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交车站女子使用泼饮料方式制止吸烟事件中,当事人所说的「裸检」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样做合规吗?

by , at 29 April 2026, tags : 检查 办案 拘留 人身 程序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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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Kay King​​ 发表

深圳各分局的办案中心没去过,但想来应该跟我们差不了太多,作为经常泡在办案中心的刑侦牛马,我觉得有必要给各位没进去过的科普一下相关流程

首先,什么人会被带去办案中心?

答案很简单,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嫌疑人

像深圳这个案件,哪怕你是报警人,只要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疑而且无法调解,带去办案中心是非常正常的

插一句,以前每个派出所都有自己的办案区,现在不行了,要求一定要全部带去分局的办案中心处理,对于部分远离办案中心的派出所来说很不友好

下面来点干货,看完应该就知道所谓的 “裸检” 到底是个什么流程了

1. 前台登记:记录嫌疑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和传唤原因,并将其身上所有个人物品交办案单位民警保管

2. 人身检查:让嫌疑人自己拿一双拖鞋,随便选个隔间进去站好(隔间只有一个帘子遮挡),先手动搜身,再拿检测仪扫一遍,由检查区的辅警确认身份信息,然后办案中心的民警会给嫌疑人拿一套专门的衣服,并拉上帘子要求其全部脱光,换上衣服和拖鞋,再检查两遍(手动 + 检测仪),将自己的衣服放进一个袋子里,然后带着袋子去拍照留底,再把袋子放进柜子里

3. 五提取:采集嫌疑人的生物信息,包括三面照、指纹、虹膜、DNA 和声纹,其中声纹一般是等到后续办案中心的人统一组织去做

4. 尿检:这个不用多说

5. 审讯:如果民警有空,会直接将完成上述步骤的嫌疑人带进讯问室进行审讯,如果没空就先把人放进监区,等有空再来提审

以上就是我们这边办案中心嫌疑人入区的基本流程

我看到有人说刑事和治安不一样,但至少在入区流程上是几乎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第二步结束后刑事案件嫌疑人一般要戴手铐而治安案件嫌疑人一般不需要

显然这条新闻所谓的裸检就是第二步的正常流程。另外再补充一点,女性嫌疑人的人身检查由办案中心女民警或者女辅警进行,这个时候禁止任何男性工作人员从人身检查区通过,我觉得这已经足够保护隐私了

知乎用户 林溪主人​ 发表

合规,当然合规,跟性别无关。

这个案件中警察逼着调解实际是在帮女方,因为女方的行为毫无疑问地构成寻衅滋事,完全够得上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进去待几天。

行政拘留之前,肯定是要脱光衣服了检查的,防止夹带东西。而且还要去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检查完后再送到看守所送到看守所后,还要先去一个小房间内脱光了衣服检查身体,看有无夹带违禁物品,没有夹带才能正式入监。男性由男警检查,女性由女性检查。

我估计整个流程是这样的:

先尝试几个小时调解→调解不成→那就公事公办准备行政拘留→脱光衣服检查→女方害怕→警察再问同不同意调解→女方这次同意→达成谅解→放人。

一个没有入过监的人,到脱光衣服检查身体这块往往是会心理崩溃的,这也是女方最后同意调解的原因。

她不同意调解,那就进去待几天冷静一下嘛。

如今舆论沸沸扬扬,但当时为那位女性违法者检查身体的,同样是女性。恐怕连这位工作人员自己也在向单位诉委屈——毕竟两边都是女性,即便妇联出面也难发挥作用。妇联只有在涉及异性冲突时才有用场,现在两边性别相同,等于 “魔法对魔法”。

我们国家的警察确实要改变一个思路,有时候不要一天到晚逼着调,调不下来还浪费时间,说不定人家还觉得自己心里委屈,最后在网上发小作文,惹得自己一身骚,何苦来由呢?

我要是警察,我才不逼着调解,路是她自己选的。

知乎用户 阿汪​ 发表

法律上确实存在可以” 脱衣检查” 的情形。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检查,主要有两个法律依据: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这是调查取证性质的检查,目的是查明违法事实、提取证据,比如查看有没有伤痕、有没有藏匿物品。

第二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的人身安全检查

这个检查的目的不一样,它是在把人带到办案中心之后,防止你身上藏着刀片、打火机、药物这些可能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东西。性质上更接近坐飞机过安检。

这两个检查,目的完全不同,适用条件也完全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混在一起用。

但这个案例的关键点并不在于” 能不能脱”,而在于凭什么脱

那什么情况下会要求脱衣?

法律没有直接写” 裸检” 这两个字,但在以下几种场景中,确实可能涉及脱去衣物的检查:

一是送拘留所之前的入所检查。 这是最常见的。《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拘留所收拘时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违禁品带入监管场所,会要求脱去外衣甚至更多,这个有明确的制度依据。

二是涉及毒品、藏匿违禁品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 比如怀疑你体内藏毒,或者身体部位藏有证据,这种情况下的脱衣检查属于调查取证措施,必要性相对充分。

三是,也就是争议最大的:普通治安案件中的” 人身安全检查”。 这次深圳的这个案例,官方通报用的就是这个说法。

那这事到底合不合规呢?

目前合规的底线有如下四条:

  1. 同性检查:检查女性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执行。通报说做到了。
  2. 独立封闭空间:不能在公共区域进行。通报说做到了。
  3. 两名以上民警在场
  4. 必要性原则:这是最核心的一条。

这个案例最大的问题就出在第四条。

其实,一个因为劝阻吸烟引发的治安纠纷,双方行为无非是泼饮料和扔杯子,没有涉及刀具、毒品、危险物品的任何合理怀疑。在这种性质并不恶劣案情下,对当事人进行需要脱去内衣的人身检查,确实没有合乎逻辑的必要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有写,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当然” 按规定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这句话本身没问题,但” 按规定” 三个字不是万能挡箭牌。规定里同样写了必要性原则和人格尊严保护,相关部门不能只引对自己有利的半句。

有必要提醒相关部门,人身安全检查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力,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

安检是防危险,不是查案,如果要以查案为目的检查身体,那要走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的程序,需要有更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审批手续

这两个权力的边界,相关部门不能糊弄。

这件事让人不舒服的地方,不是” 脱没脱” 的事实争议,而是一个行使了正当劝阻权的公民,最终在程序上承受的代价,比那个违法吸烟的人更大。

陈某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吸烟,罚款了事。

王女士依法劝阻,结果进了办案中心,经历了她自己描述为” 极度屈辱” 的检查程序。

下次在公交站看到有人抽烟,还有谁敢开口?

信源

  1. 《治安管理处罚法》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知乎用户 魅心理​​​ 发表

大多数人口中的 “裸检”,不是法律意义上的 “裸检”,而是被羞辱感放大后的主观命名。

我先从背后执法者的心理动机,来思考,他们为什么会这么做。

第一种解释——程序惯性

执法行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出于极其野蛮,而极端的 “流程”,不假思索的去执行,以达到震慑的目的。

带人进办案中心,检查是标准动作,执法者可能根本没有在这一步停下来问 “这真的有必要吗”?

官僚体制里,执行程序本身会成为目的,个体判断被流程消解。责任被多人分散,这是最普遍的解释。

第二种解释——权力展示

当事人 “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

两个人都不服,都要讨说法,对执法者来说他俩就是个麻烦。而这位女士确是最大的 “麻烦”。

在这种对峙中,让双方都感受到 “你们都进来了,就要接受检查”,是一种快速建立权威、压低对抗情绪的手段。检查本身变成了重建秩序感的工具,而不是为了啥正义,安全目的。

第三种解释——针对性羞辱

劝阻吸烟的是女方,被泼湿的是男方——如果执法者主观上同情男方,觉得女方极端行为。会在裁量时对女方更苛刻。女方不谅解,那么就用最大的力量让女方感受到精神压力,达到妥协,快速处理的目的。

我见过许多交通事故调解中,都是这么办的,就是对理亏者施压。达到快速调解。不然,一天这么多案子,没这么多时间去处理。

1200 度近视,被要求摘眼镜、脱衣、下拉内裤、看不清、还被指令转圈

关键是周围人的笑,这不是单纯的 “检查”,这是一个场面失控、隐私暴露、围观——说白了,是 “戏弄”。

这位姑娘失去了三样东西——控制感、尊严感、安全感。她把一切体验感受为 “被羞辱”。

这让我想起了汉娜 · 阿伦特提到的 “平庸之恶”,完全可以套用在这个案子上。

汉娜 · 阿伦特是德裔犹太哲学家。1961 年她去耶路撒冷旁听艾希曼审判——此人是纳粹德国负责执行 “最终解决方案” 的人,直接参与了百万人的死亡。
她原本以为会看到一个狂热的恶魔。
结果看到的是一个极其普通的中年人,说话絮叨,思维平庸,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在 “执行命令,履行职责”。
她最后把这个观察写成《艾希曼在耶路撒冷》,提出了 “平庸之恶” 这个词
大意是——恶不一定来自邪恶的意志,更多时候来自 “思考的停止”。
艾希曼不是恨犹太人恨到要亲手杀人——他只是不去想 “我在做什么”。
他服从体制、完成指标、走完程序,就是他的全部。正是这种不思考,让他成为大规模屠杀的刽子手。
恶的平庸性比恶的极端性更危险,因为它可以批量复制,且施害者自我感觉良好。

套回这个案子里——执法者即使,即使没有 “我要羞辱这个女人” 的念头。

他的内心活动可能只是—— 带进来了→流程要检查→检查完→达到快速调解的目的→下班。

没有恨意,没有快感,甚至没有意识到对方是一个具体的人、这件事会对她造成什么。这是人性野蛮的根源。

这就是平庸之恶的日常形态——伤害不是恶意的产物,而是思考缺席的副产品。执法者已经摒弃了千年来进化的文明成果。

但如果他只是在走程序——追责谁?他可以说 “我按规定办事”,规定可以说 “执法者有裁量权”,裁量权可以说 “具体情况具体判断”。这就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弹性么?

责任在层层推诿中消失,受伤害的人得不到任何解释。这才是制度性问题最难破解的地方,没有给弱者一丁点余地。只能靠网络。靠广大群众。

(评论区有人翻了她的黑历史截图,我已回复,就事论事,你可以把她换成另一个人来理解这件事。你也可以理解男方有黑历史,来理解这件事。黑历史和这件事的性质可以有因果关系,但完全没有逻辑关系。)

法规 “裸检” 大致有几个硬条件:

1. 必须有合理理由

比如怀疑藏有违禁物品、危险物品

2. 必须由同性工作人员进行——这一点通报里是符合的

3. 必须在封闭、私密空间

理论上不允许围观、不允许嘲笑

4. 必须控制尺度

原则是 “必要性最小化”,不是 “能脱就脱”

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否 “有必要到这个程度”

她只是泼饮料,引发纠纷,这类案件,一般属于治安调解范围

你要说查随身物品,可以理解,但发展到需要 “下拉内裤级别” 的检查?这就得质疑了——这不是程序问题,是尺度问题

她的描述里相当辣眼了,还有 “看不见、听不清”,“被要求动作却理解错误”,“周围人都在笑”

如果这些属实,那就已经越过了底线——他们从执法,变成了情绪失控的权力使用。

执法者真的 “给了对方选择空间” 么?不是,开始说罚款,后来变成可能拘留——这就是典型的心理压力递进。

她不是被程序击垮的,是被 “你不配合就更惨” 的暗示击垮的。这是通用套路了。现在比比皆是了。很多人也面临过相同的困境,不是么?

她最后选择和解,很务实,不是认错,是扛不住了,千百年来,执法者也一直在利用这一点。

这种事情为什么会发生?因为基层执法有一个野蛮逻辑——效率优先

你配合快一点,事情就结束,你情绪复杂一点,就会被当成 “麻烦对象” 一旦你被认定 “麻烦” 者,尺度就会放大,这制度没写,但是给予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它是在现实中,通过互相博弈,运行出来的潜规则。

很多人以为只要我没做错,我就能体面地走完整个流程度,这想法太天真了。

当你进入某些系统,你的 “体面”,不是由你决定的

她能控制的其实只有两件事:尽量减少冲突升级——比如泼饮料这种行为,本质是火上浇油;她可以保留证据,事后再说话。

但话说回来,依照秩序,对于吸烟者,任何非执法人员,没有一点办法!除了嘴炮,只能忍受呗?可我的利益被侵犯,为什么要去忍受?

有人觉得我偏袒女方?我不觉得女方做的对,但是,我无法指责一个用尽力气去阻止一个不听劝还 “继续作恶挑衅” 的人。
男方侵犯了女方的人权空间,女方也侵犯了男方。但恶的起源,是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的行为。
那我换个词说你们好像能好受一点,她是 “以恶治恶”!就得承担后果,这样你们会觉得都公平一点!
回到当时事发,这件事只有两个结果,一忍,二是寻衅滋事。
1、女方劝说无用,忍吸二手烟。
2、女方选择不忍,升级骂男方,等于寻衅滋事,或者女方一把夺会香烟踩到到地上,直接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男方的私有资产收到侵犯,恼火,反击,女方还是寻衅滋事。
本质上和这个案子,没有太大区别。
你们的态度,就是只能忍。打不起,躲得起,对不对?

回到主题,现场硬刚,99% 的人最后都会像她一样——不是输在对错,是输在承受力。最难受的,不是被规则约束,是被人用规则 “顺手碾了一下”,还告诉你——这 T 妈叫流程。

“ 她为什么会被这样对待?

因为在那个场景里,她没有任何的议价权。

知乎用户 翟振轶律师​ 发表

已经实锤了,这位女子就是三月份引发热搜的 “海底捞前员工”。

上次说简阳警方,但简阳警方约谈她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只要海底捞报警,警方就要约谈她,而且警方并不是说一定要她去简阳,可以来深圳

这次,她发微博说警方要对她拘留五日。如果要对她行政拘留,那脱衣检查就是必须的程序,前面有答主已经完整地回答了程序合法性。

但最终并没有这样做,官方通报说是调解结案。警方这样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而男方被处罚,是因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控烟条例》,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其罚款,并非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治安处罚。

因此,在这两次事件中,警方的程序都没有问题。这位女士还这样抹黑警方,要么确实不懂法,要么别有用心。

知乎用户 离群索居的神兽​​ 发表

1. 报警这种事情,先下手为强。如果不幸被对方先报了,不影响,你也报。

2. 对方动手了,无论轻重,警察来了第一件事你就是要打 120,先去医院从头发丝到脚指甲体检一遍。

3. 警察说不立案,让他给你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很多警察到这里都是懵的,你说不予立案通知书,他一脸茫然看着你。

4. 有的警察会给你一个派出所电话或者是他们私人电话,让你以后别报 110,直接给他们打,来得更快——分情况。因为打 110/12345 是系统有记录的,之后会有回访,要是处理的不对,你还有机会;打私人电话就很容易被被和稀泥了。

5. 记住警察督查电话 12389,每个市 / 省也有相关电话,既然不按规矩办事 那就一起升级呗。

知乎用户 暁视界 发表

今天泼矿泉水,明天泼白醋,后天都敢泼氢氟酸!

寻衅滋事,危害公共安全,哪个罪名都能按到这厮头上。

正常的流程被称 “裸检”。

这 1200 度的卡姿兰大眼睛到底看的都是啥?

知乎用户 城里冬瓜 ati 发表

你要听我的,简单快速结束。

结果你不听,那就各种流程。

还要拘留几天?

算了,结束吧。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听话从宽,不听话从严”

知乎用户 实名用户 6aW2p2​​​ 发表

谢邀。

这个问题下,很多不懂行的在强答。

“裸检” 是当事人的主观描述,该词带有较强烈的视觉联想及受辱感。而比较中性的描述是 “更衣人身检查”。

公安部近年在力推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2010 年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2014 年,公安部部署开展了全国公安机关规范使用办案区 “四个一律” 专项检查活动。

所谓 “四个一律” 是指:

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

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

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坚决杜绝执法安全事故发生。

人身检查这一步,属于 “一律” 的范畴,只要你是以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公安调查,那么 “一律” 需要接受人身检查。具体到本案,当事人泼洒饮料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被调查时,就 “一律” 需要完成人身检查的步骤,这个是程序规范性要求,和当事人具体违反了哪条哪款,包括很多答案说的藏毒涉毒啥的,都没有必然联系。

再重复一遍,只要是以一个嫌疑人的身份被调查,人身检查就是理论上的必然流程,越先进、执法文明程度越高的地区,越是如此。

而公安机关,之所以如此看重,三令五申,使用 “一律” 这种特别强硬的措辞,首要原因并不是很多答案说的“杀威棒”,而是控制责任。

流程要标准化,要处处合法合规,要可审计,要处处留痕,要能形成有力证据。以及最关键的,人别在办案区出事。

我不是特别了解深圳的办案区,更衣人身检查是不是一个常态化的流程。这个有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基本常态,不更衣才是例外,有的地区可能就会宽松一些。

但是,要求更衣的出发点非常明晰,主要就是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嫌疑人在办案区内发生自伤、自杀、行凶等【安全事故】,降低执法风险责任。

比如,办案区内嫌疑人穿着的服装,虽然各地各自招标和设计,但原则上基本统一:需要防撕裂——防止撕成布条用来上吊和勒颈;不允许有绳子结构——原因同上;没有细小可拆卸件——防止吞咽;没有金属和各种硬质件——可作为武器。

警方在希望嫌疑人配合调查的同时,也非常害怕嫌疑人在办案区内出现安全状况。故而,以当事人发文所表现出的精神状态,不论深圳特区的更衣人身检查是否常态化,如果她在办案区的精神状态和她文章描述的相似,当事民警面对她,一定是心中警铃大作,一切按照【最安全的标准】来执行。她面对更衣人身检查是必然,即她自述的 “裸检”。

另外,我非常建议,假设这篇文章的读者,将来不幸成为嫌疑人,不要主观上受辱感那么强,记好,这只是 “更衣人身检查” 而非“裸检”。当事民警并不一定有羞辱你的意愿,不要自带强烈的受辱叙事。

完。

知乎用户 finger 6 发表

什么叫裸检啊?进入执法办案中心以后,脱下自己原来的衣服,换上号服或者或者是叫里面的衣服,这是很正常的操作。

按照一般认为这个女的构成寻衅滋事,这个男的违反了禁烟条例,前者要大概率要被拘留,后者罚罚款。一旦被拘留,进入执法办案中心,然后脱衣服被所谓的裸检,这都是正常流程。后面还有一系列的采集指纹,采集血样,采集手机信息等等操作。

背景:我真在执法办案中心当过辅警。

知乎用户 汤工子 发表

大概是因为泼水这个事,双方不接受和解的话,警方就能拘留女子,而行政拘留就需要全身检查,并换上拘留服,所谓的脱光衣服 “裸检” 肯定是夸大其词博眼球的说法,该女子的第二篇小作文也改了说辞,至于该女子是否是接受国外势力资助的 ngo 人员,不做评论。

知乎用户 火城 发表

【裸检】明显是为了让大家不再关注【泼不明液体】这个违法行为而制作出来转移视线的。

知乎用户 人字拖叔叔 发表

得亏是个女的,这要是个男的,别人抽烟你拿饮料泼人家还调解不了的话,怎么不得涉嫌寻衅滋事啊。

知乎用户 牧天候 发表

有啥问题?这女的一开始不同意调解想把事情闹大 具体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暂且按下不表 结果闹到自己要被拘留的时候怂了 拘留必须检查这是正常流程 你不当时挺能装的么 咋连个检查都不敢做呢

知乎用户 大叔 发表

你接受调解就接受,不接受就是互殴,甚至是寻衅滋事。

你以为我们是和你开玩笑是嘛?走吧,走流程去。

现在你接受调解了吗?

以上流程全部合法。

真逛知乎变清澈了啊?还在想去派出所吃饺子呢?别傻了,帽子叔叔目标是辖区稳定,降低案发率。

知乎用户 伊欧娜 401 发表

女方在公共场合泼洒不明液体,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知乎用户 牛死了还牛的不行​​ 发表

什么叫裸检?没听过这词。

你要说医院,脱光的次数多了去了,医生都是一群么得感情的机器,门口一坨人,拉个帘子就直接捅我菊花,我出来抱怨,我姑说抱怨个屁,马上再来几刀,你就无所谓了。

节操碎一地。

警察查毒贩不仅查你底朝天,连你拉屎都看着。有问题吗?没问题。

派出所在发现问题后,有很多办法来解决问题。你只要正常,绝对到不了全脱的阶段。我也是走过几次流程的人。到用留案底来警告我,指纹血样都采集完了,照片也拍完了,我也没服软啊。干嘛?脱光了羞辱我?这有严格程序的好吧。

全裸检查就是深度检查,一般都是针对把你弄到临时羁押的地方,怕你身上藏东西搞出事情的。这个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当然其他场景我就不多说了。

如果该女子真被脱光了检查了,那么只能说明,警察必须要采取强制措施了。

包括但不限于:

精神不稳定攻击性强,但当时无法处理,需要临时羁押。

看起来像吸毒藏毒。

她这个状态,也确实符合羁押条件。

知乎用户 执业专利代理师 发表

深圳公安还是走在前列啊,侮辱他人行为,不和解就拘留,不惯着

知乎用户 二民​​ 发表

在没有搞清她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前,警察对她升级管控措施很有必要。

正常人不会直接攻击别人,吸烟也是常见行为,国家并没有对成年人禁售烟草。

现在是她自说自话,警方不屑于反驳,也不会反驳,除非她突破底线,肆意诋毁,走到违法犯罪那一步。

现在警察做事,程序上无可挑剔,有的是条文约束,他们自己都烦,巴不得取消,能轻快一点,减少工作量。

去医院精神科看看吧,她即使现在不是发病期,也快了。

知乎用户 big 白菜 发表

执法办案中心的流程,和普通派出所的调解室或者调解大厅不一样,只要进去,就要按照办案中心的规定。

合规肯定是合规的,但一般人确实接受不了。

所以我说,执法必严的代价,对于普通人来说,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得起。

对于深圳公安机关来说,作为特区,其执法办案流程在这种普通治安类案件中不太可能出错,且对比内陆省份地区,规定执行更加严格。

火炉效应,不管谁的手伸过去,都会烫到。

只要进入办案区,就是这么一套流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深圳的违停罚款也是遥遥领先,对于机动车违停,基本上都是 1000 元罚款,高速公路深圳管辖段,机动车走应急车道,罚款 3000 元,记 6 分。

力度不可谓不大。

但如果建设法治社会,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基本的。

就是代价嘛。。

知乎用户 没有房子的蛞蝓君 发表

单方叙述可信度不高,她连饮料瓶都扔过去了却自己发言 “只是浇灭烟头”,结合明显的精神病史

知乎用户 金龙自在随心所爱 发表

就这么屁大点事,还合不合规,就算不合规你有留存证据吗?警察执法哎!你还想怎样?不裸检谁知道你有没有带啥违禁品?万一藏毒了咋办?小事炒这样明显不正常啊!谁知道有没有吸过毒?

知乎用户 彼得潘​​ 发表

拿不明液体泼人的,一般被视作恐怖分子——对恐怖分子这样很合规。

知乎用户 是密牧啊 发表

不清楚深圳的流程,简单说一下杭州这边的

首先杭州现在至少我在派出所当外包的时候涉及刑事是去分局的办案中心,民事这种在派出所的办案区就可以了

至少,至少在杭州,在我呆过的派出所,是不存在进办案区要裸检的,首先第一步是派出所有个类似地铁安检门的东西,从安检门走一遍,然后民警用金属探测器在全身扫一遍,接着是双手扶墙向监控摄像头张嘴证明嘴里没东西,接着是民警搜身 (对应性别,派出所是不会让不同性别的民警来搜身的) 然后取下随身物品,腰带这种也要取下来,接着是记录身份信息露指纹虹膜声纹,一切完成了之后会关进看管区

唯一可能涉及到裸体,脱衣服的,只有可能是已经进行了拘留程序,送到看守所去了,因为看守所是要换他们的衣服的,中间他们的民辅警会检查一下

至少杭州是这样,其他地方不清楚,分局的办案中心没去过我不知道流程

知乎用户 哦阿鲁 发表

大家还真的认认真真回答这个问题了……
题主就是希望所有回答统一的是 “不合规” 三个字,还专门开了一个问题。
你们写那么多干什么?有啥意义?

知乎用户 青阳 发表

知乎用户 北京阳光 发表

AI:下面按 “从现场到事后维权” 的顺序,把当事人在执法规程里的核心权利说清楚(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一、现场执法时的权利

1. 要求亮证、表明身份

执法必须 2 人以上、持证上岗;有权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

2. 知情权(被告知理由和权利)

有权知道:为什么被查、涉嫌什么事、法律依据是什么、有哪些权利。

3. 拒绝非法检查 / 搜身

• 普通治安案件:严禁裸检、强制脱内衣;人身搜查仅限涉毒、涉爆、重大嫌疑,且必须同性、封闭空间、全程录像、审批。

• 有权对越权、无依据、不文明检查当场提出异议、要求停止。

4. 人格尊严与隐私权受保护

不得侮辱、打骂、嘲讽;隐私部位、个人信息不得随意公开或泄露。

5. 申请回避权

认为执法人员和案件有利害关系、会偏袒,有权申请其回避。

6. 全程录音录像(自己取证)

在不阻碍执法前提下,有权录音、录像、拍照,留存过程证据。

二、询问、笔录阶段的权利

1. 陈述权、申辩权(最重要)

有权讲事实、提理由、出示证据;执法机关必须听取、复核,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2. 核对、更正笔录权

笔录要念给你听 / 自己看;有错字、漏记,有权要求修改、补充,再签字确认。

3. 拒绝回答无关问题

可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个人隐私的问题。

4. 要求翻译、监护人在场(特殊人群)

不通中文、聋哑人、未成年人,有权要翻译 / 监护人到场。

三、处罚决定前的权利

1. 听证权(大额 / 重处罚)

面临大额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拘留等,有权申请免费听证,当面质证、辩论。

2. 委托代理人

可委托律师或亲友代理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

四、收到处罚后的救济权利

1. 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处罚,60 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查、撤销或变更决定。

2. 提起行政诉讼

6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告执法机关违法,要求撤销决定、赔礼道歉。

3. 申请国家赔偿

因违法执法、过度执法(如非法裸检、殴打、侮辱)受到人身 / 财产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4. 申请信息公开、调取执法录像

有权申请公开案件信息、调取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必须存档、不得删除)。

五、总结成一句好记的

亮证知情、拒绝非法、陈述申辩、核对笔录、听证代理、复议诉讼、赔偿追责、全程留痕。

知乎用户 AAAA AA 发表

那咋了?

知乎用户 七孔藕 发表

这个人解释的,感觉是靠谱的

深圳公交车站女子劝阻男子吸烟发生争执事件中,当事人所说的「裸检」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样做合规吗?


从昨天追到今天。

裸检的确是存在,看港片都知道,看很多电视剧也知道这个事情是存在的。

但是适应什么范围这应该是一个有法规依据的行为。

这个事情问普通人没有任何意义,这个事情直接就应该问相关的法律机构科普一下。

网友之间自己互相问问,需要渠道的打听一下,还好说。这一个大的平台,还特意发帖子问谁问的呀,真无聊。

我也是无聊回复你这个问题。

知乎用户 艾斯基摩 发表

微博和知乎讨论点就是不一样。

知乎用户 兔兔 发表

看守所了呗,没见过哪个看守所不彻底搜身的。

知乎用户 Mike 家有胖蓝猫 发表

这是要拘留啊。

呵呵,仅仅因为这一点事,就拘留,超出很多人的想象吧。

深圳,公交站台是禁烟的吧,有关部门在哪里?执行的怎么样?

男子抽烟,辱骂,泼饮料,仅仅是行政处罚,到女人这,就拘留。

有点荒唐吧。

对,女人有错,很大么?

我提个建议,设立公共吸烟点,除此之外的地方,不允许抽烟。允许有奖举报,一次重罚一千。

抽烟自由,但不是让别人有吸二手烟的自由。有人的地方,本来吸烟就不妥。

男子的问题这么大,拘留,其实大家没意见。

但女子就要拘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这是在打深圳政府的脸,禁烟禁了个寂寞。

知乎用户 蚂蚁 发表

刚才看云南泼水节这个问题。

一个路人向你泼液体,你知道对方泼的什么玩意?

知乎用户 特立独行不代表离群 发表

合规,因为这是政府规定的,事实上现在网络上对裸检觉得不对的,完全是在质疑公权力,老中是公权力集中制高于一切的国家,秩序稳定是永远的主旋律,公权力不能被侵犯。现在质疑裸检不合规,可想而知,不是坏,也不是分裂什么,本质上还是在向公权力开火,普通人对社会不满情绪,直接发泄出来。也就是一个闹剧,这事过个几天就没人关注了

知乎用户 芝芝 发表

可以在皮演子周围纹一个很吓人的纹身,裸检的时候吓警察一跳

知乎用户 卢老师您好​​ 发表

先引用官方通报:

“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经沟通调解,当晚 22 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解释一下:当两方发生事情之后(这里很明显应该是双方都有互起冲突的情节),民警去处理,两者都有问题,且属于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争端,先调解,调解不成,那就依法处理。

依法处理的话,两边都要关进去,舆论中的 “裸检”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出现,是进拘留所之前的人身安全检查,确保不能带违禁物品。

最后双方调解而走,也没关起来。根据规定,调解成功且履行好相关调解书义务(这种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就不会再用法律去处理了,这事就这么了了,剩下的都是一些舆论问题,案件本身已经结束了。

知乎用户 六耳猕猴 发表

当事人没有说 “被男的裸检”,说明什么?

知乎用户 云风​ 发表

我发现部分答主有偷换概念的情况,介绍了实践中检查的流程,却没有对实践中检查流程(如本案中的 “裸检”)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进行论证,比如是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84 条的 “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是否违反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这种做法实际上偷偷用 “实际是怎么样” 替换掉了 “应该是怎么样”,而本案中我们恰恰讨论的就是“应该是怎么样” 的问题,即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适当方式进行人身检查的问题。

这种偷换概念的谬误在于将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做法直接就等同于合理合法,殊不知行政机关的日常做法也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否则就没必要设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了,毕竟都默认行政机关的行为全部合理合法了,还需要法院再审查作甚?这就好比某地行政机关惯用强拆手段,这时有一个人跑出来说:“我们平常就是这么做的,就是这样强拆的,没问题啊。” 以此来论证强拆行为的合理性,岂不荒谬?正如鲁迅在《狂人日记》中所说:“从来如此,便对吗?”

我倾向于 “裸检” 真实发生了,而且 “裸检” 行为确实涉嫌违法,我将对其违法性作详细论述。

因为,通报中只提到确实对两人进行了 “安全检查”,但并未对是否存在“裸检” 作出回应。按照一般逻辑,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通报中通常会进行辟谣,直接点明不存在“裸检”。帽子一般不愿意吃这种哑巴亏,光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一条,完全够拘留了。

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本案中的 “裸检” 行为是否合法。

一、案件定性:行政还是刑事案件?这决定了执法权限的边界

“裸检” 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本案的性质。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对应着截然不同的执法权力。刑事侦查中的搜查、身体检查,受《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格规范;行政案件中的检查,则必须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由于刑事案件通常性质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其人身检查的强制力一般大于行政案件,手续要求往往更为简化。正因如此,一旦混淆二者性质,就很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

本案中,双方因劝阻吸烟发生争执,继而出现泼饮料、掷杯子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也不符合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特征。这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冲突,在实务中通常被定性为治安行政案件。

结论很明确:这是一起行政案件,只能适用行政案件的检查规范。这是讨论一切后续问题的逻辑起点。

二、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中的哪类检查?

有人可能会问:行政案件中的检查还要继续分类吗?答案是肯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目的的人身检查:

第一种是调查取证式的检查。这类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适用《程序规定》第 82 条,通常情况下需要检查证。

第二种是出于安全目的的检查。这类检查的目的是排查违禁品、危险品,保障办案场所安全。《程序规定》第 53 条明确规定:“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这种安全检查是法定的、强制的、即时性的,无需事先申领检查证,其法律依据独立于调查取证式的检查。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调查取证式检查是为了 “找证据”,安全检查是为了 “保安全”。

不过,这两类检查都要遵守《程序规定》第 84 条的检查原则,即 “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程序规定》第 84 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三、对 “裸检” 行为违法的论证

《程序规定》第 84 条明确要求:“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该条款确立了公权力检查行为的两项基本义务:一是尊重义务,二是禁止以有损尊严的方式实施。其中,“人格尊严” 在法律上包含身体自主权、隐私权、个人羞耻感以及免受非必要肉体暴露的权利。据此,判断某一检查方式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该方式是否客观上贬损了被检查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尊重,以及是否超出了实现检查目的所必需的必要限度。

其一,是否 “尊重”?是否有损尊严?

就本案而言,执法人员要求该女子脱光全部衣物,甚至扒下内裤,使其完全赤身裸体接受检查。这一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从物理状态看,裸体检查直接导致被检查人最私密的身体部位暴露于执法人员的视线之下,使其丧失了对自身身体隐私的基本控制;第二,从心理感受看,被强制暴露身体会产生强烈的羞耻感和屈辱感。

其二,是否超越检查的必要限度?

本案中的 “裸检” 行为显然已超过必要限度,目的与手段严重失衡,直接触犯了行政法中被誉为 “帝王原则” 的比例原则。简言之,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所追求的正当目的相称,具体体现为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三项要求:措施须有助于目的实现,须在多种有效手段中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者,且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获利益显著失衡。通俗地说,就是不能 “大炮打蚊子”——为了打一只蚊子而动用一个炮营,火力虽足,却严重不当。

在本案中,即便假设存在查找违禁品的执法目的,执法人员也完全可以通过拍摸、保留内衣的有限检查等侵害程度较低的方式实现同等效果,却径直采取了最极端的裸体检查。这种手段与目标之间明显不成比例,构成对比例原则的实质性违反。

人身检查的目的,无非是排查危险物品、违禁品,防止嫌疑人自伤或伤害他人,保障办案场所的安全。

本案中,该女子因劝烟争执且涉嫌侮辱他人被带往办案中心,并无任何信息表明她涉嫌携带毒品、爆炸物等危险品,更无任何证据指向她可能将物品藏于内衣或体腔内。

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脱衣、扒下内裤的检查完全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典型的过度执法。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形下(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违禁品藏匿于体腔且其他方法无法获取),才可以实施侵入性检查。

这种带有强烈羞辱色彩的手段,与劝烟纠纷这样轻微的案件之间,显然严重失衡。轻微案件采用极端侵入性的检查方式,直接违反了比例原则项下的最小侵害原则,十分不妥。

四、驳网上常见的几项 “裸检合法” 法律依据

有不少网友认为 “裸检” 行为合法,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在此予以驳斥。被援引较多的有:《程序规定》第 82 条、第 53 条;《拘留所条例》第 11 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 11 条。

首先,关于《程序规定》第 82 条。前述论证已说明,第 82 条属于案件调查中的人身检查,不适用于本案中进入办案场所的 “安全检查”,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混淆。

其次,关于《程序规定》第 53 条。此为 “安全检查” 条款,但其应当遵循《程序规定》第 84 条规定的人身检查基本原则,即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检查的范围和限度受到该条规定以及行政法“比例原则” 的双重约束,并不是“想怎么检查就怎么检查”。

再次,关于《拘留所条例》第 11 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援引这一条的人显然没有注意《拘留所条例》第 1 条、第 2 条的适用前提。该条例的适用对象是 “被拘留人”,而本案中该女子并未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怎么就变成了 “被拘留人”?适用的大前提完全搞错了,公安机关欲拘留和正式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根本就是两码事。

最后,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 11 条:“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全身检查,重点查明是否藏匿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体表有无外伤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拍照并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在法律位阶上非常低,仅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而《程序规定》是其上位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管理规定》第 11 条所规定的 “安全检查” 仍需遵循其上位法《程序规定》第 84 条明确的检查原则,即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不能突破人身检查的 “必要性” 范畴。

五、法律救济与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般而言,该女子的维权途径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理由是 “裸检” 行为违反《程序规定》第 84 条以及比例原则。

可能遇到的问题在于,实践中本案未必会被认定为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笔者经检索发现,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仅有一例就 “裸检” 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起诉。法院认定该安全检查行为(“裸检”)属于行政处罚前实施的过程性行政行为,驳回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解释》第 1 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决书案号为:(2019)川 0107 行初 122 号。

后来,原告不服该驳回裁定,继续上诉,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二审法院裁决书案号为:(2019)川 01 行终 988 号。不得不说,这位原告很有维权的意识和毅力。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几乎没有举证压力。《程序规定》第 86 条同时规定:“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如果本案能够成功被受理,且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制作检查笔录,无法证明 “裸检” 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那么该女子便有望维权成功,不过于实践层面而言,非常困难。

知乎用户 Haiq 发表

这件事尴尬就尴尬在,这女的是典型的寻衅滋事,一开始可能是真的准备依法拘留她的,那么拘留前肯定是要检查的,毫无问题。

但是由于这个群体超高的法抗和舆论动员,导致她免疫了拘留判定,这就让前面的检查的 “必要性” 很尴尬。

实际上这波复刻去年小地瓜的禁烟冲锋的 NGO 狗哨,目的已经达到了,她确认了某些群体的法抗在寻衅滋事中的有效性。

而现在他们真正抱怨的是——为什么没有一开始就把这个寻衅滋事女当作高法抗的特殊群体对待。

知乎用户 香火晨西 发表

有个名词叫采集信息,只要采集信息,警务系统里就会有您的信息,包括又不限于报案人记录,具体到本事件,在治安问讯里 ,相关人进入办案区,在作证询问时,录入身份信息 ,所有就都会被调出来

当事人说的 “裸检”,与所谓“杀威” 有关,却不是关键,后续阵战,是**当事人因 “记录” 被“敏感”,**上 “规格”。当行为人格,剧本化与套路化… 谁知是不是故意制造事端,在报案过程里,身上有没包括又不限于 “录音笔” 等等。于是,才有了所谓后续。

要说合规不合规?现今信息不完整。当事人的言论可信度太低,极擅长 “敏感” 词。从 “点炮”,到“裸检”,“荤词” 是一步步踩在社会舆论点。

公交车里抽烟实际是公交车站,试图浇灭烟头反而为故意泼人。她作为女烟民,所作所为是不是正如她的心声要钓鱼正义,让人打她一阵?咋弄?深圳警察实际偏向当事人,一边进入拘留程序办案,一边和解。至于基本事实扭曲太大,吃瓜群众只能笑而不语。

这是一个赛道,人家靠这个谋生…… 职业选手。

防火防盗防讹人。

官方通报深圳公交车站女子劝阻男子吸烟泼饮料引争执,双方和解、男子被行政处罚,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知乎用户 也不过是仰望 发表

你又不知道别人是拿什么泼你的,万一是有害物质呢?

那你能不能举报对方持有危险物质

正常人就算要阻止,应该举报,再冲动也是上来劝阻,结果来个上来就泼的?

这人是精神有问题吗?

或者,对方有没有可能是吸嗨了?那我能不能举报?

以上,警方如果不检查,我是不是可以让警方出具不予检查的回执?

最后,借图

哎呦,越扒越有?

有意思了

申明,

不保证真实性,请仔细辨别

知乎用户 好名字早都被抢了 发表

提供一种假设,就本案中的女子,她的精神状态怀疑她磕了,那真是太正常不过了…

她的微博可以说是不要笑挑战,看你们能撑过几关🤓

知乎用户 你有大麻烦 发表

昨天才说保安没有执法权

今天的特权女士就有执法权啦。

某群体又要开始咯。

知乎用户 愔的 发表

其实可能是男方举报女方藏 / 吸 d

我记得乎是有详细内容介绍的

知乎用户 梦九星界 发表

合规合法。

这傅首尔在用信息差带节奏,毕竟进局子会经历什么事情,本身就是小众知识点。所以她特地把正常流程渲染成恶意对待。

毕竟大家也没几个进局子的,猛的一看,利女钢印一发动,女的在你们背后可爽了。

知乎用户 菲尼克斯 发表

在公共场所突然朝一般民众泼洒不明液体,有恐怖袭击的嫌疑

知乎用户 三岁就挺萌 发表

以我大多数对此类女子的直觉来说,先把自己从嘉欣变成一个正常人,对人生会更好一点。

知乎用户 王安洲​​ 发表

他们喊疼了,恰恰说明反击方法起效了。

之前追风小叶的事情的时候,很多人就发现,女方诬告男方偷拍、xsr 似乎是一个无解的打法——一个是在当前的社会宣传教育下,“女性被 xsr” 是占据天然的政治高地的,而且对于被扣上这顶帽子的男性而言,这是一个不可证伪的 “罪名”。只要被骂 “偷拍”,要么顶着这个罪名社会性死亡,要么被迫自证清白或者接受屈辱地检查走向另一种形式的社会性死亡。

并且,在女方 “可怕” 的舆论宣传动员能力和歪曲事实的能力下,黑的也能说成白的,往往真的没有 xsr、偷拍也能被说成做了这种 “龌龊的事情”。而这个时候很多平庸的管理者又会出于求稳维稳的心态,对于女方持“爱哭的孩子有糖吃” 的态度,在不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将男方处理了事,或者压根不理会男方的诉求。

那么,男方对于女方能不能同样使用这套打法呢?很遗憾,不能。当前的社会舆论并不支持 “女性 xsr 男性” 的说辞,不但有一些人会把这种行为看成 “福利”、“得了便宜还卖乖” 意识不到男性的利益被侵犯,甚至于根本不相信发生这样的事情。

社会对于女性保护的倾斜和对于男性权益的漠视可见一斑。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开发出了一种打法(感谢先贤开源):谁诬告你偷拍或者在公共场合撒泼打滚要让你社会性死亡,你就报警称对方有吸毒、涉毒嫌疑——毕竟这样子诬告和撒泼打滚精神状态,看起来就不正常。我出于一个共和国公民的义务,我有必要去检举这个精神状态大概率有问题的人有涉毒的嫌疑。准备用这种打法进行魔法对轰。

而现在,不但有人实践了——还发现这个打法既然奇迹般的将本来严重倾斜的天平少许掰了回来。

因为,这也是一个 “对女性成立但对男性并不太成立” 的打法啊。

熟悉社会状况的朋友们,应该还记得,在那个民间借贷猖狂的年代有一种被高频使用的借贷方式——裸贷。然而,到了现在,裸贷几乎只对女性使用,男性无法进行裸贷。

原因很简单——你把男性的照片发给他身边其他的人,对他而言并不是什么接受不了的伤害,甚至他还会和周围的人比较起来,或者开始炫耀自己那些引以为傲的地方。

而对于女性来说就不一样了。很多人会把这种东西看成一种极致的侮辱,乃至是精神攻击。也正是因此,所以对女性的裸贷,到现在依然络绎不绝。

同样的,所谓 “裸检” 也是如此。90 年代男性征兵的时候,就是要脱光了体检的,甚至体检官回来挨个屁股拍过来。对于男性来说裸检并不是什么接受不了的事情——然而对于女性来说似乎就不一样了。尤其是那些整天妄想自己被 xsr、偷拍的群体来说,自己身体可是幻想中无数人求之不得要用下三滥手段获取的,这下在大庭广众之下被要求“裸检”,那可不是奇耻大辱嘛。

越在意就越容易受伤害。越喜欢诬告 xsr、喜欢诬告偷拍的群体,就越容易被这种方式成功攻击到。而他们因此开始喊疼了,开始对着公权力撒泼打滚大叫了,就说明我们的攻击成功了就说明如今看来这种方式是一种完美的魔法反伤!

而且,对这些喜欢撒泼打滚的人来说,她们往日对着男性撒泼打滚,公权力和管理者为了求稳让男性闭嘴;而如今她们开始对着公权力撒泼打滚,那么,这股力量只会让这些对于自身治理最不有利的因素彻底闭嘴,或者彻底抹杀。

这是一场完美的反攻。

我看检举涉毒这招好的很,攻击有效,操作简单,能让感受到对方疼痛,也能挑拨 “女性和塔” 之间的利益联盟。如果能被广泛男性都学习使用,那就是理想中的防御反击手段了。

我看,大家在其他领域也多挖掘这些手段,最好能找到全领域的反击手段。挖掘得越多,越好。

知乎用户 脑康医院独孤主任 发表

为啥?违法犯罪了呗!


姆们抽烟,可以,你管不着!

男人抽烟,不行,我浇你汽油!

知乎用户 正义使者 发表

当事人的额裸检对于执法人员其实是一种伤害….

知乎用户 夏末遇见伱 发表

我不抽烟,也不希望身边人抽烟

但是

很简单,不准抽烟,别生产了啊

你他妈的一边允许生产允许销售一边禁止吸烟哪怕是公共场合吸烟,不是自己抽自己脸吗

就是又要赚钱当又要立呗

不是说养海军造航母还要靠烟民吗,这时候又骂烟民了?

知乎用户 巫力 发表

一个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而且是报警的一方,哪怕不是完美受害者,需要被当成违法犯罪人员来对待吗?就因为在公共场所劝阻一个男人不要抽烟,拿饮料浇灭了他的烟,浇灭的是烟,又不是他这个人,结果报警之后自己反被扒光检查。

这件事最让人觉得不安全的地方在于,整个过程据说是合规的。合规,这两个字比什么都冷。
深圳前阵子还在拿禁烟做文章,鼓励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禁烟工作,现在一个劝阻抽烟的女人就被这样对待,那宣传算什么,算氛围组吗?

知乎用户 PWildcat 发表

这次事件和去年某个黄漫网站(海棠)被封杀,作者被警察抓的事件有点类似,都是女性发小作文在网上指责警察执法过度,模糊事实,然后激女在网上激化男女矛盾,把事情搅浑。

知乎用户 狂暴鸿儒 发表

为什么要裸检?

答:因为男方举报她吸毒。

为什么 ID 叫做 “来杯姬尾酒”?

答:1. 因为她有艾滋病,正在接受鸡尾酒疗法;2. 她是女同性恋,所以是姬。3. 她混迹女同酒吧和夜店,所以是来杯。

为什么她在公众场合发疯并且做出攻击性行为?

答:她吸毒了。

为什么她自己抽烟但是受不了烟味?

答:她吸毒了,感官更为敏感,所以对于烟味发飙了。

为什么她对男人实施有恐怖袭击嫌疑的攻击性行为?

答:因为她极端仇男。

问什么她极端仇男?

答:1. 她是女同;2. 她明明是女同,但是得了男同常得的艾滋病,心理极度不平衡。

为什么她明明是女同,但是还是得了艾滋病?

答:因为她和她人共用针管吸毒。

不就是造谣吗?不就是小作文吗?我也会,而且我的更有逻辑。

知乎用户 远云 发表

被泼饮料的又没还手,怀疑 xxn xd 很正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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