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 13 岁女孩称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并建议「调解」,此举符合法律程序吗?

by , at 27 June 2026, tags : 立案 强奸 仙人跳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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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中年闰土 发表

13 岁女孩五年级(正常应该是七年级),夜不归宿,让黑哥(有两次前科)送她去朋友的出租屋(有出租屋,那肯定不是学校的朋友,而是社会上的朋友)。

我进社会闯荡 13 年,也没有交到有两次前科的朋友。

13 岁女孩什么成色望周知。

知乎用户 3265485 大青山 发表

刚才打了 运城市的 12345 和 110, 分别表达了对他们谨慎行为的支持。

我重点和他们强调: 一定要依法依规的调查,不要因为网上舆论的压力,就先把人抓起来再找证据。 网上的舆论是一种声音,我对你们的支持也是一种声音!

一定要依法依规的办理,不要把莫须有的案子办理成了冤案!

我和他们说大同诬陷强奸案就在眼前, 绝对不能重蹈覆辙!!!

小作文,狗都不信!


补充一些沟通时候的细节,12345 听说我问答这个案子,一下子就紧张起来了,开始念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等官方标准话语。”

我打断了他,直接说我不是来骂你们的,我是来表达对你们谨慎行为支持的!!!

听他的语气,他是真的被惊讶到了,

知乎用户 拆你的台 发表

13 岁女孩自述被强奸事件,红星新闻这边也出了篇报道。

里面有些细节值得关注。

报道称,记者在录音里听到,办案民警表示已经尽力寻找证据,并与检察院提前沟通,但 “倾向于不予立案”。

理由包括:1️⃣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 12 天,小月不太配合,警方到现场做了勘查,但物证比较缺乏;2️⃣小月为了出去和别人玩,对他人表示自己已满 14 岁,而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 “明知未满 14 岁”,目前对方(韩某某)虽然承认与小月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但是基于小月自称“已满 14 岁” 的情况而实施的行为。

女孩家人还表示,今年 5 月 1 日至 6 日劳动节假期失联期间,小月还 “被骗去一家‘KTV’上了 3 天班,被威逼利诱,从事 “仙人跳”(骗钱)。“其中一个叫‘小轩’的张姓男子让我妹妹谎报年龄给领队说是 16 岁,给顾客说是 18 岁。后来他还在教唆她怎么跟警察沟通。”

在 6 月 1 日的录音中,办案民警也谈及 “KTV” 一事,称小月否认自己“陪酒”,表示自己“没被点上”,也没挣到钱。但她提到,当时被朋友 “小轩” 带领,参与了“仙人跳”,从客人处获得 250 元,后来将钱交给了“小轩”。

这里的细节,我还是头回听说。

但最新细节已经能够大概解释,为什么其处女膜的检测结果为「陈旧性裂伤」。

只是,在是否知晓女孩年龄上,目前呈现出各执一词。

女孩说其告知对方自己 13 岁,民警又表示,女孩曾表示自己年满 14 周岁。

具体年龄,在类似案件里相当重要。

看联合调查组的后续通报结果吧。

其他长报道⬇️

知乎用户 射手夸夸​ 发表

重新立案刑拘了。

预料之中,毕竟引爆舆论,压力太大。

我们前两年也努力过,案审会开几次,和检察院意见一致。在没有舆情的情况下,都完全没顶住。三长一起挨打。

立案刑拘,很快就判了。

这起也没什么不同。

等待吧。

现在的老登观念太浓厚,女权过盛,很难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大宪法不行,指望小宪法一挑五也不现实。

更何况,这种成年人搞未成年的,退一步讲,即使不那么明知 14 岁以下,总是很简单能看出来是 16 岁以下的吧,大那么多硬还抱着侥幸心理。也就没那么冤了,起码不是大同案和南昌案这种。

那种 16-18 的不小心跟 14 周岁自愿以下发生关系,然后直接被判的才是相对悲催的。

以下是原文


由此事可以清楚地看到,大同案对山西的影响非常大。尽管山西和最高法的嘴都很硬,但身体却很诚实。

这个案件直接参考我之前的性同意年龄的回答就好如何看待 2026 年高考一名女考生,喊话建议将性同意年龄从 14 岁提高到 18 岁?

警方肯定是排除了强迫的。不然强迫 + 幼女,肯定不会出不予立案,即使是在受到大同订婚强奸案矫枉过正影响的山西。

对 12、13 周岁幼女的主观明知问题。看否能从各方面认定 or 排除明知,看女方的发育、穿着打扮、言谈举止等等综合判断。

他们承办单位和法制肯定也和检察院的未检部门沟通了意见,大概率还征得了检察院的同意后,才作出的不予立案。

尤其要提醒的是,在我这个 ip,千万不要以身试法,我们大哥是儿科泰斗,利剑护蕾不是跟你开玩笑。

在山西这个特殊 ip 可以出不予立案(舆论影响下,不知道会不会重新立案)

但在我们这,神仙都救不了你,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抱侥幸心理了。


看了一下新闻报道,竟然还从事过 “仙人跳” 和“有偿陪侍”。不过也不奇怪,我在之前已经被多次 “大受震撼” 了。

其实有偿陪侍也很值得关注。很多地方的打击还不够严厉,我们这的标准是三对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即构成刑事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为什么要严厉打击有偿陪侍呢?

很多家庭完全不管,或者管不住的小孩学坏是非常快的,有偿陪侍往往是之后卖淫、仙人跳的开端。我在性同意年龄提高的那篇回答下面也提到过。

受害女孩的哥哥张磊(化名)向记者表示,三人中有两人在做笔录时碰到过,警方人员在与其母亲沟通时,仍强调强奸证据不足。其母亲质问嫌疑人韩某某(绰号 “黑哥”)的行为性质,警方人员回应称,法律上需以“违背妇女意志” 认定强奸,并指现有证据显示女孩与韩某某发生关系系“自愿”。
张磊对此难以接受:“我妹妹未满 14 周岁法律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权,警察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清楚吗?”

看了上面发的 “最高法” 的图就知道,其实是这个 “哥哥” 不懂基本常识——13 岁的性同意要以嫌疑人主观明知为前提。

不过也正常,这算是司法实践一线中遇到的最多的情况。我平时在接待报案人时(包括律师,很多民商事律师对刑事方面真是白纸),一年一百多次吧,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普法,有一些常用条文都能直接背出来了。有时候真是再怎么解释也不信,还好我面相比较好,说话也比较恳切真诚,容易让人相信,有很多不是我们管辖范围的民事纠纷,也给他们一些我认为比较妥当的做法,所以大部分还是能接受我的意见,也还是比较难做。去年想调走也不让。

科技发展了,现在还经常要和 AI 搏斗,之前还发了条想法。看了之后,你也会大受震撼的。4 月 29 日下午出的文书,4 月 30 日就送达到手上。然后说我们故意拖延送达,违反了规定。。。

法治建设,既需要公检法的从业人员懂法守法,其实更需要更多人都懂法,这样就能少一些 “黑箱” 操作。起码在强奸罪这个领域,知乎的法治建设确实远超其他平台甚远。太多平台连 “基本常识” 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只是臆测。

知乎用户 意迟 发表

13 岁,女孩,未成年,强奸,这几个字组合起来相关部门如果不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一旦被证实是真的,那么相关部门一定会被洗一遍。而且作案人至少会被判 10 年以上且不得缓刑甚至减刑。作案人是没有机会报复的,相关部门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保护。

然而相关部门顶着这么大的压力依然不予以立案,只能说明这个案件极大可能是不成立的。

知乎用户 法律人王青洋​ 发表

和我之前预测的一样。

十三岁,未成年,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已经是有巨大的压力,说白了还是证据链条的问题。

随着现在的要件披露更多,不是因为男方的年龄问题,而是因为第三个问题。

关键在于明知不明知这个点。

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目前我们已经知道的信息。

相比于犯罪问题,这个小孩的生活环境也值得关心。

就像是很多孩子的问题,背后大多也跟家庭的问题脱不了关系。

张磊告诉红星新闻,自己父母已离婚多年,小月系母亲离婚后的非婚生女儿。由于监护人疏于监护等原因,小月今年上小学五年级,不知怎么接触到社会上的人。作为同母异父的哥哥,张磊一直担心妹妹的未来。2025 年 11 月,他曾联系小月的生父,对方 “不认这个孩子”。

第一,警察不予立案的理由。

红星新闻记者听到录音中,办案民警表示已经尽力寻找证据,并与检察院提前沟通,但 “倾向于不予立案”,理由包括: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 12 天,小月不太配合,警方到现场做了勘查,但物证比较缺乏;其次,小月为了出去和别人玩,对他人表示自己已满 14 岁,而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 14 岁”,目前对方(韩某某)虽然承认与小月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但是基于小月自称“已满 14 岁” 的情况而实施的行为。录音中,民警多次问小月,“为什么老要跑”,教导小月长大后靠自己的能力独立赚钱,小月并未回答。

第二,法律上对于这一类的十二岁到十四岁的多报年龄段,处理起来还是比较谨慎。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 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知乎用户 燃脂达人董仲颖​ 发表

这个不立案太正常了,很多人对法律一知半解,和 14 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的前提是明知对面未满 14 周岁(12 周岁以下例外不需要明知),希望别学货拉拉事件,明明把人放了,然后舆情一发酵,又给人抓了回去。

知乎用户 king 冯 发表

家里人等受害人出事了才出面了,出事之前呢?让个五年级的小学生当街溜子,夜不归宿。强烈建议取消受害者家属的监护权

知乎用户 宝相庄严大国师 发表

放以前我痛骂人渣和蛇鼠一窝的警察。

现在这种声称我默认为假。

知乎用户 请叫我袁先森 发表

说实话,这几年思想转变真是快。

这个案子放在几年前,我会说:“什么?强奸幼女?人渣!死刑!”

而几年后,我看到这个问题会开始思考。

13 岁 5 年级?正常这个岁数应该 6 年级或者初一吧?留级了还是上学晚?义务教育阶段应该没人敢让小女孩晚上学吧?那大概率是留级了。

13 岁,留了一到两级,谈的有对象,夜不归宿,随便开房,认得这个哥那个哥,黑哥没提年龄大概率也是未成年……

看到这里形象是不是一下子就勾勒出来了?

最后歪个题。旅馆酒店的,尤其是在夜店附近的,前台强硬查两个人身份证的,明确提醒你每个入住都要登记并看向外面的你就要小心了,大概率是熟悉面孔。要知道第二天报警来帽子叔叔旅馆也很麻烦的。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在现实司法极度偏向女性的情况下,依然能让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个案子绝对有媒体刻意隐瞒的内情。

至于后果?不看好公安能顶住压力,大概率还是会被检察院压着强行立案,毕竟 “货拉拉” 案 “珠玉在前”,出现什么离谱情况都不会让我感到意外了。

知乎用户 汐城之梦 qwer 发表

其实图里这个就说明了为什么不立案的原因了。

不懂的可以问一下 AI,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我想说的舆论场上比较有意思的点,很多人在评论,“有不有罪是法院判的,警察要做的就是立案抓人,让法院去评判”。

说这话的人可太懂我国的司法流程了,遇到强奸罪真先让警察先抓人,那强奸罪的恐怕要再翻一个数量级。(特别是现在很多案子类似强奸罪这种疑难案件,警察都是会和检察院通气,再决定抓不抓)

知乎用户 东南蛋炒饭 发表

自从大同以后,有些案件真的不太信哦

知乎用户 咩咩咩 发表

先看另一个案件,

在这个案件里,女方 13 岁,初二,

本案中,女方 13 岁,五年级,

同是 13 岁,却整整差了四个年级,

本案的女生,在其他同龄女生都上初中的时候,她在读五年级,

一个五年级小学生,其朋友的朋友,就是有前科的嗨瑟会

只转了一层关系,一个小学生就和一个嗨瑟会连接上了,

故本案,并没有那样简单,这个 13 岁的小学五年级的小学生,本事不比 17 岁的小学二年级的小学生江川户柯南差,

知乎用户 远去的血影 发表

按理说不满 14 岁是条红线,碰了基本必死,哪怕幼女自己同意都不管用。这都不立案,更何况还是在山西,很难说当地公安机关到底比我们多了解多少隐情了

但凡五六年前舆论绝对一边倒辱骂警方不作为同情女方了,只能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某些人的信誉是被自己不断作妖败坏的,前人砍树后人暴晒

这事我站官方

知乎用户 solarfire 发表

据说大同案后,警方对这种强奸案谨慎了许多

知乎用户 二公子 发表

以前出现这种事,社会舆论都会高度统一

现在出现这种事,社会的舆论都开始分化

这就是这么多年以来的教训…

知乎用户 作死小能手​ 发表

对是否虚报年龄仙人跳这件事不予置评。

但是诱骗这 13 岁女孩从事性交易的人,还有女孩的父母是不是应该有所惩戒?

这就结束了?

知乎用户 万我 发表

山西大同,天下大同

知乎用户 猫大人 发表

未成年人没有达到 14 岁,跟她有性生活的男性一律判为强奸,不管是她自己愿意还是声称她是成年人,男的给钱还是没给钱,只要成年男性敢跟幼女上床一律都是强奸罪。这个不存在调解的可能。这警方处理程序有问题。

知乎用户 落叶​ 发表

典型的仙人跳,咋立?立了咋办?抓人进去,然后呢?就现在这个风气,要抓人或者判,检察院或者法院出手吧,警方不会背这种锅,也背不动。

知乎用户 秦朝通网了 发表

现在虽然说树没被砍光,但基本也是方圆百里不见踪影了。

知乎用户 人间四月天 发表

我说句不太好的话吧,虽然大同案被官方以及诸多知乎好律师强烈支持

但是有问题的案件大家心里都清楚,影响深远,谁也不想成为下一个彭宇案的法官

新三的至理名言。问就是没问题,知错改错不认错。但是身体很诚实。其实我倒不是在嘲讽

而是这种态度需要大家学习,社会上不是你的问题不要认,是你的问题能不认错也不要认错,就算认错也要把影响降低到最低

平时小事无所谓,大事要心里有数。遇事着急忙慌认错的人一般都是弃子被甩锅的

公关事件层出不穷,好的公关没见过几个,大多数都是装死不回应不是没有理由的

知乎用户 彼岸樱 发表

韩某某通过他人转给小敏 500 元
这么怪吗?

知乎用户 一生何求 发表

2026 年马上过去上半年了。

山西大同案,南昌琦某案,还有各地海量个例,尤其是北京大兴区继女高继父案,让我把任何强奸案都视为诬告。

北京大兴区继父性侵继女案案发与公诉:2013 年,未成年人魏某向家人透露被继父王某某性侵。2014 年 7 月,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 漫长的司法拉锯:因证据不足,且原告口供多次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无罪。此后检方持续抗诉,但二审及两次再审,合计四次审判均维持了无罪判决。

· 最终逆转:2019 年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2021 年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再审。2024 年 7 月,天津高院撤销所有无罪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天津高院为了审判此案,进行了司法创新,提出了 “未成年人非亲历不可知” 规则。在缺乏物证、仅有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该案的定罪主要依据了这一规则。该司法创新基于一个基本认知:未成年人通常不会在 “性” 的问题上凭空捏造。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未成年女性如果可以详细描述性行为过程,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把任何一个男性送进监狱。而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做到可以详细描述性行为过程很难吗?

知乎用户 奥丁的右眼​ 发表

邀请我干什么,让我骂人吗

在目前的版本下,但凡有那么一丝丝证据,都能立案逮捕判刑一条龙服务,何况是一个 13 岁的未成年人

这小作文我 TM 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相信

知乎用户 数位 发表

这个案子跟大同案同样魔幻。

诱导幼女仙人跳的链条不打掉?

知乎用户 小丑 发表

看来大同案在山西内部的影响是巨大的!

完全不像是表现的那样不在乎!

知乎用户 暗示风景 发表

13 岁?

别说强奸了,就算是自愿发生关系,都是能入刑的案件,结果警方竟敢不予立案,只能说这里面存在太多我们不清楚的东西了。

知乎用户 洛水 发表

额建议大家去看看现在的小孩子,懂得很多了跟刻板印象里的小孩差太远了,尤其这种没人管的混社会的。

知乎用户 圣诞结 发表

我举例一个我见过的真实案件,男女双方是男女朋友,男 18,女 13,女方谎称自己 16,双方发生了关系,女方父母发现了,找到男方,拿着户口本给他看,说我女儿才 13 岁,要求男方离开女方(或者说别再和女方发生关系),男方没当一回事,继续和女方发生了一次关系。女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被发现怀上了,医生直接报警。

民警一算时间,发生关系时未满 14,再一问女方父母,男方知情,马上抓人,女方还在民警那里闹,要求放了自己男朋友。最后还是判了 3 年实刑,没有给缓刑

举上述例子,大家应该知道这件事倾向于不予立案是什么概念。

知乎用户 浅水鱼​ 发表

我记得我在很早的时候,就举过一个例子,叫做物极必反。

社会最好的运行方式,就是在中间线平稳的前进。

但是有人妄图为了自己的利益,强行往左右掰动的话,那么社会并不会像你想象当中那样,不会掰到左就一直往左方走,不会掰到右就一直往右走,而是会变成震荡状态,左到极致就是极右。

这个案子搞成这样,本质上就是山西大同案的后遗症。因为山西大同案那一批,不讲事实逻辑,只要女方一报案就不分青红皂白的把人抓起来,然后又因为体制内不可逆螺旋的因素,最后闹出一大堆冤案。但是这么一搞,把民众的情绪激到极度愤怒的状态,然后就相当于司法体系的那些人员,不管是法官检察官也好,还是帽子叔叔也好,就会陷入到极大的危险当中。那么基层的人员,面对这样的民意汹汹,就会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走向前面说的那种状况的反面,也就是什么案子都不敢立案。

这个案子当中的这个 13 岁的女孩,本质上就是这种现象的受害者。

我感觉我的每一个预言都在不断的实现。

知乎用户 克安 发表

这就是为何我坚决不同意抬高幼女年龄的原因。

为何不能把性同意年龄提升至 18 周岁?我认为 14 周岁太小,你认为呢?

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把 14 岁以下正常在学校上学的孩子保护的很好了,即使 14 岁以上,只要你是个正常在学校读书的孩子,直到 18 岁,依然有法律保护。

任何和孩子有特殊照护关系的人和孩子发生性关系,依然构成犯罪。

即使这样,依然防不住心大的父母,本案中的监护人明显是严重失职的,五年级且未满 14 岁的孩子,能让她单独出去租房子,小孩子不懂,成年人不懂吗?

就凭这一点,嫌疑人拘不拘留先不说,都要先把女孩父母处罚了。

这不是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是女孩,失职的父母是嫌疑人的帮凶。

还有我之前那个回答底下,总有人评论,说我把孩子当成父母的奴隶了吗?

你要这么理解那就是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是需要监护人承担的,那么监护人对其进行约束、管教,又哪里不合理了?

最后说下,这个案子的发生地,山西运城,在如此偏颇的地方,公安不予立案,说明这小作文写的真不行,春秋笔法集大成者。

最最后,做个小测试。

可以猜一下,这个女生多大,抖音上随便找的人,如若侵权删除。

人家 12 岁。

这个更离谱

也是 12 岁

其实仔细看面部骨骼结构,还是能很好的发现和大龄少女不一样的,但奈何家长要给孩子化成人审美的妆容,潜移默化下,孩子的早熟不是必然的结果嘛。

所以,我还是那个结论,如果真是为了女孩好,我建议 14 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除了追究发生关系人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并且更换直接监护人,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直接交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 (这也是欧美的通常做法)。

14 岁到 18 岁之间发生关系的,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发生关系的嫌疑人之外监护人也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根据平常履行监护人职责的情况从轻或从重,但一定要有。

孩子难管,谁都知道,但你把他生下来,你就得管!

知乎用户 月入杯中 发表

彭宇案的时候,都在口口声声说疑罪从无,怎么现在又疑罪从有了呢?

现在小孩发育得好,13 岁长得像大人根本不奇怪。

13 岁就上初中了,据我所知,很多初中生就已经发生性关系了,而且其他同学还知道。

联系到这个女生的家境,应该是从小就没人管,跟着外面的人混社会,脸上学生气少,社会气重,根本无从分辨还不足 14 岁,而且她本人应该也比较开放。

她跟着社会上的人混,还参与了仙人跳,因此别人会默认她是愿意发生性关系的。

所以,我认为强奸的罪名很难成立,很难证明对方明知或应当知晓她未满 14 岁,也很难证明对方违背她的意愿,使用了强迫手段。

我还是那个观点,冤假错案的根源,是大批怀有朴素正义感的民众施加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司法机关不得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知乎用户 freedom 发表

能不能取消新闻学这个专业

这都什么玩意

知乎用户 最佳拍档 65 发表

男方韩某三十多岁,社会闲散人员,有两次前科,在当地混得开,知道遇到这样的事怎么处理,给女孩转了 500,女孩收了。办案民警调解,不给立案,甚至给女孩做了骨龄检测,但确实只有 13 岁。年龄上动不了手脚还一直劝导女孩家人说,女孩和其朋友证实不是强行是女孩自愿的,而且收了钱根本不属于强健,无法立案,建议拿钱做为结束。(有录音为证)女孩 13 岁,虚岁 12,小学五年级,该案之前系处女。打南拳的良心不会痛吗?(女孩只有 13 岁三个月。)

知乎用户 河狸​ 发表

又是运城,这地方真有点说法

这辈子可不敢去山西

知乎用户 我是名字 发表

这个案子能不能算强奸不好说,证据不足。但是这个女生承认了自己有过对他人实施仙人跳的行为。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都在,可以先办这个敲诈勒索案嘛。

知乎用户 昊苑之星 发表

不信

知乎用户 逆名网友 发表

山西警方都不予立案???可想而知,这证据得薄弱到什么程度!

但凡烧个窗帘,男的肯定就牢底坐穿了。

看来,小红书的教程是看了,但看的不错。小作文也会写了,但写的不够生动。

知乎用户 肥猫上山 发表

我就猜到了会这样,如果是一个上学回家两点一线的普通在校学生被人强行拖到哪个角落搞出这种事,21 世纪都进入第 3 个十年了,大概率没哪个差佬头铁敢这么干,没事和自己帽子过不去吗?

知乎用户 下跪挨打关牛棚 发表

13 岁

读初中的岁数

唯心自问,除了亲戚家和住附近的小女孩,我是无法认识到这个年纪的女生,更不要说约她到家或者到她家然后强奸她。

假如这是一个精神小妹,喜欢跟比自己年龄大的男性交往,那倒是有可能。问题是这种情况这位女孩真的无辜???

强奸案是重罪之一,论迹不论心,现在警方不予立案,这就有意思了。

坐看后续

知乎用户 伯伦​ 发表

现在重点应该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吧(有偿陪侍➕仙人跳)

知乎用户 鸿豆芽 发表

别问我,我不信的我不信的我不信的我不信。

知乎用户 狗屁不是 发表

我在大同案下一直有个观点 就是大同案的证据链绝对要比男方母亲发出来的多得多! 以帽子的习惯在已经参与调解的情况下 还能再次立案 就不可能证据不足! 你们看这现身说法不就来了? 未成年面对证据不够都敢不立案!

知乎用户 不恤人言 发表

这个 13 岁女当事人参与过仙人跳和有偿陪侍

警方对她的很多证词抱有怀疑,

当事人在警方面前没有建立起信任度。

知乎用户 精神科李欣野院长 发表

我 31 岁,都没遇到有两次前科的人。

这个女的 13 岁,能和有两次前科的人交朋友。

厉害厉害 佩服佩服

知乎用户 紫衫​ 发表

五年级的小女孩,13 周岁都还没有吧!!!!!

而且十四岁以下,无论什么情况,都必定是强奸罪。

为何不立案

警方到底在保护谁?

受害人还可以被嫌疑人威胁,杀死全家?

这真的不是渎职吗?

大家也不要去谴责这个受害人,受害人这个年纪本身就是懵懂无知的。

要不然怎么会有规定十四岁以下无论什么情况都是强奸的法条呢!

知乎用户 豆浆 发表

你不能默认单方面的叙述——成立或者不成立。

你可以有倾向,但你不能默认,你更不能诱导我们默认。

首先是讲证据!

走法律途径!

未成年与性别女没有任何特别的,

它也可能是诬告!!!!

你不应陷入好人角色,

对面不是配合你表演的 “坏人”,

对面的被告者也可能是无辜者,

而且你也可能是这个无辜者。

你不是世界中心,懂了吗?????

潜在的诬告者,它也不是世界的中心!

如果是无辜的,

你该怎么处理,

没有惩罚就是纵容诬告者,就是提供套利空间。

知乎用户 刘泽宏 发表

我的看法是一贯的:

我国对于强奸罪的惩治力度还是太低了,漏掉了很多强奸犯。

很多人盯着强奸罪的高定罪率说事,觉得强奸罪里是一堆冤假错案。

但事实是,在我国,庭审阶段各个罪的定罪率都很高,并不是强奸罪这一个罪高。

如果你横向比较一下会发现,在庭审阶段,强奸罪的定罪率相较于其他的罪名并不算高。

真要看一个罪名是否被有效惩治了,关键其实是在公安阶段和社会阶段。

社会阶段,针对的是报案率。

公安阶段,针对的是立案率。

我说对强奸罪的惩治力度太低,强调的是报案率和立案率,这两个实在是太低了,倒数水平。

强奸罪里有大量的隐案,尤其是熟人作案的,家庭内部作案的,师生之间作案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作案。

这一块,有很多发生了没有报案的情况。

订婚强奸、职场强奸、离婚后强奸,也是一块隐案很多的,受害人主要是成年女性。

立案率低是因为警方立案要有证据,证据不足,警方就不敢随便立。

而强奸作为性行为,具有天然的隐蔽性,收集证据本来就难。

类似的问题诈骗案也存在,拿诈骗案报警过的人自然明白我在说什么。

强奸罪还要考虑受害人的主观因素,万一立了你们俩又和好了怎么办,这不是让警察尴尬吗?

所以,除非是面对明显的暴力型的、幼女型的强奸,警察通常是不会随便就立案的。

尤其是那种熟人之间的,情侣之间报警强奸的,不会随便立案的。

以上的话,如果你看了,不信,可以问问 AI,或者翻一些论文,问一下公检法,问一问律师,了解更多的数据,看我说的是不是真的。

尽管我说的基本是事实,但我也明白,在现在这个 “强奸有理” 的舆论风向下,这里是不会有太多人支持我的,它们反而可能会骂我。

无所谓,该说的话我就是要说:

强奸是一种恶性犯罪,希望公检法能加大力度打击这种恶性犯罪。

知乎用户 清一​ 发表

简单看下来一句话。

法抗是有的,但是正因为法抗足够高,所以才会倾向于不予立案和调解。

不然一个强迫加幼女是不可能不予立案的。

那就说明在被故意省略的细枝末节里能证明这个张小敏身上有着更严重的问题。

以下为大胆假设,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和多次有前科人员混迹在一起,并且从事过 “仙人跳” 和主动陪侍。

如果下重判的话,刑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胁迫手段索财属敲诈勒索,即便被害人有过错也不影响定罪。

在仙人跳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诸如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揭露隐私、伤害其亲属等手段进行胁迫,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进而强行夺取财物,那么就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说到现在了还看不懂的话,那其实可以说的更明白一点,张小敏虽然是未成年,但是她曾经主动参与过的 “仙人跳” 必定是适用抢劫罪作为案底的,即使她可能只是从犯。

我支持下重判,顺带把犯强奸案的男方一起送进去,因为抢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刑期通常增加‌10%-40%‌,且特定情况‌不得假释‌,并且禁止缓刑‌且适用死刑

法抗再高也高不到可以一命换一命的地步。

山西大同案时期,最高法可是驳回上诉的,

那为什么一个疑似 “强奸幼女” 却不予立案

山西检察院在这个事情中又扮演着怎样的 “立场” 和角色呢?

张小敏一个未成年人身上,是否可能涉及到让整个政坛彻底动摇的 “政治丑闻” 呢?

知乎用户 荔枝配意大利面 发表

首先,如果事实成立,根据《刑法》第 236 条,奸淫不满 14 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处。法律对幼女的性权利绝对的保护,不论是否自愿,只要发生性关系即构成犯罪。

女孩案发时 13 岁,如果报案内容属实,警方应该立案侦查。


其次,警方不立案,根据《刑诉法》第 112 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78 条等相关规定,需要将《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目前,公开信息没有披露警方具体理由,我们就只能从法律上推测不立案的两种可能性:

可能性一,男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存在法定免责情形。

如果男方是未成年人,法律上有特殊考量,《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定为犯罪。

但是这是一个极其严格的 “例外条款”,司法实践中适用门槛非常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男方事发时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

2. 属于 “偶尔” 发生,通常限于早恋等特定情境;

3.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幼女怀孕、伤害等)。

**可能性二,男方有证据证明 “确实不知” 女孩未满 14 周岁(**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首先,针对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情形,法律推定行为人 “应当知道”。

其次,要推翻 “应当知道” 这一推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有确凿证据证明男方根本不可能知道;

2. 男方已经尽到足够谨慎义务;

3. 女方外观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 14 周岁。


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复核,相信调查结果会回应公众关切。

更一:

还真出现 “男方可能不知道女方真实年龄” 这方面的消息了

知乎用户 嘻嘻嘻 发表

韩某某曾经问过受害者是否满 14 周岁,说明受害者外表比较幼态,不然不会问,说明强奸者凭外表是可以推定受害人未满 14 岁。譬如,你帮别人运毒,你看见粉末,就问他这是不是毒品,对方回答不是,你就帮忙运了,这也构成犯罪。明知包括推定知道,韩某某曾经问过受害者年龄,说明已经产生怀疑,他以为让受害者虚报年龄可以逃脱惩罚,殊不知问完年龄不证实身份证切好证实他明知故犯。

知乎用户 小崔 发表

因为有过教训呀!不信可以百度辽宁 “疯女人” 案,同样的女方不满 14 岁,最高法最后判的是无罪。

知乎用户 胆小的老虎​ 发表

尽管对诬告深恶痛绝,但是仍然倾向于对 14 岁以下的性交易案件直接按强奸判处。

一句 “不知情” 就能抵赖脱罪,这种不应该成为理由。

~~~~~~~~~~~~~~~~~~~~~~~~~~~~~~

看来是意思表达不清楚,那就重新说一下观点:

在性行为确定成立发生的前提下,以 “不知情女方不满 14 岁” 为由来辩护 “不是强奸” 来抵赖,是不应该被接受的理由。

知乎用户 千层塔 发表

当然不符合。但是,当她家人理想中的纯洁的 13 岁女孩,做过 ktv 小妹,参与过仙人跳,这次事发当晚又是去酒吧玩,外宿不归,把蜀黍整不会了……

这个哥哥的女朋友,遇到这种可怜的小姑子倾诉报警是正确的。但是,知道这家庭中 13 岁的女孩都已经是如此的江湖儿女,还不跑路,那不得事脑子进水了…

有人说,这 13 岁女孩之前参与仙人跳是被骗。。。。。13 岁女孩好骗吗?她什么不懂吗?目前没有看到说她是被胁迫参与仙人跳,那唯一的理由就是她跟人一合计,主动参与实施了仙人跳。对于这种垃圾人,我是一点点同情心都木有的。幼稚的人类觉得她还是个小女孩可以改造好,其实她根上已经坏了。当然,她的家庭,她周遭的社会,结合她的基因,制造了她这个坏种。

生活不是文学。在很多文学作品中,好多青楼女子(尤其是主角)是善良纯洁可怜可爱的,差官大都是面目可憎的。我难以想象,今天的中国,还有这种事情发生———主要是指,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和家庭环境,才能养育出一个 13 岁就敢参与仙人跳去酒吧如逛街的 ktv 小妹(严肃问一句:酒吧不该禁止未成年吗)。

知乎用户 咋了嘛 发表

是不是并没有找到证据,只有单方面的口述?

知乎用户 无头的于天​ 发表

所以这个 “黑哥” 是谁啊?怎么没有报道

知乎用户 Jo CN​ 发表

突然觉得港剧是真的领先我们多少个版本了。

最近回看壹号皇庭,第一集就这桥段。

知乎用户 强悍的人生 发表

许多人只看敏感词,不看证据,所以我将《证据》对比如下:
1. 女孩收了 500 元钱,很容易找到这个证据;
2. 女孩说,男方举巴掌要打她 —- 含义是,实际上没有打!!!因而找不到任何暴力和威胁的证据。全凭女方说了算,女的说啥就是啥。
3. 双方是否认识, 模糊不清 – 女孩去朋友空置的出租房过夜? 男的去送她 – 在深夜凌晨??
4. 事过多天,精液等证据已经灭失。

如果男方咬定没有发生关系,这个案件,已经无法查清!!!
因而,在舆论的裹挟之下,本案只能强判男方有罪!!!

事情完全有这样一个可能:
女孩跟家人吵架,与熟悉的 “哥哥” 去朋友的出租房过夜,事后哥哥知道,【聊天记录证明:哥哥说责怪她“我说再多我也管不住你”,女孩为了撇清关系就说“他非要”。】哥哥报警。

综上,现在这就是个《嘴巴案 — 全靠嘴巴说》的案子。事情正在向这个方向发展:说你有罪,你就有罪。

知乎用户 甘粒羙 发表

大同的在前面. 这个不知道怎么说了. 舆情压力一大. 估计一旦进入流程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知乎用户 微笑面对 发表

说实话警察现在还在正常范围,不像春风法官那样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主要原因就是处于一线的那些人大多都是男性,女性不愿意去一线受苦受累。

知乎用户 有梦想的咸鱼 发表

就是典型 12-14 之间的,如果能证明不是明知可以不算强奸。

我寻思有些大兄弟又来幻想大同案影响力了,中国的强奸案立案率低是众所周知(不知道怎么打成移民的),不用来幻想什么大同案的影响力

知乎用户 痛苦轴心 发表

正确的版本,正确的 IP。

这都不予立案,你可想而知离谱到了什么地步。

知乎用户 火娃 发表

帽子的 kpi 就是这样的,立案率太高影响绩效,不要太把某些普通职业神圣化
我亲身经历,一个朋友大拇指被疯婆子砍断,脸中两刀手中两刀,结果到年底了东西湖公安局还没立案,对方调解时还嚣张喊话不和解让受害者进去坐牢,帽子没说话算是默认各打五十大板。

没办法受害方只好塞红包给上级领导某位主任头衔,结果被告知对方后台是帽子局长此事无解。没抓人,没立案,赔点医药费各方皆大欢喜,只有受害人受伤。

知乎用户 西铁城 发表

很多赢学家和基本盘已经开始为司法机关的不合理行为辩经了,我就问一句,她是不是还未满 14 岁?你们说立案必须对方知道 14 岁才行,真放屁,女孩是否撒谎谎报年龄是刑侦阶段需要核实的信息,不是不立案的理由,现在连立案都没立案,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程序。

一、法律硬性划分两条年龄标准(2023 两高两部性侵意见)
1. 被害人<12 周岁(绝对红线,不可能以 “被骗年龄” 不立案)
只要客观上和不满 12 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 “明知对方是幼女”,不存在“不知情” 免责空间:
• 哪怕女孩主动谎报成年、打扮成熟、双方自愿,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必须立案;
• 最终 100% 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不存在不予立案、不起诉的可能。
2. 被害人 12≤年龄<14 周岁(唯一存在例外空间,但立案仍是前置程序)
(1)报案后公安第一步一定会立案侦查,不会直接不立案
公安受理未成年人性侵报案,符合事实线索就应当立即立案,先全面取证:聊天记录、外貌、衣着、身份信息、是否主动核实年龄、有无暴力 / 金钱引诱、是否怀孕受伤等。
“对方撒谎” 只是侦查阶段的辩点,不能作为直接不立案理由。
(2)只有同时满足全部条件,侦查 / 审查起诉阶段才可能认定无犯罪故意、最终撤案 / 不起诉(缺一不可)
1. 完整证据证明女方主动谎报年龄:聊天记录、伪造身份证、亲口陈述自称 16/18 岁等客观证据;
2. 外表、言行高度接近成年人:发育成熟、成人穿搭化妆、出入成人场所,从外观完全看不出是 12-14 岁;
3. 行为人主动核实过年龄,尽到注意义务:主动询问年龄、看过对方提供的年龄证明,没有放任不管;
4. 双方完全自愿,无暴力、胁迫、金钱引诱、特殊监护关系(老师 / 监护人等);
5. 未造成怀孕、流产、身体损伤等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

仔细看看司法解释吧,男方没有核实对方年纪。采用了暴力胁迫金钱引诱手段,这是无论如何都是需要立案的,而且肯定判刑。还有人把这件事向大同案上引导,想用煽动男女对立给司法部门可能的违规行为开脱,简直无耻。

知乎用户 苏立峰 发表

平等的标准是会变的。

失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否定自身所享受不到的权利,从而实现平等标准的降低,即非博爱化。

例如,一个三层的商场,每层都有一对厕所,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一层和三层的男厕被改成女厕。这时有人提议,我们可以平等地降低标准,令三层的商场只需要二层有厕所,进而取消一层和三层的厕所。

再比如,当一方认为 “洁身自好的男人不会被诬告”,单方面采纳对一方不利的证据,标准自然也会下降到 “洁身自好的女人不会被强奸”。

知乎用户 糯米 Lawyer​ 发表

给大家说 2 个真实的与不满 14 岁发生关系的案例吧。

案例 1,张三是个 P 客,意外 PC 到了不满 14 岁的小朋友,这个卖淫组织被端了后,顺藤摸瓜找到了张三,哪怕张三再三强调女方说自己已满 16 岁,但是由于没有证据,直接被推定为了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明知与未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被追究的强奸罪。

案例 2,张三与李四谈恋爱,张三以满 16 岁未满 18 岁在读高中,李四未满 14 岁,双方以恋爱发生性关系后,感情不和分手,李四提出复合被张三拒绝,李四去派出所报警自己被强奸。由于张三明知李四未满 14 岁,所以构成强奸被依法逮捕。警方向张三的家长高中,李四已经通过这种方式送了好几个进来坐牢了。

这两个都是真实案例,可以看出,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只要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唯一的出罪可能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

行为人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确实不知道女方未满 14 岁,并且这个证据还得是非常铁的那种,不能是口头的,甚至是聊天记录都不行。我能想到的就是黄毛,纹身,夸张的穿搭,并且身体发育比较早。

但是实践中多半还是会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 14 岁,无论你明不明知。

但是就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案子依然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甚至还报告过检察院,检察院的意见也是不立案,我都不敢信证据到底是有多缺,这个女生到底是有多成熟。

而且这个女生还去搞过仙人跳,啊!当然新闻上面说的被骗过去搞的,并且还分了钱。

我不是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被骗,我见过不少 13 岁出来卖导致嫖客被抓了的,这些女方家长都说自己的女儿是被骗的。

但是收到的嫖资没有一个上交的,而且还是长时间被骗,一骗骗几个月。

13 岁才上五年级,如果不是特别不爱学习整天在社会上瞎混导致留级的话,我那还是建议家长带着孩子去医院看看,晚了可能就治不好了。

知乎用户 宝宝巴士维修员 发表

因为看过这个问题

如何看待小学四年级女孩对父母和弟弟打拳?现在这种极端思潮对小孩的影响有多大?

对于 13 岁这个区间没安全滤镜

正经孩子学坏九岁就开始

更何况现在就算没体检出证据也可能搞你

知乎用户 张大川​ 发表

怕收不了场,

直接抓人,逮捕,起诉一条龙,容易倒是容易,

但是检查机关不一定配合,检查机关起诉了,就要法院判决。

现在这个形势,检查机关和法院不一定愿意接这种证据不充分的案子。

就这么简单,别以为你抓了人,后面两家自动给你配合。


更新一下,把人抓了,下面就要检查机关配合了,

如果每次都是用舆论压力办案,以后自己出事,也算求仁得仁。

知乎用户 北京之冬 发表

也就是这个精神小妹 13 岁,卡住了 bug

但凡她满 14 岁,这件事都没有任何讨论余地,就是典中典的仙人跳 + 诬告

知乎用户 写獒 发表

其实法律上一直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滞后性。但现在我更想说的是从业人员的滞后性。

现在网上经常在说 “春风法官” 之类的问题,但可能很多人已经忘了,或者现在的年轻人没太接触。在本世纪初的实务中,强奸案是非常棘手难以定罪的案件。一是客观证据难以锁定,受害者并不知道保留固定 dna 体液等证据。二是道德观念偏向保守,有很多女性受害者不敢报案。三是施暴方事后采取私了或威胁手段,让受害者改口为自愿。这些都导致警方办案时困难重重。

而经历过这一阶段,且正义感责任心比较强的公检法人员,很可能得出一个结论:“受害者不会拿自己的清白开玩笑”。

而这个潜意识中的想法,放在现在这个年代就变得非常危险了。因为这个现在的年轻女性真的已经不会因为所谓的 “清白”,“贞洁” 不敢报案,不论是真受害者还是诬告者,都巴不得案件中的那个男性施暴者死。

不光是法律本身有滞后性,法律行业人员也是会有滞后性的。而现在这个时代的从业人员,在现在这些案件的洗礼下,会对几年后的法治有何影响,其实很难预测了。

十年前我上法考课的时候,当时课上老师讲了个案例: 富哥强奸了一个女性,警方需要向受害者取证,这时候富哥家里找了律师专门来道歉并大额赔偿,并全额包费用让女方出去旅游。等女方回来客观证据早就没有了,主观上女方既收了钱,又怕富哥家在当地势力太大,改口说是自愿的。可是强奸是公诉案件啊,本就不应该出现事后同意或事后不同意,你让当年的警方怎么办?

对比下来现在的警方面临的又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了。这个案件中,13 岁的人,如果真是受害警方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任何调解的余地。

顺便放上一张之前出差时候拍的照片,倒是无关地域骑士啦,当时在好几个酒店看到这个标语就已经很震惊了,离谱的标语只会是因为曾经发生过离谱的事情。

然而这个照片放在这个题目下甚是荒诞。

知乎用户 刘明 发表

【时间线】

2026 年 4 月 19 日凌晨|事发

小月因与家人闹别扭,独宿朋友空置出租屋,被韩某某尾随进入。小月后向家属称遭性侵、曾反抗;事后韩通过他人转 500 元给她、另给其室友 1000 元封口费。

4 月 30 日|家属首报

哥哥张磊得知情况,当天带小月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受理、未出具回执。

5 月 1 日–6 日|小月首次失联 6 天

韩某某曾找到小月当面威胁 “敢报警就杀你全家”" 我妹朋友的命就在他手上 “;小月因此恐惧,5 月 6 日深夜被家人找回时站在路口不回家,死活闹着要撤案,被母亲拉回。

5 月 7 日|二次报警

张磊再去姚孟派出所第二次报警,仍未拿到回执。

5 月 12 日|做笔录后再失联

母亲带小月做完笔录后,小月再次失联。此后张磊先后向运城 12345、政法、12389 督察、民政、妇联等部门投诉反映。

5 月 14 日|终于拿到《受案回执》

派出所在首报后第 15 天才向小月出具受案回执(法定应为接报案当时出具)。

6 月 1 日|民警录音流出(“倾向于不予立案”)

办案民警表示已尽力找证据、与检察院提前沟通过,但 “倾向于不予立案”,两条理由:一是案发到报案隔了 12 天、小月不太配合、现场勘查物证缺乏;二是小月对外自称 “已满 14 岁”,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 “明知未满 14 岁”——韩承认发生关系,但称是基于 “她自称 14+” 才发生的。

录音里民警还提到 KTV / 仙人跳那段:小月否认 “陪酒”,说自己 “没被点上、没挣钱”,但承认被朋友 “小轩” 带去参与了 “仙人跳”,从客人处拿到 250 元后交给了小轩。

6 月 12 日|不予立案决定作出

运城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向家属送达文书。

6 月 20 日|家属自查才发现

张磊拿受案回执上的案件编号在山西省公安厅官网查,才发现 6 月 12 日已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还未收到不予立案文书”。

6 月 22 日晚 9 点|民警上门口头补告知

盐湖分局通报发布前数小时,有自称派出所民警的人员找到小月母亲,录音里说:6 月 12 日已经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家属(但家属此前完全不知道);“民警调查后,认为构不上刑事案件,如果够了,肯定给他采取措施了”;“网上发这个事情,对她(小月)不好,流言蜚语、真话假话都有”;同时告知家属救济路径:可向运城市公安局复议,或向盐湖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6 月 23 日凌晨|盐湖分局通报

分局称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办理过程全面复核。

这是来源:

“运城 13 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女孩家属讲述事件前后

看到新闻报道,感觉很心寒的一点,就是民警的态度。

🔗 民警脑子里那条逻辑链是这样的:

“老要跑” → 你这孩子不服管、离家出走、跟社会上的人混(韩某某、小轩、KTV 那帮)

“去 KTV + 仙人跳 + 收 500 + 收 250 交给小轩” → 你已经在了 “赚快钱” 的圈子里

“教导你长大靠自己能力独立赚钱” → 反讽就在这:你现在赚的这笔,不是 “自己能力” 赚的,是靠身体、靠黑哥、靠仙人跳赚的

📌 对一个 13 岁、刚被 30 岁有前科男人性侵、被威胁 “杀你全家”、被未成年同伙诱去 KTV 洗脑的幼女说 “长大要靠自己能力赚钱”——这话如果不是暗示 “你现在靠的是别的”,它对谁说都没意义。这句话的对象如果不是 “被睡了收 500 去 KTV 参与仙人跳的 13 岁女孩”,它根本不会出现在民警嘴里。

知乎用户 24 小时的回忆 发表

更新: 已刑拘

网友反极端女权,但不能反到未成年人上去,必须要有人性。

这个案件,是对未成年人的强奸,事实明确,没有不追刑责的可能性。

有消息报道,该男子为社会人士,常年混迹 ktv 等场所,警方应查清是否为黑恶势力,是否有迫害未成年人卖淫的团伙,给予严惩。

不立案,明显不合常理。

该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形同虚设吗?

更新: 根据新闻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黑哥)是明知对方未成年,还强奸该女童的。

知乎用户 若虚​ 发表

又是一个调解,路径依赖了是吧

过了十几天才报案,还有锜振东案的影子

关键是这女的都没有性同意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强奸 + 幼女)办案部门还能坚持不立案,说明极大概率是有隐情的。

舆情起来了,后续如何尚不知晓,大概率会弄的很难看。

这是大同案的恶果之一,未来还会有更多,慢慢受着吧

知乎用户 Alice 发表

这个女孩怎么样,是社会和家庭的问题,甚至是她自己的问题。但是你不能碰她,这就是法律。碰了,然后人家报案,即使是讹你,你也得认,不是吗?毕竟你年纪大,你是成年人,你管不住下半身。退一万步说,那么多女人,你为啥要对一个 13 岁的下手?法律存在的意义不就是为了跟你这样观点的人说,她成色再差,在法律层面也是弱者,法律也会保护她。不要在讲究程序正义的时候,为了一个管不住下半身的人追求结果正义,望周知!

知乎用户 桃矢王唯​ 发表

两个可能的原因,犯罪嫌疑人也不满 14 周岁;嫌疑人不 “明知” 受害人不满 14,受害人满了 12 周岁以上(包含本数)且自愿。

前一种不负刑事责任,后一种其实是可以立案的。

知乎用户 紫云客 发表

不信

知乎用户 李泊莨​​ 发表

不符合,法制和分管领导也有问题

现在当务之急是先传唤这个韩某到案,不管强奸案的情况如何,他现在是威胁未成年人,应该先传唤他

韩某拒不到案应该强制传唤,然后做取证工作,把来龙去脉搞清楚,固定好口供以后再转拘。目前韩某没有到案我是非常震惊的,这个案子应该获得更多的社会关注

知乎用户 真命天子曹吉祥 发表

忘了嫖宿幼女那些血淋淋的案例了?

只要有正当理由可以和 14 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嫖宿幼女立马死灰复燃。

矫枉必须过正,即使本案中受害人是个 “烂货”,在对方拿不出明确不知道女方年龄的决定性证据下,都应该被判强奸。而且我国其他地区也确实是这么执行的。

6 月 25 日最新消息:警方已立案,嫌疑人被刑拘。

知乎用户 星汉灿烂​ 发表

不符合!

女性是正儿八经的 13 岁未成年女孩! 而成年人的韩某某已经知道了女方是未成年,这样还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强奸! 根据现行的强奸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当时的性同意是可以撤销的! 还有你都成年还是社会人士,女孩不懂事你也跟着不懂事嘛? 何况那么多强奸案都证明了哪怕是成年女性她后悔还是当时没想到自己是被强奸的,强奸这个不能以男女双方主观意愿判断,公安应该负起责任以公共权力机关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重,把韩某某刑拘了吧! 可别因为大同案影响害怕查出什么不该有的利益关系,还是反坐,女方是普通人根本够不上能处理一大波公安人员,只能说韩某某社会人员和他的靠山眼里不就是玩了你女儿嘛,给你钱就得了私了! 但不行,这是法律和我国现在的妇女权益问题! 如果都可以用金钱交易 换取不启动法律程序,那么这体系的功能会不会越来越腐化,体系也和人的生理体系一样,运转不健康甚至不用可不就废了? 真遇到较真时你也没法维持法律和社会基本规则了。

说了这么多! 请拿出大同案和湖南货拉拉跳车案的态度和底气来! 不可以因为你在上风时就不考虑人情公道,下风时你就想起来谈人情了? 哪有那么容易? 1937 都全面抗战了,1943 才想起来妥协谈和?

知乎用户 beautiful day 发表

警察队伍里还是太缺少知心姐姐了🥲

知乎用户 耸立在太平洋 发表

强奸诬告案多了之后最大的受害者不是男性,而是那些真正处于危险之中的女性。

知乎用户 as 蓝月儿 发表

逆天,这敢调解

知乎用户 神的孩子也在受苦 发表

仙人跳都干过,这女孩的话你敢信?

另外,这家人也好意思报警,最该抓的人就是你们,你们也配当监护人。

知乎用户 Cylar 发表

龟龟,13 岁就开始诬告了?

可怕

知乎用户 听风附雨晓春深 发表

这么小就学会当巫女了?

知乎用户 马文彬 发表

就是媒体啊。搞这种事能不能把核心信息弄明白了。

未满 13 岁女孩性行为,的确就是强奸,但是有这么几种列外。

1、男的未满 14,也就是这个所谓的 “黑哥”,到底几岁?(基于我对中国自媒体的恶意揣测,他们故意用“黑哥” 这个化名就是要误导读者认为这是个成年人。)

2、女性表面成熟,难以从表面看出是否满 14,且女方主动,例如未成年卖淫行为。

~~~~~~~~~~~~~~~~~~~~~~~~~~~~~~~~~~~~~~~~~~~~~~~~~

好的,基于这两点,新闻没有表述外,假设黑哥满 14 岁,且知道这个女孩未满 14 岁。

接下去就是经典问题了。

——证据呢?

如果警方找过黑哥(不需要立案,所谓案前调查),黑哥不认,没做过!(黑哥背锅侠的概率其实挺高的,很多小姑娘被发现有性行为后,会诬赖另外一个人,这个概率挺高。)

那就是阴道分泌物也就是 DNA 和 STR,这两样也未检出(大同案说可以在 7 天后,1000 分之一的条件下检出的,可以出来走走。)

还有一个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非常常见的信息,新闻没有披露 “处女膜陈旧性还是新鲜性创伤!” 你们去找其他类似案件,一定会强调这一点,处女膜新鲜性创伤,而这个新闻里没有!(要知道我现在都是用最大的恶意揣测中国这群自媒体的。)

那警方完全没办法。——这种情况下,警方多半不立案,这个太难弄了。

当然,还有衣物上可能也有 DNA,但是衣服上的 DNA 跟实际强奸行为之间要挂上钩可不容易,反正就是客观证据有客观证据的应用范围吧。

知乎用户 dylm 发表

就诬告成风的当下

这种新闻 不予评价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Ls 发表

女性的话不敢信了,所以!!!

知乎用户 南淮月 发表

怎么还有龟男在相信诬女啊

知乎用户 点击立即体验 发表

一句话

精神小妹去干仙人跳,分赃不均,开始诬告

最近刚经手一个案子

双方满 16 未满 18,女的晚上主动找男的,第二天告强奸,男判二缓二。

自己想想女 14 岁以下,得多离谱,才可能不予立案吧。

极有可能这个精神小妹是主谋,而且是她自己主动干,男的反而是打配合的。

现在就出现了这个情况

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的居然是本人,而且未满 14 岁,男的即是被害人也是从犯,但是满了 16 岁。

也就是如果抓了判了,主谋免于刑事处罚,被害人 + 从犯就是强奸未成年人 + 敲诈勒索,得重判三到七年。

知乎用户 下一段时光 发表

自己生的孩子自己不管,13 岁跑别人家空的出租屋一个人睡觉。被人睡了,家长都不知道,现在知道了,又跑出来闹。

被人睡了第二天家长不知道,那就是没用暴力手段。过了 10 天左右才报警。纯口供,你让警察怎么立案

真判刑又是另一个说法,纯口供判案是吧。物证也不要是吧。

知乎用户 patrick​ 发表

去快手上看看,就知道这些精神小伙精神小妹啥样了

知乎用户 冰糖 发表

山西的体制内是典型的保守主义思潮倾向,不作为,懒政惰政,但你要说司法不公正,那还真没有 。


前有收人手机电梯拖拽女方强制留夜床上混合精斑庭前口供供认不讳判强奸的某男

1. 混合精斑来源总不能是男方给女方摸湿一片和打飞机的精斑混一块了吧
2. 只要是有插入式动作就算,两边都是雏第一次没破很正常,更何况女方被强不配合
3. 翻供的前提是证明严刑逼供,没强干嘛承认

我知道两性战争大家都有怨气,但我始终觉得为人渣辩护是真的恶心。


最后是这件事,

13 岁女孩对夜场领班自称为 16 对客宣称 18,收人 500 块玩仙人跳把自己处玩没了,派出所多次找到她都不予配合立案。

我就说网友一天天真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光心疼人渣,家长学校能教育成这个样子,网友却只盯着司法不放又黑幕上了

知乎用户 文丑 发表

面对虚假的强奸犯你重拳出击,面对真正的强奸犯你无动于衷?

搞什么

我想知道,黑哥、小轩这种人,法律有没有办法办他们?这种人对社会的祸害极其严重。


没想到竟然有这么多黑哥、小轩的精神同盟。惊呆我了。

同在哪儿啊?性别吗?那就太可笑了。

但凡度过半点圣贤书,也羞与黑哥小轩等人为伍吧。

知乎用户 Dr.Pride 发表

我们本地有设置女子办案队,派出所接待后无法排除案件可能后,报案人或嫌疑人为女性未成年人的,交给女子办案队进行一站式取证。

我听她们说过对报案人们的总体印象。

八个字。

满嘴谎言,不当人子。

知乎用户 面包和马戏 发表

很多你觉得不合理的现象,比如为什么大概率是冤案还会被推进,为什么大概率构成犯罪条件还不立案,甚至这两种看似相反的极端可以在一地出现,根本原因只有一个:

破案率和办案周期是有指标考核的。

知乎用户 张伟光 发表

最新的消息:警方已经立案。

前些天,山西运城还有个 17 岁学生被冒充警察殴打的事情。

当地警方没有法律常识?!

这些事情爆出来之后形成舆论,事情闹大了,立案、刑拘立马就来了。

执法者没有法律常识,这得是多奇葩的事情!

山西运城,连续上大分。好山好水好地方。

知乎用户 皮皮猪​​ 发表

只说一点,女孩处女膜 0.3cm 的陈旧伤,如果是强奸,总不会在边上蹭蹭吧?还是从禽兽状态突然到文明状态,天良发现?如果真是强奸,在那种状态下,女的不可能逃脱

知乎用户 路人 发表

看新消息是立案了,哦哟,玩忽职守?那假设就不成立了,可以再多说一点,这也是为什么我一开始说不正常的原因:

因为要证明不明知,是个很复杂的工作,它要求你穷尽工作,不太可能在案件初期短时间内就完成,而且这一步一般要经过检察院列补充侦查提纲,是个逮捕阶段才能完成的工作,怎么证明具体内容就不说了。

现在就已知信息的难点:

主要是初期笔录的质量,二人是否能还原完整过程,毕竟本质还是个口供案,初期有漏洞随时翻供,能不能把发生关系的问题固定,把问题仅限于是否明知幼女上。

其次是证据灭失问题,比如喝酒送人时和到地之后的监控,隔了两个月现在很可能已经没有了,当时是否取证,包括事发地可能存在的邻居取证,到现在基本也记不住了。

至于女方生活作风如何,其实不影响强奸的认定,因为她不满 14 岁,何况女方也不是没可能真不同意。

**疑问:**其实我不太理解为什么未成年强奸会有压案子的情况,这是得多想不开。你要说男方有关系,这也不是搞定一两个人或者一个单位的事啊,而且这种事也基本压不住,因为关系就敢压不合理啊。


以下为原回答:

不太正常。因为强奸报警本身从一开始就是个被重视盯办的事,还是明确不满 13 岁的幼女,先取笔录判断构不构成强奸正常,但是仅凭初期笔录就排除强奸不正常(因为 13 岁属于幼女,排除是否明知需要调证走访),而且初期二人都承认发生了性关系,正常流程是先受案再不予立案,如果新闻里的时间是真的,受案时间距离报警时间显然超期了。

毕竟在录音里疑似民警称可以复议,我们假设所有操作是合规的,大概就是两种可能:

1. 两小无猜条款。男方是 14-16 未成年人,且双方自愿。虽然明面上说是女方主动找嫂子提出,但不排除被圈子里其他人怂恿,而在警方面前说自愿的可能性。

2. 男方不明知。警方迅速穷尽工作把他们圈子里的人都走访了一圈,发现女方一直以 14 岁以上的年龄自居,且男方明确表现出对女方年龄不知情。


随便说说几个细节。

1. 成年人知晓 13 岁年龄且自愿,也是构成强奸的,和是否收钱无关。

2. 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不支持报案人撤案,同样也不支持调解。但如果判定为不构成案件,则可以进行民事调解。

3. 处女膜相关问题。

处女膜陈旧性裂痕=破了,

处女膜完好=没破。

不存在处女膜新破的说法,也不会鉴定出何时破的。实际上可能出现插入进去但处女膜没破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处女膜其他原因破的情况,这个只能证明状态。病历主诉,只是病人说什么医生写什么,不具备说明事实的效力。

4. 年龄问题。一般未成年人不放心身份证准确性的话,是用出生证明佐证,不用骨龄推测。

5. 地点是 “室友的出租房”,但未成年人哪来的租房钱,这种一般是某个大哥掏钱养未成年小弟小妹用的,一间房能挤一堆人作为类似据点的地方,至于为什么养,自然要有些通过小弟小妹来钱的手段,这方面就不多说了。

6. 女方家属认为吃亏是很正常的,不一定出于诬告赚钱的目的。未成年女性被发现有性行为,家属告强奸是极其正常的事,不告反而怪了。

7. 女方家属所说的被骗出去,情绪化表达不太可信,大概就是离家去找自己的朋友玩。

8. 单亲家庭不一定都是问题少年,但未成年团伙里单亲家庭的比例高的很离谱,本质上还是家庭环境造成的心理问题,建议多关注心理健康。

9. 事实上我认为女方所说的作势扇巴掌威胁,有没有都有可能,这种事里有吓唬的,也有银帕的,都很正常,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看过视频。

10. 大概率刑侦不想立案,派子就不好受案。因为就这种证据立了案检察院基本也不太可能捕,受案再出不予立案压力就在刑侦上,派子不好得罪,就只能做家属工作。不过这么搞本身是存在被法总回访的问题,起码在北京家属这个态度你不受案,妥妥的应受未受红线。

知乎用户 工滕新二 发表

从一个极端奔向另一个极端

很好奇这次相关部门为什么这么谨慎了?

我相信肯定不是因为舆论的压力

如果舆论压力真这么有用的话戒网瘾学校应该早就被取缔了吧

另外很好奇妇联面对这件事情是什么看法?

不会直接假装不知道吧?

知乎用户 zzz 发表

说实话,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警方是执法机构,没有权力行使司法权。

但这里面有个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率太高了。

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警方真不加辨别,直接立案移交法院,后果太可怕了。

那真是,随便一个人说你强奸,你就有 99% 的概率被判强奸。

现在之所以还没到这地步,就是因为有 “不予立案” 的操作存在。

那些连口供都前后矛盾或不符合情理的案件,警方直接不予立案。

(当然,有不少地方的警察不愿牵扯其中,面对这种情况还直接立案,就造成了不少奇葩案件)

我看在一些平台上,有些律师老抱怨法院法官如何如何。

其实,法院法官能怎么办呢?一个刑事案件,在警方那过了,在检察院那过了,在法院这没过,得牵连多少人啊。

他能怎么办?

这问题,现阶段是无解的。

某些律师老说,在中国法庭上律师是形同虚设的,实际上,法官又何尝不是呢。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其认罪认罚率达到 99%,法官坐在上面,与不坐在上面,又有什么区别呢?

无非就是,他还要多费口舌,去宣判这一结果,并在某些必要的时刻为此付出代价。

知乎用户 月光下的凤 发表

支持大同案的网友,有 3 种:

第一种,自己不是继女,亲妈也不是继女,但相信山西司法。

显然这类网友,如果上网讨论本案件,必然会批判女方诬告不要脸。

知乎用户 永乐大帝方腊 发表

这是突破了没有萝莉岛的空白。

知乎用户 EEEE LUU 发表

KTV 实际控制人,仙人跳组织者,这俩应该判实刑

目前被集中火力的这个 “黑哥”,如果是体系的一员,类似打手 / 试钟的角色,应该一样判实刑。如果是消费者,“仙人跳” 的猎物,应该缓刑

知乎用户 划水跳水吃瓜 发表

这就是前人砍树,后人暴晒了。换以前根本不会有人质疑这种报案的真实性,现在大家都在问证据在哪里,是不是又是小作文?建议帽子检查一下女孩的社交软件,特别是某红薯,说不定一下子就破案了。

知乎用户 阿波罗憨子 发表

你们怎么了?

和未满 14 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自愿与否,都构成强奸罪。

这还有什么讨论空间吗?

知乎用户 苍穹一隅 发表

这件事可能是我国法律中性犯罪解释的里程碑一 “案” 了

前几天一直有改 14 岁性同意到 18 岁的论调。那换到这里看真的有把 14 岁以下一刀切的道理吗?至少在这个讨论环境下 14 岁以下的 13 岁和 18 岁以下的 17 岁没有什么不同。

知乎用户 创建帐号吃巧克力 发表

  1. 第一反应就是,13 岁 5 年级的话,那是 8 岁上学,这个不符合一般的认知,可能有留级
  2. 这个黑哥,30 岁了,而且有前科,我就问一下,你们有认识 30 岁有前科的人么?这个概率有多大? 什么情况会认识这种人?
  3. 13 岁,去酒吧,嗯,好吧,知乎里多少人 13 岁就去过酒吧?
  4. 去了之后不回家,独自去出租屋?13 岁,独自在外面过夜,这个概率又是多少?

我只能说,民警真的不是傻瓜。

知乎用户 吾云飞 发表

假设仙人跳,出现猥亵没有?

这可是猥亵儿童?

仙人跳猥亵是成年人各打一大板调解可以,问题这是儿童有没有猥亵?

知乎用户 eei Wee 发表

以防有些人不清楚:根据法律规定,与不满 14 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 “明知” 对方是幼女

法律对幼女(不满 14 周岁)设有特殊的性保护权利。这意味着,无论幼女是否 “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未满 14 周岁仍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对于不满 12 周岁的幼女:法律推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只要发生关系,即构成犯罪,不接受 “不明知” 的辩解。
对于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需要从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客观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例如,知道对方是在校初中生,通常会被认定为 “应当知道。
法律对 “不明知” 的辩解持从严把握态度,需要同时满足极其严格的条件:

  • 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
  • 行为人已经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
  • 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 14 周岁(如发育较早、虚报年龄且外观高度成人化)。
    这次案件就是第三点,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 14 周岁(如发育较早、虚报年龄且外观高度成人化),所以警方不予立案。
    所以说前人砍树,后人暴晒,有些姐妹利用强奸这个名头给自己获利的时候,会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帮助。

知乎用户 慎行丶晓文 发表

有个检察院的朋友(女)

之前有次一起喝酒聊天,聊到了她们单位有一起案子。。一个良家子男。。谈了个女朋友,15 岁… 然后呢女娃属于太妹那种,就是私生活比较开放。。然后看着也就根本看不出来未成年(我之前有位前女友是 23 岁,但身形,声音,长相都偏未成年)。。遂发生过几次关系

然后,后面因为什么女方要几万,男方没有(也可能不愿意给)。。然后女方就去告了男方强奸。。因为涉及未成年人。公检法必须干预。。然后男方就进去了…

我朋友当时还和我说,男娃可惜了,挺老实的一个人。。女娃平时生活作风也不太好。。男娃这辈子就毁了。。

我想说的就是,公检法部门一般都会掌握更多的信息。。所以他们一般都会根据掌握的信息做出判断。。

还有个案例(我亲身经历的)

我有一位异性朋友,某城市某次给我打电话支支吾吾的说她被强奸了…

然后心结打不开,躯体化了。。我就从另一个城市跑过去,陪她去派出所报的案。

她给我的信息(或者说我知道的讯息):嫌疑人用服装写真诱导她,过程中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她为此身体和心理受到了极大创伤。

然后我们一起去派出所报案,而后不予立案。。我有疑问的。然后警察同志就把有个关键讯息,告诉了我,就是事情发生过后,我朋友与男方去逛街了,并且全程没有哪怕一点反抗。。吃没吃饭我就忘了。。我就懂了警察的言外之意…

然后当时已经是深夜,警察就派出一名警员送她回到了家里。。

我想说的是什么呢?就是在没有掌握足够的事实证据之前,一定一定不要轻易的下结论

知乎用户 烈永周 发表

还用想吗 那大概是纯诬告了

如果一个普通成年男性在那种地儿去强健一个幼女儿童 然后警方就这么偃旗息鼓了? 可能吗?

知乎用户 雨语 发表

我猜啊。

结合我在近几年听到的看到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消息,特别是小地方。

大概率是有拉皮条的,让小女孩去仙人跳,然后那个人只当是 P 了给的钱没满足要求。

然后就报警了。

这种事情警察也头大啊。

但凡岁数大一点 就按照 PC 处理了。

知乎用户 spark 发表

只能说中国速度是真的牛逼。

换几年前,13 岁,确认发生性关系,单这两个信息舆论和司法就双双定完罪了,哪里还需要其它信息,根本不会有人深究什么时间地点人物剧情。

对事情本身不评价,但新闻学又一次证明了自己。我们单看这一句话:“门诊病历显示:……,小敏在盐湖区某小区被一男子(黑哥)性侵”

1. 全文没提涉案人年龄,对男子的解释刻意使用 “黑哥” 而非“韩某某”,很难不怀疑是向种族刻板印象去引导。

2. 按照门诊病历的通常写法,应该是:“患者由盐湖区北城刑警中队民警陪同来院。患者自述于 4 月 18 日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提取阴道分泌物后患者离院,未做其他处理。”

首先,门诊病历不会定义你是性侵,只会写医学事实。

其次,门诊病历一定会明确哪些事项是口述,避免误判和医患矛盾。

3. 楼上有人贴了医院检查结果,如果为真,那后面一句话又是刻意引导。

知乎用户 一刻 发表

大概率没有性关系,不然未满 14 周岁按现在非亲历不可知原则,男的早就进去了。

女方小作文一律视为造谣就可以了。

知乎用户 Gzx 发表

俺选择相信警方

知乎用户 曼珠沙华 发表

“民警多次以证据不足等理由建议他们接受 “调解”,给妹妹拿一笔赔偿”

实际上如果对山西大同案有了解的,就会发现这是正常操作

你不拿钱调解,大概率是要进去。不过这个案子是幼女,可以说是百分百要进去

知乎用户 孤雁​ 发表

中国女性把 “强奸” 税收到 90 年以后了!!!

知乎用户 Fan Duan 发表

虽然自媒体一直被吐槽,

但是也是因为有了自媒体,很多事情才能被曝光出来,

像这样小地方得刹帝利,权力真的相当大,

我想起了海底捞在二三线城市找代理这件事,

当时好像要验资,门槛就是 1000 万,当时好像有好几万人申请,

所以在县城和这些城市,如何赚到千万级别,完全正规化,真的难。

知乎用户 啦啦啦啦哦 发表

建议运城跟大同对齐下颗粒度

方向盘打死

油门焊死

必须给这黑哥抓起来狠狠治罪

知乎用户 Tompable 发表

这种直接不信

知乎用户 安风 发表

一图代千言。

知乎用户 巅峰赛 发表

任何一个山西男性,在对异性心动之后。

第一件事不是去追求。

而是应当去珠海打卡。

我说的,100% 对生活只有利,没有害。

知乎用户 亚里士缺德 发表

以前看到 qj 我会点进来一起骂

现在看到 qj 我得先观望一下是不是诬告

知乎用户 天楼霸断剑 发表

诬告不成罢了

知乎用户 天鹰座的利维坦 发表

这还调解?居然不彻查?…… 没救了……

知乎用户 钦若昊天 发表

我看山西马上跟江西看齐了

知乎用户 淡痛的腰子 发表

山西吗?

订婚彩礼案犹在眼前。

处女膜没破也是强奸案。

知乎用户 长沙城水淹七军 发表

评价另一位答主的话 “网友反极端女权,但不能反到未成年人上去,必须要有人性。” 网民在支持判未成年人死刑的时候,就该想到这一天。

知乎用户 ttt 发表

能在现在这个诬告能当创业的版本

打成不予立案

1: 女方太离谱

2: 正规警局

知乎用户 母姓纪元 发表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此举估计不符合程序,毕竟同时满三条还挺难的,同 18 岁以下的女性交往的时候,男同胞们还是以看身份证为准吧!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 17 条(原 2013 年《性侵意见》第 19 条)规定:

• 不满 12 周岁:一律推定 " 应当知道 " 是幼女,任何辩解(她说自己 18、长得成熟)都不采纳。

•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仍实施性侵害的→认定 “应当知道”。

“应当知道” 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常见推定因素)

与 12~14 岁幼女发生关系时,存在以下情况通常被认定应知对方是幼女:

• 外貌 / 穿着特征:身材娇小、面部稚嫩、穿校服 / 戴校徽 / 背书包、无明显成年女性特征。

• 言谈举止:说话奶声、自称或表现出在读初中 / 小学、不懂基本生理常识、称呼你 “哥哥 / 叔叔”。

• 场所与时间:在校门口、补习班附近结识,交往时间是上学 / 放学时段、寒暑假陪家长。

• 社交信息:微信 / QQ 签名写初中班级、朋友圈发校服照 / 校园打卡。

• 未核实却轻信:对方口头说 “我满 14/16 了” 但你未做任何核实(不看身份证、不问学校年级),且上述客观特征让你本应能察觉异常——此时 “轻信她的话” 不构成不知情抗辩,反而被认定放任 / 应知。

• 特殊关系:你认识她家长 / 老师,或知道她在读初中却装作不知。

什么情况下才可能推翻 “应当知道”(极罕见)

需同时满足:

1. 被害人伪造逼真身份证件或长期在同一单位工作且有可信交往基础;

2. 身体发育、言谈、衣着确实明显像已满 14 周岁(如身高 170+、妆容成熟、无学生特征、自称已工作);

3. 行为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产生误认,且一般理性人在同样情境下也会误认。

知乎用户 第二勾 发表

当前版本之下

13 岁女孩遭 QJ 不予立案建议 “调解” 已经足以说明这事件真相的炸裂程度了。

知乎用户 想做全战的猫头鹰 发表

啊这。。。

这已经是第三个试图调解强奸案的了。。。

知乎用户 jing liu 发表

呵呵,前人砍树,后人暴晒了吧?没想到太阳来的这么快。

真是应了那句古话: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知乎用户 安窝​​ 发表

只对一个点疑惑,13 周岁,5 年级?蹲级了?

知乎用户 Litvin 发表

那个 17 岁男孩的案子和这个案子是同一个盐城区的

知乎用户 DingMX 发表

倒逼立案必判刑的老规矩改变?

知乎用户 牛马王者 发表

典型小于 14 岁必须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 str 检测不出来的判三年。这地方有说法的。

知乎用户 装甲掷弹兵总监 发表

竟然是我这里的事。

知乎用户 知吴 发表

一眼诬告

知乎用户 骞银魁 发表

不信

知乎用户 citywalker 发表

习惯性不予立案。我还被做了笔录 收了证据不给立案,但是也不给报案证明呢。运城警方还是太老实了,向河北警方学学吧。

知乎用户 维维尔汀 发表

看了底下知乎回答,我觉得强奸案立案程序还能再放宽一点。

知乎用户 爱猕猴桃的大嘴猴 发表

看到这么多男的纠结什么仙人跳,女孩是不是品行不端,父母是不是负责任,男方是否明知 14 岁,是不是强迫,反正就没有一个说,不要跟看起来小的女孩子发生关系,果然都是下半身思考的垃圾动物。

知乎用户 爆裂鼓手沈一石 发表

又仙人跳了?

知乎用户 若虚五十弦​ 发表

换以前我会义愤填膺,现在看看就好了,等子弹飞一会吧

在见惯了很多未成年人作过的恶后,我开始思考,这个东东到底是保护好人,还是保护恶魔的

在见惯了很多这类的案子后,我对所谓的强奸,多保持中立态度,

如果不是加了个 13 岁,我甚至会揣测是不是价格没谈拢

因为从义愤填膺,到啪啪打脸的事太多了

知乎用户 独钓 发表

这新闻刚出的时候,很多自媒体那标题一看就是在往贪赃枉法社会黑暗那方面引导,

内容我都不点开看,直接在下面评论 “大概率诬告,拭目以待”,就是这么自信。

但很多评论尤其是企鹅新闻里的评论,利女劳保那多的没法看,

信息茧房太厉害了。

说个老家的事,也是个不大到 14 岁的女孩,因为买新手机钱不够,跟手机店老板睡了一觉抵了一千多块钱,她家长怒气冲冲而去,知道真相后心灰意冷的走了,这父母要脸,没好意思讹手机店老板钱。

知乎用户 王汉 发表

先默认是诬告吧,

知乎用户 leo 发表

大家的善良,对孩子关心是正当的,但是近年来小仙女的小作文,还没给你涨记性吗?目前还没官方蓝底白字的正式通告。先压一卦,又是小仙女的小作文。非常希望事实来打我脸。

理由非常简单:和 14 岁以下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算 QJ,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非法律从业者都非常清楚的常识,更别提民警同志。而中国司法现状对所谓 QJ 案件,只要接到报案,民警和检察院姐姐宁肯诬陷都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像这种家属反复闹了一个多月,民警出具正式接警回执,都不敢立案的,大概率实在是找不到任何证据。我说的证据不是指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我是说能证明两人有过身体物理接触(衣服都没脱那种)的证据。甚至有过独处一室的证据都没有。毕竟山西大同那连两个人身体接触 DNA 都没有的所谓 QJ 案,被全民喷出翔了。

涉及法定幼女(注意是从年龄定义。这种夜不归家经常在外留宿的,心理上实在别说幼女了)持续举报被 QJ,但是又连被举报人和她接触的证据都没有,民警大概也是头大,只能和稀泥劝男的给钱和解。事实上男方 PC,YYQ 后被告 QJ,实际上就是被女方明目张胆敲诈勒索,最后民警居间让男方赔钱女方撤案保人身自由的案例大把存在。

知乎用户 杠精 发表

知乎 bro 的断案标准是 “是否否和自己的心意”

因为大同立案了,不符合知乎 bro,所以是冤案

这个不立案,所以是叔叔们秉公执法。

知乎用户 博士皇 发表

女性安全!

知乎用户 Tesia 发表

好消息,不是大同的

坏消息,都是山西

知乎用户 天天向上​ 发表

这题目太坑了,关键信息全漏,一个没说。

这女的:

13 岁,上小学五年级;

参加过专业的仙人跳,专门利用隐瞒幼女身份,敲诈他人,并从中获利;

还受过专业训练,知道怎么和警察说话

这样的人过来报警说遭到 QJ,哪个警局敢立刻就信?!

肯定得查证据。

可这女的过来 10 几天才报案,而且不管身上,还是其他什么东西,都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用强。

这个怎么立案?

只凭她的口供,或者她和她家人的聊天记录?

大同轰动就在眼前,陕西警方肯定不想再来一次轰动。

知乎用户 疏水钢化膜大同造 发表

妳有没有反思什么呢?

为啥别人都诬进去了

就妳失败了呢?

知乎用户 林未央 发表

假强奸都能送进去的地方,连立案都做不到,

我猜是诬告

知乎用户 逗豆 发表

不相信女性叙事的任何诬告男性行为或言论。

知乎用户 出院 发表

现在 13 岁已经是杀人能被判刑负责的年纪了,也该能为自己的性同意负责。

知乎用户 VIERI32 发表

措辞应该改一下,不要写 “女孩”,写 “太妹”,才能让大家对警察这么做的原因一目了然。

鱼找鱼虾找虾,什么配狗天长地久来着?锁死 and 祝福就是了。

知乎用户 queradsw 发表

疑罪从无本来就是个明显不符合自然哲学的伪概念,结果被法学生天天拿来宣传。现在到强奸罪了,人民群众要求你们搞疑罪从无了,法学生终于发现自己那套不灵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称”?

“称” 是什么意思?“称” 和胡说八道有什么区别?

知乎用户 花不悔 发表

呵呵,又是 “被强奸” 呀?

一看就知道是诬告的,同样的招数用一遍两遍还行,用多了谁还信,我翻了一下评论区,90% 的回答都认为是诬告的,这就叫口碑!你们 bra 继续作妖,加油!

知乎用户 芯垒 发表

未成年案件,12 岁以上,有一种情况是不会定罪的,就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说直白点,就是女方根本无所谓的。

民警已经是给对方留了很大的情面了。

简单一点说,就是小太妹这样的,平时家里不管,谁都能睡,然后事后又想要讹钱的情况。

没有任何反抗痕迹,当时又不报警,等没钱花了再想来一笔,又或者不想玩了,又怕男方纠缠,直接来这一出。

这种情况如果判了,男方最多就是三年,女方的问题可能更加严重。卖,诈骗,勒索。有人说不是十年吗?十年根本不可能,如果男方抗辩得当,甚至只是拘留,但是女的就不好说了。

民警明明是在拼了命保女方的这一家人脸面。但是架不住人家不要。

最后说一句,很多家长,民警可能比你更了解你的小孩平时干嘛去了。那些张嘴闭嘴保护伞的,如果这个女孩讹上你,你们就老实了,保证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如果发生关系就判,那被女生强迫的或者被嫁祸的该怎么判呢?别和我说现在的十来岁的,你就一定能打得过,玩得过心机。

知乎用户 纯粹的路人 发表

哦,又来团建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大同案给吓着了属于是。

知乎用户 王大海普法​​ 发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 178 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或者发现医院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 179 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 7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这起案件中之所以没有立案,应当是没有发现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当事人认为不服的,可以向办案单位所在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把精力放在提供证据线索上,如果受案单位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会立即立案。

另外,千万别为了促成立案而提供虚假的陈述和虚假的证据,那样不但立不了案,反而可能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知乎用户 山海经异兽图 发表

以我对各地知心姐姐的看法,能顶着不立案,估计是假的,没准强奸是假,13 岁也是假的。甚至是谁强谁都不一定。被你们骗怕了。

知乎用户 李哲蛋炒饭 发表

仙人跳失败了而已。

知乎用户 王佐 发表

以目前的版本,再加上未成年这层 buff,警察都不立案,看来又是另一种 “盲人走盲道啊”。

知乎用户 何可可 发表

自从大同诬告案后,对这类问题,我第一反应是女的又在诬告。

大同案后,不少地方帽子越来越谨慎,大同帽子可能因为此事拿了奖金,其他地方纯粹是给大同帽子擦屁股。

所以,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吧。

知乎用户 耕田有力田力工牛 发表

你被诬告进去了,说明你就是没有地位的小瘪三。你看,这个就诬告不了,还别说有可能不是诬告。毕竟,警方建议调解,说明确有其事。

知乎用户 常北林 发表

所有强奸犯都该物理阉割,并且处死。这是我作为一个正常守秩序的人类的愤怒。

但这个案件的重心或许在别的地方。

04/19 女孩与韩某在朋友空置出租房里发生关系。事后 “拿到”500 元买了手机。

04/30 女孩告知哥哥张磊。

05/01-05/06 女孩失联 6 天,去陪酒,搞仙人跳???

一个 13 岁,本应该读初中的女生还在读小学五年级,平时出去瞎玩家里不管,身上疑似自残痕迹。出了这么大的事,前一天告诉哥哥,后一天消失一周去陪酒,搞仙人跳。

我的直觉告诉我,韩某肯定不是什么好人,事实也证明了韩某有两次前科。但为什么一个小学五年级的学生能接触到这么多混迹社会的人?她的家长到底在干什么啊?如果我身边有这种家长,我都忍不住上去锤他两下,怎么教的孩子啊?

这件事情家长要追究,那是一定要追究的,这韩某明显老油条,不知道女孩 13 岁,也知道女孩 14 岁左右,怎么罚看法律怎么判。

完事之后,家长赶紧反思一下自己吧,管教成什么样了啊,我 chovy!

知乎用户 闪光牛子美少女 发表

我不相信每月流血 7 天而不死的性别说出的每一个字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h8FrM8YU 发表

看答案就知道。他们觉得哪怕强奸襁褓中的女婴,都应该让女婴来证明自己有没有不愿意。或者这个女婴有夜不归宿,就代表他可以被强奸。

人家才 13 岁,不管怎样,你不能和她发生关系,不知道吗?成天想着你不吃亏,做个人吧你们。

看到答案区这些,然后再联系看德国那些华人男留学生们犯下的全球最大连环强奸案。就明白了,什么是土壤。

知乎用户 东京赵玖​ 发表

什么时候给大同订婚诬告案男主恢复名誉,给予补偿呢?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反正我不同情任何一方。

男的吧,黑社会,好像还有犯罪前科。我对黑社会没有好感,进去了也不算冤枉好人。

女的吧,也很呵呵。才 13 岁就又是夜不归宿又是仙人跳又是认识黑社会的,说句不好听的,真被强了也是活该。反正我是不同情。

知乎用户 爱俏俏 发表

不是说,强奸罪,要么南方进去,要么女方诬告进去,要么法师做假进去吗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HJGF5HJ3 发表

山西?强奸?这俩词还能往一起放啊,给网友们乐呵乐呵?

知乎用户 致命双枪 发表

仙人跳选手,

转职诬女。

知乎用户 腊肉香肠​ 发表

你不能只在差人帮自己说话的时候支持差人。

有没有可能,我是说可能

是警方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凭借自己对这位女子的察言观色,判断出了什么

只是没有拆穿。

女子,还只有 13 岁,臆想的可能性太大了,你过个几天再去问,得到的可能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我说可能

知乎用户 澜风 发表

相比于警察和 “黑哥” 串通不立案,我更相信经过警方调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总不能只听女的小作文不听警方白纸黑字回执吧?“黑哥” 有这么大本事把强奸案压下去吗?假设黑哥有这么大本事那他值得去强奸吗?

这两年只要女的说强奸猥亵的,春风可以判,但没有直接证据一律不信~

知乎用户 小小洛 发表

立案了都可能是诬告。没立案更是百分之百确定是诬告。建议追究女方诬告刑事责任

知乎用户 凌曦云上 发表

自称遭强奸那不得不怀疑到底有没有强奸了,不要怀疑一个 13 岁的女孩对性武器的运用水平。

知乎用户 sonar 发表

如果是无证据➕小作文,但是未成年,那她是不是相当于拥有 100 法抗的完美冲锋队了

知乎用户 wang da 发表

有山西大同强奸案, 上海办公室诬告案, 武大杨景媛在前面开道

还有人相信 13 岁在 ktv 被强奸的, 脑子里装的什么, 只能心里有数了

知乎用户 我不知道 发表

如果没有发生性行为,你警方调解什么?

如果发生了性行为,你警方又调解什么?

知乎用户 education 发表

主要吧,现在这个方面是非常非常拉偏架的

13 + 被强奸这两个无敌 buff 都不能偏向一边,这代表这小女孩可能真的真的不占理。

但凡男子有一点点不对劲,早就批捕了。

知乎用户 锦衣夜行 发表

山西嘛,估计又是诬告

知乎用户 黑猫 发表

之前一般叫仙人跳

知乎用户 卡尔 - 艾尔 发表

能让出了 “大同诬陷案” 的山西帽子都不愿意立案,可想而知这女的得有多离谱,活干的有多糙

知乎用户 水之心 发表

有些人喜欢魔鬼化 13-14 岁女性。认为只要这个女性有错误情节就可以反打女拳,舆论推动改变对女性的保护,我感到震惊。

并在此明确态度:哪怕面对的女性足够的坏,未满 14 周岁发生性关系,推论一律按强奸处理没有什么问题,同时支持保留 “两小无猜” 但书条款。

警方作为执行层,挑战最高法、最高检意见,我觉得相当不可取。哪怕新闻报道很差劲👎对此舆论捕风抓影式报道并不可取。

以此明确:发生性关系不看身份证枪毙了也活该,请男性洁身自好,先看身份证再行事。

知乎用户 达达 发表

读书时期的学到十六字法制方针应该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印象是法治建设的方针,既是准则也是愿景

​非常庆幸现在立法不断完善,早已不是 “无法可依” 时代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一例把 AI 跑出来的回答当现实条例的

然而现实的指导材料是这个

先审查,满足立案条件再立案。

现在有争议的是,韩某是否 “应当明知” 对方未满 14 和发生关系是否是强行发生的,但因为报案时间距离案发有 12 天物证不全,是否立案还需要进一步复核,托现在海量诬告案的福,帽子立案也开始变得谨慎起来了

知乎用户 木头人 发表

山西大同也是警察放回去,检察院不同意,现在敬请期待检察院发力

知乎用户 RAymonda 发表

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注定很多细节是无法披露出来的。

只能希望该地司法系统不要和稀泥,坚持依法办案。

真的有证据证明强奸了,那就从重判(强奸幼女是加重情节,估计得 7 年起步)。

如果没什么证据,那也别搞什么判三缓三,(据说已经刑拘了,不确定),该放就放。

知乎用户 且听波吟 发表

女巫女告

知乎用户 何以非自处 发表

不对啊,不是强奸,也是卖淫啊,而且是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阻止未成年人陪侍。这都是够立案的啊。

虽然买卖双方是治安处罚,已经过了 6 个月追诉期,但是介绍的人呢?组织 KTV 的人呢?

现在反强奸真得很离谱,借着 “反强奸”,总想把介绍卖淫也糊弄过去。这涉及未成年人卖淫,甚至涉及买处。如果这么糊弄过去,那对其他人是怎么样的示范效应?

就像当初刘东强的明州案,虽然强奸没实锤,但是出轨是真的。别想着借 “反强奸” 之名,就把小罪免了。

知乎用户 长夜无梦 发表

没有体制内人员会拿自己乌纱帽开玩笑吧,让他们谨慎肯定有其他原因,静待蓝底通告,

知乎用户 张梓朕​ 发表

“必须严惩不贷!” 山西运城,13 岁女孩被当地一名男子强 奸后,不敢和家人说,直到 11 天后,承受不了巨大的心理创伤,才和哥哥女友吐露此事,哥哥女友赶紧将此事告诉在外地工作的男友,哥哥知道后,愤怒不已,赶紧联系老家亲戚,带着妹妹去报警。随后,警方带着女孩去医院,提取了分泌物等关键证据。最后,竟做出不予立案通知。期间,男子还找到女孩,威胁女孩撤销案件,不然就杀她全家。目前,先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据新黄河 6 月 23 日报道,山西运城一名 13 岁女孩遭性侵后,当地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事曝光后迅速引发全网热议。

​女孩的哥哥张磊长期在外务工,年纪尚小的妹妹独自在运城老家生活。

​4 月 19 日凌晨,当地绰号 “黑哥” 的韩某某盯上这名 13 岁的未成年女孩,对其实施了性侵。

​这场突如其来的伤害,给年幼的女孩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事发之后,她满心恐惧、极度害怕,根本不敢告诉家里人,只能一个人偷偷抹眼泪。

​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压得她喘不过气,独自煎熬了整整 11 天。

​直到 4 月 30 日,她彻底扛不住心理压力,才哭着把自己的悲惨遭遇告诉了哥哥的女友。

​张磊得知真相后,满心自责和愧疚,痛恨自己身在外地,没能好好守护妹妹。

​他下定决心,一定要为受委屈的妹妹讨回公道,让作恶的人付出代价。

​他当即拜托老家的亲戚,带着妹妹前往派出所报警维权。

​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带小女孩前往儿童医院做身体检查,医院病历清晰记录了女孩被性侵的完整经过,警方也当场提取了分泌物等关键证据。

​可所有检查报告和证据材料全都被警方收走,家属从头到尾都没有看过一眼。

​报警之后,案件更是直接被搁置,迟迟没有立案进展。

​为了给妹妹维权,张磊不断投诉、反映情况。

​折腾了大半个月,警方才在 5 月 14 日出具了一张《受案通知书》。

​办案民警还多次以 “证据不足” 为由,劝说家属接受调解,说白了就是花钱私了,把这起恶劣的未成年性侵大事化小。

​更让人愤怒的是,案件还在办理期间,施暴者韩某某毫无悔过之心,还主动找到受害女孩,当面凶狠威胁,扬言不撤案就伤害女孩全家。

​6 月 19 日,张磊在公安官网查询案件状态时彻底心凉,这起恶性性侵案件,早在 6 月 12 日就被警方判定不予立案。

​事件曝光后,全网网友怒声一片。

​受害女孩只有 13 岁,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未成年人,明明有报案记录、医院检查物证、受害者证词等多重证据,最终却不予立案,完全无法让人信服。

​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核查案件卷宗、相关证据以及全程办案流程,重新复盘此案。

《刑法》第 236 条第 2 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只要受害者未满 14 周岁,不管女孩是否愿意,和她发生关系就是强奸,而且必须从重严惩。

​本案证据链齐全,还有施暴者恐吓受害人的恶劣情节,警方当初不予立案的结论非常不合理。

​这次复核必须严查到底,依法惩治坏人,保护未成年女孩的合法权益。

知乎用户 天命唯汉 发表

检察院和妇联要发力了

知乎用户 雷惊蛰始 发表

司法应该对任何公民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受害者的过往而忽略她在本案是受害的事实,推一万步即便是自愿的,只要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都是强奸罪。中国法律对强奸幼女的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处罚法定刑将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对于这种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本身就是重罪,难道杀人放火也能调解吗?任何司法工作者首先应该保证法律的尊严和其严肃性,走入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有刑事案件如果事实清晰,就应该直接提起诉讼,该如何惩治罪犯按适用的法律条例,这是最正常也是最公平的程序。如果这种及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也有人从中和稀泥,首先是藐视司法,其次肯定有人为干扰案件,妨碍公正,欺压受害者。这绝对不是简单的调解,背后绝对有很多不可告人的秘密!如果这种案件也能调解,那么司法的公平、公正就是一纸空谈,对所有尊纪守法的公民都是侮辱,对法律也是一种践踏!

知乎用户 要不是我教你两招 发表

啊哈哈,鸡汤来喽,你们怎么都不喝呢?喝给我喝!

知乎用户 多看多听多说 发表

在诬告成风,春风助力的当下,我还是很难相信小作文的,但是山西运城这地方有点说法,真说不好

知乎用户 梦想​ 发表

强奸是故意犯罪,12 岁以上未满 14 岁,除了性行为,强迫的故意和明知未满 14 岁两个条件必须达成其一,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知乎用户 中海龙三太子嗷呜 发表

不满 14 岁吧!无论如何要立案吧!

知乎用户 sgfyrhdgxue 发表

大同,大同,下雨不愁

知乎用户 一一 发表

11

知乎用户 shawn hao 发表

无论是父母不作为,小孩误入歧途

还是父母太作为,“送” 到各种矫正机构

都不如社会化抚养

知乎用户 寒风孤鹰 发表

已经立案 一大堆龟男要求立案

知乎用户 看神评 发表

现在女的写小作文没人信了

知乎用户 新源 发表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很标准的诬告

知乎用户 哐哐 发表

一眼诬告,应该把诬女抓起来

知乎用户 克摇克柏当 发表

自从山西大同强奸案以后,我都会嘀咕一句:为啥这男的不强奸别人就强奸她?是不是她有招渣体质?

知乎用户 qsjeek 发表

现在 13 岁的小孩都会写小作文了,我看英国澳大利亚不准许 16 岁以下的小孩接触网络是对的

知乎用户 于禁 77 年 发表

这种 “强奸” 如果成立,估计也是因为未满 14 周岁,而不是真的“强迫”

但如果对方拿出了有利证据,比如这个女孩长相和成年人差不多,自称已成年,甚至使用了假身份证,那么强奸自然是不成立的了。

知乎用户 白色烙铁 发表

大同案的影响远比我们想的深远。

这种行政上的疯狂找补,我们在生活中见的少么?

抛开大同案的影响,这事儿本身的离谱程度也非常的高。一个本来应该在初一初二课堂上好好学习的小姑娘,是怎么能这么深入到这个产业链中的,现在妇联的作用就是满网络打拳么?

悲剧啊。。。

现在来问符不符合法律程序有什么意义呢

知乎用户 十万个为什么 发表

不好意思,听见默认为假,不用带节奏了

知乎用户 斩杀帝海角 发表

默认所有强奸控告皆为诬告。以后就应该多点这种情况。

知乎用户 最爱周慧敏 发表

女孩子不好好学习沾染了不良社会习气更不会被爱了。

知道张桂梅老师让底层女孩子读书的含金量了吧?

小太妹与生活的不幸有时候是相辅相成的。

为何女孩亲属能随意容忍孩子离家出走及与陌生成年男性一同玩耍,单独回陌生住处女孩子丝毫没有防范意识?

法律请不要放过任何侥幸的机会主义恶人?

知乎用户 阿东 发表

一眼假 又是想拿强奸来勒索的 不过我建议全部女性都效仿 被发现了也没有惩罚 一旦成功 至少几十万收益 现在大环境这么难 除非男的舍得一身刮跟你同归与尽 不然血赚

知乎用户 武悼天王冉闵 发表

的小作文,真的让人反感到家了

知乎用户 supcpaor 发表

同是山西

怎么差距就这么大捏~

知乎用户 cytusly 发表

这种标题就是混淆视听!!!

明明就是仙人跳,判强奸才是恶法

知乎用户 范二真人 发表

在这个女上位都能判男方强奸罪成立的时代,拿着外地打工的不在场证明都能被强行判强奸的时代,在男士人人自危被女人控告强奸然后定罪的时代,你指望广大网友,尤其是男性网友跟你一样义愤填膺,怕是想多了。

知乎用户 越王 发表

性交而已,人之常情……

知乎用户 ID230408 发表

回旋镖来了

“多半是价格没谈拢”

“诬告没有年龄限制”

让子弹飞一会”

“不知全貌 不予置评”

“想讹钱了”

“不参与围剿任何一个女性”

知乎用户 前浪不倒君​ 发表

一个律师都没有正经发言

看来这个事和法律无关

纯属打拳

知乎用户 Alex 发表

伧父生多了导致的

知乎用户 龙九西 发表

盲猜精神小妹和男友吵架

知乎用户 第四季豆 发表

又是山西啊,这地方真人杰地灵吧

知乎用户 更吹落 1 发表

诬告要从娃娃抓起

知乎用户 浅生 发表

关我屁事,爱咋咋地。

知乎用户 奥哦​ 发表

煎出妇人蔲

知乎用户 阿努纳奇的阿什斐迦派 发表

山西啊?大同?订婚案?张薇也是大同人,算了,有汝不帮。

知乎用户 七点还是凌晨吗 发表

人造新闻,没有讨论的必要

知乎用户 明珠求瑕​ 发表

说你强奸就是强奸?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强奸没强奸全靠那女的一张嘴说吗?还能言出法随的

知乎用户 Alex 发表

大同订婚强奸案保护女方,提问的这个案子保护男方。

山西法院判案到底保护谁?

知乎用户 安安 发表

为与啥幼女发生性行为却没被判强奸罪?强烈要求当地检方给出判决说明!把其中的猫腻说清楚

知乎用户 才不是路人呢 发表

诬告不成又来写小作文了?

知乎用户 鐂畱 发表

其实你们没看懂新闻,建议调解的意思是 “现在你们开口向对方要钱同意调解不继续追究了。”

现在女性初潮早的十岁,13 岁发育早的女性和 18 周岁发育女性在外表上并无可以明确的区分。

不能强行要求男性必须具备专业的鉴定能力。

女方自称已经年满十四岁,女性性征明显,难道还要侵犯女性隐私权要求女性提供身份证确认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吗?

这也明显对女性不信任。

但是,山西这个案件的明显不正常,警方竟然不认定是强奸,不予立案,建议调解的潜台词就是对方给多少钱达成一致。

对了,谎称已经十四周岁和男性发生性行为,之后在利用法律上不足十四周岁认定爲强奸,想要将对方送进去或者得利,仍然属于仙人跳 ,甚至就是敲诈勒索

这不得不说江西南昌女上位强奸案,当事女性 17 岁,主动和网恋对象发生性行为后,因爲男方没有答应做其男朋友,被女方母亲报警强奸,法院认为欺骗,强奸罪成立。

有人认为山西这次是矫枉过正,却没有看到仙人跳和诬告,不用接受法律惩罚,反而警方建议调解,爆对方金币。

如果见到的小学生足够多,就会发现不少小学生胸部规模已经让她们的女性老师心生惭愧和妒忌了。

她们要不穿校服,自称十八岁,让别人怎么分?

查身份证?你以为你是条子啊。

知乎用户 该睡觉了 发表

这个事儿我倒是挺想看看照片到底是长什么样的,就是是传统意义上的看着像小孩,还是像个成人。

不过又因为年龄原因,我对看到照片这个事儿觉得不太可能。

知乎用户 宅校长 发表

山西所谓强奸都是诬,新时代诬城跟你闹呢。

知乎用户 宋武舞 发表

这么小年纪就出来仙人跳了天啊

知乎用户 青禾 发表

都诬告了还怕立案

这地方真的是,有些说法

到底谁在怕什么

知乎用户 波波 发表

仙人跳从娃娃抓起,我滴个乖乖……

知乎用户 刹那清英 发表

这么骇人听闻的事,小某书一定会团结一致为小女孩发声吧!

咦,完全搜不到?看来是逆风局,集美们不打

知乎用户 阿辉​ 发表

能在山西不予立案,看来实在是挖不到一点问题了,不然莫须有都能给你整进去

知乎用户 南国小汉子 发表

不是,山西人进化是不是太快了?

13 岁就厥醒了吗?

知乎用户 宵夜 发表

知乎现在仇女已经到一定境界了。甚至连小女孩也不放过。

反正只要是女人,都默认是活该。不管是被黑恶势力还是被什么欺负。

希望你们以后生女儿,你们也是站这种立场。

知乎用户 二仙桥怎么走 发表

现在很多 10-12 岁左右女孩,家长也不管,也没时间管,也管不了。

经常三五个租个几十块钱的房子,或者崩到了老头,就搞个宾馆住。

主营业务就是在 14 岁 “大姐大” 的带领下在外面“仙人跳”。

12 岁的姑娘长大了,就带低年级出来耍,继续 “传帮带”,带新一批的姑娘。

有时候时间久了,就会出现买卖的情况

知乎用户 地岛 发表

13 岁女孩认识黑道的朋友。

又: 发生关系时,因为 “惧怕”,“不敢反抗”。

依我看现在女权才是最大的黑道,这个男的在女权面前,纯洁的如同白纸,柔弱的像根野草,窒息的如同离开水的金鱼。

知乎用户 天蓝河绿 发表

小作文从娃娃抓起

知乎用户 汉中球​ 发表

参考 ip

如果男性被判刑了,大概率是被冤枉的

如果男性甚至没被立案,一定是无辜的

知乎用户 唐洪 发表

童妓

这两个字一出,绝大多数人是要痛骂黑暗的。

然后相同的名字称呼不同于同样的性质,我曾为美国第三世界中被黑帮控制的底层社区童妓而黯然落泪。如今,这个案例,我也要为不立案的决定称赞。此 “童”,此 “妓”,荒诞胡闹而已。

儿童没那么高贵,长个雌性生殖器官也不神圣。

有很多烂事,是不能够用 “正义” 去审视的。问题在于一个个具体人心的糜烂,模糊,糊涂。

这也是为什么,坚毅果决的人是那么有魅力。儿童时的教员,面对小地主父亲,敢以跳井为威胁,要求更改惩罚力度。此时的这个小孩,识字还不多,更别谈什么思想认识了。但是他的决心比金子还要宝贵。

知乎用户 明国宾 发表

@是你银子哥

点评你的专业

知乎用户 做人是违法的 发表

碰到铁血战士了?

知乎用户 銀河落漢水 发表

本回答基于以下公开信息: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2、“山西运城 13 岁女孩称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省流版:相关法律部门涉嫌有法不依、多处程序瑕疵。

一、报警时间与受案回执

张磊说,4 月 30 日得知情况当天,家人立即带着小月,到运城公安局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予受理,未出具回执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确定 4 月 30 日报警,5 月 14 日给出受案回执,在程序上有瑕疵,属于拖延受理的表现。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当立即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出具《受案回执》,并交给报案人”。

二、立案审查期限

6 月 12 日,作出不予立案结论,时间上明显超出合理的立案审查期限。

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三、是否应当立案

根据公开信息:

1、一方当事人 13 岁,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另一方当事人 30 岁。

2、《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3〕4 号,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再结合骨龄鉴定、聊天记录等,我认为达到立案的初步证据要求。单独处女膜裂痕不是决定性证据,应当结合其他材料 – 这是公安机关的事。

————————————————————————————————————————————-————

不要拿山西大同订婚案类比,那个案子当事人都是成年人。

另,我本人也非常不认同大同订婚案的检法做法。

知乎用户 dorame 发表

天天打女拳累不累

知乎用户 李三 发表

搞黑产的都有保护伞,重点查查背后的保护伞

知乎用户 bluetrees 发表

司法解释中明知,不光是承认自己知道,而且是合理推断应当知道,比如基于一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外观行为的理解而应当知道对方未成年也构成 “明知”。

望周知。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基于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立案、侦察并移交检查机关,而不应当做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受案后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线索(如外观明显未成年却发生性关系、异常资金流水、低价来路不明赃物),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开展侦查取证,不得未经侦查直接以 “证据不够” 拒绝立案;

若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被害人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则书面通知立案,公安必须执行。

查清后证实不存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嫌疑人死亡等法定情形 → 公安机关可自行撤销案件(这是法定撤案事由,不属于单纯 “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存疑、尚有查证空间 → 公安不得终结案件,应当继续补充侦查、固定物证、证人、鉴定等关键证据,不能直接撤案。


如果报道属实,则公安机关有人涉嫌渎职,望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有无渎职舞弊行为。


重点:在性行为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初衷是,未成年人不具备性同意的判断力和权力。其本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比如卖淫,因为不具备性同意权,所以不构成卖淫嫖娼,而是构成强奸罪。只是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单独立法的本意也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

很多人,认为 14 岁的女孩具备性同意判断力,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就这个话题的目前的共识:

1、脑科学、发展心理学统一结论:14 岁女孩不具备完整、成熟的性同意判断力,仅有浅层、片面认知

神经发育底层证据(全球学界共识)负责理性权衡、预判长期伤害、克制冲动、评估风险的**前额叶皮层**,要到 25 岁左右才完全发育成熟

14 岁处于初中阶段:情绪、快感驱动的边缘系统(油门)完全激活;但理性风险判断、长期后果推演的前额叶(刹车)发育严重滞后;

学界称之为**青春期双重发育错位**:青少年做决策优先看重即时情绪、好感、新鲜感,大幅忽略性行为带来的怀孕、性病、心理创伤、人生长远负面影响。

2、国内青少年性认知调查数据

北上广 5000 + 青少年抽样调查显示:初中阶段(12–15 岁)人群

完整掌握避孕、性病、性行为心理伤害知识比例不足 30%;

近半数无法清晰理解 “自愿性行为” 与被情感裹挟、哄骗的边界;

面对年长异性示好时,极易产生自我美化幻想,忽视双方年龄、阅历带来的巨大权力差。

3、法学、心理学联合研究(最高检官方文献引用结论)

14–16 周岁青少年仅具备有限的性行为认知,不具备完整的性自主承诺能力

即便其口头表示 “自愿”,也不代表能充分理解性行为对自身人格、身心健康的终身影响,极易受哄骗、情感 PUA、同伴压力左右;

当前法律规定

未满 14 周岁(幼女):法律直接推定完全无性同意能力

已满 14 周岁(含刚满 14 岁):法律推定有限、有瑕疵的同意能力,而非完整成年人判断力

知乎用户 不吃斋的菩萨 发表

大同案无中生有,这个反而因为年龄,比大同案更加靠近强奸罪。

知乎用户 Vincents1 发表

大同案以后,一律视为诬告罢了

知乎用户 摘星 plum​ 发表

从口供推测,这家 ktv 就是搞 “特殊服务” 的。那后续发生的这些就不奇怪了。

知乎用户 asdfghjkl 发表

13 岁的小孩还有杀人的,你能认同不予立案吗?

知乎用户 你说的太对啦 发表

这些年的社会风气真的是在变的

以前遇到这种新闻我会痛骂男方有背景有实力警察不作为

现在我只会怀疑是不是诬陷

知乎用户 电影大师 发表

知乎用户 亚梦她老公 发表

咋说呢,前人砍树,后人暴晒吧

不管真假,我现在都不相信了

知乎用户 Azeus 发表

qq 群已经开始经典造谣了。转发这个事收到威胁邮件的都来了

知乎用户 圣育强学生会会长 发表

证据不足吧

有证据,这男的早就判啦

知乎用户 张华 发表

不满十四周岁以强奸计,刑事犯罪,没什么好说的。

知乎用户 一袋好东西 发表

怎么又是山西

知乎用户 刘千烨 发表

倒是很符合前人砍树后人那啥的规律。法律什么的,参考功夫里的冯小刚名言。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糊涂啊,送上门的都不要

知乎用户 阅读修身 发表

山西怎么不把它打成和订婚案一样的铁案呢?

知乎用户 bbno 发表

一个仙人跳惯犯告强奸都立案那才是天塌了,同等于鸡收到钱后性同意撤回反手告个强奸😪你们还不会以为现在 13 岁的小孩是我们那个时代的小孩吧 。各位老哥可以去每个城市打听去感受一下 ktv 小时场里面有多少未成年女孩上班,染个黄毛画着浓妆满身的纹身 跟客人说的都是 16 岁 公安查房就躲厕所躲消防通道😪

知乎用户 笔乎乎 发表

未成年仙人跳

知乎用户 永世神选海绵宝宝 发表

我们用逻辑来梳理一下。

已知山西公检法极度爱女,因为在大同案中在女方处女膜完好并且体内未检测到男方 dna 的情况下,仅凭一段电梯拖拽监控给男方判了强奸。

因此可知山西的判案逻辑是重女方口供而轻现实物证,即:立案 = 女方口供+随便一些身体接触证据

又已知本次事件也有女方口供,但是并未立案,因此可得到缺少随便一些身体接触的证据。

最后得出结论为女孩撒谎,推测为想利用未成名身份仙人跳结果被拒绝后恼羞成怒想把男方送进去

知乎用户 阎哲斌​ 发表

知乎真是让人大开眼界,好像全部的瓢虫都集中在这里一样!

知乎用户 沛公​ 发表

领导也难做啊,咋又蹦出来一个

大同已经臭了,现在看到大同你想到的是…

等会又臭一个地级市

知乎用户 似云非雾 发表

大同是哪个省的来着

知乎用户 姬霜夜 发表

一想到这个回答下面有这么多人喜欢扯皮,而不是主动贡献自己还在上小学的弟弟妹妹或者子女来给我们路人享乐,就觉得非常寂寞。

知乎用户 故事人间 发表

那既然未成年不够成犯罪,调解是吧。把那孙子想办法抓过来,让这个 13 岁女孩拿起水果刀。

之后报警。不予立案,调解就行了。

强奸都不算犯罪,那杀人也不算。

知乎用户 氰化钾 发表

之前看过一哥们的知乎回答,QJ 报案保护女性,大家也知道,面对报 QJ 案的,办案民警其实也对女性有一定的同情感。

不说一线老叔叔,其实只要从业几年的叔叔,都能一眼看得出来到底是诬告,还是真的被 QJ。

但是,有的地方总有 QJ 案的报案,更离谱的是总是那么几个人被 QJ。甚至更有甚者,总那么几个未成年被 QJ……

好难猜啊到底是为什么?

知乎用户 丁十五 发表

首先在知手本话题下,大量积累了男女对立的争议,令人觉的知手主流群体是 <以学生为主>。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行为 98% 以上有<免罪> 情节的。另外,女方举报,这是好事呀,不举报你们又怎么会知道案情呢。。

警方不予立案并建议 <调解>,这是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问题。

女方报案,警方至少掌握了女方的身份信息出生年月和案发时间的年月,即知晓了事件发生时间在未满 14 周岁下。所以,警方 <暂不予立案> 而先 <调解>,这是对的,<调解> 也带有调查工作的。但假如作出 <不予立案> 的通知,则属于<不符合法定程序 >。因为作出通知,意味着 <已然了解案情>。立案又不是定罪。

现代小作文特别喜欢使用 < 法律规定 > 这个词语,它不必写出条文,就可以 < 我所说的就是法律 >,诸如图中所述**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 14 岁。**真令人好笑!法律上明文讲的是 14 周岁。**小作文堂而皇之改成了 “岁”。**周岁和岁的区别,在证据上的取证是大不同的,周岁,至少要知道出生月份,岁只需了解生年。

本案,男方 30 岁,他要想获得和小朋友 XX 的权利,他有法定义务去充分举证他的明知!即,他应该能说出对方的出生月份。显然,从已公开的证据上,男方没有进行合法的举证,仅凭口供去知道女方 14 岁了。

知乎用户 克可达 发表

知乎好警察出来走两步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仙人跳 + 颂告,MD 简直畜牲

知乎用户 転生长月夜 发表

大致扫了下回答分析

问题可能出在这 13 女孩身上

知乎用户 Eradica 发表

意思不是强奸,但可以帮你薅点钱?

知乎用户 呵呵你的呵呵 发表

女拳在强拳面前就是个屁

知乎用户 唯歌​ 发表

我看到了什么???

十三岁干仙人跳???!!!

谁能想到这几个字能组合在一起??

知乎用户 益州见手青 发表

一个自力更生不诬告的妓女,挺好的

知乎用户 清风 发表

虽然某些人在道德批判 13 岁女孩,但显而易见的是,跟 13 岁或者 14 岁女孩(即使是 “小太妹”)发生性行为的 30 岁男性更恶~e~心~xin,更值得道德批判。都快当她爹的年纪了。。

目测是要判的,两人认识几个月了,很难完全不知道她还是小学生和她的年龄。

当然,男方要是有点智商的话,不会在有两次案底的情况下还碰未成年,拿几百块找个干这个的成年人不行吗?看的我厌蠢症都犯了。

最后某些人捧 Y 城派出所,我就想笑。不予立案的关键不是是否自愿,而是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岁。就这水平的回复居然还被她哥录音了。搞笑程度略逊色于 “成年人也有监护权”。学历该更新了。。

知乎用户 不咬人的兔子 发表

警察都不立案,我觉得这次讹人八成是连大同那个都不如,不然 13 岁女孩被强奸只会闹得更大。

知乎用户 史前文明守望 发表

这种案件不用看都知道是仙人跳诬告,大同案忘了吗?

知乎用户 玄弥 jsj 发表

我只看了标题,我没看内容,在之前我或许会看详细内容,但我现在不看了,全凭感觉,我感觉像崩老头

知乎用户 但还不睡觉啊​ 发表

孩子只有十三岁,一群人搁这打男拳?脑残也要有个度。

知乎用户 五月 发表

哪怕是武汉发生这个事情

我都觉得是不是真实的

但是由于地址是山西

直接一眼丁真,默认为假

知乎用户 天狼星人 发表

就是仙人跳诬告。哎。

知乎用户 小玫瑰​ 发表

烦死了,都进去算了。

我呼吁取消未成年保护法,取消性同意年龄,都别加 buff 了,再加就成屎山代码了。

女孩诬告、卖淫、敲诈,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Ktv 经理、领班、老板组织卖淫,敲诈,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男子强奸、威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公安局长不作为,懒政怠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记者造谣传谣、发布不实信息、操控舆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女孩家人做伪证,干扰执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谁赞成?谁反对?

知乎用户 dfugflht 发表

现在看到强奸两个字我已经能把它和诬告联系在一起了

知乎用户 Ru kiyo 发表

13 岁的女拳也开始诬告了?

知乎用户 一颗松呐_537​ 发表

支持不立案的 希望警察全部把 id 记下来,以后他们的女儿从出生起就不受女性未满 14 岁的法律保护

知乎用户 十七号元素​ 发表

13 岁???她到性同意年龄了吗

她发育再好这个年龄也就是刚来生理期,胸部刚刚开始发育甚至可以摸到硬块吧…

此处科普一下,成年发育完的女性胸是软的,什么杯都是软的。但刚开始发育的小女孩胸部里面有很明显的硬块,很大一块和乳晕以同心圆形式重合

你说男的不知道这孩子年龄小?那衣服一脱总得往上摸摸吧,一摸俩硬块手感明显不对,还不怀疑对方年龄甚至性别?

这几个案子看下来山西这地方真是烷基八氮

知乎用户 皮卡丘三级跳​ 发表

怎么能在这个节骨眼上踩刹车呢?

谁以前起过 “瞪谁谁怀孕” 这种网名的?我把这些人全告强奸不过分吧?那会儿我还没成年呢!

给我钱!给我钱!

啧,还是生得太早了。

知乎用户 小风 发表

不管是不是自愿,与幼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你别说外表成熟看不出,看毛发就能看出来

知乎用户 自由是可以吃的 发表

支持警方的谨慎决定,这就是典型的诬告,现在 13 岁的女孩子已经长得很成熟了,她自己要是声称 14 岁那真的是无法分辨。

知乎用户 豹毙 发表

如果真的是卖淫,那也是黑帮控制下组织小学生卖淫,仙人跳。

上个爆出来未成年色情服务业的案子还是滴滴水吧?

能出现这种事也算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全部失调,就这还有人认为是 13 岁少女的问题。

你是说只要非法卖淫组织不说,当下中国社会里,恋童癖就可以爽吃五年级小学生?

出来嫖就是要承担各种风险的,对瓢虫不知者无罪只会造福恋童癖瓢虫。被仙人跳也算活该,都从事非法交易了,你还指望遇到诚信商家啊?

知乎用户 罪案档案​​ 发表

以讲刑案的角度说:这案子警方不立案还让调解,程序上绝对违规。13 岁幼女没有 “自愿” 一说,强奸是公诉罪,不能私了。证据不足也得先立案侦查,不是直接挡在门外。现在舆论盯着,复核应该会有转机。等着看结果吧。

知乎用户 喵喵喵 DUST 发表

去微博看了一眼。几乎一边倒的在骂警方,连某些律师也在带节奏,让我觉得大陆这么多年的法律建设像个笑话。

转载一下高赞回答的图片

最后,虽然我不喜欢受害者有罪论。但是,KTV 陪酒(未遂),参与玩 “仙人跳”,发生关系后接受钱财去买手机(均来自女方自述)。这 TM 是五年级干的事?

最后吱一声,各位知友再怎么义愤填膺几乎也没用,官方舆情监测的重点在微博(这算大类)。小蓝书只是 “论坛” 大类里的无数小类之一。

知乎用户 发表

13岁女孩五年级(正常应该是七年级),夜不归宿,让黑哥(有两次前科)送她去朋友的出租屋(有出租屋,那肯定不是学校的朋友,而是社会上的朋友)。

我进社会闯荡13年,也没有交到有两次前科的朋友。

13岁女孩什么成色望周知。

知乎用户 发表

刚才打了 运城市的12345和110, 分别表达了对他们谨慎行为的支持。

我重点和他们强调: 一定要依法依规的调查,不要因为网上舆论的压力,就先把人抓起来再找证据。 网上的舆论是一种声音,我对你们的支持也是一种声音!

一定要依法依规的办理,不要把莫须有的案子办理成了冤案!

我和他们说大同诬陷强奸案就在眼前, 绝对不能重蹈覆辙!!!

小作文,狗都不信!


补充一些沟通时候的细节,12345听说我问答这个案子,一下子就紧张起来了,开始念“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等官方标准话语。”

我打断了他,直接说我不是来骂你们的,我是来表达对你们谨慎行为支持的!!!

听他的语气,他是真的被惊讶到了,

知乎用户 发表

13岁女孩自述被强奸事件,红星新闻这边也出了篇报道。

里面有些细节值得关注。

报道称,记者在录音里听到,办案民警表示已经尽力寻找证据,并与检察院提前沟通,但“倾向于不予立案”。

理由包括:1️⃣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12天,小月不太配合,警方到现场做了勘查,但物证比较缺乏;2️⃣小月为了出去和别人玩,对他人表示自己已满14岁,而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14岁”,目前对方(韩某某)虽然承认与小月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但是基于小月自称“已满14岁”的情况而实施的行为。

女孩家人还表示,今年5月1日至6日劳动节假期失联期间,小月还“被骗去一家‘KTV’上了3天班,被威逼利诱,从事“仙人跳”(骗钱)。“其中一个叫‘小轩’的张姓男子让我妹妹谎报年龄给领队说是16岁,给顾客说是18岁。后来他还在教唆她怎么跟警察沟通。”

在6月1日的录音中,办案民警也谈及“KTV”一事,称小月否认自己“陪酒”,表示自己“没被点上”,也没挣到钱。但她提到,当时被朋友“小轩”带领,参与了“仙人跳”,从客人处获得250元,后来将钱交给了“小轩”。

这里的细节,我还是头回听说。

但最新细节已经能够大概解释,为什么其处女膜的检测结果为「陈旧性裂伤」。

只是,在是否知晓女孩年龄上,目前呈现出各执一词。

女孩说其告知对方自己13岁,民警又表示,女孩曾表示自己年满14周岁。

具体年龄,在类似案件里相当重要。

看联合调查组的后续通报结果吧。

其他长报道⬇️

知乎用户 发表

重新立案刑拘了。

预料之中,毕竟引爆舆论,压力太大。

我们前两年也努力过,案审会开几次,和检察院意见一致。在没有舆情的情况下,都完全没顶住。三长一起挨打。

立案刑拘,很快就判了。

这起也没什么不同。

等待吧。

现在的老登观念太浓厚,女权过盛,很难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大宪法不行,指望小宪法一挑五也不现实。

更何况,这种成年人搞未成年的,退一步讲,即使不那么明知14岁以下,总是很简单能看出来是16岁以下的吧,大那么多硬还抱着侥幸心理。也就没那么冤了,起码不是大同案和南昌案这种。

那种16-18的不小心跟14周岁自愿以下发生关系,然后直接被判的才是相对悲催的。

以下是原文


由此事可以清楚地看到,大同案对山西的影响非常大。尽管山西和最高法的嘴都很硬,但身体却很诚实。

这个案件直接参考我之前的性同意年龄的回答就好如何看待2026年高考一名女考生,喊话建议将性同意年龄从14岁提高到18岁?

警方肯定是排除了强迫的。不然强迫+幼女,肯定不会出不予立案,即使是在受到大同订婚强奸案矫枉过正影响的山西。

对12、13周岁幼女的主观明知问题。看否能从各方面认定or排除明知,看女方的发育、穿着打扮、言谈举止等等综合判断。

他们承办单位和法制肯定也和检察院的未检部门沟通了意见,大概率还征得了检察院的同意后,才作出的不予立案。

尤其要提醒的是,在我这个ip,千万不要以身试法,我们大哥是儿科泰斗,利剑护蕾不是跟你开玩笑。

在山西这个特殊ip可以出不予立案(舆论影响下,不知道会不会重新立案)

但在我们这,神仙都救不了你,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抱侥幸心理了。


看了一下新闻报道,竟然还从事过“仙人跳”和“有偿陪侍”。不过也不奇怪,我在之前已经被多次“大受震撼”了。

其实有偿陪侍也很值得关注。很多地方的打击还不够严厉,我们这的标准是三对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即构成刑事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为什么要严厉打击有偿陪侍呢?

很多家庭完全不管,或者管不住的小孩学坏是非常快的,有偿陪侍往往是之后卖淫、仙人跳的开端。我在性同意年龄提高的那篇回答下面也提到过。

受害女孩的哥哥张磊(化名)向记者表示,三人中有两人在做笔录时碰到过,警方人员在与其母亲沟通时,仍强调强奸证据不足。其母亲质问嫌疑人韩某某(绰号“黑哥”)的行为性质,警方人员回应称,法律上需以“违背妇女意志”认定强奸,并指现有证据显示女孩与韩某某发生关系系“自愿”。
张磊对此难以接受:“我妹妹未满14周岁法律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权,警察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清楚吗?”

看了上面发的“最高法”的图就知道,其实是这个“哥哥”不懂基本常识——13岁的性同意要以嫌疑人主观明知为前提。

不过也正常,这算是司法实践一线中遇到的最多的情况。我平时在接待报案人时(包括律师,很多民商事律师对刑事方面真是白纸),一年一百多次吧,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普法,有一些常用条文都能直接背出来了。有时候真是再怎么解释也不信,还好我面相比较好,说话也比较恳切真诚,容易让人相信,有很多不是我们管辖范围的民事纠纷,也给他们一些我认为比较妥当的做法,所以大部分还是能接受我的意见,也还是比较难做。去年想调走也不让。

科技发展了,现在还经常要和AI搏斗,之前还发了条想法。看了之后,你也会大受震撼的。4月29日下午出的文书,4月30日就送达到手上。然后说我们故意拖延送达,违反了规定。。。

法治建设,既需要公检法的从业人员懂法守法,其实更需要更多人都懂法,这样就能少一些“黑箱”操作。起码在强奸罪这个领域,知乎的法治建设确实远超其他平台甚远。太多平台连“基本常识”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只是臆测。

知乎用户 发表

13岁,女孩,未成年,强奸,这几个字组合起来相关部门如果不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一旦被证实是真的,那么相关部门一定会被洗一遍。而且作案人至少会被判10年以上且不得缓刑甚至减刑。作案人是没有机会报复的,相关部门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保护。

然而相关部门顶着这么大的压力依然不予以立案,只能说明这个案件极大可能是不成立的。

知乎用户 发表

和我之前预测的一样。

十三岁,未成年,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已经是有巨大的压力,说白了还是证据链条的问题。

随着现在的要件披露更多,不是因为男方的年龄问题,而是因为第三个问题。

关键在于明知不明知这个点。

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目前我们已经知道的信息。

相比于犯罪问题,这个小孩的生活环境也值得关心。

就像是很多孩子的问题,背后大多也跟家庭的问题脱不了关系。

张磊告诉红星新闻,自己父母已离婚多年,小月系母亲离婚后的非婚生女儿。由于监护人疏于监护等原因,小月今年上小学五年级,不知怎么接触到社会上的人。作为同母异父的哥哥,张磊一直担心妹妹的未来。2025年11月,他曾联系小月的生父,对方“不认这个孩子”。

第一,警察不予立案的理由。

红星新闻记者听到录音中,办案民警表示已经尽力寻找证据,并与检察院提前沟通,但“倾向于不予立案”,理由包括: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12天,小月不太配合,警方到现场做了勘查,但物证比较缺乏;其次,小月为了出去和别人玩,对他人表示自己已满14岁,而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14岁”,目前对方(韩某某)虽然承认与小月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但是基于小月自称“已满14岁”的情况而实施的行为。录音中,民警多次问小月,“为什么老要跑”,教导小月长大后靠自己的能力独立赚钱,小月并未回答。

第二,法律上对于这一类的十二岁到十四岁的多报年龄段,处理起来还是比较谨慎。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不立案太正常了,很多人对法律一知半解,和14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的前提是明知对面未满14周岁(12周岁以下例外不需要明知),希望别学货拉拉事件,明明把人放了,然后舆情一发酵,又给人抓了回去。

知乎用户 发表

家里人等受害人出事了才出面了,出事之前呢?让个五年级的小学生当街溜子,夜不归宿。强烈建议取消受害者家属的监护权

知乎用户 发表

放以前我痛骂人渣和蛇鼠一窝的警察。

现在这种声称我默认为假。

知乎用户 发表

说实话,这几年思想转变真是快。

这个案子放在几年前,我会说:“什么?强奸幼女?人渣!死刑!”

而几年后,我看到这个问题会开始思考。

13岁5年级?正常这个岁数应该6年级或者初一吧?留级了还是上学晚?义务教育阶段应该没人敢让小女孩晚上学吧?那大概率是留级了。

13岁,留了一到两级,谈的有对象,夜不归宿,随便开房,认得这个哥那个哥,黑哥没提年龄大概率也是未成年……

看到这里形象是不是一下子就勾勒出来了?

最后歪个题。旅馆酒店的,尤其是在夜店附近的,前台强硬查两个人身份证的,明确提醒你每个入住都要登记并看向外面的你就要小心了,大概率是熟悉面孔。要知道第二天报警来帽子叔叔旅馆也很麻烦的。

知乎用户 发表

在现实司法极度偏向女性的情况下,依然能让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个案子绝对有媒体刻意隐瞒的内情。

至于后果?不看好公安能顶住压力,大概率还是会被检察院压着强行立案,毕竟“货拉拉”案“珠玉在前”,出现什么离谱情况都不会让我感到意外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其实图里这个就说明了为什么不立案的原因了。

不懂的可以问一下AI,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我想说的舆论场上比较有意思的点,很多人在评论,“有不有罪是法院判的,警察要做的就是立案抓人,让法院去评判”。

说这话的人可太懂我国的司法流程了,遇到强奸罪真先让警察先抓人,那强奸罪的恐怕要再翻一个数量级。(特别是现在很多案子类似强奸罪这种疑难案件,警察都是会和检察院通气,再决定抓不抓)

知乎用户 发表

自从大同以后,有些案件真的不太信哦

知乎用户 发表

先看另一个案件,

在这个案件里,女方13岁,初二,

本案中,女方13岁,五年级,

同是13岁,却整整差了四个年级,

本案的女生,在其他同龄女生都上初中的时候,她在读五年级,

一个五年级小学生,其朋友的朋友,就是有前科的嗨瑟会

只转了一层关系,一个小学生就和一个嗨瑟会连接上了,

故本案,并没有那样简单,这个13岁的小学五年级的小学生,本事不比17岁的小学二年级的小学生江川户柯南差,

知乎用户 发表

按理说不满14岁是条红线,碰了基本必死,哪怕幼女自己同意都不管用。这都不立案,更何况还是在山西,很难说当地公安机关到底比我们多了解多少隐情了

但凡五六年前舆论绝对一边倒辱骂警方不作为同情女方了,只能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某些人的信誉是被自己不断作妖败坏的,前人砍树后人暴晒

这事我站官方

知乎用户 发表

据说大同案后,警方对这种强奸案谨慎了许多

知乎用户 发表

以前出现这种事,社会舆论都会高度统一

现在出现这种事,社会的舆论都开始分化

这就是这么多年以来的教训…

知乎用户 发表

对是否虚报年龄仙人跳这件事不予置评。

但是诱骗这13岁女孩从事性交易的人,还有女孩的父母是不是应该有所惩戒?

这就结束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山西大同,天下大同

知乎用户 发表

未成年人没有达到14岁,跟她有性生活的男性一律判为强奸,不管是她自己愿意还是声称她是成年人,男的给钱还是没给钱,只要成年男性敢跟幼女上床一律都是强奸罪。这个不存在调解的可能。这警方处理程序有问题。

知乎用户 发表

典型的仙人跳,咋立?立了咋办?抓人进去,然后呢?就现在这个风气,要抓人或者判,检察院或者法院出手吧,警方不会背这种锅,也背不动。

知乎用户 发表

现在虽然说树没被砍光,但基本也是方圆百里不见踪影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我说句不太好的话吧,虽然大同案被官方以及诸多知乎好律师强烈支持

但是有问题的案件大家心里都清楚,影响深远,谁也不想成为下一个彭宇案的法官

新三的至理名言。问就是没问题,知错改错不认错。但是身体很诚实。其实我倒不是在嘲讽

而是这种态度需要大家学习,社会上不是你的问题不要认,是你的问题能不认错也不要认错,就算认错也要把影响降低到最低

平时小事无所谓,大事要心里有数。遇事着急忙慌认错的人一般都是弃子被甩锅的

公关事件层出不穷,好的公关没见过几个,大多数都是装死不回应不是没有理由的

知乎用户 发表

韩某某通过他人转给小敏500元
这么怪吗?

知乎用户 发表

2026年马上过去上半年了。

山西大同案,南昌琦某案,还有各地海量个例,尤其是北京大兴区继女高继父案,让我把任何强奸案都视为诬告。

北京大兴区继父性侵继女案案发与公诉:2013年,未成年人魏某向家人透露被继父王某某性侵。2014年7月,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 漫长的司法拉锯:因证据不足,且原告口供多次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无罪。此后检方持续抗诉,但二审及两次再审,合计四次审判均维持了无罪判决。

· 最终逆转:2019年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2021年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再审。2024年7月,天津高院撤销所有无罪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天津高院为了审判此案,进行了司法创新,提出了“未成年人非亲历不可知”规则。在缺乏物证、仅有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该案的定罪主要依据了这一规则。该司法创新基于一个基本认知:未成年人通常不会在“性”的问题上凭空捏造。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未成年女性如果可以详细描述性行为过程,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把任何一个男性送进监狱。而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做到可以详细描述性行为过程很难吗?

知乎用户 发表

邀请我干什么,让我骂人吗

在目前的版本下,但凡有那么一丝丝证据,都能立案逮捕判刑一条龙服务,何况是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

这小作文我TM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相信

知乎用户 发表

这个案子跟大同案同样魔幻。

诱导幼女仙人跳的链条不打掉?

知乎用户 发表

看来大同案在山西内部的影响是巨大的!

完全不像是表现的那样不在乎!

知乎用户 发表

13岁?

别说强奸了,就算是自愿发生关系,都是能入刑的案件,结果警方竟敢不予立案,只能说这里面存在太多我们不清楚的东西了。

知乎用户 发表

额建议大家去看看现在的小孩子,懂得很多了跟刻板印象里的小孩差太远了,尤其这种没人管的混社会的。

知乎用户 发表

我举例一个我见过的真实案件,男女双方是男女朋友,男18,女13,女方谎称自己16,双方发生了关系,女方父母发现了,找到男方,拿着户口本给他看,说我女儿才13岁,要求男方离开女方(或者说别再和女方发生关系),男方没当一回事,继续和女方发生了一次关系。女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被发现怀上了,医生直接报警。

民警一算时间,发生关系时未满14,再一问女方父母,男方知情,马上抓人,女方还在民警那里闹,要求放了自己男朋友。最后还是判了3年实刑,没有给缓刑

举上述例子,大家应该知道这件事倾向于不予立案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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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在很早的时候,就举过一个例子,叫做物极必反。

社会最好的运行方式,就是在中间线平稳的前进。

但是有人妄图为了自己的利益,强行往左右掰动的话,那么社会并不会像你想象当中那样,不会掰到左就一直往左方走,不会掰到右就一直往右走,而是会变成震荡状态,左到极致就是极右。

这个案子搞成这样,本质上就是山西大同案的后遗症。因为山西大同案那一批,不讲事实逻辑,只要女方一报案就不分青红皂白的把人抓起来,然后又因为体制内不可逆螺旋的因素,最后闹出一大堆冤案。但是这么一搞,把民众的情绪激到极度愤怒的状态,然后就相当于司法体系的那些人员,不管是法官检察官也好,还是帽子叔叔也好,就会陷入到极大的危险当中。那么基层的人员,面对这样的民意汹汹,就会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走向前面说的那种状况的反面,也就是什么案子都不敢立案。

这个案子当中的这个13岁的女孩,本质上就是这种现象的受害者。

我感觉我的每一个预言都在不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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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为何我坚决不同意抬高幼女年龄的原因。

为何不能把性同意年龄提升至18周岁?我认为14周岁太小,你认为呢?

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把14岁以下正常在学校上学的孩子保护的很好了,即使14岁以上,只要你是个正常在学校读书的孩子,直到18岁,依然有法律保护。

任何和孩子有特殊照护关系的人和孩子发生性关系,依然构成犯罪。

即使这样,依然防不住心大的父母,本案中的监护人明显是严重失职的,五年级且未满14岁的孩子,能让她单独出去租房子,小孩子不懂,成年人不懂吗?

就凭这一点,嫌疑人拘不拘留先不说,都要先把女孩父母处罚了。

这不是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是女孩,失职的父母是嫌疑人的帮凶。

还有我之前那个回答底下,总有人评论,说我把孩子当成父母的奴隶了吗?

你要这么理解那就是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是需要监护人承担的,那么监护人对其进行约束、管教,又哪里不合理了?

最后说下,这个案子的发生地,山西运城,在如此偏颇的地方,公安不予立案,说明这小作文写的真不行,春秋笔法集大成者。

最最后,做个小测试。

可以猜一下,这个女生多大,抖音上随便找的人,如若侵权删除。

人家12岁。

这个更离谱

也是12岁

其实仔细看面部骨骼结构,还是能很好的发现和大龄少女不一样的,但奈何家长要给孩子化成人审美的妆容,潜移默化下,孩子的早熟不是必然的结果嘛。

所以,我还是那个结论,如果真是为了女孩好,我建议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除了追究发生关系人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并且更换直接监护人,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直接交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这也是欧美的通常做法)。

14岁到18岁之间发生关系的,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发生关系的嫌疑人之外监护人也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根据平常履行监护人职责的情况从轻或从重,但一定要有。

孩子难管,谁都知道,但你把他生下来,你就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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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时候,都在口口声声说疑罪从无,怎么现在又疑罪从有了呢?

现在小孩发育得好,13岁长得像大人根本不奇怪。

13岁就上初中了,据我所知,很多初中生就已经发生性关系了,而且其他同学还知道。

联系到这个女生的家境,应该是从小就没人管,跟着外面的人混社会,脸上学生气少,社会气重,根本无从分辨还不足14岁,而且她本人应该也比较开放。

她跟着社会上的人混,还参与了仙人跳,因此别人会默认她是愿意发生性关系的。

所以,我认为强奸的罪名很难成立,很难证明对方明知或应当知晓她未满14岁,也很难证明对方违背她的意愿,使用了强迫手段。

我还是那个观点,冤假错案的根源,是大批怀有朴素正义感的民众施加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司法机关不得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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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取消新闻学这个专业

这都什么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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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韩某三十多岁,社会闲散人员,有两次前科,在当地混得开,知道遇到这样的事怎么处理,给女孩转了500,女孩收了。办案民警调解,不给立案,甚至给女孩做了骨龄检测,但确实只有13岁。年龄上动不了手脚还一直劝导女孩家人说,女孩和其朋友证实不是强行是女孩自愿的,而且收了钱根本不属于强健,无法立案,建议拿钱做为结束。(有录音为证)女孩13岁,虚岁12,小学五年级,该案之前系处女。打南拳的良心不会痛吗?(女孩只有13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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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运城,这地方真有点说法

这辈子可不敢去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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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能不能算强奸不好说,证据不足。但是这个女生承认了自己有过对他人实施仙人跳的行为。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都在,可以先办这个敲诈勒索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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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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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方都不予立案???可想而知,这证据得薄弱到什么程度!

但凡烧个窗帘,男的肯定就牢底坐穿了。

看来,小红书的教程是看了,但看的不错。小作文也会写了,但写的不够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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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猜到了会这样,如果是一个上学回家两点一线的普通在校学生被人强行拖到哪个角落搞出这种事,21世纪都进入第3个十年了,大概率没哪个差佬头铁敢这么干,没事和自己帽子过不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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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

读初中的岁数

唯心自问,除了亲戚家和住附近的小女孩,我是无法认识到这个年纪的女生,更不要说约她到家或者到她家然后强奸她。

假如这是一个精神小妹,喜欢跟比自己年龄大的男性交往,那倒是有可能。问题是这种情况这位女孩真的无辜???

强奸案是重罪之一,论迹不论心,现在警方不予立案,这就有意思了。

坐看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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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重点应该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吧(有偿陪侍➕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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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问我,我不信的我不信的我不信的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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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同案下一直有个观点 就是大同案的证据链绝对要比男方母亲发出来的多得多! 以帽子的习惯在已经参与调解的情况下 还能再次立案 就不可能证据不足! 你们看这现身说法不就来了? 未成年面对证据不够都敢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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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13岁女当事人参与过仙人跳和有偿陪侍

警方对她的很多证词抱有怀疑,

当事人在警方面前没有建立起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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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1岁,都没遇到有两次前科的人。

这个女的13岁,能和有两次前科的人交朋友。

厉害厉害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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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的小女孩,13周岁都还没有吧!!!!!

而且十四岁以下,无论什么情况,都必定是强奸罪。

为何不立案

警方到底在保护谁?

受害人还可以被嫌疑人威胁,杀死全家?

这真的不是渎职吗?

大家也不要去谴责这个受害人,受害人这个年纪本身就是懵懂无知的。

要不然怎么会有规定十四岁以下无论什么情况都是强奸的法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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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默认单方面的叙述——成立或者不成立。

你可以有倾向,但你不能默认,你更不能诱导我们默认。

首先是讲证据!

走法律途径!

未成年与性别女没有任何特别的,

它也可能是诬告!!!!

你不应陷入好人角色,

对面不是配合你表演的“坏人”,

对面的被告者也可能是无辜者,

而且你也可能是这个无辜者。

你不是世界中心,懂了吗?????

潜在的诬告者,它也不是世界的中心!

如果是无辜的,

你该怎么处理,

没有惩罚就是纵容诬告者,就是提供套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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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一贯的:

我国对于强奸罪的惩治力度还是太低了,漏掉了很多强奸犯。

很多人盯着强奸罪的高定罪率说事,觉得强奸罪里是一堆冤假错案。

但事实是,在我国,庭审阶段各个罪的定罪率都很高,并不是强奸罪这一个罪高。

如果你横向比较一下会发现,在庭审阶段,强奸罪的定罪率相较于其他的罪名并不算高。

真要看一个罪名是否被有效惩治了,关键其实是在公安阶段和社会阶段。

社会阶段,针对的是报案率。

公安阶段,针对的是立案率。

我说对强奸罪的惩治力度太低,强调的是报案率和立案率,这两个实在是太低了,倒数水平。

强奸罪里有大量的隐案,尤其是熟人作案的,家庭内部作案的,师生之间作案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作案。

这一块,有很多发生了没有报案的情况。

订婚强奸、职场强奸、离婚后强奸,也是一块隐案很多的,受害人主要是成年女性。

立案率低是因为警方立案要有证据,证据不足,警方就不敢随便立。

而强奸作为性行为,具有天然的隐蔽性,收集证据本来就难。

类似的问题诈骗案也存在,拿诈骗案报警过的人自然明白我在说什么。

强奸罪还要考虑受害人的主观因素,万一立了你们俩又和好了怎么办,这不是让警察尴尬吗?

所以,除非是面对明显的暴力型的、幼女型的强奸,警察通常是不会随便就立案的。

尤其是那种熟人之间的,情侣之间报警强奸的,不会随便立案的。

以上的话,如果你看了,不信,可以问问 AI,或者翻一些论文,问一下公检法,问一问律师,了解更多的数据,看我说的是不是真的。

尽管我说的基本是事实,但我也明白,在现在这个“强奸有理”的舆论风向下,这里是不会有太多人支持我的,它们反而可能会骂我。

无所谓,该说的话我就是要说:

强奸是一种恶性犯罪,希望公检法能加大力度打击这种恶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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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看下来一句话。

法抗是有的,但是正因为法抗足够高,所以才会倾向于不予立案和调解。

不然一个强迫加幼女是不可能不予立案的。

那就说明在被故意省略的细枝末节里能证明这个张小敏身上有着更严重的问题。

以下为大胆假设,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和多次有前科人员混迹在一起,并且从事过“仙人跳”和主动陪侍。

如果下重判的话,刑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胁迫手段索财属敲诈勒索,即便被害人有过错也不影响定罪。

在仙人跳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诸如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揭露隐私、伤害其亲属等手段进行胁迫,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进而强行夺取财物,那么就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说到现在了还看不懂的话,那其实可以说的更明白一点,张小敏虽然是未成年,但是她曾经主动参与过的“仙人跳”必定是适用抢劫罪作为案底的,即使她可能只是从犯。

我支持下重判,顺带把犯强奸案的男方一起送进去,因为抢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刑期通常增加‌10%-40%‌,且特定情况‌不得假释‌,并且禁止缓刑‌且适用死刑

法抗再高也高不到可以一命换一命的地步。

山西大同案时期,最高法可是驳回上诉的,

那为什么一个疑似“强奸幼女”却不予立案

山西检察院在这个事情中又扮演着怎样的“立场”和角色呢?

张小敏一个未成年人身上,是否可能涉及到让整个政坛彻底动摇的“政治丑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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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事实成立,根据《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处。法律对幼女的性权利绝对的保护,不论是否自愿,只要发生性关系即构成犯罪。

女孩案发时13岁,如果报案内容属实,警方应该立案侦查。


其次,警方不立案,根据《刑诉法》第11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等相关规定,需要将《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目前,公开信息没有披露警方具体理由,我们就只能从法律上推测不立案的两种可能性:

可能性一,男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存在法定免责情形。

如果男方是未成年人,法律上有特殊考量,《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定为犯罪。

但是这是一个极其严格的“例外条款”,司法实践中适用门槛非常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男方事发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属于“偶尔”发生,通常限于早恋等特定情境;

3.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幼女怀孕、伤害等)。

**可能性二,男方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女孩未满14周岁(**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首先,针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情形,法律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其次,要推翻“应当知道”这一推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有确凿证据证明男方根本不可能知道;

2.男方已经尽到足够谨慎义务;

3.女方外观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


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复核,相信调查结果会回应公众关切。

更一:

还真出现“男方可能不知道女方真实年龄”这方面的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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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曾经问过受害者是否满14周岁,说明受害者外表比较幼态,不然不会问,说明强奸者凭外表是可以推定受害人未满14岁。譬如,你帮别人运毒,你看见粉末,就问他这是不是毒品,对方回答不是,你就帮忙运了,这也构成犯罪。明知包括推定知道,韩某某曾经问过受害者年龄,说明已经产生怀疑,他以为让受害者虚报年龄可以逃脱惩罚,殊不知问完年龄不证实身份证切好证实他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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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过教训呀!不信可以百度辽宁“疯女人”案,同样的女方不满14岁,最高法最后判的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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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诬告深恶痛绝,但是仍然倾向于对14岁以下的性交易案件直接按强奸判处。

一句“不知情”就能抵赖脱罪,这种不应该成为理由。

~~~~~~~~~~~~~~~~~~~~~~~~~~~~~~

看来是意思表达不清楚,那就重新说一下观点:

在性行为确定成立发生的前提下,以“不知情女方不满14岁”为由来辩护“不是强奸”来抵赖,是不应该被接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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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符合。但是,当她家人理想中的纯洁的13岁女孩,做过ktv小妹,参与过仙人跳,这次事发当晚又是去酒吧玩,外宿不归,把蜀黍整不会了……

这个哥哥的女朋友,遇到这种可怜的小姑子倾诉报警是正确的。但是,知道这家庭中13岁的女孩都已经是如此的江湖儿女,还不跑路,那不得事脑子进水了…

有人说,这13岁女孩之前参与仙人跳是被骗。。。。。13岁女孩好骗吗?她什么不懂吗?目前没有看到说她是被胁迫参与仙人跳,那唯一的理由就是她跟人一合计,主动参与实施了仙人跳。对于这种垃圾人,我是一点点同情心都木有的。幼稚的人类觉得她还是个小女孩可以改造好,其实她根上已经坏了。当然,她的家庭,她周遭的社会,结合她的基因,制造了她这个坏种。

生活不是文学。在很多文学作品中,好多青楼女子(尤其是主角)是善良纯洁可怜可爱的,差官大都是面目可憎的。我难以想象,今天的中国,还有这种事情发生———主要是指,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和家庭环境,才能养育出一个13岁就敢参与仙人跳去酒吧如逛街的ktv小妹(严肃问一句:酒吧不该禁止未成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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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并没有找到证据,只有单方面的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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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黑哥”是谁啊?怎么没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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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觉得港剧是真的领先我们多少个版本了。

最近回看壹号皇庭,第一集就这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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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只看敏感词,不看证据,所以我将《证据》对比如下:
1. 女孩收了500元钱,很容易找到这个证据;
2. 女孩说,男方举巴掌要打她—-含义是,实际上没有打!!!因而找不到任何暴力和威胁的证据。全凭女方说了算,女的说啥就是啥。
3. 双方是否认识,模糊不清–女孩去朋友空置的出租房过夜? 男的去送她–在深夜凌晨??
4. 事过多天,精液等证据已经灭失。

如果男方咬定没有发生关系,这个案件,已经无法查清!!!
因而,在舆论的裹挟之下,本案只能强判男方有罪!!!

事情完全有这样一个可能:
女孩跟家人吵架,与熟悉的“哥哥”去朋友的出租房过夜,事后哥哥知道,【聊天记录证明:哥哥说责怪她“我说再多我也管不住你”,女孩为了撇清关系就说“他非要”。】哥哥报警。

综上,现在这就是个《嘴巴案—全靠嘴巴说》的案子。事情正在向这个方向发展:说你有罪,你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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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的在前面.这个不知道怎么说了.舆情压力一大.估计一旦进入流程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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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警察现在还在正常范围,不像春风法官那样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主要原因就是处于一线的那些人大多都是男性,女性不愿意去一线受苦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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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典型12-14之间的,如果能证明不是明知可以不算强奸。

我寻思有些大兄弟又来幻想大同案影响力了,中国的强奸案立案率低是众所周知(不知道怎么打成移民的),不用来幻想什么大同案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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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版本,正确的IP。

这都不予立案,你可想而知离谱到了什么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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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的kpi就是这样的,立案率太高影响绩效,不要太把某些普通职业神圣化

我亲身经历,一个朋友大拇指被疯婆子砍断,脸中两刀手中两刀,结果到年底了东西湖公安局还没立案,对方调解时还嚣张喊话不和解让受害者进去坐牢,帽子没说话算是默认各打五十大板。

没办法受害方只好塞红包给上级领导某位主任头衔,结果被告知对方后台是帽子局长此事无解。没抓人,没立案,赔点医药费各方皆大欢喜,只有受害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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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赢学家和基本盘已经开始为司法机关的不合理行为辩经了,我就问一句,她是不是还未满14岁?你们说立案必须对方知道14岁才行,真放屁,女孩是否撒谎谎报年龄是刑侦阶段需要核实的信息,不是不立案的理由,现在连立案都没立案,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程序。

一、法律硬性划分两条年龄标准(2023两高两部性侵意见)
1. 被害人<12周岁(绝对红线,不可能以“被骗年龄”不立案)
只要客观上和不满12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不存在“不知情”免责空间:
• 哪怕女孩主动谎报成年、打扮成熟、双方自愿,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必须立案;
• 最终100%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不存在不予立案、不起诉的可能。

2. 被害人12≤年龄<14周岁(唯一存在例外空间,但立案仍是前置程序)
(1)报案后公安第一步一定会立案侦查,不会直接不立案
公安受理未成年人性侵报案,符合事实线索就应当立即立案,先全面取证:聊天记录、外貌、衣着、身份信息、是否主动核实年龄、有无暴力/金钱引诱、是否怀孕受伤等。
“对方撒谎”只是侦查阶段的辩点,不能作为直接不立案理由。
(2)只有同时满足全部条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才可能认定无犯罪故意、最终撤案/不起诉(缺一不可)
1. 完整证据证明女方主动谎报年龄:聊天记录、伪造身份证、亲口陈述自称16/18岁等客观证据;
2. 外表、言行高度接近成年人:发育成熟、成人穿搭化妆、出入成人场所,从外观完全看不出是12-14岁;
3. 行为人主动核实过年龄,尽到注意义务:主动询问年龄、看过对方提供的年龄证明,没有放任不管;
4. 双方完全自愿,无暴力、胁迫、金钱引诱、特殊监护关系(老师/监护人等);
5. 未造成怀孕、流产、身体损伤等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

仔细看看司法解释吧,男方没有核实对方年纪。采用了暴力胁迫金钱引诱手段,这是无论如何都是需要立案的,而且肯定判刑。还有人把这件事向大同案上引导,想用煽动男女对立给司法部门可能的违规行为开脱,简直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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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标准是会变的。

失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否定自身所享受不到的权利,从而实现平等标准的降低,即非博爱化。

例如,一个三层的商场,每层都有一对厕所,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一层和三层的男厕被改成女厕。这时有人提议,我们可以平等地降低标准,令三层的商场只需要二层有厕所,进而取消一层和三层的厕所。

再比如,当一方认为“洁身自好的男人不会被诬告”,单方面采纳对一方不利的证据,标准自然也会下降到“洁身自好的女人不会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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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说2个真实的与不满14岁发生关系的案例吧。

案例1,张三是个P客,意外PC到了不满14岁的小朋友,这个卖淫组织被端了后,顺藤摸瓜找到了张三,哪怕张三再三强调女方说自己已满16岁,但是由于没有证据,直接被推定为了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明知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被追究的强奸罪。

案例2,张三与李四谈恋爱,张三以满16岁未满18岁在读高中,李四未满14岁,双方以恋爱发生性关系后,感情不和分手,李四提出复合被张三拒绝,李四去派出所报警自己被强奸。由于张三明知李四未满14岁,所以构成强奸被依法逮捕。警方向张三的家长高中,李四已经通过这种方式送了好几个进来坐牢了。

这两个都是真实案例,可以看出,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只要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唯一的出罪可能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行为人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确实不知道女方未满14岁,并且这个证据还得是非常铁的那种,不能是口头的,甚至是聊天记录都不行。我能想到的就是黄毛,纹身,夸张的穿搭,并且身体发育比较早。

但是实践中多半还是会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4岁,无论你明不明知。

但是就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案子依然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甚至还报告过检察院,检察院的意见也是不立案,我都不敢信证据到底是有多缺,这个女生到底是有多成熟。

而且这个女生还去搞过仙人跳,啊!当然新闻上面说的被骗过去搞的,并且还分了钱。

我不是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被骗,我见过不少13岁出来卖导致嫖客被抓了的,这些女方家长都说自己的女儿是被骗的。

但是收到的嫖资没有一个上交的,而且还是长时间被骗,一骗骗几个月。

13岁才上五年级,如果不是特别不爱学习整天在社会上瞎混导致留级的话,我那还是建议家长带着孩子去医院看看,晚了可能就治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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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看过这个问题

如何看待小学四年级女孩对父母和弟弟打拳?现在这种极端思潮对小孩的影响有多大?

对于13岁这个区间没安全滤镜

正经孩子学坏九岁就开始

更何况现在就算没体检出证据也可能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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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收不了场,

直接抓人,逮捕,起诉一条龙,容易倒是容易,

但是检查机关不一定配合,检查机关起诉了,就要法院判决。

现在这个形势,检查机关和法院不一定愿意接这种证据不充分的案子。

就这么简单,别以为你抓了人,后面两家自动给你配合。


更新一下,把人抓了,下面就要检查机关配合了,

如果每次都是用舆论压力办案,以后自己出事,也算求仁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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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这个精神小妹13岁,卡住了bug

但凡她满14岁,这件事都没有任何讨论余地,就是典中典的仙人跳+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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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律上一直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滞后性。但现在我更想说的是从业人员的滞后性。

现在网上经常在说“春风法官”之类的问题,但可能很多人已经忘了,或者现在的年轻人没太接触。在本世纪初的实务中,强奸案是非常棘手难以定罪的案件。一是客观证据难以锁定,受害者并不知道保留固定dna体液等证据。二是道德观念偏向保守,有很多女性受害者不敢报案。三是施暴方事后采取私了或威胁手段,让受害者改口为自愿。这些都导致警方办案时困难重重。

而经历过这一阶段,且正义感责任心比较强的公检法人员,很可能得出一个结论:“受害者不会拿自己的清白开玩笑”。

而这个潜意识中的想法,放在现在这个年代就变得非常危险了。因为这个现在的年轻女性真的已经不会因为所谓的“清白”,“贞洁”不敢报案,不论是真受害者还是诬告者,都巴不得案件中的那个男性施暴者死。

不光是法律本身有滞后性,法律行业人员也是会有滞后性的。而现在这个时代的从业人员,在现在这些案件的洗礼下,会对几年后的法治有何影响,其实很难预测了。

十年前我上法考课的时候,当时课上老师讲了个案例:富哥强奸了一个女性,警方需要向受害者取证,这时候富哥家里找了律师专门来道歉并大额赔偿,并全额包费用让女方出去旅游。等女方回来客观证据早就没有了,主观上女方既收了钱,又怕富哥家在当地势力太大,改口说是自愿的。可是强奸是公诉案件啊,本就不应该出现事后同意或事后不同意,你让当年的警方怎么办?

对比下来现在的警方面临的又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了。这个案件中,13岁的人,如果真是受害警方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任何调解的余地。

顺便放上一张之前出差时候拍的照片,倒是无关地域骑士啦,当时在好几个酒店看到这个标语就已经很震惊了,离谱的标语只会是因为曾经发生过离谱的事情。

然而这个照片放在这个题目下甚是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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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

2026年4月19日凌晨|事发

小月因与家人闹别扭,独宿朋友空置出租屋,被韩某某尾随进入。小月后向家属称遭性侵、曾反抗;事后韩通过他人转500元给她、另给其室友1000元封口费。

4月30日|家属首报

哥哥张磊得知情况,当天带小月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受理、未出具回执。

5月1日–6日|小月首次失联6天

韩某某曾找到小月当面威胁"敢报警就杀你全家"“我妹朋友的命就在他手上”;小月因此恐惧,5月6日深夜被家人找回时站在路口不回家,死活闹着要撤案,被母亲拉回。

5月7日|二次报警

张磊再去姚孟派出所第二次报警,仍未拿到回执。

5月12日|做笔录后再失联

母亲带小月做完笔录后,小月再次失联。此后张磊先后向运城12345、政法、12389督察、民政、妇联等部门投诉反映。

5月14日|终于拿到《受案回执》

派出所在首报后第15天才向小月出具受案回执(法定应为接报案当时出具)。

6月1日|民警录音流出(“倾向于不予立案”)

办案民警表示已尽力找证据、与检察院提前沟通过,但"倾向于不予立案”,两条理由:一是案发到报案隔了12天、小月不太配合、现场勘查物证缺乏;二是小月对外自称"已满14岁",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14岁"——韩承认发生关系,但称是基于"她自称14+“才发生的。

录音里民警还提到KTV/仙人跳那段:小月否认"陪酒”,说自己"没被点上、没挣钱",但承认被朋友"小轩"带去参与了"仙人跳",从客人处拿到250元后交给了小轩。

6月12日|不予立案决定作出

运城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向家属送达文书。

6月20日|家属自查才发现

张磊拿受案回执上的案件编号在山西省公安厅官网查,才发现6月12日已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还未收到不予立案文书”。

6月22日晚9点|民警上门口头补告知

盐湖分局通报发布前数小时,有自称派出所民警的人员找到小月母亲,录音里说:6月12日已经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家属(但家属此前完全不知道);“民警调查后,认为构不上刑事案件,如果够了,肯定给他采取措施了”;“网上发这个事情,对她(小月)不好,流言蜚语、真话假话都有”;同时告知家属救济路径:可向运城市公安局复议,或向盐湖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6月23日凌晨|盐湖分局通报

分局称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办理过程全面复核。

这是来源:

“运城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女孩家属讲述事件前后

看到新闻报道,感觉很心寒的一点,就是民警的态度。

🔗 民警脑子里那条逻辑链是这样的:

“老要跑” → 你这孩子不服管、离家出走、跟社会上的人混(韩某某、小轩、KTV那帮)

“去KTV + 仙人跳 + 收500 + 收250交给小轩” → 你已经在了"赚快钱"的圈子里

“教导你长大靠自己能力独立赚钱” → 反讽就在这:你现在赚的这笔,不是"自己能力"赚的,是靠身体、靠黑哥、靠仙人跳赚的

📌 对一个13岁、刚被30岁有前科男人性侵、被威胁"杀你全家"、被未成年同伙诱去KTV洗脑的幼女说"长大要靠自己能力赚钱"——这话如果不是暗示"你现在靠的是别的",它对谁说都没意义。这句话的对象如果不是"被睡了收500去KTV参与仙人跳的13岁女孩",它根本不会出现在民警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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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已刑拘

网友反极端女权,但不能反到未成年人上去,必须要有人性。

这个案件,是对未成年人的强奸,事实明确,没有不追刑责的可能性。

有消息报道,该男子为社会人士,常年混迹ktv等场所,警方应查清是否为黑恶势力,是否有迫害未成年人卖淫的团伙,给予严惩。

不立案,明显不合常理。

该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形同虚设吗?

更新:根据新闻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黑哥)是明知对方未成年,还强奸该女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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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调解,路径依赖了是吧

过了十几天才报案,还有锜振东案的影子

关键是这女的都没有性同意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强奸+幼女)办案部门还能坚持不立案,说明极大概率是有隐情的。

舆情起来了,后续如何尚不知晓,大概率会弄的很难看。

这是大同案的恶果之一,未来还会有更多,慢慢受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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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女孩怎么样,是社会和家庭的问题,甚至是她自己的问题。但是你不能碰她,这就是法律。碰了,然后人家报案,即使是讹你,你也得认,不是吗?毕竟你年纪大,你是成年人,你管不住下半身。退一万步说,那么多女人,你为啥要对一个13岁的下手?法律存在的意义不就是为了跟你这样观点的人说,她成色再差,在法律层面也是弱者,法律也会保护她。不要在讲究程序正义的时候,为了一个管不住下半身的人追求结果正义,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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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可能的原因,犯罪嫌疑人也不满14周岁;嫌疑人不“明知”受害人不满14,受害人满了12周岁以上(包含本数)且自愿。

前一种不负刑事责任,后一种其实是可以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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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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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制和分管领导也有问题

现在当务之急是先传唤这个韩某到案,不管强奸案的情况如何,他现在是威胁未成年人,应该先传唤他

韩某拒不到案应该强制传唤,然后做取证工作,把来龙去脉搞清楚,固定好口供以后再转拘。目前韩某没有到案我是非常震惊的,这个案子应该获得更多的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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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嫖宿幼女那些血淋淋的案例了?

只要有正当理由可以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嫖宿幼女立马死灰复燃。

矫枉必须过正,即使本案中受害人是个“烂货”,在对方拿不出明确不知道女方年龄的决定性证据下,都应该被判强奸。而且我国其他地区也确实是这么执行的。

6月25日最新消息:警方已立案,嫌疑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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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女性是正儿八经的13岁未成年女孩!而成年人的韩某某已经知道了女方是未成年,这样还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强奸!根据现行的强奸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当时的性同意是可以撤销的!还有你都成年还是社会人士,女孩不懂事你也跟着不懂事嘛? 何况那么多强奸案都证明了哪怕是成年女性她后悔还是当时没想到自己是被强奸的,强奸这个不能以男女双方主观意愿判断,公安应该负起责任以公共权力机关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重,把韩某某刑拘了吧! 可别因为大同案影响害怕查出什么不该有的利益关系,还是反坐,女方是普通人根本够不上能处理一大波公安人员,只能说韩某某社会人员和他的靠山眼里不就是玩了你女儿嘛,给你钱就得了私了! 但不行,这是法律和我国现在的妇女权益问题! 如果都可以用金钱交易 换取不启动法律程序,那么这体系的功能会不会越来越腐化,体系也和人的生理体系一样,运转不健康甚至不用可不就废了? 真遇到较真时你也没法维持法律和社会基本规则了。

说了这么多!请拿出大同案和湖南货拉拉跳车案的态度和底气来! 不可以因为你在上风时就不考虑人情公道,下风时你就想起来谈人情了? 哪有那么容易? 1937都全面抗战了,1943才想起来妥协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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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队伍里还是太缺少知心姐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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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诬告案多了之后最大的受害者不是男性,而是那些真正处于危险之中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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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天,这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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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都干过,这女孩的话你敢信?

另外,这家人也好意思报警,最该抓的人就是你们,你们也配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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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龟,13岁就开始诬告了?

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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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小就学会当巫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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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媒体啊。搞这种事能不能把核心信息弄明白了。

未满13岁女孩性行为,的确就是强奸,但是有这么几种列外。

1、男的未满14,也就是这个所谓的“黑哥”,到底几岁?(基于我对中国自媒体的恶意揣测,他们故意用“黑哥”这个化名就是要误导读者认为这是个成年人。)

2、女性表面成熟,难以从表面看出是否满14,且女方主动,例如未成年卖淫行为。

~~~~~~~~~~~~~~~~~~~~~~~~~~~~~~~~~~~~~~~~~~~~~~~~~

好的,基于这两点,新闻没有表述外,假设黑哥满14岁,且知道这个女孩未满14岁。

接下去就是经典问题了。

——证据呢?

如果警方找过黑哥(不需要立案,所谓案前调查),黑哥不认,没做过!(黑哥背锅侠的概率其实挺高的,很多小姑娘被发现有性行为后,会诬赖另外一个人,这个概率挺高。)

那就是阴道分泌物也就是DNA和STR,这两样也未检出(大同案说可以在7天后,1000分之一的条件下检出的,可以出来走走。)

还有一个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非常常见的信息,新闻没有披露“处女膜陈旧性还是新鲜性创伤!”你们去找其他类似案件,一定会强调这一点,处女膜新鲜性创伤,而这个新闻里没有!(要知道我现在都是用最大的恶意揣测中国这群自媒体的。)

那警方完全没办法。——这种情况下,警方多半不立案,这个太难弄了。

当然,还有衣物上可能也有DNA,但是衣服上的DNA跟实际强奸行为之间要挂上钩可不容易,反正就是客观证据有客观证据的应用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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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诬告成风的当下

这种新闻 不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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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话不敢信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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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还有龟男在相信诬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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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

精神小妹去干仙人跳,分赃不均,开始诬告

最近刚经手一个案子

双方满16未满18,女的晚上主动找男的,第二天告强奸,男判二缓二。

自己想想女14岁以下,得多离谱,才可能不予立案吧。

极有可能这个精神小妹是主谋,而且是她自己主动干,男的反而是打配合的。

现在就出现了这个情况

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的居然是本人,而且未满14岁,男的即是被害人也是从犯,但是满了16岁。

也就是如果抓了判了,主谋免于刑事处罚,被害人+从犯就是强奸未成年人+敲诈勒索,得重判三到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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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生的孩子自己不管,13岁跑别人家空的出租屋一个人睡觉。被人睡了,家长都不知道,现在知道了,又跑出来闹。

被人睡了第二天家长不知道,那就是没用暴力手段。过了10天左右才报警。纯口供,你让警察怎么立案

真判刑又是另一个说法,纯口供判案是吧。物证也不要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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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快手上看看,就知道这些精神小伙精神小妹啥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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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的体制内是典型的保守主义思潮倾向,不作为,懒政惰政,但你要说司法不公正,那还真没有 。


前有收人手机电梯拖拽女方强制留夜床上混合精斑庭前口供供认不讳判强奸的某男

1.混合精斑来源总不能是男方给女方摸湿一片和打飞机的精斑混一块了吧
2.只要是有插入式动作就算,两边都是雏第一次没破很正常,更何况女方被强不配合
3.翻供的前提是证明严刑逼供,没强干嘛承认

我知道两性战争大家都有怨气,但我始终觉得为人渣辩护是真的恶心。


最后是这件事,

13岁女孩对夜场领班自称为16对客宣称18,收人500块玩仙人跳把自己处玩没了,派出所多次找到她都不予配合立案。

我就说网友一天天真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光心疼人渣,家长学校能教育成这个样子,网友却只盯着司法不放又黑幕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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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虚假的强奸犯你重拳出击,面对真正的强奸犯你无动于衷?

搞什么

我想知道,黑哥、小轩这种人,法律有没有办法办他们?这种人对社会的祸害极其严重。


没想到竟然有这么多黑哥、小轩的精神同盟。惊呆我了。

同在哪儿啊?性别吗?那就太可笑了。

但凡度过半点圣贤书,也羞与黑哥小轩等人为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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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本地有设置女子办案队,派出所接待后无法排除案件可能后,报案人或嫌疑人为女性未成年人的,交给女子办案队进行一站式取证。

我听她们说过对报案人们的总体印象。

八个字。

满嘴谎言,不当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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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你觉得不合理的现象,比如为什么大概率是冤案还会被推进,为什么大概率构成犯罪条件还不立案,甚至这两种看似相反的极端可以在一地出现,根本原因只有一个:

破案率和办案周期是有指标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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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消息:警方已经立案。

前些天,山西运城还有个17岁学生被冒充警察殴打的事情。

当地警方没有法律常识?!

这些事情爆出来之后形成舆论,事情闹大了,立案、刑拘立马就来了。

执法者没有法律常识,这得是多奇葩的事情!

山西运城,连续上大分。好山好水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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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一点,女孩处女膜0.3cm的陈旧伤,如果是强奸,总不会在边上蹭蹭吧?还是从禽兽状态突然到文明状态,天良发现?如果真是强奸,在那种状态下,女的不可能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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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消息是立案了,哦哟,玩忽职守?那假设就不成立了,可以再多说一点,这也是为什么我一开始说不正常的原因:

因为要证明不明知,是个很复杂的工作,它要求你穷尽工作,不太可能在案件初期短时间内就完成,而且这一步一般要经过检察院列补充侦查提纲,是个逮捕阶段才能完成的工作,怎么证明具体内容就不说了。

现在就已知信息的难点:

主要是初期笔录的质量,二人是否能还原完整过程,毕竟本质还是个口供案,初期有漏洞随时翻供,能不能把发生关系的问题固定,把问题仅限于是否明知幼女上。

其次是证据灭失问题,比如喝酒送人时和到地之后的监控,隔了两个月现在很可能已经没有了,当时是否取证,包括事发地可能存在的邻居取证,到现在基本也记不住了。

至于女方生活作风如何,其实不影响强奸的认定,因为她不满14岁,何况女方也不是没可能真不同意。

**疑问:**其实我不太理解为什么未成年强奸会有压案子的情况,这是得多想不开。你要说男方有关系,这也不是搞定一两个人或者一个单位的事啊,而且这种事也基本压不住,因为关系就敢压不合理啊。


以下为原回答:

不太正常。因为强奸报警本身从一开始就是个被重视盯办的事,还是明确不满13岁的幼女,先取笔录判断构不构成强奸正常,但是仅凭初期笔录就排除强奸不正常(因为13岁属于幼女,排除是否明知需要调证走访),而且初期二人都承认发生了性关系,正常流程是先受案再不予立案,如果新闻里的时间是真的,受案时间距离报警时间显然超期了。

毕竟在录音里疑似民警称可以复议,我们假设所有操作是合规的,大概就是两种可能:

1.两小无猜条款。男方是14-16未成年人,且双方自愿。虽然明面上说是女方主动找嫂子提出,但不排除被圈子里其他人怂恿,而在警方面前说自愿的可能性。

2.男方不明知。警方迅速穷尽工作把他们圈子里的人都走访了一圈,发现女方一直以14岁以上的年龄自居,且男方明确表现出对女方年龄不知情。


随便说说几个细节。

1.成年人知晓13岁年龄且自愿,也是构成强奸的,和是否收钱无关。

2.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不支持报案人撤案,同样也不支持调解。但如果判定为不构成案件,则可以进行民事调解。

3.处女膜相关问题。

处女膜陈旧性裂痕=破了,

处女膜完好=没破。

不存在处女膜新破的说法,也不会鉴定出何时破的。实际上可能出现插入进去但处女膜没破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处女膜其他原因破的情况,这个只能证明状态。病历主诉,只是病人说什么医生写什么,不具备说明事实的效力。

4.年龄问题。一般未成年人不放心身份证准确性的话,是用出生证明佐证,不用骨龄推测。

5.地点是“室友的出租房”,但未成年人哪来的租房钱,这种一般是某个大哥掏钱养未成年小弟小妹用的,一间房能挤一堆人作为类似据点的地方,至于为什么养,自然要有些通过小弟小妹来钱的手段,这方面就不多说了。

6.女方家属认为吃亏是很正常的,不一定出于诬告赚钱的目的。未成年女性被发现有性行为,家属告强奸是极其正常的事,不告反而怪了。

7.女方家属所说的被骗出去,情绪化表达不太可信,大概就是离家去找自己的朋友玩。

8.单亲家庭不一定都是问题少年,但未成年团伙里单亲家庭的比例高的很离谱,本质上还是家庭环境造成的心理问题,建议多关注心理健康。

9.事实上我认为女方所说的作势扇巴掌威胁,有没有都有可能,这种事里有吓唬的,也有银帕的,都很正常,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看过视频。

10.大概率刑侦不想立案,派子就不好受案。因为就这种证据立了案检察院基本也不太可能捕,受案再出不予立案压力就在刑侦上,派子不好得罪,就只能做家属工作。不过这么搞本身是存在被法总回访的问题,起码在北京家属这个态度你不受案,妥妥的应受未受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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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极端奔向另一个极端

很好奇这次相关部门为什么这么谨慎了?

我相信肯定不是因为舆论的压力

如果舆论压力真这么有用的话戒网瘾学校应该早就被取缔了吧

另外很好奇妇联面对这件事情是什么看法?

不会直接假装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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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警方是执法机构,没有权力行使司法权。

但这里面有个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率太高了。

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警方真不加辨别,直接立案移交法院,后果太可怕了。

那真是,随便一个人说你强奸,你就有99%的概率被判强奸。

现在之所以还没到这地步,就是因为有“不予立案”的操作存在。

那些连口供都前后矛盾或不符合情理的案件,警方直接不予立案。

(当然,有不少地方的警察不愿牵扯其中,面对这种情况还直接立案,就造成了不少奇葩案件)

我看在一些平台上,有些律师老抱怨法院法官如何如何。

其实,法院法官能怎么办呢?一个刑事案件,在警方那过了,在检察院那过了,在法院这没过,得牵连多少人啊。

他能怎么办?

这问题,现阶段是无解的。

某些律师老说,在中国法庭上律师是形同虚设的,实际上,法官又何尝不是呢。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其认罪认罚率达到99%,法官坐在上面,与不坐在上面,又有什么区别呢?

无非就是,他还要多费口舌,去宣判这一结果,并在某些必要的时刻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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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大同案的网友,有3种:

第一种,自己不是继女,亲妈也不是继女,但相信山西司法。

显然这类网友,如果上网讨论本案件,必然会批判女方诬告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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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突破了没有萝莉岛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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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实际控制人,仙人跳组织者,这俩应该判实刑

目前被集中火力的这个“黑哥”,如果是体系的一员,类似打手/试钟的角色,应该一样判实刑。如果是消费者,“仙人跳”的猎物,应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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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前人砍树,后人暴晒了。换以前根本不会有人质疑这种报案的真实性,现在大家都在问证据在哪里,是不是又是小作文?建议帽子检查一下女孩的社交软件,特别是某红薯,说不定一下子就破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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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怎么了?

和未满14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自愿与否,都构成强奸罪。

这还有什么讨论空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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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可能是我国法律中性犯罪解释的里程碑一“案”了

前几天一直有改14岁性同意到18岁的论调。那换到这里看真的有把14岁以下一刀切的道理吗?至少在这个讨论环境下14岁以下的13岁和18岁以下的17岁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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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反应就是,13岁5年级的话,那是8岁上学,这个不符合一般的认知,可能有留级
  2. 这个黑哥,30岁了,而且有前科,我就问一下,你们有认识30岁有前科的人么?这个概率有多大? 什么情况会认识这种人?
  3. 13岁,去酒吧,嗯,好吧,知乎里多少人13岁就去过酒吧?
  4. 去了之后不回家,独自去出租屋?13岁,独自在外面过夜,这个概率又是多少?

我只能说,民警真的不是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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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仙人跳,出现猥亵没有?

这可是猥亵儿童?

仙人跳猥亵是成年人各打一大板调解可以,问题这是儿童有没有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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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有些人不清楚:根据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幼女

法律对幼女(不满14周岁)设有特殊的性保护权利。这意味着,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仍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对于不满12周岁的幼女:法律推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只要发生关系,即构成犯罪,不接受“不明知”的辩解。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从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客观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例如,知道对方是在校初中生,通常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法律对“不明知”的辩解持从严把握态度,需要同时满足极其严格的条件:

  • 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

  • 行为人已经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

  • 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如发育较早、虚报年龄且外观高度成人化)。

    这次案件就是第三点,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如发育较早、虚报年龄且外观高度成人化),所以警方不予立案。

    所以说前人砍树,后人暴晒,有些姐妹利用强奸这个名头给自己获利的时候,会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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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检察院的朋友(女)

之前有次一起喝酒聊天,聊到了她们单位有一起案子。。一个良家子男。。谈了个女朋友,15岁…然后呢女娃属于太妹那种,就是私生活比较开放。。然后看着也就根本看不出来未成年(我之前有位前女友是23岁,但身形,声音,长相都偏未成年)。。遂发生过几次关系

然后,后面因为什么女方要几万,男方没有(也可能不愿意给)。。然后女方就去告了男方强奸。。因为涉及未成年人。公检法必须干预。。然后男方就进去了…

我朋友当时还和我说,男娃可惜了,挺老实的一个人。。女娃平时生活作风也不太好。。男娃这辈子就毁了。。

我想说的就是,公检法部门一般都会掌握更多的信息。。所以他们一般都会根据掌握的信息做出判断。。

还有个案例(我亲身经历的)

我有一位异性朋友,某城市某次给我打电话支支吾吾的说她被强奸了…

然后心结打不开,躯体化了。。我就从另一个城市跑过去,陪她去派出所报的案。

她给我的信息(或者说我知道的讯息):嫌疑人用服装写真诱导她,过程中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她为此身体和心理受到了极大创伤。

然后我们一起去派出所报案,而后不予立案。。我有疑问的。然后警察同志就把有个关键讯息,告诉了我,就是事情发生过后,我朋友与男方去逛街了,并且全程没有哪怕一点反抗。。吃没吃饭我就忘了。。我就懂了警察的言外之意…

然后当时已经是深夜,警察就派出一名警员送她回到了家里。。

我想说的是什么呢?就是在没有掌握足够的事实证据之前,一定一定不要轻易的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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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用想吗 那大概是纯诬告了

如果一个普通成年男性在那种地儿去强健一个幼女儿童 然后警方就这么偃旗息鼓了? 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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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啊。

结合我在近几年听到的看到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消息,特别是小地方。

大概率是有拉皮条的,让小女孩去仙人跳,然后那个人只当是P了给的钱没满足要求。

然后就报警了。

这种事情警察也头大啊。

但凡岁数大一点 就按照PC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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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中国速度是真的牛逼。

换几年前,13岁,确认发生性关系,单这两个信息舆论和司法就双双定完罪了,哪里还需要其它信息,根本不会有人深究什么时间地点人物剧情。

对事情本身不评价,但新闻学又一次证明了自己。我们单看这一句话:“门诊病历显示:……,小敏在盐湖区某小区被一男子(黑哥)性侵”

1.全文没提涉案人年龄,对男子的解释刻意使用“黑哥”而非“韩某某”,很难不怀疑是向种族刻板印象去引导。

2.按照门诊病历的通常写法,应该是:“患者由盐湖区北城刑警中队民警陪同来院。患者自述于4月18日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提取阴道分泌物后患者离院,未做其他处理。”

首先,门诊病历不会定义你是性侵,只会写医学事实。

其次,门诊病历一定会明确哪些事项是口述,避免误判和医患矛盾。

3.楼上有人贴了医院检查结果,如果为真,那后面一句话又是刻意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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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率没有性关系,不然未满14周岁按现在非亲历不可知原则,男的早就进去了。

女方小作文一律视为造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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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选择相信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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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多次以证据不足等理由建议他们接受“调解”,给妹妹拿一笔赔偿”

实际上如果对山西大同案有了解的,就会发现这是正常操作

你不拿钱调解,大概率是要进去。不过这个案子是幼女,可以说是百分百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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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把“强奸”税收到90年以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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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自媒体一直被吐槽,

但是也是因为有了自媒体,很多事情才能被曝光出来,

像这样小地方得刹帝利,权力真的相当大,

我想起了海底捞在二三线城市找代理这件事,

当时好像要验资,门槛就是1000万,当时好像有好几万人申请,

所以在县城和这些城市,如何赚到千万级别,完全正规化,真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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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运城跟大同对齐下颗粒度

方向盘打死

油门焊死

必须给这黑哥抓起来狠狠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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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直接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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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代千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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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山西男性,在对异性心动之后。

第一件事不是去追求。

而是应当去珠海打卡。

我说的,100%对生活只有利,没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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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到qj我会点进来一起骂

现在看到qj我得先观望一下是不是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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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不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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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调解?居然不彻查?……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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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山西马上跟江西看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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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吗?

订婚彩礼案犹在眼前。

处女膜没破也是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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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另一位答主的话“网友反极端女权,但不能反到未成年人上去,必须要有人性。”网民在支持判未成年人死刑的时候,就该想到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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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现在这个诬告能当创业的版本

打成不予立案

1:女方太离谱

2:正规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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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此举估计不符合程序,毕竟同时满三条还挺难的,同18岁以下的女性交往的时候,男同胞们还是以看身份证为准吧!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7条(原2013年《性侵意见》第19条)规定:

• 不满12周岁:一律推定"应当知道“是幼女,任何辩解(她说自己18、长得成熟)都不采纳。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仍实施性侵害的→认定"应当知道”。

“应当知道"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常见推定因素)

与12~14岁幼女发生关系时,存在以下情况通常被认定应知对方是幼女:

• 外貌/穿着特征:身材娇小、面部稚嫩、穿校服/戴校徽/背书包、无明显成年女性特征。

• 言谈举止:说话奶声、自称或表现出在读初中/小学、不懂基本生理常识、称呼你"哥哥/叔叔”。

• 场所与时间:在校门口、补习班附近结识,交往时间是上学/放学时段、寒暑假陪家长。

• 社交信息:微信/QQ签名写初中班级、朋友圈发校服照/校园打卡。

• 未核实却轻信:对方口头说"我满14/16了"但你未做任何核实(不看身份证、不问学校年级),且上述客观特征让你本应能察觉异常——此时"轻信她的话"不构成不知情抗辩,反而被认定放任/应知。

• 特殊关系:你认识她家长/老师,或知道她在读初中却装作不知。

什么情况下才可能推翻"应当知道"(极罕见)

需同时满足:

1. 被害人伪造逼真身份证件或长期在同一单位工作且有可信交往基础;

2. 身体发育、言谈、衣着确实明显像已满14周岁(如身高170+、妆容成熟、无学生特征、自称已工作);

3. 行为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产生误认,且一般理性人在同样情境下也会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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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本之下

13岁女孩遭QJ不予立案建议“调解”已经足以说明这事件真相的炸裂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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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这。。。

这已经是第三个试图调解强奸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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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前人砍树,后人暴晒了吧?没想到太阳来的这么快。

真是应了那句古话: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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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对一个点疑惑,13周岁,5年级?蹲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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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17岁男孩的案子和这个案子是同一个盐城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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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立案必判刑的老规矩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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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小于14岁必须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str检测不出来的判三年。这地方有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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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是我这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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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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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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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不予立案。我还被做了笔录 收了证据不给立案,但是也不给报案证明呢。运城警方还是太老实了,向河北警方学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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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底下知乎回答,我觉得强奸案立案程序还能再放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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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么多男的纠结什么仙人跳,女孩是不是品行不端,父母是不是负责任,男方是否明知14岁,是不是强迫,反正就没有一个说,不要跟看起来小的女孩子发生关系,果然都是下半身思考的垃圾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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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仙人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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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以前我会义愤填膺,现在看看就好了,等子弹飞一会吧

在见惯了很多未成年人作过的恶后,我开始思考,这个东东到底是保护好人,还是保护恶魔的

在见惯了很多这类的案子后,我对所谓的强奸,多保持中立态度,

如果不是加了个13岁,我甚至会揣测是不是价格没谈拢

因为从义愤填膺,到啪啪打脸的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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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闻刚出的时候,很多自媒体那标题一看就是在往贪赃枉法社会黑暗那方面引导,

内容我都不点开看,直接在下面评论“大概率诬告,拭目以待”,就是这么自信。

但很多评论尤其是企鹅新闻里的评论,利女劳保那多的没法看,

信息茧房太厉害了。

说个老家的事,也是个不大到14岁的女孩,因为买新手机钱不够,跟手机店老板睡了一觉抵了一千多块钱,她家长怒气冲冲而去,知道真相后心灰意冷的走了,这父母要脸,没好意思讹手机店老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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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默认是诬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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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善良,对孩子关心是正当的,但是近年来小仙女的小作文,还没给你涨记性吗?目前还没官方蓝底白字的正式通告。先压一卦,又是小仙女的小作文。非常希望事实来打我脸。

理由非常简单:和14岁以下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算QJ,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非法律从业者都非常清楚的常识,更别提民警同志。而中国司法现状对所谓QJ案件,只要接到报案,民警和检察院姐姐宁肯诬陷都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像这种家属反复闹了一个多月,民警出具正式接警回执,都不敢立案的,大概率实在是找不到任何证据。我说的证据不是指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我是说能证明两人有过身体物理接触(衣服都没脱那种)的证据。甚至有过独处一室的证据都没有。毕竟山西大同那连两个人身体接触DNA都没有的所谓QJ案,被全民喷出翔了。

涉及法定幼女(注意是从年龄定义。这种夜不归家经常在外留宿的,心理上实在别说幼女了)持续举报被QJ,但是又连被举报人和她接触的证据都没有,民警大概也是头大,只能和稀泥劝男的给钱和解。事实上男方PC,YYQ后被告QJ,实际上就是被女方明目张胆敲诈勒索,最后民警居间让男方赔钱女方撤案保人身自由的案例大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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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bro的断案标准是“是否否和自己的心意”

因为大同立案了,不符合知乎bro,所以是冤案

这个不立案,所以是叔叔们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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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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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不是大同的

坏消息,都是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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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目太坑了,关键信息全漏,一个没说。

这女的:

13岁,上小学五年级;

参加过专业的仙人跳,专门利用隐瞒幼女身份,敲诈他人,并从中获利;

还受过专业训练,知道怎么和警察说话

这样的人过来报警说遭到QJ,哪个警局敢立刻就信?!

肯定得查证据。

可这女的过来10几天才报案,而且不管身上,还是其他什么东西,都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用强。

这个怎么立案?

只凭她的口供,或者她和她家人的聊天记录?

大同轰动就在眼前,陕西警方肯定不想再来一次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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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有没有反思什么呢?

为啥别人都诬进去了

就妳失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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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强奸都能送进去的地方,连立案都做不到,

我猜是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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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信女性叙事的任何诬告男性行为或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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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13岁已经是杀人能被判刑负责的年纪了,也该能为自己的性同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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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辞应该改一下,不要写“女孩”,写“太妹”,才能让大家对警察这么做的原因一目了然。

鱼找鱼虾找虾,什么配狗天长地久来着?锁死and祝福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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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本来就是个明显不符合自然哲学的伪概念,结果被法学生天天拿来宣传。现在到强奸罪了,人民群众要求你们搞疑罪从无了,法学生终于发现自己那套不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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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称”是什么意思?“称”和胡说八道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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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又是“被强奸”呀?

一看就知道是诬告的,同样的招数用一遍两遍还行,用多了谁还信,我翻了一下评论区,90%的回答都认为是诬告的,这就叫口碑!你们bra继续作妖,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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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案件,12岁以上,有一种情况是不会定罪的,就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说直白点,就是女方根本无所谓的。

民警已经是给对方留了很大的情面了。

简单一点说,就是小太妹这样的,平时家里不管,谁都能睡,然后事后又想要讹钱的情况。

没有任何反抗痕迹,当时又不报警,等没钱花了再想来一笔,又或者不想玩了,又怕男方纠缠,直接来这一出。

这种情况如果判了,男方最多就是三年,女方的问题可能更加严重。卖,诈骗,勒索。有人说不是十年吗?十年根本不可能,如果男方抗辩得当,甚至只是拘留,但是女的就不好说了。

民警明明是在拼了命保女方的这一家人脸面。但是架不住人家不要。

最后说一句,很多家长,民警可能比你更了解你的小孩平时干嘛去了。那些张嘴闭嘴保护伞的,如果这个女孩讹上你,你们就老实了,保证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如果发生关系就判,那被女生强迫的或者被嫁祸的该怎么判呢?别和我说现在的十来岁的,你就一定能打得过,玩得过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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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又来团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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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给吓着了属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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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78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或者发现医院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179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这起案件中之所以没有立案,应当是没有发现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当事人认为不服的,可以向办案单位所在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把精力放在提供证据线索上,如果受案单位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会立即立案。

另外,千万别为了促成立案而提供虚假的陈述和虚假的证据,那样不但立不了案,反而可能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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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对各地知心姐姐的看法,能顶着不立案,估计是假的,没准强奸是假,13岁也是假的。甚至是谁强谁都不一定。被你们骗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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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失败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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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的版本,再加上未成年这层buff,警察都不立案,看来又是另一种“盲人走盲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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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大同诬告案后,对这类问题,我第一反应是女的又在诬告。

大同案后,不少地方帽子越来越谨慎,大同帽子可能因为此事拿了奖金,其他地方纯粹是给大同帽子擦屁股。

所以,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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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诬告进去了,说明你就是没有地位的小瘪三。你看,这个就诬告不了,还别说有可能不是诬告。毕竟,警方建议调解,说明确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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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强奸犯都该物理阉割,并且处死。这是我作为一个正常守秩序的人类的愤怒。

但这个案件的重心或许在别的地方。

04/19女孩与韩某在朋友空置出租房里发生关系。事后“拿到”500元买了手机。

04/30女孩告知哥哥张磊。

05/01-05/06女孩失联6天,去陪酒,搞仙人跳???

一个13岁,本应该读初中的女生还在读小学五年级,平时出去瞎玩家里不管,身上疑似自残痕迹。出了这么大的事,前一天告诉哥哥,后一天消失一周去陪酒,搞仙人跳。

我的直觉告诉我,韩某肯定不是什么好人,事实也证明了韩某有两次前科。但为什么一个小学五年级的学生能接触到这么多混迹社会的人?她的家长到底在干什么啊?如果我身边有这种家长,我都忍不住上去锤他两下,怎么教的孩子啊?

这件事情家长要追究,那是一定要追究的,这韩某明显老油条,不知道女孩13岁,也知道女孩14岁左右,怎么罚看法律怎么判。

完事之后,家长赶紧反思一下自己吧,管教成什么样了啊,我cho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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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相信每月流血7天而不死的性别说出的每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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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答案就知道。他们觉得哪怕强奸襁褓中的女婴,都应该让女婴来证明自己有没有不愿意。或者这个女婴有夜不归宿,就代表他可以被强奸。

人家才13岁,不管怎样,你不能和她发生关系,不知道吗?成天想着你不吃亏,做个人吧你们。

看到答案区这些,然后再联系看德国那些华人男留学生们犯下的全球最大连环强奸案。就明白了,什么是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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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给大同订婚诬告案男主恢复名誉,给予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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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不同情任何一方。

男的吧,黑社会,好像还有犯罪前科。我对黑社会没有好感,进去了也不算冤枉好人。

女的吧,也很呵呵。才13岁就又是夜不归宿又是仙人跳又是认识黑社会的,说句不好听的,真被强了也是活该。反正我是不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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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强奸罪,要么南方进去,要么女方诬告进去,要么法师做假进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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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强奸?这俩词还能往一起放啊,给网友们乐呵乐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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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选手,

转职诬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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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只在差人帮自己说话的时候支持差人。

有没有可能,我是说可能

是警方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凭借自己对这位女子的察言观色,判断出了什么

只是没有拆穿。

女子,还只有13岁,臆想的可能性太大了,你过个几天再去问,得到的可能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我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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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警察和“黑哥”串通不立案,我更相信经过警方调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总不能只听女的小作文不听警方白纸黑字回执吧?“黑哥”有这么大本事把强奸案压下去吗?假设黑哥有这么大本事那他值得去强奸吗?

这两年只要女的说强奸猥亵的,春风可以判,但没有直接证据一律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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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了都可能是诬告。没立案更是百分之百确定是诬告。建议追究女方诬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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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遭强奸那不得不怀疑到底有没有强奸了,不要怀疑一个13岁的女孩对性武器的运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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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无证据➕小作文,但是未成年,那她是不是相当于拥有100法抗的完美冲锋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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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山西大同强奸案,上海办公室诬告案,武大杨景媛在前面开道

还有人相信13岁在ktv被强奸的,脑子里装的什么,只能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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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发生性行为,你警方调解什么?

如果发生了性行为,你警方又调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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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吧,现在这个方面是非常非常拉偏架的

13+被强奸这两个无敌buff都不能偏向一边,这代表这小女孩可能真的真的不占理。

但凡男子有一点点不对劲,早就批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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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嘛,估计又是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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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般叫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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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让出了“大同诬陷案”的山西帽子都不愿意立案,可想而知这女的得有多离谱,活干的有多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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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喜欢魔鬼化13-14岁女性。认为只要这个女性有错误情节就可以反打女拳,舆论推动改变对女性的保护,我感到震惊。

并在此明确态度:哪怕面对的女性足够的坏,未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推论一律按强奸处理没有什么问题,同时支持保留“两小无猜”但书条款。

警方作为执行层,挑战最高法、最高检意见,我觉得相当不可取。哪怕新闻报道很差劲👎对此舆论捕风抓影式报道并不可取。

以此明确:发生性关系不看身份证枪毙了也活该,请男性洁身自好,先看身份证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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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时期的学到十六字法制方针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印象是法治建设的方针,既是准则也是愿景

​非常庆幸现在立法不断完善,早已不是“无法可依”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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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把AI跑出来的回答当现实条例的

然而现实的指导材料是这个

先审查,满足立案条件再立案。

现在有争议的是,韩某是否“应当明知”对方未满14和发生关系是否是强行发生的,但因为报案时间距离案发有12天物证不全,是否立案还需要进一步复核,托现在海量诬告案的福,帽子立案也开始变得谨慎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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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也是警察放回去,检察院不同意,现在敬请期待检察院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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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注定很多细节是无法披露出来的。

只能希望该地司法系统不要和稀泥,坚持依法办案。

真的有证据证明强奸了,那就从重判(强奸幼女是加重情节,估计得7年起步)。

如果没什么证据,那也别搞什么判三缓三,(据说已经刑拘了,不确定),该放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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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巫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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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啊,不是强奸,也是卖淫啊,而且是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阻止未成年人陪侍。这都是够立案的啊。

虽然买卖双方是治安处罚,已经过了6个月追诉期,但是介绍的人呢?组织KTV的人呢?

现在反强奸真得很离谱,借着“反强奸”,总想把介绍卖淫也糊弄过去。这涉及未成年人卖淫,甚至涉及买处。如果这么糊弄过去,那对其他人是怎么样的示范效应?

就像当初刘东强的明州案,虽然强奸没实锤,但是出轨是真的。别想着借“反强奸”之名,就把小罪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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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体制内人员会拿自己乌纱帽开玩笑吧,让他们谨慎肯定有其他原因,静待蓝底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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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不贷!”山西运城,13岁女孩被当地一名男子强 奸后,不敢和家人说,直到11天后,承受不了巨大的心理创伤,才和哥哥女友吐露此事,哥哥女友赶紧将此事告诉在外地工作的男友,哥哥知道后,愤怒不已,赶紧联系老家亲戚,带着妹妹去报警。随后,警方带着女孩去医院,提取了分泌物等关键证据。最后,竟做出不予立案通知。期间,男子还找到女孩,威胁女孩撤销案件,不然就杀她全家。目前,先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据新黄河6月23日报道,山西运城一名13岁女孩遭性侵后,当地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事曝光后迅速引发全网热议。

​女孩的哥哥张磊长期在外务工,年纪尚小的妹妹独自在运城老家生活。

​4月19日凌晨,当地绰号“黑哥”的韩某某盯上这名13岁的未成年女孩,对其实施了性侵。

​这场突如其来的伤害,给年幼的女孩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事发之后,她满心恐惧、极度害怕,根本不敢告诉家里人,只能一个人偷偷抹眼泪。

​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压得她喘不过气,独自煎熬了整整11天。

​直到4月30日,她彻底扛不住心理压力,才哭着把自己的悲惨遭遇告诉了哥哥的女友。

​张磊得知真相后,满心自责和愧疚,痛恨自己身在外地,没能好好守护妹妹。

​他下定决心,一定要为受委屈的妹妹讨回公道,让作恶的人付出代价。

​他当即拜托老家的亲戚,带着妹妹前往派出所报警维权。

​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带小女孩前往儿童医院做身体检查,医院病历清晰记录了女孩被性侵的完整经过,警方也当场提取了分泌物等关键证据。

​可所有检查报告和证据材料全都被警方收走,家属从头到尾都没有看过一眼。

​报警之后,案件更是直接被搁置,迟迟没有立案进展。

​为了给妹妹维权,张磊不断投诉、反映情况。

​折腾了大半个月,警方才在5月14日出具了一张《受案通知书》。

​办案民警还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劝说家属接受调解,说白了就是花钱私了,把这起恶劣的未成年性侵大事化小。

​更让人愤怒的是,案件还在办理期间,施暴者韩某某毫无悔过之心,还主动找到受害女孩,当面凶狠威胁,扬言不撤案就伤害女孩全家。

​6月19日,张磊在公安官网查询案件状态时彻底心凉,这起恶性性侵案件,早在6月12日就被警方判定不予立案。

​事件曝光后,全网网友怒声一片。

​受害女孩只有13岁,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未成年人,明明有报案记录、医院检查物证、受害者证词等多重证据,最终却不予立案,完全无法让人信服。

​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核查案件卷宗、相关证据以及全程办案流程,重新复盘此案。

《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只要受害者未满14周岁,不管女孩是否愿意,和她发生关系就是强奸,而且必须从重严惩。

​本案证据链齐全,还有施暴者恐吓受害人的恶劣情节,警方当初不予立案的结论非常不合理。

​这次复核必须严查到底,依法惩治坏人,保护未成年女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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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和妇联要发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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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该对任何公民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受害者的过往而忽略她在本案是受害的事实,推一万步即便是自愿的,只要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都是强奸罪。中国法律对强奸幼女的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处罚法定刑将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对于这种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本身就是重罪,难道杀人放火也能调解吗?任何司法工作者首先应该保证法律的尊严和其严肃性,走入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有刑事案件如果事实清晰,就应该直接提起诉讼,该如何惩治罪犯按适用的法律条例,这是最正常也是最公平的程序。如果这种及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也有人从中和稀泥,首先是藐视司法,其次肯定有人为干扰案件,妨碍公正,欺压受害者。这绝对不是简单的调解,背后绝对有很多不可告人的秘密!如果这种案件也能调解,那么司法的公平、公正就是一纸空谈,对所有尊纪守法的公民都是侮辱,对法律也是一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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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哈哈,鸡汤来喽,你们怎么都不喝呢?喝给我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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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诬告成风,春风助力的当下,我还是很难相信小作文的,但是山西运城这地方有点说法,真说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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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故意犯罪,12岁以上未满14岁,除了性行为,强迫的故意和明知未满14岁两个条件必须达成其一,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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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4岁吧!无论如何要立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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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同,下雨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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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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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父母不作为,小孩误入歧途

还是父母太作为,“送”到各种矫正机构

都不如社会化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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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立案 一大堆龟男要求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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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女的写小作文没人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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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很标准的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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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诬告,应该把诬女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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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山西大同强奸案以后,我都会嘀咕一句:为啥这男的不强奸别人就强奸她?是不是她有招渣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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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13岁的小孩都会写小作文了,我看英国澳大利亚不准许16岁以下的小孩接触网络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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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强奸”如果成立,估计也是因为未满14周岁,而不是真的“强迫”

但如果对方拿出了有利证据,比如这个女孩长相和成年人差不多,自称已成年,甚至使用了假身份证,那么强奸自然是不成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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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的影响远比我们想的深远。

这种行政上的疯狂找补,我们在生活中见的少么?

抛开大同案的影响,这事儿本身的离谱程度也非常的高。一个本来应该在初一初二课堂上好好学习的小姑娘,是怎么能这么深入到这个产业链中的,现在妇联的作用就是满网络打拳么?

悲剧啊。。。

现在来问符不符合法律程序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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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听见默认为假,不用带节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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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所有强奸控告皆为诬告。以后就应该多点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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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子不好好学习沾染了不良社会习气更不会被爱了。

知道张桂梅老师让底层女孩子读书的含金量了吧?

小太妹与生活的不幸有时候是相辅相成的。

为何女孩亲属能随意容忍孩子离家出走及与陌生成年男性一同玩耍,单独回陌生住处女孩子丝毫没有防范意识?

法律请不要放过任何侥幸的机会主义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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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假 又是想拿强奸来勒索的 不过我建议全部女性都效仿 被发现了也没有惩罚 一旦成功 至少几十万收益 现在大环境这么难 除非男的舍得一身刮跟你同归与尽 不然血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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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小作文,真的让人反感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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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山西

怎么差距就这么大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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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标题就是混淆视听!!!

明明就是仙人跳,判强奸才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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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女上位都能判男方强奸罪成立的时代,拿着外地打工的不在场证明都能被强行判强奸的时代,在男士人人自危被女人控告强奸然后定罪的时代,你指望广大网友,尤其是男性网友跟你一样义愤填膺,怕是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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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而已,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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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旋镖来了

“多半是价格没谈拢”

“诬告没有年龄限制”

让子弹飞一会”

“不知全貌 不予置评”

“想讹钱了”

“不参与围剿任何一个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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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都没有正经发言

看来这个事和法律无关

纯属打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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伧父生多了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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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猜精神小妹和男友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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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山西啊,这地方真人杰地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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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要从娃娃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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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我屁事,爱咋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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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出妇人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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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啊?大同?订婚案?张薇也是大同人,算了,有汝不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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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新闻,没有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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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你强奸就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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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没强奸全靠那女的一张嘴说吗?还能言出法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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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订婚强奸案保护女方,提问的这个案子保护男方。

山西法院判案到底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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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啥幼女发生性行为却没被判强奸罪?强烈要求当地检方给出判决说明!把其中的猫腻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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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不成又来写小作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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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们没看懂新闻,建议调解的意思是“现在你们开口向对方要钱同意调解不继续追究了。”

现在女性初潮早的十岁,13岁发育早的女性和18周岁发育女性在外表上并无可以明确的区分。

不能强行要求男性必须具备专业的鉴定能力。

女方自称已经年满十四岁,女性性征明显,难道还要侵犯女性隐私权要求女性提供身份证确认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吗?

这也明显对女性不信任。

但是,山西这个案件的明显不正常,警方竟然不认定是强奸,不予立案,建议调解的潜台词就是对方给多少钱达成一致。

对了,谎称已经十四周岁和男性发生性行为,之后在利用法律上不足十四周岁认定爲强奸,想要将对方送进去或者得利,仍然属于仙人跳 ,甚至就是敲诈勒索

这不得不说江西南昌女上位强奸案,当事女性17岁,主动和网恋对象发生性行为后,因爲男方没有答应做其男朋友,被女方母亲报警强奸,法院认为欺骗,强奸罪成立。

有人认为山西这次是矫枉过正,却没有看到仙人跳和诬告,不用接受法律惩罚,反而警方建议调解,爆对方金币。

如果见到的小学生足够多,就会发现不少小学生胸部规模已经让她们的女性老师心生惭愧和妒忌了。

她们要不穿校服,自称十八岁,让别人怎么分?

查身份证?你以为你是条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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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儿我倒是挺想看看照片到底是长什么样的,就是是传统意义上的看着像小孩,还是像个成人。

不过又因为年龄原因,我对看到照片这个事儿觉得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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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所谓强奸都是诬,新时代诬城跟你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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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小年纪就出来仙人跳了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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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诬告了还怕立案

这地方真的是,有些说法

到底谁在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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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从娃娃抓起,我滴个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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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骇人听闻的事,小某书一定会团结一致为小女孩发声吧!

咦,完全搜不到?看来是逆风局,集美们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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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山西不予立案,看来实在是挖不到一点问题了,不然莫须有都能给你整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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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山西人进化是不是太快了?

13岁就厥醒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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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现在仇女已经到一定境界了。甚至连小女孩也不放过。

反正只要是女人,都默认是活该。不管是被黑恶势力还是被什么欺负。

希望你们以后生女儿,你们也是站这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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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10-12岁左右女孩,家长也不管,也没时间管,也管不了。

经常三五个租个几十块钱的房子,或者崩到了老头,就搞个宾馆住。

主营业务就是在14岁“大姐大”的带领下在外面“仙人跳”。

12岁的姑娘长大了,就带低年级出来耍,继续“传帮带”,带新一批的姑娘。

有时候时间久了,就会出现买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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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认识黑道的朋友。

又:发生关系时,因为“惧怕”,“不敢反抗”。

依我看现在女权才是最大的黑道,这个男的在女权面前,纯洁的如同白纸,柔弱的像根野草,窒息的如同离开水的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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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文从娃娃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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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ip

如果男性被判刑了,大概率是被冤枉的

如果男性甚至没被立案,一定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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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妓

这两个字一出,绝大多数人是要痛骂黑暗的。

然后相同的名字称呼不同于同样的性质,我曾为美国第三世界中被黑帮控制的底层社区童妓而黯然落泪。如今,这个案例,我也要为不立案的决定称赞。此“童”,此“妓”,荒诞胡闹而已。

儿童没那么高贵,长个雌性生殖器官也不神圣。

有很多烂事,是不能够用“正义”去审视的。问题在于一个个具体人心的糜烂,模糊,糊涂。

这也是为什么,坚毅果决的人是那么有魅力。儿童时的教员,面对小地主父亲,敢以跳井为威胁,要求更改惩罚力度。此时的这个小孩,识字还不多,更别谈什么思想认识了。但是他的决心比金子还要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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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银子哥

点评你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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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铁血战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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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基于以下公开信息: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2、“山西运城13岁女孩称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省流版:相关法律部门涉嫌有法不依、多处程序瑕疵。

一、报警时间与受案回执

张磊说,4月30日得知情况当天,家人立即带着小月,到运城公安局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予受理,未出具回执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确定4月30日报警,5月14日给出受案回执,在程序上有瑕疵,属于拖延受理的表现。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当立即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出具《受案回执》,并交给报案人”。

二、立案审查期限

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结论,时间上明显超出合理的立案审查期限。

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三、是否应当立案

根据公开信息:

1、一方当事人13岁,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另一方当事人30岁。

2、《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3〕4号,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再结合骨龄鉴定、聊天记录等,我认为达到立案的初步证据要求。单独处女膜裂痕不是决定性证据,应当结合其他材料–这是公安机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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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拿山西大同订婚案类比,那个案子当事人都是成年人。

另,我本人也非常不认同大同订婚案的检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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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打女拳累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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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黑产的都有保护伞,重点查查背后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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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明知,不光是承认自己知道,而且是合理推断应当知道,比如基于一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外观行为的理解而应当知道对方未成年也构成“明知”。

望周知。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基于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立案、侦察并移交检查机关,而不应当做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受案后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线索(如外观明显未成年却发生性关系、异常资金流水、低价来路不明赃物),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开展侦查取证,不得未经侦查直接以 “证据不够” 拒绝立案;

若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被害人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则书面通知立案,公安必须执行。

查清后证实不存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嫌疑人死亡等法定情形 → 公安机关可自行撤销案件(这是法定撤案事由,不属于单纯 “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存疑、尚有查证空间 → 公安不得终结案件,应当继续补充侦查、固定物证、证人、鉴定等关键证据,不能直接撤案。


如果报道属实,则公安机关有人涉嫌渎职,望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有无渎职舞弊行为。


重点:在性行为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初衷是,未成年人不具备性同意的判断力和权力。其本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比如卖淫,因为不具备性同意权,所以不构成卖淫嫖娼,而是构成强奸罪。只是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单独立法的本意也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

很多人,认为14岁的女孩具备性同意判断力,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就这个话题的目前的共识:

1、脑科学、发展心理学统一结论:14 岁女孩不具备完整、成熟的性同意判断力,仅有浅层、片面认知

神经发育底层证据(全球学界共识)负责理性权衡、预判长期伤害、克制冲动、评估风险的**前额叶皮层,要到25 岁左右才完全发育成熟**。

14 岁处于初中阶段:情绪、快感驱动的边缘系统(油门)完全激活;但理性风险判断、长期后果推演的前额叶(刹车)发育严重滞后;

学界称之为**青春期双重发育错位**:青少年做决策优先看重即时情绪、好感、新鲜感,大幅忽略性行为带来的怀孕、性病、心理创伤、人生长远负面影响。

2、国内青少年性认知调查数据

北上广 5000 + 青少年抽样调查显示:初中阶段(12–15 岁)人群

完整掌握避孕、性病、性行为心理伤害知识比例不足 30%;

近半数无法清晰理解 “自愿性行为” 与被情感裹挟、哄骗的边界;

面对年长异性示好时,极易产生自我美化幻想,忽视双方年龄、阅历带来的巨大权力差。

3、法学、心理学联合研究(最高检官方文献引用结论)

14–16 周岁青少年仅具备有限的性行为认知,不具备完整的性自主承诺能力

即便其口头表示 “自愿”,也不代表能充分理解性行为对自身人格、身心健康的终身影响,极易受哄骗、情感 PUA、同伴压力左右;

当前法律规定

未满 14 周岁(幼女):法律直接推定完全无性同意能力

已满 14 周岁(含刚满 14 岁):法律推定有限、有瑕疵的同意能力,而非完整成年人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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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无中生有,这个反而因为年龄,比大同案更加靠近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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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以后,一律视为诬告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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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口供推测,这家ktv就是搞“特殊服务”的。那后续发生的这些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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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岁的小孩还有杀人的,你能认同不予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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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的社会风气真的是在变的

以前遇到这种新闻我会痛骂男方有背景有实力警察不作为

现在我只会怀疑是不是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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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说呢,前人砍树,后人暴晒吧

不管真假,我现在都不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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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群已经开始经典造谣了。转发这个事收到威胁邮件的都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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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吧

有证据,这男的早就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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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周岁以强奸计,刑事犯罪,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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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又是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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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很符合前人砍树后人那啥的规律。法律什么的,参考功夫里的冯小刚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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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啊,送上门的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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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怎么不把它打成和订婚案一样的铁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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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仙人跳惯犯告强奸都立案那才是天塌了,同等于鸡收到钱后性同意撤回反手告个强奸😪你们还不会以为现在13岁的小孩是我们那个时代的小孩吧 。各位老哥可以去每个城市打听去感受一下 ktv小时场里面有多少未成年女孩上班,染个黄毛画着浓妆满身的纹身 跟客人说的都是16岁 公安查房就躲厕所躲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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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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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用逻辑来梳理一下。

已知山西公检法极度爱女,因为在大同案中在女方处女膜完好并且体内未检测到男方dna的情况下,仅凭一段电梯拖拽监控给男方判了强奸。

因此可知山西的判案逻辑是重女方口供而轻现实物证,即:立案=女方口供+随便一些身体接触证据

又已知本次事件也有女方口供,但是并未立案,因此可得到缺少随便一些身体接触的证据。

最后得出结论为女孩撒谎,推测为想利用未成名身份仙人跳结果被拒绝后恼羞成怒想把男方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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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真是让人大开眼界,好像全部的瓢虫都集中在这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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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也难做啊,咋又蹦出来一个

大同已经臭了,现在看到大同你想到的是…

等会又臭一个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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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是哪个省的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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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到这个回答下面有这么多人喜欢扯皮,而不是主动贡献自己还在上小学的弟弟妹妹或者子女来给我们路人享乐,就觉得非常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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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既然未成年不够成犯罪,调解是吧。把那孙子想办法抓过来,让这个13岁女孩拿起水果刀。

之后报警。不予立案,调解就行了。

强奸都不算犯罪,那杀人也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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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过一哥们的知乎回答,QJ报案保护女性,大家也知道,面对报QJ案的,办案民警其实也对女性有一定的同情感。

不说一线老叔叔,其实只要从业几年的叔叔,都能一眼看得出来到底是诬告,还是真的被QJ。

但是,有的地方总有QJ案的报案,更离谱的是总是那么几个人被QJ。甚至更有甚者,总那么几个未成年被QJ……

好难猜啊到底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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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知手本话题下,大量积累了男女对立的争议,令人觉的知手主流群体是<以学生为主>。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行为98%以上有<免罪>情节的。另外,女方举报,这是好事呀,不举报你们又怎么会知道案情呢。。

警方不予立案并建议<调解>,这是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问题。

女方报案,警方至少掌握了女方的身份信息出生年月和案发时间的年月,即知晓了事件发生时间在未满14周岁下。所以,警方<暂不予立案>而先<调解>,这是对的,<调解>也带有调查工作的。但假如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则属于<不符合法定程序>。因为作出通知,意味着<已然了解案情>。立案又不是定罪。

现代小作文特别喜欢使用<法律规定>这个词语,它不必写出条文,就可以<我所说的就是法律>,诸如图中所述**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14岁。**真令人好笑!法律上明文讲的是14周岁。**小作文堂而皇之改成了“岁”。**周岁和岁的区别,在证据上的取证是大不同的,周岁,至少要知道出生月份,岁只需了解生年。

本案,男方30岁,他要想获得和小朋友XX的权利,他有法定义务去充分举证他的明知!即,他应该能说出对方的出生月份。显然,从已公开的证据上,男方没有进行合法的举证,仅凭口供去知道女方14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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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好警察出来走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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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颂告,MD简直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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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扫了下回答分析

问题可能出在这13女孩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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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不是强奸,但可以帮你薅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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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拳在强拳面前就是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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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了什么???

十三岁干仙人跳???!!!

谁能想到这几个字能组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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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力更生不诬告的妓女,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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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某些人在道德批判13岁女孩,但显而易见的是,跟13岁或者14岁女孩(即使是“小太妹”)发生性行为的30岁男性更恶~e~心~xin,更值得道德批判。都快当她爹的年纪了。。

目测是要判的,两人认识几个月了,很难完全不知道她还是小学生和她的年龄。

当然,男方要是有点智商的话,不会在有两次案底的情况下还碰未成年,拿几百块找个干这个的成年人不行吗?看的我厌蠢症都犯了。

最后某些人捧Y城派出所,我就想笑。不予立案的关键不是是否自愿,而是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岁。就这水平的回复居然还被她哥录音了。搞笑程度略逊色于“成年人也有监护权”。学历该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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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都不立案,我觉得这次讹人八成是连大同那个都不如,不然13岁女孩被强奸只会闹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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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件不用看都知道是仙人跳诬告,大同案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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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看了标题,我没看内容,在之前我或许会看详细内容,但我现在不看了,全凭感觉,我感觉像崩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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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只有十三岁,一群人搁这打男拳?脑残也要有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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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是武汉发生这个事情

我都觉得是不是真实的

但是由于地址是山西

直接一眼丁真,默认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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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仙人跳诬告。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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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死了,都进去算了。

我呼吁取消未成年保护法,取消性同意年龄,都别加buff了,再加就成屎山代码了。

女孩诬告、卖淫、敲诈,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Ktv经理、领班、老板组织卖淫,敲诈,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男子强奸、威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公安局长不作为,懒政怠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记者造谣传谣、发布不实信息、操控舆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女孩家人做伪证,干扰执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谁赞成?谁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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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到强奸两个字我已经能把它和诬告联系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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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的女拳也开始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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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不立案的 希望警察全部把id记下来,以后他们的女儿从出生起就不受女性未满14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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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她到性同意年龄了吗

她发育再好这个年龄也就是刚来生理期,胸部刚刚开始发育甚至可以摸到硬块吧…

此处科普一下,成年发育完的女性胸是软的,什么杯都是软的。但刚开始发育的小女孩胸部里面有很明显的硬块,很大一块和乳晕以同心圆形式重合

你说男的不知道这孩子年龄小?那衣服一脱总得往上摸摸吧,一摸俩硬块手感明显不对,还不怀疑对方年龄甚至性别?

这几个案子看下来山西这地方真是烷基八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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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在这个节骨眼上踩刹车呢?

谁以前起过“瞪谁谁怀孕”这种网名的?我把这些人全告强奸不过分吧?那会儿我还没成年呢!

给我钱!给我钱!

啧,还是生得太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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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不是自愿,与幼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你别说外表成熟看不出,看毛发就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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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警方的谨慎决定,这就是典型的诬告,现在13岁的女孩子已经长得很成熟了,她自己要是声称14岁那真的是无法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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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卖淫,那也是黑帮控制下组织小学生卖淫,仙人跳。

上个爆出来未成年色情服务业的案子还是滴滴水吧?

能出现这种事也算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全部失调,就这还有人认为是13岁少女的问题。

你是说只要非法卖淫组织不说,当下中国社会里,恋童癖就可以爽吃五年级小学生?

出来嫖就是要承担各种风险的,对瓢虫不知者无罪只会造福恋童癖瓢虫。被仙人跳也算活该,都从事非法交易了,你还指望遇到诚信商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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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讲刑案的角度说:这案子警方不立案还让调解,程序上绝对违规。13岁幼女没有“自愿”一说,强奸是公诉罪,不能私了。证据不足也得先立案侦查,不是直接挡在门外。现在舆论盯着,复核应该会有转机。等着看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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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微博看了一眼。几乎一边倒的在骂警方,连某些律师也在带节奏,让我觉得大陆这么多年的法律建设像个笑话。

转载一下高赞回答的图片

最后,虽然我不喜欢受害者有罪论。但是,KTV陪酒(未遂),参与玩“仙人跳”,发生关系后接受钱财去买手机(均来自女方自述)。这TM是五年级干的事?

最后吱一声,各位知友再怎么义愤填膺几乎也没用,官方舆情监测的重点在微博(这算大类)。小蓝书只是“论坛”大类里的无数小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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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五年级(正常应该是七年级),夜不归宿,让黑哥(有两次前科)送她去朋友的出租屋(有出租屋,那肯定不是学校的朋友,而是社会上的朋友)。

我进社会闯荡13年,也没有交到有两次前科的朋友。

13岁女孩什么成色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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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打了 运城市的12345和110, 分别表达了对他们谨慎行为的支持。

我重点和他们强调: 一定要依法依规的调查,不要因为网上舆论的压力,就先把人抓起来再找证据。 网上的舆论是一种声音,我对你们的支持也是一种声音!

一定要依法依规的办理,不要把莫须有的案子办理成了冤案!

我和他们说大同诬陷强奸案就在眼前, 绝对不能重蹈覆辙!!!

小作文,狗都不信!


补充一些沟通时候的细节,12345听说我问答这个案子,一下子就紧张起来了,开始念“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等官方标准话语。”

我打断了他,直接说我不是来骂你们的,我是来表达对你们谨慎行为支持的!!!

听他的语气,他是真的被惊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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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自述被强奸事件,红星新闻这边也出了篇报道。

里面有些细节值得关注。

报道称,记者在录音里听到,办案民警表示已经尽力寻找证据,并与检察院提前沟通,但“倾向于不予立案”。

理由包括:1️⃣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12天,小月不太配合,警方到现场做了勘查,但物证比较缺乏;2️⃣小月为了出去和别人玩,对他人表示自己已满14岁,而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14岁”,目前对方(韩某某)虽然承认与小月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但是基于小月自称“已满14岁”的情况而实施的行为。

女孩家人还表示,今年5月1日至6日劳动节假期失联期间,小月还“被骗去一家‘KTV’上了3天班,被威逼利诱,从事“仙人跳”(骗钱)。“其中一个叫‘小轩’的张姓男子让我妹妹谎报年龄给领队说是16岁,给顾客说是18岁。后来他还在教唆她怎么跟警察沟通。”

在6月1日的录音中,办案民警也谈及“KTV”一事,称小月否认自己“陪酒”,表示自己“没被点上”,也没挣到钱。但她提到,当时被朋友“小轩”带领,参与了“仙人跳”,从客人处获得250元,后来将钱交给了“小轩”。

这里的细节,我还是头回听说。

但最新细节已经能够大概解释,为什么其处女膜的检测结果为「陈旧性裂伤」。

只是,在是否知晓女孩年龄上,目前呈现出各执一词。

女孩说其告知对方自己13岁,民警又表示,女孩曾表示自己年满14周岁。

具体年龄,在类似案件里相当重要。

看联合调查组的后续通报结果吧。

其他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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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立案刑拘了。

预料之中,毕竟引爆舆论,压力太大。

我们前两年也努力过,案审会开几次,和检察院意见一致。在没有舆情的情况下,都完全没顶住。三长一起挨打。

立案刑拘,很快就判了。

这起也没什么不同。

等待吧。

现在的老登观念太浓厚,女权过盛,很难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大宪法不行,指望小宪法一挑五也不现实。

更何况,这种成年人搞未成年的,退一步讲,即使不那么明知14岁以下,总是很简单能看出来是16岁以下的吧,大那么多硬还抱着侥幸心理。也就没那么冤了,起码不是大同案和南昌案这种。

那种16-18的不小心跟14周岁自愿以下发生关系,然后直接被判的才是相对悲催的。

以下是原文


由此事可以清楚地看到,大同案对山西的影响非常大。尽管山西和最高法的嘴都很硬,但身体却很诚实。

这个案件直接参考我之前的性同意年龄的回答就好如何看待2026年高考一名女考生,喊话建议将性同意年龄从14岁提高到18岁?

警方肯定是排除了强迫的。不然强迫+幼女,肯定不会出不予立案,即使是在受到大同订婚强奸案矫枉过正影响的山西。

对12、13周岁幼女的主观明知问题。看否能从各方面认定or排除明知,看女方的发育、穿着打扮、言谈举止等等综合判断。

他们承办单位和法制肯定也和检察院的未检部门沟通了意见,大概率还征得了检察院的同意后,才作出的不予立案。

尤其要提醒的是,在我这个ip,千万不要以身试法,我们大哥是儿科泰斗,利剑护蕾不是跟你开玩笑。

在山西这个特殊ip可以出不予立案(舆论影响下,不知道会不会重新立案)

但在我们这,神仙都救不了你,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抱侥幸心理了。


看了一下新闻报道,竟然还从事过“仙人跳”和“有偿陪侍”。不过也不奇怪,我在之前已经被多次“大受震撼”了。

其实有偿陪侍也很值得关注。很多地方的打击还不够严厉,我们这的标准是三对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即构成刑事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为什么要严厉打击有偿陪侍呢?

很多家庭完全不管,或者管不住的小孩学坏是非常快的,有偿陪侍往往是之后卖淫、仙人跳的开端。我在性同意年龄提高的那篇回答下面也提到过。

受害女孩的哥哥张磊(化名)向记者表示,三人中有两人在做笔录时碰到过,警方人员在与其母亲沟通时,仍强调强奸证据不足。其母亲质问嫌疑人韩某某(绰号“黑哥”)的行为性质,警方人员回应称,法律上需以“违背妇女意志”认定强奸,并指现有证据显示女孩与韩某某发生关系系“自愿”。
张磊对此难以接受:“我妹妹未满14周岁法律上根本不具备性同意权,警察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清楚吗?”

看了上面发的“最高法”的图就知道,其实是这个“哥哥”不懂基本常识——13岁的性同意要以嫌疑人主观明知为前提。

不过也正常,这算是司法实践一线中遇到的最多的情况。我平时在接待报案人时(包括律师,很多民商事律师对刑事方面真是白纸),一年一百多次吧,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普法,有一些常用条文都能直接背出来了。有时候真是再怎么解释也不信,还好我面相比较好,说话也比较恳切真诚,容易让人相信,有很多不是我们管辖范围的民事纠纷,也给他们一些我认为比较妥当的做法,所以大部分还是能接受我的意见,也还是比较难做。去年想调走也不让。

科技发展了,现在还经常要和AI搏斗,之前还发了条想法。看了之后,你也会大受震撼的。4月29日下午出的文书,4月30日就送达到手上。然后说我们故意拖延送达,违反了规定。。。

法治建设,既需要公检法的从业人员懂法守法,其实更需要更多人都懂法,这样就能少一些“黑箱”操作。起码在强奸罪这个领域,知乎的法治建设确实远超其他平台甚远。太多平台连“基本常识”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只是臆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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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未成年,强奸,这几个字组合起来相关部门如果不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一旦被证实是真的,那么相关部门一定会被洗一遍。而且作案人至少会被判10年以上且不得缓刑甚至减刑。作案人是没有机会报复的,相关部门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保护。

然而相关部门顶着这么大的压力依然不予以立案,只能说明这个案件极大可能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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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之前预测的一样。

十三岁,未成年,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已经是有巨大的压力,说白了还是证据链条的问题。

随着现在的要件披露更多,不是因为男方的年龄问题,而是因为第三个问题。

关键在于明知不明知这个点。

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目前我们已经知道的信息。

相比于犯罪问题,这个小孩的生活环境也值得关心。

就像是很多孩子的问题,背后大多也跟家庭的问题脱不了关系。

张磊告诉红星新闻,自己父母已离婚多年,小月系母亲离婚后的非婚生女儿。由于监护人疏于监护等原因,小月今年上小学五年级,不知怎么接触到社会上的人。作为同母异父的哥哥,张磊一直担心妹妹的未来。2025年11月,他曾联系小月的生父,对方“不认这个孩子”。

第一,警察不予立案的理由。

红星新闻记者听到录音中,办案民警表示已经尽力寻找证据,并与检察院提前沟通,但“倾向于不予立案”,理由包括:案发时间和报案时间相距12天,小月不太配合,警方到现场做了勘查,但物证比较缺乏;其次,小月为了出去和别人玩,对他人表示自己已满14岁,而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14岁”,目前对方(韩某某)虽然承认与小月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但是基于小月自称“已满14岁”的情况而实施的行为。录音中,民警多次问小月,“为什么老要跑”,教导小月长大后靠自己的能力独立赚钱,小月并未回答。

第二,法律上对于这一类的十二岁到十四岁的多报年龄段,处理起来还是比较谨慎。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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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立案太正常了,很多人对法律一知半解,和14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的前提是明知对面未满14周岁(12周岁以下例外不需要明知),希望别学货拉拉事件,明明把人放了,然后舆情一发酵,又给人抓了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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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人等受害人出事了才出面了,出事之前呢?让个五年级的小学生当街溜子,夜不归宿。强烈建议取消受害者家属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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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以前我痛骂人渣和蛇鼠一窝的警察。

现在这种声称我默认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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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几年思想转变真是快。

这个案子放在几年前,我会说:“什么?强奸幼女?人渣!死刑!”

而几年后,我看到这个问题会开始思考。

13岁5年级?正常这个岁数应该6年级或者初一吧?留级了还是上学晚?义务教育阶段应该没人敢让小女孩晚上学吧?那大概率是留级了。

13岁,留了一到两级,谈的有对象,夜不归宿,随便开房,认得这个哥那个哥,黑哥没提年龄大概率也是未成年……

看到这里形象是不是一下子就勾勒出来了?

最后歪个题。旅馆酒店的,尤其是在夜店附近的,前台强硬查两个人身份证的,明确提醒你每个入住都要登记并看向外面的你就要小心了,大概率是熟悉面孔。要知道第二天报警来帽子叔叔旅馆也很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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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司法极度偏向女性的情况下,依然能让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个案子绝对有媒体刻意隐瞒的内情。

至于后果?不看好公安能顶住压力,大概率还是会被检察院压着强行立案,毕竟“货拉拉”案“珠玉在前”,出现什么离谱情况都不会让我感到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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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图里这个就说明了为什么不立案的原因了。

不懂的可以问一下AI,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我想说的舆论场上比较有意思的点,很多人在评论,“有不有罪是法院判的,警察要做的就是立案抓人,让法院去评判”。

说这话的人可太懂我国的司法流程了,遇到强奸罪真先让警察先抓人,那强奸罪的恐怕要再翻一个数量级。(特别是现在很多案子类似强奸罪这种疑难案件,警察都是会和检察院通气,再决定抓不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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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大同以后,有些案件真的不太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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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另一个案件,

在这个案件里,女方13岁,初二,

本案中,女方13岁,五年级,

同是13岁,却整整差了四个年级,

本案的女生,在其他同龄女生都上初中的时候,她在读五年级,

一个五年级小学生,其朋友的朋友,就是有前科的嗨瑟会

只转了一层关系,一个小学生就和一个嗨瑟会连接上了,

故本案,并没有那样简单,这个13岁的小学五年级的小学生,本事不比17岁的小学二年级的小学生江川户柯南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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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不满14岁是条红线,碰了基本必死,哪怕幼女自己同意都不管用。这都不立案,更何况还是在山西,很难说当地公安机关到底比我们多了解多少隐情了

但凡五六年前舆论绝对一边倒辱骂警方不作为同情女方了,只能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某些人的信誉是被自己不断作妖败坏的,前人砍树后人暴晒

这事我站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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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大同案后,警方对这种强奸案谨慎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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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出现这种事,社会舆论都会高度统一

现在出现这种事,社会的舆论都开始分化

这就是这么多年以来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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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是否虚报年龄仙人跳这件事不予置评。

但是诱骗这13岁女孩从事性交易的人,还有女孩的父母是不是应该有所惩戒?

这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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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天下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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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没有达到14岁,跟她有性生活的男性一律判为强奸,不管是她自己愿意还是声称她是成年人,男的给钱还是没给钱,只要成年男性敢跟幼女上床一律都是强奸罪。这个不存在调解的可能。这警方处理程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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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仙人跳,咋立?立了咋办?抓人进去,然后呢?就现在这个风气,要抓人或者判,检察院或者法院出手吧,警方不会背这种锅,也背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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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虽然说树没被砍光,但基本也是方圆百里不见踪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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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句不太好的话吧,虽然大同案被官方以及诸多知乎好律师强烈支持

但是有问题的案件大家心里都清楚,影响深远,谁也不想成为下一个彭宇案的法官

新三的至理名言。问就是没问题,知错改错不认错。但是身体很诚实。其实我倒不是在嘲讽

而是这种态度需要大家学习,社会上不是你的问题不要认,是你的问题能不认错也不要认错,就算认错也要把影响降低到最低

平时小事无所谓,大事要心里有数。遇事着急忙慌认错的人一般都是弃子被甩锅的

公关事件层出不穷,好的公关没见过几个,大多数都是装死不回应不是没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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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通过他人转给小敏500元
这么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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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马上过去上半年了。

山西大同案,南昌琦某案,还有各地海量个例,尤其是北京大兴区继女高继父案,让我把任何强奸案都视为诬告。

北京大兴区继父性侵继女案案发与公诉:2013年,未成年人魏某向家人透露被继父王某某性侵。2014年7月,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 漫长的司法拉锯:因证据不足,且原告口供多次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无罪。此后检方持续抗诉,但二审及两次再审,合计四次审判均维持了无罪判决。

· 最终逆转:2019年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2021年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再审。2024年7月,天津高院撤销所有无罪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天津高院为了审判此案,进行了司法创新,提出了“未成年人非亲历不可知”规则。在缺乏物证、仅有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该案的定罪主要依据了这一规则。该司法创新基于一个基本认知:未成年人通常不会在“性”的问题上凭空捏造。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未成年女性如果可以详细描述性行为过程,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把任何一个男性送进监狱。而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做到可以详细描述性行为过程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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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我干什么,让我骂人吗

在目前的版本下,但凡有那么一丝丝证据,都能立案逮捕判刑一条龙服务,何况是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

这小作文我TM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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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跟大同案同样魔幻。

诱导幼女仙人跳的链条不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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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大同案在山西内部的影响是巨大的!

完全不像是表现的那样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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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

别说强奸了,就算是自愿发生关系,都是能入刑的案件,结果警方竟敢不予立案,只能说这里面存在太多我们不清楚的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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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建议大家去看看现在的小孩子,懂得很多了跟刻板印象里的小孩差太远了,尤其这种没人管的混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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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例一个我见过的真实案件,男女双方是男女朋友,男18,女13,女方谎称自己16,双方发生了关系,女方父母发现了,找到男方,拿着户口本给他看,说我女儿才13岁,要求男方离开女方(或者说别再和女方发生关系),男方没当一回事,继续和女方发生了一次关系。女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被发现怀上了,医生直接报警。

民警一算时间,发生关系时未满14,再一问女方父母,男方知情,马上抓人,女方还在民警那里闹,要求放了自己男朋友。最后还是判了3年实刑,没有给缓刑

举上述例子,大家应该知道这件事倾向于不予立案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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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在很早的时候,就举过一个例子,叫做物极必反。

社会最好的运行方式,就是在中间线平稳的前进。

但是有人妄图为了自己的利益,强行往左右掰动的话,那么社会并不会像你想象当中那样,不会掰到左就一直往左方走,不会掰到右就一直往右走,而是会变成震荡状态,左到极致就是极右。

这个案子搞成这样,本质上就是山西大同案的后遗症。因为山西大同案那一批,不讲事实逻辑,只要女方一报案就不分青红皂白的把人抓起来,然后又因为体制内不可逆螺旋的因素,最后闹出一大堆冤案。但是这么一搞,把民众的情绪激到极度愤怒的状态,然后就相当于司法体系的那些人员,不管是法官检察官也好,还是帽子叔叔也好,就会陷入到极大的危险当中。那么基层的人员,面对这样的民意汹汹,就会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走向前面说的那种状况的反面,也就是什么案子都不敢立案。

这个案子当中的这个13岁的女孩,本质上就是这种现象的受害者。

我感觉我的每一个预言都在不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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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为何我坚决不同意抬高幼女年龄的原因。

为何不能把性同意年龄提升至18周岁?我认为14周岁太小,你认为呢?

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把14岁以下正常在学校上学的孩子保护的很好了,即使14岁以上,只要你是个正常在学校读书的孩子,直到18岁,依然有法律保护。

任何和孩子有特殊照护关系的人和孩子发生性关系,依然构成犯罪。

即使这样,依然防不住心大的父母,本案中的监护人明显是严重失职的,五年级且未满14岁的孩子,能让她单独出去租房子,小孩子不懂,成年人不懂吗?

就凭这一点,嫌疑人拘不拘留先不说,都要先把女孩父母处罚了。

这不是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是女孩,失职的父母是嫌疑人的帮凶。

还有我之前那个回答底下,总有人评论,说我把孩子当成父母的奴隶了吗?

你要这么理解那就是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是需要监护人承担的,那么监护人对其进行约束、管教,又哪里不合理了?

最后说下,这个案子的发生地,山西运城,在如此偏颇的地方,公安不予立案,说明这小作文写的真不行,春秋笔法集大成者。

最最后,做个小测试。

可以猜一下,这个女生多大,抖音上随便找的人,如若侵权删除。

人家12岁。

这个更离谱

也是12岁

其实仔细看面部骨骼结构,还是能很好的发现和大龄少女不一样的,但奈何家长要给孩子化成人审美的妆容,潜移默化下,孩子的早熟不是必然的结果嘛。

所以,我还是那个结论,如果真是为了女孩好,我建议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除了追究发生关系人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并且更换直接监护人,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直接交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这也是欧美的通常做法)。

14岁到18岁之间发生关系的,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发生关系的嫌疑人之外监护人也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根据平常履行监护人职责的情况从轻或从重,但一定要有。

孩子难管,谁都知道,但你把他生下来,你就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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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时候,都在口口声声说疑罪从无,怎么现在又疑罪从有了呢?

现在小孩发育得好,13岁长得像大人根本不奇怪。

13岁就上初中了,据我所知,很多初中生就已经发生性关系了,而且其他同学还知道。

联系到这个女生的家境,应该是从小就没人管,跟着外面的人混社会,脸上学生气少,社会气重,根本无从分辨还不足14岁,而且她本人应该也比较开放。

她跟着社会上的人混,还参与了仙人跳,因此别人会默认她是愿意发生性关系的。

所以,我认为强奸的罪名很难成立,很难证明对方明知或应当知晓她未满14岁,也很难证明对方违背她的意愿,使用了强迫手段。

我还是那个观点,冤假错案的根源,是大批怀有朴素正义感的民众施加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司法机关不得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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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取消新闻学这个专业

这都什么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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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韩某三十多岁,社会闲散人员,有两次前科,在当地混得开,知道遇到这样的事怎么处理,给女孩转了500,女孩收了。办案民警调解,不给立案,甚至给女孩做了骨龄检测,但确实只有13岁。年龄上动不了手脚还一直劝导女孩家人说,女孩和其朋友证实不是强行是女孩自愿的,而且收了钱根本不属于强健,无法立案,建议拿钱做为结束。(有录音为证)女孩13岁,虚岁12,小学五年级,该案之前系处女。打南拳的良心不会痛吗?(女孩只有13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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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运城,这地方真有点说法

这辈子可不敢去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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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能不能算强奸不好说,证据不足。但是这个女生承认了自己有过对他人实施仙人跳的行为。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都在,可以先办这个敲诈勒索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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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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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方都不予立案???可想而知,这证据得薄弱到什么程度!

但凡烧个窗帘,男的肯定就牢底坐穿了。

看来,小红书的教程是看了,但看的不错。小作文也会写了,但写的不够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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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猜到了会这样,如果是一个上学回家两点一线的普通在校学生被人强行拖到哪个角落搞出这种事,21世纪都进入第3个十年了,大概率没哪个差佬头铁敢这么干,没事和自己帽子过不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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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

读初中的岁数

唯心自问,除了亲戚家和住附近的小女孩,我是无法认识到这个年纪的女生,更不要说约她到家或者到她家然后强奸她。

假如这是一个精神小妹,喜欢跟比自己年龄大的男性交往,那倒是有可能。问题是这种情况这位女孩真的无辜???

强奸案是重罪之一,论迹不论心,现在警方不予立案,这就有意思了。

坐看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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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重点应该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吧(有偿陪侍➕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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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问我,我不信的我不信的我不信的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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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同案下一直有个观点 就是大同案的证据链绝对要比男方母亲发出来的多得多! 以帽子的习惯在已经参与调解的情况下 还能再次立案 就不可能证据不足! 你们看这现身说法不就来了? 未成年面对证据不够都敢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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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13岁女当事人参与过仙人跳和有偿陪侍

警方对她的很多证词抱有怀疑,

当事人在警方面前没有建立起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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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1岁,都没遇到有两次前科的人。

这个女的13岁,能和有两次前科的人交朋友。

厉害厉害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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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的小女孩,13周岁都还没有吧!!!!!

而且十四岁以下,无论什么情况,都必定是强奸罪。

为何不立案

警方到底在保护谁?

受害人还可以被嫌疑人威胁,杀死全家?

这真的不是渎职吗?

大家也不要去谴责这个受害人,受害人这个年纪本身就是懵懂无知的。

要不然怎么会有规定十四岁以下无论什么情况都是强奸的法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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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默认单方面的叙述——成立或者不成立。

你可以有倾向,但你不能默认,你更不能诱导我们默认。

首先是讲证据!

走法律途径!

未成年与性别女没有任何特别的,

它也可能是诬告!!!!

你不应陷入好人角色,

对面不是配合你表演的“坏人”,

对面的被告者也可能是无辜者,

而且你也可能是这个无辜者。

你不是世界中心,懂了吗?????

潜在的诬告者,它也不是世界的中心!

如果是无辜的,

你该怎么处理,

没有惩罚就是纵容诬告者,就是提供套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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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一贯的:

我国对于强奸罪的惩治力度还是太低了,漏掉了很多强奸犯。

很多人盯着强奸罪的高定罪率说事,觉得强奸罪里是一堆冤假错案。

但事实是,在我国,庭审阶段各个罪的定罪率都很高,并不是强奸罪这一个罪高。

如果你横向比较一下会发现,在庭审阶段,强奸罪的定罪率相较于其他的罪名并不算高。

真要看一个罪名是否被有效惩治了,关键其实是在公安阶段和社会阶段。

社会阶段,针对的是报案率。

公安阶段,针对的是立案率。

我说对强奸罪的惩治力度太低,强调的是报案率和立案率,这两个实在是太低了,倒数水平。

强奸罪里有大量的隐案,尤其是熟人作案的,家庭内部作案的,师生之间作案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作案。

这一块,有很多发生了没有报案的情况。

订婚强奸、职场强奸、离婚后强奸,也是一块隐案很多的,受害人主要是成年女性。

立案率低是因为警方立案要有证据,证据不足,警方就不敢随便立。

而强奸作为性行为,具有天然的隐蔽性,收集证据本来就难。

类似的问题诈骗案也存在,拿诈骗案报警过的人自然明白我在说什么。

强奸罪还要考虑受害人的主观因素,万一立了你们俩又和好了怎么办,这不是让警察尴尬吗?

所以,除非是面对明显的暴力型的、幼女型的强奸,警察通常是不会随便就立案的。

尤其是那种熟人之间的,情侣之间报警强奸的,不会随便立案的。

以上的话,如果你看了,不信,可以问问 AI,或者翻一些论文,问一下公检法,问一问律师,了解更多的数据,看我说的是不是真的。

尽管我说的基本是事实,但我也明白,在现在这个“强奸有理”的舆论风向下,这里是不会有太多人支持我的,它们反而可能会骂我。

无所谓,该说的话我就是要说:

强奸是一种恶性犯罪,希望公检法能加大力度打击这种恶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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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看下来一句话。

法抗是有的,但是正因为法抗足够高,所以才会倾向于不予立案和调解。

不然一个强迫加幼女是不可能不予立案的。

那就说明在被故意省略的细枝末节里能证明这个张小敏身上有着更严重的问题。

以下为大胆假设,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和多次有前科人员混迹在一起,并且从事过“仙人跳”和主动陪侍。

如果下重判的话,刑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胁迫手段索财属敲诈勒索,即便被害人有过错也不影响定罪。

在仙人跳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诸如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揭露隐私、伤害其亲属等手段进行胁迫,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进而强行夺取财物,那么就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说到现在了还看不懂的话,那其实可以说的更明白一点,张小敏虽然是未成年,但是她曾经主动参与过的“仙人跳”必定是适用抢劫罪作为案底的,即使她可能只是从犯。

我支持下重判,顺带把犯强奸案的男方一起送进去,因为抢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刑期通常增加‌10%-40%‌,且特定情况‌不得假释‌,并且禁止缓刑‌且适用死刑

法抗再高也高不到可以一命换一命的地步。

山西大同案时期,最高法可是驳回上诉的,

那为什么一个疑似“强奸幼女”却不予立案

山西检察院在这个事情中又扮演着怎样的“立场”和角色呢?

张小敏一个未成年人身上,是否可能涉及到让整个政坛彻底动摇的“政治丑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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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事实成立,根据《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处。法律对幼女的性权利绝对的保护,不论是否自愿,只要发生性关系即构成犯罪。

女孩案发时13岁,如果报案内容属实,警方应该立案侦查。


其次,警方不立案,根据《刑诉法》第11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等相关规定,需要将《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目前,公开信息没有披露警方具体理由,我们就只能从法律上推测不立案的两种可能性:

可能性一,男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存在法定免责情形。

如果男方是未成年人,法律上有特殊考量,《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定为犯罪。

但是这是一个极其严格的“例外条款”,司法实践中适用门槛非常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男方事发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属于“偶尔”发生,通常限于早恋等特定情境;

3.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幼女怀孕、伤害等)。

**可能性二,男方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女孩未满14周岁(**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

首先,针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情形,法律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

其次,要推翻“应当知道”这一推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有确凿证据证明男方根本不可能知道;

2.男方已经尽到足够谨慎义务;

3.女方外观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


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复核,相信调查结果会回应公众关切。

更一:

还真出现“男方可能不知道女方真实年龄”这方面的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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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曾经问过受害者是否满14周岁,说明受害者外表比较幼态,不然不会问,说明强奸者凭外表是可以推定受害人未满14岁。譬如,你帮别人运毒,你看见粉末,就问他这是不是毒品,对方回答不是,你就帮忙运了,这也构成犯罪。明知包括推定知道,韩某某曾经问过受害者年龄,说明已经产生怀疑,他以为让受害者虚报年龄可以逃脱惩罚,殊不知问完年龄不证实身份证切好证实他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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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过教训呀!不信可以百度辽宁“疯女人”案,同样的女方不满14岁,最高法最后判的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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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诬告深恶痛绝,但是仍然倾向于对14岁以下的性交易案件直接按强奸判处。

一句“不知情”就能抵赖脱罪,这种不应该成为理由。

~~~~~~~~~~~~~~~~~~~~~~~~~~~~~~

看来是意思表达不清楚,那就重新说一下观点:

在性行为确定成立发生的前提下,以“不知情女方不满14岁”为由来辩护“不是强奸”来抵赖,是不应该被接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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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符合。但是,当她家人理想中的纯洁的13岁女孩,做过ktv小妹,参与过仙人跳,这次事发当晚又是去酒吧玩,外宿不归,把蜀黍整不会了……

这个哥哥的女朋友,遇到这种可怜的小姑子倾诉报警是正确的。但是,知道这家庭中13岁的女孩都已经是如此的江湖儿女,还不跑路,那不得事脑子进水了…

有人说,这13岁女孩之前参与仙人跳是被骗。。。。。13岁女孩好骗吗?她什么不懂吗?目前没有看到说她是被胁迫参与仙人跳,那唯一的理由就是她跟人一合计,主动参与实施了仙人跳。对于这种垃圾人,我是一点点同情心都木有的。幼稚的人类觉得她还是个小女孩可以改造好,其实她根上已经坏了。当然,她的家庭,她周遭的社会,结合她的基因,制造了她这个坏种。

生活不是文学。在很多文学作品中,好多青楼女子(尤其是主角)是善良纯洁可怜可爱的,差官大都是面目可憎的。我难以想象,今天的中国,还有这种事情发生———主要是指,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和家庭环境,才能养育出一个13岁就敢参与仙人跳去酒吧如逛街的ktv小妹(严肃问一句:酒吧不该禁止未成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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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并没有找到证据,只有单方面的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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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黑哥”是谁啊?怎么没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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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觉得港剧是真的领先我们多少个版本了。

最近回看壹号皇庭,第一集就这桥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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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只看敏感词,不看证据,所以我将《证据》对比如下:
1. 女孩收了500元钱,很容易找到这个证据;
2. 女孩说,男方举巴掌要打她—-含义是,实际上没有打!!!因而找不到任何暴力和威胁的证据。全凭女方说了算,女的说啥就是啥。
3. 双方是否认识,模糊不清–女孩去朋友空置的出租房过夜? 男的去送她–在深夜凌晨??
4. 事过多天,精液等证据已经灭失。

如果男方咬定没有发生关系,这个案件,已经无法查清!!!
因而,在舆论的裹挟之下,本案只能强判男方有罪!!!

事情完全有这样一个可能:
女孩跟家人吵架,与熟悉的“哥哥”去朋友的出租房过夜,事后哥哥知道,【聊天记录证明:哥哥说责怪她“我说再多我也管不住你”,女孩为了撇清关系就说“他非要”。】哥哥报警。

综上,现在这就是个《嘴巴案—全靠嘴巴说》的案子。事情正在向这个方向发展:说你有罪,你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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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的在前面.这个不知道怎么说了.舆情压力一大.估计一旦进入流程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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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警察现在还在正常范围,不像春风法官那样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主要原因就是处于一线的那些人大多都是男性,女性不愿意去一线受苦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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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典型12-14之间的,如果能证明不是明知可以不算强奸。

我寻思有些大兄弟又来幻想大同案影响力了,中国的强奸案立案率低是众所周知(不知道怎么打成移民的),不用来幻想什么大同案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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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版本,正确的IP。

这都不予立案,你可想而知离谱到了什么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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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子的kpi就是这样的,立案率太高影响绩效,不要太把某些普通职业神圣化

我亲身经历,一个朋友大拇指被疯婆子砍断,脸中两刀手中两刀,结果到年底了东西湖公安局还没立案,对方调解时还嚣张喊话不和解让受害者进去坐牢,帽子没说话算是默认各打五十大板。

没办法受害方只好塞红包给上级领导某位主任头衔,结果被告知对方后台是帽子局长此事无解。没抓人,没立案,赔点医药费各方皆大欢喜,只有受害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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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赢学家和基本盘已经开始为司法机关的不合理行为辩经了,我就问一句,她是不是还未满14岁?你们说立案必须对方知道14岁才行,真放屁,女孩是否撒谎谎报年龄是刑侦阶段需要核实的信息,不是不立案的理由,现在连立案都没立案,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程序。

一、法律硬性划分两条年龄标准(2023两高两部性侵意见)
1. 被害人<12周岁(绝对红线,不可能以“被骗年龄”不立案)
只要客观上和不满12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不存在“不知情”免责空间:
• 哪怕女孩主动谎报成年、打扮成熟、双方自愿,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必须立案;
• 最终100%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不存在不予立案、不起诉的可能。

2. 被害人12≤年龄<14周岁(唯一存在例外空间,但立案仍是前置程序)
(1)报案后公安第一步一定会立案侦查,不会直接不立案
公安受理未成年人性侵报案,符合事实线索就应当立即立案,先全面取证:聊天记录、外貌、衣着、身份信息、是否主动核实年龄、有无暴力/金钱引诱、是否怀孕受伤等。
“对方撒谎”只是侦查阶段的辩点,不能作为直接不立案理由。
(2)只有同时满足全部条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才可能认定无犯罪故意、最终撤案/不起诉(缺一不可)
1. 完整证据证明女方主动谎报年龄:聊天记录、伪造身份证、亲口陈述自称16/18岁等客观证据;
2. 外表、言行高度接近成年人:发育成熟、成人穿搭化妆、出入成人场所,从外观完全看不出是12-14岁;
3. 行为人主动核实过年龄,尽到注意义务:主动询问年龄、看过对方提供的年龄证明,没有放任不管;
4. 双方完全自愿,无暴力、胁迫、金钱引诱、特殊监护关系(老师/监护人等);
5. 未造成怀孕、流产、身体损伤等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

仔细看看司法解释吧,男方没有核实对方年纪。采用了暴力胁迫金钱引诱手段,这是无论如何都是需要立案的,而且肯定判刑。还有人把这件事向大同案上引导,想用煽动男女对立给司法部门可能的违规行为开脱,简直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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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标准是会变的。

失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否定自身所享受不到的权利,从而实现平等标准的降低,即非博爱化。

例如,一个三层的商场,每层都有一对厕所,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一层和三层的男厕被改成女厕。这时有人提议,我们可以平等地降低标准,令三层的商场只需要二层有厕所,进而取消一层和三层的厕所。

再比如,当一方认为“洁身自好的男人不会被诬告”,单方面采纳对一方不利的证据,标准自然也会下降到“洁身自好的女人不会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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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说2个真实的与不满14岁发生关系的案例吧。

案例1,张三是个P客,意外PC到了不满14岁的小朋友,这个卖淫组织被端了后,顺藤摸瓜找到了张三,哪怕张三再三强调女方说自己已满16岁,但是由于没有证据,直接被推定为了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明知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被追究的强奸罪。

案例2,张三与李四谈恋爱,张三以满16岁未满18岁在读高中,李四未满14岁,双方以恋爱发生性关系后,感情不和分手,李四提出复合被张三拒绝,李四去派出所报警自己被强奸。由于张三明知李四未满14岁,所以构成强奸被依法逮捕。警方向张三的家长高中,李四已经通过这种方式送了好几个进来坐牢了。

这两个都是真实案例,可以看出,无论女方是否自愿只要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唯一的出罪可能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行为人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确实不知道女方未满14岁,并且这个证据还得是非常铁的那种,不能是口头的,甚至是聊天记录都不行。我能想到的就是黄毛,纹身,夸张的穿搭,并且身体发育比较早。

但是实践中多半还是会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4岁,无论你明不明知。

但是就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案子依然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甚至还报告过检察院,检察院的意见也是不立案,我都不敢信证据到底是有多缺,这个女生到底是有多成熟。

而且这个女生还去搞过仙人跳,啊!当然新闻上面说的被骗过去搞的,并且还分了钱。

我不是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被骗,我见过不少13岁出来卖导致嫖客被抓了的,这些女方家长都说自己的女儿是被骗的。

但是收到的嫖资没有一个上交的,而且还是长时间被骗,一骗骗几个月。

13岁才上五年级,如果不是特别不爱学习整天在社会上瞎混导致留级的话,我那还是建议家长带着孩子去医院看看,晚了可能就治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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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看过这个问题

如何看待小学四年级女孩对父母和弟弟打拳?现在这种极端思潮对小孩的影响有多大?

对于13岁这个区间没安全滤镜

正经孩子学坏九岁就开始

更何况现在就算没体检出证据也可能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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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收不了场,

直接抓人,逮捕,起诉一条龙,容易倒是容易,

但是检查机关不一定配合,检查机关起诉了,就要法院判决。

现在这个形势,检查机关和法院不一定愿意接这种证据不充分的案子。

就这么简单,别以为你抓了人,后面两家自动给你配合。


更新一下,把人抓了,下面就要检查机关配合了,

如果每次都是用舆论压力办案,以后自己出事,也算求仁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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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这个精神小妹13岁,卡住了bug

但凡她满14岁,这件事都没有任何讨论余地,就是典中典的仙人跳+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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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律上一直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滞后性。但现在我更想说的是从业人员的滞后性。

现在网上经常在说“春风法官”之类的问题,但可能很多人已经忘了,或者现在的年轻人没太接触。在本世纪初的实务中,强奸案是非常棘手难以定罪的案件。一是客观证据难以锁定,受害者并不知道保留固定dna体液等证据。二是道德观念偏向保守,有很多女性受害者不敢报案。三是施暴方事后采取私了或威胁手段,让受害者改口为自愿。这些都导致警方办案时困难重重。

而经历过这一阶段,且正义感责任心比较强的公检法人员,很可能得出一个结论:“受害者不会拿自己的清白开玩笑”。

而这个潜意识中的想法,放在现在这个年代就变得非常危险了。因为这个现在的年轻女性真的已经不会因为所谓的“清白”,“贞洁”不敢报案,不论是真受害者还是诬告者,都巴不得案件中的那个男性施暴者死。

不光是法律本身有滞后性,法律行业人员也是会有滞后性的。而现在这个时代的从业人员,在现在这些案件的洗礼下,会对几年后的法治有何影响,其实很难预测了。

十年前我上法考课的时候,当时课上老师讲了个案例:富哥强奸了一个女性,警方需要向受害者取证,这时候富哥家里找了律师专门来道歉并大额赔偿,并全额包费用让女方出去旅游。等女方回来客观证据早就没有了,主观上女方既收了钱,又怕富哥家在当地势力太大,改口说是自愿的。可是强奸是公诉案件啊,本就不应该出现事后同意或事后不同意,你让当年的警方怎么办?

对比下来现在的警方面临的又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了。这个案件中,13岁的人,如果真是受害警方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任何调解的余地。

顺便放上一张之前出差时候拍的照片,倒是无关地域骑士啦,当时在好几个酒店看到这个标语就已经很震惊了,离谱的标语只会是因为曾经发生过离谱的事情。

然而这个照片放在这个题目下甚是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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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

2026年4月19日凌晨|事发

小月因与家人闹别扭,独宿朋友空置出租屋,被韩某某尾随进入。小月后向家属称遭性侵、曾反抗;事后韩通过他人转500元给她、另给其室友1000元封口费。

4月30日|家属首报

哥哥张磊得知情况,当天带小月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受理、未出具回执。

5月1日–6日|小月首次失联6天

韩某某曾找到小月当面威胁"敢报警就杀你全家"“我妹朋友的命就在他手上”;小月因此恐惧,5月6日深夜被家人找回时站在路口不回家,死活闹着要撤案,被母亲拉回。

5月7日|二次报警

张磊再去姚孟派出所第二次报警,仍未拿到回执。

5月12日|做笔录后再失联

母亲带小月做完笔录后,小月再次失联。此后张磊先后向运城12345、政法、12389督察、民政、妇联等部门投诉反映。

5月14日|终于拿到《受案回执》

派出所在首报后第15天才向小月出具受案回执(法定应为接报案当时出具)。

6月1日|民警录音流出(“倾向于不予立案”)

办案民警表示已尽力找证据、与检察院提前沟通过,但"倾向于不予立案",两条理由:一是案发到报案隔了12天、小月不太配合、现场勘查物证缺乏;二是小月对外自称"已满14岁",法律规定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14岁"——韩承认发生关系,但称是基于"她自称14+“才发生的。

录音里民警还提到KTV/仙人跳那段:小月否认"陪酒”,说自己"没被点上、没挣钱",但承认被朋友"小轩"带去参与了"仙人跳",从客人处拿到250元后交给了小轩。

6月12日|不予立案决定作出

运城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未向家属送达文书。

6月20日|家属自查才发现

张磊拿受案回执上的案件编号在山西省公安厅官网查,才发现6月12日已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还未收到不予立案文书”。

6月22日晚9点|民警上门口头补告知

盐湖分局通报发布前数小时,有自称派出所民警的人员找到小月母亲,录音里说:6月12日已经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家属(但家属此前完全不知道);“民警调查后,认为构不上刑事案件,如果够了,肯定给他采取措施了”;“网上发这个事情,对她(小月)不好,流言蜚语、真话假话都有”;同时告知家属救济路径:可向运城市公安局复议,或向盐湖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6月23日凌晨|盐湖分局通报

分局称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办理过程全面复核。

这是来源:

“运城13岁女孩称遭男子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女孩家属讲述事件前后

看到新闻报道,感觉很心寒的一点,就是民警的态度。

🔗 民警脑子里那条逻辑链是这样的:

“老要跑” → 你这孩子不服管、离家出走、跟社会上的人混(韩某某、小轩、KTV那帮)

“去KTV + 仙人跳 + 收500 + 收250交给小轩” → 你已经在了"赚快钱"的圈子里

“教导你长大靠自己能力独立赚钱” → 反讽就在这:你现在赚的这笔,不是"自己能力"赚的,是靠身体、靠黑哥、靠仙人跳赚的

📌 对一个13岁、刚被30岁有前科男人性侵、被威胁"杀你全家"、被未成年同伙诱去KTV洗脑的幼女说"长大要靠自己能力赚钱"——这话如果不是暗示"你现在靠的是别的",它对谁说都没意义。这句话的对象如果不是"被睡了收500去KTV参与仙人跳的13岁女孩",它根本不会出现在民警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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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已刑拘

网友反极端女权,但不能反到未成年人上去,必须要有人性。

这个案件,是对未成年人的强奸,事实明确,没有不追刑责的可能性。

有消息报道,该男子为社会人士,常年混迹ktv等场所,警方应查清是否为黑恶势力,是否有迫害未成年人卖淫的团伙,给予严惩。

不立案,明显不合常理。

该地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形同虚设吗?

更新:根据新闻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黑哥)是明知对方未成年,还强奸该女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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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调解,路径依赖了是吧

过了十几天才报案,还有锜振东案的影子

关键是这女的都没有性同意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强奸+幼女)办案部门还能坚持不立案,说明极大概率是有隐情的。

舆情起来了,后续如何尚不知晓,大概率会弄的很难看。

这是大同案的恶果之一,未来还会有更多,慢慢受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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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女孩怎么样,是社会和家庭的问题,甚至是她自己的问题。但是你不能碰她,这就是法律。碰了,然后人家报案,即使是讹你,你也得认,不是吗?毕竟你年纪大,你是成年人,你管不住下半身。退一万步说,那么多女人,你为啥要对一个13岁的下手?法律存在的意义不就是为了跟你这样观点的人说,她成色再差,在法律层面也是弱者,法律也会保护她。不要在讲究程序正义的时候,为了一个管不住下半身的人追求结果正义,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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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可能的原因,犯罪嫌疑人也不满14周岁;嫌疑人不“明知”受害人不满14,受害人满了12周岁以上(包含本数)且自愿。

前一种不负刑事责任,后一种其实是可以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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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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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制和分管领导也有问题

现在当务之急是先传唤这个韩某到案,不管强奸案的情况如何,他现在是威胁未成年人,应该先传唤他

韩某拒不到案应该强制传唤,然后做取证工作,把来龙去脉搞清楚,固定好口供以后再转拘。目前韩某没有到案我是非常震惊的,这个案子应该获得更多的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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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嫖宿幼女那些血淋淋的案例了?

只要有正当理由可以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嫖宿幼女立马死灰复燃。

矫枉必须过正,即使本案中受害人是个“烂货”,在对方拿不出明确不知道女方年龄的决定性证据下,都应该被判强奸。而且我国其他地区也确实是这么执行的。

6月25日最新消息:警方已立案,嫌疑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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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女性是正儿八经的13岁未成年女孩!而成年人的韩某某已经知道了女方是未成年,这样还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强奸!根据现行的强奸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当时的性同意是可以撤销的!还有你都成年还是社会人士,女孩不懂事你也跟着不懂事嘛? 何况那么多强奸案都证明了哪怕是成年女性她后悔还是当时没想到自己是被强奸的,强奸这个不能以男女双方主观意愿判断,公安应该负起责任以公共权力机关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重,把韩某某刑拘了吧! 可别因为大同案影响害怕查出什么不该有的利益关系,还是反坐,女方是普通人根本够不上能处理一大波公安人员,只能说韩某某社会人员和他的靠山眼里不就是玩了你女儿嘛,给你钱就得了私了! 但不行,这是法律和我国现在的妇女权益问题! 如果都可以用金钱交易 换取不启动法律程序,那么这体系的功能会不会越来越腐化,体系也和人的生理体系一样,运转不健康甚至不用可不就废了? 真遇到较真时你也没法维持法律和社会基本规则了。

说了这么多!请拿出大同案和湖南货拉拉跳车案的态度和底气来! 不可以因为你在上风时就不考虑人情公道,下风时你就想起来谈人情了? 哪有那么容易? 1937都全面抗战了,1943才想起来妥协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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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队伍里还是太缺少知心姐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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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诬告案多了之后最大的受害者不是男性,而是那些真正处于危险之中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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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天,这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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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都干过,这女孩的话你敢信?

另外,这家人也好意思报警,最该抓的人就是你们,你们也配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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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龟,13岁就开始诬告了?

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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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小就学会当巫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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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媒体啊。搞这种事能不能把核心信息弄明白了。

未满13岁女孩性行为,的确就是强奸,但是有这么几种列外。

1、男的未满14,也就是这个所谓的“黑哥”,到底几岁?(基于我对中国自媒体的恶意揣测,他们故意用“黑哥”这个化名就是要误导读者认为这是个成年人。)

2、女性表面成熟,难以从表面看出是否满14,且女方主动,例如未成年卖淫行为。

~~~~~~~~~~~~~~~~~~~~~~~~~~~~~~~~~~~~~~~~~~~~~~~~~

好的,基于这两点,新闻没有表述外,假设黑哥满14岁,且知道这个女孩未满14岁。

接下去就是经典问题了。

——证据呢?

如果警方找过黑哥(不需要立案,所谓案前调查),黑哥不认,没做过!(黑哥背锅侠的概率其实挺高的,很多小姑娘被发现有性行为后,会诬赖另外一个人,这个概率挺高。)

那就是阴道分泌物也就是DNA和STR,这两样也未检出(大同案说可以在7天后,1000分之一的条件下检出的,可以出来走走。)

还有一个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非常常见的信息,新闻没有披露“处女膜陈旧性还是新鲜性创伤!”你们去找其他类似案件,一定会强调这一点,处女膜新鲜性创伤,而这个新闻里没有!(要知道我现在都是用最大的恶意揣测中国这群自媒体的。)

那警方完全没办法。——这种情况下,警方多半不立案,这个太难弄了。

当然,还有衣物上可能也有DNA,但是衣服上的DNA跟实际强奸行为之间要挂上钩可不容易,反正就是客观证据有客观证据的应用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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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诬告成风的当下

这种新闻 不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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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话不敢信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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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还有龟男在相信诬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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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

精神小妹去干仙人跳,分赃不均,开始诬告

最近刚经手一个案子

双方满16未满18,女的晚上主动找男的,第二天告强奸,男判二缓二。

自己想想女14岁以下,得多离谱,才可能不予立案吧。

极有可能这个精神小妹是主谋,而且是她自己主动干,男的反而是打配合的。

现在就出现了这个情况

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的居然是本人,而且未满14岁,男的即是被害人也是从犯,但是满了16岁。

也就是如果抓了判了,主谋免于刑事处罚,被害人+从犯就是强奸未成年人+敲诈勒索,得重判三到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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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生的孩子自己不管,13岁跑别人家空的出租屋一个人睡觉。被人睡了,家长都不知道,现在知道了,又跑出来闹。

被人睡了第二天家长不知道,那就是没用暴力手段。过了10天左右才报警。纯口供,你让警察怎么立案

真判刑又是另一个说法,纯口供判案是吧。物证也不要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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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快手上看看,就知道这些精神小伙精神小妹啥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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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的体制内是典型的保守主义思潮倾向,不作为,懒政惰政,但你要说司法不公正,那还真没有 。


前有收人手机电梯拖拽女方强制留夜床上混合精斑庭前口供供认不讳判强奸的某男

1.混合精斑来源总不能是男方给女方摸湿一片和打飞机的精斑混一块了吧
2.只要是有插入式动作就算,两边都是雏第一次没破很正常,更何况女方被强不配合
3.翻供的前提是证明严刑逼供,没强干嘛承认

我知道两性战争大家都有怨气,但我始终觉得为人渣辩护是真的恶心。


最后是这件事,

13岁女孩对夜场领班自称为16对客宣称18,收人500块玩仙人跳把自己处玩没了,派出所多次找到她都不予配合立案。

我就说网友一天天真是咸吃萝卜淡操心,光心疼人渣,家长学校能教育成这个样子,网友却只盯着司法不放又黑幕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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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虚假的强奸犯你重拳出击,面对真正的强奸犯你无动于衷?

搞什么

我想知道,黑哥、小轩这种人,法律有没有办法办他们?这种人对社会的祸害极其严重。


没想到竟然有这么多黑哥、小轩的精神同盟。惊呆我了。

同在哪儿啊?性别吗?那就太可笑了。

但凡度过半点圣贤书,也羞与黑哥小轩等人为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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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本地有设置女子办案队,派出所接待后无法排除案件可能后,报案人或嫌疑人为女性未成年人的,交给女子办案队进行一站式取证。

我听她们说过对报案人们的总体印象。

八个字。

满嘴谎言,不当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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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你觉得不合理的现象,比如为什么大概率是冤案还会被推进,为什么大概率构成犯罪条件还不立案,甚至这两种看似相反的极端可以在一地出现,根本原因只有一个:

破案率和办案周期是有指标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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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消息:警方已经立案。

前些天,山西运城还有个17岁学生被冒充警察殴打的事情。

当地警方没有法律常识?!

这些事情爆出来之后形成舆论,事情闹大了,立案、刑拘立马就来了。

执法者没有法律常识,这得是多奇葩的事情!

山西运城,连续上大分。好山好水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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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一点,女孩处女膜0.3cm的陈旧伤,如果是强奸,总不会在边上蹭蹭吧?还是从禽兽状态突然到文明状态,天良发现?如果真是强奸,在那种状态下,女的不可能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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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消息是立案了,哦哟,玩忽职守?那假设就不成立了,可以再多说一点,这也是为什么我一开始说不正常的原因:

因为要证明不明知,是个很复杂的工作,它要求你穷尽工作,不太可能在案件初期短时间内就完成,而且这一步一般要经过检察院列补充侦查提纲,是个逮捕阶段才能完成的工作,怎么证明具体内容就不说了。

现在就已知信息的难点:

主要是初期笔录的质量,二人是否能还原完整过程,毕竟本质还是个口供案,初期有漏洞随时翻供,能不能把发生关系的问题固定,把问题仅限于是否明知幼女上。

其次是证据灭失问题,比如喝酒送人时和到地之后的监控,隔了两个月现在很可能已经没有了,当时是否取证,包括事发地可能存在的邻居取证,到现在基本也记不住了。

至于女方生活作风如何,其实不影响强奸的认定,因为她不满14岁,何况女方也不是没可能真不同意。

**疑问:**其实我不太理解为什么未成年强奸会有压案子的情况,这是得多想不开。你要说男方有关系,这也不是搞定一两个人或者一个单位的事啊,而且这种事也基本压不住,因为关系就敢压不合理啊。


以下为原回答:

不太正常。因为强奸报警本身从一开始就是个被重视盯办的事,还是明确不满13岁的幼女,先取笔录判断构不构成强奸正常,但是仅凭初期笔录就排除强奸不正常(因为13岁属于幼女,排除是否明知需要调证走访),而且初期二人都承认发生了性关系,正常流程是先受案再不予立案,如果新闻里的时间是真的,受案时间距离报警时间显然超期了。

毕竟在录音里疑似民警称可以复议,我们假设所有操作是合规的,大概就是两种可能:

1.两小无猜条款。男方是14-16未成年人,且双方自愿。虽然明面上说是女方主动找嫂子提出,但不排除被圈子里其他人怂恿,而在警方面前说自愿的可能性。

2.男方不明知。警方迅速穷尽工作把他们圈子里的人都走访了一圈,发现女方一直以14岁以上的年龄自居,且男方明确表现出对女方年龄不知情。


随便说说几个细节。

1.成年人知晓13岁年龄且自愿,也是构成强奸的,和是否收钱无关。

2.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不支持报案人撤案,同样也不支持调解。但如果判定为不构成案件,则可以进行民事调解。

3.处女膜相关问题。

处女膜陈旧性裂痕=破了,

处女膜完好=没破。

不存在处女膜新破的说法,也不会鉴定出何时破的。实际上可能出现插入进去但处女膜没破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处女膜其他原因破的情况,这个只能证明状态。病历主诉,只是病人说什么医生写什么,不具备说明事实的效力。

4.年龄问题。一般未成年人不放心身份证准确性的话,是用出生证明佐证,不用骨龄推测。

5.地点是“室友的出租房”,但未成年人哪来的租房钱,这种一般是某个大哥掏钱养未成年小弟小妹用的,一间房能挤一堆人作为类似据点的地方,至于为什么养,自然要有些通过小弟小妹来钱的手段,这方面就不多说了。

6.女方家属认为吃亏是很正常的,不一定出于诬告赚钱的目的。未成年女性被发现有性行为,家属告强奸是极其正常的事,不告反而怪了。

7.女方家属所说的被骗出去,情绪化表达不太可信,大概就是离家去找自己的朋友玩。

8.单亲家庭不一定都是问题少年,但未成年团伙里单亲家庭的比例高的很离谱,本质上还是家庭环境造成的心理问题,建议多关注心理健康。

9.事实上我认为女方所说的作势扇巴掌威胁,有没有都有可能,这种事里有吓唬的,也有银帕的,都很正常,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看过视频。

10.大概率刑侦不想立案,派子就不好受案。因为就这种证据立了案检察院基本也不太可能捕,受案再出不予立案压力就在刑侦上,派子不好得罪,就只能做家属工作。不过这么搞本身是存在被法总回访的问题,起码在北京家属这个态度你不受案,妥妥的应受未受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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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极端奔向另一个极端

很好奇这次相关部门为什么这么谨慎了?

我相信肯定不是因为舆论的压力

如果舆论压力真这么有用的话戒网瘾学校应该早就被取缔了吧

另外很好奇妇联面对这件事情是什么看法?

不会直接假装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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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警方是执法机构,没有权力行使司法权。

但这里面有个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率太高了。

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警方真不加辨别,直接立案移交法院,后果太可怕了。

那真是,随便一个人说你强奸,你就有99%的概率被判强奸。

现在之所以还没到这地步,就是因为有“不予立案”的操作存在。

那些连口供都前后矛盾或不符合情理的案件,警方直接不予立案。

(当然,有不少地方的警察不愿牵扯其中,面对这种情况还直接立案,就造成了不少奇葩案件)

我看在一些平台上,有些律师老抱怨法院法官如何如何。

其实,法院法官能怎么办呢?一个刑事案件,在警方那过了,在检察院那过了,在法院这没过,得牵连多少人啊。

他能怎么办?

这问题,现阶段是无解的。

某些律师老说,在中国法庭上律师是形同虚设的,实际上,法官又何尝不是呢。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其认罪认罚率达到99%,法官坐在上面,与不坐在上面,又有什么区别呢?

无非就是,他还要多费口舌,去宣判这一结果,并在某些必要的时刻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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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大同案的网友,有3种:

第一种,自己不是继女,亲妈也不是继女,但相信山西司法。

显然这类网友,如果上网讨论本案件,必然会批判女方诬告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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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突破了没有萝莉岛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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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实际控制人,仙人跳组织者,这俩应该判实刑

目前被集中火力的这个“黑哥”,如果是体系的一员,类似打手/试钟的角色,应该一样判实刑。如果是消费者,“仙人跳”的猎物,应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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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前人砍树,后人暴晒了。换以前根本不会有人质疑这种报案的真实性,现在大家都在问证据在哪里,是不是又是小作文?建议帽子检查一下女孩的社交软件,特别是某红薯,说不定一下子就破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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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怎么了?

和未满14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自愿与否,都构成强奸罪。

这还有什么讨论空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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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可能是我国法律中性犯罪解释的里程碑一“案”了

前几天一直有改14岁性同意到18岁的论调。那换到这里看真的有把14岁以下一刀切的道理吗?至少在这个讨论环境下14岁以下的13岁和18岁以下的17岁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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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反应就是,13岁5年级的话,那是8岁上学,这个不符合一般的认知,可能有留级
  2. 这个黑哥,30岁了,而且有前科,我就问一下,你们有认识30岁有前科的人么?这个概率有多大? 什么情况会认识这种人?
  3. 13岁,去酒吧,嗯,好吧,知乎里多少人13岁就去过酒吧?
  4. 去了之后不回家,独自去出租屋?13岁,独自在外面过夜,这个概率又是多少?

我只能说,民警真的不是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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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仙人跳,出现猥亵没有?

这可是猥亵儿童?

仙人跳猥亵是成年人各打一大板调解可以,问题这是儿童有没有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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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有些人不清楚:根据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幼女

法律对幼女(不满14周岁)设有特殊的性保护权利。这意味着,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仍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对于不满12周岁的幼女:法律推定行为人 “明知” 对方是幼女。只要发生关系,即构成犯罪,不接受“不明知”的辩解。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从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客观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例如,知道对方是在校初中生,通常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法律对“不明知”的辩解持从严把握态度,需要同时满足极其严格的条件:

  • 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

  • 行为人已经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

  • 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如发育较早、虚报年龄且外观高度成人化)。

    这次案件就是第三点,被害人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如发育较早、虚报年龄且外观高度成人化),所以警方不予立案。

    所以说前人砍树,后人暴晒,有些姐妹利用强奸这个名头给自己获利的时候,会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帮助。

知乎用户 发表

有个检察院的朋友(女)

之前有次一起喝酒聊天,聊到了她们单位有一起案子。。一个良家子男。。谈了个女朋友,15岁…然后呢女娃属于太妹那种,就是私生活比较开放。。然后看着也就根本看不出来未成年(我之前有位前女友是23岁,但身形,声音,长相都偏未成年)。。遂发生过几次关系

然后,后面因为什么女方要几万,男方没有(也可能不愿意给)。。然后女方就去告了男方强奸。。因为涉及未成年人。公检法必须干预。。然后男方就进去了…

我朋友当时还和我说,男娃可惜了,挺老实的一个人。。女娃平时生活作风也不太好。。男娃这辈子就毁了。。

我想说的就是,公检法部门一般都会掌握更多的信息。。所以他们一般都会根据掌握的信息做出判断。。

还有个案例(我亲身经历的)

我有一位异性朋友,某城市某次给我打电话支支吾吾的说她被强奸了…

然后心结打不开,躯体化了。。我就从另一个城市跑过去,陪她去派出所报的案。

她给我的信息(或者说我知道的讯息):嫌疑人用服装写真诱导她,过程中强行与她发生性行为,她为此身体和心理受到了极大创伤。

然后我们一起去派出所报案,而后不予立案。。我有疑问的。然后警察同志就把有个关键讯息,告诉了我,就是事情发生过后,我朋友与男方去逛街了,并且全程没有哪怕一点反抗。。吃没吃饭我就忘了。。我就懂了警察的言外之意…

然后当时已经是深夜,警察就派出一名警员送她回到了家里。。

我想说的是什么呢?就是在没有掌握足够的事实证据之前,一定一定不要轻易的下结论

知乎用户 发表

还用想吗 那大概是纯诬告了

如果一个普通成年男性在那种地儿去强健一个幼女儿童 然后警方就这么偃旗息鼓了? 可能吗?

知乎用户 发表

我猜啊。

结合我在近几年听到的看到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消息,特别是小地方。

大概率是有拉皮条的,让小女孩去仙人跳,然后那个人只当是P了给的钱没满足要求。

然后就报警了。

这种事情警察也头大啊。

但凡岁数大一点 就按照PC处理了。

知乎用户 发表

只能说中国速度是真的牛逼。

换几年前,13岁,确认发生性关系,单这两个信息舆论和司法就双双定完罪了,哪里还需要其它信息,根本不会有人深究什么时间地点人物剧情。

对事情本身不评价,但新闻学又一次证明了自己。我们单看这一句话:“门诊病历显示:……,小敏在盐湖区某小区被一男子(黑哥)性侵”

1.全文没提涉案人年龄,对男子的解释刻意使用“黑哥”而非“韩某某”,很难不怀疑是向种族刻板印象去引导。

2.按照门诊病历的通常写法,应该是:“患者由盐湖区北城刑警中队民警陪同来院。患者自述于4月18日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提取阴道分泌物后患者离院,未做其他处理。”

首先,门诊病历不会定义你是性侵,只会写医学事实。

其次,门诊病历一定会明确哪些事项是口述,避免误判和医患矛盾。

3.楼上有人贴了医院检查结果,如果为真,那后面一句话又是刻意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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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率没有性关系,不然未满14周岁按现在非亲历不可知原则,男的早就进去了。

女方小作文一律视为造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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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选择相信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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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多次以证据不足等理由建议他们接受“调解”,给妹妹拿一笔赔偿”

实际上如果对山西大同案有了解的,就会发现这是正常操作

你不拿钱调解,大概率是要进去。不过这个案子是幼女,可以说是百分百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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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把“强奸”税收到90年以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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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自媒体一直被吐槽,

但是也是因为有了自媒体,很多事情才能被曝光出来,

像这样小地方得刹帝利,权力真的相当大,

我想起了海底捞在二三线城市找代理这件事,

当时好像要验资,门槛就是1000万,当时好像有好几万人申请,

所以在县城和这些城市,如何赚到千万级别,完全正规化,真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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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运城跟大同对齐下颗粒度

方向盘打死

油门焊死

必须给这黑哥抓起来狠狠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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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直接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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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代千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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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山西男性,在对异性心动之后。

第一件事不是去追求。

而是应当去珠海打卡。

我说的,100%对生活只有利,没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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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看到qj我会点进来一起骂

现在看到qj我得先观望一下是不是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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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不成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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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调解?居然不彻查?……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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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山西马上跟江西看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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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吗?

订婚彩礼案犹在眼前。

处女膜没破也是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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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另一位答主的话“网友反极端女权,但不能反到未成年人上去,必须要有人性。”网民在支持判未成年人死刑的时候,就该想到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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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现在这个诬告能当创业的版本

打成不予立案

1:女方太离谱

2:正规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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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此举估计不符合程序,毕竟同时满三条还挺难的,同18岁以下的女性交往的时候,男同胞们还是以看身份证为准吧!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7条(原2013年《性侵意见》第19条)规定:

• 不满12周岁:一律推定"应当知道“是幼女,任何辩解(她说自己18、长得成熟)都不采纳。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仍实施性侵害的→认定"应当知道”。

“应当知道"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常见推定因素)

与12~14岁幼女发生关系时,存在以下情况通常被认定应知对方是幼女:

• 外貌/穿着特征:身材娇小、面部稚嫩、穿校服/戴校徽/背书包、无明显成年女性特征。

• 言谈举止:说话奶声、自称或表现出在读初中/小学、不懂基本生理常识、称呼你"哥哥/叔叔”。

• 场所与时间:在校门口、补习班附近结识,交往时间是上学/放学时段、寒暑假陪家长。

• 社交信息:微信/QQ签名写初中班级、朋友圈发校服照/校园打卡。

• 未核实却轻信:对方口头说"我满14/16了"但你未做任何核实(不看身份证、不问学校年级),且上述客观特征让你本应能察觉异常——此时"轻信她的话"不构成不知情抗辩,反而被认定放任/应知。

• 特殊关系:你认识她家长/老师,或知道她在读初中却装作不知。

什么情况下才可能推翻"应当知道"(极罕见)

需同时满足:

1. 被害人伪造逼真身份证件或长期在同一单位工作且有可信交往基础;

2. 身体发育、言谈、衣着确实明显像已满14周岁(如身高170+、妆容成熟、无学生特征、自称已工作);

3. 行为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产生误认,且一般理性人在同样情境下也会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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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本之下

13岁女孩遭QJ不予立案建议“调解”已经足以说明这事件真相的炸裂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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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这。。。

这已经是第三个试图调解强奸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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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前人砍树,后人暴晒了吧?没想到太阳来的这么快。

真是应了那句古话: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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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对一个点疑惑,13周岁,5年级?蹲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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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17岁男孩的案子和这个案子是同一个盐城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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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立案必判刑的老规矩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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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小于14岁必须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str检测不出来的判三年。这地方有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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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是我这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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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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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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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不予立案。我还被做了笔录 收了证据不给立案,但是也不给报案证明呢。运城警方还是太老实了,向河北警方学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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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底下知乎回答,我觉得强奸案立案程序还能再放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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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么多男的纠结什么仙人跳,女孩是不是品行不端,父母是不是负责任,男方是否明知14岁,是不是强迫,反正就没有一个说,不要跟看起来小的女孩子发生关系,果然都是下半身思考的垃圾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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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仙人跳了?

知乎用户 发表

换以前我会义愤填膺,现在看看就好了,等子弹飞一会吧

在见惯了很多未成年人作过的恶后,我开始思考,这个东东到底是保护好人,还是保护恶魔的

在见惯了很多这类的案子后,我对所谓的强奸,多保持中立态度,

如果不是加了个13岁,我甚至会揣测是不是价格没谈拢

因为从义愤填膺,到啪啪打脸的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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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闻刚出的时候,很多自媒体那标题一看就是在往贪赃枉法社会黑暗那方面引导,

内容我都不点开看,直接在下面评论“大概率诬告,拭目以待”,就是这么自信。

但很多评论尤其是企鹅新闻里的评论,利女劳保那多的没法看,

信息茧房太厉害了。

说个老家的事,也是个不大到14岁的女孩,因为买新手机钱不够,跟手机店老板睡了一觉抵了一千多块钱,她家长怒气冲冲而去,知道真相后心灰意冷的走了,这父母要脸,没好意思讹手机店老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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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默认是诬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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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善良,对孩子关心是正当的,但是近年来小仙女的小作文,还没给你涨记性吗?目前还没官方蓝底白字的正式通告。先压一卦,又是小仙女的小作文。非常希望事实来打我脸。

理由非常简单:和14岁以下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算QJ,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非法律从业者都非常清楚的常识,更别提民警同志。而中国司法现状对所谓QJ案件,只要接到报案,民警和检察院姐姐宁肯诬陷都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像这种家属反复闹了一个多月,民警出具正式接警回执,都不敢立案的,大概率实在是找不到任何证据。我说的证据不是指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我是说能证明两人有过身体物理接触(衣服都没脱那种)的证据。甚至有过独处一室的证据都没有。毕竟山西大同那连两个人身体接触DNA都没有的所谓QJ案,被全民喷出翔了。

涉及法定幼女(注意是从年龄定义。这种夜不归家经常在外留宿的,心理上实在别说幼女了)持续举报被QJ,但是又连被举报人和她接触的证据都没有,民警大概也是头大,只能和稀泥劝男的给钱和解。事实上男方PC,YYQ后被告QJ,实际上就是被女方明目张胆敲诈勒索,最后民警居间让男方赔钱女方撤案保人身自由的案例大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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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bro的断案标准是“是否否和自己的心意”

因为大同立案了,不符合知乎bro,所以是冤案

这个不立案,所以是叔叔们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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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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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不是大同的

坏消息,都是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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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目太坑了,关键信息全漏,一个没说。

这女的:

13岁,上小学五年级;

参加过专业的仙人跳,专门利用隐瞒幼女身份,敲诈他人,并从中获利;

还受过专业训练,知道怎么和警察说话

这样的人过来报警说遭到QJ,哪个警局敢立刻就信?!

肯定得查证据。

可这女的过来10几天才报案,而且不管身上,还是其他什么东西,都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用强。

这个怎么立案?

只凭她的口供,或者她和她家人的聊天记录?

大同轰动就在眼前,陕西警方肯定不想再来一次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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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有没有反思什么呢?

为啥别人都诬进去了

就妳失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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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强奸都能送进去的地方,连立案都做不到,

我猜是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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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信女性叙事的任何诬告男性行为或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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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13岁已经是杀人能被判刑负责的年纪了,也该能为自己的性同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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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辞应该改一下,不要写“女孩”,写“太妹”,才能让大家对警察这么做的原因一目了然。

鱼找鱼虾找虾,什么配狗天长地久来着?锁死and祝福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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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本来就是个明显不符合自然哲学的伪概念,结果被法学生天天拿来宣传。现在到强奸罪了,人民群众要求你们搞疑罪从无了,法学生终于发现自己那套不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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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称”是什么意思?“称”和胡说八道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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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又是“被强奸”呀?

一看就知道是诬告的,同样的招数用一遍两遍还行,用多了谁还信,我翻了一下评论区,90%的回答都认为是诬告的,这就叫口碑!你们bra继续作妖,加油!

知乎用户 发表

未成年案件,12岁以上,有一种情况是不会定罪的,就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说直白点,就是女方根本无所谓的。

民警已经是给对方留了很大的情面了。

简单一点说,就是小太妹这样的,平时家里不管,谁都能睡,然后事后又想要讹钱的情况。

没有任何反抗痕迹,当时又不报警,等没钱花了再想来一笔,又或者不想玩了,又怕男方纠缠,直接来这一出。

这种情况如果判了,男方最多就是三年,女方的问题可能更加严重。卖,诈骗,勒索。有人说不是十年吗?十年根本不可能,如果男方抗辩得当,甚至只是拘留,但是女的就不好说了。

民警明明是在拼了命保女方的这一家人脸面。但是架不住人家不要。

最后说一句,很多家长,民警可能比你更了解你的小孩平时干嘛去了。那些张嘴闭嘴保护伞的,如果这个女孩讹上你,你们就老实了,保证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如果发生关系就判,那被女生强迫的或者被嫁祸的该怎么判呢?别和我说现在的十来岁的,你就一定能打得过,玩得过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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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又来团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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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给吓着了属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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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78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或者发现医院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179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这起案件中之所以没有立案,应当是没有发现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当事人认为不服的,可以向办案单位所在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把精力放在提供证据线索上,如果受案单位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会立即立案。

另外,千万别为了促成立案而提供虚假的陈述和虚假的证据,那样不但立不了案,反而可能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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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对各地知心姐姐的看法,能顶着不立案,估计是假的,没准强奸是假,13岁也是假的。甚至是谁强谁都不一定。被你们骗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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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失败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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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的版本,再加上未成年这层buff,警察都不立案,看来又是另一种“盲人走盲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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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大同诬告案后,对这类问题,我第一反应是女的又在诬告。

大同案后,不少地方帽子越来越谨慎,大同帽子可能因为此事拿了奖金,其他地方纯粹是给大同帽子擦屁股。

所以,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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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诬告进去了,说明你就是没有地位的小瘪三。你看,这个就诬告不了,还别说有可能不是诬告。毕竟,警方建议调解,说明确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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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强奸犯都该物理阉割,并且处死。这是我作为一个正常守秩序的人类的愤怒。

但这个案件的重心或许在别的地方。

04/19女孩与韩某在朋友空置出租房里发生关系。事后“拿到”500元买了手机。

04/30女孩告知哥哥张磊。

05/01-05/06女孩失联6天,去陪酒,搞仙人跳???

一个13岁,本应该读初中的女生还在读小学五年级,平时出去瞎玩家里不管,身上疑似自残痕迹。出了这么大的事,前一天告诉哥哥,后一天消失一周去陪酒,搞仙人跳。

我的直觉告诉我,韩某肯定不是什么好人,事实也证明了韩某有两次前科。但为什么一个小学五年级的学生能接触到这么多混迹社会的人?她的家长到底在干什么啊?如果我身边有这种家长,我都忍不住上去锤他两下,怎么教的孩子啊?

这件事情家长要追究,那是一定要追究的,这韩某明显老油条,不知道女孩13岁,也知道女孩14岁左右,怎么罚看法律怎么判。

完事之后,家长赶紧反思一下自己吧,管教成什么样了啊,我cho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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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相信每月流血7天而不死的性别说出的每一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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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答案就知道。他们觉得哪怕强奸襁褓中的女婴,都应该让女婴来证明自己有没有不愿意。或者这个女婴有夜不归宿,就代表他可以被强奸。

人家才13岁,不管怎样,你不能和她发生关系,不知道吗?成天想着你不吃亏,做个人吧你们。

看到答案区这些,然后再联系看德国那些华人男留学生们犯下的全球最大连环强奸案。就明白了,什么是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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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给大同订婚诬告案男主恢复名誉,给予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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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不同情任何一方。

男的吧,黑社会,好像还有犯罪前科。我对黑社会没有好感,进去了也不算冤枉好人。

女的吧,也很呵呵。才13岁就又是夜不归宿又是仙人跳又是认识黑社会的,说句不好听的,真被强了也是活该。反正我是不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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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强奸罪,要么南方进去,要么女方诬告进去,要么法师做假进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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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强奸?这俩词还能往一起放啊,给网友们乐呵乐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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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选手,

转职诬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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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只在差人帮自己说话的时候支持差人。

有没有可能,我是说可能

是警方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凭借自己对这位女子的察言观色,判断出了什么

只是没有拆穿。

女子,还只有13岁,臆想的可能性太大了,你过个几天再去问,得到的可能就是另一个故事了。

我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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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警察和“黑哥”串通不立案,我更相信经过警方调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总不能只听女的小作文不听警方白纸黑字回执吧?“黑哥”有这么大本事把强奸案压下去吗?假设黑哥有这么大本事那他值得去强奸吗?

这两年只要女的说强奸猥亵的,春风可以判,但没有直接证据一律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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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了都可能是诬告。没立案更是百分之百确定是诬告。建议追究女方诬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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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遭强奸那不得不怀疑到底有没有强奸了,不要怀疑一个13岁的女孩对性武器的运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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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无证据➕小作文,但是未成年,那她是不是相当于拥有100法抗的完美冲锋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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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山西大同强奸案,上海办公室诬告案,武大杨景媛在前面开道

还有人相信13岁在ktv被强奸的,脑子里装的什么,只能心里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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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发生性行为,你警方调解什么?

如果发生了性行为,你警方又调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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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吧,现在这个方面是非常非常拉偏架的

13+被强奸这两个无敌buff都不能偏向一边,这代表这小女孩可能真的真的不占理。

但凡男子有一点点不对劲,早就批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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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嘛,估计又是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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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般叫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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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让出了“大同诬陷案”的山西帽子都不愿意立案,可想而知这女的得有多离谱,活干的有多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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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喜欢魔鬼化13-14岁女性。认为只要这个女性有错误情节就可以反打女拳,舆论推动改变对女性的保护,我感到震惊。

并在此明确态度:哪怕面对的女性足够的坏,未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推论一律按强奸处理没有什么问题,同时支持保留“两小无猜”但书条款。

警方作为执行层,挑战最高法、最高检意见,我觉得相当不可取。哪怕新闻报道很差劲👎对此舆论捕风抓影式报道并不可取。

以此明确:发生性关系不看身份证枪毙了也活该,请男性洁身自好,先看身份证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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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时期的学到十六字法制方针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印象是法治建设的方针,既是准则也是愿景

​非常庆幸现在立法不断完善,早已不是“无法可依”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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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把AI跑出来的回答当现实条例的

然而现实的指导材料是这个

先审查,满足立案条件再立案。

现在有争议的是,韩某是否“应当明知”对方未满14和发生关系是否是强行发生的,但因为报案时间距离案发有12天物证不全,是否立案还需要进一步复核,托现在海量诬告案的福,帽子立案也开始变得谨慎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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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也是警察放回去,检察院不同意,现在敬请期待检察院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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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注定很多细节是无法披露出来的。

只能希望该地司法系统不要和稀泥,坚持依法办案。

真的有证据证明强奸了,那就从重判(强奸幼女是加重情节,估计得7年起步)。

如果没什么证据,那也别搞什么判三缓三,(据说已经刑拘了,不确定),该放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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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巫女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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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啊,不是强奸,也是卖淫啊,而且是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阻止未成年人陪侍。这都是够立案的啊。

虽然买卖双方是治安处罚,已经过了6个月追诉期,但是介绍的人呢?组织KTV的人呢?

现在反强奸真得很离谱,借着“反强奸”,总想把介绍卖淫也糊弄过去。这涉及未成年人卖淫,甚至涉及买处。如果这么糊弄过去,那对其他人是怎么样的示范效应?

就像当初刘东强的明州案,虽然强奸没实锤,但是出轨是真的。别想着借“反强奸”之名,就把小罪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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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体制内人员会拿自己乌纱帽开玩笑吧,让他们谨慎肯定有其他原因,静待蓝底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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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惩不贷!”山西运城,13岁女孩被当地一名男子强 奸后,不敢和家人说,直到11天后,承受不了巨大的心理创伤,才和哥哥女友吐露此事,哥哥女友赶紧将此事告诉在外地工作的男友,哥哥知道后,愤怒不已,赶紧联系老家亲戚,带着妹妹去报警。随后,警方带着女孩去医院,提取了分泌物等关键证据。最后,竟做出不予立案通知。期间,男子还找到女孩,威胁女孩撤销案件,不然就杀她全家。目前,先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此事。

​据新黄河6月23日报道,山西运城一名13岁女孩遭性侵后,当地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此事曝光后迅速引发全网热议。

​女孩的哥哥张磊长期在外务工,年纪尚小的妹妹独自在运城老家生活。

​4月19日凌晨,当地绰号“黑哥”的韩某某盯上这名13岁的未成年女孩,对其实施了性侵。

​这场突如其来的伤害,给年幼的女孩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事发之后,她满心恐惧、极度害怕,根本不敢告诉家里人,只能一个人偷偷抹眼泪。

​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压得她喘不过气,独自煎熬了整整11天。

​直到4月30日,她彻底扛不住心理压力,才哭着把自己的悲惨遭遇告诉了哥哥的女友。

​张磊得知真相后,满心自责和愧疚,痛恨自己身在外地,没能好好守护妹妹。

​他下定决心,一定要为受委屈的妹妹讨回公道,让作恶的人付出代价。

​他当即拜托老家的亲戚,带着妹妹前往派出所报警维权。

​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带小女孩前往儿童医院做身体检查,医院病历清晰记录了女孩被性侵的完整经过,警方也当场提取了分泌物等关键证据。

​可所有检查报告和证据材料全都被警方收走,家属从头到尾都没有看过一眼。

​报警之后,案件更是直接被搁置,迟迟没有立案进展。

​为了给妹妹维权,张磊不断投诉、反映情况。

​折腾了大半个月,警方才在5月14日出具了一张《受案通知书》。

​办案民警还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劝说家属接受调解,说白了就是花钱私了,把这起恶劣的未成年性侵大事化小。

​更让人愤怒的是,案件还在办理期间,施暴者韩某某毫无悔过之心,还主动找到受害女孩,当面凶狠威胁,扬言不撤案就伤害女孩全家。

​6月19日,张磊在公安官网查询案件状态时彻底心凉,这起恶性性侵案件,早在6月12日就被警方判定不予立案。

​事件曝光后,全网网友怒声一片。

​受害女孩只有13岁,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未成年人,明明有报案记录、医院检查物证、受害者证词等多重证据,最终却不予立案,完全无法让人信服。

​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核查案件卷宗、相关证据以及全程办案流程,重新复盘此案。

《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只要受害者未满14周岁,不管女孩是否愿意,和她发生关系就是强奸,而且必须从重严惩。

​本案证据链齐全,还有施暴者恐吓受害人的恶劣情节,警方当初不予立案的结论非常不合理。

​这次复核必须严查到底,依法惩治坏人,保护未成年女孩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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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和妇联要发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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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该对任何公民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受害者的过往而忽略她在本案是受害的事实,推一万步即便是自愿的,只要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都是强奸罪。中国法律对强奸幼女的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处罚法定刑将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对于这种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本身就是重罪,难道杀人放火也能调解吗?任何司法工作者首先应该保证法律的尊严和其严肃性,走入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有刑事案件如果事实清晰,就应该直接提起诉讼,该如何惩治罪犯按适用的法律条例,这是最正常也是最公平的程序。如果这种及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也有人从中和稀泥,首先是藐视司法,其次肯定有人为干扰案件,妨碍公正,欺压受害者。这绝对不是简单的调解,背后绝对有很多不可告人的秘密!如果这种案件也能调解,那么司法的公平、公正就是一纸空谈,对所有尊纪守法的公民都是侮辱,对法律也是一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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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哈哈,鸡汤来喽,你们怎么都不喝呢?喝给我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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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诬告成风,春风助力的当下,我还是很难相信小作文的,但是山西运城这地方有点说法,真说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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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故意犯罪,12岁以上未满14岁,除了性行为,强迫的故意和明知未满14岁两个条件必须达成其一,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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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4岁吧!无论如何要立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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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同,下雨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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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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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父母不作为,小孩误入歧途

还是父母太作为,“送”到各种矫正机构

都不如社会化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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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立案 一大堆龟男要求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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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女的写小作文没人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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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很标准的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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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诬告,应该把诬女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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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山西大同强奸案以后,我都会嘀咕一句:为啥这男的不强奸别人就强奸她?是不是她有招渣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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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13岁的小孩都会写小作文了,我看英国澳大利亚不准许16岁以下的小孩接触网络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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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强奸”如果成立,估计也是因为未满14周岁,而不是真的“强迫”

但如果对方拿出了有利证据,比如这个女孩长相和成年人差不多,自称已成年,甚至使用了假身份证,那么强奸自然是不成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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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的影响远比我们想的深远。

这种行政上的疯狂找补,我们在生活中见的少么?

抛开大同案的影响,这事儿本身的离谱程度也非常的高。一个本来应该在初一初二课堂上好好学习的小姑娘,是怎么能这么深入到这个产业链中的,现在妇联的作用就是满网络打拳么?

悲剧啊。。。

现在来问符不符合法律程序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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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听见默认为假,不用带节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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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所有强奸控告皆为诬告。以后就应该多点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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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子不好好学习沾染了不良社会习气更不会被爱了。

知道张桂梅老师让底层女孩子读书的含金量了吧?

小太妹与生活的不幸有时候是相辅相成的。

为何女孩亲属能随意容忍孩子离家出走及与陌生成年男性一同玩耍,单独回陌生住处女孩子丝毫没有防范意识?

法律请不要放过任何侥幸的机会主义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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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假 又是想拿强奸来勒索的 不过我建议全部女性都效仿 被发现了也没有惩罚 一旦成功 至少几十万收益 现在大环境这么难 除非男的舍得一身刮跟你同归与尽 不然血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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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小作文,真的让人反感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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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山西

怎么差距就这么大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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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标题就是混淆视听!!!

明明就是仙人跳,判强奸才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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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女上位都能判男方强奸罪成立的时代,拿着外地打工的不在场证明都能被强行判强奸的时代,在男士人人自危被女人控告强奸然后定罪的时代,你指望广大网友,尤其是男性网友跟你一样义愤填膺,怕是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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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而已,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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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旋镖来了

“多半是价格没谈拢”

“诬告没有年龄限制”

让子弹飞一会”

“不知全貌 不予置评”

“想讹钱了”

“不参与围剿任何一个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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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都没有正经发言

看来这个事和法律无关

纯属打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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伧父生多了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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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猜精神小妹和男友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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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山西啊,这地方真人杰地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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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要从娃娃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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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我屁事,爱咋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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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出妇人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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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啊?大同?订婚案?张薇也是大同人,算了,有汝不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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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新闻,没有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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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你强奸就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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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没强奸全靠那女的一张嘴说吗?还能言出法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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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订婚强奸案保护女方,提问的这个案子保护男方。

山西法院判案到底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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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啥幼女发生性行为却没被判强奸罪?强烈要求当地检方给出判决说明!把其中的猫腻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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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不成又来写小作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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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们没看懂新闻,建议调解的意思是“现在你们开口向对方要钱同意调解不继续追究了。”

现在女性初潮早的十岁,13岁发育早的女性和18周岁发育女性在外表上并无可以明确的区分。

不能强行要求男性必须具备专业的鉴定能力。

女方自称已经年满十四岁,女性性征明显,难道还要侵犯女性隐私权要求女性提供身份证确认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吗?

这也明显对女性不信任。

但是,山西这个案件的明显不正常,警方竟然不认定是强奸,不予立案,建议调解的潜台词就是对方给多少钱达成一致。

对了,谎称已经十四周岁和男性发生性行为,之后在利用法律上不足十四周岁认定爲强奸,想要将对方送进去或者得利,仍然属于仙人跳 ,甚至就是敲诈勒索

这不得不说江西南昌女上位强奸案,当事女性17岁,主动和网恋对象发生性行为后,因爲男方没有答应做其男朋友,被女方母亲报警强奸,法院认为欺骗,强奸罪成立。

有人认为山西这次是矫枉过正,却没有看到仙人跳和诬告,不用接受法律惩罚,反而警方建议调解,爆对方金币。

如果见到的小学生足够多,就会发现不少小学生胸部规模已经让她们的女性老师心生惭愧和妒忌了。

她们要不穿校服,自称十八岁,让别人怎么分?

查身份证?你以为你是条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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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儿我倒是挺想看看照片到底是长什么样的,就是是传统意义上的看着像小孩,还是像个成人。

不过又因为年龄原因,我对看到照片这个事儿觉得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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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所谓强奸都是诬,新时代诬城跟你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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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小年纪就出来仙人跳了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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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诬告了还怕立案

这地方真的是,有些说法

到底谁在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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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从娃娃抓起,我滴个乖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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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骇人听闻的事,小某书一定会团结一致为小女孩发声吧!

咦,完全搜不到?看来是逆风局,集美们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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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山西不予立案,看来实在是挖不到一点问题了,不然莫须有都能给你整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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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山西人进化是不是太快了?

13岁就厥醒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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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现在仇女已经到一定境界了。甚至连小女孩也不放过。

反正只要是女人,都默认是活该。不管是被黑恶势力还是被什么欺负。

希望你们以后生女儿,你们也是站这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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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10-12岁左右女孩,家长也不管,也没时间管,也管不了。

经常三五个租个几十块钱的房子,或者崩到了老头,就搞个宾馆住。

主营业务就是在14岁“大姐大”的带领下在外面“仙人跳”。

12岁的姑娘长大了,就带低年级出来耍,继续“传帮带”,带新一批的姑娘。

有时候时间久了,就会出现买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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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认识黑道的朋友。

又:发生关系时,因为“惧怕”,“不敢反抗”。

依我看现在女权才是最大的黑道,这个男的在女权面前,纯洁的如同白纸,柔弱的像根野草,窒息的如同离开水的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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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文从娃娃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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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ip

如果男性被判刑了,大概率是被冤枉的

如果男性甚至没被立案,一定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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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妓

这两个字一出,绝大多数人是要痛骂黑暗的。

然后相同的名字称呼不同于同样的性质,我曾为美国第三世界中被黑帮控制的底层社区童妓而黯然落泪。如今,这个案例,我也要为不立案的决定称赞。此“童”,此“妓”,荒诞胡闹而已。

儿童没那么高贵,长个雌性生殖器官也不神圣。

有很多烂事,是不能够用“正义”去审视的。问题在于一个个具体人心的糜烂,模糊,糊涂。

这也是为什么,坚毅果决的人是那么有魅力。儿童时的教员,面对小地主父亲,敢以跳井为威胁,要求更改惩罚力度。此时的这个小孩,识字还不多,更别谈什么思想认识了。但是他的决心比金子还要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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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银子哥

点评你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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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铁血战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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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基于以下公开信息: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2、“山西运城13岁女孩称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省流版:相关法律部门涉嫌有法不依、多处程序瑕疵。

一、报警时间与受案回执

张磊说,4月30日得知情况当天,家人立即带着小月,到运城公安局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予受理,未出具回执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确定4月30日报警,5月14日给出受案回执,在程序上有瑕疵,属于拖延受理的表现。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当立即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出具《受案回执》,并交给报案人”。

二、立案审查期限

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结论,时间上明显超出合理的立案审查期限。

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三、是否应当立案

根据公开信息:

1、一方当事人13岁,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另一方当事人30岁。

2、《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3〕4号,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再结合骨龄鉴定、聊天记录等,我认为达到立案的初步证据要求。单独处女膜裂痕不是决定性证据,应当结合其他材料–这是公安机关的事。

————————————————————————————————————————————-————

不要拿山西大同订婚案类比,那个案子当事人都是成年人。

另,我本人也非常不认同大同订婚案的检法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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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打女拳累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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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黑产的都有保护伞,重点查查背后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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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中明知,不光是承认自己知道,而且是合理推断应当知道,比如基于一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外观行为的理解而应当知道对方未成年也构成“明知”。

望周知。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基于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立案、侦察并移交检查机关,而不应当做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受案后发现存在涉嫌犯罪线索(如外观明显未成年却发生性关系、异常资金流水、低价来路不明赃物),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开展侦查取证,不得未经侦查直接以 “证据不够” 拒绝立案;

若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被害人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则书面通知立案,公安必须执行。

查清后证实不存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嫌疑人死亡等法定情形 → 公安机关可自行撤销案件(这是法定撤案事由,不属于单纯 “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存疑、尚有查证空间 → 公安不得终结案件,应当继续补充侦查、固定物证、证人、鉴定等关键证据,不能直接撤案。


如果报道属实,则公安机关有人涉嫌渎职,望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有无渎职舞弊行为。


重点:在性行为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初衷是,未成年人不具备性同意的判断力和权力。其本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比如卖淫,因为不具备性同意权,所以不构成卖淫嫖娼,而是构成强奸罪。只是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单独立法的本意也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

很多人,认为14岁的女孩具备性同意判断力,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就这个话题的目前的共识:

1、脑科学、发展心理学统一结论:14 岁女孩不具备完整、成熟的性同意判断力,仅有浅层、片面认知

神经发育底层证据(全球学界共识)负责理性权衡、预判长期伤害、克制冲动、评估风险的**前额叶皮层,要到25 岁左右才完全发育成熟**。

14 岁处于初中阶段:情绪、快感驱动的边缘系统(油门)完全激活;但理性风险判断、长期后果推演的前额叶(刹车)发育严重滞后;

学界称之为**青春期双重发育错位**:青少年做决策优先看重即时情绪、好感、新鲜感,大幅忽略性行为带来的怀孕、性病、心理创伤、人生长远负面影响。

2、国内青少年性认知调查数据

北上广 5000 + 青少年抽样调查显示:初中阶段(12–15 岁)人群

完整掌握避孕、性病、性行为心理伤害知识比例不足 30%;

近半数无法清晰理解 “自愿性行为” 与被情感裹挟、哄骗的边界;

面对年长异性示好时,极易产生自我美化幻想,忽视双方年龄、阅历带来的巨大权力差。

3、法学、心理学联合研究(最高检官方文献引用结论)

14–16 周岁青少年仅具备有限的性行为认知,不具备完整的性自主承诺能力

即便其口头表示 “自愿”,也不代表能充分理解性行为对自身人格、身心健康的终身影响,极易受哄骗、情感 PUA、同伴压力左右;

当前法律规定

未满 14 周岁(幼女):法律直接推定完全无性同意能力

已满 14 周岁(含刚满 14 岁):法律推定有限、有瑕疵的同意能力,而非完整成年人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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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无中生有,这个反而因为年龄,比大同案更加靠近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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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案以后,一律视为诬告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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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口供推测,这家ktv就是搞“特殊服务”的。那后续发生的这些就不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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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岁的小孩还有杀人的,你能认同不予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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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的社会风气真的是在变的

以前遇到这种新闻我会痛骂男方有背景有实力警察不作为

现在我只会怀疑是不是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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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说呢,前人砍树,后人暴晒吧

不管真假,我现在都不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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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群已经开始经典造谣了。转发这个事收到威胁邮件的都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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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吧

有证据,这男的早就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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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周岁以强奸计,刑事犯罪,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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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又是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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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很符合前人砍树后人那啥的规律。法律什么的,参考功夫里的冯小刚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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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啊,送上门的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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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怎么不把它打成和订婚案一样的铁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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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仙人跳惯犯告强奸都立案那才是天塌了,同等于鸡收到钱后性同意撤回反手告个强奸😪你们还不会以为现在13岁的小孩是我们那个时代的小孩吧 。各位老哥可以去每个城市打听去感受一下 ktv小时场里面有多少未成年女孩上班,染个黄毛画着浓妆满身的纹身 跟客人说的都是16岁 公安查房就躲厕所躲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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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仙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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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用逻辑来梳理一下。

已知山西公检法极度爱女,因为在大同案中在女方处女膜完好并且体内未检测到男方dna的情况下,仅凭一段电梯拖拽监控给男方判了强奸。

因此可知山西的判案逻辑是重女方口供而轻现实物证,即:立案=女方口供+随便一些身体接触证据

又已知本次事件也有女方口供,但是并未立案,因此可得到缺少随便一些身体接触的证据。

最后得出结论为女孩撒谎,推测为想利用未成名身份仙人跳结果被拒绝后恼羞成怒想把男方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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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真是让人大开眼界,好像全部的瓢虫都集中在这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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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也难做啊,咋又蹦出来一个

大同已经臭了,现在看到大同你想到的是…

等会又臭一个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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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是哪个省的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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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想到这个回答下面有这么多人喜欢扯皮,而不是主动贡献自己还在上小学的弟弟妹妹或者子女来给我们路人享乐,就觉得非常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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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既然未成年不够成犯罪,调解是吧。把那孙子想办法抓过来,让这个13岁女孩拿起水果刀。

之后报警。不予立案,调解就行了。

强奸都不算犯罪,那杀人也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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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过一哥们的知乎回答,QJ报案保护女性,大家也知道,面对报QJ案的,办案民警其实也对女性有一定的同情感。

不说一线老叔叔,其实只要从业几年的叔叔,都能一眼看得出来到底是诬告,还是真的被QJ。

但是,有的地方总有QJ案的报案,更离谱的是总是那么几个人被QJ。甚至更有甚者,总那么几个未成年被QJ……

好难猜啊到底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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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知手本话题下,大量积累了男女对立的争议,令人觉的知手主流群体是<以学生为主>。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行为98%以上有<免罪>情节的。另外,女方举报,这是好事呀,不举报你们又怎么会知道案情呢。。

警方不予立案并建议<调解>,这是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刑事问题。

女方报案,警方至少掌握了女方的身份信息出生年月和案发时间的年月,即知晓了事件发生时间在未满14周岁下。所以,警方<暂不予立案>而先<调解>,这是对的,<调解>也带有调查工作的。但假如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则属于<不符合法定程序>。因为作出通知,意味着<已然了解案情>。立案又不是定罪。

现代小作文特别喜欢使用<法律规定>这个词语,它不必写出条文,就可以<我所说的就是法律>,诸如图中所述**强奸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未满14岁。**真令人好笑!法律上明文讲的是14周岁。**小作文堂而皇之改成了“岁”。**周岁和岁的区别,在证据上的取证是大不同的,周岁,至少要知道出生月份,岁只需了解生年。

本案,男方30岁,他要想获得和小朋友XX的权利,他有法定义务去充分举证他的明知!即,他应该能说出对方的出生月份。显然,从已公开的证据上,男方没有进行合法的举证,仅凭口供去知道女方14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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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好警察出来走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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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跳+颂告,MD简直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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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扫了下回答分析

问题可能出在这13女孩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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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不是强奸,但可以帮你薅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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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拳在强拳面前就是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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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了什么???

十三岁干仙人跳???!!!

谁能想到这几个字能组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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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力更生不诬告的妓女,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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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某些人在道德批判13岁女孩,但显而易见的是,跟13岁或者14岁女孩(即使是“小太妹”)发生性行为的30岁男性更恶~e~心~xin,更值得道德批判。都快当她爹的年纪了。。

目测是要判的,两人认识几个月了,很难完全不知道她还是小学生和她的年龄。

当然,男方要是有点智商的话,不会在有两次案底的情况下还碰未成年,拿几百块找个干这个的成年人不行吗?看的我厌蠢症都犯了。

最后某些人捧Y城派出所,我就想笑。不予立案的关键不是是否自愿,而是是否明知不满十四岁。就这水平的回复居然还被她哥录音了。搞笑程度略逊色于“成年人也有监护权”。学历该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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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都不立案,我觉得这次讹人八成是连大同那个都不如,不然13岁女孩被强奸只会闹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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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件不用看都知道是仙人跳诬告,大同案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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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看了标题,我没看内容,在之前我或许会看详细内容,但我现在不看了,全凭感觉,我感觉像崩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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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只有十三岁,一群人搁这打男拳?脑残也要有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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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是武汉发生这个事情

我都觉得是不是真实的

但是由于地址是山西

直接一眼丁真,默认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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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仙人跳诬告。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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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死了,都进去算了。

我呼吁取消未成年保护法,取消性同意年龄,都别加buff了,再加就成屎山代码了。

女孩诬告、卖淫、敲诈,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Ktv经理、领班、老板组织卖淫,敲诈,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男子强奸、威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公安局长不作为,懒政怠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记者造谣传谣、发布不实信息、操控舆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女孩家人做伪证,干扰执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谁赞成?谁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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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到强奸两个字我已经能把它和诬告联系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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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的女拳也开始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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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不立案的 希望警察全部把id记下来,以后他们的女儿从出生起就不受女性未满14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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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她到性同意年龄了吗

她发育再好这个年龄也就是刚来生理期,胸部刚刚开始发育甚至可以摸到硬块吧…

此处科普一下,成年发育完的女性胸是软的,什么杯都是软的。但刚开始发育的小女孩胸部里面有很明显的硬块,很大一块和乳晕以同心圆形式重合

你说男的不知道这孩子年龄小?那衣服一脱总得往上摸摸吧,一摸俩硬块手感明显不对,还不怀疑对方年龄甚至性别?

这几个案子看下来山西这地方真是烷基八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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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在这个节骨眼上踩刹车呢?

谁以前起过“瞪谁谁怀孕”这种网名的?我把这些人全告强奸不过分吧?那会儿我还没成年呢!

给我钱!给我钱!

啧,还是生得太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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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不是自愿,与幼女发生关系就是强奸,你别说外表成熟看不出,看毛发就能看出来

知乎用户 发表

支持警方的谨慎决定,这就是典型的诬告,现在13岁的女孩子已经长得很成熟了,她自己要是声称14岁那真的是无法分辨。

知乎用户 发表

如果真的是卖淫,那也是黑帮控制下组织小学生卖淫,仙人跳。

上个爆出来未成年色情服务业的案子还是滴滴水吧?

能出现这种事也算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全部失调,就这还有人认为是13岁少女的问题。

你是说只要非法卖淫组织不说,当下中国社会里,恋童癖就可以爽吃五年级小学生?

出来嫖就是要承担各种风险的,对瓢虫不知者无罪只会造福恋童癖瓢虫。被仙人跳也算活该,都从事非法交易了,你还指望遇到诚信商家啊?

知乎用户 发表

以讲刑案的角度说:这案子警方不立案还让调解,程序上绝对违规。13岁幼女没有“自愿”一说,强奸是公诉罪,不能私了。证据不足也得先立案侦查,不是直接挡在门外。现在舆论盯着,复核应该会有转机。等着看结果吧。

知乎用户 发表

去微博看了一眼。几乎一边倒的在骂警方,连某些律师也在带节奏,让我觉得大陆这么多年的法律建设像个笑话。

转载一下高赞回答的图片

最后,虽然我不喜欢受害者有罪论。但是,KTV陪酒(未遂),参与玩“仙人跳”,发生关系后接受钱财去买手机(均来自女方自述)。这TM是五年级干的事?

最后吱一声,各位知友再怎么义愤填膺几乎也没用,官方舆情监测的重点在微博(这算大类)。小蓝书只是“论坛”大类里的无数小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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