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民政局离婚办事处标语?
知乎用户 无价歌 发表 韩国首尔的麻浦大桥,不少人选择在这里跳桥轻生,于是政府想了个高招,给大桥两面安排上暖心的文字感应灯,只要有行人走过就会亮起,希望能够鼓励大家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其标语内容普遍为: “你有喜欢的人吗?” “他喜欢你 …
实际上,将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非新的法律创设,而是我国法律体系早已确立的规则。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第三十七国条还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同样受《反家庭暴力法》规制,为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法律精神得到了进一步细化。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应当纳入虐待罪规制范围,依法予以惩治。
该意见在开篇就明确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这意味着,在法律适用层面,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早已被纳入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理范畴。检察机关此次表态,不过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对这一问题采取了男女平等保护的原则。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同居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都会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律不因性别而异其保护力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男性就应该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女性就应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种看法不仅与现实情况不符,更是对男性品德的一种不正当偏见。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男性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况。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始终秉持性别中立立场,保护所有受害者不受暴力侵害。
最高检此次新闻发布会,由兼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葛晓燕副检察长作出上述表述,可能引发了一些关于性别立场影响司法判断的猜测。然而,应当认识到,这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再次明确,无需过度敏感或解读。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始终以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不因性别、身份而有所偏颇。最高检此次重申,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一贯立场和对法律规定的持续贯彻。
总之,将婚前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是我国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社会关系多样化的必要举措。这一规定并非新生事物,而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想让我来回应,可以直接邀请啊。不要老在别人回答或评论中 @,影响大家的阅读体验。
换个角度回答吧。这话的原文如下,实际上这句话更多的是和**北大包丽案件**有关。也就是说这句话的解读实际上是主要从刑法为出发点来解释的。

包丽案历经了三年的时间,简单给大家画个时间轴:

该案涉及人数少、涉及面窄,但是从立案到宣判历时二年半,其中在法院阶段就接近一年半,迟迟未判的很大原因应该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争议,但是这个争议更多的是围绕精神虐待的认定问题,而并非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
1、就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争议。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是认为家庭成员分为四种:婚姻、血缘、收养、非法定义务的扶养,对于第四类也就是非法定义务的扶养,举得例子就是同居关系以及对孤寡老人的自愿赡养关系,从这个方面来看,本案中现有的报道是指出了从 2019 年 7 月开始,被害人就一直住在被告人家中,因此属于同居关系,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北京高院的通报也是支持了这一观点。最高检现在的说法实际上也仅仅是重复而已。

2、就精神虐待这一问题,当年的判决书只是进行一个概括性的客观描述。
无论是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还是两高两部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均认为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的肉体摧残、精神折磨都属于虐待行为。但什么是精神折磨?是精神控制?是语言侮辱?是冷暴力?还是以自杀为威胁?目前俩看本案对于精神虐待的认定更多的是采用客观描述状态,这也符合刑法中也是本源的概念越难以界定,脱离个案有时候很难给一个概念准确的界定。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11 月 25 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
从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到不太常见的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准确、充分适用,特别是随着 “人身安全保护令” 制度的施行完善,拒不执行裁定罪已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
通过对家暴犯罪案件前五类罪名分析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从 2021 年的 90% 以上降至今年的不到 60%,其他罪名占比扩大。
对长期进行家暴的人员
依法从严惩处
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罪责相适,罚当其罪。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到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
强烈谴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强烈谴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坚决支持检察机关对施暴者予以严惩,呼吁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广大妇女面对暴力不要沉默隐忍,要勇敢说不,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联组织也会配合司法机关为受害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和关爱帮扶。
让走不通的家暴维权路有门可诉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推动 “自诉转公诉”,正是国家公权力在关键阶段的必要补位,提供了制度性的“备用通道” 和“升级方案”,解决了因证据达不到自诉立案要求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的问题。
通过行使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等检察权,有效调取被害人难以自行获取的关键证据,以专业优势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扭转自诉人在举证能力上的劣势,打通诉讼程序中 “走不通” 的环节,从而将施暴者依法追究到底,实现司法公正。
遭家暴女性如何有效维权
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既可以拨打 110 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寻求帮助。
若进行报警求助,需保留好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殊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原标题:《事关反家暴,最高检新闻发布会披露重要信息→》
一男子在恋爱中对女友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持续性辱骂污蔑,导致女友精神崩溃自杀死亡,男子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11 月 25 日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之际,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最高检表示,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显示,2021 年 12 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 25 岁)**确立恋爱关系。
自 2022 年 1 月至 12 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2022 年 4 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
同年 8 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
同年 12 月 10 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 12 月 11 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 年 1 月 10 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 2 月 24 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 5 月 9 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此外,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行为人持续采取情感操纵、无端谩骂、侮辱人格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被害人不堪忍受行为人长期的精神虐待而自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家暴、遗弃、强奸、重婚怎么判?

近期最高检明确 “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这一界定引发公众对家暴处理、罪名适用的诸多疑问。
本文试着回答一下这些问题,欢迎讨论。
一、先明确:最高检 “家庭成员” 认定的核心边界
并非所有婚前同居都能被认定为 “家庭成员”,该界定有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可扩大解读:
此认定源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参照本法执行”,是对该条款在刑法领域的细化,仅针对虐待罪等反家暴相关罪名,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民事领域,也不直接扩大其他涉 “家庭成员” 罪名的主体范围。
构成家庭成员需满足一下条件:
非婚姻关系中,存在稳定同居状态,并共同生活的事实,且具备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短暂合租、临时同居等不符合条件的关系,均不纳入认定范畴。

二、同居被家暴会和稀泥吗?答案是绝对不会
有人认为 “认定为家庭成员后,家暴处理会从轻或和稀泥”,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
家暴是一种行为,家暴的违法本质不因身份改变: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家暴是 “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其本质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无论双方是否为法律认定的家庭成员,施暴行为的违法性不变,不会因家庭标签而脱离法律约束。
治安处罚、刑法处罚是对家暴行为的强制性惩戒,处罚标准以行为严重程度为核心: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家暴的处罚仅与暴力程度、后果严重性、行为持续性挂钩:
若违反治安管理,如殴打致轻微伤、多次辱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若构成犯罪,如长期精神虐待致被害人自杀,或殴打致轻伤以上,或杀人,则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部分同居关系中的持续性精神虐待因难以纳入家庭成员范畴,无法以虐待罪追责;
如今通过认定,这类行为可被刑法规制,不仅不会和稀泥,反而填补了法律空白,让受害者有更明确的维权依据。

三、大同订婚案,为何仍构成强奸罪?
有人问,“既然认定为家庭成员,大同订婚案为何还定强奸罪”?
因为,强奸罪的认定与是否为家庭成员无任何关联。
强奸罪的唯一核心要件是 “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人违背女性意愿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认定为家庭成员,均可能构成强奸罪。
即便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婚内强奸” 在特定场景,如长期分居、离婚诉讼期间,仍可能被定罪,何况婚前同居未形成法律婚姻关系。
大同订婚案中,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与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的界定毫无冲突。

四、婚前同居伴侣可能构成遗弃罪吗?
答案是并非必然构成,关键看是否存在法定扶养义务,而非仅依据家庭成员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的主体是 “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且具备扶养能力的人”,并非所有 家庭成员都能成为主体,也并非非家庭成员就绝对不能成为主体。
若仅为单纯婚前同居,如未生育子女、无监护关系、无先行行为,双方无法律上的相互扶养义务,即便拒绝照料,也不构成遗弃罪;
若同居期间育有子女,双方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或一方因先行行为,如驾车致对方重伤、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产生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且情节恶劣,如将无自理能力者遗弃街头致其冻伤,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最高检的家庭成员认定不直接赋予同居伴侣相互扶养义务,遗弃罪的认定仍需回归 “法定扶养义务” 这一核心前提,不可混淆。

五、同时与两人同居构成重婚罪吗?
答案是一般不构成,需满足法定婚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重条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重婚罪,处罚的是同时存在两段或两段以上的婚姻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因此要构成重婚罪,第一段婚姻关系必须是法定婚,第二段婚姻关系不论是法定婚或事实婚,都可以。
若一方已有法定婚,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是否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均构成重婚罪;
若一方无法定婚,仅同时与两人同居,或虽有法定婚姻但与他人非以夫妻名义同居,如仅以男女朋友名义共同生活,即便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也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处罚的是双重婚姻关系,而非多重同居关系,与最高检的家庭成员认定无任何关联。
总结
最高检将稳定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本质是为了更精准地规制同居中的虐待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绝非降低家暴处罚标准或扩大罪名适用范围。
判断同居关系中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需回归具体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 —— 家暴看行为严重程度,强奸看是否违背意志,遗弃罪看是否有法定扶养义务,重婚罪看是否存在双重婚姻关系。
法律的核心是惩治违法、保护权益,这一原则不会因家庭成员的认定而改变。
婚姻法本质上来说是财产法,不从本质思考的话,很多修改就显得莫名其妙。
婚姻法从来没打算管爱情,立法的目的是规范财产关系与子女抚养权。
从这个本质出发,再看几个莫名其妙的修改: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导致财产分割、债务、抚养权纠纷。
婚前房产归个人是为了明确财产归属边界,避免结婚等于分房的投机,降低婚姻的工具性。
共同债务认定收紧是为了防止一方假债务转移财产。
婚前同居扩大解释也是一个逻辑,如果一方在同居中遭受暴力,人身自由和决策能力受损,就会影响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协商的公平性。因此,扩大家暴保护范围,是要为财产和抚养权讨论提供安全的前提。
所以,每一个看似出于伦理的修改,本质还是社会变化导致的财产逻辑变化的刚性驱动。 只要看清婚姻法的财产法本质,就会发现它目的是很明确的。
人用朴素的情感期待去理解制度,很自然会产生失落感,但失落并不能改变制度需要面对的真实处境。因此,婚姻的定义在公共层面必须有清晰的边界。
更普遍的,现代婚姻不断和经济问题交织,个人可选择的更多,家庭结构也更加松散,更多非常规的爱恋模式。旧的伦理本身无法承载如此复杂的现代问题。法律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回应新结构产生的新风险。
法律不能因为同居关系在传统伦理中不被完全认可,就将其中的受害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这次认定体现了司法的一贯底线,无论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家庭角色或所处的关系如何,其作为人所固有的基本权利都必须得到保障。
迟来的进步,总比不来强。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过去那套法律,对「家庭成员」的定义之停留在户口本上面,好像没领那张纸,哪怕你俩同居十年、孩子都会打酱油了,也算「外人」。被打了?不好意思,不算家暴。如果按照「故意伤害」,举证难度更是直线上升。
哪怕是蜀黍来了一看,没结婚证,劝两句就走。妇联更加没办法介入~

要是遇到精神虐待就更加难办。
因为老一辈一直觉得「打是亲骂是爱」,法律也跟着瞎凑合,好像只有身上挂彩了才算暴力。但先前有着大量的案例能够表明,被辱骂、被监控、被 PUA 到抑郁,这一块直至现在也还是空白区。
很简单的「家务事」三个字就能把你打发了。
你去报案,人家问「他打你了吗」,你说「他天天骂我废物」。这在法律上是不管用的。
但现在法律开始承认,家庭的核心是「共同生活事实」,不是那张纸。精神折磨和身体伤害一样,都是暴力。
为什么这事值得被讨论?

因为大家现在都不结婚了。
结婚率往下掉,同居率往上涨,社会结构发生了改变,如果还沿用老一套思维区判案子,我觉得法院自己都不好意思。
尤其是当大家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整体提高了之后,以前一些微妙且不可言语的,比如:语言凌迟、经济控制等,这些所受到的伤害绝不低于身体上的伤害。以前法律只管「硬暴力」,是因为看得见、好取证,省事。现在管「软暴力」,这就说明法律开始把人当完整的人看了——不仅保护你的身体,还保护你的尊严。
所以,我觉得这算是一件好事。
说白了,这是对「家」这个概念的重构。它更偏重真实生活关系的共同体,保护不再局限于皮外伤,而是涵盖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
也因此,我认为针对这块的进步,大可不必将评论完全隐藏。

如果你不听取大众的建议和意见,又如何接着完善不完美的地方呢?
谢邀。
看来,还是打算把婚姻做成一个大框,啥都往里装。
反家暴或者反亲密关系之间的暴力都没毛病,但把婚前同居部分认定为家庭成员,是不是有点过度扩张了?
说白了:要么你修修补补,要么你另起炉灶,总之别整夹生饭。
这事的推力应该就是牟林翰案(及类似案件),他精神虐待他的女友一年多,导致其女友多次自残自杀,最终于 20 年死亡。
然后到判的时候,产生一处亮点、一处争议。
亮点:认定精神虐待也属虐待,算是进一步填补了空白;
争议:判的是虐待罪。
虐待罪的对象只能是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么婚姻,要么血缘,要么收养。护士虐待老人单算,属于有监护看护职责。
这就留了个坑,至少对于追求形式解释的人,这确实突破了字面上的法律规定。
其实这个坑也不是大问题。
类似案件真实存在,咱这司法体系里对亲密关系之间的条款又不那么完善。出于公义的根本立场,公众舆论层面其实不介意你先这么灵活一把,事后再找补就是。
真正的问题出在事后找补上:很多人其实希望另起炉灶,对亲密关系单独界定,把亲密关系和婚姻以及家庭关系分开。
因为家庭成员关系是相当重的,涉及到抚养扶养赡养,以及敏感的财产继承,是个有现实法律 / 道德 / 资产意义的关系。
而且眼下大化债 + 个人化债 + 增速放缓,越来越多小胖友对这类 “重” 关系变得愈发谨慎,已经成为少婚少育的重要成因。
因此学界有一部分人主张:那咱另开一页,不跟家庭关系混一块,弄得轻点。至少先让小胖友们交往起来,别在源头卡住。
有点类似法国的民事互助契约,依然对彼此有一定的义务,亲密关系之间产生伤害依然会有加重刑罚,但仅限两人(以及约定资产)之间。
但这次最高检党组成员(兼妇联副主席)发布,直接把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
这相当于暂时否认了另开一页,依然追求把亲密关系放到 “家庭” 这个意涵里。
这时候争议点就起来了。
一是正式突破了字面,可以特殊的 “例”、变成了普遍的 “法”;
二是:这几年,有争议的判决太多咧。尤其是部分证据链相当不充分的判决,基本以单方面口供为主,一旦立案就几乎没有脱罪可能。
这时候一些人看着 “精神虐待” 这块,肯定会有怀疑:进步是好事,但假如群众里有坏人呢?
例如同居一段时间、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实,然后对方出现心理疾病、或者单纯恶意,有自残行为,并以此起诉虐待,这个怎么算?
亲密关系 + 一方进入严重不健康精神状态,必然产生大量争吵,这些会不会成为所谓的虐待证据?
当然,咱相信多数情况下会有公正的判决。但还是那句话,咱这的特点是发展不平衡,尤其司法资源和治理水平,有部分地区仍然非常… 看人。
越是在基层无法均一的时候,越要严抠字面。因为面对层次不齐的基层司法,统一的文字是最后堡垒。
但现在扩张字面后,相当于进一步下放了解释权。这对于处在少数司法水平不能服众的地区的小胖友,犹疑是肯定的。
希望不是扩张一次就了事,至少后面打点补丁吧。
闲聊公号:王子君的碎碎念。
其实这条法律可能参考了美国少数几个奇葩州和加拿大部分省的 common-law relationship
,未来八成也是这个走势吧。
在美国部分承认 common-law relationship 的奇葩州,也就意味着假设你和一个女人同居一段时间,然后又分手了,即使你们只是以男女朋友同居,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划重点),女方依然可以主张你们属于 common-law relationship,也就可以把你同居期间赚的钱视为共同财产,甚至让你付 “前妻赡养费”。
这不是我胡扯,之前加拿大著名游戏主播 XQC
在和女朋友分手后,他的前女友就以 common-law relationship 的理由向法庭主张要分 XQC 和她同居期间的收入。虽然正义的陪审团最终驳斥了那个捞女的无理取闹,但该捞女也并未得到 punishment。
只能说,国内兄弟们好自为之吧,反正我是用屁股投票绝对不去美国那些承认 common-law relationship 的州生活。
补充:为了确保回答准确,我又去 google 了一下,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是不承认 common-law realtionship 的,并且部分曾经承认的州比如 OHIO
也已经废除了。也就意味着未来的大趋势上,美国会逐渐所有州都完全废除 common-law relationship,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普通人的个人财产。
所以说,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何意味?
再次补充: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更奇葩的是澳大利亚。整个澳大利亚全境都承认 common-law relationship,并且我查到一个司法判例。Click(澳洲前 CSGO 职业选手)2024 年被爆出和前女友打官司,女方要求分他 300 万澳币房产,理由也是同居两年多,捞女主张已经是事实婚姻
只能说,润澳大利亚的兄弟们有福了,如果选择和女人同居,务必与其签署 Cohabitation Agreement,这个协议可以保护你同居期间产生的收入,并且这类协议是澳大利亚法院承认的。
噗,就拍脑袋瞎搞吧。
本来只是结婚率不行,
接下来,同居率也会下降。
过个两三年,会进一步影响,亲嘴率,牵手率,眉目传情率……
拭目以待。
最高检 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公开释法权。
一个副检察长,不顾组织纪律,擅自公开进行 “创新” 司法认定,实际上篡夺了人大的立法权和最高法院的释法权。
甚至这都不是 最高检党组的决议,完全是其个人行为。
这种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宪法的行为,应该按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
建议双开!

将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这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变化。
这么重大的司法改变,最高检就可以自行决定了?那全国人大的立法权用来干嘛?
现在一堆司法改变,只需要直接通过最高法最高检一纸通知就可以了。这么直接绕过全国人大,程序是这样玩的?
这下 LGBT 又要扩大地盘了。
什么意思?
我在某个高赞回答已经提过了,对咱们这儿男娘风、伪娘风最推波助澜的,就是国内某些机构、某些人在两性领域拉偏架的行为。
你说精神虐待是家庭暴力,要打击家庭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看待每年春节联欢晚会都要上演女性对男方进行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呢?如何看待这种家暴行为?
如何看待这种家暴小品年年演,年年全场哄堂大笑?
这不是宣传对男性精神虐待吗?这不是宣传对男性家暴吗?
每年春晚上演男性被家暴戏码,有哪个机构、媒体、新闻发布会有出来说一句 “不” 吗?
没有!
所谓的家庭暴力犯罪,就和全世界独一份的强奸案一样,男性永远不能是受害者,女性永远不能是加害者?
双标,拉偏架,还要嘲讽 “受不了我们就说这个了”,“有本事去找个男的”,最后好了,伪娘之风愈演愈烈,又宣传 “要恢复男性阳刚之气”?
请最高检说明,如果女性同时与 2 个男性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不明白为什么最高检副检察长和全国妇联副主席,看似两个不相关的职位,怎么会由同一个人担任呢?

是不是说明检察院和妇联现在成为共建单位了?如果是这样,那妇女的地位应该大大提高了吧。
有几个问题搞不懂,第一,如果是女性 “冷暴力” 算不算是家暴?第二,如果未婚同居也是“家庭成员”,那还需要结婚吗?第三,既然同居是家庭成员,双方是不是都该尽到应尽的义务呢?
如何看待最高检明确:「长期 “冷暴力” 也是家庭暴力,稳定婚前同居恋人也是“家庭成员”」?
很想知道一下,这玩意怎么一步推进到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也可以分财产?
然后严格执法,对着有钱有权的,也这么实施?
打击一下婚前同居不行吗?
又或者是舍不得?
毕竟现在这种版本,
只对中国普通男恶意巨大。
对着有钱有权的,那是只谈感情,连名分都可以不要的。
所以,这种释法式的立法,
实在幽默
好的,现在就可以来一个
定义 “什么叫做同居?”
首先肯定是异性之间共同居住在一套房子的其中一间屋子里,睡在一张床上。
那么时间跨度呢?
两分钟?半小时,一小时?一天?五天,十天,二十天,一个月,仨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甚至往上?
“同性才是真爱,异性只是利益”?
中国人太聪明了,法兰西等欧洲国家男人探索出的只恋爱不结婚的套路,被这一招轻松化解!
这真是秦始皇摸电线——赢麻了!

检察院可以立法吗?
经过人大通过了吗?
哪条法律规定同居属于家庭成员的?
难道是姥子说啥就是啥对吧?
法律角度没啥好解读的啊,又一次小小的法律解释权的任性使用而已。

我看到有个专业洗地机洗地说,将同居的伴侣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非新的法律创设,还列出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真是给我看笑了。

如果幼儿园已经毕业的话,应该能看懂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有的人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一起共同生活(比如同居的情侣)的话,他们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暴)进行处理。
所以《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的意思其实很明确:同居的情侣不是家庭成员,但是可以参照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规定。
其实检察院的 “解释” 当中也抬出了《反家庭暴力法》。

我看《反家庭暴力法》看到的是同居的情侣属于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不是家庭成员,知心姐姐看了《反家庭暴力法》之后他们就能把同居的情侣解释为 “家庭成员”。
所以你们现在知道法律解释权的威力了吧,同样的法律条款可以进行完全相反的解释。
另外,《民法典》是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的: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刑法的特殊性,在刑事领域确实存在同一个词语含义跟日常意思有较大差别的情况。比如刑法上的 “轻伤” 跟日常生活中的 “轻伤” 意思差别很大,再比如 “诬告陷害” 作为一个刑事罪名是有特定含义的,但是在日常生活冤枉别人就可以说是诬告陷害。
通过以上的例子可以发现,就算一个词在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的含义有差别,由于刑事责任的特殊性,通常也都是刑事领域的含义标准更高、范围更小。刑事标准比民事标准更宽松、范围更大的词我是第一次见。
看这样子,以后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对同一个词语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你问我支不支持,我当然支持,这样普通人就更搞不懂法律,律师的业务空间不就拓展了吗?
最后,我知道你们很急,但是我劝你们先别急。就一个 “家庭成员” 的解释就把你们急成这样,哪天再解释一下“精神虐待”,你们不得急死啊!

更新:万万没想到在知乎上也会被法官把 CPU 干烧。

一会儿说确实不是,一会儿又说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可就算法律后果是一致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啊。
难道某人和猪被杀了之后的后果都是死亡,所以某人也是猪?
逆天了。
加速就完了
根据历史经验,不触底不可能反弹
至于底在哪里,反弹回来的是个什么
只有天知道
换个角度,现在就是只要你敢和女生谈恋爱,不需要结婚,自动财产除以 2
我看了下这次宣传的点一共有三条,可能我概括的不严谨,大家帮忙看看对不对哦。
1 为摆脱家暴进行犯罪,可以轻判,案例就是找亲戚一起把老公杀了,算无期。
2 冷暴力也算家暴
3 同居也算家庭成员
三条我都是分开看的,不敢连一起读,主要中专生,不太识字,没文化。
之前我是反对 k 签证的,但我现在认为,多一些印度人在中国定居,改造一下我这种底层龟男的性格和性观念,是非常有价值的。
人的观念要与时俱进,我也可以和印度人谈笑风生嘛,印度人多来一点才好。
继续加速大法。
油门就得踩到底,让牛鬼蛇神的表演更加极端一些。
领证就得爆金币,同居就得爆金币,后边保不齐会出现做爱爆金币,接吻爆金币,牵手爆金币,目视爆金币。
某些高高在上的官僚总认为,我把你头按住了,你就得乖乖给我喝水。
开玩笑,中国人 8 岁就会模仿老爹家长签字,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能由着你予取予求?
最后的结果,无非是黄毛继续大赢特赢,老实人继续买单而已。
看来还是麻豆传媒版本遥遥领先,人家早就告诉你了。
最高法、最高检、妇联,这三者的职权怎么混淆不清? 乱七八糟!妇联从根子上就是歪的。
1 事实婚姻回归?
2 检察院掌握立法权?再加上同居本身也不是特别清晰的概念,怕是要再下放释法权。
3 在一起生活一晚上发现不合适分手了算同居吗?
那如果在同一时间段内跟多人同居的,算是哪家的人啊?
简单科普一下,
最近几年,很多人学聪明了,
不领证了。
(这个大家都知道,领证意味着巨大的财产风险)
女的分手时想变现就产生了困难,
一般思路,就是告暴力伤害,强奸之类的,
然后等着调解拿钱。
但是男的也不傻,毕竟这么多司法实践摆在那,
就算你明着出轨,
他也不会碰你一下。
坏了,男的一不打人,二不发生性关系,
这下该怎么分钱呢?
司法机构急的直挠头,
于是才有了这个‘非婚同居 “,” 精神虐待 “算” 家暴 “。
一切目的都是为了分你钱,
懂了吧。
我看看还有谁不知道:
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和妇联的副主席
是同一个人

这个事情根本没有什么大棋,而且这种解释也不是一种通用的条例,即如果某些案子领导说要判但是找不到理由那么就用这个解释,其余的案子不用。因此你拿着以后的一些案子说这个解释怎么对应,人家根本不管的。
说白了这个解释就是因为中国设置的结婚年龄太高,但是现在低于结婚年龄的案子又实实在在的发生了,比如 19 年的包力案,男方根本不到 22 岁,那么按照以往的条例根本没法判,你说按照事实婚姻,可是年龄都不到怎么说?所以检察院紧急出台了这条解释,本质上还是 “我想管,但我总得找个理由说明我的合理性,至于合不合理另说,反正这个解释权归我,哪些案子能用哪些案子不能用都是我说了算”。
为什么不能不管?因为现在所谓的女性权益 “血肉疯涨” 只是一种塔在背后狐假虎威的赢学,如果塔不管不顾,那么平日里看起来无所不能的她力量就会一顺车软,例如大连工业的李欣莳,而且如果没有赢学撑起泡沫,等潮水褪去就会发现原本是多么低下。
为什么不降低结婚年龄?首先是长期以来的 “进步” 宣传导致不少人只会觉得降低年龄就是把人抓去结婚,某种意义上也是塔自己自作自受,其次是塔不能直截了当的说明这个目的,要不然更没人结婚了。
最后,这一切的一切看起来像不像房地产?明明行情已经事实上崩塌,还在死命维护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并且不断让人加大杠杆进入,那这种政策能有用吗?所有宣传看起来蒸蒸日上,事实上呢?
当讨论强奸的时候,这不等于 “同意”,那也不等于 “同意”,永远不说什么等于 “同意”。
当要分男人财产时,这等于 “家庭” 那也等于”家庭 “,永远不说什么不等于” 家庭“。
这件事请的本身就是对 “以刑化债” 的扩大化罢了。
近些年,会议精神,司法解释,早就已经大于法律本身了。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这些罪名本身是需要物证的,但是只要扣上个家暴的帽子,以保护女性的名义,就可以纯口供定罪。
通过扩大家庭的定义就可以扩大家暴的定义,然后就可以凭借家暴的帽子纯口供定罪,达到以刑化债的目的。
这就是为什么当讨论强奸的时候订婚不等于家庭,而讨论家暴的时候恋人等于家庭,本质上就是为了方便纯口供定罪,尽可能的将男人送进监狱。
胖猫正常恋爱,bl 家暴虐待,女人说男人是家暴男人就是家暴,男人被刀劈斧砍都不算被家暴。
打砸物品,扇耳光,用刀捅,“但”不能认定为家暴。知心姐姐根本懒得和你解释为什么 “但”,一个“但” 字,说你不是家暴就不是家暴。

知乎上看到一个,
说老婆出轨,老公回来发现了,让老婆写了认错书,
离婚时发院判老公抓老婆出轨属家暴,老婆在老公家暴的情况下写下的认错书无效,故老婆无过错,老公家暴属重大过错,
最后财产分割几乎都给了老婆,
我抄一下微博热评吧
有没有细则?同居几天算?难道一天就算家庭成员?同居期间干了什么才算家庭成员?什么叫同居?啥都不带来住一晚算么?还是带着被子 / 褥子 / 洗面奶 / 充电器来住 n 晚才算?啥都没规定,最后又是男去女处咋都不算,女去男处一晚就算?
那不是你法官说啥是啥咯,定义权在别人手里,那很可怕了
这是继山西立法 “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 之后,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结出的第二枚硕果。
很明显,坚定不移地扩大妇女权利和保护范围,已经成为国家意志,暂时不可动摇。
那么领导富商婚外同居
算不算重婚罪?
这个是啥?成了司法解释了吗?有具体的条文吗?
人大没有立法,也不是成文的司法解释。就凭一个发布会的某个案例,就可以对刑法的某个罪名扩张解释,非常不严肃。个人认为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危害性很大。
《全国妇联副主席》
那很显然了,只有某个性别的精神虐待才能被认为精神虐待
说了多少次了,要理解字面背后的真实含义,要领会精神!
国家经过几年的婚姻折腾,能利女的都利了,什么离婚冷静期。。。之类的手段也都用完了。
我们虽然看不到真实的统计数据,但国家内部肯定是知晓的。
国家已经非常非常确定,我国的结婚率已不可挽救!
国家也非常非常确定,未来我国婚姻必然走向消亡!
所以呢?
你们这群国男,以为不结婚就可以逃避婚姻的责任?
“婚姻的责任” 用词太雅了,用大白话说就是,
你们这群国男,以为不结婚就可以不当女人的 ATM 和血包了?
图样!
国男这点小聪明在权力面前,屁都不是!
检察院一个通知下来,那些喜欢耍小聪明的,天天高喊不婚不育保平安的国男直接傻眼了!
当对女性不利时,别说同居了,订婚不等于结婚,隔空强奸也是强奸!
举个例子,
男女谈恋爱,未婚,女的如果突然得了重病,以前的话,男女大概率会分手。
而现在男的就跑不掉喽,
因为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男方必须无条件的承担照顾和治疗女方。
或许你会问,倘若是男方突然得了重病呢?
不好意思,由于双方属于未婚关系,所以女方没有任何照顾和治疗男方的义务。
恋爱男女之间的暴力,正常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法处理就是,为什么要非要 “视为家庭成员”?
因为那不过是用来掩盖女方无限权利,男方无限责任的幌子罢了。。。
当事态对女性有利时,“同居就算结婚”。
当事态对女性不利时,“订婚不代表结婚”。
主打一个进退自如,未婚女性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随时转换 “同居即婚姻” 和“非婚自由人”的状态。
正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婚姻法算个屁,不如检察院的一个通知!
你们这群耍小聪明的国男不是不结婚吗?
你们这群耍小聪明的国男不是喜欢天天在网上宣扬不婚不育保平安嘛?
你们这群耍小聪明的国男不是以为只要不婚就可以避免为女性无条件的牺牲和付出吗?
结果被权力一耳光打成赵鸿刚!

结婚,你作为丈夫的权益,多少还能得到点法律的保障!
不结婚,你作为男友,就只有风险,权益为零!但依然要承担全部丈夫的责任!
那么你结不结婚?聪明男!
再举一个未来可能发生例子:
未婚同居的男女,战争来了,男友爱国,应征入伍!
男友上战场,伤了,残了,瘫痪了。。。女友可以随时分手,因为没有结婚嘛,凭什么要老娘照顾一个残疾?让他老爸老妈去照顾一辈子吧。
男友上战场,死了,有抚恤金,女友可以理直气壮的向男友的父母要求分钱,因为 “同居视为家庭成员” 嘛,当然有权获得抚恤金的一部分哦。
正当国内的一群蠢货还在嘲笑法国男人离婚后还要继续养着前妻时,老大哥一击重拳直接砸晕!
没结婚你一样要养着!
死了都要爱!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意思就是说被废除的事实婚姻又要来了?如果事实婚姻不成立,那她这个家庭成员又怎么成立呢?
我是举双手赞成事实婚姻的,这年头,包养不犯法,PC 犯法我一直觉得是有问题的。
重启事实婚姻,婚外包养的以重婚罪论处,多好。就怕这位妇联副主席扛不住这压力啊,话说别到时候她自己也反对事实婚姻?那就有意思了
再快点,发明个 “跨时空同居”: 同住在一个小区,日常活动路线有重叠,即可由女方认定同居。

想学法国人只同居,不领证,提上裤子就跑?
你再给我学一个?
最高检最高法的女拳师肯定是最先知道风声的。
当房子着火了,她们是第一个看到火星子的,船要沉了,她们也是第一个看到漏洞的。
所以她们才要抓住窗口期,疯狂捞金,应捞尽捞,能卷多少财宝卷多少。
然后跳上救生船,再命令船赶紧开走,就类似泰坦尼克那样。
结合 k 签也是女拳势力主张提出的,所以她们的目的很明确了。
很简单,因为第一批大龄剩女马上到退休的年龄了,同时结婚率越来越低。
要退休的这帮大龄剩女,这批人年轻时有父母兜底,现在这个年龄,父母就是没去世也近乎失能了,那这批人后面靠谁管?包括其他那些没结婚的女性,就业环境越来越差,女性就业率血崩,财政可没有多余的钱养她们了,又没有结婚,靠一张结婚证分男方的钱她们也行不通。
那就把同居也算入家庭成员,给分钱提供法律依据。大到未婚夫,男友,小到炮友,嫖客,都可以算同居,毕竟同居一天一小时也算同居对吧,更别提两人不在一个空间都可以判定强奸,非亲历不可知
意味着不用结婚也可以分家产
结婚证成废纸了
另外没有公布同居标准
所以以后要和女友睡觉千万不能在家
都要去宾馆
或者说只要睡一觉就算同居?
我国男女关系彻底进入黑暗森林模式

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就能分掉你一半财产
当初心动成今日劫难
家底清空只剩一声叹
一切书面文字的目的,都是为转移男方财产做背书
结婚率爆跌,男性越来越恐婚以后,采用的办法。
现在不是很多男性想的办法是只同居,不结婚,来保全自己的财产吗?现在让事实婚姻回归,是有利于女性通过事实婚姻,增加男性在同居期间的义务的。
不过呢?婚前同居,这是大多数中上层男性,采用的方法,这种东西,能不能通过,还不一定。不要认为中上层男性掌握级权力和金钱就不怕,这多了一个突破口,有时候就多了一个被攻击的借口。
那为什么大同案还能判强奸既遂啊?这么说女方已经属于家庭成员了啊。
哦,11.25 认定的,大同案真冤
各位公司老板
最新版本是这样的
我一天八个小时都跟老板在同一个公司,持续了大半年,也有微信聊天记录,这算同居了吧,离职的时候我怎样才能分走公司的一半
一线城市的司法效率是极其高的,晚上提交起诉状,第二天上午就可以受理,你想惹麻烦吗
“你说依法治国我都想笑”
以前有视同缴纳,现在有【视同已婚】,马上就有【视同共同财产了】。
欧美知道他们的婚姻法搞出了大篓子,但积重难返,最后只能另起炉灶,搞一个自愿同居的伴侣关系的平行系统,来绕过错误体系。
作为结果,新生儿中非婚子的比例,直接冲破天际

但从好的方面想,至少他们在生育率加速下滑的历史进程中,尽可能的提供了一个缓冲垫,延缓了生育率的进一步腰斩。
中国目前已经是标准的晚婚晚育国家,平均初婚年龄已经赶上了欧美,离婚 / 结婚比(每年,非总量)也赶上了欧美。到了民怨沸腾的最近两年,年结婚率甚至已经低于美国了。
而中国的生育率,已经到了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地步了。
如果要摸着石头过河呢,欧美国家独立于婚姻制度的同居伴侣制度,尤其是其经济上各自独立的部分,是目前唯一成熟的替代制度。
但正如著名的笑话里所说的那样:
“叶利钦向全体俄罗斯公民发表演讲:‘公民们,在苏联的统治下,我们的国家已经
走到了悬崖的边缘。
现在,我终于可以自豪地宣布,推翻了苏联的统治,我们伟大的俄罗斯,终于
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生动诠释了什么叫权力会腐蚀大脑。
被权力腐蚀掉的大脑会有三个明显特征:第一是认知能力急剧下降;第二是道德感极度缺失;第三是没有同理心。
认知能力急剧下降在这里的表现就是,用扩大家庭暴力的方式惩治家庭暴力,稍微有点儿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不会这样。
这就相当于为了打击毒品,把抽烟的人都算成吸毒了。这不就是给真正吸毒的人打掩护吗!
道德感极度缺失,表现在完全否定道德的作用,企图用法来消灭道德。
为什么要同居?不就是想用这种方式来观察双方的人品吗。这大姐直接就使用暴力机器不许你观察人品,用锋利的法律消灭道德对人性的缓冲。
没有同理心,表现在不给人选择余地的霸道行径。
给大家留出选择余地,是人类的大智慧。比如工作有试用期;买东西有退货期;就是去看个电影还得瞧瞧预告片儿呢。。。
但对于脑子被权力腐蚀的人来说,理解不了这个。他们只能理解非黑即白,什么都爱搞一刀切。
总之这种人如果放在互联网上就是二极管,会被群嘲的。但人家却是坐在关键位置上,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
注意,是婚前同居而不是同居。
一般领导都是已婚,和小三住一起不算家庭成员
既然司法在指导思想上还是进一步 “保护女性”,我们男性作为“潜在施暴者” 也一定充分的自省自查。我们千万不要给司法系统找问题,添麻烦,加成本,我要做的是 “合理合法进行群众监督” 和“自我检讨”
我相信司法有的是有充分的资源来主持正义,来保护女性,来制裁那些渣男败类们。无非就是多耗一点司法资源而已,在今天,被证明是值得的!
众男同胞我奉劝你们,不要顽抗,聚就一定不要聚了,铁拳打击就是这种恶性行为,这也恰恰证明了你们的犯罪倾向和劣根性。真被逼急眼了做孤狼,我也要骂你们是反社会分子;更不要散是满地屎,搞什么游击战,持久战,有韧性,有智慧。总不会还要冷静的把握一个度:只消耗,不决战吧?
不给我们男女司法平等,那是综合考量的结果,倾斜女性,本就是最大的公平。我们男性总不能因为这个就力所能及的恶心它们司法。它们本身的案子多又忙又累了,怎么就忍心继续给它们添麻烦,传恶行,耗资源?对于
答主这样的知乎好法官个体,我们平时要尽量给予正面反馈,提升他们的社交体验,不要隔离掉它们作为个体与大众开诚布公、争取交流理解的渠道。
我们也要清醒的认知,男女的司法问题,其实是社会问题,是经济问题,这是一场零和博弈,而是 1-1 大于 2 的神奇模式。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后面十年,必须有人为女性群体买单,那么为什么不该是我们男性呢?男人生来不就是应该吃苦抗事情的吗?而司法未雨绸缪所做的,只是让一部分缺乏觉悟与担当的男性,负起他们应尽的责任而已。这完全是为了” 稳定 “,眼下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不恰恰是说明它们娴熟运用法律的专业之处吗?不是正好保护了他们的司法公信力吗?法律和法条是由人来使用的,刀子可以杀人,也可以救人,还可以做菜,难道男性同胞们会不相信我们春风一样的法官和检察官们吗??
兄弟们,再次强调,眼下这只是男女内部一点小纠纷,它并不是对外你死我活的战争。在男女司法问题上,司法只是来调解,来监督的,你们把愤怒矛头对准司法,不如多找找自身的问题,做好了自己。如果主动把女性的经济问题一肩抗下,难道司法会冤枉你,会让你蹲监狱而不是去好好工作还债?蹲在局子里的牛马不是好牛马,只是浪费社会资源而已?司法如果有所顾及,一定是担心男性走上歧途,不听劝告,浪费这个美好世界的资源。
要知道,我们司法出发点首先就是好的,哪怕司法程序上牺牲一点点的公正与公平,哪怕背负了一定的骂名,但是它们保障了社会层面上的 “稳定优先”“矛盾不出家门”“降低治理成本”。我们不光要讲法,更要讲情,讲法官的共情,讲女法官世界里、视角下的情。
最后,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上司法一直是我们的靠山,是保护者;那么在男女的司法问题上,它们也一定不会是对手,不会是帮凶。我相信司法,希望男同胞和我一样相信它们,相信我们会像它们对待我们一样对待它们。
所以,大家一定要摒弃和拒绝
和
的那种方式,用咱司法自己的机制去消耗宝贵的司法资源,他们不依不饶的用各种社交手段,破坏咱们司法的公信力,放大了大众对它们的负面情绪,提升它们处理司法事务的成本,这种行为一定是错误的!!
不管是时间成本还是其他成本,我们都要替司法系统珍惜,我们要体谅和理解它们;我们要尽量配合,尽量少举报,哪怕让它们少开一次庭,少写一份材料?少接一个问询电话呢?这也是一种善良吧? 毕竟司法它们只是想让我们男性担起应有的责任,如果因为这个就不知好歹的仇视和报复它们,还有天理吗?还有王法吗?简直是丧心病狂!
以眼还眼,以眼还眼的思想,就是最大的错误,就是破坏文明信任的基石。而相互伤害,并不是统战价值,并不值得鼓励,只有听话听劝的才是好孩子,真男人。
欢迎男同胞和我们一起,用理性的决策来做男人该做的事。比如转载本文,支持司法,抨击追风老叶等。
也劝大家保持幻想,理解司法,勇于担当,努力奉献!
简单
之前有个全网热议事件,女主角网名 “白盼雪”,坐男友的车出了车祸,造成部分截瘫,现在人还在抖音起号爆米呢。
男友一家为了治疗花钱花的肉疼,加上女方逼的太紧,无奈让她起诉吧…… 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具体怎么判不清楚,但如果按照最高检的相关说法,女方被认定家庭成员,那爆米的程度就大大提高了。
男方要是否认同居情侣关系,哦…… 强奸警告。二选一,你选吧……
如果你认为男生不也可以通过认定婚前同居关系,爆女方大米吗?
哈哈,你要真这么认为,那你这辈子有了。你只需要把所有关于两性的法律解释无脑理解为最大限度利女就完事儿了,就像无脑相信国足在世界上的对外表现一样,公式做题又快又准。
回来吧,逝去的事实婚姻——
大手不满足于婚姻关系的管辖——
结婚率也不满足于领证的象征——
此法甚好,好在说明了历史是螺旋着螺旋的
也好在法律意义上承认同居等同于家庭关系,同居过相当于二婚,乃至多婚,为离异人士提供了相对平等的婚姻条件
三好好在为同居证的颁发奠定了基础,我个人提议颁布同居证,设立同居率,纳入结婚率的计算修正公式
四好好在从上学 - 工作 - 恋爱 - 结婚 - 同居全方位立体式的完善法律保障,体现了一个文明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只有人才拥有这些权利,只有文明国家才重视人的权利
官方认定,同居过的就是有婚史咯
多人合租岂不是重婚罪?李小璐这种岂不是要抓去坐牢?
是否结婚,有结婚证作为绝对的区分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是什么?
检察院的跳出来 “认定”?你是最高法还是立法机构?
现代很大一部分婚姻是先同居,然后时间长了不小心就怀孕了,结果不得不选择最简单的办法补个证。现在最高检认定同居等于结婚,相当于变相阻止年轻人婚前同居,相当于阻止一大批被迫进入婚姻的人,除了不利于统计局对其他所有人都是好事。
既然如此,不如趁热打铁落实一下婚外同居认定属于重婚。
我记得刚普法过,订婚都算强奸,没领证啥也不是;现在怎么又婚前同居都算家庭成员了,又跑出来一个精神虐待这种口袋罪。
以后打个炮都得分一半财产呗?
利好女性爆金币啊
天大的利好啊,打击面一下扩大到同居了,同居了一天算是同居的家庭成员么
这同居认定可以爆 “老外” 的美元啊欧元,性价比直接拉满
不过国内的女性大部分都是囊怂
就看有几个有胆识的女性能抓住风口起飞了
1:7 左右的汇率,啧啧啧,这个收益率弄不好比电诈都高呢
坚决支持!更希望能够发放婚前同居证,并联网留痕,解除同居关系后,也请出具相关凭证,标明已同居、未同居、离居等,以便广大汉人婚前能够识别它人的家庭成员,更好维护国女权益!
以我对 “春风” 们的了解,这条法律真实执行落地就变成了 “只要同居就是认定夫妻关系”。
如果你是一名合租租客,再过几年在陕西、河南等省,退租时估计就可以获得同居室友财产的一半。
我可以保证未来十年内,肯定会有以下新闻:
《法院认定同居,保姆陪伴十年,男子死后和儿子平分财产》
《合租室友互生情愫,未同房仍可分财产一半》
《陌生室友合租超三年,申请事实婚姻分割财产》
我想起之前另一个问题:为什么陪审团制度不适合大陆。
再不靠谱的陪审团,都好过春风法官,所以陪审图制度怎么能适合大陆,绝对不能适合。
你看,自由裁量权都快玩出花了。
什么叫同居,什么情况下的同居可以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了能怎那么样?
我都能看到自由裁量权策马奔腾了。
以前我们以为,领了证才叫一家人,动手打了人才叫暴力。
现在,一切都变了。

11 月 25 日,最高检召开了一场名为 “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的新闻发布会。
在这场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同时兼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葛晓燕(注意这个双重身份)明确提出了两个关键点:
1、同居即 “家人”: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2、精神亦 “施暴”: 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官方的说辞是 “保护更加立体全面”,但咱们作为在红尘中打滚的男人,必须得读懂这背后的潜台词:法律介入私生活的门槛降低了,而 “罪” 的定义范围扩大了。
我不反对手撕渣男,也不支持打老婆。
但这个新规的落地,从两性、社会、法律三个维度来看,对普通男性意味着巨大的 “不确定性风险”。
以前,同居是恋爱的进阶,是婚姻的试金石。
合则聚,不合则散。
它之所以区别于婚姻,就在于它没有法律契约的强制捆绑。
现在,新规告诉你是:只要住在一起,你们就是 “法定家人”。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你在一场尚未承诺终生的恋爱关系里,提前背负了婚姻法律体系下的 “高压责任”。
解读: 同居的 “灵活性” 消失了。
当恋爱关系被强行赋予 “准婚姻” 的法律责任,男人们在选择进入一段同居关系时,必须慎之又慎。
因为一旦同居,你就等于半只脚踏进了 “围城” 的监管区。
相比于肉眼可见的 “身体伤害”,“精神虐待” 的边界在哪里?
法律最怕的就是 “主观性”。
在目前的舆论环境下,男性往往被视为强势方,女性被视为弱势方。
一旦涉及 “精神层面” 的指控,取证难,但扣帽子容易。
当 “让她不开心” 有可能被上纲上线到“法律层面的暴力”,男性在家庭话语权中将进一步处于劣势。
这就像悬在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掉下来。
这几年,结婚率为什么低?
因为男人们发现,婚姻的性价比在降低,而风险在无限拔高。
现在好了,不仅仅是婚姻,连 “同居” 这块最后的缓冲地带也被 “法律化” 了。
这看似在保护女性,实则可能导致两性关系的进一步 “隔离” 和 “对立”。
男人们会因为害怕触犯模糊的红线,而不敢建立亲密关系。
对此,我的看法很明确:执行层面的 “模糊地带”,极大概率会成为老实男人的噩梦。
既然规则变了,我们的生存策略也得变:
1、慎重同居,拒绝不清不楚的 “搭伙”:
不要为了省房租或者所谓的一时冲动就住在一起。
一旦形成 “共同生活事实”,你就进入了射程范围。
现在的同居,不是过家家,是 “准事实婚姻”。
2、警惕 “情绪勒索”:
对于那些习惯把 “你伤害了我的感情” 挂在嘴边的伴侣,要保持高度警惕。
在 “精神虐待” 入刑的背景下,情绪不稳定的伴侣就是一个不定时炸弹。
3、留痕意识(虽然很无奈):
如果发生争吵,尽量在有监控的地方,或者保留聊天记录。
这不是阴暗,这是在当今这个 “小作文” 和“泛家暴化”时代的必要防御。
证明你没有 “精神虐待” 她,可能比证明你没打她更难。
最后:
我支持严惩真正的施暴者,无论男女。
但我们坚决反对将法律作为干涉私密情感、无限扩大打击面的工具。
当 “家” 的定义被强制改写,当 “爱” 的博弈变成 “罪” 的裁量,兄弟们,保护好自己,比什么都重要。
如果您愿意点亮,真的万分感谢:这意味着会有更多男性看到!
为男发声,真的很需要你的力量!
莫名其妙!
还特地把同居中的暴力行为 单独拎出来算家暴,为了这碟醋包的饺子?
那以后
结婚是家庭成员 → 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 发生关系属于家庭成员 → 亲吻 or 拥抱 or 牵手属于家庭成员 → 看到就属于家庭成员。
https://weibo.com/2656274875/QfuRu3kcJ
看案例,目的不就昭然若揭了么。
所谓典型案例都是男伤女,所以想严惩什么性别,想从宽什么性别就不用说了吧?
尤其是家暴本身就是近乎单向的,尤其是典型案例五《被告人冯某甲(男)因不满妻子的言语念叨,持菜刀连砍妻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 10 余刀,致妻子重伤二级》这个所谓的《言语念叨》大概率是尽显文科之美的春秋笔法,而且明牌女的说(骂)你没事,但你动手就是你的不对了(没说动手就没问题,但俄乌战争上我们塔可没直接认定俄有问题,而是说要综合考量,证明也不是那么单线条啊)。那咱们不动手,再想想其他情形呢,比如你不搭理呢,那是冷暴力,还是家暴。。。
而且,东大社会广为宣传的丈夫要上交工资,t0 也借此要求丈夫甚至男友上交工资,这种典型的经济控制以及拒绝丈夫性行为的性控制,在东大都是不列入家暴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第一章 - 施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能说塔在系统性偏袒上面,真是没得说!
按照这个解释的话。
那那个白映雪的事情,她男友岂不是妥妥的遗弃?
毕竟都已经走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了,出车祸后抛弃高位截瘫的她,拒绝给付医药费并称法院见,依法属于遗弃吧?
我记着以前的妇联是妇女儿童联合会
现在的怎么是妇女联合会了?
是我记错了?还是后来改了?

问题来了:如果婚前同居就算家庭成员,那婚前给付的彩礼和嫁妆算不算两人的共同财产?分手了男方能不能拿一半?
男的不结婚,女的债务快爆炸了
同居一段时间,可以主张事实婚姻,男性花的钱和给女的还债的钱就不用还了
男的给女的还债,花钱,没结婚,男的起诉,女性可以主张事实婚姻不用还钱
本质是对抗男性起诉未结婚要求返还财务的诉讼问题
这是被动性防御,主动性进攻比较少,但是不能说没有,就是女性主张事实婚姻,然后主张让男的帮忙还债,或者分一部分男性的收入。
诬告的门槛较高,即使检察院都暗示的很明显了,但是大多数姑娘还是没能走到那一步
但是男性这边不给女的花钱,花钱也是有条件的奔着结婚去的
导致女性的债务越来越高
所以事实婚姻可以规避这一点
其实就是事实上的法律层面上,对性进行市场化,跟你睡,是有价格的
在法律上把性等同于婚姻,只能说婚姻市场快崩溃了
北京相亲男女比例已经到 1:9 了
谴责那些县城 AAA 水产批发陈哥,AAA 土方王哥
直接几周花个大阈值,顿顿人均 300-1000,睡几次分
有些女的愿意给你生孩子,怀了,大哥们不承诺,不结婚,不领证
有钱就借,大龄剩女雅典娜不就这么被拉萨那个骗走 20 万投资款
大哥们花一两万生个孩子,比那些花 80 万结个婚还感觉扣扣索索的气势还足
这些男的太可恶了
还是嫌结婚率和出生率太高
这是把有意向结婚和非婚生子的路都堵上了
利好飞机杯和娃娃产业,赶紧买点相关股票去
顺便提个疑问,司法解释一般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最高检这么搞,连同居怎么定义、家暴怎么定义都不给就出个司法解释,这是为了扩大春风法官、知心姐姐的自由裁量权?
细思极恐
以前是结婚风险高于嫖娼,
这下子谈恋爱风险都高于嫖娼了。
说什么男女平等的人麻烦看看这个旧闻:

相当于把事实婚姻抬回来了,反家暴是一方面,甚至可能是表象,实质是这种家庭成员关系是否会扩大到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不过这也并不意外,近年以保护妇女名义研究同居的财产关系已经很多人在做了。下一步要关注的是,家庭成员是否会继续扩大至非同居恋爱关系。
那和几个人同居的,她的 boyfriends 算什么呢?
这又是个标志,历史又再重演,苏东波将很快重现,这是个历史规律来的,只要这个现象出现,就代表着一个国家进入了生命末期。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拭目以待吧!
为了进一步扩大女性作为包税人的权限,“咱妈” 是煞费苦心啊。
这应该是最近发生的一些事情,让最高检发现了一些 bug,所以紧急更新了。
我只能说想离的趁早离吧,现在法律已经开始从源头抓起了,到时候别说离婚,分手都扒你一层皮,那些像最近喻恩泰为了离婚使用的小妙招以后就用不上了。
现在退出婚姻,不亚于在楼市快暴跌时高位套现离场,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下边这个问题
如何看待最高检发布:为摆脱家庭暴力实施伤害或杀害行为的,视情节依法从宽?
今早看到这个新闻,头皮发麻…… 如果婚前同居就已经是家庭成员,那为什么还要领证?
老百姓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提前一步躲开。
愿意结婚的也不愿意领证了,不愿意结婚的连同居都不敢了。我估计以后就是快餐、不过夜、规避同居。
这题我会答啊,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以后,要是男的出事女的跑路那就是情有可原,女的出事男的跑路那就是罪无可恕

香香软软仙女宝宝受委屈了!怎么能没法可依呢!
赶紧打补丁,改一哈
所以?在补丁出来之前为啥男女朋友关系能变成家庭成员?是有法可依,还是有女可依,可见一斑
下一步就是同居不一定要在家里,去酒店也算。
可以看出, 洪学的阴魂不仅没有消散,而是越来越具现化了。
酒店业利好?
以后都别同居了,开房间吧。
就怕过几年出台一个只要确定情侣关系就是家庭成员的政策……
这个规定,检察院出的有些疏漏啊,如果不同居,只是交男女朋友呢,那是不是就没法管了,没法维护女性权益了。
所以,我出个建议,让那个在武大学法的大官推动一下。
把婚姻分级,就像驾驶证分 ABCDE 各个级别一样。
E 证,适用于男女朋友关系(不含同居)。
D 证,适用于同居关系。
C 证,适用于结婚时间(现在我们说的领证结婚)不超过 3 年。
B 证,适用于结婚时间 3-7 年。
A 证,适用于结婚时间超过 7 年的。
E 证、D 证由检察院来发,这样就不怕民政局反对了,只要女方拿着两人的身份证,来检察院即可登记,解除也要征得女方同意。
E 证登记超 3 个月,即自动升级为 D 证。
D 证登记超半年,即可升级为 C 证。只要女方拿着检察院开的证明,即可去民政局换取 C 证。
C 证之后,升级只看时间。到时间,换不换证都不影响证书升级。
婚姻证书级别越高,当离婚时候,法官要越维护女性权益。
A 证,直接判处男性净身出户;B 证,超 80% 财产归女性;C 证,超 60% 财产归女性;D 证和 E 证,女性分得的财产不得低于 50%。
大家说,这样好不好,结婚率极大提升,女性权益又得到了极大的保护。
没看懂,标题是惩治家庭暴力,具体内容里又把婚外同居视作家庭,而众所周知,家庭里的暴力一般情况下惩处的力度是远小于普通社会关系的,很多时候都是调解了事。请问这是惩处暴力,还是纵容暴力?
或者惩处家庭暴力只是一句噱头,真正的想法是帮助同居的女性获取男性的经济利益?
这是必由之路。看到峰会精神我就知道会有这天。
只能 205% 支持,否则还能说啥呢。
抢了高桑的头条对长宁人也算是好事吧,很快就能重回生意规模巅峰。县城婆罗门也可以松一口气,这轮公子献头没用上。
修复了东大男性不结婚就法律上不共享财产的 bug
其实实际上不结婚也能通过判决共享财产,不过现在把这个判决给有法可依了
为了给那个虐待罪擦屁股,就开始随意释法,谁说我国不是判例法?
从政治立场上来看,我甚至可以算作一个粉红,但是唯独在性别问题上我是坚决反塔,反对老鼠上桌的。
至于什么新规定,新法律,你就记住一条:
中国的所有关于性别问题的新法律,都是奔着扩大女性权利,增大男性义务的基础上实行的。
因为中国女人实在太烂泥扶不上墙了,所以妇联绞尽脑汁让社会和男人给她们兜底。
远离女人,把跟你没有关系的女人排除出你的利益圈子是最佳策略,无论如何不要让女人以及她背后的塔可以影响到你的相关利益是当前最优解。
以后男生和女生发生关系,就是同居,就可以合法分钱。
上面人懂,不懂都是装的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 忌讳越来越多,老百姓只会越来越贫穷,无论物质还是精神;规矩越来越多,可以让有心人钻的空子就会越来越多——网越密,则越疏。
我们现在就在往这条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是不是发个消息确认过恋爱关系,也算家庭成员?

首先,我并不反对双方在恋爱关系中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但这应该是发乎内心道德的行为,而不是依靠法律去约束的。不讳言,我认为如今人情淡薄的原因之一,就是各种奇葩规定的出台。
男女从相识到相知,双方肯定是以爱为前提的。现在的情况是,小两口相信,可是别人不相信。这不就是 “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吗?拿少数案例去影响大多数正常男女的交往,去制造不必要的戒备和矛盾,这是对如今每况愈下的婚姻和生育率打强心针还是伤口撒盐?
其次,任何的暴力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该被社会给惩罚和唾弃的。而单拎 “婚前同居” 出来,无疑会让更多人抛弃原有的道德认知,然后无脑站性别立场,这是生怕男女对立还不够严重是吗?
最后,怎么定义精神暴力?**这样会不会滋生出故意制造 “精神暴力”,以此牟利的群体?**我们常人难以想象,但挖空心思想不劳而获的人思路可多了。比如故意惹怒另一半(无论男女),然后诱导对方发一些愤怒之下的话作为证据,法律又怎么判断真假?

既然说婚前同居也是家庭成员,就该知道小孩子都知道的一句话——清官难断家务事。
现在我们国家难道充满了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吗?我活了这么些年,还真是只闻其名,不怎么见其实呢。所以,整天宣扬负能量的是谁?整天教人自私自利的是谁?整天提醒要注意身边人的是谁?
谁都不可信,那该信谁?谁都不可靠,只靠自己?这样的人生有意思吗?

以前没这些乱七八糟的规定时,男男女女日子都不过了?以前没这些东西的时候,我们难道个个都是渣男渣女?以前没这些东西的时候,我们凭借各自的道德来约束自己,这样很成问题吗?
有人说这法律早就有了,可是有就有呗,放在那儿有备无患也没人说什么。大家没碰到实际问题,也没几个人需要知道。现在变成新闻重申出来,又是几个意思?
个人是极度反感任何暴力行为的,但我更反感一个充斥冷漠、机械化的社会。
我就说一点。
家庭暴力行为在行政和刑法方面来说都属于 “减轻项”。
简单来说,你走路上,看到一个陌生人,给他(她)一耳光,要么赔 1000 块(可商议)要么拘留三天。
家暴只要你不打出轻伤二级以上毛事没有。
打出轻伤二级,如果是陌生人,一年实刑或者花几万买谅解书,然后还要蹲三个月。
如果是家暴,拘役三到六个月。
重伤:陌生人,七年起步,家暴,三年起步
致死,陌生人,无期到死缓,家暴十年到十五年。
这就是这个文件的真实意义。其他你们说啥都是你们对。。。
这就是真加速啊
女性纸面权利越大,则相应的女性社会整体权利越小
把灰色地带消灭干净,那就非黑即白了,与其在枪林弹雨的高风险黑色地带冒死,不如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支!持!
法律再好,也要认定。
所以这个解释条例,好的一面就不必说了,这都是媒体愿意宣传的。
这里不好的一面,可能是什么呢?
1、难以认定的问题。什么样的同居才算 “具有共同生活基础”?是同居一个月、一年,还是仅仅周末同居?普通的异性合租室友发生冲突,是否算家暴?
2、未婚同居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不像婚姻那样具有契约性和社会公示性。过度将同居关系 “家庭化” 处理,是否会让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情感纠纷?如何防止一方利用 “精神家暴” 的指控作为分手谈判的筹码?
在现在男女对立的大背景下,尤其是这里的权力与私生活的边界,以及如何防止诬告,才是更多的人希望知道的,而不是单纯讲一些政治正确的话
什么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司法解释,扩大法律的适用群体范围了?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
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什么事?
这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
看到一些高赞回答还在讲什么家暴、什么精神虐待之类的,我只能说完全没抓住重点。
咱们啊,还是要先复习一下著名革命老区法国的婚姻思潮的演变过程:
在故事最初的时候,坚定着传统基督徒信仰的主流白左塑造了最初的传统婚姻体系,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历史的车轮开始了转动:
第一步:为了保卫女方的权益,对于离婚分割财产事宜,法律体系严重的偏向于女方,并要求男方承担极重的离婚后抚养义务。
对此,法国男性的应对思路是:只恋爱同居,不领证结婚。因为只要没有领证,就不算是婚姻关系,就可以避免被割韭菜。
后果是:法国领证结婚率暴跌。
第二步:你们这些男性居然想妄图通过不领证的方式来逃避韭菜义务,法律必须对此严厉打击,于是出台了民事同居制度(大约相当于婚姻制度的削弱版),把民事同居协议也视同弱化版的婚姻关系受法律认可,目的不在于扶持结婚率,而在于要把你们这些逃避婚姻的韭菜重新抓回来,继续被女方收割。
这中间还有个很有意思的小插曲,为了避免这群法国 gui 男们认识到这个目的,他们推出民事同居协议是打着为同性恋等少数群体设置的,只是不限制异性恋也参与进来而已。因为当时法国婚姻需要异性恋,导致同性恋没法领证,那群瓜皮就认为受到了歧视不公,于是上方就顺水推舟的搞出了这个民事同居协议,于是得到了广大弱势群体(比如所谓的 LGBT 之类的)的广泛支持,但主流群体,尤其是法国 gui 男们其实还是很有疑虑的。但很快,这个打着替同性恋开绿灯的制度,由于削弱了婚姻关系的各种强制保障(比如遗产继承等),仅保留了关系内的互助、共同资产、共同债务等权责利,很快被 “聪明的 gui 男们” 自以为抓住了可以利用的弱点,于是,这个民事同居协议的主要使用者占比中异性恋超过 90%,远远超出当初 “为同性恋开绿灯” 的幌子。
于是,男性们再一次掉进了切割财产的深坑中,因为这个民事同居协议虽然不讨论遗产继承,但对于共同资产、共同债务是认可的、对子女抚养也是认可的,再叠加实务中各种倾向于女方的骚操作,男性再次被收割一轮。
第三步:虽然男性再次被收割一轮,但愤愤不平的法国同胞们仍然放不下下半身那点事,抱有侥幸心理:既然签协议就会被收割,那我不签协议总行了吧。
法律怎么会让你逃脱收割呢?很快,“事实同居” 登上了政治舞台:虽然你没签过任何协议,但只要同居了,你就得付抚养费,尤其是子女抚养费——什么?你说子女不是你亲生的?对不起,法律不允许亲子鉴定,哪怕不是你的种你也得付。
第四步:不甘心的男性们总是要再挣扎一下:虽然同居就要被坑,那什么算同居,咱还是可以掰扯一下吧:没有长久住在一起(比如你女朋友只是周末过来住一下)应该不算同居吧。
很快,法律就给了这些男性一记重锤:虽然法律规定了认定同居的各项规则,但实务中,只要住在一起过(不论长短时间),女方主张同居事实的,法官都会倾向于女方予以认可,哪怕是女方替男方交过一次物业水电费都行,拿着这个单据就能证明同居了,就可以开动收割机了。
最后,男性同胞们终于死心了,现在恋爱方式变成了约会式恋爱:各自出门,到目的地碰头约会,办完事各回各家——最好甚至都不要让女方知道自己的真实住址,因为法律有可能以 “女方能在法庭上清楚说出男方的准确住址” 而判定同居成立。
再叠加愈演愈烈的各种政治正确 LGBT 之流,以及法国社会的外劳、移民等问题,婚恋纠缠在其中,终于炖成了一锅烂泥。
那么问题来了,最高检这个认定,是为了 “家暴” 这个事情,还是以此为由头,重点其实是推进 “婚前同居是家庭成员关系” 这个事情?
为什么硬生生要发明一个 “家庭成员关系” 这么个四不像的法律术语出来——当然是为了避免法律冲突——毕竟他们不能明目张胆的说婚前同居也是婚姻法律关系——这违法太明显了嘛。
但问题在于,如果被认定为 “家庭成员关系”,那么请问,家庭成员关系涉及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划分?与婚姻关系有多大区别?
或者说,更直白的问一句:作为革命后继者的东方大国,我们现在走到法国老区的哪一步了?
一个人抽了另外一个人大耳光,不分男女,对象可能是医生,可能是邻居,可能是室友,可能是地铁上的同乘,可能是路人,可能是排队的相邻者,可能是同事,会面临怎样的后果?通常是在调解之下,赔偿几千到一万。调解不果,可能要拘留几天。
如果被打对象是丈夫 / 妻子,子女,即使报警,处理方式肯定不同。这意味着作为家庭成员,本来就自带某种程度的施暴权和被施暴义务。
利好少数没钱爱打女人的男性和少部分能忍辱负重图财的女性。
利空大部分上班族男性和大部分不打算通过婚恋谋利的女生。。
看不懂立法者意图。
那一个结了婚的男人跟一个女的同居,这个女的也算他的家庭成员是吗?
法律原来是支持纳妾是吧
再加一句:最高检算个什么东西,无法无天了,你有能耐你自己去立法去,你他妈有能耐你独立建国去
既然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
同居一天或半天或一个小时也算家庭成员吗?
都是家庭成员了,给家庭成员点钱怎么了?
本来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要说是家庭暴力
厌恶疗法(Aversion Therapy),是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学说实践,将要戒除的目标行为与某种不愉快的惩罚性刺激结合出现,以对抗原已形成的条件反射,形成新的条件反射,用新的行为习惯取代原有的不良行为习惯。
只要是接触国南多的都知道,炫压抑是很难治的,一旦发展到晚期甚至会精神失常跳河,咱妈不惜 Cos 杨永信都要把国南治好,她温我哭。

好事啊
既然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那么就发同居证吧 留档留痕 人人可查可调——你总不能一张嘴就跟我是家庭成员了吧?
你看是男的急眼还是女的急眼
其实后半句没啥问题,问题是前半句。
婚前同居按家庭成员算,那同居分开分不分钱?同居后的钱算不算共同财产?同居在某一方的房子里,同居结束分不分房产?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就是路边一条,具体什么意思得看判例,所以让子弹飞一会,我怀疑这一次是奔着同居分钱来的。
补充一下
没看到是最高检,那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怎么你们最高法和最高检,都声称自己有对法律的释经权?????这也能斗争上?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看到了啊,同居过就是二婚女,国家这么认定的
之前就感觉中国的劳保很怪,LGBT 再怎么样都是给你准备的一条后路,结果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了。现在来看,LGBT 是国男的唯一解,最终的归宿。
其实我在想一个镜像问题:既然同居算家庭成员,那分居算不算关系解除
假设同居一年算家庭成员,那我分居一年之后是不是关系解除?
总不能我一个一个关系成立之后就共享家人吧,这都不算我同时跑几个家庭这样
一旦一个观点落实到法律,最后都要应用到现实
笑死。
男性被拐卖不算人口贩卖的事情,已经没声音了。
最新:理解上面对结婚率生育率的迫切,但每次出台一个政策男性女性都不满意就离谱。我看男性回答主要是怕被分割财产,我作为女性主要担心人身安全。
以下是原回答
**省流版:不利于女性保命。**现在不婚不育还要加上一个不同居才能保平安了。
如果有女生刷到我的回答,请记得如果非要谈恋爱一定别同居!保命第一!
结婚的优势同居没有享受到一点,但结婚的劣势同居快要占足了。
建议每个女生,找不到最合适的对象,可以不沾男人。不恋爱不沾男人不会死,谈错了对象真的可以拉你及你一家人去死。
不要说我危言耸听,请把下面的案例及分析看完。
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致死、虐待致死、致人重伤等情形,无论是警方出警调解立案,还是法院判决,量刑比陌生人暴力致人死伤要轻、司法流程时间也更长。
陌生人杀人致死多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家庭成员之间故意伤害致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致死亡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故意杀人的可判死刑、无期徒刑等。若属长期持续性家暴,构成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仅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显著轻于陌生人暴力对应的罪名。另外,家暴案件常因家庭矛盾、被害人过错、施暴者自首或获谅解等情节从轻量刑。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案例中,这个从轻比你想象到的从轻还要轻。我们来看具体案例。
**1、**2010 年江苏常熟徐艺丽被婆婆刘秀英砍头案。
被害人徐艺丽是常熟理工学院的博士教师,出身高知家庭;杀人者是她的婆婆刘秀英;徐丈夫董岗彪和她同为该校教师,出身陕西农村,是刘秀英的小儿子。董岗彪作为受害人家属,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最终 66 岁的刘秀英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因入狱后确诊癌症,仅服刑两年便办理保外就医出狱。徐艺丽父母购置的房产因只写了董岗彪名字被其独自继承,他后续不仅在常熟理工学院升职为副教授,还另娶他人,始终留在该校任教。
残忍虐杀一个人仅服刑两年就出狱,如果不是家庭成员是被陌生人杀害,这种残忍的手段直接死立执了。被害人的房子也归了杀人者一家,叹息。
2. 青海玛沁 “7·5 家暴致死案”:2024 年 7 月 5 日,长期酗酒并家暴妻儿的宋甲,酒后辱骂儿子宋乙,还殴打上前劝阻的妻子李某。宋乙与宋甲争执打斗中,用羊角锤、折叠板凳击打宋甲头部等部位,又掐其脖子致其死亡。事后宋乙与母亲李某清理现场、焚烧作案工具,李某还曾谎称是自己杀人。2025 年 5 月 26 日法院一审宣判,宋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12 年,李某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 牟某虐待案 :该案虽案发于 2019 年,但相关裁判及细节在 2025 年被最高法纳入反家暴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2019 年 1 月起,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过往性经历,高频次、长时间辱骂陈某。陈某先后出现割腕、吞食药物等自残行为,2019 年 10 月服药自杀,2020 年 4 月救治无效死亡。法院认定牟某的精神虐待与陈某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虐待罪,最终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这些害死人命的案例实际判罚都很轻。此外以残忍手段杀妻至今未判罚的案例也很多。
1、 河北孟村金某家暴杀孕妻案:2025 年 8 月 22 日,25 岁女子刘某某被送医后死亡,其丈夫金某家人称其死于心梗,但家属发现刘某某面部肿胀、身上多处伤痕,坚持要求验尸。后经法医检验,刘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且她长期遭受金某家暴。案发后金某及其母亲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刑事拘留。9 月 21 日该案已移交检察院,省级二次尸检结果尚未公布,截至 2025 年 11 月仍在司法办理流程中,尚未宣判。
2. 陕西白水李某春 “面汤煮死妻子” 案:案发于 2024 年 9 月 4 日,男子李某春酒后与妻子吴某莉发生争吵,先用钢尺菜刀等工具残忍殴打砍伤妻子,后强制把人按进面锅煮死。2025 年 2 月 19 日该案一审开庭,李某春当庭认罪认罚,但案件当庭未宣判。因案情复杂,该案后续又经历三次延期审理,截至 2025 年 11 月仍在等待最终判决结果。
3. 陕西咸阳张某家暴抛妻坠崖案 :2024 年 12 月 24 日,张某因婚姻问题殴打妻子苗苗致其失去意识,并将其扔下土崖致其身亡。2025 年 11 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案件移交法院后,原定 11 月 11 日的一审庭审因需进一步核查家暴相关情况被取消,截至 11 月 26 日仍在等待开庭宣判。
我上面举例的都是杀人案件,实际上的故意伤害但没死的案件不胜枚举。
成都小谢遭丈夫贺某阳 16 次家暴性命垂危,事情发酵网络闹那么大,现在小谢还是没收到一分钱赔偿。2023 年被开膛剖腹差点见阎王,案子最终 25 年 9 月才宣判。她维权的路我是一路关注见证,艰难重重。
各位女性不要以为你遇不到这种人, 这上面所有女人都是因为爱情才结的婚。谁能保证自己一定看人看的准?
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跟上时代发展只谈恋爱不同居才是保命之道。
没看明白。
来点朋友解释一下。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那以后还有 “婚前财产” 一说吗?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那是不是 “同居” 关系能延伸到“代理权”“配偶继承权”。
如果一个人包养了好几个,怎么分配 “共同财产权”“继承权”?
同居关系有没有 “抚养赡养权”?
怎么认定 “同居关系”?
这个 “共同生活基础事实” 怎么认定?
还是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暂时只限于 “家暴” 这个单独的领域?
还是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会慢慢滑到 “代行权”“监护权”“财产权”“继承权” 等方方面面?
这是啥啊?这是。
塔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保护女性用 “婚恋” 捞钱的门路,玩到最后就是实质上的性交易非罪化,因为届时已无法从法律上将中特资婚恋和性交易区分开(更何况实质上也确实没有区别)
还是太保守了。
我建议同居超过 1 个月直接发结婚证,财产自动转移,多好。
反正咱妈这么厉害,想要监测两个人是不是住在一起有太多行政 / 技术手段了,顺手的事。
未来的某一天会实现免费发媳妇的,穷困潦倒的单身妇女会强制发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单身汉,不需要你照顾,只要依法结清债务并按月给生活费。
那以后只能娶处女了 非处大概率是其他很多人的家庭成员 等于结果很多次婚了
由此可见,现在男女矛盾已经大到什么程度了。打开全平台,你出台一个政策,不管男女全是骂的。
男的骂什么?男的怕你未来婚前同居无限扩张他的责任,甚至威胁到他的婚前财产安全。
女的骂什么?明明故意普通治安案件比家庭暴力更具有威慑力,你这样一改我不就白挨打了么!
性别转移支付的大手又收紧了一道网:
1. 如果最高检从刑事惩罚和保护的角度,认定同居关系已经构成 “家庭成员关系”,那么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就很可能进一步拥有充足的“自由裁量权” 去认定这种关系也应参照婚姻法原则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经济补偿;
2. 精神虐待的定义也会可预见的进一步扩张,极端情况下,以后男性对女性的情感价值上的 “不作为” 同样可能被自由裁量为精神虐待入刑。(刚看了蔡律师的视频,一个可能性就是:男女朋友吵架,女方自杀,男方被套入 “精神虐待” 范畴入刑)
现在国男只有两条路:
1. 彻底退出包括同居在内的一切亲密关系;
2. 双输好过单赢(不详述,请国男自行理解)。
另附一张前排答主评论区回复,欣赏他的坦诚。

原来最高检查机关兼职妇联职务,怪不得女拳打的这么响。
有些人说咱们伟大的法律工作者左右脑互搏的,简直是胡扯。
只要没领证就不是夫妻关系,这针对的是强奸案。
只要同居了就算家庭成员,这针对的是家暴案。
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都是男性为嫌疑人女性为受害人。
什么?你问如果同居没领证的男性强奸了女性算不算婚内强奸?
这问题不简单吗,哪个判的重,哪个赔的多,就算哪个,这才能更好地保障女性权利!
另外,我建议被包养的小三小四们,赶紧去争取继承权啊!同居就算家庭成员噢!
最大的问题还不是 “家暴”,而是自由裁量权,以后男女之间在恋爱时期的纠纷,都可以用“家庭成员” 来解释,那么将极大让女性获利。要知道婚前同居,是自愿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和责任,一旦把婚前一方定位家庭成员,那意味着司法部门在遇到恋爱分手的纠纷时,可以随意把结婚的义务责任嫁接到婚前。
那么官方已经将女性杀害男性事实上合法化,比如男女交往时,女的一不高兴就刀了男性,理由就是刚才没有买包,心里受到了亿点点伤害,是经济控制,是精神暴力,刀了是正当防卫,奖励男方全部家产。
胖猫:啊对对对。

一提到同居史就遮遮掩掩,一提到利益窃取立马事实婚姻。
说的是什么群体大伙都懂
请诸位牢记。
首先必须先明白 “中式婚姻” 究竟是什么。中式婚姻从来不是两个人领个证、办场宴席那么简单。它是一整套社会经济结构的交汇点,是房地产业、汽车产业、教育培训、化妆品消费乃至银行贷款金融业共同构筑的 “制度性闭环”。在这套体系中,婚姻是一个宏大的经济引擎,通过情感关系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与消费驱动。
而在这套机制中,男性通常被默认为 “经济支柱”,换句话说——婚后的主要花销、购房压力、教育支出、乃至消费升级,都被结构性地绑定在男性身上。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不再只是伴侣,而是一个 “包税人”。她们通过婚姻关系,把男性口袋里的财富以各种形式转移到消费市场,从而带动房地产、金融和教育等产业的运转。这不是爱情的胜利,而是经济结构对个体的利用。
每个男性都是一座或大或小的矿,只有通过女性以婚姻之名义把男性口袋里的钱都掏出来了,才能带动这些产业的发展。而这个过程中很少顾及到普通男性的幸福感。并且既然把男性当矿,很多女性就是抱着榨干的态度,并且这个过程中丝毫没有任何良心上的负罪感。
过去几年,越来越多的男性开始意识到这一点。他们推迟结婚、拒绝彩礼、拒绝被房贷和家庭责任永久捆绑——这在统计学意义上叫 “结婚率下降”,在经济学意义上叫 “消费引擎熄火”。房子卖不动、贷款停滞、培训行业哀嚎、化妆品销量下滑。一个由婚姻驱动的经济模型,正在失去燃料。
于是上面也开始焦虑。因为这不仅是婚姻问题,更是宏观经济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当立法者把 “婚前同居” 也纳入家庭暴力保护范围时,它其实是在模糊 “家庭” 的边界,把两性关系重新制度化、可控化。归根到底是为当前这套婚姻制度续命,为消费秩序续命。
历史上,这种 “竭泽而渔” 的操作并不罕见。明末政府财政崩溃,为了筹集辽饷,拼命向底层农民征税,却不敢动真正的豪族大户。结果越征越穷,越穷越乱,最终崩溃。
这个估计还是要看细则怎么规定的,是一天算同居,还是一个星期,一个月?总不能是 90 分钟全套算同居吧?而且考虑到一些考公考编政审要填写个人信息表,那到时候同居的公务员到底填已婚还是未婚,结束同居的是填离异还是填什么?你要知道这些东西都是很重要的,万一不对这个责任谁来负?
当然,也有值得高兴的,毕竟对很多正儿八经的再婚人群来说,有同居史的也算婚过了,一个人人离婚的时代里,他们至少可以少受歧视。
最后,对伟大的马先知表达一下敬意吧,他说未来婚姻会解体,但又不说具体过程,导致我上学的时候怎么都想都想不通其中的道理,现在看来是自己浅薄了。我们这代人说不定会活着看到婚姻解体,所有人成为原子人的那一天。
最高检比全国人大还大吗?再问一句,如果一个女的和两个以上男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大学一男生同时谈了 5 个女生,并且 5 个女生都给他同居过,那么,这个男的到底几婚?
张三目前已婚,现在打螺丝分别和 2 个妹子同居,是什么罪?小三打螺丝被螺丝从地面飞起插死了,他同居的两个妹子要不要分他的遗产或者要不要分张三的抚恤金?
张三的父亲是拆迁富,留下遗产 800 万,张三死后 2 个同居女要不要来继承遗产?是按照婚姻法还是按照民法典继承遗产?
张三大学同居过的四任女朋友要不要来分遗产?
反过来,张三同居期间,女 A 嘎了,但是女 A 的母亲也同居了三个男的且女 A 的父亲有遗产 3 栋楼,张三要不要继承?
不继承?为什么家庭成员不继承?
对了,最高检是不是准备凌驾于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之上?
那男的如果为国捐躯了,女的能不能享受烈士遗孀待遇啊?
如果男的和好几个女的同居,是都给遗孀待遇还是只给一个?
如果男的既有媳妇又和别的女人同居,遗孀待遇怎么给?
卧槽,我之前开过的一个玩笑竟然成真了。
我一个女同学,她的情况是这样的:
她父亲心梗差点去世,她为了给她父亲一个念想,就和男朋友结婚了。
但是所谓结婚,也只是办了婚礼,当时并没有领证,一直在同居。
我为什么和她聊这些呢?
是因为她说,她和她 “老公” 早就分居了,“婚姻”名存实亡,她现在其实是单身,于是我假期就找她出去玩了。
我和她开玩笑说,“你对象给你买的房、买的车,法律上都算婚前财产,你要是和他分手,什么也分不到。”
她说是这样的,不过她无所谓。
今天这奇葩的规则一出来,这问题是不是解决了?不会能合法分一半吧?
哟,那我是不是该有点其他想法了?我觉得她应该不讨厌我。doge
提出一个概念,就是为了掌握解释的权利。
家庭成员不是你以为的,而是我定义的。
具体什么是家庭成员,根据需要划分。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现在体现的很清楚了。
不把结婚率打到 0 ,法律系统是不会罢休的
李新野的《人妻约会指南》真是版本前瞻
大概看了下各种回答
目前找到的可能唯一利好男性的点
以前婚前男的家暴女的算虐待,判的重
现在算家庭成员,就可以算家暴了,判得轻
当然最终解释权还是在法官手上
大概率还是按重的判男的
中国: 我在等五代机、055 批量生产,你在等什么?
美国: 我在等你出台更多的利女政策。

那么假如一个女的在跟我同居的过程当中劈腿又跟别的男人上床留宿,我对她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完成了 “冷暴力犯罪事实”。
请问按这条法律能治我的罪,又有没有哪条法条治她的罪呢?
哦,是我冒昧了。。。原来就算结婚后,她这样出轨,也都没有哪条法律能治她的罪呢。。。
那 “我” 还担心个屁呢?
嘿嘿。。。烂!
拼了命打补丁。
但每一个补丁又需要额外十个补丁去解释。无限循环。反正解释权在谁那?… 使劲折腾吧就。
只要平时能做到最基础的司法公正,需要搞那么多补丁吗? 想与时俱进不如多想想怎么规范一下婚内外诈骗定义。
怎么定义同居?
同居多数都是先睡两个房间
那和我合租三个月的女室友以和我形成事实婚姻为由要求分我一半财产?
这就是掌握自由裁量权的知心大姐姐吗?
说得对!!我十分同意!


我感觉它这个过程是这样的:
包丽案一开始没办法判,但因为舆论大幅度升级的因素,被重视且必须处理 (全程有包丽家里人的社会力量深度参与 + 媒体需要有热度的炒作内容,多方获利),最后才判下来了
但因为其所依据的法律不完善,对主理人来说就显得这个决策缺乏正当性,必须把这个依据和解释补上,才有了它的完整版
同时提醒一些人:
既然接受现代性,你就要接受它的一切,你不可能既享受它的便利和好处,又不承担它需要你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进步主义是现代性的必然后果,你不服没用,只能接受,阴阳怪气改变不了任何事情
什么?你就是不接受是吧
那么你还有什么信心和脸面在那支持现代性,同时轻蔑的对待后现代呢?你难道不应该严肃的想想后现代也是一种必然结局吗?既然你已经意识到了其强势,你就应该加入它,变身为后现代混沌人
后现代混沌势力就是以现代性为血肉进行滋养的,在我国加速进步的大背景下,你要么彻底变成一个现代性龟人,不断处于被打压和削弱的弱势
要么就当一个没心没肺的后现代潇洒小将,主动抛弃砸烂一切现代性期望和进步意识,让自己相对处于不败之地
需要的时候家庭成员
不需要的时候恋爱关系
现在很多借贷的雷要炸了,得绑一个人化债啊
好像前两天才看见,为了反抗家庭暴力导致的伤亡,杀了老公可以降低处罚标准。我还以为是欺负死人不会说话。
今天就来说身体伤害以外责任定家庭暴力。
一根筋变成两头堵。
你们在赌命比刀硬是吗。
成天想着保捞钱的
努力挣钱的一点不关注
那些努力打拼几十年的还有什么意义
投降主义都能大肆吹捧了
欧盟俩五常直接投降成黑印绿殖民地了

让行政确认工作怎么操作?
集体土地拆迁户随便拉个人抬高拆迁款。
政府发放各种补贴要根据家庭人口算,随便拉个人就能增加。
还是搞点有实操性的东西吧。
而且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解释这种工作也得最高法或全国人大搞吧,越俎代庖。
开玩笑,还敢玩婚前同居?哪天吵个架就变成强奸了,变成违背妇女意愿了,动不动就 3-6 年。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这种大环境下玩婚前同居,和以前打仗的时候去当敢死队有啥区别?不小心一个流弹就把你毙了。
500 多个回答,107w 的游览,在知乎算是非常热的问答了吧?
结果呢?排名第一点赞量就这么点?
你们怕啥呢?你们知道理不在你们这边啊?

明修暗道,暗度陈仓,泉狮又在玩这一招。
这次把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表面上是为了解决身体之外的家暴行为问题,但实际呢?既然认定了是家庭成员,那自然有权分割财产。也就是说连结婚都不用,就能割男方的财产
最狠的是,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多长时间叫同居?一概不说明!这样方便知心大姐姐自由裁定,弄不好以后你跟女方同居几天,就能分你一半的财产,嘿嘿!
看得我头疼。
身份政治最大的问题是,它们只在乎该身份下,已经能够获得利益的人,利益的扩张。
不在乎该身份下,不能获得利益的人的死活。
换句话说,在现代版本的《婚姻法》下,对于女性来说,只要你从结果上进入了长期亲密关系,那就是利好的,但如果你没有进入长期亲密关系,那就是利空的。
事实上,从一个动态博弈最终达到均衡的角度看,现在获利女性利益的扩张,基本上可以相等于现代未获利女性利益的损失。
它们在立法的时候,总不会蠢到把现代年轻男性都当做是傻子,只会被动接受不会主动博弈吧?
它们在立法的时候,总不会蠢到年轻男性主动博弈造成政治影响之后,没有政治对手拿这个问题大作文章反攻倒算吧?
我还是那句话,近二十年是东大女权发展的唯一机会,历史给了女权机会,女权不中用,下一次机会可能不知道多少年了。
我只能说,很遗憾。
1.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合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婚前同居的双方属于 “共同生活的人”,其暴力行为可参照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处理,因此认定其为“家庭成员” 是合法的。
2. 在婚姻、继承、财产等一般民事领域:通常不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由于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双方无法直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
但是,看起来未来可期哦?
如果以后同居和结婚都是家庭成员?那还结婚干什么?
青春期时学习中国近代史哭得稀里哗啦,觉得那个年代中国人太苦了,作为幸福的新中国青年,我总觉得自己一定要担负起复兴中华民族的责任,为中华文明存续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大学毕业进入社会,工作,结婚,离婚,看多了各种利益纠缠的喜怒哀乐,人们的关系被资本异化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对普通男性的 PUA 和财产剥削,已经越来越过界。生育率的直线下降就是结果。
如果中华文明因为后继无人而消失,那只能说是活该。
没有人的文明,毫无意义。
咋的,天天看着法院那边拿司法解释当立法权玩的多了,手痒痒了呗检察院也要掺和一手立法权是吧
我有一计,我们可以直接向所有没结婚的人单身税,未婚男女可以找公证处公证恋爱关系退税。到时候女方想爆金币直接拿公证为依据,岂不美哉
那女性婚内出轨跟别的男性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1 检察院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擅自扩大法律解释,绕过最高法,绕过人大,是否是知法犯法?
2 在目前男女对立的大环境下,继续挑动公众神经,加重对立情绪,影响公众判断,是否经过审查?
3 最高检创造了一个新的社会关系,一个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或者近亲属的家庭成员,一个没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那是什么关系的家庭成员?没人知道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这个概念。。。
婚前这个概念,如何判定,同居这个概念,又如何判定?
请问这个家庭成员,是配偶的意思吗?万一,某人有不止一个同居对象,那 ta 属于重婚吗?ta 能同时起诉两个或者多个对象,要求婚前同居分手补偿吗?
假设,某人是双性恋,她同时与一男一女谈恋爱,且共同居住。这三者哪些会被认定为家庭成员?
一男一女谈恋爱,但是工作距离较远,周末同居,能认定同居吗?如果不能,那每周三天呢?每周四天呢?每周五天呢?
我刚刚毕业的时候,租了一个三室一厅的次卧。另外两个房间,是一男一女(分开的)。在我搬进去之后,该女谈了恋爱。她男朋友时不时会来过夜,这算同居吗?然后,她男朋友没来的时候,她与隔壁男,会一起洗澡,也会一起睡觉,这算同居吗?
最高检的这个认定,算司法解释吗?是否重新启用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强烈支持该决定
以下故事发生在平行宇宙的 M78 星云,所有角色均为奥特战士,未指定性别,且与现实世界无关:
你是一名普通的奥特战士,日常恪守光之国准则——
努力训练、参与宇宙维和任务、定期清除低阶宇宙怪兽
凭借多年执行任务的津贴与战功积分,你终于在光之国郊区兑换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能量结晶住宅
怀着对和平生活的向往,你亲手用光粒子装饰墙壁,布置防御力场,打造温馨的小窝
某日,在一次联合巡逻任务中,你结识了一位来自邻近星系的奥特战士
彼此理念契合,能量波动频率高度同步,感情迅速升温
于是你们决定共同生活,开启同居模式——这在光之国年轻一代中已逐渐成为常态
同居三个月后的一天,你正在光之国授权的 “低阶怪兽净化训练场” 执行常规任务(注:此为合法清除失控小型怪兽的公共服务岗位)
突然,宇宙警备队纪律监察科人员抵达现场,以 “涉嫌家庭暴力” 为由要求你配合调查
你坚称从未对同居伙伴使用过任何暴力行为
但对方提交了确凿 “证据”:包括其机体表面多处能量淤痕的全息影像,以及与友人通讯中提及“被能量冲击波击中”“感到恐惧” 等聊天记录
你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暂时剥夺变身能力,押送至光之国羁押中心接受刑事审查
羁押期间,因你们处于同居关系且被当地奥特民政系统认定为 “事实家庭成员”,TA 依法申请在你的能量住宅产权证上加注共有人身份,并获批准
同时,TA 以 “遭受家庭暴力” 为由提起民事分离诉讼,要求终止共同生活关系,并主张分割 60% 的房产积分、战功储蓄及能量储备
你收到消息,若自愿放弃全部资产主张,签署净身退出协议,TA 将出具《谅解声明》,你极有可能免于进入光之国刑事审判程序,避免留下战斗记录污点
请做出你的选择
对受害者保护全面,确实,太全面了。但你这么搞不就是让本就不高的结婚率进一步恶化?
女性视角如何,我不想猜测,也懒得推论。
但男性视角下,这不正好,对方婚前同居过,直接说对方算事实婚姻也有法律依据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就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我觉得挺好的。
原来国家也想加速摧毁现在的婚恋市场,我大力支持。
请继续出台相应的政策,最好和韩国一样,主动三次以上就违法。最好加大打击力度,打死 。
结论,我大力支持这项政策!再多来点,加速还不够快。
那么多学生自杀,明显的家庭暴力不管,就知道管婚姻。
学校舍友算同居吗?住在一个房间里,会一起吃饭,显然有共同生活基础。学校是我家这词原来不是夸张,是事实。

唯一问题,家暴的处罚真的比普通人之间的故意伤害重吗?
别最后被人打了,还因为定性家庭暴力,不了了之。
很多人在说利女,或者利男,这不就是在进一步巩固自由裁量权嘛,不写进法律搞一个新闻发布会,然后自由裁量的时候自由引用,真可谓薛定谔的家庭成员了。
大同案这种经典案例,如果今天才判,那得是,非婚强奸 + 对家庭成员精神虐待 + 家庭成员可分一半财产 + 进去踩缝纫机。别觉得我危言耸听,咱们骑驴看唱本,现实会比小说更魔幻。
狐狸给狗熊分面包,故意分的一边大,一边小,然后小的一方有意见,狐狸就把大的一方咬小一点,如此循环,左一口,右一口。最终狐狸饱了,两只狗熊在饿肚子,拿捏的死死的。
噗,到现在还被带着往家庭暴力方向上想的人也是傻得可以。这明摆着就告诉你,从现在起,女的和你同居也能分你财产了。至于同居一天就能分,还是一个月就能分,自由裁量说了算。
订婚不算合法关系,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哇,这真是我国法制又迈向的坚实的一步,
这真是和尚打伞——
从整体上来看,男性与女性遭受家暴的比例接近。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 2018 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 22.9% 的女性和 19.9% 的男性曾遭受家暴。**北京大学医学部 2012 年一项有关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也发现,男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相差并不太大。
张智慧认为,家庭暴力,特别是伴侣之间的暴力,更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和惩罚,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既有性别的权力关系不平等,也有经济关系和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受暴男性总体上处于女强男弱的婚姻之中。”
他以所谓的 “凤凰男” 为例,一些从小受宠的城市家庭女性,如果嫁给了来自农村的经济地位比较弱的男性,婚姻中可能就存在一些语言上的贬损。
张智慧还发现,来求助的男性相对来说不是支配型的男性气质,会相对温柔,而从他们自己的表述来看,即使遭受了妻子的暴力,他们也没有以暴制暴。
社会学家风笑天 2014 年发表的一份研究发现,婚姻关系中,不同于女性遭受的主要是身体暴力,男性遭受的多是精神暴力。
**与身体暴力相比,精神暴力更隐匿,**给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被低估。程娣曾遇到一位男性当事人,甚至不敢在笔录上签字,“只要女的一动,他就瑟瑟发抖”。
邹艳丽也讲述了一个让她印象深刻的案件。处理该案过程中,女方不停 “出口成脏”,邹艳丽觉得自己作为旁人都听不下去了,看起来男方也很反感,几乎不愿讲话,气氛更加压抑。
从她经手的家暴案件来看,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大多在于谩骂和侮辱,“女性发火的时候更喜欢骂人,很少主动动手的”。
此外还有 “控制”。邹艳丽观察,案中一些控制欲比较强的女性常常是 “我得说了算,你不按照我的来,我就跟你吵,去你单位闹,让你没法儿做别的事情”。
即使男性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真正去申请的男性屈指可数。省珠海市斗门区法院表示,至今仅在 2020 年 7 月签发了一份。大部分男性在遭受家暴之后,似乎更愿意把自己 “藏起来”。这种直观感受来自多位反家暴公益机构的受访者。遭受家暴的男性更愿意藏在屏幕背后或者电话的另一端,或去知乎匿名提问。
万飞也表示,曾有男性向他咨询如何解决被妻子家暴的问题,**但对方既不报警,也不向其他机构求助。**在他所服务的男性受暴案例中,只有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被父母或者儿子殴打之后会求助。
**背后或是碍于情面和极大的心理压力。**邹艳丽一年审理近两百件离婚案件,而具体涉及家暴的案件中,她发现男性最大的特点是 “好面子”,“女性如果遭受家暴,哭喊都很正常,但男性会一直忍着,更偏向有苦难言的状态”。
当然,这与社会对男性的期待不无关系。“男性本身不太喜欢求助。我们的社会鼓励男性成为强者,不能示弱,他们会担心别人觉得他们连女人都制服不了,肯定是窝囊废。” 张智慧解释。
在这种刻板印象之下,即使男性鼓起勇气求助,等待他们的也可能是嘲笑和不解。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一周后,邹艳丽接到了当事人杨某的电话,问她能不能撤销,问及原因,才得知杨某因为保护令遭到了嘲笑。“他的家里人知道后,就觉得他太没出息了,亲戚朋友们也都笑话他。”
深感无奈的邹艳丽想起来,自己在给辖区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片警们看到保护令的对象是男性,也很诧异,“他们就觉得这是个奇葩男”。
即使有这么多不理解,但邹艳丽明白,这只是他主张自己权利的一种形式而已。
除此之外,对于男性家暴受害者的社会支持也的确有限。
张智慧回忆起几年前,曾有一名上海男性被妻子扫地出门,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他希望寻找庇护所。张智慧咨询了上海某区的负责人之后,对方表示,可以去,但的确会有不方便。“由于目前的庇护所都是为女性和儿童设计的,所以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去接待、怎么去处理这些事情。”
这几年结婚率低下,所以 “事实婚姻” 又要回来了?
现在这情况可比当年要复杂很多啊。首先是老问题,婚前同居的标准是什么?你怎么认定婚前同居?其次也是老问题,财产债务怎么算?同居期间的收入也算夫妻共同财产?最后还是老问题,如果认定事实婚姻,也就是不拿证也算法律上的结婚,那结婚证变成可有可无的鸡肋?
有人说了,这次只是在家暴层面认定,其它方面还是原来的做法。这就是脱裤子放屁了。打人本来就不对,算故意伤人就可以,搞什么多此一举的家暴?
这种就是日拱一卒温水煮青蛙。今天我家暴层面你不反对吧?那我明天在另一个层面也突破一下没问题吧。
将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非新的法律创设。
这是站在家庭暴力角度看的。
不过,我们倒是可以站在另一角度看看:
“家庭成员”“事实婚姻”,那么同居分手分共同财产还远吗?
想想房产加名的进化历程。
兄弟们,什么都别说了
天堂!启动!
躺平一念起,刹那天地宽。
休问市朝事,此中有真欢。

国家都不急着解决
婚姻率、出生率、就业率、薪资、工作时长、消费、法治
你又何必自讨没趣,去当牛马呢?
那等于说,女性跟人同居过相当于离过婚。以后各位找对象可以擦亮眼。
可别找了个在法律上是二婚三婚的女人,还按照黄花大闺女给钱。
同居过就是结过婚离婚了的离异妇女。
既喜欢结婚的傻逼有福了之后推出的全新版本————喜欢谈朋友的傻逼也有福了
建议诸位有条件的男性
把日常用车换成无后座小排量汽车用于市内出行,大车用于远行
然后副驾驶堆点东西防蹭车
再次提醒
蹭车也属于在私密空间内,指不定就是事实同居
哪天搭个车蹭个事实婚姻别怪我们没提醒
同样的,网约车尽量避免男女混坐
顺带提下
最高检既然定性了
小时候看一个小品,马德华扮演的猪八戒,去婚介所相亲,人家看是八戒,就忽悠敲诈。和女方握手一次,收握手费 50 元,看女方一眼收 50 元,当时权当是笑话看,如今类似的荒诞事逐渐走进现实了。
现在民政部跟公安部都是联网的,希望完善细则。比如通过 Ai 结合外卖 / 网购 / 监控等数据,将同居史全部写入个人档案,避免恶意隐瞒,从而保护大家的权利。
希望以后还能进一步把开房史也写进档案里,或者每个人分配一个数据库,详细记录每个人所有去过的地方干过的事。
老检啊,你该一视同仁。和我们说没用,和北京市交通委说去!

什么时候婚前同居可以参加北京家庭户摇号买车了,什么时候才被真正广泛认为是家庭成员了
不用理解,怎么利女怎么来,利于男的家暴部分,不可能的,你只要信它,它就双标判
以前只是网友口嗨 “同居=二婚”,现在最高检出台规则确认这一事实,这就好比女装大吊牌,以后谁再拿“同居只是朋友” 说事儿,谁就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漏洞拥趸!二者一起接受我的鄙视。

兄弟,你也不想娶一个跟其他男人同居过一次或多次的女人吧?你也不想在女装超长预售期内买一件被一人或多人多次使用后退货的衣服吧?那就加大力度,努力促成 “民政局记录同居史并在结婚登记时告知对方” 的法律法规出台,给同居者装上一张 “同居大吊牌”。









《立法法》第 104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遇有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解释的情况,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有儿有女。
我肯定不喜欢我女儿去坑人,我也不想我儿子被人坑。
我觉得我没有毛病吧。
我外甥在日本,现在怎么回来。
你们这帮官员孩子都在外星球吗?柯伊伯带?
纯垃圾。我知道我说这话不对,至少国家的战略博弈不可能让你知道。但垃圾就是垃圾,纯纯的垃圾。
只要知乎还在,我这个回答还在,垃圾就是垃圾。
我就问一句:
不管是扩充解释、解构条款也好,是类比也罢,【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可以实现法律层面上的未婚分对方家产了吗?

还有这个问题,A 女与 A 男同居,但是 A 女怀了 B 男的孩子,那请问谁跟谁是家庭成员?感觉最高检开启了烧脑时代。
增加法官自由量裁权罢了
知心大姐姐又来施法力
我寻思我也不在拉美啊?

新闻你得联系着看:

2. 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到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
所以,你懂了吗?
家庭暴力从来没有保护过男性,那么这种双标法律本身就是缺乏正当性的。换言之,如今的家庭暴力不仅仅是男性对于女人的暴力,更是男性对于恶法的反抗,这毫无疑问是高尚的。
利好,民政局可以取消婚姻办理窗口了,不必再拘泥于可怜的结婚率
大明与美国衰弱到最终灭亡的轨迹都是相似的——本国的精英背叛底层民众。
人类就是如此,各国精英的敌人是敌国精英么?不是的,迟早都会回归到——各国精英的敌人一直是普通人民众。
所以要鼓动内斗,要引入外族,要恶意偏袒来事实进行身份政治。
都一样,人类都一样,历史从未走出周期。
干脆把发生性关系的都算作家庭成员。这样就消弭了打炮和嫖娼。妇女可以分家,爆男方金币,变相促进消费,还能拯救失足妇女。岂不美哉?
家庭认定越容易,家庭越少;结婚程序越简单,结婚率越低。
我之前就说过,“浪漫巴黎”dlc 是运行不了的,国服会打补丁
她们总是想着从别人身上爆金币 却从不想自己去创造财富
长此以往 以后创造财富的人越来越少 毕竟寄生的人太多了
感觉中国男性黄毛化不可避免 因为这个才是男性最优选择
我有个问题,胖猫跳江了,谭竹有什么责任?
看上去是保护女性权益,结合之前北大专家的 “研究成果”,实际上很劳保,连大漂亮的红脖子都不这么干的,这是把中国男性当清教徒培养吗,这特么是培养阿斯塔特吧。果然外星人要打过来了?
这种做法有国家的考量,本国人,尤其是主体民族生育率持续走低,是会极大影响国家稳定的,最糟糕的情况甚至是内爆分裂。
之前 k 签证计划引进移民 3000 到 5000 万,其生育率远高与本土人。我之前通过查资料,用 ai 估算了一下,在本世纪末,我国人口总数大概 10 亿,其中主体民族能占到 70%,其他就是少民和移民了。
ai 的判定是不会有啥大影响,原因主要有:少数派内部也分派系,不可能一致对外;我国有强大的基层掌控力和动员力。我不同意。派系主体民族内部也有,而且 70 年后基层掌控和动员能力还有多少?这方面大趋势是持续降低的。
回到问题本身,这种做法是不可能长时间持续。最基本的,两性关系涉及到双方,但在这只对一方提强制性或半强制性要求,它最基础的逻辑就不通。
本质上,有些人想在一路滑坡、面临失控狂奔车上踩刹车,咋说呢,大势很难违背,而且也得考虑车是咋失控的吧。
在互联网亚空间,两性问题一直热度很大,但它从来不是什么根本问题,甚至并不重要,这类问题已经品鉴的够多了,我有些烦了,没有意义。
在韦伯意义上,官僚体系具有:
当性别议题被制度化后,官僚体系会将 性别规范 → 性别规训, 将 保护 → 惩戒机制, 并通过档案、流程、表格与职权形成结构性倾斜。
制度化的性别治理本质上不仅是保护机制,更是惩罚机制。
当制度采纳 “保护弱者优先” 的框架时,会发生:
这在法哲学上是一种 程序性不正义的道德化包装。
风险治理逻辑不是处理 “实际伤害”,而是处理潜在威胁。 男性在某些制度下被当作:
这导致: “性别”取代 “行为” 成为治理对象。
卡夫卡式困境包含三个维度:
任何男性都可随时被指控,且制度会优先启动预防性惩罚措施。
证据不对称 / 证据不采纳 → 陈述不对等 / 陈述不采纳→ 解释无效。 这是典型的 “自证清白不可能性”。
档案记录、一票否决、道德污名形成终身困境。
以下为 “制度性性别治理” 可能的标准操作流程
许多企业建有 “性骚扰零容忍机制”。流程如下:
此流程中,制度的 “合规压力” 将男性预设为高风险主体。
某些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采用 “女性与儿童优先保护原则”,可能出现:
这是典型的风险治理与性别倾斜叠加的结果。
中国高校近年来普遍引入:
这些机构往往具有:
女性主义话语嵌入这些机构后,产生:
制度化的性别权力不对称。
大型国企 / 机关单位引入 “性别敏感度考核”:
这形成了一个制度化的 “男性劣势治理框架”。
例如:
这些机制并非恶意,但实际效果是: 男方更容易在家庭法系统中被制度化边缘化。
这部分从 “制度演化” 的角度分析。
机制包括:
当 “性别治理” 被定位为 “政治正确” 后,组织自然得到制度性膨胀。
女性主义组织通过:
使自身理念成为 “制度的解释框架”。
制度不再中性,而是带有特定意识形态倾向。
女性主义组织往往强调:
最终形成:
这是 “标签治理”(label governance)。
女性主义理念一旦进入制度,会产生:
这是制度化迫害的关键机制: 惩罚是结构性的,不需要个体恶意。
官僚系统喜欢:
女性主义则提供了:
两者结合,产生一个 “不断自我强化的治理矩阵”:
男性作为主体被制度性消解, 女性主义作为话语获得制度性扩张。
一件事能让男女双方都骂
也是比较罕见了
法规在让不领结婚证同居的人形成事实婚姻,配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同居的规定食用
其本质依旧是偏向女方
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划重点:其中的女方与上述关系是并列关系明着告诉你分财产就是偏向女方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让我们看看 xhs 集美的第一反应
春风拂面呐

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应该等于事实婚姻。引用一位网友的话,“就怕搞黑箱操作,对女方有利,就认定同居关系,对女方不利,就不认定,玩的就特殊对待。”
囧,某男把某个刚刚认识的姑娘带到酒店,男方上缴部分工资,缴纳公粮,然后天亮后双方友好分手,这算是婚前同居吗?女方在这一晚算家庭成员吗?
马加爵:我只是家暴!家暴啊!
我比较无知,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1. 怎么算同居,是住一起了还是睡一起了还是只待在一起就算,住一起、睡一起或者偶尔去另一半的房子待会,多久算事?是一年、一个月、一周、一天、一小时还是一次?
2. 怎么算精神虐待,如果另一方因为本来就有的精神问题,自残了轻生了,这会不会被其或者其家人控告为精神虐待?
3. 如果算家庭成员,那么由此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基于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继承权、共同财产等方面,也是一样的吗?如果是的话,那么还要婚姻做什么,如果不是的话,边界又在哪里?
分两点看待,一好一坏。
好消息是,这是好事、大好事,有助于架空婚姻的意义,进而废除婚恋市场,这样婚姻 = 性绑定和生育绑定的逻辑将逐步不再成立,彩礼作为传统上被说成是购买性资源、生育资源的逻辑也将不在成立——在婚姻逐步被架空的情况下,彩礼也会随之失去意义并逐步走入历史。并且曾经因为年轻时的一个决定而锚定终生的低容错率现象也会缓解。同时单独对男性来说也是大好事,为女性转移支付和途径又少了一条。
坏消息是,现在普遍认为女性不会构成对男性的家暴,就算真的家暴了也不认为是家暴,几乎没见过女性因为把老公打出个伤残而被判刑的,大多都是 “知心大姐姐” 来调解。从这个角度上讲,在事实意义上,这件事没什么意义。
最后,作为一名性别隔离主义者,如果能把同居纳入财产划分就更好了,这样在每一位男性和女性交往的时候就都要考虑经济问题了,龟男的舆论氛围将十不存一,性别隔离大业就即将完成了,并且无论男女都将作为精神和物质上双重独立的个人存在。
世道好轮回。
30 年前,从 1994 年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构成家庭成员除了血亲外,就只有登记结婚一条途径。非婚同居的行为被称为非法同居关系。
2023 年,北大牟林翰案,同居关系中的成员构成家庭成员。今日,最高检对此再次明确,其实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并不意外。只是目前,婚前同居关系被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只是限制在家庭暴力方面。随着现在登记结婚人数不断减少,以后很有可能扩展到财产、子女、继承等其他方面,也就是说,事实婚姻又回来了。
不是我不明白,只是这世界变化快。
有没有法律专业人士解释一下,最高检从依法履职的角度讲,有这个权限来做出这个认定吗?这个认定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吗?
我对法律是外行,我粗暴理解,中国人大才是立法权的唯一最高机构。
为什么开了精选评论不让问啊?
“同居” 十二个小时以内的,属不属于家庭成员呢?

经济控制是不是家暴?这么多人婚前说要对方 “上缴工资”,每年在春晚上鼓吹什么一方掌管家庭财政,见你说过一个字?结婚率一年比一年低,人口一年比一年少,你就作吧!
鬼子说共荣,你就真的寻章摘句研究共荣,并且觉得共荣是件好事情。
做题成瘾,辩经成瘾。

婚前同居配合正当防卫,加上集美人均抑郁症。婚前同居后,由于男方精神虐待妇女,然后患有抑郁症的妇女正当防卫干掉男方。这样一来,妇女又不犯法,说不定还能分财产。
同居如果属于家庭成员,打破常规的亲属,夫妻关系。
那么家庭成员同居期间伤残,另一方有没有照顾义务?不履行可不可以构成遗弃?
如果是男女以恋爱关系同居,那么有没有共同生活的义务?说白了同居有没有性生活配合的义务?同居期间告强奸,是不是要考虑普通强奸罪证据难以取得的特点,所以放低定罪标准?还是像存在婚姻关系一样,在婚姻正常持续期间不属于强奸?
属于家庭成员的话,是夫妻这种共同共有财产,还是属于父母子女这种财产独立?
债务如果是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债权人可不可以追加另一方承担责任。
请最高检说明,同居准备结婚期间女方临时加价,男方自杀的,以后是不是可以算精神虐待?
同居标准如何界定?合租但一人一个房间的算不算?
住同一间,一个睡床一个睡沙发算不算?
睡一个床,但经济独立,各吃各的饭算不算?
是以性关系发生为标准?还是以财产共同支出为标准?
如果是后者,财产算不算混同?债权人的维权是不是可以参照追加配偶承担责任适用?
怎么定义住同一个宿舍呢?合租的呢?同时谈好几恋爱呢?天天在同一间办公室上班的呢?和同事在一起时间比朋友都多,怎么算?谁是谁的家人?
家庭成员谁说只能男女了?男男不行吗?女女呢?
这甚至和男权、女权没关系,这是把所有人放在以法律为名义的案板上,而你只是自由裁量权这把刀下的鱼。
一看标题,炸了!
仔细一看具体案件,好像是惩治了坏人,对女性有利的……
再一想不对,为了芝麻(精神虐待认定极难)丢了西瓜(开了婚前家庭成员这个口子,你猜下一步会被用在什么地方?)这踏马是纯坏啊!!!
下一步,更多男人选择和南梁谈恋爱,更多女性选择成为不服美役的自然女,南梁声称自己才是自然男, 导致经济进一步萎缩,但医药类经济得到发展
再下一步,为了振兴经济发展宣布不割的南梁也可以改性别
然后,为了应对不同人的需求推出不止两种性别的选择,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属于自己的性别
…… 嗯?
这样说的话不就相当于官方层面承认了非处 = 二婚的理论
认定为家庭成员后,需要认定的只有家暴行为么?
子女抚养、继承、税务、社会保障、离婚(或者说分手)补偿、保险受益人、失能代理权等等问题
最高法对于上述这些权益的处理意见是如何的呢?
法律犹如一张网。
之前有些大聪明觉得,我不结婚不要孩子,不就能摆脱力工的命运了吗?
呐呐呐,补丁来了吧?
想拒绝性别支付转移?你有几个师?
哎呀!你们说的咋这么扭捏,你们关心的就两个东西,强奸怎么认定,财产怎么划分,对吧。
先叠个 “BUFF” 我反对家暴,不管是家暴男性还是女性。
其实你们仔细看这个意见他主要是针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大家疑惑的点在于什么呢?
按总公司的意思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那么好,在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即没有分居也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强行跟老婆发生性关系,即使违背老婆意志也不构成强奸罪。
有懂哥会说,你说错了,你还是律师呢!法律规定违背女方意志就是强奸。
这一点懂哥们不用跟我争了,你要不信回家找你老婆实验一下就行了,你看公安会不会抓你。
喜欢了解的自己去查《刑事审判参考》第 20 号案例白俊峰强奸案 ——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那现在总公司说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那么在一起同居但未领结婚证的男性强行和女方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强奸罪。
如果能认定强奸罪,那么此规定就是完全针对男性,有利于女性。
因为按照此前的裁判习惯,既然是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发生关系不能认定强奸罪。注意我说的是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分居、没有提出离婚。
你结婚了,在法律上有没有分居,没有离婚很好认定,两个人有没有生活在一起,有没有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有没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你两没有领证,要是你与女方发生了关系,女方说自己被强奸,你跟她发生关系前她已经口头提出分手,双方已经不具有情侣关系。
那此时男方构不构成强奸?如果不构成那么以后同居的情侣双方,女方告男方强奸将不会被立案。
如果构成,那么男方的权利将彻底得不到保障,全凭对方一张嘴。
你说自己没有强迫对方发生关系,听说过 “非亲历者不可诉吗?”
因此,这个意见如果要落实下去,还是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划分到底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如果仅是针对虐待罪中的受害人予以关注,那么现在诬告男性强奸的情况时有发生,男性的权益还是没有得到保障。
除了男性担心自身安危以外,男女双方都还担心一点,就是自己的财产。
既然是 “家庭成员关系” 那么就涉及到财产划分的关系,你总不能说这个意见仅针对于刑事方面,不管民事,那么就会造成刑事与民事的割裂,刑法上你两是一家人,民法上你两却又不是一家人。
薛定谔的夫妻关系。
当然我主要做刑事,我对民事方面不是很了解,婚前同居能不能分对方的财产我并不是很清楚。
如果不能我还可以接受,如果能说实话我还是很难接受的。
最后就是大家关心的同居生活怎么认定的问题,可以参考重婚罪的认定标准,这个在实践中有主流的三个标准
即 “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以及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那么大家所关心的同居多久算同居,怎么一起生活才算同居,这个在实践当中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是采取这个综合的认定,也就是一般社会大众的认识。
呃,这个说起来很抽象,说通俗一点就是感觉你两是口子就行了。
小仙女: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那是不是我可以分他家产了?
那我是不是可以让他净身出户?
可是最神奇的是,男女朋友关系,有家暴倾向为啥不分手?
这个就是爱情?
知心姐姐发力了吗?
男的在担心不结婚就被爆金币
女的在担心不结婚被打也按家暴调解一下和稀泥
没关系,大家都有光明的未来
你不结婚是吧,现在沾女人就算你结婚。
天塌了
我去旅游住青旅
4 个床铺有 3 个女生
那我岂不是重婚罪?
我以前上班公司加班
都和几十个男女同事一起住公司
那我们岂不是群 P?
年轻人不结婚收不到税
就开始套路年轻人
真当 00 后是好欺负的
历史和不断发生的现实证明,官府亲自下场越是偏向、讨好某一性,结婚率就会越低,进而影响生育率。
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执行起来有肯定会有失偏颇。
因为定义何为同居,何为精神虐待的标尺在广大知心大姐身上。
你老婆骂你是无能的丈夫,没事,骂了白骂;
你骂你老婆是贪吃懒做的妻子,可能归为精神虐待。
庞大公务员家庭繁衍壮大的读文科的女性法官群体正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
还要一步步想一出是一出,
她们上学成绩一般般为主,公务员家庭,上学,家里人指导下的考公,进法院,关系运作,全程脱离人民群众,一份社会上的实际工作都没干过。。。。
毫无远见的居然为自己的性别群体牟利和先设计上规则。
你法我笑。
感觉不如… 法律上恢复事实婚姻。
婚姻能给你的权利,比如共同财产、抚养费,同居关系一样可以支持。
婚姻中规定的义务,比如理论上的忠贞义务,同居关系却不承担。
此外,废除事实婚姻后,刑法上的重婚罪已经名存实亡了。要构成重婚,首先你得有结婚的行为,而现在结婚法律上只认可婚姻登记一种形式。也就是说,除非你脑抽了买通办事员给你登记两次,否则社会上常见的包养小三,甚至多 P 都无法构成重婚罪。
文化的腐蚀是几代人的。先不论司法解释扩大化是否合法以及立法是否符合法理学结构说理和无冲突精神,首先法律应该是保守的。
用法律推动社会进步本来就是一个撕毁社会共识,以微小法律利益换大规模恐慌效应的错误观念。激进的法律比严刑峻法的危害还大,因为严刑峻法制造的恐慌效应仅是部分犯罪的极端化,但是激进的法律会推动巨大的溯及以往恐慌和社会观念上的有罪论定。可以说法律行动主义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社会契约。
而某些法律界上层人士吸收了一点美国激进法律实践就想在国内推进,这为这种激进主义制造了另一层伤害,就是法律背离了本国的社会传统,而法律在执行中渐近取得信任,追求和解的过程本就需要依靠法律之外社会传统和对政府信任的框架,法律不仅是法律本身,而且是社会观念框架的神圣化。
当代中国法律一方面违背了罪与罚的契约理论,一方面又违背了传统与渐近的保守共识,因此中国律师和法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还会下降,而法律塑造共识的能力继续减弱,让给民粹观念,传统民间组织,宗教和有资本市场保障的经济契约。只剩一声叹息。
求教,如果你邀请了一个已婚妇女回家过夜同居,是否算是该女触犯了重婚罪?
如果同居不算重婚但却算家庭成员,一女和六七个男的一起合租同居,是不是一次性就能把半辈子的钱挣到?
这可得整个解释。
最高检可以修改法律了?
我的天,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行使立法权吧?
这个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嘴巴一张就能立法了?
笑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不同居不就好了。
每周不固定约,完事回自己家。
至于在外打拼的,留好房东的租房合同,水电燃气账单,必要时请房东出具一个单人居住证明,我就是房东,我给别人出过类似的证明。
如果我的房客要求我配合,在确保房客能稳定居住的前提下,我很愿意配合我的房客。
包丽案,婚前同居,女方自杀,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男方判虐待罪 (这个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胖猫案,婚前同居,男方自杀,认定不属于家庭成员,女方屁事没有。
看懂了么?
在东大,任何一个和男女关系有关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当对女方有利时,予以认可,当对男方有利时,法条无效。
这不是瞎说,这是海量个案告诉我们的客观规律。
如果把剧本按照起始,过程,高潮,结束四幕剧
那么在我看来,第一幕剧,终于开始退场了
请准备开始第二幕剧
那要是这么个算法,同居男女分居之后会不会分割财产?
我深刻意识到,民众的认知是错误的。上面哪里是嫌出生人口太少啊,分明是觉得太多了。
主要是婚前同居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所以现在说这个显得很抽象。比如嫖娼怎么算?如果按照两人同居就是家庭成员的说法,那发生性关系就是合情合理。医院做手术要签字呢?同居的另一个人能签吗?

精神虐待是什么呢?问了下千问

长期忽视对方的感受和需求。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持续索要所谓的 “情绪价值” 和“安全感”,没有满足,就会涉及家庭暴力,对吗?
那再换句话来说了,男同和女同的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员?
别光顾着堵漏洞,把根给刨了。
要是算,那牢保的保,可保不住咯。
非常的双标。
既然婚内长时间分居算感情破裂,再强行发生关系算强奸;
那么婚内女方主动长期分居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既然婚前同居恋人算家庭成员,那么诸多订婚案不应判强奸。
然而现实呢?
先把男女朋友关系的强奸定案率降下来再这么冠冕堂皇吧。
为了掌握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刻意模糊一些概念的区别。家庭成员,在我等的朴素认知中,都是要有明确的法定关系确认才行的,但是同居就范围很广了,比如合租在一个房子里算不算同居?比如同居但是没有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同居?发生性关系次数为多少?一夜就算?还是一次就算?给钱后算什么?他们刻意模糊这些定义,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谁,都 2025 了,还有哪个人是真心的为了别人好呢?都是为了自己的一点利益而已。
说句心里话,检察机关这些女性员工,工作真是太辛苦了!
为了拉低结婚率,为了降低出生率,真是呕心沥血。
这下好了,男士们再也不想同居了,甚至恋爱都不谈,彻底放飞自我了。
本意是好的,但是恐怕容易执行坏了。
经常当中国人的朋友都知道,你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层面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基层晶哥办事主打一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给你算成民事纠纷的就不会上升到刑事。理论上,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但实践上,只有那些真的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和斗争智慧的人,才能够去维权成功,而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弱势群体其实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回到该法律本身,我认为真正遭受家暴的弱势女性仍然缺乏保护自己和维权的途径,反倒是那些经验丰富的捞女容易利用该法律钻空子爆男方的金币。最后局面是真正弱势的女性和普通男性的双输,只有渣男和捞女赢了。
说白了,在生产关系不改变,私有制不消灭,弱势群体自身的斗争能力不提高的情况下,想通过法律去保护弱势群体,本就是空谈,只会导致南辕北辙的结果。
假设婚前同居,一方殴打另一方不认定为家暴,而是故意伤人,那么其实这个规定保护了众多男宝的利益,现在某些地区还存在未到法定年龄就举办酒席,向周边人宣告他们 “结婚” 了的,周边人认可、他们也住在一起,除了没有领证完全是真正的夫妻。也有一些人听了身边人或者网上的话,只结婚不领证,他们也是彼此的家庭成员。至于情侣之间的同居,其实大众需要的并不是把他们认定为家庭成员,而是完全单独的个体,不因为是情侣而帮受害者息事宁人。
这个规定更像是法院、警察嫌麻烦的决定,因为太多被打的因为爱对方选择原谅,因为爱对方反而指责警察多管闲事,她们不想被打死也不想让对方进去,清官难断家务事,那就把婚前同居的故意伤人划分为家务事,双方既承担成为家庭成员的弊端,又承担成为家庭成员的优势。事实上,这个认定也仅仅只是将人们约定俗成的改成白纸黑字的,大街上打人的说句是他女朋友,人们就不管了,不就是约定俗成算作家暴吗。如果情侣之间殴打不算家暴、也不算故意伤人,难不成这就是法外之地了?这种行为总要有一个定义,而这个定义是大众的选择。
严格立法选择执法的又一生动实践
这其实对男女都不公平,实际上就是拉偏架,能挣钱的女性遇上男的无赖一样被这条拖死。
还是去缅甸找个吧,不要光想着缅甸新娘,缅甸小伙也是可以的,挣到钱了的女好汉想来年纪也三十往上了,找个 20 岁的缅甸小伙入赘不香吗?家里所有事都女主人说了算,让缅甸小伙居家打理家务,最多熟悉了干点外卖兼职,反正现在中国不想啥屁事简单过日子还是可以的。
司法系统的人还是应该专注于法学研究,虽然中国没有三权分立,但司法队伍的纯洁性还是应该有的 =。=
婚前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员,这应该是伦理问题,DA 搞这种东西,容易暴露自己没文化的短板…
你开惩治家暴的会你就管你的家暴内容就好了,非婚姻关系你管人家同不同居呢,同居非婚姻关系可以直接按两个无关自然人来处理民事甚至刑事纠纷,影响你和谐稳定了?
欧美那么先进那么搞人权,也没哪个人敢打出同居是同婚姻的牌,本来他们还能通过这种 “事实婚姻” 稳定社会关系和普通人的生活,你要给欧洲人来这么一套组合拳,走婚制就要站到桌面上来了……
借用高赞法官回答里的内容: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第三十七国条还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我相信,只要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人,都应该能读明白两段黑体之间的差异。
建议开启走炮制。
什么叫走炮制呢?
就是两个人谈朋友,不结婚,不同居,平时呢,不要联系。
只在有需要的时候,去酒店打一炮,完事满足了欲望,穿好衣服各回各家。
然呢呢,中间的每一步过程,都要记得进行录像。
录像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被告强奸时脱罪,而是如果被告,那就将录像截图印刷在女方老家广而告之,总之,是作为一种道德制衡的方法。
呵呵,原来按故意伤害罪算,还是刑事犯罪,现在按家暴罪算,变成民事犯罪了。现在不领证都防不住啊,再这样下去是不是谈了恋爱都算家务事,打人真就从轻判呗?回答里那些幻想又要爆金币了逼你们负责了那些人,真会转移话题,又狂欢上了。家庭成员和夫妻是一样的吗?你和你兄弟姐妹分开,财产分一半了??法律逼你们给家庭成员转钱了??你兄弟姐妹生病了,你不管不顾,哪条法律规定了你要坐牢??但你和你哥打架,警察是真的会和稀泥,家暴从轻判哦。
第一,这个认定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是限定在 “家庭暴力精神虐待” 范围,什么共同财产啊、暴力犯罪啊并不适用
第二,建议把宿舍舍友也适用精神虐待算家暴,天天住一起,怎么不算 “家人” 呢。
根据目前的相当多的案例,婚后家暴产生的犯罪判罚,都明显的比普通人之间的犯罪行为的判罚要轻得多。
所以,这可能并不是对受害者的保护,是精神虐待合理化的一次变动。
比如原先两个婚前同居的两人,因为 PUA 而自残自杀,是有一些刑事上的制裁,以后可能按照婚后矛盾来解决,就不算犯罪了。
小红书上刷到的,她们一致认为这是在保护男性,以后男对女的暴力伤害可以划分成家暴大事化小了。
如果同时跟两个或以上的异性同居呢?怎么说?
陈院长说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这话就是强调他有自由裁量权。越是缺乏明确可量化的标准,裁判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这才是真正的权力。都按着明确标准来,约等于没权力
已婚和身体伤害都是直观可量化,春风们判定家暴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狭窄,再怎么 girl hlep girl,集美蹭破点皮总不能按轻伤来判
但这个同居和精神伤害可就不那么直观了,你光看精神伤害这个词,你也知道春风们自由解释的门道可太多了
什么仇什么怨啊?东林党都没这么残暴和邪恶。

在这个问题里,我就关注到精神虐待了。
我理解的精神虐待主要有两个方面:
1. 长久的否定对方,比如否定对方的人品、性格、能力等,这样的长久否定,可能导致被否定一方的丧失自信 + 自我怀疑 + 自我否定 + 进一步发展为失落绝望对生活失去信心。
2. 长久的冷暴力,遇到矛盾了,没有积极沟通解决,而是采用逃避的态度搁置争议让彼此或者让对方留下心结,在经过长时间的冷处理的酝酿之后心结就变成了怨气甚至仇恨。肢体伤害固然有杀伤力,但是冷暴力对心理和情感的杀伤力也非常巨大,最终就三个结局:彼此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一方抑郁症、离婚。

肢体上的暴力伤害,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法律得到保护和补偿,也可以惩罚施害方。但是,对于精神暴力如何界定?这本来也就是个人的主观感受,很难界定是不是就属于精神伤害。而且,对精神暴力的施害方,怎么用法律手段做出惩罚呢?罚不许言语伤害?罚不许冷处理矛盾?

虽然法律规定的很全面,但是落实到现实中,根本就难以实现全方位的约束与保护。
我自己就是冷暴力的受害者,我想我就算去法院起诉了说他冷暴力我,又能怎样?判他必须每一次遇到矛盾都积极主动沟通跟我解决问题?我觉得这种性格的人就算判他坐牢,出狱后他也照样改变不了他的逃避型人格。

第一次听说婚前同居也属于 “家庭成员”,不知有明文规定吗?既然是“家庭成员”,各自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 吗?
近些年,时不时听到女性有受到公剑法的 “照顾”。起初还不太信,今天看到报道发言人的身份,瞬间明白是怎么回事了。
如何看待最高检明确:「长期 “冷暴力” 也是家庭暴力,稳定婚前同居恋人也是“家庭成员”」?
我特别佩服妇联的某些同志和某些立法者一点是,传统的,依据现行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关系都快事实上解体了,居然还在相关领域持续加深男女关系的传统婚姻捆绑。
我甚至怀疑这帮人的成分不是左派,而是右派里的右翼,倒行逆施属实被这帮人给玩儿明白了,这帮人是蠢还是坏,我已经分不清了。
因为他们还没看明白一点,华夏从近代的孱弱走到今天的强盛,靠的从来不是对所谓 “传统” 的维护,靠的一直都是一往无前的改革,那些想要真心维护所谓 “传统” 的人,绝大多数都在近代史上成为了事实上的反动派,他们之间的区别无非是造成的破坏是大还是小罢了。
所谓的 “传统”,其本质是一种文化共识,就像我们可以复兴汉文化,穿汉服,从历史中总结出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内核,依据所谓的“传统” 建立符合时代发展的民族信仰,但是它存在的本身不能成为时代进步的绊脚石,就像我们不可能把汉朝的牛车给拉到现代的马路上,再冠上 “维护传统” 的名头。
我不反对中医,因为它最起码能给一些实在治不起病的家庭一点儿类似于安慰剂的效果,但是你不能拿它的理论去三甲医院里做手术。
我不反对传武,因为它最起码能给咱们的相关文化作品提供源源不断的东方审美,对华夏当代的文化传播存在事实上的贡献,但你不能拿它去上擂台跟现代格斗技对拼,更不能将它玄学化再拿它去骗人收取高昂学费。
话说回来,我觉得某些人没有意识到,所谓的婚姻关系以及其衍生出来的家庭关系,它不是一种政治正确,也不是一种社会基石,更不是什么神圣的存在,它本质上还是一个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分支”。
换而言之,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婚姻关系也好,男女关系也罢,它就绝对不可能独善其身,除非相关当事人有点儿什么逆势而动的精神信仰。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来说,它当然要具备某种普遍性,而不能成为极少数人个人信仰的附庸。
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社会生产关系在某种层面的体现。
绝大多数人只关注于生产力进步而带来的好处,绝大多数人甚至也仅仅沉迷于享受,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那便是:
新的分工形式的确立,可以带来生产效率的增长,而生产效率的增长又往往会形成新的分工,二者合力,构成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所谓的科学和技术的增长,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上面这个事实,而并非是科学和技术本身在改变社会。
什么意思呢?
道理简单至极。
比如一个村里的铁匠要从零开始,做出一把锤子,那么他所需要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采矿,炼铁,打铁,开采燃料,伐木做手柄等等,可能这一套流程走下来,得需要一个月,而且造出来的锤子质量还比较一般。
现在他觉得工作有点儿累,仔细琢磨了一下,发现有些工作自己可以雇人做,无非把赚的钱分成三份儿罢了,于是他专门找了个人去采矿,又专门找了个人去开采燃料,自己只负责炼铁和打铁。
后来他惊奇的发现,专门去采矿的人非但在熟练之后形成肌肉记忆,可以开采更多的矿石,还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更多关于矿石的知识,积累了更多提高生产效率的宝贵经验,开采燃料的人也是同理。
再然后他按照这个思路扩大了生产规模,确立了越来越多的分工。
于是人类有了矿场,有了伐木场,有了工厂,甚至有了相关的实验室,这些生产部门齐心协力大幅提高了锤子的生产效率,现在这条产业链上有 10000 人,每天工厂可以生产出 10 万把锤子,远超之前的生产效率。
有些人觉得是科学技术本身推动了物资的产量。
请问科学技术从哪来的?当然是靠人研究出来的。
你得先有科学家去研究,最起码得有相关领域的劳动者们积累有效经验,你才能有科学,不然科学哪来的?天上掉下来的?
而当这条锤子产业链成型,并且市场也能成功消化它的产能后,又会产生其他的分工,比如工人们得吃饭吧?那就需要餐厅,餐厅需要服务员和厨师,于是新的分工又确立了。
而这一切的起点,并不是哪个从天而降的天才科学家,而是那个只想偷懒的平凡铁匠。
这个铁匠虽然整体来看很平凡,但他不蠢。
他不蠢在哪?他不蠢在他不坚持什么 “匠人精神”,他绝对没有“锤子必须依靠他个人纯手工制作” 的精神状态,他就更没有 “我要依靠锤子赚钱进而统治世界” 的幼稚幻想,他乐于分工,乐于分享,乐于进步,不嫉妒别人,反而希望别人能在别人的领域发挥他们自己的才能。
他是个正常人,可悲的是很多其他人在这种越来越细化的分工中变得不正常。
涂尔干在他的《社会分工论》里提出了这么一种观点。
总的来说,他认为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分工的细化,人们越来越能意识到自己的优渥生活离不开社会分工本身,却越来越意识不到其实是那些具体的人组成了社会的分工,甚至产生了一种情感上的淡漠。
随着社会的强大,人们可能越来越爱这个抽象的社会,换而言之,就是更爱国,但却对身边的人更加冷漠。
比如一个女演员看到了一个外卖小哥,按照常理来说,她应当意识到这个外卖小哥从某种意义上也是社会分工的一分子,自己应当尊重他,但实际上她却不一定。
这种 “不一定” 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到感性具体,抽象,到理性具体的内容了,这里就不做过多解释。
那么问题在于,面对这种现实,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改变,你觉得该如何解决?是通过加强人们的思想教育吗?当然不行,如果这招儿能行的话,那天底下就没有不公了。
正确的解决思路当然是依照新的生产关系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建立一种新的社会思潮,在人们心中构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孩子长到十八岁了,你还把他三岁时候穿的衣服给他套上,那不纯扯淡吗?
话说回婚姻这个问题。
以前的生产关系也好,科技水平也罢,构成了以前的婚姻关系。
放到古代那叫男耕女织,放到近代那叫男主外,女主内。
男人去工厂里工作赚钱,女人在家相夫教子洗衣服做饭,分工就这么简单。
因为以前的男人确实需要这么个女人来 “主内”,他确实需要一个人来洗衣服,做饭,收拾家,照顾孩子,孩子长大了再给他养老,他也需要这么个女人来给自己满足性需求。
现在呢?原本交给女性的分工已经被社会本身给承担了,而且是承担的非常出色。
男人饿了?美团外卖,拼好饭,公司食堂,小卖部走起!需要洗衣服?堆在一块儿直接扔进洗衣机,晚上回家再扔进烘干机,早上随意一熨立即穿出门。收拾家?那本来就因为上班不怎么呆在家,实在不行周末叫个保洁上门才花几个钱。性需求?那解决方案也不少,实在不行直接开启不灭之握,就能进入气定神闲的状态。照顾孩子?实在不行就先不生了,等以后再说,反正养老本身靠的是养老金。
男人从生活效率方面出发,压根就不需要一个女人替他承担什么分工,这个男人只要维护社会本身正常运转就行了。
以前一个男人可以为了家庭而付出生命,是因为家庭本身是他生活的一部分,现在一个男人更愿意为了社会或者说国家付出生命,是因为社会分工成为了他生命的一部分。
很多愚蠢的女性觉得判断一个男人是否成熟的标准是这个男人是否愿意为了家庭承担责任,那些有爱国情怀的男人都很幼稚。
事实上男人们早都看明白了,他们真正应该承担的责任是维护这个社会的良性运转,家庭本身已经提供不了高效的分工了。
一个男人为什么要为家庭,要为一个女人承担责任?那抛出特殊情况,只能是因为兴趣。
女人把男人的兴趣和男人的责任挂钩,以此义愤填膺的辱骂男人,那结果能好吗?
你在不发军饷军粮,或者发不够军饷军粮的情况下去辱骂你手下的士兵们,你是嫌你死的不够早吗?
在这种情况下,妇联,某些立法者,司法人员还在扩大家庭的定义,扩大男人承担所谓 “家庭责任” 的范畴,请问你们是间谍吗?想通过这种方法搅乱社会进而为西方世界提供消灭,最起码是打压华夏文明的机会?
什么是正确的解决思路?
正确的思路就一个,就是先接受一个事实,那就是依据现行婚姻法所构建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逐渐落后于时代发展了。
同时必须要重新看待新社会的家庭分工关系。
如果一个地区的社会分工高度发达,已经事实上瓦解了女性在家庭里分工的职责,那么就必须将这种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完全解绑,同时严格限制婚姻关系的有效范围。
不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发生。
如果一个地区的社会分工没有那么发达,旧的生产关系依旧存在,但人们的思想却因为互联网发生了转变,当地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必须因地制宜,依据过往判例总结经验教训,在法律实践方面加以完善。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在罔顾事实,不学无术的情况下事事一刀切,司法人员还脑子空空如也,以 “保护弱势群体” 为指导方针。
至于生育率的问题,在这里就不过多讨论了,我只能说一句,总有一天人们会逐渐意识到,生育,或者说人口增长本身,也会慢慢成为社会的一种分工。
毕竟现在大家已经意识到了,针对于养孩子和教育孩子这份 “工作”,不同的人,不同的家庭,不同的组织,事实上存在不同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这很可悲,但我们也总要先找到能够兼顾效率的,与之对应的解决思路。
那岛上开 inpart 到底算是谁的家人?
一大家子?
那帽子去 inpart 现场算不算私闯民宅?
那 inpart 算不算骨科?
那后来又结婚算是二婚?
性饥渴劈腿算不算重婚?
一时之间我都搞不懂在保护谁了。
先说一个真暴力,动家伙动手脚的那种,正常大部份女的都是干不过男的,按正常来讲,应该算是刑事案件,你搞一个属于家庭成员,那就成了家庭内部矛盾,内部矛盾正常流程都是能调解就调解,这保护的是谁?
再说冷暴力,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冷战算不算?多久不说话算冷战?1 分钟?1 小时?1 天?1 年?我和我爸长年说不了几句话?是不是应该被起诉?
就是说,现在只要同居了,生气的权利都不能有了?否则对方就可以去起诉?
还有就是,你这所谓的认定,是作为补充解释,还是作为律法规定执行?
这是要继寻衅滋事之后又一口袋罪介入到人际关系中来了吗?
其实,说这些都没啥卵用,说了也是白说,连律法的解释权都在你们手里,那就是你们说了算,就继续这样霍霍吧,早晚有反噬的一天。
当然,你们无所谓,当下载歌载舞爽了就行。
破坏军婚这条法律有个 bug,必须得同居才能认定破坏军婚。
家属出轨,一夜情,甚至给出轨对象生孩子,只要没同居,都不算破坏军婚。

判处破坏军婚的都是和出轨家属有同居史。
举这个例子到底啥意思呢?
同居行为是有认定标准的。

过去有过深入接触就开始想着过一辈子,现在更得慎重了。
还不谢谢你们的小姐妹?鞭策你们自立更生。
本来结婚率只是低,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婚姻关系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生产力了,而且鱿鱼的性别邪教也是频繁发力,大大促进了婚姻关系的崩溃。不过吧,你这种东西一发出来,不就彻底毁掉了婚姻这回事吗?你觉得不结婚好办,那就同居也算结婚,可这不是强化了同居,而是弱化了婚姻啊,让已经摇摇欲坠的婚姻制度又被踹了一脚,婚姻制度带来的责任与其他一些秩序也会土崩瓦解,在实际上这加速了婚姻关系的灭亡。历史告诉我们赫鲁晓夫全面否定斯大林之后发生了什么,是强化了自身的合法性吗?不是,是彻底摧毁了自身的合法性……
这个法条的本身没任何问题,有问题的是最高检的态度。
这个法条只适用于刑事领域,和民法相关的财产分割不相关。
但是,最高检这个态度又恰好反应了另一个问题,法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做为全国法律精英最富集的部门,为什么没人想到,在该解释出台后边,打上一个小小的补丁文字,此条仅适应于刑事领域?
特别是该法条属于事关男女关系的重大解释法条。
不食人间烟火,法律学得没人味儿了,傲慢到你们不配我解释,三选一吧。
真感谢资产阶级法权这个革命概念,否则我连和最高检掰扯态度的理论都找不到,普通人站在最高检的对立面,不用张嘴就被默认为犯罪分子了。
如果婚前同居就属于家庭成员,那双方分手时是否需要平分财产??
另外精神虐待怎么认定?是一方说受了虐待就可以了?
我觉得这奇葩法律不仅没法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最终只会造成更多男性别说结婚,连女朋友都不敢谈了
而且真大量出现瓜分财产、诬告精神虐待后
极端事件将层出不穷
完全是起反作用
以前告强奸,还要有 DNA 等实物证据。现在好了,如果女朋友巫告男朋友对她实施精神虐待怎么办?精神伤害又没有实物证据的,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小作文一写,就把男方给判了。那男人还怎么敢谈恋爱结婚?
人是会趋利避害的。虽然真正巫告的人比例低。但会导致大比例的人为此做防范。因为大部分人的心态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欧美结婚率暴跌,就是因为法律不公平,对女方各种偏袒。于是许多男人为了防范风险就不结婚了。以同居取而代之。最典型的要数法国,因为结婚的人太少,以至于法国专门出了一个介于结婚和同居之间的协议 PACS。
那如果同居也要算结婚,也要判男人呢?那就会导致人们连同居也不敢了。以约 P 取而代之。男人上床就走,拔吊无情。可不敢跟你有感情,不然同居了要算家庭成员被告精神虐待。
这样的社会有现实案例。就是中美洲的牙买加。以及美国的黒人群体。
这首先导致性病流行,艾滋病泛滥。因为大家都不结婚也不同居,也就没有偷情出轨一说了。大家都乱搞,女方生的孩子就不知道是哪个男人的种。既然如此,男人为什么要对女方负责呢?所以男人也乐得逍遥,赚钱全部自己花。而不是花在老婆孩子身上。
因为孩子缺少父亲的管教,所以熊孩子比例高,犯罪率高。又因为缺少父亲的教育投资,孩子受教育程度低,也没学到什么赚钱的本事,长大了就混社会,吸毒贩毒,参加帮派活动等。这种社会情况,牙买加大家还听的少。说到美国黒人。大家都很熟悉。

我不希望中国人也变成这样。但现在感觉有些人,硬把我们朝这个方向去推。
有人说,以后学老外,只恋爱、只同居、不领证、不结婚。
这不,给你把这条路堵死。
很简单,虽然最高那啥说了这个不涉及分财产。
但是,你家暴是不是应该要被刑? 要谅解书吗? 至于价格,啊不,抚慰被家暴的心灵创伤你先表示诚意吧。
以前:结了婚,把老婆 / 老公打一顿,属于家暴,调节一下,施暴者不犯法或从轻处理;
没结婚,把陌生女 / 男打一顿,属于故意伤害,施暴者犯法;
现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打骂是家暴吗?家暴还从轻吗?
问题是,什么叫共同生活的婚前同居?是两个人睡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支付生活消费,共同还贷,还是我发个红包 ,法官就认为我们有共同生活?
又什么算精神虐待?北大包丽那种 pua 算不算?那反过来女对男呢?
单就这条法律来说,看着确实符合进步理念,同居关系 = 不领证的婚姻 (财产) 关,系这个欧洲包括俄罗斯是很普遍的。但中国的事,还得看具体落地。
别最后责任欧洲化,权利非洲化,那就逗乐了
由于男性荷尔蒙的动物性
政府派出 1000 万 带任务年轻女性
用此方法和全国所有男性发生关系
用不了一年,用这个司法解释,可以合法没收全国男性的所有财产
注意,是所有财产。
如果政府不强制带任务
而是用舆论价值观引导、金钱诱惑,法律判例诱惑几千万女子,这样做呢?
后果你怕不怕,你后背凉不凉,对这个社会失望不,恐惧不?
以后 3 男 3 女同居,就是 6 个人的大家庭了。
想不到我们还是很先进的,多人婚姻这件事国际上承认的国家还不多。
以后没扯证同居的,负了债另一半也要还
这就是在给这条法律铺路而已
这就叫法律软着陆
笑。
家庭暴力与你无关。
家庭财产可与你有关哦~
婚前同居分房产,承认事实婚姻还有多久?
前提: 男 A 同时长期包养女 abcdefg7 人
问 1: 若 A 每周一到周日均固定与 abcdefg 分别同居,并表露结婚意愿,A 与 abcdefg7 人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问 2: 若 A 与 a 算家庭成员,A 与 b 也算家庭成员,那 abcdefg 之间是不是也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即使她们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问 3:a 与 b 在不相识的情况下,若发生精神侵害,是否也属于家庭暴力?
问 4: 若 a 在一周的其余 6 天,分别和男 BCDEFG 分别同居,并表露结婚意愿,那 A 与 BCDEFG 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我一直很看不懂中国的婚姻法相关政策。都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为什么婚姻法处处要做道德的上线呢?
漂亮话都让法律发条说了,然后把恶心人的地方留给老百姓自己去想办法?
干脆给这些人也查一查学历吧,别又是一群郭伟呢
实际上,将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非新的法律创设,而是我国法律体系早已确立的规则。
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第三十七国条还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同样受《反家庭暴力法》规制,为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法律精神得到了进一步细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应当纳入虐待罪规制范围,依法予以惩治。
该意见在开篇就明确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这意味着,在法律适用层面,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早已被纳入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理范畴。检察机关此次表态,不过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对这一问题采取了男女平等保护的原则。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同居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都会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律不因性别而异其保护力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男性就应该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女性就应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种看法不仅与现实情况不符,更是对男性品德的一种不正当偏见。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男性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况。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始终秉持性别中立立场,保护所有受害者不受暴力侵害。
最高检此次新闻发布会,由兼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葛晓燕副检察长作出上述表述,可能引发了一些关于性别立场影响司法判断的猜测。然而,应当认识到,这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再次明确,无需过度敏感或解读。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始终以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不因性别、身份而有所偏颇。最高检此次重申,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一贯立场和对法律规定的持续贯彻。
总之,将婚前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是我国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社会关系多样化的必要举措。这一规定并非新生事物,而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想让我来回应,可以直接邀请啊。不要老在别人回答或评论中@,影响大家的阅读体验。
换个角度回答吧。这话的原文如下,实际上这句话更多的是和**北大包丽案件**有关。也就是说这句话的解读实际上是主要从刑法为出发点来解释的。

包丽案历经了三年的时间,简单给大家画个时间轴:

该案涉及人数少、涉及面窄,但是从立案到宣判历时二年半,其中在法院阶段就接近一年半,迟迟未判的很大原因应该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争议,但是这个争议更多的是围绕精神虐待的认定问题,而并非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
1、就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争议。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是认为家庭成员分为四种:婚姻、血缘、收养、非法定义务的扶养,对于第四类也就是非法定义务的扶养,举得例子就是同居关系以及对孤寡老人的自愿赡养关系,从这个方面来看,本案中现有的报道是指出了从2019年7月开始,被害人就一直住在被告人家中,因此属于同居关系,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北京高院的通报也是支持了这一观点。最高检现在的说法实际上也仅仅是重复而已。

2、就精神虐待这一问题,当年的判决书只是进行一个概括性的客观描述。
无论是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还是两高两部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均认为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的肉体摧残、精神折磨都属于虐待行为。但什么是精神折磨?是精神控制?是语言侮辱?是冷暴力?还是以自杀为威胁?目前俩看本案对于精神虐待的认定更多的是采用客观描述状态,这也符合刑法中也是本源的概念越难以界定,脱离个案有时候很难给一个概念准确的界定。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
从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到不太常见的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准确、充分适用,特别是随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施行完善,拒不执行裁定罪已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
通过对家暴犯罪案件前五类罪名分析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从2021年的90%以上降至今年的不到60%,其他罪名占比扩大。
对长期进行家暴的人员
依法从严惩处
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罪责相适,罚当其罪。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到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
强烈谴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强烈谴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坚决支持检察机关对施暴者予以严惩,呼吁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广大妇女面对暴力不要沉默隐忍,要勇敢说不,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联组织也会配合司法机关为受害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和关爱帮扶。
让走不通的家暴维权路有门可诉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推动“自诉转公诉”,正是国家公权力在关键阶段的必要补位,提供了制度性的“备用通道”和“升级方案”,解决了因证据达不到自诉立案要求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的问题。
通过行使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等检察权,有效调取被害人难以自行获取的关键证据,以专业优势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扭转自诉人在举证能力上的劣势,打通诉讼程序中“走不通”的环节,从而将施暴者依法追究到底,实现司法公正。
遭家暴女性如何有效维权
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既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寻求帮助。
若进行报警求助,需保留好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殊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原标题:《事关反家暴,最高检新闻发布会披露重要信息→》
一男子在恋爱中对女友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持续性辱骂污蔑,导致女友精神崩溃自杀死亡,男子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之际,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最高检表示,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显示,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
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
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
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此外,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行为人持续采取情感操纵、无端谩骂、侮辱人格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被害人不堪忍受行为人长期的精神虐待而自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家暴、遗弃、强奸、重婚怎么判?

近期最高检明确 “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这一界定引发公众对家暴处理、罪名适用的诸多疑问。
本文试着回答一下这些问题,欢迎讨论。
一、先明确:最高检 “家庭成员” 认定的核心边界
并非所有婚前同居都能被认定为 “家庭成员”,该界定有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可扩大解读:
此认定源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参照本法执行”,是对该条款在刑法领域的细化,仅针对虐待罪等反家暴相关罪名,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民事领域,也不直接扩大其他涉 “家庭成员” 罪名的主体范围。
构成家庭成员需满足一下条件:
非婚姻关系中,存在稳定同居状态,并共同生活的事实,且具备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短暂合租、临时同居等不符合条件的关系,均不纳入认定范畴。

二、同居被家暴会和稀泥吗?答案是绝对不会
有人认为 “认定为家庭成员后,家暴处理会从轻或和稀泥”,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
家暴是一种行为,家暴的违法本质不因身份改变: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家暴是 “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其本质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无论双方是否为法律认定的家庭成员,施暴行为的违法性不变,不会因家庭标签而脱离法律约束。
治安处罚、刑法处罚是对家暴行为的强制性惩戒,处罚标准以行为严重程度为核心: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家暴的处罚仅与暴力程度、后果严重性、行为持续性挂钩:
若违反治安管理,如殴打致轻微伤、多次辱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若构成犯罪,如长期精神虐待致被害人自杀,或殴打致轻伤以上,或杀人,则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部分同居关系中的持续性精神虐待因难以纳入家庭成员范畴,无法以虐待罪追责;
如今通过认定,这类行为可被刑法规制,不仅不会和稀泥,反而填补了法律空白,让受害者有更明确的维权依据。

三、大同订婚案,为何仍构成强奸罪?
有人问,“既然认定为家庭成员,大同订婚案为何还定强奸罪”?
因为,强奸罪的认定与是否为家庭成员无任何关联。
强奸罪的唯一核心要件是 “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人违背女性意愿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认定为家庭成员,均可能构成强奸罪。
即便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婚内强奸” 在特定场景,如长期分居、离婚诉讼期间,仍可能被定罪,何况婚前同居未形成法律婚姻关系。
大同订婚案中,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与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的界定毫无冲突。

四、婚前同居伴侣可能构成遗弃罪吗?
答案是并非必然构成,关键看是否存在法定扶养义务,而非仅依据家庭成员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的主体是 “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且具备扶养能力的人”,并非所有 家庭成员都能成为主体,也并非非家庭成员就绝对不能成为主体。
若仅为单纯婚前同居,如未生育子女、无监护关系、无先行行为,双方无法律上的相互扶养义务,即便拒绝照料,也不构成遗弃罪;
若同居期间育有子女,双方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或一方因先行行为,如驾车致对方重伤、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产生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且情节恶劣,如将无自理能力者遗弃街头致其冻伤,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最高检的家庭成员认定不直接赋予同居伴侣相互扶养义务,遗弃罪的认定仍需回归 “法定扶养义务” 这一核心前提,不可混淆。

五、同时与两人同居构成重婚罪吗?
答案是一般不构成,需满足法定婚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重条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重婚罪,处罚的是同时存在两段或两段以上的婚姻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因此要构成重婚罪,第一段婚姻关系必须是法定婚,第二段婚姻关系不论是法定婚或事实婚,都可以。
若一方已有法定婚,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是否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均构成重婚罪;
若一方无法定婚,仅同时与两人同居,或虽有法定婚姻但与他人非以夫妻名义同居,如仅以男女朋友名义共同生活,即便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也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处罚的是双重婚姻关系,而非多重同居关系,与最高检的家庭成员认定无任何关联。
总结
最高检将稳定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本质是为了更精准地规制同居中的虐待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绝非降低家暴处罚标准或扩大罪名适用范围。
判断同居关系中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需回归具体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 —— 家暴看行为严重程度,强奸看是否违背意志,遗弃罪看是否有法定扶养义务,重婚罪看是否存在双重婚姻关系。
法律的核心是惩治违法、保护权益,这一原则不会因家庭成员的认定而改变。
婚姻法本质上来说是财产法,不从本质思考的话,很多修改就显得莫名其妙。
婚姻法从来没打算管爱情,立法的目的是规范财产关系与子女抚养权。
从这个本质出发,再看几个莫名其妙的修改: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导致财产分割、债务、抚养权纠纷。
婚前房产归个人是为了明确财产归属边界,避免结婚等于分房的投机,降低婚姻的工具性。
共同债务认定收紧是为了防止一方假债务转移财产。
婚前同居扩大解释也是一个逻辑,如果一方在同居中遭受暴力,人身自由和决策能力受损,就会影响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协商的公平性。因此,扩大家暴保护范围,是要为财产和抚养权讨论提供安全的前提。
所以,每一个看似出于伦理的修改,本质还是社会变化导致的财产逻辑变化的刚性驱动。 只要看清婚姻法的财产法本质,就会发现它目的是很明确的。
人用朴素的情感期待去理解制度,很自然会产生失落感,但失落并不能改变制度需要面对的真实处境。因此,婚姻的定义在公共层面必须有清晰的边界。
更普遍的,现代婚姻不断和经济问题交织,个人可选择的更多,家庭结构也更加松散,更多非常规的爱恋模式。旧的伦理本身无法承载如此复杂的现代问题。法律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回应新结构产生的新风险。
法律不能因为同居关系在传统伦理中不被完全认可,就将其中的受害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这次认定体现了司法的一贯底线,无论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家庭角色或所处的关系如何,其作为人所固有的基本权利都必须得到保障。
迟来的进步,总比不来强。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过去那套法律,对「家庭成员」的定义之停留在户口本上面,好像没领那张纸,哪怕你俩同居十年、孩子都会打酱油了,也算「外人」。被打了?不好意思,不算家暴。如果按照「故意伤害」,举证难度更是直线上升。
哪怕是蜀黍来了一看,没结婚证,劝两句就走。妇联更加没办法介入~

要是遇到精神虐待就更加难办。
因为老一辈一直觉得「打是亲骂是爱」,法律也跟着瞎凑合,好像只有身上挂彩了才算暴力。但先前有着大量的案例能够表明,被辱骂、被监控、被PUA到抑郁,这一块直至现在也还是空白区。
很简单的「家务事」三个字就能把你打发了。
你去报案,人家问「他打你了吗」,你说「他天天骂我废物」。这在法律上是不管用的。
但现在法律开始承认,家庭的核心是「共同生活事实」,不是那张纸。精神折磨和身体伤害一样,都是暴力。
为什么这事值得被讨论?

因为大家现在都不结婚了。
结婚率往下掉,同居率往上涨,社会结构发生了改变,如果还沿用老一套思维区判案子,我觉得法院自己都不好意思。
尤其是当大家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整体提高了之后,以前一些微妙且不可言语的,比如:语言凌迟、经济控制等,这些所受到的伤害绝不低于身体上的伤害。以前法律只管「硬暴力」,是因为看得见、好取证,省事。现在管「软暴力」,这就说明法律开始把人当完整的人看了——不仅保护你的身体,还保护你的尊严。
所以,我觉得这算是一件好事。
说白了,这是对「家」这个概念的重构。它更偏重真实生活关系的共同体,保护不再局限于皮外伤,而是涵盖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
也因此,我认为针对这块的进步,大可不必将评论完全隐藏。

如果你不听取大众的建议和意见,又如何接着完善不完美的地方呢?
谢邀。
看来,还是打算把婚姻做成一个大框,啥都往里装。
反家暴或者反亲密关系之间的暴力都没毛病,但把婚前同居部分认定为家庭成员,是不是有点过度扩张了?
说白了:要么你修修补补,要么你另起炉灶,总之别整夹生饭。
这事的推力应该就是牟林翰案(及类似案件),他精神虐待他的女友一年多,导致其女友多次自残自杀,最终于20年死亡。
然后到判的时候,产生一处亮点、一处争议。
亮点:认定精神虐待也属虐待,算是进一步填补了空白;
争议:判的是虐待罪。
虐待罪的对象只能是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么婚姻,要么血缘,要么收养。护士虐待老人单算,属于有监护看护职责。
这就留了个坑,至少对于追求形式解释的人,这确实突破了字面上的法律规定。
其实这个坑也不是大问题。
类似案件真实存在,咱这司法体系里对亲密关系之间的条款又不那么完善。出于公义的根本立场,公众舆论层面其实不介意你先这么灵活一把,事后再找补就是。
真正的问题出在事后找补上:很多人其实希望另起炉灶,对亲密关系单独界定,把亲密关系和婚姻以及家庭关系分开。
因为家庭成员关系是相当重的,涉及到抚养扶养赡养,以及敏感的财产继承,是个有现实法律/道德/资产意义的关系。
而且眼下大化债+个人化债+增速放缓,越来越多小胖友对这类“重”关系变得愈发谨慎,已经成为少婚少育的重要成因。
因此学界有一部分人主张:那咱另开一页,不跟家庭关系混一块,弄得轻点。至少先让小胖友们交往起来,别在源头卡住。
有点类似法国的民事互助契约,依然对彼此有一定的义务,亲密关系之间产生伤害依然会有加重刑罚,但仅限两人(以及约定资产)之间。
但这次最高检党组成员(兼妇联副主席)发布,直接把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
这相当于暂时否认了另开一页,依然追求把亲密关系放到“家庭”这个意涵里。
这时候争议点就起来了。
一是正式突破了字面,可以特殊的“例”、变成了普遍的“法”;
二是:这几年,有争议的判决太多咧。尤其是部分证据链相当不充分的判决,基本以单方面口供为主,一旦立案就几乎没有脱罪可能。
这时候一些人看着“精神虐待”这块,肯定会有怀疑:进步是好事,但假如群众里有坏人呢?
例如同居一段时间、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实,然后对方出现心理疾病、或者单纯恶意,有自残行为,并以此起诉虐待,这个怎么算?
亲密关系+一方进入严重不健康精神状态,必然产生大量争吵,这些会不会成为所谓的虐待证据?
当然,咱相信多数情况下会有公正的判决。但还是那句话,咱这的特点是发展不平衡,尤其司法资源和治理水平,有部分地区仍然非常…看人。
越是在基层无法均一的时候,越要严抠字面。因为面对层次不齐的基层司法,统一的文字是最后堡垒。
但现在扩张字面后,相当于进一步下放了解释权。这对于处在少数司法水平不能服众的地区的小胖友,犹疑是肯定的。
希望不是扩张一次就了事,至少后面打点补丁吧。
闲聊公号:王子君的碎碎念。
其实这条法律可能参考了美国少数几个奇葩州和加拿大部分省的common-law relationship
,未来八成也是这个走势吧。
在美国部分承认common-law relationship的奇葩州,也就意味着假设你和一个女人同居一段时间,然后又分手了,即使你们只是以男女朋友同居,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划重点),女方依然可以主张你们属于common-law relationship,也就可以把你同居期间赚的钱视为共同财产,甚至让你付“前妻赡养费”。
这不是我胡扯,之前加拿大著名游戏主播XQC
在和女朋友分手后,他的前女友就以common-law relationship的理由向法庭主张要分XQC和她同居期间的收入。虽然正义的陪审团最终驳斥了那个捞女的无理取闹,但该捞女也并未得到punishment。
只能说,国内兄弟们好自为之吧,反正我是用屁股投票绝对不去美国那些承认common-law relationship的州生活。
补充:为了确保回答准确,我又去google了一下,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是不承认common-law realtionship的,并且部分曾经承认的州比如OHIO
也已经废除了。也就意味着未来的大趋势上,美国会逐渐所有州都完全废除common-law relationship,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普通人的个人财产。
所以说,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何意味?
再次补充: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更奇葩的是澳大利亚。整个澳大利亚全境都承认common-law relationship,并且我查到一个司法判例。Click(澳洲前CSGO职业选手)2024年被爆出和前女友打官司,女方要求分他300万澳币房产,理由也是同居两年多,捞女主张已经是事实婚姻
只能说,润澳大利亚的兄弟们有福了,如果选择和女人同居,务必与其签署Cohabitation Agreement,这个协议可以保护你同居期间产生的收入,并且这类协议是澳大利亚法院承认的。
噗,就拍脑袋瞎搞吧。
本来只是结婚率不行,
接下来,同居率也会下降。
过个两三年,会进一步影响,亲嘴率,牵手率,眉目传情率……
拭目以待。
最高检 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公开释法权。
一个副检察长,不顾组织纪律,擅自公开进行“创新”司法认定,实际上篡夺了人大的立法权和最高法院的释法权。
甚至这都不是 最高检党组的决议,完全是其个人行为。
这种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宪法的行为,应该按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
建议双开!

将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这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变化。
这么重大的司法改变,最高检就可以自行决定了?那全国人大的立法权用来干嘛?
现在一堆司法改变,只需要直接通过最高法最高检一纸通知就可以了。这么直接绕过全国人大,程序是这样玩的?
这下LGBT又要扩大地盘了。
什么意思?
我在某个高赞回答已经提过了,对咱们这儿男娘风、伪娘风最推波助澜的,就是国内某些机构、某些人在两性领域拉偏架的行为。
你说精神虐待是家庭暴力,要打击家庭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看待每年春节联欢晚会都要上演女性对男方进行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呢?如何看待这种家暴行为?
如何看待这种家暴小品年年演,年年全场哄堂大笑?
这不是宣传对男性精神虐待吗?这不是宣传对男性家暴吗?
每年春晚上演男性被家暴戏码,有哪个机构、媒体、新闻发布会有出来说一句“不”吗?
没有!
所谓的家庭暴力犯罪,就和全世界独一份的强奸案一样,男性永远不能是受害者,女性永远不能是加害者?
双标,拉偏架,还要嘲讽“受不了我们就说这个了”,“有本事去找个男的”,最后好了,伪娘之风愈演愈烈,又宣传“要恢复男性阳刚之气”?
请最高检说明,如果女性同时与2个男性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不明白为什么最高检副检察长和全国妇联副主席,看似两个不相关的职位,怎么会由同一个人担任呢?

是不是说明检察院和妇联现在成为共建单位了?如果是这样,那妇女的地位应该大大提高了吧。
有几个问题搞不懂,第一,如果是女性“冷暴力”算不算是家暴?第二,如果未婚同居也是“家庭成员”,那还需要结婚吗?第三,既然同居是家庭成员,双方是不是都该尽到应尽的义务呢?
如何看待最高检明确:「长期“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稳定婚前同居恋人也是“家庭成员”」?
很想知道一下,这玩意怎么一步推进到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也可以分财产?
然后严格执法,对着有钱有权的,也这么实施?
打击一下婚前同居不行吗?
又或者是舍不得?
毕竟现在这种版本,
只对中国普通男恶意巨大。
对着有钱有权的,那是只谈感情,连名分都可以不要的。
所以,这种释法式的立法,
实在幽默
好的,现在就可以来一个
定义“什么叫做同居?”
首先肯定是异性之间共同居住在一套房子的其中一间屋子里,睡在一张床上。
那么时间跨度呢?
两分钟?半小时,一小时?一天?五天,十天,二十天,一个月,仨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甚至往上?
“同性才是真爱,异性只是利益”?
中国人太聪明了,法兰西等欧洲国家男人探索出的只恋爱不结婚的套路,被这一招轻松化解!
这真是秦始皇摸电线——赢麻了!

检察院可以立法吗?
经过人大通过了吗?
哪条法律规定同居属于家庭成员的?
难道是姥子说啥就是啥对吧?
法律角度没啥好解读的啊,又一次小小的法律解释权的任性使用而已。

我看到有个专业洗地机洗地说,将同居的伴侣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非新的法律创设,还列出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真是给我看笑了。

如果幼儿园已经毕业的话,应该能看懂“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有的人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一起共同生活(比如同居的情侣)的话,他们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暴)进行处理。
所以《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的意思其实很明确:同居的情侣不是家庭成员,但是可以参照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规定。
其实检察院的“解释”当中也抬出了《反家庭暴力法》。

我看《反家庭暴力法》看到的是同居的情侣属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不是家庭成员,知心姐姐看了《反家庭暴力法》之后他们就能把同居的情侣解释为“家庭成员”。
所以你们现在知道法律解释权的威力了吧,同样的法律条款可以进行完全相反的解释。
另外,《民法典》是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的: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刑法的特殊性,在刑事领域确实存在同一个词语含义跟日常意思有较大差别的情况。比如刑法上的“轻伤”跟日常生活中的“轻伤”意思差别很大,再比如“诬告陷害”作为一个刑事罪名是有特定含义的,但是在日常生活冤枉别人就可以说是诬告陷害。
通过以上的例子可以发现,就算一个词在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的含义有差别,由于刑事责任的特殊性,通常也都是刑事领域的含义标准更高、范围更小。刑事标准比民事标准更宽松、范围更大的词我是第一次见。
看这样子,以后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对同一个词语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你问我支不支持,我当然支持,这样普通人就更搞不懂法律,律师的业务空间不就拓展了吗?
最后,我知道你们很急,但是我劝你们先别急。就一个“家庭成员”的解释就把你们急成这样,哪天再解释一下“精神虐待”,你们不得急死啊!

更新:万万没想到在知乎上也会被法官把CPU干烧。

一会儿说确实不是,一会儿又说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可就算法律后果是一致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啊。
难道某人和猪被杀了之后的后果都是死亡,所以某人也是猪?
逆天了。
加速就完了
根据历史经验,不触底不可能反弹
至于底在哪里,反弹回来的是个什么
只有天知道
换个角度,现在就是只要你敢和女生谈恋爱,不需要结婚,自动财产除以2
我看了下这次宣传的点一共有三条,可能我概括的不严谨,大家帮忙看看对不对哦。
1为摆脱家暴进行犯罪,可以轻判,案例就是找亲戚一起把老公杀了,算无期。
2冷暴力也算家暴
3同居也算家庭成员
三条我都是分开看的,不敢连一起读,主要中专生,不太识字,没文化。
之前我是反对k签证的,但我现在认为,多一些印度人在中国定居,改造一下我这种底层龟男的性格和性观念,是非常有价值的。
人的观念要与时俱进,我也可以和印度人谈笑风生嘛,印度人多来一点才好。
继续加速大法。
油门就得踩到底,让牛鬼蛇神的表演更加极端一些。
领证就得爆金币,同居就得爆金币,后边保不齐会出现做爱爆金币,接吻爆金币,牵手爆金币,目视爆金币。
某些高高在上的官僚总认为,我把你头按住了,你就得乖乖给我喝水。
开玩笑,中国人8岁就会模仿老爹家长签字,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能由着你予取予求?
最后的结果,无非是黄毛继续大赢特赢,老实人继续买单而已。
看来还是麻豆传媒版本遥遥领先,人家早就告诉你了。
最高法、最高检、妇联,这三者的职权怎么混淆不清? 乱七八糟!妇联从根子上就是歪的。
1事实婚姻回归?
2检察院掌握立法权?再加上同居本身也不是特别清晰的概念,怕是要再下放释法权。
3在一起生活一晚上发现不合适分手了算同居吗?
那如果在同一时间段内跟多人同居的,算是哪家的人啊?
简单科普一下,
最近几年,很多人学聪明了,
不领证了。
(这个大家都知道,领证意味着巨大的财产风险)
女的分手时想变现就产生了困难,
一般思路,就是告暴力伤害,强奸之类的,
然后等着调解拿钱。
但是男的也不傻,毕竟这么多司法实践摆在那,
就算你明着出轨,
他也不会碰你一下。
坏了,男的一不打人,二不发生性关系,
这下该怎么分钱呢?
司法机构急的直挠头,
于是才有了这个‘非婚同居”,“精神虐待"算"家暴”。
一切目的都是为了分你钱,
懂了吧。
我看看还有谁不知道:
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和妇联的副主席
是同一个人

这个事情根本没有什么大棋,而且这种解释也不是一种通用的条例,即如果某些案子领导说要判但是找不到理由那么就用这个解释,其余的案子不用。因此你拿着以后的一些案子说这个解释怎么对应,人家根本不管的。
说白了这个解释就是因为中国设置的结婚年龄太高,但是现在低于结婚年龄的案子又实实在在的发生了,比如19年的包力案,男方根本不到22岁,那么按照以往的条例根本没法判,你说按照事实婚姻,可是年龄都不到怎么说?所以检察院紧急出台了这条解释,本质上还是“我想管,但我总得找个理由说明我的合理性,至于合不合理另说,反正这个解释权归我,哪些案子能用哪些案子不能用都是我说了算”。
为什么不能不管?因为现在所谓的女性权益“血肉疯涨”只是一种塔在背后狐假虎威的赢学,如果塔不管不顾,那么平日里看起来无所不能的她力量就会一顺车软,例如大连工业的李欣莳,而且如果没有赢学撑起泡沫,等潮水褪去就会发现原本是多么低下。
为什么不降低结婚年龄?首先是长期以来的“进步”宣传导致不少人只会觉得降低年龄就是把人抓去结婚,某种意义上也是塔自己自作自受,其次是塔不能直截了当的说明这个目的,要不然更没人结婚了。
最后,这一切的一切看起来像不像房地产?明明行情已经事实上崩塌,还在死命维护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并且不断让人加大杠杆进入,那这种政策能有用吗?所有宣传看起来蒸蒸日上,事实上呢?
当讨论强奸的时候,这不等于“同意”,那也不等于“同意”,永远不说什么等于“同意”。
当要分男人财产时,这等于“家庭”那也等于”家庭“,永远不说什么不等于”家庭“。
这件事请的本身就是对“以刑化债”的扩大化罢了。
近些年,会议精神,司法解释,早就已经大于法律本身了。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些罪名本身是需要物证的,但是只要扣上个家暴的帽子,以保护女性的名义,就可以纯口供定罪。
通过扩大家庭的定义就可以扩大家暴的定义,然后就可以凭借家暴的帽子纯口供定罪,达到以刑化债的目的。
这就是为什么当讨论强奸的时候订婚不等于家庭,而讨论家暴的时候恋人等于家庭,本质上就是为了方便纯口供定罪,尽可能的将男人送进监狱。
胖猫正常恋爱,bl家暴虐待,女人说男人是家暴男人就是家暴,男人被刀劈斧砍都不算被家暴。
打砸物品,扇耳光,用刀捅,“但”不能认定为家暴。知心姐姐根本懒得和你解释为什么“但”,一个“但”字,说你不是家暴就不是家暴。

知乎上看到一个,
说老婆出轨,老公回来发现了,让老婆写了认错书,
离婚时发院判老公抓老婆出轨属家暴,老婆在老公家暴的情况下写下的认错书无效,故老婆无过错,老公家暴属重大过错,
最后财产分割几乎都给了老婆,
我抄一下微博热评吧
有没有细则?同居几天算?难道一天就算家庭成员?同居期间干了什么才算家庭成员?什么叫同居?啥都不带来住一晚算么?还是带着被子/褥子/洗面奶/充电器来住n晚才算?啥都没规定,最后又是男去女处咋都不算,女去男处一晚就算?
那不是你法官说啥是啥咯,定义权在别人手里,那很可怕了
这是继山西立法“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之后,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结出的第二枚硕果。
很明显,坚定不移地扩大妇女权利和保护范围,已经成为国家意志,暂时不可动摇。
那么领导富商婚外同居
算不算重婚罪?
这个是啥?成了司法解释了吗?有具体的条文吗?
人大没有立法,也不是成文的司法解释。就凭一个发布会的某个案例,就可以对刑法的某个罪名扩张解释,非常不严肃。个人认为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危害性很大。
《全国妇联副主席》
那很显然了,只有某个性别的精神虐待才能被认为精神虐待
说了多少次了,要理解字面背后的真实含义,要领会精神!
国家经过几年的婚姻折腾,能利女的都利了,什么离婚冷静期。。。之类的手段也都用完了。
我们虽然看不到真实的统计数据,但国家内部肯定是知晓的。
国家已经非常非常确定,我国的结婚率已不可挽救!
国家也非常非常确定,未来我国婚姻必然走向消亡!
所以呢?
你们这群国男,以为不结婚就可以逃避婚姻的责任?
“婚姻的责任”用词太雅了,用大白话说就是,
你们这群国男,以为不结婚就可以不当女人的ATM和血包了?
图样!
国男这点小聪明在权力面前,屁都不是!
检察院一个通知下来,那些喜欢耍小聪明的,天天高喊不婚不育保平安的国男直接傻眼了!
当对女性不利时,别说同居了,订婚不等于结婚,隔空强奸也是强奸!
举个例子,
男女谈恋爱,未婚,女的如果突然得了重病,以前的话,男女大概率会分手。
而现在男的就跑不掉喽,
因为“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男方必须无条件的承担照顾和治疗女方。
或许你会问,倘若是男方突然得了重病呢?
不好意思,由于双方属于未婚关系,所以女方没有任何照顾和治疗男方的义务。
恋爱男女之间的暴力,正常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法处理就是,为什么要非要“视为家庭成员”?
因为那不过是用来掩盖女方无限权利,男方无限责任的幌子罢了。。。
当事态对女性有利时,“同居就算结婚”。
当事态对女性不利时,“订婚不代表结婚”。
主打一个进退自如,未婚女性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随时转换“同居即婚姻”和“非婚自由人”的状态。
正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婚姻法算个屁,不如检察院的一个通知!
你们这群耍小聪明的国男不是不结婚吗?
你们这群耍小聪明的国男不是喜欢天天在网上宣扬不婚不育保平安嘛?
你们这群耍小聪明的国男不是以为只要不婚就可以避免为女性无条件的牺牲和付出吗?
结果被权力一耳光打成赵鸿刚!

结婚,你作为丈夫的权益,多少还能得到点法律的保障!
不结婚,你作为男友,就只有风险,权益为零!但依然要承担全部丈夫的责任!
那么你结不结婚?聪明男!
再举一个未来可能发生例子:
未婚同居的男女,战争来了,男友爱国,应征入伍!
男友上战场,伤了,残了,瘫痪了。。。女友可以随时分手,因为没有结婚嘛,凭什么要老娘照顾一个残疾?让他老爸老妈去照顾一辈子吧。
男友上战场,死了,有抚恤金,女友可以理直气壮的向男友的父母要求分钱,因为“同居视为家庭成员”嘛,当然有权获得抚恤金的一部分哦。
正当国内的一群蠢货还在嘲笑法国男人离婚后还要继续养着前妻时,老大哥一击重拳直接砸晕!
没结婚你一样要养着!
死了都要爱!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意思就是说被废除的事实婚姻又要来了?如果事实婚姻不成立,那她这个家庭成员又怎么成立呢?
我是举双手赞成事实婚姻的,这年头,包养不犯法,PC犯法我一直觉得是有问题的。
重启事实婚姻,婚外包养的以重婚罪论处,多好。就怕这位妇联副主席扛不住这压力啊,话说别到时候她自己也反对事实婚姻?那就有意思了
再快点,发明个“跨时空同居”:同住在一个小区,日常活动路线有重叠,即可由女方认定同居。

想学法国人只同居,不领证,提上裤子就跑?
你再给我学一个?
最高检最高法的女拳师肯定是最先知道风声的。
当房子着火了,她们是第一个看到火星子的,船要沉了,她们也是第一个看到漏洞的。
所以她们才要抓住窗口期,疯狂捞金,应捞尽捞,能卷多少财宝卷多少。
然后跳上救生船,再命令船赶紧开走,就类似泰坦尼克那样。
结合k签也是女拳势力主张提出的,所以她们的目的很明确了。
很简单,因为第一批大龄剩女马上到退休的年龄了,同时结婚率越来越低。
要退休的这帮大龄剩女,这批人年轻时有父母兜底,现在这个年龄,父母就是没去世也近乎失能了,那这批人后面靠谁管?包括其他那些没结婚的女性,就业环境越来越差,女性就业率血崩,财政可没有多余的钱养她们了,又没有结婚,靠一张结婚证分男方的钱她们也行不通。
那就把同居也算入家庭成员,给分钱提供法律依据。大到未婚夫,男友,小到炮友,嫖客,都可以算同居,毕竟同居一天一小时也算同居对吧,更别提两人不在一个空间都可以判定强奸,非亲历不可知
意味着不用结婚也可以分家产
结婚证成废纸了
另外没有公布同居标准
所以以后要和女友睡觉千万不能在家
都要去宾馆
或者说只要睡一觉就算同居?
我国男女关系彻底进入黑暗森林模式

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就能分掉你一半财产
当初心动成今日劫难
家底清空只剩一声叹
一切书面文字的目的,都是为转移男方财产做背书
结婚率爆跌,男性越来越恐婚以后,采用的办法。
现在不是很多男性想的办法是只同居,不结婚,来保全自己的财产吗?现在让事实婚姻回归,是有利于女性通过事实婚姻,增加男性在同居期间的义务的。
不过呢?婚前同居,这是大多数中上层男性,采用的方法,这种东西,能不能通过,还不一定。不要认为中上层男性掌握级权力和金钱就不怕,这多了一个突破口,有时候就多了一个被攻击的借口。
那为什么大同案还能判强奸既遂啊?这么说女方已经属于家庭成员了啊。
哦,11.25认定的,大同案真冤
各位公司老板
最新版本是这样的
我一天八个小时都跟老板在同一个公司,持续了大半年,也有微信聊天记录,这算同居了吧,离职的时候我怎样才能分走公司的一半
一线城市的司法效率是极其高的,晚上提交起诉状,第二天上午就可以受理,你想惹麻烦吗
“你说依法治国我都想笑”
以前有视同缴纳,现在有【视同已婚】,马上就有【视同共同财产了】。
欧美知道他们的婚姻法搞出了大篓子,但积重难返,最后只能另起炉灶,搞一个自愿同居的伴侣关系的平行系统,来绕过错误体系。
作为结果,新生儿中非婚子的比例,直接冲破天际

但从好的方面想,至少他们在生育率加速下滑的历史进程中,尽可能的提供了一个缓冲垫,延缓了生育率的进一步腰斩。
中国目前已经是标准的晚婚晚育国家,平均初婚年龄已经赶上了欧美,离婚/结婚比(每年,非总量)也赶上了欧美。到了民怨沸腾的最近两年,年结婚率甚至已经低于美国了。
而中国的生育率,已经到了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地步了。
如果要摸着石头过河呢,欧美国家独立于婚姻制度的同居伴侣制度,尤其是其经济上各自独立的部分,是目前唯一成熟的替代制度。
但正如著名的笑话里所说的那样:
“叶利钦向全体俄罗斯公民发表演讲:‘公民们,在苏联的统治下,我们的国家已经
走到了悬崖的边缘。
现在,我终于可以自豪地宣布,推翻了苏联的统治,我们伟大的俄罗斯,终于
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生动诠释了什么叫权力会腐蚀大脑。
被权力腐蚀掉的大脑会有三个明显特征:第一是认知能力急剧下降;第二是道德感极度缺失;第三是没有同理心。
认知能力急剧下降在这里的表现就是,用扩大家庭暴力的方式惩治家庭暴力,稍微有点儿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不会这样。
这就相当于为了打击毒品,把抽烟的人都算成吸毒了。这不就是给真正吸毒的人打掩护吗!
道德感极度缺失,表现在完全否定道德的作用,企图用法来消灭道德。
为什么要同居?不就是想用这种方式来观察双方的人品吗。这大姐直接就使用暴力机器不许你观察人品,用锋利的法律消灭道德对人性的缓冲。
没有同理心,表现在不给人选择余地的霸道行径。
给大家留出选择余地,是人类的大智慧。比如工作有试用期;买东西有退货期;就是去看个电影还得瞧瞧预告片儿呢。。。
但对于脑子被权力腐蚀的人来说,理解不了这个。他们只能理解非黑即白,什么都爱搞一刀切。
总之这种人如果放在互联网上就是二极管,会被群嘲的。但人家却是坐在关键位置上,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
注意,是婚前同居而不是同居。
一般领导都是已婚,和小三住一起不算家庭成员
既然司法在指导思想上还是进一步“保护女性”,我们男性作为“潜在施暴者”也一定充分的自省自查。我们千万不要给司法系统找问题,添麻烦,加成本,我要做的是“合理合法进行群众监督”和“自我检讨”
我相信司法有的是有充分的资源来主持正义,来保护女性,来制裁那些渣男败类们。无非就是多耗一点司法资源而已,在今天,被证明是值得的!
众男同胞我奉劝你们,不要顽抗,聚就一定不要聚了,铁拳打击就是这种恶性行为,这也恰恰证明了你们的犯罪倾向和劣根性。真被逼急眼了做孤狼,我也要骂你们是反社会分子;更不要散是满地屎,搞什么游击战,持久战,有韧性,有智慧。总不会还要冷静的把握一个度:只消耗,不决战吧?
不给我们男女司法平等,那是综合考量的结果,倾斜女性,本就是最大的公平。我们男性总不能因为这个就力所能及的恶心它们司法。它们本身的案子多又忙又累了,怎么就忍心继续给它们添麻烦,传恶行,耗资源?对于
答主这样的知乎好法官个体,我们平时要尽量给予正面反馈,提升他们的社交体验,不要隔离掉它们作为个体与大众开诚布公、争取交流理解的渠道。
我们也要清醒的认知,男女的司法问题,其实是社会问题,是经济问题,这是一场零和博弈,而是1-1大于2的神奇模式。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后面十年,必须有人为女性群体买单,那么为什么不该是我们男性呢?男人生来不就是应该吃苦抗事情的吗?而司法未雨绸缪所做的,只是让一部分缺乏觉悟与担当的男性,负起他们应尽的责任而已。这完全是为了”稳定“,眼下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不恰恰是说明它们娴熟运用法律的专业之处吗?不是正好保护了他们的司法公信力吗?法律和法条是由人来使用的,刀子可以杀人,也可以救人,还可以做菜,难道男性同胞们会不相信我们春风一样的法官和检察官们吗??
兄弟们,再次强调,眼下这只是男女内部一点小纠纷,它并不是对外你死我活的战争。在男女司法问题上,司法只是来调解,来监督的,你们把愤怒矛头对准司法,不如多找找自身的问题,做好了自己。如果主动把女性的经济问题一肩抗下,难道司法会冤枉你,会让你蹲监狱而不是去好好工作还债?蹲在局子里的牛马不是好牛马,只是浪费社会资源而已?司法如果有所顾及,一定是担心男性走上歧途,不听劝告,浪费这个美好世界的资源。
要知道,我们司法出发点首先就是好的,哪怕司法程序上牺牲一点点的公正与公平,哪怕背负了一定的骂名,但是它们保障了社会层面上的“稳定优先”“矛盾不出家门”“降低治理成本”。我们不光要讲法,更要讲情,讲法官的共情,讲女法官世界里、视角下的情。
最后,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上司法一直是我们的靠山,是保护者;那么在男女的司法问题上,它们也一定不会是对手,不会是帮凶。我相信司法,希望男同胞和我一样相信它们,相信我们会像它们对待我们一样对待它们。
所以,大家一定要摒弃和拒绝
和
的那种方式,用咱司法自己的机制去消耗宝贵的司法资源,他们不依不饶的用各种社交手段,破坏咱们司法的公信力,放大了大众对它们的负面情绪,提升它们处理司法事务的成本,这种行为一定是错误的!!
不管是时间成本还是其他成本,我们都要替司法系统珍惜,我们要体谅和理解它们;我们要尽量配合,尽量少举报,哪怕让它们少开一次庭,少写一份材料?少接一个问询电话呢?这也是一种善良吧? 毕竟司法它们只是想让我们男性担起应有的责任,如果因为这个就不知好歹的仇视和报复它们,还有天理吗?还有王法吗?简直是丧心病狂!
以眼还眼,以眼还眼的思想,就是最大的错误,就是破坏文明信任的基石。而相互伤害,并不是统战价值,并不值得鼓励,只有听话听劝的才是好孩子,真男人。
欢迎男同胞和我们一起,用理性的决策来做男人该做的事。比如转载本文,支持司法,抨击追风老叶等。
也劝大家保持幻想,理解司法,勇于担当,努力奉献!
简单
之前有个全网热议事件,女主角网名“白盼雪”,坐男友的车出了车祸,造成部分截瘫,现在人还在抖音起号爆米呢。
男友一家为了治疗花钱花的肉疼,加上女方逼的太紧,无奈让她起诉吧……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具体怎么判不清楚,但如果按照最高检的相关说法,女方被认定家庭成员,那爆米的程度就大大提高了。
男方要是否认同居情侣关系,哦……强奸警告。二选一,你选吧……
如果你认为男生不也可以通过认定婚前同居关系,爆女方大米吗?
哈哈,你要真这么认为,那你这辈子有了。你只需要把所有关于两性的法律解释无脑理解为最大限度利女就完事儿了,就像无脑相信国足在世界上的对外表现一样,公式做题又快又准。
回来吧,逝去的事实婚姻——
大手不满足于婚姻关系的管辖——
结婚率也不满足于领证的象征——
此法甚好,好在说明了历史是螺旋着螺旋的
也好在法律意义上承认同居等同于家庭关系,同居过相当于二婚,乃至多婚,为离异人士提供了相对平等的婚姻条件
三好好在为同居证的颁发奠定了基础,我个人提议颁布同居证,设立同居率,纳入结婚率的计算修正公式
四好好在从上学-工作-恋爱-结婚-同居全方位立体式的完善法律保障,体现了一个文明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只有人才拥有这些权利,只有文明国家才重视人的权利
官方认定,同居过的就是有婚史咯
多人合租岂不是重婚罪?李小璐这种岂不是要抓去坐牢?
是否结婚,有结婚证作为绝对的区分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是什么?
检察院的跳出来“认定”?你是最高法还是立法机构?
现代很大一部分婚姻是先同居,然后时间长了不小心就怀孕了,结果不得不选择最简单的办法补个证。现在最高检认定同居等于结婚,相当于变相阻止年轻人婚前同居,相当于阻止一大批被迫进入婚姻的人,除了不利于统计局对其他所有人都是好事。
既然如此,不如趁热打铁落实一下婚外同居认定属于重婚。
我记得刚普法过,订婚都算强奸,没领证啥也不是;现在怎么又婚前同居都算家庭成员了,又跑出来一个精神虐待这种口袋罪。
以后打个炮都得分一半财产呗?
利好女性爆金币啊
天大的利好啊,打击面一下扩大到同居了,同居了一天算是同居的家庭成员么
这同居认定可以爆“老外”的美元啊欧元,性价比直接拉满
不过国内的女性大部分都是囊怂
就看有几个有胆识的女性能抓住风口起飞了
1:7左右的汇率,啧啧啧,这个收益率弄不好比电诈都高呢
坚决支持!更希望能够发放婚前同居证,并联网留痕,解除同居关系后,也请出具相关凭证,标明已同居、未同居、离居等,以便广大汉人婚前能够识别它人的家庭成员,更好维护国女权益!
以我对“春风”们的了解,这条法律真实执行落地就变成了“只要同居就是认定夫妻关系”。
如果你是一名合租租客,再过几年在陕西、河南等省,退租时估计就可以获得同居室友财产的一半。
我可以保证未来十年内,肯定会有以下新闻:
《法院认定同居,保姆陪伴十年,男子死后和儿子平分财产》
《合租室友互生情愫,未同房仍可分财产一半》
《陌生室友合租超三年,申请事实婚姻分割财产》
我想起之前另一个问题:为什么陪审团制度不适合大陆。
再不靠谱的陪审团,都好过春风法官,所以陪审图制度怎么能适合大陆,绝对不能适合。
你看,自由裁量权都快玩出花了。
什么叫同居,什么情况下的同居可以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了能怎那么样?
我都能看到自由裁量权策马奔腾了。
以前我们以为,领了证才叫一家人,动手打了人才叫暴力。
现在,一切都变了。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了一场名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新闻发布会。
在这场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同时兼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葛晓燕(注意这个双重身份)明确提出了两个关键点:
1、同居即“家人”: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2、精神亦“施暴”: 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官方的说辞是“保护更加立体全面”,但咱们作为在红尘中打滚的男人,必须得读懂这背后的潜台词:法律介入私生活的门槛降低了,而“罪”的定义范围扩大了。
我不反对手撕渣男,也不支持打老婆。
但这个新规的落地,从两性、社会、法律三个维度来看,对普通男性意味着巨大的 “不确定性风险”。
以前,同居是恋爱的进阶,是婚姻的试金石。
合则聚,不合则散。
它之所以区别于婚姻,就在于它没有法律契约的强制捆绑。
现在,新规告诉你是:只要住在一起,你们就是“法定家人”。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你在一场尚未承诺终生的恋爱关系里,提前背负了婚姻法律体系下的“高压责任”。
解读: 同居的“灵活性”消失了。
当恋爱关系被强行赋予“准婚姻”的法律责任,男人们在选择进入一段同居关系时,必须慎之又慎。
因为一旦同居,你就等于半只脚踏进了“围城”的监管区。
相比于肉眼可见的“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的边界在哪里?
法律最怕的就是“主观性”。
在目前的舆论环境下,男性往往被视为强势方,女性被视为弱势方。
一旦涉及“精神层面”的指控,取证难,但扣帽子容易。
当“让她不开心”有可能被上纲上线到“法律层面的暴力”,男性在家庭话语权中将进一步处于劣势。
这就像悬在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掉下来。
这几年,结婚率为什么低?
因为男人们发现,婚姻的性价比在降低,而风险在无限拔高。
现在好了,不仅仅是婚姻,连“同居”这块最后的缓冲地带也被“法律化”了。
这看似在保护女性,实则可能导致两性关系的进一步 “隔离” 和 “对立”。
男人们会因为害怕触犯模糊的红线,而不敢建立亲密关系。
对此,我的看法很明确:执行层面的“模糊地带”,极大概率会成为老实男人的噩梦。
既然规则变了,我们的生存策略也得变:
1、慎重同居,拒绝不清不楚的“搭伙”:
不要为了省房租或者所谓的一时冲动就住在一起。
一旦形成“共同生活事实”,你就进入了射程范围。
现在的同居,不是过家家,是 “准事实婚姻”。
2、警惕“情绪勒索”:
对于那些习惯把“你伤害了我的感情”挂在嘴边的伴侣,要保持高度警惕。
在“精神虐待”入刑的背景下,情绪不稳定的伴侣就是一个不定时炸弹。
3、留痕意识(虽然很无奈):
如果发生争吵,尽量在有监控的地方,或者保留聊天记录。
这不是阴暗,这是在当今这个“小作文”和“泛家暴化”时代的必要防御。
证明你没有“精神虐待”她,可能比证明你没打她更难。
最后:
我支持严惩真正的施暴者,无论男女。
但我们坚决反对将法律作为干涉私密情感、无限扩大打击面的工具。
当“家”的定义被强制改写,当“爱”的博弈变成“罪”的裁量,兄弟们,保护好自己,比什么都重要。
如果您愿意点亮,真的万分感谢:这意味着会有更多男性看到!
为男发声,真的很需要你的力量!
莫名其妙!
还特地把同居中的暴力行为 单独拎出来算家暴,为了这碟醋包的饺子?
那以后
结婚是家庭成员 → 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 发生关系属于家庭成员 → 亲吻or拥抱or牵手属于家庭成员 → 看到就属于家庭成员。
https://weibo.com/2656274875/QfuRu3kcJ
看案例,目的不就昭然若揭了么。
所谓典型案例都是男伤女,所以想严惩什么性别,想从宽什么性别就不用说了吧?
尤其是家暴本身就是近乎单向的,尤其是典型案例五《被告人冯某甲(男)因不满妻子的言语念叨,持菜刀连砍妻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10余刀,致妻子重伤二级》这个所谓的《言语念叨》大概率是尽显文科之美的春秋笔法,而且明牌女的说(骂)你没事,但你动手就是你的不对了(没说动手就没问题,但俄乌战争上我们塔可没直接认定俄有问题,而是说要综合考量,证明也不是那么单线条啊)。那咱们不动手,再想想其他情形呢,比如你不搭理呢,那是冷暴力,还是家暴。。。
而且,东大社会广为宣传的丈夫要上交工资,t0也借此要求丈夫甚至男友上交工资,这种典型的经济控制以及拒绝丈夫性行为的性控制,在东大都是不列入家暴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施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能说塔在系统性偏袒上面,真是没得说!
按照这个解释的话。
那那个白映雪的事情,她男友岂不是妥妥的遗弃?
毕竟都已经走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了,出车祸后抛弃高位截瘫的她,拒绝给付医药费并称法院见,依法属于遗弃吧?
我记着以前的妇联是妇女儿童联合会
现在的怎么是妇女联合会了?
是我记错了?还是后来改了?

问题来了:如果婚前同居就算家庭成员,那婚前给付的彩礼和嫁妆算不算两人的共同财产?分手了男方能不能拿一半?
男的不结婚,女的债务快爆炸了
同居一段时间,可以主张事实婚姻,男性花的钱和给女的还债的钱就不用还了
男的给女的还债,花钱,没结婚,男的起诉,女性可以主张事实婚姻不用还钱
本质是对抗男性起诉未结婚要求返还财务的诉讼问题
这是被动性防御,主动性进攻比较少,但是不能说没有,就是女性主张事实婚姻,然后主张让男的帮忙还债,或者分一部分男性的收入。
诬告的门槛较高,即使检察院都暗示的很明显了,但是大多数姑娘还是没能走到那一步
但是男性这边不给女的花钱,花钱也是有条件的奔着结婚去的
导致女性的债务越来越高
所以事实婚姻可以规避这一点
其实就是事实上的法律层面上,对性进行市场化,跟你睡,是有价格的
在法律上把性等同于婚姻,只能说婚姻市场快崩溃了
北京相亲男女比例已经到1:9了
谴责那些县城AAA水产批发陈哥,AAA土方王哥
直接几周花个大阈值,顿顿人均300-1000,睡几次分
有些女的愿意给你生孩子,怀了,大哥们不承诺,不结婚,不领证
有钱就借,大龄剩女雅典娜不就这么被拉萨那个骗走20万投资款
大哥们花一两万生个孩子,比那些花80万结个婚还感觉扣扣索索的气势还足
这些男的太可恶了
还是嫌结婚率和出生率太高
这是把有意向结婚和非婚生子的路都堵上了
利好飞机杯和娃娃产业,赶紧买点相关股票去
顺便提个疑问,司法解释一般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最高检这么搞,连同居怎么定义、家暴怎么定义都不给就出个司法解释,这是为了扩大春风法官、知心姐姐的自由裁量权?
细思极恐
以前是结婚风险高于嫖娼,
这下子谈恋爱风险都高于嫖娼了。
说什么男女平等的人麻烦看看这个旧闻:

相当于把事实婚姻抬回来了,反家暴是一方面,甚至可能是表象,实质是这种家庭成员关系是否会扩大到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不过这也并不意外,近年以保护妇女名义研究同居的财产关系已经很多人在做了。下一步要关注的是,家庭成员是否会继续扩大至非同居恋爱关系。
那和几个人同居的,她的boyfriends算什么呢?
这又是个标志,历史又再重演,苏东波将很快重现,这是个历史规律来的,只要这个现象出现,就代表着一个国家进入了生命末期。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拭目以待吧!
为了进一步扩大女性作为包税人的权限,“咱妈”是煞费苦心啊。
这应该是最近发生的一些事情,让最高检发现了一些bug,所以紧急更新了。
我只能说想离的趁早离吧,现在法律已经开始从源头抓起了,到时候别说离婚,分手都扒你一层皮,那些像最近喻恩泰为了离婚使用的小妙招以后就用不上了。
现在退出婚姻,不亚于在楼市快暴跌时高位套现离场,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下边这个问题
如何看待最高检发布:为摆脱家庭暴力实施伤害或杀害行为的,视情节依法从宽?
今早看到这个新闻,头皮发麻……如果婚前同居就已经是家庭成员,那为什么还要领证?
老百姓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提前一步躲开。
愿意结婚的也不愿意领证了,不愿意结婚的连同居都不敢了。我估计以后就是快餐、不过夜、规避同居。
这题我会答啊,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以后,要是男的出事女的跑路那就是情有可原,女的出事男的跑路那就是罪无可恕

香香软软仙女宝宝受委屈了!怎么能没法可依呢!
赶紧打补丁,改一哈
所以?在补丁出来之前为啥男女朋友关系能变成家庭成员?是有法可依,还是有女可依,可见一斑
下一步就是同居不一定要在家里,去酒店也算。
可以看出,洪学的阴魂不仅没有消散,而是越来越具现化了。
酒店业利好?
以后都别同居了,开房间吧。
就怕过几年出台一个只要确定情侣关系就是家庭成员的政策……
这个规定,检察院出的有些疏漏啊,如果不同居,只是交男女朋友呢,那是不是就没法管了,没法维护女性权益了。
所以,我出个建议,让那个在武大学法的大官推动一下。
把婚姻分级,就像驾驶证分ABCDE各个级别一样。
E证,适用于男女朋友关系(不含同居)。
D证,适用于同居关系。
C证,适用于结婚时间(现在我们说的领证结婚)不超过3年。
B证,适用于结婚时间3-7年。
A证,适用于结婚时间超过7年的。
E证、D证由检察院来发,这样就不怕民政局反对了,只要女方拿着两人的身份证,来检察院即可登记,解除也要征得女方同意。
E证登记超3个月,即自动升级为D证。
D证登记超半年,即可升级为C证。只要女方拿着检察院开的证明,即可去民政局换取C证。
C证之后,升级只看时间。到时间,换不换证都不影响证书升级。
婚姻证书级别越高,当离婚时候,法官要越维护女性权益。
A证,直接判处男性净身出户;B证,超80%财产归女性;C证,超60%财产归女性;D证和E证,女性分得的财产不得低于50%。
大家说,这样好不好,结婚率极大提升,女性权益又得到了极大的保护。
没看懂,标题是惩治家庭暴力,具体内容里又把婚外同居视作家庭,而众所周知,家庭里的暴力一般情况下惩处的力度是远小于普通社会关系的,很多时候都是调解了事。请问这是惩处暴力,还是纵容暴力?
或者惩处家庭暴力只是一句噱头,真正的想法是帮助同居的女性获取男性的经济利益?
这是必由之路。看到峰会精神我就知道会有这天。
只能205%支持,否则还能说啥呢。
抢了高桑的头条对长宁人也算是好事吧,很快就能重回生意规模巅峰。县城婆罗门也可以松一口气,这轮公子献头没用上。
修复了东大男性不结婚就法律上不共享财产的bug
其实实际上不结婚也能通过判决共享财产,不过现在把这个判决给有法可依了
为了给那个虐待罪擦屁股,就开始随意释法,谁说我国不是判例法?
从政治立场上来看,我甚至可以算作一个粉红,但是唯独在性别问题上我是坚决反塔,反对老鼠上桌的。
至于什么新规定,新法律,你就记住一条:
中国的所有关于性别问题的新法律,都是奔着扩大女性权利,增大男性义务的基础上实行的。
因为中国女人实在太烂泥扶不上墙了,所以妇联绞尽脑汁让社会和男人给她们兜底。
远离女人,把跟你没有关系的女人排除出你的利益圈子是最佳策略,无论如何不要让女人以及她背后的塔可以影响到你的相关利益是当前最优解。
以后男生和女生发生关系,就是同居,就可以合法分钱。
上面人懂,不懂都是装的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忌讳越来越多,老百姓只会越来越贫穷,无论物质还是精神;规矩越来越多,可以让有心人钻的空子就会越来越多——网越密,则越疏。
我们现在就在往这条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是不是发个消息确认过恋爱关系,也算家庭成员?

首先,我并不反对双方在恋爱关系中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但这应该是发乎内心道德的行为,而不是依靠法律去约束的。不讳言,我认为如今人情淡薄的原因之一,就是各种奇葩规定的出台。
男女从相识到相知,双方肯定是以爱为前提的。现在的情况是,小两口相信,可是别人不相信。这不就是**“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吗?拿少数案例去影响大多数正常男女的交往,去制造不必要的戒备和矛盾,这是对如今每况愈下的婚姻和生育率打强心针还是伤口撒盐?
其次,任何的暴力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该被社会给惩罚和唾弃的。而单拎“婚前同居”出来,无疑会让更多人抛弃原有的道德认知,然后无脑站性别立场,这是生怕男女对立还不够严重是吗?
最后,怎么定义精神暴力?**这样会不会滋生出故意制造“精神暴力”,以此牟利的群体?**我们常人难以想象,但挖空心思想不劳而获的人思路可多了。比如故意惹怒另一半(无论男女),然后诱导对方发一些愤怒之下的话作为证据,法律又怎么判断真假?

既然说婚前同居也是家庭成员,就该知道小孩子都知道的一句话——清官难断家务事。
现在我们国家难道充满了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吗?我活了这么些年,还真是只闻其名,不怎么见其实呢。所以,整天宣扬负能量的是谁?整天教人自私自利的是谁?整天提醒要注意身边人的是谁?
谁都不可信,那该信谁?谁都不可靠,只靠自己?这样的人生有意思吗?

以前没这些乱七八糟的规定时,男男女女日子都不过了?以前没这些东西的时候,我们难道个个都是渣男渣女?以前没这些东西的时候,我们凭借各自的道德来约束自己,这样很成问题吗?
有人说这法律早就有了,可是有就有呗,放在那儿有备无患也没人说什么。大家没碰到实际问题,也没几个人需要知道。现在变成新闻重申出来,又是几个意思?
个人是极度反感任何暴力行为的,但我更反感一个充斥冷漠、机械化的社会。
我就说一点。
家庭暴力行为在行政和刑法方面来说都属于“减轻项”。
简单来说,你走路上,看到一个陌生人,给他(她)一耳光,要么赔1000块(可商议)要么拘留三天。
家暴只要你不打出轻伤二级以上毛事没有。
打出轻伤二级,如果是陌生人,一年实刑或者花几万买谅解书,然后还要蹲三个月。
如果是家暴,拘役三到六个月。
重伤:陌生人,七年起步,家暴,三年起步
致死,陌生人,无期到死缓,家暴十年到十五年。
这就是这个文件的真实意义。其他你们说啥都是你们对。。。
这就是真加速啊
女性纸面权利越大,则相应的女性社会整体权利越小
把灰色地带消灭干净,那就非黑即白了,与其在枪林弹雨的高风险黑色地带冒死,不如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支!持!
法律再好,也要认定。
所以这个解释条例,好的一面就不必说了,这都是媒体愿意宣传的。
这里不好的一面,可能是什么呢?
1、难以认定的问题。什么样的同居才算“具有共同生活基础”?是同居一个月、一年,还是仅仅周末同居?普通的异性合租室友发生冲突,是否算家暴?
2、未婚同居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不像婚姻那样具有契约性和社会公示性。过度将同居关系“家庭化”处理,是否会让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情感纠纷?如何防止一方利用“精神家暴”的指控作为分手谈判的筹码?
在现在男女对立的大背景下,尤其是这里的权力与私生活的边界,以及如何防止诬告,才是更多的人希望知道的,而不是单纯讲一些政治正确的话
什么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司法解释,扩大法律的适用群体范围了?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
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什么事?
这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
看到一些高赞回答还在讲什么家暴、什么精神虐待之类的,我只能说完全没抓住重点。
咱们啊,还是要先复习一下著名革命老区法国的婚姻思潮的演变过程:
在故事最初的时候,坚定着传统基督徒信仰的主流白左塑造了最初的传统婚姻体系,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历史的车轮开始了转动:
第一步:为了保卫女方的权益,对于离婚分割财产事宜,法律体系严重的偏向于女方,并要求男方承担极重的离婚后抚养义务。
对此,法国男性的应对思路是:只恋爱同居,不领证结婚。因为只要没有领证,就不算是婚姻关系,就可以避免被割韭菜。
后果是:法国领证结婚率暴跌。
第二步:你们这些男性居然想妄图通过不领证的方式来逃避韭菜义务,法律必须对此严厉打击,于是出台了民事同居制度(大约相当于婚姻制度的削弱版),把民事同居协议也视同弱化版的婚姻关系受法律认可,目的不在于扶持结婚率,而在于要把你们这些逃避婚姻的韭菜重新抓回来,继续被女方收割。
这中间还有个很有意思的小插曲,为了避免这群法国gui男们认识到这个目的,他们推出民事同居协议是打着为同性恋等少数群体设置的,只是不限制异性恋也参与进来而已。因为当时法国婚姻需要异性恋,导致同性恋没法领证,那群瓜皮就认为受到了歧视不公,于是上方就顺水推舟的搞出了这个民事同居协议,于是得到了广大弱势群体(比如所谓的LGBT之类的)的广泛支持,但主流群体,尤其是法国gui男们其实还是很有疑虑的。但很快,这个打着替同性恋开绿灯的制度,由于削弱了婚姻关系的各种强制保障(比如遗产继承等),仅保留了关系内的互助、共同资产、共同债务等权责利,很快被“聪明的gui男们”自以为抓住了可以利用的弱点,于是,这个民事同居协议的主要使用者占比中异性恋超过90%,远远超出当初“为同性恋开绿灯”的幌子。
于是,男性们再一次掉进了切割财产的深坑中,因为这个民事同居协议虽然不讨论遗产继承,但对于共同资产、共同债务是认可的、对子女抚养也是认可的,再叠加实务中各种倾向于女方的骚操作,男性再次被收割一轮。
第三步:虽然男性再次被收割一轮,但愤愤不平的法国同胞们仍然放不下下半身那点事,抱有侥幸心理:既然签协议就会被收割,那我不签协议总行了吧。
法律怎么会让你逃脱收割呢?很快,“事实同居”登上了政治舞台:虽然你没签过任何协议,但只要同居了,你就得付抚养费,尤其是子女抚养费——什么?你说子女不是你亲生的?对不起,法律不允许亲子鉴定,哪怕不是你的种你也得付。
第四步:不甘心的男性们总是要再挣扎一下:虽然同居就要被坑,那什么算同居,咱还是可以掰扯一下吧:没有长久住在一起(比如你女朋友只是周末过来住一下)应该不算同居吧。
很快,法律就给了这些男性一记重锤:虽然法律规定了认定同居的各项规则,但实务中,只要住在一起过(不论长短时间),女方主张同居事实的,法官都会倾向于女方予以认可,哪怕是女方替男方交过一次物业水电费都行,拿着这个单据就能证明同居了,就可以开动收割机了。
最后,男性同胞们终于死心了,现在恋爱方式变成了约会式恋爱:各自出门,到目的地碰头约会,办完事各回各家——最好甚至都不要让女方知道自己的真实住址,因为法律有可能以“女方能在法庭上清楚说出男方的准确住址”而判定同居成立。
再叠加愈演愈烈的各种政治正确LGBT之流,以及法国社会的外劳、移民等问题,婚恋纠缠在其中,终于炖成了一锅烂泥。
那么问题来了,最高检这个认定,是为了“家暴”这个事情,还是以此为由头,重点其实是推进“婚前同居是家庭成员关系”这个事情?
为什么硬生生要发明一个“家庭成员关系”这么个四不像的法律术语出来——当然是为了避免法律冲突——毕竟他们不能明目张胆的说婚前同居也是婚姻法律关系——这违法太明显了嘛。
但问题在于,如果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那么请问,家庭成员关系涉及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划分?与婚姻关系有多大区别?
或者说,更直白的问一句:作为革命后继者的东方大国,我们现在走到法国老区的哪一步了?
一个人抽了另外一个人大耳光,不分男女,对象可能是医生,可能是邻居,可能是室友,可能是地铁上的同乘,可能是路人,可能是排队的相邻者,可能是同事,会面临怎样的后果?通常是在调解之下,赔偿几千到一万。调解不果,可能要拘留几天。
如果被打对象是丈夫/妻子,子女,即使报警,处理方式肯定不同。这意味着作为家庭成员,本来就自带某种程度的施暴权和被施暴义务。
利好少数没钱爱打女人的男性和少部分能忍辱负重图财的女性。
利空大部分上班族男性和大部分不打算通过婚恋谋利的女生。。
看不懂立法者意图。
那一个结了婚的男人跟一个女的同居,这个女的也算他的家庭成员是吗?
法律原来是支持纳妾是吧
再加一句:最高检算个什么东西,无法无天了,你有能耐你自己去立法去,你他妈有能耐你独立建国去
既然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
同居一天或半天或一个小时也算家庭成员吗?
都是家庭成员了,给家庭成员点钱怎么了?
本来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要说是家庭暴力
厌恶疗法(Aversion Therapy),是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学说实践,将要戒除的目标行为与某种不愉快的惩罚性刺激结合出现,以对抗原已形成的条件反射,形成新的条件反射,用新的行为习惯取代原有的不良行为习惯。
只要是接触国南多的都知道,炫压抑是很难治的,一旦发展到晚期甚至会精神失常跳河,咱妈不惜Cos杨永信都要把国南治好,她温我哭。

好事啊
既然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那么就发同居证吧 留档留痕 人人可查可调——你总不能一张嘴就跟我是家庭成员了吧?
你看是男的急眼还是女的急眼
其实后半句没啥问题,问题是前半句。
婚前同居按家庭成员算,那同居分开分不分钱?同居后的钱算不算共同财产?同居在某一方的房子里,同居结束分不分房产?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就是路边一条,具体什么意思得看判例,所以让子弹飞一会,我怀疑这一次是奔着同居分钱来的。
补充一下
没看到是最高检,那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怎么你们最高法和最高检,都声称自己有对法律的释经权?????这也能斗争上?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看到了啊,同居过就是二婚女,国家这么认定的
之前就感觉中国的劳保很怪,LGBT再怎么样都是给你准备的一条后路,结果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了。现在来看,LGBT是国男的唯一解,最终的归宿。
其实我在想一个镜像问题:既然同居算家庭成员,那分居算不算关系解除
假设同居一年算家庭成员,那我分居一年之后是不是关系解除?
总不能我一个一个关系成立之后就共享家人吧,这都不算我同时跑几个家庭这样
一旦一个观点落实到法律,最后都要应用到现实
笑死。
男性被拐卖不算人口贩卖的事情,已经没声音了。
最新:理解上面对结婚率生育率的迫切,但每次出台一个政策男性女性都不满意就离谱。我看男性回答主要是怕被分割财产,我作为女性主要担心人身安全。
以下是原回答
**省流版:不利于女性保命。**现在不婚不育还要加上一个不同居才能保平安了。
如果有女生刷到我的回答,请记得如果非要谈恋爱一定别同居!保命第一!
结婚的优势同居没有享受到一点,但结婚的劣势同居快要占足了。
建议每个女生,找不到最合适的对象,可以不沾男人。不恋爱不沾男人不会死,谈错了对象真的可以拉你及你一家人去死。
不要说我危言耸听,请把下面的案例及分析看完。
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致死、虐待致死、致人重伤等情形,无论是警方出警调解立案,还是法院判决,量刑比陌生人暴力致人死伤要轻、司法流程时间也更长。
陌生人杀人致死多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家庭成员之间故意伤害致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致死亡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故意杀人的可判死刑、无期徒刑等。若属长期持续性家暴,构成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仅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显著轻于陌生人暴力对应的罪名。另外,家暴案件常因家庭矛盾、被害人过错、施暴者自首或获谅解等情节从轻量刑。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案例中,这个从轻比你想象到的从轻还要轻。我们来看具体案例。
**1、**2010年江苏常熟徐艺丽被婆婆刘秀英砍头案。
被害人徐艺丽是常熟理工学院的博士教师,出身高知家庭;杀人者是她的婆婆刘秀英;徐丈夫董岗彪和她同为该校教师,出身陕西农村,是刘秀英的小儿子。董岗彪作为受害人家属,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最终66岁的刘秀英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因入狱后确诊癌症,仅服刑两年便办理保外就医出狱。徐艺丽父母购置的房产因只写了董岗彪名字被其独自继承,他后续不仅在常熟理工学院升职为副教授,还另娶他人,始终留在该校任教。
残忍虐杀一个人仅服刑两年就出狱,如果不是家庭成员是被陌生人杀害,这种残忍的手段直接死立执了。被害人的房子也归了杀人者一家,叹息。
2. 青海玛沁“7·5家暴致死案”:2024年7月5日,长期酗酒并家暴妻儿的宋甲,酒后辱骂儿子宋乙,还殴打上前劝阻的妻子李某。宋乙与宋甲争执打斗中,用羊角锤、折叠板凳击打宋甲头部等部位,又掐其脖子致其死亡。事后宋乙与母亲李某清理现场、焚烧作案工具,李某还曾谎称是自己杀人。2025年5月26日法院一审宣判,宋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12年,李某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 牟某虐待案 :该案虽案发于2019年,但相关裁判及细节在2025年被最高法纳入反家暴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过往性经历,高频次、长时间辱骂陈某。陈某先后出现割腕、吞食药物等自残行为,2019年10月服药自杀,2020年4月救治无效死亡。法院认定牟某的精神虐待与陈某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虐待罪,最终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这些害死人命的案例实际判罚都很轻。此外以残忍手段杀妻至今未判罚的案例也很多。
1、 河北孟村金某家暴杀孕妻案:2025年8月22日,25岁女子刘某某被送医后死亡,其丈夫金某家人称其死于心梗,但家属发现刘某某面部肿胀、身上多处伤痕,坚持要求验尸。后经法医检验,刘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且她长期遭受金某家暴。案发后金某及其母亲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该案已移交检察院,省级二次尸检结果尚未公布,截至2025年11月仍在司法办理流程中,尚未宣判。
2. 陕西白水李某春“面汤煮死妻子”案:案发于2024年9月4日,男子李某春酒后与妻子吴某莉发生争吵,先用钢尺菜刀等工具残忍殴打砍伤妻子,后强制把人按进面锅煮死。2025年2月19日该案一审开庭,李某春当庭认罪认罚,但案件当庭未宣判。因案情复杂,该案后续又经历三次延期审理,截至2025年11月仍在等待最终判决结果。
3. 陕西咸阳张某家暴抛妻坠崖案 :2024年12月24日,张某因婚姻问题殴打妻子苗苗致其失去意识,并将其扔下土崖致其身亡。2025年11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案件移交法院后,原定11月11日的一审庭审因需进一步核查家暴相关情况被取消,截至11月26日仍在等待开庭宣判。
我上面举例的都是杀人案件,实际上的故意伤害但没死的案件不胜枚举。
成都小谢遭丈夫贺某阳16次家暴性命垂危,事情发酵网络闹那么大,现在小谢还是没收到一分钱赔偿。2023年被开膛剖腹差点见阎王,案子最终25年9月才宣判。她维权的路我是一路关注见证,艰难重重。
各位女性不要以为你遇不到这种人, 这上面所有女人都是因为爱情才结的婚。谁能保证自己一定看人看的准?
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跟上时代发展只谈恋爱不同居才是保命之道。
没看明白。
来点朋友解释一下。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那以后还有“婚前财产”一说吗?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那是不是“同居”关系能延伸到“代理权”“配偶继承权”。
如果一个人包养了好几个,怎么分配“共同财产权”“继承权”?
同居关系有没有“抚养赡养权”?
怎么认定“同居关系”?
这个“共同生活基础事实”怎么认定?
还是“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暂时只限于“家暴”这个单独的领域?
还是“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会慢慢滑到“代行权”“监护权”“财产权”“继承权”等方方面面?
这是啥啊?这是。
塔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保护女性用“婚恋”捞钱的门路,玩到最后就是实质上的性交易非罪化,因为届时已无法从法律上将中特资婚恋和性交易区分开(更何况实质上也确实没有区别)
还是太保守了。
我建议同居超过1个月直接发结婚证,财产自动转移,多好。
反正咱妈这么厉害,想要监测两个人是不是住在一起有太多行政/技术手段了,顺手的事。
未来的某一天会实现免费发媳妇的,穷困潦倒的单身妇女会强制发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单身汉,不需要你照顾,只要依法结清债务并按月给生活费。
那以后只能娶处女了 非处大概率是其他很多人的家庭成员 等于结果很多次婚了
由此可见,现在男女矛盾已经大到什么程度了。打开全平台,你出台一个政策,不管男女全是骂的。
男的骂什么?男的怕你未来婚前同居无限扩张他的责任,甚至威胁到他的婚前财产安全。
女的骂什么?明明故意普通治安案件比家庭暴力更具有威慑力,你这样一改我不就白挨打了么!
性别转移支付的大手又收紧了一道网:
1. 如果最高检从刑事惩罚和保护的角度,认定同居关系已经构成“家庭成员关系”,那么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就很可能进一步拥有充足的“自由裁量权”去认定这种关系也应参照婚姻法原则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经济补偿;
2.精神虐待的定义也会可预见的进一步扩张,极端情况下,以后男性对女性的情感价值上的“不作为”同样可能被自由裁量为精神虐待入刑。(刚看了蔡律师的视频,一个可能性就是:男女朋友吵架,女方自杀,男方被套入“精神虐待”范畴入刑)
现在国男只有两条路:
1. 彻底退出包括同居在内的一切亲密关系;
2.双输好过单赢(不详述,请国男自行理解)。
另附一张前排答主评论区回复,欣赏他的坦诚。

原来最高检查机关兼职妇联职务,怪不得女拳打的这么响。
有些人说咱们伟大的法律工作者左右脑互搏的,简直是胡扯。
只要没领证就不是夫妻关系,这针对的是强奸案。
只要同居了就算家庭成员,这针对的是家暴案。
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都是男性为嫌疑人女性为受害人。
什么?你问如果同居没领证的男性强奸了女性算不算婚内强奸?
这问题不简单吗,哪个判的重,哪个赔的多,就算哪个,这才能更好地保障女性权利!
另外,我建议被包养的小三小四们,赶紧去争取继承权啊!同居就算家庭成员噢!
最大的问题还不是“家暴”,而是自由裁量权,以后男女之间在恋爱时期的纠纷,都可以用“家庭成员”来解释,那么将极大让女性获利。要知道婚前同居,是自愿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和责任,一旦把婚前一方定位家庭成员,那意味着司法部门在遇到恋爱分手的纠纷时,可以随意把结婚的义务责任嫁接到婚前。
那么官方已经将女性杀害男性事实上合法化,比如男女交往时,女的一不高兴就刀了男性,理由就是刚才没有买包,心里受到了亿点点伤害,是经济控制,是精神暴力,刀了是正当防卫,奖励男方全部家产。
胖猫:啊对对对。

一提到同居史就遮遮掩掩,一提到利益窃取立马事实婚姻。
说的是什么群体大伙都懂
请诸位牢记。
首先必须先明白“中式婚姻”究竟是什么。中式婚姻从来不是两个人领个证、办场宴席那么简单。它是一整套社会经济结构的交汇点,是房地产业、汽车产业、教育培训、化妆品消费乃至银行贷款金融业共同构筑的“制度性闭环”。在这套体系中,婚姻是一个宏大的经济引擎,通过情感关系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与消费驱动。
而在这套机制中,男性通常被默认为“经济支柱”,换句话说——婚后的主要花销、购房压力、教育支出、乃至消费升级,都被结构性地绑定在男性身上。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不再只是伴侣,而是一个“包税人”。她们通过婚姻关系,把男性口袋里的财富以各种形式转移到消费市场,从而带动房地产、金融和教育等产业的运转。这不是爱情的胜利,而是经济结构对个体的利用。
每个男性都是一座或大或小的矿,只有通过女性以婚姻之名义把男性口袋里的钱都掏出来了,才能带动这些产业的发展。而这个过程中很少顾及到普通男性的幸福感。并且既然把男性当矿,很多女性就是抱着榨干的态度,并且这个过程中丝毫没有任何良心上的负罪感。
过去几年,越来越多的男性开始意识到这一点。他们推迟结婚、拒绝彩礼、拒绝被房贷和家庭责任永久捆绑——这在统计学意义上叫“结婚率下降”,在经济学意义上叫“消费引擎熄火”。房子卖不动、贷款停滞、培训行业哀嚎、化妆品销量下滑。一个由婚姻驱动的经济模型,正在失去燃料。
于是上面也开始焦虑。因为这不仅是婚姻问题,更是宏观经济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当立法者把“婚前同居”也纳入家庭暴力保护范围时,它其实是在模糊“家庭”的边界,把两性关系重新制度化、可控化。归根到底是为当前这套婚姻制度续命,为消费秩序续命。
历史上,这种“竭泽而渔”的操作并不罕见。明末政府财政崩溃,为了筹集辽饷,拼命向底层农民征税,却不敢动真正的豪族大户。结果越征越穷,越穷越乱,最终崩溃。
这个估计还是要看细则怎么规定的,是一天算同居,还是一个星期,一个月?总不能是90分钟全套算同居吧?而且考虑到一些考公考编政审要填写个人信息表,那到时候同居的公务员到底填已婚还是未婚,结束同居的是填离异还是填什么?你要知道这些东西都是很重要的,万一不对这个责任谁来负?
当然,也有值得高兴的,毕竟对很多正儿八经的再婚人群来说,有同居史的也算婚过了,一个人人离婚的时代里,他们至少可以少受歧视。
最后,对伟大的马先知表达一下敬意吧,他说未来婚姻会解体,但又不说具体过程,导致我上学的时候怎么都想都想不通其中的道理,现在看来是自己浅薄了。我们这代人说不定会活着看到婚姻解体,所有人成为原子人的那一天。
最高检比全国人大还大吗?再问一句,如果一个女的和两个以上男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大学一男生同时谈了5个女生,并且5个女生都给他同居过,那么,这个男的到底几婚?
张三目前已婚,现在打螺丝分别和2个妹子同居,是什么罪?小三打螺丝被螺丝从地面飞起插死了,他同居的两个妹子要不要分他的遗产或者要不要分张三的抚恤金?
张三的父亲是拆迁富,留下遗产800万,张三死后2个同居女要不要来继承遗产?是按照婚姻法还是按照民法典继承遗产?
张三大学同居过的四任女朋友要不要来分遗产?
反过来,张三同居期间,女A嘎了,但是女A的母亲也同居了三个男的且女A的父亲有遗产3栋楼,张三要不要继承?
不继承?为什么家庭成员不继承?
对了,最高检是不是准备凌驾于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之上?
那男的如果为国捐躯了,女的能不能享受烈士遗孀待遇啊?
如果男的和好几个女的同居,是都给遗孀待遇还是只给一个?
如果男的既有媳妇又和别的女人同居,遗孀待遇怎么给?
卧槽,我之前开过的一个玩笑竟然成真了。
我一个女同学,她的情况是这样的:
她父亲心梗差点去世,她为了给她父亲一个念想,就和男朋友结婚了。
但是所谓结婚,也只是办了婚礼,当时并没有领证,一直在同居。
我为什么和她聊这些呢?
是因为她说,她和她“老公”早就分居了,“婚姻”名存实亡,她现在其实是单身,于是我假期就找她出去玩了。
我和她开玩笑说,“你对象给你买的房、买的车,法律上都算婚前财产,你要是和他分手,什么也分不到。”
她说是这样的,不过她无所谓。
今天这奇葩的规则一出来,这问题是不是解决了?不会能合法分一半吧?
哟,那我是不是该有点其他想法了?我觉得她应该不讨厌我。doge
提出一个概念,就是为了掌握解释的权利。
家庭成员不是你以为的,而是我定义的。
具体什么是家庭成员,根据需要划分。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现在体现的很清楚了。
不把结婚率打到0 ,法律系统是不会罢休的
李新野的《人妻约会指南》真是版本前瞻
大概看了下各种回答
目前找到的可能唯一利好男性的点
以前婚前男的家暴女的算虐待,判的重
现在算家庭成员,就可以算家暴了,判得轻
当然最终解释权还是在法官手上
大概率还是按重的判男的
中国:我在等五代机、055批量生产,你在等什么?
美国:我在等你出台更多的利女政策。

那么假如一个女的在跟我同居的过程当中劈腿又跟别的男人上床留宿,我对她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完成了“冷暴力犯罪事实”。
请问按这条法律能治我的罪,又有没有哪条法条治她的罪呢?
哦,是我冒昧了。。。原来就算结婚后,她这样出轨,也都没有哪条法律能治她的罪呢。。。
那“我”还担心个屁呢?
嘿嘿。。。烂!
拼了命打补丁。
但每一个补丁又需要额外十个补丁去解释。无限循环。反正解释权在谁那?…使劲折腾吧就。
只要平时能做到最基础的司法公正,需要搞那么多补丁吗? 想与时俱进不如多想想怎么规范一下婚内外诈骗定义。
怎么定义同居?
同居多数都是先睡两个房间
那和我合租三个月的女室友以和我形成事实婚姻为由要求分我一半财产?
这就是掌握自由裁量权的知心大姐姐吗?
说得对!!我十分同意!


我感觉它这个过程是这样的:
包丽案一开始没办法判,但因为舆论大幅度升级的因素,被重视且必须处理(全程有包丽家里人的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媒体需要有热度的炒作内容,多方获利),最后才判下来了
但因为其所依据的法律不完善,对主理人来说就显得这个决策缺乏正当性,必须把这个依据和解释补上,才有了它的完整版
同时提醒一些人:
既然接受现代性,你就要接受它的一切,你不可能既享受它的便利和好处,又不承担它需要你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进步主义是现代性的必然后果,你不服没用,只能接受,阴阳怪气改变不了任何事情
什么?你就是不接受是吧
那么你还有什么信心和脸面在那支持现代性,同时轻蔑的对待后现代呢?你难道不应该严肃的想想后现代也是一种必然结局吗?既然你已经意识到了其强势,你就应该加入它,变身为后现代混沌人
后现代混沌势力就是以现代性为血肉进行滋养的,在我国加速进步的大背景下,你要么彻底变成一个现代性龟人,不断处于被打压和削弱的弱势
要么就当一个没心没肺的后现代潇洒小将,主动抛弃砸烂一切现代性期望和进步意识,让自己相对处于不败之地
需要的时候家庭成员
不需要的时候恋爱关系
现在很多借贷的雷要炸了,得绑一个人化债啊
好像前两天才看见,为了反抗家庭暴力导致的伤亡,杀了老公可以降低处罚标准。我还以为是欺负死人不会说话。
今天就来说身体伤害以外责任定家庭暴力。
一根筋变成两头堵。
你们在赌命比刀硬是吗。
成天想着保捞钱的
努力挣钱的一点不关注
那些努力打拼几十年的还有什么意义
投降主义都能大肆吹捧了
欧盟俩五常直接投降成黑印绿殖民地了

让行政确认工作怎么操作?
集体土地拆迁户随便拉个人抬高拆迁款。
政府发放各种补贴要根据家庭人口算,随便拉个人就能增加。
还是搞点有实操性的东西吧。
而且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解释这种工作也得最高法或全国人大搞吧,越俎代庖。
开玩笑,还敢玩婚前同居?哪天吵个架就变成强奸了,变成违背妇女意愿了,动不动就3-6年。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这种大环境下玩婚前同居,和以前打仗的时候去当敢死队有啥区别?不小心一个流弹就把你毙了。
500 多个回答,107w 的游览,在知乎算是非常热的问答了吧?
结果呢?排名第一点赞量就这么点?
你们怕啥呢?你们知道理不在你们这边啊?

明修暗道,暗度陈仓,泉狮又在玩这一招。
这次把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表面上是为了解决身体之外的家暴行为问题,但实际呢?既然认定了是家庭成员,那自然有权分割财产。也就是说连结婚都不用,就能割男方的财产
最狠的是,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多长时间叫同居?一概不说明!这样方便知心大姐姐自由裁定,弄不好以后你跟女方同居几天,就能分你一半的财产,嘿嘿!
看得我头疼。
身份政治最大的问题是,它们只在乎该身份下,已经能够获得利益的人,利益的扩张。
不在乎该身份下,不能获得利益的人的死活。
换句话说,在现代版本的《婚姻法》下,对于女性来说,只要你从结果上进入了长期亲密关系,那就是利好的,但如果你没有进入长期亲密关系,那就是利空的。
事实上,从一个动态博弈最终达到均衡的角度看,现在获利女性利益的扩张,基本上可以相等于现代未获利女性利益的损失。
它们在立法的时候,总不会蠢到把现代年轻男性都当做是傻子,只会被动接受不会主动博弈吧?
它们在立法的时候,总不会蠢到年轻男性主动博弈造成政治影响之后,没有政治对手拿这个问题大作文章反攻倒算吧?
我还是那句话,近二十年是东大女权发展的唯一机会,历史给了女权机会,女权不中用,下一次机会可能不知道多少年了。
我只能说,很遗憾。
1.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合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婚前同居的双方属于“共同生活的人”,其暴力行为可参照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处理,因此认定其为“家庭成员”是合法的。
2. 在婚姻、继承、财产等一般民事领域:通常不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由于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双方无法直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
但是,看起来未来可期哦?
如果以后同居和结婚都是家庭成员?那还结婚干什么?
青春期时学习中国近代史哭得稀里哗啦,觉得那个年代中国人太苦了,作为幸福的新中国青年,我总觉得自己一定要担负起复兴中华民族的责任,为中华文明存续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大学毕业进入社会,工作,结婚,离婚,看多了各种利益纠缠的喜怒哀乐,人们的关系被资本异化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对普通男性的PUA和财产剥削,已经越来越过界。生育率的直线下降就是结果。
如果中华文明因为后继无人而消失,那只能说是活该。
没有人的文明,毫无意义。
咋的,天天看着法院那边拿司法解释当立法权玩的多了,手痒痒了呗检察院也要掺和一手立法权是吧
我有一计,我们可以直接向所有没结婚的人单身税,未婚男女可以找公证处公证恋爱关系退税。到时候女方想爆金币直接拿公证为依据,岂不美哉
那女性婚内出轨跟别的男性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1 检察院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擅自扩大法律解释,绕过最高法,绕过人大,是否是知法犯法?
2 在目前男女对立的大环境下,继续挑动公众神经,加重对立情绪,影响公众判断,是否经过审查?
3 最高检创造了一个新的社会关系,一个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或者近亲属的家庭成员,一个没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那是什么关系的家庭成员?没人知道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这个概念。。。
婚前这个概念,如何判定,同居这个概念,又如何判定?
请问这个家庭成员,是配偶的意思吗?万一,某人有不止一个同居对象,那ta属于重婚吗?ta能同时起诉两个或者多个对象,要求婚前同居分手补偿吗?
假设,某人是双性恋,她同时与一男一女谈恋爱,且共同居住。这三者哪些会被认定为家庭成员?
一男一女谈恋爱,但是工作距离较远,周末同居,能认定同居吗?如果不能,那每周三天呢?每周四天呢?每周五天呢?
我刚刚毕业的时候,租了一个三室一厅的次卧。另外两个房间,是一男一女(分开的)。在我搬进去之后,该女谈了恋爱。她男朋友时不时会来过夜,这算同居吗?然后,她男朋友没来的时候,她与隔壁男,会一起洗澡,也会一起睡觉,这算同居吗?
最高检的这个认定,算司法解释吗?是否重新启用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强烈支持该决定
以下故事发生在平行宇宙的M78星云,所有角色均为奥特战士,未指定性别,且与现实世界无关:
你是一名普通的奥特战士,日常恪守光之国准则——
努力训练、参与宇宙维和任务、定期清除低阶宇宙怪兽
凭借多年执行任务的津贴与战功积分,你终于在光之国郊区兑换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能量结晶住宅
怀着对和平生活的向往,你亲手用光粒子装饰墙壁,布置防御力场,打造温馨的小窝
某日,在一次联合巡逻任务中,你结识了一位来自邻近星系的奥特战士
彼此理念契合,能量波动频率高度同步,感情迅速升温
于是你们决定共同生活,开启同居模式——这在光之国年轻一代中已逐渐成为常态
同居三个月后的一天,你正在光之国授权的“低阶怪兽净化训练场”执行常规任务(注:此为合法清除失控小型怪兽的公共服务岗位)
突然,宇宙警备队纪律监察科人员抵达现场,以“涉嫌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你配合调查
你坚称从未对同居伙伴使用过任何暴力行为
但对方提交了确凿“证据”:包括其机体表面多处能量淤痕的全息影像,以及与友人通讯中提及“被能量冲击波击中”“感到恐惧”等聊天记录
你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暂时剥夺变身能力,押送至光之国羁押中心接受刑事审查
羁押期间,因你们处于同居关系且被当地奥特民政系统认定为“事实家庭成员”,TA依法申请在你的能量住宅产权证上加注共有人身份,并获批准
同时,TA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提起民事分离诉讼,要求终止共同生活关系,并主张分割60%的房产积分、战功储蓄及能量储备
你收到消息,若自愿放弃全部资产主张,签署净身退出协议,TA将出具《谅解声明》,你极有可能免于进入光之国刑事审判程序,避免留下战斗记录污点
请做出你的选择
对受害者保护全面,确实,太全面了。但你这么搞不就是让本就不高的结婚率进一步恶化?
女性视角如何,我不想猜测,也懒得推论。
但男性视角下,这不正好,对方婚前同居过,直接说对方算事实婚姻也有法律依据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就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我觉得挺好的。
原来国家也想加速摧毁现在的婚恋市场,我大力支持。
请继续出台相应的政策,最好和韩国一样,主动三次以上就违法。最好加大打击力度,打死 。
结论,我大力支持这项政策!再多来点,加速还不够快。
那么多学生自杀,明显的家庭暴力不管,就知道管婚姻。
学校舍友算同居吗?住在一个房间里,会一起吃饭,显然有共同生活基础。学校是我家这词原来不是夸张,是事实。

唯一问题,家暴的处罚真的比普通人之间的故意伤害重吗?
别最后被人打了,还因为定性家庭暴力,不了了之。
很多人在说利女,或者利男,这不就是在进一步巩固自由裁量权嘛,不写进法律搞一个新闻发布会,然后自由裁量的时候自由引用,真可谓薛定谔的家庭成员了。
大同案这种经典案例,如果今天才判,那得是,非婚强奸+对家庭成员精神虐待+家庭成员可分一半财产+进去踩缝纫机。别觉得我危言耸听,咱们骑驴看唱本,现实会比小说更魔幻。
狐狸给狗熊分面包,故意分的一边大,一边小,然后小的一方有意见,狐狸就把大的一方咬小一点,如此循环,左一口,右一口。最终狐狸饱了,两只狗熊在饿肚子,拿捏的死死的。
噗,到现在还被带着往家庭暴力方向上想的人也是傻得可以。这明摆着就告诉你,从现在起,女的和你同居也能分你财产了。至于同居一天就能分,还是一个月就能分,自由裁量说了算。
订婚不算合法关系,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哇,这真是我国法制又迈向的坚实的一步,
这真是和尚打伞——
从整体上来看,男性与女性遭受家暴的比例接近。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01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北京大学医学部2012年一项有关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也发现,男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相差并不太大。
张智慧认为,家庭暴力,特别是伴侣之间的暴力,更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和惩罚,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既有性别的权力关系不平等,也有经济关系和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受暴男性总体上处于女强男弱的婚姻之中。”
他以所谓的“凤凰男”为例,一些从小受宠的城市家庭女性,如果嫁给了来自农村的经济地位比较弱的男性,婚姻中可能就存在一些语言上的贬损。
张智慧还发现,来求助的男性相对来说不是支配型的男性气质,会相对温柔,而从他们自己的表述来看,即使遭受了妻子的暴力,他们也没有以暴制暴。
社会学家风笑天2014年发表的一份研究发现,婚姻关系中,不同于女性遭受的主要是身体暴力,男性遭受的多是精神暴力。
**与身体暴力相比,精神暴力更隐匿,**给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被低估。程娣曾遇到一位男性当事人,甚至不敢在笔录上签字,“只要女的一动,他就瑟瑟发抖”。
邹艳丽也讲述了一个让她印象深刻的案件。处理该案过程中,女方不停“出口成脏”,邹艳丽觉得自己作为旁人都听不下去了,看起来男方也很反感,几乎不愿讲话,气氛更加压抑。
从她经手的家暴案件来看,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大多在于谩骂和侮辱,“女性发火的时候更喜欢骂人,很少主动动手的”。
此外还有“控制”。邹艳丽观察,案中一些控制欲比较强的女性常常是“我得说了算,你不按照我的来,我就跟你吵,去你单位闹,让你没法儿做别的事情”。
即使男性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真正去申请的男性屈指可数。省珠海市斗门区法院表示,至今仅在2020年7月签发了一份。大部分男性在遭受家暴之后,似乎更愿意把自己“藏起来”。这种直观感受来自多位反家暴公益机构的受访者。遭受家暴的男性更愿意藏在屏幕背后或者电话的另一端,或去知乎匿名提问。
万飞也表示,曾有男性向他咨询如何解决被妻子家暴的问题,**但对方既不报警,也不向其他机构求助。**在他所服务的男性受暴案例中,只有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被父母或者儿子殴打之后会求助。
**背后或是碍于情面和极大的心理压力。**邹艳丽一年审理近两百件离婚案件,而具体涉及家暴的案件中,她发现男性最大的特点是“好面子”,“女性如果遭受家暴,哭喊都很正常,但男性会一直忍着,更偏向有苦难言的状态”。
当然,这与社会对男性的期待不无关系。**“男性本身不太喜欢求助。我们的社会鼓励男性成为强者,不能示弱,他们会担心别人觉得他们连女人都制服不了,肯定是窝囊废。”**张智慧解释。
在这种刻板印象之下,即使男性鼓起勇气求助,等待他们的也可能是嘲笑和不解。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一周后,邹艳丽接到了当事人杨某的电话,问她能不能撤销,问及原因,才得知杨某因为保护令遭到了嘲笑。“他的家里人知道后,就觉得他太没出息了,亲戚朋友们也都笑话他。”
深感无奈的邹艳丽想起来,自己在给辖区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片警们看到保护令的对象是男性,也很诧异,“他们就觉得这是个奇葩男”。
即使有这么多不理解,但邹艳丽明白,这只是他主张自己权利的一种形式而已。
除此之外,对于男性家暴受害者的社会支持也的确有限。
张智慧回忆起几年前,曾有一名上海男性被妻子扫地出门,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他希望寻找庇护所。张智慧咨询了上海某区的负责人之后,对方表示,可以去,但的确会有不方便。“由于目前的庇护所都是为女性和儿童设计的,所以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去接待、怎么去处理这些事情。”
这几年结婚率低下,所以“事实婚姻”又要回来了?
现在这情况可比当年要复杂很多啊。首先是老问题,婚前同居的标准是什么?你怎么认定婚前同居?其次也是老问题,财产债务怎么算?同居期间的收入也算夫妻共同财产?最后还是老问题,如果认定事实婚姻,也就是不拿证也算法律上的结婚,那结婚证变成可有可无的鸡肋?
有人说了,这次只是在家暴层面认定,其它方面还是原来的做法。这就是脱裤子放屁了。打人本来就不对,算故意伤人就可以,搞什么多此一举的家暴?
这种就是日拱一卒温水煮青蛙。今天我家暴层面你不反对吧?那我明天在另一个层面也突破一下没问题吧。
将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非新的法律创设。
这是站在家庭暴力角度看的。
不过,我们倒是可以站在另一角度看看:
“家庭成员”“事实婚姻”,那么同居分手分共同财产还远吗?
想想房产加名的进化历程。
兄弟们,什么都别说了
天堂!启动!
躺平一念起,刹那天地宽。
休问市朝事,此中有真欢。

国家都不急着解决
婚姻率、出生率、就业率、薪资、工作时长、消费、法治
你又何必自讨没趣,去当牛马呢?
那等于说,女性跟人同居过相当于离过婚。以后各位找对象可以擦亮眼。
可别找了个在法律上是二婚三婚的女人,还按照黄花大闺女给钱。
同居过就是结过婚离婚了的离异妇女。
既喜欢结婚的傻逼有福了之后推出的全新版本————喜欢谈朋友的傻逼也有福了
建议诸位有条件的男性
把日常用车换成无后座小排量汽车用于市内出行,大车用于远行
然后副驾驶堆点东西防蹭车
再次提醒
蹭车也属于在私密空间内,指不定就是事实同居
哪天搭个车蹭个事实婚姻别怪我们没提醒
同样的,网约车尽量避免男女混坐
顺带提下
最高检既然定性了
小时候看一个小品,马德华扮演的猪八戒,去婚介所相亲,人家看是八戒,就忽悠敲诈。和女方握手一次,收握手费50元,看女方一眼收50元,当时权当是笑话看,如今类似的荒诞事逐渐走进现实了。
现在民政部跟公安部都是联网的,希望完善细则。比如通过Ai结合外卖/网购/监控等数据,将同居史全部写入个人档案,避免恶意隐瞒,从而保护大家的权利。
希望以后还能进一步把开房史也写进档案里,或者每个人分配一个数据库,详细记录每个人所有去过的地方干过的事。
老检啊,你该一视同仁。和我们说没用,和北京市交通委说去!

什么时候婚前同居可以参加北京家庭户摇号买车了,什么时候才被真正广泛认为是家庭成员了
不用理解,怎么利女怎么来,利于男的家暴部分,不可能的,你只要信它,它就双标判
以前只是网友口嗨“同居=二婚”,现在最高检出台规则确认这一事实,这就好比女装大吊牌,以后谁再拿“同居只是朋友”说事儿,谁就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漏洞拥趸!二者一起接受我的鄙视。

兄弟,你也不想娶一个跟其他男人同居过一次或多次的女人吧?你也不想在女装超长预售期内买一件被一人或多人多次使用后退货的衣服吧?那就加大力度,努力促成“民政局记录同居史并在结婚登记时告知对方”的法律法规出台,给同居者装上一张“同居大吊牌”。









《立法法》第10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遇有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解释的情况,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有儿有女。
我肯定不喜欢我女儿去坑人,我也不想我儿子被人坑。
我觉得我没有毛病吧。
我外甥在日本,现在怎么回来。
你们这帮官员孩子都在外星球吗?柯伊伯带?
纯垃圾。我知道我说这话不对,至少国家的战略博弈不可能让你知道。但垃圾就是垃圾,纯纯的垃圾。
只要知乎还在,我这个回答还在,垃圾就是垃圾。
我就问一句:
不管是扩充解释、解构条款也好,是类比也罢,【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可以实现法律层面上的未婚分对方家产了吗?

还有这个问题,A女与A男同居,但是A女怀了B男的孩子,那请问谁跟谁是家庭成员?感觉最高检开启了烧脑时代。
增加法官自由量裁权罢了
知心大姐姐又来施法力
我寻思我也不在拉美啊?

新闻你得联系着看:

2. 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到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
所以,你懂了吗?
家庭暴力从来没有保护过男性,那么这种双标法律本身就是缺乏正当性的。换言之,如今的家庭暴力不仅仅是男性对于女人的暴力,更是男性对于恶法的反抗,这毫无疑问是高尚的。
利好,民政局可以取消婚姻办理窗口了,不必再拘泥于可怜的结婚率
大明与美国衰弱到最终灭亡的轨迹都是相似的——本国的精英背叛底层民众。
人类就是如此,各国精英的敌人是敌国精英么?不是的,迟早都会回归到——各国精英的敌人一直是普通人民众。
所以要鼓动内斗,要引入外族,要恶意偏袒来事实进行身份政治。
都一样,人类都一样,历史从未走出周期。
干脆把发生性关系的都算作家庭成员。这样就消弭了打炮和嫖娼。妇女可以分家,爆男方金币,变相促进消费,还能拯救失足妇女。岂不美哉?
家庭认定越容易,家庭越少;结婚程序越简单,结婚率越低。
我之前就说过,“浪漫巴黎”dlc是运行不了的,国服会打补丁
她们总是想着从别人身上爆金币 却从不想自己去创造财富
长此以往 以后创造财富的人越来越少 毕竟寄生的人太多了
感觉中国男性黄毛化不可避免 因为这个才是男性最优选择
我有个问题,胖猫跳江了,谭竹有什么责任?
看上去是保护女性权益,结合之前北大专家的“研究成果”,实际上很劳保,连大漂亮的红脖子都不这么干的,这是把中国男性当清教徒培养吗,这特么是培养阿斯塔特吧。果然外星人要打过来了?
这种做法有国家的考量,本国人,尤其是主体民族生育率持续走低,是会极大影响国家稳定的,最糟糕的情况甚至是内爆分裂。
之前k签证计划引进移民3000到5000万,其生育率远高与本土人。我之前通过查资料,用ai估算了一下,在本世纪末,我国人口总数大概10亿,其中主体民族能占到70%,其他就是少民和移民了。
ai的判定是不会有啥大影响,原因主要有:少数派内部也分派系,不可能一致对外;我国有强大的基层掌控力和动员力。我不同意。派系主体民族内部也有,而且70年后基层掌控和动员能力还有多少?这方面大趋势是持续降低的。
回到问题本身,这种做法是不可能长时间持续。最基本的,两性关系涉及到双方,但在这只对一方提强制性或半强制性要求,它最基础的逻辑就不通。
本质上,有些人想在一路滑坡、面临失控狂奔车上踩刹车,咋说呢,大势很难违背,而且也得考虑车是咋失控的吧。
在互联网亚空间,两性问题一直热度很大,但它从来不是什么根本问题,甚至并不重要,这类问题已经品鉴的够多了,我有些烦了,没有意义。
在韦伯意义上,官僚体系具有:
当性别议题被制度化后,官僚体系会将 性别规范 → 性别规训, 将 保护 → 惩戒机制, 并通过档案、流程、表格与职权形成结构性倾斜。
制度化的性别治理本质上不仅是保护机制,更是惩罚机制。
当制度采纳“保护弱者优先”的框架时,会发生:
这在法哲学上是一种 程序性不正义的道德化包装。
风险治理逻辑不是处理“实际伤害”,而是处理潜在威胁。 男性在某些制度下被当作:
这导致: “性别”取代“行为”成为治理对象。
卡夫卡式困境包含三个维度:
任何男性都可随时被指控,且制度会优先启动预防性惩罚措施。
证据不对称/证据不采纳 → 陈述不对等/陈述不采纳→ 解释无效。 这是典型的“自证清白不可能性”。
档案记录、一票否决、道德污名形成终身困境。
以下为“制度性性别治理”可能的标准操作流程
许多企业建有“性骚扰零容忍机制”。流程如下:
此流程中,制度的“合规压力”将男性预设为高风险主体。
某些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女性与儿童优先保护原则”,可能出现:
这是典型的风险治理与性别倾斜叠加的结果。
中国高校近年来普遍引入:
这些机构往往具有:
女性主义话语嵌入这些机构后,产生:
制度化的性别权力不对称。
大型国企/机关单位引入“性别敏感度考核”:
这形成了一个制度化的“男性劣势治理框架”。
例如:
这些机制并非恶意,但实际效果是: 男方更容易在家庭法系统中被制度化边缘化。
这部分从“制度演化”的角度分析。
机制包括:
当“性别治理”被定位为“政治正确”后,组织自然得到制度性膨胀。
女性主义组织通过:
使自身理念成为“制度的解释框架”。
制度不再中性,而是带有特定意识形态倾向。
女性主义组织往往强调:
最终形成:
这是“标签治理”(label governance)。
女性主义理念一旦进入制度,会产生:
这是制度化迫害的关键机制: 惩罚是结构性的,不需要个体恶意。
官僚系统喜欢:
女性主义则提供了:
两者结合,产生一个“不断自我强化的治理矩阵”:
男性作为主体被制度性消解, 女性主义作为话语获得制度性扩张。
一件事能让男女双方都骂
也是比较罕见了
法规在让不领结婚证同居的人形成事实婚姻,配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同居的规定食用
其本质依旧是偏向女方
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划重点:其中的女方与上述关系是并列关系明着告诉你分财产就是偏向女方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让我们看看xhs集美的第一反应
春风拂面呐

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应该等于事实婚姻。引用一位网友的话,“就怕搞黑箱操作,对女方有利,就认定同居关系,对女方不利,就不认定,玩的就特殊对待。”
囧,某男把某个刚刚认识的姑娘带到酒店,男方上缴部分工资,缴纳公粮,然后天亮后双方友好分手,这算是婚前同居吗?女方在这一晚算家庭成员吗?
马加爵:我只是家暴!家暴啊!
我比较无知,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1.怎么算同居,是住一起了还是睡一起了还是只待在一起就算,住一起、睡一起或者偶尔去另一半的房子待会,多久算事?是一年、一个月、一周、一天、一小时还是一次?
2.怎么算精神虐待,如果另一方因为本来就有的精神问题,自残了轻生了,这会不会被其或者其家人控告为精神虐待?
3.如果算家庭成员,那么由此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基于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继承权、共同财产等方面,也是一样的吗?如果是的话,那么还要婚姻做什么,如果不是的话,边界又在哪里?
分两点看待,一好一坏。
好消息是,这是好事、大好事,有助于架空婚姻的意义,进而废除婚恋市场,这样婚姻 = 性绑定和生育绑定的逻辑将逐步不再成立,彩礼作为传统上被说成是购买性资源、生育资源的逻辑也将不在成立——在婚姻逐步被架空的情况下,彩礼也会随之失去意义并逐步走入历史。并且曾经因为年轻时的一个决定而锚定终生的低容错率现象也会缓解。同时单独对男性来说也是大好事,为女性转移支付和途径又少了一条。
坏消息是,现在普遍认为女性不会构成对男性的家暴,就算真的家暴了也不认为是家暴,几乎没见过女性因为把老公打出个伤残而被判刑的,大多都是“知心大姐姐”来调解。从这个角度上讲,在事实意义上,这件事没什么意义。
最后,作为一名性别隔离主义者,如果能把同居纳入财产划分就更好了,这样在每一位男性和女性交往的时候就都要考虑经济问题了,龟男的舆论氛围将十不存一,性别隔离大业就即将完成了,并且无论男女都将作为精神和物质上双重独立的个人存在。
世道好轮回。
30年前,从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构成家庭成员除了血亲外,就只有登记结婚一条途径。非婚同居的行为被称为非法同居关系。
2023年,北大牟林翰案,同居关系中的成员构成家庭成员。今日,最高检对此再次明确,其实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并不意外。只是目前,婚前同居关系被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只是限制在家庭暴力方面。随着现在登记结婚人数不断减少,以后很有可能扩展到财产、子女、继承等其他方面,也就是说,事实婚姻又回来了。
不是我不明白,只是这世界变化快。
有没有法律专业人士解释一下,最高检从依法履职的角度讲,有这个权限来做出这个认定吗?这个认定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吗?
我对法律是外行,我粗暴理解,中国人大才是立法权的唯一最高机构。
为什么开了精选评论不让问啊?
“同居”十二个小时以内的,属不属于家庭成员呢?

经济控制是不是家暴?这么多人婚前说要对方“上缴工资”,每年在春晚上鼓吹什么一方掌管家庭财政,见你说过一个字?结婚率一年比一年低,人口一年比一年少,你就作吧!
鬼子说共荣,你就真的寻章摘句研究共荣,并且觉得共荣是件好事情。
做题成瘾,辩经成瘾。

婚前同居配合正当防卫,加上集美人均抑郁症。婚前同居后,由于男方精神虐待妇女,然后患有抑郁症的妇女正当防卫干掉男方。这样一来,妇女又不犯法,说不定还能分财产。
同居如果属于家庭成员,打破常规的亲属,夫妻关系。
那么家庭成员同居期间伤残,另一方有没有照顾义务?不履行可不可以构成遗弃?
如果是男女以恋爱关系同居,那么有没有共同生活的义务?说白了同居有没有性生活配合的义务?同居期间告强奸,是不是要考虑普通强奸罪证据难以取得的特点,所以放低定罪标准?还是像存在婚姻关系一样,在婚姻正常持续期间不属于强奸?
属于家庭成员的话,是夫妻这种共同共有财产,还是属于父母子女这种财产独立?
债务如果是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债权人可不可以追加另一方承担责任。
请最高检说明,同居准备结婚期间女方临时加价,男方自杀的,以后是不是可以算精神虐待?
同居标准如何界定?合租但一人一个房间的算不算?
住同一间,一个睡床一个睡沙发算不算?
睡一个床,但经济独立,各吃各的饭算不算?
是以性关系发生为标准?还是以财产共同支出为标准?
如果是后者,财产算不算混同?债权人的维权是不是可以参照追加配偶承担责任适用?
怎么定义住同一个宿舍呢?合租的呢?同时谈好几恋爱呢?天天在同一间办公室上班的呢?和同事在一起时间比朋友都多,怎么算?谁是谁的家人?
家庭成员谁说只能男女了?男男不行吗?女女呢?
这甚至和男权、女权没关系,这是把所有人放在以法律为名义的案板上,而你只是自由裁量权这把刀下的鱼。
一看标题,炸了!
仔细一看具体案件,好像是惩治了坏人,对女性有利的……
再一想不对,为了芝麻(精神虐待认定极难)丢了西瓜(开了婚前家庭成员这个口子,你猜下一步会被用在什么地方?)这踏马是纯坏啊!!!
下一步,更多男人选择和南梁谈恋爱,更多女性选择成为不服美役的自然女,南梁声称自己才是自然男,导致经济进一步萎缩,但医药类经济得到发展
再下一步,为了振兴经济发展宣布不割的南梁也可以改性别
然后,为了应对不同人的需求推出不止两种性别的选择,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属于自己的性别
……嗯?
这样说的话不就相当于官方层面承认了非处=二婚的理论
认定为家庭成员后,需要认定的只有家暴行为么?
子女抚养、继承、税务、社会保障、离婚(或者说分手)补偿、保险受益人、失能代理权等等问题
最高法对于上述这些权益的处理意见是如何的呢?
法律犹如一张网。
之前有些大聪明觉得,我不结婚不要孩子,不就能摆脱力工的命运了吗?
呐呐呐,补丁来了吧?
想拒绝性别支付转移?你有几个师?
哎呀!你们说的咋这么扭捏,你们关心的就两个东西,强奸怎么认定,财产怎么划分,对吧。
先叠个“BUFF”我反对家暴,不管是家暴男性还是女性。
其实你们仔细看这个意见他主要是针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大家疑惑的点在于什么呢?
按总公司的意思“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那么好,在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即没有分居也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强行跟老婆发生性关系,即使违背老婆意志也不构成强奸罪。
有懂哥会说,你说错了,你还是律师呢!法律规定违背女方意志就是强奸。
这一点懂哥们不用跟我争了,你要不信回家找你老婆实验一下就行了,你看公安会不会抓你。
喜欢了解的自己去查《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案例白俊峰强奸案 ——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那现在总公司说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那么在一起同居但未领结婚证的男性强行和女方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强奸罪。
如果能认定强奸罪,那么此规定就是完全针对男性,有利于女性。
因为按照此前的裁判习惯,既然是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发生关系不能认定强奸罪。注意我说的是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分居、没有提出离婚。
你结婚了,在法律上有没有分居,没有离婚很好认定,两个人有没有生活在一起,有没有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有没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你两没有领证,要是你与女方发生了关系,女方说自己被强奸,你跟她发生关系前她已经口头提出分手,双方已经不具有情侣关系。
那此时男方构不构成强奸?如果不构成那么以后同居的情侣双方,女方告男方强奸将不会被立案。
如果构成,那么男方的权利将彻底得不到保障,全凭对方一张嘴。
你说自己没有强迫对方发生关系,听说过“非亲历者不可诉吗?”
因此,这个意见如果要落实下去,还是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划分到底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如果仅是针对虐待罪中的受害人予以关注,那么现在诬告男性强奸的情况时有发生,男性的权益还是没有得到保障。
除了男性担心自身安危以外,男女双方都还担心一点,就是自己的财产。
既然是“家庭成员关系”那么就涉及到财产划分的关系,你总不能说这个意见仅针对于刑事方面,不管民事,那么就会造成刑事与民事的割裂,刑法上你两是一家人,民法上你两却又不是一家人。
薛定谔的夫妻关系。
当然我主要做刑事,我对民事方面不是很了解,婚前同居能不能分对方的财产我并不是很清楚。
如果不能我还可以接受,如果能说实话我还是很难接受的。
最后就是大家关心的同居生活怎么认定的问题,可以参考重婚罪的认定标准,这个在实践中有主流的三个标准
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以及“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那么大家所关心的同居多久算同居,怎么一起生活才算同居,这个在实践当中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是采取这个综合的认定,也就是一般社会大众的认识。
呃,这个说起来很抽象,说通俗一点就是感觉你两是口子就行了。
小仙女: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那是不是我可以分他家产了?
那我是不是可以让他净身出户?
可是最神奇的是,男女朋友关系,有家暴倾向为啥不分手?
这个就是爱情?
知心姐姐发力了吗?
男的在担心不结婚就被爆金币
女的在担心不结婚被打也按家暴调解一下和稀泥
没关系,大家都有光明的未来
你不结婚是吧,现在沾女人就算你结婚。
天塌了
我去旅游住青旅
4个床铺有3个女生
那我岂不是重婚罪?
我以前上班公司加班
都和几十个男女同事一起住公司
那我们岂不是群P?
年轻人不结婚收不到税
就开始套路年轻人
真当00后是好欺负的
历史和不断发生的现实证明,官府亲自下场越是偏向、讨好某一性,结婚率就会越低,进而影响生育率。
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执行起来有肯定会有失偏颇。
因为定义何为同居,何为精神虐待的标尺在广大知心大姐身上。
你老婆骂你是无能的丈夫,没事,骂了白骂;
你骂你老婆是贪吃懒做的妻子,可能归为精神虐待。
庞大公务员家庭繁衍壮大的读文科的女性法官群体正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
还要一步步想一出是一出,
她们上学成绩一般般为主,公务员家庭,上学,家里人指导下的考公,进法院,关系运作,全程脱离人民群众,一份社会上的实际工作都没干过。。。。
毫无远见的居然为自己的性别群体牟利和先设计上规则。
你法我笑。
感觉不如…法律上恢复事实婚姻。
婚姻能给你的权利,比如共同财产、抚养费,同居关系一样可以支持。
婚姻中规定的义务,比如理论上的忠贞义务,同居关系却不承担。
此外,废除事实婚姻后,刑法上的重婚罪已经名存实亡了。要构成重婚,首先你得有结婚的行为,而现在结婚法律上只认可婚姻登记一种形式。也就是说,除非你脑抽了买通办事员给你登记两次,否则社会上常见的包养小三,甚至多P都无法构成重婚罪。
文化的腐蚀是几代人的。先不论司法解释扩大化是否合法以及立法是否符合法理学结构说理和无冲突精神,首先法律应该是保守的。
用法律推动社会进步本来就是一个撕毁社会共识,以微小法律利益换大规模恐慌效应的错误观念。激进的法律比严刑峻法的危害还大,因为严刑峻法制造的恐慌效应仅是部分犯罪的极端化,但是激进的法律会推动巨大的溯及以往恐慌和社会观念上的有罪论定。可以说法律行动主义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社会契约。
而某些法律界上层人士吸收了一点美国激进法律实践就想在国内推进,这为这种激进主义制造了另一层伤害,就是法律背离了本国的社会传统,而法律在执行中渐近取得信任,追求和解的过程本就需要依靠法律之外社会传统和对政府信任的框架,法律不仅是法律本身,而且是社会观念框架的神圣化。
当代中国法律一方面违背了罪与罚的契约理论,一方面又违背了传统与渐近的保守共识,因此中国律师和法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还会下降,而法律塑造共识的能力继续减弱,让给民粹观念,传统民间组织,宗教和有资本市场保障的经济契约。只剩一声叹息。
求教,如果你邀请了一个已婚妇女回家过夜同居,是否算是该女触犯了重婚罪?
如果同居不算重婚但却算家庭成员,一女和六七个男的一起合租同居,是不是一次性就能把半辈子的钱挣到?
这可得整个解释。
最高检可以修改法律了?
我的天,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行使立法权吧?
这个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嘴巴一张就能立法了?
笑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不同居不就好了。
每周不固定约,完事回自己家。
至于在外打拼的,留好房东的租房合同,水电燃气账单,必要时请房东出具一个单人居住证明,我就是房东,我给别人出过类似的证明。
如果我的房客要求我配合,在确保房客能稳定居住的前提下,我很愿意配合我的房客。
包丽案,婚前同居,女方自杀,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男方判虐待罪(这个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胖猫案,婚前同居,男方自杀,认定不属于家庭成员,女方屁事没有。
看懂了么?
在东大,任何一个和男女关系有关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当对女方有利时,予以认可,当对男方有利时,法条无效。
这不是瞎说,这是海量个案告诉我们的客观规律。
如果把剧本按照起始,过程,高潮,结束四幕剧
那么在我看来,第一幕剧,终于开始退场了
请准备开始第二幕剧
那要是这么个算法,同居男女分居之后会不会分割财产?
我深刻意识到,民众的认知是错误的。上面哪里是嫌出生人口太少啊,分明是觉得太多了。
主要是婚前同居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所以现在说这个显得很抽象。比如嫖娼怎么算?如果按照两人同居就是家庭成员的说法,那发生性关系就是合情合理。医院做手术要签字呢?同居的另一个人能签吗?

精神虐待是什么呢?问了下千问

长期忽视对方的感受和需求。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持续索要所谓的“情绪价值”和“安全感”,没有满足,就会涉及家庭暴力,对吗?
那再换句话来说了,男同和女同的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员?
别光顾着堵漏洞,把根给刨了。
要是算,那牢保的保,可保不住咯。
非常的双标。
既然婚内长时间分居算感情破裂,再强行发生关系算强奸;
那么婚内女方主动长期分居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既然婚前同居恋人算家庭成员,那么诸多订婚案不应判强奸。
然而现实呢?
先把男女朋友关系的强奸定案率降下来再这么冠冕堂皇吧。
为了掌握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刻意模糊一些概念的区别。家庭成员,在我等的朴素认知中,都是要有明确的法定关系确认才行的,但是同居就范围很广了,比如合租在一个房子里算不算同居?比如同居但是没有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同居?发生性关系次数为多少?一夜就算?还是一次就算?给钱后算什么?他们刻意模糊这些定义,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谁,都2025了,还有哪个人是真心的为了别人好呢?都是为了自己的一点利益而已。
说句心里话,检察机关这些女性员工,工作真是太辛苦了!
为了拉低结婚率,为了降低出生率,真是呕心沥血。
这下好了,男士们再也不想同居了,甚至恋爱都不谈,彻底放飞自我了。
本意是好的,但是恐怕容易执行坏了。
经常当中国人的朋友都知道,你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层面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基层晶哥办事主打一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给你算成民事纠纷的就不会上升到刑事。理论上,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但实践上,只有那些真的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和斗争智慧的人,才能够去维权成功,而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弱势群体其实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回到该法律本身,我认为真正遭受家暴的弱势女性仍然缺乏保护自己和维权的途径,反倒是那些经验丰富的捞女容易利用该法律钻空子爆男方的金币。最后局面是真正弱势的女性和普通男性的双输,只有渣男和捞女赢了。
说白了,在生产关系不改变,私有制不消灭,弱势群体自身的斗争能力不提高的情况下,想通过法律去保护弱势群体,本就是空谈,只会导致南辕北辙的结果。
假设婚前同居,一方殴打另一方不认定为家暴,而是故意伤人,那么其实这个规定保护了众多男宝的利益,现在某些地区还存在未到法定年龄就举办酒席,向周边人宣告他们“结婚”了的,周边人认可、他们也住在一起,除了没有领证完全是真正的夫妻。也有一些人听了身边人或者网上的话,只结婚不领证,他们也是彼此的家庭成员。至于情侣之间的同居,其实大众需要的并不是把他们认定为家庭成员,而是完全单独的个体,不因为是情侣而帮受害者息事宁人。
这个规定更像是法院、警察嫌麻烦的决定,因为太多被打的因为爱对方选择原谅,因为爱对方反而指责警察多管闲事,她们不想被打死也不想让对方进去,清官难断家务事,那就把婚前同居的故意伤人划分为家务事,双方既承担成为家庭成员的弊端,又承担成为家庭成员的优势。事实上,这个认定也仅仅只是将人们约定俗成的改成白纸黑字的,大街上打人的说句是他女朋友,人们就不管了,不就是约定俗成算作家暴吗。如果情侣之间殴打不算家暴、也不算故意伤人,难不成这就是法外之地了?这种行为总要有一个定义,而这个定义是大众的选择。
严格立法选择执法的又一生动实践
这其实对男女都不公平,实际上就是拉偏架,能挣钱的女性遇上男的无赖一样被这条拖死。
还是去缅甸找个吧,不要光想着缅甸新娘,缅甸小伙也是可以的,挣到钱了的女好汉想来年纪也三十往上了,找个20岁的缅甸小伙入赘不香吗?家里所有事都女主人说了算,让缅甸小伙居家打理家务,最多熟悉了干点外卖兼职,反正现在中国不想啥屁事简单过日子还是可以的。
司法系统的人还是应该专注于法学研究,虽然中国没有三权分立,但司法队伍的纯洁性还是应该有的=。=
婚前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员,这应该是伦理问题,DA搞这种东西,容易暴露自己没文化的短板…
你开惩治家暴的会你就管你的家暴内容就好了,非婚姻关系你管人家同不同居呢,同居非婚姻关系可以直接按两个无关自然人来处理民事甚至刑事纠纷,影响你和谐稳定了?
欧美那么先进那么搞人权,也没哪个人敢打出同居是同婚姻的牌,本来他们还能通过这种“事实婚姻”稳定社会关系和普通人的生活,你要给欧洲人来这么一套组合拳,走婚制就要站到桌面上来了……
借用高赞法官回答里的内容:
“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第三十七国条还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我相信,只要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人,都应该能读明白两段黑体之间的差异。
建议开启走炮制。
什么叫走炮制呢?
就是两个人谈朋友,不结婚,不同居,平时呢,不要联系。
只在有需要的时候,去酒店打一炮,完事满足了欲望,穿好衣服各回各家。
然呢呢,中间的每一步过程,都要记得进行录像。
录像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被告强奸时脱罪,而是如果被告,那就将录像截图印刷在女方老家广而告之,总之,是作为一种道德制衡的方法。
呵呵,原来按故意伤害罪算,还是刑事犯罪,现在按家暴罪算,变成民事犯罪了。现在不领证都防不住啊,再这样下去是不是谈了恋爱都算家务事,打人真就从轻判呗?回答里那些幻想又要爆金币了逼你们负责了那些人,真会转移话题,又狂欢上了。家庭成员和夫妻是一样的吗?你和你兄弟姐妹分开,财产分一半了??法律逼你们给家庭成员转钱了??你兄弟姐妹生病了,你不管不顾,哪条法律规定了你要坐牢??但你和你哥打架,警察是真的会和稀泥,家暴从轻判哦。
第一,这个认定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是限定在“家庭暴力精神虐待”范围,什么共同财产啊、暴力犯罪啊并不适用
第二,建议把宿舍舍友也适用精神虐待算家暴,天天住一起,怎么不算“家人”呢。
根据目前的相当多的案例,婚后家暴产生的犯罪判罚,都明显的比普通人之间的犯罪行为的判罚要轻得多。
所以,这可能并不是对受害者的保护,是精神虐待合理化的一次变动。
比如原先两个婚前同居的两人,因为PUA而自残自杀,是有一些刑事上的制裁,以后可能按照婚后矛盾来解决,就不算犯罪了。
小红书上刷到的,她们一致认为这是在保护男性,以后男对女的暴力伤害可以划分成家暴大事化小了。
如果同时跟两个或以上的异性同居呢?怎么说?
陈院长说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这话就是强调他有自由裁量权。越是缺乏明确可量化的标准,裁判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这才是真正的权力。都按着明确标准来,约等于没权力
已婚和身体伤害都是直观可量化,春风们判定家暴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狭窄,再怎么girl hlep girl,集美蹭破点皮总不能按轻伤来判
但这个同居和精神伤害可就不那么直观了,你光看精神伤害这个词,你也知道春风们自由解释的门道可太多了
什么仇什么怨啊?东林党都没这么残暴和邪恶。

在这个问题里,我就关注到精神虐待了。
我理解的精神虐待主要有两个方面:
1. 长久的否定对方,比如否定对方的人品、性格、能力等,这样的长久否定,可能导致被否定一方的丧失自信+自我怀疑+自我否定+进一步发展为失落绝望对生活失去信心。
2. 长久的冷暴力,遇到矛盾了,没有积极沟通解决,而是采用逃避的态度搁置争议让彼此或者让对方留下心结,在经过长时间的冷处理的酝酿之后心结就变成了怨气甚至仇恨。肢体伤害固然有杀伤力,但是冷暴力对心理和情感的杀伤力也非常巨大,最终就三个结局:彼此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一方抑郁症、离婚。

肢体上的暴力伤害,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法律得到保护和补偿,也可以惩罚施害方。但是,对于精神暴力如何界定?这本来也就是个人的主观感受,很难界定是不是就属于精神伤害。而且,对精神暴力的施害方,怎么用法律手段做出惩罚呢?罚不许言语伤害?罚不许冷处理矛盾?

虽然法律规定的很全面,但是落实到现实中,根本就难以实现全方位的约束与保护。
我自己就是冷暴力的受害者,我想我就算去法院起诉了说他冷暴力我,又能怎样?判他必须每一次遇到矛盾都积极主动沟通跟我解决问题?我觉得这种性格的人就算判他坐牢,出狱后他也照样改变不了他的逃避型人格。

第一次听说婚前同居也属于“家庭成员”,不知有明文规定吗?既然是“家庭成员”,各自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吗?
近些年,时不时听到女性有受到公剑法的“照顾”。起初还不太信,今天看到报道发言人的身份,瞬间明白是怎么回事了。
如何看待最高检明确:「长期“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稳定婚前同居恋人也是“家庭成员”」?
我特别佩服妇联的某些同志和某些立法者一点是,传统的,依据现行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关系都快事实上解体了,居然还在相关领域持续加深男女关系的传统婚姻捆绑。
我甚至怀疑这帮人的成分不是左派,而是右派里的右翼,倒行逆施属实被这帮人给玩儿明白了,这帮人是蠢还是坏,我已经分不清了。
因为他们还没看明白一点,华夏从近代的孱弱走到今天的强盛,靠的从来不是对所谓“传统”的维护,靠的一直都是一往无前的改革,那些想要真心维护所谓“传统”的人,绝大多数都在近代史上成为了事实上的反动派,他们之间的区别无非是造成的破坏是大还是小罢了。
所谓的“传统”,其本质是一种文化共识,就像我们可以复兴汉文化,穿汉服,从历史中总结出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内核,依据所谓的“传统”建立符合时代发展的民族信仰,但是它存在的本身不能成为时代进步的绊脚石,就像我们不可能把汉朝的牛车给拉到现代的马路上,再冠上“维护传统”的名头。
我不反对中医,因为它最起码能给一些实在治不起病的家庭一点儿类似于安慰剂的效果,但是你不能拿它的理论去三甲医院里做手术。
我不反对传武,因为它最起码能给咱们的相关文化作品提供源源不断的东方审美,对华夏当代的文化传播存在事实上的贡献,但你不能拿它去上擂台跟现代格斗技对拼,更不能将它玄学化再拿它去骗人收取高昂学费。
话说回来,我觉得某些人没有意识到,所谓的婚姻关系以及其衍生出来的家庭关系,它不是一种政治正确,也不是一种社会基石,更不是什么神圣的存在,它本质上还是一个“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分支”。
换而言之,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婚姻关系也好,男女关系也罢,它就绝对不可能独善其身,除非相关当事人有点儿什么逆势而动的精神信仰。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来说,它当然要具备某种普遍性,而不能成为极少数人个人信仰的附庸。
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社会生产关系在某种层面的体现。
绝大多数人只关注于生产力进步而带来的好处,绝大多数人甚至也仅仅沉迷于享受,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那便是:
新的分工形式的确立,可以带来生产效率的增长,而生产效率的增长又往往会形成新的分工,二者合力,构成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所谓的科学和技术的增长,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上面这个事实,而并非是科学和技术本身在改变社会。
什么意思呢?
道理简单至极。
比如一个村里的铁匠要从零开始,做出一把锤子,那么他所需要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采矿,炼铁,打铁,开采燃料,伐木做手柄等等,可能这一套流程走下来,得需要一个月,而且造出来的锤子质量还比较一般。
现在他觉得工作有点儿累,仔细琢磨了一下,发现有些工作自己可以雇人做,无非把赚的钱分成三份儿罢了,于是他专门找了个人去采矿,又专门找了个人去开采燃料,自己只负责炼铁和打铁。
后来他惊奇的发现,专门去采矿的人非但在熟练之后形成肌肉记忆,可以开采更多的矿石,还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更多关于矿石的知识,积累了更多提高生产效率的宝贵经验,开采燃料的人也是同理。
再然后他按照这个思路扩大了生产规模,确立了越来越多的分工。
于是人类有了矿场,有了伐木场,有了工厂,甚至有了相关的实验室,这些生产部门齐心协力大幅提高了锤子的生产效率,现在这条产业链上有10000人,每天工厂可以生产出10万把锤子,远超之前的生产效率。
有些人觉得是科学技术本身推动了物资的产量。
请问科学技术从哪来的?当然是靠人研究出来的。
你得先有科学家去研究,最起码得有相关领域的劳动者们积累有效经验,你才能有科学,不然科学哪来的?天上掉下来的?
而当这条锤子产业链成型,并且市场也能成功消化它的产能后,又会产生其他的分工,比如工人们得吃饭吧?那就需要餐厅,餐厅需要服务员和厨师,于是新的分工又确立了。
而这一切的起点,并不是哪个从天而降的天才科学家,而是那个只想偷懒的平凡铁匠。
这个铁匠虽然整体来看很平凡,但他不蠢。
他不蠢在哪?他不蠢在他不坚持什么“匠人精神”,他绝对没有“锤子必须依靠他个人纯手工制作”的精神状态,他就更没有“我要依靠锤子赚钱进而统治世界”的幼稚幻想,他乐于分工,乐于分享,乐于进步,不嫉妒别人,反而希望别人能在别人的领域发挥他们自己的才能。
他是个正常人,可悲的是很多其他人在这种越来越细化的分工中变得不正常。
涂尔干在他的《社会分工论》里提出了这么一种观点。
总的来说,他认为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分工的细化,人们越来越能意识到自己的优渥生活离不开社会分工本身,却越来越意识不到其实是那些具体的人组成了社会的分工,甚至产生了一种情感上的淡漠。
随着社会的强大,人们可能越来越爱这个抽象的社会,换而言之,就是更爱国,但却对身边的人更加冷漠。
比如一个女演员看到了一个外卖小哥,按照常理来说,她应当意识到这个外卖小哥从某种意义上也是社会分工的一分子,自己应当尊重他,但实际上她却不一定。
这种“不一定”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到感性具体,抽象,到理性具体的内容了,这里就不做过多解释。
那么问题在于,面对这种现实,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改变,你觉得该如何解决?是通过加强人们的思想教育吗?当然不行,如果这招儿能行的话,那天底下就没有不公了。
正确的解决思路当然是依照新的生产关系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建立一种新的社会思潮,在人们心中构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孩子长到十八岁了,你还把他三岁时候穿的衣服给他套上,那不纯扯淡吗?
话说回婚姻这个问题。
以前的生产关系也好,科技水平也罢,构成了以前的婚姻关系。
放到古代那叫男耕女织,放到近代那叫男主外,女主内。
男人去工厂里工作赚钱,女人在家相夫教子洗衣服做饭,分工就这么简单。
因为以前的男人确实需要这么个女人来“主内”,他确实需要一个人来洗衣服,做饭,收拾家,照顾孩子,孩子长大了再给他养老,他也需要这么个女人来给自己满足性需求。
现在呢?原本交给女性的分工已经被社会本身给承担了,而且是承担的非常出色。
男人饿了?美团外卖,拼好饭,公司食堂,小卖部走起!需要洗衣服?堆在一块儿直接扔进洗衣机,晚上回家再扔进烘干机,早上随意一熨立即穿出门。收拾家?那本来就因为上班不怎么呆在家,实在不行周末叫个保洁上门才花几个钱。性需求?那解决方案也不少,实在不行直接开启不灭之握,就能进入气定神闲的状态。照顾孩子?实在不行就先不生了,等以后再说,反正养老本身靠的是养老金。
男人从生活效率方面出发,压根就不需要一个女人替他承担什么分工,这个男人只要维护社会本身正常运转就行了。
以前一个男人可以为了家庭而付出生命,是因为家庭本身是他生活的一部分,现在一个男人更愿意为了社会或者说国家付出生命,是因为社会分工成为了他生命的一部分。
很多愚蠢的女性觉得判断一个男人是否成熟的标准是这个男人是否愿意为了家庭承担责任,那些有爱国情怀的男人都很幼稚。
事实上男人们早都看明白了,他们真正应该承担的责任是维护这个社会的良性运转,家庭本身已经提供不了高效的分工了。
一个男人为什么要为家庭,要为一个女人承担责任?那抛出特殊情况,只能是因为兴趣。
女人把男人的兴趣和男人的责任挂钩,以此义愤填膺的辱骂男人,那结果能好吗?
你在不发军饷军粮,或者发不够军饷军粮的情况下去辱骂你手下的士兵们,你是嫌你死的不够早吗?
在这种情况下,妇联,某些立法者,司法人员还在扩大家庭的定义,扩大男人承担所谓“家庭责任”的范畴,请问你们是间谍吗?想通过这种方法搅乱社会进而为西方世界提供消灭,最起码是打压华夏文明的机会?
什么是正确的解决思路?
正确的思路就一个,就是先接受一个事实,那就是依据现行婚姻法所构建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逐渐落后于时代发展了。
同时必须要重新看待新社会的家庭分工关系。
如果一个地区的社会分工高度发达,已经事实上瓦解了女性在家庭里分工的职责,那么就必须将这种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完全解绑,同时严格限制婚姻关系的有效范围。
不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发生。
如果一个地区的社会分工没有那么发达,旧的生产关系依旧存在,但人们的思想却因为互联网发生了转变,当地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必须因地制宜,依据过往判例总结经验教训,在法律实践方面加以完善。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在罔顾事实,不学无术的情况下事事一刀切,司法人员还脑子空空如也,以“保护弱势群体”为指导方针。
至于生育率的问题,在这里就不过多讨论了,我只能说一句,总有一天人们会逐渐意识到,生育,或者说人口增长本身,也会慢慢成为社会的一种分工。
毕竟现在大家已经意识到了,针对于养孩子和教育孩子这份“工作”,不同的人,不同的家庭,不同的组织,事实上存在不同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这很可悲,但我们也总要先找到能够兼顾效率的,与之对应的解决思路。
那岛上开inpart到底算是谁的家人?
一大家子?
那帽子去inpart现场算不算私闯民宅?
那inpart算不算骨科?
那后来又结婚算是二婚?
性饥渴劈腿算不算重婚?
一时之间我都搞不懂在保护谁了。
先说一个真暴力,动家伙动手脚的那种,正常大部份女的都是干不过男的,按正常来讲,应该算是刑事案件,你搞一个属于家庭成员,那就成了家庭内部矛盾,内部矛盾正常流程都是能调解就调解,这保护的是谁?
再说冷暴力,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冷战算不算?多久不说话算冷战?1分钟?1小时?1天?1年?我和我爸长年说不了几句话?是不是应该被起诉?
就是说,现在只要同居了,生气的权利都不能有了?否则对方就可以去起诉?
还有就是,你这所谓的认定,是作为补充解释,还是作为律法规定执行?
这是要继寻衅滋事之后又一口袋罪介入到人际关系中来了吗?
其实,说这些都没啥卵用,说了也是白说,连律法的解释权都在你们手里,那就是你们说了算,就继续这样霍霍吧,早晚有反噬的一天。
当然,你们无所谓,当下载歌载舞爽了就行。
破坏军婚这条法律有个bug,必须得同居才能认定破坏军婚。
家属出轨,一夜情,甚至给出轨对象生孩子,只要没同居,都不算破坏军婚。

判处破坏军婚的都是和出轨家属有同居史。
举这个例子到底啥意思呢?
同居行为是有认定标准的。

过去有过深入接触就开始想着过一辈子,现在更得慎重了。
还不谢谢你们的小姐妹?鞭策你们自立更生。
本来结婚率只是低,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婚姻关系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生产力了,而且鱿鱼的性别邪教也是频繁发力,大大促进了婚姻关系的崩溃。不过吧,你这种东西一发出来,不就彻底毁掉了婚姻这回事吗?你觉得不结婚好办,那就同居也算结婚,可这不是强化了同居,而是弱化了婚姻啊,让已经摇摇欲坠的婚姻制度又被踹了一脚,婚姻制度带来的责任与其他一些秩序也会土崩瓦解,在实际上这加速了婚姻关系的灭亡。历史告诉我们赫鲁晓夫全面否定斯大林之后发生了什么,是强化了自身的合法性吗?不是,是彻底摧毁了自身的合法性……
这个法条的本身没任何问题,有问题的是最高检的态度。
这个法条只适用于刑事领域,和民法相关的财产分割不相关。
但是,最高检这个态度又恰好反应了另一个问题,法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做为全国法律精英最富集的部门,为什么没人想到,在该解释出台后边,打上一个小小的补丁文字,此条仅适应于刑事领域?
特别是该法条属于事关男女关系的重大解释法条。
不食人间烟火,法律学得没人味儿了,傲慢到你们不配我解释,三选一吧。
真感谢资产阶级法权这个革命概念,否则我连和最高检掰扯态度的理论都找不到,普通人站在最高检的对立面,不用张嘴就被默认为犯罪分子了。
如果婚前同居就属于家庭成员,那双方分手时是否需要平分财产??
另外精神虐待怎么认定?是一方说受了虐待就可以了?
我觉得这奇葩法律不仅没法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最终只会造成更多男性别说结婚,连女朋友都不敢谈了
而且真大量出现瓜分财产、诬告精神虐待后
极端事件将层出不穷
完全是起反作用
以前告强奸,还要有DNA等实物证据。现在好了,如果女朋友巫告男朋友对她实施精神虐待怎么办?精神伤害又没有实物证据的,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小作文一写,就把男方给判了。那男人还怎么敢谈恋爱结婚?
人是会趋利避害的。虽然真正巫告的人比例低。但会导致大比例的人为此做防范。因为大部分人的心态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欧美结婚率暴跌,就是因为法律不公平,对女方各种偏袒。于是许多男人为了防范风险就不结婚了。以同居取而代之。最典型的要数法国,因为结婚的人太少,以至于法国专门出了一个介于结婚和同居之间的协议PACS。
那如果同居也要算结婚,也要判男人呢?那就会导致人们连同居也不敢了。以约P取而代之。男人上床就走,拔吊无情。可不敢跟你有感情,不然同居了要算家庭成员被告精神虐待。
这样的社会有现实案例。就是中美洲的牙买加。以及美国的黒人群体。
这首先导致性病流行,艾滋病泛滥。因为大家都不结婚也不同居,也就没有偷情出轨一说了。大家都乱搞,女方生的孩子就不知道是哪个男人的种。既然如此,男人为什么要对女方负责呢?所以男人也乐得逍遥,赚钱全部自己花。而不是花在老婆孩子身上。
因为孩子缺少父亲的管教,所以熊孩子比例高,犯罪率高。又因为缺少父亲的教育投资,孩子受教育程度低,也没学到什么赚钱的本事,长大了就混社会,吸毒贩毒,参加帮派活动等。这种社会情况,牙买加大家还听的少。说到美国黒人。大家都很熟悉。

我不希望中国人也变成这样。但现在感觉有些人,硬把我们朝这个方向去推。
有人说,以后学老外,只恋爱、只同居、不领证、不结婚。
这不,给你把这条路堵死。
很简单,虽然最高那啥说了这个不涉及分财产。
但是,你家暴是不是应该要被刑? 要谅解书吗? 至于价格,啊不,抚慰被家暴的心灵创伤你先表示诚意吧。
以前:结了婚,把老婆/老公打一顿,属于家暴,调节一下,施暴者不犯法或从轻处理;
没结婚,把陌生女/男打一顿,属于故意伤害,施暴者犯法;
现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打骂是家暴吗?家暴还从轻吗?
问题是,什么叫共同生活的婚前同居?是两个人睡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支付生活消费,共同还贷,还是我发个红包 ,法官就认为我们有共同生活?
又什么算精神虐待?北大包丽那种pua算不算?那反过来女对男呢?
单就这条法律来说,看着确实符合进步理念,同居关系=不领证的婚姻(财产)关,系这个欧洲包括俄罗斯是很普遍的。但中国的事,还得看具体落地。
别最后责任欧洲化,权利非洲化,那就逗乐了
由于男性荷尔蒙的动物性
政府派出 1000万 带任务年轻女性
用此方法和全国所有男性发生关系
用不了一年,用这个司法解释,可以合法没收全国男性的所有财产
注意,是所有财产。
如果政府不强制带任务
而是用舆论价值观引导、金钱诱惑,法律判例诱惑几千万女子,这样做呢?
后果你怕不怕,你后背凉不凉,对这个社会失望不,恐惧不?
以后3男3女同居,就是6个人的大家庭了。
想不到我们还是很先进的,多人婚姻这件事国际上承认的国家还不多。
以后没扯证同居的,负了债另一半也要还
这就是在给这条法律铺路而已
这就叫法律软着陆
笑。
家庭暴力与你无关。
家庭财产可与你有关哦~
婚前同居分房产,承认事实婚姻还有多久?
前提:男A同时长期包养女abcdefg7人
问1:若A每周一到周日均固定与abcdefg分别同居,并表露结婚意愿,A与abcdefg7人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问2:若A与a算家庭成员,A与b也算家庭成员,那abcdefg之间是不是也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即使她们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问3:a与b在不相识的情况下,若发生精神侵害,是否也属于家庭暴力?
问4:若a在一周的其余6天,分别和男BCDEFG分别同居,并表露结婚意愿,那A与BCDEFG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我一直很看不懂中国的婚姻法相关政策。都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为什么婚姻法处处要做道德的上线呢?
漂亮话都让法律发条说了,然后把恶心人的地方留给老百姓自己去想办法?
干脆给这些人也查一查学历吧,别又是一群郭伟呢
实际上,将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非新的法律创设,而是我国法律体系早已确立的规则。
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第三十七国条还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同样受《反家庭暴力法》规制,为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法律精神得到了进一步细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应当纳入虐待罪规制范围,依法予以惩治。
该意见在开篇就明确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这意味着,在法律适用层面,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早已被纳入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理范畴。检察机关此次表态,不过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对这一问题采取了男女平等保护的原则。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同居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都会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律不因性别而异其保护力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男性就应该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女性就应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种看法不仅与现实情况不符,更是对男性品德的一种不正当偏见。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男性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况。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始终秉持性别中立立场,保护所有受害者不受暴力侵害。
最高检此次新闻发布会,由兼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葛晓燕副检察长作出上述表述,可能引发了一些关于性别立场影响司法判断的猜测。然而,应当认识到,这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再次明确,无需过度敏感或解读。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始终以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不因性别、身份而有所偏颇。最高检此次重申,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一贯立场和对法律规定的持续贯彻。
总之,将婚前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是我国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适应社会关系多样化的必要举措。这一规定并非新生事物,而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想让我来回应,可以直接邀请啊。不要老在别人回答或评论中@,影响大家的阅读体验。
换个角度回答吧。这话的原文如下,实际上这句话更多的是和**北大包丽案件**有关。也就是说这句话的解读实际上是主要从刑法为出发点来解释的。

包丽案历经了三年的时间,简单给大家画个时间轴:

该案涉及人数少、涉及面窄,但是从立案到宣判历时二年半,其中在法院阶段就接近一年半,迟迟未判的很大原因应该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争议,但是这个争议更多的是围绕精神虐待的认定问题,而并非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
1、就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争议。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是认为家庭成员分为四种:婚姻、血缘、收养、非法定义务的扶养,对于第四类也就是非法定义务的扶养,举得例子就是同居关系以及对孤寡老人的自愿赡养关系,从这个方面来看,本案中现有的报道是指出了从2019年7月开始,被害人就一直住在被告人家中,因此属于同居关系,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北京高院的通报也是支持了这一观点。最高检现在的说法实际上也仅仅是重复而已。

2、就精神虐待这一问题,当年的判决书只是进行一个概括性的客观描述。
无论是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正案的解释和适用还是两高两部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均认为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持续的肉体摧残、精神折磨都属于虐待行为。但什么是精神折磨?是精神控制?是语言侮辱?是冷暴力?还是以自杀为威胁?目前俩看本案对于精神虐待的认定更多的是采用客观描述状态,这也符合刑法中也是本源的概念越难以界定,脱离个案有时候很难给一个概念准确的界定。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
从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到不太常见的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准确、充分适用,特别是随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施行完善,拒不执行裁定罪已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
通过对家暴犯罪案件前五类罪名分析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从2021年的90%以上降至今年的不到60%,其他罪名占比扩大。
对长期进行家暴的人员
依法从严惩处
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罪责相适,罚当其罪。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到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
强烈谴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
强烈谴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坚决支持检察机关对施暴者予以严惩,呼吁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广大妇女面对暴力不要沉默隐忍,要勇敢说不,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联组织也会配合司法机关为受害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和关爱帮扶。
让走不通的家暴维权路有门可诉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推动“自诉转公诉”,正是国家公权力在关键阶段的必要补位,提供了制度性的“备用通道”和“升级方案”,解决了因证据达不到自诉立案要求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的问题。
通过行使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等检察权,有效调取被害人难以自行获取的关键证据,以专业优势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扭转自诉人在举证能力上的劣势,打通诉讼程序中“走不通”的环节,从而将施暴者依法追究到底,实现司法公正。
遭家暴女性如何有效维权
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既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寻求帮助。
若进行报警求助,需保留好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殊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原标题:《事关反家暴,最高检新闻发布会披露重要信息→》
一男子在恋爱中对女友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持续性辱骂污蔑,导致女友精神崩溃自杀死亡,男子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之际,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最高检表示,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显示,2021年12月,**马某某(男)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
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
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
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12月11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2025年1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的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不具有婚姻关系,但双方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的,同样具有典型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应依法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此外,行为人持续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的,应依法以虐待罪提起公诉。行为人持续采取情感操纵、无端谩骂、侮辱人格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被害人不堪忍受行为人长期的精神虐待而自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家暴、遗弃、强奸、重婚怎么判?

近期最高检明确 “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这一界定引发公众对家暴处理、罪名适用的诸多疑问。
本文试着回答一下这些问题,欢迎讨论。
一、先明确:最高检 “家庭成员” 认定的核心边界
并非所有婚前同居都能被认定为 “家庭成员”,该界定有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可扩大解读:
此认定源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参照本法执行”,是对该条款在刑法领域的细化,仅针对虐待罪等反家暴相关罪名,不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民事领域,也不直接扩大其他涉 “家庭成员” 罪名的主体范围。
构成家庭成员需满足一下条件:
非婚姻关系中,存在稳定同居状态,并共同生活的事实,且具备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短暂合租、临时同居等不符合条件的关系,均不纳入认定范畴。

二、同居被家暴会和稀泥吗?答案是绝对不会
有人认为 “认定为家庭成员后,家暴处理会从轻或和稀泥”,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
家暴是一种行为,家暴的违法本质不因身份改变: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家暴是 “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其本质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无论双方是否为法律认定的家庭成员,施暴行为的违法性不变,不会因家庭标签而脱离法律约束。
治安处罚、刑法处罚是对家暴行为的强制性惩戒,处罚标准以行为严重程度为核心: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家暴的处罚仅与暴力程度、后果严重性、行为持续性挂钩:
若违反治安管理,如殴打致轻微伤、多次辱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若构成犯罪,如长期精神虐待致被害人自杀,或殴打致轻伤以上,或杀人,则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部分同居关系中的持续性精神虐待因难以纳入家庭成员范畴,无法以虐待罪追责;
如今通过认定,这类行为可被刑法规制,不仅不会和稀泥,反而填补了法律空白,让受害者有更明确的维权依据。

三、大同订婚案,为何仍构成强奸罪?
有人问,“既然认定为家庭成员,大同订婚案为何还定强奸罪”?
因为,强奸罪的认定与是否为家庭成员无任何关联。
强奸罪的唯一核心要件是 “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人违背女性意愿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同居、是否认定为家庭成员,均可能构成强奸罪。
即便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婚内强奸” 在特定场景,如长期分居、离婚诉讼期间,仍可能被定罪,何况婚前同居未形成法律婚姻关系。
大同订婚案中,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与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的界定毫无冲突。

四、婚前同居伴侣可能构成遗弃罪吗?
答案是并非必然构成,关键看是否存在法定扶养义务,而非仅依据家庭成员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的主体是 “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且具备扶养能力的人”,并非所有 家庭成员都能成为主体,也并非非家庭成员就绝对不能成为主体。
若仅为单纯婚前同居,如未生育子女、无监护关系、无先行行为,双方无法律上的相互扶养义务,即便拒绝照料,也不构成遗弃罪;
若同居期间育有子女,双方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或一方因先行行为,如驾车致对方重伤、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产生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且情节恶劣,如将无自理能力者遗弃街头致其冻伤,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最高检的家庭成员认定不直接赋予同居伴侣相互扶养义务,遗弃罪的认定仍需回归 “法定扶养义务” 这一核心前提,不可混淆。

五、同时与两人同居构成重婚罪吗?
答案是一般不构成,需满足法定婚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双重条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重婚罪,处罚的是同时存在两段或两段以上的婚姻关系,而不是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因此要构成重婚罪,第一段婚姻关系必须是法定婚,第二段婚姻关系不论是法定婚或事实婚,都可以。
若一方已有法定婚,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是否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均构成重婚罪;
若一方无法定婚,仅同时与两人同居,或虽有法定婚姻但与他人非以夫妻名义同居,如仅以男女朋友名义共同生活,即便被认定为家庭成员,也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处罚的是双重婚姻关系,而非多重同居关系,与最高检的家庭成员认定无任何关联。
总结
最高检将稳定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本质是为了更精准地规制同居中的虐待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绝非降低家暴处罚标准或扩大罪名适用范围。
判断同居关系中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需回归具体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 —— 家暴看行为严重程度,强奸看是否违背意志,遗弃罪看是否有法定扶养义务,重婚罪看是否存在双重婚姻关系。
法律的核心是惩治违法、保护权益,这一原则不会因家庭成员的认定而改变。
婚姻法本质上来说是财产法,不从本质思考的话,很多修改就显得莫名其妙。
婚姻法从来没打算管爱情,立法的目的是规范财产关系与子女抚养权。
从这个本质出发,再看几个莫名其妙的修改: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导致财产分割、债务、抚养权纠纷。
婚前房产归个人是为了明确财产归属边界,避免结婚等于分房的投机,降低婚姻的工具性。
共同债务认定收紧是为了防止一方假债务转移财产。
婚前同居扩大解释也是一个逻辑,如果一方在同居中遭受暴力,人身自由和决策能力受损,就会影响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协商的公平性。因此,扩大家暴保护范围,是要为财产和抚养权讨论提供安全的前提。
所以,每一个看似出于伦理的修改,本质还是社会变化导致的财产逻辑变化的刚性驱动。 只要看清婚姻法的财产法本质,就会发现它目的是很明确的。
人用朴素的情感期待去理解制度,很自然会产生失落感,但失落并不能改变制度需要面对的真实处境。因此,婚姻的定义在公共层面必须有清晰的边界。
更普遍的,现代婚姻不断和经济问题交织,个人可选择的更多,家庭结构也更加松散,更多非常规的爱恋模式。旧的伦理本身无法承载如此复杂的现代问题。法律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回应新结构产生的新风险。
法律不能因为同居关系在传统伦理中不被完全认可,就将其中的受害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这次认定体现了司法的一贯底线,无论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家庭角色或所处的关系如何,其作为人所固有的基本权利都必须得到保障。
迟来的进步,总比不来强。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过去那套法律,对「家庭成员」的定义之停留在户口本上面,好像没领那张纸,哪怕你俩同居十年、孩子都会打酱油了,也算「外人」。被打了?不好意思,不算家暴。如果按照「故意伤害」,举证难度更是直线上升。
哪怕是蜀黍来了一看,没结婚证,劝两句就走。妇联更加没办法介入~

要是遇到精神虐待就更加难办。
因为老一辈一直觉得「打是亲骂是爱」,法律也跟着瞎凑合,好像只有身上挂彩了才算暴力。但先前有着大量的案例能够表明,被辱骂、被监控、被PUA到抑郁,这一块直至现在也还是空白区。
很简单的「家务事」三个字就能把你打发了。
你去报案,人家问「他打你了吗」,你说「他天天骂我废物」。这在法律上是不管用的。
但现在法律开始承认,家庭的核心是「共同生活事实」,不是那张纸。精神折磨和身体伤害一样,都是暴力。
为什么这事值得被讨论?

因为大家现在都不结婚了。
结婚率往下掉,同居率往上涨,社会结构发生了改变,如果还沿用老一套思维区判案子,我觉得法院自己都不好意思。
尤其是当大家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整体提高了之后,以前一些微妙且不可言语的,比如:语言凌迟、经济控制等,这些所受到的伤害绝不低于身体上的伤害。以前法律只管「硬暴力」,是因为看得见、好取证,省事。现在管「软暴力」,这就说明法律开始把人当完整的人看了——不仅保护你的身体,还保护你的尊严。
所以,我觉得这算是一件好事。
说白了,这是对「家」这个概念的重构。它更偏重真实生活关系的共同体,保护不再局限于皮外伤,而是涵盖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
也因此,我认为针对这块的进步,大可不必将评论完全隐藏。

如果你不听取大众的建议和意见,又如何接着完善不完美的地方呢?
谢邀。
看来,还是打算把婚姻做成一个大框,啥都往里装。
反家暴或者反亲密关系之间的暴力都没毛病,但把婚前同居部分认定为家庭成员,是不是有点过度扩张了?
说白了:要么你修修补补,要么你另起炉灶,总之别整夹生饭。
这事的推力应该就是牟林翰案(及类似案件),他精神虐待他的女友一年多,导致其女友多次自残自杀,最终于20年死亡。
然后到判的时候,产生一处亮点、一处争议。
亮点:认定精神虐待也属虐待,算是进一步填补了空白;
争议:判的是虐待罪。
虐待罪的对象只能是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么婚姻,要么血缘,要么收养。护士虐待老人单算,属于有监护看护职责。
这就留了个坑,至少对于追求形式解释的人,这确实突破了字面上的法律规定。
其实这个坑也不是大问题。
类似案件真实存在,咱这司法体系里对亲密关系之间的条款又不那么完善。出于公义的根本立场,公众舆论层面其实不介意你先这么灵活一把,事后再找补就是。
真正的问题出在事后找补上:很多人其实希望另起炉灶,对亲密关系单独界定,把亲密关系和婚姻以及家庭关系分开。
因为家庭成员关系是相当重的,涉及到抚养扶养赡养,以及敏感的财产继承,是个有现实法律/道德/资产意义的关系。
而且眼下大化债+个人化债+增速放缓,越来越多小胖友对这类“重”关系变得愈发谨慎,已经成为少婚少育的重要成因。
因此学界有一部分人主张:那咱另开一页,不跟家庭关系混一块,弄得轻点。至少先让小胖友们交往起来,别在源头卡住。
有点类似法国的民事互助契约,依然对彼此有一定的义务,亲密关系之间产生伤害依然会有加重刑罚,但仅限两人(以及约定资产)之间。
但这次最高检党组成员(兼妇联副主席)发布,直接把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
这相当于暂时否认了另开一页,依然追求把亲密关系放到“家庭”这个意涵里。
这时候争议点就起来了。
一是正式突破了字面,可以特殊的“例”、变成了普遍的“法”;
二是:这几年,有争议的判决太多咧。尤其是部分证据链相当不充分的判决,基本以单方面口供为主,一旦立案就几乎没有脱罪可能。
这时候一些人看着“精神虐待”这块,肯定会有怀疑:进步是好事,但假如群众里有坏人呢?
例如同居一段时间、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实,然后对方出现心理疾病、或者单纯恶意,有自残行为,并以此起诉虐待,这个怎么算?
亲密关系+一方进入严重不健康精神状态,必然产生大量争吵,这些会不会成为所谓的虐待证据?
当然,咱相信多数情况下会有公正的判决。但还是那句话,咱这的特点是发展不平衡,尤其司法资源和治理水平,有部分地区仍然非常…看人。
越是在基层无法均一的时候,越要严抠字面。因为面对层次不齐的基层司法,统一的文字是最后堡垒。
但现在扩张字面后,相当于进一步下放了解释权。这对于处在少数司法水平不能服众的地区的小胖友,犹疑是肯定的。
希望不是扩张一次就了事,至少后面打点补丁吧。
闲聊公号:王子君的碎碎念。
其实这条法律可能参考了美国少数几个奇葩州和加拿大部分省的common-law relationship
,未来八成也是这个走势吧。
在美国部分承认common-law relationship的奇葩州,也就意味着假设你和一个女人同居一段时间,然后又分手了,即使你们只是以男女朋友同居,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划重点),女方依然可以主张你们属于common-law relationship,也就可以把你同居期间赚的钱视为共同财产,甚至让你付“前妻赡养费”。
这不是我胡扯,之前加拿大著名游戏主播XQC
在和女朋友分手后,他的前女友就以common-law relationship的理由向法庭主张要分XQC和她同居期间的收入。虽然正义的陪审团最终驳斥了那个捞女的无理取闹,但该捞女也并未得到punishment。
只能说,国内兄弟们好自为之吧,反正我是用屁股投票绝对不去美国那些承认common-law relationship的州生活。
补充:为了确保回答准确,我又去google了一下,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州是不承认common-law realtionship的,并且部分曾经承认的州比如OHIO
也已经废除了。也就意味着未来的大趋势上,美国会逐渐所有州都完全废除common-law relationship,这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普通人的个人财产。
所以说,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何意味?
再次补充: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更奇葩的是澳大利亚。整个澳大利亚全境都承认common-law relationship,并且我查到一个司法判例。Click(澳洲前CSGO职业选手)2024年被爆出和前女友打官司,女方要求分他300万澳币房产,理由也是同居两年多,捞女主张已经是事实婚姻
只能说,润澳大利亚的兄弟们有福了,如果选择和女人同居,务必与其签署Cohabitation Agreement,这个协议可以保护你同居期间产生的收入,并且这类协议是澳大利亚法院承认的。
噗,就拍脑袋瞎搞吧。
本来只是结婚率不行,
接下来,同居率也会下降。
过个两三年,会进一步影响,亲嘴率,牵手率,眉目传情率……
拭目以待。
最高检 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公开释法权。
一个副检察长,不顾组织纪律,擅自公开进行“创新”司法认定,实际上篡夺了人大的立法权和最高法院的释法权。
甚至这都不是 最高检党组的决议,完全是其个人行为。
这种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宪法的行为,应该按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
建议双开!

将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这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变化。
这么重大的司法改变,最高检就可以自行决定了?那全国人大的立法权用来干嘛?
现在一堆司法改变,只需要直接通过最高法最高检一纸通知就可以了。这么直接绕过全国人大,程序是这样玩的?
这下LGBT又要扩大地盘了。
什么意思?
我在某个高赞回答已经提过了,对咱们这儿男娘风、伪娘风最推波助澜的,就是国内某些机构、某些人在两性领域拉偏架的行为。
你说精神虐待是家庭暴力,要打击家庭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看待每年春节联欢晚会都要上演女性对男方进行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呢?如何看待这种家暴行为?
如何看待这种家暴小品年年演,年年全场哄堂大笑?
这不是宣传对男性精神虐待吗?这不是宣传对男性家暴吗?
每年春晚上演男性被家暴戏码,有哪个机构、媒体、新闻发布会有出来说一句“不”吗?
没有!
所谓的家庭暴力犯罪,就和全世界独一份的强奸案一样,男性永远不能是受害者,女性永远不能是加害者?
双标,拉偏架,还要嘲讽“受不了我们就说这个了”,“有本事去找个男的”,最后好了,伪娘之风愈演愈烈,又宣传“要恢复男性阳刚之气”?
请最高检说明,如果女性同时与2个男性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不明白为什么最高检副检察长和全国妇联副主席,看似两个不相关的职位,怎么会由同一个人担任呢?

是不是说明检察院和妇联现在成为共建单位了?如果是这样,那妇女的地位应该大大提高了吧。
有几个问题搞不懂,第一,如果是女性“冷暴力”算不算是家暴?第二,如果未婚同居也是“家庭成员”,那还需要结婚吗?第三,既然同居是家庭成员,双方是不是都该尽到应尽的义务呢?
如何看待最高检明确:「长期“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稳定婚前同居恋人也是“家庭成员”」?
很想知道一下,这玩意怎么一步推进到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也可以分财产?
然后严格执法,对着有钱有权的,也这么实施?
打击一下婚前同居不行吗?
又或者是舍不得?
毕竟现在这种版本,
只对中国普通男恶意巨大。
对着有钱有权的,那是只谈感情,连名分都可以不要的。
所以,这种释法式的立法,
实在幽默
好的,现在就可以来一个
定义“什么叫做同居?”
首先肯定是异性之间共同居住在一套房子的其中一间屋子里,睡在一张床上。
那么时间跨度呢?
两分钟?半小时,一小时?一天?五天,十天,二十天,一个月,仨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甚至往上?
“同性才是真爱,异性只是利益”?
中国人太聪明了,法兰西等欧洲国家男人探索出的只恋爱不结婚的套路,被这一招轻松化解!
这真是秦始皇摸电线——赢麻了!

检察院可以立法吗?
经过人大通过了吗?
哪条法律规定同居属于家庭成员的?
难道是姥子说啥就是啥对吧?
法律角度没啥好解读的啊,又一次小小的法律解释权的任性使用而已。

我看到有个专业洗地机洗地说,将同居的伴侣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非新的法律创设,还列出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真是给我看笑了。

如果幼儿园已经毕业的话,应该能看懂“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有的人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一起共同生活(比如同居的情侣)的话,他们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暴)进行处理。
所以《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的意思其实很明确:同居的情侣不是家庭成员,但是可以参照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规定。
其实检察院的“解释”当中也抬出了《反家庭暴力法》。

我看《反家庭暴力法》看到的是同居的情侣属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不是家庭成员,知心姐姐看了《反家庭暴力法》之后他们就能把同居的情侣解释为“家庭成员”。
所以你们现在知道法律解释权的威力了吧,同样的法律条款可以进行完全相反的解释。
另外,《民法典》是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的: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刑法的特殊性,在刑事领域确实存在同一个词语含义跟日常意思有较大差别的情况。比如刑法上的“轻伤”跟日常生活中的“轻伤”意思差别很大,再比如“诬告陷害”作为一个刑事罪名是有特定含义的,但是在日常生活冤枉别人就可以说是诬告陷害。
通过以上的例子可以发现,就算一个词在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的含义有差别,由于刑事责任的特殊性,通常也都是刑事领域的含义标准更高、范围更小。刑事标准比民事标准更宽松、范围更大的词我是第一次见。
看这样子,以后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对同一个词语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你问我支不支持,我当然支持,这样普通人就更搞不懂法律,律师的业务空间不就拓展了吗?
最后,我知道你们很急,但是我劝你们先别急。就一个“家庭成员”的解释就把你们急成这样,哪天再解释一下“精神虐待”,你们不得急死啊!

更新:万万没想到在知乎上也会被法官把CPU干烧。

一会儿说确实不是,一会儿又说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可就算法律后果是一致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啊。
难道某人和猪被杀了之后的后果都是死亡,所以某人也是猪?
逆天了。
加速就完了
根据历史经验,不触底不可能反弹
至于底在哪里,反弹回来的是个什么
只有天知道
换个角度,现在就是只要你敢和女生谈恋爱,不需要结婚,自动财产除以2
我看了下这次宣传的点一共有三条,可能我概括的不严谨,大家帮忙看看对不对哦。
1为摆脱家暴进行犯罪,可以轻判,案例就是找亲戚一起把老公杀了,算无期。
2冷暴力也算家暴
3同居也算家庭成员
三条我都是分开看的,不敢连一起读,主要中专生,不太识字,没文化。
之前我是反对k签证的,但我现在认为,多一些印度人在中国定居,改造一下我这种底层龟男的性格和性观念,是非常有价值的。
人的观念要与时俱进,我也可以和印度人谈笑风生嘛,印度人多来一点才好。
继续加速大法。
油门就得踩到底,让牛鬼蛇神的表演更加极端一些。
领证就得爆金币,同居就得爆金币,后边保不齐会出现做爱爆金币,接吻爆金币,牵手爆金币,目视爆金币。
某些高高在上的官僚总认为,我把你头按住了,你就得乖乖给我喝水。
开玩笑,中国人8岁就会模仿老爹家长签字,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能由着你予取予求?
最后的结果,无非是黄毛继续大赢特赢,老实人继续买单而已。
看来还是麻豆传媒版本遥遥领先,人家早就告诉你了。
最高法、最高检、妇联,这三者的职权怎么混淆不清? 乱七八糟!妇联从根子上就是歪的。
1事实婚姻回归?
2检察院掌握立法权?再加上同居本身也不是特别清晰的概念,怕是要再下放释法权。
3在一起生活一晚上发现不合适分手了算同居吗?
那如果在同一时间段内跟多人同居的,算是哪家的人啊?
简单科普一下,
最近几年,很多人学聪明了,
不领证了。
(这个大家都知道,领证意味着巨大的财产风险)
女的分手时想变现就产生了困难,
一般思路,就是告暴力伤害,强奸之类的,
然后等着调解拿钱。
但是男的也不傻,毕竟这么多司法实践摆在那,
就算你明着出轨,
他也不会碰你一下。
坏了,男的一不打人,二不发生性关系,
这下该怎么分钱呢?
司法机构急的直挠头,
于是才有了这个‘非婚同居”,“精神虐待"算"家暴”。
一切目的都是为了分你钱,
懂了吧。
我看看还有谁不知道:
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和妇联的副主席
是同一个人

这个事情根本没有什么大棋,而且这种解释也不是一种通用的条例,即如果某些案子领导说要判但是找不到理由那么就用这个解释,其余的案子不用。因此你拿着以后的一些案子说这个解释怎么对应,人家根本不管的。
说白了这个解释就是因为中国设置的结婚年龄太高,但是现在低于结婚年龄的案子又实实在在的发生了,比如19年的包力案,男方根本不到22岁,那么按照以往的条例根本没法判,你说按照事实婚姻,可是年龄都不到怎么说?所以检察院紧急出台了这条解释,本质上还是“我想管,但我总得找个理由说明我的合理性,至于合不合理另说,反正这个解释权归我,哪些案子能用哪些案子不能用都是我说了算”。
为什么不能不管?因为现在所谓的女性权益“血肉疯涨”只是一种塔在背后狐假虎威的赢学,如果塔不管不顾,那么平日里看起来无所不能的她力量就会一顺车软,例如大连工业的李欣莳,而且如果没有赢学撑起泡沫,等潮水褪去就会发现原本是多么低下。
为什么不降低结婚年龄?首先是长期以来的“进步”宣传导致不少人只会觉得降低年龄就是把人抓去结婚,某种意义上也是塔自己自作自受,其次是塔不能直截了当的说明这个目的,要不然更没人结婚了。
最后,这一切的一切看起来像不像房地产?明明行情已经事实上崩塌,还在死命维护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并且不断让人加大杠杆进入,那这种政策能有用吗?所有宣传看起来蒸蒸日上,事实上呢?
当讨论强奸的时候,这不等于“同意”,那也不等于“同意”,永远不说什么等于“同意”。
当要分男人财产时,这等于“家庭”那也等于”家庭“,永远不说什么不等于”家庭“。
这件事请的本身就是对“以刑化债”的扩大化罢了。
近些年,会议精神,司法解释,早就已经大于法律本身了。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些罪名本身是需要物证的,但是只要扣上个家暴的帽子,以保护女性的名义,就可以纯口供定罪。
通过扩大家庭的定义就可以扩大家暴的定义,然后就可以凭借家暴的帽子纯口供定罪,达到以刑化债的目的。
这就是为什么当讨论强奸的时候订婚不等于家庭,而讨论家暴的时候恋人等于家庭,本质上就是为了方便纯口供定罪,尽可能的将男人送进监狱。
胖猫正常恋爱,bl家暴虐待,女人说男人是家暴男人就是家暴,男人被刀劈斧砍都不算被家暴。
打砸物品,扇耳光,用刀捅,“但”不能认定为家暴。知心姐姐根本懒得和你解释为什么“但”,一个“但”字,说你不是家暴就不是家暴。

知乎上看到一个,
说老婆出轨,老公回来发现了,让老婆写了认错书,
离婚时发院判老公抓老婆出轨属家暴,老婆在老公家暴的情况下写下的认错书无效,故老婆无过错,老公家暴属重大过错,
最后财产分割几乎都给了老婆,
我抄一下微博热评吧
有没有细则?同居几天算?难道一天就算家庭成员?同居期间干了什么才算家庭成员?什么叫同居?啥都不带来住一晚算么?还是带着被子/褥子/洗面奶/充电器来住n晚才算?啥都没规定,最后又是男去女处咋都不算,女去男处一晚就算?
那不是你法官说啥是啥咯,定义权在别人手里,那很可怕了
这是继山西立法“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之后,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结出的第二枚硕果。
很明显,坚定不移地扩大妇女权利和保护范围,已经成为国家意志,暂时不可动摇。
那么领导富商婚外同居
算不算重婚罪?
这个是啥?成了司法解释了吗?有具体的条文吗?
人大没有立法,也不是成文的司法解释。就凭一个发布会的某个案例,就可以对刑法的某个罪名扩张解释,非常不严肃。个人认为严重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危害性很大。
《全国妇联副主席》
那很显然了,只有某个性别的精神虐待才能被认为精神虐待
说了多少次了,要理解字面背后的真实含义,要领会精神!
国家经过几年的婚姻折腾,能利女的都利了,什么离婚冷静期。。。之类的手段也都用完了。
我们虽然看不到真实的统计数据,但国家内部肯定是知晓的。
国家已经非常非常确定,我国的结婚率已不可挽救!
国家也非常非常确定,未来我国婚姻必然走向消亡!
所以呢?
你们这群国男,以为不结婚就可以逃避婚姻的责任?
“婚姻的责任”用词太雅了,用大白话说就是,
你们这群国男,以为不结婚就可以不当女人的ATM和血包了?
图样!
国男这点小聪明在权力面前,屁都不是!
检察院一个通知下来,那些喜欢耍小聪明的,天天高喊不婚不育保平安的国男直接傻眼了!
当对女性不利时,别说同居了,订婚不等于结婚,隔空强奸也是强奸!
举个例子,
男女谈恋爱,未婚,女的如果突然得了重病,以前的话,男女大概率会分手。
而现在男的就跑不掉喽,
因为“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男方必须无条件的承担照顾和治疗女方。
或许你会问,倘若是男方突然得了重病呢?
不好意思,由于双方属于未婚关系,所以女方没有任何照顾和治疗男方的义务。
恋爱男女之间的暴力,正常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法处理就是,为什么要非要“视为家庭成员”?
因为那不过是用来掩盖女方无限权利,男方无限责任的幌子罢了。。。
当事态对女性有利时,“同居就算结婚”。
当事态对女性不利时,“订婚不代表结婚”。
主打一个进退自如,未婚女性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随时转换“同居即婚姻”和“非婚自由人”的状态。
正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婚姻法算个屁,不如检察院的一个通知!
你们这群耍小聪明的国男不是不结婚吗?
你们这群耍小聪明的国男不是喜欢天天在网上宣扬不婚不育保平安嘛?
你们这群耍小聪明的国男不是以为只要不婚就可以避免为女性无条件的牺牲和付出吗?
结果被权力一耳光打成赵鸿刚!

结婚,你作为丈夫的权益,多少还能得到点法律的保障!
不结婚,你作为男友,就只有风险,权益为零!但依然要承担全部丈夫的责任!
那么你结不结婚?聪明男!
再举一个未来可能发生例子:
未婚同居的男女,战争来了,男友爱国,应征入伍!
男友上战场,伤了,残了,瘫痪了。。。女友可以随时分手,因为没有结婚嘛,凭什么要老娘照顾一个残疾?让他老爸老妈去照顾一辈子吧。
男友上战场,死了,有抚恤金,女友可以理直气壮的向男友的父母要求分钱,因为“同居视为家庭成员”嘛,当然有权获得抚恤金的一部分哦。
正当国内的一群蠢货还在嘲笑法国男人离婚后还要继续养着前妻时,老大哥一击重拳直接砸晕!
没结婚你一样要养着!
死了都要爱!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意思就是说被废除的事实婚姻又要来了?如果事实婚姻不成立,那她这个家庭成员又怎么成立呢?
我是举双手赞成事实婚姻的,这年头,包养不犯法,PC犯法我一直觉得是有问题的。
重启事实婚姻,婚外包养的以重婚罪论处,多好。就怕这位妇联副主席扛不住这压力啊,话说别到时候她自己也反对事实婚姻?那就有意思了
再快点,发明个“跨时空同居”:同住在一个小区,日常活动路线有重叠,即可由女方认定同居。

想学法国人只同居,不领证,提上裤子就跑?
你再给我学一个?
最高检最高法的女拳师肯定是最先知道风声的。
当房子着火了,她们是第一个看到火星子的,船要沉了,她们也是第一个看到漏洞的。
所以她们才要抓住窗口期,疯狂捞金,应捞尽捞,能卷多少财宝卷多少。
然后跳上救生船,再命令船赶紧开走,就类似泰坦尼克那样。
结合k签也是女拳势力主张提出的,所以她们的目的很明确了。
很简单,因为第一批大龄剩女马上到退休的年龄了,同时结婚率越来越低。
要退休的这帮大龄剩女,这批人年轻时有父母兜底,现在这个年龄,父母就是没去世也近乎失能了,那这批人后面靠谁管?包括其他那些没结婚的女性,就业环境越来越差,女性就业率血崩,财政可没有多余的钱养她们了,又没有结婚,靠一张结婚证分男方的钱她们也行不通。
那就把同居也算入家庭成员,给分钱提供法律依据。大到未婚夫,男友,小到炮友,嫖客,都可以算同居,毕竟同居一天一小时也算同居对吧,更别提两人不在一个空间都可以判定强奸,非亲历不可知
意味着不用结婚也可以分家产
结婚证成废纸了
另外没有公布同居标准
所以以后要和女友睡觉千万不能在家
都要去宾馆
或者说只要睡一觉就算同居?
我国男女关系彻底进入黑暗森林模式

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就能分掉你一半财产
当初心动成今日劫难
家底清空只剩一声叹
一切书面文字的目的,都是为转移男方财产做背书
结婚率爆跌,男性越来越恐婚以后,采用的办法。
现在不是很多男性想的办法是只同居,不结婚,来保全自己的财产吗?现在让事实婚姻回归,是有利于女性通过事实婚姻,增加男性在同居期间的义务的。
不过呢?婚前同居,这是大多数中上层男性,采用的方法,这种东西,能不能通过,还不一定。不要认为中上层男性掌握级权力和金钱就不怕,这多了一个突破口,有时候就多了一个被攻击的借口。
那为什么大同案还能判强奸既遂啊?这么说女方已经属于家庭成员了啊。
哦,11.25认定的,大同案真冤
各位公司老板
最新版本是这样的
我一天八个小时都跟老板在同一个公司,持续了大半年,也有微信聊天记录,这算同居了吧,离职的时候我怎样才能分走公司的一半
一线城市的司法效率是极其高的,晚上提交起诉状,第二天上午就可以受理,你想惹麻烦吗
“你说依法治国我都想笑”
以前有视同缴纳,现在有【视同已婚】,马上就有【视同共同财产了】。
欧美知道他们的婚姻法搞出了大篓子,但积重难返,最后只能另起炉灶,搞一个自愿同居的伴侣关系的平行系统,来绕过错误体系。
作为结果,新生儿中非婚子的比例,直接冲破天际

但从好的方面想,至少他们在生育率加速下滑的历史进程中,尽可能的提供了一个缓冲垫,延缓了生育率的进一步腰斩。
中国目前已经是标准的晚婚晚育国家,平均初婚年龄已经赶上了欧美,离婚/结婚比(每年,非总量)也赶上了欧美。到了民怨沸腾的最近两年,年结婚率甚至已经低于美国了。
而中国的生育率,已经到了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地步了。
如果要摸着石头过河呢,欧美国家独立于婚姻制度的同居伴侣制度,尤其是其经济上各自独立的部分,是目前唯一成熟的替代制度。
但正如著名的笑话里所说的那样:
“叶利钦向全体俄罗斯公民发表演讲:‘公民们,在苏联的统治下,我们的国家已经
走到了悬崖的边缘。
现在,我终于可以自豪地宣布,推翻了苏联的统治,我们伟大的俄罗斯,终于
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生动诠释了什么叫权力会腐蚀大脑。
被权力腐蚀掉的大脑会有三个明显特征:第一是认知能力急剧下降;第二是道德感极度缺失;第三是没有同理心。
认知能力急剧下降在这里的表现就是,用扩大家庭暴力的方式惩治家庭暴力,稍微有点儿逻辑思维能力的人都不会这样。
这就相当于为了打击毒品,把抽烟的人都算成吸毒了。这不就是给真正吸毒的人打掩护吗!
道德感极度缺失,表现在完全否定道德的作用,企图用法来消灭道德。
为什么要同居?不就是想用这种方式来观察双方的人品吗。这大姐直接就使用暴力机器不许你观察人品,用锋利的法律消灭道德对人性的缓冲。
没有同理心,表现在不给人选择余地的霸道行径。
给大家留出选择余地,是人类的大智慧。比如工作有试用期;买东西有退货期;就是去看个电影还得瞧瞧预告片儿呢。。。
但对于脑子被权力腐蚀的人来说,理解不了这个。他们只能理解非黑即白,什么都爱搞一刀切。
总之这种人如果放在互联网上就是二极管,会被群嘲的。但人家却是坐在关键位置上,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
注意,是婚前同居而不是同居。
一般领导都是已婚,和小三住一起不算家庭成员
既然司法在指导思想上还是进一步“保护女性”,我们男性作为“潜在施暴者”也一定充分的自省自查。我们千万不要给司法系统找问题,添麻烦,加成本,我要做的是“合理合法进行群众监督”和“自我检讨”
我相信司法有的是有充分的资源来主持正义,来保护女性,来制裁那些渣男败类们。无非就是多耗一点司法资源而已,在今天,被证明是值得的!
众男同胞我奉劝你们,不要顽抗,聚就一定不要聚了,铁拳打击就是这种恶性行为,这也恰恰证明了你们的犯罪倾向和劣根性。真被逼急眼了做孤狼,我也要骂你们是反社会分子;更不要散是满地屎,搞什么游击战,持久战,有韧性,有智慧。总不会还要冷静的把握一个度:只消耗,不决战吧?
不给我们男女司法平等,那是综合考量的结果,倾斜女性,本就是最大的公平。我们男性总不能因为这个就力所能及的恶心它们司法。它们本身的案子多又忙又累了,怎么就忍心继续给它们添麻烦,传恶行,耗资源?对于
答主这样的知乎好法官个体,我们平时要尽量给予正面反馈,提升他们的社交体验,不要隔离掉它们作为个体与大众开诚布公、争取交流理解的渠道。
我们也要清醒的认知,男女的司法问题,其实是社会问题,是经济问题,这是一场零和博弈,而是1-1大于2的神奇模式。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后面十年,必须有人为女性群体买单,那么为什么不该是我们男性呢?男人生来不就是应该吃苦抗事情的吗?而司法未雨绸缪所做的,只是让一部分缺乏觉悟与担当的男性,负起他们应尽的责任而已。这完全是为了”稳定“,眼下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不恰恰是说明它们娴熟运用法律的专业之处吗?不是正好保护了他们的司法公信力吗?法律和法条是由人来使用的,刀子可以杀人,也可以救人,还可以做菜,难道男性同胞们会不相信我们春风一样的法官和检察官们吗??
兄弟们,再次强调,眼下这只是男女内部一点小纠纷,它并不是对外你死我活的战争。在男女司法问题上,司法只是来调解,来监督的,你们把愤怒矛头对准司法,不如多找找自身的问题,做好了自己。如果主动把女性的经济问题一肩抗下,难道司法会冤枉你,会让你蹲监狱而不是去好好工作还债?蹲在局子里的牛马不是好牛马,只是浪费社会资源而已?司法如果有所顾及,一定是担心男性走上歧途,不听劝告,浪费这个美好世界的资源。
要知道,我们司法出发点首先就是好的,哪怕司法程序上牺牲一点点的公正与公平,哪怕背负了一定的骂名,但是它们保障了社会层面上的“稳定优先”“矛盾不出家门”“降低治理成本”。我们不光要讲法,更要讲情,讲法官的共情,讲女法官世界里、视角下的情。
最后,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上司法一直是我们的靠山,是保护者;那么在男女的司法问题上,它们也一定不会是对手,不会是帮凶。我相信司法,希望男同胞和我一样相信它们,相信我们会像它们对待我们一样对待它们。
所以,大家一定要摒弃和拒绝
和
的那种方式,用咱司法自己的机制去消耗宝贵的司法资源,他们不依不饶的用各种社交手段,破坏咱们司法的公信力,放大了大众对它们的负面情绪,提升它们处理司法事务的成本,这种行为一定是错误的!!
不管是时间成本还是其他成本,我们都要替司法系统珍惜,我们要体谅和理解它们;我们要尽量配合,尽量少举报,哪怕让它们少开一次庭,少写一份材料?少接一个问询电话呢?这也是一种善良吧? 毕竟司法它们只是想让我们男性担起应有的责任,如果因为这个就不知好歹的仇视和报复它们,还有天理吗?还有王法吗?简直是丧心病狂!
以眼还眼,以眼还眼的思想,就是最大的错误,就是破坏文明信任的基石。而相互伤害,并不是统战价值,并不值得鼓励,只有听话听劝的才是好孩子,真男人。
欢迎男同胞和我们一起,用理性的决策来做男人该做的事。比如转载本文,支持司法,抨击追风老叶等。
也劝大家保持幻想,理解司法,勇于担当,努力奉献!
简单
之前有个全网热议事件,女主角网名“白盼雪”,坐男友的车出了车祸,造成部分截瘫,现在人还在抖音起号爆米呢。
男友一家为了治疗花钱花的肉疼,加上女方逼的太紧,无奈让她起诉吧……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具体怎么判不清楚,但如果按照最高检的相关说法,女方被认定家庭成员,那爆米的程度就大大提高了。
男方要是否认同居情侣关系,哦……强奸警告。二选一,你选吧……
如果你认为男生不也可以通过认定婚前同居关系,爆女方大米吗?
哈哈,你要真这么认为,那你这辈子有了。你只需要把所有关于两性的法律解释无脑理解为最大限度利女就完事儿了,就像无脑相信国足在世界上的对外表现一样,公式做题又快又准。
回来吧,逝去的事实婚姻——
大手不满足于婚姻关系的管辖——
结婚率也不满足于领证的象征——
此法甚好,好在说明了历史是螺旋着螺旋的
也好在法律意义上承认同居等同于家庭关系,同居过相当于二婚,乃至多婚,为离异人士提供了相对平等的婚姻条件
三好好在为同居证的颁发奠定了基础,我个人提议颁布同居证,设立同居率,纳入结婚率的计算修正公式
四好好在从上学-工作-恋爱-结婚-同居全方位立体式的完善法律保障,体现了一个文明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只有人才拥有这些权利,只有文明国家才重视人的权利
官方认定,同居过的就是有婚史咯
多人合租岂不是重婚罪?李小璐这种岂不是要抓去坐牢?
是否结婚,有结婚证作为绝对的区分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同居是什么?
检察院的跳出来“认定”?你是最高法还是立法机构?
现代很大一部分婚姻是先同居,然后时间长了不小心就怀孕了,结果不得不选择最简单的办法补个证。现在最高检认定同居等于结婚,相当于变相阻止年轻人婚前同居,相当于阻止一大批被迫进入婚姻的人,除了不利于统计局对其他所有人都是好事。
既然如此,不如趁热打铁落实一下婚外同居认定属于重婚。
我记得刚普法过,订婚都算强奸,没领证啥也不是;现在怎么又婚前同居都算家庭成员了,又跑出来一个精神虐待这种口袋罪。
以后打个炮都得分一半财产呗?
利好女性爆金币啊
天大的利好啊,打击面一下扩大到同居了,同居了一天算是同居的家庭成员么
这同居认定可以爆“老外”的美元啊欧元,性价比直接拉满
不过国内的女性大部分都是囊怂
就看有几个有胆识的女性能抓住风口起飞了
1:7左右的汇率,啧啧啧,这个收益率弄不好比电诈都高呢
坚决支持!更希望能够发放婚前同居证,并联网留痕,解除同居关系后,也请出具相关凭证,标明已同居、未同居、离居等,以便广大汉人婚前能够识别它人的家庭成员,更好维护国女权益!
以我对“春风”们的了解,这条法律真实执行落地就变成了“只要同居就是认定夫妻关系”。
如果你是一名合租租客,再过几年在陕西、河南等省,退租时估计就可以获得同居室友财产的一半。
我可以保证未来十年内,肯定会有以下新闻:
《法院认定同居,保姆陪伴十年,男子死后和儿子平分财产》
《合租室友互生情愫,未同房仍可分财产一半》
《陌生室友合租超三年,申请事实婚姻分割财产》
我想起之前另一个问题:为什么陪审团制度不适合大陆。
再不靠谱的陪审团,都好过春风法官,所以陪审图制度怎么能适合大陆,绝对不能适合。
你看,自由裁量权都快玩出花了。
什么叫同居,什么情况下的同居可以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了能怎那么样?
我都能看到自由裁量权策马奔腾了。
以前我们以为,领了证才叫一家人,动手打了人才叫暴力。
现在,一切都变了。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了一场名为“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新闻发布会。
在这场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同时兼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葛晓燕(注意这个双重身份)明确提出了两个关键点:
1、同居即“家人”: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2、精神亦“施暴”: 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官方的说辞是“保护更加立体全面”,但咱们作为在红尘中打滚的男人,必须得读懂这背后的潜台词:法律介入私生活的门槛降低了,而“罪”的定义范围扩大了。
我不反对手撕渣男,也不支持打老婆。
但这个新规的落地,从两性、社会、法律三个维度来看,对普通男性意味着巨大的 “不确定性风险”。
以前,同居是恋爱的进阶,是婚姻的试金石。
合则聚,不合则散。
它之所以区别于婚姻,就在于它没有法律契约的强制捆绑。
现在,新规告诉你是:只要住在一起,你们就是“法定家人”。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你在一场尚未承诺终生的恋爱关系里,提前背负了婚姻法律体系下的“高压责任”。
解读: 同居的“灵活性”消失了。
当恋爱关系被强行赋予“准婚姻”的法律责任,男人们在选择进入一段同居关系时,必须慎之又慎。
因为一旦同居,你就等于半只脚踏进了“围城”的监管区。
相比于肉眼可见的“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的边界在哪里?
法律最怕的就是“主观性”。
在目前的舆论环境下,男性往往被视为强势方,女性被视为弱势方。
一旦涉及“精神层面”的指控,取证难,但扣帽子容易。
当“让她不开心”有可能被上纲上线到“法律层面的暴力”,男性在家庭话语权中将进一步处于劣势。
这就像悬在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掉下来。
这几年,结婚率为什么低?
因为男人们发现,婚姻的性价比在降低,而风险在无限拔高。
现在好了,不仅仅是婚姻,连“同居”这块最后的缓冲地带也被“法律化”了。
这看似在保护女性,实则可能导致两性关系的进一步 “隔离” 和 “对立”。
男人们会因为害怕触犯模糊的红线,而不敢建立亲密关系。
对此,我的看法很明确:执行层面的“模糊地带”,极大概率会成为老实男人的噩梦。
既然规则变了,我们的生存策略也得变:
1、慎重同居,拒绝不清不楚的“搭伙”:
不要为了省房租或者所谓的一时冲动就住在一起。
一旦形成“共同生活事实”,你就进入了射程范围。
现在的同居,不是过家家,是 “准事实婚姻”。
2、警惕“情绪勒索”:
对于那些习惯把“你伤害了我的感情”挂在嘴边的伴侣,要保持高度警惕。
在“精神虐待”入刑的背景下,情绪不稳定的伴侣就是一个不定时炸弹。
3、留痕意识(虽然很无奈):
如果发生争吵,尽量在有监控的地方,或者保留聊天记录。
这不是阴暗,这是在当今这个“小作文”和“泛家暴化”时代的必要防御。
证明你没有“精神虐待”她,可能比证明你没打她更难。
最后:
我支持严惩真正的施暴者,无论男女。
但我们坚决反对将法律作为干涉私密情感、无限扩大打击面的工具。
当“家”的定义被强制改写,当“爱”的博弈变成“罪”的裁量,兄弟们,保护好自己,比什么都重要。
如果您愿意点亮,真的万分感谢:这意味着会有更多男性看到!
为男发声,真的很需要你的力量!
莫名其妙!
还特地把同居中的暴力行为 单独拎出来算家暴,为了这碟醋包的饺子?
那以后
结婚是家庭成员 → 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 发生关系属于家庭成员 → 亲吻or拥抱or牵手属于家庭成员 → 看到就属于家庭成员。
https://weibo.com/2656274875/QfuRu3kcJ
看案例,目的不就昭然若揭了么。
所谓典型案例都是男伤女,所以想严惩什么性别,想从宽什么性别就不用说了吧?
尤其是家暴本身就是近乎单向的,尤其是典型案例五《被告人冯某甲(男)因不满妻子的言语念叨,持菜刀连砍妻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10余刀,致妻子重伤二级》这个所谓的《言语念叨》大概率是尽显文科之美的春秋笔法,而且明牌女的说(骂)你没事,但你动手就是你的不对了(没说动手就没问题,但俄乌战争上我们塔可没直接认定俄有问题,而是说要综合考量,证明也不是那么单线条啊)。那咱们不动手,再想想其他情形呢,比如你不搭理呢,那是冷暴力,还是家暴。。。
而且,东大社会广为宣传的丈夫要上交工资,t0也借此要求丈夫甚至男友上交工资,这种典型的经济控制以及拒绝丈夫性行为的性控制,在东大都是不列入家暴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施甸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能说塔在系统性偏袒上面,真是没得说!
按照这个解释的话。
那那个白映雪的事情,她男友岂不是妥妥的遗弃?
毕竟都已经走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了,出车祸后抛弃高位截瘫的她,拒绝给付医药费并称法院见,依法属于遗弃吧?
我记着以前的妇联是妇女儿童联合会
现在的怎么是妇女联合会了?
是我记错了?还是后来改了?

问题来了:如果婚前同居就算家庭成员,那婚前给付的彩礼和嫁妆算不算两人的共同财产?分手了男方能不能拿一半?
男的不结婚,女的债务快爆炸了
同居一段时间,可以主张事实婚姻,男性花的钱和给女的还债的钱就不用还了
男的给女的还债,花钱,没结婚,男的起诉,女性可以主张事实婚姻不用还钱
本质是对抗男性起诉未结婚要求返还财务的诉讼问题
这是被动性防御,主动性进攻比较少,但是不能说没有,就是女性主张事实婚姻,然后主张让男的帮忙还债,或者分一部分男性的收入。
诬告的门槛较高,即使检察院都暗示的很明显了,但是大多数姑娘还是没能走到那一步
但是男性这边不给女的花钱,花钱也是有条件的奔着结婚去的
导致女性的债务越来越高
所以事实婚姻可以规避这一点
其实就是事实上的法律层面上,对性进行市场化,跟你睡,是有价格的
在法律上把性等同于婚姻,只能说婚姻市场快崩溃了
北京相亲男女比例已经到1:9了
谴责那些县城AAA水产批发陈哥,AAA土方王哥
直接几周花个大阈值,顿顿人均300-1000,睡几次分
有些女的愿意给你生孩子,怀了,大哥们不承诺,不结婚,不领证
有钱就借,大龄剩女雅典娜不就这么被拉萨那个骗走20万投资款
大哥们花一两万生个孩子,比那些花80万结个婚还感觉扣扣索索的气势还足
这些男的太可恶了
还是嫌结婚率和出生率太高
这是把有意向结婚和非婚生子的路都堵上了
利好飞机杯和娃娃产业,赶紧买点相关股票去
顺便提个疑问,司法解释一般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最高检这么搞,连同居怎么定义、家暴怎么定义都不给就出个司法解释,这是为了扩大春风法官、知心姐姐的自由裁量权?
细思极恐
以前是结婚风险高于嫖娼,
这下子谈恋爱风险都高于嫖娼了。
说什么男女平等的人麻烦看看这个旧闻:

相当于把事实婚姻抬回来了,反家暴是一方面,甚至可能是表象,实质是这种家庭成员关系是否会扩大到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不过这也并不意外,近年以保护妇女名义研究同居的财产关系已经很多人在做了。下一步要关注的是,家庭成员是否会继续扩大至非同居恋爱关系。
那和几个人同居的,她的boyfriends算什么呢?
这又是个标志,历史又再重演,苏东波将很快重现,这是个历史规律来的,只要这个现象出现,就代表着一个国家进入了生命末期。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拭目以待吧!
为了进一步扩大女性作为包税人的权限,“咱妈”是煞费苦心啊。
这应该是最近发生的一些事情,让最高检发现了一些bug,所以紧急更新了。
我只能说想离的趁早离吧,现在法律已经开始从源头抓起了,到时候别说离婚,分手都扒你一层皮,那些像最近喻恩泰为了离婚使用的小妙招以后就用不上了。
现在退出婚姻,不亚于在楼市快暴跌时高位套现离场,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下边这个问题
如何看待最高检发布:为摆脱家庭暴力实施伤害或杀害行为的,视情节依法从宽?
今早看到这个新闻,头皮发麻……如果婚前同居就已经是家庭成员,那为什么还要领证?
老百姓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提前一步躲开。
愿意结婚的也不愿意领证了,不愿意结婚的连同居都不敢了。我估计以后就是快餐、不过夜、规避同居。
这题我会答啊,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以后,要是男的出事女的跑路那就是情有可原,女的出事男的跑路那就是罪无可恕

香香软软仙女宝宝受委屈了!怎么能没法可依呢!
赶紧打补丁,改一哈
所以?在补丁出来之前为啥男女朋友关系能变成家庭成员?是有法可依,还是有女可依,可见一斑
下一步就是同居不一定要在家里,去酒店也算。
可以看出,洪学的阴魂不仅没有消散,而是越来越具现化了。
酒店业利好?
以后都别同居了,开房间吧。
就怕过几年出台一个只要确定情侣关系就是家庭成员的政策……
这个规定,检察院出的有些疏漏啊,如果不同居,只是交男女朋友呢,那是不是就没法管了,没法维护女性权益了。
所以,我出个建议,让那个在武大学法的大官推动一下。
把婚姻分级,就像驾驶证分ABCDE各个级别一样。
E证,适用于男女朋友关系(不含同居)。
D证,适用于同居关系。
C证,适用于结婚时间(现在我们说的领证结婚)不超过3年。
B证,适用于结婚时间3-7年。
A证,适用于结婚时间超过7年的。
E证、D证由检察院来发,这样就不怕民政局反对了,只要女方拿着两人的身份证,来检察院即可登记,解除也要征得女方同意。
E证登记超3个月,即自动升级为D证。
D证登记超半年,即可升级为C证。只要女方拿着检察院开的证明,即可去民政局换取C证。
C证之后,升级只看时间。到时间,换不换证都不影响证书升级。
婚姻证书级别越高,当离婚时候,法官要越维护女性权益。
A证,直接判处男性净身出户;B证,超80%财产归女性;C证,超60%财产归女性;D证和E证,女性分得的财产不得低于50%。
大家说,这样好不好,结婚率极大提升,女性权益又得到了极大的保护。
没看懂,标题是惩治家庭暴力,具体内容里又把婚外同居视作家庭,而众所周知,家庭里的暴力一般情况下惩处的力度是远小于普通社会关系的,很多时候都是调解了事。请问这是惩处暴力,还是纵容暴力?
或者惩处家庭暴力只是一句噱头,真正的想法是帮助同居的女性获取男性的经济利益?
这是必由之路。看到峰会精神我就知道会有这天。
只能205%支持,否则还能说啥呢。
抢了高桑的头条对长宁人也算是好事吧,很快就能重回生意规模巅峰。县城婆罗门也可以松一口气,这轮公子献头没用上。
修复了东大男性不结婚就法律上不共享财产的bug
其实实际上不结婚也能通过判决共享财产,不过现在把这个判决给有法可依了
为了给那个虐待罪擦屁股,就开始随意释法,谁说我国不是判例法?
从政治立场上来看,我甚至可以算作一个粉红,但是唯独在性别问题上我是坚决反塔,反对老鼠上桌的。
至于什么新规定,新法律,你就记住一条:
中国的所有关于性别问题的新法律,都是奔着扩大女性权利,增大男性义务的基础上实行的。
因为中国女人实在太烂泥扶不上墙了,所以妇联绞尽脑汁让社会和男人给她们兜底。
远离女人,把跟你没有关系的女人排除出你的利益圈子是最佳策略,无论如何不要让女人以及她背后的塔可以影响到你的相关利益是当前最优解。
以后男生和女生发生关系,就是同居,就可以合法分钱。
上面人懂,不懂都是装的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忌讳越来越多,老百姓只会越来越贫穷,无论物质还是精神;规矩越来越多,可以让有心人钻的空子就会越来越多——网越密,则越疏。
我们现在就在往这条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是不是发个消息确认过恋爱关系,也算家庭成员?

首先,我并不反对双方在恋爱关系中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但这应该是发乎内心道德的行为,而不是依靠法律去约束的。不讳言,我认为如今人情淡薄的原因之一,就是各种奇葩规定的出台。
男女从相识到相知,双方肯定是以爱为前提的。现在的情况是,小两口相信,可是别人不相信。这不就是**“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吗?拿少数案例去影响大多数正常男女的交往,去制造不必要的戒备和矛盾,这是对如今每况愈下的婚姻和生育率打强心针还是伤口撒盐?
其次,任何的暴力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该被社会给惩罚和唾弃的。而单拎“婚前同居”出来,无疑会让更多人抛弃原有的道德认知,然后无脑站性别立场,这是生怕男女对立还不够严重是吗?
最后,怎么定义精神暴力?**这样会不会滋生出故意制造“精神暴力”,以此牟利的群体?**我们常人难以想象,但挖空心思想不劳而获的人思路可多了。比如故意惹怒另一半(无论男女),然后诱导对方发一些愤怒之下的话作为证据,法律又怎么判断真假?

既然说婚前同居也是家庭成员,就该知道小孩子都知道的一句话——清官难断家务事。
现在我们国家难道充满了肢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吗?我活了这么些年,还真是只闻其名,不怎么见其实呢。所以,整天宣扬负能量的是谁?整天教人自私自利的是谁?整天提醒要注意身边人的是谁?
谁都不可信,那该信谁?谁都不可靠,只靠自己?这样的人生有意思吗?

以前没这些乱七八糟的规定时,男男女女日子都不过了?以前没这些东西的时候,我们难道个个都是渣男渣女?以前没这些东西的时候,我们凭借各自的道德来约束自己,这样很成问题吗?
有人说这法律早就有了,可是有就有呗,放在那儿有备无患也没人说什么。大家没碰到实际问题,也没几个人需要知道。现在变成新闻重申出来,又是几个意思?
个人是极度反感任何暴力行为的,但我更反感一个充斥冷漠、机械化的社会。
我就说一点。
家庭暴力行为在行政和刑法方面来说都属于“减轻项”。
简单来说,你走路上,看到一个陌生人,给他(她)一耳光,要么赔1000块(可商议)要么拘留三天。
家暴只要你不打出轻伤二级以上毛事没有。
打出轻伤二级,如果是陌生人,一年实刑或者花几万买谅解书,然后还要蹲三个月。
如果是家暴,拘役三到六个月。
重伤:陌生人,七年起步,家暴,三年起步
致死,陌生人,无期到死缓,家暴十年到十五年。
这就是这个文件的真实意义。其他你们说啥都是你们对。。。
这就是真加速啊
女性纸面权利越大,则相应的女性社会整体权利越小
把灰色地带消灭干净,那就非黑即白了,与其在枪林弹雨的高风险黑色地带冒死,不如大路朝天各走一边
支!持!
法律再好,也要认定。
所以这个解释条例,好的一面就不必说了,这都是媒体愿意宣传的。
这里不好的一面,可能是什么呢?
1、难以认定的问题。什么样的同居才算“具有共同生活基础”?是同居一个月、一年,还是仅仅周末同居?普通的异性合租室友发生冲突,是否算家暴?
2、未婚同居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不像婚姻那样具有契约性和社会公示性。过度将同居关系“家庭化”处理,是否会让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情感纠纷?如何防止一方利用“精神家暴”的指控作为分手谈判的筹码?
在现在男女对立的大背景下,尤其是这里的权力与私生活的边界,以及如何防止诬告,才是更多的人希望知道的,而不是单纯讲一些政治正确的话
什么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司法解释,扩大法律的适用群体范围了?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
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什么事?
这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
看到一些高赞回答还在讲什么家暴、什么精神虐待之类的,我只能说完全没抓住重点。
咱们啊,还是要先复习一下著名革命老区法国的婚姻思潮的演变过程:
在故事最初的时候,坚定着传统基督徒信仰的主流白左塑造了最初的传统婚姻体系,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历史的车轮开始了转动:
第一步:为了保卫女方的权益,对于离婚分割财产事宜,法律体系严重的偏向于女方,并要求男方承担极重的离婚后抚养义务。
对此,法国男性的应对思路是:只恋爱同居,不领证结婚。因为只要没有领证,就不算是婚姻关系,就可以避免被割韭菜。
后果是:法国领证结婚率暴跌。
第二步:你们这些男性居然想妄图通过不领证的方式来逃避韭菜义务,法律必须对此严厉打击,于是出台了民事同居制度(大约相当于婚姻制度的削弱版),把民事同居协议也视同弱化版的婚姻关系受法律认可,目的不在于扶持结婚率,而在于要把你们这些逃避婚姻的韭菜重新抓回来,继续被女方收割。
这中间还有个很有意思的小插曲,为了避免这群法国gui男们认识到这个目的,他们推出民事同居协议是打着为同性恋等少数群体设置的,只是不限制异性恋也参与进来而已。因为当时法国婚姻需要异性恋,导致同性恋没法领证,那群瓜皮就认为受到了歧视不公,于是上方就顺水推舟的搞出了这个民事同居协议,于是得到了广大弱势群体(比如所谓的LGBT之类的)的广泛支持,但主流群体,尤其是法国gui男们其实还是很有疑虑的。但很快,这个打着替同性恋开绿灯的制度,由于削弱了婚姻关系的各种强制保障(比如遗产继承等),仅保留了关系内的互助、共同资产、共同债务等权责利,很快被“聪明的gui男们”自以为抓住了可以利用的弱点,于是,这个民事同居协议的主要使用者占比中异性恋超过90%,远远超出当初“为同性恋开绿灯”的幌子。
于是,男性们再一次掉进了切割财产的深坑中,因为这个民事同居协议虽然不讨论遗产继承,但对于共同资产、共同债务是认可的、对子女抚养也是认可的,再叠加实务中各种倾向于女方的骚操作,男性再次被收割一轮。
第三步:虽然男性再次被收割一轮,但愤愤不平的法国同胞们仍然放不下下半身那点事,抱有侥幸心理:既然签协议就会被收割,那我不签协议总行了吧。
法律怎么会让你逃脱收割呢?很快,“事实同居”登上了政治舞台:虽然你没签过任何协议,但只要同居了,你就得付抚养费,尤其是子女抚养费——什么?你说子女不是你亲生的?对不起,法律不允许亲子鉴定,哪怕不是你的种你也得付。
第四步:不甘心的男性们总是要再挣扎一下:虽然同居就要被坑,那什么算同居,咱还是可以掰扯一下吧:没有长久住在一起(比如你女朋友只是周末过来住一下)应该不算同居吧。
很快,法律就给了这些男性一记重锤:虽然法律规定了认定同居的各项规则,但实务中,只要住在一起过(不论长短时间),女方主张同居事实的,法官都会倾向于女方予以认可,哪怕是女方替男方交过一次物业水电费都行,拿着这个单据就能证明同居了,就可以开动收割机了。
最后,男性同胞们终于死心了,现在恋爱方式变成了约会式恋爱:各自出门,到目的地碰头约会,办完事各回各家——最好甚至都不要让女方知道自己的真实住址,因为法律有可能以“女方能在法庭上清楚说出男方的准确住址”而判定同居成立。
再叠加愈演愈烈的各种政治正确LGBT之流,以及法国社会的外劳、移民等问题,婚恋纠缠在其中,终于炖成了一锅烂泥。
那么问题来了,最高检这个认定,是为了“家暴”这个事情,还是以此为由头,重点其实是推进“婚前同居是家庭成员关系”这个事情?
为什么硬生生要发明一个“家庭成员关系”这么个四不像的法律术语出来——当然是为了避免法律冲突——毕竟他们不能明目张胆的说婚前同居也是婚姻法律关系——这违法太明显了嘛。
但问题在于,如果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那么请问,家庭成员关系涉及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划分?与婚姻关系有多大区别?
或者说,更直白的问一句:作为革命后继者的东方大国,我们现在走到法国老区的哪一步了?
一个人抽了另外一个人大耳光,不分男女,对象可能是医生,可能是邻居,可能是室友,可能是地铁上的同乘,可能是路人,可能是排队的相邻者,可能是同事,会面临怎样的后果?通常是在调解之下,赔偿几千到一万。调解不果,可能要拘留几天。
如果被打对象是丈夫/妻子,子女,即使报警,处理方式肯定不同。这意味着作为家庭成员,本来就自带某种程度的施暴权和被施暴义务。
利好少数没钱爱打女人的男性和少部分能忍辱负重图财的女性。
利空大部分上班族男性和大部分不打算通过婚恋谋利的女生。。
看不懂立法者意图。
那一个结了婚的男人跟一个女的同居,这个女的也算他的家庭成员是吗?
法律原来是支持纳妾是吧
再加一句:最高检算个什么东西,无法无天了,你有能耐你自己去立法去,你他妈有能耐你独立建国去
既然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
同居一天或半天或一个小时也算家庭成员吗?
都是家庭成员了,给家庭成员点钱怎么了?
本来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要说是家庭暴力
厌恶疗法(Aversion Therapy),是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学说实践,将要戒除的目标行为与某种不愉快的惩罚性刺激结合出现,以对抗原已形成的条件反射,形成新的条件反射,用新的行为习惯取代原有的不良行为习惯。
只要是接触国南多的都知道,炫压抑是很难治的,一旦发展到晚期甚至会精神失常跳河,咱妈不惜Cos杨永信都要把国南治好,她温我哭。

好事啊
既然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那么就发同居证吧 留档留痕 人人可查可调——你总不能一张嘴就跟我是家庭成员了吧?
你看是男的急眼还是女的急眼
其实后半句没啥问题,问题是前半句。
婚前同居按家庭成员算,那同居分开分不分钱?同居后的钱算不算共同财产?同居在某一方的房子里,同居结束分不分房产?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就是路边一条,具体什么意思得看判例,所以让子弹飞一会,我怀疑这一次是奔着同居分钱来的。
补充一下
没看到是最高检,那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怎么你们最高法和最高检,都声称自己有对法律的释经权?????这也能斗争上?
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看到了啊,同居过就是二婚女,国家这么认定的
之前就感觉中国的劳保很怪,LGBT再怎么样都是给你准备的一条后路,结果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了。现在来看,LGBT是国男的唯一解,最终的归宿。
其实我在想一个镜像问题:既然同居算家庭成员,那分居算不算关系解除
假设同居一年算家庭成员,那我分居一年之后是不是关系解除?
总不能我一个一个关系成立之后就共享家人吧,这都不算我同时跑几个家庭这样
一旦一个观点落实到法律,最后都要应用到现实
笑死。
男性被拐卖不算人口贩卖的事情,已经没声音了。
最新:理解上面对结婚率生育率的迫切,但每次出台一个政策男性女性都不满意就离谱。我看男性回答主要是怕被分割财产,我作为女性主要担心人身安全。
以下是原回答
**省流版:不利于女性保命。**现在不婚不育还要加上一个不同居才能保平安了。
如果有女生刷到我的回答,请记得如果非要谈恋爱一定别同居!保命第一!
结婚的优势同居没有享受到一点,但结婚的劣势同居快要占足了。
建议每个女生,找不到最合适的对象,可以不沾男人。不恋爱不沾男人不会死,谈错了对象真的可以拉你及你一家人去死。
不要说我危言耸听,请把下面的案例及分析看完。
家庭成员之间的家暴致死、虐待致死、致人重伤等情形,无论是警方出警调解立案,还是法院判决,量刑比陌生人暴力致人死伤要轻、司法流程时间也更长。
陌生人杀人致死多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家庭成员之间故意伤害致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致死亡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故意杀人的可判死刑、无期徒刑等。若属长期持续性家暴,构成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仅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量刑显著轻于陌生人暴力对应的罪名。另外,家暴案件常因家庭矛盾、被害人过错、施暴者自首或获谅解等情节从轻量刑。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案例中,这个从轻比你想象到的从轻还要轻。我们来看具体案例。
**1、**2010年江苏常熟徐艺丽被婆婆刘秀英砍头案。
被害人徐艺丽是常熟理工学院的博士教师,出身高知家庭;杀人者是她的婆婆刘秀英;徐丈夫董岗彪和她同为该校教师,出身陕西农村,是刘秀英的小儿子。董岗彪作为受害人家属,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最终66岁的刘秀英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因入狱后确诊癌症,仅服刑两年便办理保外就医出狱。徐艺丽父母购置的房产因只写了董岗彪名字被其独自继承,他后续不仅在常熟理工学院升职为副教授,还另娶他人,始终留在该校任教。
残忍虐杀一个人仅服刑两年就出狱,如果不是家庭成员是被陌生人杀害,这种残忍的手段直接死立执了。被害人的房子也归了杀人者一家,叹息。
2. 青海玛沁“7·5家暴致死案”:2024年7月5日,长期酗酒并家暴妻儿的宋甲,酒后辱骂儿子宋乙,还殴打上前劝阻的妻子李某。宋乙与宋甲争执打斗中,用羊角锤、折叠板凳击打宋甲头部等部位,又掐其脖子致其死亡。事后宋乙与母亲李某清理现场、焚烧作案工具,李某还曾谎称是自己杀人。2025年5月26日法院一审宣判,宋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12年,李某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 牟某虐待案 :该案虽案发于2019年,但相关裁判及细节在2025年被最高法纳入反家暴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过往性经历,高频次、长时间辱骂陈某。陈某先后出现割腕、吞食药物等自残行为,2019年10月服药自杀,2020年4月救治无效死亡。法院认定牟某的精神虐待与陈某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虐待罪,最终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这些害死人命的案例实际判罚都很轻。此外以残忍手段杀妻至今未判罚的案例也很多。
1、 河北孟村金某家暴杀孕妻案:2025年8月22日,25岁女子刘某某被送医后死亡,其丈夫金某家人称其死于心梗,但家属发现刘某某面部肿胀、身上多处伤痕,坚持要求验尸。后经法医检验,刘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且她长期遭受金某家暴。案发后金某及其母亲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该案已移交检察院,省级二次尸检结果尚未公布,截至2025年11月仍在司法办理流程中,尚未宣判。
2. 陕西白水李某春“面汤煮死妻子”案:案发于2024年9月4日,男子李某春酒后与妻子吴某莉发生争吵,先用钢尺菜刀等工具残忍殴打砍伤妻子,后强制把人按进面锅煮死。2025年2月19日该案一审开庭,李某春当庭认罪认罚,但案件当庭未宣判。因案情复杂,该案后续又经历三次延期审理,截至2025年11月仍在等待最终判决结果。
3. 陕西咸阳张某家暴抛妻坠崖案 :2024年12月24日,张某因婚姻问题殴打妻子苗苗致其失去意识,并将其扔下土崖致其身亡。2025年11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案件移交法院后,原定11月11日的一审庭审因需进一步核查家暴相关情况被取消,截至11月26日仍在等待开庭宣判。
我上面举例的都是杀人案件,实际上的故意伤害但没死的案件不胜枚举。
成都小谢遭丈夫贺某阳16次家暴性命垂危,事情发酵网络闹那么大,现在小谢还是没收到一分钱赔偿。2023年被开膛剖腹差点见阎王,案子最终25年9月才宣判。她维权的路我是一路关注见证,艰难重重。
各位女性不要以为你遇不到这种人, 这上面所有女人都是因为爱情才结的婚。谁能保证自己一定看人看的准?
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跟上时代发展只谈恋爱不同居才是保命之道。
没看明白。
来点朋友解释一下。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那以后还有“婚前财产”一说吗?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那是不是“同居”关系能延伸到“代理权”“配偶继承权”。
如果一个人包养了好几个,怎么分配“共同财产权”“继承权”?
同居关系有没有“抚养赡养权”?
怎么认定“同居关系”?
这个“共同生活基础事实”怎么认定?
还是“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暂时只限于“家暴”这个单独的领域?
还是“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会慢慢滑到“代行权”“监护权”“财产权”“继承权”等方方面面?
这是啥啊?这是。
塔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保护女性用“婚恋”捞钱的门路,玩到最后就是实质上的性交易非罪化,因为届时已无法从法律上将中特资婚恋和性交易区分开(更何况实质上也确实没有区别)
还是太保守了。
我建议同居超过1个月直接发结婚证,财产自动转移,多好。
反正咱妈这么厉害,想要监测两个人是不是住在一起有太多行政/技术手段了,顺手的事。
未来的某一天会实现免费发媳妇的,穷困潦倒的单身妇女会强制发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单身汉,不需要你照顾,只要依法结清债务并按月给生活费。
那以后只能娶处女了 非处大概率是其他很多人的家庭成员 等于结果很多次婚了
由此可见,现在男女矛盾已经大到什么程度了。打开全平台,你出台一个政策,不管男女全是骂的。
男的骂什么?男的怕你未来婚前同居无限扩张他的责任,甚至威胁到他的婚前财产安全。
女的骂什么?明明故意普通治安案件比家庭暴力更具有威慑力,你这样一改我不就白挨打了么!
性别转移支付的大手又收紧了一道网:
1. 如果最高检从刑事惩罚和保护的角度,认定同居关系已经构成“家庭成员关系”,那么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就很可能进一步拥有充足的“自由裁量权”去认定这种关系也应参照婚姻法原则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经济补偿;
2.精神虐待的定义也会可预见的进一步扩张,极端情况下,以后男性对女性的情感价值上的“不作为”同样可能被自由裁量为精神虐待入刑。(刚看了蔡律师的视频,一个可能性就是:男女朋友吵架,女方自杀,男方被套入“精神虐待”范畴入刑)
现在国男只有两条路:
1. 彻底退出包括同居在内的一切亲密关系;
2.双输好过单赢(不详述,请国男自行理解)。
另附一张前排答主评论区回复,欣赏他的坦诚。

原来最高检查机关兼职妇联职务,怪不得女拳打的这么响。
有些人说咱们伟大的法律工作者左右脑互搏的,简直是胡扯。
只要没领证就不是夫妻关系,这针对的是强奸案。
只要同居了就算家庭成员,这针对的是家暴案。
唯一的共同点就是都是男性为嫌疑人女性为受害人。
什么?你问如果同居没领证的男性强奸了女性算不算婚内强奸?
这问题不简单吗,哪个判的重,哪个赔的多,就算哪个,这才能更好地保障女性权利!
另外,我建议被包养的小三小四们,赶紧去争取继承权啊!同居就算家庭成员噢!
最大的问题还不是“家暴”,而是自由裁量权,以后男女之间在恋爱时期的纠纷,都可以用“家庭成员”来解释,那么将极大让女性获利。要知道婚前同居,是自愿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和责任,一旦把婚前一方定位家庭成员,那意味着司法部门在遇到恋爱分手的纠纷时,可以随意把结婚的义务责任嫁接到婚前。
那么官方已经将女性杀害男性事实上合法化,比如男女交往时,女的一不高兴就刀了男性,理由就是刚才没有买包,心里受到了亿点点伤害,是经济控制,是精神暴力,刀了是正当防卫,奖励男方全部家产。
胖猫:啊对对对。

一提到同居史就遮遮掩掩,一提到利益窃取立马事实婚姻。
说的是什么群体大伙都懂
请诸位牢记。
首先必须先明白“中式婚姻”究竟是什么。中式婚姻从来不是两个人领个证、办场宴席那么简单。它是一整套社会经济结构的交汇点,是房地产业、汽车产业、教育培训、化妆品消费乃至银行贷款金融业共同构筑的“制度性闭环”。在这套体系中,婚姻是一个宏大的经济引擎,通过情感关系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与消费驱动。
而在这套机制中,男性通常被默认为“经济支柱”,换句话说——婚后的主要花销、购房压力、教育支出、乃至消费升级,都被结构性地绑定在男性身上。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不再只是伴侣,而是一个“包税人”。她们通过婚姻关系,把男性口袋里的财富以各种形式转移到消费市场,从而带动房地产、金融和教育等产业的运转。这不是爱情的胜利,而是经济结构对个体的利用。
每个男性都是一座或大或小的矿,只有通过女性以婚姻之名义把男性口袋里的钱都掏出来了,才能带动这些产业的发展。而这个过程中很少顾及到普通男性的幸福感。并且既然把男性当矿,很多女性就是抱着榨干的态度,并且这个过程中丝毫没有任何良心上的负罪感。
过去几年,越来越多的男性开始意识到这一点。他们推迟结婚、拒绝彩礼、拒绝被房贷和家庭责任永久捆绑——这在统计学意义上叫“结婚率下降”,在经济学意义上叫“消费引擎熄火”。房子卖不动、贷款停滞、培训行业哀嚎、化妆品销量下滑。一个由婚姻驱动的经济模型,正在失去燃料。
于是上面也开始焦虑。因为这不仅是婚姻问题,更是宏观经济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当立法者把“婚前同居”也纳入家庭暴力保护范围时,它其实是在模糊“家庭”的边界,把两性关系重新制度化、可控化。归根到底是为当前这套婚姻制度续命,为消费秩序续命。
历史上,这种“竭泽而渔”的操作并不罕见。明末政府财政崩溃,为了筹集辽饷,拼命向底层农民征税,却不敢动真正的豪族大户。结果越征越穷,越穷越乱,最终崩溃。
这个估计还是要看细则怎么规定的,是一天算同居,还是一个星期,一个月?总不能是90分钟全套算同居吧?而且考虑到一些考公考编政审要填写个人信息表,那到时候同居的公务员到底填已婚还是未婚,结束同居的是填离异还是填什么?你要知道这些东西都是很重要的,万一不对这个责任谁来负?
当然,也有值得高兴的,毕竟对很多正儿八经的再婚人群来说,有同居史的也算婚过了,一个人人离婚的时代里,他们至少可以少受歧视。
最后,对伟大的马先知表达一下敬意吧,他说未来婚姻会解体,但又不说具体过程,导致我上学的时候怎么都想都想不通其中的道理,现在看来是自己浅薄了。我们这代人说不定会活着看到婚姻解体,所有人成为原子人的那一天。
最高检比全国人大还大吗?再问一句,如果一个女的和两个以上男人同居,算不算重婚罪?大学一男生同时谈了5个女生,并且5个女生都给他同居过,那么,这个男的到底几婚?
张三目前已婚,现在打螺丝分别和2个妹子同居,是什么罪?小三打螺丝被螺丝从地面飞起插死了,他同居的两个妹子要不要分他的遗产或者要不要分张三的抚恤金?
张三的父亲是拆迁富,留下遗产800万,张三死后2个同居女要不要来继承遗产?是按照婚姻法还是按照民法典继承遗产?
张三大学同居过的四任女朋友要不要来分遗产?
反过来,张三同居期间,女A嘎了,但是女A的母亲也同居了三个男的且女A的父亲有遗产3栋楼,张三要不要继承?
不继承?为什么家庭成员不继承?
对了,最高检是不是准备凌驾于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之上?
那男的如果为国捐躯了,女的能不能享受烈士遗孀待遇啊?
如果男的和好几个女的同居,是都给遗孀待遇还是只给一个?
如果男的既有媳妇又和别的女人同居,遗孀待遇怎么给?
卧槽,我之前开过的一个玩笑竟然成真了。
我一个女同学,她的情况是这样的:
她父亲心梗差点去世,她为了给她父亲一个念想,就和男朋友结婚了。
但是所谓结婚,也只是办了婚礼,当时并没有领证,一直在同居。
我为什么和她聊这些呢?
是因为她说,她和她“老公”早就分居了,“婚姻”名存实亡,她现在其实是单身,于是我假期就找她出去玩了。
我和她开玩笑说,“你对象给你买的房、买的车,法律上都算婚前财产,你要是和他分手,什么也分不到。”
她说是这样的,不过她无所谓。
今天这奇葩的规则一出来,这问题是不是解决了?不会能合法分一半吧?
哟,那我是不是该有点其他想法了?我觉得她应该不讨厌我。doge
提出一个概念,就是为了掌握解释的权利。
家庭成员不是你以为的,而是我定义的。
具体什么是家庭成员,根据需要划分。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现在体现的很清楚了。
不把结婚率打到0 ,法律系统是不会罢休的
李新野的《人妻约会指南》真是版本前瞻
大概看了下各种回答
目前找到的可能唯一利好男性的点
以前婚前男的家暴女的算虐待,判的重
现在算家庭成员,就可以算家暴了,判得轻
当然最终解释权还是在法官手上
大概率还是按重的判男的
中国:我在等五代机、055批量生产,你在等什么?
美国:我在等你出台更多的利女政策。

那么假如一个女的在跟我同居的过程当中劈腿又跟别的男人上床留宿,我对她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完成了“冷暴力犯罪事实”。
请问按这条法律能治我的罪,又有没有哪条法条治她的罪呢?
哦,是我冒昧了。。。原来就算结婚后,她这样出轨,也都没有哪条法律能治她的罪呢。。。
那“我”还担心个屁呢?
嘿嘿。。。烂!
拼了命打补丁。
但每一个补丁又需要额外十个补丁去解释。无限循环。反正解释权在谁那?…使劲折腾吧就。
只要平时能做到最基础的司法公正,需要搞那么多补丁吗? 想与时俱进不如多想想怎么规范一下婚内外诈骗定义。
怎么定义同居?
同居多数都是先睡两个房间
那和我合租三个月的女室友以和我形成事实婚姻为由要求分我一半财产?
这就是掌握自由裁量权的知心大姐姐吗?
说得对!!我十分同意!


我感觉它这个过程是这样的:
包丽案一开始没办法判,但因为舆论大幅度升级的因素,被重视且必须处理(全程有包丽家里人的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媒体需要有热度的炒作内容,多方获利),最后才判下来了
但因为其所依据的法律不完善,对主理人来说就显得这个决策缺乏正当性,必须把这个依据和解释补上,才有了它的完整版
同时提醒一些人:
既然接受现代性,你就要接受它的一切,你不可能既享受它的便利和好处,又不承担它需要你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进步主义是现代性的必然后果,你不服没用,只能接受,阴阳怪气改变不了任何事情
什么?你就是不接受是吧
那么你还有什么信心和脸面在那支持现代性,同时轻蔑的对待后现代呢?你难道不应该严肃的想想后现代也是一种必然结局吗?既然你已经意识到了其强势,你就应该加入它,变身为后现代混沌人
后现代混沌势力就是以现代性为血肉进行滋养的,在我国加速进步的大背景下,你要么彻底变成一个现代性龟人,不断处于被打压和削弱的弱势
要么就当一个没心没肺的后现代潇洒小将,主动抛弃砸烂一切现代性期望和进步意识,让自己相对处于不败之地
需要的时候家庭成员
不需要的时候恋爱关系
现在很多借贷的雷要炸了,得绑一个人化债啊
好像前两天才看见,为了反抗家庭暴力导致的伤亡,杀了老公可以降低处罚标准。我还以为是欺负死人不会说话。
今天就来说身体伤害以外责任定家庭暴力。
一根筋变成两头堵。
你们在赌命比刀硬是吗。
成天想着保捞钱的
努力挣钱的一点不关注
那些努力打拼几十年的还有什么意义
投降主义都能大肆吹捧了
欧盟俩五常直接投降成黑印绿殖民地了

让行政确认工作怎么操作?
集体土地拆迁户随便拉个人抬高拆迁款。
政府发放各种补贴要根据家庭人口算,随便拉个人就能增加。
还是搞点有实操性的东西吧。
而且司法解释或者法律解释这种工作也得最高法或全国人大搞吧,越俎代庖。
开玩笑,还敢玩婚前同居?哪天吵个架就变成强奸了,变成违背妇女意愿了,动不动就3-6年。君子不立危墙之下,这种大环境下玩婚前同居,和以前打仗的时候去当敢死队有啥区别?不小心一个流弹就把你毙了。
500 多个回答,107w 的游览,在知乎算是非常热的问答了吧?
结果呢?排名第一点赞量就这么点?
你们怕啥呢?你们知道理不在你们这边啊?

明修暗道,暗度陈仓,泉狮又在玩这一招。
这次把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表面上是为了解决身体之外的家暴行为问题,但实际呢?既然认定了是家庭成员,那自然有权分割财产。也就是说连结婚都不用,就能割男方的财产
最狠的是,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多长时间叫同居?一概不说明!这样方便知心大姐姐自由裁定,弄不好以后你跟女方同居几天,就能分你一半的财产,嘿嘿!
看得我头疼。
身份政治最大的问题是,它们只在乎该身份下,已经能够获得利益的人,利益的扩张。
不在乎该身份下,不能获得利益的人的死活。
换句话说,在现代版本的《婚姻法》下,对于女性来说,只要你从结果上进入了长期亲密关系,那就是利好的,但如果你没有进入长期亲密关系,那就是利空的。
事实上,从一个动态博弈最终达到均衡的角度看,现在获利女性利益的扩张,基本上可以相等于现代未获利女性利益的损失。
它们在立法的时候,总不会蠢到把现代年轻男性都当做是傻子,只会被动接受不会主动博弈吧?
它们在立法的时候,总不会蠢到年轻男性主动博弈造成政治影响之后,没有政治对手拿这个问题大作文章反攻倒算吧?
我还是那句话,近二十年是东大女权发展的唯一机会,历史给了女权机会,女权不中用,下一次机会可能不知道多少年了。
我只能说,很遗憾。
1.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合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婚前同居的双方属于“共同生活的人”,其暴力行为可参照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处理,因此认定其为“家庭成员”是合法的。
2. 在婚姻、继承、财产等一般民事领域:通常不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由于缺乏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双方无法直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
但是,看起来未来可期哦?
如果以后同居和结婚都是家庭成员?那还结婚干什么?
青春期时学习中国近代史哭得稀里哗啦,觉得那个年代中国人太苦了,作为幸福的新中国青年,我总觉得自己一定要担负起复兴中华民族的责任,为中华文明存续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大学毕业进入社会,工作,结婚,离婚,看多了各种利益纠缠的喜怒哀乐,人们的关系被资本异化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对普通男性的PUA和财产剥削,已经越来越过界。生育率的直线下降就是结果。
如果中华文明因为后继无人而消失,那只能说是活该。
没有人的文明,毫无意义。
咋的,天天看着法院那边拿司法解释当立法权玩的多了,手痒痒了呗检察院也要掺和一手立法权是吧
我有一计,我们可以直接向所有没结婚的人单身税,未婚男女可以找公证处公证恋爱关系退税。到时候女方想爆金币直接拿公证为依据,岂不美哉
那女性婚内出轨跟别的男性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1 检察院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擅自扩大法律解释,绕过最高法,绕过人大,是否是知法犯法?
2 在目前男女对立的大环境下,继续挑动公众神经,加重对立情绪,影响公众判断,是否经过审查?
3 最高检创造了一个新的社会关系,一个不属于配偶、父母、子女或者近亲属的家庭成员,一个没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那是什么关系的家庭成员?没人知道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这个概念。。。
婚前这个概念,如何判定,同居这个概念,又如何判定?
请问这个家庭成员,是配偶的意思吗?万一,某人有不止一个同居对象,那ta属于重婚吗?ta能同时起诉两个或者多个对象,要求婚前同居分手补偿吗?
假设,某人是双性恋,她同时与一男一女谈恋爱,且共同居住。这三者哪些会被认定为家庭成员?
一男一女谈恋爱,但是工作距离较远,周末同居,能认定同居吗?如果不能,那每周三天呢?每周四天呢?每周五天呢?
我刚刚毕业的时候,租了一个三室一厅的次卧。另外两个房间,是一男一女(分开的)。在我搬进去之后,该女谈了恋爱。她男朋友时不时会来过夜,这算同居吗?然后,她男朋友没来的时候,她与隔壁男,会一起洗澡,也会一起睡觉,这算同居吗?
最高检的这个认定,算司法解释吗?是否重新启用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强烈支持该决定
以下故事发生在平行宇宙的M78星云,所有角色均为奥特战士,未指定性别,且与现实世界无关:
你是一名普通的奥特战士,日常恪守光之国准则——
努力训练、参与宇宙维和任务、定期清除低阶宇宙怪兽
凭借多年执行任务的津贴与战功积分,你终于在光之国郊区兑换了一套属于自己的能量结晶住宅
怀着对和平生活的向往,你亲手用光粒子装饰墙壁,布置防御力场,打造温馨的小窝
某日,在一次联合巡逻任务中,你结识了一位来自邻近星系的奥特战士
彼此理念契合,能量波动频率高度同步,感情迅速升温
于是你们决定共同生活,开启同居模式——这在光之国年轻一代中已逐渐成为常态
同居三个月后的一天,你正在光之国授权的“低阶怪兽净化训练场”执行常规任务(注:此为合法清除失控小型怪兽的公共服务岗位)
突然,宇宙警备队纪律监察科人员抵达现场,以“涉嫌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你配合调查
你坚称从未对同居伙伴使用过任何暴力行为
但对方提交了确凿“证据”:包括其机体表面多处能量淤痕的全息影像,以及与友人通讯中提及“被能量冲击波击中”“感到恐惧”等聊天记录
你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暂时剥夺变身能力,押送至光之国羁押中心接受刑事审查
羁押期间,因你们处于同居关系且被当地奥特民政系统认定为“事实家庭成员”,TA依法申请在你的能量住宅产权证上加注共有人身份,并获批准
同时,TA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提起民事分离诉讼,要求终止共同生活关系,并主张分割60%的房产积分、战功储蓄及能量储备
你收到消息,若自愿放弃全部资产主张,签署净身退出协议,TA将出具《谅解声明》,你极有可能免于进入光之国刑事审判程序,避免留下战斗记录污点
请做出你的选择
对受害者保护全面,确实,太全面了。但你这么搞不就是让本就不高的结婚率进一步恶化?
女性视角如何,我不想猜测,也懒得推论。
但男性视角下,这不正好,对方婚前同居过,直接说对方算事实婚姻也有法律依据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就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我觉得挺好的。
原来国家也想加速摧毁现在的婚恋市场,我大力支持。
请继续出台相应的政策,最好和韩国一样,主动三次以上就违法。最好加大打击力度,打死 。
结论,我大力支持这项政策!再多来点,加速还不够快。
那么多学生自杀,明显的家庭暴力不管,就知道管婚姻。
学校舍友算同居吗?住在一个房间里,会一起吃饭,显然有共同生活基础。学校是我家这词原来不是夸张,是事实。

唯一问题,家暴的处罚真的比普通人之间的故意伤害重吗?
别最后被人打了,还因为定性家庭暴力,不了了之。
很多人在说利女,或者利男,这不就是在进一步巩固自由裁量权嘛,不写进法律搞一个新闻发布会,然后自由裁量的时候自由引用,真可谓薛定谔的家庭成员了。
大同案这种经典案例,如果今天才判,那得是,非婚强奸+对家庭成员精神虐待+家庭成员可分一半财产+进去踩缝纫机。别觉得我危言耸听,咱们骑驴看唱本,现实会比小说更魔幻。
狐狸给狗熊分面包,故意分的一边大,一边小,然后小的一方有意见,狐狸就把大的一方咬小一点,如此循环,左一口,右一口。最终狐狸饱了,两只狗熊在饿肚子,拿捏的死死的。
噗,到现在还被带着往家庭暴力方向上想的人也是傻得可以。这明摆着就告诉你,从现在起,女的和你同居也能分你财产了。至于同居一天就能分,还是一个月就能分,自由裁量说了算。
订婚不算合法关系,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哇,这真是我国法制又迈向的坚实的一步,
这真是和尚打伞——
从整体上来看,男性与女性遭受家暴的比例接近。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01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北京大学医学部2012年一项有关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也发现,男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相差并不太大。
张智慧认为,家庭暴力,特别是伴侣之间的暴力,更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和惩罚,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既有性别的权力关系不平等,也有经济关系和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受暴男性总体上处于女强男弱的婚姻之中。”
他以所谓的“凤凰男”为例,一些从小受宠的城市家庭女性,如果嫁给了来自农村的经济地位比较弱的男性,婚姻中可能就存在一些语言上的贬损。
张智慧还发现,来求助的男性相对来说不是支配型的男性气质,会相对温柔,而从他们自己的表述来看,即使遭受了妻子的暴力,他们也没有以暴制暴。
社会学家风笑天2014年发表的一份研究发现,婚姻关系中,不同于女性遭受的主要是身体暴力,男性遭受的多是精神暴力。
**与身体暴力相比,精神暴力更隐匿,**给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被低估。程娣曾遇到一位男性当事人,甚至不敢在笔录上签字,“只要女的一动,他就瑟瑟发抖”。
邹艳丽也讲述了一个让她印象深刻的案件。处理该案过程中,女方不停“出口成脏”,邹艳丽觉得自己作为旁人都听不下去了,看起来男方也很反感,几乎不愿讲话,气氛更加压抑。
从她经手的家暴案件来看,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大多在于谩骂和侮辱,“女性发火的时候更喜欢骂人,很少主动动手的”。
此外还有“控制”。邹艳丽观察,案中一些控制欲比较强的女性常常是“我得说了算,你不按照我的来,我就跟你吵,去你单位闹,让你没法儿做别的事情”。
即使男性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真正去申请的男性屈指可数。省珠海市斗门区法院表示,至今仅在2020年7月签发了一份。大部分男性在遭受家暴之后,似乎更愿意把自己“藏起来”。这种直观感受来自多位反家暴公益机构的受访者。遭受家暴的男性更愿意藏在屏幕背后或者电话的另一端,或去知乎匿名提问。
万飞也表示,曾有男性向他咨询如何解决被妻子家暴的问题,**但对方既不报警,也不向其他机构求助。**在他所服务的男性受暴案例中,只有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在被父母或者儿子殴打之后会求助。
**背后或是碍于情面和极大的心理压力。**邹艳丽一年审理近两百件离婚案件,而具体涉及家暴的案件中,她发现男性最大的特点是“好面子”,“女性如果遭受家暴,哭喊都很正常,但男性会一直忍着,更偏向有苦难言的状态”。
当然,这与社会对男性的期待不无关系。**“男性本身不太喜欢求助。我们的社会鼓励男性成为强者,不能示弱,他们会担心别人觉得他们连女人都制服不了,肯定是窝囊废。”**张智慧解释。
在这种刻板印象之下,即使男性鼓起勇气求助,等待他们的也可能是嘲笑和不解。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一周后,邹艳丽接到了当事人杨某的电话,问她能不能撤销,问及原因,才得知杨某因为保护令遭到了嘲笑。“他的家里人知道后,就觉得他太没出息了,亲戚朋友们也都笑话他。”
深感无奈的邹艳丽想起来,自己在给辖区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片警们看到保护令的对象是男性,也很诧异,“他们就觉得这是个奇葩男”。
即使有这么多不理解,但邹艳丽明白,这只是他主张自己权利的一种形式而已。
除此之外,对于男性家暴受害者的社会支持也的确有限。
张智慧回忆起几年前,曾有一名上海男性被妻子扫地出门,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他希望寻找庇护所。张智慧咨询了上海某区的负责人之后,对方表示,可以去,但的确会有不方便。“由于目前的庇护所都是为女性和儿童设计的,所以他们也不知道怎么去接待、怎么去处理这些事情。”
这几年结婚率低下,所以“事实婚姻”又要回来了?
现在这情况可比当年要复杂很多啊。首先是老问题,婚前同居的标准是什么?你怎么认定婚前同居?其次也是老问题,财产债务怎么算?同居期间的收入也算夫妻共同财产?最后还是老问题,如果认定事实婚姻,也就是不拿证也算法律上的结婚,那结婚证变成可有可无的鸡肋?
有人说了,这次只是在家暴层面认定,其它方面还是原来的做法。这就是脱裤子放屁了。打人本来就不对,算故意伤人就可以,搞什么多此一举的家暴?
这种就是日拱一卒温水煮青蛙。今天我家暴层面你不反对吧?那我明天在另一个层面也突破一下没问题吧。
将同居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并非新的法律创设。
这是站在家庭暴力角度看的。
不过,我们倒是可以站在另一角度看看:
“家庭成员”“事实婚姻”,那么同居分手分共同财产还远吗?
想想房产加名的进化历程。
兄弟们,什么都别说了
天堂!启动!
躺平一念起,刹那天地宽。
休问市朝事,此中有真欢。

国家都不急着解决
婚姻率、出生率、就业率、薪资、工作时长、消费、法治
你又何必自讨没趣,去当牛马呢?
那等于说,女性跟人同居过相当于离过婚。以后各位找对象可以擦亮眼。
可别找了个在法律上是二婚三婚的女人,还按照黄花大闺女给钱。
同居过就是结过婚离婚了的离异妇女。
既喜欢结婚的傻逼有福了之后推出的全新版本————喜欢谈朋友的傻逼也有福了
建议诸位有条件的男性
把日常用车换成无后座小排量汽车用于市内出行,大车用于远行
然后副驾驶堆点东西防蹭车
再次提醒
蹭车也属于在私密空间内,指不定就是事实同居
哪天搭个车蹭个事实婚姻别怪我们没提醒
同样的,网约车尽量避免男女混坐
顺带提下
最高检既然定性了
小时候看一个小品,马德华扮演的猪八戒,去婚介所相亲,人家看是八戒,就忽悠敲诈。和女方握手一次,收握手费50元,看女方一眼收50元,当时权当是笑话看,如今类似的荒诞事逐渐走进现实了。
现在民政部跟公安部都是联网的,希望完善细则。比如通过Ai结合外卖/网购/监控等数据,将同居史全部写入个人档案,避免恶意隐瞒,从而保护大家的权利。
希望以后还能进一步把开房史也写进档案里,或者每个人分配一个数据库,详细记录每个人所有去过的地方干过的事。
老检啊,你该一视同仁。和我们说没用,和北京市交通委说去!

什么时候婚前同居可以参加北京家庭户摇号买车了,什么时候才被真正广泛认为是家庭成员了
不用理解,怎么利女怎么来,利于男的家暴部分,不可能的,你只要信它,它就双标判
以前只是网友口嗨“同居=二婚”,现在最高检出台规则确认这一事实,这就好比女装大吊牌,以后谁再拿“同居只是朋友”说事儿,谁就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漏洞拥趸!二者一起接受我的鄙视。

兄弟,你也不想娶一个跟其他男人同居过一次或多次的女人吧?你也不想在女装超长预售期内买一件被一人或多人多次使用后退货的衣服吧?那就加大力度,努力促成“民政局记录同居史并在结婚登记时告知对方”的法律法规出台,给同居者装上一张“同居大吊牌”。









《立法法》第10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遇有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解释的情况,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我有儿有女。
我肯定不喜欢我女儿去坑人,我也不想我儿子被人坑。
我觉得我没有毛病吧。
我外甥在日本,现在怎么回来。
你们这帮官员孩子都在外星球吗?柯伊伯带?
纯垃圾。我知道我说这话不对,至少国家的战略博弈不可能让你知道。但垃圾就是垃圾,纯纯的垃圾。
只要知乎还在,我这个回答还在,垃圾就是垃圾。
我就问一句:
不管是扩充解释、解构条款也好,是类比也罢,【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可以实现法律层面上的未婚分对方家产了吗?

还有这个问题,A女与A男同居,但是A女怀了B男的孩子,那请问谁跟谁是家庭成员?感觉最高检开启了烧脑时代。
增加法官自由量裁权罢了
知心大姐姐又来施法力
我寻思我也不在拉美啊?

新闻你得联系着看:

2. 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到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
所以,你懂了吗?
家庭暴力从来没有保护过男性,那么这种双标法律本身就是缺乏正当性的。换言之,如今的家庭暴力不仅仅是男性对于女人的暴力,更是男性对于恶法的反抗,这毫无疑问是高尚的。
利好,民政局可以取消婚姻办理窗口了,不必再拘泥于可怜的结婚率
大明与美国衰弱到最终灭亡的轨迹都是相似的——本国的精英背叛底层民众。
人类就是如此,各国精英的敌人是敌国精英么?不是的,迟早都会回归到——各国精英的敌人一直是普通人民众。
所以要鼓动内斗,要引入外族,要恶意偏袒来事实进行身份政治。
都一样,人类都一样,历史从未走出周期。
干脆把发生性关系的都算作家庭成员。这样就消弭了打炮和嫖娼。妇女可以分家,爆男方金币,变相促进消费,还能拯救失足妇女。岂不美哉?
家庭认定越容易,家庭越少;结婚程序越简单,结婚率越低。
我之前就说过,“浪漫巴黎”dlc是运行不了的,国服会打补丁
她们总是想着从别人身上爆金币 却从不想自己去创造财富
长此以往 以后创造财富的人越来越少 毕竟寄生的人太多了
感觉中国男性黄毛化不可避免 因为这个才是男性最优选择
我有个问题,胖猫跳江了,谭竹有什么责任?
看上去是保护女性权益,结合之前北大专家的“研究成果”,实际上很劳保,连大漂亮的红脖子都不这么干的,这是把中国男性当清教徒培养吗,这特么是培养阿斯塔特吧。果然外星人要打过来了?
这种做法有国家的考量,本国人,尤其是主体民族生育率持续走低,是会极大影响国家稳定的,最糟糕的情况甚至是内爆分裂。
之前k签证计划引进移民3000到5000万,其生育率远高与本土人。我之前通过查资料,用ai估算了一下,在本世纪末,我国人口总数大概10亿,其中主体民族能占到70%,其他就是少民和移民了。
ai的判定是不会有啥大影响,原因主要有:少数派内部也分派系,不可能一致对外;我国有强大的基层掌控力和动员力。我不同意。派系主体民族内部也有,而且70年后基层掌控和动员能力还有多少?这方面大趋势是持续降低的。
回到问题本身,这种做法是不可能长时间持续。最基本的,两性关系涉及到双方,但在这只对一方提强制性或半强制性要求,它最基础的逻辑就不通。
本质上,有些人想在一路滑坡、面临失控狂奔车上踩刹车,咋说呢,大势很难违背,而且也得考虑车是咋失控的吧。
在互联网亚空间,两性问题一直热度很大,但它从来不是什么根本问题,甚至并不重要,这类问题已经品鉴的够多了,我有些烦了,没有意义。
在韦伯意义上,官僚体系具有:
当性别议题被制度化后,官僚体系会将 性别规范 → 性别规训, 将 保护 → 惩戒机制, 并通过档案、流程、表格与职权形成结构性倾斜。
制度化的性别治理本质上不仅是保护机制,更是惩罚机制。
当制度采纳“保护弱者优先”的框架时,会发生:
这在法哲学上是一种 程序性不正义的道德化包装。
风险治理逻辑不是处理“实际伤害”,而是处理潜在威胁。 男性在某些制度下被当作:
这导致: “性别”取代“行为”成为治理对象。
卡夫卡式困境包含三个维度:
任何男性都可随时被指控,且制度会优先启动预防性惩罚措施。
证据不对称/证据不采纳 → 陈述不对等/陈述不采纳→ 解释无效。 这是典型的“自证清白不可能性”。
档案记录、一票否决、道德污名形成终身困境。
以下为“制度性性别治理”可能的标准操作流程
许多企业建有“性骚扰零容忍机制”。流程如下:
此流程中,制度的“合规压力”将男性预设为高风险主体。
某些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采用“女性与儿童优先保护原则”,可能出现:
这是典型的风险治理与性别倾斜叠加的结果。
中国高校近年来普遍引入:
这些机构往往具有:
女性主义话语嵌入这些机构后,产生:
制度化的性别权力不对称。
大型国企/机关单位引入“性别敏感度考核”:
这形成了一个制度化的“男性劣势治理框架”。
例如:
这些机制并非恶意,但实际效果是: 男方更容易在家庭法系统中被制度化边缘化。
这部分从“制度演化”的角度分析。
机制包括:
当“性别治理”被定位为“政治正确”后,组织自然得到制度性膨胀。
女性主义组织通过:
使自身理念成为“制度的解释框架”。
制度不再中性,而是带有特定意识形态倾向。
女性主义组织往往强调:
最终形成:
这是“标签治理”(label governance)。
女性主义理念一旦进入制度,会产生:
这是制度化迫害的关键机制: 惩罚是结构性的,不需要个体恶意。
官僚系统喜欢:
女性主义则提供了:
两者结合,产生一个“不断自我强化的治理矩阵”:
男性作为主体被制度性消解, 女性主义作为话语获得制度性扩张。
一件事能让男女双方都骂
也是比较罕见了
法规在让不领结婚证同居的人形成事实婚姻,配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同居的规定食用
其本质依旧是偏向女方
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划重点:其中的女方与上述关系是并列关系明着告诉你分财产就是偏向女方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让我们看看xhs集美的第一反应
春风拂面呐

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应该等于事实婚姻。引用一位网友的话,“就怕搞黑箱操作,对女方有利,就认定同居关系,对女方不利,就不认定,玩的就特殊对待。”
囧,某男把某个刚刚认识的姑娘带到酒店,男方上缴部分工资,缴纳公粮,然后天亮后双方友好分手,这算是婚前同居吗?女方在这一晚算家庭成员吗?
马加爵:我只是家暴!家暴啊!
我比较无知,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1.怎么算同居,是住一起了还是睡一起了还是只待在一起就算,住一起、睡一起或者偶尔去另一半的房子待会,多久算事?是一年、一个月、一周、一天、一小时还是一次?
2.怎么算精神虐待,如果另一方因为本来就有的精神问题,自残了轻生了,这会不会被其或者其家人控告为精神虐待?
3.如果算家庭成员,那么由此衍生出来的一系列基于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继承权、共同财产等方面,也是一样的吗?如果是的话,那么还要婚姻做什么,如果不是的话,边界又在哪里?
分两点看待,一好一坏。
好消息是,这是好事、大好事,有助于架空婚姻的意义,进而废除婚恋市场,这样婚姻 = 性绑定和生育绑定的逻辑将逐步不再成立,彩礼作为传统上被说成是购买性资源、生育资源的逻辑也将不在成立——在婚姻逐步被架空的情况下,彩礼也会随之失去意义并逐步走入历史。并且曾经因为年轻时的一个决定而锚定终生的低容错率现象也会缓解。同时单独对男性来说也是大好事,为女性转移支付和途径又少了一条。
坏消息是,现在普遍认为女性不会构成对男性的家暴,就算真的家暴了也不认为是家暴,几乎没见过女性因为把老公打出个伤残而被判刑的,大多都是“知心大姐姐”来调解。从这个角度上讲,在事实意义上,这件事没什么意义。
最后,作为一名性别隔离主义者,如果能把同居纳入财产划分就更好了,这样在每一位男性和女性交往的时候就都要考虑经济问题了,龟男的舆论氛围将十不存一,性别隔离大业就即将完成了,并且无论男女都将作为精神和物质上双重独立的个人存在。
世道好轮回。
30年前,从1994年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构成家庭成员除了血亲外,就只有登记结婚一条途径。非婚同居的行为被称为非法同居关系。
2023年,北大牟林翰案,同居关系中的成员构成家庭成员。今日,最高检对此再次明确,其实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并不意外。只是目前,婚前同居关系被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只是限制在家庭暴力方面。随着现在登记结婚人数不断减少,以后很有可能扩展到财产、子女、继承等其他方面,也就是说,事实婚姻又回来了。
不是我不明白,只是这世界变化快。
有没有法律专业人士解释一下,最高检从依法履职的角度讲,有这个权限来做出这个认定吗?这个认定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吗?
我对法律是外行,我粗暴理解,中国人大才是立法权的唯一最高机构。
为什么开了精选评论不让问啊?
“同居”十二个小时以内的,属不属于家庭成员呢?

经济控制是不是家暴?这么多人婚前说要对方“上缴工资”,每年在春晚上鼓吹什么一方掌管家庭财政,见你说过一个字?结婚率一年比一年低,人口一年比一年少,你就作吧!
鬼子说共荣,你就真的寻章摘句研究共荣,并且觉得共荣是件好事情。
做题成瘾,辩经成瘾。

婚前同居配合正当防卫,加上集美人均抑郁症。婚前同居后,由于男方精神虐待妇女,然后患有抑郁症的妇女正当防卫干掉男方。这样一来,妇女又不犯法,说不定还能分财产。
同居如果属于家庭成员,打破常规的亲属,夫妻关系。
那么家庭成员同居期间伤残,另一方有没有照顾义务?不履行可不可以构成遗弃?
如果是男女以恋爱关系同居,那么有没有共同生活的义务?说白了同居有没有性生活配合的义务?同居期间告强奸,是不是要考虑普通强奸罪证据难以取得的特点,所以放低定罪标准?还是像存在婚姻关系一样,在婚姻正常持续期间不属于强奸?
属于家庭成员的话,是夫妻这种共同共有财产,还是属于父母子女这种财产独立?
债务如果是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债权人可不可以追加另一方承担责任。
请最高检说明,同居准备结婚期间女方临时加价,男方自杀的,以后是不是可以算精神虐待?
同居标准如何界定?合租但一人一个房间的算不算?
住同一间,一个睡床一个睡沙发算不算?
睡一个床,但经济独立,各吃各的饭算不算?
是以性关系发生为标准?还是以财产共同支出为标准?
如果是后者,财产算不算混同?债权人的维权是不是可以参照追加配偶承担责任适用?
怎么定义住同一个宿舍呢?合租的呢?同时谈好几恋爱呢?天天在同一间办公室上班的呢?和同事在一起时间比朋友都多,怎么算?谁是谁的家人?
家庭成员谁说只能男女了?男男不行吗?女女呢?
这甚至和男权、女权没关系,这是把所有人放在以法律为名义的案板上,而你只是自由裁量权这把刀下的鱼。
一看标题,炸了!
仔细一看具体案件,好像是惩治了坏人,对女性有利的……
再一想不对,为了芝麻(精神虐待认定极难)丢了西瓜(开了婚前家庭成员这个口子,你猜下一步会被用在什么地方?)这踏马是纯坏啊!!!
下一步,更多男人选择和南梁谈恋爱,更多女性选择成为不服美役的自然女,南梁声称自己才是自然男,导致经济进一步萎缩,但医药类经济得到发展
再下一步,为了振兴经济发展宣布不割的南梁也可以改性别
然后,为了应对不同人的需求推出不止两种性别的选择,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属于自己的性别
……嗯?
这样说的话不就相当于官方层面承认了非处=二婚的理论
认定为家庭成员后,需要认定的只有家暴行为么?
子女抚养、继承、税务、社会保障、离婚(或者说分手)补偿、保险受益人、失能代理权等等问题
最高法对于上述这些权益的处理意见是如何的呢?
法律犹如一张网。
之前有些大聪明觉得,我不结婚不要孩子,不就能摆脱力工的命运了吗?
呐呐呐,补丁来了吧?
想拒绝性别支付转移?你有几个师?
哎呀!你们说的咋这么扭捏,你们关心的就两个东西,强奸怎么认定,财产怎么划分,对吧。
先叠个“BUFF”我反对家暴,不管是家暴男性还是女性。
其实你们仔细看这个意见他主要是针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大家疑惑的点在于什么呢?
按总公司的意思“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那么好,在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即没有分居也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强行跟老婆发生性关系,即使违背老婆意志也不构成强奸罪。
有懂哥会说,你说错了,你还是律师呢!法律规定违背女方意志就是强奸。
这一点懂哥们不用跟我争了,你要不信回家找你老婆实验一下就行了,你看公安会不会抓你。
喜欢了解的自己去查《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案例白俊峰强奸案 ——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那现在总公司说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那么在一起同居但未领结婚证的男性强行和女方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强奸罪。
如果能认定强奸罪,那么此规定就是完全针对男性,有利于女性。
因为按照此前的裁判习惯,既然是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发生关系不能认定强奸罪。注意我说的是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分居、没有提出离婚。
你结婚了,在法律上有没有分居,没有离婚很好认定,两个人有没有生活在一起,有没有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有没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你两没有领证,要是你与女方发生了关系,女方说自己被强奸,你跟她发生关系前她已经口头提出分手,双方已经不具有情侣关系。
那此时男方构不构成强奸?如果不构成那么以后同居的情侣双方,女方告男方强奸将不会被立案。
如果构成,那么男方的权利将彻底得不到保障,全凭对方一张嘴。
你说自己没有强迫对方发生关系,听说过“非亲历者不可诉吗?”
因此,这个意见如果要落实下去,还是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划分到底什么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如果仅是针对虐待罪中的受害人予以关注,那么现在诬告男性强奸的情况时有发生,男性的权益还是没有得到保障。
除了男性担心自身安危以外,男女双方都还担心一点,就是自己的财产。
既然是“家庭成员关系”那么就涉及到财产划分的关系,你总不能说这个意见仅针对于刑事方面,不管民事,那么就会造成刑事与民事的割裂,刑法上你两是一家人,民法上你两却又不是一家人。
薛定谔的夫妻关系。
当然我主要做刑事,我对民事方面不是很了解,婚前同居能不能分对方的财产我并不是很清楚。
如果不能我还可以接受,如果能说实话我还是很难接受的。
最后就是大家关心的同居生活怎么认定的问题,可以参考重婚罪的认定标准,这个在实践中有主流的三个标准
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以及“群众也认为是夫妻”
那么大家所关心的同居多久算同居,怎么一起生活才算同居,这个在实践当中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是采取这个综合的认定,也就是一般社会大众的认识。
呃,这个说起来很抽象,说通俗一点就是感觉你两是口子就行了。
小仙女:
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
那是不是我可以分他家产了?
那我是不是可以让他净身出户?
可是最神奇的是,男女朋友关系,有家暴倾向为啥不分手?
这个就是爱情?
知心姐姐发力了吗?
男的在担心不结婚就被爆金币
女的在担心不结婚被打也按家暴调解一下和稀泥
没关系,大家都有光明的未来
你不结婚是吧,现在沾女人就算你结婚。
天塌了
我去旅游住青旅
4个床铺有3个女生
那我岂不是重婚罪?
我以前上班公司加班
都和几十个男女同事一起住公司
那我们岂不是群P?
年轻人不结婚收不到税
就开始套路年轻人
真当00后是好欺负的
历史和不断发生的现实证明,官府亲自下场越是偏向、讨好某一性,结婚率就会越低,进而影响生育率。
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执行起来有肯定会有失偏颇。
因为定义何为同居,何为精神虐待的标尺在广大知心大姐身上。
你老婆骂你是无能的丈夫,没事,骂了白骂;
你骂你老婆是贪吃懒做的妻子,可能归为精神虐待。
庞大公务员家庭繁衍壮大的读文科的女性法官群体正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
还要一步步想一出是一出,
她们上学成绩一般般为主,公务员家庭,上学,家里人指导下的考公,进法院,关系运作,全程脱离人民群众,一份社会上的实际工作都没干过。。。。
毫无远见的居然为自己的性别群体牟利和先设计上规则。
你法我笑。
感觉不如…法律上恢复事实婚姻。
婚姻能给你的权利,比如共同财产、抚养费,同居关系一样可以支持。
婚姻中规定的义务,比如理论上的忠贞义务,同居关系却不承担。
此外,废除事实婚姻后,刑法上的重婚罪已经名存实亡了。要构成重婚,首先你得有结婚的行为,而现在结婚法律上只认可婚姻登记一种形式。也就是说,除非你脑抽了买通办事员给你登记两次,否则社会上常见的包养小三,甚至多P都无法构成重婚罪。
文化的腐蚀是几代人的。先不论司法解释扩大化是否合法以及立法是否符合法理学结构说理和无冲突精神,首先法律应该是保守的。
用法律推动社会进步本来就是一个撕毁社会共识,以微小法律利益换大规模恐慌效应的错误观念。激进的法律比严刑峻法的危害还大,因为严刑峻法制造的恐慌效应仅是部分犯罪的极端化,但是激进的法律会推动巨大的溯及以往恐慌和社会观念上的有罪论定。可以说法律行动主义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社会契约。
而某些法律界上层人士吸收了一点美国激进法律实践就想在国内推进,这为这种激进主义制造了另一层伤害,就是法律背离了本国的社会传统,而法律在执行中渐近取得信任,追求和解的过程本就需要依靠法律之外社会传统和对政府信任的框架,法律不仅是法律本身,而且是社会观念框架的神圣化。
当代中国法律一方面违背了罪与罚的契约理论,一方面又违背了传统与渐近的保守共识,因此中国律师和法官的社会地位和收入还会下降,而法律塑造共识的能力继续减弱,让给民粹观念,传统民间组织,宗教和有资本市场保障的经济契约。只剩一声叹息。
求教,如果你邀请了一个已婚妇女回家过夜同居,是否算是该女触犯了重婚罪?
如果同居不算重婚但却算家庭成员,一女和六七个男的一起合租同居,是不是一次性就能把半辈子的钱挣到?
这可得整个解释。
最高检可以修改法律了?
我的天,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能行使立法权吧?
这个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嘴巴一张就能立法了?
笑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不同居不就好了。
每周不固定约,完事回自己家。
至于在外打拼的,留好房东的租房合同,水电燃气账单,必要时请房东出具一个单人居住证明,我就是房东,我给别人出过类似的证明。
如果我的房客要求我配合,在确保房客能稳定居住的前提下,我很愿意配合我的房客。
包丽案,婚前同居,女方自杀,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男方判虐待罪(这个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胖猫案,婚前同居,男方自杀,认定不属于家庭成员,女方屁事没有。
看懂了么?
在东大,任何一个和男女关系有关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当对女方有利时,予以认可,当对男方有利时,法条无效。
这不是瞎说,这是海量个案告诉我们的客观规律。
如果把剧本按照起始,过程,高潮,结束四幕剧
那么在我看来,第一幕剧,终于开始退场了
请准备开始第二幕剧
那要是这么个算法,同居男女分居之后会不会分割财产?
我深刻意识到,民众的认知是错误的。上面哪里是嫌出生人口太少啊,分明是觉得太多了。
主要是婚前同居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所以现在说这个显得很抽象。比如嫖娼怎么算?如果按照两人同居就是家庭成员的说法,那发生性关系就是合情合理。医院做手术要签字呢?同居的另一个人能签吗?

精神虐待是什么呢?问了下千问

长期忽视对方的感受和需求。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持续索要所谓的“情绪价值”和“安全感”,没有满足,就会涉及家庭暴力,对吗?
那再换句话来说了,男同和女同的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员?
别光顾着堵漏洞,把根给刨了。
要是算,那牢保的保,可保不住咯。
非常的双标。
既然婚内长时间分居算感情破裂,再强行发生关系算强奸;
那么婚内女方主动长期分居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既然婚前同居恋人算家庭成员,那么诸多订婚案不应判强奸。
然而现实呢?
先把男女朋友关系的强奸定案率降下来再这么冠冕堂皇吧。
为了掌握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刻意模糊一些概念的区别。家庭成员,在我等的朴素认知中,都是要有明确的法定关系确认才行的,但是同居就范围很广了,比如合租在一个房子里算不算同居?比如同居但是没有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同居?发生性关系次数为多少?一夜就算?还是一次就算?给钱后算什么?他们刻意模糊这些定义,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谁,都2025了,还有哪个人是真心的为了别人好呢?都是为了自己的一点利益而已。
说句心里话,检察机关这些女性员工,工作真是太辛苦了!
为了拉低结婚率,为了降低出生率,真是呕心沥血。
这下好了,男士们再也不想同居了,甚至恋爱都不谈,彻底放飞自我了。
本意是好的,但是恐怕容易执行坏了。
经常当中国人的朋友都知道,你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层面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基层晶哥办事主打一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给你算成民事纠纷的就不会上升到刑事。理论上,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但实践上,只有那些真的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和斗争智慧的人,才能够去维权成功,而这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弱势群体其实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回到该法律本身,我认为真正遭受家暴的弱势女性仍然缺乏保护自己和维权的途径,反倒是那些经验丰富的捞女容易利用该法律钻空子爆男方的金币。最后局面是真正弱势的女性和普通男性的双输,只有渣男和捞女赢了。
说白了,在生产关系不改变,私有制不消灭,弱势群体自身的斗争能力不提高的情况下,想通过法律去保护弱势群体,本就是空谈,只会导致南辕北辙的结果。
假设婚前同居,一方殴打另一方不认定为家暴,而是故意伤人,那么其实这个规定保护了众多男宝的利益,现在某些地区还存在未到法定年龄就举办酒席,向周边人宣告他们“结婚”了的,周边人认可、他们也住在一起,除了没有领证完全是真正的夫妻。也有一些人听了身边人或者网上的话,只结婚不领证,他们也是彼此的家庭成员。至于情侣之间的同居,其实大众需要的并不是把他们认定为家庭成员,而是完全单独的个体,不因为是情侣而帮受害者息事宁人。
这个规定更像是法院、警察嫌麻烦的决定,因为太多被打的因为爱对方选择原谅,因为爱对方反而指责警察多管闲事,她们不想被打死也不想让对方进去,清官难断家务事,那就把婚前同居的故意伤人划分为家务事,双方既承担成为家庭成员的弊端,又承担成为家庭成员的优势。事实上,这个认定也仅仅只是将人们约定俗成的改成白纸黑字的,大街上打人的说句是他女朋友,人们就不管了,不就是约定俗成算作家暴吗。如果情侣之间殴打不算家暴、也不算故意伤人,难不成这就是法外之地了?这种行为总要有一个定义,而这个定义是大众的选择。
严格立法选择执法的又一生动实践
这其实对男女都不公平,实际上就是拉偏架,能挣钱的女性遇上男的无赖一样被这条拖死。
还是去缅甸找个吧,不要光想着缅甸新娘,缅甸小伙也是可以的,挣到钱了的女好汉想来年纪也三十往上了,找个20岁的缅甸小伙入赘不香吗?家里所有事都女主人说了算,让缅甸小伙居家打理家务,最多熟悉了干点外卖兼职,反正现在中国不想啥屁事简单过日子还是可以的。
司法系统的人还是应该专注于法学研究,虽然中国没有三权分立,但司法队伍的纯洁性还是应该有的=。=
婚前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员,这应该是伦理问题,DA搞这种东西,容易暴露自己没文化的短板…
你开惩治家暴的会你就管你的家暴内容就好了,非婚姻关系你管人家同不同居呢,同居非婚姻关系可以直接按两个无关自然人来处理民事甚至刑事纠纷,影响你和谐稳定了?
欧美那么先进那么搞人权,也没哪个人敢打出同居是同婚姻的牌,本来他们还能通过这种“事实婚姻”稳定社会关系和普通人的生活,你要给欧洲人来这么一套组合拳,走婚制就要站到桌面上来了……
借用高赞法官回答里的内容:
“在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法第三十七国条还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我相信,只要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人,都应该能读明白两段黑体之间的差异。
建议开启走炮制。
什么叫走炮制呢?
就是两个人谈朋友,不结婚,不同居,平时呢,不要联系。
只在有需要的时候,去酒店打一炮,完事满足了欲望,穿好衣服各回各家。
然呢呢,中间的每一步过程,都要记得进行录像。
录像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被告强奸时脱罪,而是如果被告,那就将录像截图印刷在女方老家广而告之,总之,是作为一种道德制衡的方法。
呵呵,原来按故意伤害罪算,还是刑事犯罪,现在按家暴罪算,变成民事犯罪了。现在不领证都防不住啊,再这样下去是不是谈了恋爱都算家务事,打人真就从轻判呗?回答里那些幻想又要爆金币了逼你们负责了那些人,真会转移话题,又狂欢上了。家庭成员和夫妻是一样的吗?你和你兄弟姐妹分开,财产分一半了??法律逼你们给家庭成员转钱了??你兄弟姐妹生病了,你不管不顾,哪条法律规定了你要坐牢??但你和你哥打架,警察是真的会和稀泥,家暴从轻判哦。
第一,这个认定婚前同居属于家庭成员是限定在“家庭暴力精神虐待”范围,什么共同财产啊、暴力犯罪啊并不适用
第二,建议把宿舍舍友也适用精神虐待算家暴,天天住一起,怎么不算“家人”呢。
根据目前的相当多的案例,婚后家暴产生的犯罪判罚,都明显的比普通人之间的犯罪行为的判罚要轻得多。
所以,这可能并不是对受害者的保护,是精神虐待合理化的一次变动。
比如原先两个婚前同居的两人,因为PUA而自残自杀,是有一些刑事上的制裁,以后可能按照婚后矛盾来解决,就不算犯罪了。
小红书上刷到的,她们一致认为这是在保护男性,以后男对女的暴力伤害可以划分成家暴大事化小了。
如果同时跟两个或以上的异性同居呢?怎么说?
陈院长说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这话就是强调他有自由裁量权。越是缺乏明确可量化的标准,裁判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这才是真正的权力。都按着明确标准来,约等于没权力
已婚和身体伤害都是直观可量化,春风们判定家暴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狭窄,再怎么girl hlep girl,集美蹭破点皮总不能按轻伤来判
但这个同居和精神伤害可就不那么直观了,你光看精神伤害这个词,你也知道春风们自由解释的门道可太多了
什么仇什么怨啊?东林党都没这么残暴和邪恶。

在这个问题里,我就关注到精神虐待了。
我理解的精神虐待主要有两个方面:
1. 长久的否定对方,比如否定对方的人品、性格、能力等,这样的长久否定,可能导致被否定一方的丧失自信+自我怀疑+自我否定+进一步发展为失落绝望对生活失去信心。
2. 长久的冷暴力,遇到矛盾了,没有积极沟通解决,而是采用逃避的态度搁置争议让彼此或者让对方留下心结,在经过长时间的冷处理的酝酿之后心结就变成了怨气甚至仇恨。肢体伤害固然有杀伤力,但是冷暴力对心理和情感的杀伤力也非常巨大,最终就三个结局:彼此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一方抑郁症、离婚。

肢体上的暴力伤害,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法律得到保护和补偿,也可以惩罚施害方。但是,对于精神暴力如何界定?这本来也就是个人的主观感受,很难界定是不是就属于精神伤害。而且,对精神暴力的施害方,怎么用法律手段做出惩罚呢?罚不许言语伤害?罚不许冷处理矛盾?

虽然法律规定的很全面,但是落实到现实中,根本就难以实现全方位的约束与保护。
我自己就是冷暴力的受害者,我想我就算去法院起诉了说他冷暴力我,又能怎样?判他必须每一次遇到矛盾都积极主动沟通跟我解决问题?我觉得这种性格的人就算判他坐牢,出狱后他也照样改变不了他的逃避型人格。

第一次听说婚前同居也属于“家庭成员”,不知有明文规定吗?既然是“家庭成员”,各自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吗?
近些年,时不时听到女性有受到公剑法的“照顾”。起初还不太信,今天看到报道发言人的身份,瞬间明白是怎么回事了。
如何看待最高检明确:「长期“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稳定婚前同居恋人也是“家庭成员”」?
我特别佩服妇联的某些同志和某些立法者一点是,传统的,依据现行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关系都快事实上解体了,居然还在相关领域持续加深男女关系的传统婚姻捆绑。
我甚至怀疑这帮人的成分不是左派,而是右派里的右翼,倒行逆施属实被这帮人给玩儿明白了,这帮人是蠢还是坏,我已经分不清了。
因为他们还没看明白一点,华夏从近代的孱弱走到今天的强盛,靠的从来不是对所谓“传统”的维护,靠的一直都是一往无前的改革,那些想要真心维护所谓“传统”的人,绝大多数都在近代史上成为了事实上的反动派,他们之间的区别无非是造成的破坏是大还是小罢了。
所谓的“传统”,其本质是一种文化共识,就像我们可以复兴汉文化,穿汉服,从历史中总结出我们这个民族的精神内核,依据所谓的“传统”建立符合时代发展的民族信仰,但是它存在的本身不能成为时代进步的绊脚石,就像我们不可能把汉朝的牛车给拉到现代的马路上,再冠上“维护传统”的名头。
我不反对中医,因为它最起码能给一些实在治不起病的家庭一点儿类似于安慰剂的效果,但是你不能拿它的理论去三甲医院里做手术。
我不反对传武,因为它最起码能给咱们的相关文化作品提供源源不断的东方审美,对华夏当代的文化传播存在事实上的贡献,但你不能拿它去上擂台跟现代格斗技对拼,更不能将它玄学化再拿它去骗人收取高昂学费。
话说回来,我觉得某些人没有意识到,所谓的婚姻关系以及其衍生出来的家庭关系,它不是一种政治正确,也不是一种社会基石,更不是什么神圣的存在,它本质上还是一个“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分支”。
换而言之,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婚姻关系也好,男女关系也罢,它就绝对不可能独善其身,除非相关当事人有点儿什么逆势而动的精神信仰。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来说,它当然要具备某种普遍性,而不能成为极少数人个人信仰的附庸。
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社会生产关系在某种层面的体现。
绝大多数人只关注于生产力进步而带来的好处,绝大多数人甚至也仅仅沉迷于享受,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那便是:
新的分工形式的确立,可以带来生产效率的增长,而生产效率的增长又往往会形成新的分工,二者合力,构成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所谓的科学和技术的增长,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上面这个事实,而并非是科学和技术本身在改变社会。
什么意思呢?
道理简单至极。
比如一个村里的铁匠要从零开始,做出一把锤子,那么他所需要的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采矿,炼铁,打铁,开采燃料,伐木做手柄等等,可能这一套流程走下来,得需要一个月,而且造出来的锤子质量还比较一般。
现在他觉得工作有点儿累,仔细琢磨了一下,发现有些工作自己可以雇人做,无非把赚的钱分成三份儿罢了,于是他专门找了个人去采矿,又专门找了个人去开采燃料,自己只负责炼铁和打铁。
后来他惊奇的发现,专门去采矿的人非但在熟练之后形成肌肉记忆,可以开采更多的矿石,还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更多关于矿石的知识,积累了更多提高生产效率的宝贵经验,开采燃料的人也是同理。
再然后他按照这个思路扩大了生产规模,确立了越来越多的分工。
于是人类有了矿场,有了伐木场,有了工厂,甚至有了相关的实验室,这些生产部门齐心协力大幅提高了锤子的生产效率,现在这条产业链上有10000人,每天工厂可以生产出10万把锤子,远超之前的生产效率。
有些人觉得是科学技术本身推动了物资的产量。
请问科学技术从哪来的?当然是靠人研究出来的。
你得先有科学家去研究,最起码得有相关领域的劳动者们积累有效经验,你才能有科学,不然科学哪来的?天上掉下来的?
而当这条锤子产业链成型,并且市场也能成功消化它的产能后,又会产生其他的分工,比如工人们得吃饭吧?那就需要餐厅,餐厅需要服务员和厨师,于是新的分工又确立了。
而这一切的起点,并不是哪个从天而降的天才科学家,而是那个只想偷懒的平凡铁匠。
这个铁匠虽然整体来看很平凡,但他不蠢。
他不蠢在哪?他不蠢在他不坚持什么“匠人精神”,他绝对没有“锤子必须依靠他个人纯手工制作”的精神状态,他就更没有“我要依靠锤子赚钱进而统治世界”的幼稚幻想,他乐于分工,乐于分享,乐于进步,不嫉妒别人,反而希望别人能在别人的领域发挥他们自己的才能。
他是个正常人,可悲的是很多其他人在这种越来越细化的分工中变得不正常。
涂尔干在他的《社会分工论》里提出了这么一种观点。
总的来说,他认为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分工的细化,人们越来越能意识到自己的优渥生活离不开社会分工本身,却越来越意识不到其实是那些具体的人组成了社会的分工,甚至产生了一种情感上的淡漠。
随着社会的强大,人们可能越来越爱这个抽象的社会,换而言之,就是更爱国,但却对身边的人更加冷漠。
比如一个女演员看到了一个外卖小哥,按照常理来说,她应当意识到这个外卖小哥从某种意义上也是社会分工的一分子,自己应当尊重他,但实际上她却不一定。
这种“不一定”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到感性具体,抽象,到理性具体的内容了,这里就不做过多解释。
那么问题在于,面对这种现实,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改变,你觉得该如何解决?是通过加强人们的思想教育吗?当然不行,如果这招儿能行的话,那天底下就没有不公了。
正确的解决思路当然是依照新的生产关系建立一套新的法律,建立一种新的社会思潮,在人们心中构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孩子长到十八岁了,你还把他三岁时候穿的衣服给他套上,那不纯扯淡吗?
话说回婚姻这个问题。
以前的生产关系也好,科技水平也罢,构成了以前的婚姻关系。
放到古代那叫男耕女织,放到近代那叫男主外,女主内。
男人去工厂里工作赚钱,女人在家相夫教子洗衣服做饭,分工就这么简单。
因为以前的男人确实需要这么个女人来“主内”,他确实需要一个人来洗衣服,做饭,收拾家,照顾孩子,孩子长大了再给他养老,他也需要这么个女人来给自己满足性需求。
现在呢?原本交给女性的分工已经被社会本身给承担了,而且是承担的非常出色。
男人饿了?美团外卖,拼好饭,公司食堂,小卖部走起!需要洗衣服?堆在一块儿直接扔进洗衣机,晚上回家再扔进烘干机,早上随意一熨立即穿出门。收拾家?那本来就因为上班不怎么呆在家,实在不行周末叫个保洁上门才花几个钱。性需求?那解决方案也不少,实在不行直接开启不灭之握,就能进入气定神闲的状态。照顾孩子?实在不行就先不生了,等以后再说,反正养老本身靠的是养老金。
男人从生活效率方面出发,压根就不需要一个女人替他承担什么分工,这个男人只要维护社会本身正常运转就行了。
以前一个男人可以为了家庭而付出生命,是因为家庭本身是他生活的一部分,现在一个男人更愿意为了社会或者说国家付出生命,是因为社会分工成为了他生命的一部分。
很多愚蠢的女性觉得判断一个男人是否成熟的标准是这个男人是否愿意为了家庭承担责任,那些有爱国情怀的男人都很幼稚。
事实上男人们早都看明白了,他们真正应该承担的责任是维护这个社会的良性运转,家庭本身已经提供不了高效的分工了。
一个男人为什么要为家庭,要为一个女人承担责任?那抛出特殊情况,只能是因为兴趣。
女人把男人的兴趣和男人的责任挂钩,以此义愤填膺的辱骂男人,那结果能好吗?
你在不发军饷军粮,或者发不够军饷军粮的情况下去辱骂你手下的士兵们,你是嫌你死的不够早吗?
在这种情况下,妇联,某些立法者,司法人员还在扩大家庭的定义,扩大男人承担所谓“家庭责任”的范畴,请问你们是间谍吗?想通过这种方法搅乱社会进而为西方世界提供消灭,最起码是打压华夏文明的机会?
什么是正确的解决思路?
正确的思路就一个,就是先接受一个事实,那就是依据现行婚姻法所构建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逐渐落后于时代发展了。
同时必须要重新看待新社会的家庭分工关系。
如果一个地区的社会分工高度发达,已经事实上瓦解了女性在家庭里分工的职责,那么就必须将这种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完全解绑,同时严格限制婚姻关系的有效范围。
不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恶性事件发生。
如果一个地区的社会分工没有那么发达,旧的生产关系依旧存在,但人们的思想却因为互联网发生了转变,当地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必须因地制宜,依据过往判例总结经验教训,在法律实践方面加以完善。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在罔顾事实,不学无术的情况下事事一刀切,司法人员还脑子空空如也,以“保护弱势群体”为指导方针。
至于生育率的问题,在这里就不过多讨论了,我只能说一句,总有一天人们会逐渐意识到,生育,或者说人口增长本身,也会慢慢成为社会的一种分工。
毕竟现在大家已经意识到了,针对于养孩子和教育孩子这份“工作”,不同的人,不同的家庭,不同的组织,事实上存在不同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这很可悲,但我们也总要先找到能够兼顾效率的,与之对应的解决思路。
那岛上开inpart到底算是谁的家人?
一大家子?
那帽子去inpart现场算不算私闯民宅?
那inpart算不算骨科?
那后来又结婚算是二婚?
性饥渴劈腿算不算重婚?
一时之间我都搞不懂在保护谁了。
先说一个真暴力,动家伙动手脚的那种,正常大部份女的都是干不过男的,按正常来讲,应该算是刑事案件,你搞一个属于家庭成员,那就成了家庭内部矛盾,内部矛盾正常流程都是能调解就调解,这保护的是谁?
再说冷暴力,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冷战算不算?多久不说话算冷战?1分钟?1小时?1天?1年?我和我爸长年说不了几句话?是不是应该被起诉?
就是说,现在只要同居了,生气的权利都不能有了?否则对方就可以去起诉?
还有就是,你这所谓的认定,是作为补充解释,还是作为律法规定执行?
这是要继寻衅滋事之后又一口袋罪介入到人际关系中来了吗?
其实,说这些都没啥卵用,说了也是白说,连律法的解释权都在你们手里,那就是你们说了算,就继续这样霍霍吧,早晚有反噬的一天。
当然,你们无所谓,当下载歌载舞爽了就行。
破坏军婚这条法律有个bug,必须得同居才能认定破坏军婚。
家属出轨,一夜情,甚至给出轨对象生孩子,只要没同居,都不算破坏军婚。

判处破坏军婚的都是和出轨家属有同居史。
举这个例子到底啥意思呢?
同居行为是有认定标准的。

过去有过深入接触就开始想着过一辈子,现在更得慎重了。
还不谢谢你们的小姐妹?鞭策你们自立更生。
本来结婚率只是低,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婚姻关系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生产力了,而且鱿鱼的性别邪教也是频繁发力,大大促进了婚姻关系的崩溃。不过吧,你这种东西一发出来,不就彻底毁掉了婚姻这回事吗?你觉得不结婚好办,那就同居也算结婚,可这不是强化了同居,而是弱化了婚姻啊,让已经摇摇欲坠的婚姻制度又被踹了一脚,婚姻制度带来的责任与其他一些秩序也会土崩瓦解,在实际上这加速了婚姻关系的灭亡。历史告诉我们赫鲁晓夫全面否定斯大林之后发生了什么,是强化了自身的合法性吗?不是,是彻底摧毁了自身的合法性……
这个法条的本身没任何问题,有问题的是最高检的态度。
这个法条只适用于刑事领域,和民法相关的财产分割不相关。
但是,最高检这个态度又恰好反应了另一个问题,法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做为全国法律精英最富集的部门,为什么没人想到,在该解释出台后边,打上一个小小的补丁文字,此条仅适应于刑事领域?
特别是该法条属于事关男女关系的重大解释法条。
不食人间烟火,法律学得没人味儿了,傲慢到你们不配我解释,三选一吧。
真感谢资产阶级法权这个革命概念,否则我连和最高检掰扯态度的理论都找不到,普通人站在最高检的对立面,不用张嘴就被默认为犯罪分子了。
如果婚前同居就属于家庭成员,那双方分手时是否需要平分财产??
另外精神虐待怎么认定?是一方说受了虐待就可以了?
我觉得这奇葩法律不仅没法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最终只会造成更多男性别说结婚,连女朋友都不敢谈了
而且真大量出现瓜分财产、诬告精神虐待后
极端事件将层出不穷
完全是起反作用
以前告强奸,还要有DNA等实物证据。现在好了,如果女朋友巫告男朋友对她实施精神虐待怎么办?精神伤害又没有实物证据的,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小作文一写,就把男方给判了。那男人还怎么敢谈恋爱结婚?
人是会趋利避害的。虽然真正巫告的人比例低。但会导致大比例的人为此做防范。因为大部分人的心态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欧美结婚率暴跌,就是因为法律不公平,对女方各种偏袒。于是许多男人为了防范风险就不结婚了。以同居取而代之。最典型的要数法国,因为结婚的人太少,以至于法国专门出了一个介于结婚和同居之间的协议PACS。
那如果同居也要算结婚,也要判男人呢?那就会导致人们连同居也不敢了。以约P取而代之。男人上床就走,拔吊无情。可不敢跟你有感情,不然同居了要算家庭成员被告精神虐待。
这样的社会有现实案例。就是中美洲的牙买加。以及美国的黒人群体。
这首先导致性病流行,艾滋病泛滥。因为大家都不结婚也不同居,也就没有偷情出轨一说了。大家都乱搞,女方生的孩子就不知道是哪个男人的种。既然如此,男人为什么要对女方负责呢?所以男人也乐得逍遥,赚钱全部自己花。而不是花在老婆孩子身上。
因为孩子缺少父亲的管教,所以熊孩子比例高,犯罪率高。又因为缺少父亲的教育投资,孩子受教育程度低,也没学到什么赚钱的本事,长大了就混社会,吸毒贩毒,参加帮派活动等。这种社会情况,牙买加大家还听的少。说到美国黒人。大家都很熟悉。

我不希望中国人也变成这样。但现在感觉有些人,硬把我们朝这个方向去推。
有人说,以后学老外,只恋爱、只同居、不领证、不结婚。
这不,给你把这条路堵死。
很简单,虽然最高那啥说了这个不涉及分财产。
但是,你家暴是不是应该要被刑? 要谅解书吗? 至于价格,啊不,抚慰被家暴的心灵创伤你先表示诚意吧。
以前:结了婚,把老婆/老公打一顿,属于家暴,调节一下,施暴者不犯法或从轻处理;
没结婚,把陌生女/男打一顿,属于故意伤害,施暴者犯法;
现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打骂是家暴吗?家暴还从轻吗?
问题是,什么叫共同生活的婚前同居?是两个人睡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支付生活消费,共同还贷,还是我发个红包 ,法官就认为我们有共同生活?
又什么算精神虐待?北大包丽那种pua算不算?那反过来女对男呢?
单就这条法律来说,看着确实符合进步理念,同居关系=不领证的婚姻(财产)关,系这个欧洲包括俄罗斯是很普遍的。但中国的事,还得看具体落地。
别最后责任欧洲化,权利非洲化,那就逗乐了
由于男性荷尔蒙的动物性
政府派出 1000万 带任务年轻女性
用此方法和全国所有男性发生关系
用不了一年,用这个司法解释,可以合法没收全国男性的所有财产
注意,是所有财产。
如果政府不强制带任务
而是用舆论价值观引导、金钱诱惑,法律判例诱惑几千万女子,这样做呢?
后果你怕不怕,你后背凉不凉,对这个社会失望不,恐惧不?
以后3男3女同居,就是6个人的大家庭了。
想不到我们还是很先进的,多人婚姻这件事国际上承认的国家还不多。
以后没扯证同居的,负了债另一半也要还
这就是在给这条法律铺路而已
这就叫法律软着陆
笑。
家庭暴力与你无关。
家庭财产可与你有关哦~
婚前同居分房产,承认事实婚姻还有多久?
前提:男A同时长期包养女abcdefg7人
问1:若A每周一到周日均固定与abcdefg分别同居,并表露结婚意愿,A与abcdefg7人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问2:若A与a算家庭成员,A与b也算家庭成员,那abcdefg之间是不是也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即使她们可能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问3:a与b在不相识的情况下,若发生精神侵害,是否也属于家庭暴力?
问4:若a在一周的其余6天,分别和男BCDEFG分别同居,并表露结婚意愿,那A与BCDEFG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
我一直很看不懂中国的婚姻法相关政策。都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为什么婚姻法处处要做道德的上线呢?
漂亮话都让法律发条说了,然后把恶心人的地方留给老百姓自己去想办法?
干脆给这些人也查一查学历吧,别又是一群郭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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