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到底是不是冤案?

by , at 14 February 2026, tags : 强奸 男方 证据 冤案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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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长岛冰茶 250kg 发表

冷知识:

根据公开司法信息,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案犯席某某的刑满释放日期预计为 2026 年 5 月 4 日(如无减刑、假释等特殊情况)

知乎用户 李夏洛克 发表

别扯什么性同意,我就问一件事:

强奸是公诉案件,不是受害方起诉,而是检察院起诉,所以一旦案件成立,哪怕是女方本人也不能轻易撤诉。

而且强奸是重罪,三年起步,不属于可以和解的轻微公诉刑事案件。

如果因为伤害不大,那为什么在没有 DNA 信息的情况下不判强奸未遂、故意伤害、互殴家庭暴力情感纠纷,而是直接定了强奸?

如果因为女方认为伤害大,所以判强奸,那男方拒不认罪,对女方伤害还大,为什么只判最轻的三年?

双方还曾在庭前协商调解,意思是只要赔偿到位女方就可以不起诉。那到底是检察院把民事案当刑事案判了,还是违法操作调解公诉案了?

这人如果真强奸了,你判他枪毙我都不说一句话。现在争议的地方不是判罚轻重的问题,而是法律到底靠什么定罪的问题,到底是靠事实证据,还是靠女方嘴上说的话?

知乎用户 蟑螂恶霸​ 发表

处女膜没破,女性体内没有检测出男性 dna。。。。。。。

唯一的证据是男性床单上发现 dna。。。。。这能说明什么,你女的给男的口,不小心飞溅出来,就有可能形成这种,所谓的 “证据”。。。。

你要说有暴力行为,可以。。。。你要说 qj 未遂,也可以。。。。。但是用 qj 既遂来判定,真就扯淡了。。。。。

膜没破,体内没 dna,你怎么界定男性的插入行为。。。。。没有插入,叫什么 qj。。。。

之前看有个老哥的提议很好。。。。各地都爱评选文明城市,以后 qj 案高发的城市,一律不准参评。。。。

知乎用户 专干女拳 发表

这案子当初一堆人列全证据链,现在都搜不到了

原因你懂的

我简单给你概括下

法官定强的逻辑以及证据是

口供 + 床单检测出了混合精斑 + 女的烧窗帘 + 男的电梯拉拽

这案子离谱的地方是

案发时女方报案,男方主动到现场, 派出所没有立案,随后男女双方母亲介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协议大概是

领证 + 男方于年底结清剩余彩礼钱 8.8W 以及衣服钱 6.6W + 房子添加女方名字

还有个重点是,虽然领证,但是女方暂时不和男方同居

该和解协议最终破产,因为在规定的 5 天内,男方没有将房产证送到。

案件因此立案。

此案男方律师的辩词是

发生边缘性性行为,没有实质性发生插入性行为。

证据有警察鉴定过的

女方贴身衣物无男方 DNA 信息(衣服没有洗过) 女方下体无男方 DNA 信息(身体部位洗过)

不过一审宣判的时候,男方律师没在场,据男方母亲透露是在外地。

二审男方换律师

指出大同检察院在鉴定证据还没出来的时候,就率先抓人,不符合程序

不过没什么卵用

二审维持原判

你只需要注意一点就够了,没有洗过的贴身衣物无男方生物信息

————————

所谓最新的电梯视频已经曝光

我不明白为啥会有人说反转?

反转啥了反转?

法官定强的逻辑是

口供 + 床单检测出了混合 DNA 信息 + 女的烧窗帘 + 男的电梯拉拽

一点都没变啊

疑点也一个没解释啊?

知乎用户 Soap 发表

都一年多了,我们仍然不知道所谓 “男方承认了” 到底是承认了什么

知乎用户 巨型蟑螂 发表

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山西大同案里通话录音、监控视频、DNA 鉴定物证铁证如山,法院认定男方强奸罪成立有理有据。此外男方家属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引发巨大社会舆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但是法院却判了一个起步价 3 年。

铁案但只判最低刑期的案子,都是很有意思的。

知乎用户 孙啸天​​ 发表

已经 26 年了

很快我们就知道到底冤不冤了

要是没有后续,那就绝对不冤

人家冤枉你,结果你忍着

那活该,以后还冤枉你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8ykgFE 发表

这哥们说了我想说的

然后这张图封神了

额。。。别赞了别赞了,我没有自己的观点,我只是搬运工,另外搬运一下张明楷的观点,这个是我在权威媒体截得

这个是我在不知名媒体截得,真假我找了半天,只能说不太能考证

乐子人我是挺烦的,但是那些小嘴叭叭的还只知道信权威的建议了解下张明楷是谁。

知乎用户 影帝 发表

强奸罪最低就是三年,在男方拒不认罪,且没获得女方谅解的情况下,却就按三年判了,实在难以服众。

知乎用户 星澜海 发表

虽然被强健了,但是处女膜没破,还是处女。

这得和圣母玛利亚坐一桌,

我还以为只有神话故事能这么写。

知乎用户 憨憨 发表

深圳法院指导的电视剧《女神蒙上眼》

知乎用户 庚哥 发表

我不知道这小伙子出来后会做什么,但是那个大同女一定跑了

知乎用户 柴科夫斯基 发表

现在已经是民转刑了,

之后会不会刑转命,就得看女方家造化了。

知乎用户 雾中篝火 发表

我只记得当年秦桧构陷岳飞谋反,而拿不出证据的说法就是 “莫须有”……

知乎用户 Covini wang 发表

既然男的被认定强奸了,那么也就是说按照法律。

这个女的是一个被强奸的处女。

这合理吗?


2026 年 1 月 11 日,更新。

上面的回答当时就是抖机灵的一个回答,跟像是鲁迅先生笔下阿 Q 的精神胜利法。

知乎用户 顶瓜瓜 发表

去年在备战法考,恰逢这个案子二审,备考群里面男男女女有过一些讨论。

最开始是有人问∶今年会出这个案例改编的题吗?

群主回答说∶可能性不大。

管理员∶应该不会,这类有争议的,一般都不会涉及。

A 女∶如果出了,简直送分题,肯定是强奸。
B 女∶对啊,这有啥好争议的,一群法盲讨论来讨论去
甲男∶考到强奸也不会太难。
C 女∶强奸罪的成立条件在做题中很容易,在实务中证据收集很难。我朋友就是干这方面工作的,按照他们吹牛皮,说这类案子需要什么证据…… 完全靠口供的东西。
D 女∶(引用了 B 女的言论回复)对呀,对呀。你看看这些记者问的问题,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现在当记者太容易了,真是被张雪峰又说中。懂法的都知道,大同这个强奸案不会任何争议,而且强奸罪跟是否夫妻一点关系都没有,大家刑法都学完,应该都能理解的,对吧?
E 女∶我也认为考试不会考实践中争议很大的内容,特别还是新案子,更也不会考这种具体案例。一般是把各种犯罪形态编排在一起,让人结合题目分析出某某某犯了哪些罪。是共同犯罪还是什么,犯罪形态是什么?构成什么罪的既遂还是未遂?等等。

到了 7 月份,法考培训机构的背诵卷出来了。厚大一位讲理论法的老师叫白斌

背诵卷第 30 页,提到了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按照内容的强制程度分为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白斌老师用白话进行解释,说任意性规则就是可以私了。接着就引申到了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他说这个案子判得不好

所以说大家都知道一个很有名的一个案子,我们山西大同那个订婚强奸案。
强奸罪是强行性规则还是任意性规则?对,强行性规则。
最后判完,大家这个一片这个这个争议嘛,
那个法院法官专门出来做一个说明,说他们是怎么怎么考虑的。其中说他们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沟通,这个事儿就很诡异,你懂吗?
我靠,哈哈哈哈(日常哈哈哈)
因为这个事儿能不能调解?
理论上是不能调解啊!
也就是说只要强奸罪真的发生了,这个强奸行为真的发生了,是吧?
那是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啊。这个这个能理解吧。
但是这个案子很特别啊,我本身上我觉得这个事儿最好私了,对,不应该定罪,这个案子定罪是一个…… 哎,不好啊,当然这里头有很多很多隐情啊,就不说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5sBmis 发表

圆明园是我烧的,来抓我

知乎用户 金陵 Wen 发表

这件事大家都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点就很奇怪。试问诸位,正常情况下,正常人会去告未婚夫强奸吗??????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在我们眼中是冤案

在它们眼中是铁案

知乎用户 水陌轻寒 发表

山西大同强奸案到底是不是冤案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近十年,中国各类刑事案件不断减少,从 2015 年的七百万多起,到现在的四百万多起,但强奸案居然逆势增长,十年时间增长了两万多起,比强奸大国印度都多!算时间,这些坐牢的人开始慢慢出狱了,到时候会发生什么我不敢想。

知乎用户 初级运营美如花 发表

这个案件对女性伤害实在太大了,大到现在看到强奸案,本能就觉得是冤案。

知乎用户 洛水惊鸿海潮生 发表

法律实务里如果有判三缓三,其实大部分的情况都是 “我知道你是冤枉的,但为了不给我们惹麻烦,你认了,我也不让你坐牢”

但这案子男主显然不愿意配合青天大老爷,所以直接铁证如山,三年实刑

知乎用户 流云 发表

跟日本御殿场事件比起来,还是太小儿科了。

日本能做到随便抓完全不相干的人,有些还是初中生来定罪,一次性抓了 10 个,其中有好几个是彻底无关的孩子,怎么被抓的已经无从考证了。

御殿场事件之后,日本人对本国司法机构基本上就是你死我活,不是完全不信任这么简单,实际上就是认定为敌对势力。还记得逆转裁判吗?第一个最终 boss 就是检察官。并且反派中有很高概率是警察,律师当反派,我印象中前 4 作里只有一个。

知乎用户 月林 发表

是。

大同案好就好在让大家见识到了什么是 强奸的 “铁案”

知乎用户 qwe 发表

包不同:本官宣布被告来福与犯妇戚秦氏通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处来福死刑,秋后问斩~

来福:大人,我都没吊啊

知乎用户 放荡不羁爱学习 发表

胖猫都系正常恋爱了

相信政府

相信法院

手动狗头

知乎用户 哈基米 发表

dna 证据,关键位置全都采不到,跑到床单上采到了当作证据

大同订婚强奸案闹得沸沸扬扬,为什么人们的反应如此强烈?

女方称害怕给这些关键位置都洗了,是的,手洗洗到了 10^-12g 数量级的水平,导致检测技术都失效了

我是非常支持这位女士出来公开这种简易高效的清洗技巧的,这无疑是一个真正的奇迹,有潜力极大的推动实验科学和化工领域的研究发展

知乎用户 奉献​ 发表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冤案,因为定义权不在我手上。

但按照最高法案例库,大同订婚强奸案中男方不顾女方反对用超能力完好无损地脱掉女方内衣内裤和胸罩,抓住一只手在女方激烈反抗的情况下用超能力完成了性行为;强奸完后女方还是处女,阴道无暴力撕裂伤,甚至未检出精斑。事中或者事后男女双方有争执,男方抢夺手机,女方烧窗帘只有手臂有淤青,还是事后男女双方争执拖拽产生的。

由此可知,该案是不是冤案由法院来定义,但该案一定属于神话,属于史诗,属于传说,属于都市怪谈。

知乎用户 赏金猎人火箭熊 发表

假如真的问心无愧,请把案卷公开,法官姓名公开。别鬼鬼祟祟的。

知乎用户 ggffss 发表

大同这个地方,真就是 <天注定> 中的那样。

缺乏公平和正义

知乎用户 红叶秋舞 发表

真是强奸的话,那判重点,毕竟翻口供,加上公共影响巨大,而不是搞了最低的三年,判了最低的说明法官自己也虚。

知乎用户 糖醋排骨鱼 发表

党老汉不是已经告诉你该怎么办了么: 什么狗屁如来,不如我自己来

知乎用户 KCKKKK​​ 发表

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都知道是不是冤案。

举个例子,我说我是我舍友的爹,他们也心甘情愿的当我儿子,口供 = 证据,所以我真是他们的爹?

然后,因为我室友打完球坐了我的床,所以我的床上有他们的 dna 以及体液了,所以我被我舍友 qj 了?

最后,你告诉我这件事就是儿子 qj 了爹?

知乎用户 许广新 发表

中国,强奸案的刑期是 3-6 年

也就是说,认罪良好,受害人谅解这种

才能判个 3 年

而本案中,宁死不认罪,也没有谅解行为

按理说应该是接近上限的

但是,就是判了个三年

强奸罪,最低也得三年

你考虑一下

知乎用户 雨中 发表

有一个疑问,男方律师提出了,法院回避了

那就是,不抽烟的女性怎么会随身携带打火机呢?!

知乎用户 小龙虾酱 发表

首先,大同案这案子本身已经无所谓了。这件案子及近两年的多起 “强奸案”,已经使得广大男性,内心直接构建“强奸 = 诬陷,法院、检察院 = 賊窟” 等式。

假如非要回到案件本身,我只想问三个问题。强奸,什么是 “强”?什么是 “奸”?这个案件两个要素都齐全吗?

别整那些小视频,连 时间、地点、任务、因果关系 都说不清楚,办案人员不会法考都没过吧。

知乎用户 你说改就改呗 发表

铁冤案

只不过蛇鼠一窝它们不愿意承认自己错了

叫你认了你不认让我丢了面子

反正现在放你也是赔,多关你一段时间也是赔

赔的钱又不是我出,那不如多关你一段时间

知乎用户 无所谓 发表

“不” 是冤案。

你还记得此案的判罚经过吗?

火速批捕,一审判定,然后二审推迟,然后判定,同时审判长发了个长文解释,央视还花了半小时解释站台。

但是被告母亲一直闹闹闹,群众一直怼怼怼,法律界人士,以律师为主,一直讲讲讲蹭蹭蹭。

然后,此案进入了高法案例库

这事折腾了几近一年,其实现在终于清楚了。

其实这里最大的矛盾,在于司法和群众,根本就没在一个频道上

算上司法和群众,认知里,这个案子有几个关键字:订婚,强奸。

结果是,司法认定:强奸成立,订婚≠结婚,也就是婚前性生活没有结婚证保护。总结发言的重点是:以后别在婚前滚床单,不受法律保护。

而百姓认定:我知道订婚≠结婚啊,但是我认为强奸不成立。总结发言重点:你这根本就不是强奸!

瞧,是不是根本没在一个频道?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百姓视角,女生阴道瓣完整无伤,肢体伤不能证明是男生为性交而使用暴力造成的,女生身体未找到任何生物痕迹。

但是司法……

从和此案稍微靠前一些的案例里,我们可以看出,这几年,司法已经悄悄改写了规则!已经不知道让哪位高人 ,悄悄改了规则!

现在强奸判定,早不是当初的男生动武,彻底把女生制服了,身上留下一堆伤痕,然后啪啪啪,女体内还留一堆液体,女生身上还留一堆 DNA 了。

现在的判定,是一,只要能证明有过性行为。这里,包括但不限于,有生物残留,有录音录像,有双方口供都承认性行为了,而且,具体这个性行为是不是插入了,是不是只是蹭蹭,甚至奔着这个目标刚完成前戏…… 总之,你做的虽然不是性交,但是是性相关活动,那就是性行为。

二,女生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什么原因,认定自己不同意这次性行为,认为这次性行为违背自己当时或此时的意愿,即可报警,并且能享受光速立案。

所以,原先是无伤无液体残留就不能证明是 “奸” 了,现在不用,原先的俩人独处于私密地方,会是一种毫无留证、毫无目击者,对男方有利的情节,现在,反倒成了对男方不利的情节——俩人共处一室,你怎么证明你没有哪怕一丝一毫的有关 “性” 的行为?

所以,女方只需一句话,男方肯定是铁案了。

作为老百姓,你只能好好学习了,还有啥辙? 人家司法的判定标准早就改了,只不过只有你不知道罢了,让你知道了,谁还敢交女朋友?

提到强奸,我倒是想起了一句话,既然强奸不可避免,不如好好享受——先把结婚的浴火放一放吧,多挣点钱,给自己买点好衣服好吃的好游戏,多照顾照顾父母,一样也是享受生活。

知乎用户 TNT 发表

如果一个强奸案,女方存在性同意撤销,事先同意事后反悔的可能,还能判男方强奸,这就是冤案。

知乎用户 徐伟​​ 发表

电梯内拉扯不能证明是强奸罪,否则中国以后夫妻间的拉扯都能定罪了。但女方放火烧窗帘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且与紧急避险没一丝关联,属于典型的 “故意纵火罪”。所以必须按 “纵火罪” 把女方抓起来

知乎用户 绝望 De 挣扎 发表

上一个宗教学里被强奸的 “处女”,

是圣母玛利亚;

上一个玄幻学里被强奸的 “处女”,

静官《兽血沸腾》里的圣女…

知乎用户 元乾 发表

这件案子备受争议的原因非常清晰:

你说,我只问一句,女方裤子是谁脱的?在女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暴力脱裤一个男人能能不能做得到?有点常识的人都心知肚明。退一步讲,拉扯中衣服总有撕扯痕迹吧、上面总会留下男方指纹皮屑等物证吧?

你说,膜没破。

一群人东拉西扯在那围着擦边,什么口供电梯拉扯烧窗帘,这跟强奸有什么直接关系?最直接有效的两个证据却提都不提,这能说服人吗?

你不如光明正大的说一句 “同意可以撤销” 我也服气。

知乎用户 龙鱼潜跃水成文 发表

山西大同强奸案体内无 DNA,床单上有 DNA,你们说证据确凿是强奸。

湖南冷水江强奸杀人案死者体内无 DNA,衣服上有 DNA,你们说那不是强奸杀人只是去猥亵摸了两把。体内无 DNA,衣服上也无 DNA 你们说那是强奸杀人的凶手。

我踏马强奸案的 DNA 到底该在哪里你们能不能有个标准?

知乎用户 二十七杯酒 发表

冤不冤没有意义。

社会共识被打破了。

知乎用户 元气满满小太阳 发表

要判你就顶格判,扣扣搜搜判个三年看不起谁呢?

知乎用户 好名字早都被抢了 发表

对的对的,jumping 是数学天才,胖猫和 tz 是正常恋爱,大同订婚 qj 案铁证如山。

知乎用户 扁舟藏海 发表

先说结论:除了男女当事人和官方之外,真相是什么,没人知道。

因为这东西产生了全国影响,已经是一个政治问题了,就跟当年牢虎怎么掉下来的一样,除了当事人和官方,谁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所以,这里讨论的实际上是一个对官方的「相信」和「质疑」的问题。

但就通报本身和官方在处理这件事中的处理方式还是值得一聊的。

第一,关于录音的问题。首先,目前不论是内网还是外网,都没有这个录音的原始文件甚至片段,要知道同样一句话在不同语境上下文里边可能是天壤之别。事件发酵到全国关注的这个地步,如果录音真的如通告中所说如此支持院方的观点,放出部分让人听听,解决一下社会关切又有何尝不好?不要说考虑隐私,名字消音几乎不存在技术难度。

第二,关于口供的问题。对于口供这个东西,相信这问题下绝大多数人都是土生土长的国人,所以就没必要装外宾。有口供的冤案可多了去了,呼格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聂海芬神探的张氏叔侄案,人家有一万种方法让你说出他们希望你说的内容。甚至都不需要上什么指居或者大记忆恢复术,单纯扣着毕业证,让你指着黑不溜秋毛茸茸还长着牙的耗子头说那是鸭脖,你认还是不认?而对于大同订婚强奸案,从 2023 年「请先生赴死」的舆论开始,已经具有全国影响,某种程度上来将已经上升到了政治层面,二审又经过了两年这么久才判,中间发生了什么,私下有没有做过谈心谈话都不得而知。如果说之前口供的可信度有 50%,之后怕是只有白痴会相信了。而且官方的二审通报口供部分明显有些过多,反而显得有欲盖弥彰之意,让人更加难以信服。

第三,法院对事件的处理和通告描述都及其矛盾。首先,按照法院的说法,男方事后「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就是说,女方「要求」坐着男方的车回去,我问你,如果是你被强奸了,你敢要求时候强奸你的罪犯送你吗,正常逻辑不是应该怕他再强奸你,或者怕他为了逃避责罚把你毁尸灭迹,而拼命逃离吗?其次,男方坚持两年不认罪,宁可在看守所大通铺上吃糠咽菜熬两年,也不愿意去监狱住单床,最后却判了个强奸罪最低的三年,有悔罪表现吗?死硬至极。社会危害程度轻吗?珠海那个赔了前妻些许钱财的老登尚能 1v35,这可是个被毁了一生的、会开大车的、在民风剽悍的晋北大地土生土长的年轻小伙,阳高是个贫困县,每年 ww 经费就那么点,总有看不住的时候吧,社会危害程度直接拉满好吧。

第四,通告所谓的证据链把公众当白痴。证据链是什么?比如某商店要证明某人去店里偷东西了,首先,要证明东西确实从商店丢了,其次,要证明嫌疑人那里有一模一样的东西,第三,要证明这两个东西不是长得像,而就是同一个,第四,要证明嫌疑人的东西不是从商店购买或者被赠与。要能从逻辑上排除除结论外的所有可能的才叫证据链。相信在座的各位都是正常九年义务教育出来的,知道数学证明题咋样能拿分,有基本的逻辑能力。法院给的所有客观证据,比如体液,具体是个啥?是当次出现还是之前就存在的?冲突,是事前就发生的还是事后发生的?法院把自己全程顾左右而言他的东西堆了一堆,然后管叫这东西证据链,把公众当白痴,青史昭昭,如何服得人心?

最后,就是说给无条件站官方的人一些话,比如这位

@一塌糊涂

姐姐。

第一,无罪不需要自证,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这与意识形态、政治立场都没有关系。没有人会因为无法证明无罪而被认定为有罪,这是在保护所有人,也许有一天也会保护你。

第二,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在这里质疑的人,从逻辑上来讲是对法院通告持怀疑态度的,甚至对官方本身是持怀疑态度的,不然 25 年 4 月官方出具结论之后,就无条件相信了,这个事情就结束了,也不会出现在这里讨论、质疑。所以,试图用重复官方的结论,或者重复官方的条文的方式去说服别人,是没有意义的,你不能拿一个本身受到质疑的东西去试图证明不受质疑的事情。这跟你复制了多少次法院的结论、复制了多少法律条文、写了多少字、高亮加黑了多少地方,都没有关系,因为信息量为零,说服不了任何人。

第三,如果你希望说服质疑的人,其实也有办法,你绕过官方,从当事人那里拿到具体的证据,从客观证据上证明出来就行。要不拿出能证明男方有罪的实打实的证据出来,比如有「案发当日的时间戳」,并且有「无官方利益关系」的权威三方机构背书的房间的强奸过程的监控;或者女方体内新鲜交配痕迹的「无官方利息关系」的权威三方机构背书的检验证明,以此坐实男方「有罪」;要不拿出能证明官方客观证据有足够排他性的补充证据,比如体内没有、衣服没有、然后床上却有的「斑块」形成的可行性,以及斑块的新鲜度的证明,以及能证明争执发生在事前而不是事后,具体争执了什么内容的非口供客观证据,比如视频、录音,帮助官方完成证据的闭环,形成完整的,具有排他性的证据链,证明男方「有罪」。如此一来,质疑自然就没有了,这不是好理解的事情吗?比一直不断重复地,跟机器人一样搬翔有用得多。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处女膜完整 +str 分型未检出,从证据的角度来说,男方没有插入性行为。

那么,是怎么判的强奸既遂的呢?

我能想到的理由就是,已知男方已经羁押 712 天,大同这案件双方属于订婚关系,按照案件的严重程度不管是判强制猥亵或者强奸未遂,量刑都达不到 2 年,会因此产生国家赔偿

一旦产生国家赔偿,那么一定会损害法官的利益,比如引发内部问责和影响法官职务上的晋升。

大概这就是判了强奸既遂但刑期仅 3 年的原因,判太多的话(比如 10 年以上),冤屈和怒火在狱中发酵十年,出来绝对是易燃易爆炸的。法官也得考虑自身安危。

知乎用户 哈哈哈 发表

仙人跳

现在看到强奸默认冤案就完事了。

除非有药物残留或者伤残认定,哪怕喝酒和一般所谓的轻伤都可以看做冤案。

知乎用户 熊焸 发表

他快要释放了,你觉得他出来以后会干嘛?

他是会去收集证据自证清白,还是翻案?

还是…

知乎用户 找个恐龙生个蛋 发表

杀良冒功。

还是得 建立完善的追责制度,而且要人民随时可以查询追责。

知乎用户 拙泥金披石 发表

从各种案例来看,司法实践当中,是否发生性关系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女方一口咬定强奸,就一定会办成铁案。

知乎用户 午夜幽冥 发表

给了 10 万彩礼,签了房产证加名协议,叫来亲朋好友吃了订婚酒,手牵手进入被窝里睡了一下午,然后强奸了?

司法逻辑与民间情理彻底撕裂的典型案例。

司法逻辑: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民间情理:不想结婚,为什么要彩礼,要房产,要订婚?不想发生关系,为什么要跟未婚夫同床共枕?

延伸阅读:

强奸罪的审判方向变了

知乎用户 uouoi 发表

无所谓,出来后,有牵挂就干活养家,没牵挂 你讨个公道也无可厚非。

知乎用户 吾明逝 发表

大同案是不是冤案不重要,大众对法制社会祛魅很重要

知乎用户 maxdd 发表

从目前流出的证据逻辑来看,可以类推证明特朗普强了马杜罗。

知乎用户 你若安好那还得了 发表

甲:我把乙杀了

乙:对,我被甲杀了

检方:既然口供都对上了,起诉吧

法院:既然检方都起诉了,判有罪吧

群众:即使甲乙是好哥们,甲也不能把乙杀了呀

至于乙为啥还活蹦乱跳的,这你别管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前几年强奸案多

过两年是不是灭门案多

知乎用户 章回体 发表

是冤案

检察院升职要办大案

强奸案是八大案件之一

其他案件无非是伤人杀人放火投毒一类的

因为社会风气变好这类案件越来越少了

于是检察院开始拿强奸案冲业绩了

山西大同案

最开始什么情况 男方被超长羁押

为什么超长羁押 因为没有强奸 不能定罪

但是不能放人 放人代表又要赔偿 还影响业绩

当时检察院态度是什么 男的只要认罪 立马放人

后来

强奸案标准越来越低

完全以女方口供为主了

山西大同趁机就把这男方定罪了

知乎用户 黒枫无泪​ 发表

一边说是运动一下,骑个自行车啥的,可能就破了

一边做完都不带破的

懂灵活变通的膜才是好膜

知乎用户 任盈盈 发表

甚至都 2026 年了,还没有罗织出来真正对男方不利的证据。

知乎用户 永无止尽 发表

处女膜完好

强奸罪名成立。

知乎用户 鲁哈花 发表

问:处女膜完好,女方体内无男方 dna,为什么强奸案成立?

答: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订婚不是性同意。

知乎用户 起名 发表

处女膜都在,你跟我说 qj 既遂

知乎用户 席萝 发表

“所有证人的口供都一致,他们详细形容了你家的地下室,墙纸的颜色、沙发的颜色……”

“可我家根本没有地下室。”

知乎用户 看世界 发表

强奸对象仍是一个处女,身体上没有任何男方的 DNA 信息。

好比,杀人罪,人没死,也没受伤,更没有凶器的痕迹。

知乎用户 语当浩然 发表

根本不重要。

大同案之前,强奸犯是人人喊打的,在犯罪分子里面都是最丢人的那种,排名还在小偷小摸后面。

大同案之后,强奸犯是获得同情的,很多人默认强奸犯是被冤枉的。

这才是大同案真正的影响力。

知乎用户 咔咔十年 发表

凭什么只能南京法官露脸

大同的法官也应该有展示自己的机会

知乎用户 OK-go 发表

升官发财,天经地义

杀良冒功,也是老传统了

知乎用户 红尘破劫 发表

网传多年前的河北唐山相亲强奸案,据女方说她们只是相亲认识不久,男子就无视她的意愿,强奸了她。

可是从被捕到法庭上,男子一直坚持自己无辜,拒不承认 “强奸”,最后铁面无私的法官判决男子入狱三年。

男子在监狱内仍然坚持自己无辜,服刑三年出狱后,男子用了两年半时间维权,最终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名不成立” 洗清冤屈,获得国家赔偿。

原来真相是:男子与女子通过 “相亲店” 认识后,俩人对彼此都挺满意,不久后就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俩人商量结婚事宜,在彩礼方面产生重大分歧。相亲店老板亲自陪同女子去和男子一家人商量。男方仍然不同意高价彩礼。

最后女子报警强奸,据说期间女方愿意 “调解”,可是男方既不承认强奸,也不愿意以支付高价彩礼的方式变相承认自己强奸,宁可坐牢,也坚持自己无辜。

等男子维权成功后,造成男子冤屈的相关人等似乎也没有 “相应的下文”。

知乎用户 麒麟虎 发表

如图,所以大家知道了吧,男生得多选择公检法专业知心姐姐的岗位上,大家都一个系统,总不会迫害吧

知乎用户 人到中年 发表

本来这个问题已经答过了,今天刚好看见军迷发了一张图,A10 攻击机加油口被硬管怼得伤痕累累,我回复了一句,这就是法医学上典型的强奸伤。

小时候娱乐少,自然就阅读量大,在我爸同事家借到一本法医学类的书,其中在强奸案中写到,强奸案,会有明显的外阴及生殖器外伤,鉴定应在某点方向有明显什么类型伤痕,等等。另外,正常性交的外伤,可能会出现在某点方向,等等。一本八十年代的法医学书籍,就能详细指导鉴定强奸伤,我不信现在水平无法鉴定。依此推定,此案中人治大于法治。

当然,本案最荒唐的点不这里,一个被强奸的处女,就是一个千古笑话。放在封建时代,这就是千古奇冤,六月飞雪。

知乎用户 维权疯子 发表

不仅仅是冤案,而且是千古奇葩,中国几千年的伦理道德都被冲破了,历史会给出一个评价的。

知乎用户 我叫格鲁特 发表

各位生错地方了

知乎用户 禁止吸烟 发表

铁冤案。

因为,判的轻了。

真强奸的,判三年,太轻了。

被诬告的男的,拒不认罪,如果真的强奸 + 不认罪,正常应该是重判。

法院不敢重判,说明,法院心虚了。

对了,检察院还想私下搞认罪认罚搞判三缓三。说明,检察院早就心虚了。

知乎用户 宁晨曦 发表

冤不冤不用看其他的!

只看连央视都硬着头皮把事后电梯拉扯的视频作为所谓关键证据发出来宣传,就知道到底是不是冤了,你看连央视都找不任何有利证据……

知乎用户 Delbert Wang 发表

不开上帝视角,大同强奸案是不是冤案永远是迷。但自大同强奸案后,平等地怀疑所有强奸案是冤案。

知乎用户 陶体​​ 发表

这就是一起新中国的刺马案

清朝那个是地方向中央示威,这个是法律系统像中国人民示威。

当然了,很多系统很不喜欢中国人民,只是害怕老人家留下的八字箴言,所以拿法律系统这群傻瓜试探一下,中国人民还有那个能力吗?

如果有,还很强,就拿法律系统祭天,毕竟法律系统既没有实力,又想谋夺最高权力。

如果不行,自己也会把黑手伸出来。

知乎用户 瑟提 · 劲夫 · 蒋 发表

肯定是冤案啊。

这个男的又是强奸,又是暴力行为,又是烧窗帘的,这么多犯罪行为加在一起只判了三年,这个量刑完全不合理呀…

知乎用户 至元新格​​ 发表

根据判决认定事实,强奸既遂,而且被告人态度极其恶劣,坚决不认罪,被害人也没有任何谅解。可见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

可谓所有从重情节拉满。

强奸罪,众所周知,三年起步,上不封顶。

这不判个 10 年 8 年,还说得过去吗?

什么!你居然只判了一个三年有期?

三年起步,你就判了个起步?

所有强奸罪的地花板,底格判?

只能说,果然冤枉你的人比谁都知道你是冤枉的。

知乎用户 mingzhihans 发表

老电影的含金量还在上升

知乎用户 让子弹飞一会儿吧 发表

要想省事,直接判个强奸未遂就完事了。

哪怕你无耻一点,你就按强奸既遂来量刑,别把话说死,让大家以为你判的是强奸未遂。毕竟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判决书上写的都是强奸罪。

然而精彩的来了。为了平息舆论,后续安排了法官解释判决。法官说处女膜未受损、女下体检测不到男方 DNA,不能说明性行为没有发生。

这就完全把后路堵上了,明摆着判的就是强奸既遂。

你说你懒得维护公平正义也就算了,连基本的免责意识都没有,叹为观止。

知乎用户 Hastings 发表

冤不冤的我不敢说,说点大家想知道的——据说 22、23 年强奸案高发期被判的那些人,快出来了。

到时候这些个青壮小伙子是先去慰问春风呢?

还是先去找女方那里叙叙旧呢?

亦或者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好难猜啊~

知乎用户 savior 发表

是,非常冤枉,这是国内司法系统性的漏洞,因为所有相关人员不能错,即这个人必须有罪,如果无罪释放,那么羁押那么多天就要国家赔偿,如果赔偿,这些所有办案人员就会被问责,问责的代价不仅仅是收入减少,更可怕的是仕途受损。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逼他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即按羁押天数判刑。这样损失一个疑似犯罪人员,保证了其他办案人员的利益。

因为真正的强奸罪是重罪不可能只判 3 年。类似很多这种没有极具说服力证据的案子都会以这种方式定罪,好听点的解释叫法律尊严不得侵犯,难听点就叫你必须有罪,你没罪我们一群人就完蛋。

知乎用户 666 发表

强奸案不去证明强+奸

在那里强调订婚不代表同意、男方承认了、男方母亲承认了、超期的羁押有多么的合规、法院的判决有多么的合法

不言自明


大家散了吧,给 “一塌糊涂” 刷 kpi 的提问

知乎用户 斯图卡 发表

在当下国内司法环境下,特别是对强奸的重新再定义下,强奸罪判 3 年的,很多都是情感纠纷或是勒索敲诈未果后的产物,说白了就是冤案居多。现在强奸案基本都是熟人、恋人,甚至夫妻。

因为我国现在对于强奸,已经不是过去那种要使用暴力后,把一个陌生女性强奸了,而是根据女性 “主观意志” 的判断,强调女性的 “性自主权”。往往在强奸案里,公诉方都会先把女性设为 “弱势群体”,再以保护 “弱势群体” 的名义进行判案,这种逻辑下,口供定罪下的就变得理所当然了,而情感纠纷与性勒索就变成了强奸罪。因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意志这东西本身就是随时变化的主观判断,主观判断去定义客观事实,不可笑吗?而且,“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是一个非常薛定谔的概念。和你开房不代表就同意、主动脱衣服也不代表同意、刚才同意不代表现在同意,事前同意也不代表事中同意,同意还可以事后反悔。毕竟她什么意志,只有她自己说了算。她可以开始满意,后来又不干了。所以,这是个非常主观的东西。

发生性关系,因为通常都是私密环境,到底是不是强奸,只有事发的两人知道。但我们的司法会先带入以保护弱势女性的逻辑,她报警,她就是受害者,那你需要自证她是愿意的。用客观的事实反证主观意志,很多男子当时都是懵的,哪里证明的出对方是自愿的。因此稀里糊涂就招供了,

再回到这个案子,在过去订婚且已经给了彩礼后,准夫妻发生些性方面的矛盾,都是家事,所以一般政府或司法机构一般不干预最多也就是调解,现在不同了,为了保护 “弱势群体”,直接介入了。以前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现在是偏要用所谓法律的手段给你断家务事。所以,这案子本身,还是司法的解释和社会大众朴素认知的矛盾。如果女方守身如玉,把这个看的如此重,为啥她的母亲在事后要找男子提要求,房产加名就不报警。那是不是再说,女方把物质条件满足当成了勒索的筹码,以报警强奸威胁呢?

再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为是 “违背妇女意志” 了,为啥没插入也算强奸呢?顶多是强制猥亵吧

因此司法部门的判罚就站不住脚。没插入都是强奸,那插入了叫什么,难道叫极端恶性强奸?如果真是强奸了,为啥当地中院要找到被告,希望认罪,再给与缓刑?

大同强奸案是具有深远意义的,过去大家都不怎么关注这个问题。大同强奸案的网上频繁曝光,才让更多人(无论是男女)才知道,原来强奸案这么容易。让男性越来越害怕,女性所谓 “法律自主维权” 更猖獗

现在我们一直在说结婚率低,生育率低。却又在司法上降维打击,对男女同罪不同罚,偏袒性执法~ 讽刺 完全是在拆解社会朴素的婚姻恋爱观~

知乎用户 林小爷 发表

我是不知道女方身上无男方 Dna,男方怎么强健的…… 当着面打飞机?

知乎用户 克拉丽丝 发表

各位,以你们对中国法院,检察院的理解。

现在有一个犯人,拒不认罪。

最后证实没有被冤枉,实实在在的罪人。

那么,如果是你们,你们会怎么判?

我想十个人有九个都会从重处罚,因为态度不行,对吧。

但是有一个人,会给他判最低的刑期。

(强奸案最低三年,大同案最后判决三年。)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发表

现在看到很多给山西大同强奸案洗地的文章……

知乎用户 半斤反骨半斤善心 发表

如果你强奸别人,插入了,内射了,然后被判强奸既遂

虽然你付出了几年的牢狱代价,但你也爽过了,也没什么好不甘的

但现在是,你未进去,本可以释放的却硬生生憋住了,还被既遂并领了几年的牢狱之灾

就是买烧鸡的钱你花了,但烧鸡你却吃不着…… 甘不甘心?

只要检察院在女方器官内找到男方的分泌物,那就证明男方也爽过了,那他就不冤

结果,找了半天,司法就只找到了 “违背妇女意愿”…..

你就说,好不好笑呢

知乎用户 炮炮晃晃 发表

不敢说国内的治安是世界第一,但强过国外很多发达国家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真的国内年均 QJ 案数量如此之多,并且冤案数量不少的话

那么上面两个现象,哪个是因?哪个是果?

知乎用户 权 Quan 发表

山西大同案是不是冤案,我无法判断。尽管事实对原被告双方而言还挺重要的,但对我而言这是不是冤案已经无所谓了。

就比如,彭宇是不是撞了老太太呢?本来事实挺重要的,但王浩那一句 “不是你撞的,干嘛去扶” 说出来时,彭宇撞 / 没撞老太太对我来说就已经无所谓了。

所以,当它们搞出仅凭口供定罪,搞出非亲历不可知,搞出疑点利益归于原告时,我就不关心原告到底有没有被强奸了。不是冤案,也视同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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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说法院的事,麻烦看不懂的傻 福就别来评论了,谢谢

知乎用户 心眸璀璨 发表

是不是冤案已经不重要了!它传达了一个信息。这种罪名真的是靠口供就能把你送进去的。那么,以后每次和女性接触都是一次大冒险。

知乎用户 刘洋 发表

实际上判强奸非常冤,这法官是有问题的,至少是不公正。这个男人家已经订婚的情况下,已经是事实上婚姻,就是搂搂抱抱摸摸,探索一下人体生理结构,都是正常的。女生只是关键时刻不允许进入就行了。事实上女生做到了,她没有允许男生进入,处女膜没破裂。如果法官判强制猥亵罪 ,拘留几天,那还说得过去。问题是给人家关了三年,过分。

知乎用户 教海鸥飞行的猫​​ 发表

冤不冤看出狱后。

如果法官 / 检察官 / 警察 / 女方死了乃至灭门,那就是冤案。拿了业绩的人成了烈士,也不妨为一桩美谈。

至于凶手,官方层面肯定定义为罪大恶极,但是不妨碍民间认他为烈士。

是非功过,后人来谈,就像现在人摔倒了扶不扶大家都有共识了,彭宇案也才经过 20 年而已。

知乎用户 nomaster 发表

这个案件的争议在于:在有多个证非的强证据交叉支持下,法院判了既遂。

跟什么订婚不订婚都没有关系。

两性关系信任受到的冲击也不是最严重的后果,更严重的是对司法信任的冲击。

知乎用户 不见长安 发表

最近很喜欢灵视这个词。

大同案,也应该把灵视提高点。

1,很多人说过了:现在很多的强奸案,其实是检察院想杀良冒功。

杀良冒功的前提是,上级得认这个功。没有上级的引导和要求,下级是很难杀良冒功的。

自从检察院两反侦查权被转移到监委之后,检察院一直想着扩权。上级也是乐见的。因为没有两反之后,检察院没办法和法院抗衡。

法院有自由量裁权,和由此引申出来的司法解释权。检察院也想和法院争一争司法解释权。因为按照宪法,法院检察院共享司法解释权。其中法院有审判解释权,检察院有检察解释权

在我国,司法解释权是很大的权利。因为立法权在人大,然后人大嘛,大家都懂得。有些事人大不管。司法解释权就等同于立法权了。

就和帮信罪一样,司法解释一变,很多不违法不入刑的行为就变得可以入刑了。权利变革总是沿最小阻力的方向行进。基本盘就是你了。

2,大同案,至少二审的时候。最高检和最高法肯定是通过气,定过调的。还是定强奸,背后是大佬们之间斗法后的结果。

强奸案的定义,未亲历不可知等等。这些都是张大检察长的功绩。地方法院哪里敢定张某的罪呢?

3,大同案,不能说他是冤案。因为根据检察院定义的新的强奸罪,大同案就是强奸罪。

只是检察院立的法,和过去人大立的法不一样。所以才有这么大舆论。那为什么检察院能绕开人大立法?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

除了强奸罪以外,检察院 or 法院偷偷地立了多少新的法。我也不知道。比如最近,无论是否领证,以结婚为目的购车购房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种法谁立的,怎么立出来的。我也不知道。

4,过去的那些冤案,最后都是在大佬退休之后才得以平反。所以你法我笑,是大实话。

5,时代的一粒沙落在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大山。某个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毁灭一个人的人生。这就是人生吧。

知乎用户 求生小少年 发表

山西大同案,是有历史贡献的。

一是,这个案件能帮助大家找朋友。好人明白了,谁是朋友,谁不是朋友。

二是,它可以深刻的帮助大家理解几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又到底如何执行,比如自由裁量如我在诉、保护妇女权益。

三是,它帮助大家提升了量子物理学认识,简简单单的只通过 “违背妇女意志” 这几个字,就帮助很多人理解了什么是“薛定谔的猫”,更帮助大家明白了为什么这种思想实验在客观上无法证明。

四是,它帮助大家解开了对一个人的误会,马科长当时说的真的是心里话,说到法治,马科长真是发自内心的那样认为的。

五是,它极大的解决了警力不足的问题,毕竟找物证很耗费精力,形成逻辑闭环也需要脑力,而上嘴唇碰下嘴唇就解决问题了,极大节省了财政开支。

六是,它真正为司法系统学习春风提供了基础,毕竟做手工香皂是真的需要时间的,以后都按大同案例判决,才能给法官创造更多时间来搞个人爱好。

这事情功在当下,更在千秋,这总不能折叠了吧?

知乎用户 竹板那个一打呀 发表

敢隐去姓名公布卷宗吗?

不敢问个啥呢?

揣着明白装糊涂吗?

知乎用户 西园叶落 发表

真没想到这么久了还有人要讨论这个案件。

之所以反对大同案件的判决,是因为法院和媒体在偷换强奸的概念。

原来法律判断是否存在强奸行为是可以看证据的,强奸尝尝伴随着暴力的发生,并且女性身体本就柔弱,是很容易验伤取证的。

这种情况,说实话,我倒是不怕,因为我可以约束好自己,我不会去做这种事。

不去做也就不会有被诬陷的风险,可以正常的看待女性,不用草木皆兵。

大同案件之所以气的人头疼,主要就是证据上有重大缺陷。

法院和检察院的一系列操作,无论是在检验结果出来前就批捕,还是长期羁押嫌疑人,或者是二审前想让嫌疑人认罪认罚换取缓刑,再到判三年之后立刻把水搅浑弄出来个订婚不等于性同意,还搞了个违背妇女意愿即为强奸,都没有解释一个根本的问题,即法律是否需要公平公正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我需要重复一个观点,强奸行为不在于婚前婚后,发生性行为要看妇女意愿,别说婚前了,哪怕是婚后,如果妻子不愿意,那么发生暴力行为的强奸,婚姻也不应该保护这种行为。

惩戒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多了一层身份就纵容,未婚已婚在暴力强奸这里是不应该有区别,行为都是一样恶劣。

那么我们再看这个案子,定罪的依据是火烧的窗帘和嫌疑人床单上的 DNA ,暴力行为发生的证据呢?没有。

现行法律中强奸是插入说,那么证据呢?

女方处女,无 DNA 和 str 分型

我们把什么订婚什么男女朋友什么相亲之类的全扔一边,单看证据,不足,缺陷巨大,难以服众。

证据不足判个猥亵之类的可以,强奸未遂也能沾边,偏偏搞个强奸罪,那么就别怪别人有质疑了。

这个案子最大的恶就是偷换了概念把强奸从插入说换成了违背妇女意愿说

插入说的时候可以看证据,约束好自己可以安心在生活和工作中接触女性,是非很容易辨明。

违背妇女意愿说的时候,普通男性是没有办法自证清白的,而且也没有申诉和纠错机制,一旦被诬陷,那么青春和机会就没了,人生都会被毁掉。

风险实在太大了的情况下,与女性接触就要带着审视的目光,时刻带着防备,说实话,想想都觉得累,哪怕姑娘再美,带着防备和忐忑去接触都会滤镜碎一地。

社会风气因为这个判决都变化了很多,无形中也改变了当今社会的婚恋观念,考虑到这里,牺牲他一人造福社会还真不冤枉。

至于案子嘛,草民不敢觉得冤。

冤不冤也不重要。

醉酒当歌,人生几何,杀人放火,纵马飙车,岂不快哉!

知乎用户 Mr Butch 发表

从这个案子开始到现在,看到的说不是冤案的人的说话方式里,以及和他们对线的过程,我大概读到了一个潜台词,那就是这案子的处理都是绝对完美无瑕,都是真正的青天大老爷,说的全是客观真理,必须 100% 全盘接受,容不得任何质疑,像这题目下的几个明显就是这意思。

问题是。。。这案子的庭审答疑环节,审判长就明确用了「泣不成声」这个词啊。。。你们这么懂法不会不清楚这有多业余吧,包括检测报告没出就批捕导致移动文件根本没有检测报告,这么长的羁押,你们这个默认立场站得住脚么。

像这么细枝末节的地方,跟说不是冤案的对线拿出来说,都没一个承认下这用词确实业余,至于什么检测报告没出就批捕,导致移送文件里根本没有检测报告,这种完美反驳他们床单痕迹硬性证据说法的,那更是一律装死从来不回应这个,所以你们不就是这案子办的完美无缺那意思呢。

所有说不是冤案的,都不只是满足于要说这是铁案,还必须要我们都承认这案子办的完美无瑕

尤其最近裁判文书网的事,加上以前敞开看的时候那些案件里的各方人员的表现。。。这些人都什么水平以为大伙儿没点数么,平均水平有没有到菜市场大妈都是个问题,还搁这搞地上天国呢。

知乎用户 无痕 发表

中国绝大多数人都知道是冤案,但这其中一部分人为了自身群体特权,嘴上不会承认的。另外就是那些个知心大姐姐不认为是冤案。

知乎用户 Umim 发表

就像美日两国在硫磺岛共同战斗一样。终有一天,我会听到 “日本兵失踪证据确凿,经得起历史考验……”

知乎用户 cqubing 发表

是不是,再等四个月

他应该是今年 5 月份出来

知乎用户 dddddddddd 发表

大同案。是不是强奸不重要。。证据不如大同但是最终判强奸的多的很。主要是。其他强奸都有很多条件。比如上下级关系,约炮,男女朋友。有性关系。一般人不一定符合条件。但是大同,是订婚。上床。。就目前的习俗,10 个人结婚有 9 个订婚。9 个订婚里有 9 个会上床。。。所以遇到这种事是大概率事件。这就很恐慌了。对于普通人来说和结婚被判强奸没什么区别。

知乎用户 sdstar 发表

这个案子肯定谈不上冤案,但是最大的意义是说明不要在法庭上做一个蠢人,这个世界好人不会死,坏人也不会死,只有蠢人会死,所以不要做一个蠢人。

准确的说,男方是被男方自己一手送进去的,不要说后面众多对自己有利的物证,即使面临更困难的局面,也不是没有脱罪的机会。以前遇到过一个案件,一个治安警带队查洗头店,看见独自在店里的老板娘十分美貌,心生歹念,带队离开后又悄悄返回,强奸了老板娘,老板娘报警后被抓。经物证检验,老板娘没有外伤,体内也没有发现 dna,但是在床上发现了男方静液。警察辩解,他看见老板娘十分美貌,所以发乎于情止乎于礼,自己在床前对着老板娘打了一发手动,最后啥都没定上,开除了事。

强奸案需要女方反抗伤情吗?不需要。泰森的存在就是强制力,女方不可能非要挨上一坨来证明自己的意志。

但是本案中的男方简直是反例,第一时间向警方做出有罪供述,给全案打下了基础。是的,口供不能轻信,但是一个同情男方的警方记录的男方有罪供述,有什么理由不值得相信呢?一些网友信口开河,动不动就刑讯逼供,问题是从一审到二审,被告人和律师还有亲属都没有提出刑讯逼供,也没有要求对这份证据进行非法排除,那么真相只有一个,就是警方一边审讯被告,一边刑讯网友,打都被网友挨了。

说实话,我确实怀疑男方供述的真实度,因为两个处在一起,还有一个在激烈反抗,真的能够完成吗?但是,一个处报警我被强奸了,另一个说是啊是啊我就是强奸她了,而且奸完成了,作为警方检方审判方,有什么理由和证据去推翻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一起构建的证据铁链呢?我国强奸采用插入说,一厘米也是插入,并不必然插破处女膜,也不必然蛇精,后面的物证没法推翻这两个人啊。是的,法检要明察秋毫秉公执法,但是面对自己承认插进去了的被告,从哪里找证据否定插进去了啊,啊啊啊?

于是,最后的问题就是来了,男方为何要承认?他不但不狡辩,还要主动承认,为何如此不理性?

因为男方强奸的目的就不是发泄纵欲,而是打压物价,赖掉彩礼,尤其是房子。我有一个高赞回答专门讨论这个事情,我简要陈述一些事实,这些事实都是媒体公开报道的,不是什么男方表弟二舅之类的胡扯。

男方的第一批彩礼是父母卖猪凑的,已经很为难了。男方的房产证在姐姐手里,即使面临牢狱之灾,这个房产证始终没让女方加名字。当地有强奸杀价的先例。男方在进去前,给女方打电话表示出来后还要娶她。

此外,还有两个事情让我对男方深深怀疑。一是当天强奸行为不符人的生理特征。当日中午吃饭到下午三点,还有饮酒,正常人操办订婚宴这些都累了,回家后就该休息,这男的如何在五点就有力气和兴致去搞强奸?二是男方典型的妈宝男,遇到这么大的事情,为何一直不与父母联系寻求帮助,没有他和父母的通话记录?真想又只有一个,他早就和家里商量好了,不需要联系。

所以,本案可能不构成强奸既遂,但是责任不在公检法身上,对于一心送死的男方来说,再怎么同情他的警察都没用。要说经验教训,就是学点法吧,做个好人吧。

知乎用户 鸡蛋面 发表

1. 判决书日期在鉴定报告日期前

2. 女方处女膜完整,体内没男方 DNA

3. 双方已订婚,法院不认是家人,同居连婚都不是,法院要认定是家人,荒唐之极。

这个案子必将钉上历史的耻辱柱。

知乎用户 CH 百晓生 发表

我理解不了一点,

官方既然说铁证如山,在引起如此恶劣影响下,在男方为什么坚决不认罪情况下,男方强奸就判了最低限度的三年。

这种会对正常女性带一个很坏的影响,凡是出现强奸案,就会有人考虑是不是真的,感觉在变相洗白强奸

知乎用户 天龙破城 发表

管他呢,反正以后我不去大同,什么事都不会去的。

知乎用户 sjjdifdofjkddk 发表

大家都是学过数学的,知道证明一件事应该去怎么证,因为所以逻辑清楚才能得分,多一句废话都显得你不自信。再去看看判决书以及判决出来之后媒体秒发的七条自问自答,看似内容很多,实际上没有任何逻辑性,只是在顾左右而言他的凑数。男方床上的自己的体液当证据,嗯啊的当承认的证据,事后烧窗帘当不同意的证据。显然是实在没有硬货了,才要提这些凑数。你接触到撒谎的人多了,这种一眼就能识别出来

我也特讨厌一句话,“但分判个未遂或猥亵……”,首先当时就两个人,女方的也不能打过男方,男方就是自行终止的,而不是意志之外的愿意导致未得逞,这种就该免于处罚。另外一个猥亵,未婚夫妻之间如果还能定出个猥亵,那以后男女也不用交往了

想反驳的也不用回复我,不同意的就是我的敌人,没必要和你争论

知乎用户 鱼摆摆十二 发表

第一、没有证明奸进去了。成年人才有插入说,而不是接触说,结果处女膜完整的,体内没有 DNA。没有奸进去,判强奸既遂,还不是冤案?

第二、没有充分证明强了。除了手腕连点伤痕都米有,手腕上那个伤视频也放出来了,是事后烧了帘子两人在电梯里的拉扯。事前两人搂搂抱抱的视频也有,实在看不出哪里证明强了。

第三、反复证明女性同意不同意,事后反悔不反悔,还能调解谈彩礼,不给房才转公诉

强奸案不去证明奸,不去证明强,跑去证明同意不同意,同意可撤销…… 这都不算冤,什么算冤?

知乎用户 机构巧施连环计 发表

重要吗,和彭宇案一样,是不是他撞的还重要吗

追风的叶子

绿毛药酒

川大张

图书馆杨

燕子的微笑

等等等

能保护男性权力的只有他的手和脚

手里握的是什么,

脚下踩的是什么,

知乎用户 缪峰 er 发表

一年少了一个镇江的人口 是不是冤案已经不重要了 在动物世界里 请保护好自己

知乎用户 韩笑 发表

冤不冤我不知道。

2025 年 5 月 14 日,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案例显示,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库。 裁判要旨显示,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 “订婚就有性权利”。

入库案例在实践中起到参照作用,法院在遇到类似案例需要参照适用相应的法条以及幅度,实现同案同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该案明确否定了 “订婚即默示性同意” 的陈旧观念,强调即便存在婚约关系,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仍构成强奸罪,为司法实践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此判决不仅是对传统婚恋观念中 “婚姻即性义务” 认知的突破,更将性自主权保护延伸至私密关系领域,彰显了司法对性别暴力的零容忍态度。

以上,官方事后总结。

“订” 换成 “结”,也一样。

在没有 DNA 精斑证据和处女膜完整的情况下。模棱两可的口供即可入罪。

以后一定一定一定,要小心。

知乎用户 先生 发表

当 sifa 环境是这样子,本该中立的某些 ji gou,在处理 qj 案中,成为了 yuan an 的推手,那以后默认所有的 qj 都是 yuan an。

知乎用户 冬寒 发表

二流日报六篇社论也改变不了预制菜的定义

知乎用户 巫瓜皮 发表

没事啊,彭宇是否真的撞人也不重要了

知乎用户 折叠的波斯菊 发表

以前不天天喊女的应该守身如玉,拒绝婚前性行为吗。

这个来个贯彻到底的,又有毛病了。

这个男的也是个奇葩。

性压抑成什么样了,女的都点窗帘还操作呢。

正常人看到这景象,都不够闹心的,就他还想着连接呢。

知乎用户 bondlu 发表

男女报案

男:我强奸了她

女:我被他强奸了

法院:判… 决,等等,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啊?

衣服撕破了没有?(女:没)采纳

衣服很结实啊,算了(男:她自己脱的)不采纳

有没有 DNA 检测啊?算了

体内有没有精斑啊?算了

不抽烟随身带着打火机不合常理啊,算了

床上有精斑!窗帘被烧了!判决!

吓死,早知道不多问一嘴了,口供直接判最省事。

知乎用户 xxxxkkkk 发表

判人杀人的前提是有死人,判人强奸的前提是发生了性关系。不存在 B 还活着的情况下,判 A 杀了 B。同样不存在 B 还是处女的情况下,判 A 强奸了 B。如果法官真的厌男,看大同老哥不爽,什么故意伤害,强奸未遂,这些你往死里判,大家想想还能勉强接受。但你在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硬生生判了强奸罪,大伙只能觉得你在杀良冒功,颠倒是非,指鹿为马。

知乎用户 咋了嘛 发表

假设当天男生手掌全力以赴的轻轻拂过女方的脸,都能从脸上测出他的 DNA,更何况他每天接触的床铺,但前者没有测出来

知乎用户 爱玩的喵星人 发表

假设一个强奸案的所有定罪证据,都可以在没强奸的情况下复现时,正常人都知道这是不是冤案。

知乎用户 重案组之虎 发表

  1. 强奸 =“违背意志 + 硬手段”,通常得留下外伤、撕衣、体内精、麻醉 / 捆绑痕迹,缺一个都对不上。
  2. 大同案目前公开:手腕几处淤青(没分事前事后),没抓咬、没撕衣、没绳索、没下药。
  3. 床单有精斑 + 混合斑,可蹭可躺;阴道、内裤、卫生纸全验不出男方 DNA,干净得离谱。
  4. 暴力强奸该有的 “外伤链” 集体缺席,光靠一处淤青撑不起 “硬手段”。

知乎用户 伏地躲咪喵 发表

长期看影响力绝对不会低于当年南京彭宇案

彭宇案现在的结果就是,没人关心你有没有碰到老太太,见到躲远一点就行了

大学订婚强奸案的影响力绝对不低,我爸这种 70 多岁的老头子,都气愤填膺

这个案子真的狠狠打击了想要结婚的男的嚣张气焰,狠狠打击了一群劝儿子结婚的爹妈。。。

知乎用户 问题不大 滑稽一下 发表

肯定不是冤案,是铁案,是样板!

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判 3 年。

以后的量刑标准就按这个来。

知乎用户 0000000000 发表

不要看是不是冤案。那就进入了议题设置的陷阱、容易陷入缠斗的泥潭。

这件事情中,【法律不惩罚骗人的一方】才是最致命的。

用冰糖和明矾冒充毒品的那位,最后还判了个诈骗罪,证明它们其实知道这事得判刑。

而这次诈骗,没有。女方美美的隐身了。

知乎用户 孟吴义 发表

从女的逃跑到电梯被强制拉到男方卧室,肯定是强,只不过是既遂和未遂的区别。

知乎用户 樱桃树 发表

这是不是冤案

就看他出来后怎么做了?

他要是忍了,那就不是冤案,他就该是强奸犯,到死都是强奸犯

如果不忍,那就是冤案,什么都不需要再证明,铁定的冤案

知乎用户 JUMP 发表

知乎用户 阿晶 发表

当然是了。

强奸,要遭受暴力,要遭受性侵害。

这女的怎么了?被打到脑症荡了吗?被打出轻伤了吗?

遭受性侵害,有足够的证据吗,体内有精子证据吗?

又没有遭受暴力,又没有遭受性侵害,还能判强奸。

卧槽,这都不是冤案?

那我觉得按这个不要证据的标准,也能判女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毕竟她可是真拿钱了,同时也没有被害人作出处分的证据。

判她诈骗可比判他强奸证据充分多了。

知乎用户 迦勒底精神病医院 发表

我永远也想不出来这么好的回答


再加一个贾老板问题下面的

知乎用户 墨明棋妙 发表

判决五年以下大概率是冤案,五年以上的大概率是实案

知乎用户 白牧云​ 发表

劳荣枝案就初见端倪,我还是那句话,任何案件,证据不足都不应该强行定罪,哪怕劳荣枝她就是真的杀人了也不能定罪,劳荣枝案一群人山呼痛快,然而大同案的后果已经出现了。大同案不是终点,而是起点之一,法制社会任重而道远。

知乎用户 世袭宮酱 发表

其实这男的也是运气好

判的 qj

要是真的按照回答的未遂跟暴力胁迫

他连舆论翻案机会都没有

知乎用户 铁十三 发表

当法官说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以后,彭宇到底撞没撞老人已经无所谓了,法治精神已经向全国人民教育完毕了。

大同案一样的啊,到底冤不冤无所谓了,铁案办好了,法治精神也传达完毕了,大家都认你这套逻辑了

知乎用户 左家明王 发表

最近放了事后视频,有强行拉扯行为,也可能会造成一些伤痕。那是不是说明

之前作为使用暴力的证据,那些伤痕不排除是事后弄出来的?

说明强奸的强值得商榷。

女方阴道里没有找到 DNA

说明强奸的奸也值得商榷。

这件事究竟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

在知乎上之前看到,据说这男的只要认罪认罚就能判三缓三,但又据说他自始至终不认罪。

如果是真的,我单纯的对这件事表示感慨。

有点宁折不弯,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样子。

知乎用户 木公子​​ 发表

小心以后搞线上判案,连法院都不去了。

知乎用户 雷晗 发表

个人认为这绝对是冤案,这个案件绝对是导致结婚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知乎用户 克隆项羽 发表

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很好判断,通常伴随着殴打暴力,但违背老婆或女友意志发生性行为怎么判断?武大郎算强奸?西门庆是合法的?潘金莲:早说啊

订婚不代表性同意

结婚不代表性同意

因此可得: 西门庆是合法的

武大郎是强奸犯

潘金莲毒死长期强奸她的人没有一点过错

知乎用户 as 蓝月儿 发表

比这个更教科书的案子不多了。

这都觉得是冤案,公检法的活直接可以扔掉 99% 不用干了。

知乎用户 粉红毛毛兔腿 发表

四个词告诉你是不是:

“铁证如山”

“事实清楚”

拒不认罪

“从轻处罚”

在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的情况下,

“法院依然多次调解”,

但罪犯认罪态度极差,当场翻供 “拒不认罪”,

于是,法院决定 “从轻处罚”,按最低档判罪犯 3 年。

最后再加一句包袱:“该判决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知乎用户 zzzz 发表

脑洞大开一会哈,如果某位女性来去某位男士都家里,意外获得了他用过的飞机票,这种 qj 是不是百口难辩。

知乎用户 钱如 发表

这案子是不是冤案已经不重要了,它的影响,已经突破了道德的底线。

本来一直不知道怎么描述这个事情,直到最近牢 A 对线罗翔提出来的 “忠诚孝子和奸夫淫妇的命谁贵” 的道德论后,才明白一切的根源,就是因为我国的现在法律,被西方普世价值思想影响的太久了。

因为在西方的世界里,受基督教影响,默认为全民有罪,人来到世上就是赎罪的过程,所以哪怕是十恶不赦的恶魔,在他们眼里,也不过是多一份罪恶的赎罪者,和老老实实的普通人没什么区别,毕竟普通人也是戴罪之身,这也就是为什么西方一致推崇废死的根本原因。但我们中国几千年来最朴素的价值观道德观是什么?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现在告诉我,根据法律规定,杀了人不会死刑?欠了钱的老赖看着他吃大餐开豪车但不在他名下他就没钱?那你和我的真理说去吧。

同理,强奸罪也被西方法律给歪曲了,我们中国道德价值观里,强奸的定义必须是用暴力手段强行插入才算,而且夫妻哪怕是订婚夫妻间,都要遵守夫妻标准。大同这案子,明显就是打破了人们几千年来普遍的道德标准,以后夫妻间、恋人间的相处模式从信任变成了提防,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发展。

所以既然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那就不能拿来主义,以前学的法律该废止的废止,该重订的重订,以中国人的朴素价值观为主,不然你这个法律修订出来没人遵守,和废纸有什么区别呢?

知乎用户 一招仙 发表

同样的案件,在国内判男人,在国外判女人。

知乎用户 呆毛猫儿 发表

在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多次调解”,

但罪犯认罪态度极差,当场翻供 “拒不认罪”,

于是,法院决定 “从轻处罚”,按最低档判罪犯 3 年。

为啥不是从重处罚呢。。

你仔细品

知乎用户 政维 发表

不是冤案。

主要是男方第一次被审讯的时候都招了。而且审讯录音录像完整,证据合法性没问题。

第一次口供很重要。一般人第一次面对警察的审讯,心理强大的可能会有所隐瞒,但绝对不敢吹牛逼!把自己没做过的事情也往自己头上揽。

并且,男方的陈述的事实经过与女方陈述一致,相互印证,就可以确定事实真相了,就是男方用强了 + 完成插入了。

再结合女方身上的淤青,床单上二人的混合体液和监控录像,证据链已经完整了。

案件事实是清楚的,这个案子判的是没问题的。

至于为什么处女膜没破,是因为男的太短和太短(时间)了,就是没弄破处女膜,这在医学上也是合理的。

女方体内没有男方 DNA,也可能是女方事后排便或者洗澡导致的。

因此,上述证据都不足以推翻男方的口供,所以也不会影响案件结果的认定。

除非拿出案发当时房间内的监控,才足以推翻男方的口供。

知乎用户 colaaloc 发表

解释权归女方所有,再碰上女法官,哈哈哈

知乎用户 eftra 发表

辩经屁用没有,是不是冤案全看他放出来以后怎么做。

知乎用户 分看停给冻 发表

你不能一边清清楚楚的列明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强奸,一边表示我们有完整的证据链所以这么判没问题。

伪人左右脑互搏我看个乐子,法律工作者脑袋尖尖的,搁这儿虽然没证据强了但是完整的证据链表明是强了,,,我感到害怕。

更一下:

关注本案的人都知道,女方所做的检测,阴道擦拭物,内裤检测,体表及手部擦拭物,现场女方所使用的卫生纸,均未检测到可以用作证据的男方生物样本,女方处女膜完整无新伤,所以有男方精斑和双方 DNA 的床单成了唯一的证物。

我不止一次在知乎看到相关从业者及学生讲,事后冲洗并不能将生物组织完全洗干净,仍然能检测出来,本小学文凭丈育的朴素认知里也觉得不可能洗干净。

简单讲就是,受害者身上找不到任何受害痕迹,嫌疑人自己的床单有共同使用痕迹,所以床单就成了插入的证据。

我一直以为法院是靠证据断案,本案之中,发展到现在的已经超出太多人认知的这么强大的现代科学都提供不了证据,那就是没发生。谁能想到他们玩的是阅读理解联系上下文那一套,你说你强了,她说她被强了,没证据但是有床单,联系上下文,那这就是强了。没有证据怎么了?阴道体表手部擦拭物均未检测到样本怎么了?处女膜完好怎么了?联系上下文,这就是强了!

@一塌糊涂

你也不用在知乎这么多回答里辛勤耕耘了,质疑本案的人你一个都说服不了的。你们这套阅读理解断案法,也算是在 14 亿人面前玩了个大的,不然哪来这么多争议。

在下是佩服的,我仍然坚持:但凡女方体内能检测到丁点儿的男方生物组织样本,所有反对的声音都会消失不见,你们也没必要搁全国人民面前玩那套联系上下文强词夺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发表

百分之一千是冤案。

没别的意思。

暴力强奸既遂,女方受伤,犯罪嫌疑人还死不悔改。居然按照法定刑最低限度的 3 年判,甚至在二审中法官还说只要认罪认罚就能缓刑。

这分明是冤案,正常判起码得往五年以上判,属于量刑畸轻

这就一个明摆着的冤案。甚至我可以说在这批法治工作者心里,门清。冤枉你的人比谁都更清楚你有多冤。没必要扯什么证据链,证明力了。

一般普通民众不懂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很正常,律师、法检们也不懂吗?

我没有看到任何一个自诩懂法,站 “女巫” 那边,说这是“冤案”,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这判得太轻了,呼吁重审改判加重。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连控制纵火犯,不让纵火犯逃逸这个小冲突,

也算是 QJ 的重要证据了,

说明了啥?根本没证据,妥妥的诬告!

知乎用户 相亲被骗 20 万 发表

铁冤案啊。。。

当然了我说的冤案不是说男方无罪,而是罪名不符

女方还是处女,那么极限就是个 qj 未遂,你判个既遂是什么意思?

还有这案子前期执法人员有明显的违规操作,事后你可曾听闻有谁被追责了???

最后我想说一句,现在法律条文上对 qj 的认定早已不是我们普通人理解的 qj 了,哪怕没有任何暴力和胁迫,只要女方反悔就能起诉 qj,在我看来这就是性矛盾,动不动就冠以 qj 之名,就别怪以后网友再也不信 qj 了

知乎用户 赤发鬼李逵 发表

我有个问题,既然女的还是处女,即没有实际插入,那么判强奸既遂以后,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界限在哪里?

而且这尴尬的刑期,你哪怕在判决书里写个未遂或中止也行吧?

知乎用户 龙晓飞 发表

你不能只有在男的不想结婚,甚至不想接触女性

才讨论曾经的案子是不是冤案

顺便

我怀疑我被她力量盯上了

已经被举报了十几个回答了

知乎用户 尔八乂 发表

知乎用户 刹猪匠 发表

最搞笑的就是官方自己跑出来说,事后 + 纵火后在电梯里拉扯拖拽的监控视频是证明强奸的关键证据

事前在电梯里搂搂抱抱的监控视频就装作不存在了。

而且我一直以为强奸看的是强没强、奸没奸。

知乎用户 少年听风雪丶 发表

是不是冤案已经不重要了,带来的影响已经深入人心。即使肃反澄清,也只是徒增笑柄。

很有意思的是,认知影响是不可逆的,即使愿意付出极大的代价,也并不能带来实际的改变。标准道德线降低,法律信誉扫地,砸别人饭碗的见多了,砸自己饭碗的可不多见。

总想着死后哪管什么洪水滔天,相信后人的智慧。真搞笑,刘裕这位后人可真会屠司马全族的。

知乎用户 飘来荡去 发表

不论是面对战时的特务,还是面对和平时期各种性质的案件,在这里,绝大部分人从小接受到的价值观都是: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顽抗到底,死路一条。

结果在这起案件中,

“证据确凿”,“拒不认罪”,“从轻发落” 三要素居然凑到了一块。

但凡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的,都会明白这里的诡异之处。

知乎用户 无黄不知乎 发表

是不是冤案我不知道

但是法官的五千块确实大于天

知乎用户 小白 发表

看是不是冤案还有另外一个角度

那就是看他们会不会署名。

遥想当年,屠呦呦老先生把自己泡在实验室的时候可能真的什么资源都内有。

结果评选诺贝尔奖的时候,什么恬不知耻的人都愿意署名。为什么呢?因为他们知道这是光荣的事情。

那么,什么事情不愿意署名呢?

需要他们背锅的时候……

他们对外面的人死活不在乎,但是对于自己会不会背锅很在乎。

知乎用户 胡导 发表

我不能无底线站在自己性别这一方,就像你说的,我的亲戚朋友里也有女性。

只不过,如果一个案件是什么婚姻纠纷,或者 QJ 案,法官还是个春风法官,那这个案件极大概率是个冤假错案没跑了。

我不是不相信女性,我是不能相信一个只会讲情绪的人能干好法官这么一个需要依从法律、谈逻辑、讲道理的职业。

知乎用户 净整些没用的 发表

我见过律师诱供,很正规的格式,人物,时间,地点,事件,这种才是证据链,这个案件,一句 “发生了对吧” 就成决定性证据了,很难绷,这哥们知道对方问的是啥不?

知乎用户 吕华阳​​ 发表

只能说,对于某些人而言,你们与其去费尽心机的证明,这个案子不是冤案,不如证明一下对于你们来说,什么才是当氢说的同意,而不是当磷放的废气。

知乎用户 远方 发表

以前一说强奸犯是憎恶的,现在嘛往可怜开始转变了……

知乎用户 鐂畱 发表

凡是以 “明确性同意” 作爲定罪标准的,一律按照冤案对待。

明确性同意改变的是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和犯罪手段。

其核心本质,是用释法行立法之实。

知乎用户 凌凌毛​​ 发表

想起那个鼠头鸭事件:当时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但凡真是鸭头,学校就不可能让学生道个歉了事,连通报批评都不给。

类似的,一个 “铁证如山”、“不可辩驳”、“嫌疑人” 没有任何减轻刑罚表现且拒不认罪的 “强奸” 案。

结果最后判了最轻的三年。

那这个 “强奸” 案的含金量大家心里就有数了。

知乎用户 青灯 发表

这个话题太多了。。。较真反正也没啥用。又是收录最高法,又是各种背书的。。主要是关进去的那位都快出来了。

就有个疑问,我们姑且客观认定,这样的判案方式是很有效率,冤案率极低的,它又没什么技术门槛,为什么不能普及到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呢??????

口供 + 间接证据形成闭环的证据链。。。。把这套定罪模式,适用于所有的重刑案里。。。kpi 完成,杀得也都是罪大恶极。

这不是皆大欢喜嘛????????

知乎用户 慕斯是软蛋糕 发表

避孕套上检出男女分泌物,女性私处检出男性分泌物,男性私处检出女性分泌物,女性身上检出严重瘀伤挫伤,男性身上检出抓伤咬伤。但凡这个案子有上面任意一条证据,这个案子的争议都不会这么大。尤其是前面几条如果存在,大同法律机关是可以直接抓带节奏人拘留的。转贴发帖的人也有可能直接封禁。

只有口供没有扎实物证就是现在这个结果。我可以直白点说,只要有扎实的证据,不需要公布证据也可以封禁带节奏的人。然而这个案子并没有这种证据。

知乎用户 雨夜带刀不带伞 发表

不是。

结合现有信息,我认为男方想霸王硬上弓的原因是答应女方的房子加名做不到,然后铤而走险。

盘点大同订婚案强奸案中出现的谣言,刚开始说女方是二婚三婚,在当地是出了名的骗婚专业户,这也是引爆舆论的开始。

中间男方母亲说俩人同居,女方想要诈骗彩礼,后期被证伪,这是中期。

后来,就是著名的处女膜强奸案引爆网络,这个被证实,然而这个证实推翻了前两个谣言,不过没人关注了。

为什么事发后男方答应房子加名又反悔,那是因为房子就不是男方本人的,而是男方姐姐的,男方姐姐不愿意把自己房子给弟弟。

这个案子判的没有问题,网络上反复推送谣言引爆舆论幕后肯定有操盘手,就像杨景媛肖明瑫事件一样。

无论是大连工业大学李某某有辱国格事件,还是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事件,亦或者杨景媛肖明瑫事件,都是宣传口在引爆舆论,或许宣传口认为这样可以对抗女权,是一种对女权的示威行为。

不过从结果看,恐怕宣传口得不到他们想要的结果,结婚率和生育率还会持续下滑。

知乎用户 小囹圄 发表

不是冤案,如果是陌生人强奸,不可能就判 3 年,只是因为这两人确实曾有感情基础,才判的这么轻。

我确实不知道从哪条证据看这个男的有一点冤枉啊。

男的从来就没有否认他和她在那个婚房进行了性关系,他一直是在打无罪辩护所以他一点都不冤。

楼道有监控显示他在事后限制女方人身自由,然后拖拽回房间,自己承认控制女方手机不让报警和打电话给父母,他这就不可能可以打的上无罪辩护。

知乎用户 dengludidai 发表

不是冤案,100 做实的铁案,呼格直呼内行!

知乎用户 孤守 发表

这个案件确实引发了大量讨论,激起了男性对于婚姻的恐惧,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个案子绝不是冤案。

1、证据是确凿的,男女的 dna 是混合在一起的,证明 2 人发生了实质接触,不然体液不会混合。

2、单一次性行为女性处女膜不一定会破裂,尤其是在女性反抗下,插入程度也不一定会导致处女膜破裂。

3、该女这么大仍是处女,可以侧面说明其对于婚前性行为这个事情是抵触的,不然不会至案发没有过性行为。

4、该案在判决前二审法院已经暗示被告判缓的可能性,只要其认罪认罚,接受社区矫正即可,但男方不同意,坚持做无罪辩护

知乎用户 星星点灯​ 发表

梳理 “大同订婚强奸案”,以及咨询刑辩律师,法院判决无误。

关于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以及处女膜完整、未等到 DNA 报告就批准逮捕、女方身体里没有男方静夜,这些不管真假,去辩论都没有意义。你要告对方索取财物,你得拿出证据。处女膜是否完好、身体里是否有男方精液不代表没有被强奸,警方根据侦查取证,有权对当事人进行逮捕。

本案的几个关键的证据:

1️⃣刚刚举行订婚仪式,双方没有登记→民俗会认为双方可以在一起,等同于结婚,但是法律上不能构成夫妻关系;

2️⃣现场传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女方的混合 DNA 基因成分→证明发生了性行为;

3️⃣女方身上的淤青,以及席某某把女方从 13 楼强行拽会房内,以及现场燃烧的痕迹→证明发生反抗、争吵、暴力;

4️⃣实发当晚的报警记录→证明女方及时报警。

席某某主观上是不会强奸对方,而是受到 “订婚即准婚姻活等同于结婚” 观念的影响做了蠢事,恰恰是订婚后的第二天发生的。种种证据对席某某不利,因为法院根据奸罪的认定标准,《刑法》第 236 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法院会结合女方是否明确拒绝、是否有反抗迹象、是否立即报警、身体有无伤痕综合判断。处女膜未破裂、未射精,不影响对强奸罪的判决。

这起案件中,女方事前拒绝,事后报警,证据链完整,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一位刑辩律师根据办案经验和我说,现实社会中,女方报警告强奸罪,基本一告一个准。因为要证明强奸罪的几个关键点太容易了。

所以,男同胞门,一定要管好下半身,否则一时冲动要受牢狱之灾。

这起案件,也暴露出不少人对结婚概念的认知错误。所有的同居、订婚都不是法律上的结婚,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依法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起,才真正结婚。

就像离婚一样,处于分居、离婚冷静期、诉讼期,同样是合法夫妻,只有拿到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才真正的离婚。

这里也提醒男同胞,要注意 “婚内强奸”。特别是在离婚冷静期内、分局或离婚诉讼期间,虽然女方还是合法妻子,有履行性生活的义务,但是只要女方不愿意或者拒绝,男方就不得强行发生性关系。否则女方报警后,男方下场可想而知,要么坐牢,要么在财产分割上让步。

本案中,席某某吃亏就吃在不懂法律,不懂变通,包括席某某的父母都是。

哪怕事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也是可以补救;哪怕女方报警后,及时和女方协商,也不至于闹到坐牢的地步。

席某某也委托了律师,但是律师为什么接这个案子,因为律师要赚钱呀,律师不会提前告诉你结果,当律师告诉席某某会被法院判强奸罪,那这起官司就打不起来了。这种事情我是亲身经历过,有时候委托律师还不如问豆包。

知乎用户 站在废墟上哭泣 发表

当时二审结束后,官方有曝光过案件细节,你可以去查查。

肯定是不冤的,这个案子是很典型的强奸。

女方在案发之前就提出过不接受婚前性行为,男方自始至终都没有否认过这一点。男方还一直强调自己已经同房成功(虽然这点并不重要)。

知乎用户 Uuuuuuuuu 发表

照着演啊

知乎用户 cc 呀​​ 发表

…… 这个案件里面最倒霉的应该是男方姐姐吧?

麻烦大家以后在相亲过程中,能不能老老实实的说学历,说家庭情况,这个案件里面的男方姐姐难道不是最倒霉的呢么…… 自己辛苦买的房,被自己的父母以骗婚的形式,告诉女方这是男方的婚房……

在姐姐的房产里面,弟弟跟女方发生了激烈的矛盾,这个房卖二手房有没人要还是个问题…… 这姐姐是倒霉了吧,有个这样的妈和弟弟。

知乎用户 zyp19833​ 发表

这个问题我之前义愤填膺过,但后来和女性朋友聊天聊至此,被点醒了。

三个方向:

首先,不怕没好事,就怕没好人,告是按强 j 告的,实质上法院警察,官司双方都很清楚事情缘由,都希望按照习俗解决,无非是男方希望少出点钱,女方希望多出点钱(这个行为本身的合理性暂且不论),法庭在本案中就是一个菜市场,但坏就坏在这,刑事案件多次调解无果(本身如果是板上钉钉的刑事案件谁跟你调解?),法庭不断向双方递台阶,希望私了,双方也都无视了程序,架起来了。但既然是官司,总得有结果。你想让法官怎么判?

男方有没有强迫行为? 有! 是不是在公堂上已经承认了性行为(本来此处是强 j,但我的意思应为性行为,性行为 + 有强迫,无论哪个角度讲,法律判强 j 都是情理之中)? 是! 至于破没破这个证据,主张才叫证据,这里是法庭,不是大刘笔下的’镜子’,更没有上帝视角,只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做到完全平等。你男方都承认了,事实也确实有强迫行为,完全可能出现’插入未破’的可能。既然不排除可能,双方证词对上了,给台阶私了没谈拢,男方也认罪了,那肯定就判了啊,三年是强 j 的最低标准已经是照顾到事实了(评论区有人说男方没认罪,他没承认强 j,但承认了性行为,是对强 j 定义认知不清导致的,疑罪从无不包括定义与法条不一的情况)。

其次,就是法庭的实际运转了,判的错没错,客观上肯定是没错的,谁也没办法说法院错了,二审改判更是无稽之谈,二审法院推翻一审程序无问题的案件,以后还混不混了? 那冤不冤呢,几乎没人说不冤。

最后,其实涉及到男女对冲的敏感话题,浑水摸鱼,互相串,带节奏的太多了,刹车肯定是没有的,像我这样的,也得后来情绪下来了才能客观评论,想带节奏我角度多的很,以下列举:(仅列举带节奏角度,不代表本人观点

女方问题: 实际上就是专业骗婚嘛,没啥好遮掩的,这种多的很,毕竟男比女多 2000w,光棍被骗真不稀奇,法律居然支持,从中说开,就是一个巨大的天然矛盾,无法调节。但法律设计之处,是希望婚姻两方成为同一个人,合成一个整体,不分你我的,倒逼婚恋观往这儿靠,题中之义罢了。

男方问题: 认知低,在法律面前不够严肃,乱答应。在婚姻面前不够庄严事前,没筛选好。另外,有暴力倾向,用强洗都洗不了。但要人人保持法律的庄严,未免过于苛责,大伙谁还不是社会主义巨婴了?希望有个’镜子’有个天眼,也是非常正常的群像。

知乎用户 寻找国家优质资产 发表

强奸案,强和奸,重点在,强奸犯法,通奸不犯法。奸更大程度是判断是否既遂。

回到案情,视频显示,男方拖拽女方上楼进房间,这里出现了强制行为。加上事后通过笔录、录音所确认的,男方是想和女方发生关系这个主观意图。从行为动机来看,这是妥妥的标准强奸案。

拿着女方体内、内裤没有静夜说事的,纯法盲,而且没有一点生活常识。男方脱裤子就秒,行不行?当然我只是举例,具体怎么弄床单上,在笔录里肯定有个合理的解释。不过强奸案属于法定不公开的案子,还有未成年案,涉及国家机密案都不公开。

我不站性别。我是男性,但是每个男性肯定都有一个女性直系亲属。客观看待事物,与性别无关。

以大同订婚案的关注度,但凡有一点不合逻辑、能推翻的地方,男方的辩护律师都不至于拿什么双方已经订婚、女方体内没有检测出静夜来说事。

但凡报过警的人,都知道帽子向来是能推就推。觉得男方冤枉的人,合着公检法三家加上女方、男方辩护律师,一起来构陷他?他谁啊他

知乎用户 乐只君子 发表

本贴不再回复。

更新一下洗没强奸的人真是漏洞百出,对对对你们当时就在屋里,你们就是办案人员,你们就是当代福尔摩斯,东方名侦探柯南,反正为了洗白怎么说都有理呗,我最大的问题就是居然还回复你们了,真是既浪费我的时间,又玷污我的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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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无论评论区还是回答区看到了太多连基本案情都没关注过听风就是雨的以讹传讹,要不就是典的不行的性别对立型发言,真给我看乐了,好好好你们说的都对,心疼你们家庭的女性。问题提问的很好,谁家没男的女的,我既不偏袒女性,也不对男性有其他负面看法,单纯从法、从事实的角度回答,都会引来不分青红皂白的踩。

这个事件其实也是比较特例的事件,从此事出发恶意挑拨男女对立的,不是坏就是蠢,现实意义上的——无耻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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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

看到这个问题下面的回答就知道社会里有多少法盲了。官方关于网上吵的沸沸扬扬的细节都有过认真回答。

请目前给强奸洗地的人换位思考,如果一个男人在没有性同意的情况下被妻子强制猥亵,这些男同胞们会支持他维权么?

觉得是冤案的人大概率连具体案情也没有看过,看网上细枝末节以讹传讹,并且也不懂尊重 “人”(不分男女)的性自由,生怕自己以后一点性方面的小心思受到一丝丝对方意愿的限制,再洗下去就有点无耻了哈。

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影响有多严重?

知乎用户 得鹿梦鱼 发表

司法实践中,只要 “插入” 就算强奸,不是非要“射 J”。

知乎用户 一颗柠檬​ 发表

不是冤案

非得说冤案那就是判轻了

知乎用户 aaron 发表

相信中国的司法体系,尤其是在关注度如此高的情况下不会有人瞎整。

不要相信网上大聪明的推理和煽动。

知乎用户 唐纨 发表

这个案子算是给男同胞开灵视了,我们几个律师同事也大开眼界。

以前恐怕很多人认为强奸案定罪的关键在于 “强”,如果事前对方同意就不算强奸。

大同案告诉你不是,事后烧窗帘可以追溯至事前不同意。

以前恐怕很多人认为插入才算强奸,不插入顶多算强制猥亵。

大同案告诉你不是,体内没痕迹处女膜完好但床单上有痕迹也算强奸。

这件事中可以吸取的经验教训是:1,不要信女方同意就发生性行为,留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录像都不如烧窗帘好使;2,不要看女方处女膜完好或者体检正常就信她干净,她很有可能被强奸过。报过案的是维权积极的受害人,不清白;没报案的是连维权都不积极的受害人,更不清白。处女膜这么个几千年下来通用的给一手福贴的天然防伪标签就被大同法官给撕了,以后一手也只能卖二手价,什么叫前人砍树后人遭殃啊。

总体来说是在哄抬福价,利好不婚,我父母每次催婚得厉害我就给他们讲类似的案子,包括订婚强奸案,婚内强奸案,醉酒杀夫案,冷暴力故意杀人案,女儿谅解岳父案,然后他们就不催了。我就说学法还是有用的吧。

知乎用户 弗兰克奇​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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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违背意愿了吗,关键不是证据链有问题吗??????????

知乎用户 我又回来了 发表

再次更新,建议大家去评论区看这位窝丝糖集美,

竟然试图论证 “婚前性行为不合法”。。集美的保守程度还是太厉害了。

给你们看个逆天的,

这水平去法考,高低是个终极大法官。

再说一遍,

强奸,是一种暴力犯罪

强奸,是一种暴力犯罪!

强奸,是一种暴力犯罪!

神仙难曰打滚的皮,

真强奸大概率是把女方打到失去反抗能力,

伤势包括不限于:

下体撕裂,牙齿脱落,眼球充血,脸部淤青,脑震荡,骨折。。。

不信的自己去找点真强奸的案子,

比如印度的,

看看女方身上是什么样子的。

这种身上没有伤(手臂淤青掐一把就有的根本算不上伤),

甚至女方身上找不到男方 DNA

你说是强奸,那你开心就好。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这案子怪不就怪在 “强” 和“奸”都缺乏物证,但直接判了吗?

先说 “强”,很多判罚支持者称手臂及手腕淤青、烧窗帘、电梯拖拽是“强” 的铁证。问题是按照所谓 “官方时间线”,烧窗帘和电梯拖拽发生于“事后”,自家窗帘被烧了还不允许男方控制纵火犯?而且监控录像显示拖拽的是手臂,那么这些淤青真的是“意图强奸时” 留下的?还是因为电梯拖拽留下的?

再说 “奸”,其他回答已经说烂了的“处女膜” 未破裂、在男方自己的床上找到男方自己的精斑、女方体内、未清洗的内衣上都未检出 STR 分型…… 倒不如说有一个物证能证明吗?

最后,见到太多扣 “共情强奸犯” 帽子的情况了,如果你只想通过这种方式让我闭嘴,那没什么可说的,你没这个权力,也做不到。如果只是单纯不理解,那我稍微解释两句。因为按照这个案子的判法,只要有人想算计我,她只需要报假警就能摧毁我的一切——工作、名誉、未来,毕竟现在公检法在 “非亲历不可知” 的指导思想下,有的是办法 “办成铁案”。也不用说什么“洁身自好” 就行,我对你们没兴趣(不会有女人觉得自己比游戏有意思吧),但朱军可是在人来人往的央视化妆间都被指控了,我又没有他的人脉,怎么证明清白?

2 月 9 日更新,前几天央视 “曝光” 了事后拖拽视频,又有一群傻福在喊 “反转啦!”,反转了什么?这视频证明的不还是“事后” 的拖拽吗?当初判的时候就知道了啊。逻辑没变,疑点没解释,知乎怎么下沉到这种程度了……

知乎用户 justicewhite 发表

主要是 “勒索罪” 不是升职要素,否则判男方 QJ,女方勒索,一起抓进去都毫不奇怪。虽然这在道理上是完全讲不通的。

你猜猜一审为什么要在 STR 证据出来的 5 天前就急着给男方抓进去了?

知乎用户 大怼怼 发表

是不是已经无所谓了

喜欢做这种有疑问的案子,那就别怪一些人趁虚而入挑拨矛盾。

也别怪被挑拨的人。

有铁证就拿出来,没铁证就该无罪释放。

什么证据链?做这些事所留下的证据,是已经把这个人当成强奸犯了,才能形成的证据链。

如果把这个人是强奸犯前提给剔除。

这些所谓证据链还成立么?

这算疑罪从无么?

如果这么喜欢宁可错杀也不放过。

真等屠刀落下来的时候也别喊冤!

知乎用户 花辞树 发表

牢 A 说在美国办驾照不要选 organ donation

我翻了下从前的美国驾照,确实没选。我不选的主要原因应该是选了之后有不少 paperwork 要处理,嫌麻烦,浪费时间。


至于说相亲后,要不要和女的发生点婚前关系,嗯,仔细品品。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

知乎用户 海蜇皮​​ 发表

从开始这就是无法翻案的男对女的骗婚

女方在婚介所的要求是找一个大专学历以上,有稳定工作,有自己名字婚房的适龄男性。

这个男的从开始就是诈骗骗婚,中专学历伪造成大专,姐姐名字的房子伪装成自己的。

如果有验学历,中专的压根见不到人姑娘。

知乎用户 takiya 发表

是不是冤案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在等一年多过后,山西特别是大同是千万不能去的。因为我脑袋是没有后视镜的,罐头车是不长眼的,囚哥们儿的语言是不通的。

知乎用户 风凡 发表

法院和检察院敢公布强奸和性同意的清晰的定义吗?

不敢的,它们要留着好自定义判罚。

知乎用户 王斯文 发表

贾国龙是真想辩服你:以他们订的那个标准来看,这就不是预制菜。

而我满脑子想的都是:去哪吃也不去西贝

以你的标准,它是不是强奸案,都对得起现在这个结局。

知乎用户 灰机大灰机 发表

是不是冤案反正一般的小老板最好不要去山西投资,争议太大。

知乎用户 大火葬 发表

跳出山西案件本身,从更大的角度看,强奸案的判罚公正与否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除非是公然的暴力案件,否则性同意和性行为本身的发生都具有极高的私密性,理论上不可能有铁证能够证明性行为的受迫性与否。同时,我国不承认第三方公正的性允诺,也不承认私自录制的证据。更甚的是,我国判罚标准是 “插入说”,只要实施了插入即可成立既遂,然而插入本身不能被检出 DNA,因此无法得到铁证。

所以,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法律一方面不允许私密的证据,但又不可否认性本身的私密属性。所以断案的依据完全就进入了文字推理游戏的范畴,如果你站在科学和事实角度去推测它的断案过程简直是可笑的。性侵的断案严重依赖高概率事件的逻辑推演叠加,但忽略了概率相乘后的脆弱性,如果 0.99*0.99*0.99*…*0.99, 多个高达 99% 概率的证据链推演下去,要同时满足,依旧很可能是没发生过事实的。

回过头看,综合别的答主给出的案情实况,我们能够清楚地发现,几乎所有的证据仅仅指向了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事实——监控的推搡、床单的精斑、烧窗帘等等,完全只是一种概率推演,没有任何铁证指出性同意的允诺与否、没有任何铁证指出插入的成功与否。

然而,从上述论述中单纯得出一种对大同案被告方的冤情的怜惜本身是不够的。这背后更加暴露一种恐怖的信号,就是整个司法框架的崩坏。通常来说,我国是承认 “无罪推定”的,也就是说只要证据不足,哪怕一万个人都说他是罪犯也必须判处无罪。而我能想到的人治的边界,就是给大同案的被告一个 “未遂” 的判罚,从而制衡民众压力和司法公正性。然而让我大跌眼镜的是,在没有任何科学证据指向 “插入成功” 时,居然可以冠冕堂皇地判处有罪。

很多人都没意识到这是一件及其恐怖的事情。如果高概率的逻辑推演能够代替证据,那么以后要诬陷各位故意杀人简直门路多多。只要让凶器出现在你家,给你家后院挖几个坑,而侦查工作始终没有进展,那么你随时都可能直接被宣判而不是疑罪从无。

因此,大同案绝对是司法界的耻辱,这不只是冤案的问题,人们不仅是对男女关系的信任感降低,更是让法律的公信力降到了冰点。这不是一个冤案的问题,就好比你玩游戏出了 bug,如果是一行代码的问题哪怕 bug 导致你装备全丢了也不够 “恶性”,这正恶性的是游戏软件架构本身的 bug,是难以不修改根基所修复的。而大同案揭露的,恰恰是这种系统性的 “bug”,一方面对男方有利的私密性证据、契约型公正不被承认;另一方面又无法回避性的私密性,仅仅以口供定罪。这就形成了死局,而一旦司法解释扩大化,更多类型的案件会摒弃 “疑罪从无”,最终我们国家就会变成人间地狱。

最后奉劝各位不要被小头冲昏了大头,解决性欲的方法千千万,并不一定要借助女人。提起裤子,自己的美好人生要紧,摒弃所谓 “人生大事”、“两口凑活过” 的传统观念,牛顿、帕斯卡、开文迪许、诺贝尔、达芬奇、伏尔泰… 数不清的伟人是一辈子单身的,何必把自己的大好前程栽在世俗的观念下呢?

知乎用户 羊教授​​ 发表

窝早就说过,这件事最好的处理方式是羁押拖到两年时判三年,然后国补减刑半年,实付两年半出狱,出狱当天平反再赔偿五十个。

以后这种难处理的都这样处理,两边也都不闹了,男女气都顺了。

既然你不想花任何 zz 资源承担 tz 责任,就花点钱消灾。

邢代赈,两难自解。

知乎用户 见月 发表

无所谓了,冤不冤是法院要考虑的问题

三年之期后要不要天地同寿才是国男要考虑的问题

知乎用户 鹰目婲盗 发表

如果严格依法处理,不仅男的应当十年起步,他妈也应该至少进去反省几天。

既不依法,也不讲理。

前前后后全是 “道德”,里里外外都是利益。

知乎用户 惠勒的龙 发表

强奸罪,那究竟奸进去了没有?

知乎用户 路过的胖子 发表

不说别的,这哥们出来,注册个抖音,抖音名就叫 我是大同 “强奸犯”,然后开直播一句话不说,就锻炼身体,然后考个 A 照,然后买个全新的大运,到哪都可以横着走。

就现在这个样子,是不是冤案已经无所谓了,无所畏惧!

知乎用户 那一抹蓝色啊 发表

劳动节前后,这哥们就出来了啊。

兄弟,大家都知道你委屈,可别真去干傻事啊。

知乎用户 李四 发表

莫知 :这个案子,从头到尾都是违法。

1. 报警后,警察没有调查强奸是否真实发生的情况 进行调解,给钱就可以撤诉,办案违法。

2. 在 DNA 等核心证据出具前,检察院就对嫌疑人批捕,程序违法。

3. 在核心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犯罪的情况下,硬判三年,判决违

法。

4. 嫌疑人依法上诉,二审在公民们疑罪从无的朴素认知中,强行维持原判,知法犯

法。

5. 公开公平公正 做到那个了 (占个我补充的 我认为最重要的关于法治)

知乎用户 人生而不知 发表

当然是冤案,强奸本来就是既要有强又要有奸。

现在判案已经把意愿这种虚无缥缈的当做实证,也就是把 “强” 去掉了。现在内衣没有体液也能判。那就是把 “奸” 这个字也虚无了。

那么判强奸还要什么反证。

知乎用户 天命唯汉 发表

出租屋里的床垫生了虫子。房东把她自己在用的给我了。她自己买了个新的。

这个旧床垫送过来的时候还充满了她的长头发。

总结: 现在距离我因为铁证被送进去只差她的一纸诉状了。

突然发现这很适合作为悬疑小说的情节。

知乎用户 暮邂沧兰​ 发表

铁冤案的。

我还有个疑惑。既然强奸的关键要素是 “违背妇女意愿”,那么请问:

如果一个女的,要求一个男的强奸自己,那么这男的咋办?

如果男的同意,那就坐实了强奸。

如果男的不同意,那就是违背妇女意愿。按现在的 “春风法规” 判,不管做没做,违背了妇女意愿就是强奸嘛。

如果男的不同意,女的直接上来把男的按倒用强,完事逼男的做自己男人,男的还是宁死不从。那么,这男的就是强奸,因为女方是以做男女朋友为目的发生的关系,男方不同意,那女方也可以撤回事前事中事后的同意——参考案例:江西锜振东案~

综上,女的想弄死一个男的,只需要发出强奸邀请,这男的必死。

知乎用户 二十一 发表

上一个答案:DNA 检测不准确,所以不能以女性体内没有男性 DNA 作为认定标准

下一个答案:婚床上检测出双方的 DNA,铁证如山!

也不说床上 DNA 有啥证明意义,不发生关系同样可以检测出来的东西如何证明发生了关系?


有些法律人啊。。。

法律最基础的是要讲证据,但可惜并没有什么实质性证据,基本上只有口供,物证根本没法有效证明。

很多人说什么男方承认了如何如何。。。但实际上并不是男方承认了强奸就是强奸,以前就有一个罪犯在诉讼期限内自首杀了人,但时间太久证据都没了,导致法院不判——虽然你自首,虽然大家都知道是你杀的,但没有证据,所以不能判。

该例子还成为典型,基本每一个法学生都接触过,并且信誓旦旦认为处理完全正确,体现了法律最基本的精神。

然而这帮法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否定之否定的能力,他们学法最后都变成为判决结果提供合理过程,所以在这件订婚强奸案上他们又忘记了那个自首不判的杀人犯,开始说 “男方都承认了” 这种胡话。

这帮法律人当律师法官不一定行,那可是证明未知,但去证明已有判决合理那可太简单了,他们直接大脑播放循环论证法——

判了就是正确的——过程有问题不可能出现正确的判决——过程是对的


讲个地狱笑话

订婚了算强奸——

没领证就不算夫妻

没结婚的妻子分走男子遗产——

虽然没领证,但是算事实婚姻,理当拿走死者遗产

知乎用户 从来都不帅 发表

大同人民不容易啊,大同文旅心里苦啊,春运了还被强行上大分!!

知乎用户 奇怪的虫子 发表

根据新华社发出的视频来看,更像是女子故意纵火被抓,然后诬告男的强奸,第二种情况是女子想谋财害命,想提高彩礼和房子加名等要求,男子不同意诬告男子强奸,因为提供的证据都是事后的视频,dna 检测和女子还是处女这是铁证。应该几十年后,现在的法官退休了才会翻案吧,基本上在职的官员还没有冤案翻案的先例。除非是被查出贪污等,才会翻出冤假错案。大家都看的明白的一个案子,他们不可能不知道🤷‍♀️

知乎用户 青椒五香酱油牛肉 发表

要么做绝,让这些人牢里就整废整死,否则出来就有可能爆发命案

要么就多收税,多花钱招人全天候看着这些被放出来的人

既然做好了让人坐牢的准备,也要做好承担后续链式反应的后果

知乎用户 夜将寒 发表

这里给大家科普个知识,指定居住,出狱后机关单位可以根据自己喜好进行指定居住,其实就是在外边随便找个地方关起来,由于脱离了公家监管,指定居住不存在最长期限,不存在居住条件限制,中途出现伤亡也不会计入考核标准,理论上来说,出监狱门口就可以直接拿车拉走指定居住,时间持续到数十年后?

而且指定居住期间无论对你做什么都是合法的,很多看守所和监狱内部不可以使用的大记忆恢复术是可以让你品尝完全体的,甚至致残和关黑屋是非常正常的,不给吃的也没问题。并且由于看管人员临时工化,哪怕出事了你也找不到人。

所以大家如果发现受害者出狱后很长时间没动静也不要惊讶,因为虽然出狱了,但还没 “出狱”

还有,指定居住不分任何案件,只要想都可以,从拘留后一直到死缓放出,都适用,堪称 21 世界最大的司法创新

知乎用户 MYCHCJ 发表

哪怕是判个强奸未遂呢

我都能理解

处女膜都在,强奸罪既遂,我无话可说,我还能说什么呢

知乎用户 流星 发表

据说以前封建社会有 “奸出妇人口”,只要一个女的敢站出来说这个男的强健她了,当官的就认为这是真的。

看来现在也差不多了

知乎用户 陛下饶命啊​ 发表

案子已经被当作范本了,再讨论没有意义,我只想知道:

如果男的同意加彩礼娶她,她还会告他吗?

知乎用户 曾经聆禅 发表

保守派觉得激进派太保守了,什么冤案,哪有冤案,谁人有冤啊?把这案里的当事人直接以强奸罪执行枪毙不就行了,消灭不了冤还消灭不了有冤的人?有冤的人都无了还有什么冤?我去,简直天才!所以必须枪毙强奸犯,以儆效尤!

知乎用户 文若不是苟或 发表

二战是我发起的,各位讼棍凭口供判我刑去吧

如果说那时候我还没出生,那当年狙击特朗普的人是我,死的那个是顶包的

快去让美国人来抓我

知乎用户 透明宝藏 发表

冤不冤已经不重要了,这个案子的影响比彭宇案影响更加深远,生育率指数级下跌📉

知乎用户 JunoTsang​ 发表

如果一个案件引起这么大的民意反响,要么抓住恶意煽动舆论的人,要么就是真的案件办得 “离经叛道”
是不是冤案,看后续主审法官的处理就知道了,毕竟现在员额制,终身追责

知乎用户 周圣和​ 发表

**男方不是主动投案自首还没主动认罪认罚,**光这两条就不可能从轻发落。闹这么大,影响这么恶劣的订婚强奸案男主才判了三年。

要知道,强奸案是八大重案之一,三到十年。

按道理来讲,这种能上最高法当案例的不可能用起步的标准来判决,因为都是明正典刑的顶格处理。

八大重案,顶格处理,明正典刑才三年。

这句话就已经说明这个案子到底啥性质了。

要说无罪,我觉得不可能,但我觉得如果判个强制猥亵是更合理的。

强奸和猥亵的意义可完全不一样了。

男方就没有从轻发落的良好表现行为,正常怎么可能才三年起步?毕竟程序是按重案走的呀。

目前等于是越过了强制猥亵和强奸未遂两个罪,直接破格定成了强奸罪。

如果是我,我可能会判他强制猥亵,处 5 年以下徒刑,判个两年左右,从严从重顶多定强奸未遂也同样就是 3 年,不可能直接判强奸。

年数差不多,但性质不一样。

并且,官方的说词,判三年是基于两个人的恋爱关系。

这句话更是矛盾。

考虑两个人是恋爱关系,双方没有任何实际上性行为,更应该判成强制猥亵,而不是强奸罪。

男女朋友之间亲亲我我是正常现象,生气过激闹矛盾也是正常现象,如果按男女朋友的角度叙事,没有实际性行为更不应该被判成强奸罪的。

男女朋友角度叙事,用强制猥亵已经是非常顶格的刑事处罚了。因为男女朋友是亲密关系呀。

官方公布的说辞,在我个人看来都是自相矛盾的。

无独有偶,隔壁南昌判三缓三案,那个男主强奸案判了三年竟然还缓刑三年。

但凡看到强奸案这种重案能判缓刑的,我一般都会同情男主。

这案子当年风头正热的时候,在知乎还有好大的争议,有好多站女方的评论。

现在热度过去了,评论基本一面倒的站男方,站女方的回答百不存一。

知乎用户 二喵 发表

我印象中的强奸,男方暴力殴打,女方失去反抗能力,事后男方考虑要不要先奸后杀隐瞒脱罪,女方怕的要命,担心男方会不会打死自己。

现实中的强奸,男女朋友或未婚夫妇,开开心心玩了一天,男方要叉叉,女方不是很乐意,事后女方又哭又闹,说自己不愿意。哄好了,第二天又开开心心的逛吃了。

虽然都是强奸,但是重点已经从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转移到违背女性意愿发生关系了。

大同案里面,女主事前和男主开开心心,事后又哭又闹,就是没有一点害怕的情绪。双方谈婚论嫁也有感情基础,其中还有彩礼和房子的博弈,女方的不情愿也不是那么纯粹,处女膜还是完整的。

虽然大同案也算强奸,但是变味了。对女方的伤害没那么大,社会影响不恶劣,真要判 3 年还是判重了,但是最低刑期就是三年。

这种情侣间的强奸和陌生人之间的暴力强奸完全不是同一个性质,我建议这种低暴力程度的情侣闹脾气式的强奸应该采取减轻刑罚,或者换一个罪名,改成**违背女性意愿罪**。

知乎用户 风航 发表

说实话,我至今觉得荒唐。

就这么一件几十万摆平的小事,却放到最严肃的场合,使最强硬的手段,搞得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要是回到当初,不如他们自掏腰包给这 “受害者” 送一套房,直接把问题化解了,今天哪有这么多事?

反正他们也不缺钱,弄到今天这个地步,这里那里花的钱 100 套房都打不住吧?

经过这些荒唐事,才知道教父这种人对社会稳定有极大的帮助。如果这件事有个教父,事后把双方拉过来,男的付一笔钱,女的不再追究,双方在教父的见证下做个约定,这件事就结了。哪里需要搞到今天这个地步?

知乎用户 亚瑟​​ 发表

铁定冤案啊,别的不说,女方处女膜完整,全身也没有检测出男方的任何体液毛发 dna,这他喵算哪门子强奸?我很好奇,到底是怎么奸进去的?哪怕男方那玩意再小再短,又带套,无论如何女方的身体和隐私部位总有男方留下的生物信息吧?结果检测出来了吗?哦,只能是一种情况了,男方是魔法师,在四维空间强奸的女方,所以三维空间检测不出来。

知乎用户 也许唯一 发表

冤不冤案从判决出来那一刻开始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它造成的影响已经开始扩散,从那之后某些人士无论再怎么找补都没有任何意义。

就跟当年王法官那句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别管后面有人说什么王法官的动机如何,说这句话的背景如何,要结合当时前后的发言云云——还有意义吗?

他作为 “法官” 说这句话了吗,说了!这就行了!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这类人做任何事都是默认他们有官方背书的,老百姓对不少机关人士抱有的畏惧、敬仰、尊重等情绪那不是白来的,全都是因为默认他们背后站着官方,依靠的就是部门自带的那份 “公信力”,不然单凭他们个人老百姓知道你是谁啊?

那当时你官方别管什么原因没压(或者是觉得没啥大不了的根本不想压),结果就是,既然你官方没管而且也没给个能服众的解释那就意味着你默认了,那还说啥,你官方都默认是对的那老百姓也只好按这个标准来了呗?

补充一下——

这种事本质上就跟贾国龙西贝一样,贾国龙非得纠结什么预制菜的定义是啥。

行,你贾国龙说的都对,按照你贾国龙的定义你西贝不是预制菜,然后呢?你贾国龙还能决定十几亿老百姓怎么想吗?老百姓就是觉得你卖的是预制菜然后不去西贝吃饭,你贾国龙又奈何?

大同这个案子也是类似的情况,民众们在质疑程序不正义、证据不完整、尤其是女方根本没有半点受侵害的痕迹,更别提处女被强奸一事对绝大多数民众来说都严重反直觉。

然后说道理的碰见耍无赖的,你顶着轮番质疑强行定性了,非得耍这个无赖那还说啥?对,民众承认你判的对,公检法清正廉洁,没塞半点私货,然后呢?民众们心里怎么想的你还能管得了?民众只会觉得你官方部门都这个样子,那还有啥好说的呢,按你们的 “指导” 走呗,搞得紧急避险谁还不会似的?后续觉得舆论和事态都严重不利又开始拼命找补,都这时候了还有啥意义吗?

印度人还搞过非暴力不合作呢,你就算在公众平台赛博禁言带节奏,那你还能控制别人私下里和朋友吐槽乃至心里怎么想的吗?

所以探讨是不是冤案又是当初究竟判错没有之类的根本没有意义,就跟扶不扶之后,你再讨论徐寿兰到底是不是彭宇撞的还有意义吗?从贾国龙忍不住怼罗永浩开始一样,他蹦出来的那时候开始他就已经凉了,后续扯再多的淡都没有任何意义,这个结果他必须得吃只是吃多吃少而已。

大同这类事也一样,而且因为你架着官方部门的牌子,造成的后果只会更深刻绝不会更轻微。因为这个起因在于大多数民众对你官方部门的信任,你既然非要消耗这份信任,也就是网上常常提到的公信力,那有什么办法呢?

知乎用户 天使 189 发表

是不是冤案不知道,但可以知道,判决是按疑罪从轻标准判的。

知乎用户 青石 发表

不是 100% 的冤案

二审法院为了免责而装糊涂、谈条件、进退失据欲盖弥彰的葫芦案

第一个问题:订婚是否影响强奸罪认定?

当然不影响 但这个问题反而不是二审最大的纰漏。所有认为订婚期间强奸不构成犯罪的,都是瞎扯,所有揪着订婚不影响强奸认为本案完全没问题的,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第二个问题:是否构成既遂

这是二审想装糊涂的点。一二审的三年实刑显然是既遂,但本案能证明既遂的证据在哪?没有生物样本,处女膜没有破,如何证明既遂?大概率只有口供,只凭口供就能认定既遂吗?

二审判后问答长篇大论,我相信其中让媒体提的问题,一定是二审法院十分自信能 “经得住历史考验” 的内容。但我翻遍了也没看到哪里说既遂了。

第三个问题:为什么说进退失据?

长篇大论的判后问答里,法院莫名其妙得主动披露曾考虑适用缓刑,但因席不认罪而作罢。

???

同一个案件,同样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了就可以缓刑,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犯罪就要牢底坐穿!

这是什么 *** ** 道理?

如果席认罪了,被害人又要去哪里寻求正义?

无非就是法院为了免责开出的条件罢了

知乎用户 汤浅灰 发表

既然你问了,那我分享下我一个 95 后普通男的想法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事件被披露出来,最近的有武汉大学杨景媛,再久远点,成都地铁事件,北京大学排队事件等等

你说我作为一个男性,能不能从这些事件里面思考下自身的权益保障?

现在我坐地铁已经不敢把手机摄像头对着女性了,父母催婚,和相亲女性也只会有一搭没一搭的聊天,压根不敢有实际性进展(拉手拥抱之类)

是怕了,应激了,这是我一个 95 后普通男的想法,我觉得有这个想法的应该不止我一个吧。

知乎用户 遗弈 发表

给你正反方提供的证据自己判断:

强方面:

A 方:无内衣接触生物痕迹,无外阴及附近损伤痕迹;因此证明内衣不是强脱的是自己脱的,性接触不是强制的。

B 方:手上有抓握瘀伤,有事后放火和出逃反抗;因此证明强制了。

奸方面:

A 方:处女膜完整,女方阴道内无任何男方生物痕迹;因此证明未插入。

B 方:被单上有双方接触生物痕迹,口供承认奸了;因此证明奸了。

判决结果:强奸既遂。

知乎用户 叮当小老虎 发表

这个呢,是否也是冤案

知乎用户 任世载 发表

我在王二杠子家花现金买了两斤馒头,出了门觉得价格有点贵,回身进门想把钱拿回来,和王二杠子有肢体接触,交涉失败。

然后我告王二杠子抢劫,有现金和肢体衣物上的生物残留证据。

如果你觉得山西大同 qj 案成立,那王二杠子对我实施了抢劫也成立。

ps:如果 qj 罪证据清楚,认罪认罚统一判三年缓刑的话, 那结果不敢想。

知乎用户 再造百苏吴庭艳 发表

什么男方床上的自己的体液,什么事后烧窗帘这种八竿子打不着的东西,拿出来直接说明没有别的证据了,最相关的就是这些烂七八糟的苟屁了。

知乎用户 嘻嘻 发表

是不是冤案应该在此案敲定之前广泛谈论,并尽可能逆转判决。

如今男主都快出来了,判决也生效了,全民也都知道了吵完了,影响已经波及到了方方面面,再来谈论还有何意义?

婚育率下降当然是有由多种因素造成的。

但此案在婚育率当中,起到的绝对不是提振作用。

知乎用户 若虚​ 发表

打个比方,不讲立场

我老妈是比较容易淤青的体质,有一次我跟她开玩笑,捏了一下她胳膊,果然过了一会儿淤青了。

假设(或者说整个活儿):

我妈现在打 110 告我

帽子问我是不是弄了(搞了)一下,我回答 “嗯嗯是的”

并且说:“我既然敢做这个事情,就能够承担责任”

我妈给我爸打电话说:“孩子不孝,竟然对我动粗”(有录音)

我给我爸认错说:“是我不对,我错了,但我既然敢搞这个事,就能承担责任”(有录音,系偷录形成)

然后我妈把家里的窗帘烧了

要报警我不让

要出去被我拉回来(手腕淤青)且楼道有监控

我的床单是我妈换的或者她坐过,能验出混型 DNA,上面有遗精痕迹(正常生理现象)

其他证据一致,接警中心有记录,内衣裤完好,下体无伤,身体无抓伤,无打击伤和防卫伤,没喝酒没吃药,下体和内裤未检出 DNA,垃圾桶的卫生纸也未检出,手腕和大臂有淤青,双方供述和大同案一致,可以相互印证,窗帘被烧了一部分,楼道监控显示我捏了我妈胳膊后,她出门我把她往家里拉

那么按照大同案的证据标准,得出的结论是什么

虽然陈浩是个俊福,但还是贴一个上海的模范标杆案例,如果大同案能做到这种水平,司法流程规范,证据提取转化流程合法合规,且符合间接证据的使用规则,形成 “证据锁链”,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合理,那么我相信大家也不会有这么多的争议和讨论。

那个订婚强奸案为什么反应这么大?

我对上海案的态度是:心悦诚服

于法于情于理,从刑拘到立案,从批捕到诉判

都公平公正,真正做到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同时也具有较好的社会宣传及教育意义,更值得广大司法机关学习

知乎用户 学园偶像龟霸酱 发表

其实最开始一部分人只觉得这是疑案而不是冤案,只是觉得办案流程有问题,觉得需要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服众,但结果他们提出疑点不光没有证据去证实,他们发言还会被堵嘴,被扣帽子。

以至于现在到底是冤案还是疑案已经不重要了。

知乎用户 劳尔的戒指​​ 发表

女拳也好,大同的司法冤案也好,一切的最终目的都简单明了: 就是西方渗透进司法、教育、新闻、文化行业的这些代理人用尽各种手段制造中国社会分裂、打崩中国人的生育率,最终实现犹太 - 昂撒联盟的不战而胜。

知乎用户 点击立即体验 发表

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冤案

在之前,强奸罪被列入八大重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是没有争议。

大部分人都认为女性处于劣势,应该受到保护。

而在近几年这些所谓的 “强奸案” 出来之后,强奸罪就不能再列入八大重罪。

因为司法环境已经出现了极其严重的逆转。

就是纯口供定重罪。

八大重罪里,只有强奸罪是可以纯口供定罪的。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里,重罪需要好几个证据,例如能证明主观故意性的证据,能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他人权益的证据等。

但是强奸罪不需要。

即便是在行政执法中,也需要提供比较严谨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实施。例如闯红灯,需要三张照片,照片里面需要同时有闯红灯都车辆和红灯。

如果你过了好几天,一个通知告诉你,你于 xx 月 xx 日 xx 时闯红灯,但是只有交警描述,没有任何音像证据,你认吗?

所以我认为,强奸罪应该马上剔除八大重罪


山西大同被冤枉强奸案

不光是直接证据没有,甚至连侧面证据都没有。

  1. 女方处女膜完整
  2. 生殖器没有男方 DNA(擦拭用的纸巾也没有)
  3. 女方身体有淤青
  4. 女方笔录自己脱衣服(贴身衣物没有男方 DNA)

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有强奸行为,只能证明猥亵行为存在,按照某国的司法,这种情况一定是判猥亵起步,也就是说,男方已经进入了死局。

要么猥亵,要么强奸未遂,要么强奸。


因此又延伸出另一个话题

收了彩礼、半推半就,能不能代表性同意

最高法已经明确指示,不代表。

那么又出来一个问题,彩礼的没有任何合法性。

也就是说,彩礼完全是一个不应该存在婚姻状态中的民俗行为,应该明确立法禁止。

彩礼成为了完全单方面损害男方财产权的民俗行为。

所以有彩礼的婚姻,都应该定为非法。


评论区经典 ID“一塌糊涂” 又来铣地,那就足以证明是冤案了。

知乎用户 阅读修身 发表

是冤案。

如果真的强奸,在没有和解和认罪的情况下,刑期三年实在是太低了。这种情况下,公检法整条线的问题都很大,公检法一定有一方非常肮脏。

如果没有强奸,这就是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是因为两家利益包括房子加名没有谈拢之后的诬告,是以法律为工具进而威胁对方以迫使对方就范。

知乎用户 春风不相识 发表

铁案只判了三年,这很难评啊。

知乎用户 法利亚长老 发表

冤案。

发没发生性关系、有没有强奸,我不知道。我又不是当事人。

但刑法讲究的是排除合理怀疑,意思就是即使我们认为 99% 有罪、1% 可能无罪,也必须疑罪从无判无罪。啥时候排除那 1% 了,啥时候再抓回来定罪量刑。

订婚强奸案明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绝对算冤案。

何况这个案子的社会效果糟透了。

知乎用户 一身都是月 发表

唉 现在还有人纠结是不是冤案…

知乎用户 福瑞 发表

日本前些年单身率、不婚率持续上升,导致强奸率上升,“强奸罪” 数量上升又进一步提升单身率

导致这些年无敌之人大量增加,可能进一步导致强奸率继续上升,二者相互促进形成循环

以致于诞生了山上彻也这样的当代传奇

我有个疑问,就是日本也有大案 pki?

知乎用户 红鲤鱼与绿鲤鱼与驴 发表

真正的春秋笔法在于,大多数人质疑的刑事司法流程根本不会得到回应,主流唯一的声音只剩下一句 “订婚不等于性同意”,重点不是老百姓关心的具体问题是什么,重点是现实里只允许存在唯一的声音和舆论,只要套上一个政治正确的口号,一切口号之下的行动都得到合法性的背书,什么定罪证据、什么司法程序,本质上都是权力的许可而已。

女神探、呼格案、聂树斌等等,冤假错案不会停止,因为内在的逻辑和土壤从来没有变化,这不过是赢学的变种,上面说了要赢,就一定赢,至于赢在什么指标、什么现象、如何解读、编造叙事,是一定赢之下的必然。所谓冤假错案只不过是赢学之下的牺牲品而已嘛。

知乎用户 乐观的孤鼠 发表

是不是冤案判断很简单。男方那么久都没认罪,出来开半挂找物理正义就是冤案,出来没任何动作就不是冤案,拭目以待。

知乎用户 凌云 发表

不是,平反的才叫冤案。

大同订婚烧窗帘纵火案、嫦莎货拉拉女乘客跳车案、杭州大货叔侄二人顺风车案… 这种的叫铁案。

知乎用户 honer 发表

有一点我没搞懂,那七个人都是男的,怎么现在的各种事情偏向全是偏向女的,而且风气越演越烈

知乎用户 平头百姓 发表

本案是一起司法实践挖掘大众司法信任的典型案例。

“排除合理怀疑”、“以事实为准绳” 这些司法基石价值观在本案中被 “自由心证” 彻底碾压。对社会男女亲密关系的毁灭性示范。是证据法原则的实践塌陷。

2023 年 5 月,山西大同市发生一起订婚后的性指控案件。男方席某某与女方经婚介所介绍订婚,支付彩礼 10 万元及戒指,书面承诺婚后一年在房本添加女方名字。订婚次日,女方指控男方强奸。2023 年 12 月一审宣判,男方以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 3 年;2025 年 4 月二审维持原判。

病灶解剖:证明标准的倒置与叙事建构

本案的核心争议绝非 “订婚是否等于性同意”——这一被官方反复强调的议题实为议题置换——而是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强奸既遂。

证据链断裂的精确位置:

性行为证据:仅有男方供述(称自愿)与女方陈述(称被迫),床单检出混合 DNA 但非精斑与阴道分泌物的混合,女方身体未检出男方生物信息。

强制手段证据:女方手臂淤青被认定为事后电梯拉扯所致,无事中暴力痕迹(无衣物撕扯、无皮肤抓痕、无毛发脱落、无反抗伤痕)。

违背意志证据:完全依赖女方事后口供回溯推断,无事中呼救、挣扎或逃跑尝试。

合理怀疑排除:未排除订婚语境下的自愿可能,未排除事后因彩礼谈判破裂(5 月 2 日事发,5 月 3-4 日双方参与彩礼谈判,谈判破裂后 5 月 4 日报案)重构叙事的可能。

推理结构的倒置:

标准强奸案证明路径为:暴力或胁迫证据(独立存在)→性行为证据(独立存在)→两者关联性→排除合理怀疑→定罪。

本案实际推理路径为:事后电梯拉扯(结果)→女方口供称 “当时不同意”(回溯性陈述)→彩礼谈判破裂后报案(动机可疑)→推定事发时存在 “违背意志"→推定存在性行为→定罪。

量刑的反证:强奸既遂,无自首、无赔偿谅解、无立功情节,判处 3 年(法定刑下限)。若法院真认为 “铁证如山”,为何不敢按常规判 5-7 年?若真认为 “情节较轻”,为何认定既遂而非未遂?量刑畸轻暴露内心对证据强度的怀疑。

官方回应的策略性沉默:舆论海啸中不释法不回应,二审宣判后,官媒发布电梯监控视频片段,强调 “订婚≠性同意”,但对 “有罪推定”” 单侧口供定案 ““证据链完整性” 等核心质疑完全回避。这种议题置换将复杂证据法争议简化为 “女性权利教育”,实质是重新定义公众应关心的问题。

这个案例恐怖在于,将大量处在亲密关系中的普通正常男女,女的污名化为 “潜在诬陷者”,男的预设为 “强奸嫌疑人”。

知乎用户 杂鱼 发表

事已至此,无所谓了。

游戏策划乱改。对玩家而言,玩得了的没影响,玩不了的找别的。如果策划一直把玩家不当人,那你猜猜玩家退游前最后一件事是干啥?

知乎用户 H lejje 发表

这个案子可能的推断是女方想在房产上提前加名,以强奸罪进行威胁。男方不同意,被告强奸罪。

已订婚要结婚的人,怎么能算强奸!已订婚其实就已默许性同意。订婚和性同意分开是一种错误认知。

双方默许下进行的事不应定性为强奸。

现实中,会出现事后悔意,也会出现事后要挟,这引出事后是否可以撤销性同意,中国妇女报认为性同意可以撤销,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性同意在事后撤销,可是性行为不可以事后撤销,性同意已完成性行为,如何撤销。

订婚即默许性同意,且性同意在事后不可撤销。

现在通过订婚骗彩礼和诬告强奸大行其道,已严重冲击男女互信基础。

知乎用户 浪里小白浪 发表

冤不冤已经不重要了,社会影响已经出现了

知乎用户 秋枫 发表

是不是冤案,当事人很清楚。就像这两人一样,冤不冤他们自己很清楚。

如何看待男子被女友告强奸遭判刑三年,出狱后与女友复合争吵中导致女友死亡?

知乎用户 青年报晚​ 发表

跟身边没看过这个新闻的女性聊冤不冤,他们没听完就说这是冤案,当然,他们也不愿意听完。

跟身边没看过这个新闻的男性聊冤不冤,他们一开始说强奸犯有什么好聊的,听完后:我靠,这也算强奸?

是的,大同案双方裤子都没脱完,女方处女膜都没破,仅凭床单上的混合 DNA 样品和电话口供,就判了强奸罪。


FBI:据说 911 开飞机撞五角大楼是你做的,你承认了,准备接受审判吧!

我:大哥,你听我解释,那年我才 8 岁!

FBI:别人问是不是你撞五角大楼时,自己在电话里说嗯嗯哦哦是的。

我:那是我电话里口嗨,我压根没有开过飞机啊,8 岁那年我还在中国读小学啊,呜呜

FBI:聒噪(拿起冒蓝火的加特林),哒哒哒哒……



个人观点:猥亵罪合适,强奸未遂也合适,但是强奸罪不合适。

强奸未遂和强奸既遂有区别,既遂三年起步,未遂三年以下。

法律应该是重物证,原告内裤和 yd 没有精 ye,处女膜完整,被告根本没有完成强奸。耶稣来了他也没有完成强奸。

但是二审判他三年,那就是认为他完成了强奸。

这就是我认为被告冤的原因。

何况是已经订了婚,跟突发性的恶性强奸应该是要区别开的。

知乎用户 312663​ 发表

25 年出生率 794w 已经证明了。

是不是冤案看自己怎么看吧

知乎用户 斌斌有礼 发表

不知道!不好说!就目前公开资料看,定强奸罪证据很难说过得去。比如女方处女膜未破,也没有男方精液。但如果说定强奸未遂,那还真一点毛病挑不出来。

当然了,强奸未遂也是强奸罪

知乎用户 叮咚 发表

不是冤案。

女的出门了,男的把女的又拉回去,就这一条,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够得上强奸条件了。

只要女的愿意,一起进了房间,没有呼救,发生关系也就发生了,但是!女的又出了门,呼救了,男的再拉拉扯扯,违背妇女意志,这事已经构成强奸条件了。

我碰到个女的,一开始不愿意,出了房间,门口拉拉扯扯几下,第二次再进房间,再让我搞我都不搞了,明显故意拿捏我,微信删了拉黑,后面再给我打电话约我,再拉黑。

知乎用户 白马王子 217 发表

以婚化债 两难自解

知乎用户 桃子 发表

最离谱的是量刑!大家都知道,强奸罪最低三年起步,要是证据确凿情节恶劣,判五年十年都正常。这案子都闹成全国性的争议了,要是真像法院说的证据链完整,为啥不往重了判?偏偏就卡着最低线判三年,说句不好听的,这不明摆着是给个交代就行怕判重了后续出问题吗?

别扯什么主动到案从轻处罚,这是借口!真要是铁证如山,就算有这些情节,也不至于刚好卡在最低刑吧?更何况男方后来还翻供了,说自己没强奸,是女方自愿的,这事儿本身就疑点重重。

还有人说女方是因为彩礼没谈拢报复,虽然法院说这是谣言,但你细想女方后来把彩礼退回去了,男方却拒收,这操作也挺怪的。要是真受了天大的委屈,哪还有心思纠结彩礼退没退?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零 发表

是不是冤案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无人追究就不可能搞清楚。关键在于旧共识已经打破,新共识已经产生。

旧共识包括,订婚算准夫妻,最起码已经算高于男女朋友的关系,发生性行为是合理的行为,还有法律判决以事实证据为依据,口供仅供参考。

新共识就是性行为只要女方说是不自愿,不管事前事中事后,或者疑是发生都有可能把男生告进去,最低拘留最高判刑,所以男女单独共处都是危险行为,并且男女朋友关系,订婚甚至结婚都没用。

另一个就是只要报强 J,男的就会被传唤和拘留,并且重口供轻证据,以后强 J 会非常多,小心女性,这是男性形成的共识。

至于共识形成之后产生的后果你们自己想,这种东西不是一两个下发文件就能扭转,会影响三五年,甚至一代人的行为方式。

知乎用户 氪不救非​​ 发表

各说各的话,双方完全无法理解对方说的话,所以一方认定是强奸,一方完全无法认同是强奸。

一方认为 “强奸” 需要 “强” 和“奸”,也就是 “强行” 和“性行为或试图进行性行为”,如果只有 “强” 没有 “性行为或试图进行性行为”,那至多强制猥亵或侮辱,如果只有“性行为或试图进行性行为” 没有 “强”,那压根不算犯罪,这一方是根本无法理解并接受“性同意可以撤回” 的;另一方则是将某个群体巨婴化,该群体权益被侵害时,和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一样,严惩加害者,该群体作为加害者时,和未成年人作为加害者一样,酌情减轻处罚,承担责任时和未成年人一样不能担责,享受权利时和未成年人一样享受更多权利,更重要的是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样,你不干点坏事你就感觉不到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在保护你。

所以就谈不拢喽。

也不知道是把这个群体当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理,还是当成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合理。

话说,将成年人划为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什么条件来着?

知乎用户 男儿当自强 发表

简单,他快出来了,出来干点什么,就是冤案,什么都不干,就不是冤案。

知乎用户 绛人陈玄 发表

现在真是文明了,只判 3 年。

放到当年,杭州 ETO 神探聂海芬,凭着智子提供的证据,把张氏叔侄两个人送进去 10 年。

我才不怕破案,一要破案我就高兴。大同订婚案算什么破案?无非是电梯里,拉拉手,关几天。杭州聂海芬才叫神探,有逼供,有扩大化,是浙江省 “全省刑侦行家”,听说还是全国三八红旗手

知乎用户 往返一生​​ 发表

是不是冤案已经不重要了

这不是第一个,这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他也不会是最冤的,以后肯定还会有比这更冤的

关键是所有人其实都知道是怎么回事,甚至那位法官都知道,否则不会只判最低三年,但还是要判,因为有的东西已经凌驾于法律之上了

这类事件的增多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人治大于法治,你会不会被冤枉完全是看你的法官是青天大老爷还是九品芝麻官,到底是社会阶层分级的必然还是社会的一时倒退,这是个问题

知乎用户 感受流逝的自己 发表

强奸案必定有生殖器插入式的性行为。

这点应该没有争议。

目前是没有看到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这个行为。

物证不齐全!女方的内衣上,生殖器周边内部没有检测到男方的 DNA。既然说他是强奸既遂,我们国家又是法制国家,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直接判了不合适吧?

还有个前几年的小新闻。

部分地区将卖淫嫖娼的定性,从性行为扩大到了手部,足部,胸部的方式。

模糊边界,确实利好权利机构。

知乎用户 神棍 发表

显然不是,至少我一直没见过哪怕一个男方的支持者能编出一个解释所有证据的合理的故事来,哪怕编故事都编不出来。

知乎用户 爱国者李莲英 发表

电梯里的视频证明了女方身上的淤青伤痕并不是男方强奸未遂殴打女方产生的。而是女方企图纵火烧毁他人房屋过程中被屋主发现,由于纵火罪刑事案件,女方担心承担责任选择了纵火后逃逸,被屋主拦截过程中产生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事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被纵火的房屋权利人没有女方,所以女方还需要承担纵火焚烧他人房屋的民事赔偿责任

知乎用户 雾暗云深 发表

以前边民都有右耳打孔戴耳饰习俗,因为边军杀良冒功割的就是右耳,上官也只认右耳,这天下太平没有蛮人犯边升职加薪只有杀良冒功,现在中国治安良好没那么多凶杀案,法官想要升职加薪怎么办?

知乎用户 雨中行走的人 发表

QJ 是一种基于暴力伤害之后才能完成的罪名

往往伴随着胁迫,或者持刀、持枪或者迷晕等另受害者无力反抗或者会受到进一步伤害威胁的行为

基于这个前提,如果受害者在没有遭受以上的情景,并且报警说自己被 QJ 的话

基本都是冤案

男性和女性的确有体格上的差距,但如果要完成一次这种罪名,在女性有反抗意识的情况下是很难完成的

特别是在山西大同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在讲的是男子有暴力行为,但并没有将这个行为转化成 QJ。

不用说什么口供,如果口供真有用,那么顶罪的人也可以很多很多,反正他也可以编一套口供嘛。

真正让这个冤案发生的,就是三个点,婚姻对于女性的袒护,律法系统对于二审翻案绩效的考核,对于案 - 件比的考核。

我翻遍了古今中外,见过给法院制定 KPI 的,没见过审核上诉率,审核二审开庭率的

你的意思是,你让被告在一审法庭受到不公正判决的情况下,把案子发给另一个受到 KPI 管辖的法庭,要求他损害一审法庭的利益,然后给你翻案?

古今中外,无奇不有。

知乎用户 魔神瓜​​ 发表

管他是不是,问题都已经不是冤不冤了

司法这一块要严格走程序的,证据链不足以支撑事实,也判了。后果就是以后证据链不足也会判,造成的结果就是现在司法公信力基本没有,司法解释都存疑,法官被杀都叫好

不信你了嘛

假设百分制,需要 60 分的证据链才能定罪,你给她上下十分的区间,50–60。过两年就会默认 50 分定罪,加上区间就是 40–50

这跟具体案件无关,而是定罪要求越低,司法权利就越大,越失控。最后造成的结果都是底层买单

当初分析的时候就是怎么判都行,但是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 (눈_눈) 结果就是完全不合理,那也就是不解释,网友管你那个

知乎用户 mystia 发表

看你从哪个角度来说了。

我这里换个说法,读书的时候很多人都听老师说过这样一句话吧,“没带就是没写”。对于老师来说,你没带,没写,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你交不上来作业。

当然有人说了,可以现场考,这样有没有做过就一眼可以看出来,毕竟做过都是有印象的,那只能说太理想了。很多学生做作业都是应付,做完直接扔一边去,甚至都不是认真写的,全部都是瞎写的。你没办法证明这个学生到底有没有写,考也考不出来,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证明自己写过,证明的办法就是把作业交上来。

这个逻辑链是,没有交作业→无法证明写过作业→证明写过作业的唯一有力证明就是交作业→没有交作业。

当然现代人有别的方法,家里有人的话翻出来拍个照发给老师也能证明,但是家里没有人怎么办?证明不了,你没带和没写对老师来说就是一样的。

山西大同案也是这样,强奸罪的根本在于违背妇女意愿,但是你不是当事人,你怎么知道妇女到底同不同意,你怎么知道男人到底有没有威逼利诱,所以只能认为,妇女报案就说明她不同意。

那套用上面的逻辑链,她报案→无法证明她同意→证明她同意的唯一有力证明就是她不报案→她报案了。

站在整个立法、司法、执法体系的角度,你不是当事人你没法确定她本人到底怎么想的,只能说她报案本身代表她不同意,结果就只能立案成铁案。

所以之前的案件警察几乎都在和稀泥尽可能调节,因为体制惯性决定了立案就不可能翻案,很多时候大家都明白怎么回事,但是一旦走上流程了那就无法挽回了。

至于到底是不是冤案,我不是当事人我当然不知道,我只能说这个案件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就是证据确凿的铁案。至于现有法律体系到底是不是有漏洞,我不好评价。

我这个月被折叠了几十个回答,我真的不敢说一丁点坏话。

知乎用户 闻晓月 发表

是不是冤案都没用了,因为老百姓认为是冤枉的。

国家的基础是老百姓,你搞不好这个普及宣传,直接让大家情绪站到了对立面,是不是冤案有什么要紧的

要紧的是不愿意结婚的男性转发给家里的老登,你看看你看看,你打算拿几十万让我进去吗?

老登:其他妮儿不这样

小登:万一我就碰到这样的呢,你能捞我还是咋的

老登:随便你吧,管不了你了。

老登开始跟老登八卦,传来传去,山西那有个妮订婚了还告人男的,把男的弄进去了

其他老登:啥,订婚了还能这样

总而言之,这个事情真假已经没关系了,出钱的老登认为花钱找个心不正的容易把儿子送进去

那就例行公事催一下吧,爱结不结

知乎用户 鲨鱼周刊粉 发表

反正到现在能放的证据放出来了,能回答的问题法院也回答的差不多了,信不信主要还是凭本人的立场,不至于因为一个电梯里拉扯的事情来解决。

这个案件不是冤案,女方的反抗明显很及时也有很多迹象,床上也有双方的 DNA 痕迹,事后也是没几天就把彩礼退了。说女方是出于经济动机诬陷,那属于无稽之谈;说女方事前同意事后才反对,男方给的 “因为房本加名字而争吵” 的理由,也在事后没有体现。再说什么处女膜啊之类的,国内司法是反对以处女膜为单一证据定罪的,有没有和强奸没关系。

这个案件披露的信息已经足够让我相信男方实施了强奸,定性是没问题了。至于到现在还不信我也没什么办法,这就是个立场问题,相当于特朗普能睁眼说瞎话,明着说 ICE 当街枪杀的人是国内恐怖分子,我还能说什么呢?

知乎用户 阿白 发表

最奇怪的是男方骗婚,学历和资产造假,煽动舆论,造黄谣,女方没有起诉他们民事赔偿就不错了。估计就是因为对方是女的,这样的事情只能尽量减小影响力。

知乎用户 三冰的表弟 发表

根本无所谓,官方不愿意处理那么大的舆情,那就别怪自媒体分享钢鞭的故事了。

知乎用户 星空 发表

强奸是八大重罪之一

为什么呢

因为强奸往往会伴随着严重的人身伤害

强奸的方式通常有几种

一、受害者无意识

二、威胁

三、暴力

第一种情况

这点很好理解,受害者喝醉或者被迷晕等等

大同案明显不在此列,受害者途中又是拉窗帘反抗等,法院、被告、原告等各方都没有说过这方面的事

所以,第一种情况排除

第二种情况

威胁也很好理解,可以是:你不服从,我打死你;或者你有把柄在我手上

大同案明显不在此列,法院、被告、原告等各方都没有说过这方面的事

所以,第二种情况排除

现在就剩第三种情况了:暴力

大同案中,法官最后的答疑也是明确说了,被告不顾原告意愿,强行发生关系

也就是说,被告并没有采取灌醉迷晕及威胁手段,只是单纯的使用暴力强行发生了关系

这点很重要,因为以往一直在说,不能以受害者受伤程度或者反抗程度来判定是不是强奸

这点我是完全认同的

因为还有第一种、第二种强奸的情况

受害者喝醉了、受害者被迷晕了,这还怎么要求受害者反抗

受害者被威胁了,害怕不配合会被伤害、杀害,这还怎么要求受害者反抗

但这两种情况,在大同案中都不存在

大同案中,受害者受得伤:手腕淤青

没啦

法院如果要判强奸罪名成立

那就要解释一下:受害者是如何在意识清醒、没被威胁的情况下,被施暴者靠暴力对受害者造成了有且仅有手腕淤青的伤势的情况下,完成强奸

如果强奸的发生,在受害者意识清醒、没有胁迫的情况下,仅给受害者造成手腕淤青就能完成

那强奸罪就没资格呆在八大重罪里

知乎用户 一蒙一个错 发表

虽然世风日下,近些年发生了不少类似事件,导致大家对一些 女性及其家人 的行为深恶痛绝。
但就这件事来说,他还真不冤。
这孩子一点眼力见没有,别说订婚了,就算是结婚了,用强硬的手段也没人喜欢啊。
强迫女性意志,什么时候都构成强奸了。跟是否订婚关系不大。
只是大家习惯了一个逻辑,就是订婚约等于结婚,而结婚了,这些都属于家事了,哪怕是家暴,外人也管不着。
男方妈妈也不是个简单人,能说会道的,引导舆论压力,把这件事又上升了一个高度。
我觉得判的还挺公道的。
他们这些人里也没有什么公家的人,也没什么社会能量。舆论压力这么大的情况下这么判决,可能已经是悠着劲了。
我看这个问题下的回答 基本都是为男方喊冤的。
我也是男的,我可以理解大家的心情。但就事论事来说,我觉得这次判决没毛病。
信阳的那个订婚强奸案就很可疑了,暂时还没公开后续

知乎用户 垂笑​ 发表

大概率不是个 “冤” 案。

但是,刑事案件,不能有这个概率。

以现有证据来说,就是有罪轻的证据没有被排除,存在 “未遂” 的可能,是疑罪

那疑罪应当怎么办?

现实中,公检法的操作当然不能和学校里教的一样。

知乎用户 茫茫江浸月 发表

是冤案,智力正常的人类看过一遍证据就能懂,这是铁证如山的强奸未遂案,但是判得好。

男的声称插进去了,女的也声称男的插进去了,但其实就是没进去。

这说明当时男方已经在实施强奸前置行为,女方已经在进行激烈反抗,最后的法院检测结果能证明的的确确没有强奸发生,则是逻辑链完整的证明了强奸未遂的完整犯罪过程

那为什么说强奸既遂判的好呢?

因为对于强奸案这种难以取证且极其社死的案子,只要抓到,罪犯一定全员喊冤,虽然其中绝大多数只敢上网喊,不敢去法院喊。

像我了解比较多的肖明韬拳头虚握捏自己圣剑被当场抓获翻供案和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从评论区中不难看出,几乎所有支持男方的只从中警醒了一件事:

被逮到一定不要承认

所以对此,我的观点是:

难抓必须严打

所以在这个男方强奸未遂事实清晰的情况下,就算误判他胁迫他人纵火给死刑,我都只会拍手称快。原因无他,中国的两性环境需要法律在现实中给予严惩,让男女拳只敢在互联网上虚张声势,法律的维稳作用一定理应在维护罪犯人权之上

知乎用户 高桥吴彦祖 发表

这问题关了吧,你还想再搞一波大的? 在搞下去全都得送进去。

你想仅凭这个案子,把司法搞的天翻地覆吗?不可能的,简直就是鸡蛋碰石头,白日做梦。

知乎用户 Nothing in real​ 发表

事发前双方中介认识。其中男方实际学历中专,跟中介说自己是大专。

彩礼和房本加名协议如下:

高亮内容,也是最近新视频的内容

有挣扎的身体伤害。

婚房有混合 DNA 基因分型,混合分型应该是同款体液混合之后才有,单撸管不会是混合 DNA 基因分型。

彩礼立案前已经退回。

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不适用缓刑社区矫正

男方家属找媒体上事发地取景泼脏水意图误导舆论说婚前同居,实际号称的内衣是眼罩。

事发当晚第一次报警,调解后,因为男方对于调解要求的房本加名并未执行。毁约后女方本人再次于两天后报警。

男方母亲是主辩护人。你看看这把媒体招上门拍事发现场的操作。愣是逼的二审法院出了训诫

女方家属没有以报警要挟索取财务,所有的要求都是基于订婚前本内容最早那两张订婚彩礼协议内容要求的。

二审开庭前男方一直是按俩人是自愿发声性关系在给女方泼脏水,先说女方是二婚三婚专业骗彩礼。然后说对方是自愿,等二审出来才开始说对方是处女。

就这给男方硬洗的都是啥啊。

知乎用户 千织小姐的剪刀 发表

法律上不是冤案

- 《刑法》第 236 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 3-10 年有期徒刑

- 《民法典》第 1041/1055 条:婚姻家庭实行男女平等,夫妻地位平等,性自主权属人格权,不因婚姻让渡

从刑法上来说,强奸并没有排除「未婚夫」甚至「丈夫」的适用性,所以别说只是订婚,就是结婚了,妻子告老公强奸也是合法的

从民法典上来说,女方的性自主权不因婚姻转移,简单来说就是 “性同意具有实时性和可撤回的特点” 举个例子,经常看小日子动作片的都应该听过 “呀买碟”,当女方喊出“不要” 时,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女方已经撤回了性同意,如果你继续运动,那就是强奸。

这一点甚至适用于嫖娼,通常嫖娼的处罚也就是 15 天加罚款,但是女方喊了不要,你继续行动,哪怕你全程录像,有交易记录,有聊天信息,确定她是卖的,但是当她喊出 “不要” 时,就是撤回了性同意,你侵犯了女性公民的性自主权,恭喜你成了强奸犯,3 年起步了

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个权利简单来说,只要法律条文没有白纸黑字的写出来,民间约定俗成的规定就没有法律效力 (比如夫妻性生活天经地义)


所以本质上是法律本身不合理,被有心人钻了空子,如果你有梦想,有才华,可以好好读书,进入司法系统修改规则

如果你和我一样只是碌碌无为的普通人,没办法对抗规则,最好的解法就是规避风险


睡了一觉发现评论区热闹的很,吵起来了,大多在纠结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实际上没啥意义,司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自由裁量权在法官,在大众心中对强奸的定义: 发生实际性行为,在法官眼里强奸的定义: 违抗妇女意愿,说个极端例子,那我戴套不在体内留下 jy 就不算强奸了?

民意对于司法结果确实有一定影响,比如当年的杭州飙车案,最开始判定的是 70 码,后来网上闹大了,重新鉴定为 85-100 码,但是山西大同案已经 2 年了,二审维持原判,要觉得不合理早改判了。这就已经能看出官方对于「强奸」这个词的定义了,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需要做的是规避风险,而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以后,想在法院和吃这碗饭的律师,法官辩经

知乎用户 陈钢 发表

当然是冤案。

从事前事后双方的各种表现来看,这事情 90% 的真相就是:

男方为了赖掉给女方以结婚为目的的承诺,试图以发生性关系来压低女方价钱。

而女方为了保持自己的身价,坚决不同意婚前发生性关系。

婚前男女有亲热很正常,而在女方坚决守护底线的前提下,男方是没能够完成性行为的。

女方在察觉男方要以性关系来压价的企图后,以烧窗帘等方式其实是向男方施加压力,表示不满足女方要求可以把男方送进去,女方母亲打电话的目的是同样的,否则没必要录音。

而男方则蠢在以为女方说强奸证明了性关系已发生,正好可以压价,所以在进去后直接承认了发生了性关系,甚至可能承认了强奸。而且警察的前二天调解行为(没把他逮捕)让他们以为这是小事。所以,到了最后阶段他们仍在试图压价。

到了男方进去后,男方母亲才慌了,但真正的事实她说不出口啊,只能找些证据问题,但这个男方的口供只要不推翻,任何一个法官敢判无罪吗?

这就是典型的政府被算计当打手的事例,在我们税务上,举报税务问题,90% 都是为了让税务机关当打手报复其他公司(人)的。

所以,男方确实又蠢又坏,但真没强奸啊。

知乎用户 不存在的 发表

每次都是 “同意边界不容模糊”,那有没有人敢说出边界在哪?

每次宣传文案都是满屏的 “XX 不代表同意”。

但你问什么代表同意,姐妹们只会复读 “真心同意才叫同意。”

如果追问什么表现是真心同意,就没人说话了,因为女性不被定义,谁敢定义什么是女性的同意?

签协议?协议签名摁手印,难道姐妹们就不能说 “当时被威胁签的” 吗?

牵手拥抱进屋不代表、女上位不代表、甚至主动要求再来一次都不代表同意。

反正同意可撤销,今天同意了又怎么样,两年后心情不好了改为不同意也叫不同意。

很多人会好奇,姐妹们为什么诬告时会那么理直气壮,甚至是大义凛然。

因为她们的逻辑非常简单——

“真心同意才是同意,而真心是永远不会变的。”

“那么我两年后反悔了,控告你了,变了,自然就说明我当时并非真心,这是就铁证。”

“既然当时不是真心同意,那你就是 QJ。”

“我的同意不代表同意。”

知乎用户 Avalokitesvara​​ 发表

有些洗女方仙人跳的,来看视频哈。看完视频再说诬陷哈

男方职高说自己大专,然后婚介匹配了大专女生,这是第一骗,然后订婚了。第二骗是他没有婚房,想生米煮成熟饭,就可以把剩下的一半彩礼赖掉。女方也认了,👮🏻叔叔调解说婚房加名字就可以,男方也同意了。结果婚房加名字做不到,因为那个房子是男方姐姐,他没有婚房。

亲姐不想房产证变名字,带房产证跑外地去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女方等男方一天人不到,所以报警了。评论区男宝再洗呢?那玩意镶金了吗?

知乎用户 一塌糊涂 发表

2026 年 2 月 8 日,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 2025 年度十大案件揭晓,大同订婚强奸案入选十大案例之一。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 2025 年度十大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年度法治宣传活动,自 2016 年至今已成功举办九届。 2025 年 12 月 4 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宪法日公众开放日活动上,该活动正式启动并同步开启网络投票,公众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中国法院网、央视新闻 “两微一端” 等平台参与投票。 本届活动从全国法院 2024 年底至 2025 年审理的案件中筛选出 50 个候选案例,覆盖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各领域,经专家评选结合网民投票,最终于 2026 年 2 月 8 日公布 “十大案件” 和“十大提名案件”,其中缅北 “四大家族” 系列电诈案、订婚强奸案、余华英拐卖儿童案等入选十大案件,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侵权案等入选提名案件。 公布仪式特别节目于当日 22:30 档在 CCTV-1 综合频道播出,并通过央视新媒体平台同步直播。 人民法院案例库同步开设专栏,将历届十大案件收录入库。

同时订婚强奸案电梯视频首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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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事后反抗行为,可以佐证女方的不同意啊!即与女方事前、事中的反抗构成完整的「性不同意」的证据链条。

司法实践对 “违背妇女意志” 的审查认定,一般是通过查明两方 “事前”“事中” 及“事后”三个方面的情况实现的。

结合 “事后情况” 进行审查

对 “事后情况” 的审查,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要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否及时离开现场,及其离开现场时的情绪、衣着与行为表现等;

其二,要查明事发后被害人是否及时报案;

其三,要查明被害人报案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还是出于男友、丈夫或其他亲友的意愿;

最后,要查明事发后被害人对行为人的态度(是否主动联系,乃至再次邀约发生关系等)。

本案女方事中反抗(不同意)的证据: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被告人供述里,他承认 “她确实推了我,但我以为只是害羞” ,这一句话,看似轻描淡写,却构成了女方反抗的关键情节。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

难道女方上述的行为,证明的是女方性同意?

综上,本案女方实际上不同意发生性行为,法院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没毛病。

请注意:法律对 “反抗” 的认定并不苛求被害人必须达到 “殊死搏斗” 的程度。只要反抗行为足以表明其不同意,且与暴力手段形成对应关系,即可满足 “违背意志” 的构成要件。

这段电梯监控视频的价值,在于用客观影像还原了「违背意志」的核心事实,终结了「自愿反悔」「彩礼纠纷」等无证据猜测。

  1. 视频直接证明:案发后女方仍在激烈反抗、男方持续强制控制,直接印证女方「不自愿、被控制」的客观事实。

  2. 间接印证:性行为发生时的反抗意愿具有连贯性——事前拒绝、事中反抗、事后持续反抗,形成完整的违背女方意志状态链条。

  3. 反向排除:不存在「自愿发生关系后因彩礼 / 纠纷反悔」的合理怀疑(事后即时反抗、立即报警、无协商索财行为)。

司法实践中,性侵案件的「违背妇女意志」,从来不是单一行为证明,而是全流程行为的综合印证。这段电梯视频,正是打破「半推半就」「事后讹诈」等抗辩的关键客观证据。

司法实践中的性同意认定规则:

性同意必须是明确、自愿和清晰的,不能通过其他任何关系或者行为进行推测或者默认,即使是夫妻之间也未必无时无刻都存在着性同意,不能以一次的性同意来推导女性在之后也会默认同意,任何违背妇女意愿进行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强奸罪。

张明楷:以下几种情况,即便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1、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2、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3、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也构成强奸。

4、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未满 14 周岁,依然构成强奸罪。

5、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女方要求停止,男方兴趣正高,拒不停止的构成强奸罪。

这 4 种情况,不代表性同意:

(1) 无行为能力的状态

若女性处于醉酒、吸毒、睡着、失去知觉等无行为能力状态;无论双方是否为伴侣关系,都不能作为性同意的情况。

(2)遭受暴力 / 生命威胁

当生命受到威胁,此刻被迫或者沉默都不是性同意。

(3)无法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非自己的真实意愿,又无法明确表达的时候,并不能被认为是性同意。

(4)日常社交活动

当一个单身的女性对男性发出(独处的)社交活动邀请,甚至牵手、拥抱、亲吻时,并不能说明她有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意愿或暗示。

本案不是冤案是肯定的。最高法把本案列入法院案例库,就已经证明本案具有规则意义、典型意义。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目的,就是法院的审判经验和智慧,打造一个规范、权威而且不断充实、更新的案例库,能够为全体法官学习提升提供一部包罗万象、与时俱进的 “活教材”,有助于促进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裁判水平。

本案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司法实践: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口供,即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强奸案最核心的证据就是被害人陈述和客观证据的印证。只要被害人指控,并且有符合常理的细节描述,比如身体的伤痕、衣物的破损、甚至仅仅是案发后的情绪状态,都可能成为认定事实的强有力依据。

席某平「强」的证据:
事前反对→事中反抗→事后反应 + 事后追责 = 席某某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事前反对:
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4 月 25 日的通话录音里,女方 7 次斩钉截铁地强调 “领证前绝不能同居”;4 月 28 日,男方聊天记录里又问了一次女方订婚能不能发生关系,再次遭到女方拒绝。
事中反抗: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
被告人供述里,他承认 “她确实推了我,但我以为只是害羞” ,这一句话,看似轻描淡写,却构成了女方反抗的关键情节。
事后反应:
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
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 13 层呼救,席某某追至 13 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 14 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 110 电话报警。
事发后,男方拿走了女方的手机。男方解释说,当时女方的情绪变得很不稳定,「我怕她乱来,就没给她手机」。男方所说的「我怕她乱来」,不就是怕她报警嘛。
事后追责:当晚 22:52 女方报警。
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 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 + 事后追责,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席某平「奸」的证据:
1、男方在 “侦查阶段” 承认发生过实质性性行为「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告人供述里,他承认“她确实推了我,但我以为只是害羞” ,这一句话,看似轻描淡写,却构成了女方反抗的关键情节,且证明有实施插入的行为了(被告人供述)。
2、女方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女方声称自己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但仍遭男方强行发生关系」(被害人陈述)。
3、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 当晚 22:55 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视听资料)。
4、行车记录仪中的录音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视听资料);被害人母亲在电话中问席某某 “但是你把(吴) 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 ,对对”。
5、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床单上「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双方混合 DNA 基因分型),可以认定其成分来源于男性精液与女性阴道上皮细胞(物证)。
6、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现场勘验笔录属于书证)。
7、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证人证言)。
8、男方母亲说双方发生关系后女方冲洗过(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录音)、物证(司法鉴定等)、现场勘验笔录(书证)及证人证言,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闭合,可以证明双方发生过实质性性行为是事实。
本案的证据涵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的八种证据类型(1 物证;2 书证;3 证人证言;4 被害人陈述;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 鉴定意见;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 视听资料),并且被告人男方还是主动供述,甚至提供了自己的录音,所以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争议,争议只是在于个人的认知程度不够。
再加上二人发生性行为详细经过和具体细节,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一致,那么只要排除双方的某些性行为方式,案发现场提取的花格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基因分型就能认定插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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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案例也是处女膜完整,体内未检出STR分型:

彭某、赵勇等强奸罪、强奸罪、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 1903 刑初 40 号

5. 妇科检查证明,证实何某某于 2018 年 5 月 26 日 19 时进行了妇科检查,其双大腿内侧及外阴未见明显异常,处女膜完整,同时在双大腿内侧皮肤、处女膜外小阴唇内侧粘膜取样

24. 鉴定委托书、检材/样本情况表、送检检材或材料表、补送检材或材料表,证实 2018 年 5 月 30 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委托巴中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DNA鉴定,送检材料包括何某某血样、现场提取的被套和床单上的可疑斑迹、棉签擦拭提取何某某双大腿内侧皮肤拭子 1 根、棉签擦拭**提取何某某小阴唇内侧处女膜外拭子 2 根**,2020 年 12 月 14 日,补送彭某 1 血样一份。

25.(巴)公(物)鉴(DNA)字[2020]2018020248 号鉴定书,证实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华龙宾馆提取的被套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DNA分型,该DNA不是来源于何某某;在送检的华龙宾馆提取的床单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混合的DNA-STR分型,不包含何某某、彭某 1DNA-STR分型;在送检的棉签擦拭提取何某某双大腿内侧皮肤拭子检出人DNA-STR分型,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与何某某的血样在D8S1179 等 15 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 2.93×1020 倍;在送检的棉签擦拭提取何某某小阴唇内侧处女膜外拭子上未获得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结果。

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被害人是否系自愿与被告人彭某 1 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彭某 1 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何某某系自愿与彭某 1 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彭某 1 利用何某某醉酒性防卫能力减弱,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彭某 1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何某某之前并没有性经历,与被告人彭某 1 也不认识,当天是第一次见面。

在喝酒过程中,彭某 1 与其朋友劝说何某某喝酒,目的是让何某某喝醉,以便彭某 1 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案证据也能证实,何某某当晚确实喝醉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彭某 1 将何某某带至宾馆,趁何某某醉酒性防卫能力减弱之机,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何某某并没有再次联系被告人,也没有与被告人进行商谈,而是告知了其朋友其被强奸了,然后报警。

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性防卫能力减弱,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且被害人在事后及时报警,表明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构成强奸罪。故对被告人彭某 1 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 1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将被害人灌醉使其陷入性防卫能力减弱的状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及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彭某 1 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 1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4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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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 “里面和外面都没检测出 dna 就能证明没有发生性行为?” 看看下面的真实的案例:

何帅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害人王某 1 的陈述,证实我在名豪足道做技师,2017 年 6 月 28 日早上我和妹妹王某 3 去 216 房间给客人做足疗,我给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做,妹妹给另一个较瘦的男子做,后来他们又做的采耳,王某 3 做完后和那个比较瘦的顾客就先后出去了,我做完后,那个戴眼镜的男子问我有没有特殊服务,我说没有,他不信然后就拦着我不让走,接着就把我按在做足疗的大沙发上,当时我们两个脸对脸,他用身子压着我,然后就亲我、用手摸我,我就挣扎,然后我俩就从沙发床掉到了地上,当时我脸朝上躺在地上,他脸朝下用身子压着我,我喊人,他就用手捂我的嘴,还用床单堵,当时我穿的是裙子,他就把我的裙子从下往上撩,并且往下扒我的内裤,但是没有完全脱下来,而是褪到了膝盖以上的部位,然后他把他的裤衩褪下来,露出阴茎,要和我发生性关系,然后我就在地上滚,一会脸朝上,一会朝下,他在地上按着我,本来我就弱,一会我就没力气了,就在这个时候,他把他的阴茎往我的阴道里插,当时我感觉进去一小点,但是不深,没几下,我感觉他好像就射精了,然后他就从地上起来,我也起来,提起内裤,当时我觉得内裤上面湿了,然后我就离开房间了。
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 DNA 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被害人内裤上未检出 STR 分型。阴道拭子样本呈阴性。

关于被告人何帅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帅明知被害人王某 1 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仍强行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被告人何帅在公安机关供述 “其生殖器在被害人阴部来回蹭了几下,有没有彻底插进去我不知道” 与被害人王某 1“我感觉进去一小点,但是不深,动了没几下”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帅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帅在案发后逃离现场,被对方叫回后与被害人一方调解不成,后被害人一方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帅抓获,且被告人何帅当庭未如实供述。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帅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何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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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冬冬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11、承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 DNA 检验报告,证实检材内裤、卫生纸人精液 PSA 检测金标试剂条法检验结果为阴性。检材内裤、卫生纸、橙味汽水易拉罐未检出有效 STR 分型
认定关冬冬强奸犯罪属实。据此,关冬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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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尼斯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床单上的疑似斑迹与刘尼斯的 20 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李某某阴道内仅检出李某某本人的基因型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尼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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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扬南强奸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五)鉴定意见
南公(兴)DNA(法)字〔2019〕89 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害人苏某某的阴道分泌物、内裤、血液和现场避孕套包装盒、卢扬南的血样及现场粘取物进行 DNA 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的西南卧室垃圾桶内香烟过滤嘴边缘检出 STR 分型与卢扬南的血样基因型相同;送检的卧室床铺上内裤裤裆处剪取物检出 STR 分型与苏某某血样基因型相同;其他送检检材未检出 STR 分型
虽然物证鉴定意见对现场提取的避孕套包装袋进行检验鉴定,未在避孕套包装袋上检测到STR分型,不能印证卢扬南供述提到苏某某要求戴避孕套发生性关系的细节,但并不能必然排除卢扬南已经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可能。
综上,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卢扬南采取持刀和言语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卢扬南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是犯罪既遂。故卢扬南上诉提出 “其行为是强奸未遂,要求改判轻刑” 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卢扬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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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杰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晋 0105 刑初 825 号
节选:
4.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急诊病历、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法物)字 [2019]0168 号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案发现场 1299 房间床单(5 号)检材检出人精斑 STR 分型,与王文杰的血样在 D8S1179 等 15 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 4.53×1017;送检的被害人内裤(4 号)检材未检出人体精斑反应,进一步检验未检出男性 STR 分型;送检的苏某阴道提取物(3 号)检材未检出人精斑反应,进一步检验未检出 STR 分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杰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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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时冲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粤 1973 刑初 1170 号
节选:
(二)鉴定意见
鉴定书:证实(1)提取的被害人徐某 1 内裤可疑斑迹和温时冲血样等 17 个基因座检测结果相同,计算似然比例为 2.9×1024;(2)徐某 1 阴道拭子未检出 STR 分型。
本院认为:视被告人温时冲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时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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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轩杰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节选:
5.鉴定意见
(1)周口市公安局周公刑技法物检字(2014)第 398 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010 房间内东床白色被罩上所检精斑系轩杰李所留;烟灰缸内烟头上 DNA 是李轩杰所留;另提取床头柜上烟头 DNA 是于某乙所留;东床白色睡衣上、于某乙阴道擦拭物上、肛门擦拭物上、红色内裤上均检出人精液成分,未检出 STR 分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轩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轩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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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 0722 刑初 4 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桂 0722 刑初 4 号
一审请求情况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 年 7 月 28 日 13 时许,被告人毛某 1 强行将被害人普某带至浦北县张黄镇大村村委会宝墩田村冲尾隆一香蕉田,不顾普某的反抗,强行扒光普某的衣服与普某发生性关系。同年 4 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毛某 1 以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与普某发生一次性关系。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普某的阴道分泌物及内裤斑迹未检出人精子,未获得 STR 多态性检验结果。

三、鉴定意见
1、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2017]130 号鉴定意见,证明送检的普某阴道分泌物及内裤上未检见人精子,未获得 STR 多态性检验结果;
2、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明普某精神状态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
四、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本案现场位于浦北县张黄镇大村村委会茅屋村冲尾隆(地名)老吴头的香蕉田,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和提取到痕迹物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 1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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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搜索未检出 STR 分型的,居然有 30 个案例:

综上,STR 分型检测报告是一项入罪证据,往往用于证明嫌疑人做了某件事情,而非用于出罪,即没有检出,也不能反向推定没有发生过性侵。

简言之,STR 分型检出是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这个原则全世界都是一样的!

换句话来说,本案 STR 分型未检出,不能证明 “发生了性关系”,但也不能证明 “没有发生性关系”。

类比一下江歌案,江歌被陈世峰杀害了,刀柄上没有检出陈世峰的任何生物痕迹,包括 STR 分型,甚至没有检出江歌的血迹,也没有找到凶器(刀),但在陈世峰衣服袖口检出江歌的血样了,这仍然可以认定陈世峰杀人罪成立。即采集的几种检材中,有的检出了,有的没有检出,这并不矛盾。

这个道理证明:STR 分型检测报告是一项入罪证据,往往用于证明嫌疑人做了某件事情,而非用于出罪,即有的检材没有检出的,也不能反向推定陈世峰没有杀人。

检测不能保证 100% 可靠的,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能检测出来的,只能证明充分条件而已,未检出来的不能用于反向推定。

如果 STR 检测技术这么牛逼,为什么司法机关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以 STR 检测结果作为定案依据呢?还要费劲吧啦搞什么证据链?直接交给法医不省事了?就一刀切,STR 检测有就定罪、没有就释放完事。

参见相关 STR 分型检测的帖子: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获刑 3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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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道理,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强奸罪搜索处女膜完整的,居然有 197 个案例:

世界卫生组织(WHO)明确指出:处女膜状态不能作为判断性经历的指标。法国、瑞典等多国医疗机构已取消相关检查项目。

科学否定: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权威机构明确指出,处女膜检查无法证明是否发生过性行为,且这种检查缺乏医学依据。

侵犯人权:强制性的 “处女膜检查” 被视为对个人隐私和身体自主权的侵犯,国际上普遍反对将其用于司法或文化审查(如“验贞”)。

处女膜的形态受先天因素和日常活动影响极大,与性行为无必然联系。用其判断是否发生过性行为既不科学,也不道德。尊重个人隐私、反对身体污名化,并推动基于科学和尊重的性教育,才是消除此类误解的关键。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6 版)》第六章【勘验、检查】第 6-07.【人身检查】第 3 条第三项中规定 “办理强奸案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真实案例:处女膜完整照判强奸 两男灌醉妇女轮奸被判 10 年

  两名男子因强奸罪被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起诉,1 月 9 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两名男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但妇检证明上却显示,被害人的处女膜完整。昨日记者获悉,被告人不服判决将向法院提起上诉。

  2002 年 7 月 19 日,周西强 (在逃)、杨秩邀约被告人曾继勇、向海和吕洁(化名) 到雅安市雨城区八一路河边一茶馆喝茶,后用酒将吕洁灌醉并与她发生性关系。奇怪的是,吕洁报案后经妇检证明,其处女膜完整无损。

  2003 年 1 月 9 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继勇、向海违背妇女意志,采用酒将被害人灌醉的手段,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害人的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李杰、李某某强奸罪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壶刑初字第 139 号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 年 6 月 19 日 21 时许,被告人李杰、李某某在壶关县一中操场喝酒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系未成年人)独自一人,二人遂尾随杨至沟西坡村口,又将杨强行带至水上公园旁的小路上并对杨进行言语威胁,期间,杨借口上厕所试图逃避侵害并呼救,李杰将杨追回后,二被告人将杨带至壶关县龙丽街阳光旅店一房间内,次日凌晨零时许,李某某迫于旅店老板的催促而离开,后李杰在旅店内强行与杨发生了性关系。

9、鉴定意见证明:在送检的杨某某淡蓝色内裤上所取之处检出人精斑,为李杰所留的似然比率为 2.60×1018。

10、妇科检查证明书证明:受害人杨某某,处女膜完整,破裂位置无,外阴部未见异常,阴道口周围无红肿,无充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稳定,几次供述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前后过程、各自的言语行为与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基本相符。据此本院采信被告人李杰的庭前供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李杰庭前多次稳定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当时李杰的生殖器插入了被害人生殖器内,符合强奸罪既遂的法定条件,而处女膜是否破裂,并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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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不等于其他检材也没有检出来啊!

审判长原话: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在「斑迹中检出… 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是什么意思?

如果没有插入既遂(发生性关系)的话,那现场床单上斑迹中的双方混合 DNA 基因分型(男方精液和女方体内液体)是怎么来的呢?

一般摄精后精液与阴道液混合,会从阴道内流出来一部分的,这一部分如果沾在床单上共同沉积干涸后就会形成混合斑迹。司法鉴定做斑迹的混合 DNA 基因分型的成分检验,确定了两人性液体有接触和混合。所以,两人性液体有接触和混合形成的斑迹可以证明两人发生过实质性性关系。

此外,还有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啥叫 “供述了二人发生性行为的详细经过和具体细节相互印证” 呢?在司法实践中,强奸既遂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有插入行为。警方以强奸罪刑拘男方,难道针对具体细节警方不去问男方、女方有没有插入的行为吗?警方连强奸既遂、未遂、中止都分不清吗?

啥叫 “二人发生性行为详细经过和具体细节相互印证”?难道指的是“没有插入” 的性行为详细经过和具体细节相互印证?

案发当晚,女方报警后 110 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还有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录音)、物证(司法鉴定等)、现场勘验笔录(书证)及证人证言,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双方发生过实质性性行为是事实。

山西订婚父亲的微博全文:

https://weibo.com/7899454687/PmUMX29Y5

上面的链接就是男方父亲在微博上发布的原文。男方家人 @山西订婚父亲在微博说的「为了寻找能够证我儿子无罪的证据,我们四处奔走,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居然也只有 “处女膜完整”,鉴定书显示“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 STR 分型” 这两条。

根本没有提及案发现场提取的花格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席某平的精斑和席某平、被害人的混合基因分型的证据,这充分说明,其他的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一概没有!

你说的「二审后有专门的采访视频,男方母亲和律师共提出 40 多条辩护意见」,请问这些辩护意见有哪个能证明男方无罪?如果一条都没有,「都不被法院采纳」不是很正常嘛!
这不是正好证明我说的:其他的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一概没有嘛!

附法院案例库席某平强奸案原文:

知乎用户 edrthrtjr 发表

非要判个强奸既遂,而且还在不谅解,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判决了最低标准的 3 年,怎么看都有点不太合适。

要是判个未遂或者强制猥亵不会有这么大争议。

这两天放了个视频,算上本问题新增的内容,搞出了 5000 条讨论,是真的牛逼,真是现象级的案件和判决,虽然比当时的巅峰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获刑 3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9000 多个回答还差了不少,当年的盛况应该是不会再有了。

如何看待央视公布山西大同 “订婚强奸案” 事后证据?如何评价央视新闻发布大同订婚强奸案电梯视频?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电梯视频首次曝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如何理解山西 “订婚强奸案” 中,电梯视频首次曝光后,舆论未能从 “同情男方” 到“支持法律”的反转?

稍微说一下我的观点,这种事,或者说更多事情正在变得和金融领域的一样(比如双录),要求非常明确的同意,不存在什么心照不宣,没有什么共识,没有什么默认你知道,所有的有疑问的地方,都要一个一个的去问,一个一个同意。放到这里就是要求全同意,时间要同意,姿势要同意,次数要同意,采取什么保护措施要同意,差一个都不合规。而且同意仅仅限于本次,下次重新确认。

以上这些,金融的确认环节中已经实现了,一个不同意你就过不了,没实现那是不合规。比如 lof 场内申购,每次申购都要把文件签一遍,风险匹配适当性确认书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告知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文件,即使是你每天都申购,昨天也申购,甚至 5 分钟前刚申购了一次,现在还有持仓,本次申购也不能跳过这个环节。

但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买股票,买期货,买保险,买理财,只存款。而在社会层面,似乎不能认为人和人之间没有共识和默契,不然社会运行成本会非常高。但是性行为从逻辑上来说是人身权利,重要性不应该低于金融交易,金融相关都是是高风险行为,这个更应该是。金融相关都要求完全同意,性行为的同意标准不应该低于金融。

金融现在的同意标准是 “没有明确同意等于拒绝”,而性同意的标准一般止步于 “任何形式的拒绝就是拒绝”,没有激进到 “只有明确同意才等于同意”,力度是要稍微弱于金融的。

交易的时候可以任何时刻反悔,如同转账 / 买卖股票 / 买卖期货,只要没有输完密码 / 指纹 / 人脸的最后一步的确认都还有转机,就可以瞬间反悔,就几秒钟结果就会天差地别。但是人与人的日常交流似乎不能是这样,不能这么突变。但是随着技术进步,社会正在要求人们尽可能的变成这样,至少在重要领域是这样。

这里引用这个回答

在精妙的制度下,即使所有人都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社会也会蒸蒸日上。这个说法有问题吗?

即使是好的制度,默认条件也得是大部人是普通人,而不是恶人,不是绞尽脑汁钻空子的人。非要人均恶人,甚至人均恶鬼也能运行的制度有,但是内耗非常大,一般是搞不起的。但是现在害命的方面的道德水平可能依然在降低,但谋财方面,因为道德正在急速的被解构,可能不得不面临大部分人是恶人甚至恶鬼的环境。

知乎用户 Bobloblaw 发表

冤不冤从结果上看没人知道,但从程序上,至少知乎上相当一部分人都认为这案子有瑕疵,按照逻辑推理公检法也是内部存在争议,只是因为一些原因不能推翻。

这案子就这么判下来了,男方也是够硬,看守所那地方都能扛住,他肯定是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之后会怎么样没人知道。

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维稳开支又要多一笔了。

知乎用户 郭丰硕 发表

不知道

现在上面的人,尤其是法院的,学法的,还有很多律师都认为是铁证如山,这男的就是强奸了,违背了妇女意愿。

但是很多普通人不认,为什么呢,因为你的证据站不住脚,到处充满疑点。

所以这个案子现在必须要办成铁案,不容翻案的那种。

我对这个案子没什么想说的,我比较担心的是另外一个事情,就是这男的快出来了,他坚持了三年都不认罪,那么他出来后,到底会不会来点刺激的行为,很难说。

我不太明白为什么央视这个时间点要把这案子重现翻出来,关键拿出来的证据还是站不住脚,这就很抽象了。

明明是临近过年了,很多人过年回家都会被催婚,逼着去相亲,但是你这个时间把这个案子翻出来是想干啥呢,一旦长辈们催婚,相亲,不想去的年轻人马上就把这个视频还有案子拿给长辈看,有了完美的借口,总之这行为我是无法理解,这个视频就不适合在过年拿出来。

知乎用户 Daniel 发表

超期羁押,就不可能无罪了。

一审判了,二审就不可能推翻了。

刑事案件无罪率万分之三。不翻案,你失去的是人生。给你翻案,公检法失去的可是奖金和前途。

这就是完整的链条,就像屠宰机,这头进去了,那头出来什么东西是确定的,而且非常高效。

所有人都会犯错,所有行业都有懒惰的、不专业的,只是某些人、某些行业的错误更加致命。

强奸罪,被重新定义了 “强”。之前是暴力犯罪,现在演变成违背妇女意志、“性同意” 问题——无须暴力,只要女方不知反抗、无法反抗,就是强奸。比如和吴亦凡发生关系的三名女子,醉酒时和吴亦凡发生关系,虽然事后三人都和吴保持过恋爱关系,见过吴妈妈,还对外炫耀这段性经历,但醉酒就是女方无法反抗,和她发生关系就是强奸。至于什么是醉酒,怎样证明当时无法反抗、不知反抗,谁管那么多

大同案开了个极坏的先例,重新定义了 “性”。虽然处女膜完整,无 str,但依然违背了性同意。

检察院能独立捕诉。捕诉合一改革,旨在强化侦查监督、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无论是捕诉分离还是捕诉合一,检察院在行使这两项权力时,均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知乎用户 灰色 发表

问一哈,四月份会下雪嘛?

大同那个案子是 2025 年 4 月 16 日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的前几天大同下雪了这件事大家还记得吧?

然后这是我问 DeepSeek,这玩意才过去一年,我把很多证据摔到它脸上,它 DeepSeek 都信誓旦旦的表示没有二审,一审即认罪 666

知乎用户 3321 发表

这还要问?

你只要看到一个组织犹犹豫豫,做事拖拖拉拉,说话含糊不清,那这个事就有鬼,而且这个组织本身也必组织结构根本性问题!

所以,我们可以说这事必是冤案,而拒此情节拖拖拉拉程度应该是中等冤案,也就是说男方有一些问题但绝对不是强奸,于是大家都只说半葫芦话!

而且,这个组织也有问题,至少组织程序是有问题的,必然是结构性前后矛盾然后又为了方便对外发声,于是呈现出拖拖拖拉拉与含浑不清的姿态!

于是经过宣发之后造成对千家万户平民百姓的 “含浑性” 结婚恐吓!

而中央为什么没发声?只有一个可能——不是个例!于是中央内部准备阶段处理这个问题,并且置于国家发展规划之中,以分清先后主次以及敌我矛盾的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后置!

而且当前问题为,中美矛盾→内部团结矛盾→经济平衡矛盾→…… 也就是说暂时只微调不大整,这是与武汉大学发现的社会问题一样的处理情况,主要矛盾一旦落下就是它们,或者是如果它们在某事后升级为与主要矛盾有绝对关联就会马上吃重拳!

知乎用户 食肉系爱吃草 发表

冤不冤,其实核心在于法律如何认定 “违背妇女意志”。

在过去,女性必须有实质性反抗行为、并留下事后可以采纳的反抗证据,才能判定 “违背妇女意志”。

但现在,女性只要口头表达不愿意、并证明你们有过亲密接触,就能判定 “违背妇女意志”。

也就是说,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在过去是由客观现实证据判定的,而现在基本只靠女人一张嘴。

知乎用户 汝工作室 发表

所谓的电梯拖拽视频是事后的,怎么不把事前电梯搂抱的视频发出来?有人在你家点火烧窗帘你不恼火?另外所谓的床单检测基因,但凡有人坐在床上都能检测到这能代表什么?昨天我还看到有个男的拖拽未成年女儿回家,是不是可以判强奸未成年?

知乎用户 虞姬的男人 发表

冤不冤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弄出来一个新赛道,份量不比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轻,而且还不好避险,攻略都出来了。三年还是 30W?网上一堆喊打喊杀的,这些放出来的除了背个强奸犯名声外啥也干不了。真那么牛逼没到法院就动手了。

知乎用户 溪图 发表

这起案件,虽然过去了好久,总像一块无形石头,压在普通人心头,呼吸不太舒畅,感到别扭。尤其男性同胞,生怕哪天自己也中招,产生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式情感恐惧。一种群体性心理防卫效应,不声不响地正在蔓延。

最近,媒体上透露了多起,女方起诉男方强奸,反受到公诉判刑的案例。欧洲一起,澳门数起,女方都是华人。

一方未到达物质诉求,报复对方,居然心想事成。说明法律存在公平性巨大漏洞。这个漏洞可给物质过分私欲,提供极大的助力。一人成功,纷纷效仿。法制精神要维护谁的权益。在两性之间,怎么就片面认定,无其它证据链支持,让男性无力承担经济压力,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呢!沉重彩礼十字架的婚恋,有如过火焰山,男性已经渐渐成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而且,除了父母,无任何社会力量,哪怕为他们,道一声 “你的心真苦”!只怪你,投胎技术偏向了世俗男性。心流血,得忍着。

许多因人性情感之恶,导致不清不白的案件,男女私密证据恐怕连司法权威人士,都很难搞明白。但现实司法实践就是这样操作的。根据口诉推论判案,有利女性,不利男性。有待法制进步,弥补漏洞。

知乎用户 再见洋葱头 发表

期待法官撞大运

知乎用户 刘大萌​​ 发表

检察院煞笔而已

但凡这个案件改成强奸未遂 能有这么多反对的?

一个强奸案 男女双方最后都是处 也是神了

知乎用户 斗狼啸天魂 发表

冤不冤案不知道,但山西的婚介所肯定都很冤,不倒闭也差不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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