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北大赵宏 “人均违法” 的高论?
知乎用户 第二个知乎号 发表 非法集会:3 人或 3 人以上未报备的公共场合集会发表言论是违法的。 所以严格来说你跟你爸妈三个人出门吃个饭聊个天涉嫌非法集会。 知乎用户 勃丽灵梦 发表 复制淫秽物品是违法行为。所以把色情片下载到电脑上,从电 …
在这篇新闻报道中,虽然着重描述了宠物主人的悲痛,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对被告人作出较重判决,并非是基于其侵害了宠物作为财产或特定情感载体的价值,而是因为其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报道,被告人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的是含有氟乙酸钠的化学物质。关键在于**,该物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剧毒化合物,对人类同样具有致命危害。**将此类物质置于小区等公共区域,实际上对不特定人群,尤其是儿童,构成了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动物接触毒物后也可能间接传播,导致更大范围的污染。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完全超出 “毒杀宠物” 的层面,升级为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严重挑战。这正是法院依据《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其定罪量刑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小区内不文明养宠行为以及流浪动物问题,确实给其他居民生活带来困扰。部分人不堪其扰而产生极端情绪,甚至试图自行 “解决”,这种心态虽可理解,但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例如,过去网络上曾流传使用某种对人类基本无害的肺结核治疗药物对犬只投毒的做法。因投放的物质不属于法定危险物质,则一般不会构成 “投放危险物质罪”。但若针对他人饲养的宠物实施(而不是流浪狗),仍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或民事侵权。即便如此,这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远轻于在公共场所投放剧毒化学品。
这起案件本是一桩不应发生的悲剧。在现代社会,不同群体间的权利冲突难以避免,**但解决冲突必须依靠理性与智慧,**而非逾越法律的红线。否则,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他被判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毒狗没有半毛钱关系。再次证明了新闻学魅力时刻。
氟乙酸钠俗称耗子药,对人有剧毒。
而且他还是用氟乙酸钠浸泡鸡脖子,说句不好听的,这要是被哪个捡垃圾的老头老太太吃了,他说不定都能被判死刑。
其实对付养狗最正确的方法是打举报电话,因为几乎所有大城市都有养犬规定,要给狗登记办证,要交管理费,还不能养大型犬烈性犬。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养狗者都没办过那个登记的。
另外,千万不要把巧克力不小心掉在地上,更不要把治疗肺结核的药物异烟肼不小心掉在地上。
人家明明是因为投毒危害才被判了四年,你这标题一下变成了毒死别人宠物被判四年
真要毒狗搞点人吃了没事、狗吃了会死的东西不就可以规避这种犯罪风险了吗?
的谎言彻底破灭。
有识之士早就在呼吁城市应该禁止养犬,但总有一些理中客会说 “不需要禁狗,只要把扰民之犬都消灭就行了”。而这种理中客的声音还挺大的。
于是舆论场一方面是极端爱犬人士的声音,另一方面就是这些理中客给群众造成了一种 “当狗侵犯你时,你可以杀狗” 的假象,使得大多数不养犬的公民误以为“即使允许养犬,也侵害不到我的头上。”
现实中,请那些理中客杀一个狗试试看。
无数现实表明,在允许养犬的前提下,也就基本没有杀狗的可能了。
现实就是这么的两极分化。
要么就是回复,彻底否认城市养犬的合法性。
要么就是现在这样,狗可以咬你,你不能杀狗。
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城市禁止养犬。
但总有不少理中客以文明养犬的谎言阻挠禁狗。这些理中客无视如此之多惨烈的两败俱伤的案例,总是认为 “养犬是天经地义的,是不容置疑的”。
这些理中客显然是错的,他们其实是理性的对立面。
真正的理性思维是 " 养犬的嗜好其实不值得一提。”“既然城市养犬已经造成了如此多的两败俱伤惨烈案例,就应该出台城市禁狗令。”
城市必须禁止养犬,而不是继续搞文明养犬的谎言。
1. 养狗占用人的公共空间。狗每天都需要在包括小区和城市街道在内的诸多公共空间活动,这就不可避免地侵占了本属于人的活动空间,导致很多人在外出时不得不躲避狗。之前已经出现过多起行人或交通工具驾驶员为了躲避狗而酿成重大事故的事件了。
2. 每天出门遛狗的本质就是让狗在公共区域大小便,而且狗的尿液无法清理。狗每天都需要出门大小便,这是狗的本性使然。尽管法律规定狗主人要清理狗屎,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狗主人都做不到,导致狗屎严重影响了公共空间的环境和卫生,也使得人们在出行时极易踩到狗屎;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狗主人要清理公共区域的狗尿,且即便出台了相关法律也难以实行。狗尿的隐形危害不容小觑。狗尿具有高腐蚀性,对植物、路面、汽车轮胎等都有很明显的腐蚀和破坏作用,现在很多小区里的一些地方都以为狗经常尿尿而导致植物不再生长,汽车轮胎遭狗尿腐蚀的情况更是数不胜数,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社会公害。
3. 即便遛狗牵绳,遛狗也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吓到他人。遛狗牵绳并不能完全消除狗对人的威胁,因为一方面存在部分狗力量大导致狗主人牵不住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更为严重的问题 - 许多城市公共空间很狭小,即便狗主人牵着绳,狗依旧能轻松咬到旁边的人,而且狗在这种狭小空间内本来就容易变得敏感易怒,咬人的几率暴增。还有,在诸如楼梯、电梯等很多狭小空间内人遇到狗根本就无法躲避,如果狗发起攻击人基本只能被动挨咬。
城市养犬,也并不是 “天经地义” 的。
现在大多数年轻人不知道的一个惊人的真相:爱狗原本不是正能量,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天经地义的社会主流思想。原本养犬和爱狗都属于负能量,妥妥的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被主流社会唾弃的玩物丧志的腐朽生活方式。可惜后期被爱犬人士渗透了,才歇斯底里地从小把爱狗这种【资本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行包装为【主流价值观】,给年轻一代洗脑。年轻一代怕狗的也很多,但只要不知道这些重要历史真相,往往会误以为 “爱狗是正能量”,不敢反抗。我们一定要让年轻人知道【爱狗是负能量。】
其实有识之士反复介绍过 1994 年之前城市是禁止养犬的,直到 1994 年底,才在爱犬人士的忽悠下放开城市养犬。
今天我们补充一个细节。也让大家看看其中的一波三折。当时绝大多数人都是坚决反对养犬的。可惜一小撮极端爱犬人士最后成功了。但群众可歌可泣的反击痕迹还是可以找到的,激励着当代的每一个人,认识历史,继续反抗爱犬人士。

当时反对养犬的人恐怕远不止是 99%,而是 99.99% 以上。鼓吹养犬的只有极个别的一小撮从西方归来的骨干精英爱犬人士。

在爱犬人士渗透之后,现在居然把爱狗包装为‘正能量’,从小给孩子洗脑。这是一百八十度的颠覆。
城市养宠物狗,一个妥妥的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行为,一个妥妥的西方文化入侵的问题,被这些爱狗人士包装为了 “主流,爱心,正能量”,让无数年轻人一直被蒙在鼓里。
很多年轻人看见了这个惊天真相之后,终于明白了:原来被那些爱狗人士骗了这么多年。大家都致力于传播这个真相,让更多的人看见真相。
在网上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耍无赖指南,比如毒死别人的狗然后自称「哎呀我是想自杀来着不小心把药遗失了」「我就是我糖尿病想吃甜味鸡腿你管得着么」「我有肺结核又不想吃药所以把药片放在火腿肠里了」……
他们自己不信,别人也不信,但是他们就是沉浸于这种「我耍无赖而你无可奈何」的幻想里,在这种幻想中他们获得了彻底的爽快的胜利。
想到别人痛哭流涕而有拿他们没办法的样子,他们简直达到了精神上的高潮。
然而有人真的这么干了,于是他们惊奇的发现,不仅他们那套说辞不仅自己不信,别人不信…… 诶我草!法官也不信!
当你心怀恶意的时候,所有人都能看得出来,别以为全世界就你聪明。
我看完就纳闷,狗主人既然如此爱自己的狗,甚至肯辞职为了狗打官司。那为什么狗会吃到不明食物?按说遛狗的时候应该是牵绳好好看护吧。不过看到毒到十几条狗,天哪,这小区是不是养狗人都不牵绳让狗到处乱跑的?我家现在小区好多人也是,遛狗根本不牵绳。其他领居意见很大。当然投放有毒食物肯定是不对的,但是真是没办法治这些没素质的养狗人。
难绷,以前乱投异烟肼等等处方药,已经是在投放危险物品边缘摸索。这人还投,不知道物业投鼠药都得指定地点显著标识,还被人逮住了,一点不给法院大事化小的机会。
随地下个药都搞不明白的人,这种水平干别的也是危害社会,还是进去待几年吧
“我的狗可以咬死你,大不了赔钱了事,而你要是敢毒死我的狗,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区域毒死狗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罪,而在公共场所狗咬死人,饲养主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你说公平么?

而公共场所恶狗咬死人,宠物主几乎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结局大多是赔钱了事!



同样都是在公共场合,毒死的还不是人是狗,狗比人命尊贵!这是中国法制精神的重大突破!
被告人的罪名是公共场合投毒,毒没毒死狗并不重要。
这案子其实跟宠物关系不大。
其实判得不算重。
根据刑法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要满足严重后果的条件,要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才能判十年以上。
他投放的毒药,基本就是,不仅会毒死狗,要是小孩不小心捡到吃了舔了,也是有生命危险的。
所以,他被判四年,基本是贴着量刑起点来的。如果量刑要到十年以上,那么得达到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程度,现实中这个标准是 50 万元。
换言之,他毒死的十几条狗,在法官眼里达不到 50 万的价值。至于狗主人又是接受媒体采访,又是出示,又是强调宠物的情感价值,其实都没有半点作用。
所以说还是得多读书多看报。
哪怕上两天知乎,也会知道,巧克力人吃了没事,狗吃了会死。
直接整个禁止销售的,要是哪个人粘上点也会出人命的。
不判你判谁。
再说,有什么证据能证明这货投毒,是为了杀流浪动物,而不是杀人?
活煮自己亲生儿子的女性判四年八个月。

事儿虽然因宠物而起,但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判决罪名是 “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 “故意毁坏财物罪” 等与宠物有直接关系的罪名。
涉案的毒物 “氟乙酸钠” 对人和动物均有剧毒,并且是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不仅要追究投放者的责任,还要顺藤摸瓜,处罚整条生产、销售链路上的人。
同时,投放方式是浸泡鸡脖,地点是小区绿地,对社会安全已经构成了威胁。
投放危险物质罪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中毒,造成中毒是加重情节。
量刑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了四年,说明法院也认为毒死几个宠物并不是什么严重后果,而是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如果是人误食中毒,那很可能要无期以上了。
正常投放灭鼠毒饵时,会把毒饵放在专门的饵料箱里,这个箱子是特殊设计的,有锁,只有老鼠能钻进去,人想接触误食很难。
并且使用的品类,是抗凝血类鼠药,人即使误食,也容易发现和救治。
如果她使用的是巧克力这种对人无害但对狗有毒的东西,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如果我国对于养狗人遛狗不拴绳,乱拉乱尿,养狗咬伤人的行为,还不加以规制加以严惩的话,以后这种类似的悲剧会越来越多。你像投诉遛狗不拴绳也好,养的狗吓到人也好,往往有关部门只是和稀泥解决问题,正规途径解决不了养狗扰民的问题,那么就会导致一些人通过不正规途径来解决养狗扰民的问题。
和狗没啥关系,判他是因为投毒,这可是八大重罪之一。
这跟毒死宠物没什么关系,而跟投的什么物质有关系。
男子投放的是氟乙酸钠,这种东西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直接受公安部门管制的。他买了这个东西又投放,妥妥的 “投放危险物质罪”。没什么可辩驳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 号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 50 克以上,或者饵料 2 千克以上的;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 “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见附表)。
根据 2003 年的司法解释,别说投放剧毒物质,购买这种剧毒物质都是犯罪,三年起步。
那问题来了,投放对治疗人体结核病的异烟肼有没有问题?
也可能有问题。故意投放异烟肼,如果被公检法查出来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存在毒死别人家的狗的想法,那还是可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来定罪。但只要死不承认,那公检法给他定罪的难度就大大增加了。
我上网查了一下,氟乙酸钠对人体极其有害,误服或接触可导致严重中毒甚至死亡。被告人张某在小区内投放氟乙酸钠目的是毒狗,但可能会对他人造成危害,这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好在没有出现人身伤亡事故,但判刑是必须的。
张某毒狗完全可以采用对人体无害,对狗有害的物品,如巧克力、异烟肼、高盐食品,就算狗死亡了,谁知道是在家吃的,还是在小区吃的,根本无法界定。就算能查到最多陪几个钱,也不至于坐牢啊!
对于不喜欢狗的人来讲,张某行为可嘉,做法愚蠢,容易造成他人意外伤亡。
1、说明朝阳法院确实认为在小区绿地投放急性毒鼠药能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判决实际上影响还挺坏的,因为毒鼠强之类的急性鼠药在我国并未绝迹,不少地方的农村地区还有人会把十几年前保存下来的急性鼠药拿出来用。我比较感兴趣的是如果举报这些人投放危险物质,他们会不会因为这个罪名被判刑。如果只判在小区绿地投鼠药毒狗的人,未免有按闹分配之嫌。
2、文中提到价值鉴定失败,说明我国的价值鉴定目前仍然不承认宠物的特殊情感价值,9 只品种狗加起来不到 “重大财产损失” 的门槛,否则根据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量刑应该在 10 年以上,而本案只判了 4 年。
李女士说,11 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总共提出了数十万赔偿诉求,她本人提出了约 20 万赔偿诉求,包括狗作为具有纪念意义的伴侣动物,其死亡造成的损失、殡葬费用、误工费等。2023 年,李女士被诊断为 “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已将相关诊断报告等提交法院。
新闻没有说到底判决被告赔了多少。
后来,在宠物中毒最常用也最重的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之外,Penny 在《刑法》里发现了投毒人的行为可能还触犯了第 125 条里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 500 克以上” 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 125 条里 “情节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是西高地犬 Papi 的主人李女士自诉,知道 20 万赔偿诉求怎么来的了吧,她希望用这个法律条款让被告人判刑十年以上。
狗命贵呗,还能有啥启示。

这个人纯粹是蠢,网上合理投食的方法已经教了他许多,他偏偏选择投毒。
这个案件显示了法制的退步,表现在宠物和人类生命健康的天平上偏向了保护宠物,实质上就是认为财产权大于生命权,激化社会矛盾,因为你之前狗咬人明明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你都是按照过失致人判,现在这个却危害却按投毒判了,这种虚假的进步恰恰是法制的不公
还是那个笑话:住鸽子笼住出优越感的人都有病。
美式大 house,人地矛盾比鸽子笼低多了。现在老钟这种给别人狗投毒虽然剧烈,但好歹也只是短时间。去 B 站搜搜多少漏水整治的案例,漏水搞了两三年都没搞好,楼下都成盘丝洞了。

还有楼上正常造人恰好楼下住着听觉敏感老人。鸡娃家长买钢琴把楼下逼得用镇楼器。
咖啡因,可可碱,异烟肼,淘宝上随便买,对普通狗的致死量都不超过 1g。
说明狗粉的行动力和执念远强于普罗大众。
城市狗害治理将长期让位于狗粉。
“11 人无一人谅解”
这个事儿跟他们谅解不谅解有啥关系吗?
人家是 “投放危险物质罪” 判的啊
以后换成巧克力百合花或者其他对人类没毒的东西你不还是没招吗?
我不是很懂这帮人所谓的 “前进了一大步” 是前进到哪了。
某音一大堆宠物医生,宠物商人等等相关从业者,发那些视频让我还以为是法律规定了动物死了人得陪葬呢……
这个结果其实是 “毒宠物不能成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借口”
而不是什么 “毒宠物就是犯罪”
这个区别请一定要搞清楚。
简单来说,这 11 个人其实只是单纯的想给自己的 “宠物” 出气罢了,包括那个领头的,这些年不是也借此混成个小网红了吗?
要说偷换概念这一手,还是这帮人会玩儿。
如果真的要较真儿,所谓的什么 “向前迈了一大步”,那不服此次判决的应该是这群宠物主人吧。
毕竟虽然 “仇人” 被制裁了,可并不是因为他们被制裁的。
就好像你有个杀父仇人,你一直想告他杀人,结果他因为贩毒被判死了。然后你到处庆祝 “我大仇得报” 了…… 你这不是搞笑嘛……
我说白了,11 个宠物主人但凡有拴绳,有不让宠物乱吃东西的习惯,这些宠物可能一个都死不了。
你想立法杀宠物有罪,那就得先立法对宠物监管不当也有罪。
另外啊,这个被告的行为确实不可取,毒猫毒狗别用能害到人的东西啊。万一被谁家熊孩子吃了呢……
要知道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还能在众多法律条文中挑出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种口袋罪。是谁在支持组织这些养狗的散户?谁在背后提供资金和律师推动此次事件发展?!
按大多数人目前的养狗方式,这种事会层出不穷,原本我在农村散步,为了不被某些动物打扰,都会随身带根棍子,没想到城里病得更严重。
老人家学的知识少,动手能力差。
用的是剧毒物氟乙酸钠,对人、动物都有极强毒性。
具体情况是,用鸡脖泡了氟乙酸钠。
这才让检方抓住了最大的把柄。
老人家,糊涂啊,你用异烟肼不好吗?
当事人并不是因为他导致宠物狗死亡获刑的。
当事人用的剧毒老鼠药,若人类误食对人体伤害很大,这种行为属于,投毒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现在毒狗都是用异烟肼,一种处方药。人能代谢掉,狗体内缺少一种酶代谢不了异烟肼,毒素积累,从而导致迅速死亡。
所以若你是真正的爱狗人士请出门遛狗牵好绳子,不然你去打官司可打不赢。
现在是动保组织对普通人的系统性压迫和霸凌。
动保组织渗透入体制内,依靠网暴,打砸,精神暴力等行为,实行猫狗恐怖主义,爱猫狗恨人,而且无人能管。
老人投放毒鼠强,无非也是被逼迫没有办法,无奈之举。有没有错?肯定有!但长期遭受小动保的侵犯权益,投诉无门,可以减轻处分。
相反,狗咬人,不牵绳伤人的狗主,极少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样下去,民间对立会越来越严重,动保这种颜色革命组织,就是用来分裂社会的毒瘤。

说狗是家庭成员没意思,真害死家庭成员,就不会判四年,除非凶手也是家庭成员。
宠物狗可以按照养育期间付出的狗粮,医药费寄养费等计算其价值,那十一条狗能算出很多了,照样够判。
同时,由于认可了狗的合法存在权利,那么狗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不捡狗屎不擦狗尿狗伤人,狗主人要负法律责任,如罚款或刑拘。这就是三赢了,想害狗的人无非是讨厌狗扰民,狗的行为得到约束他就不用投毒了,讲文明懂礼貌的狗主人也不会被不讲道德的狗主连累,市民也因环境更清洁而受益
在公共区域,遛狗不栓绳,散养流浪猫狗的时候,
为什么想不起来孩子们的安全?
猫狗没了想起孩子们的安全。
一个伤害孩子的群体,却拿孩子当盾牌,当借口。
遛狗不栓绳,散养流浪猫狗,猫狗破坏汽车喷漆,撒尿腐蚀汽车轮胎,没人管。
找叔叔,叔叔来了和稀泥,不管。
居民自己想办法解决,还抓起来。
以后爱猫狗人士会更加肆无忌惮遛狗不栓绳,散养流浪猫狗。
流浪猫狗,不栓绳猫狗攻击人,绊倒人,制造交通事故,伤害儿童和老人。
投放耗子药,跟投放不栓绳的猫狗相比。
投放不栓绳的猫狗才是真正的。
每年大约 4000 万人被猫狗咬伤,每年几十人得狂犬病。
全国各地接二连三发生流浪狗,不栓绳狗袭击孩子,导致孩子受重伤的案件。
,孩子身受重伤,爱狗人士却网暴孩子,网暴孩子家人。
女子虐待烫死自己的孩子,只判了 4 年。
1 个孩子 = 9 条狗。
模仿爱狗人士逻辑滑坡的套路。
以后会不会发展成:1 条狗 = 9 个孩子?
只管清理猫狗的人,却不管遛狗不栓绳的人,却不管散养流浪猫狗的人。
这是拉偏架。
爱猫狗人士看到这,先别着急:
问你们一个问题:
遛狗不栓绳,散养流浪猫狗,用耗子药毒猫狗,都应该管。
流浪猫狗都应该清理,遛狗不栓绳拘留,用耗子药毒猫狗刑事,这些是为了保护孩子,你们同意?
你们不同意。
我同意。
那你们就别打着为了保护孩子的借口。
你们才是伤害孩子的群体。
爱猫狗,养猫狗只是爱好,
与爱心善良无关,与因果无关,与爱好动物无关。
你们一边说:爱护动物,地球不只属于人类,善良,相信因果,一边给猫狗喂动物,每只猫狗要喂十几万条动物。
这是左右脑互搏。
这是灵活善良,动态因果,摩擦性定义动物。
请合法合规,用正确的东西清流浪猫狗:

看见一群人自作聪明的在那 “氟乙酸钠!氟乙酸钠!” 的叫喊。我就觉得可悲又好笑。真是一群好愚弄的对象。
如果真是因为的老鼠药成分问题,那应该先把生产老鼠药的厂家抓起来。因为消费者不是化学家,不会去研究产品成分。正常使用就构成犯罪了。
然后再查一遍所有购买老鼠药的人。看看有没有投放的行为,只要有,人均四年。
说白了,关键点还是狗死了,引发舆论的问题。
65 岁老大爷还是老实,第一口供一口咬死我就是想毒老鼠不小心把狗毒死了。老鼠药成分什么的我不懂(确实不懂)。估计就没事了。
所以说普通人有点法律常识还是必要的,papi 妈年轻学习能力强。老头子吃了不懂法的亏了。
还有就是,在咱们这。千万不要学了点法条自以为是,以为自己很懂法,去盘逻辑,钻空子,擦边球。很多事上了秤不是你说的算的。法律条文那么厚,总有一款是对你来说恰到好处的。所以那些什么结核药的歇歇吧。
记住,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不是 人家为啥毒狗啊?这是不是一个绝望居民在小区中的求救信号?
这破事能判四年
以后物业,环卫工作还做不做了?
我如果领养一堆流浪狗,专门吃物业撒的耗子药碰瓷索赔,阁下该如何应对??
还是吃了没文化的亏,用异烟肼就不会有投毒的罪名,故意乱扔处方药罪?这这个罪吗?
这判决让那些在知乎上声称毒狗不犯法的人情何以堪。不过有人肯定会说是投放的物质不对,我只能说不信你就试试,到时候吃上国家饭可别在知乎上撒泼打滚
总体来讲法院判得没啥问题。
假如我是该案的辩护律师,我列了一下可能的辩点,供讨论。
1,毒物:以前能够合法购买和使用的老鼠药,现在被新的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为不合法,如果老人主观上不知道这一点,以为自己以前购买的老鼠药仍然是可以合法使用的,应当构成事实认识错误,不满足故意的主观要件,只能以过失论。
2,投放场所:小区草坪(小区绿化带)不是供人或动物活动的区域,其流动性、接触性是比较低的,投放在小区草坪上的鸭脖和碎肉碎骨被人或牵绳的动物误触误食的可能性较低,应当偏低评价老人投放行为的危险性,区别于水体投毒、餐厅投毒等高危险性投毒。
3,因果关系:对于投毒行为造成的宠物犬财产损失,不应当全部归责于老人的投毒行为,犬主不规范养狗(不牵绳、不带嘴套、不看管、到处跑)是更主要的因素。
4,财产损失数额:宠物犬死亡的财产损失数额,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客观认定数额,不能随意增加 “情感价值” 等等。
5,被害人过错:被害人不规范养狗使被告人深受其扰,多次交涉未果而采取投放老鼠药的行为,应认为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我认为这是在开一个口子,我看到了率兽食人。
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这个应该判刑。
至于狗。。。。。。我觉得狗没错,错的是养狗的人。作为我这种喜欢走路看手机的人,踩到狗屎也不是第一次了,不仅是小区内,主干道旁边的人行道上也踩到过。
我看某些人对老头挺惋惜的,要不你去替它蹲几年?
中立等于帮胖虎。人家说毒狗判四年,我们就该说毒狗有功应赏。
然后让对方说出来 “可是剧毒危害安全”。
而不是从对方刻意隐藏的字缝里挖出剧毒来,然后说,对,(用剧毒)毒狗应该判四年。
舆论阵地就是这么丢掉的。
你今天说,对,(用强的)婚内强奸也是强奸。
明天岁月史书就把大前提去掉。
后天自由裁量再扩大化视同一下。
大后天就有了大同仙人跳案。
本案中,因为投放的是氟乙酸钠,造成了 9 只宠物狗中毒死亡,金额超过了 5000 元,没法在行政处罚的范围内进行评价,所以主要从刑事角度讨论。
对于本案,最大的争议主要有几个:
主要看投放的物质和造成的结果。
被告人投放的是氟乙酸钠,这是一种剧毒物质,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公安部门管制,对人和动物都具有很强的毒性,并且药力发作快,难以及时救治。所以更直白一点说,这案子和狗没什么关联,主要是被告人的这个投放行为触犯了刑法。

如果投毒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宠物个体,且宠物价值超过 5000 元人民币,那么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被告人是把含有剧毒物质的鸡肉碎片投放在小区里,没有做任何标识,无差别地造成 9 只狗死亡,同时具有伤害人身安全的危险(比如园中玩耍的小朋友误食,事发之后也的确有家长报警说小区内出现危险物质),所以更多地是从公共安全角度来考量。如果再细一点比较的话,这个案件其实可以认为是一个行为引起两个后果,构成故意毁坏财物和投放危险物质的想象竞合。
而寻衅滋事是兜底性罪名,主要侧重保护公共秩序而不是公共安全,如果放在这个案件上面会有点大而化之。
| 罪名 | 不构成理由 |
|---|---|
| 寻衅滋事罪 | 该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投放剧毒物质的行为已超出「扰乱秩序」的范畴,危险性更高,不应降格处理 。 |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该罪仅针对特定财物的损失,而本案中危险物质危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不是单纯的财产 。 |
目前来说没法直接衡量,**本案刑附民部分仅对狗主人的赔偿主张进行了部分支持,**这也是基于狗作为财产这一价值定性而参考市场价进行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鉴定确认财产价值,但对于宠物来说没有具体的鉴定标准,宠物的价值一般都是市场评估部门来做相应的评估工作,和严格的司法鉴定有差异。
同时**在宠物死亡类案件里,常常缺少检材而导致不能鉴定。**比如宠物主人基于情感将宠物狗掩埋或火化,失去了鉴定的基础,而留着宠物狗的尸体以待鉴定,宠物狗主人往往不能接受。
而宠物狗一般具有情绪价值和情感依托,在狗主人看来是特定物,但法律上(包括本次判决)还是将狗界定为财产,包括本案民事原告提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一点都没有支持,也可以看出司法审判的倾向性认定。
涉及刑事的,一般会根据持有的物质、伤害宠物的价值高低(5000 元起)、主观恶意等进行判罚。

譬如有些案件智能股份涉及到的「毒鼠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法买卖、储存 “毒鼠强” 等禁用化学品原液、原粉、原药制剂 50 克以上或饵料 2 千克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买卖、储存 “毒鼠强” 等禁用化学品原液、原粉、原药制剂 500 克以上或饵料 20 千克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方面,一般从侵权责任方面入手,例如狗咬狗等,主要看故意与否(如故意放狗咬他人宠物狗,侵权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还需赔偿医疗费用、宠物价值的贬损差值等,特定情况下会酌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如果狗主人存在管理不善导致狗互咬,那就会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一般会和民事结合,譬如我之前看到一个案件,也是在北京,有人在火腿肠里拌入了氟乙酸(杀鼠药),导致两只狗死亡,最后公安根据肉狗的价格认定造成财产损失一千多元,处以 12 日行政拘留并赔偿狗主人损失。
宠物与人居安全的平衡在法律上是很难的事情,前有遛狗不拴绳违法,后有投毒使宠物中毒判刑,法律在界定的是人的行为边界,并不刻意偏袒任何一方。本案的判决不意味着狗权至上,更不是对养狗者何种层面的支持,只是区分了对和错、是与非,而真正的生活边界还需要养狗者自律、怕狗者不过激处理来进一步明晰。
1. 投毒应该判刑
2. 同一天十多条狗中毒,合着都在小区散养
氟乙酸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式为 C2H2FNaO2,有剧毒 ,**吸入、与皮肤接触和吞食有极高毒性。**用于制备氟化物,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 。
下药的被告是个 65 岁的老人,没经验。
判案的法官也是个没经验的,判后原被告(注意,刑事案件起诉是公诉人,但为了方便叙述,这里用原告代指爱狗人士)都上诉,变成了 2 头堵。
1、对狗下药不要使用有毒的老鼠药
因为很容易构成投毒罪,正确做法是使用异烟肼,属于对人药品,不构成投毒。
老年人没有这方面经验,直接用农村老办法把狗送走了。
2、法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场
这法官一看就是没什么审判经验的。
法律是以人为本,不是以狗为本,否则很容易引起争议。
换了我是法官,就判个 3 年有期徒刑加缓刑,先把被告摆平了,否则会被骂成是狗法官。
这种老年人监狱都不爱收,慢性病多、罪又不重,一般是让申请保外就医处理掉。
对于原告这类爱狗如命的人士,你再怎么重判也满足不了她们,她们最好是判死刑,给狗抵命。
这时候法官就要硬起来,坚决不让步,给老人判个缓刑就行。这样最多原告方上诉。
现在变成两头堵了,爱狗人士要闹、认为太轻、还要赔钱;老人也不服、认为你是狗法官;社会效果也不好。

说实话,我是很替这几个线下虐猫投毒的惋惜的,虐猫网民制造声浪,让他们以为自己虐杀投毒真的没事,然后教唆他们线下投毒、虐杀,最后判决下来,硬生生的把他们的人生毁掉
然后这些虐猫网民什么也不为他们做,只是吃一波人血馒头,网上高喊一波哎呀咱妈糊涂啊,然后过两周,一切照常,不久后又制造下一场悲剧,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他们的人生被毁了。我觉得这是很可惜的。
大型犬必须带嘴套,不戴的直接拘留狗主人,要不然小孩人身安全怎么保障?
只能说投毒者太蠢。
打狗什么方法不好?文的异烟肼,武的上大棒,甚至找派出所也行啊。
判的一点毛病没有,长点记性吧。
希望加大对虐待生命的行为的惩罚
这个判决,是出于他投的毒也对人有很大危害性。公诉人也很聪明,变相的惩罚了这次虐待动物的人,解了心头之恨。
虽然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对宠物杀害者的相应惩罚。但这个案例真的很妙,显然这个投毒者针对的是宠物不是人,但是法律禁止你投毒无论对人有没有作用,哪怕某人的初衷是毒狗,这宣判也变相的惩罚了他们毒狗的行为。曲线惩治了属于是。真的很妙
注:保护无辜动物不被残忍虐杀,和保护人免受不规范养宠物的伤害不冲突!
狗咬人, 甚至咬死人都没事
人防狗, 就得判刑
很好很好, 非常好
法律上没啥好说的,投毒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宠物死亡,这是财产损害,构成 “投放危险物质罪” 没问题。
唯一值得说道说道的是损失数额,也就是死亡的狗狗到底值多少钱?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请求多少钱?除了狗狗的市场价之外,包括的 “殡葬费”、误工费和感情损害能不能向被告人来要求?
价格认证不敢作,法院也不敢判,原本的法律问题就积累成了社会问题。
归根到底,这事就是人和狗的矛盾。
养狗作为宠物,这没问题,有问题的是养狗的人!
不得不说有些养狗的人挺差劲的!
你有挥舞拳头的自由,但是你的自由以我的鼻尖为限!
遛狗不栓绳,任凭狗乱拉乱尿,养的狗很凶经常把人吓一跳…… 自己不反思不道歉不改正,强词夺理的养狗人多了去了!
对此反感的居民往往投诉无门,走极端的结果就是本案被告人的饮鸩止渴!
素质跟不上,管理不到位,法院和稀泥……
一旦成了社会问题,没有赢家,一个全输的局面!
什么叫 “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被告人张某华构成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给诸位简要科普下该罪名:
所以,张某华被判处刑罚与所谓 “犬只被毒死” 并没有法理上的因果关系,确切地说,“犬只被毒死”仅为该案案发的诱因。说人话就是:即使没有狗被毒死,傻呗张某华在公共场合投下使用氟乙酸钠浸泡过的食物的那一瞬间,他就已经足够被法律审判了。他应该庆幸仅仅毒死了几条狗,而不是被哪个贪吃的小孩抓起来塞嘴里!
综上,我非常不理解近两天诸多自媒体甚至不乏主流媒体,无论在新闻标题还是内容上几乎都在着重强调 “宠物中毒刑案”,大有因为毒死宠物才被判刑之意,这是非常误导普罗大众的,甚至有成心挑起对立、博取流量之嫌,完全悖于我国普法指导精神,更悖于新闻工作者的基本素养。
散了吧,这判决明确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指犯罪人的投毒行为危及别人(注意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狗被毒死本身(可能是民事判决按照财产损失已经赔过了),没有半毛钱关系。
搞不明白为什么总有人想把动物提高和人一样都作为法律主体,求求你们做个人吧。
给老年人普及互联网使用技巧势在必行,但凡大爷随便搜一下,就能搜到一大堆合法只对狗有害的物质。
非得挑个剧毒的氟乙酸,被人抓住了把柄。

投毒导致了把狗当孩子养的受害者精神创伤,还有伤害儿童的潜在风险,判刑后既能助力受害者治愈创伤,又能让人群安全性增大,是好事。
但此人已失控到无差别投毒杀狗泄愤。坐牢出狱后,其实极危险,恶意爆发失控时,要么虐待动物,要么报复人群。出狱后如何让他不失控伤人,确保他不失控,最坏情况下失控时,能转移恶意合法发泄到动物而非人群上,确保对大众安全和情感无影响,是一大难题。
幸好我破了内卷谜题,否则卷下去,将来社会处处是这类恶意强到失控的人,到时死的可不止是狗。
假如是我来定规则,在阻止儿童被家校虐出强心理创伤、导致新的易恶意失控群体出现的同时,我还会监管帮扶这些恶意极易失控的人群,定期谈话尽力解决其当前面临的刺激源如噪音,并在其恶意真正失控时给予帮助,提供其恶意合法安全宣泄场所,可选蚊子、蟑螂、老鼠等,随其虐杀这些人类感情相对能接受的有害动物宣泄恶意,直到其感觉恢复了自我控制能力。然后,这类人群就不会再孤立无援,面临要么自杀、要么恶意失控危害公共安全的心理绝境。
当大量不明真相的人群普遍指责虐猫虐狗的人群残忍时,精英阶层几千年来,却老掩盖忽略那些正在或曾经被虐待、已天性恶强到快失控的人

虽然用异烟肼一样会入刑;
但你用氟化物就是他妈反人类。
人群中的危险分子,顾头不顾腚的傻波一。
你给正常人制造死亡致残风险了你知道吗?
我看还是判轻了。
这件事情要分三个关键词来讨论,分别是 “毒”、“投毒”、“宠物中毒”:
1、“毒”:这个案件所涉及的 “毒” 氟乙酸钠是国家严令禁止使用的,所以采购、藏匿、保管该毒肯定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
2、“投毒”:使用该毒也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但是适用法律的条文判处 4 年好像有点重了。没有造成重大后果,且投毒人主观目的是为了宠物,并不是针对人,其实按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判处 3 年也就差不多了。
3:” 宠物中毒 “:如果主人牵绳,加装嘴套,那宠物怎么会中毒呢?难不成当事人去他家里把宠物毒死了,或者在小区公共区域把宠物的嘴掰开,一口一口的喂吗?人与人的矛盾纠纷也是同理,我在小区发动车辆并准备行驶开车,你非要像宠物一样躺在我车底睡觉,那被撞了,这能怪谁呢?好好的家不呆、好好的绳不栓、好好的嘴套不装,那躺在车底睡觉的人和宠物有什么区别?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判个 3 年应该是对的,4 年稍微过重。但对于宠物相关的民事赔偿诉讼纯粹就是胡闹。养宠物就在家里好好养,出门就做好所有安全措施。自己的不当过失行为自己负责,和第三者有什么关系。有句俗话” 车子买来就是修的,偶尔上街开一开 “,买车之前就要想到这个因果。如自己不遵守交通法规而产生交通事故,难不成全部都要当事另一方帮你修呀?都是对方全责吗?
另,再说一下宠物和物业的关系,任何一条关于物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及相关服务等级都没有宠物这一项,有的只是安保、清洁、维修等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同时还有对于业主人、财、物的基本管理服务。宠物属于物业所管理服务的”财 “之类吗?这个问题应该去问问保险公司,如果业主或物业公司针对不动产投保财产险,宠物是否可以像装修一样,计入在财险之内。不可否认,宠物的确是业主的一种财产体现,但和物业公司所提供的对于业主的” 财“的管理服务完全是两码事。所以最后按照当事人的逻辑给她提个意见,既然你去告物业,那顺便把环保职能部门一起告了吧,就起诉他们不作为,所以公共环境被投毒破坏的很严重。看看你有没有本事能同时拿到两份赔偿。
最后总结,买毒、藏毒、投毒等行为决对不可取,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不按规定饲养宠物的人也不值得同情,送他两个字——活该!同时也不要觉得全世界都欠她似的,想赔偿想疯了吧!
法律启示?中国的判决,很大程度是受舆论左右的,美其名曰 “社会影响”。而狗粉们有更强的组织和动员能力,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进而左右法院判决。狗咬死人赔点钱了事,人毒死狗判刑坐牢。人毒狗是危害公共安全,狗乱跑就是动物福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事吗?
现在狗粉的声浪是越来越大,很快就会搞出《猫狗保护法》了。而沉默的大多数们还在沉默,那就只能迎接狗比人贵的新世界了!
这标题就是动保人士的自嗨,判决被告人有罪与宠物是否中毒就没半毛钱关系,仅仅是因为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对社会公众产生了危险。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细节可以主张的辩护理由还是有的,比如浸泡危险物质的食物是人类一般不会食用的生肉,投放的地方也是特别针对狗活动的区域,减轻对社会公众(人类)的危险性和主观上可能想伤害人类的恶性。
宠物永远都是物,如果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那最多就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触犯刑法,判刑没问题,这个判刑不是因为宠物狗死亡,狗死不死他都犯罪了
首先判决合理,其次,我这话昨天看抖音那个什么妈视频的时候就想说,你们既然视宠物为家人,能否让家人出去的时候别吃乱七八糟东西,别把公共场所当自家客厅和厕所,宠物拉屎了清理下很理所应当吧?
最后叠甲,我并不是说对宠物投毒是值得提倡,我自己也养宠物。我只是想说,就这个事情上,始作俑者,是那个让家人随地大小便的人,物业监控肯定能看到,结果完全没处罚。
启示大家,遵纪守法,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危害公共安全。
建议有需要的小伙伴关注巧克力的多种吃法,异烟肼的正确使用,把心思花在正确的地方,不要在公共场合投放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物质。
这个是真活该,用的氟乙酸钠,俗称耗子药,剧毒,国家已经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了。小孩真有可能抓起来往嘴里塞,确实挺危险的。
所以说了多少次了,要用异烟肼,对人无毒,安全可控。不过老头也不亏,都 65 了,收监了也不是啥坏事。
不出意外十年内宠物都仅作为财产,没有权利。好消息是杀宠物赔钱就行,坏消息是宠物可以随意虐待和遗弃。
有的 “救助者” 把猫狗打个半死,然后开直播要捐助。
就像罗小黑被遗弃,吃猫血馒头。
首先,被告人被判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投放的化学用品是严格管控且明文规定禁止在公共场合进行使用的,不但是对狗,对人也有非常强的危害性。只判了四年的重要原因是没有人接触到他投放的药品发生问题。看案件描述这个人是把这个化学品投放到了附近,还好很快被小区居民发现才没有酿成对人的伤害的。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并不是故意重判,没啥问题。
其次,这个人投毒的原因和之前出现过的很多次人狗矛盾都类似,就是日常生活被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所打扰在恼怒下做出了这种错误行为:案件里被告的描述是自己的三轮车轮胎被狗撒尿。这种情况这几年随着养狗人越来越多,发生的情况比之前是急剧上涨了。
对这个判罚我没有任何异议,但是作为一个从小养狗养猫自认为爱猫爱狗的人,我同样也希望有关部门快点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既是保障不养狗人的权利,也是给文明养狗的人和他们的狗狗以生存空间。希望以后有爱心和公徳的人士投诉不文明养狗行为的时候,执法部门可以真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而不是永远都是所谓的 “文明劝导” 甚至是教育那些反映问题的人“不要找事”。
最后贴几张评论区的图和以爱猫爱狗闻名的 xhs 的搜索结果,证明这个矛盾已经到了必须尽快解决的程度了。希望这个案子是完善我们法律和执法体系的一个契机,而不是发生更大矛盾和更多悲剧的导火索。





量刑如何可以讨论,但定罪是理所应当的。这是把混合着毒药的碎肉扔到了绿地上,已经对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就算你说没有成年人会捡了吃,那小孩子有没有可能吃,就算小孩子也没吃,难道不污染土壤吗,所以肯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很多爱狗人士大肆庆祝此事,并声称本次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实事求是的层面讲,狗不狗的其实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投毒了,即使没毒死狗也犯罪。没投毒而是通过别的什么方法杀死了狗,最多也只会民事赔偿主人

氟乙酸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式为 C2H2FNaO2,有剧毒,用于制备氟化物,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
不管出于什么理由
用异烟肼毒狗的最多就是行拘赔点钱
毒别人家狗用这玩意纯属是又蠢又坏
还是毁 3 代政审的那种
妈惹发可
有想让周边清静,无狗叫,狗屎狗尿狗毛的友友们记住了,以上说的那些都是结核病的症状!!!
氟乙酸是毒药,会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的!
是会被法院判处实刑的
咱们得用治疗结核病的特效药
异烟肼又叫雷米封
一巨瓶雷米封,放到鸡脖鸡肝汤里,收汁儿,给不愿意吃药的 “孩子” 们,它们就会自己乖乖吃药啦。
因为雷米封是针对结核病的特效药,
所以药效好极啦!!!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所有的结核病的疗养院,都因为雷米封的出现都关闭啦!
让猫狗保失望了。
虽然他们强行把这个案子往猫狗爹身上扯以证明猫狗爹有和人一样的重要性,但是看过判决的都知道,他们的猫狗爹被毒死这事根本就没有怎么提及。
这个人被判,是因为其行为可能会伤害到人。对,正是猫狗保讨厌的,希望灭绝的,人。
极端猫狗保是反人类的,这个新闻的炮制就是他们进攻的号角,大家要擦亮眼睛,跟它们斗争到底。






我是爱鱼人士,鱼也是我的宠物和精神寄托,建议毒鱼也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狗头保命)
附:投放危险物质罪法律条文
刑法第 114 条(基本犯)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大型烈性犬存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15 条(结果加重犯)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 17 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罪名说明
2001 年《刑法修正案 (三)》将原 “投毒罪” 修改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扩大了适用范围
“危险物质” 包括:
毒害性物质:如砒霜、氰化物、剧毒农药等
放射性物质:如铀、钚、镭等放射性元素
传染病病原体: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等
构成要件要点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 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既遂标准
危险物质已处于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的状态,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既遂
量刑档次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3-10 年有期徒刑(第 114 条)
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第 115 条第 1 款)
过失犯罪:3-7 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 115 条第 2 款)
“严重后果” 认定标准(司法实践参考)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重伤 3 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造成传染病流行或有流行危险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注:以上条文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修正版)
对人有毒的,才叫投毒。对人无毒的,叫投毒吗?
所以以前新闻学的,隔一个枪毙两个,肯定有冤枉。而自媒体新闻这帮人,隔一个枪毙四个,那都肯定有漏网之鱼。
加异烟肼粉末抹鸡腿上,肯定算不上投毒。因为抹了这两个的鸡腿吃了没事,炫得多了反而容易吃撑。
现在的新闻一点素质都没有,哪里有流量就往哪里钻。最应该立法的应该是新闻学,对那些不尊重客观事实,为吸引眼球故意擦边,说一些有明显歧义话的直接判。
可怜的狗狗,投毒人怎么能这么坏,判多少年狗狗也回不来了。
包括后续的增加刑期之类的,单纯的报复而已,这并不是法律所提倡的,甚至被告可以反诉自己被原告所诬告。启示就是告诉大家处理流浪动物的民事、刑事责任边界在哪里,会导致后续各方处理手段更加合法化
氟乙酸钠是有剧毒的

被告人把这种剧毒物质投放到公共场所,自然也有可能造成人中毒。这回是狗中毒,明天一个小孩不小心接触了氟乙酸钠中毒呢?所以说以 “投放危险物质罪” 判四年没什么毛病。
中产恃 zz 正确以闹逼判,媒体动保为流量红了眼疯狂摇旗,厨师的配方会更加隐蔽更有针对性,还是看看看看这段时间舆论发酵和二审吧家人们
判得完全没有问题。因为所投物质确实可能造成小孩误食,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但是我想问问呢,天天说什么 “小孩爬到草坪误食怎么办”。
小孩爬草坪误食中毒的我没听过。小孩被狗咬的倒是三天两头都有听说。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难道就不威胁公共安全吗?是不是也应该判一下?
所以支持判决的同时,我想问一下,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的判几年?
我建议我们这些反猫狗粉的,众筹一点钱,为被告请更好的律师辩护!绝对不能让猫狗粉凌驾于人权至上!!!!!!!!!!!
有没有愿意捐钱的?!我先出钱,大家建个群!!!
这事告诉我们互联网还是挺有用的,至少你去拍爱猫爱狗 TV 的话会想到人吃了没事狗吃了会死的巧克力,而不是耗子药这种人吃了照样完蛋的东西
还有不要搞标题党,这人被判刑是因为他往吃的里面放老鼠药,而不是因为他毒死了一条狗,之前都不用说巧克力,哪怕是异烟肼这种处方药法院也不会判刑的

投点火腿肠 + 异烟肼,就啥事没有了,为啥要投耗子药去?
给大家带来的启示就是:
1、不要使用国家管控的危险品去毒狗,因为会对人造成危害。除此以外可以选择的物品很多。
2、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如果是不小心掉在地上被哪个不长眼的误吞了,恐怕就怪不了谁了。
3、2026 年 1 月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大家要学法懂法,正常生活被干扰就报警处理呗。
是投放剧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这和保护宠物关系不大,不过这个人是真蠢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八大重罪之一,投放氟乙酸造成牲畜损失也是会判的。


这个案有个微妙的点是,在大多数人的社会共识中,人狗之间的矛盾一般默认以赔钱了事,几乎很少有上刑事责任的,在看过最高检发布的案例中,适用的也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但是在人狗矛盾日益凸显的当下,光看民法典和行政处罚法估计有点不够了。


这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不论是骨折啊,流产啊,基本上都是赔钱结案,回想起之前的看过一起狗咬人致死案件判了六年左右(忘记截图了),还有更多的案子是没有判刑责的,在以往的实践中,狗伤人赔钱,人伤狗也赔钱,但这个案子一出,未来解决人狗矛盾可就不是赔钱这么简单了,会有越来越多类似的案子出现,但目前矛盾主要还在于不文明养犬导致的对立,以及流浪犬伤人问题,我国每年都四千多万人被狗咬伤,但在刑责这块还是空白,主张故意伤害罪等刑责也是很困难,就看将来有没有人像这次一样坚持到底了。
或者像其他国家那样完善相关法律。
为什么毒狗没有交代,狗是不是对被告的生活造成困扰,沟通无果才出此下策,还是纯毒狗。被告把毒物放在小区,说明指向性很明显,并不是单纯的毒狗。而原告为了几条狗放弃自己工作,看起来更不像个正常人。这个判罚本身问题不大,但是我看不惯那些狗爸狗妈的嘴脸,进来说两句。罪名没错,量刑重了点,判一缓一更好。
我反对主动投毒,我也反对遛狗(猫)不牵绳,随地大小便还不清理。
不管是养宠人还是不养宠人,大家各自守好各自的规矩,这个社会就能少很多矛盾。
最后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我的关注点是氟乙酸钠他哪里搞到的?为什么这种剧毒物质可以被一个没什么文化的 64 岁老人得到?他甚至都不是刻意的去想办法弄到这种毒物,只是想找个能毒死狗的药,在这么多对人安全的毒物中却偏偏不知道被哪个卖家给了他这种能毒死人的药。要是万一有人想害人,是不是也能轻松买到这种毒物?相关部门对剧毒化学物的管理上是不是有疏漏?
下次把增肌壮骨加油膏和巧克力混在一起不小心掉到地上。
从法律上解读一下两点吧。
一个是四年刑期,因为本案是 2022 年 9 月份立案的,所以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也超过了 3 年。根据羁押时间可以抵扣刑期的规定,其实 4 年可以算是最低的刑期了。如果判三年,估计还得给被告国家赔偿。因为被告人上诉了,二审估计还得半年多。差不多二审判决后被告人就可以释放了。
另一个是填平原则。这个原则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比如企业拖欠工作、辞退不给补偿。就算员工起诉,企业也不过把本来应该给员工的补发,不会有更多的赔偿。这种填平原则存在,加上宠物是物品的法律认定,狗死亡的损失就只有狗本身的价值,狗主人这种想法就不可能被法律认定——“狗作为有生命的伴侣动物,对于主人的意义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普通财物”“包括狗作为具有纪念意义的伴侣动物,其死亡造成的损失、殡葬费用、误工费等。”
宠物扰民才是问题根源!!现在对宠物扰民的处罚力度太低!
有必要查一查法官有没有养狗
看了评论很疑惑。
不知道是我家邻居素质高还是物业比较负责,我从没有在小区里看见狗屎和不牵绳的狗,甚至还看见很多老人遛狗用纸袋检狗屎,所以我对养宠人没啥意见,甚至会为他们被 “爱狗人士” 这个词 AOE 到感到气愤。
我觉得就算对不文明养狗有意见,我也会只针对那个打扰我影响我的具体的人,正常人谁会在网上整天号召别人虐猫毒狗的?这解决不了自己的问题,只能煽动矛盾对立。
换一种媒介,再看看呢?
有人开车撞了你,你就在马路上撒图钉?你就随机划路边的车?
有人乱停电动车挡了你的路,你就上网呼吁禁止电动车上路?

挺好的
养过一只小比熊,家里人知道有的人不喜欢狗,坐电梯都抱着,随手带着塑料袋和纸捡排泄物
后来狗子被柴犬咬了做了植皮手术, 后面又检查出肝性脑病,家里每天喂药拖着它被医生判定活不过一年的生命,我妈为了照顾小狗一年多没出过远门,我也学会给小狗打针学了很多肝病知识(哺乳动物很多病症是相通的),宠物医疗是很贵的,每个月医药检查费快两千了,但是我们家人本着养了就要负责,舍不得安乐死,把房租拿来给狗子看病,前后花费了快七万元,拖了一年三个月走了,也算是在死神身上强行给狗子争取了三个月,最后走的时候我和我妈哭了好几天,爸爸也很难过(不过他不咋表达,他回家狗子热情地扑过去他完全招架不住,私下可惯狗子了)
所以我非常共情案例里的宠主,有爱的家庭才会对狗负责把狗当成家庭成员对待。我妈常常出门回来责备一些老人遛狗不牵绳,把小狗置于危险境地,马路很危险万一被车撞了怎么办。狗子很无辜,讨厌的是低素质养宠人,代价却是狗子的生命
其实城市养宠和农村养畜的初衷是不一致的,农村养狗注重功能性,看门或者当作食物来源,放养多有领地意识,不排除有的有攻击性;但城市养宠更多是精神陪伴,不是大型烈性犬,对外的攻击力有限,能被厌恶的都是狗主无德
知乎近年用户下沉,很多人生活不如意,生活在农村的群体涌入城市,将农村养动物功能性的观念代入到城市养宠上,会主观将狗子代入到负面印象中,更加难以共情将宠物当作伴侣动物的群体;还有一些人在现实里的阶级无法改变,借以人为本之名,把戾气释放到更为弱势的小动物身上,寻找高位感和掌控感,仿佛治了狗就能治了人。这种风气我已习惯,不过现实里不曾交集,也永远不会打交道
法律判例其实是很高明的,间接的缓和了两类人的矛盾,借出于公众安全的考量,给被精神伤害的宠主一个交代。不论法律判例出于何目的,这都是一种进步。
物业消杀都要提前告知投放地点和时间,这人偷摸投放剧毒药品,不懂法律也没有常识,没出毒死人的事是万幸
于法律,氟乙酸确实是对人有害的物质,让爱狗人士抓住了把柄,认栽没办法
于情理,我由衷支持,敬佩这位英雄侠士,以身犯险,舍己为人,清理狗患,为小区里众多被狗患折磨而无处伸冤的普通居民伸张正义!
爱狗人士素质低下,能不牵绳他们肯定不牵,能不管乱拉乱尿他们肯定不管,养狗除了满足部分爱狗人士小众变态的虚荣爱心,本质是一件对社会对他人毫无害处的事情,是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而所谓遛狗,就是不让狗尿在自己客厅里的好听点的说法而已!
爱狗人士和狗,必须被严格约束!法律不够的时候,需要来自百姓当中的勇士站出来!
希望以后站出来的勇士保护好自己,异烟肼巧克力木糖醇之类的东西也不难搞,对人类无害,让自身行动风险降低的同时,也避免让爱狗人士抓到把柄
母亲以不服管教为由虐待儿子致死,也才判 4 年 8 个月!
人命不如狗命的时代!
清理狗患刻不容缓!
支持上诉!向勇士致敬!
某些人的狗比人更有权利,法律面前动物平等!
我们楼里有个人养狗,咱也不在乎,养个宠物正常,但是踏马的狗直接尿电梯里就恶心了,我贴了个 “多大人了还在电梯里撒尿,不要比脸”
北京宠物投毒案宣判后,虽然法理上已尘埃落定,但舆论场上的撕裂感依然强烈。甚至有不少声音认为:“既然是针对那些不拴绳、到处拉屎的恶狗,投毒是被逼无奈的‘正义’。赔钱也就是了,判刑四年是不是对老实人太狠了?”
我个人非常理解这种情绪。必须承认,不文明养犬是这场悲剧的源头(这我在北京的时候也收养过流浪狗、流浪猫,但未补办任何手续。反过来,我也曾经受过邻居街坊养狗的生活滋扰)。小区里的狗患确实长期困扰居民,甚至威胁老人小孩的安全。当合法的投诉渠道(找物业、找城管、找警察)收效甚微时,那种积怨想要寻找出口的心理是真实的。
但即便如此,为什么我们依然坚定地认为 “判刑” 是必须的底线?我想抛开 “爱狗” 或“恨狗”的立场,仅从每一个普通居民(哪怕你讨厌狗)的安全角度,谈谈这一判决的深层逻辑。
一、 “私刑” 的代价:这是一场无法控制的 “化学战争”
很多朋友支持被告人,是觉得他实现了大家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教训坏狗。
但请注意手段:剧毒氟乙酸钠、开放式投放在小区路边。
如果你支持这种 “复仇”,这就意味着你默许了一种规则:为了解决邻里纠纷,我们可以使用剧毒化学品作为武器。
今天,他为了毒狗,在草丛里撒剧毒;
明天,如果楼上噪音太大,是不是可以在门口泼油漆放火?
后天,如果广场舞太吵,是不是可以往下扔砖头?
一旦这种 “只要我有理,我就可以用危险手段” 的口子一开,整个小区的安全红线就崩塌了。被告人投放的毒物是不长眼睛的,它毒死的可能是那只不拴绳的恶犬,但也可能是邻居家乖乖散步的小狗,更可能是贪玩捡东西吃的孩子(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概率)。
刑法判他四年,不是因为他杀死了 “作为财物的狗”,而是因为他为了泄愤,把“随机致死” 的风险强加给了同住在一个小区的男女老少。
二、 赔偿无法购买 “公共安全的豁免权”
“赔钱了事”论调最大的危险在于,它隐含了一种 “富人免罪” 的逻辑。
如果因为痛恨狗,赔个几十万就能免除牢狱之灾,那么对于有钱人来说,投毒就变成了一种 “可定价的消费”。这会导致更多的效仿者在公共区域肆无忌惮地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必须用剥夺自由(坐牢)这种最严厉的惩罚宣告:无论你多么占理、多么委屈,任何人都不能拿公共安全(整栋楼、整个小区人的安危)作为私力救济的筹码。
三、 冤有头债有主:错位的报复
必须指出,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显示被毒死的 11 只狗全是 “作恶多端” 的恶犬。实际上,很多被害犬只的主人平时也是守规矩的。
这就好比,因为有人闯红灯,我就往马路上撒钉子,结果扎破了所有过路车(包括救护车、守规矩车)的轮胎。
这叫滥杀无辜,不叫正义。
所以我认为,判决他入狱四年,并不能解决不文明养犬的问题,这确实是法律的遗憾。
但判决的意义在于告诉所有人:即便我们生活中有再多的摩擦和愤怒,也不能越过 “公共安全” 这条雷池。
一旦越过,法律不再问你的初衷是为了打狗还是打鬼,它只会审判你手中失控的 “毒药”。这其实是在保护我们每一个可能在路边散步的普通人。
很多人可能是网上冲浪冲多了,觉得毒猫毒狗是为民除害。
关键问题是,法官可不这么想。
你投毒,他还不判,他得掉业绩。
法律规定,投毒者比不文明养宠者判的更多。
所以,在法官眼里,到底是谁在为民除害,还不好说呢。
看了很多答案,了解了是老汉投耗子药导致被判刑,而不是针对狗的药。我的感慨就是,以老汉的年龄,他就是活活打死几条宠物狗,法律和狗主子也奈何不了他,他为何偏偏要去投耗子药这种毒呢?
搜了下,矛盾双方无法解决的可以寻求第三方介入,包括社区调解(居委会等)、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公安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仍然解决不了才是诉讼。
原告李某花了 3 年才完成诉讼,时间精力消耗巨大。
至于被告张某在这些步骤花了多少时间,经历了什么,导致最终选择了比较极端的方式,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这代表着,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低下,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低到令人发指。
被告人的智商有待在踩缝纫机时提高。
城市里养狗且在小区内肆意遛狗的都是些道德水平不高的人,你和这些玩阴招作用不大。
能让狗尝一下就死的物品非常多,非得弄一下国家明令禁止的鼠药来弄死那些狗,确实是智商不在线。有一个外国电影用冰锥杀人,警察很难找到凶器的。
文明的社会,人不如狗!
城市富裕阶层的狗正在挤占底层老百姓的生活空间。
是保护底层老百姓?还是让富人的狗活得更幸福?此案二审将给出一个答案。
此案和 “南京彭宇案” 一个性质。
“彭宇案” 之后,全国老人倒地后没人敢扶了。
“老汉毒狗” 案之后,富人的狗是不是更安全了?看二审。
在网络时代吃了没文化的亏,不知道异烟肼吗
狗威胁他人的生活安宁 / 生存空间时,狗主的法律风险低。
他人试图制止狗患时,法律风险高。
非常遗憾。所以还是要谢谢爱人类的爱心人士。
本文用于科普,希望能对控制体重者有帮助
木糖醇是一种常见的天然甜味剂,也是一种常见的代糖。在正常摄入量下,木糖醇对大多数人是安全的,甚至对牙齿健康有益,木糖醇热量较低,适用于糖尿病患者和控制体重者。
目前未发现对鸟类、昆虫等野生动物有明显危害。
木糖醇的降解好,对环境影响小,而且使用木糖醇可以减少种植甘蔗甜菜等对环境的破坏。
…… 我曾经养过一些观赏鱼在我家院小池子里,但是经常被野猫吃,后来喜欢上养,圆圆鼓鼓很可爱,但是也被猫叼走吃了,但是猫没有再来…… 我想猫大抵是死了,我会不会被判刑
如果事实属实的话,我觉得甚至判轻了。把浸泡过剧毒氟乙酸钠的鸡脖放在儿童娱乐区?是人能干出的事情吗?
2025 年 12 月 11 日,历时三年、牵动全网的 “西高地 Papi 案” 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四年,当庭提出上诉。
这起导致 9 只宠物犬、2 只流浪猫死亡的案件,再次将宠物投毒的法律界定推向公众视野。
而此前廊坊退休公务员毒杀邻居边牧案中,行为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有人入狱、有人仅担民事责任?

一、西高地 Papi 的三年维权路,11 只毛孩子的生命之诉
2022 年 9 月 14 日,北京朝阳区首开畅颐园小区的平静被打破。
业主李女士(网名 “西高地 Papi 妈妈”)的 13 岁西高地犬 Papi,在小区活动后出现尖叫、抽搐、吐血等中毒症状,尽管辗转两家医院抢救 10 小时,仍未能挽回生命。
令人痛心的是,当天小区内共有 11 只宠物狗先后中毒,其中 9 只抢救无效死亡,另有 2 只流浪猫因误食有毒诱饵殒命。
案发后,恐慌在小区蔓延,“孩子不敢下地玩,狗也都被人抱在手里”,李女士意识到这并非意外,随即报警并联合其他 10 位受害宠物主人组成起诉团队,决心为逝去的毛孩子讨回公道。
为了全身心维权,李女士从影视公司离职,自学法律,三年间承受着重度抑郁、焦虑的困扰,却始终没有放弃。
2022 年 9 月底,同小区 65 岁业主张某某被警方抓获,其归案后坦言 “不喜欢狗”,为发泄不满实施投毒行为,警方在其住所查获若干有毒农药和鼠药。
2023 年 10 月 26 日案件一审开庭,因涉及剧毒物质鉴定、危害范围认定等关键问题,历经九次延审后,终于在 2025 年 12 月 11 日迎来一审判决,11 名受害人均未谅解,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检测,涉案毒物**氟乙酸钠**为国家明令禁产禁用的剧毒物质,对犬只半数致死剂量(指在规定时间内(通常 24-72 小时),通过特定给药途径(口服、皮下注射等),对实验犬群造成 50% 个体死亡所需的药物 / 毒物剂量)仅 0.06mg/kg,对人体也有致命风险,闻嗅或接触皮肤都可能中毒。而令人担忧的是,此类禁限类鼠药仍能通过线下大集、线上二手平台轻易买到,暴露出监管漏洞。

二、为何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庭审表现,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同时,11 名受害业主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抢救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将另行处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张某某明知氟乙酸钠是剧毒物质,对人和动物均有致命性,仍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毒,对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其次,张某某选择的投毒地点为小区快递柜附近、草坪等公共区域,每日有大量居民、孩童活动,不仅导致多只宠物死亡,更存在人类(尤其是未成年人)误食的重大风险,已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再次,张某某投放的氟乙酸钠被列入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 “毒害性物质”,其危害性远超普通鼠药,一旦扩散可能造成群体性伤害。
最后,检方提交的尸检报告显示,死亡宠物犬体内均检出氟乙酸钠成分,足以证明犬只死亡与张某某的投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便被告人当庭辩称 “无因果关系”,也未被法院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初期曾考虑过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案由,但最终认定其行为危害核心是公共安全,而非单一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扰乱,故以更严重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三、对比廊坊公务员毒狗案:为何一案获刑四年,一案未涉刑事?
2024 年 5 月,河北廊坊的杨先生购置了一套带院子的新房,因房屋装修,将两只获奖边牧 “小熊” 和幼崽 “福宝” 临时安置在私人院子里照料。
入住次日,邻居家聚餐的喧闹声引发两只边牧应激吠叫约 50 秒,这一行为激怒了同小区退休公务员杜某(退休前就职于某分局档案大队),杜某当场破口大骂并扬言 “要弄死狗”。

次日晚,杨先生通过监控发现,杜某从院子外投掷多个黑色物体,幼崽 “福宝” 率先误食后倒地抽搐,成年边牧 “小熊” 随后也误食中毒,最终两只边牧均抢救无效死亡。杨先生悲痛之下实名控诉,北京动物保护协会主动提供帮助,但警方最终未以刑事犯罪立案,仅按民事侵权处理,杜某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案的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西高地 Papi 案中,剧毒物质 + 公共区域 + 不特定风险,满足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而廊坊案中,普通毒物 + 私人空间 + 特定目标,仅侵犯他人财产权,未触及公共安全,故未进入刑事程序。
四、类案参考:那些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的宠物投毒案
1. 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均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
• 2021 年黑龙江小区投毒案:保安沙某某、王某某因不满业主宠物犬在草坪乱拉尿,用含氟乙酸类鼠药浸泡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公共区域),致 11 条宠物犬死亡,二人分别获刑三年零七个月和三年零六个月;
• 内蒙古佟某某投毒案:因邻居家狗扰民,佟某某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含溴敌隆(限制使用农药)的毒火腿肠,毒死 9 条狗,后因自首、积极赔偿并获谅解,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 不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仅承担民事责任)
• 2025 年南宁武鸣区投毒案:邓某因被邻居家狗追过,在楼层公共露台(少有人活动的相对封闭区域)放置拌有老鼠药的木薯块,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黎某的比熊犬误食死亡。法院认定邓某构成民事侵权,判决赔偿各项损失 2544 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800 元),未追究刑事责任;
• 上海浦东边牧中毒案:赵某在小区草地投放含低毒性成分的毒物,仅导致林先生的单只边牧死亡,未造成多只宠物或人员受害,最终以民事侵权判决赔偿 1.1 万余元;

五、案件启示:宠物投毒无小事,这些法律底线与生活准则必须守
对于厌宠者,情绪不能凌驾于法律,“厌宠” 不是施暴借口,法律红线不可碰,私人空间也有边界。
对于养宠人,文明养宠是避免冲突的基础,维权要讲方法。规范养宠减矛盾,被侵权后理性维权留证据。
对于监管部门,堵住剧毒物质流通漏洞,完善司法指引,承担起严查非法买卖、储存剧毒物质的责任,从源头防范风险。
对于司法,应进一步明确宠物价值认定、毒物鉴定标准、公共区域界定等问题,让宠物投毒案的定罪量刑更具统一性,为同类案件提供清晰的司法参考。

西高地 Papi 案的四年有期徒刑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
宠物投毒绝非 “小事”,一旦危害公共安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而廊坊案的处理则表明,法律对未触及公共安全的侵权行为,也会通过民事赔偿保障受害人权益。
无论是养宠人还是非养宠人,都应敬畏法律、尊重生命。
愿这些案件能推动更多人守住法律底线,让每一只毛孩子都能在法治的守护下,安全、快乐地陪伴在主人身边。
参考来源:
1. 9·14 北京宠物中毒案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9%C2%B714%E5%8C%97%E4%BA%AC%E5%AE%A0%E7%89%A9%E4%B8%AD%E6%AF%92%E6%A1%88/65242193
2.《男子投毒致 9 条犬只死亡,北京法院一审宣判:有期徒刑 4 年!》:https://m.gmw.cn/2025-12/11/content_1304259222.htm
3.《致 9 条宠物犬死亡,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 4 年,当庭上诉》:https://www.163.com/dy/article/KGGAFEU705149N8T.html
4.《宠物狗被毒死女子辞职追凶 3 年,案件宣判:65 岁被告投毒致 9 条犬只死亡,获刑 4 年;当事人:对我而言都是输,狗狗再也回不来了》:https://www.163.com/dy/article/KGGBP7V6053469LG.html
5. 5·15 廊坊宠物犬死亡事件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5%C2%B715%E5%BB%8A%E5%9D%8A%E5%AE%A0%E7%89%A9%E7%8A%AC%E6%AD%BB%E4%BA%A1%E4%BA%8B%E4%BB%B6/64433328
《每日一案(第一期):退休警察给狗投毒,为何却不是【投毒罪】?》: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88534838955819561/
6.《守护生命,法律不容漠视!黑龙江投毒案判决回顾与警示》:https://www.sohu.com/a/889502658_100166956
7. 4·9 通辽男子网购药粉毒狗事件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4%C2%B79%E9%80%9A%E8%BE%BD%E7%94%B7%E5%AD%90%E7%BD%91%E8%B4%AD%E8%8D%AF%E7%B2%89%E6%AF%92%E7%8B%97%E4%BA%8B%E4%BB%B6/66738688
8.《投鼠药毒死宠物犬索赔近万元 武鸣法院判决》:https://www.163.com/dy/article/K80G5K510534RJ51.html
9.《女子草地撒有毒食物致边牧死亡, 被判赔 1 万 1 千余元》:https://pages.quark.cn/r/quark-newspaper-pc/detail?entry_from=search&from_page=search&x_render_type=SSR&uc_param_str=dnfrpfbivessbtbmnilauputogpintnwmtsvcppcprsnnnchmiccgiodaacameosipbd&wm_aid=bf10c36f80ad45f998baf18ec923ffaf
这个案件明显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实际上案件确实解决的还是人的事,一般的个别的针对宠物的伤害乃至残害肯定还是不能构成的哈,但是对于心理变态的人来说是很好的警示。
启示的话,我倒觉得是民事部分,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赔偿显然不好下判决,也不好做,需要靠审判员总体把握来裁决,这个问题倒是值得司法实践考虑怎么来统一尺度。
旧社会人不如狗,还是新社会好,能把鬼变成人

爱狗人士本来是弱势群体,现在线上线下身份转变成强势群体了,后面如果经济持续低迷,矛盾会进一步激化 加速起来!
今天热搜全是这个新闻,里面的养狗女人声泪俱下博取同情,另一女的在哪不停说他们赢了。
这个判决我不满在于,既然被告有罪,为什么养狗的没事,要知道这是刑事罪啊,被告这么做原因不看的吗?
按这个逻辑狗咬人传染狂犬病也是剧毒,不牵绳到处乱窜害死骑电动车的人,算不算投放危险源危害公共安全,为什么不同等判狗主人刑事罪!
现在有帮人打着爱心,爱猫狗的旗子到处要求别人善待流浪猫。要求立法保护动物。
对爱狗人士祸害小区,伤害多数人的事情只字不提。
对这些爱心人士干的坏事毫无惩罚,极其不公平。
从法律上来说,北京法院宠物中毒刑事公诉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这个判决明显有问题,虽然投毒危险品超过红线可以害人,但是实际没有造成人的伤害,所以判四年过重。
重点这个案件是宠物狗中毒案,既然是狗中毒,狗在法律上只有物权或财产权。
也就是毒死了狗,被告进行赔偿就行了。
法官判决被告有罪,就等于把狗抬升到和人一样的层次,拥有同等权利。
凭什么要把狗当成人!
狗没有人权!
人是生不出狗的!
一审法官
人狗不分,太荒唐了。
这年头看到流浪狗的 直接拍照举报 然后会有相关机构把狗拉去收容所 无害处理的
没必要自己干
随机投毒是恐怖分子行为,如果幼儿吃了怎么办?对投毒恐怖分子,判死刑都没问题,因为投毒危害太大!
跟狗没关系,哪怕你把他煮了,都没事,主要是投毒
投老鼠药蟑螂药判几年?
开了九次庭,这条路,维权的人走了 3 年,
值不值?这个确实没有定论,宠物对于大
多数的家庭而言,已经属于家庭成员了。
其实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宠物在法律层面
上属于 “物”,所以如果刻意的残害了有主
人的宠物,构成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
罪。在这个案件中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
看,是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投
放危险物质罪】,这两个罪的核心是有没
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如果是定前
罪刑期是肯定达不到 4 年的。
2022 年 9 月的事儿,2025 年 12 月 11 日判决
结果出来,其实这个罪名从定罪的角度还
是有些学理的争论的,危害不特定多
数 “人” 是危险犯,达到可能造成危险即
可,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结果犯,必然要
造成危害的结果。从这个案件来说,我更
偏向于构成目前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
这个加害人是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进行的
投放,用的物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氟乙酸
钠,这种剧毒化学品以及剂量是完全可以
对人类有致命毒性的,对危害结果持放任
的态度,可以构成间接故意。
但是,代律师看到被害人也提了刑事附带
民事追偿,代律师之前也写过关于刑附民
的文章,被害人提出了自己收到的精神损
失部分,大概率不会被支持。法律有法律
的框架,也有法律的制度和规则。
最后,代律师说,这个案子会起到一个导
向的作用,用理性去处理相关的人宠关
系,代律师在前几年的时候在知乎上曾经
发起一个帖子,主张不能够对猫狗进行虐
杀,要理性并合理。(这个帖子源于当时
一个新闻在小区里有人用棍子活活的打死
了一只猫)我当时发了帖子呼吁大家不要
虐杀,要合理处理,理性对待后,这个帖
子的发布导致我收到了几百条的评论,对
我人身攻击以及辱骂。所以,也感谢这些
恶意评论的人,造就现在如此内心强大的
我自己。同时,这个案件,我认为对于用
极端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行为的个别人,
有一定的威慑力。
我也养过一只比熊小狗,现在也在养一只
可爱的布偶猫,要是遇到小狗小猫健健康
康的,结果被人投毒,毒死了,那我这三
年,也会花,让这些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这标题写得,不知道的还以为放个老鼠药也要去坐牢了呢。
本案被描述为 “毒害宠物狗判刑”,实则是为保护小区居民,恰好附带满足了附民原告的复仇需求。
:①目的在于保护「人」之健康,危害动物之罪刑未经法定不得施行②要求主观上认知到 “该危险物质可能对人造成危险”,且客观上造成此等危险。
此外,若被告确被 “恨狗之情” 冲昏头脑,没有认知到对人的危险,则不成立(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若其所用鸡脖是生肉、丢弃在 “公共区域” 的角落处,则对人无具体危险,亦不成立,即无罪。
按,宠物案件多发,实则是社会感情的错位。人心之诡诈使一群人投在宠物的温柔乡,而另一群人或因动物侵扰,或因心理失衡,或因存心滋事,而伤害动物。除最后一类,刑罚不宜介入调整。
说明无论做什么都要懂法
异烟肼这么好的药,为什么不用呢?
这种能抓到算好的了,大部分被毒死的根本找不到元凶,所以我比较好奇是怎么抓到这个投毒者的。然后我大概了解了一下,这个人,不是被抓现行,也不是监控拍到,更不是什么 dna,而是警方排查走访附近居民,了解到有一个知名的,讨厌狗的人,而且最近还莫名其妙消失了,原来这人畏罪潜逃到通州去了。进局子之后供认不讳,全交代了。我就比较好奇,如果他知道是这么严重的刑事处罚,还会主动承认罪行吗?另外这人今天当庭上诉了,大概率要否认所作所为,不仅能撇清关系,还能把警方打成逼供的形象,背后一定有高人指点。
老不似的 65 岁,烂命坐个四年对它来说也无所谓了,不过这种时候确实体现出了祸及子孙的好处了
我觉得应该投放几个法学专家。
让它们同类相互制衡。
已知:狗吃屎,其他的动物不吃
所以往屎里塞点异烟肼可能是最有效最安全的方案,但凡狗主有牵着都不会中招
有一个教唆他人如何去投毒谋害他人宠物的回答,我已经举报
我支持国家出手清理宠物,但私人不可以

启示就是用异烟肼呗。
支持精神损失费的后果,利用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这男利益这男投毒行为危害啥公共安全?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氟乙酸钠对人有剧毒,一个人在这人家中投氟乙酸钠杀动物,动物接触毒物后也可能间接传播应当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如今随便给别人按罪名剥夺一个人的权利
此外,动物接触毒物后也可能间接传播,导致更大范围的污染。本案中,包括她在内共有 11 名被害犬只的主人作为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一人谅解。
一些人借以生命为本之名装正义使者站道德制高点要求其他人符合自己认定狗是家庭成员的诉求操控其他人捏获得高位高和掌控感获得治人权力有没有一种可能,猫狗粉不是属于少数群体?体制内热爱为猫狗开空调者不是属于少数群体?不会吧?某些牛马认定杀猫杀狗是属于十恶不赦猫狗粉是属于少数群体?
还有一些人在现实里的阶级无法改变,借以人为本之名,把戾气释放到更为弱势的小动物身上,寻找高位感和掌控感,仿佛治了狗就能治了人。
差不多得了,满口仁义道德实质是分割资源
不 care 你猫狗粉别动不动要求其他人符合你猫狗粉诉求认定宠物猫宠物狗是属于宠物猫主人宠物狗主人的财产咋滴?
我建议我们这些反猫狗粉的,众筹一点钱,为被告请更好的律师辩护!绝对不能让猫狗粉凌驾于人权至上!!!!!!!!!!!
启示月薪 3000 别动不动帮助正义使者造势取得胜利并掌握立法权可能会侵害自己的利益共情猫狗粉的代价可能是自己的利益
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掌握立法权的意志法律不是理中客本质是掌握立法权利益的集中体现猫狗粉掌握立法权法律凭啥不应当符合猫狗粉的诉求权力是个好东西能考公务员去考公务员能考事业编去考事业编权力的阵地,你不去占领你的敌人就会占领
不反感虐杀任何动物
1 猫狗粉要求认定猫狗是属于财产的认定猫狗是属于家庭成员
2 认定猫狗是属于财产的不想认定猫狗是属于家庭成员
= 认定猫狗是属于财产的搞对立 [好奇]
不要这么搞对立,我不认为有什么猫狗粉。夏天我就是给我家猫 24 小时开空调,因为这我负担的起。不过就这个事情上,我认为不规范养狗的群体应该负主要责任,物业和辖区派出所不作为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投毒者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下来,现在一群人在欢呼终于给人以惩罚,却很少有人在呼吁重视规范文明养宠。
这事件是属于慎刑?
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 2025 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法庭外,一块写满宠物名字的纪念牌无言诉说着十一个家庭的悲痛。历时三年,一场关于公共安全与生命尊重的法律边界得到明确界定。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对 “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 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65 岁被告人张某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含剧毒氟乙酸钠的诱饵,导致 9 只宠物犬和 2 只流浪猫死亡,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当庭提出上诉,判决尚未生效。
悲剧始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北京朝阳区首开畅颐园小区,李女士的爱犬、13 岁的西高地 “Papi” 在遛弯后出现中毒症状。
据李女士描述,Papi 突然抽搐、尖叫、吐血、大小便失禁,被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当天从中午到晚上,医院对 Papi 进行全力救治,但最终未能挽回它的生命。

同一时间,小区内多名宠物主人相继发现爱宠异常。据统计,当天共有 11 只宠物犬中毒,其中 9 只死亡,另有 2 只小区内的流浪猫也未能幸免。
恐慌情绪在小区内蔓延,居民们不仅为失去的宠物悲痛,更担心儿童在公共区域活动时的安全。
警方调查发现,导致宠物集体中毒的是一种名为氟乙酸钠的剧毒物质。
这种物质毒性极强,根据公开资料,对犬只的半数致死剂量仅为 0.06mg/kg,对猫为 0.2mg/kg,而对人的毒性剂量则在 0.5~2.0mg/kg 之间。
这意味着宠物仅需嗅闻、舔舐或接触皮肤就可能丧命。氟乙酸钠是一种已被我国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高毒农药和鼠药成分。
在 2019 年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中,氟乙酸钠被列入 46 种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之一。
如此剧毒物质在市场上仍能轻易获取。调查发现,张某是从通州区某大集上购得这种 “老鼠药”。
事发后,李女士与其他 10 位受害犬主组建了维权群。2022 年 9 月 16 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 “投放危险物质罪” 对此案立案侦查。

为全力推动案件进展,事发半年后,李女士辞去影视公司工作,自学法律,在社交媒体持续记录维权历程,保持公众对事件的关注。

她曾在社交平台表示:“无论这个判决是什么结果,其实对于我个人来说,精神成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都太高了。”
李女士等 11 位受害犬主作为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财产损失、抢救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无一人谅解被告人。

在案件审理中,一个关键问题凸显出来:宠物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其价值?
宠物价值的认定,不仅关系到民事赔偿数额,也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之一。然而,李女士在法庭上了解到,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宠物价值评估失败,理由是 “缺少评估参数”。
律师分析指出,目前宠物相关的司法鉴定制度设置大多处于空白状态。这一司法困境不仅存在于宠物中毒案件,在宠物诊疗、宠物伤人、宠物纠纷等民事诉讼领域也普遍存在。
在法庭上,李女士强调,陪伴她十多年的 Papi 并非一件普通的 “财物”,而是一名家庭成员。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近年来,因犬只饲养引发的矛盾纠纷呈增长态势,人与犬的冲突折射出了人与人的矛盾。”
判决书进一步阐明:“面对矛盾纠纷,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问题,绝不能采用触及法律红线的极端方式。”
法院特别强调:“每一名养犬人都应该有文明养犬的义务和责任,但个别群众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并非投毒者、虐待动物者实施极端行为的理由。”
这份判决清晰地界定了案件的法治导向——现代社会的文明底线,要求人们必须将公共安全置于私怨私愤之上。
与此案判决相呼应的是,我国在动物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2025 年 6 月 27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新修订的法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法针对社会生活中频发的危险动物伤人隐患,新增了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依据新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将先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这一规定从源头治理层面,打击了非法售卖危险动物行为,减少流入社会的危险动物数量。对公众而言,当遭遇危险动物威胁时,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新法的通过体现了通过法律手段平衡饲养自由与公共安全的立法意图。它既是对不文明饲养宠物行为的约束,也是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保障。
社会期待:关于《反虐待动物法》的立法呼声与民意征集
在成文法不断完善的同时,关于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的社会呼声也日益高涨,并已通过正式渠道进入立法机关的视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司法部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2026 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的公告》,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借此契机,广大关爱动物的公众积极行动起来。有网友专门发起了支持将《反虐待动物法》纳入年度立法项目的投票,获得了超过 410 万票的支持,支持率超过 96%。这反映了公众对于通过专门法律来制止虐待动物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强烈期盼。

法律界人士指出,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同时也面临一些需要厘清的现实问题,例如如何科学界定 “虐待” 行为、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以及执法主体如何明确等。尽管如此,这次公开征集建议的活动本身,标志着民意的有序表达和立法进程的开放性,是推动动物保护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一步。
法院外,李女士当众宣读判决书的内容:“和谐、法治、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社会安定、社会和谐包括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环境多个维度的和谐共生,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遵纪守法和理解互助。”
判决书上的这段话,不仅是对此案的总结,更是对如何构建人宠和谐社会的清晰指引。
作为一家关注宠物健康与福利的品牌,Timentall 泰满嘟始终相信,宠物不只是 “财物”,更是情感连接的纽带。
我们深知,每一只宠物都是家庭成员,它们给予的无条件陪伴与爱,构成了主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因如此,我们更加理解此案中受害家庭的悲痛与坚持。
我们呼吁每位宠主都应履行文明养宠的责任——办理犬证、出门牵绳、及时清理排泄物,尊重社区内不养宠邻居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极端行为。解决人宠矛盾需要理性沟通、相互理解和法治途径,而非以暴制暴。
Timentall 泰满嘟将继续致力于为宠物提供安全、健康的产品,守护每只宠物的健康。我们期待一个更加和谐的人宠共处环境,这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每一位宠主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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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宠物从不只是 “被照顾者”,而是与我们共享生活、共情共感的伙伴和家人。它们用最真挚的眼神,守护着我们的喜怒哀乐,而我们也渴望用最温柔的方式回应它们的信任。我们重新思考宠物洗护的本质——不只是清洁,更是呵护它们的身心与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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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图片来源:
群众自发声援受害者李女士;
西高地 “Papi” 中毒后抢救(受访者供图);
李女士自学法律(图片来源:李女士社交平台)。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相关媒体报道整理,案件细节及判决结果均引自公开报道。被告人已提出上诉,判决尚未生效。本文旨在客观呈现事件经过与法律进展,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品牌观点仅代表 Timentall 泰满嘟对宠物关怀的立场,不涉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评价。所有引用均已标注出处,图片使用符合新闻报道合理使用原则。
法律专业上判的没啥问题。
硬要说启示不如说社会群体对立已经激化出投毒的客观行为了,挺夸张的
谁让他不来知乎学习异烟肼的使用方法。
什么怎么看?这不是给普通人提供了保护自己的手段吗?
养狗好啊,低成本恶心其他人,还可以自己无伤换别人坐牢。以后环境不好了,就养一群狗出门。反正对养狗管得松,随便拉屎拉尿咬人也没人管,诸位一定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诸位看这花瓣和京城贵妇人的狗是不是有几分相似?
别投放有毒的啊 有些对人无害对动物有害的 可以
问,就是人家有人,有钱
应该是恶意投放危险物品致他人财产损失
这个回答下站投毒人的答主。
衷心祝愿你们小区也有这样的义士。
这还有个呢

是投毒 正常

说到这种带 zz 的东西马上就给我评论删了
乐
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所谓的毒狗无关,但是是不是又散养了?出门不戴嘴套?不文明养宠很容易把宠物置于危险之中。



刚刚看到北京因为在小区里害狗,被判 4 年!虽然他的罪名听起来是个很严重的罪行,但是它的对象是狗,是那些不拴绳的狗!狗主人虽然赢了官司,将害狗人送进大牢,出了一口气,但死去的狗也不能复活,两败俱伤罢了!这个判决,在城市里如何文明养狗不扰民,不惹民愤很有警示意义!
我对狗没有坏印象,但是对不牵绳的狗真是喜欢不起来!你能体会到走在小区里,突然窜出一条大型犬,狗主人还不以为然地说: 我儿子很乖的,它不咬人的!你能怎么办,只能愤怒却又无奈地逃离。你们说,除了自己忍下来,你是能跟狗打,还是能跟狗主人吵呢?!
不拴绳的狗除了吓人、咬人,随地大小便更是惹人烦!你能体会早晨急匆匆出门,却踩一脚狗屎的那种心情吗?浑身沮丧地蹭完脚底狗屎,又发现车子轮胎被狗尿的惨不忍睹,一天的好心情都没有了!
我去看了张建华害狗的原因,平时也是深受不拴绳狗的骚扰,孙女被狗惊吓,车子被狗撒尿。于是他采用极端手段杀了数条犬只。张建华的做法,彻底惹了小区爱犬狗主人的众怒。一小区女业主甚至辞职三年,专心研究法律,就是为了给它的爱犬讨回一个公道!
我敢说,在小区里养狗,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起来,没有明确的业主公约约束,小区里不能文明养狗,这种人狗极端对立的场面还会发生!
这个 xx 用剧毒鼠药,这就必须判了
大家要注意,不要搞什么犯罪预告之类的,不要用自己的账号和手机买相关产品
我国的执法是重实质轻形式,你想用合法的形式绕过法律那是自寻死路
还有虐待动物那个恶臭圈子在这里洗地的?还遛狗没带口罩自找的? 还投放异烟肼就没事?
如果小区的宠物或者流浪动物对环境造成问题可以通过举报到环境、防疫等部门处理,千万别被恶臭的虐待动物圈子煽动去投毒,他们只是想在屏幕后面满足变态心理,你一旦干了,触犯法律,这些虐待动物的人在背后笑哈哈,你自己一辈子就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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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规定是遛狗必须牵绳,没规定必须带口罩。就算是没牵绳那是狗主人违规,他违规了你可以举报,但是不代表你可以私自惩戒,否则要执法部门干什么的?你毒死别人的狗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2 投放异烟肼也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这个案例一样,这个案例里面幸好没造成人员受害,否则会判危害公共安全罪,更重!

这是新闻学的魅力时刻啊。
【法院以 “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跟宠物是无关的。
【法院以 “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跟宠物是无关的。
哪怕他毒死的是一只老鼠,一只蟑螂,有人举报,依然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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