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醉驾撞死未成年女孩案,全责变主责的背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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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木白

下面这个新闻:

河南濮阳男子深夜醉驾,遇到三个骑电动车的未成年少女,刚好那段路施工,少女们只能到机动车道借道,然后悲剧就发生了,电动车被醉驾男撞倒,三个少女一死两伤。

几点吧:

一是,

本来交警认定醉驾的男子是全责,因为现场检测的酒精浓度为238mg/100ml,属于重度醉驾。这类醉驾属于非常严重的行为,到了法院都是不适应缓刑的。

而基本上喝酒到这种程度还要开车的人,说实话,真的就是对生命的不负责,尤其是对无辜之人生命的不负责。

是需要严厉谴责的对象。

二是,

醉驾是导致车祸的根本,这是毋庸置疑的。起初的认定全责在法理上也站得住脚,但后面全责变成主责就很蹊跷,当然,咱们的法条有着万千的解释,一如当地交警面对舆论时所回复的那一句“按正规程序进行”。

按照正规程序,的确三个女孩跑到了机动车道上,但问题是,那条道路在施工,几个女孩子不走机动车道,是没有办法过去的。与其认定几个女孩次责,倒不如问一句施工的人为何一条路反复修,有无设置警示牌等等,施工的官方导致了女孩不能走人行道酿造了悲剧,那么你要找的话也要承担责任呢!

从法理上,虽然说是有着这样一个“解释”,但在基本的道理上,认知上,事实上就是你不醉驾到严重程度,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

三是,

最硬性的一个问题便是,这件事已经事发一个多月了,而醉驾的人在家里好好的,没有拘留,没有受限,那么目的是什么?

我昨天的文章贴了一个友圈的截图。

其实上面这个截图,最触动我的一句话是,人们只要守规则就能获得相对确定的结果。

这句话是不是很好?

没有遇到过事情的朋友或许不理解,但遇到过事情的朋友就能明白,很多时候我们觉得我们是对的,结果就会是好的,但遗憾的是,对与错的解释权五花八门,你认为你是对的,当需要你是错的时候,你对的也能是错的。

而这个氛围导致的结果便是,嗯们发现守规则并不一定有用,有用的是你“有没有人”?

这么浅显的道理,昨天居然被骂殖人,骂得毫无来由,连平台都看不下去直接给它违规了。

那么一个问题来了?

当大家都依据着规则办事就可以获得一个好的结果,营造了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最不受益的又是谁?

答案自然是负责拿好处给你办事的人。

最后,我写文章已经算是在夹缝里生存,一不卖惨,二不煽动,三不卖情怀,只本分着写点文章。如果你觉得这个价值观你都无法接受的话,那么真的一别两宽是最好的选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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