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起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将被封存,包括吸毒、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知乎用户 云杉 发表 辟三个全网谣言。 一,因为省级警务自媒体精简合并,很多省份的禁毒账号去年甚至更早就注销或者停止运营了,比如 “云南缉毒”2024 年 4 月就停止运营了,缉毒禁毒信息在 “云南警方” 账号上发布。 二,吸毒记录「封 …
三次审议稿的审议时间和审议会议分别如下:
第一次:2023 年 8 月 28 日,14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5 次会议审议。
第二次:2024 年 6 月 25-28 日,14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0 次会议审议。
第三次:2025 年 6 月 24-27 日,14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审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会议决定建立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本部法律在第一次修订审议阶段增加了信息封存制度,并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草案的公布和征求意见要求,在 2023 年 9 月份予以公布,为期一个月。
但此次公布的信息封存制度,其信息封存的适用对象,仅适用于未成年人。
在第二次修订审议阶段,其公布的信息封存制度同样仅适用于未成年人。
第三次修订审议阶段,该部法律的修订内容并未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众充分征求意见,但是,却对第 136 条的信息封存制度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有没有懂哥解析下这点,我怎么感觉这话外音是说 “吸了没事,能戒掉就行了”?
治理吸毒问题的重点难道不应该是防患于未然吗?
新华社北京 12 月 24 日电《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6 条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应》:治理吸毒问题的重点在于戒毒,难点也在于戒毒
V.S.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这帽子扣的。
明明是征求意见不充分。
明明是终稿跟一审征求意见稿有了非常重大的修改。
却给我们扣上了违宪违法的帽子。
他们征求意见真的是为了征求人民的意见么?
什么叫 “一次违法,终身受限”?
难道多次违法就不封存了?
老是喜欢偷换概念。
为什么要在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发这个回应?马上就 26 年了,今天发这个回应目的就只有一个
这个话题没热度了,现在热度得重新起来
并非没人异议。
只能说到这了。
这个政策的初衷,就是:
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次受罚、终身受限的情况出现,也有利于为将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建议本法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至于**关于哪位少爷吸了这个问题,**官方的回应是:
近期,有言论针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封存措施提出哪位少爷吸了的问题,从法治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法治工作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组织法、有关议事规则等法律对立法活动、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立法活动、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立法工作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群体、组织或者个人的不当影响。
但是到具体执行层面,肯定不是这个样子了,而这也没有办法,因为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问题甚至从来都没出现过,所以只能慢慢来。
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含义,官方这么说: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是一种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管控的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措施。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目的是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必要的管控和规范,减少和避免被处罚人一次受罚、终身受限。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但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同时规定了两类例外情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查询的除外;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该条还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条说得非常明白了,就是违法犯罪记录,并没有被删除,而是会一直存储,但是,这些信息的知情权有了很大变化,比如找工作,原来工作单位可以查询这些信息,现在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已经不行了,这就保护了那些真正改过自新的人,避免一棒子打死。在过去,不管你犯了多么一点事情,这辈子就算完了,现在对于轻微犯罪,采取了这种更人性化的管理。当然,肯定有漏网之鱼,所以这方面就要考验公安,司法体系的能力和责任心了。
我看了那个通告,其实矛盾的根源很简单;
国家认为吸毒的还有的救,所以吸毒不入刑,还设立了很多机制和机构帮助戒毒;
由此,跟其他违规问题一样封存相关记录是不是也就可以理解了?
但大众接受的宣传都普遍认为,毒狗没的救,吸毒的不算人,复吸是早晚的事儿,自然对他们的管理和限制越严格越好;关起来一辈子别放出来祸害人最好;
所以吧,大家说分类、分级管理啥的都不重要;
只要政府对吸毒这个行为的定性不变,那就没啥可讨论的;
那不就恰恰说明他们当时宣传不到位嘛,发条短信或者在那几个大喇叭上通知啊,反而放在一个粉丝量不到 10 万的自媒体上,这实在不应该啊
随着国家的发展,国内外人员的流动性无可避免的越来越大,毒品的流通也会变得无可避免的越发容易。禁毒部门的权力应该得到加强,建议单独设立禁毒部,由禁毒部设立禁毒法,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干涉。
许多法律工作者都有留学背景,怎么样保证自己的观点符合国情,如何避免西方意识形态的入侵?
这句话回应的是舆论引爆前和引爆后的舆论差异。
法案于 6 月 27 日表决通过(法律生效,但还没施行),至 11 月 27 日这 4 个月期间,社交媒体上没有相关的反馈或讨论,或者说没人关注这一条的修改,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网反馈渠道没收到反馈意见,这就是所说的「没有人有异议」。
11 月 28 日,社交平台出现「谁家公子吸了」,这才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6.27-11.27 这个期间不是公示期,因为公示期是可以收集建议、再次讨论修改的。这个期间是法律公布后的过渡期、缓冲期、普及期。
**法律公布后不立即施行,主要是为了给大众提供一个了解和适应新法律规定的过程,给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时间以便进行必要的实施细则制定、培训执法人员等,确保新法律能够平稳有序地实施。**这样也能避免一夜之间天地变换,不会因法律一公布就立即生效而导致理解和执行混乱,特别是譬如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法律法规,如果是内容单一、容易掌握和熟悉的(比如特别刑法或单行法规等)可能是一公布就施行。
简言之,这是木已成舟之后的展示期,不是再重新加个钢板拧个螺丝的调整期。
知乎也好,其他平台也好,此前关于这一条的制定和落实的讨论已经很多了,正因触动了最广泛的关注,所以才引起最激烈的讨论,我也是参与讨论的一员。
我曾尝试明确大家争议的共识,在共识基础上充分讨论,但最终力不从心。依我来看,真正关心禁毒这一议题的人,争议的核心总得有两点:
1. 吸毒的记录该不该封存?
实事求是地讲,此前大众和企业本来也都无法拿到别人的吸毒记录,吸毒记录长期以来本身就是封存状态,没有引起大的社会问题。
如果有隐患早有了,不是说有了「谁家公子吸了」的提示或有了这次修法之后才会有隐患。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工具,如果不会产生隐患,封存与否没有任何差异。**此前的实践证明实质封存是合理的、行得通的,这次是把实质封存又说了一遍,并没有新增内容,所以并不是转变或解禁。
在人大法工委的回应中,也明确说明了这一点:「戒毒吸毒人员相关信息一直是受管控的,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属于政府公开类信息,有关机关和单位不能随意泄露,只限于特定人员才能知悉和查询此类信息。」
2. 封存吸毒记录,对目前的严格禁毒政策起到的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
政策不是孤立地施行,我国是把**「消灭毒品犯罪的有生力量」**作为管控毒品问题的重点。
一来海关严控运毒贩毒,减少境外的毒品输入
二来国内高压严办制毒贩毒,减少毒品交易
三来主抓戒毒,通过强制戒毒减少复吸,从而把控吸毒人群
强制戒毒恰是正确又困难的事情,这在其他国家是少有的,但这正是中国下决心在做的行动,这难道不算是一种中国特色?
更不必说禁毒的意识已经刻在大众骨子里,全社会对毒品都是举报喊打的态势,这样的环境无法容留毒品犯罪的空间。
如此全方位、立体化进行毒品治理,我国的毒品犯罪才被严控住,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法律的出台本身并不会对严格的禁毒政策产生消极影响,反而是断章取义的宣传和情绪输出偏离了法律的规制作用,让「废法」、「法律无用」甚嚣尘上,这是真的想讨论法律和说明问题吗?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实施的节点,如此广泛的讨论确实激活了大众对于数个沉睡和沉默法条的关注,这是公民权利的进步,是法治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在这个过程中不应被夸大其词带节奏。
但让人遗憾的是,譬如「法律默认吸毒不受管束」、「好友发隐私视频就违法,人人违法时代已来临」的反常识言论制造了大量的煽动性舆论,不具有合法、合理性甚至反社会的言论在讨论中被大肆宣扬,这才是对所有关心法治、希望良法善治人民的背离。
对于良善社会的期待是普罗大众共同的希望,如果这类朴素情感被煽动舆论搞流量的人拿去使用并破坏人民内部的团结,这才是真正的悲痛。
评论区有知友提到关于引诱、强迫吸毒的适用问题,之前写过一个回答,感兴趣的可以看看: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中关于引诱、强迫他人吸毒的处罚量刑不一致,以后该怎么适用?
针对评论区讨论热烈的几个话题,集中回应如下:
1. 第三次修改(正式审议稿)没有公开征求意见,程序是否合法?
是程序合法的。因为无论前面如何备菜,最后都是要下锅炒菜的,无论有多少次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或者叫审议),都是不再征求意见而直接端出一盘已炒好的菜,否则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就会永无止境,那就永远不会有最终的规范法律。
2. 审议通过之后的法律能否再调整条文?
不能,就像炒好的菜再想回到备菜的状态一样没法做到,这就是为什么说是「木已成舟」,不认可这个既定前提的那就没得讨论了。
但是实施过程中如果根据基层的实践反馈有需要调整的,可以通过补充条例(作出特别规定或注明例外情况)或实施细则(具体明确处理的尺度)等强化落实。
3.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后续实施会怎样?
目前还没看到有实施细则出现,保持关注,有征求意见的届时主动去提立法建议。
演艺界存在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广电总局、行业协会有权查)。
毒品类违法犯罪的治理是成体系的,有一堆互相嵌套的成文规定,包括分类分级别处置的,不是只有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感兴趣的可以搜一下看看再讨论。
其他:关于本回答,基础的观点已经在回答中说明白了,如果是友善讨论欢迎沟通,如果是自己已有答案希望找认同可以在共识基础上讨论,如果没有共识就免开尊口吧,如果是其他无关的或被屏蔽删除的别问我,我也不知道
个人谨以朴素的无产阶级道德观念
以及共产党人都基本良知
希望相关部门重审法条,并认真内查自身制度性问题,避免再次颁布此类逼迫党与政府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对立面的法律。
立法不应受任何群体的影响和胁迫,但在社会主义中国,这个 “任何”,一定不包括最广大无产阶级人民群众
偷偷摸摸,想浑水摸鱼,现在发现了,开始狡辩。
就算当时无人注意,没有异议,现在引人关注了,人民表示出强烈的反对意见,应该做的难道不是亡羊补牢,知错就改,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修改完善,而不是先撇清责任,然后装鸵鸟,死不悔改。用这种可笑的理由推行这样错误的法规。
朋友看了说该回应 “什么也没说”,但在我看来,这一次公开、正式、有针对性的回应,其形式本身即传递出积极信号——立法机关对公众意见的重视与回应机制,正在实践中向前迈进。
此次法工委的回应内容,重点围绕法律修改的技术性、目的性展开,包括制度设计的考虑、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对 “一次受罚、终身受限” 现象的避免等。这些说明清晰、系统,体现了立法工作的专业性与规范性。而对于部分舆论关注的 “立法是否受到特殊影响”“程序是否民主” 等问题,回应则以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异议” 作为简单程序说明。从内容上看,这确实可能无法完全满足部分公众的期待;但从程序与形式来看,这份通过官方媒体发布的专门说明,本身已是一次显著的进步。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法律通过后由法工委就特定条款主动向社会进行解释、回应的做法并不常见。此次能够针对舆论关切组织说明,并在回应中明确提到 “网络舆情反映的一些关切”,实际上承认了公众意见的表达渠道与立法工作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不仅是简单的 “答疑解惑”,更是立法透明化、公众参与制度化的一次生动体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此次修法已尘埃落定,将于 2026 年起施行。未来更重要的是法律执行环节是否能够真正体现立法原意,是否能够公正、透明地落实 “记录封存” 制度,避免执行过程中的扭曲与偏差。这需要执法机关严格依法操作,同时也离不开社会公众与媒体的持续监督。
此次回应或许内容未尽全面,但它所呈现的是一种姿态、一条路径——人民的呼声能够被听见,舆论的关切能够被正视,并在制度框架内得到反馈。这正是 “人民是社会的主人” 在法治进程中的生动写照。
真相往往大家并不知道,因为大家在网络上接受的只是碎片化的内容。”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在起初并非是大家现在看到的样子。有图有真相,都说网络是有记忆的,在这件事上具像化了。
一、2017 年 1 月 16 日,公安部官方网站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进行了征求意见,其中就”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的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017 年首次公开向大家公开征集意见的时候,关于说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 不满 18 周 “。
其实这算是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中的未成年人涉案记录封存的一次加强
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涉案记录封存制度说的是犯罪记录,也就是涉” 刑事案件 “。
所以起初《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是将未成年人治安违法记录也纳入到封存制度中去,目的其实也很单纯,就是给未成年人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

二、2023 年 8 月 28 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司法部的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修订情况作了一次汇报说明,其中就提及: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是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二是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三是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


从此时汇报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还是没有进行更改,当时至于是否已经收到有人建议将成年人违法记录纳入封存制度中来,这就不得而知了。
但就在 2023 年 9 月 8 日,中国网新闻中心发布以关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引起热议,其中最后提及草案收集了意见达 7.4 万余条。
目前,修订草案收到意见条数 74792 条,参与人数达 63086 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
说明当时大众就广泛参与了草案的修订当中**。不排除是在期间收到了大量要求成年人违法记录进行也进行封存的请求。**

在 2024 年第二次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来看,在此次的公开征求意见中,仍旧是” 未满十八周岁,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
2024 年 6 月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此版本的修订稿和 2017 年征求意见稿相比,已经作出了较大的改变,其中 2017 年公开征集的第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也进行了改变,变成了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基本上没有改变,均是对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记录进行封存的规定。




三、我们现在看到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形成于 2025 年 6 月份,在相关会议上,就《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草案第三稿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此时描述的并非是”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
结合近日法工作最新作出的解释,可以看出,这个”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是有一个逐渐通过大家提出的建议而进行演变的过程。
什么” 哪位少爷吸了、纵容吸毒 “等说法并不属实。



宝子们擦亮眼睛哦,别再被有心之人利用了,” 外面的人 “巴不得我们乱成一遭。
最近查到了几批毒品,重量及数量都挺可观,你看,这不就里应外合了嘛,有些人呐,长得像人,实际上内里就不是人。
我不明白,
为什么西方国家一边制裁中国高校,比如西工大,哈工大等;一方面又出钱资助中国高校,比如武汉大学等。
我不明白,
为什么中国高校,一边逐年提高本国学生的学费,医保,保险等;一边给外国留学生高额奖学金,高额补贴。
我不明白,
为什么中国社会一边对底层尊纪守法公民,上纲上线,围追堵截;一边对吸毒违法人员,温馨有加,封档留存。
法学界和文化界一些人是在日拱一卒吗
公示的时候没异议,现在的意见这么大。
那你猜是公示流程形同虚设了,还是人民群众的想法在几个月内整体性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转变?
哎呀,好难猜啊。
原文一字不改。我就看到了这个,别的没看到
这个与当年处理艾滋病有异曲同功之妙。现在中国是人数最多艾滋病国家,以后也会是涉毒人口最多国家!
借这个问题,写一点我个人近期的观察和思考吧。我想,法学从业者和素人之间需要的是沟通表达,消除误解,而不是放任隔阂与偏见越来越加深,可能前者需要放下知识的傲慢,后者应当戒除反智的狂热。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常委会立法一般应当三读表决,但意见一致、修改不大、情况紧急等情形下也可以一读或二读后直接表决。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属于比较重大复杂的,因此按常规三读表决。
本次程序争议集中于,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文本草案还是只封存未成年的,三审后到上会的短短几天里突然扩展到了成年人,没有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突击夹带私货。这个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的,因为确实有提升空间,但恐怕不是重大瑕疵,不足以否认修法程序整体的合法性,理由是:
《立法法》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本次没有触发这个机制,说明那 175 个人中不太有人认为这条有问题。
综上,人大法工委确实可以挺直腰板直面对程序争议,而且进行了春秋笔法:
“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布至 11 月 27 日这段时间里,我们没有收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6 条的不同意见。”
实则是在批判 11 月 27 日开始的 “哪位少爷吸了” 这波舆情实在是无风起浪,莫名其妙(我个人也这么认为)。
这话等于 “皇帝家的金锄头”,实在是荒谬绝伦,不值一哂。
法工委的回应很实用主义,说白了,原先一般社会公众也查不到,修法后还是查不到;参军、考公等特别情形,原先能查到,修法后还能查。并无什么变化,不知道在反对啥,反对了个寂寞。
我在 2023 年 2 月的回答里断言:“不出 5 年,甚至在更短的时间内,前科消灭制度必然会有所进展。” 现在看来,还是太保守了,当时回答的论据现在仍然有效:
代表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称「现行前科制度侵害公民劳动权、平等权」,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前段时间我的一位表叔因邻里小额麻将被行政处罚了,我给他写了行政起诉状,主要是三个理由:
当然,派出所只想完成 KPI,执法也是走过场,只处了最轻的 200 元罚款,但这个违法记录会通报给单位纪检组,影响行为人后续的提拔晋升。
这个案子属于有明显瑕疵的,因此我建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尽量撤销掉。然而,一审并未撤销,并不是因为诉求无理,相反,是诉求太有理了,以至于判决书中根本不能回应,只能装作这几条理由不存在,因为一旦回应了,就必须支持诉请;而为了其他法外目的,法院不想支持,因此只能不回应。
讲这个故事是想告诉读者:被行政处罚离我们每个人都不遥远,很有可能在某个时候,贵地的行政机关会出于某种压力而查处平日里司空见惯的轻微违法,甚至会明知存在问题时头铁地把程序走下去。而救济渠道也可能选择性失明。
这个时候,如果有违法记录封存,至少影响相对有限。违法记录,乃至后续轻罪记录的封存,就是限制公权力无尽影响的良法、德政,值得写入我们中华民族的法律史。
退而言之,如果实在认为吸毒者不配当人,应当褫夺其公民权,甚至直接判处死刑,也应当主张修改《刑法》和《禁毒法》,而不是反对有普遍意义的违法记录封存。
(一)法学是一门科学,不可避免地需要精细化,并不是从业者有意地营造什么普通人无法企及的门槛。
教员曾说过:“我正式劝同志们读一点书,免得受知识分子的骗。” 很多人自动把前半句扔了,仿佛知识分子专门在骗人,只要是知识分子推动的,就应该无脑反对,连书都可以一本不读。这不是什么 “人民的呼声”,这是反智主义。
(二)知识无国界,你能说牛顿定律是西方的,在我国就不适用吗?
历史已经证明,我国没有能力基于原生的政治和法律体制步入现代化,1840 才过去多少年呐?
当然,现代法治文明是舶来品,其中不可避免有在我国水土不服的东西,法学学者和社会公众应当一道找出这些水土不服的东西,去探索更适合我国的治理模式,而不是无脑说什么只要是法学学者提出的、与朴素感情不一致的,就是西方资助的和平演变,就是行走的 50 万。
(三)法学学者对法律修改的影响实则很有限
除了受委托进行的专题研究外,一般的学术主张基本属于自说自话,很少能产生实际影响。比如这次罗教授写了这么一句:
借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老师在中国刑法研究会 2025 年全国年会的话:“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很多人有意无意忽略了,这句话不是罗教授原创,原创者已经说明。原创者才是真大佬,是能传达更高层意志的,你们要不顺便把这位也反对一下?
到底是多大的领导的儿子吸了,才能做出这样全民反对的事情来包庇他啊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不仅是社会管理的工具,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手段。
事实已经很清晰,没有什么讨论的了。
那些法官集团在搞鬼。
不想多说,看最后的结果吧。

强迫他人吸毒,罚五千,拘留 15 天。我没记错吧?
作为一个一开始反对这条、但并不是单纯因为吸毒涉毒问题而反对的人,这个回应我还是不满意的。况且一个立法机构回应问题,连评论区都不敢开也太幽默了……
我的问题都集中于回复的第一点:
1、“各方”要求把 “未成年封存” 扩大到全年龄?“各方”都是哪些方呢?多少人呢?提建议的时候是否有考虑过“轻罪封存” 的既有理论研究成果(比如不能一刀切、需要论性质、建议有考察期、建议有解封规则等等)呢?
2、刑事诉讼法第 286 条明明也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 怎么就能照着抄过来拿来就用呢?拿来的时候是否考虑过条款适用性的问题?
3、为啥封存记录只考虑刑法问题不考虑社会其他方面的需要呢?我记得一个婚姻家庭律师提的就很有道理,以后离婚诉讼想证明对象嫖娼、家暴,没有专门立法,是不是律师也调不出治安管理处罚记录?再比如说,用人单位需要调查员工背景呢?除了吸毒外,一些恶性或者多次的治安管理处罚记录也是用人单位想知道、且有权知道的内容吧?特殊行业如快递网约车幼儿园且不必说,非特殊行业也不一定就用不上吧?如这些日常使用(除涉毒问题外)也不受影响,这条的作用到底在哪?
建议立法程序这块还是学一下其他国家,立法建议和立法说明一起放出来,不一定有人会看,但一定立法的人员都会更谨慎一些。以下,附大家都瞧不上的灯塔国的立法建议披露到何种程度:


不是所有的立法建议都必须恭谨高大、条分缕析,放出来并不会削弱立法严肃性,反倒让人觉得真实、公开、公正。
在此,呼吁所有的审议和决策流程应尽可能公开透明,形式公开是保证法治信念的,它和实体的公正一样重要。此外,涉及重大问题不要那么傲慢,捂嘴不是处理问题的最佳方式、一旦弄不好很容易逆反。遇到争议也请多听一听老百姓的意见,没坏处。
但反过来说吧,态度还是值得认可的,希望后续真正吸取经验教训。立法法并未限制意见征求的频率,如果特大修改发生在三审稿,也不是不可以进行更广泛征求意见的。法都公布了再遭大面积质疑,确实不甚好看……
希望这条再实践中进一步优化吧。
问题来了 去开无犯罪证明会不会显示?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结果网上吵翻了,只能说明:
1、公示有问题,导致能看到公示的人是极少数;
2、表达异议的渠道有问题,导致没人往这个渠道发表异议。
以下删除
既然吸毒能封存,酒驾的、打架斗殴的,小偷小摸的,卖淫嫖娼的,寻衅滋事的…… 是不是也都封存了?都给人家一个机会?
就是要不遗余力的颠覆我们的公序良俗,就是要拼尽全力摧毁我们两千年来的惩恶扬善的基本价值观。
正所谓:
不偷不是意大利,不抢不是法兰西。
又偷又抢英吉利,啪啪两枪是美帝。
所以它们的目的要把我们的未来拖向以上哪一个?
闹麻了
《11 月 27 号前没有收到任何意见》
第三次审议修改就没有向社会征求意见还搁这收到意见呢
时间还挺会卡,28 号舆论起来后也都当听不到是吧,怎么就刚刚好在 27 号呢,很能甩锅啊
与其说是公示期没有异议
倒不如说 2025 年以前就没人关注过我国的立法流程,不只是立法流程,倒不如说一切国家机关的 “动作” 都没人关注过。不是政务透明,而是没人认为自己应该关注。
现在群众的热情也有了一些,以后出现几个公示期就反响热烈的也不奇怪吧
所谓的没有人有异议,反过来就是说,有异议的都不是人!
法工委的人,脑子里面都是苟使!


真特么厚颜无耻,公示的内容跟现在的是同一内容吗?
死刑还规定必须得死呢。
一次针对舆情的后续解释,在我看来还是有积极意义,不是这一次事件,公众对于法律法制建设漠不关心,通过这次事件,公众对于法制建设有了进一步了解,对以后的法律制订有了监督。当然针对这部法律,即将实行,就看后续执行情况咋样呢。针对这次事件,有进步意义,也有遗憾。平民百姓提高防范意识,监督意识,平时吃喝陌生人的东西还是注意点。
问个问题,假如某个人要结婚了,他(她)能不能知道他(她)的结婚对象是否有吸毒史?有没有什么机构会主动告知?
关注近期各大口岸的毒品截获信息,比法理上你来我往实际一些。毕竟历史会教你一遍又一遍,要知道是公众实在不懂法理,还是有人干了坏事得意洋洋,就看实施后的发展趋势。
我是从 AI 搜罗来的
1、一二审稿是有公示,以上局限于未成年人。
三审稿未公示,封存对象从未成年直接扩大为全体民众。
2、

我打开手机一看,这回应全是时间点,正正经经的每段上都写着合法合规四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四个字是你奈我何!

我一直不太理解为什么会有人觉得,能有能量影响到立法的人,自己的孩子会因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前程?为什么会有人觉得改个档案的难度比修改法律的难度要大呢?
正如我一直不理解为什么有人会认为政审是为了能够避免贪官的孩子再当公务员。
“金斧子理论” 的含金量还在上升。
意思就是他们做这件事情流程是没问题的,那么这件事情就是对的。
朴素价值观是 “因为这是对的,所以这是合法的”,体制的价值观是 “因为这是合法的,所以这是对的”。
之前很多人争议恶法应该不应该被执行,现在很多人应该心里有个答案了。
关于第五条问题回复,法工委强调的是吸毒不是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
问题的根源就是违法记录可以封存,那能不能通过立法把吸毒行为归到犯罪行为中呢?

装糊涂的高手
我觉得即使不看立法草案和征求时间点本身,即便已经决定立法,但是法律没有实施前,一旦引起巨大人民争议的法律都应该重新进行探讨并推迟实施,什么一旦定了就得实施不是明摆着说我就是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么,法律本来就应该服务于大多数人,况且现在不是争议,是大多数人都反对,这样的回应实在搞笑,简直自掘坟墓。
虽然我不喜欢沈逸,但是他说的很明白
话就只能说到这了,公示期间没人有异议,快实行了,跳出来反对了。
早干嘛去了?
出这种问题,要嘛是传媒不专业,要嘛就是故意找事情。
我个人倾向于前者,我所知的大众传媒真是傲慢无知又不学习,还藐视有知识的人。
“带着知识的优越感” 这个表述让人很无语

你不懂可以学,学不会可以问。一不问二不学,说别人有知识的优越感,难道无知有自豪感吗?
关于吸毒记录封存引发的争议,立法机构回应,吸毒记录封存并没有改变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6 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适用于吸毒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中国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就戒毒人员、吸毒人员信息管控而言,实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变化。**第 136 条中但书部分规定的两类例外情形,是对现行有关信息管控措施的完善。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新增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新法第 136 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其实实践当中,公安部门很早以前就封存这种记录了。” 一位律师向财新表示,大约在 10 年前,北京的基层派出所就不再向企业或个人提供无违法记录证明,而只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个做法实际上就是封存治安违法记录,不过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依法仍可以调取相关违法记录。
财新电话询问上海、深圳、广州等地多家派出所,得到的回复是,目前开具证明都应先在网上提交申请,而网上提供的证明事项中并没有 “无违法记录证明”,只有 “无犯罪记录证明”。不过重庆的一名警察告诉财新,在当地,携带本人身份证去派出所也能开无违法记录证明。
此前,有用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一则普法视频,其中以醒目的标题写道:“2026 年新规,吸毒记录可以封存”。随后,江苏省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的官方账号 “南通文旅”,在该条短视频底下留言称 “哪位少爷吸了”。这一不经意间质疑立法动因的短短六个字,瞬间引爆舆论。
法工委发言人对此回应称,近期,有言论针对第 136 条规定的封存措施提出 “哪位少爷吸了” 的问题,从法治上讲,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法治工作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发言人解释称,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但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
第 136 条规定予以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同时规定了两类例外情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查询的除外;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第 136 条还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发言人介绍,戒毒吸毒人员相关信息一直是受管控的,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属于政府公开类信息,有关机关和单位不能随意泄露,只限于特定人员才能知悉和查询此类信息。
参考内容:
我其实很高兴国内的大家注意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他的法制工作委员会除了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事实上还承担了违宪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承担着国家日常的立法工作,他们也有询问官员的权力,可以说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对全国人民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他们的立法(修正修订法律)还有对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类法规的违宪审查工作都极其重要。
今年十二月份的常委会还要对《刑事诉讼法》的某些条文进行法律解释,上次解释大陆法律已经是 2014 年了,解释法律对于我国的法律渊源而言这本质其实是一种立法行为,这并非是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是实质意义上的立法行为,这些工作不可能都只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才做出的,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尤其是法工委拥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事实上主导着立法进程和立法思路,比如之前人大王利明就对于法工委有着非常强的影响,促成了《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的形成,很多时候法律法案的想法和立法目标可能是中央各个部门各个代表或者是常委会组成委员的想法,但怎么形成法律条文就是在法工委,美国现在立法水平为什么下降?因为国会连写法案的老家伙都少了,很多都是国会助理抄过去法案改法案,在我国这种工作就是法工委和他的机关负责。
本次常委会还要一审《国有资产法》等法案,每次常委会的议程繁忙,法案主导其实是在其他专门委员会尤其是法工委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那里,但是这些机构很少会被人注意到,我国的好处就是一审稿二审稿都会公示让大家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且让普通人如果愿意了解可以知晓,但是如果二审稿有重大修改,不应该直接三审通过,而是三审完拉下来继续公示,三审流程是一个标准,但重大法案修改可以再多次审议,很多法律都是四审乃至八审。当年《物权法》审了八次,人大常委会都换了好几届了,有些修改你以为不那么重大可以不拉下来,但这种牵扯人员这么广的法案,可以再多沟通。
这事估计确实和哪家少爷吸了没什么关系,更大的可能是国内吸毒人数比大家想象的要多得多,没法像公众想要的路径处理。
就好像现在一直讨论的醉驾是否该入刑,醉驾几乎成了各地刑事犯罪中最多的一类,实务界近年一直讨论是否 “出刑”,而事实上各地基本没有按照 80mg 的标准执行,上海好像 200 都可以不起诉。
大家可能都看过一个看着像笑话的说法,某类犯罪太多打击不过来干脆把罪名取消那就刑事案件大幅度减少,社会法治进步了。法学界很多人在醉驾入刑这一事上就是这个意见。
看了下法工委回复的全文,我觉得话已经说的很明白了。目前的争论,就在于吸毒者本人权益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调和和平衡。
从吸毒者本人权益维护角度,法工委已明确指出,实行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减少和避免 “一次受罚,终生受限” 情况。
但从公众知情权角度,对吸毒人员,如何让公众知情并做好防护甚至监督,也是需要考虑的。虽然我国对毒品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大,但是如果都要等到犯罪或者违法行为真的发生后再去处理,民众是要付出代价的。
犹如目前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缺少的都是对应病情信息的公开,犯案了才知道他是精神病人,不知情人员为此付出的代价甚至生命已经不少了。
在一个年龄大点都要被歧视的国家(说是年龄大其实就 30 来岁,很多国家这都属于年轻人范围),你跟我说要对吸毒的网开一面,不要歧视。
说实话我只觉得好笑。
不是不让你搞,是你正经别的歧视消除都没搞明白呢,就急躁躁消除 “吸毒歧视”,只能让人觉得你有什么坏心思
确实没法修改,这种大法的制定和修改不是普通人能左右的,不仅包括上网时间比上学时间多的网友,也包括被喊打喊杀的专家学者。其实立法是有依据的,依据的是报告,立法是把报告精神落实的过程。报告里提出了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这等于是已经一锤定音,后面就算把精神落实为行动、文件变成法律文本的一系列流程,征求意见也只是看看有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大方向是不会改变的。
看来植人挺多的
卧槽泥马的时候你也没有异议啊。
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布至 11 月 27 日这段时间里,我们没有收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6 条的不同意见 真的 6 啊
最让人担心的是立法程序完全合规,作出来的法律大部分人不支持。
这程序合规起什么作用?
这个回复可以说很详细了,连 “哪位少爷吸了” 这样的问题都给出了正面答复。
补充点相关常识:
1、在我国,吸毒从来就不是犯罪。容留是犯罪,持有是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是犯罪。相对而言,前两项是轻罪,后面这项是重罪,但,前两项很容易就升级为后面这项了——比如 “持有” 几十克,然后开车上了高速,立马变成“运输”,几个月的刑期变无期。
2、虽然吸毒不是犯罪,但,我国有 “强戒” 制度。无需起诉审判,直接 2 年起步。羁押严苛程度远超监狱,近似于看守所。所以实践中,不构成犯罪只构成违法但是可以被送去强戒的吸毒者,很多都会主动认领某些积压的 “小案”,什么偷手机偷电瓶车帮信啥的,目的就是逃脱强戒,宁愿去坐牢。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运输 50g 以上最高就可以判死了,实践中判死,云南差不多要 7kg,四川差不多要 4kg,北方省份可能更低些。但无论哪个省份,50g 以上无期都是大概率。所以 50g 的门槛不是判死的门槛,而是无期的门槛。
4、写在人民英雄纪念碑上的那句 “自 1840 年以来”,不是白写的。
选择题(单项选择)
1. 请问以下哪种行为不会影响找工作:
A. 怀孕 B. 吸毒 C. 年龄 35+ D. 没有实习经验
举个例子,大家好理解法工委的集中回应。
A. 我交了个朋友,小强,他之前有吸过一次毒,被抓了,后来戒了。

1.按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吸毒行政处罚记录依法录入公安系统,属于内部管控信息,但未被封存。
这意味着:
小强的吸毒处罚记录仍处于 “可被依法查询” 状态;
若小强应聘网约车司机、保安、教师、公务员、出国签证审查等岗位,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有权依规查询其违法记录,并可能因此拒绝录用;
即使是一般岗位,若用人单位通过非正式渠道(如地方关系)进行背景调查,仍有可能获知此事。
对我而言,
我作为普通朋友,无权也无途径合法查询小强的记录;
只有在他因岗位受限被拒、或主动坦白等情况下,我才可能得知这段过往。

2.按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136 条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 制度正式生效
小强的吸毒处罚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或公开;
一般用人单位(包括绝大多数企业)无法查询该记录;
有例外情形:
公安机关办案需要;
特定岗位(如校车司机、幼师、涉密岗位)依据法律规定可查询,但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不能泛化;
小强在求职、升学、社交中不再因该记录被系统性排斥,回归社会障碍大幅降低。
对我而言,
我依然无法查询小强的记录。

B. 而卖毒品给小强的毒贩子,炸鸡叔,不仅自己吸、屡戒屡吸,还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1.按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因为贩毒,涉及刑罚了):
炸鸡叔贩毒行为属于刑事犯罪,适用《刑法》第 347 条,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炸鸡叔自身的吸毒行为虽属治安违法,可处行政拘留并责令接受戒毒措施;
炸鸡叔的贩毒犯罪记录将永久载入司法档案,不可删除、不可封存,未来在就业、出行、金融、子女政审等方面将长期受限。
2. 按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6 条以及《刑法》
炸鸡叔贩毒行为仍属于刑事犯罪,这部分没有变化。
而他的吸毒行为仍属治安违法,公安机关仍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但炸鸡叔的吸毒记录实际上不能适用第 136 条的封存制度,因为:
他多次吸毒、长期复吸,且以贩养吸,明显不属于 “轻微违法”;
拒不真正戒断,缺乏 “悔过自新” 的实质表现;
更重要的是,其吸毒行为通常与贩毒犯罪紧密关联,在办案中往往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一并处理,未必形成独立、可封存的治安处罚记录。
法工委回应,没有这个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禁毒法中吸毒记录本身就是不允许查询的,随意透露吸毒者个人信息的人惩罚很重。目的还是那个,给吸毒者融入社会的机会。
吸毒者确实属于治安管理,但是吸毒和其他治安案件不一样,毒瘾靠个人意志几乎戒不掉。被治安拘留的吸毒者,几乎肯定是强制戒毒,最低在戒毒所呆 2 年。
治安管理是把责任推向基层。
基层忙得很,膜都没破的未婚妻起诉未婚夫强奸,基层法院上来就是个强奸罪,还被作为典型案例上了最高法,哪有空管瘾君子。
我就想知道
做青少年相关工作的时候,志愿者出具的无犯罪证明能不能显示吸毒的记录
如果不能的话,工作人员如何证明自己没有吸毒的经历
还是要废除吸毒人员不能从事青少年服务的规定?
类似问题下我的回答一直自动去荒野,也算一种值得关注。
参考中石化劳务派遣 “先斩后奏” 风波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曹海东
还有 3 年就要退休了,47 岁的中石化老员工陈星 (化名) 突然发现自己被公司 “抛弃” 了。这让已经有三十多年工龄的陈怎么也接受不了
今年 10 月底,中石化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通知陈星,公司将解除此前和他签署的劳动合同,让他和一家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按照程序,分公司与这家劳务公司签署用工协议,然后他由劳务公司输出到潍坊石油分公司。
也就是说,陈星还在原来的公司工作,但已经不是公司的人了。公司要求,如果陈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仍不同意签署新合同,就得 “走人”。而那天正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子。
和陈星一样被要求和劳务公司签署合同的正式职工总计 627 名,大约占该公司在岗职工的 1/3。职工们群情激愤,反应激烈,认为此举是公司规避新劳动合同法而伤害老职工的举措。
但该公司高管并不这么认为。11 月 27 日,潍坊石油分公司的孙经理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是 2003 年中石化进行改制分流后的一部分职工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只是主体变成了劳务公司,不再是分公司而已。
2003 年,中石化进行改制分流。当时中石化认为,随着中石化的海外上市,必须深化用工合同的改革,主要实现长期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其他形式的用工的 “三工并存”、以短期合同工为主的形态,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对于潍坊石油分公司而言,一个特殊的背景是,当年参加改制的职工中,很多都是在 1992 年就和分公司签署了长达 15 年的劳动合同。陈星就是他们中的一员。
2003 年,分公司采取的方式是职工保持原有岗位,同时予以一定补偿——以 2003 年为截止时间,按照工龄长短,每年 1880 元。
“领导们都说,这是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对我们也是最后一次实惠。” 陈星说。
在一系列保证、鼓动、实惠之下,这些正式职工和潍坊石油分公司签署了 3 年的短期合同。不过,公司的中层干部不竞争上岗,并未再次签署劳动合同。
2006 年 4 月,3 年合同期满之后,这些职工并没有发现公司找上门来出示书面终止合同的文件,也没有提及继续签署合同。他们认为,即使不签合同,但事实上在该单位工作,公司和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一直存在,也算签定了合同。
而且他们认为,当年改制中,并没有提及以后和劳务公司签署合同,而且公司一再申明用工改制不是将正式工变成临时工,而是规范的 “合同工”。如果和职工的 3 年合同期满之后,经双方协商还可以续签。
至今,陈星纳闷的一点是,他们当年改制既不算买断工龄,也不算真正和劳务公司签署合同。如果像很多地市公司一样,进行彻底改革也可以,为何要拖这么久?
潍坊石油分公司的孙经理告诉记者,之所以 2006 年到 2007 年一年没签署协议,是因为他们在等待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看新的精神。而且当时潍坊市也没有劳务中介,只能由分公司 “代签”。
一年以后,2007 年 10 月,当这条签署劳动合同主体变化的消息传到这些职工耳边的时候,这些职工认为是 “公司抛弃了他们”。 他们甚至写出了《职工十问》,表达着自己的情绪。
他们心里从来都认为自己是正式职工。如果按照正式职工退休,那他们每月有 1800 元左右的退休金,比当地工人的平均退休金高 800 元。
由于职工的反应过激,为了打消职工顾虑,中石化潍坊石油分公司给中石化山东省石油总公司做了请示。11 月 22 日,分公司给这些群情激愤的职工做出了三条 “保证”:
其一,坚持 “政治上同样看待,生活上同样关心,待遇上同工同酬,使用上同样安排” 的四同原则,对改革用工形式人员一视同仁,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其二,职工与劳务公司签署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工资、保险、福利等,由潍坊石油分公司履行;
其三,与劳务公司签署合同到期后,没有违纪的,可以与劳务公司续签,并与石油分公司签订上岗协议,直到退休。
潍坊石油分公司的孙经理一再表示,他们这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他说,他们也不愿意辞退这些熟练工人,而且委托给劳务公司, 石油分公司还要一个职工一个月交 30 元。
记者从该公司获知,目前,已经签署的职工有四百多人,剩下的各个片区经理正在做工作。
所以三审为什么没有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到 11 月 27 日没意见”这个说法。。。6 月到 11 月这五个月又不是什么法定的公示期,11 月 28 号以后提的意见也是意见,这种表述,暗戳戳像说 28 号之后提意见的人 “别有用心” 不算在内。
而且第一段提到草案一二审的未成年人,后面也没了下文,本质并没有解决网友争论重点。同样没解决疑惑的点是没把 “封存” 到底是什么意思说透。现在网上一堆说 “一直是封存的,只是这次写明了,和原来没区别” 的。但实际压根也没正面解释这点。
因为你前两次公示和最后通过的内容不一致!
根源是美国,是美国对毒品的态度,是美国对毒品的宣传。
毒品在美国叫药片。吸毒叫药片沉溺,药片过度。
毒品是美国医疗,税务,政府的摇钱树。
毒品是美国政府的白细胞,吸尘器,是变废为宝的百宝箱,是美国医学研究的宝库,是美国社会维稳的基石。
想想街上瘫着的毒虫,如果他们不吸毒,精神没有被麻痹,肉体没有被折叠,枪又那么便宜,这是多大的社会隐患。
如果不吸毒,华裔,润子这类人,挨揍的概率能翻好几倍。
所以美国对毒品态度很暧昧。吸毒只是个人行为,反叛,放松,找点刺激嗨一下。
华尔街之狼,精英嗨一下开始大把搞钱。x 马克辛,嗨一下杀疯,美美做女王。
……
嗨一下,做更酷的人,美国舆论机器就这么宣传的。
这种美式民主自由价值观,法律人自封洼地领班,怎么可能不刻在脑子里。吸毒只是个人行为。
再看女权,动保,碰这条线试试,绝对从重从狠。吸毒感受到的来自法律的温情脉脉将不会存在。
档案封存是法律在保护吸毒人员的基本劳动权利,出狱区期间应由监狱方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基本的维生工作并进行定期派遣巡视组检查工作状况及行动轨迹,直到吸毒人员正常回归社会生活。
如果仅仅只是封存档案放任其自由那么再犯率将会提高,所以企业方、校方如要接受监狱工作介绍,聘用吸毒人员应该私下对接,不对外宣传吸毒人员身份以此维护毒贩个人尊严,让其重新对社会环境有所改观才是最优解。
去看了下法工委领导普法新闻发布会,转过来。先申明,没有恶意,我脸盲,只是单纯觉得像,纯属巧合

再申明,没有恶意攻击,只是单纯觉得别扭,不符合我审美。不太符合我对传统中华官家的印象。

领导百度百科也没太多信息。毕竟这世上太多东西可以学习与模仿,履历、语言、民族、文化… 等等等等。但是基因和长相比较难,当然整容除外,属于作弊了
10.30 普法会,当时也不知道
不知道能不能发出来
你这不是标题党吗?正文里面哪里说了 “公示期间没人有异议”?
拜登公式: 你不能只在官方推行政策对你有利的时候才支持。
支持乌克兰的人大多反对吸毒记录封存,这事有点意思。
吸毒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分级管理是一个焦点问题。
从回应上看,吸毒与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在封存的执行上是有差异的。吸毒没戒毒、戒毒不超过三年的,在封存的同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不是像其他违法行为只封存不需要监管,客观上在封存执行上形成了分级管理。
人民群众要的不是你这个什么解释
你说吸毒不是刑事犯罪 按照刑事犯罪的套路处理不合适
群众要的是
那你把吸毒定成刑事犯罪不就好了
反正咱老百姓又不吸毒
我现在都在幻想一个事: 穿越回去,见到我们尊爱的毛主席,把现在的荒唐说给他老人家听听。
距离 1 月 1 日还有 6 天,6 天后我看谁都想吸毒者咋办
不回答吸毒封存本身合不合理,这个需要实践证明,我只回答一下程序上如此修订合不合法。
很多答主提到了前两次都面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第三次对封存制度做了实质性修改,但并未面向社会公布,那这合法吗?
《立法法》第 40 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根据《立法法》第 40 条,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不面向社会公布的话,是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的。
打开全国人大网 – 委员长会议 – 找到第四十五次和第四十六次会议新闻稿,可以看到
第四十五次会议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海商法修订草案、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社会救助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医疗保障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议案。
第四十六次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作的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审议了相关草案修改稿。
……
委员长会议决定,将上述草案修改稿等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尤其是根据第四十六次会议的表述,委员长会议肯定是决定了不再公布,直接交由常委会表决,那么如此来看程序上是没问题的。
没人有异议说是
以前吸毒要劳动教养两年,劳教废除的时候都没见到几个人急,咋封存个记录反而破防了,之前除了司法机关也没有任何机构能查看吸毒记录呀。
吸毒都该死。。。

法工委该说的都说了,非要阴谋论,也没办法了,本来就是个莫名其妙的舆情
相信国家相信党,赌毒没有好下场
别的我都理解,唯独不理解说是为了哪家公子吸了的
这位公子能安排直接改法律,却不能打个招呼把吸毒这种小罪的犯罪记录抹了?
都什么智力?
看完了,感觉啥也没说,不过这些能发出来其实就已经表示了很多了,大抵是要坚持的。
但这是好事啊。
依我看,这确实是一次对社会边缘人士的着手帮助,毕竟之前和封存了没什么两样,一般人你也查不到,这次是摆到台面上来了,以形成事实上的法律依据而已。
眼下网络上沸沸扬扬跟游戏术语似的 “斩杀线” 论,不正是因为美国政府及其富裕阶级,乃至中产阶级等等对社会边缘人士的冷漠而造成的嘛
正式承认了封存,就意味着正式给了这些违法人员一条活路,使他们能够正常的回归社会,重新作为正常的人民生活下去。
若是按某些人的 “不仅不能封存还要昭告天下” 的想法,形成了事实上的歧视,剥夺了这些违法人员的生路,使他们沦为社会边缘人士,最终倒毙于荒野之中,岂不是自己生造了一条“斩杀线”?
这种想象将吸毒者等违法犯罪人员和守法的 “普通人” 隔离开,使自己能够不接触到这些人员的思路岂不是与美国走到一起了?
对于包括大量有过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在内的社会低收入群体,美国社会,美国政府不把他们当人看,这些群体居住在和中产、富人社区之间有明显界限的贫民窟中。
富人享有安全与富足,社会边缘群体则听天由命,最终可不就是网络上津津乐道的 “斩杀线”?
法律保障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显然是正当的,只是美国做不到,只能一直喊,而东大说做到就能做到。
从这一点看,其实这封存应该是被拿来 “赢” 的素材,结果在网上却屡屡被炮轰,可见所谓的爱国博主不过是利用民粹来割韭菜以实现自我富裕的镰刀罢了,并没有为这个国家真正考虑。
很多人会想象吸毒者是多么有权有势,或者多么神通广大,一句 “少爷” 其实就揭示了大多数人沉迷网络世界,已经缺少了对现实的实感,他们的世界只剩下身边和千里之外的美国——美国的流浪汉,美国的斩杀线,美国的攻讦抹黑,美国留学归来的“少爷”……
在现实中,我国西南贫困山区大量留守未成年人吸毒、卖淫,他们的父母可能在外面打工,但也有可能在外面搞电诈,低收入环境实是犯罪的温床。
据国家禁毒委对 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年龄在 17-35 岁的青少年吸毒者占到吸毒者总数的 85.1%。
而且吸毒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根据司法部对 26378 名吸毒成瘾者的统计,吸毒者的文化程度多数为初中文化,占到 60.68%;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 22.8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 16.69%。
吸毒者多数为无业人员和社会流动闲散人员。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 1996-1999 年对 18 个省份近 30000 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调查统计,发现吸毒者以个体业者和无业人员为主。
但是许多网民对这种大规模吸毒和违法犯罪不屑一顾,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人离自己很遥远,自己是接触不到的,自己接触 “少爷们” 的可能性都比遇见他们多。
正如美国中产社区的居民看待贫民窟的低收入群体一样。
虽然我一向对东大诸多举措颇有微词,但这一次还是十分赞成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https://www.tsu.tw/edu/12747.html
有谁不知道法是怎么来的吗?
不能那么说身边有个朋友被人下毒陷害有了记录确实很影响很可怜但是之前没有办法感觉改了制度很好毕竟很多人都是被所谓的狐朋狗友陷害的也不少要分情况!对于制毒贩毒屡次吸毒的严厉打击就可以了一般犯过错的老百姓还是要给予机会不能一棒子打死一辈子受限制!改的好!
水军搁这和毒狗共情真是招笑
要是毒狗想改好,改不就行了?
用得着封存?
开篇名义,这是好事
我到现在也没想通反对的人是有多良民,既不懂法又不学文件,就会跟风带节奏,我的观点还是必须严惩南通文旅,包括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彻底整顿文旅账号,这种风气绝不允许蔓延
不同观点的请别评论,没时间启蒙你们
除了前科报告制度,没人有权利要求你公布自己的违法记录,一直如此,封不封存都是一样的。
羡慕睡前消息可以过审,饭后消息就发不出来。
…… 在官方压制下,正常的辩论空间被压缩,温和、理性、中立的批判因为害怕触线而选择沉默。剩下的只有极端的赞美或极端的愤怒。人民不能从每一次公共讨论中练手,不再习惯于听取不同意见、权衡利弊,而是习惯于非黑即白的站队。这就是媒体驯化如何偷走公民的思考能力,激发公民的民粹情绪。
官方希望民意是 “听话的”,但事与愿违,压制后的民意变成了“猜疑” 和“暴躁”的民粹。
猜疑的民粹默认 “法律是特权的工具”,不再相信规则是公正的。
…… 真相是什么不重要,民粹会找出观众一眼能理解的点,用因果最直接的阴谋论解释一切。回望之前的故宫大奔、协和 4+4、开放 * 签,莫不如此。
暴躁的民粹体现在不但攻击反对意见,还要人身攻击提出反对意见的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因支持封存 ** 记录,被辱骂长了一张汉奸脸。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因多次呼吁建立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被造谣儿子 **。
然而有谁还记得,2023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布时,是赵宏反对将 “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 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避免普通人仅仅因为辱骂就被拘留。
朱征夫除了在政协提案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同时也提案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华为关了 251 天的李洪元能早点回家。朱征夫同时还提案取消寻衅滋事这种口袋罪,目的就是为了让在视频评论区批评领导的肖新良不被判刑。
可以说恰恰是因为有朱征夫提案,我们今天才敢转发哪位少爷吸了的评论。现在网友这样人身攻击他,我要是朱老师下次绝对不站出来说话了。公共讨论就是这样被民粹裹挟,一步步让理性退场,让舆论极化,最终成为培养顺民的温床。
……
今年五一长假,协和董小姐闹得满城风雨,顺便把 4+4 临床医学培养这种半公开的特权潜规则暴露在公众视野内,什么学园艺的、学外语的,都可以半路出家当医生,既不管教育公平也不要医疗安全。那么协和 4+4 到底有多少猫腻呢?8 月 15 日卫健委通报,除了学经济学的董小姐入学成绩单是伪造的,毕业论文是抄袭的,其他所有毕业生的入学资格全部合规合格,但是他们要统一再培训 3 年。既然他们水平过关,为什么要额外培训呢?既然要额外培训,怎么能让人相信他们的水平呢。事情不了了之。
然后十一长假又来了开放 * 签舆情,……
结果就是到了这回封存 ** 记录,…… 别的不说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不能再拖了。
更进一步说,开放 * 签 8 月公布,10 月被印度报道才引起舆论;** 记录封存 6 月公布,12 月南通文旅留言才引起舆论。我们自己的法规要靠国外媒体报道或者特殊舆情才能进入舆论场,说明普通人长期缺乏通过新闻、影视、公开辩论,了解权利与义务的渠道,不知道中国所有的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不知道自己的日常生活与重大决策挂钩,不知道自己至少有消极抵抗的权利。这种全民政治冷漠导致公共理性没有形成,民粹最终反噬了国家治理。
到今天这个局面已经很被动了,只有解决 “特权不透明” 和“公众参与缺失”这两个根本问题,才能在最后一刻前避免民粹的反噬。
………………
最后,我成立了马前卒北京同好会,欢迎同好们私信我入群,共同见证中国民粹的反噬。第 21 期饭后消息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如果一个人犯了罪,受到了惩罚后,无法回归社会正常工作生活,那最可能的就是选择继续犯罪。
我觉得知乎应该给答主加一个给评论添加正文索引的权限,否则面对这种看都不看我写的什么直接开始复制粘贴的我真的挺绝望的。
知乎莫名其妙吞我的评论,就发在正文了。


本次回应基本要点和我当时在知乎写的差不多,说明我的法解释学训练还是有点用的。
总结一下,两点:
1. 吸毒人员信息从来都不公开,本次修订(针对吸毒)没有实质性改变,只是把过去以条例和工作纪律形式规定的内容加以确认。
2. 我国现在针对吸毒人员的绝大多数措施不是惩罚而是矫正治疗,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影响。
以下全文搬运我前段时间的一个回答。该回答被知乎莫名其妙地隐藏了。

很多高赞提到一个事,就是现在吸毒人员入住酒店,警察会立刻上门验尿,这个是真的。但是,我要强调的是,这个完全不受这次修订的影响!!!因为这些措施本身就不是处罚,更跟治安管理处罚法无关。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这些措施的法律渊源是什么?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吗?不是,是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这些措施是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措施,按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这些措施从来都不是处罚,而是治疗康复手段。
这些动态管控措施的实施,也不依赖于治安处罚记录,因为治安处罚记录只是省内联网的,但是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靠的是另一个全国联网的系统。这个登记制度规定在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这个登记和治安处罚记录完全是平行的,因为这个根本就不属于处罚,自然也不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影响。
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吸毒人员根本就没有治安处罚记录。按照戒毒条例: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很多吸毒人员,本身都没有可供封存的治安处罚记录,这不妨碍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动态管控。不要觉得自愿戒毒人员占比很少,实际上多数家属扭送的案例只要不是反抗过于激烈,基本都会被认定为自愿戒毒。而且随着毒品货源逐步被压缩,相当多的吸毒人员是走投无路,只能 “自愿戒毒”。自愿戒毒人员的比例不低而且占比是逐年上升的。
再强调一遍,定期报到(社区戒毒),关禁毒所(强制戒毒),本身就不是处罚而是一种矫正康复措施,不受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影响。
我们可以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毒品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看完之后你可能会说,就这?好像跟我想的不太一样啊,这也没多大后果啊,全是拘留十几天完事。
是的,就这。这是因为,吸毒的主要后果并不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这和卖淫嫖娼赌博打架不一样,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基本都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了,封存这些档案确实会产生很大影响,但是吸毒不是。对吸毒人员的主要管理措施,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
如果你理解不了这个事,那我再举一个例子,本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加入了对考试作弊的处罚,也就是说,从明年的高考(以及驾考、司考、四六级、公考等一系列考试)开始,作弊是要被治安拘留的。当然这些拘留的记录也是一并封存的。
那是不是说高考作弊没后果了,反正拘留几天记录封存我接着去备战下一年了。当然不是!目前对于高考作弊的考生实施三年禁考,这是教育部的规定,相关记录自然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登记落实的。被封存的记录是 “因作弊而被拘留”,但是 “因作弊而被禁考”,这个记录是另一套系统的,不受这个封存的影响。

这是另一个抖音昨天传起来的谣言。事实上,我们查看刑法,发现引容欺吸毒并未被删去,强迫吸毒也没有。所谓被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了,所以不构成犯罪了的观点太荒谬了。按照这种治安处罚法规定了所以是治安案件不是刑事案件的逻辑,那民法典规定了人身侵权责任,是不是故意伤害就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
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称作小刑法,两者重合之处非常多。几乎所有侵犯人身财产社会法益的刑事违法行为都同时是治安违法行为。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
第三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而且,因同一事由先被治安处罚,后又被刑事处罚的案例很多,为此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那么本次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加入强迫吸毒有什么意义呢?实际上是填补了一个过去立法上的小漏洞。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迫他人吸毒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是治安违法,这显然不合理,所以过去实践中将强迫解释为引诱+强制行为,强迫可以包容评价为引诱。但是这种解释路径就使得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在语言体例上不协调了,虽然无伤大雅,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 “小刑法”,在立法趋势上一直是靠近刑法的,这只是一个小体现。
这次真的只能支持咱妈了。网民连法工委的回应都看不懂 / 没耐心看完,还指望他们能看懂法律。审议通过且公布的法律,前面也不是没上新闻,没见除了法律业者之外的人如此关心,结果在几个月后吃了点自媒体和阴谋论编出来的废料就出来叫了,这点叫声还真没人在意…
我认为是合理且必要的规定。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没有封存的相关规定的。
目前各个政府网站上,是可以搜索到行政处罚文书的,虽然这些文书的重要信息都会被打码,但是如果你熟悉被处罚的人员,那么你很容易就可以据此判断出,这个被处罚对象是不是你认识的某某。

比如我截取的上图,你只要认识这个侯某某,平常在杭州生活的,并且知道他是哪里人(可以跟身份证号码前几位去匹配),而且知道他开着一辆新能源小轿车,那只要对应一下车牌号的最后一个字母,对上了就基本上跑不了了。
所以说行政处罚的公开,是有可能可以让当事人的熟人 “对号入座” 的。
这里还要科普一个概念,公安部门做出的治安处罚,还包含在行政处罚里面的,治安处罚的依据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治安处罚包括打架、嫖娼、喝酒等等数百种违法行为。
刚才我举的例子是道路交通相关罚款,那如果是老公嫖娼这类,把治安处罚类的行政处罚公开在网上,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就比较大了。
这可能是其中一个考量,有些治安处罚,不宜以太 “明显” 的方式公布在网上,有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么一个新条款后,就可以把公开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再多隐藏点信息,或者是不公开,这对保护当事人权益也是个巨大进步,毕竟对 “猎艳” 者来说,被处罚事小,社死事大。
第二个考量应该是 “无犯罪证明” 类文书的开具。
国内很多工作应聘的时候,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无犯罪证明本来应该是很好开具的文书,但是在很多地方,基层机关又犯了 “层层加码” 的老毛病,如果某个申请开具《无犯罪证明》的人员,有治安处罚记录,也会被工作人员驳回请求,这就很离谱了,因为犯罪和违法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违法的范畴,从骑电瓶车不戴头盔到偷税漏税都是,几乎人人违法,不能因为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不给人家开具《无犯罪证明》,本次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很明显是把这方面的诉求考量进去的。
然后再说下 “封存” 的含义。
这个很简单,封存不代表抹除,执法机关很容易查到相关记录,而且,在没有这个制度的情况下,普通人也不能查询他人的违法记录。
至于对吸毒人员封存记录,实际上是 “对公众封存,对 jc 不封存”
很合理很正常,不能因为老子吸过 D,小子就不能入党考公参军。
任何一个现代化的法制社会,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连坐和 “一次违法否定终身” 制度。
公示期间没人有异议——啥意思,是说这是上帝的法条了,拉出来了就吸不回去么。哪就粉碎它的生产者。
这法工委不合格。
新闻学又上大分!看看这个问题下的回答,有多少是根本没看清楚法工委说的 “公示期间” 指的是哪个时间段的?
为什么法工委会这么说?
因为法工委说的 “公示期间” 与你理解的 “公示期间” 不同;
法工委说的 “无人有异议” 跟你理解的 “无人有异议” 也不同。
原文:" 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法律草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并依法公布施行。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布至 11 月 27 日这段时间里,我们没有收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6 条的不同意见。"
看清楚了没:法工委说的公示期间,是指 “2025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 这个期间。
为什么不是 11 月 28 日?
第一,至少在法工委眼里,11 月 28 日某文旅的发言,不具有官方性,也不是官方解读;
第二,自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24 日这段时间的舆情,法工委收到了,注意到了,也征询过执法部门的意见,甚至到执法部门进行过实地考察了,执法部门认为可行。(这条,纯属个人揣测哈,哈哈哈哈,不要当真。)
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部门是哪个?禁毒的执法部门是哪个?
呵呵,你不会不知道吧?有关这此修订,你其实更应该看看执法部门的官网上是怎么说的。
https://www.mps.gov.cn/n2254098/n4904352/c10125602/content.html
至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以前的立法程序中,有没有公示?有没有程序性的问题,那你得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里面去找,下面摘录几条吧: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全国人大网的官网上,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过程的专题:
有兴趣,可以对照着立法法的规定来一条条分析,看看有没有程序性的问题。
还有,其实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136 条是被列入 “执法监督” 一章里的。
这说明了什么?
哈哈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争论的关键,应该放在封存的实施细则上了。
现在的 136 条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应该封存,还有很多问题没讲清。
比如
不同类型的违法记录都应该怎么封存?所有材料是否都要封存?
什么时候开始封存?做出处罚当时就封存,还是在行政处罚公开或通报(公职人员)后再封存?
违法记录封存,是否影响从业禁止,有哪些前科的情况下仍需要保持从业禁止。
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例外查询存封的记录?
如果封存的记录被泄露,应该怎么追责?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记录有刑诉法和《封存实施办法》,犯罪记录的例外查询有《建立犯罪记录的意见》。封存现在可还没有细则。
目前距离新规生效仅仅还有一周,但距离公布已经有了半年之久,相关的细则什么时候可以公布呢?
这些问题都更值得讨论,也更有必要获得解答。
探讨这种没有意义,你不能在其他人不讲逻辑的时候给他们普及逻辑,我们已经知道了什么叫你打你的我打我的,你去立法,那大家给你开盒,你去非得说封存是好事,那大家去 wcnm
个人认为主动吸三次及以上者应当立刻枪毙。
\(^o^)/~
你们封存,民间自有办法私底下检测出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国人民有创造力,你偏要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对着干。
所以这么久这么多异议一直看不到?
从法治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春晚什么时候可以直播问政?
三审稿不公开征求意见的惯例,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别做实质性修改。这叫默契。
如果这种默契没有了,那减省步骤的做法就应该被彻底叫停。
Okk
啊对对对对对
我以为知乎向来都是先问是不是
再说什么呢
一上来全是情绪,没有任何看点
1. 按照立法法,程序问题不大,但是从未成年 – 到全民确实这个有点步子有点大的感觉,但是影响不大
2. 我一开始也是参与「哪位少爷吸了」这个舆论中去了,后来大概了解,转念一想,其实无非原因就是南通文旅公号私用了呗,然后就被无良媒体和某些人带节奏了
3. 不会真有人觉得真有哪位少爷能影响立法啊???
4. 其实对于「吸毒记录封存」「哪位少爷吸了」到几乎全平台大规模讨论缉毒警察和禁毒工作这是好事,至少国家层面以及我们的近代史开端大家都没有忘,这种空前的统一是挺好的,在吸毒禁毒这件事上我相信大家都是深恶痛绝,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
5. 但是大家也不要被带偏了,吸毒记录封存仅仅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一个违法记录,还有很多其他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前你接触不到这个记录的东西,以后你也接触不到的,放心吧
这种封存轻微违法记录的,更多的是利大于弊
6. 法工委的回应还是及时挺正面的,大家理智一点儿
7. 有些媒体啊该出现的时候不出现,不该出现的时候就非得出现,早干嘛去了?非蠢既坏,等公示结束了就开始了?新闻学的魅力,简直神了。要么就是等着法案通过了借机带节奏,要么就是收钱了带节奏,要么单纯的蠢
小约翰刚刚把棉花案更新完
“政治局不可以犯错” 这一集我们都看过了
怎么有人想再演一遍吗?
一句话总结:它确实来得太迟,但让 “微罪” 不再等于 “社会性死亡” 的曙光,终于照进了行政处罚领域。
下一步,需要司法解释把 “封存” 真正变成 “看不见的记录”,而不是换了名字的“内部掌握”。只有把“封存” 变成 “默认不可见”,把“歧视” 变成 “举证责任倒置的高风险行为”,才能真正让“罪责自负” 长出牙齿,让 “社会性连坐” 彻底断根。
否则,所谓封存不过是把 “公开歧视” 变成 “潜规则歧视”,把“公安滥用” 变成“资本滥用”——换了个池子,污水还是污水。
数据库层硬隔离
公安、检察、法院任何对外接口,默认不返回封存记录;如确需刑事司法协查,必须走二次授权 + 日志留痕 + 全国备案。
谁查询、谁授权、谁使用,全程区块链日志,个人可随时申请审计。违规查询一次,单位罚款 50 万起步,责任人入刑(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无记录证明” 自动出具
政府统一窗口(政务 App)机器自动生成电子版证明,内容只有一句:“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未发现犯罪记录”。
人工窗口无权查看后台,彻底杜绝 “眼神泄密”。政府最优策略:把“歧视前科者” 纳入劳动监察双随机抽查,一年罚几家典型,全网热搜,市场立刻形成自律。
最终局面:
任何组织若不想踩雷,唯一安全做法就是——把前科信息当种族、性别一样,列为 “根本不能碰的敏感数据”。
“平等歧视所有人”将因为代价太高而自我消亡,这才是真正的 “罪责自负” 长出牙齿。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封存,虽然来得太迟,但总比不来强。
个人认为,下一步应当继续扩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违法记录全面封存,以及轻罪封存,彻底消灭公安系统及社会滥用及株连的的空间。
同时真正让罪责自负和打击歧视长出利齿和利爪。
让涉嫌歧视的人承担自己不歧视的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而很多人和机构,最后证明的不歧视只可能是 “平等歧视所有人”。
而 “平等歧视所有人” 也会成为风险。
关于涉毒轻罪化思潮的考察报告与斗争指引
近期,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涉毒条款调整引发全社会广泛争议,“涉毒轻罪化”思潮暗流涌动,甚至隐现向 “无罪化、合法化” 蔓延的苗头。为厘清这一思潮的本质危害、明确斗争方向、凝聚全社会禁毒共识,我们深入基层社区、执法一线、受害家庭开展调研,结合美加涉毒轻罪化的惨痛教训与我国禁毒斗争的历史经验,形成本报告,旨在为捍卫民族安全底线、防止老百姓 “吃二遍苦,受二茬罪” 提供实践指引。
一、核心现状:涉毒轻罪化思潮的本质与现实风险
调研发现,当前鼓吹 “涉毒轻罪化” 的论调,表面以 “人文关怀”“优化司法资源”“过罚相当” 为包装,实质是对毒品危害的刻意淡化,是对西方错误治理模式的盲目照搬,其背后更潜藏着资本觊觎灰色产业利润的利益驱动。这一思潮若得不到遏制,将引发一系列不可逆转的社会危机,绝非 “法律温情” 那么简单。
从基层实际来看,风险已初现端倪:一是 “情节较轻” 的界定缺乏量化标准,给执法弹性留下空间,部分地区已出现对轻微涉毒行为 “降格处理” 的倾向;二是“记录封存”制度被误读为 “免罪护身符”,普通单位无法查询,可能导致涉毒人员流入教育、医疗等敏感行业;三是公众对“轻罪化→无罪化→合法化” 的连锁反应忧心忡忡,尤其是经历过旧社会鸦片之害的老年群体和毒品受害家庭,对 “二茬苦” 的恐惧尤为强烈。
对比美加涉毒轻罪化的历史教训,这种担忧绝非杞人忧天。美国俄勒冈州推行大麻轻罪化后,涉毒行为从地下转向半公开,毒品过量致死人数短短几年翻倍;加拿大大麻轻罪化讨论期间,青少年涉毒率飙升,从 1962 年的 20 起定罪数暴涨至 1968 年的 2300 起。毒品的成瘾性与高利润,决定了 “违法成本下降” 必然催生 “低风险、高收益” 的黑色产业链,最终侵蚀家庭稳定、败坏社会风气、瓦解公共安全,这是被多国实践反复证明的铁律。
二、敌我厘清:谁是我们的依靠力量,谁是我们的对立势力
反对涉毒轻罪化、捍卫禁毒底线的斗争,不是阶层对立,而是公共利益与私利掠夺、历史清醒与错误思潮的较量。必须明确区分依靠力量、团结对象与对立势力,才能凝聚最广泛的斗争合力。
(一)我们的依靠力量:捍卫底线的中坚力量
这是我们斗争的核心根基,是坚定不移守护禁毒底线的主力军,必须充分动员、紧密依靠。
1. 执法司法一线力量。包括公安禁毒、海关边检、邮政查缉等执法队伍,以及坚持 “毒品犯罪从严” 的检察官、法官群体。他们长期直面毒品危害,深知轻罪化的现实风险,掌握执法裁量、司法裁判的关键权力,是阻断轻罪化路径的第一道防线。调研中,多位基层禁毒民警直言:“对毒品的任何纵容,都是对老百姓的不负责任,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降格处理。”
2. 基层群众与毒品受害群体。这是反对轻罪化的民意根基。社区居民、青少年家长、小微企业主担心涉毒行为蔓延影响生活安全;毒品受害家庭因亲身经历亲人涉毒致贫、致伤、致亡的惨剧,对轻罪化思潮深恶痛绝。他们的呼声是最真实的民意,他们的参与能形成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正如 “朝阳群众”“快递小哥” 在禁毒线索举报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3. 专业禁毒与社会服务力量。涵盖禁毒社工、戒毒医疗机构人员、社区康复工作者和广大禁毒志愿者。他们长期扎根一线,见证过无数吸毒者的挣扎与家庭的破碎,深知 “处罚越轻,复吸风险越高” 的现实,其一线案例与实践经验能为政策优化提供最有力的实证支撑,是切断 “轻罪化→再犯→蔓延” 链条的重要力量。
4. 坚守历史清醒的学界与媒体。包括禁毒研究机构学者、反对西方错误思潮的法学专家,以及坚持 “禁毒零容忍” 的主流媒体。他们能以美加教训为镜鉴,批驳 “轻罪化是法治进步” 的错误逻辑,澄清公众认知误区,通过深度报道与理论阐释凝聚全社会禁毒共识,引导舆论方向。
(二)我们的团结对象:可争取的中间力量
这类群体并非刻意反对禁毒,但因认知偏差或信息不对称,对轻罪化思潮存在模糊态度,是我们必须积极争取的对象,争取他们就能壮大斗争合力。
1. 普通法律从业者与教育工作者。部分律师、法学学者过度强调 “程序正义”“个人权利”,却忽视毒品的特殊危害性;部分教师对青少年涉毒风险认识不足,担心“零容忍” 影响学生成长。对他们,需通过美加轻罪化后青少年涉毒率飙升、执法不公加剧社会矛盾的案例,引导其认识到“毒品治理必须底线优先”,推动其将禁毒理念融入法律实践与校园教育。
2. 各类企业与行业协会。互联网、物流、娱乐场所等行业既担心涉毒风险影响经营,又顾虑 “记录封存” 导致员工背景核查失效。可推动行业协会出台涉毒人员从业禁入清单,建立特殊行业涉毒记录查询通道,让企业认识到“严格管控与自身发展相辅相成”,使其成为联合惩戒涉毒行为的重要力量。
3. 戒毒康复成功群体。他们自身摆脱毒瘾,深知毒品危害,但可能因 “记录封存” 的政策红利产生摇摆。需以 “轻罪化会降低毒友圈违法成本,诱发复吸” 为切入点,鼓励其以自身经历现身说法,成为反对轻罪化的鲜活案例,既警示他人,也巩固自身戒毒成果。
(三)我们的对立势力:必须坚决抵制的错误力量
这类群体要么受利益驱动,要么被错误思潮裹挟,与捍卫公共安全的目标完全对立,必须明确划清界限、坚决抵制。
1. 利益驱动的资本与游说群体。这是最危险的对立势力。他们试图借轻罪化、合法化布局毒品灰色产业,通过资助所谓 “研究机构”、散布“人文关怀” 论调等方式游说政策松动,其本质是为了攫取暴利而无视民族安危。就像加拿大大麻轻罪化阶段,资本提前布局、游说政府,最终推动毒品合法化,这类势力必须被彻底揭露、严厉打击。
2. 照搬西方理论的错误思潮倡导者。部分学界、舆论人士盲目崇拜西方 “轻罪化”“非罪化” 理念,脱离中国近代受鸦片毒害的历史教训和当前新型毒品泛滥的现实,片面鼓吹“少量涉毒应降格处理”,割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他们的理论看似“先进”,实则是对历史的遗忘、对民众的不负责任,必须用实证数据与历史教训批驳其错误观点。
3. 被误导的认知模糊群体。主要是部分对毒品危害缺乏直观认知的年轻人,易被 “轻罪化是给人改过机会” 的论调迷惑。对他们,核心是加强科普宣传,用真实案例唤醒其风险意识,使其从 “模糊认同” 转向“坚决反对”,避免成为错误思潮的追随者。
三、斗争路径:凝聚合力,筑牢禁毒底线
反对涉毒轻罪化、阻断无罪化、合法化路径,必须立足基层实际,依靠核心力量、团结中间群体、孤立对立势力,构建 “立法—执法—司法—社会—舆论” 全链条斗争体系。
1. 立法层面:推动细则刚性化,守住刑行边界。依靠执法司法力量与专业禁毒学者,向立法机关提交 “情节较轻” 量化标准建议,明确 “少量涉毒” 的具体克数、适用范围(仅限初犯、无牟利、无传播),对多次涉毒、向未成年人传播的行为一律排除轻罚;收紧 “记录封存” 适用范围,保留特殊行业查询权限,杜绝涉毒人员规避从业限制。
2. 执法层面:强化高压管控,严查降格处理。依靠基层执法队伍与群众力量,开通涉毒线索举报绿色通道,对 “以罚代刑”“选择性执法” 的行为实施追责问责;建立涉毒案件备案与抽查机制,确保刑行衔接不脱节;对娱乐场所、物流渠道等重点领域开展常态化清查,压缩涉毒行为生存空间。
3. 社会层面:深化群防群治,凝聚禁毒共识。依靠社区群众、受害家庭与康复成功群体,开展 “禁毒案例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 宣讲活动,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动员禁毒志愿者参与基层禁毒排查与宣传,形成 “人人识毒、人人防毒、人人反毒” 的社会氛围;推动企业与行业协会加入联合惩戒,构建全社会禁毒防护网。
4. 舆论层面:强化正确引导,批驳错误思潮。依靠主流媒体与清醒学界,发布美加涉毒轻罪化惨痛教训的深度报道,曝光资本游说的幕后真相;组织 “禁毒底线不可破” 专题研讨,批驳 “轻罪化是法治进步” 的错误观点;利用新媒体矩阵传播禁毒知识与斗争动态,让反对轻罪化的声音成为舆论主流。
四、结语:铭记历史教训,守护民族根基
中国近代史上,鸦片之害让无数家庭家破人亡、国家积贫积弱,这一历史教训刻骨铭心。毛主席警示的 “不让老百姓吃二遍苦,受二茬罪”,绝非过时的口号,而是贯穿社会治理的根本准则。涉毒轻罪化思潮的本质,是对历史的遗忘、对公众安全的漠视,其最终指向的无罪化、合法化,将是民族的灾难。
我们的斗争,是为了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守护社会的稳定,守护民族的未来。只要我们紧紧依靠基层群众与执法一线力量,团结一切可团结的中间群体,坚决抵制利益驱动的对立势力,就一定能筑牢禁毒底线,让涉毒轻罪化、合法化的错误思潮无机可乘,确保老百姓不再遭受毒品之害,让民族根基坚如磐石。
没有关注
以理服人

乐,那以后应该多多行使异议权,进行预防性异议。
请问一下那里能看到公示出来的法条呐?
早几十年,这帮人就是戴高帽的货色。
法工委回应 “吸毒记录封存” 争议时,除称 “公示期无异议” 外,还强调以下几点:
简言之:严管犯罪、宽待轻违,重在平衡惩戒与修复。
不害人就不受罚,这是常识,可惜民众连常识都不具备,吸毒并不构成合法惩罚的理由,吸者的破坏性只是可能的,并不对他人权利有直接,显而易见的威胁。若吸毒的是因为吸毒而犯罪,那应该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吸毒本身。
知识是分散隐于无数人的。什么是毒品?多少剂量?在怎样情况下?对谁有害?对谁有益?你们怎么知道,事实上禁毒政策,只会扭曲社会:
一,需求既无法根除,只会将他们推入地下。没有正常市场约束,无法可依,纠纷必然以暴力了断;产品脱离监管,毒性难以控制。
二。非法状态之下,关于毒害的切实消息,难流通,只会使消费者在信息荒原中更加危险。
三,将他们一言为罪,迫使其东躲西藏,则亲朋好友非法及早察觉,无从提供帮助。
总有人以为,自己比千千万万个人更懂得如何安排他们的生活。这是一种 “致命的自负”。禁毒政策看似是为社会着想,将大量警力缉捕只伤害自己的吸毒的,将监狱用来关押毒品罪犯,约等于从其他更直接伤害他人的执法需求中,抽走了有限的资源。
除 “公示无异议” 外,更应重点关注法律边界、例外查询、实施细则、监管平衡、与戒毒衔接这五个关键信息,以下是清晰要点:
一、法律定位与适用边界
- 依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36 条,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范围:仅限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治安违法记录(如吸毒行政拘留);贩毒等刑事犯罪记录不适用封存,按犯罪记录管理。
- 核心规则:封存≠删除,记录留存公安系统,限制公开与常规查询,非物理消除。
- 立法逻辑:“举重以明轻”,呼应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导向,帮助轻微违法者回归社会。
二、例外查询与保密要求
- 可查情形:国家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如幼师、网约车、保安等关键岗位)。
- 查询前提:必须有明确法律 / 行政法规依据,无依据不得查询、不得提供。
- 保密义务:查询单位必须保密,泄露将依法追责。
三、实施细则与实操问题
- 需尽快明确 “有关单位”“国家规定” 的具体范围,避免执行偏差。
- 配套流程:公安系统需升级查询权限与审批、留痕、保密管理,确保 “封存到位、查询合规”。
- 救济机制:个人发现违规查询 / 泄露,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
四、监管与社会治理平衡
- 关键岗位保护:幼师、网约车、安保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与弱势群体的岗位,仍可依法核查吸毒等记录,不削弱准入监管。
- 再犯从重:记录封存不影响对再犯的从重处罚,且吸毒人员仍纳入动态管控,戒断三年未复吸可解除管控。
- 社会效果:减少 “一次违法、终身受限”,同时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兼顾人权保障与社会治理。
五、与戒毒体系的衔接
- 戒毒信息本就受保密保护,封存与现有禁毒、戒毒法规无缝衔接。
- 坚持 “教育挽救”:鼓励自愿戒毒,自愿接受治疗者原吸毒行为可不予处罚,封存是戒毒帮扶的延伸。
首先,我这次文章的发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文中所有观点及表述均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进行,严格履行互联网创作者的社会责任。
在内容创作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政治立场坚定,严守底线: 本文不涉及任何敏感政治话题,不包含任何违反 “七条底线” 及“九个不准”的内容。文章内容纯粹基于学术讨论 / 技术分享 / 生活经验,不带任何政治导向,不传播任何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息。
遵守知乎社区规范: 我深度认同并严格遵守《知乎社区管理规定》。在撰写过程中,我刻意规避了任何形式的引战、谩骂、人身攻击及地域歧视。我致力于维护知乎 “专业、友善、认真” 的社区氛围,确保发言内容具有建设性,而非情绪化的宣泄。
内容真实客观,无恶意误导: 本文所引用的数据与事实均经过多方核实,力求客观中立。我坚决抵制制造谣言、歪曲事实或传播虚假信息。文中不含任何低俗、暴力、血腥或封建迷信内容,确保文字表达文明得体,符合当代互联网清朗空间的要求。
版权与引用规范: 本文坚持原创精神,对于文中引用的他人观点或数据,均已按规范标注出处,严禁洗稿、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知乎用户,我深知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发布的每一行文字都经过了自审,确保其不含有任何敏感词汇、不触碰监管红线、不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我欢迎广大网友在友善评论区进行理性讨论,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向上、有序的网络交流环境。
收到
根据 2011 年施行的禁毒条例,吸毒者的个人信息是保密的。封存因吸毒被治安处罚的记录,只是重申了禁毒条例关于吸毒者个人信息保密的规定。一些网民感觉封存吸毒治安处罚记录是新规,原因在于多年以来,吸毒者往往被周围的人所知晓,以及吸毒者被曝光的新闻常见于媒体。事实上,吸毒者个人信息保密和吸毒被知晓、曝光并不矛盾。首先,吸毒者个人信息保密,不影响根据禁毒法对吸毒者采取的管控措施。其次,涉及吸毒者的官方通稿都不会指名道姓而是只称呼为 “张某”“李某” 等,至于 “张某”“李某” 等具体是谁,只是网络媒体推断出来。
封存治安处罚记录,我是非常赞同的。治安处罚记录,并非由人民法院作出,而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无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其中,治安处罚,无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比于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数量十分巨大,公安机关很难保证个案处理一定公正。而且,治安处罚的 “口袋罪” 特别多,寻衅滋事、吵架打人,乃至使用网络爬虫、放飞无人机,都可能被治安处罚。虽然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大多数人考虑到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往往认栽。如果治安处罚记录能被一般单位和个人随意获取,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受到污名化,在升学、就业、入户等方面遭受歧视,从而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封存治安处罚记录是非常有必要的。
当然,治安处罚包罗万象,既有看上去不那么严重的行为,也有普通人认知中较严重的行为,比如——吸毒。
我认为,吸毒者的个人信息不应当封存。吸毒危害的不仅是吸毒者自己,还是整个社会。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吸毒是自残行为,是极端错误的。吸毒很容易诱发各种犯罪行为。毒品价格不菲,很少有吸毒者能够拥有自己的合法资金去购买足以满足自身使用的毒品,很容易触发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犯罪。若毒瘾无法满足,吸毒者非常容易出现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的犯罪。吸毒与吸烟、酗酒不同。烟酒价格尚在常人可接受范围,且犯烟瘾犯酒瘾不至于让人丧失最基本的理智。因此,吸毒记录非但不应该封存,还应该由政府主动向吸毒者所在乡镇或社区的居民公开。谁都不希望自己身边有一个随时可能爆炸的犯罪分子。至于吸毒者在戒断后的生活来源问题,如果无法就业,政府可以提供福利工厂。毕竟,相比于吸毒者的个人生活问题,政府更应该保护不特定人群的安全利益。
很多国家或地区将故意吸毒认定为犯罪。在台湾,可处六个月至五年徒刑。在澳门,可处三个月至一年徒刑,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罚金。在香港,可处罚款或 7 年以内监禁。在日本,可处三年以下惩役。欧美国家虽然有在推动所谓毒品除罪化,吸毒入刑也是多个国家的选择。相比而言,我国对故意吸毒的处罚过轻,最高也只有行政拘留 15 日,威慑力实在太弱。因此,我建议仿照国际惯例,加重故意吸毒的处罚力度,将故意吸毒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刑法可规定,故意吸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鼓励戒毒,可以规定缓期执行。或者,刑法也可以规定曾因故意吸毒被治安处罚的,再次故意吸毒才入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支持我的建议,可以通过网络发声或书面写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推动刑法作出关于吸毒入刑的修正。

记录一下☺️
牛马不够用了,本应做无害化处理的也要重新牵出来拉磨。
积极角度讲体现了灵活性,消极角度讲体现了拆东墙补西墙。
四个大字:你不附魔?
这事儿法工委回应得挺明白的说吸毒记录封存其实跟以前管控方式没啥大变化信息本来就不对外公开
他们特别强调封存不等于删除国家机关办案或某些单位按规定还是能查的像幼师这种岗位的准入要求照样有效
逐条都点了个赞。
平等吗
吸毒记录封存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内容之一,该法第 136 条确立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因吸毒被治安处罚的记录,该法将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工委回应吸毒记录封存相关问题,称公示期间没人有异议,意思这样的法律的存在是合理的,大家必须学会接受。
感觉中国的法律,对吸毒者是足够的包容。
是中国担心这些吸毒人员不能得到别人足够的尊重吗?
还好,我个人没有这些陋习,我的周围也没有人这样。

heroin 这个单词,如果分开来,一个 hero,一个 in,现在用中文解释,大概就是 hero 进去了。
是么?
别难为知乎了,这事儿是知乎有资格讨论的?
先看一下这个问题能存在多久
你法我笑,这张图怕是能用一辈子。

这应该是法工委最硬气的一次。
我比较好奇法工委是人民的公仆还是人民的主人?
知乎用户 云杉 发表 辟三个全网谣言。 一,因为省级警务自媒体精简合并,很多省份的禁毒账号去年甚至更早就注销或者停止运营了,比如 “云南缉毒”2024 年 4 月就停止运营了,缉毒禁毒信息在 “云南警方” 账号上发布。 二,吸毒记录「封 …
知乎用户 列兵阿廖沙 发表 “宏辰相伴”,这个 CP 你们觉得咋样? 假如是一位网民说 “每年有 800 万人受到治安处罚,如果不进行记录封存,也许哪天就人均违法,没人能考公务员”,我最多说一句 “沙比”,然后这事就过了,反正互联网上什么人 …
我反应比较慢,一件事除非特别重要,又特别异常,我都懒得写。 这次闹得沸沸扬扬的“吸毒记录封存”,跟郑智化机场事件很相似:郑智化干了一件特别好的事情,全网都在骂;这次是难得的一次制度进步,全网都在骂。确实让我看得瞠目结舌。 这件事的核心,就是 …
知乎用户 光明磊落 发表 海南前几年搞了三年禁毒大会战,非常有成效。把所有吸毒崽登记造册,隔几个月查一次血。吸毒崽哪怕坐高铁都有管控。出门社区或者村委会都要过问。以前海南贩毒吸毒率居高不下,以贩养吸,小毒贩没有钱买卖毒品就把面粉混在白粉里 …
知乎用户 普通人 发表 容我问一句啊,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嫖娼是治安违法。 但是人要出来的话,需要通知单位和家人,那现在封存了,你这个嫖娼的违法行为,还通知单位吗? 知乎用户 伤心的小草莓 发表 普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可以理解,也能接受,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