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周健:为什么城里人对农村有那么多误解?
昨晚九点,我做了第二场直播,嘉宾是周健——网上大家叫他”周叔”。他是”周叔走农村"的博主,也是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的理事长。我们是四川老乡,因为农民养老金而认识,见了一面之后决定开一场直播。结果昨晚聊到快晚上12点,想到观众第二天还 …
要搞清楚这个社会救助法的实际情况,现阶段我们只需要搞清楚两件事情就好了
第四条 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
这个可以大概确定了,地方党委政府一把手大概率会背上 KPI,然后由民政局来进行主导牵头各方的工作
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中,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
通过上述的情况来看,目前这一块应该是需要后续各级市、省政府针对自己当地的情况来制定 KPI,然后监督县级政府以及相关的机构执行,考核细节没出来前我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补助是需要给钱的,那谁来给这笔钱,一般是中央政府给一笔和县政府给一笔,以中央转移支付为主,叠加地方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中央:中央财政每年会专门设一个资金池,叫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这笔钱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但是带有强制用途
**地方:**县级财政局必须把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加上本级需要配套的钱,统一编入每年的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里
关于地方财政来看,最近几年地方政府过得很紧,保基层运转都难,让他们自己掏腰包扩大救助圈,不现实,地方一定会软抵抗,比如提高准入门槛之类的
所以这个要执行下去,那么一定是强依赖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的,那我们只需要对比一下对比近几年年末预算资金涨幅,每年财政部都会下达一项叫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预算,这就是《社会救助法》背后资金支持
2022 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2023 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2024 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2025 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2026 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就上述的情况来看,我们先看五年来的全国总资金:
在《社会救助法》正式施行 2026 年 7 月 1 日的这个关键年份,中央财政目前并没有为此安排新增专项扩面资金,既然总资金没变,地方财政又紧,那么今年下半年法律施行后,地方政府不可能把大量边缘户、刚性支出困难户直接纳进来发钱
我对这件事的节奏推测大概率是,今年下半年,各地民政局的核心 KPI 应该是,排查摸底、信息联网、建档立卡、制定本地的考核标准,今年只负责修水渠,不负责多放水
上述的表格其实还有很多细节,中西部是拿钱的大户,四川每年都是第一(2026 年拿了 130.4 亿)云南(116 亿)、贵州(100 亿)、甘肃(99.6 亿)。这些省份拿走了极大比例的中央资金,北京(1.04 亿)、上海(1.39 亿),四川的百分之一都不到!广东(23.6 亿)、浙江(9 亿)、江苏(16.3 亿),相较于其庞大的人口和经济体量,拿的钱极少
这说明东部发达地区的社会救助,基本上是靠地方县市财政自己掏腰包的,这也意味着,实施后,江浙沪粤的可能为了政绩,自己掏钱稍微扩大一点救助面;但中西部,在中央转移支付不增加的情况下,是绝对不敢动弹的
所以总结来说,对于地方官员:今年没拿到新钱,但多了限制,今年的重点不是发钱,而是防责,把核查和考核的系统建好,把不符合条件的从现有池子里清出去,做到程序合法合规,应付年底的绩效考核和明年的审计
真正检验是否带来实质性财政扩张的时刻,要看今年底出台的**《2027 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表》**和明年四月的《2027 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下达表》,如果表里的数字有大幅度上升,那就说明这场改革,要动真格大扩面了
谢邀。
执行上肯定磕磕绊绊、肯定打折、肯定有吃空饷的;
但不夸张地说:这算自新农合以来的又一大善政。
以前翻很多论文,都提到在接近高收入门槛后(差不多固定价人均 GDP 1.2 万美刀),政府普遍会启动社会福利改革。
东亚这块,日本稍微特殊,更早些。
日本现代化相对早,而且战败后有麦天皇和 GHQ,客观加速了民政上的制度化,61 年就启动了全面医保和养老金。
73 年是日本的福祉元年,大量兜底措施加码,这年日本人均 GDP 约 4000 美刀。考虑这时候美欧也就五六千美刀,日本妥妥已进入了高收入水平。
韩国更标准点:卡卡打下基本制度、小将和白马加码、民主化后启动全民覆盖。尤其 97 亚洲风暴加速了兜底,提出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那时差不多就是 1.2 万美刀。
咱们其实也不慢。
咱有拉的一面:双轨制下,民轨上的保障长期偏弱。同等教育水平与劳动强度下,咱这的中间层是比较难受的;
但也有猛的一面:02 年人均 GDP 才 1100 美刀就搞出了新农合,千年以来第一民政,农民第一次正式进入国家保障序列(和地方组织自助是不一样的);
15 年全面部署的精准扶贫也是千年善政水平,那时人均 GDP 就 8000 美刀。
总之,不管你啥旗帜,或许有早有晚有各自重点,但到了一定高收入边缘后都得搞社会福利改革。
因为你搞着搞着就发现:必须养闲人。
人是没那么容易顺应时代浪潮的。
日本,73 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经济麻了;韩国,97 年亚洲金融风暴,也麻了。
然后咋办?继续一秒六棍赶人进厂?厂里也没订单呀。
以前穷,只能生吃经济周期;现在有了点钱,可以在分配上制度化逆周期,低谷时兜底稳住基本民生周转。
社会救助法也一样。
这法 94 年就提了,14 年出台暂行办法先低规格跑着;然后连续多年进入立法规划,规到去年 6 月终于进行首次审议,今年 4 月三审表决通过。
以前不是没意识,只是觉得没必要:就业是最好的救助,每年八九个点的增速消化一切,实在不济就大规模政府基建,都会有饭吃。
但现在有个麻烦:你产业到了中后期,传统那种门槛较低的就业机会在萎缩。
你以前去县城搞路桥馆所,县城是空白,跟着新建了一批建材城家具城;现在你再搞,可县城里已经不需要新建什么了,就是帮现有产业链顶点交易量。二者新增就业量差了一个数量级。
而且咱眼下的压力可能比 73 石油危机和 97 亚洲风暴更难些:外部存在高度不确定性,欧美地主家也没余粮,尽力堆高贸易壁垒来守自家产业就业;内部遇上老龄化成本加速和化债,反向推高产能过剩;
最后还有个 AI + 自动化浪潮,从服务业和制造业两端赶人。
这就是之前讲的:咱论苟天下无敌,现在到了吃尸体的世代,这能力就是赢。但赢不等于你能爽到。
不说城镇青年就业,单现在基层对返贫的压力还是挺大的,前几年搞的很多扶贫产业这两年都有点搞不动。
所以兜兜转转,“不养闲人”和 “谁家的孩子谁抱走” 一样,最后还是得养闲人,地方债的孩子还是得自己抱走。
但这也不完全是坏事,改革都是倒逼出来的,青天大老爷拍板背后是无数小民的数据。
咱能在这个节点上以国家立法形式确认社会救助,明确救助优先、基层只是执行、救助主体至少是县级以上,我觉得很可以了。
这已经打破了过去 “到底先救助还是先要钱”、“谁出钱”、“我的责任到底是救助还是找钱” 等诸多问题。
对于各位小胖友的实际影响,就是以后别被网络乞丐和 XX 筹款互助给骗了。遇到悲催小故事就一句话:
有社会救助法,请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把申请结果拍出来再说差多少。
闲聊公号:王子君的碎碎念。
省流:散了吧,无事发生
首先这位答主从财政预算角度分析,就已经很清楚很明显了,并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增加对救济的支出,所以即便法律条文有意义,也没有落实的可能。
社会救助法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将为社会带来哪些改变? - 小狗月饼的回答 - 知乎
社会救助法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将为社会带来哪些改变?
其次,从这部法律条文上简单看一看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意味着和已有的低保类型的救济是一样的,只管特别困难的人群,门槛非常高,筛选性很强,所以不要看见 “救助” 就想到 ubi,ubi 最大的特点就是普惠、无门槛、无条件。
第十八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分档定额发放。**
依旧低保水平。低保水平什么样,大家可以自己去搜自己本地的。
第三十一条 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
依旧遣返盲流。这不还是收容所送回原籍吗。
总之,没有什么影响,大伙散了吧
跟 UBI 没有任何关系,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先前就存在的行政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而已。
借着这个话题大谈 UBI 的人,根本就没有对比过先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现在的社会救助法,实际上二者实质内容是一致的,救助类型也都是一样的,都是在城市低保、特困供养、流浪人员(最新说法是流散人员)安置、医疗救助等几个方面的兜底。
我们从以下描述来看,就可以知道这里讲的社会救助,就和基本特征为不加甄别的 UBI 完全不是一回事:
社会救助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坚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所以从实质体感上看,新的社会救助法实施后不会有明显的变化。但从理论上来讲,性质却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过去社会救助相关措施是从相关部门的自上而下做的工作安排,现在则变成了一项对地方特别是基层而言的法定的职责所在,同时社会救助法又继续明确了地方的法律责任,实现了更高强度的责任落实,地方再有相关问题,就会从单纯的工作失误变成违法行为。
至于有人说条例转正成法是提高了重视程度,实际上这还是对其他方面的变化注意力不够、在讨论相关话题时又过度一厢情愿。
从实践来看,国内往往是具体措施先行,再推出自上而下的暂行办法或者暂行条例,之后再通过立法的过程把相关规则固定下来,而且近几年很多原先的暂行办法和暂行条例都转正成了正式的立法。比如从 2026 年初开始,新的增值税法就取代了原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所以真正的改变其实是在相对抽象的方面。也就是说从流程来看,现在确实是在完善法治体系,至少越来越多的领域可以参考正式通过的现行立法,而不是一个由相关部门推动的 “暂行” 的办法或者条例。
毕竟前者是立法,后者是行政,通过各类办法和条例转正成法的方式,使立法和行政逐步清晰边界,这是比较重要的意义所在。
一句话概括:UBI 试点。
我经常说的一个观点就是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该来的东西总是要来的,人力无法逆转。
先发国家踩出来的坑后发国家一个不落的踩一遍,不要妄想你可以跳脱规律,规律能跳脱那它就不叫规律,你能反转地心引力吗?
经济学规律和自然规律一样,都是不可违逆的,到点自然会发生。
拿房子来说,美国有 08 年房地美房利美,日本有房价跌 7 倍后失去的三十年。前人把坑都给你踩过一遍了,有用吗?该来的照样来,161718 年疯涨,21 年跌去一半。
我知道国内很多人反对 UBI,觉得发钱不现实。
现实是什么,现实就是你不要以为你能超脱现实。
美国发了,新加坡发了,日本发了。不是资本家心善,而是经济到了这个程度,一定会出这个岔子,谁都跑不掉。
以前有些人以为我们能跑掉。这是错的。
ZB 主义经济规律决定了,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必然出现相对过剩。这是没有办法的。
一个东西需求大,价格高,市场就会猛猛生产;生产太多价格下来了,需求也满足了,产能就过剩了;产能过剩导致该行业不得不努力去化,开始 “倒牛奶”,避免价格过低导致崩盘,相对过剩就这样产生了。
从生猪周期,到有色金属,再到房地产,哪个行业不是这样?
当全社会相对过剩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市场自调节功能开始失效,就必须动用有形的大手。
自 20 世纪以来,世界上的 ZB 主义国家和 SH 主义国家都在互相学习。自由市场国家也学会了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美联储的各种救市政策和印钞机本质就是发挥了宏观调控的功能。面对相对过剩规模日益增加,为了避免形成系统性的经济危机,产生倒闭多米诺骨牌效应,先发国家探索出来的一条行而有效的道路就是全民基本收入 UBI,通过人为倾斜购买力降低相对过剩规模,配合产能端去化,平稳度过危机周期。
这样做不是万能的,我国长期不这样做也不全是老爷心黑,里面有很多原因。胡乱发钱可能导致恶性通胀,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可能导致汇率崩盘。为了防止这许多情况,一直在为 UBI 作铺垫。比如外汇的管放力度,数字人民币的探索等。
这个新法就是 UBI 第一步,试点的主要探索我猜测应该是精准定位,该拿钱的人拿钱,不该拿钱的人别凑热闹。这一步完成后,应该就会探索使用渠道,要让拿到钱的人准确花出去,买买买,增加需求,减少相对过剩规模。绝对不能存银行去,甚至炒股。
知乎中产阶级比较多,我要说的是**,完全没必要焦虑,**给底层发放 UBI 是绝对的利好。
拉动需求以后,大多数生产部门都会受益。营收会更好,成本会更低,大家的工资大概率会涨。
目前我关心的只有落实力度,看看是当作精准扶贫那样的核心工程去做,还是只是作为一个长期的规划。
不管怎样,UBI 是高度发达经济体的必然路径,早已被历史证明。相对过剩是无法彻底解决的,从产能端去化试图解决过剩的努力只会大批量制造失业者和流浪汉。
《社会救助法》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我第一反应是——那些 “够不上低保又过得极其艰难” 的人,终于被法律看见了。
先讲一件让我印象很深的事。去年我一个朋友回了趟老家,跟我聊起他邻居家的情况。那是个单亲妈妈,自己在超市做收银员,一个月两千多,孩子读高中,学习成绩还不错。按理说这种家庭应该能拿低保吧?结果算下来人均收入就比当地低保线高了两三百,就是这两三百,让她始终迈不进低保的门槛。更难受的是,去年孩子得了阑尾炎做手术,自费部分花了好几千,她实在撑不住了去找村里问有没有什么救助,答案是——没有。原因很简单也很残酷:你不是低保户,没有资格。她当时说了一句话让我特别难受:“我比低保户多挣两三百,可一场病就把我打回原形。
最大的变化:救助对象终于不止低保户了
这个案子背后的困境,恰恰是社会救助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过去十几年,社会救助主要靠 2014 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来运转,“低保” 基本是整个救助体系的门票——你不是低保户,很多救助就跟你不沾边。可问题是,有大量的家庭收入确实比低保线高一点,但高得有限,稍微碰上大病、教育这类大额支出,马上陷入困境。用专业术语讲叫 “悬崖效应”——你努力挣了一点钱,反而失去了所有保障,这不合理。
新法这次最大的亮点,就是在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了两类新的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什么叫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就是收入看着还行,但医疗、教育这些刚性支出太大了,扣完之后实际生活水平甚至不如低保户。法律专门把这些家庭纳进来,就是为了覆盖那位单亲妈妈的处境。
有了这个身份认定,这些家庭即便拿不到低保金,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获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南京大学的林闽钢教授说这是在推动救助从 “保生存” 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拓展,这话有点学术,翻译成人话就是:以前只管你能不能吃上饭,现在要管你能不能看病、孩子能不能上学、有没有可能自己站起来。
另一个落地难题:申请流程太麻烦谁来管?
说完了救助对象的大变化,再来聊聊实际操作中的一个老问题——申请太麻烦。
说实话,真正困难的人往往不擅长跑流程、填表格、来回补材料。过去各地在信息共享方面壁垒不少,申请人要去好几个部门跑,交一堆重复材料,光想想都让人放弃。
新法这次专门强调了两件事:第一,县级政府要建立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机制,乡镇街道设统一窗口,你跑一个地方就能把所有事办了;第二,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跨部门信息共享,一次核对的结果各救助部门通用,不用重复审核。华东师大的万国威教授认为这能有效压缩审核时间,为救助对象提供更多便利。
同时,新法还要求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对低收入人口的精准识别和常态化救助帮扶。这意味着遇到突发困难,系统有可能主动发现你、主动找你,而不是等你自己来申请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新连接:司法救助
这个可能很多人没注意到——新法专门明确了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什么意思呢?比如某个当事人因为刑事案件受了重伤,凶手又没钱赔,司法救助补了一部分,但日子还是过不下去,这时候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直接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这个制度衔接,打通了过去两种救助各自为战的局面,对于因案致贫的家庭来说,多了一条兜底通道。
那钱从哪来?怎么保证不被乱用?
救助范围扩大了,服务流程优化了,被 “看见” 的人更多了——但所有这些美好的改变都指向同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钱从哪来?
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把社会救助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结合经济水平和财力合理安排资金。中央财政还会给适当补助。这其实是制度设计的核心——只有资金保障到位,“兜底” 才不是一句空话。
但光有钱还不够,最怕的是钱被截留了、挪用了,到不了真正需要的人手里。为此,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骗取救助资金等行为,还增加了对有组织或个人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的条款。
当然,任何制度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法律写得再好,最后还是要看每一个申请能不能被及时受理、每一笔资金能不能安全到达。这一点,只能交给未来的实践来检验。
说句实在话
《社会救助法》从 2014 年《暂行办法》到现在的正式立法,走了十几年。这次最大的进步就是把救助对象从 “低保户” 扩展到整个低收入群体,让更多默默挣扎的人被看见、被兜住。
期待它真正落地的那一天——不只是法律的改变,而是那位单亲妈妈不用再焦虑 “多挣两三百就失去所有保障”,而是每个在生活边缘苦苦支撑的人都能被稳稳接住。法治,说到底不是为了写在纸上好看,而是在你最需要的时候,真能托你一把。
刚刚在抖音刷到一个视频,爸脑梗妈脑出血自己送外卖,希望这种情况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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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新闻里那个死在出租屋里的外卖员符不符合被救助的条件。
比如他不想继续跑外卖了因为再跑下去他就要死了,这时候他去相关单位申请救助会批准吗?这个救助时限是多久,够不够他把身体养好再继续跑外卖?
希望能救助到真需要的人吧。
当你看到了一个极端案例的时候,
其实它的背后已经有无数个了。
所以,
也就有了这么一个社会救助法。
很好奇,之前那群大义凛然言之凿凿地声称 “普遍无条件保障就是养懒汉,ubi 导致恶性通胀” 的那群人怎么看待此问题(笑)
UBI 的洪流洪流滚滚向前,而这就是顺应时代的关键一步。
没人能预言 ubi 到底能不能推行,推行力度有多大,但至少我国在向这个方向迈进。
随着 ai 在收割越来越多岗位的路上狂飙突进,越来越深地接管社会 “生产” 环节,人类的价值也在集中于 “消费” 环节。而在这个背景下,普惠性的、无差别性的 ubi 就是保障普通人价值的优解 – 哪怕不是最优解。
这几年对贫困人群救助基本都是刻板印象里的农村老房子,重病守着几块田的贫困户。但现在在城市里回不去农村的失业无存款,动不动留宿街头的人群,怎么去定义他们是否该被救助?
怪不得,国安部突然炮轰 “躺平”,原来是为这部法律做铺垫。
高票答案也提到了,很多困难的人,拿着月薪三千的工资,日子并不比低保户强多少,自己还付出了劳动。那岂不是不如直接躺平?所以有了 “躺平” 争议。
我们的社会一直在进步,对于争议话题,通常都会有回应,回应方式一般是 “一打一拉”,打击那些不合理的部分,拉拢那些合理的部分。比如之前亲属刷医保,一方面将起视为骗保,严厉打击;一方面出台近亲属添加亲情账户的功能,回应合理需求。
实际执行起来的内核就是柔性的反躺平法。
“救助” 不是 “救济”。
怎么救助啊,六亿人月收入在一千块钱以下,请问怎么救助。
楼上那位说父母都是肿瘤,孩子做外卖小哥的,这种情况还轮不到救助,他一个月最次最次还能拿到四千块钱,在他之前还有六亿人在排队呢。
咱们这又没斩杀线 有什么好救助的?
从内容上看,是将现行的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等制度进行了整合,最大的意义是把这些救助制度上升到法律地位了,从恩赐变成群众的一种权利了,然后增加了一些法律责任,让基层违规操作的风险变大了,至于其他的就没什么了,或许是面对增速放缓和慢就业缓就业人数逐渐扩大建立的一张安全网吧
贴一个之前的帖子

问题不是该不该有 ubi,而是怎么推进 ubi?这是一个经济学规律
无脑唱 ubi 反调的人很搞笑,真正开始落实的时候,立马就跟着唱赞歌了
这跟股票涨就看涨,跌就看跌是一个逻辑,纯韭菜
另外,我认为 ubi 一定是全民普发的,罪犯也发,老赖也发,红码也发,绿码也发,无地域区别
全部由中央财政统筹,没有任何不发,多发,减少的理由,数值上的公平绝对是有利于弱者
这问题下一堆鼓吹 UBI 的给我看笑了,UBI 里那个 U 是 Universal,强调全覆盖,无条件,而此次修订明显是强化领取的条件性,主张对症下药。第十条就说要借助信息化技术 “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精准识别”,这和大水漫灌的思路是背道而驰。
仔细对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与社会救助法的差异:
老版:
新版: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4/t20260430_454303.html
发现有以下变化:
1. 救助对象扩展:新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线)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治病等大额支出致贫)
2. 救助项目分类更严谨:取消了《暂行办法》按项目分章的松散结构,转向三分法:
基本生活救助:特困户、低保户
专项社会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
急难社会救助:临时、疾病应急、流散
这使救助更具系统性和逻辑性。
3. 从申请到审核批准的流程更高效,最多跑一趟之类。比如政府用数据库能确认合规的条件申请人就不用再开证明了。
4. 截流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除已规定的处分外,还有 2 倍以下罚款(以前只对违规领取人罚款,而且此条未声明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即使是外包甚至小偷也会被罚款)
5.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罚。
所有这些,都具有鲜明的条件性,确保符合条件及时领到,不符合条件的领不到。归根结底还是精准识别,不是全民基本收入的 UBI。
贫困生奖学金都给谁了?
ubi 是 ai 时代最重要的事情,否则一部分人完全可以达到自我圆满,当大量人口不被需要,社会只会更加动荡
会不会又是个羊头狗肉的东西 到时候又是货不对版的消费券 积分啥的
日本的长周期通缩实践和辜朝明资产负债表衰退理论对中枢决策的影响有多大,可能可以从政策微调中看出方向性的趋势。

日本的 CPI 和平减指数,反映长周期通缩历程。

日本的 CPI 同比和平减指数的拟合,下行周期,CPI 同比增速绝大多数时间在 1% 以下。

东大的 CPI 同比增速和平减指数,2022 年开启下行趋势。
辜朝明(Richard Koo)基于其经典的 “资产负债表衰退” 理论,给东大开出的 “药方” 非常激进且单一:彻底放弃对货币政策和结构性改革的幻想,由中央政府充当“最后的借款人”,实施大规模、持续数年的财政刺激,直接填补私人部门的需求缺口。

货币政策层面,社融增速从 2020 年以来震荡下行走势。
伴随着城投退平台的持续推进,从 2025 年 7 月开始,社融增速持续下行。

地方政府新增债务中,再融资比例达到 48.82%。
这就是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没有大放水,政府信贷扩张近半用于偿还债务。
按照辜朝明的理论,资产负债表衰退周期,货币政策无效。
因此,在货币政策层面,基本上符合辜朝明的理论。

实际上,2024 年曾经尝试央行下场买国债,所谓无锚印钞,在利率快速下降后,就暂停了,目前没有大规模下场买国债,利率基本上维持横盘震荡。

2025 年,财政预算(不含相对独立的社保预算)的收支缺口达到 120620.89 亿元,同比增幅为 19.93%。

财政收支缺口高增,推动政府债券持续高增,占社融比重也持续上行,2026 年 3 月达到 98.47 万亿,占社融存量比重为 21.57%。

政府债券增速 2025 年 7 月见顶下行,2026 年 3 月同比增速为 15.90%,维持较高增速。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2023 年见顶横盘。

贷款核销 2026 年 3 月达到 11.74 万亿,同比增速为 14.76%。

商业银行净息差低于不良贷款率,所谓死亡交叉。

2020 年以来,拨备率持续下降。

商业银行净利润高位横盘震荡,考虑到拨备覆盖率的下降对利润的调节,商业银行的实际利润情况早于 2023 年进入拐点。

国有企业利润总额 2021-2023 年见顶下行。
庞大的债务叠加企业利润下行,导致财政收支缺口高增,导致政府债务高增。
城投退平台基本上阻住了地方政府疯狂的债务扩张冲动,但还是要化解地方财政收支缺口持续高增的问题,目前处于开源有限只能节流的状态,要求政府过 “紧日子”,严控楼堂馆所新建,压减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项目,将有限资金优先用于民生和偿债。近期中央政府开始缩编 5% 也是压减开支的举措,估计接下来会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面推开。
因此,财政政策上,短期还是符合辜朝明的理论,政府信贷持续扩张,填补住户和企业信贷收缩的产生的缺口,但很明显,这样做未能阻挡下行的趋势,政府信贷扩张开始受制于财政收支缺口高增和企业利润下行的压力,因此主动收紧财政收支,与辜朝明的建议明显背离。
接下来的财政政策趋向于非必要不开支的状态,核心用于还本付息,维持债务不崩盘,避免带来金融系统的危机,其他开支则是能省则省,集中有限资源用于科技突破,从科技对抗中寻求生机。
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都收紧的关口出台了社会救助法,因此判断这个政策不属于什么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考虑,更多是维稳层面,在就业压力和财政收支压力之下,为维持社会稳定做出的调节措施。

社会救助的资金源自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见顶后,社会救助的资金也见顶了。
地方的配套资金也将受制于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压力,难以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救助法的出台更大意义上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基本的社会救助,避免出现有限资金被挪用,社会救助推诿无门的情况。
以前靠政策,给不给看心情,现在靠法律,该救不救就是违法,像低保、大病没钱、突然受灾、临时过不下去的,现在有了明确说法,不能再被人卡流程、踢皮球、克扣钱了说白了,给普通人的 “救命钱”,终于上了保险,国家出手杜绝 “斩杀线”
[新闻直播间]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社会救助法 监狱法表决通过
先社会救助,不管用再进监狱。
我觉得现阶段大幅度提高育儿补贴才是更合理的,不如生一个孩子一个月发三千块钱直到 18 岁。
说明一点,好多问题很可能集中爆发
补充一点,我最近问如何化解 3000 万(暂且数字)单身狗不婚不育,不指望生孩子,那么他们没有欲望如何化解。元宝给的答复是可以寄托到事业,精神寄托。(可是现实是这些人能衣食无忧的机率很低)。再问如何化解这些人作为独狼时候,给出的有部分答案,就是通过互联网来给用户画像,如果不错我们有类似棱镜门的某些项目。有些东西根本都没有经过大范围的舆论普及直接实装那是因为这些问题有的爆发很严重了(背后他们也许已经讨论很多轮了)。记住,单身化,原子化,无子化,贫困化一定是独狼的温床,各位就各安天命吧。再思考下国外电影,电视剧警察等治安机构的常态化巡逻可以基本确定,独狼是任何一个国家解决不了的。
看看救助对象,自己属不属于其中之一
看到有人说是 UBI,我觉得就扯淡
不如说是加强低保功能的修正案
更多的是政治层面的兜底,而不是经济方面的改善
地位堪比劳动法
本质上就是 “极端贫困” 消灭之后开始兜底比极端贫困稍微好那么一点点的倒数第二贫困了。
按部就班的逻辑罢了。
永远不要忘了和大人的赈灾米掺沙法,尤其在这里
我还是同样的问题。
假如我:
35 + 了,正好被开除、或者生意正好破产。
很快就会身无分文。
老婆马上闹着要和我离婚,分财产,抢孩子。
父母身患疾病,无法支援。
刚好又查出重大疾病。
四处找工作全被拒了。
亲戚朋友全把我拉黑。
债务即将爆发。
甚至可以来个 Plus 版本的:
外加有轻微的案底。
外加是老赖。
外加被各种随机部门联合惩戒。
此刻,N 失的我,无着落的我,绝望的我….
该找谁,多久以后,能持续多久,得到救助和兜底?

方向很好,但我很怀疑目前政府哪儿来的钱做这么多事情
为了更加辩证地领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必要举出一个反例:
于是他们提出了新的济贫法,这个法律在 1834 年由议会通过,直到今天还有效。一切现金或生活资料的救济都取消了;只保留一种救济方式,即把穷人收容到已经在各处迅速建立起来的习艺所里去。这种习艺所(workhouses),或者如人民所称呼的 “济贫法巴士底狱”(poor-law bastiles)的设施,足以吓退每一个还有一点希望可以不靠这种社会慈善事业过活的人。为了使穷人只是在万不得已时才去请求救济,为了使他在决定请求救济以前自己先尽到最大的努力,马尔萨斯的信徒挖空心思把习艺所变成一个令人望而生畏的居留地。那里的伙食比最穷的就业的工人吃的还要差,而工作却更繁重;否则工人会情愿住习艺所,而不愿在外面过那种可怜的生活。住习艺所的人很少见到肉,特别是鲜肉;吃的多半是土豆、最差的面包和燕麦粥,很少有啤酒,或者根本没有。甚至监狱里一般的伙食也比这里好,因此,住习艺所的人为了能够进监狱,常常故意犯一点罪。实际上习艺所也就是监狱。不做完分内的工作不能吃饭;想外出须事先请假,准与不准要看他的表现或者监管人对他的意见;抽烟是禁止的;也不准接受所外亲戚朋友馈送的东西。这些穷人穿着习艺所的制服,完全听从监管人的摆布。为了使他们的劳动不致同私人产业竞争,分配给他们的工作多半是几乎没有用处的;男人砸石子,并要砸出 “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紧张地工作一天所能砸出的那样多”;女人、小孩和老头拆旧船索,这种工作有什么微不足道的用处,我已经忘记了。为了使“多余的人” 不能繁殖,为了使 “道德败坏的” 父母不致影响自己的孩子,家庭被拆散了,丈夫、妻子、孩子分别被安置在各幢房子里。他们只有在一定的时间才能见面,次数很少,而且只有当督察人员认为他们很规矩的时候才被允许见面。为了使这些巴士底狱中的贫穷传染病完全和外界隔绝,住在里面的人只有得到督察人员的许可才能在会客室里会客,总之,只有在督察人员的监视或许可下才能和外面的人接触。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幸好以上案例的所有要素都不在了,过去的总是已经过去了。
感觉也没有总则,也没有分条列出 1234,也没有说清楚争议对象怎么处理,也没有明确列出具体救助对象是哪些人,试用情况是什么样子的。
就廖廖几句放在网站上,真的能救助人嘛?那为什么救助法案不是由求助者定制的,说明他们需要什么帮助,而是由救助者决定施舍多少资源给他们?
其实和以前没什么区别,以前是民政部发布相关文件,各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的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再发文件,下发各市,市再下发到各县,只不过这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了。
社会救助中最有用的救助其实就是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目前也是主要针对重病重残,有这个保障不仅是每月给那几百块钱,而是就医报销比例极高。
最低生活保障的评定是看家庭人均收入,这一点不会变,也不可能变,不然能评定出太多了。举个例子,农村老两口每月领四百养老金,看上去是符合的,收入很低,但有个儿子月收入四千,那么他们家庭人均收入是 1466 元,是不符合低保的。
低保评定一定要看赡养人,抚养人。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然有抚养义务,对于父母,子女有赡养义务。
原来,我们之前没有这部法律吗?
为啥要等到 7 月 1 号呢
我比较关心困难群众的认定程序和标准。
标准定的太死,容易遗漏该救助之人,我有个头部被重创的邻居,因为智力问题完全丧失劳力,非常需要低保,但是因为他参加认知能力测试的时候考了高分,无法取得低保资格。所有人都知道他该得到低保资格,甚至提前教好他 “答案” 他都无法合格,没有哪个干部敢破例,只能驳回他的低保申请。
若标准留有弹性,容易有视同困难之人,


我已经说的很明白了,躺平主要群体是中产和小资。底层没法躺平,上层不存在躺平。
资本主义下的躺平可以被外力制止吗?——再谈躺平与斗争,被动躺平不完美,还需要积极的姿态。
能有资格躺平的,肯定不会是身无分文的低保户,大概率也不是能买起越野车新能源车的绝望者。
高赞说会 ubi 简直好笑。
首先,我当然支持 ubi。
你支持按人头给每个中国人发钱来恢复经济吗?央行副行长刘国强表示,当前经济面临的挑战属于疫后经济复苏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对此如何解读?undefined
但是,在我国短期内不可能试点任何 ubi,这是老一辈领导层的共识。这也是为何几年前我就做出上述反通胀预判。
6 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持平,环比下降 0.2% ,有哪些数据值得关注?
当然,2024 年的 924 926 就是打方向盘的时候(不然你以为结构性牛市如何来的),2025 年自上而下开始反内卷,2026 年初央行直接表示温和通胀已成 KPI。
但这都远远碰不到 ubi 的边。
所以说,立场支持 ubi 和客观现实不实行 ubi 并不冲突。
社会救助有十几年了。
我有亲戚申请过医疗救助,第三方责任受伤不能报医保,但是对方又拖着几年不赔钱,开了贫困证明去县里求人,最后通过救助报销了两三万。
所以我在网上建议过很多遇到困难的人去办救助,比较可惜的是只收到过失败的消息,没收到过成功的消息。
我感觉还是跟经手人关系比较大,因为我亲戚去求人是因为有老乡在县里可以求,老乡托老乡,拉一下祖上关系,人家推脱不开就愿意帮忙申请。
一般陌生人的话,可能就拒绝了,就失败了。所以关键还是看落实吧,现在各地预算这么紧,估计也不会好申请。
但是如果你遇到困难,可以多去磨一下,不要不好意思,这些钱你不拿也不会给到更困难的人。
太感动了。
对了,我这里有几个老人需要大家扶一下。
你们谁愿意来扶的。
毕竟…… 你们是好人啊!
这是要提级管理了!
注意!此前国家层面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文件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法规),这次直接出台《社会救助法》(法律)。
法律位阶直接拔高了一级。
社会救助是从 “低保走天下” 变成 “分层分类” 救助了,疯哥说是好事儿!
看到这部法,疯个脑海里闪现出的是前一段时间比较火爆的 “斩杀线理论”,咱们就着这个理论一起品味一下这部新法。
一、啥是 “斩杀线理论”?
玩过游戏吧?BOSS 血量低于某个百分比,直接触发斩杀技能,瞬间带走。
过去的救助逻辑就是一条斩杀线:低保线。
你收入低于这条线,打钱!
你收入高过这条线一毛钱,对不起,不救。
结果呢?
刚过线的人可能比没过线的还惨,没钱拿,但照样穷得吃土,喝西北风!
这就是一条斩杀线的饱受诟病之处。
二、新法干了什么?搞了四条斩杀线!
疯哥给你数一数:
第 1 条:特困人员斩杀线
最惨的那一批,无依无靠,国家全包。
第 2 条:最低生活保障斩杀线
经典低保,收入低于这条线,按月打钱。
第 3 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斩杀线
这个比低保线高一点,但还是很惨。不直接发钱,但会给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救助。
第 4 条:刚性支出困难斩杀线
这个最有意思!不看收入高低,看你花多少钱看病、上学。
收入比低保线高一截,但每月看病花掉一大,也触发斩杀线!给救助!
总之,以前就一条斩杀线,现在四条斩杀线,分层切割,哪个层次掉血了都有人管。
三、举例说明
案例 1:老王,月收入 1500,当地低保线 1000。
**过去:**高于斩杀线,不管。
**现在:**不触发低保斩杀线,但触发低保边缘斩杀线 → 孩子上学减免费用,看病有补助。
案例 2:老李,月收入 3000,当地低保线 1000,但他老婆癌症每月自费 2000。
**过去:**疯哥看了都想骂人, 收入超线,一分没有。
**现在:**触发刚性支出斩杀线!收入减去看病支出 = 实际可支配只剩 1000,低于低保线,给救助!
案例 3:小张,月收入 800,当地低保线 1000。
触发低保斩杀线,直接发钱,按月打款。
案例 4:赵大爷,无儿无女,没收入,瘫床上。
触发特困斩杀线,送养老院或者居家照护,国家全包。
这就叫精准!
以前那种 “收入高但支出更高” 的人只能持续掉血的,现在终于有救了。
四、疯哥觉得最爽的几个彩蛋
1、司法救助 + 社会救助打通(第 36 条):
法院给完钱还困难?继续找民政,双管齐下。
2、隐私保护(第 11 条):
谁敢泄露你信息,有法律收拾他。
3、社工、慈善、志愿者都能上(第 54-59 条):
政府忙不过来,可以花钱买服务,专业人干专业事。
4、法律责任(第 70-77 条):
工作人员瞎搞、骗保的、开假证明的,罚到你哭。
疯哥总结:
这部法把社会救助从 “低保续命” 升级成 “分层分类、主动捞人、钱服务一起上” 的硬核兜底网。
边缘家庭、花大钱的困难户,终于有人疼了,程序也不再恶心人了。
不久之后,那个暂行规定也该修订了。
有事儿
助您职场避坑、维权不迷糊!
其实,我觉得现在国家目前可以尝试实行一种 “按需分配” 的实验性尝试。
例如,每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每月可以冲入 200~400 元的 “粮票”,可以向指定国营供销社下单,购买限定消费品。
国营供销社内的消费品,可以是储备超过 1 年的粮食、战备猪肉以及部分临期的军用口粮等等。
该额度不可累计、不可提现。
其实一些地区早就有了,比如说零就业家庭,当年下岗的工人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政府都会安排你的政府机关的合同工之类的工作来干干。
所以我说千万不要花钱去让骗子给你介绍工作,假如你全家没有一个人有工作,那你自然也就有了统战价值,你自然在未来也会有工作的,国家不会不管你的。
不需要冷嘲热讽
虽然不是给所有人发钱,至少相比于过去的低保,现在有更多的生活困难的人、无依无着、因病因灾返贫的人,能够获得一点兜底保障。
我们天天嘲笑美国的斩杀线,现在中国的锁血线更高了,能够覆盖更多的情况,更多的人了,难道不应该高兴吗?
小小的进步也是进步

虽然我也觉得是 UBI 试点,但是要明确的是,这也只是试点而已。距离真正 UBI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有可能中道崩殂。
日常说的 UBI,一般指全民 / 无条件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
政府给所有人(不分贫富、有无工作、年龄大小)定期发一笔固定现金,而且是无条件的。
但是在回答下看到这么多人反对,也就知道阻力相当大了。
之所以这部法律迅速出台并没有过渡期直接上线,就是怕阻力太大。但是国家对于社会赤贫人员,最底层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一定要确保的!这就是这部法律的意义。
有一丁点用但不多!
具体可参考廉租房,公租房,贫困生补助……
最终的走向不过又成为一些人捞好处的特定手段!
条件设定越多,对于真陷入崩溃状态的人群而言,满足条件越困难!
看似你想要精准补助减少投入,实际上损耗更大!
因为实施你意志的整个链条并不受控,也并不干净,最终更大的损耗被链条上的蛀虫吸走了!
在下并不看好!
资金来源:建议通过罚没不尊重执行劳动法,和不尊重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市场主体,来实现。
是善政,群众我积极建言,立求支持资金的稳当。
“第四代住宅” 性策略。
不普发 UBI 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甚至于哪怕现在不普发,先给初中及以上的失业、未就业群体发一份全国最低基本工资标准的‘UBI’都能解决很大问题,再逐渐扩大到所有人,
我不明白,几万亿的‘浪费’眼都不眨,花点小钱就能维护劳资公平的事为何就是不做。

别想的太好了,没收入指定劳动、消磨时间也是社会救援
还是我们的制度好没有斩杀线,不像美国任何人都会被斩杀
之前脱贫攻坚有个非常典型的案例,青海省的化隆县。
当时由于当地的人没有别的生存技能,以至只会制造枪支,一些熟练的枪支技工为了生存,于是选择了私自贩卖并制造枪支这条道路。
当地政府连忙马上组织培训兰州拉面,并鼓励当地人民离开自己的城市出去开店,当能吃饱饭了,化隆的脱贫攻坚也起来了。
所以扶贫先扶志,当有了生存工具了,能够供自己生活了,就能稳定治安,没有铤而走险,从而去做黑产业的想法了。
之前很多地方精准扶贫的时候也发现,很多人不是没有斗志,而是因病致贫,或者是发生一点意外,就搞垮了一个家庭。
在全面脱贫攻坚、并且要把脱贫的功能常态化的今天,我们的脱贫已经从简单的某个贫困地区的脱贫,变化成精准的个人扶贫。
就像美国当初沸沸扬扬的斩杀线一样,一些人落到斩杀线下,也许就是一场意外,一次失业,一场大病,就把原来体面的生活摧毁得体无完肤,以至于失去房子、被迫落到斩杀线下。
这个现象不仅仅在美国发生,《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就是在精准拯救救助落在中国斩杀线或者说是生存标准线的人,以求不放弃每一个想要生存的人。
去年深圳城中村就发生了这么一例,一个城中村内,一女子被尾随,入室抢劫,最后罪犯逃脱至老家,被抓捕。
今天虽然能抓捕罪犯,但是现实的情况不解决,只会发生更多城中村杀人案。
《社会救助法》,就像青海化隆一样,当一个人除了犯罪之外还有别的道路可以走,他就会放弃这条高危的道路。
现在出台这么一部法律,可以说是对落魄者最后的温情。
关键在于,谁有资格成为救助对象
冷知识,当年经济适用房补贴和廉租房政策
最著名的 2 个被救济人
一个叫马化腾
一个叫杨澜 [1]
推行全民数字化档案管理势在必行。
只有数字化管理下乡,才能够削弱地方势力。
否则一切的社会福利和救助都到不了真正需要的人手里。
档案制度在我国曾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纸质档案基本上现在已经是废弃状态了。
事实上这套制度非常适合在大数据时代进行完善,保证实时性和客观性。
政府永远都不直接产出 GDP,换句话说,政府花的钱都是老百姓挣的。所以能够精准科学有效地完成政府的管理,其实就是给老百姓省钱。
在未来,不止金融业会有征信系统,政府部门多半会有一个画像系统,这一套体系是可以跟数字人民币、社保、医保、民政、个税等等打通的。
是什么推动了这样的立法呢?
一方面犯罪率变高,尤其是女性犯罪率,原本只有男性的 1/8 左右,现在开始飙涨。现在全国有相当多的省份,已经开始制定女子监狱的扩充和新建计划。
总体犯罪率都在增长。
也可以说,犯罪和失业高度相关。
另一方面,极端女权、各类宗教在中国都有抬头趋势,并且基本都有明确的反党反社会的口号和行动。
这是非常值得重视的。
这些组织主要的扩张方式就是建立共识,而建立共识很多时候就是进行救助。
我小学初中的几个人渣同学多是在吃低保
政府给补贴免费住的廉租房,市区老房子出租郊区混混日子,好几个老婆孩子热炕头家庭美满
有个老逼低保不给办人家就在街道办事处看啥就吃啥报警也没用也没拿值钱东西就赖着反正低保有指标你不给就耗着
不指名道姓随便举两个


看看得了反正老家有啥好事从来轮不到我
网络乞讨的违规性质常被简化为 “平台规则”,意思是:一个真的穷人,靠网络寻求帮助,非常非常难。现实中社会救助的方法很多,人们可以顺理成章的问:是不是骗子,为什么不去寻求社会救助?
是阿,为什么呢?一个真的穷人,为什么宁可乞讨,也不去寻求社会救助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无需经过村集体。但实际操作中,基层常要求 “必须回村申请”,这一矛盾让法律条文沦为 “纸上权利”——即便普通人也难突破这种执行壁垒,更遑论被生存压力耗尽精力的穷人。
更隐蔽的障碍在于心理层面:繁缛的填表、反复证明贫困的过程,会持续打击被救助者的自我价值感。比如反复填写家庭收入、资产状况等细节,本质是强迫个体暴露脆弱,长期下来易形成 “习得性无助”——他们会因恐惧 “被审视” 而放弃申请,宁可选择网络乞讨这种看似更 “自由” 的方式,哪怕面临被质疑 “骗子” 的风险。
所以这只是 2014 年开始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正式文件而已,现实不会有任何改变。
更新,
昨晚联系了家人,知道我的低保被拒了,下方链接是我的生活
有人进门核实吗?没有。低保到底是个什么流程,不知道。
先天残疾,四级,焦虑症带丁点抑郁三年多,没钱去确诊,也就办不了精神残疾证,家里人盼着我赶快死,爱搭不理,弟弟刚结婚,生个闺女,全力供养弟弟,这两年活少钱难挣,父母弟弟三个人打工刚刚勉强支撑弟弟结婚生孩子这一系列事。
我有数,我宁可要饭,也很少联系他们,但实在没招了,该联系也得联系,该求也得求,身边朋友被我借钱全借跑了,我已经接近一年除了买东西说几句话,很少和人类讲话,有时候害怕自己失声,在家自己跟自己说话。
就我活成这逼样,都不达标,已经领低保的 3910.4 万人比我还惨吗?看见那些天天赢的就烦,真想骂人说脏话。
我 2023 年 10 月来到知乎,从 2023 年年底,知乎上就偶尔有人给我邮寄点吃的,要饭真的难,但也真的偶尔有人给邮寄,有观察力(能看出我真穷)有善心(不说教,真给)
所以这个法能改变什么?
即便普通人也很难突破执行壁垒,更遑论我这个被生存压力耗尽精力的穷人。
我拿什么去争取自己的权利?我去哪争取自己的权利?法里面没写。
天天的不知道该做什么,除了躺着就是躺着,在知乎抬杠。
我想有个破局的路,但现实是没有,我除了像那个 47 岁的外卖员无人知晓的死在出租屋,没有其他的路,可预见且悲惨的未来。
做,好过不做。
这种法律,就算只有十分之一效力,也能救助百万需要的人。
抱谨慎乐观态度,社会救助本身是以高位者的姿态俯视底层人的,但底层人需要的不仅是外在的兜底,也是内在的自我价值感。我之所以认为不应该对 ubi 的效果有过高的预期,是因为人不能不劳动,不能不与真实的世界发生积极的交互。寄希望于通过 ubi 刺激消费,把个体抽象成一个纯粹的经济存在物,只会像既往的某些政策一样导致消极的非预期后果。
哪怕是让底层人参与社区建设,去亲自组织几场社区文化活动,以为社区和社会服务的名义发给他们报酬,也比单纯给他们发钱、让他们仅仅通过消费缓解内心痛苦要强得多,因为通过这种参与性的方式能够给人以自尊、自信,让他觉得自己的确做了一些事情,让他感受到社会联结带来的价值感,而不是以一个被救助者的身份被动地直观这个社会。
我旗帜鲜明地反对 ubi 支持者认为 ai 时代底层人将变成纯粹消费者的观点。人不能被当成动物对待。况且即使是部分智力较高的动物,也无法忍受被圈养、完全丧失了组织和创造自己生活的能力的存在状态,也会因此产生抑郁症和刻板行为。ubi 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只有更深入的社会工作,才能超越 ubi 所无法超越的地平线。因此,我认为,2023 年成立的社会工作部在下一次机构改革(2028 年)中将得到哪些完善,目前社会工作部运作中存在的缺陷将如何解决,和社会救助法一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最重要的是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并行,经济兜底和精神支持并重,才能让每一位社会公民活得有意义、活得开心、活得幸福。而这也才能让底层人真正超出被救助者的被动身份,以主动的姿态建设社会。
高赞说的是什么梦话?
俺把字缝也看了,也看不出半个 ubi
没看到具体的内容,就好奇,新社会救助法的实施,会对于救助管理站的改革有推进吗?
我一直认为,在救助这件事上,永远不会有一个标准答案,而且会充满了悖论。
人只会在乎自己得到了什么,而不在乎是不是有比自己更符合条件的人。
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是我读大学时候发生的事情,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生病没有钱去超市偷鸡腿,之后被报道了,得到了很多善款,同病房的另一位母亲,对着采访的记者说,就因为他们倾家荡产了,就因为她没有偷鸡腿,她女儿就不能得到善款吗?
第二个是年轻时卷走家里全部积蓄, 偷跑到美国 32 年, 流落街头时被送回上海,打算找妻女养老的刘玉生。2022 年冬天,有华人在街头见到露宿的他,瞧着这老乡在异国孤苦伶仃,心头不落忍。大家凑了 1.5 万美元,请志愿者送他回国,盼着他能落叶归根。后来经历了救助管理站,办理了特困供养,住进了人民的养老院。这么说吧,他一分钱社保没有交,但是他养到的救助金比绝大部分的农民要高的多得多。
第三个是我自己的经历,农村拆迁,没有田以后发生活费,但是到后期采取了买断的方式。而这种买断是这样的,对于我这种靠自己缴纳社保的年轻人,没有买断。对于我母亲那种下岗了靠自己缴纳全部社保的,也没有。对于我父亲这种自己交了一部分的,补上差额。对于啥都不做的人,因为他们没有保障,所以给他们全交。我母亲就成为了村里面的 “笑话”,他们会在背后议论我母亲,说她傻,看他们这些什么都不交的人,最后不是也享受了嘛。
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在救助管理站中,我遇到过太多的 “我弱我有理”,我一直认为,救助不是无条件的付出,而是要等价交换。我一直认为那些来救助站求助的具有正常工作能力的人,他们是要付出劳动才可以获得救助的,虽然这在操作上会很难,但是这种意识不能丢。在实际的执行中,其实就是因为这些人的 “理所当然”,产生了 “跑站人员”,浪费了救助资金,让应该得到救助的人,得不到更好的救助。
19 世纪英国济贫法中有一种论述,叫 “劣等处置原则”,要求济贫院生活低于最低收入者,通过羞辱防止福利滥用。当然,这是资本主义的劣根性,在我们国家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如果在实际的执行中,受助人员的待遇都高过努力工作的人,是不是本身也不合理呢?就像我上面举的第二个、第三个例子,没有付出的人,反而比付出的人得到了更多。年初时候两会倡议给农民的养老增加到 150 元每月,再看看那个在美国流浪 32 年的,回来拿到的比那些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多得多,是不是合理呢?
同样的,我并不认为我们就要去羞辱遇困者。就像我当初刚开始工作的时候,我在遇到 “跑站人员” 的时候,我会严格落实所有的救助程序,至少在程序上告诉他,那些救助的待遇不是那么容易得到的。而在遇到一些临时遇困,丢了或者被偷了钱财的人,还有被骗的人,我会简化程序,尽量给他们最大的尊重,让他们更快的脱离这种被救助的现状。
南京理工大学通过大数据识别贫困生,不需要申请,直接打款。我们并不是说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而是面对的人更复杂。现在所谓的建档立卡,这背后的工作量太大了,铁脚板是一种态度,但是绝不是最好的工作方式。与其相信人的高尚,我可能更相信技术的先进。
有些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开口求人;有些人,把求人解决问题,当成是自己的生存手段。
回到开始我想要问的那个问题,救助新的社会救助法实施以后,救助管理站这样的机构是不是需要改革呢?
就我个人了解到的,以及现在社会的发展,我们还真的需要救助管理站吗?
从最初的收容遣送,到 2003 年因为 “孙志刚事件” 改革成救助管理站,但现在,这个机构的发展,还有它存在的必要吗?全面小康、脱贫攻坚、属地原则、支付方式,这一系列发展,可以说通过方方面面的推动,在无意识中其实已经让这个单位的职能失去了意义。
我们现在还能看到多少的乞丐呢?那些拿着二维码乞讨的人,有多少人愿意给钱呢?那些穿着骑行装在路边要钱的, 那些上来求你帮助的,以我们现在人的谨慎,我们是让他去派出所找警察,还是掏出手机扫二维码捐钱呢?更不用说,在属地原则的托底之下,太多的问题都在基层得到了控制。
救助管理站原本的提供临时的吃住返乡,在现在的救助中,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呢?甚至很多人在求助警察那一刻的时候,就已经把很多问题解决了。
十几年前我离开救助站这份工作的时候,我就觉得,救助站需要转型了,它应该倾向于特定对象的更高质量的帮扶,比如留守儿童或者特困儿童,比如低保边缘户等等,而且这种救助应该是一人一档的专业型救助,是针对某个人来制定个案档案的那种。民政部门从原本简单粗暴的给钱给物,转型成给定值服务。
当然,无论怎么改变,终究会有人不满意,这就是人性。
我大学学《社会福利思想》的时候,很喜欢老祖宗《礼记》中的话: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又在那里自我冲突是吧
直接免费读书免费看病不就完了嘛
这样就没有那么多困难户了
大家也敢消费了
也不用去查哪家又在骗低保了
我们这里有个老生产队长利用自己的权力骗了低保后来过了 1 些年发现过后就给他取消了
直接免费医疗免费教育然后就只有生活问题了
如果你还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去处理生活困难那不就是你在耍不要脸了嘛

应该低于最低劳动者收入进行救助,不然道德又要倒退几十年。
这就是下一个彩礼,而且是男女老少齐上阵,钻营取巧想办法骗得。
如果不加审核,会发生人类历史上更大程度的道德倒退
如果 a 在努力工作遇到了需要救助的情况,人们会倾向于 a 先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变得更惨,才能得到救助。而 b 躺平,不创造价值,只要足够正确,足够看起来惨,就也能得到救助。大众就会倾向于都躺平,对于大众来说,鼓励对 b 进行全面救助是最优解,因为可以打击消灭潜在的努力 a 对手,为自己准备一个可能以后的躺平条件。
实施后,我们会看到一个极其诡异的局面,越是不创造劳动价值躺平的懒汉,却能直接获得救助条件得到救助,而大众为了自己可能获得这个,会想办法支持声援,最后反而是由自己买单,无形中增加了税负。
很重要的一点,社会救助法不承认对流浪猫狗的救助。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这里既没有流浪狗,也没有流浪猫。
而极端动保人士一直主张要给救助流浪猫狗一个名分,最终还是没有能得逞。
可能你还不理解这个点有多重要,下面我多论述一下。
在法理层面,这其实是给极端动物保护主义又一个毁灭性打击。
双方的理论斗争焦点就在于动物保护人士总是想把狗抬高到类似人的那种地位。但实际上猫狗在我国法律中的定性是【物】。
以人为本的观点认为” 动物是物 “。
而极端动保人士的核心底层逻辑是” 动物非物 “。
在方方面面都能看出猫狗保人士试图颠覆,例如我国本来就有虐待罪,但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人,不能是物。但动保人士就要求把虐待动物也加入,然而虐待” 物 “法理上就不通。
慈善,救助,这些概念,原本都是专门指的对待人。但是极端动保人士却主张把对猫狗的也加进来,幸好《社会救助法》没有让动保人士得逞。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动保精英曾经建议参照《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在民法典中加入 “动物不是物” 的条款。动保精英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就曾写入了诸如 “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 的条款,但**全国人大在经过审慎考虑后,最终明确否定了这个建议,并且选择维持动物作为 “物” 的法律定性。**注意这里的动保精英并不是褒义词,只是客观描述其立场是动保人士,并且属于动保人士中能力很强的一类。当然方向错了,能力越强,危害越大。一般的动保人士连建言的渠道都找不到,而动保精英已经能踢出临门一脚,幸好被上面的高人明确否定了。
再看一个社会热点,《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闹剧,也是极端爱狗人士试图把狗提高到类似人的地位,把猫狗称呼为伴侣动物,遭到广大网友的激烈批驳。网友们毫不客气地指出:伴侣动物就是把猫狗当夫妻,是伤风败俗的。
但一些爱狗人士声称早就有了全国伴侣动物(宠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想以此论证伴侣动物这个词语的合理性。
这就让大家意识到问题很严重,已经被渗透得很厉害。伴侣动物这种乱伦的词语居然能够登堂入室。
既然大家可以通过发声让《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架,也应该发声继续纠正其他含有伴侣动物的各个表达,最终让伴侣动物这个词语不能作为一个正式的称呼。
大家应该参照投诉三明伴侣动物立法的成功经验,继续向上投诉,要求全国伴侣动物(宠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改名为全国宠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堂堂正正叫【全国宠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多好,这样才是一个很正式的名称。
【全国伴侣动物(宠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原名中虽然括号里有个宠物,但伴侣动物这四个字还是太刺眼,说明其立场就不公正。
有人问,如果把伴侣动物改为陪伴性动物,可以吗?
其实还是不如改回宠物更加合适。
陪伴性动物虽然没有伴侣动物这么激进,但是其倾向性还是太强,对宠物的美化太严重,不够中立,不够公平。
对那些害怕猫狗的,被猫狗伤害过的人来说,无论陪伴性动物还是伴侣动物,都是对这些群体的二次伤害,也是对他们的漠视。
所以改回原先最正常的名称宠物,是最为公平的。
猫狗伤人无数,无论是陪伴动物还是伴侣动物,这种对宠物的美化式的称呼都是不合适的。

已发布的国家标准《伴侣动物 (宠物) 用品安全技术要求》(GB/T 43839-2024),也应该要求修订更名为《宠物用品安全技术要求》。
有人问:不就一个名称吗?是否值得如此较真?
其实很有必要的。极端爱狗人士的渗透,不会放弃每一个细节,每一个机会。伴侣动物这种名称就体现了他们的小心思。我们也应该寸步不让地反击。
跟以前的执行区别不是太大,只是从法律角度进行了确定,或者某些政策此前一直在实施,但没有推广。
支出型贫困、残疾人两项补助、低边、助学、临救、因灾等等业务,一直就是在开展的,只是支出贫困、低边这一类的情况相对较少。
就受众而言,进行了一些微调,但总体差别不大,如第二十条的 “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 这种。
我看有人说 “够不上低保又过得极其艰难” 的人,终于被法律看见了”,并非如此,以“阑尾手术花了好几千,因为不是低保未获得救助”,这是很典型的村社工作人员政策不熟悉,失职。
事实上,家庭收入未超标,自费过一定标准的,即使不是低保,也可以办理临时救助。
总体而言,就是把民政此前的操作,以法规的方式进行了一个系统性的总结。
果然在经济规律和历史的车轮面前,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体可以假装自己与众不同。希望尽早完善,全面铺开吧。
1. 怎么认证为救助对象,需不需要层层审核;
2. 钱是由中央拨款还是地方负责;
3. 哪个部门来执行,谁来监督,如何落实到被救助人;
我提的这三点,没有十年是整不明白的,老干部也不会拿自己的退休金来补贴你,7 月 1 日咱走着瞧,看你能不能双手揣兜去领到救济。
能开车报复社会的,肯定不是那种快要饿死的人
拿谁的钱?盲猜钱不会从公务员之类的群体的待遇里出
真正改变的是救助的逻辑——从 “你是不是够穷” 变成 “你是不是够难”。
这不仅仅是多了几类人,是整个评判体系从 " 收入标准 “转向” 支出标准 " 的革命。
而这背后,是一个 30 年来一直被回避的核心问题**:谁有资格被国家救助?**
先说一个数字:这部法律酝酿了 30 年。
1990 年代,社会救助法就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此后多次列入,多次搁浅。原因很现实——各部门认识不统一、实践经验不够、制度无法定型。
2014 年,退而求其次,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注意,是 “暂行办法”,是行政法规,不是法律。立法层级不够,刚性不足,12 年来各地方各做各的。
2025 年 6 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2026 年 4 月 30 日,通过。
30 年,从 “暂行办法” 到 “法”,这本身就是最大的改变。
但我要说的不是这个。
以前的社会救助,核心逻辑是看收入:你家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吗?低于,进来;高于,出去。
这条线像一道悬崖——收入低于线,医疗、教育、住房、临时救助全有;收入高于线 1 块钱,什么都没有。学术上叫 " 悬崖效应 “。
现实生活中,大量人卡在这道悬崖边上:
月收入 3000,低保线 2800,超了 200 块,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里有人大病,每月自付医疗费 5000。你看他收入 “超标” 了,但他过的日子比低保户还苦。
以前,制度对这种人说:对不起,你收入超了,不属于救助范围。
社会救助法改变了这个逻辑。 新增了两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和”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前者的意思是:你收入虽然略高于低保线,但高出不多,仍然可以获得专项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
后者的意思更关键:看的不只是你挣多少,还有你花多少。 刚性支出——医疗费、教育费、残疾康复费——占家庭收入比例超标的,即使你的收入看起来 “还行”,也可以被认定为救助对象。
从 “收入标准” 到 “支出标准”,这是评判逻辑的革命。 以前问的是 “你够不够穷”,现在问的是 “你够不够难”。一个字的区别,覆盖的人群可能多出数千万。
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什么叫分层?
想象一个金字塔:
第一层:特困人员——最底层的兜底,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没有法定赡养人。
第二层: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获得基本生活救助 + 专项救助。
第三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线但不高,获得专项救助(不一定有基本生活金,但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可以有)。
第四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可能不低,但支出太大,也可以获得专项救助。
第五层:临时遇困人员——突发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急难救助。
以前是 “进不去就什么都没有”,现在是 “进不去第一道门,还有第二道第三道”。 每一层的救助力度不同,但至少都有东西接着你。
这就解决了 “悬崖效应”——不再是掉下去摔死,而是下一级台阶,再下一级台阶,每一级都有缓冲。
2014 年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2026 年的《社会救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区别不只是名称:
第一,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法规不能设定强制性的公民权利义务,但法律可以。暂行办法说 “应当给予救助”,是政策宣示;法律说 “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是可诉的权利。
第二,法律层级不同。 以前各地出台的社会救助条例、办法,如果跟暂行办法冲突,处理起来很复杂。现在法律层级明确了,下位法不能跟上位法冲突。
第三,稳定性不同。 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随时修改,法律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层级越高,制度越不容易被随意改变。对最脆弱的群体来说,制度稳定比什么都重要。
第四,追责更有力。 法律专设 “法律责任” 一章,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截留挪用救助资金、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救助等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暂行办法的约束力远不如法律。
这条很多人没注意到:法律规定,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
什么意思?
举个例子:
一个劳动者被欠薪,打官司赢了,申请司法救助免了诉讼费。但对方公司破产了,钱拿不到,生活陷入困境。以前,司法救助和民政救助各管各的,法院不管你生活困难,民政局不知道你打官司。现在,法律打通了这条通道——司法救助兜不住的,社会救助接上来。
这不是小事。
中国每年有大量劳动者追薪案、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赔偿案,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人不在少数。这条衔接规定,等于给这些人加了一层兜底。
说完了好的,说说还不够的。
第一,标准制定权在地方。
法律说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将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低保标准、特困标准也由地方制定。这意味着:同样的困难,在浙江和甘肃可能获得完全不同的救助。 经济发达地区标准高、覆盖广,欠发达地区恰恰是困难最多的地方,标准反而可能最低。
第二,“刚性支出” 的认定还有模糊空间。
什么算刚性支出?
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法律列了。
但房贷算不算?赡养老人的支出算不算?不同地方认定标准不同,实务中必然有争议。
第三,“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说着容易做着难。
法律规定县级政府建立统一受理窗口。但社会救助涉及民政、教育、住建、人社、卫健、医保、应急等多个部门,“一门受理 “后面是” 多部门分别办理”,协调成本极高。窗口合一容易,后台打通才是真挑战。
第四,最大的隐忧:钱从哪来?
法律说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2024 年上半年全国城乡低保对象 4037 万人,仅此一项的财政支出就是天文数字。新增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覆盖面扩大了,钱跟上没有?
法律可以规定权利,但权利的实现需要预算。 这才是落地最大的考验。
这部法律 30 年磨一剑,从 “暂行办法” 升级为法律,从 “收入标准” 转向 “支出标准”,从 “悬崖式” 转向 “阶梯式”
——方向是对的,进步是实在的。
但法律只是第一步。
法条写得再好,如果地方标准低、认定卡壳、资金不足,困难群众还是拿不到该拿的。
7 月 1 日施行后,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各地会出台什么样的实施细则——标准多高、覆盖多广、流程多快、钱够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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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这么重大的事情,热度连大洋彼岸的金发奶龙应交一小时热度一根都不如,我甚至没在阿 B 看到相关讨论,其实说明提瓦特高门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我先帮这位乎友解答一下疑问:

Under the rule of a “great man”(meaningful), the state’s power mainly pursues symbolic or moral governance goals, rather than genuinely pursuing practical objectives.
因为众所周知的节日嘛。
好了,我们再来回答这个问题。
除了酸奶骑士们是想上 114514 天 1919810 夜都想不明白,对于普通人来讲应该很好理解:对于利维坦来说,才挣很少说能随意扩张的,想看看郭嘉能否为一个新项目上挤出一点钱来,我们可以看看今年的预算就知道了。
然而今年的预算相比去年并没有增加。这意味着什么呢?
你指望说欧内的手不仅能不像以前那样狠狠揩油,还要把自己的那一份都拿出去?那还不如指望美国明天就崩溃。
当然,也不是说支出就不会超,但是很显然,不会是某些人希望的那种兜底。
甚至如果不去胡思乱想,很现实的说,结果大概其实会是不仅没有给我们额外的面包,我们还得给虚空面包缴纳火耗,这在历史上是很常见的事情。如果系统没有多余的内存了,在无法扩大内存的情况下,肯定是优先终止 “不怎么重要” 的程序。
天之道和人之道还是不一样的。
对这个有影响吗

年初我在这里写的国内扶贫工作的覆盖面是从五保户这个最小的范围,扩大到贫困人群,再扩大到贫困边缘家庭,都纳入到扶贫的数字化平台里了。
当时我就提到,比这个再高一点点的家庭也会有困难。很多人不理解这种相对的低收入群体为什么没被放进去。还有和我辩论说这块的人都覆盖了的。
现在社会救助法点名了这几类群体。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都是需要帮助的。
对应年初的 Alice 线,就是刚好划在这两个群体之间。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定义能非常精确的描述 paycheck to paycheck 的状态。
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要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然后呢,在大连上哪吃免费的饭?
这应该算个明确的开始?本来觉得至少要再过半年,等外包程序员出清差不多,房价再降两成以后。。
之前诸如国补这种提振内需的措施,只能算是一种间接的试探。现在来看,大众确实是提供除了消费以外的一切支持。
这次至少是往明确的 UBI 举措上靠近了一步。
别整太高端太复杂的,就拿印度做榜样,跟印度似的提供救济粮、布施场所,以及庇护所就算社会救济。咱们不跟美国欧洲这些国家比
你不会以为你是救助对象吧!?
昭起的退休工资再加 5000 的可能性都比给你发 5 块的可能性高。
还是那个观点,措施从中央到地方会一层层减弱,可能中央有一套满汉全席,到了基层就发两袋米,所以说,还是得去大城市
啊,昨天还在和对象说,社会进步了,条件也上来了,可以对以前顾不到的地方进行救助了。但如果有人看到这个好处,有手有脚但宁愿不去工作当懒汉也要抢别人的福利,那怎么办?讨论结果是只能加强甄别了。
然后今天就看到了这个……
肯定是往更高层次社会的必经之路,而可以预想,中间肯定会有诸多曲折。
不发钱,发物不行吗,很难操作吗,先解决困难群体的温饱问题,一步一步来
前几年奋斗意识太强,一大堆小白杀入创业市场和住房市场。
那个惨烈。
这两年矫枉过正,不少人鼓吹躺平。其实也是不对的。
所以呢,现在要大力宣扬 " 苟” 的意识。
年轻人呢,从父母那里啃一点,从社会那里薅一点,找个伴,生个娃,自己开火做饭,生活上不攀比。不鸡娃。
大多数人的日子,过的还是不错的。
能力强一点,运气好一点的话,过的就比较舒服了。
比较困难的,是那些能力弱一点,运气又不好,父母又不给力的。
社会救助法不就来了吗。
只要坚定苟住,就会有办法。
说明未来的工作重心是维护社会稳定性和治安,我这里五一才发生了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件。
这 100% 不是 UBI。
之前的低保不是法律,而且基本只管特困人员,救助法除特困人员救助外,增加了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保障内容更规范,保障覆盖更全面,保障方式更丰富。
政府一直都在避免使用直接发钱的手段刺激经济,政府直接给个人发钱的项目,其目的都是救助,而非提振消费。
发钱是很爽,但发钱的后果也很严重,如果不是实在没招儿,大概率不会通过直接发钱刺激经济。
欧美教训很深刻:法国福利支出占 GDP 超 32%,公共债务率超 114%,利息支出超国防预算;想削减福利就引发罢工,陷入 “上去容易下来难” 的困境。德国、美国也有类似问题。
普惠式现金 + 高福利,短期安抚民意、见效快,但长期挤压财政空间、扭曲劳动激励、形成福利依赖。中国政策逻辑,从来不是追求最快见效,而是稳定、可持续、不翻车。
高盛明确判断:只要经济没到非常规救火程度,中央基本不会转向西方大规模发钱模式。
出自高盛亚洲研究院《Why ha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not done more to boost consumption?》(2026 年 2 月 27 日)更详细的自己去看。
最后是个人暴论,纯盲猜:
就算以后生产力爆发式发展,我猜政府还是不会发钱,只会给你免费吃住和免费医疗,比如给你个单身公寓,开个社区食堂,给你张饭卡,天天去吃就是了。至于其他非基本需求的消费行为,比如娱乐,抱歉请自己挣。
好哎,离赛博朋克远了一点点。
ubi 是一定要推行的,因为生产力以及 ai 的发展会导致人类的 “生产性” 会逐渐降低,你再卷你能卷过 ai?人之所以宝贵是因为人类是人类。
人类的低效率,人类的品德,人类的人性这些才是珍贵之处。如果没有消费,生产就毫无意义。
ai 的意义是供给人类享受生活。
这是好事啊。
现在在旅游回去仔细看看再写
假定小家庭孩子的数量为 N
每人能领的救济金基数为 M
每人实际能得到的救济金为 P
P=M_(1+N_*20%), 当 N 大于 5 时,按上限为 5 取值。
生育问题能解决,经济、人口、消费问题也能比较好的解决。
如果救济面比较窄,可以做成全面普遍的发钱逻辑,该发就要发,反正产能过剩,不能通过战争给其他国家去产能,只能给自己增加消费力了。
建议加大生育补贴,小孩才是未来,给小孩花钱不心疼
未来小孩多了,正好提振消费
劳呢,救一下啊
总有神人觉得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会发生什么特别大的变化,实际上该走的路一步不落。
随着汽车普及率和城镇中心化的增高,救助法是肯定要有的,接下来就是个人破产了。
去年九月份,颁布实行的法律————所有用人单位,哪怕是超市和饭店,都必须交社保,现在实行的怎么样了?
近些年位数不多的良证
我一直在强调,如果躺平者的待遇足够好,打工仔的待遇才有可能改善。
如果采茶妇女有一些基本保障,估计浙江的茶山老板要提高下宿舍待遇以及饮食标准了。
血汗工厂也要斟酌下,要不然找不到人。
总之给需要的人发福利,发钱才是破内卷的利器
不发钱,大部分人没有工作直接饿死
发钱,也许有 80% 发生恶性通胀,20% 不会发生
如果这是选择题,你怎么选择?很难选择吗?
我国这么高的生产力水平,我猜即使 10% 人 +AI 工作也能养活全国人,问题怎么分配

建议学美国,划出固定区域,发免费食品,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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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餐饮行业,食品浪费非常吓人,不让捐助也都浪费了。
我亲戚开加盟牛排馆,每天下班前,腌好的牛排,好几大盘,直接扣垃圾箱;总部怕服务员不好好服务,或者故意多腌,也不敢让服务员打包。
如果可以捐出去,肯定比扣垃圾箱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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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关注 +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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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越来越水了,该补充的都没说。
一、立法概况
- 通过时间:2026 年 4 月 30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施行时间:2026 年 7 月 1 日
- 结构:7 章 78 条,含总则、救助对象和措施、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二、核心定位与原则
- 定位: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兜底线、救急难、保基本、可持续 。
- 原则: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便民及时、城乡统筹、量力而行 。
三、救助对象(8 类)
1. 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无赡养 / 抚养 / 扶养人(或义务人无能力)的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 。
2. 低保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财产符合规定 。
3. 低保边缘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易返贫致贫 。
4.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大额支出致困 。
5. 受灾人员:自然灾害后基本生活困难 。
6. 临时困难人员:意外、失业等致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 。
7. 疾病应急救助人员:急重危伤、身份不明或无力付费患者 。
8. 生活无着流散人员:流浪乞讨、临时遇困人员 。
四、救助体系(三大类)
1. 基本生活救助(保生存)
- 特困人员供养:提供吃、穿、住、医、葬;可集中或分散供养 。
- 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按月发低保金,补差保障基本生活 。
2. 专项社会救助(解专项困难)
- 医疗救助:补贴参保缴费、报销高额自付医疗费 。
- 教育救助:助学金、减免学费、生活补助(学前到高中) 。
- 住房救助: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危房改造 。
- 就业救助: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社保补贴(低保家庭劳动力) 。
- 受灾人员救助:应急安置、过渡期生活补助、倒损房屋修复 / 重建 。
3. 急难社会救助(救急难)
- 临时救助:突发性、紧迫性困难(如意外、火灾、重病),一次性或短期救助 。
- 疾病应急救助:身份不明 / 无付费能力急重危伤,先行救治 。
- 流散人员救助:照料、救治、寻亲、返乡安置 。
五、救助程序(便民高效)
- 申请: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可线上 / 书面 / 代办 。
- 审核:乡镇(街道)核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信息比对 + 入户调查 + 公示 。
-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限时办结;急难型可先行救助、事后补程序 。
- 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家庭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停发救助 。
六、社会力量参与
- 鼓励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社工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
- 救助与司法救助、慈善帮扶衔接,形成合力 。
七、监督与法律责任
- 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督查、社会监督、信息公开;保护个人隐私 。
- 责任:-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截留挪用资金,处分 + 罚款。
- 申请人:虚报隐瞒、骗取救助,追回资金 + 罚款 + 信用惩戒。
八、关键亮点
1. 首次全面立法:替代《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升为法律,保障更稳。
2. 扩大救助范围:新增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覆盖更多易困群体 。
3. 强化急难救助:先行救助、小金额先行,解决 “等不起” 问题 。
4. 服务类救助:发展照护、生活、关爱服务,从 “给钱给物” 到“服务 + 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下称《社会救助法》)于今年 4 月 30 日通过,7 月 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里有一个新内容值得单独拿出来讨论,就是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社会救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
这是中国社会救助体系在国家法律层级第一次承认这样一类家庭。收入不算最低,但因为医疗、教育这些刚性支出过重,实际上已经被压到困难线以下。
这个新类别在法律层级上填补了一个真实的盲区。过去三十年,救助体系的识别逻辑只看收入,不看支出。但本文不打算停留在它填补了什么这个层面。
一部法律可以创设一个新的身份。但一个身份是否真的存在,取决于它能否在国家行政系统的多个节点上被同时承认。“低保户” 这三个字之所以有用,不是因为民政部给了一张证,而是因为医保、教育、住建、税务、银行等部门都同时认这张证。这种跨系统嵌入大约花了二十年才建成。
《社会救助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赋予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四种法定救助权利,即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这份授权本身是明确的。但在权利和实际可用之间,需要走过认定标准、资金科目、跨部门承认这些具体节点。
在做正式分析之前,这里需要先做一个范围说明。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这个概念在《社会救助法》出台前已经存在。2023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 号),已将这一类家庭列为六类低收入人口之一,原则性授权各专项救助应予覆盖。2024 年 10 月,民政部出台部门规章(民发〔2024〕57 号),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沈阳(2025 年 3 月)、重庆(2025 年 5 月)、新疆(2026 年 4 月)等地随之出台地方试行办法。在《社会救助法》通过之前,这个救助类别在部门规章和地方实施层级已经运行了约一年到一年半。
在跨部门协调层面,2024 年 10 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99 号),建立了医保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2025 年 12 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衔接的通知,在省级层面规定了具体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和救助比例。2026 年 1 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临时救助制度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托底作用。
这些文件都是公开的,本文不忽略它们的存在。
但需要把这些文件的实际作用看清楚。国办发〔2023〕39 号是原则性授权,没有规定具体的部门对接流程。医保办函〔2024〕99 号是数据互通层面的衔接,没有规定待遇标准、认定流程、与既有医疗救助的衔接规则。宁夏的省级文件是单一省份对单一专项救助渠道的规定,不构成全国统一框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临时救助的意见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已有的临时救助制度衔接起来,但临时救助本身有其既有的功能边界,并非为新身份重新设计的对冲工具。
这些文件的总和构成的图景是:有原则性授权,有零星的具体衔接,有跨部门信息共享通道,但没有针对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作为一个法定救助类别的系统性操作框架。
本文讨论的是后者。在 “法律已创设、部门规章已运行、地方已试行、零星衔接已出现” 的背景下,这个新身份作为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有独立资源配置的法定类别,目前处在什么阶段?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现在处在什么阶段?
各地已发布的试行标准差异悬殊。以下述三个地方为例:
新疆:申请救助前 12 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 5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2026 年 4 月)。
重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70%(《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2025 年 5 月)。
沈阳:申请救助之日前 12 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为 80%(含)以上(《沈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25 年 3 月)。
重庆的文件里还专门写明,各区县可在 70% 基础上再确定更高比例。这意味着市级 70% 只是名义底线,实际操作中很多区县的门槛更高。
同一个家庭月入五千元、医疗支出三千五百元,占比 70%,在新疆能纳入救助范围,在沈阳则不能,在重庆要看具体所属区县。
中国救助体系向来允许地方差异,这并不奇怪。低保保障线本身就是各地分别制定的,上海和贵州的低保线可相差两到三倍。这种差异有清晰的客观锚点:生活成本不同,保障线就应不同。
但 50%、70%、80% 这三个数字,无法简单用生活成本差异来解释。新疆和沈阳在收入水平、医疗消费、居民负担结构上确实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远不足以支撑 30 个百分点的阈值跨度。同样的医疗负担占比,在新疆被认为已压垮一个家庭,在沈阳却要等到负担更重时才被承认。这种差距反映的不是生活成本本身的差距,更接近地方政府对 “困难” 一词的容忍度差距。
一个由全国性法律创设的新身份,核心阈值参数完全没有指导性区间,这是一个值得追问的设计选择。民政部完全可以给出一个原则性范围(不低于 X、不高于 Y),预留地方裁量空间但限定上下限。但它并未这样做。
民政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 号)第四条规定,这个新类别与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相互排斥,不能同时认定。
互斥本身有清晰的依据:避免救助叠加导致的财政失控,避免在受益家庭之间制造新的不公平。这些都可以用财政纪律和救助伦理予以解释。
但互斥之后能获得什么救助,这一点需要分两层看。
第一层是法律层面。《社会救助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层面的授权是明确的。
第二层是执行层面。这些专项救助按什么标准发放、与既有救助对象如何区分、申请流程如何设定,需要各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认定细则。截至本文写作时,仅有国家医保局 2024 年 10 月发布的医保办函〔2024〕99 号建立了医保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但这仅停留在数据互通层面的衔接,不涉及待遇标准、认定流程、与既有医疗救助的具体衔接规则。教育部、住建部、人社部目前尚未出台针对这一新法定类别的国家级专项救助实施细则。在地方层面,有部分省份(如宁夏)和城市(如济南、海南)出台了由民政牵头、多部门联合的衔接文件,但这些文件层级较低、仅覆盖单一专项、规则各不相同。
法律明确了这个身份可享受的救助类型,但未明确具体申领方式。
在 “授权与细则” 的真空地带,有一个具体的设计选择需要追问:这个新身份能获得的救助是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以及临时救助。也就是说,该身份本身不带来独立、稳定、可预期的物质给付,仅作为申请其他既有救助的资格凭证。
沈阳市的实施细则明确写明这一性质:被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在有效期内不发放专项救助金,可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及临时救助。这个模式可以概括为 “身份不给钱、救助依渠道”——身份是一张通行证,而非一种待遇。
指向性救助本身有清晰的设计逻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致困根源是特定大额支出击穿了收支平衡,用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直接对冲这部分支出,在工具层面比非定向现金更具靶向性。
但靶向性的合法性,建立在 “对冲是否到位” 这一前提之上。
一个家庭因医疗支出陷入困境,导致收支产生缺口的原因往往不止于医疗费用一项:原本用于生活的资金被挤占,为应付治疗产生的临时性债务(消费贷、亲友借款),孩子日常学习的间接开支,照护人员被迫缩减工作时长带来的收入下降…… 这些都是伴随医疗支出而产生的显性或隐性开销。
现行的医疗专项救助按医疗费用本身的一定比例报销,设有起付线、封顶线和病种限制。沈阳的具体规则为:基本救助起付标准 5000 元,救助比例 50%,年度限额 2 万元;倾斜救助起付标准 10000 元,救助比例 50%,年度限额 2 万元。宁夏的省级具体规则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病患者,起付标准 7000 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按 60% 给予救助。
这些数字足以看清对冲的实际幅度:一个被高额医疗支出压垮的家庭,年医疗自付费用可能达数万元至十几万元。沈阳的医疗救助上限为每年 2 万元(且需自付一半),宁夏的救助起付线 7000 元意味着小额支出根本无法纳入救助范围。这种对冲仅覆盖医疗支出本身的一部分,而非收支平衡被击穿后的全部亏空。
临时救助的边界则更清晰。民政部、财政部 2026 年 1 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临时救助 “小额快救” 模式下的救助标准最高档不超过当地一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沈阳城乡低保标准每月 850 元计算(来源:沈民发〔2025〕29 号;城市与农村同标),小额快救一次最多可申领 850 元。新疆的临时救助上限为低保月标准的 5 倍(急难型)和 8 倍(支出型),即一次最多可申领 3400 元至 6800 元。这属于一次性救助,并非持续性给付。
汇总这些数字可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获得的救助资源,以年为周期计算,大致为医疗专项救助上限 2 万元(且需自付一半),加上临时救助一次性几千元,再加上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标准不一,部分尚无国家细则)。同期,低保户可获得每月 850 元的持续性现金救助(沈阳城市标准),一年合计 10200 元——这还仅是低保金本身,未计入低保户同时享有的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
如果指向性救助的合法性建立在 “对冲到位” 之上,那么它需要回答 “实际能对冲多少” 这一问题。
目前,这一问题尚无明确答案:在国家层面,各部委未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享受的待遇标准作出系统规定;在地方层面,各地标准差异巨大且无指导性区间。
此外还需提及:该身份每 12 个月需重新认定一次,需重新整理医疗票据、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再走一轮审核流程。《社会救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确认结果可跨部门共享互认,但这仅指横向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不影响民政部门纵向的年度复审要求。对于一个精力被疾病和照护严重消耗的家庭而言,这是不小的行政负担。这一点与救助形式的限定有着相同的逻辑根源:制度对这个新身份的态度是审慎的、可撤销的、需要反复证明的,而非稳定的、默认延续的。
法律之外,真正决定一个救助类别能否落地的,是财政渠道是否为其开口。
《社会救助法》通过的同一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版《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6〕33 号),有效期延至 2030 年,废止 2023 年版。这是该法律的配套财政文件。理论上,若财政部要为新法新增的法定类别开设资金窗口,应在这份文件中体现。
翻开第二条,资金法定用途范围沿用旧框架,即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未列入第二条的列表,也无法通过第十一条的条款被纳入。
这里有一个易被忽视的事实:财社〔2026〕33 号并非简单延期,而是对 2023 年版作出了多处实质修订——将 “困难失能老年人” 具体化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年满 80 周岁高龄老年人和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老年人”;第十一条新增“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同样在第十一条,新增“细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中父母重病、重残的具体认定办法”。
此次修订对救助对象类别做了精细化调整,财政部有充分的时间窗口和能力识别并增补救助类别。
但这种精细化并未覆盖到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这并非 “立法先行、财政滞后” 的时差问题:若是时差,2023 年版到 2026 年版之间不会有如此多实质修订;若是时差,财政部完全可在第二条新增一行文字。此次修订针对其他类别做了精细化调整,却绕开了这一类别——哪怕仅在第二条增加一行授权性文字,将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列为可使用资金的对象之一,也无需立即配套预算增量,但这种最低限度的容纳并未发生。这至少说明,财政部当时判断,这个新身份未被列入需要预留资金口径的优先序列。
这种 “绕开” 在地方财政层面也得到印证。
重庆市 2025 年获得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 35.47 亿元,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未单独列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金额。重庆市财政局 2025 年 5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下达 2025 年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社〔2025〕30 号)明确,资金支出列入 20819、20820、20821、20810 等相关科目——这些是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的现行科目,不包含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庆 2026 年预算 505 亿元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同样未为这一新法定类别设立专项金额。
沈阳市 2025 年度全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总支出预计 9 亿元,涵盖各类救助,未单独列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金额。沈阳市的社会救助专项基金 2025 年上半年筹集 175 万元,实际实施救助 2.3 万元、惠及 100 人次——这是地方财政另外列支的小规模补充资金,并非为新身份开设的专项科目。
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 2026 年 4 月 9 日的一份提案答复中写道:“民生刚性支出每年都不断增加,我们地方自有财力不足,区财政要从原本不多的财力中拿出经费来救助补助困难群众,存在着政府自身和工作难度的双重压力,而且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想要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确实举步维艰。”
这是基层民政部门的公开官方表述,说明:当中央财政未为新法定类别开支出口径时,实际救助压力主要落在地方,而地方财力本身已处于紧张状态。新身份名义上由各级财政共担,实则压力主要集中在地方,且从官方表述来看,地方的承接能力并不乐观。
结合 2026 年版财社文件的另外两个变化,可大致推测此次修订的政策意图:
第五条新增反向条款:对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占当年全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超过一定比例的省份,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可适当减少。该条款与 2023 年版(惩罚执行慢的省份,即支出少于下达数则减少补助)相比完全反转,其目的是压制中央补助占比过高,要求地方承担更多支出责任。
第十条删去了 “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的表述。“直达资金”是 2020 年疫情期间设立的、绕过中间层级的快速通道机制,2026 年版将这笔资金回归常规化管理。
这两个变化传递的政策方向十分清晰:中央财政正在收紧而非放松,管理模式从 “应急扩面” 回归“稳态运行”。在这一总体方向下,不为新增法定类别开设新的资金窗口,是内在一致的政策选择。
但 “内在一致” 仅能解释 “为何如此”,而非“是否应当如此”。它说明了设计的根源,却无法消解批评的合理性:一个由人大立法创设的新法定类别,在配套财政文件中完全无对应资金科目——这一问题不会因“内在一致” 而消失。
一个救助身份能否真正运作,最终取决于它能否被多个政府部门同时承认。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在跨部门承认上,处于 “完全没有” 与“系统对接”之间的复杂中间状态。
已有的部际协调动作包括:2023 年 10 月国办发〔2023〕39 号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列为六类低收入人口之一,原则性授权各专项救助予以覆盖;2024 年 10 月医保办函〔2024〕99 号建立医保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2026 年 1 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临时救助制度意见,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与临时救助制度衔接;地方层面,沈阳市民政局会同 10 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济南市民政局与教育、人社、医保、残联等部门联合发文、甘肃省民政厅牵头 11 部门联合发文等。
这些动作共同构成了框架层面的基础:身份的法律地位已确立,跨部门信息流通已实现,部分专项救助渠道已衔接。
但操作层面的状况截然不同:
国家医保局除医保办函〔2024〕99 号的信息共享机制外,未出台针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全国统一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也就是说,该身份在各省可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与既有医疗救助的衔接方式,均由各省自行决定。海南、甘肃、宁夏等省份虽已出台省级具体规则,但起付线、救助比例等标准各不相同。教育部、住建部、人社部至今未出台任何针对这一新法定类别的国家级专项救助实施细则——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如何向该身份倾斜,在国家层面完全无规定,全部交由地方决定。
这种状态可简洁概括为:框架已立,标准未统一,操作大部分下放地方。
这种状态会带来哪些实际后果?
国家医保局《2024 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医疗救助支出 792.32 亿元,资助参保 7915.67 万人——这是一笔规模庞大的公共资金,专门用于医疗困难群众的救助。
《社会救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此处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当然包括医保局)。法律授权是明确的。
医保办函〔2024〕99 号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意味着民政部门确认的身份信息可传送至医保部门,但这仅停留在数据传送层面。拿到数据后,医保部门按什么标准发放救助,在国家层面无统一规定。一个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法律上有权申请医疗救助,信息上已推送至医保部门,但实际能拿到多少救助、按什么规则拿,完全取决于其所在省份。
这种 “能拿到什么取决于所在地” 的状态,正是前文追问的延续:地方阈值从 50% 到 80% 的差异、地方救助标准的差异、地方资金渠道的差异…… 一个由全国性法律创设的法定身份,从认定门槛到救助待遇,几乎所有具体规则都被下放给地方。
跨部门数据对接需要时间,这本身可以理解——低保用了约二十年才完成跨系统嵌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也不可能一夜建成。
但需区分两种状态:“框架已立、标准在路上”,与 “框架已立、标准长期下放”。前者预设了可见的国家级标准化进程,后者则意味着标准化本身可能不会发生。
当前状态更接近后者:从 2023 年国办发〔2023〕39 号原则性授权,到 2024 年部门规章成型,再到 2026 年法律层级出台,截至目前——
- 国家医保局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 教育部、住建部、人社部至今无任何针对该新身份的国家级实施文件;
- 各地实施差异(从阈值参数到救助比例,从认定流程到资金渠道)无任何收敛迹象。
这里需明确一个隐含判断:中国社会救助体系长期实行 “央地共担、地方为主”,低保保障线本身也由各地自定,这一点本文开篇已承认。但低保的法律基础是行政法规层级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法律基础是人大立法层级的《社会救助法》。立法层级不同,对全国统一操作标准的要求也应不同——立法层级越高,中央层面输出操作性指引的责任越重。一个由人大立法创设的法定救助类别,若其具体含义最终由地方决定,这种状态本身就是本文追问的核心。
这并非建设过程中的暂时性差异,更像是一种长期分布式安排:具体衔接由地方各自完成,中央保留原则性授权,但不输出操作性指引。
一个国家级的法定救助类别,若其具体含义最终由地方决定,那么 “国家级” 在执行层面便成了空壳。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现在处在什么阶段?
在民政部门内部:其认定阈值完全下放地方,核心阈值参数无指导性区间;其能获得的并非独立给付,而是申请其他既有救助的资格;其需每年重新证明自身仍处于困难状态。
在配套财政文件中:无专属资金科目;2026 年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时,财政部精细化了其他救助类别,却绕开了它;地方财政层面,各地通过既有渠道内嵌承接,基层民政部门的官方表述显示这种承接面临财力紧张的压力。
在跨部门承认上:有原则性授权,有医保与民政的信息共享机制,有零星的省级具体衔接,但无国家医保局的统一医疗救助细则,无教育部、住建部、人社部的任何国家级实施文件,各地标准(从阈值到待遇)均未收敛。
这是一个由全国性法律创设、有清晰救助权利授权的法定类别,却在所有具体节点上被下放给地方;中央保留原则性授权,但未输出操作性指引。
法律赋予了它一个名字,但要让这个名字成为真正可用、有统一边界的身份,还需财政、医保、教育、住房等系统在国家层面完成对它的具体承认——即制定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认定流程、统一的衔接规则。
这件事,目前看来并非 “还在进行中”,而是被长期下放。
全文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2026 年 4 月 30 日通过)。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 号)。
3.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 号)。
4.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99 号)。
5.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6.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6〕33 号)。
7.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88 号)。
8. 国家医疗保障局《2024 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2026 年 4 月)。
10. 《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渝民规〔2025〕1 号)。
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5 年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社〔2025〕30 号)及 2025 年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12. 《沈阳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25 年 3 月)。
13.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22〕25 号)。
14.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第 37 号〈关于困难群众救助帮扶的提案〉的答复》(2026 年 4 月 9 日)。
15. 济南市民政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民发〔2025〕11 号)。
16. 甘肃省民政厅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医保局《关于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衔接的通知》。
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 号)。
19.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5〕29 号)。
20. 宜昌市民政局《宜昌市全面推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2025 年 6 月 5 日)。
21. 裕民县《临时救助政策标准及申请流程》(2025 年 8 月 13 日)。
22. 《沈北新区民政局 2026 年 4 月低保救助情况》。
23. 2021 年—2026 年财政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早应该出台了,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巨大动荡已经是群众的巨大山头。收入无法覆盖生活成本,而那些高收入或者家庭宽裕的人是无法共情的。
随着工作机会在未来的大幅度减少,应该增加救助金额的上限,你不能让一堆脱产者去寻找几乎难以为继的工作机会。
现在知乎低龄化是真严重。
有一些法律的出台,只是为了之前实际存在的一些行为,做合法性支持。
会不会有改变你要看财政预算怎么编列的。你看这个没有用。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带有极强意味的、积极的信号。
很多人都在关注《社会救助法》的内容。
实际上,真正要看明白的,是法案背后没传播出来的东西。
为什么这么说?
那要从《救助法》的前世今生入手。
《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长达 30 余年的探索。
法律酝酿阶段,在上世纪 90 年代就开始了。
从 1995 年起,社会救助立法项目,就多次被纳入国家立法规划。
但是。
真正进入立法探索、深入讨论以及持续的改革试点阶段的,是 2014 年颁布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这个《暂行办法》才是最核心、最重要的。
看到了吗?
从 95 年提出,到 2014 年落实,中间有 20 年。
这 20 年里,我们国家,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2014 年 2 月,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构建了 “8+1” 的综合救助体系框架。
这也就是现在的《救助法》的真正的雏形。
然后,就是为期十年的立法攻坚与加速期,法律进入审议 “快车道”。
2025 年 6 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6 年 2 月,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2026 年 4 月 30 日,草案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最终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看!
这效率!多快!
然后。
更重点的来了!
这份法案有哪些人参与了?
1、人大代表与代表团
在 2025 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6 个代表团的 976 名代表就提出了与社会救助法相关的议案。
2、社会公众与基层。
2026 年 2 月 27 日至 3 月 28 日,仅草案二次审议稿就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集到 522 人次提出的 1295 条意见,并有群众来信 24 封。
3、行业与专家:全国人大社会委、宪法和法律委等多次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
看到了吗?有群众参与了!
这就是信号。
所以,大家一定要经常关注人大网!
老百姓才是这个国家真正的主体!
并且正在开辟 “人民主体性” 的政治渠道!
那么,深入基层的调研成果,和法律条文是如何转化的?
关键政策指引,是 2020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这个《意见》,提出了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后来成为法律升级的重要蓝图。
那他们具体的调研实践的试点有哪些?
1、云南省薄竹镇
在提供物资的基础上,引入专业社工和护理人员,为困难群体提供健康护理、生活照料等多元化服务。
于是。
法律上,明确规定国家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提供照护、生活、关爱等服务。
2、江西赣州等地
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与 “物质 + 服务” 救助。
具体实践:探索构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体系,变 “被动申请” 为“主动发现”。
法律体现:以立法形式明确要求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
3、“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机制
具体实践:为破解以往困难群众需在多个部门间奔波的痛点,许多地方创新了 “社会救助服务圈” 等模式。
法律体现:正式确立县级政府需建立此机制,由乡镇、街道设立统一受理窗口。
4、救助对象范围扩大
具体实践:针对部分实际上需要帮助的 “夹心层” 群众,多地已先行探索将其纳入帮扶范围。
法律体现:从法律层面明确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法定救助范畴。
这部《社会救助法》的出台,耗时长达 30 多年。
融合了本土实践与广泛的社会共识,最终凝聚成的一部国家立法。
但它一定不是终点!
更多的,是开端!
如果能落到实处,我认为是一个好事。虽然肉眼可见,我不会获得这一部分救助,但是我肯定也会受益于救助法带来的社会安定。
说实在的,现在已经不是刀战而是车战了。虽然我宅,但是我还挺爱出门吃饭的,走路上万一被报复社会的撞飞也太苦了…… 给社会底层人民一点救助,哪怕是从我的税里支出,我觉得也可以忍受。
对之前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已经实行三十年的低保五保相关规定相关条例补充完善,正式成为法律。
某些回答一个劲搁那吹 ubi 狗哨,要不先读下细则,再跟之前的暂行办法和低保条例比对下?
至于低保执行情况各地官网一直有公布。


面对可能到来的新社会福利,一定要问以下几个问题:
1、谁订计划,谁负责执行,谁负责监督,谁负责分配?最重要的是分配,大家都知道医保、社保。
2、怎么定义困难人群,2025 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月薪超过 2 万的,属于第 11 档,只有 70 多万人,月薪低于 3000 的,前 7 档加起来是 11.6 亿人。困难人群怎么定义?
3、这笔钱,会不会加重非困难人群的生活负担?年轻人已经很累了,年轻人退休能不能领到保障都难说,不能再往年轻人身上加负担。
4、公务员及其家属、亲友,有没有资格领取?这涉及到最终福利是落在哪些人群头上的问题。
5、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发生贪腐事件,是像现在一样,同等金额比诈骗判的轻非常多,还是比诈骗重很多?
首先肯定是好事,值得赞扬。
然后担心是否落到实处,是否很难申请,各种卡?
最后非常担心善款是否被贪腐,毕竟前车之鉴太多了,比如唱歌那位的母亲。
1. 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群体,扩大了救助范围。或许低保到没有保的救助悬崖会一定程度上被避免,转变成某种梯度的救助。
2.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三十七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
主要救助似乎还是主要局限于户籍,虽然给居住地申请留了口子但并非强制性的。希望能继续削弱户籍,这一点美中不足了。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社会救助,这是好事啊,支持。
又是典型的一个大棒,一个甜枣的经典操作。
这其实这是无所谓的,因为无论是训人还是训狗或者是其他什么畜牲。用的都是这么一个法子。
但问题是,我这里有一个社会责任曲线。
X 轴上是掌握着社会财富,Y 轴上是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占比。
这个曲线就是,缓慢上升然后再迅速下降。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X 轴这条线上大部分人都是在中间偏低下这个位置。只有极少极少部分在 x 轴的顶端。这一部分人群所承担的义务是最低最低的,几乎可以说是接近于零。
而在 x 轴这条线上,财富值越靠近零的人,他由于本身,处于困难状态,无法承担各类义务的情况下,也是越发接近于零的。
那么,也就是导致,两边数值越低,承担的义务越低,中间的这一群人绝大部分人承担的义务承担的责任背负的东西就会越多。
其实我们把这个图反过来,原本是一个凸起的山,反过来看就是凹进去。
可以把它的曲线看成一条网。
那么在这个一个极度弯曲的大网之上。我们现在开始去帮扶生活困难的人,就是在社会财富最少的那一端拼命的往上扯。那么同样的,如果我们现在在财富最多的那一端,也拼命的往上扯。那么这个网会更加的弯曲。
最后呢,由于网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啪!破一个大洞。最终,在这段曲线最中间,那群人就会啪一下,全部掉下去。
这里想表达的意思是,在短时间内,社会财富是有限的。有人多得到了,必然有人少得到。而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最苦最累,付出最多也群体最大的人群就是人生最努力的,处于中间位置的人。他们也是往往处于社会责任承担的高峰,社会福利享受的谷底,你无论怎么改,想要调整这个大网的状态,动一次就是伤害到他们的利益的一次。
前段时间房贷断供的群体算不算这个范围,应不应该算
好事,也是必然的事情,随着 ai 的发展,将会有更多人被抛弃在劳动力市场之外,而通胀的影响进一步加大底层的压力,物价提升,通缩的逆转除了工资的提升,坚实的保障也很重要,不然只会产生更多不稳定的因素,在养老保险无法覆盖社会大部分人的情况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形式就显得更重要了。
很多人思考社会保障的时候总是觉得是政府出资,其实,企业、社会组织乃至民间自治组织也是重要的力量,怎样利用好他们,调动他们,扩充社会保障的资金、物资来源,开发多样化,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类型,是这个法律要讲好的。
国发 [1982]79 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
(一) 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
(二) 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
(三) 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
第五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了解被收容人员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服从收容、遣送;
(二) 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三) 遵守国家法律;
(四) 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应当及时遣送,不得无故延长留站时间。
第八条 省、市、自治区之间的遣送工作,采取对口接收的原则,由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统一接收、转送。
第九条 被收容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
对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社队、街道妥善安置,认真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对无家可归的被收容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对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员,户口已经注销的,公安部门应当准予落户。
第十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违法乱纪。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真是个好制度,可操作空间可多了!
是因为没有社会兜底导致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才出台这个社会救助法的吧?早该这样子了,关键的问题在于问题的关键,就是法律法规能否正常执行正常实施的问题,不要像劳动法一样最终成为笑话
这只是第一步,真的彻底学了新加坡和日本的再分配,有针对性、长期化的补贴,而不是只是把之前的一系列低保之类的统一到法律里才行。
新加坡就是针对人均家庭收入和房子大小两个维度来发钱。日本是 65 岁以上,地方税为 0 就发。


下一步要集中精力打击所有侵犯私产的案子,比如和各地总督签好合同,活也干完结果不给钱的事例如果不解决,那也无助于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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