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冷水江 “两高中生奸杀女教师案”,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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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可恨一身五花膘 发表
小 tip,这俩 “高中生” 已经坐了 15 年牢了,但至今仍拒绝认罪。
要么清清白白走出监狱,要么把牢底坐穿。
知乎用户 gnetic 发表
这个最新通报,仍然避开了最关键的物证问题。当年在法庭上出示的唯一物证木棒,公诉人自己都承认,只是随便找的类似物,并不是案发凶器。当年从侦查到庭审,始终有三个问题,1,全案没有任何直接物证。2,供述的凶器,那根所谓的木棒始终没有找到。3,从始至终,没有那根所谓木棒的物证送检。
至于口供中的 “非本人亲历不可知”。我这么说吧,当年聂海芬负责的浙江张氏叔侄奸杀案的囗供中也有 “非本人亲历不可知”。
知乎用户 竹孤生 发表
还是有很大疑点。
1. 没有两人 DNA 证据,没有监控。
2. 关键凶器木棍,拿去鉴定,二审前没了,JC 说鉴定中心寄丢了。
3. 有第三人存在,还留下了 DNA 证据
4. 几乎是纯口供定罪,法院的依据是非亲历不可知。
但问题是,如果是逼供,口供完全可以捏造得很完美。
5. 笔录很多份,相互有矛盾,6000 多字的笔录居然只有半小时笔录时间。笔录有老师的签字,但老师说是后续补签的。
6. 无证据证明逼供,所以不是逼供?难道不应该是没有完整录音录像,所以口供无效?
7. 三天限期破案,JC 压力拉满了。
补充 8
按照法律规定,审讯未成年人需要需要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家长优先级最高,到这个案子却是让老师签字。
知乎用户 王海洋 发表
那么说到底,核心的证据到底是什么,没有 DNA,没有监控,为什么抓了他俩而不是第三人张琦?
非经历不可知…
知乎用户 kid 发表
这个案子疑点重重,不光有疑似真凶现身,还有 0 物证,更有所谓的 “下雨冲掉了阴部的 DNA,但冲不掉身上的鞋印”
但我想从两个高中生的角度说说疑点。
如果真是他俩干的,在里面老老实实服刑,最多蹲 25 年(减刑),现在已经蹲了 16 年,再待 9 年就出来了。
但诡异的是是两个人喊冤喊了 16 年,不伏法就是无期徒刑一天不减。
喊了 16 年确实有效果,高院受理了申诉,但结果是绝望的,驳回。继续喊这辈子别出来。
我就这么说,如果他俩真是凶手而且智商没问题,小学算数加减法算一下都知道认罪认罚利益最大,但他俩喊了 16 年,喊了一多半的刑期却还在坚持冤枉,坚持自己没做,坚持自己被刑讯逼供了。
当然每个罪犯都会说冤枉,但判决下来了,或者申诉两三年没结果,也就认了,而他俩居然坚持了 16 年。不过定了是铁案,那我也不敢说什么,那为什么喊了 16 年冤枉?可能是这俩人喜欢监狱的环境,不想 25 年就出去,想住一辈子吧。
知乎用户 济东杂谈 发表
这个案子和女神探聂海芬办 “叔侄奸杀案” 几乎如出一辙。
由于案子已经过去了十多年,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原委,我给大家梳理介绍一下∶
受害人刘老师是个小学老师,2009 年 8 月 25 日,刘老师晚饭出门去天台散步,然后就失去了讯息。被发现时已经全身赤裸,奄奄一息,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案子警方接手后,进行情况摸排。然后就有人反映有看见两高中生去过第 14 栋楼。
【不匹配】但刘老师死亡的地点是在 11 栋楼天台,而非 14 栋,也没有证据表明高中生去过 11 栋。
于是警方把两高中生列为嫌疑人,并发现高中生手机里有淫秽视频。加重了警方的怀疑度。
当时警方在死者胸罩上发现有他人血液,连衣裙有斑痕。所以就和高中生做比对。结果根本不匹配。死者下体擦拭物也未发现两高中生的 DNA。
【埋雷】找不到匹配 DNA 的人,为后面埋下了伏笔。

虽然没有有力的物证,但警方还是将突破点放在了高中生身上。
警方对俩高中生进行了突审,审讯时间长达三天两夜。
三天后,两人终于承认了奸杀。动机是看手机淫秽视频后欲火难平。
【猪队友】两高中生的父母让两人谎称在家,加重了警方的怀疑度。这个不在场证明没有任何用,因为已经有人见到两人去过 14 栋。
于是高中生两人因 “强奸致人死亡” 被判无期徒刑;两人父母也因“包庇”,被判刑 3 年与 4 年。
【证据缺失】根据口供内容,两高中生曾经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沟通犯罪内容。但手机恢复后,也并没有相关证据提交到法庭。
至于为什么没有 DNA 匹配,警方解释是当天恰好下雨,把 DNA 冲没了。究竟是一场怎样的下雨,能恰到好处的洗掉 dna,却洗不掉胸罩的血迹……

十年后,当年埋下的大雷爆了。
2019 年,死者身上的 DNA,终于找到了主人∶张某。
张某据说是劣迹累累,曾经犯过盗窃、抢劫,还被多次判刑坐牢。张某的 DNA 匹配上了,这就导致了所谓的 “铁案” 被动摇了。
警方以 “侮辱猥亵尸体” 为由,将张某抓捕归案。并得出结论,张某是在两高中生犯罪之后,才侵犯了死者的尸体。
于是 2023 年,张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刑四年,很快就被释放了。另一边则是高中生依旧不认罪,无法获得减刑,至今仍为无期……
【离谱】其实警方的说法是有缺陷的∶受害人被发现时还没有死呢,张某是不可能对着活人 “侮辱尸体” 的。
所以法院判决也是以强制猥亵来给张某判案。
而且当初两高中生被判无期,是因为 “强奸致人死亡”。就算按目前警方的说法,三人先后都做了案。那么致死该算谁的?
这么不清不楚,就把张某释放了。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不是都不满足?
最关键的是,第三人是有 DNA 匹配的物证支持的;两高中生则是完全的 0 物证办案,甚至是 0 物证判无期。
实在是抽象了。
要知道当年那个叔侄奸杀案,因为物证瑕疵太大,终审法院顶着压力改判为了无期与 15 年刑期。
这个案子里,甚至都没有杀人等情形,证据更是为 0。结果判的却比叔侄奸杀案还要重,不是离大谱是什么?
叔侄俩等了十年才洗刷冤屈,而这俩高中生已经关了十六年,至今也不知道有没有洗刷冤屈的可能。由于他们从未认罪,所以无法获取减刑。
俩高中生入狱后曾经说过∶“要么清清白白走出监狱,要么就把牢底坐穿。”
或许,这就是《石灰吟》里曾说的∶
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知乎用户 黄龙才是龙 发表
我勒个非亲历不可知原则啊
张首席要封圣啊
凭借这彪炳史册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纵观上下五千年世界历史的刑法第一性原则
成功打击了疑罪从无这一西方错误刑法思想
从根源上避免了有刑讯逼供的发生
知乎用户 汐城之梦 qwer 发表
谋杀案,非亲历不可知这种出现在凶手口供身上有些抽象了。因为和性侵不同,这玩意儿可不是黑箱,至少看过案发现场的都可以推出来,比如警方。
说白了基于口供定罪的案子,永远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就是刑讯逼供。
所以这案子其实焦点在于是否刑讯逼供,法援律师说见面的时候谢伟称被警察吊半边猪、打耳光、做上下蹲等手段进行逼供。所谓询问的时候班主任在场,也只是这人在最后出现签了个字。
那么当时法援律师说的是真的吗?
估计又是一个罗生门。
知乎用户 风航 发表
只是假设哈,如果这两个人无罪,是不是要给他们赔钱?
赔钱,是不是从公共资金出钱?
当年的相关人员,是不是一分钱也不用出,一天牢也不用坐?
如果是这样,我能理解为什么全球经济形势不好了。
知乎用户 张义成 发表
这个案子的所有秘密都藏在时间线里面,下面我给大家捋一捋你们就明白了。
事发时间是 2009 年 8 月 25 日晚,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报道案件办理情况的新闻,新闻里面描述事发两天后谢伟与刘浒就被警方带走,经过三天两夜的突审,两人作出有罪供述,根据这个描述,警方拿到谢伟与刘浒的有罪供述的时间是 2009 年 8 月 30 日左右。

百度百科的描述也与上述新闻报道里的时间可以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2009 年 8 月 25 日事发后,警方在 2009 年 8 月 30 日就已经拿到了强奸罪犯罪嫌疑人谢伟和刘浒的有罪供述,并且拿到了他们两人的家属、包庇罪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熟悉司法程序的都知道,这个案子在 2009 年 8 月 30 日就已经实质上结束了,公安已经把菜做好了,后面都是走流程。后续的判决书、情况通报等也可以印证,定罪的核心证据就是 2009 年 8 月 30 日之前就拿到的有罪供述。
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的时间是 2010 年 8 月 19 日,距离公安机关拿到有罪供述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时间。熟悉司法程序的都知道,这个时间其实是不太正常的,有点过长了。这是一个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并且在 2009 年 8 月 30 日就已经拿到官方所称确实充分的证据,通常来说最多不超过半年肯定要判决。
这里可以给一个对比参考:珠海驾车冲撞行人案件,2024 年 11 月 11 日事发,2024 年 12 月 27 日一审宣判,2025 年 1 月 20 日执行死刑。

从 2009 年 8 月 30 日拿到有罪供述到 2010 年 8 月 19 日一审判决的时间异常,就能够说明这个案子是有问题的,绝对不是官方事后所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那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至少有一个地方出了问题,2009 年 12 月公安机关在被害人衣物上检测出第三人的混合生物成分!

2009 年 8 月 30 日就拿到有罪供述了,本来都计划好了直接口供定案办成铁案的,结果 2009 年 12 月又发现第三人的生物成分,并且这个人还没抓到,这咋办?
如果是正常的人类办案子,肯定会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没查清,有重大疑点,不能定案。但是司法机关里面那可不是一般人,虽然没有谢伟和刘浒作案的任何物证,但是有口供,非亲历不可知,肯定是他们干的!虽然有第三人作案的物证,但是没有口供(人没抓到),肯定不是他干的。接着起诉接着判!
2019 年 3 月 17 日,第三人张某终于落网了,他如实供认了自己猥亵他人的犯罪事实,法院当然也采信了。

张某落网时间是 2019 年,供述作案经过的时间也是 2019 年,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在 2010 年 8 月 19 日判决的时候,是不知道张某供述的作案经过的。我好奇的是,在 2010 年 8 月 19 日的一审判决中,有没有提到 2009 年 12 月发现的张某的生物成分,如果提到了,又是如何解释张某的生物成分出现在被害人衣服上,但谢伟和刘浒的生物成分没有出现,并且还能得出是谢伟和刘浒作案不是张某作案的结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我真的很好奇,一审法院是怎么做到排除张某作案的合理怀疑,仅依据谢伟和刘浒的口供对他们定罪的?
这个案子在法律上想翻案几乎不可能了,要怪就怪谢伟和刘浒住的房子不吉利,楼顶有人被杀;要怪就怪冷水江公安机关办案能力太强,事发五天就侦破案件拿到确实充分的有罪供述;要怪就怪冷水江公安机关检验能力太差,事发四个月才发现被害人衣物上有第三人的生物成分。
不过大家也不用太担心,只要你们家楼顶没人被杀,只要事发后公安机关没有抓你去突审三天两夜,只要现场痕迹检验结果不是四个月之后才出来,你们都不会有事的。
我是通过这次官方通报才关注到这个案子的,所以回答也只针对这个官方通报本身。关于案件更全面的信息,推荐评论区知友提供的 B 站博主 “没药花园” 对本案的全面调查和分析。我全部看完了,觉得她讲得非常好,有理有据。把这个博主的内容和官方通报一对比就知道谁真谁假了,感兴趣的可以去看一下,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没有了。

知乎用户 蓝宇 发表
之前有法律人一直告诉我,军转干是业余法官,判案不看证据,不讲程序正义,搞了很多冤案错案,对法制伤害很大云云。
结果我一查,知乎有名案例,什么 “不是你撞的你扶什么?” 法官、女神探聂海芬(公安预审专业)、大同订婚强奸案、春风法官……
一个个都是专业人士。
看来学法律的判案还是厉害,能在 “程序” 上“合法合规,”给你办成铁案,什么?你说冤,就问你是不是铁案。
感觉和他们口中的军转干唯一区别是。
军转干办不成铁案,他们能 “法制” 地办。
知乎用户 D850 发表
湖南省是全国司法排名倒数第一,是年年倒数第一,我不太相信这个地方判出来的案子。
知乎用户 李求真 发表
前情提要:射精之前的前列腺液是含有 DNA 成分的,用 STR 分型检测,检测灵敏度达 0.1ng,联合检测 16 个 STR 位点时个体识别率可达 0.999999999998,20 年以上血渍仍可分析。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

我记得鼠头鸭脖也是 DNA 让地方政府改口

这俩对比,说明女权 > 鼠权,法院 > 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乎用户 蛋挞不要皮 发表
与此同时,
两个小学生虐杀 7 个月的婴儿案。
判决:无罪释放。
知乎用户 楚狂人 发表
只要看到通报里出现了 “非亲历不可知” 这几个字,就要明白这个案子没有指向性物证,纯口供定罪。
如果你相信警察都是严格执法不会刑讯逼供、诱供,那就是铁案。
如果你看到几乎每个冤案都有被告 “承认犯罪” 的口供,就知道警察是怎样办案的了。
大胆说一句,只要判决书上写了 “非亲历不可知” 这几个字的,一律视作冤案。
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知乎用户 李马丹 发表
查到的一些并无关联的资料:09 年时娄底的公安局长姓杨,1957 年生人,案发时他是地级市公安局长还是处级干部,13 年就提了副厅级。也就是说,发现留下 DNA 痕迹的第三人时,他已经从娄底公安局长升到湖南省厅的副厅级好多年了。
案发时湖南公安厅的副书记,从 1996 年开始一直在娄底任职,前后一共十年,历任娄底市检察院长公安局长等等。
这案要是翻了,那还得了
知乎用户 Meazza 发表
这个案子本身的情况就不说了,很多人都说过了,而且我也不想再说一遍给自己添堵了。。。
就说说这个案子可能的意义吧。
这个案子可以说给东大司法界、政法界一个启示:就是不用再害怕野生真凶冒出来了,也不用被破给本来不是凶手,但自己硬给他们扣一个真凶帽子的人翻案了。完全可以学习这个案子的思路,可以视同两拨不同的人在没见到的情况下先后作案啊。没人说必须有且仅有一个加害者啊。
估计定罪率还有提高的空间,壮哉我东大!!!
知乎用户 我嘴毒我先说 发表
湖南法制倒数第一,你当是开玩笑?
你当湖南霸得蛮是玩笑?指望法律得死翘翘。
知乎用户 free 羽洛 发表
“非亲历者不可知”,翻译一下,就是没找到证据,但老爷们已经认定是你了,于是给你张纸,让你照着念,然后以此作为认罪供述,抓紧把案子结了,老爷们喜提奖金。至于真相是什么,真凶是谁,没人在乎的。
知乎用户 Invalid user 发表
这个案子已经十多年了,但后续一直没有中断过。简单说一下这个案子。2009 年,湖南冷水江市,一个 41 岁的女教师叫刘云,被发现死在当地一个老宿舍楼的天台上,衣衫不整,身上有伤。
警察赶到后,把案子定性为性侵后致死,不到一天,警方把两个高中男生给抓了,两个男生当时十七八岁,没有律师,没有父母在场的情况下,被隔离审讯,最终都认了罪,这个认罪也就成了整个案件最关键的依据。
两个月后起诉,一审判下来都是无期徒刑,罪名是强奸致死。上诉后,二审又维持了原判。两人在狱中一直坚持不认罪,申诉了十多年,但每一次法院都把申诉给驳回,直到最近这一次依然是驳回。
但这个案子可以说是疑点重重。
强奸致死案最重要的证据肯定是 DNA, 这是最硬的物证。如果说两个男生真的强奸过受害者,那理应能找到他们的痕迹,比如精斑、皮屑、体液等等,但没有。
最关键的是什么呢?受害者的胸罩上检测出的混合血迹,来源是受害者和第三名未知的男性。这个第三名未知男性后来被确认是一个叫张琦的人,而这个张琦是一个因其他犯罪进过两次监狱的人。
断定是这两个男生作案的所谓关键证据是作木棒。原判决说两个人是用木棒打的女老师,但这根木棒检测不到血迹、皮屑、指纹等等,什么都没有,警方的说法是在雨里被冲刷掉了。
实际上,案发时间与两名学生的行踪完全不吻合。法医推断死亡时间是 8 点左右,但那段时间两个学生都有证人证明自己不在场,有的是跟同学在一起,有的是在家里待着,但这些证言都被法院认定为 “不足以否认其作案”。
最难以理解的就是第三人张琦,张琦的 DNA 出现在了受害者的关键衣物上,但他后来被立案,罪名却是强制猥亵和侮辱尸体。
判决两个男生犯强奸致死的另一个依据是两人自己认罪,进行了如实供述。但他们后来一直说是被刑讯逼供的,警方呢却否认了刑讯逼供的说法。
这两个当年的高中生已经在监狱里面待了十多年,但从来没有写过悔过书,从来不承认自己有罪,一直不停的申诉。
从常理来说,如果真是他俩做的,其实大可以早点认罪,争取减刑,表现好点还能早几年出来,但宁愿不减刑,也绝不认罪。结合这个案子的种种疑点,不能说 100%,但也有 99% 的可能性又是一起冤案。
知乎用户 慎言 发表
0 证据,全口供办案的含金量我们都懂。
我对公检法这种恐怖的黑箱操作感到后背发凉。无论如何,0 证据办案是万万不可以的,这会极端的放大政法机关的权力,对每一个普通人来说,太恐怖了。疑罪从有,非亲历不可知,我说出来都害怕。
一个冤假错案,就是一个普通人的一生呀!
知乎用户 盲人 发表
全网络只有知乎还在理性讨论问题,
论非亲历不可知,论物证和口供问题,
而其它平台都是说强奸犯该死,
真的悲哀。
知乎用户 破桶小 K 发表
1. 无证据,仅凭口供定罪,警方可以刑讯逼供。
2. 这个第三人太离谱了。
知乎用户 快乐制造机 发表
他们不解释还好。
现在解释,大家更加确定是冤假错案了。
难绷。
知乎用户 黑衣大葛戈 发表
这通告仔细一看都是漏洞。
凶器失踪,dna 被雨水冲走,没有检测到精液,每一条都足以让人脱罪。
16 年都咬死不承认的现在给打成铁案?
他们不知道自己多冤,你们办案的不知道?
知乎用户 Cooky 发表
非亲历者不可知,看得我眼泪都留下来了。快一百年了,就退化成这个水平了吗
知乎用户 寂静的夜 发表
有好几点都没解释清楚。而且目前来看,这个案件是没有任何物证的只有口供。
1. 就算没射,但是只要插入肯定会在 yd 内遗留 dna 的,比如上皮细胞、尿道球腺液。而且下雨能把体内的证据都给冲走了?
2 说审讯两人时有班主任在场,但是有媒体报道审讯时两名班主任没在场,只是事后按照警方的要求在审讯笔录上签字了。这是真的假的?
3. 案发现场可不是大街上,是楼顶的天台上。刚好有人在前面杀了个人,后面刚好又有个人上去了。而且上去这个人也没报警,就猥亵了一下就跑了?
4. 说有目击者看到当天两个人进楼里了,但问题是目击者看他们进的是 14 号楼不是案发的 11 号楼。这两楼可不互通。
5. 第 3 人在现场遗留的 dna 证据是血迹,是遗留在死者文胸上面。第三人怎么会受伤留下血迹?
6. 凶器呢?没有找到确凿的凶器,只是找到了疑似物,而且这个疑似物没有进行 dna 鉴定,而且那个疑似物现在已经丢了。
7. 死者当时是出血了,两个嫌疑人当天穿的衣服呢?衣服上面也没有提取到任何血迹吗?血迹可是很难彻底清洗掉的。
8. 雨下的把 dna 痕迹全给冲刷掉了,但神奇的是死者身上的脚印却留了下来。而且是通过侦查照片看到死者身上有脚印的,那说明这个脚印非常明显。

知乎用户 随风飞 发表
牛逼,本着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前半段看得将信将疑,结果这个第三人的出现直接绷不住了,就差写着冤案两个字了,仔细看了一下事发地,湖南司法上大分,这还能说啥。
等这批人退休吧,那个时候估计还有翻盘的可能。
知乎用户 成为 发表
大家不要被宣传的骗了,认为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实际上在一九四九年之前,很多先烈都是被当时的法律判处死刑的……
法律这东西,维护人民的尊严,自然是被社会尊重的,如果只是某些人玩弄人民的工具,其不仅无神圣可言,甚至可以被称为是 “反动”,而使用这个工具的就是 “反动派”
知乎用户 egray 发表

这件事不评论,但是这年头还有人笃信 “法” 就让人叹为观止。
“非亲历不可知”和 “试探性自杀” 是中国 “依法治国”、“有法可依” 的荣誉勋章!
如果冷水江案有争议的话,谢业新案不知道的中国人都该去了解一下。
一个县纪委主任被发现死在办公室,浑身十一处刀伤,右手腕一刀、割喉一刀、心脏一刀。凶器被收拾好放在一边。调查结果系自杀。

懂不懂中国公检法的含金量啊!?啊!?
发布会上官方都解释不了自杀动机。并创造了一个全新定义 “试探性自杀”。
事后案件相关几个官员相继 “自杀” 和落马。演都不演了你能如何?
没想到吧!“身中十一刀系自杀” 的梗是咱家的!
知乎用户 Dickens Nobel 发表
第三人那个张琦的背景有人扒拉一下不?
看了下细节,可能没啥背景,就是已经找好替罪羊了,后面才比对出来 DNA。当然,前面冤枉的人也不能放咯,事关那么多人的绩效和帽子呢…… 只好再苦一苦那俩男生了。
知乎用户 星运 发表
下雨?


知乎用户 雲天涯 发表
强烈要求检察院起诉冷水江气象局作法改变当天天气做伪证

知乎用户 奔波霸 发表
冷水江少年案这应该是个冤案,而湖南高院对该案重审用了大把时间,甚至延期了,最终给出驳回上诉的结果。
四个理由可以判断是冤案:
1,口供大量描述强奸细节,但实际并未检测出两人 DNA,血液精液都没有。如果一个人犯案检测不出是极小概率事件,两个人犯案都检测不出那就是极小概率的次方概率
2,凶器找不到,也没有检测出死者 dna,甚至都没有呈堂,只找了一个类似木棍代替。而死者一个非常明显的伤痕并非是用木棍可以打出来的
3,作案时间线对不上,亲属、牙医、超市老板的口供都让警方口供中的作案时间线矛盾。短信记录也不支持有罪推论
4,找到了第三人 dna,此人有盗窃和抢劫前科。判处强制猥亵罪十分荒谬
法律上社会底线守护者,当法律沦为行政工具时,这个社会就会成为高举道德大棒,而没有底线的社会
…………………………
11 月 23 日补充本案公诉和量刑的不合理之处
1,刘浒谢伟被判强奸罪致人死亡,按未成年从重判决无期徒刑。
而 2019 年比对第三人 dna 后的调查情况是,死者刘老师在被两人殴打性侵 (假设成立) 后,第三人张某又对其强制猥亵,这点是张某一案判决认定的,不过卷宗并未公开。
那么就无法证明刘老师的死是两少年直接导致的,还是与张某共同造成的。实际的公开资料显示张某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更大,因为现场提取到张某和死者刘老师的混合血液,说明极有可能存在击打情况。而所有现场证据都无法提供两少年的 DNA,两少年住处也没有沾有刘老师 DNA 衣物
强奸致人死亡不成立,无期徒刑量刑不正确
2,谢父和刘母被判处包庇罪,谢父认罪态度好判三缓三,刘母坚持不认罪被判四年,且狱中不写悔过书未获得减刑,实刑四年
谢母徐云利被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该罪荒谬离谱,截止到今天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法院甚至都不敢判,为什么不敢判呢?持续 16 年多的取保候审,这在新中国历史上有过吗?
知乎用户 樊须也 发表
这下 “非亲历者不可知” 要彻底臭掉了
知乎用户 卡罗素与陀飞轮 发表
作为法治界的先锋,刑侦和审判的顶尖国度,我们已经做到了以下且不限于:
世界领先,零物证纯口供断案
嫌疑人百分百出具有罪供述
翻供百分百驳回
被告方提供证据不接纳或严格接纳
二审驳回,维持原判几率达 90% 以上
刑事案件定罪率 99.97%,远超世界先进国家
切切实实的做到了,不放过一个坏人
这离不开我们坚持 “有罪推定” 和 “自证清白” 的基本法律原则,还有执法单位日益见长的法律水平。
我为我们的法制进步自豪
知乎用户 荣耀归于阿什托卡 发表
看到地址是湖南,我就知道有生之年几乎看不到翻案的希望。
**李尚平案**是湖南省益阳市龙光桥镇南塘中学的教师李尚平被枪击致死的案件,此案至今未侦破。
2002 年 4 月 26 日下午 5 点半,李尚平在距家门外 300 米处被枪击身亡。起初益阳市赫山交警大队认为其死于 “交通事故”,经过益阳市公安局法医尸检后认定李尚平死于 “枪击”。随后警方在草丛中找到凶器:一把自制火枪,法医鉴定认为凶手在 2 米内开枪射击,可能是职业杀手。
2019 年 7 月 2 日,在湖南新晃一中 “新晃一中操场埋尸案”16 年后重启调查后不久,湖南省公安部门开始调查 17 年前的湖南省益阳市教师李尚平被杀一案,至今毫无结果。
当年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的大冤案,都是 2013 年后才启动再审程序,得以平反。
知乎用户 巅峰赛 发表
论珠海的含金量,以及不断提升……
知乎用户 王小二 发表
先说结论:多年不服的,多半是冤案。这个案子一样。
中国的法律,确实不能当挡箭牌啊。老百姓就是兔子,说你强奸了老虎就一定是强奸了。
唉。
知乎用户 天天向上 发表
简而言之,这事就是:
没有 DNA,没监控,甚至没凶器,仅凭嫌疑人口供说出了 “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就给两个高中生定案了。
但后来两个高中生开始申述,不再认可口供。
可法院驳回他们的申述,并认定没有刑讯逼供。
这案子非常值得学习,它说明:在重实证,轻口供的今天,口供其实依然无比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 QJ 案中。
女的口供说出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可以认定 QJ 案;
男的口供说出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还是可以认定 QJ 案。
知乎用户 嘟嘟和我 发表
想起那些年的一句口号:砸烂公检法。一直认为太过了,如今看来,所有的口号都是现实的折射。
知乎用户 韩煊 发表
陪审团制度是 54 年写入宪法,80 年废除的,此后法官独大。
知乎用户 无名 ning 发表
11.23 更新:
登上知乎发现随手的回答引来了一些关注,不多的评论里大部分是骂我的,有些还上升到了人身攻击,在这里我想善意的说上几句:
1. 我不知道真相是什么,也没有说豆包讲的就是真相
2. 诚如评论区里大家最义愤填膺的讲的 “AI 就是信息整合,完全不具有可信性”,我是认同 AI 信息整合的局限性的,毕竟他也只能吃啥吐啥,但是这不恰恰说明从舆论的角度,大家认为其中另有隐情吗?
3. 与其在这骂我不动脑子,不如自己去搜一下现有信息(Ai 整理好的不屑于看,那就自己动手去搜一下,网上很多),抖音上两位高中生的妈妈(这位妈妈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她确实是度日如年),爸爸都有账号,也有很多其他证据,还有几位著名律师也在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在讨论分析
以下是原回答:
豆包按理说是最政治正确,但是它的判断如下:

知乎用户 剑三的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有个前提,口供必须带来新的后验知识。这个后验知识必须得和案件有关,而且凶手供诉之后才能验证,而且只有凶手才知道,连警察也不知道,这样的口供才有说服力。比如死者的埋尸地点或是凶器下落,警察也不知道,但在嫌疑人指证下找到了,那这确实是很有力的口供。但报道给出的这些所谓 “非亲历不可知” 的细节…
“被害人有晚间在楼顶散步的习惯 “;既然非亲历不可知,警方怎么知道这是事实而非嫌疑人瞎编乱造呢?警方有没有核实过?如果没有,这怎么能成为证据?如果核实过,怎么核实的呢?监控录像?亲友佐证?这不就违背了非亲历不可知的原则?除凶手外有另一个信息渠道,那你要如何排除警方屈打成招的可能呢?
同理,” 作案过程中谢某踢了被害人背部致其倒地、下巴撞到水泥地板上;强奸过程中踩踏被害人腹部,与案发地点、尸体检验显示被害人下颌部受伤情况、现场勘查照片显示被害人裙子上有鞋印相印证”,单单因为嫌疑人口供和证据相印证,就能被叫做非亲历不可知?可这些证据都是先验知识,无需嫌疑人的口供,在案发现场,通过法医或刑侦手段都能获得吧?这些能作为非亲历不可知的作证吗?警方有没有可能根据证据,按图索骥,看图作文,由果倒因,编造出一个案发过程,然后屈打成招让嫌疑人认罪呢?
知乎用户 善借东风 发表
烂完了
通告中 “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谢某对犯罪动机、犯意的提起、作案目标的确定、作案的经过等基本事实均作了有罪供述,二人供述的整个作案过程完整。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谢某虽曾翻供,但随后又供认犯罪事实,并当庭陈述了犯罪经过。此外,二被告人供述中有非亲身经历而不可知的细节,并得到相关证据印证,如供述被害人有晚间在楼顶散步的习惯;作案过程中谢某踢了被害人背部致其倒地、下巴撞到水泥地板上;■■过程中踩踏被害人腹部,与案发地点、尸体检验显示被害人下颌部受伤情况、现场勘查照片显示被害人裙子上有鞋印相印证。”
_“非经历而不可知” 是用于 QJ 案中未成年受害者口供的,_简单说未成年人不可能撒谎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亲身经历,就不可能有这么细节的描述。虽然这个作法本身就有问题,指导案子 “房洪彪案” 就是个冤案。但再怎么说也是用于被害者口供的,被害者口供就是用证据。但这里这玩意儿直接用在了嫌疑人身上,就成了嫌疑人的口供是证据,表示因为 “非亲历不可知” 这两人不可能撒谎,但他们的描述中非常的真实,不亲身经历,不可能有这些描述,所以他们是犯罪的,这些就是证据。。
我还能说什么。。。
知乎用户 For lena 发表
这桩冤案事实清楚的程度令人发指,在百度或者各个 AI 助手上一搜你瞬间就能全部理清。从 10 年代开始就有大量的文章为其喊冤,到 2020 年符合 DNA 的真凶张琦落网后,网上又掀起一波翻案热潮,无数律师为谢伟、张浒二人奔走。然而,这次的最新通告还是给了所有希望声张正义的人迎头痛击。因为编出了 “非亲历而不可知” 这样卑鄙无耻的字眼,在各大互联网平台,无辜被关押 16 年的两人及两个家庭,甚至还要被无知群众二次鞭尸。
这里不会有正义,包括迟来的正义。
我不想过多讨论案情细节:
“谢、张二人口供记录彼此不一致且与现场不一致”,
“0.0mm 的大雨能够冲刷阴道残留物”,
“真凶张琦先被判侮辱尸体,后改判猥亵”,
“张琦的血液出现在被害人的胸罩上”,
“认定案发为晚 7 点多钟。而谢伟当晚 7:08 拨打 10086,7:37 发送短信,8:38 发送短信,8:42 接听父亲谢国东电话,9:02 至 9:33 又 3 次发送短信”
“物证木棒为警方在案发现场附近提取到的 “类似物”,无任何 DNA,且根本无法造成刘云头上的伤情”
“目击证人的证词只看到了他俩在另外一栋楼(11 号楼)附近,结果该证词庭审时根本没有出现”
……
太多了,真相就是这两个孩子根本就没有登上那天的天台,那天天台上的罪犯只有张琦,他俩被抓的原因只是 “在附近被人看到” 且刚好是被害人的学生。而公告中所有宣称的过程都是刑讯逼供所得。
天日昭昭,天日昭昭啊!
为什么会认罪?
“爸爸,他们打得我实在受不了了。”
什么叫家破人亡?
包庇罪:刘浒母亲徐晓红入狱后不肯写悔过书,一天没减刑,坐了 4 年牢。
谢伟父亲谢国东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2010 年 9 月判决生效后就走出了看守所,在里面待了 9 个月。
失业加上长期请律师的费用,两个家庭从此一贫如洗。
有没有可能翻案?
很遗憾,呼格吉勒图翻案的核心是真凶赵志红认罪:办案人员甚至反复诱导他 “记错了?”,但是他很坚决,因为他犯案太多必死无疑。
聂树斌案真凶王书金主动认罪(2005 年),虽同样被质疑 “记错了?”,但是坚信 “好汉做事好汉当”。王认罪到聂树斌 2016 年宣判无罪,历经 11 年。
本案的凶手张琦,犯案时 19 岁,本身有案底,19 年被抓获判了 4 年,现已出狱。对他而言,认罪就是死刑,不可能认罪。
因此不可能翻案。
指望包青天?
呼案翻案后因为刑讯逼供,公检法多少人被追责,被撤职?专案组长冯志明因为调查中还发现涉贪 4000 万,被判了 18 年。这种可怕的结果,湖南省厅到娄底市局多少人要进去、要丢帽子?谁敢主张正义?
哪个包青天敢站出来?哪个包青天有这个能力?得罪全体系的人,就因为要为你两个草民做主?
实际上这件事里有两个负责人。
谭青峰,当年的负责人,现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他倾向于重审,被分管领导驳回。
罗筱玲,当年谭青峰的分管领导,她驳回了谭的意见,后升任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已因贪腐被双开,调查中,量刑起码 10 年。
面对体系的恶,谭已经尽了责任。至于其他人有没有正义感?看看罗是什么货色,不用多说。
“办案时间要求”、“命案必破” 有没有错?翻案后严肃追责有没有错?
如果不要求办案时间,那么案件必然是 “堆积如山,高高挂起”,不要求 “命案必破”,那直接命案都破不了。不追究责任,草菅人命出现的更多。
那么怎么办?不改变根源,根本没有办法,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媒体监督,公权力的来源不改变,在这个情况下,这就是必然的结果。
不公的,只是这一件事么?
知乎用户 巨型蟑螂 发表
几个法治常识
1. 在牢里长年累月申诉喊冤,基本又是一起冤案
2. 翻案难点不在于证据,最大的阻碍是追责
3. 口供别乱签,也别信帽子说签了就出去,人家拿你刷 kpi 呢。我国是口供定一切,甚至所有客观证据都可以不看。
4. 公检法原则上是相互独立,互相监督的
5. 最优秀的刑事律师是避免你上法庭,一旦开庭神仙难救
知乎用户 随便封号的坛 发表
全篇看下来没有直接证据?物证啥都没有,这也行??
知乎用户 天地正气 发表
零证据,纯口供的重大刑事案件~
司法评比常年垫底,真不是浪得虚名。
知乎用户 云淡风轻 发表
江西大同
錡振东
……
腿毛强奸案
做梦强奸案
非接触强奸案
预防强奸案
……
所有涉案的检察官和法官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之前。
可以默认中国所有强奸案都是冤案。
知乎用户 斥候 发表
只要判决书里有非亲历不可知,我一律认定为冤案。
说了多少年的重证据轻口供,有人听吗?
一判案就非亲历不可知,证据呢,最重要的物证呢?
你给你刑讯逼供让你认罪了,我也可以说你知道作案细节,非亲历不可知,你有罪。或者,从原告角度,我就让原告各种控诉你,一丁点物证也没有,来一个非亲历不可知,你也有罪。
这玩意就无敌了啊,这就是六字真言啊。这咒语一念,非亲历不可知,所以他说的都是真的,判处有罪。
以后警察还玩啥刑侦科,直接改刑讯科吧,不管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去街上随便抓个人,刑讯逼供对方。口供一拿到,非亲历不可知,所以就是他。要是他能提供什么不在场证据,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就很之前的继父强奸案一样嘛。
真是你法我笑,现在我只要看到非亲历不可知,就认为这又是一起冤案。
知乎用户 庄秦 发表
又一起条子借老乡人头领功的例子而已。
知乎用户 外地土著 发表
以前以为检察院,法院不会乱来的
知乎用户 asddfggjkiuhwbkj 发表
著名的 “囚徒悖论”,在没有串通的情况下,囚徒难以独立做出抗拒举动,因为一旦对方坦白交代自己,那么对方是唯一受益者。
两人显然没有关在一起,却不约而同的坚决不认罪,上诉到底。这是为什么?
知乎用户 泥河湾赭石 发表
湖南司法届在给货拉拉案翻案之前,是完全不可信的。
本案是 “非亲历不可知”,哈哈哈。有个词汇叫 “逼供信”,这个公告作者知道吗?
下雨能把阴道里东西冲没了?
这个案子和呼格案是镜像案。呼格差不多是本案第三者的位置。
知乎用户 夏满芒夏暑相连 发表
我没听说过什么非亲历不可知,我只听说过疑罪从无。
知乎用户 Yukawa Kana 发表
“不要乱上添乱” 懂吗
这种案子如果翻了 整个条线上所有经办单位要牵涉到多少老爷们 十六年过去了 多少老爷们甚至已经退休变成老老爷们了 难道还要影响老老爷们富贵安逸的退休生活吗
两个十六年过去了依旧坚持要么这辈子牢底坐穿 要么无罪出来呼吸自由空气的 “高中生” 要把他们办成十恶不赦强奸杀人的铁案 这种狠手能下得去真的很厉害
这种铁案让所有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律师显得像小丑
知乎用户 微言大义 发表
本以为,真凶再现就能铁定翻案。没想到,宁可放纵真凶,也拒不认错。
知乎用户 薛定谔的猫 发表
不说了,湖南货拉拉案大呼在行
知乎用户 caijust 发表
所以说一定要严谨刑讯逼供还有长期羁押这些东西,会造成路径依赖,执法人员习惯了邪修,久而久之就不会正常办案了。今年我学到邪修养乐多红烧肉之类玩法,现在基本的炒糖色都不会了
知乎用户 唐唐糖水 发表
我只有感到深深的恐惧
但愿善良的人都能平安走完这一生
知乎用户 撒哈拉的三叶草 发表
湖南司法,就凭这 4 个字,就说明了一切
知乎用户 快乐请求权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都来了。。。
知乎用户 岁月静好 发表
口供定罪一律是冤假错案
知乎用户 一二三木头人 发表
换个角度科普下,服刑已经 16 年,现在如果开始认罪,理论上还有 23 年可以出来
如果当时认罪,现在可能已经出来了
用自己的一生去堵司法改判,如果不是冤的,那肯定不是常人
知乎用户 秋枫 发表
题外话,这个张某的案件情况,律师穷尽手段也看不到。如何审的,如何供述的,不可知不可得。
不住在家属院的张某,不知原因的去了家属院,在家属院居民楼躲雨后,不知原因的走到了楼顶。
这个很神奇的张某,对着人事不省的受害者,很神奇的起了猥亵意图,又很神奇的留下了 “生物成分”。
诶,说起这个 “生物成分”,不明就里的还以为是“精液” 之类的,结果却是血迹。
这个张某,对着一个不能反抗的受害者,居然留下了自己的血迹,难道是鼻血?
说现场下了雨,因此没有收集到两个高中生的生物成分。
诶,下雨还下到受害者体内去了。
两个高中生,看了小视频之后为了泄火,组队去侵犯老师。但是两个人都没射精,你说后上的那个因为楼道有响动,因此没射精,还说得过去。前面一个居然也没射,咋的?他们两个是那种不射精就能泄火的奇葩男性么?
真是神奇啊!
知乎用户 学海无涯 发表
我不给法律建议了,我给点实用性意见!不要去浪费时间翻案了,也不要上诉信访了!养好身体学好技术,收集好办案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等待时机,法律给不了你说法就自己给孩子要一个公道结果!这样的事情多了自然就会倒逼上面重视!
知乎用户 一个名字 发表
你看 经过这么多起 真凶出现导致的翻案之后
我国已经进化到。一个人可以被杀死两次,分别被 a 和 b 杀死。抓到 a 是破案 b 再落网也是破案,横竖都是赢。
知乎用户 卿大侠 发表
浙江神探聂海芬
至今还在岗位上
手上的案子,和这个类似的不下百起
知乎用户 陆沉 发表
中国有个铁律,那就是命案必破。所以就造就了聂海芬系列的神探。
已经坐牢 15 年了,这辈子已经毁了。在大记忆恢复术面前,没有几个人扛得住的。说好的重证据轻口供的呢?说好的疑罪从无的呢。要怪就怪他两个倒霉。
冷漠可以解决这个世界上百分之九十九的问题。
知乎用户 无尽的朝阳与落日 发表
我看到通报里有 “非亲历不可知” 六个字就没再往后面看了。
知乎用户 宁做胖虎不做胖猫 发表
非经历不可知?
它们甚至能让一个智力残障人员把别人的经历背得滚瓜烂熟,进而以此为依据认定他是另外一个人。

知乎用户 明心见性 发表
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都主要依据口供定罪,都有限期破案要求,也都上演了” 真凶归来 “的戏码。聂树斌被枪毙后出现了 “真凶” 王书金,呼格吉勒图被枪毙后出现了 “真凶” 赵志红,两人明确承认是自己作案,对案件细节也了如指掌,但是法院全部不采信,原因是**王书金和赵志红只有口供,不能认定为真凶……**
为了不让聂树斌案翻案,政法系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对王书金进行指导,要求其不得承认自己是聂树斌案真凶。
搜狐报道:数个信源称,2013 年王书金案在邯郸二审前,河北方面采取强力措施逼王书金翻供。王书金从广平县看守所被转移到磁县看守所,“当时张越直接坐镇邯郸,住了三天,在场外指导王书金二审。” 而另一知情者称,开庭前看守所内还曾进行 “模拟审判”,让王以新供词串词。 聂案幕后:前省领导催快办,河北王张越阻翻案 - 搜狐新闻
呼格案里,赵志红当庭质疑:“我做的第一起案子就是(呼格案),检察院怎么不公诉,审理中为何也没有人提呢”,但是在审判长的提示下,法警阻止赵志红继续就此事讲更多细节。赵志红甚至在卫生纸上写了一个偿命申请书递给外界,重申作案人是自己而非呼格。呼格案真凶赵志红曾写偿命申请为其喊冤【2】– 时政 – 人民网
这种案子的翻案难度可想而知,目前看来主要取决于保护伞级别和落马时间。
聂树斌和呼格再投胎的话,大概会是这两个高中生的同龄人。
本案 2009 年案发,在限期破案的要求下,jc 抓捕了曾是受害人学生的两名高中生。
2018 年,全案唯一生物痕迹,被害人身上血迹比对上了第三人张某。
这案子真凶到底是谁我觉着太明显了。
知乎用户 朱子 发表
第一:虽然没有证据,但凭口供就可以定两个学生杀人罪。
第二:虽然有了 dna 证据,但是凭口供就能知道第三人只是猥亵而没有杀人。
第三:因为没有证据,所以不能证明当时存在刑训逼供。
通报是这个逻辑吧?
再补充一条清朝末年的 “杨白劳与小白菜案件”,看看残害中国人民的封建主义集权领袖是怎么办理冤案的。
“杨乃武与小白菜在县衙被屈打成招,被处以斩决。其间,杨家人三次进京控诉。负责案件监督的中央司法机关都察院 3 次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过程中只有第二次未进行刑讯。杨乃武与小白菜都翻供,致使难以定案。
光绪元年(1875 年),户部给事中边宝泉上奏朝廷,对该案提出异议,并请提交刑部审办。12 月,18 名浙江籍京官联名上书要求重新勘验,加之当时很有影响力的《申报》对此案进行的跟踪报道,最后朝廷下旨命刑部复查。刑部接手此案后,将证人、被告和葛连品的尸体解赴至京,于光绪 2 年 12 月在海会寺开馆复验,结果验得葛连品并非中毒而死。至此,这一桩轰动朝野的案件方得以真相大白。
慈禧太后一下子连续发布旨意,惩罚余杭知县刘锡同,远放黑龙江判处流刑,余杭知县刘锡同勘验不认真,导致这起冤案的发生他是罪魁祸首,发配黑龙江。仵作沈祥以及其他相关人等 30 多位官员被革职、充军或查办,浙江巡抚杨昌浚、浙江学政胡瑞澜,杭州知府陈鲁一干官员 100 余位,革除顶戴花翎,永不续用,这个案件纷纷扬扬的杨乃武、小白菜案以一大批官员的落马而告终。”
知乎用户 微尘夜雨 发表
我看了这个通报,有一个疑问谁能解答一下呀?这个通报里有个自相矛盾的地方。
已知两个人作案后下雨了,而且这场雨还不小,把 dna 之类的痕迹物证都给冲没了。但是后面说两个人供述曾踩踏死者一脚,而死者裙子上也发现了有脚印(而且是通过现场勘查照片确定有脚印)。所以这被当做不亲历不可能知道的证据。
我想问一下,当天的雨把 dna 都给冲没了。死者裙子上的脚印是怎么完整的保留下来的?
你们可以去试一下往自己衣服上踩一脚,然后拿到淋浴喷头下面淋个 10 分钟,看看还有没有脚印。
知乎用户 为鱼 发表
强奸案不怕没证据,而且怕有证据
这简直和 2015 年的甘肃兰州强奸案如出一辙
2015 年 10 月 25 日 10 岁小女孩在学校旁边玫瑰地被一男子强奸,经被害人指认常在小卖部打麻将的张开胜为犯罪嫌疑人,随后逮捕
警方认为小女孩洗过澡,无法提取 dna,也就是说出口供以外,无任何证据,和本案 “下过雨” 一模一样,虽然无任何证据,但是有小女孩口供,检方认为证据充足,提起公诉
羁押两百多天后法院开庭审理,但是法院并没当庭宣判,因为实在是没证据,好像少了点什么,对,就是少了嫌疑人认罪口供,于是检察院进行二次提审
2016 五月年二次提审被羁押两百多天后张开胜终于认罪,至于第一次提审不认,第二次提审为什么认罪,当然是他做的了,不是你做的你认啥
虽然没啥实质性证据,但是有警方调查报告,有被害人口供,嫌疑人认罪口供,有口供就是铁案,但是不好的是真凶落网了
2016 年 6 月 500 公里以外的张掖市又发生了一件强奸幼女案,强奸犯把这次强奸案也认了,这很就尴尬了
这个案件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其实警方第一时间就从被害人身上提取到 dna,并和嫌疑人做对比,但是 dna 不符,证据和口供不符怎么办?简单,警察不提交就行,被害人已经洗过澡,还能提取 dna 吗,反正强奸案有口供就行,如果嫌疑人再认罪,那就是经得起人民检验的铁案
著名女神探**聂海芬**在办张氏叔侄强奸致人案时,也是没有任何证据就张氏叔侄判刑,为什么没 dna,因为当时也下雨了啊,雨冲刷了一夜,体内 dna 都冲没了,而且张氏叔侄也认罪了,在坐牢十多年后为什么翻案了,因为其实有 dna,把 dna 和另外一个强奸案做对比,才确定真凶

1994 年 9 月 23 日发生了强奸杀人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1995 年河北石家庄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聂树斌死刑,聂提起上诉,被河北省高院驳回,并在两天后执行死,2007 年真凶王书金落网,承认自己是杀人犯,2013 年河北高院驳回王书金上诉,任认定聂树斌是真凶,2014 年全国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异地管辖复查,2016 年终于认定聂树斌不是凶手,但是他已经死了
2008 年郭利因女儿食用三鹿奶粉要求赔偿,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了五年,广东省高院要求重审,但是潮安县法院还是捏着鼻子维持原判,此后广东省高院多次要求潮安法院重审,但潮安法院均维持原判,郭利一直不认罪,一天刑不减,于 2014 年出院,并一直上诉,终于广东高院忍不了了,终于在 2016 年启动重审此案,广东省指示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异地管辖审此案,绕过潮州的管辖权。最终,郭利在 2018 年获得了无罪的判决
2022 年河北刑讯逼供致死案,即使死者全身伤口,石家庄市检察院委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鉴定 ,尸检报告显示,死者排除机械损伤,中毒等,有可能是心脏疾病导致死亡,死者家属不服要求重新尸检,检察院以重新尸检需要警察局配合为由拒绝,去找警察局,警察局以自己也是当案者不方便出面,拒绝配合,检察院和警察局配合卡 bug,拖了几个月,后来死者家属找到媒体,最高检直接挂牌督办,由最高检鉴定中心重新出了一份尸检报告,指定保定检察院异地管辖,再让多个异地法院办案,才最终确认存在刑讯逼供
上诉几个案件最终能翻案,都是当时警方说没证据但最后检测到真凶 dna,而本案,时隔九年后重新检测到 dna,你真的相信这两个高中生真的能在现场完全不留一点痕迹吗,要水落石出,还是按照前几个案件一样由高院挂牌督办加异地管辖,避开相关利益者吧
强奸案不怕没证据,而是怕有证据,而且是我们不希望的证据,兰州强奸案面对证据不符时警方选择藏匿,聂树斌案河北高院直接不承认,那些声称没证据的强奸案最后都找到了证据,这不是第一次,但是希望是最后一次,最高院赶快出手吧
知乎用户 毛大龙 发表
我还以为是这两年的案子呢,原来是 09 年的案子,那一切就说的通了。
知乎用户 胜利王 V 发表
我突然理解美国人不愿意放下枪的原因了,没有什么是 AK47 报仇雪恨解决不了的
知乎用户 红豆棒冰冰 发表
作为一名气象爱好者,我看到有人质疑网传的 “冷水江市天气情况证明”,甚至认为它自相矛盾,于是为了验证其真实性如何,顺便进行科普,我设法查询到了事发前后一周(2009 年 8 月 24 日至 2009 年 8 月 30 日)冷水江站的逐小时降水量数据记录,并作出以下分析。
一、网传的 “冷水江市天气情况证明” 降雨量数据是否真实?
根据公开资料,冷水江站(站号 57760)建于 1971 年,位于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境内,地理位置为北纬 27°42′,东经 111°26′,海拔高度 249.2 米 [1]。我查询到的降水量数据如下:
2009 年 8 月 24 日降水量(23 日 20 时至 24 日 20 时):1.7mm
2009 年 8 月 25 日降水量(24 日 20 时至 25 日 20 时):0.0mm
2009 年 8 月 26 日降水量(25 日 20 时至 26 日 20 时):0.0mm
2009 年 8 月 27 日降水量(26 日 20 时至 27 日 20 时):0.0mm
2009 年 8 月 28 日降水量(27 日 20 时至 28 日 20 时):0.0mm
2009 年 8 月 29 日降水量(28 日 20 时至 29 日 20 时):8.0mm
2009 年 8 月 30 日降水量(29 日 20 时至 30 日 20 时):2.9mm
注:气象上通常用北京时间 20 时作为一天的分界线,某一天的降水量记为前一天 20 时至这一天 20 时的降水量之和 [2]。
将上述数据与网传的 “冷水江市天气情况证明” 对比,可见在我查询的数据中 8 月 26 日少记了 0.1mm,8 月 29 日多记了 0.1mm,其余内容一致,这属于可以接受的误差。
因此,我认为网传的 “冷水江市天气情况证明” 降雨量数据是真实的,除非有人手眼通天,以至于可以修改这个由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研制的气象数据集。
二、网传的 “冷水江市天气情况证明” 是否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有人质疑:为什么网传的 “冷水江市天气情况证明” 中,8 月 25 日天气为阵雨转多云,但是降雨量却是 0.0mm,这是不是自相矛盾?
答:这并没有矛盾。关于 “降雨量 0.0mm” 与“无降雨”的区别,中国气象局已经给出了解释。
当降水量不足 0.05 毫米或观测前确有微量降水,因蒸发过快,观测时已经没有了,则降水量应记为 0.0 毫米,不可漏记,因为这是一次降雨过程 [3]。
因此,实际的情况很可能是:8 月 25 日冷水江站确实出现了阵雨,但是降雨量不足 0.05mm,所以记为 “降雨量 0.0mm”;8 月 27 日和 8 月 28 日冷水江站均为晴天间多云,没有降水过程,所以记为 “无降雨”。
遗憾的是,我所查询到的数据并没有对 “降雨量 0.0mm” 与“无降雨”加以区分,而是全部记为了 0.0mm。
综上,我认为网传的 “冷水江市天气情况证明” 基本可靠。


参考
- ^ 冷水江市气象局 http://hn.cma.gov.cn/dsqx/lds/bmgk_27886/xjdw_27889/201805/t20180509_723590.html
- ^ 深圳日雨量统计采用的是几点到几点的? https://www.sz.gov.cn/hdjl/ywzsk/qxj/qxfwl/content/post_12494267.html
- ^ 雨的量级 https://www.cma.gov.cn/kppd/kppdqxwq/kppdjckp/202111/t20211103_4161979.html
知乎用户 Bullog 发表
无期徒刑,一般表现良好,也就 20 年。这俩人已经关了 15 年了,还在上诉,绝。

一个不了解案情的人,读完这段话,请告诉我,现场检测出第三人的精液了吗?
答案是没有,因为检测出的是张某的生物成分,是血。
也就是第三人猥亵死者,把自己猥亵出血了。
再回头重新读这一段,说到俩高中生说的就是没有检测出精液,说到第三人就是检测出了生物成分。绝无撒谎。
逼养的你敢这么写通告。
知乎用户 林溪主人 发表
重新定义了 “洛卡德物质交换定律”。
20 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 E. 洛卡德在其编著的《犯罪侦查学教程》中提出的这么一个观点:任何两个物体在接触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物质交换或转换。因此,在犯罪活动中,作案人不可避免地要将自身原有的物质全部或部分遗留于犯罪现场被侵犯的客体上,同时还会从现场及被侵犯的客体上带走某些物质,形成物质交换现象。
关于未检验出被告人刘某、谢某精液等生物成分,检验出第三人张某生物成分的情况根据被告人刘某、谢某供述,刘某强奸过程中未射精;谢某在强奸过程中,觉察到楼道有声音后停止,也未射精。
由于案发现场是露天开放场所,被害人在下雨前受到侵害,案发后下过雨,有多人参与施救,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进行解剖检验,**遗留在被害人身上的生物物证因雨水和抢救等原因遭到破坏,未检验出被告人刘某、谢某精液等生物成分,也未检验出其他人的生物成分。**第三人张某在雨后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从遗留在现场的被害人衣物上检验出张某的生物成分。
我只说一点,房洪彪案也是运用 “非亲历不可知原则” 的,但最后房洪彪案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
现在两个学生至今不认罪,我估计是要做一辈子牢了。
现在大家应该知道什么叫 “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了吧?
知乎用户 贾贾贾 发表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 10 大冤案和沉冤昭雪过程】
梳理有影响力的冤假错案的重审、纠偏时间会发现,其实主要集中在 13-18 年,昙花一现而已。
与其说是制度的胜利,不如说是一时的恩赐。
心情好、形势稳定,就发发慈悲,让大家感受到积极的风气。
心情不好、形势差,就收回权力,甚至从严从重。
所谓刑器,从来都是手里可轻可重的工具,依形势而变:从反右及各种运动,到拨乱反正、平反,到严打,再到个别冤假错案纠偏,再到目前的各种指居等情况……
张弛有度,老传统而已,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结合现在的形势,怎么可能有开恩的余地呢?
知乎用户 蓝大叔 发表
这种通报是在侮辱谁的智商呢?
全程仅凭口供定罪,哪怕后来有了确凿真凶物证,也编个第三者的故事……
两天三夜的审讯啊,居然说什么审讯期间,学校老师一直在场。
事实上,审讯期间父母和他们见了一面,俩孩子说一直挨打,然后,呵呵,双方父母也被弄进去了。
就连所谓的老师在审讯现场的签名也是后来补录的。
以此来看,所谓的家属包庇的那些口供证据链,不看也罢。
搞口供,当地警方是专业的,,,,,
这种环境下的基层民警办案,居然还扯什么非亲历者不可知。
从获得两个孩子口供到宣判,居然花了一年多时间,为什么?人家不服呗,要告呗,还有众多缺失的证据不得一一补录进去吗?
俩孩子父母有没有所谓的包庇嫌疑?肯定是有的,如果下面这样的对话也算的话;
儿子,是不是你做的。
不是!
既然如此,相信法律,相信公理,打死你也别认。
湖南的法制生态啊,更何况还是十多年前。还记得某某奶事件吗?就是我们小时候经常喝的那个。
有钱都能搞垮你 何况普通家庭。
都是当父母的人,你猜那两个孩子那两三天遭了什么样的罪?
那些警方一再补录,又漏洞百出的纸面证据,真的经得起推敲吗?
通告称,两人先后对受害者进行了强健,然后呢?
证据呢?
他俩提前准备好了套套吗?
(没射也容易留下 DNA 的,如前列腺液,尿道球腺液等)

上图说明;
杀人,没有证据支持。
强奸,也没有证据支持。
不过…… 口供我们有的是!
需要的话,说不定现在还能补录进去。
……
两个高中生进了监狱十多年依然矢志不移,不认罪(要不现在都该出狱了)。
这里要解释一下,我国的监狱管理奖惩原则是,正常服刑都能减刑,但前提必须是你要认罪。
按照正常比例,被判刑后,不认罪的不超过千分之一(邪教和 ZZ 犯除外)。
这种环境下,不认罪需要极大的勇气。
俩孩子就是认死理,要么牢底坐穿, 要么沉冤得雪。
两个不认罪的同案犯是不可能关在一起的,以他俩的家庭能量,也不足以支持他们十多年来长期串供 ,彼此打气……
为何两人都是那么决绝?
要我说,冷水江早该六月飞雪了。
两个家庭都是普通家庭,早就家破人亡,外加主要亲属精神失常了,就是不让你继续上告。
更好笑的是,该案唯一的物证,也就是受害者身上的男性 DNA 在十年后被查出,本来已经找到了真凶,水落石出。
可这是当年轰动全国的案子呀,再说我们一直讲究的是,大案看 ZZ,中案看影响 ,,,, 这要说搞错了,老爷们的脸面往哪里放?多少人要被追责?尤其是因此案得到升迁的某领导怎么办?
那就再讲个第三者的故事吧。
第三者张某溜达到天台,看见生命垂危处于昏迷之际的受害者 于是色心大作……
什么人胆子那么大?看见浑身是血,生死未知的中年女性 ,不是想着快速逃离现场,以免惹事上身,反而是起了色心?
不说了,说多了心里难受……
这个案子要想翻案只有两种情况。
一是该案的既得利益群体都退休后,且一直有人在为该案奔走。
二是移交最高院审查。
否则,再查也是,堂下何人,缘何状告本官?
对了,湖南高院,下次记得悄悄下个内部通告得了, 别来侮辱我们的智商?
知乎用户 虚拟 发表
依旧回避了所有物证
还有小巧思,说有作案工具木棒,连扔到哪都知道,但就是没找到犯罪那根凶器木棒。
说有脚印,但没说是否吻合,请注意,说的是这两人供述的犯罪过程,跟受害者身上的痕迹吻合,可没说脚印一样。
这巧思你就学去吧。
要这也算的话,那谁不会断案啊,直接看受害者身上有啥创伤,然后抓两个 “罪犯”,一顿操作之后,保证把犯罪过程给你“供述” 的相当完整。
我也不说绝对话
但我认为,如果真是这两个人犯罪,那以晶哥的力度,早就从两人口中得到所有事实了,不可能一点物证找不到。
知乎用户 海边生煎鱼 发表
衙役:现场情况我都看了,你照着我说的念,念完签字、画押。
小伙:大人,我冤枉呀。
衙役:不照我说的做,敬酒不吃吃罚酒,你以为我对你没办法?
……
判官:罪犯说的跟现场情况完全对应。按照非亲历不可知的原则,不在场、不是当事罪犯,不可能说的这么准确无比。判决如下……
结语:在一个官府办案不讲证据、只讲口供的社会,任何人只要进去都可以有罪,
知乎用户 铁齿铜牙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
这话听着有点耳熟,是不是浙江神探聂海芬办案宗卷里经常刷屏的那句?
虽然没有任何人证物证,但你既然知道的这么清楚,那么说明这个案件就是你干。
至于这个口供是不是刑讯逼供得来的,你就不要管了。
知乎用户 斯威特 sweet 发表
拍案惊奇。
一件强碱案,居然两个强碱犯在强碱过程中都未射精?
这可是通报白纸黑字公然写着的!
知乎用户 初心未改 发表
每次看到这种类型的案件,我都无比痛心。
其它的回答已经多次强调了此案的荒谬性,当地公检法司仍然不能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那就不能怪当地政府公信力的快速下降。
从司法程序上看,此案已经历一审、二审、多次申诉复查,直至湖南省高院作出驳回申诉的最终结论,法定的司法程序已走到尽头。法院的通报旨在为案件画上句号,强调判决的终局性和稳定性。
但是如此汹涌的舆情,毫无疑问终局性和稳定性荡然无存,再使用非亲历不可知的理由,案件中存在的物证弱点、第三人出现以及当事人决绝的申诉态度,让人不得不抱有怀疑此案是否属于冤假错案。
当然,从现行法律程序和司法判决上讲,本案已被定性,不属于冤假错案,但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也确实构成了申诉方和部分公众坚持认为其可能存在错误的理由。
此时我不得不再告诫判决此案的司法者甚至有关此案的统治者,司法权力直接来源于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赋予,而最终来源是人民权利的让渡。
权力不是天然授予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 坚持人民立场,敬畏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体现了我们党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色,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敬畏人民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敬畏之心须臾不可忘却。司法公信力下降到如此地步,当地党组织承担着政治领导责任、主体责任、队伍建设责任、制度建设责任和整改落实责任。
再次告诫每一位司法从业者,你们应该很清楚,司法不公会严重损害法律尊严,摧折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法律也不是天然高尚和受人敬畏,而是无数次公平公正的判决建立起来的,如果司法不能保护人民,那人民就自然不会敬畏法律,这个司法的就会被称为成为 “反动司法”,而使用司法的从业者就会被称为 “反动派”。
当公众不再相信司法能够公正裁判,就可能寻求私力救济;当真正的罪犯没有受到惩处,那就没有人会敬畏法律;当地年年累升的各类犯罪毫无疑问就是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当社会稳定不能持续,你们最终也会被吞噬和清算,切莫到时追悔莫及。
知乎用户 wanyicat 发表
92 年的,今年 33 岁,大好的青春没了,放出来也不知道扭曲成什么样了,但话又说回来,你又能怎么样?苦笑加摊手…
知乎用户 江南儿 发表
上次大同案有那么多异议,是因为关键的是物证没有形成证据链,所以很多人反对。
这次更厉害,物证?!
知乎用户 海人 发表
这是个对我来说相当不合格的通报
大同案,事情严重程度比这案小,热度比这案大。发布的通报把网上的相当一部分疑点回应了一遍,别管经不经得起推敲,至少有问有答,强行解释至少也是解释了一番,他们真的想把那案子当成铁案办
而这个案子,就是花全文的绝大篇幅把以前就知道案情情况又重复了一遍,然后最后花两段回应一下质疑:没有检测出生物成分是被雨水冲走了,刑讯逼供我说了没有就是没有。这有任何信息含量吗?媒体和律师提到的十几处其他的疑点完全不解释,哪怕说一句 “经查,相关媒体报道不属实” 至少还算个有回应,至少还有大棋党能配合你们骂骂媒体和律师“早就知道这行业屁股歪”
一个省高院发的通报,全篇就是想糊弄人,糊弄上级,糊弄网民,然后尽快把这件事翻篇,此后再也不提就万事大吉了。连多花点功夫 “摘取” 下事实反击一下质疑都不想。上下一系列人完全就不像是把这当作案子办(哪怕是往冤案的方向去也是当案子办),就是在完成一件打卡任务
大同案是想把他们所认为正确的逻辑强加以你,检察官就是做这事情的,我不害怕。而这个案子就是说,我不需要任何逻辑了,你们提的质疑,不好意思,我看不到,你奈我何
比编织证据更可怕的是连编织都懒得编
知乎用户 年轻的老头子 发表
当务之急,是找到当年办案关键人的腐败证据,这些人丧失理想信念了,这个案子才可能翻案
知乎用户 长路漫漫 发表
不知道为什么,现在攻击司法系统给罪犯喊冤仿佛成了知乎的政治正确了。

如果说没有他们父母故意撒谎被判包庇罪,那我认为他们可能是被冤枉的。
龚某琳和晏某杰,为什么要做出明显不利于表兄弟刘某的证实呢?难道和表兄弟刘某有仇?要陷害刘某?
撒谎可能是未成年不懂事,那成年的父母也不懂事吗?两家人都在撒谎,都被拆穿,究竟在掩盖什么呢?好难猜啊。
有些人只是来发泄情绪的,货拉拉案和这个案件有什么关系?难道就因为货拉拉案判决不如你的意,就要给别的罪犯洗白以此证明湖南司法系统的黑暗?
知乎用户 苗森森 发表
我之前对湖南印象很好。因为湖南出了一个伟人。后来发现湖南很复杂
知乎用户 Conlin 发表
1. 纯口供,没有关键证据(死者身上和警方提供的凶器木棒上都没有提取到 DNA,通报里解释说是因为没有射精和下雨,可是既然认定强奸,肯定是有插入行为,只要插入必然会留下生物信息,里边的痕迹也被雨水洗刷干净了?为什么第三个人的 DNA 又提取到了?还是体外内衣上的血迹里,通报说是因为第三人实施猥亵的时候雨停了,但是为什么后续参与施救的人的生物信息也没能提取到?)
2.“非亲历不可知”,这是多么逆天抽象无厘头的逻辑,能靠这个做有罪推定啊?

知乎用户 一剑南来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
换句话不就是莫须有?
知乎用户 林香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和公安亲历几次就知道,这帮人什么口供都可以编的出,录口供比剪辑视频还容易。
知乎用户 阿卡多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是什么逻辑?不用法律界玄之又玄的定义,用普通老百姓的话不就是,“她没被你侵害她怎么知道”“不是你干的怎么知道”。
看清楚这个逻辑的可笑了吗?那老百姓知道的事可太多了,全国的老百姓强奸杀人纵火,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发动战争反人类,种族灭绝。老百姓表示我知道的太多了,我犯的罪也太多了。
知乎用户 星澜海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
那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一件事,我知道,
我告诉他了,
他还是不可知吗?他知道了,就说明他亲历了?
番茄小说上那么多修仙穿越小说,
细节栩栩如生,层级战力可查,
百万读者审阅,作者月入数万。
感情这些作者都是化神老怪?
写侦探小说的,都是杀人凶手?
他没杀人,怎么知道怎么写侦探小说的?
这个地球上有哪一个国家,
判死刑,判无期,
可以不用证据,凭口供就行?
这 tm 是在逗你玩?还是在开玩笑?
整个司法系统黑的没边了,人民群众很不满意。
知乎用户 文徵明 发表
1. 雨水能冲刷走体内生物 dna 痕迹?更牛逼的是冲刷不走身上那么明显的鞋印
2.8.26 晚案件发生,在被告人 “隐瞒事实” 的情况下 8.29 就缉拿归案了?ga 真牛
3. 检测出的 DNA 属第三人,事发时进入楼内躲雨,躲雨跑到 11 楼?
4. 被告人判刑后 16 年仍然喊冤,真正的凶手喊冤喊 16 年不争取减刑?
知乎用户 Lucien 路森 发表
我突然觉得这个案件要是发生在韩国,妥妥的另一部《素媛》,《熔炉》这种题材的电影要被拍出来了。这都不用构想故事线,通告里面的反人类逻辑的事情都不是一件两件。
这件事,虽然还没有 100% 的定性,我更倾向于是冤假错案。我觉得很荒谬的事情是你刚好遇到了案后现场,还一动不动你心里第一反应不是报警,居然是 “奸尸”,那第三个犯人不仅是凑巧,还是淫魔,还是个变态。那种情况还能硬真的吓人,别人一直申诉还真能申诉出个第三人案犯。如果别人早知道第三人,那不如早点交代第三个人咯。 反正很多荒谬的地方。我觉得根本是最高院没有推翻体制办案的勇气,全是口供,没有实质证据。当年办案的混乱也难以言表。
这剧情放韩国,编剧都不用大修大改,都是一部很好的讽刺社会的题材。应该不会真的有人信我们的公检法全都是秉公执法吧。虽然我相信大部分人是秉公执法,但中国那么大,各地的公检法不出一个败类是不可能的事情,这个案子反逻辑的地方太多太多,通告的逻辑混乱的不行,太多疑点没有得到解决。难以服众。
知乎用户 点击立即体验 发表
中译中
高中生出现在 14 栋,尸体在 11 栋。
凶器木棍是路边捡的,没有附着任何 DNA。
公安说有下雨,气象局说监测不到。
胸罩 DNA 在 2019 年发现和张某匹配,公安认为张某是奸尸。
死者被发现时尚未死亡。
零证据,纯口供定罪。
最后,希望男性们多考法律专业,多往公检法走。
(国家开放大学法学专业学费仅需一万不到,但是可以考公务员)
知乎用户 煌熇 发表
开始不知道冷水江在哪里,一看原来在湖南啊,恍然大悟啊
知乎用户 浅川痕 发表
这个通报删了吧,本来其实时间久了大家都记忆都模糊了,这通报一出让这案子更变得离谱了。尤其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开头就是暴击。什么叫 “非亲身经历不可知”,我翻烂了讲义都没找到这句话,不是刑法定罪原则是强调 “排除合理怀疑” 嘛?
先不说纯口供定罪是否合理,你一个强奸杀人案件,没有当事人的 dna 生物体征,可是有第三人的血迹,都能定罪。这案情除了在北朝鲜能判了,世界上不管你什么法系能判都见鬼了。
如评论所言,确实有被气到,我们这偏远地方地级市无期案子一年就几个。翻翻近 10 年的电子卷宗,讲真的不管是公安机关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就没有有这么多巧合的案情。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 “大卫戈尔的” 一生这部电影,大概就是女主男主为了废除死刑,女主检查出患绝症,后选择自杀,而男主出来认罪。后来根据女主,男主留下的所谓的证据,判处男主死刑。死刑执行后,真相大白,女主并非他杀。虽然说这是一部用极端手段揭露制度短板的电影,但是我觉得用冤案推动法治进步本来就是法治的悲哀。但是我实在无法理解,为什么会有国家背书。
回归本案,我们完全按照目前已经既定的判决分析。最重要的一点生物物证缺失,凶器丢失,我们姑且认为是既定事实,但是第三人出现后 2019 年才被抓住,怎么能认定猥亵的?当时女老师的状态是什么?已经死亡?还是失去意识?猥亵留下 dna,强奸没有任何生物痕迹?这难道不是这个案子的疑点嘛?这些疑点就用结果来推定?所以这通告赶紧删了吧。
知乎用户 飞龙小卒 发表

知乎用户 开滴拉客 发表
湖南司法,人类之耻
知乎用户 梅花 K 发表
五个人的口供可以相互印证,却唯独没有一个相关的物证。
唯一的物证(DNA)却又完全与五个人的口供毫无关系,指向一个第三人。
太巧了,真的是太巧了,怎么会这么巧呢。
知乎用户 禁界 发表
非常搞的案子。两个嫌疑人先煎后杀,但是没有任何人证看到两人去过现场。死者身上没有任何两个高中生的生物信息。理由是下雨和抢救把生物证据破坏了。于是把两人抓了判刑了。
非常滑稽的来了,几年后,从死者身上血迹和精斑检测出第三人的信息。
结果判第三人猥亵尸体罪。但死者是死在医院的。于是又改判猥亵罪。
好神奇的破坏,专破坏前两人的生物证据。
大家则看出来了,显然是当地公检法连 dna 比对不上都不管,直接抓人顶罪,刑讯逼供后,判了案,立了功,结果几年后,比对出了最大嫌疑人,或者说真凶,第三人出来了。
公检法慌了,为了不背处分,将错就错,一口咬定两个高中生是凶手。并且应该得到最高法的支持。
显然当面办案人员高升了,没有落马,上边有人保。
几个细节
1.2009 年 8 月 25 日案发。
十八大之前的案件,百分百上了大记忆恢复套餐。
2. 又是非亲身经历而不可知的细节。
用句古语说,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他不是亲身经历,怎么会知道这些细节呢?
你不是他,你怎么知道这些是亲身经历的细节?
他口诉的细节是和刑侦侦查的细节相互印证!
那你告诉他,他不就知道了?
3. 唯一能证明两人接触过死者的物证是死者衣服上的鞋印。就是所谓降雨能冲掉所有生物证据,却留下的鞋印。但是却不说是谁的。
有故意误导的嫌疑。
4. 连气象局都得辟谣,雨量小到无法统计。

知乎用户 阿伊努 发表

知乎用户 不厌 发表
偏个题,单纯想起小时候一件事
那会还是小屁孩,我弟就特喜欢用 “我待会告老妈你刚刚打我” 来威胁我,迫使我谦让他。
次数多了之后我就萌生这么一个想法,诶哟你都这么说了反正我百口莫辩,我不真把你揍一顿不是亏了?
真揍一顿后确实再也没被威胁了。
知乎用户 海水浴场第三个号 发表
所谓 “非亲历不可知” 解释一下就是

知乎用户 爱喝奶茶的 z 发表
看了最新的通报和一些大 v 的说法,感觉第三人张的嫌疑才是最大的,正常人躲雨怎么会往十一楼天台去,是什么逻辑,这些家属楼都是步梯不是电梯吧谁躲个雨还跑楼顶去啊,正常就是蹲完雨直接走掉,况且还有盗窃前科,估计就是当晚准备来盗窃作案,但是不确定目标是不是正好是 11 楼,下雨了正好走到 11 楼决定在这里下手,跑单顶楼看到女教师一个人散步,身处歹心强奸杀人,这才是最合理的,搞不懂明明受害者身上有血迹还比对过不是两名学生的怎么就抓起来定罪了,至少也得找找有明确证据的这个血迹来源是谁的吧,完全没有物证,全靠口供太荒唐了,这绝对是冤假错案,为什么没纠错机制那就得问上面的老爷了,判错了为什么不敢认
知乎用户 泉禾丹 发表
通报里有个好难理解的点,张某到 11 栋躲雨,然后躲完雨去天台,这是什么神奇的推理,正常人躲完雨就走了,怎么可能躲完雨跑去人家天台 [好奇]
知乎用户 飘零久 发表
案子是 2010 年判的,如果当时办案人员是 35 岁左右的青年骨干,那现在也是 50 岁的当打之年~
所以,除非是真凶被抓这种根本上否定了之前结果的才能翻案,而这个案子里验到 DNA 的被定为猥亵了,这种希望也没有了~
我们做一个小的思维题,假如事情不变,但是在另一个时空里,这个被验到 DNA 的第三人先于这两个高中生被抓,那他还是猥亵吗?
知乎用户 阿飞 发表
想翻案,要么当年办案的警察和法官双规了,要么退休了,等吧,正义肯定不会迟到
知乎用户 HimalayaMosaurus 发表
问:为什么这时候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不生效了。而两女孩踩踏男婴就生效了

知乎用户 let’s 发表
通报是命题作文,答案已经确定了,在这个方向下,把有益于 “正确答案” 的内容反复讲,不益于 “正确答案” 的内容避而不谈。
冤假错案基本都是这个逻辑。
比如这个案子,绝大部分时候,谁会知道居然还有第三人的 DNA 在里面,如果初审的时候这个证据就提交出来,这两个孩子能定罪吗?
当时的坏 B 故意隐瞒这么关键因素,艰难定罪,搞得积重难返。
两个人被冤枉了十几年,家属也都跟着一起坐牢,当年靠这种冤假错案立功的人早都身居高位了,现在翻案难度实在太大,而我国的公检法是什么水平,大家也都看在眼里。
如果没有互联网的普及,纸媒稀少的年代,谁能知道全国有这么多冤假错案、屈打成招。
现在互联网已经被基本玩明白了,怎么管控都清清楚楚。
这两个普通家庭能翻得了案吗?
知乎用户 科比布莱恩特 发表
这就是不通报还好,一通报所有的问题全都暴露出来了。
第一,开头就有问题,看了视频之后心生歹念?不懂就问,如果一个人具有最基本的生理学常识,那他也应该知道看了视频,得到满足和释放之后,他会进入贤者时期,连视频都不想看,可能连视频链接都删了,感觉空虚还差不多,怎么可能会心生歹念,到现实中去复刻视频?
我感觉很像是由于二人根本没有作案动机,办案人员基于 10 多年前保守的社会氛围,强行编造了这样一个理由,这在当时看起来确实是很合理的,毕竟那是个 “很黄很暴力” 这个流行语还没过去几年的时候。放到现在就很难以这个为作案动机了。
第二,非经历不可知这句话是典型的冤案标配,毕竟所谓的亲身经历可以完全是在刑讯逼供之下,在警察提供了案件有关信息的前提下编造出来的。在这里揭露一个可能的误区: 千万不要以为刑讯逼供之下都是胡编乱造,比如那个 “他说出我家地下室地毯的颜色,可我家根本没有地下室” 的段子。
这么说的人可能大大低估了警察为了让口供符合案情会做多大努力: 他们会和被告一起编,有时候还会把法律有关书籍扔给被告,让被告一边学习,一边编造自己的经历。编好了之后会让被告背下来,多复述几遍,稍微没记住或者复述的过程中出了纰漏,都会遭到殴打。这都是在之前披露的刑讯逼供的冤案中出现过的情节。
非亲历不可知不是物证定罪,是典型的口供定罪,而口供定罪是一切的冤案的来源。物证才是定罪的标准,口供顶多能起到辅助作用,比如在口供帮助下找到了其他的物证,这能证明被告人积极配合,态度良好,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第三,两名高中生这么多年从未认罪也很能说明问题,如果真的是他们干的,他们认了罪的话,可能蹲个 15~20 年就能出来了,也免去了很多不必要的精力消耗。但他们从未认罪。
第四,未检测出两人基因样本,却检测出了第三人的,问就是被雨水冲掉了。后来抓到了第三人,罪名却只是强制猥亵。
然而根据当地气象局的记录,**事发当天根本没有下雨,事发之后的几天雨也不是很大,**按理说不会把所有的基因证据都冲掉。还有说法认为二人没设,但就算没设,如果真的发生过侵犯,能够提取证据的也不只有精液,尿道球腺液,头发,皮屑都可以提取到基因,还有指纹,脚印,痕迹什么的也能提供作案人有关信息,难道一点小雨把这些证据也全都冲掉了?
至于那个第三人,如果能够交叉比对一下他的和前面两个高中生的判决书,那恐怕就能发现端倪所在了。按照办案方的逻辑,事情的顺序是这样的:
两名高中生侵犯——下雨冲掉证据——第三人猥亵。
那么不知道如果交叉比对他们的判决书,判决书里的时间线是否符合这个顺序?第三人交代的猥亵日期是哪一天?办案方是否连最基本的逻辑闭合都没有做到?
如果没有做到,那我们没理由不怀疑这个第三人是漏罪了,就好比一个人杀了人之后,把尸体塞在后备箱里抛尸,但他杀人的过程没有监控记录,只有抛尸的过程被监控记录了下来,最终他的罪名只是遗弃尸体的轻罪。
如果前两人侵犯和第三人猥亵发生在同一天(8 月 25 号)的话,那就更有趣了: 难道这雨也长了眼睛,只冲掉前两人的证据,不冲掉第三人的?
如果再考虑到根据气象局的记录,事发当天根本没有下雨,就算下雨了,从技术角度讲也很难冲掉所有证据,并且第三人还是个有前科的惯犯呢?事情的真相是不是呼之欲出?与其用一系列巧合来解释,还不如直接下结论: 这就是个冤案,为了掩盖当年的办案失误,只得将错就错?
综上所述,结合通报,这一案无疑是疑云重重,重审也没有查清有关的事实真相。建议有关方面积极发声,向最高法巡回审判庭提出重审要求。
知乎用户 无知者 发表
一般这种有争议的案件 我很喜欢查当年政法委书记在干嘛以及个人履历。
就是这么奇葩的制度,制造了无数荒诞的事情,一切的一切都是草台班子,什么法都不如领导拍大腿,知道你冤枉又如何,领导批条大于一切。
结果……2010 年担任冷水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是刘杰。他在 2009 年 4 月—2011 年 6 月期间担任该职务,之后还在冷水江担任过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后续调任涟源市委书记,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
1. 任上被查:2025 年 1 月 22 日,仍担任涟源市委书记的刘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湖南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2. 开除党籍和公职:2025 年 7 月 21 日,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其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回报等多项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被提起公诉:2025 年 10 月,刘杰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调查终结后,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其利用多岗位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截至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我说这个案件 2025 年为啥被重新回到群众视野里了。原来政法委书记被查了。走程序批条的书记被逮了,所以又回到了人民的视野里了。
就是这么可笑,别激动了,不是湖南高院怎么滴了。是签字的人进去了,草台班子。
知乎用户 暗夜 Dark 发表
我不明白,明明最高检都驳回申诉了,为什么他们还可以向湖北高院申诉?申诉这个程序真的能无穷无尽?生效判决的权威性稳定性在哪里?
知乎用户 zachary ye 发表
湖南,是法治崩塌的里程碑
知乎用户 li bohao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哈哈哈哈。
知乎用户 斯图卡 发表
以前没有关心过,只是简单看了下新闻报道觉得这两人恶毒,居然奸杀自己曾经老师,罪不可赦。直到那天该省出的通报,上了热搜,看了两遍。总感觉有些奇怪,整个通告先不说逻辑上的问题,重点是全文都是 “犯罪经过的叙事”,就像一篇记叙文。没有提出任何物证、人证加以佐证。当看到供述细节非亲历不可知这几个字,那就说这个案子只有口供,没有物证。
像强奸杀人这种,现场痕迹、还是死者身上生物痕迹、凶手衣服生物痕迹、凶器,包括人证都是关键证据。只要有一个对的上,基本都跑不掉。但这通报整篇都不提物证人证,只有犯罪起因经过叙事。能说服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这是刑讯逼供后的口供。
知乎用户 梦想躺平 发表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
被害人身上有鞋印,被告人供述自己踹了被害人,根据未经历不可知原则,认定这样的口供有用。
然而,甚至没有说一句被告人的鞋印与被害人身上的一致?
这也能判?
知乎用户 广阔幽默 发表
抓错人了,但是不能认错,只能一条道走到黑,把两个未成年人重罚无期徒刑,另外把他们的父母安个包庇的罪名。
否则,一旦翻案追责,一整条线的办案人员都要受处罚,丢官帽的丢官帽,坐牢的坐牢。另外国家赔偿的钱,也是一个问题。
这不是一两个办案人员的事,这是一群办案人员,及其背后的家庭的事——一想到翻案追责,不仅自己受处罚,同事和单位也受牵连,家人小孩也会蒙羞,那么这些人就会铤而走险的。这是体制的不可逆螺旋。
其实真凶大概率已经出现了,就是那个第三人,但是为了圆谎,只能说他是强制猥亵罪,关 4 年半,远比不上 “强奸致死” 的 10 年起步。
这种刑法冤案,很残酷的,一旦办错案,要么蒙冤者完蛋,要么办案人员完蛋,是你死我活的存量博弈。
一开始,就不应该被 “大案必破” 的压力影响,导致办案人员动作变形,铤而走险,搞出冤假错案。
那么,为什么会有 “大案必破” 的压力呢?
只能说,人心中的观念是一座大山,“大案必破” 的压力是制度和领导给的,而制度和领导的观念,其实是大众潜意识的反映——
问你一个问题,如果这种女教师被强奸致死的大案,没有侦破,作为吃瓜群众,作为死者家属,你能接受吗?你会施压公检法,一定要破案,一定要讨回公道吗?
如果你的回答是 “是”,如果万千群众的回答是 “是”,
那么,制度和领导,就一定会把 “大案必破” 的压力,传导到办案人员身上。破了案有嘉奖,破不了案没嘉奖,可能还有处罚。
我国是政府无限责任制,不是那种西方两党制、可以甩锅的制度,所以大众 “大案必破” 的压力,是会实实在在推动政府去破案的。
至于怎么个破案法,会不会搞出冤假错案,这就是不可控的了。
我想,西方的一个法治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就是沉默权——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能够作为呈堂证供。
因为,公检法作为国家机器,跟作为个体的被告人,权力差距太大,太不对等了,不说刑讯逼供、大记忆术,那个气场就很有压迫感,能够无形之中吓坏一些被告人,让他们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罪行。
但是,我国是没有沉默权的,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个 “如实回答”,就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什么叫 “如实”,定义权在谁手上?在国家机器的手上。也就有了大记忆术的灰色空间。
归根到底,是我们的人心和法律,倾向于 “无论如何,一定要破案,至于冤假错案要尽力避免”,
而不是相信 “有些案件就是破不了的,宁愿放过罪犯,也不能冤枉好人,面对困难案件不做就不会错”。
画一条数轴,0 点是绝对正确地侦破所有案件,左边是尽量破案但是破不了就算了,右边是一定要破案附带少数冤假错案,
很明显,我国法律是在数轴右边。
那么左边和右边,哪个更符合法治呢?
知乎用户 大不敬者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 谁寻思的呢?
真啥也不怕是吧
知乎用户 张洛铭刑事律师 发表
叠个 “BUFF” 我仅站在一个刑事律师的辩护视角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通常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当事人确实犯罪了,并且也非常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行为就是犯罪而不是需要经别人普法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人,一般不会死不认账。
比如抢劫、强奸、杀人一种哪怕你没有学过法都知道自己在犯罪,而非法经营罪比如无证买卖香烟很多人都觉得自己只是违规,而不是犯罪。
但在冷江案中这两名高中生事发十六年后依然没有认罪还在申诉,刑事案件出现这种情况下有三种可能:1、干了觉得没有证据死扛;2、有证据但依然死扛;3、确实没干。
我在网上检索了所有的官方报道或主流报道,我认为第一种和第三种可能性更高。(悄悄的说一句这两种都是无罪)。
因为确实从官方的通报来看,我很难看出有什么客观证据能证实被害人是由谢某和刘某所杀。
第一:本案是强奸杀人,而且按照官方的通告来说并没有检测出谢某、刘某的 DNA

而且本案除了刘某与谢某的口供以外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实女教师的死是由二人造成的。
**一是没有监控,**如果有监控那么本案就不需要打的这么艰难,有监控就跟岛国动作片没有区别了,直接定罪就完事儿,不用审那么久。
**二是没有人证,**有人证也好办,官方披露案发现场是露天开放场所,也就说只要有人看见刘某和谢某在犯罪了也行,但很遗憾没有任何人看见了刘某和谢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仅有间接证据证明案发当天两个被告人确实出现在了案发地附近

第二是没有物证可以证实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涉案人员造成
根据官方的披露,被害人是木棒敲晕的,那么木棒在本案中就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属于作案的凶器,能不能找到凶器在很大程度上能影响案件是否成立,因为上面必然会有凶手的 DNA 以及被害人的 DNA,但遗憾的是这个木棒没有找到。

而据报道,这个凶器被人扔在了医院旁边的猪舍,要找到这个凶器应该不是特别困难,我是从农村出来的,我想应该没有人会跑到猪圈里面去游玩或者露营,出现在猪圈里面的人要么是主人要么是工人,要么就是家属,把这些都叫过来问问有没有看到一根木棒或者捡到一根木棒就行了。
显然警方并没有找到这跟木棒,因为开庭的时候检察官也承认开庭展示的木棒只是 “类似物” 也就是找了一个替代品,并非作案时的凶器。

第三:在没有人证、物证的情况下,难道又用非亲历者不可诉定罪?
我简单解释一下什么是非亲历者不诉,比如此时此刻正在看我分析案件的你,此时在扣脚也好,在上厕所也好,在吃饭也好,如果你旁边没有其他人也没有监控以及其他一切能证实能证明你在看我分析案件时在干嘛的证据,那么此时你在干嘛只有你自己知道。
所以简单来说,就是只有本人才知道的事情。
如果一个案子用上了非亲历者不可诉来定罪,基本上可以说本案存在严重的证据不足,因为案件的核心定罪证据有且只有一项就是被害人证据或者被告人的认罪口供。甚至这个口供可能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谢某和刘某说自己是被殴打后在工作人员的提示下做的有罪供述。那么其实就很好解释为什么口供能跟证据对上,拿着答案给你照着抄,肯定抄的肯答应一模一样啊。

所以按非亲历者不可诉这种逻辑来定罪,这种定罪方式很难保证不产生冤案,比如浙江女神探聂海芬用的就是非亲历者不可诉,被翻案的冤案有房洪彪强奸案、张叔平叔侄案等等。
第四、本案存在重大涉案嫌疑第三人张某,并且在死者身上检测出他的 DNA
这个张某在 2009 年后还犯过盗窃罪、抢劫罪可以说是劣迹斑斑。
而在 2009 年这个事发时间,公安机关是检测出了张某的 DNA 但是由于条件有限无法找到对应的人。

各位福尔摩斯,狄仁杰,如果让你来查这个案件,你在死者身上没有找到被你抓到的犯罪嫌疑人 DNA,却找到了另外一个人的 DNA,你会怎么想?
第一你会不会想这个人是谁,为什么被害人身上会有他的 DNA?
第二你会不会想是不是还有第三个参加了犯罪,事实上少抓了一个,是三人作案,而不是双人。
第三你会不会想真的搞错了,其实真凶是这个第三人张某,刘某和谢某是被屈打成招的?
但是本案的办案人员或许没有考虑,或是考虑了但是由于破案的压力选择了忽略,居然在有第三人作案的重大嫌疑下选择不继续侦查,就把这两人草草定罪。
我真的不敢想一审的时候法官怎么解释有第三人存在重大作案嫌疑的情况下说服自己忽略这个人,仅对谢某和刘某定罪,而且二人还是不认罪的。
有人会说那十年后不是查明了这个第三人仅是在猥亵,猥亵一个血肉模糊的尸体,我真的不敢想这个有多么的恶趣味。况且我是张某看见有人背锅了,我肯定不会认罪,毕竟强奸杀人判死刑,而猥亵顶多坐几年牢我还是分的清楚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张某是被某些人提示才不认罪的呢?不排除这种可能,比如当年的聂树斌案,聂树斌被判死刑后,真凶找到,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真凶坚持自己就是杀人凶手,而当时的公诉机关却非常反常的说他不是凶手,公诉机关替犯罪嫌疑人打无罪,百年难得一见。
以上就是我对本案的一些看法, 仅站在刑事律师的辩护角度进行分析,看出的一些表面问题,当然这些表面问题不代表这个案件就有问题。就像这位负责人说的一样 “表面看上去有问题,深入去看,没有问题的”

但是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如果一个案件我能从表面上就能看出问题,那么这个案件深层次的问题一定比表面多。
知乎用户 澄观小和尚 发表
其实我们熟知的几个出名的被纠正的冤案都是相关人员倒台后才重审的。否则及时真凶认罪也难以伸冤。
知乎用户 红时 发表
到底是什么样的 “利益”,可以让两人同时拒绝认罪 15 年?
牢底坐穿吗?
我可以不相信两个陌生的嫌疑犯,
但相比于他们,我更不相信……
知乎用户 sunday 发表
这么看,河北的司法机关还是太要脸了…
该案几乎就是聂树斌案的翻版嘛!
都是强奸杀人案,都是无证据被判刑,都是多年后真凶浮出水面!
河北省司法机关当年但凡学学湖南省同行,直接认定王书金侮辱尸体,哪还用得着翻案赔偿追究责任?!
希望家属保重身体慢慢熬吧,熬到当年的负责人落马失势,或竞争对手想要拿此案做文章,或许有一线希望!
纯好奇当年的办案人员现在身居何处?
知乎用户 八八八八毛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所以全中国大部分人都参与过烧圆明园
知乎好警察建议出来普法
知乎用户 辛巴达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 口供相互印证
那还说啥了
白垩纪那会儿恐龙我灭的

知乎用户 肆草堂主人 发表
最抓住人眼球的是张某猥亵的内容。
让人想被害人到底是有多漂亮?
才能让罪犯张某猥亵躺在地上不动的受害人,而且刚刚还在下雨。
被人打晕或者打死的被害人,在大雨中被泡过了。
这种情况下的被害人的样子,应该是难以让人直视的。
当然了,也可以问问张某到底是有多饥渴?
两个罪犯是 25 日 19 时许在天台实施犯罪的。
犯罪人张某是在 25 日 21 时许在天台猥亵的。
两个罪犯从打人到先后轮奸,至少要十几分钟吧,两波人前后相隔最多两个小时。这两个小时里下了一场大雨。
通报上没说,警方是什么时候接警到达现场的?
另外本案中还有一个情节特别有意思
罪犯的父母教罪犯背电视节目,以应对警察的审讯。
这是高智商犯罪?还能有这种心计?
我每天刷手机,但是我真的记不得我前一个小时在看什么。
知乎用户 无动力风帽 发表
现在是凌晨 1:56,
这篇通报看得我浑身发冷。。。
知乎用户 橘红色的门牙 发表
一个财政厅时任厅长被人从财政厅家属院家里绑起来扔下去摔死,最后都能破案成 “凶手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的入室抢劫” 的地方,你说这通报有什么可看的?
知乎用户 stupiddog 发表
我在 b 站跟人讨论,说这个可能是冤假错案,就会有一些人拿通报里的话当证据回复我说 " 通报已经很详细了,你是一个字不看”。然后我就回复鸭脖事件的第一个通报也是反复确认的,你当时是不是信了。但是相关的评论从来没出现过。唉!鸭脖事件已经不能提了吗?
知乎用户 多听多看不说话 发表
事先声明,我学历低,智力低,工资低,还是农村户口,工人阶级,以下内容只是我个人感悟,
看了这么多冤假错案我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是当自己被冤枉时不论遇到心理压力还是物理压力,一定要咬紧牙关,不是自己干的千万不要认,哪怕死路一条也要实事求是!
知乎用户 玄大 发表
我不懂啊,我不懂。我只是说,男性经验不足的时候,很容易秒。而如果是有经验的高中生,说明有合适的伙伴,按说不该为此这么极端行事才对。当然,冲动这种事,毕竟不好说。
我不懂啊,我不懂。我只是说,(口供说)未射精,那是否有进入呢?如果有进入,是不是就会有生物痕迹残留?下雨、抢救应该都不会影响体内的生物痕迹?当然,毕竟没有射精,其他痕迹可能不容易采集。
我不懂啊,我不懂。我只是说,我不是不相信官方通报,我只是觉得,唯有向丁仲礼院士接受采访那样,扎实的回应一切质疑,更有利于真正令人信服。当然,不进一步回应也没问题。
知乎用户 林先生 发表
这个案件主要的疑点在于,
1、作为物证的木棒,到底是否呈堂证供?通报没说。
2、第三人既然有精液留存,为什么只被认定为猥亵,
2009 年 12 月,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刘甲衣物上检测出第三人的混合生物成分,但未能在全国数据库比中对象;后在 2018 年 6 月的 DNA 鉴定中,比中嫌疑对象张某。2019 年 3 月 17 日,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认了猥亵刘甲的犯罪事实。
根据被告人刘某、谢某供述,刘某强奸过程中未射精;谢某在强奸过程中,觉察到楼道有声音后停止,也未射精。由于案发现场是露天开放场所,被害人在下雨前受到侵害,案发后下过雨,有多人参与施救,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进行解剖检验,遗留在被害人身上的生物物证因雨水和抢救等原因遭到破坏,未检验出被告人刘某、谢某精液等生物成分,也未检验出其他人的生物成分。第三人张某在雨后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从遗留在现场的被害人衣物上检验出张某的生物成分。
可以看到,这两个高中生没有留下最重要的精液这个证据,证据存在着断裂现象。
而在关于这两个高中生的描述中,通报说
此外,二被告人供述中有非亲身经历而不可知的细节,并得到相关证据印证,如供述被害人有晚间在楼顶散步的习惯;作案过程中谢某踢了被害人背部致其倒地、下巴撞到水泥地板上;强奸过程中踩踏被害人腹部,与案发地点、尸体检验显示被害人下颌部受伤情况、现场勘查照片显示被害人裙子上有鞋印相印证。
刘某和谢某来到 11 栋楼顶后,趁刘甲不备,用木棒、拳头将其打晕,准备强奸时见其动弹,又再次殴打。随后,二人先后强奸了刘甲,并将作案用的木棒丢弃在冷水江市博大医院旁边的猪舍附近。当晚,刘甲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认为,刘甲系钝器致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所谓 “非亲身经历事件” 是可以被诱供出来的。这是此前警方办案,出现冤假错案的常用招数。就是故意透露出一些信息给这些人,然后逼迫他们以这些所谓 “非亲身经历事件” 作为口供。而最重要的木棒,到底是否找到,依然存在问题。
与这个案件非常类似的张氏叔侄案是一样的,当时勾海峰作为真正的凶手留下来精液,而张氏叔侄没有留下精液,但是却贸然认定后者为真凶。
因此从证据来说,
1、木棒下落没有说明;
2、高中生没有精液,而第三人有精液,但是却认定前者是强奸犯,后者是猥亵。
3、亲身经历,是完全可以伪造的。
知乎用户 乌拉拉 发表
非亲历不可知现在就是 bug
李四强这种傻子到了警局都能说出刘西文的生日,家人情况和犯罪细节
知乎用户 冬寒 发表
蓝底白字
真实恋爱关系
互有金钱往来
知乎用户 再见来不及握手 发表
就像我们一直说所讲的,你最好不要期待未来会越来越好。
就算一头猪都知道,判案最起码得讲一点基本法吧,起码得讲一点点的证据吧?这个 09 年的 b 案子,一路搞过来有讲一点基本法吗?byd 公检法好的跟穿一条裤子一样,你弄公检法的意义在哪里?想怎么搞就怎么搞,纯属在玩你大巴的模拟人生、天际线、GTA…
知乎用户 三笑徒然 发表
本案可以确定是个冤案,根本排除不了第三人张某的作案可能。
如果按张某口供,两少年口供,和警方公布的调查结果,会得出这样的场景。
张某学生时期,夜里出去(也不知道为啥出去),夜里十点多回学校路上,路过陌生小区,进陌生小区楼下躲雨,雨停后,张某不仅不走,还爬上楼顶,爬上楼顶看见一个女人躺在地上,头肿的亲妈都不认识,大口喘着气,衣服凌乱,张某不仅不害怕不逃走不报警,反而性欲大发去猥亵张某,猥亵过程中,张某开启某种施法仪式,把受害人已经丢在地上的胸兆捡起来,滴上受害人的血液,然后划破自己手指,滴上自己的血液,仪式完成后逃离。
这就是公安机关认为的猥亵过程。
这里面,两少年口供中早就扔掉胸罩到地上,而且按公安机关【大雨冲刷一切 DNA 论断】,所以受害人胸罩上的血只能是张某事后捡起胸罩后重新滴上去的,而血液中还掺杂张某血液。
知乎用户 铁锅炖大鹅 发表
没有赵志红主自首,呼格吉勒图案能翻吗?
冷水江案子如果没有关键性证据大概率钉死了
知乎用户 卫珉 发表
湖南司法的含金量
知乎用户 某乎小透明 发表
昨晚看了官媒推送的最新通报,心情挺沉重的。一是女教师确实死得惨,二是觉得案件存在疑点,如果两个高中生是被冤枉的,也很惨。
首先,我觉得,如果一个人心里清清楚楚知道这事是自己干的,都坐了 15 年的牢,之前的申诉也被驳回了,这种情况下早就认罪认罚,争取早日减刑出狱。而且,假如在心里清楚自己是有罪的情况下,不是其中一个人,而是两个人全都选择了即使把牢底坐穿也坚决不认罪(不认罪就绝无减刑的机会,即使其他方面表现得再好),确实奇怪。
其次,我看了通报里提到的证据,也没有生物学检材等强证据,而那些口供里所谓的 “非本人亲历无法知晓” 的细节,在刑讯逼供下其实很容易造假的。
所以,我个人更倾向于有冤情。
知乎用户 间歇性自强 发表
我猜想,
两人对女教师袭击了,
女教师倒地了,
正要下手时,
楼道有声音就跑了,
楼道的声音是后来落网的张某。
张某上楼发现晕倒的女教师,
性侵了女教师,
女教师中途有可能苏醒再次被袭击,
也可能伤势过重没及时治疗不治了。
两高中生逃回家以为被发现了,
是他们造成的死亡,
就在自首与逃避间纠结。
被抓后就认罪了,
但其中一人母亲通过律师查阅卷宗,
意识到后来还有一人,
两高中生没痕迹、后人有痕迹,
意识到女教师可能不是两高中生致死的,
而两人供认的与现实也有差异,
警察认为这些差异是小事,
两人在自己确实干了一些事又没干那么多来回很跳。
————————————————
两高中生如果什么都没干,诬陷两人不如诬陷一人,多一人还要串更多口供,更多家长。
两人估计什么原因到过现场做了某些事,就被联系在一起了。
犯人逃脱与诬陷好人,还是犯人逃脱没那么让人心疼。
————————————————
又看了两遍公告,
除了两嫌疑人的口供,
还有嫌疑人父母的口供,
要说嫌疑人年纪小有被诱供的可能,
他们的父母也被诱供、逼供?
————————————————
看了南方周末的调查,
疑点很多。
警方没有收集谢父母打点滴诊所医生的证词,
说明这些证词有可能不利判刑,
只要涉及案件,都应该收集的。
举报人见到两人的时间与谢父提供的时间不符,因此法院只采信举报人的时间。
但从南方周末的描述看,医生的证词能证明谢父的证词。
这些证词离案发时间越近越准,隔久了时间就记不清了。
当时法院主审人认为证据不够,但两个副审认为民怨极大,二比一就判了,
很像少数派报告,
主审人 1 比 2 要是坚持,又会被死者家属认为包庇罪犯。
看完南方周末的报道,又感觉两人无辜的概率不小。
案件不能奔着抓人去,要奔着查实真相去。
知乎用户 臣亦逊 发表
又是 “非亲历者不可知”,又是申冤 16 年不要减刑,真相其实已经可以猜出来了。
问题是,这么有疑点的事情,官方为什么要抛出来呢?不知道会引发讨论吗?不知道有可能被翻案吗?
所以我猜,是内部还有人有良知,想翻案但内部阻力太大,只能曝光出来借助外部力量。好心人,谢谢你!
知乎用户 和气生财 发表
太无解了。湖南法院说有口供,嫌疑人抗诉说刑讯逼供,法院说问过了没有逼供,罪名成立。公检法一家亲,不削能玩?
看美国警察追捕嫌犯的短视频,哪个不是标准连招,不仅现场的处置有录像,活着进局子说什么也是录得一清二楚。就这套成熟流程,有谁敢打包票说十年后中国就能建成?说中国这点落后二十年不算太夸张。
知乎用户 Harunobu 发表
除了被告们的口供是一点物理证据都没有
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杜培武当年被判死缓的那个卷宗材料里也有他的口供,也他妈的和现场一致。
知乎用户 虚空 发表

知乎用户 阶级阶级 发表
这两名昔日的高中生一定要坚韧活着,等一个沉冤得雪。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发表
中国现代所有司法污点,其重点在于强奸案的判决问题。
强奸案的所有问题,其关键在于口供定罪还是物证定罪的问题。
而口供定罪的所有症结,都体现在这个 “非亲历不可知” 上。
我很好奇,发明、推广、滥用 “非亲历不可知” 的人,想没想过自己造了多少冤案,知不知道自己在开历史的倒车。
搞不好这个人还很清廉,因为他但凡有点把柄在别人手里,都很难变成这样的魔怔人的。
知乎用户 一言 发表
除非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不然这个案子就是不会翻案。
1、很多人去吐槽 “非亲历不可知”,貌似这是冤假错案的来源,这种说法完全就是扯淡。“非亲历不可知” 作为一种言辞证据的审查思路,和张首席没多少关系(他值得吐槽的点多了,吐槽这个反而莫名其妙)。
非亲历不可知简单来说就是认为嫌疑人除非在犯罪现场实施了犯罪,不然对于案件的诸多细节是不可能清楚的,他不是强调口供的重要性,而是强调言辞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比如各被告人供述之间对于案件的细节能够在排除串供、诱供的情况下做出相互印证的表述,比如言辞证据和客观的勘验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当然这种证据审查的方法的前提就是言辞证据的真实性,所以通常来说前几次供述尤其是案发之后第一时间的供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个时候的供述往往是第一时间最直接的回答。
同样的本案的非亲历不可知强调的是言辞证据上的印证,这种印证包括言辞证据之间的印证比如嫌疑人之间以及嫌疑人和自己的父母,以及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印证比如供述的手段和尸检报告,作案过程和现场勘验笔录。



你就只看这两段内容都知道这个案子起码还有尸检报告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是证明死因以及犯罪工具的证据,能够佐证凶器的类型以及行凶的过程。现场勘验笔录能够佐证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能够佐证其下巴受伤的情况以及脚印产生的原因。
2、**言辞证据的确有他先天的不足,但也有他的优势,就是亲历性,最直接。**所以面对言辞证据的时候,正常人想的都是怎么保证言辞证据的真实性,所以这些年搞了同步录音录像,对于重大案件甚至是敏感案件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来判断言辞证据是否系真实的自我意识的表达。所以这些年各地公安要求搞统一的办案区,就是防止刑讯逼供。所以为什么要你 24 小时送看守所,不就是因为这种地方办案人和嫌疑人有效隔离吗。
有些人看书只看一半,看到了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没有看到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以及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且这个案子按照通报的说法不仅仅是嫌疑人本人的供述,还有其父母到案之后第一时间的供述,也就是说言辞证据是五个人的,五个人的言辞证据都能相互印证,而且其中一位做出有罪言辞证据的犯罪嫌疑人母亲还是全程取保候审状态,根本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三个阶段嫌疑人都没有提出意见。你说这个能被刑讯逼供?我不相信。


3、翻案的导火索无非就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就发现了还有人到过犯罪现场,这个到过现场的人成为了嫌疑人认为可能导致自己无罪的新证据,可以把一切的一切推给这个人。
知乎用户 老干爹 发表
什么叫顶级的春秋笔法?这就是。
所有证据里面唯一跟铁证沾边的,是受害人衣服上的鞋印与 “嫌疑人的供述吻合”。
注意,不是鞋印跟嫌疑人家里的某一双鞋子吻合,而是受害人 “衣服上出现鞋印” 的事实与嫌疑人 “我在殴打过程中踢了她” 的供述吻合。
一眼看下来,给人的感觉就是:“这虽然不如 DNA 和指纹,但是也算合理的铁证”。而且真有人用这句话在评论里一个个刷屏的。
但是稍有逻辑的人都能看出,通报里都这么写了,说明他们是真的一点证据都没有。
另外有人拿父母被判包庇说事的,包庇罪成立的基础是两个高中生真的犯罪了,这是个循环论证。
在奸杀案判决正确的前提下,包庇罪判决没有问题,但是我们在讨论的就是奸杀案判决正确与否,因此不能拿包庇罪判决说事。
此外,这个案子和现在的强奸案判决其实是逻辑闭环的。
受害人衣衫不整,说明是奸杀
→破了强奸案,就能破了杀人案
→隔壁天台有两个男高中生,还想什么呢,抓来审审
→搞到强奸罪的口供了,那人也是他们杀的
**三个月后,**检测到精斑了
→还真是强奸案,那口供定罪就没问题了
什么叫精斑不是他们的?
→没关系,因为他们是强奸犯,所以他们肯定强奸了
什么叫假命题可以证明所有命题啊(战术后仰)
另外,我还想问问知情人士
反正都是自己查自己了,证据像这样子不足的案子都能在判了 15 年之后,让调查结果说没问题,那为什么不能从一开始就捏造证据办成铁案呢?
知乎用户 越南首富阮维为 发表
基本盘可不觉得这是冤假错案,反而在为铁拳锤到自己头上叫好。
“不义的统治者是上帝对人民罪恶的审判。”——约翰 ·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



知乎用户 Freeman 发表
湖南高院经过长达 5 年的自查,终于公布了冷水江少年奸杀英语老师案件的复查结果,毫无意外是维持原判。此案网上沸沸扬扬,10 多年不消。两被告以及他们被判包庇罪的父母,一直喊冤,拒绝认罪减刑。
一个案件能引发如此多的民间关注,这些人与犯罪人素味平生,毫无利益关联,却自愿花时间写文章为其喊冤,仅凭直觉就知道这不是一个简单而普通的案件。毕竟,这么多人的良知和智商摆在那。
如果说,是群众被犯罪人一方欺骗而不明真相,那现在基于湖南省高院自己的通报,我就来说说对此案疑点的看法:案情过于离奇,又缺乏铁证,自查公信力不足。
1、选择自己大龄女老师作案
首先,基于绝大多数人的性心理,强奸对象一般选年轻漂亮,但有两种情况除外。第一,恋母型特殊性癖好。第二,没有选择可能性特殊场景。比如盗窃抢劫、孤男寡女等临时见色起意。根据省高院的通报,两个 17 岁的少年,被害人是可以做他们妈妈的 40 多岁英语老师,对象的选择过于离奇。两人同时都是恋母性心理,不太可能。虽然提到犯罪人受 AV 刺激,想起女老师常常在楼顶散步,有一定的临时性,但这样的场景,他们还是有足够的余地去选择其他犯罪对象。
其次,杀人型强奸进一步加剧了对象选择的离奇。平等主体之间的强奸(排除管理、监护、长幼等特殊不对等身份关系),因惧怕事后案发,绝大多强奸犯会选择陌生人作案,而这两个学生却选择自己熟悉的老师,这点反常。如果说他们一开始就决定要杀人灭口,不怕被发现,但两个人都 17 岁了,不可能不知道杀人的严重犯罪后果。既然敢冒着杀头的风险去强奸,连命都不要了,又何必选择一个 40 多岁的老妇女作案呢?他们到底是怎样的犯罪动机,通报并未提及。一些必要的细节也未提及,比如两个人看 AV 的手机是否查获,里面是否真的有相应的 AV 内容,手机存留的播放证据是否支持两个在那个时间点播放了那些视频,播放了多久等等。如果是播放在线 AV,手机是否有相应的 APP,翻墙软件,电信局是否有二人浏览的上网记录等。这些关键情节,不能一笔带过,不容模糊和糊涂账。
2、冒死强奸却未射精
根据通报,两人被 AV 刺激,欲火中烧、饥不择食到胆敢冒死强奸自己英语老师的程度,不就是为了那一刻的欢愉?然而,一方面,说他们行动如此胆大妄为到不顾后果,另一方面,当他们正在兴头上,普通人最不顾后果的时候,他们又胆小到因听到动静害怕被发现(并未真的有人发现)而不射精逃跑,叫人难以相信。是否因为没有找到 DNA 证据,就只好捏造这样的情节?
3、最离奇的是多年后发现第三人居然在同一时段对被害人作案
犯罪的动机已经够离奇的了。在此基础上,既没精斑、体液等 DNA 强奸痕迹,也没有找到打死人的木棍凶器以及残留的指纹等证据。更重要的是,死者身上却检测到第三人男性的 DNA 痕迹。按常理,这不应该高度怀疑是第三人所为吗?
然而,在第三人到底是谁都没搞清楚,在犯罪动机和证据均如此离奇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居然匆匆就认定了被告人犯强奸和故意杀人罪。要不是二人属于未满 18 岁的未成人,魂头草都不知道多高了。
没想到,几年后,更离奇的一幕又发生了。另一个男性张某被查实,他就是当年在尸体上留下 DNA 痕迹的第三人,且他承认了性侵的犯罪事实。对此,法院却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认定张某仅仅是因避雨爬到了楼顶,碰巧发现被害人被人打到在地,因而在对被害人强制猥亵。请大家注意用词,是强制猥亵,而非奸尸。刑法理论上,强奸对象必须是活人,奸尸的罪名是侮辱尸体罪。如果是强制猥亵罪,则说明这个第三人张某是在被害人还没有死的时候,对她进行了性猥亵,但又未插入和射精。
下雨天,第三人张某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躲雨,却跑到人家楼顶上去了。发现有人倒地,不是报警和救人,却是趁人之危性侵,且并没完事(射精),留下强奸杀人的重大嫌疑,不声不响跑掉了,这么离奇的解释,实在太难令人信服了!小说都不敢这么写。
4、单纯言辞证据证明力不足。
这个案件,当年的判决就明显过于草率。在当下的司法环境,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很多时候 “开工没有回头箭”,一旦立案抓人,警方就只能往前走,否则就得认错和担责。不要跟我说,有完美的言辞证据。在控方与被告方力量高度不对等的当下,要做一套自圆其说的言辞证据实在不难,甚至根本不需要什么法律意义上的刑讯逼供。
因此,在案情离奇,且被告人方反复喊冤的情况下,只有物证才能让人信服。偏偏湖南省高院列举的,全部都是被告人及其父母供述等言辞证据。这些言辞证据,看起来似乎解释了那些离奇事实,但在缺乏物证的情况下,我更愿意相信是人为做作的自圆其说。尤其是对第三人的定罪,有用纸去包火的重大嫌疑。
5、自查自纠的结论没有公信力。
湖南省高院是该案的终审法院,它自己自查自纠的公信力我就不多说了。很多明显不符合逻辑的事,确实因为没有铁证既难证实也难证伪,但事物发展的基本逻辑不容否认。事实上,像本科生发几十篇 sci,职高生姜萍数学竞赛世界前列,人们都是根据逻辑常理去质疑,最终都证明了基本逻辑和大众的认知力。法律上,对于这样的悬疑,一般应当根据从疑有利于被告人、疑罪从无等刑诉原则认定 “没有”。
基于通报的内容,湖南高院的自查并不能一锤定音,关于本案的质疑将不会停止。当年聂树斌案,也是多次复查而无果,最好跨省异地管辖审理,才最终无罪。期待本案跨省异地管辖。
知乎用户 遇见 发表
警察执法,抓人,审理,判决,都必须有执法录像。
知乎用户 遥想当年少年勇 发表
最新通报比较牛逼
直接写两个人是持久战士,把人奸死了都没有射精。
所以没有留下任何 DNA……
知乎用户 冰星焰 发表
神探呗,还能咋说?又一个平步青云
知乎用户 行运两条龙 发表
这通报放出来,但凡是有那么一丁点法律常识的吃瓜群众,都能看出事实性错误。
所以这玩意能放出来,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压根不在乎舆论怎么看。
而之所以放出来,就是为了走个形式流程,以展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顺便警示所有还在追求真相的个体,一切到此为止。
知乎用户 欢乐颂 发表
公告我一字一字的读完了,没有一句话谈物证。为什么不提证据,是因为不想吗?
知乎用户 Happy 发表
所谓非亲历不可知,本来用来鉴别真凶的,现在搞成先射箭再画靶子的游戏。正常的逻辑应该是:你招供说尸体埋在树下,我去挖,真有,那你就是凶手。现在的观感是:我先把尸体挖出来,拿着照片问你是不是埋在这?打到你说是为止。
看看那几条所谓的印证:尸检: 发现下巴有伤 -> 口供: 踢背导致磕了下巴;尸检: 裙子上有鞋印 -> 口供: 踩了肚子。
这个卷子填的挺好的,逻辑对上了,但是既然都提到鞋印了,那最硬的铁证——鞋底花纹比对去哪了?既然能看见鞋印,肯定就有花纹,拿凶手的鞋一对不就完事了?通报里提都不提,那就是对不上呗。
还有那场神奇的雨。现场有第三人的 DNA,唯独没有两个嫌疑人的。理由是:下雨冲走了。这雨精准避开了第三人的 DNA,专门盯着嫌疑人的痕迹冲。这就好比咱俩一起淋雨,我湿透了,你身上却是干的,这合理吗?
这起案子到这里还是一个糊涂案,毕竟还是有可能的确是如警方的说法发生的,但是最早的法医证明:“死者的阴道无损伤,无充血。” 如果是强奸,由于受害人反抗、体位强迫、无润滑等因素,必定出现损伤,而无充血意味着连明显的摩擦刺激导致的血流增加都没有。简单来说没被奸。

非亲历不可知 = 看着卷子蒙答案
知乎用户 青春 发表
官方已经查明是铁案了,还想发动舆论翻案????这个世界到底是怎么了呢????两个禽兽不如的东西还在苟且偷生,而那个受害的女教师却永远的逝去了,她的家人一辈子都活在痛苦之中,有谁关心过吗???
知乎用户 黄洋律师 发表
这说明在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仅有 0.03%的时代,“真凶落网”这个曾经和 “死者回归” 并列的无罪事由,现今已经不再适用了。因为 “真凶” 可能只是在犯罪终了后侮辱、侵犯尸体,不影响既判罪行成立。该判你就还是判,除非你祈祷死者复苏了。
一个案子办成这样也能自认是 “铁案”,那不怪公众质疑司法了。
六七年前我曾在这个案件的其中一个申诉律师团队工作过,当时恰逢团队刚接手这个案件,我并未参与但是当时听到大家讨论的都是 “找到真凶线索了”“真凶落网了”,一副申诉有望的气象。现在好了,事实证明真凶落网也没用。
至于说这个案子所谓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办过刑事案件的都知道怎么回事了。在当时有幸接触过的山东张某超奸杀申诉案中,同样是高中生奸杀案,同样的稳定有罪供述,在记忆恢复术面前想让被告人陈述与客观事实相互印证不要太简单了。在山东张某超奸杀申诉案中,就有一个有意思的细节,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每次都会随着警方的进一步勘察而校对,警方今天上午查出来什么,下午被告人就招认了什么,然后 “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与现场勘验完全吻合,非被告人亲历不可知”,至于中午发生了什么就没人在意了。
知乎用户 易十八 发表
湖南高院已经把《底线 2:底裤》的剧本写好了。

知乎用户 林赛罗韩 发表
如果我是湖南高院院长兼书记,我不会允许手下发这样一则通报,这则通报等于是把自己都摘进去了,什么也不发装死就可以拖下去,一旦发了就拖不下去了。有句阿拉伯谚语说得好:“永远不要暴露自己的实力,否则别人就会发现其实你压根没实力”。
以下是通报的几个主要疑点:
1:2020 年 1 月湖南高院已启动复查程序,为何拖了将近六年才驳回?
2: 二审是 10 年 12 月 8 日,嫌疑人家属申诉是在 12 年 12 月 7 日才驳回,嫌疑人家属仍不服,又去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又于 14 年 12 月 7 日才决定不予提请抗诉。两次都是刚好满 2 年,bug 卡满,是否说明湖南省司法系统也对证据缺乏信心?
3: 刘某和谢某来到 11 栋楼顶后,趁刘甲不备,用木棒、拳头将其打晕,准备强奸时见其动弹,又再次殴打。随后,二人先后强奸了刘甲,并将作案用的木棒丢弃在冷水江市博大医院旁边的猪舍附近。丢在猪圈附近,潜台词 “警方并没有找到凶器”。
4: 此外,二被告人供述中有非亲身经历而不可知的细节,并得到相关证据印证,如供述被害人有晚间在楼顶散步的习惯;作案过程中谢某踢了被害人背部致其倒地、下巴撞到水泥地板上;强奸过程中踩踏被害人腹部,与案发地点、尸体检验显示被害人下颌部受伤情况、现场勘查照片显示被害人裙子上有鞋印相印证。潜台词 “受害者裙子上有鞋印,但警方并没有比对嫌疑人鞋子印记,哪怕是鞋子的尺码”
5: 在刘某、谢某未向其父母告知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其父母不可能知晓他们实施犯罪的情况,并作出包庇行为。在案发后,双方家属还各赔偿了被害人刘甲家属五万元。杀了人,居然只赔了 10 万元?这看上去更像是嫌疑人家属希望受害者家属配合他们申冤做的 “贿赂”。
6:2019 年 3 月 17 日,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认了猥亵刘甲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 年 8 月 25 日 21 时许,在冷水江市工业学校就读的张某(1990 年 8 月出生)外出时恰逢下雨,遂来到冷水江制碱厂一生活区 11 栋家属楼躲雨。雨停后其走到楼顶,发现被害人刘甲躺在地上不动,遂对刘甲进行猥亵。2023 年 3 月 16 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 年 3 月 17 日被羁押,23 年 3 月 16 日整整四年后才做出近乎实报实销的判决,这个张某已经出狱了。
7: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对刘某、谢某讯问时,有二人的班主任分别在场见证,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检察机关在看守所提审刘某、谢某时,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提供的入监体检表,显示二人身体无受伤情况。为何是用入监体检表,而不是看守所的体检表?如果想证明两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话,用看守所体检表是不是更有说服力一些?
知乎用户 等天黑 发表
其实这个案件最直接的一点
作案后,二人丢弃木棒于博大医院旁猪舍附近
首先啊 jc 说木棒没有找到就是世界级搞笑了
这个地址绝对是 jc 自己编的 然后可以找个理由说 被猪舍员工或老板捡去烧火了 烧柴火了 换成木炭了 所以找不到 ,用这个理由来消失掉木棒,
但是 jc 是没有说 为什么没有找到
假如真的是这两高中生干的 以我对中国 jc 的了解 两高中生绝对招架不住 必然招出木棒丢到哪里去了 绝对会找到木棒 无论是扔到那里 河 湖 那里都好 都能找到 毕竟是大案 jc 肯定会不惜一切代价找到
但是 jc 就是说 没找到
所以呢?
知乎用户 茉莉 发表
传说湖南司法全国倒数第一,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知乎用户 Harry 发表
我觉得我本人今天晚间 17:00 点左右到 19:00 点左右的这两小时经历,可以作为一段历史素材,以证明一个对本案原本并无多少了解的普通人,是如何从惊诧、愤怒到狐疑、质疑的心路历程。
当我晚间 17:00 左右的时候在 B 站刷到这一案件的报道,此前有过耳闻,似乎有点印象,好像记忆中有人曾说过这可能是一段冤案。但在 B 站看完某对该案高院的通报视频讲述以后,我相当惊诧,怎么会有如此恶劣的案件,竟然还有人说它是冤案,虽然没有物证,但是通报中的讲述细节翔实,似乎口供和一些人证也已经可以相互佐证,最重要的是,我感觉通告后半部分凶犯父母串供伪证的描述,对我的自由心证产生了极大影响,我愤怒于两凶犯父母竟然还能如此恬不知耻的 “喊冤”。
但是,我没有关闭视频,而是翻了一下评论区,发现偶有几个人发出质疑声,虽然被众人围攻,但却提起了我的兴趣和怀疑。于是就在 B 站进行检索,发现了一位似乎长期做案件分析的 UP 主 “没药花园” 对本案做的三段长视频,于是我花了一点时间看完了它们,结果同样让我大受震撼,我发现,昨天湖南的通告并没有给本案原有的警检解释增加任何信息增量。UP 主用相对专业的诸多分析让我认为,本案的确疑点重重。而对这些疑点,通告没有给出任何新的正面解释。
最让我感到不悦的恰恰是此前强烈影响我自由心证的通告后半段,双方父母恶意编造谣言串供做伪证的段落。通告中讲述双方父母非常拙劣的或编造或配合了自己孩子大段时间的不在场证明,例如刘某声称其 8 月 25 日与家中表兄弟玩了一天,其母许某红配合隐瞒。但是我在没药花园的视频中分明完整的了解到,二人 2010 年在狱中亲笔写下他们在 25 日晚的详细经过。刘某说的很清楚,7 点他在家玩电脑,7 点半打完,八点多去找谢某。
谢某就更夸张,通告中指责其母编造谎言说谢某 6 点以后一直在家。但是 2010 年的亲笔信说得更清楚,谢某 7 点在工地帮忙搬砖,结束后跟妈妈弟弟一起回家,搬砖有工友的人证证明。
我实在无法理解,如果既有一堆人证看到,证明,又有自己的亲笔信手写的经历,经历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和警方的调查矛盾极大,真实的经历就已经可以作为自己清白的证明。这两个人的父母是发什么疯要编这种无厘头的且一眼假的谎言来陷自己的孩子于不义?并且被通告作为重要证据以说明这两家人就是无耻恶人?至少在通告中,我不知道这两段供述是什么时间做出?并且我更怀疑,它们是如何 “被供述” 的。
在此时,我已经完全无法信任这份通告,或者说的更直白点,我深度质疑本案。这就是我这两个小时的经历,基于此,我认为,任何一个想要了解本案的人,不妨自行搜索相关论述和视频,找尽量长的,尽量专业的,尽量长期在此领域的,尽量能提供一些技术分析的,我觉得 2 个小时就足够你做出你的判断了,不需要看任何知乎上的分析,包括我的这段,我鼓励所有人自己去看,自己去思考,哪怕你最后得出跟我完全相反的结论,总之你先去了解。
在这个短视频时代,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怠,这两句话更有意义,更有价值,也更应该有意义,它让我们对抗宣称,也让我们冷静于煽动,更让我们保持理智。
知乎用户 许广新 发表
和你们说一个绷不住的事儿
警方认为的时间线
俩学生侵犯老师→老师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
后来,检测出一个张某的 DNA
然后也抓住了张某
然后,最后判定张某犯的是,侮辱尸体罪恶
也就是官方认定的时间线是
俩学生奸杀老师→张某和老师的尸体发生行为→老师送到医院不治身亡
那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张某和老师发生关系时候,老师死没死
如果死了,和官方记载的送到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相悖
如果没死,大哥人都没死你咋侮辱尸体。。。
而且还有一个更绷不住的
未检测到俩学生的 DNA,官方说法是下雨冲刷掉了
但是,却检测出张某的 DNA
根据时间线,张某应该在俩学生后面那个的
我换个例子,张三和你发生争执,把麻辣豆腐盖饭扣你脑袋上了
然后李四和你争执,又把鱼香肉丝盖饭扣你脑袋上了
扣的都是同一个位置
然后你去洗,你能说你身上一点豆腐的残余都没有了
但是还有五根胡萝卜?
??????
知乎用户 小悠悠是冠军 发表
为什么不能异地审查?让最高法巡回法庭审理
知乎用户 灰色 发表
这不就是无证据定罪吗?

知乎用户 大葡萄 发表
一切的冤假错案都来源一句话 “非亲历者不可知”
意思就是假如嫌疑人没法作案,那么他的口供不可能和客观证据完全吻合。这就可以推定他确实作案了。
这完全是扯淡理论。嫌疑人不知道案件经过,警察告诉他他不就知道了。
说破天不就是一份口供的事吗
知乎用户 罗杰 发表
强奸的没有留下 DNA,猥亵的却有?
这得是什么雨呀?高压冲刷雨?
知乎用户 微雨愁 发表
这种案件难有真相,刑讯逼供杀良冒功官官相护太普遍了。只要被当成嫌疑人,必然要被行刑逼供,这种办案方式下审判结果毫无可信度。
下面这个是 2022 年的案件,这种虐待侮辱取乐的行刑逼供还如此恶劣,2010 年的案子会怎么刑讯逼供就不言而喻了。

知乎用户 风帽穿甲弹 发表
说实在的,如此无耻的通报还是第一次见。
很不幸,只有一个,那就是尸体腹部的脚印。
神奇的是,这个脚印并不是与嫌疑人的鞋子底部花纹一致,而是与嫌疑人的口供一致。
荒唐不荒唐?
哪怕你能找到两个高中生的鞋子底部花纹和这张照片里的一致,我都会认可这份鉴定报告。
然后就是这案子最无耻的地方了,“非亲历不可知”。
呵呵,你是不可知,可警察知道啊,警察知道你不就知道了吗?
在嫌疑人招供之后。
更荒唐的来了,凶器没找到。因为警察也不知道凶器在哪,于是在堂审的时候用了一根类似物做证据。
别急,还有荒唐的。
在现场物证的检验中,没有检出两个孩子的 DNA,但是检出了第三人,张某的 DNA。
这是一场什么雨啊,只冲两个孩子,不冲张某。
咋地?他们两是撒旦的种?
知乎用户 飞奔的蜗牛 发表
看来强奸案全凭口供,有了多年的历史了
知乎用户 陈无聊 发表
有些人就是单纯文化程度不够而已,将唯物主义理解为 “唯物质主义”,认为强奸案就一定要都 dna,不然都是冤假错案。
拜托,证人证言也是唯物的… 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也是物质世界的客观反映。
用 “唯物质主义” 来理解 “唯物主义” 这事本身就挺不唯物的…
举个例子,发现一座墓,史记县志墓志铭能相互印证,能证明这座古墓的墓主人身份,唯物主义会认为墓主人是客观存在的,而 “唯物质主义” 则会认为,你没办法用 dna 证明墓主人的身份,墓主人身份存疑。
知乎用户 阿白 发表
强调这个的意思就是,,,
凭口供定的罪?


知乎用户 托斯卡纳之夜 发表
最好是 最高检介入调查,如果没有那第 3 人的话 也许可信 关键是有那个第 3 人 现在公布的证据依然无法令人完全信服。两个 17 岁的少年强奸 不可能 不在体内留下精液。这种 室外无差别强奸杀人案 更大概率是单人作案 双人的话一般是 市内熟人作案。他们两人是真凶的话 早就 相互攀咬了
而且上来就将人打晕 这种举动也不符合两个高中生的人设 更符合另外第 3 人的人设。一般临时起意强奸最终杀人的更大可能性是因为反抗呼救而堵住嘴或者掐脖子 导致死亡。换句话说就算 他俩真的干得出来强奸 但他俩极小概率会先伤人后强奸
另外 如果他们在 14 层楼能够看到受害人的话 他们也应该知道 他们如果行凶的话 也有可能被其他人看到 而且对于没有前科的高中生来说 在居民楼上 行凶风险是极高的 他们没有这种心理素质。
原本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他们三人 认识并且共同作案,但是概率较低 ,如果是替人顶罪的话 在一审宣判无期之后 他俩就应该会交代出第 3 人
这俩高中生也不知道分手之后对方有没有去作案 他们的父母其实最初也不敢确信 有没有做案,所以初期做伪证 的行为 并不矛盾
另外 09 年 8 月是一个关键节点,喜迎国庆 60 周年,社会治安问题非常敏感。
知乎用户 腹黑的毒舌 发表
它们还是处在重口供,而且只重它们认可的口供判案阶段。
而且对于普通人没有疑罪从无的基本法律意识。
知乎用户 Manmanman 发表
三个逻辑矛盾点:
一是,没有 dna 等物证,就不该判,而不是说因为下雨导致没有 DNA,去描述无证据的合理性。你这种推断是先假设人家有罪,再去合理描述所有的证据和无证据。正确的判案是先找到证据,再判定有罪。
二是,你说有成年人老师在场,他们仍然认了罪,代表口供有效。我还怀疑你加大电压了呢。他们一直诉说被严刑逼供,要翻供,怎么又不认账了呢?
三是,你说前两人没有射精,又被下雨冲走 DNA,然后第三人上去看见,看见被雨淋了的尸体,再行的猥亵,且留下了 DNA。这个第三人口味这么重,前面两人那么坚挺不射?巧合太多了吧。难道不是调换下顺序?所谓的第三人才是 “第一人”,前面两人找不到证据上去过?
知乎用户 粗壮送水工 发表
第三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的案情
2009 年 12 月,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刘甲衣物上检测出第三人的混合生物成分,但未能在全国数据库比中对象;后在 2018 年 6 月的 DNA 鉴定中,比中嫌疑对象张某。2019 年 3 月 17 日,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认了猥亵刘甲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 年 8 月 25 日 21 时许,在冷水江市工业学校就读的张某(1990 年 8 月出生)外出时恰逢下雨,遂来到冷水江制碱厂一生活区 11 栋家属楼躲雨。雨停后其走到楼顶,发现被害人刘甲躺在地上不动,遂对刘甲进行猥亵。2023 年 3 月 16 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三人张某躲完雨跑到了楼顶,发现被害人躺在地上,且当时应该已经生命垂危,其居然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并留下生物信息,这真的符合常理?
也许有人要叫 “犯罪分子就是不按照常理出牌的人”,可是如果他不是真凶,为什么莫名其妙会躲完雨后跑到楼顶?为什么看到有人被害后还去实施猥亵并且留下生物信息作为罪证?这些离奇巧合又不符合常理的描述,怎么给人一种和法院打联手的感觉?毕竟只要他和法院达成默契,就成了双赢局面,一来他本人罪行由无期甚至死刑的强健杀人罪直线下降成了几年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罪,二来法院则就此撇开了误判或者失职渎职、司法不公的嫌疑,领导和法官们的仕途和帽子也都稳了。
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谢某对犯罪动机、犯意的提起、作案目标的确定、作案的经过等基本事实均作了有罪供述,二人供述的整个作案过程完整。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谢某虽曾翻供,但随后又供认犯罪事实,并当庭陈述了犯罪经过。此外,二被告人供述中有非亲身经历而不可知的细节,并得到相关证据印证,如供述被害人有晚间在楼顶散步的习惯;作案过程中谢某踢了被害人背部致其倒地、下巴撞到水泥地板上;强奸过程中踩踏被害人腹部,与案发地点、尸体检验显示被害人下颌部受伤情况、现场勘查照片显示被害人裙子上有鞋印相印证。
关于未检验出被告人刘某、谢某精液等生物成分,检验出第三人张某生物成分的情况
根据被告人刘某、谢某供述,刘某强奸过程中未射精;谢某在强奸过程中,觉察到楼道有声音后停止,也未射精。由于案发现场是露天开放场所,被害人在下雨前受到侵害,案发后下过雨,有多人参与施救,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进行解剖检验,遗留在被害人身上的生物物证因雨水和抢救等原因遭到破坏,未检验出被告人刘某、谢某精液等生物成分,也未检验出其他人的生物成分。第三人张某在雨后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从遗留在现场的被害人衣物上检验出张某的生物成分。
所以两个凶手的生物信息就算被雨冲刷掉了看似物证已灭失但说是你杀的就是你杀的,第三者的生物信息倒霉地留了下来但没事说不是你杀的就不是你杀的。最终真就一点物证没有呗,全是口供定罪,又是 “非亲历不可知”…… 行吧,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吧。
知乎用户 顽皮客 发表
“命案必破” 出发点的核心本质依旧是人定胜天,仍然是司法领域放卫星的具体表现。
工作重心不切实际,罔顾客观规律,违背科学原则,侦查阶段重口供、轻实据,诉讼阶段重打击、轻保护,执法司法一切唯心主义,用 “执行效率(绩效优先)” 替代 “是非曲直” 的结果,必然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疑罪从有、冤假错案。
知乎用户 ning wang 发表
就说一点,所谓的非亲历不可知是建立在没有被逼供诱供的基础上的,这种办案基础之脆弱只要有脑子的人都清楚,想做成冤案太容易了。
在中国,没有调查记者,只有冰冷的情况通告,至于事实真相如何,只有天知道!
知乎用户 sjjdifdofjkddk 发表
杀人案不好侦破,加上一笔变成奸杀,一切都容易起来了
知乎用户 海上白头翁 发表
这个通告没有什么说服力。湖南高院查自己的案子能有什么好结果?河北高院查聂树斌案,也没有结果,让山东高院来查,才能翻案。
第一点。很多网友都指出过,除了口供,警方就没有什么证据,连受害人是否遭到强奸都不能确定。所谓的非亲历不可知,除了犯人,警察也知道啊,以前的冤案里,被告都能把犯罪手法交代得清清楚楚,怎么办到的,还不是警察操控的。
第二点。父母包庇这段,也不太符合常理。两少年的谎言太容易被戳穿了,既然有准备,那应该早把供词安排好,比如刘某,为什么不事先和表兄弟串供?比如谢某,他晚上去诊所,实际上是对他有利的证人,为什么要隐瞒?看上去就像是临时想出来的谎话,顾头不顾腚。而且他们是共犯啊,父母难道不担心对方是个猪队友吗?就只管自己儿子,不想知道那边的情况吗?两家怎么串供的,串供的证据和口供在哪里呢?
第三点。第三人张某的情况,通告里也太含糊了,他在小区里干什么?11 栋在家属区最里面,再过去就是农田了,他怎么会跑到这个地方避雨?既然避雨为什么又要上天台?受害人在水塔后面,上到天台是看不到的,他为什么又绕到水塔后面去?看到受害人那个样子还不跑,就不怕被警察冤枉吗?猥亵受害人也就算了,按照警察说法,胸罩已经不在被害人身上了,他是怎么把 DNA 留到胸罩上的?
第四点。老师签字的问题。警方说两人是 29 日到案的,家属说,两人在 27 日晚上就被警方带走了。有没有可能是先把人整服了再找老师来做做样子?
知乎用户 默一 发表
通报中写道刘某强奸完一个人之后把这件事告诉他妈是什么意思,我理解不了?
知乎用户 正午马天尼 发表
说明我国法律的先进性,犯罪分子不能以法律作为挡箭牌,而逃脱法律制裁。
知乎用户 yanm 发表
看前面没看到地址,拉到最后一看,湖南省,紧皱的眉头瞬间松开了
非亲历不可知这句话可能有点拗口
这么说:莫不应该有?
大家是不是就熟悉了?
知乎用户 朱横利 发表
原来是湖南的,那没事了
知乎用户 定之方中 发表
当年听闻过这个案子,个人感觉冤案的可能性极小,问题出在当年办案的民警手法太粗糙了。而且这个案子最大的变数是在张某。
案件受害人当年是有生还的希望的,可能两个高中生下手没轻重,也觉得不会致死,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少年当时的心理很可能只是当做一个强奸案,自己有未成年保护,加上家长赔钱(所以才会大胆的告诉家长)。
但是后来的变数就出在后面来了个张某,如果张某没出现,被害人大概率生还机会也不大,但是不留下张某的生物痕迹就不会有后面这么大的办案漏洞了。而张某的出现,如果能及时报警,也许被害人能提早被抢救。当然也可能还是抢救不过来,而张某这个本来就有前科的人就成了嫌疑人了。
只能说命数如此,张某和两个高中生都活该,只是可怜了被害人。
知乎用户 wotaika 发表
所以才有 “凶手” 判了,被害人又活了过来这种事情发生啊。
知乎用户 民哲扳手 发表
“如我在诉”“非亲历不可知” 这些东西
是要上史书的
知乎用户 招财猫 发表
刑事案件搞『非亲历不可知』???前段时间不才有几个 cop 刑讯逼供把人弄死了???
知乎用户 我的情敌是超人 发表
通报很详细,按通报来说事实很清楚,这俩人奸杀了女老师。
我信官方通报,因为其他说法没有官方通报来的有道理。
至于说到底是不是这样,我没时间和能力去核实,也不感兴趣。
这个问题下的大多数回答只是在输出情绪而已,属于是 loser 行为。
我是很佩服疫情吹哨人这一类人的,因为他们不仅在舆论场奔走,还会去线下做调查找机关对峙,有力的推动事情的发展。
在这个回答下评论区摆数据的都是 loser,你们只是想攻击我而已,其实根本不敢跟机关爆了。有本事就拿着这些 “证据” 去最高法 鼻子质问办案人员啊。
知乎用户 雨后的彩虹 发表
这个案件疑点太多了,甚至连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案发当天下雨没有都有争议。
湖南省高院通报说案发当天下雨把痕迹物证冲没了,但是根据《民主与法治周刊》2019 年的报道 “2009 年 8 月 25 日那天晚上,天现异象,似乎预示着一场凶案。傍晚时出现了一道红色光晕,到晚 9 点时狂风大作,但始终没下雨。”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cyNTI5NA==&mid=2684516226&idx=4&sn=2f0c08f5deafa6c6b37f05e3b1d64783&chksm=b5f199438286105507caa9de7dc61e52122290c1d6086263d120b20d5413f49d8081f70708ae&scene=27
而根据冷水江市气象局 2018 年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显示案发的 8 月 25 日当地降雨量是 0。

知乎用户 好奇的中年大叔 发表
我的感觉:所谓 “非亲历不可知”,作为判案依据,纯粹扯淡。
因为法医和警察知道很多案发细节,这些细节只有作案者才知道,比如法医鉴定出被害人腹部有被踢过的伤痕。
警察在问询的时候,一定会问:你有没有踩她头,你同伴有没有踩她头?你有没有踩她腹部,你同伴有没有踩她腹部?………
警察手里有标准答案,只要问询过程连着问几十遍,几百遍,有一遍对上了,这就叫 “非亲历不可知”。
至于怎么对上的,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这就不知道了。
知乎用户 歖斐斋 发表
据说当年办案的负责人现在在省里做高 guan,所以就算疑点重重,也不会翻案的,除非这位仁兄哪天站错了队,这两个人才能沉冤得雪。
知乎用户 瘦马 发表
通报证实了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只有口供。
那为什么都坐了 16 年牢了,还是喊冤不认罪不接受减刑?
我相信受害者在天之灵也不愿意看到真凶逍遥法外而让无辜学生受冤枉!
知乎用户 Cavalry 发表
15 年,从高中就进去,坚持了 15 年,这是什么样的意志力。这法官如何敢把他们放出来,出来之后,哪位春风法官要承担 15 年的冤仇?


知乎用户 七叶盗花 发表
我今天看到一个某音的分析视频,其中有几个关键点,就是这两人的父母对他们提出作伪口供的要求。一个母亲要求儿子背诵电视机节目表,证明自己在家看电视。另一个父亲要求儿子自首但是被妈妈阻止,然后说是在和 2 个朋友玩,且已串供,但是后来查明 2 个不在场记录均为伪造,两对父母都还都因为包庇罪也关进去了几年。
这件事是真实存在的吗?为什么知乎上没有人讨论这点?
知乎用户 大怼怼 发表
这第三人油饼是不是?
去躲雨,躲完雨了还不赶紧回家反而去楼顶?
这合乎逻辑么?
我讲一个故事,先声明,属于完全虚构哈。
小明奸杀了一个人,畏罪潜逃。
捕快因受上峰限期破案压力山大。
遂随便抓捕小王小刚二人,施以大刑伺候,使其认下罪行。
小王小刚二人家属因冤枉而选择向上揭发结果被捕。
欺骗其愿意服刑即可使其子减免刑罚。
小明在十年后因技术手段突破被捕。
以上故事纯属虚构哈
知乎用户 幸存者偏差 发表
以中国公安,全球最先进的高科技审讯技术、大记忆恢复术,最终仍没找到凶器 “木棍”,我感觉就是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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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说,目前测谎准确率已可达 99℅。
99℅虽然不足以定罪,但足以构成合理怀疑,疑罪从无。
我觉得,应该尽快对两人进行测谎,如果测出来的结果都不是真凶,那两人同时是真凶的概率就只有,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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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评论区有很多警察说,“放了,受害者家属会痛苦,会闹。”
我觉得,受害者家属也不会希望,公安随便抓两人关一辈子结案?也更希望能找到真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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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关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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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陈捷镒 发表
『有非亲身经历而不可知的细节』
好了,后面可以不用看了。冤有头债有主,两位出来以后别伤及无辜,只有这个期望了。
知乎用户 不喘气的兔子 发表
这案子和山西大同强奸案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都是在没有任何能指向强奸的生物证据下,仅凭口供就定的罪,山西大同案是体液证据没有,STR 分型没有,膜没有损伤,伤痕没有,唯一能称得上伤的大概是手腕上的青紫,至于床单上的 DNA 算不算证据,我只能说如算。
冷水江这个比大同那个还离谱,别说生物证据了,能正儿八经当证据的,我只能说如有,你说那就是证据,我就当它有吧。奇葩的是两个暴力殴打然后强奸的人没有留下任何生物证据,一个后来猥亵的人倒是留下了一堆生物证据,然后审案的话开始找补,说当天下雨了,把证据都冲没了,那天下了多大的雨,据当地气象局的文件显示,当天可能下了一场毛毛大雨,大到可以把地面浇的潮潮的,市民们可得早点收被子啊,要不然今天就白晒了,晚上盖着不舒服啊,明天还得拿出来晒啊
说白了,仅靠所谓扎实严谨的口供给人定罪是难以服众的,但凡你有一点过硬的证据,公众也能捏着鼻子认你这个所谓的铁案,更何况口供本身有时候也是漏洞百出,判决出来后面对观众的质疑又开始疯狂找补,结果漏洞越来越大,更难服众了。然后再整出一个非亲历者不可知,这玩意都快成冤案代名词了。
当初公检法能做到零口供定罪我是佩服的,只依靠物证就能将罪犯绳之以法,说明你们工作能力是足够强的,是严谨细致的。但是现在动不动整个纯口供定罪,我是惶恐的,惶恐于再碰到某些事时再报警的话自己会不会被当成罪犯抓起来。
知乎用户 面对憨匹只想说 6 发表
“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知乎用户 冷咖啡 发表
想起刚最近的事,这两哥们一直不认也真挺猛的,而且还这罪名,估计在里面没少被教育
直接让里面的号头和老犯教育就行,你问理由?内务卫生、队列动作不好、不配合管理,不都是吗
雷欧飞踢,大风扇,抽下面,两头用,怕惹事就不留痕迹那套,扎马步,当水蛙,开 flight,加餐,生活上 “伺候” 老犯。
你问发生什么了怎么办?谁关心呢,谁会知道呢
2024 年 4 月,张扬牵扯进的案件宣判,他因罪获刑,5 月被移交湖北省未管所。完成两个月的入监学习后,7 月 19 日被分配到后来出事的监区,据称当月底便可以被探视。
7 月 22 日晚 9 时许,张扬母亲接到未管所民警的电话,称孩子已出狱。当时亲人们唯一能想到的原因是中暑了。次日 0 点 30 分左右,张扬被宣告释放,随后他们从各地赶往武汉。7 月 26 日,亲属获准查看相关监控录像,并在当天下午签署了《司法鉴定告知书》进行尸检。张晓回忆称,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显示,孩子们起床后一直待在监区寝室内,两三名 “老” 少年犯不断要求新入监少年犯整理内务、打扫卫生,对新少年犯教育行为等。其间,一名 “老” 少年犯指使另一少年犯给他提鞋,进行生活伺候。
“教育行为持续到下午监区准备集合点名时,张扬在寝室内昏厥倒地,随后被同监室室友架出到寝室外大堂,坐在小板凳上等待点名。待点到张扬姓名时,他起身后立即倒地。” 张晓说。
检方查明:2024 年 7 月 19 日至 22 日,被告人阮某作为湖北省未管所二管区一警区罪犯值班长、罪犯监督岗、二监室监室长,指使被告人夏某某、杨某某以培训管理新入管区人员为名,并借内务卫生、队列动作不好、不配合管理为由,每日反复多次对被害人张扬实施教导行为,并限制其饮水和如厕次数。在此过程中阮某有时也参与。三被告人故意伤害张扬身体,致其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 18 时许晕倒,送医后提前出狱。
同期,阮某还参与并指使夏某某、杨某某以培训管理新入管区罪犯为名,借故教育同监区另外 10 名罪犯。
起诉书显示,教育张扬案发时,三人中年纪最大的阮某剩一个月满 19 周岁,夏某某 18 岁半,杨某某不满 18 岁。他们均在 16 岁多时,分别获刑三年四个月、获刑五年、获刑四年。有多年监狱工作经历的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司法部 “分管分押” 的要求,未成年犯在未管所服刑。但如果未成年犯成年后的余刑较短,一般情况下仍会接着在未管所服刑。
写的还是太保守了,这样都不认,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为了什么吧
知乎用户 诗人 发表
公信力这种东西就是被一群觉得自己升职加薪早点下班更重要的人给破坏的
知乎用户 洛水北 发表
限期破案的老毛病,总归要找一个替死鬼。在中国没有疑罪从无的
知乎用户 雪灵之 发表
到底出了什么事?这些高中生是心理疾患还是哪里有病?为什么要奸杀年纪比他们大一倍以上女教师?
知乎用户 雨天 发表


看了一下这案子,客观来说连立案批捕的条件都达不到
1——没看到检方提供所谓的凶器 “棒子” 上被告人生物信息证据,只有被害人生物信息,“应该是 3、5 号检材”
2——死者体内,衣物无被告人生物信息 “应该是 1、4 号检材”
3——2 号检材上血迹应是被害人刘某与另一男性共同遗留,这一疑点在 2019 年张某落网后得到验证!
刑案重症轻供,证据链完善闭环
杀人——无证据支撑
强奸——无证据支撑
证据显示存在第三作案人
案发时无证据支撑被告人杀人、强奸事实怎么能立案批捕?
既然有证据证实存在第三作案人为什么不搁置呢?继续侦查呢?
等到十年后比对基因库第三作案人落网,草草定案猥亵?
只依据 “有罪供述” 来办刑案…… 合法合规吗?
司法解释;雨水冲刷人员救援破坏了证据…… 说得过去吗?
让人无语!法制任重而道远!
知乎用户 匡扶汉室曹孟德 发表
这案子之前看到这个回答才了解如何看待 2025 年 9 月 28 日车超、李勇等被最高院改判的强奸、故意杀人案件,时隔二十多年改判无罪?昨天在新华社公众号看到湖南高院的通报光看标题甚至没想到是这起案子,直到看到蔡雅奇律师的微博才明白过来。
也没什么可说的,只能希望如通报所述,当年警方确实没有刑讯逼供,口供所述即为事实吧……
最后附上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一段话: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事实构成只能单独由专职法官来认定,因为这是每一个受过普通教育的人都能做的事,而不只是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才能做的。对事实构成作出判断,是以经验的情况、对行为所作的证言和类似的直观材料为依据的,或者更以另一些事实为依据,从这些事实就可以推断有关行为,并大体上确定其行为之真伪。这里所应达到的是确信,而不是更高意义的真理。这种真理是完全永恒的东西。这里的这种确信乃是主观信念、良心,而问题是在于这种确信在法院中应采取什么形式。
知乎用户 天泽龙雨 发表
说点儿不合时宜的话,由于某些原因,接触了几千号各类拘押,取保,服刑的,死刑也见了一两个,还没见到因为刑讯逼供就认杀人罪的,大部分自述遭到刑讯逼供的,普遍是十年以下。倒是真见过几个都认罪了,警察和检察院反而认为是乱认罪的。
另外,暂时没有听说或者见到刑讯逼供还非得配包庇罪的,哪个能蠢到非得把爸妈供出来的,编给警察听,警察估计还要想想情理上解释不清楚咋整,要不要情有可原,还是大义灭亲。
当然了,最大的阴谋论,可能是当年最高检最高法和 hn 一条蚂蚱,不支持都不行。不过,话又说回来,真有问题,18 年还抓人干嘛,默认没这个人存在就行了,反正最初的时候也没把 dna 当回事。
第二日补充
真是醉了,我回答里写的刑讯逼供有的人就是看不见,哪只眼看到我说好话了听故事听多了都不能写真实经历了,一个个说刑讯逼供的,见过刑讯逼供吗?你要是见到被打残丢进看守所,看守所系统里用的是化名,关了六年不审不判,一年只能接见一次,不给寄信,不给理发理胡子,来摸着良心说,刑讯逼供是什么?和我谈正义,知道可以让人全流程因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七年没有见过亲属,不能和外界联系,直到认罪而且判了之后过了上诉期,又一直关到十年刑满放出去,家里人才知道这人还活着的么?
有一句话,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好菜吃多了,以为看到点新闻就是黑幕,就是惨了么?我就是真接触过,才写点不合时宜的回答,真就让人应激了呗。
再多说一嘴,那位不理发的,现在还没认罪,还继续关着呢,只不过转看守所了,生不如死,想想这词,连他都说不出口。
知乎用户 荒原哥 发表
喜大普奔,心潮澎湃!
神探重现我中华,
终于又有华夏子孙重新掌握了大记忆恢复术了。
知乎用户 亿例辅仁 发表
长文已经微信公众号平台审核通过,链接在湖南高院周末整大活——“点赞”!
为方便阅读,也是利用知乎平台更优越的编辑工具,复制全文如下:
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下班后的将近 7 点半,我正在看新闻联播津津有味,就要放完了,湖南高院震撼发布关于对刘某、谢某犯强奸罪申诉案件复查情况的通报!感慨,法院真忙,周末还要加班!我在一首张学友的《等你等到我心痛》献给北京高院里面提到,北京高院女法官给我打电话也是下班后,为他们的加班加点的工作态度点赞!

这个案子我一点也不陌生,我的意思是,我对案情有了解,但我是很早就关注了这个案子的申诉。有图有真相!


这两张图片,源头肯定是由制作者湖南高院持有,当然抬头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建国也会持有,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也有。而我从哪里看到的呢?我从该申诉案件的代理律师邓学平的社交账号中看到并保存至今!
我为什么保存这两张图片?
因为这是**我平生唯一一次见到官方正式发文的原件,回应全国人代表对个案的关注。**我曾经向省人大代表求助,结果回应是上面通知,人大代表不允许关注个案。显然,我没有任何胆量和勇气将这份文件发过去打人家的脸,我只能说,表示理解!实际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个案可不是新鲜事,举国关注的清华大学朱令被投毒案,甚至代表委员写了联名信,还有很多大案,比如近几个月前发生在安徽的持续 25 年申诉,被告人坐牢 20 年终于被平反的案件——请原谅我不能写具体详情,原因您懂的,同样新闻报道中就提了有全国人大代表关注!但是,普通申诉人 99.99% 完全没有机会接触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N 逼(SB)如我,可以联系到不止一位,甚至真有一位(再次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在两会现场发言中提及我的案子以及类案,然并卵!
这次同样如此,经过五年多的漫漫调查,湖南高院终于成功交卷了,虽然是姗姗来迟!答案非常简单,就俩字——驳回!但这次湖南高院也是动了真格,洋洋洒洒以 2700 字的篇幅,逐一回应了申诉的热点问题!无论结果是不是能够让当事人从此息诉停访,湖南高院的态度是可圈可点的,全心全意点赞!
对这篇大作文的看法,我首先表态,完全尊重!
我的理由如下:
一、再再再次重申,重大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只有有权机关能一锤定音
案外人、局外人、再牛逼的自媒体写手强如何袜皮发了多篇,恐怕连案卷的一页纸都看不到,喊冤谈何容易?当然我是相当钦佩南京大学校友、女博士何袜皮的,她的几百篇案件分析,我几乎都拜读过,也由衷赞叹!

当然这个案子的申诉,更是有多位知名律师参与的,他们有权接触到外人难以想象的案件细节。
比如
,就是网上大 V 律师之一,我也曾经通过微博和知乎私信联系过他,应该说我的材料是铁证如山的,结果就是热脸蛋贴冷屁股…… 到写稿时为止,邓学平律师还没有就此事发声,我猜应该是还没来得及。
另一位杜家迁律师,同样是大 V 律师,当晚已经初步发声,并在回复中表示要发出申诉书全文,拭目以待:

不过呢,我觉得也不要期待啥,毕竟这次又祭出大法宝——非亲历不可知!这个大法宝最近出现频率有点高,专用于复杂疑难案件,我早就深刻学习领会了,参见实践出真知——最高检才是最厉害的里面,我提过也是一起强奸案,就用了这个法宝,历时 11 年,让罪犯从三级法院判无罪自以为逍遥法外得逞,到最后被指定异地再审改判 8 年!

二、湖南高院此次长文回应,已经是法外开恩了
从程序上看,湖南高院已经驳回申诉过一次,参见申诉程序进展细节:

所以,理论上,湖南高院已经没有资格继续驳回申诉,能够驳回申诉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但湖南高院为啥能够在 13 年后第二次驳回申诉呢,我个人猜测,这个案子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给湖南高院,所以湖南高院才有权按照指令再次走程序。当然,我继续盲猜,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由最大的国徽印章来盖棺定论——但是翻案的机会基本是 0!
在前面的一首张学友的《等你等到我心痛》献给北京高院中,我提到了我的 “龌龊” 癖好——收集北京高院带国徽的印章——而不得的惆怅心情,想到人家已经拿到了最高检的国徽印章,更别提湖南省检的早已收入囊中,我真是“羡慕嫉妒不恨”。我说这话,只有苦笑揶揄的意思,绝无对湖南高院该案当事人以及关注该案的所有人的不敬!毕竟我 12 次向江苏省检请求复查,只得到一个没有国徽的印章,内容更是简单到令人发指——这还是在我去了中央巡视组驻地并指名要求转交至江苏省检两周后的结果!

三、这个结果我一点都不意外
想想看,让一个人自宫,你觉得容易你试试?再让这么多顶着大国徽的部门,省高院、省高检、最高检都核查过了,这么多人都是枉法裁判,那概率得有多小啊——当然概率再小不意味着不可能!但是,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事究竟是不是那两个高中生做的,你我不是当事人,只能看证据,更看证据链,当然最重要的是看证据取证流程是否合法!
从湖南高院的 2700 字通报来看——取证流程合法,证据链闭环,加上最新的大法宝都用上了。而且我可以毫不迟疑地判断,这个大作文一定是早就走完上报流程,得到上级批准才发布的,铁证如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也是连夜加班一字不差转发冷水江 “两高中生奸杀老师案”,最新通报:

作为知法守法的草民,我不太敢相信,上了《法治日报》的案子能够翻案!看看网民怎么反应的呢?有个自媒体就取了耸人听闻的标题,问题是看了全文,没发现 “网友表示” 在哪里!不过据说微博上一片欢呼要求严惩的——我没怎么去翻找,可见民意向背!

永远都是《法治日报》一定调子,倚天屠龙,号令天下,莫敢不从!**一个绝对真理,《法治日报》绝不会无脑轻易给下级公检法背书!**去年三大官媒给某私营企业自办竞赛得奖选手背书最后出大洋相,闹了大半年后悄悄自删文字、视频报道的事情还有几个记得?
君不见,《法治日报》2024 年 2 月 4 日刊发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广西高院提前就直接转发中介公司收取租金及押金后跑路,租客能否要求房东返还?表态支持!

而湖南高院呢,乖乖于一年后的 2025 年 3 月删帖,你不信去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去搜搜看下面这篇文章,还有没有了!只能说,一年多了,小编睡醒了!当然,漏网之鱼中介公司跑路,租客遭遇房东 “逐客令” ,租金谁来退?法院这样判!| 房屋租赁合同 | 租房 | 房租 | 承租人_网易订阅还在,诸位且看且珍惜!

四、再次越俎代庖重申,凡是媒体高度关注的帖子,政法机关一定会慎之又慎,完全 “有理由相信” 政法机关做出的最新通报回应一定经得起历史考验
这样的例子可以说一举一大把,比如…… 不罗列!
至少,这个案子,《南方周末》早就报道过高中生被指 “奸杀” 获刑,十年后疑似真凶现身!谁说申诉没有尽头的,现在不就到了尽头了嘛!

敬请关注本号,近期我应该会对湖南高院发一篇有分量的 “歌功颂德” 的帖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批评建议的阶段,敬请期待!毕竟唱赞歌也不是随随便便阿猫阿狗就能唱的,警惕高级红低级黑!
知乎用户 清雨影 发表
读标题:哇靠,哪里的野路子高中学生丧尽天良,是不是小电影看多了。
读正文:啥物证没有,死者身上还有第三人的 DNA,口供定罪给人关 15 年了。你们是不是想升官想疯了。
知乎用户 哈哈不用就不会 发表
这个案件我记得好多年前看的时候,最大的热点就是第三个嫌疑人被定为侮辱尸体,但是被人发现并报警的时候,受害者还有呼吸呢,足见当地司法系统有多肆无忌惮
知乎用户 滴山 发表
那是你们不知道而已,七十几年以来,绝大部分需要 “侦破” 的刑事案件都是这么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