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益中|论寻衅滋事与非法经营
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是边界,是护栏,是公民抵御权力侵犯的盾牌;而在一个权力不受约束的体制里,法律便不再是正义的尺度,而是随时可以收紧的绞索。于是便出现了这种制度性的荒诞:只要还活着,只要还须谋生,只要还敢开口说话,分分钟都会涉嫌“非法 …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刘虎(50 岁)为前《新快报》知名调查记者,国内舆论监督标志性人物。2013 年曾因实名举报多名官员被刑拘 346 天,最终检方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该案入选 2015 年度 “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告别机构媒体后转型自媒体,持续为弱势群体发声,曾推动白银连环杀人案侦破、海南张家慧贪腐案查办等重大案件,常年以个人力量开展深度调查。巫英蛟(34 岁)为 90 后调查记者、摄影师,目前其孩子刚满月,刘虎自媒体账号核心合作作者,多次入围民间新闻奖项。
2026 年 1 月 29 日,二人在自媒体公开发文《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实名称成都市人大代表、蒲江县委书记蒲发友涉嫌强拆逼死教授、违规处置招商企业致其濒临破产两大问题。文章称,山西商人王立军的月子中心项目被干预,导致停工、资产冻结,当地官员或有意收割项目改为机关幼儿园以套取政府资金。刘虎曝光内容中包含王立军举证、聊天记录、现场事实支撑。该文发布后引发舆论关注随即被删除。
刘虎于 2 月 1 日在重庆赴京途中失联,后被证实被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带走;其合作者巫英蛟于同日在河北邯郸被成都警方带走。目前两人均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于 2 月 2 日通报,依法对刘虎、巫英蛟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两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被曝光企业的王立军也疑似被同步带走调查。
警方指控依据尚未公开,根据猜测,很有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定二人捏造事实诬告蒲发友;二是指控其收费为涉事企业王先生发声,涉嫌非法经营。
问题:如果警方的指控得到检察院、法院认同,法院判处刘虎与巫英蛟犯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是否有可能侵犯两人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分析思路:
如果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构成对刘虎与巫英蛟的基本权利的干预,有关干预不能够得到正当化,则侵犯他们的基本权利。
一、保护范围
公民根据宪法第 41 条,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刘虎与巫英蛟发文,构成对监督权的行使。
二、干预
法院对刘虎与巫英蛟判处有期徒刑,构成对其监督权的干预。
三、正当化
(一)法律依据
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5 条,第 243 条。
(二)法律依据的合宪性
合宪。
(三)法律适用的合宪性
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5 条,第 243 条的时候,应当对其作出解释,并基于这一解释判断刘虎与巫英蛟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两个罪名的事实要件。在对这两个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当作出与宪法第 41 条相一致的解释,不得将公民正当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纳入到犯罪行为的范围。
四、结论
案情中假设法院认定刘虎与巫英蛟的行为构成犯罪,说明法院有可能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5 条、第 243 条作出与宪法第 41 条相一致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则该判决侵犯刘虎与巫英蛟的监督权。
五、余论
目前这一事件中进行之中,我们应当对司法机关抱有信心。作为宪法学人,我们在此提醒办案人员和机关也要关注宪法第 41 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是边界,是护栏,是公民抵御权力侵犯的盾牌;而在一个权力不受约束的体制里,法律便不再是正义的尺度,而是随时可以收紧的绞索。于是便出现了这种制度性的荒诞:只要还活着,只要还须谋生,只要还敢开口说话,分分钟都会涉嫌“非法 …
声明:原文先后修改发了四次都发不出,这是ai改的: 近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发布通报称,刘虎因涉嫌相关罪名被依法采取刑事措施。 与其一同被采取措施的,还有与其有过合作的媒体人巫英蛟。 刘虎是一名长期从事调查性写作的作者。多年来,他以个人 …
9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正式对刘虎涉嫌诽谤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决定在法律上的意义,仅意味着刘虎因证据的原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并不代表他没有任何违法事实。 刘虎案一直广受关 …
在我漫长的媒体从业生涯中,认识过不少知名记者。刘虎,是其中最特别的一个,我甚至不想在这后面加 “之一”。 我和刘虎同事过几年。那时在报社,我做头版编辑,他跑深度调查。头版是一张报纸的脸面,需要把当天最重要的新闻呈现出来,而深度报道,是我每天 …
今天上午,手机屏幕暗下去的那一刻,心里咯噔了一下。消息是上午传来的,说我的老友刘虎在 2 月 1 号下午失联了,一同失联的还有巫英蛟。辗转打听,风声指向成都公安,理由似乎与他们那篇关于四川浦江县的稿件有关。窗外是重庆冬日常见的阴霾,压得人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