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深圳初中男生刀杀自己的女同学?
知乎用户 霸道的烤肉侠 发表 案件细节都没出来,就凭他杀人,能分析出那么多事情? 你们都是哪里来的消息???? 知乎用户 palmone 发表 竟然返回去补刀,这男生得有多大的仇啊! 知乎用户 靓仔 发表 只能说明一个事实 这女的死了,这男 …
我曾经在微博上和一个标签是律师的哥们辩过类似的问题,他坚持应该报警不能动手,我问他那么报警之后警察到来之前这段时间该怎么办?他是这样回答我的:就不能和你这种人讲道理!
然后把我拉黑了……
一个哥哥,眼睁睁看着亲弟弟被人拿刀捅,他冲上去拼命,结果自己被判了死刑。
这判决一出来,网上就炸了锅,大家都在问,这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走投无路的正当防卫?
两年多前的一个傍晚,江西高安的一个村子里发生了事情
起因极其平常,乃是兰家的弟弟兰建军喝了些酒,同自己母亲争吵了几句

农村中院子与院子相邻,声音稍大些,隔壁杨家便听到了,进而产生误会,认为兰建军是在含沙射影地骂他们家
若出现了误会,酒精恰似引燃火药桶的引线,
杨家之人心生不悦,出来论说道理,说着说着,没几句便由吵架转为推搡
没过多久,棍棒与锄头皆被用上,局面彻底失控了
兰建军被手里持有弹簧刀的杨某龙追着捅
兰建军被逼至村边的沟渠旁,杨某龙朝着他的胸腹部猛刺了好几下
听到外面母亲拼命呼救的声音,屋里的哥哥兰海军急忙冲了出来
一出家门,他便瞧见弟弟浑身是血,正被三个人围着殴打
那时无论谁成为哥哥,心中的那根弦都会即刻绷紧,
兰海军转身跑回屋子,取了一把家里杀猪用的刀,然后又返回去了
紧接着便是一场混战,前后不过三分钟,一切已然无法挽回
兰海军持刀砍向正在围殴他弟弟的杨家人。
混乱之中,杨某龙持刀捅刺兰建军以及另一个杨家人杨卫某,此二人当即丧命
另外还有三个人受了重伤。
他弟弟兰建军被紧急送往医院,然而由于伤势过重,次日也离世了
邻居间发生了些许争执,最终致使三个家庭破碎,三人殒命、三人受伤,酿成了一场悲剧
到了 2025 年 7 月 25 日,两年之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一审宣判
哥哥兰海军被法院判定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什么是死刑?法院给出的理由很关键,
法院认为,当兰海军回家拿取刀具之时,便已然意识到冲突或许会升级,其主观层面并非仅仅是正当防卫,而是存有 “帮忙打架” 的念头
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判定:当兰海军拿着杀猪刀冲出来时,杨家那伙人的不法侵害已然停止
判决书之中提及,彼时杨家之人已有向后退缩之意,其弟兰建军也正要往家中走去
故而法院判定兰海军后续连续捅刺的行为,并非防卫,而是主动攻击,并且大大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兰海军家人没有一个能够接受这个判决
他们笃定地认为,兰海军的举动属于正当防卫,乃是为守护亲人的性命
争议的核心在于 “侵害行为是否已然停止”,
我们不妨设身处地想一想,
漆黑的乡村夜晚里,现场杂乱不堪,亲弟弟被人持刀捅得满身是血,生命垂危
于那般恐惧且愤怒之时,法律能苛求一个普通人如冷静旁观者般精准判定对方是否已然 “停止” 侵害吗?
这难道不就是我们常说的对 “完美受害人” 或“完美防卫人”的苛求吗
法律不可用事后视角,去苛求身处险境的当事人作出最理性、分毫不差的判断,
若不法侵害的危险尚未完全消除,那么防卫行为理应被判定为及时的,
更何况彼时杨某龙手持凶器,其攻击行为具有连续性,谁能确保他不会再度发起攻击
即便兰海军的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直接判处死刑难道不是过于严重了吗
别忘了整件事的起因是杨家做了违法之事侵害他人,他们是存在过错的一方,而且是极为严重、至关重要的过错方
兰海军的弟弟因此丧命,这是血淋淋的事实,
他的行为本质乃是激情犯罪,是因救亲人才失去理智,此与那些谋财害命、报复社会的恶性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死刑乃剥夺人生命的终极刑罚,应施加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身上,
一个人于特殊情形下为护家人激情杀人,直接被判处死刑,这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值得探讨,
还有另外一个令家属以及公众颇为疑惑且气愤的地方,
参与围殴且致使兰建军死亡的杨家众人中,除被兰海军杀死的杨某龙外,其他人员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给出的理由为,没有证据证实其他人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共同犯罪,并非意味着每一个参与之人都得实施那致命的一击,
但凡参与了一桩犯罪之事,便需对犯罪所导致的结果承担责任,
杨家多人持器械一同围殴兰建军,此乃众人共同的伤害之举,最终致使兰建军死亡
即便主要行凶的杨某龙已死亡,其他参与之人也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怎能因主犯身死,便毫无干系、轻易脱身
如此的处理方式,令受害者家属感觉不公平,也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疑虑,

法律的天平,不应该如此倾斜,
若仅严厉惩处救亲人的哥哥,却放过参与施暴的行凶者,那么法律所传递的社会导向将是怎样的?
是鼓励人们在亲人受难时袖手旁观吗,
此案件凸显出法律与人情间最为复杂的矛盾,
它在拷问我们的司法体系,如何在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进行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体恤人性的脆弱与瞬间的抉择,
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
一个公正的裁决,需既契合法理,又能经得住情理的审视,经得住社会良知的检视,
祈望二审法院充分考量案件特殊性,于认定正当防卫时更为审慎,在追究共同犯罪时更为彻底,作出一个真正可使逝者安息、生者信服的判决。
悲剧已然发生,即便探讨再多,也无法让那三条消逝的生命归来,
然而一个公正的判决,至少可以安抚人心,维护我们对公平正义最根本的信念,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个案子其实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正当防卫,一个是共同犯罪,这两个问题对比起来看才精彩。
我搜索了一下这个案子,判决书等一手材料肯定是找不到的,有的只是非常简单的新闻报道,其中凤凰网和新浪网的相关报道还 404 了。


由于缺乏案件细节,其实很难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具体的评价,只能分析一下案件的大概逻辑。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核心事实则是:杨某龙、杨卫某、杨灿某三人围殴兰建军,其中杨某龙持弹簧刀捅刺兰建军,最终兰建军死亡;兰建军的哥哥兰海军听到动静后持杀猪刀救援弟弟兰建军,最终杨某龙、杨卫某被兰海军捅死,其余三人重伤。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缺乏详细案件资料,事件的具体时间线和双方持刀选手(杨某龙、兰海军)杀人行为的时空关系不明。
继续提炼,与共同犯罪相关的事实是:杨某龙、杨卫某、杨灿某三人围殴兰建军(其中杨某龙持刀)致兰建军死亡,公安局认为杨卫某、杨灿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他们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无罪。
与正当防卫相关的事实是:兰海军看到弟弟兰建军被围殴、捅刺后持杀猪刀捅刺行凶者致两人死亡三人重伤,法院认为兰海军主观上持刀参团的目的是杀人而不是防卫,所以认定兰海军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仅从上述事实来说,杨某龙、杨卫某、杨灿某三人很明显构成共同犯罪,除非有特别证据证明杨卫某、杨灿某没有杀人故意(比如杨某龙掏出刀之后杨卫某、杨灿某及时进行了阻拦,或者杨某龙掏出刀之后直接一刀毙命,杨卫某、杨灿某完全来不及阻拦)。
而兰海军很明显属于正当防卫,最多也只能算防卫过当。除非有特别证据证明杨家杀人行为已经结束,双方已经各自收兵回家之后,兰海军再次引燃战火才能算独立的故意杀人。
而公检法在认定杨卫某、杨灿某没有杀人故意的同时,却认定兰海军具有杀人故意,这是毫不掩饰的双标。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含金量再次拉满:我说故意就故意,我说没有故意就没有故意!

虽然未知全貌通常来说不宜评价,但是法院不公开的判决书等材料,推定为对法院不利应该是没问题的,毕竟上次骂法官罚十万那个事情发酵之后对法院有利的内部监控视频一下子就不小心违规流出了。
杨宝花监控视频的流出是不是基本可以怀疑是法院为自己辩白的意思?是不是涉嫌违反规定或者涉嫌打击报复?
兰海军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非要解释的话,可能从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这个角度可以解释。
因为站在普通群众的视角,很明显杨家人是坏人,他们以多欺少,还率先动刀;而兰家人只是被欺负之后反抗,即使群众认可兰海军应该杀人偿命,但也不会否定兰海军的行为在道义上的正当性。
而在统治阶级的视角则完全是另一种景象:杨家人欺软怕硬以多欺少,无非是成为一方恶霸鱼肉乡里,但是这种人可不敢欺负老爷,他们是威胁不到统治阶级的,在合适的时候还可以帮统治阶级干脏活。但是兰海军这样的就不同了,今天就因为你兄弟被杨家人欺负你就把杨家人刀了,下次要是你家人被统治阶级欺负了那你不得造反啊?必须消灭!
再一次证明法律就是个笑话
就提问描述,我认可正当防卫,认同的原因是死者兰建军死因系心脏刺创死亡,这是妥妥的杀人行为,所以作为死者哥哥,带武器入场没毛病。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发现不法分子正在行凶,你选择报警等待不法分子杀人,还是拿起武器去和凶手搏斗?或许跪久了的某些人会选择前者,但是不乏有骨气的选择后者。
对了,法官姓什么?
就尼玛离谱 法律系统有大问题吧,我真不相信几个已经死了的农村汉子能有法院的关系要保他们,这就是法院系统估计想恶心人的判法吧,我不管你被没被砍,也不管你死没死人,他们停手了你就不能动,那 tmd 看见人快死了都他妈想跑,这 tm 叫畏罪潜逃不叫犯罪中止 纯 tm 出生
这个案子判不好,以后像兰海军这样的人,可不仅会在现场攻击对其亲属进行杀戮的施害者,大概率还会跑去杀对方全家。反正都是死刑。
2025.10.31
【你法我笑】。
省流:邻居以为隔壁 “指桑骂槐”,先动手,给弟弟下刀子,然后被哥哥反杀。
我一直说,老祖宗是有大智慧的。
“杀人全家” 的理念能传承下来不是没有理由的。
自卫相关的法律就是为了阉割中国人的血性," 正当防卫 " 是极难极难的。事实上,性命相搏的时候,绝大多数的人激素上头,根本无法保持理性。法律就是一直强迫受害人忍让,被打死活该。
真正的罪犯,人贩子虐杀的小孩只要不是太多,一般也就判个几年。这是敢于杀人才获得的 “统战价值”。那以后别人动手后可不就奔着杀人全家去了?
这年头不学点法律真整不出这种反人类的活。
没有人关心一下,三个重伤的人是谁么?
动手的杨姓三人中被确认捅死了两人,
那么重伤的是哪三人?是什么情况下怎么被重伤的?
这些问题在判决书中应该是有的,法院判兰海军死刑的理由在判决书中也应该是有的。
不要只是记者说,妻子说,律师说,
还是让大家看一下法院怎么说嘛。
把判决书传到网上很困难吗?
说一千道一万,法律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而不是所谓的公平公正公开
所有离谱的判决,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打断汉男的脊梁骨,磨灭你的所有血性。
你是幼儿园的小朋友吗?还活在童话故事中?
今天你敢正当防卫,明天你能干嘛那还真不敢想
你被坏人欺压的不能活了,你反抗了,甚至反杀了,老百姓都会为你叫个好
但是他们会觉得你是个不稳定因素
说不好哪天一个政策剥削压迫的你受不了了你就热血上头带点东西充正负大楼了
星星子火可以燎原,对不起,那我只能连火星子都给你掐灭了
看来,法官还是不怕有人找他要说法。
在东大,一旦你信任了法律,你就有了软肋
当法律成为社会底线的资格都没有时,复仇成为常态不是很正常吗
这个不对,你最多只能说兰家的这个哥哥防卫过当,怎么能叫故意杀人。
哪怕你再苛刻一点,兰家哥哥也属于激情杀人,哪来预谋杀人。
因为这个矛盾是突发的,杨家打人也是突发的,兰家哥哥原本还在看电视。
很明显,兰家哥哥认为两边只是日常吵架罢了。
但是当杨家开始攻击兰家弟弟的时候,兰家哥哥听到了声音才意识到不对。
但是兰家哥哥怎么可能在那一瞬间就起杀心呐!
兰家哥哥拿刀本意很可能就是吓唬对面,谁知道出来发现对面真的在杀弟弟。
这时候情绪激动之下,手上又有刀,就转换成了激情杀人。
怎么判,都不应该是死刑,我认为十年或者十五年刑期就已经够严重了。
哪怕你再偏心一点,无期徒刑我认为就到顶了。怎么也不应该是死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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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非要判兰家是预谋杀人,那就需要杨家当时没有动刀。
杨家当时如果只是围殴打人,兰家哥哥就上升到刀具砍人,捅人。
也就是在弟弟的危险远没有到生命危险的时候就做出这么激烈的行为。
你说兰家哥哥有预谋杀人的嫌疑,我觉得可以商讨。
但是,现实是杨家已经动刀要人命的情况下,兰家哥哥有没有预谋都得上了。
这是被杨家的行为给逼的。
本着疑罪从无的原罪,兰家哥哥就是有预谋,你也不能算他预谋了。
因为当时的情况确实允许,也达到了兰家哥哥动刀反击的条件了。
杨家人多,弟弟已经倒下,兰家哥哥一个人,你让他怎么办,不用刀他打的赢?
更何况对面杨家还有个已经动刀的杀人凶手!
因为满清正统不允许你反抗
虽然婆罗门口口声声法律即正义,但那只是政治欺诈罢了。
法律的目的从来就不是维护正义,而是婆罗门治下的稳定。
有人打了一个比方,两头羊打架了,农场主会不分青红皂白把两头羊都给抽一顿。无他,因为,万一打出伤亡,那么无论伤亡的哪头羊,都是农场主的损失。
农场主只要稳定,稳定就好。至于怎么稳定,婆罗门不操心。比如说,一个恃强凌弱,另一个逆来顺受,这也可以稳定。这是一种罪恶的稳定,但婆罗门并不关心这个。
某超级大国被美国打了,绝对不能还手,否则会被判处死刑。
这个笑话好笑吗?
中国很认真的说,一点都不好笑。就应该这样。至于,这个超级大国是谁?那必须得是大印度。
热度都被压下来了,能怎么办?这个法院一查就有贪污受贿前科,草菅人命不摆明了?
如果这都有罪的话,
那当年日本人侵华,扫荡的时候,我们的先辈们看到同胞兄弟姐妹被杀,反抗也算犯罪吗?
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者,善也;别而规者,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
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商君书》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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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殃开了个头之后,统治阶级几千年都是玩的以恶治善。
就是防止你不亲近制度而是亲近与自己亲近的人。
让亲人不敢替你出头,路人更加不敢见义勇为。
将人拆成一个个的原子,人才会跪下来祈求法律祈求青天大老爷,才会在体制面前表现得更加驯服。
太寄吧离谱了,自己弟弟被捅伤后,当哥的拿刀去反抗也不行吗?事后弟弟送医后不治身亡,这不就反应出当时暴徒的凶残吗?就这还防卫过当?离谱的是还判的死刑?学法学的还有人性啊
这就是我经常想的,咱们国家什么都好,但前提是普通人不能惹事(遇到麻烦的事情),否则你就会知道社会的残酷。无论中外,草民永远是草民,你得清楚自己处在什么位置。
你不能要求人们对内全都乖乖听话,对外来侵略奋起反抗
新闻中的被判死刑,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两者可天差地别。现在只有新闻报道,没看到完整判决书,我就以报道内容为基础,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聊聊我的看法。
从报道来看,哥哥兰海军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对方一家人对兰海军弟弟的围殴行为,主观上大概率是故意伤害,除非有反证,否则应当认定为普通伤害。但关键点在于,其中一人杨某龙手持匕首捅刺兰建军的胸腹部——这里需要重点考量:捅刺的部位和刀具是否达到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程度?另一方面,其他杨家人对杨某龙的捅刺行为,是共同故意呢,还是杨某龙个人的过限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先认定为杨某龙个人的过限行为。
如果是这样,兰海军用杀猪刀捅刺杨某龙,可能被视为特殊正当防卫,不担责或从轻处理。但问题来了,他还捅死了另一个人,那个人没使用匕首,即便参与了殴打,对他的反击绝超过必要限度。所以,兰海军的防卫行为虽然带有防卫性质,但严重过线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外,还有事后防卫的问题:法院认定兰海军冲出来时,杨家人已后退,行凶被视为结束,此时不能再实施防卫。从法律程序上讲,这个逻辑是成立的。
好了,如果这只是道司法考题,答案差不多就这样了。
**但在现实中,事情真能这么简单割裂吗?**正如辩护律师提到的,当时是三人围殴兰海军弟弟,其中一人还拿匕首在捅刺,难道就能把拿匕首的人和另外两个围殴者完全当作独立个体看待?再说,杨家人如果只是后退,而不是彻底逃离现场,就能简单认定行凶结束吗?IDF 轰炸加沙,晚上炸医院炸民居,白天宣布停战,抵抗组织难道就不能反抗了吗?更何况,昆山龙哥案里确立的正当防卫理论强调,对正当防卫人不能要求其对防卫时机做过于清晰的判断,得考虑现场紧急状况。
总而言之,基于新闻报道,一审判决从法律形式上成立,但如果判的是死刑立即执行,那一命抵一命的味道就太重了。兰家人要求从轻判处,或者要求杨家其他参与殴打着共同承担伤害弟弟的刑事责任,这些诉求有一定合理之处。当然,以上所有分析都只是基于新闻报道的推测,没看过判决书和案卷,一切还得以官方认定为准,后续我们可以关注二审判决。
沙币法院
失去人性,失去很多。
失去兽性,失去一切。
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
现在电视剧、电影、新闻报道中,越来越多的 “坏人” 在叫嚣:“不服去法院起诉我啊”。
越来越多的地痞、流氓,被打了之后,第一反应也是报警,“讹” 对方一笔。
越来越多的老赖,即使面对判决,也拒不执行,而对其毫无办法。
这种宣传口径,或许有艺术夸张的成份,但某种程度上也在反应一部分现实的映射。
就是,“填平原则” 正越来越不适用于底层阶级。
当底层的共识从恶法亦法转变为恶法非法的时候,当底层对法律、对政府失去信心的时候。
那乡镇教团、地方宗族、活力团体,将迅速接管这一部分空白。
届时就是字面意义上的,失尽民心。
反正都是死刑,以后出了这种事情怎么办?
是送对方全家一起上路,还是随机挑选幸运观众,?
死刑不是维稳,无期徒刑才是维稳。
他最大的 “罪”,就是《他只是个【生在某个地方】的【男性】》。
继续搞原子化,防止报团,所以要打压宗族呗,禁止族人替族人出头,就是这么简单。
还搁这念法律条文的经,我只觉得好笑。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塔不想看到的东西就是违法,就要收拾你,管你替谁出头。
坏了,绝户了,难怪敢这么判
确实不算正当防卫,但是抛开受害人的弟弟身份,看见手无寸铁的陌生人被几个持刀歹徒攻击,生命受到威胁(最后受害人确实伤重不治),上去砍翻歹徒,算不算见义勇为?
就算考虑到亲属身份,算不上见义勇为,他上去砍人,弟弟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不去砍人,弟弟可能当场就被捅死了。砍人是为了救人而不是杀人,怎么能判故意杀人呢?
建议这个哥哥找陈鹤皋学习一下。
不相信小作文。
感觉更像两家斗殴,
谁都不是受害者,谁都是加害人。
现在要厘清的是另一方参与斗殴者是否都调查清楚了。
从暴露出的情况来看,
另一方的杨家存活者无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很可能是被判死刑者参与斗殴的升级且无差别伤人。
没有看见判决书和其他证据,
仅从被判死刑者家人的发帖,按常理推断。
咱不说是为了声张正义这种场面话了,就算是为了维稳也不能这么判啊。
你以为你这次判了死刑下次别人再看到家人被欺负时就不敢动手了?恰恰相反,正是知道反正要被判死刑,那为什么不干脆多弄死几个呢?
好的,让我们打开《法律法规男性板》
2030 年 10 月,西大很绝望,正常的竞争已经无法击败东大。
西大的法官仔细研究了东大的法官的判决案例之后,决定用东大的矛来刺东大的盾。
2 号正是东大长假,他们派出 13 条货轮,每条货轮装了一个 1 亿吨当量的核蛋,分别同时停靠东大各个港口。当天半夜 3 点同时遥控引爆,东大损失巨大,伤亡人口达到上亿。
幸存的东大法官认定,由于西大的攻击已经结束,放下了屠刀,且不再对东大有正在实施的威胁,因为判决东大不准反抗,只能通过法庭提出起诉。
幸存者们只好逮了一堆法官,绑在几百个东凤 61 快递上,发射到西大各大城市法庭去提起诉讼,为受害者索回正义。
可惜,他们有的在火箭上吓死了,屎尿糊在火箭上,有的升到半空冻死了,有的缺氧死了,没能活着跟东凤 61 快递到达西大各个法庭看到正义。
堂而皇之在一个案子里搞双标,一方多人参与致对方有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方一人有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嫌疑而直接按故意杀人判死。
只能当地的弓箭阀系统非常逆天,给全国人民拉这么一泡大的。
长孙皇后都知道不能牝鸡司晨,你们不信,你们比老祖宗还能干。
中国人,简直就是一个笑话。现在是什么情况,对外唯唯诺诺,天天拭目以待,结果什么都不做,外国佬随意欺负,殴打,甚至贩卖,也没有什么回应,国内不也是这情况。民族英雄不在存在,什么岳飞,什么郑成功,都是破坏民族大团结的 “罪人”,现在好了,都不允许中国人为自己兄弟报仇了,原来武松当年杀奸夫淫妇,也是个坏人啊,就应该让西门庆狠狠欺负武大郎!
哪有什么骨气,就这么被糟蹋了。唏嘘。
你法我笑的含金量还在提升
我上初中时期的政治课:法律本质上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细品
先说答案: 刑法明确对于正在发生的故意杀人,可以无限制正当防卫,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期案件,符合这一标准,凶手持刀行凶,哥哥为保护受害者,终止犯罪,使用武器进行防卫,这里必须使用武器,否则哥哥也会被杀害的。法院一审判决,严重违背立法精神与社会舆论,应当改判为无罪释放,这样才能弘扬正气,才能威慑真正暴力犯罪分子,才能树立法律尊严!
一眼知道法官性别
有人说,为什么拐卖儿童,不能一律死刑。很多回答就是,不能把人逼急眼了,那样反而让罪犯无所顾忌,对拐卖的儿童危害更大。
那你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和故意杀人都几乎没区别了,就不怕把人逼急眼了,反正都还手了,不如接着开大,多嘎几个,一路窜逃一路嘎。
按照这个案例,所有见义勇为的人都会被判死刑。太离谱了,弟弟被人用刀捅,哥哥见义勇为保护弟弟结果被判死刑。
所以你不能怪有些老百姓要找警察法官要个说法…
其实也就是老百姓不懂法不知道检察官在刑事案件背后起的作用,否则找检察官的会更多…
就这个案件本身而言,警察可能不懂法,但你检察官可都是学过法的,能起诉本身就已经离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伙持刀行凶捅了人还手持凶器在现场逗留的(否则怎么会被人当场防卫干掉?),你公检法说行凶杀人行为已经结束了不能再防卫?
更离谱的是参与结伙行凶杀害正当防卫者弟弟的凶手们事后却无一人被追究责任,这已经颠覆了人民群众对东大法律最基本的认知:
兰建军被杀害案至今一年多,杨家人无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都参与了故意伤害兰建军,为什么最后不了了之。” 王丽说,杨家部分行凶人已经既遂,因而杨家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王丽认为,何某香是兰建军被伤害案件的挑起者,杨家人共同对兰建军有直接的殴打行为,最终导致了兰建军的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者、积极参与者,不能因为其伤势而将其列为受害者,免去刑事责任。
高安市公安局出具一份回复中认为,杨某星、杨某、何某香故意杀害兰建军的刑事责任,经审查兰建军的死亡系犯罪嫌疑人杨某龙(已死亡)造成,现无证据证明其他人故意杀害兰建军。
多人共同打倒受害者,一人持刀捅刺将其杀死,然后你警方告诉我除了已经被正当防卫干掉的那位其它人完全没责任? 你们是按哪国法律认定的?
在正常地方参与打个群架你也甭想这么全身而退吧?
只能说杨家后台够硬吧…

血亲复仇,这是正义之举,你法律判死刑是你的事情。
随着经济衰退,未来治安也会变差,法律又无法对作恶之人能够有效惩戒,血亲复仇的风气再次做大是必然的。
很多人说现在治安好了,云云,其实治安这些年在持续变差。
真正铁腕整治社会治安的是邓公,只要你敢惹事,就敢杀你,才换来几十年的威慑力,现在法律对恶人的威慑力已经在持续下跌了,尤其是近些年的翻案潮。
由于历史原因,当初一些案子证据不够充分就结案了,现在搞翻案潮是对当初铁腕整风的一种否定。
邯郸未成年杀人事件就是一个显著的标志性事件,放在我十几岁那时候,我们打架一般都是保持在出血就停手的标准线上,现在的小孩已经持续疯狂到杀人无所顾忌。
是什么导致了这种风气?原因就在于这些年的翻案潮,喊冤潮,凡是杀人作恶的,都会有人替凶手喊冤,这就导致很多孩子耳濡目染认为作恶是正义的,是正确的。
既然法律手段已经失去威慑力,那么血亲复仇回归,也是时代产物。
捅人心脏的杨家一帮人没有杀人的故意,而兰家后手拿刀反击是有杀人的故意。哈哈哈哈,这不明摆着双标拉偏架吗?
请教一下法官,你家人被捅死了,他们手上还拿着血淋淋的刀,这时候你拿出刀来,对方见状后退几步,请问侵害结束了吗?你怎么判断对方后退不是自我保护的前提下,准备再次冲上来杀人的?
还是说他们拿刀冲上来你才能拿出刀反击,你拿出刀他们马上退几步就得放弃反击?跟周星驰电影的方唐镜一样,跳来跳去,我冲上来又退回去,你打我呀?哈哈哈
再请教一下法官,一起动手致人死亡的**杨家其他人,就没有刑事责任了?**全让那两个死的抗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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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各位看官,下次如果你是兰海军,已经反击杀了一个的情况下,务必斩草除根杀对面满门,因为你反击已经是死刑了,灭门除后患才是最佳选择。
图一:

图二:

图一是题目里的写法,图二是某个回答中的写法。不知道是看不清问题还是故意的。
图一是听到殴打后拿刀出去的,主观上就有持刀伤人的意图,在他拿刀之后出门之前并不知道他的弟弟被人捅了也不知道外面的战况如何。
如果按照图二的情况来说就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看到亲属被捅,为了保护亲属而回去拿刀。
这个案件最大的问题就是 “杨家人” 他们完全是同伙,为什么没有但责。

这都能判死刑,而对面连一个刑责都没?
那敢情好,遇到这种情况,不多杀几个真对不起这死刑。
你挑得嘛
这种仅凭媒体报道没有判决书的翻车太多了。
我暂不评价。
我举个真实案例
有个女的,40 岁,她有两个情人,一个 30 岁的,有家庭,在本地有个很大的养猪场,一个 50 岁的,无业,无家庭,精瘦,估计那方面很强(猜测)。
本来这个 40 女在两个情人之间玩时间管理大师挺溜的,却因为一次玩漏了,30 男和 50 男意外相遇爆发了争宠大戏。
事发当晚,30 男找 40 女,40 女告知在打麻将,30 男就开车去打麻将的附近等她出来,却不想 40 女和 50 男也约好了当晚相聚,50 男直接去打麻将的地方把她接了出来,30 男看到 50 男把自己的白月光接了出来,气的开车跟在后面,眼睁睁看着 40 女带着 50 男进了她家里,30 男就在门口深情呼唤,50 男不甚其扰,跑出来从车上拿了两把砍刀,30 男也拿了一根拖把棍抵挡,在万分紧急时分,40 女夺走了砍刀,阻止了两人生死之战,把 30 男劝离了,30 男走了后觉得憋气,又回来了,50 男就拿了一把锄头,30 男又捡起来拖把棍,50 男挥着锄头打 30 男的时候,30 男眼疾手快一棍打在 50 男头上,直接把 50 男打翻在地,50 男倒地不起,用最后一丝力气拨打了 110 和 120。
50 男被救护车送到了急诊,30 男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
因为现场只有三个人,又没有监控,况且 50 男颅内出血,伤情重伤二级,案件调查有相当难度。
案件的关键在于 30 男打 50 男那一下,到底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双方斗殴。
后来反复询问的时候,调查出 30 男在打斗被 40 女阻止时离开了现场,50 男也并未追击,30 男自己想不开又返回了现场,在现实中已经没有了危险性,随即两人打斗,在打斗中 30 男一棍打在 50 男头上,棍当时还断成了几截(力真大,可真狠),我在旁边草地上捡到了断裂的棍棒。
30 男已经触犯了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30 男被刑拘,随即被逮捕,期间家里的猪场得了猪瘟,死了一大堆,而且 50 男是个无业游民,没钱付医药费,一直在医院里保守治疗续命,考虑到这些情况,在他付了 50 男的医药费后(30 男没逮捕的时候一直硬撑,直到逮捕了才同意给医药费),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
最后法院判决了 30 男的缓刑,而 50 男也在出院后远走高飞,生怕我们找他麻烦。
我们这最好的就是坦坦荡荡,在每个人成年之前就明明白白告诉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作为被统治者,不管遭到什么样的对待应该都不会让人意外了
将军说:文艺工作者要有文化,法官要懂法。
侯志远律师的观点是比较切合实际的,但在执法机关一贯极端严格限制 “正当防卫”权和 “正当防卫” 事实认定的社会大环境下,这种观点很难被采纳。
二三分钟,死亡三人,重伤三人,手持杀猪刀造成对方两人死亡的兰海军,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是两年前在江西高安,由一次邻里争吵口角引发的血案。
他们家人在打我的家里人,我要去帮忙。兰海军从客厅角落的杂物桌上,拿起一把其父亲多年前使用的杀猪刀。
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
正在屋里看电视的兰海军,听到了母亲的尖叫和外面的打斗声。冲出门后看到了:弟弟兰建军白色上衣已被鲜血染红,跪倒在沟里。杨某龙、杨卫某、杨灿某三人正围着他殴打。他清晰地看到杨某龙用匕首在捅刺兰建军。
约二三分钟后,现场一片狼藉:杨某龙、杨卫某倒在血泊中,当晚相继死亡,其余三人身负重伤。弟弟兰建军虽被家人送往医院,也于次日下午不治身亡。
原本是是一场醉酒后的家庭争执,被隔壁邻居误以为是在骂她,几分钟后升级成两家人集体冲突,酿成血案。
始作俑者的何某香,打电话 “摇人” 的母亲何某香,再多的 “后悔药” 也换不回亲人的性命了。而兰海军的妻子,对杨家人无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颇多质疑:
何某香是兰建军被伤害案件的挑起者,杨家人共同对兰建军有直接的殴打行为,最终导致了兰建军的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者、积极参与者,不能因为其伤势而将其列为受害者,免去刑事责任。
事实上,司法机关的专业视角,相比百姓的朴素认知,应该是总有一些差异。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关于侵害是否已经中止。
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昆山 “反杀” 案,发生在昆山市某路口,视野开阔,监控画面清晰。
2018 年 7 月 11 日晚 11 时,河北保定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女大学生王晓(化名)家中,黑龙江 26 岁男子王某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双方发生冲突,王某被王晓一家三口合力反杀。
夤夜入人家,非奸即盗。
王晓(化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已于 2019 年 2 月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免除刑责。王晓父母属正当防卫,决定不予起诉。
本案中,事发时为傍晚 7 点左右,天色已经发黑,农村灯光也比较昏暗,兰海军当时处于精神高度紧张,很难像 “完美理性人” 那样精准判断侵害是否真的停止。
正如有业内专家的客观解读,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法院认为杨家人当时已开始撤退,兰建军也回屋,兰海军并未优先查看弟弟伤势,而是直接出击,对多人连续捅刺,是 “报复性行为”。
显然,法院的这个说法,很有些 “上帝视角” 了。
在三人以上在围殴兰建军这个事实,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多问一句:
持刀冲出来的兰海军,应该先 “扒开” 人群看弟弟的伤势,再去确定是否反击、捅人?
这是人干的事?
符合普通生活逻辑吗?
好歹还没有认为是” 互殴 “吧?
高安市公安局出具一份回复中认为,杨某星、杨某、何某香故意杀害兰建军的刑事责任,经审查兰建军的死亡系犯罪嫌疑人杨某龙(已死亡)造成,现无证据证明其他人故意杀害兰建军。
牺牲他一个,“幸福” 其他人?
那何某香 “摇人” 的目的是要干什么?肯定不是为了请客吃饭吧。这是证据吧。
兰建军系心脏刺创死亡,凶器为单刃锐器,确实是杨某龙所持弹簧刀所致。但不代表其他人无刑事责任,更不能因为杨某龙死亡而免除其他同案犯的刑事责任。即便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至少在故意伤害上和杨某龙构成共同犯罪,至少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的公序良俗告诉我们,一个巴掌拍不响。
安徽桐城六尺巷的故事提醒我们,“以礼为先、以让为贤、以和为贵” 的理念,是生活中应当追求的美德,学习的榜样,但是比较难。普通百姓很难拥有大学士张英的宽广胸怀。
因为眼前的”苟且 “太多,” 开门七件事,油盐酱醋茶 “,还有” 剪不断、理还乱“的邻里关系。
远亲不如近邻,或许只能存活在遥远的年代了。
一个让百姓信服的案件判决,强过十次法律条文宣传。
2025 年 7 月 25 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兰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约 45.7 万元。
兰海军,还可以上诉。





个人认为,是认定正当防卫免除处罚还是防卫过当减轻处罚,因为不知案件细节,无从判断;但是判处死刑定格处罚,在明确事对方先杀人的情况下,无疑是枉法裁判。
我感觉这个事坏就坏在杨家死了两个人而兰家只死了一个。众所周知我国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往往会带有朴素的 “和稀泥” 思想,比如只要侵害方死掉了,即使受害方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也总要想办法给他定个罪名,这一现象直到“昆山龙哥案” 后才算是有所改观。这个案子的裁判法官,大概是觉得一命抵一命,既然杨家死了两个,兰家只死了一个,那活下来的这个兰家人就判死刑好了。如果杨家只死了一个,那兰家的这个哥哥可能就能活下来了。这种不讨论行为性质,纯从结果出发的思维,肯定是非常错误的。
出生里的出生
完全不合理!
双方都有人员死亡,居然只有一方被判死刑!这种情况,个人认为不符合常理!
人是为了活下去。
吃喝玩乐都是为了活下去。
一样的道理。
国家也是为了活下去。
这主义,那理念,这目标,那思想。
都是为了活下去。
……
干掉严重破坏秩序的。
安抚轻微破坏秩序的。
打压真心服从秩序的。
懂了吗?
……
回到本题。
已经破坏了秩序的人,心理预期很低,再度破坏秩序了,不轻不重处理一下,人活着就可以剥削劳动力,逼不得已了才干掉。
懂了吗?
本来服从秩序的人,突然破坏秩序了,不论任何原因,都必须从严从重处罚,让其他服从秩序的人不敢找个理由破坏秩序。
懂了吗?
问题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对方是不是行凶者,行凶者会完全不抓吗?
所以法院的逻辑就是这家人主动挑衅,主动行凶,死的弟弟属于用来打掩护的前哨牺牲者,持刀行凶的哥哥蓄意谋杀多人,并主动到司法机关控告死者
我支持兰某军父母开车歼 35
极刑都是留给有反抗精神的人的。哪怕你在反抗的是歹徒。
哥哥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够全面。
请
劝捅弟弟的 2 人往好处想,就能化兵戈为和气,大家一起包饺子。
一打三,能砍死两个不错了。可惜活了一个。他能怎么办呢?他只能报仇啊,总不会指望法律给他弟弟一个公道吧?不可能的。杀人偿命,2 换 2,没吃亏。当时不出去,报官,也不会有比现在更好的结局。杀一个人不一定死刑的。但复仇一定是死刑。看明白这一点,剩下的就是能杀几个的问题了。
这是血亲复仇,和正当防卫没有半点关系,法律不考虑这一点说明没有人性。
这么个判法,猜猜看人家下次是坐视弟弟被杀毫无反应,赌对方只杀一个弟弟,还是反正是个死,杀他全家…… 不,灭他满门…… 不,诛他九族?
被欺负了,应该隐忍或者报官。
任何防抗都不是他们想看到的。
今天你被流氓欺负你敢拿刀,明天别人欺负你,是不是也敢拿刀?
长教训了,如果我遇到这种事,我一定当场多放倒几个,反正都是最坏结局。
手足至亲既死,是非对错我已无心分辨,诸位,请了。
根据法院的判决我得出结论。
一旦出手就要把事情做绝。一点余地斗不能留。
就行婚姻中不能家暴。一旦做了,就要做绝。
官老爷们看你不顺眼,想弄死你,多大个事。
兰家和杨家人都敢杀人,但杨家人多。兰家弟弟已经死了,哥哥也判死就没人报复法官了。
相比之下杨家剩下的参与捅兰弟的就背了三分之一人命,判不死,杨家也还有别的在场被兰哥砍伤的青壮年男性,所以法官得罪不起杨家。
还是小瞧国际开发署了,这么多年的持续渗透埋雷,司法系统已经千疮百孔了,各种离谱判决恐怕会越来越多。
这个也不是我们有能力管的事情,谁判的,弟弟某天晚上会找他们算总账的。
在美国,就算是美国总统当街被人打死了,你也不能够因为保护美国总统而把凶手杀掉,否则你将会被判死刑
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是给法律一个机会,是对法律的一个尊重。
对于正当防卫的判定,一直是个谜团,没人能说得清。
有人说兰海军应该报警,不应该杀人,我觉得这个也不能说错。
如果你信任法律,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道,你确实应该报警,让法律来制裁凶手。
但是从高安市公安局的回复来看,显然有点呵呵。
兰建军被杀害案至今一年多,杨家人无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高安市公安局出具一份回复中认为,杨某星、杨某、何某香故意杀害兰建军的刑事责任,经审查兰建军的死亡系犯罪嫌疑人杨某龙(已死亡)造成,现无证据证明其他人故意杀害兰建军。
我想说的就是杀害兰建军的行为。
就本案中,共同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三层。
一、杨某龙、杨卫某、杨灿某三人有杀人的故意,三人围着兰建军殴打,由杨某龙进行了杀人行为。三人对兰建军的思维,持一种故意的态度,按共同犯罪论处,都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二、杨卫某、杨灿某两人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不成立。但是,杨卫某、杨灿某两人看到杨某龙用弹簧刀捅兰建军,按正常人的思维,都能想到杨某龙有可能将兰建军杀死,但两人却不阻止,继续殴打兰建军。两人对兰建军的死亡,持一种放任的态度,那么也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三:杨卫某、杨灿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就算两人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甚至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简单的殴打行为,也应当预见自己的殴打行为可能帮助到杨某龙杀害兰建军,如果不是放任,那也是一种轻信能够避免的态度,最后兰建军死亡,至少也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杨家人无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
所以我们不用去讨论兰海军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从公安机关事后的行为来看,显然兰海军必须要这么做。
大概怂人,顺民都是这么来的吧。
法院和律师现在已经在一部分人心里失去公信力了。
现在看不出什么来,等有一天清算,如果有人说所有法院的人都该下岗,或者是怎样,不会有人出来替法院的人说话,也不会有人替律师说话。
就算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至少也应是 “互殴”,出手过重致人死亡,并且是,哥哥一对三的互殴,有从轻的情节。家属也是在开庭时才知道,哥哥拿刀出去时,弟弟正在被捅,这也说明官方也掌握了事实。但法院将“正在捅人” 视为退避状态!
据问题所述,本案的判决是死刑,不是死缓。可以 99% 以上说,本案判决存在重大失误,主要缘由至少有三。
①要求哥哥拥有上帝视角
②忽略弟弟当时的伤情惨状
③因对方死亡人数多而倾斜
本案事实有,哥哥从冲出门到伤人只有两三分钟,哥哥清析看到是杨某龙用匕首捅弟弟,无论如何都 “没有事实” 能证明《对方处于退避状态》。也就是法官的判决 “退避状态” 是藉由《逻辑推理》主观分析出来的,并没有事实依据。
而哥哥之所以用刀行事,是出于弟弟的惨状失去了理智,依法应予以 “减轻” 情节。但是,弟弟的惨状,大概率会没有“写入卷宗”。
案发当天,哥哥当时便被采取强制措施,另一边又需要抢救弟弟,有利证据会因而被忽视。
以第三方视角而言,张三捅李四,被王五看到。依正常人的角度而言,王五的介入,取决于 “李四的伤情”,而轻于“张三的行为”。但是,主流的刑法教授观点,却是反其道行之,抛开“李四的伤情” 不论,刻意为张三辩白。。。。
我想你们弄错了,我们要维护的是稳定,不是争议。你听过稳定高于一切这种话,但你听过争议高于一切的吗?抓不住重点是当代年轻人迷茫的根源。
以前我就说过, 甲回家看到乙正在强奸妻子, 应该怎么办?
唯一的做法就是礼送出门, 然后报警. 不然不管怎么做都是错的.
这就是我们的法律给甲留的余地.
法官应该判自己死刑,用法律杀人和用杀猪刀杀人有啥区别。
如果哥哥提前知道是这么个结果,那他可能会趁警察没来多杀几个,灭个满门绝了后患再去赴死;
不过,虽然本案中的哥哥没机会了,但全国其他 “哥哥” 呢?
果然,底层逻辑还得是暴力。我看到的是生儿子的重要性,尤其在经济环境越发萎靡,社会戾气不断加重的当代。
让人失望
现在只有枪毙,没有凌迟,所以杀的还是太少了。
杀 2 个和杀 5 个结局都一样。
这就是故意压制国人反抗精神,人民血性。
国家是怎么形成的,不管你是用卢梭的契约论,还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自然史观,并且争论他们的对错,现在我用一个更简单的模型,而且它并不违背卢梭与马克思,至于怎么去符合卢梭和马克思,那就看你的发散思维与理解力了
国家就是一座独木桥上的中立者,制定与管理独木桥的过桥规则与秩序,以保证独木桥两端的人都有权力过桥,不会造成堵塞,并且打击霸据私有独木桥,和不遵守规则过桥的人。你可以再发散一下,把独木桥再想象成十字路口的红绿灯 (交警)
在这里可以看到国家作为一个中立者、公平者与矛盾调节者。卢梭更注重自由所以提出契约论,如果双方同时过桥必定会产生堵塞,所以必须一个人一个人的过,这边过那边就得停,所以原则上为了保证大家都能过桥就必须让出一部分自由——暂停过桥,问题正在于如果没有人管理,那一边人多势众就会不甩人少的一边,不服干一架啊!等人多那边人过完后就天黑了,人少这边就会等非常久,这非常不公平,所以必须有个中介力量来强制执行,依据现实情况规定每边的人的通行时间。所以真正的公平是依据现实情况而不是不管这边人多那边人少,如果这边一个人那边一千个人,那边一个人过了后,那边一千个人难道还要过一次等一次?为那 0 个人而等待?我们每个人让出一部分自由给中介者,以保证全部人的自由,这就是卢梭说的公意,同时又少数人服从多数人,这就是卢梭说的众意。
而马克思这边更注重经济利益的公平,用独木桥理论不太好表达马克思,可以用土匪理论来进行置换,如一个小村子每天晚上都有几个土匪拿着刀棍来偷牛抢羊,为了对付土匪村子决定抽调十几个壮汉来对付,而这些壮汉由全村每家每户按人头出钱养着,此为公意。而有些人穷交不起,因为他家的土地少土地不肥家人有病等等原因,所以就必须得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此为众意。而组成那个打击土匪的就是国家。
而法律、法院、公安也可以看做就是维护独木桥秩序的国家机构。比如所有正常人的公意——我不想被别人杀害,想想就觉得被别人杀时的那种痛苦就令我恐惧痛苦,如果有人无冤无仇杀了我,那我做鬼也要杀了他,于是就有铁律——不得杀人,杀人者死,这是公意。
但事实上被杀死的人是无法复仇的,只能由家人完成,所以家人完成报仇杀死对方,完全是正义的合法的,从古至今都是,这就是同态复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任何人都会支持,如果有人不支持,那这个人不是人,你就问他,我杀了你妈妈,你不要复仇,也不准政府帮你复仇,行不行?
那为何现在别人杀了你家人,最后是政府帮你复仇呢?
因为上面只是简约化表达,而现实上是比较复杂的,比如对方五个人杀了你方一个人,你一怒杀了对方四个人,对于你方来说当然是赚到了,他方是损失了,这是不符合 “不得杀人,杀人者死” 的一换一的公平原则的,所以就必须得让中介 (国家暴力机构) 来限制这种泛滥的暴力。这个论点是不带任何道德判断,比如哪方道德亏损而先杀人,这里只有限制暴力泛滥,来保证一换一的公平公正原则,否则对方杀你一人,你杀对方全族,这不用想都是不公平的。而人在失去理智后,这样的事情是完全干得出来的,从古至今有多少灭门惨案。所以为了公平性,政府介入了,最后演变成政府帮你复仇,你无权复仇。而其实是你把复仇权力让渡给政府,而不是无权,这其实是政府以暴力和威权剥夺了你的复仇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统治权。重要的话说三遍,你不是无权,而是让渡。如果你真的是无权,那么政府就有操作空间了,他们可以让杀人者交巨额罚金,免杀人者的死罪,从而死的是你的家人,得益的是杀人者和政府。皇权为什么会被现代政府推翻,就是因为皇权存在这样的获利空间。重要的话再说一遍,你不是无权,而是让渡。
但是现实还是更加复杂,上面还是以杀一偿一的公平公正论点,是舍弃了道德价值观的,现在把道德价值观放进来,比如有三个人持刀抢你的钱而在追砍你,你有没有权力持刀反杀这三个人?当然有,放到古代人们也支持你,而且古代人就是这么勇,杀了那三个人完全没有罪,还会被政府封赏赞扬,宣告天下说你帮政府除了匪患。相信我,古代皇权虽然刑不下大夫,罪不到皇家,但是对平民百姓的犯罪一视同仁,但凡杀人放火打劫的土匪,平民都有权力反杀,甚至鼓励你主动去剿匪,会重重赏你的。为什么皇权憎恶土匪?因为他们是跟官家争人头税权,百姓被他们抢光了,政府收得上税吗?此其一,其次当然是政府希望社会治安好,百姓安居乐业。
只是到了现在热兵器时代,人越来越理性,大家都能找到工作吃上饭,抢劫杀人的越来越少,原则上现代政府也会判你反杀抢劫杀人者无罪,只是现在几乎没有这类案件了,而是变成了由小事争端升级引发的故意持刀杀人伤人,那么,怎样才是合法自卫,怎样才是防卫过当,就提上了法律议程。这个其实更复杂了,毕竟是小事引起的。从小事争吵,到互相推搡,到互相出拳,到操家伙,到持刀往死里捅,事情就会由很小的事到杀人案件。人在理性之下都知道这非常不值,但是当你处于事情之中,你是没有那么多思考时间,你也可能被激怒而失控,人并不像机器严格按照指令运行。
那么,如果有 3 个人操家伙和刀想杀死你,你反杀 3 人是不正当防卫呢?当然是了。不管法律如何精细化,判断正当防卫就是 1 是对方先挑事,2 是对方先动手,3 是对方想弄死你,你却没有这样想过。满足 3 条就是对方 10 个人在弄你,想弄死你,但是你防御爆表被你当场反杀了,你都是正当防卫。不过如果有人逃走了,你追到他家把他杀了,就是防卫过当。
那么如果 3 个人先挑事,先动手,先想杀死你弟弟,你操刀反杀算不算正当防卫?这事就又复杂了吧。我认为算正当防卫,难道我要眼睁睁看着我家人被杀,难道我要报警等着警察来救?假设西门庆和潘金莲在下毒毒死武大郎,难道武松要等着武大郎毒发身亡才去杀西门庆潘金莲?此时武松就应该制服擒拿住西门庆和潘金莲,才能救下武大郎,而西门庆和潘金莲如果是动刀子要杀武大郎呢?那武松当然是要快速出刀解决了西门庆和潘金莲,才有机会救下武大郎。
而在这起杀人案中,是那边先挑事,那边先动手 (弟弟推搡一下,那边就抡拳头了,动手以真正打出拳、脚为准),那边先想杀人(弟弟没抄家伙,那边抄了刀,弟弟已经中刀流血了),所以哥哥救弟弟完全是合法自卫反击,判哥哥死刑完全不合法理。而且在救弟弟紧急过程中,没有那么多时间来观察、分辨、思考对方谁带刀谁不带刀而进行区别反击,只反击带刀的,而且当时是晚上,灯光也不是很亮。所以这个案子判得不公平,法院有秉着“杀一偿一” 这种无道德伦理的公平进行判断,没有把道德伦理放进来考量。
突发奇想。
如果山鸡喝多了,和乌鸦肥尸发生口角被捅了,浩南上去把这俩捅死被判死刑。大家会支持浩南哥么?
支持死刑
因为它们说不判人贩子死刑是因为害怕它们暴露后杀死被拐人
希望以后有人正当防卫口人后能够明确认识到自己已经是死人了,然后发扬所谓战斗民族精神 “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了”,拎着煤气罐也好食用油也好开着车整点大活,口人防火一条龙,
这样指不定到我遇到这事的时候就没有死刑了
当然如果我被波及了,只能说乐子人死于乐子,好似喵
兰 A 与何 A 对骂
何 A 摇人,摇来杨 ABCDEFG……
兰 A 与杨 ABCDEFG…… 对骂
兰 A 与杨 A、杨 C 对骂
兰 A 推了杨 A
杨 A 杨 B 殴打兰 A
杨 C 冲上来掏刀刺死兰 A
此时兰 B 冲出来,用刀捅了杨 C(死亡),杨 B(死亡)
然后杨 ADEFG…… 吓跑了
接着兰 B 追上去又刺了杨 A(FG?)(重伤)、杨 D(重伤)杨 E(重伤)
嗯
杨 C 杀了兰 A,但是杨 C 被兰 B 杀了
兰 B 除捅了行凶的杨 C,还杀了杨 B,并重伤杨 A(FG?)、杨 D、杨 E
兰 B 死刑
判的没问题。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以上。
大众到底什么时候才能认识到,法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一切为了统治阶级服务,而不是为了你,我的朋友。
你什么时候见过,牧羊人手里的鞭子能帮你实现公平正义,惩恶扬善了?
鞭子就是鞭子,工具而已。
对普通人而言,老老实实不犯错,不立危墙之下,才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
江西啊,就是那个女的坚持女上位要男的交公粮最后男的都能被判强奸的地方吧?

这得看是不是互殴。
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是一方欺负一方,被欺负的捅死了两个,那就是防卫,基本上无责甚至减责。但如果说是互殴,那这个判决没问题,这人难治。
什么案看什么来着?
那么这个案是小,中,还是大?该看什么?
对方无人被追责是什么操作?
杀 2 个才微赚啊
问问法官,他遇到他弟弟被人捅怎么办。如果他给不出答案,那就没道理判死刑!
不是学法的,以我朴素的道德观判断一下:
这里面都不是好人,没一个好人,两家人,从挑起事端起,到三人殒命,全程没有一个人讲道理。现实中离着这种人越远越好。
外面吵了多久了,哥哥真的一直听不见吗?现实中很难听不见。他直到弟弟被捅了又能听见了?
那听见什么会直接拿刀冲出去?听见有人喊 “杀人了” 吗?
首先,他拿刀出去应该算不上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没有对他进行伤害。要是弟弟反杀了应该算正当防卫,他不算。
其次,他直接捅死两个人,就说明他不是去救人的,他不是去化解事端,他就是去报仇的。
他可以选择捅对方胳膊腿等不致命的地方,证明他主观不是想让对方死,而是想救人。如果伤到对方大动脉对方死了,那应该就不会被判故意杀人。意思就是可以救人,但不能主观上存在把对方弄死的故意。
这两家人,应该都是村中一霸的那种,这其中,但凡有一个讲道理,敬畏生命,事情都不会升级到死人的地步。
所以,不必为他们洗白,扯上小日本民族情感更是没道理,一个是对外矛盾,一个是群众内部矛盾,双方关系对应不上。
远离这种人,保命。
亲兄弟遇害都不能防卫,必须要由受害者亲自当场反击才算 “正当防卫”,那某地某年七月帮同胞防卫就被枪毙也不奇怪了。
兄弟俩都死了
又是在农村
对面一帮人
接下来怎么办呢
唯一的启示就是,杀一个勉强保本甚至亏本,斩草除根才能利益最大化。
而这就是法律制定者的初衷和执法者所希望的结果吗?
不是杨某龙捅死的么?

这就是为了灭绝汉人百姓的一切正常的对内反抗意识。不停地洗脑催眠平民百姓 “杀人偿命” 是“对”的,然后这些被洗脑平民百姓会跟着变复读机“杀人偿命”,“杀人偿命”,“杀人偿命”。
这个评论区必定会有 “杀人偿命,没什么好说的” 这种复读机。
狗屁法律。
现在我看到好和法律相关的问题,我就想笑
提问者本身就带着主观情绪。事情的起因,事情的经过真是如此吗?
弟弟喝醉酒,被妈妈训斥,然后隔壁的人以为指桑骂槐?跟弟弟吵了起来,然而此时妈妈却开始隐身任由事情发展了。对方有两人,这边只有一人,然而对方居然还需要打电话摇人寻求支援。
再说哥哥进场时间,哥哥一登场,就已手握杀猪刀了,然后才看见打斗的场面。哥哥的彪悍略见一斑。哥哥的战力也十分惊人,以一敌众,连杀数人。
请题主解释:为什么争吵惊动杨家多位亲友,蓝海军却在屋里安然看电视、直到亲弟被捅伤才持刀出屋?
《赛德克巴莱》里说过:如果文明不够文明,那就让野蛮足够野蛮
法律并不神圣,它如同世间一切规则,利用法律是对待法律的最好方式
我国 fl 不敢扩大公民自主维权范围,生怕某些人利用这个生出不用警察,自主决定命运的想法来。一旦这个想法泛滥,通知的基础就坏了。
真实性???死刑是要最高法核准的,中院敢这么判不怕被最高法驳回?
这种判决多了,以后只会出现两种情况。
1、反正不管什么原因,都是死刑,那只要我动手了,我不如直接多杀点,灭了对方全家,或者中途被对方灭了,如果火还没消下去,那再随机抽几个幸运儿。
2、太君,这边您请
钱跟关系没到位的过,要不哪怕定性故意杀人最多也就是个死缓
一堆人不看证据,只看媒体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就能网上断定对错了,这不是盲人摸象吗
这里可以体现出反儒所带来的巨大愚民效果,包括对法律的制定、执行都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一些毫无指望的饮水机总能讲出与其牌子相符的话:“现在是法治社会,不需要道德。”
特么的因为它没有道德,所以整个社会都不该有道德。
所以,就有了弑母案的发生以及整个社会舆论支持弑母少女的可耻现象。
这可耻的社会风气,反儒的人人有份,却偏偏总在扮演吃瓜群众和圣母附体爱好者。
社会风气想要好,法律是要为之服务的;现在特么倒过来了,社会风气为法律字眼让步,社会风气为法律服务,侍奉法律。
所以出了这么多天雷滚滚的案件判决,就是法官们死抠法律条文字眼,不知道什么叫 “引导社会风气”,一味和稀泥,有理者无理,谁闹谁有理,这也是你们反儒者的功劳。
求锤得锤。
按当今的社会风气和舆论,山东弑母少女应该无罪释放,并予以表彰;而 99% 的父母有罪,应该被投入监狱,并在监狱中为尊贵的寄生虫子女提供服务或钱财。社会风气腐臭至此,法官也无奈,表示不能予以 “引导”。
下面这段,是儒家思想,反儒的就滚犊子不要看了,去你的罗浮山。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逢丑父当斮,而辕涛涂不宜执,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弒君,或诛或不诛;听讼折狱,可无审耶!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闇理迷众,与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春秋繁露》董仲舒
译文:
《春秋》审判案件,必定根据事实而探究当事人的动机。动机邪恶的,不需要等到成为事实;带头做恶的,叛罪特重;动机正直的,论罪就轻。所以逄丑父应当斩首,而辕涛涂不该被拘捕;鲁国的季友追杀庆父,而吴国的季札释放阖闾。逄丑父、辕涛涂、庆父、阖闾这四个人罪行一样但判处却不相同,这是因为他们的动机是不一样的。都是欺骗三军,有着判死罪有的不判死罪,都是弑杀君主,有的被杀有没有被杀。审理诉讼,裁定案件,怎能不谨慎呢!所以审判对了,道理就更明朗了,教化就更顺畅了;审判错了,就会蒙蔽真理,迷惑众人,妨害教化。教化是政治的根本,审狱是政治的末节,它们虽属于不同的领域,但功用是一致的,不能不相互顺应,所以君子对此十分重视。
践行,例:
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何敞)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置立礼官,不任文吏。又修理鲷阳旧渠,百姓赖其利,垦田增三万余顷。吏人共刻石,颂敞功德。——《后汉书》
才弄死 2 人,太少了,这买卖不太划算,应该多弄几个
标题:《如何避免被设局绝后》
只有反抗才有统战价值,所以被退无奈正当防卫的弱者,要想明白了,你只有强一次的机会,不要留坑。
好人就该被 XX 指者。
这就是告诉他,早知道就应该给他灭门啊,反正正当防卫是没有的。两个是死,一家人整整齐齐也是死不是?
现在这家人两儿子都没了,你活着有什么盼头啊
两千多年后的法还不如礼记:兄弟之雠,不反兵。
主要还是为了稳,稳>法。
换句话说法律不是为了让你申冤,而是坚决严厉打击以血还血这种复仇行为
壮哉,哥哥!

出生法官
法律不重要,他做了正确的事
废死派出来洗地了
判的轻了,这要是在古代,这兄弟俩就得要被杀到绝户才行。
深金,非要逼着老实人多带走几个是吗?法官司马了
母宦官是这样的
必须严惩枉法判决的法官。
谁能说说这能不能上诉到省姬或最高法,某些怕事的不是没干过想方设法把大案向上级退的事
离谱
按照陈鹤皋大师的教导,
示敌以弱,一击毙命叫正当防卫,你击伤别人后还追着别人砍就是故意伤人了。
生存指南:别出头,别冲动,别热血,别相信正义,别见义勇为,别奉献。。。剩下的自己脑子里补充
报警有用就是最大的笑话。。。。
这个东西不是你随便说说就变成防卫了。
实际吧只要看一下伤口和倒地的位置就知道现场大概情况。
问题里没说,咱就猜一下大致的情况。
双臂受伤大多是防御伤,后背受伤是被追杀时受的伤,倒地的位置离蓝建军多远,就说明追杀出去多远。
两死三重伤,不会有人傻站在那让人捅,必定是追出去很远。
你这个连防卫过当都靠不上去的。
按这个逻辑。红军们该如何处理?
现在的法官系统确实崩溃了,根本不值得信任
法律需要你在别人捅刺击打到你的瞬间,拳头棍棒和你的身体仍有接触点或一定面积时,你出手才能叫自卫,否则,一旦没有接触就是斗殴!
还不如大清律,真是越活越回去了
翻译一下:如果遇到别国侵略先找国际法庭,而不是直接打回去
没有良知,口口声声
法官大大们还是活的太滋润了。
猪圈里的猪打起来了,饲养员不会追究谁对谁错,只会觉得他们闹的动静打扰了自己休息,然后一边踹一脚。

不是,这 “第二十一条” 到底管不管用啊?
但是想想也不奇怪,毕竟武汉大学哪个,要是没被曝出来五年后也高低是个知心大姐姐。
我就说这个国家的法律是烂的哇!
要你送死填线的时候说你没骨气不敢上,一群软骨头!
你真有骨气敢打敢拼了,又马上把你脊梁打断,因为怕你发现下个敌人就是它们。
印度的老百姓的是世上最难做的,怎么做它们都不满意。
防卫过当,处十年较妥!
本以为昆山龙哥案是开始,没想到是巅峰。
目前就看弟弟了
我怀疑弟弟是不是残了
否则按理来说
这种判决风险非常高的
一群不听话互咬的猪,结果就是被猪场老板全部打死卖肉,下水掏出来另外处理。互咬说明还有血性,明天咬到老板咋办,这种有血性的猪坚决不能留,他管你这个那个的。
哎 不能苛求防卫人瞬间冷静
活了快四十年,人生第一次觉得老祖宗重男轻女还是真有道理的。
看到这种先问是不是真的,有没有新闻链接,确认事情真实情况后再去评论
今天你被欺负了就敢反抗明天你敢反抗什么我都不敢想
有些法律人不像正常人。
现在法官根本没有同理心了,和底层老百姓不是一个物种了。不少律师也是,他们怎么怎么这么高高在上呢?
知乎用户 霸道的烤肉侠 发表 案件细节都没出来,就凭他杀人,能分析出那么多事情? 你们都是哪里来的消息???? 知乎用户 palmone 发表 竟然返回去补刀,这男生得有多大的仇啊! 知乎用户 靓仔 发表 只能说明一个事实 这女的死了,这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