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历史教师买卖玩具枪获利五千元,被认定为真枪,获刑 3 年,家属申诉被驳回,这样量刑你觉得合理吗?

使用CN2/CN2GIA顶级线路,支持Shadowsocks/V2ray科学上网,支持支付宝付款,每月仅需 5 美元
## 加入品葱精选 Telegram Channel ##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不合理。

一个中学历史老师因为卖了几把比动能才二点几的玩具枪就要坐三年牢,这个结果跟普通人的正义直觉是有冲突的。

核心矛盾就一个,枪到底算不算刑法上的枪。

1.8 焦耳每平方厘米的鉴定标准来自公安部的行政规定,它的制定依据是枪支管理法里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这句话。

但这个数值很低,这种动能的枪,就是玩具枪。打在皮肤上伤害值是一个红点,不如弹弓的威力大。在本质上,这是一个行政管理层面的临界点,超过它就被认定为法定枪支,方便治安管控。

到了刑事审判里,法院直接把这个行政标准拿来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等条款里的枪支认定依据。

这就麻烦大了。

一把枪形物只要超过了 1.8,行政法上认定为枪支,刑法上也就被直接认定为枪支,中间没有体现出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解释和实质审查哪里去了?

刑法是可以做缩小解释的,不能因为行政法规说是枪,刑法就跟着说是枪。

毕竟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

在这之前,赵春华案就是这个矛盾的典型。

2016 年,天津一个 51 岁的大妈摆摊打气球,用的是那种很常见的塑料枪。被查获的 9 支里有 6 支被认定,枪口比动能也就二点几到三点几。

一审直接判了三年六个月实刑,舆论炸了。普通人眼里那就是地摊玩具,结果要坐牢。二审改判了三年缓刑,法院勉强承认它刚刚达到认定标准,主观恶性低。

这个案子跟刘大蔚案一起,成了推动 2018 年两高批复出台的重要力量,批复要求不能唯数量论,要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算是有意识地在纠偏。

但纠偏并不彻底,因为 1.8 这个数字本身一直没动。

公安部 2019 年的鉴定规定继续沿用,明面上没有任何文件修改过它。

浙江高院和高检在 2018 年搞过一个会议纪要,把 1.8 到 5.4 的称为较低,5.4 到 10.8 的称为中等,分别对应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之类更宽松的处理。可惜那只是浙江的地方操作指引,不是全国统一的标准。

视线拉回到王威龙案

他卖的那些仿真枪里 8 支超标,比动能大部分也就二点几三点几,最高的 8.16 也没超过 10.8。

家里还自购了测速仪试图合规。

法院认定他有主观故意,理由是卖枪时采用拆解邮寄、指导拼装、要求删除聊天记录这些规避调查的行为。

这个逻辑上有跳跃,认识到行为敏感跟明知是刑法上的枪支不是同一回事,但证据链条上法院确实能把主观故意给锤死。

量刑上,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买卖枪支罪是三年起步,判了三年正好踩线,说明没认定情节严重。

所以形式上这个判决是成立的,鉴定标准摆在那里,主观证据也不弱,三年是最低刑。

但它不对在哪里呢,私认为是没有真正贯彻两高批复要求的综合考量精神。

枪口比动能普遍偏低,发射物是塑料 BB 弹,行为人自购测速仪试图合规,这些情节都没有充分体现在量刑上,严格依法却没有完全跟上司法政策的精神,这大概就是它让人觉得不对劲的地方。

知乎用户 顶瓜瓜​​ 发表

2023 年被抓。

不判三年,难道赔钱给这个老师?

最好就认罪认罚,今年就出来了。不然再拖一下,又再里面呆多几年。

知乎用户 朱横利​​ 发表

我一直都有疑问,怎么就没有抓到生产厂商呢,捣毁生产枪支的窝点这种新闻呢?这个老师只是买卖,又不是生产,怎么老是听说买卖几只玩具枪被认定真强被判刑,就没听说生产厂家被抓呢,这么多的枪支啊,得死刑吗?

知乎用户 小怪兽​ 发表

这类案子这几年看了无数的冤案,法院的依据是击发的时候产生 1.8 焦耳 / 平方厘米动能比,就算枪支,这个数值很低,什么意思呢,我拿个网球砸向一个人会产生 10 焦耳以上动能比(伤害都比这个玩具枪高),低到这种程度也算是枪支?何况王老师击发的塑料弹 水弹…

没有主观犯罪的动机,社会危害 0,枪支的定义都不对,怎么就三年?如果真要抓,那应该广东 浙江 河北生产玩具枪的工厂都封禁了,不让他们生产,就没有流通了,既然生产厂家能销售,那就是玩具产品…

法院应该把管控重点放在真枪,而不是玩具枪,还是每年都需要一个案子来警示老百姓?

知乎用户 西北偏西​​ 发表

关于这个案子,我也想聊几点。

第一,关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这个标准

很多人说 “玩具枪变成真枪太离谱”,但问题不在这。本案 8 支枪的动能最低 2.59,最高 8.16,确实都超过了公安部 2008 年的认定阈值。但关键在于,公安部这个 1.8 标准本身就是 “最严标准”,法医学界长期认为枪口比动能 10-15 焦耳 / 平方厘米才是穿透皮肤的阈值。这些发射 6mmBB 弹或水弹的仿真枪,致伤力跟真正的枪支差了多远,大家心里应该有数。

第二,主观故意认定是本案核心

王威龙买测速仪自己测速,这说明他确实在努力规避法律风险,而不是 “明知是枪还要卖”。法院把这个行为解释成 “规避调查”,但从逻辑上讲,一个人如果真觉得自己在贩枪,不会傻到买个测速仪记录罪证。想规避风险不等于清楚自己在犯罪,这两者界限分的越清,本案判罚就越经不起推敲。

第三,法院大量列举了他的规避动作:分拆邮寄、教买家拼装、删聊天记录

但这些行为同样可以解释为:他在网上看到别人被抓后害怕,按照圈子里的 “流行做法” 保护自己,不代表他明确知道手里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一个人可以知道自己做的事有法律风险,但不代表他清楚这东西在法律上叫“枪支”,两者的主观恶性天差地别。

第四,两高批复明确要求不能唯数量论

2018 年的两高批复,明确规定不能唯数量论,要综合考虑外观、材质、发射物、用途、致伤力大小、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问题是,这 8 支枪发射的是 BB 弹和水弹,外观是仿真枪造型,渠道是网络玩具市场,致伤力极低——但判决书在 “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这块,讲得相当模糊,我认为这也是争议的焦点。

第五,判罚地区差异大

2018 年浙江高院的会议纪要明确,枪口比动能在 1.8 至 5.4 焦耳 / 平方厘米的,检察院 “一般可不起诉”,法院可 “免予刑事处罚”。同样是卖仿真枪,在浙江可能不起诉,在河北就要蹲三年。这种尺度差异,对王威龙个人而言就是人生轨迹的彻底改写。

最后我想说,公众质疑不是要纵容犯罪,而是想问:一个中学老师,在正规电商平台接触到的、包装上印着 “玩具” 的产品,通过代发赚了五千块差价,他真的要为此付出三年自由的代价吗?法律上或许有定罪依据,但是否“合理”,恐怕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

知乎用户 大杨说法​​​ 发表

忍不住地域_,这民办老师如果在我们浙江基本就是无罪释放了(不起诉)。

冷知识: 枪支所认定的 “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 的标准是公安部的行政规定,

其被适应用于刑事案件(法院认定)的恰当性一直充满争议,并且实际中已有省份有明确文件给予纠正——典型的就是我们浙江省。

2018 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其中第 2 条—

2. 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 1.8 焦耳 / 平方厘米以上,不足 16 焦耳 / 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 1.8 焦耳 / 平方厘米以上、不足 5.4 焦耳 / 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 5.4 焦耳 / 平方厘米以上、不足 10.8 焦耳 / 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 10.8 焦耳 / 平方厘米以上、不足 16 焦耳 / 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对比本案中的某民办中学历史教师王威龙,

他买卖的也好,持有的也好,所有枪支的枪口比动能都在 10.8 焦耳 / 平方厘米以下,

最高也就是 8.16 焦耳 / 平方厘米,自己持有的枪支更是连比动能 5.4 焦耳 / 平方厘米都没超过。

这个情节,放在浙江省,就是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结果在某某矿区法院就….

知乎用户 同工 Same​​ 发表

令人感慨的是,竟然是历史老师。

这是中国现代史(改开后)没学好啊。

我记得二十年前类似的案子闹的挺胸的。

网友发明的 “用他卖的枪枪毙他” 言犹在耳。

以史为鉴,好好做人。

知乎用户 面面俱到​​ 发表

这位老师当中介买卖玩具枪,获利不到五千元,获刑三年

隔壁派出所副所长诱骗未成年吸毒,判了五年。如何评价派出所副所长为完成涉毒查处任务,诱骗 6 名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发表

中国无罪判决率创 25 年新低,这对司法实践和社会意味着什么?

你得结合起来看。

各位就祈盼自己这辈子千万不要惹上什么脏东西吧。

知乎用户 川川川川 发表

前期没有及时做取保候审,只要在看守所关押了必定有罪,否则要国家赔偿加办案人员追责。在护城河里,追责 = 领导不力,领导为了保政绩会联合另外两家尽最大可能把案子坐实,尤其是这种按规定能够刑事的,肯定脱不了罪。所以一旦案发,第一时间寻求法律援助很有必要,这种小案子只要能取保基本就是酌定不诉或长期搁置了。

知乎用户 不想起名字​ 发表

不合理的。

甚至不符合司法逻辑。

类似的事情我详细讲过太多了。这里对基础的枪支相关的司法概念与定义就不再赘述了。

这事最直观的不合理就是 “罪责不相称”,罪责相称(等)也叫罪刑相适应原则,指的是一个人所受到的处罚刑罚应该与他所犯的罪所造成的危害相对应。

所以对于普通人来说,一个老师业余倒腾了一批玩具枪被判刑三年是很不合理的。

但是这里要说一下,司法上认定的危害有时还包括不那么直观的社会影响,比如组织卖淫嫖娼罪他侵害主体并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危害的是社会风气与公序良俗。这部分危害的衡量并不直观。所以有些罪名的危害并不是那么直观,界定标准也是相对的。

犯罪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或者两者结合。

所谓的行为犯是指你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可以定罪,而结果犯是你造成了法定危害才能定罪。

比如打人,你没把人打伤就不构成故意伤害。这叫结果犯。

比如非法持枪,你只要持有就构成了犯罪。

那你说这老师虽然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但是他是行为犯啊,判他也合理啊!

对,问题是二审没有判他非法持有枪支啊!

因为我国的枪支相关法律有 bug,这个 bug 造成了很多离谱的司法判决,比如老太太摆摊打气球被判刑,年轻小伙从台湾买一批 bb gun 被认定非法走私武器罪判无期。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两院就打了个补丁,就是涉及低动能气枪的犯罪要结合其主观动机与实际危害综合评定,不能 “唯数量论”

这也是二审没有判这个老师非法持枪的原因。

这套规则的核心精神是:处理低动能气枪案件,不能再简单地 “唯数量论”,而是必须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 核心文件:2018 年《批复》
目前审理此类案件最直接的指导文件,就是 2018 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 号)。该《批复》推翻了之前一味看数量的做法。
🚀 最新动态:2024 年 " 法答网 " 答疑
2024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法答网”(全国法院法律适用答疑平台)的 “精选答问”,发布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最新权威答疑。
答疑的核心精神在于 “区别对待,综合评估” ,即:
1. 枪口比动能是核心分界线:依然沿用 1.8 焦耳 / 平方厘米 作为 “枪口比动能” 的认定标准。
2. 关注 “低动能” 而非 “数量”:特别指出,对于刚刚达标、致伤力很低的 “低动能” 枪支,如果只靠数量定罪,会违背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3. 必须综合评估:决定是否定罪和量刑,必须综合考量以下 11 项 “综合评估因素”:
· 外观:是否看起来像玩具枪。
· 材质:是否使用劣质塑料等材料。
· 发射物:致伤力大小,如 BB 弹等。
· 购买渠道:是否在玩具市场等非正规场所购买。
· 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正常枪支价格。
· 用途:是否用于收藏、娱乐等非犯罪目的。
· 致伤力大小:枪支具体能造成多大伤害。
· 易于改装性:是否容易被改装成威力更大的武器。
· 主观认知: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持有的是法律意义上的 “枪支”。
· 动机目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什么。
· 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情节。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你非法持枪不成立,为什么买卖枪支又能成立呢?!

既然不能认定西门庆潘金莲卖淫嫖娼,怎么能认定王婆组织卖淫呢?

这不又出 bug 了么?

此外,再说一嘴,其他回答里看到有人引用国外动能标准,企图以此说明国内的标准的合理性。

这是典型的外行。

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标准是动能,国内大陆用的是比动能。比动能是动能 / 横截面,以 6㎜ bb 弹为例,同样的 1.8 焦耳数值,比动能大概是 6 焦 / 平方厘米,也就是说国内标准约为国外(含港澳台)的三倍。

关键是,除大陆地区外,这种玩具枪都不属于枪支,有专门的分类叫空气软枪,包括动能大得多的预充气气枪,都是可以无需审批合法持有的,更不用说判刑了。

这个 1.8 焦耳 / 平方厘米的看似严谨的标准实际上是国内专家根据枪口置于猪眼球前发射,能够造成眼球损伤的能量标准制定的,这是屁股决定脑袋,严重脱离实际的一种表现。

与之对应的我国过去的标准,看似简单随意,实际上合理的多。

过去的标准是以枪口置于一块松木板前发射,弹丸能够嵌入就是能够致伤,穿透就能致死。

此外,仿真枪这个名词本身就是个 bug,因为这个名称本身就不符合逻辑。只能作为一个日常词汇而不能作为司法名词。

你仔细想想,你有了枪支的定义,然后又出一个 “仿真枪” 的定义,其定义是根据外形尺寸结构与真枪的相似度而定,而仿真枪的定义里的 “真枪” 又不参照(也没法参照)枪支的定义。

这不纯纯扯犊子么?

还有你定这个标准是干什么?

怕人持 “仿真枪” 犯罪?那你直接用 “真枪” 的标准判那些人就好了啊!

你持仿真枪抢劫,那就按持枪抢劫判啊,他都抢劫了,不管仿不仿真,都起到了胁迫威慑受害人,让受害人因此屈服,实际上就是起到了 “真枪” 的作用了啊!那直接按武装抢劫判啊!一点都不冤呐!

何必费那么大劲搞这么一堆让人笑掉大牙的骚操作!

图片看了一眼,里面的全是水蛋,软弹,bb 弹…

还是质量很一般的那种… 也符合 70 把挣 5000 块的说明…

一把赚 70 块… 这玩意能危害到哪去?!

加一起都特么没网上的一把弹弓劲大…

那玩意还不犯法…

知乎用户 贰大爷​ 发表

那句经典的话怎么说来着,我请求法庭判我死刑,用我这把枪打死我。

知乎用户 肖邦邦 发表

你们可能不知道,前一阵格斗游戏《街霸 6》圈子里的一个哭笑不得的瓜。

嗯,某个玩家被帽子叔叔叫去喝茶了。

原因:在聊天软件里频繁和别人提到缩写字母 “OD”。

名词解释:在街霸 6 中,搓招的指令按拳脚时,如果同时按两个拳或两个脚,就会消耗斗气打出这个招式的 OD 版本,招式性能会和普通版不一样。以为例,OD 升龙自身无敌,OD 驴踢会把人踢到般边再弹回来,带电 OD 波掌击命中对手缓慢倒地可以接后续,被防加帧无责任等。

被叫去喝茶的原因:帽子叔叔认为 “OD” 是“overdose”的缩写,翻译过来就是“过度磕药”。

虽然和本案无关。

…… 真的无关吗?

知乎用户 火砖 发表

抖音天天给我推水弹枪的直播。

很心动但是不敢买……

知乎用户 不吃牛肉曹少璘​ 发表

之前快手真的刷到过这种广告,也不算广告,就是有人发这种视频,卖仿真枪,说能打死野猪。

我还以为是段子,说不定我刷到的就是他。

知乎用户 到底该如何​ 发表

可惜了,当年昆明火车站歹徒要是拿几把这个,说不定一个人都死不了。

知乎用户 粽子 发表

合理合法。

首先,一谈到仿真枪入刑,必然会涉及 1.8 焦耳 / 平方厘米这个被众人吐槽的门槛。这个标准是一米的距离内能击伤眼球的能量。很多反对这个标准的人给出一系列的证据,证明这个能量其实微不足道,还不如弹弓呢。但是,反对者没搞清楚的是,中国法律对枪支管理是行为罪,也就是说,不是根据你用枪造成了什么后果,只要持有,运输,交易不合规枪支,就是犯罪。并且,中国绝不是这个世界上的特例,很多国家地区的标准甚至比中国更低,比如日本 1 焦耳,香港 2 焦耳,韩国 0.2 焦耳,英国 1.3 焦耳,法国 2 焦耳。所以,本案从法理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中国对自己违规持枪进行娱乐收藏,还是买卖枪支牟利,判罚标准差距巨大。只要被定性为 “买卖”(而不是 “持有”),就自动进入《刑法》第 125 条的轨道,法定刑起点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则十年以上乃至死刑。而单纯持有适用的是第 128 条,法定刑起点为三年以下。当事人,多次买卖违规枪支,并从中获利,已经适用于 125 条的判罚。并且,买卖枪支中甚至有超过 8 焦耳的枪,这在管控标准较松的欧洲(普遍标准是 7.5 焦耳)也是违禁枪支,这完全失去了从轻甚至免于处罚的理由。最终判罚三年,其实已经是 125 条款的最低刑罚了,可以说已经做到了规则以内的从轻。

总结,当事人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要受到处罚的,在中国这样严控枪支的国家,三年有期已经是轻判了,望广大仿真枪爱好者吸取教训,不要在危险边缘疯狂试探。

知乎用户 看客 发表

一堆答案在扯动能,我都想笑。

你们就不看看认定标准第三条吗?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也就是说,你拿个萝卜雕刻一下,染个黑色,你就可以去陪吴亦凡了,懂吗?

知乎用户 玛卡巴卡 发表

又来了。

你们不烦我都看烦了。

特别是你们这两个应该是懂法的,还在这里避重就轻扭曲事实,误导民众。

张嘴就是,啊,司法不公,我要为民伸张正义了。

可问题是,那是正义吗?

你说的是真正义吗?


你真见过,摸过,拆开研究过这新闻里所描述的这种枪吗?

口口声声拿批复说事,是不是?

好,那我就给你上批复。

上新闻

《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我贴跟本案有关的。

三是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就枪支犯罪而言,当前应当针对边境走私、网络贩卖枪支案件高发的新特点,突出打击重点、切实提升打击的针对性、实效性。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鉴此,《批复》要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

上面的是起草这个文件时的相关考量,也就是释法的目的。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个是跟本案有关的原文。

再看涉案枪支

一审判决书显示,客户向王威龙下单并支付款项后,王威龙将发货信息等发给上游供货商(均另案处理),由供货商直接向客户发货,王从中赚取差价。警方查获的仿真枪中,有 5 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了 1.8 焦耳 / 平方厘米,具体数值分别为 2.59 焦耳 / 平方厘米、6.90 焦耳 / 平方厘米、6.063 焦耳 / 平方厘米、8.16 焦耳 / 平方厘米、3.14 焦耳 / 平方厘米。
此外,警方在搜查王威龙家时,还搜出 19 支仿真枪及配件。其中,有 3 支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超过 1.8 焦耳 / 平方厘米,**具体数值分别为 3.15 焦耳 / 平方厘米、3.38 焦耳 / 平方厘米、2.71 焦耳 / 平方厘米。**其中 2 支是王威龙从当地集市上购买,1 支是通过微信好友购买。

想过一个问题没有,为什么警察截获的这 5 支枪的枪口比动能数值差别那么大?而王某家里搜出来的超出标准的三个枪支数值却比较接近?

不是说王某买的还有表?

买那个表做什么的?

还用我多说吗?

这个批复里为什么要重点提出来这个压缩气枪?

就是因为它的致伤力并不是你们嘴里喷的 1.8,而是随意可调的远高于这个数的数值。

你既然懂法律,就应该明白,这个 1.8 只是个入罪的标准,但如果是不符合批复里说的该入罪该罚的,可以不罚,甚至要求不罚。

批复里说的还不够清楚吗?自己收藏的,拿来玩儿的,即使符合标准,不罚。

反过来,符合批复里说的牟利的,可以往上调杀伤力的,那就该罚。


看王某的主观上的故意,

对于王威龙有无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邯郸中院认为,王威龙供述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王威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推广,联系上线、转发买家收货信息,让上线多批次代发其出售的枪支及配件,并指导购买者按照其发送的视频等组装枪支,交易完成后要求买家删除聊天记录。王威龙明知售卖枪支违反法律规定,具有规避调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其行为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看清楚了,这里说的是王某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不是无意的,也不是超出他的主观认识的。

不是你个喷子张嘴就来的以此就定了罪的。

你先喷之前,麻烦去搜搜构成要件这四个字,成吗?


请问,这个王某,主观上,是不是在牟利?是不是有逃避调查的行为?是不是故意买卖的?

涉案的枪支,是不是已经超出标准的易改制的压缩气枪?

那么请问,这个案子里的王某,属于批复里的哪一种情形?

那,这个判决,有问题吗?

这个王某,完全符合批复里说的该罚。

什么样的枪是玩儿的,什么样的枪是有杀伤力的,你当大家没见过?

哪一年,这案子不发几个?

大街上现在还有不少用压缩气枪打气球的呢,甚至大量的也超出了标准,警察为什么不管?

因为那种枪无法改,不能改成更大的威力。


这王某就是明晃晃的在买卖批复里说的的确该罚的枪了,你们还在这里睁着眼睛说瞎话,还在给他洗白,吵吵什么 1.8 的标准太严。

这是标准高低与否的问题吗?

他是在以营利为目的大量买卖已经超过标准且致伤力可继续上调的压缩气枪。

这一句就是他的定性。


判他三年,一点儿都不冤。

知乎用户 大鱼不吃小鱼 发表

官员贪污几千上百万才判几年?

知乎用户 alex 发表

不合理,都说了是玩具枪了,不让卖,干嘛让玩具枪生产流通;有犯罪团伙拿这种玩具枪做武器吗?上热搜了,希望有正义律师帮忙翻案。普通老百姓遇到事太难了。

知乎用户 慕楠 发表

“规避风险” 等于 “意图犯罪”,这判决逻辑老牛逼了。

知乎用户 猫猫拾柴火焰高 发表

现在这个东西跟超标电动车,禁摩是一样的。

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

电商平台可以卖,玩家可以买,但是不能碰红线。

比如说改装,比如说拿到公共场合,比如说私下互相交易谋利,这就是红线。

你不越过红线,可以买着把玩,在家里打打瓶子,打打靶纸,真被举报了,叔叔上门也就是教育加没收。

越过红线,你就不能怪别人给你上纲上线。

毕竟拿个玩具你都这样搞,那万一让你有了真家伙呢?会怎么做?

其实重点根本不是这个玩具枪,违不违规。

而是玩这个玩具枪的人,他本身有没有足够的自律,警觉,能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整个玩仿真玩具的群体里,大部分都是这样的人,喜欢越过红线,搞改装,在公共场所玩,还把自己改变过的东西私下交易。

那这个圈子就保不住。

这其实就跟国家禁止改装汽车是一样的。

其实你随便拉拉花,改个排气,甚至偷偷加个涡轮,你只要不要在街上随便炸街,不要在马路上超速,也没有人非要把你怎么样。

你天天轰油门,抢红绿灯, 危险驾驶,那为什么不抓你?

玩玩具枪也是,老老实实的买一个合规的玩具,在合法的场合里面下场跟别人打真人 CS,也没有人会把你怎么样啊?

所以别怪帽子叔叔对这件事上纲上线。

人家执法,考虑的根本就不是这件玩具会怎么样,而是你玩玩具的这个人,不可靠。

知乎用户 金多多​​ 发表

冷知识: 抢 1 块钱就要坐好久的牢。

知乎用户 哦里 发表

有一说一,不知道这老哥出来之后看到满大街跑的金波金身金滑 atm 波和各种气缸比碗粗的各种海绵条发射器的时候会不会觉得造化弄人

主要是这老哥千不该万不该,最不该的就是碰 bb 这条红线

你说他懂嘛,他又做代发,东西一下不经他手。

你说他不懂嘛,他又知道买个测速仪。

而且很明显, 指认照里面除了那把红色巴雷特和迷你 aug,以及一些花花绿绿的手枪一眼儿童玩具,其他的说句不冤其实没问题

老资历应该一眼就看出来了,两把以 kcl pdw 为原型的牛头 310

以及气球摊经典道具仿制 56 卡宾枪,你说他不知道天津气球摊老太判三缓三的话,就压根不可能去买这个

至于那几个乌漆嘛黑的手枪,望之也不似汽水。当然,就算是汽水,你改成能发射的话其实也是相当的可刑可铐

而且他也自作聪明,知道正规渠道买不到超标发射器(甚至那个时候还能不能买到水弹都难说),从微商和集市上面买,这也是规避监管的老手段了。

而且这哥们也不打眼,20 年 10 月开始水弹圈就开始严打了。他 2021 年 8 月份之后经其手卖过的仿真枪有 70 把。多少沾点顶风作案的成分在里面了

要知道那个时候二号波是相当擦边的产品,那气的忽必烈的 p1 更是敢卖不敢买。

但是就算二号波和忽必烈 p1 相当擦边,但是可玩性也比 bb 要高到不知道哪里去了

换句话说,18 年出了锦明 8 之后还想方设法玩手拉鸡的,要么是脑子有毛病要么就是魔怔人

而且那个时间点,叔叔抓起发射器来可不是跟现在一样约谈一下,商家交了名单你东西该上交上交,其他的只要不超速就还你

当年可是连儿童玩具也要一起抓过去凑数。尤其手拉鸡这个东西,太过于灰色地带。

因为叔叔对于发射器的优先级是铅弹>bb>汽水>电水>海绵条

铅弹就不比多说了,快排秃鹰这些只要沾了那我指定说抓的一点不冤,好抓

bb 要分情况

你说 bb 里面有没有玩具,有,像古早那种 cf 皮肤的 bb 弹枪我敢说应该没哪个男生没玩过的

但是手拉鸡这玩意,一是硬蛋,二是改个弹簧就超速。

还有另外一种就是著名的 “刘大蔚案

你说刘大蔚知不知道自己买的仿真枪是违法的,那必然是知道的,要是合法也不会从台湾代购。

而且到目前为止,依旧还有很多人试图从香港台湾走私类似 marui 或者 well 这种在港澳台,以及日本地区合法,但是在中国大陆算真枪的 “仿真枪”。

这种说实话,只能说出发点略好于玩铅弹那批出生,但是基本上也是一丘之貉

而且说实话,我是理解不了这种行为的。

因为你要说玩不到马路易次世代这些东西,那确实没办法。这玩意说句实在话,90000 日元柜子也不见得有几个人买得起,大部分人玩也是玩二号波三号波和各种其他的改型。

跟国内水圈其实差别不大,只不过一个是水圈初速更低,加上水蛋比 bb 蛋大,比动能低

性价比上老中的工业克苏鲁属性简直可以把马路易按在地上摩擦。

马路易一把手自一体的 m4 要卖到 19,800 日元

而标准型号的 m4 则要卖到 34,800 日元了

而司骏二号波的 m4,金属齿轮带回趟带空挂,只要 300 人民币

atm 波箱的 hk416 甚至 500 块钱都不要

澄海大妈略微出手,就已经是柜子玩具枪仙人的极限了

所以我就不理解,为什么现在还有人冒着砍头的风险去走私马路易的发射器。你要说国产发射器不够玩我是不信的

而且更抽象的是,这老哥的水弹就一把 arp9,还是两片壳的古早玩意。但是这玩意的可玩性和做工就已经薄纱他的那一大堆牛头 301 云云了

至于汽水,其实还是那句话,厂家不作妖搞上述偷渡老马的生意,你自己不作妖爆改,又是加高压气又是改出发射功能的,大概率不会有啥事。

这玩意怕就别玩,玩就别怕

电水其实属于是在逐渐放开的

最开始二号波因为就是仿制 bb 枪的波箱,其实是引起了一部分轩然大波的。

而且 18,19 年那个时候,金属波箱发出来就封号,金属机匣那就更别说。金属齿轮也是相当敏感的存在

甚至因为水弹被翻译成 gel ball bullet(与气 bb 枪的 GBB 缩写相同)而产生过焦虑

所以那个时候是一个相当拧巴的状态,一方面又要和电动 bb 枪有相似的体验,另外一方面又要玩命切割。

但是现在也看到了,21 年严打之后,市场不但没有凉掉,反而逐渐发展成如今百花齐放,甚至能反向输出的情况。

所以我说这老哥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可怜在他可能看到现在堪比当年求之不得的马路易次世代的水弹枪到处跑就有可能生理不适

可恨就可恨在他当年破要是破的了就是要玩 bb,就是要整超速仿真发射器的心魔,也不至于深陷囹圄

知乎用户 blast 发表

基本事实:

2023 年 7 月 23 日被刑拘,2024 年 9 月 25 日,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威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审后,邯郸中院维持了非法买卖枪支罪,撤销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期改为三年。

因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最低量刑是 3 年。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 号)

1. 制式枪支:无论能不能击发,一律认定为枪支。

2. 火药动力非制式枪:能发射弹药即认定枪支。

3. 压缩气体动力非制式枪(最关键):

枪口比动能 ≥ 1.8 焦耳 / 平方厘米 → 认定为枪支(刑事犯罪标准)。

只要动能≥ 1.8 焦耳 / 平方厘米,就符合目前枪支定义的司法解释。

要是判无罪,那要不要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追责呢?办成铁案是对于执法人员最理性的选择。

目前的法律是这样的,只能说普通人不要沾这一块。

知乎用户 慎独 发表

现在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简直是把人民群众的智商按在地上摩擦,是对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良善文化的践踏。

判的这么轻,简直是不敢想象,买卖枪支应该判死刑,就用这名教师贩卖的玩具枪执行,如果打不死他,说明执行部门执行不到位,要严惩。

知乎用户 王鑫然 发表

我记得之前有一个特大制造贩卖枪支案件,犯罪嫌疑人抓了淘宝卖泄压阀的,扫把杆子,撮箕杆子的,知乎上也是一顿骂。什么立功了,升职了。

警察公布的证据材料,我瞅一眼这泄压阀(特制型号,材料有没有特质我忘了)怎么这么像导气呢?你家扫把杆子,撮箕杆子用复合材料还他妈带内螺旋花纹是吧?

最离谱的是,你们两家经常一起出货啊?

冤吗?一点都不冤。还看不懂我在举一个例子,金店收黄金,市场价 1000,来一个小年轻 800 出半斤金首饰,这四百你敢赚就等着吃牢饭吧。还有市场价 1000 的二手电动车,来个小黄毛 600 卖了,还经常卖,没发票,没收据,你还乐呵呵的正常做生意?

题外话,枪支新认定条例的第一案摆摊打气球的老太太,那个符合犯罪认定标准,但是不符合人的三观。就像,有个人每天都去菜市偷一根葱,连续偷三次,也是构成盗窃罪,可以抓起来坐牢的,但是没看见有人因此坐牢的。

知乎用户 京师 - 塵緣​ 发表

很合理,法律规定得十分清晰,既然触犯了就当罚。假如论证 1.8 焦不合理,那 1.7 又会有人说不合理,接下来就是 1.6。

再者交易价格远高于一般 “玩具枪”,对于利润背后的社会危害性嫌疑人主观上存在一定认识应无疑义。

没得洗。

知乎用户 灰鸡的操作​​ 发表

不合理又怎么样 ? 难道还需要我的意见 ? 我只是草民 ,良民。

知乎用户 悟空 发表

之所以被判三年不是因为他犯的事儿要判三年,而是不这么判,岂不是证明这是冤案?是不是还得赔偿?

知乎用户 C l 发表

新闻学魅力时刻来挑动看客情绪的

随便查一下就知道了,他卖的枪最大动能有 8J 以上,普通的小孩子玩的玩具枪大概是 0.2J,他卖的枪是 40 倍

90 后小时候玩的玩具枪射 BB 弹那种,大概也只有 1. 几,近距离射起来都生疼,打到眼睛的话还会打伤,加大到 5 倍以上各位可想而知了

知乎用户 残忍的喝豆浆 发表

问题是买卖,肯定涉及倒买倒卖的问题,倒卖倒卖肯定不是一只两只,干黑灰产业的人比一般的人更了解相关法律,毕竟随时都有可能进去,这种明知故犯的人就不要洗了。

知乎用户 李冰 发表

肯定合理啊,今天你敢买 1.6 焦的,明天是不是敢卖 1.6 万焦的,你让我怎么睡得着觉。

知乎用户 人间当浮白 发表

小狐为知友们带来独家深度观点~

原中学历史教师王威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 2023 年 7 月 23 日被刑拘,2024 年 9 月 25 日,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威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后,邯郸中院维持了非法买卖枪支罪,撤销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期改为三年。

二审后,王威龙申诉,媒体报道,今年 4 月 8 日,邯郸中院以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为由,驳回了申诉。王威龙的申诉理由包括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无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等,都未被认可。

3 年刑期将满,王威龙再过几个月就出狱了。邯郸中院驳回他的申诉,等于稳定了一二审的判决结果,案件快用完全部程序。考虑到他的申诉理由也比较普通,尤其是删除与买家聊天记录被认定为主观故意这一项,很难推翻,所以要想争取重审乃至争取缓刑,估计很难。

但就像此前很多仿真枪玩具枪案件一样,王威龙因涉枪案被判实刑,还是有很多争议。就案件实体来说,他经手卖出 70 把仿真枪,这些枪支发射的是 6 毫米 BB 弹(一种硬质塑料弹丸)或水弹;其中 8 把枪口比动能超过 1.8 焦耳 / 平方厘米,被鉴定为枪支,这也是类似案件中定罪量刑的最大弹性所在。因为有案例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而不是按客观数量定罪。

以前曾有天津老太太摆气枪摊打气球,起初被判刑 3 年半,按照枪口比动能认定为枪支无误,但最后考虑到动机、社会危害等,二审改判缓刑。河北也有类似的玩具枪涉枪案件,枪口比动能也是符合枪支定义,但最后判了缓刑。

2018 年 3 月,“两高” 曾出台过《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内容只有两项,简单来说,仿真枪玩具枪的定罪量刑处理,在原则上不唯数量论,“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据此,浙江出台了更细化的阶梯式认定标准,其中规定,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 5.4 焦耳 / 平方厘米以上、不足 10.8 焦耳 / 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王威龙所经手的涉案枪支中,枪口比动能最大为 8.16 焦耳 / 平方厘米。如果该案在浙江审判,结果可能大不同。

资料图

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方,结果可能有非常大的区别,同时,在 “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 这一条上,自由裁量的空间相当大。

本案中,王威龙要求买家删除聊天记录,法院认为其有意规避调查,具有主观故意。但其家属在申诉状里表示,王威龙在微信群里说的是,最近几个高端玩具的工厂被查了,让大家清理记录。这句话能不能证明其明知故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即便有故意成分,考虑到王威龙行为没有造成实质伤害,很多人还是觉得判 3 年重了。

王威龙案还让人费解的是,既然他是非法买卖枪支,那制造商与销售商是不是也该处理?逻辑很简单,要是没有制造商和销售商,王威龙就拿不到 “枪支”,也就不会走上犯罪道路。若他买卖的是枪支,到了实刑的程度,源头厂家与中间商就不该放过,也该判刑才对。如果单单把王威龙拎出来判刑,放过上家,就很难体现司法公平公正。

文 | 张彦宗

来源:搜狐《狐度》

知乎用户 搜狐新闻​ 发表

发现这个问题上了热榜第一了,那不如关注一下射击教练走私枪支配件获刑的问题,这个中学教师的动机好歹还是营利(赚了 5000 块),那位射击教练 8 年 “走私” 配件获利 4 万,纯粹就是为了国内射击运动员的发展,在行业内转手一些优质配件,帮助提升训练水平。只能说涉枪问题,在国内是典型的高压红线,哪怕是射击运动这项行业也不能通融,何况一个中学历史教师……

国家级射击女教练因走私枪支配件获刑,此事件暴露出中国射击运动管理及枪支监管哪些问题? - 知乎

知乎用户 沐风​ 发表

合理

我记得玩具枪射出的子弹能量≥1.8 焦耳 / 平方厘米就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枪支。可能对这个 1.8 焦耳 / 平方厘米没什么感觉,换个词来说,就是小孩子玩的那个水枪射出的那个水柱的冲击力。

👆🏻说的好像没有任何伤害为什么被认定为 “枪支” 呢?

这是在骟割任何思想中一丁点那个想法。

所有我从上向下这个角度来想,我觉得很合理,防微杜渐嘛。

知乎用户 nelsoncao 发表

严格控枪 + 享有法律最终解释权

无解 他说是非法买卖枪支罪就是呗

但是最可怕的不是这个

是在严格控枪下的弊端

这会造成暴力事件的严重不平等

你能想象么 就在几年前 有个叫李天一的老哥 后备箱里还有微冲呢

知乎用户 万刀 发表

对枪械如何认定不了解,只说几个新闻学魅力时刻。

1、21 年开始贩卖枪支,23 年 7 月刑拘,24 年 9 月一审。新闻学评论: 抓了三年,所以判三年。

2、这位老师实际干的是倒卖的活,一共买卖枪支 70 多支,最终定罪认定是枪支的为 8 支。新闻学放在最前面: 买卖 8 支被判刑。

3、8 支枪支里面,最大的为 8.16 焦耳,为 4 倍多,少的刚好在边界。但很多评论、自媒体都在强调少的,鲜有人提及 8.16 这个。(当然,这条我不懂,如果 8.16 这个数值也在较低范围内,麻烦留言我修改回答)

知乎用户 风途 发表

又是典型的偷了一根绳子的新闻学魅力时刻。

还有好意思提天津大妈那个案子的。

殊不知,当年贴吧都知道,那个天津大妈的所谓冤案实际上,是那大妈第一次被取缔违规摊位,轻拿轻放之后。

觉得断了业务不服气,揪合了自己从老家带出来一伙,都摆射击摊的去闹事才给判了。

同情的大妈的人岁数普遍都小,没见过过去广场摆射击摊长啥样。

那种流动摊贩,就一个泡沫背景板,上面粘气球,甚至有的就和奔腾年代里面周铁锤做那个似的。

天津海河边,人流密集地,拿一堆根本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流动摊位摆那边弄射击摊。

如果打中靶子还好说。

但是如果手潮打不中呢?

那就只能打中人来人往的散步者了。

这也是为啥都呼吁发射器爱好者下场都在集中区域玩的原因。

海河边的沿河广场,大人小孩都有,气枪也好,bb 弹也罢,打身上也就红一下但是打人家眼睛上呢?

真玩发射器的,谁都知道这种上新闻的,私改贩售咋回事,判个三年,一点都不冤枉。

知乎用户 如水 发表

那我小时候之前玩过 50 把 “真枪”

知乎用户 月如钩​ 发表

有些人质疑为啥没有打击厂家反而针对个人,这个很好回答,因为厂家就是首批被打击的,现在能通过渠道售卖道具、玩具枪的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展示自己的产品合规合法,B 站是有 UP 主测评不同厂商生产的玩具枪的,他们都深谙如何在不碰红线的情况下做产品。

所以大部分被定罪为售卖仿真枪的人都是自己改装了原厂玩具进行二次售卖,比如 BB 弹,这玩意儿很早就被官方明令禁止市面作为玩具销售,这教师还能把 BB 弹再售卖给他人这摆明了撞枪口嘛。至于有人说中国制定的红线太严苛了超过 1.8J 就要被定罪,这个难道是什么脱罪的理由吗?如果红线是 2.8J 那就有人敢卖 3J 的,红线是 4J 那就有人敢卖 4.2J 的,永远有人会为了利益去越过他认为不太严重的红线。

知乎用户 10join 发表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严格禁枪的国家,枪支管控力度可以说是世界之最。

这么管控你猜民间的枪支多不多呢?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的民间是无枪的,实则不然,其实民间的枪支很多,甚至多到你无法想象。这里我查到一篇旧文。

2022 年 9 月,湖北省警方进行了一次公开销枪仪式,展示全省的缴枪成果,然后拖走销毁。

湖北省警方这次展示了多少支枪?各类枪支 6943 支,仿真枪 438 支,管制刀具 1.1 万余把,子弹 12.548 万发,雷管 4467 枚。

6000 多只枪啥概念,八路军一个师也就这么多装备了。

不仅如此,**这次湖北省的收缴成果展示里,出现了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没错,民间的,一门迫击炮,一挺马克沁水冷式重机枪,一挺歪把子轻机枪,群众主动上缴的。

当年李云龙有这装备都能去打县城了!

如果不放图,你可能不相信这可是 2022 年呀。

湖北一个省几年就能收缴 6000 多只枪,中国一共 23 个省一年能收多少只枪,又有多少支枪收不上来,还在老百姓手里?

想过没有,这还是在我们如此严格控枪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松一松让这些枪变成几十万,几百万零件合法流通又会怎样?

看到答题区一堆人为历史老师鸣不平我就觉得非常搞笑,要知道中国可是拥有 14 亿人口的国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比如黄赌毒、禁枪等)国家哪怕放松一丝一毫,到了下边就控制不住了。

在我看来,河北邯郸王威龙买卖仿真枪获刑的案件,压根谈不上国家执法过于严格,反而正是我国枪支管控依法从严、源头严防的必然体现,更是司法机关按规办案、严谨甄别后的结果。很多人只看到 “玩具枪、仿真枪” 这个表象,却忽略了我国对枪支的认定从来不是主观判定,而是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为刚性标准的,涉案枪支的认定,核心依据枪口比动能是否达到法定 1.8 焦耳 / 平方厘米的致伤标准,是否具备真实杀伤能力,绝非简单以 “玩具枪” 的名义就能界定。

若是因外观看似 “玩具枪、仿真枪” 就放松监管,不法分子极易将其伪装成普通玩具流通,直接将具备杀伤力的违禁枪支流入社会,各地警方收缴的大量涉枪案件,不少正是这类看似玩具、实则达标法定枪支标准的仿真枪,这样的管控漏洞绝不能留。

美国都成那个吊样了,难道还有人信 “人人有枪他就不会乱” 吗?

在 14 亿人口的大国,仿真枪管控但凡松一丝口子,民间涉枪隐患就会成倍增加,最终威胁的是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谓 “执法过严” 的说法,本质还是对禁枪源头管控的不理解,这份“严”,实则是为大伙筑牢防线。

二审判决合情合理更合法!

知乎用户 王小板儿 发表

看片老师傅见过那种发射 1~2 米的猛男吧?

那威力绝对超过 1.8 焦了

知乎用户 茶多多 发表

1. 1.8J/cm² 的枪支认定标准,确实偏低,和大众认知有偏差,这点毋庸置疑;

2. 但 8.1J/cm² 的威力,远超法定红线 4 倍多,绝非普通玩具,还有反侦察、刻意规避监管的行为,主观明知违法,纯粹是明知故犯,判刑一点不冤,没什么值得同情的。

知乎用户 高岩 发表

这个法律规定逻辑是有问题的。

不管卖什么枪,只有两种枪: 一种是真枪,一种是假枪,目前没有中间态。

那问题来了,这个问题中的老师,买卖真枪若干把,只判了三年,是不是太轻了?

如果不是真枪,为什么要判三年?

逻辑上根本讲不通。

所以这个法律条文就很拧巴。

知乎用户 明哥 发表

个人认为不合理。中国作为世界上枪支管控最严格的国家,对玩具枪、仿真枪、枪支的法律标准区分主要依据枪口比动能和外形特征。应该出台更加科学、全面、符合实际情况且能被大多数公众认可和接受的区分标准和定义。

知乎用户 大鹏缤翻​ 发表

说来惭愧,小学时候应该在军火商(校门口小卖部)那儿买了不下十把真枪(BB 弹发射器),在人群聚集区域(小区绿化带)和帮派同伙(小学同学)进行了实战交火训练(黑白配分成两队对射)。

知乎用户 AdminUser 发表

合不合理的?我不懂法律,但是看一下问题描述,23 年就已经被抓了。现在是什么时候?这现在是法律问题吗?

以国内的法律环境,我不知道他怎么才能无罪。如果想好好的过日子,就别搞了,真的。

知乎用户 恭喜却丞相 发表

虽然我也觉着中国对于这个玩具枪的管控太严苛了,但是缴获的里面有 6.90 焦耳 / 平方厘米和 8.16 焦耳 / 平方厘米,这个数字确实太夸张了。放香港,这个也是超标枪了。

他自己测试过,那说明 8.16 这个数字是他明知故犯的。我也很喜欢这些玩具,但是考虑国家条款,我只敢玩儿 1.4J 以下的,而且还不敢买多,就一两把放家里摸一摸。

另外就是,管一管哪些弹弓和弓弩的吧,他们那些才是真的恐怖啊,论危险程度,1.8J 在他们面前就弟中弟。

知乎用户 BUTEO 发表

很合理。

很多人说标准太严苛,1.8J/cm² 也没啥伤害。

那问题来了,反正 1.8J/cm² 没啥伤害,也没什么牛的,那卖 0.8J/cm² 的不也行吗。

非要冒着犯罪的风险,卖一个没啥伤害的玩具?

本质就是他卖的不是≤1.7J/cm² 的合规玩具,

而是≥1.8J/cm²、法律直接算 “真枪” 的东西,

所以按涉枪罪判 3 年,在现行法律下没毛病、量刑合理 。

先说标准

≥1.8 J/cm² → 法律上 = 真枪,算《枪支管理法》的 “非制式枪支” 。

本案里:他卖的有 8 支≥2.59~8.16 J/cm²,全踩在 “真枪” 线上。

判 3 年合理也合理。

一是非法买卖枪支罪,法律规定:买卖≥2 支非制式枪支,就构罪;≥5 支,量刑 3~10 年 。

他:卖出 5 支、持有 3 支,刚踩 “5 支” 档,3 年是起点刑。

二是主观故意跑不掉,他自己买了测速仪测动能,说明明知有 “1.8” 这条线;还删聊天记录,法院直接认“故意规避” 。不是“不懂法”,是懂法还碰红线。

他这个测速仪的用途也可以大胆推测一下:卖的时候,可以用来给卖家展示自己卖的商品的动能够大。

不是法律太严,是他踩了明确的红线 1.7 是安全线,他偏要跨到 1.8 的犯罪区,判 3 年完全合理 。

知乎用户 二仙桥怎么走​ 发表

这个问题问问的真好、问的是量刑 “合理” 吗?

如果考试的话:

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量刑只能跟着罪行走,不能跟着羁押时间走”

3、“宁可依法赔偿、承认程序瑕疵,也不能刻意加刑牺牲实体正义”

4、“自由裁量权不能用来掩盖司法错误、侵害公民法益。”

但是考试是考试,现实是现实,现实中 99% 的法官会给予当庭释放,至于刑期?拘押多久就判多久,不坐牢就已经是开恩了,难道还想要赔偿吗?

知乎用户 钜子 发表

这是做了多少亏心事连玩具枪都怕,还有甚么合理不合理

知乎用户 gu2000 发表

合理。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在于 “主观故意”。

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不跟运气算账,只跟人心和选择算账。你主动想作恶、或者马虎大意该注意不注意,才要负责;你啥错没有、纯倒霉发生悲剧,国家不能硬判你坐牢。

这就是从 “结果责任” 向“责任主义”发展的关键,避免客观归罪

所以你想挣这个钱,自己买个测速器,说明风险非常清楚,人家偷鸟是装傻不懂,你买测速仪是装都不装了。你说偶尔有个误差也就算了,8 焦你咋整的?

知乎用户 泡泡糖​​ 发表

首先需要明确是真的玩具枪还是那种可以改装且包指导的 “玩具枪” 前者毫无疑问是冤案,但后者本身就是故意在河边走的偏门,鞋子湿了愿赌服输

知乎用户 心悦卿兮 发表

知乎用户 荔枝 发表

大家都忽略这玩意是个毛胚了,动手能力强的可以继续改装啊!到时候可不是 “玩具枪” 了,大家是觉得身边太太平了,没有感觉到幸福美利坚枪战每一天的刺激吧?去年武汉街头才当街开枪打死过人的,就离俺现在住的地方二站路左右,这玩意不管严格点,将来万一点子背遇到了又要怪国家标准太松了的。

知乎用户 sky 发表

群众百姓要懂点事,现在可是非常时期!

刀战,车战,等一些反社会的事事事件特别多,我们当然要严从严判决,正好这也是个新闻点。中学老师事业编制很有亮点,买玩具枪也是很有亮点,就打消了普通群众的念头,你买什么东西,只要能发射弹丸。我们都都不可以,只要能远距离发射都不行。

生活在伟大的社会主义特色中国,治安这么好,这么安全,你就没事偷着乐吧

知乎用户 丙焱 发表

只抓买家不抓商家?商家生产制造怎么不抓?要抓一起抓

知乎用户 UchihaSasuke 发表

你要往好处想,无人机这种大杀器只是禁飞而已

无人机要是给你鉴定成武器,怕不是监狱爆满了

知乎用户 吐槽仙人吐槽树 发表

支持。呼吁站在国家和法律的角度出发看问题:

禁枪,且非常严格,说到底是为了社会安定。

普通人就别被 “整个民族失去战斗力 " 忽悠了。

要上战场有伟大的百万雄师。更别说无人机,AI 和机器人世界领先。根本用不到普通人。即使用的到你,也不用慌,网上到处是 “从没摸过枪,拿到枪的那一刻血脉觉醒,震惊教练”。

实在不行,战前集训 1 个星期足够,悟性差的 3 个月足够。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dyoAzv 发表

政府从来不怕你持枪。

要不然不会那么迟才禁枪。

政府下定决心禁枪是因为你们民间私斗太厉害。

知乎用户 风雪夜归侠 发表

卖了 70 把,价值 1w,获利 5000,平均下来一把卖 140,进货价一把 70。

这枪支真的挺便宜的。美国佬敢来对个账不?你们那儿一把枪卖多少钱?

知乎用户 madpaul 发表

问题分两部分:

1、案件看的是 “合不合法”,而不是 “合不合理”。

2、司法上的 “枪支” 的界定是什么?玩具枪有没有被认定为 “枪支罪” 中的 “枪支” 的可能?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构造

非法买卖枪支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该条采用选择性罪名立法模式,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规定于同一法条之下。条文内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由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险性,国家对其制造、买卖、运输等环节实施严格管制,任何未经许可的枪支交易行为,即使未实际造成人身伤亡,亦因对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而入罪。正因如此,本罪的法定刑起点即为三年有期徒刑,刑罚严厉程度较高。

二、枪支的认定标准:法定概念与技术鉴定

“枪支” 的界定是本罪适用的先决问题,直接决定涉案物品是否落入刑法规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此为枪支的法定定义。

技术鉴定层面,公安机关区分两类情形处理:对于制式枪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则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 号),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 / 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枪支鉴定标准曾经历重大调整:2001 年公安部规定的标准为 16 J/cm²,2007 年《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将该标准大幅下调至 1.8 J/cm²,2010 年及 2019 年修订的鉴定工作规定均沿用此标准。1.8 J/cm² 的标准系依据对人体最薄弱部位(眼睛)的致伤力考量得出,但不能致人死亡,也不能对人体其他部位产生实质性伤害。这一标准的大幅降低,使得部分枪口比动能较低的仿真枪、玩具枪落入 “枪支” 的法律定义,由此引发司法实践中 " 唯数量论 " 可能导致的罪责失衡争议。

三、定罪标准:数量门槛与入罪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发布、2009 年修正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 号)对本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基本定罪标准(入罪门槛)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买卖枪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

1、枪支类型 入罪数量标准

(1)军用枪支 1 支以上

(2)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1 支以上

(3)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2 支以上

此外,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亦可定罪处罚。介绍买卖枪支的,以买卖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二)“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法定刑升格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买卖枪支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 5 倍以上的(即军用枪支 5 支以上,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 5 支以上,或压缩气体动力非军用枪支 10 支以上);

2· 非法买卖手榴弹 3 枚以上的;

3· 非法买卖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4· 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从法定刑配置来看

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罪在处罚严厉程度上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案件定性之争直接关涉被告人的刑罚轻重。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既合法又合理,王老师售卖的 “玩具枪” 是属于司法中的 “非法买卖枪支罪” 中的“枪支”,也具有法定范围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在枪支数量、量刑上都是证据确凿,有法可依的。

至于造这批 “玩具枪” 的厂家、买这些 “玩具枪” 是否违法,又是另外两个问题了。

知乎用户 让雄多吉 发表

过几年买卖无人机也犯法了

知乎用户 ChrisLex 工业设计​ 发表

我对 “历史教师卖玩具枪获刑三年” 一事的评判

先说结论:这个判决在法律形式上成立,但在情理和司法政策精神上,值得商榷。

一、从法律技术层面看,法院没有明显违法

1. 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依据》明确规定,枪口比动能≥1.8 焦耳 / 平方厘米的,认定为枪支。王威龙涉案的 8 支仿真枪,鉴定数值均超过这一标准,从行政规定上讲就是 “枪”。

2. 刑法第 125 条非法买卖枪支罪,起刑点就是三年。法院判他三年,刚好踩在最低刑线上,说明法院并没有认定他 “情节严重” 去加重处罚。二审还把 “非法持有枪支罪” 撤销了,实际上是在帮他减少罪项。

3. 法院认定他 “主观故意” 是有证据支撑的:拆解邮寄、指导拼装、要求删除聊天记录,这些行为确实能说明他明知自己在做敏感交易。

所以,你不能说法院判错了。法官是按现行法律和证据判的。

二、但从情理和司法政策精神来看,这个结果让人不舒服

问题不出在法院,而出在那个 1.8 的标准。

1.8 焦耳 / 平方厘米有多低?低到很多玩具厂流水线上随便拿一支打一下都可能超标。低到不如一把弹弓的威力。低到至今没有案例证明这个级别的枪形物直接打死过人。

一个中学历史老师,为了赚 5000 块钱差价,卖了几把打塑料 BB 弹的玩具枪,就要坐三年牢。而他卖的那些东西,在普通人眼里就是玩具。

这就产生了巨大的常识与法律的断裂感。

三、2018 年两高《批复》的精神,在这个案子里似乎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两高《批复》明确要求: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不能 “唯数量论”,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枪支来源、用途、是否有改装行为、社会危害性等。

王威龙的案子:

· 枪口比动能大部分在 2-4 之间(属于 “较低” 区间)

· 没有暴力犯罪前科

· 交易金额仅 1 万元,获利 5000 元

· 甚至自己买了测速仪试图 “合规”

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可能判缓刑?有没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按照《批复》的精神,答案是 “有”。但法院没有这么选。

四、一个更大的问题:为什么只抓中间商?

王威龙只是一个代发商,上游有生产厂家、大批量供货商,这些人都 “另案处理” 了,但很少看到新闻说哪个玩具厂老板因为生产 “超标” 仿真枪被判重罪。

如果这些枪形物真的是 “刑法意义上的枪支”,那生产它们的人,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中间商大得多。但现实是,抓的往往是末端的小卖家。

这种执法选择本身,也让人觉得不公平。

总结我的立场

我不认为王威龙完全无辜。他知道自己卖的东西敏感,也有规避行为,给他一个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判个缓刑,都说得过去。

但三年实刑,太重了。

这个案子真正该被审视的,不是法院的判决本身,而是那个 1.8 焦耳 / 平方厘米的标准,以及行政标准能否直接等同于刑法标准。

如果法律让绝大多数普通人觉得 “这事不该判这么重”,那错的往往不是普通人,而是法律在执行层面需要重新校准。

-–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的评判。你觉得呢?

知乎用户 平常人 发表

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从某种层面,一切事情都可大可小。只能说你层次不够,你吃的是百姓法。

知乎用户 上签​ 发表

被判三年的原因是,马上三年期满了,下个月差不多就够时间了了。然后还可以不用国家赔偿

知乎用户 青萍​ 发表

一直以没有参军服役打枪感觉遗憾,看了这判决才幡然醒悟,原来我七八岁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持有枪支了,毕竟那会一把手枪能把啤酒瓶打破的动能按这算法都属于重武器了,大大小小十来把枪也算是军火头子了。。。

知乎用户 浪子 011 发表

如果是自己厂家进货,厂家出厂的时候符合标准,他自己改装了去卖,那三年判少了。如果是厂家就不符合标准,他还接着改装,那两边都得判。如果他只是一个中间商,没有任何改装,那他是真的冤。但目前的信息,他并不是啥也没改的中间商,所以不冤。只是量刑上确实有待商榷。

知乎用户 曾包子 发表

王威龙,字宇昊

看现在这种情况,恐怕以后卖无人机都要入刑了

知乎用户 九叶萧筱 发表

我想问下知友们。

假如我被可有可无的口袋罪被刑拘等待起诉,我不认罪认罚,据理力争。明确告诉法官需要判我无罪,我亦不追究先前的刑拘所需的国家赔偿,只要还我一个公道判我无罪。否则我个人将认定国家法律已经保护不了我,今后我将根据自己的道德去审判不法之徒,我否认我将来会报复社会与个人,但我个人保留追责在场每一个误判我的人。

如此,法官会判我无罪吗?

知乎用户 明知道 发表

生产的厂家不违法,售卖的卖家不违法,你买了就违法了😤

知乎用户 好吗好的 发表

不太理解检察官和法官为何要把把玩具枪定性为真枪,是个人都看得出这是玩具,不会对人造成什么伤害。

或者从另一个方面去想,检察官和法官把这个案件办下来后到底对谁有好处呢?

知乎用户 文子 发表

不冤,玩具的话,一定要有发射弹丸的功能吗?

保留这个功能的话,别管初速多少,总有改装仙人,一刀切也是为了公共安全。

知乎用户 普鲁士 发表

标准上: 枪支鉴定标准畸低,严重偏离国际主流标准

伤害上: 难以对人造成伤害。

结论: 又一起冤案。

知乎用户 陈锋 发表

这东西就和很多道路安全交通法一样。

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电动车后排只能坐 12 岁以下的儿童。

这肯定是不合理,但是你该坐就坐,该骑就骑,交警懒得管你。

你非要骑到交警面前,和交警说,“你看我骑电动车带人呢,你看我有没有违法”

那不抓你抓谁啊

拼多多随便一款几万个拼单,几百条评论。

大家都知道这是玩具,你该玩就玩,孩子该玩就玩。但是,重要日子,特殊地点,公共场合等,该收好就收好。

严格禁枪没什么不好,你在公园里看到一个小朋友拿着一把金属手枪,你第一反应一定是认为是一把玩具枪,这靠的不是素质,靠的是法律制度约束。

同样的情景,在美国,一个孩子从兜里掏出一把格洛克,然后向你走来,你还会那样淡定的坐在椅子上吗?你敢赌它是一把玩具枪吗?

知乎用户 shyne​​ 发表

这个案子仅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排除程序性问题,用刑法三阶层分析,行为人确实是有买卖枪支这个行为的,而买卖枪支是行为犯也就是抽象危险犯,这在刑法该当性层面没有问题,第二阶层就是违法性,警方在行为人家中搜出的枪支达 19 支,最高的一支枪动能比已经达到 8.16 焦耳 / 平方厘米,很明显是违法行为,并且没有阻却事由,第二阶层也没有问题。最后再看有责性,也是本案最有可能的出罪理由,对买卖枪支的行为到底有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根据法院的判决,行为人已经购买了测速仪进行测速,那他本人肯定是认识到了买卖的到底是玩具枪还是真枪,因此在有责性上来说也没有问题,综上,行为定罪是没有障碍的。

个人认为既然国家的枪支标准是不能超过 1.8 焦耳 / 平方厘米,那肯定有定这个标准的理由(没有细究)。行为人作为一个老师,认知水平肯定足以判断他的行为是否违法,至于家属申诉的理由是行为人并无故意,这个确实有点牵强也不好证明,再说故意也还要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犯罪的故意,那他至少也知道自己是在犯罪的边缘试探,这就明显带有侥幸放任的心理了。再说警方肯定还有生产厂商和买方的一些对于行为人不利的证据口供,可以坐实行为人对枪支属性是知情且是为牟利故意买卖的。

最后说一点,买卖枪支在我们国家是绝对禁止的,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必然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度甚至造成社会舆情,司法机关不可能不加以重视。而且买卖枪支案件在法院内部通常属于四类案件之一,法院判决肯定也是谨慎又谨慎的,不然二审也不会改判并且给了法定最低的刑期了。个人认为该案申诉成功的可能非常小。

个人观点,文明发言,勿喷!

知乎用户 老胡不办案​​​ 发表

为了 KPI 丧良心的典型

知乎用户 三人日虫虫 发表

合法,因为按照枪支标准,这就是真枪,枪支标准是什么呢,就是能在几步距离把眼睛打伤,那就是真枪,你说枪支标准怎么定的这么低,因为是人家自己定的,定的低你入罪门槛就低,人家收拾你就有理有据。

这就是立法权要跟司法权相互独立的意义。

当然了,现在自由裁量权已经架空立法权,以后不需要什么枪支标准了,说你是你就是,说判你就判你。

知乎用户 曹操小时候 发表

资治通鉴 · 卷一百五 · 晋纪二十七》(宋 · 司马光)

秦王坚与阳平公融登寿阳城望之,见晋兵部阵严整,又望八公山上草木,皆以为晋兵,顾谓融曰:“此亦勍敌,何谓弱也!” 怃然始有惧色。

秦兵逼淝水而陈,晋兵不得渡。谢玄遣使谓阳平公融曰:“君悬军深入,而置陈逼水,此乃持久之计,非欲速战者也。若移陈少却,使晋兵得渡,以决胜负,不亦善乎!” 秦诸将皆曰:“我众彼寡,不如遏之,使不得上,可以万全。” 坚曰:“但引兵少却,使之半渡,我以铁骑蹙而杀之,蔑不胜矣!” 融亦以为然,遂麾兵使却。

秦兵遂退,不可复止。谢玄、谢琰、桓伊等引兵渡水击之。融驰骑略陈,欲以帅退者,马倒,为晋兵所杀,秦兵遂溃。玄等乘胜追击,至于青冈。秦兵大败,自相蹈藉而死者,蔽野塞川。其走者闻风声鹤唳,皆以为晋兵且至,昼夜不敢息,草行露宿,重以饥冻,死者什七、八。

知乎用户 本人已死有事烧纸 发表

现在开始把淘宝抖音那些平台上的仿真 q 都抓起来盘问吧,多少人要进去?

知乎用户 moyu520.com 发表

严格一点没啥错,用不着跟谁比,我甚至认为这东西哪怕不能射击,也该从公共场所禁止

知乎用户 天气好热 发表

1. 就按照现有的这个法律来,这个老师是不是确实违法了?

2. 要是这个法律放开,哪里轮到这个民办中学老师来赚这个钱?

3. 自己还买测速仪来检测,现在还有超过标准的,那是不是这些枪支本来威力比这些还大?

知乎用户 yodyxufug 发表

这个甚至还低了,你为啥要买玩具枪?万一把玩具枪改成手枪怎么办?你拿出去吓唬人怎么办?这种仿真玩具枪就应该禁止,我读书那会就有人拿仿真玩具枪抢劫的。还有把人眼镜打伤的

知乎用户 伟大将军 发表

所以京东 淘宝 拼多多这种水弹枪算不算枪?合法不合法?马云刘强东要不要算大型军火商

知乎用户 吉米小羊 发表

太轻了,因为每把都能打伤眼球,这就够判了。

知乎用户 香香的翔翔 发表

主要是好奇几个点:到底是玩具枪还是仿真枪,在哪里卖的(网络平台吗),这个标准有没有过时

知乎用户 Frank.xu 发表

不懂

但我觉得但凡有人拿玩具枪伤人了

骂国家管得不严的还是这楼里的某些人

知乎用户 红袖 发表

说真的,没有哪个傻子会拿这种 “玩具枪” 去报复社会

真要造成什么恐怖后果,一脚油门就可以了

那以后总不能踩下油门,出力不能超过 1.8 焦耳

知乎用户 杜诗语​​ 发表

有没有一种可能,是为了功绩才判的,因为持有枪支买卖枪支,应该属于重要案件,定了最,自己可以立功。

知乎用户 晚起虫饿肚皮 发表

什么时候开吉普车上路入刑

知乎用户 嗖嗖地飞向你的脑 发表

骗四五个人吸毒也才三四年,反革命谋划推翻政权也才三年,强奸铁案也是三年,但是你卖几把玩具枪就要三年。

这就是法律建设不足的地方,当法律明显解决不了问题,不应该要求人民群众为恶法买单,而应该对它进行更正。

知乎用户 天命唯汉 发表

得是十年前了吧,我就在看天下杂志上看到过一个老太婆因为这种玩具枪被判刑的,当时就是一片哗然,没想到那么多年过去了,这种垃圾法条居然还没改,立法的人都是书呆子吗?

知乎用户 letsgo 发表

这个事情, 改不了, 重点是 2023 年被抓的, 今年正好是 2026 年, 所以 3 年, 就是实际坐的. 目前已经可以放了.

这事情的本质已经不是单纯的认定什么是枪, 现在变成了, 涉及的几个公检法机关的人, 到底有没有犯错的问题了. 谁犯错, 谁就要背锅, 那么这个历史老师, 如果不判, 所有公检法系统的人, 奖金全部要扣, 且事情闹得这么大, 已经不单纯是奖金不奖金的问题了, 而是负责的具体人员的升迁, 考核, 未来职业前途.

在公务机关, 尤其是基层办事单位, 你办了一件好事情, 未必会有升迁的机会, 但是, 如果犯错, 那么追责一定会追到你. 这十来年, 这个一直都是管理常态. 所以, 哪怕我就算真的是犯错了, 都要想办法, 把自己摘出来. 更别说这种有争议的事情.

人性化执法的前提, 是纪律部门的管理逻辑, 不能只靠 “严”, 靠 “追责”, 那么队伍肯定变得人人自危, 可紧可松的事情, 为了不把自己搭进去, 那肯定是选择严, 选择紧, 人人都争着坐 “不黏锅”, 甩锅肯定甩不到自己.

表面上是枪的事情, 往深了说, 难改的部分, 不是枪, 是责任制, 是人心, 是管理逻辑. 王威龙同志, 除非是真的是大威天龙, 不然, 就要一个人对抗本地的公检法, 这个事情是要毁别人前途, 别人跟他, 那肯定是不死不休的. 要么你被判, 要么就是我们集体被惩罚. 她们想的肯定是, 那兄弟, 对不起, 只能委屈你, 背负个罪犯的名称了. 现在经济形势不好, 谁家没有老小要养.

知乎用户 爱思考的大学生 发表

高赞中认为本案对枪支的定义直接援引了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刑法入罪标准援引了阶位低部门规章因此有瑕疵,这是错误的。

刑法对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枪支定义,没有直接援引公安部部门规章,而是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这是一部国家法律。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 4.5 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最高法《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 号)以及相关解释:《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明确说明: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 “枪支” 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同时,该法第四条规定,枪支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于《枪支管理法》只是明确了枪支的性能特征,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一直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认定是否属于枪支。

所以本案中对枪支认定的标准,遵循了最高法司法解释,是以《枪支管理法》这部国家法律为桥梁,援引公安部具体认定作为技术标准,是没有问题的。

因此案件争议核心,还是气枪枪口动能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机械,导致刑事打击范围过大、量刑过重的问题。

知乎用户 田重信 发表

各行各业这么卷为什么有 50% 利润心里没数吗😃各平台屏蔽词多如牛毛,不是专业商家你上架个水果刀都可能违规封禁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XVHnBF 发表

我就问几个问题。

1. 生产这些枪的人判了多久?

2. 生产这些枪的人有没有执照?发执照的部门有没有尽到监管责任?

3. 是不是该强制要求玩具枪出厂就标明枪口动能?以防消费者误购。

知乎用户 公正 发表

不如以后这样吧,对于买卖枪支的,处罚措施定为用他买卖的每把枪支对着胸口开三枪。我看谁还敢买卖枪支,哼!

知乎用户 徐乐​​ 发表

这个案子令我想起另一件事,曾经有过一个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的规定,规定一发布,反对声群起,但是毫无用处,结果导致大量的交通事故,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规定也执行了很长时间,最后采取的措施是暂停执行,还不是撤销!

因为刚才的回答被知乎给限制了,剩下的话我就不敢说了,自己品吧!

知乎用户 轻轻地 发表

大概是 2020 年左右,国家有过一次全面禁水弹的行动,但是水弹枪沉寂两三年后,2023 年又活跃起来了,没办法,老百姓需求基础太大了,完全禁止估计会引起不满,现在网上,线下到处都有卖水弹枪的。

目前水弹枪的管理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实践中窥探:

目前看国家的红线还是 1.8,超过了就有风险,现在淘宝大厂家在售的发射器都是低于 1.8 的,是可以买来玩的,最好不要随意改装,超了就不好说了。我相信实践中大部分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也不愿意因为超过 1.8 焦就把人送进去,但架不住少部分人没有深入了解认定标准的判定,或者就是想杀良冒功。

这个王老师明显不是什么善茬,2021 年就买卖了几十把水弹枪。正常人就是下单买了就自己玩,这玩意儿快递根本不收的,想寄出去都没办法,还得动用神秘力量。其中还有不少打 bb 弹的,这些我就不知道他从哪弄到的,市面上基本没有卖 bb 的,这种铁定超标的大概率是自己水改 b。

bb 弹,气动是红线,碰了基本喜提刑事套餐。

然后是在家里玩,拿到真人 cs 场地玩,不要在公共场合拿出来玩,毕竟这玩意儿属于仿真枪,叔叔是可以依法收缴的。

最后希望国家早日出台关于水弹枪的明文规定,把模糊的管理规范化,毕竟喜欢玩水弹枪的成年人,大部分是老实人,只有少部分是老鼠屎。

知乎用户 互成风 发表

合理。这东西出去打过劫的朋友都知道,肯定能唬住人,买卖这个假枪影响社会安定,难道不该判刑?

知乎用户 天南第一剑修 发表

脑补了一出,历史老师没法给学生补课,搞玩具枪卖钱赚外快,🌝🌝,高中老师理科一节课 400 呢

知乎用户 吾辈是貓 发表

这玩意和劳动法恰好相反
法就定在那里了,有人较真就选择性执行
劳动者较真时就走程序,经年累月,磨人
执法者较真时就走程序,经年累月,磨别人

知乎用户 高兴呀 努力哟 发表

买卖 8 支玩具枪获刑 3 年,那生产这些玩具枪的厂家得原地枪毙了吧

知乎用户 周克 发表

以前有个类似的审判案例,可以查找后依类案原理,关注异同以参考指导。

知乎用户 十月 发表

弹弓都比这打的疼

知乎用户 月无休止符 发表

我就一个问题,既然卖这些玩具枪的被抓了判刑。那些生产这些玩具枪的,怎么不算枪支生产黑窝点呢?不算军火商商吗?

知乎用户 勤并不能补拙 发表

简直是两种极端

知乎用户 Mib008 发表

这个事件,老师对枪支管理的严格要求和敏感度都是有的,从他和买家的交流以及删记录来看,他是明智的,就至少是间接故意!

其次,他的行为就是买卖为了牟利,这在我国对枪支管理严格的情况下,就是在红线上蹦跶~

但是,这么多在网络上销售的,既然对枪支的界定标准这么严格,不是更应该严格约束厂家、还有大批量销售的,尤其是网上销售吗?

知乎用户 李律在途中 发表

假如图片中的都是真的,他们真的敢查吗???

知乎用户 烘焙客儿 发表

制造合法. 出售合法. 买就犯罪的事情没遇到过么

依法执法

知乎用户 王大锤 发表

很多人都觉得 1.8 小题大做,1.8 足够打瞎眼睛了,能穿 3mm 的纸箱,不要人云亦云,小时候没管控,年年听到玩枪瞎眼的,子弹反弹

知乎用户 大愚若智 发表

不是 这玩意这么暴利么不是 一万的货赚了 5000?

知乎用户 凤舞九天 发表

主要还是看枪支管理法,刑法中的定义了。

如果认定玩具枪属于管制枪械的一种那就没办法了

知乎用户 夏日的光辉 发表

公务员数额不明财产,

从 30 万涨到 300 万才会被查,

玩具应该从 1.8 改成 18,

另外,玩具枪之所以叫玩具枪,

就是因为只是玩具而已。

知乎用户 小看山 ZHlsg 发表

我小时候买过,过了追诉期了吗?我好怕怕啊

知乎用户 阿诚啊 发表

看标题,我的第一反应: 那造这些的不是私造军火?物流不是走私枪械?这一路的部门机关不是玩忽职守?这牵涉的不是窝案大案?请问一共抓了多少人毙了多少?

知乎用户 墙角老六 发表

有没有大佬告诉我 1:8 焦耳是什么概念啊。。。我小时候玩的中黄河是多少焦耳啊

知乎用户 狂级无敌暴龙战士 发表

那有多少商家是非法造枪的,有没有一起判?????

知乎用户 知否 发表

怎么着又想职业化一个人,这人知法犯法,唯利是图,跟教师职业有关吗?

本人遇到的宗教人士违法犯罪为何能得到庇护?

难道真的是穷人想平等难于上青天,富人想自由易于反掌?

知乎用户 最爱周慧敏 发表

合理的。

法律规定犯罪,那就该依法判决,执法必严,这跟法律是否需要调整是两码事,一码归一码。

知乎用户 郴州精神科张主任 发表

司马、锦明、乐辉、兵峰、斯泰迪这些生产商不抓,抓个历史老师,是看不上他交的那点儿税吧?

知乎用户 青山亮​​ 发表

别碰那些邪门歪道就好了,为了赚钱什么都碰,能赚 5000 的肯定不是玩具

知乎用户 luluzero 发表

绝对绝对不合理,这个问题上热榜了希望多点热度,有能力的人看见了帮帮吧

知乎用户 某人​ 发表

持枪的人算违法吗?枪会回收吗?要严格就都严格。生产和运输枪的人又要不要管?

知乎用户 几十年 发表

突然想到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如果以 1.8 焦耳 / 平方厘米为基本点无差别的执行,意味着这里面会隐藏了巨大的暗网,甚至已经开始泛滥。枪支结构简单,方便隐藏携带,制作也容易。

因为 1.8 焦耳和 18 焦耳没有任何差异,所以这背后隐藏了一个巨大的暗网。

知乎用户 拽拽的猫 发表

评论一堆唯恐天下不乱的出现了,估计跟之前地铁为什么要安检的是一波人。我完全支持严判,因为跟禁毒一样,这个口子不能开,所以判罚一定要严。有人说那街边打气球的怎么算,你要是主观没有恶意,那就带着玩具枪去派出所报备,警察会帮你判断你这个枪算不算玩具的。别扯什么 1.8 焦耳太严格,美国人熟练应对冲锋枪机关枪是他们的事,中国人对安全的标准就是最高,根本就不会对有人拥枪这件事有任何预期。我知道你要害我,我顶多防着你的菜刀,但是有心算无心,你突然掏出枪来肯定会懵。还有人说那报复社会的一脚油门撞公交站危害更大,首先车价值高很多,并且车本身可以开滴滴可以拉货,是生产工具,有车的谁会报复社会。

知乎用户 Loveding 发表

作为法律从业者,为国家的法律声援两句诸位所有角色不公平的地方都是因为国内人口太多了,法律必须把每一条路堵死,所以有的时候不近人情。

但是,因为人口太多,所以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件,比如用仿真枪抢劫,不需要开枪,仅仅凭借外形就能震慑住被害人,但是你们说这算是持枪抢劫吗?你们不能因是仿真枪不能击发就说无罪,一样有罪,因为被害人由于收到仿真的威慑而产生了畏惧不敢反抗的心理。

国内人口太多了,很多时候,几把仿真枪对着你,你们不知道真假的情况下,就问你们敢不敢动,我国的法律必须把规定每一条路堵死,但凡放开一点点口子,基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很容易出现利用漏洞的情形。

理工科的人会明白,一旦实验次数上来,总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你没有办法预防的,所以只能无限缩进法律的口子,只为了那一点点的治安稳定。

知乎用户 不忘初心 发表

虽然判定枪的标准我认为偏严,

但这种争议已经存在至少二十年了吧,

犯罪嫌疑人显然是知法犯法。

对于他来说,

枪也不是什么生活必需品。

明知违法还要玩,

甚至还要买卖,

那被判刑也是自取其果了。

知乎用户 乌也有名 发表

完全看不明白。这不就是家里买来给孩子玩儿的水 bb 弹枪嘛。

知乎用户 木鱼依然在​​ 发表

枪支管理是咱们国家最严格的,没有之一。

看看美国,每年那么多枪支犯罪,造成的后果,不用咱们赘述。如果类似的案件发生在中国,其后果可想而知……..

中学历史老师,买卖玩具枪不假,被认定为真枪,也是有法可依,被判刑,也是正常执法结果。

家属申诉被驳回,也是正常的。虽然从私人感情层面,可能会有那么点不合理,但是我觉得,这是咱们应该理解支持的。

当今世界局势,战乱不断,很多老百姓被战争侵蚀,家破人亡、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唯有咱们中国,稳如泰山!这样的和平安宁,是建立在严格管控枪支基础上的,这样的幸福和谐安宁,是需要咱们每一个人自觉遵守枪支管控法律法规换来的。

所以,没什么值得过多讨论的,理解支持支持就得了。

知乎用户 化茧成诗 发表

不合理

知乎用户 珈珈爱分享 发表

合理啊。一堆洗白的,也不看看具体情况。

第一,参与大规模买卖,并以此牟利。

第二,在买卖事实存着的情况下一直试图规避。

第三,在既成事实已经拘留接近三年的情况下,判三年,已经是等于最轻刑罚,判完就能准备放人了。

有个回答说得很好,你买一支自己玩玩,压根不是问题,你非法买卖枪支牟利,那就是大问题,禁枪令这个口子不能开的。

知乎用户 水月凌风 发表

好好好,发明个 1.8 焦计能器吧,出标应该不太可能的

知乎用户 好奇饱饱 发表

是否合理合法,由专业人士去说。

我想聊聊趋势。

众所周知,由于枪的多样性,导致刑法上对 “枪” 的认定是存在模糊地带的。

如果任由市场或民间生产销售无限趋近于真枪的 “玩具枪”,必将逐渐破坏普通公民绝对不能持枪的大环境。

因此,可判可不判的,都应该判。

让我们的无枪环境维持的再久些。

知乎用户 livestones 发表

今天他敢卖枪 明天都不知道他敢卖什么 支持

知乎用户 kdxj 发表

中国如果不🈲枪,可能很多贪官和那些狗仗人势的东西估计活不到第二集。

知乎用户 千千结 发表

新闻学的魅力,如同 “掏鸟窝被判十年”。

知乎用户 Bingo 发表

我觉得合理,他一点不无辜。

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

有些人就是喜欢踩线,定 1.8 焦耳每平方厘米,他能卖 2-5。定 5,他就敢卖 8-10。

杀头的买卖有人做,赔本的买卖没人做。他敢做,那就是利润驱动他行动。

而且请看题,1.8 焦耳每平方厘米这个标准其实很高了…… 他被判,真真儿的一点都不无辜。

知乎用户 周圣和​ 发表

执意犯罪的人,用啥都能。

不教而诛,历来都是恶法。

知乎用户 二民​​ 发表

只要符合法条的判决,那就是合理!合乎法理!别拿什么标准太严说事!标准严对所有人都严,别人,也就是 99.999% 的人都没犯罪,你为什么犯罪?至于如果你能推动舆论出面,最后轻判或者无罪,那是你的本事。就这么简单的逻辑。

知乎用户 弘扬正气遵纪守法 发表

极其合理,搞个低动能的,随便一改就能高动能,不从严治理哪天有人把枪顶在你脑袋就晚了

知乎用户 binligebin 发表

合法不一定合理。

私以为是否犯法要看一下是不是主观故意。

比如精神病杀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承担刑责

另外,时间特点,现在三胎是鼓励的,倒退二十年呢?

所以…

知乎用户 铭宇 发表

如果生产厂家抓了,按制作、销售枪支罪判了,那么,我认同法院的判决,将所有的危险扼杀在摇篮。

但是你生产厂家不抓,只抓销售的,只判销售的,那也太不公正了

知乎用户 七言 发表

控枪的本意是打造勇于公战怯于私斗的习性,至于达到目的没有还真不好说。

知乎用户 忠君爱国文老五 发表

持有都是违法的,更何况获利呢?

知乎用户 小之​​ 发表

感觉要确认是否知晓是真枪比较难

知乎用户 一荔 发表

他们玩枪的人都懂这个法律

不管法律本身的 1.8 合理不合理,这种行为都是知法犯法。

法律没改之前就 1.7 呗,你还能咋,1.7 玩不了就别玩

完全不懂的,给小孩买个玩具枪就这样的才算得上冤

知乎用户 小小巧克力 发表

还是要长个心眼,分清真枪和仿真枪

知乎用户 多多洛 发表

历史告诉我们要尊重历史

知乎用户 故梦难寻 发表

中学历史教师买卖枪支获利五千元,获刑 3 年,家属申诉说真枪系玩具枪被驳回,这样量刑你觉得合理吗?

知乎用户 嘟冠 发表

为啥不去抓生产的?

知乎用户 墨守成规 发表

都比煽动分裂国家罪少判几个月了,你还想怎样?

知乎用户 yahaloo 发表

买卖气枪,合理啊

知乎用户 Bayes’theorem 发表

肯定不合理呀

知乎用户 ajiaon 发表

我觉得还好啊

这刑罚至少没有秦朝严苛

不会动不动就入罪

———

你一把枪好歹要是铁的吧

至少要能发射金属子弹吧

知乎用户 刚好 发表

Breaking Bad II

知乎用户 Dean​ 发表

很好奇, 无人机以后会怎样?

知乎用户 冯思锦 发表

劫匪拿假枪抢了银行,假枪的作用就和真枪一样。

知乎用户 货币的结构 发表

这东西是非要玩不可?我个人怕被误伤。

知乎用户 程新 发表

菜刀算吗

车算吗

板砖算吗

气动钉枪算吗

傻福

知乎用户 一二三四 发表

这就是对我们的震慑,不要有一丝反抗的意志

知乎用户 我是时生 发表

不合理。汽车比枪支厉害 100 倍。

现在那些汽车厂商为了卖汽车,天天鼓吹零百加速和最高时速,制造了大量马路杀手,美其名曰 “动力强劲”,造成中国每年 6 万多人交通事故死亡,危害远远超过任何枪械。

而且开汽车报复社会,会被那些 idiot 误以为是交通事故,还有保险兜底,相当于零成本杀人,比枪支好用一万倍。如果故意饮酒后再开汽车报复社会,那些 idiot 就更束手无策了。

所以该判决纯属本末倒置。零百加速低于 7 秒的汽车,比任何枪支都厉害。

必须立法禁止生产和销售零百加速低于 7 秒的汽车,谁敢生产就罚得倾家荡产,并且按生产危险物品罪判刑。否则就是双标。

知乎用户 徐伟​ 发表

明显不合理,我建议判枪决,但是用该教师贩卖的枪执行。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See Also

胡锡进与恐怖分子的共情

胡锡进与恐怖分子的共情 ·方舟子· 犹太光明节第一天在澳大利亚悉尼的海滩发生了恐怖袭击事件。一对父子用枪对着庆祝节日的人群射击杀死了15个人。澳大利亚枪击事件很少见,大型枪击事件更是极其罕见。发生了这种事件就震惊了全世界。胡锡进也震惊了。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