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公布,自 7 月 1 日起施行,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by , at 04 June 2026, tags : 投资 对外 境外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使用CN2/CN2GIA顶级线路,支持Shadowsocks/V2ray科学上网,支持支付宝付款,每月仅需 5 美元
## 加入品葱精选 Telegram Channel ##

知乎用户 大河财立方​ 发表

别瞎解读了,没有足够的信息和案例,现在解读没用,但可以猜测有两个最好和最差的路径

最好的结果,就不提了。

但最差的结果,就是类似于魔法上网,法律上原则允许,但你去申请审批 100% 被拒绝,既然被拒绝了那么魔法的收入 100% 要上缴。

如果一个东西需要审批才能做,那么大概率是不能做的

知乎用户 利国利民马宁远 发表

我跟大家聊一下我的预判哈。

现在很多人都在说,你现在用不了境外券商去买美股的话,那你可以曲线救国,回头去买 QDII

但是我跟大家讲一个关键点,你可以去看整个 QDII 的风向,最近整体 QDII 都在慢慢减持美股,慢慢加仓恒科

当然现在还没有完全变盘,只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趋势,一点点在切换,不是一下子改过来的。

但只要这个趋势出现了,那后续只是时间问题了。

大家可以回顾一下这个过程:

最开始 QDII 放开的时候,是不限额度的;

后面开始慢慢限额;

限额之后,就开始引导资金方向了。

而且你们发现没有,现在你能走港股通,但是港股通能选的票特别少,本质就是定向限制。

说直白一点,我们国内资本市场的核心目的,归根结底就是企业融资。

这个融资,是给我们的企业融资,不是给其他国家爱融资。

而既然是为了融资,那最好的方式就是定向融资。

如果让散户自己随便买,资金是分散的、不集中的。

最省心、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鼓励让散户把钱交给机构,由机构统一操作。

所以你看到了机构基金慢慢取代了散户投资,

机构募资机构资金,再定向流入政策指定的基金,再把需要融资的企业、对应的行业打包进指数,最后靠被动基金持续加仓指数,稳稳为特定行业完成定向融资。

这就是未来长期的市场大方向。

知乎用户 曹多鱼​ 发表

“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这一条。请教各位打工人如何是好。

知乎用户 凉伞 发表

我稍微解读一下吧:

1,已知今天的民企海外投资绝大多数是没有走 ODI 的,主要因为你想走也批不下来。或者说把 ODI 办下来本身就是一种挣钱的能力了。

2,这些没有办 ODI 的怎么备案?备案能批吗?资金流动能经得起查吗?经得起查的话备案周期要多久?

3,如果亏了好说,你自己投资自负盈亏嘛。

4,如果挣了钱,如果没备案非法对外投资那么要求处置后没收盈利部分现在合法合规。记住不备案违法啊。

5,至于投资外国股票算不算对外投资,这个要看额度。目前来说我相信是不会查小卡拉米的,但是我也同时相信不会明确多少金额以下就是合法无需备案的:)

正所谓师出有名,这是给广大民营企业吃了定心丸啊:)

知乎用户 一直住顶楼 发表

对于个人投资者,以下这些条款是最值得关注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问题首先出在 “境内投资者” 如何界定。作为一个开放的大国,有上千万中国人在海外学习、工作、经商、生活。可究竟哪些人算境内投资者、哪些人不算,至今没有一个清晰的量化标准。比如:

  • 出国务工,一年到头都在国外,但家人都在国内,算不算?
  • 配偶是外国人,自己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国内,算不算?
  • 在拉美、非洲做小生意,赚的是外币,持有当地绿卡又频繁往返境内外,算不算?
  • 出国留学,只在寒暑假回国,又算不算?

认定标准一旦无法量化,就有沦为口袋罪的风险,需要时人人都能往里装。

第五条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条文看,国家在原则上是支持对外投资的,投资者也享有自主决策权,但前提是要主动向政府披露自己的对外投资记录。这一点其实算国际惯例,并不过分。问题在于:该怎么披露,目前完全没有对应的渠道。

我个人猜测,最终可能会参照美国的做法。在每年报税时,向税务系统申报自己是否持有海外资产和加密资产。

更麻烦的是,条文把对外投资分成了 “鼓励”" 限制 ““禁止” 三档,却没有任何公开渠道能查到这三档的详细清单,只能从零散的文件和政策里去揣摩。

加密货币为例,国家显然不会鼓励,但它到底属于 “限制” 还是 “禁止”,无从得知。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觉哪里不太对,照字面意思,只要交 0.5%–1% 的罚款,似乎就可以 “拒不执行” 了?

而且就算真要没收,执行也是个天大的难题。这些目标资产都在海外,高度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国家,中国机关在当地根本没有执法权;对于不参与 CRS 的国家,连资产规模都摸不清,“没收” 更无从谈起。

真要硬来,结果大概率只是把人进一步往外推。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条等于明确了:普通中国人投资美股,同样要受这项规定约束。


让我意外的是,这样一项既难解读、又难执行的政策,居然只给了一个月的缓冲期就要落地。别说普通公民,恐怕连执法机关现在都还一头雾水,不知该从何下手。

前几天才刚写完美股指南,没想到逼普通人二选一的时刻,来得这么快。

知乎用户 走到星沉​ 发表

想问下宗庆后宗老给私生子的 18 亿美元信托需不需要遵守这个规定.

知乎用户 甲乙小兵 发表

我理解了一下,按这个投资的规定,你别说美股、日股、韩股等外国股票,也别说加密货币,好像你买卖 csgo 的饰品也算获利吧?

真全都得死

知乎用户 六道绝形踪​ 发表

前两天看到一张图,

无言以对。

知乎用户 张伟光 发表

蹲一个通俗靠谱的解读。

乍一看 “对外开放”“保护对外投资合法权益”,而且生效范围还包含了居民,还以为是彻底放开,不限制老百姓买美股了。但是稍微用屁股思考一下就知道没这种好事,想深入看一下又看不明白说了个什么事,好像每一条都可有可无的样子,只是注意到了一条 “投资禁止标的的没收违法所得”,不知道如何理解,是在之前 CRS20% 的基础上加码到 100% 吗?还是连本带利全部没收?希望不要是一个彻底收紧的信号吧。

知乎用户 JayceTheSurvivor 发表

该文件重点不是限制,而是政府部门的能力建设,针对性限制也是需要建设能力中的一部分。

不过大伙肯定愿意看 “限制” 的一部分,所以俺就多说这个。

本文件在 “限制” 中很少见的内容——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即未来很多关键性技术领域人员出国支持他国建设也要受限制了。

这事之前就发生过,话说富士康为了满足苹果 “去中国化” 的要求,在印度大规模建厂,但是光有厂房设备,没有技术和管理人员不行。于是富士康就从中国拉人去,在河南码了 600 多个工程师和产线管理人员送去印度,手把手教印度人组装苹果手机。

维奥拉 · 周、尼尔什 · 克里斯托弗:富士康怎样利用中国工程师优化 “印度制造”?

2025 年富士康把这些人撤回国内了,原因当时有很多分析,但从印度为此跳脚骂街,以及富士康立马从台湾运人过去看。这应该是中方提出的要求。

此外还有,权益等的转让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权益包含只是产权,也包含股东管理权,这些年中国投资企业的股东管理权被抢走已经是家常便饭了,安世那个是少有的真被拿出来说的。这些以后不是企业自己认了就行的事情了。

还有对企业对外投资额其他一些限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还行,全文找下来,没说不准干预他国内政,不贿赂是可以的,但不给当地额党派选举赞助,不给当地 NGO 捐款,那买卖还怎么做。

当然喽,还有限制其他国家的,比如——

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知乎用户 飞跃本屯​ 发表

那边老马上线翻译功能,颇有世界大同之景象,这边风景独好,说实话,很割裂啊…

知乎用户 见贤思齐 发表

一月份一句股市过热就把航天股和 AI 应用按跌停,换谁来敢玩?

知乎用户 中二少年 发表

只要看《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里面这句话就够了 –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 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有些事不上秤没有四两,上了秤一千斤也打不住。-- 就跟我在那三家公司的回答,现在知道什么叫一千斤。

早都说了,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只是这三家。

知乎用户 不知道起啥名字 发表

如果这个事情和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那么凡是自投罗网去缴纳境外所得税的,你的缴税凭证就是罚没违法所得的铁证。

知乎用户 小数点后十位 发表

原本还准备赴港开个港户,尝尝资本主义的咸淡,开卡攻略都做了一大堆

这下好了,管你大企业还是小虾米直接一键全 ban,连路费都省了

知乎用户 风都 发表

老乡别走

知乎用户 黑暗森林 发表

我觉得是要放水了,这些都是为大放水做准备工作,把漏洞给全堵了,不然放的水全流出去了,怎么解决问题。

知乎用户 mosescx 发表

请各路大神从赢学角度解释下这个新规,而且只要中赢、大赢、ultra 赢,谢谢!

知乎用户 简思青 发表

这次规定适用的对象,不是个人买股票理财,而是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组织和居民个人国家正在通过明确的规则,为大规模企业出海建立制度框架

这次规定最值得注意的,是把居民个人也拉进了管理范围。

以往这类文件主要针对企业。此次第二条写得很清楚: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居民个人。

后面补充说明,居民个人的具体办法,由投资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另行制定。目前框架已经搭好,具体细则尚未落地。个人想要直接对外投资设厂、买地、持股,具体怎么操作还需要等到配套办法出来。

真正的主角,还是那些已经在出海或准备出海的金融机构和投资企业。银行为它们提供融资,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险。

之所以需要这套框架,是因为跨境投资的体量增长较快。2025 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 1456.60 亿美元,平均每月超过 120 亿美元。如此规模的资金在境外流动,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日本走过的路,我们正在走

1990 年代日本泡沫破裂后,国内需求长期低迷。同时美日贸易摩擦从纺织、钢铁延伸到汽车、半导体。日本企业被迫将产能和销售转移到海外

日本海外子公司销售收入占比从 1990 年的 7.8% 提高到 2022 年的 20.3%。到 2023 年,对外投资中非制造业占比超过 62%。企业利润来源从国内转向全球,即使本土经济停滞,海外利润以日元计价后仍能推动企业盈利增长。

对比来看,2025 年 A 股上市公司境外收入合计 12.38 万亿元,占营业总收入的 22.7%。

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很多行业的内卷程度已接近极限。与其在国内陷入价格战,不如将优质产能布局到那些尚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

规定第三条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国内业务与海外业务不可偏废。过去的模式是依靠货物出口赚取外汇,未来的方向是依靠对外投资和全球产业链布局获得收益

全球需要中国制造,海外生产是更柔性的方式

许多非高精尖的制造业产品,除少数发达国家外,其他中低收入国家很难自行生产。它们不具备同等的性价比、供应链完整性和生产效率。

贸易壁垒和关税手段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一需求格局。柔性的应对方式,是在当地投资、生产,与当地市场深度融合

近年的趋势已经比较明确。2025 年,至少有 14 家中国光伏企业公布海外建厂计划,总投资额接近 200 亿元,中东地区成为主要目的地。家电企业在泰国的生产线形成聚集,钛白粉行业龙头企业通过收购海外工厂来化解库存压力和贸易壁垒。

产能落地海外之后,市场就在工厂门口,关税和物流成本不再是主要障碍。

新规堵住对外投资漏洞,防止核心技术外迁。

涉及关键技术、数据安全与产业链转移的对外投资行为,须接受更严格的审查与备案管理。

国内具身智能、AI 大模型等供应链企业通过境外投资、技术授权或产能转移等方式,将研发数据、核心技术和人员输送到美国主导的海外生产体系(例如墨西哥建厂、企业注册地新加坡)的路径将被切断。

具身智能、人工智能等领域积累的供应链优势和技术成果,首先服务于国内产业升级,而非被外国资本借道转移至境外

央行在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上的试点和推广,也为这套体系提供了金融基础设施。

截至 2025 年 9 月末,已有 98 家跨国公司及 5000 多家成员企业参与试点,前 9 个月跨境收支规模约 1500 亿美元。2025 年 12 月,央行和外汇局在全国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支持企业在额度内自主调配境内外本外币资金。

这套体系为出海企业的资金管理提供了政策框架,降低了财务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出海并非易事。

语言、法律、文化、劳资关系,每一项都需要从头适应。规定第五章明确,银行和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将为企业提供融资和保障。国家在搭建基础设施,具体路径仍需企业自己探索

知乎用户 YULI 宏观财经​ 发表

居民行为定义不明,会变成口袋罪。最合理行为就是 “避险”

知乎用户 海德葳​ 发表

在中国实操层面资金外流是很大的罪,远比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这些严重的多,甚至比贪污腐败还严重。

我见过同样一个老板半公开操作市场内幕交易,处罚结果类似罚酒三杯,钱留在新加坡不结汇直北京直接去集团公司抓人了。

因为你钱不出去无非就是内部分配的问题,换成美元了就是实实在在的资产流失。

知乎用户 带带小向晚​ 发表

个人买美股属于禁止投资的范围吗?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吗?

知乎用户 NO 遇上 CO 发表

近期盯盘的朋友我相信都会有一种感觉,就是近期 A 股明显变弱了,不是从今天开始的,最近一两周一直如此,前期火热概念集体熄火,盘面动不动就单边下跌,军工有色等概念下跌也就罢了,AI 和半导体产业链也是连续下跌。

看大盘指数就能看出异常,五月中旬以来,盘中单日大跌的概率越来越高,5 月 14 日、15 日、21 日、27 日和今天均是大跌。

就以 5 月 21 日 A 股走势为例,盘中单方面下跌,一点反弹趋势都没有,而且下跌过程中伴随着放量,这明显就是有大资金在主动出逃。

近期盘面种种异常都指向三个事实

第一;近期有大资金在逃离 A 股,是不顾成本的坚定出逃;

第二:科技股是抛售主力;

第三:这不是全球科技泡沫的破灭,只是单纯的逃离 A 股。

为什么会这样?是有什么事件导致资本集体出逃?出逃资金是谁?是散户、机构、量化、国家队还是外资?

结合近期诸多新闻,我认为所有证据都指向一个事——外资券商监管风波。

针对这个事,市场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其中国内的主流观点是,监管层并不是禁止国内资金炒作港美股,而是要求通过合规渠道比如港股通、境外 ETF 等形式炒作,目的只是让很多违规炒作境外股票的资金回流 A 股,逼迫资金回流,对 A 股是利好。

但问题是,曾经出去炒作港美股的资金,真的会因为监管限制就回流 A 股吗?这个事从资本的角度来说对 A 股真的是利好吗?

出于好奇,我就去搜索全球主流媒体社区最新讨论,特别是这个事情之后,对中国股市的主流看法是什么样的。

国外投资者(尤其是欧美散户和机构)对中国股市的讨论热度较高,但情绪偏负面。主要观点包括:

监管收紧加剧不确定性:许多人在 Reddit、以及 X 上表示,这次对富途和老虎的打击是 “进一步收紧资本管制” 的信号。不少人认为这是为了阻止资本外流,强迫资金回流 A 股,但实际效果可能是“吓跑外资”。

外资投资意愿明显减弱:大部分讨论认为减弱。关闭 / 限制这些主流跨境通道后,中国投资者难以轻松投资美股 / 港股,但国外投资者也感受到 “政策风险骤增”。部分人评论:“如果连自己人买海外资产都卡这么严,外资进入 A 股的信心更差了。”

Reddit 上常见观点:“A 股现在是政策市,一刀切太频繁,估值再低也不敢重仓。” 部分价值投资者表示短期会减少配置,转向印度、越南等新兴市场。

机构层面:Bloomberg 和 Reuters 引述外资基金经理称,此事强化了 “中国投资壁垒” 的印象,短期资金流入意愿下降。

少数乐观声音:有部分人认为这是 “把资金逼回 A 股” 的利好,长期可能支撑国内市场。但这类观点在国外社区占比较少。

种种信息表面,对于这次事件,国外的看法整体是悲观的,我相信资本的看法也是一致的,资本天然反对监管,富途老虎里面的资金动辄几百亿,集体出清,无论是资金本身,还是对监管的预期,对于 A 股而言都是利空,这就是近期 A 股频繁下跌,与全球股市背道而驰的根本原因。

知乎用户 凌乐​ 发表

“如果不管,钱会长脚”!今年 3 季度开始,全球资本流动性保卫战或再次上演!

2026 年全球经济环境,应该大部分人都能感觉到在切赛道、改模式、换周期!AI 经济崛起产生资本支出新经济循环,以美国为代表的经济体正从消费驱动转向资本支出,并依托新型数字金融体系不断抽取全球流动性,仅美股就已经吸纳了 17.5 万亿美元的全球增量流动性,约占全球美元流通量的一半之巨,形成了” 没有加息的美元虹吸 “。

因此,我们相对应的除了强化内生 “消费 - 投资” 驱动的闭环建设外,从 CRS 到美股、港股账户,我国金融的业态也正逐步走向 “以我为主” 之下的积极开放,为此需要对资本的流动性进出通道进行优化、对投资者的风险进行分类、对市场的合规展业进行进一步的定性。

所以,2026 年 6 月 1 日,国务院才适时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这是我国首部对外投资领域的行政法规,既衔接近期跨境监管收紧趋势,又深度契合 CRS 全球税务透明化与金融风控升级要求,标志着外国对外投资或从 “宽松引导” 转向 “安全合规下有序开放” 的新阶段,此间特征还是值得大家仔细领悟。

一、本次《新规》建议关注的重点

本次《规定》共 34 条,全文都在强调要:统一监管框架、升级安全审查、压实合规责任彻底改变此前部门规章碎片化监管格局、也改变过去 “一个问题多个部门,都管也都不管” 的问题。

我看到,这次的投资者中明确包含了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居民个人,并将个人境外投资正式纳入法治化管理。

且这类投资的定义已经完全覆盖了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及融资、担保等并要求金融机构穿透至实际控制人,杜绝通过股权代持、资产转让规避监管的漏洞,与 CRS “穿透核查实际受益人” 逻辑完全一致。

这点,还体现在第十五条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上,**其审查范围涵盖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转让,覆盖直接与间接投资、存量与增量资产,**这个特其实大家过去更多时候是看到欧盟、美国等在使用,我们现在也使用后,就进一步完善了对等的法律依据,其核心还是保证人民币资产在境外流转过程中的安全合规。

而在近期国资委,也新设了境外国资工作局,并联合八部门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活动等事件,这些事件在过程中均形成了 “国务院统筹 + 部门协同 + 穿透监管” 的闭环,重点都是防范敏感领域投资与资金外逃风险。

不过,在此过程中,我们还是延续了传统的 “鼓励 + 限制 + 禁止” 的分类,只不过进一步细化了标准:比如鼓励新能源、高端制造、“一带一路” 的合作。但限制并需要审查诸如房地产、娱乐业的投资和无实业离岸基金的设立,同时禁止军事技术、赌博业等投资。

此外,《规定》还设定了严厉罚则,比如最高处投资额 10‰罚款,1-3 年禁止对外投资,倒逼企业与个人合规操作。

接着,实际上从 2025 年起,多地税务机关就通过 CRS 信息交换,核查居民境外股票、股息、信托收益,单笔补税从数十万至数百万元不等

2026 年 4 月,税务总局明确将 CRS 数据用于个税汇算核查,且 CRS 2.0 也在同步推进(香港会更快落地),BVI、开曼等离岸中心信息交换更穿透。新规要求对外投资如实申报信息、配合核查,将税务合规嵌入投资全流程,实现 “外汇、税务、监管” 全面联动风控。

同时,金税四期大数据系统对接 CRS 与外汇管理数据,实现跨境资金流动 “全链路追踪”。**《新规》**本次也对应强化了跨境资金登记、信息报告要求,严禁虚假投资、分拆汇出等行为,与外汇局严控个人购汇用途、打击地下钱庄形成合力,防范资本无序外流。

不过,从另一角度看,商务部数据显示,2026 年 1-4 月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增长 3.9%,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却同比下降 13.9%。这一 “剪刀差” 反映了中资金融机构加速全球化布局的趋势,同时也暴露出实体企业在面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地缘政治风险上升时的谨慎态度。因此,新规通过明确监管边界、强化权益保护,也将有助于提振实体企业的投资信心!

二、对企业的影响:合规为王,守法出海

在《新规?落地后,建议企业短期内尽快梳理投资架构、补全备案手续、规范资金与税务管理,虽然这会增加合规成本,但能保障业务合法性。

而长期来看,未来,合规企业不仅可享受外汇登记当日办结、小额资金汇出免事前报备等便利**,后续**,还可能会优先获得审批绿色通道与数字类金融支持!

同时,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尤其是资产 3000 万美元以上的,也需全面梳理境外资产,主动申报境外收入,优化离岸架构(如注入真实业务),避免人在境内,隐瞒不报后, CRS 的穿透核查风险。而普通个人境外投资渠道则将大幅收紧,资金配置将更多转向境内市场,港股通、QDII 、房地产等合规渠道额度扩容,满足居民多元化配置需求。

最后,《新规》还规定未来 “投资将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但需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同时,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并维护国家形象!

说到底,当经济来到当下的 AI 的高速发展,虽然带来了 GDP 增长的梦幻时刻,但是却对传统的投资 - 生产 - 消费循环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为其替代了以 “人” 为锚点的经济模式,转而走向以 “Token” 为零点的经济模式,而在这种路径下,金融行业围绕 AI 构建起了庞大的市值和债券网络,而普通人和企业日常消耗的 Token,正以百倍甚至千倍的溢价,成为全球资产膨胀的基础,保障流动性安全,未来会成为各大主要经济体的首要目标,我们只是在未雨绸缪。

知乎用户 闻号说经济​​ 发表

峰哥刚复活就整了波大的,我已经刷到好多次峰哥语录:我们聊的都是英伟达…… 中间忘了…… 谁跟你聊吃不起汉堡还是油条。这段话应该也是小出圈了,好多人拿这个拍抖音,峰哥都快成了女网红时尚单品了。这种不正能量的东西一破圈就会挨铁拳,就跟之前的户子的苹果安卓论一样。

知乎用户 Ztaoer 发表

还好我不需要对外投资,只做海外市场,广告收益和苹果商店的收益都是以美金的方式结算。

另外一个生意的盈利足以覆盖国内所有支出,我不需要结汇

赚 usd 发 rmb 工资,算不算完美闭环?

知乎用户 还行吧 发表

从此世界就是两个世界。两个系统。

知乎用户 牛奶香蕉 发表

钱,越流通价值越高,流动范围越广价值越高!如果一旦关闭通道,自求多福吧

知乎用户 挺好的继续搞 发表

我不担心。

就算未来美股这条路被彻底关死了,我也不会担心赚不到钱。

我本来就是在 A 股赚了钱才去美股的。

在 A 股我就已经尝到了股票的甜头。

在美股被赶回来,对我而言只是回归老本行。

而且我这么久观察下来,A 股涨的股票,和美股重合度极高。

如果有能力拿住美股的好标的,那么 A 股赚钱也并非天方夜谭。

而且 A 股本来就有一个无敌策略:

红利低波、四大行。

这就是 A 股版本的定投标普纳指

只不过,很多人不待见。

知乎用户 bingoCAT​​ 发表

前几天我问了个问题(回答香港倒查大陆资金香港投资”,

问: 哪个法律规定个人不能境外投资

被违规删除了,还告诉我违规的原因是违反法律规定。我就纳闷,我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呢? 我是疑问句啊,不是要表达什么观点

知乎用户 八里土人​ 发表

不用怀疑,就是你想的那个意思。至于你认为的尚未明确的那些细节,很快也会明确。

知乎用户 長樱​ 发表

市场会给出答案:今天纳指标普和日经的场内 etf 都大涨,溢价率飙升,说明什么?

且买且珍惜

知乎用户 whynot 发表

抛开法理方面的逻辑,毕竟你毫无办法,他们早就明牌了。

实际上,就是美国马上就要开始巨量 ipo 了,spacex

人类历史上最大的 ipo, 还有 openAi 等等都要上市。

我们这边也有几家要上市 IPO,长鑫啊什么的。

此举的目的就是要保国内的资本市场,避免虹吸太多造成市场崩盘。

知乎用户 雷霆雨露 发表

正向看:加强监管

ODI 从审批制转向——全生命周期穿透式监控

新规不是不让你去投资,而是要让你投资到国家引导的资产上。

反向看:害怕资金流出

对资本无序外逃的季度警惕,特别是过去通过经常项目的通道,封锁资金离岸。

打个比方:你在国内赚的钱,必须留在国内参与经济大循环,如果你的钱一定要出去,可以,先服兵役之后再说。


知乎用户 青山布衣​ 发表

国家为了老百姓的财产安全真是操碎了心!

美股这个趋势,明显是崩盘在即!

国家这一手既避免了不法资金外逃,又帮助了无知群众 躲过美股大崩盘!

知乎用户 乐紫芢 发表

基本判断:在中美利差持续扩大的情况下,资金外流压力明显,涉及核心制造业生死存亡的供应链转移需要大量的外汇支撑,予以优先保障,限制其他投资。

决定资金流向的,长期来看,还是预期收益差,中美两国的收益率可以参照十年期国债收益率:

美国的十年期国债收益率震荡上行,中国的 10 年期国债收益率则持续下行。

2010-2022 年期间,中债收益率大于美债收益率,2022 年之后,美债收益率持续高于中债收益率,并且呈现利差持续扩大的趋势。

2022 年之前,房地产持续上行。

沪深 300 指数 2022 年之前也是震荡上行的。

2022 年之前,外资持有的人民币金融资产也是持续上行的。

经常账户差额与资本和金融账户差额呈现镜像,贸易顺差赚取的美元通过资本和金融账户加速流出,2022 年之后,资金外流明显在加速。

从国际收支来看,2022 年之后,对外投资增速持续高增,特别是证券投资。2025 年,对外投资增长 15613.1 亿美元,增速为 15.27%,其中直接投资增加 4387.22 亿美元,增速为 13.97%,证券投资增加 5756.66 亿美元,增速为 40.77%。

贸易顺差高增之下,外汇储备基本上没什么增长,同时持有的美债加速下行,说明外汇需求紧张。

2014-2016 年,外汇储备快速下降近万亿美元,后来就强化了资金外流的行政管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明显加强,应该就是中美利差持续扩大带来的压力。

知乎用户 南天野望​ 发表

钱只会流向能赚钱的地方,而且现在美股都要上链了,还能管的住?

知乎用户 听风附雨晓春深 发表

防得挺严,全面禁止境内自然人在境外创办企业,0.01 英镑注册资本的英国皮包公司也纳入打击范围了,跨境电商难搞。

但还有个问题,用境内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向外国政府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次年税务决算时以支票形式办理退税怎么防,总不能拉黑各国税务局的跨境清算受益人资格吧。

知乎用户 Neruthes 发表

看了一圈,是不是压根没几个人去看这个规定的原文,没几个人答到点子上啊。


首先这个对外投资的概念,14 年的时候就已经出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里面的境外投资,当时主要是针对企业出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而这次《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新增了居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为什么要加居民个人。

从目前我的推测,主要是把过去的一些漏洞补掉。

过去一些科技初创公司的创始人,或者高净值投资人,不再以 “境内企业” 的名义出海,而是直接以个人名义在海外(如新加坡、开曼群岛)设立壳公司,或者通过代持、个人签署框架协议等方式,直接间接收购海外的资产和技术。

如果按照 2014 年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和商务部只能管境内登记注册的 “企业”。如果一个创始人用个人资产在海外折腾,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和倒查时,会面临“法律适用主体不匹配” 的尴尬。

说白了就是这些年有挺多有钱人通过各种渠道,把资金搬出去,然后在新加坡等地方新开公司,条例主要就是管这些人。


现在网上很多炒美股的人,看到这个新闻,再联想到之前整治老虎、富途、长桥,马上就应激了。但如果仔细分析一下,会发现这个规定所对应的部门,和管炒美股的部门不相干。

这个规定对应的部门,6 月 1 号下午出了一个新闻,三部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答问,里面的三个部门是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前叫停 Meta 收购 Manus 的,从目前新闻上来看,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对外资收购 Manus 项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要求当事人撤销该收购交易。

而之前整治老虎、富途、长桥的部门,是证监会、外汇局等。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整治方案》旨在全面防范和打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对炒美股的人有管控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惩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里有提到。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 B 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网上常提到的 5 万的外汇额度,只能用于旅游、留学等的出处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 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在《个人购汇申请书》里,也有提到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等。

所以从逻辑链上来说,简而言之就是通过个人购汇得到的外汇,拿去买美股,会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然后外管局可以根据条例来惩罚。而这次出台的对外投资的规定,是发改委和商务部参与的,跟外管局没太大关系,除非等后面再出新规定。

从目前角度说来说,QDII 这些应该还算是合法的,只不过现在限额挺厉害。

《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十)完善监管制度,引导合规投资。中国证监会推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关于里面提到的对外投资,里面有个所有权,在二级市场上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到底算不算对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我问了 AI。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从理论上来说,对企业的所有权,往往是和控制权、管理权相关的,普通股民只是有分红的权利。

目前这块区域是比较含糊的,得看后续根据规定的判例。

Q: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在二级市场上买股票,算不算获得所有权
A:在法律上,你买股票确实获得了这家公司的所有权;但在二级市场散户投资的语境下,它不算《规定》里要监管的那种 “获得所有权”。
这里的核心区别在于 “法律身份的绝对所有权” “穿透式监管中的控制性所有权” 之间的脱节。我们可以用三个层次来把这个逻辑完全拆透:
1. 法律与公司法层面:算,你确实是 “股东”
从最纯粹的法学定义来看,二级市场上买股票当然算获得所有权
股票(Share)的本质就是企业所有权的份额凭证。
哪怕你只买了 1 股苹果(AAPL)或特斯拉(TSLA)的股票,你也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股东之一。你理论上拥有了这家公司几亿分之一的资产所有权,享有分红权、资产清偿权以及去现场参加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投票的表决权。
2. 《对外投资规定》的监管层面:不算,因为定义被 “前置限定” 了
回到这份新出台的《规定》,我们仔细看第二条的完整表述:
“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在这里,法律条文中的 “所有权” 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后面的 “控制权、经营管理权” 是绑定组合在一起的。在跨境投资监管的实操中(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标准),通常会引入国际通行的 10% 投票权红线(即划分 FDI 直接投资与 FPI 证券投资的界限):
直接投资(FDI):如果你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定向增发,直接买下了一个海外企业 10% 以上的股份,或者买完后成了第一大股东、派驻了董事。这时候,你获得了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这属于《规定》的核心监管对象。
证券投资(FPI):普通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几十股、几百股,持股比例可能是 0.000001%。你既不参与公司治理,也决定不了公司的战略方向,更无法接触到公司的核心技术或机密数据。
这种没有控制权的 “所有权”,在《规定》里直接被界定为 “境外金融市场投资”,划给外汇局和证监会打补丁去了,不属于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跨境实体安审范畴。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这里面提到的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就是一般人的买美股之类的。里面涉及到 “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我也问了 AI。

Q: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那么是按照本规定,还是其他有关规定
A:你抓到了一个非常核心的 “法条打架” 式文字细节。在法律实操和条文理解中,“依照本规定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这种表述,既不是 “二选一”,也不是简单的谁听谁的,而是 “两者叠加适用”
在法理上,这种组合拳的运行逻辑是:本规定定调子(守住国家安全大方向),其他规定管路子(管具体的实操流程)
1. 为什么用 “和” 而不是“或”?——双重合规原则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比如机构出海发基金、买美股国债,或者个人未来通过合规渠道投资境外资本市场)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必须符合 “本规定”:也就是这份《对外投资规定》里的红线条款。比如第十三条(不能变相转移禁止出口的技术和数据)、第十五条(必须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第十七条(不能在境外恶意低价倾销、恶性竞争、行贿)等。这些 “大红线” 是无论你做什么投资都不能踩的。
必须符合 “其他有关规定”:由于境外金融市场投资涉及极其复杂的资金跨境、杠杆率、证券开户等问题,发改委和商务部管不了这么细。这就需要现行的金融专项法律来管,即证监会、外汇局、人民银行的规定
2. 在具体业务里,谁说了算?——主次与分工
我们可以用两个具体的出海场景,来看看两者的关系:
场景 A:你是公募基金或者券商(QDII、RQDII 渠道出海)
当机构拿着募集来的钱去境外金融市场炒股、买债券时:
执行 “其他有关规定”:你必须按照证监会和外汇局的现有政策,去申请 QDII 额度、向证监会报批产品、通过外汇局登记跨境资金(比如《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在具体的业务审批、怎么出境、能买什么标的上,“其他有关规定” 是绝对的实操指南
执行 “本规定”:如果你的基金在海外投资时,企图秘密收购某家涉及敏感 AI 技术的海外公司股权,或者涉及了跨境数据违规出境,那么发改委和商务部就会根据 “本规定” 直接叫停并施加安全审查。
场景 B:境内个人未来的合规出海(本条第三款的预留通道)
条文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紧接着说:“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而言,“本规定”目前只给你画了一个圈,告诉你未来可以通过合规的 “路子” 出海。
但你到底能带多少钱出去?怎么开户?怎么报税?这就要等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外汇局、证监会制定的那个 “其他有关规定”(即未来的个人具体管理办法)出来后,完全照着那个去执行。

关于这个,我翻了挺多内容,有人认为这个是针对之前 Meta 收购 Manus 的,因为涉及到技术出海,而这个规定里,最核心的补丁之一就是限制技术出海,包括技术人员的出海。

Q:这个规定是针对 Meta 收购 AI 独角兽 Manus 的事件么
A:这次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里面有几个非常关键的重磅条款(比如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简直就是对着 Manus 这类事件量身定制的 “补丁” 和升级版法律武器。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核心逻辑,来看看这份新规是怎么精准对准这类收购的:
1. 封死 “技术洗澡式出海”(Singapore Washing)
Manus 原本是由国内团队(蝴蝶效应)在北京设立并研发的。在被 Meta 收购前夕,他们做了一系列动作:把运营总部迁往新加坡、大举裁撤国内员工、清空国内社交账号。这种操作在市场上被戏称为 “洗澡式出海”,企图通过变换海外马甲架构,来规避国内的技术和安全监管。
针对这种行为,新规的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直接筑起了铜墙铁壁:
穿透式监管: 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你在境外 “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也得受本规定管辖。这意味着你就算套了多少层离岸马甲,只要根子和核心资产在中国,监管就能一竿子插到底。
变相技术转移红线: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单单是不能直接出口被禁止 / 限制的技术和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变相向境外转移。这就把通过 “人员大洗牌、核心团队去海外指导” 来转移 AI 核心代码和算法的漏洞彻底堵死了。
2. 强化 “全周期安全审查” 与“强制撤销”手段
Manus 事件中,发改委最后动用的是最严一档的审查结论:“禁止投资并责令撤销交易”。
这次新规的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直接把这一监管手段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进行了法治化固化:
第十五条确立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以及相关资产和权益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审。
第二十八条则亮出了牙齿:如果拒不配合安审、隐瞒信息或者不遵守决定,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这就是对强行交易、变相转移行为最直接的法律刹车。
总结来说,这份新规真正的靶心,是那些拥有核心技术、敏感数据,却企图通过离岸架构绕过监管变卖给境外巨头的企业合规乱象;而对于普通人用合法境外资金在二级市场炒美股,性质完全不同,它并不是这份新规要围剿的目标。

知乎用户 吃瓜群众路人 A 发表

刚看到,现在 USDT 已经可以买卖美股了,这个口子不好挡,堵不去疏啊。

知乎用户 金羊毛 发表

《对外投资规定》看起来是在规范 ODI(境外直接投资),实际上反映的是中国对跨境资本流动继续强化 “可控开放” 的原则。

以前不缺流动性,国家只管控不强调方向。现在不同了,要管控方向,偿债期天然的是民间不敢加杠杆企业不敢加杠杆,只能国家加杠杆,加杠杆补流动性是不得已的必然,所以从出发点上不希望流动性往其他路径上走,这是本质问题。

至于你在外面投美股还是做什么,赔了还是赚了,国家其实不会操这个心的。

在流动性不能流出去这个大原则下,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按照我们的常规操作就是一刀切,有能力的变通下,符合条件的特事特批,白名单制度。Default Deny(默认拒绝) Exception Handling(例外处理)。

偿债期政府补充流动性必然导致的,美元美债美股上看,其实未必人民币就比美帝贬值更快,这是相对速度,但我们最大的特点,就是需要可控性,不能放弃主动权和抓手。所以我们是可以预见的汇率利率资产绝对值三降,外边是比较随机的不是可控的可预见的,普通人出去了未必如何好,不必为理论上的发财剧本惋惜,个人实操大多最终不符合想象的剧本,除非是大数额成规模的专业投资。

所以再往回看,王首富还是有眼光的,可惜了。当年最早和最大规模的走出去,但步子大了碰到了高压线。

知乎用户 十年一 发表

境外投资不符合规定的可以直接没收,以后场内美股基金 10% 以上的溢价率是常态了,且买且珍惜吧。

知乎用户 Jacky 发表

这下面的评论颇有当年中国政府封禁比特币的模样。

我说句大实话,中国限制金融无度扩张真不是和你吹牛扯淡,只要美国在金融领域还能呼风唤雨,那中国就是坚决不玩任何非可控金融的。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强化审慎监管

筑牢产业与金融资本 “防火墙”

推动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上面这几条但凡经常看金融新闻的都不会不眼熟,所以现在又来一次比特币式的哭丧,颇有种黑色幽默的感觉,感觉还是当年比特币的那一批人,还是那一种说法……

中国实际上一直都是按现在这个逻辑办事,真的认为不好的,应该早就出去了,比如孙割,赵 43 亿,你既然这么多年下来都没有离开的勇气和动力,已经等于你默认了这套逻辑是合理的。

知乎用户 光暗 发表

怪不得,最近天弘、博时等等 qdii 额度全没了。原来钱都涌入这里了。

大家赶紧买 qdii,再不买全关门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单从对违规的处罚来看的话,都是在投资金额的 1% 以内。

换个角度来想:只要收不到 1% 的手续费,大额资金就能出境了,这不也挺划算的嘛?

前提是铁了心要离开。

知乎用户 Cold Ice 发表

炒股要是赚钱,你连账户都开不了。

知乎用户 爱国主义者 发表

总结就一句话:“让你的资金为国家发展铺路。”

至于你的资金是修桥铺路无尸骸,还是乘风破浪猪上天,那就看国家这些方向发展的怎么样了。

知乎用户 可恶 and 可恨 发表

罚没收入 100%, 这下就不是交税那么简单了

知乎用户 午时喵到 发表

要么是大涨避免金融制裁带来的冲击

要么是和川普就全球最低税达成某些意向

如果是二者,美国和欧洲也应该清理非公民的金融投资才对

应对外汇流失反而不会是很重要的,资本端虽然逆差大,但也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就是不知道最后会不会扩大到其他领域,

但是不管怎么样,比特币,U,等各种币的执法依据找到了,总之都不合法。

知乎用户 郑国成 发表

老中和老美未来三年的主战场不在西太平洋而是在金融领域。从老中最近在金融领域的规定来看,就是在押注美元,美债,日元,日债其中的一个,两个或者三个会崩盘。

知乎用户 朝阳 and 田野 发表

主要是美股涨的太厉害了,还有日韩,也根本停不下来。

美股已经吹了那么多年泡沫,就是不崩溃,还在虹吸,真受不了,所以赶紧收紧口袋。主要还是为了保护国内投资者,你们要珍惜。

不过,这都是对先富者的措施,对普通老百姓没关系,还是踏实当牛马吧。

知乎用户 丛中笑 发表

任何需要中心化 kyc 的交易所,现在都有 crs 后交换信息没收资金并处罚金的风险

利好 dex

知乎用户 马国成 发表

法律法条必须具体不能搞模糊

否则就是一放就乱,一管就死

知乎用户 太行太行 发表

都说投资,第 13, 14 条貌似没人关注。13,14 条专门强调了 “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做技术的,比如大龄程序员给自己制造就业机会,那么就要小心一些了。搞不好你卖的技术,或者你人直接出去给人干活,都可能被这两条给命中。

知乎用户 MU Yang 发表

刚看了《写给阿嫲的情书》,木生为了躲避抓壮丁下南洋去了。

那今时今日的?谁会下南洋,谁写侨批,谁又是蕃客。

知乎用户 暮尘​ 发表

一切该来的终归是会来的。

知乎用户 一只朱 发表

高赞一直在渲染对投资美股、港股的负面影响,纯属于外行瞎起哄

境内个人散户投资美股、港股,这是 “证券投资(金融资产配置)”,而本次《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说的根本不是这个事。

不要看到投资两个字,就听风就是雨,总想搞个大新闻。

什么是 “对外投资”?法规原文写的清清楚楚: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要看明白,重点是 “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这显然说的是去境外当大股东、创办企业,或者跨境并购境外公司的控制权等实体展业行为。

换句话说,这里的 “对外投资” 指向的是传统语境下的 “走出去”、“出海”,而不是什么买股票搞理财。

说白了,散户境外理财那点三瓜俩枣,用得着国务院级别的行政法规来管吗?那不纯纯是大炮打蚊子。


说回正题,那么本次《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公布究竟意味着什么。

个人认为,信号比较简单、也比较明确,就是我国的境外投资(出海,或者叫 “走出去”)进入了新阶段

先说个冷知识:在本次规定出台之前,针对对外投资,我国并没有较高级别的统一的法律法规。

以上是人话。

转换成法律专业术语,就是:

在此前长期的阶段,我国对外投资的监管规定散见于商务部于 2014 年出台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于 2017 年出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俗称 “发改委 11 号令”)等。本次规定,是中国在对外(境外)投资领域出台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

熟悉跨境法律业务的同行肯定都知道,和 “走出去(出海)” 相对,在 “引进来(海外投资)” 方面,前些年通过《外商投资法》+“负面清单” 树立起了较为全面、统一的管理规范。

而此次国务院出台这个规定,基本预示着 “走出去” 将逐步确立和 “引进来” 同样的管理机制。

这就是所谓的 “新阶段”。

当然,监管进入新阶段,必然是因为现实进入了新阶段。

那么什么是新阶段的现实?

答案比较明确——

疫情之后,中国和世界都在重新审视各自在全球产业供应链中的地位,对产业布局做出调整,这是大前提。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境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对海外的市场、技术、人才有需求,对外投资活动越来越频繁,这是小前提

随之而来的,既要保护我国出海企业的利益,又要防范技术和资金流出,就是进入了新阶段的现实。


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本次规定旨在给 “走出去” 立规矩,把以往散见在各个法规文件中的制度统合起来,提升法律层级和约束力。

换句话说,本次规定提到的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数据跨境传输、外汇管制等内容,都不是新的要求,只是更高层面的再次确认。

已经有出海布局的企业,可以就合规层面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即将有出海动作的企业,建议提前规划好时间表和合规动作。

其中各类互联网、科技企业,需要尤其注意:

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这是一个比较新、比较细致的规定。在如今全球(其实就是中美)AI 算法大模型竞赛的趋势下,究竟意味着什么不言自明。

律师应该注意什么?

第七条 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

出海这个故事,讲了得有三五年了,如今终于有了行政法规级别的确认。

各位涉外律师同行,抓紧研究自己熟悉的国家、熟悉的行业,把对应的流程摸清楚。

机会来了,懂?

知乎用户 许多的小兵器​ 发表

这人是谁啊。随便翻几个回答,这个人都在这里复制粘贴这句话,也不怎么讨论。

知乎用户 钢铁烈阳 发表

荷兰学者霍夫斯泰德(Geert Hofstede)的六维文化模型中常用的指标中提到东大:

不确定性规避

不确定性规避(Uncertainty Avoidance)

这一维度上的得分为 30,属于较低水平。

这意味着东大人对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有较强的容忍度。

真理可能是相对的,但一般在直接的社交圈里,人们关注的是 capitalT 的真理,比如家庭或者是郭嘉机关 “权威” 人士的所有自以为正确的言论。各种规则但不一定是法律的抽象规则 / 规定 / 行动 / 草案比比皆是。

然而,“灵活地” 遵守珐律和规则规定可以灵活地适应实际情况,实用主义是生活中的事实。

东大人喜欢模棱两可,汉语充满了模棱两可的意思,西方人很难理解。

权力影响距离 PDI

东大 PDI 分数为 80 分,也就是说,东大的社会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 “可以接受的”。上下级关系趋于两极化,对上级滥用权力基本上没有任何防御措施。

个人受到正式威权和制裁的影响,通常对人们的领导能力和主动性是某种萌白甜的 “乐观” 态度。人们不应该有超越阶层的抱负。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这方面 20 分,是一个高度集体主义的文化,为了人们为群体的利益而行动,而不一定是为自己的利益。

自我在内部群体对你的考虑以及决策会影响招聘和晋升,更亲密的内部群体 (如家庭) 会得到优先待遇。

员工对组织 (但不一定是对组织中的人) 的承诺很低。

与同事的关系在内部群体中是合作的,而在外部群体中则是冷淡甚至敌对的。

人际关系比事物和公司更重要。

成就导向

严格来说应该是成就导向的判断,比如说某种行动力或冲劲

东大在这一维度上的得分为 66,表明这是一个此类特征较强的社会——以成就导向和(变态的)进取心驱动为主。

许多国人会为了工作而牺牲家庭和休闲,这就是确保成功的需要的例证。服务人员 (如理发师) 会提供服务到深夜。闲暇时间并不那么重要。农民工为了在城市获得更好的工作和待遇,将家人留在遥远的地方。

另一个例子是,东大的学生非常关心他们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因为这是取得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

个人嗜好和业余生活

这一维度上的得分为 24,表明这是一个压抑型(Restrained)的社会

在这一维度得分较低的社会往往倾向于持怀疑和悲观的态度。

与纵欲型社会相比,压抑型社会不太重视休闲时间,并且对欲望的满足加以控制。

这种文化背景下的人们普遍认为自己的行为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沉溺于享乐被视为某种程度上的错误。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公布,自 7 月 1 日起施行,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看到这可能有人想要归因于儒家儒学

但是他们研究后,认为具有儒家儒学方面比较突出值得专门列出来展示的地方

反而是南边那个:

以上

知乎用户 Block 王 发表

利好港股,利好恒科

现在东大的思维就是,对岸有的,我要对标,有一个可以脱离美国主导体系的替代品。

这个替代品可以效率很低,质量不好,但不能没有。

以后所有自己的资本,要服务于本国的战略发展,而不能去给老美抬轿子。

脱钩脱到最后,就是全面脱钩,当然包括金融市场

中国唯一一个能进行国际资本吸引竞争的就是港股,没有第二选择。

无论是俄罗斯的寡头、中东的王爷、南美非洲的土豪,想要表现出 “参与中国市场,分享发展红利” 这一意愿,只有两个选择,一个是从正规途径进大 A,另一个是当边缘人,进港股。

虽然说傻子的共识也是共识。

但不能否认世界第一经济体的意愿,就是会产生扭曲现实的力量。

选边站,是世界未来二十年所有人的一个重要课题。

知乎用户 木易佳鸟​ 发表

明摆着是对付某些资源国家无赖行为的,比如非洲某些国家,比如印尼,某些人很在乎的 “禁止买美股”,最多只是个添头。

全文链接在这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_国务院文件_中国政府网

这些个条款写的很明白吧?

这些国家只有资源, 除此之外没资金没技术,基建还十分垃圾,中企在当地开矿的同时投资建设了当地的基础设施,然后最近这些个国家都想敲竹杠了,不满足于赚开采矿产这点钱,想要逼迫中企把矿产加工产业也搬过去,否则就对矿产出口设限,甚至直接抢夺中企资产。

那么现在这个规定就打碎了这些国家的如意算盘,即就算中企妥协,最终也要经过政府审核,这些企业跪了不算,政府不同意你就不准跪。

政府可以限制技术,数据,人员,设备的流出,你猜这些国家敲的竹杠,能不能过中国政府这一关?

如果这些国家坚持不放,那大概率什么都得不到,中资只能选择把设备人员等打包带走,然后这些资源国只能守着矿产喝西北风。

或者干脆指望西方资本接盘?可能吗?中国不但技术上遥遥领先,还是遥遥领先的第一大市场,无论谁接盘都得卖给中国,如果真有外资接盘了,我们把对付巴拿马那一套拿出来,你猜它们受得了?

知乎用户 喵喵队摸大鱼 发表

今天盘面其实挺伤人的,光通信带头大跌,新能源也跟着被动下杀,身边不少朋友都慌了,忍不住想割肉离场。
刚好今天出了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重磅消息:国务院正式发布对外投资新规,7 月 1 日正式施行。
大部分人都觉得这是无关紧要的宏观新闻,跟咱们炒股没关系,但我真心觉得,比起今天一两天的盘面大跌,这份政策才是接下来大半年甚至一整年,A 股最值得重视的选股信号。
短期大盘情绪、板块轮动它管不了,但是中长期资金该往哪里流、哪些板块会慢慢被市场抛弃,这份文件已经说得明明白白了。
首先这次政策核心就一句话:支持正经实业出海,管住无序资本炒作,守住国内核心技术不外流
简单来说,做新能源、算力硬件、高端制造这些实打实生意的公司,想去海外建厂、拿海外订单,审批流程全部简化,出海做生意越来越方便;
反过来,房企海外投资、文旅体育布局、还有很多上市公司高杠杆海外并购讲故事,这条路基本被彻底堵死了。
落实到咱们炒股上,我个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A 股彻底变天了,以后的玩法和以前完全不一样。
往后纯题材炒作只会越来越难,以前靠一个跨境概念就能拉一波行情的小票,彻底没有生存空间。资金会越来越偏爱能赚海外钱、有真实海外订单的龙头公司,只会内卷国内市场、没有海外增量的个股,估值只会不断缩水,很难再有大行情。
结合今天上午的行情,聊聊适合中长期拿着的方向,大家可以参考下:
第一就是储能和光伏逆变器。现在国内新能源行业内卷太严重,价格战没完没了,出海早就成了行业唯一的增长出路。这次政策直接给赛道兜底,今天跟着大盘下跌完全是情绪错杀,没有任何基本面利空,逢回调慢慢低吸,中线拿着很安心。
第二是 AI 算力后端硬件,这里也帮大家避个关键误区:现在很多人跟风追 AI PC,其实政策真正利好的是服务器电源、算力硬件这类硬核出海标的。搭配近期黄仁勋发布会的算力升级利好,这条产业链刚需很硬,短期情绪下跌,完全不影响中长期走势。
求稳的朋友,搭配一点一带一路中字头基建做底仓就行,波动小,稳稳吃政策红利,用来对冲成长股的波动刚刚好。
最后也直白说下千万别碰的方向:海外地产、文旅体育板块,还有所有靠海外并购讲故事的小盘股。政策已经明确限制,没有长线资金愿意进场,后续只会持续弱势,千万别盲目抄底。
最后给大家一句真心话:
不用纠结一两天的盘面涨跌,6 月适合震荡分批布局,7 月新规落地后等待红利兑现
现在炒股,跟着国家政策方向走,抱紧有海外真实业绩的龙头,远比乱追短线热点靠谱得多。

知乎用户 柴米油盐里看戏 发表

多在场内铺点儿纳斯达克,标普的 ETF 吧,其实这东西 AI 时代之前都是折价的,美股如果不崩的话以后估计 10 个点的溢价都是日常,如果 A 崩美横盘,那溢价又能窜天上去。

知乎用户 Ak1noneko 发表

没事的,没事的。

美股大跌特跌进入下跌周期监管会重新放宽。到那个时候再投资美股就好了。

知乎用户 陈子文 发表

虽然我也认为,西方股市这轮疯涨要结束了,金融风暴要来了。SpaceX、OpenAI、Anthropic 这三个上市多半就是压垮骆驼最后的稻草。但我还是有一个困惑,这几年各行各业,究竟有多少个限制类的政策出台?

知乎用户 枫颜风语 发表

向好解读:

协助企业出海 / 也就是前排那个回答说的核心思想,解决潜在的企业 / 个人在国外会遇到的投资纠纷;同时 (重点) 把个人投资性资金的出境纳入 “全面” 管理范围之下。

对应的 “规定” 中的表述是:

- 明确对外投资的‌准入规则、办理流程和禁止红线‌,减少了模糊地带。
- 完善分类分级监管 + 境外投资安全审查‌体系,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合规投资的同时,有效防控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风险,平衡了开放与安全的关系‌。

可以看作是,对前些天发布的针对富途 / 老虎等对外投资平台的管理措施、以及近期 A 股的 “稳中向好” 表现的升级规定。

更重要的问题是:

1. 资本内外流动的管制不断 “完善 / 完备”,可能会向市场释放一种在投资回报率层面相反的暗示,所以可能需要存款利率方面政策的 “配合”。

2. 在当下这样的环境中,不是说 “完善” 对外投资的政策颗粒度,钱就会回流股市和消费的,也可以用于企业和个人的化债比如提前还款。


就好比月 528 日 - 29 日,深圳的 2026 全球投资者大会上,有大型游戏机构的中国地区负责人的观点:

中国 GDP 体量占全球约 17%、贡献约 30% 的全球增长,但在全球权益配置权重中仅 3-5%。全球资金还是处在系统性低配中国资产的状体,这主要与指数层面低估(MSCI 纳入因子仅 20%)以及指数中剔除了优质工业和科技资产有很大的关系。

把投资逻辑仅仅和规则设置关联起来,是很无力的。

1.MSCI 在 2019 年提升到 20% 之后考虑到 “投票权规则、市场开放进度” 等因素,一直没有继续提升纳入比例。

这两个因素具体指的就是 A 股的同股不同权问题 /AB 架构、即持有少量股份的股东投票权重更大,这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以及,G 有企业中特殊身份的股东持股占比过高,这给市场化资本、外资留下的投资空间有限。

可问题是,情况并没有变化啊。

2.FDI 现在 “稳中向好”、降幅不断收窄,来源 / 占比大致上是这样的:

日本、韩国和美国、台湾省的情况不多说了。

2024-2025 期间宣传热度最高的是英国、德国但占比太低,而且其投资的企业掌握核心技术的部门要么在其本土要么在其他地方。

香港资金中约 1/3 是香港本土资金、2/3 是国际资本以及 “返程投资资金”,而后者来自各地区的总和占比在 30%-40%,其实就是内地资本 (享受了国内给外资的、和境外转出地给的两重低税率)。

而香港本土的资金中,有一部分依然是内地的过去的钱。

这些都剔除后才是真实的 FDI。

当下所有国家包括美国都希望自己国家内部的资本 / 投资尽可能多的留在国内,但如果投资 / 股市正册底色太浓,“完善” 监管的效果可能有待观察。

知乎用户 35 号庇护所​ 发表

看了一下,初步理解,很多人想的所谓打击炒美股,我觉得肯定不是规定的目的,但是能不能波及到,不好说。

我个人有新加坡借记卡和信用卡,主要用于消费,而且完全走合法途径办理。美股港股 A 股,或者说什么投资都没有碰过(除了 4 月 23 日起莫名其妙被有些人定性成完美世界股东了),但是我的同事确实有走香港投资渠道炒美股的,所以也算了解点情况。

这问题下有一个回答我觉得挺有道理,香港办卡,N 手港版 iPhone 和来历不明的美国电话卡,从未去过的美国地址,高价买的可疑 ITIN,还面临中美两国的铁拳压力。莫名激起笑点,认真讲来,我觉得实在是不值得。

这一轮 AI 带来的美股行情有没有泡沫,泡沫多大,是否会破裂,争吵很激烈我不是很关心,我又不买美股。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顶着这么大的风险,不值得。只要人在国内,终究要花人民币,无论是海外账户还是现金,美元在国内都无法流通,所以赚的钱终究还是要带回来,带回来又要面临老的 CRS 缴税风险,又要面临新的罚没风险,投资风险叠加政策风险,已经冲抵收益了。除非说就是要移民了不在中国生活了,那另说,否则在国内,我是觉得海外投资没啥意义,当然,买 A 股更没有意义。

留下一笔钱在海外,全球消费,同时享受国内外优质内容和服务,能让生活质量更上一层楼,总比胆战心惊地投资舒服多了不是嘛。

知乎用户 Benedict Fu 发表

就是想问一句,像贾老板、许皮带这样的大户操作还能不能有?平常人都限额,他们能不能限得住?

知乎用户 无关风月 发表

有点魔幻,现在还敢把大量的资金弄到美国?、
还不明白吗?这是防止中国的资金今后会被美国随便冻结和没收。
美国已经做了无数次示范了,还有看不清楚的。

知乎用户 小木头 发表

不要光关注股票,想想实体经济。规定里 “统筹”这个词,出现了三次,统筹了大概十个方面。《以日为鉴》风靡的时候,我就讲环境不一样,可能没办法模仿日本。想想私企和个人的 “出海” 被“统筹”后,进不了编的做题家,去哪里找饭碗。

知乎用户 硕鼠 发表

我说一句实话吧,都别那么焦虑,因为在 2026 年的今天还能受这个新规影响到的老中们,可投资现金可能连 2 万美元都没。 投美股也根本不能改变人生,实话虽然不好听,但就是这样

知乎用户 得到当地 发表

那例如富途用户,老虎用户,他们咋办?也会被没收本金吗?另普通人以后如何才能合法合规的投资美股港股?除了 QDII,港股通,谢谢

知乎用户 朱韶松 发表

对于普通居民门槛确实高了很多。仍有继续加高的空间。所以干脆不要再做念想,减少精力耗费。

一个人是无法分割的,他必然生活在某个硬边界当中,他拥有的资本在全球自由化时期(一战前&近四十年)可以分散投入世界各地的市场,但这并非历史的常态。管制占据了更长的历史时间和空间。随着全球化退潮——金融霸权国衰落,资本自由流动一定会受阻,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商品领域的资源民族主义也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在非洲、南美、亚洲各地上演。

所以现在值得研究一件事是 autarky 经济体系的运作模式,很可惜只找到一些德语古董著作。当然不至于完全发展成 autarky,但某种程度的区域隔离将会发生。我认为基本的逻辑是在不同经济体中将会出现更多的重复建设,较低的生产率,较高的税率、库存、通胀。

知乎用户 医国圣手 发表

我看了半天没看明白居民个人购买美股怎么报备,不报备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具体怎么报备我实在是不太明白。

知乎用户 wainzheng 发表

1、普通个人通过香港账户投资美股,无需像企业一样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唯一可涉及到的风险是外汇违规风险从而影响便利化额度。

2、目前国家严令禁止的对外投资没有包含投资美股。通过非法渠道投资的正在整顿之中。

3、个人觉得更多的是一种保护。如果哪天宣布禁止投资美股了,那可就得当心了。不被外面没收就被里面没收。

知乎用户 汉特诚 发表

投资管制一定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

即便今天你绕开所有管制悄悄买好了美股,未来这笔钱你也很难汇回来。

前面有人说在国内信用卡消费,但信用卡消费的额度非常受限,吃喝拉撒可能没问题,买房甚至买车肯定没戏。

最终就是你人得和钱一起出去。

美股赚钱中国花过去一直是福利,但如果这条路被堵死,只能美股赚钱美国花,或者日本花。

大家会怎么选,你会因此放弃美股吗,还是坚定的润出去。

还是和我一样,家在国内,出国工作,两头都配置,互作风险管控。

知乎用户 蛋仙​ 发表

尽早把财务身份转去香港

知乎用户 飘飘然 发表

这里面有个很模糊的地带,假设一种情况是某个人没有注销中国国籍,同时早年出海在海外当地以合法的主体从事经济,也有当地的合法身份,同时是不涉及与国内有任何资金业务交集的情况

那按照这个管理办法看,你没注销国籍,那就是中国居民个人,(中国定义的时候经常看你人属于哪里)而且我仔细翻了翻,没有说到用税务定义从属,你也没有报备,这还能没收?

那按照一般逻辑这个人在海外当地经营完全合法,业务资金往来都干净没有跟中国有交集,那就是正儿八经的当地资产

这种情况的海外华人多了去了,合着在海外当地合法经营还要被长臂莫名其妙收一笔?没有这么玩的

你要是以这么宽的范围去划定,我建议直接查祖上三代是不是中国人,这样就可以顺手收了英伟达

知乎用户 Clarence 发表

如果时间点从 2024 年算起的话,乐观一些,这波股市红利可以持续 20 年,保守一些十年起步。

至于那些个抱怨发牢骚的,建议你们先去看一本书,《美国反对美国》

知乎用户 轻核花粉毛利兰 发表

政策出台的非常及时,而且时机也非常合适。

时机成熟是因为在经历过去 10 年西方去全球化 世贸组织失能后,全球对这类规定反弹淡化,国内外阻力减少。同时,叠加美国特朗普总统 俄罗斯总统普京都刚刚来华访问后不久的窗口期,使得无论是美国一方的发达国家和俄罗斯一边的第三世界都处于观望时期出台,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阻力,获利最大化。同时,也是对目前欧洲出台种种针对中国汽车 工业 贸易法规的回击!时机非常成熟。

政策及时,因为目前国内资本 技术 设备 人员 贸易等出海的规模已经非常庞大了,池子大了,就什么鸟都有。比如国内合资企业国轩高科就计划把有关电池生产 研发等转移到欧洲和印度,为了德国股东 高管和一部分人的利益,不惜以中国国内投资几十年的电池 材料 化学和汽车技术为代价,这样的企业 个人需要政府和法律法规去应对。同样的也有国内企业 个人在海外盲目投资 转移资产 技术需要法律和法规去处理。比如安世半导体和闻泰一事,还有富士康和手机行业大量的在印度设厂转移设备 技术和消耗国内工程师 管理人员 工艺品控师去转转中国技术 生产能力,这需要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这类案件都需要相关法规去规范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企业出海 投资,规矩立在哪里,事情才好办,事情也才能办好!

知乎用户 水之源 发表

两个猜测。

2. 为了你好。

知乎用户 爆炸芒果 发表

是押今年 7 月到明年 7 月美股崩盘吗。

知乎用户 宇宙之王 发表

想了想,申请拿美国绿卡的人,今年一定飙升,或者至少香港身份

知乎用户 道系男儿​ 发表

有本事出一个保护对外投资的规定。把尼日尔油田,荷兰闻泰,巴拿马港口等等拿回来

知乎用户 edmund 发表

个人观点,总体利好语言培训……

知乎用户 如狼似虎的小伙子 发表

官媒已经表达的很清晰了。

知乎用户 hello world 发表

防止有人看不懂。

我用大白话翻译一下这 33 条。

然后诸位自行做判断。

第一条 ,讲的是立法目的。

大白话:国家定这套规矩,是为了让你更好地出去投资、还能管得住你、保护好你,最终是为了国家的大利益。

举个例子:就像学校要办个出国游学,得先出个规定。一是鼓励大家出去长见识,二是怕学生在外出事,三是出事学校得担责,所以一切得按规矩来。

第二条 ,讲的是适用范围

大白话:只要你是中国境内的企业、组织或普通个人,去境外投资,都归这套规矩管。

投资形式不管是直接买公司、借钱给人家,还是给人做担保,只要目的是拿到境外的所有权、控制权等权益,都算。

比方说:老王用自己的公司去美国买农场,算;老王个人去越南炒股,也算;老王用国内房子抵押,帮朋友在泰国的工厂担保贷款,哪怕自己没出钱,也算。

第三条 ,讲的是核心思想

出去投资是为了发展,但安全第一。

要顾好国内国外两盘棋,国家会帮你提升眼光和服务,最终目标是大家一起赚钱,不是零和博弈。

就像父母鼓励孩子出去闯荡,但嘱咐 “钱要挣,但别干违法乱纪的勾当把命搭进去,最好还能把外面的先进经验带回来,跟家里的兄弟姐妹分享”。

第四条 ,讲的是国际布局

国家会先去国际上 “搞关系”、“定规矩”、“拉群聊”,反对那些搞封锁、卡脖子的,给你们铺一条更公平、更安全的路。

比如牵头签更多投资保护协定,万一你在外被当地政府 “穿小鞋” 了,国家能去帮你交涉。同时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不能总让别人说了算。

第五条 讲的是 “投资者自主权与行为准则”

投什么、怎么投,你说了算,赔了赚了自己扛。但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和公序良俗,别干丢脸、违法、危害国家的事。

比方说:你决定把奶茶店开到东南亚,这叫自主权。

但你不能偷税漏税、用童工、排放污水、搞商业贿赂,更不能帮着当地监控系统窃取国内数据。

第六条 讲 “国内公共服务” 的

国家会把外事、法律、金融、海关等所有相关部门的服务打包,搞一个 “一站式出海服务大厅”,为你提供指南、风险预警、法律咨询等 “公共产品”。

就像你要去国外自驾游,国家给你发个 APP,上面能查到各国交规、哪里危险、怎么换驾照、出事了打哪个电话求助,一站式搞定。

第七条 :专业服务支持

大白话就是:鼓励国内的律所、会计所、咨询公司等也把业务拓展到海外,这样你出去投资,走到哪都有懂行的自己人帮忙。

举个例子:你去波兰收购一家电池厂,可以直接雇一家有海外经验的中国律所做尽职调查,他们懂中国客户的需求,也熟悉当地法律,比找完全陌生的外国律所更顺手。

第八条 :金融与保险支持

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要积极给出去投资的项目贷款;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你的海外投资上政治风险保险。

比如:你在非洲建电站,国开行能提供项目贷款,中信保能承保当地发生动乱、外汇管制导致你收不回钱的风险。这就是金融炮弹跟上。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行业协会不能光收会费,要帮着出海的企业交流信息、拓展市场、处理纠纷,并把行业困难及时反映给政府。

就像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应对欧盟 “双反” 调查,就是典型。它把分散的企业拧成一股绳,统一发声,统一应诉。

第十条 :监管框架总纲

国家要建一套科学的监管体系,既要让你投资便利,又要通过分类分级、全过程监控来防控风险,不能等出事了再放马后炮。

例子:就像对不同车辆实行不同管理。小轿车(普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即可;危险品运输车(敏感项目)必须严格审批,全程 GPS 监控,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与监管

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会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外风险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明确哪些领域鼓励投、哪些限制投、哪些绝对禁止投,并据此监管你。

例子:比如,投高端芯片是鼓励的,投房地产和娱乐业是限制的,投赌博和色情业是禁止的。这个清单会根据形势随时调整。

第十二条 :手续合规

该备案的要备案,该核准的要核准,该汇报进度的要汇报,资金出入境要登记。材料必须真实,还要配合检查。

例子:你个人去香港买保险,如果用的是银联卡,就得如实申报资金来源和用途,不能拆分成多笔规避监管,否则就是违规。

第十三条 : 出口管制衔接

别想着通过派人出去、搞培训这些变相方式,把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核心技术、机密数据转移出去。这是高压线。

举例子:你投资一家境外芯片公司,然后把国内被限制出口的顶尖刻蚀机技术,以 “专家指导” 名义手把手教给外国人,这就直接踩红线了。

第十四条 : 与其他法规的衔接

对外投资是个系统工程,除了这个新规定,你在外汇、进出口、数据安全、反垄断、税务、国资监管等方面,该遵守的其他法律法规一个都不能少。

例子:你收购一家海外公司,除了向发改委备案,如果构成垄断,还必须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数据跨境传输还得过网信办的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 安全审查

大白话:如果你的投资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会进行安全审查。你必须全力配合,不能隐瞒或阻碍,一旦做出决定,必须遵守。

举个例子:你投资一个靠近中国边境的外国卫星导航公司,就可能触发安全审查,因为可能涉及敏感地理信息和国家安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内部管理

你在境外的企业,自己内部管理要过硬,要有合规、内控、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机制,人、财、物要到位,保护好自己的员工和资产。

举个例子:你在南美的矿山,不能为了省钱就不顾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完备的矿难救援体系,买足保险,定期演练。出了事,首先是你自己的责任。

第十七条 : 竞争规范

在海外竞争也要讲武德,不能搞恶意诋毁、窃密、低价倾销、贿赂那套下三滥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例子:两家中国企业竞标印尼高铁,不能互相爆对方黑料、挖墙脚、用超低价把对手挤死后自己再提价,这丢的是中国制造的脸。

第十八条 : 监测预警

国家相关部门会当 “天气预报员”,评估风险,及时发布安全警示,指导你避开风暴。

比如,某国大选在即,商务部可能发布预警:“该国政策不确定性高,可能对外资设限,请谨慎投资,做好预案。”

第十九条 : 国际执法合作

国家会通过国际条约或平等互惠原则,与别的国家开展执法合作,来保护你在海外的员工、资产等安全。同时积极商签更多保护投资的协定。

比如:你在外被黑帮勒索,中国警方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当地警方联手办案。这就是执法合作的体现。

第二十条 :领事保护

你在外出了大事,国家会按程序提供领事保护。一旦紧急避险安排启动,你们要听从指挥。

差不多就是现实版的《战狼》。某国突然爆发内战,大使馆组织撤侨、护侨,这就是领事保护。如果国家说 “局势失控,所有人员按 XX 路线撤离”,你就得配合。

第二十一条 :纠纷解决

鼓励你出了事,别光想着硬刚,可以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打官司等多种渠道解决。

例子:和投资目的国政府发生拆迁纠纷,可以先谈,谈不拢可以寻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不一定非要到人家国内法院去告。

第二十二条 :跨境材料提供

你在境外打官司或接受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材料时,必须遵守国内关于保密、数据安全、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规定,该报批就报批。

例子:你在美国法院应诉,对方要求你提供一批包含国家秘密的文件,你不能傻乎乎就交了,必须先请示国家有关部门,获得许可。

第二十三条 :应对投资壁垒

你在国外遭遇不公平的投资壁垒,商务部可以牵头调查,调查属实后,国家可以调整对该国的投资政策,甚至采取贸易反制措施。

比如说:某国无端要求中国投资者出售已收购的敏感资产,商务部可以发起调查,认定这是投资壁垒,随后可能限制从该国进口某些产品作为回应。

第二十四条 :讲反制措施的

这是 “反外国制裁法” 的落地条款。

任何国家或组织在国际投资上无理歧视和打压我们,我们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把相关人员和组织列入黑名单。

比如说:如果某国政府发布行政令,强制某些中国背景的基金剥离在该国的资产,我们就能依据这条,把推动该命令的政客和实体列入反制清单,冻结其在华资产、禁止入境等。

第二十五条 :阻断与反制措施

这是对外国 “长臂管辖” 和“无理打压”的阻断和反击。

任何外国组织或个人危害我主权安全、强行脱钩断链、剥夺我投资者权益的,我们可以采取禁止交易、冻结资产等多种制裁。

举个例子:某个外国巨头被其政府逼迫,单方面撕毁与中国企业的合作协议。我们可以依据此条,禁止其在中国的进出口、投资,甚至封杀其关联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保密

对处理对外投资事务的官员来说,所有你工作中接触到的秘密,无论是国家秘密还是商业机密、个人隐私,都必须守口如瓶。

例子:你向商务部门提交的并购计划书中,包含了核心技术和个人财务数据。经办的官员不能转头就把这些信息卖给竞争对手或发到网上。

第二十七条 :违法违规罚则

投了国家禁止的项目、没办手续就开溜、靠欺骗拿到备案的,轻则责令改正、罚款,重则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卖掉股份,甚至几年内都不让你再做对外投资。

比如:你伪造财务报表骗过了备案,去投了一个纸醉金迷的境外赌场,被发现了。结果:卖掉赌场股份、没收赚的脏钱、罚款,并且未来三年你和你公司都别想再出去投任何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不配合安全审查罚则

对国家安全审查,你不配合、说假话、不遵守决定的,后果很严重。

轻则罚款,重则被认定为危害国家安全,强制停止投资、卖掉项目,几年禁入。

例如:安全审查部门要查你投资的某个境外数据中心,你锁门、删数据、提供虚假说明。后果就是,立即被叫停,强制退出该投资,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不正当竞争罚则

你在外面搞恶意诋毁、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造成危害的,可以被禁止从事对外投资一至三年。

例子:你为了抢夺市场份额,在国外雇佣水军造谣抹黑另一家中国竞品公司,导致对方重大损失。一经查实,你将被纳入黑名单,几年内不得出海。

第三十条 : 民事、治安与刑事责任

违规对外投资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要赔钱;违反治安管理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去坐牢。违反了其他法律,也要被一并追究。

例子:你违法把有毒废弃物转移到境外投资工厂处理,造成当地工人死亡。你不仅要赔得倾家荡产,还可能因为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引渡回国服刑。

第三十一条 : 公职人员法律责任

管对外投资的官员,如果滥用职权、收钱办事、工作懈怠,或泄露机密的,开除公职甚至判刑。

举例子:发改委某人收了 “好处费”,把一个本应被严格限制的项目悄悄批成鼓励类,东窗事发后,直接双开,并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刑。

第三十二条 :对港澳台投资参照执行

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原则上也按这套规矩管,除非另有专门规定。

例子:你去澳门投资一个科技项目,和去英国一样,也要走备案或核准程序,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 金融投资与再投资、个人投资细则

大白话就是,你用自有或募集的钱去境外金融市场搞投资(如炒股、买基金),以及把在境外赚的钱再投资,也按这个规定和其他规定管。至于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的细则,由发改委、商务部另定。

例如:你个人投资美股,目前主要是通过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来管,但整体上落入本法的管理范围。更详细的个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未来会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总结一下:

这个规定,可以看作一个 “大家庭” 的家长(国家)为所有要出门闯荡的孩子(投资者)制定的全套规矩和行为指南。

1. 你为什么能出门?(第一、三、四条)

家长支持你出门长本事、赚大钱(坚持对外开放),这是为了整个家的发展。

但前提是你得脑袋清醒,别给家里惹来杀身之祸(统筹发展与安全)。

家长也会去外面多交朋友、多定规矩,让你少受欺负(对接国际规则、共建一带一路)。

2. 出门前,你要带好什么?(第五条)

给你 “自主权” 这本护照,出门了你自己做主,赚了赔了自己扛。

但必须带上 “行为准则” 这顶紧箍咒:守法、讲信用、做好事、别惹事,永远记住你是这个家的人。

3. 家里的后援团给你什么?(第六至九条)

给你一张 “全能服务卡” ,政府、银行、律所、协会通通打包给你,帮你导航、提行李、上保险。

银行是你的钱袋子,信保是你的防弹衣,律师是你的地图,协会是你的老乡会。

4. 路上的红绿灯和交警怎么管?(第十至十五条)

家里有张总地图(对外投资管理体系),上面用绿、黄、红标明了哪些路鼓励走,哪些路要小心,哪些路是禁区。

发改委和商务部是交通指挥中心,随时更新路况和规则。

出远门(投资)必须去领条子(备案 / 核准),定期报告位置(信息报告),过高速(资金跨境)要缴费登记。

对于你车上装了什么货,尤其是什么技术、什么数据(第十三条),看得特别紧,绝不允许你偷偷把家传宝贝拿去送人。

如果你走的路可能危及全家的安全,家长会启动最严格的 “全身安检” (安全审查),你必须老老实实配合。

5. 你在外面怎么安身立命?(第十六至十七条)

到了外面,你自己要安分守己。

住的地方要安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待人要和气,做生意别耍流氓(合规经营、公平竞争),别给我们家丢脸。

6. 你摔坑里了,怎么救你?(第十八至二十三条)

家里会不断给你发天气预报和路况提醒(监测预警),让你躲着冰雹走。

如果你碰上打劫的(遇到投资壁垒),家里可以出面调查,甚至找对方家长理论(反制措施)。

如果你在外面卷入了官司(纠纷解决),鼓励你先商量,商量不成家里人也帮你找评理的地方(仲裁)。

如果发生地震、战乱这种天灾人祸(重大突发事件),家里人会第一时间来救你(领事保护),但你也必须听指挥。

7. 你挨欺负了,家长怎么给你撑腰?(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

如果有其他家长和他们的坏孩子,合起伙来欺负你,不讲道理地制裁你。

咱们家长绝对不会手软,可以把欺负你的人拉入黑名单,用各种手段进行反击,以保护你和全家的利益。

8. 家法处置与最终警告(第二十六至三十三条)

对管事的公职人员:管好你的嘴,守好你的本分,以权谋私绝不轻饶。

对出门闯荡的你:如果你不听话,走了禁区、办假证、弄虚作假,或者在人家地盘上干尽了坏事。

那就别怪家法无情:没收你的非法所得,罚你的款,甚至几年内把你禁足,不许再出门。如果构成犯罪,就去坐牢。

最后强调,这套规矩,去港澳台地区闯荡也基本适用。

知乎用户 亨小利贞 发表

国内全面严格限制对外投资

预言一下 将来 U 可能会变成外汇管制级别了 但是点对点互相出金应该是管不住

以及很多人蚂蚁搬家的 5 万美金的外汇额度 办理难度也会上涨到非必要不给办级别

那么好 场内场外会变成场外 QDII 一天 10 块 20 进不去

场内溢价要进一步疯涨 我之前的文章预言成功

还有别折腾那些港卡港券商了 你的港卡是透明的


更新 可能是溢价都冲到十几个点了 场内停牌了 全面 gg 大家都别装外宾了

知乎用户 弟弟 发表

长篇大论现在是发不出了,只能简单说说。

1. 限制个人资本外流,肉一定要烂在锅里;鼓励企业等组织海外投资,一定程度借鉴当年日本经验。

2.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中国过去的打样让世界其它落后地区和国家学会了新玩法,不管是被污名化的"资源民族主义"还是其它形式的贸易管制都是摸着中国的路子前进,虽然其手段很糙、操作很不成熟,但理论依据都来自过去的中国。

当下美帝虽然一定程度衰弱但依然还是世界霸主,因为美帝还没成为历史所以这个时候自然没办法"历史文件不具备现实意义",故而一些大义名分还不能舍弃,即便这些大义当下已经严重背离国家现时经济、政治利益。

因此只能像当年的欧美面对中国一样,寄希望通过增加企业层面的投资促成对方放开资源管制和销售市场。同时也便于投资的各项风险从原来国企主导下的官僚群体向企业民间层面转嫁。

3. 俄美两国在乌克兰和伊朗的表现彻底吓到某些群体。这个规定的出台基本宣告"持剑经商"路线的破产,帝国的剑不会也没有能力为帝国商品以及原材料产地保驾护航。因此放开对外投资口子,让微观企业层面发挥各自主观能动性来保持宏观经济上的对外扩张和稳定。

4. 长期贸易顺差下,人民币国际化成为一个笑话。不管是平衡国际贸易特别是针对东南亚,南亚,非洲等"资源民族主义"国家的需要。还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客观要求。都要有一个渠道让中国贸易项目下的赤字能够在资本项目下回流回去,且这种回流最好是人民币而非美元。因此对外投资可能就是一种尝试。

5. 收放自如以及管理前置前瞻的要求下,官僚们面对路线确定后的权力提前卡位以及免责声明。

知乎用户 张三 发表

第 837 号令,自 7 月 1 日起施行。这份 34 条的规定,是第一次以国务院令形式,把发改委管项目、商务部管主体、外汇局管资金的境外投资碎片化制度,整合进统一管理框架。

这项规定出现在一个反常的时刻。2025 年全年,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1743.8 亿美元,同比仅增长 1.3%。但在 “一带一路” 共建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高达 396.7 亿美元,同比增长 17.6%。同一个总体数据内部,出现了天壤之别的增长方向。与此同时,2025 年中美有效关税率被推至 37% 以上,但中国出口和贸易顺差却逆势刷新纪录。这不是关税战失效,而是中国正在完成一场深刻的出口结构转型——企业不再单纯从国内发货,而是加速在海外直接投资设厂。

不是政策突然来了,是企业已经在做选择,政策不能继续缺席了。

一、政策在追着企业的脚后跟跑

2014 年发改委 9 号令将境外投资从逐项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2017 年发改委 11 号令确立了分类审查的监管思路。但过去近十年,这套制度始终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横向分割、纵向碎片。

这是三年来对外投资增速最差的一年。2025 年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 12455.8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7.4%,但以美元计价仅增长 7.1%。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一带一路投资保持两位数增长,占非金融类对外投资的比重持续上升。两股力量同时作用:需要更系统化的管理和服务来保障一带一路投资规模的高增长,也需要重新解释为什么总量在失速。

2025 年 10 月 1 日,中国粮投在未完成证监会备案程序的情况下,通过与 SPAC 合并的方式擅自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当天即停牌。监管部门发现后立即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通报美方。2026 年 4 月,证监会对企业处以 300 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人罚款 150 万元,中介律所罚款 50 万元,承办律师罚款 20 万元。企业上市申报时写的是 “五谷杂粮深加工”,把“中国粮” 三个字放在集团名里,暗示自己和中储粮、中粮集团有关联,却是一家民营企业。

闯关案例戳穿了制度缝隙:备案流程没走完,企业说走就走。2025 年中美吉隆坡磋商达成的贸易安排,将关税暂停到 2026 年 11 月。休战窗口期给了制度供给一个容器。

二、制度升级实质上是权力的集中化

规定第五条保留了 “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的表述。但如果真是彻底自主,就不需要国务院令来规定 “依法享有”。“依法” 二字是权力集中的正当性通道。第十条明确规定“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从项目备案到运营监管到退出审核,政府全程介入。

这意味着一件事:权力不是被收走,而是在一个统一的国务院令框架下重新组合。发改委保留项目核准的权力,商务部保留主体资格审核的权力,外汇局保留跨境资金监管的权力。但在一个 34 条的统一规定下,任何一方的裁量权都必须向 “全过程” 和“分类分级”这两个框架交付。

权力集中释放了一个信号:未来任何跨境的资本流动行为,都必须在规定设定的分类分级体系中被再定义。个人投资者的灰色地带最先被暴露。第二条将居民个人纳入投资者范畴,但规定全文没有明确解释个人海外购房、炒股、买保险的合法边界在哪里。过去的灰色地带在法律层面被照亮,企业、中介、个人三方的违规成本同时被拉高。被纳入系统,有时候比被禁止更令人警觉。

三、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企业与政府的捆绑升级

第十条提出全过程监管,指向一个事实:过去那种 “拿到备案批文就万事大吉” 的时代结束了。企业在海外的经营表现、合规状况、资金流向、数据流动都将进入境内监管视野。

这条红线是技术性的。多项报告和指南文件显示,2026 年以来,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三方的数据接口已经实现实质性联通,智能化联合监管平台全面推广。目前实行 “三部门协同监管” 模式,企业需依次完成发改委立项、商务部核准、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三大环节。资金用途与申报不一致将触发监管预警。

规定第十三条禁止未经许可向境外转移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意味着任何涉及数据和技术的跨境流动都被纳入审查看管。技术和数据是下一轮国际竞争的制高点。技术外流和数据安全是所有国家都在严控的领域,中国不能在这个跑道上落后。

四、服务是对权力的修辞还是实质性补充

规定的独特之处在于第六条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这在国际经济法层面找不到先例。发达国家对境外投资提供外交保护和领事服务,但极少有政府主动宣布整合多部门职能为民间资本出海提供 “公共服务”。

“服务体系” 是对全过程监管的润滑剂。没有服务体系,全过程监管就是全程管控;有了服务体系,管控变成了服务型管控。基层执行的关键变量出现了。规定把服务承诺写进了国务院令,企业的期望值被锚定在一个很高的水平。当服务体系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瓶颈——海外领馆处理纠纷的能力有限、法律服务的供给无法覆盖所有出海企业、海外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有限——企业的不满将直接指向 “政府服务不到位”。

服务体系同时也是一个风险对冲机制。当海外投资出现重大损失,规定第六条的 “服务保障” 可以成为企业诉求的制度通道,第五条 “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则充当免责后门。

五、结构失衡是总体的判断

企业出海冲动在加速,一带一路投资在加速,监管在升级,服务体系在建。这四个齿轮同时转动,节奏和方向并不总能对齐。

在省级和地市级,三类清单的落地执行存在巨大差异。政策设计层面,分类分级是从宏观战略出发的结构性工具;但到地方执行层面,如何界定一个项目属于 “鼓励”“限制” 还是 “禁止”,存在极大的解释弹性。发改委和商务部在核准环节对“敏感行业” 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

对外投资规定必须面对的一个事实是:2026 年 1 至 4 月,实际使用外资同比下降 10.3%。资本外流压力和对外投资促进之间存在结构性冲突。规定选择用第六条的服务体系和第四条的 “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 来对冲这个张力。这在话语层面自洽,在资金流动层面,外资流入下降和对外投资上升之间没有平衡机制,需要依靠外贸顺差和外汇储备来填补缺口。

风险不会消失,只会转移。规定第十条的全过程监管是把境外投资风险从监管系统的外部转移到了监管视野的内部。全过程监管意味着风险可以被预警、被跟踪、被干预,但不意味着风险本身变小了。系统性风险不会因为被看见而自动化解。

政策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建立一个更大的容器来装旧问题。容器建好了,装什么、装多少,下一轮博弈才刚刚开始。

知乎用户 弈天观复 发表

此时,某个之前被赶出去的 B 平台,悄悄上线了越来越多的股票 on

玩游戏都知道不要和玩不起的人玩,人家打不过直接 alt f4,只能说股票 on 含金量还在提高,信用度都比这地方强

知乎用户 辅者 发表

“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这一条。请教各位打工人如何是好。

完蛋以后想进大厂然后 relocate 是不是更难了

知乎用户 iane johnson 发表

个人境内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我宣布,今天开始全面只买卖 A 股。

知乎用户 荒天帝 发表

怕的是通过各种司法解读,搞成口袋罪。尤其是第三十三条,

按照原文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你这横竖都能算违规违法所得。

知乎用户 Estimation​ 发表

至少现阶段,智能和信息技术在境外市场的变现效率和资本溢价对境内几乎是降维打击。国内挑剩的残羹冷炙,到了境外 AI 叙事里就能卖出盛宴的价码。只要纳斯达克的泡沫一天不戳破,国内最暴利的生意就左手压着国内最便宜的人才红利和电力产业配套和低利率,右手拿着对外投资的通道,把技术当货物 “出口” 让境外市场来定价。

这个套利的容量很大,如果不直接焊死居民部门的外汇以实现” 杀死那个新加坡人 “,很快就不会只是几个聪明人在暗度陈仓,而是满大街都是拎着外汇额度、琢磨着怎么把境内土鸡蛋拿到华尔街孵的渡边太太。

毕竟现在已经很流行左手消费贷右手港卡 QQQ 的操作了

知乎用户 艾姆安格瑞 发表

看到别人转发的解读,我也不知道对不对。

如果可见,欢迎讨论。

如有问题,欢迎指出。


以下为用 5 大白话 + 通俗案例解释的国务院境外投资新规

一、适用人群(1~10)

案例:老王国内上班族,偷偷在泰国买商铺,新规算境外投资要报备。中国人海外投资全部受管,以前管企业现在管个人

案例:小张去香港全款买住宅,不能随便换汇转出,要走投资备案。香港澳门台湾买房、开公司,跟海外一个规矩

案例:借身份证帮朋友代持新加坡公司股份,出资人是你就要合规登记。出钱、代持、帮人担保入股海外公司,全都算投资

案例:拿了加拿大绿卡、国内仍有户口,从国内银行卡转钱海外建厂要备案。移民但户口还在中国,国内钱出去投资照旧受管制

案例:老李出钱,用亲戚名字买澳洲房产,查到追责老李。私下找人代持避监管没用,实际出钱人担责任

案例:网上报团众筹投东南亚矿山,个人转账出资属于资本投资。海外小额合伙、众筹入股项目,也算境外投资

案例:子女在美国读书,爸妈从国内汇款开中餐店,不能直接转钱。孩子留学,国内父母打钱在国外开店要备案

案例:老外定居上海,国内做生意赚的钱投越南工厂,需要合规登记。外国人常年在中国生活,国内赚的钱出海投资按国人管理

案例:通过香港大额保单变相囤海外资产,监管能查到实际投保人。买大额境外保险、信托藏资产,穿透查实际持有人

案例:早年随便换汇海外买房的操作,新规不再允许。个人海外投资告别没人管的灰色时代,全有法规约束

二、能投 / 不能投(11~20)

案例:个体户去老挝开果蔬加工厂,走简易备案快速出钱。投农业、工厂、一带一路基建,审批简单好备案

案例:想全款买西班牙整栋民宿酒店,个人直接出钱行不通。个人不能大额海外乱买酒店、影院、球场、大片独栋地产

案例:注册开曼空壳公司只为存钱,银行不给大额换汇。只注册壳公司、没实际生意,很难合规转钱出去

案例:私自投战乱地区矿产,资金无法合法出境。战乱、没建交、被联合国制裁国家,不能随便投大钱

案例:出钱入股柬埔寨线上赌场,属于明令禁止投资。严禁投海外赌场、色情产业,查到直接处罚

案例:把国内关停小电镀厂搬到缅甸,投资违规。国内淘汰的污染小作坊,不准搬去国外建厂

案例:手里独有机械设备专利,作价入股海外企业不行。国内受保护专利、军工技术,不能技术入股外企

案例:个人收购非洲铁矿股权,需多部门审查通过。海外石油、矿产大额收购,要过国家安全审查

案例:一次性购入欧洲大型庄园,无法合规换汇。海外高端度假大盘、豪华庄园,个人大额配置受限

案例:在越南摆摊卖日用百货,小额汇款备案轻松。小商品跨境摆摊、小外贸生意,属于鼓励类手续简单

三、备案 & 审批规则(21~30)

案例:几万块入股马来西亚小加工厂,线上备案完事。普通正经小投资,网上备案就能合法出钱

案例:几百万投海外地产项目,审批没过银行不让转账。敏感行业、大额投资要审批,没批不能转钱

案例:收购境外芯片小企业股权,审查不通过投资作废。收购海外高科技公司股权,强制安全审查

案例:之前备案的新加坡小店,追加投资需要补充备案。海外公司增资、转股份,要更新备案信息

案例:18 年私下换汇买澳洲房子,新规过渡期可以补备案洗白。以前偷偷置办的海外房产股权,有窗口期补办登记

案例:程序员赴美创业注册公司,办专项登记正常打款。海外创业走 37 号文登记,合规出钱不占 5 万额度

案例:上千万并购境外企业,要提供收入来源证明。超大额跨国收购,严查钱从哪来

案例:谎称投日用品,实际投地产,查到罚款。备案造假瞒报国家、行业,直接算违规罚款

案例:卖掉日本商铺回款,资金结汇要报备。海外公司卖掉、注销,回款回国需要备案

后续出细则,明确多少钱算小额免复杂手续

四、换汇资金(31~40,普通人最关键)

案例:用个人 5 万美金额度分批换汇买美国房子,银行拒汇 + 违规。每年 5 万美元额度只能旅游留学看病,不能买房炒股

案例:没备案想去韩国买房,银行不给换美元转出。海外投资换汇,必须先办投资登记,没登记汇不出

案例:找 10 个亲友每人 5 万换汇凑钱海外买房,属于拆分购汇。凑多人身份证拆分换汇、地下钱庄换钱 = 违规

案例:想炒美股,不私下换汇,通过银行 QDII 基金合规参与。想投海外理财,只认 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正规产品

案例:英国房子出租收租金,不能留在当地常年不回国。海外房租、卖房赚的钱,必须原路转回国内结汇

案例:海外开店每年盈利全存境外账户,不转回国内被预警。赚钱故意长期留在境外不回国,被资金系统监控

案例:创业登记后几十万出资,不消耗个人旅游购汇额度。37 号文创业额度独立,不用占用每年 5 万美金

案例:随身携带几十万现金出境买房,超限被查扣。大额现金随身带出境投资超限额,海关扣留

案例:境外开户存大额,CRS 信息传回国内税务与监管。国外银行数据传回国内,隐瞒海外账户很容易查到

案例:私人给境外公司担保贷款转移资金,没登记违规。私下帮境外企业担保借钱变相转资产,需要登记

五、交税、处罚、福利(41~50)

案例:新加坡股票分红 20 万,次年要在国内申报缴税。海外房租、分红、卖房获利,国内要交个税

案例:名下多套海外豪宅,被要求说明当初钱怎么出去的。境外百万以上大额资产,随机抽查资金来源

案例:100 万违规海外买房,最低罚 1000 起。没备案私自投资:按投资额罚款千 1~千 10,赚的钱没收

案例:违规配置境外地产拒不报备,限期卖房回款。拒不整改,要求卖掉海外资产钱强制调回国内

案例:多次地下钱庄换汇,征信标记,无法正常购汇出境。严重违规上征信,以后换汇、办银行卡受限

案例:合规建厂被东道国无故征用,使领馆协助交涉。合规投资被当地无理没收,可找大使馆帮忙维权

案例:想去某国投资,先查官方预警是否高风险。国家免费发布各国风险,战乱、汇兑坑提前能查到

案例:投东南亚光伏厂,备案优先审核。投一带一路项目,备案走绿色通道更快办结

案例:海外开店破产亏损,政府不补偿损失。海外投资亏了自己扛,国家不赔钱兜底

案例:多年前灰色出境购置资产,抓紧补办登记规避处罚。早年不合规海外资产,趁过渡期补备案最稳妥

知乎用户 蓝星最强策划​ 发表

我想问一个问题,按照这个法律的字面意思,一个在外打工多年的中国人,回到国内定居,他在国外的资产还能不能继续在国外进行投资?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知乎用户 王缇纷 发表

背景

2026 年 6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837 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称 “《规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做境外投资、跨境并购、红筹架构、境外上市、境外研发中心、海外矿产能源项目、全球供应链布局的企业而言,这部规定的意义,不能简单理解为以后多看一个文件。

真正重要的地方在于:过去中国对外投资监管更多分散在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国资委、证监会、网信、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不同部门的制度里。企业实务上常把它压缩成一句话:“先发改委备案,再商务备案,最后银行办外汇。” 这种理解在新规之后已经不够用了。

《规定》把对外投资放进了一个更大的治理框架:既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也要求企业在国家安全、出口管制、数据出境、市场竞争、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国资监管、税收征管、海外权益保护和反制裁工具之间做系统性合规判断。换句话说,对外投资监管的关键词,正在从准入手续转向全链条治理。

一、新规的制度定位

从法律位阶看,《规定》最大的变化,是把对外投资的综合规则提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层级。此前,对外投资的核心操作依据主要是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外汇局的资本项目外汇规则。它们各管一段,能够解决手续办理问题,却很难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国家究竟如何看待、服务、监管和保护中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

《规定》给出的答案是双重的。一方面,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投资者依法享有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另一方面,对外投资不再只是企业自己的商业选择,还要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海外利益保护和国际经贸秩序相衔接。

这也是为什么《规定》同时出现了几组看似方向不同、实则内在统一的制度表达:促进与监管并行,服务与约束并行,便利化与风险防控并行,投资者权益保护与国家反制工具并行。它不像一部单纯的审批办法,更像是中国对外投资制度进入成熟阶段后的 “总章程”。

二、最值得关注的八个新变化

1. 适用主体扩展到居民个人,并预留后续制度接口

过去谈 ODI,实务语境里默认主体是境内企业。新规明确,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这一表述非常关键。它并不意味着居民个人可以立即不受限制地开展各类境外直接投资,但说明国务院层面的总规则已经把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制度的视野。

更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三十三条提出,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这是一个明显的制度接口。未来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个人通过境外公司参与创业投资、家族财富跨境配置、返程投资结构等,都可能在这个接口下被进一步规范。

2. 对外投资定义更宽,融资、担保、间接取得权益都被纳入

《规定》将对外投资定义为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这一定义比很多企业习惯中的 “境外设公司、买股权” 更宽。它提醒企业注意三类容易被忽视的安排:第一,以境外放款、股东借款、担保增信等方式实质支持境外项目;第二,通过多层离岸架构、基金、SPV、信托或协议安排间接取得权益;第三,虽然不直接持股,但通过合同、董事席位、融资约束、特殊权利等方式取得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性利益。

实务上,过去有些项目会试图在 “投资”、“融资”、“贸易预付款”、“技术服务费” 之间做形式切换,以降低审批或外汇压力。新规的宽口径定义,会压缩这种形式规避的空间。

3. 对外投资安全审查被正式写入行政法规

《规定》第十五条提出,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这条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安全审查并不限于投出去的那一刻,还可能覆盖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和处分。第二,审查对象不是简单看行业名称,而是看投资行为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对于半导体、人工智能、先进制造、能源资源、关键矿产、网络安全、数据密集型业务、军民两用技术、重要基础设施相关项目,企业应当在交易初期就做安全审查风险判断。

这意味着交易文件里需要更认真地设置审批和安全审查作为交割条件,不能只写 “取得 ODI 备案” 一句了事。

4. 技术、服务、数据的 “非典型出口”

《规定》第十三条非常值得逐字阅读。不仅禁止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还特别提到不得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转移受控内容。

这对企业影响很现实。很多境外投资项目并不是把一台设备、一套软件、一份图纸打包出口,而是由境内团队长期远程支持境外工厂、研发中心或合资公司。算法部署、工艺调试、源代码访问、模型参数迁移、技术培训、售后工程师驻场,都可能构成技术、服务或数据的跨境转移。

因此,技术型企业对外投资不能只问 “股权能不能投”,还要问 “投后怎么运营”。如果投后运营依赖境内核心技术持续输出,出口管制和技术出口许可就是交易结构的一部分,而不是交割后的行政杂项。

5. “ODI 备案通过” 不再足以证明交易整体合规

《规定》第十四条把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入境、经营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全部列入对外投资相关合规事项。

这一条的实务价值在于打破一个常见误区:拿到发改委备案通知书、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银行完成外汇登记,并不等于项目已经通过全部监管。境外并购可能还要申报经营者集中;境外上市可能要证监会备案;涉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可能要走数据出境路径;国有资本参与可能要评估、产权登记和出资人审批;核心技术输出可能要出口管制评估。

6. 投资者保护和国家反制工具进入同一部规则

《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是本次新规中很有现实意味的部分。它规定,如果投资者在目的国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其他投资经营障碍,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开展调查;如果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外国组织、个人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投资者和国家海外利益。

这与近年中国形成的反外国制裁、阻断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等制度相互衔接。过去企业面对外国制裁、长臂管辖、断供、歧视性执法,往往只能从合同、保险、外交保护等角度寻找工具。新规把这些问题更明确地纳入对外投资保护框架。

当然,企业不能把反制工具理解为商业风险的兜底保险。更务实的做法,是在交易前完成制裁名单筛查、付款通道评估、合同制裁条款设计、董事高管出行风险评估和关键供应链替代方案。

7. 法律责任更重,且直接指向投资额

《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设置了比较明确的处罚体系。对于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按投资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虚假备案、以贿赂欺骗取得备案,也设置了没收违法所得、按投资额比例罚款、责令停止并限期处分等后果。

这类责任设计的实务含义是:对外投资合规不再只是补办手续的问题。一旦项目本身属于禁止方向,或者安全审查决定被拒不执行,已经完成的投资也可能被要求处分。交易对手、融资银行、审计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团队,都应当把中国对外投资合规作为交易确定性的一部分。

8. 投后治理被提升到和投前审批同等重要的位置

《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投资者及其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保障员工和资产安全。

这对企业提出了一个更高要求:投出去之后,不能让境外公司成为 “监管盲区”。境外主体的董事会记录、重大合同、用工、税务、环保、反腐败、数据、网络安全、保险、应急预案、当地许可证、利润汇回、再投资等,都应进入母公司的投后合规台账。

三、哪些项目最需要提前重视

并非所有对外投资项目都会被新规显著改变。普通贸易型企业在稳定国家设立小规模销售子公司,仍然主要面对发改、商务、外汇等常规流程。但下列项目,应当在立项阶段就做专项合规研判:

  • 涉及半导体、人工智能、先进制造、航空航天、生物技术、加密、通信、关键软件、工业控制、能源资源、关键矿产等领域的项目。
  • 需要从境内向境外持续输出技术、工艺、算法、源代码、数据、工程师服务或培训支持的项目。
  • 通过境外放款、担保、可转债、优先股、基金、SPV、信托、协议控制等方式间接取得权益的项目。
  • 目的国存在制裁、战争、政变、外汇管制、外资审查、环境许可或社区冲突风险的项目。
  • 国有资本、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平台企业、数据密集型企业参与的项目。
  • 境外并购可能影响中国市场竞争,或者需要在多个司法辖区进行经营者集中、外资安全审查的项目。
  • 红筹、VIE、境外上市、员工持股平台、境外家族或财富架构与境内运营资产交织的项目。

这些项目的共同点是:风险不在某一个审批表格里,而在交易结构、资金路径、技术和数据流动、目的国监管、投资者身份、投后运营之间相互叠加。

四、相关法规概览

对外投资项目的合规判断,比较稳妥的方法,是按照 “谁投、投什么、钱怎么出去、技术数据怎么走、投后谁管、遇到外部限制怎么办” 的逻辑,把相关规则放到一起考虑。

五、实务建议

第一,先做 “投资定性”,再谈交易方案。很多问题不是在填表时才出现,而是在结构设计第一天就已经埋下。比如用境外放款替代股权投资、用服务费输送项目资金、用离岸平台遮蔽最终目的公司,短期看似灵活,长期可能同时触发 ODI、外汇、税务、反洗钱和虚假备案风险。

第二,把技术、数据和人员流动纳入交易尽调。尤其是科技企业境外设厂、设研发中心、参股境外技术公司时,应当制作 “技术与数据流动图”:哪些资料从境内出去,谁能访问,是否下载,是否训练模型,是否涉及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是否需要技术出口许可。

第三,把审批、备案、安全审查、反垄断、外资审查写成交割条件。交易文件不应只笼统写 “取得必要政府批准”。更好的写法,是列明中国境内发改、商务、外汇、国资、证监、网信、市场监管以及目的国外资审查、反垄断、行业许可的条件,约定未获批准、附条件批准和迟延批准的风险分配。

第四,建立投后合规台账。对外投资不是交割完成就结束。发改委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商务年报、外汇存量权益登记、境外企业审计、利润汇回、再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境外诉讼仲裁、人员安全事件,都应有责任部门、时间表和证据留痕。

第五,目的国法律不能替代中国法合规,中国法合规也不能替代目的国合规。很多项目失败,不是因为某一个法域完全禁止,而是因为两个法域的要求互相拉扯:境外要求披露材料,中国境内涉及国家秘密、数据、个人信息或司法协助;境外要求遵守制裁,中国境内可能涉及阻断和反制裁规则。跨境项目必须同时管理这类冲突。

附:主要参考法规与公开来源

知乎用户 Dufour 多峰论道​ 发表

不知道有没有关系。

不玩儿了,唉。

不行的话我就把所有资产都换成原石。

知乎用户 西南片区第一小鹿​ 发表

看不懂中文,有没有翻译啊

知乎用户 jiwoo 天天开心 发表

不管外面怎么样,A 股这种全世界最垃圾的市场,堪比赌场的玩意儿,竟然还有人乐此不疲的买,就非常令人匪夷所思了。

知乎用户 大酱捞面 发表

权:自主决策。
责:自担风险。
利:自负盈亏

抓这一条即可。

以此校准。

是为教育。

让人成为独立的人:享有权力,承担责任,匹配利润。

好的人工系统,不是模拟自然界;而是辅助并匹配自然界。

重要的是这个大方向;或者说定调。

这个文件,现在这个时点发,是一声叹息;也是原谅与宽宥。

把你们放在了 “孩子们” 的位置上;哪怕你们七老八十。

往前走吧。

知乎用户 Hersthia 发表

在金融方面,私人未经许可,以后对外投资算是非法交易了,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且还会被处以罚金

然后这个对做实业投资的来说是个好事情,基本上等于国家牵头成立了一个抱团投资的集合体,海外投资实业的不再是单打独斗了。

当然国家也做了相关限制,核心就是限制禁止某些技术被转移出去,这个做工程师和技术员的,必须要记好了,别到时候被判刑被罚款了还在懵逼。

对一般人的影响?人民币极可能会开始升值,股市极可能会跟涨,经济上必然会走出迥异于国外的行情。

PS 我的评价是,看起来这些规定管的是对外投资,实际上是在加速内循环,努力走出自己的发展行情。

知乎用户 向阳 发表

这是第一次国家层面出台正式的《规定》,以前只有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部委有一些规定和办法,普遍比较老,不一定适用现在的大形势。

现在这个大环境下,出海投资的个人和企业会越来越多,有这份《规定》作为依靠是好事,规则更统一、管理更正规、主责更明确了。

最值得关注的是《规定》里的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再次明确了出海投资不能搞损害国家利益的事,结合这几年的一些新闻,大家应该都能想到相关案例:

第十五条 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另一方面,中国人合理合法的在海外正当投资,要是遇到不公平对待,政府是要负责找回场子的,这部分整整列了六条

第二十条 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
投资目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该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有关国家(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这些年中国企业、中国人在外被当肥羊的事情数不胜数,中国人一不搞殖民二不卖奴隶,堂堂正正的来投资,不要求像白皮一样来当老爷,起码你得公平对待吧?

希望有了这个规定以后,抓几个典型案例,该国家制裁的制裁,该舰队堵门的堵门,狠狠杀鸡儆猴一下,让以后的老钟出去更有底气。

知乎用户 海上钢琴师 发表

个人是可以买美股的,也是可以开国外证券账号的。

只是如果不移民 / 定居然后走相关程序,你用来投资的钱不能以任何方式来自国内,无论是找商业银行换汇还是对敲还是携带现金出境,还是买了虚拟币国外变现,都不行。只能是直接来自境外,比如赚了钱不结汇的暂时没有严管。

对了,补充一下,假设赚了外汇,然后结汇,以后想再换成外币去投资也不行,不会有什么特殊额度,不要觉得结汇后就怎么样了,一码归一码。

还有人说因此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甚至没收本金,其实按照相关规定,早就可以除以等值本金的罚款了,都是外汇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的,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 20% 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 30% 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以上的标准去卡,没有经过批准,用国内换汇的资金投资境外股市的清一色特别情节严重,因为换汇后投资股市是点了名的违法行为,能合法除以等值罚款。

知乎用户 edrthrtjr 发表

下一个是黄金

知乎用户 Zack Li 发表

那些说本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对外证券投资的,可以歇歇啦,连原文都没看明白。

这条规定的第三十二条已经说了:针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的投资,也同样依照本规定执行,只是下面一段又马上说,具体的管理办法,还没出台。

懂了吗,只是具体的管理办法没出台,但个人的境外证券投资的管理大纲大方向,已经被这条新规表明了。

知乎用户 霖子​ 发表

记住现在评论区的答案

别回头说我的背后是中国就行

投资行为,自负盈亏

堵是堵不住的

那就放出去就好

典型的就是疫情时候

国家打疫苗防止疫情

结果现在有点头疼脑热就是联想到疫苗

———————————————

但是提前给大家提个醒

任何地方大家都能挣到钱

那这个钱凭什么你挣呢?

谁是冤大头天天给你送钱?

现在挣钱的,可以把本金拿回来了

留这利润继续炒热度

利润在涨 50%,就全部拿回来

知乎用户 冷眼看世界 发表

利益相关,不请自来。

假如你是一家出海科技公司的合规负责人,上周公司安排了三名工程师去东南亚客户现场做技术指导,这是每个季度的常规操作。

但按 7 月 1 日生效的新规,这种行为如果涉及受管控的技术领域,可能已经踩到了红线。

《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把原来分散在商务、发改、外汇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规则,整合成了一部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而且增加了几个以前没有的关键机制。

规定将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统一纳入管理范围,港澳台投资参照执行;同时将对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进行分类监管。

一、最大的变化:安全审查制度

新规第 15 条引入了一项全新的机制——境外投资安全审查

原文表述是,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以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以前安全审查只管外资进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这次新增了对内资出去的安全审查,你的海外并购、技术合作、资产出售,如果被认定为影响国家安全,都可能触发审查。

对科技企业来说,AI、通信、数据服务、半导体相关领域的出海项目,大概率在审查范围内。而且审查没有明确的金额门槛,关键技术合作、人员交流也可能被覆盖。

二、技术出境的防火墙条款

第 13 条列举了三类被禁止或限制的行为:

出口或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未经许可出口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数据;以及最重要的一条——通过跨境派遣技术人员、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转移受管控的技术和数据

过去通过 “人在海外、代码在海外、服务在国内” 的方式来规避技术出口管制,在新规下这条路基本被堵死了。

跨境派遣技术人员参加海外子公司的研发、安排国内工程师去海外客户现场做技术指导等日常操作,如果涉及受管控的技术领域,都需要重新评估合规性。

从信息安全行业的角度看,这一条实际上打造了一个覆盖人员 + 数据 + 技术三维度的出境监管框架,单纯的数据加密或访问控制已经不够了。

三、洗澡式出海的路被堵死

4 月的 Manus 事件是个标志性案例。

Manus 获得美资风险投资支持后迁册至新加坡,试图将资产和技术转移海外,被中方依据现有外资管理和技术出口法规叫停。

行业里管这种做法叫洗澡式出海,先在境内把架构搭好、技术研发做完,然后通过迁册到第三地的方式,从中国公司变成新加坡公司、开曼公司,后续的技术转让和资产处置就不再受中国法律管辖了。

新规的穿透式核查制度就是针对这个模式来的,资金穿透要查最终流向是否涉及敏感领域,股权穿透必须披露实际控制人,涉及受制裁实体直接否决。多层 BVI / 开曼架构规避监管的做法,在安全审查面前已基本行不通。

海外做技术并购或设立研发中心,监管上比以前严格得多。

四、处罚力度

违反禁止类投资的后果是一连串的:

先被责令停止、限期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还要按投资额的 5‰ 到 10‰ 缴罚款。

注意基数是投资额不是利润,一个 10 亿的海外并购项目如果违规,光是罚款就可能到 1000 万。

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罚款在 5 到 10 万,同时 1 到 3 年内别想做对外投资了。

比罚款更值得警惕的是连锁反应,一旦被贴上安全审查违规的标签,后续的融资、上市、合作尽调都会跟着出问题。

五、不过维权工具也在升级

新规不全是限制,第 23 条建立了投资壁垒调查制度,当中国投资者在目的国遭遇歧视性措施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织调查,并依据第 24 条采取调整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等反制措施。

你出去投资被针对了,政府层面有了一套制度化的反制工具,算是弥补了过去中国企业出海被欺负了只能自己扛的制度缺位。

六、对科技企业的实操建议

首先对照两用物项清单把技术家底过一遍,明确哪些在管制范畴内。

海外并购和合作项目在尽调阶段就把安全审查评估加进去,不要等项目快签了才发现有问题。

涉及受管控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出境的报备和审批流程需要规范化。现有的 SPV 架构要清理,多层架构的简化和审计不可避免。

最后也别忘了技术团队本身的合规意识,外派工程师的日常操作可能已经踩线,不能只靠法务部门把关。


数据来源

数据点来源
新规共 34 条,7 月 1 日施行新华社,2026 年 6 月 1 日
安全审查制度(第 15 条)、技术出境管控(第 13 条)《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全文
违规处罚标准:投资额 5‰-10‰(0.5%-1%)罚款等同上
Manus 迁册新加坡被叫停案例多家媒体 2026 年 4 月报道
敏感行业清单扩容(AI、量子、6G、算力中心等)ODII 合规分析,2026
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第 23 条)、反制措施(第 24 条)《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全文

知乎用户 上层观察者​ 发表

SpaceX 不是 6 月 12 上市吗?

知乎用户 糖醋排骨 发表

别搞这么麻烦

以后规定证券只有持有牌照的机构能够投资就行了

其余散户和机构只能购买这几家持证机构的基金

持证机构只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股票

要是有人觉得,哎呀,我们买股票当然是为了赚钱啊,你这不赚钱,我们不想投

那,以后规定个人工资的 5% 必须缴纳证券公积金

公司部分同样缴纳 5%

国家当然是为你好,如果股票赚了钱,盈利都是你的,盈利部分国家还可以给你免息~!

缴纳的这部分,还可以在个人所得税里做税前抵扣

有人要问了,那这股票亏了怎么办?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你懂不懂?

你读读第一个字念什么

能让你亏了吗?

国家那是为了你好

当然这个钱肯定不能随便提取,要到退休才能领

为了防止你一次性领完,规定领取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既每月个税起征点以下部分可以免缴个税,以上部分梯次进阶缴纳个人所得税

开心不开心?以后可以缴五险两金了~!

你以后就业了,公司不给你缴金,你就告他!他非法用工!赔钱!

知乎用户 HYTTIOAOA 发表

中美竞争进入关键时刻,二十大十五五提出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去外面投资美国科技,就是资敌。必须在里面投资中国科技,不投就拿着现金,也不能去资敌。

未来所有对外的问题,都要纳入中美竞争的框架。除非人也出去,彻底跑路,不然在境内工作,就得老实站队。

知乎用户 霜月乡 发表

这个法规明显与前段时间禁止 Manus 出售是一脉相承的,反而和禁止个人海外炒股关系不那么大,里面涉及个人的条款也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居民海外证券和房产投资有另外的细则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这个问题已经被广大的个人散户占领了,有没有人解释一下更重要的对企业出海的影响和作用?

知乎用户 不会起名 发表

高志凯预判全球经济危机将在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内爆发。

如果没记错,美债现在是美国 GDP 的 130%,成为历史新高。

美股高企,但 AI 对生产力效率的促进速度,已经跟不上美债利息增长的速度。

国家掌握的情况,比我们普通人多得多,在此情况下,都在为防范巨大海浪的冲击做准备。

对外投资规定,最关键的是不允许个人未经批准对外投资,说是这么说,其实两个原因,第一,避免海啸来临时游资外汇逃离引发恐慌,第二,避免现在的巨婴们跑到美股去在海啸时送人头。

说一下题外话,

上周出台的城市更新政策,说白了,就是提前政策工具储备,一旦剧烈金融海啸来临,各地能够通过新一轮基建把整个传统经济链条再次拉起来,形成一个海啸中的巨锚,锚定我们的经济稳定性。

生产力的发展方兴未艾,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矛盾不可调和,美债高企,AI 泡沫呈现,新兴市场缺乏与断链阻链并存,都是经济危机爆发的必要条件。这都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除了爹妈,希望大家都好的就剩国家了。

有工作的朋友,把工作保住,没工作的朋友,想办法找个工作。等大潮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

知乎用户 文暮 发表

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来越大

知乎用户 千川千鹤 发表

很显然,因为中国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我寻思政府工作报告里都写了啊,是真的不看吗?

无脑反对宏大叙事的后果就是这样的。

对外开放的前提是扎紧制度笼子,否则没有制度的开放就是当韭菜被割。

=====

说的直白点,前几十年的美国就是现在的中国最高的榜样。

即:资金、人才、技术可以在国内外自由流通,但是自由地前提是一切都要置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美国可以找个 “华为给伊朗卖货” 的借口就开始制裁伊朗,按照这个回答下大多数答主的意见,那这都是 “闭关锁国” 呗。

=====

或者说,说的更直接一些,对于 “美国制裁华为” 这件事,中国政府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

我承认和认可你有这项制度性权力(所以我也要仿照你搞类似的制度性权力),但是你在制裁华为这件事上错误行使了你的制度性权力(所以我要反制)。

打个比方的话就是我承认法院有判决的权力,但是你搞出冤假错案了我依旧反对,我反对的不是 “你有判决权” 这件事,我反对的是 “这个案子你判决错了”。

知乎用户 德川家康薛定谔 发表

估计是印度投资阴影面积太大才出台的这个规定。此外我分析要去美国投资了,这个也是明确哪些可以去哪些不能要严管。

知乎用户 美菱王子的春天 发表

这个新规的重点是为人民币国际化服务的。

假设你去泰国玩。你手里只有人民币,但泰国人不要人民币。怎么办?你得先找银行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再拿美元去泰国换泰铢。来回来去换了两次,每换一次银行就赚你一道汇率差。等你拿到泰铢的时候,你发现无形中已经亏了好几百块。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几十年来就是这么操作的。一家中国公司去非洲建工厂,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再把美元换成当地的钱。美元什么活都没干,就当了把中间人,但每笔交易它都要抽成。就像你叫外卖,外卖平台什么都没做,就两头收佣金——收你配送费,收商家抽成。

这个《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7 号。名字听起来挺枯燥的,但里面藏着一个很大的变化。

先说这个规定的地位。以前中国管企业海外投资,靠的是商务部一个部门的规定,相当于公司一个部门自己定的规矩。现在不一样了,上升到国务院层面,相当于全公司的最高规章制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管对外投资的国家级法规,跟之前管外资进中国的法律凑成一对——管进来的有法,管出去的也有法了。

全文 34 条,核心内容就四个字:全程监管。你投之前要审批备案,投的时候要报告信息,钱出境要登记,投完了还有持续监管。从头到尾,每一步都有规矩。特别是 " 跨境资金登记 " 这一条,以前从来没有在国家级法规里出现过——每一笔钱从哪来、到哪去,都要有记录。

好,说到重点了——这跟人民币有啥关系?

打个比方你就明白了。

你住在一个小区里,小区门口有个便利店。以前你买东西只能用现金,但你不方便带现金,所以你每次都先去银行取现金,再去买东西。银行每次取钱收你手续费。后来便利店说,你直接刷手机支付吧,不用取现金了。你省了手续费,便利店也省了找零的麻烦。

人民币国际化就是这个道理。

以前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路线是:人民币→美元→当地货币。绕了一圈,被美元赚了两道手续费。

如果以后能直接用人民币投资呢?路线变成:人民币→当地货币,甚至直接用人民币。省掉了美元这个中间环节,省了汇率成本,省了手续费,更重要的是——人民币就在当地流通起来了。

当地施工队收了人民币,可以买中国的设备;设备厂收了人民币,可以进中国的原材料。一来二去,人民币就在那个国家扎了根。这不就是当年美元走过的路吗?

美元是怎么变成世界货币的?

简单说个故事。二战打完,欧洲一片废墟,啥都没有。美国说,我给你钱,帮你重建。但有个条件——你得用我的美元买我的东西。欧洲国家拿了美元,买了美国的机器、粮食、钢材。慢慢地,欧洲国家互相做生意也开始用美元了,因为大家手里都有美元,用起来方便。

这就是美元变成世界货币的秘密:先让钱流出去,钱在外面用习惯了,自然就成了通用货币。就像微信支付,一开始只有几个人用,后来你发现身边的人都在用,你不用反而麻烦了,于是你也开始用了。

中国现在要做的事情,本质上是一样的。

这部法规到底干了啥?

它不是直接说大家以后用人民币投资。它做的是更基础的事情——先把基础设施修好。

打个比方。你想在两个城市之间开公交车,你得先修公路、设路牌、建收费站、装监控。你不能在泥巴路上直接开公交,出了事谁负责?

这部法规就是修公路的过程。以前没有完整的法律框架,企业想用人民币出去投资,审批不清楚、风险没人管、资金流向不明。现在好了,路修好了,路牌立好了,监控装上了。虽然刚通车可能还限速,但基础设施到位了,以后提速就容易了。

而且你注意,这几年央行已经在到处铺管道了:

跟 40 多个国家签了协议,说好以后做生意可以用人民币结算。中国自己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去年处理了超过 120 万亿,翻了一倍。俄罗斯、巴西、沙特这些大国,都开始把人民币当成外汇储备来持有。金砖国家之间的贸易,用人民币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些都是毛细血管。对外投资新规一旦配上鼓励人民币使用的细则,就是接上主动脉了。

有几个事情值得盯着

第一,7 月 1 号之后有没有配套政策出台。特别是有没有鼓励企业用人民币投资的优惠措施,比如审批更快、税收更少。如果有的话,那就是正式吹号了。

第二,一带一路国家的反应。这些国家跟中国做生意最多,最有可能率先接受人民币投资。就好比微信支付先在朋友圈里用,再慢慢扩展到陌生人。

第三,企业的真实体验。法规好不好,用的人说了算。第一批按新规走出去的企业,如果觉得方便,后面就会有更多企业跟上。

说人话就是: 美元当了快 80 年的世界货币中间商,全世界每次做生意它都要抽一道。中国现在做的事情不是要打倒美元,而是给这个世界多一个选择。当你发现跟中国做生意可以直接用人民币,不用再被美元中间商赚差价,这个选择就会变得越来越自然。

7 月 1 号这个新规,就是往这个方向迈出的一大步。

知乎用户 玩转 A 股量化 发表

只是一个框架

得看后续的配套措施

以及实际的执行情况

知乎用户 任欢 发表

资本离境一定要收税,并且要按所得税收取,不能再任由别人捐钱跑路了

知乎用户 方糖糖 发表

保护和监管企业走出去,是好事,

防止一些企业在外投资,被一些国家和政府讹诈,以后国家会负责统一处理这些问题

知乎用户 有理想的兔子 发表

段永平有理由清仓他的小手办了

知乎用户 辰月枫 发表

虽然这个规定不能算是针对个人金融投资的,不过结合对境外券商非法展业的一系列措施来看,估计后续会出涉及个人金融投资的细则。

(不过我还是那个观点,大 A 的确很凶险,但并不是不能赚钱)

知乎用户 猫 bro 发表

美国在去年底就开始收紧对外投资,对资本出海到处 “卡卡卡”。

于是,我们今年就有了这个站在国家层级对资本出海立的规矩,属于是国务院级的行政法规

同时,也是首次把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纳入到了规定之中。

说白了,过去几年,我们的对外非金融投资持续上涨,资金外流的趋势非常明显,因此,对应的监管必须补上。

知乎用户 饼叔杂谈 发表

这国内的纳斯达克基金以后是不是也有可能买不了了🥵

知乎用户 labulakalia 发表

都在那说赚钱的买卖怎样怎样控制你,不给个体机会。

换个角度来说,智库喊了快半年的美债 + AI+ 地区冲突的雷要炸,这也算是保护个体的一种方式吧。

说实话,写这个回答之前,在那个老虎证券等 2 年内 XXXX 的相关帖子下我一直是认同各类高赞的相关观点,

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突然就 “灵光乍现” 写下了前两行的回答。

本贴不改回答;不关、不删评论。

拭目以待。

知乎用户 猪怕壮 发表

不备案违法,行政合理性原则,违法即收缴,罚款等等。

知乎用户 猫哥 发表

从对外投资新规、金税四期到社保全额:国家到底在收紧什么?

最近《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公布后,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是不是以后中国人不能投美股了?是不是有香港身份也没用了?是不是国家开始全面收紧个人海外资产?

这些问题都对,但如果只盯着 “能不能买美股” 这一点,就会看得太窄。更准确地说,这不是一个孤立的对外投资政策,而是中国国家治理方式变化的一部分。它要解决的不是单一问题,而是一个更大的问题:过去很多钱、收入、工资、利润、外汇、境外账户、技术、数据和资产,处在半透明甚至不透明状态。现在国家正在把这些东西重新纳入一个可识别、可比对、可监管、可追责的体系。

所以,《对外投资规定》要和金税四期、数电发票、社保全额缴纳、个人外汇管理、跨境证券整治、境外所得纳税申报一起看。它们共同构成了一条主线:国家正在把过去高速增长时期被默许的灰色空间,逐步变成制度化、数据化、可穿透的治理对象。

一、这不是单纯 “禁止对外投资”,而是把对外投资纳入国家可控框架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表面上说的是对外投资,实际上它在做三件事。

第一,把长期以来分散在发改、商务、外汇、海关、税务、出口管制、数据安全、反制裁等体系里的规则,提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层级。

过去对外投资管理主要靠部门规章、备案核准、窗口指导和个案处理。企业真正做境外投资时,需要看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银行、税务、海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多个口径。新规的意义在于,它不是新发明一套体系,而是把过去已经存在的很多监管经验集中起来,上升为一部更高位阶的制度。

第二,它把 “居民个人” 也放进了投资者范围。

这点非常关键。以前普通人总觉得对外投资监管主要管企业,尤其是央企、上市公司、大型民企、房地产企业、海外并购主体。但这次条文明确把 “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都纳入投资者范围。也就是说,未来居民个人对外投资不再只是外汇局或银行端的问题,而是被放进了对外投资管理的大框架里。

第三,它为个人境外金融投资留下了后续细则接口。

新规第三十三条提到,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同时又说,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这句话的深意是:现在并不是马上出台一套完整的个人美股投资细则,但国家已经把入口搭好了。以后个人境外金融投资怎么备案、怎么报告、怎么区分合法渠道和违规渠道、怎么处理存量账户,都可能在这个母框架下继续细化。

因此,这部规定不是简单地说 “不准出去”,而是说:出去可以,但要让国家看得见、分得清、管得住。

二、为什么现在收紧?因为国家对 “灰色空间” 的容忍度变了

中国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是在一种 “增长优先、合规滞后” 的环境中完成的。很多企业的真实经营状态和账面状态之间存在差距,很多个人收入和税务记录之间存在差距,很多老板个人资产和公司利润之间存在差距,很多跨境资金流动和申报用途之间也存在差距。

这些灰色空间在高速增长时期有一定功能。它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民间经济活力,也给地方政府招商、企业扩张、个人财富积累留出了弹性。

但今天环境变了。

经济增速下降,地方财政压力上升,土地财政弱化,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金和医保压力增加,外部地缘冲突增强,产业链安全和技术安全变得更重要。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对灰色空间的态度必然变化。

过去的问题是:先发展,很多事情可以暂时模糊。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继续模糊,财政、社保、外汇、税基、产业安全都会变成系统性风险。

所以国家真正收紧的,不是某一项投资行为,而是四类模糊地带:

第一,企业收入和利润的模糊地带。
第二,工资、社保、用工成本的模糊地带。
第三,个人财富、海外账户和境外收益的模糊地带。
第四,资本、技术、数据、人员向境外转移的模糊地带。

《对外投资规定》只是其中一个环节。

三、金税四期 / 智慧税务:国家先要看清楚国内的钱是怎么来的

民间常说 “金税四期”,官方更常用的表达是智慧税务、税收大数据、发票电子化、精准监管。它的核心不是简单 “查税更严”,而是税务系统的数据能力发生了变化。

过去税务监管主要看企业自己报什么、开什么票、交多少税。现在税务越来越能看上下游交易、发票链条、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社保缴费、库存、物流、平台回款、电商数据、出口退税、关联交易等信息是否相互匹配。

数电发票尤其关键。它让发票从一张 “凭证” 变成了数据节点。过去纸质发票或普通电子发票更多是事后凭证,现在数电发票天然嵌入税务数字账户,发票额度、开票行为、交易对象、项目名称、红冲记录、入账状态都更容易被系统化分析。

这意味着企业经营从 “账面合规” 进入 “数据合规” 阶段。

过去很多企业可以通过费用票、私户收款、虚开发票、低报收入、拆分主体、账外返利、现金工资等方式调节利润。但在税收大数据系统下,这些操作不再只是会计问题,而会成为异常数据特征。

所以金税四期的本质,是国家财政神经系统升级。它要回答一个基础问题:国内到底产生了多少收入、利润和财富?

如果这个问题看不清,后面的社保、个税、企业所得税、资本流出、境外投资、财富分配都无从谈起。

四、社保全额缴纳:国家要看清真实工资和真实用工

社保全额缴纳也不是新义务。法律上,用人单位本来就应当按照职工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过去大量企业按最低基数缴纳,本质上不是法律允许,而是执行层面长期存在灰色平衡。

这个灰色平衡背后有现实原因。企业觉得全额缴纳成本太高,员工觉得到手工资减少,地方政府也担心严格执行会冲击中小企业和就业。所以长期以来,最低基数缴纳在很多行业变成了事实惯例。

但一旦社保费逐步由税务部门征收,问题就变了。

税务系统天然掌握工资薪金、个税申报、企业人工成本、银行代发工资、发票收入规模、企业利润等数据。社保系统如果和税务系统联动,企业报给个税的工资、报给社保的工资、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企业所得税列支的人工成本之间,就会越来越容易被比对。

这意味着,社保全额化不是单纯增加企业负担,而是国家把真实劳动收入纳入财政和社会保障体系。

从国家角度看,这背后有三个目的。

第一,增强社保基金可持续性。老龄化压力下,如果大量企业长期低基数缴费,养老金、医保等制度的长期平衡会受影响。

第二,压缩不公平竞争。合规企业按真实工资缴社保,不合规企业按最低基数缴,后者成本更低,长期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

第三,打通收入数据。工资是个人收入、企业成本、社保缴费、个税申报的交叉点。只要真实工资被看清,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财务画像都会变得更清楚。

所以,金税四期看的是企业交易和税务数据,社保全额看的是用工和工资数据。二者合起来,就是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可视化。

五、对外投资新规:国内的钱看清以后,还要看钱往哪里走

如果说金税四期回答的是 “钱从哪里来”,社保全额缴纳回答的是 “工资和用工是不是真实”,那么对外投资新规回答的是 “钱、资产、技术、数据往哪里走”。

这正是它和前两个政策的连接点。

过去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跨境资产配置,存在一个典型路径:国内赚钱,国内低税或少税积累,个人和公司账户边界模糊,再通过香港公司、海外账户、离岸架构、亲友额度、虚假贸易、服务费、投资款等方式把资金转出去,最后变成海外公司股权、美股账户、保险、基金、房产或信托。

这类行为并不都违法。有些是真实商业需要,有些是真实家庭资产配置,有些是企业出海所必需。但国家担心的是:如果这些路径不透明,最后会形成资本外流、税基流失、外汇压力、资产不可追踪、境外收益不申报、实际控制人不清晰等问题。

所以对外投资新规的重点,不是把水全部堵住,而是要把水流的来源、方向、用途和责任主体看清楚。

国家希望支持的是产业型、贸易型、供应链型、市场开拓型、资源获取型出海。
国家不希望看到的是资产转移型、套利型、避税型、逃避监管型、无真实商业目的型出海。

这就是为什么新规一方面强调支持市场化对外投资,另一方面又强调分类分级监管、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安全审查、禁止类投资和违法处罚。

它不是简单反对出海,而是反对无序出海。

六、真正敏感的不只是钱,还有技术、数据和人

这部规定里最值得重视的,不只是罚款条款,而是关于货物、技术、服务、数据以及人员跨境流动的条款。

现代对外投资已经不是简单把钱打出去。企业去海外设厂、设研发中心、设销售公司、并购技术企业、派工程师、导入 ERP 系统、迁移客户数据、提供远程技术指导,本质上都可能涉及能力转移。

有些能力看起来不是专利,不是设备,也不是软件授权,而是工艺经验、工程师经验、供应链参数、客户数据、生产流程、算法模型、培训资料、质量控制体系。这些东西过去很难用传统出口管制去覆盖,但今天它们对产业竞争非常关键。

所以国家现在越来越关注 “通过投资实现的隐性技术转移”。

一家企业对外投资,表面是商业布局,实质可能带出技术、数据和人才。尤其在半导体、人工智能、新能源、生物医药、先进制造、平台经济、跨境电商数据等领域,对外投资已经和国家安全、产业安全高度重叠。

这就是为什么对外投资新规必须和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出口管制、反外国制裁、境外投资安全审查一起看。

国家真正要管的不是一笔钱,而是这笔钱背后带走了什么能力。

七、跨境证券整治:个人美股投资不是完全禁止,但合规渠道会越来越重要

对普通人来说,最关心的是美股、港股、海外券商、香港账户。

这里要把几件事分开。

第一,国家并没有说中国居民不能配置海外资产。港股通、QDII、跨境理财通等渠道仍然存在,说明官方并不是反对一切境外金融投资。

第二,国家一直不鼓励境内个人绕过合法渠道,直接通过境外券商在境内开户、入金、交易。尤其是境外机构通过 APP、网站、自媒体、代理人、社群在境内招揽客户,这类行为正在被集中整治。

第三,个人每年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是证券投资额度。很多人误以为每年 5 万美元额度可以自由买美股,但个人购汇规则早已明确,购汇资金应当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用于境外证券投资等尚未开放资本项目。

所以未来的方向很可能是:

小额普通投资者,不是监管优先级最高的人。
但通过虚假用途购汇、亲友拆分额度、地下钱庄、非法中介、境外券商境内展业形成的链条,会成为重点治理对象。
合法渠道会被保留,灰色渠道会被压缩。
已有存量账户可能不会简单一刀切,但新增资金、境内服务、开户引流、买入交易、资金转入会越来越受限制。

因此,对美股投资者来说,真正的问题不是 “我还能不能持有美股”,而是 “我的资金来源、出境路径、账户开立、税务申报能不能解释清楚”。

八、香港身份不是护身符,资金来源和税务居民身份才是关键

很多人拿到香港临时身份证后,会以为自己已经进入了另一套系统,可以通过香港银行和香港券商自由配置海外资产。这种理解只对了一半。

香港身份确实能提高开户便利。香港银行、券商、保险、基金、美元资产配置都会更方便。但是,香港身份证并不自动改变三个核心事实。

第一,你是否仍是内地外汇管理意义上的境内个人。
如果你仍持有内地身份证,主要生活和经济关系在内地,资金主要来自内地,那么内地外汇监管不会因为你有香港身份证就完全消失。

第二,你是否仍是中国税收居民。
如果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达到相应标准,你仍可能是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对境内外所得都有申报纳税义务。

第三,你的钱到底从哪里来。
如果资金来自香港工资、香港经营收入、境外合法收入,那么在香港体系内投资美股,逻辑相对清楚。
但如果资金来自内地,再通过香港身份、香港账户、香港券商买美股,那么监管穿透时看的不是账户在哪里,而是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和出境路径。

所以,临时香港身份证的作用是开户便利和身份过渡,不是规避内地外汇、税务、反洗钱和资金来源审查的护身符。

九、国家意图可以概括为五句话

第一,财政要可持续。
土地财政弱化、地方债务压力、人口老龄化、社保和医保支出压力,都要求国家提高税费征管效率。金税四期和社保全额,本质上是财政能力建设。

第二,收入和财富要可见。
过去很多企业主的公司利润、个人收入、私户流水、境外账户、香港公司、海外资产之间边界不清。未来国家希望建立更完整的财务画像。

第三,资本不能无序外流。
国家不是反对企业出海,也不是反对居民合理配置海外资产,而是反对没有真实商业目的、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利用灰色通道进行资产转移的行为。

第四,技术和数据不能无序外流。
在大国竞争背景下,钱出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核心技术、工程能力、产业链数据、客户数据和关键人才通过投资形式无声转移。

第五,国家要建立对外反制工具。
境外投资不仅是商业活动,也是国家涉外法治和地缘博弈的一部分。当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歧视性限制、制裁、审查或被迫剥离资产时,国家需要有调查、反制和保护工具。

这五点合起来,就是从 “鼓励走出去” 升级为“有选择、有边界、有数据、有责任地走出去”。

十、对企业主的真正提醒:以后危险的不是利润低,而是解释不清

对企业主来说,未来最大的风险不是某一个政策,而是多个系统之间的数据不一致。

比如,公司账面利润很低,但老板个人资产增长很快。
员工社保按最低基数缴,但个税工资、银行代发、劳动合同不匹配。
企业收入规模很大,但开票、库存、物流、回款不匹配。
跨境电商平台回款在海外,境内公司申报收入很少。
香港公司有大量利润沉淀,但和内地公司的交易定价解释不清。
老板个人有美股账户、香港账户、海外保险、境外房产,但境内收入和纳税记录支撑不了资产规模。
公司通过服务费、咨询费、广告费、采购款、技术授权费把钱打出去,但对方主体、合同真实性、定价合理性、受益人结构解释不清。

这些过去可能是行业惯例,以后会逐渐变成风险特征。

所以企业主未来需要做的不是临时补救,而是建立一套可解释的财务结构:公司和个人账户分开,工资和社保逐步真实化,跨境交易有合同、有发票、有服务成果、有定价逻辑,有境外账户就能说明资金来源,有海外投资就能说明商业目的和税务处理。

十一、对普通人的建议:不要恐慌,但要停止灰色路径依赖

普通人不需要因为一个政策立刻恐慌。国家短期内不太可能把每一个小额美股投资者当成重点目标。真正优先治理的,通常是大额、组织化、平台化、灰色通道化的行为。

但普通人也不能再用过去的心态看问题。

如果你只是想配置海外资产,优先考虑 QDII 基金、QDII ETF、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官方认可渠道。
如果你已经有海外账户,不要继续用虚假用途购汇、亲友额度、地下钱庄等方式补充资金。
如果你有香港身份,要区分身份便利、税务居民、资金来源和外汇监管身份。
如果你持有美股,要保留券商流水、入金记录、资金来源、W-8BEN、股息扣税记录、境外所得申报材料。
如果你是中国税收居民,要理解境外股息、利息、财产转让所得并不天然脱离中国税务体系。
如果你是企业主,更要避免把公司资金、个人资金、香港账户和海外投资混在一起。

未来最重要的能力,不是钻空子,而是让自己的收入、资产和投资路径能够被解释。

十二、总结:国家不是简单堵水,而是要看清水从哪里来、往哪里去

把《对外投资规定》、金税四期、社保全额缴纳、跨境证券整治、个人外汇管理放在一起看,可以看到一个非常清晰的趋势:

国家正在从 “增长优先、灰色容忍” 的治理模式,转向 “发展与安全并重、财政与数据并重、开放与可控并重” 的治理模式。

过去,只要经济增长够快,很多不透明可以被容忍。
现在,经济增速放缓、财政压力增大、外部冲突加剧,国家开始要求资金、收入、工资、社保、外汇、境外资产、技术和数据都能进入系统。

这不是简单的保守化,也不是简单的反开放,而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重构。

对个人和企业来说,最大的变化是:过去很多 “大家都这么做” 的灰色做法,未来会越来越难持续。过去靠信息不对称、账户分散、身份切换、境内外隔离来实现的资产安排,未来都会面临穿透式审查。

一句话概括:

国家不是不让水流出去,而是要知道每一股水从哪里来、为什么流出去、流向谁、带走了什么、出了问题谁负责。

知乎用户 WildHeart 发表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第三条

对外投资工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第四条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推进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五条

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

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

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依法开展有关服务活动。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职能定位,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条

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

第十一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处置,投入必要的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其员工和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

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二十条

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

投资目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该国家(地区)的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有关国家(地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投资目的国家(地区)遭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壁垒或者其他投资经营障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对在履行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相关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前三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 3 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或者不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以禁止其在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禁止其在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职人员在对外投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知乎用户 安徽王律师​ 发表

富途老虎之后,我写了这篇

资金该何去何从?– 写在富途和老虎之后

这个法规出来之后我觉得这已经可以提升到紧急的程度

知乎用户 奔腾的石头 发表

这是好事啊,中国将成为数字货币领域最繁荣的国家

知乎用户 文明的老鼠 发表

71 实施简直绝了

知乎用户 烧鹅爱好者 发表

晃了一圈,各位答主的回答都很有意思

莫名想起了一个很古早的热词,或者说一个概念——叫「地球村」。

这三个字听上去就有一种千禧年的美——还有那一首 Michael 的歌 We Are The World

知乎用户 Varoni 发表

主要不想让资产流失。

出去 1 块钱。按照中国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得损失循环将近 6 块。

你也别提挣钱。你真当你出去用平台投资国家真没数。到底亏的多还是挣的多有后台数据都门清。

而且出去的钱真能回来吗。

知乎用户 312663​ 发表

国内个人每年 5 万刀乐的换汇额度早已存在,但过去最大的漏洞在于换汇用途监管极其宽松。

市面上绝大多数跨境理财中介、海外置业销售,都靠着这个漏洞收割普通投资者。最常见的操作就是,教普通人以旅游、留学、探亲的名义换汇,再将资金辗转投入海外小众基金、东南亚房产、境外虚拟货币、离岸私募等项目

现实中这样的踩坑案例数不胜数。前两年我接触过不少普通中产投资者,听信中介 “海外房产稳赚不赔、年化 15% 保底” 的话术,通过多人凑额度、虚假消费换汇的方式,全款购入东南亚、欧洲小众城市的房产。

结果短短两年,当地楼市崩盘、项目烂尾,想要维权时才发现,自己的换汇和投资全程不合规,国内监管无法介入,海外维权无门,几百万资产直接打水漂。还有不少人参与境外私募理财,平台跑路后,因为资金流转属于灰色操作,连报警立案、资金追溯的合法依据都没有。

本次新规彻底堵死了这类灰色操作空间,明确禁止虚假用途换汇、变相跨境投资、他人代持境外资产、拆分额度逃避监管等所有违规行为。未来银行审核跨境资金会实现全链条追溯,不仅核查换汇时的用途,还会跟踪资金最终流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用途造假,直接拦截资金,违规记录还会纳入个人跨境信用档案,影响后续所有跨境业务办理。

随之而来的,是市面上大量无资质的跨境理财机构、海外置业中介被批量清退。那些靠着信息差、灰色渠道收割普通人的高风险境外理财项目,会彻底失去生存土壤。对绝大多数普通投资者而言,这是帮大家砍掉了 90% 以上的跨境诈骗和高风险投机陷阱,还不赶紧说声谢谢~

普通人海外理财靠运气赚钱、靠赌性套利的时代,已经彻底结束。

知乎用户 嘉慧 Luna​ 发表

SpaceX,Athropic,openAI,它们要上市了规定就来了?

知乎用户 现代人 发表

老美 spacex 和 openai 等在准备上市,有可能成为世界最大 ipo

上头认为是惊天骗局要出现了

在保护大家的钱袋子

知乎用户 公开公平公正 发表

这份法规主要限定的是企业组织等投资,不是个人的。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前三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 3 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关于这一条的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与个人也没啥关系,因为个人不需要备案。

想要境外投资,还是多担心下怎么不触发外汇管制吧。

知乎用户 改个别人没有的名 发表

知乎用户 鼠鼠十三号 发表

这是一个严格、普遍、选择的问题,实际影响只要看怎么 “选择” 的就可以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选择的偏好是不一样的,选择是可以灵活的。

知乎用户 不买盐一袋都不选 发表

**2026 年 6 月 1 日,**国务院第 837 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自 7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首次系统性整合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规章中的对外投资制度,将其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

在《规定》颁布之前,中国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1 号令)、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以及 2017 年国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等。

相比于之前散见于部门规章的投资审查制度,本次行政法规出台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

  • **穿透式监管:**投资定义宽泛,不仅包括资产、权益、融资、担保等方式,还包括其他直接或间接获得相关权益的活动。强化对 SPV、私募基金架构等间接控股方式的穿透监管。
  • 对外投资风险防控 “一体化” 建设:境外局正在推进投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专业服务机构支撑等;
  • **防止 “内卷外化 “:**强调市场化经营,不得以不当手段妨害其他投资者利益,提到了目前比较严重的 “内卷” 式竞争,后续会进一步规范经营。
  • **反制工具箱逐渐健全:**与此前发布的 834、835 号令形成联动,针对外国歧视性政策、投资壁垒等限制性措施,主管部门均可依法反制,措施手段逐渐完善。

具体如下:

知乎用户 Gloria 发表

中朝友谊源远流长

知乎用户 哆啦梦 B 发表

这是要一刀两断了吗?

知乎用户 小兔纸乖乖 发表

最近半个月,至少 20 个做外贸、跨境电商、实体出海、企业融资的老板找我:

“听说新的对外投资规定 7 月 1 号要来了,是不是以后钱都出不去了?我的跨境贷款、境外项目怎么办?”

今天一次性说透:新规到底改了什么,对你的融资 / 信贷 / 合规业务影响在哪,怎么借政策东风,把别人的恐慌变成你的机会。

一、先破误区:别被 “限制” 带偏!新规的核心逻辑是「管 + 扶 + 赋能」

很多人说 “新规是要卡企业出海的脖子”,完全错了。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的本质,是给企业对外投资立规则、划边界、清障碍,不是一刀切限制:

对合规的实体出海项目(制造业、绿色能源、一带一路相关),简化备案流程、明确监管路径,反而降低了合规成本;

对违规的投机性境外投资、敏感领域高风险项目,才会强化监管、划清红线;

​同时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责任,倒逼企业完善内控和合规管理,从根源上降低跨境业务的风险。

新规淘汰的是不合规的 “野路子”,给合规经营的企业开了绿灯,也为在这个市场合规玩家提供了全新的业务整合机会。

二、新规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的合规流程,简化了部分跨境融资的登记管理要求(比如外汇局取消了部分便利化业务的财务报告要求),这对做企业跨境融资、外贸信贷的业务来说,是重大利好:

痛点解决:之前很多企业因为对外投资合规流程不清晰,不敢做境外项目融资、跨境资金安排,怕 “钱出去了合不上规”;现在新规明确了备案、核准的路径,可以针对性推出 “合规跨境融资专项方案”,帮企业解决 “境外项目资金需求 + 合规备案” 的双重痛点。

产品设计:针对新规鼓励的实体出海项目(新能源、制造业、跨境电商供应链等),推出专项信贷产品,明确资金用途、合规备案流程、还款保障措施,突出 “合规 + 便捷 + 低风险” 的优势,区别于市面上不合规的跨境资金服务。

风控升级:把新规的合规要求融入信贷审批流程,企业申请跨境项目融资,必须提供对外投资的合规备案材料,确保项目真实合规,既降低了你的业务坏账风险,也帮企业规避了监管红线。

2. 合规风控业务:从 “单纯做贷款” 升级为「融资 + 合规全流程服务」

新规强化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对外投资的合规需求会暴涨:

1. 企业不知道怎么办理对外投资备案?

​2. 不清楚哪些领域是鼓励 / 限制 / 禁止的?

3.​担心资金路径不合规,后续被监管核查?

给企业提供新规解读、对外投资项目尽调、合规备案指导、资金路径设计;

推出 “办理专项信贷,赠送合规尽调服务” 的打包方案,既提高了产品附加值,也提升了客户粘性;

针对限制类领域的项目,帮企业排查风险,拒绝为不合规项目提供融资,避免踩监管红线,同时也能筛选优质客户。

3. 实体出海赛道:聚焦鼓励类项目,打造「融资 + 产业对接」闭环

新规明确鼓励企业参与实体产业出海、绿色能源、一带一路相关项目

新能源企业的境外电站项目、制造业的海外工厂并购、跨境电商的供应链出海项目,这些项目不仅符合新规导向,还能享受跨境并购贷款的政策红利(新规放宽了控制型并购贷款的比例和期限,从 60%/7 年放宽到 70%/10 年)

专业聚焦企业融资和数据资产赛道 8 年

知乎用户 比特数据研究所 发表

前面忘了后面也忘了,就记着一句:不喜欢就润。

知乎用户 猫骑士 发表

金融化债

知乎用户 不叫感恩怪 发表

💊

知乎用户 好好生活 发表

绝了

知乎用户 小点点 发表

我不知道那些义愤填膺的回复者,身价都是多少,作为一个工薪一族。国家控制资本流出,留在国内,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危害吗?

知乎用户 大威天龙 发表

无条件支持,这个规定防止美国人冻结你资产的以及防止美国人发财的(

知乎用户 Mr.HumorClock 发表

都是为了人民好,照着执行没错。

知乎用户 八角腔 发表

结合这段时间的对外投资的各个新闻(包括对富途、老虎等券商的加强管理),体现出的总体基调是 “统筹发展和安全”,这次将“居民个人” 纳入了主体范畴,说明开始重视个人投资者对跨境投资的需求,当前统筹阶段实施后将进行进一步发展,后续是否会丰富个人投资者跨境投资途径也是值得期待的。

目前国内个人投资者对外进行二级市场投资的主要途径有三种:

第一类就是 QDII(合格境内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通过购买持牌机构发行的场内、场外基金或理财的 QDII 产品进行跨境投资,如我们熟悉的纳指 ETF、标普 ETF、场外的境外标的基金等。前者需要有证券账户才能进行投资交易,后者可在证券公司、银行、基金公司进行购买。

第二类就是互联互通机制,这个机制有两个主要方式:

第一个是港股通,在开立证券账户并达到港股通交易条件(20 个交易日日均资产 50 万)后,可以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购买部分港股标的,不用开立境外的股票账户也能参与港股投资。

第二是跨境理财通的南向通,但南向通只针对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户籍或在此缴纳社保满两年的个人投资者,因此就不再此赘述,有感兴趣的可以私聊我了解详情。

综上来开,主流的跨境投资参与方式中,有大半都需要拥有证券账户参与投资,后续如果国家扩张和发展了参与途径后,相信证券账户也是一个重要载体之一,因此,有需要可以考虑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现针对知乎粉丝还有优惠的港股通费率:

如何获取一个高性价比的炒股账户?

知乎用户 国金证券智量工坊​ 发表

目前还是看不明白,得看后续政策

知乎用户 shadow 发表

蹲一下解读~

知乎用户 一荔 发表

买股票的不影响 散了吧

知乎用户 不吃香菜的大头怪 发表

跟之前的老虎、富途被罚是一以贯之的。

详见我之前的知乎回答**《老虎、富途、长桥非法跨境展业被罚,是否会利好 RWA 资产上链?》。**

所以理解币安将新增真实美股交易及 bStocks 链上证券代币化,也得从这个角度进行理解。

详见我之前的知乎回答**《如何看待币安将新增真实美股交易及 bStocks 链上证券代币化,将产生哪些影响?》。**

知乎用户 五个小目标的胖虎​ 发表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公布,自 7 月 1 日起施行,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先说一个背景:中国对外投资存量已经超过 2.8 万亿美元,是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但过去十年,“对外投资” 这四个字在政策语境里一直是矛盾的——一方面鼓励企业 “走出去”,另一方面又严防资本外流。

这次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专门出台《对外投资的规定》,意味着:中国对外投资从 “一事一议” 的审批模式,走向了 “有法可依” 的制度化阶段。这个转变比法规内容本身更重要。

一、这部法规到底管什么?

从答记者问和公开信息来看,这部法规的核心是明确了对外投资的 " 核准 + 备案 " 双轨制。不是所有对外投资都需要审批——分类管理才是关键。

对外投资分类管理框架

特别注意最后一行——“负面清单” 模式。这是中国投资管理制度的重大转向:过去是 “正面清单”(只有列出来的才能投),现在是 “负面清单”(没列出来的都能投)。这个转变意味着:企业对外投资的自由度将大幅提升,只要不碰敏感领域和负面清单,就可以按备案制快速出海。

二、为什么现在出台这部法规?

三个背景叠加推动了这部法规的出台:

对外投资政策演变时间线

从这张表可以看出一条清晰的脉络:2016 年之前是 “放”,2017 年是 “收”,2018-2023 年是 “看情况”,2024 年之后是 “有规矩地放”。这次法规出台,本质上是把过去十年的政策实践固化为法律制度——让企业有稳定的预期,而不是每年猜政策风向。

第三个背景是国内产能过剩。中国制造业产能利用率从 2021 年的 78% 下降到 2025 年的 73%——这不是一个小数字。73% 意味着:每 100 条生产线,有 27 条处于闲置状态。光伏、钢铁、水泥、新能源汽车——这些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尤为突出。出海不是 “想不想” 的问题,是 “不出去就死” 的问题。

三、对企业和个人的实际影响

不同主体的合规成本变化

对民营企业来说,这部法规最大的价值是 “定心丸”。过去几年,很多民营企业不是不想出海,是怕出海之后被 “秋后算账”——2017 年安邦、海航的教训太深刻了。现在法规明确了 “法无禁止即可投” 的负面清单原则,企业的法律预期清晰了。

对个人投资者来说,这部法规也值得关注。过去个人对外投资(比如买海外房产、投资海外基金)处于灰色地带——银行不让你汇钱出去,但你通过各种 “通道” 也能操作。新规明确了个人对外投资的管理规则,合法渠道可能拓宽,但灰色通道必然被堵死。

四、对 A 股和产业的影响

对外投资法规化对 A 股的影响是结构性的,不是整体性的。

利好板块:

- 基建出海(中国建筑、中国交建)——法规明确后,海外工程承包更顺畅

- 新能源出海(宁德时代、比亚迪)——产能过剩倒逼出海,法规保驾护航

- 消费电子出海(小米、传音)——东南亚、非洲市场扩张有法律保障

- 跨境电商(SHEIN、Temu)——海外投资建仓、建厂更有法律依据

利空板块:

- 纯国内消费(地产、白酒)——出海分流资金,国内市场相对降温

- 灰色金融通道——新规堵死灰色资金外流渠道

中性板块:

- 科技芯片——出海受限于美方制裁,法规帮助有限

- 国防军工——敏感类投资,严格核准,基本不变

五、和美国、欧盟的对外投资管理对比

中国并不是唯一对对外投资进行管制的国家。美国和欧盟也在 2024-2025 年收紧了对外投资审查。

全球主要经济体对外投资管理对比

注意:中美欧日都在收紧对外投资审查——这说明 “全球化退潮” 不是中国的单方面行为,而是全球趋势。每个国家都在重新划定 “哪些资本可以自由流动,哪些必须受到监管” 的边界。

六、一句话总结

这部法规的本质是:把过去十年 “一事一议” 的对外投资管理,升级为 “有法可依” 的制度化管理。对合规企业来说是利好——出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预期。对灰色资本来说是利空——合法渠道拓宽的同时,灰色通道必然被堵死。

对 A 股来说,最直接的受益者是那些 “产能过剩 + 出海刚需” 的行业——光伏、新能源车、消费电子。这些行业的出海需求不是政策引导的,是市场倒逼的。法规只是为它们的出海之路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有一个风险不容忽视:如果 “核准 + 备案” 双轨制在执行层面走样——比如地方官员为了规避风险,把所有对外投资都按 “敏感类” 来核准——那这部法规的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不在于文本。过去十年,中国在投资管理领域最大的问题从来不是 “无法可依”,而是 “执法不一”。这次能否真正做到 “法无禁止即可投”,需要时间来验证。

关注公众号「易金墨溟」——政策背后的产业逻辑。

对外投资 国务院 出海 产业政策 A 股影响

知乎用户 易金墨溟 发表

关门打狗,,,先把国内的揍一顿,然后国外的一看,就这,还在国内的赶紧跑,在国外要来的还来吗?他们真是大聪明。。其实他们本来的目的是什么知道不?

他们本来是看到怎么顺差这么多,外汇却不见怎么增长,一看好多人都用国内的资金换了汇出去了,用官方的视角来看,我辛辛苦苦为了赚了点外汇,又补贴又退税的,结果年末都让你们这帮人浪费了,造孽啊。。其实这么一看,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也是多乐重要。。不然谁不是用 rmb 换多乐的,怎么换成多乐了你就要打击?

知乎用户 尽破牛皮 发表

这一幕似曾相识,我文化有限,不会表达,问问大模型,询问的是建国后农民进城管理方面的变化,以下是大模型的回答,不代表本人看法。

建国初期确实经历了一个从自由迁徙到严格限制的剧烈转变,其核心是逐步建立起 “城乡二元” 结构的户籍制度,通过一系列政策层层加码,最终将农民与土地牢牢捆绑在一起。这个转变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 建国初期:自由迁徙的 “窗口期”(1949-1952)

建国之初并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农民也能进城务工。不过,当时城市经济凋敝、就业机会有限,国家有组织地动员了部分城市失业人员回乡,但这与后来的强制管控有本质区别。

🛑 劝阻与限制:从 “政策引导” 到“设立门槛”(1953-1957)

随着大规模工业建设开始,大量农民涌入城市,带来了粮食、就业、治安等巨大压力,政府开始出台全国性政策进行控制和引导。

· “盲流” 概念诞生:1953 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指出农民进城 “盲目”,简称 “盲流”,要求各级政府劝阻、遣返已有农民,并严禁单位擅自招工。

· 频繁出台配套指示:1955 年再次强调禁止擅自招工,1956-1957 年连续发布指示并加入遣返措施,但收效甚微。

· 撤销自由迁徙权:同期的 1954 年版宪法曾明文规定公民有自由迁徙权,但在后续修订中被删去。

🔒 制度确立:户口成为 “高墙”(1958-1977)

在这一时期,法律、行政、福利手段全部齐备,城乡间正式筑起了难以逾越的鸿沟。

· 1958 年《户口登记条例》:首次区分 “农业户口” 和“非农业户口”,法律上严格限制农村迁往城市。

· 收容遣返制度:1961 年在大中城市设立 “收容遣送站”,无证进城者可被关押并遣返原籍。

· 1964 年 “两个严加限制”:即 “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彻底堵死迁移通道。

· 生活必需品 “户籍捆绑”:实行粮油配给制,无城市户口就无法获得口粮,从根源上杜绝农民进城。

· 1977 年 “巅峰式严控”:明确 “从农村迁往市、镇的要严格控制”,标志着限制性政策的顶峰。

🌱 “被计划”的命运:政策组合拳如何将农民 “绑” 在土地上

这一系列举措通过一套严密的组合拳,构成了一个严丝合缝的控制体系:

· 组织上:建立户籍制度将人定义为 “农业” 或“非农业”人口。

· 生存上:通过票证制度确保无户口无法在城市生存。

· 行政上:用收容遣返制度惩罚违规进城的农民。

· 经济上:城市经济主体被改造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统一招工,断绝了农民在城市的就业渠道。

我有点阴谋论的相法,就是新时代,好像体制内就变成了当时的城市户口,是管理者,是剪刀差 (现在叫转移支付)受益者,商人好像变成了当初地主了,从优待者变成了被管理者。

以上想法没啥根据纯粹娱乐。

知乎用户 高山流水 发表

这位基本盘,我也不知道你在怕什么,因为你关闭了评论,你的评论区变成了你自说自话,所以就放出来大家看吧。每个公民都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这片土地,希望他变得更好,所以才有大家讨论的空间。希望你心平气和,而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大家国籍,让人移民。另外,希望你多学学法律,哪怕是豆包一下也行,也不至于搞不懂法律渊源,信口开河。如果能公布下你的公司更好,相信大家都愿意帮你核实,你的公司是否如你所说,每一分钱收入都如实纳税,对每一个员工都严格遵守了劳动法

知乎用户 看看 发表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知乎用户 紫微星玄學大宗師​​ 发表

很多人在那里危言耸听,或者说嘲讽,从富途,长桥之流,就应该想到,现在是什么情况

包括以前说百年未有之变局,也是很多大侄子嘲讽,不过都是路边一条,没有一点眼力见

所有的一切都在指向一个终点,国内开始收紧外面所有的资金,要准备应付寒冬了,大雪崩快要来了,还有最近的全国人口普查

先摸清家底,然后准备资金,应对未来的暴风雪,顺便给海外市场釜底抽薪。一石多鸟

这次可能会有一大批侄子被冻死,因为他们反对一切闹钟的行为,这次的连锁反应肯定是波及全球的金融体系,会对世界资本体系重塑,甚至会打断全球化进程,非资源类国家会死的很难看

知乎用户 王华 发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当然要支持的啦。在中美竞争的关键时期,我们要防止资金外流,助力产业升级。

知乎用户 梅尔特莉莉丝 发表

不懂,嘿嘿嘿😈我是守法良民,我不炒股

璀璨帝国看过没,应该油管上也有,b 站上也能看到。Gabriel Zhao(加布里埃尔 · 赵)。如果那种生活你觉得很好,那我也尊重你的选择。就是别搞曲婉婷就行,谢谢。

而且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逻辑叙事。你是官老爷,同时你也是人民,你的选择会切切实实影响到你自己和你的下一代,甚至以后很多代。你今天打算拥抱极端女权主义,那你的下一代就会低龄变性。你今天打算拥抱超级移民,那你的下一代就会跟欧洲一样生活在混乱中。社会责任感啊,社会责任感,真的不只是说说而已。除非你打算做 Gabriel Zhao,我甚至不知道他的中文名叫啥。

知乎用户 qaz733​ 发表

来,咱们先把咖啡摆好,瓜子嗑上

“钱钱要听话,出国别乱跑” 的独特视角,带大家盘一盘这部新规里哪些干货值得你瞪大眼睛注意。顺便插一句,全文共 34 条,不厚,读起来跟吃冰淇淋一样轻松——只要你耐心够。

一、资本世界的 “海关”:先拿通行证,再登机

新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说了,国务院要 “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啥意思呢?就是说,以前有些老板揣着钱往外冲,跟去菜市场买菜似的,新规之后可得老实点,像坐国际航班要过海关安检一样,先拿 “核准备案”通行证,再登机飞向海外市场。任何想学 “偷渡” 的,门都没有。

举个夸张的例子:假设有个老板叫 “王大款”,看中了一个南太平洋小岛的椰子加工厂,想私下转账买下来。新规就像机场海关的电子护照扫描仪,自动识别:“王老板,您的护照没签证(即核准备案),不走正规通道,钱先扣下!”

二、资本流出有了 “红绿灯”:不是去了就能开心玩

别以为出了海关就万事大吉。新规里第十一条说,国家会根据投资项目是 “鼓励、限制、禁止” 分别亮了绿灯、黄灯、红灯。这不就像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吗?绿灯了欢迎(比如 “一带一路” 项目);黄灯了得小心(某些行业可以出国,但要评估风险);红灯了就老老实实在家待着,别出去了。

试想,有些 “土豪” 想跑到国外建什么大型洗钱城,或者买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技术设备,一碰到这些 “禁止” 项目,红牌直接亮起。新规还说,对踩了 “禁止” 红线的老板,得责令停止投资,限期处分股份资产,甚至没收违法所得。给你切段形象内存:A 公司想跨境买敌对国家的高精尖技术,新规好比班主任拽住了他们校服的衣领,吼一声:“敢动手,罚款投资额 5‰到 10‰,顺带盘你相关人员 5 万到 10 万的罚款!”

三、打 “虚假牌” 会掉坑:以假乱真可不行

新规里还有一条大杀器:投资者不能耍花招,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备案。仿佛你要给孩子报国际学校,非要伪造成绩单、假奖状;结果被学校打假了,课程都上了两周,立马撤销文件、没收违法所得,还要额外来个投资额 1‰到 5‰的罚款。要是已经撒了钱,那就按 5‰到 10‰再罚,负责人再加 2 万到 5 万。所以啊,想骗钱出国的,赶紧收起小心思,合规才是硬道理。

四、银行也成了 “守门员”:钱出得容易,但得边走边汇报

新规第八条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在 “风险可控原则” 下提供融资服务。类似足球里后卫 + 守门员:想往外投钱?银行先看看你合不合规、有没有风险、方向对不对。对比起来,以前有些老板像梅西过五人那样轻松把钱弄出去,现在对面可是十个守门员排成墙,还要每个季度报自家小孩(境外子公司)的成绩单(投资年報)。这里要讲个真实惨案:有苏州企业向香港子公司注资 5000 万,结果香港公司连工位、员工都没有,被查出后罚了 1200 万。你说这钱花得冤不冤?

五、资本外流后的 “跟踪器”:在外也跑不掉

这次新规最大的狠招在于,实行 “跨境资金全生命周期管理”,就是 “钱到了海外也不能躲猫猫”。像有人通过多层皮包公司把钱转一圈,也没用。监管部门要求企业每年如实申报海外资产、利润、资金流向,并通过数据交换了解境外账户情况。举个自嘲的例子:张老板偷偷把 100 万转到某个免税小岛,想神不知鬼不觉。结果三个月后收到短信:“尊敬的用户,您在境外岛国的资金流水已同步至监管系统,请尽快合规使用。” 张老板心想:我这手机定位啥时候被装上了?

六、技术人才 “连坐”:转移人脉也犯规

新规第十二条说得直白,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时,不能以 “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外工作、跨境培训”等方式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或数据。说白了,你就是想悄咪咪把国内的核心技术,通过 “派专家出国讲课”“请外国人来培训” 等方式带出国门,也不行!试想:某车企想把自己的电池配方机密给海外,CEO 一拍脑袋:“我们不直接给,让工程师去洛杉矶长驻三个月,手把手教不就完了吗?”结果新规一读,这招直接被锁死,相关人员还得罚款。

要知道,这不是空穴来风,2025 年曾有两家出海企业遭遇重创:一家被荷兰政府冻结资产,一家股权突然被托管。新规以后,政府还要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安全监测、风险预警,一旦风吹草动,帮你提前 “拉警报”。

小结:新规之下,资本流出就像 “加了密码的旅行”

总的来说,这次新规就是从出门前(核准备案)、路途中(分类管理)、抵达后(持续监测)三个环节,给资本外流上了一套 “三道安检” 系统。对守法企业家,这就像坐国际航班,虽然安检严格点,但能舒舒服服飞到目的地;对企图 “带钱跑路” 的人,那就是跑步进入 “有去无回” 的禁区。

如果还有人想着投机取巧,咱们想想那个 “日发精机 1 欧元卖了意大利子公司” 却收不回 2700 多万欧元债权的惨剧——新规正是为了帮你识别这种 “1 欧元买卖” 背后的潜在风险,免得你的钱打水漂才流出去的。最终,大家还是老老实实走正路吧,毕竟谁也不想在资本的漂流瓶里迷路。

知乎用户 阿尔法 K 哥 发表

玩美股,赚钱了,很开心

一算汇率差,天塌了

十个月,获得利润 40 个点

但汇率损失 12% 的利润

相当于利润只剩 35 个点

然后我陷入沉思

我 tm 到底在给谁打工

被谁割韭菜了啊

以下是分析谁偷走了我的奶酪😡:

CNH 换 USD 买美股,后来美元走弱、人民币被动升值,如果要换回来,就缩水了。

这不是” 有人偷走了钱”——而是全球购买力的重新分配,背后是国家间经济结构的博弈。

第一层:

美元贬值本质上是美联储主动或被动的货币政策结果:

• 降息 /QE → 美元流动性泛滥 → 美元购买力稀释

• 这是美国向全球美元持有者征收的隐性铸币税

持有 USD 资产期间,美国政府实际上在悄悄稀释你的购买力。这部分” 损失” 流向了:

美国财政(债务实际负担减轻)+ 美国资产持有者(股票、房产以名义价格上涨对冲了美元贬值)

作为外国投资者,双重受损:美股可能涨了,但换回 CNH 时汇率吃掉了收益。美国本土投资者不存在这个问题

第二层:人民币” 被动升值” 的结构

人民币升值不是中国主动的

美元走弱 → 全球资本流向非美资产 → 新兴市场货币承压升值 → 中国出口商美元收入换回 CNH 增加 → 供求推动人民币升值

这里出现了一个关键的财富转移:

出口商是隐性受益者还是受害者?

• 出口商收到 USD,但成本是 CNH 计价

• 人民币升值 → 他们的利润空间被压缩

• 但如果他们提前做了远期锁汇(Forward)的话,银行帮他们对冲了——银行赚了远期溢价,而这个溢价本质上来自利率差

所以出口商的汇率风险,通过金融工具转嫁给了银行,再转嫁给了资本市场的对手方——而你,就是那个资本市场上做反向押注的散户。

第三层:宏观层面的真正零和结构

国际收支框架来看:

经常账户 ↔ 资本账户 必须平衡

换汇行为,宏观上是在帮中国平衡国际收支。

你的汇率损失(人民币升值导致),等价于的受益方:

中国出口商赚取的超额美元购买力 + 中国外储的账面升值

换句话说,你亏的,是中国整体出口竞争力强化的镜像。

美国债务人——尤其是联邦政府

美元贬值对债务人是利好,债务实际价值缩水。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美元债务人,国债规模超过 35 万亿。美元每贬值 1%,实际债务负担就减轻对应比例。

持有 USD 的期间,相当于借钱给了美国政府(通过购买美元资产间接持有美债敞口),而美国政府在悄悄用货币贬值的方式赖掉了一部分债务——这是最隐蔽的财富转移。

美国本土资产持有者——房产、股票、大宗商品

美元贬值会推高以美元计价的资产名义价格:

• 美股上涨(流动性宽松)

• 美国房价上涨

• 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

第四层:更本质的逻辑——谁定价,谁收税

全球汇率体系的底层权力结构:

美国:定价权(美元是锚)→ 可以通过货币政策输出通胀

中国:规模优势(出口)→ 通过贸易顺差积累美元债权

散户投资者:价格接受者 → 在两个大国的货币博弈夹缝中承担损失

汇率损失,本质上是没有货币定价权的个体,在主权货币博弈中支付的结构性代价。

美国通过美元霸权” 剪羊毛”——贬值稀释外国持有者;中国通过出口积累换取了产业升级和就业

以上分析来看,都是国家在保护啊我们😭🥹

知乎用户 呵呵哒 发表

我觉得知乎绝大部分水平不如 ai,我 ai 总结如下

一、核心内容速览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37 号),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共 34 条,统一规范中国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 。

1. 适用与定义:覆盖直接 / 间接境外投资,含资产投入、融资担保等;港澳台投资参照执行 。

​2. 核心原则:市场化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统筹发展与安全,对接国际规则、服务 “一带一路” 。

​3. 服务保障:建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强化金融、法律、财税、领事保护与纠纷解决支持 。

​4. 监管与审查: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核准备案 + 信息报告;设境外投资安全审查,严控禁限类投资与技术数据违规外流 。

​5. 权益保护:监测预警、国际执法合作、反歧视反制、领事协助,维护中资与人员安全权益 。

​6. 法律责任:禁投项目责令停投、限期剥离、没收所得;违规核准备案按投资额罚款,可禁入 1–3 年;涉刑追责 。

二、主要优点

1. 统一制度,填补顶层规则空白

告别多头管理、标准不一,形成全国统一、层级清晰的对外投资法规体系,法治化、透明化显著提升。

​2. 平衡开放与安全,导向高质量

既保障投资自主权,又强化安全审查、出口管制、数据合规,引导资金投向实体与战略产业,遏制非理性出海。

​3. 全流程服务与保护闭环

从公共服务、专业服务、金融保险到风险预警、国际合作、领事保护、纠纷解决,形成 “出海—运营—维权” 全链条支撑 。

​4. 权责清晰、惩戒明确可执行

罚则量化、分级处罚,穿透到责任人,可有效震慑虚假备案、违规转移资产、规避审查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5. 接轨国际,提升制度竞争力

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完善反制与救济机制,增强中资海外合规性与安全感,助力双向开放 。

三、潜在不足与待完善点

1. 部分条款偏原则,实操待细化

鼓励 / 限制 / 禁止目录、个人对外投资细则、安全审查标准与流程等,需配套文件落地,过渡期企业易有合规困惑 。

​2. 监管协同与效率待磨合

多部门全过程监管,若协同不畅、材料重复,可能增加合规成本与时间成本。

​3. 中小投资者支持偏弱

服务资源更利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与个人投资者的门槛、成本、风险对冲工具仍需针对性安排。

​4. 处罚力度偏严,容错空间小

小额非主观违规也可能触发高额罚款与市场禁入,对创新与试错不够友好。

​5. 跨境数据、技术流动边界待明确

日常研发、技术服务与 “违规转移” 的界限需更清晰清单,避免影响正常国际合作。

四、总体评价

这是我国对外投资从分散管理走向统一法治的里程碑文件,利大于弊:既守住安全底线,又提升开放水平,推动合规 “阳光出海”。后续关键在配套细则、部门协同与普惠服务落地,让规则既“严得起来” 也“便得起来”。

知乎用户 恐怖鸟 发表

这事别理解成 “限制企业出海”。

更准确地说,是给企业出海装上护栏。

以前很多对外投资,大家更关心的是钱能不能出去、项目能不能备案。现在这份规定真正强调的是:钱出去的同时,技术、数据、服务、人员也可能跟着出去。

这才是重点。

现在企业出海,已经不是十年前去海外买块地、建个厂那么简单。新能源、AI、半导体、通信、工业软件、生物医药,很多行业带出去的不只是资本,还有技术能力、供应链能力和数据资产

所以国家要管的,不是 “出海” 本身,而是哪些东西不能糊里糊涂带出去。

从市场角度看,这不是简单利好,也不是简单利空。

对合规能力强、真有产业能力的企业,是好事。规则清楚以后,出去反而更稳。

对那些靠灰色路径、壳公司、擦边技术转移做文章的,空间会变小。

还有一点值得看,规定里不只是管,也提到服务和保护。以后企业出海,法律、金融、保险、税务、仲裁、知识产权这些配套会更重要。出海不再是老板拍脑袋,而是系统工程。

所以一句话:

** 不是不让出去,而是不允许裸奔出去。**

企业还是要出海。

但以后看一家公司的出海逻辑,不能只看海外收入增速,还要看它带出去的到底是产能、技术、数据,还是风险。

知乎用户 汤恩 发表

重磅! 国务院《对外投资规定》7 月 1 日施行, 首部行政法规规范 “走出去”! 核心三点:①安全审查正式入法, 敏感技术、数据跨境出海要过审;②绑定反制裁工具箱, 被歧视可依法反制;③个人海外投资细则即将出台。这不是收紧是升级 – 从 “野蛮生长” 到 “规范出海”, 服务 + 监管两手抓。企业注意: 技术出口、虚假备案红线别碰, 罚款 + 禁业 3 年! 全球化 2.0 时代, 合规才是竞争力!

一. 关键内容: 从 “走出去” 到 “规范走出去”

本规定共 34 条, 核心框架可概括为 “一个定义、两大原则、三套体系、四类禁区”。

1. 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条)

投资者: 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首次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明确将个人纳入对外投资监管框架)。

对外投资: 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 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国家 (地区) 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 两大核心原则

市场化原则: 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五条)。

总体国家安全观: 统筹发展和安全, 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第五条)。

3. 三套管理体系

服务体系: 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 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海关等领域资源; 省级以上政府提供投资指南、风险防范、权益保护等公共服务 (第六条)。

监管体系: 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 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类别 (第十条、第十一条); 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

保障体系: 领事保护与协助机制化 (第二十条); 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与《反外国制裁法》衔接的反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 四类明确禁区

不得出口 / 转移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不得以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商誉、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 (第十七条)。

拒不配合安全审查、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能禁止 1-3 年内从事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5. 法律责任显著加重

投资国家禁止类项目: 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罚款, 主管人员处 5 万 - 10 万元罚款。

以虚假材料骗取核准备案: 处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罚款, 可责令停止投资、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违法者可能被 1-3 年内禁止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二. 时间节点: 为什么是 2026 年 7 月 1 日?

1. 立法进程的自然落点

2026 年 4 月 17 日国务院第 83 次常务会议通过;

5 月 5 日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6 月 1 日公布, 预留一个月缓冲期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准备, 符合重大行政法规出台的常规节奏。

2. 政策周期的关键年份

2026 年是 “十四五” 规划收官之年, 也是应对国际经贸格局深刻变化的关键窗口期。此前, 2026 年 1 月国新办发布会已明确预告: 将 “建设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大平台”, 并强调 “加快推进立法, 加强全要素管理和靶向监管”。

3. 对外投资形势的现实需求

根据《中国对外投资趋势展望 2026》, 中国企业出海已进入 “走进去”” 走上去 " 的关键阶段, 对国际化布局、风险防控、合法权益保护提出更高要求。此前对外投资主要依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年) 等部委规章, 法律位阶偏低, 难以适应复杂国际环境下的监管与保护双重需求。

三. 哪些信息最值得高度关注?

1. 安全审查制度正式入法 (第十五条)

这是行政法规层面首次明确建立 “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覆盖 “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这意味着涉及敏感技术、关键资源、数据跨境、重要基础设施的对外投资将面临实质性安全审查, 且有关组织个人必须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

2. 数据与技术出口管制和对外投资深度绑定 (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不得以对外投资为渠道, 通过 “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 等方式, 变相转移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这对半导体、AI、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高技术领域的海外建厂、技术合作、人员派遣将产生直接约束。

3. 反制工具箱与《反外国制裁法》衔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若外国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投资限制, 中国可采取对等反制, 并可将相关外国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若外国组织 / 个人 “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正常交易”, 中国可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限制其与中国境内主体交易合作、限制入境等。这实质上赋予了对外投资主管部门跨境长臂管辖与对等反制的法律依据。

4. 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虽然本规定将个人纳入适用范围, 但明确 “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个人境外购房、炒股、设立家族信托、移民投资等行为的细化监管规则即将出台, 值得密切关注。

5. 港澳台投资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 但允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例外。这为后续针对港澳台的特殊安排预留了空间。

6. 领事保护机制化 (第二十条)

将领事保护与协助写入行政法规, 明确在投资目的国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恐怖袭击等情形时,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当地保护中国公民并组织协助避险。这对在高风险地区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四. 怎样解读?

1. 法治化升级: 从 “部门规章” 到 “行政法规”

此前境外投资的核心依据是商务部 2014 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及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 年, 部门规章)。本次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出台, 法律效力位阶显著提升, 意味着对外投资监管从 “部门分散管理” 升级为 “国家统一制度安排”, 也为未来可能出台更高层级的《对外投资法》奠定实践基础。

2. 发展与安全并重: 不是限制出海, 而是 “规范出海”

规定通篇强调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第一条)、“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第五条), 同时嵌入安全审查、数据管制、反制措施等条款。其政策取向并非收紧对外投资, 而是在鼓励出海的同时划定红线、防范风险、提升质量。这与 “新质生产力” 出海、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的大方向是一致的。

3. 全生命周期管理: 从 “事前审批” 到 “全过程服务 + 监管”

事前: 核准备案 + 安全审查;

事中: 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合规经营要求;

事后: 领事保护、投资壁垒调查、纠纷化解、反制措施。

同时建立海外综合服务平台, 提供 “一个窗口”” 一站式 “服务。这体现了” 放管服 " 改革在对外投资领域的深化 – 简政放权但不放任, 强化服务与监管协同。

4. 国际博弈工具化: 对外投资规则成为对等博弈筹码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构建的 “投资壁垒调查 + 对等反制” 机制, 表明中国正将对外投资规则从 “国内管理工具” 转变为 “国际博弈筹码”。在中美经贸摩擦、欧盟对华投资审查趋严的背景下, 这一制度设计为中国提供了法律化的对等反制手段, 形成 “双向投资”(引进来 + 走出去) 规则的对称性威慑。

这部规定是中国对外投资监管的 “基本法” 雏形, 其最大意义在于以法治化方式平衡开放与安全、市场与政府、服务与监管、保护与反制。对于企业而言, 7 月 1 日后开展境外投资, 必须将合规审查前置, 特别关注数据跨境、技术出口、安全审查等红线;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 需等待后续配套细则, 但应提前树立 “对外投资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的预期。

知乎用户 安福生 发表

2026 年 6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令第 837 号),核心变化就一句话:个人对外投资不再是灰色地带,正式纳入行政法规监管。

对个人影响最大的几条:

· 居民个人明确属于 " 境内投资者 “,对外投资需接受监管

· 对外投资分三类——鼓励、限制、禁止,但具体清单没公布

· 个人理论上要履行 " 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 “,但去哪办、怎么办,现在没人知道

· 违者罚则很重:投了禁止类,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投资额的 5‰-10‰

一句话总结:方向是 “开正门、堵偏门”。正门就是下面要说的三条合规渠道。

《国务院对外投资新规》对个人投资影响分析

知乎用户 尚金研究 发表

先礼后兵,合规时代。

律师的解读有两篇,挺快的,但因为是公开解读,必然中规中矩。

  1. 金杜:对外投资规定解读:构建 “服务、管理、保护” 三位一体的中国对外投资制度
  2. 汉坤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新规速递

按规矩,还会有各实施细则。细则还没出,但《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这次是在此前 ODI/37 号文 /33 号文等杂乱在发改、外管、商委等口子的规章制度文件,各行其是的对外投资办法的国务院层面统一架构。

现行监管框架以部门规章为主,规范层级较低,缺乏一部高位阶的综合性立法。这些规章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对外投资从不同角度分别进行监管。

这些监管缝隙原来都指望银行这个外管马前卒收拢,但各地银行国际部并没有这个实质能力。《规定》收拢了签署各行其是的监管缝隙(擦)(边)。

还有更多未经审批直接出门的企业们。

截至 2025 年底,我国在境外设立企业超过 5 万家,遍布 190 个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存量连续九年位居世界前三。

但无法统计的公司更多,包括各种 BVI/ 开曼 / 岛国等离岸隐藏实体,更多。

这一次规定看起来主要是针对公司。

构建一个更规范、有保障、可控、可持续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国际化经营环境。

**一方面把对外投资从发改委熟悉的实体(买地建厂)扩展到技术、数据、**货物、技术、服务、数据、人员等的跨境流动范畴。

另一方面也有处罚有处置,也有服务,更重要的是从前置备案延长到全过程监管。

  1. 违规的处罚金之外,要求即时处理(转出权益),可对境外投资限制 3 年备案。
  2. 全程监管:《规定》将监管视角从投资备案审批的 “起点” 延伸至对外投资运营的全程。
  3. 2026 年 2 月起,国家层面的海外综合服务平台已经正式上线运行,各地也在陆续推出地方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国出海企业提供 “一站式” 公共服务。

但这一次也包含个人。

历史上,大陆人在香港设立公司,找个代办就行,开户现在也没门槛。

《规定》说了,要先备案才算合规哦,港澳台也要。

**同时,个人境外投资股票、债券、不动产等资产,也得合规,**结合前期对富途、老虎、长桥这些海外证券公司的处罚以及近两年对大陆居民境外股票、存款收益 CRS 交换数据的确认与收益追缴,个人也在后续规范框架内。

个人买卖股票,要么你通过正规基金通道 QDII 出去,否则除了 CRS 税收责任,还有违法违规风险。

顶层框架和地基都更新了,细则会有更详细的解释。

不会太慢。

这个新的全面合规阶段。不可大意。

知乎用户 onearth2020​​ 发表

这个国务院的政府令,是最高权限的概括性的法律性的,我感觉主要火力输出目标还是企业对外投资吧,可能跟前一段时证监会对跨境展开业务及 CRS 关联不大,静待后续各部门的详细可执行条款。

知乎用户 mecha a 发表

7 月 1 号是个特别重要的时点,如果恰好有安排,得保证在这之前,在这之后会直接判定为违法。

至于之后以什么形式合法放开个人海外投资,我是没想到有什么万全的方法,毕竟跟老美的法制差异太大了,尤其是投资个股。那么难题就留给了主管部门,因为对速度还有要求,估计得在 7 月 1 日之前制定好,做好制度的衔接工作。

正如三十三条所说_“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_

知乎用户 张姆斯 James​ 发表

个人细则后面才出,这只是个框架法案

但是逐步收紧的方向不会变,毕竟外汇流失越来越严重

知乎用户 月球势力 发表

刚好前两天看到过这个《规定》的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一般这种答记者问其实就是官方对文件的重点解读。结合答记者问的内容,我认为关于《规定》,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先叠个甲:作为一个律师,只能讲些法律层面的点。经济乃至政治层面的分析还是留给这方面专业领域的方家):

一、《规定》可以说是目前关于对外投资领域效力位阶最高的法律文件,但它只是行政法规,不排除在将来进一步再升级成 “法律” 的可能性。

结合《答记者问》所说 “长期以来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的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以及按照国务院 25 年立法工作计划里提到“推进对外投资立法” 和国务院 26 年立法工作计划里明确的“制定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可知对外投资的立法工作就是国务院在安排和执行,所以《规定》本身是由国务院部门(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比以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要高,但《规定》不是狭义上的“法律”。

另外,根据我目前查到的消息,至少 26 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里是没有就对外投资制定法律的计划的。

至于对什么样的社会事务需要制定法律、哪些事只需要用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就够了这种 “宏大叙事” 层面的问题,暂且就不在这里讨论了。

二、对外投资的主体足够广泛,单从《规定》本身来看,可以说没有资质方面的限制。

《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明确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对比一下《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再结合《民法典》对什么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以及参照《外商投资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 “境内公司 / 企业” 的认定,理论上可以认为,某自然人或者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想在其他国家(地区)进行投资,就都可以受到中国政府和政策的鼓励、支持和保护。

这样一方面来说,不仅一般公民就可以直接对外投资,再不需要架设复杂的基金、信托乃至股权结构(当然,绝不是说这些手段没有必要了),另外还可以再发散一下思维:假设 A 国的法律 / 历史传统 / 宗教是限制本国对 B 国进行投资的,但在《规定》的适用语境下,A 国的企业或者公民在中国注册一家企业,就能以 “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开展对 B 国的投资了——当然,这是纯就《规定》本身的理论分析,实际操作必然不可能这么简单和有这么大的漏洞,实际落地之后我们拭目以待吧。《规定》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说了,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还要再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当然,国家不让投的项目、不让采取的手段,那还是不能碰的。

《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其实规定的很明确:对外投资,一方面该备案、报告或者登记的,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另一方面,“投资”所涉及转移的货物、技术、服务和数据,存在禁止出口(不行就是不行,没得商量)和限制出口(需要取得许可)两类,想通过 “派人不运货” 之类的花活绕过这些限制就不要指望了。看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法律责任,还是不要心存侥幸——对自己已经对外投资的项目吃不准的,赶紧自查和整改吧,法不溯及既往,行政法性质的更是网开一面,还有一个月正式实施,来得及。

四、最后想说一下,作为一名律师,我觉得《规定》实际上是给律师行业(当然也包括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明确指出了一条新赛道(之所以不说是 “新业务领域”,是因为广义上的涉外法律服务已经是传统业务了)。虽然尚未见到具体的展业细则和操作指引,但有《法规》这样一部明确的行政法规背书,在执业领域中遇到模糊地带的时候,至少有了进一步寻求政策支持的基础。

知乎用户 实名还是有点那啥​ 发表

昨天到今天,恒科涨了快 10% 了

知乎用户 春哥佑我 发表

一定要合规,否则到时候查起来,赚的心里都慌。还有一些人说要去开盈透和嘉信的,你得有美卡,后面港卡估计是不让出金和入金的。不确定性的东西,谁敢要呢

知乎用户 雷达 发表

大概翻了翻。

盲猜接下来阻击中国对外贸易的事情会多。

知乎用户 不要浪费时间了 发表

为了产业资金出海收购的制度建设

知乎用户 脑壳疼 发表

对外投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公布,自 7 月 1 日起施行,

和富途老虎证券公司违规揽收国内客户投资国外证券来看,

以及脱钩断链过程中,富士康等把中国发展起来生产制造的

技术设备及其工程人员,无偿转移到印度东南亚来看,

我们的现在对外投资,有技术溢价和良善资本的国家特性了。

以前违规资本的灰色投资,是先富起来的对外投资,

未必具有合规性,良善资本特性。

所以,对外投资的合规性之外,

我们更加期待的是,对外投资资本的良善性质。

对外投资作为国家形象,不能再像人员出国一样,

形象素质,参差不齐。

什么是对外投资资本的良善性质?

首先是在当地遵纪守法,不作恶。

其次在国内已经做出 “先富带后富促共富” 的示范作用!

全球资本大多一个本性,少见良善资本!

为了避税,一些美国大公司大富豪资本,和一些聪明的中国企业家一样,都是两头在外:注册地在避税天堂,经营市场就在国内,生产全球各地,营业所得,可能都是在国外,以至于苹果总裁库克向川普,做讨好川建国总统的汇报,准备把苹果手机系列产品生产线,搬离中国,搬到印度开厂生产。

川普脸色铁青,已经多次要求苹果手机在美国生产,但是库克只是阳奉阴违,不好再明言最好在美国生产,只得说,印度生产可以,美国销售也可以,关税 25%。

除了关税,还有什么方案,可以破美国本土这类苹果跨国公司,销售分公司及其产品生产线,垄断资本的两头在外?

美国所有的五千多家上市公司这座集成大金矿,价值超过全球所有矿产总和, 乌克兰那点矿产资源,小菜一碟而已;如果把全球最富有的几千家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征收他们的 “为富不仁” 公益创投税,这一源源不断的金矿,好好开发利用出来,“取之于资,用之于民”,不需要大规模制造业回流那么麻烦,只需要精准高新技术、军工制造精益求精,绝对可以让美国人民过上好日子。

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及其大股东,股票股权巨额减持套现退出的鼓励性三次分配 “亿富带后富”,符合十五五规划第 38 条“先富带后富促共富” 精神,是修正市场经济马太效应赢家通吃一人富机制,源自老子道德经天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的万人富公益创投机制。

什么是鼓励性 “亿富带后富” 公益创投?

公益创投 “亿富带后富促共富” 的鼓励机制,就是先富大股东带后富大学生年轻人创新创业,让后者有机会当老板发财致富赚大钱的机制,是现代三极管技术、当代共同富裕思想与老子《道德经》,张弓效应 “损有余而补不足” 的天道法则,三者的完美结合,是实现共产主义初级阶段试点,值得鼓励。

这种先富带后富机制,就是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大股东高管,对他们股票股权巨额减持套现一个亿时,可以鼓励性拿出一百万来设立公益创投基金,让后富大学生有机会当老板发财致富赚大钱,创业带动就业,搞活经济。

如果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及其大股东这样的的亿万富翁,股票股权减持套现能够赚钱一个亿吃肉,设立舍一得百公益创投基金一百万,通过创业创新大赛,指导帮助后富大学生年轻人有机会当老板发财致富赚大钱,让后富有一口喝汤;那么其公司个人,在股权融资、定向增发、金融贷款等等,比其他上市公司更加优先的鼓励,让这些亿万富翁,有更多钱生钱,那么他们就会更加心甘情愿的 “亿富带后富”。

乐视贾跑跑这样的无良老板大股东,只会上市圈钱,成为不良善资本,不会有 “先富吃肉,后富喝汤” 的社会责任心,而是股票股权巨额抵押减持套现,提桶跑路留下一地鸡毛,就更有必要对这些 “为富不仁” 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必须“亿富带后富”,成为良善资本,强制性征收舍一得百的万人富公益创投税,才能出国对外投资。

股市楼市等等,交易赚了一个亿,没有拿出一百万,来设立公益创投基金,通过创业创新大赛,让先富大股东带后富大学生年轻人,让他们有机会当老板发财致富赚大钱,这样的亿万土豪,没有先富促共富的社会责任心,难以成为良善资本,那就是 AI 人工智能时代的为富不仁!

如果出去的少数跑跑垒资本,情何以堪?

知乎用户 三托邦 发表

这个讲的不是 odi 境外直投吗?

知乎用户 大家过年好​ 发表

看了这么多评论和留言,有点理解 2015 年那次股灾之后上面为什么这么愤怒了。

知乎用户 世事难料 发表

坚决支持政府决策

知乎用户 赢麻了 发表

我抽着好好的烟

又过了好好的一天

时间好好的闲

我花着好好的钱

口味要好好的咸

做人要好好的贱

活在好好的边缘 又是好好的一年

好好的挂 说着好好赞美的话

时间也好好了 该回我那好好的家

好好的瞎 春秋笔法 都好好吧

继续吧 继续哑巴朗诵吧

有坏吗

我是好好先生

我的好好是天生

代表我很天真

也代表我是个贱人

这好好的人生

这个问题艰深

知乎用户 希言自然不终朝 发表

核心要点速览

这份文件是什么? 中国首部国务院层面的对外投资行政法规(第 837 号国务院令),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三个最大变化:

  1. 个人首次纳入管理 —— 居民个人对外投资(海外买房、开公司等)不再是灰色地带,有了法律身份,但具体细则还没出
  2. 安全审查有了法律基础 —— 涉及国家安全的海外投资必须过审查关,审查不过就不能投
  3. 反制措施长了 “牙齿” —— 谁歧视中国投资,可以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对等限制,不再只是外交抗议

一句话总结: 以前国家对外投资管理像 “放养”,现在是 “有管有帮的放行”——既给你撑腰(领事保护、金融支持、专业服务),也给你划线(安全审查、合规报备、违规重罚)。

需要特别关注: 个人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细则尚未出台,大额海外投资建议等细则明确后再操作。
完整解读可以直接问扣子《白话政府文件》,小白也能写出案例化解读。以下解答全是 AI 的解读

知乎用户 AI 教育科普​ 发表

没多大实际用处的。去东南亚等国的泰国,印尼,越南看看就知道了,在那里投资的上万家中小型中国企业(大公司,或者上市公司除外),有几个办了 ODI 备案的?

知乎用户 CRI 元哲咨询​​ 发表

厉害了我的祖国,你是我的骄傲,我为你自豪,祝你长生不老,永远繁荣,爱你哟!

知乎用户 用户 发表

1999 年美股也处于互联网泡沫中,但在 2000 年 3 月见顶,随后一路下跌,直到 2002 年 10 月才触底。这段持续下跌的熊市周期大约为 31 个月。在此期间,标普 500 指数累计跌幅约 49%,而以科技股为主的纳斯达克综合指数跌幅更是高达 78%。市场触底后,经历了漫长的估值消化与修复。直到 2007 年左右,标普 500 指数才完全涨回 2000 年的历史高点,整个修复周期历时约 7 年

1. 宏观政策的直接 “刺破”:美联储连续加息
互联网泡沫的膨胀得益于 90 年代中后期美联储的低利率政策,廉价资金大量涌入科技领域。然而,随着经济过热,美联储为了抑制通胀,在 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5 月期间,连续六次上调联邦基金利率(从 5% 升至 6.5%)。借贷成本的急剧上升,直接抽走了支撑高估值科技股的流动性,成为戳破泡沫最直接的导火索。

2. 商业模式的根本缺陷:重增长、轻盈利
当时绝大多数互联网公司都奉行 “不惜一切代价追求规模” 的策略。

  • 估值逻辑失效:企业和投资者抛弃了市盈率、现金流等传统财务指标,转而迷信 “眼球经济”、网站点击量和市场份额。
  • 造血能力缺失:许多公司长期处于巨额亏损状态,烧钱速度极快,却始终拿不出清晰的盈利路径。当资本市场不再愿意为这些 “无底洞” 持续输血时,崩盘便不可避免。

3. 市场情绪的极度狂热:非理性繁荣与投机
在泡沫顶峰期,市场被 “害怕错过(FOMO)” 的羊群效应所主导。

  • 疯狂的 IPO 与估值:1999 年是 IPO 最疯狂的一年,大量互联网公司上市首日股价就能翻倍甚至飙升近 700%。顶级科技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一度超过惊人的 125 倍。
  • 过度炒作:媒体和风险投资(VC)疯狂追捧 “新经济” 概念,1999 年风险投资额较前一年激增 150%。这种脱离基本面的投机热潮,将股价推向了完全不可持续的高度。

**泡沫见顶的标志性时刻:**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以科技股为主的纳斯达克综合指数在 2000 年 3 月 10 日达到了 5,048.62 点 的历史巅峰。随后市场信心迅速瓦解,泡沫正式破裂,纳斯达克指数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暴跌了约 77%-78%,数万亿美元的市值随之蒸发。

看着这些,有没有一些既视感,我不敢说一样,我只能说很像,中国人讲究以史为鉴,下半年美股三大公司冲击 IPO,光一个 spacex 就目标 1.75 万亿美元,既然国内都说超多 IPO 抽血利空股市,那这是利空吗?诚然这些公司都很优质,都是世界龙头,那估值是否过高呢?我也不好说。

我不知道 AI 泡沫什么时候破裂,但是我知道龙头英伟达增速见顶的时候就很危险了,英伟达 2026Q1 单季度总营收高达 816 亿美元,这个规模已经接近苹果的单季 1100 亿美元了,苹果是一家伟大的公司,英伟达固然伟大,但是比起苹果,我认为还其业务还是略显单薄了,当然可能是我老登了。

很多人说,喊了那么久也没跌,但是狼来了的故事里,狼终究会来。

AI 泡沫的结局是不是互联网泡沫的结局我不好说,毕竟现在的美联储不比当年,当年的联储为了降低通胀可以铁血加息,但是如今的联储,恐怕为了保住股市要降息了,断没有当初的魄力。

当然从 A 股的 AI 股映射来看,AI 这个肥鱼已经至少到了鱼腹或者鱼尾了,如果你觉得美股还能在 Ai 股的带领继续狂飙,那 1200 元的中际旭创还大有空间。

如果你够聪明,早就在 AI 吃的脑满肠肥了,如果你够爱国相信硬科技、国产替代,那芯片股带给你收益也非常丰厚了。

现在才急着买美股,连赌场的门都找不到,凭什么说你能盈利,限制就是在限制的这种人。

A 股再坑,也坑不到不去的人,但相当一部分人连愿赌服输都很难做到,报复社会的往往是这种人,几个月前美股调整的时候没见急,海力士之前腰斩的时候没见急,现在涨上天了急了,我一眼看过去这不就是巴菲特说过牌桌上看一眼就知道的输家吗。错过不可怕,害怕错过追高才可怕,上一个吹上天的黄金,上上一个比特币现在也没声音了。

当然我是支持各方面限制越少越好,中国的未来只会越来越开放,这个我是相信的,不看好中国那就走,移民在今天在我看来不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是一个选择,我也尊重选择。

知乎用户 博学而思 发表

1:美国对本国公民,以及使用美元的外国公民,都有严厉监管,中国算是抄美国作业。

2:中国特高压技术,钢铁技术,光伏技术近几年外流印度,印度学会技术就给我国产品设置高关税,过几年印度还会出口,跟我们抢市场,不从国家层面监管技术和人才外流,这些事情迟早还会发生。

3:美国不准美国养老金投资中国先进产业,那么,我们也不该让本国资本外流投资外国资本。

总结,这个决定,属于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和反制,针对以前外部势力对我们利益的损害。

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See Also

小干体|「禁海」 声声急

不能自由出去 在 AI 技术两雄相争的大背景下,正在双双高砌墙、快称王。 史上最严对外投资新规《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出台,B 端先凉。像前段时间被叫停的那起收购那样的投资,应该不会有了。 也是不得已,美帝已经拉电网了,只能对等。 有人问欧洲 …

某境外势力手段也太奇葩了,大力资助躺平网红

今天,看到一新闻刷屏了,很多官方账号都在发。 国家安全部说:某境外组织大力资助“躺平网红”,批量生产“躺平即正义”,系统性开展“躺平洗脑”,侵蚀中国青年思想。 看到这一则新闻,躺着的我是有点震惊,吓得我一激灵,恨不得一个鲤鱼打挺,马上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