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虐杀四千只猫,在中国算什么罪?一部难产二十年的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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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上海律师被曝八年间虐杀四千余只猫、还录成视频卖到境外牟利(中国报);2026 年 6 月,重庆“山姆打包哥”又以“假领养”骗取猫狗后虐杀。这类事件反复上演,却撞上同一个尴尬:中国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重庆案中,警方最终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施虐者行政拘留;数百名上门要求立法的市民,反在 9 日遭警方清场,官方通报只字未提冲突。而在此前的立法征集中,“纳入《反虐待动物法》”的投票获超 410 万票、96% 以上支持,最终仍未进入 2026 年立法计划(极目新闻)。

于是同一个问题反复浮现:为什么在中国,再残忍的虐待也几乎无法被当作”犯罪”追究?为什么一件在 100 多个国家早已写进法律的事,中国呼吁了二十年仍立不起来?当压倒性的民意摆在那里,制度却迟迟没有回应——真正卡住这部法的,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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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虐待”的法。中国现行涉及动物的法律,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分别管野生动物、经济畜禽、实验动物和疫病防控——它们各有侧重:濒危物种、经济畜禽、实验与防疫,唯独没有一部是冲着动物“免受虐待”来的(澎湃新闻)。**而最贴近日常的猫、狗等伴侣动物,几乎处在真空地带。**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动物法研究所所长钱叶芳指出,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残缺,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法律责任也不够严明”。结果就是,散落的条款能管的是“传染病”“财产”“公共秩序”,唯独很难直接管住“一个人残忍地折磨一只动物”。

在法律眼里,一只猫或一只狗更接近一件“财产”,谈不上是一个能被“伤害”的对象。据《联合早报》采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说,中国现行法律将动物定性为“物”,属于财产的一种。这带来两个直接后果:一是伤害动物在法律上更像“损坏他人财物”,赔偿与处罚都按财产逻辑走;二是动物自身没有“不受折磨”的独立法益,一旦施虐者折磨的是自己“拥有”的动物,往往连“毁坏财物”都难以套用。“虐待”在中国法律里长期无处安放,症结就在这里:在现有框架下,动物还够不上一个可以“被虐待”的法律对象,施暴者要担的责任,顶多是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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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被关了几天。原因在于,现行法律里找不到“虐待动物罪”这个罪名。李某最终被两江新区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理由是损坏财物、高空抛物(把动物尸体从高层抛下)——处罚针对的是“毁坏财物”和“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虐待动物本身。行政拘留属于治安处罚,通常最多十几天,与刑事定罪、判刑是两回事。林斐然还分析,这类处罚“符合现有法律框架条款”,但若要提高到刑事层级,“在认定标准上很难达到”。制度能给的顶格惩戒,就停在拘留几天这一步。

因为它既不“零星”,也不只关乎动物。虐杀动物早已发展出一条牟利的“血色交易链”,靠几种方式变现:

一是直播打赏点单”。虐待者开直播,观看者付费打赏来指定虐杀方式——曾有直播里随着“摔五次打五次”的打赏留言,一只小猫被反复摔在地上,施虐者甚至喊“您说怎么打咱就怎么打”,打赏越多、下手越狠(环球网)。二是录制视频、打包售卖:把虐杀过程拍成视频按量明码标价(曾有”40元买100G虐猫视频”的案例),通过境外平台转卖,甚至提供“定制死法”。链条上分工清晰——专门录制的虐猫者、打包转卖的贩子、四处拉客的中介,各挣各的钱;组织也很隐蔽,多用境外平台和多个账号,新人入群往往要先交一段自己虐杀动物的视频当“投名状”顶端新闻)。此前曝光的上海“猫中医”案就是缩影:一名律师自2017年起、八年间虐杀四千余只猫,制作三百余部视频经境外平台牟利(中国报)。这类事件也远非个位数——仅2020年,志愿者统计到的恶性虐待并引发舆情的事件就超过45起,2021年4至10月更达100多起(顶端新闻)。

还有一种玩法直接踩在救助者身上——假意领养再勒索:以领养为名骗到流浪猫狗,得手后拿动物的性命要挟原救助人转账(曾有索要一千多元的案例)。重庆“山姆打包哥”用的正是“假领养”这套路。可见虐待动物在这里已是有生产、有销售、有勒索的完整生意,靠零散的治安处罚很难连根拔起。

而在动物之外,它还牵着一条现实的暴力线索。美国联邦调查局自2016年起,已把虐待动物与纵火、入室行窃、袭击、凶杀等重罪并列,纳入全国犯罪统计系统追踪(FBI);多项研究也发现,虐待动物常与家庭暴力相伴——施暴者会以伤害宠物来威胁、控制家中的受害者(《当代心理学》文献综述)。对动物的暴力很少孤立存在,它往往是更广泛暴力的一个信号,这也是各国把反虐待写进法律的重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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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公认的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是英国1822年通过的《马丁法》(以推动立法的议员理查德·马丁命名),最初禁止残忍对待牛、马、羊等牲畜;两年后的1824年,英国就成立了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即后来的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维基百科)。此后立法范围不断扩展,英国2006年又通过更全面的《动物福利法》。到今天,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虐待动物相关法律澎湃新闻)。用法律禁止虐待动物,在世界范围内已是延续两百年的常规做法,谈不上新鲜或激进。

至于能走多远,跨度很大,最高的已经写进宪法。德国在2002年修改宪法(基本法),把保护动物列为国家目标(第20a条),成为首批将动物保护入宪的国家之一(calf.law);欧盟层面,《欧盟运作条约》第13条明文承认动物是“有感知的生命”(sentient beings),要求成员国在农业、运输等政策中顾及动物福利(欧盟委员会)。这是动保立法的“高线”:动物被当作能感受痛苦的生命,地位高于普通财产。

美国则走了另一条路——联邦层面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反虐待动物法,直到2019年才通过《防止虐待动物和酷刑法》(PACT法案·维基百科)把极端虐待列为联邦重罪,但日常真正管用的是州法:50个州如今全部把虐待动物列为可判重罪的犯罪(动物法律保护基金),所以在美国,“没有联邦法”照样有法可依,空缺由州法补上了。对照之下,中国的空白要彻底得多: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都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靠一场自下而上的民间运动,而且它起初也被官方搁置过。1994年台湾农委会完成《动物保护法》草案,1995年提入年度立法计划时,被行政院以“无急迫需要”删除(维基百科)。转折来自民间:1997年6月,动保团体发起“万人签名催生动保法”活动,由艺人谭艾珍、林志颖与多位跨党派立法委员共同发起,据记载**“仅仅2、3小时,就已募集到1万余封支持信”**。签名运动直接催动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在同年9月启动审查,1998年10月13日三读通过、11月施行,前后约四年。值得注意的是,被搁置的草案能借民间连署与立委接力重新进入立法程序——**公众诉求有一条从街头呼声到委员会审查、再到院会三读的制度化通道。**立法机关把有组织的诉求当成回应对象,而没有把“连署”“聚集”看成需要处置的麻烦。这条“民意—立法”链条能否走通,台湾经验与后文的中国困境,差别就在这里。

推动的人一直都有,只是这股力量始终传导不到立法议程。中国的立法尝试其实由来已久:早在2006年,韩伟等24名全国政协委员就首次联名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2010年,专家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首次提出“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此后连续多年联名提交议案,先后于2020年联合30名代表、2025年联合31名代表提出《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维宠宠物导航网新京报)。民间热度也不低——如前文所述,2025年司法部征集立法建议时,“纳入《反虐待动物法》”的投票获超410万票、96%以上支持。但在国家级立法层面,“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该法最终未被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澎湃新闻司法部公告)。对照台湾的一万封信,这里的410万票,卡在了从”民意”到”议程”的那一环。

官方和学界给出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共识不足”和“操作太难”。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列出一连串待解的问题:哪些行为算虐待?遗弃、动物表演算不算?危害程度怎么认定?责任如何追究?动物的分类又极其庞杂,“如何区分家禽和宠物也是一大难题”,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又囊括不了流浪动物(极目新闻)。此外,各地风俗差异明显,被认为难以“一刀切”立法——最典型的分歧就在“吃狗肉”上:广西玉林等地有夏至食用狗肉的传统,据媒体报道每年当地狗肉节约有上万只狗被宰杀,而城市养宠群体则把猫狗视为家人,一部全国性法律很难同时安放这两种立场(维基百科)。遛狗不牵绳、“犬伤人”等基层矛盾,也被认为削弱了立法的群众基础(澎湃新闻)。

但这些难题,别国大多遇到过、也都用法律解决了。“怎么算虐待”,英国1822年就用“不必要的痛苦”作标准起步、两百年不断细化(维基百科);“宠物、家禽、野生动物如何区分”,通行办法正是分级分类、各设标准,而非一部法通吃;遗弃、动物表演、流浪动物收容,也都有成熟条款可循。全球100多部反虐待法,本身就是100多份现成模板。连“吃狗肉”这个看似最具中国特色的难题,文化相近的台湾也在《动物保护法》框架下逐步限制屠宰、贩卖以至食用猫狗肉(维基百科)。而常被提及的“群众基础薄弱”也未必成立——据《2025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中国城镇犬猫数量已突破1.2亿只、相关消费市场超过3000亿元,年轻宠主更是主力,支持立法的社会基础其实相当庞大(维宠宠物导航网)。

既然难题大多有现成答案,“太复杂、无从下手”就更像一种搁置的说辞。中国真正特殊的地方,多半不在“这部法怎么写”这一层:庞大的城乡与地域差异确实加大了难度(印度、台湾的先例说明并非不可跨越);而最难迈过的一关,是把公众诉求送进立法程序的那条通道——它卡住的原因是政治性的,与立法技术关系不大。

重庆案里最刺眼的落差就在这里:官方最终只对施虐者李某一人立案,且仅处以行政拘留;而6月9日警方对聚集声援、要求立法的市民清场、带走数十人,这一整幕在任何官方通报里都找不到。施虐者被写进了通报,警方动用武力清场这件事,却被从记录里抹掉了。现场一名政府人员要求人群离开时称,“爱护动物的心可以理解”,但不要“触及国家秩序的底线”。有外媒观察指出,这起罕见的因动物议题引发的聚集,触动的是当局对“群众运动”的深层戒备日经亚洲)。这里有一条常被忽略的逻辑链,像台湾那样把法推成,靠的是动保团体、连署、公众动员这类有组织的民间力量;但在中国,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化行动,最容易被当作“聚集”“群众运动”加以压制,重庆的清场就是一例。于是,在别处催生法律的那股力量,在这里一冒头就被摁了下去。立法迟迟不启动,未必只是“认定标准难”之类的技术问题,也卡在这一层:能把民意变成法律的那条通道,本身就被堵住了。

地方确实在往前挪,但离全国立法还很远。2026年3月至4月,福建三明市就《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被称为国内首个以“伴侣动物保护”命名的地方立法尝试,内容涵盖流浪动物救助、公共场所准入等,被视为“从禁止伤害走向主动善待”的转变;此前深圳曾在2020年立法禁食猫狗(腾讯新闻)。山东大学教授郭鹏称三明的探索“里程碑式”,赵皖平也认为其具“先驱意义”。另一趋势是,农业农村部早在2020年就把猫狗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剔除、定位为伴侣动物(澎湃新闻)。但地方规章无法设定刑事责任,全国性立法短期内仍难落地——正如受访学者所言,反虐待动物立法“须平衡多方争议,短期恐难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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