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不了问题还解决不了你
每到315,乃悟都习惯性看看杭州问题车展,已经办了15届了,每年都还能有点新花样。 比如疑似奇瑞星途的工作人员为了在车展门口拦下车主,不惜把脚伸到车下,高喊: 轧我脚了! 这一幕惹得不远处的交警叔叔都笑了。 杭州问题车展的老朋友奔驰这次也没 …
全场 MVP,是长春经办的那位交警,你们根本不敢想象这位长春交警同志扛住了怎样无与伦比的压力……
根据公开新闻的报道,可能存在路虎大哥能影响长春派出所的过程,其人脉联系上长春的交警系统的人脉根本不是难事,毕竟两个子系统都属于一个大系统,根据新闻报道路虎哥的人脉甚至联系上了奔驰哥本人的单位领导、岳父母的领导,可问题就是人家基层交警同志就是硬生生地扛住了。
可能有人不理解我解释下,这个流程最大的转折点是长春经办交警认为存在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需要移交派出所,如果路虎哥想要动用人脉进行操作,最佳节点绝对不是在派出所施压,而是给长春交警施压,让他们不要以寻衅滋事的缘由移交,直接按照后者即奔驰未控制好车距追尾全责处理即可,在源头 “掐死” 奔驰哥。
可是大家都看到了,长春经办交警毫无疑问顶住了所谓人脉和领导的压力,贯彻正义,坚持到底。
大家不仅要敬佩这位交警同志,更要学习他的处事,现代职场和过去完全不同尤其是体制内。
过去职场可能有老领导让你干一些脏活,允诺把你当自己人,以后一定有好处还你或者提拔你….. 这一招对迫切想要进步的凤凰男女尤为有诱惑力。
可是这种模式坑了很多人,因为真的暴雷了,很多下属都替领导抗雷了….. 承诺很难兑现。
现在不一样了,很多进入系统的基层同志,家境不差甚至比较优渥,甚至不排除上班就是为了交个五险一金,根本不会搭理领导允诺的那点蝇头小利,凡是经办必留痕、必问心无愧,领导不同意那就让领导自己改去,反正自己坦坦荡荡经得起一切调查,自己有正式编制也不虚领导的针对,也没打算靠同流合污去吃相难看的 “出人头地”。
我衷心的祝福此次事件中的经办交警,也许他本人不是那种对进步望眼欲穿的卷王,但是这样品格的人值得成为一方领导,是百姓之福。
路虎这个车是有点说法的。
上次青岛那个掌掴退伍兵的女的开的也是路虎。也是刑事案件转成行政案件,最后在家里被拘留了 10 天了事。
我以为开奔驰的应该算在长春混得不错吧,没想到还是混不下去呀。
报道里有段话: 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后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2 月 3 日朝阳区分局又以 “没有违法事实” 为由终止调查。
上面这段说明交警同志是跟单位里有反馈的,结果相关部门不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也没结果。
那问题很明显了: 辖区派出所、法制大队和朝阳区分局这三个单位里至少有一家在这个事情的处理上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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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补充下,感谢网友提醒,上面的回答我已修改,我原来的回答里和事实时间线有出入,3 月 3 日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正式通知吕先生,经复议审查,认定原不予立案决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新调查 。大象新闻是 3 月 18 日报道此事。所以是长春市公安局纠错在先,新闻媒体报道在后。我一开始认为上面迫于媒体压力才改变,现在看来我之前的观点立不住脚。
哈哈哈,说明长春警察系统内部垃圾一大堆啊,从上到下烂透了,网上爆出来了迫于压力才由长春市局出面立案
这种事爆出来不仅不长脸,反而丢脸。就像我评价晒黑除恶里海南黄鸿昌那一集一样,一个人为害县里几十年妇孺皆知,县里领导班子换了一届又一届,公安局负责人换了一届又一届,愣是没被查办,哈哈哈
好了,现在这个问题我已经不关心应不应该立案,刑事合不合理了
我现在开始关心 为什么不上互联网就不改,一上互联网就立马改了
从专业问题变成社会问题了
我现在一点都不关心长春市公安局怎么办案
就想知道长春市纪委后续打算怎么处理
3 月 19 日,长春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针对 “路虎别停奔驰致追尾” 一事,我局已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此前报道
据大象新闻,2025 年 12 月 10 日,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行驶至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时,遭一辆黑色路虎在道路畅通情况下,一分钟内连续 8 次急刹别停,最终追尾。
被路虎别停 8 次的当事人发声:4S 店定损 10 万,这种事情明显是有侵权人,所以保险公司也无法理赔。车是一直没有修,证据这么明显,他(别车人)应该遭到治安处罚,比如口头警告啊,但这些都没有。
此前,交警现场认定 “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未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后续却以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由不予立案。
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后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2 月 3 日,朝阳区分局又以 “没有违法事实” 为由终止调查。吕先生近 10 万元修车费理赔无门,车辆折旧损失约 6 万元。

记者联系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朝阳区大队,民警详细记录了记者反馈的问题后表示 “将由案件经办民警进行回复”。桂林路派出所称需向分局报备却 “没有分局联系方式”。
3 月 3 日剧情反转: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通知吕先生,刑事复议认定 “原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目前案件已重启,结果预计一个月内出炉。维权路一波三折,最终能否还车主公道?
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长春市公安局、大象新闻、南京广播电视台
看新闻说连车主岳父岳母的领导都来劝和解了!
开路虎的才是真大哥,我啥时候才能开上路虎啊
1、路虎车主能量真大 。
2、有关领导胆子真肥。
3、经办交警值得点赞。
补充一下,一分钟内八次别停后车,这已经是妥妥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怎么起诉的罪名是寻衅滋事?
长春那个事儿。一辆黑色路虎,一分钟内连续八次别停一辆奔驰,最后导致奔驰追尾。这事儿搁谁身上都得吓出一身冷汗——你好好开着车,莫名其妙就被人往死里整,换谁都得懵。
但这事儿真正魔幻的,不是路虎车主的疯狂,而是后来的剧情。
我看了好几遍这个新闻,越看越觉得,这事儿简直是一部活生生的基层执法教科书,教你怎么把一件清清楚楚的事儿,硬生生给整成罗生门。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个。
1. 交警的第一判断
先说说事情经过。
2025 年 12 月 10 日,长春的吕先生正常开车,突然冒出来一辆黑色路虎,跟他无冤无仇,却在不到一分钟时间里,连续八次急刹别停他。吕先生躲闪不及,撞了上去。行车记录仪拍得清清楚楚——双方之前没有任何交集,这路虎就是故意的。
交警赶到现场,一看视频,当场就拍板:这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这是涉嫌危险驾驶或者寻衅滋事,属于刑事案件。所以交警没开事故认定书,准备移交派出所。
这个判断有问题吗?一点问题都没有。
咱们普通人可能分不清,但交警是专业的。交通事故和故意别车,在执法者眼里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前者是违章,后者是犯罪。
而且交警这么做,也是在走法定程序——在自己职权边界处,把可能涉及犯罪的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这叫程序正义,没毛病。
2. 公安的操作越来越抽象
但接下来的剧情,就开始往魔幻现实主义方向发展了。
先是公安拒绝接收这个案子。理由是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等等,这话听着怎么那么别扭?你连案子都没接,怎么就知道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再说了,连续八次别停别人,这叫 “显著轻微”?那我真不知道什么叫严重了。
更离谱的还在后面。
吕先生被告知案件移交被拒后,自己跑去派出所报案。这回公安倒是立案了——但立的是行政案件。
然后又过了几天,反转再次发生。公安分局直接给出一个结论:“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
看到这四个字,我差点以为我眼花了。
视频清清楚楚在那儿摆着,路虎车主一分钟八次别停对方,这叫 “没有违法事实”?那我要是开车在路上,是不是只要没撞死人,都不算违法?
这已经不是业务能力问题了。这是指鼠为鸭,是把白的硬说成黑的。
3. 交警和公安:到底谁不把谁当回事?
这里有个细节特别值得琢磨。
交警移交公安的这个过程,当事人是不在场的。这就成了一个黑箱——交警说移交了,公安说不收,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谁也不知道。
这让我想起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叫《别把交警不当警察》。写那篇文章是因为我发现,很多人对交警有偏见,觉得交警就是贴条的、查酒驾的,跟真正的 “警察” 不是一回事。
但我今天想说的是另一层意思——在警察队伍内部,有时候,公安(也就是俗称的 “匪警”)是真不把交警当同类。
从法律身份上讲,交警当然是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重要警种。但在实际运作中,两者的职能、考核体系、工作文化差异太大了。交警管秩序,公安管案子。当一个案子从 “秩序问题” 上升到 “治安 / 刑事问题” 时,后者的门槛更高、程序更严、责任更大。
所以对于这种边界模糊的案件,接收方天然就有推诿的倾向——凭什么你们觉得是案子,我们就得接?接了就得查,查了就得有结果,万一查不出来或者查错了,担责任的可是我们。
这不是我瞎猜。你去问问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十个有九个都会告诉你,最烦的就是这种 “边界案件”——说大不大,说小不小,查起来费劲,不查又说不过去。能推就推,能躲就躲,实在躲不过去了,就找个理由搪塞过去。
这不,这回就搪塞出了一个 “无违法事实”。
4. 还是把管事儿的叫出来吧
事情闹大了之后,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介入了。3 月 3 日,他们给出认定:之前的 “不予立案决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
这话翻译一下就是:下面的人干得不对,重来。
总算有人说了一句正常的话。
但我更好奇的是,如果没有舆论关注,如果没有受害者持续不断的申诉,这事儿会不会就这么不了了之?
吕先生那辆奔驰,维修费加贬值损失,将近 16 万,全得自己扛。因为拿不到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不赔。换你你能甘心吗?
5. 一点思考
这事儿说到底,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只是某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
第一,是程序衔接的问题。交警和公安之间,案件移交机制存在真空。移交过程当事人不在场,也缺乏程序披露,那它就成了罗生门。你说移交了,他说不收——为啥不收?不告诉你。最后受害者在中间受罪。
第二,是部门壁垒的问题。不同警种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交警觉得该管,公安觉得不该管,两边各说各话,没人对结果负责。
第三,是执法惰性的问题。面对复杂一点的案子,基层执法者的第一反应往往不是 “怎么查清楚”,而是 “怎么推出去”。因为查清楚要花时间、花精力,还有风险,推出去就没事了。这种心态一旦普遍化,受害者的权益谁来保障?
我这些年越来越觉得,很多社会问题,看着是某个人坏,其实是系统性的激励机制出了问题。你让他推出去没事,查清楚反而可能惹麻烦,他凭什么要主动揽活?
这件事最终走向何方,我们拭目以待。但至少,它已经成为观察中国基层法治运行状态的一个鲜活样本。
执法权威的建立,不仅在于一线执法者的严格履职,更在于整个执法链条的顺畅、透明和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如果连警察系统内部都不能高效协作、依法交接,那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又该如何建立?
吕先生等了三个月,终于等到上级说了一句公道话。但还有多少个吕先生,在等着一句 “重新调查”?有人说:“别把交警不当警察,也别把公安不当回事。” 我说不对,应该是:不管是谁,都得把法律当回事。
这才是问题的核心。
被别停的车主多次试图线下推进立案,却收效甚微。
互联网关注此事之后,现在已经把 “路虎男” 给“刑事强制措施” 了。
互联网疗效好、见效快。感觉有点神奇。
那之前的 “不予立案”…… 总要有个说法吧?
2025 年 12 月 17 日之前,被别停的车主就已经提交证据了。
帽子部门答复:“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别停其他车辆 8 次” - -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背后有狠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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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别停问题的车主,被疯狂骚扰了。。。
附上新闻图片。
一点都不令人意外。都是老套路了,通过骚扰投诉者,让他自觉闭嘴。

互联网是个好东西!
网友的道德观和正义感,经常在热点事件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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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新闻提到:
在多次碰壁后,车主申请复议。
3 月 3 日剧情反转。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通知吕先生,刑事复议认定 “原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
3 月 19 日,长春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针对 “路虎别停奔驰致追尾” 一事,已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互联网找到更详细的事件经过,见上方图片。
可以看到,对 “恶意别车” 问题,是否启动调查,这些人的态度多次改变反复漂移。
很神奇吧。
我就想知道,这路虎车主的背景得是多深厚,以至于面对这种以危险方式危害公众安全罪的情况、在受害者持续追踪跟进得情况下,居然敢顶着不办、甚至连最基本的修车赔偿都不给,涉及到交警、公安两部门,这也太只手遮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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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知友提醒,交警属于公安的一部分,确实如此。
我想表达的是,负责交通相关事务的交警和负责刑侦相关的刑警,分管是有所不同的,能一下搞定这两个板块,能量不小。
因为基层的命也是命,参考当年,TS 烧烤打人案,当时第一个赶到事发现场的帽子的遭遇。
接受采访时,临时按领导要求改了时间线,就因为听信了领导口头所谓的许诺,彻底将自已的铁饭碗断送了。
后来坐了牢不说,出狱了申诉也是没什么用,现在网上也查不到他的后续了。
当下,几乎所有涉法事件,几乎所有涉法事件,几乎所有涉法事件。
都在按照阶层边际在运行。
舆情能影响的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
不从根本遏制,这就是阶级时代卷土重来了。
其实这件让我最震惊的不是 “前后转变”。
路虎司机有关系,有背景,发生类似的事情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真正让我震惊的是这都 2026 年了,抖音是 2016 年上线的,短视频都发展 10 年了。
这帮人怎么和没上过网似的呢?
这帮人还活在 10 年前呢吧?
现在出了大事反而是不怕的,因为可以控制传播,反而就这种事情是最容易舆论爆炸的。
因为开车的人多,路上的二逼也多,大家心里本来就有怨言。
再加上这种 “特权” 行为,谁都看不惯。
发抖音上,就这点小事,也没人帮你控制舆论。
这种事情不是发了就爆吗?
他们是真的一点敏感性都没有吗?就敢明目张胆的这么玩,最后还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
这种事情必须严查,不然长春这两年好不容易发展发展旅游产业就全完蛋了。
因为坏是不怕的,查出来干掉就行了,就怕这种集体性的 “蠢”,这未来要出大事情的。
这位路虎车主有大能耐啊
触碰到舆情管理机制了,
机制上,地方舆情管理小组宣传一把手牵头,公检法、组织、网信、纪委全在里面。一旦热度爆表,必须直报党委政府一把手,这时候别说交警队长,就是市局都压不住。
大多地方的舆情管理小组里边五大班子副职都会挂名,各方面专家组构成,这种级别的舆情一旦形成,全都闭嘴等着市里一把手批复执行。
之前路虎找人如果到了交警队长这个级别,他一个基层民警就是拼了命办,从程序上都行不通。反过来如果触动舆情管理,谁也不敢碰这事了。所以过程就是交警根据犯罪事实移交给公安机关侦办,路虎车主找了关系,打回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新闻爆出(估计奔驰车主找的),触发舆情,舆情管理小组连夜汇报,一把手拍板按照舆情民意重新侦办,但批示一般是: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
群众监督果然是跳出历史周期律的第一个答案
现奔驰车主被路虎一分钟内恶意别车 8 次,最终追尾受损。本以为对方涉嫌危险驾驶罪能受到严惩,没想到交警说 “涉嫌犯罪,我们不管了”,派出所说 “没有违法事实”,修车近 10 万元只能自己扛。这背后,是两个警察部门在 “踢皮球”,还是法律制度有漏洞?普通车主遇到这种事,到底该怎么修车、怎么索赔?
在道路交通治理体系中,交通管理部门与治安 / 刑侦部门虽同属公安机关,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与程序逻辑。
(一)交警部门的行政确认与处罚权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46 号)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其核心职权包括两项: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行为)与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行政处罚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此处的 “参照处理” 与 “移送” 系递进关系而非排斥关系——即交警应当先完成现场勘查、证据固定、责任划分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再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刑侦部门。事故认定书作为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是后续刑事侦查与民事赔偿的基础证据,其出具不以刑事立案为前提。
(二)派出所的治安管理与刑事侦查权
派出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辖区内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在道路通行领域,派出所的介入通常基于两种情形:一是交警部门移送的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案件;二是当事人直接控告的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治安案件。
然而,两部门职权的交集地带恰是本案的程序问题:当违法行为同时涉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时,如何处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关系?
2025 年 12 月 10 日事故发生后,交警现场认定 “涉嫌危险驾驶”,但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将案件移送派出所;派出所随后以 “没有违法事实” 为由终止调查;直至 2026 年 3 月 3 日,经刑事复议程序,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才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
(一)交警部门的 “怠于履职”
交警部门以 “涉嫌犯罪” 为由拒绝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实质上是将**刑事优先原则错误理解为刑事吸收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 “两法衔接” 机制的精神,“刑事优先” 仅指刑事程序在调查取证、强制措施适用上的优先性,而非行政处罚权的整体让渡。
更为关键的是,即使最终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 “一分钟内连续 8 次急刹别车” 的严重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亦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 4,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记分(甚至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交警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即移送案件,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派出所的 “越权判断”
派出所在接受移送后,以 “没有违法事实” 终止调查,显然不妥。从事实层面,车载视频已清晰记录 8 次恶意别车行为,符合 “追逐竞驶” 的客观要件;从法律层面,即使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亦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 “追逐、拦截他人” 行为,或至少应作为交通事故交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
派出所跳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直接对交通行为的违法性作出终局判断,实质上是以刑事侦查权吸收了行政处罚权,违背了公安机关内部专业分工的基本原则。
(三)刑行衔接的 “程序空转”
本案中,由于交警与派出所相互推诿,导致出现 “刑行两不管” 的真空状态:刑事程序上,案件历经 “不予立案—复议撤销” 的波折,受害人迟迟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行政程序上,缺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一关键证据,受害人难以启动保险理赔与民事侵权诉讼。这种程序空转使得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近 10 万元修车费、6 万元折旧损失)长期处于无着落状态。
案件关键在于:车辆损失的赔偿其实并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只要交警部门依法完成行政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车主即可启动保险理赔或民事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刑事追诉本无先后之分,二者应当并行推进。
基于此,当事人在遭遇此类执法梗阻时,完全可以跳出 “先刑后民” 的等待陷阱,通过以下路径及时实现财产救济:
(二)民事程序中的先行救济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督促
在民事和行政程序推进的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督促推动刑事侦察程序的前进。需明确的是,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司法判断权范畴,当事人所能做的是通过提交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审查;最终是否启动刑事程序,应由司法机关根据 “追逐竞驶” 的情节恶劣程度(如车速、路段、主观恶性等)独立裁量,受害人不应也不必在民事救济中预设刑事结果。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与否,绝不等于行政违法责任的豁免。**即便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对于 “一分钟 8 次恶意别车” 的严重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扣分或拘留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若发现公安机关以 “刑事不立案” 为由拒绝作出行政处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向监察机关投诉,防止出现 “以刑代行” 的责任逃逸。
奔驰被路虎 1 分钟别停 8 次后追尾,警方认定多次反转后立为刑事案件; 奔驰车主称个人信息疑泄露,遭陌生电话 “疯狂轰炸”, 单位领导施压要求和解_腾讯新闻
根据腾讯新闻报道,“媒体报道后个人信息疑泄露,自己和妻子手机遭自称路虎司机妈妈及陌生电话 “疯狂轰炸”,单位领导、岳父老领导均施压要求和解”。
如果以上信息属实,路虎车司机的背景不简单,这就不是交警和公安的事,这应该是纪委的事。
同车不同命,路虎哥关系没到位,折了!

我就想问一问
当初认定 “没有违法事实” 的从上到下一系列公务人员
目前对他们采取了哪些处罚措施?
还是说这种认定错了也无所谓,可以随便改,没有任何权威性?
厌蠢症犯了,真的牛逼。这事情说到底就两件事,一是赔偿奔驰车主损失,二是把路虎车主送进去。路虎车主显然不愿意坐牢,但是赔偿损失这个事应该没那么困难吧,甚至不需要他自己出钱。要知道奔驰车是有全险的,只要有交警开的《责任认定书》,不管是谁的责任保险公司都能赔修车钱。而且有了全险,即使是别人故意损坏车辆保险公司也能代位追偿。现在的问题是,交警认为这是故意造成的碰撞不是意外事故因此拒绝开《责任认定书》,路虎显然是使用了 “超能力” 让派出所认为 “犯罪事实轻微不予立案”,这下直接把奔驰司机修车的路都堵上了,等于逼人家刚到底。如果你的“超能力” 足够强,足以让交警定奔驰全责你一分钱不出全走奔驰保险。如果 “超能力” 没有那么强,就应该主动认下全责先让人家把车修了,等车修好了人家消了气这事情也就这么算了。如果交警坚持不开责任认定书,那就赶紧自掏腰包先把车修了避免别人跟你拼命。这个路虎到好,在事情闹大之前完全不搭理人家,等到事情闹大上了新闻刑事立案之后再去骚扰别人要别人和解。看着就像堵住高压锅的出气阀门不给事情任何和缓降级的空间坐等别人爆炸,无耻至极也傲慢至极。
我研究各国帮派发展史的时候,发现过一个很有意思的共性。
有些行为用正常人视角看,不太「聪明」。
具体说就是,用很明显的高成本,去处理一些非常小的事情。
这点在中国古代和意大利帮派上,最容易看到。
比如,收保护费,从绝对理性的角度,你应该低调行事,避开官面上的打击,降低维持地下秩序的成本。
但就不,一些商户头铁不给,恐吓也没用,真的就是动用一切关系网,打击对方。
尤其是人情债这东西,隐形成本其实是很高的,更何况这种情况下动用人情,都是要对方承担一定风险的,像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啊,增加苦主的投诉成本啊,甚至直接站台拉偏架啊。
几百块钱的事情,弄出几万块钱甚至几十万的成本,很迷。
最开始我理解的是,这是杀鸡儆猴的模式,通过刻意树立样本,用一次重投入,来压低未来长期维系的成本,算总账,依然是赚的。
后面发现,好像我想简单了。
这其实是非常诡异的多赢。
首先,对发起者来说,赚。
问各位大佬一个问题,假设你立志当个法外狂徒,你要怎么构建起一个保护伞?
直接扔桌上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都是钱?然后对方喊你爸爸?
不不不,太影视剧化了。
大部分,都是从小到大慢慢推进的。
要么你本来有个职业,这个职业需要和官面上的人打交道,先混个脸熟,然后慢慢往灰色走,过程中磕磕碰碰,对方有时候罚你,有时候保你,都不出格,都是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做的,这时候请顿饭,你再回个小忙,一步一步起来的。
要么更离谱,是从自己被打击的过程中,挖掘。
很多帮派老大,从小混混做起,那是经常被官面打击的,但每次被抓,只要操作的好,都能扩张自己的关系网。
张哥,你上次抓的我,这不就认识认识了么?啊?你要打听个什么事情,你要其他人这段时间别那么跳,好说,小事,我来。
为什么狂飙这个剧和其他剧不太一样,好看就好看在,高启强的起家,也有戏剧化处理,但大体路径是清晰的,就是这样慢慢来的。
人情往来这东西,靠的就是相互请托,越做越密。
而不是很多人想象中的,无风起浪的培养,然后遇到大事才搬出来用,用一层就小一层。
这种认知,是把人情当消耗品了,没考虑到成长性。
聊到这里,知道为什么很多时候混帮派的,喜欢把小事弄大了吧。
你以为他是在出口气、要面子,其实,他是在找理由去滋润关系网。
这时候,就恰好要小事情才行,不小,一上来就上强度,没人愿意配合。
其次,对于关系网,也赚。
脸谱化的理解,那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那些明显拉偏架的官面上的人,都是腐败透顶一心捞钱的带恶人。
但,这往往看到的是最终形态。
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假设你是个蛀虫,你怎么安全的让别人知道,俺可以帮忙平事?
你挂个广告牌出去么?
2 万搞定,不行退款,童叟无欺,可以小刀?
当然不是,你要漏个不大的,不算破绽的破绽。
启示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有灵活度,这个灵活度根据时代不同,可能宽,可能窄,但同一个事情,以什么姿态去做,用什么力度去做,甚至先做还是后做,意味都不一样。
举个例子,你电瓶车丢了,可能很快就能找回来,可能就是找不回来,对于经办的人,都不会直接伤害到自己。
这就是规则框架下的合法伤害权。
而最直白的,什么人的「帮」可以帮,要慢慢构建信任,最好的切入点,就是灰色的小事情。
而这些忙帮了,本质上也是一种暗示,让对方意识到你是能帮忙的人,才会不断有事情过来。
今天是小小的,甚至无偿的,明天才有可能是有回报的。
刚才聊得,不论是发起者还是关系网,都是微观个体,是具体的人。
但这里其实还有个隐藏的大逻辑,就是所谓的文化。
咱们排除地图炮的立场,只聊一些刻板认知,前些年总有些说法是,投资不过 XXX,XXX 地区小事有规矩大事靠关系…… 甚至最近的县城婆罗门讨论,逻辑都是一样的,这里整体文化,好像盛行一些灰色地带。
这就是更大层级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关系网作为一个想象共同体,经常会保那几个操作「过火」的内部人员,这是一种心照不宣,但这种「保」,同样不会出规矩,都是在灵活度范围内倾向于袒护。
有时候说,这是公事公办啊,没啥大毛病,有时候说,流程就是这样啊,没啥大毛病,有时候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啥大毛病。
为什么要心照不宣呢?
大家都要吃这碗饭啊。
可能今天不吃,可能自己不吃,但整个氛围是在吃,你这时候跳出来装什么包青天,你有这个资格么,大概如此。
那同样的,事儿一定要小,你上来就是个大事情,我怎么袒护?
就是小事情,想象共同体才好操作啊。
聊这么多,机智的大佬肯定知道我在说什么了。
就,这事儿很大么?
有人肯定觉得,大,这不危险驾驶么,这不马路杀手么,这不故意找事么。
但我说难听点,不说真接触过这体系,哪怕只看看守护解放西,就知道,这事儿在每天处理这些事情的人眼中,其实不大。
如果是当街下来把对方司机砍了,那局面不是这样。
尤其是,你如果把事情拆解以后,每一步就更小了,对方还总能在自由裁量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给你弄出点条条框框。
正因为不大,才会在过程中不断的撞上柔性的墙,那些游走在灰色领域的人,才在过程中展现自己的「势力」。
不过事儿虽然不大,但性质其实是更恶心的。
因为很多根深蒂固的所谓文化,就是在这些小事儿里面不断积累起来的。
神奇。
高赞里说的 “刑行空转” 真的特别专业,但并不重要,因为把简单的事情拆解得这么专业也不知道要给谁看。
简单的说,又一次靠舆情推动了,我们最大的疑问不是搞懂其中的关节,而是想知道,是不是只有舆情,才能推动?
就这样。
ps,我们看到不足,我们希望更好,不代表我们想要西方那个鸟样,团建直删,疑似团建 + 家访确认后也直接删。
1。请给负责的交警记功奖励,并提拔只关键岗位,这位交警在巨大的内外部压力下坚持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2。 调查清楚后发通报时,别忘了通报到底是那些公职人员以什么方式给这位交警压力,徇私枉法,该查查,该办办;
3。 奔驰司机的利益要保障,16 万的修车和折旧费应该优先支付,而不是有限支付。
4。应该问一句,为什么总是把人逼的闹上网才能解决,政府应该反思了

事件后续:2026 年 3 月 19 日,长春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针对 “路虎别停奔驰致追尾” 一事,我局已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个人点评:当司法解释权落在 “居心叵测” 之人手里时,司法还有什么公平可言,53 秒别停 8 次,从“危险驾驶” 到 “寻衅滋事”再到 “无违法事实”,警方认定多次反转,电视剧《人民名义》被照进现实,陈清泉的“含金量” 还在上升。

据大象新闻报道,“2025 年 12 月吉林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时,被一辆黑色路虎车 53 秒内连续别停 8 次引发追尾事故,车辆维修费近 10 万元,因为无法走保险陷入维权困境,事发后,长春公安局交警支队朝阳区大队初步判定案件涉嫌寻衅滋事,计划移交管辖区派出所调查,没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6 年 1 月 14 日,大队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表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后两次线下、两次线上向桂林路派出所移交案件都被拒绝,吕先生自己报警后,派出所在 1 月 31 日立案却在 2 月 3 日被朝阳分局以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

回顾此次事件,我们不难看出这不是一次普通的交通事故,而是老百姓维权困难的缩影。
我们不清楚这个 “孙猴子” 有何通天本领,以至于让凌霄宝殿的各路神仙都为其开 “绿灯”。

难道他师傅真是菩提老祖,凌霄宝殿的各位神仙都是他的师兄弟。
不过好在如来最后收服了 “孙猴子”,不过最后是否会让猴子一同与唐三藏取经终究是个疑问,因为坊间有传闻,如来其实是“孙猴子” 的师叔,把猴子压倒五行山也就是小惩戒一下,无痛无痒,你又没有天天去五行山下看猴子,况且猴子分身那么多,你知道五行山下压的是真猴子吗?
之前认为不具备立案标准,而且是书面告知形成文件,文件是要留底的
现在又认为符合立案标准,书面形成文件,也是要留底的。
前后两个完全相反的文件留底了,那么就必须要有一个文件来说明为何前后矛盾,这个文件不一定要对外公布,但是必须要有,必须也是留底的
我看一堆人在那欢呼正义迟到但未缺席,但我只能说:香槟开早了。
其实这里很多人还是没搞清楚一个问题:即使已经刑事立案了,路虎车主后续依旧还是可以走和解程序的。最后的结果大概率是出点本来就应该是他出的钱,自己毛事没有。
要知道,这种案子,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受害者没造成重伤或死亡,嫌疑人其实是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换取受害者的刑事谅解书的。有了谅解书,公诉机关就可以顺理成章地给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最多就是让法院走快速程序判个不用坐牢的缓刑。
这叫化解社会矛盾,程序上绝对合法依规。
然而这个案子真正让人觉得惊悚的地方其实恰恰就在这套合法的和解程序之外。
既然路虎车主完全可以走这条明码标价的合法通道,通过赔偿奔驰车主的十万修车费和折旧费来免得后续的麻烦事,那为什么在过去的几个月里,长春基层交警和派出所,宁可把监控录像当成瞎子,宁可顶着骂名,也要接连开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事实、终止调查的结论呢?
答案其实都懂——因为在某些草台班子的运作逻辑里,只要权力稍作倾斜,就可以帮某些人连这笔合法买命钱都省了,或者说得更直白点:这笔运作的费用或人情,落到自己人手里,总好过赔给受害者,反正你也翻不起什么浪。一向如此。
媒体没有曝光、省市法制支队没有介入之前,基层执法的底线其实是比较柔软的,一分钟内 8 次急刹别停,在普通人眼里就是非常恶劣的寻衅滋事和危险驾驶,但在最初的办案人员眼里,这是没有违法事实的。
**说到底不就是权力寻租嘛,**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没有将此事捅上热搜的能力,如果他没有足够的媒体资源去倒逼上级法制部门介入(比如平台直接给他限流了),那么加害者甚至连和解都不需要跟他谈。系统的黑箱,会直接把受害者生吞活剥。
他们大概是没想到受害者居然这么刚,现在,法制支队介入了,新闻曝光了,案件终于重启并升级为刑案了。
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路虎车主大概率会满脸堆笑地拿着远超修理费的赔偿金,去求奔驰车主签那份合法合规的谅解书了。
但说到底,不过就是特权阶层在零成本免责的通道被舆论强行堵死之后,被迫退回到了按市价赔偿的常规 VIP 通道而已。
大同的某些案子教会了我们,一份没检出核心物证的卷宗,依旧可以定罪;而长春的这起案子则告诉我们,一份监控拍得清清楚楚的别停视频,可以长达数月没有违法事实。
当法律的准绳需要靠热搜的流量来丈量,当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靠受害人自己投流来争取时,emmm 作为普通人,除了苦笑还能说啥呢?
你唯一能祈祷的就是,当你被特权阶层疯狂别停的时候你的行车记录仪足够高清,而且你的遭遇刚好能撞上当天的热搜,投抖 + 不被限流,不被社区线下叫去谈心让你删帖(笑)。
啧啧啧,有钱人的快乐,我们想象不到
说明整个长春的公检法系统都烂透了
这就是我说的,一下飞机你就能感觉到的,扑面而来的蛮荒感。
这事儿前半截的味道特别熟悉,一个横行霸道的疯子,犯了事儿把事压住了。
这种事儿在长春 2000 年以前,那是司空见惯,你没人儿办什么事儿?
当时的长春市长、市委书记米凤君还在牢里呢。
但是后半段就有了新中国的味道,一个坚持不懈的小交警,一个知错能改的朝阳分局,新闻报道也是不偏不倚。
长春的未来还得在年轻一代身上。
本来想牛一把,结果没想到越闹越大,路虎顶不住了。最后估计是多赔偿一些。和解。
如果是路虎把别的车追尾了还可能考虑路虎失控减不了速紧急避险,但这是路虎别别人的车,想不到有什么紧急情况需要别车的。
无论怎么说,这件事终归是好结果,必须佩服这位交警同志。
这件事让我想起了很多年前,我去长春参加亲戚的婚礼,在路上,碰到另一家结婚的,婚车车队多豪华暂且不提,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婚车前面,有交警骑摩托车开路。
这么多年过去了,最起码能看到进步了。
全员小丑的过程中,只有交警真的办事了,你别管他出于什么原因,反正原则上人家处处合法合规
而且现在互联网上搞出什么县城婆罗门,城市刀枪炮
说白了就是扫黑除恶没有贯彻到底
交警当场不出证明,这事确实应该要移交给公安
公安不接,是因为怕麻烦不想立案
事就卡在那了,各方都是希望司机双方协商解决,但很明显开路虎的装完逼不认账
懒政怠政没见过吗?这就是,同时这也是一种无奈
这种案子也确实难搞,取证难
危险驾驶还是车辆失控,那个开路虎的但凡有脑子花钱找个牛逼点的律师
都能在法庭把警方提交的证据链打烂,为啥?因为证据链要求太苛刻
为啥对警方的提交证据链要求这么苛刻?律师们要赚钱的嘛,要防止冤假错案嘛
真就,都开路虎了,连十万都赔不起,闹大了丢人丢到全国就好看了?
1 分钟恶意别停 8 次后追尾,警方以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责” 为由不予立案

通常情况下,JC 系统内部还是要给点面子的。
往私了说,你自己不开车吗?你家人不开车吗?往公了说,你能保证以后办案永远不用人家部门协助?哪怕组织大型活动,遇重大事件,还得多部门统一行动呢,到时不见面了?
况且,人家还不是走私人关系,人家这是走正规手续,合情合理合法。
再况且,你肯定看奔驰车主的行车记录了,这记录就在受害人手里,你这么敏感的部门会考虑不到现在的社会舆论环境?
就这!还是不给办。
你说路虎车主没有特殊关系,谁信呢?到底是什么关系也应该查一查吧!
很多人理解不了大哥的行为模式。
他们认为,都已经能把分局、派出所压下来了,区区修车钱不给?
我的理解。
这位大哥,大概率是前些年扫黑留下的余孽,或者是运气好转正早。
他和西呗贾本质是一类人,可以动用人脉,但是不能承认自己错了,更不可能给小瘪三修车(他们认为的,除了比他们牛逼的都是小瘪三)。
歪个题,个人认为,这位大哥能量不小,肯定也花了不少。具体数额,欢迎评论区讨论。
结合前两年女大学生给出租车脖子开血槽,还能获得警察资助全身而退来看,当地的司法部门业务能力一言难尽啊 https://news.sina.cn/sh/2019-01-15/detail-ihqfskcn7365225.d.html?from=wap
在东北开路虎的多少沾点本地刀枪炮,别人报案,他找人呗,认识几个警察朋友那不是很正常嘛。
吉林的司法环境我可太有感触了,刚刚出炉的踢皮球的录音,欢迎鉴赏。
事情前因:我老公被吉林辽源判了十二年,但我后来发现原审存在某安材料造假、隐藏证据、勒索,某法同案不同判、以口供定罪、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但某法毫无预兆的推翻某检量刑建议的你们敢信?)等问题,就从24年3月起向省市书面反映。25年5月向辽源市检申请监督,6月被驳回,称“某法没改判就说明原来没问题,等某法改了再去找他们。”
录音中所说的zheng法委流转,可能是我25年8月/25年12月/1月向zheng法委的反映,不知道,因为每次都不给书面回执,更没有按信访条例应当给的书面答复。

某检的录音,惯例拿自己打窝
有黑恶势力背后必然有保护伞。反之,能够被保护伞保护的十有八九也是黑恶势力。
这个交警以后被孤立,被秋后算账,都是大概率事件。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
东北人心照不宣的 “找找人” 摆平一切的行事方式。遇到了头铁的交警和奔驰事主➕互联网大传播。
交警现场认定 “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未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后续却以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由不予立案。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后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2 月 3 日朝阳区分局又以 “没有违法事实” 为由终止调查。
对东北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 “找找人” 是东北生存的铁律。
生病了去医院看病要找找人。小医院拍了片子医生给看了,心里没底。拿着片子再转几道关系 “找找人” 请大医院医生看看。
上学了,入学资格 “找找人”。分配班级 “找找人”。安排座位 “找找人”。升学考试 “找找人”。哈理工考研塌方式作弊不知大家还有没有印象。
找工作,那肯定还是 “找找人”。有的医院一批新招十个人,能有七八个是找人托关系的。
至于遇到新闻中这种事,找人摆平更是理所当然的。派出所公安局的关系打通了,事主领导、岳父母领导的关系打通了。国家公器的流程,都能因为个人请托,按个人意志运转。
只是因为,遇到了头铁的交警和硬气的事主。并且把事情发到了网上,引起了舆论。所以国家公器才不得不按原本设定的逻辑不情不愿地运转了起来。
感谢互联网吧,没有外力的推动。当地的运转还在小圈子里按当地的逻辑自行消化解决一切问题。
这个问题问的是 “怎么回事”,也就是发生了什么。
很遗憾,我只能回答:我不知道。
但是深层次的问题,即然有邀请,那你应该是想问我怎么看。
我的观点很直白:别车就是傻逼。
审核不让我写我也要这么说。
不管之前发生了什么,哪怕前车有千万个理由。只要一进入别车这一步,那就失去了所有理由。
我认为,唯一能别车的场景,就是抓逃犯。
除此之外,少找借口。
车,不仅是个交通工具,更是一个以吨计的重量怪兽,拥有极大动能。也就是说:可以造成巨大伤害。必须小心使用。
你说你违章,乱开,我虽然心理会骂人,但是也就是归类为,素质差,技术菜,或者别的理由。
如果故意别车,不好意思,没有理由,纯坏,人渣。
没有这个敬畏之心的,不适合开车。
这也是为什么会升级为刑事案件。与杀人放火在同一本法律上。
这件事,
说明了路虎司机有一定背景,
但也只有一点背景
互联网时代,跟以前的打法不一样了,你就是长春警方一把手,也总有竞争对手,也总有政敌。
像这种已经舆论爆发的案子,你硬挺着给摁下去,到时候受损的是整个长春警方的脸面,这也会成为将来被政敌攻讦的把柄。
除非是直系亲属,否则的话,这种事情可不是什么关系都能摆平的
估计路虎找人了。
但是这事情闹得太大。最后还是公事公办了。
幸好是先公事公办,后出的新闻,否则有人得背锅了。
挺好的长春法治,已经立案了!
我们长春是这样的,感谢各位的关注,是你们维护了正义。
说到底还是有钱有势好办事啊,浙江某二线城市下面的建置镇,车 1 右转不让直行绿灯车 2,车 2 遂奋起直追别车 1 至第三次车 1 直接撞上去,后车 1 夫妇下车拉扯推搡车 2 车主,去虹桥交警队直接说是寻衅滋事转警察,警察接人途中车 2 车主全程被录像,车 1 车主连媳妇都没去,后经警察调解,车 1 车主自费修车,车 2 车主赔偿车 1 车主远低于修车价的金额了事。后经办民警的领导表示:车 1 车主还好开的是便宜的电车,车 1 车主表示家里的宾利都没开出来,开出来要车 2 车主赔破产。
如果你遇到一个人嚣张的不行的时候,不用怀疑,他背后有人给他撑腰。
这个事儿,当地感兴趣的网友可以扒一扒当地的相关部门,说不定能揪出老虎或者苍蝇呢。
我的评价是,长春路虎不如我们青岛母路虎,瞅瞅俺们这,母老虎,就是硬气
明明是交警秉公执法、遵循程序正义,明明是当地公安处理完以后才被新闻报道。
但很多人——有意无意——明示这件事是 “交警拒绝执法、当地公安部门和稀泥,最后车主走投无路求助媒体,迫于舆论压力才勉强处理”。
这里面肯定有权力滥用的问题,但不至于赛博亡国。
贪污腐败要抓,现在再接再厉,另一只手抓枉法渎职。
我老家啊,那就是有关系呗
在东北能开得起路虎,还能这么嚣张的人,大概率是真认识人的,参考下上海认识人能打完警察以后无事发生,现在也没个说法,在东北一般更猖狂夸张点
前有路虎姐抢道不成扇退伍军人巴掌闹大舆论,后有路虎哥危险驾驶致追尾不予立案闹大舆论。
以后我也要开路虎,贷款也要买
我跟大部分答主意见相反。
好吧,官方通报出来了,那我现在和官方通报的意见也相反了。
讲废话的外行太多,我作为专门审核危险驾驶、受理刑事复议、召开疑难复杂案件审核会的来讲一下,恐怕网上也没其他人像我一样如此契合本起案事件。
1、危险驾驶罪及道交法相关都属于交警部门管辖办理,交警部门除了危险驾驶,就是办交通肇事罪;想移送派出所是以 “故意毁财 “等刑事行政案由移送,但明显失当,派出所当然不会接,所以依旧是交警大队办理,包括呈报不予立案;(见不予立案通知书:长公(交),此交即为交警大队呈报办理。
不认为是危险驾驶罪,不被刑法处罚,不代表就没有法律可以制裁了,假如能赔的倾家荡产,不是更好吗?何况危险驾驶罪本身就是很轻的罪名,180 酒精含量以下的醉驾,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一天都不用被关进去的。
2、不予立案是刑事,我一年经手 300 余起。因为 23 年 12 月 28 日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定了 150 含量以下的,除非具备五年内醉酒(80 以上)、二年内酒驾(20-80)、自始没考过驾驶证、上高速、事故主责等情形,不然都是不予立案结束,然后作根据道交法行政处罚。不过危险驾驶大多是酒驾,很少办飙车或其他类型,比如这个案事件情况的危险驾驶罪。
3、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
原因很简单,长春市局认为程度不够、事实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第 13、刑诉法第 16 条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这也是 23 年 12 月 28 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引用条款。
刑 13、诉 16:“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还记得我在出台后,我特意发了通知给交警大队讲这个事,当时老用错用刑诉法 112 条,甚至条文都没改正,写旧刑诉法的 110 条。

通过文书来看就知道,不予立案不是交警大队出的,他们没这个权限,是他们通过办案民警呈报——交警负责人第一次审批——法制第二次审批——公安局负责人最终审批,是由长春市公安局出具(见公章)

4、为什么认为不够,因为案例少、程度轻,在道交法中,后车要保持安全距离,所以追尾会全责,而本次案事件中,长春市公安局并没有认定奔驰车责任,而是对恶意别停 “前车” 立案侦查,最终法制或是法制和检察院 + 局领导认为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另外,这其实很正常,一堆诬告陷害强奸的也没立案不是吗?司法是有惯性的,这种恶意别车的在实践中也很少,认定成刑事犯罪的又有多少。
5、为什么派出所以 “没有违法事实” 终止调查呢,因为路虎车的恶意别停在发生碰撞一事上是被动的,更何况追尾全责的情况下要认定路虎车主的主观违法犯意和别车即造成毁财的因果关系,太难。奔驰车主讲的很清楚,说自己在第 8 次时反应不及时发生碰撞,到底是反应不及时还是实在忍不了,我无意臆测。
总之,这大概就是长春市公安局认定的依据。不管是审批终止调查还是不予立案,程度都是一样的,办案人——所队领导,再到法制审批。(实践中,法制基本上是最后一关了)
6、3 月 3 日剧情反转: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通知吕先生,刑事复议认定 “原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决定,责令重新调查。目前案件已重启,结果预计一个月内出炉。
刑事不予立案复议工作和交警不予立案也都是我的领域。所以格外熟悉。复议实际上是自己给自己纠错,因为不予立案决定就是长春市公安局出的。
为什么会撤销?我猜想长春法制没有事先沟通检察,舆论起来后觉得有风险,所以先主动给自己纠错,重新调查。我去年受理了 10 多起复议申请,全部作出的维持决定,主要是我们对每一起不予立案都格外慎重,对这种拿不太准、实务中很少见的案事件,不仅会通过疑难复杂案件审核会讨论决定,还会通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解决。
至于结果如何?我认为刑事途径依旧难,恶意别车固然有过错,但这种事就让别人承担刑事责任吗,恐怕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不符合常情常理。
对于部分答主认为公安推诿踢皮球的说法,还一些其他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的说法,我都认为有失偏颇。
从我个人认为,这起案事件由民事途径解决会更好,原因非常简单,路虎车主虽然过错在先,但并非是后车主动撞上去的理由,维权车主自己也说的很明显 “当时是反应不及时撞上去”,反应及时才是道交法规定的大概率,也就是说,撞车与否应该是概率更小的事件,所以要认定恶意别车的路虎车主在刑事行政上的主观犯意并不妥当。
就像 A 用车子堵住 B 车,即使是恶意,B 去砸车也不会被法律给予肯定性评价,而应该通过其他途径。但为何报案人坚定不移的想走刑事、行政途径,可能跟我国民商事制度仅填补当事人损失,不额外惩罚 “恶意” 的 A 和本起案事件中的路虎车主有关。当然,在道交法的行政层面,有必要回应这种越来越多的恶意别车行为,其实交警也完全可以通过对事件作出责任判断,划出主次,便于维权。
我无意站在公安立场有心求异,正如我在这一个回答里说的。手机被打落损坏报案,派出所不给立案,怎么办?
之前也回答过一个派出所不管的求助问题。接待报案人并为其解答派出所是否应当受案是我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有错必纠,无错说理。我完全无意站在公安立场为派出所辩解,作为专业人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审核危险驾驶罪、受理复议申请、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都是我的日常工作,作为专业人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劝君莫信外行话。
才发完就刷到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通报来打我脸了。
不过我依旧觉得比较难认定危险驾驶罪,依旧觉得最开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刑法精神,我一向认为刑法是为了保护自由的。可能是为了平息舆论吧,然后之后用不起诉或者缓刑的方式交差,这是现实世界的常见做法。
我其实有一些想离开了。法治建设越来越 “按闹分配” 了,这不是我期许的那样,身处一线,我看到了太多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却能通过 “闹” 的方式 “成功维权”,不仅没被制止,还在变相鼓励。我着重关注的“强奸与诬告强奸、仙人跳强奸” 当然是重点领域,但很多其他案事件也基本上可以说,闹比法强。
一闹就能大幅偏离惯常作法的时候,我只希望读到这篇回答的你不会成为被维权的那一方。
很多冤假错案,比如现在的强奸案,只要女方一哭二闹三上吊,即使事发时完全自愿又如何?只要施压到位,一样先对被控告人立案、刑拘,关你三十七天之后存疑不捕、不诉。刑拘又不用国家赔偿,你的工作和人生就因为一次 “无理取闹” 而改变,还你清白 - 撤案又怎样,花有重开之日,时光能回溯到三十七天之前吗?
案由不同,但背后的性质完全一样。
这是我心累的主要原因。如果我们维权自身权益倚仗的不再是法律,那建设的又是怎么样的法治?我非常反对这种用舆论 or 一些自杀自残施压,马上动作一百八十度逆转的错误做法。
至于认为我水平如何、立场如何,我是问心无愧的,也写过很多回答了,笑骂由人~
就到这吧。
路虎肯定找关系了,但是关系一看事儿闹大了就不管了,毕竟为了仨瓜俩枣搭上自己的前途不值当的。
一个几千块钱你玩什么命啊? 越是敏感案件越要第一时间受案,有关系你找我领导去使,反正案子我已经受了,撤不撤案你找我领导去,找法制去
从这件事情上看,就知道普通人发声维权有多难,各种踢皮球或是不当一回事。如果不是网络流量影响,几乎微不可计。
我之前买了几台格力空调,去年发给 315 几次,最终还是店大欺客,人家大品牌方压根不怕投诉。
很多事情,只是概率问题,平常碰不上,一旦碰上了,才知道普通人在面对某些不公平的事情上维权有多难。
路虎霸气的现身。
召必回老兵退让。
很多关内人都不了解长春是怎么样的一座城市,我今天写的这些东西老长春看了一眼就能明白:在中国的任何一个省份都不可能找到一座垄断程度和长春一样高的省会。
在长春市,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被东北师大及附属单位垄断,医疗资源被吉林大学垄断,科研单位资源基本上是吉林大学和其兄弟单位,主要工业被一汽垄断,百货零售被省国资委控股的欧亚集团垄断,就连家门口的超市都几乎被新天地垄断了。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在长春这座城市,你和你身边的所有人有百分之七十多的概率就职于这些国营或半国营的垄断单位里,剩下的百分之三十当中也大多都是政府部门或者给这些垄断企业服务的工作,如果你不在这套体系当中,这座城市根本不会给你生存的空间。
曾经有个笑话,说在北京你惹个貌似普通的老大爷都不知道他儿子是干什么的,家里是什么级别。但北京的外地人打工人数量之多让这只能是个笑话罢了。不过在长春,一个普通市民家里有点亲朋好友在各种政府系统当中有各种关系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而且不仅你有,你能遇到的所有在长春生活了十年以上的居民都有。
对老长春来说没有什么真正隔着山的单位,也没有根本拉不上的关系,如果把 “国企政府部门” 之间的联姻称为体制内的“近亲繁殖”,那满长春城都是大大小小的亲戚,什么叫我在公检法你在学商研不是一个系统,那都是隔壁的兄弟单位,因为大家都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吃国家的饭,无非就是关系大小远近的区别罢了。
所以长春人解决问题的习惯常常是 “能不能找找人,有没有认识的?” 这个路虎司机显然就是这样的人,而且还是那种经常做这种事的人。但我并不认为这说明这个路虎哥有多“身份显赫”,在我们这座城市,法律说话之前先看看有没有说得上话的同窗故旧,是再普通不过的普通人行为了。
你有视频,他有华子和茅子。
开路虎不路怒一下岂不浪费虎威。
好在有媒体,不然整个一动物世界。
最新警方通告立案侦查,好奇之前判断不予立案的警务人员怎么个说法?

其实就是个懒政,一般来说,危险驾驶罪是由交警部门直接提供证据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一套东西很复杂,段子要跟着走,所以不想办,想让派出所以寻衅滋事,或者是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走治安案件。结果派出所也懒,又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俩人矛盾最多就是一个派出所调解,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当然也就提起不了公诉。
所以主要问题出在交警部门。多次在路上别车,当然应该按照危险驾驶起诉。
路虎司机这边找了点关系呗,各种招呼打下来,流程走不了卡在这了。但找的关系能量没有很大,能搞定分局但搞不定交警那边,就反复拉扯了。
这要只是别车,没撞上,或者擦了下,那奔驰这边没有具体的经济损失或者损失很小,他这边举报之类的,路虎找找关系也就算了。但现在有个 10 多万的定损了,这都能压啊,找的这关系胆子挺肥啊,平时过的都刀尖舔血的日子嘛,10 多万的事都不当回事非让奔驰这边捏着鼻子认。。。
这会儿又不是 2006,这都 2026 了,那么多平台,什么人都可以上网发视频,当地是这真觉得奔驰司机断网了吗?活 20 年前呢?
扬州的辅警被追责了吗?那还是临时工呢,如此这般你还指望什么?天下乌鸦一般黑那不是随便说的。
交警现场认定 “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 未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后续却以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由不予立案。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后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2 月 3 日朝阳区分局又以 “没有违法事实” 为由终止调查。吕先生近 10 万元修车费理赔无门,车辆折旧损失约 6 万元。
派出所、法制大队、朝阳分局,啧啧。
去这三个地方能吃到饺子吗?
认定 “无违法事实” 的那些公务员都是谁?能不能列个名单出来?
公务员那么难考,有的是人想当,不行就换人。
我没考过公务员都能一眼看出来别车违法,你们要是没那个能力就换我当吧,我辛苦点。
看看回答下一堆从业者在那里各种分析发条,甚至还有公安队伍的法制条线现身普法。我真的想笑,你们说得都是对的,但是可能也错的离谱。
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就是惩恶扬善,无论你拿出什么样的理论来论证中国让这种认知的错误,法律得应该尊重这个现实。法律人要做得是引导中国人的认知逐渐走向现代文明和法治理念,更好的处理纠纷,而不是粗暴的指摘中国民众朴素法治观念的错误。在废死,强奸,防卫等法律议题的处理中 法律从业者都出现了这种问题。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应人的需要而生,如果法律和大多数民众的法律认知出现了对立,那错的只能是法律。法律不是世界运行的基本规则,公民认同的时候,你是神圣的法律,公民不认同的时候,厕纸都不如。
当年的 “孙小果” 又回来了?
长春这地方一直很抽象,当年小仙女坐网约车拿刀划伤司机不仅没处罚警察还赞助 1500 的事大家还记得吗?
大家坐车都犯困过,但是,长春这位女大学生因为犯困,怀疑司机下药,将司机划伤。
1 月 12 日,长春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一名网约车司机于某报案,称其在拉载旅客去往机场途中被其车上一名女性乘客用水果刀将其划伤。接到警情后,指挥中心立刻派警前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经对当事双方进行询问了解,违法行为人陈某为长春某大学大一学生,陈某因学校放假准备回南方老家,于案发之前与两名女同学一起乘坐一辆网约车去机场,当该车辆行驶至长营大队辖区途中时,陈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司机于某划伤。
民警通过询问得知,原来陈某从小到大从未离开过南方老家,去年秋天来到长春上大学是她第一次离开家乡。
虽已到长春生活半年,但是因为自己的性格等原因,内心缺乏安全感,同时案发前一天自己的钱包和手机还被人抢了,加上听闻近年来女性青年乘坐网约车遭受侵害案件频发,更是让胆小的陈某在坐网约车时精神紧绷。
当车辆行驶至京哈高速时,她们同行三人均显出困意,并且其中一名女生已经睡着,陈某因为紧张过度,误以为是网约车司机给她们下了迷药,所以拿出了特意防身用的水果刀要求司机于某停车并要报警,在此过程中,不小心伤到了驾驶员于某,于某受轻微伤。
了解了案件情况后,由于于某伤势轻微,同时三名女同学是赶飞机回家过年,民警朱虹和吕斌先行将另外两名与案情无关女同学送往机场赶飞机,然后现场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解,希望可以让陈某也能搭上回家的飞机。
但由于当时驾驶员于某情绪较为激动,现场无法调解,便回到队里进行进一步处理,由于处理案情需要,最终陈某没能赶上飞机。
虽然陈某的行为的确过激伤害到了他人,但是考虑到案发的原因和其所造成的后果较小,另外其还小正在读大一,又身在异地,不想因为此事对她这样一个正在人生成长阶段的孩子身心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经过民警的调解工作,于某情绪稳定后也谅解了陈某。
由于陈某没有赶上当日的飞机,加上因之前手机被抢,现在的手机无法更改航班,同时因为期末回家过年,身上也没什么钱了,此时陈某已经没有回家的路费了,加上严重的心理负担,陈某坐在地上嚎啕大哭。
刘晖和王健两位警官知道了她的实际情况后对她进行了安抚,同时刘晖中队长以一个长辈的身份劝说宽慰陈某,并随即自费拿出一千五百元钱当场为陈某买了回家的机票,为了不让她害怕,还答应会送她去机场,陈某流下了感动的泪水。
当晚,王健警官将陈某送回到学校并为其买了晚餐,并于第二天下午,将陈某送到了机场。在机场,陈某向以刘晖中队长和王健为代表的警察叔叔们深深的鞠躬并感谢对她关心和帮助!情暖吉林、平安高速,相信民警温情的举动会让陈某永远记在心里,伴她健康的成长和勇敢的前行!
路虎真不用做广告,大家都懂
这位路虎车主换成某造摩托车和造歪了方向盘的车企制造的 L6-L9 任意一台或许就会被更多的敌军攻击了,车主也会获得更多盟友来声讨了
先查下老孙后台吧。
这事实际上是坏了规矩。
程序上确实是可以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只要犯罪后果没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判定空间,轻微与否办案人员可以主观判定。
但这么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要把受害者搞定,一般都是给钱,给到满意,事才可以了结。
这倒不是警察非要和稀泥,而是很多受害者的诉求主要就是赔钱。
只要没有深仇大恨,一般不是非要对方进去,而是以自己的损失,赔偿为主。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事确实可以处罚,但赔偿需要民事程序,对方不赔,就要打民事官司,那耗的时间就久了,后面还有执行问题。
所以,基层就形成了,犯罪结果不算太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办案人员主观判断。然后犯罪嫌疑人积极赔钱,最后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况。
但这事,明显是没搞定受害人,没陪够钱。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对是否构成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的标准就要严一点,一切公事公办,一定要能经得住查。
但显然这事经不住查,刑事复议认定 “原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这事就不好说了,就算是工作错误,也够办案人员喝一壶。如果纪委介入,查出些什么,那就更严重。
这种坏规矩的办案人员,很可能就是利欲熏心,属于害群之马,建议纪委好好查查他。
要是我这种搬砖的遇到这种事,更是无处申冤
有没有一种可能,我是说可能:路虎压根就没找人疏通。纯粹是长春交警和派出所互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导致舆情发酵。最后搞的路虎驾驶员本来训诫,现在变成拘留了。
毕竟奔驰车主能量应该也不小。这个事肯定是要处理的,视频这些证据板上钉钉,路虎驾驶员赖不掉的,只不过扯皮导致拖的时间太久了,所以奔驰车主怒了。😅
“路虎”,车如其名,真的猛于虎也 [感谢]
(孔子:苛政猛于虎也。)
啥型号的路虎很关键,上下限差距太大,奔驰也是
车是租的,父母是普通工人,上门民警是调解。
我看好多人都在说路虎方深不可测,说交警同志扛住压力。
我倒觉得恰恰相反,路虎方影响力恰恰不大,所以交警方面才扛住了压力。
先说结论:路虎方的影响范围只在朝阳区公安局内部基层,且朝阳区公安局有内鬼
我的推论如下
<利益相关,资深东北人,长春累计居住生活 10 年,熟悉典型东北权力机关行事做派>
1,长春交警下属区支队与区公安局是平行单位,无隶属关系,以下是豆包对此的描述,而这一条信息很关键,是拨开迷雾的重要线索
一、市级直管主体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巡警支队),副局级,隶属于长春市公安局,是全市交管的最高指挥机构
下辖南关、朝阳、宽城、绿园、二道、经开、高新、净月、新区、莲花山、双阳、九台等全部区(开发区)交警大队,人事、业务、经费、指挥全由市交警支队垂直管理
二、区里的角色
区政府 / 管委会不直接领导交警大队,仅在属地协调、交通设施、经费保障、应急联动等方面配合
区公安分局不领导区交警大队,二者是平级协作关系
三、一句话总结
长春交警是市公安局垂直直管,区里只配合、不主管
2,理论上确实,路虎方如果真的有能力,应该第一时间在交警部门处理掉问题,而非在支队和区局之间反复拉扯。但并没有。基于 1,且事件时间跨度长且多次反复,那原因有且只有一个,路虎方及其保护伞根本没有能力搞定交警方面,他的影响力只局限于区局内部
3,综合 12,一方面反复提交表明交警方根本不怵区局,一方面时间久表明路虎方及背后势力根本搞不定交警方,甚至连一个交警都搞不定。我们可以做进一步推论,就是路虎方背后的势力也没有想象中那么有权威,甚至至多就是副处级,对于省会区局区来说,大概率是下面某科副处级科长或者副处级大队长,这就解释了他们为什么不出面搞定交警方,因为保护伞与公和交警没有工作交集,与私也没那么大私交,要不来这个面子。但区局内部都是同事,这个面子是搞得定的。
4,为什么可以联系上奔驰丈人单位。很简单,长春到处是国企,国企往往都会配备安保部或类似职能的部门,这个部门往往和所在辖区公安局有密切的业务往来,这条线完全是可以解释的。路虎背后的那个往大了说的某业务部门副处级科长,虽然在体系内话语权有限,但面对企业还是妥妥的官家大老爷,这个面子也是能要到的。
综上,我认为路虎方背后没有大老虎,但绝对有一个狐假虎威的保护伞,至高副处级,舆情爆发之后完全没有能力控制局面,装逼装大了把自己搭进去了。
再多说就敏感了,以我对东北官家的了解,但凡路虎方关系再硬一点,到区局或副局往上,这事在东北就是一个电话的事。
事已至此,
对于当事交警,极大概率领导没指示,个人没收黑钱,纯纯秉公办事,说抗住压力多少有些夸张了,因为大概率没有什么压力传递到他这来。
对于路虎方,明明要不了多少钱就能解决的事,甚至出个险就能解决的事,竟然调动公权力以权谋私解决,显然,这种操作已经进入他行事习惯了,当然这在东北也非常非常正常,也侧面表明公权力机构至少基层多么不堪。
对于保护伞,这才是个纯纯大傻子,一两次拉扯之后就应该知道这事已经超出自己安全范围,应该尽快脱手自保,还在不停纠缠,说明这种事不是第一次办了,胆子太大了,而且这事说穿了顶多几万块钱事,赔钱息事宁人才是好的选择,为这几万块钱把自己暴露了,太贱了,或者说,他手里的权力太不值钱了。
这是哪位少爷开的路虎,好难猜啊
让我想起上次那个山东路虎女逆行还打人的视频,可能是同款,甚至可能是同个人
1. 在维护良好营商环境这一块,全国还真得向长春这个公安看齐。
2. 明天出版的当地报纸刊登社论:《“路虎车主” 已刑事立案,永把群众关心的事当成第一要务》
3. 后期:查无实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解除立案。
不闹大就踢皮球。长春警方是否涉及玩忽职守,或者其中是否有隐情,是否故意执法不公?必须严查严处。
怎么回事?长春,路虎,不予立案。还不明白吗?
上一任路虎驾驶员甩人耳光,这任驾驶员直接不予立案。路虎这车是有讲究的。
这个开路虎的就纯属大虎 1 福。
说他没背景吧,他能让打手们一遍遍的维护他。
说他背景过硬吧,他又压不下热搜。
说他没钱吧,他能开路虎。
说他有钱吧,扣 b 嗖嗖的 10 万块钱都不愿意赔。
现在好了,花 2 个 10 万块也解决不了问题了。说到底,就是个一瓶子不满半瓶子晃荡的暴发户,纯属大虎福。
长春啊
那可以理解了
有人说路虎大哥手眼通天,找了关系各种疏通…
说这个的一看就不是长春人
两千块钱的事说的这么大
就这种没上秤四两重的小破事
每天在长春都能发生一堆,不立案的也一堆,人人都有关系?
并不是,而是几乎一部分人的潜规则,给基层接警的一点钱,这事就过去了,非常简单,不需要你认识谁谁谁。你只要留一个接警的电话…
为什么这次没过去呢?还不是有人发到了网上
为啥没有处理某个警员,因为特么基层人人都这样。
小事讲关系,中事讲影响,大事讲政治,考试讲法律
我是不是说的太直白了:路虎后面有人。
老家呀,那我可太了解了,毕竟很多亲朋同学都考上岸了。
24 年回了一次老家,斑马线绿灯遇到右转公交,习惯性认为大巴会让,结果减速都没有,差点撞到女友。气得我拿起手机拍视频留证。 网络举报后告知我没有违法前、违法中的图片,这个我理解,然后我说我举报,我有时间地点,并且路口也有监控。受理举报的就说不是他们部门,要我找交警。但是没碰撞,交警也不受理;最后不了了之,浪费了我 20 分钟;
后来,
理性告诉我按照单线程流程处理确实我的举证不合理,也没人受伤,长春本来就不礼让斑马线,其实什么事儿都没有。
但是感性告诉我,憋气呀,凭啥不把斑马线的生命当回事儿?凭啥让一个人维权这么难?
最后我得到的结论就是,如果觉得不合理,又不能改变,恰好有些地区能够做到合理,能满足我的一些情绪价值,那我为啥还继续留在不合理的地方呢?

一个猜测:这个路虎已在当地交警系统里 “声名远扬”,当事交警自知处理不了还得惹一身骚,于是把这烫手山芋想办法按流程递给跟路虎有紧密关联的公安系统来处理:“看看你们弄出来个什么玩意儿”。
开车最危险的,永远不是自己的技术不过关,而是和你在同一时间,同一个路面的人渣,路怒症,副路长们。
案子好破,人情世故难测,用斧,甩斧的师爷们,都是久经历练的司机,这件事情,对他们而言,也只是点了点刹车。
这种快速变更车道后立即紧急刹停的行为,就已经是危险驾驶行为,一分钟内连续八次别停正在行驶车辆,其行为不仅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现阶段有个比较明显的误区明明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罪,而非以造成的危害结果作爲是否构成罪刑成立的衡量标准,几乎全部以结果为是否入罪的标准。
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并非过失行为。
之前派出所以 “行为显著轻微不予立案”,存在一定的 “自由裁量空间”,这也是腐败的根源。
在维修之后,经济损失出来之后,高达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多项刑事罪名的标准,在受害者抗议举报之后 ,才进行纠正立案。
这个立案的罪名,也是非常有意思。
立案是 “寻衅滋事罪”,不构成严重情形,那么大概率一年以下,甚至缓刑。
我们要看到,接连八次别停这种行为损毁公私财产的故意,十万元已经构成经济损失巨大,在量刑上,会高于情节轻微的寻衅滋事罪。
这个案件应该立案成哪一个呢?
应该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爲受害者并非特定目标,不存在纠纷和新仇旧怨,别车符合 “危害不特定人群” 的法律定义。
这个罪名的起始刑是三年。
从刑法学层面来讲,立案起诉罪名从重 ,显然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学层面更重。
现场交警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故意制造事故,属于治安和刑事管理范畴,不予交通事故立案,这是正确的。
在交通警察向辖区派出所移交案件时,派出所应该及时接管案件,出警并且视情形决定是否立案。
这种显著故意行为的损失,现场交警不是猪油蒙了心,都不敢定受害人全责,作爲交通事故处理,受害者认了,保险公司也不会认。
案件重启调查,不仅仅要调查案件本身,更要彻查系统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系统中的违法罪犯行为所造成的司法不公,才是失去司法公正丧失公信力的根源。
最新消息来了,奔驰车主被电话轰炸 一大早 5 点多就被警察敲门,车主硬是不开门,警察敲了 5 小时的门,以后别说警力资源不够了 我看这明显很够啊
从已知情况来看更像是行政的寻衅滋事,或者是先上刑事,然后被下行成行政的,案件本身危害程度要够得上刑事的话,我感觉够呛,就算诉出去,检察院也会退,建议下行。
只能说有些人还跟不上版本~
就像玩 LOL 一样, 你根本上版本, 就会被淘汰~
现在的版本核心是什么?
有钱有权人得低调, 互联网时代, 任何事情都会被放大。。
扫黑除恶, 不要欺负弱小,是龙得盘着, 参考唐山位,
普通人得脸皮厚, 才能吃个饱~, 参考比亚迪那位老哥~
再比如其他什么结婚生子买房买车之类的, 版本都跟以前不一样的了, 你要是思想不转变, 就得被淘汰。
现在的公务员跟以前不一样, 都是读书十几年, 正儿八经考试考进去的, 脑子不差, 做事不会给自己埋雷,你老逼登领导要是觉得能吃定人家, 那就错了, 遇到个硬刚的, 真不鸟你,,你还能开除我? 甚至人家自己家庭条件就不差, 是来混个工作的, 不是特么陪你贪污被你拖下水的。
我现在出门, 遇到有钱的,开豪车的,惹到我,我随便骂, 随便欺负, 敢惹老子, 我怼死骂死你,但是面对跟我一样的底层人士, 我很客气,惹不起, 万一人家家里有啥困难 ,你还不占理, 你特么就是大反派了, 现在的版本就是欺负有钱人,有权的人, 你有钱有权就得低调, 不然就容易全国曝光,,,
我们小区别墅区过亿的大佬, 我看不惯的时候, 我骂都不敢还嘴的,当前版本,只要你老实在国内待着, 这些有钱人, 只要不是你老板, 真拿你没办法的。 你搞我, 你就是给自己埋雷。。万一被穷人一怒给一换一了,血亏的,,,,
真的 不要小看现在公务员, 尤其是 90 后, 聪明人非常多, 而且 家庭条件, 有些很不错,所以他们做事, 真的是有点为人民服务的感觉,或者是说把工作干好的劲儿,起码不能给自己挖坑。 就是他可能不会主动去办事,但是绝对不会把事儿办差,,,
这场冲突就是典型的,这位交警同志理解版本并跟上版本了, 但是他的同事们落后了,还玩的以前那一套。
于是就有了这场大戏。
这场冲突唯一解决的时间点, 就是公安那边看到了提交的案件, 让路虎哥赶紧去私了解决, 把奔驰损失补偿了, 这事儿就没了, 然后再找奔驰的人际关系, 给奔驰施压的同时赔偿他, 他就会妥协了,毕竟还要本地混。不会跟你死磕到底。 你别车气也出了, 奔驰也受你欺负了,你也出钱补偿了,这事儿就没了,,
但是非要玩以前那一套,,,,,可能玩得多了,都没事儿, 就飘了
维权的前提是对方到底是不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才敢大胆的做到一分 8 次郎。
还是对方一分 8 次郎之后根本打不到追究刑责的门槛。
对方早早的就不担心被追到,那就只能要么对掌,要么通过公共发声来施压了。

这起长春 “路虎别停奔驰” 案件的跌宕起伏,在法律实务界确实引发了不小的讨论。案件从最初的“没有违法事实”、“不予立案”,到如今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中间的跨度之大,堪称教科书级别的法律博弈与纠错。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看到长春警方 3 月 19 日的最新通报,我长舒了一口气。长春市公安局终于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对路虎车主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回顾这起案件,1 分钟内 8 次别停、10 万元修车费、两次被拒绝立案。这不仅是一场关于 “路虎与奔驰” 的碰撞,更是一场被害人与基层执法惰性、甚至可能存在的 “场外因素” 之间的较量。
今天,我们抛开情绪,纯粹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实事求是地拆解一下这起案件为何会遭遇 “不予立案”,又为何能成功 “重启调查”。
最初的不予立案是一次极其荒谬的法律适用,这起案件前期最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基层办案机关给出的两个不予立案理由:“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和 “没有违法事实”。在专业的法律人看来,这两个结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1)行为定性:这根本不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核心在于 “过失” 或“意外”。**一分钟内在畅通路段连续 8 次急刹别停,这已经完全排除了过失的可能,**这是典型的具有主观恶意的故意行为。**此时,案件就已经脱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辖范畴,交警部门未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个环节的做法是正确的,案件应当移交治安或刑事侦查部门。
(2)怎么可能 “显著轻微”?
案件移交后,为何会出现 “不予立案”?我们来看看刑法的硬性规定。路虎车主的故意别停行为,导致奔驰车受损,修车费高达近 10 万元。这在法律上可能触犯两个常见罪名:
a. 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相关立案追诉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5000 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追诉。10 万元的损失,不仅构成本罪,而且已经属于 “数额巨大” 的量刑档次,依法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 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无论是 5000 元还是 2000 元的门槛,奔驰车主 10 万元的定损摆在那里。基层派出所或分局以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或“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这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读,更是对客观事实的无视。
关于 “路虎找关系” 的场外因素分析
网上舆论沸沸扬扬,都在传路虎车主 “背景深厚”、“找了关系”。在办案实务中,我们讲究证据,不能仅凭猜测去指控受贿或徇私枉法,但是,事出反常必有妖。为什么大家会怀疑有场外因素?因为基层执法的表现实在太不符合常规了。
首先存在踢皮球现象,交警大队往派出所移交,派出所拒收;当事人自己报案,分局又终止调查。甚至出现了派出所说 “没有分局联系方式” 这种极其荒诞的推诿之词。
其次存在逆法理操作,面对高达 10 万元的明确财产损失和清晰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硬生生得出 “无违法事实” 的结论。
而在法律实务中,出现这种极度违背常理的定性,通常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极度的 “懒政” 与推诿扯皮,为了降低刑事发案率或避免麻烦而大事化小;二是确实存在非正常的权力干预,即所谓的人情案、关系案。**不管究竟是哪一种,前期的处理结果都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幸运的是,法律为受害者预留了纠错机制。3 月 3 日,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通过刑事复议,撤销了原不予立案决定。这背后有两股核心力量:
1. 被害人的死磕与复议机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奔驰车主吕先生没有认栽,他拿起了法律武器,一步步向上级法制部门申诉,最终触发了内部的纠错程序。
2. 媒体与舆论的穿透力
在这个时代,媒体的介入往往是打破基层利益保护伞和行政壁垒的最快利器。大象新闻等媒体的曝光,将案件从基层的 “内部循环” 推向了全国公众的视野。在舆论的聚光灯下,任何枉法裁判或荒谬的法律解释都无处遁形,上级公安机关的介入彻查也就成了必然。
目前路虎车主孙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极其沉重的代价,警方侦查结束后,大概率会以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他大概率要面临牢狱之灾。如果他想争取轻判或缓刑,就必须取得奔驰车主的谅解。
很多人以为撞车了有保险公司兜底。错!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车险,对于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的情形,保险公司是绝对免责的,一分钱都不会赔。**这意味着,奔驰车近 10 万元的修车费,以及可能被法院支持的车辆折旧损失(6 万元),全部都要路虎车主自掏腰包。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堂生动的刑法课,更是一次对嚣张跋扈者的社会毒打。正义虽然在基层绕了个弯,但终究还是回到了正轨。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你遭遇了类似的‘踢皮球’和不予立案,你会像吕先生一样坚持复议到底,还是会选择自认倒霉?
2 月 3 日朝阳区分局又以 “没有违法事实” 为由终止调查。
这么明显的违法事实看不到,到底是什么蒙住了朝阳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人员的双眼?
朝令夕改之后,我们更想看到的是彻查深挖,为什么当初看不到这么明显的违法事实?
这么明显的渎职行为不查不问,就是在说,渎职没有成本!这就是纵容!

1964 年,英国境内同时存在着一百多支彼此独立的警察部队。
伦敦金融城有自己的一支,叫 City of London Police;伦敦其他地方归大都会警察管,叫 Metropolitan Police。两支队伍的地盘边界,就是金融城外围那一圈矮墙——过了墙,换人管。每年都有一批刑事案件,落在那圈墙附近,两边各说各话,最后没人接,案子就悬着。
议会 1964 年通过了《警察法》,整合部队,统一管辖。合并本身解决不了什么,真正有用的,是合并之后研究案例积压问题的法学家们总结出的一条经验:发现自己站在管辖边界上,得主动记录、请上级裁定,不能单方面扔给对方,也不能单方面说 “不归我管”。
主动记录、上报裁定、禁止单方不受理。
三句话。不复杂。
好吧,理论上确实不复杂。
然后我看了长春路虎案,这三句话,突然就变沉了。
事情发生在 2025 年 12 月 10 日。长春市民吕先生正常开车,一辆黑色路虎跟上来,没有原因,道路畅通,一分钟内连续 8 次急刹别停。双方此前没有任何交集。吕先生躲不及,追尾。行车记录仪录得清清楚楚。
交警来了,看了视频,判断涉嫌危险驾驶,不是普通交通事故,移交派出所。没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派出所不接。
理由: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你瞧,连案子都没接,就判断了「犯罪事实」轻不轻。
这句话,先别划过去。
派出所这时候案卷都没正式接收,就已经判断了 “犯罪事实轻不轻”。这个逻辑有点奇——门卫看了你一眼,跟你说里面的会已经开完了,你可以走了。还没进门,程序就结束了。
吕先生自己去报案。这次派出所立了,立的是行政案件。2026 年 2 月 3 日,朝阳区分局以 “没有违法事实” 为由,终止调查。
视频在的,事实在的,结论:没有违法事实。
修车费将近 10 万,折旧损失约 6 万,合计 16 万。保险公司不赔,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诉讼推不起来,缺的还是同一份文件。吕先生拿着那条行车记录仪视频,站在一个四面都是墙的角落,没有一扇门。
我看到这里的第一反应:交警为什么不出认定书?
这里有个很多人不知道的细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里有一条:交警判断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刑侦部门的同时,仍然应当完成现场勘查、固定证据、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或《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两件事本来是并行的,不是刑事一启动、行政就整个消失。
“刑事优先”,优先的是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不是说行政程序可以整个不走。
交警跳过了出认定书这一步,等于把地基挖空,后续两件事都失去了着力点:刑事程序缺基础文件,民事赔偿也找不到抓手。然后这个空洞,到了派出所那里,被进一步放大了。
派出所拿到一个没有认定书的移交案件,“追逐竞驶” 的构成本身又存在真实的法律争议,往外推就有了空间。
危险驾驶罪里的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在早期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理解为需要双方存在相互追赶竞速的 “意思联络”——双方都得有追的意图。路虎单方别停奔驰,被别的那辆奔驰没有参与竞速,这在法律适用上确实有争议的余地,不是凭空发明的。近年来已有判例走向认定单方面追逐也可构成此罪,但在 2025 年底,这个分歧还是真实存在的。
哦对,即便承认刑事这条路有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我经手那几年的合同里,这条引用过很多次:强行超车、违规变道、连续急刹妨碍他人通行,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分,情节严重吊销驾照。一分钟八次别停,这是教科书级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这条路连走都没走,才是真正说不过去的地方。
“无违法事实” 这四个字,遮掉的是行政违法,不只是刑事争议。
那就完全没有出路了吗?
也不是。
3 月 3 日,长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通过刑事复议介入,撤销了 “不予立案” 的原决定,措辞是:原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重新调查。3 月 19 日,正式通报:路虎车主孙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查中。
三个月。
哈哈,三个月。一条清晰的视频,绕了三个月,才走完它本来应该走的路。
走完这条路靠的是什么,大家心里有数。不是我说的那三句话。
回到 1964 年那些英国法学家的总结:发现自己站在管辖边界上,主动记录,请上级裁定,禁止单方不受理。每个部门单独看,都有自己的道理;放在一起,空白就暴露出来了。
吕先生那个案子里,交警有自己的道理,派出所有自己的道理,两份道理拼在一起,出来的是一个 16 万的真空。
这个真空,最后是靠舆论填上的。
但舆论不是程序。舆论管不了下一个吕先生。
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反应是长春公安局的交警支队一把手估计不是局党委班子成员,然后一查,果然如此。
交警是公安局各警种之中最大的警种之一,也是相当重要的部门,有些地方的交警支队长是进局党委班子的。在体制内,常委部门就是比非常委部门地位更高;在单位里,一把手是由班子成员担任 / 兼任的部门就是比其他部门地位高。
先还原这套推诿链条的运作逻辑。
交警现场认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这是最接近事实、最有执法勇气的一步,也是这件事里唯一一次正当程序被正常启动的时刻。然而随即就被「犯罪事实显著轻微」这顶帽子压了下去——一分钟内 8 次急刹别停、造成追尾、修车损失近 16 万,请问什么叫「显著轻微」?
接下来的流程堪称经典:交警推派出所,派出所不接;当事人自报案,分局以「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记者介入,民警说「等经办民警回复」;桂林路派出所说「没有分局联系方式」——一个派出所,联系不到自己的上级分局。这句话本身就已经是一个笑话,也是一个信号:这不是能力问题,这是态度问题,态度背后是压力问题。
路虎是谁的?这才是整件事的核心变量。
DD 权力运作有一套心照不宣的规则:遇事先看人,看人再看车,看车再走程序。黑色路虎在某些语境下早已不是一辆普通车,而是一种身份符号。基层执法者不是不懂法,而是太懂「懂法没用」——处理了可能得罪人,不处理最多被投诉,两相权衡,选择后者的成本更低。这种理性选择叠加起来,就成了系统性的失职。
这些被权力指挥的「傀儡公务员」,会受到惩处吗?
理论上,刑事复议已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意味着原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现实是:问责往往止步于纠错。案件重启了,皆大欢喜,上面交代了,下面解套了,没有人需要为那几个月的拖延和推诿付出任何代价。
这才是最值得警惕的地方——系统自我纠错的能力,远弱于系统自我保护的能力。媒体曝光是这件事重启的真正推手,没有记者介入,吕先生大概率还在各部门之间继续空转。
公道或许会来,但它不应该只在镜头对准的时候才来。
2010 年之前某个由大学和工厂组成的城市里,路上发小卡片广告的行为极其猖獗
发小卡片的蹲守在路口,沿着双黄线走,等红灯的车辆无一幸免,开窗就往车里撇,要么就往雨刮上塞
但是
一夜之间全被清理了
为啥的呢?
因为撇得准,一张小卡片直接干省长眼睛上了….
后人有诗云
不打勤不打懒,专打那不长眼
哪里的?这么离谱的事情是哪里的?
虽然我讨厌互联网审判,
但这件事明显没有互联网不行。
另外交警和派出所给了两种不同的结论,
这俩结论的结果就是谁也不管,
踢皮球,不作为。
这和交警抗住压力也没啥关系,
如果最后的结论是交通事故那是不是派出所抗住了舆论的压力了呢?
这是交警和派出所刑警内部的问题,
反应出不负责任,各自都不想麻烦,群众反而是最麻烦的。
两个政府机关给俩互相违背的结果,瞎胡闹。
按我的理解,刑事算不上,道个歉最多赔点钱对方认个全责最多也就这样了,别人别你车你去举报看看够不够的上危险驾驶,没出事故对方都不一定能扣分。
宁愿通过各种关系找各种人给奔驰哥施压,也不愿意直接扔 50 万砸奔驰哥脸上。
怎么回事其他回答已经写的很明白了。
我觉得奇怪的是路虎男的愚蠢。
以当前东北的情况,他应该很清楚,事情只要爆出去惊动上级,本地势力是没有能力抵抗的。
而 2026 年了,以合法手段是没办法让受害者不爆出去的。
事情闹大只能是被解决。路虎男图什么呢?
又看了一下其他的回答,可能是路虎男在派出所存在比较过硬的关系,能愿意徇私枉法的,在交警没。
认同九乡和龙牙的说法,现在跟过去确实是不一样的,就是工作岗位是比较重要的,至于说所谓的晋升前途,包括替领导干脏活的晋升前途,现在在乎的人是少了很多。
另一方面也和东北官场中上层被整顿有关,你可以看到以辽宁为例,副省级以上干部,本地人是少数,外地人是多数。甚至厅级主官在外地调任的,这些干部和本地的势力没有关系,不太愿意替本地包庇枉法,所以说现在其实能够上下其手徇私枉法,是中层干部,而中层干部的缺点是不容易横跨多个系统。在枉法时候顶不住上面给的压力。也很难抱团对抗组织调查。
因此就产生了事情发生的时候气也很嚣张,事情被处理的时候处理的很顺利。
如果说建议的话,就是对于东北的普通人,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体制内就是劝告中层们少做徇私枉法的事情,以当前的形式,收益是很有限的,风险是很大的。上面抓人的决心很大,不要说几个,就算几十个上百个处级科级干部,人家也敢,也能一网打尽。
对于体制内坚守法律遵章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普通人员,点赞。
别停过程中,如后来一刹不住的大运,路虎算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这啥阶层,能在公家的马路上如此 “自由”?
这啥阶层,能把受害人领导、受害人父母领导指使的溜溜的?
不给立案,是什么级别领导定的?
希望热度过后能保护好交警大哥和苦主。
我特想知道 那个在奔驰哥门口狂敲六个小时门的大哥是何许人也 怎会有如此毅力
其实不太喜欢啥啥都有遮羞布,像违法乱纪,这种事还需要隐姓埋名?
只能靠广大网友的火眼金睛,去探索发现孙某某是何方神圣。
说不定因一起路虎别停事件,牵出一连串保护伞、庇护网,人情债。
该保护隐私的时候不保护,不该保护隐私的时候悄咪咪,行政执法威严何在?
本案的事实是清楚无疑的。
我们看问题是,一分钟 8 次。但实际却是受害者十几万的损失无法维权。如果这十几万能及时挽回,哪 “1 分钟 8 次” 就无人讨论了。
在网上是不能对法律进行技术解析的,万一你的技术解析和公检法承办人员不一致。哪就是,可能引发法律争议,给予关闭。
所以,今后的法律问题,我尽量只讲论点或结论。我完全不怪知手上的法管,换成我,我也一样会限流。能给发出就不错了。
事情发酵了这么长时间,媒体、自媒体都介入,结果路虎车主的信息是一点也没透露出来,某个角度来说,当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堪称给力。哦,对了,奔驰车主姓吕,这个我们是知道的。
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
建议查一查派出所究竟为什么拒绝接受。
这句话讲给体制内尤其是公检法部门的,不要幻想有门派、小团体,不要幻想利益互换,不要幻想为领导分忧解难。
唐山放走打人者的那个警察就被判刑了,至今还在喊冤,也没见哪个领导给他出头。
说白了,你如果搞仁义那一套,那法制面前 ,你就是背锅的。
你如果像这个交警,搞法制这一套,那没有体制内外都没有任何人有能力为难你。
无欲则刚,无欲则刚
作为东北普通人,我觉得很无语。
有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据其实很清晰了,但是:
交警称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及法制大队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当事人自行报案后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2 月 3 日朝阳区分局又以 “没有违法事实” 为由终止调查。
别老问东北人为啥都出来打工,你要是没点人脉什么的在当地能干啥?
小果是你么?
去长春了?
我就知道你没事儿。
不处理具体人,问题不算完吧,所以是否需要跨区域安排人呢
感谢摄像头的发明人
感谢互联网的发明人
没有这些
奔驰车主大概率还得赔路虎钱
能开起奔驰车的主 最起码不差钱
但在权力面前啥都不是
幸亏有了这些科技产品
没这些东西 真不敢想象
最怀念严打的一集,管你这那的,抓起来杀了先。
之前烧烤店打架然后全国震惊的案子就办得挺好,有些人跋扈惯了,就得遇到较真的,斑马线闯过红灯都得给你揪出来,什么几把保护伞全给薅秃噜了。
另外路虎这车确实有说法,建议公检法承接部分路虎 4S 店功能,而且只能随机异地维保,维保的时候顺便开个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出来。
东北 路虎 俩词加起来这事就不简单了
警察不懂法,我之前感觉是很荒唐的事情,仔细想想好像也正常,法院应该才是专业懂法的,警察隔行如隔山啊,不能去为难警察。我总是把公检法混淆,他们应该是三个体系吧?警察只是执法者,而不是审判者,对吗?只不过有些警察,因为不懂法,认为自己可以既审判,也执行。所以普法工作,是不是首先应该是公和检?政府等权利机构也不能忽视。群众不懂法无非就是自己遭罪,这些权利机构不懂法的代价就是群众遭罪。假如,不懂法的警察的越权,甚至违法行为能被公正公开,高质高效的接受法律审判,是否会更好呢?
但愿城门失火,不要殃及池鱼。
一个开路虎的,一个开奔驰的,谁在当地没个人脉呢?这中间最普通的人,可能是那位交警,他后边还会得到晋升或嘉奖的机会吗?我大胆猜想,应该是很难了。因为他不好相处,凡是认死理的,一般都难在衙门干下去。
这事引发很大的网络舆论,正是这个舆情导致该案被重视,最终才能够立案。在这期间内,路虎司机和衙门捕快的种种操作,我是真没看懂。
首先说路虎司机,但凡能够正常一点,去跟交警部门或奔驰司机沟通,肯出一点血,大概率不会闹到这一步。地头蛇以为自己有钱有势,这点事情不算啥;而当地人也不敢惹地头蛇的,收了钱自然不会再去闹。
奔驰车司机为什么要一直维权,还不是因为受委屈了,有冤没处诉?近 10 万元修车费理赔无门,车辆折旧损失约 6 万元。能开奔驰车的人,大概率也不会是在乎这十来万的人,但这口气咽不下去,面子上也过不去。这口气不争,很可能影响他在圈子中的口碑或地位。
再说下衙门捕快,这个操作真的是让我两眼懵逼,这中间是得有多大的人情和好处,才能让他们做到这个份上:
2026 年 3 月 19 日,吕先生再向大象新闻求助:早上 7 点 40 分起,自称桂林路派出所民警上门敲门,他拒绝后用扫把抵门,下午 1 点 23 分,无奈报警,彩织派出所出警劝离。警方回应:“是公安局民警敲门,正常办案子没有别门。”
吕先生称,媒体报道后个人信息疑泄露,自己和妻子手机遭自称路虎司机妈妈及陌生电话 “疯狂轰炸”,单位领导、岳父老领导均施压要求和解,“不敢收理赔费,怕被反告敲诈”。
这上门是 “正常办案子”,从早上 7 点一直持续到下午 1 点,结果吓得当事人都不敢开门?这是中国,又不是美国,警方又不会动不动就清空弹夹,具体发生了什么情况,导致当事人不开门?
交通事故当中,交警队是会记录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这是正常流程,然后路虎车司机获得奔驰车司机的联系方式,大概率可能从这合法获得;但奔驰车司机妻子的电话,为什么会被泄露给路虎车司机呢?
说白了,路虎车司机和奔驰车司机,大概率是一个圈子或阶层的人。他们之间的关系网,是高度重叠的,谁想要找谁,估计中间超不过三个人,就能坐到一起去喝茶聊天。这是圈子里的事情,能够在圈子当中解决的,那都不是事。
另外,路虎车司机即便被刑事立案了,也不代表他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 “警方移交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后法院判决” 的过程中,也有极大的操作空间。从前期所述事情发展来看,后续路虎车司机大概率也是 “赔钱 + 道歉 + 认错”,然后 “脱罪”。
我还是那句话,希望城门失火的时候,不要带累了池中的鱼。这件事中,夹杂着很多的普通人,不要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及生活。
是改革开放发展的比较早的原因吗?所以这种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实在是没有新生代愿意解决、也没有能力解决。不说默认给老师红包好处,各种酒桌文化,送礼人情世故等等这些。。。北方的关系网更复杂更势利、然而又绑定的很紧密
让我想起刚毕业第一次参加酒局,是一个湖南老板举办的,因为听说过酒桌文化这些所以内心很抵触,但是后面正式参加了却没那么大心理压力,不能喝酒一开始就拿了王老吉,然后老板也在谈自己的事,就像普普通通吃了顿饭、的确也有人奉承老板,但不影响整个酒局的氛围。
后面有次参加了某省老板的酒局,才让我见识到什么叫糟粕,什么叫正统传承。酒桌规矩多就算了营商环境还差的一批,酒跟白喝了一样
我关心的是一件事,这个路虎几次别停奔驰后有没有下车,奔驰车主知不知道路虎车主长什么样
别搞到最后找个人顶包
不过现在引起上级主义了,就算真有顶包也能查出来吧
不过上次青岛路虎的结果好像也不怎么样
路虎在有特权的人手里,是路虎。
在普通消费者手上,就是水虎。
不信你看看:
你不要觉得,你花点钱开上路虎就能牛逼。
等你的路虎漏水了,就你那点社会资源,你根本搞不定。
人家路虎经销商可以跑路的,你有办法吗?
水虎是泡水车,二手车商根本不收,或者砍价砍到脚脖子,你有办法吗?
用脚趾头都能想清楚:路虎大哥在公安局有银儿
另外,虽然我不是东北人,但我要提醒喜欢地域黑的喷子,这是某个职业问题,别和地域挂钩
这个路虎车主看起来背景挺大的啊,挺能找关系的。
这个一线交警也挺难的,自己秉公执法结果不知道碰到了啥有关系的人了。
我看现在有了网络舆情之后又重新立案了,既然立案了肯定要查当初几次改变定性到底是为什么了。
希望这个一线交警不会成为背锅侠吧。


长春,路虎,无犯罪事实,请循环🔁读三遍,妥妥都市小说剧情,写手们可以收集一下素材了

我就说社会会慢慢的变好,年轻一代肯定是比旧一代越来越好。未来会有更多家境不错,不会为了权利而低头的正义人士,钱这玩意够用就行了呀,有个小房子,有个小车子,一日三餐,有个保障不就行了吗??贯彻自己心目中的正义和想法,比起那点金钱,不觉得更重要吗??我也就是没资格去当警察,我要有资格,谁来都没用,正义永远是第一,其他的无所谓,我宁愿一辈子当个最基层!
这件事就完全可以折射出社会底层人们的无奈。
甭管是几千年前的封建社会,还是新时代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实人类社会的本质一直都没变。
这类事件绝不会是孤例,也不会就此灭绝。
即使作为一些体制内的人,也对此类事情深感无力,何况是一平民百姓。
新闻里的这位奔驰哥一看也不是普通人,普通人大多数没资源没能量没机会上新闻上热搜,真不要以为”言论自由 “就啥事都能” 曝光“天下,真不是这样的。
公知于天下之后才有了” 公平正义 “可言,然而很多普通人的事情根本没这种机会,所以也就没什么公平正义可言了。
给交警磕一个,正是因为这样的人负重前行,我们才会对未来有一点信心。
长春是个什么地方啊,懂得都懂,前有大博帮忙维权长春二手车市场受阻,后有烧烤店开路虎的女老板拖欠 180 块工资。
就这?就这!
就这位秉公执法的正义交警,不说出淤泥而不染吧,我觉得可以称之为濯清涟而不妖。
我现在对长春纪委的行动表示感兴趣。
这案子有点意思,下面谈三点个人看法:
关于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要想构成本罪,能靠上的只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这一项。追逐竞驶是日常用语,不是专门术语,其理解是要与日常生活经验保持一致的,通常来说追、逐、竞、驶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指导性案例给出了最典型的行为模式:

本案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我看了几遍,就是典型的低速(起起停停,目测最多也就二三十)别车,和 “曲折穿行”“快速追赶” 都差得很远。由于明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原机关定性正确。关于本案的程序性事项,强烈推荐
的回答,是真 · 专业对口的高质量回答。
长春警方通报路虎一分钟 8 次别停奔驰致追尾,已立为刑事案件,此前曾认定「无违法事实」,究竟怎么回事?
寻衅滋事罪也都不陌生,《刑法》规定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平常见的最多的是第一项 “随意殴打他人”,司法解释也基本是围绕该项来制定的,本案倒非常符合第二项拦截他人——徒手拦截和开车拦截都是拦截,后者的潜在破坏力还更大。
关于 “拦截他人”,司法解释的规定是: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本案系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拦截行为,是有依据第一项评价为 “情节恶劣” 的可能的,还涉及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如果行为本身自然流传、发酵,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安全感,评价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绝无问题;本案则本身没啥社会影响,是被害人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造势、扩散进而产生影响力的,还能否评价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一方面刑事责任是自己责任,只能评价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社会影响不是行为人直接造成的,未必应将这一结果归责于他。另一方面,当事人造势寻求救济也是合法合理的,行为人在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实则自然内嵌被害人为寻求救济而扩散的风险,并非行为人不可预料的非常规事件,因此归责于行为人也是有道理的。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本回答不深入展开,但可以确定的是,本案是有可能评价为寻衅滋事的。
我曾在早先的回答里多次提到并批评现在基层机关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当某事件引发舆情而必须有所作为,但法律定性上比较 “擦边”,不宜定罪时,往往采取先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有可能是个最轻微的拘传,到案做个笔录即放人),以表达一种对舆情的回应,但自始至终就没想向下游移送,风头过后悄咪咪撤案。
这种做法是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和误用,是极端错误的,但没有后果,合乎程序,不引发国赔,因此各地都爱用,最典型的就是南京吴啊萍、上海马督工。
本案,恐怕也是这样。
路虎哥:赶快给我把舆情压下去,要不我出来整死你们!
其实怎么处理路虎车主我真不关心
但是这次长春纪委要是一点动作都没
结合之前下面这个问题的那么多高赞回答一看
知乎的各位,你我都是小丑
这件事情的事实有 50% 的可能性是大部分答案所推理的内容。
还有 50% 的可能性是交警想以涉嫌寻衅滋事将这个案子踢给派出所,派出所认为涉嫌危险驾驶,把案子原封不动地踢回交警。
现在公安局内风险最大的,民警最不想干的,就是办案。案子谁主办,谁终身负责,出一点差错就要吃处分。
所以长春的派出所、交警互相踢皮球。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和交警的共同上级部门,负有责任。
这种事情,大概率是恶人遇到了更恶的人,双方都没有无辜的。只是恶人利用媒体隐瞒部分事实掀起舆论制裁了更恶的人。
很多这种案例都是这样的。如果只给网友看前半段,网友会对 A 喊打喊杀,换过来只给网友看后半段,网友又会对 B 喊打喊杀。但是如果前后一起给大家看,事件就会变得没有爆点根本就不会火起来不会有很多人刷到关注到。
抖音现在的流量推送机制奖励机制,使得只有善于利用规则的人才能获得最大利益。
不错了,之前长春那个刑事案件上了互联网也没改判。

之前那个无违法事实的认定结论到底是谁指使、谁游说、谁批准、谁具体作出的?
这条线上每个人都该抓!
这可是刑事案件,你几个警察说不违法就不违法?关起门来就把这事定了?
这不是典型的包庇纵容玩忽职守?
堂堂省会城市,一个犯罪分子在警察眼皮子底下被放出去继续祸害社会,这种操作背后的恶劣程度和危险后果已经大大超过了别车事件本身,今天能内部操作放掉一个别车的,明天就能放掉孙小果这种恶霸,这里面的权力寻租空间有多大简直不敢想象!
关键这个事纠错还不是公安内部自己发现并解决的,是实在太抽象了被人民群众骂上了热搜顶不住压力了才知道纠正,可见公安部门内部根本就没有监督纠错机制!这才是最可怕的…
别丧事喜办了,赶紧抓人吧!
帽子上门畅聊六小时,岳父岳母的领导都来关说,期间打电话威逼利诱不算,受害者还是开 50 万的 e 级,全中国开的起这个车的人有万分之一嘛?这样的人尚且如此,普通平台老百姓在估计就倒在不予立案那里了
要不然东三省的人都往外跑,能留在本地的都是些什么人物?恶霸地头蛇婆罗门,实在移不动的老实人。中间这个阶层或者有志青年都抽空了,劣币驱逐良币。看过一个报道东北但凡有点心气的都在润,润的远点的日本美国,润的近一点的南方各省,云贵川内陆都有东北年轻人的身影。东北人的润是拖家带口的润,卖掉一切的润,有个例子是全家六口人什么都卖了在海南安家,就老人退休金东北再发。没看过这么决绝的润法,南方县城也是回不去的故乡,但是多少有点乡愁之类的,东北人润那真是润的荡气回肠
振兴东北,我一直认为是个笑话,可是好多东北人不信,甚至还有好多东北年轻人抱有幻想,觉得在自己这一代人肯定能振兴东北。
可是,东北振兴的症结在哪?就是在东北盘根错节的婆罗门。生产关系反噬生产力,这就是东北的命门。
接下来呢?怎么操作呢?维稳控舆情,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把孙某判 6 个月,然后找几个马仔小鬼警告处分,蓝底白字通告一发,事情就了结。
但是,这事就算结束了吗?没有,这事把东北振兴的大旗撕的粉碎,喊了那么多年的振兴东北彻底穿帮。
这片黑土地曾经撑起了共和国的半边天,为什么到今天还是会发生这种事?因为有能耐的东北人已经离开东北,这批身在异乡的东北人觉得这事和自己没关系;而留在东北的东北人呢?他们也被各种裙带关系困住,无能为力。
或许有人会问,那怎么才算解决问题?好的,让我来告诉你,一个恶劣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当地政府是不是真的有壮士断腕般的决心,就看一个指标,能不能揪出几个已经退休的人。
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如果你敢把已经退休的人查出来,说明你真的已经自绝后路。因为这代表 “现官” 已经和目前的关系网做切割,谁的面子都不给,一查到底了。
就怕这件事到最后,还是处罚几个台前的小鬼,那么那块黑土地就要烂到家喽!
我爱那片黑土地!
大家把地底的老树根挖出来,
留给明年春天一片净土,
小伙们干劲十足,姑娘们笑颜如花。
我爱那片黑土地!
大家把丛生的杂草拔起来,
留给明年春天一方良田,
老人们颐养天年,孩子们留守故土。
这件事暴露了一个很关键的事实,我们绝大多数人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有问题找警察,报警以后警察会公平公正的拿着法律解决,结果我们毕业以后出来社会接受的现实教育才发现大家都是社会人,各行各业可能因为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效率极其低下,这个案子就很典型,姑且不说里面有没有内幕,只说推诿扯皮在这里被玩成花了,很有艺术感啊,本来一个事实清楚的小事最后拖成一个响彻全国的笑话,最后希望当地的纪委监管部门查清系统内部的问题,震慑一下地方风气,真的现在看到魔幻的例子太多了,应该杀一杀车了。
等一个:路虎车主是无业游民,车是借的,他父母都是普通工人。
守规矩开车,按规矩办事
本来是两项基本原则
但由于有大量的人不遵守、不执行,导致了马路上缺乏对安全的敬畏,于是就有人像路虎车主这样,我就这么开了,反正没出事不会有人管,出了事我保险足,反正恶心到你我爽了的人。
按规则办事,是管理这类人最有效的方法,多办几次,小事也办,不和稀泥,自然违规的人就有了敬畏,知道守规矩了
但这件事,从去年移交刑事案件就不予立案,到今年才通过,只能说普通人维权成本太高了。
人民需要公平正义的精神需求,和缓慢的法治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增长。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在生活中有些事情不违法,但确实是不道德的,遇到这样的事完全没法处理。
看这个视频,能看到后车确实撞到了前车,也看到前车急停八次,如果后车没行车记录仪,等着赔钱就完事了,亏了钱,还一肚子气。交警来处理也是头大,判追尾后车全责赔钱,后车有证据明确前车多次急停寻事,后车不服;判前车全责,这是追尾,前车不服。推给派出所拉倒。
派出所来处理也是头大,两车都有损失,定寻衅滋事也是有条件的。

干脆两边都教育一遍了事,活个稀泥。给前车说,你多次别车,自己修车,也别追究后车追尾。给后车说,你追尾别人,对方刹车你非得跟着吗,你就没责任吗?你追尾对方,对方也不让你修车了,这事就算了,你要真追究,到最后你还要给对方修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个多次别停,后车还真是无妄之灾。后车气不过,就把这视频发到网上让大家评理。现在舆论起来了,派出所开始重视了,发个公告。但最终处理结果还真不好说。
生活中遇到这些糟心事大家都不好处理,例如:楼上卫生间往楼下漏水不处理的,楼上蹦迪影响楼下睡觉的,楼下为这些事跑到楼上拍着门使劲骂的,堵着别人车库门死活不挪车的,插队骂人的,路上堵别人车撒泼的,买个东西故意找茬骂人的,遛狗不牵绳的,故意乱扔垃圾的,占着公共场所得,大马路不看路瞎逛街的,没啥事故意讹人的。
基本不违法,但是看着就让你血压上来的,故意寻事但实质没造成危害,你就算报警也处理不了。警察处理不来,结果就是恶人越来越恶,好人被迫以恶制恶,大家道德一块下滑。
就该引入一些类似信用分的机制来处理这些泼皮无赖,每个人都该有道德分 100 分,只要举报的证据确凿,无论是否对他人造成实质伤害,只要对他人或环境有不良影响,被举报的就扣分。当一个人的分低于一定数值,就该对他有一些惩罚,例如低于 70 分,缴税都能多收他 5%;低于 50 分,驾照都不让他考,低于 30 分,营业执照都不让他办,低于 20 分的,路上被人撞倒都不能找人赔钱,低于 0 分的直接枪毙拉倒。
为了防止人乱举报,可以让举报者付款举报(例如每次举报要付个十元钱),对于被举报的人也不要一棍子打死,举报的事件扣分项可以每过三年或五年消除,分数是动态的。但分数到界限了就让那些泼皮无赖不敢这么猖狂,平时遇人遇事也收敛一些。
以法律要求人,只要有人徘徊在法律界限上,不违法,但是不讲道德,那最终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大家的道德不可避免的往下滑落。
现在大家的焦点聚集在路虎车驾驶员的关系人是谁,怎么给警方做的工作。
其余的解释都是苍白的。
交警同志秉公执法 值得夸奖
但我也得说一下个人看法 该案涉及刑事案件 本着先刑后民原则只能先有公安这边处理 万万没想到等来一个证据不足无明显违法行为 其实这时候交警这边已经砸手里了 因为已经超期了 而且先刑已经无罪了
其实先刑后民最开始是指的侦查阶段刑事优先 后来因为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较为严格 而且对民事判决有指引作用 再加上原则上一罪不两罚 所以实践中都是刑事先判了再判民事 而且很多时候涉及刑事案件确实在调解中就完成了赔偿部分 民事就可以撤诉了
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今年上了热搜的北京大连银行理财案 案值一个多亿 也是被最高法最高检列为了指导案件要求刑民同步 但那起案件可能还面临着刑事民事主体不一致的具体情况 而本案是一致的 因此本案刑民更难分开来看 再加上一罪不两罚 更难了 总之流程有待优化 既不能移交了公安就百分百立案 也不能在退回的情况下无法处理
以上是个人学术层面的一些分析和建议 学艺不精 评论区欢迎讨论批评指正
对路虎车主的刻板印象又加深了
原来是长春啊,那就不奇怪了,那就不奇怪了
豪车之间,本不应该发生这样的故事。
当路虎别停奔驰时,就应该知道,即便你获胜,也得付出不菲的代价。
你和分局局长是好哥们,派出所长也被你搞定。
但这个人情成本,需要你未来偿还啊。
而一旦不小心触发了舆论热潮,那些好哥们都恨你入骨。
你们以为正义得到了伸张,实际上唯一的解释恐怕是奔驰司机背景比路虎更硬
视频剪得不错,一开始还以为 60 码速度被别停 8 次,后来看了完整视频才知道,5 码的速度点刹了几次而已
这些人应该走流程。先送好处,然后送给多的好处,然后口头威胁,最后物理威胁。唐朝宰相就这样留下了一个钱到十万可通神的典故。没有背景的人可以评估自己能顶到什么时候。
现在这些人太肆无忌惮了,根本不收买或者以侮辱人的价钱收买,直接上压力,这种不按套路出牌,让人无法评估,只能在第一步就选择投降或者硬刚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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