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罗翔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知乎用户 木林木 发表 罗翔老师这次终于是彻底的漏出了狐狸尾巴。 我记得 B 站有个 UP 主在提醒人们警惕中国政治白左化倾向时说过,那些在中国推动白左化的人,他们是真真正正是从心眼里相信西方那一套说辞的,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认识偏 …
警察版的杀良冒功。
前几年的甘肃,就有警察为了立功,给出租车里面塞毒品,然后抓无辜司机立案。
万幸最后司机无罪释放,涉事警察被判刑。
【一个真实的案件,车上被人塞了一公斤毒品,直接就被判了死刑。- 哔哩哔哩】
很出名的 8.11 贩毒案。
补充一下细节
临洮县靠近临夏,
临夏市在青海旁边,是当时阿富汗 “金新月” 走私到内地的路线之一。
在走私路线带动下,临夏贩毒,化隆造枪。
号称西北小金三角。
当时的临洮,是禁毒的前线。
上级就分派了禁毒指标。
临洮县公安局指标不够,就拿出租车司机顶缸了。
到现在,临夏依然是中国毒品的集散地之一。阿富汗,云南,新疆等境内外毒品在此汇集,分发。
2023 年,817 毒品案,就缴获了海洛因 19 公斤。
缉毒警察找毒贩,“借” 了几克毒品,然后混在 1 公斤的石灰里面,然后按 1 公斤的毒品量,判 出租司机荆爱国 死刑。
家人上诉无果。
最后怎么平反的?
毒贩马进孝在兰州被抓了,为了减刑,争取戴罪立功,主动向兰州市局警察交代了,他配合临洮缉毒警 “立大功” 的事。
荆爱国的毒品案,成了兰州市局警察的 KPI。
兰州市局局上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倒查。
荆爱国就此平反。
要是那个毒贩不被抓呢?
抓他的不是兰州市局呢?
2002 年年底,定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张文卓有期徒刑 5 年,边伟宏则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
当年的甘肃,现在的南京,判刑标准,都比较统一。
徇私枉法,有期徒刑 5 年。
我很早就吐槽过,缉毒部门设置 KPI 任务,就容易制造冤案,这位副所长还只是凑吸毒人员数量,更恶劣的还有凑 “毒贩” 数量,例如这几年最常见的,用钓鱼手段诱捕私售国家管制药物的病人及家属,然后以【贩毒罪】起诉。
顺便科普一下,这位副所长设计让 6 名未成年人吸食的依托咪酯,临床是一种非巴比妥类静脉全身麻醉药,具有催眠作用强、麻醉起效快的特点,过量使用的话,能让人产生欣快感,被毒圈称为 “上头”,以电子烟为载体吸食。
依托咪酯滥用危害很大,成年人过量摄入会导致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不受控制,身体出现抖动,说话没有逻辑性,变得疯癫又恐怖,还容易引起呼吸暂停危及生命,那么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就更不用说了。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依托咪酯被我国正式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吸食、非法持有、贩卖、走私、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属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会被依法严惩。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应该要从严处罚。
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并且还是针对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五年似乎不够从严。
啊?还有破案 KPI??
不是已经改了么
我发小也在派出所当片警,他和我说现在上面的 KPI 已经不是破案率,而是改成了案发率
要破案多,就意味着案子多,当案子少时,就可能会出现泡治案件,甚至冤案来满足破案率
所以现在改成了案发率
案发率越低,说明片警在这个区域工作到位,社区稳定,当然这种是上面料想的好结果
但在实际执行中会出现,案发后,如果是些小案,片警会极不愿意给立案回执,因为给了,就会记录,案发率就上去了
所以小偷小摸,邻里纠纷都是调解为主,不想调解就让你找法院,反正派出所就是不立案,甚至推诿
所以,这个派出所还有类似的破案 KPI 是何意味?
又由案发率改为破案率了?
看到这个案子,第一反应是执法者一旦失去了边界和底线,带来的伤害远比普通人犯罪更大。
首先,马某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依托咪酯在 2023 年 10 月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马某把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由徐某诱骗未成年人吸食,这是典型的 “明知是毒品而让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食”,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欺骗他人吸毒罪” 的构成要件。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法律问题:个人吸毒只违法不犯罪,但欺骗他人吸毒就构成犯罪。
**其次,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算是从重处罚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基础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三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什么算 “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个案子,马某欺骗六人(满足 “多人” 标准,适用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升格为 “情节严重”);欺骗对象为未成年人(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从重处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升格为 “情节严重”)。同时满足三项从重、加重情节,法院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区间内从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规定。
**第三,马某作为派出所副所长,其执法者身份,是本案最恶劣的情节,也是量刑时的核心考量。**五年的背后,不是一个普通公民犯罪,而是一个派出所副所长,穿着警服、握着执法权的人,主动 “做局”、亲自提供毒品、然后自己 “查获”,整个过程精心策划,目的只是为了所谓的涉毒查处任务,且其明知依托咪酯刚列管不久,专门挑未成年人下手,也说明主观恶性极深,理应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最后想说的是,希望所有的执法者真正能够知法、守法、畏法,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伤人伤己。
这种事要发生在中国,不敢想要撸掉多少领导。
别说区长跑不了,市长大概率也得摘帽子。
这件事本身没什么奇怪的,唯一让人感到离谱的是,这事是怎么被发现的?
这件事的发起者副所长马某,负责给未成年人发烟的社会人员徐某,还有由徐某召集 6 名未成年人。一共就八个人,这事还能翻车?
根据刑法规定,该罪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为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是否严重当然是有司法解释的,根据 2016 年的司法解释,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有:
第十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林林总总许多条涉毒法律中,如贩卖毒品罪规定,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持有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毒品罪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属于情节较重;容留他人吸毒罪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直接入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属于情节严重。然而这么多条法律,这是极少数没有明文规定引诱未成年人属于法定从重情节的。不得不感叹我们的副所长法律学的好。
同时,他还完美避开了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的刑期也是三年以下,情节严重是三到十年。如果按照诬告陷害罪,以 “造成严重后果” 来处理,他的量刑幅度起码也是五年起步。但是,他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吸毒行为属于违法,却不属于犯罪。即使抓到了吸毒者,也无法使对方受到刑事追究。
最后的结果是有期徒刑五年,等于让一个人染上毒瘾,背上案底,受到一定程度的司法追究还没法申请国家赔偿,平均下来只需要坐不到一年的牢。而且还有前警察的光环加持,到牢里未必不舒服。其实我建议直接适用缓刑,涉案的未成年人也同样应该学好法律,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呢,案件是 2024 年发生的,即使给这位副所长顶格减刑,他出来的时候,大概率这几位原未成年人也已经失去保护了。从这个意义来看,我们的人民警察队伍对法律的学习和掌握,真可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有这样一只警察队伍,犯罪分子肯定无所遁形了吧?
看来涉毒案件的 KPI 是真的高,这都为了业绩铤而走险了。
之前为了刷 KPI 是抓枪案,比如抓摆摊打气球的,抓卖玩具枪的,都是软柿子高价值目标。后来出了天津老太赵春华案之后大家都觉得这事太扯了,舆论闹大了,逼得最高法出了司法解释紧急修复了刷分漏洞。
虽然涉枪修了,但是涉毒还能刷分啊。当然,不是真的去拼了命抓毒枭,绝大部分都是找软柿子捏。拜现在地雷文化和 OD 的流行,辖区里的涉毒案就跟雨后庄稼一样刷刷长出来,涉案主力就是年轻人和学生。不过他们 O 的那些药严格来说都不算毒品。什么监控网购记录算是最基本的了,逮到一个还能摸排人际关系后突击上门尿检,没准还能多抓几个。现在大城市的检测跟不要钱一样,都升级成毛发检查了 ,几个月内吸过都能查出来。
话又说回来了,只要存在 KPI 那针对性刷 KPI 就必然会存在。要求每月抓多少罪犯这种事就跟棺材店冲业绩一样,有点地狱了。辖区人民安居乐业固然好,但是为了业绩警察又会希望多来点案件,实在逼急了上点钓鱼执法,诱供之类的灰色手段也不奇怪,不过这位局长搞栽赃陷害还是不太聪明,对方肯定不会乖乖认罪,闹大了早晚引火烧身。
这么大胆的事,是第一次干?建议查一下这个派出所之前的处罚记录。
古代杀良冒功都是斩立决,直接毁了六个未成年人还是涉毒,就五年?
就不说他的行为是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应该是数罪并罚而不是从一重罪,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最高刑期(七年)都判不下来?
他这种情况就应该欺骗他人吸毒加徇私枉法,7+15,数罪并罚 20 年有期徒刑。就五年?那好帽子真就只存在知乎了。
就两句话:
一句是我大四时,刑侦专业课李老师对我们这些即将毕业,走上执法岗位的学生们说的——
警察为善则善无不至,警察为恶则罪恶滔天。
另一句是我在岗小二十年来,看了身边不少楼起楼塌的人,得到的感触——
跟自由比起来,仕途和晋升就是 der
扭曲的政绩观:毒品治理中的异化与反思
在禁毒工作的宏大叙事中,政绩观本应是衡量执法效能与社会价值的标尺,其核心应指向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的根本宗旨。然而,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案件暴露出一个危险的倾向:部分基层执法者在 “唯指标论” 的裹挟下,将禁毒政绩异化为冰冷的数字游戏,甚至不惜突破法律底线、践踏人性良知,制造出 “执法者沦为犯罪者” 的荒诞剧。
控制下交付、钓鱼执法、特勤引诱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侦查手段,在毒品类案件的侦办中并不罕见。一旦掌握公权力的执法者缺乏监督制约,犯意引诱行为就会异化为杀良冒功。
南京派出所副所长马某诱骗 6 名未成年人吸毒再抓捕的案件,正是这种扭曲政绩观的极端体现——当查处任务变成不可撼动的 “KPI”,当立功受奖成为唯一追求,执法权便从保护人民的盾牌异化为伤害无辜的利刃,最终酿成对法治精神与社会信任的双重摧毁。
一、政绩观异化的病灶:从 “打击犯罪” 到“制造犯罪”。
禁毒工作的本质是预防危害、挽救生命、净化社会,这是其政绩的根本价值所在。但在某些基层治理场景中,这一目标被简化为 “查处人数”“破案率”“缴毒量” 等可量化的指标,形成了一种“数据崇拜”的畸形逻辑。在这种逻辑下,执法者不再关注毒品问题的根源治理,而是将精力集中在如何快速 “产出” 数据上。马某的行为正是这种逻辑的产物:他不愿投入时间开展常规排查、社区预防等基础性工作,转而选择 “打窝式钓鱼执法”——主动提供毒品、诱骗未成年人吸食,再实施抓捕。这种“制造犯罪” 的模式,看似高效完成了任务指标,实则完全背离了禁毒工作的初衷,将未成年人的人生前途作为换取个人政绩的筹码,其行为已不是执法,而是赤裸裸的犯罪。辜负了孩子们的信任,严重伤害到了 “有事找警察” 的公共形象。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异化并非个案,沈阳某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刘威,为追求政绩指使特情从境外购买毒品,最终被市局查获。当政绩观被量化指标绑架,执法行为就会失去方向,甚至走向反面——原本用于打击犯罪的权力,反而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二、扭曲政绩观的深层诱因:制度设计与执行偏差的双重困境。
剖析此类现象的根源,需从制度设计与执行层面寻找答案。一方面,部分地区的禁毒考核机制存在 “重结果轻过程、重数量轻质量” 的倾向。上级部门下达的硬性指标若缺乏科学评估和动态调整,容易给基层带来巨大压力。
当 “完成任务” 成为压倒一切的指令,一些执法者便会铤而走险,采取非常规手段。另一方面,监督机制的缺位为权力滥用提供了空间。从马某案中可以看到,从策划设局、提供毒品到实施抓捕,未能被及时制止,说明内部监督、流程管控存在明显漏洞。执法全流程记录、重大案件复核等制度若流于形式,就难以有效约束权力的任性。
当然,个别执法者的职业伦理缺失也是重要因素。他们忘记了警察的天职是维护公平正义,而非追求个人升迁。在马某眼中,6 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远不如一份漂亮的查处报告重要,这种价值观的错位,反映出其党性原则和法治意识的严重滑坡。公职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合规履职,否则终将自食恶果。
三、重构正确政绩观,回归以人为本的治理本源。
要根治这一问题,必须从理念重塑、制度优化和监督强化三方面协同发力。首先,要彻底扭转 “唯数据论” 的评价导向。禁毒工作的成效不应仅看抓了多少人,更要看减少了多少新吸毒人员、降低了多少复吸率、提升了多少群众安全感。深圳等地已将考核重点转向“源头防控”“干预成效”等长效指标,实践证明这更能促进社会治安的整体改善。其次,需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第三方监督等制度,对涉及未成年人、诱惑侦查等敏感案件实行提级审核,杜绝暗箱操作。最后,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持续开展正确政绩观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深刻理解 “为谁执法、为何执法”,将“保护人民” 内化为行动自觉。
南京这起案件是一记警钟,它警示我们,任何以牺牲法治和人性为代价换来的 “政绩”,都是虚假且有害的。真正的禁毒政绩,不在于报表上的数字多么亮眼,而在于是否守护了每一个家庭的安全,是否让社会更加安宁和谐。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摒弃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才能让禁毒工作真正走上科学化、法治化、人性化、可持续的正轨。
比起这名副所长受到的惩罚,我更关心那 6 名未成年能得到什么补偿
首先,受害者有补偿吗?
其次,这么小一件事都能翻车,这哥们怎么当警察的?
最后,新京报作为一个南方系媒体被骂的不少,但这种事还是只有南方媒体才会报道。
我更好奇的是,这事情是怎么被发现的?
并不关心为什么那个所长这样做
稍微有点社会经验都不会惊讶
惊讶和好奇的是那 6 名未成年人是如何翻盘的
家在 xm,爸妈开了个小店,前两年时不时有个辅警过来,让我们把店里的灭火器藏起来,然后他拍照,开一个行政处罚警告还是什么,辅警说是要完成任务用的,不会有真的处罚,爸妈好说话每次都会答应,也觉得人家是警察不敢不听。知道的时候真是震惊了。最近不知道还来不来了,可能没来了也可能来了但家里不跟我说了。
新闻能发出来,也算是一种进步吧。
目瞪口呆了
以前领导为了完成吸毒任务,给线人每个线索 6000 元,我都觉得不可思议。
大不了花点钱找线人啊
不可能,绝对不可能,我们甚至有自信到在电影都不安排一个黑警,警察对人民事事上心,方方面面都进行服务和照顾,委屈得跟公仆一样,生怕人民群众骂两句投诉一下,哪怕影视剧一旦出现警察就怕会出诬蔑警察的剧情,生怕对百姓造成不信任的不良影响,怎么可能在现实发生这种事


高赞提到的这部分,这个在这里案子又卡 bug 了,依托咪酯在我国列管是按照精二列管的。
很多人不知道,在我国毒品是按什么标准界定的: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除了刑法里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集中明确的毒品,还有一个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而依托醚酯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这第二类精神药品里面有大量常见用药,比如说抑郁症常见用药,劳拉西泮,地西泮之类的药品,甚至还有佐匹克隆等一些安眠药,这些药物都是不上称没事,上秤了千金都打不住的药品。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买卖处方药一般就是非法经营罪,但一旦涉及管制精神药品,哪怕是常见药品,不论计量都可以定性为贩卖毒品,这种例子屡见不鲜。

0.18 克的佐匹克隆也是如此。

而且众所周知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是允许钓鱼执法的,在有 KPI 压力的情况下,打击精神药品的非法贩卖完全合理合法。
但这些药物和冰毒海洛因那差距又明显太大了,那么量刑就必然不可能太重,即使性质极其恶劣,那也很难出现很重的判罚,甚至不是实刑。
如果大家身边有精神药物,务必保管好,即使你觉得这些药很常见。毕竟中国的抑郁症有将近 1 亿人,其中很多人都在服用管制药品,而毒品和药品就只有一线之隔。
我们现在也应该意识到,我们如今面临的许多毒品犯罪已经不是过去那样买卖白粉冰毒的了,有大量的毒品犯罪就是买卖精神药品等生活中常见的东西。
毒品哪来的?单单这一项这要是普通人最少安一个贩毒罪。那可不止五年啊。
对司法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必须从严处理,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法律的尊严。但实际上我们面对的是他们对同事兄弟部门的工作人员抢人情从宽处理,这样事实上就是让他们成为了凌驾与普通百姓之上的特权阶级犯法之后不用受到适当的惩罚
“2024 年 1 月,马某为完成涉毒查处任务…”
这个马某到底是因为立功心切,急于表现,才不计后果,知法犯法?
还是平日懒政,不勤访多巡,待到任务结束时间临近,才临时抱佛脚,以纸包火?
还是其辖区内就是找不到完成任务的线索,才被逼无奈,出此下策?
这个 “涉毒查处任务” 是每年,每季,每月的任务,还是上年度的任务?需要在 1 月就得完成?
这事发生在中国,一个字下台一个领导

我就是好奇不会只有他一个人有任务吧?人家别人怎么就能完成任务呢?别人是怎么完成的?
不是,动未成年人,还是 6 个,这是图啥?给他们在系统上记上了,影响是一辈子的,6 个未成年就是 6 个家庭,6 个涉 D 记录,未来的考公考编参 J 都会受影响,甚至进厂都不要有涉 D 记录的。涉及未成年本来就非常敏感,真以为压得住吗?不过话又说回来,这个人大概率是 J 校出来的,现在 J 校是知乎的版本答案,这一行真的适合理工做题家吗。
在东大,这种事一个字就撸掉一个处级干部。
贩毒是死刑
欺骗诱惑逼迫别人吸毒呢
东北有个大队长刘某也是像这样制造涉毒案件来当 kpi,当然他只是自己在海外邮购毒品,自己查。坑也只是坑自己的线人。这个倒好,直接毒害未成年人。
虽然大多数缉毒警都是品格高尚,十分辛苦的。但正是因为这份光环掩盖了他们中一些害群之马。掩盖了一些问题。就是很多警察为了完成 KPI,会急功近利,很有理由怀疑,其中为此触犯法律的,应该不止这两起。
之前我在 B 站上看到一个律师连线的切片,就是讲有个男,有个快递员接了一单跑腿,送了 75 公斤面粉,跑腿费也就两百块,结果里面就含有毒品,快递员觉得冤枉,但送的人和接受的人都说他是同伙(其实也不奇怪,这么大的量没检举立功要吃枪子的),家属的意思是,检方似乎倾向于判他有罪建议死刑。当然信息太单一了不好下结论这快递员是否冤枉的。比如,这个快递小哥有没有私下和那另外这两个人联系?还是只在平台内联系的等等。
但我要说的不是事情真假本身,而是评论区很多人都被缉毒警察那些光环迷惑了,下意识的要么认为这是假的,怎么快递小哥就是毒贩。这种没有质疑精神的思维是可怕的。会导致舆论监督的错位。凡是沾毒的都不是好人,哪怕是被动卷入被冤枉的,冤枉?缉毒这么高尚的事怎么会冤枉?
像东北那个自己从海外购买毒品邮寄的那个大队长刘某,他被发现是因为他指使的辅警去拿毒品时被友方单位给伏击了,然后友方单位为了 KPI,又把他的事情当成大案报上去了。
如果没有友方单位搞事,那这案子是不是就成了呢?事实上此案最无辜的就是那个大队长刘某的线人,因为在新闻里,这个线人是一个戒毒人员,在按时向他报道的时候,被他违规指使或者鼓动去买毒品,新闻里没有说这个线人最后的下场,极有可能也是被一起判刑了。但我要说,**这种为了 KPI 去让一个已经戒毒的人再次沾毒,**本身就是一种残忍和不道德。
社会形成了这种舆论氛围,那么就会放大出现新闻里这种情况的概率,像马某这次坑害的是 6 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本身就有 buff,家长发现不对,肯定会告到底,因为这是孩子一辈子的污点,同时上面对未成年人更重视。所以这件事情才被捅破了,揭发出来了。遐想一下,这回是是一个成年人,没 buff,被欺骗了,成年人不服还有用吗?
我想说的是,职业可以给予更高的赞誉,但同时也不能放松对其的警惕。
谁还觉得能吃到免费饺子是段子?
依托咪酯,又叫丧尸炸弹。这种毒品原为手术麻醉用管制药品,常 “寄生” 在电子烟中,吸食后会出现精神恍惚、无法控制行动、恶心呕吐、异常颤抖等行为,形同“丧尸”,过量吸食甚至有死亡风险。

一个视频了解 “丧尸烟弹” 的危害
我的评价就两个字:出生!
视频是在这里找的:
当你发现一只蟑螂的时候
假如这 6 个未成年人没有翻案。
这一辈子算是毁了。
有个既往吸毒史,然后一旦实刑,以后连送外卖都要无犯罪证明,进体制内基本不可能。
要是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好!
…………
一旦在公安系统内被标注吸毒人员,以后什么都干不成。
比如:
你到外地,只要住酒店,就有当地的警察来查房,甚至社区警察都经常上门看看你。
这个历史会跟你一辈子,没完没了,无休无止。
吸毒这个事情,比抢劫、盗窃还恶心,以后你一辈子后面就跟一群想立功的警察。
一切根源就是不合理的政绩考核
肯定有人说,哎呀,你是为派出所所长叫委屈吗?
你看看那个五个未成年人都被毁了
没错,派出所所长是该被处罚。
但是你想想根源在哪?你五个未成年人不是还没死么。
那谁死了?
著名的南京紫金山天文台,200 人 180 人是间谍,不也是上面荒唐的指标,下面人不得不凑。
你五个未成年人是吸毒,那 180 人还是间谍呢,要死刑的!
这种荒唐的指标任务数不胜数
河南那个虚假招商业绩,不也是为了完成任务吗?
你如果不敢正式虚假的荒唐业绩,这类虚假来自下面的应付会数不胜数!
河南的底层为了完成上面荒唐指标,陪你做假账,这个还不出人命,南京的呢?你六十年前,为了你虚假指标还出人命,教训还不够深吗?
警察贩毒才判这么点???
现在理解为什么之前要封存记录了吧。
在我国的立法理念中,吸食虽然也违法,但带有比较浓重的 “受害者” 色彩。因为吸食行为的最大受害者是自己(至于以贩养吸、诱骗他人等行为,有另外的罪名),而且有不少是像题目中这几个未成年一样,是被诱惑欺骗着吸食的。至于那种资深老毒虫,多半会触犯另外的罪名。
如果要一次触碰终身贴标签,不允许考公当明星当老师,甚至在所有求职中都被歧视,那不仅会毁掉个人前途,对整个社会也会造成冲击。
我们的党一直在强调正确的政绩观,但是很多基层领导的政绩观是扭曲的,我就听到领导说考核没有加分等于扣分的言论,那么在这种言论指导下,出不出现冤假错案就看基层办事人员法治意识和抗压能力了。
回到问题的本身,只能说这个副所长在扭曲的政绩观中迷失自我,违背初心,咎由自取。
嗯 每次遇到这种问题都想问问知乎好警察去哪了?
这种事儿啊,你看两头,要么你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么你就明哲保身。
全中国不会有一个领导因为你完成了任务就提拔你,任务又不是他自己家的;全中国也不会有一个领导,因为你没有完成任务就开除你,他没有那个权力。
像这个副所长一样,让他为人民服务,他也没那个担当,让他忤逆上级,他也不敢,只好自己弄虚作假,把自己装进去,还陷害了人民群众。
考核啥都不是,领导啥都不是。
你非得提正科,那么副处看你就是狗,天天拿捏你。你不想提副科,那么副处看你就是狗屎,起码还有个敬而远之。
当然,这个副所长违法违纪之前,一定也是做了充分的考虑,我先这样再那样,然后我就能脱身出去。
岂不知你没有违法违纪,别人还要陷害你强奸,你违法违纪,你觉得是擦边球自己很聪明,其实你就是砧板上的肉,别人想怎么办你就怎么办你,这不就来了吗。
说明碰到这六个孩子其中有的孩子家里有实力了,哪怕这样也只用五年就可以毁掉他们一辈子
这个是比较极端的,现实中很多警察冒充吸食者,网上回购其他患者曲马多等止痛药的,好多人自己或家人不用了,剩几片药怕浪费,被钓鱼。这种你说冤吧,本身也是为了占小便宜没底线,你说他不冤,买两片药,按照贩毒判,家破人亡。这种警察你说他不缺德,总不能说道德标兵吧。
很多时候我会感慨,可能有责任心但不求上进的,心态上 “躺平” 的警察,才是体制内真正的好警察
虽然我国已经是世界上对毒品管控最严格的国家之一了,但我依然觉得某些有关毒品的法律条文有待完善,其中就包括本案涉及到的「欺骗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 353 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欺骗他人吸毒” 这一行为的基础刑期仅仅是 3 年以下,顶格刑期是 7 年。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欺骗” 意味着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吸毒” 意味着不仅身体遭受摧残,精神也产生依赖性,社会关系更是遭受严重打击(比如找不到工作、无法组建家庭)。
因此,我认为 “欺骗他人吸毒罪” 应该大于故意伤害罪,后者只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前者不仅摧残身体,还摧残精神和社会关系。目前故意伤害罪的基础刑期是 3 年以下,顶格刑期无期徒刑,那么 “欺骗他人吸毒罪” 就应该具有更大的处罚力度,基础刑期 3-7 年,顶格刑期同样是无期徒刑。
我们还可以对比一下另一个法律条文:容留他人吸毒罪,基础刑期同样是 3 年以下。根据我们朴素的价值观,“容留他人吸毒”并没有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程度较轻,而 “欺骗他人吸毒” 违背了被害人的主观意志,程度较重。所以 “欺骗他人吸毒” 应该比 “容留他人吸毒” 判得更重,不应该只设定 3 年以下的基础刑期。
不是个例 身边也有人中了招 好好的女孩子关进去了半年
扭曲的 kpi,扭曲的政绩观,扭曲的 “自信力”。
先说扭曲的 kpi,各个基层 ga 是怎么完成的。
其实在知乎里就能刷到很多基层帽子蜀黍吐槽指标,虽然上级(主要指部厅)多次强调不能向基层发放指标,但是实际上鬼都知道这不可能,无非就是改个名字,叫什么 “晾晒”“争先” 之类的,各个一线城市的主城区 pcs,动辄年均 200➕的治安拘留、50➕的刑事拘留指标数,考虑到这些所的办案队往往加上领导(一般就是副所长)也才个位数的力量,这个压力是非常非常大的,而其中涉毒指标又是最难完成的一块,所以各个地方的领导都会“各显神通”,最常用的就是花钱“买自首”,因为按照规定吸 D 的人在哪里被测出来哪里的公安机关就可以管,在这样的条件下,各个地方公安机关通过办案经费问火车站、机场的公安部门买指标,因为这些部门往往更有机会测到吸毒人,而且这些单位没有绩效考核,所以他们会愿意把这些测到的瘾君子送到买指标的 pcs 的辖区,然后 pcs 再来测一下,测出来是阳性,那就有了。另外我还见过更牛逼的,给云南省某地 j 方送钱,让他们送个瘾君子以自首的方式过来。
第二常用的就是 “卧底” 了。一般内部也叫“线人”,本题中就是这种模式。可以说全世界每个地方的警队都会用上卧底,这些人不像《无间道》中的梁朝伟这样,这些人并不是警察或者辅警,而是那种两头通吃的社会闲散人员,跟不法分子说自己认识警察,可以帮助你逃避处罚,跟警察说自己线索来源广泛,可以帮助找到线索。
本题中的这个副所长,就是找了一个这样的卧底,但是这个卧底很明显没有那么多线索,我想真想大概是这样的:副所长重新统计了自己单位或者隔壁几个单位最近这段时间处理的 “上头” 电子烟案件,所谓的 “上头” 电子烟,就是在电子烟的烟油中加入了依托咪脂或者是替来他明这样的可以让人产生幻觉的精神类药品,打击 “上头” 电子烟卖家,最早从 2022 年底就开始了,本题中事发是 2024 年,那么可以肯定,2023 年的时候这个 pcs 或者他们整个局肯定处理过很多的售卖上头电子烟的人,而在 2023 年这个时间点,吸食依托咪脂不能够以吸毒行政处罚,因为这类物品还没列管,但是售卖 “上头” 电子烟,至少也可以用非法经营罪去打击,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什么一个情况呢?卖电子烟的人进去了,而吸的人只是作为证人,无法处理,而且吸的人还没地方买 “上头” 电子烟了。然后时间到了 2024 年,这时候我们这位副所就重新的查阅了一遍之前办过的案件中的证人,找出几个仍然没有成年的证人,以免费吸食 “上头” 电子烟为诱饵,让他们配合公安调查,而这些未成年人即便是吸毒,也不需要执行治安拘留,所以当然是很开心的答应。但是这样的操作,如果副所亲自出面,那肯定是有问题的,于是他只能找到这个卧底,让卧底出面,然后把东西给了几个未成年人,然后再由卧底报警,警察到场,抓人 - 处罚 - 放人,整个流程我估计不会超过半天。至于后面为什么会东窗事发,可能是这个卧底因为其他事进去了,然后为了立功,把这事抖出来了。
不过这边还有个问题,这事情从明面上看,应该不会有什么漏洞,不然在审批几个孩子的吸毒处罚的时候,就过不了法制审核这关,而且这事现在才判完,那我们假设他是 2025 年下半年才东窗事发,时隔这么久,除了 “卧底” 本人的口供外,又是怎么找到其他的证据的?
所以在这里还得说道说道这个副所的业务能力了。
从题目中表述可以看出三个问题,一来是三名社会人员被一并追究刑责,二来是在宾馆内诱骗未成年人吸食。这里就有几个问题,一个是你干这样的事,当然是参与人越少越好,是怎么能够拉来三个社会人员(也就是所谓的 “卧底”)一起参与这事的,另外居然拉了 6 个未成年人在宾馆里吸?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就一定有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而这位副所肯定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调查,你至少宾馆的监控要去调吧?这样一来这位副所渎职罪就跑不掉了。
第三个问题是题目中提到了 “马某将含有新型依托咪脂的电子烟交给徐某”,这句话可能大家第一眼没看出猫腻,但是行内人一看就是脊背发凉,这明显涉嫌运输毒品罪,要知道运输毒品和贩卖毒品是写在一个法条里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铁打的犯罪,就算实际运输的徐某,那么这个副所马某也逃不了,因为他是肯定知道徐某后续要把这些电子烟运到几个未成年人地方去的。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这个副所在时隔一年后还能被揪出来判刑,因为他不但法制意识淡薄,良心泯灭,而且业务能力差,做了事屁股擦不干净,那就活该坐牢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很多基层 ga 都是找一些旁门左道在完成涉 D 指标的,看我回答的前半部分因该能窥知一二,但是这样的做法对于打击本地 D 品犯罪其实效果不大,所以时至今日全国的所有地方仍在下发涉 D 指标,我也不知道是好是坏,但是如果不保持高压状态,毒品会再次泛滥,保持高压状态,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如今的涉 D 犯罪国际化、碎片化,靠着传统的卧底模式其实很难找到有用的线索,大家都在恶性竞争,长臂管辖、案件作假都是家常便饭,最近几年全国陆陆续续铺开了污水毒品检测,希望能够用更先进的办法洞察本地 D 情,而不是一味的下发命令式的指标,然后看着年度报表自我欺骗。
只判五年,对六个吸了的未成年人真是满满的恶意
这个和强√一样的逻辑,都是绩效考核导致的,只要绩效考核不改,这种情况只会变成常态化,因为晋升要求绩效,绩效就要求你这么做,正常来说社会情况越好,犯罪率越低,相应的工作也做的越好,怎么反而绩效是要求抓到罪犯,这本身就冲突;如果社会上是有抓不完的罪犯,这个绩效考核没有毛病,但是如果没有这么多罪犯,考核就要改变,抓的多反而代表你辖区治安差,应该惩罚才对
欺骗他人吸毒罪多少是有些避重就轻了。
连数罪并罚都没有?
是不想挖还是真没有?
16 年 大连 朋友在宾馆偷吸被举报 警察让他验尿 正巧我去找朋友 把我拉进屋里让我往瓶盖里尿一点 他出门交给警察 结果还是显示吸了
提出任务者,应当追究什么责任?
大家就好好批 f 所长就行,至于指标怎么来的。谁也不知道,谁也不准问
美帝真的完了
以前看电影里面的灯塔怎么成了这个样子。
良家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没了就真没了。。
连 FBI 都这样了,别的地方不知道烂成什么样了。
捞 a 说的原来都是真的!
这下知道封存吸毒记录保护的是哪些人了,错怪提议者了。
这真的太抽象了!
我一直在知乎上强调我们大部分地区的派出所民警才是禁毒的主力。
禁毒大队和支队,主要是指导和考核。
毒品刑事案件是每次行动中考核加分最多的,行政案件也是加分最多的。(黄赌一般是加分比较低的)
但是这个副所长太想进步了吧!
自己是干这个的,再怎么样也不能搞假的或者钓鱼,甚至是唆使他人诱骗他人吸毒来冲击任务排名。
最不能容忍的,还是搞的未成年。
真的没必要!
我一直贯彻的思想是日拱一卒,每周搞两三个加分的案子,坚持不懈,排名不会差的。
退一万步讲,哪怕是成绩差,又怎么样,只能说是能力问题。又不会追责啥的,顶多被骂!
你搞这个事,脱衣服的啊!
兄弟们啊!
平安是福,干 Ga 的最重要的是平平安安啊!
希望大家引以为鉴,不要做这种突破底线的事!
搞工作不是这么搞的,有技巧的!(有兴趣的可以私聊)

这哥们也是悲剧,更是高层考核设计缺陷的体现。副所长一般都是业务能手,上级下达考核任务,周通报、月考勤,季排名,对工作滞后的部门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这么光荣艰巨的任务当然落在业务副所长头上,但是辖区内资源有限,还有其他派出所盯着。这哥们应该确实也没招了,为了完成任务铤而走险制造案件交差。可想而知他们那里对没有完成任务的组织措施有多严厉。话说回来,没有完成任务也是所长负责,天塌下来有高个顶着,真犯不着冒如此大险来体现所谓能力出众,即便组织措施也绝对不会开除工作吧,只要不开除工作,其他一切组织措施都不叫事。
如果没有考核或者完不成考核也可以豁免处罚,我想这起案件大概率不会发生。

警察老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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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了,都怪南京市长江大桥
八大罪其中的一项,最近几年疯狂增长,暴增好几倍。至于哪一项来着,我也不知道。
看了一下,如果没有马某提供毒品的这个环节,这就是个找三钓鱼的操作。
同行如果这两年办过笑气类案件的应该清楚,针对这类新型毒品的规定那叫一个日新月异,今天说在出租房里自己吸没法处理,得在人家运输的时候按照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处理,明天说运输也没法处理,监控里面看到人家在车上吸气球了也没法处理,你没法证明他当时吸的东西就是笑气,后天市局说这类案件连拘留都不能拘了,只能罚款……
说实话这六个未成年人我是一点同情都没有的。
是,你可以说执法不能钓鱼 balabala,你敢不敢让你的孩子去跟这些被钓上来的未成年人一起混,一起出去玩吧。
讲真你用他们的笔录去说诱骗吸毒我就想笑。
诱骗个毛啊就诱骗的。
按照这个逻辑,GOIP 打诈骗电话的也是被诱骗的,拉车门也是被诱骗的,吸笑气也是被诱骗的。
扯什么蛋呢。
———————2026-4-26 17:20 更新—————
跟法制探讨,他觉得欺骗他人吸毒罪也够得上,我觉得定滥用职权罪更合适,问了一圈,差不多是一半对一半。
主要是我们从办案打击的角度考虑,你都做局打处了,为了打处方便肯定要把吸食毒品的主观做清楚,这个徐某也完全没有隐蔽毒品性质的必要,买卖正常电子烟怎么可能召集人去宾馆(你非说未成年人没门路在正常线下门店买到电子烟算你对),为了避免老油条死不承认,从聊天记录把你的主观敲死也都是正常的办案思路。
那既然你这几个小朋友铁明知毒品性质,怎么算欺骗呢?说引诱或者教唆我也都能理解——要么根本就没有劝说和宣扬的过程,就是心照不宣的 “有货要不要” 式的交易。
当然我确实没看过案卷,也确实可能是刻板印象,说不定马某或者徐某真就失心疯从学校里叫了几个不谙世事的让他们 “尝尝鲜” 呢。
黄赌毒不分家,其实三个领域大差不差
要不扫黑除恶前得先清理队伍呢,是吧
杀良冒功,
插播一句,窃格瓦拉判了 4 年

执法人员诱骗 6 名未成年人吸毒,5 年…… 判的太重了,念在初犯,封存吧。
这副所长还是不够懂事啊,找几个孩子饿几天然后给他们一顿饺子吃不就行了吗?
这样的东西不许上热门
这就是社会发展不能靠内卷道理的生动案例
原来缉毒也有 KPI 呀,那我太想进步了。
应该对新闻工作者加强管控,强化正能量的舆论引导,积极减少此类报道的发生。
主动提供毒品诱骗吸毒,本质上和城市贩毒有什么区别?
这才只判 5 年?
都是自己人,都是体制内的人,罚酒三杯,五年而而,出来还是好同志。至于那六个被祸害的未成年人,因为有了记录,这一辈子也是逃不了影响的,诶,你说有什么办法吗?有的兄弟,有的去年刚出的那个封存记录,这下逻辑闭环了。
根据刑法第 353 条第 1 款之规定,犯诱骗他人吸毒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3 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派出所副所长,身为公安人员,还是干部,还是诱骗未成年人,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三等,这种行为恶劣的程度堪比毒贩,至少顶格判 7 年才合理吧?!
有请喜欢宣扬 “在中国,出了这种事,一,个,字,撸,掉,一,个,领,导” 的知友出场解释一下。
前面忘了,好像是里面可以吃一百多个饺子啥的
中间忘了,好像是一个字撸一个领导啥的
后面忘了,好像是这放国内家长当天下午就得把校长室掀了啥的(噢不对,这里应该是所长)
诱骗 未成年人 吸毒
这才 5 年????????
@广州禁毒 出来走几步?
您这知法犯法诱骗未成年人吸毒怎么还没写小黄书的判得重……
引诱多人还是未成年人,还是国家公安干部都没按顶格判 7 年,确实还是太宽松。
呼格吉勒图和孙志刚比他们更惨,直接命都没了
以后是不是火葬场也要有指标每个月必须烧多少 “尸体”
要不说得考公呢,编外的干这种事几个头够砍啊,有层皮就五年
下次知友去吃饺子的时候记得留神点,烟就别接了。
知道了,有皮的知法犯法不算加重情节,加害对象是未成年人也不算加重情节。
能考公就考公。
新时代的杀良冒功
作为一个家长,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整个人都在发抖。
我不想去分析什么法条、几年到几年,我只会想:如果是我的孩子呢?
想想那个画面——一个派出所副所长,原本应该是孩子在外面遇到危险时可以求助的人,是穿着制服保护他们的人。结果呢?他把毒品递到孩子嘴边,就为了自己那点任务。
愤怒的已经不光是吸毒这件事了,而是那种彻头彻尾的信任辜负感。
做家长的,从小教孩子 “有困难找警察”,结果现在你让我怎么跟孩子解释?说 “大部分警察是好的,但万一遇到坏的,你可能就完了”?这种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被这个人渣一脚踩碎了。
再看细节——联系社会人员、专门找了 6 个未成年人。说明他心里门儿清,知道大人不好骗,专挑不懂事的孩子下手。这不是一时糊涂,这叫蓄谋已久,这叫恶毒。
至于判五年,说实话,我第一反应是 “才五年?” 一个孩子的青春、一辈子的阴影,就值他坐不到一年的牢?但后来冷静下来想想,法律可能已经是顶格判了。可这口气,当家长的真的很难咽下去。
这案子最让人心寒的不是毒品,是那身警服底下藏着的黑心。

既然成天宣传保护未成年人,那么遇到侵害未成年人的就应该盐严惩,何况还是体制内执法人员知法犯法,行为更加恶劣。
不是说查毒品可以钓鱼执法吗?
-—————————————–
个人看法,如果警察以召开补习班、学习促进小组的名义召集未成年人,然后给学生发聪明药,那这肯定有问题。
但是正常的未成年人怎么可能说聚众吸电子烟就来,还老老实实吸呢?说明本身就接触过,已经在吸毒了。至少是想接触,被钓鱼了总比碰上真毒贩强一点。
5 年太重了。
上次沈阳那个从泰国走私 + 运毒加一起才 3 年半。

这个说明大概率也是骗骗外行人,什么毒品案还有 KPI。
大概率就是狗咬狗一嘴毛,两个副职争正职,其中一个炮制了这个冤案给自己 + buff,结果被另一个发现然后举报了。
怎么有可能一个有编制的去陷害平民百姓然后被抓,这是什么格林童话,如果是真的女神探应该被斩立决了。
这不就是杀良冒功吗?在带明是老乡,借你的人头用一用,我换个军功。在女神探那里是老乡结你的人头用一用,我换个女神探的称号。在这个副所长这里是孩子们,吸口毒品,换我的 kip 我好立功升职加薪。逻辑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个副所长才只判 5 年。换个普通人,早就按贩毒处理了。
好奇这个节骨眼爆出这种事情,背后没有美国人在挑拨我是不相信的,大家还是谨慎看待吧,事情的来龙去脉很复杂,不一定是大家想的那样,近期国际局势很复杂,不要给境外势力递刀子了,不传谣不议论,相信国家
如果这人不是副所长,干了同样的事,
会如何?
只 5 年?
掏个鸟蛋 10 年,这样恶劣的 5 年?
别干自己挖自己墙角的事,好吗?
泻药,我来帮酸奶骑士们洗白:我看了那么多美国敬茶的切片,美国不是也有敬茶会故意为了业绩搞人吗?土殖的最大特点就是 “土”,大侄子又收了五十万来围魏救赵了,你们为什么非要关注这种事情?背后一定是有美地锅煮溢势力在捣鬼!

我想这个问题还可以结合另一个问题来看:
中国无罪判决率创 25 年新低,这对司法实践和社会意味着什么?
你就知道这位帽子蜀黍为什么会这么干了,因为美国(意味深)的无罪判决率只有 0.021%,也即一万人中仅两人能获得无罪判决。
更不要说,美国国内对于涉毒人员有着非常严重的偏见,就算是被欺骗吸食的,日后也没法在别人面前抬起头了,自然而然被污蔑也很难去辩解。
未成年人不谙世事,胆子一般也小,只要拿出一点小手段吓住他们,让他们乖乖认罪认罚,基本上不会有被平反的可能性。而自己呢,就能顺利完成任务,日后会升职加薪,有着更光明的未来。而代价不过是六个无辜的人突然成为罪犯,从此人身完全被毁了而已。
据这个回答下面其他高赞来讲,美国的帽子蜀黍干这种事应该算是海量个例,不难想象,也就因为涉毒的事情会引发关注,那么其他一些更轻微的事情,美国的帽子蜀黍就不会有海量个例吗?恐怕难说。
中国无罪判决率创 25 年新低,这对司法实践和社会意味着什么?
只能说这位帽子蜀黍的运气不好,居然不知道怎么走漏了风声,但想必还是有很多帽子蜀黍运气是很好的。
可见认罪认罚是怎么回事
禁毒的指标一直被基层诟病。
打个比方,一年要起诉 150 个人头,我起诉满了,是干得好还是干得差?干得好,我抓满了,尽职尽责;干得差,为什么你这儿吸毒的这么多?你们平时干嘛去了?防范工作没做?你们这儿毒贩多?
这不是我说的,这是禁毒总队一个主任亲口说的,他也知道这指标有问题,但是没办法,上面没办法,下面也没办法。
如同曾经的计划生育,禁毒如今已形成事实上的利益集团、功勋体系。
一件事被赋予极强的事业加成与功勋价值,那么,为了这份政绩与功劳,牺牲个体、过度执法,就会被默许、合理化。
禁毒本身并非全然理性纯粹。为了持续获取功绩,暗地里必然有人默许灰色产业链的存在;若无贩毒群体,禁毒体系本身也就失去了存续的意义。二者相互依附、共生捆绑,一同膨胀发展。
我们理想中全民彻底禁毒的社会,本就不可能实现。只要禁毒机构长期固定存在,灰色毒品犯罪就难以根除;反之,只要贩毒产业链没有彻底消失,禁毒体系便永远不会撤销。
近些年,新型毒品的界定争议愈发明显。从科学危害与成瘾性来看,槟榔理应纳入管控范畴,却始终被豁免;而危害相近的恰特草这类植物,却直接被划定为违禁毒品。
核心根源,正是地方利益集团的捆绑与区域治理的双重标准。和烟草行业一样,槟榔产业早已形成庞大的利益链条,牵扯多方收益与就业,政策难以一刀切禁止。但相较烟草,槟榔仅伤害使用者自身,不会产生二手危害、牵连他人,这也是它唯一的区别。
除此之外,还有大量仅属于违禁管控药物、本身并无强成瘾性的物品,也被笼统划入毒品范畴。
不少禁毒自媒体与宣传账号,为了博眼球、增流量,刻意夸大渲染,将普通药物滥用强行等同于吸毒。药物滥用确实有害,但不能一概而论:就像抗生素滥用会伤身,却绝不会有人将抗生素定义为毒品。
近些年类似 RUSH 这类小众用品,大多被媒体恶意贴上新型毒品的标签,本质是污名化宣传,也是一种变相的杀良冒功。
只要把灰色物品强行定性为毒品,就能随意立案抓人、扩充办案数据,依靠这类案件堆砌政绩、谋求晋升与私利,整套逻辑闭环,完全背离了禁毒原本的公共安全初衷。
如果公众没有察觉到这种风险,没有意识到这种危害正在影响我们自己的现代生活,那么我们终将变成这个案件里的那些未成年人,说你吸毒,你就是吸了。
把抓吸毒贩毒设置为 KPI 任务,就必然会导致有人想要投机取巧,杀良冒功。但是如果不设置 KPI,那么打击吸毒贩毒的力度就会降低。两相害而取其轻,总要选择一个。
出现有腐坏的民警不可怕。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都会有这样的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但关键是对这样事情的处理态度是怎样的,就会在大方向上决定全国的民警会怎么做。
如果杀鸡敬猴,就可以以敬效尤。反之这样的事情就会越来越多。
这个案例只判五年。我认为是不够的。
南京的?那就正常了。
大家没看刚刚爆出的 “南京外贸数据造假被抓” 的新闻?也是 KPI 压力太大,被迫造假。

知道什么是诱供吗?
一个问题反复问,至少问三次以上,任何一个人在这种手段下,三次口供都会至少有一次和其他地方有出入
蜀黍会通过这点继续逼问,认定嫌疑人撒谎,继续诱供,于是无辜的人就有罪了

各种宣传牺牲多少多少警察,又宣传什么警号重启子承父业满门忠烈如何如何,费半天力气,这种事情只要一件,全白搭!
没办法,是你们的战友背后捅你们刀子啊……
医生教师同理……
不是贩毒超过 50 克就枪毙吗?这可比贩毒恶劣多了,联系犬决吧
派出所的定位是主防,为什么会有绩效任务?试问南京市公安局上级领导的政绩观缺失?
我在想,如果某个穷人得了癌症或者重大疾病,他的老婆孩子需要他供养,他的父母也需要他照顾,他本人有疾病缠身无力负担。
假如这时候某个富二代官二代辅警找到他,让他到边境去走私几斤毒品,然后再被辅警当场抓住,甚至可以伪造一些现场搏斗的痕迹。比如辅警受刀伤,身重三枪。
警察获得了重大立功表现,穷人得到了大笔金钱奖励,老婆孩子有了钱,父母也有了照顾,他还会不会翻案承认是伪造的犯罪呢?
如果这样的事件越来越多,那岂不是 “人造祁同伟” 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多吗?
个个都是身中三枪的缉毒英雄,极大的破坏了真正的缉毒警察的荣誉,也是对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挑战。
牺牲这六个!幸福他一人!
挺搞笑的,如果是普通商贩给 6 名未成年人卖这种含毒的电子烟不知道要判多少年。
这个事其实管中窥豹反映的是一个人类社会的管理困境,而且无法解决。
对于警察,如果没有 KPI 考核,只靠他们的道德心责任心是不够的。但是考核怎么考核呢?按照破案率,那就有题目中这种情况发生,按照案发率(越低越好),那就会导致警察把小案件压下去不算案件。
对于社会经济建设,要公平,努力压低贫富差距,就会降低高技能高水平高生产力人才积极性不高甚至润,经济增长就会受影响。要效率,贫富差距大,人民也会不满。
对于公司,不搞淘汰制,会留下不少混日子的,搞淘汰制,就会有不少兢兢业业的合格员工也被无辜淘汰。
碰上了就是碰上了,没办法就是没办法
赵宏:不许影响副所长儿子考公务员的政审,不然就是不够文明!
比贩毒更恶劣的情形,判五年明显不合理
这种事情要是发生在中国,不知道要撸掉多少个领
导。标题一个字处分一个领导,处长厅长一个都逃
不掉,省领导也得摘帽子。
司法部门搞 KPI,是非常可怕的。
当年不少冤案就是这么来的。“命案必破” 都听说过吧?
佘祥林案,就是因为命案必破这个指标,佘祥林为一具不明身份的尸体,坐了 10 年牢。
所以,这个副所长固然要惩罚,但是上面瞎定指标的人,是不是也要判刑?
否则这种幺蛾子,还是会层出不穷。
杀良冒功的前提是得有功,
扫黑除恶是大功
破获盗窃团伙,抓捕惯犯是小功
积极处理群众纠纷,处理群众反应问题也能算个苦功。
抓 6 个吸电子烟的小孩能有什么功劳,能给嘉奖还是能给三等功。
在我看来,这大概率是基层在面对上级指标压力,以及同行竞争压力双重压力下,做出来的脑残行为,否则我是真的想不到他的动机是什么。
图财,在这种圈子里混的小孩家里面百分百不掏钱处理这种事,交个罚款把小孩放出来就算家长负责任。
图功劳,这种活没有功劳,况且事情手法太卑劣,太菜了,领导只会把他当蠢货。
最合理的解释就是这个副所长正在晋升的考察期,或者他正在争取晋升,如果他负责的指标不达标,或者成绩很差,会影响他的晋升,所以这名副所长铤而走险,联系了几名和他有交际的社会青年,做出了此等行径,并且合理怀疑,这事就是和他合作的社会青年泄露的。
我觉得这事啊,除开他自身,不合理的指标或者说由不合理的指标和上级压力带来的竞争要负主要责任,以前知乎上总有 gwy 要严抓工作指标的声音,这里并不是说有指标不好,但是我想说
很多时候上级到基层考察后制订了指标,可能这个标准就要用很久,那这种社会现象下这么大力气去管控,肯定要比之前少,甚至基本消失了,那这时候就要出现,
越管越少,越少越管的离谱现象,指标的改变也要滞后很久,基层的压力在这之前也不会减小,这确实是我们要注意的问题。
畜生,判轻了。
当事者是执法人员身份,“以执法之名实施违法”,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而且涉及多个未成年人,却只判五年,大众普遍觉得判轻了
诱导、欺骗他人吸毒,而且是未成年人,就判这么一点?
依托咪酯这种新型毒品的量刑就这么轻吗?
副所长为什么会想到这个办法?为什么敢于这么干?是不是已经行之有年?
这明着贩毒不枪毙?

进步嘛
6 个未成年人吸进去的依托咪酯,会在他们体内停留多久,医学上有明确的半衰期。但「被警察亲手诱骗吸毒」这件事,在他们身上停留多久,没有人能给出半衰期。
甘肃 8·11 案里,缉毒警从毒贩马进孝那里「借」了几克海洛因,混进 1 公斤石灰,然后按 1 公斤毒品量,起诉出租车司机荆爱国死刑。
荆爱国家人上诉无果。最后怎么翻案的?毒贩马进孝自己被抓了,为了减刑,主动交代了配合缉毒警「立大功」的事。
这是 2001 年的事。二十三年后,南京派出所副所长马某,联系社会人员徐某,把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由徐某召集 6 名未成年人在宾馆吸食,事后通知马某到场「查获」。一起涉毒案件就这样被制造出来了。
同一个结构:从违法者那里获取工具,制造一个「违法者」,完成指标。区别只在于,8.11 案的目标是成年人的命,马某的目标是未成年人的未来。
「杀良冒功」这个词不是今天才有的。明朝边军按首级计功,将士杀良民冒充敌军首级领赏,朝廷反复禁止,反复发生。原因不复杂:按首级计功,杀良民比杀敌军容易,风险低,收益确定。
经济学里有一个概念叫古德哈特定律:当一个指标变成考核目标,它就不再是一个好指标。道理很简单,一旦你的前途、收入、晋升系于一个数字,你就会想办法让这个数字变好看。至于这个数字是否还反映它本来要衡量的东西,那已经不是你关心的问题了。
缉毒任务下达到派出所,完成多少起涉毒查处,直接关系到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晋升机会。任务压下来,辖区里偏偏没有那么多涉毒案件,怎么办?找。找不到怎么办?造。
马某之前有人这么干过。8.11 案的缉毒警也这么干过。
依托咪酯,临床上是静脉全身麻醉药,起效快,催眠作用强。过量吸食产生欣快感,毒圈叫「上头」。成年人过量摄入,情绪失控,身体抖动,说话没有逻辑,呼吸可能骤停。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法律上属于管制品种。吸食、持有、贩卖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马某把这些东西交给了徐某,让徐某分发给 6 名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神经系统还没有发育完全。麻醉药对成年人尚且可能致命,对未成年人的损伤是不可逆的:大脑损伤、精神失常、成瘾依赖。这份损伤不会随着案件终结而消失,它会跟着这 6 个人走完一生。
马某知道这些。他是派出所副所长,他比任何人都清楚依托咪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他还是这么做了。
执法者知法犯法,公众最愤怒的,从来不在犯罪本身,而在于信任的崩塌。
你把权力交给一个人,让他去保护别人,他反过来用这份权力去伤害他应该保护的人。这和普通的犯罪不一样。普通的犯罪是秩序的破坏,执法者的犯罪是秩序的自戕。
五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马某欺骗他人吸毒,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人质疑五年够不够。这个问题问的其实不在刑期长短,在于:一个执法者利用职权主动制造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法律给出的回应和普通人犯同样的罪,区分度在哪里?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应当从严处罚。马某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又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从严体现在哪里?
这是一个人自身的问题。
涉毒 KPI 存在一天,就有人会去凑这个数。涉枪 KPI 在的时候,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街边摆摊打气球,用的玩具枪被鉴定为枪支,判了三年半。舆论闹大了,最高法出了司法解释,才算堵住了这个漏洞。
涉枪的漏洞修了,涉毒的还能刷。辖区里年轻人吸食新型毒品的越来越多,检测手段也升级了,毛发检测能查出几个月内的吸食记录。逮住一个,摸排社交关系,突击上门尿检,没准还能多抓几个。这些年轻人吸的东西,严格来说很多还不算传统意义上的毒品,但只要检测呈阳性,就是一桩案子。
KPI 的逻辑就是这样:你要求每月抓多少罪犯,就像要求棺材店每月卖多少口棺材。辖区人民安居乐业是你的目标,但你又希望多来点案件。实在没有案件的时候,钓鱼、诱供、栽赃,手段的灰色深浅取决于胆子的大小和被发现的概率。
马某胆子够大。他直接制造了六个「吸毒人员」,全是未成年人。
8.11 案是怎么暴露的?制度没有纠错。暴露靠的是毒贩为了减刑,主动交代了配合缉毒警「立大功」的事。
马某案是怎么暴露的?报道没有说。但可以确定的是:如果那 6 个未成年人没有闹出来,如果徐某没有反水,如果一切按计划进行,马某的 KPI 又漂亮了一笔,年终考核又多了一项成绩。
制度本身没有纠错能力。每一起被曝光的案件,都依赖偶然因素。而在这些偶然因素没有出现的暗处,还有多少个荆爱国,多少个被诱骗的未成年人,没有人知道。
考核制度需要改。这话已经说了很多次,以后还会继续说。但如果只是把「破案率」换成「案发率」,把一个数字换成另一个数字,古德哈特定律还会生效。案发率成为目标的时候,小案就不立案了,邻里纠纷就调解了,派出所门口排着队的人就被劝回去了。数字变好看了,问题换了一种方式藏起来。
真正需要改的,是那种用单一指标衡量复杂工作的思维方式。治安重于数字,安全重于报表,保护未成年人重于在表格上打钩。
6 个未成年人吸进去的依托咪酯,会在他们体内停留多久,医学上有明确的半衰期。但「被警察亲手诱骗吸毒」这件事,在他们身上停留多久,没有人能给出半衰期。
他们被一个本应保护他们的人,推进了他们本不该靠近的地方。他们对执法者的信任,对规则的信任,对「好人会保护我」这件事的信任,被同一个人亲手打碎了。
这种破碎没有修复期限。
马某被判了五年。6 个未成年人被判了什么?
他已经疯了
只判五年吗,诱使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不应该顶格 7 年,还是公职人员。而且毒品哪来的,不属于私藏或者贩卖毒品吗,这种不应该数罪并罚吗。
我们有句话是怎么说的来着?当然那是开玩笑,在做一些不想做的事情时就说一句,我太想进步了,我看这位副所长先生是太想完成任务了,可是你完不成任务你也不能去坑害别人啊,诱骗未成年人吸毒是重罪,他落到这个下场也实在不亏。
但现在问题来了,任务完不成某种程度上不正说明禁毒工作至少在他的辖区内很成功吗?这很明显又是他的个人利益压倒了更大的集体利益,正常的个人主义其实无可厚非,可是他这已经滑向了以坑害别人为代价的极端个人主义,那么不抓他抓谁呢?
很难评价,新闻给的信息很少。
就目前这个描述来看,我觉得算是他能力不足,导致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首先,诱骗他人吸毒肯定是错的,不管什么理由都不应该这么做,判五年还判少了。
但是他这个动机并非单纯的坏,就是想害几个人,看起来只是想要冲业绩,做点好看的数据出来。
那么冲业绩这个事情,其实很多人都经历过,大部分公司和单位都有这个环节。
上面下了个指标,或者同级、同类的部门数据非常亮眼,你作为部门领导,哪怕不和人家一样亮眼,也得想办法做个差不多。
做不到,那你的考核就要出问题,轻则扣钱,重则贬职,甚至下放、开除。
毕竟上级有自己的职责所在,别人都能做到,你却做不到,不处理你也对别人不公平。
而且你也别说什么人家耍手段,他能耍你不能耍,这就是你的能力问题,搞不定就赶紧换人上。
当领导也不是什么和气的活儿,必然是要得罪人的,真的下去了,到时候日子未必就好过,原来你得罪的那些手下和人脉肯定是要踹你两脚的。
加上能当领导的,大部分都是中年人。中年人的收入不仅仅是自己花,还要支撑家庭的开支。
你少挣钱了,不仅仅是你自己要过苦日子,你的家人也要跟着你一起苦,或者干脆把你一脚踹开,人家自己去找一个不苦的生活。
所以,如果业绩完不成,领导面临的压力其实是很大的,是一种从家庭到职场,从熟人到朋友,全方位的压力。
这就导致,很多时候不是很简单的,完不成我就下去,有可能是完不成你下半辈子就完蛋了,就彻底毁了。
压力这么大,自己能力又不够,走正规渠道或者合理的灰色渠道走不通,最后就只能铤而走险,去找点歪门邪道试一试。
我觉着,他诱骗他人吸毒大概就是这么回事。
年龄到了,好不容易弄了个副职领导,结果能力不够,基本的业绩都完不成,或者完成的很不好,再这么下去这辈子就要完了,那不如死道友不死贫道,或者大家一起死,最后玩一把大的。
上级没问题,下面没问题,他为了下半辈子拼一把,最后把无关的人员卷进去了,自己也完蛋了。
真的很难评价这种事。
只能说有的时候,平庸是最大的错误。
这种畸形的事情其实是有迹可循的,像我们上学那会对于学生素质评估每个班都必须得有五个 c 或者 d,没什么原因,纯粹因为指标强制。
手术不也是吗?宁波那边医疗事故才过多久,不也是因为畸形指标吗
下面让我们把目光转向美国,关注一下白宫记者晚宴发生的枪击事件😏😏😏
这要是 97 之前,怎么有搞头的题材,向华胜王晶高低拿去拍个电影。
《晒命之砌生猪肉》
电影简介:《晒命之砌生猪肉》
一句话梗概: 为了填满冰冷的 KPI 表格,警徽变成了诱饵,正义的枪口对准了最脆弱的少年。这不仅是栽赃陷害(“砌生猪肉”),更是一场由执法者精心策划、针对未成年人的罪恶围猎。
故事背景
千禧年初的香港,正值社会转型期,青少年问题日益突出。警务处为了应对舆论压力,向各分区下达了严苛的 “灭罪指标”,特别是针对日益猖獗的校园毒品问题。西环警署缉毒组(NB)在总督察 “丧彪” 的带领下,常年占据破案率榜首,但所有人都知道,这些光鲜亮丽的数据背后,是无数被牺牲的边缘少年。
毒品是谁提供的。如果是这位副所长提供的不该以贩毒罪入刑吗?
为什么只以教唆他人吸毒这个罪名来判决?
万一是这六个未成年人想吃饺子编的呢
想起冯巩牛群的相声《灭鼠轶事》,本来目的是 “灭鼠患”,后来成了:不得已…… 养老鼠
网上检索信息大致如下(如不准确,还请指正):
《灭鼠轶事》(也常被写成《灭鼠异事》),核心情节就是 “抓耗子→凑尾巴→最后想养耗子” 。
一、基本信息
- 节目:对口相声《灭鼠轶事》
- 演员:冯巩、牛群
- 作者:张莹、孙清河(也写作孙清和)
- 首演:1988 年 “星海杯” 全国相声大赛(非春晚作品)
- 主题:讽刺形式主义、数据造假与 “为荣誉而造假” 的荒诞现象
二、核心剧情(抓耗子→养耗子)
1. 背景:部队搞灭鼠评比,优胜连奖锦旗,各连虚报数字,二连报了 14 万只,后降到 6000 只。
2. 硬性要求:每灭一只耗子,必须上交一根耗子尾巴,防止造假。
3. 困境:当地早就没耗子了,凑不齐 6000 根尾巴。
4. 荒诞操作:
- 发动亲友 “赞助” 耗子尾巴,甚至有“丈母娘的尾巴”“嫂子的尾巴” ;
- 剪尾巴后把耗子放生,循环利用 ;
- 想染萝卜根冒充尾巴,被识破 ;
5. 结局(养耗子):牛群急中生智,看到老母猪下崽,想到 “耗子也能下崽”,最后恳求冯巩:“您帮我养耗子吧!”
……
当一个事情变成 KPI 之后,必然会从抓耗子变成了 “养耗子”。
所以,如果做根源分析,这个需要从制度上修正 KPI,而非只是针对人处罚。人性都有漏洞 处境不得已 / 利益驱使时 会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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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制度优化总是会滞后的,即便制定的很好 在具体事情上 可能还会有 形式主义 KPI 潜规则,这个时候依旧需要用行为经济学的 “损失厌恶” 比如一旦违反红线 将被严惩 (比如按照投毒 组织吸毒罪?)
那么即便工作高压不得已,个人宁可选择 “罢工”“离职” 也不愿意触碰红线。
从这个角度来说 五年刑法 太轻了
尤其此案涉及未成年人 那些孩子一生都会被影响

这个评论比较说得通,看完后 2 个想法:
1,我大为震撼,奇葩中的奇葩。
2,不是说不能有 kpi,但是 kpi 必须要求很低,比如辖区每月至少能抓 100 个吸毒人员,那 kpi 定个 20 就行了。任何好的想法和制度,只要有了不合理的 KPI,就会走偏。
上面一堆人屁股都是歪的,6 名未成年被社会人员引诱至宾馆,怎么引诱,有人来打个样吗?你小时候会跟不认识的人去宾馆吗?还是在现在的 20 后接触信息极大丰富的情况下,而且未成年到㡳是多少岁?10 岁是,17 岁也是这两个是一回事吗?这种新闻最是恶心,在报告里加入主观思想,其他详细说明一点没有,前面还有说能报出来,它这种不就是正宗自媒体的报告方式吗?离震惊体就差震惊两个字。
副所长知法犯法可恨,这些自媒体的报告方式可恶。
所里没饺子了?
让我想起了我看过的美剧《火线》,剧里的警务改革就是给所有部门加上 kpi,改革的结果就是没有人 “在真正的查案”,养出来一个帮派大佬马龙。我在看剧的时候就想国内能不能拍上一部反映国内警察系统,甚至一个城市的运行系统的电视剧,那绝对比我看美国的巴尔的摩市有代入感。
还有就是前几天刷短视频刷出来关于开胸验肺的视频合订本,结果底下至少有 40% 的评论在说 up 主发这种视频是意欲何为,给我都整笑了,我建议有这种思维的人也问问新京报是意欲何为。
只判了五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呢?
感觉加重情节拉满了,为什么才五年?不会把丢掉公职也算进刑罚了?还有万恶的 KPI 我都不想说了
一个字一个饺子!
这件事核心在于这位副所长联系的社会人员徐某。
这位徐某必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不然也无法随意召集六个小年轻来给副所长凑 kpi。
那么再往深的想一想,徐某是否能通过副所长获得一些社会资源呢?他和副所长的关系有多深呢?
新京报把焦点聚集在 6 个小年轻上,而有点社会阅历的都会把问题聚焦于这个徐某身上。
本来应该纪委介入的案件,结果这么一搞却仅仅使副所长丢了工作入狱服刑,不用没收违法所得,不用继续深入调查……
更可笑的有人还为这几个小年轻鸣不平,天知道这六个家伙私底下是什么货色。
不是行业都可以用 kpi 考核。让我说,上级也要问责。是不是以后没罪犯了,制药罪犯也要完成任务?很多行业都面临这种 kpi 考核,底下人被逼着造假,是时候改一改了。
按照当初反档案封存的观点来看,这几个未成年已犯重罪,该进少管所永世不得翻身了。
不是应该案发量越少越好么?难道这玩意儿也有要实现的增长目标?
这样的事情已经在冲击底线了。
我在这就想说一句:不要神话任何职业!
那说白就是一个工作!
你可以说里面有人有理想,但是要求所有人都这样,也这样宣传,就简直是胡搞了。
不要神话一个职业,哪怕是消防员,警察,军人,公务员这些,别的行业也有很多人在付出!
你神话这个职业,当滤镜打开的时候,跌下来的价值观也摔的粉碎。
两个月前,我也被 KPI 追过。
不过追我的不是毒贩,是一个为了 “必须到现场处理” 的交警。
那天去客户那里开会,路上有点堵,快迟到了。我一边给客户打电话解释,一边跟着导航走,没注意看路,不小心拐进了非机动车道——走了大概 20 米才反应过来。但已经没法掉头了,刚好到了入口,我就顺便拐进去了。
开完会没多久,接到 110 电话。说有人告我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我看了地址,下班高峰期,来回得折腾将近两个小时。
我说:“能不能把记录发给我,我直接网上交罚款?”
警察说:“你得过来一趟。”
我说这几天实在没时间,改天再去。
然后接下来几天,电话开始疯狂打进来。晚上 11 点还在打。依然是那句话:得过去处理,不能网上交。
我真的无语了。我一个走错 20 米、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轻微违章,值得这样执拗地追着处理吗?
现在我懂了——这难道也是 KPI 的指标?
所以看到那个副所长为了完成涉毒查处任务,诱骗 6 名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判五年,我心里冒出来的第一个词不是 “恶魔”,是 “荒唐”。
不是为他开脱。他当然错了。一个警察,本该保护孩子,却让孩子先吸毒再抓他,这种操作已经完全越过法律的底线。任何理由都不值得同情。
但一个正常人,为什么会做出这种荒唐事?他曾经也穿着警服站在国徽下,想着要守护一方平安。是什么让一个人,从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
答案很残酷:当考核的尺子只剩 “人头数” 时,执法的本质就被调了包。
抓坏人是守护正义,还是完成指标?如果是守护正义,绝不会去引诱无辜者吸毒。但如果是完成考核数字,那几个未成年人,就成了最容易被拿下的 “人头”。
心理学家卡尔 · 罗杰斯管这叫 “外部评价体系”——人一旦活在这套体系里,行为就会越来越扭曲。工资靠积分排名,晋升看破案率,领导赏识依赖数据报表。当人变成数字,良知就会被高效率地抛弃。
就像追着我不放的交警。他不是针对我,他只是在完成 “到案率” 的考核。在他眼里,我也不是一个走错了 20 米、忙着赶去开会的普通市民,而是一个还没消除的异常数据。
这不是为谁开脱,这恰恰是最悲哀的地方。当系统只关心数字,身处其中的人就会慢慢忘掉当初为什么穿上这身制服,就像被蒙上眼睛拉磨的驴,追着前面的胡萝卜转圈,却忘了自己是驴,忘了自己可以不走这条道。
有个电视剧叫 警中警
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马某,为了完成查处任务,居然自导自演了一出 “涉毒大戏” 找人提供线索,召集未成年人,提供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诱骗 6 个孩子吸食,然后自己带人破门而入,“查获” 这 6 名吸毒人员。
2026 年 4 月,南京六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案件的思考
一、人为造假。考核指标难以完成,与其被动等线索,不如 “主动创造” 线索,这大概就是马某的犯罪动机。指标考核,目的是奖勤罚懒。用业绩调动民警工作主动性,但也能单纯看待考核。包括平时的责任心也是主要的方面。
二,钓鱼执法。这六个孩子根本没想吸毒,是马某主动把电子毒品烟递到他们手里,再把他们抓了。孩子是未成年人,警察引诱吸毒,说明他想急于立功受奖,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
这也说明,对基层派出所和干警的考核,不能仅仅看立破案数字,还要考察他平时的责任心以及他奉献公安事业的精神,上级不合理的考核应该取消。
这种出人意料的轻判,传递给老百姓的信息:中国体制内 “自己人” 的违法成本超级低 ?
从社会影响来看,这个法院的恶劣,相比这个副所长,有过之而无不及。
最需要诬告反坐的一集。
应该在诬告的刑期基础上量刑。
1)能被曝出来的,都是小卡拉米;
2)身为公职人员,不能恪尽职守,逾越职权的边界,满脑子升职立功,颠倒黑白,捏造是非,和豢养的____没有区别,是对肩上扛的尊严的践踏,整个___系统,应当以此为耻
考公宣传片,这都只判五年,能在牢里待多久还不一定。
世界第一夸张了

希望别太阴间了呀,比如假设这种情况:
一面有人希望平安稳定,所以甚至可能尽量帮着坏人不立案之类的?
一面又有人处心积虑,没有问题制造问题,引狼入室,黑白鼎立,害人害己??
综合第一点,比如受害者觉得自己没得到应有的公正,所以采取网络发声渠道。
结果被威胁要删除,然后反倒是歹徒有模有样、称兄道弟似的说什么对不起这个城市
然后甚至有人把文明城市头衔的被剥离怪给了受害者?
然后怨怼地看着受害者,他们仿佛希望所有的受害者都噤声似的
单纯看这个案子似乎还可以庆幸于… 诶等等,他的新型电子烟从哪来的??
该不会跟那种势力有什么勾结吧…
甚至充当保护伞?
然后无法对真实客户下手,所以找几个…?
如果这次年轻人从未吸过
那么他们未成年的身份是否能得到从轻处理?而且还只是吸?所以是不是就还好?
二来,让他们上瘾以后出来了,就可能成为客户?
另外,好奇这是咋被发现的?这是第一次这样做吗?
不知道事实真相究竟是如何的。。
杀良冒功自古就有
这个制度能不能改一改,如果抽查出来某个片区有人吸毒,就罚缉毒办事不力呢,没有不是国泰民安么
然后互查
现在上面各种检查,巡视、政治监督、各种督查什么的,都是必须得发现问题。所以很多事儿都是,横竖都是错,比如:
近年来查处的涉粮案件多,说明你们这儿粮食安全没抓好,得整改。
近年来查处的涉粮案件少,说明你们这儿查处力度不够大,得整改。
xx
这样的事情,以前出现过许多次,以后也不会杜绝。
一个核心原因,就在于公安机关在禁毒工作中的考核,考核的一个很重要指标就是打击处理人数。虽然现在大家对这个考核指标有很多诟病,包括体制内、体制外的都有,但其实都没有办法。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不能没有考核,考核以数量来统计,是最直观、最好用的。
我国禁毒形势,这几年持续向好,其实是离不开这些年进行了各项考核机制的。每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其中有三项重要的数据:抓获毒品犯罪人员、缴获毒品数量、破获毒品案件数量。既然国家层面是以这三项数据为准,那在基层就没办法更改了,上行下效而已。
这位派出所所长确实很可恶,为了完成查毒任务,居然把人伸向未成年人,诱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他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算咎由自取。这起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完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这件事,也暴露出公安机关对查获毒品的管理存在极其混乱的状况,应该引起重视。
按照嚷嚷着吸毒记录不能封存的人的观点,这 6 名未成年人应该一辈子被公开吸毒记录?
这个事要好好查查,到底是真实事件还是虚构的事情。如果是真实的,请当地的政府部门,政法委相关人员出来给大家说道说道;如果是假的,请把这条新闻的源头找到,造谣惑众,影响恶劣,请懂法的老师出来说说这个是什么罪。
他递给孩子们一支电子烟,笑了笑。
这是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马某的 “日常执法”——至少在案发之前,官方档案里是这么写的。
六年警龄,五年刑期。
数字对仗得工整,像一副讽刺的对联。六年,他穿着这身制服保护过多少人?五年,他将在监狱里吃完这顿牢饭。那么那六个接过电子烟的孩子呢?他们的刑期是多少年?
没人算过。
马某被判处五年,罪名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决书写得清清楚楚:为完成涉毒查处任务,诱骗 6 名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完成任务。
但是,完成任务的方式是递给一群未成年人一支毒品。
在是讽刺吗?还是道德问题?不,这是犯罪。
我不知道那六个孩子是谁,但可以想象。
有一个孩子,以前看见警察会主动敬礼。他觉得警察是抓坏人的,自己要做一个不被抓的好人。现在他看见警察就绕路走。不是因为心虚,是因为他不知道该用什么表情面对那身制服。他曾经以为那身制服代表安全,现在他不确定了。
有一个孩子,被同学叫 “那个吸毒的”。他知道这不是真的,他知道自己是被害的,他甚至有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 “被诱骗”。但没用。流言不需要证据,传播只需要一张嘴。他的同学们不需要知道真相,他们只需要一个茶余饭后的谈资。
有一个孩子的父亲,一夜之间白了头发。不是夸张,是真的白了。这位父亲可能这辈子都没做过亏心事,他规规矩矩上班,老老实实做人,结果他的孩子被警察骗着吸了毒。他去报案,警察告诉他凶手已经被抓了。他想问一句 “为什么”,但他不知道该问谁。
这样的孩子,这样的家庭,我不知道还有多少。
有人说,这是制度的错。是 KPI 的锅。是基层民警任务太重、压力太大、迫不得已。
我不这么认为。
制度有缺陷,这世上没有完美的制度。但制度再烂,也不至于规定 “必须诱骗未成年人吸毒”。
KPI 再重,也没有哪个文件写明 “完成指标的方式是犯罪”。
他可以选择巡逻防控,可以选择入户宣传,可以选择办一场禁毒讲座。这些都不能帮他完成 KPI,但至少不会让六个孩子的人生毁在一支电子烟上。
他选择了最简单的那条路。
那条路的尽头站着的不是毒贩,不是黑社会,是一个副所长。他穿着制服,他拿着权力,他对着六个什么都不懂的孩子笑了笑,递过去一支毒品。
这不是制度的问题。这是人的问题。
但我今天不想骂他。我想问几个问题。
第一,毒品哪来的?
依托咪酯是列管物质,不是路边摊能买到的。一个派出所副所长,他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的?是有人主动供应,还是他主动去找的?如果是前者,那个渠道还有没有其他受害者?如果是后者,那他的 “工作热情” 是不是早就用错了地方?
这个问题,没有人回答。
第二,五年够吗?
五年有期徒刑,对于一个知法犯法的警察来说,算重吗?我不知道。法律的事交给法律,但我想问的是:五年之后,他出来了。那六个孩子呢?他们的人生能重新开始吗?他们考公、参军、入党的时候,档案里会不会写着 “有涉毒记录”?他们的名字会不会出现在某个数据库里,让他们永远背着这个标签?
五年 vs 一辈子。这笔账怎么算?
第三,孩子怎么办?
南京没有公布那六个孩子的身份,这是对的,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但我关心的是:后续的心理干预做了吗?社会关系修复了吗?他们能不能正常回到学校、社会、家庭?有没有人对他们负责到底?
还是说,判决书一下,案子结了,各回各家?
他五年后出来了。
穿上便装,走出监狱大门,重新成为一个普通人。他可能还会找到工作,还会有家庭,还会被介绍为 “年轻时犯过错,但浪子回头”。
而那六个孩子呢?
他们可能永远也走不出来。
不是因为毒品有多难戒,而是因为标签太难撕。“吸毒” 这两个字,会跟着他们很久很久。久到他们自己都快忘了当初是被骗的。
这就是留白。
我不写结论。结论你们自己想。
不太理解都副所长还整这个 还是说所长也这么干
其实,“打击”KPI 还是小事。
更可怕的是,常在河边走、因工作职务而经常接触到这些黑产人士,最后落水。
从业前十年还能坚持初心。后来三观慢慢转变,最后受不了诱惑,手中又有把控一方的权力。
“牺牲的缉毒警察”
“你家里难道没有老人和小孩吗?”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然后,5 年?
所以所谓的营商环境好不人情社会不体制僵化治理能力高人均 GDP 两万多美元温暖宜居适合发展自古繁华的发达地区这么黑暗啊
是想让这几个孩子去派出所吃饺子吗……
看一句标题里有多少个逆天该枪毙的点,在南京,那就是一个人的个人行为,但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在东北、河南、唐山……
我认为副所长被做局了!
全网震怒的背后,其实是公众对 “执法 KPI 异化” 积压已久的不满:本该守护秩序的执法者,为了完成指标,反过来成了秩序的破坏者,把普通人的人生当成了自己刷业绩的耗材。
这种事从来不是孤例。2009 年轰动全国的上海交通钓鱼执法事件,本质就是同样的逻辑:当时基层交通执法部门被摊派了高额的罚款指标,为了完成任务,执法队专门雇佣 “钩子” 主动搭讪私家车车主,以生病、急事等理由央求顺路搭载,上车后就亮明身份指认车主“非法营运”,直接罚款数千到上万元,甚至出现了车主孙中界为证清白自断手指的极端事件。直到今天,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着交警罚款指标、治安拘留指标、禁毒破案件指标等层层摊派的量化考核,完不成就要扣绩效、丢评优,逼得部分执法者不惜突破法律底线“制造案件”。
回到本次事件的量刑问题,公众质疑 “量刑畸轻” 完全有法律依据。首先,该副所长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完成考核引诱他人吸毒,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年修正)》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同时其引诱他人吸毒的行为还单独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引诱未成年人吸毒,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且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法定刑区间应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叠加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刑期,最终刑期不应低于十年。参考同类案件(2020)浙 0702 刑初 202 号中,禁毒民警引诱社区戒毒人员吸毒被数罪并罚判处十年六个月,本案中副所长主动引诱无吸毒史的人员甚至未成年人吸毒,主观恶性更大,若量刑低于该标准显然属于畸轻。
归根结底**,执法不是做生意,不能用 KPI 算业绩。**当执法的考核导向从 “有没有解决问题” 变成“有没有完成数量”,执法权就必然会异化,从保护公众的盾变成伤害公众的矛。要杜绝这类事件,除了对知法犯法的执法者从重追责,更要从根源上改革不合理的量化考核机制,让执法回归维护公平正义的初衷,而不是沦为少数人刷业绩的工具。
这玩意还能定指标就是逆天,没活找活,没活你们可以咬打火机啊。
或者学虎哥唐老鸭啊。
双击!
涉毒案件还涉及未成年人,这人没想到这种要素齐全的案件会提级超出他的控制范围吗?
好奇这件事是如何败露的?有知道内情的朋友吗?
这不顶格判刑?怎么也得 7 年吧!
读书人窃书不算偷
荒谬。
居然不是死刑
说道德沦丧吧,确实。
但他是为了完成任务道德沦丧,只能说这个任务确实严格。
问题是还是由副所长提供物资,说明外边都不好找资源…
5 年?这才 5 年?
我只是好奇,这个任务很难做到吗?那么其他人是怎么做到的?
不要把一个职业该有的道德素质,投射到具体的从业个人上。
这也太夸张了。
居然才判 5 年
南京今年是什么情况?还以为是哪个偏远乡村搞出来的,闹半天是南京这么发达的地方。有点匪夷所思。
对上了,都对上了,这也有 ICE!
所以吸毒封存的下一步就是开始攻击禁毒工作么?
这几个未成年为啥会聚集到一起抽电子烟?
是真不懂事?还是说……
才 5 年?性质这么恶劣我怎么觉得至少得 20 年,无期也不是不行啊
新闻原文: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1 月,马某为完成涉毒查处任务,罔顾法律底线与职业操守,精心策划违法行径。其联系社会人员徐某,由徐某召集 6 名未成年人,马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新型毒品电子烟交给徐某。随后,徐某等人在宾馆内诱骗该 6 名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事后联系马某到场将未成年人查获,炮制虚假涉毒查处案件。
发现很多人,说话真的就是张口就来,毫无责任!
新闻已经说的明明白白了!
有什么可质疑的?
有什么好洗白的?
有什么好串的?
其实最令人不寒而栗的是,把抓违法犯罪进行量化业绩考核!
前两天一个据说只要有强奸案到手绝对没有无罪判决的中院法官
终于也被人告强奸了
不知道啥时候开庭
有一个很出名的经济学故事,叫作 “眼镜蛇效应”(Cobra Effect)。它讲的是英国殖民印度时期,一项旨在减少眼镜蛇数量的悬赏政策,最终如何适得其反。不过,这个故事更多被看作一个寓言而非精确史实。
当时印度德里眼镜蛇泛滥,为保障居民安全,殖民政府宣布每打死一条眼镜蛇即可获得赏金。
政策初期很有效,蛇大量减少。但不久政府发现交蛇的人不减反增,原来民众为了赚钱,开始大规模养殖眼镜蛇再杀掉领赏,因为养蛇成本远低于赏金。
当局识破后取消了赏金计划。养殖者眼见无利可图,干脆把手里卖不掉的眼镜蛇全部放生。结果野外的蛇比政策实施前更多,问题更严重了。
这个故事后来成了管理学和经济学中的经典案例,专指错误的激励机制导致政策效果与初衷背道而驰的现象。
等待知乎好警察回答
另外那六个受害者还能不能考公考编
给错东西了 本来想给饺子的 一不小心拿错了
那些好那啥呢?怎么不出来叫了
对前几年知乎娇子 “吃饺文学” 的完美回应
总所周知,你乎好猴米基本都不承认有 KPI,那此人动机我看更恶劣了。
未成年人的身心很脆弱,引诱未成年人做出伤害身体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知乎好警察怎么不来了?
禁毒考核在我这个 ip 是重中之重,毒品经广西、广东流转后,湖南、湖北就是最大的中间市场,可以讲是经湖南再流转到全国各地。这个副所长确实没人性,我干三年禁毒工作了,查获的吸贩毒人员都讲依托咪酯电子烟比冰毒更上瘾、更上头。并且在某些地方,依托咪酯列管之前是很多年轻人炫酷的一种方式,也常见于在酒吧给女孩子下套用于迷奸。除此之外,还发生了很多吸食依托咪酯后开车导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例,国家才开始将其列管的。相对于传统毒品冰毒,纯度高的依托咪酯电子烟,吸几口就四肢不稳、浑身无力,甚至昏迷,这种一瞬间上头的快感是冰毒替代不了的。我查获的一个吸食依托咪酯的吸毒人员就是因为吸了几口猛的在路边倒地昏迷了,路人报警,在身上搜出了未吸食完的依托咪酯电子烟。
这个副所长做的事情被曝光后严重影响了其他禁毒一线民警的形象,我们内部对他这种行为也是很厌恶的。考核任务完成不了最多就是在开会的时候表态发言,被领导骂一顿也就过去了,抓几个吸毒的也算不上功劳,算是他的本职工作。对于这种让未成年人吸毒来完成指标的方法等同于港片里黑社会用毒品控制小弟的做法,让未成年人吸这种可以说是现在市面上成瘾性最强的毒品坐几年大牢一点不冤。我认为线人应该判得更重,社会危害性更大。
至于那几个未成年之前有没有吸食过毒品跟这件事来说并不重要,莫受害者有罪论去声讨几个未成年,并不是吸过毒就十恶不赦,别人三观都不健全,被人引诱吸过毒以后也可以挽救,只要以后不吸毒了加上现在的封存制度对他们也没有什么影响。
还要讲一点的就是现在抓毒贩并没有所谓的钓鱼执法,你不能让一个从不接触毒品的人为了钱就去卖几个毒品再把人抓了判刑,现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都是确定嫌疑人在贩卖毒品,并且毒品在社会上流通了造成了社会危害性,你再安排线人以买毒品的方式把毒贩勾引出来,这才是合法的,专业一点的术语这种抓获手段叫控制下交付。
除了栽赃以外,副所长这个行为涉及贩毒不,毕竟是他搞到的毒品给社会人员,社会人员不可能做慈善免费给人吸食
社会人员这个行为属于贩毒了,那作为上线副所长是否应该也算,如果算那是否应该死刑,判五年是否属于自罚三杯
有没有法律人员解释一下
“猎毒者”
警号 “378308” 被擦拭得锃亮,摆在新警培训基地的荣誉室里,旁边是一张打了马赛克的照片。
新警们排着队参观,没人知道警号的主人长什么样。知情者只说,他牺牲的时候,双手死死抱着一个毒贩,从三十多米高的陡崖上滚下去,两个人一起摔进山沟里。毒贩死了,他也走了。
他的警号被作为 “永不消逝的电波”,永久保留。
新警张远阳站在那张马赛克照片前,盯着看了很久。旁边的同年兵小周扯了扯他的袖子:“走吧,看什么看,一个马赛克有什么好看的。”
张远阳没动。
他在想,五年前的今天,他还蹲在高中教室里刷理综卷子,窗外蝉鸣聒噪,他翘着椅子腿打盹。他不知道自己将来要干什么,更不知道在这个国家西南角两千多公里的边境线上,有人的十八岁已经是生命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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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元军牺牲的时候,十八岁。
那个凌晨,云南瑞丽江边的风带着腥气。一男子被执勤武警查出疑似毒品后转身就跑,姚元军追了上去,在距离江边两米的位置,他一把抓住了那个人的衣领。
那人拼了命地挣扎,两个人在泥地里扭打。姚元军一米七几的个子,体重不过六十公斤出头,他死死勒住对方的脖子,像钳子一样掰不开。
搏斗中,两个人坠进江里。
瑞丽江的水流湍急,夜色浓得像墨汁一样化不开。姚元军在水里仍没有松手,他死死抱着那个毒贩,直到被水彻底吞没。
江水卷走了他们的身影,带走了一个十八岁少年所有的夏天。
战友们在江边打捞了三天三夜。
姚元军的警犬 “大狼” 开始每天蹲在江边,朝水面张望,一等就是大半天。那段时间,人们经常可以看见 “大狼” 在瑞丽江边徘徊,战友每次到江边训练都带上它,它就默默坐在那里,盯着江水,像在等人回来。
它不知道,它的训导员再也回不来了。
没有人告诉一条狗什么叫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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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阳分配到芒市边境管理大队的时候,带队的老民警叫朱零。
朱零干了十八年缉毒,查获吸毒人员一千三百余人次,缴获各类毒品两吨多。他是那种把命别在裤腰带上过日子的人,可是在警队里,他看起来和派出所里任何一个和蔼的社区民警没有区别。
张远阳第一次跟着朱零出任务,是在一个边境渡口。
线报说当天下午会有 “货” 从境外运进来。朱零开车载着张远阳,把车停在一条土路旁的芭蕉林里,关了引擎,关了大灯,两个人就这样在黑暗里等着。
热带夜晚闷热得像蒸笼,蚊虫叮得张远阳满胳膊是包。他一动不动,大气都不敢出。
朱零靠着座椅闭着眼,像睡着了。
张远阳忍不住问:“朱哥,你怎么知道他们会走这条路?”
朱零没睁眼:“缉毒不是猜的。你盯一个人盯久了,他的习惯、他的路线、他的换货点,都在你脑子里。”
“盯多久?”
“我盯过一个毒贩,” 朱零睁开眼,顿了一下,“从他儿子出生,盯到他儿子小学毕业。”
张远阳张了张嘴,没接话。
凌晨两点多,一辆皮卡车从土路尽头开了过来。朱零从椅背上弹起来,像弹簧一样按下对讲机,声音压得极低:“两个方向,收网。”
皮卡车被两辆车逼停在路中央。朱零拉开车门冲出去的时候,张远阳看见他拔枪的动作流畅得像练了上千遍。
后来搜车的时候,在后座夹层里扒拉出十二公斤海洛因。
现场指认的环节,朱零让张远阳往后站。张远阳不懂为什么,朱零抬手往自己脸上一指,轻声说了句:“我以后还得办案子,不能上镜。你还年轻,也别露脸。”
从那天起,张远阳明白了为什么缉毒民警的采访照片全都是马赛克。
他们不是不想被人记住,是不能。
谯禾林牺牲后,他的战友在接受采访时不能报自己的名字,不能露自己的脸,只能在屏幕上留下一片马赛克。
但谯禾林送战友的那个平安符,是亲手缝的,上面绣着两个字——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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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阳在新警第一年就撞上了生死时刻。
那天他和同事在一条山间公路上设卡查缉,拦下一辆面包车之后,车窗刚一摇下来,张远阳就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那是某种制毒原材料才有的味道。他刚要开口说话,司机突然猛踩油门。张远阳下意识抓住车门把手,整个人被拖出去七八米远,膝盖在柏油路面上磨得像剜了皮。
车子冲过路障的时候,后座另一个嫌疑人从车窗里伸出手,手里握着什么东西。后来的新警培训里面,教官说那大概率是一把自制手枪,在边境地区,这种东西不稀奇。
追了二十多公里,车子在一条断头路上停了下来,三个人从车上跳下来往林子里跑。张远阳的膝盖已经磨烂,血顺着裤腿往下淌,他咬着牙追上去,在一棵橡胶树下扑倒了一个嫌疑人。
他用肘部和膝盖把那个人死死压在地上的时候,听见后面传来朱零的声音:“别松手!”
张远阳没松手。
后来的评审会上,队里说要给他申报嘉奖。张远阳拒绝了。那点伤算不了什么,他见过朱零手上的疤,从手腕一直蔓延到手肘,那是被毒贩的车门夹住的时候刮出来的,缝了三十六针,差一点就割断了桡动脉。
他见过王宇飞的遗物,一件满是血痕的防弹衣,已经磨得看不出原本的蓝色。王宇飞从警三十四年,当了十九年缉毒警,是 “全国缉毒侦查能手”,他牵头研发的禁毒战法在全省推广,他搭建的缉毒情报合成作战体系改变了整个城市的缉毒方式。
他牺牲那天傍晚,跟妻子打电话说好了第二天一起吃鱼。
那条鱼,最后谁也没吃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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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阳在基地看到的那张马赛克照片,主人叫老李。
老李是文山市公安局的缉毒警察,干禁毒二十六年,卧底数十次,抓获毒贩上百人,先后六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他从三十多米高的陡崖上滚下去抓毒贩的时候,浑身没有一处好皮,站起来的第一句话是:“人抓到了没有。”
这样的故事,在每一支禁毒队伍里都能听到。
安晓华在缉毒战线上奋战了二十一年,十多次打入犯罪团伙内部,跟战友一起缴获各类毒品一吨半。蔡晓东牺牲的时候,他亲手擦拭战友的墓碑,泪水却怎么也擦不干。
谯禾林从海警学院毕业后,三次申请去缉私一线。两年多的时间里,他踏遍了辖区海域的每一寸岸线,参与巡逻一百七十多次、打击走私行动五十六次。那天出海前,他送给战友一个手工挂件,上面有他自己绣的 “平安” 二字。
那是他最后一次出海。
他在拦截走私艇的时候,被恶意急转的走私艇高速冲撞,受伤落水后壮烈牺牲。海警联合公安循着他留下的线索,打掉了一个跨省走私团伙,抓获二十三名嫌疑人,查扣走私物品案值约三百万元。
人是循着他的血路抓到的。
他再也看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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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桥警犬基地至今还流传着一个传统。每年新警入队,训导员都会带他们到瑞丽江边站一会儿,不用说什么,就站着,面朝江水。
警犬 “极君星” 蹲在新训导员脚下,朝水面张望。它不像 “大狼” 那样知道什么,它只是闻到了江水里熟悉的味道,那种味道在每代警犬的训练科目里都会出现,是前辈的气味。
姚元军生前所在的江桥警犬基地,这些年前赴后继破获毒品案件六十余起,查获各类毒品累计四十多公斤。
数字很冰冷。
但数字背后,是被改变的一条又一条命。是多少个家庭,多少个孩子,因为没有沾上那一口毒品而得以安然过完一生。
张远阳在新警培训结业的那天晚上,独自来到荣誉室,站在警号 “378308” 前,立正了整整三分钟。
他记住这个警号。
他知道有一天他可能也会马赛克上镜,可能也会卧底数十次,可能也会把命交代在某次追捕里。但他更知道,在那道两千多公里的边境线上,每天都站着无数 “马赛克”。
他们从不露脸,却用脊背挡住了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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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的边境线,凤凰花开得正盛,像燃烧的火把插在这个国家的西南角。
缉毒还在继续。
张远阳后来在朋友圈里只发过一句话,是在深夜里写的,发出去没多久又删了:
“我们活在马赛克后面,就是为了让你活在光明前面。”
他删掉了,因为他的朋友圈里还加着母亲,母亲不知道他在干什么,只知道儿子在边境当警察。
她总是问:“儿子,看你瘦了,是不是在那边吃得不好?”
张远阳敲下几个字又删掉,最后只回了一个 “都好”。
附上一张他养的绿萝的照片,照不到办公室窗外 “禁毒缉毒大队” 的牌子,也照不到他胳膊上新添的那道疤。
那道疤还没有长好,像边境线上蜿蜒的界河,流过一个又一个没有名字的日夜。
(全文完)
离谱的事儿多了,有幸接触过,一团体拉 FBL 下水,人家不爱财,不爱美色,没有烧钱的爱好,拉不下去。你都想不到到这儿大哥有啥爱好,爱好让人捧,这个团体让一帮小弟陪着喝酒,吹大哥,捧大哥,最后给拉下水了。
体制内现在都这么卷了吗,这个精神头,建议国家情报单位把他招了,说不定能为收复宝岛,打击缅北电诈做贡献
分离原子化、自由化的时代背景,客观上有利于毒品扩散,吸毒涉毒人员无法减少,只能抑减,
宏观来看,即使是后发制人,警方也有着抓不完的吸毒涉毒人员,任务艰巨,任务也好完成,
微观来看,对于警察个人就不一样,
一取决于吸毒涉毒人员的实际分布,
因为这玩意既不是平均分布,也没有法子十分精准到位,
说白了,就是大数据下的估摸数,
二取决于警察个人的实际能力与意愿,
像这种情况,高度怀疑不是确实抓不到,完不成任务,而是为了放着养着以后搞大案,如是当下搞了简单的凑数行为。
“金色盾牌,热血铸就”,不好意思,串频道了。
无论官方还是民间,无条件相信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都是不可取的,因为组织或个人第一要义是维持其存续性而非利他性。
沈阳禁毒副大队长走私大麻案二审维持原判,相关证据不能认定是出于工作目的,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体制内的 kpi 考核早就有问题了。
任何一个任务,全程都要拍照,问就是没有照片完成了也不算数。结果看起来风光的各种会议,活动,都是摆拍。
辖区内没有吸毒人员还不成吗?不成,问就是你没认真工作。结果没有真的,引诱假的。
见怪不怪,只是这个被公开曝出来了
kpi 改成去东南亚园区救人不好吗
恶心,才判五年,这种个人认为应该按贩毒来判,死刑都不过分。
唯上追标今犹在,不见庐山写信人。
堵不如疏,我们不如支支招,有没有那种可以获得业绩同时风险比较小、对社会危害比较小的办法。
堵着,严查,我实在是不信这群人的底线,鬼知道会不会爆出下一个问题。
知道一些事也不能说啊,可怜了几年前的精神小妹们,有些也都转向正规职业。可行一辈子背个记录。
说一个角度比较清奇的
很多人的态度可能不是 “这种事情确实不应该,不过能爆出来说明还是知错就改的”
而是 “苍蝇不叮无缝蛋,你不去乱七八糟的场合能诱惑到你?再说都禁到纠枉必须过正的地步了,说明妈力度是大的,咱的安全是有保障的,宁左勿右,方法就算有瑕疵也不能开口子,今天不冤枉人,明天就是必须按证据来,后天就是疑罪从无证据不足释放,大后天就是大法党和公知期望的逐步合法化,绝不能给土殖递刀子”
高赞提到了一个 KPI 的问题。那么我想问:
如果高 KPI 可能会导致杀良冒功,而低 KPI 或无 KPI 又可能会导致推诿遮掩。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细化 KPI 考核,或者说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才能尽可能避免上述的两方面问题?
还是说,我们只能在这两条路里选择一条更能接受的?
南京这个城市,有说法的!
冷兵器时代关键词: 明末 杀良冒功 ,
热兵器时代关键词: 法国 白羽毛 战场溃败,
新时代案例库:俄罗斯女性结婚 老公去乌东 战死 抚恤金 白羽毛
我兄弟就亲身经历过一次跨区抓毒
快下班的时候,队长跑进来,所有人!立刻!把手机交出来!,然后拿上装备楼下集合,开了三个小时到了很远的地方,下去抓人,抓捕的过程很快,十分钟了事,然后立马飞速往回开。
开到半路,队长接到抓人辖区的禁毒大队大队长电话
大意是,尼玛的这批吸毒的,他盯了半年,就为了年末完成指标,你倒好跨区给我抓了,你就这么坑你老同学的。我兄弟的队长嘿嘿一笑,就开始耍赖,怎么着,老子就抓了,下次打不了请你喝酒赔罪,但这人我是不会吐出来的,你爱咋咋地吧。
中国对禁毒这个方面实在是抓的很紧很紧
我在上海嘛,有很多人吸毒吸到卖房卖车的,没地方住就在郊区的农场里买个房,挂个上海户口,我另一个在农场坐片警的兄弟,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给人验毒,每月一次,要是离沪后返沪也要加验。
被跨区抓的,就是这么验出来后,套出上家在哪里,就这么跨区抓掉了,也算是合规合法
这涉及多项罪名了吧
违反党纪
违反公务员法
传播毒品
欺骗他人吸食毒品
迫害未成年人
危害公共安全
在这个全民抓间谍特殊时期这不是给外国敌对势力递刀子吗?好难想象背后有没有幕后黑手,以此影响人民警察的视线,大家还是要提高警惕
除了枪毙以外,这个副所长不适合任何刑罚
突然有种无力感……
派出所副所长诱骗六个未成年人吸毒,知法犯法,祸害六个未成年人,祖国的花朵,只被判五年?判五十年都不为过!
我大概是活久了。
看见这样惨不忍睹的新闻,居然还能摊开纸,研好墨,一笔一画写下这篇文章。倘在十年前,我大约是要把笔掷了,把报纸撕了,一个人跑到旷野里去,对着天空喊几嗓子,直喊到嗓子哑了,血涌上来,才肯罢休的。可现在,我竟只是静静地坐着,磨墨,铺纸,写。这大约便是 “活久了” 的好处罢——连愤怒,都变得吝啬了。
南京的事,是报上这两天登的。一个派出所的所长,为了完成上级的 “任务”,竟私下放出一个街溜子,唆使六个懵懂的孩子,吸那有毒的香烟。六个孩子,年龄是不晓得的,报纸都不敢刊登。他们大约还不知道“毒品” 是什么,只觉得那烟有些呛,有些晕,有些想吐——然后,便上了瘾。那所长得了什么好处呢?据说,是 “完成任务” 了。他的任务,大约是抓吸毒的人;没有吸毒的,便制造几个出来。这真是 “无中生有” 的绝好注脚了。事后判了五年。
五年。六个普通孩子的一生,只换五年。
我忽然想起前几年的甘肃来。那里的警察,为了 “剿匪” 的功绩,竟往出租车丢毒品,然后一拥而上,说是“人赃并获”。那车夫是老实人,一辈子没碰过那东西,忽然就被戴上了镣铐,游了街,判了重刑。后来事情败露,那几个警察竟也只丢了官,不曾偿命。至于那车夫,大约是放出来了,可他的名声,他的家,他的后半生,早已碎了。可是,还有多少没有被平反的人呢?
“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下劣凶残到这地步。” 这话,当年写刘和珍时说过。如今看来,那 “下劣凶残” 的限度,还要再放宽些。
可是,这还只是 “果”。那“因”,却埋在更深的地方。昨年,国民政府修了法。说是为了“保护隐私”,要将吸毒人员的档案统统封存,连普通的警察也无权查看。当时便有许多明白人站出来,说这不行,这等于蒙上了缉毒的眼睛。云南的警察们更是愤慨,搞了罢工——可那又怎样呢?法案在一片沉默和怒骂中,静悄悄地通过了。仿佛一块石头扔进了沼泽,冒了几个泡,便沉了下去。就像《论睁了眼看》里面写的“中国人的不敢正视各方面,用瞒和骗,造出奇妙的逃路来,而自以为正路。” 这封存档案,便是顶妙的“逃路” 了。把眼睛蒙上,便以为没有黑暗;把耳朵塞住,便以为没有哭声——我姑且认为不是为了 “公子”“小姐” 而是为了遮羞。
那之前呢?缉毒的任务反而是严苛的,更难查了。上面的 “指标” 还是那样压下来,下面的警察却找不到吸毒的人。于是,便有了南京的所长,便有了甘肃的栽赃。这不是荒唐,这是必然。《叩官》里写的 “你要他捉鬼,却不给他照妖镜;你要他打虎,却把他的枪收走。末了,他只好捉几个百姓来,涂上虎纹,充作猎物。” 这便是我们的“法治” 了。
更荒诞的,还在后头。
事情闹出来之后,许多文人——我姑且还称他们为 “文人”——立刻在报上发了文章。他们不说南京的所长该不该判,也不问那六个孩子现在怎样了,更不提那封存档案的法案有多么荒谬。他们说的是什么呢?他们说:“外国也有这样的。外国比我们更糟。” 这话,我听着耳熟。对了,太棒了!像极了《外国也有》里的那位先生——自家院里失了火,他便指着邻家的烟囱说:“你看,他们也在冒烟呢。”
**可那六个孩子呢?那被栽赃的车夫呢?**他们和 “外国” 有什么相干?外国坏,我们便可以坏了么?外国糟,我们便可以心安理得地糟下去了么?“见鬼,这是私事,不能这么算的。” 可那些文人,却是偏要这么算,仿佛只要外国的天更黑,自家的夜便不算夜了。“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 可这些人,如今在哪里呢?在那报屁股上,写 “外国也有” 的闲文么?
我于是想起林文忠公来。他老人家当年在虎门销烟,是顶着洋人的炮舰干的。他说:“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 后来他被谪戍伊犁,路过黄河时,还写下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的句子。他那 “死生以之” 的禁毒决心,换来的,是我们今天这一纸封存档案的法案么?是派出所所长诱使孩子吸毒的 “业绩” 么?是文人拿 “外国也有” 来搪塞的嘴脸么?
还有那些滇警。他们在边境上,曾被毒贩用最残忍的手段——凌迟,慢慢地割——也不肯退一步。他们的血,浸透了西南的山路;他们的骨头,碎在无人知晓的峡谷里。他们用血肉筑成的长城,却被一纸公文轻轻地推倒了。“墨写的谎说,决掩不住血写的事实。” 可如今,那 “血写的事实”,竟被那“墨写的谎” 盖住了,盖得严严实实,连一丝气味也透不出来。
国民政府的 “严抓” 毒品,究竟是怎样个 “严” 法呢?一面封存档案,叫警察睁眼瞎;一面压指标,逼得派出所所长犯罪。这“严”,严的是百姓,还是自己?这“抓”,抓的是毒贩,还是无辜?我实在有些糊涂了。《两地书》里写“中国大约太老了,社会上事无大小,都恶劣不堪,像一只黑色的染缸,无论加进什么新的东西去,都变成漆黑。” 如今这染缸里,又添了六个无辜孩子的血。
两年前,南京那所长还在任上,为了完成那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惜毁了六个孩子的一生。如今,那所长还在牢里,而“修法放宽” 的法案,却早已堂而皇之地施行了。当初反对的意见,雪片似的飞进官府,连个回声也没有。他们不驳,不辩,不解释,只是沉默着,按照自己的想法走下去。那沉默,比任何呵斥都更傲慢;那独行,比任何暴政都更专制。就像《忽然想到》里面写的 “暴君的专制使人们变成冷嘲,愚民的专制使人们变成死相。” 如今的我们,既不是冷嘲,也不是死相,而是一种更深沉的麻木——麻木到看见六个孩子被毁了,也只当是寻常新闻;麻木到听见 “外国也有”,便觉得心安理得。
“群众,——尤其是中国的,——永远是戏剧的看客。” 这看客,是被逼出来的。他们不是不想喊,是喊了也听不见;不是不想动,是动了也没用处。于是便只好看,只好沉默,只好把那一点点的愤怒,咽回肚子里,化成一声长叹。那长叹,大约便是国民政府最大的 “功绩” 了罢。
“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 那六个孩子,那被栽赃的车夫,那无数沉默的、被当成 “任务” 消耗掉的人——他们的名字,过几天便会被忘掉,像那黄河上塌了的桥,像那湖南被逼跳楼的学生,像那先前一切曾经喧嚷过、终于沉寂下去的事。“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这话,我说了多少遍,还要说多少遍?
夜正长,路也正长。六个孩子的前路,我看不见;滇警的血路,我也快忘了。只有那沉默,像一床厚厚的棉被,盖在这片土地上,越盖越厚,越盖越沉。
“时间若无出头鸟,众生皆为笼中雀。” 可出头鸟,早已被打尽了;那笼中的雀,却还在习以为常地,叽叽喳喳地,唱着 “外国也有” 的歌。国民政府大约是很满意的:没人闹了,没人喊了,连那反对修法的雪花似的信,也早已化为灰烬了。他们用一纸封条,封住了档案,也封住了嘴;用一身制服,压住了百姓,也压住了良心。
“我们还要发愿:要人类都受正当的幸福。” 这话,我念了许多年,如今念出来,只觉得空,只觉得冷,只觉得可笑。可既然念了,便只好念下去。因为不念,便连这一点点的妄念,也熄了。
那六个孩子,如今大约还在某个角落里,颤抖着,流着鼻涕,等着下一支烟。他们不知道什么修法,什么封存,什么 “外国也有”。他们只知道,自己已经被毁了。而被毁的,又何止他们六个?
“救救孩子……” 这话,我喊了几十年。可那孩子,正被我们自己,一个一个地,推下深渊。
呜呼,我说不出话。但以此记念那六个孩子,和那无数沉默的、无辜的、被当成 “任务” 消耗掉的——
人。
可那又如何呢?总是没有人在乎的……
天下太平,无案件发生,才更说明他们工作效果好吧,咋还设这个 KPI?但是就算设置这个 KPI,他也不能知法犯法,还把手伸向了未成年。这个举动会毁掉几个孩子的一生,就换来你达成 KPI 考核?
最近看资治通鉴,汉武帝这段,出了多少酷吏用文法坑人害人,执法的人不守法,那危害太大了。要我说,这 5 年有期徒刑,轻了。

如果他完不成查处任务会怎么样?
这是被发现的,是否有没发现的枉死者,变成了某些人的 KPI?遵纪守法未必能避免牢狱之灾,正如交通道路事故一样,你以为自己遵守规则能避免事故,但架不住对面的人不遵守呀。
这只是查到的 没有查到的不知道有多少
又一次证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规定是废纸。没有处罚有人理?
这事上不了热搜?
当在家里发现一只蟑螂的时候…
我的意思是,有没有可能
因为类似的手法,不少当事人可能这会儿都上小学或者初中了。
我是浙江的,10 年前就看到过张辉与张高平叔侄的案子。
从小家长就让我们不要和不三不四的社会人交往,晚上少出门。
只能说,保护好自己吧
这种工作不太适合设置 kpi 吧
诱骗未成年吸毒才判这么点?这合理吗?
引诱 6 名未成年人吸毒才判五年?是不是供出了毒品来源减刑了?
我说过了,懒政不是最可怕的,对你态度恶劣点但把事办了其实很不错了。
这种事能发生才更会破坏缉毒警察的形象。
其实我有个思考,KPI 应该怎么定?
按案发数量或者破案率来定,那么执法者就可能不愿意立案。
按破案数量来定,那执法者就可能搞杀良冒功。
有人说是靠监督,但像这个案例,社会人员找了几个估计没人管的小混混投假案,被投诉的几率可能非常小。
不知道这个问题有没有完美的答案。
制度真的是个学问。
这也算个事儿?在大漂亮根本就不会爆出来。还给你机会上新闻?
建议当地公安部门给这六个未成年人在派出所食堂饺子食用免费会员身份。
诱骗他家吸毒,属于刑法里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十年以上,涉及未成年人的,无期或死刑都有可能!
现在才 5 年,说没有包庇纵容,我是绝不信的!
不少知友针对 KPI 怎么设置合理有不同意见。
根据我几十年工作经验来看,任何职场,只要有 KPI,管你是什么,要么夸大,要么隐瞒。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无法彻底解决,只能说 KPI 根据多项指标综合考虑。
至少能达到可能没啥用,但是有弹性😂😂😂。
南京这个地方还是太复杂了
只能说中国人最不缺的就是脑回路,14 亿人,啥鸟都有。
极为恶劣,情有可原。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涉及未成年人,更是理应从重。
念在 kpi 和制度诱发其丧心病狂,依托相对还算后果不算太严重,隐形从轻了。
实际观感,量刑畸轻
这玩意儿有尼玛鬼的 KPI,南京这地方我没听说过考核这个的。
就是该副所长太想进步了,自己给自己搞,搞出了这种逆天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的股东已经发现了征信的总数据等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总数据。
这是谣言,这是美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大家不要给美国递刀子
50 克以下,五年左右是差不多的。
毕竟这种性质跟贩毒没有区别,城市贩毒 50 克以下,基本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我的一个远房姑爷爷是在南通海安市的公安局任职的,他们现在最担心的就是禁毒形势因此受到影响。
根据他们的说法,可能直辖的所长会因此免职,然后再往上区公安局的副职会被处分,南京市公安甚至市委都会有人被处分,公安厅可能也有人会被处分,基本上也算是追究到省了。
什么年代了 怎么还有借老乡人头一用的情况?
吓人
为了完成目标作为执法者知法犯法诬陷别人……
哎…… 毫无良心,道德,职业素养
当然这些比科学的评价指标也是个问题
这些是局长的问题。给下面下考核指标。达不到考核指标就各种敲打。不知道他们局长会不会被处理?
one word one leader
这不是老左派都懂的事情吗?
百分之五罢了。
评价为兑换码还在,活动过期了。
这新闻我读着都震惊,这时候难道不是一个字一个领导吗,好警察,出来洗地了

所以百分之百有为了完全抓强奸的任务配合女权诬告男性
这是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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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最早披露媒体,4 月 25 日首次报道,各大媒体均引用 “新京报核实获悉”)
· 腾讯新闻(news.qq.com) 、搜狐新闻(www.sohu.com) 、网易新闻(www.163.com) 、看看新闻(www.kankanews.com)
· 以上媒体均在 2026 年 4 月 25 日 - 26 日期间报道了同一事件
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
综合各媒体报道,判决书披露了以下内容:
1. 当事人:马某,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
2. 案发时间:2024 年 1 月
3. 案情核心:马某为完成涉毒查处任务,联系社会人员徐某,徐某召集 6 名未成年人后,马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徐某等人在宾馆内诱骗 6 名未成年人吸食,之后马某到场将 6 人 “查获”,炮制虚假案件
4. 判决结果:2026 年 4 月,六合区法院一审判处马某欺骗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5. 同案人员:另有三名社会人员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6. 毒品定性:依托咪酯已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法律管制的毒品范畴
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53 条第 1 款——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定从重情节:欺骗未成年人吸毒,依法从重处罚。
1. 毒品来源:马某从哪里获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未披露
2. 持有毒品的具体数量:电子烟几支?烟油多少克?依托咪酯纯品含量多少?——未披露
3. 是否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未披露,判决书也未提及该项罪名
4. 马某个人信息:所属具体派出所、年龄、从警年限等——未披露
5. 涉毒上线或贩毒情节:是否有上家?是否涉及金钱交易?——未披露
6. 判决书原文:尚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等本案判决生效后(一审判决后有 15 天上诉期),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 ,搜 “马某 欺骗他人吸毒罪 南京 六合区法院” 或者搜案号,判决书原文就能看到。到时候吃瓜群众老丁你想知道的毒品来源、持有数量、有没有上线、有没有涉及贩毒——全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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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众老丁,这样清晰了噻!
只能说江苏这个地方出现这个情况太正常了
工作中接触到一些江苏的单位、公司和江苏人,在他们眼里没有任何规则秩序,路子野的很。
这种新闻还没点进去想想是不是南京,结果特么真是,出口数据差,爆出去别的地方买…… 用秤称婴儿,秤砣把婴儿砸~还有之前的南京小红叔,南大刁爱青~怀疑这个地方就是被诅~过的,戾气重
这种事在 2026 年发生在东大境内,你西大就没一点责任吗?😉
我们之中一定有→派,我说个数。5%
新京报!又是唯恐天下不乱的新京报…… 真的是斩草不除根 ,春风吹又生啊。
"这国怎"" 我陷思 ““定体问”,其实我觉得真正该抓起来的,是设计 KPI 计算公式的人
@ 你知道我要呼唤谁
标题几个字,得几个领导来着?
这个事情让知乎好警察们出来讲一讲
是去吃饺子时被骗的吧。哪儿有免费饺子的好事啊。
南京就是这样烂
我就不知道,为什么知乎上吹南京的可不少啊
真的是人性道德道德沦丧,荒唐透顶。
知识分子官员哭诉了?
GPT-Image-2 刚发布就出现这种新闻。
美帝国主义利用 Ai 散布虚假新闻对我国进行颜色革命。
这一点你们都看不到?果然美帝亡我之心不死。
美方不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过错吗?为什么总是发明伤害我国利益的东西?
“派出所副所长诱骗未成年人吸毒” 这一事件令人匪夷所思,尽管这只是极端个案,但也值得我们进行深刻的思考和反思。
身为派出所副所长,理应清楚吸毒是明确的犯罪行为,却依然选择与涉毒社会人员勾结,这与他执法、禁毒的职责背道而驰。执法者的使命本是守护群众安全、打击违法犯罪,而非主动参与、诱导他人陷入吸毒的泥潭。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吸毒带来的危害可能伴随其一生,甚至毁掉他们的未来。很难想象,马某会选择刻意设计、欺骗未成年人吸毒,而且涉及的是六名未成年人。这无疑会给六个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
这已不能简单用 “钓鱼执法” 来定义,更接近于有预谋、有计划的刻意诱导。如果没有马某的蓄意安排,这六名未成年人或许就不会沾染毒品。作为执法者,本该坚守法律底线,却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沦为诱骗未成年人吸毒的始作俑者。仅仅对其判处刑罚,显然还不足以弥补事件造成的伤害,也不足以引发足够的警示。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样一起伤害未成年人的恶意行为,竟然还被冠以 “完成查处任务” 的借口。言外之意,马某的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是在任务压力下做出的无奈选择。这样的说法,实在难以让人认同。即便有查处任务在身,也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工作,怎能走歪门邪道,以诱骗他人吸毒的方式完成任务?诚然,部分任务指标可能存在不合理、脱离实际的情况,但这绝不能成为犯错、甚至犯罪的借口,更不能将自身的违法责任归咎于任务压力。
如果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过高、不符合实际,执法人员理应理性沟通、据理力争,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而不是以陷害他人为代价,更不能不知廉耻地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
如何避免执法人员出现 “灯下黑”,防止执法者沦为违法犯罪分子,仅仅依靠道德约束和信任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筑牢制度的 “防火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每一起反面案例,都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并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弥补漏洞,而不能仅仅将其当作个别现象简单处理。否则,个别极端案例就有可能逐渐蔓延,引发更严重的问题,这一点,值得我们所有人警醒。
权力被正当行使的唯一边界,是它永远不能以保护人民为名,行伤害人民之实;那些以防范恶为借口制造的恶,比它要防范的恶,危害更甚百倍。(出自《法国革命论》)
罚的太弱了
王八蛋,活该!
判的这么重吗
知乎用户 木林木 发表 罗翔老师这次终于是彻底的漏出了狐狸尾巴。 我记得 B 站有个 UP 主在提醒人们警惕中国政治白左化倾向时说过,那些在中国推动白左化的人,他们是真真正正是从心眼里相信西方那一套说辞的,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认识偏 …
知乎用户 列兵阿廖沙 发表 “宏辰相伴”,这个 CP 你们觉得咋样? 假如是一位网民说 “每年有 800 万人受到治安处罚,如果不进行记录封存,也许哪天就人均违法,没人能考公务员”,我最多说一句 “沙比”,然后这事就过了,反正互联网上什么人 …
知乎用户 丁一川 发表 说实话,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这个事儿前几个月就有看到过了,当时并不知道涉毒违法记录也包含在内。 只是觉得有些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封存也是好事儿,毕竟谁都有可能犯错,一些轻微不涉及原则性的过错给人家一个改正的机会也 …
知乎用户 光明磊落 发表 海南前几年搞了三年禁毒大会战,非常有成效。把所有吸毒崽登记造册,隔几个月查一次血。吸毒崽哪怕坐高铁都有管控。出门社区或者村委会都要过问。以前海南贩毒吸毒率居高不下,以贩养吸,小毒贩没有钱买卖毒品就把面粉混在白粉里 …
知乎用户 星愿丶 发表 真的是够离谱的,失信人名单都对外开放可查,吸毒史居然可以封存,原来贷款不还的危害比吸毒更严重!缉毒警察的牺牲换来的是什么? 不是,这种事情在知乎已经上不了热榜了吗? 知乎用户 小楼一夜听雨 发表 下意识觉得这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