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动物(猫狗)保护法在国外能顺利通过并实施,在我国则会面临如此巨大的争议?
知乎用户 特蕾西娅 发表 因为我们的动保人士和国外的动保人士,在谈论《动物保护法》这五个字时,脑海里浮现的根本不是同一个东西。 国内很多动保倡导者想象中的《动保法》,是一个纯粹的、充满道德光辉的 “惩戒法”:它的核心功能是“严惩虐待动物的人 …
这份草案,几乎把所有立法红线踩了个遍:
它公然违背《动物防疫法》防控人畜共患病、控制流浪动物的核心立法精神,把城市公共区域当成流浪动物的放归场,把疫病传播、伤人扰民的风险,强行转嫁给全体市民;
它完全无视《行政处罚法》“处罚法定” 的基本原则,核心的禁虐待、禁遗弃条款没有任何上位法支撑,要么彻底沦为一纸空文,要么只能靠滥用寻衅滋事 “口袋罪” 强行执法,严重突破法治底线;
它彻底违背权责对等的基本逻辑,把本该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执法取证、公共管理责任,违法甩给没有执法权的物业、没有强制义务的志愿者,把本该由政府兜底的治理成本,强行摊派给普通业主;
它连最基本的法律明确性要求都达不到,对 “虐待”“遗弃” 这些核心违法行为不做任何构成要件界定,给执法主观化、自由裁量权滥用留下了巨大空间,让守法公民连自己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会不会被追责都无从预判。
它最致命的一点,是连立法最基础的 “定义统摄全文、适用范围闭环” 的入门级要求都没达到,所谓的征求意见稿,本质上是一篇连基本逻辑自洽都做不到的“带病文本”。它能走到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步,本身就是对地方立法程序严肃性的公然漠视。
这种连立法的基本功课都没做足、满纸都是偏好性表达、全是逻辑悖论和落地真空的草案,根本不配叫 “立法”。它不是在推进城市治理的文明,而是在拿法律的严肃性给小众情绪买单;它不是在弥合社会分歧,而是在人为撕裂养宠群体和非养宠群体的共识;它不是在完善法治,而是在突破地方立法的底线。
为什么这样一份条款之间存在明显逻辑冲突、与上位法关系未理顺、操作性如此薄弱的草案,能够走到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步?如果这样一份幽默草案最终能落地,毫无疑问将会是我国法制史上的耻辱。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引导伴侣动物诊疗机构优化布局,方便市民就近获得伴侣动物医疗服务。”
农业农村部,这个脱胎于扶贫攻坚的部门,它的经费应该用于聚焦三农和防止底层百姓返贫的工作,现在你告诉我为了城市里那群布尔乔亚的 “精神需求”,要把本该给三农和防止返贫的救命钱,拿去给城里人的狗看病?
更新: 目前已发邮件实名反对该管理办法!
动保采用小步慢跑,渐进式的温水煮青蛙,实现他们对普通人的猫狗霸权。
这种地方性法规,相当于给 “伴侣动物” 这个名词,赋予了法律地位。
伴侣,一般用来指人。 猫狗是牲畜,和伴侣搭不上边。 强行凑在一起,说白了,就是要给猫狗人权。
一旦口子一开,这群人就会用舆论霸权在全国压迫各地政府接受,最后形成事实。
猫狗成了 “伴侣”,那儿童呢? 生育率呢
对此,我是悲观的。
如果强制通过这个管理办法,希望能爆个天雷,让其他地区不再尝试推进这个立法项目。
仔细看那些条文,实质上是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了绝大部份的行政成本。
冤种们看好了,这些都是可能暴雷的风险点。
第十四条规定的流浪猫 “捕捉—绝育—免疫—放归” 模式,实质是将流浪动物重新放归公共区域。这与《动物防疫法》关于控制流浪动物、防止疫病传播的精神相悖,且 “放归” 行为在法理上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遗弃,与第二十一条 “禁止遗弃” 形成规范冲突。
个人或者民间团体放归放几只,我也就不计较了。这特么是政府部门放归啊,放去哪呢?放你家小区,你愿意吗?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虐待、遗弃伴侣动物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专门针对动物虐待的条款,实践中只能牵强适用“故意损毁财物” 或“寻衅滋事”。
要虚空造个条款拘人吗?还是把寻衅滋事普及运用?
哦,这里更正一下,知识落伍了…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赋予公共场所 “现场管理人员”(如保安、服务员)“责令改正” 的权力,混淆了民事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行为,应由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主体作出,而非普通工作人员。
你这是要赋予保安服务员执法权吗?你赋权了人家也不敢用。你还得担心有些愣头青乱来,一言不合就吧把人扣下了,后面会发生什么?真不敢想。
第十四条:该条要求流浪猫放归方案需经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套用了《民法典》第 278 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重大事项(如筹集维修资金、改建建筑物)的表决规则。
小区重大事项,比如动用物业维修基金,物业挨家挨户敲门都很难达到三分之二。
放归流浪猫到自家小区,三分之二就看你怎么表决通过?反正我永远投反对票,你是要虚空造投票结果,还是要来我家强制按我的头?
第二十一条禁止虐待、遗弃,但草案未界定何为 “虐待”(如是否包括未绝育、长期笼养、不当训练等),何为 “遗弃”(如散养、放归是否构成遗弃),导致执法标准主观化,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路边小狗扑了我孩子一下,我踢了它一脚,狗主人举报了,是不是要抓去拘留?
有只野猫天天到我食品店偷吃,我把它打死了,被举报了,是不是要被拘留?
第二十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 “劝阻” 不文明行为,“固定证据” 并向城管报告。物业作为民事主体,既无行政调查权,也无强制取证权,“固定证据” 的要求缺乏法律授权,且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我一个小保安,拿那点工资,不光要保护你,还要管你的狗的事情?
我何德何能,能判断谁对谁错,能调查真相,能固定证据啊!
第十四条规定放归后由 “社区志愿者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后续的定点投喂和清洁责任”。志愿者无强制义务,物业无此法定或约定义务,该规定缺乏约束力,一旦无人投喂导致动物死亡或扰民,责任主体不明。
流浪猫放归之后,还要定点投喂,负责清理。真是那啥拉满了,真是想一出是一出啊!!!投喂流浪猫居然也有成为强制义务的那天。忘记喂了,是不是也按虐待动物处理?
第二十条 “鼓励对猫等伴侣动物实施科学绝育”,而第十四条对流浪猫实施的是强制性绝育。对家养动物 “鼓励”(柔性),对流浪动物 “强制”(刚性)。
我养的猫,放出去流浪一下,哦吼,有关部门就帮我绝育好了。快说,谢谢有关部门!
第三条明确警犬、导盲犬等工作犬 “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八条却又单独规定工作犬的悼念仪式、纪念设施。
这笔钱是财政出是吧。但愿我们退休后,荣休仪式有人记得。
还想到一个问题,法的执行力的问题。
比如,劳动法的那些条文写得明明白白,但是没有人会去执行,还是白搭。
这个管理条例列了这么多条款,考虑到执法成本,能够有效施行的寥寥无几。
只有举报虐待伴侣动物的那条,目测就是为了这碟醋,包的这锅饺子。
到时候,动保们拿着这些条款,到处举报虐待伴侣动物就闹麻了。
这是终于要立法,猫狗权利终于要大于人了?还伴侣,要不要看看 “伴侣” 两个字怎么写,需要从单人旁改成反犬旁吗?
这个事儿给他们发邮件屁用没有。
直接去司法部举报。
我已经举报
三明市应该是被境外势力给渗透了。
明明可以叫宠物管理办法,却叫伴侣动物。
中国不应该存在西方白左鼓吹的伴侣动物。
有功夫也可以提一下加强宠物管理,现在城市宠物管理应当更严格管理,除了清理流浪犬猫,还要严惩养宠不规范的人,养犬本身就是对城市公共空间的侵占,也极容易对他人产生负面影响,说白了养犬就是一件损人利己的行为,当下应当值得鼓励的,是对养犬猫征收费用,用于城市犬猫管理。城市是人类的城市,犬猫不应当影响城市的居民和其他动物。除此之外,对违规违法的应加重处罚措施!
有能力的可以查一查 “e 三明” 平台或“三明养犬管理” 小程序背后是谁。
利益相关:养狗,爱狗,溜狗的时候看满草坪的狗屎我是真来气,一帮孙子天天宁愿跟自己家狗亲嘴也不捡屎。
是那个实行全国闻名的三明医改,得到医护和患者交口称赞的三明吗?
每年几千万人被猫狗所伤,先把人保护好吧!
英雄黄继光的英灵正在看着呢,难道要重返率兽食人的旧社会?
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对吗?特别是有效的、三明市的上级单位的渠道。
《流浪伴侣动物》
都你伴侣了怎么还流浪的?
既然是一个针对宠物猫狗的管理办法,那就叫宠物猫狗管理办法。
发明一个 “伴侣” 动物,把猫狗抬旗到人类一个地位,实在别有用心。
而且名字上叫保护与管理办法,通篇都是要求建设猫狗配套设施,几乎没有对宠主的管理要求。
鉴定为特会配上桌吃饭了。
大家反对意见发起来。
一图胜千言。
咦,怎么不是掌声一片,为啥会有人反对? 他们没爱心吗

一手医改,一手动保,三明这也太进步了
兄弟们向我看齐!!!!!!!!!!!!!!!!!
嘻嘻,咱们要玩就玩大点,小打小闹有什么意思
一、关于伴侣动物定义条款(草案第三条)——放宽至猫狗以外
建议条款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驯化动物,包括犬、猫,以及其他不被法律所禁止作为宠物饲养的驯化动物(如鸟、仓鼠、兔、龟、观赏鱼等)。
修改理由:
将伴侣动物仅限定为犬、猫,与社会生活严重脱节。大量市民饲养鸟、兔、仓鼠等驯化动物同样承载情感陪伴功能,法律不应区别对待。“伴侣动物” 概念的立法进步意义,正在于从物种平等转向功能认定,故建议采用开放式定义。
二、【重点】遗弃伴侣动物的法律责任:应当与遗弃伴侣同罪
核心诉求(请重点审阅)
本人郑重建议:在三明市地方立法中,明确将 “遗弃伴侣动物” 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1 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同等刑事责任——即 “遗弃伴侣动物,情节恶劣的,应当与遗弃家庭成员同罪”。
建议增设的具体条款
第 X 条(禁止遗弃及刑事追责条款)
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遗弃伴侣动物。
第二款 遗弃伴侣动物,情节恶劣,造成伴侣动物死亡、严重伤残、长期流浪或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1 条规定的 “遗弃罪” 之适用情形,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款 遗弃伴侣动物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论证摘要(详见下文第三部分配套制度)
三、【重点】建立伴侣动物伴侣关系登记制度 + 唯一身份证 + 身体永久标记
核心诉求(请重点审阅)
本人郑重建议:既然法律将猫、狗等动物正式定义为 “伴侣动物”,那么饲养者与伴侣动物之间应当建立正式的法律关系登记制度——颁发 “伴侣动物伴侣关系证”(下称 “伴侣证”,功能类似于结婚证或伴侣关系登记证明);同时,为每一只伴侣动物办理唯一的 “伴侣动物身份证”,并在动物身体上留下永久性标记(如电子芯片、刺青编码等),以便追溯遗弃或遗失行为,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建议增设的具体条款
第 Y 条(伴侣关系登记制度)
第一款 饲养伴侣动物的个人或家庭,应当自饲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县伴侣动物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伴侣动物伴侣关系登记”,经审核后颁发《伴侣动物伴侣关系证》。该证应当载明饲养人身份信息、伴侣动物物种及特征、登记编号、登记日期等事项。
第二款 伴侣关系登记的有效期与伴侣动物的自然生命周期相适应;伴侣动物死亡、走失或被依法收容且超过认领期限的,登记自动终止。饲养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 Z 条(伴侣动物唯一身份证及身体标记)
第一款 每一只完成伴侣关系登记的伴侣动物,应当由登记管理机构配发唯一的 “伴侣动物身份证号”,并制作实体身份证(含电子芯片或二维码)。
第二款 饲养人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合法动物医疗机构为伴侣动物植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芯片,或在明显部位(如耳内侧、大腿内侧)制作永久性刺青编码。该芯片或刺青编码应当与伴侣动物身份证号一一对应。所需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对困难家庭可予以减免。
第三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除、损毁、篡改伴侣动物身体上的芯片或刺青标记。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以逃避遗弃追责的,从重处罚。
第 W 条(标记的追溯效力)
流浪或走失的伴侣动物被发现后,收容机构应当首先扫描芯片或识别刺青编码。能够追溯到登记饲养人的,应当通知饲养人在七日内领回;饲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回或者无法联系且超过三十日的,视为遗弃,依法启动遗弃追责程序(含刑事追责)。
论证理由
(一)“伴侣”之名,必须有 “伴侣关系” 之实——法律登记是身份确认的前提
法律将某种动物定义为 “伴侣动物”,绝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标签,而意味着饲养人与动物之间形成了类似于家庭伴侣的扶助、陪伴、照顾的法律与伦理关系。在人类社会中,夫妻、伴侣关系通过结婚证或伴侣关系登记得到国家承认与保护;同理,伴侣动物既然被赋予“伴侣” 的法律身份,就应当配套建立正式的伴侣关系登记制度。没有登记的“伴侣”,在法律上是虚无的。 只有通过登记领证,饲养人才能被明确为法律意义上的“伴侣方”,伴侣动物才能被确认为受法律保护的“伴侣方”。这是后续遗弃追责、身份追溯、权责划分的逻辑起点。
(二)唯一身份证 + 身体永久标记,是解决 “遗弃无法追责” 的根本技术手段
当前执法最大的困境在于:发现流浪动物后,无法确认其原饲养人,导致遗弃行为难以查处。电子芯片或刺青编码相当于伴侣动物的 “身份证号” 和“指纹”,一旦植入,终身不可篡改。收容机构、城管、公安机关只需扫描芯片或识别编码,即可瞬间锁定遗弃者。这意味着:
每一只流浪动物都可能成为指认犯罪嫌疑人的 “活体证据”;
饲养人将清楚知道:遗弃行为无法逃脱追溯,从而形成强大心理震慑;
配合前述 “遗弃同罪” 条款,真正实现“遗弃必被查、查实必追刑”。
(三)与现行养犬登记制度无缝衔接,成本可控
国内多数城市已实行养犬登记、电子芯片植入制度(如深圳、杭州等),技术成熟、成本较低(芯片植入通常几十至一百元)。本建议将这一成熟做法扩展至所有伴侣动物(猫及其他驯化动物),并升级为 “伴侣关系登记 + 身份证 + 身体标记” 三位一体制度,在操作上完全可行。同时,“伴侣证”的创意具有强烈的仪式感和普法教育意义,能极大提升饲养人的责任意识。
(四)配套 “自愿送交不视为遗弃” 机制,避免鼓励弃养
为防止部分饲养人因不愿植入芯片或登记而直接弃养,应当明确规定:在制度实施初期(如六个月过渡期内),饲养人主动将无法继续饲养的伴侣动物送交收容机构的,不视为遗弃,亦不追究此前未登记的责任。过渡期结束后,未登记、未植入芯片的,视为违规饲养,责令限期改正。
四、三项核心建议的协同效应
放宽定义:让所有陪伴性驯化动物受到平等保护。
遗弃同罪:从刑事责任层面形成最高威慑。
伴侣证 + 身份证 + 身体标记:从技术和管理层面实现 “每一只伴侣动物都有主、每一次遗弃都可追溯”。
三者缺一不可:没有刑事追责,登记和标记只是形式;没有登记和标记,刑事追责难以落地。三明市若能率先建立这一完整制度,将成为全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的标杆。
结语
三明市此次立法具有开创性意义。请贵单位重点考虑本人提出的两大核心诉求:遗弃伴侣动物与遗弃伴侣同罪,以及伴侣关系登记 + 唯一身份证 + 身体永久标记。
一句话总结:
伴侣动物是 “伴侣”,不是 “物品”——
是伴侣,就要领证(伴侣证);
是伴侣,就要有身份证(唯一编码);
是伴侣,就要留下不可抹去的印记(芯片 / 刺青);
遗弃伴侣,无论对方是人还是动物,都应当同罪。
再次感谢贵单位的开放态度,期待三明市成为全国第一个用刑法力度、登记制度与身份技术系统保护伴侣动物的城市。
建议人:[署名]
日期:2026 年 4 月 8 日
以后抗险救灾不会跟美国一样,救个猫就可以了吧?
那三明市人民的好日子要来了。
从三明医改就能看得出,三明市绝对是有问题的。
建议都去 “反馈” 表示反对,像她们发出自己的声音,不然好日子还在后头呢
不会写很简单,想反对什么点,直接丢给 ai,ai 会不能扩充的,不到五分钟结束,加油!

三明到底是什么群贤毕至,少长咸集,仙之人兮列如麻的宝地? 之前医改搞到现在一地鸡毛,又开始往动物朋友身上打算盘了?
我看了半天,竟然没有惩戒措施。
不是,朋友?
我旗帜鲜明地反对《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我晚点整理后将发送给三明市司法局意见征求邮箱:smzflf@126.com,请各位知友一起行动起来,发送我们的意见给三明市相关政府部门,维护普通人的正当权益。(更新进度,我已发送反对意见至征求意见邮箱,附图放在最后)
反对核心观点:该草案概念拔高不当、权责分配失衡、无力缓解社会矛盾、行政成本高昂,不仅无法有效解决城市养宠管理问题,反而会严重浪费财政资源、激化社会对立,与提升民生福祉、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
引言
《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以 “加强伴侣动物保护、提升社会文明” 为名,试图构建一套全新的城市动物管理体系。然而,仔细审视其内容不难发现,《草案》在核心概念界定、权责分配、矛盾应对、成本控制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缺陷。其将普通宠物强行拔高至 “伴侣” 地位,赋予了养宠人过多便利与特权,却未能设定与之匹配的严格责任;其设计的庞杂管理措施不仅无力缓解当前养宠群体与非养宠群体之间日益紧张的社会矛盾,还将带来巨大的财政和管理负担。在当前三明市财政收入增长放缓、民生保障支出刚性增长的背景下,这份《草案》的出台无异于舍本逐末、资源错配。因此,我们坚决反对该《草案》的出台。
一、概念拔高,逻辑错位——“伴侣动物” 之名,引发法律与社会双重困境
《草案》第三条将 “伴侣动物” 定义为 “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这一概念看似温情,实则模糊了法律上“财产” 与“准家庭成员”的界限,带来了两个层面的严重问题。
首先,法律定位的模糊将导致执法困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犬、猫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而《草案》通过 “伴侣动物” 这一命名,实质上赋予了它们超越普通财产的特殊地位。一旦发生伤人、扰民或财产损害事件,究竟是按照 “财产损害” 赔偿,还是参照 “人身侵害” 处理?责任认定将陷入混乱。例如,第二十七条虽然规定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伴侣” 概念的引入,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无原则的从重倾向,或反之因无法可依而推诿扯皮。这种概念上的 “拔高” 并未配套相应的上位法支持,最终只会让基层执法者无所适从。
其次,“伴侣”一词的强行推广,是对社会多元价值观的冒犯。并非所有市民都认同将猫狗视为 “伴侣”。对于惧怕动物、过敏人群或因宗教、文化习惯不喜宠物的人而言,强行将动物提升至“伴侣” 高度,等于要求全社会共同接受一种特定的情感取向。这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绑架,漠视了非养宠人群的情感需求和心理感受。城市管理应尊重最大公约数,而非以少数人的情感定义,去改写公共治理的基本规则。
二、权责失衡,厚此薄彼——养宠人获得特权,普通人权利被系统性忽视
《草案》通篇体现出对养宠行为的鼓励与优待,而对养宠人应尽的义务、对非养宠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却规定得原则、模糊、缺乏约束力。
一方面,《草案》为养宠人提供了近乎全方位的便利与特权。第七条要求公园设置 “伴侣动物活动专区”,第九条鼓励商场划定“宠物友好” 区域并给予旅游宣传推广,第十条要求网约车平台为携带宠物者提供预约服务,第十三条要开发专用数字化服务平台,第十七条甚至探索建设“伴侣动物纪念园”。这些条款意味着,政府财政、公共空间、商业资源乃至公共交通系统,都要为养宠人的便利让路、买单。而养宠人为此付出了什么额外成本?几乎没有。唯一的门槛是遵守最基本的文明规范(牵引、清理粪便),这本就是法定义务,谈不上额外责任。
另一方面,非养宠人的安宁权、健康权、安全权被严重弱化。整个《草案》中,普通人能依赖的保护性条款少之又少。犬吠扰民如何快速处置?大型犬只惊吓儿童如何即时追责?流浪猫 “TNR” 放归前虽需业主表决,但一旦放归,后续的投喂、聚集带来的叫声、排泄物、捕鸟等问题,谁来对反对的业主负责?《草案》仅轻描淡写地要求 “社区志愿者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后续的定点投喂和清洁责任”,完全无法消除其他居民的合理担忧。可以说,这份《草案》以“保护伴侣动物” 为名,实质上是将养宠人的偏好强加给了全体市民,普通人的 “免于恐惧的自由” 被系统性忽视了。
三、本末倒置,隔靴搔痒——草案无力缓解养宠矛盾,严格执法才是治本之策
当前,养宠群体与非养宠群体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其根源并非养宠行为本身,而是部分养宠群体(特别是养狗人士)违法养宠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犬只在公共绿地、人行道排便后主人不予清理,任其污染环境;犬吠深夜扰民,狗主人却不采取任何管控措施;遛狗时不牵绳、不戴嘴套,犬只随意冲撞、惊吓老人儿童;更有甚者,犬只咬伤他人后,狗主人推诿赔偿、拒不处理肇事犬只;养宠人随意遗弃猫狗,流浪猫狗伤人、损害财物的新闻屡见不鲜,却无人为此负责。这些行为每天都在三明的大街小巷发生,每天都在蚕食普通市民的安全感和生活安宁。
然而,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最根本的原因不在于法律法规的缺失,而在于相关管理部门长期以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面对违法养宠行为,管理部门常常视而不见、敷衍了事,甚至以 “和为贵” 的名义和稀泥处理,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养宠群体愈发肆无忌惮,普通人的正当权益持续受到侵害。试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犬只扰民已有规定,《动物防疫法》对犬只免疫也有要求,三明市早已出台的养犬管理办法更是对牵绳、清理粪便等行为有明确约束。这些法律法规落实了吗?如果连最基本的执法都做不到,再出台一部《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就能解决问题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此,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的当务之急,不是出台一部名为 “保护” 实为 “优待” 的所谓伴侣动物管理办法,而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法,规范养宠群体的行为。在这方面,我国香港特区的养宠管理条例值得借鉴。香港法例规定,所有超过五个月大的犬只必须领取牌照、植入晶片并接种狂犬病疫苗,违者最高可被罚款 1 万港元。在公共区域,犬只需以长度不超过 2 米的狗带牵引,违者最高可被罚款 2.5 万港元或监禁 3 个月。任何人容许其犬只粪便弄脏公共区域,可被定额罚款 3,000 港元;犬只在公众地方未有被狗带牵引或以其他方式妥善控制而咬人,其畜养人即属犯罪,可处最高罚款港币 10,000 元。狗主如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狗只咬人,等同于犯刑事罪行;狗吠、猫叫属于特定噪音,任何时间(不限于夜间或公众假期)下只要住所内的动物发出扰人的噪音,即属违法。换言之,宠物噪音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对他人造成滋扰,即可进行起诉。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 10,000 元。遗弃动物更是严重罪行,可被罚款 1 万港元或监禁 6 个月。正是这种严管重罚、有法必依的执法模式,有效维护了香港的城市秩序与公共安全。
反观《草案》,全篇充斥着对养宠行为的鼓励与便利,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却极为轻软。第二十七条虽然规定 “虐待、遗弃伴侣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这只是对现有法律的简单重复,既未提高处罚标准,也未针对性地强化执法力度。试问:在现行法律已经长期“沉睡” 的情况下,这种 “唤醒” 式的表述有何实际意义?没有严格的执法,没有让违法者真正感到 “肉疼” 的处罚力度,再多的管理措施、再先进的数字化平台,都不过是表面文章,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养宠乱象的蔓延态势。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与其出台这份隔靴搔痒、本末倒置的《草案》,不如正视问题的真正症结——执法不严。政府应当下定决心,由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协同发力,对违法养宠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同时,应当借鉴香港等地的成功经验,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真正让不敢违、不能违、不愿违成为养宠群体的行为自觉。只有养宠的人文明养宠,不侵害普通人的正常生活,才能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而政府必须肩负起这个关键的责任。
四、成本高昂,民生错位——巨大行政投入与有限财政资源之间的矛盾
《草案》设计了一套极为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涉及城管、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财政、卫健、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并新增了大量服务设施、数字化平台、救助放归流程和殡葬规范。这些措施一旦实施,将产生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显而易见:设置伴侣动物活动专区、便民洗浴站、便袋取用机、数字化平台开发运维、流浪猫绝育放归项目、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纪念园建设等每一项都需要真金白银的财政投入。而《草案》并未明确资金来源,只是笼统地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这在实践中极大概率将转化为政府的刚性支出。
更值得关注的是,三明市的财政形势并不乐观。据三明市政府工作报告,2024 年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 117.13 亿元,可比增长仅 2.29%。而在支出端,刚性支出持续增长,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支出压力不断加大。在这样的财政形势下,任何非刚性、非紧急的财政支出都应当谨慎评估、严格把关。将宝贵的财政资金投入到伴侣动物活动专区、伴侣动物纪念园、流浪猫大规模绝育放归等项目中,无疑是对公共资源的错配和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 “十五五” 规划纲要)已于 2026 年 3 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发布。纲要第十二篇以 “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 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为主题作出系统部署。纲要设置了 20 项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其中民生福祉类有 7 项,占比超过三分之一,覆盖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收入、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问题。对照这份国家战略蓝图,三明市作为地方政府,其核心任务应当是集中力量、不折不扣地落实 “十五五” 规划纲要中关于保障民生的各项部署,将有限的财政资源优先投入到育儿补贴、普惠托育、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普惠医疗可及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道路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监管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这些才是民生保障的“雪中送炭”,才是人民群众真正期盼的“急难愁盼”。搞所谓“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在民生保障仍有许多短板亟需补齐的现实下,不仅是不折不扣的“锦上添花”,更是一种对中央决策部署的消极应付——将资源投向非核心、非紧急、非普惠的领域,就是没有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应有的优先位置。
因此,我们建议:与其将财政资源投向伴侣动物活动专区、纪念园等非刚性支出,不如切实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缓解育儿焦虑;不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公平;不如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让群众看病更便捷、更便宜;不如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这些才是真正的民生实事,才是政府财政资金应有的投向。
结论
综上所述,《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一个概念错位、权责失衡、无力解决矛盾、成本高昂的失败方案。它以 “保护” 为名,实则强行推广单一价值观,赋予养宠人过多特权,系统性漠视普通市民的合法权益;它将宝贵资源投入到非核心、非紧迫的领域,严重背离了 “保障和提升民生” 的根本原则,更是对 “十五五” 规划纲要中民生优先导向的消极背离。
我们强烈建议,与其出台这份不切实际、弊大于利的《草案》,不如回归务实、理性的管理思路:
第一,正本清源,回归 “宠物” 管理定位,不再使用 “伴侣动物” 这一拔高概念;
第二,强化养宠人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借鉴香港经验建立严管重罚机制,让违法者真正付出代价;
第三,聚焦公共安全与卫生底线,重点解决犬只伤人、吠叫扰民、粪便污染等问题,公安、城管等部门要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对违法养宠行为做到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四,将有限财政资源优先投入到 “十五五” 规划纲要明确的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民生保障核心领域,而非铺开各类宠物便利设施。
我们恳请有关部门审慎考虑上述意见,不要轻易出台这一将引发广泛争议、浪费公共资源、激化社会矛盾的《草案》。城市治理的智慧,不在于为少数人的偏好立法,而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守住安全底线、高效使用每一分纳税人的钱,真正把民生实事办到人民群众的 “心坎上”。

个人已留言:
根据责任权利对等原则,伴侣动物享受多大保护,就该承受多大责任,只有保护便利而缺乏责任处置是不合理的,考虑到动物不具备独立民事刑事能力,建议这个责任由伴侣动物饲养者承担。
建议增加一条:伴侣动物对他人财产、健康、生命造成损伤的,由伴侣动物饲养者承担对应民事、刑事责任,不可将责任推诿给伴侣动物。
我就想问一个问题,遛狗不牵绳罚多少。哪个行政主体罚?
首先我明确反对伴侣动物这个提法
伴侣是个关于人的专属词汇,换句话说只有人才能成为人的伴侣,动物是绝对不可以的
动物必须严格限定在宠物的范围内
把宠物称为伴侣动物,一方面是给人降格,另一方面是给某些动物赋予了特权
我们应该承认,确实有人把动物当成伴侣,作为一种精神寄托,但是这种个人选择,不能成为公共共识,换句话说,个人豢养宠物,可以给予宠物个人能力范围内的特权,但是绝不能从法规角度使宠物具有特权,因为特权的出现,往往意味着责任的减轻,当前中国存在的宠物饲养管理乱象,根本上就是由于对宠物的主人约束不足,相当数量的宠物主人缺乏宠物会对社会公众造成风险的意识,一旦宠物造成社会危害,主人往往可以逃脱责任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放宽对宠物主人的责任追究,毫无疑问将导致更大的公众损失。
我同意任何一个城市的政府推行《猫狗保护法》(你们爱怎么叫怎么叫,猫儿子狗儿子,猫老公狗老公都行)
有个前提,作为管理部门,当这些东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时候,受害者可以向政府索赔,毕竟又要又要是不对的,对吧?
爱猫爱狗的力度还是不够大。
只要它加上一条:” 本地所有商业场所,无条件对猫狗开放,任何人不得拒绝和猫狗一起进餐,公职人员要起带头作用。“
我就绝对支持。
已投诉至三明市 12345
查了一下纪委举报门槛,好像有点够不着
我看看福建省政府的 12345 有没有用
我通读了整个意见稿,对于伴侣动物怎么定义,政府该做什么,民间该做什么说的面面俱到,唯独对一个问题故意避而不谈——这些钱谁来出?
先不说公共活动、流浪动物放归、宠物医院这些实打实要花钱的事,就说文件里一口一个政府部门应该做什么什么协调工作,人家公务员拿着为全体人民服务的时间,免费给你们加班啊?
所以我建议再添加一条:
政府设立 “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凡伴侣动物所有者(饲主)均负有缴纳义务。对逾期未缴、拒绝缴纳基金者,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收容其伴侣动物,并参照流浪动物相关处置办法执行。
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①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各政府机构,应为 “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 事务设置专职单位“伴侣动物管理科”,基金专项用于该单位的日常运营及行政管理开支。
②有条件的小区,需要在公共区域设置伴侣动物便便箱、清洁取用处、栓挂点等便民设施的,应由基金统筹核拨经费,严禁以物业费名义向居民另行摊派。
③城市管理部门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和改造中,需要设置伴侣动物活动专区,配备相应的饮水、游乐、休憩和清洁设施的,应向基金申请划拨,不得占用公共财政预算。
④居民因遭受 “捕捉—绝育—免疫—放归” 的无主伴侣动物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可向基金申请全额医疗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相关经济赔偿。
⑤我编不出来了,反正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根据《2025 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所报告的内容,2024 年城镇宠物主约 7689 万人,而全国城镇人口大约 9.5 亿。
我把这个比例和上面四条需求,丢给 AI 让它随便估算了下:
① 行政运营费: 假设全国约 300 个地级市设置 “管理科”,平均每个科室编制 10 人,人均综合成本 15 万元 / 年。
估算:300 市 × 10 人 × 15 万 ≈ 4.5 亿元
② 社区设施核拨: 假设全国有 10 万个小区申请拨款,平均每个小区每年维护费用 5,000 元。
估算:10 万小区 × 0.5 万元 ≈ 5 亿元
③ 公共空间改造: 每年重点改造 1,000 个城市公园 / 绿地,平均每个项目基金拨付 50 万元。
估算:1,000 处 × 50 万 ≈ 5 亿元
④ 伤人补偿储备: 参考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预留 2 亿元作为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赔付池。
估算:2 亿元
初步预估总需求:约 16.5 亿元人民币 / 年。
基于 7,689 万 饲主基数,我们设定三种不同的梯度方案:
当然实际情况肯定更复杂,我没有面板数据,也不是政府职员,我懒得去考虑合不合理。
反正不管是一年交几十块钱还是几百块钱,我想对于饲主来说都不算什么钱,毕竟也就是几袋口粮的事。
伴侣动物也是你的伴侣,不是别人的伴侣。总不能你自己养猫养狗吸爽了,还要让其他人通过国家财政花钱给你在公共区域里修遛狗遛猫的园子吧。
说起来还是第一次听到这个地方
“伴侣” 动物定义为家里养的猫狗,且不说这个定义有多离谱,后面那个 “流浪伴侣动物” 又是个什么东西?什么东西可以一边在家里饲养,一边在野外生活?写个东西能不能找个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文凭的人?合着地球是你家,地球上跑的都是你家里养的?
这个概念一出,说明它们的讨论对象根本不是物理实体,不跟你搞唯物那一套,而是在发展神学概念。只有神学才能弄出什么既是处女又当妈、既是爹又是儿子、既在家养又在野外的概念
这个市的市委从上到下查一遍吧,到底信的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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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市委人的信仰没问题的话,那有意思的就来了,为了这碟醋专门包了个饺子
办法鼓励市委市政府的下级部门推行所谓 “捕捉 - 绝育 - 免疫 - 放归” 模式
众所周知,捕捉是要花钱的,绝育是要花钱的,免疫也要花钱的
模式要求放归到隐蔽、远离人群的场所
隐蔽你懂吗?
一只猫狗,雇人捉、花钱噶、打针喂药,怎么也要几千块吧?完了要求隐蔽起来,没人看见,完美解决了审计麻烦。你说几千块钱花哪去了?别问,问就是被放归到相对隐蔽场所了,你找不着说明我严格执行上级指示做对了
下级那些乡长镇长、街道主任,你们想不想进步?我市领导想弄点工程款还得费时费力真去把路挖开填上呢,现在专门给你们指一条路,你只要按规定多组织点活动就能合理合法放归几十上百万,你们自己掂量掂量该孝敬多少?
已看了,里面有很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比如《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
已经写了意见发过去了,并在邮件中明确写了,是猫狗人士借助 AI 生成的 “愿望清单”,且法律责任形同虚设。
不过,感觉作用不大。还是通过人大比较好。但不知道如何弄,有大佬可以告知一下吗?
已发邮件:

任何地方法规,第一条一定是一句套话:
根据《XX 法》《XX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但三明市这个是这么说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所谓 “有关法律法规”,中译中一下,就是没有任何上位法作为依据。所以目前看来这更像是地方上的独走,而不是国家层面上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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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因此掉以轻心。与之类似,几乎所有地方的《养犬管理条例》所援引的也同样都是并不存在的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至今都没有国家级别的养犬管理法规。
但即使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全国 31 个直辖市和省会中,也已经有 24 个在其《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虐待犬只,仅有 7 市暂时幸免,详见此回答:
这就不是什么 “独走” 或者 “无孩爱猫女” 可以解释的了,除非你认为全国大多数城市的立法机关都在独走,或者都被爱猫女占领了。
东大的宠物保护和西方的宠物差别有多大,有多么权责不一致我就不谈了,我说一点不一样的:东大是目前世界上少见的动物性伴侣不违法的国家,这一点是无论封建道德、歌名传统、西方保守、白左进步都无法解释的。
我对这个办法只有一个问题
“**第十四条【流浪动物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推行流浪猫 “捕捉—绝育—免疫—放归” 模式。”
这里涉及的费用,是纳税人出,还是捐款出,还是类 NGO 的民间组织出?
在人类社会中,猫狗是寄生物。
而通过立法以 “伴侣” 这个词来赋予寄生物特别的身份,并进行保护,这是对从事生产、社会财富创造的人的恶意忽视甚至是嘲弄欺压。
第二十一条【禁止虐待、遗弃伴侣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伴侣动物,不得遗弃饲养的伴侣动物。鼓励对虐待、遗弃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我想知道你怎么处理?怎么认定虐待?违的是哪门子的法?
三明的居民的生活水平已经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了吗?正事不干搞这种斜撇子的事,有这功夫你立保护儿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很难吗?
谁说颜色革命不能成功的?
之前没找对路子。
你看现在女拳和狗拳,不是渗透得很厉害嘛。
爱狗人士攻势凶猛,我来讲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才能不让敌人得逞?
一,找哪个渠道?
1,最好是越往中央的渠道越好,尽量从上面压下来,重视动保的渗透。
能搞出《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么一个玩意儿,说明问题已经很大。
2,当然邮件渠道很方便,也要用起来。
3,各位还有什么好渠道,欢迎补充。
二,尽量别用 ai 写,因为 ai 被爱狗人士灌输了大量劣质内容。用 ai 很容易生成带有动保倾向的内容。
尽量自己写,即使 ai 辅助,也要大量修改掉,把 ai 生成的动保话语全部修改掉,寸步不让。
三,下面我来写一些具体的内容,大家一定别复制。我写的很全面。大家发邮件不需要像我这样面面俱到,每个人选择你最感兴趣的部分,并且用自己的话去写。这样很多人都发邮件,最终所有人发的邮件结合起来肯定会覆盖所有的方面是。
而且我写的内容是带有分析原理,并不是完全符合发邮件的那种建言格式,所以你们发邮件时只能参考我的思路,具体内容和措辞需要按照自己的话去写。
1,【伴侣动物】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伤风败俗的,却被用来当作 “文明进步”,人可以和狗合法交配了?
伴侣,这个词语只能用于人,这两个字都是【人字旁】,不是【反犬旁】。
伴侣动物,本想是让名称更好听,但说白了就是把狗当夫妻,乱伦了。
当然,这些爱狗人士的本意是为了用 “伴侣动物” 这样的称呼来提高猫狗的地位,客观上对猫狗地位的提高,就是对人类地位的贬低。
2,【伴侣动物】定义只限定猫狗?那兔子呢,乌龟呢,金鱼呢,鸟呢?养其他小动物的也很多啊。
3,既然是对猫狗的管理,那应该名称堂堂正正就叫《猫狗管理办法》,怎么能夹带私货搞什么《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
狂犬病一旦发作,病死率是百分百。
猫狗伤人,扰民,导致的纠纷不断。
流浪猫也会大量咬鸟类,破坏生态环境。流浪猫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认的入侵物种。
对于猫狗这样的动物,不去严格管理,反而夹带私货进行 “保护”,这是价值观出现了严重问题。
保护条款多、管控措施软,保护是其真实动机,管理是装模作样忽悠人的。
4,拿全体纳税人的钱来给这些猫狗爱好者买单,很不公平。
全篇都在想着怎么去讨好爱狗人士和所谓的动保志愿者。却对如果猫狗伤人,如何惩罚猫狗主人没有详细的规定。
5,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
第十四条后半部分却又出现 “支持民间救助机构依法开展流浪伴侣动物收容、绝育和领养活动。”
流浪伴侣动物是什么鬼?
这么重要的事情,不是儿戏啊。却连定义都能前后矛盾。
6,“捕捉 - 绝育 - 免疫 - 放归” 模式是典型的骗局。
这种所谓的 TNR 模式只能浪费经费,对那些操作 TNR 的兽医来说是赚了。
放归之后的流浪猫狗依然会咬人,扰民,传播疾病。
最要命的是,在当下语境,TNR 配套的真实含义就是提高猫狗的地位,一旦猫狗地位提高,流浪猫狗就更加难以治理了。
流浪猫狗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是扑杀。最起码要能做到收容。TNR 是万万不可的。
7,“虐待动物” 这个概念无法准确定义,而且不符合唯物主义哲学。
我国是以唯物主义哲学作为法律根基,把人看作生命,把动物当作物体。家养动物是财物,流浪动物连财物都不算,是属于无主物。
我国确实有虐待罪,里面清清楚楚写着只有针对人才构成虐待。
动物的法律定位是物体,你说,怎么去虐待物体?
西方有《反虐待动物法》,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以唯心主义哲学为根基。
从现实的角度,就是由于虐猫虐狗本身都是伪概念,无法严格定义,使用时就会被这些极端动保人士任意定义,形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就连正常的清理流浪猫狗都会被污蔑为虐杀动物。这是大家无法接受的,但这恰恰是动保人士故意想达到的状态。
一、核心概念 “伴侣动物” 无法律依据,自相矛盾,立法根基完全无效
1.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从未确立 “伴侣动物” 法定概念,无任何上位法依据,属于凭空创设。
2. 草案第二条强行将 “伴侣动物” 限定为犬、猫,名称与实际对象严重脱节,概念逻辑混乱,违背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底线。
3. 以非法、模糊概念作为整部规章基础,所有后续条款均失去合法性前提。
二、“虐待动物” 属于无法界定的伪命题,以此立法纯属违背立法常识
1. “虐待动物” 在法律上无统一、清晰、可操作的定义,何为虐待、何为正常饲养管理、何为合理处置,均无客观标准。
2. 该概念高度主观、边界模糊,极易被任意扩大解释,导致执法随意、权利滥用、大量纠纷。
3. 将一个无法界定、无法取证、无法裁量的行为纳入政府规章予以禁止,完全不具备立法基本条件,违背立法技术规范与法治精神。
三、立法导向严重偏差,重保护、轻管控,漠视市民生命健康安全
1. 犬只具有明确人身危险性,狂犬病致死率 100%,是重大公共卫生隐患。草案过度强调 “保护”,对伤人防控、强制管理、流浪犬治理等刚性约束严重不足。
2. 当前城市犬只伤人、不文明养犬、宠物扰民问题突出,本办法将饲养群体利益置于全体市民安全之上,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完全相悖。
四、将猫纳入专项保护,违背生态安全,加剧城市生态破坏
1. :流浪猫是全球公认的入侵物种,是城市生态杀手,对鸟类及小型野生动物具有毁灭性捕食作用。
2. 对猫进行专门保护,变相纵容无序饲养与随意弃养,加剧生态破坏,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重冲突。
五、属于典型重复立法,严重浪费公共资源
1. 国家《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地方养犬管理规定已完整覆盖动物防疫、文明养犬、伤人追责、市容管理,完全够用。
2. 另行制定本办法,纯属重复立法、冗余立法,浪费立法、执法、财政资源,不符合精简高效治理要求。
六、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执法成本极高,极易沦为 “纸面规章”
1. 大量条款依赖主观判断,无量化标准、无取证规则、无追责机制,基层根本无法统一执法。
2. 保护条款偏多、管控措施偏软,易激化饲养者与非饲养者矛盾,增加社会冲突与治理风险。
七、立法必要性完全不成立,民意基础缺失
广大市民迫切需要的是严格管控犬只风险、整治不文明养犬、治理流浪动物,而非对猫狗进行特殊保护。本办法脱离社会现实、违背公众诉求,仓促出台只会引发争议、损害法治权威。
综上,本办法概念非法、定义模糊、导向错误、危害安全、破坏生态、重复立法、无法执行,从根本上不具备出台条件。
本人坚决反对该办法出台,恳请贵单位依法终止此项立法工作,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与全体市民合法权益。
又是这地方?医改改好了吗?
大家不要发泄情绪,要认真回复。我用 deepseek 整理的意见,如果懒得写可以复制粘贴回复,并举报到政府平台。地级市立法水平之低,令人发指,我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就看出好多逻辑漏洞。针对《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您提出的六个要点,直接给出精简分析结论如下:
1. 关于 “伴侣动物” 的定义矛盾
结论:草案对 “伴侣动物” 的定义存在根本性逻辑矛盾。
草案第三条将 “伴侣动物” 严格限定为 “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 的犬、猫。这一定义将流浪动物排除在外。然而,草案第十四条等条款又引入了 “流浪伴侣动物” 这一概念,要求对其执行捕捉、绝育、收容等管理措施。这种立法方式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一个在法律上都不属于 “伴侣动物” 的流浪动物,何来 “流浪伴侣动物” 一说?这导致定义条款在实际执法中被架空,也使得一系列以该定义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存在适用前提的缺失。
2. 关于 “工作犬” 的法律地位
结论:草案将工作犬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又另设纪念条款,在法律逻辑上存在自我矛盾。
草案第三条将警犬、导盲犬等工作犬定义为 “参照适用” 本办法的对象。一方面,这承认了工作犬不属于本法定义下的 “伴侣动物” 范畴;但另一方面,草案可能又为其设立了纪念或管理条款,实际上是赋予了工作犬与伴侣动物相似甚至更高的法律地位。这种 “先排除、再赋予” 的做法,混淆了法律的调整对象,造成了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冲突。
3. 关于流浪动物处置权与责任主体
结论:草案将流浪动物的处置权下放给小区业主投票,而责任(特别是潜在的伤人赔偿)却让全社会承担,存在权责严重错位。
草案规定流浪动物的处置(如 TNR 模式)需经小区业主表决同意,但流浪动物的活动范围远不止一个小区。这意味着 A 小区的民主投票结果,将直接影响到邻近 B 小区乃至整个城区的公共安全。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外部化,即决策的收益由 A 小区享有(如减少流浪猫),而决策的风险(如流浪动物被放归后伤人)则由全社会承担。草案并未建立跨区域的管理协调机制,也未明确当因小区决策放归的动物伤人时,决策主体(小区或政府)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存在明显的权责真空。
4. 关于政府的管理责任与赔偿义务
结论:草案赋予了政府全面的管理权力,却免除了其因管理失败(如流浪动物伤人)的赔偿义务,违反了 “权责一致” 的基本法理。
草案明确政府负有伴侣动物的免疫、检疫、收容、处理等管理职责。一旦政府通过立法垄断了流浪动物的处置权(如禁止私捕),就意味着其承诺建立一个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然而,草案全文未提及政府需为流浪动物伤人事件 “买单”。当无法找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时,受害人将陷入索赔无门的困境。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在此严重失衡,若不能建立有效的政府补偿或救助基金,此项立法在公共安全层面的正当性将受到质疑。
5. 关于立法体例与规范密度
结论:草案的立法体例失衡,大量采用倡导性条款,缺乏作为一部地方法规应有的明确行为规范和具体罚则,不符合地级市立法的精细化要求。
一部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法规,应当对禁止性行为设定清晰、可执行的法律责任。例如,其他城市已对未办理养犬登记等行为设置了具体的罚款金额。对比而言,本草案大量使用 “可以”“鼓励”“支持” 等倡导性词汇,对文明饲养、社区活动等做了大量指引,而对核心的管理义务,如养犬登记、遛狗牵绳等,缺乏与之对应的具体、量化的罚则。这使得草案在性质上更像一部 “纲要” 或“指南”,而非一部“管理办法”,难以在实际执法中有效落地。
6. 关于 “伴侣动物” 这一称谓的法理缺陷
结论:使用 “伴侣动物” 替代 “宠物” 的称谓,在法理上是一种逻辑倒退,模糊了法律责任的边界。
“宠物”一词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内涵,即 “人为了娱乐而饲养的动物”,清晰地界定了人与动物之间基于所有或管理的权属关系,从而明确了饲养人(责任人)。而“伴侣动物” 的称谓,试图将动物从 “物” 的地位提升至类似 “伴侣” 或“家人”的情感层面。这种概念的引入,在法理上造成了极大的困惑:当动物被视为 “伴侣” 时,其法律主体地位究竟为何?其行为(如伤人)是由动物自己负责,还是由其饲养人负责?该草案将一个情感概念强行嵌入法律规范,非但没有解决核心的权责问题,反而模糊了责任人,为未来的法律适用和执行埋下了重大隐患。
演都不演了,终于给 “动物保护” 加上限定词,成 “伴侣动物保护” 了。
好处是一旦通过就不用左右脑互博了,拿鸡腿给狗上坟将迎来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坏处是,怎么我横看竖看,全是权利,没有责任义务呢?养宠人侵占更多公共空间,索取更多公共资源,到头来就要求养宠人别扔尸体,我寻思这跟要求养宠人不要随地拉屎有什么本质区别?用得着立法要求?
养宠门槛呢?弃养惩罚呢?人身伤害赔偿呢?公共场所限制呢?宠物税呢?
这草案也不能这么草吧?
我看不像是征求意见稿,倒像是搁这许愿呢。
第十四条规定的流浪猫 “捕捉—绝育—免疫—放归” 模式。
以后被流浪动物咬伤,可以让政府出面保证这只动物绝育过,不敢保证就得赔医疗费。
不得不说,这真是一个非常有魄力的征求意见稿。

这个除了在三明政府官网上提交意见,还能向哪些上级部门提交反对的意见。通过 AI,加了知友的回答:
关于《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
作为关心三明市城市发展与公共治理的市民,本人在详细研读《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后,认为该草案在财政开支合理性、行政权限合法性、社会公平性及基层操作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特提出以下反对意见:
首先我明确反对伴侣动物这个提法,明明可以叫宠物管理办法,却叫伴侣动物,中国不应该存在西方白左鼓吹的伴侣动物。伴侣是个关于人的专属词汇,换句话说只有人才能成为人的伴侣,动物是绝对不可以的,动物必须严格限定在宠物的范围内,把宠物称为伴侣动物,一方面是给人降格,另一方面是给某些动物赋予了特权。我们应该承认,确实有人把动物当成伴侣,作为一种精神寄托,但是这种个人选择,不能成为公共共识,换句话说,个人豢养宠物,可以给予宠物个人能力范围内的特权,但是绝不能从法规角度使宠物具有特权,因为特权的出现,往往意味着责任的减轻,当前中国存在的宠物饲养管理乱象,根本上就是由于对宠物的主人约束不足,相当数量的宠物主人缺乏宠物会对社会公众造成风险的意识,一旦宠物造成社会危害,主人往往可以逃脱责任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放宽对宠物主人的责任追究,毫无疑问将导致更大的公众损失。把人和兽用 “伴侣” 来阐述关系是一种消解人兽之别的极度危险的行为。
一、 质疑公共财政开支的必要性与公平性
《办法》中多处条款涉及动用公共资源为特定利益群体服务,存在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风险:
公共资源过度向特定群体倾斜: 第五条要求将伴侣动物保护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第七条建议在公园、广场设置伴侣动物活动专区并配备游乐、清洁设施 。在城市公共预算应优先保障教育、医疗、市政基础建设的背景下,动用全体纳税人的税款为少数养宠人士建设专项娱乐设施,缺乏公平性论证。
数字化平台建设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提出依托 “e 三明”等平台开发包含 “服务地图”、“走失协寻” 等功能的数字化系统 。此类系统的开发与后期维护涉及持续的财政投入,其产出产效比是否经过科学评估值得商榷。
二、 质疑法律责任设定的合法性与越权嫌疑
地方法规不应超越上位法的授权范围自行创设处罚逻辑:
法律适用依据不明确: 第二十七条规定虐待、遗弃伴侣动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然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无直接针对 “虐待动物” 或“遗弃动物”行为的明确行政处罚条款。地方法规通过引用上位法中并不存在的对应条款来设定威慑,属于明显的行政越权或法律理解错误。
强制赋权经营资质的法律门槛: 第二十七条提到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擅自从事宠物殡葬服务的将予以处罚 。目前国家层面对于 “伴侣动物殡葬” 这一新兴行业的准入制度尚在探索中,地方政府在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直接设定行政处罚,可能抑制相关产业的自然发展。
三、 质疑商业干预政策对市场公平的损害
行政资源介入市场竞争: 第九条提出对允许宠物进入的商户,相关部门可给予 “旅游宣传推广” 。政府公权力不应以行政推广资源作为筹码,诱导或干预商户的自主经营决策。这对坚持“宠物禁入” 以保障卫生和安全的商户(如餐饮、医疗相关商户)构成了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和政策歧视。
四、 质疑基层治理的可操作性与潜在冲突
流浪猫管理(TNR)程序脱离实际: 第十四条要求流浪猫放归方案需经社区 “双三分之二” 业主参与表决并经表决人数过半同意 。这一表决门槛极高,甚至超过了许多重大物业维修事项的决策难度。在现实操作中,极易导致基层社区陷入无休止的投票僵局,不仅无法解决流浪动物问题,反而可能诱发业主间的激烈对立。
变相转嫁执法成本给物业: 第二十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 “固定证据” 向城管部门报告 。物业公司作为民事服务主体,并无固定证据的法定职权和专业设备。强制要求物业介入此类极具冲突性的纠纷,会显著增加物业运营风险,导致物业费变相上涨,最终负担仍由全体业主承担。
五、 质疑定义范畴的科学性
分类标准主观化: 第三条将伴侣动物仅限定为 “犬、猫” 。这种定义缺乏生物学或管理学上的科学依据。若以“精神慰藉” 为目的,其他常见宠物(如兔、鸟、观赏鱼等)是否应同等纳管?仅针对犬猫立法的逻辑存在漏洞,可能导致其他宠物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建议:
本人认为该《办法》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过度强调了对养宠群体的服务与保护,而忽视了非养宠人群的静谧权、公共财政的普惠性以及基层行政的效率。该草案概念拔高不当、权责分配失衡、无力缓解社会矛盾、行政成本高昂,不仅无法有效解决城市养宠管理问题,反而会严重浪费财政资源、激化社会对立,与提升民生福祉、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建议有关部门撤回该草案,重新进行广泛的社会调研,特别是应充分听取非养宠人士及基层物业从业者的声音,避免因立法片面而导致的后续执法困境。
大家都去写信反对啊,不然不是打嘴炮么。
第三条都定义了伴侣动物是 “常规饲养在住宅内的” 猫狗,那野猫野狗就不可能算作伴侣动物,不该受到本法管理。这立法完全是自相矛盾的。
想搞钱,蹭宠物经济。可惜盛宴已结束,宠物经济一年就 3100 亿,2025 年同比增长 4% 多,没有多少潜力,泡沫撑不住了。所以,这两年资本、媒体狂吹的宠物经济狂飙退潮了。
我对这种搞保护特定可爱动物的做法是偏负面的,但这件事最搞笑的是三明市恰好是搞三明医改,给全部医院搞降本增效,狠狠砍医生工资,在医院大范围搞原研药替代的城市,我不是说穷就可以不保护动物,关键是这种动保理念还停留在保护可爱动物上,明显是为了部分人的情感需要,
一方面人的医疗都要降本增效,另一方面却还煞有介事的要关注部分人的某些情感需要,是不是过于荒诞了
体制内的人大部分不会没事找事,因为多一件事会牵扯出好多麻烦,又流程又责任的,所以,像这种近乎不在正常人视野范围内,同时又不是上级工作任务的事情发生,那么,一定有一个体制内部有话语权的人在强力推动。
还真有地方被带进沟里呀
我就看到了一整套产业链在摩拳擦掌准备割韭菜。
人兽有别,只有人和人之间才存在 “伴侣” 关系。
把人和兽用 “伴侣” 来阐述关系是一种消解人兽之别的极度危险的行为。
伴侣?怎么你是要和狗开一局吗?
三明,上次做的好事,至少史书上写几行字。这次又来?医改,动保,某些人要上史书的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公共场所犬只便溺卫生管理,流浪伴侣动物收容、留检、救助、处理,伴侣动物尸体火化场所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饲养伴侣动物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伴侣动物伤人、扰民以及虐待、遗弃伴侣动物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等问题的处理工作。
-- 其 1,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饲养伴侣动物行为,请问具体依据哪部法律?是否有法可依?
-- 其 2,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违法犯罪等问题的处理工作,请问具体依据哪部法律?是否有法可依?
-- 其 3,若上述部门无法可依如何展开工作?若上述部门执法不严又由哪个部门监督监察?
第七条【公共空间设施】
第八条【社区便民设施】
第九条【商业场所服务】
第十条【交通出行服务】
第十一条【自助服务设施】
-- 其 1,在上述区域设置的活动专区与非活动专区有何区别?是有狗能进,无狗不能进吗?
-- 其 2,若上述活动专区专车的设置类似现有的吸烟区,则在活动专区内有何规则?非活动专区又有何规则?
-- 其 3,在非活动专区违法做了活动专区的行为,由哪个部门依据哪部法律处理(类似在非吸烟区吸烟)
第十四条【流浪动物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推行流浪猫 “捕捉—绝育—免疫—放归” 模式。
放归方案应当在社区公示七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并选择相对隐蔽、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域的场所,由社区志愿者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后续的定点投喂和清洁责任
-- 其 1,流浪动物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流浪动物会到处流浪,如何区分放归动物与流浪动物?在未捕捉前如何准确判断该动物是否已绝育免疫?
-- 其 2,社区志愿者或物业服务企业定点投喂的流浪动物,投喂费用谁承担?被投喂动物发生伤人事件谁担责?
-- 其 3,狂犬疫苗免疫保护期只有 0.5~1 年,如何监控被返归动物的疫苗保护超期,如何补种疫苗?每年如此大规模的疫苗成本和接种成本谁来承担?
邮件已发,待后续
怎么看,这种模糊得连校规都不如的东西说好听点叫还有改进空间,说不好听点叫狗屁不通。
即便是小学校规,都会明确规定几点几分以后才到校就算迟到,迟到以后要罚站。
什么意思?就是说一个规定必须要有精确的标准,违反以后需要承担的处罚,以及发生事故以后的第一责任人,而不是一套似是而非的东西。随便一个人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随便选一条。
第六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公共场所犬只便溺卫生管理,流浪伴侣动物收容、留检、救助、处理,伴侣动物尸体火化场所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饲养伴侣动物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伴侣动物伤人、扰民以及虐待、遗弃伴侣动物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等问题的处理工作。
现有的城市管理部门根本不可能一瞬间增加这么庞大的工作量。既没有足够的人手,也没有相应的经费预算。
也就是说,三明市只有额外成立一个庞大的政务部门,这个部门要负责登记,收容,留检、救助、处理等等一大堆只和伴侣动物有关的事务。
那么这个部门的人员开支谁来出?这个部门的运行经费谁来出?
还有,如果发生伴侣动物伤人毁坏财物的情况,除了猫狗主人的赔偿以外,这个部门要不要受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处罚?
虐待,遗弃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等问题,遗弃还好,有芯片就罚主人,没芯片就抓捕安乐。
虐待构成犯罪想要怎么解决?
以后街头发现一只死猫死狗,是不是要马上封锁现场,出动警力前前后后走访摸排调查,查清楚这到底是意外还是虐待。
这么多问题全都找不到一个统一的回答,要是实施下去,最后必然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结论:烂活。
好好好!
我只贴两张图:1 办法落地,伴随一系列的措施,市财政买单
2 三明市最低生活保障 872/806 元 最低生活保障由市区两级财政出
对不起,你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就只能给这么多,毕竟市政府还要去保护伴侣动物及流浪伴侣动物,收容了流浪伴侣动物还要体检、打疫苗、绝育、给伴侣动物在公共设施上做一些改造,养养都得花钱,说不好那也只能苦一苦大家了


最基本的钱从那出,用所有纳税人的钱去服务一小部分的宠物主人不合适吧。
我肯定是不希望自己的钱被浪费在与自己无关的事情上。
伴侣动物和它的伴侣可以领结婚证吗?
不看内容,就标题就有两个槽点
一个是伴侣动物的定义。
凭什么猫和狗就是伴侣动物,凭什么受欢迎程度紧随猫狗的鼠、兔、乌龟也不纳入?蛇、蜥蜴这些两爬还有昆虫等小众宠物就不行?(是不放心它们流浪吧?但其实流浪狗尤其是狗群对人的威胁可一点不低,流浪猫对生态的威胁尤其是对鸟类的威胁更是不可忽视)
另一个问题是保护和管理。
就全国各地遛狗不纤绳、不铲屎以及每年狂犬疫苗接种量冠绝全球的现实情况看,能不能先管理好了再说其他的。保护的事先放一放。
三明市好啊,拿狗当伴侣。
大家多提点意见嘛
三明市看样子,对于农民和工人保护都做的很好了啊,农业农村部门都开始保护阿猫阿狗为主责了
本办法所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
我一开始以为伴侣动物是指哪些特种工作犬,结果就是家里普通养的猫狗
这两个都是需要不停的财政支持的,你三明很有钱嘛?
所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相背离的法规政策,都是新时代反动派的政策!
把部分人的权利拔高到人民大众之上的女权!
把猫狗的权利拔高到人民利益之上的动保!
都是新时代反动派的体现……
1. 公共空间任何不牵绳的宠物都是在侵犯人民的权利,这一点没有任何讨论的空间;
2. 养宠物的所有管理费用全部由宠物主人承担;
3. 宠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宠物主人承担同等责任!
4. 宠物没有放归这一内容,放归属于野生动物的政策,宠物无人认领,定期销毁!
关于《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实名反对意见
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民,始终坚守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与生态环境的核心立场,针对《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实名反对意见,并结合《草案》存在的各类漏洞、偏差,提出全方位、可落地的修改建议,坚决反对《草案》过度侧重猫狗权益、忽视公众利益、监管范围狭隘、转嫁养宠成本的问题,恳请贵局充分吸纳民意,对《草案》进行彻底修订。
(一)违背 “以人为本” 核心原则,公众权益保障严重缺失
《草案》第四条虽书面提及 “以人为本、服务便民”,但全文条款实质向宠物饲养者严重倾斜,完全忽视不养宠市民的基本权益,将宠物权益置于公众人身安全、生活安宁之上,本质是 “以宠为本” 而非“以人为本”,具体问题突出表现在:
1. 违规养宠惩戒力度极弱,对遛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宠物扰民伤人等高频违规行为,未设定刚性、高额、阶梯式的处罚机制,仅做原则性表述,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市民日常出行、休闲的安全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
2. 恶意弃养宠物、虐待宠物等行为惩戒过轻,未明确纳入刑事追责范畴,仅简单交由公安部门处理,缺乏大额罚款、终身禁养等强硬配套措施,导致流浪动物泛滥成灾,持续威胁市民安全、污染公共环境;
3. 养宠准入门槛过低,未建立系统性的饲养人资格审核、文明养宠培训、责任绑定机制,不合格饲养人随意养宠、滥养宠物,从源头埋下诸多安全隐患;
4. 养宠成本转嫁公共财政,漠视非养宠市民权益,《草案》未明确养宠相关支出责任主体,变相将宠物免疫、收容、管理、善后等费用转嫁给全体纳税人承担,让不养宠市民为他人养宠行为买单,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二)伴侣动物定义狭隘,监管存在巨大空白,分类逻辑存在严重偏差
《草案》第三条将伴侣动物仅限定为犬、猫两类,存在极其明显的定义局限性与管理漏洞,完全不符合当前城市养宠的实际现状,且刻意强调猫狗专属管理,逻辑与导向均存在严重问题:
1. 定义范围严重窄化,脱离养宠市场实际。当下城市居民饲养的宠物早已不局限于犬猫,爬宠(蜥蜴、蛇、龟、守宫等)、观赏鸟类(鹦鹉、文鸟、玉鸟等)、啮齿类宠物(仓鼠、龙猫、松鼠等)、异宠、水族等品类已成为常态化饲养选择,仅将猫狗纳入管理,直接导致上述所有宠物品类处于完全监管空白状态,既无法约束饲养人的责任,也无法防控各类风险;
2. 刻意侧重猫狗,引发不合理导向与社会矛盾。《草案》全文围绕犬猫制定专属保护、服务条款,将城市养宠问题片面等同于 “猫狗问题”,完全无视其他宠物品类的饲养群体与监管需求,这种狭隘的分类方式,不仅制造了不同养宠群体间的歧视,更激化了养宠与不养宠群体的矛盾,完全违背城市治理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3. 监管空白引发多重公共安全与生态隐患。爬宠、鸟类等宠物中,部分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部分携带沙门氏菌、鹦鹉热等人畜共患病病原体,未纳入监管会直接导致非法饲养保护动物、违规交易外来物种、宠物逃逸弃养破坏本地生态、人畜共患病传播、异宠伤人扰民等问题无规可依、无人管控,严重威胁市民健康与城市生态安全。
(三)流浪动物治理模式不合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草案》第十四条提出的社区 “捕捉—绝育—免疫—放归(TNR)” 模式,完全忽视不养宠市民的核心诉求,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风险:
1. 表决机制偏袒养宠群体,漠视反对市民权益。仅要求双重三分之二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即可实施放归,未充分保障持反对意见业主的合法权益,放归后的流浪动物会持续在社区内游荡,直接威胁老人、儿童、孕妇等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同时带来粪便污染、噪音扰民、疫病传播等一系列问题;
2. 责任主体模糊,后续管理完全失控。将流浪动物后续投喂、清洁、监管责任转嫁给社区志愿者或物业,未明确政府部门的核心监管责任与财政兜底保障,最终导致放归后无人真正负责,流浪动物数量只增不减,伤人事件频发,治理陷入恶性循环;
3. 流浪动物治理成本转嫁公共财政,未追究原饲养人责任,弃养行为无需承担后续处置费用,变相纵容恶意弃养乱象。
(四)公共空间资源分配失衡,过度倾斜养宠群体
《草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大量设置宠物友好相关条款,包括划定宠物活动专区、鼓励商业场所允许宠物进入、引导网约车提供宠物携带服务等,过度占用公共空间、消耗公共资源,完全未考虑不养宠市民对公共空间洁净、安全、无干扰的基本需求,公共资源本该服务全体市民,而非优先满足特定养宠群体的便利,此举严重违背公共治理的公平性原则。
(一)修订伴侣动物定义,全面扩大监管范围,破除猫狗专属偏见
原条款:本办法所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
修改后条款:本办法所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人工繁育合法宠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猫、观赏鸟类、啮齿类、爬行动物、水族等品类,严禁饲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外来入侵物种及有毒有害高风险宠物。其中,犬、猫因饲养数量大、扰民伤人风险高,实行重点严格管理;其他品类伴侣动物实行分类规范管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外来物种防控、动物防疫的,同时适用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警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养宠支出全额由饲养人承担,杜绝公共财政买单
新增养宠费用承担专项条款,明确规定:饲养伴侣动物属于个人消费与个人责任行为,所有与养宠相关的管理、服务、处置、善后费用,一律由宠物饲养人全额自行承担,严禁将任何养宠相关支出转嫁给公共财政、社区物业及非养宠市民,具体细则如下:
1. 基础养宠管理费用:宠物实名登记、芯片植入、疫苗接种、检疫检测、养宠培训、证件办理等基础管理费用,全部由饲养人自行缴纳,政府不承担任何财政补贴;
2. 宠物收容与处置费用:饲养人违规弃养、宠物逃逸被收容的,宠物收容、绝育、检疫、领养、无害化处理等所有费用,由原饲养人全额承担,拒不缴纳的,纳入个人信用失信记录,同时追加罚款;
3. 公共环境清理与善后费用:宠物在公共区域产生粪便清理、设施损坏、环境污染修复,以及宠物伤人后的医疗赔偿、后续处置等费用,全部由饲养人承担;
4. 宠物专属设施费用:宠物活动专区、宠物便民设施等建设、维护、清洁费用,由养宠群体自行筹集或由饲养人按饲养数量分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小区公共收益;
5. 违规处罚衍生费用:因违规养宠产生的执法、鉴定、医疗垫付、生态修复等所有衍生费用,均由饲养人全额承担,拒不支付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大幅提高养宠准入门槛,从源头实现全品类管控
1. 建立全品类实名登记备案制度。依托 “e 三明” 平台,将所有合法饲养的伴侣动物全部纳入实名登记备案范围,犬猫必须完成芯片植入、强制免疫、证件办理,爬宠、鸟类等其他宠物需提交合法来源凭证、检疫证明,实现所有宠物饲养可追溯,杜绝无证饲养、非法饲养;
2. 落实饲养人资格审核与培训机制。所有宠物饲养人需提前参加文明养宠培训,学习宠物管理、疫病防控、责任承担等相关知识,考核通过后方可办理饲养备案,同时签订《宠物饲养责任承诺书》,明确饲养人对宠物伤人、扰民、弃养、逃逸、破坏环境等行为承担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实行无限连带责任绑定;
3. 明确禁养名录与限养标准。制定城市禁养宠物名录,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有毒爬宠、国家保护鸟类、外来入侵宠物等高危及违法物种,已违规饲养的限期自行迁出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没收并处罚;
4. 建立养宠黑名单终身禁养制度。将存在多次违规养宠、恶意弃养、虐待宠物、宠物伤人拒不担责、拖欠养宠相关费用等行为的饲养人,列入全市养宠黑名单,终身禁止饲养任何伴侣动物,且失信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长效约束。
(四)加重各类违规养宠行为处罚,明确刑事追责与大额罚款
1. 针对犬猫重点违规行为从严惩处
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不清理宠物粪便、放任宠物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等违规行为,实行阶梯式高额处罚:首次违规罚款 2000-5000 元,责令立即改正;二次违规罚款 5000-10000 元,暂扣犬只,重新参加养宠培训;三次及以上违规,直接没收犬只,罚款 10000 元以上,列入养宠黑名单终身禁养。若遛狗不牵绳、违规养犬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除承担全部医疗赔偿费用外,依法追究饲养人刑事责任,并处 10 万元以上高额罚款;宠物扰民屡教不改的,同样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宠物、终身禁养。
2. 恶意弃养、遗弃宠物纳入刑事追责,并处大额罚款
明确禁止遗弃任何品类伴侣动物,将恶意弃养犬猫、爬宠、鸟类等宠物的行为正式纳入刑事追责范畴,无论是否造成后果,首次弃养即罚款 10000-50000 元,列入黑名单终身禁养,且需全额补缴宠物收容处置所有费用;若弃养宠物导致伤人、传播疫病、破坏生态环境等恶劣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 5 万元以上大额罚款,同时承担全部后续治理费用。
3. 虐待宠物行为顶格处罚
对任何形式的虐待伴侣动物行为,一律顶格罚款 5000-20000 元,立即没收所有宠物,饲养人直接列入终身禁养黑名单;虐待情节恶劣、造成宠物死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4. 其他宠物违规行为统一处罚
爬宠、鸟类等其他宠物饲养人未按规定备案、非法饲养禁养物种、宠物逃逸未及时找回、造成他人伤害或生态破坏的,参照犬猫处罚标准执行,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承担全部相关处置费用。
(五)彻底废止流浪动物放归模式,完善科学治理体系
1. 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流浪动物放归。坚决删除《草案》中社区 TNR 放归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全市范围内捕捉的流浪犬猫、流浪鸟类及其他流浪宠物,一律交由政府设立的专业收容机构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放归流浪动物,从根源上消除流浪动物安全隐患;
2. 强化原饲养人费用承担责任。对捕捉到的有主流浪宠物,第一时间追溯原饲养人,除依法处罚外,全额收取收容期间所有费用;对无主流浪宠物,纳入溯源机制,一旦找到原饲养人,追加处罚并追缴全部治理成本,政府仅承担临时应急处置兜底费用,后续全额向责任人追偿;
3. 规范领养与处置流程。收容机构对健康无疫病的流浪宠物,公开面向社会开展合法领养,领养人需严格履行备案、责任承诺等手续,提前缴纳领养管理与免疫费用;对无人领养、患病、高危的流浪动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流浪动物回流社会。
(六)严格限制宠物公共空间准入,保障全体市民公共权益
1. 明确宠物禁入公共区域范围。全面禁止任何伴侣动物进入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公交、地铁、网约车、政务大厅、公园人流密集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区域,仅可在划定的封闭、专属宠物活动区域内活动,且犬类必须全程牵绳、佩戴嘴套,其他宠物需做好防护,杜绝干扰他人;
2. 删除过度倾斜养宠群体的条款。彻底删除《草案》中鼓励商业场所允许宠物进入、引导网约车携带宠物等偏向性条款,公共空间、公共资源、公共服务优先保障全体市民的安全、洁净与便利,不得为满足少数养宠群体需求,侵占多数市民的公共权益;
3. 规范宠物活动区域管理。确需设置宠物活动区域的,需经全体业主或周边居民多数同意,远离儿童游乐区、休闲步道,做好隔离与清洁消毒,建设维护费用由养宠人全额分摊,饲养人需自行清理宠物排泄物、维护场地卫生,违者从严处罚。
(七)补齐全品类宠物监管短板,防控生态与卫生风险
1. 强化全链条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宠物交易市场、宠物店、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国家保护动物、外来入侵物种、未经检疫宠物的行为,从源头阻断违规宠物流入家庭,交易与检疫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2. 落实疫病与生态防控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有伴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定期开展人畜共患病排查,防疫费用由饲养人承担;林业部门负责监管野生保护类宠物饲养交易,防范生态破坏;对饲养外来入侵宠物、造成生态危害的,依法从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并由饲养人承担生态修复全部费用;
3. 明确跨部门协同机制。建立司法、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对各类违规养宠行为快速查处、高效执行,杜绝推诿扯皮,执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垫付费用,一律向违规饲养人全额追偿。
三、结语
城市治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绝非以特定宠物为本,更不能忽视多数市民的基本权益,片面维护少数群体的利益,更不能让全体市民为个人养宠行为承担成本。《草案》现行条款存在定义狭隘、原则空洞、惩戒乏力、导向偏差、成本转嫁等诸多致命问题,完全不符合城市精细化治理的要求,无法保障市民的生命健康与公共安全,因此本人实名反对该征求意见稿。
本次提出的全面修改建议,既扩大了伴侣动物监管范围,填补了爬宠、鸟类等宠物的监管空白,破除了猫狗专属的不合理偏见,又大幅提高养宠门槛、从严设定违规处罚,明确养宠支出全额由饲养人承担,杜绝公共财政与非养宠市民为他人养宠买单,真正将公众安全、生态保护、公平公正放在首位,兼顾了合法养宠群体与全体市民的共同利益,完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上位法规定。
意见提交人:XXX
联系电话:XXX
身份证号:XXX
提交日期:2026 年 X 月 X 日

我就一个诉求:狗咬人的城市取消文明城市评选
动保人士们,努力起来!
把全国的流量猫狗全送到三明!
三明政府会妥善安置的!
三明也是走在了新自由主义的前列线上,下一步出台个《LGBT 性少数人群优待办法》也不让人意外,刚好让完成三明医改的医院创收


意见不统一不同意,下一个~
一定要警惕这种看似无可无不可的操作,防微杜渐,不要试图混淆视听,人的伴侣只能是人,人尊重的也是人,人际关系人际交往人情世故也是建立在双方都是人,我确定一定以及肯定地反对任何试图让我承认他家毛孩子是家庭成员的做法,你们自己家把狗子猫儿当儿当女,哪怕当爹当妈供着,who cares,但别蹬鼻子上脸指望让我们也接受也承认,这不正常朋友,我觉得有这种想法的人应该接受治疗。
征集意见地址,不要觉得不在自己市就觉得没影响,有一句话叫做得寸进尺。
https://www.sm.gov.cn/wz/yjzj/detail.htm?id=11246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
警犬、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按照这个办法,三明可以光明正大吃狗肉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推行流浪猫 “捕捉—绝育—免疫—放归” 模式。实施放归前,放归方案应当在社区公示七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你特么把要流浪猫放归??
总结一下:
随地大小便,流浪猫、狗归政府管。
社会要为猫狗提供各种便利。
猫狗主人的责任,一点都没有提。
大善人心善呀!
本办法所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公共场所犬只便溺卫生管理,流浪伴侣动物收容、留检、救助、处理,**伴侣动物尸体火化场所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饲养伴侣动物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推行流浪猫 “捕捉—绝育—免疫—放归” 模式。实施放归前,放归方案应当在社区公示七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并选择相对隐蔽、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域的场所,_由社区志愿者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后续的定点投喂和清洁责任。 _
写的非常差劲的一个《办法》我们写推荐性标准都不带写这么差的,首先《办法》主体就是混乱的,《办法》写明 “本办法所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在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 定义明确写了是家庭住宅内常规饲养的犬、猫,然后为什么后面开始管流浪动物了?如果要管流浪动物这个定义就是错的。而且这个《办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和上位法是冲突的,我很对制订这套《办法》的工作人员专业性表示怀疑,建议好好研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_动物_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_城市_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类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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