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天辉被执行死刑 ​​​​,这个一般不都是死缓吗?

by , at 12 December 2025, tags : 死刑 华融 白天 特别 情节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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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立秋芦苇荡 发表

简单来说,这家伙把钱润出去了,追不回来,这个性质就极其恶劣。

这年头,要是能抄没十亿八亿的,解一解局地燃眉之急,给他一个饭票也无所谓。

贪这么多,结果全找不到,那就杀!

知乎用户 青蛙解剖手术专家​ 发表

我就是有点好奇,

搜了下这人的履历,居然一片空白,

连民族,个人履历都没有,光写犯罪事实了。

一般正常情况下,

个人基本信息,民族,都会有的。

然后哪年哪年就职哪里,

参考同案犯赖小民

然后再搜下中国华融国际

是家注册在香港的国际金融投资公司。

谁能帮我捋一捋。

知乎用户 微风吹动了我头发​​ 发表

华融创立时是为了处理亚洲金融风暴的烂账的,结果最后自己也变成了一本烂账。

本来上面交代的任务是尽量缩小烂账的影响规模,从烂账里提取出残余的价值,结果华融不仅没处理好烂账,反而账面上亏损了上千亿 (从 2018 年亏损 228 亿,到 2020 年财报归母净利润负 1029 亿),而且靠着地处香港的特殊位置大吃特吃:国家管控外汇金融,它私底下偷跑。

搞成这个样子,上面不震怒才怪呢~ 可以说上面要搞金融反腐,就是华融系触发的。所以作为始作俑者,董事长赖小民 + 总经理白天辉 + 底下的小卡拉米,一个也别想跑。

华融自己本来是独立的一级央企,24 年已经被收拾了一通改名中信金融,划归中信集团了。


多说两句吧~ 我不知道大家对上次金融危机还记得多少,对 “次贷危机” 这个概念有多少了解。实际上华融干的事情,就是在制造次贷危机。

打个比方,国内有一笔烂账,面值 1 个亿实际上预估只能追回 5000w,华融干了件什么事情呢?它收受贿赂,把这比烂账以 6000w 买了下来,打包成金融产品,转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到了金融市场。因为华融是国家认证的专门负责处理 “不良资产”的机构,金融市场上的买家们相信它对 “烂账” 剩余价值的估值,认为风险已经被排除了,所以就放心买入了这些以烂账为基础的金融产品。

但实际上这种东西谁买了谁倒霉,纯属负资产。而华融系的蛀虫们,别看只贪了几十亿,对整个社会看似不痛不痒,但背后制造的金融风险是他们贪污金额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20 年时查清的华融归母净利润负 1029 亿,可以理解为,这些还只是华融还没来得及包装售出的 “烂账” 的亏损。但是,已经卖出去的价格高估的烂账,鬼知道有多少,很多已经根本查不清了。

这些华融系的硕鼠,可不仅仅是 “偷吃粮仓里的粮食” 这么简单,他们是在全国人民的脚底下埋火药桶,称之为国贼都不为过。和那些所谓的政治阴谋论都没有关系,单纯是不毙了他们就没天理了~

知乎用户 船长 发表

判词里面有一句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可能是关键问题,他搂到手里的是 11 个小目标,但通过这一句容易猜测,从金融系统漏出去的可能比这多得多,而且是无法追回的那种。

并且,可能流出去的这部分仍然无法证明甚至高度怀疑有一些是他给子女家人留的后路?

这就比较合理了。

当然了,你要问我的意见,那当然是贪腐金额 - 追回金额 > 当地 20 岁青壮年生命补偿金的一律枪毙,缓你妹啊缓。

知乎用户 闻涛 发表

明面上查出来能确认的是贪污 11 亿。

公开信息是华融亏损了上千亿,这里面通过各种关联交易套出去的国有资产,包括各种利益输送,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这种级别到了必须死刑的地步,可能实际窟窿远比公开出来的还要更多。

知乎用户 Miss Green 发表

今天刚看到这个新闻时,我也是这样纳闷! 辽宁公安厅三任 001 号的祁厅,贪污了 12 个小目标,最高也是个死缓,过了新闻通报刚出来的那几天,就没人过问了。这一次,白天辉,虽然揭发他人有功,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还是没能换来一张保命符。按过去的经验说,单纯的贪腐,不应该取其性命的。

CETC 的何副总经理文忠公,一人包揽了所有罪名,也没有往外咬,所以他的 2.8 个小目标也是无奈之举吧!吴院士曼青、陈董事长肇雄,两位高丰亮洁、两綉清风,这么硬派正能量的为人作风,怎么没有传递给他呢?

知乎用户 飘飘何所似 发表

我倒觉得没那么多阴谋论,华融是很特殊的国企,主要负责不良资产的打包处置。但是华融不仅没做好这项工作,反而帮助部分人剥离优良资产到个人手中,将烂摊子留给了国家。国家金融问题也有他的一份推波助澜。

除此之外,他还是一条通道,注册地在香港,这条通道可以做很多可怕的事情,具体做没做,我们不得而知。

第三,是性质非常恶劣,前面回答说了,那两年亏损在千亿,其实不止,后来中信接手后,洗澡审计大概是 3500 亿的样子。当然可能有夸张的成分。

综上,话不能多说,只能点点题,他们这个公司所作所为罄竹难书,堪称国贼,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就死两个,算少了。换哪个朝代都得连坐万人。

知乎用户 北京律师赵怼怼​ 发表

十八大以来,只有 3 名官员因为贪腐被执行死刑。其中,有 2 位来自于华融

其一是赖小民,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1 年 1 月被执行死刑。受贿达 17.88 亿余元,还犯贪污罪、重婚罪。

其二是 白天辉,原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华融国际是华融集团的下属境外融资平台)总经理,2025 年 12 月 9 日被执行死刑。2014 - 2018 年非法收受财物达 11.08 亿余元,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因罪行极其严重未获从轻处罚。

知乎用户 在一条河边​ 发表

凡是 ip 地址在国内的,都说该杀,强力反腐

凡是 ip 地址在国外的,都说不该杀,理由各种各样

我只能说,这些润出去的贪官子女还是有那么一点人性的,希望给予自己富贵的老父亲留一条狗命。

要我说,应该把整个家族的所有财产列入追讨范围,直到追够贪官认罪的数字,不够的,用全家以后的收入抵债,拼啥他贪的钱你们一起花,他欠的债你们不一起还

就应该像某些地方禁毒一样,当着毒贩的面把他家起的楼拆了

知乎用户 不要说话快回来 发表

我有个朋友就是华融的。

昨天我还跟他开玩笑,你们公司枪毙的也太多了,你可得小心别挨枪子儿了。

他说这个白跟赖是一起的。

知乎用户 烤鱼 发表

华融造成的影响太过于恶劣,损失太过于重大,这人不死,那以后经济犯罪真能无法无天了,他和赖小民贪污 20 多亿,造成华融千亿级别的亏损,有些落后的省一年的税收都没这个数

知乎用户 江兼续 发表

正常来说死不了的,曲婉婷她妈不退赔,态度强硬,女儿在外面喊冤,就是无期

但是这个白天辉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所以不是无期了

知乎用户 长弓玄刃 发表

这货自己贪了 11 亿,然后华融亏损上千亿。从这货的案例可知,连坐是有道理的,他的后人将来以什么面目出现不好说。

知乎用户 红时 发表

官方指出白天辉在案中有 “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并提供重要线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法院认为这些立功不够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程度,故仍判处并最终执行死刑。

而某些类似案情中,甚至金额更大,也只是最高判处死缓而已。

看来要是不弄死他,可得有不少人睡不着觉呢。

处理不良资产的华融,本职工作没干好,还出了更多的烂账。

制度如此,以后估计还得有更多 “遭殃” 的高管。

咱们就好好地坐在泰坦尼克号的下等舱看戏吧……

知乎用户 公孙略 发表

死立执标准就是 10 个亿,可以问问两高的人。

赖小民 涉案金额 17.88 亿元

白天辉 涉案金额 11.08 亿元

这俩都达到了死立执的标准。

附 2021 年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间判决涉案金额过亿的省部级。最高的李鹏新也不满死立执标准。

知乎用户 不言 发表

揭发他人有功……

老实点,交代你自己的问题

知乎用户 DanMoE 发表

现在连华融都要科普么,当年财新报道华融案已经很详细了,an 邦案才是真的精彩吧。

多说几句八卦吧,网络上白的年龄是不对的,他算年轻的,当年去华融时很风光。x 银,华 xx 路等很多中资都是一拨人进进出出。当年这些机构都被称为最后的接盘侠,里面的人成功上岸后都很有钱,为什么自己体会吧。

上面这些回答就没有人是懂的。

知乎用户 Kim Young 发表

华融每过几年都有大贪污总经理,我记得有一个叫赖小民有上百个情妇,包了小区各楼来养情妇。

知乎用户 从前一座山山上有​ 发表

这个底下的有些回答好有意思,不判死刑就说是官官相护,判了死刑就说是灭口,啧啧啧

知乎用户 myjun 发表

白天辉(?-2025 年 12 月 9 日)

这人咋感觉要被抹去了,出生年月都不公开了。

他跟赖感觉是上了加急名单的,我记得赖之前判了马上就执行了。

知乎用户 自反而缩 发表

各位答主,他不是贪了 11 万,不是 1100 万,不是 1.1 亿,是 11 亿,是死缓苟仲文的五倍,这种人不死天理何存!

我们该骂的是跟他相当数额的没死,而不是骂判他死,他死刑是罪有应得,是死有余辜

知乎用户 成都雾散 发表

你如果挣了 100 亿,中间贪了 10 亿,那可以研究研究,治病救人嘛,人性化还是要有的。

你麻麻的,亏了 3000 多亿,哪怕你只贪了 1 亿,你都是死刑立即执行。

就是这么简单。

知乎用户 墨染江河血染危楼 发表

白天辉算是非常配合调查的例子,之前还在纪录片上出过镜,以前所有人都觉得白天辉会被判死缓,感觉以后的贪官会拼死抵抗,把资产孩子都转移出国,不是什么好事。

知乎用户 黑不溜秋一口锅​ 发表

所谓 “一般判死缓”,是指对于经济犯罪,如果行为人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可以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但在白天辉案中:涉案金额不是一般的 “特别巨大”,而是 “极其特别巨大”。中国法律对受贿罪的量刑,数额是关键标准之一。根据司法解释,受贿 300 万元以上即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白天辉的受贿额高达 11.08 亿余元,是“数额特别巨大” 起刑点的 300 多倍。这个数字本身已经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在近年来公开的腐败案件中名列前茅。另外此案情节不是一般的滥用职权,而是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影响不是一般的单位腐败,而是严重破坏国家重要金融肌体与国际形象。时机不是一般的过往问题,而是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顶风作案。

这些因素的叠加,使得他的行为突破了 “可杀可不杀” 的界限,被司法机关认定为 “必须立即执行” 的极少数情况。这起判决具有极强的震慑、警示和宣示意义,旨在表明: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领域,任何胆敢挑战底线、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腐败分子,都将面临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上一个因受贿罪被判处并执行死刑的金融领域官员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受贿 17.88 亿余元,2021 年执行)。白天辉案可以看作是 “赖小民系列案” 的延续和深挖。这两起案件共同传递出国家对金融领域“靠金融吃金融”、内外勾结、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的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并保留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刑罚的强烈信号。

知乎用户 天下一 发表

《西游记》写的一直都是 “有后台的妖怪都不会死,哪怕在狮驼岭一直吃人。”

而 “没后台的妖怪都被孙悟空打死了。”

综上所述。这只不过是一个后台的妖怪。

知乎用户 三木森 发表

你们把系统性腐败想得太简单。

白天辉肯定是白手套,他和赖一样,实际输送给恩主的金额至少是几百亿级别的,这是无法写进判决书的,也无法披露。

白天辉背后的恩主已经倒台,让他的检举没有任何政治价值,反而不忠诚的表现会被视为【节点风险】。这棵树已经懒到根了,我也连根铲除了,难道你还要因为这个腐烂的树也要把相邻的树都砍掉吗?连根拔除就是【灭菌】,不让他污染到其他树。

金融安全属于政治安全,这是处决 BUFF 彻底叠满,这是让他死的致命工具。


他自己只认定了 10 亿,但可能有 1000 亿的输送无法认定。

检举他人,会被系统生态认为是【叛徒】,一个为活命什么事都能干出来的人,已经没有任何保护价值。反而保护他活下来会成为其他人风险暴露的源头。

你能信一个知道得非常多又非常喜欢说的人吗?

所以,没有任何人会为他,敢为他求情。

对于金融系统的破坏是为了让他死,为了对冲立功表现的死亡工具。

知乎用户 慕沐​ 发表

之前总有逆天小粉喜欢整点 xx 如果刷 B 站的烂活,例如乌克兰人民如果刷 B 站就知道他们是被美帝利用了云云,我一向觉得好笑。

但白天辉不一样,如果他真刷 B 站,且看了

@小约翰

做的苏联大案系列中的一号商店案,那他可能真能意识到索科洛夫就是撂的太多且层次太高导致没犯多大事就直接毙了,那他说不定真能逃过一劫。

索科洛夫也好,白天辉也好,这种人的生态位在我看来就是某些人的白手套罢了。索科洛夫每年帮苏共高层们搞来的好处得有上千万卢布,最后自己到手也就剩几万块。白天辉可能不如索科洛夫这么谨小慎微,但他背后的人搞到的金钱的数量绝对是我等屁民没法想象的数量级。

每次想到真的有人过上了我小时候梦想的全国每人给我多少钱我就变成大富翁的日子,就觉得人生最重要的一门学问果然还是投胎。

知乎用户 西北偏西​ 发表

所谓的刑不上士大夫,白天辉虽然级别到了,但他在国企上班(不算士大夫),数额特别巨大,“国企 贪腐金额上亿” 基本都是达到标准了,死刑板上钉钉,近年死刑的贪腐份子基本都是国企的高层,政府高级官员(副部以上)很少,慎之又慎。

知乎用户 红烧大排 发表

出身不行

知乎用户 一步一缘法 发表

我国目前没有美式政商旋转门,政界的经济犯罪与商界的经济犯罪存在极大差别。

第一,白天辉不存在定性难问题。本案行贿人与受贿人建设发展意愿极低,钻漏洞、分公产、乱法纪意愿极高。

题主认为的死缓,一般本身还是为了做成项目,只不过通过行受贿而非公开招标确定由谁来做。

也就是说,被判死缓的,刨除犯罪事实,还是对社会做了一些实事的。

第二,白天辉未足额退回赃款。受贿 11 亿,仅退回 3 亿。

一般全额退回,尤其是涉及集资、公众款方面的全额退回不会死刑,与之相对的涉及集资、公众款犯罪根本不存在能全额退的。

因为商界经济犯的犯罪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洗钱手段更是多样,退赃消极;政界经济犯的犯罪目的千差万别、千奇百怪,很复杂,也缺少洗钱渠道,退赃积极。

只要项目本身做成了,退赃能消弭很多负面影响,大概率不会死刑。

项目遗祸深远,脏钱追不回来,没救了,等死吧。

知乎用户 瞄小白白 发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贪污犯适用死刑的司法实践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从数量导向到实质危害评估的转变。截至 2025 年 12 月,仅赖小民(2021 年)和白天辉(2025 年)两例贪腐高官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而多数重大贪腐案件则采用 " 死缓 + 终身监禁 “的替代性严厉刑罚。这一变化既反映了中国司法理念的进步,也体现了对腐败犯罪” 零容忍 “与” 少杀慎杀 “政策的平衡。当前贪污罪死刑适用标准已从单纯” 数额特别巨大 “(300 万元以上)转向” 数额特别巨大 + 特别重大损失 " 的双重标准,同时允许在特定情节下突破金额限制,如白天辉案因涉及金融安全和跨境转移而被判处死刑。社会舆论普遍支持严惩腐败,但学术界存在对死刑保留必要性的争议,需在制度反腐与法治文明的框架下寻求更优解。

一、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法律框架演变

中国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法律标准经历了显著变化,从早期的 “唯数额论” 逐步转向 “数额 + 情节” 的综合评估体系。1997 年《刑法》将贪污罪死刑门槛从 5 万元提高至 10 万元,但仍采用绝对确定的死刑标准,即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虽然提高了金额门槛,但 “情节特别严重” 缺乏具体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金额判断,容易造成量刑失衡。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引入 “终身监禁” 制度,为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死刑替代方案,标志着中国开始减少死刑适用。2016 年《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将贪污罪死刑适用标准调整为 “数额特别巨大(300 万元以上)+ 特别重大损失”,并明确 “数额 + 情节” 的双重标准,赋予法官更大的刑罚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6 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细化了 “数额特别巨大” 为 300 万元以上,同时规定贪污 15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且具有特定严重情节(如索贿、拒不退赃、造成重大损失等)的,也可适用死刑。这一调整体现了 “少杀慎杀” 的刑事政策导向,将死刑适用严格限定在 “罪行极其严重” 的极端个案中。

2025 年最新司法实践显示,贪污罪死刑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白天辉案复核裁定中强调,只有同时满足 “数额特别巨大(≥300 万元)” 和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条件,才可能判处死刑。若贪污 15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但具有索贿、拒不退赃、造成重大损失等特别严重情节的,仍可适用死刑。这一法律框架的演变,反映了中国对腐败犯罪从简单 “严打” 到精细治理的转变,更加注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改革开放以来贪污犯死刑典型案例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犯适用死刑的案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980-2010 年期间,贪污犯死刑判决相对较多,且金额门槛较低。如 1980 年黑龙江燃料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王守信贪污 53 万元(相当于 2025 年约 1000 万元),因 “建国以来最大贪污集团主谋” 和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被判处死刑。1982 年广东省海丰县委原书记王仲贪污 6.9 万元,因纵容走私、破坏地方经济秩序被判处死刑,成为改革开放后首例贪污死刑案。

2012-2020 年期间,贪污犯死刑判决显著减少,多采用 “死缓 + 终身监禁” 的替代刑罚。如 2015 年原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因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未适用死刑;2019 年原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戴学民被缉捕归案,但未被判处死刑。这一时期,贪污受贿 1000 万元以上才可能面临死刑判决,且需要满足特定情节条件。

2021 年至今,贪污犯死刑判决进一步严格化,仅赖小民(2021 年)和白天辉(2025 年)两例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赖小民案涉案金额高达 17.88 亿元,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终判处死刑。白天辉案涉案金额 11.08 亿元,虽未达 300 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但因与赖小民共谋、破坏金融安全、跨境转移赃款等 “特别严重情节” 被核准死刑,成为近年第三例贪污犯死刑立即执行案。

从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犯死刑的适用经历了从 “重刑威慑” 到 “精准打击” 的转变,更加注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非单纯依靠金额判断。同时,死刑适用标准也从 “数额特别巨大” 转向 “数额特别巨大 + 特别重大损失” 的双重标准,体现了司法理念的进步和对腐败犯罪治理的精细化。

三、当前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

当前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第 383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 383 条规定,贪污罪的量刑分为三档: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各档金额标准: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特定严重情节(如索贿、拒不退赃、造成重大损失等)的,可认定为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司法实践中,贪污罪死刑适用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死刑判决极为严格,通常仅针对 “罪行极其严重” 的极端个案。如赖小民案和白天辉案,均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而被判处死刑。其次,从宽情节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在赖小民案中,其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维持死刑判决。在白天辉案中,其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因赃款追缴不力、危害国家安全,同样未获从轻。第三,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常态化。十八大后多数贪腐高官被判死缓 + 终身监禁,如周永康案,仅赖小民、白天辉两例因 “极端情节” 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白天辉案时强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属于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值得注意的是,白天辉案的涉案金额 11.08 亿元虽未达 300 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但因 “与赖小民共谋、破坏金融安全、跨境转移赃款” 等特别严重情节,仍被核准死刑,体现了司法对 “实质危害” 的从严认定。

当前司法实践表明,贪污罪死刑适用已从 “数额导向” 转向 “情节导向”,更加注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政治影响,而非单纯依靠金额判断。同时,“死缓 + 终身监禁” 的替代性严厉刑罚已成为主流,体现了中国司法对腐败犯罪 “零容忍” 与 “少杀慎杀” 政策的平衡。

四、贪污犯死刑判决的社会意义与公众态度

贪污犯死刑判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死刑判决传递了 “零容忍” 的反腐信号,对腐败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如赖小民案和白天辉案,均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而被判处死刑,彰显了法律对权力滥用的约束力,强化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其次,死刑判决修复了公众信任,提升了国家形象。通过严惩 “巨贪”,中国向国内外展示了反腐败的决心和成效,增强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认可。最后,死刑判决成为制度反腐的标志性案例,推动了预防性反腐制度的完善。如赖小民案和白天辉案暴露的金融监管漏洞,促使中国加强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完善跨境追赃机制,强化对高风险岗位的监督。

公众对贪污犯死刑判决的态度总体上是支持的。社交媒体评论显示,公众普遍认为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尤其对 “巨贪”。在赖小民案判决后,舆论直呼 “大快人心”,认为其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在白天辉案判决后,公众同样表示支持,认为 “杀鸡给猴看” 的威慑作用有助于遏制腐败。公众支持死刑判决的主要理由包括:一是贪污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二是贪腐分子往往拒不退赃,导致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死刑判决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然而,公众态度也存在一些争议。部分网民质疑为何贪污 11 亿元未达 300 万的 “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但司法解释允许情节叠加突破金额限制,公众对此逻辑接受度较高。此外,有声音呼吁公开更多量刑细节(如赃款追缴比例、社会危害量化标准),以增强判决说服力,体现司法透明度。

贪污犯死刑判决的社会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通过个案示范效应,推动全社会形成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的反腐氛围。同时,公众态度的复杂性也反映了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对反腐制度完善的呼吁。

五、贪污贿赂犯罪惩处趋势与法律完善方向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惩处趋势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死刑适用严格化,仅针对极端个案。如赖小民案和白天辉案,均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而被判处死刑,体现了 “罪行极其严重” 的死刑适用标准。其次,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常态化。十八大后多数贪腐高官被判死缓 + 终身监禁,如周永康案,这一制度有效避免了减刑漏洞,强化了对腐败犯罪的长期震慑。第三,预防性制度深化。修订后的《监察法实施条例》要求 “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并细化了监察对象标准,强化了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体现了从 “惩治型” 向 “预防型” 反腐的转变。

法律完善方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需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司法解释。当前缺乏《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配套司法解释,需明确 “特别严重情节”(如跨境转移赃款、金融系统腐败)的认定标准,避免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其次,需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修订后的《监察法实施条例》要求 “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但需通过利益冲突申报、高风险岗位轮岗等机制的实际执行效果(如 2025 年国企 / 金融领域腐败案件减少比例)验证其成效。最后,需推动国际反腐败合作。中国通过 " 天网行动 " 与 164 国合作追回外逃人员,但透明国际 2025 年报告仍存在对中国的评估偏见,需推动国际规则制定以提升话语权。

透明国际对中国反腐实践的评估存在一定认知偏差。该组织认为中国腐败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逮捕腐败分子的动机与政治体制相关;二是腐败行为更多以构建社会关系网络的方式呈现,而非西方国家的 “寻租性腐败”。透明国际的评估方法论也存在局限性,其清廉指数测评主要依赖专家和商人调查,样本数量差异大(如环球透视公司仅对 110 多名专家进行调查,而政治风险顾问公司对 9000 名商人进行调查),且对中国专家和商人的取样微乎其微,大大降低了对中国廉政测评的真实度和可信度。

中国反腐败斗争已进入新阶段,需在制度反腐与法治文明的框架下寻求更优解。一方面,要继续坚持 “零容忍” 的反腐态度,严惩腐败;另一方面,要减少死刑适用,推动终身监禁等替代性严厉刑罚的常态化,实现 “少杀慎杀” 的刑事政策目标。同时,要完善预防性制度,加强国际合作,提升反腐效能和国际话语权。

六、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的争议与反思

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在学术界存在显著争议。支持保留死刑的观点认为:首先,死刑判决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尤其对金融、国企等高风险领域的腐败行为。如赖小民案和白天辉案,均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而被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对权力滥用的约束力。其次,死刑判决有助于修复公众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严惩腐败,可以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减少腐败对社会公平的侵蚀。最后,死刑判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的必要手段。在金融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死刑判决可以迅速切断腐败链条,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

反对保留死刑的观点则认为:首先,死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作用有限。实证研究表明,即使对贪污贿赂犯罪设置死刑,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如 2012 年贪污贿赂案件突破 23000 件。其次,死刑判决与国际人权保护趋势相悖。《人权公约》规定只有对 “最严重的罪行” 才能适用死刑,而最严重的罪行仅为故意杀人罪和严重的故意伤害罪,不包括职务类犯罪。最后,死刑判决可能引发 “法不责众” 的质疑。当大量腐败分子被查处但未被判处死刑时,公众可能产生 “不公” 感,影响司法公信力。

国际比较视角下,新加坡的反腐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对贪污贿赂犯罪至多规定了七年的监禁刑和相关财产刑,但其清廉指数排名长期位居全球前列。1990 年全国有 6.5 万公务员时,因违法受处罚的仅有 99 人,其中贪污罪仅 7 人。新加坡的反腐成功主要依靠高薪养廉、独立监察机构、严格的法律执行和透明的政府运作。相比之下,中国虽然保留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但清廉指数排名仍面临挑战,需进一步完善预防性制度和司法透明度。

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的争议,反映了法治文明与反腐实效的平衡问题。一方面,死刑判决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其与国际人权保护趋势相悖,且预防效果有限。未来中国反腐败斗争需在保留死刑的极端威慑与减少死刑适用的法治文明之间寻求平衡,同时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提高反腐效能。

七、结语与展望

贪污犯死刑判决的演变与现状,反映了中国司法理念的进步和反腐制度的完善。从早期的 “重刑威慑” 到现在的 “精准打击”,中国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非单纯依靠金额判断。当前贪污罪死刑适用已从 “数额导向” 转向 “情节导向”,更加注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政治影响。

未来中国反腐败斗争需在以下方面继续深化:首先,需完善法律解释,明确 “特别严重情节” 和 “特别重大损失” 的认定标准,减少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的争议。其次,需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如利益冲突申报、高风险岗位轮岗等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最后,需推动国际反腐败合作,通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贪污犯死刑判决虽然能满足公众对腐败分子严惩的期待,但其与国际人权保护趋势相悖,且预防效果有限。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长远发展,需在制度反腐与法治文明的框架下寻求更优解,实现 “零容忍” 与 “少杀慎杀” 的平衡,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贪污犯死刑判决的案例,如赖小民案和白天辉案,不仅体现了中国司法对腐败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反腐制度的完善。这些案例将成为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标志性事件,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知乎用户 楚虽三户 发表

普通的官员贪污受贿、权钱交易都是在国内进行,虽然贪了,但肉烂在锅里,收缴后重新分配投入国内循环就行。

赖小民白天辉有对外输送利益的行为,如新闻中提到,以近 300 亿的价格收购韩国实际价值仅 100 亿的地块,这就是直接扣血条上限的真实伤害了。

可能这就是被判死刑的真实原因。

知乎用户 星夜 发表

华融的一把手叫赖小民

华融香港的董事长叫:王强。(他哥哥叫王滨,原中国人寿董事长,被判死缓。)

华融国际的董事长叫:秦岭。(他父亲叫秦光荣,是云南省委原书记,被判 7 年)。

…………

你说:

赖小民为啥要用白天辉,这么大的钱咋不让秦岭他们操作?

白天辉就是具体办事的,这些人还有这些人后面的人、以后再后面的人才是获益的。

估计是钱追不回来了!

知乎用户 飞翔的码农 发表

看立功多大,退回脏款多少,态度积极不积极,配合不配合,然后数字多大,造成的损失多大

11 亿是个非常巨大的数字,很多煤体所谓的几百亿几千亿一般是涉案金额,不是贪官本人贪污受贿到手那么多。贪污受贿到手 11 亿非常恐怖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就很难以想象了

知乎用户 公子 发表

出来混是要讲义气的,不能出卖兄弟大哥,有事自己抗,才对的起组织的培养,对得起父母妻儿的付出!有必要对广大官员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定期宣传学习 “渣滓洞精神” 做一名合格的战士!

知乎用户 吃吃睡睡大懒喵​ 发表

本案一审的天津市二中院在其一审判决书中指出:“白天辉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揭发他人犯罪,需要被揭发的罪行量刑在无期徒刑以上,才能构成 “重大立功” 的。

可能,死就死在这 “重大立功表现” 上了。

不死,说不定哪天白某某会有更大立功表现,有人会睡不着觉的。

知乎用户 争其必然 发表

杀人犯一般顶多杀几个人,而贪污犯祸害的是一个领域或者一个地方几百万几千万老百姓,贪污犯的危害比杀人犯大的多,所以对于贪污犯应该枪毙、抄家

知乎用户 反左先锋 发表

十八大后纯因为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被执行死刑的贪官一共就三个: 赖小民李建平白天辉。赖小民被判死刑的罪名是受贿罪,此罪名涉案金额 17.88 亿(其中 1.04 亿尚未实际完成收受),李建平被判死刑的罪名是贪污罪,此罪名涉案金额为 14.37 亿(其中 2.89 亿尚未实际取得),白天辉被判死刑的罪名是受贿罪,涉案金额为 11.08 亿。以上三个案件的共同点是单项罪名涉案金额就算去除未取得部分也已经超过 10 亿。内蒙古原公安厅长赵黎平被处以死刑是因为他谋杀情妇,送他上断头台的是故意杀人罪,他犯的受贿罪量刑是 15 年,其他什么私藏枪支什么的加起来也最多判个二十年,山西吕梁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 10.08 亿,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因为存在积极退赃,举报他人重大受贿犯罪且经查证属实被改判死缓终身监禁,也算是在鬼门关上走了一遭。可见目前对贪污受贿犯罪,单项罪名不超过 10 个亿都能免于一死,超过 10 亿就要判死刑了,像张中生刚过 10 亿一点点还能考虑立功情节免于一死,超太多估计只有主动去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节才能免死吧,但目前,还没有主动投案的官员后来在法律认定上单项罪名涉案金额超过 10 亿的案例。

知乎用户 grap 发表

这就是我说的为什么要废除死刑。

有死刑的话,找一个安排好的,全推到他头上,速审速毙,同伙安心,老婆孩子海外账户几亿不用愁。人活一辈子么,死亡是 100% 发生的事,如果死亡之前就爽够了其他人 1000 辈子的量,那有什么遗憾呢?更何况注射死刑和被全麻了一样,这比老了在高干病房 ICU 被插满灌满还说不出话幸福多了。

但如果没有死刑的话,这位在牢里呆一天,外面的人就一天睡不着觉,万一他想减刑了呢,万一有人强迫他减刑了呢,万一他女儿想爸爸了,退赃换个保外就医呢,这问题就变得超级复杂。

ps. 你知说我的回答 “引起了热烈讨论”,要我考虑控评。不至于吧?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知乎用户 树上的男爵 发表

1、我看回答里一堆人在那里讲是因为受审时揭发了人所以被死刑,简直是 TOO YOUNG TOO SIMPLE。赖小民和白天辉都能混到华融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了(至少相当于副部级),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还需要你来指点?**你都能明白的事情,你觉得他们不懂吗?**有的人还在扯什么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待遇有别,更是瞎扯。

2、贪污受贿会不会被判死,金额只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但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看你的罪行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比如说你兢兢业业,确实把企业搞得蒸蒸日上,哪怕贪了很多钱,一般也不会死。但如果因为你的贪污受贿,造成了国家极其重大的损失,那就两说了。

3、赖和白狼狈为奸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呢:2020 年,中国华融的真实财务状况被披露,仅当年就出现千亿巨亏,企业实际负债 1.58 万亿,负债率高达 96%!导致这家万亿级央企实质性破产,最后被中信接盘!要知道,这可是我国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首,**相当于在银行业里,你他妈把五大行之首的工行干倒闭了。**更可怕的是,这个背后还不知道造成了多少国有资产流失,实际数字难以估量!

4、这两位老兄在华融只手遮天,为了掩盖自己的贪赃枉法,还制造了中国华融的虚假繁荣景象,蒙骗上层,2017 年宣称盈利 219 亿,然后 2018 年就盖不住了称净利润只剩下 15 亿,简直拿国家信誉当儿戏!

总而言之,就这两货犯下的罪行,无论是造成的损失,还是性质恶劣程度,死刑都便宜他们了。这要搁在古代,怕是得喜提 “车裂 + 诛九族” 套餐。

以上。

知乎用户 风飘飘而吹衣 发表

华融的两个都是死刑,为啥呢?

看看赖小民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赖小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赖小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赖小民犯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虽然赖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看看白天辉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天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白天辉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看看没死的:

赵正永:“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正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均已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赵正永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苏增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增添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苏增添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知乎用户 sdsanguo​​ 发表

不懂。

不过个人觉得纯经济犯罪不应该死刑的。

因为这些人通常牵涉极广,是活证据,杀了证据就没了。

知乎用户 麻爪 发表

为了个人 10 个亿,亏了国家 3000 亿,不该杀嘛?

知乎用户 张谢天 发表

原因可能在于,附合四个特别,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特别是有关材料有这么一句话 “对白天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这说明,在审判时,11 亿多和重大损失可能有很多没追缴回来。假设都追缴回来了,就没有特别重大损失了,可能就会是死缓了。

知乎用户 望月 发表

猜测可能造成的损失 数百亿,千亿级别,不是小数,立功的表现可能不足以抵消其巨大损失。

一直有个疑惑,为什么媒体没报道过这些行贿者,受益人进行判罚的事情呢?这帮人为什么不抓起来严惩

知乎用户 当当 发表

【有重大立功表现】

呵呵,

死有余辜。

知乎用户 路转溪桥 发表

经济犯罪原本不管数额多么巨大,都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白天辉被执行死刑了,白天辉是贪腐金额最大的、最恶劣的吗?好像也不是。

是风向变了吗?还是今后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开始都要判处死刑了?还是有其它方面特殊的原因?人们有多种揣测和不解。

当然,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判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只能由法院来判决。其他人没有权力说三道四,但是,犯同样的罪,同等严重,予以同样的惩罚,公正公平是不可缺少的。要不然,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何在呢?

知乎用户 墨菲斯托​ 发表

这个就属于纯纯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1、举报揭发了不该揭发的人,第一天来印度啊让你说你就说?

2、非公务员,非体制内,没人保你,不是自己人,算是耗材类的。

3、退赃少,贪 11 亿退 800 万,那么你猜钱去哪了?他死了收钱的人才能睡安稳觉。

所以啊,安心去吧,下辈子当 gwy 吧

知乎用户 鲁匆匆 发表

华融是财政部下的企业。

你偷别人的,和偷自己老板的,老板态度能一样才怪,何况数量比偷别人还多!

知乎用户 光暗 发表

贪污不至于死的前提是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你要是贪污了且对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那对不起了,死刑妥妥的。

有些贪污什么判决的不重甚至有些贪污了十几个小目标都只是个无期,这个不重的核心因素就是看你贪污腐败的时候有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你要是只是贪污但活干完了干好了,期间对国家没有造成任何重大损失,一般来说贪污的少甚至都不要判刑坐牢,交代清楚情况把赃款上缴即可,有时候表现的好还不会被开除,降级调岗后还能继续留用。要是贪污数量特别巨大,但活干完了干好了,期间给国家没有造成任何重大损失,这时候被捕依然不会触发死刑,要是期间活干的特别好的情况下判决最多就十几年。

中国判刑最看重的就是对国家对社会是不是造成了损失,你要是没有对国家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比如把冰糖当冰毒卖的,比如在家靠想象力编情报当间谍的这些真实案例最后判决都是非常轻的,一般三年内就出来了,有些交代的彻底,表现的很好的,直接就是缓刑处理。

题中这货为什么是死刑,因为他不仅贪污而且给国家给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天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白天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白天辉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知乎用户 沙羡君 发表

10 亿是一个门槛。

据说,只是据说,贪污超过了十亿,那么就没有免死金牌了。

我觉得有这个潜在规则还是挺好的,多少能够震慑一下那些贪官们。

对于官员们,乃至任何人来说,喜欢钱,其实都很正常,谁家没有个需要用钱的时候?谁不想光宗耀祖,在亲戚朋友面前有面子?官员们也是人,也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喜欢钱才是正常且合理的。

但不管怎么说,就是再需要钱,几千万,几个亿的钱,也绝对够普通人正常所用了,要再多的钱,又有什么意义呢。贪到了十亿级别以上,那就不是纯粹的为了需求,所以就有了必杀的理由。

知乎用户 13141516lights 发表

赖小民的余孽啊

知乎用户 清影 发表

超过 5 亿还是 10 亿才是死刑。

十八大以后,对贪官死刑大规模放宽,文强贪污受贿 1211 万就被判死刑,如果他晚 3 年被抓,那也不会死刑。所以贪官根本不怕,大不了坐牢,反正财产转移国外一部分,老婆孩子能享受几代富贵了。而且秦城监狱好像待遇还不错,是单人间,那就更不怕了。

到现在连遗产税弃籍税都没有。贪腐基本无死刑,要知道,现在和古代不同,贪官可以把钱带到国外,古代和珅再怎么贪,最后财产还是在大清境内。

要想反贪,防止转移财产,至少要终身禁止官员及其家属出国

知乎用户 理珠洛 official 发表

好,杀的好,我完全同意。

如果什么时候中央反腐的成果一半惠及民生,一半体制内消化,那就更好了。

知乎用户 longjf126 发表

甲、

涉及到 金融安全,往往 就是 山崩地裂、山摇地动 的 事情,有一定概率动摇国本,必需杀一儆百。

华融这个案件,如果 早个 2 年 3 年东窗事发,赖、白 可能都只是 死缓,但是在 2018 年 赖 就被 带走调查(估计至迟在 2017 年,有关方面 就已经注意到 华融 存在问题了)。赖在人民银行、银监委都有多年工作经历,自己又是高级经济师,恐怕反审计能力也很强,所以在 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能够在华融坐稳差不多 10 年时间。
2018 年虽然没有全球性 金融危机,但有 土耳其、阿根廷 的 局部货币金融危机,国内对金融安全形势剑拔弩张的时间点。

只能 说明 赖、白 运气不好,东窗事发的时间点 ,刚好撞到 国家注重整体国家安全,对金融安全日益警惕的风口浪尖上,肯定是要 从重惩处 、杀一儆百了。

乙、

赖、白 除了敛财 巨大,也可能涉及到 某些 机密泄露,只是没有 以这个理由公开处理而已。

丙、

根据公开资料,
某些较权威的媒体 在 2025 年 指出 白天辉 现年 46 岁,倒推其出生年月也应该是 1979 年左右。

白天辉生于 1979 年,东北财经大学本、硕毕业,与先锋系原创始人张振新是校友,过从甚密。

白天辉早年在建银国际工作,约在 2013 年随时任建银国际总经理杨弘炜加入华融。
【根据年龄推算,白天辉本科毕业可能 23、24 岁左右,硕士毕业之后约在 27 岁左右,其大约在 2006 年到 2008 年左右 进入建银国际工作。】

据财新报道,白天辉在香港工作的几年,朋友圈既有大学校友张振新、仰智慧、纪晓波,也有一伙香港 “壳王”,还有 明天系 高管们。

担任过华融 (香港)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三部负责人、总经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以及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副总经理,直至总经理 。

2009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赖小民接手华融 9 年。在赖小民的主导下,华融迅速扩张,从一家专注于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司,转型为拥有银行、证券、信托、投资、期货、金融服务等全牌照的金融集团 。

知乎用户 泰然处之 发表

核弹没发出去之前才有威慑力,发出去了就没有威慑了,只有仇恨,迎来的就只有报复

知乎用户 时代之 发表

因为钱润出去了。

现在极少经济犯罪判死刑的,而华融就判了两个,上个就是他的上司赖小民,从判决到执行,时间极端。

这种给国家造的损失是千亿级别。也就是现在法制社会了,放在古代,夷三族起步。

知乎用户 滨骏 发表

华融这地方风水不好

知乎用户 清水塘 发表

从常理推测,这货造了大孽,只怕放他一马,后人不知敬畏。

知乎用户 夺下宰予的口舌 发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核心职能,可类比为金融系统的 “金融界的废品回收站 + 修复厂”**。**银行收不回的贷款、烂尾的项目、企业欠的烂账,这些没人要的 “金融废品”,都由 AMC 来收购、处置。

但关键问题来了:“废品” 值多少钱?没有统一标准 —— 比如一个烂尾楼,有人说值 1 亿,有人说值 5000 万,全靠评估和主观判断;而且处置方式也灵活,是拍卖、转卖给别人,还是自己盘活,都由 AMC 的核心人员说了算。这种 “定价模糊 + 流程灵活” 的特点,让 AMC 的岗位天生就 “权力大”,监管很难盯紧,这是它的行业生态位决定的。

更进一步,**宏观环境的 “天时” 也推高了其地位:**经济下行的时候,烂账、坏账越来越多,AMC 的业务量直接暴增,成了金融系统里 “不可或缺的修复者”;再加上它是全国性资质 —— 全国只有 4 家(原华融、信达、东方、长城)能跨区域批量收不良资产,相当于 “垄断性牌照”,而且背后有财政部注资、央行再贷款支持,手里握着巨额资金调配权。一个 “没人能替代” 又 “有钱有资源” 的行业,地位自然水涨船高,但也把权力寻租的空间拉到了最大。

在此 “温床” 之上,若遇高管底线失守,如白某辉及其上级赖某民等,便会利用其项目审批与资金调配权,将“不良资产处置” 异化为利益输送的工具。他们通过协助特定企业低价获取不良资产包、违规批准高风险融资等方式,收受巨额回扣,11 亿的腐败金额便是由此而来。

知乎用户 长城干红 发表

许家印如果按这个办法 2 万亿,如果也杀了可以吗?会有什么后果

知乎用户 杨家将 发表

这些年 GDP 不断的增长,进出口贸易也在不断增长,国家财政收入还是在增长,唯一缩水的只有老百姓手里的钱,钱去哪了?他们只知道在国内这个池塘里捞鱼,一点小鱼苗都不给放,捞了这些年池塘里哪里还有鱼呀!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nJIJpE 发表

江西的,我马上想起了一个江西名人,栋梁之材,姓白,江西的稍稍老一点的人都应该知道的,似乎,他家里还有个后辈在深圳也干过一定级别的领导,至于这个,和他有没有关系我就不知道了。

知乎用户 爱国兔 发表

不用看我都知道没关系的小虾米

知乎用户 石二郎 发表

广西自治区主席都进去了,他贪了多少你们敢想吗?

估计这他都死不了,但是华融毙了两个。

只能说华融这个公司有杀气。

知乎用户 胖仙人​ 发表

不知道金融方面的事情,我们这个领域之前倒是有一把被送走的。

那是在遥远的 2007 年的事情了,我只能说郑局长当年做的事情的影响现在还在。

不知道这位白总经理是怎么作的,也被直接送走了。

不知道这位白经理这些年做的事情会影响金融圈子多长时间。

知乎用户 墨墨​ 发表

这种指定是把国家的钱搞到外面去了。

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其他利益,且无法弥补

知乎用户 含笑不语围观中​ 发表

某次学习时,老师提到目前贪污受贿的死刑线是 10 亿,赖小民是划线后的过线第一人,当时还预测下一个不是省级以上,就是金融系统

知乎用户 Tyler 发表

近些年国内经济犯罪基本没被执行死刑的。他这种情况应该就是得罪高人了,且自己背景不够硬。

知乎用户 唪唪水水 发表

这种知乎上是看不到答案的,去外网找吧

知乎用户 山东精神病院院长 发表

出来忏悔的,都是做了诉辩交易,不为了自己也得为了家人。,白天辉出来忏悔了还死刑立即执行了 ,那么他肯定也是得到了什么,只不过我们永远不知道了就是了。

知乎用户 王小溪 发表

大灾之年,过分了

知乎用户 yryan 发表

很多贪污受贿的,钱都在自己手里,一倒台没收赃款,锅都烂在自己锅里,纯属替国家理财了。到华融这种,亏损了几千亿,通过自己的渠道流出至少大几百亿的,被重罚还是可以理解的。

知乎用户 ledieu​ 发表

这家伙跟赖小民一起,把华融这种万亿级别的央企给掏空了,直接亏损上千亿,不死才怪呢。

知乎用户 萝卜 发表

如果你贪污了很多钱,但都没花。都查抄了,哪只是钱没进入流通环节。

如果你贪污了很多钱,在国内花了,买了房子。那只是拉动了消费。

如果你贪污了很多钱,都转移到国外了。那就是把国内的黄金和美元储备转移出去了。

仅讨论金钱使用,不考虑贪污造成的其他损失情况下。第一种影响最小。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确实有点! 身为华融前总经理的白天灰,昨天在天津二中院被执死刑,新闻上说 11 个小目标,数目太大了,即使他举报有功,也不能抵消秋后问斩的结局。那 11 个小目标,该不会是他独吞了吧?华融公司的鸡位,当年是究竟是怎么工作的,竟然漏过这么大鱼? 如果他们行使好简牍,遇到白天恢的问题就及时地当头棒喝,还会让他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造成那么大损失吗?

红楼梦里有一副对联: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白天辉和近亲属最后见的一面时,大概也能有这样的体悟吧。可以,他身在局中,只能演着写好的剧本,演着谈着,自己陷进去,再也无法自拔。

当大家奔走相告,拍手称快之时,有没有想过该怎么改,才能避免以后出现黑天辉、蓝天辉、黄天辉、洪天辉、吕天辉呢?

知乎用户 禁界 发表

才 11 亿?

显然不是因为贪了 11 亿被枪毙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各位还是别把自己带入贪官视角了

知乎用户 句号 发表

纯贪腐不涉黑 1 亿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分界线 5 亿是无期和死缓(终身监禁)的分界线 ,10 亿就是死刑和死缓的分界线,以上说的分界线是在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还有前两天被抓的蓝天立 大概也是死刑

知乎用户 Zero 发表

吃点喝点儿花不了几个钱,还能带动消费……

这样狂搂,是真的挖墙角了!

知乎用户 质疑不盲信 发表

他应该是造成的损失非常大,这个损失有很多方面,硬性的资产资金股权债权,软性的情报组织结构,就不是 11 个亿的事

知乎用户 太多的情绪 发表

金融系统腐败罪加一等啊,你们懂啥 ,金融系统腐败造成的后果特别巨大

知乎用户 长缨在手 发表

简单来说就是功不抵过。对比下高级别和贪腐金额上亿的案子判决描述,符合从轻发落情节的:

重大立功表现: 积极检举揭发并查证属实;

认罪态度良好: 主动交代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这点很重要)、犯罪有未遂情节

现在白和赖,虽然有积极检举揭发并属实,但是没有退赃,弄来的钱追不回来,这个损失弥补不了,那就没法从轻。并且这两个人在华融,到底捅出多大篓子,从华融巨额亏损来看,这俩人抖出来的东西,不足以保命。并且金融领域风险,对国家来说也是很棘手的事情。这可比其他人搞点违规提拔、工程承揽的事大多了。

华融注册地在香港,搞出来的损失,大概率都流失出去了。其他人搞出来什么损失,好歹还都在国内,肉烂在锅里。

所以说,你放国家的血,那就怪不得国家要放你的血了

知乎用户 Mars 发表

别瞎解读了

哪有那么多规矩,想弄死你就判死刑

别给我讲这么那么多法律规矩的

知乎用户 凯文老师 发表

家人妻女充教坊司 就老实了

知乎用户 juventusyq03 发表

10 位数以上死刑

9 位数 - 10 位数的死缓

1 亿以下的就根据实际的情况,无期或者 20 年

知乎用户 11111 发表

1 亿是个槛,副厅到正部,超过这个额度一般都是死刑,再往上是其他规则了,十几年前我明明记得有视频的,后来很难找到了。五千万以下一般不会死刑。1 千万是个小槛,那些县长县委书记超过这个数的,基本都是十年左右。1 百万也是个小槛,那些科级干部弄一两百万的基本都三年实刑。这个涉案金额,我感觉里面门道太多,人民的名义中,赵处长一分钱也没花,笔笔记账,最后是巨额财产不明。我现实中认识一个人,二十年了,一直保持高消费,一年买几百件名牌衣服,换了好几辆宝马,后来通报出来的金额是二十多万。

知乎用户 Gaarmat 发表

这几年走资极为猖獗,普通人一年汇 5 万美元都费劲,可有钱人动不动几千万美元就出去了。怎么出去的?其实就是这些中央金融企业搞得。

搞到这个规模,其实都不仅仅是金融问题或者经济问题了,而是国家安全问题了。

知乎用户 九渡葬魂葵 发表

抛开那些煞笔阴谋论,毕竟知乎嘛也正常。

实际上死缓死刑的很大区别是,造成实际损失多少。

你要是一路贪,活儿一路干,其实不会很重。

你要是像某高铁一样,50 亿不翼而飞还不退赃,那你死定了,怎么折腾也是死定了。

知乎用户 王佐 发表

能够执行死刑,说明这事跟钱关系大不,受贿行贿可能是这人最小的问题了。

贪污受贿的多了,还容不下你一个白某人?

知乎用户 像条小蛇 发表

光是贪污不会被判死刑

高层圈子有个底线,这个底线不能突破,一旦突破,死刑。

这个底线和钱无关。

知乎用户 满欲满求 发表

是不是第一个贪污死刑的,2000 年后?

知乎用户 莫知我名 发表

一群人真是黑也是他,白也是他。桂、黔、晋、辽等等都是窝案,哪个进来的不把其他人说出去的,就白一个人扛不住?国企系统出事一大摞,就白一个人扛不住?

其实很简单,10 个小目标就是一道坎,够上的大概率就死立执。剩下的看争取减轻,主要看 1、有没有造成特别大且无法挽回的损失;2、减刑四件套(自首,坦白、退赃、检举)能不能都争取到。估计他是第一条太严重了。

近些年郑、付国办的还少了?真特么按照某些人臆想的,这些人都不会进来。

知乎用户 另请高明很谦虚​ 发表

爱新觉罗 · 奕劻,和硕庆亲王

知乎用户 奔跑的彼得熊 发表

让你活着,要不就是你活着对我没什么影响;要不就是你支付了足够让你活着的成本。

如果都做不到,凭什么让你活着。

知乎用户 Zxc 发表

私藏龙袍?(豹笑)

知乎用户 鑫鑫 999 发表

11 个亿只是有迹可查到他手里的的。

查不清的太多了,多少钱在他的纵容下流入了各种不法商人的手里。华融这几年亏了几千亿,都让这帮子蛀虫掏空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知乎用户 卡卡 发表

前半生是李卫 后半生是沈一石

知乎用户 豆腐饭公馆 发表

估计后面贪腐死刑会多一些

之前贪腐很少死刑

一是贪腐都有关联,不判死刑以后就还可能供出一些其他人,对还没落网的也是一种震慑

二是对于宣传鼓励主动投案也有帮助

目前很多巨贪大贪都已经抓了(中不溜以上的大部分都抓了或者投案了)

开始有死刑才会有更好的震慑作用

可能对你有些帮助的一些认知
一二三四五六七杂谈 – 写给央视节目组的一封信

知乎用户 芦智刚 发表

有的贼会盗取高价设备,砸了当废铁贱卖。

白天辉这事相当于,光卖废铁就卖了 11 亿,你猜猜他毁了价值多少的 “设备”?

又间接造成多少人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知乎用户 锴锃​ 发表

坊间戏称华融 36 局,因为某省的身份证号码 36 开头,几位出事的领导都是 36 省。不过这些人真的没什么个人家庭背景。

但是被抓仍然被查的一位确实有背景,他的省长父亲自首了,被判了 7 年,不知道是不是和他有关,为他争取宽大处理。

知乎用户 Ggggg 发表

比起死不死,我更好奇这几千亿是怎么弄没的。

知乎用户 高校设置迷妹 发表

听说财经、会计的高寿都在上海提篮桥!!!!— 财经高校双子星:天津财经大学 - 贵州财经大学沿革 — 查阅精彩的高校前身与变迁博文请搜小红书:高校设置迷妹 + 学校校名 高校设置 大学更名 大学合并

知乎用户 落霞 发表

这俩(以及原董事长),你工作不说完成的优秀,就算不出大的纰漏,贪的别太过分也好说,关键是兄弟俩管着坏账处理公司,自身又平添天量的坏账,贪起来还这么大数,两头都走了极端,说什么好呢

知乎用户 再见来不及握手 发表

白天辉,吴小晖,都是 hui 字辈的,别跌份!

知乎用户 乐少爷 发表

知道的太多嘴还不严,留着就是祸害。

知乎用户 孟思齐 发表

他今天若因立功表现清判,明天为了减刑又立功咋办?

知乎用户 mxghace 发表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 “。

他受贿 11 亿,起码造成 1100 亿损失。

知乎用户 通信泡沫 发表

只能说好死,杀得太晚了。金融犯罪金额巨大的,本就适用死刑,这些年却一直被模糊、被搪塞,招致如今贪污腐败、利益输送等犯罪金额都直奔百亿、千亿、万亿去了。肉烂在锅里倒还好,可是这几年越来越多的资金是被润到国外去了,追无可追。

华融这个案子里,赖小民、白天辉等犯罪头目,把大量的垃圾债务包装成央企信誉背书的金融产品,卖给老百姓,聚敛的巨额钱财除了上下打点行贿外,大量被转移到国外且无法追回,最终理财暴雷,洗劫了几百万老百姓。与此类似的还有中植系。还有民企恒大理财,这三家涉案金额都达到了万亿以上规模。

一句话,就是一直以来金融(包含股票、基金、金融管理等)罪犯杀得太少了,司法系统对于金融犯罪一直不采取雷霆手段,一直在姑息养奸,起不到震慑作用,导致违法者肆无忌惮、普遍心存侥幸。这何尝不是一种枉法。

知乎用户 晴天小猪 发表

不杀,会不会供出更多?

知乎用户 自己想办法追我 发表

现在潜规则就是 1-10 死缓;10 + 死刑。

知乎用户 卡布达 发表

贪了十几亿,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还不知道几百上千亿

知乎用户 letsgowei 发表

国家后面为了给华融填窟窿,花了几千亿。这个窟窿剐了都不算过分

知乎用户 霜铭​ 发表

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那为啥 11 亿不给人反而充公?

知乎用户 tony 发表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我印象中就两个,一个江西的,一个广西的成克杰,都是好多年前的新闻了

知乎用户 蚂蚁师兄​ 发表

为什么被死立执,个人觉得判决书中已经给了答案了,就是这句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往大的方面讲,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最重要的利益是什么,就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让你好好去处理不良资产,给国家和人民减少损失,你倒好,正经事不干,自己捞钱就算了,还进一步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个 “特别重大损失” 的措辞,就意味着他不能不死了。

所以,这个事不能光从白天辉个人涉案金额大小的角度看,需要站在更高层面的政治角度去看。这种人或者说这种案件都不处以极刑,那么以后还有谁会顾忌?

知乎用户 发发发 发表

很难理解这些贪官,生前已经是权利的巅峰了,还要多余的钱有什么用,只要你死了,你的人生就结束了,再多钱,多权,也享受不到了,钱这个东西,到了一定基数,多余的就没有意义了,只要有一亿,每天在怎么花,这辈子纯享受,你也花不完。还安全,何必呢。

知乎用户 面包和马戏 发表

法律上没有问题,只是这个口子一开,以后贪官污吏跑到国外想引渡回来就难上加难了

知乎用户 pooryuyu 发表

十亿是条红线,数额过了这条线基本就没有不死的

知乎用户 河南屈二军律师 发表

白涉及的金额太大了。一般理解,超过 5 亿,可能会考虑死刑

知乎用户 到底多少可确定 发表

华融案最核心的问题的是:拿着国家给的化债权,干着监守自盗、跨境搬空国资的事,性质极恶劣,重判是必然且该有的震慑。

本质上华融的核心任务的是处置不良资产、帮着化解金融风险,手里握的都是国家给的合规金融工具,本该对冲债务隐患,结果一二把手直接反着干。

不搞正经化债,反而主动凭空造债——靠虚估资产、签阴阳合同、违规放大项目规模,硬生生造出虚假债务和收益缺口,用新的国资资金填坑,用化债的工具谋私利,完全不顾国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增加。

更狠的是利益全转境外,还搭了成熟洗钱通道:套出来的钱,通过离岸公司、多层嵌套转账地下钱庄这些隐蔽操作,快速转到海外账户,把本来该用来化债的资源变成个人黑钱,本来该化债控风险的,结果把杠杆加倍的风险和烂摊子全留国内,最后得国家成倍兜底。

这种操作的危害远超普通贪腐:金融是经济命脉,这类人钻监管漏洞,拿着专业手段搬空国资,要是不严打,再多样值也经不住这么往外挪,还会击穿行业信任,放大金融风险,动摇根基。

所以后续两人都被判死刑,没半点含糊——不是单纯罚钱坐牢,是明确传递信号:金融领域碰国资底线、跨境转移利益,情节严重就往顶格判,绝不给这类蛀虫留侥幸空间,守住国资和金融安全的基本盘。

打个比方就像,你老婆给你一笔钱让你还帐,结果你拿这些钱刷流水当抵押又借了很多钱,还把借的钱给了小三,债务给留家里了。

知乎用户 XWJ 我可以吗 发表

以后还有哪个反贼说中国不杀贪官就把这个丢给他

知乎用户 五路居论坛 发表

应该调查一下。

知乎用户 chinaidcnet 发表

天天刷知乎眼镜都花了,我还在想执行死刑一定要夜里吗?

以前还有个新闻 “歌手含笑吸毒被抓”,真有人觉得干这事不能笑啊。。。

知乎用户 隐秘的森林 发表

秋后总要杀几个敬天地的。关键是这货弄走的钱还不回来,所以不得不杀

知乎用户 夏望繁星​​ 发表

你以为那些巨贪是怎么活下来的?大部分赃款追回,或者举报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白天辉的钱根本追不回来,那只能以死谢罪。

知乎用户 巧克力泡泡 发表

这种只可能是把钱转移出去了而且金额巨大

知乎用户 山东花和尚 发表

老人家说:我们这批人一死,修正主义很可能起来,事务不断走向反面。

老人家目光如炬,看得那叫一个清楚。

为了身后事,他拼尽全力,亲自下场,希望工农永做主,红旗不变色。

他提出人民监督的方案,告诉黄炎培:我们可以跳出历史周期率。

他成功了吗?!

他成功了。

他留下了一个强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

他留下了一个伟大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他留下了一个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

这个党,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先进性。

这个国家,全民奋进,一步一步迈向繁荣昌盛。

这个伟大思想,指引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下定决心 ,排除万难,去争取一切胜利。

当然,成绩是耀眼的,但也有不足。

那就是贪腐问题。

糖衣炮弹的力量是强大的。

哪怕是在毛时代。

如刘青山,张子善。

老人家以铁腕治腐,把官员置于全民监督之下。

效果非常显著。

成绩是巨大的。

毛时代,之所以被无数人怀念,很大原因是因为,那是一个真正的 “干群一家亲” 的时代;

那是一个没有 “官”,只有“公仆”,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时代;

那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时代!

全国河山一片红,全民思想一片红!

邓公掌旗后, 我们党果断放弃阶级斗争的提法,全面转向经济建设,主要矛盾转为 “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的矛盾。

党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在”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的指引下,很显然,物质文明飞速发展的同时,精神文明并没有同步跟进。

所以改开后,我们党和政府不断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十八大后 “全面从严治党” 成为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全面” 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面向 8900 多万党员、450 多万个党组织,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重点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

“严” 就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治” 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责任;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敢于执纪问责。

截至 2022 年 4 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 438.8 万件、470.9 万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72.3 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64.4 万人。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共有 7.4 万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年年都有大老虎。

而且老虎胃口一个更比一个大。

大的你不敢想像。

所以,反腐倡廉,任重而道远。

但路再远,只要一步一步走下去,总能走到头,迎接胜利。

不是吗?

“打虎”、“拍蝇”、“猎狐” 的全方位行动,已经彰显了我们党和政府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周永康(原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孙政才(原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令计划(原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郭伯雄(原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徐才厚(原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以及苏荣、白恩培、王珉、赖小民等。

哪一只老虎不让世人震惊。

尽管每一位贪腐人员都受到了严惩,但我们应该都注意到了一点,那就是对于贪腐这类的经济犯罪,几乎已经完全不再有 “死刑,立即执行”。

大部分是死缓 + 终生监禁,轻一些就是死缓,甚至还有无期。

被判死刑执行的只有两人。

赖小民与白天辉 。都贪腐超过 10 亿。还是同案犯。

为什么?

其实,死刑适用减少是中国法治文明进步和刑事政策调整的综合体现,主要受到‌政策导向转变、司法制度创新、国际趋势影响以及社会治理需求‌等多重因素驱动。‌

1. 政策导向:从 “从严从重” 到“少杀慎杀”

中国自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逐步确立了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的政策方向。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和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连续取消 22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使死刑罪名从 68 种减至 46 种。

这些罪名多为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的犯罪,如票据诈骗、盗窃等,取消后未导致犯罪率上升,反而体现了刑罚的精准性与人道性。‌‌

2. 司法实践:死缓制度与终身监禁的替代作用

司法层面通过创新刑罚制度实现 “少杀” 目标。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引入 “死缓减为终身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 的规定,对贪腐等重大犯罪主犯判处死缓后,若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即转为终身监禁,实际效果接近终身监禁。

例如白恩培、武长顺等案件均采用此方式,既避免死刑的不可逆性,又通过长期监禁实现惩戒与威慑。

同时,死刑复核程序严格统一标准,确保死刑仅适用于 “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 的案件。‌‌

3. 国际趋势与法治形象塑造

全球范围内限制或废除死刑已成主流,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倡导减少死刑适用。

中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需展示法治文明形象。

目前全球仅 7 个国家保留贪腐死刑,中国通过慎用死刑与国际接轨,避免因死刑问题引发国际争议。

此外,死刑减少也符合国内宪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原则,推动社会形成理性刑罚观。‌‌

当然,我个人觉得:对于贪官,死刑执行,倒是便宜了他们。终生监禁,才是对他们最好的惩罚,最好再加上劳动改造。

你们觉得呢?

评论区聊聊。

【我是山东花和尚,都看到这里了,就给个关注吧,谢谢。】

【我是山东花和尚,你的问题我来答。求关注,谢谢。】

知乎用户 去码头搞盖浇饭吧​ 发表

确实少见啊

贪污判处死刑的,久远一些的我就知道刘青山张子善,近一些的也就知道赖小民,还有就是这个白天辉

他们两个案子似乎有很多交集,有点意思,我也很好奇贪污怎么样才会判死刑啊?

知乎用户 Castiel 发表

说十个亿的 实际损失有可能千亿

知乎用户 黑猫 发表

我跟公司申请个键盘都要记录下, 贪 11 亿转移没人发现, 你说说

知乎用户 孩子们等我七天 发表

东拉西扯了,他手里把柄太多了即使上面的人已经无人可差了依旧太吓人了

知乎用户 没有 ID 发表

苟局长对比,不仅仅是金额上他过于巨大

更重要的是他不交

不管你数额有多大,只要可以交齐,主动提供线索,如果没有重大的社会危害,保一条命是没有问题的

但此君的问题就是不仅不交,还阳奉阴违,不配合调查

实际上就他那个位置,没有担任地方主官,就不存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如果是地方主官搞到他这个数额,那不管退不退肯定都是死路一条,因此他就是单一一个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问题,既然是损害利益,那你把利益补上,自然就可以留你一命

但偏偏就是有这种要钱不要命的人,那自然是要成全他,顺便帮他把他的全家人变成阴沟里的老鼠

知乎用户 海日 发表

  受贿罪量刑最后一句:数额特别巨大(300 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他的性质特别恶劣。要是古代,应该诛族了。

知乎用户 LIANG​ 发表

本来叫来补疮的,结果在里面拼命腐败,烂出一个洞来,危及生命了,真以为经济问题已经拿到废丝死金牌就一定不会死?经济问题不判死刑那就是这帮人前几年给自己挖的地道,必须堵了。

知乎用户 1133 发表

白家之前一个副生长也是 biubiu 比 u,因为天上人间得罪宋佳

知乎用户 只需三分醉 发表

因为他是给人做配套的,至于是谁你们自己想想这个金额和那家出事的合的上。

知乎用户 Omar 发表

贪污、受贿等特定犯罪中 犯罪情节符合 “四个特别” 死刑适用标准 适用死刑

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來源:央視新聞

知乎用户 张学海 发表

11.08 亿元虽未达到 300 万元特别巨大的标准,你是掰着脚趾头算数的吗?糊弄幼儿园小朋友呢?

知乎用户 月神​ 发表

法律太轻了!应该划一天红线。八千万牢底坐穿。过亿必死。过两亿灭门!过五亿灭族,开启全球追逃系统。这样才能挽救我们的劳动果实!

知乎用户 不值 发表

谁说永远是死缓了?死缓的条件是必须追缴回来。死不悔改,要把子孙后代的前程照顾好,不愿意吐出来,或者说也根本吐不出来,那就只有死了。

知乎用户 Dion 发表

怎么?是因为没请德肖维茨迷弟罗翔当律师吗

知乎用户 之我精神导论 发表

一个原因是数额太大 里面的水太深

另一个原因是 他不是体制里官员 算国企高管 这是毙的最主要原因

知乎用户 爱谁谁 发表

经受住考验就是死缓

知乎用户 海底大鲨鱼​ 发表

白天被执行死刑,为什么晚上不能执行?

知乎用户 eroro 发表

应该还是级别不够吧,如果是个副部可能就是死缓了,我们这武爷涉案 74 亿,罪名一堆,也才是个死缓

知乎用户 绥靖公署副主任 发表

我想请问,这些人的智商。是聪明还是意淫?

知乎用户 Kevin Zhang​ 发表

知乎用户 光年之外 发表

去搜索一下就知道了,近些年贪污受贿超过 10 亿的,大多数都是个死,除非有重大立功或者脏款能追回或许还能争取个死缓

知乎用户 指给我敌人在哪里 发表

热知识,新野吹牛的资产如果属实,那他偷的税和白天辉贪污的数额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4 年至 2018 年,被告人白天辉利用担任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三部负责人、总经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项目收购和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08 亿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天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白天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白天辉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白天辉宣判并执行死刑。

知乎用户 芙蓉惊涛 发表

10 个狗带还是太宽松了,建议一个死缓 (不得减刑),两个狗带。

知乎用户 赫尔辛基的路灯​ 发表

这个人为了立功,捅破了窗户纸,直接顶天了,那就不好意思了,就得灭口了

知乎用户 clarencxe 发表

猎狐行动,应该先把他海外家人全抓回来,当他面枪毙,最后再枪毙他

知乎用户 女乃大的拳头 发表

姓白我还以为是缅北的,点进来一看原来是印度的

知乎用户 Leter​ 发表

现在不是有个不成文规定,超过 10 亿就死立执,到亿不超过 10 亿一般都是死缓,或者死缓不得假释,他这个金额太多了跑不掉

知乎用户 厚德 发表

许家印二十亿多本金,乱搞了两万亿

他贪污了这么多亿,背后不知道乱搞了多少亿

知乎用户 熊二 发表

只有死人才能保守秘密。

知乎用户 头秃大肚中年宅男 发表

自己潇洒 10 年,给孩子留下几辈子花不完的钱,而且国家追不回来,死也值了

知乎用户 核桃爱吃菜叶 发表

估计是说的太多了吧,为了活命减轻刑罚把不该说的都说出来了

知乎用户 你你你站住 发表

速死,后面就没事了

知乎用户 孤狼 发表

死刑:过一会都说出来了

无期:反正没有死刑无所谓

知乎用户 保函百事通 发表

这事儿确实挺特殊的因为白天辉的案子情节特别严重他四年里受贿超过 11 个亿法院认定这是 “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所以最终是核准了死刑立即执行

知乎用户 欧阳寒池​ 发表

**白天辉,**1968 年 10 月生,男,原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 年 5 月 28 日,因受贿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14 年至 2018 年历任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历任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是华融集团原董事长赖小民下属,与赖小民关系密切。赖小民落马后,白天辉也随即被查。2019 年 1 月,白天辉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后者依法对白作出逮捕决定,华融另外三名前任高管汪平华、郭金童、赵子春同时被逮捕。在 2020 年 1 月 13 日播出的反腐专题片《国家监察》第二集中,白天辉出镜讲述了赖小民案细节。2024 年 5 月 28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就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受贿案公开宣判,起诉书称,2014 至 2018 年期间,白天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项目收购、企业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11.08 亿余元,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白天辉提起上诉。2025 年 2 月 24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知乎用户 fatalbaby 发表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

  • 规定当日单笔 / 累计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支取,金融机构需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
  • 银行问询用途是履行大额交易监测与可疑交易识别的配套措施,为报告与调查提供基础信息。

知乎用户 月影之上​ 发表

买了点股票,跟着吃了碗大面

知乎用户 飘零的头皮屑 发表

话说这种造成人民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能追究它背后组织的责任吗 既然你的人便宜卖了 那人民国家的钱它组织的人应该平摊补上啊 这才叫社会主义

知乎用户 铁蛋爱思考​ 发表

金融行业又来新闻了。

2025 年 12 月 9 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天辉受贿超 11 亿在天津被执行**死刑**。

他在短短四年里,受贿超过 11 个亿。四年 11 亿,平均下来每天进账将近 75 万。果然,最赚钱的方式都写在了《刑法》里。

大家讨论更多的是:以前的贪腐案,量刑不会到死刑。为啥这次华融案已有 2 人被执行了?

如果把近些年这些轰动全国的大案放在一起看,我发现个情况:贪腐金额的 “十亿” 大关,仿佛成了一道隐形的“生死线”。

我让 DS 按受贿金额,梳理了 2012 年后的通报信息,印证了这一想法。

涉案人曾任职务受贿金额判决结果
李建平呼和浩特经开区党工委原书记超 30 亿元死刑
赖小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原董事长17.88 亿余元死刑(已执行)
白天辉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11.08 亿余元死刑(已执行)
张中生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10.4 亿余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正永陕西省委原书记7.17 亿余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孙力军公安部原副部长6.46 亿余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表格的上半部分,金额突破十亿大关的三人,李建平、赖小民、白天辉,都走到了生命的终点。

其中:张中生,虽然超过 10 亿,但判决书中显示 “张中生有重大立功表现。" 算是,从鬼门关给拉了回来。

法律的天平上,一边放着 “犯罪情节”。像赖小民、白天辉这样的金融巨贪行为被认定为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天平的另一边,则放着 “认罪态度”。仔细看那些判死缓的:张中生有重大立功表现;赵正永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特别是涉案财物 “已全部追缴到位”,从而获得了法律的从宽处理。法律明文规定的 “坦白从宽”——它要的不仅是你低头,更要你尽可能地挽回损失、瓦解腐败同盟。

对于我们普通人,尤其是体制内的从业者来说,这些用政治生命和自然生命换来的教训,其启示远比看热闹更深刻。

**第一,永远心存敬畏。**权力与风险成正比,你手中的审批权、决策权越大,风险也越大。

我有个深切的感受,刚参加工作时,警示片里是 “遥不可及的腐败分子”。工作几年后,警示片里是 “一面之缘的领导”。

这些年,警示片里出现了 “一起拼搏过的同事”。曾经意气风发、一起熬夜干活同事,在镜头前痛哭忏悔,让我有了触及心灵的感悟:永远心存敬畏,规矩做事。

**第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有些人总认为自己 “很聪明”,小小违规做的 “隐蔽”,没人能发现。

但机关、事业单位,甚至国企的同志们,应该已经切身的感受到:现在的调查手段越来越系统化了。

听 JW 介绍,“行使轨迹查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快递单号查收礼问题”,这些手段我还能听懂。

当听到 “加密货币行贿的追踪”,我已经蒙圈了,脑子里只剩下一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政法系统的领导讲课时说:

“贪” 字,上面是 “今”,下面是钱。

贪来的钱,只有今天是你的,昨天是别人的,明天是国家的。

共勉~

知乎用户 章节 发表

中国担当

知乎用户 勃削与被勃削 发表

高级力工?

知乎用户 龙门山下有晴天 发表

让你说该说的,没让你全说

知乎用户 Rubus 发表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天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白天辉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4 年受贿 11.08 亿余元,白天辉被执行死刑!“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临刑前,他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知乎用户 Fblgt 发表

赖小民坟头草都长了三茬了吧,往哪缓。

知乎用户 秋风萧瑟 发表

为什么不让他戴罪立功,如果退回十亿可以蹲几年就行,退回五亿蹲十几年就行。一毛不退的再杀

知乎用户 都文彬 发表

因为钱没追回来。

知乎用户 那就这样吧​ 发表

我看成总经理白天被执行死刑………

心想着也没有晚上执行死刑的啊?

知乎用户 想你在初夏 发表

白天被执行死刑很奇怪吗?兄弟们一般是晚上执行的吗?

知乎用户 我是虎王 发表

灭口?

知乎用户 北级 发表

有重大立功表现也没免死。这……

简单的说,搞了这么多钱,没有背景那就只能背锅。死人是不会透漏秘密的。

那您这是给腐败分子发出强烈信号……

知乎用户 啊哈哈 发表

不杀你们是为了让你们退钱的

知乎用户 wainzheng 发表

不是说坦白从宽吗?我还以为怎么也是死缓呢

知乎用户 执业钢筋 发表

一堆海外贪官子女亲属在呼吁柔情执法。。。我们要学美国亲爹以色列,海外子女亲属无限追责,保证他们一家人整整齐齐。。。

知乎用户 洪红鸿 发表

因为他坑的是二代们的钱。

知乎用户 fandeyimi​ 发表

咬出来的太多了,一了百了。否则顺藤摸瓜的瓜太多了

知乎用户 doNow 发表

只能说很严重吧

知乎用户 修心 发表

其实都是政治斗争,没一个干净的。

知乎用户 小黑粉 发表

不是,你真坦白啊?

知乎用户 bd2z 发表

仅供参考 大意如下 就退了小数点后面。另外咬了很多人

知乎用户 猎户星座 发表

他一个人能有这么大胃口??这么大笔钱,他一个人吃得下???

知乎用户 vent 发表

血统不行

知乎用户 skydarken​ 发表

这是屁民还是贪污犯啊?还为他鸣不平。

这种全吞了属貔貅的,留他吃一年的牢饭都是多余。应该是走快速通道,一个月办下死刑。

不杀几个,何以防止络绎不绝的后来者。

知乎用户 扇贝又回来了 发表

必须死刑,立即执行,不然很多人睡不着。

知乎用户 焚琴煮鹤加香菜 发表

他不死,恐怕有人晚上睡不着觉。

不会说话的死人,才是最安全的人。

知乎用户 yhhhu 发表

他的表情一副无所谓的样子挺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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