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执后离婚不离家同居前妻(携儿跳水窖自尽),男子拒交手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赔 10 万,如何看待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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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阿河的奇幻漂流 发表

如果您关注过 “携子自杀” 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 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 “携手” 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 “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 “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 “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 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 “死亡” 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 “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 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 “光彩” 很“人道主义”很 “母爱” 的行为。

但是这种 “杀人犯” 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 “枷锁” 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 “谴责” 的,反而都是 “开脱” 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 “苦衷” 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 “美化开脱” 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 “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 月 1 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 10 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 “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 “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知乎用户 张驰 发表

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 “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知乎用户 helloterran 发表

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 + 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 + 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 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 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 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 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 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知乎用户 间奏鸢 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 10 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知乎用户 咋了嘛 发表

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 “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知乎用户 DARKHOME VAN 发表

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风起苍穹变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红衣倾城​ 发表

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知乎用户 岁月静好 发表

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lee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知乎用户 Soup 发表

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Jessen​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知乎用户 卢振奇 发表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知乎用户 eYes​ 发表

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 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轮回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 “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chugongyao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 “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 (17806 元) 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知乎用户 私德好 发表

已经 10 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知乎用户 记依呢依特爱摸诶 发表

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知乎用户 风清露冷 发表

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 1 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 “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 Tom 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 1 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 点 - 5 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Hlalalala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京海精神科高大夫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精神科李欣野院长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Parwell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风航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知乎用户 pipomosu 发表

🫪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知乎用户 kid 发表

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 “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 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 “疯子” 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隘口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知乎用户 大熊喵​ 发表

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知乎用户 反思​ 发表

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知乎用户 人类值得爱 发表

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 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 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 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 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 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yanm 发表

2024 年 1 月 24 日,即将年满 35 岁的代夫,从位于 8 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 “没有犯罪事实” 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知乎用户 Soap 发表

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知乎用户 快乐请求权 发表

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知乎用户 ledewok 发表

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知乎用户 Aurora 发表

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慎言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xxla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Sav CAT​​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这大概是操作杆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 A,在于男子 B 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 C,并自杀。

最后男子 B 被判刑,赔偿女子 A 父母十万元?

知乎用户 真实姓名 发表

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严正欧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 2021 年 8 月登记结婚,次年 1 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 年 3 月 2 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 年 8 月 5 日 20 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帝零灵 No.0519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知乎用户 孙十万 发表

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 “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 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知乎用户 大狗大狗叫叫叫​ 发表

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知乎用户 竹叶 发表

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 “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知乎用户 ATM558 发表

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 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 “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 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知乎用户 李白白不白 发表

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知乎用户 清纯小浪女 发表

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知乎用户 艾雲 发表

为什么只要求男方 “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 “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 吗???

知乎用户 blade 发表

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知乎用户 郭郭 发表

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知乎用户 遗弈 发表

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 “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 AI 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知乎用户 清风不识字 发表

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知乎用户 李夏洛克 发表

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知乎用户 Felix Liu 发表

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知乎用户 梦九星界 发表

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知乎用户 蓝鸽 发表

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知乎用户 小虎​ 发表

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 “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 “家暴” 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 “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 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知乎用户 单人间 发表

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知乎用户 像风不似云​ 发表

这不叫 “携子自杀” 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 24 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知乎用户 宅校长 发表

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 “赔偿” 的。

知乎用户 海崖 发表

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 “过失” 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知乎用户 拆你的台 发表

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 1 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qEHtbHD 发表

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知乎用户 我在漠北吹风 发表

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知乎用户 宇宙耀变龙​ 发表

“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 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知乎用户 二次元传送器 发表

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 “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 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知乎用户 芒果 发表

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 10 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知乎用户 汐城之梦 qwer 发表

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知乎用户 雷斯林 发表

7 月 1 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 10 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知乎用户 紧急的小 X 发表

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知乎用户 无恙泽行 发表

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知乎用户 渔樵耕 发表

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知乎用户 夏木 发表

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 10 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 10 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 zf 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知乎用户 萝卜 发表

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知乎用户 虹雨 发表

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知乎用户 没必要写 发表

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 1 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 1 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知乎用户 蜀中布衣 发表

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 “母子俩溺亡” 改成 “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 就被撤销编辑了

知乎用户 图真 发表

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 10 万元。

知乎用户 丝瓜鸡蛋汤 发表

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知乎用户 炒馍紫织无法繁殖 发表

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 Euclid 级 SCP 的标准进行收容。

知乎用户 天国神曲 发表

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知乎用户 辰露未晞 发表

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 “携子自杀” 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 “携子自杀” 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知乎用户 铅笔刀丶 发表

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知乎用户 shishi 发表

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 6 孩铁链女的” 丈夫 “,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知乎用户 言辞温和 发表

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知乎用户 更吹落 1 发表

母爱如山这一块

知乎用户 塔中幽魂 发表

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知乎用户 孔令旗 发表

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知乎用户 罗小鱼 发表

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知乎用户 Buaa. 日 发表

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知乎用户 十一月的萧邦 发表

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知乎用户 test-01 发表

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知乎用户 葵大前辈的信徒​ 发表

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 “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 “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 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知乎用户 Obbedisco​ 发表

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知乎用户 伊萨耶夫 发表

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知乎用户 船长 发表

描你 OPPO 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知乎用户 赵景阳​ 发表

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知乎用户 雨纹 发表

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知乎用户 谷恒条野 发表

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知乎用户 运命宿命​ 发表

“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 “值得注意的是” 异曲同工之妙。

知乎用户 Zorro Xia 发表

如果吴先生这算 “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 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 “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 这显然是把 “阻止犯罪” 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 “未尽监护义务” 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 的刑事责任。

知乎用户 叮咚七号铸造世界​ 发表

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 “值得注意…” 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知乎用户 徐威 发表

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知乎用户 晚炉 2021​ 发表

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系统性迫害男性

知乎用户 噔噔噔噔 发表

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 24 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知乎用户 leejaythree 发表

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知乎用户 wind yuan​ 发表

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知乎用户 我是名字 发表

我不敢提他

知乎用户 海拉鲁蘑菇 发表

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知乎用户 承畴给玄烨带帽子 发表

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知乎用户 劈波斩浪​ 发表

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知乎用户 中海龙三太子嗷呜 发表

其一,所谓 “吴先生可以预见” 就是扯淡,除非其 “前妻 or 同居女友” 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 “子女” 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 “水窖” 后死亡,那么请问: 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知乎用户 峥云居士 发表

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知乎用户 黑咖啡 发表

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知乎用户 呆蛙 发表

我 8 核 CPU 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知乎用户 坏就是好 发表

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 15 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知乎用户 两江一水 发表

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知乎用户 AidouHanabusa 发表

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知乎用户 多看多听多说 发表

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知乎用户 阿啦啦啦滔天巨兽 发表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 qj 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知乎用户 嘀嘀嘀嘀 发表

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知乎用户 mystia 发表

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知乎用户 叁少爺 发表

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知乎用户 rorschach 发表

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知乎用户 陆仁贾 发表

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知乎用户 宋远归​ 发表

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 7 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知乎用户 Solid Steve 发表

我有四个问题。

1. 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 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 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知乎用户 圣城匹夫 发表

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知乎用户 七夜 发表

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知乎用户 漫步​ 发表

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 tm 又要多一层危险。

知乎用户 实名太二 发表

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 “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知乎用户 啦啦啦 发表

我认为最关键的是 “案发后被刑事拘留 15 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知乎用户 灰鸡的操作​ 发表

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知乎用户 月迷津渡 发表

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知乎用户 平头女人 发表

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知乎用户 亦和尚 发表

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知乎用户 尤聿 发表

……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知乎用户 绿洲 发表

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 sql 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 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 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 flag 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 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 sql 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 update 其实相当于 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 update 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 = 处罚 + 奖赏。

那么 “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 10 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 “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 10 万元”,同时 “奖赏杀人凶手家属 10 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知乎用户 蓝调星魂 发表

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 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知乎用户 金牌红茶 发表

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知乎用户 黑桃艾斯 发表

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 “同情” 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 “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 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 “单知道” 冬天有狼,而 “不知道” 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 “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 “无法预料”,这是 “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 “独自离开” 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 1 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 “离开” 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 “离开” 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 3 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 “我真傻,真的…… 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 “村中有狼” 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 **“我单知道冬天有狼” 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 “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 “只知冬天有狼” 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 3 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 “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 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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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收藏的路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知乎用户 普通人士 发表

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知乎用户 乐于助人的易​ 发表

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知乎用户 权人杰 发表

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知乎用户 为何取不到好名 发表

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萧楚白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梦舞墨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知乎用户 发表

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知乎用户 发表

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知乎用户 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知乎用户 发表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知乎用户 发表

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知乎用户 发表

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知乎用户 发表

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知乎用户 发表

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知乎用户 发表

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知乎用户 发表

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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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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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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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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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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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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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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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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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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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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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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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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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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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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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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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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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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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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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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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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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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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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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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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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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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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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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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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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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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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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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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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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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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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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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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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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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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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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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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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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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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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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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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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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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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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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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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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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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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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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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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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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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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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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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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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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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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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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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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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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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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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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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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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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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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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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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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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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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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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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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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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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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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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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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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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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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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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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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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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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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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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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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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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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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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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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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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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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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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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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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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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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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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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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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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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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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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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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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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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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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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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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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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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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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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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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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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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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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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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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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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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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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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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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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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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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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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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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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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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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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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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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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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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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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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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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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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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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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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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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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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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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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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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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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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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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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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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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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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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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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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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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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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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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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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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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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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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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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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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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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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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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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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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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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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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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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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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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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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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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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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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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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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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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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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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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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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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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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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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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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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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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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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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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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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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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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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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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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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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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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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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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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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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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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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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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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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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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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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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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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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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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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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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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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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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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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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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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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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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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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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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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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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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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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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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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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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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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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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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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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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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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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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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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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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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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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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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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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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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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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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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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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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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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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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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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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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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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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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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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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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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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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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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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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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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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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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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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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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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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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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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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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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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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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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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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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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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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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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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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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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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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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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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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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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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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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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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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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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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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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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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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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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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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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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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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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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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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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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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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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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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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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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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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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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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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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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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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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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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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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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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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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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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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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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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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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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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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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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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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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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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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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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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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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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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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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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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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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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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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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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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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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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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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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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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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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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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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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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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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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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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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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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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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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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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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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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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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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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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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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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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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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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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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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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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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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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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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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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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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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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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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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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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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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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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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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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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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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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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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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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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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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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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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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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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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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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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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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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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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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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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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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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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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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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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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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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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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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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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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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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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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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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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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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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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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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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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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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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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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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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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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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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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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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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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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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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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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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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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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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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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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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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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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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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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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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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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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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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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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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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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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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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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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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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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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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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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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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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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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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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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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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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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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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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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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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知乎用户 发表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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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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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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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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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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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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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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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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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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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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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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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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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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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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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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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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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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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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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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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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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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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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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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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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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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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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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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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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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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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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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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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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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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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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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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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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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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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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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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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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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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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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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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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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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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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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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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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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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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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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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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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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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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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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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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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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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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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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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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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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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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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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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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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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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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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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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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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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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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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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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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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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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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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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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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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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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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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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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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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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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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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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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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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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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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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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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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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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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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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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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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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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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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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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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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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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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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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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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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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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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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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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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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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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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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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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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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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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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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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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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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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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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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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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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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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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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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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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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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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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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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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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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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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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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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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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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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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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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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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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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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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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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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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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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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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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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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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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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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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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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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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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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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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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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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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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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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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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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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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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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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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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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知乎用户 发表

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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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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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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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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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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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知乎用户 发表

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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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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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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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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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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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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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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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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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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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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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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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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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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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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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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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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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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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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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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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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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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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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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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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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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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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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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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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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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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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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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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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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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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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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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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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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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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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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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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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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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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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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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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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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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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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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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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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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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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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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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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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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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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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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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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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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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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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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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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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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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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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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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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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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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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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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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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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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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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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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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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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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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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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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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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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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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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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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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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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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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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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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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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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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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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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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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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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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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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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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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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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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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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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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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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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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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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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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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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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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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人民陪审员  点赞的路人

人民陪审员  收藏的路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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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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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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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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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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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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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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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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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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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知乎用户 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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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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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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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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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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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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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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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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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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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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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知乎用户 发表

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知乎用户 发表

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知乎用户 发表

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知乎用户 发表

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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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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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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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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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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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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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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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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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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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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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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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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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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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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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知乎用户 发表

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知乎用户 发表

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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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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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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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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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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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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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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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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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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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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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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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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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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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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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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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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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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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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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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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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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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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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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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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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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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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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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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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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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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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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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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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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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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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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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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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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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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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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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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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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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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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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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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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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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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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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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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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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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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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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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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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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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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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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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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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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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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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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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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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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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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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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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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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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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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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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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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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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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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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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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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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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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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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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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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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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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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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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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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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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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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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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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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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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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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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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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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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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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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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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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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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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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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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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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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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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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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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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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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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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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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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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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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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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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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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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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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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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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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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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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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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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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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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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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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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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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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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知乎用户 发表

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知乎用户 发表

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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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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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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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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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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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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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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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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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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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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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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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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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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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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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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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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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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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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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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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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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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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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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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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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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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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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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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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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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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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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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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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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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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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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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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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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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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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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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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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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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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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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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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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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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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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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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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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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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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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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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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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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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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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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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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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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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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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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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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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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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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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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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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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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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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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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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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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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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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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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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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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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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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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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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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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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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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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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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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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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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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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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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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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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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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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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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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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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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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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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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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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知乎用户 发表

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知乎用户 发表

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知乎用户 发表

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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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收藏的路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知乎用户 发表

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知乎用户 发表

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知乎用户 发表

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知乎用户 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知乎用户 发表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知乎用户 发表

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知乎用户 发表

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知乎用户 发表

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知乎用户 发表

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知乎用户 发表

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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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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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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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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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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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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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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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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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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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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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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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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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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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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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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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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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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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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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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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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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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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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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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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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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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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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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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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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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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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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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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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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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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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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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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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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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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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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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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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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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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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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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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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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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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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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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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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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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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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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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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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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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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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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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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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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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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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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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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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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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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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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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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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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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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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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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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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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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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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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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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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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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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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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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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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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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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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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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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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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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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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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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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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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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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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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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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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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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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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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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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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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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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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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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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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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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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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知乎用户 发表

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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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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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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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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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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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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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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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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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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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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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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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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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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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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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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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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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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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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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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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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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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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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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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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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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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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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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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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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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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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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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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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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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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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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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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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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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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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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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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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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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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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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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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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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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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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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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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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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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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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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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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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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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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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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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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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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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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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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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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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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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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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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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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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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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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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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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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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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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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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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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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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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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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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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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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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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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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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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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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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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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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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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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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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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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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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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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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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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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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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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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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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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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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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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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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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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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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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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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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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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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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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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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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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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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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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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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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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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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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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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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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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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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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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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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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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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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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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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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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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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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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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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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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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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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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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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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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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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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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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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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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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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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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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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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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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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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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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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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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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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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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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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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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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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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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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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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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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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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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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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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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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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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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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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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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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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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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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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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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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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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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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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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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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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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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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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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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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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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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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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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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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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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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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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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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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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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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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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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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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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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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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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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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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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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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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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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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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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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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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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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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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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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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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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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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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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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知乎用户 发表

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知乎用户 发表

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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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知乎用户 发表

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知乎用户 发表

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知乎用户 发表

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知乎用户 发表

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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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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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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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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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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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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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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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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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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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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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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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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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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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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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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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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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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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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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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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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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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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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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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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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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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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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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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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知乎用户 发表

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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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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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知乎用户 发表

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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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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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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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知乎用户 发表

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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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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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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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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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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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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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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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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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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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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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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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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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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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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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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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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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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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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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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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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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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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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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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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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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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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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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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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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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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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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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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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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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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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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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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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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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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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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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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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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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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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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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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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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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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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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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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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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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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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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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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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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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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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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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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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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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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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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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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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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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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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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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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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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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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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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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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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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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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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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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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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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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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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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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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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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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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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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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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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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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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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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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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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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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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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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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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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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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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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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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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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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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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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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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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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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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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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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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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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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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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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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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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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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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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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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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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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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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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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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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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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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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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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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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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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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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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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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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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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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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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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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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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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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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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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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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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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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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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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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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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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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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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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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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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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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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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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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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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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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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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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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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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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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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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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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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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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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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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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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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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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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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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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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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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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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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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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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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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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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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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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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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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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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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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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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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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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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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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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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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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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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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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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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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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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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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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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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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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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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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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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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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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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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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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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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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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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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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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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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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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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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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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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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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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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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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收藏的路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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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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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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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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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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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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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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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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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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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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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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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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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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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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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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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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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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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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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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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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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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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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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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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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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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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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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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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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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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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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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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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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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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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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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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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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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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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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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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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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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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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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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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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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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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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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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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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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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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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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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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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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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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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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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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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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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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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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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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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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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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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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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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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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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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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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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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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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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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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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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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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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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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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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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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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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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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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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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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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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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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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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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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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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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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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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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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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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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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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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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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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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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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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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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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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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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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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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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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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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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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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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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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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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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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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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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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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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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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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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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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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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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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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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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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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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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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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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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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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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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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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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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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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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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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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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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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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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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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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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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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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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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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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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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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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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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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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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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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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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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人民陪审员  点赞的路人

人民陪审员  收藏的路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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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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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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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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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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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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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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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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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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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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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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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知乎用户 发表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知乎用户 发表

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知乎用户 发表

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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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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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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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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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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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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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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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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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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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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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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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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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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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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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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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知乎用户 发表

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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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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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知乎用户 发表

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知乎用户 发表

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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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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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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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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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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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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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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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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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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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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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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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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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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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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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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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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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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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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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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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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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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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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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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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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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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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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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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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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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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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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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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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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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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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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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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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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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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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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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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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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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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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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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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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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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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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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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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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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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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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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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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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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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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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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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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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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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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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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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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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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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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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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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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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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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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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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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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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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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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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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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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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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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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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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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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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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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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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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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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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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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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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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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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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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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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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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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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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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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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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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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知乎用户 发表

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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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知乎用户 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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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知乎用户 发表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知乎用户 发表

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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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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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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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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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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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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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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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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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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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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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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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知乎用户 发表

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知乎用户 发表

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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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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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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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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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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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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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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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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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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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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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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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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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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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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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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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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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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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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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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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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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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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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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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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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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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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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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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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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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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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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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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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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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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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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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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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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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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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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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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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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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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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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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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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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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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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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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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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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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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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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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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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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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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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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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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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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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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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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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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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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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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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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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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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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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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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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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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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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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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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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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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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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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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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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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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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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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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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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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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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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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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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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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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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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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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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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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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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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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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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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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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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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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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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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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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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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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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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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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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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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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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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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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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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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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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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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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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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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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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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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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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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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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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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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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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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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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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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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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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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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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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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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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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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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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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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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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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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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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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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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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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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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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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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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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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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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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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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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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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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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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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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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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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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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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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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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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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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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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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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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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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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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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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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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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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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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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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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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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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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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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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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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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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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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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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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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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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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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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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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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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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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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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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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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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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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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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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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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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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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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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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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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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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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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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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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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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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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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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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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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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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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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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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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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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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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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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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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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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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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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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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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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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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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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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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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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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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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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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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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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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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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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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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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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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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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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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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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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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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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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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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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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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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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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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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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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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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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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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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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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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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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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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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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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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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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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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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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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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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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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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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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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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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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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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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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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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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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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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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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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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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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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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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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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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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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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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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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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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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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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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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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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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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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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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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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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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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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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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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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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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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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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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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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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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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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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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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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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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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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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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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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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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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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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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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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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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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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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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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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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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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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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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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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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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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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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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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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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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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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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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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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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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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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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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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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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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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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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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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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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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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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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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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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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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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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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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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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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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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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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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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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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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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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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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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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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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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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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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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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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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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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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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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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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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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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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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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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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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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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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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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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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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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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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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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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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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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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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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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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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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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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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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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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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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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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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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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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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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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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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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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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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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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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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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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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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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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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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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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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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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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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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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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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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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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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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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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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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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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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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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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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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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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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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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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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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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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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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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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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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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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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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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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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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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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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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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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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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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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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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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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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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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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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知乎用户 发表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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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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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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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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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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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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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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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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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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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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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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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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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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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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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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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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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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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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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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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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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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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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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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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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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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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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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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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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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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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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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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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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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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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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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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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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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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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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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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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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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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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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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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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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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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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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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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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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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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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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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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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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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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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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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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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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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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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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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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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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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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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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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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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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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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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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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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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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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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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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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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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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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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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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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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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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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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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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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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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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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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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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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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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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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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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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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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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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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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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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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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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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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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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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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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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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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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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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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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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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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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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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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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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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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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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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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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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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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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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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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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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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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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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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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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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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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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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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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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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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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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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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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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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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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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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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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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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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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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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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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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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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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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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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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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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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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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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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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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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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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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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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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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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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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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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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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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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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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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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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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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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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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知乎用户 发表

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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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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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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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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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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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知乎用户 发表

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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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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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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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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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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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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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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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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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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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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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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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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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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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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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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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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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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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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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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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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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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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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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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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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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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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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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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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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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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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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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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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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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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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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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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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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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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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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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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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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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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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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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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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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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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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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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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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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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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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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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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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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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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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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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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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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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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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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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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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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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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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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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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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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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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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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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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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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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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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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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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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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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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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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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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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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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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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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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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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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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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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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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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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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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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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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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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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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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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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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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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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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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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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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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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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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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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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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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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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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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人民陪审员  点赞的路人

人民陪审员  收藏的路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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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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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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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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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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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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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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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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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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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知乎用户 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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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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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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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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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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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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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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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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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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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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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知乎用户 发表

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知乎用户 发表

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知乎用户 发表

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知乎用户 发表

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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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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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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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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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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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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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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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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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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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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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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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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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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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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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知乎用户 发表

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知乎用户 发表

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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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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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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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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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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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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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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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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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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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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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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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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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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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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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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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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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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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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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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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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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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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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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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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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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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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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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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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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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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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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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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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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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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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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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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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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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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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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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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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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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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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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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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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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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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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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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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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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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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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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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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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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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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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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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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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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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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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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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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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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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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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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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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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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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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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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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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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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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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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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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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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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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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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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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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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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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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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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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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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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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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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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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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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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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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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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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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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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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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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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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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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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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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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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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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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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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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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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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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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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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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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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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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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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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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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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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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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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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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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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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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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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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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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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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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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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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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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知乎用户 发表

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知乎用户 发表

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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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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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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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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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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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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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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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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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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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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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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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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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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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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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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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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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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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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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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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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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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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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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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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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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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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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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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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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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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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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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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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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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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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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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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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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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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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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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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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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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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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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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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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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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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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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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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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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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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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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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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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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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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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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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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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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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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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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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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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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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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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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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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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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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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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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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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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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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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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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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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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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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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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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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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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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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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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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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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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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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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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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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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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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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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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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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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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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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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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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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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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知乎用户 发表

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知乎用户 发表

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知乎用户 发表

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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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收藏的路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知乎用户 发表

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知乎用户 发表

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知乎用户 发表

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知乎用户 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知乎用户 发表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知乎用户 发表

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知乎用户 发表

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知乎用户 发表

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知乎用户 发表

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知乎用户 发表

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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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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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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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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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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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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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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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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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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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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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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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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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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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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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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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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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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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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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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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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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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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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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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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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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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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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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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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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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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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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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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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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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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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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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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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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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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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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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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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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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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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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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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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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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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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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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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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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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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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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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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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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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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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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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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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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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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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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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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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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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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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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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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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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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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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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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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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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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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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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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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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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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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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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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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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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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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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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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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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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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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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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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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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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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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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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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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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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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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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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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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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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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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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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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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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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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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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知乎用户 发表

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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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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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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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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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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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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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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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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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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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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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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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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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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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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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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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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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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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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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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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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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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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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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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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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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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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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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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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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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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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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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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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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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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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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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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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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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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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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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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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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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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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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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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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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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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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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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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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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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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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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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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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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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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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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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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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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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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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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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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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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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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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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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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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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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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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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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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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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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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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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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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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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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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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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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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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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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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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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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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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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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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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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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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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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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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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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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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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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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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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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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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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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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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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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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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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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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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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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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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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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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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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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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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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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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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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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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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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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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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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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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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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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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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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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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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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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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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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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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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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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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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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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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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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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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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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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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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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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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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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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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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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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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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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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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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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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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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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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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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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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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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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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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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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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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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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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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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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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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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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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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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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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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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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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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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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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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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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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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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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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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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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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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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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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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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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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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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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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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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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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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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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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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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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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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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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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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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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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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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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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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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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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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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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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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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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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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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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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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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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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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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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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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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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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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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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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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知乎用户 发表

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知乎用户 发表

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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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知乎用户 发表

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知乎用户 发表

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知乎用户 发表

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知乎用户 发表

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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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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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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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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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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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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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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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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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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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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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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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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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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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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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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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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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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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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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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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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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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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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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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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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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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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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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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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知乎用户 发表

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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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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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知乎用户 发表

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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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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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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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知乎用户 发表

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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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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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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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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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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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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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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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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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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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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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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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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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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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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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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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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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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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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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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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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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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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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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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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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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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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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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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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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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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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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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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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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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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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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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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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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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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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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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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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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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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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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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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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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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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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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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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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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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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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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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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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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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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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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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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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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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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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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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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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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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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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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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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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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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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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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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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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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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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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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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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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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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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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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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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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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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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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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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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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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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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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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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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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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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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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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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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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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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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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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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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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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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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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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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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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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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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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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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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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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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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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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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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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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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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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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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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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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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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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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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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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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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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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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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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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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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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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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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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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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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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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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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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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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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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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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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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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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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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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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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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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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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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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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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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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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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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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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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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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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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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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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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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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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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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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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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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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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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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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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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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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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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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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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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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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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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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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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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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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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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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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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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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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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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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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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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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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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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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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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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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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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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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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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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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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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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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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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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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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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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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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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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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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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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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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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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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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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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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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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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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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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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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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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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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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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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收藏的路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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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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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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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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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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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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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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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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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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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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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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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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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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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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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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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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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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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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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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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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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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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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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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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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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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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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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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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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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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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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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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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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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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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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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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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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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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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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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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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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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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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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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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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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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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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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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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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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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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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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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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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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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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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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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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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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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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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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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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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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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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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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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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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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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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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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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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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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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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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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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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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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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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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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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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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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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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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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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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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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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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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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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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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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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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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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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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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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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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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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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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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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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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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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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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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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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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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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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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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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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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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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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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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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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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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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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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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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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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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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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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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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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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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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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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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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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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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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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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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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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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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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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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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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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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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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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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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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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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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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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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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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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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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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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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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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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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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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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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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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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人民陪审员  点赞的路人

人民陪审员  收藏的路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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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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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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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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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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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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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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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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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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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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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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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知乎用户 发表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知乎用户 发表

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知乎用户 发表

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知乎用户 发表

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知乎用户 发表

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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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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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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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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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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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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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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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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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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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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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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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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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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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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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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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知乎用户 发表

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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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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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知乎用户 发表

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知乎用户 发表

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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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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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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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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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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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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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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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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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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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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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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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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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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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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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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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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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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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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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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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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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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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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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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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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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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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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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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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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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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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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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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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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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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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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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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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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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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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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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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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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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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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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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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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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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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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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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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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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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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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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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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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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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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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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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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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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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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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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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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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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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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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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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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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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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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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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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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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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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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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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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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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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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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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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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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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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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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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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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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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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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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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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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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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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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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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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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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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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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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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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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知乎用户 发表

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您关注过“携子自杀”这一类话题的话。

“携子自杀”就是一个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携是携带 随身带着 拉着牵着。请问携子自杀是“携手”一起吗?是商量好的?孩子是自愿跟随的?

恰恰都不是把。

把"杀害子女后自杀" “谋杀亲子” 这一类描述成为“携子自杀”。这就是语言腐败,语言陷阱。

把谋杀描述成为“携手自杀”。在现实中,能被成年人如此轻易“携带”并走向死亡的,绝大多数都是心智尚未成熟、身体力量悬殊的婴幼儿或低龄儿童。有的低龄儿童还没有建立起对“死亡”的清晰认知。面对成年人的绝对暴力压制,他们根本没有逃跑的机会,也没有拒绝的权利。

年级稍微大一点,有点认知能力早跑了。

请问是“携子自杀”,还是“胁子自杀”胁迫的胁?

您会发现一个倾向。

就是不管是媒体还是某些社会舆论,都会很倾向于自杀的成年人,用一些言语腐败。

一个成年人,你要自杀,那是你的事。

但是你有没有权利谋杀自己的孩子呢?

媒体强调成年人的困境,把孩子工具化。用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来包装杀人行为。

无非是仗着自己是成年人,孩子无力反抗,就顺手一起杀了。

因为不忍心留下孩子受苦,所以就把孩子从楼上丢下去,把孩子丢水窖里淹死。好像是一种很“光彩”很“人道主义”很“母爱”的行为。

但是这种“杀人犯”的情节,在某些社会伦理上是很少有“枷锁”的。

至少最近这些年是没有“谴责”的,反而都是“开脱”为主的。大家可以自己搜新闻。

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会为之美化开脱,都是有“苦衷”的,都是社会逼迫的,都是其他人的错巴拉巴拉。

因为有这种“美化开脱”的伦理在,这种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现象就三个字“杀人犯”。

一个杀人犯获得了英雄般的伦理,后来者自然是模仿效仿追随。


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

司法认定,吴先生成了“过失方”,前妻这种杀人犯成为了“受害者”。

把 杀人犯 司法认定成为受害者,这是很恐怖的。

这种司法打开了魔窟的大门。

你杀了一个孩子,社会不会谴责你,司法不会追究你,媒体会为你哭泣,俊福会为你寻找苦衷。那个没能阻止你的人,反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一张邀请函。邀请的人还有点多。

知乎用户 发表

乐了,这个案子的判决,我的感想就是——让你司法胡乱扩大解释,真要较真,那就手心手背都是屎了。

首先既然是前妻,那在法律上就是陌生人。
毕竟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告诉我们了——没有那张结婚证,法律上两个人什么都不算。
那么,这个事情就很简单啊,一个法律上的陌生人杀了吴先生的孩子,吴先生是受害者。
受害者凭什么赔偿凶手父母?

就算我们退一万步,按司法判决逻辑——说虽然是前妻,但因为同居也有有救助义务。
那另一个问题就来了——你司法可是曾经发过两个说法。
其一,同居关系纳入家暴
其二,自伤自残相威胁也属于家暴。
那踏马的吴先生依然妥妥的受害者啊!
家暴受害者被要求“有效阻止施暴者”,这个逻辑本身就是荒谬的。

所以这个案子,目前逻辑如下:
司法要不谈同居义务,那就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把吴先生的孩子给杀了,吴先生是受害者。
司法要谈同居义务,那就是前妻对吴先生进行家暴,吴先生依然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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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仔细思考以下问题:

成年女性在做出自杀+杀人的行为时,到底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

前夫作为没有任何监护义务的成年人,为什么要对另一个成年人的自杀+杀人行为负责?

过失致人死亡”罪,完美对应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

在美国, negligent homicide这个罪名成立必须有criminal negligence,比如明知道酒驾可能死人,还是选择DUI,结果撞死人,就是 negligent homicide

本案里认为前夫没有把前妻哄好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这我就看不懂了。

莫非法官的意思,人人都应该合理假定特定群体随时可能抱着小孩跳水自杀?

所以前夫离开那几分钟没拴住前妻,属于criminal negligence?

这是把中国女性当成什么了?

完美对照组:

知乎用户 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知乎网友们当天在刷短文,并未上前阻止。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典证据不采纳。


儿子被人杀了,反而要赔凶手亲属10万。

这不是中国司法的耻辱,这是人类司法史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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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一下,一女子和吴先生吵架后,抱着吴先生的孩子扬言要一起跳水威胁吴先生,吴先生在劝阻数小时后,她趁着吴先生不在,又抱着吴先生的孩子去跳水最终溺亡,然后吴先生被判?

请问这个逻辑下,吴先生不是受害者吗?以及什么叫做“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请问该女子一个成年人,不清楚抱着小孩跳水是有危险的吗?她为什么不远离水窖?吴先生又不是她的监护人

知乎用户 发表

家庭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问题是现在已经是前妻了,不是家庭成员

前妻溺水,是一起自杀事件

前妻带儿子溺水,是一起谋杀事件

放着谋杀不处理,去追究一个连次则都够不上的人的责任

真的是装都不想装了

儿子也是前夫的儿子

前妻谋杀前夫儿子既遂,前妻的遗产应该优先用来赔偿前夫造成的损失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还以为是男的把妻子踹到水里的呢

你说要是当着男的面跳,男的啥也没做,说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我也不说了,这都过了几个小时了,算哪门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按这个逻辑那谭竹也可以判过失致人死亡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杀人犯杀死了吴先生的儿子后畏罪自杀,

然后受害者吴先生被判罪犯,

岂有此理?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的意思就是一个和吴先生已经没有任何关系的女子杀害了吴先生的儿子,然后吴先生被判刑,并要求向女子家支付赔偿?

知乎用户 发表

难道不是一个陌生人绑架了儿子,将儿子投入水窖里杀死,这个恐怖分子自知罪孽深重,畏罪自杀了。

男子难道不是受害者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前妻杀幼子,

生父苦苦相求而救不得,

最后还要被罚。

这是个什么世界。

强加义务又不给权力。

孩子生父有击毙挟持幼子的凶徒的权力吗?

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作为普通人不理解。

前妻跟男子法律上应该已经没关系了,相当于陌生人把男子儿子绑了并扬言要一起死。退一万步男子就算真的没劝,儿子死了难道不还是陌生人的责任

成年陌生人寻死,男子曾与他发生争执,知道他想寻死,难道就有义务去守着他不死?

知乎用户 发表

原来你们把这个叫携儿坠水啊,我们人类一般把这个叫谋杀未成年人的呀。

知乎用户 发表

也就是说,一个女人把吴先生的孩子杀了,然后畏罪自杀了,吴先生不光要赔钱,还要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我本以为对当代婚姻的理解已经很透彻了,结果这个案例又给了我狠狠一巴掌。

原来不但要在婚姻期内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还要在离婚后负责兜底……在法律上妻子和前妻享受权利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时又变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还在人权上高于婴幼儿。

这才是不可直视不可名状不可定义的古神啊,三位一体的神。我等凡人还是对鬼神敬而远之吧。

知乎用户 发表

一切男女对立问题就性别对调去看

列位谁去小红薯上发一个“争执后前夫胁儿坠水窖溺亡,前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免刑,如何看待此判决”

底下能骂成什么样,我都能想象

知乎用户 发表

三个基本要点:

1、以自残自杀相威胁,构成家庭暴力

2、不存在“携子自杀”,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3、残害亲生子女,泯灭伦理纲常

最近,还有同类案件:

女子借网贷给辅警男友转账后(17806元)自缢,法院判决,男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所以,请大家复盘过去的各种有争议的案例,包括刘鑫案

就对会他们有新的认识, 希望引起大家对他们的警惕, 要警惕谁, 大家自己清楚

知乎用户 发表

已经10分钟没有听到温和派说要奖励母亲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女罪犯杀害亲子后畏罪自杀,无辜男性被判刑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女性好像作出什么出格的举动,都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她是一个成年人,一个成年人意识不到大半夜的带着一个1岁的孩子,在窨井边上,有坠落溺亡的可能吗???

好像她往那儿一坐,责任就自动变成了别人的了,别人意识不到她有意外的可能、别人没有及时劝阻、别人没有化身白马王子单膝下跪“哦,我的公主,你快下来吧,都是我的错”,都是别人的错。

你Tom一个成年人,有点情绪就带着1岁的孩子寻死觅活,孩子有什么错啊!!!

20点-5点,男子多次劝阻,还要怎么做才叫无过失呢???要上去拉吗,那女子怀里还有个孩子呢,肢体接触导致意外的可能性远大于没有肢体接触。

既然男子有过失,那女子的父亲听到女子要带着孩子去死的情况,男子多次来求助还不来,算不算过失呢???

事实多次证明,男人生来就是有责任的。

也多次证明,绿发不是用来维护正义,而是为了维护文鼎

女子死了,女子的父母可以起诉男子,

那男子的孩子死了,男子又去起诉谁呢????

知乎用户 发表

一个杀人犯和一个未成年受害者,责任却是前夫承担,这就是国内的婚姻麽……

知乎用户 发表

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穆斯林国家,成年女性被视为行为能力不足的群体,外出时需要男性陪伴,各种行为需要被男性家人监管

记得东北还有另一个判决,就是某女酒后与男友吵架后跳楼,男友抓了五分钟最终抓不住,女子身亡,男友也被判断要负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责任

感觉这些判决,正在朝向前面所述的状况靠拢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被杀男孩是自愿赴死吗?他这明明是被谋杀好吧!

现在一个人杀了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反倒要赔偿凶手父母,是这样吗?

凭什么前妻父母的女儿的命是命,该男子儿子的命不是命吗?

前妻父母死了女儿,该男子死了儿子。

前妻父母能要赔偿,为什么该男子不能要赔偿?

况且前妻父母的女儿是自杀,男子的女子是被杀。

被杀的没有赔偿,自杀的反而有赔偿,这是什么道理?

双标也有个限度好吧!!

我看了这么多社会事件,男性最大的问题,就是不愿意投诉,不愿意把自己打造成自媒体,不主动发声。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不评论了,只能把判决书翻译一下吧。

如果你的儿子被你前妻弄死了,

之后你前妻畏罪自杀。

你悲愤交加,还没缓过来,【天生爱人】的【知心大姐姐】锤子一响,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你前妻杀死你儿子 ,是你的【过失】 你前妻本身【无罪】。

这就是判决书表达的。

问题来了:你相信你前妻,从法理上,和你【平等】吗?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前妻放一把火,把大楼烧了,死几十个人,那要怎么判这个男子?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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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前妻没人在意了?母职奖励和母职免罪真的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至今,舆论依旧认为,母亲对孩子的生命拥有绝对的生杀大权,哪怕孩子出生了。

随便一搜就有无数案子,什么带着孩子跳楼,带着孩子跳河。

自己自杀就算了,带着孩子死还算人类吗?真就我生的就是我的东西呗。

这种毫无人性的案件,无人在意,哪怕有幸上了报纸,舆论居然也是在质问父亲“你为什么把母亲逼成这样?”

我理解,但如果是母亲自己自杀了,你追问几句是不是家暴虐待也就算了,带着孩子自杀算什么?居然无人在意孩子的意愿,只关心母亲是否被逼迫。

真是匪夷所思,原来哪怕孩子出生了,也不算一个完整的人吗。但这还不算完,作为一个成年人发疯,剥夺自己小孩生命,居然没人在意这个成年人心智是否有问题,而是追责父亲。难道父母不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吗?怎么像父亲是母亲的监护人,“孩子犯罪”家长担责一样?

社会给一个因赌气就能抱着孩子跳河的人,或者说是“疯子”如此的宽容,不努力教化这种社会隐患,而是找别人的问题,真是匪夷所思。

知乎用户 发表

把自己一岁多的亲骨肉溺死,法院管这个叫自杀?古代人一般说,虎毒不食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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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判决逻辑,恐怖分子挟持人质要求政府释放他的同伙,最后政府拒绝要求,恐怖分子和人质同归于尽,这种情况政府得负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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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那些曾经活跃在舆论场上,信誓旦旦认为法院没问题的律师,现在好像没有几个敢来此类话题下团建了。

毕竟一个明显的不公,该如何狡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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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宣传层面要说是携子自杀,而不是杀害儿子且自杀?

因为用后面这种描述方式,那么就等于道德欠债,有些人代入的时候很不爽。但如果用前面这种方式,代入的时候就会有获得道德资本收益的爽感。

其他人看到这些新闻。代入母亲,想象自己也做出同样的行为,就也会有获得道德资本的爽感,也会想要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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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即将年满35岁的代夫,从位于8楼的自家房屋外的空调板上坠下身亡。

事发前,代夫和妻子孙某曾发生争执,其家属称,他生前遭妻子追打和持续精神施压,最终跳楼身亡。事发时,孙某持续用言句言语激烈辱骂代夫,并且使用叉衣架殴打,追赶代夫,在代夫等爬上空调板后不仅没有劝阻,还继续辱骂殴打代夫。事后,其母亲以儿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警方报案,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审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来,他们向沙坪坝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理由审查,该院认为警方不立案理由成立。


记得我说过的话吗?当你想证明某个社会现象却缺乏对照组的时候,还有人在狡辩某个判决正确的时候,法院总是会贴心的把对照组送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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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失在哪?不该娶这个老婆?那确实很过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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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之前女子家暴导致丈夫跳楼还不予立案这件事,我只能说真的很恶心,很悲观,但是请大家务必自己救自己好嘛?碰到这种事你不报警刑事阻断还在劝七个小时?神仙来了也难救啊

另外这时候就不说女的闹自杀是家暴了,无限淡化女的责任,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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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成年女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可预见的会做出侵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成年男性应该在她们实施侵害行为前,对她们进行制止甚至制服的。

春风们越来越先进了,先进到我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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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胁儿坠水溺亡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这叫女子溺死幼童后自杀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你非要判吴先生劝阻不利有责任的话

与此同时,隔壁市隔壁省的其他男性也没有能够预见或者出手劝阻该女子跳水,难道不也算得上过失致人死亡吗?

建议把相关男性全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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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女人杀了孩子之后,畏罪自杀。

她死她的,孩子特么又不想死。

看见这种坏东西就感觉恶心。

知乎用户 发表

当你看到一切能性别互换的案例,尝试用自己脑子想想性别互换结果会怎么样。

如果这个案子是男的带孩子跳,女的会被舆论和法律怎样对待。

你就能理解为什么说现代社会迫害男性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不公。

一个可怜的孩子被杀人犯母亲(还是前妻)杀害。还要孩子父亲作为受害者赔偿杀人犯家属。

法律界的登味还是太重了,太利女了。

如果女方自己跳,那么这个赔偿判决虽然不太合适,但是至少没有不公平。

现在就是纯粹的不公平,不管是道德上还是法理上。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们还原一下事实啊,

你的意思是,女子A,在于男子B发生争执后,杀死一岁幼童C,并自杀。

最后男子B被判刑,赔偿女子A父母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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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确实有其优越的地方。如果成文法系是这样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东西,它是怎么跟判例法分庭抗礼的呢?

知乎用户 发表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时许,吴先生带小吴回到父母家中。因儿子哭闹一事,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抱着儿子往吴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称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看见了没,这时候又没人批判孩子的生命属于母亲了。

而且,注意看,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俩并没有复婚,在法律上属于陌生人关系,不应该有救助义务。

知乎用户 发表

法律学多了已经不是人了。

她抱的谁的孩子?就算是她生的,她就能杀害了吗?你说的是人话啊?

完事了另一个人类,失去了孩子不说还要被判刑?啥意思啊我怎么一句都看不懂?

知乎用户 发表

让我想起了货拉拉案。

一开始我也觉得判决不可理喻。

直到一个晚上,好友拉我散步,他突然临时起意要吃夜宵。最后达成共识,我开车,他请客,不过他还欠了一个女生一顿饭,说正好一起请了,他请客他说的算,我没有意见。

在路上好友特地跟我说,那个女生在抑郁症康复期,让我注意说话。我开车到了那个女生小区门口,顺利接上了她。好友和她坐在后排,好友说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那女生直接说了句那我走,想扒车门跳车。还好我早就锁了车门,好友也拉住了她。

回家后我把这事发在小红薯上,火了,一万多浏览。不过评论区令我大吃一惊,一群女生不讨论跳车,在那讨论我朋友那句话“我特地来接你你有没有很感动”是不是给女生造成了心理压力。

至此,我明白了,原来跳车在女生群体中是不需要讨论的事情,很常见。现在回想,很符合现在知乎提出的女频道德债务论,报仇点到为止,报恩家破人亡。

正好那时货拉拉案有了新进展,我刷到了一个自诩理性客观的高赞女律师答主的回答。我立马抓住了我认为的关键点:她认为货拉拉司机承认让女乘客恐惧了,这就是证据确凿。

我立马评论,你是不是认为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她一开始顾左右而言她,一波拉扯后,最后回复:起码我不跳。

我对货拉拉案有了新认识,货拉拉案结果没问题,程序有问题。

因为我跟货拉拉司机一样充满男人的傲慢,以为我只会因为不跳车百分百会死时才会选择百分之九十九会死的跳车,就默认年轻女性也一样。而占据大部分社会舆论的女性则不认为这样,她们觉得年轻女性因为恐惧跳车很正常,已经算常识了。

如果是这样,那确实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道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而跳车,还让她上自己车,这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不过,我懒得区分年轻女性会因为恐惧跳车,一刀切认为女人会跳车,不让任何陌生女人上我车。

我不会有侥幸心理,在那想说不定她不跳呢。就像十几年前就已经普过法,不要借车,出了事情要担责,一群人还无所谓借车,最后承担后果。

在我眼里货拉拉案跟南京彭宇案一样,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而这个问题的男人,完全没有吸取货拉拉的教训。

最后我觉得有些回答还是没有正视一件事,作为真接触过抑郁症康复期患者的人,看到过评论区成百上千女人讨论的我,结合现在的恩情债务论,我觉得她们人均抑郁症。抑郁症患者确实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人都知道要离精神病患者远点,怎么到这就不知道了呢。

靠近她们会变得不幸,言尽于此。


集中回复下争论点。

一个有正经互联网私企工作,连续工作一年多,见面时还带着笔记本电脑准备边加班边吃夜宵的抑郁症康复期患者,我一个非精神卫生科专业人士,认为她跟正常人无异了,我认为十分合理。

知乎用户 发表

唉唉,这种拿小孩性命要挟的难道不是典型的家暴?这下也不批判家暴了

知乎用户 发表

为什么能把这种残杀儿童的变态行为称之为“携子自杀”,古时候城池被攻破面临残暴的敌军时,经常有自杀殉国前先杀死妻儿的,据说崇祯就是如此。对这样的故事,多的是进步主义者大批特批说这些封建劳保不尊重妇女儿童,把孩子当成附属。甚至连陆秀夫带着小皇帝殉国都要大批特批,说他自己去死就好,怎么能剥夺小皇帝的自主选择权,也许他就是想投降投降后还能过的挺好呢。

我虽然不会批评,但是也不认为这有多么正确。这一方面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说妇女儿童彼时确实就是附属地位。另一方面在彼时的客观情景下,把妻儿留给敌军可能还不如死了以全尊严呢。

这种仅仅因为和前夫拌嘴就要谋杀亲子的行径,可以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道德正当性,更没有任何一丁点的合理性,她有一百万种其他选择,而她居然选择对一岁的孩子下毒手,简直荒谬。

而进步主义者居然噤声了,或者虽然批评两句,也还要鬼扯什么死者为大,再说两句不痛不痒的屁话,连狠批崇祯陆秀夫百分之一的气势也没有,有点招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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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小孩就会自杀了?

不会的。

所以不是携儿自杀,而是杀儿以后畏罪自杀。

一个婴幼儿被杀了,描述得好像是被携带的什么物品一样,“顺口一提,有个婴儿死了。”这样的口吻,婴幼儿到底是不是人?

自杀威胁算家暴,也就是说,这个男的是家暴受害者。

这个女的不但是以自杀威胁,还挟持了婴幼儿当人质,这是战争地区最没底线的那些玩意儿才会做的事,连以色列军队都拿“拿婴幼儿做肉盾、人质”作为攻击的理由,证明连以色列军队都知道这事不对,不光彩。要干只能杀了记者以后偷偷摸摸干。

底线别太低了,好吧?

总不能一丁点道德都不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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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那我不禁要问,党老汉杀死春风后又自杀,虽然被救,是不是也应该同情,是不是不应该被判刑,春风的家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对党老汉的补偿责任

难道杀的人从路人变成了自己的幼子就可以脱罪,就有俊福共情,就有了不得的苦衷,就需要有人替杀人者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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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携儿坠亡?儿不想活了?这分明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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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要求男方“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不要求女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足够危险足以致命???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自残及以儿子的性命相威胁的精神暴力方式家暴男方???

为什么不是女子为满足自己目的挟持自己儿子当人质,犯绑架罪和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以限制自由的方式,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年仅一岁多的儿子,犯虐待罪???

为什么不是女方在非法拘禁儿子期间趁男方离开的间隙溺死儿子随后自杀,犯故意杀人罪???

春风老登和知心大姐姐请回答我,难道要用铁链把女方拴在家里才算“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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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女性到底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的话,别人不需要为她的自杀行为负责。

没有的话,请立法进行明确,并且指定结婚前和结婚后的监护人是谁。

如果监护人是丈夫,那么丈夫依法享有采用任何强制手段的权力。

如果监护人是父母,那么成年女性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内的行为都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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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这种逻辑,以后消防员救自杀的,没成功,都得判刑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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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原告打成被告是吧? 方唐镜帮常威用的招式。

明明是女方故意杀人且自杀,杀的还是男方的儿子,结果法院愣是把受害人打成被告,被杀的儿子打成自杀,哦不对,是被男方过失导致儿子“被自杀”。

只能说现实比周星驰的喜剧更魔幻。

来看看AI的判断吧:

只能说,颠倒黑白,春风法官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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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稀奇

女的自杀,总是要找个男人来负责的

至于那个小孩,是女人生的,自然是属于女人的物品,女人杀死自己的小孩很常见,如果有错,也会被认为是男人逼的,是男人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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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到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人?

你养条狗,没看住狗跑出去了把人咬死了,也算你过失致人死亡对吧?

你养个孩子,未成年要是出去把人捅了送去劳教;成年了再犯罪,就是判孩子承担罪责。不管什么情况,父母顶多赔偿经济损失,严加管教,没见过孩子犯罪要判父母刑的吧?

那在这帮法官眼里,成年中国女性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算成年人还是未成年?算人还是算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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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演都不演了。

男性责任义务趋于无限,而权利却趋近于零。

现在搞得男性都成血包了。

以前还奇怪,现在觉得此男如果学党老汉一点都不奇怪。

儿媳威胁男方父母不出面,我真是万分不解,再看女方父母也出面,要赔偿就出来了。

携子溺亡——真亏他想出这么膈应的词,五千年未有之奇观。

孩子他妈脑子有病害了自己孩子就不算害是吧?

任何人如果是这位男士,会不会有叨的冲动?太不当人了。

鲁迅先生不是说过:长此以往……

我大受震撼,但我终究看不懂。

真是癫狂至于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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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现在法官已经失去了了长远规划和,增加了幼稚性,她们短视以为这么判决能够强行增加自己的进步性,还能促进男的不敢离婚。

然而忽视了长远来看,这会增加男性的不敢结婚,也会增加男的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计划外的不利可能装鸵鸟,沉浸在幻想当中,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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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男的屁事,法院瞎整,女的是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行为能力必须得人看护???这样无限追责下去归根到底就是你法院早上开门时间不对,最终导致如此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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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步主义的大旗下,弱势群体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也只会被塑造成“完美受害人”,就好比《监狱来的妈妈》,她自身的罪行让丈夫的“家暴”给一笔勾销了。

而强者即使从一开始就被预定了罪人的身份,连最细微的过失都能成为罪证。等于说,为了达成一个“父权制下强者压迫弱者”的范式,弱者的罪责会被无限缩小,强者的无辜会被直接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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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为了向男方要钱

压一个重一点的罪名加上罚款,恐吓男方

但是实际免刑,好胁迫男方乖乖交罚款

背后可能是女方家人为了要钱,法院为了要绩效,两两联合起来给男方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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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叫“携子自杀”这叫“胁子自杀”,

我就很不理解这样的新闻,

自己想死还不算,还要把自己的孩子带走。

别跟我说什么共生依恋,利他性自杀之类的,

那个我懂,但我问的是这事按法律怎么算。

已出生的孩子不算人,算母亲私有物是吗?

一堆人不是喜欢喊没有家暴只有故意伤害吗?

那这种绑架孩子跟着自己自杀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家暴?算不算故意杀人?

为啥这种故意杀人的行为还有人洗地,说母亲绝望巴拉巴拉一大堆,

换你自己是那个被害人,有人绝望想着利他帮你决定去死,把你一块带走了,

我不知道谁会乐意这种事。

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理由来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货拉拉案还™扯淡。

虽然我一直说法院就是觉得成年女性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监护人监管的群体。

但是看到这个判决理由我还是忍不住,

能不能换个理由,

是不是只要女性威胁自杀,其他人就要24小时监护,人死了就要追究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这种枉法判决我真的是服了,

要不就干脆利落改法条,

规定女性就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情绪一激动就自动需要他人监护,

而不是通过这种强行解释扩展其他人的义务范围,强行给女性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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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是判过失杀人,那他前妻就是故意杀人。

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犯罪者父母是应该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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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一下吧

如何看待「重庆一男子疑遭妻子家暴后跳楼,警方不立案后男子父母提刑事自诉告儿媳」?

还有一个所谓真正的“过失”是怎么样的:

如何看待女子催祭拜先父的醉酒男友离开无果脚踹致其落水溺亡,被判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五年半?

还有著名的货拉拉案。

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并没有把女性当作完全的人。成年女性,也需要一个监护人,她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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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经典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上一次看到这个词,还是内蒙古的火锅跳车案。

根据裁判文书,女的在车上跟男的吵架,说自己现在想吃火锅,不想看孩子;男的则坚持要先看孩子。

结果女的打开车门,倏地就跳了,人当场就没了。

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男方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男方在犯罪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还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故法院最终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方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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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此理?

劝阻数小时都不行那要怎么做?那不是另一半只要一死拿死相逼这一半什么都得满足完成?

前妻不听数小时抱着儿子溺水自尽,吴先生作为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居然能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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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男子就不该承担任何责任,且女子需要承担杀害未成年人的责任。

如果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性法官就不配坐在那个位置上。

属于一根筋两头堵。但哪知道人家连逻辑思维都不要。这是法治精神?这是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完成的人做出的判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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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见、未有效制止”这不就是当年长沙法院构陷货拉拉司机的话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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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是对儿子的死亡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没有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救助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消灭,何况是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状态。

但这个案件判决对母子两人死亡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有问题的。先不论已是前妻,就算是现任妻子,对于自陷风险行为是不产生作为义务的。而且这个案件很明显是因为前妻才把儿子一并考虑为实害结果了,而不是相反。因为司法实践中,许多更严重的父母过失致子女死亡,也不会进入刑事追诉流程

民事判决部分更是离奇,这怎么想也应该是在前妻财产范围内赔偿当事男子吧,怎么倒反天罡男子赔偿前妻父母了?

不过报道里也有一些奇怪的部分我没搞懂,按照报道,这个案件在事实层面好像没什么争议啊,最后的判决结果纯粹是一个法律适用错误,那当事人所谓“一份关键证据没有被采纳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一说从何而来?难道是在前妻的精神状态认定上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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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女儿自杀了都能得10万赔偿,那丈夫儿子被杀了该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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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判法。

这女的不听男的劝,趁着男的不注意自杀,这要判男的过失是致人死亡罪?

一般这种过失致人死亡罪,我理解的能够成立的,就是在扬言自杀的时候,男的用语言刺激她。

我看了详细的案情,这男的从晚上十点一直劝到凌晨五点。提前给女的父亲打电话,想让他女的父亲来劝,女的父亲甚至不愿意来。

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余某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两人僵持约两小时。

可以这样说,正是一桩桩这样的案子,这样双标的案子,让人们对司法判决十分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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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吴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与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员、小吴的父亲,两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抓打后,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何其无辜!这个女的谋杀了自己的孩子,然后自杀不是吗?

这个女的是不是成年人?

现在法官的一次次判决,女的总数轻罪,我一直不理解,她们是未成年人?她们是巨婴?她们无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去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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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年我看下来,我国法律工作者就没有把成年女性视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有其他成年男性在,直接就归为小孩那一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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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脸了!一点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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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很多措辞,放到春风法官身上也毫不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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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极根源就是这个社会机制必须要男性背锅、为他人负责、为他人兜底、出了问题可以找到人解决问题。

就这个事死人了,为什么要免罪?为什么不坐牢?死人了,为什么只赔10万?

免罪,是知道没罪,且必须自由身持续打工爆币,赔10万是必须要有人为女的在世父母提供生活费,不然谁负责,靠zf吗?

按个罪名不是他真的犯罪了,而是你小子必须栓紧在这了,必须为这摊事背后的人人物物负好责,兜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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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胁迫儿子。是杀害儿童

这个时候怎么不说不能违背妇女意愿呢?

男子最大的错误是在杀人犯要残害儿童犯罪过程中没有立刻制止犯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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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可以杀死一个人的儿子,然后让他同时因此成为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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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的间隙。

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去往水窖,母子俩溺水。谁杀害了1岁多的幼儿?

总不能说是幼儿自己的选择吧。

实在无法同情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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绷不住了

第一次我把携改成胁没问题

第二次我把问题详情里的“母子俩溺亡”改成“迫使孩子溺亡后自杀”就被撤销编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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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幼儿被人杀害,法官判决受害者父亲赔偿杀人犯家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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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只能说法官应该抓起来判死刑。

前妻杀幼子,是杀人犯,法官在同情这种杀人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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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的司法解释,某种人形实体一生气就杀小孩是可以预见的?是大概率发生的?

那这种人形实体应该按照**Euclid级SCP**的标准进行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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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前妻故意杀害男子的儿子,这男子居然没有得到任何民事赔偿

难不成小孩不是这男的亲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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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又是母法官的判词吗?这不是杀害未成年子女并自杀?

一、刑法条文层面:不存在“携子自杀”法定专业术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刑法分则、司法解释中,没有“携子自杀”这一法律概念、罪名或法定表述。

2. 刑法只规定两类核心相关规则:

① 单纯自杀(仅伤害自身)不构成犯罪;

②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统一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这是女子和前夫口角后,挟持未成年孩子到水窖,实施杀害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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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看完报道,我只能说更绝望了。检方公诉,这种案件一般是检方强势,法院只是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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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话之前,深思熟虑了,我认为,我下面说的话是错的,不是一个有正常三观的现代人应该说的。

但是,我还是想说。

丰县6孩铁链女的”丈夫“,是不是应该无罪释放了?

他预见女子可能死亡的结果,非常谨慎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虽然有些过激,但最终避免了女子身亡。

毕竟这个新闻里,一个普通女人都会被假定为没有判断能力、情绪极度不稳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时可能自杀,需要身边男性随时安抚并阻止其自杀。

那铁链女本身就有精神疾病,情况是不是比这个新闻里的女人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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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故意谋杀男方亲子,应该由女方家庭支付赔偿给男方。

鉴于女方自杀,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女方未成年,则追究男方童婚,追究女方家庭未尽监护责任,追究当地民政部门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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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如山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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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携儿

是谋杀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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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杀人并自杀,赔偿后害人前夫,前夫是受害人而不是啥过失致人死亡并赔偿女方。法院连谁是受害人都弄颠倒,够春风了

看一下女对男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怎么定性的?涉嫌将故意杀人错判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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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有人杀了我的孩子,我还要给对方赔十万块?

杀了我孩子的人从加害人变成受害人了,我反倒成责任人了?

前妻害死我孩子,前妻父母不补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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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杀人犯杀了他儿子然后自杀了,然后他还要赔偿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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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和稀泥嘛。

让男方花钱买个责任。

主要是对女方父母的嘴 ,让他们闭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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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

一个陌生人抱着大哥孩子同归于尽了

大哥还得陪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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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国产美狄亚强行代表自己孩子“一起死”

肚子掉下的肉这块,执死权这块,生杀予夺这块

然而经我观察某些平日里喜欢批判“封建家长把孩子视作自己财产随意处置无视自由人格”的群体往往会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甚至能对这类美狄亚共情起来,只能说依旧♀>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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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为威胁、伤害前夫,选择了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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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想炼化就算了,连孩子都不放过,天生爱人的能力实在是太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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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你OPPO呢,明明是故意杀人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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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自杀 ❌

为威胁丈夫而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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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中,孩子是最无辜的。

杀死孩子的人是谁?

定性女方为杀童犯,没问题吧?

男方所谓的过失,已经被判了。

而按法律,哪怕女方已死,民事赔偿责任不免除。

那么女方作为杀童犯,该不该承受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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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知道这十分钟发生了什么,没人看见母子怎么在水窖被淹死。法医刑警根本不可能精准计算母子二人的死亡时间到分秒级别。也就是说,完全存在孩子被率先被女方溺死,女方激情犯罪选择畏罪自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没有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根本不可能证伪。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根本不是什么夫妻口角导致母子意外溺水死亡,而是激情犯罪后的畏罪自杀。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承认**:男性的法律地位天生低人一等,只能借力打力高举保护儿童的旗帜方有一战之力**。男方作为受害儿童的直系亲属,完全可以死死咬住谋害儿童畏罪自杀这一点,反诉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女方父母)要求从女方遗产中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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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已经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吴先生称,自己提交的一份关键证据未被采纳,他认为自己无罪。”

经典,和“值得注意的是”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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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吴先生这算“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假设吴先生不在现场,前妻吵架后独自抱着孩子去跳窖,吴先生事后才知道。法院敢判吴先生有罪吗?绝对不敢,因为那时候吴先生连“在场阻止”的可能性都没有。

而现在仅仅因为吴先生“在场但没拉住”,就要担刑责。这在逻辑上就变成了:“你在场,你没能阻止疯子杀人,所以你是从犯。”这显然是把“阻止犯罪”的无限责任强加给了普通人。

死亡的决定性力量来自前妻的主观恶意,而非吴先生的过失。法院把“未尽监护义务”的民事责任,偷换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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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千万不要和防折叠有任何瓜葛,被扣个“值得注意…”的帽子已经算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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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儿子被人谋杀了 结果还要赔钱給杀人犯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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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癫啊!家庭里成年人打成年人,是家暴,要判刑,成年人弄死孩子,只因为自己也死了,居然就成受害者了!拜托!她杀死的不止是她自己的孩子,也是男方的孩子,她的遗产得给男方赔偿吧!她要是活着的话都得判死刑!她可是活生生弄死了一个小孩!

另外,什么叫吴先生可预见后果没有救助?她是成年人,她自己不能预见后果吗?

还是说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法律上女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以后女性签的合同就别算数了。

如果法律上女性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她自杀是她自己的事,她害死了一个孩子她要承担责任,她不在了就用遗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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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迫害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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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人,这个好。须要24小时盯着,不准休息,以免人死了。至于你猝死了,关我什么事。

但是赵子龙带着阿斗七进七出,如果阿斗死了,那就都怪赵子龙,不能怪把阿斗生下来的甘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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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女子离婚后谋杀子女,后畏罪自杀,免于起诉,如何看待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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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觉得生气愤怒,是因为我觉得女子杀子毕竟是非常罕见的场景,男子预料不到他前妻这么丧心病狂有所放松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是有些强人所难了,什么人会觉得自己的前妻会对自己的亲子下手溺杀?

但后来查了一下,原来从古希腊金羊毛伊阿宋和美狄亚的传说开始,女性和男性吵架后弑亲杀子就是很常见的事情,以至于心理学有个专门的词汇形容叫做美狄亚情结,指的就是女子谋杀自己亲生子女只为了给自己出气让男子后悔的心态。

这下是真的震惊了,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不仅经常发生,还有专门的心理学研究词条,不是一两个人,而是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一直时有发生,属于摆脱不开的人类本性黑暗面了,我被慈母爱儿 母亲总是爱自己孩子的说法欺骗了多久?

可惜一岁的小孩知道些什么?就非要被自己的亲妈扔水里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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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敢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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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跳水不是自杀吗?

前妻带着小孩跳水,这不是谋杀吗?

前段时间有个妇女,为了不让她心爱的电动车淋雨,宁愿自己和孩子和电动车一起淋雨。

感觉和这件事有些相似之处。

看了这些事,我记得出一个结论,远离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绝对不能相信他们,绝对不能给他们任何机会。

普通人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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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那就是前妻,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上和吴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的人,杀害了吴先生的幼子,

吴先生才是受害者,这女的妥妥的杀人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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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疯狂了,根本就没有犯罪却被法院污蔑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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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吴先生可以预见”就是扯淡,除非其“前妻or同居女友”精神被证明有问题,否则,何以“预见”?反过来,既然有精神问题,就不会“预见”,其父母监护人何在,孩子为何判给女方?如果没有精神问题,正常人谁会主动寻思且带着孩子一块,那就解释为有故意杀人嫌疑!且没有精神问题,则吴先生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同居女友人身自由,且吴已作出劝说等行为;如果强行认定吴先生没有报警,那么,报警后,其同居女友再自杀,警察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除上述情况以外,请问还有第三种可能吗?

其二,吴先生的“子女”年龄只有一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再被其生母带入“水窖”后死亡,那么请问:是孩子先死亡,还是其母先死亡?如果是孩子先,则定义其母故意杀人已遂;如果是其母先死亡,属于明知在危险环境中自己死亡会导致其子女死亡,也属于直接故意,即故意杀人已遂!考虑其已死亡,不予追究!

综上,何以推出男方需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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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罪但是免刑,实际上就是无罪,但是为了检察院的定罪率,非要安一个罪名在头上

货拉拉事件是一致的,两个人都没有过错,都不用坐牢才对,只是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政绩,面子,不得不判一个罪名,但是实际上不用坐牢。货拉拉的事件更过分的是,本来就已经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连刑罚都不判的话得赔钱,所以象征性判了缓刑。最终也都是不用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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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式恐怖。

陌生人溺死自己孩子然后自杀,自己倒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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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核CPU都给干烧了,男子前妻抱着孩子跳水死了,判男子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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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新闻里能看到,吴先生作为嫌疑人被拘留了15个月。我想实际上法院一开始是想判杀人罪,后来实在是解释不通,才不情不愿地判了过失致人死亡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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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应该追究前妻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一岁孩子就不受法律保护?

希望吴先生胜诉,再起诉前妻故意杀人

鉴于此案,以后有类似情况,建议一拳打晕她,送回娘家交给其父母。全程录像,最多判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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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女子杀了一个人,之后自杀

结果判男子赔偿

就算离婚的时候,法院把孩子判给女方了,那是不是也是男方的孩子,女的把男方孩子杀了,之后还得男方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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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改一下身份,那不是前妻,那是残忍杀害儿童的杀人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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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正方,山西大同订婚qj案:**婚姻证件是最重要的。**双方没有结婚领证,即使订婚也没有任何道德义务。

反方,前妻携儿溺水案:婚姻证件**是不重要的。**双方已经离婚,男方也对前妻有道德义务。

法律条文的解释,被这些判决当成公共厕所一样随意进进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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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绑架案。

离婚后监护权不变,一女子以监护人身份、同居关系作掩护,绑架、敲诈勒索,谋杀儿童后畏罪自杀,儿童父亲谈判解救人质失败。

给杀人犯赔钱,倒反天罡。

具体到判决,只赔钱的判决基本上是和稀泥让你扯皮拖欠的,而且还能领基本工资,实际上是暗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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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一岁幼儿的人,因为自杀人已经没了,所以后果要一个毫无关系的人来承担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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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判成了受害者。

这个社会终于癫成了我不认识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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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有时不想看这玩意,看完一肚子气,关键还没办法,你又能怎么样呢,那种无力感。而且,男子很倒霉,案底是留下了,虽然免刑,但男子是教师,估计职业也会被影响。

“枪响了,你看到是谁开的枪吗?我看不清,他站在道德制高点,他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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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案例在论证一件事:结婚会使人变得不幸。

不分性别。

别讨论谁更不幸了,杀死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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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事情真的很离奇啊,当事人已经劝了前妻几个小时了,应该没有用言语刺激对方,否则判决里肯定体现出来了。

已经劝阻了7个小时,最后前妻还是找机会自杀了,还杀死了儿子。当事人要怎么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啊?就因为当事人上网搜索了吗?可能他只是想看下最坏的情况下他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这种最坏情况在他自己看来发生概率未必有多大。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当事人已经尽了很大的努力来劝阻前妻自杀了。

这个案例好在没有判刑,但是对比其他一些案例,还是感觉挺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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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四个问题。

1.他的前妻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责任人?该女性在事件发生时能否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为此负责?

2.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前妻的行为需要身为陌生人的吴先生负责?两者并不是法定夫妻关系,最多到同居关系一层。

3.如果这么判的话,是否代表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非家庭成员的前妻是直接导致吴先生孩子死亡的人,她是否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吴先生是否才是这起事件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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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活就自己去死,拉着儿子干什么?

虎毒不食子,就杀害儿子这一举动,我有理由怀疑这未必是真想自杀,而是不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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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译中:绑架犯趁受害人家属不注意残忍杀害一岁幼童后自杀,受害者家属需赔偿绑架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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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为虐童杀童的罪犯而被冤枉的好人罢了

今天细细琢磨了一下:还好我儿女也长大了,一则前妻弄不死我孩子,二则法院执行不了我财产。

要不然这tm又要多一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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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杀人自杀,判惹她生气的男的“过失致人死亡”。

那大家不禁要问了,当初党老汉一气之下杀人自杀,惹他生气那位应该怎么算呢?

说到这个事儿,谁知道党老汉死刑执行了没有?好像当初他自杀未遂被判死刑后,就没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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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案发后被刑事拘留15个月”,这还怎么不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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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就是乱判的,是当地司法水平落后的体现。

没办法,贵州威宁还是需要重点帮扶的小数民族聚居地区,不比沿海。

跟一些人说的相反,其实这个案子实质并不是歧视男性,而是彻底的歧视女性。

不把前妻当人了,即使离婚了还是把她当成男人的人身附属,男人要为女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就像养狗一样狗咬了人主人要负责一样所以才要男人要负责,这才是这些落后地区干部封建落后的思维模式,而不是女拳。

以现代司法的理论来讲,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风险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女人和小孩死亡的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是女人跳井这个行为,而这个行为与男人短暂离开之间是不能构成因果关系的!因为男人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女人构成任何的强制,即使客观有影响但逻辑上不起主要作用,在这里起主导作用只能是女人本身主观的过激,所以男人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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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长期系统性地歧视女性?女性承担不了任何责任,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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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在离婚冷静期毒杀儿女后,服毒自杀未遂,这起悲剧背后的家庭暴力和法律问题如何看待?

来看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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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聊过这个事。

如果大雪天,看到军车被雪埋住走不动了,会怎么办呢?

把周围的相亲都喊起来,把车拉到村里,总而言之,有一个解放军同志冻感冒了都是我们的责任。

要是公安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要是政府呢?把人接到村里好生招待。

如果是法院的呢?想出一个计划,但最终作罢。

大雪天,造雪机运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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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到该案法官明确知晓余女士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

却没有逆溯时间长河采取措施阻止

其行为应当属于明知却放纵,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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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写代码写魔怔了,看见这个消息,不知道怎么回事儿就无端联想到数据库几个很常用的sql语句:update、delete、insert

update是更新,比如换个名字,改个个签什么的;

delete是删除,比如销号(也有不彻底删掉,用flag标记的,是业务需要的逻辑删);

insert是插入,也就是新增一条数据,比如现在我正在新增一条回答。

有了这三个常用的sql语句,就可以处理很多业务逻辑

但是也有花式玩法:注意到update其实相当于delete+insert,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彻底删掉一条数据,再插入一条相应的改后数据,以此实现update的功能。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为什么想起来这个呢?

赔偿、处罚、奖赏,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道理,即赔偿=处罚+奖赏。

那么“这位吴先生赔偿前妻家属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处罚死去孩子的吴先生10万元”,同时“奖赏杀人凶手家属10万元”?

当然,一般不这么用,但有一部分系统是这么干的,说不定你正在用的系统就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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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个地雷女杀孩子然后自杀的事。

现在还拐上个男方判过失致死……

这男的何德何能……我想问问法官,既然这么判,是不是这俩人吵架谁有理得先说道说道?万一男的占理女的本就胡搅蛮缠呢?你总不能会叫的鸟儿才有虫吃吧?

这一好了,擦个屁股的活,擦了一手屎,你家法律是这么玩的吗?

恕我直言,这个案子总让我闻着一股女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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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起名了,这叫谋杀亲子之后畏罪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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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承认这个判决,同时,我认为祥林嫂也应当有罪

祥林嫂是文学史上最令人心碎的母亲形象之一。她一生悲苦,最终因儿子阿毛被狼叼走而彻底精神崩溃。读者无一不为之落泪,舆论无一不予以同情。

但今天我们不妨把“同情”暂时搁置,用刑法最基本的逻辑审视一个问题:祥林嫂,真的无罪吗?

一、她“知道有狼”

祥林嫂自己反复念叨:“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雪天里野兽在深山里没有食吃,会到村里来;我不知道春天也会有。”

请注意这句话——她不是不知道有狼,她只是“单知道”冬天有狼,而“不知道”春天也会有狼。

这在刑法上叫什么?叫“应当预见”。山村居住,带幼童在野外门口剥豆,狼是已知的、现实的、反复出现的危险源。她作为阿毛的唯一监护人,对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负有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她已经预见到狼的存在,只是对狼出现的时间范围判断失误。

这不是“无法预料”,这是“预见了风险,却低估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这叫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她“独自离开”了危险现场

案发经过是:祥林嫂将阿毛放在门口剥豆,自己进屋去烧火。阿毛脱离了她的视线和可控范围。

这与吴先生案的核心逻辑如出一辙,都是监护人离开了危险现场,将无自救能力的未成年人单独置于风险之中。

吴先生离开的是水窖口,祥林嫂离开的是狼会出没的山村门口。危险源不同,但法律逻辑相同:唯一监护人,明知或应知周边存在致命危险,却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将孩子带进屋或守在孩子身边),而是选择离开。

三、阿毛与婴儿小吴,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一个1岁多的婴儿,和一个被放在门口剥豆的幼童,在法律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没有任何自救能力。他们都完全依赖监护人的保护。

如果说吴先生因为“离开”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那么祥林嫂的“离开”在构成要件上与吴先生完全同构:

吴先生案的危险源是水窖,以及没有预料到妻子会杀害亲子。祥林嫂案则明知有狼,却没有预见狼进村

都没有及时采取物理隔离,都将幼儿单独留在了现场是(凌晨离开) 与(进屋烧火)


因此,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祥林嫂系被害人阿毛(殁年约3岁)之母,二人长期居住于某山村。该村地处山区,周边山林常有野兽出没,此前亦曾发生狼群夜间进村、叼走家禽等事件,村民皆知晓该安全隐患。

案发当日,被告人祥林嫂在自家门口剥豆,其子阿毛在旁独自玩耍。被告人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的现实风险,仍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自己进入屋内烧火。在此期间,阿毛被闯入的狼叼走,后经搜寻发现阿毛已被狼咬死。

案发后,被告人长期处于精神恍惚状态,多次向他人陈述“我真傻,真的……我单知道冬天有狼,不知道春天也会有”,上述陈述有同村村民多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被告人祥林嫂长期居住于山村,对“村中有狼”这一事实明知且多次听闻。其供述中**“我单知道冬天有狼”的表述,足以证明其对危险源的事先认知。**其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本人进屋的行为,系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置于已知危险环境之中。被告人虽辩称“不知春天有狼”,但作为常年生活在山区的成年人,对野兽出没的季节可能性具有基于生活常识的认知能力。对狼出现时间的判断错误,属于预见程度的偏差,而非预见可能性的缺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因“只知冬天有狼”而“不知春天有狼”的判断失误,导致阿毛死亡,其行为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被告人的监护义务

阿毛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对危险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被告人祥林嫂作为其唯一在场的法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阿毛负有法定的保护、照顾、救助义务。该义务要求监护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将幼童置于安全环境、使其处于监护人视线可控范围之内、对已知危险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等。 本案中,被告人将阿毛独自留在门外,脱离其视线,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系对其法定监护义务的违反。

(三)关于因果关系

被告人的不作为行为与阿毛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狼是山村已知的自然风险,但风险的存在并不免除监护人的保护义务。被告人将阿毛单独留在狼可出没的区域,该不作为为狼的袭击创造了条件。狼的捕食行为虽为直接致死原因,但被告人的不作为使阿毛暴露于本可避免的危险之中,该不作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系结果的唯一原因,只要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实质性作用,且不具有异常介入因素割断因果链条,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本案中,狼入村袭击幼童系该地区已知、可预见的风险,非异常介入,故因果关系未被割断。

(四)关于免责抗辩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文盲、贫困、生活困苦”“精神遭受重创”“社会同情度高”等抗辩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因素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但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刑事责任的有无,取决于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的个人状况。同情不等于无罪,困境不等于免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保护持绝对立场,任何对无自救能力者生命法益的侵害,均须依法追责,不因行为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或事后悔罪表现而免除罪责。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祥林嫂作为阿毛的法定监护人,在明知周边存在野兽出没风险的情况下,因疏忽大意将无自救能力的幼童独自留在门外,致其被狼叼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知乎宇宙架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黑桃艾斯

人民陪审员  点赞的路人

人民陪审员  收藏的路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知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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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自己孩子可能出事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然后真出事了,作为监护人当然有罪,已经照顾到他本人也是受害者免去刑罚了。至于赔偿么就没什么道理了,女的死了他没什么责任。

你不能只说注意到该女子谋杀小孩,注意到男子对女子没有义务,却说自己注意不到他对孩子有监护义务,注意不到他放任孩子和谋杀犯独处吧,那也太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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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杀害小孩后畏罪自杀,说成携子自杀

小孩自己想自杀吗,小孩也不想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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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大声发言,只要法官判自己有罪就去自杀,如果真判了就找个人多的地方跳河!是不是,死不死法官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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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女的在处理了自己孩子以后,畏罪自杀么,相关判决还是一如既往的抽象。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性别换过来,这个案子会被人冲成什么样?

一个跟女子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关系的男人,把女子一岁多的儿子抱到水里,活生生溺死他,期间凶手自己也溺亡了。

然后司法称因为女子与该男子同居,且未能有效劝阻,所以要赔付男子父母十万元,你猜这个案子会被冲成什么样?

散帅们啊,如果一个案子性别换过来明显会不一样,那就说明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而如果我们听之任之当个笑话看的话,那未来轮到咱们的时候——算了,我想起来一句话,没关系的,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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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自杀+杀人,我很想问自由裁定到底标准是什么,什么时候法律能够真正落实,究竟什么时候才能有公正公平。

自由裁定不应该是随心意裁定。工业化做什么都需要标准,到了更复杂的社会管理,就更需要标准,这个标准可以有偏向,但不应该是特例,更不是裁定做法双标。

我国要从社会初级阶段走的更远,不单是生产力要进步,生产关系更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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