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杨景媛在微博宣称,只要向她提供身份信息和签署保密协议,就可以知道案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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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萨恩堡大公爵 发表
不需要。维基文库里有她败诉的一审审判书。当然也可以搜索:(2024)鄂 0191 民初 4030 号《杨某诉肖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PS:根据《著作权法》,法院的判决书没有版权 / 著作权。可以视为 “公有领域”。
知乎用户 developer 发表
其实杨和武大已经臭了,我老婆他们学校校长开会都说武大意识形态有问题。要加强学校意识形态教育。
前段时间,委办特意发通知,所有办公室没有监控的情况,下不准关门。
知乎用户 Le Penseur 发表





















知乎用户 秋鸿 发表
谁敢给,到时候就会出现有你手持身份证照片的联合请愿书。
知乎用户 allen xun 发表
1、小姑娘的 phd 没去读
2、毕业这么长时间了,没找到工作
3、毕业论文被全网纠错,判定水平低劣
4、小姑娘有被全网嘲讽的网络热度
你说,小姑娘发微博为的是啥?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一个偷偷录音的巫女,现在要你提供身份证,还要签什么协议。OMG,我都不敢想象她能给你整什么活。
法院没有判你诬告,我就不能认为你诬告了吗? 法院怎么判和我有什么关系。
知乎用户 薪火 发表
经典的岁月史书手段,虚构出一个自己拥有的证据,如果哪个傻子给她提供了身份证信息,不止不会得到所谓的证据,还会被转手挂到网上网暴,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一段时间后用这个操作洗白自己和抹黑对方,宫斗剧看多了的就这样
知乎用户 梦中人 发表
不是哥们,以杨某的过往信誉来看,签了保密协议,她会给签协议的人的信息保密吗

知乎用户 泰伦惩戒骑 发表
身份信息是上午给的,网贷是下午到的,晚上就可以戒戒你好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qFlyxT 发表
一连发了好几条微博,看起来杨女士法律知识还是没啥长进,自己法律知识已经够差了,却依然觉得其他人仍然是法盲。
她还是把谢法官称呼为 “彪子”,觉得他“不配” 被称为法官。不好意思,别看 AI 天天说什么“法官不能线下单方面联系当事人”,实际上法官线下找当事人进行非正式劝说和调解那都是常规操作,也符合化解矛盾的精神,不存在任何的违规。还什么法官找当事人谈话要做笔录?非正式的劝说又不是正式的开庭,你见过法官劝告的时候会跟当事人做笔录吗?法官跑兰州来劝你撤诉,又不是强制要求你必须撤诉,诉权还在你的手上,撤不撤又不是法官说了算。杨女士你自己过了法考的,觉得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哪一条哪一款?根本说不上来吧?
还有,别以为签了保密协议就觉得自己能免责,不公开审理的资料任何第三人都不能知道,你让其他法学生签了保密协议也不行,到时候案件信息泄露出来就是你杨某的侵权责任,跟你签保密协议的人只能是共同侵权的实施者。
杨的法律实践知识还是一如既往的差,没啥长进
知乎用户 万事不求人 发表
不是?
她这是在甘肃老家待出精神问题了?
不就是一审二审都败诉么,这点小事都能念叨几个月?
知乎用户 熊叔 发表
这个事情现在对肖这边十分不利,原因就在于肖现在是事实上的舆论死人,现实中也不做任何反击。而杨这边则是肆无忌惮的持续性的颠倒黑白与发动舆论攻击,长此以往的结果必然和朱军案一样,即使胜诉,最终也是失败者。
目前看来要么肖这边也起号反击,把事情搞大(目前看来基本不可能,肖大概率是把自己的湿疹问题看的比自己命还重要);要么是郭嘉出手直接把杨的身份证所有相关社交媒体都给他封了,力度和江歌妈妈一样就行(也不太可能)。
假以时日,此事必定岁月史书。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兄弟们,我用 ai 做了一个,先去打个窝,有消息后面更
知乎用户 微风而来 111 发表
这 b 又要录音 + 保留聊天记录了
知乎用户 扶苏 发表
这个人给警察打电话的时候录音,给辅导员打电话的时候录音,給记者打电话的时候录音。
现在你把身份信息给她了,你觉得她会不拿来用???
知乎用户 上善若水 发表
最近华科大和武大踢足球赛,华科大踢了个 4:0,为什么华科大能踢这么好,是被逼的。
因为他们的口号是 “踢不过就去上杨 XX”“保研”

知乎用户 星汉 发表
只要向我提供 1000 万人民币和签署保密协议,我将向你提供特朗普给普京当 0 的证据。
知乎用户 沈寄石 发表
想啥呢孩子们,杨某要是有新的证据,早就交给豆瓣 77 万预备役去网暴肖同学了,哪里会等到现在?
而且,一个连辅导员都能背刺的人,你凭什么相信她能帮你保守秘密?
知乎用户 乐了 发表
一般来说,别人心里想什么,我看一眼就能看出来。
这杨景媛很明显就是想报复一直骂她的人,想骗你的身份信息拿去网暴呗。
这篇声明的主要成分是嘴硬 + 恨意,她恨肖同学,也恨网友。
还要钱咧

知乎用户 帝释清 发表
讲道理,我是很反感这种利用网络暴力来惩罚别人的手段的,
你可以判杨景媛诬告,让她公开道歉,让她赔偿精神损失,甚至让她坐牢,
但用集体网暴去惩罚一个人,我认为是不法治的。
但话又说回来,是她先动手的——那就无话可说了。
先撩者贱,打死无怨。——广东谚语
知乎用户 一头花花姥 发表
如果女权都和她一样嚣张且蠢,我不敢想象互联网有多好玩
知乎用户 lzxr 发表
如果她真有什么真实存在且有效的证据,为什么不在法庭上公开呢?
如果公开的话她早就赢了啊?
她不公开,是因为心善吗?
知乎用户 宾果 发表
她微博时不时地更新,上一次好像因为论文下载量的事情,她爸都出现在她微博当中。尽管她试图表现出一种随意、不紧张、无所谓,还觉得她爸看她论文下载量是 “闲的”,她那些文字字里行间其实都透露着两个字:
焦虑
首先说她父亲。有网友扒出来她爸是某国有企业员工,行业是建筑行业,监理之类的。假设这个信息是真的,那么如果有这个行业的朋友,大概知道这个角色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工地的朋友可能对这个角色的感官都不会很好。这么一位平时在工地、在多方面前很是 hold 得住的人,晚上下班回来要去看这个论文下载量,说明这个本来拿得出手的、准备 “美美读博” 的、“优秀”的像 “别人家孩子” 似的小棉袄,老底已经被掀没了,人品、道德、能力全方面的没了。假设之前这是可以拿出去炫耀的资本,是别人家羡慕的学习的榜样的话,现在呢?现在恐怕亲戚、朋友、同事会躲着吧,稍微有点正义感的再说几句,这种落差估计能让这位父亲的道心碎一地。
如果本来是想凭借自己的人脉想要在几年以后把自己闺女托到某个不错的单位的话,这条路大概是走不通了。毕竟,这些道上的朋友们自己也得注意安全,万一自己说点什么被录下来…… 所以,她父亲只能寄希望于这个水论文不被更广泛的传播,寄希望于之后有个什么傻子不知道这个事情、没看过这个论文。这也是她爸关注这个下载量的原因。
其次说杨某媛。她就像个赌徒一样,现在输了这一波,疯了一样的想要找补,估计后续还会有更疯的微博发出来。同时,发疯的时候还得显出自己 “不在意”、“无所谓”,并透露出自己是 “被冤枉”、“有隐情”。在当下知心姐姐、春风阿姨大行其道的今天,兴许她就能翻盘呢?兴许她心中暗暗的这么希望着。而她的那些小伙伴也好,发小朋友也罢,想必谁也受不了一个祥林嫂天天说 “你知道吗,其实这个事情还有隐情”,总会渐渐的疏远她。
活该

知乎用户 张知道 发表
把捞女前女友的身份信息发给她可行吗?
知乎用户 扶我起来我还能学 发表
很好奇肖同学为什么申请不公开审理
既然已经被 “诬告” 是骚扰犯
干脆公开审理让所有人知道自己沉冤得雪
谁再敢说自己 xsr 直接把证据拍对方脸上
要是我有冤屈得以洗清
村里的狗不知道都算我没通知到位
得拿个大喇叭循环广播
前排各种揣测杨某为什么要这样做
我觉得倒没那么复杂
大概率是被网络暴民骚扰烦了
就像之前被 N 次登记器官捐献,烦不胜烦直接公开说早就登记过了
这么小众猎奇的事都有人干
估计平时没少有人去跟她叭叭案情细节
也有人说案情不重要
判决结果才重要
但是订婚 QJ 案的时候乎男可不是这么说的
一个个要拿罪犯家属透露的部分细节推翻判决结果来着
另外同案不同判一点也不稀奇
之前留学生 xsr 案国内判不成立
马来西亚判成立
孰是孰非诬告不诬告谁说的准呢?
知乎用户 梦九星界 发表
总结大家的发言,就能注意到其实她没说的,你去了才能得知的保证金要求才是重点。
这玩意缺钱了。
知乎用户 橘里橘气 发表
有点搞笑
这种东西是不让公开的
在她看来,压身份证 + 金钱 = 可以公开。这货真的学法律的吗,竟然如此藐视法律
知乎用户 海边的牛百叶 发表
说明微博的女拳浓度果然还是最高的,众所周知国内目前最火的社媒远不是微博,但是杨还是选择了微博作为自己的主要社媒工具,图的就是微博女拳的无脑支持。
而在 B 站,她最新的一条视频是拍了个野外的鸟,视频下面的高赞评论都是
“杨姐还是那么喜欢看鸟”
“大城市香港自然环境就是好”
老实说我觉得 B 站这种态度才是最好的。知乎太看得起杨了,啥都要分析来分析去,学学 B 站老哥不好嘛……
知乎用户 面团跳得高 发表
她不如去 onlyfans 起号
至少能赚钱
知乎用户 三哥是小可爱呀 发表
说明杨非常希望公布案件细节,要不是碍于某些规定,她巴不得全天下都知道庭审细节
而肖申请不公开审理,他倒是非常怕暴露案件细节

知乎用户 快乐可爱咪 发表
这个哈吉美在今天晚上突然狂暴然后胡言乱语,让人看了一头雾水。不会真不能美美的读博了吧?不会吧不会吧?这可真是好消息
知乎用户 博士和阿米娅 发表
还记得她公布的辅导员和律师对话吗?这两个人本来都是偏向她的,都被她肆意利用。现在懂她为什么要你身份信息了吧
知乎用户 网线钳 发表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 0191 民初 4030 号
原告:杨 X 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 XX,广州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 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X,湖北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和 2024 年 11 月 7 日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六个月审限。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再次延长一个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在省一级或以上媒体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15 天,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2. 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5000 元;3.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3 年 7 月 11 日,原告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自习,被告坐在原告的对面,原告发现被告持续隔着裤子摩擦下体,完成录像取证后,原告与被告对质,被告手写 “道歉信” 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学号等信息。2024 年 2 月,被告母亲通过媒体发声,称被告在图书馆的行为性质为挠痒,不存在性骚扰。被告明知图书馆为公共场所,明知自己的行为“下流”,依然违背原告意志持续摩擦下体,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被告的行为严重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侵害,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与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的责任,为保障原告的人格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1. 被告自小患有皮炎湿疹的疾病,长期饱受湿疹,特应性皮炎等皮肤疾病的困扰。具体表现为大腿根部的敏感区域瘙痒,已持续多年。被告的母亲频繁通过自己的朋友代购爱宁达等药物进行治疗,在本案发生当日的中午,被告母亲仍在积极购买爱宁达药品。事发后被告前往武汉多家医院多次就诊均确诊其为过敏体质,并患有上述皮肤病;
2. 被告基于生理性患病的止痒行为并非性骚扰。案发当日正值酷暑,天气类热,由于皮炎患处在大腿根部附近,皮炎引起的瘙痒,往往难以忍受。被告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挠痒行为是一种出于缓解身体不适的本能反应,他的行为被观察到,并被误解为性骚扰,这是由于原告的观察角度、距离或者其他外部因素导致;
3. 被告自小家教严格、品性纯良,专注于学业,成绩优异,未对女性有过不敬或者不当的行为,不具备对原告实施性骚扰等不当行为的动机和可能;
4. 原告在拍视频的一个多小时内没有对被告的行为表示反对,期间还翻阅被告的相关资料、从容地走到隔壁桌与他人进行聊天,无法体现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原告的意愿;
5. 原告提交的录音时间为 16 分钟,两人实际争执时间是 26 分钟,录音不完整;
6. 被告实际上是用拳头顶在大腿根部瘙痒处进行挤压,不是顶在大腿正中间,根据医学专家的意见他不可能是在 “自慰”,按照生活常识,“自慰” 是需要有抓住这个动作,再进行有节奏的撸动,“自慰”也不可能持续这么长时问,所以被告不是在“自慰”。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视频,道歉信、录音及文字稿,个人信息页截屏内容真实,但能否达到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的证明目的,本院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评判;
《武大性骚扰事件涉事男方首度发声: 系隔裤挠痒,已就网暴起诉》新闻稿内容真实,可证明事发后被告母亲否认被告对原告进行性骚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病历内容真实,可证明原告就诊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照片内容真实,可证明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走廊的布局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与被告辅导员的录音及文字稿,内容真实,可证明原告与被告辅导员的沟通过程,本院予以采信;
案外人黄某某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黄某某的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本院以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准。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22 年 1 月 17 日门诊病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小程序界面截图内容虽然真实,但该病例就诊人并非被告,本院不予采信;
2023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12 月 8 日及 2023 年 12 月 28 日门诊病历、报告等,内容真实,就诊人为被告,可证明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多份微信聊天记录均有原始载体,内容真实,可证明被告父母为其寻医购药及叮嘱被告用药等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公众号文章截图,内容真实,可证明原告在该公众号发文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视频截图、中学推荐表、学生成绩单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调查笔录的内容实质系证人证言,其中龙某、王某某、乐某某、池某某已出庭作证,其余人员未到庭作证,未出庭人员的证言未经庭审质证,本院不予采信;
龙某的证言陈述的系被告在学校的相关表现,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池某某的证言系她观察到被告在生活中曾有隔着裤子抓挠大腿根部等的行为,与门诊病历反映的被告病症表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王某某、乐某某的证言可与前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图书馆监控视频内容真实,可证明事发过程,本院予以采信;
接报警回执、询问笔录等内容真实,可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及黄某某、刘某等人的调查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武汉大学《关于给予肖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证明武汉大学对被告作出处分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原告主张被告实施性骚扰行为相关的事实。
2023 年 7 月,原告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二学生,被告系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大一学生,两人互不相识。2023 年 7 月 11 日 18 时至 20 时许,原,被告均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走廊自习,走廊两侧各摆放一堆书桌,供学生自习。中间部分为过道,供学生通行。
事发时,原、被告面对面坐在同一张书桌自习,原告自称发现桌面晃动,观察后发现被告持续隔着裤子摩擦档部,认为被告系对着自己 “自慰”,遂将手机放在桌下进行视频取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时间跨度长达约 1 小时的五段视频,第一段为 19:04 录制,时长 12 秒: 第二段为 19:07 录制,时长 59 秒: 第三段为 19:09 录制,时长 46 秒;第四段为 19:29 录制,时长 59 秒: 第五段为 20:00 录制,时长 1 分 51 秒。除第二段视频因拍摄角度差,无法看到被告的手部动作外,其余四段视频中被告在桌下将左手放在两大腿中间部位,手部有轻微且不规律的动作。
图书馆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期间原、被告各自在学习,双方并无语言或其他方式交流,原、被告各自数次离开座位后返回,期间走廊频繁有学生来回走动。当天 20 时 10 分许,被告准备离开时,原告拦住被告,要求被告书写道歉信,原告提交了当时的录音,根据录音及道歉信的内容,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要求被告:“写道歉,快点,我谁谁谁在图书馆做了什么事情,不认错是不是,这里是公共场合,你不会不知道吧,你现在要求我不要大声。” 被告回答:“我请求你,哀求你,祈求你。” 原告问:“你刚才这样的时候你觉得我是愿意的吗?” 被告回答:“我真的对不起,姐姐,就是如果你刚才跟我说,我一定帮你马上删了,我保证,就是我错了。” 被告遂在信纸上写:“肖某某,2022********* 外院,涉外法律。” 被告询问:“所以就是说我写你原谅我可以不?” 原告回复:“写了两行就要我谅解啊,那你先写。” 被告继续书写:“我拍了你,我很抱歉,我愿私下解决。我肖某某,在图书馆二层自习区拍了姐姐,是我一时冲动,犯下错误,侵犯了姐姐的隐私权。” 原告看到后说:“不用写文绉绉的什么隐私权啊,具体做了什么事情都写好,不止一次,你今天下午,都是成年人,你当我是傻子是不是?” 被告说:“我下午没有,我下午真的没有。” 原告说:“下午从 6:00 我就开始看了…… 具体时间细节,需要我给你回忆吗?” 被告说:“不需要。” 被告继续书写:“下午出现好几次这样的情况。我愧对姐姐,是我的错误,诚恳地向她道歉。” 原告看完后说:“隐私权?不知道的还以为你看我东西了呢,是看我东西的问题吗?” 被告说:“姐姐,咱们能不能换一个人少一点的地方?” 原告回复:“没关系,你就在这里写,我声音已经够小的了…… 我坐这可以,我声音小点,你坐这给我写消楚。” 被告说:“我说一句话,我是这样,因为我有点语无逻辑,你你担待一点啊,我就是大一的…… 我从大一开始就努力的想保研什么的,我的绩点也一直在全年级比较高,万一他们要处分我,其他什么条件我都愿意接受。” 原告说:“你先写,写完再说!” 被告继续书写:“拍了姐姐的身体部位,是我的一时冲动,伤害了姐姐,惹到了姐姐,乞求姐姐的原谅。” 被告询问:“这样可以吗? 如果不行我再加一点。” 原告回答:“你可没拍我呢,你拍了什么? 照片拍了吗? 手机打开,相册打开!” 被告回答:“没有,这个确实没有。” 原告说:“你没拍我呀,你为什么要写拍我呢?” 被告说:“对,我重写一点好了,” 被告继续书写:“以上删除,我在图书馆二层自习区,对姐姐做了下流的事,让姐姐感到恶心,是我一时冲动,犯下错误。是我的过错,伤害了姐姐,希望姐姐原谅我,下次决不再犯。”
2023 年 7 月 12 日,原告找到被告辅导员,提出被告不应该再有任何评奖评优以及保研的资格,要求被告在其父母的见证下向原告道歉。
2023 年 10 月 9 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辅导员,询问学校对被告处理的进度,被告辅导员告知原告此事还要经过校保卫部和学工部,流程可能比较长,会尽快推进。原告表示事情已经发生了两三个月,未看到学院有进展。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10 时许,原告在微信公众号 “景 ***” 发布《关于我在武汉大学图书馆受到性骚扰这件事》一文,载明:7 月 11 日傍晚 18:00-20:20 期间,我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北门走廊受到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X 同学的性骚扰,经过三个月漫长的正常渠道仍然未能解决,且两方陷入僵局,因此我选择曝光,希望可以推动事情尽快解决。文中,原告还介绍了事件的发生经过,与被告辅导员沟通的过程。
2023 年 10 月 11 日 21 时许,被告前往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珞珈山街派出所报案,报警内容为:“有人在公众号上诽谤我对她进行性骚扰。”公安机关陆续对被告、黄某某 (事发时在场的同学) 及被告辅导员做了询问笔录,笔录中办案人员询问被告:“那个女生为什么指控你有性骚扰的行为?”
被告回答:“在自习期间,我的左手放在裆部挠痒,因为我有湿疹。”办案人员询问:“道歉信中的’拍了姐姐’‘拍了姐姐的身体部位’是指什么?”被告回答:“当时那个女生在图书馆很大声的指责我,要求我写下道歉信,我其实也不知道是为什么,就这样写了。当时女生也检查了我的手机,里面没有我拍的照片或者视频。”办案人员询问:“道歉信提及的’对姐姐做了下流的事’是什么事情?”被告回答:“当时那个女生说我对她做了恶心的事情,我就只能这样写。我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我做了什么恶心的事,我只想赶快离开,息事宁人。”办案人员询问:“你什么时间知道女生指的 “恶心的事” 是什么事情?”被告回复:“第二天我的老师没有找我了解情况,直接与我父亲联系,我父亲向我询问,我就回忆自己在图书馆的动作,我才意识到可能是我的皮肤患病,我有湿疹,大腿的两侧和三角区都有,平时会有下意识的动作,去抓一下痒的部位。办案人员询问:“在图书馆的二个多小时内,你是否知道有几次去抓你的湿疹病处?”被告回复:“我不记得,有时候是下意识去抓几下,而且手的动作很小。”
办案人员询问黄某某:“现在网络上的表述,男生对女生性骚扰,你是否看到男生具体的动作或者男生的言语?” 黄某某回答:“我没有看到男生具体的骚扰动作,没有听到男生骚扰的言语。”
2023 年 10 月 13 日,武汉大学作出武大学工字 (2023)32 号《关于给与肖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载明:2023 年 7 月 11 日,肖某某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北门走廊存在不雅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决定给予肖某某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自处分决定下文之日起计算。
2024 年 2 月 4 日,南方都市报发文《武大性骚扰事件涉事男方首度发声: 系隔裤挠痒,已就网暴起诉》,文中被告母亲陈述:" 不是什么打飞机,更不存在性骚扰。我的孩子从小患有特应性皮炎,当时赶上天热,腿上湿疹复发,就是隔着衣服在抓痒,这些年医院的就诊病例都有。”
二、与被告股根及阴囊部位患有特应性皮炎的相关事实。
1. 被告父母为被告寻医购药的事实
2020 年 7 月 10 日,被告母亲通过微信告知被告父亲公司的司机乐某某购买爱宁还吡美莫斯乳膏 (适用于无免疫受损的 3 个月及 3 个月以上轻度至中度特应性皮炎患者)。
2021 年 2 月 22 日,被告父亲通过微信询问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以下简称协和医院)某科刘医生 “被告说,自己蛋蛋的根部老是痒,他经常挠,都快破了,搞点啥药擦擦呀?” 并附了被告阴囊部位症状的照片。刘医生回复:“原来有次瘙痒擦得啥来着? 看着有点质地变硬了呀,很多止痒药含皮质醇激素,我怕擦坏了呀,要不试下卤美松软膏。我问下同事,”被告父亲回复:“好久了,他老是挠,我最近才问他。”刘医生将被告父亲发来的照片转发给同事协和医院某科陈医生,并询问:“孩子会阴老是痒,他经常挠,都快挠破了,搞点啥药擦擦,局部增厚。”陈医生回复:“有点像是神经性皮炎,痒得厉害吗? 可以考虑擦芙美松或者卤米松。”
2022 年 4 月 15 日,被告母亲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今天洗澡以后一定要记得擦药哈,太严重了,这一次一定要断根。”“必须每天擦药,真的很严重。”
2. 被告就医的事实
2023 年 11 月 2 日,被告前往武汉市第一医院就诊,体检结果为阴囊处可见片状潮红斑,局部略肥厚。门诊诊断为: 湿疹。
2023 年 12 月 8 日,被告前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就诊,体检结果为双侧股根部、阴囊见散在淡红班、丘疹,四肢皮损干燥脱周,散在红斑。初步诊断为: 特应性皮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被告前往协和医院就诊,体检结果为股根及阴囊等处皮肤略干燥,可见淡褐色色素沉着斑,未见明显丘疹水疤,周身皮肤亦干燥脱皮,少量抓痕。初步诊断为:特应性皮炎。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话、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性骚扰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必须是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人且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一、本案是否符合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要件。性骚扰的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言语、文字、图像或者肢体;但是需与性有关。行为人需具有性意图,以获取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满足为目的。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进行 “自慰” 系对原告进行性骚扰。被告抗辩该行为是在抓痒,并非“自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原告提交的跨度长达约 1 小时的四段取证视频显示,被告在桌下将左手放在两大腿中间,手部有轻微且不规律的动作,从视频中被告的手部动作无法得出其系在 “自慰” 的结论。
原告提交的道歉信及录音中存在前后矛盾,原告在要求被告书写道歉信时,被告最开始的陈述是 “我真的对不起,如果你刚才跟我说,我一定帮你马上删了”,并写下“拍了姐姐,侵犯隐私权” 等内容,后来又陈述“没拍 “,并写下“做了下流的事”,但没有指明具体是什么事。原告全程也没有明确因何事要求被告道歉。
被告报警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被告称:“当时那个女生在图书馆很大声地指责我,要求我写下道歉信,我其实不知道是为什么就这样写了”“我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我做了什么恶心的事,我只想赶快离开,息事宁人”。公安机关对当时在场的黄某某询问时,黄某某回答:“我没有看到男生具体的骚扰动作,没有听到男生骚扰的言语。”
从上述证据看,道歉信的内容与被告及黄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陈述内容并不一致,也无法得出被告系在 “自慰” 的结论。
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父母早在 2021 年 2 月通过微信向医生询问被告阴囊瘙痒的病症如何医治,并附了被告阴囊部位症状的照片,之后又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2023 年 1 月 4 日及 2023 年 7 月 11 日 (事发当日) 多次委托他人购买适用于特应性皮炎的爱宁达吡美莫司乳膏。
被告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12 月 8 日及 12 月 28 日三次就医,根据医生对被告的体检结果,显示其股根及阴囊处存在淡红斑、色素沉着斑等,诊断结论为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特应性皮类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炎症性皮肤病。
事发时正值夏季,被告母亲也在事发当日中午托人购买被告常用的爱宁达吡美莫司乳膏,故存在事发时被告因股根及阴囊部位瘙痒抓挠的高度可能。
综合原告提交的取证视频、道歉信、录音,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和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的相关证据等,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被告在事发时系在进行 “自慰” 的证明目的。
武汉大学对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中称被告存在 “不雅行为”,而非“自慰” 或“性骚扰”行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系 “自慰” 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二、本案是否符合针对特定的受害人要件。
性骚扰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人。如果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即使该行为会使某个或某些人感到不悦,也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性骚扰。该要件同时也是违背受害人意愿构成要件的前提。根据图书馆的监控视频,原、被告所处的位置是开放式的,旁边的过道不时有学生经过。被告在图书馆面对的不仅仅是原告,在整个事件发生约 2 个小时里,被告未与原告直接接触,原告也陈述系因感觉到桌面晃动发现被告可能存在 “自慰” 行为才进行取证,被告未与原告进行语言或者其他方式的交流,期间原、被告均数次离开座位又返回,被告在书桌下进行的较为隐蔽的行为无法反映出有让原告感知的故意,因此无法认定被告系针对原告作出性暗示或性挑逗行为。
综上,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针对特定受害人进行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不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性骚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院未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性骚扰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XX 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 XX
审判员 郑 XX
人民陪审员 刘 XX
知乎用户 皇城傲少 发表
为什么杨笠 傅首尔 杨景媛这些煽动对立的人平安无事
知乎用户 Josfer-Li 发表
集美每天在甘肃读博士。
白天起床第一件事就是和微博组员们开 Symposium 研究未来方向。
顺便征集下大众意见为自己博士论文写数据捏。
在赚点科研经费支持岂不美滋滋。
知乎用户 不是 发表
要结合前几天的事情来看,前几天武汉大学和华科踢足球然后因为裁判拉偏架华科学子对武汉大学的学子高喊《保研!》听说还喊了《yjy》,让武汉大学的学生抬不起头。
而我们亲爱的 yjy 女士,众所周知,特别喜欢高度搜索自己,估计就是搜自己搜到了吧,然后彻底破防于是在昨天微博上面开始哈气。
【与武大足球赛,华科学子大喊 “保研”,武大破防哥彻底破防了 - 哔哩哔哩】 https://b23.tv/jPhTNs5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她在现实中被认出来了然后被指指点点然后破大防了。毕竟这家伙的表情包和事迹早出圈了,尤其是在同龄人中,要知道在互联网上遇到有人骂自己嘲讽自己和在线下碰见是两码事,互联网上被骂可以骗自己他们都是水军都是郭楠渣滓,但在线下被指指点点就没办法继续骗自己了。
当然也不排除高赞说的她内心已经要垮了或者背后有人推波助澜啊啥的,但我从个人的角度来说背后势力这一说法不成立,二审都结束了一段时间了,而且她是个扶不起的阿斗背后势力也该明白了,现在背后势力巴不得和她切割怎么可能还给予她帮助?
不过有一说一,我还是很期待她能给我们待来什么样子的大活,二审结束了也代表法律上翻不了身了,自己的母校武汉大学也因为这件事被骂的要死,能切割的也都切割了,把导师能罚的也都罚了,她所谓的美美读博也不可能了,毕竟 IP 地址在甘肃就没变过,剩下的无非就是玉玉直播哭哭三件套了。
知乎用户 咸鱼 发表
姐妹改行电信诈骗了?
知乎用户 知幾 发表
非法公开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我想知道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没一个律师举报她。。
你就说学法律能干嘛??
知乎用户 不说话 发表
好奇:肖某在桌子底下隐蔽地、抠自己的蛋(注意不是杨同学的蛋),到底如何能跟性骚扰关联起来?
如果杨同学不在桌子底下拍摄,都没人发现肖某的动作,这连不雅行为都算不上。
之前在微博上有人跟我争论,说肖某不是湿疹,湿疹病人证明挠痒不是这样。对方还说,肖某的手法不像自慰,是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 x 癖。那我就要说了:照这个逻辑,不同的湿疹病人有不同的挠痒手法,这也说得通吧?
而且我一直坚持的一个看法是:不管肖某是挠痒还是打飞机,都跟性骚扰杨某隔着一层呢,你提交的东西是真实的,但你得跟性骚扰建立逻辑关系啊,你证明不了这一点,你坚持个什么劲啊。
知乎用户 Icarus 鬼 发表
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指证据的客观性,即 “证据的载体本身是真实存在而未经篡改的”,而不是直接表示 “证据所用以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
比如有一把沾有我血迹的刀,我用以主张甲用这把刀伤害了我。刀以及上面的血迹作为证据是真实存在的,不是我伪造或者篡改的,但是事实可能是这把刀是我昨天晚上切菜的时候不小心切到自己手指染上的血迹。
她已经自学通过法考,不可能不懂。
知乎用户 91 潘先生 发表
肖同学没骚扰过她,她要告人家,我真的骚扰过她,她反倒不告了
知乎用户 云鲸 发表
如果所谓的案件细节对她有利,她必然直接公开以争取同情,何须签署保密协议?
如果这个案件细节对她不利,那么何必冒着把这玩意泄露出去的风险?她这种最擅长钻规则漏洞的人,会相信保密协议的效果吗?
大概就是提供些无关痛痒的消息,然后拿所谓的身份信息 + 保密协议做文章。但是还不知道她准备怎么坑找上门的顾客——是造谣该顾客私下里辱骂她?还是声称该顾客听完案件细节后支持自己,如果顾客反驳就告他违反保密协议 + 造谣?
只能说拭目以待。
知乎用户 他化自在天子大人 发表
典中典稍微有点干货就删高赞捂嘴

这个回答我看到时候有 3k 赞
该问题已收录至
知乎用户 七七 发表
咋就没个这货的同学,朋友,亲戚,邻居之类的出来爆料一下,这货现在是啥情况啊,父母还能正常上班吗,亲戚之间都把它家当个巨大的笑话看热闹吧。
知乎用户 坦克手贝塔 发表
很快就会有人宣称已经拿到了案件细节,但是因为签署了保密协议无法提供。但是他们已经明确知道了杨就是被性骚扰了。
杨从认知障碍过渡到精神分裂的时间不多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言论中反应了一点,那就是杨某某从头到尾都认为自己没错,真心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肖同学和学校和法院反而才是那个加害者。
这让我想到了之前和其他的拳师打交道的时候,我只感觉我们双方完全无法沟通无法交流,完全不可能理解彼此,即使在某些领域偶然性的存在一些共同利益,双方也没有一丝一毫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知乎用户 无穷蛋白 发表
所以说,杨某的意思是,自己手上的案件细节跟法院公布的案件细节不一样?
知乎用户 wang da 发表
需要实名听她编故事?
法院确实采纳她的证据, 不然怎么会判她输呢?
这种拿着挠痒视频, 非要说人性骚扰, 不是诬告是什么?
从来没见过如此愚蠢之人, 配的上他百错硕士的学历
知乎用户 GOPE 发表
自漏马脚,这已经是明显的犯罪行为了,只要投诉,网信和公共就必须处理。
模版如下:
关于杨景媛通过微博涉嫌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投诉信
尊敬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 / 当地网信部门 / 公安机关]:
投诉人:[您的姓名]
被投诉人:杨景媛(微博用户,具体账号);
涉事平台:新浪微博(运营主体: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事由:被投诉人杨景媛通过新浪微博发布诱导性内容,以 “提供案件细节” 为诱饵,要求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并签署保密协议,涉嫌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涉事平台新浪微博未及时管控该违法违规内容,未履行平台监管义务。
投诉事实与经过:近期投诉人在新浪微博平台发现被投诉人杨景媛发布的一条微博,该微博明确宣称 “只要向其提供身份信息和签署保密协议,就可以知道案件细节”。该条微博通过“获取案件细节” 为利益引诱,直接要求他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范畴),且未明确说明身份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范围、保存期限及安全保障措施,也未提供合法的收集依据。
截至投诉之日,该条微博仍未被新浪微博平台删除或屏蔽,仍存在诱导他人提供身份信息的风险。
法律依据:被投诉人杨景媛的行为及涉事平台的监管失职,已违反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杨景媛以 “提供案件细节” 为诱饵收集身份信息,缺乏明确合理的合法目的,收集范围与所谓 “告知案件细节” 无直接关联,明显违反上述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杨景媛在无任何合法资质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公开诱导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行为。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利用网络数据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网络数据、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数据等非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条:“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便捷的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网络数据安全投诉、举报。” 新浪微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发现并处置杨景媛的非法收集信息内容,未履行安全监管及投诉处理的法定义务。
投诉请求: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人现提出以下请求:
- 请求贵部门依法对被投诉人杨景媛涉嫌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其是否已实际收集他人身份信息,若已收集则责令其立即删除并不得留存、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
- 请求贵部门责令新浪微博平台立即删除杨景媛发布的涉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微博内容,对其账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如禁言、封号等),并核查其平台内是否存在其他类似非法收集信息的内容,及时进行清理。
- 请求贵部门督促新浪微博平台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加强对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类内容的识别与管控能力。
- 请求贵部门将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投诉人。
此致
敬礼!
投诉人(签名):
投诉日期: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这种人
你提供了符合她要的条件
她立马层层加码,让你提供更多的条件
特朗普这么做,他是想谈下来
她这么做,纯属逗你玩
知乎用户 水知寒 发表
我说个你们没发现的事。
老杨和她的这些信徒现在组成的实际上就是一个类似于 government 或者是部落匪帮的机构了。财政,暴力机构,组织机构,宣传机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后面只要开启带货就算有了税收机构了,而且这个 government 她们的首脑也是一个善于演讲发表意见的活动家。
她现在这个行为已经是标准信息收集和采纳,类似于社区办公室的职能。
知乎用户 远见 发表
最好的结果是拿你的身份弄网贷
其余的嘛,就算支持的集美也不想今天给她身份第二天国安通知你去喝茶然后授予国家缝纫机大学博士录取证书吧
知乎用户 浅白幻想 发表
要这么多身份信息,是想去骗网贷吗?
知乎用户 许广新 发表
要是我,签约保密协议是前提
一份细节卖五百
当然不能说卖,可以说这是你放我这的
10 年之内你没说出去,我退给你
你说出去了,我就不退了
知乎用户 凡夫俗子 发表
一个有网暴黑历史,两次败诉依然在网络上兴风作浪的人,谁要是真信她这一套,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发给她,你就等着成为下一个肖同学吧。
别忘了,她可是连帮助过她的辅导员都出卖了。
到那时,你会拥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待遇:
1. 持续不间断的骚扰电话和短信,所有社交账号遭爆破
2. 你的家人会受到波及
3. 被豆瓣生活组几十万人控制的难以计数的账号全网造谣辱骂
4. 有可能被极端人士线下真实
知乎用户 北腿王 发表
案件结果就是你败诉了。
我又不打算帮你翻案,要你的案件细节干什么?
知乎用户 何方神圣 发表
Rule No1:杨景媛永远不会错。
在图书馆她拿出手机取证那一刻,她已经在心里给对方定罪了。
Rule No2:面对骚扰永不退缩。
她在微博还有很多支持,但 b 站上是一边倒的骂她的。尽管如此,她仍然要继续发动态,给自己一种 “只要我不认输,我就在赢” 的错觉。
她这种永不退缩的偏执,迎合了很多女性心里的期望,因为她们面对性骚扰时采取了回避态度,进而造成了创伤。
杨景媛这个人虽然我没见过她,但是通过在网上的表现,我已经足够了解她了。
她也激发了我关于偏执狂的创伤。
这会是我最后一次回答杨景媛的问题
知乎用户 海虎武神 发表
为什么要提供身份信息给她?方便被她拿去开盒和网暴吗?
知乎用户 寒璐 发表
判决已经过了挺长时间了,杨某最好的处理就是不提这事,但是杨某却时时发相关信息,可想而知,杨某这段时间一直承受巨大的网络压力。
我希望这事闹的越大越好,因为我在这事的网络辩论中(不是对喷,真的是辩论),发现很多女人,她们发自肺腑的觉得困惑:“开盒别人不是很正常吗?网上不都是这样吗?被网暴有啥损失?” 我记得我和不止一个人说过:“如果你觉得网暴不算处罚,那杨某没有承受任何处罚,如果你觉得杨某被网暴是私刑,那么最开始是杨某先滥用私刑。”
所以我觉得杨某的事闹的越大越好,板子打到自己身上才知道疼,杨某被网暴才能让所有人都知道:网暴是错的!网暴别人的人也会被别人网暴。
知乎用户 牧威 发表
谣姐主观的案件细节谁会感兴趣,还为此签保密协议提供身份信息,实在想看女频意淫不如去刷点短剧。
知乎用户 Haviland Comet 发表
我严重怀疑这是个套
首先大概率是要骗保证金,无论后续发展成什么样,这个保证金绝对不会退
这不是钱的数量问题,这就像以前有人在医院卖生 nanhai 的药,不生就包退款,赚的就是愿意给钱的人的钱,能赚一笔就赚一笔
其次还要骗个人信息
真的给了身份信息,她拿着你身份信息干什么你都不知道,搞不好拿着去撸网贷或者写请愿书
第三还要签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什么意思?在现代社会这就是赤裸裸的不平等条约,代表了她对这一 “交易” 具有解释权
无从哪一方面,这件事对这个杨都是百利而无一害
然后呢,然后她把大家都知道的资料再给你一次就行了
一骗钱,二拿把柄,三堵嘴
打得一手好算盘
知乎用户 爱已欠费停机 发表
杨景媛再次突破下限的操作,离社死更近一步!
以为什么女拳,妇联能给你提供下半辈子保障?
做个人吧!
知乎用户 刑部郎中沈家本 发表
相信她的这辈子有了。
**完整的身份信息可以做很多事情。**比如,去注册法定代表人,还有银行套钱。
什么时候发现被法院限制消费,以及被起诉帮信罪,那就乐子大了。
知乎用户 sdhpk 发表
这种问题居然还能讨论,哥们儿还是善良啊。
居然还在想是不是真的会有什么案件细节。她们整你的时候有在乎过真相吗?
这么说吧,就算事实是肖同学真在哪打灰机,那也绝对是杨景媛诬告,就此。
知乎用户 kin56eq2 发表
以前没有深刻理解什么是德才兼备徳为先。
杨景媛向我们展示了学法律的真正用处就是如何合法的害人
知乎用户 OK 林崽 发表
wiki 文库里就有的东西,还要给她提供身份信息?
不过话说回来,把网上随手可得的资料用你的重要信息来交换。这是甄唑。
知乎用户 山中高士晶莹雪 发表
杨景媛的信用早就为负了,当初向着她的辅导员都被她卖了。真给她个人信息的,这辈子有了。
知乎用户 德州名门四世三公 发表
你发你的私人身份信息给她,就是对她进行性骚扰,回头就会被她挂,女神不可直视,见到最好自戳双目。
难怪武大处理了一堆人,也不敢对杨景媛的学位和论文做出撤回,宁可得罪舆论和上级,也不能得罪她。谁叫她是天生的战斗圣体,战斗力惊人,见谁咬谁呢,要是惹了她,武大估计要在微博上被她骂十年。
知乎用户 咋了嘛 发表
意思是要把身份信息交给一个会说话录音备份的叮当?而且交出去的时候要给她一笔钱?真不怕她替你网贷呀
她应该是缺钱了吧,底下人这么拥护也没给她凑一笔跑路的钱吗?
知乎用户 卡塞尔屠龙学院 发表
会不会有乐子人 把蓝白底的大佬信息给她 然后大佬被网暴?
知乎用户 爵勃的盛旺力斗战 发表
我是孙笑川,我会提供相关证件的。
知乎用户 铜豌豆 发表
这人精神有问题,不是什么大事,都二审败诉了,还在这里折腾个什么劲?肖同学必须死,她才能活?现在的社会形势和三年前比变化很大,大批找不到工作的,谁特么关心你那么点破事?
知乎用户 刘同周 发表
田园女权已经演变成了一个邪教。
就跟饭圈女造神护神一样,田园女集体造了一个洁白无瑕永远伟大没有过错只会被伤害的女性神像,然后把每个女人个体都与女性联系起来。
某个女人的成就代表女性的伟大,所以我也厉害。
某个女人的罪恶怎么办呢?视而不见疯狂洗白倒打一耙把过错推给男性这个撒旦。
女人、女性、女权三位一体。
一切行为都变成宗教行动,沉浸在集体的自我洗脑中来掩饰自己的龌龊和罪恶。
知乎用户 吹泡泡 发表
突然想起来杨姐微博难得的自省时刻就是她看郭律切片发现自己好多行为在违法的边缘,我也看郭律但就是纯下饭功能,从来不会觉得自己能成为案件当事人,杨姐确实在法律的边缘徘徊。

我一个纯良的想法就是这姐们儿闲的,想找集美聊天,懂伐?主打一个情绪价值,主打一个能共情。
当然我还有一些邪恶的想法例如她想挑选优质的爆米对象,毕竟互联网敢把自己身份证信息发过去的还是太勇了。
我不懂,这是什么结拜仪式吗?
毕竟微博是一个姐妹集中的平台,能共情还敢私聊她发身份证的,还是太姐妹中的姐妹了,纯度太高了,太优质资产了。
我个人倾向于她是十分真诚地蠢
主要坏人绞尽脑汁不敌她诡异勉勉强强能运行的大脑里的灵光一闪
为什么呢,因为坏还是要计算利益的啊,她纯纯损人不利己啊
天生一个混邪乐子
知乎用户 LOLk 发表

杨某在某次发帖自己父亲告诉她,论文下载量涨了四百,我一开始还很感动,觉得虽然外面发生这么大的事情,家庭还是他们最大的港湾,父慈女孝还挺不错的.
但是今天回过味来了,这明显吹牛逼呀,他爸工程监理这么闲的吗。而且杨某之前好吐槽过自己父亲不支持她,骂她乱搞。她父亲要是有这种心态,能教出这种女儿吗,我有点怀疑,感觉是杨某自己看的涨了四百,发帖折射了她内心想象的家人支持修改了一点点事情的细节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更新:杨女士回复了,就看高赞回答愿不愿意道歉了,别等到上了法庭才愿意道歉。


这个问题底下依旧散布大量谣言。我们其实可以看看武大案男方支持者造了多少谣言,又已经被官方辟谣的东西
1. 造谣杨女士论文被评选为优秀论文
2. 造谣杨女士致使自己学业中断
3. 造谣杨舅舅,杨父亲的身份
4. 造谣杨女士气死了肖的爷爷,把外公变成植物人,随后靠「家破人亡」对杨女士掀起了史无前例的网暴
9.20 日辟谣的官方通告是很少人看的,所以肖某舆论造势非常成功。

知乎用户 建筑差评师 发表
不对劲,这诬告犯手上的 “案件细节” 是真实的吗?它这么干是找人替它网暴吧?然后推脱网暴与它无关?再拿出“保密协议” 自证清白?法考到底是没白考啊!顺便问下,尼们豆瓣生活组的 77w 小仙女不给力还是咋的?
杨景媛加油!争取再拉下几个领导!
职位越高越好!
知乎用户 如图所示 发表
武大某辅导员:是这样的,孩子们,我也是相信她了,没想到她把我录音都放出来了
知乎用户 TRY-h 发表
关于武大图书馆争议本身案情,最关键的两个相关争议点——一是肖某当时是否在进行紫薇、二是杨某行为是否属于诬告——都是需要进行基本澄清与总结的。
一、厘清边界:为何肖某的举动完全不构成炫骚扰?
首先,反复讨论肖某当时是不是真的紫薇了——对于杨某控告肖某这一行为的定性来说毫无意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把简单问题给复杂化了——因为即使肖某当时真的在进行紫薇,其的举动本身最多也只能归于某种不雅行为或者公共场合的不文明行为,绝对不能算是某种炫骚扰——炫骚扰指控本身是要求有着明确特定的、且可被对方所感知到的针对对象才能得以成立——对于前一点,做一个反证就能得出相应结论:认为针对不特定人的行为可以构成炫骚扰是极度荒谬的,荒谬到压根不可能实行——稍微用常识进行推断就知道这种判定无法成立:假如有一对小情侣在公共场合佐艾,绝不会有人用被炫骚扰了的名义去起诉他们,只会认为他们破坏了公共秩序,正所谓举重以明轻——**连直接佐艾都不被认为是炫骚扰,单独紫薇怎么可能被认定为炫骚扰?**甚至可以更进一步推断,假如一个女性为了寻求心理刺激衣服内穿戴了性玩具去公共场合,如果按照把不特定人当做性唤起工具就可以成立炫骚扰的逻辑,是不是也应该按照炫骚扰处理——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即使肖某当时真的在紫薇,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的行为是针对杨某的前提下,其也是完全不构成炫骚扰的。
对于第二点则是再明显不过了——炫骚扰的行为一定要具备可以让被骚扰对象所明确感知到的条件,否则一个人在家进行性幻想都属于炫骚扰了。而在武大图书馆事件中,肖某的手一直处于桌子之下,在正常情况中除非特意观察,否则其行为都是无法被在图书馆学习的其他人所感知到的——因此,这两点炫骚扰指控得以成立的要求无论哪一点肖某的行为都不满足,所以即使其真的在紫薇,也没有任何理由将其行为称之为炫骚扰这一严重指控。
当然按这样的说法,在公共场合针对不特定人的性行为岂不是还没有在私人领域进行针对特定对象的性行为性质严重?很遗憾这的确是对的——要理解这一点,必须要理解对于炫骚扰进行打击的本质是什么——对炫骚扰的打击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性行为本身意味着一种权力结构的潜意识保守观念之上的,即骚扰者在违背被骚扰者意愿的前提下将其实际降格为了实现性唤起的纯粹工具,是一种违背人人平等原则的错误权力使用,因此需要强制性法律对此进行打击;而权力的使用则是必须要有明确对象或具体外在依托的——如果一个个体在毫无强制依托的前提下宣称对于不特定人行使某项权力,显然不会有任何人感觉自己被实际置于了某种权力关系之下,只会觉得那个人发惦了在破坏正常的公共秩序——公开场合进行的、针对不特定人的炫行为就是典型的例子——其没有任何可以用以强制他人的依托,也没有明确的对象,因此根本不具备任何成立实际权力关系的条件,自然只是属于破坏了公共秩序的不雅行为、而无缘于炫骚扰这种带有强制权力色彩的严重指控。
因而,无论肖某当时是否在紫薇,杨某直接对其扣上炫骚扰的帽子并且将所谓 “取证” 视频公开于网络、鼓动对其的网爆都是完全的错误行为。当然,对于公共场合的不雅不文明行为,任何人也都有着合理怀疑并取证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的权利——但这绝不是杨某强制肖某写道歉信、并在后续对其进行网爆的理由——如果说杨某仅仅是停留于拍摄了视频 “取证” 并将其交给保卫处判断,姑且还有几分得以辩护的道理,毕竟对于疑似不文明的行为是可以进行取证和合规举报的——但她却完全没有停留于此,而是进行合规举报前和在保卫处做出的判断不符合其意愿后就开始对肖某进行人身强制与网爆——这无异于在公权力尚未介入之前和介入结果不符合其意愿之后就开始发动私刑,还是人身强制与网爆这种远超肖某行为可能的最恶劣程度(最严重也不过只是不雅行为而已)的私刑,在程度显然完全不当的同时也反向将肖某置于了她所主导的另一种非法强制权力关系之下,让她的行为丧失了任何一点正义性。
二、真正的问题:杨某行为背后的身份极化机制
其次,杨某本身的行为属于诬告吗?很遗憾的是,她的行为同样也不属于诬告,因为诬告的成立是要求诬告者本人知道被诬告人是无辜的,而杨某从头到尾都对 “肖某炫骚扰了她” 这一“事实” 坚信不疑——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她的这一行为、想法以及促使这些行为想法产生的一种设会机制远比一个 “诬告” 更加严重与糟糕,如果将这简单称之为 “诬告” 反而是忽视了其背后所真正掩藏着的、比诬告本身嚴峻得多的危機——一种当下在塞里斯不同性别群体间所广泛流行的、普遍性的身份意识形态极化机制。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诬告这一现象本身恰恰是有有效途径进行防范与消除的——因为在这一设定下,诬告者是一个会进行精密利益计算的理性人,只要在一定程度上完善预防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使得其进行诬告的风险远大于其潜在的获利,就可以消灭绝大部分诬告现象。
但很明显,杨某却完全不属于这种精密计算利益的理性人行列——她从头到尾都没有从自己的控告与网爆行为中获得任何一点实际利益,而单纯是出于一种对 “他就是骚扰了我” 这一 “事实” 的单方面坚信而进行的一切行动,在她看来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完全的正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她恰恰认为自己正在进行的绝不是什么出于庸俗实际利益的 “诬告”,而是一场“光明与邪饿之间” 的性别意识形态“圣占戈”——在她的眼中,自己扮演的正是那名对抗整个 “父权制”社会、为所有 “炫骚扰受害者” 进行斗争的勇士——显然,对于这样的人无论进行怎么样的防范与处罚都是没有效果的,反而还反向巩固了他们对抗 “邪饿”、维护“正义” 的自我认知。而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如果只有她一个人这么想,那也只不过是某种偏执狂而已;但在从小红书到围脖等各个平台上对其行为的广泛支持来看,这样的情况早已形成了特定性别群体中所普遍流行的一种身份意识形态极化机制——这一机制简单地设定了一种绝对的、一个性别整体压迫另一个性别整体的极端叙事,一切事件都可以被直接简明、不加任何具体分析地代入到这一叙事之中——然后不论其本身事实如何,该事件中属于这一压迫叙事下受害者性别的个体的一切行动(不管其本身是否正确合理)都被得以正当化乃至正义化——而这样的情绪与判断又在极端叙事所造就的于论回音壁里被反复加强,一切外界的批评在他们看来都只不过是 “邪饿” 的压制——正在这样的机制下,他们的意识与行为最终演变为了另一种砖制,乃至是某种绝对的性别法喜寺砖制。
三、总结与出路:行为界限、重回具体与公共理性
因此,这一事件首先可以带给我们的是——如果希望 “炫骚扰” 的指控可以维持其严肃有效的公共效力,就只能以明晰的界限将其与其他的不当行为进行区分,之后再以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轻易混淆不同性质的行为边界,最后只会导致其本身的效力削减与指控失信,最终反向危及自身。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事件争议本身不仅仅是一场关于行为边界的争论,还是一次对身份意识形态极化机制这一后现代症候的反映与揭示——一旦不同性别群体间关系被简化为了某种绝对的 “压迫 - 受害” 的极端二元叙事,一种基于身份而非事实的 “正义幻觉” 便开始盛行:在这一幻觉的驱动下,具体的个人被抽象为阵营的符号,复杂的情境则被压缩成僵化的剧本——行动者不再需要审慎的证据与细致的推敲,只需将自己代入自以为正义的角色便能获得道德上的无限开脱权,甚至无限度地动用私刑也显得理直气壮。
要走出这一困境,唯有必须重拾对社会现实复杂性的敬畏,在群体情绪的浪潮中坚守审慎的礁石——让 “我证明” 重回 “我坚信” 之前,让不同群体间的对话取代单一群体内的独白,用审慎、负责、理智的态度进行判断与决断,我们才能在当下撕裂的于论场之中,共同守护当下塞里斯后现代社会里那宝贵的公共理性与群体间的共同尊严。

延伸阅读:
中国究竟有多少该出生的女婴未出生 甚至已出生女婴非自然早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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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Lyle 发表
就这种没有底线的烂人,她要是有那么冤枉有那么多证据,她还至于在微博宣称?我觉得她就是横行无忌惯了,终于吃亏了,搞得自己都快妄想症了,有发微博那个功夫,赶紧去看精神科吧。
知乎用户 猪头猫 发表
议题设置玩得很熟练啊,每个达利特领班都发自内心地认为普通中国人就该跟着他们制定的游戏规则玩。
知乎用户 素月流天 发表
我小时候在长江里游泳,有个地方大人都不让去,水性再好也不行。因为据说那里淹死过人,水鬼天天在那里等着拖人下水替死。
如果谁告诉了杨自己的信息以及签署了协议,那么杨就可以告诉大家已经有人签了。接下来,如果某一天网上出现了案情细节,那肯定不会是杨透露出去的呗。那还能是谁呢?
其次,你怎么知道她告诉你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添油加醋的?这个人卖人的时候可是眼皮子都不眨,那个辅导员还是帮她的,该宰了祭天的时候人家手起刀落一点不犹豫。
与魔鬼做交易,小心自己的灵魂。
至于开头讲的那个故事,那就是个童年记忆,兴致来了跟大家分享一下。
知乎用户 李松鼠 发表
假设某个张三签了
过了一段时间,张三在社交媒体上碰到个很投缘的账号,张三和 ta 经常互动
再过一段时间,这个账号突然曝出来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
现在轮到张三证明这个账号跟自己没关系了
知乎用户 JennyVenus 发表
好了,知道你没有了







知乎用户 深藏 发表
不得不说其实大部分人都没有她这种本事和本领,能够面对千夫所指的时候,还想要在这条路上走到底、一条路走到黑,人家还在不断开辟人群,试图想反攻的情况。
毕竟她这种态度是会引起一部分人的怀疑态度,只要有人对她感兴趣和怀疑的存在,她的目的就达到了。因为感兴趣和怀疑就是转向的前奏,这是利于她和她们的目的。
我甚至怀疑她和她背后的她们就是想要通过这种情况,把这群人进行转化的目的,毕竟她还有生活组都可能对他们进行颠倒黑白,从而达到彻底改变想法的目的,从而源源不断的制造出同类人的存在。
甚至她们掌控了身份信息和保密协议,她们就可以用她们的手段彻底摧毁这些人的可能,毕竟谁知道他们附近是否有她们的存在,同样用各种方式让他们变成 “肖同学” 的存在。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这是真的吗?
知乎用户 老吴 发表
真不知道还有啥细节,法院判决明晃晃的还要啥细节?

知乎用户 皮皮酱 发表
给我一个灵长类动物看怒了
她的逻辑是,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所以算不上诬告。
因为诬告的定义是:诬告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举报他人犯罪行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她没故意捏造,所以不算诬告。
做假设检验,如果证据真的属实,为何不采纳?这个问句一出,解决办法只能是阴谋论,也就是微博现在流传的,肖同学家里只手遮天。我个人的价值偏好是,凡是阴谋论绝对不采取,所以我绝不认为这两点能够同时成立:(1)她提交了可以称的上证明肖进行了性骚扰的材料,并且属实。(2)法院不采纳
故而,没有证据。
她提交的所谓证据,中国的法官不采纳,所以如果信中国法官,就必须承认她要么捏造了证据要么就是提交了称不上证据的无关材料。
情况一说明她诬告了,情况二说明她法律白学了,作为法学院的学生提交的材料都算不上事件相关的证据。
你可以说你没证据,但是他确实性骚扰了,大家都没办法证明。
但是目前这个操作,已经足以一个理性人用逻辑的排中律证明她是个十足的蠢蛋。
我上面说的内容,有点问题,但通过我的仔细研究,有了更有攻击力的一版。
关于诬告罪,有兴趣的可以看看下面的内容。
其实法律有些地方虽然是用自然语言写的,但是真正的理解可能并不自然,需要一定的推理。
以下为 chatgpt 关于诬告罪里面事实二字的理解。
关于 “诬告陷害罪” 理解的核心之一。要弄清楚诬告罪中的 “事实” 到底指什么,必须区分 “客观事实” 与 “法律认定的事实”** 两层含义,并理解司法上 “事实” 的特殊地位。我们一步步来拆解:
一、三种 “事实” 的层次
客观事实(自然事实)
指现实中客观存在、独立于人意志的事件或状态。比如 “某人是否真的收了钱”“是否打了人”。但它常常无法完全被人类认知。证明事实(证据所反映的事实)
法官无法直接看到客观事实,只能通过证据、证言、鉴定意见等 “间接重建” 事实。这是诉讼中可被证明的事实。法律认定的事实(判决中的事实)
即法院经审理后,依照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原则所 “认定” 的事实。这是法律上具有确定力的事实,也就是判决书里写的 “经查明” 部分。
二、诬告罪中 “所指事实” 的含义
《刑法》第 243 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 “事实”,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和通说,应当理解为:
“指行为人所捏造并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足以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
它不是 “上帝的事实”;
也不是单纯的 “主观想象”;
而是指在司法认定层面上具有 “可判断性” 的事实陈述内容。
换言之:
诬告罪中 “事实” 的标准,是以法律认定意义上的事实为核心,而不是客观世界的绝对真相。
三、为什么用 “法律认定的事实” 而非“客观事实”
原因有三点:
法律无法直接接触客观事实。司法活动本身是一种 “对事实的重构” 过程。
刑法追究需要可操作性。如果以 “上帝的事实” 为标准,诬告罪将永远无法成立——因为人类无法知道绝对真相。
维护司法权威与程序正义。一旦法院、检察院通过法定程序认定 “行为人确实捏造、指控的事情不成立”,此时“法律上的事实” 即具确定力。
四、举个具体例子
假设甲向公安机关报称乙 “受贿 10 万元”。
如果经调查,乙确实收钱,那是 “客观事实”,甲不构成诬告。
如果乙没收钱,而甲是明知没有却捏造出来,且意图让乙被查办,那么甲构成诬告罪。
若乙确实有收钱,但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则乙无罪;但只要能证明甲 “主观上明知没有” 仍举报,就仍可能构成诬告。
此时,法院所依据的就是 “法律认定的事实”,不是超验的客观真相。
五、结论(简明总结)
角度
含义
诬告罪中的采用
客观事实(上帝的事实)
现实中真正发生的事情
❌ 无法直接适用
证明事实(证据反映的)
诉讼中可被证明的内容
✅ 作为判断依据
法律认定的事实
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真相
✅ 作为最终判断标准
✅ 因此:诬告罪中的 “事实”,指的是经司法程序可认定并判断真伪的、涉及刑事追责内容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哲学意义上绝对的客观事实。
一直到这一步,其实可以看出,杨关于诬告的理解是错误的。
因为她所谓的 “事实”,法律已经表示不认可,不构成性骚扰,那按照法律里事实的定义,她确实已经构成了捏造事实。
但是,最后的最后,其实依旧不构成诬告,因为她的诉讼是民事诉讼,所以最开始她就不可能是诬告了,因为这是民事诉讼。
但是,来给各位聪明的读者一道思考题吧,为什么杨景媛不进行刑事诉讼呢?
以下是 gpt 对于猥亵罪的分析:
这种行为——在公共场合对他人实施淫秽性的行为(例如 “打飞机” 即手淫)——极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 “猥亵罪”,属于刑事犯罪。下面我为你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刑法第 23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7 条规定:
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构成要件分析
结合你提到的情形:
构成要件
是否符合
说明
行为人实施淫秽、猥亵行为
✅ 是
在公共场合手淫属于典型的淫秽行为,具有明显的性暗示与冒犯性。
对象是他人
✅ 是
如果是 “对别人”(即明确让他人看到或以他人为刺激对象),就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
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 是
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加重情形”。
主观故意
✅ 是
明知此举可能被他人看到并感到侮辱、厌恶,仍实施,主观上属于故意。
因此:
若行为人是在公共场所,有意让他人看到、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实施手淫的行为,无论是否接触他人,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 “当众猥亵他人”。
三、处罚幅度与司法实践
在实践中,这类案件通常会被定性为:
刑法第 237 条第 2 款:“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
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举例:
2023 年江苏一起案件中,男子在地铁上当众手淫,被女子发现后报警;法院认定其行为 “当众猥亵他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另有多起类似案件(公园、公交车、校园)均以此条追究刑责。
四、如果 “打飞机” 时间长达两小时
这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况。
如果期间多次被他人看到或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可能会被认定为 “情节恶劣”;
按刑法第 237 条第 3 款,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罪名
是否接触受害人
主要区别
猥亵罪
不一定有身体接触(包括暴露、手淫、淫秽言语等)
侵犯性自主权
寻衅滋事罪
若无明确性侮辱对象、仅为扰乱秩序
侵犯公共秩序
传播淫秽物品罪
若拍摄、传播视频
属于信息传播类犯罪
✅ 结论:
在公共场所对他人手淫两小时,属于当众猥亵他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237 条构成要件,是刑事犯罪——猥亵罪。
若多次实施、时间长、影响恶劣,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真相大白了,因为如果真的按猥亵告,最后失败了就真的成诬告了,是刑事犯罪,她是要进局子的。
所以此人要么蠢要么坏呗,要么作为即将读法学的学生,不懂诬告的定义,明明民事诉讼不可能是诬告了,非要强调事实,不懂法律但学法,是为蠢。要么她非常清楚里面的门道,知道自己也没有证据,所以只敢民事起诉,这种情况是为坏。
知乎用户 Tianteman 发表
首先杨同学是实名上网,拿的材料也是被法院判定为货真价实。重点只在于是否根据她的材料能判定为性骚扰。如果有人想再度确认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那么就去找她要材料看看就是了。同样的材料,美国的陪审团各成员之间以及法官的看法甚至都未必一致,诬告一词又从何而来?
但是最可笑的是这个帖子底下充斥着各种:
1. 小道消息
(还是部委级别的呢)
如何评价杨景媛在微博宣称,只要向她提供身份信息和签署保密协议,就可以知道案件细节?
2. 造谣(已经被删了)

如何评价杨景媛在微博宣称,只要向她提供身份信息和签署保密协议,就可以知道案件细节?
3. 各类章口就来
如何评价杨景媛在微博宣称,只要向她提供身份信息和签署保密协议,就可以知道案件细节?
我想问问,如果这不是单纯的舆论战的话,那么是否肖同学的案子非赢不可?我观看了好几个知乎对于国内两性问题案件的讨论,发现诸位对事实并不是很感兴趣。大同案这种铁案还能给知乎掰成冤案,此案的偏向性就更不用说了。如果你们只是想搞一次战争的话,我想说知乎这个下水道平台的动员效率是极其低下的…
知乎用户 实体网文双线 发表
直钩钓龟
丫能把辅导员都卖了,能让对岸钦定彩虹拳律师跑路,能让诬大名留青史,就说明这是个谁沾谁死的玩意
大约最近没活整了,想拉人头献祭一波舔血包
你做丫的 “死敌” 都比做丫的 “队友” 安全。当然,直接无视更安全。
知乎用户 校对黑洞 发表
杨某已经用百余处错误揭示了武大硕士的含金量。接下来该以电信诈骗揭示法考的含金量了。
知乎用户 ifvccc 发表
建议杨女士开个 ONLYFANS 披露案件细节
知乎用户 f0rest 发表
越南的法治懂的都懂,你法我笑。现在即使是肖同学去告杨,越南春风法官也不会公正一丝一毫!
知乎用户 lys 发表
听她讲故事还得签协议,保不齐哪天被她发网上被卖了,哈哈
知乎用户 和秘书那些事 发表
干啥?非法集资还要大肆宣扬?杨某是真的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么?真有人想钓鱼执法搞她,同时来 200 号人转账整着一处你看看是不是要进去 3-5 年。
知乎用户 瘦高老大爷 发表
看了一审判决书,概要如下:
1. 性骚扰需要实施与性相关的动作、音视频等,和违背女性意愿两大构成要件;
2. 肖的病例能证明他患有阴部的瘙痒,杨视频录下的动作证明不了他在自慰,而更像是搔痒;
3. 杨的视频证明事发前后双方均多次离开返回,且肖全程未与杨发生接触,且事发地为图书馆公共空间,不存在违背杨的意愿进行性骚扰;
4. 法院基于各类证据,判断以上两点要件均不成立,因此不构成性骚扰,驳回杨的全部请求。
事毕。
题外话:面对傻逼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冷处理,晾他,你越理他他越来劲。无论他发什么疯,你只要不理他,过阵就消停了。
知乎用户 Senkj M 发表
需要保密协议才能获得的信息,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就可以在不获得信息的情况下合理推断出是对她不利的。
如果一个信息即对她有利,还需要保密,那么大概率就是为了防止爆出来对账戳穿谎言。
或者更简单的,她就是想要保证金。
知乎用户 尚書督師平章軍國 发表
杨某这种人,虎狼蛇蝎,躲避唯恐不及,还会有人信任她,向她提供身份信息和签署莫名其妙的协议吗?如果现在还有人信任她,那纯属脑子进水了。
杨某声名狼藉,考不了公务员、事业编,也不能继续升学,没有国企敢要她,私企也都知道了不会要她。
她只能躲在家里,能干什么呢?
当网红?路人会举报她,她的粉丝基数太少,而且摇旗呐喊的多,掏真金白银的少;
当意见领袖?名声臭大街,绝大多数人不相信她、会举报她,而且有挨锤的风险;
写网络小说?炒股票?倒是可行。
知乎用户 妖猫再世 发表
杨小姐这话的可信度和我减肥期发誓不吃肉一个意思!
知乎用户 五彳亍缶夬木 发表
我阴暗的猜一下,杨景媛之所以愿意找人公开信息,是因为她已经板上钉钉是败诉的一方,并且剩下未公开的部分也对她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充其量就是让她再被别人骂几句。而肖同学不愿意公开审理,可能案件部分证据涉及到肖同学的一些隐秘的问题(比如患有遗传病之类的信息),他不想被暴露在网上。杨景媛之所以说要给别人提供全部信息,一个是为了恶心肖同学,暴露人家的隐私。另一方面保不齐有着借别人之手把肖同学不想让人知道的隐秘公之于众。万一有不长眼的真看了全部信息,又管不住嘴漏出去消息,杨景媛一方面不需要承担泄露秘密的责任,同时又能达到把肖同学的隐秘公之于众的目的。
知乎用户 酸秀才 发表
这明显就是她的又一个套,实际上网上的真相就是真相,她利用这一波流量,吸引一些人的好奇心,没准还会借此索取一部分钱财。更没准,这些信息会被她拿了卖出去。因为这保密协议是你签的,不是她签的,她拿去贩卖或者干了啥都是没问题的。
纯属坏
知乎用户 炒面面包子 发表
丫真有什么料,早爆了。
当时还用得着威胁法官?
信它的和给 CS 倒狗交会员费的坐一桌。
巧了,它也收保证金。


知乎用户 两耳光 发表
某位女士因为搔痒过于接近私处被拍了五段视频,在得知自己被偷拍后,非但不报警,反而被人拿捏,还被处分,太离谱了吧。
在讲究男女平等的时代,但凡平替下,就会发现事情多离谱,多惨不忍睹的事情,但既然发生了,
我们也只好把男女平等的前提摘下来先,它根本就不成立。
知乎用户 张从谨 发表
建议找 k 签证印度友人帮忙和它对线。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拿案件信息做饵想钓一条为自己提供复出话题的迫害对象罢了,杨老还真是毁人不倦呐,女性新标杆,无时无刻不在以身作则警醒愚昧无知的中国男性接触新时代中国女性的后果。
知乎用户 真讨厌 发表
法院判决,看看还有什么细节她没说的


知乎用户 恍恍惚惚 发表
这还不简单,假身份还不好弄吗,这玩意压根没有成本啊
随便来个人捏个身份去套个话,让兄弟们看看乐子
知乎用户 渔村摸鱼人 发表
隔一段时间将杨拿出鞭一次尸,
感觉你们好坏啊!
知乎用户 择偶与进化论说 发表
又来,杨某行为造成他人不可逆伤害,导致武汉大学名誉受损和管理层受波及,乃至某称程度上性别对立进一步激化,
已经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居然还可以胡说八道,
看来,还是处罚太轻,希望恢复诬告罪并把相关罪名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不然,依旧让这种缺乏家教的依旧可以在互联网造谣。
知乎用户 Aulirk 发表
还需要这么麻烦?
当初我 24 年帮肖同学申冤的时候女拳师不是一轮又轮给我私信轰炸所谓案件细节和证据吗?
有没有一种可能,就是你杨景媛的证据和案件细节才证明肖同学清白的?
本来肖同学那时候发言猪脑过载已经昏招百出加上被剪辑语音已经死局了。你自己把偷拍他挠痒的视频发给法院了,法院找了几个专家鉴定是挠痒,看不出来是 xx。
是的,你的偷拍视频是真的拍到的不是 PS。然后呢?反而证明肖同学清白了。
这个法院文书上写了,大家都能看得到的吧。
你们以为我当初为什么看完证据还敢这么坚决支持肖同学啊靠的是什么啊?常识知道吗,常识!你真以为几张湿疹诊断证书就能帮他翻盘啊?他湿疹≠他没有性骚扰这个法院早想到了。
不过这事情也有我功劳就对了,当初微博被拳师私信轰炸的时候视频还没给法官,我一直怂恿私信我的拳师让她跟杨景媛说把视频发给法官,嘿嘿嘿。
还有人家谢朝彪和相关医院,当初被你们怎么整的,又是死亡威胁又是医闹,人家真是软骨头你们早赢了。
说白了诬告失败不甘心而已,学学你的黄同学吧。人家聪明着呢。表面上帮你造伪证实际上到了局子就诚信的很什么都一五一十说了。
知乎用户 半年改一次 发表
既然诬女公开声明案件细节会从她手中流出,如果我指着一张厕纸说上面的内容是从消息人士处弄来的案件细节,诬女该怎么证明我手上的是假的?反过来,如果是生活组编出七八十份 “案件细节”,诬女对此不予置评,但有这个声明在,诸位又该如何自处?
知乎用户 若虚五十弦 发表
其实我现在看跟杨景媛的新闻,跟以前看甜甜圈的心态是一样的。通俗点就是电子宠物吧,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感觉跟大众不是生活在一个维度,当然我能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但是差异性太离谱的时候,看对方就是看个乐子,跟猎奇一个心态了。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明显杨还没死心,还不愿认输,不服判决,且拭目以待看她还能作出什么花来,给大家多挣点乐子
知乎用户 被迫害的薯条 发表
这事可以找孙笑川

知乎用户 菠萝狐 发表
她连帮助自己的女权律师,和帮忙自己拉偏架的辅导员,以及 “培养她多年,对她论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惩罚肖同学,不惩罚她的母校武汉大学” 都能做到落井下石,没有利用价值就立马抛出去。
谁敢问?不怕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她下一次发疯的时候出现在微博上啊。你愿意让自己的身份证变成她的手牌吗?
知乎用户 24 小时的回忆 发表
但凡脑子正常的普通人,这个时候都知道要偃旗息鼓,低调一段时间。
公众舆论平息了,日子也不会太难过。
到现在只能说完全反向操作,只能说明另一个结果。
这是好事,女权能被打压,此女功不可没。
现在女权那帮人开始集中搞动保,搞猫狗权,杨失宠后,担心也属正常。
知乎用户 哦莫 发表
他后面的人到底付出了什么代价,把她保下来了。不理解
知乎用户 张三 发表
奇了怪。
就没人从医学,比如精神,神经学科的角度来分析这人吗?这么好的素材。
感觉这人的案例完全可以从医学,心理学,神经,精神学的角度做研究课题。
样本很多,且这个非常典型。
知乎用户 蟹花飞舞 发表
宋朝有个姓萧的。
因为没看那个女人一眼,女人怀恨在心。
最后萧某被那个女人搞得身败名裂,死于非命。
当年在电视里反复播放,让后人引以为戒。
知乎用户 急进中兵 发表
看别的评论说不光如此还要给她一笔保证金。这噶韭菜的操作方法,是不是跟传销和非法集资异曲同工啊?这要是在国外,应该早就发币了吧。真是人才啊,玩偶姐姐立正面人设划拉 W,这位直接反面黑暗人格了,也想划拉 W,虎符咒分裂出来的绝代双骄了属于是。此女只应牢狱有,人间能得几回闻…… 能降伏此人的估计只有大典狱长董志民了……
知乎用户 又被举报咯 发表
监控和行政记录,开庭记录都有,这案子没有什么隐藏的剧情
知乎用户 反社达暴躁老哥 发表
希望她继续蹦跶,这样下去总有一天她能把自己彻底玩死。现在看着各种奇葩事件刷新热度,她的事情已经逐渐淡出主流关注视野了(虽然她这个人的信用是永久破产了),希望她的蹦跶能把事情不断重新带回主流视野,直到她这种恶劣的行为彻底付出代价。
反正她的风评现在也没有能力对肖同学造成新的伤害了,一个信用破产的老诬婆不管吵架上吵吵扒火打滚撒泼成什么样,实际上也是不会有任何人真正把她试图再次害人的话当回事的 ── 除了各行各业潜伏的拳师组织的成员可能针对他,但有没有这件事本身全体国内男性都是这个极端组织针对的对象。
知乎用户 魔神瓜 发表
其实我比较纳闷的是哪怕肖同学真的在那撸管,也没抬头看你一下吧
杨景媛为什么觉得自己告性骚扰能赢,或者说有机会赢哦 (눈_눈)
她提供的证据越充分,就越没她什么事吧……
现在搞舆论战
网民记忆力不好也不至于这么快忘了吧
知乎用户 这么无聊才无聊 发表
六子为了证明吃了几碗粉死了,胡万拿着尸体照片对大家我和你说个秘密哦,千万别和别人说,我还知道你家在哪。
神话故事里,需要通过提供个人信息和保密换来的的是罪恶的财富或者权力,以及惨重的代价和反噬。
现实中。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和签保密协议,你换取的是一份工作和收入,或者一次机会。在不给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绝对不会是事情的真相。保密是需要保密费的。
知乎用户 落花生 发表
我建议直接开启带货模式
毕竟这年头黑红已经不重要了
总有一部分人会死心塌地跟着
养活一个老仙女绰绰有余
知乎用户 这不是操作杆 发表
我是嬴政,你只需要给我提供五百块保证金,我就给你编…… 不对,向你透露我大秦的复活计划。
最后解释一下:
1,绝对不是编的,兵马俑都在那了,都是真的,某些类人生物连兵马俑都不认识了,史盲程度可想而知。
2,我拿你的五百块问心无愧,你也可以再多给点,我一样问心无愧。
3,绝密计划,不宜透露,但如果你愿意签署保密协议,我就相信你不会往外说。
知乎用户 宇宙边缘的大土豆 发表
NGO 晶莹了那么多年,她花了 NGO 那么多钱
她现在不保持热度,下一个消失的就是她
她官司赢了无所谓,输了就有人要对账,一对账史密斯专员就很难看
为了史密斯专员不难看,没有她很重要
所以你看她上蹿下跳的
知乎用户 哈哈哈 发表
好像有人问了还需要一笔保证金,可以再问问,有私房照搭售不?
知乎用户 ALSTOM 发表
填补了中国没有 onlyfans 的空白
知乎用户 FromFjord 发表
哎,说了很多次了…… 她说什么不重要,她要的就是调动其他人,杨师傅是典型 NPD+ 反社会,她的快感来源就是操纵别人,你看很多美剧里面大家痛陈的 Manipulator 就是这么回事,只是以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教育,大多数人也没见过罢了。
你不如这么想想,她现在的处境是什么:
- 诉肖,败诉;肖处分撤销
- PHD candidates 失败,回了老家 ,根据其 B 站随手心机图表示在打印店,(其想使人推测)还在继续申请
到这儿已经足够了——法律层面上已经结束,如果没人理她,这事情就会过去。但是她要的就是画面,要的就是操控别人,对于 manipulator 来说操控谁不重要,重要的是操控这件事情本身,所以才会继续蹦跶。
猜她因为心里不忿还要反咬一口等等完全没有必要,喷肖更没有必要——肖不说话不理她反而是对她 manipulator 身份的最大打击,她已经无法直接操控别人的舆论生死了,只能转而操控其他人,她以知情权索要身份信息和签保密协议,这就是操控。
先不说保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有多少用——她没有任何知识产权,案件不公开审理她去告诉其他人这本身就不是合法行为,我估计你就算签了她还得要保证金,因为确实这协议没球用,只要有东西在那里她就能获得操纵的快感。
我个人是建议这神仙的事情大家看完笑一笑就得了,如果你不理解我说的就去想想 SM:你有个 M,你说让他干嘛就干嘛,指哪打哪非常听话,你爽不爽?
一个就算了,一群呢?
替她出征的人就是这 “一群”,她说什么就有反应的也是这 “一群”,在她眼里没有任何区别,与立场无关——因为对她来说结果并不重要,因为她但凡真觉得自己清白就不会用这种方式搞耍,她要的就是操控。猜她最后抑郁症自爆的也可以不用猜了,这种人就不是想脱罪,她要的就是操纵别人的行为举止和生死,男的女的不重要,发生什么事情也不重要,就是操控别人而已。
知乎用户 美美桑内 发表
这不就是图书馆套路再现吗?声称手握肖某录像,有证据,让肖某写道歉书。现在又说有证据,让别人去压身份证,还要给她钱。这姐很会玩心理操控哦,
已经收费看证据了,离带货还有多远呢
说不定以后还要出书卖钱,再搞个签售会,收割一波集妹,再把图书馆 2 小时候写成 200 集短剧卖版权,这泼天的富贵啊
知乎用户 溜蛋儿 发表
辅导员就实名和她做一些沟通
都成啥样了
案件信息不都公布在网上了
还签啥保密协议
他提供的内容是需要
保护著作知识产权么?
还是怕你触发敬业协议?

知乎用户 上官喧嚣 发表
这女的偷拍别人一个多小时,还有啥可说的,这个偷拍狂
知乎用户 默默无言 发表
那这玩意赚钱,
我确实没有想到
真的是打开了新世界大门
知乎用户 Mayuenor 发表
这件事暂且不论,我就说一条。
那篇毕业论文到底是如何代表她取得硕士学位论文的?在我的想象中,这篇论文在预答辩的时候就会被劈头盖脸摔在地上拿去整改,怎么成为 985 高校的优秀毕业论文的?
知乎用户 Sunface 发表
提交的证据真实且被采信只能说明这些证据可以纳入案件相关评判中,而不能证明案件的判定方向。只能证明她确实可以通过这些证据告肖性骚扰,也恰恰是这些证据证明了肖没有性骚扰。
确实不算诬告,但是在案件水落石出后,依然带无辜者节奏,引导一堆追随者继续开盒网暴当事人,各种造黄谣,乃至在各种社交平台上以 “湿疹” 的烂梗四处传播,污名化湿疹,侵犯当事人名誉权,这完全可以吃官司了。



媱姐还在输出,没点医学常识判决书总会看吧?百度总该会用吧?


知乎用户 龙头沟张三 发表
非常有效的提现手段
如果这是杨女士自己想出来的招数,这人的水平不低
最简单的,她能靠虚构一系列不存在的网友故事,把 “被性骚扰” 这个生意做个十年
到时候恐怕下一篇小作文,就可以分享张三李四王五被性骚扰被压迫被反抗的故事了
顺便虚构一个互助的群体,讲点暖心小故事
反正死无对证
不过这里有一个反转
对于一个公认的坏人,你表现得越有手段,只会触发人群越大的恐惧与焦虑——恐惧直接导向愤怒和攻击性
如果杨希望靠这招来攫取其他好处,则后患无穷
不要嘲笑你的敌人
杨并不是什么蠢货,或者说她犯蠢的姿势其实相当聪明
持身要正
就算是当敌人,也不要当那种下作的敌人
干干净净的打一场是交朋友的好办法,小说里面的豪侠都是这样交朋友的
这算男频逻辑,不过绝不仅限于男人之间
很多小姑娘反男人反魔怔了,连优良传统都要反
反男拳反到反社会,跟精神病一样
知乎用户 Xu Amy 发表
真有人 " 求知欲” 旺盛到提供身信息、签保密协议去拿案件细节吗~( ̄▽ ̄~)~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她为什么非执着于庭审记录呢?判决书写的很清楚,不满足两个要件,罪名不成立。其他细枝末节根本不能推翻 “不满足两个要件” 这一核心条件。发庭审记录又有什么用呢。
退一步讲,就算肖是在 zw,两人全程没交流,也和她没关系。就像小情侣在教室 “玩” 一样,你可以道德谴责,但你不能去法院告人家啊。
她要做的是学川大张薇,低调,消失几年,美美开启新生活,该工作工作,该读博读博。而不是学弦子,现在弦子的人设买账的人少了。
知乎用户 姑苏游子 发表
她但凡上个知乎,看看知乎上的广告就明白了

知乎用户 小瓜二世 发表
以下内容转自观察者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 0191 民初 4030 号
原告:杨 X 媛,女,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 XX,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 XX,男,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 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X,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和 2024 年 11 月 7 日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六个月审限。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再次延长一个月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被告在省一级或以上媒体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15 天,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2. 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5000 元;
3.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3 年 7 月 11 日,原告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自习,被告坐在原告的对面,原告发现被告持续隔着裤子摩擦下体,完成录像取证后,原告与被告对质,被告手写 “道歉信” 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学号等信息。2024 年 2 月,被告母亲通过媒体发声,称被告在图书馆的行为性质为挠痒,不存在性骚扰。被告明知图书馆为公共场所,明知自己的行为“下流”,依然违背原告意志持续摩擦下体,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被告的行为严重侮辱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侵害,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与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的责任,为保障原告的人格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1. 被告自小患有皮炎湿疹的疾病,长期饱受湿疹,特应性皮炎等皮肤疾病的困扰。具体表现为大腿根部的敏感区域瘙痒,已持续多年。被告的母亲频繁通过自己的朋友代购爱宁达等药物进行治疗,在本案发生当日的中午,被告母亲仍在积极购买爱宁达药品。事发后被告前往武汉多家医院多次就诊均确诊其为过敏体质,并患有上述皮肤病;
2. 被告基于生理性患病的止痒行为并非性骚扰。案发当日正值酷暑,天气类热,由于皮炎患处在大腿根部附近,皮炎引起的瘙痒,往往难以忍受。被告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挠痒行为是一种出于缓解身体不适的本能反应,他的行为被观察到,并被误解为性骚扰,这是由于原告的观察角度、距离或者其他外部因素导致;
3. 被告自小家教严格、品性纯良,专注于学业,成绩优异,未对女性有过不敬或者不当的行为,不具备对原告实施性骚扰等不当行为的动机和可能;
4. 原告在拍视频的一个多小时内没有对被告的行为表示反对,期间还翻阅被告的相关资料、从容地走到隔壁桌与他人进行聊天,无法体现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原告的意愿;
5. 原告提交的录音时间为 16 分钟,两人实际争执时间是 26 分钟,录音不完整;
6. 被告实际上是用拳头顶在大腿根部瘙痒处进行挤压,不是顶在大腿正中间,根据医学专家的意见他不可能是在 “自慰”,按照生活常识,“自慰” 是需要有抓住这个动作,再进行有节奏的撸动,“自慰”也不可能持续这么长时问,所以被告不是在“自慰”。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视频,道歉信、录音及文字稿,个人信息页截屏内容真实,但能否达到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的证明目的,本院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评判;
《武大性骚扰事件涉事男方首度发声: 系隔裤挠痒,已就网暴起诉》新闻稿内容真实,可证明事发后被告母亲否认被告对原告进行性骚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病历内容真实,可证明原告就诊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照片内容真实,可证明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走廊的布局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与被告辅导员的录音及文字稿,内容真实,可证明原告与被告辅导员的沟通过程,本院予以采信;
案外人黄某某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黄某某的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本院以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准。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22 年 1 月 17 日门诊病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小程序界面截图内容虽然真实,但该病例就诊人并非被告,本院不予采信;
2023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12 月 8 日及 2023 年 12 月 28 日门诊病历、报告等,内容真实,就诊人为被告,可证明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多份微信聊天记录均有原始载体,内容真实,可证明被告父母为其寻医购药及叮嘱被告用药等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公众号文章截图,内容真实,可证明原告在该公众号发文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视频截图、中学推荐表、学生成绩单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调查笔录的内容实质系证人证言,其中龙某、王某某、乐某某、池某某已出庭作证,其余人员未到庭作证,未出庭人员的证言未经庭审质证,本院不予采信;
龙某的证言陈述的系被告在学校的相关表现,与本案争议焦点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池某某的证言系她观察到被告在生活中曾有隔着裤子抓挠大腿根部等的行为,与门诊病历反映的被告病症表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王某某、乐某某的证言可与前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图书馆监控视频内容真实,可证明事发过程,本院予以采信;
接报警回执、询问笔录等内容真实,可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及黄某某、刘某等人的调查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武汉大学《关于给予肖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证明武汉大学对被告作出处分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原告主张被告实施性骚扰行为相关的事实。
2023 年 7 月,原告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二学生,被告系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大一学生,两人互不相识。2023 年 7 月 11 日 18 时至 20 时许,原,被告均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走廊自习,走廊两侧各摆放一堆书桌,供学生自习。中间部分为过道,供学生通行。
事发时,原、被告面对面坐在同一张书桌自习,原告自称发现桌面晃动,观察后发现被告持续隔着裤子摩擦档部,认为被告系对着自己 “自慰”,遂将手机放在桌下进行视频取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时间跨度长达约 1 小时的五段视频,第一段为 19:04 录制,时长 12 秒: 第二段为 19:07 录制,时长 59 秒: 第三段为 19:09 录制,时长 46 秒;第四段为 19:29 录制,时长 59 秒: 第五段为 20:00 录制,时长 1 分 51 秒。除第二段视频因拍摄角度差,无法看到被告的手部动作外,其余四段视频中被告在桌下将左手放在两大腿中间部位,手部有轻微且不规律的动作。
图书馆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期间原、被告各自在学习,双方并无语言或其他方式交流,原、被告各自数次离开座位后返回,期间走廊频繁有学生来回走动。当天 20 时 10 分许,被告准备离开时,原告拦住被告,要求被告书写道歉信,原告提交了当时的录音,根据录音及道歉信的内容,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要求被告:“写道歉,快点,我谁谁谁在图书馆做了什么事情,不认错是不是,这里是公共场合,你不会不知道吧,你现在要求我不要大声。” 被告回答:“我请求你,哀求你,祈求你。” 原告问:“你刚才这样的时候你觉得我是愿意的吗?” 被告回答:“我真的对不起,姐姐,就是如果你刚才跟我说,我一定帮你马上删了,我保证,就是我错了。” 被告遂在信纸上写:“肖某某,2022********* 外院,涉外法律。” 被告询问:“所以就是说我写你原谅我可以不?” 原告回复:“写了两行就要我谅解啊,那你先写。” 被告继续书写:“我拍了你,我很抱歉,我愿私下解决。我肖某某,在图书馆二层自习区拍了姐姐,是我一时冲动,犯下错误,侵犯了姐姐的隐私权。” 原告看到后说:“不用写文绉绉的什么隐私权啊,具体做了什么事情都写好,不止一次,你今天下午,都是成年人,你当我是傻子是不是?” 被告说:“我下午没有,我下午真的没有。” 原告说:“下午从 6:00 我就开始看了…… 具体时间细节,需要我给你回忆吗?” 被告说:“不需要。” 被告继续书写:“下午出现好几次这样的情况。我愧对姐姐,是我的错误,诚恳地向她道歉。” 原告看完后说:“隐私权?不知道的还以为你看我东西了呢,是看我东西的问题吗?” 被告说:“姐姐,咱们能不能换一个人少一点的地方?” 原告回复:“没关系,你就在这里写,我声音已经够小的了…… 我坐这可以,我声音小点,你坐这给我写消楚。” 被告说:“我说一句话,我是这样,因为我有点语无逻辑,你你担待一点啊,我就是大一的…… 我从大一开始就努力的想保研什么的,我的绩点也一直在全年级比较高,万一他们要处分我,其他什么条件我都愿意接受。” 原告说:“你先写,写完再说!” 被告继续书写:“拍了姐姐的身体部位,是我的一时冲动,伤害了姐姐,惹到了姐姐,乞求姐姐的原谅。” 被告询问:“这样可以吗? 如果不行我再加一点。” 原告回答:“你可没拍我呢,你拍了什么? 照片拍了吗? 手机打开,相册打开!” 被告回答:“没有,这个确实没有。” 原告说:“你没拍我呀,你为什么要写拍我呢?” 被告说:“对,我重写一点好了,” 被告继续书写:“以上删除,我在图书馆二层自习区,对姐姐做了下流的事,让姐姐感到恶心,是我一时冲动,犯下错误。是我的过错,伤害了姐姐,希望姐姐原谅我,下次决不再犯。”
2023 年 7 月 12 日,原告找到被告辅导员,提出被告不应该再有任何评奖评优以及保研的资格,要求被告在其父母的见证下向原告道歉。
2023 年 10 月 9 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辅导员,询问学校对被告处理的进度,被告辅导员告知原告此事还要经过校保卫部和学工部,流程可能比较长,会尽快推进。原告表示事情已经发生了两三个月,未看到学院有进展。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10 时许,原告在微信公众号 “景 ***” 发布《关于我在武汉大学图书馆受到性骚扰这件事》一文,载明:7 月 11 日傍晚 18:00-20:20 期间,我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北门走廊受到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X 同学的性骚扰,经过三个月漫长的正常渠道仍然未能解决,且两方陷入僵局,因此我选择曝光,希望可以推动事情尽快解决。文中,原告还介绍了事件的发生经过,与被告辅导员沟通的过程。
2023 年 10 月 11 日 21 时许,被告前往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珞珈山街派出所报案,报警内容为:“有人在公众号上诽谤我对她进行性骚扰。”公安机关陆续对被告、黄某某 (事发时在场的同学) 及被告辅导员做了询问笔录,笔录中办案人员询问被告:“那个女生为什么指控你有性骚扰的行为?”
被告回答:“在自习期间,我的左手放在裆部挠痒,因为我有湿疹。”办案人员询问:“道歉信中的’拍了姐姐’‘拍了姐姐的身体部位’是指什么?”被告回答:“当时那个女生在图书馆很大声的指责我,要求我写下道歉信,我其实也不知道是为什么,就这样写了。当时女生也检查了我的手机,里面没有我拍的照片或者视频。”办案人员询问:“道歉信提及的’对姐姐做了下流的事’是什么事情?”被告回答:“当时那个女生说我对她做了恶心的事情,我就只能这样写。我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我做了什么恶心的事,我只想赶快离开,息事宁人。”办案人员询问:“你什么时间知道女生指的 “恶心的事” 是什么事情?”被告回复:“第二天我的老师没有找我了解情况,直接与我父亲联系,我父亲向我询问,我就回忆自己在图书馆的动作,我才意识到可能是我的皮肤患病,我有湿疹,大腿的两侧和三角区都有,平时会有下意识的动作,去抓一下痒的部位。办案人员询问:“在图书馆的二个多小时内,你是否知道有几次去抓你的湿疹病处?”被告回复:“我不记得,有时候是下意识去抓几下,而且手的动作很小。”
办案人员询问黄某某:“现在网络上的表述,男生对女生性骚扰,你是否看到男生具体的动作或者男生的言语?” 黄某某回答:“我没有看到男生具体的骚扰动作,没有听到男生骚扰的言语。”
2023 年 10 月 13 日,武汉大学作出武大学工字 (2023)32 号《关于给与肖某某记过处分的决定》,载明:2023 年 7 月 11 日,肖某某在武汉大学文理学部图书馆北门走廊存在不雅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决定给予肖某某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自处分决定下文之日起计算。
2024 年 2 月 4 日,南方都市报发文《武大性骚扰事件涉事男方首度发声: 系隔裤挠痒,已就网暴起诉》,文中被告母亲陈述:” 不是什么打飞机,更不存在性骚扰。我的孩子从小患有特应性皮炎,当时赶上天热,腿上湿疹复发,就是隔着衣服在抓痒,这些年医院的就诊病例都有。”
二、与被告股根及阴囊部位患有特应性皮炎的相关事实。
1. 被告父母为被告寻医购药的事实
2020 年 7 月 10 日,被告母亲通过微信告知被告父亲公司的司机乐某某购买爱宁还吡美莫斯乳膏 (适用于无免疫受损的 3 个月及 3 个月以上轻度至中度特应性皮炎患者)。
2021 年 2 月 22 日,被告父亲通过微信询问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以下简称协和医院)某科刘医生 “被告说,自己蛋蛋的根部老是痒,他经常挠,都快破了,搞点啥药擦擦呀?” 并附了被告阴囊部位症状的照片。刘医生回复:“原来有次瘙痒擦得啥来着? 看着有点质地变硬了呀,很多止痒药含皮质醇激素,我怕擦坏了呀,要不试下卤美松软膏。我问下同事,”被告父亲回复:“好久了,他老是挠,我最近才问他。”刘医生将被告父亲发来的照片转发给同事协和医院某科陈医生,并询问:“孩子会阴老是痒,他经常挠,都快挠破了,搞点啥药擦擦,局部增厚。”陈医生回复:“有点像是神经性皮炎,痒得厉害吗? 可以考虑擦芙美松或者卤米松。”
2022 年 4 月 15 日,被告母亲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今天洗澡以后一定要记得擦药哈,太严重了,这一次一定要断根。”“必须每天擦药,真的很严重。”
2. 被告就医的事实
2023 年 11 月 2 日,被告前往武汉市第一医院就诊,体检结果为阴囊处可见片状潮红斑,局部略肥厚。门诊诊断为: 湿疹。
2023 年 12 月 8 日,被告前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就诊,体检结果为双侧股根部、阴囊见散在淡红班、丘疹,四肢皮损干燥脱周,散在红斑。初步诊断为: 特应性皮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被告前往协和医院就诊,体检结果为股根及阴囊等处皮肤略干燥,可见淡褐色色素沉着斑,未见明显丘疹水疤,周身皮肤亦干燥脱皮,少量抓痕。初步诊断为:特应性皮炎。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话、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性骚扰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必须是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人且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一、本案是否符合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要件。性骚扰的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言语、文字、图像或者肢体;但是需与性有关。行为人需具有性意图,以获取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满足为目的。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进行 “自慰” 系对原告进行性骚扰。被告抗辩该行为是在抓痒,并非“自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原告提交的跨度长达约 1 小时的四段取证视频显示,被告在桌下将左手放在两大腿中间,手部有轻微且不规律的动作,从视频中被告的手部动作无法得出其系在 “自慰” 的结论。
原告提交的道歉信及录音中存在前后矛盾,原告在要求被告书写道歉信时,被告最开始的陈述是 “我真的对不起,如果你刚才跟我说,我一定帮你马上删了”,并写下“拍了姐姐,侵犯隐私权” 等内容,后来又陈述“没拍 “,并写下“做了下流的事”,但没有指明具体是什么事。原告全程也没有明确因何事要求被告道歉。
被告报警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被告称:“当时那个女生在图书馆很大声地指责我,要求我写下道歉信,我其实不知道是为什么就这样写了”“我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我做了什么恶心的事,我只想赶快离开,息事宁人”。公安机关对当时在场的黄某某询问时,黄某某回答:“我没有看到男生具体的骚扰动作,没有听到男生骚扰的言语。”
从上述证据看,道歉信的内容与被告及黄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陈述内容并不一致,也无法得出被告系在 “自慰” 的结论。
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父母早在 2021 年 2 月通过微信向医生询问被告阴囊瘙痒的病症如何医治,并附了被告阴囊部位症状的照片,之后又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2023 年 1 月 4 日及 2023 年 7 月 11 日 (事发当日) 多次委托他人购买适用于特应性皮炎的爱宁达吡美莫司乳膏。
被告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12 月 8 日及 12 月 28 日三次就医,根据医生对被告的体检结果,显示其股根及阴囊处存在淡红斑、色素沉着斑等,诊断结论为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特应性皮类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炎症性皮肤病。
事发时正值夏季,被告母亲也在事发当日中午托人购买被告常用的爱宁达吡美莫司乳膏,故存在事发时被告因股根及阴囊部位瘙痒抓挠的高度可能。
综合原告提交的取证视频、道歉信、录音,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和被告患有特应性皮炎的相关证据等,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被告在事发时系在进行 “自慰” 的证明目的。
武汉大学对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中称被告存在 “不雅行为”,而非“自慰” 或“性骚扰”行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系 “自慰” 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二、本案是否符合针对特定的受害人要件。
性骚扰必须针对特定的受害人。如果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即使该行为会使某个或某些人感到不悦,也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性骚扰。该要件同时也是违背受害人意愿构成要件的前提。根据图书馆的监控视频,原、被告所处的位置是开放式的,旁边的过道不时有学生经过。被告在图书馆面对的不仅仅是原告,在整个事件发生约 2 个小时里,被告未与原告直接接触,原告也陈述系因感觉到桌面晃动发现被告可能存在 “自慰” 行为才进行取证,被告未与原告进行语言或者其他方式的交流,期间原、被告均数次离开座位又返回,被告在书桌下进行的较为隐蔽的行为无法反映出有让原告感知的故意,因此无法认定被告系针对原告作出性暗示或性挑逗行为。
综上,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针对特定受害人进行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不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性骚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院未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性骚扰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XX 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朝彪
审判员 郑广芳
人民陪审员 刘瑞璐
知乎用户 于禁 77 年 发表
这是在寻找自己不被追究的泄露案件详情的途径。
如果这么做,过几天就会出现一个违反了保密协议,把卷宗全部公开的无业游民。
当然,前提有两个:
1. 杨 X 媛认为卷宗的公开对自己有利。
2. 向所谓 “签署保密协议” 的人群公开卷宗来达到变相公开的目的,这种做法真的有法院支持,不追究责任。(这条比较困难,因为就算签署了保密协议,也不影响该人无权得知的事实)
知乎用户 谁与我共饮 发表
人要是没有了道德底线,什么惊世骇俗的事儿都能干的出来。
最好远离这种人,真容易离得近了被连电。。。
知乎用户 飞花若梦 发表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 规定处罚。
啧啧啧,要不说是武大出来呢?结合那篇稀烂的论文,上学期间估计光顾着研究邪魔歪道了吧?这个漏洞钻的,完美避开犯罪主体要件。
知乎用户 小宝把你打出汁来 发表
有人用小号问她了,她私聊又加了一条要先付一笔保证金,金额暂时未知。
知乎用户 CE MC 发表
肖同学啊肖同学。。。
你可以不露脸,然后上传一个 30 秒的视频。
前 10 秒:你从画面右侧走过来,在桌子前坐下。注意要留 1 秒的停顿时间。
中间 10 秒:镜头往下,开始挠痒。
后 10 秒:淡出画面。
我都不能想有多好笑。
知乎用户 alchemy 发表
留封遗书证明没有诬告吧, 其他七七八八的,没用。
很多人认为杨只是诬告,有兴趣的可以去了解过程。
这是一场谋杀,这个人渣是在谋杀,有预谋的杀人。
和任何一个 cs 都没有区别,恶犬善能人道毁灭,恶人却还在上网。
死 cs。
知乎用户 瑞宇 发表
我觉得,以前大家说抑郁症什么的,可能是玩的。现在的话,这个人可能精神状态真的不太正常,已经完全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了。
知乎用户 旧时光 发表
然后再编新故事诬陷这个提供信息的人?
知乎用户 小白 发表
案件细节大伙没啥兴趣,大伙感兴趣的是她那篇论文答辩的细节,这个不需要保密吧,公开来说说武大是怎么让你那错漏百出的论文过的呗。
知乎用户 浑白酒 发表
你提供了,也判你强奸,就这么任性
知乎用户 网络游侠林克 发表
保密协议一签又可以诬告一个,想的真美
知乎用户 秋水 发表
我为什么要提供身份信息签署保密协议
案件细节自有公检法和媒体发布
她一个因为诬告出名的人还有什么信誉,凭什么证明自己说的案件细节是真的
知乎用户 暖暖 发表
读不了博就上微博,啥博不是博。
活该!
知乎用户 路人甲 发表
君子不立危墙。
不要对明知道不好的事过于感兴趣。
这件事到目前为止基本已经水落石出了,拒绝给这个人提供热度,防止这个人通过热度变现。
警惕这个人混入公职队伍!!!
知乎用户 苏魏艾 发表
我,秦始皇。
V 我 50,我就封你征虏大将军。
知乎用户 伊谢尔伦的长椅 发表
孩子们!孩子们!大家听我说!
大家要警惕以资讯分享、保密协议等名义诱导提供个人身份及财产的行为,此类活动可能涉嫌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非法集资与个人信息侵权双重风险。
微博是网络空间,有很多人是不清楚底细的,如果有人以吃瓜为诱饵诱导你支付保证金,这有可能是新型的诈骗形式。请勿向不明身份主体透露个人信息,对非正规形式的协议保持戒备,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资质,必要时向公安机关及监管部门举报。
孩子们,记住了吗?大家一定要照顾好自己呀!千万不要举报啊!
知乎用户 耳边的东风与日光 发表
冷知识:上一个自称问心无愧的,在游戏王比赛里作弊。被当场发现后还自称问心无愧。
注:游戏王比赛中卡组分为主卡组和副卡组。双方玩家以主卡组里的牌战斗。
而副卡组里的牌是在游戏开始前与主卡组里的部分卡片进行对换,以应对多种情况。
待替换完成,提交主卡组卡片清单后就不可对主卡组进行任何更换。
而此败类,在提交清单后,看到对面的卡组清单。知道自己现在的卡组打不过,偷偷又从副卡组摸了张克制对手的牌,堪称无赖。
知乎用户 JazG 发表
就她单方面的说辞还要保密协议?这是要承认诬告换保研么?
知乎用户 永恒 发表
纯圈钱的,谁给谁冤种。
我实话说了吧,她靠山已经把她放弃了。
不过咱还是要感叹一下,那两位冤家有点儿多呀。
能看出来,她引以为傲的大树,现在正面临各方到来的开水洗礼。
上个号还在的时候,我就说,她正在把自己的靠山给玩儿没。
现在看来,已经是了。
靠山是要养的。
就像种花,用心养都未必能开几朵花,她天天无节制使用,还能不出事吗?
而且,她这个靠山,我觉得没那么牢固。
她没做到真正出现在人家的生命中。
想找靠山的,我告诉你什么程度的可以算靠山。
首先,你有符合人家需要的一般人没有的特长,这个特长最好和利益分开。
然后,人家对你的印象始终很好,与你有关的记忆没有坏的,都是愉快的。
最后,你们相处有一定年头,人家习惯你,某些时候会想到你。
额外说一句,靠山是不能吃的。
有靠山的好处就一个,防止自己拿着贡品都找不到庙门。
明白吧?
知乎用户 卧梅幽闻花 发表
所有证据都是真实,更她所谓的 “证据” 能不能支持她的指控,是两码事,不能判定是否诬告。如果她被人强奸了(当然我相信不会的),假如证据真实、完整全程直播,但是按诈骗罪告,也是诬告。她觉得她的证据是真的,法院也可以觉得她的证据是真的,这没问题。她觉得她被人打手枪了,法院不觉得她被人打手枪了,这也没问题。
她发个微博,我给法院提交了这个微博,法院认定真实,这没问题。
如果我跟法院提交她发的微博作为证据,指控她就是想给我看为了要我的命,她当然不会觉得我在诬告,但是法院估计只会跟我说一句出院,或者改判故意伤害。
她过了法考,不应该不知道这个。
案外人黄某某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黄某某的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本院以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准。
关于第二条,谁原谅谁?
关于第三条,我不觉得她小作文的时候留手了,法庭上翻来覆去估计还是那些废话。如果真有到法官那寻衅滋事的那些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拘留 15 天罚款十万的那个套餐挺适合她的。
如何评价杨景媛在微博宣称,只要向她提供身份信息和签署保密协议,就可以知道案件细节? - 萨恩堡大公爵的回答 - 知乎
如何评价杨景媛在微博宣称,只要向她提供身份信息和签署保密协议,就可以知道案件细节?
感谢这位答主。文件我看到了,想要的私信 / 留言。
网页上最下面是这行字: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知乎用户 琉璃川的主人 发表
赶紧爆了
不是说再逼她哭的是肖吗
快给我狠狠地逼
我一定要看到一个人哭!
知乎用户 No more 发表
真和她签的人,认知配得上它的苦难,考虑到面对一个已经暴露的各种偷摸录音的惯犯
知乎用户 达锅腚力汪婧卫 发表
谁会觉得有被隐瞒扭曲的真相,谁会觉得它真是冤枉委屈的一方?
谁信谁就给它提供身份信息去呗
坑别人的手法极其拙劣,坑 “自己人” 的招数倒是一套一套的,挺好哇
知乎用户 清风 发表
这是好事。
她发的越多越好,挑起的事越大越好。
只要这样,下面的火才会越烧越旺。
知乎用户 贾一乐的表情管理顾问 发表
我,秦始皇,复国大业需要你,具体计划请 V 我 50 详谈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发表
小明掏提交给法院的唯一一份事发前的病历是 22 年的**眼部湿疹**病历。
这张病历上同时显示了其母徐女士的年龄和小明掏的年龄,又是眼部湿疹,所以未被法院采信。
小明掏为什么要提交一张眼部湿疹的病历啊,是真的事发前的裆部湿疹病历一张都没有吗?22-23 年聊天记录里买的药膏凑巧又跟眼部湿疹病历上开的药一模一样吧?
知乎用户 quinoa 发表
其实是她想泄露出去,反正迟早会被她泄露出去,现在想忽悠人来背锅
知乎用户 flandersdong 发表
来个论证杨景媛其实是 bobo
知乎用户 逝水无痕 发表
仙女的脑回路就这么奇葩吗?
如果我用个假身份和它(对,没错,动物的它)签保密协议,然后换个身份把内容曝光出来
它怎么破?
唯一的解释就是:你和它签保密协议得来的东西就是一坨翔
知乎用户 方头雪茄 发表
这世界上的客观事物可以有无数种发展方向,对于一件事也可以有无数种解读,这是 “无常”。但是有一件事是确定的,就是人的行为只受自己内心欲望和恐惧的支配,这是 “因果”。一个人的成长过程塑造了他(她)的性格,性格决定了他(她)能做出来什么样的事,并且这些事情在其能够内观并看清自己的恐惧之前不会有丝毫改变,这是 “潜意识决定行为”。
所以你看杨之前的种种行为,她像是一个能憋住的人吗?拿自己的身心健康来威胁法官了,如果真有什么对她有利的细节,还轮得到网友把她锤在地上摩擦?早就恨不得全世界人都知道了。
典型的利用人的好奇心聚拢心力不坚定的人教育成支持者妄图在舆论上扳回一城的小聪明。
知乎用户 狐阿七大王 发表
你要保密的东西就别告诉我,让我签保密协议我真没那么好奇。
知乎用户 夏蝉与鹰 发表
酒鬼说我再也不喝了
瓢虫说我再也不嫖了
赌狗说这是最后一次
杨某说自己不会撒谎,会尊重他人隐私
知乎用户 从海洋到彼岸 发表
看到过挺多关于这个杨同学事件的信息最近又突然刷到,总体看下来感觉这人已经属于偏执型表演人格了,舆论场风向盖棺定论后半辈子人生肉眼可见的完蛋,需要用这种持续曝光方式维持自我认同。
顺便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大家其实并没有必要感到多义愤填膺,从某种方面来讲配合杨同学继续维持这层脆弱的自我认同有助于病情的可持续发展,过两年她自己骗自己维持不下去大概率会对自身采用极端后果的,主要那群围绕着杨同学吃人血馒头的集美,不知道杨同学最后会作何感想!
知乎用户 注销了 发表
我不关心男女矛盾。但是,学术造假问题为什么,至今还包庇。。
学术造假,开除学籍
知乎用户 夹盐 发表
我现在非常好奇一件事情。
这个微博账号,是不是她本人,还是说有人在整活。
知乎用户 abbie123 发表
因为她的论文不能改,读博之路就断了。一个硕士学位证可不说明什么。 她还要生活呢,那自然想到构陷的事谋取得益。
知乎用户 三石法子 发表
我了解案件细节干嘛? 她是不是觉得全天下男人看他一眼就是想要她?
她这个症状多久了?
知乎用户 Mystica 发表
案件细节前面的答主已经披露了,证据表明,男生患湿疹的真实性非常高,长期有购药诊疗记录。
有人说,为啥案发前三个月没治疗记录,长期性疾病一次买多盒药;知道药名,去药店自己购药的人不要太多,谁闲的,天天为了一个已经了解的长期病,天天去医院挂科,不要上课,不要工作了?这就是离开了常识的少数情况推断,要这么推论的话,不知道得多少冤案。
并且,他也不知道自己挠个痒痒就会被人指控性骚扰啊,要是知道的话,他不得把病例天天带身上。
第二个,性唤醒需要文字、图片、影片的刺激,男生全程和她无眼神、言语交流,这种情况下,男生还能嗨起来,这是不符合常理的,也是法院最终判定男生不存在性骚扰的一大方面。
换句话说,女生在宿舍里睡觉,他在男生宿舍楼里睡觉,也可以指控说他对女生进行性骚扰,因为不需要建立任何的视听性唤醒和关联,他就靠自己脑袋 yy 就可以完成骚扰了。
虽然我的举例有点牵强,但 0 交流的情况下,一个男生对一个女生亵玩得那么嗨,更牵强。
但道理就是这么个道理。
作案情推理得根据常理,根据大数据,而不是刻意去做少数情况下的推断。
疑罪从无,推理从众。
知乎用户 博威咨询 发表
难听点就是把 “违法” 俩字贴脑门上揽事儿。
普通人的身份证号、住址这些信息,哪是能随便要、随便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搁那儿不是当摆设的。她倒好,直接喊 “给我身份信息”,真有人把信息给她了,她手里攥着的就不是 “资料”,是烫手的法律麻烦,轻则被罚款、挨处分,重则说不定就得跟那些被判刑的一样,进去蹲几天才知道错。
再看那个 “保密协议”,说难听点这玩意儿就是张废纸。你想啊,要是你干的事儿本身就不合法 —— 比如拿别人隐私换案件细节,那你签的保密协议能有啥用?
还有 “给身份信息就给案件细节” 这事儿,更离谱。她是案件当事人,手里的细节要么是司法程序里明确不让对外说的(比如没公开的庭审内容),要么是涉及对方隐私的(比如别人的家庭情况、私人聊天)。这些东西拿出来 “卖”,跟偷了东西再摆摊叫卖有啥区别?华律网上那些律师早说过了,就算是普通人,瞎泄露没公开的案件信息,情节重了都能算犯罪,她倒好,还敢加个 “要身份信息” 的条件,等于在 “违法” 上又叠了一层 “更违法”。
正规调查公司,第一步先得查 “这事儿合不合法”—— 要是委托方想干偷摸的、违法的,躲都来不及,更别说主动吆喝着干了。杨景媛倒好,直接把违法的事儿放明面上,别说专业度了,连 “怕不怕惹麻烦” 的基本心眼都没有。
再结合她之前的事儿看,官司二审输了,论文还被说有问题,现在整这出,说白了就是想靠炒案件博点关注,或者捞点小利,但选了最笨的法子。她可能觉得 “我签个保密协议就没事了”,殊不知从她喊出 “要身份信息换案件细节” 的那一刻,就已经踩了两条红线:一条是个人信息保护,一条是司法保密。真要是有人较真举报,或者后续案情因为她泄露信息出了岔子,第一个跑不了的就是她自己。
知乎用户 幸福的肥皂泡 发表
如果知道哪位朋友在玩微博,基本上就不再来往。没事不用给自己添堵
知乎用户 张孟龙 发表
这人的行为很异常,或许真有什么势力在背后资助或者是自己想投身什么势力。
不然这个人偷拍他人,诬告,现在还在折腾,无法理解目的是什么,纯属损人不利己,而且没有收入来源。
如果有背后力量那就说的通了
知乎用户 微言 发表
这就是诬告不反座的后果,诬告者不被有效处罚,还公然造谣传谣。
知乎用户 天天向上 250 发表
我不装了,我要饭了。
但是你们给钱给我后,要把身份告诉我,
谁反悔了,我就说你精神上强暴我了。
知乎用户 Fingolfin 发表
前几天还凹岁月静好人设呢,这两天怎么越来越急了
知乎用户 王汉 发表
我不理解,都说杨武大背地里受到多大多大的惩罚,以后会怎么怎么样?
那现在呢?肖某已经被冤枉受到的委屈怎么办?
怎么肖某就必须公开收到,到杨某就只能背地里?
凭什么?
知乎用户 雪中悍刀行 发表
任何人,没有权力随意侮辱他人人格。有本事可以打赢官司,可以提出合理的证据链证明事实而不是人身攻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肆意认定别人是 “巫女”,请问你是栽赃、发明 “巫女”的 “巫师” 吗?
知乎用户 Wavefunction 发表
在没有医学证据的情况下:“我有湿疹” 可能只是一个无法验证的、事后的辩解,其合理性会因行为的其他特征而被打折扣。
在有权威医学证据的情况下:“我有湿疹”从一个口头辩解升级为了一个 “可被证实的客观事实”。这使得“抓痒” 这个解释的合理性被放到了最大。
法律的精神是疑罪从无。本案中,在有医学证据的情况下,也就是 “无罪” 有了相对确凿的证据,那所谓的 “疑罪” 就更不成立了。
知乎用户 硬核米粉毛利兰 发表
看到这个想到好笑的事情:
最近微博上所谓圈内人曝光的落雷计划
是不是最近和武大相关的都这么好笑啊
知乎用户 星空 发表
现在掌控的都是男的吧,就没有一个位高权重的出手吗,看到现在这样的圈师越来越多,越来越嚣张,他们就不怕搞到头上吗,不明白啊。
知乎用户 谨默 发表
这人是很经典的表演型人格吧,一天不在网上作妖刷存在感就难受
知乎用户 江左布衣 发表
她怎么还不开直播带货?这么多支持她的集美肯定会大卖的吧

知乎用户 闻雨荡离殇 发表
读你妈了个逼 PhD
看看杨景媛这所谓的学术论文,简直就是学术垃圾场!“霰形分布” 这种莫名其妙的表述,自创法律,还有那满篇的错别字,这哪像是一个硕士写出来的论文,简直就是小学生的涂鸦之作。她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能搞错,说什么 “2001 年《离婚法》出台”,我国压根就没有这部法律,相关内容一直包含在《婚姻法》里,自 2021 年起更是并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基础性错误犯得低级又可笑。
数据引用方面更是混乱得一塌糊涂,“家暴发生率 0.3%” 和实际的 30% 相差 100 倍,引用印度数据时样本量相加都能超出全样本量,如此简单的数学计算都出错,她到底有没有认真做研究?还有把世界卫生组织 2021 年发布的报告写成 2018 年,中国社科院的数据引用不注明具体报告名称,印度国家犯罪研究局的资料来源模糊不清,这样的论文,毫无严谨性和可信度可言。
再看看她微博名 “我真的想读 PhD”,就她这学术水平,还想读哲学博士?简直是异想天开、白日做梦!她能保住硕士学位都已经是天大的运气了,还妄想更进一步,也不看看自己几斤几两。她就别在这丢人现眼了,还是好好反思反思自己的学术态度和行为吧!
你对杨景媛其他方面的事情还感兴趣吗,比如她之前诬告男生性骚扰的事?
知乎用户 马相的走狗 发表
这姑娘这套身份证件保密协议的玩法让我想起了一部小说中的人物
轮回乐园里,斩首的夜,神灵猎人,战争领主,死寂白王,灭法之影,永光无上意志,虚空第一炼金药师,原罪封存者,旧日挑战者——库库林白夜,这货是个契约大师
俺寻思这姑娘是契约师实习生,轮回乐园一阶玩家
知乎用户 滴答滴滴滴 发表
我确信她目前生活学业一团糟很不顺利,无法恢复到正常状态,否则不会还一次又一次发癫的,那种垂死挣扎无所顾忌几近疯狂的美感
知乎用户 金陵主将田文镜 发表
杨同学的后续行为和举动,让我想起小说《天龙八部》第一狠人,带头大哥背后的黑手,天下第一美女,丐帮副帮主马大元的遗孀 – 马夫人
知乎用户 明月皓华 发表
话说你身份信息敢提供给这种人吗?
而且这细节也是她一面之词
知乎用户 WEIWEI1210 发表
死鸭子嘴硬罢了,最类人生物就是她。有证据她还不早就拿出来,只不过她所谓证据根本上不了台面。只能发写有的没的给她那些入魔的支持者看。
知乎用户 Firefly 发表
就。。。武大和 yjy 每次都能在网民快忘掉这件事的时候让大家重新记起来
这何尝不是一种寸止
知乎用户 和我在仙林街头走一走 发表
建议肖同学私信她,看看案件细节,皆大欢喜。
ps 肖同学和他的家人怎么怂成这样,不会反击?
知乎用户 秋风中的麦穗 发表
你说你的是正史?
那你放出来啊?
你不放,又败诉了。
那你的指定是伪史啊。
没给你传个野史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