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交车站女子使用泼饮料方式制止吸烟事件中,当事人所说的「裸检」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样做合规吗?
知乎用户 Kay King 发表 深圳各分局的办案中心没去过,但想来应该跟我们差不了太多,作为经常泡在办案中心的刑侦牛马,我觉得有必要给各位没进去过的科普一下相关流程 首先,什么人会被带去办案中心? 答案很简单,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嫌疑人 …
应该是裸检了,
为什么裸检,大概率是因为本案的男方举报女方身上藏毒,
为什么这么举报,也很好理解,女说男吸烟,男马上就会想到一个比烟严重几倍的情况,来啊,魔法对轰,互相上海,
并且,举报女方藏毒西毒,也是写进了知乎攻略里,用于应对女方说男方杏骚扰的情况,
应该是只举报了女方藏毒,没有举报女方西毒,因为对于西毒的情况还要抽血检查,可以说男方还是手下留情了,
至于这一点,为什么不在通告里说明男方举报女方的事情,因为这可不敢传开了,要是让所有普男都学习到还有这一个生活小妙招,基层干部还不得忙死了,
被怀疑藏毒,代表公权力,有执法权的女警察在密闭空间查,没法接受。
无执法权,直接上手攻击路人,正常。
这都什么逻辑!
这次支持深圳警方。今天情绪不稳定敢泼饮料,明天抑郁症难道就就能泼硫酸了吗?制止吸烟是有理,我也很讨厌随意在公共场合抽烟的人。这位女士完全有理由有支撑这么做。但随意的向他人泼洒液体,如果觉得这种事情是可以被随意接受的话,明天有不良用心的人泼洒毒液,别出来又怨警察治安差。
裸检:重点检查口腔阴道肛门等可能体内藏违禁品的地方,必须全裸;常规检查:检查贴身衣裤有没有藏东西,不需全裸,她明显属于后者,有律师联系她要帮她维权她没理会,小作文带风向无疑。
有个老长的回答,看到这样一句话:
警察调查清楚后,认定她涉嫌侮辱他人,拟拘留五天。
这个才是裸检的根本原因。
但是顺序有些不合理,
公安开出拘留决定书,送拘留所,然后拘留所进行裸检,这是法定流程。
但是看他又说蓝色小马甲也穿上了,这是标准的拘留所服装。
不知道是她隐瞒了去拘留所这个过程。
还是说各地规定不同,或许深圳那边是允许派出所提前检查?
又或者拘留可以不送拘留所在派出所执行?
深圳精神状态异常疑似吸毒女向陌生人泼洒不明液体
你是警察你不查查?
不管发生没发生,检查具体查了什么。
官方通报说的很明白【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流程合法合规。
在一个【抽烟骂人殴打家人的人的片面之词】和【官方正式通报】之间,即便你觉得公信力再差,该信哪个也不用有半点犹豫吧?

裸检咋啦?
藏了违禁品,才会怕裸检。
没藏违禁品,那正好裸检还她清白呀!
我真是奇了怪了,为什么会有人觉得裸检不合理
请问,你搁公交站台抽烟,突然来了一个女的,你觉得她会
1. 正常的叫你别抽烟
2. 大声叫你别抽烟
然后你拒绝了她,她会
1. 大声呵斥你
2. 忍气吞声走开
3. 报警
4. 拎着一杯不明液体泼你身上
这不是妥妥的精神类疾病,或者嗑药磕大了么
并且,她拿不明液体泼人,这个是百分百的寻衅滋事,正常就是应该进拘留所,进拘留所脱衣服换服装不是正常情况么?
你知道我在此事件中是认为警察对女性的处罚有偏袒。(为什么说偏袒见最后)
**但就事论事,我觉得裸检是肯定发生的。而且不是进拘留所之前,是进办案中心之前,还在调查阶段的时候。**当然,情节和描述没有那人说的那么夸张。
这种检查一定是针对男女双方的。但是显然,目前提出严厉批评的只有女性。这就是男女之间权利意识的差距。
个人认为,在调查阶段未确定拘留的情况下,过安检,搜身检查是否有锐器,这些就行了。全身的脱衣安全检查应该交给拘留所那一步。这毫无疑问是一种过度检查。
深圳真的是一个非常矛盾的城市,看起来又是禁食狗肉,又是女性车厢,又是深卫健委那么多新潮思想。
然而在执法程度上却非常不重视个人隐私和权利。
ps: 为什么说有偏袒,因为对人泼水涉及侮辱,按照惯例是可以拘留几天,之前就有泼水节给路人泼水被拘留,李彦宏被泼水违法者被拘留 5 日,但警方和稀泥。强制压两边主要是男性这边和解。
当然又有人说,男的公共场合抽烟违法在先。问题是谁告诉你抽烟这种轻微违法应该用违法去制止?你要这么说通报中这女的把空饮料杯这种垃圾丢到公交站上就跑,也违法了。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应当处以 50-200 元罚款,为了制止她的违法行为,我过去一拳锤她可以吗?
刚在微博上看到一个三十几万粉的女医生把这个事情和西安地铁保安扒衣服相提并论,质问为什么一有事情 “执法者” 就要扒女人的衣服,荡妇羞辱何时能休。点赞接近一万,评论数百条一边倒支持这个观点。
昨天深圳警方的通告一出来,我就知道 “裸检” 肯定会成为今天的热点话题。说实话,这个通告的水平确实不高。
发生了也没啥问题。这女的有案底,她自己说的被跨省过。
已经上过清单的人,好好查查没啥问题。
最近知乎上另一个非常火的提问中,下面的回答里提到是因为加入了 KPI 考核系统才会让这种荒唐事情发生。那如果今后大家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本次问题涉及到的情况,第一时间去举报对方身上常有毒品,那么这两个问题一下子就得到解决了。警察那边解决涉毒案件的 KPI 也达标了,被无缘无故骚扰的路人也解决了自己的麻烦。希望这个提议能被大家所接受。

裸检有什么问题吗?你不裸检她福里藏雷你负责啊。

这事最后被搞成男女对立了也是好笑。
重点难道不是深圳禁烟条例只有明文规定但实际并未实施到位么?俩人为啥发生冲突,因为烟民公交站吸烟根本不会怎么样啊。
裸检这个事情和杀威棒是一样的…… 哦,有民事冲突但不想和解?给本县太爷添麻烦?先把你当犯罪嫌疑人扣 24 小时再说。
破案

在那个热榜里,我发现没有人贴她的小作文,然后我就贴了,然后就被知乎发了个违规通知……
所以这个小作文,是不能贴是吧?
到底是因为真的所以没发帖,还是因为是假的没法贴呢?我暂时没法确认。不过我尝试总结下,希望可以发出来:
如果是真的,我不相信这是日常或普通的检查。这个特殊对待有两个可能:
1、如高票猜测,被男方反咬藏 D… 但是这应该有比较强硬的理由,仅仅是一个冲突就污蔑对方藏 D,同样是要负责任的,警方的人手和精力又不是无限的。
2、这女人是特殊人群。她原文 “加上我被跨省之后应激,一只耳朵听力受损没有完全恢复。”,所以应该是在公安系统挂号了,原因未知,但值得跨省~ 如果也是真的~ 那不简单啊。
有人说,警方这么搞,是为了逼迫和解,经常出入派出所的朋友就会知道这很扯淡。
因为真正能促进和解的,小作文里也说了,警方的各打 50 大板,就是 “你要求什么,你就付出什么”,这才是全国警方对纠纷和解的杀手锏。
小作文开篇就说,如果她坚持处罚男方,那么警方就必须拘留她 5 天。她为此妥协的。
她小作文逻辑混乱明显有点问题。没有拘留程序会让一帮人待一起嘛? 上厕所需要人带领?这不都是拘留后才会发生的?侮辱他人或者寻衅滋事两条都会有起步五天的拘留。按她的描述她觉得自己没错。那肯定不会是进入和解程序。按正常来说态度强硬觉得自己没错。OK 。她自己也说了五天。这不对上了?裸检?要人带上厕所?

帖子原出处。自己看是不是对上了。
————————————
对了 我更新下。我看了下描述是对二人进行检查。女方说是侮辱罪,5 天。男方砸女方这个动作如果重判也是五天。官方公告说对两人进行了检查。那应该两人应该照理都是进去的。也提到两人都要求追究对方责任。那么说明两人都进了准备拘留的阶段。然后两边都怂了。所以才最后和解。所以才闹到了 22 点。
————————————
底下 有人说是办案中心。我没去过有没有懂得介绍一下。
所谓的裸检就是入拘留所前的检查啊
所以重点是刑拿饮料泼人这件事是不是可能被行政拘留
不想打字了所以把 deepseek 结果发上来

应该是验尿了,看她这么亢奋,怀疑吸毒了。
警方在通告中没有怀疑该女士精神异常,没有怀疑藏毒,判定男方在公交站台吸烟违法,女方没有违法,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女方没有违法警方也没有怀疑她违法,为什么要裸检?
如果和高赞说的一样,那叫个屁的诬陷,当初追风小叶事件里不是有很多 “法律人” 各种引经据典的说这是 “合理怀疑” 吗?
我看过一个电视剧,裸检之后还是偷着带了一颗手榴弹。
深圳各分局的办案中心没去过,但想来应该跟我们差不了太多,作为经常泡在办案中心的刑侦牛马,我觉得有必要给各位没进去过的科普一下相关流程
首先,什么人会被带去办案中心?
答案很简单,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嫌疑人
像深圳这个案件,哪怕你是报警人,只要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疑而且无法调解,带去办案中心是非常正常的
插一句,以前每个派出所都有自己的办案区,现在不行了,要求一定要全部带去分局的办案中心处理,对于部分远离办案中心的派出所来说很不友好
下面来点干货,看完应该就知道所谓的 “裸检” 到底是个什么流程了
1. 前台登记:记录嫌疑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和传唤原因,并将其身上所有个人物品交办案单位民警保管
2. 人身检查:让嫌疑人自己拿一双拖鞋,随便选个隔间进去站好(隔间只有一个帘子遮挡),先手动搜身,再拿检测仪扫一遍,由检查区的辅警确认身份信息,然后办案中心的民警会给嫌疑人拿一套专门的衣服,并拉上帘子要求其全部脱光,换上衣服和拖鞋,再检查两遍(手动 + 检测仪),将自己的衣服放进一个袋子里,然后带着袋子去拍照留底,再把袋子放进柜子里
3. 五提取:采集嫌疑人的生物信息,包括三面照、指纹、虹膜、DNA 和声纹,其中声纹一般是等到后续办案中心的人统一组织去做
4. 尿检:这个不用多说
5. 审讯:如果民警有空,会直接将完成上述步骤的嫌疑人带进讯问室进行审讯,如果没空就先把人放进监区,等有空再来提审
以上就是我们这边办案中心嫌疑人入区的基本流程
我看到有人说刑事和治安不一样,但至少在入区流程上是几乎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第二步结束后刑事案件嫌疑人一般要戴手铐而治安案件嫌疑人一般不需要
显然这条新闻所谓的裸检就是第二步的正常流程。另外再补充一点,女性嫌疑人的人身检查由办案中心女民警或者女辅警进行,这个时候禁止任何男性工作人员从人身检查区通过,我觉得这已经足够保护隐私了
综观目前所有的回答,基本都是错误的。这是派出所案件办理队在依法依规执行公安部的 “四个一律” 规定。
https://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c5737566/content.html
“四个一律” 据公安部官网:
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这 “四个一律” 原则,不仅是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民警执法办案的有力保护。
这个规定在电影《三大队》执法办案区的情节有体现,失去公职的张译特意与嫌犯斗殴,不和解,以便将嫌犯送进办案区,做信息采集和登记。不过电影为了紧凑,省略了换衣服、人身检查的环节。


鸣谢单位有 “台山市公安局”,电影基本就是在真实的执法办案分中心拍摄。
“来杯姬尾酒” 的泼饮料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属于轻微,认错认罚态度好,实务中一般都是处罚款。从 17 时许报警到 22 时许达成调解,公安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拘留也不为过。
不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公告中提到的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不同的是,即使都是罚款,公安机关要先将人治安传唤,即带到办案区内,治安传唤的 24 小时内等待多级审批做出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
所以 “来杯姬尾酒” 说的是在被带入办案区内接受人身检查的感受。目前全国各地基本上都完成了执法办案分中心的改造,流程规范,全程录音录像无死角。同性违法嫌疑人若干个一组呆在一个密闭的玻璃房内。
由同性工作人员做的人身检查,一般包含以下步骤,摘下所有金属制品(眼镜、假牙、耳环等),将自身衣物更换为专门的衣物,办案区内饮水为白开水,食物为馒头,厕所没有门,且上厕所也需要一对一看管。
至于高赞回答提到的,指认对方吸毒能让对方被带入办案区,与事实存在背离。毒物药物检测也是带入办案区的一个必要环节,无需任何指认。
程序上所有人一视同仁,无论性别和精神状况。“来杯姬尾酒” 经历的,另一方也在经历。所以,没事别和人起冲突,别有违法嫌疑。
开开玩笑得了,一本正经的说举报藏毒?
男的抽烟涉嫌违反地方禁烟条例,接着女的用饮料泼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侮辱他人,然后男的再举报对方藏毒涉嫌违反刑法诬告陷害罪。
都这么玩是吧?
所谓的 “裸检”,应该是发生了。
首先要知道的是进入办案中心必须要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办案区管理有关系,也是由办案中心工作人员负责。
办案区的人和派出所的人不是一个单位的。
回顾整个事件,该女子算是被公安机关 “偏袒了”,该案事件是最大受益人。就更不可能存在部分网友担心的民警针对该女子的可能性。
至于该女子为什么会被 “裸检”,我认为可能是以下原因:
一、基层办案不是单纯法条主义,是风险预判 + 现场管控 + 维稳防闹综合考量:
①女子私自泼水执法、以暴制暴,行为过激,自带对抗属性,不属于温和理性当事人;
②初期拒调解、态度强硬,民警预判矛盾极易激化;
③常规小纠纷就地调解即可,直接送办案中心,本身就代表:民警预判该案不简单、当事人不配合、风险等级升高;
④办案中心是标准化执法场所,要规避自伤、伤人、偷拍偷录、损毁设备、自残闹事等一切风险。
考虑到事件的发生过程:
1. 女子无执法权,私力救济过激,是矛盾根源
公共场所吸烟确实违法,公民有权口头劝阻、拍照举报、联系职能部门。
但泼水、泼洒液体攻击他人,属于主动人身挑衅、侮辱他人,已经从 “合理劝阻” 变成治安违法行为。
类比:即便对方违法在先,执法民警也绝不允许用泼水、辱骂、过激方式执法,一旦发生就是违规违纪,追责问责。
普通人更没有这种特权,“我占理就可以动手 / 过激伤人”,法律完全不认可。
2. 初期拒调解,直接拉高自身风险等级
案件初期:
男子:公共场所吸烟(违法,可罚款)+ 口角冲突
女子:主动泼水挑衅、激化矛盾(涉嫌侮辱、故意损毁财物,可治安处罚甚至拘留)
双方本来可以当场简易调解、互不追责、口头警告了事。女方拒绝调解、强硬对抗,让民警只能走正规办案流程,放弃柔性处置。
3. 吸烟最终单独处罚,侧面印证执法克制
常规邻里、公共场所轻微纠纷,调解结案后,往往对另一方轻微违法行为一并豁免,大事化小,最终调解的话,一般不会再对吸烟进行处罚
本案特殊点:
控烟条例属于刚性公共管理法规,公共场所吸烟属于破坏公共秩序类违法行为,加上女方全程对抗、舆情风险高,民警最终选择依法单独处罚吸烟行为,估计也是为了堵住该女子 “选择性执法” 的质疑,是典型的避险式执法。
4. 小事送办案中心,本身就是风险预判
普通吵架、泼水小纠纷,民警现场劝解、带回值班室调解即可。只有预判:当事人可能抗拒执法、撒泼闹事、自残、携带尖锐物品、偷拍录像曝光、恶意炒作才会统一移送执法办案中心标准化管控。
站在警务人员视角:
该女子行事极端、自认绝对正义、拒绝妥协、对抗性强。结合前面女子事迹,该女子可能有抵抗情绪,不配合检查,办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合理怀疑其可能藏匿刀片、碎玻璃、录音录像设备、尖锐物品。为保障办案安全、民警人身安全、场所安全,提高人身检查等级,是基层合理风控行为。
三、综上
1. 从情理、基层执法逻辑来看:办案中心民警从严检查,有充分的现实理由和风险预判依据。实际工作中,办案中心民辅警是监督办案人员的,某种程度属于 “敌对关系”,故并非办案民警、办案中心民辅警无故刻意刁难。
2. 从严格法律条文来看:该案属于轻微治安纠纷,无极端危险线索,完整裸检、贴身隐私检查,超出法定必要范围,存在执法过度问题,办案中心应更加细化规范相关流程。
3. 整件事的核心诱因来看:女方用违法行为对抗不文明行为,放弃理性维权,一步步把普通小事升级为标准化办案流程,最终自身权益感受受损。
4. 从执法边界来看:公民有权劝阻不文明,但必须守住合法边界;警方有权安全风控,但不能突破人格尊严与最小必要的法定底线。
遇到这种问题又开始 “我相信官方的通报了,如果官方判了那么证明确实有问题”,到时候被塔扇巴掌了发一句都怪兔兔吧。最关键的是为什么民事纠纷要把那女的带进执法办案中心,而且男的还没进去,裸检也不符合程序,怎么看都是民警处理有问题。
几乎不可能裸检的,派出所绝壁没那个胆量这么做,要是请示县级负责人说不定可能。但是一个寻衅滋事外加行政处罚我想不到派出所会大费周章的搞裸检。
1、不好操作,一般检查只要女工作人员在场就行,裸检虽然法律规定可以由医师检查医师不分男女,但现在这个大环境以深圳警察的专业度不可能找男医师。女医师不是那么好找的。
2、没必要,一个寻衅滋事案件裸检的意义是什么?单纯为了羞辱一下当事人?公安也怕被告的,而且以我对深圳公安的专业认知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要是辅警他绝壁不敢,要是正式民警那他要考虑的事情就更多了。
3、我国没有成文法规定如何具体的操作裸检,一般只有重大刑事案件比如涉黑涉恶可能藏凶器,涉毒可能藏毒品才有裸检的必要性。除非以打击犯罪为借口可以压舆论,这种常见的治安案件谁这么做完全就是放弃自己职业前程了。
综上 “裸检” 在该案中被实施的可能性极低,当然警方最好做个说明以缓解舆论。
高赞的推测不太成立,真的举报吸毒,正常脑回路最稳妥的做法是先做头发检测,阳性了才有可能搜身。怎么可能你说别人吸毒了先就把人脱光了查呢?
所谓裸检是进入执法办案中心的必要程序,所有进入执法办案中心的都要走这一步。
问题不在所谓裸检,而在于为什么要进入执法办案中心,以什么理由将两人带入执法办案中心而不是普通调解,这才是此事的重点。
当我突然被人泼不明液体(有可能是硫酸)的时候,我反击算正当防卫吗
经常被拘留的人应该都知道,在进拘留室之前被要求脱衣检查,是一道常规程序。
主要是为了防止人们身上私藏违禁危险物品。
身边有几个朋友曾经因为酒驾进去过,据他们讲,每个人都经历过脱衣检查,好在是都是同性检查,虽然尴尬,但也能接受。
所以这一点应该是真的发生了,但是并不一定违规。
按理说行政拘留是不需要裸检的,但是一旦警方对于嫌疑人的行为感觉异常,是可以进行进一步举措的。
在站台上看见别人吸烟就那么激动,拿饮料去泼人家,这种事一般人是干不出来的,
要么就是性格极端,要么就是误食了什么药品,导致精神异常。
此人被裸检,是因为他拿饮料泼人,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而绝非是因为他报警,所以题主没必要混淆过于代入。
其实不吸烟的人都讨厌抽二手烟的。
也是非常反感二手烟,遇到旁边有人抽烟的话,就会马上躲到一边。
但是从来不会因为自己不喜欢,就上前制止别人。
因为我同样也不喜欢,身边的人喷廉价的香水,那股刺鼻的味道对我来说比二手烟还难以忍受。
也不喜欢别人在我身边吃臭豆腐,吃榴莲或者螺蛳粉这种东西,连韭菜味儿我都讨厌。
我也讨厌别人把狗带到电梯里,讨厌有人在公共场合,把手机的声音放得很大。
虽然不喜欢,但是我知道,自己无权干涉别人的自由,
如果对方违法了,自然会有相关部门去处罚,自己可以举报,但是没权利上前制止,
毕竟自己不是执法者,对方做的也并不是什么严重的不法侵害。
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这个社会必须要忍受各种自己不喜欢的事儿,如果每一件都想去制止,那会活得很累的,
并且万一碰到个极端的人,很可能会给了你自己惹一身祸。
还有想说的一点就是我发现,最近互联网上对于禁烟这件事儿,好像突然之间火热了起来。
好多年前,媒体上就开始宣出戒烟,不过那时候都是为了人们的健康安全着想。
但是现在很多人要求禁烟,是因为自己不喜欢别人抽烟,不喜欢吸二手烟。
喝酒的危害也很大的,喝醉了酒还能惹祸,我觉得要禁烟的话,还不如先禁酒。
对了,还有就是奶茶,外卖,烧烤这一类的食物对年轻人身体的伤害更大。
我自己是不抽烟的,,我认识的人当中,大多都是 40 岁以上的中年人在抽烟。
这些人大多都没什么爱好,可能就剩吸烟这点乐趣了。
在我们这个和谐社会,人们应该彼此更加包容些,不要把那些为了生活打拼的男人,最后的一点乐趣都给剥夺。
只要进了办案中心,裸检就是正常流程。
深圳就是这点好,依法办事不偏袒任一性别(包括洋人),你劝阻吸烟没毛病,拿水泼人那就得好好说道说道了,这种不和解的话,够得上拘留的,另外,如果你在公共场所遭遇烟民,可以微信搜索小程序 “别抽啦” 直接在线举报。

我倾向于真实发生了,而且 “裸检” 行为确实涉嫌违法,我将对其违法性作详细论述。
因为,通报中只提到确实对两人进行了 “安全检查”,但并未对是否存在“裸检” 作出回应。按照一般逻辑,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通报中通常会进行辟谣,直接点明不存在“裸检”。帽子一般不愿意吃这种哑巴亏,光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一条,完全够拘留了。
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本案中的 “裸检” 行为是否合法。
一、案件定性:行政还是刑事案件?这决定了执法权限的边界
“裸检” 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本案的性质。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对应着截然不同的执法权力。刑事侦查中的搜查、身体检查,受《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格规范;行政案件中的检查,则必须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由于刑事案件通常性质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其人身检查的强制力一般大于行政案件,手续要求往往更为简化。正因如此,一旦混淆二者性质,就很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
本案中,双方因劝阻吸烟发生争执,继而出现泼饮料、掷杯子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也不符合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特征。这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冲突,在实务中通常被定性为治安行政案件。
结论很明确:这是一起行政案件,只能适用行政案件的检查规范。这是讨论一切后续问题的逻辑起点。
二、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中的哪类检查?
有人可能会问:行政案件中的检查还要继续分类吗?答案是肯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目的的人身检查:
第一种是调查取证式的检查。这类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适用《程序规定》第 82 条,通常情况下需要检查证。
第二种是出于安全目的的检查。这类检查的目的是排查违禁品、危险品,保障办案场所安全。《程序规定》第 53 条明确规定:“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这种安全检查是法定的、强制的、即时性的,无需事先申领检查证,其法律依据独立于调查取证式的检查。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调查取证式检查是为了 “找证据”,安全检查是为了 “保安全”。
不过,这两类检查都要遵守《程序规定》第 84 条的检查原则,即 “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程序规定》第 84 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三、对 “裸检” 行为违法的论证
《程序规定》第 84 条明确要求:“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该条款确立了公权力检查行为的两项基本义务:一是尊重义务,二是禁止以有损尊严的方式实施。其中,“人格尊严” 在法律上包含身体自主权、隐私权、个人羞耻感以及免受非必要肉体暴露的权利。据此,判断某一检查方式是否违法的核心标准在于:该方式是否客观上贬损了被检查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尊重,以及是否超出了实现检查目的所必需的必要限度。
其一,是否 “尊重”?是否有损尊严?
就本案而言,执法人员要求该女子脱光全部衣物,甚至扒下内裤,使其完全赤身裸体接受检查。这一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从物理状态看,裸体检查直接导致被检查人最私密的身体部位暴露于执法人员的视线之下,使其丧失了对自身身体隐私的基本控制;第二,从心理感受看,被强制暴露身体会产生强烈的羞耻感和屈辱感。
其二,是否超越检查的必要限度?
本案中的 “裸检” 行为显然已超过必要限度,目的与手段严重失衡,直接触犯了行政法中被誉为 “帝王原则” 的比例原则。简言之,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所追求的正当目的相称,具体体现为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三项要求:措施须有助于目的实现,须在多种有效手段中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者,且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获利益显著失衡。通俗地说,就是不能 “大炮打蚊子”——为了打一只蚊子而动用一个炮营,火力虽足,却严重不当。

在本案中,即便假设存在查找违禁品的执法目的,执法人员也完全可以通过拍摸、保留内衣的有限检查等侵害程度较低的方式实现同等效果,却径直采取了最极端的裸体检查。这种手段与目标之间明显不成比例,构成对比例原则的实质性违反。
人身检查的目的,无非是排查危险物品、违禁品,防止嫌疑人自伤或伤害他人,保障办案场所的安全。
本案中,该女子因劝烟争执且涉嫌侮辱他人被带往办案中心,并无任何信息表明她涉嫌携带毒品、爆炸物等危险品,更无任何证据指向她可能将物品藏于内衣或体腔内。
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脱衣、扒下内裤的检查完全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典型的过度执法。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形下(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违禁品藏匿于体腔且其他方法无法获取),才可以实施侵入性检查。
这种带有强烈羞辱色彩的手段,与劝烟纠纷这样轻微的案件之间,显然严重失衡。轻微案件采用极端侵入性的检查方式,直接违反了比例原则项下的最小侵害原则,十分不妥。
四、驳网上常见的几项 “裸检合法” 法律依据
有不少网友认为 “裸检” 行为合法,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在此予以驳斥。被援引较多的有:《程序规定》第 82 条、第 53 条;《拘留所条例》第 11 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 11 条。
首先,关于《程序规定》第 82 条。前述论证已说明,第 82 条属于案件调查中的人身检查,不适用于本案中进入办案场所的 “安全检查”,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混淆。
其次,关于《程序规定》第 53 条。此为 “安全检查” 条款,但其应当遵循《程序规定》第 84 条规定的人身检查基本原则,即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检查的范围和限度受到该条规定以及行政法“比例原则” 的双重约束,并不是“想怎么检查就怎么检查”。
再次,关于《拘留所条例》第 11 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援引这一条的人显然没有注意《拘留所条例》第 1 条、第 2 条的适用前提。该条例的适用对象是 “被拘留人”,而本案中该女子并未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怎么就变成了 “被拘留人”?适用的大前提完全搞错了,公安机关欲拘留和正式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根本就是两码事。
最后,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 11 条:“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全身检查,重点查明是否藏匿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体表有无外伤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拍照并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在法律位阶上非常低,仅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而《程序规定》是其上位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管理规定》第 11 条所规定的 “安全检查” 仍需遵循其上位法《程序规定》第 84 条明确的检查原则,即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不能突破人身检查的 “必要性” 范畴。
五、法律救济与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般而言,该女子的维权途径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理由是 “裸检” 行为违反《程序规定》第 84 条以及比例原则。
可能遇到的问题在于,实践中本案未必会被认定为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笔者经检索发现,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仅有一例就 “裸检” 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了起诉。法院认定该安全检查行为(“裸检”)属于行政处罚前实施的过程性行政行为,驳回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解释》第 1 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决书案号为:(2019)川 0107 行初 122 号。
后来,原告不服该驳回裁定,继续上诉,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二审法院裁决书案号为:(2019)川 01 行终 988 号。不得不说,这位原告很有维权的意识和毅力。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几乎没有举证压力。《程序规定》第 86 条同时规定:“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如果本案能够成功被受理,且相关单位未按规定制作检查笔录,无法证明 “裸检” 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那么该女子便有望维权成功,不过于实践层面而言,非常困难。
有没有裸检可以参考女方发言,在警局被 “裸检” 后一时换了衣服,一时没有。
请教熟悉深圳光明区的朋友们,如果进入办案中心,会被换什么样的衣服?
“不让躺着的地方呆了几个小时”
“还只能穿里面的衣服”
“换了蓝色 “工服””
“上厕所也不允许关门,不让躺不让站”
“我们多次呼叫要求上厕所也都无果”
“而且我是穿的连体毛衣”
女方自述,“裸检” 后更衣:

女方自述,换了蓝色 “工服”:

女方自述,警局内穿连体毛衣:

下午案发时,女方穿长袖毛衣:

事发当日深圳的天气:

【针对你描述的情况——发现有人行为异常、情绪亢奋、语无伦次并带有被害妄想,我的回答是:你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但建议将其描述为 “疑似吸毒” 或“精神行为异常”,而不是直接断定对方“吸毒”。】这是千问的回答,看上去千问要略胜半筹。
下面是豆包的回答。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2 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注意了,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身,也就是人身本身可能涉违法行为,比如吸毒藏毒等,而不是 “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人” 的人身。
本台最新报道,深圳一男子因在公共场所将微毒物品通过口部呼吸道藏入肺部,一女子目睹此过程,突然向男子投掷不明液体,该男子根据女子的过激行为,判断其存在将危毒物品通过皮肤口鼻血管等各种途径藏入体内,导致行为异常的可能,请求有关人员对该女子进行检查。
依照规定,该女子确有会被要求进行无遮挡式外检以及提取少量身体组织进行深度检查的可能。
本台呼吁男女同胞互尊互爱,有事好好说慢慢说,勿采取互举报伤害等不当行为。
非常理解诸位关心是否裸检并想通过评论区调查出自己想要知道咨询的心情。
是否裸检是由女方通过小作文的方式出现的,她对自己的内裤进行了描述这件事在网络上被称为裸检。
但这位女士没有明确的提出裸检字眼,没有更详细的说明为什么需要更换衣物,是否是在不和解的基础上要进拘留所的必要流程。没有说被检查的具体原因是否与精神疾病或当时她本身精神状态相关,没有说内裤被要求脱到膝盖的具体原因和情况,所以才会引来部分人的猜想。
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那么她本人是唯一有资格进行申诉的主体。最有效的方式有直接报警进行立案,有通过警号查询并像督查部分举报,有拨打市长热线进行反应,有线上举报,有像法院提起公诉,成本有高有低,效果有快有慢。
以上合理方式都没有选,她选择了发微博小作文以模糊的方式提出来。她微博中对男警官的描写是批评但不是恐惧,也批评了她在洗手间里女警官无视她的诉求催促她快一点,而对给她检查的女警官并没有进行任何批评。如果按她所说,她遭受的屈辱全部来源于给她安检的女警察,那么在批评了两位男警官以及催促她的女警官为什么没有一句批评是不合理的。
在劝阻别人吸烟时选择最极端的方式直接泼水,在描述男警官是批评,描述去洗手间连体衣不方便时女警官只有催促。在面对真实的 “裸检” 时对给她安检的女警官没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没有在这件最值得抨击的地方按照之前在微博申冤中发“我被安检女警官侵权了,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没有劝阻男子吸烟的正义感,没有对男警官的指责,没有对洗手间女警官的要求,这是一件非常不符合逻辑的事情。
同样的,诸位的疑点可以通过问询当地派出所,通过联系她本人,通过联系涉事男子本人是否有被裸检的安检情况来知晓答案,因为评论区无法给你让你信服的答案。如果你通过她描述内裤到膝盖就认为裸检,没有其他信息的基础上就一定要让公安系统回复你,如果没有回复你的疑问,你会代表大多数不认的话,你觉得是否是合理的。
毕竟她描述的是内裤被要求脱到膝盖,完全有可能有空间是各种各样的情况,就算事实是没有裸检,她只需要说一句当时精神状态不好听错了或者幻听误会了或者是其他屋子不会被太过难为。
而真正一直定义裸检的,可是你和不停逼问要裸检交代不然大多数人不服的你们啊。
看看律师怎么说吧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钧告诉《联合早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条例,若被拘留,对当事人进行体检是合法正当的,确定是否有隐藏伤害、疾病或其他情况,裸检正是体检的一部分。但本案女子行为不严重,对她进行裸检违反行政法的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的手段与所追求的行政目标之间应保持合理、适度的比例。
一名要求匿名的中国律师受访时说,当事人一般涉毒或涉恐以及一些社会敏感案件会被裸检。其他案件在实践时也有裸检例子,但这种强度的搜查通常需要高层级的授权同意。
王钧和上述律师均认为,官方通报只承认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但没有真正回应舆论质疑:检查到了什么程度?
王钧补充说,警方在实际执法时,应严格遵循 “文明执法 “的精神,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在法治昌明的今天,不能认为‘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进行检查’一句说明,就完全满足‘文明执法’的要求。”」
怎么了?难道继保安之后,女警察也没有对女性的执法权?
有没有专业人士科普一下什么情况需要被 “带入办案 场所”?
emmmm
cop 说什么了吗?解铃还需系铃人,如果有三方说法就最好了,更容易还原出事情全貌。
只有女性一方发言肯定捡有利于自己的说。
如果 cop 不理亏,应该会有点啥说法吧,没蓝底的也有一些…… 其他的说法。
不过…… 按照口碑……emmmmmmmmm
如果是我处理我至少会说明白站台是否禁止吸烟,一般人遇到违法行为建议怎么操作,女方当事人的劝阻行为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存在,具体怎么处理。男方当事人当时是否违法,如果路人口头纠错拒不改正后面会如何如何……
有完整监控和办案流程监控最好了,毕竟深圳摄像头数量可一点不比人口数量少
这没多难吧?会数手指会说话就行了,不会连这都做不到吧…… 不打逆风局?
“想知道万一真的有报案需求,如何避免被 “裸检””……
你这个问题别有深意呀……
报案看是哪种吧…
如果报的是那种被侵害…
肯定有送到某些地方去检查你的各种部位,获得证据或者是检查…
如果你去报案说手机丢了,猫掉井里了…
一般不会有人把你检这里检那里…
如果你喝多了去报案川普为什么不封你做开国大将军…
他们还要拿绳子把你捆在凳子上哩…
约束醒酒…
这个人并不是简单的正常报案…
那是朝人泼不明液体,造成了激烈冲突之后的报案…
按律已经犯了寻衅滋事…
如果较真是可以把人抓进去拘留所…
肯定要体检,体检之后再送…
要不然你说白白净净的进去…
浑身脚印儿,青紫斑块儿的出来…
这笔账怎么算…
大家都是明白人…
你问的那些问题,也知道你是想干啥…
一句话,你正常报案,不会检你的…
你要是犯了案子…
去折腾够了被拘留…
一定会检你…
被怀疑藏毒,裸检是正常的,我们应该支持对一切可能藏毒的人进行裸检。
应该不是裸检。
除非男方举报她藏毒。
应该只是脱外衣而已,行政拘留就是有这个步骤的。

作为一个进过局子的有经验的来说,裸检这个事儿如果说真的肯定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我前几年的时候在电影院骂过聊天大声的一家三口,然后他们家破防,我被他们三口中的孩子爹推了几下我没还手,然后报警我坚决不私了。 最后双方做笔录,我进去的办案区和什么类似于禁闭室的地方关了半个小时,被没收了一切东西,并且解下了腰带和鞋带。 全程没有觉得有任何屈辱,并且更是没有裸检什么的。 警察也没有不耐烦 还夸我做得好。 最后给我俩拉到大门门口,对方支付宝转账赔了我 5000 块钱我就盖手印和解走人了。
而且咱们国家条子啊 基本上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尤其是这种屁事儿,我在北京报警过两三次、杭州一次、新疆一次、海南一次,基本上都是遇到插队啊在我旁边抽烟的啊我没忍住给人家骂了,然后纠纷,但也基本都是停留在口头阶段。
全程叔叔都很客气而且能不写东西就不写东西那种,我当警察面骂对方狗血喷头警察还劝我别骂了别骂了, 更不会拉偏架啊或者教育谁谁谁, 不知道是不是这博主在面对叔叔的时候说了啥拱火的让叔叔上头了或者自己有前科啊互联网痕迹之类的。但是我问了我公安系统的朋友,没听过有裸检这么一说。
还有一个事儿,我自己偶尔抽烟,我也反女拳,我也反感这种公共场合的烟民,但是这事儿吧我觉得女拳有节奏的去攻击烟人也挺好。
一女子 “来杯姬尾酒” 在阻止他人吸烟未果,用饮料泼灭香烟,后自称在警局遭受侮辱?见义勇为,不是为所欲为。
在一个严禁吸烟的场合制止他人抽烟,对不对?
对。
但这个女子制止他人吸烟,明明是做一件正确的事情,为什么会被泼饮料、被拘捕、被脱光衣服检查,最后不得不和对方和解?
方法不对。
发现有人在不应该吸烟的场合吸烟,正确的制止方法是,告诉他请不要吸烟,这是违法的。如果他不听,就警告他会报警;如果他依然不当回事,请报警。
这个女人用泼饮料的方法,灭了那个男人的烟,也把自己放在和那个人同样的位置,成了一个违法者。
请记住,并不是你干的是好事,正确的事情,就可以为所欲为。
把好事办成坏事的例子,有很多。
前几天,平顶山学院一个女大学生在校园里被流浪狗咬伤,原因是学校里有大量的流浪狗、流浪猫。
而平顶山学院之所以会有大量的流浪猫、流浪狗,是因为前一年学校清理校园里流浪动物的时候,方法不对。
2024 年,平顶山学院校园内流浪猫狗数量激增,多次出现抓伤学生、追逐行人、翻食垃圾等情况。学校后勤与保卫处安排保安对流浪动物进行清理、驱离,以消除安全隐患。
但因为保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疑似对一只抓伤学生的流浪猫采取了致死措施,相关画面被学生拍摄并上传网络,被广泛解读为 “虐杀”。
事件的结局是,涉事保安被开除,清理流浪动物的行动被停止,直到今年那个女学生被咬伤。
清理,甚至杀死流浪动物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那么如何把这个工作做好呢?抓到流浪动物之后,不能在有人围观的情况下直接处理,而是要在一个隔绝无关人士,没有监控之类情况下,进行处理。
实话实说,在公众场合,在有人围观的情况下,血淋淋地处理流浪动物,被开除可能一点也不冤。
还有个做好事,但方法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子。
今年四月的事情,河南一老人为防止打玉米机器伤人,在村道拉绳阻拦,结果导致一名 13 岁男孩骑车时被勒住脖颈重伤,老人本意是安全警示,却酿成悲剧。
老人正确的做法是,设立警示牌,或者自己在那里看着。
最伟大的诗人苏东坡,也干过类似的事情。因为做好事的方法不对,结果害死了很多人。
苏东坡因为拔犟眼子被流放到黄州,正赶上瘟疫。有个人圣散子方,治好了很多人,控制了瘟疫。
苏东坡是个热心人,或者说是个好人。看到这个圣散子方这么好使,就想用它造福百姓。
苏东坡找到那个人,软磨硬泡,发誓保密不外传,把圣散子方整到了手里。
但苏东坡在筠州、杭州的时候,都碰到了瘟疫。为了拯救百姓,苏东坡把圣散子方给老百姓用,效果极为显著。
为了推广圣散子方,也为了往自己脸上贴金,苏东坡写了小作文,把圣散子方整成了神药。声称只要服用此药,无论是男女老少,皆能抵御时疫的侵袭,使人饮食畅快,百病不生。而且无论病情如何危重,只需几剂药下,便可使人汗流浃背,气息通畅,饮食逐渐恢复,精神焕发。
因为苏东坡是最著名的网红,粉丝无数,圣散子方广为流传,结果害人无数。
元祐辛未年,永嘉大疫,当地民众纷纷效仿苏东坡的做法,结果却造成了无数的悲剧,大量服用圣散子方人惨死。
到了北宋宣和末年,金人围困汴京,城中疫死者几乎半数。当时的圣散子方在京师中盛行,同样造成了无数人的死亡。
苏东坡小作文造成悲剧,在几百年之后,依然发生。
明代弘治癸丑年,吴中疫情大作,县令孙磐想到苏东坡推崇的圣散子方,就命令医者配制圣散子,并在街头巷尾分发。然而,服用此药的人,十之无一能够生还。
那么苏东坡为了救人而推广圣散子方的方法,为什么错了呢?因为医生是要对症下药的,而不是一方走天下治百病。
专家告诉我们,圣散子方只可施于寒疫,若施于温疫,反成大害。
苏东坡正确的做法是,不要自己写小作文,而是应该吧圣散子方交给药学专家,让他们研究明白之后,传给医生,然后由医生给病人看病。
苏东坡可能是当时最聪明的人,但隔行如隔山,治病救人不是他的强项。
顺便说一句,苏东坡之所以一生坎坷,就是觉得自己无所不能,谁也看不上。
王安石变法,苏东坡看不上,全力反对,被流放;司马光反对变法,苏东坡还是看不上,权利反对,还是被流放。
聪明是好事,但用不对地方,真的能害死人。
热心肠或者说见义勇为是好事,但方法不对,也会害人害己。
见义勇为,不能为所欲为。
我发现知乎上无脑站性别已经严重到的离谱的程度了,如果一定认为存在矛盾,这个新闻中有三对矛盾
一,烟民与非烟民
二,执法者与普通人
三,当事双方有男有女
如果,你作为非烟民,且是普通人,应该支持哪一方?
这件事一点不复杂,就是一个人抽烟影响到他人,有一位女士劝阻无果的情况下泼了果汁,我自问,如果公共场合遇到这种抽烟的只会走开,而这位女士加以劝阻,绝对是现在社会少有的了
泼了果汁是过激,但完全不到有必要被裸检的地步,裸检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女性都是极度侮辱性的。
相较而言那个公共场所吸烟的又好在哪儿?吸二手烟致癌这是有科学依据的,是货真价实的释放毒气。就因为法律没规定,要用所谓烟酒税收去发展?
无论男女,先当作普通个体去看待,正常人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种的人,其中不讲理的有男有女,这件事对错真的有那么难分辨吗?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混淆是非的评论。
向他人泼不明液体,行为不正常,涉嫌寻衅滋事。
在行政拘留前,人身安全检查,观察是否身体健康和外伤是流程。
所以还是帽子叔叔偏向女的,给她和解了。
但凡直接以寻衅滋事拘留,所谓裸检就一点不奇怪了。
深圳帽子纯属自讨苦吃,自以为照顾了小仙女,其实人家压根不领情、
打裸检这个点跟西安地铁事件是一样的,都是试图利用女性的暴露羞耻优势来冲击舆论场。
西安事件打的是什么?诶,是拖拽导致漏内衣。
为此,某杨艳霞律师还发表过高论,女人杀人也不能辱了她的衣襟!

只不过,这种裸检啊,肛门检查啊,搜身啊,内衣暴露啊之类的话题,早就无法冲击我的神经,也无法引动我一丝一毫的触动了。
因为贞洁是封建糟粕啊。

如果贞洁是封建糟粕,那么女性的暴露羞耻也不过是一种过时的反应,并没有跟上最新的社会道德要求。
正确看待裸检,才是尊重女性。裸检有什么大不了的?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吗?是什么难以启齿的话题吗?是需要山呼海啸般批判的吗?
这个社会应该学会对女性的暴露羞耻脱敏,正所谓她可以骚你不能扰,学会不再男凝,才是构建女性友好型社会的的重要一步。
她的暴露,你无需注视。
追风小叶仅仅因为鞋子上有装饰亮片被人怀疑是摄像头,就不得不在公共场所脱鞋接受检查。
那进了局子来个 “裸检” 想必也不是什么罕见的事。
如果你觉得追风小叶被脱鞋检查是合理的、必要的,那我觉得本题相关事件中的 “裸检” 也是合理的、必要的。
知乎人最近真的有意思,
福里藏雷,
火龙果了,
没点冲浪经验真不知道在说啥,
以后都不能正视福这个字了,
一句你有福了能笑死一群人
满大街的福字,
你告诉我哪个是高尚的,哪个是下流的?
支持屁大点事就裸检的人,跟当年支持肛拭子检测的大概是同一类人吧。
不知道口罩三年的时候他们被捅过几次屁股。


基层干警每天接触形形色色的何止万千,职业本能和敏感度使然,一些人明显精神状况不对的,甄别是否有吸过毒,或者精神问题很正常啊,
很明显这位……
至于该人称的裸检?算了吧,习惯性夸张修辞手法罢了!如果不是帽子的话,大概要被诬赖强 x 的吧!
劝人灭烟,最后自己被裸检,有点离谱!

介绍下主角——@来杯姬尾酒,深圳人,认证情感博主,八万多粉丝。

最近这两天,连着发了 N 条报平安,让自己的 “网友” 持续关注。
到底发生了啥?能让一个情感博主,突然化身 “被追杀的正义者”?

要聊这事儿,得提一嘴深圳的禁烟令——深圳的禁烟政策,严到能让烟民怀疑人生,是真罚、真管。
公共场所,甭管室内室外,只要划了禁烟区,敢抽一根,轻则罚款,重则通报。

之前就有两个男的,在公交站台抽烟,当场被罚 50 块,香烟直接没收,这事还上了热搜。

小姐姐在公交站台,看到一个男的抽烟,上去就劝阻。
本来劝阻是好事,是文明行为,值得夸一句。
可问题是,小姐姐语气有点冲,那男的被怼急了就回骂了几句。

@来杯姬尾酒二话不说,抓起手里的杨梅汁,泼到那男的身上,连带着烟头一起浇灭。
那男的当场就捡起饮料瓶,反砸了回去。
然后小姐姐就炸了,立马报警,自己是正义劝阻,却遭到了报复。

结果呢?反转来了!
警察调查清楚后,认定她涉嫌侮辱他人,拟拘留五天,而那个抽烟的男子,居然没被追责。
小姐姐立马跑到网上爆料,讲述一个 “被冤枉的正义者”。

一开始,小姐姐还挺乐观放狠话,说拘留就拘留,大不了极限一换一,她进去了,那个抽烟的男的也别想好过。

可没过多久,就有消息说,她疑似签了谅解书。

更离谱的还在后面,这姐爆料说自己被拘留期间,遭遇了各种不公,甚至被尿到身上,听得人头皮发麻。





可稍微有点脑子的人都知道,这纯属夸大其词。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办案,怎么可能不让人上厕所?
怎么可能出现这种离谱的事情?
这事儿一爆出来,立马引发了全网争议。
要求有关部门给个说法,要求释放 @来杯姬尾酒,要求严惩那个抽烟的男子,甚至还有人高举 GHG 大旗。




后来,有网友扒了一下这姐的,简直是神人一个。
她一边打着 “禁烟正义大使” 的旗号,在网上抨击别人公共场所抽烟,一边自己曾经在公共场合抽烟。









自己曾经就是自己抨击的对象,现在却装成正义使者,去指责别人。

退一万步说,就算那个男子抽烟违规。
深圳有禁烟令,有警察,你直接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让他罚款,不比你自己动手泼人强?
截止到现在,官方通报也出来了:

通报说了很多,但没有明确大家关注的裸检。
所以,网友的讨论并没有因此停止,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包含的要素却很多,而小姐姐也有多重身份。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聊聊吧。
为什么要裸检?
答:因为男方举报她吸毒。
为什么 ID 叫做 “来杯姬尾酒”?
答:1. 因为她有艾滋病,正在接受鸡尾酒疗法;2. 她是女同性恋,所以是姬。3. 她混迹女同酒吧和夜店,所以是来杯。
为什么她在公众场合发疯并且做出攻击性行为?
答:她吸毒了。
为什么她自己抽烟但是受不了烟味?
答:她吸毒了,感官更为敏感,所以对于烟味发飙了。
为什么她对男人实施有恐怖袭击嫌疑的攻击性行为?
答:因为她极端仇男。
问什么她极端仇男?
答:1. 她是女同;2. 她明明是女同,但是得了男同常得的艾滋病,心理极度不平衡。
为什么她明明是女同,但是还是得了艾滋病?
答:因为她和她人共用针管吸毒。
不就是造媱吗?不就是小作文吗?我也会,而且我的更有逻辑。
公信力在这个问题下忽然就提升了
对男子不滥用权力的信任度又增加了
随着拳师下沉,是必定会打到它们背后强大的那啥的。再说了,就深圳这德行纯粹的活该,咱们看戏就行了。

看这个回答就知道南拳和烟鬼的重合度了,再这么一想也对上了。抽烟嚼大果,牙齿都是黑的,口中一股臭味、从里到外散发着恶臭,自然没有女的愿意找他们谈了。
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星压抑并装厌女聊以自慰,其中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是烟鬼,完全对上了。
现实中最恶臭的群体烟鬼和互联网上最恶臭的南拳对上,以前真没注意到这点,现在恍然大悟。
这也能够理解为什么这些人总是见到女的就想到精神妹,一般人根本和这个群体没任何交集根本不了解。毕竟是同一个圈层的,对自己这个圈层多烂深有认知,所以就试图通过骂别人精神妹去贬低自己。
检查得好啊。我发现部分女性在这方面想入非非的能力远胜过一般人,警察搞裸检完全正确,而且过程中必然是同性别来做检查。你能作为犯罪嫌疑人进入派出所的拘留区域,那就必须保证没有夹带。人的肛门内部可以夹带数公斤毒品,你在拘留所里给大家发点冰,警察还过不过了。或者掏把刀出来流血漂橹?
美国警察办案也是这么个流程,我就想不出来哪个国家犯刑事指控要拘留 / 进监狱的能不搞裸检。
搜身检查(Strip Search)。
1. 搜检的法律依据与前提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如 Florence v. Board of Chosen Freeholders),监狱管理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入监狱通用人群(General Population)的被羁押者进行裸身搜检,即使是因轻微罪名(如交通违规)被捕。其核心目的是防止违禁品(毒品、武器、走私物)进入监管场所。
• 普通路边逮捕: 警察在街头抓捕时通常只进行 “拍身搜查”(Pat-down / Frisk),即隔着衣服摸索是否有武器。
• 进入拘留中心或监狱: 一旦被移交给监狱管理系统并准备关入牢房,通常会进行更彻底的检查。
2. 检查流程 (Standard Procedure)
虽然不同州的规定略有差异,但标准流程通常包含以下步骤:
• 隐私环境: 检查通常在封闭的房间内进行,由与被拘留者性别相同的执法人员操作。
• 脱衣: 被拘留者按指令脱掉所有衣物。执法人员通常会检查衣物的接缝处。
• 视觉检查(Visual Inspection): 执法人员会对全身进行目测。常见的指令包括:
• 抬起手臂(检查腋下)。
• 张开嘴巴并拨开嘴唇。
• 抬起阴囊(针对男性)或乳房(针对女性)。
• 转过身,弯腰并拨开臀部(Squat and Cough),通过咳嗽产生的腹压促使隐藏在体内的违禁品掉落。
• 禁止物理接触: 在标准的 “Strip Search” 中,执法人员通常不得用手直接触碰被拘留者的身体,除非是更高级别的“腔体搜查”。
3. 体腔搜查 (Body Cavity Search)
这是最高级别的检查,涉及视觉检查无法看到的部位(如直肠或阴道)。
• 严格限制: 执法人员不能随意进行体腔搜查。通常需要合理的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且在许多司法管辖区需要申请法庭搜查令。
• 专业人员操作: 警察或狱警通常不允许直接执行此操作,必须由医护人员在卫生的环境下进行。
男性吸烟 + 女性裸检神圣裤裆被侵犯 = 完美发动集美网络游行的叙事狗哨。
意为把自己寻衅滋事行为的后果扭曲成不文明抽烟路人男的暴力和公权力对女性的压迫。
XXN 已经岁月史书了

信小作文的别说这辈子了,下辈子也有了
每次起这种节奏,只要看一下 X 的简中区那几个活跃反贼有没有开咬,就知道是哪边吹的狗哨。
英国最近在搞什么多少岁以后出生的不能买传统香烟(王源输了),但是可以买新能源烟跟西方树叶,野狗港巴子最近也出了禁止户外烟的条款,深圳卫健委的账号第一时间就跟着转发,据说游客也不能豁免,不知道会说英语的新疆人能不能例外。当然了,小红书这个地方本来三天两头就在搁那儿造谣说国内街道上各种烟味,我都不知道是这群人去的哪个国,还有招笑的吹欧洲日本户外没人抽烟的,真是土得掉渣。
裤裆都能藏雷,检查一下很正常,万一她掏出来个手榴弹呢
抽烟火车头🐶真是素质差,还什么突然泼,素质差别人忍不了而已
觉得裸检不对的,就是觉得女性贞洁非常重要,就是觉得女体神圣不可侵犯,就是觉得女性贞操非常重要,就是封建糟粕鞑清早亡了必须废除,就是侵犯女性侮辱女性桎梏女性,所以认为裸检有问题的都厌女👎🏻
觉得裸检没问题的,就是支持女性身体自由,支持 no bra,支持女性性解放,支持女性活得精彩,支持女性浪漫生活,支持自由平等博爱进步,所以认为裸检没问题都很爱女👍🏻
开始魔法对轰了
女的造谣男的偷窥偷拍发网上
男的造谣女的吸 du 藏 du 要求裸检
素质低就是素质低,不懂法就是不懂法
少扯什么男权女权
女的寻衅滋事违法屁事没有,男的抽烟受辱罚款收场。
什么叫羞辱啊?
Ngo 的小小手段,让党和人民一直试图建立的法制国家受到严重挑战。
她一个 ngo 西海一样的大喊受辱,那么多日夜奋斗,负重前进的法制工作者,这么多领导不受辱吗???
就她的精神状态,怀疑她吸毒藏毒很合理吧?
无脑支持我的性别
其实感觉不一定是吸毒
打拳的精神不正常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个体型估计激素也有紊乱,一般这种女的极端仇男还应激,面相学 + 无孩爱猫女这一块是有说法的,刚在飞行社社长那看到了一个女的把人车撞了先是直接逃跑被追上了就把自己电单车砸地上
看原文 “全身发抖” 估计还有点精神疾病出躯体化化身哈基米当场棘背龙老吴口香糖连招
有些人就是活该的
因为对方是小仙女就支持对其裸检
用手段促进产生和解的结果
那下次铁拳想你和解自然也有非常多办法
有另一个问题的回答很好解释这个道理
你支持封校,自然就要支持查寝、校跑
有些人愚蠢就在于他们自以为的立场其实根本不是他们利益的立场
真以为小仙女有什么能耐
广东土客大乱斗死了几十万人最符合谁的利益
是土还是客?
男性朋友不要傻呼呼了行不行
正常人干不出袭击路人的事儿
你说你拿饮料泼
谁知道你手里的是饮料还是毒药,还是其他什么有害化学物质
别人有理由认为你吸毒了
谁来负查实取证的责任?
这女子寻衅滋事,本来都可以拘留的,拘留的话,裸检很正常。又不是男的给她检,检也是女的给她检。深圳警方调解这事了,让她免于拘留。都偏向她了,最后还是被她背刺。我想说的是,活该。女的是,想调解大事化小的也是。
估计是举报涉毒了,藏毒的话应该是要裸检。
只不过通报不敢提罢了,怕其他人也效仿。
本来我是很讨厌抽烟的
但看到各路女权账号都为这女的摇旗呐喊
我觉得行政处罚轻了,这个案件已经不是抽不抽烟的问题了,涉及恐怖主义了
裸检其实就是当初香港新屋岭那套狗哨
感恩这女,学会了举报攻击歧视骚扰自己的藏毒吸毒
质问为什么一有事情 “执法者” 就要扒女人的衣服,荡妇羞辱何时能休。
其实重点是非常 low 的女权人士搞荡妇羞辱,扒男人的衣服怎么不算荡男羞辱?任何人不认定男人不穿衣服 = 荡男非常 low 的女权人士认定女人不穿衣服 = 荡妇扒女人的衣服 = 羞辱女人
女人羞辱女人甩锅其他人羞辱女人装受害者
大婆党攻击歧视骚扰非婚生子甩锅其他人攻击歧视骚扰女性的孩子剥夺女性的生育主体性装受害者
有观点说私生子剥夺了女性的生育主体性,以男性视角命名孩子,那么私生子应该改为什么称呼?
电影《大闹广昌隆》女性有自由选择在公共场所露出乳房喂奶权益周围人不会用异样的眼光看这女如今非常 low 的女权人士热爱用异样的眼光看大胆展示身材女性给全人类裹小脑
非常 low 的女权人士一边认定贞洁牌坊压迫女性一边搞贞洁牌坊裹小脑(女人大胆展示身材 = 荡妇)
为啥女人打架热爱扒衣服?女人认定任何人有攻击歧视骚扰不穿衣服的女人权益
边看边哭!8 个女子霸凌初中女生:殴打她羞辱她,还把她衣服扒光_手机网易网
女人心里有偏见指控其他人压迫女人人一旦有了偏见,眼里都是不顺眼
本质是劳保自以为是进步人士沽名钓誉
当然是真的咯,只是这姐平时骂女权,整天骂,骂的真难听。
刚才看到的报道。
王女士随后报警,双方被带到玉塘派出所做笔录。
双方事发当晚达成和解
记者从警方获悉,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因双方均坚持追究对方责任,警方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并按照执法程序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在调查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意愿。当晚 10 时许,在警方协调下,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责任。
深圳公安应该给她送面锦旗,感谢她没说警察对她猥亵强奸而只说警察对她裸检
哪个女的真的很像吸了啥不应该吸的玩儿,或者说某些东西吸多了导致脑子有问题。
现在已经被人翻出来,这货就是之前推广尼古丁袋的家伙。
这次纯粹是表演,甚至是金主安排的任务。
楠的终于不垃圾了。
这种事情我一律站男的!
裸检很正常好吗,作为执法机关,对嫌疑人进行裸检完全合理合法,实在不清楚这有什么好讨论的。
难道那些去医院做 yin 道 B 超的都是玄幻小说中的情节?
按理说,我国早就普及义务教育多年了,怎么还有这么多的文盲呢。
现在的人玩 “朕即正义,无法无天,替天行道”?
小仙女这属于寻衅滋事吧
深圳警察干得漂亮啊
泼人饮料时不考虑有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被裸检就开始考虑了?
警察不公正执法,没按寻衅滋事处理这人,就要承担提前被网暴的后果。
知乎用户 Kay King 发表 深圳各分局的办案中心没去过,但想来应该跟我们差不了太多,作为经常泡在办案中心的刑侦牛马,我觉得有必要给各位没进去过的科普一下相关流程 首先,什么人会被带去办案中心? 答案很简单,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嫌疑人 …
知乎用户 卢诗翰 发表 深圳地方没有问题 我说了很多遍,当前社会讨论什么执法权,文明执法,那都是在搞笑 真正的核心矛盾是政治正确问题和现实的矛盾。 女子违规停车,保安能不能阻拦? 什么保安没有执法权,阻拦也必须文明执法,哪怕该女子在杀人你也 …
知乎用户 云风 发表 这个案子反映了一个法律原则,那就是不能用违法行为来制止违法行为。 该男子违法了,违反的是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六)项公交站台等室外禁烟区域禁止吸烟的规定。该条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属 …
知乎用户 莫德雷德 发表 是不是在国内公立医院,医生给你看了半小时病,还叫来好几个专家围绕你的病症进行讨论并提出会诊方案,你就开心了? 知乎用户 芽宝 发表 前段时间重感冒,很淡定的一个人去医院了。医生让拍个肺部 CT, …
最近两篇文章讨论法官隐名一事,昨天,后台接到一位读者的回复。 这是一篇一气呵成的文章,作者甚至想起了我 5 年前写法官的一篇文章,可见是老读者了。言为心声,来自审判一线的真情实感,在三缄其口的环境里,尤其具有参考价值。 特此推送,愿局中诸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