , 产生的与患者治疗和管理有关的患者个人的所有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 摸 底调查和诊断复核 、 门诊和住院治疗 、应急医疗处置 、社区 / 乡镇管理 、家属教育和康复指 导等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信息 。其中 , 尤其要注意保存患者申请治疗、应急医疗处置的申请和 审批资料 、知情同意书等资料。
患者个案资料由专人保管 , 不得泄漏 。
患者个案资料应一人一档 , 以居委会 、村委会为单位 , 按年度 、依时间顺序做好登记 ,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保存 。其中 , 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 疗的资料 , 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的规定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存档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整理患者个案档案 , 并按以下编号要求给每份档案按 顺序依次编号。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患者编号办法按照卫生部 “居民个人健康档案” 编码要求 , 采用 17 位码制 。(此号码同时也将作为患者在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中的计算机编 号) :
患者编号即 : 区县国标码 (6 位) + 街道 (乡镇) 编码 (3 位) + 居委会 (村委会) 编 码 (3 位) + 患者顺序号码 (5 位)
区县国标码: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标准) (GB/T 2260- 1999)》 要 求执行 。
街道 (乡镇) 编码 : 按照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 国家标准) (GB/T 10114-2003)》 要求执行 。 当地已对街道 (乡镇) 编码的 , 执行现有编码; 当地尚未对街道 (乡镇) 编码的 ,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上述国家标准规则进行编码 。
居委会 (村委会) 编码: 由街道 (乡镇) 按顺序编排 (注意: 编排顺序应与 “居民健康 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的顺序一致) 。
患者顺序号码: 与 “居民个人健康档案” 号码一致 ,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按要求编排 。在填写健康档案的其他表格时 , 必须填写居民健康档案编号的后 8 位编码 。
(2) 患者管理过程中的资料信息
患者管理过程中的资料信息是指各级精防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重性精神疾病
管理治疗工作过程中 , 产生的与患者管理治疗 、管理人员 、管理流程等有关的各种统计 、汇 总 、报告等资料和信息 。主要包括: 各种管理流程文件 、各级管理人员和个案管理员联络信 息 、工作信息和统计报表 、工作方案和总结报告等 。
县级精防机构负责对患者管理过程中的资料信息的收集 、分析 、统计工作 , 并按有关要 求逐级上报 , 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反馈。
对此类资料的管理 , 要求先按类别细分 (如管理流程 、管理人员 、工作方案和总结 、患 者管理治疗情况统计信息和报表等) , 再按 自然年度 、按时间顺序整理 、归档 。如果资料内 容较多 , 如对患者管理治疗情况统计信息和报表一类资料 , 还可以按照工作流程再细分为登 记和复核诊断 、 门诊和住院 (含解锁) 、应急医疗处置 、随访管理等。
6. 1.2. 3 工作和管理类
工作和管理类资料是指各级精防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 作产生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 健康教育和宣传 、人员培训 、患者管理治疗质量控制 、工作 督导检查和评估考核等的计划方案 、总结报告 、教材 、 图片 、音像资料等资料。
对此类资料的管理 , 要求先按类别细分 , 再按自然年度 、按时间顺序整理 、归档 。 6. 1.3 电子化信息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相关患者个案资料及进度报表等信息 , 应根据 《国家重性精神疾 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 (试行) 》要求 , 由各级数据质控员按时录入国家重性精神 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由专人负责 , 要严格按照国家重 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管理办法执行 , 任何人不可随意修改 、删除 、导出数据 , 不可随意扩大数据使用范围 。
6.2 工作总结和年度报表
工作总结和进度报表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实施单位 , 通过
自我检查和评估 , 了解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其效果的常用方法。 6. 2. 1 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包括年度工作总结 、单项活动总结 。 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 :
A. 一般情况
本地区城市 、农村的人口数及 15 岁及以上年龄构成 , 村或居委会数 、乡镇或街道数 、 区县数 、地市数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覆盖率和报销办法; 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等 。
B. 工作开展情况
(1) 政策制度 。包括: 地方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重性精神疾 病管理治疗政策; 财政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城市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 病管理治疗工作的机构 、人员补助政策等。
(2) 组织管理 。包括: 政府工作领导 、协调组织的活动情况; 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 理治疗工作的执行主管机构以及相关的人员数量 、职称等。
(3) 网络建设。包括: 参与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的各种机构数 、人员数等。
(4) 工作进展和效果评估 。包括: 登记符合诊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 社区 / 乡镇管 理患者数以及管理情况; 应急医疗处置患者数以及应急医疗处置效果; 药物治疗补助患者数、 住院治疗补助患者数及平均住院日 ; 患者出现轻度滋事 、肇事肇祸危险行为情况; 解锁救治 关锁患者情况等。
(5) 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与宣传 。包括: 培训内容 、对象 、天数 、人数和效果评估; 各类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的内容 、方式 、覆盖人数和效果评估等 。
(6) 经费保障 。包括: 人员经费 、工作经费来源 、使用情况; 设备配置情况等。
(7) 督导 。包括: 各类督导时间和内容 、次数与参加人员 ; 督导的主要发现 (成绩、 经验 、存在的问题 、解决意见) , 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等 。
单项活动总结可以选取上述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总结 。 6. 2. 2 年度报表
各级精防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情况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填写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年度报表》 (附件 3) , 经同级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 并抄送上一级精防机构 。省级精防机构汇总报表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处室审核后加盖公章留存备案 , 并于次年 3 月 1 日前通过计算机网 络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6.3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简报
各地要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的简报制度 。各级精防机构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 要求编制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月报 、季报 、年报 , 定期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并
抄送上一级精防机构 。 7. 督导、 考核与评估
督导 、考核与评估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下级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进展和效果、 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 、总结工作经验与不足等的常用方法 。
7. 1 人员
执行督导 (考核 、评估) 的人员应得到组织实施督导 (考核 、评估) 的卫生行政部门或 者单位的授权或许可 。
所有人员在开展督导 (考核 、评估) 前 , 应事先了解督导 (考核 、评估) 计划 、内容和程 序; 在督导 (考核 、评估) 过程中 , 要遵照督导 (考核 、评估) 计划进行检查 , 客观公正; 在 督导 (考核 、评估) 结束后 , 要实事求是反映检查发现 , 及时完成督导 (考核 、评估) 报告 , 并提交主持实施督导 (考核 、评估) 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单位。
执行督导 、考核和评估的人员通常为以下二类:
A. 卫生行政管理人员 。要求: 熟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 。
B.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 。要求 : 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 熟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相关 技术和管理要求 。
根据需要 , 督导 、考核也可以请其它行政管理人员 (如民政 、公安等部门) 和有关组织
的管理人员 (如残联等) 参加 。 7. 2 督导
督导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同级精防机构组织 , 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情 况进行个别检查和指导的一种方式 。通过督导 , 促进下级提高工作质量 , 改进工作方式 , 总 结成绩和发掘典型事例 , 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7. 2. 1 内容
主要围绕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情况、各项工作内容开展情况、人财物等保障措施落实情 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有:
(1) 领导及协调机制 、工作制度 、工作流程等制度落实情况。
(2) 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数量和质量。
(3) 各类人员配备及其职责 。
(4) 人员经费 、工作经费 、患者门诊及住院治疗补助经费的数量 、经费管理 。
(5) 资料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 (6) 总结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事例 。
(7) 协调 、指导 、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和技术问题 。 7. 2. 2 要求
7.2. 2. 1 准备
A. 制定督导计划 。
明确本次督导 目 的 , 根据目 的确定督导内容 , 撰写督导计划 , 拟定督导表格并明确填表 须知 , 提出本次督导的特殊要求 。
B. 事先准备被督导地区或者单位既往工作情况和相关资料, 供督导中备用 。
C. 确定参加督导人员 , 拟定日程安排。 7. 2.2.2 现场检查和指导
A. 汇报座谈会。
督导组长向被督导单位说明督导目 的 , 介绍督导主要内容和过程; 听取被督导单位的工 作汇报; 双方共同讨论 , 提出问题或者进一步了解情况。
B. 现场检查 , 收集信息 , 分别填写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检查表 (A) (卫
生行政部门用)》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检查表 (B) (业务部门用)》 (表 1 - 11) 。
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 、患者家庭 、社区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场所应能满足收集督导信息的要求 , 并具有代表性 。根据督导目 的 , 现场检查场所 可以随机抽取 , 也可以指定 。现场检查全过程应与相关人员讨论和分析问题 , 必要时进行现 场指导 。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 a. 检查各种管理或技术指导性文件 、会议材料 、医学记录 , 包括病 案 、表 、册 、卡片及登记资料 。b. 检查核实各种重要数据和填报内容 。C. 观察被督导者实际 具体工作程序及诊断治疗操作过程 。d. 与患者 、家属 、社区管理人员 、民警等个别交谈 , 访 谈对象应由督导员选定 。
C. 分析评估。
现场检查结束后 , 督导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分析 , 总结被督导单位的成绩和亮点 , 找出主 要问题 ,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 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 形成督导意见 。
D. 反馈交流会。
督导结束后 , 督导组与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召开反馈交流会。督导组应口头反馈督
导发现和结果 ,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 并与被督导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就相关工作意见进行交 流 。
7.2.2. 3 总结
督导组在督导结束后应及时向组织实施督导的单位提交督导报告和记录表格。督导报告 应有督导组全体成员签字; 记录表格应有被督导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
督导报告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 , 督导活动内容概述 , 成绩 、 问题及整改建议 。
督导报告和记录表格的原件 , 以及督导相关资料 , 由组织督导工作的同级精防机构保存。 7.3 考核
考核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照已经下达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 目标、指标和要 求 , 全面检查下级部门和单位工作绩效的 一种方式 。考核一般与奖惩措施 、绩效工资制度等 挂钩 。
7. 3. 1 内容
考核内容以各项工作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为主 , 同时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 、人财物等保障 措施等的落实情况 。主要有:
(1) 领导及协调机制 、工作制度 、工作流程等制度落实情况。
(2) 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数量和质量。
(3) 各类人员配备及工作质量。
(4) 人员经费 、工作经费 、患者门诊及住院治疗补助经费的数量 、经费管理。 7. 3.2 要求
7.3. 2. 1 准备
A. 制定考核计划 。
根据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 目标 、指标和要求 , 制定考核计划和方案 , 提出 各项内容的考核方法 、评分方式和计分权重 , 拟定考核表格并明确填表须知 。
B. 确定参加考核人员 , 拟定日程安排。
7.3.2. 2 现场考核
根据考核计划和方案进行 。主要包括听取汇报 , 现场收集信息等 。 7.3. 2.3 分析与总结
考核组在考核结束后 , 应及时分析资料 , 提出考核报告 。
考核各项资料和记录的原件 , 以及相关资料 , 由组织考核的部门保存。
7. 4 评估
评估是对某地区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效果 、患者需求、相关措施的有效性等 进行考量的 一种方法。评估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 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精防机 构或者科研单位等承担 。
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 的 , 采用制定相应评估计划和方案。
附件: 1.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用表
表 1-1 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
表 1-2 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表 1-3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表 1-4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
表 1-5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和随访信息补充表 表 1-6 重性精神疾病失访 (死亡) 患者登记表
表 1-7 重性精神疾病社区 / 乡镇个案管理情况季度报表 表 1-8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表 1-9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
表 1-10 非在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
表 1-11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检查表 (A) (卫生行政部门用)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检查表 (B ) (业务部门用)
2. 个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
3.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年度报表
表 3-1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发生情况年度报表
表 3-2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年 度报表
表 3-3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基本情况年度报表 表 3-4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年度报表
4.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表格关系示意图
表 1-1 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
语: 为了促进公众的健康 , 我们需要了解您身边的人 (居委会的居民 , 村里的人 , 家中的人) 是否曾经出现下述情况 , 不论何时有过 , 现在好或没好 , 都请您回答我的提问 。 我们保证对您提供的信息保密 , 谢谢您的帮助 。现在请问您 , 有没有人发生过以下情况 :
1. 曾经住精神病院 , 目前在家 。 有 没有
2. 因精神异常而被关锁在家 。 有 没有
3. 经常胡言乱语 , 或者说一些别人听不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话 有 没有
(比如说自己能够和神仙或者看不见的人说话 、 自己本事特别大 , 等等) 。
4. 经常无故吵闹 、砸东西、打人 , 不是因为喝醉了酒 。 有 没有
5. 经常自言自语自笑 , 或者表情呆滞 , 或者古怪 。 有 没有
6. 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古怪 , 衣衫不整 , 甚至赤身露体 。 有 没有
7. 疑心特别大 , 怀疑周围的人都在议论他或者害他 (比如给他下毒 , 等等) 。 有 没有
8. 过分话多 (说个不停) 、活动多 , 到处乱跑 , 乱管闲事等 。 有 没有
9. 对人过分冷淡 , 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 , 甚至整天躺在床上 。 有 没有
10. 自杀 , 或者自残 。 有 没有
11. 无故不上学 · 不上班 · 不出家门 · 不和任何人接触 · 有 没有 注释 :
1 . 本问题清单用于精神疾病线索调查 ,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或经过培训的调查员 (如护士) 在对知情人调查提问时填写 。
2 . 调查提问时逐条向知情人解释清楚 , 使知情人真正了解问题的含义。 3 · 每个问题答为 “有” 或 “没有”。
4. 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任何一条中任何一 点症状时 , 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 、性别、 住址等情况 , 填写 《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填表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表 1-3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患者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公历) : 年 月 日
现住址: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市 (地 、州 、盟) 县 (市 、区) 街 道 (乡 、镇) 社区 (村) 号
诊断:
知情同意书签字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患者本人 监护人 亲属
知情同意书签字人现住址: 省
联系电话:
本人 (代表患者) 同意下列事项:
① 为有利于今后得到连续性的治疗和康复 , 同意加入居住地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网络 , 并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的随访和康复 指导 。
② 同意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或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收集相 关信息 。授权医院将住院期间诊疗情况 、治疗方案及在社区 / 乡镇康复措施建议等事项 , 以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 的书面形式 , 转至居住地的精防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或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
③ 患者登记加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 有权接受居住地精防机构以及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或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的随访和康复指导 。
④ 患者登记加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 其个人信息以及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的 治疗 、康复 、随访等信息将受到隐私保护 , 所有信息只用于提供服务 。
以上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内容,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理解, 获得了充分的知情同意权。 为此, 本人自愿做出以下选择, 并签字。
) 不同意参加社区网络管理, 但同意定期前往精神科门诊复诊 ) 不同意参加社区网络管理, 也不同意前往精神科门诊复诊
签字人 (签名):
年 月
表 1-4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
(精防机构名称) :
现有患者从我院出院, (患者本人 监护人 近亲属) 已签署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同意登记加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以下是患者有关信息。
患者姓名
性 别
1 男 2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常住类型
1 户籍 2 非户籍
民 族
1 汉族 2 少数民族
初次发病时间
既往主要症状
1 幻觉 2 交流困难 3 猜疑 4 喜怒无常 5 行为怪异 6 兴奋话多 7 伤人毁 物 8 悲观厌世 9 无故外走 10 自语自笑 11 孤僻懒散 12 其他
患病对家庭 社会的影响
1 轻度滋事 次 2 肇事 次 3 肇祸 次
4 自伤 次 5 自杀未遂 次
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
既往治 疗情况
门诊
1 未治 2 间断门诊治疗 3 连续门诊治疗
住院
曾住精神专科医院 次 (含此次住院)
病案号
门诊: 住院 :
住院诊断
诊断 确诊日期 : 年 月 日
住院用药
药物 1 :
用法 : 每日 (月) 次
每次剂量 mg
药物 2 :
用法 : 每日 (月) 次
每次剂量 mg
药物 3 :
用法 : 每日 (月) 次
每次剂量 mg
住院康复措施
1 生活劳动能力 2 职业训练 3 学习能力 4 社会交往 5 其他
住院疗效
1 痊愈 2 好转 3 无变化 4 加重
本次住院患者是 否获得经费补助
1 卫生部门 2 民政部门 3 残联 6 其他
4 公安 9 无
5 慈善机构
既往关锁情况
1 无关锁 2 关锁 3 关锁已解除
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用药
药物 1 :
用法: 每日 (月) 次
每次剂量 mg
药物 2 :
用法: 每日 (月) 次
每次剂量 mg
药物 3 :
用法: 每日 (月) 次
每次剂量 mg
康复措施
1 生活劳动能力 2 职业训练 3 学习能力 4 社会交往 5 其他
经治医生 (签字) : 联系电话:
医院名称: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初次发病时间 : 患者首次出现精神症状的时间 。
2. 既往主要症状: 根据患者从第一 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时的情况 , 填写患者曾出现 过的主要症状。
3. 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 : 根据患者从第 一次发病到填写此表之时的情况 , 若未发 生过 , 填写 “0” ; 若发生过 , 填写相应的次数 。
轻度滋事: 是指公安机关出警并有出警记录 , 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 , 例如患者 打 、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 , 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 , 属于此类。
肇事: 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 但未触犯《刑法》, 例如患者有 行凶伤人毁物等 , 但未导致被害人轻 、重伤的 。
肇祸: 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 《刑法》, 属于犯罪行为的 。
4. 既往治疗情况: 根据患者接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情况填写 。
5. 既往关锁情况: 关锁指出于非医疗目 的 , 使用某种工具 (如绳索 、铁链 、铁笼等) 限制患者的行动自 由 。
6. 用药情况填写时 , 如空间不够可加页说明 。
表 1-5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和随访信息补充表
姓名: 编号口口口一口口口口口
职业
1 在岗工人
4 下岗或无业
7 专业技术人员
2 在岗管理者 5 在校学生
8 其他
3 农民 6 退休 9 不详
文化程度
1 文盲
5 高中或中专 8 大学以上
2 半文盲 6 大专
9 不详
3 7
小学 大学
4 初中
两系三代
重性精神疾病家族史
。 无 1 有 9 不详
是否纳入管理 (指 686 或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等的随访)
。 否 1 是
纳入管理时间 (指第一次随 访的时间)
年 月 日
注: 两系三代指直系和旁系亲属 (外) 祖父母 、父母 、兄弟姐妹 、子女 、 (外) 孙子女、 叔姑舅姨 、半同胞 、侄 / 甥子女 、堂姑舅姨表兄妹。
表 1-6 重性精神疾病失访 (死亡) 患者登记表
报告期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报告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失访原因 2
死亡原因 8
死亡时间 (年月日)
注: 1 . 该表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填写 , 每月报县 (区) 级精防机构 。如果没有 , 需要 “零报告”。
2 . 失访原因 (标出以下编号或写出具体原因) :①死亡 ②外出打工 ③迁居他处 ④ 走失 连续 3 次未访到 其他 (请说明) : 。
3 . 死亡原因 (标出以下编号或写出具体原因) :
①躯体疾病 (选适合项 目 , 其他请具体说明) : 脑出血 、脑结核瘤 、脑囊虫病 、肝脓肿、 肺动脉栓塞 、急性肝坏死 、中毒性菌痢 、癫痫 、尿毒症 、脑血管瘤 、胰岛细胞瘤 、大叶性肺 炎 、心肌梗死 、 中毒性肝炎 、肝性脑病 、 肾性脑病 、冠心病及心梗、肿瘤 、其他。
②自杀 (选适合项目 , 其他请具体说明) : 自缢 、服毒 (精神药物 、农药 、灭鼠药 、其 他) 、投河 、撞车 、跳楼 、触电 、 自焚 、 自圳 、割腕 、卧轨 、其他。
③他杀 (选适合项目 , 其他请具体说明) : 中毒 (精神药物 、农药 、 灭鼠药 、其他 ) 、坠河 、撞车 、坠楼 、触电 、纵火 、刀刺 、其他。
④意外 (选适合项目 , 其他请具体说明) : 中毒 (精神药物 、农药 、 灭鼠药 、其他 ) 坠河 、撞车 、高坠 、触电 、纵火 、刀刺 、跌倒 、其他。
并发症: 粒细胞缺乏症 、中毒性肝炎 、剥脱性皮炎 、中毒性休克 、水电解质紊乱 、其 他。
其他 (请说明) : 。
2 4
15
3
表 1-8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
接受应急医疗处置人员姓名 : 性别 : 年龄: 现住址: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市 (地 、州 、盟) 县 (市 、区) 街道
(乡 、镇) 社区 (村) 号
应急医疗处置单位 (全称) :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资料, 现对患者提出如下医学意见 (在相应处填写或划 “V”):
① 该人员为 (疾病名称) 疾病的 ( 患者 疑似患者 ), 由于 ( 已经 可能 ) 出现 ( 危险行为 自伤自杀行为 严重或急
性药物不良反应 药物过量 ), (已经 将给) 本人或他人的身体、 财物造成损失, 需要 通过医疗措施予以制止或避免 。
② 根据现场情况判断, 必需立即对该人员采取 (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 精神 科门诊留观 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措施。 一旦病情得到控制, 对本人或他人的危险基本 消除 , 这种措施将予以解除。
③ 以上医学意见已送达该人员的 (监护人 家属); 因客观原因 (注明原因: ) , 本医学意见不能立即送达该人员监护人 (家属) , 则由公安机关现场执行公务的人员签字 证实 。
精神科执业医师 (1) :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精神科执业医师 (2) :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监护人 (家属) 意见:
监护人 (家属) 签名 :
联系电话: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参与现场处理的公安机关名称 (全称):
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 警号: 联系电话: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表 1-9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
应急医疗处置单位:
性别
年龄
患者编号 (非本地患者填身份证号)
第一处置地点
报告人
报告时间
报告途径
报告人身份 (划 √V)
监护人 亲属 目击者
警察 社区管理者 其他
处置开始时间
处置结束时间
现场情况简要描述 (包括患者当时的 表现 、人员财产损 失 、大致处置过程
等情况)
执行人员
精神科医师 1 : 精神科护士 1 : 精神科医师 2 : 精神科护士 2 : 公安机关名称 : 签字人 :
处置缘由 (划 “√”)
①轻度滋事 ②肇事肇祸 ③其他危险行为 自伤自杀行为
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其他情况:
主要处置措施 (划 “V”)
① 现场临时性处置 ② 精神科门诊 / 急诊留观 ③ 精神科紧急住院 ④ 会诊
S 其他:
诊断
① 确定诊断:
② 疑似诊断:
处置性质
①自愿治疗 ②保护性治疗 ③强制性治疗
资料移交
①精神科门诊 ②精神科住院部 ③同级精防机构 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处置效果
①有效 ② 部分有效 ③ 无效
处置对象来源
①当地常住 , 己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②当地常住 , 没有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③非本地常住居民
费用支付方式
①自费 ②免费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表 1-11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检查表 (A)
(卫生行政部门用)
督导地区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督导时间 : 年 月 日
市 (地 、州 、盟) 督导组织单位:
县 (市 、 区) 督导人员 :
被督导单位:
1
本级是否成立了政府精神卫生工作领导组织?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 , 了解人员构成)
(1) 已成立 (2 ) 未成立
原始文件: (1) 有 (2 ) 无
名称:
2
本级是否下发相关管理工作制度 、工作流程等文 件?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
(1) 已制定 (2 ) 未制定
(3) 正在制定中
原始文件: (1) 有 (2 ) 无
3
是否设立了本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其 工作职责? (要求提供文件)
(1) 已设 (2 ) 未设
如已设 , 名称:
设在 :
上一年度财政经费: 万元
4
本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要 求提供人员名单)
该机构编制 : 人
现有人员共: 人
其中 : 专职 人 兼职 人
人员名单: (1) 有 ( 2 ) 无
现有人员包括:
行政管理人员 名 精神科医生 名 精神科护士 名 心理卫生人员 名 其他人员 名
5
本级指定承担技术任务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名 称 (即精神专科医院 / 具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 ? 其工作职责? (要求提供文件)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名称 :
机构编制病床数: 张 机构编制人员数: 人 上一年度补助经费: 万元
6
本级否建立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要 求提供参与机构的名单)
机构名单 : (1) 有 (2 ) 无
(1) 已建立 (2 ) 未建立
如已建立 , 参与的机构有:
省级医院: 个 市级医院: 个 区 / 县级医院: 个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个 社区卫生服务站: 个 乡镇卫生院: 个 村卫生室: 个 居民委员会: 个 村民委员会: 个
二、工作管理
7
本级是否下发了年度工作计划?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
(1) 是 , 下发日期 (2 ) 否
原始文件: (1) 有 (2 ) 无
8
本级是否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
(1) 是 ( 2 ) 否
原始文件: (1) 有 (2 ) 无
年 , 已举办 期 , 培训 人
培训主要内容:
9
本级是否组织过工作督导 / 检查 / 绩效考核 / 评 价?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
(1) 是 ( 2 ) 否
原始文件: (1) 有 (2 ) 无
年 , 己开展督导 / 检查 次 绩效考核 / 评价 次
10
本级是否建立了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 统》 ?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
(1) 是 ( 2 ) 否
如是: 上一年度补助经费: 万元
督导员签字:
督导日期: 年 月 日
表 1-11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检查表 (B)
(业务部门用)
督导地区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督导时间 : 年 月 日
市 (地 、州 、盟) 督导组织单位:
县 (市 、 区) 督导人员 :
被督导单位:
1
是否成立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领导组?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 , 了解人员 构成)
(1) 已成立 , 日期 (2 ) 未成立 原始文件: ( 1 ) 有 (2 ) 无
2
是否成立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办公室?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
(1) 已成立 , 日期 (2 ) 未成立 形式: ( 1 ) 单独设置 人数:
(2) 与 科 (室) 联合办公
3
是否成立了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 组?
(要求提供人员名单)
现有人员共: 人
其中 : 专职 人 兼职 人
人员名单: (1) 有 (2 ) 无
(1) 已成立 , 日期 (2 ) 未成立 人员包括:
精神科医生 名 , 其中 : 主任医 名 ,
副主任医 名 , 主治医 名 , 住院医 名 精神科护士 名 , 其中 : 主任护师 名 ,
副主任护师 名 , 护师 名 , 护士 名 其他人员 名 , 其中 :
4
是否成立了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 组?
(要求提供人员名单)
人员名单: (1) 有 (2 ) 无
(1) 已成立 , 日期 (2 ) 未成立 现有人员 人 , 其中 :
精神科医生 名 , 精神科护士 名 ,
其他人员 名 , 为
专用电话 : (1) 有 , 号码: (2 ) 无
5
是否有专人负责数据 / 资料的质量管理 (数据质控员) ?
(1) 是 , 姓名 : (2 ) 否
6
是否有专人负责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 系统的权限管理 (业务管理员) ?
(1) 是 , 姓名 : (2 ) 否
7
是否建立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队伍? (要求提供人员名单)
人员名单: (1) 有 ( 2 ) 无
(1) 已建立 ( 2 ) 未建立
如已建立 , 参与工作的人员有:
精神科医生 名 精神科护士 名 社区全科医师 / 护士 名 乡镇卫生院医师 / 护士 名 乡村医生 名 警察 名 街道办事处 / 乡镇政府人员 名 居委会 / 村委会人员 名 其他人员 名
情况
8
行政拨款:
本年度计划拨款: 万元
其中 : 人员经费 万元 工作经费 万元 患者补助经费 万元
上一年度共收到行政拨款: 万元。 其中 :
(1) 中央: 万元 ( 2 ) 省级 万元 (3 ) 地市级: 万元 (4 ) 区县级 万元 ( 5 ) 街道 / 乡镇: 万元
9
机构 自筹经费:
时间 : 年 , 金额: 万元
来源:
10
科研合作经费 :
时间 : 年 , 金额: 万元
来源:
11
其他来源经费:
时间 : 年 , 金额: 万元
来源:
时间 : 年 , 金额: 万元
来源:
三、工作情况 累积至: 年 月 日
12
登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档立卡
例
13
录入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例
14
社区 / 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随访患者
例
15
应急医疗处置的患者数
其中 : 医保报销患者数
渠道经费补助患者数
自费患者数
例
例
例
例
16
药物治疗的患者数
其中 : 医保报销患者数
渠道经费补助患者数
自费患者数
例
例
例
例
17
住院治疗的患者数
其中 : 医保报销患者数
渠道经费补助患者数
自费患者数
例
例
例
例
18
解关锁患者数
其中 : 医保报销患者数
渠道经费补助患者数
例
例
例
四、培训情况
19
截至: 年 月
共办培训班 期 , 培训 人次
主要内容:
20
上一年 , 培训内容
(查文件 、培训原始材料)
举办时间 :
举办地点 :
培训天数:
参加人数:
对象:
(1) 执行培训情况总结 (2 ) 培训 日程表
(3) 教材
(4) 考试试题
(5) 学员情况及学员意见汇总表 ( 6 ) 学员名单
(7) 声像记录
21
上一年 , 培训内容
(查文件 、培训原始材料)
举办时间 :
举办地点 :
培训天数:
参加人数:
对象:
(1) 执行培训情况总结 (2 ) 培训 日程表
(3) 教材
(4) 考试试题
(5) 学员情况及学员意见汇总表 ( 6 ) 学员名单
(7) 声像记录
22
上一年 , 培训内容
(查文件 、培训原始材料)
举办时间 :
举办地点 :
培训天数:
参加人数:
对象:
(1) 执行培训情况总结 (2 ) 培训 日程表
(3) 教材
(4) 考试试题
(5) 学员情况及学员意见汇总表 ( 6 ) 学员名单
(7) 声像记录
五 技术质量 (抽查重点为得到政府经费补助的患者)
23
抽查 10 例药物治疗患者记录表
如发现所使用的药物品种 、初始剂 量 、药物剂量调整原则或对最主要副作用的 处理原则不合理 , 则用药方案不合理。
实际查: 例 , 有政府经费补助患者 例 其中 : 方案不合理 例
主要问题:
24
检查上述 10 例药物治疗患者的 “实验室检查 记录表”
如发现所查项 目及对阳性结果的处 理不合理 , 则对异常项 目的临床处理不合理。
实际查: 例
对异常项目的临床处理不合理: 例
主要问题:
25
抽查 “应急医疗处置记录表” 5 例
如发现所处置的问题不属于应急医 疗处置范围 , 则评为不符合应急医疗处置范 围 。如发现采取的应急医疗处置方式不合理 则评为不合理。
实际查: 例
不符合应急医疗处置的范围 : 例
原因 :
处置措施不合理: 例
原因 :
26
抽查 3 例住院治疗患者记录表
如发现不符合住院标准 , 则为不符 合住院条件。如发现采取的治疗方法不合理 则评为不合理。
实际查: 例
不符合住院条件: 例
原因 :
治疗方法不合理: 例
原因 :
27
抽查 3 已录入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的患者 现场核实患者实际情况与纸版表格
(患者个人基本信息和随访信息) 的 一致性 。
实际查: 例
患者实际情况与纸版表格信息不一致: 例
原因 :
六、系统管理
28
对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抽查的 3 患者 , 进一步核查其纸版表格信息与录入系 统内容的 一致性。
实际查: 例
纸版表格信息与录入系统内容不一致: 例 原因 :
29
抽查系统中业务管理员 、本级用户 (含数据 质控员) 、直报用户各 5 名 , 核查用户名命名 和角色分配的规范性 。
业务管理员 : 实际查 名 命名不规范 名 角色分配不规范 名
本级用户 : 实际查 名 命名不规范 名 角色分配不规范 名
直报用户 : 实际查 名 命名不规范 名 角色分配不规范 名
七 综
30
(1) 优 (2 ) 良 ( 3 ) 中 (4 ) 差
请写出 300 字左右的简要报告; 如有必要 , 提出今后改进意见
督导员签字:
督导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患者个案管理记录手册
建立日期 :
个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
患者姓名 :
患者编号:
性 别 :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邮编 :
联系电话:
监护人姓名 :
联系电话:
街道 / 乡镇名称 (行政区划编码) : ( ) 居 / 村委会名称 (编码) : ( )
居 / 村委会联系人:
联 系 人 电 话:
一、 个案管理基本信息部分
患者编号: 一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应先填写完成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011 年版)》 之附件 3 《个人 基本信息表》 , 及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之附件 1 《重性精神疾病 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请在符合的项目上画 “。”, 或者填写相应内容)
共同居住者
1 父母 2 配偶 3 子女 4 父母配偶 5 配偶子女 6 三代同堂 7 兄弟姐妹 8 亲戚 9 朋友 10 同学 11 同事 12 无
有无残疾证
无 , 有 (残疾类别和等级 : 鉴定时间 :)
进入个案管理前是 否已纳入基础管理
否 , 是 (如 “是” , 起始时间 :)
二、 个案管理随访部分
1. 基础随访 填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011 年版)》中《重性精神
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之附表 2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2. 个案管理计划
制定日期 : 年 月 日
制定次数 (请填写数字) : 第 次
目前就医方式
1 门诊 2 住院 3 社区治疗 4 社区康复 5 自购药物 6 未治
如未治 , 未治原因
1 经济条件不允许 2 觉得病已好 3 对治疗无信心 4 药物不良反应
5 其他 , 请说明
目前管理级别
1 一级管理 2 二级管理 3 三级管理
服药方式
1 自行服药 2 他人提醒服药 3 强制给药 (含暗服)
4 注射给药 5 多途径 6 医嘱停药 7 自行停药
药物不良反应
。无 1 震颤 6 嗜睡 7 恶心 12 QTc 延长
2 静坐不能 3 肌肉僵硬 4 眩晕 5 乏力
8 便秘 9 呼吸困难 10 月经紊乱 11 体重增加
13 其他 , 请简述
康复地点
1 未落实 2 在家 3 社区 4 其他地点
劳动收入水平
1 无 2 有 元 / 月
下阶段拟 管理级别
1 一级管理 2 二级管理 3 三级管理
个体服务计划中需要考虑的领域:
1 . 精神健康状况 2 . 身体健康状况 3 . 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4. 个人对疾病的反应
5 . 药物治疗的管理 6 . 复发的早期征兆 7 . 友谊 / 社会关系 8 . 应对压力能力
9 . 工作 / 休闲 / 教育 10 . 日常生活技能 11 . 家庭和社区支持系统 12 . 收入
13 . 居住状况 14. 权利和主张
个案管理明细计划单 (由个案管理员和患者协商制定)
4 费任人 完成时间
患者签字: 个案管理员签字:
填表说明
1 . 《个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 (以下简称 《手册》) 由三部分构成: 基本信息 、随访和年度评 估 , 其中随访部分由基础管理的随访服务记录表和个案管理计划共同构成。
2 . 《手册》 是个案管理组对患者进行随访记录的原始资料 , 每一位参加个案管理的患者专用 一册 。
3. 《手册》 由个案管理员和精神科执业医师初访和随访患者时逐项填写 , 实行 “谁随访 , 谁 记录” 的原则 。城市患者的《手册》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社区卫生服务站保管; 农村患者 的 《手册》 由村卫生室保管 (如无卫生室 , 由村委会保管) 。保管者要注意保密 。
4. 《手册》 记录从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期间发生的情况 , 在适合患者情况的选项上画 “。"。
在随访中如果发现个人信息有所变更时 , 要及时修订 。
个案管理基本信息部分的填表说明
5. 有无残疾证: 指由残联颁发的残疾证 , 记录残疾的类别和等级 , 如精神残疾一级; 多重残 疾二级 。
个案管理随访部分填表说明
6 . 目前社会功能: 依据对知情人的询问和随访者的观察进行评定 。
◆ 个人生活料理 好: 指能够保持个人身体 、衣饰 、住处的整洁 , 大小便习惯 , 进食等 。
中 : 生活自理差 。
差 : 生活不能自理 , 影响自 己和他人 。
◆ 家务劳动 好: 指能够正常完成应承担的家务劳动 。
中 : 指家务劳动的数量不足和 / 或质量差 。 差 : 几乎不承担家务劳动 。
◆ 生产劳动及工作 好: 指有工作和职业活动的能力 、质量和效率 , 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 , 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 在工作中与他人合作等 。能够发展新的兴趣或 计划 。
中 : 水平明显下降 , 出现问题 , 或需减轻工作; 对进步和未来不关心 。
差 : 无法工作 , 或在工作中发生严重问题 。完全不关心进步和未来 , 没有 主动性 , 对未来不考虑 。
此项不适用 : 指不是因为工作能力问题 , 而是其他特殊原因而不需劳动 或工作 。
◆ 学习能力 不限于在校学生的学习能力 。
好: 指有学习新事物和参与相关活动的能力 、成绩和效率 , 在学习环境 中与他人友好的相处等 。 了解和关心单位 、周围 、 当地和全国的重 要消息和新闻 。
中 : 学习能力 、成绩和效率明显下降 , 出现问题; 不大关心周围和时事。 差 : 无法正常学习 , 以至于对新事物的了解显著不足 。完全不问不闻周
围和时事。
◆ 社会人际交往 好: 能够得体 、主动地和他人交往 。能够参与家庭及社会的活动 。
中 : 确有回避他人的情况 , 经说服仍可克服; 不主动参加某些应该且可 能参加的 。
差 : 严重退缩 , 说明无效 , 不参加任何家庭或社会活动 。
个案管理计划部分填表说明 7 . 目前就医方式可多选。 8. 康复地点可多选。
9 . 个案管理明细计划单的制订和填写
一个完整的个体服务计划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评估现况 明确问题 → 确定 目标 制定指标 → 采取策略 → 明确责任 检查进度 第一步: 评估现况
对个案的评估是基于精神状况 、躯体状况 、危险性 、社会支持 、残疾情况 、经济状况
等全方位的 。 由于每一位精神残疾者的社会功能缺损是不同的 , 所以有效的康复措施是针 对个体的 、具体而实际的功能缺损情况来进行的 。通过评估 , 找出精神康复方面的主要问 题 , 为 日后实施康复策略提供依据 。
评估时 , 需要考虑如下 14 个方面:
精神健康状况: 可采取不定式的精神检查方式或定式的量表测查 。注意关注 情绪状态 。
身体健康状况: 采用系统回顾的方式询问病人的主观感觉 , 做系统的体格检 查 , 辅助检查 , 明确医学诊断。
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评估本人安全和对他人的安全 (可参考危险性 5 级评估) ; 有无涉及司法的问题; 转诊来源 。
个人对疾病的反应: 指患者对自身精神疾病的发生 , 症状 , 治疗的理解; 对 疾病治疗和康复的期望; 因疾病带来的压力和耻感 。
药物治疗的管理: 目前治疗是否恰当 , 治疗是否有效 , 对治疗的依从性 , 药 物不良反应的处置 。
复发的早期征兆: 观察和探索患者可能存在的早期复发迹象 , 如睡眠状况变 化 , 对外界的敏感度变化等 。
友谊 / 社会关系
。 友谊及社会关系 : 朋友数量 , 友谊时间长短 , 与朋友的关系和接触的频 度; 是否喜欢和其他人在 一起 , 还是宁愿独处 , 需要他人的帮助来维持 人际关系 。
。 与家庭接触的频度 : 父母 、兄弟姐妹 、子女。 。 婚姻状况: 关系如何。
应对压力能力 : 指应对症状和认识早期症状的能力 , 应对环境压力的能力 ; 求助方式 , 解决问题的方式 。
工作 / 休闲 / 教育
。 时间管理: 能够按时赴约 , 工作或其他日常活动守时 , 能够独立的安排 时间 , 一般每天的日程。
。 休闲活动 : 能 / 不能看电视 、看电影 、下餐馆 、听音乐 、体育运动 、兴趣 爱好 , 以上活动的频率 。
。 教育经历 。
日常生活技能: 日常个人生活的料理是独立进行 、需人提醒 、需要督导还是 不能完成 。交流沟通的能力 : 口语能否与他人进行沟通 , 能否主动发起与人 进行交谈 , 会用电话 , 会使用电话需要别人帮忙: 会应答电话、拨电话号码、 查找电话号码。
家庭和社区支持系统: 主要评估来自家庭和社区服务方面的资源 。
。 病人家庭情况: 家庭成员对病人的态度 , 情感表达的情况 , 病人有无监 护人? 监护人详细情况 。家庭关系如何? 有无家庭暴力或虐待? 家庭经 济状况?
。 社区支持: 可否得到社区医疗? 可否得到来自民政 、残联的照顾? 有无 可适用的社区内的康复设施等。
收入: 有无劳动收入; 是否享受政府贫困救助或残疾人补贴。
居住状况: 病人和谁共同生活? 住房情况?
权利和主张: 权利和维权 一 有无人权受到侵害 。 第二步: 明确问题
根据评估的情况 , 明确主要的问题 , 记录在表格第 1 栏 “现况评估 , 明确问题” 中 , 作 为确定目标和提供各项服务的依据 。在不同的阶段 , 主要问题可能不同 , 一般来讲 , 评估后设定的主要问题不能太多, 以不超过三个为宜。比如说, 某个病人评估的结果是病 情不稳定 , 家庭成员对治疗失去信心 。那么主要问题就是治疗问题 , 家庭对疾病的态度问
题 明确了主 · 要问题 , 今后的服务和康复措施才有针对性 :
根据第 1 栏中明确的问题 , 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所有责任人 , 包括个案管理员 、患者
和家属 , 经充分讨论后 , 共同设定相应的可行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 填入第 2 栏 。譬如 , 某个病人的主要问题是始动性差 , 个人生活非常懒散被动 。他的近期 目标就是主动料理个 人生活 , 远期目标可能是参加社区活动 。康复 目标的制定要切实可行 , 病人能够做得到 。 第四步: 制定指标
根据确定的 目标 , 制定几个细化的客观指标来检验康复的效果 , 记录在第 2 栏 。这些指 标要切合实际 , 有可操作性 。比如对生活懒散的病人 , 康复成功的指标可能是: 按时起床 , 每周洗澡一次 , 自觉洗漱 。对于乎完全康复的病人 , 康复成功的指标可能是成功就业 , 走入社会 。
第五步: 采取策略
个案管理分医疗和生活职业能力康复 2 个部分。医疗部分主要包括病史采集 , 患者精神、 躯体状况 、危险性 、服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检查评估 , 制定用药方案 。生活职业能力 康复部分主要包括患者个人日常生活 、家务劳动 、家庭关系 、社会人际交往、社区适应 、 职业与学习状况 、康复依从性与主动性检查评估 , 提出康复措施等 。记录在第 3 栏。
制定和实施患者个案管理策略首先应该从保证医疗开始 。有条件的地方 , 逐步增加生 活职业能力康复。
第六步: 明确责任
在个案管理中 , 病人 、家属和个案管理员都是非常重要的角色 , 缺一 不可 。个案管理 中 , 病人 、家属和个案管理员是一个工作的团队 , 或者说是为了达到病人回归社会的 目 的 而组成的 一个联盟 。所以 , 作为团队成员或者盟员 , 其出发点和 目 的都是一致的 。所以 , 在制定个体服务计划时 , 三者的参与和协商是非常必要的 。
病人是服务对象 , 又是团队成员 , 因此 , 单纯的 “病人身份” 对他们显然不适用 。他 们要按照既定的计划去做 , 做好了可以受到奖励和表扬 , 做不好要受到批评或惩罚 。
家属在病人康复中作用明显 , 因为病人的很大部分时间是和家庭成员共同度过的 。家 属要在个案管理人员的指导下 , 监督计划的实施 , 调解家庭情感表达 。
个案管理人员是团队中的专业人员 , 他要对个体服务计划的科学性 、可行性负责 。提 供精神病学医疗和康复服务 , 对计划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制订个案管理计划要明确责任人 , 记录在第 4 栏中 。 第七步: 检查进度
由于精神疾病的特点 , 个体服务计划显然要兼顾短期和长期利益 。根据病人的特点和 病情 , 按工作规范要求 , 数周或数月检查一次进度 , 评估所制定指标的完成情况 , 并制定
下一步个体服务计划 。 10 . 个案管理效果评估
至少每 3 个月评估 1 次。
附件 3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年度报表
表 3-1 省 (自治区、直辖市)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危险行为发生情况 年度报表
报表时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报人: 审核人: 报告单位: (盖章)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发生情况
轻度滋事
肇事肇祸
人数
人次
人数
人次
卫生部门掌握数
在管患者
非在管患者
填表说明:
1 . 本表由各区县填写 , 由卫生部门与公安部门进行核对填报 , 以公安部门记录为准。按照 区县 一 地市 一 省 一 国家级顺序逐级汇总上报。
2 . 每年 3 月 1 日前 , 省级精防机构将上年度 1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期间的数据汇总后填写 本年度报表 ,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处室审核后加盖公章留存备案 , 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
3. 非在管患者: 要求附上信息来源、对患者的后续处理情况等说明 , 并由省级精防机构留 存备案 。
4. 轻度滋事: 是指公安机关出警并有出警记录 , 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 , 例如患者 打 、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 , 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 , 应当属于此类 。
5 . 肇事肇祸: 包括 “肇事行为” 和 “肇祸行为” 二类 。肇事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未触犯我国《刑法》, 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 、重 伤的 。肇祸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 《刑法》, 属于犯罪行为的 。
我不信

我有个办法,卜某不是在接受治疗嘛,把卜某治的差不多的时候,让卜某自己来说明当初有没有性同意,自己决定愿不愿意追责张某
最新消息,官方账号发布了涉案相关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消息,这个相关人员就很有意思。

这是通报正文,我们来看,第一句话简单介绍了卜女士之前的情况,她是一个多次在医院就诊的精神病人。第二句,说她从家中走失。
家中走失,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低幼儿童独自在家、监护人看护不当才会发生的事情。鉴于卜女士精神状态不好,也可以视作低幼儿童的行为能力,所以家中走失这个判定,我可以接受。问题是接下来的事情,很耐人寻味。
5 月 26 日卜女士家中走失,家人肯定立马报警了吧?警察是怎么寻找这个失踪人口的呢?导致三个月一无所获,导致到了 8 月份,卜女士一个人出现在了几百公里外的和顺县石碟村?
她是自己一个人走了三个月,走到了和顺县,然后被所谓的 “好心人” 收留,还是被什么人一路带过去的?或者早就把人拐到了和顺县的村子里,现在在撒谎说 8 月份卜女士人才到村里?
这是官方的通报,也这样含糊其辞,不清不楚。
接下来,他们这样说,

是村里一位年长的婆婆看到她孤苦伶仃,并且精神不正常,所以把她带了回去。数日之后,由本村村民张某带回家中。这个由本村村民独身男子带回去的决定,是谁做出的?
是这个婆婆一眼看到这个女人不太正常,所以直接带回去给村里瘸脚的老张做个媳妇,还是她好心地把她带到了村委会,让村委会帮她找家人呢?村委会是开会讨论了,先报警,警察不管,所以他们决定把她随便丢给村里的单身汉养着,还是他们没有报警,直接一合计,唉,村里的张老汉还没有媳妇儿呢,这女人什么都不懂,干脆给张老头做媳妇吧?然后就把卜女士交给了老张呢?
第一张图片,涉及的是人贩子无德拐卖之罪。当然,警察同志们尚且没有找到确切的证据,所以没办法定罪,可以理解。这个证据很难找到,除非卜女士恢复神智和记忆,或者当年有目击证人看到了,有摄像头拍到了。
第二张图片,涉及的就很多了很杂了。
一、是郭老太太的行为界定问题。鉴于她年纪已经大了,我也不清楚事实真相,所以不好揣测太难听的话。
二、是村委会可能涉及到的尸位素餐、敷衍塞责、草菅人命和无视人权的问题。这个罪名判定与否,要看村委会在这件事情里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他们是否在发现卜女士走失的第一时间报了警,有没有报警记录(至于警察管没管那又是另外的罪过)。他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做出了让张老汉把卜女士带回家的这个决定。
这个决定,不管任何情况下做出的,都是草菅人命的昏聩做法。一个独立的人,即便精神不清楚,你遇到了,可以无视,可以报警,可以打精神病院电话,可以用村委房子暂且安置,唯独不能像个土皇帝一样,那她赏赐给你村里的单身汉。她是人,一个活生生的人,不是一条狗,你捡到了就能带回家宰掉吃肉。
三、那就涉及当地县民警的渎职和作风问题。村委会报警了没,报了,他们不管,那就是板上钉钉的渎职,吃着纳税人的饭,放下碗就眼看着纳税人丢在贩子窝里无动于衷。如果没报,还包括两种可能,一种是村委会没报警但他们知道,这就是沆瀣一气,蛇鼠一窝了,第二种就是村委会没报警所以他们一点儿都不知道,压根不知道他们村里还藏了一个走失人口。
四、聊的是警察压根不知道的问题。警察不知道他们私藏了人,这个可以理解,毕竟就是在 2024 年的今天,县民警派出所也无法抽出人手来天天巡乡。他们不巡逻,自然发现不了。然而,卜女士怀胎生子,据说有六个,死了俩,卖了俩,最后只留了俩,当然,这件事我没有证据,那就暂且只论两个。她生了两胎,都没有去医院生?都在家生的?生下来孩子上户口了吗?孩子户口怎么上的?孩儿他娘的信息怎么填?这些都不需要孩子娘的身份证或者什么信息吗?好吧,就算当年不发达,她都是在家生的,完了孩子爹给抱去上户口,还是没有人发现她的存在,那后来疫情三年呢?村里不做核算吗?他们村就没有一个从外地回去的人?这中间牵扯了太多不到位的工作,这一点我就暂且不细致分析了,毕竟大环境就是这样,不能太苛责。
最后,是第二张图片里最后一句话。
并育有子女。血淋淋的五个字啊。官方通报里,在接下来的一段里明确表示张某涉嫌犯罪,已被强制措施。这是这件事发酵起来,官方唯一确定的一条罪名。也是最清晰无误的一桩罪。
至于其他的,还没有进一步实质性的进展。




大家自己看看官方的措辞,非法拐卖很难查证我就不说了,非法拘禁肯定是有的,这明显程度跟卜女士有两个孩子代表一定被强行行为过一样,他们居然说她没有离村出走的情况,真给老子整笑了。她走得出去吗?她有能力自己回家吗?走到村口就有好心人扶她回家了,毕竟她神智不清,偶尔会忘了回家的路也说不定。
我不信谣,也不传谣,只说出以我一个正常智商的思维看出的逻辑不通之处,还请官方不要再消耗自己的公信力,抬起头来,看看广大群众渴望公正司法的迫切希望。
(不要说什么为了大局为了未成年,所谓为了什么,都是遮羞布,不管任何理由,都不能以践踏一个公民的应有权利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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