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虎被拘的舆论,还需尽快用通报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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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有竹不倒 有竹不倒 剑客写字的地方

刚刚看了朋友圈两篇关于刘虎的文章,洗把澡回来发现都没了。

说实话,就下面这个警情通报的话,其实啥也看不出来。就是两点,刘某某和巫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调查。

也就是说,成都警方的手里,一定已经掌握了一些可以初步作为证据的东西,这些东西支撑他们把两个人先抓了起来刑事立案。比如材料、资金往来、证人陈述等等。

这也意味着,接下来只有两种可能。

一,继续侦查后,初步证据链被警方补齐,变成足以真正定罪的核心证据,那么刘某和巫某某就会被起诉,然后判刑。

二,继续侦查后,初步证据无法进一步变成完整的证据链,只能不起诉/撤案,放两人回家(这种情况,刘虎不是第一次遇到)。

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没什么好说的,警方基本上不会承担什么压力,因为最后是法院和判决书兜底。就算有舆论,也只能把视线瞄准在法院判决上。

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意味着警方还得作出一个在逻辑上完全合理的解释,否则舆论层面上恐怕是极其不轻松,“那你当初凭什么刑拘?”

没办法,刑事强制措施本质上已经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高度干预了,你虽然有正当性,但必须事后自洽。

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体面的路径。

而且这起事件目前来看,还非常特殊。因为它涉及调查记者与对官员的举报,甚至还有公共监督空间的问题……这对公众而言是会额外关注,除非像上面说的,初步证据变成了铁证,而铁证坐实了罪名。

最后聊两句“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主观上故意陷害他人,那么两人发表的调查性文章,以及质疑官员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害投资者权益,这算是故意虚构事实,还是算新闻监督和意见的表达?

简而言之一句话,如果这个诬告陷害罪成立,就需同时满足两点,一是两人发布的内容中“核心事实”是捏造的(部分真实,核心处是假的也构成);二是两人为了陷害特定对象,明知是假的仍故意发布。

而新闻监督本身没有法律定义,司法实践中认为的监督边界通常包括,根据已经有的材料,合理推断,明确标注“质疑”、“疑问”“、待核查”,且没有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可以“提问题”,只要没有“编故事”。

至于“非法经营罪”,我不知道该怎么说。法律上,非法经营简单点就是4种类型。

1是无证经营法律规定必须许可的业务,比如证券、期货这些东西。

2是超范围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3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

4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

所以刘某和巫某某属于哪种呢?我是看不出来的。

目前一些消息说是刘某“收费帮别人发布举报文章”……也就是说如果两人真的是因为这个理由涉嫌违法经营,那他们大概率有下面这种情况,长期收费、明码标价、以发布举报文章为业,且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影响了市场秩序。

一个调查记者,不至于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吧?

就这样,其他一个字都没法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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