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美国前副总统切尼的悲剧
已故美国前副总统切尼的悲剧 作者:RON SUSKIND 2025年11月4日纽约时报 迪克·切尼已不在人世,但我们还将长期受他的政治遗产的影响。他写下了一本指南,教人如何超越宪法界限与法治原则来行使行政权力。唐纳德·特朗普不仅在续写这本指 …
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
最早设定这个规则,是避免政府和议会通过法官任命权破坏司法独立。大法官终身任职,且掌握宪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权力,可以有效对抗立法行政权的影响,并守护住合众国的 “立国之本”。
你在单位里有一个可以干到死,谁都不能动的职务,主要职责是领导层新出的规章制度有分歧争议的时候,你来判定事情是否符合国家的管理办法。
你在单位会有多 “嚣张”?他们是流水的县长,你可是铁打的黄老爷。(大法官任职期平均是 25 年,可以熬走 3 个连任总统)

说白了,就和网文小说里的那些宗门 “大长老” 一样。蹲后山守着宗门的终极法宝,日常掌门都管不了。平时大长老也不管门派的事情,日常打出狗脑子也不管,只有门派到了生死关头,才会拿着法宝出山平事,牛鬼蛇神一招扫平,平完继续后山闭关去。(虽然只要主角在场,大长老一般都会翻车… 算了,扯远了)

所以,在立国初期,大法官其实就是个 “清贵” 职务
说起来牛哄哄,但实际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事事,连独立办公地点都没有,记得一开始是在国会给找了几间办公室。毕竟,哪来的那么多 “影响国家生死” 的大事啊,大法官日常就是 “研究经典,出书立传” 而已。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办公地,是 1935 年建成的,至此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有了独立办公地点(估摸着是蹭了大萧条时期的 “大基建” 热潮),之前一直在国会里办公,早期甚至跟着国会的搬迁一起搬迁(美国早期,“定都”议题各种扯皮,导致不断搬迁)。

随着美国两党制度的形成,以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两边的共识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政策推进越来越难。特别是最近,斗争已经严重到 “不是你提的议案不好所以不通过,而是因为这个议案是你提的所以不通过”,即便部分议案可以通过 “总统行政令” 强推,但只要政党轮替就会被废除,达不到 “立法” 的效果。
比如川宝上台,第一时间废除奥巴马的总统令。登子上台,又废除川宝的总统令。大批国家级政策法令的存活周期,最长不超过 8 年。。这谁受得了
行政令的 “临时立法效果”,也只能覆盖行政体系内的规章制度,之外的就没办法了,其他法令政策的废立只能走国会系统。
**行政令也是因为党争而 “异化” 的规则。**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总统率领行政体系,处理突发状况。避免走国会程序太慢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同时避免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结果现在成了总统所在党派在国会不占优势的时候,推行政令的唯一路径。你任期里没签几百个行政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当过总统。
这方面的冠军是二战的罗斯福。他搞新政和二战期间签署了 3700 多个行政令,主要是搞的新政太 “共产主义” 以及打仗很多事真的很急,等不得国会走程序,最著名的就是那个“日裔羁押令”,说起来妥妥违宪,因为法律只允许羁押敌对国国籍的在美居民,入籍的不在授权范围内,但还是一起关了起来,有统计说被陆续关押的十几万人里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而且这个这个政策还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因为不关德意的侨民,但各方都很默契的没有把争议闹大,让政策一直持续了下去,到 45 年 1 月大局已定,才全部进行了释放。
21 世纪的冠军是奥巴马,整了 450 多个,他的很多行政令就争议极大,属于就没怎么在国会博弈沟通就直接不演了,签个行政令就开始执行。导致整天因为行政令问题和国会的共和党议员对喷,奥巴马骂共和党只知道党争,为反对而反对,共和党骂奥巴马独裁者。
上台第一剑,先斩前总统(的总统行政令)
已经是美国新总统就职后的基操↓↓↓↓↓




又来了,唉。。。

这样的大背景下
大法官的一个 BUG 就被有心人发现了
于是,大法官一下子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
说白了,就是一旦某个自己满意的议案无法走程序通过,或者自己不满意的议案走程序通过了,或者是完全没走程序就过了的总统行政令,都可以找个案子,套个 “违宪” 的名义,起诉到大法官那里推下去或者翻过来。
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不得做出和本判决相违背的判罚,因此相当于完成了 “联邦立法”。而由于这条路太“好使”,美国党争之下,“后山请老祖出来主持公道” 的做法也就越来越多。
这样的局势下,大法官的 “立场” 就举足轻重了。**党派也有了任命倾向自己大法官的强烈需求。**而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空出位置基本要等自然死亡,因此在任命问题上的党派攻防就变得愈发激烈。
**1972 年,民主党想推全国范围的 “堕胎合法化”(全国范围,划重点),**但是在联邦议会无法通过,于是借****助一起 “堕胎” 案件,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自由派法官占优,于是裁决 “禁止堕胎” 侵犯隐私权,违宪,堕胎是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限制。于是就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变相确定“堕胎合法”。
共和党方面想保持 “各州自决” 的传统,但木已成舟。但是也尽力保持了“限制”,比如红州在堕胎问题上规定多少天后堕胎影响孕妇健康,不准做,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但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哪怕五十年也一样
到奥巴马时期,一个大法官挂了,为了反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 “立场比例”,共和党凭借自己在国会的优势,让奥巴马无法任命新的自由派法官。

到特朗普上台,不但手里有一个奥巴马留下的名额,还极其幸运的迎来了 2 个法官名额空缺。再加上国会在共和党手里,提名就能过,于是一口气任命了 3 个 “保守派大法官”(任期内任命大法官数量历史第一),一举扭转了大法官的立场比例(之前是 5:4,现在是 3:6)。于是共和党发起了新的 “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结果。把堕胎规则制定权重新交还各州自决。

毕竟总统任期如果拿不到议会多数,总统很多事都干不了,但是大法官可以,毕竟总统要过法案要搞定两院的数百议员,最高法院过法案只需要说服 5 个法官…
所以,目前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 “不合理”,并不在于法官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美国现在的“党争环境” 了,不论是否 “终身任职” 都一样(不终身搞不好更糟,至少目前法官还只有 “法律解读” 层面的左右倾向,没到和政党 “沆瀣一气” 的地步,最基本的操守还是在的。要是大法官也 “定期更替”,就免不了“跑官投靠” 这种事了。此外由于固定任期,只要节奏把控好,赢得 “任命年” 的国会多数,是有机会把法官立场刷成 “清一色” 的)
那么,党争环境下,大法官制度怎么改好呢?
答:怎么改都没用,有病的不是大法官制度… 只要有党争,什么制度都会崩坏,毕竟党争参与者是一个国家最 “鸡贼” 也是最有资源权势的一群人,憋着脏心折腾,什么制度都拦不住。
大清雍正皇帝对于 “党争” 早有定论

最后,补一个最美国高法院的史诗级战绩,给大家感受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 “破坏当量”
南北战争爆发前,南北两边关于奴隶制的对抗已经无法调和。但是为了避免内战**,两边在国会历经漫长的斗争和妥协,以和稀泥的方式搞出了部 “中分法”,就是以一个州中部为分界(记不得哪个州了),北边取消奴隶制,南边保持奴隶制。这个法案暂时搁置了争议,保持了和平。**
但是很快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起因是一个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去北方,结果主人死在了北方,南方的家属起诉要求北方返还奴隶。于是争议再起:这个在北边的奴隶还是不是奴隶
最后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 “南北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一致,黑人是否算人宪法没有规定,因此中分法违宪”,于是这个最后的“妥协” 法案因被撤销
南北再次因为各自的奴隶制存废问题陷入激烈争吵,而这次再也找不到可以 “和稀泥” 的方式了。。。于是,南北战争爆发。
————补充————
由于大法官这个 BUG 在美国影响越来越大
也有总统也想过走程序修改大法官制度来 “修正”,弱化大法官的权力 BUG,但是都没有结果
背景: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
1929 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在大萧条时期,美国超过一千两百万人,即全国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没有工作,居无定所,食不果腹。1933 年,罗斯福临危受命,上任总统后通过了一系列新政拯救危机,包括紧急银行立法、国家救济体系和国家农业政策、证券监管法规、大规模公共工程计划,以及虽未自愿、但可强制实施的提高工资、限制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并允许集体谈判的全行业准则体系等等。
矛盾: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阻击
由于这些政策 “很不自由”,非常 “共产主义”,引发了保守力的一致反对,由于罗斯福知道在国会很难通过这些议题,所以都是走的 “总统行政令”。党内外的保守派看阻拦不住,于是祭出杀招 “找最高法院起诉”。到了 1935 年,这些新政措施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反宪法,导致多项新政措施被叫停。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大萧条)废除的法案比其在成立之初的一百年间废除的还要多。(建国初期大法官有多闲,距离行政立法有多远可见一斑)
策略:优势在我,我弄死你们这 9 个老登
当时罗斯福的党派在国会有很大的优势**,罗斯福直接拿出了《司法重组议案》**对最高法院下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 “增加大法官席位”,把法官增加到 15 个。通过增加大法官席位,让自己拿到提名权,往法院塞 “自己人”,扭转大法官的立场比例,让最高法院不再成为自己的阻碍。
罗斯福的黑色幽默修法理由:关爱老人
由于修法的目的很不 “体面”,属于企图拿行政权和立法权打压司法权,罗斯福给法案找了个理由:“由于最高法院工作量太大,所以增加席位,让现在的老人家们不要那么累”。(你们不是 1 年干了 10 年的活么,都一把年纪了,我给你们减负)
大法官:算你狠,我们认怂
由于理由太过 “侮辱智商”,罗斯福的计划遭到了大范围的反对,党内也不支持这个计划,因此无法通过国会立法。
但同时,大众对于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行为也十分不满,毕竟什么祖宗家法,立国精神都不如能吃饱饭重要(罗斯福支持率是美国历任总统 TOP 级的,断崖碾压任何对手),最后两边达成妥协,最高法院放新政的诉讼案过关,罗斯福放弃法院改革计划,大家还是好朋友。

由于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比例大幅倾向共和党,并且对于民主党推动的 “罗诉韦德” 案等一系列判决进行了废除,登子和民主党也坐不住了。

为了给法案造势,民主党方面还开始放大法官的 “猛料”


因为美国人当年没人能想到大法官能活这么久
当初美国人的大致设想是大法官 50 岁上任,活到 60~70 岁挂掉,差不多能当十几二十年的大法官。谁知道现在这些老登一个比一个能活?
因为美国抄袭英国制度抄出了 bug。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议会的上议院,也就是贵族院,长期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贵族院的成员,必须是世袭贵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理念,就是这帮贵族搞出来的,因为法律掌握在贵族手里。法律至高无上,等于贵族至高无上。
行政权可以交给老百姓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但是,笔杆子和枪杆子必须掌握在贵族自己手里。
是的,英国另一个只能由贵族担任的职务,是军官。
一个典型英国贵族的成长路径,是在牛津剑桥读完大学,学学莎士比亚,参加同一个戏剧社,寒暑假期间互相到同学家的封地上打马球,皮划艇,培养私人之间的信任,顺便看看对方有没有合适的姐姐妹妹,考虑一下要不要结为姻亲。
然后,到军队担任军官,英军的陆军军官其实干的是监军的活,真正的业务军官是士官,后来才包括军校毕业的平民子弟。海军军官原本也得是贵族,后来王室公开发放劫掠许可证之后,也混入了一些海盗出身的平民将领。按照惯例,英国王子必须在很小的时候就上舰担任见习军官。
总之,在为国王服务一定时间之后,老家伙差不多该挂了,就可以回贵族院,继承祖传的议会席位。如果有意愿,且有点明事理,可能会被安排到贵族院里面的王座法庭,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英国历史上这些最伟大的法官,通常没有接受过一天的法学教育。英国法极为排斥法学教育,鄙视成文法。在英国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是政治,法官的角色是政治家,主要职能是通过判例创造法律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巩固资产阶级贵族联盟江山永固。
英美法公开的原则之一就是 “法官不知法”,法官不仅不需要懂法,甚至在制度上鼓励法官不要懂法。钻研法律条条框框,是公诉人、律师,这些下等人家的孩子才做的事,他们是讼棍,为了蝇头小利可以泯灭人性,道德水准和他们的社会阶层一样低劣。而法官,作为贵族,应恪守 “君子不器” 的信条,努力养成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绅士风范,以及随时根据政治需要创设和修改法律的政治勇气。
英美法系对这些研究法律条文的人,是非常不信任的。在英美,担任陪审员唯一的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司法是如此的神圣,它需要的是一颗没有被法律污染过的大脑,只有这样一颗脑袋才会服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使人民免于法律的暴政。
当然,也便于法官操纵。
王座法庭的贵族,我们暂且称为大法官吧,虽然他们自己并不这样称呼自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称呼是 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他们相互之间也确实是表兄弟,都是诺曼征服那批法国人的后代。他们就是终身制的。不仅终身制,而且世袭制。连续几代人担任大法官,是很正常的情况。
美国的尴尬在于,他们没有贵族制度,找不到这么多受过高等教育,且超脱于政党政治之外的精英人士来干这个活,于是照猫画虎,搞了个大法官的终身制,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压舱石。但是,他们在宪法设计的时候,错误的赋予总统以任免大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把最高法院卷入了政党政治之中,这反而加剧了政治对抗的激烈程度。
关于英国法律,我推荐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的一整套著作,包括: 1.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2.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4.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5.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6. **《家庭故事》**(The Family Story,1981)
7.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8.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9.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10. **《丹宁报告》**(The Denning Report,1963)
其中第五本《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先总理克强同志翻译的,值得好好看看。
11 月 5 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特朗普的关税案,三小时庭审记录。9 位大法官,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觉得特朗普有点越权了。
当天美国的最高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 征收大规模关税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单方面征税,这个问题触及美国宪法结构的核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1、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 在庭上提出了关键的原则性问题,如果总统能凭紧急法令对任何国家、任何商品征收关税,那国会的征税权还剩下什么?
他强调征税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其本质都是财政行为,属于国会的固有权利,不能因紧急而被长期移交行政部门。Roberts 的提问,反映出他关注财政权的宪法界限,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谨慎。
2、大法官 Neil Gorsuch 延续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一旦国会把权力交出去就很难再收回来,这是一种单向的齿轮机制 (It’s a one way ratchet),只会让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Gorsuch 引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认为这种规模的关税政策属于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经国会明确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解释自行决定。
3、大法官 Sonia Sotomayor 从文本角度出发,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从未被当作征税的工具使用,如果国会打算授权总统征税,他会明确使用 “税” 这一个词汇。
Sotomayor 认为将 “进口监管” 解释为 “征收关税” 超出了法律原意。Sotomayor 是代表法院中坚持“文义解释” 的一派,强调行政权不得超越法条文字的范围。
4、大法官 Amy Coney Barrett 关注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她询问历史上有没有哪个法条用 “监管进口” 来授予征税权,当政府辩解这是战争时期的固有宪法权利时。Barrett 追问,如果你们胜诉,征收的关税如何退款? 会不会造成混乱? 她提醒法院,司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也要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5、大法官 Brett Kavanyaugh 强调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很重要性。他指出从立法体系看,征税权始终归属国会,总统只能在特定授权下调整税率。Kavanaugh 主张制度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担心若放任总统越权,会破坏国会主导的贸易与财政结构。
大法官 Kagen 从立法意图出发指出,国会在通过《IEEPA》时,以为自己拥有立法否决权,因此未设更多制衡。如今否决机制已失效,如果继续假定国会愿意让总统独自行使这项权利,显然与当初立法目的不符。Kagen 的观点聚焦于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意图,主张限制行政自由裁量。
7、大法官 Samuel Alito 承认紧急状态下应给予总统更大空间,但他立即追问这种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难道每次市场波动都算紧急?
Alito 的立场体现宽容,但有界限的观点,承认行政灵活性,但要求事实基础与时间限制。
8、大法官 JKetanji Brown Jackson 指出:《IEEPA》的目的原本是限制总统权力,而非扩大。他认为如果文本和历史都未支持征税,这种缺席本身就说明国会不愿授予该权利。他强调行政解释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否则紧急法会被滥用为扩权工具。
9、大法官 Clarence Thomas 虽然没有在庭上发问,但结合其长期的宪法原意主义的立场,他可能支持更严格的文本约束与分权原则。
综合来看,庭审显出的明显趋势是:Roberts、Gorsuch、Sotomayor、Barrett、Kagen、Jackson 这六位大法官倾向于限制行政权;Alito 则持相对开放立场,但主张设限;Kavanaugh 主张制度的一致性立场中间偏保守。整体判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征税超出了法定授权。
如果依照过往的判例趋势,美国最高院可能以 6:3 或 7:2 的多数意见裁定特朗普的政府越权。
预计判决的理由包括:
第一、国会并未明示授权总统征税;
第二、关税的实质是税收应由国会决定;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不得取代立法程序,同时法院可能在附带意见中指出,在明确且短期的国家安全危机中,总统可临时调整进口限制,但因受国会追认或司法审查。
这场听证会的意义超越了具体的关税政策,它实际上是对行政权扩张的制度性地在审查,也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系统的一次自我校正。
从现场提问和法官语气来判断,法院已普遍对紧急权力常态化表示担忧,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界定美国总统经济权力边界,平衡美国国会和行政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别硬找理由了,美国人都认为不合理。
直接的证据就是: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官现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
早年很多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是终身制,后来绝大部分都改了。联邦法官没改是因为修宪门槛太高,不是没人想改。美国多数人也认为终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这种倾向还没有强到能把联邦宪法改掉的程度。
把美国制度捧上天的对岸小岛,以前 “司法院大法官” 也学的美国终身制,现在也改成八年固定任期了。
为老美人民终身服务,96 岁坚持到底。

这就是法官大人,

有时候逛知乎,感觉美国公民也没有这么吹他们的制度。。。
因为两百年前的人一般活不到七八十,五六十上去,干个三四届就上帝喊他退休了,现在动不动二十年起谁顶得住啊
比如英国就重新立法,规定 75 退休
总统 - 4 年皇帝
大法官 - 大祭司
参议院 - 元老会
众议院 - 平民议会
罗马传统
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来说,就是要「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让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都能拥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从而实现分权与制衡。
相当一部分「美国的制度为何如此设计」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联邦党人文集》找到求解的方向。毕竟,这本集子就是向民众介绍(甚至可以说是推销)宪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至少能代表立宪者们关于规则的思考。
在立宪者们看来,司法部门其实怪憋屈的,它既不像总统那样作为军队统帅号令天下、遇到国家紧急状态还能效仿古罗马「狄克推多」独断专裁,也不像国会那样制定法律言出法随、遇到不喜欢的规矩可以自己另立一个(至于之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地为司法部门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那就是后人的智慧了)。也难怪宪法中处处包含对弱小又无助的法官们的照顾了,甚至还专门规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法官任期内降低他的薪酬,免得另外两权通过经济手段给司法机关穿小鞋。
咱们刚说到罗马了是吧?众所周知,分裂和内战是罗马的特色、不得不尝,而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建国初期也存在这一隐忧。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借此开展了「焦虑营销」:
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值得加以发扬的,莫过于其制止并控制暴力分裂的倾向。只有深刻思考,支持民选政府的人们才会警觉到,民选政府的特点和命运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危险的罪行…… 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其中派系的冲突毫不顾忌公共利益,政府措施往往不根据公正的原则,不考虑小派系的权利,而是由那些有利益关系、占据压倒性的多数派系来决定。
在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立宪者心目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国家,难免产生一种内在矛盾:作为少数派,与其注定被多数所裹挟,能不能干脆分家过日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跟大多数人玩了。(题外话:当时推销联邦制的人们认为,通过代议制民主和两院制能调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用马后炮的眼光来看,这就有点太简单、有时显得幼稚了,不然也不会效仿罗马故事打起内战)。
和传说中的同谐之神不一样,未能得到星神瞥视的肉体凡胎难以调和一切不和谐音,因此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是,以秩序及均衡的力量施加约束,令强弱有序相忍为国。
看似跑题了,但这正是法官终身制的合理性来源之一:
大方向上,在行政及立法已经直接通过选票决定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多数派的暴政撕裂国家、防止出现未得到充分代表的一部分人重赴波士顿、制作第二杯海盐冷泡茶,制度设计中需要一种相对独立于投票箱的制衡力量。
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的话来说,就是:
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
在联邦党人看来,民选机关容易受到煽动、在舆论怂恿和裹挟下突破规则践踏社会秩序,而法官则当仁不让需要保卫宪法所确定的规则:
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欲尽其保卫宪法之责实需具有非凡的毅力,这也是明显之理。
而在执行落地的方式上,若是驾驭这股力量的法官们和政客一样、无往不生活在连任的焦虑中,那就难免会主动取悦能够任命他们的力量,不管是民选的行政长官及议员,还是手握选票的民众,总之就是有奶便是娘、谁赏饭就舔谁、展现出灵活的底线。《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就表达了这一顾虑: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 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 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样看来,终身制虽然也有自己的缺点,但从与民选机关相制衡这一大目标出发,也毕竟是一种比较不坏的解决方案了。毕竟,「如果被包养,就不要谈独立人格」嘛,话糙理不糙。
不过,联邦党人也有棋差一招的地方,没能料到后世出现的几点新情况,而正是这些新问题,让大法官终身制也终究只是相对不坏的方案,而很难说得上尽善尽美,特别是以下两点:
一是没想到司法权低开高走,原来以为是藿藿,长大了一看是飞霄,从爹不疼娘不爱没钱又没枪的小哭包一跃成为上能左右总统大选结果、下可影响人民拥有几种性别的厕所、管天管地管解释啥叫基本权利的强势部门。
二是没想到党争如此严重,简直把政治给玩成了回合制,执政党轮到了自己能任命大法官的回合就拼命往里塞三观一致的法官(川普:我塞了三个!),不少严肃的宪法问题,如今成了掰着指头看两边各坐了几个屁股的算术题,从法学院到街头巷尾,各界民众对于法官分为两派、遇到问题各回各家各自站队这事居然见怪不怪。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便存在这样的新挑战,改变大法官任期制度似乎也不能提供更好的结果。祖传代码就是这样的,只要还能跑就不要重构,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
牢牢记住一个基本原理:
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权力平衡,是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也是经济利益集团和社会民众公权力的平衡)
在封建社会,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平衡。
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和公权力(政府)的平衡。
而美国 所谓三权分立,仅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分解,造成其内部分裂和对立,削弱政府的力量,便于资本掌控公权力。而不是对资本力量的分解。
当一个国家无法制衡经济力量,而仅仅在政治力量内部搞平衡,那就是明末的剧本:
皇帝和官僚系统之间,不同党派之间,都是零和博弈;
而全国的大地主阶级则不受影响,甚至可以转而支持外族入侵,替换掉整个顶层政治集团,变成满清——至于外族政治力量的反噬,那就不是他们看得到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党争和明末的党争如此相似的原因。
而整个政府公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平衡呢?
不存在的。
以自由市场之名,资本可以为所欲为,压倒性的控制政府。
当然因为人民群众的庞大人口,不是那么好忽悠的,所以要控制政府公权力,是需要复杂技巧和制度设计的,于是就有了所谓三权分立,本质就是分化控制政府。
因为资本不需要考虑选票,可以寡头控制世代相传;甚至连税都不交,只拿补贴,从政府财政疯狂吸血。华尔街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无不如此。
而政府需要选票,那么资本就可以通过控制选票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很难控制资本。
这和通过选票制度分化、搅乱和控制其他国家的方式如出一辙。只要你采用了这种分化内斗的公权力形式,资本,尤其是强大的美国资本,就能够轻易控制你的国家。——因为他们也是这么控制自己国家民众的。
美式民主真要是什么好东西,它们满世界强行推广?天天制裁中国的美国资本,是大善人赔了本给你送温暖?
以前大家还认为,美式民主只适合美国,不适合其他国家。现在看来,美式民主同样也是压迫分化美国自己民众的工具,对美国同样不是好东西。美国的发达是掠夺和战争财带来的,不是美式民主带来的。
所以,首**先三权分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只不过是资本伎俩;民主集中才是更合理的。
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是扯淡: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把资本权力放到大街上随便吃人?
从维护三权分立出发讨论大法官,毫无价值。只是中了资本家的计。
如果你赞同权力制衡的原理,那首先要制衡资本的权力。
阶级矛盾远比公权力内部矛盾重要。
(12.30 补充:很多人觉得现实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这就对了。因为这些人都是生在中国,没去调研过美国。中国是公权力控制资本,美国是资本控制公权力,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对公权力的肢解攻击是美国从冷战开始长期用于直接针对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但实际上老欧洲普遍有社会主义倾向,资本和公权力制衡是封建社会就有的问题,这种攻击被用于攻击从中东北非到欧洲自己的很多国家,只要有统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下嘴。死人大资本如此嚣张的实际上只有英美两个奇葩岛国而已。
当然你可以说中国有点矫枉过正,但大方向没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说的美国。如果你去过美国,你会觉得还是中国的这种情况更符合多数普通人利益,不要以为自己能成为大资本的一员,站在资本那边说话。
要看细节论据的,对不起,回答不是教科书,想看的去看文末链接里面有。
至于美国那么早就开始资本控制公权力的问题,要知道资本主义兴起和全球殖民已经五百年,资本兴起的最初就是和王权、贵族斗,后来和工人阶级斗。
英国光荣革命是 1688 年就搞起了议会,空想社会主义在 17xx 年就兴起了还搞了法国大革命,美国 1776 建国的先导波士顿倾茶事件正是源于对抗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倾销,这帮来自英国的美国佬会不知道怎么对付老东家发明了一百年的议会制?
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 15xx 年,17xx 年开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老欧洲共产国际搞了好几个高峰,英国人德国人都是主力,才有了后来的社会福利和民权运动,这都两百年了,可不是中国独创的新玩意,这都是中学课本里老掉牙的知识,不知道的自己要去补世界史)
至于大法官,更明显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大法官更容易被资本掌控。终身制可以加强这种掌控。
终身制,不通过选举,不需要按届更替,在美式政权三角里,又是最终仲裁者的角色。
这多么像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的大主教。(非专业的陪审团同理,是牧师的角色)
实际上,美国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宗教化特征:信仰,经文,教义,仪式(程序)远比事实和正义重要。
所以,终身制的、非选举的仲裁者的大法官,是资本集团在选票控制的政府和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保险,一道不需要选票控制的保险。
当选票那边无法掌控,国会和总统都出了问题的时候,终身制的非选举大法官就可以作为保险措施,一举解决掉前二者。
把终身制的非选举的自然人凌驾于选票决定的国会总统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国会,总统,大法官,三保险。
否则,既然人民和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合法性来源,又凭什么搞出个大法官凌驾于国会之上呢?
本质上就是宗教统治民众的翻版罢了。
(12.30 补充:评论问为啥大法官不用任期制?任期制不是更好控制吗?我认为,大法官是为了对冲政府和国会,也就是说只在国会和政府失控的时候生效,那么大法官就恰恰不能搞任期制和选票制,要跟任期制和选票制的国会和政府拉开差别。否则就会同时失效,没有了保险阀的效果。
这一点在美国控制韩国的时候特别明显。公检法直接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之上,日本也类似。
而且法官人数少,只是个体,通过终身制能增加法官的影响力,摊薄控制成本,尽量降低意外变动)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相对封建主义还是进步多了,统治技巧高到不知哪里去了。
不但可以堂而皇之的随意控制政府,吸血民众,还能给自己戴上合法的帽子,真就是又当婊子又立牌坊。
金融资本终将摧毁美利坚。
参考:
三权分立里面司法权本来就最弱势,因为既不掌控军队,也不掌握行政。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表武器的批判”。
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 “” 有限任期“”,理论上讲,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超过 3 个大法官,
打破了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即控制了最高法院。
如果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又控制了参议院,
这个总统就同时控制了立法,司法的解释权,和政府的行政权,
三权分立就完蛋了。
更极端一点,如果总统又刚好出自军队,比如 Jimmy Carter,那给自己加冕成皇帝也是可以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这一概念时,美国也是刚建国,全世界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让大法官终身负责制,感觉美国国父最初设计这个制度,也有点参考欧洲的大主教终身制。
在那样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还是君主制的时代,
就知道一方面要把强权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又要给权利最薄弱的一环足够的 “特权”,
这是大智慧。
扫了一眼前面的高赞回答,感觉知乎现在回答的质量降低了太多,
几个最高赞的观点都是 “赢学至上”,但都是错的。
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至少名义上连朝鲜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而非是 “终身制” 本身。
下面是目前的最高赞回答, 常识都是错的,许多国家对法官设有强制退休年龄,比如英国是 75 岁。
下面的回答混淆了大法官与州法官的职责区别。州法官大多数都是选举产生的,而非州长任命的。因为州法官没有党派之争,多数时候比州长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州法官无需考虑州长的脸色。
但是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两者权力的来源就不一样。其次州法官只处理地方性事务,民事和刑事案件。影响力,重要性,职责与功能跟大法官完全无法同日而语。
第二:美国宪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容极其简略,就相当于只是说了要有这么个机构存在,而像大法官任期,以及具体的运行程序都是由国会通过的普通联邦法律确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即可。
几个高赞回答无一例外的提到了 “修宪”,暗示改变难度之大,但实际这事即牵扯不到修宪,也从来就没有被提上日程,是因为大部分人都觉得 “利大于弊”。
最高赞的几个回答,都有意无意的暗示,这是一个美国独有的奇葩政策 (实际上并非独有),因为当初设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到现在法官的寿命这么长(最初就考虑到了年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废除这个政策(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支持的),但因为要修宪,所以阻力很大(实际上不需要修宪)。
这些最高赞观点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
看了前排答主的科普后,赛博斗蛐蛐瘾又犯了,好奇如果一名终身制大法官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也不用多极端,和侃爷差不多就行),那他能顶得住吗
大法官终身制,
终身制这三个字就代表了独裁专制反民主的落后制度,
别扯独立性,专业性,
哪个岗位没有专业性?不需要独立性?
有些人啊,一提到马克思,一提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就张口闭口理论已经过时不具备现实意义。
可一说起三权分立又极尽阿谀吹捧之能事。
你们可知孟德斯鸠比马克思还大一百多岁呢?
美国是典型的王佐国家。
美国带法官就是典型的工贵,采取终身制的任命方式,远超社会多数人的收入和待遇,全社会承担代价的供养,拒绝竞争的悠闲环境,毫无竞争力的落后技术和劳动能力。这样下去美国迟早变成洼地。
我建议将美国法院私有化,让自由市场进入美国法院,这样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属实黑色幽默
谁敢改祖宗章程,谁就要掉脑袋
你没发现大法官的位置在三权分立里很尴尬吗?
总统的权力直接来自选民和政党,而且他有着行政事务上的最高决策权,他不需要向除了选民以外的任何人负责。
国会也同样如此,议员们数量众多且各个背景深厚,保底也是有家乡父老民意支持的。
只有大法官不是民选的,所以需要用终身制来让他不至于被总统威胁,沦为总统的下属。
权力只会对它的来源负责。
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即对于常识的维护。终身制的结果就是除非国会扩容大法官的总数,不然他们基本上都是无敌之人。常识对任何社会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毕竟

开个玩笑啊
如果真的想搞分权制衡
每一个职位的任期都应该是质数
2,3,5,7,11 这样子比较合理
在 1776 年,人均寿命才四十多岁
谁能想到现在这些大法官活得快 100 岁了啊
还有,法律界其实是极端保守势力,进步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你看看香港大法官还戴白毛假发呢
一大堆法律人士,都信教的,
这批人,信法律的最后还不是搞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帝给的。
所谓法律的基石,搞来搞去,原来是神权。
中国现在也有这个情况,很多法学专业的人士,背地里实际上是信教的。
说是法官,实际上是教皇模拟 cosplay
以前马克思自己是研究法学的,他读了其他人的书,最后结论也是。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天赋人权,也就是上帝赋予人权利,是宗教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大法官背后实际上还是世俗的力量。
范勇鹏教授有个精辟的观点
美国终身制大法官就是旧宗教体制的大祭司
这个观点真是精辟入理
一句话就把所谓美国的法制从根子上讲清楚了
美国的法制本质上就是落后的宗教统治工具
而大法官就是最终法律解释权(释经权)
披上了法制的外衣后看起来就很奇葩
其本质更是极其原始和落后
我的表达能力有限
建议大家去看看 B 站范勇鹏教授的视频
他深入浅出的剖析爆破西方各类话术
非常生动有趣,个人受益匪浅
某些回答讲的都是屁话,如果终身制能避免法官因为被更换而产生政治倾向,那每个终身任职的法官在他被推举认命的时候就已经被政治影响过了,终身制只不过是把大法官当初的政治倾向固化而已,而非摒除政治倾向。
西汉的宗正也是终身制,不死不换
这个规矩是从刘邦登基就开始的
他也是被大秦给吓得,秦二世砍了 20 多个兄弟姐妹,整个皇族砍多少,我也不知道
就知道剩下子婴和胡亥俩人
要不是有宗正(类似后来的族长),吕后之后刘家可能要没
大法官挺像宗正的
上层有啥争议,主持一下,谈判一下,裁判一下,能少流很多血
汉文帝就是宗正的主持之下选出来的皇帝
没有刘交,这个家得散
但是这也让汉文帝这个心机婊非常害怕
他能选我上去,是不是也能选别人?
然后他就弄死了自己唯一剩下的小弟弟,这样就没得选了
不过巧的是汉文帝刚上去,刘交就死了,这就省了他把刘交推下楼了
另外刘交的继任者刘郢客,只干了四年就挂了
汉文帝像不像《黑社会》里的阿乐?
对手和选举主持人挨个挂了
这就是美国大法官不是一个人的原因
你推下去一个人容易,你怎么一次推三个?
这个岗位其实是很容易意外挂掉的
高层和高层之间有争议是必然出现的事情
有人主持争议,有人和稀泥,这是必需品
不然还能一吵架就动手吗?
其实就是长老会,连科幻电影里的高等文明也有长老会
不然这个文明容易政变,容易暴毙……
后来汉武帝的太子刘据造反的时候,我没找到有史书记录当时的宗正是谁
有可能是汉武帝瞎折腾,暂时把这个位置空缺了
不然中间有个和稀泥的刘据大概率不会死
所以汉武帝可能是活该……
他年轻的时候,是有宗正的,是他栗太子的亲弟弟刘德没有华,被他给骂死了
按照史书的记载,汉宣帝时期又有宗正了
可见和稀泥的岗位有多么的重要
多人化有多么的重要
终身制有多么的重要
我想中国人,是在两千年前有所感悟的
可惜这跟皇权的集中性相互矛盾
然后造成了时有时无的无力感
这跟我明知道要减肥,还不愿意少吃多动都是一回事
你只靠自己的毅力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太难了
而美国从一开始就吵架吵出来的国家
没有人需要用自己的毅力约束自己,有的是人约束你
所以就有了大法官多人制,终身制
特简单,美国宪法写在 18 世纪末,好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是当时时代的限制。
18 世纪末的人预期寿命没有 80 多岁,所以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 50 岁乃至 60 岁被提名,当个 10 年就去世了和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任期差不多。英联邦国家也有类似的 75 岁强制退休的法律,也会造成差不多的 “任期” 限制。
实际上美国宪法里对 “最高法院” 的规定极其模糊,只是说需要这么一个东西具体的细节完全没有写,人数,任期等等都是没有规定的,只是说法官要保持“良好行为” 一条。只是按照 18 世纪末的惯例默认的终身制,然后人数在 5 人到 10 人之间都有过,一直到 1866 年才通过法律规定为 9 人。
现在觉得终身制不合理,那是现在人预期寿命都能到 80 乃至 90 岁,尤其是养尊处优的大法官。当时写的人更没想到党争能到这个地步,让两边都围绕着大法官干架,提名 40 岁的一干就干半个世纪。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
之所以 “法官终身制” 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其实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除了因为政党更迭造成少量高级岗位出现人事更迭,各个国家绝大多数在政府各个系统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征税的、办理婚姻登记的、还是调查环境污染的)也都不会被随意撤换,法官终身制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个伪命题。
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退休。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 “80 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 80。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 65 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10 年。如法官实际年龄为 65 岁,按照 “80 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 15 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所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大法官”,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 18 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并不很赞同从三权分立角度理解法官的终身制,这个制度更多是个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安排,更多影响的是远离政治运作和权力博弈的中下级法官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审判。
即使有强制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 65 岁,首席法官为 68 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 68 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 70 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 67 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 70 岁,其他法官为 65 岁。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 70 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 75 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 70 岁至 90 岁(佛蒙特州)不等。
从结果上看,无论有没有强制退休年龄,高龄法官(特别是高龄的高级别法官)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乍听起来,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似乎会有各种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要问为什么是终身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答案,无非就是传统就是如此,既然司法系统运转没问题,那就继续如此咯。
不管很多人是否承认,大法官其实最初设计本质上就是主教,就是太平绅士,就是衍圣公……
他本身是因为威望、道德高度而不是政治立场、主张被选为大法官的。
这也是三权分立设计中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即设计者认为司法权不应被民意和政治所影响。
但是大法官仍然可以被弹劾……
所以金斯伯格的明显政治倾向,尤其是对总统选举发表评论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而事实上被津津乐道很多年的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最初的应用就是为了最高法从政治交锋中抽身。利用违宪审查权强行宣布司法机构不负责某件事情。
当然在后世违宪审查权成了最高法积极参与政治的手段。说明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和今天的实践者完全是毫不相干的。
当然了,美国当年立宪是为了联合各州组建联邦政府抗击外敌。而现在的联邦政府早就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去抗击什么外敌了。从立宪会议的精神来讲,联邦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解散了。但从联邦政府本身来讲,这种利维坦一旦建立就不会自动自觉的自行解散……
我可以告诉你真真的答案,因为教皇和大主教是终身制,所以大法官也是终身制。就是这么简单,你以为的那些答案都是扯蛋的。因为大主教在历史上一直终身制度然后又运行的很好,且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其实和以前的大主教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用了终身制度。你觉得合理,因为人家用了几千年检验出来好用所以用了。其他乱七八糟的答案压根就是扯蛋的好不。
终身不终身没关系,涉及到意识形态,驴党啥事都敢干。
Antonin Scalia 知道不,最保守的大法官
都被解密是被希拉里做掉的
希拉里那年选举民调很高,想上任提名自己人进去
碰到一个很好的机会,下了手
结果输掉选举,最后赢家共和党
事情被掩了过去。
就是因为制定美国宪法时人的寿命只有 40 岁根本不可能想到大法官还能活到失能年龄这种事
三权分立:
立法权归国会,国会握着钱袋子,有财政大权做后盾;
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三军统帅,有军权做后盾(宣战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但没什么东西可以做后盾了。为避免成为其他两权的附庸,只能给个终身制,除非渎职。
但即使最高法院后来拿到违宪审查权,依然很弱,根本没人鸟。最高法院用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争取到民意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另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被国会推翻的,大法官也是可以被弹劾下课的,虽然极其罕见。
大法官在任职之前,家底是要被扒个精光的,因为每个总统都想找个跟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填补大法官空缺,而反对派则要想方设法阻止他上位。羊肉没吃成惹了一身臊的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做了大法官立刻翻脸,反对总统的政策,总统只能干瞪眼。
为了限制总统。终身制意味着不会被总统想各种办法免职,所以总统无法威胁大法官,那判案就能独立。
怕退休后报复,因为这岗位就是三权分立设计者用来得罪人的,一旦总统或者议会想要插足对方的权力搞独裁,大法官就有权力判其有罪,这种岗位就必须保障判决者安全才设计的终身制。
美国法官就是大祭司,拥有通过个人判断释经权,只不过这个经是美国的所谓宪法和建国精神。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知道为啥终身制了,祭司如果两年一换,两年堕胎合法,又过两年违法,美国图腾的神圣性就荡然无存了。
因为不能让政治斗争干预司法
其实比起来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五常终身制和一票否决权更应该改革
高赞回答一直在宣扬一种思想: 我的是对的,只有按照我的想法行事,才是正确的。
所以,不能试错?你认为错误的法案,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正确的法案,一定是正确的?
这种思维在社会发展中极其错误,正确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允许试错。底线就是不能危害社会。
堕胎法案到底对社会是否有利?这个问题本身分歧非常大,许可出错,但重要的是要有能纠错。
所以,高赞答主其实是在把自己的独裁、皇权思维有意无意的灌输其中,自己却不知道,死命认为他正确的。
————————以下是原回答:
根本原因还是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让大法官有独立性,就有了终身制。
为了让他们不作恶,又把大法官的手局限在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圈内,没有权力把手伸到外面执行层面去。
这也是对最高法律解释层的妥协做法,也近乎最优选择。
是个人总有人性弱点,总会出现贪婪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人可能出现的人性弱点,有要保证法律和宪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这就够全世界所有国家法律建设者们吃一壶的。
虽然不完美,但是已经没办法更好。
到目前为止,全球在这个方面,美国仍然是独一档,后面就是英国,再然后才是其他欧洲国家。
法律建设远比什么主义要实在。
大法官终身制再不合理也总比英制单位华氏度夏冬令时等等制度合理吧

独立
避免独裁者专制的手段
很有意思的设置
还有美联储理事,两年可以提名一个,任期 14 年
谁都难以任人唯亲,又可以表达倾向性
因为终身制过时了,是恶政。它就该废除。所有告诉你终身制如何如何合理的人都是跪着说话的。
现在美国的大法官在提名阶段往往就会因为两党内斗以致人选有失公允,并导致两党的疯狂撕逼。毕竟美国人也很清楚,大法官也是人,在日常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政治倾向的影响。
所以,美国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聘请外国人来当大法官。尤其可以考虑聘请来自朝鲜、伊朗、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中受到美国制裁者来担任大法官。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任何私人财产,与美国社会没有太多的人情关系和利益羁绊,可以公允、客观、中立的参与到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因为美国文明太短。
不知道党争的厉害。
它没经历过党锢之祸,也没听过牛李党争,更不知道党人碑三个字背后的龌龊与阴暗。
为了司法独立。
上学期和这学期都在学美国宪法。
总而言之,如果你看过当时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能看出当时美国建国初期对 “如何进行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制约” 非常非常在意。
直到现在,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定下来的制度。
而且从那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来让 “人性之恶” 在系统的影响中达到最小。
这套制度让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受另外两个系统钳制,却又能相互制约。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是为了 “虽然被总统提名,但是免除职务不受行政系统影响”。也就是,大法官一旦当选,就不能无过错免除职务。
In Federalist No. 78, Hamilton authored that permanency of judicial tenure would provide the judiciary with firmness and independence. Hamilton believed that the inherent effect of life tenure on the workings of the judiciary was the citadel of the public justi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78 篇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任期的永久性将为司法机构提供坚定性和独立性。汉密尔顿认为,终身任期对司法运作的内在影响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补充:继续说一下为什么大法官要远离民意。
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当远离民意的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宪法的稳定性。司法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解释和维护宪法,而不是反映当下的社会或政治潮流。亚历山大 ·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 78 篇中,明确阐述了法院应当在宪政体系中保持独立,远离政治干扰和民意压力。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因:
宪法是一部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长期的框架,而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社会情绪或政治变化。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权力制衡的关键。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民选的,因此通常更直接受到民意的影响。如果大法官也跟随民意,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削弱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
如果司法部门过于依赖民意,可能导致少数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民意有时可能会倾向于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司法部门应当是政治中立的,保持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大法官频繁响应民意,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工具,破坏法院作为 “公正仲裁者” 的形象。
评论:为了一时的不方便就要去动立国基础的构建,愚不可及。
终身制意味着终生法律豁免权,不用担心下台后被清算,所以可以安心的做 py 交易,死才等于下台,毕竟在美国,没人会鞭尸一个死人
当时的人没想到人可以活到拉稀得老年痴呆
一句话解答就是,判例法国家大法官资历极其重要,外加国父们没想到现代人这么能活。
判例法国家判例即法律,如果你们对某个法律有争执还能吵一吵,如果是对判例有争议,而且其中是亲历法官,对方来一句我在现场我有解释权,那还吵个屁。
比如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一案影响十余年,但每隔一段时间内涵都在变,最后自由派大法官去世一大批,甚至被全盘推翻了
目的就是用独裁对抗民主啊。
用个人的独裁对抗暴民政治。
不是,你们真把民主当好东西了?(不会有人看完这个觉得民主是个坏东西了吧,二极管思维改改吧)
没事读读法国自由派的书吧。
当然现在的大环境下,也没人敢说这个。
都在假装民主和自由没有任何冲突。
一群人还骗自己说是为了制衡独裁者的,还拿英王举例子。
请问要是有独裁者,哪来的独立法官啊?
仁慈的独裁者打乱了所有的政治秩序,最后靠着手无寸铁的大法官来感化他?你是来讲笑话的吗?
法官从来不是用来制衡压根不存在的独裁者的,假如真的有独裁者存在的时候,三权分立就是废纸。
法官就是用来制衡你们这些想一出是一出的暴民的。
呵。
①关于美国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推荐一本宣传小册子《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政府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书真真假假说了一堆,反正大致的想法都在里面。比如这个问题,答案就在第七十八篇
②关于美国制度为什么好,好在那,推荐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四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富人没有将彼此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美国的贵族是坐在律师椅和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坚信法学界是这个国家平衡民主最有力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 在美国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通过自身优点乃至自身缺点,对平民政府的固有弊端起到调和作用的。当美国人民激情燃烧,或陷入某些狂热念头时,会感到法学家给他们施加了一种几乎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的贵族倾向来隐秘地对抗民主本能
③我为什么不喜欢美国,更喜欢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把上面的一段话中的法学界换成官僚,你再读一读,看看有任何违和感吗?
所以,我为什么不推崇孙中山先生基于中华千年传统,来历明确的官僚选拔制度,而是推崇来历不明的法学界呢?我很难想象,中国某些人他们是抱着什么心情推崇美国的,明明中国的制度更优秀。
④说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呵。如何证明?因为美国最强大?这样的循环论证有意思吗?因为美国最强大,所以美国制度最好。因为美国制度最好,所以美国最强大?
⑤很多人是不是都不知道政府的基本功能有哪些,所以推崇美国?国之大事唯戎与祀。戎是指抵御外敌,就是行政权 (总统)的来源。祀是指法律规则的来源,就是立法权的来源。再加上一个日常内部纷争的裁决 (也就是司法权)。一个非常粗糙的堪称底层逻辑的设计,也能被推崇。说明压根没考虑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要政府这玩意干嘛用……
⑥谁来制衡?答案是没有人制衡。你的个人利益得失在宏大的国家利益面前是注定被牺牲的。所有的制衡,都是基于宏大的国家利益,日常小事 (哪怕是你的命案),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错误。
⑦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五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加上另外两个晋级的更加复杂的权力 —– 监察权和考试权。
虽然对美国可能有很多不满,但说实话,美国最高法院这个真的不错
翻译问题。
翻译成大护法,或美利坚最后的守护者,就明白为什么要终身制了。
当然,能当上大法官的人,起码也得五六十岁,也没几年寿命了,说是终身制,但能当十年就不错了。
但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想象不到现代的医疗这么发达,能让人延寿几十年。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终身制就确保了总统任命大法官的同时不成为大法官权力的来源
我有一个想法,为什么不让美国总统终身制来拥有神圣的施政独立性,不受政治裹挟。
给总统终身制,给议长终身制,跟终身制的大法官好好三权分立一下。
别硬解释了好不好。
总统有任期,你说是要限制 power。
大法官没有任期,你又说要保证独立性。
那请问总统是不需要独立性吗。
没有任期说白了,就是权利不够大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工作都没有任期限制,不需要硬找理由,有任期限制才需要理由。
不光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大法官他们单位的保安大爷也没有任期限制,难不成收停车费也需要保证独立性吗。
没出社会的总觉得法大于天,实际上只要行政端和执法端稍稍松懈一点,法律约束力就原地暴减。
大法官无非就是搞几个判例,本质上就是高阶一点的辩经。
各州若真不想听你的,其实有的是办法,有本事你像肯尼迪送黑人入学那样调国民警卫队。
对了,国民警卫队不听大法官的,这就是为啥总统有任期法官没有。
川普卸任前火线任命了几个大法官, 民主党现在告他几次了, 他都没吃亏
这个我知道一点(不一定对)
大学搞终身教职,就是一个 “决不解雇” 的政治表态,就是说无论承受何种压力,只要大学在,就一定保这个教授。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嘛,其实还有一个解雇自由,老板们承认你言论自由,但保留解雇你的自由,甚至保留行业封杀的自由。
终身制,就是为了防止被报复然后流浪街头。
官员先办事,后收钱不算贿赂。能通过这种法律,大法官屁股朝哪边还不明显吗
法官如果不终身制那么三权分立就失效了,本身既不管钱又不管人,议会和总统都是民选产生,总统所在党派是议会多数党也不少见,总统直接通过议会任免法官,那大法官不就成总统下属了。
设想一下,如果拜登政府上台后,直接操纵法院枪毙特朗普会是什么场面?
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
目前美国的制度也做不到让权力对下,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所以只能暂时让权力不对上级领导负责。
这种折衷对大家都有好处。
人类想要真正的民主,还有很长的黑暗道路要走。
美国大法官采取终身制是为了避免大法官的判决被其他因素所影响。
你想一想,如果每隔几年要改选一下大法官,大法官担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可能会和总统和国会有交易,那么他的判决就可能不中立了。
终身制可以让大法官谁也不 diao,包括任命自己为大法官的总统。这样避免判决被干扰。除非渎职,谁也不能把大法官怎么样,这样可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包括制定货币政策的美联储的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但是美联储仍然是独立做出判断。川普执政时期认命了鲍威尔做美联储主席,一直施压要求鲍威尔降息,但是鲍威尔就是不降,川普毫无办法, 也不能解雇他,只能不让他连任(这是连任还在总统任期内的话,川普自己连任失败就没这个权力了,是拜登让鲍威尔连任的)。
米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部的,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司法部并不能干涉检察官对案件的调查。
川普任命了司法部长,司法部任命了特别检察官穆勒调查通俄门事件,川普可以随时解雇司法部长,但是对特别检察官他毫无办法,司法部长也不敢根据个人喜好随意解雇特别检察官。川普气的直跳脚。
这是宗教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这是一个关于宗教传承和释经权传承的问题。
基督教世界,王权由教廷授予,教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祭司、大主教是宗教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信徒和上帝,拥有最高的释经权。大教主被认为是神圣的。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法官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民众和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大法官被认为是神圣的。
但宗教教义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人对教义的理解不一样,才诞生了不同的派别、异端和异教徒。如果教义的理解是确定的,欧洲两千年来就不会出现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宗教斗争。宗教需要一位大主教来解释教义。
法律条款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法官对司法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才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法律条款是完全确定的,就不会出现律师辩护这种现象。法律需要一位大法官来解释法律条款。
美国的大法官在本质上就是宗教的大主教。宗教的大主教在本质就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
一言概之,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至今都是一个宗教社会。
假如饭碗不够硬,就会去讨好迎合有权力砸自己饭碗的人。三权分立,法制社会。最高法天然弱势,只有独立,才能公正,才能抗衡行政和立法。那么,大法官的饭碗必须得是最硬的。
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了三位大法官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前,企图通过最高法院阻止州院对自己作出有罪宣判。
结果,他提名的三名法官,有两名跳船了,这就是终身制的魅力。
弯弯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大法官要考虑自己下来后的未来,所以现在大法官一片绿油油,唯绿是从,请问这样好不好?
大法官就是游牧部落的萨满,忽里台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因为美国大法官掌握的是释经权,类似部落的萨满,周易占卜,中世纪的教皇。
假如某国的宪法是 shzy 核心价值观,那最高法审理案件的思路是,你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 shzy 精神,而不是去纠结具体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这些案子州法院就能审理,用不着递交给最高法,他也不会受理。
中文翻译美国司法部其实是有歧义的,因为美国的司法部其实属于监察机构,下辖的 fbi,美国最高法院可指挥不了,所以司法部长的扮演的真正角色其实是总检查长。比如川普之前提名有性侵嫌疑的讽刺白左女权的盖茨想拿的就是这个职位。
当然和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又不同,司法部长也只是 fbi 名义上的上司。如果总统不够强硬,司法部想定罪往往也会不了了之,比如肯尼迪在任时他弟担任的就是司法部长,fbi 选择隐瞒了他的死因,肯尼迪家族也毫无办法。再比如川普胜选后,你看到也是司法部考虑撤销对川普的指控,从来没看到过哪位法官有表态。
为什么叫释经权呢?因为美国是惯例法,最高法就有很强的风向作用,你这么办了,其他人也得按照最高法的规矩路线来走,不然就是违宪,几乎每任总统都会有几个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州地方法院审理。
最著名的案件应该是罗斯福时期的填塞法院计划,判定罗斯福违宪,为后来新政被推翻,罗斯福幕僚被清算被贬海外,或直接退休,或者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埋下伏笔。
因为罗斯福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所以按照美国传统,市场经济自然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遗传税当然也就收不下去了。共和党支持的传统富豪熬老头也能把罗斯福熬走。
最高法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很强的清教徒特征,在美国的政治改革中往往都是趋向保守的一批。所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考量上,才给了最高法终身制。
国会议员 众议员 2 年 参议员 6 年 普选
总统 4 年 选举人团
最高法 终身 总统提名
挺灰色幽默的,等于说美国国父其实是用封建主义的一个角色,来给民主制度打个补丁防止独裁的出现。
很多国家,比如大日本帝国,有国家首脑 + 内阁 有元老院 日俄战争之后才有国会(众议院)没有最高法平衡,所以大日本帝国宪法最终被解释成了天皇意志的化身。谁都可以拿最高法来给对手戴帽子,国会想卡军费,萨长蕃阀就会说入侵朝鲜是保障日本国民生命线,你砍了就是违宪,都不同意怎么办呢?那就国会表决,
国会表决那操纵空间就大了,当年就是收买了左翼联盟里的政党,因为日本左翼也有类别划分,有代表手工业的 有代表农民的 有工商个体户 有小地主,表决前分化多数党,临时背刺盟友,详情可见种豆包 chong 关于日本国会设立的视频
【太尖锐了!这一定不是日本臣民真实的声音!备受爱戴的萨长藩阀怎么可能选输…?【大日本帝国 13】- 哔哩哔哩】 https://b23.tv/KPhMaUw
甚至到后来还发展出满蒙生命线,大日本民主制度虽然也是做给欧美列强看的,后世也就当个笑话了。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托拉斯,要知道,当时的洛克菲勒 还有范德比尔特 能在石油 铁路行业快速扩张,从一个州迅速推广到全国,当然少不了收买各种法官,把油田 铁路开发经营判给自己,美国最高法管吗?如管
因为托拉斯信托的英文含义就是避的最高法的嫌,否则我直接成立荒坂株式会社就完了嘛,弯弯绕绕干啥。发展到今天就是很多公司股票一起卖,但是经营都是分开的。
美国宪法给各州很强的经济独立性,跨州经营 跨省经营都是不被允许的,被认为会在增加一州收益的同时损害另一州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导致经济垄断就会违宪,所以托拉斯只能偷偷摸摸搞。到了后来大罗斯福迫于舆论压力,国会拟定了《反托拉斯诉讼法》,开始对托拉斯进行管制。
洛克菲勒这种一个人持有价值上亿美元股票的做法从此就载入史册不被允许了,但是美国宪法给了他保障自身财产的权利,所以他依旧是首富,他的家产联邦政府可没权力充公。
判例法 + 美国法律的灵活定义文字游戏,如果想要这套系统稳定运行下去,那必然要求最高法得跟个皇帝一样干一辈子。对自身所作所为终身负责,又能平衡各方诉求防止没完没了的上纲上线扣帽子 + 追杀,不然跟个国会议员一样,在任时好处捞完,卸任拍屁股走人,那法律还有啥效力呢?洛克菲勒今年生意是合法的,明年家产都随时充公,那不早润大英去了
我发现一个 bug,
大法官并没有天道庇护,
换言之,他不退休,
人们还可以选择帮他退休,永久的。
因为历史上英国没有最高法院,上议院(贵族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而上议院成员不仅是终身的,还是世袭的,名额完全由贵族家族瓜分。
上议院里最古老的贵族家族,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相当于我们魏晋南北朝的几个世家从未落幕,王谢家族一直延续到今天。
英国贵族在上议院里按传统以 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互相尊称,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全是表兄弟。
美国革命之后搞了三权分立,往前走了半步,成立了单独的最高法院,但他们没敢完整走出一整步,还是觉得大法官应该终身制。
搞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理解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中国人的依法治国和欧美的依法治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欧美的最高法院,并不对应中国传统的三法司和今天的最高院。中国的最高院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职能机构,而欧美的最高法院,是一支政治力量,它本身就是国家机器。两相比较,欧美的最高法院真正跟中国对应的,是:中顾委。
在欧美语境里:
法律至高无上就是门阀世家的意志至高无上。
依法治国就是贵族治国,就是白 N 代治国。
司法独立就是贵族院独立,不受任何民选机构监督,只有他们能监督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搞依法治国,总是搞得那么扭曲和拧巴,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中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根本就不匹配。
如果真想按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力量的实际格局,搞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你需要做的是恢复中顾委,然后把现在的最高院更名为普通终审法院,把中顾委更名为上诉终审法院。
最后,强烈推荐丹宁勋爵的四本巨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家庭故事。
这四本书,原汁原味的向你展示了英美法治是个什么东西。他在维护什么,他在反对什么,他的代价是啥,以及代价是谁。
看完这个,你也许会喜欢英美的法治传统,也许会摒弃英美的法治传统,但你绝对不会再看国内法学界那帮意林派法学家的书了。
顺便说一句,这套书的翻译者,是李克强前总理。
这类似于公务员铁饭碗: 只有保证你不会因直接领导的原因丢了饭碗,才有可能让你在面对不公、不法、不合规时,能够敢于说不,敢于撂挑子顶撞甚至向上举报对簿公堂。
任期制其实也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在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周期内,保证你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这个职位与职务,你在职期间的一切决策都不会成为时候清算你的依据。但这么做,等于把一些隐形的特权、政治豁免摆在台面上讲,制度设计也需要更复杂,对于 18 世纪的制度设计来说,未免太艰难了。
看过 是,首相 就知道了
时间才是核心
永远不下台的秘书们就可以相当程度的架空选举出了的上级领导
总统只能干四年,议员几年就得换
只有法官是可以干到死的
你是手下你听谁的
听总统,人家搞不好四年就下台,你也得滚了,听议员的,也是一样
但是听最高大法官的,人可是能混到死的
如此设置最高司法,就是有意制造一个 “法律贵族”,来制衡民粹
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众总是想一出是一出,民众只想共荣从不共责,所谓 “众不担责”,没错我们要杜绝专制维护民权惠济民众,但无限捧高民众智慧与理性,本身就毫不负责,换来的只有悲剧
众所周知群体规模越大越参差不良,社会民众体总的来说是愚氓,有时是嗜血的盲目的,权力本身是邪恶的,无论是由多数人掌握还是少数人掌握,本质不变,如此设计司法,就是为制衡权力暴政
准确来说不是终身制,只是排除了一切弹劾之外的把他们赶下去的方式。
你可以因为贪污把他们赶下去。
但是你不能让行政部门抓人,你得让国会同意弹劾。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可以做出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行政部门意愿的决策。
英国的司法权最早在上议院手里,而上议院都是贵族子弟。而贵族又基本上都是世袭制的。
这帮贵族有自身的独立性优势,能够保障客观。独立于国王、大臣、人民之外。
这下不谈人性本恶了?不谈制度保障了?
你美国大法官是活圣人还是耶稣?
还什么 “民主执剑人”
怎么快进到了能洗终身制了?
你别和中国人说呀,你和美利坚大统领说呀?
当地时间 7 月 29 日,美国白宫官网发表声明,总统拜登宣布对最高法院进行紧急改革的计划。
据报道,拜登要求国会提出司法改革方案。他提出的主要三项要求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 “前总统在任期间犯下的罪行没有豁免权”;将目前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限制为 18 年,总统每两年可以任命一名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 18 年;制定有约束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参与公开政治活动、参与利益冲突案件的审判等,并且要公开收受的礼品。
拜登此举使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支持对最高法院运作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现任总统。
美国的大法官如果不是终身制,特朗普早就蹲局子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受人尊敬的分支。而有趣的是,这一最受人尊敬的分支,却是任职时间最长且存在终身任职的情况。
需要澄清的是,“美国大法官” 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谓。在美国,有两个英文单词可以表示法官:“Justice”(大法官)和 “Judge”(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对他们都必须称呼 “大法官”(“Justice”),其中还有一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而在其他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会称 “Justice”,其他的则称为“Judge”。不过由于并没有硬性规定,有些喜欢“自嗨” 的法官也会用“Justice”,比如有一家纽约州的地区法院,所有的法官居然都自称 “Justice”。
在法官任期方面,联邦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而州法院却不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全美 50 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中,大约有 1/3 的州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而其他州法院的法官则有退休年龄的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通过定期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这里的 “美国大法官” 特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么美国大法官的确是终身任职的;如果指的是所有的美国法官,那么则不一定。
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为限,其终身任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即判例法国家。在普通法 “遵循先例” 的原则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的法官不仅是司法的裁决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 “造法” 的职能。
中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也就说,法令一定要统一,使人民有章可循。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人们对于某件事法院将会如何判决的预期”。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稳定和可预期。
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依靠成文法典的统一适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依靠法院在那个案件中 “遵循先例” 来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然而,每个法官对于法律和先例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依靠抽象的原则来维系法律的稳定显然不怎么靠谱。
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握有一项特权——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选择一部法律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可能会改变整个社会对某个重大议题的认知。试想一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一议题的判决在短时间内前后矛盾,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极大混乱。
而大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开始担任大法官时通常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阅历,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一般认为,45-55 岁是开始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年龄段)。在这一人生阶段,大法官的个人司法哲学和立场已经稳固,不太可能发生激烈的转变(虽然也有个别的例外),这样就可以保证大法官在今后的至少 15-20 年时间内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
二、民主的 “制动器”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注定了司法权的 “反民主” 性质。
而这的确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有意为之的。在二十世纪,“民主” 几乎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正确,但在历史上却并非一直如此;相反,在 18 世纪前,民主更多的是作为贬义词被批判的。
早在 2400 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六种,三种好的和三种坏的。分别为君主制(好的一人之治)、贵族制(好的少数人之治)、共和制(好的多人之治)、僭主制(坏的一人之治)、寡头制(坏的少数人之治)、民主制(坏的多数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制比贵族制好,贵族制比共和制好。但是最好的一腐化就成为最坏的;因此僭主制比寡头制更坏,寡头制比民主制更坏。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委婉地为民主制辩护,因为绝大多数的实际政府都是坏的,所以在实际的政府中,民主制倒也是最好的。
所以,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民主并不能算是一种好东西,充其量就是一个 “不坏的” 东西。那么在 18 世纪末时,当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设计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时,至少对民主制度是抱有疑虑的。
所以,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时,就需要有一个分支部门成为民主的制动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就成为了这样一个 “制动器”。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又是 “最小危险部门”,所以也不会颠覆民主的基础。
民选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需要时刻回应民意,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即使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也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地围绕在民意周围。
而对于司法权来说,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被民意所裹挟,那么法律将不再具有权威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非常注意将自己与民意做适当的 “隔绝”。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传闻他为了保持自己裁判不受影响,连续坚持三十多年不看新闻报纸。
而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正好有助于他们将自己与 “民意” 隔绝,试想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是民选的,那么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不是严格遵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哲学立场进行裁判。虽然有些大法官的法哲学立场为人们所诟病,但这至少提供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相对稳定的预期。
有些时候,民主制度与民粹主义仅仅一线之隔,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设计宪法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就是他们对防止民主制失控所设计的 “制动器”。
所谓的抽象就是:
有那么一部分人,一边认为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边又坚定地认为大法官终身制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他们高举着法治的大旗,然后却奢望着会有完美的人治。
我有个问题,既然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那派人把不合心意的大法官干掉,然后换上自己的心腹不就得了?这样的话,司法权,行政权在手,事实上的独裁不就成了?这么大的漏洞,美国人是怎么避免的呢?
坚决抵制铁饭碗思想

华盛顿:你是说?人可以工作到九十岁甚至一百岁?
亚当斯:这种情况还频繁大量的出现?
富兰克林:读圣经读傻了吧这孩子,这怎么可能。
总统 = 国王
参议院 = 元老,大贵族
众议院 = 中小贵族,领主、骑士
大法官 = 大祭司,大主教
这么一对比,对于德谟克拉西制度是不是有更深层的认识了?
西方的德谟克拉西制度本质就是各类型贵族对于王权(行政权)的分权制约,跟你建立在平民政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帝王 - 官僚制有本质区别,你这种体制下出于平民政治对帝制的制约的民本思想,人家历史上就从没产生过。
确切说不是终身制,是可以弹劾的。弹劾条件是品行不端。而且他们的判例也是可以推翻的。有一种说法是,当年美国先贤没想到人可以活得这么长,毕竟那个年代 60 算高寿了。50 岁左右当上大法官,在干个十年差不多了。哪想到能活到 90 多啊
看到很多人谈司法独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点司法都不可能独立,切记切记。
为了反民主。
你没看错,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民主是极端仇视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成为褒义词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事情,在漫长的 2300 年中,西方思想家都保持这警惕甚至憎恨的态度。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一人一票投票处死,印证了他关于暴民统治的黑色幽默。古希腊到 19 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好东西。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 “多数暴政”。
苏格拉底说:民主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政。
柏拉图: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
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作民主政治
孟德斯鸠:民主政体必将走向 “无政府状态”。民主政体最终要么会因无政府状态的 “恶化而毁灭”,要么会由于 “极端平等的精神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民主政体极端依赖德性,因此不适合现代社会。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 · 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 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
为此,限制直接选举并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权力就是重中之重。仿照英国设立了上院参议院作为第二议会分割立法权,赋予总统类似于国王那样中央集权性质的行政权。赋予最高法院法官那种终身贵族一样的司法权力。防止暴民对少数人权力的侵害,民主硬币的另外一面必须是法治。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政治安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美国的范本,已经给了世人一个足够深度的研究对象了
大法官制度,就是美式民主的重大弊端之一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是一道古老而坚固的城墙
最初的设计者认为,它能保护法官免受政治风暴的侵蚀,确保司法独立,使他们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受民意的摆布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从民主的守护神,逐渐蜕变成了一座无法撼动的堡垒,一群老迈而意识形态固化的大法官,正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左右着 21 世纪的美国,甚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从最初的理想主义,到今日的现实困境,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成为美国民主裂痕的缩影,甚至可以说
它暴露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悖论:当你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了一种制度,最终却发现它本身成了最大的权力滥用
绝对的、理想的、持续不变的权力制衡,并不存在
一、大法官终身制的初衷:自由的守护者
让我们先回到 1787 年,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一刻。
当年,美国的建国者们刚刚摆脱英国王权的控制,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政府权力的膨胀
因此,他们为国家设计了一套精妙的权力制衡体系: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最高法院则负责解释法律,确保立法和行政权不会侵犯宪法。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保证最高法院本身不会被政治污染?
建国者们的答案是:终身制。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
如果大法官需要定期选举,那么他们就可能迎合选民,而不是捍卫宪法。
如果他们的任期有限,就可能在卸任前讨好某个政党,为自己铺路。
只有终身制,才能让他们真正超脱政治,只忠于法律,而不受民意的起伏所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终身制的初衷是美好的,它希望法官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不是党派的打手。
但现实是,理想主义的制度,总有被现实主义的人玩坏的一天
二、终身制的现实:权力的封建化
当时的建国者们可能没有想到,人的寿命会变得如此之长。
18 世纪,法官能活到 70 岁已经算是奇迹,而如今,大法官动辄 90 岁还在岗位上发号施令。
这直接导致了几个荒诞的后果:
1. 政治遗产:一个总统的决定,影响几十年
大法官的任命,是终身制下最关键的政治遗产
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但他选中的大法官,可能会在法院里待上四十年,甚至更久。这意味着,一次偶然的总统选举,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偏向几十年,甚至跨越几代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川普,他在任期内成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向右大幅倾斜。而拜登即便连任,也无法逆转这种影响。这就像是一个已经卸任的国王,仍然在用他的幽灵统治这个国家。
2. 法院的僵化:最高法院变成老年俱乐部
终身制的另一个恶果,是最高法院逐渐变成一个老年权力寡头。
今天的美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气候变化、LGBTQ 权益、网络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影响未来几代人的问题,却要交由一群出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官来决定。他们成长于冷战时期,他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而他们的决定,却影响着 Z 世代乃至更久远的未来。
一群 80 岁的人,在决定 20 岁年轻人的命运,这是终身制带来的扭曲。
3. 司法独立?不,它早已被政治化了
终身制的初衷是司法独立,但现实是,最高法院早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
两党争夺大法官席位的战争,比总统选举还要惨烈。每次有一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整个华盛顿都会陷入疯狂,党派斗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一旦某个党派掌控了多数法官,他们就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修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2022 年,最高法院推翻了 **“罗诉韦德案”**(即堕胎权案),就是保守派几十年来的最大胜利,直接改写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结构。
终身制本来是为了让法官远离政治,但如今,它却让法官变成了最有政治影响力的棋子。
三、终身制的裂痕:民主的悖论
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在将美国的民主推向一种危险的状态: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选择之上
美国号称是民主国家,但人民无法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
不管民意如何,最高法院的九个人,依然可以决定整个国家的走向。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就是权力的封建化。
民主,本质上是权力的流动性
而终身制,制造的是权力的固化。
这两者的冲突,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衡。
今天的美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这种裂痕: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度飙升,许多人认为它已沦为政治工具。
党派斗争加剧,每一次大法官任命,都成了一场战争。
年轻人对这个体系越来越疏远,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一生,竟然被一群几十年前就上任的法官决定了。
最终,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可能不会毁掉美国的民主,但它一定会让美国的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像民主。
那么,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应该被废除吗?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是的
应该设立固定任期,比如 18 年,让法官可以有规律地更替,让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更加符合时代。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不可能!
因为改变终身制,意味着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门槛高得离谱,尤其在今天这个高度对立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美国可能会继续在这条老路上走下去,直到它的民主变得无法承受这种矛盾,最终引发一次制度性的震荡。
如果美国民主有一天走向真正的衰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恐怕将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这些都是屎山代码,至少我认为这个是真糟粕
你只要认识到欧洲美国的人种、宗教、文化都来自印度,一切豁然开朗。
欧洲美国的宗教,本质上是萨满教。(百度人骨教堂),吃人,尸体崇拜。
大法官,就是大祭司。象征神权。
三权分立,见蒙古人部落、东南亚部落的议事制度。
欧洲美国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文明怎么来的,制度怎么来的。
即:他们实际上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他们把文明、制度(就是法律),看成神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 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如果我们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总统,保护民风的职责交给法院。自然可以得出总统需要任期,法院需要终身制。
为什么这个任期为质数的评论区被封了?我看不明白,这样的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希望有大牛解释,谢谢大佬

18 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我要终生为法律和正义服务!
21 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哈哈,我要使劲捞!
原来罗翔想的是这个美事啊!
最终幻想破灭,现在变得愤世嫉俗了。
实际上不论是丑国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是背后几大家族的白手套,至于大法官为什么不是几年一届,那是因为丑国法律制度太落后了,还是海洋法系判例法,一直换人会搞得前后矛盾闹出笑话
因为美国国父最开始只是一群支持精英共和的有产者,对他们来说堤防 p 民的包拯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反抗英王。
“为什么采取” 根本不重要。
注意:这里的制约指对等制约,纯权力性制约,而不是经过漫长的修改法案或弹劾来曲线的、且成功率极低的制约。
什么叫对等制约?
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极其繁杂、或漫长的一系列过程才能反对他。
不要告诉我什么经过了怎么怎么的筛选,其人多么多么可靠,犯错概率多么多么小,你这不就等于把一国亿万民众之公正正义寄于一人的个人道德 / 信念上了吗?这极其可笑。
=====
人类总是通过制造新神来制衡旧神,是一种极蠢的行为,人类应该要消除任何人成 “神,或类神”。
人类不能总是把狮子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制造出一只不受笼子约束的老虎。
=====
简单地讲:大法官(/ 陪审团)制造不公或错误,谁来干他们?
我就极其厌恶那种什么裁判即便被证明是做错了,也必须维持其错误,的狗屁制度。
我不需要你论证这个设计有多少合理、先进、优秀的地方,
不然呢?他和你想要制约 / 抵制的那个东西有什么区别?靠踏马个人道德吗?
任何试图(或有嫌疑)制造神、制造神位的行为 / 制度,都是恶的。
=====
还有一点:
↑这一点对所有的政治正确群体都完全适用,而且尤其适用。
之所以这些政治正确群体或规范如此让人憎恶和反感,就是因为祂们被赋予了【神位 / 类神权力】。
比如 X 权,比如 X 命贵,比如 X 保护…… 这些都自带邪教属性。
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在裁决时不受外界政治力量的干扰。
由于不必担心失去职位,大法官们更可能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和精神,以及其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做出公正和明智的决定。
那为什么美国总统不采取终身制呢?这样也能保持独立
1000 万美元,堕胎合法。
1000 万,堕胎不合法。
来刷经验吧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利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但实际上最高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级,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终生制。
道理很简单,权利越大越不能终生制,权利如果不足以作恶那么就可以容许其终生制。
总统和国会的权利来自于选举,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大。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小,往往要小心行事。大法官一般不解决政治问题,遇到政治问题,大法官可以直接回避,投诉到最高法院,但是大法官可以不受理。
大法官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呢?首先排除羊皮纸法律,专制爱好者比如说某始乱弃终萝莉控及其粉丝一般会认为法律写在纸上就上了符文,就很厉害,别人就要听他的,不然就要训别人。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大法官每次判的都没毛病,普通法院的审理都能公平公正,那么自然而然的大家伙就会信任司法系统。司法系统能够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便利,司法系统也对商业繁荣非常重要。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所以一般而言,上层人士不会容许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法律总是为弱者服务,因此中下层人士也十分爱戴,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法院宣判的结果往往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是大法官权利的来源。
补充:具体可以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 25 个司法大案》
答案里有提到到龄强制退休的。但是到龄强制退休也并非没有毛病。
如果根据退休年龄可以确定某位总统任期内有某位或某几位大法官必然将要退休,那么,从这位总统当选的第一天起,定向腐蚀、政治上的许诺效忠、政治同盟、人身依附这些黑幕就会大规模的展开。久而久之,法律界上层的风气和文化将遭到腐化。
尤其大法官作为不与责任政府共进退的长任官员,其性质将强化上述缺陷。
而死亡具有随机性,某位总统的任期内无法确定是否将有法官死亡进而是否将有新的法官需要补任。这种不确定性将大大削弱人们投入幕后活动的意愿、金钱以及愿意为此牺牲的良知。
希望潜在的大法官候补者将出任大法官一事视为上帝的赠礼和重托
在所有的公职中,法官应是相对保守的官员,因此年龄不是问题。在出现十分确定的必要性之前,不应修改大法官的终身制
另外,让胆敢公开威胁大法官的拜登尽早下地狱
-— —-
当然低阶法官我赞同墨西哥的民选法官改革,因为低阶法官人数众多,其待遇和政治地位不足以抵御权贵 / 黑帮 / 外国势力对其进行的拉拢腐化乃至威胁
当然是因为司法独立,需要保证法官能避免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报复或控制。
初看来,法官任期问题处于两种冲突的要求和压力之中:司法责任 VS 司法独立。
法官的判决影响重大,他可以判决某人有罪,而令其遭受牢狱之苦,而如此之大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错误的使得某人承受牢狱之苦,他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接受某种形式的惩罚?
然而,如果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另一种风险:谁来裁决法官有罪?
要么是另一位法官,要么就是某一政府机构,然而无论怎么说,一旦开启了能够裁决法官有罪的口子就会很直接的产生一种影响,法官有了需要其为之负责的对象,谁有权裁决法官有罪,法官就需要对谁负责,从而独立性受损。
进而那个能够宣称法官有罪的对象也就能够影响公正的司法。
现实的来看,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了这般的制度安排:低级法官可以因错案而受罚,但高级法官总能免于任何罪罚,同时具有终身任期。
这是为了司法独立而选择牺牲司法责任。
高级法官不仅事关司法,他们同时还是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持他们的独立性要比能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重要的多。对于法治来说,独立性比负责性更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从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超然独立,但他们也是凡人:
政府卡我工资和养老金怎么办?
尽管大法官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他们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判决,指挥不了军队,管不了财政。事实上当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同联邦政府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别时,大法官们都非常明智的控制住了自己想要贯彻理想的冲动,不去刻意激怒联邦政府,在不违背自身良知的情况下,使得判决尽可能的令联邦政府能够接受。
因为法官战胜不了军队,更不要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名令要求最高法院的人数只能有九人,事实上开启新政的罗斯福就曾对数次判决他计划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恼怒不已,为了消除这个阻碍,他曾计划把大法官的人数从九人扩充到十五人。
这直接把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吓得立场转换成了自由派,在 “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 中裁决最低工资法合宪。
准确来说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罗伯茨是因为怕罗斯福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而改变了观点,但他的做法让大法官九人数的惯例得以维持。
很多人常说,司法部门不能代表民意,而要维持司法公正与独立,然而彻底的司法独立一方面是非现实的,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从来也不是仅凭一些名义上的制度法规安排就能保证的,它需要大法官的灵活行事,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总是和政府对着干。
当政府,或者说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民意时,司法部门实际上有必要一定程度上遵从民意的安排,否则:
总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给最高法院面子,如果大法官们给脸不要脸,那就不要怪总统不客气了。
在新政时代,最高法院曾惹恼了强大的总统罗斯福,最后不得不服软,不仅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改变立场,后续保守派大法官更是接连离去,到 1943 年,罗斯福总共提名通过了八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自然和罗斯福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大的冲突。
表面上看,曾经计划填塞最高法院的罗斯福失败了,但最终的赢家显然是罗斯福,司法权真的能够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吗?
能,但这需要司法权为自身赢得尊重,需要它受到民意侵蚀,需要它接受政治干预,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民意侵蚀,避免遭受更大的政治干预。
而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在今天则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来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和参议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通过他们选出的大法官自然可以代表一些民意。然而民意是会变化的,但法官的意识形态却不会轻易跟随民意摇摆,在人均寿命比起建国时代长了三十多年的今天,大法官可能会随着时间流失而严重与民意脱节。
不仅如此,随着美国两极分化的加重,甚至不需要随时间流失大法官们就需要面对两种冲突的民意,倘若大法官未能灵活处事,一旦与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有重大冲突的政党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一旦新的总统不是那么灵活老道而执意要实现对选民的承诺,那么危险也就将真正来临。
是啊,人们痛恨短视而无知的人破坏原本运行良好的制度系统,但如果一个制度系统能够被短视无知者轻易破坏,那么它本身也就谈不上良好。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需要:
耐艹。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负责最后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承担着这么一个角色,没有最高权威的组织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一定会因为大量事务无法处理和大量争端无法解决而濒临崩溃。
美国国内从能不能堕胎到总统到底是谁的(小布什和戈尔那次),都必须由最高法院来裁决,这是真正的终裁者们。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最高权威来说,其给出的裁决必须短期内无法被动摇,否则最高权威就失去了意义,裁决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反而是次要的。有裁决好过没有裁决,坏裁决好过反反复复的裁决。
说白了,对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威们来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组织对他们的首要需求是稳定性。对美国最高法来说,产生这个稳定性的方式就是控制人员流动,大法官们进入最高法院时一般都是 50 岁左右了,人类平均寿命也就 70 多岁,为了稳定性,大法官终身制才是最合理的选择。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往往会直接推动社会变革,
在社会变革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当前认知而设定的规则,并不是先天存在的正义,当认知变了,“正义” 也就变了。
但是,社会的认知改变,不是每个个体同步发生的,个体之间发生分歧时,按照法律原则判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这是最高法院的指职责。比如胎儿算不算生命,孕妇有没有权利剥夺胎儿的生命权?
最高法院作为社会的一个局部,其认知不能变化得太频繁,大法官的人选不宜经常变化,否则社会将陷入动荡。胎儿去年算生命,今年不算生命,后年又算是生命,没有这么干的。
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只是相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美国政府不能撤换大法官,但是美国公民可以撤换大法官。
当美国社会发生实质上的认知改变,而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认知却没有改变时,美国公民就会谋求改变大法官的任职,大法官自己就选择辞职了。
州法院的法官会更换,而最高法院不会,因为两者的业务是不同的,能去到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判定的案例,是那些影响到社会关系本质的事项,是一锤定音的,是要暂时搁置争议和分歧的。
孕妇有权利终止胎儿的生命权吗?
如果你意识到这类问题没有答案,就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任职的。
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美国政府无法通过解雇和任命大法官来改变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对 4 年一换的美国政府做出的限制。
只有在美国公民的偏好已经有很高的集中度时,大法官才会撤换,比如参议院 2/3 以上。
简单说,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体系下,司法分支是最孱弱的一支。如果不采用终身制,司法分支很容易失去作用,被立法和行政分支控制。
在当代媒体的渲染下,和多人认为最高法院具有无上权威,很多人可能不认可司法分支的孱弱。但实际情况是,司法分支不具备人事、财政的权力。甚至自身的判决也要依靠行政分支来履行。美国历史上,不执行最高院司法判决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832 年伍斯特诉乔治亚洲,关于印第安人土地的判决,传言时任美国总统杰克逊说:既然已经判决了,让他们去执行吧。后果就是印第安人的土地判决并未真正执行。另一个更著名的例子是,1957 年小石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州长拒绝执行,之后是总统艾森豪威尔派 101 空降兵护送黑人孩子上学。
所以,美国法院具备现在的地位,并不是法院的 “实际” 权力,反而是一种“软实力”。其中也包括美国军队宣誓效忠宪法而不是总统。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司法部门没有军队来执行自己的判决,必须依赖行政部门的辅助。法院的权威甚至来自于“舆论的辅助”,而不是武力。
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如果不给一个权力孱弱的分支赋予一些超能力,则三权分立就不稳固。所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终身制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最好方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位起不同的作用。
有直选的议员,他们跟他们的选区人民强相关,而且两年的众议院和六年的参议院,互相制衡;总统选举每个选民都参加,但又不是完全按选民比例,大州和小州也做了平衡;还有很多是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这些专业岗位(美联储,FCC, 等)如果交给人民决定那就是政治家们不负责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但是终生制,大法官们基本上保持了政治上的中立,作为国家的最后稳定器。
即便建国初年,美国有选票的只是有产白人,但是建国先贤对选举制依旧不太看好。
所以有了参议院和大法官对民选众议院的牵制,结果参议院也变成民选的了,大法官也差不多和民选挂钩了。
具体看《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霸主,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优越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欧洲衰落,美国吸收欧洲的科技成果,替代了欧洲在科技领域的生态位,进而成就了美国的霸主地位。
和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能说毫无关系,至少也是关联性不大。
相反,29 年经济大危机后罗斯福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可以说和德国法西斯基本上没有两样,罗斯福甚至权力比希特勒还大。区别在于,因为地缘,德国受到英法针对没有对外扩张的空间,而美国没有这种烦恼。
学习美国,主要是学习美国在二战及战后持续性的把高科技人才收入囊中,大力发展制造业及军工产业,促进科技革命,别学什么三权分立,两院制,大法官终身制。
对自由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的人在看到美国大法官时和三权分立时会产生疑惑,既然一切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国会代表人民,法院制约国会的权力根基在哪里?
实际上你如果了解英美法和法德法的差别,也会发现似乎英美法喜欢强调法官中立,判决里要论述公平与正义,自然法色彩重。
“中立”和 “正义” 从哪里来?从上帝那里来。
这是个夸张的说法,严谨的讲,应该说英美法保留了较多文化传统,上帝也不是根源,再往上柏拉图,自然法。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所谓神学法学医学最古老三大学科的说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神学形而上,法学形而下,法学作为治世之学,也蕴含了很多传统意识形态的内容,尤其是英美法,对标中国就是儒学。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确实是有一点大儒、国子祭酒、大祭司那个味道在的。
为了保证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当然这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一极,它的权力说大也大,说小也小,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民意负责,是个很神奇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是,维护宪法,制衡总统和国会,调节州与州、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制可以帮助大法官不受国会和总统制约,一名大法官期间会经历好几个总统,也没必要倒向推荐自己的那个总统,大法官跳反的事也不少。
早期的最高院存在感很低,没人事任命权,没钱,没军队,而且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问题,国会立法,最高院司法,如果国会对最高院的判决不满意,直接再立一个法,那最高院不就成国会的下级机构了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做违宪审查,最高院才真正拥有权力。这样又有一个新的问题,那最高院直接以违宪的名义否决国会和总统的所有法令,那国会和总统不就成最高院的下级了吗?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不行,因为总统和国会都是选举产生,拥有非常高的合法性,拥有很高的权力,而最高院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够,因为不是民选的,如果最高院真这样干,迟早会被国会废掉,只有维持自己相对的中立客观,才能保障最高法院的威信,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完美,但是也没更好的办法,国家需要一个这样相对中立、尽可能不受政治影响的机构,就像特朗普犯罪,最高院依然判决特朗普可以竞选总统,原因很简单,以犯罪、贪腐为名打压异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政治问题。
以前,在这玩意被确立的时候还挺合理的
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长,所以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多也就干个十几年就噶了,同时终身制还可以保证不被清算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这玩意现在就纯逆天
因为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本质上大法官不仅仅要终身制,还要无党派无政治立场,只对宪法法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党任何派别任何个人负责
没什么,就是为了司法不受制于民。多研究下美国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案例,跟闹着玩似的。这么奇葩的体系,还天天让让学他们司法独立。
烂成这鬼样子,还天天拿一个老法官审判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做宣传,来提现他们司法体系的优秀。就跟每次救灾,救几个猫猫狗狗一样。
刚开始大法官没那么重要。这个职位上的人就是一群治经的老学究,负责 cos 罗马大祭司而已。结果谁知道时过境迁,大法官真成大祭司了。
有利于减少现实中被行政权影响到
大法官不用考虑为卸任后个人前途铺路,和政治家媾和
政治家也不会对改选大法官做预期,没有稳定的机会通过提名大法官来影响司法
因为这是美国开国元勋设计的咨禅阶级民主体系的一环。先是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拆分为三分,总统和议员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不同,总统提名终身制大法官,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伤害咨禅阶级的生命拿走资产阶级的财富。你不服气,于是找刘备接了魅魔外挂准备试试美国渠道服。
第一关,,你要竞选总统,你如果提出损害咨婵阶级利益的主张就没人给你钱让你竞选,选举是很烧钱的,其次,媒体都是有老板的,没有媒体宣传没人知道你是谁。懂王利用互联网绕开第一个关卡,坏了规矩,所以他第一个任期被各种针对,因为他是第一次吃螃蟹的人而且成功了,这会动摇美国体制。你开挂成功通过提名,参加选举。
第二关,选举制度,美国不是大家想象的全民普选,它是选举人团投票,你开了魅魔外挂也没有用,不是大众投票数量决定你当不当选。你充钱 给外挂升级,所有选举人投票给你,你当选了美国总统。
第三关,你魅魔外挂续费成功当选总统。却发现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和命令,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也不一样。美国参议院的任期为 6 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参议院的选举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每次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即 33 或 34 个席位。美国众议院的任期为 2 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其选举时间是每两年的 11 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届时所有 435 个席位会全部改选。你就是刘备附体,魅魔能力无限也没有用,国会议员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就算他们都支持你在你任期内,议员们也会被替换。
你的魅魔外挂马力全开,国会全票通过了损害咨禅阶级的法案,咨禅阶级知道后,终身大法官马上判决你的法案政令违反法律,全部无效。
第四关,你决定继续开挂,搞定九位最高大法官,结果发现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终身制,空缺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上任。但是一个空缺都没有,你根本不能把他们换成自己人。于是,你用魅魔能力搞定了九位最高大法官,于是,你的法案和政令全部通过。正当你准备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时候,几百个有精神疾病的枪手和泥头车把你和国会议员,最高大法官全部送上西天,按照美国宪法副总统继位总统,国会和最高大法官重选,把你的一切法案政令否决,咨禅阶级众正盈朝,拨乱反正。
第五关,你飘荡到了地府,和十殿阎王诉说了冤情,阎王们勃然大怒,洋鬼子敢杀俺们东土大唐的人反了天了。马上复活加五十年阳寿,并且申请了六丁六甲,四值功曹,五方揭谛在内几十个神仙给你保驾护航五十年内什么办法都杀不了你,让你去美国重新打复活赛。你死而复活,美国统治者脸都吓绿了。你又重新发动魅魔能力,通过均贫富的法案和政令,美国形势一片大好。不久你发现,你只能连任一届。你决定连任,并且成功当选。
第六关,你怕你的改革和张居正一样人走政息,决定修改美国宪法让你的任期像肯德基的可乐一样无限续杯。美国宪法修改有两种途径 :国会发起, 需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之后修正案需获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
州议会发起, 当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后同样需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才能生效. 在整个修宪过程中,美国总统不参与修宪程序,也无权否决修正案.。
你发动了魅魔能力,成功修改宪法,职务无限续杯。直到有一天你的寿命结束了,回到了地府投胎。
简单来说就是三权分立,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加终身大法官保证咨禅阶级的生命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咨禅阶级法制,那些法律大 V,砖家叫兽渴望的就是美国这一套,拼命鼓吹司法杜梨,就是不告诉你为什么这一套叫咨禅阶级民主与法权。
现实世界没有刘备的魅魔外挂,没有蟠桃和地府给你加寿命,没有天庭神仙保护你的物理生命 。除非你是永昌皇帝李自成的几十万大顺军和夹棍,否则你永远不可能通过合法程序来改变美国。
美国这个大法官制度
本质上就是 9 老治国
是确保党派最高利益的政治基石
帝国的最终裁决组织
这种组织必须要有稳定性
美国的总统制有强烈的不确定性
议员,总统的任期都比较短
快速变化的行政体系,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裁决体系平衡
不然像我川这种不顾政治规矩的人
分分钟行政司法一把抓,根本没人限制的了他。
不过要说我川是天命之子呢
布什爷俩任命了 3 个还活着
我大川任上克死了 3 个,任命了 3 个
拜登和奥巴马任命了 3 个
6 对 3
基本上最高法也是我川说了算了。
加上参众两院都是共和党的
我川基本上三权一体了
再加上我川被上帝投了一票
基本上我川是 21 世纪,权力最大的美国总统
他可以干任何想干的事情
所以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没有办法避免王朝末期的崩坏
权力只对自己的来源负责。
如果大法官有任期限制并且由总统提名的话那大法官的权力岂不是来源于总统了?那大法官岂不就成了总统的下属?
如果不给这些大法官搞一套刀枪不入永不褪色甲,这些大法官下台就被清算,新的大法官不就被拿捏了吗?
直接原因是没有任期规定,大法官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当然死了就自动离职了,这就是所谓的终身制。
大法官权力巨大,好处多多,既然没有退休时限,选择干到死很正常,或者在对自己背后势力有利的时候退休也不错。比如民主党大法官岁数太大,快死了,在民主党总统任内退休,就可以继续指派一个民主党大法官。
那为什么美国大法官没有任期规定呢?
美国是由十三个州建立的,州和州之间有利益分歧,各州内部也有利益分歧。各州聚在一起是为了对抗英国人,在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以后,为了利益分配,就开始撕逼扯皮,扯皮扯了好几年,才达成基本共识,制定宪法,正式建国。
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比如关于投票权,由于各州没法谈拢,宪法就没有规定,默认沿袭殖民地时期规定,有一定财产(比如 50 英亩土地)的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女人、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投票权,毫无民主可言。
从投票权可以看出,所谓的三权分立,不是为了什么民主自由的崇高目标。以实际来说,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多多制造官位,让各方都能有官做,从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不用选举,是跑官买官的乐园,给大法官设立任期,这不是找事吗?
建国后美国法官的作风,跟议员一样,都是收钱办事,议员是谁出钱多就帮谁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是谁出钱多就判谁赢。
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看描写美国金融史的《伟大的博弈》。范德比尔特(当时的美国巨富)投资一条铁路,直接收买议员,制定了一条有利于这条铁路的法律。同样是范德比尔特被德鲁(大诈骗犯)诈骗,买下了德鲁钻漏洞印刷的大量股票,事发后范德比尔特收买法官抓人,德鲁携款潜逃,之后收买法官和议员帮他脱罪。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美国社会表面贪污被重点打击,但旋转门仍然层出不穷,跟过去没有本质区别。法官也一样,表面看不出来什么,背后好处多了去了。作为这条路线终点的大法官,是各个派系捞好处的保证,设立任期会被所以派系反对,自然搁置到现在。
如果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权力并不是很大,属于冷门部门,没什么人去,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
另外民主社会,权力的基础不是上层认可,而是选民认可。大法官不是民选,本来久低人一头。
因此,几百年来,首席大法官一直如履薄冰,因为过几年就换一个党,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维持自己这个部门存在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不是民选的,权力背书只是某个总统,他可能自己都退了。
另外,正因为没啥权力,所以想找人去干这活,必须给好处。那就是终身制。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
最公正的其实是 AI 断案,但这会剥夺大法官的权力,让他没法权力寻租。
为什么打官司找大律师容易赢?因为大律师认识大法官,普通人哪怕证据确凿,说你输你就输。想送钱都不知道找谁送。
美国这种政体大法官只能是终身制。
要是有任期,新总统上去把上任提名的全都弄下去怎么办?
总统短期,有权提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合理。
反过来,大法官直选短期,有权直接审判总统,总统终身——也合理。
长期的不受短期的制衡,不合理。
都是短期,独立选举,合理。都是短期,一方由一方任命,不合理。
都是长期,一方由另一方任命,就是封建制,合理不合理待定。
当然这个制度放现在确实有点落后了。毕竟有些人确实太高寿了。但相对而言,这个策略是可行的。
因为当初美国建国的元勋们觉得一个人当上大法官起码得 60 多了,当个十几年就嗝屁换人了,哪能想到现在人这么能活。
美国最高法院 9 个大法官。其他的人都是为这几个法官服务的。
目前采取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终身制。也就是说,如果说独裁的话,就是这几个法官可以干到死。
9 个大法官对官司的判决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则胜诉。
为什么美国大法官要终身制呢?
这 9 个人如果不违法的话,可以做到死。这样的好处是让他们不会惧怕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这样他们判决每个官司,就可以从法律和人民正义的角度进行判决。不受任何人左右。
这就是美国成为世界大哥,世界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因为这 9 个大法官相当于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终身制。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呢?请回答。

因为找不到比终身制更合理的任期制。
大法官不止一个且不能参与法律之外的国家事务,不需要担心终身制让其变成独裁者。
法律需要稳固的捍卫者,任职期会导致大法官被外界利益左右的风险剧增。
我从不认为 “法治”和 “人治” 是互相独立甚至对立的。
我认为人类社会都是 “人治”,而“法治” 是“人治”的各种变种里比较先进的一种。
同一种社会制度,为什么在不同族群里就能导致不同的社会样貌?
除了客观环境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些族群的人很行,有些族群的人不行。
美国人越来越不行,美国大法官终身制也不见得就能保证美国法治。
老特会代表美国人民来尝试废除大法官终身制,或者架空其权限能力。
到时候美国和老特嘴里的哀思猴国家会是一个样子。
不知道,但是大法官的司法权快被分摊没了倒是真的。
总统掌握行政,国会掌握立法。虽然掌握司法的大法官理论上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架不住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打补丁卡 bug 啊。总统拥有豁免也根本不怵司法机构啊,甚至他还能给别人签赦免令。
你看,理论上掌管司法的机构根本没法和这两个机构形成制衡,甚至司法执行机构如联邦警察、FBI、特勤局这些年也跟行政走的很近。
丑离间法官居然连民选都做不到
可谓既无民主也无法治
这是美国特权阶级为自己留下的后门,
大法官们,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最终解释权,不听话的人,总统也是可以坐牢的,经常换人,不好利益绑定,而且秘密容易外泄。
美国的吏员都是终身制,所谓的选举,组阁都是政商旋转门,议员,州长,市长,都是地方最强大的政治家族基本盘,
少听一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利益都是最开始划分好了,稍微变动一下,基本上都是内部利益调整,美国就是一小群人的蛋糕,只所以没有大规模底层人起义,一可以吸血全世界,快乐教育,大麻合法化,将革命的火种灭掉,
美国内战马上就要开始了,当以此兴,必以此亡,极端资本主义,当美国再增加 4 万亿美债,就是信号弹。
因为总统享有提名权。
如果要废除大法官终身制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
总统以及其所在党派是否会通过提名权间接控制司法权?
你从议会到总统再到法院全是一批人那还聊什么?
还有一点,那就是大法官本身很少会发挥作用,多级法院已经将大部分问题拦住了,给这群老头老太太发挥的空间并不大。
大法官终身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那样。一群老头老太太三五年不一定要他们发挥一次作用。
能闹到他们那里的事也基本上是婆说婆有理的难题。既然婆说婆有理说明这件事本身选择就是抛硬币。
有这群人背锅,还能缓和一点社会矛盾。
这就是我的想法,也别说美国人是不是这么想的。你要是能想出更好的的办法欢迎你提。
政治组织架构,需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妥协。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和伊朗的精神领袖,本质上是一样的,是稳定性之锚。
有了锚点,才能搞民主选举。否则就会出现大摇摆,导致输掉选举的一方,无法接受而掀桌子。
当然,没有什么完美的政治制度。总有一天,过去的先进,会变成当前的缺陷。
大禹当年也是先有终身制,后有父死子继,老子是总统,儿子才是总统,老子是大法官,儿子才是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虽然名义上叫法官。实际上更接近于大主教。
大主教搞终身制不是很正常吗?
中美是风格完全不同的两个厨子,中国厨子基本不放盐,美国厨子恨不得把盐罐子扔到锅里面。你问中国人 “美国人这种做菜方法是不是不健康”,中国人说 “不知道,反正我们这菜一点都不好吃,基本不放盐啊”。
你为了让中国人觉得不放盐是合理的,所以问了美国厨子的问题吗?
以阿美莉卡现在的版本更新速度,估计要不了多久,就会进化出大法官 “脑洞大开” 的版本了。
毕竟党争已经到了不可停止的地步,民主党各种彩虹魔法越看越反人类,共和党这群战争犯相比之下竟然有人性了起来,大法官本来可以在两党之间和稀泥,但当两党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的时候,就是大法官全员站队的时候。如果民主党在美最高法长期弱势,以民主党人灵活的底线,狙击步枪不是很难的选择。
既然不能用法规请你们按时下台,那就用步枪请。
因为美国的伟大仅次于,南朝鲜,印度,台湾和刑天唐伯志
终身制倒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美国司法系统实际上并不独立,法官由总统提名,有政治偏向,做不到中立判决。
这个设计的初衷还是挺好的。
实际上再任何系统的设计中,都会考虑一种极端情况,既系统常规的规则,由于某种原因失灵,导致整个系统卡住,无法继续运转。这种情况,可以叫死机,死锁,或者——政治危机。这时候,必须有一种机制来进行最终仲裁,让系统摆脱 “死锁”,恢复正常状态。
任何成文的规则,都是不可能完备的,所以这种机制必须所在。为了让这种机制能够在危机时刻起作用,所以使用这个机制的执行者,权限必须足够高,比如系统管理员。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此高的权限,如果经常参与系统的日常运作,那又如何节制和监督它呢??谁又能监督它呢??
万一管理员操作失误,删库怎么办??
没办法监督,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权限的使用者,足够的怠惰。即,你虽然权限很高,但不到最后时刻,你最好啥也别干。
这个权限在各国的政治体制里都有,在英国就是国王,在美国就是最高法。
当然了,这是设计时的理想化考虑。但随着后来这一制度被玩的越来越花,最高法越来越频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生活,当年的设计早就不适用了。
拜登要是真能在卸任之前,把他的改革案通过,那对美国的制度建设还是挺有贡献的。
不过我看他够呛啊……
设定上是为了降低政治、短期民意对司法的长远影响。高院的职责是解读立法或执法行为是否违宪,不是主动制定法律法规,而是类似保底底线般的存在,目的就是遏制过热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权力。而这两个部门都是民选上台的,遏制它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不受欢迎。 要法官在需要时敢于做恶人,而不是做时时圆滑的政客,总是要给一定制度上的保障的。
立国初期讲究的是 majority rule 不能侵犯 minority rights, 多数方的权限是有上限的,51% 的人也不能投票抄家奴役了剩下的 49%. 而这个上限就是宪法给予政府的,受限制的权力。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方)不受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迫害,政权交割才能相对和平。 理论上司法部门起的是一个刹车的作用,要是它也能被 51% 一锅端了,那上这个保险就完全无用。
主教一般来说不也是终身制,祖宗之法不可变。
美国国父除了引进了法国杀马特启蒙主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其他制度设计都高瞻远瞩、非常英明,
使得既得利益集团无法逐渐、连续、一点点加码地窃国(禁枪、实行有利珉主𣗋的普选制、取消联邦制… 任意一项都必须大跨步的革命),
使得完全的大众民主难以实现、尽量限制了多数人的暴振
有些人要问了,明明美国很多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Chimerica,这全球化的两核心都非常神奇,各自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美国如果没有国父的高瞻远瞩,在这情况下,那些社会问题会更严重几十倍
根据官方解释,大法官终身任期制度,可以尽量避免大法官因为时局和政党更替等外在因素受到影响,在审判时仅考虑司法正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性。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作出了不利于哪个政党的判决就饭碗不保,可以安心作出独立的审判,从而让最高法院不会变成一个政治性组织,从根本上达到权力约束的目的。
详见白宫官网: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judicial-branch/
杰克逊大法官的原话是:“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一定对;但是我们说的一定对,因为我们说了算。” 这一观点被归纳为:司法判决的最终效力源于其法律地位,而非客观正确性。
为了让政党可以更直接操纵司法。
大法官还分政党,我看你怎么司法独立。
因为美国是法家秦制!
想不通,很难想象半截入土的年龄,还要从事法官这个急需记忆力的职业。再说所谓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跟终不终身制有什么关系,难不成是因为由于终身制的原因,即使党争导致法律判决有所偏向,最终党派色彩会有所褪色,不会一直跟随党派的意愿。
但是我更担心都老成那个样子了,先不说记忆力,就是身体素质,开会都成了折磨,难免有些不人道。美国内部貌似也有过讨论,但是修宪太难,就这样凑合这呗。
要是共和党总统上台,就把民主党的大法官全部宰了,自己任命一批。不就能控制最高法院。
民主党上台,就宰共和党的。
这一切岂不是合法。
而且宰了法官以后,就算逮捕嫌疑犯审判,最后也到最高法院这里,岂不是无解。
至于弹劾总统,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多两院选票几乎不可能。
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
最早设定这个规则,是避免政府和议会通过法官任命权破坏司法独立。大法官终身任职,且掌握宪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权力,可以有效对抗立法行政权的影响,并守护住合众国的“立国之本”。
你在单位里有一个可以干到死,谁都不能动的职务,主要职责是领导层新出的规章制度有分歧争议的时候,你来判定事情是否符合国家的管理办法。
你在单位会有多“嚣张”?他们是流水的县长,你可是铁打的黄老爷。(大法官任职期平均是25年,可以熬走3个连任总统)

说白了,就和网文小说里的那些宗门“大长老”一样。蹲后山守着宗门的终极法宝,日常掌门都管不了。平时大长老也不管门派的事情,日常打出狗脑子也不管,只有门派到了生死关头,才会拿着法宝出山平事,牛鬼蛇神一招扫平,平完继续后山闭关去。(虽然只要主角在场,大长老一般都会翻车…算了,扯远了)

所以,在立国初期,大法官其实就是个“清贵”职务
说起来牛哄哄,但实际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事事,连独立办公地点都没有,记得一开始是在国会给找了几间办公室。毕竟,哪来的那么多“影响国家生死”的大事啊,大法官日常就是“研究经典,出书立传”而已。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办公地,是1935年建成的,至此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有了独立办公地点(估摸着是蹭了大萧条时期的“大基建”热潮),之前一直在国会里办公,早期甚至跟着国会的搬迁一起搬迁(美国早期,“定都”议题各种扯皮,导致不断搬迁)。

随着美国两党制度的形成,以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两边的共识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政策推进越来越难。特别是最近,斗争已经严重到“不是你提的议案不好所以不通过,而是因为这个议案是你提的所以不通过”,即便部分议案可以通过“总统行政令”强推,但只要政党轮替就会被废除,达不到“立法”的效果。
比如川宝上台,第一时间废除奥巴马的总统令。登子上台,又废除川宝的总统令。大批国家级政策法令的存活周期,最长不超过8年。。这谁受得了
行政令的“临时立法效果”,也只能覆盖行政体系内的规章制度,之外的就没办法了,其他法令政策的废立只能走国会系统。
**行政令也是因为党争而“异化”的规则。**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总统率领行政体系,处理突发状况。避免走国会程序太慢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同时避免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结果现在成了总统所在党派在国会不占优势的时候,推行政令的唯一路径。你任期里没签几百个行政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当过总统。
这方面的冠军是二战的罗斯福。他搞新政和二战期间签署了3700多个行政令,主要是搞的新政太“共产主义”以及打仗很多事真的很急,等不得国会走程序,最著名的就是那个“日裔羁押令”,说起来妥妥违宪,因为法律只允许羁押敌对国国籍的在美居民,入籍的不在授权范围内,但还是一起关了起来,有统计说被陆续关押的十几万人里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而且这个这个政策还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因为不关德意的侨民,但各方都很默契的没有把争议闹大,让政策一直持续了下去,到45年1月大局已定,才全部进行了释放。
21世纪的冠军是奥巴马,整了450多个,他的很多行政令就争议极大,属于就没怎么在国会博弈沟通就直接不演了,签个行政令就开始执行。导致整天因为行政令问题和国会的共和党议员对喷,奥巴马骂共和党只知道党争,为反对而反对,共和党骂奥巴马独裁者。
上台第一剑,先斩前总统(的总统行政令)
已经是美国新总统就职后的基操↓↓↓↓↓




又来了,唉。。。

这样的大背景下
大法官的一个BUG就被有心人发现了
于是,大法官一下子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
说白了,就是一旦某个自己满意的议案无法走程序通过,或者自己不满意的议案走程序通过了,或者是完全没走程序就过了的总统行政令,都可以找个案子,套个“违宪”的名义,起诉到大法官那里推下去或者翻过来。
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不得做出和本判决相违背的判罚,因此相当于完成了“联邦立法”。而由于这条路太“好使”,美国党争之下,“后山请老祖出来主持公道”的做法也就越来越多。
这样的局势下,大法官的“立场”就举足轻重了。**党派也有了任命倾向自己大法官的强烈需求。**而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空出位置基本要等自然死亡,因此在任命问题上的党派攻防就变得愈发激烈。
**1972年,民主党想推全国范围的“堕胎合法化”(全国范围,划重点),**但是在联邦议会无法通过,于是借****助一起“堕胎”案件,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自由派法官占优,于是裁决“禁止堕胎”侵犯隐私权,违宪,堕胎是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限制。于是就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变相确定“堕胎合法”。
共和党方面想保持“各州自决”的传统,但木已成舟。但是也尽力保持了“限制”,比如红州在堕胎问题上规定多少天后堕胎影响孕妇健康,不准做,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但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哪怕五十年也一样
到奥巴马时期,一个大法官挂了,为了反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比例”,共和党凭借自己在国会的优势,让奥巴马无法任命新的自由派法官。

到特朗普上台,不但手里有一个奥巴马留下的名额,还极其幸运的迎来了2个法官名额空缺。再加上国会在共和党手里,提名就能过,于是一口气任命了3个“保守派大法官”(任期内任命大法官数量历史第一),一举扭转了大法官的立场比例(之前是5:4,现在是3:6)。于是共和党发起了新的“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结果。把堕胎规则制定权重新交还各州自决。

毕竟总统任期如果拿不到议会多数,总统很多事都干不了,但是大法官可以,毕竟总统要过法案要搞定两院的数百议员,最高法院过法案只需要说服5个法官…
所以,目前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不合理”,并不在于法官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美国现在的“党争环境”了,不论是否“终身任职”都一样(不终身搞不好更糟,至少目前法官还只有“法律解读”层面的左右倾向,没到和政党“沆瀣一气”的地步,最基本的操守还是在的。要是大法官也“定期更替”,就免不了“跑官投靠”这种事了。此外由于固定任期,只要节奏把控好,赢得“任命年”的国会多数,是有机会把法官立场刷成“清一色”的)
那么,党争环境下,大法官制度怎么改好呢?
答:怎么改都没用,有病的不是大法官制度…只要有党争,什么制度都会崩坏,毕竟党争参与者是一个国家最“鸡贼”也是最有资源权势的一群人,憋着脏心折腾,什么制度都拦不住。
大清雍正皇帝对于“党争”早有定论

最后,补一个最美国高法院的史诗级战绩,给大家感受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破坏当量”
南北战争爆发前,南北两边关于奴隶制的对抗已经无法调和。但是为了避免内战**,两边在国会历经漫长的斗争和妥协,以和稀泥的方式搞出了部“中分法”,就是以一个州中部为分界(记不得哪个州了),北边取消奴隶制,南边保持奴隶制。这个法案暂时搁置了争议,保持了和平。**
但是很快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起因是一个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去北方,结果主人死在了北方,南方的家属起诉要求北方返还奴隶。于是争议再起:这个在北边的奴隶还是不是奴隶
最后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南北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一致,黑人是否算人宪法没有规定,因此中分法违宪”,于是这个最后的“妥协”法案因被撤销
南北再次因为各自的奴隶制存废问题陷入激烈争吵,而这次再也找不到可以“和稀泥”的方式了。。。于是,南北战争爆发。
————补充————
由于大法官这个BUG在美国影响越来越大
也有总统也想过走程序修改大法官制度来“修正”,弱化大法官的权力BUG,但是都没有结果
背景: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
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在大萧条时期,美国超过一千两百万人,即全国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没有工作,居无定所,食不果腹。1933年,罗斯福临危受命,上任总统后通过了一系列新政拯救危机,包括紧急银行立法、国家救济体系和国家农业政策、证券监管法规、大规模公共工程计划,以及虽未自愿、但可强制实施的提高工资、限制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并允许集体谈判的全行业准则体系等等。
矛盾: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阻击
由于这些政策“很不自由”,非常“共产主义”,引发了保守力的一致反对,由于罗斯福知道在国会很难通过这些议题,所以都是走的“总统行政令”。党内外的保守派看阻拦不住,于是祭出杀招“找最高法院起诉”。到了1935年,这些新政措施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反宪法,导致多项新政措施被叫停。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大萧条)废除的法案比其在成立之初的一百年间废除的还要多。(建国初期大法官有多闲,距离行政立法有多远可见一斑)
策略:优势在我,我弄死你们这9个老登
当时罗斯福的党派在国会有很大的优势**,罗斯福直接拿出了《司法重组议案》对最高法院下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大法官席位”,把法官增加到15个**。通过增加大法官席位,让自己拿到提名权,往法院塞“自己人”,扭转大法官的立场比例,让最高法院不再成为自己的阻碍。
罗斯福的黑色幽默修法理由:关爱老人
由于修法的目的很不“体面”,属于企图拿行政权和立法权打压司法权,罗斯福给法案找了个理由:“由于最高法院工作量太大,所以增加席位,让现在的老人家们不要那么累”。(你们不是1年干了10年的活么,都一把年纪了,我给你们减负)
大法官:算你狠,我们认怂
由于理由太过“侮辱智商”,罗斯福的计划遭到了大范围的反对,党内也不支持这个计划,因此无法通过国会立法。
但同时,大众对于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行为也十分不满,毕竟什么祖宗家法,立国精神都不如能吃饱饭重要(罗斯福支持率是美国历任总统TOP级的,断崖碾压任何对手),最后两边达成妥协,最高法院放新政的诉讼案过关,罗斯福放弃法院改革计划,大家还是好朋友。

由于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比例大幅倾向共和党,并且对于民主党推动的“罗诉韦德”案等一系列判决进行了废除,登子和民主党也坐不住了。

为了给法案造势,民主党方面还开始放大法官的“猛料”


因为美国人当年没人能想到大法官能活这么久
当初美国人的大致设想是大法官50岁上任,活到60~70岁挂掉,差不多能当十几二十年的大法官。谁知道现在这些老登一个比一个能活?
因为美国抄袭英国制度抄出了bug。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议会的上议院,也就是贵族院,长期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贵族院的成员,必须是世袭贵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理念,就是这帮贵族搞出来的,因为法律掌握在贵族手里。法律至高无上,等于贵族至高无上。
行政权可以交给老百姓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但是,笔杆子和枪杆子必须掌握在贵族自己手里。
是的,英国另一个只能由贵族担任的职务,是军官。
一个典型英国贵族的成长路径,是在牛津剑桥读完大学,学学莎士比亚,参加同一个戏剧社,寒暑假期间互相到同学家的封地上打马球,皮划艇,培养私人之间的信任,顺便看看对方有没有合适的姐姐妹妹,考虑一下要不要结为姻亲。
然后,到军队担任军官,英军的陆军军官其实干的是监军的活,真正的业务军官是士官,后来才包括军校毕业的平民子弟。海军军官原本也得是贵族,后来王室公开发放劫掠许可证之后,也混入了一些海盗出身的平民将领。按照惯例,英国王子必须在很小的时候就上舰担任见习军官。
总之,在为国王服务一定时间之后,老家伙差不多该挂了,就可以回贵族院,继承祖传的议会席位。如果有意愿,且有点明事理,可能会被安排到贵族院里面的王座法庭,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英国历史上这些最伟大的法官,通常没有接受过一天的法学教育。英国法极为排斥法学教育,鄙视成文法。在英国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是政治,法官的角色是政治家,主要职能是通过判例创造法律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巩固资产阶级贵族联盟江山永固。
英美法公开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官不知法”,法官不仅不需要懂法,甚至在制度上鼓励法官不要懂法。钻研法律条条框框,是公诉人、律师,这些下等人家的孩子才做的事,他们是讼棍,为了蝇头小利可以泯灭人性,道德水准和他们的社会阶层一样低劣。而法官,作为贵族,应恪守“君子不器”的信条,努力养成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绅士风范,以及随时根据政治需要创设和修改法律的政治勇气。
英美法系对这些研究法律条文的人,是非常不信任的。在英美,担任陪审员唯一的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司法是如此的神圣,它需要的是一颗没有被法律污染过的大脑,只有这样一颗脑袋才会服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使人民免于法律的暴政。
当然,也便于法官操纵。
王座法庭的贵族,我们暂且称为大法官吧,虽然他们自己并不这样称呼自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称呼是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他们相互之间也确实是表兄弟,都是诺曼征服那批法国人的后代。他们就是终身制的。不仅终身制,而且世袭制。连续几代人担任大法官,是很正常的情况。
美国的尴尬在于,他们没有贵族制度,找不到这么多受过高等教育,且超脱于政党政治之外的精英人士来干这个活,于是照猫画虎,搞了个大法官的终身制,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压舱石。但是,他们在宪法设计的时候,错误的赋予总统以任免大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把最高法院卷入了政党政治之中,这反而加剧了政治对抗的激烈程度。
关于英国法律,我推荐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的一整套著作,包括: 1.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2.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4.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5.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6. **《家庭故事》**(The Family Story,1981)
7.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8.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9.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10. **《丹宁报告》**(The Denning Report,1963)
其中第五本《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先总理克强同志翻译的,值得好好看看。
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特朗普的关税案,三小时庭审记录。9位大法官,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觉得特朗普有点越权了。
当天美国的最高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大规模关税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单方面征税,这个问题触及美国宪法结构的核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1、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在庭上提出了关键的原则性问题,如果总统能凭紧急法令对任何国家、任何商品征收关税,那国会的征税权还剩下什么?
他强调征税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其本质都是财政行为,属于国会的固有权利,不能因紧急而被长期移交行政部门。Roberts的提问,反映出他关注财政权的宪法界限,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谨慎。
2、大法官Neil Gorsuch延续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一旦国会把权力交出去就很难再收回来,这是一种单向的齿轮机制(It’s a one way ratchet),只会让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Gorsuch引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认为这种规模的关税政策属于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经国会明确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解释自行决定。
3、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从文本角度出发,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从未被当作征税的工具使用,如果国会打算授权总统征税,他会明确使用“税”这一个词汇。
Sotomayor认为将“进口监管”解释为“征收关税”超出了法律原意。Sotomayor是代表法院中坚持“文义解释”的一派,强调行政权不得超越法条文字的范围。
4、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关注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她询问历史上有没有哪个法条用“监管进口”来授予征税权,当政府辩解这是战争时期的固有宪法权利时。Barrett追问,如果你们胜诉,征收的关税如何退款?会不会造成混乱?她提醒法院,司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也要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5、大法官Brett Kavanyaugh强调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很重要性。他指出从立法体系看,征税权始终归属国会,总统只能在特定授权下调整税率。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担心若放任总统越权,会破坏国会主导的贸易与财政结构。
大法官Kagen从立法意图出发指出,国会在通过《IEEPA》时,以为自己拥有立法否决权,因此未设更多制衡。如今否决机制已失效,如果继续假定国会愿意让总统独自行使这项权利,显然与当初立法目的不符。Kagen的观点聚焦于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意图,主张限制行政自由裁量。
7、大法官Samuel Alito承认紧急状态下应给予总统更大空间,但他立即追问这种权力的边界在哪里?难道每次市场波动都算紧急?
Alito的立场体现宽容,但有界限的观点,承认行政灵活性,但要求事实基础与时间限制。
8、大法官JKetanji Brown Jackson指出:《IEEPA》的目的原本是限制总统权力,而非扩大。他认为如果文本和历史都未支持征税,这种缺席本身就说明国会不愿授予该权利。他强调行政解释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否则紧急法会被滥用为扩权工具。
9、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虽然没有在庭上发问,但结合其长期的宪法原意主义的立场,他可能支持更严格的文本约束与分权原则。
综合来看,庭审显出的明显趋势是:Roberts、Gorsuch、Sotomayor、Barrett、Kagen、Jackson这六位大法官倾向于限制行政权;Alito则持相对开放立场,但主张设限;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立场中间偏保守。整体判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征税超出了法定授权。
如果依照过往的判例趋势,美国最高院可能以6:3或7:2的多数意见裁定特朗普的政府越权。
预计判决的理由包括:
第一、国会并未明示授权总统征税;
第二、关税的实质是税收应由国会决定;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不得取代立法程序,同时法院可能在附带意见中指出,在明确且短期的国家安全危机中,总统可临时调整进口限制,但因受国会追认或司法审查。
这场听证会的意义超越了具体的关税政策,它实际上是对行政权扩张的制度性地在审查,也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系统的一次自我校正。
从现场提问和法官语气来判断,法院已普遍对紧急权力常态化表示担忧,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界定美国总统经济权力边界,平衡美国国会和行政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别硬找理由了,美国人都认为不合理。
直接的证据就是: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官现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
早年很多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是终身制,后来绝大部分都改了。联邦法官没改是因为修宪门槛太高,不是没人想改。美国多数人也认为终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这种倾向还没有强到能把联邦宪法改掉的程度。
把美国制度捧上天的对岸小岛,以前“司法院大法官”也学的美国终身制,现在也改成八年固定任期了。
为老美人民终身服务,96岁坚持到底。

这就是法官大人,

有时候逛知乎,感觉美国公民也没有这么吹他们的制度。。。
因为两百年前的人一般活不到七八十,五六十上去,干个三四届就上帝喊他退休了,现在动不动二十年起谁顶得住啊
比如英国就重新立法,规定75退休
总统-4年皇帝
大法官-大祭司
参议院-元老会
众议院-平民议会
罗马传统
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来说,就是要「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让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都能拥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从而实现分权与制衡。
相当一部分「美国的制度为何如此设计」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联邦党人文集》找到求解的方向。毕竟,这本集子就是向民众介绍(甚至可以说是推销)宪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至少能代表立宪者们关于规则的思考。
在立宪者们看来,司法部门其实怪憋屈的,它既不像总统那样作为军队统帅号令天下、遇到国家紧急状态还能效仿古罗马「狄克推多」独断专裁,也不像国会那样制定法律言出法随、遇到不喜欢的规矩可以自己另立一个(至于之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地为司法部门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那就是后人的智慧了)。也难怪宪法中处处包含对弱小又无助的法官们的照顾了,甚至还专门规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法官任期内降低他的薪酬,免得另外两权通过经济手段给司法机关穿小鞋。
咱们刚说到罗马了是吧?众所周知,分裂和内战是罗马的特色、不得不尝,而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建国初期也存在这一隐忧。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借此开展了「焦虑营销」:
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值得加以发扬的,莫过于其制止并控制暴力分裂的倾向。只有深刻思考,支持民选政府的人们才会警觉到,民选政府的特点和命运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危险的罪行……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其中派系的冲突毫不顾忌公共利益,政府措施往往不根据公正的原则,不考虑小派系的权利,而是由那些有利益关系、占据压倒性的多数派系来决定。
在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立宪者心目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国家,难免产生一种内在矛盾:作为少数派,与其注定被多数所裹挟,能不能干脆分家过日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跟大多数人玩了。(题外话:当时推销联邦制的人们认为,通过代议制民主和两院制能调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用马后炮的眼光来看,这就有点太简单、有时显得幼稚了,不然也不会效仿罗马故事打起内战)。
和传说中的同谐之神不一样,未能得到星神瞥视的肉体凡胎难以调和一切不和谐音,因此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是,以秩序及均衡的力量施加约束,令强弱有序相忍为国。
看似跑题了,但这正是法官终身制的合理性来源之一:
大方向上,在行政及立法已经直接通过选票决定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多数派的暴政撕裂国家、防止出现未得到充分代表的一部分人重赴波士顿、制作第二杯海盐冷泡茶,制度设计中需要一种相对独立于投票箱的制衡力量。
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的话来说,就是:
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
在联邦党人看来,民选机关容易受到煽动、在舆论怂恿和裹挟下突破规则践踏社会秩序,而法官则当仁不让需要保卫宪法所确定的规则:
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欲尽其保卫宪法之责实需具有非凡的毅力,这也是明显之理。
而在执行落地的方式上,若是驾驭这股力量的法官们和政客一样、无往不生活在连任的焦虑中,那就难免会主动取悦能够任命他们的力量,不管是民选的行政长官及议员,还是手握选票的民众,总之就是有奶便是娘、谁赏饭就舔谁、展现出灵活的底线。《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就表达了这一顾虑: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 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 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样看来,终身制虽然也有自己的缺点,但从与民选机关相制衡这一大目标出发,也毕竟是一种比较不坏的解决方案了。毕竟,「如果被包养,就不要谈独立人格」嘛,话糙理不糙。
不过,联邦党人也有棋差一招的地方,没能料到后世出现的几点新情况,而正是这些新问题,让大法官终身制也终究只是相对不坏的方案,而很难说得上尽善尽美,特别是以下两点:
一是没想到司法权低开高走,原来以为是藿藿,长大了一看是飞霄,从爹不疼娘不爱没钱又没枪的小哭包一跃成为上能左右总统大选结果、下可影响人民拥有几种性别的厕所、管天管地管解释啥叫基本权利的强势部门。
二是没想到党争如此严重,简直把政治给玩成了回合制,执政党轮到了自己能任命大法官的回合就拼命往里塞三观一致的法官(川普:我塞了三个!),不少严肃的宪法问题,如今成了掰着指头看两边各坐了几个屁股的算术题,从法学院到街头巷尾,各界民众对于法官分为两派、遇到问题各回各家各自站队这事居然见怪不怪。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便存在这样的新挑战,改变大法官任期制度似乎也不能提供更好的结果。祖传代码就是这样的,只要还能跑就不要重构,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牢牢记住一个基本原理:
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权力平衡,是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也是经济利益集团和社会民众公权力的平衡)
在封建社会,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平衡。
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和公权力(政府)的平衡。
而美国 所谓三权分立,仅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分解,造成其内部分裂和对立,削弱政府的力量,便于资本掌控公权力。而不是对资本力量的分解。
当一个国家无法制衡经济力量,而仅仅在政治力量内部搞平衡,那就是明末的剧本:
皇帝和官僚系统之间,不同党派之间,都是零和博弈;
而全国的大地主阶级则不受影响,甚至可以转而支持外族入侵,替换掉整个顶层政治集团,变成满清——至于外族政治力量的反噬,那就不是他们看得到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党争和明末的党争如此相似的原因。
而整个政府公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平衡呢?
不存在的。
以自由市场之名,资本可以为所欲为,压倒性的控制政府。
当然因为人民群众的庞大人口,不是那么好忽悠的,所以要控制政府公权力,是需要复杂技巧和制度设计的,于是就有了所谓三权分立,本质就是分化控制政府。
因为资本不需要考虑选票,可以寡头控制世代相传;甚至连税都不交,只拿补贴,从政府财政疯狂吸血。华尔街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无不如此。
而政府需要选票,那么资本就可以通过控制选票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很难控制资本。
这和通过选票制度分化、搅乱和控制其他国家的方式如出一辙。只要你采用了这种分化内斗的公权力形式,资本,尤其是强大的美国资本,就能够轻易控制你的国家。——因为他们也是这么控制自己国家民众的。
美式民主真要是什么好东西,它们满世界强行推广?天天制裁中国的美国资本,是大善人赔了本给你送温暖?
以前大家还认为,美式民主只适合美国,不适合其他国家。现在看来,美式民主同样也是压迫分化美国自己民众的工具,对美国同样不是好东西。美国的发达是掠夺和战争财带来的,不是美式民主带来的。
所以,首**先三权分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只不过是资本伎俩;民主集中才是更合理的。
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是扯淡: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把资本权力放到大街上随便吃人?
从维护三权分立出发讨论大法官,毫无价值。只是中了资本家的计。
如果你赞同权力制衡的原理,那首先要制衡资本的权力。
阶级矛盾远比公权力内部矛盾重要。
(12.30补充:很多人觉得现实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这就对了。因为这些人都是生在中国,没去调研过美国。中国是公权力控制资本,美国是资本控制公权力,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对公权力的肢解攻击是美国从冷战开始长期用于直接针对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但实际上老欧洲普遍有社会主义倾向,资本和公权力制衡是封建社会就有的问题,这种攻击被用于攻击从中东北非到欧洲自己的很多国家,只要有统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下嘴。死人大资本如此嚣张的实际上只有英美两个奇葩岛国而已。
当然你可以说中国有点矫枉过正,但大方向没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说的美国。如果你去过美国,你会觉得还是中国的这种情况更符合多数普通人利益,不要以为自己能成为大资本的一员,站在资本那边说话。
要看细节论据的,对不起,回答不是教科书,想看的去看文末链接里面有。
至于美国那么早就开始资本控制公权力的问题,要知道资本主义兴起和全球殖民已经五百年,资本兴起的最初就是和王权、贵族斗,后来和工人阶级斗。
英国光荣革命是1688年就搞起了议会,空想社会主义在17xx年就兴起了还搞了法国大革命,美国1776建国的先导波士顿倾茶事件正是源于对抗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倾销,这帮来自英国的美国佬会不知道怎么对付老东家发明了一百年的议会制?
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15xx年,17xx年开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老欧洲共产国际搞了好几个高峰,英国人德国人都是主力,才有了后来的社会福利和民权运动,这都两百年了,可不是中国独创的新玩意,这都是中学课本里老掉牙的知识,不知道的自己要去补世界史)
至于大法官,更明显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大法官更容易被资本掌控。终身制可以加强这种掌控。
终身制,不通过选举,不需要按届更替,在美式政权三角里,又是最终仲裁者的角色。
这多么像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的大主教。(非专业的陪审团同理,是牧师的角色)
实际上,美国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宗教化特征:信仰,经文,教义,仪式(程序)远比事实和正义重要。
所以,终身制的、非选举的仲裁者的大法官,是资本集团在选票控制的政府和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保险,一道不需要选票控制的保险。
当选票那边无法掌控,国会和总统都出了问题的时候,终身制的非选举大法官就可以作为保险措施,一举解决掉前二者。
把终身制的非选举的自然人凌驾于选票决定的国会总统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国会,总统,大法官,三保险。
否则,既然人民和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合法性来源,又凭什么搞出个大法官凌驾于国会之上呢?
本质上就是宗教统治民众的翻版罢了。
(12.30补充:评论问为啥大法官不用任期制?任期制不是更好控制吗?我认为,大法官是为了对冲政府和国会,也就是说只在国会和政府失控的时候生效,那么大法官就恰恰不能搞任期制和选票制,要跟任期制和选票制的国会和政府拉开差别。否则就会同时失效,没有了保险阀的效果。
这一点在美国控制韩国的时候特别明显。公检法直接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之上,日本也类似。
而且法官人数少,只是个体,通过终身制能增加法官的影响力,摊薄控制成本,尽量降低意外变动)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相对封建主义还是进步多了,统治技巧高到不知哪里去了。
不但可以堂而皇之的随意控制政府,吸血民众,还能给自己戴上合法的帽子,真就是又当婊子又立牌坊。
金融资本终将摧毁美利坚。
参考:
三权分立里面司法权本来就最弱势,因为既不掌控军队,也不掌握行政。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表武器的批判”。
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理论上讲,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超过3个大法官,
打破了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即控制了最高法院。
如果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又控制了参议院,
这个总统就同时控制了立法,司法的解释权,和政府的行政权,
三权分立就完蛋了。
更极端一点,如果总统又刚好出自军队,比如Jimmy Carter,那给自己加冕成皇帝也是可以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这一概念时,美国也是刚建国,全世界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让大法官终身负责制,感觉美国国父最初设计这个制度,也有点参考欧洲的大主教终身制。
在那样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还是君主制的时代,
就知道一方面要把强权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又要给权利最薄弱的一环足够的“特权”,
这是大智慧。
扫了一眼前面的高赞回答,感觉知乎现在回答的质量降低了太多,
几个最高赞的观点都是“赢学至上”,但都是错的。
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至少名义上连朝鲜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而非是“终身制”本身。
下面是目前的最高赞回答, 常识都是错的,许多国家对法官设有强制退休年龄,比如英国是75岁。
下面的回答混淆了大法官与州法官的职责区别。州法官大多数都是选举产生的,而非州长任命的。因为州法官没有党派之争,多数时候比州长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州法官无需考虑州长的脸色。
但是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两者权力的来源就不一样。其次州法官只处理地方性事务,民事和刑事案件。影响力,重要性,职责与功能跟大法官完全无法同日而语。
第二:美国宪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容极其简略,就相当于只是说了要有这么个机构存在,而像大法官任期,以及具体的运行程序都是由国会通过的普通联邦法律确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即可。
几个高赞回答无一例外的提到了“修宪”,暗示改变难度之大,但实际这事即牵扯不到修宪,也从来就没有被提上日程,是因为大部分人都觉得“利大于弊”。
最高赞的几个回答,都有意无意的暗示,这是一个美国独有的奇葩政策(实际上并非独有),因为当初设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到现在法官的寿命这么长(最初就考虑到了年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废除这个政策(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支持的),但因为要修宪,所以阻力很大(实际上不需要修宪)。
这些最高赞观点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
看了前排答主的科普后,赛博斗蛐蛐瘾又犯了,好奇如果一名终身制大法官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也不用多极端,和侃爷差不多就行),那他能顶得住吗
大法官终身制,
终身制这三个字就代表了独裁专制反民主的落后制度,
别扯独立性,专业性,
哪个岗位没有专业性?不需要独立性?
有些人啊,一提到马克思,一提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就张口闭口理论已经过时不具备现实意义。
可一说起三权分立又极尽阿谀吹捧之能事。
你们可知孟德斯鸠比马克思还大一百多岁呢?
美国是典型的王佐国家。
美国带法官就是典型的工贵,采取终身制的任命方式,远超社会多数人的收入和待遇,全社会承担代价的供养,拒绝竞争的悠闲环境,毫无竞争力的落后技术和劳动能力。这样下去美国迟早变成洼地。
我建议将美国法院私有化,让自由市场进入美国法院,这样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属实黑色幽默
谁敢改祖宗章程,谁就要掉脑袋
你没发现大法官的位置在三权分立里很尴尬吗?
总统的权力直接来自选民和政党,而且他有着行政事务上的最高决策权,他不需要向除了选民以外的任何人负责。
国会也同样如此,议员们数量众多且各个背景深厚,保底也是有家乡父老民意支持的。
只有大法官不是民选的,所以需要用终身制来让他不至于被总统威胁,沦为总统的下属。
权力只会对它的来源负责。
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即对于常识的维护。终身制的结果就是除非国会扩容大法官的总数,不然他们基本上都是无敌之人。常识对任何社会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毕竟

开个玩笑啊
如果真的想搞分权制衡
每一个职位的任期都应该是质数
2,3,5,7,11这样子比较合理
在1776年,人均寿命才四十多岁
谁能想到现在这些大法官活得快100岁了啊
还有,法律界其实是极端保守势力,进步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你看看香港大法官还戴白毛假发呢
一大堆法律人士,都信教的,
这批人,信法律的最后还不是搞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帝给的。
所谓法律的基石,搞来搞去,原来是神权。
中国现在也有这个情况,很多法学专业的人士,背地里实际上是信教的。
说是法官,实际上是教皇模拟cosplay
以前马克思自己是研究法学的,他读了其他人的书,最后结论也是。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天赋人权,也就是上帝赋予人权利,是宗教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大法官背后实际上还是世俗的力量。
范勇鹏教授有个精辟的观点
美国终身制大法官就是旧宗教体制的大祭司
这个观点真是精辟入理
一句话就把所谓美国的法制从根子上讲清楚了
美国的法制本质上就是落后的宗教统治工具
而大法官就是最终法律解释权(释经权)
披上了法制的外衣后看起来就很奇葩
其本质更是极其原始和落后
我的表达能力有限
建议大家去看看B站范勇鹏教授的视频
他深入浅出的剖析爆破西方各类话术
非常生动有趣,个人受益匪浅
某些回答讲的都是屁话,如果终身制能避免法官因为被更换而产生政治倾向,那每个终身任职的法官在他被推举认命的时候就已经被政治影响过了,终身制只不过是把大法官当初的政治倾向固化而已,而非摒除政治倾向。
西汉的宗正也是终身制,不死不换
这个规矩是从刘邦登基就开始的
他也是被大秦给吓得,秦二世砍了20多个兄弟姐妹,整个皇族砍多少,我也不知道
就知道剩下子婴和胡亥俩人
要不是有宗正(类似后来的族长),吕后之后刘家可能要没
大法官挺像宗正的
上层有啥争议,主持一下,谈判一下,裁判一下,能少流很多血
汉文帝就是宗正的主持之下选出来的皇帝
没有刘交,这个家得散
但是这也让汉文帝这个心机婊非常害怕
他能选我上去,是不是也能选别人?
然后他就弄死了自己唯一剩下的小弟弟,这样就没得选了
不过巧的是汉文帝刚上去,刘交就死了,这就省了他把刘交推下楼了
另外刘交的继任者刘郢客,只干了四年就挂了
汉文帝像不像《黑社会》里的阿乐?
对手和选举主持人挨个挂了
这就是美国大法官不是一个人的原因
你推下去一个人容易,你怎么一次推三个?
这个岗位其实是很容易意外挂掉的
高层和高层之间有争议是必然出现的事情
有人主持争议,有人和稀泥,这是必需品
不然还能一吵架就动手吗?
其实就是长老会,连科幻电影里的高等文明也有长老会
不然这个文明容易政变,容易暴毙……
后来汉武帝的太子刘据造反的时候,我没找到有史书记录当时的宗正是谁
有可能是汉武帝瞎折腾,暂时把这个位置空缺了
不然中间有个和稀泥的刘据大概率不会死
所以汉武帝可能是活该……
他年轻的时候,是有宗正的,是他栗太子的亲弟弟刘德没有华,被他给骂死了
按照史书的记载,汉宣帝时期又有宗正了
可见和稀泥的岗位有多么的重要
多人化有多么的重要
终身制有多么的重要
我想中国人,是在两千年前有所感悟的
可惜这跟皇权的集中性相互矛盾
然后造成了时有时无的无力感
这跟我明知道要减肥,还不愿意少吃多动都是一回事
你只靠自己的毅力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太难了
而美国从一开始就吵架吵出来的国家
没有人需要用自己的毅力约束自己,有的是人约束你
所以就有了大法官多人制,终身制
特简单,美国宪法写在18世纪末,好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是当时时代的限制。
18世纪末的人预期寿命没有80多岁,所以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50岁乃至60岁被提名,当个10年就去世了和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任期差不多。英联邦国家也有类似的75岁强制退休的法律,也会造成差不多的“任期”限制。
实际上美国宪法里对“最高法院”的规定极其模糊,只是说需要这么一个东西具体的细节完全没有写,人数,任期等等都是没有规定的,只是说法官要保持“良好行为”一条。只是按照18世纪末的惯例默认的终身制,然后人数在5人到10人之间都有过,一直到1866年才通过法律规定为9人。
现在觉得终身制不合理,那是现在人预期寿命都能到80乃至90岁,尤其是养尊处优的大法官。当时写的人更没想到党争能到这个地步,让两边都围绕着大法官干架,提名40岁的一干就干半个世纪。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
之所以“法官终身制”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其实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除了因为政党更迭造成少量高级岗位出现人事更迭,各个国家绝大多数在政府各个系统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征税的、办理婚姻登记的、还是调查环境污染的)也都不会被随意撤换,法官终身制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个伪命题。
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退休。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80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80。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65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法官实际年龄为65岁,按照“80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15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所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18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并不很赞同从三权分立角度理解法官的终身制,这个制度更多是个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安排,更多影响的是远离政治运作和权力博弈的中下级法官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审判。
即使有强制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70岁至90岁(佛蒙特州)不等。
从结果上看,无论有没有强制退休年龄,高龄法官(特别是高龄的高级别法官)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乍听起来,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似乎会有各种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要问为什么是终身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答案,无非就是传统就是如此,既然司法系统运转没问题,那就继续如此咯。
不管很多人是否承认,大法官其实最初设计本质上就是主教,就是太平绅士,就是衍圣公……
他本身是因为威望、道德高度而不是政治立场、主张被选为大法官的。
这也是三权分立设计中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即设计者认为司法权不应被民意和政治所影响。
但是大法官仍然可以被弹劾……
所以金斯伯格的明显政治倾向,尤其是对总统选举发表评论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而事实上被津津乐道很多年的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最初的应用就是为了最高法从政治交锋中抽身。利用违宪审查权强行宣布司法机构不负责某件事情。
当然在后世违宪审查权成了最高法积极参与政治的手段。说明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和今天的实践者完全是毫不相干的。
当然了,美国当年立宪是为了联合各州组建联邦政府抗击外敌。而现在的联邦政府早就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去抗击什么外敌了。从立宪会议的精神来讲,联邦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解散了。但从联邦政府本身来讲,这种利维坦一旦建立就不会自动自觉的自行解散……
我可以告诉你真真的答案,因为教皇和大主教是终身制,所以大法官也是终身制。就是这么简单,你以为的那些答案都是扯蛋的。因为大主教在历史上一直终身制度然后又运行的很好,且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其实和以前的大主教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用了终身制度。你觉得合理,因为人家用了几千年检验出来好用所以用了。其他乱七八糟的答案压根就是扯蛋的好不。
终身不终身没关系,涉及到意识形态,驴党啥事都敢干。
Antonin Scalia知道不,最保守的大法官
都被解密是被希拉里做掉的
希拉里那年选举民调很高,想上任提名自己人进去
碰到一个很好的机会,下了手
结果输掉选举,最后赢家共和党
事情被掩了过去。
就是因为制定美国宪法时人的寿命只有40岁根本不可能想到大法官还能活到失能年龄这种事
三权分立:
立法权归国会,国会握着钱袋子,有财政大权做后盾;
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三军统帅,有军权做后盾(宣战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但没什么东西可以做后盾了。为避免成为其他两权的附庸,只能给个终身制,除非渎职。
但即使最高法院后来拿到违宪审查权,依然很弱,根本没人鸟。最高法院用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争取到民意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另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被国会推翻的,大法官也是可以被弹劾下课的,虽然极其罕见。
大法官在任职之前,家底是要被扒个精光的,因为每个总统都想找个跟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填补大法官空缺,而反对派则要想方设法阻止他上位。羊肉没吃成惹了一身臊的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做了大法官立刻翻脸,反对总统的政策,总统只能干瞪眼。
为了限制总统。终身制意味着不会被总统想各种办法免职,所以总统无法威胁大法官,那判案就能独立。
怕退休后报复,因为这岗位就是三权分立设计者用来得罪人的,一旦总统或者议会想要插足对方的权力搞独裁,大法官就有权力判其有罪,这种岗位就必须保障判决者安全才设计的终身制。
美国法官就是大祭司,拥有通过个人判断释经权,只不过这个经是美国的所谓宪法和建国精神。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知道为啥终身制了,祭司如果两年一换,两年堕胎合法,又过两年违法,美国图腾的神圣性就荡然无存了。
因为不能让政治斗争干预司法
其实比起来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五常终身制和一票否决权更应该改革
高赞回答一直在宣扬一种思想:我的是对的,只有按照我的想法行事,才是正确的。
所以,不能试错?你认为错误的法案,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正确的法案,一定是正确的?
这种思维在社会发展中极其错误,正确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允许试错。底线就是不能危害社会。
堕胎法案到底对社会是否有利?这个问题本身分歧非常大,许可出错,但重要的是要有能纠错。
所以,高赞答主其实是在把自己的独裁、皇权思维有意无意的灌输其中,自己却不知道,死命认为他正确的。
————————以下是原回答:
根本原因还是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让大法官有独立性,就有了终身制。
为了让他们不作恶,又把大法官的手局限在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圈内,没有权力把手伸到外面执行层面去。
这也是对最高法律解释层的妥协做法,也近乎最优选择。
是个人总有人性弱点,总会出现贪婪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人可能出现的人性弱点,有要保证法律和宪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这就够全世界所有国家法律建设者们吃一壶的。
虽然不完美,但是已经没办法更好。
到目前为止,全球在这个方面,美国仍然是独一档,后面就是英国,再然后才是其他欧洲国家。
法律建设远比什么主义要实在。
大法官终身制再不合理也总比英制单位华氏度夏冬令时等等制度合理吧

独立
避免独裁者专制的手段
很有意思的设置
还有美联储理事,两年可以提名一个,任期14年
谁都难以任人唯亲,又可以表达倾向性
因为终身制过时了,是恶政。它就该废除。所有告诉你终身制如何如何合理的人都是跪着说话的。
现在美国的大法官在提名阶段往往就会因为两党内斗以致人选有失公允,并导致两党的疯狂撕逼。毕竟美国人也很清楚,大法官也是人,在日常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政治倾向的影响。
所以,美国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聘请外国人来当大法官。尤其可以考虑聘请来自朝鲜、伊朗、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中受到美国制裁者来担任大法官。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任何私人财产,与美国社会没有太多的人情关系和利益羁绊,可以公允、客观、中立的参与到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因为美国文明太短。
不知道党争的厉害。
它没经历过党锢之祸,也没听过牛李党争,更不知道党人碑三个字背后的龌龊与阴暗。
为了司法独立。
上学期和这学期都在学美国宪法。
总而言之,如果你看过当时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能看出当时美国建国初期对“如何进行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制约”非常非常在意。
直到现在,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定下来的制度。
而且从那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来让“人性之恶”在系统的影响中达到最小。
这套制度让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受另外两个系统钳制,却又能相互制约。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是为了“虽然被总统提名,但是免除职务不受行政系统影响”。也就是,大法官一旦当选,就不能无过错免除职务。
In Federalist No. 78, Hamilton authored that permanency of judicial tenure would provide the judiciary with firmness and independence. Hamilton believed that the inherent effect of life tenure on the workings of the judiciary was the citadel of the public justi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任期的永久性将为司法机构提供坚定性和独立性。汉密尔顿认为,终身任期对司法运作的内在影响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补充:继续说一下为什么大法官要远离民意。
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当远离民意的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宪法的稳定性。司法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解释和维护宪法,而不是反映当下的社会或政治潮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明确阐述了法院应当在宪政体系中保持独立,远离政治干扰和民意压力。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因:
宪法是一部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长期的框架,而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社会情绪或政治变化。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权力制衡的关键。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民选的,因此通常更直接受到民意的影响。如果大法官也跟随民意,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削弱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
如果司法部门过于依赖民意,可能导致少数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民意有时可能会倾向于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司法部门应当是政治中立的,保持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大法官频繁响应民意,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工具,破坏法院作为“公正仲裁者”的形象。
评论:为了一时的不方便就要去动立国基础的构建,愚不可及。
终身制意味着终生法律豁免权,不用担心下台后被清算,所以可以安心的做py交易,死才等于下台,毕竟在美国,没人会鞭尸一个死人
当时的人没想到人可以活到拉稀得老年痴呆
一句话解答就是,判例法国家大法官资历极其重要,外加国父们没想到现代人这么能活。
判例法国家判例即法律,如果你们对某个法律有争执还能吵一吵,如果是对判例有争议,而且其中是亲历法官,对方来一句我在现场我有解释权,那还吵个屁。
比如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一案影响十余年,但每隔一段时间内涵都在变,最后自由派大法官去世一大批,甚至被全盘推翻了
目的就是用独裁对抗民主啊。
用个人的独裁对抗暴民政治。
不是,你们真把民主当好东西了?(不会有人看完这个觉得民主是个坏东西了吧,二极管思维改改吧)
没事读读法国自由派的书吧。
当然现在的大环境下,也没人敢说这个。
都在假装民主和自由没有任何冲突。
一群人还骗自己说是为了制衡独裁者的,还拿英王举例子。
请问要是有独裁者,哪来的独立法官啊?
仁慈的独裁者打乱了所有的政治秩序,最后靠着手无寸铁的大法官来感化他?你是来讲笑话的吗?
法官从来不是用来制衡压根不存在的独裁者的,假如真的有独裁者存在的时候,三权分立就是废纸。
法官就是用来制衡你们这些想一出是一出的暴民的。
呵。
①关于美国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推荐一本宣传小册子《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政府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书真真假假说了一堆,反正大致的想法都在里面。比如这个问题,答案就在第七十八篇
②关于美国制度为什么好,好在那,推荐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四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富人没有将彼此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美国的贵族是坐在律师椅和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坚信法学界是这个国家平衡民主最有力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
在美国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通过自身优点乃至自身缺点,对平民政府的固有弊端起到调和作用的。当美国人民激情燃烧,或陷入某些狂热念头时,会感到法学家给他们施加了一种几乎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的贵族倾向来隐秘地对抗民主本能
③我为什么不喜欢美国,更喜欢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把上面的一段话中的法学界换成官僚,你再读一读,看看有任何违和感吗?
所以,我为什么不推崇孙中山先生基于中华千年传统,来历明确的官僚选拔制度,而是推崇来历不明的法学界呢?我很难想象,中国某些人他们是抱着什么心情推崇美国的,明明中国的制度更优秀。
④说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呵。如何证明?因为美国最强大?这样的循环论证有意思吗?因为美国最强大,所以美国制度最好。因为美国制度最好,所以美国最强大?
⑤很多人是不是都不知道政府的基本功能有哪些,所以推崇美国?国之大事唯戎与祀。戎是指抵御外敌,就是行政权(总统)的来源。祀是指法律规则的来源,就是立法权的来源。再加上一个日常内部纷争的裁决(也就是司法权)。一个非常粗糙的堪称底层逻辑的设计,也能被推崇。说明压根没考虑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要政府这玩意干嘛用……
⑥谁来制衡?答案是没有人制衡。你的个人利益得失在宏大的国家利益面前是注定被牺牲的。所有的制衡,都是基于宏大的国家利益,日常小事(哪怕是你的命案),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错误。
⑦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五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加上另外两个晋级的更加复杂的权力—–监察权和考试权。
虽然对美国可能有很多不满,但说实话,美国最高法院这个真的不错
翻译问题。
翻译成大护法,或美利坚最后的守护者,就明白为什么要终身制了。
当然,能当上大法官的人,起码也得五六十岁,也没几年寿命了,说是终身制,但能当十年就不错了。
但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想象不到现代的医疗这么发达,能让人延寿几十年。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终身制就确保了总统任命大法官的同时不成为大法官权力的来源
我有一个想法,为什么不让美国总统终身制来拥有神圣的施政独立性,不受政治裹挟。
给总统终身制,给议长终身制,跟终身制的大法官好好三权分立一下。
别硬解释了好不好。
总统有任期,你说是要限制power。
大法官没有任期,你又说要保证独立性。
那请问总统是不需要独立性吗。
没有任期说白了,就是权利不够大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工作都没有任期限制,不需要硬找理由,有任期限制才需要理由。
不光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大法官他们单位的保安大爷也没有任期限制,难不成收停车费也需要保证独立性吗。
没出社会的总觉得法大于天,实际上只要行政端和执法端稍稍松懈一点,法律约束力就原地暴减。
大法官无非就是搞几个判例,本质上就是高阶一点的辩经。
各州若真不想听你的,其实有的是办法,有本事你像肯尼迪送黑人入学那样调国民警卫队。
对了,国民警卫队不听大法官的,这就是为啥总统有任期法官没有。
川普卸任前火线任命了几个大法官,民主党现在告他几次了,他都没吃亏
这个我知道一点(不一定对)
大学搞终身教职,就是一个“决不解雇”的政治表态,就是说无论承受何种压力,只要大学在,就一定保这个教授。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嘛,其实还有一个解雇自由,老板们承认你言论自由,但保留解雇你的自由,甚至保留行业封杀的自由。
终身制,就是为了防止被报复然后流浪街头。
官员先办事,后收钱不算贿赂。能通过这种法律,大法官屁股朝哪边还不明显吗
法官如果不终身制那么三权分立就失效了,本身既不管钱又不管人,议会和总统都是民选产生,总统所在党派是议会多数党也不少见,总统直接通过议会任免法官,那大法官不就成总统下属了。
设想一下,如果拜登政府上台后,直接操纵法院枪毙特朗普会是什么场面?
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
目前美国的制度也做不到让权力对下,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所以只能暂时让权力不对上级领导负责。
这种折衷对大家都有好处。
人类想要真正的民主,还有很长的黑暗道路要走。
美国大法官采取终身制是为了避免大法官的判决被其他因素所影响。
你想一想,如果每隔几年要改选一下大法官,大法官担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可能会和总统和国会有交易,那么他的判决就可能不中立了。
终身制可以让大法官谁也不diao,包括任命自己为大法官的总统。这样避免判决被干扰。除非渎职,谁也不能把大法官怎么样,这样可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包括制定货币政策的美联储的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但是美联储仍然是独立做出判断。川普执政时期认命了鲍威尔做美联储主席,一直施压要求鲍威尔降息,但是鲍威尔就是不降,川普毫无办法, 也不能解雇他,只能不让他连任(这是连任还在总统任期内的话,川普自己连任失败就没这个权力了,是拜登让鲍威尔连任的)。
米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部的,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司法部并不能干涉检察官对案件的调查。
川普任命了司法部长,司法部任命了特别检察官穆勒调查通俄门事件,川普可以随时解雇司法部长,但是对特别检察官他毫无办法,司法部长也不敢根据个人喜好随意解雇特别检察官。川普气的直跳脚。
这是宗教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这是一个关于宗教传承和释经权传承的问题。
基督教世界,王权由教廷授予,教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祭司、大主教是宗教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信徒和上帝,拥有最高的释经权。大教主被认为是神圣的。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法官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民众和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大法官被认为是神圣的。
但宗教教义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人对教义的理解不一样,才诞生了不同的派别、异端和异教徒。如果教义的理解是确定的,欧洲两千年来就不会出现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宗教斗争。宗教需要一位大主教来解释教义。
法律条款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法官对司法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才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法律条款是完全确定的,就不会出现律师辩护这种现象。法律需要一位大法官来解释法律条款。
美国的大法官在本质上就是宗教的大主教。宗教的大主教在本质就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
一言概之,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至今都是一个宗教社会。
假如饭碗不够硬,就会去讨好迎合有权力砸自己饭碗的人。三权分立,法制社会。最高法天然弱势,只有独立,才能公正,才能抗衡行政和立法。那么,大法官的饭碗必须得是最硬的。
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了三位大法官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前,企图通过最高法院阻止州院对自己作出有罪宣判。
结果,他提名的三名法官,有两名跳船了,这就是终身制的魅力。
弯弯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大法官要考虑自己下来后的未来,所以现在大法官一片绿油油,唯绿是从,请问这样好不好?
大法官就是游牧部落的萨满,忽里台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因为美国大法官掌握的是释经权,类似部落的萨满,周易占卜,中世纪的教皇。
假如某国的宪法是shzy核心价值观,那最高法审理案件的思路是,你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shzy精神,而不是去纠结具体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这些案子州法院就能审理,用不着递交给最高法,他也不会受理。
中文翻译美国司法部其实是有歧义的,因为美国的司法部其实属于监察机构,下辖的fbi,美国最高法院可指挥不了,所以司法部长的扮演的真正角色其实是总检查长。比如川普之前提名有性侵嫌疑的讽刺白左女权的盖茨想拿的就是这个职位。
当然和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又不同,司法部长也只是fbi名义上的上司。如果总统不够强硬,司法部想定罪往往也会不了了之,比如肯尼迪在任时他弟担任的就是司法部长,fbi选择隐瞒了他的死因,肯尼迪家族也毫无办法。再比如川普胜选后,你看到也是司法部考虑撤销对川普的指控,从来没看到过哪位法官有表态。
为什么叫释经权呢?因为美国是惯例法,最高法就有很强的风向作用,你这么办了,其他人也得按照最高法的规矩路线来走,不然就是违宪,几乎每任总统都会有几个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州地方法院审理。
最著名的案件应该是罗斯福时期的填塞法院计划,判定罗斯福违宪,为后来新政被推翻,罗斯福幕僚被清算被贬海外,或直接退休,或者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埋下伏笔。
因为罗斯福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所以按照美国传统,市场经济自然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遗传税当然也就收不下去了。共和党支持的传统富豪熬老头也能把罗斯福熬走。
最高法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很强的清教徒特征,在美国的政治改革中往往都是趋向保守的一批。所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考量上,才给了最高法终身制。
国会议员 众议员2年 参议员6年 普选
总统 4年 选举人团
最高法 终身 总统提名
挺灰色幽默的,等于说美国国父其实是用封建主义的一个角色,来给民主制度打个补丁防止独裁的出现。
很多国家,比如大日本帝国,有国家首脑+内阁 有元老院 日俄战争之后才有国会(众议院)没有最高法平衡,所以大日本帝国宪法最终被解释成了天皇意志的化身。谁都可以拿最高法来给对手戴帽子,国会想卡军费,萨长蕃阀就会说入侵朝鲜是保障日本国民生命线,你砍了就是违宪,都不同意怎么办呢?那就国会表决,
国会表决那操纵空间就大了,当年就是收买了左翼联盟里的政党,因为日本左翼也有类别划分,有代表手工业的 有代表农民的 有工商个体户 有小地主,表决前分化多数党,临时背刺盟友,详情可见种豆包chong关于日本国会设立的视频
【太尖锐了!这一定不是日本臣民真实的声音!备受爱戴的萨长藩阀怎么可能选输…?【大日本帝国13】-哔哩哔哩】 https://b23.tv/KPhMaUw
甚至到后来还发展出满蒙生命线,大日本民主制度虽然也是做给欧美列强看的,后世也就当个笑话了。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托拉斯,要知道,当时的洛克菲勒 还有范德比尔特 能在石油 铁路行业快速扩张,从一个州迅速推广到全国,当然少不了收买各种法官,把油田 铁路开发经营判给自己,美国最高法管吗?如管
因为托拉斯信托的英文含义就是避的最高法的嫌,否则我直接成立荒坂株式会社就完了嘛,弯弯绕绕干啥。发展到今天就是很多公司股票一起卖,但是经营都是分开的。
美国宪法给各州很强的经济独立性,跨州经营 跨省经营都是不被允许的,被认为会在增加一州收益的同时损害另一州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导致经济垄断就会违宪,所以托拉斯只能偷偷摸摸搞。到了后来大罗斯福迫于舆论压力,国会拟定了《反托拉斯诉讼法》,开始对托拉斯进行管制。
洛克菲勒这种一个人持有价值上亿美元股票的做法从此就载入史册不被允许了,但是美国宪法给了他保障自身财产的权利,所以他依旧是首富,他的家产联邦政府可没权力充公。
判例法+美国法律的灵活定义文字游戏,如果想要这套系统稳定运行下去,那必然要求最高法得跟个皇帝一样干一辈子。对自身所作所为终身负责,又能平衡各方诉求防止没完没了的上纲上线扣帽子+追杀,不然跟个国会议员一样,在任时好处捞完,卸任拍屁股走人,那法律还有啥效力呢?洛克菲勒今年生意是合法的,明年家产都随时充公,那不早润大英去了
我发现一个bug,
大法官并没有天道庇护,
换言之,他不退休,
人们还可以选择帮他退休,永久的。
因为历史上英国没有最高法院,上议院(贵族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而上议院成员不仅是终身的,还是世袭的,名额完全由贵族家族瓜分。
上议院里最古老的贵族家族,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相当于我们魏晋南北朝的几个世家从未落幕,王谢家族一直延续到今天。
英国贵族在上议院里按传统以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互相尊称,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全是表兄弟。
美国革命之后搞了三权分立,往前走了半步,成立了单独的最高法院,但他们没敢完整走出一整步,还是觉得大法官应该终身制。
搞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理解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中国人的依法治国和欧美的依法治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欧美的最高法院,并不对应中国传统的三法司和今天的最高院。中国的最高院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职能机构,而欧美的最高法院,是一支政治力量,它本身就是国家机器。两相比较,欧美的最高法院真正跟中国对应的,是:中顾委。
在欧美语境里:
法律至高无上就是门阀世家的意志至高无上。
依法治国就是贵族治国,就是白N代治国。
司法独立就是贵族院独立,不受任何民选机构监督,只有他们能监督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搞依法治国,总是搞得那么扭曲和拧巴,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中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根本就不匹配。
如果真想按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力量的实际格局,搞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你需要做的是恢复中顾委,然后把现在的最高院更名为普通终审法院,把中顾委更名为上诉终审法院。
最后,强烈推荐丹宁勋爵的四本巨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家庭故事。
这四本书,原汁原味的向你展示了英美法治是个什么东西。他在维护什么,他在反对什么,他的代价是啥,以及代价是谁。
看完这个,你也许会喜欢英美的法治传统,也许会摒弃英美的法治传统,但你绝对不会再看国内法学界那帮意林派法学家的书了。
顺便说一句,这套书的翻译者,是李克强前总理。
这类似于公务员铁饭碗:只有保证你不会因直接领导的原因丢了饭碗,才有可能让你在面对不公、不法、不合规时,能够敢于说不,敢于撂挑子顶撞甚至向上举报对簿公堂。
任期制其实也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在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周期内,保证你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这个职位与职务,你在职期间的一切决策都不会成为时候清算你的依据。但这么做,等于把一些隐形的特权、政治豁免摆在台面上讲,制度设计也需要更复杂,对于18世纪的制度设计来说,未免太艰难了。
看过 是,首相 就知道了
时间才是核心
永远不下台的秘书们就可以相当程度的架空选举出了的上级领导
总统只能干四年,议员几年就得换
只有法官是可以干到死的
你是手下你听谁的
听总统,人家搞不好四年就下台,你也得滚了,听议员的,也是一样
但是听最高大法官的,人可是能混到死的
如此设置最高司法,就是有意制造一个“法律贵族”,来制衡民粹
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众总是想一出是一出,民众只想共荣从不共责,所谓“众不担责”,没错我们要杜绝专制维护民权惠济民众,但无限捧高民众智慧与理性,本身就毫不负责,换来的只有悲剧
众所周知群体规模越大越参差不良,社会民众体总的来说是愚氓,有时是嗜血的盲目的,权力本身是邪恶的,无论是由多数人掌握还是少数人掌握,本质不变,如此设计司法,就是为制衡权力暴政
准确来说不是终身制,只是排除了一切弹劾之外的把他们赶下去的方式。
你可以因为贪污把他们赶下去。
但是你不能让行政部门抓人,你得让国会同意弹劾。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可以做出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行政部门意愿的决策。
英国的司法权最早在上议院手里,而上议院都是贵族子弟。而贵族又基本上都是世袭制的。
这帮贵族有自身的独立性优势,能够保障客观。独立于国王、大臣、人民之外。
这下不谈人性本恶了?不谈制度保障了?
你美国大法官是活圣人还是耶稣?
还什么“民主执剑人”
怎么快进到了能洗终身制了?
你别和中国人说呀,你和美利坚大统领说呀?
当地时间7月29日,美国白宫官网发表声明,总统拜登宣布对最高法院进行紧急改革的计划。
据报道,拜登要求国会提出司法改革方案。他提出的主要三项要求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前总统在任期间犯下的罪行没有豁免权”;将目前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限制为18年,总统每两年可以任命一名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18年;制定有约束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参与公开政治活动、参与利益冲突案件的审判等,并且要公开收受的礼品。
拜登此举使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支持对最高法院运作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现任总统。
美国的大法官如果不是终身制,特朗普早就蹲局子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受人尊敬的分支。而有趣的是,这一最受人尊敬的分支,却是任职时间最长且存在终身任职的情况。
需要澄清的是,“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谓。在美国,有两个英文单词可以表示法官:“Justice”(大法官)和“Judge”(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对他们都必须称呼“大法官”(“Justice”),其中还有一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而在其他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会称“Justice”,其他的则称为“Judge”。不过由于并没有硬性规定,有些喜欢“自嗨”的法官也会用“Justice”,比如有一家纽约州的地区法院,所有的法官居然都自称“Justice”。
在法官任期方面,联邦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而州法院却不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全美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中,大约有1/3的州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而其他州法院的法官则有退休年龄的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通过定期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这里的“美国大法官”特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么美国大法官的确是终身任职的;如果指的是所有的美国法官,那么则不一定。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限,其终身任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即判例法国家。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的法官不仅是司法的裁决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造法”的职能。
中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也就说,法令一定要统一,使人民有章可循。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人们对于某件事法院将会如何判决的预期”。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稳定和可预期。
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依靠成文法典的统一适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依靠法院在那个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然而,每个法官对于法律和先例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依靠抽象的原则来维系法律的稳定显然不怎么靠谱。
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握有一项特权——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选择一部法律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可能会改变整个社会对某个重大议题的认知。试想一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一议题的判决在短时间内前后矛盾,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极大混乱。
而大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开始担任大法官时通常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阅历,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一般认为,45-55岁是开始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年龄段)。在这一人生阶段,大法官的个人司法哲学和立场已经稳固,不太可能发生激烈的转变(虽然也有个别的例外),这样就可以保证大法官在今后的至少15-20年时间内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
二、民主的“制动器”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注定了司法权的“反民主”性质。
而这的确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有意为之的。在二十世纪,“民主”几乎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正确,但在历史上却并非一直如此;相反,在18世纪前,民主更多的是作为贬义词被批判的。
早在24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六种,三种好的和三种坏的。分别为君主制(好的一人之治)、贵族制(好的少数人之治)、共和制(好的多人之治)、僭主制(坏的一人之治)、寡头制(坏的少数人之治)、民主制(坏的多数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制比贵族制好,贵族制比共和制好。但是最好的一腐化就成为最坏的;因此僭主制比寡头制更坏,寡头制比民主制更坏。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委婉地为民主制辩护,因为绝大多数的实际政府都是坏的,所以在实际的政府中,民主制倒也是最好的。
所以,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民主并不能算是一种好东西,充其量就是一个“不坏的”东西。那么在18世纪末时,当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设计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时,至少对民主制度是抱有疑虑的。
所以,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时,就需要有一个分支部门成为民主的制动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就成为了这样一个“制动器”。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又是“最小危险部门”,所以也不会颠覆民主的基础。
民选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需要时刻回应民意,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即使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也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地围绕在民意周围。
而对于司法权来说,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被民意所裹挟,那么法律将不再具有权威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非常注意将自己与民意做适当的“隔绝”。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传闻他为了保持自己裁判不受影响,连续坚持三十多年不看新闻报纸。
而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正好有助于他们将自己与“民意”隔绝,试想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是民选的,那么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不是严格遵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哲学立场进行裁判。虽然有些大法官的法哲学立场为人们所诟病,但这至少提供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相对稳定的预期。
有些时候,民主制度与民粹主义仅仅一线之隔,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设计宪法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就是他们对防止民主制失控所设计的“制动器”。
所谓的抽象就是:
有那么一部分人,一边认为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边又坚定地认为大法官终身制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他们高举着法治的大旗,然后却奢望着会有完美的人治。
我有个问题,既然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那派人把不合心意的大法官干掉,然后换上自己的心腹不就得了?这样的话,司法权,行政权在手,事实上的独裁不就成了?这么大的漏洞,美国人是怎么避免的呢?
坚决抵制铁饭碗思想

华盛顿:你是说?人可以工作到九十岁甚至一百岁?
亚当斯:这种情况还频繁大量的出现?
富兰克林:读圣经读傻了吧这孩子,这怎么可能。
总统=国王
参议院=元老,大贵族
众议院=中小贵族,领主、骑士
大法官=大祭司,大主教
这么一对比,对于德谟克拉西制度是不是有更深层的认识了?
西方的德谟克拉西制度本质就是各类型贵族对于王权(行政权)的分权制约,跟你建立在平民政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帝王-官僚制有本质区别,你这种体制下出于平民政治对帝制的制约的民本思想,人家历史上就从没产生过。
确切说不是终身制,是可以弹劾的。弹劾条件是品行不端。而且他们的判例也是可以推翻的。有一种说法是,当年美国先贤没想到人可以活得这么长,毕竟那个年代60算高寿了。50岁左右当上大法官,在干个十年差不多了。哪想到能活到90多啊
看到很多人谈司法独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点司法都不可能独立,切记切记。
为了反民主。
你没看错,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民主是极端仇视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成为褒义词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事情,在漫长的2300年中,西方思想家都保持这警惕甚至憎恨的态度。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一人一票投票处死,印证了他关于暴民统治的黑色幽默。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好东西。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
苏格拉底说:民主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政。
柏拉图: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
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作民主政治
孟德斯鸠:民主政体必将走向“无政府状态”。民主政体最终要么会因无政府状态的“恶化而毁灭”,要么会由于“极端平等的精神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民主政体极端依赖德性,因此不适合现代社会。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
为此,限制直接选举并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权力就是重中之重。仿照英国设立了上院参议院作为第二议会分割立法权,赋予总统类似于国王那样中央集权性质的行政权。赋予最高法院法官那种终身贵族一样的司法权力。防止暴民对少数人权力的侵害,民主硬币的另外一面必须是法治。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政治安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美国的范本,已经给了世人一个足够深度的研究对象了
大法官制度,就是美式民主的重大弊端之一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是一道古老而坚固的城墙
最初的设计者认为,它能保护法官免受政治风暴的侵蚀,确保司法独立,使他们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受民意的摆布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从民主的守护神,逐渐蜕变成了一座无法撼动的堡垒,一群老迈而意识形态固化的大法官,正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左右着21世纪的美国,甚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从最初的理想主义,到今日的现实困境,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成为美国民主裂痕的缩影,甚至可以说
它暴露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悖论:当你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了一种制度,最终却发现它本身成了最大的权力滥用
绝对的、理想的、持续不变的权力制衡,并不存在
一、大法官终身制的初衷:自由的守护者
让我们先回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一刻。
当年,美国的建国者们刚刚摆脱英国王权的控制,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政府权力的膨胀
因此,他们为国家设计了一套精妙的权力制衡体系: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最高法院则负责解释法律,确保立法和行政权不会侵犯宪法。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保证最高法院本身不会被政治污染?
建国者们的答案是:终身制。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
如果大法官需要定期选举,那么他们就可能迎合选民,而不是捍卫宪法。
如果他们的任期有限,就可能在卸任前讨好某个政党,为自己铺路。
只有终身制,才能让他们真正超脱政治,只忠于法律,而不受民意的起伏所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终身制的初衷是美好的,它希望法官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不是党派的打手。
但现实是,理想主义的制度,总有被现实主义的人玩坏的一天
二、终身制的现实:权力的封建化
当时的建国者们可能没有想到,人的寿命会变得如此之长。
18世纪,法官能活到70岁已经算是奇迹,而如今,大法官动辄90岁还在岗位上发号施令。
这直接导致了几个荒诞的后果:
1. 政治遗产:一个总统的决定,影响几十年
大法官的任命,是终身制下最关键的政治遗产
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但他选中的大法官,可能会在法院里待上四十年,甚至更久。这意味着,一次偶然的总统选举,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偏向几十年,甚至跨越几代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川普,他在任期内成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向右大幅倾斜。而拜登即便连任,也无法逆转这种影响。这就像是一个已经卸任的国王,仍然在用他的幽灵统治这个国家。
2. 法院的僵化:最高法院变成老年俱乐部
终身制的另一个恶果,是最高法院逐渐变成一个老年权力寡头。
今天的美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气候变化、LGBTQ权益、网络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影响未来几代人的问题,却要交由一群出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官来决定。他们成长于冷战时期,他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而他们的决定,却影响着Z世代乃至更久远的未来。
一群80岁的人,在决定20岁年轻人的命运,这是终身制带来的扭曲。
3. 司法独立?不,它早已被政治化了
终身制的初衷是司法独立,但现实是,最高法院早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
两党争夺大法官席位的战争,比总统选举还要惨烈。每次有一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整个华盛顿都会陷入疯狂,党派斗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一旦某个党派掌控了多数法官,他们就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修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2022年,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即堕胎权案),就是保守派几十年来的最大胜利,直接改写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结构。
终身制本来是为了让法官远离政治,但如今,它却让法官变成了最有政治影响力的棋子。
三、终身制的裂痕:民主的悖论
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在将美国的民主推向一种危险的状态: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选择之上
美国号称是民主国家,但人民无法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
不管民意如何,最高法院的九个人,依然可以决定整个国家的走向。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就是权力的封建化。
民主,本质上是权力的流动性
而终身制,制造的是权力的固化。
这两者的冲突,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衡。
今天的美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这种裂痕: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度飙升,许多人认为它已沦为政治工具。
党派斗争加剧,每一次大法官任命,都成了一场战争。
年轻人对这个体系越来越疏远,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一生,竟然被一群几十年前就上任的法官决定了。
最终,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可能不会毁掉美国的民主,但它一定会让美国的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像民主。
那么,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应该被废除吗?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是的
应该设立固定任期,比如18年,让法官可以有规律地更替,让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更加符合时代。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不可能!
因为改变终身制,意味着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门槛高得离谱,尤其在今天这个高度对立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美国可能会继续在这条老路上走下去,直到它的民主变得无法承受这种矛盾,最终引发一次制度性的震荡。
如果美国民主有一天走向真正的衰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恐怕将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这些都是屎山代码,至少我认为这个是真糟粕
你只要认识到欧洲美国的人种、宗教、文化都来自印度,一切豁然开朗。
欧洲美国的宗教,本质上是萨满教。(百度人骨教堂),吃人,尸体崇拜。
大法官,就是大祭司。象征神权。
三权分立,见蒙古人部落、东南亚部落的议事制度。
欧洲美国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文明怎么来的,制度怎么来的。
即:他们实际上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他们把文明、制度(就是法律),看成神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如果我们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总统,保护民风的职责交给法院。自然可以得出总统需要任期,法院需要终身制。
为什么这个任期为质数的评论区被封了?我看不明白,这样的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希望有大牛解释,谢谢大佬

18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我要终生为法律和正义服务!
21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哈哈,我要使劲捞!
原来罗翔想的是这个美事啊!
最终幻想破灭,现在变得愤世嫉俗了。
实际上不论是丑国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是背后几大家族的白手套,至于大法官为什么不是几年一届,那是因为丑国法律制度太落后了,还是海洋法系判例法,一直换人会搞得前后矛盾闹出笑话
因为美国国父最开始只是一群支持精英共和的有产者,对他们来说堤防p民的包拯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反抗英王。
“为什么采取”根本不重要。
注意:这里的制约指对等制约,纯权力性制约,而不是经过漫长的修改法案或弹劾来曲线的、且成功率极低的制约。
什么叫对等制约?
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极其繁杂、或漫长的一系列过程才能反对他。
不要告诉我什么经过了怎么怎么的筛选,其人多么多么可靠,犯错概率多么多么小,你这不就等于把一国亿万民众之公正正义寄于一人的个人道德/信念上了吗?这极其可笑。
=====
人类总是通过制造新神来制衡旧神,是一种极蠢的行为,人类应该要消除任何人成“神,或类神”。
人类不能总是把狮子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制造出一只不受笼子约束的老虎。
=====
简单地讲:大法官(/陪审团)制造不公或错误,谁来干他们?
我就极其厌恶那种什么裁判即便被证明是做错了,也必须维持其错误,的狗屁制度。
我不需要你论证这个设计有多少合理、先进、优秀的地方,
不然呢?他和你想要制约/抵制的那个东西有什么区别?靠踏马个人道德吗?
任何试图(或有嫌疑)制造神、制造神位的行为/制度,都是恶的。
=====
还有一点:
↑这一点对所有的政治正确群体都完全适用,而且尤其适用。
之所以这些政治正确群体或规范如此让人憎恶和反感,就是因为祂们被赋予了【神位/类神权力】。
比如X权,比如X命贵,比如X保护……这些都自带邪教属性。
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在裁决时不受外界政治力量的干扰。
由于不必担心失去职位,大法官们更可能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和精神,以及其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做出公正和明智的决定。
那为什么美国总统不采取终身制呢?这样也能保持独立
1000万美元,堕胎合法。
1000万,堕胎不合法。
来刷经验吧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利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但实际上最高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级,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终生制。
道理很简单,权利越大越不能终生制,权利如果不足以作恶那么就可以容许其终生制。
总统和国会的权利来自于选举,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大。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小,往往要小心行事。大法官一般不解决政治问题,遇到政治问题,大法官可以直接回避,投诉到最高法院,但是大法官可以不受理。
大法官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呢?首先排除羊皮纸法律,专制爱好者比如说某始乱弃终萝莉控及其粉丝一般会认为法律写在纸上就上了符文,就很厉害,别人就要听他的,不然就要训别人。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大法官每次判的都没毛病,普通法院的审理都能公平公正,那么自然而然的大家伙就会信任司法系统。司法系统能够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便利,司法系统也对商业繁荣非常重要。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所以一般而言,上层人士不会容许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法律总是为弱者服务,因此中下层人士也十分爱戴,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法院宣判的结果往往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是大法官权利的来源。
补充:具体可以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答案里有提到到龄强制退休的。但是到龄强制退休也并非没有毛病。
如果根据退休年龄可以确定某位总统任期内有某位或某几位大法官必然将要退休,那么,从这位总统当选的第一天起,定向腐蚀、政治上的许诺效忠、政治同盟、人身依附这些黑幕就会大规模的展开。久而久之,法律界上层的风气和文化将遭到腐化。
尤其大法官作为不与责任政府共进退的长任官员,其性质将强化上述缺陷。
而死亡具有随机性,某位总统的任期内无法确定是否将有法官死亡进而是否将有新的法官需要补任。这种不确定性将大大削弱人们投入幕后活动的意愿、金钱以及愿意为此牺牲的良知。
希望潜在的大法官候补者将出任大法官一事视为上帝的赠礼和重托
在所有的公职中,法官应是相对保守的官员,因此年龄不是问题。在出现十分确定的必要性之前,不应修改大法官的终身制
另外,让胆敢公开威胁大法官的拜登尽早下地狱
-— —-
当然低阶法官我赞同墨西哥的民选法官改革,因为低阶法官人数众多,其待遇和政治地位不足以抵御权贵/黑帮/外国势力对其进行的拉拢腐化乃至威胁
当然是因为司法独立,需要保证法官能避免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报复或控制。
初看来,法官任期问题处于两种冲突的要求和压力之中:司法责任VS司法独立。
法官的判决影响重大,他可以判决某人有罪,而令其遭受牢狱之苦,而如此之大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错误的使得某人承受牢狱之苦,他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接受某种形式的惩罚?
然而,如果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另一种风险:谁来裁决法官有罪?
要么是另一位法官,要么就是某一政府机构,然而无论怎么说,一旦开启了能够裁决法官有罪的口子就会很直接的产生一种影响,法官有了需要其为之负责的对象,谁有权裁决法官有罪,法官就需要对谁负责,从而独立性受损。
进而那个能够宣称法官有罪的对象也就能够影响公正的司法。
现实的来看,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了这般的制度安排:低级法官可以因错案而受罚,但高级法官总能免于任何罪罚,同时具有终身任期。
这是为了司法独立而选择牺牲司法责任。
高级法官不仅事关司法,他们同时还是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持他们的独立性要比能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重要的多。对于法治来说,独立性比负责性更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从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超然独立,但他们也是凡人:
政府卡我工资和养老金怎么办?
尽管大法官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他们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判决,指挥不了军队,管不了财政。事实上当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同联邦政府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别时,大法官们都非常明智的控制住了自己想要贯彻理想的冲动,不去刻意激怒联邦政府,在不违背自身良知的情况下,使得判决尽可能的令联邦政府能够接受。
因为法官战胜不了军队,更不要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名令要求最高法院的人数只能有九人,事实上开启新政的罗斯福就曾对数次判决他计划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恼怒不已,为了消除这个阻碍,他曾计划把大法官的人数从九人扩充到十五人。
这直接把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吓得立场转换成了自由派,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中裁决最低工资法合宪。
准确来说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罗伯茨是因为怕罗斯福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而改变了观点,但他的做法让大法官九人数的惯例得以维持。
很多人常说,司法部门不能代表民意,而要维持司法公正与独立,然而彻底的司法独立一方面是非现实的,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从来也不是仅凭一些名义上的制度法规安排就能保证的,它需要大法官的灵活行事,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总是和政府对着干。
当政府,或者说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民意时,司法部门实际上有必要一定程度上遵从民意的安排,否则:
总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给最高法院面子,如果大法官们给脸不要脸,那就不要怪总统不客气了。
在新政时代,最高法院曾惹恼了强大的总统罗斯福,最后不得不服软,不仅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改变立场,后续保守派大法官更是接连离去,到1943年,罗斯福总共提名通过了八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自然和罗斯福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大的冲突。
表面上看,曾经计划填塞最高法院的罗斯福失败了,但最终的赢家显然是罗斯福,司法权真的能够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吗?
能,但这需要司法权为自身赢得尊重,需要它受到民意侵蚀,需要它接受政治干预,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民意侵蚀,避免遭受更大的政治干预。
而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在今天则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来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和参议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通过他们选出的大法官自然可以代表一些民意。然而民意是会变化的,但法官的意识形态却不会轻易跟随民意摇摆,在人均寿命比起建国时代长了三十多年的今天,大法官可能会随着时间流失而严重与民意脱节。
不仅如此,随着美国两极分化的加重,甚至不需要随时间流失大法官们就需要面对两种冲突的民意,倘若大法官未能灵活处事,一旦与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有重大冲突的政党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一旦新的总统不是那么灵活老道而执意要实现对选民的承诺,那么危险也就将真正来临。
是啊,人们痛恨短视而无知的人破坏原本运行良好的制度系统,但如果一个制度系统能够被短视无知者轻易破坏,那么它本身也就谈不上良好。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需要:
耐艹。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负责最后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承担着这么一个角色,没有最高权威的组织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一定会因为大量事务无法处理和大量争端无法解决而濒临崩溃。
美国国内从能不能堕胎到总统到底是谁的(小布什和戈尔那次),都必须由最高法院来裁决,这是真正的终裁者们。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最高权威来说,其给出的裁决必须短期内无法被动摇,否则最高权威就失去了意义,裁决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反而是次要的。有裁决好过没有裁决,坏裁决好过反反复复的裁决。
说白了,对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威们来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组织对他们的首要需求是稳定性。对美国最高法来说,产生这个稳定性的方式就是控制人员流动,大法官们进入最高法院时一般都是50岁左右了,人类平均寿命也就70多岁,为了稳定性,大法官终身制才是最合理的选择。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往往会直接推动社会变革,
在社会变革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当前认知而设定的规则,并不是先天存在的正义,当认知变了,“正义”也就变了。
但是,社会的认知改变,不是每个个体同步发生的,个体之间发生分歧时,按照法律原则判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这是最高法院的指职责。比如胎儿算不算生命,孕妇有没有权利剥夺胎儿的生命权?
最高法院作为社会的一个局部,其认知不能变化得太频繁,大法官的人选不宜经常变化,否则社会将陷入动荡。胎儿去年算生命,今年不算生命,后年又算是生命,没有这么干的。
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只是相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美国政府不能撤换大法官,但是美国公民可以撤换大法官。
当美国社会发生实质上的认知改变,而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认知却没有改变时,美国公民就会谋求改变大法官的任职,大法官自己就选择辞职了。
州法院的法官会更换,而最高法院不会,因为两者的业务是不同的,能去到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判定的案例,是那些影响到社会关系本质的事项,是一锤定音的,是要暂时搁置争议和分歧的。
孕妇有权利终止胎儿的生命权吗?
如果你意识到这类问题没有答案,就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任职的。
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美国政府无法通过解雇和任命大法官来改变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对4年一换的美国政府做出的限制。
只有在美国公民的偏好已经有很高的集中度时,大法官才会撤换,比如参议院2/3以上。
简单说,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体系下,司法分支是最孱弱的一支。如果不采用终身制,司法分支很容易失去作用,被立法和行政分支控制。
在当代媒体的渲染下,和多人认为最高法院具有无上权威,很多人可能不认可司法分支的孱弱。但实际情况是,司法分支不具备人事、财政的权力。甚至自身的判决也要依靠行政分支来履行。美国历史上,不执行最高院司法判决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832年伍斯特诉乔治亚洲,关于印第安人土地的判决,传言时任美国总统杰克逊说:既然已经判决了,让他们去执行吧。后果就是印第安人的土地判决并未真正执行。另一个更著名的例子是,1957年小石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州长拒绝执行,之后是总统艾森豪威尔派101空降兵护送黑人孩子上学。
所以,美国法院具备现在的地位,并不是法院的“实际”权力,反而是一种“软实力”。其中也包括美国军队宣誓效忠宪法而不是总统。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司法部门没有军队来执行自己的判决,必须依赖行政部门的辅助。法院的权威甚至来自于“舆论的辅助”,而不是武力。
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如果不给一个权力孱弱的分支赋予一些超能力,则三权分立就不稳固。所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终身制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最好方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位起不同的作用。
有直选的议员,他们跟他们的选区人民强相关,而且两年的众议院和六年的参议院,互相制衡;总统选举每个选民都参加,但又不是完全按选民比例,大州和小州也做了平衡;还有很多是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这些专业岗位(美联储,FCC,等)如果交给人民决定那就是政治家们不负责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但是终生制,大法官们基本上保持了政治上的中立,作为国家的最后稳定器。
即便建国初年,美国有选票的只是有产白人,但是建国先贤对选举制依旧不太看好。
所以有了参议院和大法官对民选众议院的牵制,结果参议院也变成民选的了,大法官也差不多和民选挂钩了。
具体看《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霸主,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优越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欧洲衰落,美国吸收欧洲的科技成果,替代了欧洲在科技领域的生态位,进而成就了美国的霸主地位。
和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能说毫无关系,至少也是关联性不大。
相反,29年经济大危机后罗斯福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可以说和德国法西斯基本上没有两样,罗斯福甚至权力比希特勒还大。区别在于,因为地缘,德国受到英法针对没有对外扩张的空间,而美国没有这种烦恼。
学习美国,主要是学习美国在二战及战后持续性的把高科技人才收入囊中,大力发展制造业及军工产业,促进科技革命,别学什么三权分立,两院制,大法官终身制。
对自由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的人在看到美国大法官时和三权分立时会产生疑惑,既然一切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国会代表人民,法院制约国会的权力根基在哪里?
实际上你如果了解英美法和法德法的差别,也会发现似乎英美法喜欢强调法官中立,判决里要论述公平与正义,自然法色彩重。
“中立”和“正义”从哪里来?从上帝那里来。
这是个夸张的说法,严谨的讲,应该说英美法保留了较多文化传统,上帝也不是根源,再往上柏拉图,自然法。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所谓神学法学医学最古老三大学科的说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神学形而上,法学形而下,法学作为治世之学,也蕴含了很多传统意识形态的内容,尤其是英美法,对标中国就是儒学。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确实是有一点大儒、国子祭酒、大祭司那个味道在的。
为了保证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当然这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一极,它的权力说大也大,说小也小,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民意负责,是个很神奇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是,维护宪法,制衡总统和国会,调节州与州、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制可以帮助大法官不受国会和总统制约,一名大法官期间会经历好几个总统,也没必要倒向推荐自己的那个总统,大法官跳反的事也不少。
早期的最高院存在感很低,没人事任命权,没钱,没军队,而且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问题,国会立法,最高院司法,如果国会对最高院的判决不满意,直接再立一个法,那最高院不就成国会的下级机构了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做违宪审查,最高院才真正拥有权力。这样又有一个新的问题,那最高院直接以违宪的名义否决国会和总统的所有法令,那国会和总统不就成最高院的下级了吗?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不行,因为总统和国会都是选举产生,拥有非常高的合法性,拥有很高的权力,而最高院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够,因为不是民选的,如果最高院真这样干,迟早会被国会废掉,只有维持自己相对的中立客观,才能保障最高法院的威信,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完美,但是也没更好的办法,国家需要一个这样相对中立、尽可能不受政治影响的机构,就像特朗普犯罪,最高院依然判决特朗普可以竞选总统,原因很简单,以犯罪、贪腐为名打压异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政治问题。
以前,在这玩意被确立的时候还挺合理的
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长,所以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多也就干个十几年就噶了,同时终身制还可以保证不被清算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这玩意现在就纯逆天
因为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本质上大法官不仅仅要终身制,还要无党派无政治立场,只对宪法法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党任何派别任何个人负责
没什么,就是为了司法不受制于民。多研究下美国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案例,跟闹着玩似的。这么奇葩的体系,还天天让让学他们司法独立。
烂成这鬼样子,还天天拿一个老法官审判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做宣传,来提现他们司法体系的优秀。就跟每次救灾,救几个猫猫狗狗一样。
刚开始大法官没那么重要。这个职位上的人就是一群治经的老学究,负责cos罗马大祭司而已。结果谁知道时过境迁,大法官真成大祭司了。
有利于减少现实中被行政权影响到
大法官不用考虑为卸任后个人前途铺路,和政治家媾和
政治家也不会对改选大法官做预期,没有稳定的机会通过提名大法官来影响司法
因为这是美国开国元勋设计的咨禅阶级民主体系的一环。先是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拆分为三分,总统和议员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不同,总统提名终身制大法官,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伤害咨禅阶级的生命拿走资产阶级的财富。你不服气,于是找刘备接了魅魔外挂准备试试美国渠道服。
第一关,,你要竞选总统,你如果提出损害咨婵阶级利益的主张就没人给你钱让你竞选,选举是很烧钱的,其次,媒体都是有老板的,没有媒体宣传没人知道你是谁。懂王利用互联网绕开第一个关卡,坏了规矩,所以他第一个任期被各种针对,因为他是第一次吃螃蟹的人而且成功了,这会动摇美国体制。你开挂成功通过提名,参加选举。
第二关,选举制度,美国不是大家想象的全民普选,它是选举人团投票,你开了魅魔外挂也没有用,不是大众投票数量决定你当不当选。你充钱 给外挂升级,所有选举人投票给你,你当选了美国总统。
第三关,你魅魔外挂续费成功当选总统。却发现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和命令,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也不一样。美国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参议院的选举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每次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即33或34个席位。美国众议院的任期为2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其选举时间是每两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届时所有435个席位会全部改选。你就是刘备附体,魅魔能力无限也没有用,国会议员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就算他们都支持你在你任期内,议员们也会被替换。
你的魅魔外挂马力全开,国会全票通过了损害咨禅阶级的法案,咨禅阶级知道后,终身大法官马上判决你的法案政令违反法律,全部无效。
第四关,你决定继续开挂,搞定九位最高大法官,结果发现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终身制,空缺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上任。但是一个空缺都没有,你根本不能把他们换成自己人。于是,你用魅魔能力搞定了九位最高大法官,于是,你的法案和政令全部通过。正当你准备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时候,几百个有精神疾病的枪手和泥头车把你和国会议员,最高大法官全部送上西天,按照美国宪法副总统继位总统,国会和最高大法官重选,把你的一切法案政令否决,咨禅阶级众正盈朝,拨乱反正。
第五关,你飘荡到了地府,和十殿阎王诉说了冤情,阎王们勃然大怒,洋鬼子敢杀俺们东土大唐的人反了天了。马上复活加五十年阳寿,并且申请了六丁六甲,四值功曹,五方揭谛在内几十个神仙给你保驾护航五十年内什么办法都杀不了你,让你去美国重新打复活赛。你死而复活,美国统治者脸都吓绿了。你又重新发动魅魔能力,通过均贫富的法案和政令,美国形势一片大好。不久你发现,你只能连任一届。你决定连任,并且成功当选。
第六关,你怕你的改革和张居正一样人走政息,决定修改美国宪法让你的任期像肯德基的可乐一样无限续杯。美国宪法修改有两种途径 :国会发起, 需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之后修正案需获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
州议会发起, 当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后同样需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才能生效.在整个修宪过程中,美国总统不参与修宪程序,也无权否决修正案.。
你发动了魅魔能力,成功修改宪法,职务无限续杯。直到有一天你的寿命结束了,回到了地府投胎。
简单来说就是三权分立,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加终身大法官保证咨禅阶级的生命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咨禅阶级法制,那些法律大V,砖家叫兽渴望的就是美国这一套,拼命鼓吹司法杜梨,就是不告诉你为什么这一套叫咨禅阶级民主与法权。
现实世界没有刘备的魅魔外挂,没有蟠桃和地府给你加寿命,没有天庭神仙保护你的物理生命 。除非你是永昌皇帝李自成的几十万大顺军和夹棍,否则你永远不可能通过合法程序来改变美国。
美国这个大法官制度
本质上就是9老治国
是确保党派最高利益的政治基石
帝国的最终裁决组织
这种组织必须要有稳定性
美国的总统制有强烈的不确定性
议员,总统的任期都比较短
快速变化的行政体系,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裁决体系平衡
不然像我川这种不顾政治规矩的人
分分钟行政司法一把抓,根本没人限制的了他。
不过要说我川是天命之子呢
布什爷俩任命了3个还活着
我大川任上克死了3个,任命了3个
拜登和奥巴马任命了3个
6对3
基本上最高法也是我川说了算了。
加上参众两院都是共和党的
我川基本上三权一体了
再加上我川被上帝投了一票
基本上我川是21世纪,权力最大的美国总统
他可以干任何想干的事情
所以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没有办法避免王朝末期的崩坏
权力只对自己的来源负责。
如果大法官有任期限制并且由总统提名的话那大法官的权力岂不是来源于总统了?那大法官岂不就成了总统的下属?
如果不给这些大法官搞一套刀枪不入永不褪色甲,这些大法官下台就被清算,新的大法官不就被拿捏了吗?
直接原因是没有任期规定,大法官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当然死了就自动离职了,这就是所谓的终身制。
大法官权力巨大,好处多多,既然没有退休时限,选择干到死很正常,或者在对自己背后势力有利的时候退休也不错。比如民主党大法官岁数太大,快死了,在民主党总统任内退休,就可以继续指派一个民主党大法官。
那为什么美国大法官没有任期规定呢?
美国是由十三个州建立的,州和州之间有利益分歧,各州内部也有利益分歧。各州聚在一起是为了对抗英国人,在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以后,为了利益分配,就开始撕逼扯皮,扯皮扯了好几年,才达成基本共识,制定宪法,正式建国。
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比如关于投票权,由于各州没法谈拢,宪法就没有规定,默认沿袭殖民地时期规定,有一定财产(比如50英亩土地)的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女人、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投票权,毫无民主可言。
从投票权可以看出,所谓的三权分立,不是为了什么民主自由的崇高目标。以实际来说,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多多制造官位,让各方都能有官做,从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不用选举,是跑官买官的乐园,给大法官设立任期,这不是找事吗?
建国后美国法官的作风,跟议员一样,都是收钱办事,议员是谁出钱多就帮谁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是谁出钱多就判谁赢。
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看描写美国金融史的《伟大的博弈》。范德比尔特(当时的美国巨富)投资一条铁路,直接收买议员,制定了一条有利于这条铁路的法律。同样是范德比尔特被德鲁(大诈骗犯)诈骗,买下了德鲁钻漏洞印刷的大量股票,事发后范德比尔特收买法官抓人,德鲁携款潜逃,之后收买法官和议员帮他脱罪。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美国社会表面贪污被重点打击,但旋转门仍然层出不穷,跟过去没有本质区别。法官也一样,表面看不出来什么,背后好处多了去了。作为这条路线终点的大法官,是各个派系捞好处的保证,设立任期会被所以派系反对,自然搁置到现在。
如果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权力并不是很大,属于冷门部门,没什么人去,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
另外民主社会,权力的基础不是上层认可,而是选民认可。大法官不是民选,本来久低人一头。
因此,几百年来,首席大法官一直如履薄冰,因为过几年就换一个党,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维持自己这个部门存在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不是民选的,权力背书只是某个总统,他可能自己都退了。
另外,正因为没啥权力,所以想找人去干这活,必须给好处。那就是终身制。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
最公正的其实是AI断案,但这会剥夺大法官的权力,让他没法权力寻租。
为什么打官司找大律师容易赢?因为大律师认识大法官,普通人哪怕证据确凿,说你输你就输。想送钱都不知道找谁送。
美国这种政体大法官只能是终身制。
要是有任期,新总统上去把上任提名的全都弄下去怎么办?
总统短期,有权提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合理。
反过来,大法官直选短期,有权直接审判总统,总统终身——也合理。
长期的不受短期的制衡,不合理。
都是短期,独立选举,合理。都是短期,一方由一方任命,不合理。
都是长期,一方由另一方任命,就是封建制,合理不合理待定。
当然这个制度放现在确实有点落后了。毕竟有些人确实太高寿了。但相对而言,这个策略是可行的。
因为当初美国建国的元勋们觉得一个人当上大法官起码得60多了,当个十几年就嗝屁换人了,哪能想到现在人这么能活。
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其他的人都是为这几个法官服务的。
目前采取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终身制。也就是说,如果说独裁的话,就是这几个法官可以干到死。
9个大法官对官司的判决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则胜诉。
为什么美国大法官要终身制呢?
这9个人如果不违法的话,可以做到死。这样的好处是让他们不会惧怕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这样他们判决每个官司,就可以从法律和人民正义的角度进行判决。不受任何人左右。
这就是美国成为世界大哥,世界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因为这9个大法官相当于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终身制。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呢?请回答。

因为找不到比终身制更合理的任期制。
大法官不止一个且不能参与法律之外的国家事务,不需要担心终身制让其变成独裁者。
法律需要稳固的捍卫者,任职期会导致大法官被外界利益左右的风险剧增。
我从不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互相独立甚至对立的。
我认为人类社会都是“人治”,而“法治”是“人治”的各种变种里比较先进的一种。
同一种社会制度,为什么在不同族群里就能导致不同的社会样貌?
除了客观环境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些族群的人很行,有些族群的人不行。
美国人越来越不行,美国大法官终身制也不见得就能保证美国法治。
老特会代表美国人民来尝试废除大法官终身制,或者架空其权限能力。
到时候美国和老特嘴里的哀思猴国家会是一个样子。
不知道,但是大法官的司法权快被分摊没了倒是真的。
总统掌握行政,国会掌握立法。虽然掌握司法的大法官理论上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架不住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打补丁卡bug啊。总统拥有豁免也根本不怵司法机构啊,甚至他还能给别人签赦免令。
你看,理论上掌管司法的机构根本没法和这两个机构形成制衡,甚至司法执行机构如联邦警察、FBI、特勤局这些年也跟行政走的很近。
丑离间法官居然连民选都做不到
可谓既无民主也无法治
这是美国特权阶级为自己留下的后门,
大法官们,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最终解释权,不听话的人,总统也是可以坐牢的,经常换人,不好利益绑定,而且秘密容易外泄。
美国的吏员都是终身制,所谓的选举,组阁都是政商旋转门,议员,州长,市长,都是地方最强大的政治家族基本盘,
少听一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利益都是最开始划分好了,稍微变动一下,基本上都是内部利益调整,美国就是一小群人的蛋糕,只所以没有大规模底层人起义,一可以吸血全世界,快乐教育,大麻合法化,将革命的火种灭掉,
美国内战马上就要开始了,当以此兴,必以此亡,极端资本主义,当美国再增加4万亿美债,就是信号弹。
因为总统享有提名权。
如果要废除大法官终身制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
总统以及其所在党派是否会通过提名权间接控制司法权?
你从议会到总统再到法院全是一批人那还聊什么?
还有一点,那就是大法官本身很少会发挥作用,多级法院已经将大部分问题拦住了,给这群老头老太太发挥的空间并不大。
大法官终身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那样。一群老头老太太三五年不一定要他们发挥一次作用。
能闹到他们那里的事也基本上是婆说婆有理的难题。既然婆说婆有理说明这件事本身选择就是抛硬币。
有这群人背锅,还能缓和一点社会矛盾。
这就是我的想法,也别说美国人是不是这么想的。你要是能想出更好的的办法欢迎你提。
政治组织架构,需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妥协。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和伊朗的精神领袖,本质上是一样的,是稳定性之锚。
有了锚点,才能搞民主选举。否则就会出现大摇摆,导致输掉选举的一方,无法接受而掀桌子。
当然,没有什么完美的政治制度。总有一天,过去的先进,会变成当前的缺陷。
大禹当年也是先有终身制,后有父死子继,老子是总统,儿子才是总统,老子是大法官,儿子才是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虽然名义上叫法官。实际上更接近于大主教。
大主教搞终身制不是很正常吗?
中美是风格完全不同的两个厨子,中国厨子基本不放盐,美国厨子恨不得把盐罐子扔到锅里面。你问中国人“美国人这种做菜方法是不是不健康”,中国人说“不知道,反正我们这菜一点都不好吃,基本不放盐啊”。
你为了让中国人觉得不放盐是合理的,所以问了美国厨子的问题吗?
以阿美莉卡现在的版本更新速度,估计要不了多久,就会进化出大法官“脑洞大开”的版本了。
毕竟党争已经到了不可停止的地步,民主党各种彩虹魔法越看越反人类,共和党这群战争犯相比之下竟然有人性了起来,大法官本来可以在两党之间和稀泥,但当两党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的时候,就是大法官全员站队的时候。如果民主党在美最高法长期弱势,以民主党人灵活的底线,狙击步枪不是很难的选择。
既然不能用法规请你们按时下台,那就用步枪请。
因为美国的伟大仅次于,南朝鲜,印度,台湾和刑天唐伯志
终身制倒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美国司法系统实际上并不独立,法官由总统提名,有政治偏向,做不到中立判决。
这个设计的初衷还是挺好的。
实际上再任何系统的设计中,都会考虑一种极端情况,既系统常规的规则,由于某种原因失灵,导致整个系统卡住,无法继续运转。这种情况,可以叫死机,死锁,或者——政治危机。这时候,必须有一种机制来进行最终仲裁,让系统摆脱“死锁”,恢复正常状态。
任何成文的规则,都是不可能完备的,所以这种机制必须所在。为了让这种机制能够在危机时刻起作用,所以使用这个机制的执行者,权限必须足够高,比如系统管理员。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此高的权限,如果经常参与系统的日常运作,那又如何节制和监督它呢??谁又能监督它呢??
万一管理员操作失误,删库怎么办??
没办法监督,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权限的使用者,足够的怠惰。即,你虽然权限很高,但不到最后时刻,你最好啥也别干。
这个权限在各国的政治体制里都有,在英国就是国王,在美国就是最高法。
当然了,这是设计时的理想化考虑。但随着后来这一制度被玩的越来越花,最高法越来越频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生活,当年的设计早就不适用了。
拜登要是真能在卸任之前,把他的改革案通过,那对美国的制度建设还是挺有贡献的。
不过我看他够呛啊……
设定上是为了降低政治、短期民意对司法的长远影响。高院的职责是解读立法或执法行为是否违宪,不是主动制定法律法规,而是类似保底底线般的存在,目的就是遏制过热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权力。而这两个部门都是民选上台的,遏制它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不受欢迎。 要法官在需要时敢于做恶人,而不是做时时圆滑的政客,总是要给一定制度上的保障的。
立国初期讲究的是majority rule不能侵犯minority rights, 多数方的权限是有上限的,51%的人也不能投票抄家奴役了剩下的49%. 而这个上限就是宪法给予政府的,受限制的权力。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方)不受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迫害,政权交割才能相对和平。 理论上司法部门起的是一个刹车的作用,要是它也能被51%一锅端了,那上这个保险就完全无用。
主教一般来说不也是终身制,祖宗之法不可变。
美国国父除了引进了法国杀马特启蒙主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其他制度设计都高瞻远瞩、非常英明,
使得既得利益集团无法逐渐、连续、一点点加码地窃国(禁枪、实行有利珉主𣗋的普选制、取消联邦制…任意一项都必须大跨步的革命),
使得完全的大众民主难以实现、尽量限制了多数人的暴振
有些人要问了,明明美国很多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Chimerica,这全球化的两核心都非常神奇,各自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美国如果没有国父的高瞻远瞩,在这情况下,那些社会问题会更严重几十倍
根据官方解释,大法官终身任期制度,可以尽量避免大法官因为时局和政党更替等外在因素受到影响,在审判时仅考虑司法正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性。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作出了不利于哪个政党的判决就饭碗不保,可以安心作出独立的审判,从而让最高法院不会变成一个政治性组织,从根本上达到权力约束的目的。
详见白宫官网: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judicial-branch/
杰克逊大法官的原话是:“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一定对;但是我们说的一定对,因为我们说了算。” 这一观点被归纳为:司法判决的最终效力源于其法律地位,而非客观正确性。
为了让政党可以更直接操纵司法。
大法官还分政党,我看你怎么司法独立。
因为美国是法家秦制!
想不通,很难想象半截入土的年龄,还要从事法官这个急需记忆力的职业。再说所谓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跟终不终身制有什么关系,难不成是因为由于终身制的原因,即使党争导致法律判决有所偏向,最终党派色彩会有所褪色,不会一直跟随党派的意愿。
但是我更担心都老成那个样子了,先不说记忆力,就是身体素质,开会都成了折磨,难免有些不人道。美国内部貌似也有过讨论,但是修宪太难,就这样凑合这呗。
要是共和党总统上台,就把民主党的大法官全部宰了,自己任命一批。不就能控制最高法院。
民主党上台,就宰共和党的。
这一切岂不是合法。
而且宰了法官以后,就算逮捕嫌疑犯审判,最后也到最高法院这里,岂不是无解。
至于弹劾总统,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多两院选票几乎不可能。
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
最早设定这个规则,是避免政府和议会通过法官任命权破坏司法独立。大法官终身任职,且掌握宪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权力,可以有效对抗立法行政权的影响,并守护住合众国的“立国之本”。
你在单位里有一个可以干到死,谁都不能动的职务,主要职责是领导层新出的规章制度有分歧争议的时候,你来判定事情是否符合国家的管理办法。
你在单位会有多“嚣张”?他们是流水的县长,你可是铁打的黄老爷。(大法官任职期平均是25年,可以熬走3个连任总统)

说白了,就和网文小说里的那些宗门“大长老”一样。蹲后山守着宗门的终极法宝,日常掌门都管不了。平时大长老也不管门派的事情,日常打出狗脑子也不管,只有门派到了生死关头,才会拿着法宝出山平事,牛鬼蛇神一招扫平,平完继续后山闭关去。(虽然只要主角在场,大长老一般都会翻车…算了,扯远了)

所以,在立国初期,大法官其实就是个“清贵”职务
说起来牛哄哄,但实际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事事,连独立办公地点都没有,记得一开始是在国会给找了几间办公室。毕竟,哪来的那么多“影响国家生死”的大事啊,大法官日常就是“研究经典,出书立传”而已。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办公地,是1935年建成的,至此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有了独立办公地点(估摸着是蹭了大萧条时期的“大基建”热潮),之前一直在国会里办公,早期甚至跟着国会的搬迁一起搬迁(美国早期,“定都”议题各种扯皮,导致不断搬迁)。

随着美国两党制度的形成,以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两边的共识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政策推进越来越难。特别是最近,斗争已经严重到“不是你提的议案不好所以不通过,而是因为这个议案是你提的所以不通过”,即便部分议案可以通过“总统行政令”强推,但只要政党轮替就会被废除,达不到“立法”的效果。
比如川宝上台,第一时间废除奥巴马的总统令。登子上台,又废除川宝的总统令。大批国家级政策法令的存活周期,最长不超过8年。。这谁受得了
行政令的“临时立法效果”,也只能覆盖行政体系内的规章制度,之外的就没办法了,其他法令政策的废立只能走国会系统。
**行政令也是因为党争而“异化”的规则。**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总统率领行政体系,处理突发状况。避免走国会程序太慢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同时避免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结果现在成了总统所在党派在国会不占优势的时候,推行政令的唯一路径。你任期里没签几百个行政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当过总统。
这方面的冠军是二战的罗斯福。他搞新政和二战期间签署了3700多个行政令,主要是搞的新政太“共产主义”以及打仗很多事真的很急,等不得国会走程序,最著名的就是那个“日裔羁押令”,说起来妥妥违宪,因为法律只允许羁押敌对国国籍的在美居民,入籍的不在授权范围内,但还是一起关了起来,有统计说被陆续关押的十几万人里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而且这个这个政策还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因为不关德意的侨民,但各方都很默契的没有把争议闹大,让政策一直持续了下去,到45年1月大局已定,才全部进行了释放。
21世纪的冠军是奥巴马,整了450多个,他的很多行政令就争议极大,属于就没怎么在国会博弈沟通就直接不演了,签个行政令就开始执行。导致整天因为行政令问题和国会的共和党议员对喷,奥巴马骂共和党只知道党争,为反对而反对,共和党骂奥巴马独裁者。
上台第一剑,先斩前总统(的总统行政令)
已经是美国新总统就职后的基操↓↓↓↓↓




又来了,唉。。。

这样的大背景下
大法官的一个BUG就被有心人发现了
于是,大法官一下子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
说白了,就是一旦某个自己满意的议案无法走程序通过,或者自己不满意的议案走程序通过了,或者是完全没走程序就过了的总统行政令,都可以找个案子,套个“违宪”的名义,起诉到大法官那里推下去或者翻过来。
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不得做出和本判决相违背的判罚,因此相当于完成了“联邦立法”。而由于这条路太“好使”,美国党争之下,“后山请老祖出来主持公道”的做法也就越来越多。
这样的局势下,大法官的“立场”就举足轻重了。**党派也有了任命倾向自己大法官的强烈需求。**而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空出位置基本要等自然死亡,因此在任命问题上的党派攻防就变得愈发激烈。
**1972年,民主党想推全国范围的“堕胎合法化”(全国范围,划重点),**但是在联邦议会无法通过,于是借****助一起“堕胎”案件,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自由派法官占优,于是裁决“禁止堕胎”侵犯隐私权,违宪,堕胎是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限制。于是就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变相确定“堕胎合法”。
共和党方面想保持“各州自决”的传统,但木已成舟。但是也尽力保持了“限制”,比如红州在堕胎问题上规定多少天后堕胎影响孕妇健康,不准做,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但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哪怕五十年也一样
到奥巴马时期,一个大法官挂了,为了反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比例”,共和党凭借自己在国会的优势,让奥巴马无法任命新的自由派法官。

到特朗普上台,不但手里有一个奥巴马留下的名额,还极其幸运的迎来了2个法官名额空缺。再加上国会在共和党手里,提名就能过,于是一口气任命了3个“保守派大法官”(任期内任命大法官数量历史第一),一举扭转了大法官的立场比例(之前是5:4,现在是3:6)。于是共和党发起了新的“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结果。把堕胎规则制定权重新交还各州自决。

毕竟总统任期如果拿不到议会多数,总统很多事都干不了,但是大法官可以,毕竟总统要过法案要搞定两院的数百议员,最高法院过法案只需要说服5个法官…
所以,目前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不合理”,并不在于法官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美国现在的“党争环境”了,不论是否“终身任职”都一样(不终身搞不好更糟,至少目前法官还只有“法律解读”层面的左右倾向,没到和政党“沆瀣一气”的地步,最基本的操守还是在的。要是大法官也“定期更替”,就免不了“跑官投靠”这种事了。此外由于固定任期,只要节奏把控好,赢得“任命年”的国会多数,是有机会把法官立场刷成“清一色”的)
那么,党争环境下,大法官制度怎么改好呢?
答:怎么改都没用,有病的不是大法官制度…只要有党争,什么制度都会崩坏,毕竟党争参与者是一个国家最“鸡贼”也是最有资源权势的一群人,憋着脏心折腾,什么制度都拦不住。
大清雍正皇帝对于“党争”早有定论

最后,补一个最美国高法院的史诗级战绩,给大家感受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破坏当量”
南北战争爆发前,南北两边关于奴隶制的对抗已经无法调和。但是为了避免内战**,两边在国会历经漫长的斗争和妥协,以和稀泥的方式搞出了部“中分法”,就是以一个州中部为分界(记不得哪个州了),北边取消奴隶制,南边保持奴隶制。这个法案暂时搁置了争议,保持了和平。**
但是很快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起因是一个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去北方,结果主人死在了北方,南方的家属起诉要求北方返还奴隶。于是争议再起:这个在北边的奴隶还是不是奴隶
最后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南北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一致,黑人是否算人宪法没有规定,因此中分法违宪”,于是这个最后的“妥协”法案因被撤销
南北再次因为各自的奴隶制存废问题陷入激烈争吵,而这次再也找不到可以“和稀泥”的方式了。。。于是,南北战争爆发。
————补充————
由于大法官这个BUG在美国影响越来越大
也有总统也想过走程序修改大法官制度来“修正”,弱化大法官的权力BUG,但是都没有结果
背景: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
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在大萧条时期,美国超过一千两百万人,即全国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没有工作,居无定所,食不果腹。1933年,罗斯福临危受命,上任总统后通过了一系列新政拯救危机,包括紧急银行立法、国家救济体系和国家农业政策、证券监管法规、大规模公共工程计划,以及虽未自愿、但可强制实施的提高工资、限制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并允许集体谈判的全行业准则体系等等。
矛盾: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阻击
由于这些政策“很不自由”,非常“共产主义”,引发了保守力的一致反对,由于罗斯福知道在国会很难通过这些议题,所以都是走的“总统行政令”。党内外的保守派看阻拦不住,于是祭出杀招“找最高法院起诉”。到了1935年,这些新政措施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反宪法,导致多项新政措施被叫停。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大萧条)废除的法案比其在成立之初的一百年间废除的还要多。(建国初期大法官有多闲,距离行政立法有多远可见一斑)
策略:优势在我,我弄死你们这9个老登
当时罗斯福的党派在国会有很大的优势**,罗斯福直接拿出了《司法重组议案》对最高法院下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大法官席位”,把法官增加到15个**。通过增加大法官席位,让自己拿到提名权,往法院塞“自己人”,扭转大法官的立场比例,让最高法院不再成为自己的阻碍。
罗斯福的黑色幽默修法理由:关爱老人
由于修法的目的很不“体面”,属于企图拿行政权和立法权打压司法权,罗斯福给法案找了个理由:“由于最高法院工作量太大,所以增加席位,让现在的老人家们不要那么累”。(你们不是1年干了10年的活么,都一把年纪了,我给你们减负)
大法官:算你狠,我们认怂
由于理由太过“侮辱智商”,罗斯福的计划遭到了大范围的反对,党内也不支持这个计划,因此无法通过国会立法。
但同时,大众对于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行为也十分不满,毕竟什么祖宗家法,立国精神都不如能吃饱饭重要(罗斯福支持率是美国历任总统TOP级的,断崖碾压任何对手),最后两边达成妥协,最高法院放新政的诉讼案过关,罗斯福放弃法院改革计划,大家还是好朋友。

由于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比例大幅倾向共和党,并且对于民主党推动的“罗诉韦德”案等一系列判决进行了废除,登子和民主党也坐不住了。

为了给法案造势,民主党方面还开始放大法官的“猛料”


因为美国人当年没人能想到大法官能活这么久
当初美国人的大致设想是大法官50岁上任,活到60~70岁挂掉,差不多能当十几二十年的大法官。谁知道现在这些老登一个比一个能活?
因为美国抄袭英国制度抄出了bug。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议会的上议院,也就是贵族院,长期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贵族院的成员,必须是世袭贵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理念,就是这帮贵族搞出来的,因为法律掌握在贵族手里。法律至高无上,等于贵族至高无上。
行政权可以交给老百姓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但是,笔杆子和枪杆子必须掌握在贵族自己手里。
是的,英国另一个只能由贵族担任的职务,是军官。
一个典型英国贵族的成长路径,是在牛津剑桥读完大学,学学莎士比亚,参加同一个戏剧社,寒暑假期间互相到同学家的封地上打马球,皮划艇,培养私人之间的信任,顺便看看对方有没有合适的姐姐妹妹,考虑一下要不要结为姻亲。
然后,到军队担任军官,英军的陆军军官其实干的是监军的活,真正的业务军官是士官,后来才包括军校毕业的平民子弟。海军军官原本也得是贵族,后来王室公开发放劫掠许可证之后,也混入了一些海盗出身的平民将领。按照惯例,英国王子必须在很小的时候就上舰担任见习军官。
总之,在为国王服务一定时间之后,老家伙差不多该挂了,就可以回贵族院,继承祖传的议会席位。如果有意愿,且有点明事理,可能会被安排到贵族院里面的王座法庭,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英国历史上这些最伟大的法官,通常没有接受过一天的法学教育。英国法极为排斥法学教育,鄙视成文法。在英国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是政治,法官的角色是政治家,主要职能是通过判例创造法律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巩固资产阶级贵族联盟江山永固。
英美法公开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官不知法”,法官不仅不需要懂法,甚至在制度上鼓励法官不要懂法。钻研法律条条框框,是公诉人、律师,这些下等人家的孩子才做的事,他们是讼棍,为了蝇头小利可以泯灭人性,道德水准和他们的社会阶层一样低劣。而法官,作为贵族,应恪守“君子不器”的信条,努力养成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绅士风范,以及随时根据政治需要创设和修改法律的政治勇气。
英美法系对这些研究法律条文的人,是非常不信任的。在英美,担任陪审员唯一的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司法是如此的神圣,它需要的是一颗没有被法律污染过的大脑,只有这样一颗脑袋才会服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使人民免于法律的暴政。
当然,也便于法官操纵。
王座法庭的贵族,我们暂且称为大法官吧,虽然他们自己并不这样称呼自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称呼是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他们相互之间也确实是表兄弟,都是诺曼征服那批法国人的后代。他们就是终身制的。不仅终身制,而且世袭制。连续几代人担任大法官,是很正常的情况。
美国的尴尬在于,他们没有贵族制度,找不到这么多受过高等教育,且超脱于政党政治之外的精英人士来干这个活,于是照猫画虎,搞了个大法官的终身制,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压舱石。但是,他们在宪法设计的时候,错误的赋予总统以任免大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把最高法院卷入了政党政治之中,这反而加剧了政治对抗的激烈程度。
关于英国法律,我推荐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的一整套著作,包括: 1.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2.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4.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5.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6. **《家庭故事》**(The Family Story,1981)
7.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8.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9.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10. **《丹宁报告》**(The Denning Report,1963)
其中第五本《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先总理克强同志翻译的,值得好好看看。
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特朗普的关税案,三小时庭审记录。9位大法官,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觉得特朗普有点越权了。
当天美国的最高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大规模关税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单方面征税,这个问题触及美国宪法结构的核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1、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在庭上提出了关键的原则性问题,如果总统能凭紧急法令对任何国家、任何商品征收关税,那国会的征税权还剩下什么?
他强调征税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其本质都是财政行为,属于国会的固有权利,不能因紧急而被长期移交行政部门。Roberts的提问,反映出他关注财政权的宪法界限,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谨慎。
2、大法官Neil Gorsuch延续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一旦国会把权力交出去就很难再收回来,这是一种单向的齿轮机制(It’s a one way ratchet),只会让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Gorsuch引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认为这种规模的关税政策属于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经国会明确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解释自行决定。
3、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从文本角度出发,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从未被当作征税的工具使用,如果国会打算授权总统征税,他会明确使用“税”这一个词汇。
Sotomayor认为将“进口监管”解释为“征收关税”超出了法律原意。Sotomayor是代表法院中坚持“文义解释”的一派,强调行政权不得超越法条文字的范围。
4、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关注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她询问历史上有没有哪个法条用“监管进口”来授予征税权,当政府辩解这是战争时期的固有宪法权利时。Barrett追问,如果你们胜诉,征收的关税如何退款?会不会造成混乱?她提醒法院,司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也要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5、大法官Brett Kavanyaugh强调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很重要性。他指出从立法体系看,征税权始终归属国会,总统只能在特定授权下调整税率。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担心若放任总统越权,会破坏国会主导的贸易与财政结构。
大法官Kagen从立法意图出发指出,国会在通过《IEEPA》时,以为自己拥有立法否决权,因此未设更多制衡。如今否决机制已失效,如果继续假定国会愿意让总统独自行使这项权利,显然与当初立法目的不符。Kagen的观点聚焦于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意图,主张限制行政自由裁量。
7、大法官Samuel Alito承认紧急状态下应给予总统更大空间,但他立即追问这种权力的边界在哪里?难道每次市场波动都算紧急?
Alito的立场体现宽容,但有界限的观点,承认行政灵活性,但要求事实基础与时间限制。
8、大法官JKetanji Brown Jackson指出:《IEEPA》的目的原本是限制总统权力,而非扩大。他认为如果文本和历史都未支持征税,这种缺席本身就说明国会不愿授予该权利。他强调行政解释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否则紧急法会被滥用为扩权工具。
9、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虽然没有在庭上发问,但结合其长期的宪法原意主义的立场,他可能支持更严格的文本约束与分权原则。
综合来看,庭审显出的明显趋势是:Roberts、Gorsuch、Sotomayor、Barrett、Kagen、Jackson这六位大法官倾向于限制行政权;Alito则持相对开放立场,但主张设限;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立场中间偏保守。整体判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征税超出了法定授权。
如果依照过往的判例趋势,美国最高院可能以6:3或7:2的多数意见裁定特朗普的政府越权。
预计判决的理由包括:
第一、国会并未明示授权总统征税;
第二、关税的实质是税收应由国会决定;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不得取代立法程序,同时法院可能在附带意见中指出,在明确且短期的国家安全危机中,总统可临时调整进口限制,但因受国会追认或司法审查。
这场听证会的意义超越了具体的关税政策,它实际上是对行政权扩张的制度性地在审查,也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系统的一次自我校正。
从现场提问和法官语气来判断,法院已普遍对紧急权力常态化表示担忧,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界定美国总统经济权力边界,平衡美国国会和行政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别硬找理由了,美国人都认为不合理。
直接的证据就是: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官现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
早年很多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是终身制,后来绝大部分都改了。联邦法官没改是因为修宪门槛太高,不是没人想改。美国多数人也认为终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这种倾向还没有强到能把联邦宪法改掉的程度。
把美国制度捧上天的对岸小岛,以前“司法院大法官”也学的美国终身制,现在也改成八年固定任期了。
为老美人民终身服务,96岁坚持到底。

这就是法官大人,

有时候逛知乎,感觉美国公民也没有这么吹他们的制度。。。
因为两百年前的人一般活不到七八十,五六十上去,干个三四届就上帝喊他退休了,现在动不动二十年起谁顶得住啊
比如英国就重新立法,规定75退休
总统-4年皇帝
大法官-大祭司
参议院-元老会
众议院-平民议会
罗马传统
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来说,就是要「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让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都能拥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从而实现分权与制衡。
相当一部分「美国的制度为何如此设计」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联邦党人文集》找到求解的方向。毕竟,这本集子就是向民众介绍(甚至可以说是推销)宪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至少能代表立宪者们关于规则的思考。
在立宪者们看来,司法部门其实怪憋屈的,它既不像总统那样作为军队统帅号令天下、遇到国家紧急状态还能效仿古罗马「狄克推多」独断专裁,也不像国会那样制定法律言出法随、遇到不喜欢的规矩可以自己另立一个(至于之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地为司法部门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那就是后人的智慧了)。也难怪宪法中处处包含对弱小又无助的法官们的照顾了,甚至还专门规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法官任期内降低他的薪酬,免得另外两权通过经济手段给司法机关穿小鞋。
咱们刚说到罗马了是吧?众所周知,分裂和内战是罗马的特色、不得不尝,而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建国初期也存在这一隐忧。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借此开展了「焦虑营销」:
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值得加以发扬的,莫过于其制止并控制暴力分裂的倾向。只有深刻思考,支持民选政府的人们才会警觉到,民选政府的特点和命运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危险的罪行……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其中派系的冲突毫不顾忌公共利益,政府措施往往不根据公正的原则,不考虑小派系的权利,而是由那些有利益关系、占据压倒性的多数派系来决定。
在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立宪者心目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国家,难免产生一种内在矛盾:作为少数派,与其注定被多数所裹挟,能不能干脆分家过日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跟大多数人玩了。(题外话:当时推销联邦制的人们认为,通过代议制民主和两院制能调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用马后炮的眼光来看,这就有点太简单、有时显得幼稚了,不然也不会效仿罗马故事打起内战)。
和传说中的同谐之神不一样,未能得到星神瞥视的肉体凡胎难以调和一切不和谐音,因此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是,以秩序及均衡的力量施加约束,令强弱有序相忍为国。
看似跑题了,但这正是法官终身制的合理性来源之一:
大方向上,在行政及立法已经直接通过选票决定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多数派的暴政撕裂国家、防止出现未得到充分代表的一部分人重赴波士顿、制作第二杯海盐冷泡茶,制度设计中需要一种相对独立于投票箱的制衡力量。
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的话来说,就是:
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
在联邦党人看来,民选机关容易受到煽动、在舆论怂恿和裹挟下突破规则践踏社会秩序,而法官则当仁不让需要保卫宪法所确定的规则:
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欲尽其保卫宪法之责实需具有非凡的毅力,这也是明显之理。
而在执行落地的方式上,若是驾驭这股力量的法官们和政客一样、无往不生活在连任的焦虑中,那就难免会主动取悦能够任命他们的力量,不管是民选的行政长官及议员,还是手握选票的民众,总之就是有奶便是娘、谁赏饭就舔谁、展现出灵活的底线。《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就表达了这一顾虑: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 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 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样看来,终身制虽然也有自己的缺点,但从与民选机关相制衡这一大目标出发,也毕竟是一种比较不坏的解决方案了。毕竟,「如果被包养,就不要谈独立人格」嘛,话糙理不糙。
不过,联邦党人也有棋差一招的地方,没能料到后世出现的几点新情况,而正是这些新问题,让大法官终身制也终究只是相对不坏的方案,而很难说得上尽善尽美,特别是以下两点:
一是没想到司法权低开高走,原来以为是藿藿,长大了一看是飞霄,从爹不疼娘不爱没钱又没枪的小哭包一跃成为上能左右总统大选结果、下可影响人民拥有几种性别的厕所、管天管地管解释啥叫基本权利的强势部门。
二是没想到党争如此严重,简直把政治给玩成了回合制,执政党轮到了自己能任命大法官的回合就拼命往里塞三观一致的法官(川普:我塞了三个!),不少严肃的宪法问题,如今成了掰着指头看两边各坐了几个屁股的算术题,从法学院到街头巷尾,各界民众对于法官分为两派、遇到问题各回各家各自站队这事居然见怪不怪。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便存在这样的新挑战,改变大法官任期制度似乎也不能提供更好的结果。祖传代码就是这样的,只要还能跑就不要重构,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牢牢记住一个基本原理:
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权力平衡,是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也是经济利益集团和社会民众公权力的平衡)
在封建社会,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平衡。
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和公权力(政府)的平衡。
而美国 所谓三权分立,仅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分解,造成其内部分裂和对立,削弱政府的力量,便于资本掌控公权力。而不是对资本力量的分解。
当一个国家无法制衡经济力量,而仅仅在政治力量内部搞平衡,那就是明末的剧本:
皇帝和官僚系统之间,不同党派之间,都是零和博弈;
而全国的大地主阶级则不受影响,甚至可以转而支持外族入侵,替换掉整个顶层政治集团,变成满清——至于外族政治力量的反噬,那就不是他们看得到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党争和明末的党争如此相似的原因。
而整个政府公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平衡呢?
不存在的。
以自由市场之名,资本可以为所欲为,压倒性的控制政府。
当然因为人民群众的庞大人口,不是那么好忽悠的,所以要控制政府公权力,是需要复杂技巧和制度设计的,于是就有了所谓三权分立,本质就是分化控制政府。
因为资本不需要考虑选票,可以寡头控制世代相传;甚至连税都不交,只拿补贴,从政府财政疯狂吸血。华尔街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无不如此。
而政府需要选票,那么资本就可以通过控制选票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很难控制资本。
这和通过选票制度分化、搅乱和控制其他国家的方式如出一辙。只要你采用了这种分化内斗的公权力形式,资本,尤其是强大的美国资本,就能够轻易控制你的国家。——因为他们也是这么控制自己国家民众的。
美式民主真要是什么好东西,它们满世界强行推广?天天制裁中国的美国资本,是大善人赔了本给你送温暖?
以前大家还认为,美式民主只适合美国,不适合其他国家。现在看来,美式民主同样也是压迫分化美国自己民众的工具,对美国同样不是好东西。美国的发达是掠夺和战争财带来的,不是美式民主带来的。
所以,首**先三权分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只不过是资本伎俩;民主集中才是更合理的。
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是扯淡: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把资本权力放到大街上随便吃人?
从维护三权分立出发讨论大法官,毫无价值。只是中了资本家的计。
如果你赞同权力制衡的原理,那首先要制衡资本的权力。
阶级矛盾远比公权力内部矛盾重要。
(12.30补充:很多人觉得现实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这就对了。因为这些人都是生在中国,没去调研过美国。中国是公权力控制资本,美国是资本控制公权力,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对公权力的肢解攻击是美国从冷战开始长期用于直接针对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但实际上老欧洲普遍有社会主义倾向,资本和公权力制衡是封建社会就有的问题,这种攻击被用于攻击从中东北非到欧洲自己的很多国家,只要有统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下嘴。死人大资本如此嚣张的实际上只有英美两个奇葩岛国而已。
当然你可以说中国有点矫枉过正,但大方向没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说的美国。如果你去过美国,你会觉得还是中国的这种情况更符合多数普通人利益,不要以为自己能成为大资本的一员,站在资本那边说话。
要看细节论据的,对不起,回答不是教科书,想看的去看文末链接里面有。
至于美国那么早就开始资本控制公权力的问题,要知道资本主义兴起和全球殖民已经五百年,资本兴起的最初就是和王权、贵族斗,后来和工人阶级斗。
英国光荣革命是1688年就搞起了议会,空想社会主义在17xx年就兴起了还搞了法国大革命,美国1776建国的先导波士顿倾茶事件正是源于对抗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倾销,这帮来自英国的美国佬会不知道怎么对付老东家发明了一百年的议会制?
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15xx年,17xx年开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老欧洲共产国际搞了好几个高峰,英国人德国人都是主力,才有了后来的社会福利和民权运动,这都两百年了,可不是中国独创的新玩意,这都是中学课本里老掉牙的知识,不知道的自己要去补世界史)
至于大法官,更明显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大法官更容易被资本掌控。终身制可以加强这种掌控。
终身制,不通过选举,不需要按届更替,在美式政权三角里,又是最终仲裁者的角色。
这多么像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的大主教。(非专业的陪审团同理,是牧师的角色)
实际上,美国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宗教化特征:信仰,经文,教义,仪式(程序)远比事实和正义重要。
所以,终身制的、非选举的仲裁者的大法官,是资本集团在选票控制的政府和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保险,一道不需要选票控制的保险。
当选票那边无法掌控,国会和总统都出了问题的时候,终身制的非选举大法官就可以作为保险措施,一举解决掉前二者。
把终身制的非选举的自然人凌驾于选票决定的国会总统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国会,总统,大法官,三保险。
否则,既然人民和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合法性来源,又凭什么搞出个大法官凌驾于国会之上呢?
本质上就是宗教统治民众的翻版罢了。
(12.30补充:评论问为啥大法官不用任期制?任期制不是更好控制吗?我认为,大法官是为了对冲政府和国会,也就是说只在国会和政府失控的时候生效,那么大法官就恰恰不能搞任期制和选票制,要跟任期制和选票制的国会和政府拉开差别。否则就会同时失效,没有了保险阀的效果。
这一点在美国控制韩国的时候特别明显。公检法直接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之上,日本也类似。
而且法官人数少,只是个体,通过终身制能增加法官的影响力,摊薄控制成本,尽量降低意外变动)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相对封建主义还是进步多了,统治技巧高到不知哪里去了。
不但可以堂而皇之的随意控制政府,吸血民众,还能给自己戴上合法的帽子,真就是又当婊子又立牌坊。
金融资本终将摧毁美利坚。
参考:
三权分立里面司法权本来就最弱势,因为既不掌控军队,也不掌握行政。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表武器的批判”。
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理论上讲,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超过3个大法官,
打破了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即控制了最高法院。
如果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又控制了参议院,
这个总统就同时控制了立法,司法的解释权,和政府的行政权,
三权分立就完蛋了。
更极端一点,如果总统又刚好出自军队,比如Jimmy Carter,那给自己加冕成皇帝也是可以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这一概念时,美国也是刚建国,全世界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让大法官终身负责制,感觉美国国父最初设计这个制度,也有点参考欧洲的大主教终身制。
在那样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还是君主制的时代,
就知道一方面要把强权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又要给权利最薄弱的一环足够的“特权”,
这是大智慧。
扫了一眼前面的高赞回答,感觉知乎现在回答的质量降低了太多,
几个最高赞的观点都是“赢学至上”,但都是错的。
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至少名义上连朝鲜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而非是“终身制”本身。
下面是目前的最高赞回答, 常识都是错的,许多国家对法官设有强制退休年龄,比如英国是75岁。
下面的回答混淆了大法官与州法官的职责区别。州法官大多数都是选举产生的,而非州长任命的。因为州法官没有党派之争,多数时候比州长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州法官无需考虑州长的脸色。
但是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两者权力的来源就不一样。其次州法官只处理地方性事务,民事和刑事案件。影响力,重要性,职责与功能跟大法官完全无法同日而语。
第二:美国宪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容极其简略,就相当于只是说了要有这么个机构存在,而像大法官任期,以及具体的运行程序都是由国会通过的普通联邦法律确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即可。
几个高赞回答无一例外的提到了“修宪”,暗示改变难度之大,但实际这事即牵扯不到修宪,也从来就没有被提上日程,是因为大部分人都觉得“利大于弊”。
最高赞的几个回答,都有意无意的暗示,这是一个美国独有的奇葩政策(实际上并非独有),因为当初设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到现在法官的寿命这么长(最初就考虑到了年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废除这个政策(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支持的),但因为要修宪,所以阻力很大(实际上不需要修宪)。
这些最高赞观点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
看了前排答主的科普后,赛博斗蛐蛐瘾又犯了,好奇如果一名终身制大法官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也不用多极端,和侃爷差不多就行),那他能顶得住吗
大法官终身制,
终身制这三个字就代表了独裁专制反民主的落后制度,
别扯独立性,专业性,
哪个岗位没有专业性?不需要独立性?
有些人啊,一提到马克思,一提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就张口闭口理论已经过时不具备现实意义。
可一说起三权分立又极尽阿谀吹捧之能事。
你们可知孟德斯鸠比马克思还大一百多岁呢?
美国是典型的王佐国家。
美国带法官就是典型的工贵,采取终身制的任命方式,远超社会多数人的收入和待遇,全社会承担代价的供养,拒绝竞争的悠闲环境,毫无竞争力的落后技术和劳动能力。这样下去美国迟早变成洼地。
我建议将美国法院私有化,让自由市场进入美国法院,这样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属实黑色幽默
谁敢改祖宗章程,谁就要掉脑袋
你没发现大法官的位置在三权分立里很尴尬吗?
总统的权力直接来自选民和政党,而且他有着行政事务上的最高决策权,他不需要向除了选民以外的任何人负责。
国会也同样如此,议员们数量众多且各个背景深厚,保底也是有家乡父老民意支持的。
只有大法官不是民选的,所以需要用终身制来让他不至于被总统威胁,沦为总统的下属。
权力只会对它的来源负责。
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即对于常识的维护。终身制的结果就是除非国会扩容大法官的总数,不然他们基本上都是无敌之人。常识对任何社会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毕竟

开个玩笑啊
如果真的想搞分权制衡
每一个职位的任期都应该是质数
2,3,5,7,11这样子比较合理
在1776年,人均寿命才四十多岁
谁能想到现在这些大法官活得快100岁了啊
还有,法律界其实是极端保守势力,进步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你看看香港大法官还戴白毛假发呢
一大堆法律人士,都信教的,
这批人,信法律的最后还不是搞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帝给的。
所谓法律的基石,搞来搞去,原来是神权。
中国现在也有这个情况,很多法学专业的人士,背地里实际上是信教的。
说是法官,实际上是教皇模拟cosplay
以前马克思自己是研究法学的,他读了其他人的书,最后结论也是。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天赋人权,也就是上帝赋予人权利,是宗教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大法官背后实际上还是世俗的力量。
范勇鹏教授有个精辟的观点
美国终身制大法官就是旧宗教体制的大祭司
这个观点真是精辟入理
一句话就把所谓美国的法制从根子上讲清楚了
美国的法制本质上就是落后的宗教统治工具
而大法官就是最终法律解释权(释经权)
披上了法制的外衣后看起来就很奇葩
其本质更是极其原始和落后
我的表达能力有限
建议大家去看看B站范勇鹏教授的视频
他深入浅出的剖析爆破西方各类话术
非常生动有趣,个人受益匪浅
某些回答讲的都是屁话,如果终身制能避免法官因为被更换而产生政治倾向,那每个终身任职的法官在他被推举认命的时候就已经被政治影响过了,终身制只不过是把大法官当初的政治倾向固化而已,而非摒除政治倾向。
西汉的宗正也是终身制,不死不换
这个规矩是从刘邦登基就开始的
他也是被大秦给吓得,秦二世砍了20多个兄弟姐妹,整个皇族砍多少,我也不知道
就知道剩下子婴和胡亥俩人
要不是有宗正(类似后来的族长),吕后之后刘家可能要没
大法官挺像宗正的
上层有啥争议,主持一下,谈判一下,裁判一下,能少流很多血
汉文帝就是宗正的主持之下选出来的皇帝
没有刘交,这个家得散
但是这也让汉文帝这个心机婊非常害怕
他能选我上去,是不是也能选别人?
然后他就弄死了自己唯一剩下的小弟弟,这样就没得选了
不过巧的是汉文帝刚上去,刘交就死了,这就省了他把刘交推下楼了
另外刘交的继任者刘郢客,只干了四年就挂了
汉文帝像不像《黑社会》里的阿乐?
对手和选举主持人挨个挂了
这就是美国大法官不是一个人的原因
你推下去一个人容易,你怎么一次推三个?
这个岗位其实是很容易意外挂掉的
高层和高层之间有争议是必然出现的事情
有人主持争议,有人和稀泥,这是必需品
不然还能一吵架就动手吗?
其实就是长老会,连科幻电影里的高等文明也有长老会
不然这个文明容易政变,容易暴毙……
后来汉武帝的太子刘据造反的时候,我没找到有史书记录当时的宗正是谁
有可能是汉武帝瞎折腾,暂时把这个位置空缺了
不然中间有个和稀泥的刘据大概率不会死
所以汉武帝可能是活该……
他年轻的时候,是有宗正的,是他栗太子的亲弟弟刘德没有华,被他给骂死了
按照史书的记载,汉宣帝时期又有宗正了
可见和稀泥的岗位有多么的重要
多人化有多么的重要
终身制有多么的重要
我想中国人,是在两千年前有所感悟的
可惜这跟皇权的集中性相互矛盾
然后造成了时有时无的无力感
这跟我明知道要减肥,还不愿意少吃多动都是一回事
你只靠自己的毅力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太难了
而美国从一开始就吵架吵出来的国家
没有人需要用自己的毅力约束自己,有的是人约束你
所以就有了大法官多人制,终身制
特简单,美国宪法写在18世纪末,好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是当时时代的限制。
18世纪末的人预期寿命没有80多岁,所以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50岁乃至60岁被提名,当个10年就去世了和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任期差不多。英联邦国家也有类似的75岁强制退休的法律,也会造成差不多的“任期”限制。
实际上美国宪法里对“最高法院”的规定极其模糊,只是说需要这么一个东西具体的细节完全没有写,人数,任期等等都是没有规定的,只是说法官要保持“良好行为”一条。只是按照18世纪末的惯例默认的终身制,然后人数在5人到10人之间都有过,一直到1866年才通过法律规定为9人。
现在觉得终身制不合理,那是现在人预期寿命都能到80乃至90岁,尤其是养尊处优的大法官。当时写的人更没想到党争能到这个地步,让两边都围绕着大法官干架,提名40岁的一干就干半个世纪。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
之所以“法官终身制”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其实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除了因为政党更迭造成少量高级岗位出现人事更迭,各个国家绝大多数在政府各个系统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征税的、办理婚姻登记的、还是调查环境污染的)也都不会被随意撤换,法官终身制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个伪命题。
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退休。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80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80。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65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法官实际年龄为65岁,按照“80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15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所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18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并不很赞同从三权分立角度理解法官的终身制,这个制度更多是个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安排,更多影响的是远离政治运作和权力博弈的中下级法官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审判。
即使有强制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70岁至90岁(佛蒙特州)不等。
从结果上看,无论有没有强制退休年龄,高龄法官(特别是高龄的高级别法官)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乍听起来,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似乎会有各种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要问为什么是终身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答案,无非就是传统就是如此,既然司法系统运转没问题,那就继续如此咯。
不管很多人是否承认,大法官其实最初设计本质上就是主教,就是太平绅士,就是衍圣公……
他本身是因为威望、道德高度而不是政治立场、主张被选为大法官的。
这也是三权分立设计中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即设计者认为司法权不应被民意和政治所影响。
但是大法官仍然可以被弹劾……
所以金斯伯格的明显政治倾向,尤其是对总统选举发表评论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而事实上被津津乐道很多年的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最初的应用就是为了最高法从政治交锋中抽身。利用违宪审查权强行宣布司法机构不负责某件事情。
当然在后世违宪审查权成了最高法积极参与政治的手段。说明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和今天的实践者完全是毫不相干的。
当然了,美国当年立宪是为了联合各州组建联邦政府抗击外敌。而现在的联邦政府早就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去抗击什么外敌了。从立宪会议的精神来讲,联邦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解散了。但从联邦政府本身来讲,这种利维坦一旦建立就不会自动自觉的自行解散……
我可以告诉你真真的答案,因为教皇和大主教是终身制,所以大法官也是终身制。就是这么简单,你以为的那些答案都是扯蛋的。因为大主教在历史上一直终身制度然后又运行的很好,且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其实和以前的大主教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用了终身制度。你觉得合理,因为人家用了几千年检验出来好用所以用了。其他乱七八糟的答案压根就是扯蛋的好不。
终身不终身没关系,涉及到意识形态,驴党啥事都敢干。
Antonin Scalia知道不,最保守的大法官
都被解密是被希拉里做掉的
希拉里那年选举民调很高,想上任提名自己人进去
碰到一个很好的机会,下了手
结果输掉选举,最后赢家共和党
事情被掩了过去。
就是因为制定美国宪法时人的寿命只有40岁根本不可能想到大法官还能活到失能年龄这种事
三权分立:
立法权归国会,国会握着钱袋子,有财政大权做后盾;
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三军统帅,有军权做后盾(宣战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但没什么东西可以做后盾了。为避免成为其他两权的附庸,只能给个终身制,除非渎职。
但即使最高法院后来拿到违宪审查权,依然很弱,根本没人鸟。最高法院用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争取到民意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另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被国会推翻的,大法官也是可以被弹劾下课的,虽然极其罕见。
大法官在任职之前,家底是要被扒个精光的,因为每个总统都想找个跟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填补大法官空缺,而反对派则要想方设法阻止他上位。羊肉没吃成惹了一身臊的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做了大法官立刻翻脸,反对总统的政策,总统只能干瞪眼。
为了限制总统。终身制意味着不会被总统想各种办法免职,所以总统无法威胁大法官,那判案就能独立。
怕退休后报复,因为这岗位就是三权分立设计者用来得罪人的,一旦总统或者议会想要插足对方的权力搞独裁,大法官就有权力判其有罪,这种岗位就必须保障判决者安全才设计的终身制。
美国法官就是大祭司,拥有通过个人判断释经权,只不过这个经是美国的所谓宪法和建国精神。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知道为啥终身制了,祭司如果两年一换,两年堕胎合法,又过两年违法,美国图腾的神圣性就荡然无存了。
因为不能让政治斗争干预司法
其实比起来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五常终身制和一票否决权更应该改革
高赞回答一直在宣扬一种思想:我的是对的,只有按照我的想法行事,才是正确的。
所以,不能试错?你认为错误的法案,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正确的法案,一定是正确的?
这种思维在社会发展中极其错误,正确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允许试错。底线就是不能危害社会。
堕胎法案到底对社会是否有利?这个问题本身分歧非常大,许可出错,但重要的是要有能纠错。
所以,高赞答主其实是在把自己的独裁、皇权思维有意无意的灌输其中,自己却不知道,死命认为他正确的。
————————以下是原回答:
根本原因还是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让大法官有独立性,就有了终身制。
为了让他们不作恶,又把大法官的手局限在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圈内,没有权力把手伸到外面执行层面去。
这也是对最高法律解释层的妥协做法,也近乎最优选择。
是个人总有人性弱点,总会出现贪婪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人可能出现的人性弱点,有要保证法律和宪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这就够全世界所有国家法律建设者们吃一壶的。
虽然不完美,但是已经没办法更好。
到目前为止,全球在这个方面,美国仍然是独一档,后面就是英国,再然后才是其他欧洲国家。
法律建设远比什么主义要实在。
大法官终身制再不合理也总比英制单位华氏度夏冬令时等等制度合理吧

独立
避免独裁者专制的手段
很有意思的设置
还有美联储理事,两年可以提名一个,任期14年
谁都难以任人唯亲,又可以表达倾向性
因为终身制过时了,是恶政。它就该废除。所有告诉你终身制如何如何合理的人都是跪着说话的。
现在美国的大法官在提名阶段往往就会因为两党内斗以致人选有失公允,并导致两党的疯狂撕逼。毕竟美国人也很清楚,大法官也是人,在日常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政治倾向的影响。
所以,美国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聘请外国人来当大法官。尤其可以考虑聘请来自朝鲜、伊朗、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中受到美国制裁者来担任大法官。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任何私人财产,与美国社会没有太多的人情关系和利益羁绊,可以公允、客观、中立的参与到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因为美国文明太短。
不知道党争的厉害。
它没经历过党锢之祸,也没听过牛李党争,更不知道党人碑三个字背后的龌龊与阴暗。
为了司法独立。
上学期和这学期都在学美国宪法。
总而言之,如果你看过当时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能看出当时美国建国初期对“如何进行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制约”非常非常在意。
直到现在,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定下来的制度。
而且从那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来让“人性之恶”在系统的影响中达到最小。
这套制度让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受另外两个系统钳制,却又能相互制约。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是为了“虽然被总统提名,但是免除职务不受行政系统影响”。也就是,大法官一旦当选,就不能无过错免除职务。
In Federalist No. 78, Hamilton authored that permanency of judicial tenure would provide the judiciary with firmness and independence. Hamilton believed that the inherent effect of life tenure on the workings of the judiciary was the citadel of the public justi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任期的永久性将为司法机构提供坚定性和独立性。汉密尔顿认为,终身任期对司法运作的内在影响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补充:继续说一下为什么大法官要远离民意。
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当远离民意的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宪法的稳定性。司法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解释和维护宪法,而不是反映当下的社会或政治潮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明确阐述了法院应当在宪政体系中保持独立,远离政治干扰和民意压力。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因:
宪法是一部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长期的框架,而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社会情绪或政治变化。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权力制衡的关键。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民选的,因此通常更直接受到民意的影响。如果大法官也跟随民意,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削弱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
如果司法部门过于依赖民意,可能导致少数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民意有时可能会倾向于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司法部门应当是政治中立的,保持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大法官频繁响应民意,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工具,破坏法院作为“公正仲裁者”的形象。
评论:为了一时的不方便就要去动立国基础的构建,愚不可及。
终身制意味着终生法律豁免权,不用担心下台后被清算,所以可以安心的做py交易,死才等于下台,毕竟在美国,没人会鞭尸一个死人
当时的人没想到人可以活到拉稀得老年痴呆
一句话解答就是,判例法国家大法官资历极其重要,外加国父们没想到现代人这么能活。
判例法国家判例即法律,如果你们对某个法律有争执还能吵一吵,如果是对判例有争议,而且其中是亲历法官,对方来一句我在现场我有解释权,那还吵个屁。
比如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一案影响十余年,但每隔一段时间内涵都在变,最后自由派大法官去世一大批,甚至被全盘推翻了
目的就是用独裁对抗民主啊。
用个人的独裁对抗暴民政治。
不是,你们真把民主当好东西了?(不会有人看完这个觉得民主是个坏东西了吧,二极管思维改改吧)
没事读读法国自由派的书吧。
当然现在的大环境下,也没人敢说这个。
都在假装民主和自由没有任何冲突。
一群人还骗自己说是为了制衡独裁者的,还拿英王举例子。
请问要是有独裁者,哪来的独立法官啊?
仁慈的独裁者打乱了所有的政治秩序,最后靠着手无寸铁的大法官来感化他?你是来讲笑话的吗?
法官从来不是用来制衡压根不存在的独裁者的,假如真的有独裁者存在的时候,三权分立就是废纸。
法官就是用来制衡你们这些想一出是一出的暴民的。
呵。
①关于美国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推荐一本宣传小册子《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政府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书真真假假说了一堆,反正大致的想法都在里面。比如这个问题,答案就在第七十八篇
②关于美国制度为什么好,好在那,推荐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四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富人没有将彼此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美国的贵族是坐在律师椅和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坚信法学界是这个国家平衡民主最有力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
在美国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通过自身优点乃至自身缺点,对平民政府的固有弊端起到调和作用的。当美国人民激情燃烧,或陷入某些狂热念头时,会感到法学家给他们施加了一种几乎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的贵族倾向来隐秘地对抗民主本能
③我为什么不喜欢美国,更喜欢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把上面的一段话中的法学界换成官僚,你再读一读,看看有任何违和感吗?
所以,我为什么不推崇孙中山先生基于中华千年传统,来历明确的官僚选拔制度,而是推崇来历不明的法学界呢?我很难想象,中国某些人他们是抱着什么心情推崇美国的,明明中国的制度更优秀。
④说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呵。如何证明?因为美国最强大?这样的循环论证有意思吗?因为美国最强大,所以美国制度最好。因为美国制度最好,所以美国最强大?
⑤很多人是不是都不知道政府的基本功能有哪些,所以推崇美国?国之大事唯戎与祀。戎是指抵御外敌,就是行政权(总统)的来源。祀是指法律规则的来源,就是立法权的来源。再加上一个日常内部纷争的裁决(也就是司法权)。一个非常粗糙的堪称底层逻辑的设计,也能被推崇。说明压根没考虑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要政府这玩意干嘛用……
⑥谁来制衡?答案是没有人制衡。你的个人利益得失在宏大的国家利益面前是注定被牺牲的。所有的制衡,都是基于宏大的国家利益,日常小事(哪怕是你的命案),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错误。
⑦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五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加上另外两个晋级的更加复杂的权力—–监察权和考试权。
虽然对美国可能有很多不满,但说实话,美国最高法院这个真的不错
翻译问题。
翻译成大护法,或美利坚最后的守护者,就明白为什么要终身制了。
当然,能当上大法官的人,起码也得五六十岁,也没几年寿命了,说是终身制,但能当十年就不错了。
但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想象不到现代的医疗这么发达,能让人延寿几十年。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终身制就确保了总统任命大法官的同时不成为大法官权力的来源
我有一个想法,为什么不让美国总统终身制来拥有神圣的施政独立性,不受政治裹挟。
给总统终身制,给议长终身制,跟终身制的大法官好好三权分立一下。
别硬解释了好不好。
总统有任期,你说是要限制power。
大法官没有任期,你又说要保证独立性。
那请问总统是不需要独立性吗。
没有任期说白了,就是权利不够大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工作都没有任期限制,不需要硬找理由,有任期限制才需要理由。
不光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大法官他们单位的保安大爷也没有任期限制,难不成收停车费也需要保证独立性吗。
没出社会的总觉得法大于天,实际上只要行政端和执法端稍稍松懈一点,法律约束力就原地暴减。
大法官无非就是搞几个判例,本质上就是高阶一点的辩经。
各州若真不想听你的,其实有的是办法,有本事你像肯尼迪送黑人入学那样调国民警卫队。
对了,国民警卫队不听大法官的,这就是为啥总统有任期法官没有。
川普卸任前火线任命了几个大法官,民主党现在告他几次了,他都没吃亏
这个我知道一点(不一定对)
大学搞终身教职,就是一个“决不解雇”的政治表态,就是说无论承受何种压力,只要大学在,就一定保这个教授。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嘛,其实还有一个解雇自由,老板们承认你言论自由,但保留解雇你的自由,甚至保留行业封杀的自由。
终身制,就是为了防止被报复然后流浪街头。
官员先办事,后收钱不算贿赂。能通过这种法律,大法官屁股朝哪边还不明显吗
法官如果不终身制那么三权分立就失效了,本身既不管钱又不管人,议会和总统都是民选产生,总统所在党派是议会多数党也不少见,总统直接通过议会任免法官,那大法官不就成总统下属了。
设想一下,如果拜登政府上台后,直接操纵法院枪毙特朗普会是什么场面?
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
目前美国的制度也做不到让权力对下,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所以只能暂时让权力不对上级领导负责。
这种折衷对大家都有好处。
人类想要真正的民主,还有很长的黑暗道路要走。
美国大法官采取终身制是为了避免大法官的判决被其他因素所影响。
你想一想,如果每隔几年要改选一下大法官,大法官担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可能会和总统和国会有交易,那么他的判决就可能不中立了。
终身制可以让大法官谁也不diao,包括任命自己为大法官的总统。这样避免判决被干扰。除非渎职,谁也不能把大法官怎么样,这样可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包括制定货币政策的美联储的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但是美联储仍然是独立做出判断。川普执政时期认命了鲍威尔做美联储主席,一直施压要求鲍威尔降息,但是鲍威尔就是不降,川普毫无办法, 也不能解雇他,只能不让他连任(这是连任还在总统任期内的话,川普自己连任失败就没这个权力了,是拜登让鲍威尔连任的)。
米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部的,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司法部并不能干涉检察官对案件的调查。
川普任命了司法部长,司法部任命了特别检察官穆勒调查通俄门事件,川普可以随时解雇司法部长,但是对特别检察官他毫无办法,司法部长也不敢根据个人喜好随意解雇特别检察官。川普气的直跳脚。
这是宗教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这是一个关于宗教传承和释经权传承的问题。
基督教世界,王权由教廷授予,教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祭司、大主教是宗教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信徒和上帝,拥有最高的释经权。大教主被认为是神圣的。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法官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民众和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大法官被认为是神圣的。
但宗教教义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人对教义的理解不一样,才诞生了不同的派别、异端和异教徒。如果教义的理解是确定的,欧洲两千年来就不会出现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宗教斗争。宗教需要一位大主教来解释教义。
法律条款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法官对司法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才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法律条款是完全确定的,就不会出现律师辩护这种现象。法律需要一位大法官来解释法律条款。
美国的大法官在本质上就是宗教的大主教。宗教的大主教在本质就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
一言概之,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至今都是一个宗教社会。
假如饭碗不够硬,就会去讨好迎合有权力砸自己饭碗的人。三权分立,法制社会。最高法天然弱势,只有独立,才能公正,才能抗衡行政和立法。那么,大法官的饭碗必须得是最硬的。
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了三位大法官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前,企图通过最高法院阻止州院对自己作出有罪宣判。
结果,他提名的三名法官,有两名跳船了,这就是终身制的魅力。
弯弯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大法官要考虑自己下来后的未来,所以现在大法官一片绿油油,唯绿是从,请问这样好不好?
大法官就是游牧部落的萨满,忽里台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因为美国大法官掌握的是释经权,类似部落的萨满,周易占卜,中世纪的教皇。
假如某国的宪法是shzy核心价值观,那最高法审理案件的思路是,你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shzy精神,而不是去纠结具体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这些案子州法院就能审理,用不着递交给最高法,他也不会受理。
中文翻译美国司法部其实是有歧义的,因为美国的司法部其实属于监察机构,下辖的fbi,美国最高法院可指挥不了,所以司法部长的扮演的真正角色其实是总检查长。比如川普之前提名有性侵嫌疑的讽刺白左女权的盖茨想拿的就是这个职位。
当然和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又不同,司法部长也只是fbi名义上的上司。如果总统不够强硬,司法部想定罪往往也会不了了之,比如肯尼迪在任时他弟担任的就是司法部长,fbi选择隐瞒了他的死因,肯尼迪家族也毫无办法。再比如川普胜选后,你看到也是司法部考虑撤销对川普的指控,从来没看到过哪位法官有表态。
为什么叫释经权呢?因为美国是惯例法,最高法就有很强的风向作用,你这么办了,其他人也得按照最高法的规矩路线来走,不然就是违宪,几乎每任总统都会有几个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州地方法院审理。
最著名的案件应该是罗斯福时期的填塞法院计划,判定罗斯福违宪,为后来新政被推翻,罗斯福幕僚被清算被贬海外,或直接退休,或者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埋下伏笔。
因为罗斯福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所以按照美国传统,市场经济自然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遗传税当然也就收不下去了。共和党支持的传统富豪熬老头也能把罗斯福熬走。
最高法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很强的清教徒特征,在美国的政治改革中往往都是趋向保守的一批。所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考量上,才给了最高法终身制。
国会议员 众议员2年 参议员6年 普选
总统 4年 选举人团
最高法 终身 总统提名
挺灰色幽默的,等于说美国国父其实是用封建主义的一个角色,来给民主制度打个补丁防止独裁的出现。
很多国家,比如大日本帝国,有国家首脑+内阁 有元老院 日俄战争之后才有国会(众议院)没有最高法平衡,所以大日本帝国宪法最终被解释成了天皇意志的化身。谁都可以拿最高法来给对手戴帽子,国会想卡军费,萨长蕃阀就会说入侵朝鲜是保障日本国民生命线,你砍了就是违宪,都不同意怎么办呢?那就国会表决,
国会表决那操纵空间就大了,当年就是收买了左翼联盟里的政党,因为日本左翼也有类别划分,有代表手工业的 有代表农民的 有工商个体户 有小地主,表决前分化多数党,临时背刺盟友,详情可见种豆包chong关于日本国会设立的视频
【太尖锐了!这一定不是日本臣民真实的声音!备受爱戴的萨长藩阀怎么可能选输…?【大日本帝国13】-哔哩哔哩】 https://b23.tv/KPhMaUw
甚至到后来还发展出满蒙生命线,大日本民主制度虽然也是做给欧美列强看的,后世也就当个笑话了。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托拉斯,要知道,当时的洛克菲勒 还有范德比尔特 能在石油 铁路行业快速扩张,从一个州迅速推广到全国,当然少不了收买各种法官,把油田 铁路开发经营判给自己,美国最高法管吗?如管
因为托拉斯信托的英文含义就是避的最高法的嫌,否则我直接成立荒坂株式会社就完了嘛,弯弯绕绕干啥。发展到今天就是很多公司股票一起卖,但是经营都是分开的。
美国宪法给各州很强的经济独立性,跨州经营 跨省经营都是不被允许的,被认为会在增加一州收益的同时损害另一州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导致经济垄断就会违宪,所以托拉斯只能偷偷摸摸搞。到了后来大罗斯福迫于舆论压力,国会拟定了《反托拉斯诉讼法》,开始对托拉斯进行管制。
洛克菲勒这种一个人持有价值上亿美元股票的做法从此就载入史册不被允许了,但是美国宪法给了他保障自身财产的权利,所以他依旧是首富,他的家产联邦政府可没权力充公。
判例法+美国法律的灵活定义文字游戏,如果想要这套系统稳定运行下去,那必然要求最高法得跟个皇帝一样干一辈子。对自身所作所为终身负责,又能平衡各方诉求防止没完没了的上纲上线扣帽子+追杀,不然跟个国会议员一样,在任时好处捞完,卸任拍屁股走人,那法律还有啥效力呢?洛克菲勒今年生意是合法的,明年家产都随时充公,那不早润大英去了
我发现一个bug,
大法官并没有天道庇护,
换言之,他不退休,
人们还可以选择帮他退休,永久的。
因为历史上英国没有最高法院,上议院(贵族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而上议院成员不仅是终身的,还是世袭的,名额完全由贵族家族瓜分。
上议院里最古老的贵族家族,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相当于我们魏晋南北朝的几个世家从未落幕,王谢家族一直延续到今天。
英国贵族在上议院里按传统以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互相尊称,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全是表兄弟。
美国革命之后搞了三权分立,往前走了半步,成立了单独的最高法院,但他们没敢完整走出一整步,还是觉得大法官应该终身制。
搞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理解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中国人的依法治国和欧美的依法治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欧美的最高法院,并不对应中国传统的三法司和今天的最高院。中国的最高院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职能机构,而欧美的最高法院,是一支政治力量,它本身就是国家机器。两相比较,欧美的最高法院真正跟中国对应的,是:中顾委。
在欧美语境里:
法律至高无上就是门阀世家的意志至高无上。
依法治国就是贵族治国,就是白N代治国。
司法独立就是贵族院独立,不受任何民选机构监督,只有他们能监督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搞依法治国,总是搞得那么扭曲和拧巴,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中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根本就不匹配。
如果真想按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力量的实际格局,搞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你需要做的是恢复中顾委,然后把现在的最高院更名为普通终审法院,把中顾委更名为上诉终审法院。
最后,强烈推荐丹宁勋爵的四本巨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家庭故事。
这四本书,原汁原味的向你展示了英美法治是个什么东西。他在维护什么,他在反对什么,他的代价是啥,以及代价是谁。
看完这个,你也许会喜欢英美的法治传统,也许会摒弃英美的法治传统,但你绝对不会再看国内法学界那帮意林派法学家的书了。
顺便说一句,这套书的翻译者,是李克强前总理。
这类似于公务员铁饭碗:只有保证你不会因直接领导的原因丢了饭碗,才有可能让你在面对不公、不法、不合规时,能够敢于说不,敢于撂挑子顶撞甚至向上举报对簿公堂。
任期制其实也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在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周期内,保证你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这个职位与职务,你在职期间的一切决策都不会成为时候清算你的依据。但这么做,等于把一些隐形的特权、政治豁免摆在台面上讲,制度设计也需要更复杂,对于18世纪的制度设计来说,未免太艰难了。
看过 是,首相 就知道了
时间才是核心
永远不下台的秘书们就可以相当程度的架空选举出了的上级领导
总统只能干四年,议员几年就得换
只有法官是可以干到死的
你是手下你听谁的
听总统,人家搞不好四年就下台,你也得滚了,听议员的,也是一样
但是听最高大法官的,人可是能混到死的
如此设置最高司法,就是有意制造一个“法律贵族”,来制衡民粹
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众总是想一出是一出,民众只想共荣从不共责,所谓“众不担责”,没错我们要杜绝专制维护民权惠济民众,但无限捧高民众智慧与理性,本身就毫不负责,换来的只有悲剧
众所周知群体规模越大越参差不良,社会民众体总的来说是愚氓,有时是嗜血的盲目的,权力本身是邪恶的,无论是由多数人掌握还是少数人掌握,本质不变,如此设计司法,就是为制衡权力暴政
准确来说不是终身制,只是排除了一切弹劾之外的把他们赶下去的方式。
你可以因为贪污把他们赶下去。
但是你不能让行政部门抓人,你得让国会同意弹劾。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可以做出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行政部门意愿的决策。
英国的司法权最早在上议院手里,而上议院都是贵族子弟。而贵族又基本上都是世袭制的。
这帮贵族有自身的独立性优势,能够保障客观。独立于国王、大臣、人民之外。
这下不谈人性本恶了?不谈制度保障了?
你美国大法官是活圣人还是耶稣?
还什么“民主执剑人”
怎么快进到了能洗终身制了?
你别和中国人说呀,你和美利坚大统领说呀?
当地时间7月29日,美国白宫官网发表声明,总统拜登宣布对最高法院进行紧急改革的计划。
据报道,拜登要求国会提出司法改革方案。他提出的主要三项要求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前总统在任期间犯下的罪行没有豁免权”;将目前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限制为18年,总统每两年可以任命一名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18年;制定有约束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参与公开政治活动、参与利益冲突案件的审判等,并且要公开收受的礼品。
拜登此举使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支持对最高法院运作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现任总统。
美国的大法官如果不是终身制,特朗普早就蹲局子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受人尊敬的分支。而有趣的是,这一最受人尊敬的分支,却是任职时间最长且存在终身任职的情况。
需要澄清的是,“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谓。在美国,有两个英文单词可以表示法官:“Justice”(大法官)和“Judge”(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对他们都必须称呼“大法官”(“Justice”),其中还有一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而在其他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会称“Justice”,其他的则称为“Judge”。不过由于并没有硬性规定,有些喜欢“自嗨”的法官也会用“Justice”,比如有一家纽约州的地区法院,所有的法官居然都自称“Justice”。
在法官任期方面,联邦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而州法院却不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全美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中,大约有1/3的州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而其他州法院的法官则有退休年龄的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通过定期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这里的“美国大法官”特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么美国大法官的确是终身任职的;如果指的是所有的美国法官,那么则不一定。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限,其终身任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即判例法国家。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的法官不仅是司法的裁决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造法”的职能。
中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也就说,法令一定要统一,使人民有章可循。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人们对于某件事法院将会如何判决的预期”。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稳定和可预期。
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依靠成文法典的统一适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依靠法院在那个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然而,每个法官对于法律和先例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依靠抽象的原则来维系法律的稳定显然不怎么靠谱。
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握有一项特权——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选择一部法律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可能会改变整个社会对某个重大议题的认知。试想一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一议题的判决在短时间内前后矛盾,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极大混乱。
而大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开始担任大法官时通常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阅历,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一般认为,45-55岁是开始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年龄段)。在这一人生阶段,大法官的个人司法哲学和立场已经稳固,不太可能发生激烈的转变(虽然也有个别的例外),这样就可以保证大法官在今后的至少15-20年时间内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
二、民主的“制动器”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注定了司法权的“反民主”性质。
而这的确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有意为之的。在二十世纪,“民主”几乎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正确,但在历史上却并非一直如此;相反,在18世纪前,民主更多的是作为贬义词被批判的。
早在24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六种,三种好的和三种坏的。分别为君主制(好的一人之治)、贵族制(好的少数人之治)、共和制(好的多人之治)、僭主制(坏的一人之治)、寡头制(坏的少数人之治)、民主制(坏的多数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制比贵族制好,贵族制比共和制好。但是最好的一腐化就成为最坏的;因此僭主制比寡头制更坏,寡头制比民主制更坏。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委婉地为民主制辩护,因为绝大多数的实际政府都是坏的,所以在实际的政府中,民主制倒也是最好的。
所以,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民主并不能算是一种好东西,充其量就是一个“不坏的”东西。那么在18世纪末时,当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设计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时,至少对民主制度是抱有疑虑的。
所以,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时,就需要有一个分支部门成为民主的制动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就成为了这样一个“制动器”。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又是“最小危险部门”,所以也不会颠覆民主的基础。
民选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需要时刻回应民意,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即使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也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地围绕在民意周围。
而对于司法权来说,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被民意所裹挟,那么法律将不再具有权威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非常注意将自己与民意做适当的“隔绝”。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传闻他为了保持自己裁判不受影响,连续坚持三十多年不看新闻报纸。
而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正好有助于他们将自己与“民意”隔绝,试想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是民选的,那么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不是严格遵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哲学立场进行裁判。虽然有些大法官的法哲学立场为人们所诟病,但这至少提供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相对稳定的预期。
有些时候,民主制度与民粹主义仅仅一线之隔,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设计宪法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就是他们对防止民主制失控所设计的“制动器”。
所谓的抽象就是:
有那么一部分人,一边认为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边又坚定地认为大法官终身制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他们高举着法治的大旗,然后却奢望着会有完美的人治。
我有个问题,既然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那派人把不合心意的大法官干掉,然后换上自己的心腹不就得了?这样的话,司法权,行政权在手,事实上的独裁不就成了?这么大的漏洞,美国人是怎么避免的呢?
坚决抵制铁饭碗思想

华盛顿:你是说?人可以工作到九十岁甚至一百岁?
亚当斯:这种情况还频繁大量的出现?
富兰克林:读圣经读傻了吧这孩子,这怎么可能。
总统=国王
参议院=元老,大贵族
众议院=中小贵族,领主、骑士
大法官=大祭司,大主教
这么一对比,对于德谟克拉西制度是不是有更深层的认识了?
西方的德谟克拉西制度本质就是各类型贵族对于王权(行政权)的分权制约,跟你建立在平民政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帝王-官僚制有本质区别,你这种体制下出于平民政治对帝制的制约的民本思想,人家历史上就从没产生过。
确切说不是终身制,是可以弹劾的。弹劾条件是品行不端。而且他们的判例也是可以推翻的。有一种说法是,当年美国先贤没想到人可以活得这么长,毕竟那个年代60算高寿了。50岁左右当上大法官,在干个十年差不多了。哪想到能活到90多啊
看到很多人谈司法独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点司法都不可能独立,切记切记。
为了反民主。
你没看错,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民主是极端仇视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成为褒义词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事情,在漫长的2300年中,西方思想家都保持这警惕甚至憎恨的态度。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一人一票投票处死,印证了他关于暴民统治的黑色幽默。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好东西。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
苏格拉底说:民主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政。
柏拉图: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
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作民主政治
孟德斯鸠:民主政体必将走向“无政府状态”。民主政体最终要么会因无政府状态的“恶化而毁灭”,要么会由于“极端平等的精神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民主政体极端依赖德性,因此不适合现代社会。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
为此,限制直接选举并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权力就是重中之重。仿照英国设立了上院参议院作为第二议会分割立法权,赋予总统类似于国王那样中央集权性质的行政权。赋予最高法院法官那种终身贵族一样的司法权力。防止暴民对少数人权力的侵害,民主硬币的另外一面必须是法治。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政治安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美国的范本,已经给了世人一个足够深度的研究对象了
大法官制度,就是美式民主的重大弊端之一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是一道古老而坚固的城墙
最初的设计者认为,它能保护法官免受政治风暴的侵蚀,确保司法独立,使他们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受民意的摆布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从民主的守护神,逐渐蜕变成了一座无法撼动的堡垒,一群老迈而意识形态固化的大法官,正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左右着21世纪的美国,甚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从最初的理想主义,到今日的现实困境,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成为美国民主裂痕的缩影,甚至可以说
它暴露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悖论:当你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了一种制度,最终却发现它本身成了最大的权力滥用
绝对的、理想的、持续不变的权力制衡,并不存在
一、大法官终身制的初衷:自由的守护者
让我们先回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一刻。
当年,美国的建国者们刚刚摆脱英国王权的控制,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政府权力的膨胀
因此,他们为国家设计了一套精妙的权力制衡体系: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最高法院则负责解释法律,确保立法和行政权不会侵犯宪法。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保证最高法院本身不会被政治污染?
建国者们的答案是:终身制。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
如果大法官需要定期选举,那么他们就可能迎合选民,而不是捍卫宪法。
如果他们的任期有限,就可能在卸任前讨好某个政党,为自己铺路。
只有终身制,才能让他们真正超脱政治,只忠于法律,而不受民意的起伏所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终身制的初衷是美好的,它希望法官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不是党派的打手。
但现实是,理想主义的制度,总有被现实主义的人玩坏的一天
二、终身制的现实:权力的封建化
当时的建国者们可能没有想到,人的寿命会变得如此之长。
18世纪,法官能活到70岁已经算是奇迹,而如今,大法官动辄90岁还在岗位上发号施令。
这直接导致了几个荒诞的后果:
1. 政治遗产:一个总统的决定,影响几十年
大法官的任命,是终身制下最关键的政治遗产
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但他选中的大法官,可能会在法院里待上四十年,甚至更久。这意味着,一次偶然的总统选举,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偏向几十年,甚至跨越几代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川普,他在任期内成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向右大幅倾斜。而拜登即便连任,也无法逆转这种影响。这就像是一个已经卸任的国王,仍然在用他的幽灵统治这个国家。
2. 法院的僵化:最高法院变成老年俱乐部
终身制的另一个恶果,是最高法院逐渐变成一个老年权力寡头。
今天的美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气候变化、LGBTQ权益、网络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影响未来几代人的问题,却要交由一群出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官来决定。他们成长于冷战时期,他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而他们的决定,却影响着Z世代乃至更久远的未来。
一群80岁的人,在决定20岁年轻人的命运,这是终身制带来的扭曲。
3. 司法独立?不,它早已被政治化了
终身制的初衷是司法独立,但现实是,最高法院早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
两党争夺大法官席位的战争,比总统选举还要惨烈。每次有一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整个华盛顿都会陷入疯狂,党派斗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一旦某个党派掌控了多数法官,他们就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修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2022年,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即堕胎权案),就是保守派几十年来的最大胜利,直接改写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结构。
终身制本来是为了让法官远离政治,但如今,它却让法官变成了最有政治影响力的棋子。
三、终身制的裂痕:民主的悖论
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在将美国的民主推向一种危险的状态: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选择之上
美国号称是民主国家,但人民无法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
不管民意如何,最高法院的九个人,依然可以决定整个国家的走向。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就是权力的封建化。
民主,本质上是权力的流动性
而终身制,制造的是权力的固化。
这两者的冲突,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衡。
今天的美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这种裂痕: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度飙升,许多人认为它已沦为政治工具。
党派斗争加剧,每一次大法官任命,都成了一场战争。
年轻人对这个体系越来越疏远,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一生,竟然被一群几十年前就上任的法官决定了。
最终,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可能不会毁掉美国的民主,但它一定会让美国的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像民主。
那么,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应该被废除吗?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是的
应该设立固定任期,比如18年,让法官可以有规律地更替,让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更加符合时代。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不可能!
因为改变终身制,意味着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门槛高得离谱,尤其在今天这个高度对立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美国可能会继续在这条老路上走下去,直到它的民主变得无法承受这种矛盾,最终引发一次制度性的震荡。
如果美国民主有一天走向真正的衰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恐怕将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这些都是屎山代码,至少我认为这个是真糟粕
你只要认识到欧洲美国的人种、宗教、文化都来自印度,一切豁然开朗。
欧洲美国的宗教,本质上是萨满教。(百度人骨教堂),吃人,尸体崇拜。
大法官,就是大祭司。象征神权。
三权分立,见蒙古人部落、东南亚部落的议事制度。
欧洲美国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文明怎么来的,制度怎么来的。
即:他们实际上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他们把文明、制度(就是法律),看成神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如果我们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总统,保护民风的职责交给法院。自然可以得出总统需要任期,法院需要终身制。
为什么这个任期为质数的评论区被封了?我看不明白,这样的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希望有大牛解释,谢谢大佬

18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我要终生为法律和正义服务!
21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哈哈,我要使劲捞!
原来罗翔想的是这个美事啊!
最终幻想破灭,现在变得愤世嫉俗了。
实际上不论是丑国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是背后几大家族的白手套,至于大法官为什么不是几年一届,那是因为丑国法律制度太落后了,还是海洋法系判例法,一直换人会搞得前后矛盾闹出笑话
因为美国国父最开始只是一群支持精英共和的有产者,对他们来说堤防p民的包拯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反抗英王。
“为什么采取”根本不重要。
注意:这里的制约指对等制约,纯权力性制约,而不是经过漫长的修改法案或弹劾来曲线的、且成功率极低的制约。
什么叫对等制约?
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极其繁杂、或漫长的一系列过程才能反对他。
不要告诉我什么经过了怎么怎么的筛选,其人多么多么可靠,犯错概率多么多么小,你这不就等于把一国亿万民众之公正正义寄于一人的个人道德/信念上了吗?这极其可笑。
=====
人类总是通过制造新神来制衡旧神,是一种极蠢的行为,人类应该要消除任何人成“神,或类神”。
人类不能总是把狮子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制造出一只不受笼子约束的老虎。
=====
简单地讲:大法官(/陪审团)制造不公或错误,谁来干他们?
我就极其厌恶那种什么裁判即便被证明是做错了,也必须维持其错误,的狗屁制度。
我不需要你论证这个设计有多少合理、先进、优秀的地方,
不然呢?他和你想要制约/抵制的那个东西有什么区别?靠踏马个人道德吗?
任何试图(或有嫌疑)制造神、制造神位的行为/制度,都是恶的。
=====
还有一点:
↑这一点对所有的政治正确群体都完全适用,而且尤其适用。
之所以这些政治正确群体或规范如此让人憎恶和反感,就是因为祂们被赋予了【神位/类神权力】。
比如X权,比如X命贵,比如X保护……这些都自带邪教属性。
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在裁决时不受外界政治力量的干扰。
由于不必担心失去职位,大法官们更可能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和精神,以及其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做出公正和明智的决定。
那为什么美国总统不采取终身制呢?这样也能保持独立
1000万美元,堕胎合法。
1000万,堕胎不合法。
来刷经验吧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利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但实际上最高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级,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终生制。
道理很简单,权利越大越不能终生制,权利如果不足以作恶那么就可以容许其终生制。
总统和国会的权利来自于选举,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大。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小,往往要小心行事。大法官一般不解决政治问题,遇到政治问题,大法官可以直接回避,投诉到最高法院,但是大法官可以不受理。
大法官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呢?首先排除羊皮纸法律,专制爱好者比如说某始乱弃终萝莉控及其粉丝一般会认为法律写在纸上就上了符文,就很厉害,别人就要听他的,不然就要训别人。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大法官每次判的都没毛病,普通法院的审理都能公平公正,那么自然而然的大家伙就会信任司法系统。司法系统能够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便利,司法系统也对商业繁荣非常重要。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所以一般而言,上层人士不会容许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法律总是为弱者服务,因此中下层人士也十分爱戴,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法院宣判的结果往往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是大法官权利的来源。
补充:具体可以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答案里有提到到龄强制退休的。但是到龄强制退休也并非没有毛病。
如果根据退休年龄可以确定某位总统任期内有某位或某几位大法官必然将要退休,那么,从这位总统当选的第一天起,定向腐蚀、政治上的许诺效忠、政治同盟、人身依附这些黑幕就会大规模的展开。久而久之,法律界上层的风气和文化将遭到腐化。
尤其大法官作为不与责任政府共进退的长任官员,其性质将强化上述缺陷。
而死亡具有随机性,某位总统的任期内无法确定是否将有法官死亡进而是否将有新的法官需要补任。这种不确定性将大大削弱人们投入幕后活动的意愿、金钱以及愿意为此牺牲的良知。
希望潜在的大法官候补者将出任大法官一事视为上帝的赠礼和重托
在所有的公职中,法官应是相对保守的官员,因此年龄不是问题。在出现十分确定的必要性之前,不应修改大法官的终身制
另外,让胆敢公开威胁大法官的拜登尽早下地狱
-— —-
当然低阶法官我赞同墨西哥的民选法官改革,因为低阶法官人数众多,其待遇和政治地位不足以抵御权贵/黑帮/外国势力对其进行的拉拢腐化乃至威胁
当然是因为司法独立,需要保证法官能避免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报复或控制。
初看来,法官任期问题处于两种冲突的要求和压力之中:司法责任VS司法独立。
法官的判决影响重大,他可以判决某人有罪,而令其遭受牢狱之苦,而如此之大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错误的使得某人承受牢狱之苦,他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接受某种形式的惩罚?
然而,如果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另一种风险:谁来裁决法官有罪?
要么是另一位法官,要么就是某一政府机构,然而无论怎么说,一旦开启了能够裁决法官有罪的口子就会很直接的产生一种影响,法官有了需要其为之负责的对象,谁有权裁决法官有罪,法官就需要对谁负责,从而独立性受损。
进而那个能够宣称法官有罪的对象也就能够影响公正的司法。
现实的来看,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了这般的制度安排:低级法官可以因错案而受罚,但高级法官总能免于任何罪罚,同时具有终身任期。
这是为了司法独立而选择牺牲司法责任。
高级法官不仅事关司法,他们同时还是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持他们的独立性要比能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重要的多。对于法治来说,独立性比负责性更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从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超然独立,但他们也是凡人:
政府卡我工资和养老金怎么办?
尽管大法官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他们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判决,指挥不了军队,管不了财政。事实上当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同联邦政府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别时,大法官们都非常明智的控制住了自己想要贯彻理想的冲动,不去刻意激怒联邦政府,在不违背自身良知的情况下,使得判决尽可能的令联邦政府能够接受。
因为法官战胜不了军队,更不要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名令要求最高法院的人数只能有九人,事实上开启新政的罗斯福就曾对数次判决他计划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恼怒不已,为了消除这个阻碍,他曾计划把大法官的人数从九人扩充到十五人。
这直接把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吓得立场转换成了自由派,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中裁决最低工资法合宪。
准确来说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罗伯茨是因为怕罗斯福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而改变了观点,但他的做法让大法官九人数的惯例得以维持。
很多人常说,司法部门不能代表民意,而要维持司法公正与独立,然而彻底的司法独立一方面是非现实的,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从来也不是仅凭一些名义上的制度法规安排就能保证的,它需要大法官的灵活行事,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总是和政府对着干。
当政府,或者说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民意时,司法部门实际上有必要一定程度上遵从民意的安排,否则:
总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给最高法院面子,如果大法官们给脸不要脸,那就不要怪总统不客气了。
在新政时代,最高法院曾惹恼了强大的总统罗斯福,最后不得不服软,不仅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改变立场,后续保守派大法官更是接连离去,到1943年,罗斯福总共提名通过了八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自然和罗斯福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大的冲突。
表面上看,曾经计划填塞最高法院的罗斯福失败了,但最终的赢家显然是罗斯福,司法权真的能够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吗?
能,但这需要司法权为自身赢得尊重,需要它受到民意侵蚀,需要它接受政治干预,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民意侵蚀,避免遭受更大的政治干预。
而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在今天则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来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和参议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通过他们选出的大法官自然可以代表一些民意。然而民意是会变化的,但法官的意识形态却不会轻易跟随民意摇摆,在人均寿命比起建国时代长了三十多年的今天,大法官可能会随着时间流失而严重与民意脱节。
不仅如此,随着美国两极分化的加重,甚至不需要随时间流失大法官们就需要面对两种冲突的民意,倘若大法官未能灵活处事,一旦与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有重大冲突的政党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一旦新的总统不是那么灵活老道而执意要实现对选民的承诺,那么危险也就将真正来临。
是啊,人们痛恨短视而无知的人破坏原本运行良好的制度系统,但如果一个制度系统能够被短视无知者轻易破坏,那么它本身也就谈不上良好。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需要:
耐艹。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负责最后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承担着这么一个角色,没有最高权威的组织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一定会因为大量事务无法处理和大量争端无法解决而濒临崩溃。
美国国内从能不能堕胎到总统到底是谁的(小布什和戈尔那次),都必须由最高法院来裁决,这是真正的终裁者们。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最高权威来说,其给出的裁决必须短期内无法被动摇,否则最高权威就失去了意义,裁决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反而是次要的。有裁决好过没有裁决,坏裁决好过反反复复的裁决。
说白了,对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威们来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组织对他们的首要需求是稳定性。对美国最高法来说,产生这个稳定性的方式就是控制人员流动,大法官们进入最高法院时一般都是50岁左右了,人类平均寿命也就70多岁,为了稳定性,大法官终身制才是最合理的选择。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往往会直接推动社会变革,
在社会变革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当前认知而设定的规则,并不是先天存在的正义,当认知变了,“正义”也就变了。
但是,社会的认知改变,不是每个个体同步发生的,个体之间发生分歧时,按照法律原则判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这是最高法院的指职责。比如胎儿算不算生命,孕妇有没有权利剥夺胎儿的生命权?
最高法院作为社会的一个局部,其认知不能变化得太频繁,大法官的人选不宜经常变化,否则社会将陷入动荡。胎儿去年算生命,今年不算生命,后年又算是生命,没有这么干的。
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只是相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美国政府不能撤换大法官,但是美国公民可以撤换大法官。
当美国社会发生实质上的认知改变,而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认知却没有改变时,美国公民就会谋求改变大法官的任职,大法官自己就选择辞职了。
州法院的法官会更换,而最高法院不会,因为两者的业务是不同的,能去到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判定的案例,是那些影响到社会关系本质的事项,是一锤定音的,是要暂时搁置争议和分歧的。
孕妇有权利终止胎儿的生命权吗?
如果你意识到这类问题没有答案,就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任职的。
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美国政府无法通过解雇和任命大法官来改变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对4年一换的美国政府做出的限制。
只有在美国公民的偏好已经有很高的集中度时,大法官才会撤换,比如参议院2/3以上。
简单说,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体系下,司法分支是最孱弱的一支。如果不采用终身制,司法分支很容易失去作用,被立法和行政分支控制。
在当代媒体的渲染下,和多人认为最高法院具有无上权威,很多人可能不认可司法分支的孱弱。但实际情况是,司法分支不具备人事、财政的权力。甚至自身的判决也要依靠行政分支来履行。美国历史上,不执行最高院司法判决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832年伍斯特诉乔治亚洲,关于印第安人土地的判决,传言时任美国总统杰克逊说:既然已经判决了,让他们去执行吧。后果就是印第安人的土地判决并未真正执行。另一个更著名的例子是,1957年小石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州长拒绝执行,之后是总统艾森豪威尔派101空降兵护送黑人孩子上学。
所以,美国法院具备现在的地位,并不是法院的“实际”权力,反而是一种“软实力”。其中也包括美国军队宣誓效忠宪法而不是总统。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司法部门没有军队来执行自己的判决,必须依赖行政部门的辅助。法院的权威甚至来自于“舆论的辅助”,而不是武力。
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如果不给一个权力孱弱的分支赋予一些超能力,则三权分立就不稳固。所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终身制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最好方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位起不同的作用。
有直选的议员,他们跟他们的选区人民强相关,而且两年的众议院和六年的参议院,互相制衡;总统选举每个选民都参加,但又不是完全按选民比例,大州和小州也做了平衡;还有很多是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这些专业岗位(美联储,FCC,等)如果交给人民决定那就是政治家们不负责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但是终生制,大法官们基本上保持了政治上的中立,作为国家的最后稳定器。
即便建国初年,美国有选票的只是有产白人,但是建国先贤对选举制依旧不太看好。
所以有了参议院和大法官对民选众议院的牵制,结果参议院也变成民选的了,大法官也差不多和民选挂钩了。
具体看《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霸主,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优越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欧洲衰落,美国吸收欧洲的科技成果,替代了欧洲在科技领域的生态位,进而成就了美国的霸主地位。
和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能说毫无关系,至少也是关联性不大。
相反,29年经济大危机后罗斯福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可以说和德国法西斯基本上没有两样,罗斯福甚至权力比希特勒还大。区别在于,因为地缘,德国受到英法针对没有对外扩张的空间,而美国没有这种烦恼。
学习美国,主要是学习美国在二战及战后持续性的把高科技人才收入囊中,大力发展制造业及军工产业,促进科技革命,别学什么三权分立,两院制,大法官终身制。
对自由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的人在看到美国大法官时和三权分立时会产生疑惑,既然一切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国会代表人民,法院制约国会的权力根基在哪里?
实际上你如果了解英美法和法德法的差别,也会发现似乎英美法喜欢强调法官中立,判决里要论述公平与正义,自然法色彩重。
“中立”和“正义”从哪里来?从上帝那里来。
这是个夸张的说法,严谨的讲,应该说英美法保留了较多文化传统,上帝也不是根源,再往上柏拉图,自然法。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所谓神学法学医学最古老三大学科的说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神学形而上,法学形而下,法学作为治世之学,也蕴含了很多传统意识形态的内容,尤其是英美法,对标中国就是儒学。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确实是有一点大儒、国子祭酒、大祭司那个味道在的。
为了保证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当然这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一极,它的权力说大也大,说小也小,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民意负责,是个很神奇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是,维护宪法,制衡总统和国会,调节州与州、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制可以帮助大法官不受国会和总统制约,一名大法官期间会经历好几个总统,也没必要倒向推荐自己的那个总统,大法官跳反的事也不少。
早期的最高院存在感很低,没人事任命权,没钱,没军队,而且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问题,国会立法,最高院司法,如果国会对最高院的判决不满意,直接再立一个法,那最高院不就成国会的下级机构了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做违宪审查,最高院才真正拥有权力。这样又有一个新的问题,那最高院直接以违宪的名义否决国会和总统的所有法令,那国会和总统不就成最高院的下级了吗?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不行,因为总统和国会都是选举产生,拥有非常高的合法性,拥有很高的权力,而最高院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够,因为不是民选的,如果最高院真这样干,迟早会被国会废掉,只有维持自己相对的中立客观,才能保障最高法院的威信,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完美,但是也没更好的办法,国家需要一个这样相对中立、尽可能不受政治影响的机构,就像特朗普犯罪,最高院依然判决特朗普可以竞选总统,原因很简单,以犯罪、贪腐为名打压异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政治问题。
以前,在这玩意被确立的时候还挺合理的
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长,所以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多也就干个十几年就噶了,同时终身制还可以保证不被清算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这玩意现在就纯逆天
因为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本质上大法官不仅仅要终身制,还要无党派无政治立场,只对宪法法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党任何派别任何个人负责
没什么,就是为了司法不受制于民。多研究下美国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案例,跟闹着玩似的。这么奇葩的体系,还天天让让学他们司法独立。
烂成这鬼样子,还天天拿一个老法官审判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做宣传,来提现他们司法体系的优秀。就跟每次救灾,救几个猫猫狗狗一样。
刚开始大法官没那么重要。这个职位上的人就是一群治经的老学究,负责cos罗马大祭司而已。结果谁知道时过境迁,大法官真成大祭司了。
有利于减少现实中被行政权影响到
大法官不用考虑为卸任后个人前途铺路,和政治家媾和
政治家也不会对改选大法官做预期,没有稳定的机会通过提名大法官来影响司法
因为这是美国开国元勋设计的咨禅阶级民主体系的一环。先是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拆分为三分,总统和议员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不同,总统提名终身制大法官,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伤害咨禅阶级的生命拿走资产阶级的财富。你不服气,于是找刘备接了魅魔外挂准备试试美国渠道服。
第一关,,你要竞选总统,你如果提出损害咨婵阶级利益的主张就没人给你钱让你竞选,选举是很烧钱的,其次,媒体都是有老板的,没有媒体宣传没人知道你是谁。懂王利用互联网绕开第一个关卡,坏了规矩,所以他第一个任期被各种针对,因为他是第一次吃螃蟹的人而且成功了,这会动摇美国体制。你开挂成功通过提名,参加选举。
第二关,选举制度,美国不是大家想象的全民普选,它是选举人团投票,你开了魅魔外挂也没有用,不是大众投票数量决定你当不当选。你充钱 给外挂升级,所有选举人投票给你,你当选了美国总统。
第三关,你魅魔外挂续费成功当选总统。却发现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和命令,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也不一样。美国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参议院的选举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每次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即33或34个席位。美国众议院的任期为2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其选举时间是每两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届时所有435个席位会全部改选。你就是刘备附体,魅魔能力无限也没有用,国会议员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就算他们都支持你在你任期内,议员们也会被替换。
你的魅魔外挂马力全开,国会全票通过了损害咨禅阶级的法案,咨禅阶级知道后,终身大法官马上判决你的法案政令违反法律,全部无效。
第四关,你决定继续开挂,搞定九位最高大法官,结果发现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终身制,空缺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上任。但是一个空缺都没有,你根本不能把他们换成自己人。于是,你用魅魔能力搞定了九位最高大法官,于是,你的法案和政令全部通过。正当你准备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时候,几百个有精神疾病的枪手和泥头车把你和国会议员,最高大法官全部送上西天,按照美国宪法副总统继位总统,国会和最高大法官重选,把你的一切法案政令否决,咨禅阶级众正盈朝,拨乱反正。
第五关,你飘荡到了地府,和十殿阎王诉说了冤情,阎王们勃然大怒,洋鬼子敢杀俺们东土大唐的人反了天了。马上复活加五十年阳寿,并且申请了六丁六甲,四值功曹,五方揭谛在内几十个神仙给你保驾护航五十年内什么办法都杀不了你,让你去美国重新打复活赛。你死而复活,美国统治者脸都吓绿了。你又重新发动魅魔能力,通过均贫富的法案和政令,美国形势一片大好。不久你发现,你只能连任一届。你决定连任,并且成功当选。
第六关,你怕你的改革和张居正一样人走政息,决定修改美国宪法让你的任期像肯德基的可乐一样无限续杯。美国宪法修改有两种途径 :国会发起, 需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之后修正案需获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
州议会发起, 当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后同样需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才能生效.在整个修宪过程中,美国总统不参与修宪程序,也无权否决修正案.。
你发动了魅魔能力,成功修改宪法,职务无限续杯。直到有一天你的寿命结束了,回到了地府投胎。
简单来说就是三权分立,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加终身大法官保证咨禅阶级的生命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咨禅阶级法制,那些法律大V,砖家叫兽渴望的就是美国这一套,拼命鼓吹司法杜梨,就是不告诉你为什么这一套叫咨禅阶级民主与法权。
现实世界没有刘备的魅魔外挂,没有蟠桃和地府给你加寿命,没有天庭神仙保护你的物理生命 。除非你是永昌皇帝李自成的几十万大顺军和夹棍,否则你永远不可能通过合法程序来改变美国。
美国这个大法官制度
本质上就是9老治国
是确保党派最高利益的政治基石
帝国的最终裁决组织
这种组织必须要有稳定性
美国的总统制有强烈的不确定性
议员,总统的任期都比较短
快速变化的行政体系,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裁决体系平衡
不然像我川这种不顾政治规矩的人
分分钟行政司法一把抓,根本没人限制的了他。
不过要说我川是天命之子呢
布什爷俩任命了3个还活着
我大川任上克死了3个,任命了3个
拜登和奥巴马任命了3个
6对3
基本上最高法也是我川说了算了。
加上参众两院都是共和党的
我川基本上三权一体了
再加上我川被上帝投了一票
基本上我川是21世纪,权力最大的美国总统
他可以干任何想干的事情
所以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没有办法避免王朝末期的崩坏
权力只对自己的来源负责。
如果大法官有任期限制并且由总统提名的话那大法官的权力岂不是来源于总统了?那大法官岂不就成了总统的下属?
如果不给这些大法官搞一套刀枪不入永不褪色甲,这些大法官下台就被清算,新的大法官不就被拿捏了吗?
直接原因是没有任期规定,大法官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当然死了就自动离职了,这就是所谓的终身制。
大法官权力巨大,好处多多,既然没有退休时限,选择干到死很正常,或者在对自己背后势力有利的时候退休也不错。比如民主党大法官岁数太大,快死了,在民主党总统任内退休,就可以继续指派一个民主党大法官。
那为什么美国大法官没有任期规定呢?
美国是由十三个州建立的,州和州之间有利益分歧,各州内部也有利益分歧。各州聚在一起是为了对抗英国人,在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以后,为了利益分配,就开始撕逼扯皮,扯皮扯了好几年,才达成基本共识,制定宪法,正式建国。
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比如关于投票权,由于各州没法谈拢,宪法就没有规定,默认沿袭殖民地时期规定,有一定财产(比如50英亩土地)的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女人、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投票权,毫无民主可言。
从投票权可以看出,所谓的三权分立,不是为了什么民主自由的崇高目标。以实际来说,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多多制造官位,让各方都能有官做,从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不用选举,是跑官买官的乐园,给大法官设立任期,这不是找事吗?
建国后美国法官的作风,跟议员一样,都是收钱办事,议员是谁出钱多就帮谁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是谁出钱多就判谁赢。
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看描写美国金融史的《伟大的博弈》。范德比尔特(当时的美国巨富)投资一条铁路,直接收买议员,制定了一条有利于这条铁路的法律。同样是范德比尔特被德鲁(大诈骗犯)诈骗,买下了德鲁钻漏洞印刷的大量股票,事发后范德比尔特收买法官抓人,德鲁携款潜逃,之后收买法官和议员帮他脱罪。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美国社会表面贪污被重点打击,但旋转门仍然层出不穷,跟过去没有本质区别。法官也一样,表面看不出来什么,背后好处多了去了。作为这条路线终点的大法官,是各个派系捞好处的保证,设立任期会被所以派系反对,自然搁置到现在。
如果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权力并不是很大,属于冷门部门,没什么人去,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
另外民主社会,权力的基础不是上层认可,而是选民认可。大法官不是民选,本来久低人一头。
因此,几百年来,首席大法官一直如履薄冰,因为过几年就换一个党,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维持自己这个部门存在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不是民选的,权力背书只是某个总统,他可能自己都退了。
另外,正因为没啥权力,所以想找人去干这活,必须给好处。那就是终身制。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
最公正的其实是AI断案,但这会剥夺大法官的权力,让他没法权力寻租。
为什么打官司找大律师容易赢?因为大律师认识大法官,普通人哪怕证据确凿,说你输你就输。想送钱都不知道找谁送。
美国这种政体大法官只能是终身制。
要是有任期,新总统上去把上任提名的全都弄下去怎么办?
总统短期,有权提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合理。
反过来,大法官直选短期,有权直接审判总统,总统终身——也合理。
长期的不受短期的制衡,不合理。
都是短期,独立选举,合理。都是短期,一方由一方任命,不合理。
都是长期,一方由另一方任命,就是封建制,合理不合理待定。
当然这个制度放现在确实有点落后了。毕竟有些人确实太高寿了。但相对而言,这个策略是可行的。
因为当初美国建国的元勋们觉得一个人当上大法官起码得60多了,当个十几年就嗝屁换人了,哪能想到现在人这么能活。
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其他的人都是为这几个法官服务的。
目前采取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终身制。也就是说,如果说独裁的话,就是这几个法官可以干到死。
9个大法官对官司的判决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则胜诉。
为什么美国大法官要终身制呢?
这9个人如果不违法的话,可以做到死。这样的好处是让他们不会惧怕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这样他们判决每个官司,就可以从法律和人民正义的角度进行判决。不受任何人左右。
这就是美国成为世界大哥,世界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因为这9个大法官相当于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终身制。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呢?请回答。

因为找不到比终身制更合理的任期制。
大法官不止一个且不能参与法律之外的国家事务,不需要担心终身制让其变成独裁者。
法律需要稳固的捍卫者,任职期会导致大法官被外界利益左右的风险剧增。
我从不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互相独立甚至对立的。
我认为人类社会都是“人治”,而“法治”是“人治”的各种变种里比较先进的一种。
同一种社会制度,为什么在不同族群里就能导致不同的社会样貌?
除了客观环境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些族群的人很行,有些族群的人不行。
美国人越来越不行,美国大法官终身制也不见得就能保证美国法治。
老特会代表美国人民来尝试废除大法官终身制,或者架空其权限能力。
到时候美国和老特嘴里的哀思猴国家会是一个样子。
不知道,但是大法官的司法权快被分摊没了倒是真的。
总统掌握行政,国会掌握立法。虽然掌握司法的大法官理论上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架不住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打补丁卡bug啊。总统拥有豁免也根本不怵司法机构啊,甚至他还能给别人签赦免令。
你看,理论上掌管司法的机构根本没法和这两个机构形成制衡,甚至司法执行机构如联邦警察、FBI、特勤局这些年也跟行政走的很近。
丑离间法官居然连民选都做不到
可谓既无民主也无法治
这是美国特权阶级为自己留下的后门,
大法官们,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最终解释权,不听话的人,总统也是可以坐牢的,经常换人,不好利益绑定,而且秘密容易外泄。
美国的吏员都是终身制,所谓的选举,组阁都是政商旋转门,议员,州长,市长,都是地方最强大的政治家族基本盘,
少听一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利益都是最开始划分好了,稍微变动一下,基本上都是内部利益调整,美国就是一小群人的蛋糕,只所以没有大规模底层人起义,一可以吸血全世界,快乐教育,大麻合法化,将革命的火种灭掉,
美国内战马上就要开始了,当以此兴,必以此亡,极端资本主义,当美国再增加4万亿美债,就是信号弹。
因为总统享有提名权。
如果要废除大法官终身制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
总统以及其所在党派是否会通过提名权间接控制司法权?
你从议会到总统再到法院全是一批人那还聊什么?
还有一点,那就是大法官本身很少会发挥作用,多级法院已经将大部分问题拦住了,给这群老头老太太发挥的空间并不大。
大法官终身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那样。一群老头老太太三五年不一定要他们发挥一次作用。
能闹到他们那里的事也基本上是婆说婆有理的难题。既然婆说婆有理说明这件事本身选择就是抛硬币。
有这群人背锅,还能缓和一点社会矛盾。
这就是我的想法,也别说美国人是不是这么想的。你要是能想出更好的的办法欢迎你提。
政治组织架构,需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妥协。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和伊朗的精神领袖,本质上是一样的,是稳定性之锚。
有了锚点,才能搞民主选举。否则就会出现大摇摆,导致输掉选举的一方,无法接受而掀桌子。
当然,没有什么完美的政治制度。总有一天,过去的先进,会变成当前的缺陷。
大禹当年也是先有终身制,后有父死子继,老子是总统,儿子才是总统,老子是大法官,儿子才是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虽然名义上叫法官。实际上更接近于大主教。
大主教搞终身制不是很正常吗?
中美是风格完全不同的两个厨子,中国厨子基本不放盐,美国厨子恨不得把盐罐子扔到锅里面。你问中国人“美国人这种做菜方法是不是不健康”,中国人说“不知道,反正我们这菜一点都不好吃,基本不放盐啊”。
你为了让中国人觉得不放盐是合理的,所以问了美国厨子的问题吗?
以阿美莉卡现在的版本更新速度,估计要不了多久,就会进化出大法官“脑洞大开”的版本了。
毕竟党争已经到了不可停止的地步,民主党各种彩虹魔法越看越反人类,共和党这群战争犯相比之下竟然有人性了起来,大法官本来可以在两党之间和稀泥,但当两党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的时候,就是大法官全员站队的时候。如果民主党在美最高法长期弱势,以民主党人灵活的底线,狙击步枪不是很难的选择。
既然不能用法规请你们按时下台,那就用步枪请。
因为美国的伟大仅次于,南朝鲜,印度,台湾和刑天唐伯志
终身制倒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美国司法系统实际上并不独立,法官由总统提名,有政治偏向,做不到中立判决。
这个设计的初衷还是挺好的。
实际上再任何系统的设计中,都会考虑一种极端情况,既系统常规的规则,由于某种原因失灵,导致整个系统卡住,无法继续运转。这种情况,可以叫死机,死锁,或者——政治危机。这时候,必须有一种机制来进行最终仲裁,让系统摆脱“死锁”,恢复正常状态。
任何成文的规则,都是不可能完备的,所以这种机制必须所在。为了让这种机制能够在危机时刻起作用,所以使用这个机制的执行者,权限必须足够高,比如系统管理员。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此高的权限,如果经常参与系统的日常运作,那又如何节制和监督它呢??谁又能监督它呢??
万一管理员操作失误,删库怎么办??
没办法监督,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权限的使用者,足够的怠惰。即,你虽然权限很高,但不到最后时刻,你最好啥也别干。
这个权限在各国的政治体制里都有,在英国就是国王,在美国就是最高法。
当然了,这是设计时的理想化考虑。但随着后来这一制度被玩的越来越花,最高法越来越频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生活,当年的设计早就不适用了。
拜登要是真能在卸任之前,把他的改革案通过,那对美国的制度建设还是挺有贡献的。
不过我看他够呛啊……
设定上是为了降低政治、短期民意对司法的长远影响。高院的职责是解读立法或执法行为是否违宪,不是主动制定法律法规,而是类似保底底线般的存在,目的就是遏制过热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权力。而这两个部门都是民选上台的,遏制它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不受欢迎。 要法官在需要时敢于做恶人,而不是做时时圆滑的政客,总是要给一定制度上的保障的。
立国初期讲究的是majority rule不能侵犯minority rights, 多数方的权限是有上限的,51%的人也不能投票抄家奴役了剩下的49%. 而这个上限就是宪法给予政府的,受限制的权力。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方)不受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迫害,政权交割才能相对和平。 理论上司法部门起的是一个刹车的作用,要是它也能被51%一锅端了,那上这个保险就完全无用。
主教一般来说不也是终身制,祖宗之法不可变。
美国国父除了引进了法国杀马特启蒙主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其他制度设计都高瞻远瞩、非常英明,
使得既得利益集团无法逐渐、连续、一点点加码地窃国(禁枪、实行有利珉主𣗋的普选制、取消联邦制…任意一项都必须大跨步的革命),
使得完全的大众民主难以实现、尽量限制了多数人的暴振
有些人要问了,明明美国很多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Chimerica,这全球化的两核心都非常神奇,各自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美国如果没有国父的高瞻远瞩,在这情况下,那些社会问题会更严重几十倍
根据官方解释,大法官终身任期制度,可以尽量避免大法官因为时局和政党更替等外在因素受到影响,在审判时仅考虑司法正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性。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作出了不利于哪个政党的判决就饭碗不保,可以安心作出独立的审判,从而让最高法院不会变成一个政治性组织,从根本上达到权力约束的目的。
详见白宫官网: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judicial-branch/
杰克逊大法官的原话是:“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一定对;但是我们说的一定对,因为我们说了算。” 这一观点被归纳为:司法判决的最终效力源于其法律地位,而非客观正确性。
为了让政党可以更直接操纵司法。
大法官还分政党,我看你怎么司法独立。
因为美国是法家秦制!
想不通,很难想象半截入土的年龄,还要从事法官这个急需记忆力的职业。再说所谓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跟终不终身制有什么关系,难不成是因为由于终身制的原因,即使党争导致法律判决有所偏向,最终党派色彩会有所褪色,不会一直跟随党派的意愿。
但是我更担心都老成那个样子了,先不说记忆力,就是身体素质,开会都成了折磨,难免有些不人道。美国内部貌似也有过讨论,但是修宪太难,就这样凑合这呗。
要是共和党总统上台,就把民主党的大法官全部宰了,自己任命一批。不就能控制最高法院。
民主党上台,就宰共和党的。
这一切岂不是合法。
而且宰了法官以后,就算逮捕嫌疑犯审判,最后也到最高法院这里,岂不是无解。
至于弹劾总统,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多两院选票几乎不可能。
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
最早设定这个规则,是避免政府和议会通过法官任命权破坏司法独立。大法官终身任职,且掌握宪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权力,可以有效对抗立法行政权的影响,并守护住合众国的“立国之本”。
你在单位里有一个可以干到死,谁都不能动的职务,主要职责是领导层新出的规章制度有分歧争议的时候,你来判定事情是否符合国家的管理办法。
你在单位会有多“嚣张”?他们是流水的县长,你可是铁打的黄老爷。(大法官任职期平均是25年,可以熬走3个连任总统)

说白了,就和网文小说里的那些宗门“大长老”一样。蹲后山守着宗门的终极法宝,日常掌门都管不了。平时大长老也不管门派的事情,日常打出狗脑子也不管,只有门派到了生死关头,才会拿着法宝出山平事,牛鬼蛇神一招扫平,平完继续后山闭关去。(虽然只要主角在场,大长老一般都会翻车…算了,扯远了)

所以,在立国初期,大法官其实就是个“清贵”职务
说起来牛哄哄,但实际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事事,连独立办公地点都没有,记得一开始是在国会给找了几间办公室。毕竟,哪来的那么多“影响国家生死”的大事啊,大法官日常就是“研究经典,出书立传”而已。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办公地,是1935年建成的,至此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有了独立办公地点(估摸着是蹭了大萧条时期的“大基建”热潮),之前一直在国会里办公,早期甚至跟着国会的搬迁一起搬迁(美国早期,“定都”议题各种扯皮,导致不断搬迁)。

随着美国两党制度的形成,以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两边的共识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政策推进越来越难。特别是最近,斗争已经严重到“不是你提的议案不好所以不通过,而是因为这个议案是你提的所以不通过”,即便部分议案可以通过“总统行政令”强推,但只要政党轮替就会被废除,达不到“立法”的效果。
比如川宝上台,第一时间废除奥巴马的总统令。登子上台,又废除川宝的总统令。大批国家级政策法令的存活周期,最长不超过8年。。这谁受得了
行政令的“临时立法效果”,也只能覆盖行政体系内的规章制度,之外的就没办法了,其他法令政策的废立只能走国会系统。
**行政令也是因为党争而“异化”的规则。**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总统率领行政体系,处理突发状况。避免走国会程序太慢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同时避免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结果现在成了总统所在党派在国会不占优势的时候,推行政令的唯一路径。你任期里没签几百个行政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当过总统。
这方面的冠军是二战的罗斯福。他搞新政和二战期间签署了3700多个行政令,主要是搞的新政太“共产主义”以及打仗很多事真的很急,等不得国会走程序,最著名的就是那个“日裔羁押令”,说起来妥妥违宪,因为法律只允许羁押敌对国国籍的在美居民,入籍的不在授权范围内,但还是一起关了起来,有统计说被陆续关押的十几万人里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而且这个这个政策还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因为不关德意的侨民,但各方都很默契的没有把争议闹大,让政策一直持续了下去,到45年1月大局已定,才全部进行了释放。
21世纪的冠军是奥巴马,整了450多个,他的很多行政令就争议极大,属于就没怎么在国会博弈沟通就直接不演了,签个行政令就开始执行。导致整天因为行政令问题和国会的共和党议员对喷,奥巴马骂共和党只知道党争,为反对而反对,共和党骂奥巴马独裁者。
上台第一剑,先斩前总统(的总统行政令)
已经是美国新总统就职后的基操↓↓↓↓↓




又来了,唉。。。

这样的大背景下
大法官的一个BUG就被有心人发现了
于是,大法官一下子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
说白了,就是一旦某个自己满意的议案无法走程序通过,或者自己不满意的议案走程序通过了,或者是完全没走程序就过了的总统行政令,都可以找个案子,套个“违宪”的名义,起诉到大法官那里推下去或者翻过来。
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不得做出和本判决相违背的判罚,因此相当于完成了“联邦立法”。而由于这条路太“好使”,美国党争之下,“后山请老祖出来主持公道”的做法也就越来越多。
这样的局势下,大法官的“立场”就举足轻重了。**党派也有了任命倾向自己大法官的强烈需求。**而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空出位置基本要等自然死亡,因此在任命问题上的党派攻防就变得愈发激烈。
**1972年,民主党想推全国范围的“堕胎合法化”(全国范围,划重点),**但是在联邦议会无法通过,于是借****助一起“堕胎”案件,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自由派法官占优,于是裁决“禁止堕胎”侵犯隐私权,违宪,堕胎是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限制。于是就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变相确定“堕胎合法”。
共和党方面想保持“各州自决”的传统,但木已成舟。但是也尽力保持了“限制”,比如红州在堕胎问题上规定多少天后堕胎影响孕妇健康,不准做,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但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哪怕五十年也一样
到奥巴马时期,一个大法官挂了,为了反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比例”,共和党凭借自己在国会的优势,让奥巴马无法任命新的自由派法官。

到特朗普上台,不但手里有一个奥巴马留下的名额,还极其幸运的迎来了2个法官名额空缺。再加上国会在共和党手里,提名就能过,于是一口气任命了3个“保守派大法官”(任期内任命大法官数量历史第一),一举扭转了大法官的立场比例(之前是5:4,现在是3:6)。于是共和党发起了新的“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结果。把堕胎规则制定权重新交还各州自决。

毕竟总统任期如果拿不到议会多数,总统很多事都干不了,但是大法官可以,毕竟总统要过法案要搞定两院的数百议员,最高法院过法案只需要说服5个法官…
所以,目前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不合理”,并不在于法官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美国现在的“党争环境”了,不论是否“终身任职”都一样(不终身搞不好更糟,至少目前法官还只有“法律解读”层面的左右倾向,没到和政党“沆瀣一气”的地步,最基本的操守还是在的。要是大法官也“定期更替”,就免不了“跑官投靠”这种事了。此外由于固定任期,只要节奏把控好,赢得“任命年”的国会多数,是有机会把法官立场刷成“清一色”的)
那么,党争环境下,大法官制度怎么改好呢?
答:怎么改都没用,有病的不是大法官制度…只要有党争,什么制度都会崩坏,毕竟党争参与者是一个国家最“鸡贼”也是最有资源权势的一群人,憋着脏心折腾,什么制度都拦不住。
大清雍正皇帝对于“党争”早有定论

最后,补一个最美国高法院的史诗级战绩,给大家感受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破坏当量”
南北战争爆发前,南北两边关于奴隶制的对抗已经无法调和。但是为了避免内战**,两边在国会历经漫长的斗争和妥协,以和稀泥的方式搞出了部“中分法”,就是以一个州中部为分界(记不得哪个州了),北边取消奴隶制,南边保持奴隶制。这个法案暂时搁置了争议,保持了和平。**
但是很快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起因是一个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去北方,结果主人死在了北方,南方的家属起诉要求北方返还奴隶。于是争议再起:这个在北边的奴隶还是不是奴隶
最后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南北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一致,黑人是否算人宪法没有规定,因此中分法违宪”,于是这个最后的“妥协”法案因被撤销
南北再次因为各自的奴隶制存废问题陷入激烈争吵,而这次再也找不到可以“和稀泥”的方式了。。。于是,南北战争爆发。
————补充————
由于大法官这个BUG在美国影响越来越大
也有总统也想过走程序修改大法官制度来“修正”,弱化大法官的权力BUG,但是都没有结果
背景: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
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在大萧条时期,美国超过一千两百万人,即全国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没有工作,居无定所,食不果腹。1933年,罗斯福临危受命,上任总统后通过了一系列新政拯救危机,包括紧急银行立法、国家救济体系和国家农业政策、证券监管法规、大规模公共工程计划,以及虽未自愿、但可强制实施的提高工资、限制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并允许集体谈判的全行业准则体系等等。
矛盾: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阻击
由于这些政策“很不自由”,非常“共产主义”,引发了保守力的一致反对,由于罗斯福知道在国会很难通过这些议题,所以都是走的“总统行政令”。党内外的保守派看阻拦不住,于是祭出杀招“找最高法院起诉”。到了1935年,这些新政措施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反宪法,导致多项新政措施被叫停。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大萧条)废除的法案比其在成立之初的一百年间废除的还要多。(建国初期大法官有多闲,距离行政立法有多远可见一斑)
策略:优势在我,我弄死你们这9个老登
当时罗斯福的党派在国会有很大的优势**,罗斯福直接拿出了《司法重组议案》对最高法院下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大法官席位”,把法官增加到15个**。通过增加大法官席位,让自己拿到提名权,往法院塞“自己人”,扭转大法官的立场比例,让最高法院不再成为自己的阻碍。
罗斯福的黑色幽默修法理由:关爱老人
由于修法的目的很不“体面”,属于企图拿行政权和立法权打压司法权,罗斯福给法案找了个理由:“由于最高法院工作量太大,所以增加席位,让现在的老人家们不要那么累”。(你们不是1年干了10年的活么,都一把年纪了,我给你们减负)
大法官:算你狠,我们认怂
由于理由太过“侮辱智商”,罗斯福的计划遭到了大范围的反对,党内也不支持这个计划,因此无法通过国会立法。
但同时,大众对于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行为也十分不满,毕竟什么祖宗家法,立国精神都不如能吃饱饭重要(罗斯福支持率是美国历任总统TOP级的,断崖碾压任何对手),最后两边达成妥协,最高法院放新政的诉讼案过关,罗斯福放弃法院改革计划,大家还是好朋友。

由于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比例大幅倾向共和党,并且对于民主党推动的“罗诉韦德”案等一系列判决进行了废除,登子和民主党也坐不住了。

为了给法案造势,民主党方面还开始放大法官的“猛料”


因为美国人当年没人能想到大法官能活这么久
当初美国人的大致设想是大法官50岁上任,活到60~70岁挂掉,差不多能当十几二十年的大法官。谁知道现在这些老登一个比一个能活?
因为美国抄袭英国制度抄出了bug。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议会的上议院,也就是贵族院,长期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贵族院的成员,必须是世袭贵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理念,就是这帮贵族搞出来的,因为法律掌握在贵族手里。法律至高无上,等于贵族至高无上。
行政权可以交给老百姓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但是,笔杆子和枪杆子必须掌握在贵族自己手里。
是的,英国另一个只能由贵族担任的职务,是军官。
一个典型英国贵族的成长路径,是在牛津剑桥读完大学,学学莎士比亚,参加同一个戏剧社,寒暑假期间互相到同学家的封地上打马球,皮划艇,培养私人之间的信任,顺便看看对方有没有合适的姐姐妹妹,考虑一下要不要结为姻亲。
然后,到军队担任军官,英军的陆军军官其实干的是监军的活,真正的业务军官是士官,后来才包括军校毕业的平民子弟。海军军官原本也得是贵族,后来王室公开发放劫掠许可证之后,也混入了一些海盗出身的平民将领。按照惯例,英国王子必须在很小的时候就上舰担任见习军官。
总之,在为国王服务一定时间之后,老家伙差不多该挂了,就可以回贵族院,继承祖传的议会席位。如果有意愿,且有点明事理,可能会被安排到贵族院里面的王座法庭,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英国历史上这些最伟大的法官,通常没有接受过一天的法学教育。英国法极为排斥法学教育,鄙视成文法。在英国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是政治,法官的角色是政治家,主要职能是通过判例创造法律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巩固资产阶级贵族联盟江山永固。
英美法公开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官不知法”,法官不仅不需要懂法,甚至在制度上鼓励法官不要懂法。钻研法律条条框框,是公诉人、律师,这些下等人家的孩子才做的事,他们是讼棍,为了蝇头小利可以泯灭人性,道德水准和他们的社会阶层一样低劣。而法官,作为贵族,应恪守“君子不器”的信条,努力养成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绅士风范,以及随时根据政治需要创设和修改法律的政治勇气。
英美法系对这些研究法律条文的人,是非常不信任的。在英美,担任陪审员唯一的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司法是如此的神圣,它需要的是一颗没有被法律污染过的大脑,只有这样一颗脑袋才会服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使人民免于法律的暴政。
当然,也便于法官操纵。
王座法庭的贵族,我们暂且称为大法官吧,虽然他们自己并不这样称呼自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称呼是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他们相互之间也确实是表兄弟,都是诺曼征服那批法国人的后代。他们就是终身制的。不仅终身制,而且世袭制。连续几代人担任大法官,是很正常的情况。
美国的尴尬在于,他们没有贵族制度,找不到这么多受过高等教育,且超脱于政党政治之外的精英人士来干这个活,于是照猫画虎,搞了个大法官的终身制,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压舱石。但是,他们在宪法设计的时候,错误的赋予总统以任免大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把最高法院卷入了政党政治之中,这反而加剧了政治对抗的激烈程度。
关于英国法律,我推荐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的一整套著作,包括: 1.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2.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4.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5.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6. **《家庭故事》**(The Family Story,1981)
7.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8.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9.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10. **《丹宁报告》**(The Denning Report,1963)
其中第五本《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先总理克强同志翻译的,值得好好看看。
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特朗普的关税案,三小时庭审记录。9位大法官,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觉得特朗普有点越权了。
当天美国的最高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大规模关税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单方面征税,这个问题触及美国宪法结构的核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1、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在庭上提出了关键的原则性问题,如果总统能凭紧急法令对任何国家、任何商品征收关税,那国会的征税权还剩下什么?
他强调征税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其本质都是财政行为,属于国会的固有权利,不能因紧急而被长期移交行政部门。Roberts的提问,反映出他关注财政权的宪法界限,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谨慎。
2、大法官Neil Gorsuch延续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一旦国会把权力交出去就很难再收回来,这是一种单向的齿轮机制(It’s a one way ratchet),只会让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Gorsuch引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认为这种规模的关税政策属于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经国会明确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解释自行决定。
3、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从文本角度出发,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从未被当作征税的工具使用,如果国会打算授权总统征税,他会明确使用“税”这一个词汇。
Sotomayor认为将“进口监管”解释为“征收关税”超出了法律原意。Sotomayor是代表法院中坚持“文义解释”的一派,强调行政权不得超越法条文字的范围。
4、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关注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她询问历史上有没有哪个法条用“监管进口”来授予征税权,当政府辩解这是战争时期的固有宪法权利时。Barrett追问,如果你们胜诉,征收的关税如何退款?会不会造成混乱?她提醒法院,司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也要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5、大法官Brett Kavanyaugh强调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很重要性。他指出从立法体系看,征税权始终归属国会,总统只能在特定授权下调整税率。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担心若放任总统越权,会破坏国会主导的贸易与财政结构。
大法官Kagen从立法意图出发指出,国会在通过《IEEPA》时,以为自己拥有立法否决权,因此未设更多制衡。如今否决机制已失效,如果继续假定国会愿意让总统独自行使这项权利,显然与当初立法目的不符。Kagen的观点聚焦于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意图,主张限制行政自由裁量。
7、大法官Samuel Alito承认紧急状态下应给予总统更大空间,但他立即追问这种权力的边界在哪里?难道每次市场波动都算紧急?
Alito的立场体现宽容,但有界限的观点,承认行政灵活性,但要求事实基础与时间限制。
8、大法官JKetanji Brown Jackson指出:《IEEPA》的目的原本是限制总统权力,而非扩大。他认为如果文本和历史都未支持征税,这种缺席本身就说明国会不愿授予该权利。他强调行政解释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否则紧急法会被滥用为扩权工具。
9、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虽然没有在庭上发问,但结合其长期的宪法原意主义的立场,他可能支持更严格的文本约束与分权原则。
综合来看,庭审显出的明显趋势是:Roberts、Gorsuch、Sotomayor、Barrett、Kagen、Jackson这六位大法官倾向于限制行政权;Alito则持相对开放立场,但主张设限;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立场中间偏保守。整体判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征税超出了法定授权。
如果依照过往的判例趋势,美国最高院可能以6:3或7:2的多数意见裁定特朗普的政府越权。
预计判决的理由包括:
第一、国会并未明示授权总统征税;
第二、关税的实质是税收应由国会决定;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不得取代立法程序,同时法院可能在附带意见中指出,在明确且短期的国家安全危机中,总统可临时调整进口限制,但因受国会追认或司法审查。
这场听证会的意义超越了具体的关税政策,它实际上是对行政权扩张的制度性地在审查,也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系统的一次自我校正。
从现场提问和法官语气来判断,法院已普遍对紧急权力常态化表示担忧,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界定美国总统经济权力边界,平衡美国国会和行政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别硬找理由了,美国人都认为不合理。
直接的证据就是: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官现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
早年很多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是终身制,后来绝大部分都改了。联邦法官没改是因为修宪门槛太高,不是没人想改。美国多数人也认为终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这种倾向还没有强到能把联邦宪法改掉的程度。
把美国制度捧上天的对岸小岛,以前“司法院大法官”也学的美国终身制,现在也改成八年固定任期了。
为老美人民终身服务,96岁坚持到底。

这就是法官大人,

有时候逛知乎,感觉美国公民也没有这么吹他们的制度。。。
因为两百年前的人一般活不到七八十,五六十上去,干个三四届就上帝喊他退休了,现在动不动二十年起谁顶得住啊
比如英国就重新立法,规定75退休
总统-4年皇帝
大法官-大祭司
参议院-元老会
众议院-平民议会
罗马传统
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来说,就是要「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让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都能拥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从而实现分权与制衡。
相当一部分「美国的制度为何如此设计」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联邦党人文集》找到求解的方向。毕竟,这本集子就是向民众介绍(甚至可以说是推销)宪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至少能代表立宪者们关于规则的思考。
在立宪者们看来,司法部门其实怪憋屈的,它既不像总统那样作为军队统帅号令天下、遇到国家紧急状态还能效仿古罗马「狄克推多」独断专裁,也不像国会那样制定法律言出法随、遇到不喜欢的规矩可以自己另立一个(至于之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地为司法部门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那就是后人的智慧了)。也难怪宪法中处处包含对弱小又无助的法官们的照顾了,甚至还专门规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法官任期内降低他的薪酬,免得另外两权通过经济手段给司法机关穿小鞋。
咱们刚说到罗马了是吧?众所周知,分裂和内战是罗马的特色、不得不尝,而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建国初期也存在这一隐忧。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借此开展了「焦虑营销」:
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值得加以发扬的,莫过于其制止并控制暴力分裂的倾向。只有深刻思考,支持民选政府的人们才会警觉到,民选政府的特点和命运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危险的罪行……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其中派系的冲突毫不顾忌公共利益,政府措施往往不根据公正的原则,不考虑小派系的权利,而是由那些有利益关系、占据压倒性的多数派系来决定。
在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立宪者心目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国家,难免产生一种内在矛盾:作为少数派,与其注定被多数所裹挟,能不能干脆分家过日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跟大多数人玩了。(题外话:当时推销联邦制的人们认为,通过代议制民主和两院制能调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用马后炮的眼光来看,这就有点太简单、有时显得幼稚了,不然也不会效仿罗马故事打起内战)。
和传说中的同谐之神不一样,未能得到星神瞥视的肉体凡胎难以调和一切不和谐音,因此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是,以秩序及均衡的力量施加约束,令强弱有序相忍为国。
看似跑题了,但这正是法官终身制的合理性来源之一:
大方向上,在行政及立法已经直接通过选票决定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多数派的暴政撕裂国家、防止出现未得到充分代表的一部分人重赴波士顿、制作第二杯海盐冷泡茶,制度设计中需要一种相对独立于投票箱的制衡力量。
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的话来说,就是:
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
在联邦党人看来,民选机关容易受到煽动、在舆论怂恿和裹挟下突破规则践踏社会秩序,而法官则当仁不让需要保卫宪法所确定的规则:
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欲尽其保卫宪法之责实需具有非凡的毅力,这也是明显之理。
而在执行落地的方式上,若是驾驭这股力量的法官们和政客一样、无往不生活在连任的焦虑中,那就难免会主动取悦能够任命他们的力量,不管是民选的行政长官及议员,还是手握选票的民众,总之就是有奶便是娘、谁赏饭就舔谁、展现出灵活的底线。《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就表达了这一顾虑: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 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 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样看来,终身制虽然也有自己的缺点,但从与民选机关相制衡这一大目标出发,也毕竟是一种比较不坏的解决方案了。毕竟,「如果被包养,就不要谈独立人格」嘛,话糙理不糙。
不过,联邦党人也有棋差一招的地方,没能料到后世出现的几点新情况,而正是这些新问题,让大法官终身制也终究只是相对不坏的方案,而很难说得上尽善尽美,特别是以下两点:
一是没想到司法权低开高走,原来以为是藿藿,长大了一看是飞霄,从爹不疼娘不爱没钱又没枪的小哭包一跃成为上能左右总统大选结果、下可影响人民拥有几种性别的厕所、管天管地管解释啥叫基本权利的强势部门。
二是没想到党争如此严重,简直把政治给玩成了回合制,执政党轮到了自己能任命大法官的回合就拼命往里塞三观一致的法官(川普:我塞了三个!),不少严肃的宪法问题,如今成了掰着指头看两边各坐了几个屁股的算术题,从法学院到街头巷尾,各界民众对于法官分为两派、遇到问题各回各家各自站队这事居然见怪不怪。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便存在这样的新挑战,改变大法官任期制度似乎也不能提供更好的结果。祖传代码就是这样的,只要还能跑就不要重构,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牢牢记住一个基本原理:
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权力平衡,是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也是经济利益集团和社会民众公权力的平衡)
在封建社会,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平衡。
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和公权力(政府)的平衡。
而美国 所谓三权分立,仅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分解,造成其内部分裂和对立,削弱政府的力量,便于资本掌控公权力。而不是对资本力量的分解。
当一个国家无法制衡经济力量,而仅仅在政治力量内部搞平衡,那就是明末的剧本:
皇帝和官僚系统之间,不同党派之间,都是零和博弈;
而全国的大地主阶级则不受影响,甚至可以转而支持外族入侵,替换掉整个顶层政治集团,变成满清——至于外族政治力量的反噬,那就不是他们看得到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党争和明末的党争如此相似的原因。
而整个政府公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平衡呢?
不存在的。
以自由市场之名,资本可以为所欲为,压倒性的控制政府。
当然因为人民群众的庞大人口,不是那么好忽悠的,所以要控制政府公权力,是需要复杂技巧和制度设计的,于是就有了所谓三权分立,本质就是分化控制政府。
因为资本不需要考虑选票,可以寡头控制世代相传;甚至连税都不交,只拿补贴,从政府财政疯狂吸血。华尔街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无不如此。
而政府需要选票,那么资本就可以通过控制选票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很难控制资本。
这和通过选票制度分化、搅乱和控制其他国家的方式如出一辙。只要你采用了这种分化内斗的公权力形式,资本,尤其是强大的美国资本,就能够轻易控制你的国家。——因为他们也是这么控制自己国家民众的。
美式民主真要是什么好东西,它们满世界强行推广?天天制裁中国的美国资本,是大善人赔了本给你送温暖?
以前大家还认为,美式民主只适合美国,不适合其他国家。现在看来,美式民主同样也是压迫分化美国自己民众的工具,对美国同样不是好东西。美国的发达是掠夺和战争财带来的,不是美式民主带来的。
所以,首**先三权分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只不过是资本伎俩;民主集中才是更合理的。
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是扯淡: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把资本权力放到大街上随便吃人?
从维护三权分立出发讨论大法官,毫无价值。只是中了资本家的计。
如果你赞同权力制衡的原理,那首先要制衡资本的权力。
阶级矛盾远比公权力内部矛盾重要。
(12.30补充:很多人觉得现实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这就对了。因为这些人都是生在中国,没去调研过美国。中国是公权力控制资本,美国是资本控制公权力,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对公权力的肢解攻击是美国从冷战开始长期用于直接针对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但实际上老欧洲普遍有社会主义倾向,资本和公权力制衡是封建社会就有的问题,这种攻击被用于攻击从中东北非到欧洲自己的很多国家,只要有统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下嘴。死人大资本如此嚣张的实际上只有英美两个奇葩岛国而已。
当然你可以说中国有点矫枉过正,但大方向没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说的美国。如果你去过美国,你会觉得还是中国的这种情况更符合多数普通人利益,不要以为自己能成为大资本的一员,站在资本那边说话。
要看细节论据的,对不起,回答不是教科书,想看的去看文末链接里面有。
至于美国那么早就开始资本控制公权力的问题,要知道资本主义兴起和全球殖民已经五百年,资本兴起的最初就是和王权、贵族斗,后来和工人阶级斗。
英国光荣革命是1688年就搞起了议会,空想社会主义在17xx年就兴起了还搞了法国大革命,美国1776建国的先导波士顿倾茶事件正是源于对抗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倾销,这帮来自英国的美国佬会不知道怎么对付老东家发明了一百年的议会制?
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15xx年,17xx年开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老欧洲共产国际搞了好几个高峰,英国人德国人都是主力,才有了后来的社会福利和民权运动,这都两百年了,可不是中国独创的新玩意,这都是中学课本里老掉牙的知识,不知道的自己要去补世界史)
至于大法官,更明显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大法官更容易被资本掌控。终身制可以加强这种掌控。
终身制,不通过选举,不需要按届更替,在美式政权三角里,又是最终仲裁者的角色。
这多么像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的大主教。(非专业的陪审团同理,是牧师的角色)
实际上,美国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宗教化特征:信仰,经文,教义,仪式(程序)远比事实和正义重要。
所以,终身制的、非选举的仲裁者的大法官,是资本集团在选票控制的政府和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保险,一道不需要选票控制的保险。
当选票那边无法掌控,国会和总统都出了问题的时候,终身制的非选举大法官就可以作为保险措施,一举解决掉前二者。
把终身制的非选举的自然人凌驾于选票决定的国会总统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国会,总统,大法官,三保险。
否则,既然人民和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合法性来源,又凭什么搞出个大法官凌驾于国会之上呢?
本质上就是宗教统治民众的翻版罢了。
(12.30补充:评论问为啥大法官不用任期制?任期制不是更好控制吗?我认为,大法官是为了对冲政府和国会,也就是说只在国会和政府失控的时候生效,那么大法官就恰恰不能搞任期制和选票制,要跟任期制和选票制的国会和政府拉开差别。否则就会同时失效,没有了保险阀的效果。
这一点在美国控制韩国的时候特别明显。公检法直接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之上,日本也类似。
而且法官人数少,只是个体,通过终身制能增加法官的影响力,摊薄控制成本,尽量降低意外变动)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相对封建主义还是进步多了,统治技巧高到不知哪里去了。
不但可以堂而皇之的随意控制政府,吸血民众,还能给自己戴上合法的帽子,真就是又当婊子又立牌坊。
金融资本终将摧毁美利坚。
参考:
三权分立里面司法权本来就最弱势,因为既不掌控军队,也不掌握行政。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表武器的批判”。
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理论上讲,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超过3个大法官,
打破了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即控制了最高法院。
如果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又控制了参议院,
这个总统就同时控制了立法,司法的解释权,和政府的行政权,
三权分立就完蛋了。
更极端一点,如果总统又刚好出自军队,比如Jimmy Carter,那给自己加冕成皇帝也是可以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这一概念时,美国也是刚建国,全世界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让大法官终身负责制,感觉美国国父最初设计这个制度,也有点参考欧洲的大主教终身制。
在那样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还是君主制的时代,
就知道一方面要把强权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又要给权利最薄弱的一环足够的“特权”,
这是大智慧。
扫了一眼前面的高赞回答,感觉知乎现在回答的质量降低了太多,
几个最高赞的观点都是“赢学至上”,但都是错的。
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至少名义上连朝鲜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而非是“终身制”本身。
下面是目前的最高赞回答, 常识都是错的,许多国家对法官设有强制退休年龄,比如英国是75岁。
下面的回答混淆了大法官与州法官的职责区别。州法官大多数都是选举产生的,而非州长任命的。因为州法官没有党派之争,多数时候比州长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州法官无需考虑州长的脸色。
但是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两者权力的来源就不一样。其次州法官只处理地方性事务,民事和刑事案件。影响力,重要性,职责与功能跟大法官完全无法同日而语。
第二:美国宪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容极其简略,就相当于只是说了要有这么个机构存在,而像大法官任期,以及具体的运行程序都是由国会通过的普通联邦法律确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即可。
几个高赞回答无一例外的提到了“修宪”,暗示改变难度之大,但实际这事即牵扯不到修宪,也从来就没有被提上日程,是因为大部分人都觉得“利大于弊”。
最高赞的几个回答,都有意无意的暗示,这是一个美国独有的奇葩政策(实际上并非独有),因为当初设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到现在法官的寿命这么长(最初就考虑到了年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废除这个政策(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支持的),但因为要修宪,所以阻力很大(实际上不需要修宪)。
这些最高赞观点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
看了前排答主的科普后,赛博斗蛐蛐瘾又犯了,好奇如果一名终身制大法官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也不用多极端,和侃爷差不多就行),那他能顶得住吗
大法官终身制,
终身制这三个字就代表了独裁专制反民主的落后制度,
别扯独立性,专业性,
哪个岗位没有专业性?不需要独立性?
有些人啊,一提到马克思,一提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就张口闭口理论已经过时不具备现实意义。
可一说起三权分立又极尽阿谀吹捧之能事。
你们可知孟德斯鸠比马克思还大一百多岁呢?
美国是典型的王佐国家。
美国带法官就是典型的工贵,采取终身制的任命方式,远超社会多数人的收入和待遇,全社会承担代价的供养,拒绝竞争的悠闲环境,毫无竞争力的落后技术和劳动能力。这样下去美国迟早变成洼地。
我建议将美国法院私有化,让自由市场进入美国法院,这样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属实黑色幽默
谁敢改祖宗章程,谁就要掉脑袋
你没发现大法官的位置在三权分立里很尴尬吗?
总统的权力直接来自选民和政党,而且他有着行政事务上的最高决策权,他不需要向除了选民以外的任何人负责。
国会也同样如此,议员们数量众多且各个背景深厚,保底也是有家乡父老民意支持的。
只有大法官不是民选的,所以需要用终身制来让他不至于被总统威胁,沦为总统的下属。
权力只会对它的来源负责。
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即对于常识的维护。终身制的结果就是除非国会扩容大法官的总数,不然他们基本上都是无敌之人。常识对任何社会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毕竟

开个玩笑啊
如果真的想搞分权制衡
每一个职位的任期都应该是质数
2,3,5,7,11这样子比较合理
在1776年,人均寿命才四十多岁
谁能想到现在这些大法官活得快100岁了啊
还有,法律界其实是极端保守势力,进步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你看看香港大法官还戴白毛假发呢
一大堆法律人士,都信教的,
这批人,信法律的最后还不是搞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帝给的。
所谓法律的基石,搞来搞去,原来是神权。
中国现在也有这个情况,很多法学专业的人士,背地里实际上是信教的。
说是法官,实际上是教皇模拟cosplay
以前马克思自己是研究法学的,他读了其他人的书,最后结论也是。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天赋人权,也就是上帝赋予人权利,是宗教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大法官背后实际上还是世俗的力量。
范勇鹏教授有个精辟的观点
美国终身制大法官就是旧宗教体制的大祭司
这个观点真是精辟入理
一句话就把所谓美国的法制从根子上讲清楚了
美国的法制本质上就是落后的宗教统治工具
而大法官就是最终法律解释权(释经权)
披上了法制的外衣后看起来就很奇葩
其本质更是极其原始和落后
我的表达能力有限
建议大家去看看B站范勇鹏教授的视频
他深入浅出的剖析爆破西方各类话术
非常生动有趣,个人受益匪浅
某些回答讲的都是屁话,如果终身制能避免法官因为被更换而产生政治倾向,那每个终身任职的法官在他被推举认命的时候就已经被政治影响过了,终身制只不过是把大法官当初的政治倾向固化而已,而非摒除政治倾向。
西汉的宗正也是终身制,不死不换
这个规矩是从刘邦登基就开始的
他也是被大秦给吓得,秦二世砍了20多个兄弟姐妹,整个皇族砍多少,我也不知道
就知道剩下子婴和胡亥俩人
要不是有宗正(类似后来的族长),吕后之后刘家可能要没
大法官挺像宗正的
上层有啥争议,主持一下,谈判一下,裁判一下,能少流很多血
汉文帝就是宗正的主持之下选出来的皇帝
没有刘交,这个家得散
但是这也让汉文帝这个心机婊非常害怕
他能选我上去,是不是也能选别人?
然后他就弄死了自己唯一剩下的小弟弟,这样就没得选了
不过巧的是汉文帝刚上去,刘交就死了,这就省了他把刘交推下楼了
另外刘交的继任者刘郢客,只干了四年就挂了
汉文帝像不像《黑社会》里的阿乐?
对手和选举主持人挨个挂了
这就是美国大法官不是一个人的原因
你推下去一个人容易,你怎么一次推三个?
这个岗位其实是很容易意外挂掉的
高层和高层之间有争议是必然出现的事情
有人主持争议,有人和稀泥,这是必需品
不然还能一吵架就动手吗?
其实就是长老会,连科幻电影里的高等文明也有长老会
不然这个文明容易政变,容易暴毙……
后来汉武帝的太子刘据造反的时候,我没找到有史书记录当时的宗正是谁
有可能是汉武帝瞎折腾,暂时把这个位置空缺了
不然中间有个和稀泥的刘据大概率不会死
所以汉武帝可能是活该……
他年轻的时候,是有宗正的,是他栗太子的亲弟弟刘德没有华,被他给骂死了
按照史书的记载,汉宣帝时期又有宗正了
可见和稀泥的岗位有多么的重要
多人化有多么的重要
终身制有多么的重要
我想中国人,是在两千年前有所感悟的
可惜这跟皇权的集中性相互矛盾
然后造成了时有时无的无力感
这跟我明知道要减肥,还不愿意少吃多动都是一回事
你只靠自己的毅力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太难了
而美国从一开始就吵架吵出来的国家
没有人需要用自己的毅力约束自己,有的是人约束你
所以就有了大法官多人制,终身制
特简单,美国宪法写在18世纪末,好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是当时时代的限制。
18世纪末的人预期寿命没有80多岁,所以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50岁乃至60岁被提名,当个10年就去世了和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任期差不多。英联邦国家也有类似的75岁强制退休的法律,也会造成差不多的“任期”限制。
实际上美国宪法里对“最高法院”的规定极其模糊,只是说需要这么一个东西具体的细节完全没有写,人数,任期等等都是没有规定的,只是说法官要保持“良好行为”一条。只是按照18世纪末的惯例默认的终身制,然后人数在5人到10人之间都有过,一直到1866年才通过法律规定为9人。
现在觉得终身制不合理,那是现在人预期寿命都能到80乃至90岁,尤其是养尊处优的大法官。当时写的人更没想到党争能到这个地步,让两边都围绕着大法官干架,提名40岁的一干就干半个世纪。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
之所以“法官终身制”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其实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除了因为政党更迭造成少量高级岗位出现人事更迭,各个国家绝大多数在政府各个系统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征税的、办理婚姻登记的、还是调查环境污染的)也都不会被随意撤换,法官终身制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个伪命题。
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退休。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80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80。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65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法官实际年龄为65岁,按照“80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15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所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18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并不很赞同从三权分立角度理解法官的终身制,这个制度更多是个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安排,更多影响的是远离政治运作和权力博弈的中下级法官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审判。
即使有强制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70岁至90岁(佛蒙特州)不等。
从结果上看,无论有没有强制退休年龄,高龄法官(特别是高龄的高级别法官)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乍听起来,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似乎会有各种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要问为什么是终身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答案,无非就是传统就是如此,既然司法系统运转没问题,那就继续如此咯。
不管很多人是否承认,大法官其实最初设计本质上就是主教,就是太平绅士,就是衍圣公……
他本身是因为威望、道德高度而不是政治立场、主张被选为大法官的。
这也是三权分立设计中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即设计者认为司法权不应被民意和政治所影响。
但是大法官仍然可以被弹劾……
所以金斯伯格的明显政治倾向,尤其是对总统选举发表评论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而事实上被津津乐道很多年的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最初的应用就是为了最高法从政治交锋中抽身。利用违宪审查权强行宣布司法机构不负责某件事情。
当然在后世违宪审查权成了最高法积极参与政治的手段。说明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和今天的实践者完全是毫不相干的。
当然了,美国当年立宪是为了联合各州组建联邦政府抗击外敌。而现在的联邦政府早就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去抗击什么外敌了。从立宪会议的精神来讲,联邦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解散了。但从联邦政府本身来讲,这种利维坦一旦建立就不会自动自觉的自行解散……
我可以告诉你真真的答案,因为教皇和大主教是终身制,所以大法官也是终身制。就是这么简单,你以为的那些答案都是扯蛋的。因为大主教在历史上一直终身制度然后又运行的很好,且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其实和以前的大主教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用了终身制度。你觉得合理,因为人家用了几千年检验出来好用所以用了。其他乱七八糟的答案压根就是扯蛋的好不。
终身不终身没关系,涉及到意识形态,驴党啥事都敢干。
Antonin Scalia知道不,最保守的大法官
都被解密是被希拉里做掉的
希拉里那年选举民调很高,想上任提名自己人进去
碰到一个很好的机会,下了手
结果输掉选举,最后赢家共和党
事情被掩了过去。
就是因为制定美国宪法时人的寿命只有40岁根本不可能想到大法官还能活到失能年龄这种事
三权分立:
立法权归国会,国会握着钱袋子,有财政大权做后盾;
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三军统帅,有军权做后盾(宣战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但没什么东西可以做后盾了。为避免成为其他两权的附庸,只能给个终身制,除非渎职。
但即使最高法院后来拿到违宪审查权,依然很弱,根本没人鸟。最高法院用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争取到民意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另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被国会推翻的,大法官也是可以被弹劾下课的,虽然极其罕见。
大法官在任职之前,家底是要被扒个精光的,因为每个总统都想找个跟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填补大法官空缺,而反对派则要想方设法阻止他上位。羊肉没吃成惹了一身臊的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做了大法官立刻翻脸,反对总统的政策,总统只能干瞪眼。
为了限制总统。终身制意味着不会被总统想各种办法免职,所以总统无法威胁大法官,那判案就能独立。
怕退休后报复,因为这岗位就是三权分立设计者用来得罪人的,一旦总统或者议会想要插足对方的权力搞独裁,大法官就有权力判其有罪,这种岗位就必须保障判决者安全才设计的终身制。
美国法官就是大祭司,拥有通过个人判断释经权,只不过这个经是美国的所谓宪法和建国精神。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知道为啥终身制了,祭司如果两年一换,两年堕胎合法,又过两年违法,美国图腾的神圣性就荡然无存了。
因为不能让政治斗争干预司法
其实比起来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五常终身制和一票否决权更应该改革
高赞回答一直在宣扬一种思想:我的是对的,只有按照我的想法行事,才是正确的。
所以,不能试错?你认为错误的法案,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正确的法案,一定是正确的?
这种思维在社会发展中极其错误,正确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允许试错。底线就是不能危害社会。
堕胎法案到底对社会是否有利?这个问题本身分歧非常大,许可出错,但重要的是要有能纠错。
所以,高赞答主其实是在把自己的独裁、皇权思维有意无意的灌输其中,自己却不知道,死命认为他正确的。
————————以下是原回答:
根本原因还是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让大法官有独立性,就有了终身制。
为了让他们不作恶,又把大法官的手局限在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圈内,没有权力把手伸到外面执行层面去。
这也是对最高法律解释层的妥协做法,也近乎最优选择。
是个人总有人性弱点,总会出现贪婪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人可能出现的人性弱点,有要保证法律和宪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这就够全世界所有国家法律建设者们吃一壶的。
虽然不完美,但是已经没办法更好。
到目前为止,全球在这个方面,美国仍然是独一档,后面就是英国,再然后才是其他欧洲国家。
法律建设远比什么主义要实在。
大法官终身制再不合理也总比英制单位华氏度夏冬令时等等制度合理吧

独立
避免独裁者专制的手段
很有意思的设置
还有美联储理事,两年可以提名一个,任期14年
谁都难以任人唯亲,又可以表达倾向性
因为终身制过时了,是恶政。它就该废除。所有告诉你终身制如何如何合理的人都是跪着说话的。
现在美国的大法官在提名阶段往往就会因为两党内斗以致人选有失公允,并导致两党的疯狂撕逼。毕竟美国人也很清楚,大法官也是人,在日常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政治倾向的影响。
所以,美国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聘请外国人来当大法官。尤其可以考虑聘请来自朝鲜、伊朗、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中受到美国制裁者来担任大法官。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任何私人财产,与美国社会没有太多的人情关系和利益羁绊,可以公允、客观、中立的参与到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因为美国文明太短。
不知道党争的厉害。
它没经历过党锢之祸,也没听过牛李党争,更不知道党人碑三个字背后的龌龊与阴暗。
为了司法独立。
上学期和这学期都在学美国宪法。
总而言之,如果你看过当时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能看出当时美国建国初期对“如何进行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制约”非常非常在意。
直到现在,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定下来的制度。
而且从那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来让“人性之恶”在系统的影响中达到最小。
这套制度让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受另外两个系统钳制,却又能相互制约。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是为了“虽然被总统提名,但是免除职务不受行政系统影响”。也就是,大法官一旦当选,就不能无过错免除职务。
In Federalist No. 78, Hamilton authored that permanency of judicial tenure would provide the judiciary with firmness and independence. Hamilton believed that the inherent effect of life tenure on the workings of the judiciary was the citadel of the public justi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任期的永久性将为司法机构提供坚定性和独立性。汉密尔顿认为,终身任期对司法运作的内在影响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补充:继续说一下为什么大法官要远离民意。
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当远离民意的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宪法的稳定性。司法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解释和维护宪法,而不是反映当下的社会或政治潮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明确阐述了法院应当在宪政体系中保持独立,远离政治干扰和民意压力。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因:
宪法是一部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长期的框架,而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社会情绪或政治变化。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权力制衡的关键。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民选的,因此通常更直接受到民意的影响。如果大法官也跟随民意,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削弱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
如果司法部门过于依赖民意,可能导致少数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民意有时可能会倾向于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司法部门应当是政治中立的,保持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大法官频繁响应民意,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工具,破坏法院作为“公正仲裁者”的形象。
评论:为了一时的不方便就要去动立国基础的构建,愚不可及。
终身制意味着终生法律豁免权,不用担心下台后被清算,所以可以安心的做py交易,死才等于下台,毕竟在美国,没人会鞭尸一个死人
当时的人没想到人可以活到拉稀得老年痴呆
一句话解答就是,判例法国家大法官资历极其重要,外加国父们没想到现代人这么能活。
判例法国家判例即法律,如果你们对某个法律有争执还能吵一吵,如果是对判例有争议,而且其中是亲历法官,对方来一句我在现场我有解释权,那还吵个屁。
比如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一案影响十余年,但每隔一段时间内涵都在变,最后自由派大法官去世一大批,甚至被全盘推翻了
目的就是用独裁对抗民主啊。
用个人的独裁对抗暴民政治。
不是,你们真把民主当好东西了?(不会有人看完这个觉得民主是个坏东西了吧,二极管思维改改吧)
没事读读法国自由派的书吧。
当然现在的大环境下,也没人敢说这个。
都在假装民主和自由没有任何冲突。
一群人还骗自己说是为了制衡独裁者的,还拿英王举例子。
请问要是有独裁者,哪来的独立法官啊?
仁慈的独裁者打乱了所有的政治秩序,最后靠着手无寸铁的大法官来感化他?你是来讲笑话的吗?
法官从来不是用来制衡压根不存在的独裁者的,假如真的有独裁者存在的时候,三权分立就是废纸。
法官就是用来制衡你们这些想一出是一出的暴民的。
呵。
①关于美国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推荐一本宣传小册子《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政府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书真真假假说了一堆,反正大致的想法都在里面。比如这个问题,答案就在第七十八篇
②关于美国制度为什么好,好在那,推荐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四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富人没有将彼此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美国的贵族是坐在律师椅和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坚信法学界是这个国家平衡民主最有力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
在美国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通过自身优点乃至自身缺点,对平民政府的固有弊端起到调和作用的。当美国人民激情燃烧,或陷入某些狂热念头时,会感到法学家给他们施加了一种几乎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的贵族倾向来隐秘地对抗民主本能
③我为什么不喜欢美国,更喜欢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把上面的一段话中的法学界换成官僚,你再读一读,看看有任何违和感吗?
所以,我为什么不推崇孙中山先生基于中华千年传统,来历明确的官僚选拔制度,而是推崇来历不明的法学界呢?我很难想象,中国某些人他们是抱着什么心情推崇美国的,明明中国的制度更优秀。
④说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呵。如何证明?因为美国最强大?这样的循环论证有意思吗?因为美国最强大,所以美国制度最好。因为美国制度最好,所以美国最强大?
⑤很多人是不是都不知道政府的基本功能有哪些,所以推崇美国?国之大事唯戎与祀。戎是指抵御外敌,就是行政权(总统)的来源。祀是指法律规则的来源,就是立法权的来源。再加上一个日常内部纷争的裁决(也就是司法权)。一个非常粗糙的堪称底层逻辑的设计,也能被推崇。说明压根没考虑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要政府这玩意干嘛用……
⑥谁来制衡?答案是没有人制衡。你的个人利益得失在宏大的国家利益面前是注定被牺牲的。所有的制衡,都是基于宏大的国家利益,日常小事(哪怕是你的命案),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错误。
⑦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五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加上另外两个晋级的更加复杂的权力—–监察权和考试权。
虽然对美国可能有很多不满,但说实话,美国最高法院这个真的不错
翻译问题。
翻译成大护法,或美利坚最后的守护者,就明白为什么要终身制了。
当然,能当上大法官的人,起码也得五六十岁,也没几年寿命了,说是终身制,但能当十年就不错了。
但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想象不到现代的医疗这么发达,能让人延寿几十年。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终身制就确保了总统任命大法官的同时不成为大法官权力的来源
我有一个想法,为什么不让美国总统终身制来拥有神圣的施政独立性,不受政治裹挟。
给总统终身制,给议长终身制,跟终身制的大法官好好三权分立一下。
别硬解释了好不好。
总统有任期,你说是要限制power。
大法官没有任期,你又说要保证独立性。
那请问总统是不需要独立性吗。
没有任期说白了,就是权利不够大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工作都没有任期限制,不需要硬找理由,有任期限制才需要理由。
不光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大法官他们单位的保安大爷也没有任期限制,难不成收停车费也需要保证独立性吗。
没出社会的总觉得法大于天,实际上只要行政端和执法端稍稍松懈一点,法律约束力就原地暴减。
大法官无非就是搞几个判例,本质上就是高阶一点的辩经。
各州若真不想听你的,其实有的是办法,有本事你像肯尼迪送黑人入学那样调国民警卫队。
对了,国民警卫队不听大法官的,这就是为啥总统有任期法官没有。
川普卸任前火线任命了几个大法官,民主党现在告他几次了,他都没吃亏
这个我知道一点(不一定对)
大学搞终身教职,就是一个“决不解雇”的政治表态,就是说无论承受何种压力,只要大学在,就一定保这个教授。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嘛,其实还有一个解雇自由,老板们承认你言论自由,但保留解雇你的自由,甚至保留行业封杀的自由。
终身制,就是为了防止被报复然后流浪街头。
官员先办事,后收钱不算贿赂。能通过这种法律,大法官屁股朝哪边还不明显吗
法官如果不终身制那么三权分立就失效了,本身既不管钱又不管人,议会和总统都是民选产生,总统所在党派是议会多数党也不少见,总统直接通过议会任免法官,那大法官不就成总统下属了。
设想一下,如果拜登政府上台后,直接操纵法院枪毙特朗普会是什么场面?
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
目前美国的制度也做不到让权力对下,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所以只能暂时让权力不对上级领导负责。
这种折衷对大家都有好处。
人类想要真正的民主,还有很长的黑暗道路要走。
美国大法官采取终身制是为了避免大法官的判决被其他因素所影响。
你想一想,如果每隔几年要改选一下大法官,大法官担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可能会和总统和国会有交易,那么他的判决就可能不中立了。
终身制可以让大法官谁也不diao,包括任命自己为大法官的总统。这样避免判决被干扰。除非渎职,谁也不能把大法官怎么样,这样可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包括制定货币政策的美联储的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但是美联储仍然是独立做出判断。川普执政时期认命了鲍威尔做美联储主席,一直施压要求鲍威尔降息,但是鲍威尔就是不降,川普毫无办法, 也不能解雇他,只能不让他连任(这是连任还在总统任期内的话,川普自己连任失败就没这个权力了,是拜登让鲍威尔连任的)。
米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部的,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司法部并不能干涉检察官对案件的调查。
川普任命了司法部长,司法部任命了特别检察官穆勒调查通俄门事件,川普可以随时解雇司法部长,但是对特别检察官他毫无办法,司法部长也不敢根据个人喜好随意解雇特别检察官。川普气的直跳脚。
这是宗教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这是一个关于宗教传承和释经权传承的问题。
基督教世界,王权由教廷授予,教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祭司、大主教是宗教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信徒和上帝,拥有最高的释经权。大教主被认为是神圣的。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法官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民众和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大法官被认为是神圣的。
但宗教教义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人对教义的理解不一样,才诞生了不同的派别、异端和异教徒。如果教义的理解是确定的,欧洲两千年来就不会出现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宗教斗争。宗教需要一位大主教来解释教义。
法律条款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法官对司法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才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法律条款是完全确定的,就不会出现律师辩护这种现象。法律需要一位大法官来解释法律条款。
美国的大法官在本质上就是宗教的大主教。宗教的大主教在本质就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
一言概之,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至今都是一个宗教社会。
假如饭碗不够硬,就会去讨好迎合有权力砸自己饭碗的人。三权分立,法制社会。最高法天然弱势,只有独立,才能公正,才能抗衡行政和立法。那么,大法官的饭碗必须得是最硬的。
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了三位大法官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前,企图通过最高法院阻止州院对自己作出有罪宣判。
结果,他提名的三名法官,有两名跳船了,这就是终身制的魅力。
弯弯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大法官要考虑自己下来后的未来,所以现在大法官一片绿油油,唯绿是从,请问这样好不好?
大法官就是游牧部落的萨满,忽里台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因为美国大法官掌握的是释经权,类似部落的萨满,周易占卜,中世纪的教皇。
假如某国的宪法是shzy核心价值观,那最高法审理案件的思路是,你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shzy精神,而不是去纠结具体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这些案子州法院就能审理,用不着递交给最高法,他也不会受理。
中文翻译美国司法部其实是有歧义的,因为美国的司法部其实属于监察机构,下辖的fbi,美国最高法院可指挥不了,所以司法部长的扮演的真正角色其实是总检查长。比如川普之前提名有性侵嫌疑的讽刺白左女权的盖茨想拿的就是这个职位。
当然和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又不同,司法部长也只是fbi名义上的上司。如果总统不够强硬,司法部想定罪往往也会不了了之,比如肯尼迪在任时他弟担任的就是司法部长,fbi选择隐瞒了他的死因,肯尼迪家族也毫无办法。再比如川普胜选后,你看到也是司法部考虑撤销对川普的指控,从来没看到过哪位法官有表态。
为什么叫释经权呢?因为美国是惯例法,最高法就有很强的风向作用,你这么办了,其他人也得按照最高法的规矩路线来走,不然就是违宪,几乎每任总统都会有几个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州地方法院审理。
最著名的案件应该是罗斯福时期的填塞法院计划,判定罗斯福违宪,为后来新政被推翻,罗斯福幕僚被清算被贬海外,或直接退休,或者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埋下伏笔。
因为罗斯福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所以按照美国传统,市场经济自然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遗传税当然也就收不下去了。共和党支持的传统富豪熬老头也能把罗斯福熬走。
最高法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很强的清教徒特征,在美国的政治改革中往往都是趋向保守的一批。所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考量上,才给了最高法终身制。
国会议员 众议员2年 参议员6年 普选
总统 4年 选举人团
最高法 终身 总统提名
挺灰色幽默的,等于说美国国父其实是用封建主义的一个角色,来给民主制度打个补丁防止独裁的出现。
很多国家,比如大日本帝国,有国家首脑+内阁 有元老院 日俄战争之后才有国会(众议院)没有最高法平衡,所以大日本帝国宪法最终被解释成了天皇意志的化身。谁都可以拿最高法来给对手戴帽子,国会想卡军费,萨长蕃阀就会说入侵朝鲜是保障日本国民生命线,你砍了就是违宪,都不同意怎么办呢?那就国会表决,
国会表决那操纵空间就大了,当年就是收买了左翼联盟里的政党,因为日本左翼也有类别划分,有代表手工业的 有代表农民的 有工商个体户 有小地主,表决前分化多数党,临时背刺盟友,详情可见种豆包chong关于日本国会设立的视频
【太尖锐了!这一定不是日本臣民真实的声音!备受爱戴的萨长藩阀怎么可能选输…?【大日本帝国13】-哔哩哔哩】 https://b23.tv/KPhMaUw
甚至到后来还发展出满蒙生命线,大日本民主制度虽然也是做给欧美列强看的,后世也就当个笑话了。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托拉斯,要知道,当时的洛克菲勒 还有范德比尔特 能在石油 铁路行业快速扩张,从一个州迅速推广到全国,当然少不了收买各种法官,把油田 铁路开发经营判给自己,美国最高法管吗?如管
因为托拉斯信托的英文含义就是避的最高法的嫌,否则我直接成立荒坂株式会社就完了嘛,弯弯绕绕干啥。发展到今天就是很多公司股票一起卖,但是经营都是分开的。
美国宪法给各州很强的经济独立性,跨州经营 跨省经营都是不被允许的,被认为会在增加一州收益的同时损害另一州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导致经济垄断就会违宪,所以托拉斯只能偷偷摸摸搞。到了后来大罗斯福迫于舆论压力,国会拟定了《反托拉斯诉讼法》,开始对托拉斯进行管制。
洛克菲勒这种一个人持有价值上亿美元股票的做法从此就载入史册不被允许了,但是美国宪法给了他保障自身财产的权利,所以他依旧是首富,他的家产联邦政府可没权力充公。
判例法+美国法律的灵活定义文字游戏,如果想要这套系统稳定运行下去,那必然要求最高法得跟个皇帝一样干一辈子。对自身所作所为终身负责,又能平衡各方诉求防止没完没了的上纲上线扣帽子+追杀,不然跟个国会议员一样,在任时好处捞完,卸任拍屁股走人,那法律还有啥效力呢?洛克菲勒今年生意是合法的,明年家产都随时充公,那不早润大英去了
我发现一个bug,
大法官并没有天道庇护,
换言之,他不退休,
人们还可以选择帮他退休,永久的。
因为历史上英国没有最高法院,上议院(贵族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而上议院成员不仅是终身的,还是世袭的,名额完全由贵族家族瓜分。
上议院里最古老的贵族家族,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相当于我们魏晋南北朝的几个世家从未落幕,王谢家族一直延续到今天。
英国贵族在上议院里按传统以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互相尊称,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全是表兄弟。
美国革命之后搞了三权分立,往前走了半步,成立了单独的最高法院,但他们没敢完整走出一整步,还是觉得大法官应该终身制。
搞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理解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中国人的依法治国和欧美的依法治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欧美的最高法院,并不对应中国传统的三法司和今天的最高院。中国的最高院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职能机构,而欧美的最高法院,是一支政治力量,它本身就是国家机器。两相比较,欧美的最高法院真正跟中国对应的,是:中顾委。
在欧美语境里:
法律至高无上就是门阀世家的意志至高无上。
依法治国就是贵族治国,就是白N代治国。
司法独立就是贵族院独立,不受任何民选机构监督,只有他们能监督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搞依法治国,总是搞得那么扭曲和拧巴,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中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根本就不匹配。
如果真想按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力量的实际格局,搞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你需要做的是恢复中顾委,然后把现在的最高院更名为普通终审法院,把中顾委更名为上诉终审法院。
最后,强烈推荐丹宁勋爵的四本巨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家庭故事。
这四本书,原汁原味的向你展示了英美法治是个什么东西。他在维护什么,他在反对什么,他的代价是啥,以及代价是谁。
看完这个,你也许会喜欢英美的法治传统,也许会摒弃英美的法治传统,但你绝对不会再看国内法学界那帮意林派法学家的书了。
顺便说一句,这套书的翻译者,是李克强前总理。
这类似于公务员铁饭碗:只有保证你不会因直接领导的原因丢了饭碗,才有可能让你在面对不公、不法、不合规时,能够敢于说不,敢于撂挑子顶撞甚至向上举报对簿公堂。
任期制其实也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在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周期内,保证你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这个职位与职务,你在职期间的一切决策都不会成为时候清算你的依据。但这么做,等于把一些隐形的特权、政治豁免摆在台面上讲,制度设计也需要更复杂,对于18世纪的制度设计来说,未免太艰难了。
看过 是,首相 就知道了
时间才是核心
永远不下台的秘书们就可以相当程度的架空选举出了的上级领导
总统只能干四年,议员几年就得换
只有法官是可以干到死的
你是手下你听谁的
听总统,人家搞不好四年就下台,你也得滚了,听议员的,也是一样
但是听最高大法官的,人可是能混到死的
如此设置最高司法,就是有意制造一个“法律贵族”,来制衡民粹
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众总是想一出是一出,民众只想共荣从不共责,所谓“众不担责”,没错我们要杜绝专制维护民权惠济民众,但无限捧高民众智慧与理性,本身就毫不负责,换来的只有悲剧
众所周知群体规模越大越参差不良,社会民众体总的来说是愚氓,有时是嗜血的盲目的,权力本身是邪恶的,无论是由多数人掌握还是少数人掌握,本质不变,如此设计司法,就是为制衡权力暴政
准确来说不是终身制,只是排除了一切弹劾之外的把他们赶下去的方式。
你可以因为贪污把他们赶下去。
但是你不能让行政部门抓人,你得让国会同意弹劾。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可以做出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行政部门意愿的决策。
英国的司法权最早在上议院手里,而上议院都是贵族子弟。而贵族又基本上都是世袭制的。
这帮贵族有自身的独立性优势,能够保障客观。独立于国王、大臣、人民之外。
这下不谈人性本恶了?不谈制度保障了?
你美国大法官是活圣人还是耶稣?
还什么“民主执剑人”
怎么快进到了能洗终身制了?
你别和中国人说呀,你和美利坚大统领说呀?
当地时间7月29日,美国白宫官网发表声明,总统拜登宣布对最高法院进行紧急改革的计划。
据报道,拜登要求国会提出司法改革方案。他提出的主要三项要求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前总统在任期间犯下的罪行没有豁免权”;将目前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限制为18年,总统每两年可以任命一名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18年;制定有约束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参与公开政治活动、参与利益冲突案件的审判等,并且要公开收受的礼品。
拜登此举使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支持对最高法院运作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现任总统。
美国的大法官如果不是终身制,特朗普早就蹲局子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受人尊敬的分支。而有趣的是,这一最受人尊敬的分支,却是任职时间最长且存在终身任职的情况。
需要澄清的是,“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谓。在美国,有两个英文单词可以表示法官:“Justice”(大法官)和“Judge”(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对他们都必须称呼“大法官”(“Justice”),其中还有一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而在其他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会称“Justice”,其他的则称为“Judge”。不过由于并没有硬性规定,有些喜欢“自嗨”的法官也会用“Justice”,比如有一家纽约州的地区法院,所有的法官居然都自称“Justice”。
在法官任期方面,联邦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而州法院却不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全美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中,大约有1/3的州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而其他州法院的法官则有退休年龄的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通过定期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这里的“美国大法官”特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么美国大法官的确是终身任职的;如果指的是所有的美国法官,那么则不一定。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限,其终身任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即判例法国家。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的法官不仅是司法的裁决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造法”的职能。
中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也就说,法令一定要统一,使人民有章可循。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人们对于某件事法院将会如何判决的预期”。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稳定和可预期。
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依靠成文法典的统一适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依靠法院在那个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然而,每个法官对于法律和先例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依靠抽象的原则来维系法律的稳定显然不怎么靠谱。
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握有一项特权——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选择一部法律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可能会改变整个社会对某个重大议题的认知。试想一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一议题的判决在短时间内前后矛盾,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极大混乱。
而大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开始担任大法官时通常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阅历,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一般认为,45-55岁是开始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年龄段)。在这一人生阶段,大法官的个人司法哲学和立场已经稳固,不太可能发生激烈的转变(虽然也有个别的例外),这样就可以保证大法官在今后的至少15-20年时间内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
二、民主的“制动器”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注定了司法权的“反民主”性质。
而这的确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有意为之的。在二十世纪,“民主”几乎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正确,但在历史上却并非一直如此;相反,在18世纪前,民主更多的是作为贬义词被批判的。
早在24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六种,三种好的和三种坏的。分别为君主制(好的一人之治)、贵族制(好的少数人之治)、共和制(好的多人之治)、僭主制(坏的一人之治)、寡头制(坏的少数人之治)、民主制(坏的多数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制比贵族制好,贵族制比共和制好。但是最好的一腐化就成为最坏的;因此僭主制比寡头制更坏,寡头制比民主制更坏。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委婉地为民主制辩护,因为绝大多数的实际政府都是坏的,所以在实际的政府中,民主制倒也是最好的。
所以,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民主并不能算是一种好东西,充其量就是一个“不坏的”东西。那么在18世纪末时,当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设计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时,至少对民主制度是抱有疑虑的。
所以,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时,就需要有一个分支部门成为民主的制动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就成为了这样一个“制动器”。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又是“最小危险部门”,所以也不会颠覆民主的基础。
民选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需要时刻回应民意,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即使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也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地围绕在民意周围。
而对于司法权来说,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被民意所裹挟,那么法律将不再具有权威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非常注意将自己与民意做适当的“隔绝”。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传闻他为了保持自己裁判不受影响,连续坚持三十多年不看新闻报纸。
而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正好有助于他们将自己与“民意”隔绝,试想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是民选的,那么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不是严格遵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哲学立场进行裁判。虽然有些大法官的法哲学立场为人们所诟病,但这至少提供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相对稳定的预期。
有些时候,民主制度与民粹主义仅仅一线之隔,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设计宪法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就是他们对防止民主制失控所设计的“制动器”。
所谓的抽象就是:
有那么一部分人,一边认为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边又坚定地认为大法官终身制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他们高举着法治的大旗,然后却奢望着会有完美的人治。
我有个问题,既然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那派人把不合心意的大法官干掉,然后换上自己的心腹不就得了?这样的话,司法权,行政权在手,事实上的独裁不就成了?这么大的漏洞,美国人是怎么避免的呢?
坚决抵制铁饭碗思想

华盛顿:你是说?人可以工作到九十岁甚至一百岁?
亚当斯:这种情况还频繁大量的出现?
富兰克林:读圣经读傻了吧这孩子,这怎么可能。
总统=国王
参议院=元老,大贵族
众议院=中小贵族,领主、骑士
大法官=大祭司,大主教
这么一对比,对于德谟克拉西制度是不是有更深层的认识了?
西方的德谟克拉西制度本质就是各类型贵族对于王权(行政权)的分权制约,跟你建立在平民政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帝王-官僚制有本质区别,你这种体制下出于平民政治对帝制的制约的民本思想,人家历史上就从没产生过。
确切说不是终身制,是可以弹劾的。弹劾条件是品行不端。而且他们的判例也是可以推翻的。有一种说法是,当年美国先贤没想到人可以活得这么长,毕竟那个年代60算高寿了。50岁左右当上大法官,在干个十年差不多了。哪想到能活到90多啊
看到很多人谈司法独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点司法都不可能独立,切记切记。
为了反民主。
你没看错,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民主是极端仇视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成为褒义词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事情,在漫长的2300年中,西方思想家都保持这警惕甚至憎恨的态度。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一人一票投票处死,印证了他关于暴民统治的黑色幽默。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好东西。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
苏格拉底说:民主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政。
柏拉图: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
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作民主政治
孟德斯鸠:民主政体必将走向“无政府状态”。民主政体最终要么会因无政府状态的“恶化而毁灭”,要么会由于“极端平等的精神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民主政体极端依赖德性,因此不适合现代社会。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
为此,限制直接选举并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权力就是重中之重。仿照英国设立了上院参议院作为第二议会分割立法权,赋予总统类似于国王那样中央集权性质的行政权。赋予最高法院法官那种终身贵族一样的司法权力。防止暴民对少数人权力的侵害,民主硬币的另外一面必须是法治。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政治安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美国的范本,已经给了世人一个足够深度的研究对象了
大法官制度,就是美式民主的重大弊端之一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是一道古老而坚固的城墙
最初的设计者认为,它能保护法官免受政治风暴的侵蚀,确保司法独立,使他们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受民意的摆布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从民主的守护神,逐渐蜕变成了一座无法撼动的堡垒,一群老迈而意识形态固化的大法官,正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左右着21世纪的美国,甚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从最初的理想主义,到今日的现实困境,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成为美国民主裂痕的缩影,甚至可以说
它暴露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悖论:当你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了一种制度,最终却发现它本身成了最大的权力滥用
绝对的、理想的、持续不变的权力制衡,并不存在
一、大法官终身制的初衷:自由的守护者
让我们先回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一刻。
当年,美国的建国者们刚刚摆脱英国王权的控制,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政府权力的膨胀
因此,他们为国家设计了一套精妙的权力制衡体系: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最高法院则负责解释法律,确保立法和行政权不会侵犯宪法。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保证最高法院本身不会被政治污染?
建国者们的答案是:终身制。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
如果大法官需要定期选举,那么他们就可能迎合选民,而不是捍卫宪法。
如果他们的任期有限,就可能在卸任前讨好某个政党,为自己铺路。
只有终身制,才能让他们真正超脱政治,只忠于法律,而不受民意的起伏所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终身制的初衷是美好的,它希望法官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不是党派的打手。
但现实是,理想主义的制度,总有被现实主义的人玩坏的一天
二、终身制的现实:权力的封建化
当时的建国者们可能没有想到,人的寿命会变得如此之长。
18世纪,法官能活到70岁已经算是奇迹,而如今,大法官动辄90岁还在岗位上发号施令。
这直接导致了几个荒诞的后果:
1. 政治遗产:一个总统的决定,影响几十年
大法官的任命,是终身制下最关键的政治遗产
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但他选中的大法官,可能会在法院里待上四十年,甚至更久。这意味着,一次偶然的总统选举,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偏向几十年,甚至跨越几代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川普,他在任期内成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向右大幅倾斜。而拜登即便连任,也无法逆转这种影响。这就像是一个已经卸任的国王,仍然在用他的幽灵统治这个国家。
2. 法院的僵化:最高法院变成老年俱乐部
终身制的另一个恶果,是最高法院逐渐变成一个老年权力寡头。
今天的美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气候变化、LGBTQ权益、网络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影响未来几代人的问题,却要交由一群出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官来决定。他们成长于冷战时期,他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而他们的决定,却影响着Z世代乃至更久远的未来。
一群80岁的人,在决定20岁年轻人的命运,这是终身制带来的扭曲。
3. 司法独立?不,它早已被政治化了
终身制的初衷是司法独立,但现实是,最高法院早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
两党争夺大法官席位的战争,比总统选举还要惨烈。每次有一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整个华盛顿都会陷入疯狂,党派斗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一旦某个党派掌控了多数法官,他们就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修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2022年,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即堕胎权案),就是保守派几十年来的最大胜利,直接改写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结构。
终身制本来是为了让法官远离政治,但如今,它却让法官变成了最有政治影响力的棋子。
三、终身制的裂痕:民主的悖论
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在将美国的民主推向一种危险的状态: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选择之上
美国号称是民主国家,但人民无法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
不管民意如何,最高法院的九个人,依然可以决定整个国家的走向。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就是权力的封建化。
民主,本质上是权力的流动性
而终身制,制造的是权力的固化。
这两者的冲突,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衡。
今天的美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这种裂痕: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度飙升,许多人认为它已沦为政治工具。
党派斗争加剧,每一次大法官任命,都成了一场战争。
年轻人对这个体系越来越疏远,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一生,竟然被一群几十年前就上任的法官决定了。
最终,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可能不会毁掉美国的民主,但它一定会让美国的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像民主。
那么,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应该被废除吗?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是的
应该设立固定任期,比如18年,让法官可以有规律地更替,让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更加符合时代。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不可能!
因为改变终身制,意味着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门槛高得离谱,尤其在今天这个高度对立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美国可能会继续在这条老路上走下去,直到它的民主变得无法承受这种矛盾,最终引发一次制度性的震荡。
如果美国民主有一天走向真正的衰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恐怕将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这些都是屎山代码,至少我认为这个是真糟粕
你只要认识到欧洲美国的人种、宗教、文化都来自印度,一切豁然开朗。
欧洲美国的宗教,本质上是萨满教。(百度人骨教堂),吃人,尸体崇拜。
大法官,就是大祭司。象征神权。
三权分立,见蒙古人部落、东南亚部落的议事制度。
欧洲美国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文明怎么来的,制度怎么来的。
即:他们实际上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他们把文明、制度(就是法律),看成神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如果我们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总统,保护民风的职责交给法院。自然可以得出总统需要任期,法院需要终身制。
为什么这个任期为质数的评论区被封了?我看不明白,这样的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希望有大牛解释,谢谢大佬

18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我要终生为法律和正义服务!
21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哈哈,我要使劲捞!
原来罗翔想的是这个美事啊!
最终幻想破灭,现在变得愤世嫉俗了。
实际上不论是丑国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是背后几大家族的白手套,至于大法官为什么不是几年一届,那是因为丑国法律制度太落后了,还是海洋法系判例法,一直换人会搞得前后矛盾闹出笑话
因为美国国父最开始只是一群支持精英共和的有产者,对他们来说堤防p民的包拯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反抗英王。
“为什么采取”根本不重要。
注意:这里的制约指对等制约,纯权力性制约,而不是经过漫长的修改法案或弹劾来曲线的、且成功率极低的制约。
什么叫对等制约?
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极其繁杂、或漫长的一系列过程才能反对他。
不要告诉我什么经过了怎么怎么的筛选,其人多么多么可靠,犯错概率多么多么小,你这不就等于把一国亿万民众之公正正义寄于一人的个人道德/信念上了吗?这极其可笑。
=====
人类总是通过制造新神来制衡旧神,是一种极蠢的行为,人类应该要消除任何人成“神,或类神”。
人类不能总是把狮子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制造出一只不受笼子约束的老虎。
=====
简单地讲:大法官(/陪审团)制造不公或错误,谁来干他们?
我就极其厌恶那种什么裁判即便被证明是做错了,也必须维持其错误,的狗屁制度。
我不需要你论证这个设计有多少合理、先进、优秀的地方,
不然呢?他和你想要制约/抵制的那个东西有什么区别?靠踏马个人道德吗?
任何试图(或有嫌疑)制造神、制造神位的行为/制度,都是恶的。
=====
还有一点:
↑这一点对所有的政治正确群体都完全适用,而且尤其适用。
之所以这些政治正确群体或规范如此让人憎恶和反感,就是因为祂们被赋予了【神位/类神权力】。
比如X权,比如X命贵,比如X保护……这些都自带邪教属性。
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在裁决时不受外界政治力量的干扰。
由于不必担心失去职位,大法官们更可能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和精神,以及其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做出公正和明智的决定。
那为什么美国总统不采取终身制呢?这样也能保持独立
1000万美元,堕胎合法。
1000万,堕胎不合法。
来刷经验吧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利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但实际上最高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级,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终生制。
道理很简单,权利越大越不能终生制,权利如果不足以作恶那么就可以容许其终生制。
总统和国会的权利来自于选举,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大。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小,往往要小心行事。大法官一般不解决政治问题,遇到政治问题,大法官可以直接回避,投诉到最高法院,但是大法官可以不受理。
大法官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呢?首先排除羊皮纸法律,专制爱好者比如说某始乱弃终萝莉控及其粉丝一般会认为法律写在纸上就上了符文,就很厉害,别人就要听他的,不然就要训别人。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大法官每次判的都没毛病,普通法院的审理都能公平公正,那么自然而然的大家伙就会信任司法系统。司法系统能够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便利,司法系统也对商业繁荣非常重要。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所以一般而言,上层人士不会容许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法律总是为弱者服务,因此中下层人士也十分爱戴,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法院宣判的结果往往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是大法官权利的来源。
补充:具体可以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答案里有提到到龄强制退休的。但是到龄强制退休也并非没有毛病。
如果根据退休年龄可以确定某位总统任期内有某位或某几位大法官必然将要退休,那么,从这位总统当选的第一天起,定向腐蚀、政治上的许诺效忠、政治同盟、人身依附这些黑幕就会大规模的展开。久而久之,法律界上层的风气和文化将遭到腐化。
尤其大法官作为不与责任政府共进退的长任官员,其性质将强化上述缺陷。
而死亡具有随机性,某位总统的任期内无法确定是否将有法官死亡进而是否将有新的法官需要补任。这种不确定性将大大削弱人们投入幕后活动的意愿、金钱以及愿意为此牺牲的良知。
希望潜在的大法官候补者将出任大法官一事视为上帝的赠礼和重托
在所有的公职中,法官应是相对保守的官员,因此年龄不是问题。在出现十分确定的必要性之前,不应修改大法官的终身制
另外,让胆敢公开威胁大法官的拜登尽早下地狱
-— —-
当然低阶法官我赞同墨西哥的民选法官改革,因为低阶法官人数众多,其待遇和政治地位不足以抵御权贵/黑帮/外国势力对其进行的拉拢腐化乃至威胁
当然是因为司法独立,需要保证法官能避免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报复或控制。
初看来,法官任期问题处于两种冲突的要求和压力之中:司法责任VS司法独立。
法官的判决影响重大,他可以判决某人有罪,而令其遭受牢狱之苦,而如此之大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错误的使得某人承受牢狱之苦,他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接受某种形式的惩罚?
然而,如果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另一种风险:谁来裁决法官有罪?
要么是另一位法官,要么就是某一政府机构,然而无论怎么说,一旦开启了能够裁决法官有罪的口子就会很直接的产生一种影响,法官有了需要其为之负责的对象,谁有权裁决法官有罪,法官就需要对谁负责,从而独立性受损。
进而那个能够宣称法官有罪的对象也就能够影响公正的司法。
现实的来看,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了这般的制度安排:低级法官可以因错案而受罚,但高级法官总能免于任何罪罚,同时具有终身任期。
这是为了司法独立而选择牺牲司法责任。
高级法官不仅事关司法,他们同时还是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持他们的独立性要比能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重要的多。对于法治来说,独立性比负责性更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从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超然独立,但他们也是凡人:
政府卡我工资和养老金怎么办?
尽管大法官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他们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判决,指挥不了军队,管不了财政。事实上当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同联邦政府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别时,大法官们都非常明智的控制住了自己想要贯彻理想的冲动,不去刻意激怒联邦政府,在不违背自身良知的情况下,使得判决尽可能的令联邦政府能够接受。
因为法官战胜不了军队,更不要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名令要求最高法院的人数只能有九人,事实上开启新政的罗斯福就曾对数次判决他计划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恼怒不已,为了消除这个阻碍,他曾计划把大法官的人数从九人扩充到十五人。
这直接把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吓得立场转换成了自由派,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中裁决最低工资法合宪。
准确来说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罗伯茨是因为怕罗斯福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而改变了观点,但他的做法让大法官九人数的惯例得以维持。
很多人常说,司法部门不能代表民意,而要维持司法公正与独立,然而彻底的司法独立一方面是非现实的,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从来也不是仅凭一些名义上的制度法规安排就能保证的,它需要大法官的灵活行事,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总是和政府对着干。
当政府,或者说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民意时,司法部门实际上有必要一定程度上遵从民意的安排,否则:
总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给最高法院面子,如果大法官们给脸不要脸,那就不要怪总统不客气了。
在新政时代,最高法院曾惹恼了强大的总统罗斯福,最后不得不服软,不仅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改变立场,后续保守派大法官更是接连离去,到1943年,罗斯福总共提名通过了八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自然和罗斯福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大的冲突。
表面上看,曾经计划填塞最高法院的罗斯福失败了,但最终的赢家显然是罗斯福,司法权真的能够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吗?
能,但这需要司法权为自身赢得尊重,需要它受到民意侵蚀,需要它接受政治干预,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民意侵蚀,避免遭受更大的政治干预。
而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在今天则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来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和参议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通过他们选出的大法官自然可以代表一些民意。然而民意是会变化的,但法官的意识形态却不会轻易跟随民意摇摆,在人均寿命比起建国时代长了三十多年的今天,大法官可能会随着时间流失而严重与民意脱节。
不仅如此,随着美国两极分化的加重,甚至不需要随时间流失大法官们就需要面对两种冲突的民意,倘若大法官未能灵活处事,一旦与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有重大冲突的政党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一旦新的总统不是那么灵活老道而执意要实现对选民的承诺,那么危险也就将真正来临。
是啊,人们痛恨短视而无知的人破坏原本运行良好的制度系统,但如果一个制度系统能够被短视无知者轻易破坏,那么它本身也就谈不上良好。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需要:
耐艹。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负责最后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承担着这么一个角色,没有最高权威的组织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一定会因为大量事务无法处理和大量争端无法解决而濒临崩溃。
美国国内从能不能堕胎到总统到底是谁的(小布什和戈尔那次),都必须由最高法院来裁决,这是真正的终裁者们。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最高权威来说,其给出的裁决必须短期内无法被动摇,否则最高权威就失去了意义,裁决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反而是次要的。有裁决好过没有裁决,坏裁决好过反反复复的裁决。
说白了,对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威们来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组织对他们的首要需求是稳定性。对美国最高法来说,产生这个稳定性的方式就是控制人员流动,大法官们进入最高法院时一般都是50岁左右了,人类平均寿命也就70多岁,为了稳定性,大法官终身制才是最合理的选择。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往往会直接推动社会变革,
在社会变革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当前认知而设定的规则,并不是先天存在的正义,当认知变了,“正义”也就变了。
但是,社会的认知改变,不是每个个体同步发生的,个体之间发生分歧时,按照法律原则判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这是最高法院的指职责。比如胎儿算不算生命,孕妇有没有权利剥夺胎儿的生命权?
最高法院作为社会的一个局部,其认知不能变化得太频繁,大法官的人选不宜经常变化,否则社会将陷入动荡。胎儿去年算生命,今年不算生命,后年又算是生命,没有这么干的。
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只是相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美国政府不能撤换大法官,但是美国公民可以撤换大法官。
当美国社会发生实质上的认知改变,而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认知却没有改变时,美国公民就会谋求改变大法官的任职,大法官自己就选择辞职了。
州法院的法官会更换,而最高法院不会,因为两者的业务是不同的,能去到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判定的案例,是那些影响到社会关系本质的事项,是一锤定音的,是要暂时搁置争议和分歧的。
孕妇有权利终止胎儿的生命权吗?
如果你意识到这类问题没有答案,就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任职的。
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美国政府无法通过解雇和任命大法官来改变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对4年一换的美国政府做出的限制。
只有在美国公民的偏好已经有很高的集中度时,大法官才会撤换,比如参议院2/3以上。
简单说,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体系下,司法分支是最孱弱的一支。如果不采用终身制,司法分支很容易失去作用,被立法和行政分支控制。
在当代媒体的渲染下,和多人认为最高法院具有无上权威,很多人可能不认可司法分支的孱弱。但实际情况是,司法分支不具备人事、财政的权力。甚至自身的判决也要依靠行政分支来履行。美国历史上,不执行最高院司法判决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832年伍斯特诉乔治亚洲,关于印第安人土地的判决,传言时任美国总统杰克逊说:既然已经判决了,让他们去执行吧。后果就是印第安人的土地判决并未真正执行。另一个更著名的例子是,1957年小石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州长拒绝执行,之后是总统艾森豪威尔派101空降兵护送黑人孩子上学。
所以,美国法院具备现在的地位,并不是法院的“实际”权力,反而是一种“软实力”。其中也包括美国军队宣誓效忠宪法而不是总统。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司法部门没有军队来执行自己的判决,必须依赖行政部门的辅助。法院的权威甚至来自于“舆论的辅助”,而不是武力。
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如果不给一个权力孱弱的分支赋予一些超能力,则三权分立就不稳固。所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终身制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最好方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位起不同的作用。
有直选的议员,他们跟他们的选区人民强相关,而且两年的众议院和六年的参议院,互相制衡;总统选举每个选民都参加,但又不是完全按选民比例,大州和小州也做了平衡;还有很多是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这些专业岗位(美联储,FCC,等)如果交给人民决定那就是政治家们不负责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但是终生制,大法官们基本上保持了政治上的中立,作为国家的最后稳定器。
即便建国初年,美国有选票的只是有产白人,但是建国先贤对选举制依旧不太看好。
所以有了参议院和大法官对民选众议院的牵制,结果参议院也变成民选的了,大法官也差不多和民选挂钩了。
具体看《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霸主,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优越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欧洲衰落,美国吸收欧洲的科技成果,替代了欧洲在科技领域的生态位,进而成就了美国的霸主地位。
和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能说毫无关系,至少也是关联性不大。
相反,29年经济大危机后罗斯福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可以说和德国法西斯基本上没有两样,罗斯福甚至权力比希特勒还大。区别在于,因为地缘,德国受到英法针对没有对外扩张的空间,而美国没有这种烦恼。
学习美国,主要是学习美国在二战及战后持续性的把高科技人才收入囊中,大力发展制造业及军工产业,促进科技革命,别学什么三权分立,两院制,大法官终身制。
对自由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的人在看到美国大法官时和三权分立时会产生疑惑,既然一切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国会代表人民,法院制约国会的权力根基在哪里?
实际上你如果了解英美法和法德法的差别,也会发现似乎英美法喜欢强调法官中立,判决里要论述公平与正义,自然法色彩重。
“中立”和“正义”从哪里来?从上帝那里来。
这是个夸张的说法,严谨的讲,应该说英美法保留了较多文化传统,上帝也不是根源,再往上柏拉图,自然法。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所谓神学法学医学最古老三大学科的说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神学形而上,法学形而下,法学作为治世之学,也蕴含了很多传统意识形态的内容,尤其是英美法,对标中国就是儒学。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确实是有一点大儒、国子祭酒、大祭司那个味道在的。
为了保证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当然这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一极,它的权力说大也大,说小也小,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民意负责,是个很神奇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是,维护宪法,制衡总统和国会,调节州与州、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制可以帮助大法官不受国会和总统制约,一名大法官期间会经历好几个总统,也没必要倒向推荐自己的那个总统,大法官跳反的事也不少。
早期的最高院存在感很低,没人事任命权,没钱,没军队,而且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问题,国会立法,最高院司法,如果国会对最高院的判决不满意,直接再立一个法,那最高院不就成国会的下级机构了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做违宪审查,最高院才真正拥有权力。这样又有一个新的问题,那最高院直接以违宪的名义否决国会和总统的所有法令,那国会和总统不就成最高院的下级了吗?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不行,因为总统和国会都是选举产生,拥有非常高的合法性,拥有很高的权力,而最高院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够,因为不是民选的,如果最高院真这样干,迟早会被国会废掉,只有维持自己相对的中立客观,才能保障最高法院的威信,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完美,但是也没更好的办法,国家需要一个这样相对中立、尽可能不受政治影响的机构,就像特朗普犯罪,最高院依然判决特朗普可以竞选总统,原因很简单,以犯罪、贪腐为名打压异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政治问题。
以前,在这玩意被确立的时候还挺合理的
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长,所以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多也就干个十几年就噶了,同时终身制还可以保证不被清算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这玩意现在就纯逆天
因为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本质上大法官不仅仅要终身制,还要无党派无政治立场,只对宪法法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党任何派别任何个人负责
没什么,就是为了司法不受制于民。多研究下美国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案例,跟闹着玩似的。这么奇葩的体系,还天天让让学他们司法独立。
烂成这鬼样子,还天天拿一个老法官审判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做宣传,来提现他们司法体系的优秀。就跟每次救灾,救几个猫猫狗狗一样。
刚开始大法官没那么重要。这个职位上的人就是一群治经的老学究,负责cos罗马大祭司而已。结果谁知道时过境迁,大法官真成大祭司了。
有利于减少现实中被行政权影响到
大法官不用考虑为卸任后个人前途铺路,和政治家媾和
政治家也不会对改选大法官做预期,没有稳定的机会通过提名大法官来影响司法
因为这是美国开国元勋设计的咨禅阶级民主体系的一环。先是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拆分为三分,总统和议员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不同,总统提名终身制大法官,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伤害咨禅阶级的生命拿走资产阶级的财富。你不服气,于是找刘备接了魅魔外挂准备试试美国渠道服。
第一关,,你要竞选总统,你如果提出损害咨婵阶级利益的主张就没人给你钱让你竞选,选举是很烧钱的,其次,媒体都是有老板的,没有媒体宣传没人知道你是谁。懂王利用互联网绕开第一个关卡,坏了规矩,所以他第一个任期被各种针对,因为他是第一次吃螃蟹的人而且成功了,这会动摇美国体制。你开挂成功通过提名,参加选举。
第二关,选举制度,美国不是大家想象的全民普选,它是选举人团投票,你开了魅魔外挂也没有用,不是大众投票数量决定你当不当选。你充钱 给外挂升级,所有选举人投票给你,你当选了美国总统。
第三关,你魅魔外挂续费成功当选总统。却发现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和命令,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也不一样。美国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参议院的选举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每次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即33或34个席位。美国众议院的任期为2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其选举时间是每两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届时所有435个席位会全部改选。你就是刘备附体,魅魔能力无限也没有用,国会议员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就算他们都支持你在你任期内,议员们也会被替换。
你的魅魔外挂马力全开,国会全票通过了损害咨禅阶级的法案,咨禅阶级知道后,终身大法官马上判决你的法案政令违反法律,全部无效。
第四关,你决定继续开挂,搞定九位最高大法官,结果发现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终身制,空缺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上任。但是一个空缺都没有,你根本不能把他们换成自己人。于是,你用魅魔能力搞定了九位最高大法官,于是,你的法案和政令全部通过。正当你准备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时候,几百个有精神疾病的枪手和泥头车把你和国会议员,最高大法官全部送上西天,按照美国宪法副总统继位总统,国会和最高大法官重选,把你的一切法案政令否决,咨禅阶级众正盈朝,拨乱反正。
第五关,你飘荡到了地府,和十殿阎王诉说了冤情,阎王们勃然大怒,洋鬼子敢杀俺们东土大唐的人反了天了。马上复活加五十年阳寿,并且申请了六丁六甲,四值功曹,五方揭谛在内几十个神仙给你保驾护航五十年内什么办法都杀不了你,让你去美国重新打复活赛。你死而复活,美国统治者脸都吓绿了。你又重新发动魅魔能力,通过均贫富的法案和政令,美国形势一片大好。不久你发现,你只能连任一届。你决定连任,并且成功当选。
第六关,你怕你的改革和张居正一样人走政息,决定修改美国宪法让你的任期像肯德基的可乐一样无限续杯。美国宪法修改有两种途径 :国会发起, 需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之后修正案需获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
州议会发起, 当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后同样需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才能生效.在整个修宪过程中,美国总统不参与修宪程序,也无权否决修正案.。
你发动了魅魔能力,成功修改宪法,职务无限续杯。直到有一天你的寿命结束了,回到了地府投胎。
简单来说就是三权分立,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加终身大法官保证咨禅阶级的生命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咨禅阶级法制,那些法律大V,砖家叫兽渴望的就是美国这一套,拼命鼓吹司法杜梨,就是不告诉你为什么这一套叫咨禅阶级民主与法权。
现实世界没有刘备的魅魔外挂,没有蟠桃和地府给你加寿命,没有天庭神仙保护你的物理生命 。除非你是永昌皇帝李自成的几十万大顺军和夹棍,否则你永远不可能通过合法程序来改变美国。
美国这个大法官制度
本质上就是9老治国
是确保党派最高利益的政治基石
帝国的最终裁决组织
这种组织必须要有稳定性
美国的总统制有强烈的不确定性
议员,总统的任期都比较短
快速变化的行政体系,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裁决体系平衡
不然像我川这种不顾政治规矩的人
分分钟行政司法一把抓,根本没人限制的了他。
不过要说我川是天命之子呢
布什爷俩任命了3个还活着
我大川任上克死了3个,任命了3个
拜登和奥巴马任命了3个
6对3
基本上最高法也是我川说了算了。
加上参众两院都是共和党的
我川基本上三权一体了
再加上我川被上帝投了一票
基本上我川是21世纪,权力最大的美国总统
他可以干任何想干的事情
所以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没有办法避免王朝末期的崩坏
权力只对自己的来源负责。
如果大法官有任期限制并且由总统提名的话那大法官的权力岂不是来源于总统了?那大法官岂不就成了总统的下属?
如果不给这些大法官搞一套刀枪不入永不褪色甲,这些大法官下台就被清算,新的大法官不就被拿捏了吗?
直接原因是没有任期规定,大法官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当然死了就自动离职了,这就是所谓的终身制。
大法官权力巨大,好处多多,既然没有退休时限,选择干到死很正常,或者在对自己背后势力有利的时候退休也不错。比如民主党大法官岁数太大,快死了,在民主党总统任内退休,就可以继续指派一个民主党大法官。
那为什么美国大法官没有任期规定呢?
美国是由十三个州建立的,州和州之间有利益分歧,各州内部也有利益分歧。各州聚在一起是为了对抗英国人,在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以后,为了利益分配,就开始撕逼扯皮,扯皮扯了好几年,才达成基本共识,制定宪法,正式建国。
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比如关于投票权,由于各州没法谈拢,宪法就没有规定,默认沿袭殖民地时期规定,有一定财产(比如50英亩土地)的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女人、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投票权,毫无民主可言。
从投票权可以看出,所谓的三权分立,不是为了什么民主自由的崇高目标。以实际来说,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多多制造官位,让各方都能有官做,从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不用选举,是跑官买官的乐园,给大法官设立任期,这不是找事吗?
建国后美国法官的作风,跟议员一样,都是收钱办事,议员是谁出钱多就帮谁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是谁出钱多就判谁赢。
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看描写美国金融史的《伟大的博弈》。范德比尔特(当时的美国巨富)投资一条铁路,直接收买议员,制定了一条有利于这条铁路的法律。同样是范德比尔特被德鲁(大诈骗犯)诈骗,买下了德鲁钻漏洞印刷的大量股票,事发后范德比尔特收买法官抓人,德鲁携款潜逃,之后收买法官和议员帮他脱罪。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美国社会表面贪污被重点打击,但旋转门仍然层出不穷,跟过去没有本质区别。法官也一样,表面看不出来什么,背后好处多了去了。作为这条路线终点的大法官,是各个派系捞好处的保证,设立任期会被所以派系反对,自然搁置到现在。
如果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权力并不是很大,属于冷门部门,没什么人去,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
另外民主社会,权力的基础不是上层认可,而是选民认可。大法官不是民选,本来久低人一头。
因此,几百年来,首席大法官一直如履薄冰,因为过几年就换一个党,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维持自己这个部门存在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不是民选的,权力背书只是某个总统,他可能自己都退了。
另外,正因为没啥权力,所以想找人去干这活,必须给好处。那就是终身制。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
最公正的其实是AI断案,但这会剥夺大法官的权力,让他没法权力寻租。
为什么打官司找大律师容易赢?因为大律师认识大法官,普通人哪怕证据确凿,说你输你就输。想送钱都不知道找谁送。
美国这种政体大法官只能是终身制。
要是有任期,新总统上去把上任提名的全都弄下去怎么办?
总统短期,有权提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合理。
反过来,大法官直选短期,有权直接审判总统,总统终身——也合理。
长期的不受短期的制衡,不合理。
都是短期,独立选举,合理。都是短期,一方由一方任命,不合理。
都是长期,一方由另一方任命,就是封建制,合理不合理待定。
当然这个制度放现在确实有点落后了。毕竟有些人确实太高寿了。但相对而言,这个策略是可行的。
因为当初美国建国的元勋们觉得一个人当上大法官起码得60多了,当个十几年就嗝屁换人了,哪能想到现在人这么能活。
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其他的人都是为这几个法官服务的。
目前采取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终身制。也就是说,如果说独裁的话,就是这几个法官可以干到死。
9个大法官对官司的判决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则胜诉。
为什么美国大法官要终身制呢?
这9个人如果不违法的话,可以做到死。这样的好处是让他们不会惧怕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这样他们判决每个官司,就可以从法律和人民正义的角度进行判决。不受任何人左右。
这就是美国成为世界大哥,世界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因为这9个大法官相当于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终身制。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呢?请回答。

因为找不到比终身制更合理的任期制。
大法官不止一个且不能参与法律之外的国家事务,不需要担心终身制让其变成独裁者。
法律需要稳固的捍卫者,任职期会导致大法官被外界利益左右的风险剧增。
我从不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互相独立甚至对立的。
我认为人类社会都是“人治”,而“法治”是“人治”的各种变种里比较先进的一种。
同一种社会制度,为什么在不同族群里就能导致不同的社会样貌?
除了客观环境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些族群的人很行,有些族群的人不行。
美国人越来越不行,美国大法官终身制也不见得就能保证美国法治。
老特会代表美国人民来尝试废除大法官终身制,或者架空其权限能力。
到时候美国和老特嘴里的哀思猴国家会是一个样子。
不知道,但是大法官的司法权快被分摊没了倒是真的。
总统掌握行政,国会掌握立法。虽然掌握司法的大法官理论上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架不住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打补丁卡bug啊。总统拥有豁免也根本不怵司法机构啊,甚至他还能给别人签赦免令。
你看,理论上掌管司法的机构根本没法和这两个机构形成制衡,甚至司法执行机构如联邦警察、FBI、特勤局这些年也跟行政走的很近。
丑离间法官居然连民选都做不到
可谓既无民主也无法治
这是美国特权阶级为自己留下的后门,
大法官们,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最终解释权,不听话的人,总统也是可以坐牢的,经常换人,不好利益绑定,而且秘密容易外泄。
美国的吏员都是终身制,所谓的选举,组阁都是政商旋转门,议员,州长,市长,都是地方最强大的政治家族基本盘,
少听一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利益都是最开始划分好了,稍微变动一下,基本上都是内部利益调整,美国就是一小群人的蛋糕,只所以没有大规模底层人起义,一可以吸血全世界,快乐教育,大麻合法化,将革命的火种灭掉,
美国内战马上就要开始了,当以此兴,必以此亡,极端资本主义,当美国再增加4万亿美债,就是信号弹。
因为总统享有提名权。
如果要废除大法官终身制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
总统以及其所在党派是否会通过提名权间接控制司法权?
你从议会到总统再到法院全是一批人那还聊什么?
还有一点,那就是大法官本身很少会发挥作用,多级法院已经将大部分问题拦住了,给这群老头老太太发挥的空间并不大。
大法官终身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那样。一群老头老太太三五年不一定要他们发挥一次作用。
能闹到他们那里的事也基本上是婆说婆有理的难题。既然婆说婆有理说明这件事本身选择就是抛硬币。
有这群人背锅,还能缓和一点社会矛盾。
这就是我的想法,也别说美国人是不是这么想的。你要是能想出更好的的办法欢迎你提。
政治组织架构,需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妥协。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和伊朗的精神领袖,本质上是一样的,是稳定性之锚。
有了锚点,才能搞民主选举。否则就会出现大摇摆,导致输掉选举的一方,无法接受而掀桌子。
当然,没有什么完美的政治制度。总有一天,过去的先进,会变成当前的缺陷。
大禹当年也是先有终身制,后有父死子继,老子是总统,儿子才是总统,老子是大法官,儿子才是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虽然名义上叫法官。实际上更接近于大主教。
大主教搞终身制不是很正常吗?
中美是风格完全不同的两个厨子,中国厨子基本不放盐,美国厨子恨不得把盐罐子扔到锅里面。你问中国人“美国人这种做菜方法是不是不健康”,中国人说“不知道,反正我们这菜一点都不好吃,基本不放盐啊”。
你为了让中国人觉得不放盐是合理的,所以问了美国厨子的问题吗?
以阿美莉卡现在的版本更新速度,估计要不了多久,就会进化出大法官“脑洞大开”的版本了。
毕竟党争已经到了不可停止的地步,民主党各种彩虹魔法越看越反人类,共和党这群战争犯相比之下竟然有人性了起来,大法官本来可以在两党之间和稀泥,但当两党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的时候,就是大法官全员站队的时候。如果民主党在美最高法长期弱势,以民主党人灵活的底线,狙击步枪不是很难的选择。
既然不能用法规请你们按时下台,那就用步枪请。
因为美国的伟大仅次于,南朝鲜,印度,台湾和刑天唐伯志
终身制倒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美国司法系统实际上并不独立,法官由总统提名,有政治偏向,做不到中立判决。
这个设计的初衷还是挺好的。
实际上再任何系统的设计中,都会考虑一种极端情况,既系统常规的规则,由于某种原因失灵,导致整个系统卡住,无法继续运转。这种情况,可以叫死机,死锁,或者——政治危机。这时候,必须有一种机制来进行最终仲裁,让系统摆脱“死锁”,恢复正常状态。
任何成文的规则,都是不可能完备的,所以这种机制必须所在。为了让这种机制能够在危机时刻起作用,所以使用这个机制的执行者,权限必须足够高,比如系统管理员。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此高的权限,如果经常参与系统的日常运作,那又如何节制和监督它呢??谁又能监督它呢??
万一管理员操作失误,删库怎么办??
没办法监督,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权限的使用者,足够的怠惰。即,你虽然权限很高,但不到最后时刻,你最好啥也别干。
这个权限在各国的政治体制里都有,在英国就是国王,在美国就是最高法。
当然了,这是设计时的理想化考虑。但随着后来这一制度被玩的越来越花,最高法越来越频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生活,当年的设计早就不适用了。
拜登要是真能在卸任之前,把他的改革案通过,那对美国的制度建设还是挺有贡献的。
不过我看他够呛啊……
设定上是为了降低政治、短期民意对司法的长远影响。高院的职责是解读立法或执法行为是否违宪,不是主动制定法律法规,而是类似保底底线般的存在,目的就是遏制过热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权力。而这两个部门都是民选上台的,遏制它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不受欢迎。 要法官在需要时敢于做恶人,而不是做时时圆滑的政客,总是要给一定制度上的保障的。
立国初期讲究的是majority rule不能侵犯minority rights, 多数方的权限是有上限的,51%的人也不能投票抄家奴役了剩下的49%. 而这个上限就是宪法给予政府的,受限制的权力。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方)不受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迫害,政权交割才能相对和平。 理论上司法部门起的是一个刹车的作用,要是它也能被51%一锅端了,那上这个保险就完全无用。
主教一般来说不也是终身制,祖宗之法不可变。
美国国父除了引进了法国杀马特启蒙主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其他制度设计都高瞻远瞩、非常英明,
使得既得利益集团无法逐渐、连续、一点点加码地窃国(禁枪、实行有利珉主𣗋的普选制、取消联邦制…任意一项都必须大跨步的革命),
使得完全的大众民主难以实现、尽量限制了多数人的暴振
有些人要问了,明明美国很多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Chimerica,这全球化的两核心都非常神奇,各自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美国如果没有国父的高瞻远瞩,在这情况下,那些社会问题会更严重几十倍
根据官方解释,大法官终身任期制度,可以尽量避免大法官因为时局和政党更替等外在因素受到影响,在审判时仅考虑司法正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性。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作出了不利于哪个政党的判决就饭碗不保,可以安心作出独立的审判,从而让最高法院不会变成一个政治性组织,从根本上达到权力约束的目的。
详见白宫官网: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judicial-branch/
杰克逊大法官的原话是:“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一定对;但是我们说的一定对,因为我们说了算。” 这一观点被归纳为:司法判决的最终效力源于其法律地位,而非客观正确性。
为了让政党可以更直接操纵司法。
大法官还分政党,我看你怎么司法独立。
因为美国是法家秦制!
想不通,很难想象半截入土的年龄,还要从事法官这个急需记忆力的职业。再说所谓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跟终不终身制有什么关系,难不成是因为由于终身制的原因,即使党争导致法律判决有所偏向,最终党派色彩会有所褪色,不会一直跟随党派的意愿。
但是我更担心都老成那个样子了,先不说记忆力,就是身体素质,开会都成了折磨,难免有些不人道。美国内部貌似也有过讨论,但是修宪太难,就这样凑合这呗。
要是共和党总统上台,就把民主党的大法官全部宰了,自己任命一批。不就能控制最高法院。
民主党上台,就宰共和党的。
这一切岂不是合法。
而且宰了法官以后,就算逮捕嫌疑犯审判,最后也到最高法院这里,岂不是无解。
至于弹劾总统,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多两院选票几乎不可能。
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
最早设定这个规则,是避免政府和议会通过法官任命权破坏司法独立。大法官终身任职,且掌握宪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权力,可以有效对抗立法行政权的影响,并守护住合众国的“立国之本”。
你在单位里有一个可以干到死,谁都不能动的职务,主要职责是领导层新出的规章制度有分歧争议的时候,你来判定事情是否符合国家的管理办法。
你在单位会有多“嚣张”?他们是流水的县长,你可是铁打的黄老爷。(大法官任职期平均是25年,可以熬走3个连任总统)

说白了,就和网文小说里的那些宗门“大长老”一样。蹲后山守着宗门的终极法宝,日常掌门都管不了。平时大长老也不管门派的事情,日常打出狗脑子也不管,只有门派到了生死关头,才会拿着法宝出山平事,牛鬼蛇神一招扫平,平完继续后山闭关去。(虽然只要主角在场,大长老一般都会翻车…算了,扯远了)

所以,在立国初期,大法官其实就是个“清贵”职务
说起来牛哄哄,但实际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事事,连独立办公地点都没有,记得一开始是在国会给找了几间办公室。毕竟,哪来的那么多“影响国家生死”的大事啊,大法官日常就是“研究经典,出书立传”而已。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办公地,是1935年建成的,至此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有了独立办公地点(估摸着是蹭了大萧条时期的“大基建”热潮),之前一直在国会里办公,早期甚至跟着国会的搬迁一起搬迁(美国早期,“定都”议题各种扯皮,导致不断搬迁)。

随着美国两党制度的形成,以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两边的共识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政策推进越来越难。特别是最近,斗争已经严重到“不是你提的议案不好所以不通过,而是因为这个议案是你提的所以不通过”,即便部分议案可以通过“总统行政令”强推,但只要政党轮替就会被废除,达不到“立法”的效果。
比如川宝上台,第一时间废除奥巴马的总统令。登子上台,又废除川宝的总统令。大批国家级政策法令的存活周期,最长不超过8年。。这谁受得了
行政令的“临时立法效果”,也只能覆盖行政体系内的规章制度,之外的就没办法了,其他法令政策的废立只能走国会系统。
**行政令也是因为党争而“异化”的规则。**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总统率领行政体系,处理突发状况。避免走国会程序太慢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同时避免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结果现在成了总统所在党派在国会不占优势的时候,推行政令的唯一路径。你任期里没签几百个行政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当过总统。
这方面的冠军是二战的罗斯福。他搞新政和二战期间签署了3700多个行政令,主要是搞的新政太“共产主义”以及打仗很多事真的很急,等不得国会走程序,最著名的就是那个“日裔羁押令”,说起来妥妥违宪,因为法律只允许羁押敌对国国籍的在美居民,入籍的不在授权范围内,但还是一起关了起来,有统计说被陆续关押的十几万人里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而且这个这个政策还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因为不关德意的侨民,但各方都很默契的没有把争议闹大,让政策一直持续了下去,到45年1月大局已定,才全部进行了释放。
21世纪的冠军是奥巴马,整了450多个,他的很多行政令就争议极大,属于就没怎么在国会博弈沟通就直接不演了,签个行政令就开始执行。导致整天因为行政令问题和国会的共和党议员对喷,奥巴马骂共和党只知道党争,为反对而反对,共和党骂奥巴马独裁者。
上台第一剑,先斩前总统(的总统行政令)
已经是美国新总统就职后的基操↓↓↓↓↓




又来了,唉。。。

这样的大背景下
大法官的一个BUG就被有心人发现了
于是,大法官一下子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
说白了,就是一旦某个自己满意的议案无法走程序通过,或者自己不满意的议案走程序通过了,或者是完全没走程序就过了的总统行政令,都可以找个案子,套个“违宪”的名义,起诉到大法官那里推下去或者翻过来。
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不得做出和本判决相违背的判罚,因此相当于完成了“联邦立法”。而由于这条路太“好使”,美国党争之下,“后山请老祖出来主持公道”的做法也就越来越多。
这样的局势下,大法官的“立场”就举足轻重了。**党派也有了任命倾向自己大法官的强烈需求。**而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空出位置基本要等自然死亡,因此在任命问题上的党派攻防就变得愈发激烈。
**1972年,民主党想推全国范围的“堕胎合法化”(全国范围,划重点),**但是在联邦议会无法通过,于是借****助一起“堕胎”案件,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自由派法官占优,于是裁决“禁止堕胎”侵犯隐私权,违宪,堕胎是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限制。于是就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变相确定“堕胎合法”。
共和党方面想保持“各州自决”的传统,但木已成舟。但是也尽力保持了“限制”,比如红州在堕胎问题上规定多少天后堕胎影响孕妇健康,不准做,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但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哪怕五十年也一样
到奥巴马时期,一个大法官挂了,为了反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比例”,共和党凭借自己在国会的优势,让奥巴马无法任命新的自由派法官。

到特朗普上台,不但手里有一个奥巴马留下的名额,还极其幸运的迎来了2个法官名额空缺。再加上国会在共和党手里,提名就能过,于是一口气任命了3个“保守派大法官”(任期内任命大法官数量历史第一),一举扭转了大法官的立场比例(之前是5:4,现在是3:6)。于是共和党发起了新的“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结果。把堕胎规则制定权重新交还各州自决。

毕竟总统任期如果拿不到议会多数,总统很多事都干不了,但是大法官可以,毕竟总统要过法案要搞定两院的数百议员,最高法院过法案只需要说服5个法官…
所以,目前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不合理”,并不在于法官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美国现在的“党争环境”了,不论是否“终身任职”都一样(不终身搞不好更糟,至少目前法官还只有“法律解读”层面的左右倾向,没到和政党“沆瀣一气”的地步,最基本的操守还是在的。要是大法官也“定期更替”,就免不了“跑官投靠”这种事了。此外由于固定任期,只要节奏把控好,赢得“任命年”的国会多数,是有机会把法官立场刷成“清一色”的)
那么,党争环境下,大法官制度怎么改好呢?
答:怎么改都没用,有病的不是大法官制度…只要有党争,什么制度都会崩坏,毕竟党争参与者是一个国家最“鸡贼”也是最有资源权势的一群人,憋着脏心折腾,什么制度都拦不住。
大清雍正皇帝对于“党争”早有定论

最后,补一个最美国高法院的史诗级战绩,给大家感受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破坏当量”
南北战争爆发前,南北两边关于奴隶制的对抗已经无法调和。但是为了避免内战**,两边在国会历经漫长的斗争和妥协,以和稀泥的方式搞出了部“中分法”,就是以一个州中部为分界(记不得哪个州了),北边取消奴隶制,南边保持奴隶制。这个法案暂时搁置了争议,保持了和平。**
但是很快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起因是一个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去北方,结果主人死在了北方,南方的家属起诉要求北方返还奴隶。于是争议再起:这个在北边的奴隶还是不是奴隶
最后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南北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一致,黑人是否算人宪法没有规定,因此中分法违宪”,于是这个最后的“妥协”法案因被撤销
南北再次因为各自的奴隶制存废问题陷入激烈争吵,而这次再也找不到可以“和稀泥”的方式了。。。于是,南北战争爆发。
————补充————
由于大法官这个BUG在美国影响越来越大
也有总统也想过走程序修改大法官制度来“修正”,弱化大法官的权力BUG,但是都没有结果
背景: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
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在大萧条时期,美国超过一千两百万人,即全国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没有工作,居无定所,食不果腹。1933年,罗斯福临危受命,上任总统后通过了一系列新政拯救危机,包括紧急银行立法、国家救济体系和国家农业政策、证券监管法规、大规模公共工程计划,以及虽未自愿、但可强制实施的提高工资、限制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并允许集体谈判的全行业准则体系等等。
矛盾: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阻击
由于这些政策“很不自由”,非常“共产主义”,引发了保守力的一致反对,由于罗斯福知道在国会很难通过这些议题,所以都是走的“总统行政令”。党内外的保守派看阻拦不住,于是祭出杀招“找最高法院起诉”。到了1935年,这些新政措施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反宪法,导致多项新政措施被叫停。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大萧条)废除的法案比其在成立之初的一百年间废除的还要多。(建国初期大法官有多闲,距离行政立法有多远可见一斑)
策略:优势在我,我弄死你们这9个老登
当时罗斯福的党派在国会有很大的优势**,罗斯福直接拿出了《司法重组议案》对最高法院下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大法官席位”,把法官增加到15个**。通过增加大法官席位,让自己拿到提名权,往法院塞“自己人”,扭转大法官的立场比例,让最高法院不再成为自己的阻碍。
罗斯福的黑色幽默修法理由:关爱老人
由于修法的目的很不“体面”,属于企图拿行政权和立法权打压司法权,罗斯福给法案找了个理由:“由于最高法院工作量太大,所以增加席位,让现在的老人家们不要那么累”。(你们不是1年干了10年的活么,都一把年纪了,我给你们减负)
大法官:算你狠,我们认怂
由于理由太过“侮辱智商”,罗斯福的计划遭到了大范围的反对,党内也不支持这个计划,因此无法通过国会立法。
但同时,大众对于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行为也十分不满,毕竟什么祖宗家法,立国精神都不如能吃饱饭重要(罗斯福支持率是美国历任总统TOP级的,断崖碾压任何对手),最后两边达成妥协,最高法院放新政的诉讼案过关,罗斯福放弃法院改革计划,大家还是好朋友。

由于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比例大幅倾向共和党,并且对于民主党推动的“罗诉韦德”案等一系列判决进行了废除,登子和民主党也坐不住了。

为了给法案造势,民主党方面还开始放大法官的“猛料”


因为美国人当年没人能想到大法官能活这么久
当初美国人的大致设想是大法官50岁上任,活到60~70岁挂掉,差不多能当十几二十年的大法官。谁知道现在这些老登一个比一个能活?
因为美国抄袭英国制度抄出了bug。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议会的上议院,也就是贵族院,长期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贵族院的成员,必须是世袭贵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理念,就是这帮贵族搞出来的,因为法律掌握在贵族手里。法律至高无上,等于贵族至高无上。
行政权可以交给老百姓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但是,笔杆子和枪杆子必须掌握在贵族自己手里。
是的,英国另一个只能由贵族担任的职务,是军官。
一个典型英国贵族的成长路径,是在牛津剑桥读完大学,学学莎士比亚,参加同一个戏剧社,寒暑假期间互相到同学家的封地上打马球,皮划艇,培养私人之间的信任,顺便看看对方有没有合适的姐姐妹妹,考虑一下要不要结为姻亲。
然后,到军队担任军官,英军的陆军军官其实干的是监军的活,真正的业务军官是士官,后来才包括军校毕业的平民子弟。海军军官原本也得是贵族,后来王室公开发放劫掠许可证之后,也混入了一些海盗出身的平民将领。按照惯例,英国王子必须在很小的时候就上舰担任见习军官。
总之,在为国王服务一定时间之后,老家伙差不多该挂了,就可以回贵族院,继承祖传的议会席位。如果有意愿,且有点明事理,可能会被安排到贵族院里面的王座法庭,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英国历史上这些最伟大的法官,通常没有接受过一天的法学教育。英国法极为排斥法学教育,鄙视成文法。在英国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是政治,法官的角色是政治家,主要职能是通过判例创造法律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巩固资产阶级贵族联盟江山永固。
英美法公开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官不知法”,法官不仅不需要懂法,甚至在制度上鼓励法官不要懂法。钻研法律条条框框,是公诉人、律师,这些下等人家的孩子才做的事,他们是讼棍,为了蝇头小利可以泯灭人性,道德水准和他们的社会阶层一样低劣。而法官,作为贵族,应恪守“君子不器”的信条,努力养成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绅士风范,以及随时根据政治需要创设和修改法律的政治勇气。
英美法系对这些研究法律条文的人,是非常不信任的。在英美,担任陪审员唯一的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司法是如此的神圣,它需要的是一颗没有被法律污染过的大脑,只有这样一颗脑袋才会服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使人民免于法律的暴政。
当然,也便于法官操纵。
王座法庭的贵族,我们暂且称为大法官吧,虽然他们自己并不这样称呼自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称呼是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他们相互之间也确实是表兄弟,都是诺曼征服那批法国人的后代。他们就是终身制的。不仅终身制,而且世袭制。连续几代人担任大法官,是很正常的情况。
美国的尴尬在于,他们没有贵族制度,找不到这么多受过高等教育,且超脱于政党政治之外的精英人士来干这个活,于是照猫画虎,搞了个大法官的终身制,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压舱石。但是,他们在宪法设计的时候,错误的赋予总统以任免大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把最高法院卷入了政党政治之中,这反而加剧了政治对抗的激烈程度。
关于英国法律,我推荐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的一整套著作,包括: 1.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2.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4.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5.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6. **《家庭故事》**(The Family Story,1981)
7.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8.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9.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10. **《丹宁报告》**(The Denning Report,1963)
其中第五本《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先总理克强同志翻译的,值得好好看看。
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特朗普的关税案,三小时庭审记录。9位大法官,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觉得特朗普有点越权了。
当天美国的最高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大规模关税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单方面征税,这个问题触及美国宪法结构的核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1、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在庭上提出了关键的原则性问题,如果总统能凭紧急法令对任何国家、任何商品征收关税,那国会的征税权还剩下什么?
他强调征税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其本质都是财政行为,属于国会的固有权利,不能因紧急而被长期移交行政部门。Roberts的提问,反映出他关注财政权的宪法界限,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谨慎。
2、大法官Neil Gorsuch延续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一旦国会把权力交出去就很难再收回来,这是一种单向的齿轮机制(It’s a one way ratchet),只会让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Gorsuch引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认为这种规模的关税政策属于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经国会明确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解释自行决定。
3、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从文本角度出发,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从未被当作征税的工具使用,如果国会打算授权总统征税,他会明确使用“税”这一个词汇。
Sotomayor认为将“进口监管”解释为“征收关税”超出了法律原意。Sotomayor是代表法院中坚持“文义解释”的一派,强调行政权不得超越法条文字的范围。
4、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关注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她询问历史上有没有哪个法条用“监管进口”来授予征税权,当政府辩解这是战争时期的固有宪法权利时。Barrett追问,如果你们胜诉,征收的关税如何退款?会不会造成混乱?她提醒法院,司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也要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5、大法官Brett Kavanyaugh强调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很重要性。他指出从立法体系看,征税权始终归属国会,总统只能在特定授权下调整税率。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担心若放任总统越权,会破坏国会主导的贸易与财政结构。
大法官Kagen从立法意图出发指出,国会在通过《IEEPA》时,以为自己拥有立法否决权,因此未设更多制衡。如今否决机制已失效,如果继续假定国会愿意让总统独自行使这项权利,显然与当初立法目的不符。Kagen的观点聚焦于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意图,主张限制行政自由裁量。
7、大法官Samuel Alito承认紧急状态下应给予总统更大空间,但他立即追问这种权力的边界在哪里?难道每次市场波动都算紧急?
Alito的立场体现宽容,但有界限的观点,承认行政灵活性,但要求事实基础与时间限制。
8、大法官JKetanji Brown Jackson指出:《IEEPA》的目的原本是限制总统权力,而非扩大。他认为如果文本和历史都未支持征税,这种缺席本身就说明国会不愿授予该权利。他强调行政解释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否则紧急法会被滥用为扩权工具。
9、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虽然没有在庭上发问,但结合其长期的宪法原意主义的立场,他可能支持更严格的文本约束与分权原则。
综合来看,庭审显出的明显趋势是:Roberts、Gorsuch、Sotomayor、Barrett、Kagen、Jackson这六位大法官倾向于限制行政权;Alito则持相对开放立场,但主张设限;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立场中间偏保守。整体判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征税超出了法定授权。
如果依照过往的判例趋势,美国最高院可能以6:3或7:2的多数意见裁定特朗普的政府越权。
预计判决的理由包括:
第一、国会并未明示授权总统征税;
第二、关税的实质是税收应由国会决定;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不得取代立法程序,同时法院可能在附带意见中指出,在明确且短期的国家安全危机中,总统可临时调整进口限制,但因受国会追认或司法审查。
这场听证会的意义超越了具体的关税政策,它实际上是对行政权扩张的制度性地在审查,也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系统的一次自我校正。
从现场提问和法官语气来判断,法院已普遍对紧急权力常态化表示担忧,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界定美国总统经济权力边界,平衡美国国会和行政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别硬找理由了,美国人都认为不合理。
直接的证据就是: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官现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
早年很多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是终身制,后来绝大部分都改了。联邦法官没改是因为修宪门槛太高,不是没人想改。美国多数人也认为终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这种倾向还没有强到能把联邦宪法改掉的程度。
把美国制度捧上天的对岸小岛,以前“司法院大法官”也学的美国终身制,现在也改成八年固定任期了。
为老美人民终身服务,96岁坚持到底。

这就是法官大人,

有时候逛知乎,感觉美国公民也没有这么吹他们的制度。。。
因为两百年前的人一般活不到七八十,五六十上去,干个三四届就上帝喊他退休了,现在动不动二十年起谁顶得住啊
比如英国就重新立法,规定75退休
总统-4年皇帝
大法官-大祭司
参议院-元老会
众议院-平民议会
罗马传统
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来说,就是要「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让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都能拥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从而实现分权与制衡。
相当一部分「美国的制度为何如此设计」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联邦党人文集》找到求解的方向。毕竟,这本集子就是向民众介绍(甚至可以说是推销)宪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至少能代表立宪者们关于规则的思考。
在立宪者们看来,司法部门其实怪憋屈的,它既不像总统那样作为军队统帅号令天下、遇到国家紧急状态还能效仿古罗马「狄克推多」独断专裁,也不像国会那样制定法律言出法随、遇到不喜欢的规矩可以自己另立一个(至于之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地为司法部门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那就是后人的智慧了)。也难怪宪法中处处包含对弱小又无助的法官们的照顾了,甚至还专门规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法官任期内降低他的薪酬,免得另外两权通过经济手段给司法机关穿小鞋。
咱们刚说到罗马了是吧?众所周知,分裂和内战是罗马的特色、不得不尝,而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建国初期也存在这一隐忧。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借此开展了「焦虑营销」:
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值得加以发扬的,莫过于其制止并控制暴力分裂的倾向。只有深刻思考,支持民选政府的人们才会警觉到,民选政府的特点和命运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危险的罪行……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其中派系的冲突毫不顾忌公共利益,政府措施往往不根据公正的原则,不考虑小派系的权利,而是由那些有利益关系、占据压倒性的多数派系来决定。
在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立宪者心目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国家,难免产生一种内在矛盾:作为少数派,与其注定被多数所裹挟,能不能干脆分家过日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跟大多数人玩了。(题外话:当时推销联邦制的人们认为,通过代议制民主和两院制能调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用马后炮的眼光来看,这就有点太简单、有时显得幼稚了,不然也不会效仿罗马故事打起内战)。
和传说中的同谐之神不一样,未能得到星神瞥视的肉体凡胎难以调和一切不和谐音,因此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是,以秩序及均衡的力量施加约束,令强弱有序相忍为国。
看似跑题了,但这正是法官终身制的合理性来源之一:
大方向上,在行政及立法已经直接通过选票决定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多数派的暴政撕裂国家、防止出现未得到充分代表的一部分人重赴波士顿、制作第二杯海盐冷泡茶,制度设计中需要一种相对独立于投票箱的制衡力量。
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的话来说,就是:
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
在联邦党人看来,民选机关容易受到煽动、在舆论怂恿和裹挟下突破规则践踏社会秩序,而法官则当仁不让需要保卫宪法所确定的规则:
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欲尽其保卫宪法之责实需具有非凡的毅力,这也是明显之理。
而在执行落地的方式上,若是驾驭这股力量的法官们和政客一样、无往不生活在连任的焦虑中,那就难免会主动取悦能够任命他们的力量,不管是民选的行政长官及议员,还是手握选票的民众,总之就是有奶便是娘、谁赏饭就舔谁、展现出灵活的底线。《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就表达了这一顾虑: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 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 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样看来,终身制虽然也有自己的缺点,但从与民选机关相制衡这一大目标出发,也毕竟是一种比较不坏的解决方案了。毕竟,「如果被包养,就不要谈独立人格」嘛,话糙理不糙。
不过,联邦党人也有棋差一招的地方,没能料到后世出现的几点新情况,而正是这些新问题,让大法官终身制也终究只是相对不坏的方案,而很难说得上尽善尽美,特别是以下两点:
一是没想到司法权低开高走,原来以为是藿藿,长大了一看是飞霄,从爹不疼娘不爱没钱又没枪的小哭包一跃成为上能左右总统大选结果、下可影响人民拥有几种性别的厕所、管天管地管解释啥叫基本权利的强势部门。
二是没想到党争如此严重,简直把政治给玩成了回合制,执政党轮到了自己能任命大法官的回合就拼命往里塞三观一致的法官(川普:我塞了三个!),不少严肃的宪法问题,如今成了掰着指头看两边各坐了几个屁股的算术题,从法学院到街头巷尾,各界民众对于法官分为两派、遇到问题各回各家各自站队这事居然见怪不怪。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便存在这样的新挑战,改变大法官任期制度似乎也不能提供更好的结果。祖传代码就是这样的,只要还能跑就不要重构,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牢牢记住一个基本原理:
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权力平衡,是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也是经济利益集团和社会民众公权力的平衡)
在封建社会,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平衡。
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和公权力(政府)的平衡。
而美国 所谓三权分立,仅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分解,造成其内部分裂和对立,削弱政府的力量,便于资本掌控公权力。而不是对资本力量的分解。
当一个国家无法制衡经济力量,而仅仅在政治力量内部搞平衡,那就是明末的剧本:
皇帝和官僚系统之间,不同党派之间,都是零和博弈;
而全国的大地主阶级则不受影响,甚至可以转而支持外族入侵,替换掉整个顶层政治集团,变成满清——至于外族政治力量的反噬,那就不是他们看得到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党争和明末的党争如此相似的原因。
而整个政府公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平衡呢?
不存在的。
以自由市场之名,资本可以为所欲为,压倒性的控制政府。
当然因为人民群众的庞大人口,不是那么好忽悠的,所以要控制政府公权力,是需要复杂技巧和制度设计的,于是就有了所谓三权分立,本质就是分化控制政府。
因为资本不需要考虑选票,可以寡头控制世代相传;甚至连税都不交,只拿补贴,从政府财政疯狂吸血。华尔街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无不如此。
而政府需要选票,那么资本就可以通过控制选票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很难控制资本。
这和通过选票制度分化、搅乱和控制其他国家的方式如出一辙。只要你采用了这种分化内斗的公权力形式,资本,尤其是强大的美国资本,就能够轻易控制你的国家。——因为他们也是这么控制自己国家民众的。
美式民主真要是什么好东西,它们满世界强行推广?天天制裁中国的美国资本,是大善人赔了本给你送温暖?
以前大家还认为,美式民主只适合美国,不适合其他国家。现在看来,美式民主同样也是压迫分化美国自己民众的工具,对美国同样不是好东西。美国的发达是掠夺和战争财带来的,不是美式民主带来的。
所以,首**先三权分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只不过是资本伎俩;民主集中才是更合理的。
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是扯淡: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把资本权力放到大街上随便吃人?
从维护三权分立出发讨论大法官,毫无价值。只是中了资本家的计。
如果你赞同权力制衡的原理,那首先要制衡资本的权力。
阶级矛盾远比公权力内部矛盾重要。
(12.30补充:很多人觉得现实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这就对了。因为这些人都是生在中国,没去调研过美国。中国是公权力控制资本,美国是资本控制公权力,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对公权力的肢解攻击是美国从冷战开始长期用于直接针对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但实际上老欧洲普遍有社会主义倾向,资本和公权力制衡是封建社会就有的问题,这种攻击被用于攻击从中东北非到欧洲自己的很多国家,只要有统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下嘴。死人大资本如此嚣张的实际上只有英美两个奇葩岛国而已。
当然你可以说中国有点矫枉过正,但大方向没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说的美国。如果你去过美国,你会觉得还是中国的这种情况更符合多数普通人利益,不要以为自己能成为大资本的一员,站在资本那边说话。
要看细节论据的,对不起,回答不是教科书,想看的去看文末链接里面有。
至于美国那么早就开始资本控制公权力的问题,要知道资本主义兴起和全球殖民已经五百年,资本兴起的最初就是和王权、贵族斗,后来和工人阶级斗。
英国光荣革命是1688年就搞起了议会,空想社会主义在17xx年就兴起了还搞了法国大革命,美国1776建国的先导波士顿倾茶事件正是源于对抗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倾销,这帮来自英国的美国佬会不知道怎么对付老东家发明了一百年的议会制?
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15xx年,17xx年开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老欧洲共产国际搞了好几个高峰,英国人德国人都是主力,才有了后来的社会福利和民权运动,这都两百年了,可不是中国独创的新玩意,这都是中学课本里老掉牙的知识,不知道的自己要去补世界史)
至于大法官,更明显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大法官更容易被资本掌控。终身制可以加强这种掌控。
终身制,不通过选举,不需要按届更替,在美式政权三角里,又是最终仲裁者的角色。
这多么像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的大主教。(非专业的陪审团同理,是牧师的角色)
实际上,美国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宗教化特征:信仰,经文,教义,仪式(程序)远比事实和正义重要。
所以,终身制的、非选举的仲裁者的大法官,是资本集团在选票控制的政府和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保险,一道不需要选票控制的保险。
当选票那边无法掌控,国会和总统都出了问题的时候,终身制的非选举大法官就可以作为保险措施,一举解决掉前二者。
把终身制的非选举的自然人凌驾于选票决定的国会总统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国会,总统,大法官,三保险。
否则,既然人民和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合法性来源,又凭什么搞出个大法官凌驾于国会之上呢?
本质上就是宗教统治民众的翻版罢了。
(12.30补充:评论问为啥大法官不用任期制?任期制不是更好控制吗?我认为,大法官是为了对冲政府和国会,也就是说只在国会和政府失控的时候生效,那么大法官就恰恰不能搞任期制和选票制,要跟任期制和选票制的国会和政府拉开差别。否则就会同时失效,没有了保险阀的效果。
这一点在美国控制韩国的时候特别明显。公检法直接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之上,日本也类似。
而且法官人数少,只是个体,通过终身制能增加法官的影响力,摊薄控制成本,尽量降低意外变动)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相对封建主义还是进步多了,统治技巧高到不知哪里去了。
不但可以堂而皇之的随意控制政府,吸血民众,还能给自己戴上合法的帽子,真就是又当婊子又立牌坊。
金融资本终将摧毁美利坚。
参考:
三权分立里面司法权本来就最弱势,因为既不掌控军队,也不掌握行政。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表武器的批判”。
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理论上讲,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超过3个大法官,
打破了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即控制了最高法院。
如果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又控制了参议院,
这个总统就同时控制了立法,司法的解释权,和政府的行政权,
三权分立就完蛋了。
更极端一点,如果总统又刚好出自军队,比如Jimmy Carter,那给自己加冕成皇帝也是可以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这一概念时,美国也是刚建国,全世界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让大法官终身负责制,感觉美国国父最初设计这个制度,也有点参考欧洲的大主教终身制。
在那样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还是君主制的时代,
就知道一方面要把强权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又要给权利最薄弱的一环足够的“特权”,
这是大智慧。
扫了一眼前面的高赞回答,感觉知乎现在回答的质量降低了太多,
几个最高赞的观点都是“赢学至上”,但都是错的。
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至少名义上连朝鲜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而非是“终身制”本身。
下面是目前的最高赞回答, 常识都是错的,许多国家对法官设有强制退休年龄,比如英国是75岁。
下面的回答混淆了大法官与州法官的职责区别。州法官大多数都是选举产生的,而非州长任命的。因为州法官没有党派之争,多数时候比州长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州法官无需考虑州长的脸色。
但是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两者权力的来源就不一样。其次州法官只处理地方性事务,民事和刑事案件。影响力,重要性,职责与功能跟大法官完全无法同日而语。
第二:美国宪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容极其简略,就相当于只是说了要有这么个机构存在,而像大法官任期,以及具体的运行程序都是由国会通过的普通联邦法律确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即可。
几个高赞回答无一例外的提到了“修宪”,暗示改变难度之大,但实际这事即牵扯不到修宪,也从来就没有被提上日程,是因为大部分人都觉得“利大于弊”。
最高赞的几个回答,都有意无意的暗示,这是一个美国独有的奇葩政策(实际上并非独有),因为当初设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到现在法官的寿命这么长(最初就考虑到了年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废除这个政策(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支持的),但因为要修宪,所以阻力很大(实际上不需要修宪)。
这些最高赞观点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
看了前排答主的科普后,赛博斗蛐蛐瘾又犯了,好奇如果一名终身制大法官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也不用多极端,和侃爷差不多就行),那他能顶得住吗
大法官终身制,
终身制这三个字就代表了独裁专制反民主的落后制度,
别扯独立性,专业性,
哪个岗位没有专业性?不需要独立性?
有些人啊,一提到马克思,一提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就张口闭口理论已经过时不具备现实意义。
可一说起三权分立又极尽阿谀吹捧之能事。
你们可知孟德斯鸠比马克思还大一百多岁呢?
美国是典型的王佐国家。
美国带法官就是典型的工贵,采取终身制的任命方式,远超社会多数人的收入和待遇,全社会承担代价的供养,拒绝竞争的悠闲环境,毫无竞争力的落后技术和劳动能力。这样下去美国迟早变成洼地。
我建议将美国法院私有化,让自由市场进入美国法院,这样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属实黑色幽默
谁敢改祖宗章程,谁就要掉脑袋
你没发现大法官的位置在三权分立里很尴尬吗?
总统的权力直接来自选民和政党,而且他有着行政事务上的最高决策权,他不需要向除了选民以外的任何人负责。
国会也同样如此,议员们数量众多且各个背景深厚,保底也是有家乡父老民意支持的。
只有大法官不是民选的,所以需要用终身制来让他不至于被总统威胁,沦为总统的下属。
权力只会对它的来源负责。
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即对于常识的维护。终身制的结果就是除非国会扩容大法官的总数,不然他们基本上都是无敌之人。常识对任何社会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毕竟

开个玩笑啊
如果真的想搞分权制衡
每一个职位的任期都应该是质数
2,3,5,7,11这样子比较合理
在1776年,人均寿命才四十多岁
谁能想到现在这些大法官活得快100岁了啊
还有,法律界其实是极端保守势力,进步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你看看香港大法官还戴白毛假发呢
一大堆法律人士,都信教的,
这批人,信法律的最后还不是搞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帝给的。
所谓法律的基石,搞来搞去,原来是神权。
中国现在也有这个情况,很多法学专业的人士,背地里实际上是信教的。
说是法官,实际上是教皇模拟cosplay
以前马克思自己是研究法学的,他读了其他人的书,最后结论也是。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天赋人权,也就是上帝赋予人权利,是宗教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大法官背后实际上还是世俗的力量。
范勇鹏教授有个精辟的观点
美国终身制大法官就是旧宗教体制的大祭司
这个观点真是精辟入理
一句话就把所谓美国的法制从根子上讲清楚了
美国的法制本质上就是落后的宗教统治工具
而大法官就是最终法律解释权(释经权)
披上了法制的外衣后看起来就很奇葩
其本质更是极其原始和落后
我的表达能力有限
建议大家去看看B站范勇鹏教授的视频
他深入浅出的剖析爆破西方各类话术
非常生动有趣,个人受益匪浅
某些回答讲的都是屁话,如果终身制能避免法官因为被更换而产生政治倾向,那每个终身任职的法官在他被推举认命的时候就已经被政治影响过了,终身制只不过是把大法官当初的政治倾向固化而已,而非摒除政治倾向。
西汉的宗正也是终身制,不死不换
这个规矩是从刘邦登基就开始的
他也是被大秦给吓得,秦二世砍了20多个兄弟姐妹,整个皇族砍多少,我也不知道
就知道剩下子婴和胡亥俩人
要不是有宗正(类似后来的族长),吕后之后刘家可能要没
大法官挺像宗正的
上层有啥争议,主持一下,谈判一下,裁判一下,能少流很多血
汉文帝就是宗正的主持之下选出来的皇帝
没有刘交,这个家得散
但是这也让汉文帝这个心机婊非常害怕
他能选我上去,是不是也能选别人?
然后他就弄死了自己唯一剩下的小弟弟,这样就没得选了
不过巧的是汉文帝刚上去,刘交就死了,这就省了他把刘交推下楼了
另外刘交的继任者刘郢客,只干了四年就挂了
汉文帝像不像《黑社会》里的阿乐?
对手和选举主持人挨个挂了
这就是美国大法官不是一个人的原因
你推下去一个人容易,你怎么一次推三个?
这个岗位其实是很容易意外挂掉的
高层和高层之间有争议是必然出现的事情
有人主持争议,有人和稀泥,这是必需品
不然还能一吵架就动手吗?
其实就是长老会,连科幻电影里的高等文明也有长老会
不然这个文明容易政变,容易暴毙……
后来汉武帝的太子刘据造反的时候,我没找到有史书记录当时的宗正是谁
有可能是汉武帝瞎折腾,暂时把这个位置空缺了
不然中间有个和稀泥的刘据大概率不会死
所以汉武帝可能是活该……
他年轻的时候,是有宗正的,是他栗太子的亲弟弟刘德没有华,被他给骂死了
按照史书的记载,汉宣帝时期又有宗正了
可见和稀泥的岗位有多么的重要
多人化有多么的重要
终身制有多么的重要
我想中国人,是在两千年前有所感悟的
可惜这跟皇权的集中性相互矛盾
然后造成了时有时无的无力感
这跟我明知道要减肥,还不愿意少吃多动都是一回事
你只靠自己的毅力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太难了
而美国从一开始就吵架吵出来的国家
没有人需要用自己的毅力约束自己,有的是人约束你
所以就有了大法官多人制,终身制
特简单,美国宪法写在18世纪末,好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是当时时代的限制。
18世纪末的人预期寿命没有80多岁,所以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50岁乃至60岁被提名,当个10年就去世了和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任期差不多。英联邦国家也有类似的75岁强制退休的法律,也会造成差不多的“任期”限制。
实际上美国宪法里对“最高法院”的规定极其模糊,只是说需要这么一个东西具体的细节完全没有写,人数,任期等等都是没有规定的,只是说法官要保持“良好行为”一条。只是按照18世纪末的惯例默认的终身制,然后人数在5人到10人之间都有过,一直到1866年才通过法律规定为9人。
现在觉得终身制不合理,那是现在人预期寿命都能到80乃至90岁,尤其是养尊处优的大法官。当时写的人更没想到党争能到这个地步,让两边都围绕着大法官干架,提名40岁的一干就干半个世纪。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
之所以“法官终身制”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其实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除了因为政党更迭造成少量高级岗位出现人事更迭,各个国家绝大多数在政府各个系统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征税的、办理婚姻登记的、还是调查环境污染的)也都不会被随意撤换,法官终身制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个伪命题。
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退休。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80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80。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65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法官实际年龄为65岁,按照“80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15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所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18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并不很赞同从三权分立角度理解法官的终身制,这个制度更多是个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安排,更多影响的是远离政治运作和权力博弈的中下级法官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审判。
即使有强制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70岁至90岁(佛蒙特州)不等。
从结果上看,无论有没有强制退休年龄,高龄法官(特别是高龄的高级别法官)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乍听起来,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似乎会有各种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要问为什么是终身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答案,无非就是传统就是如此,既然司法系统运转没问题,那就继续如此咯。
不管很多人是否承认,大法官其实最初设计本质上就是主教,就是太平绅士,就是衍圣公……
他本身是因为威望、道德高度而不是政治立场、主张被选为大法官的。
这也是三权分立设计中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即设计者认为司法权不应被民意和政治所影响。
但是大法官仍然可以被弹劾……
所以金斯伯格的明显政治倾向,尤其是对总统选举发表评论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而事实上被津津乐道很多年的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最初的应用就是为了最高法从政治交锋中抽身。利用违宪审查权强行宣布司法机构不负责某件事情。
当然在后世违宪审查权成了最高法积极参与政治的手段。说明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和今天的实践者完全是毫不相干的。
当然了,美国当年立宪是为了联合各州组建联邦政府抗击外敌。而现在的联邦政府早就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去抗击什么外敌了。从立宪会议的精神来讲,联邦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解散了。但从联邦政府本身来讲,这种利维坦一旦建立就不会自动自觉的自行解散……
我可以告诉你真真的答案,因为教皇和大主教是终身制,所以大法官也是终身制。就是这么简单,你以为的那些答案都是扯蛋的。因为大主教在历史上一直终身制度然后又运行的很好,且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其实和以前的大主教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用了终身制度。你觉得合理,因为人家用了几千年检验出来好用所以用了。其他乱七八糟的答案压根就是扯蛋的好不。
终身不终身没关系,涉及到意识形态,驴党啥事都敢干。
Antonin Scalia知道不,最保守的大法官
都被解密是被希拉里做掉的
希拉里那年选举民调很高,想上任提名自己人进去
碰到一个很好的机会,下了手
结果输掉选举,最后赢家共和党
事情被掩了过去。
就是因为制定美国宪法时人的寿命只有40岁根本不可能想到大法官还能活到失能年龄这种事
三权分立:
立法权归国会,国会握着钱袋子,有财政大权做后盾;
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三军统帅,有军权做后盾(宣战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但没什么东西可以做后盾了。为避免成为其他两权的附庸,只能给个终身制,除非渎职。
但即使最高法院后来拿到违宪审查权,依然很弱,根本没人鸟。最高法院用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争取到民意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另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被国会推翻的,大法官也是可以被弹劾下课的,虽然极其罕见。
大法官在任职之前,家底是要被扒个精光的,因为每个总统都想找个跟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填补大法官空缺,而反对派则要想方设法阻止他上位。羊肉没吃成惹了一身臊的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做了大法官立刻翻脸,反对总统的政策,总统只能干瞪眼。
为了限制总统。终身制意味着不会被总统想各种办法免职,所以总统无法威胁大法官,那判案就能独立。
怕退休后报复,因为这岗位就是三权分立设计者用来得罪人的,一旦总统或者议会想要插足对方的权力搞独裁,大法官就有权力判其有罪,这种岗位就必须保障判决者安全才设计的终身制。
美国法官就是大祭司,拥有通过个人判断释经权,只不过这个经是美国的所谓宪法和建国精神。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知道为啥终身制了,祭司如果两年一换,两年堕胎合法,又过两年违法,美国图腾的神圣性就荡然无存了。
因为不能让政治斗争干预司法
其实比起来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五常终身制和一票否决权更应该改革
高赞回答一直在宣扬一种思想:我的是对的,只有按照我的想法行事,才是正确的。
所以,不能试错?你认为错误的法案,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正确的法案,一定是正确的?
这种思维在社会发展中极其错误,正确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允许试错。底线就是不能危害社会。
堕胎法案到底对社会是否有利?这个问题本身分歧非常大,许可出错,但重要的是要有能纠错。
所以,高赞答主其实是在把自己的独裁、皇权思维有意无意的灌输其中,自己却不知道,死命认为他正确的。
————————以下是原回答:
根本原因还是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让大法官有独立性,就有了终身制。
为了让他们不作恶,又把大法官的手局限在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圈内,没有权力把手伸到外面执行层面去。
这也是对最高法律解释层的妥协做法,也近乎最优选择。
是个人总有人性弱点,总会出现贪婪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人可能出现的人性弱点,有要保证法律和宪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这就够全世界所有国家法律建设者们吃一壶的。
虽然不完美,但是已经没办法更好。
到目前为止,全球在这个方面,美国仍然是独一档,后面就是英国,再然后才是其他欧洲国家。
法律建设远比什么主义要实在。
大法官终身制再不合理也总比英制单位华氏度夏冬令时等等制度合理吧

独立
避免独裁者专制的手段
很有意思的设置
还有美联储理事,两年可以提名一个,任期14年
谁都难以任人唯亲,又可以表达倾向性
因为终身制过时了,是恶政。它就该废除。所有告诉你终身制如何如何合理的人都是跪着说话的。
现在美国的大法官在提名阶段往往就会因为两党内斗以致人选有失公允,并导致两党的疯狂撕逼。毕竟美国人也很清楚,大法官也是人,在日常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政治倾向的影响。
所以,美国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聘请外国人来当大法官。尤其可以考虑聘请来自朝鲜、伊朗、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中受到美国制裁者来担任大法官。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任何私人财产,与美国社会没有太多的人情关系和利益羁绊,可以公允、客观、中立的参与到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因为美国文明太短。
不知道党争的厉害。
它没经历过党锢之祸,也没听过牛李党争,更不知道党人碑三个字背后的龌龊与阴暗。
为了司法独立。
上学期和这学期都在学美国宪法。
总而言之,如果你看过当时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能看出当时美国建国初期对“如何进行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制约”非常非常在意。
直到现在,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定下来的制度。
而且从那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来让“人性之恶”在系统的影响中达到最小。
这套制度让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受另外两个系统钳制,却又能相互制约。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是为了“虽然被总统提名,但是免除职务不受行政系统影响”。也就是,大法官一旦当选,就不能无过错免除职务。
In Federalist No. 78, Hamilton authored that permanency of judicial tenure would provide the judiciary with firmness and independence. Hamilton believed that the inherent effect of life tenure on the workings of the judiciary was the citadel of the public justi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任期的永久性将为司法机构提供坚定性和独立性。汉密尔顿认为,终身任期对司法运作的内在影响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补充:继续说一下为什么大法官要远离民意。
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当远离民意的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宪法的稳定性。司法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解释和维护宪法,而不是反映当下的社会或政治潮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明确阐述了法院应当在宪政体系中保持独立,远离政治干扰和民意压力。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因:
宪法是一部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长期的框架,而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社会情绪或政治变化。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权力制衡的关键。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民选的,因此通常更直接受到民意的影响。如果大法官也跟随民意,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削弱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
如果司法部门过于依赖民意,可能导致少数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民意有时可能会倾向于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司法部门应当是政治中立的,保持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大法官频繁响应民意,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工具,破坏法院作为“公正仲裁者”的形象。
评论:为了一时的不方便就要去动立国基础的构建,愚不可及。
终身制意味着终生法律豁免权,不用担心下台后被清算,所以可以安心的做py交易,死才等于下台,毕竟在美国,没人会鞭尸一个死人
当时的人没想到人可以活到拉稀得老年痴呆
一句话解答就是,判例法国家大法官资历极其重要,外加国父们没想到现代人这么能活。
判例法国家判例即法律,如果你们对某个法律有争执还能吵一吵,如果是对判例有争议,而且其中是亲历法官,对方来一句我在现场我有解释权,那还吵个屁。
比如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一案影响十余年,但每隔一段时间内涵都在变,最后自由派大法官去世一大批,甚至被全盘推翻了
目的就是用独裁对抗民主啊。
用个人的独裁对抗暴民政治。
不是,你们真把民主当好东西了?(不会有人看完这个觉得民主是个坏东西了吧,二极管思维改改吧)
没事读读法国自由派的书吧。
当然现在的大环境下,也没人敢说这个。
都在假装民主和自由没有任何冲突。
一群人还骗自己说是为了制衡独裁者的,还拿英王举例子。
请问要是有独裁者,哪来的独立法官啊?
仁慈的独裁者打乱了所有的政治秩序,最后靠着手无寸铁的大法官来感化他?你是来讲笑话的吗?
法官从来不是用来制衡压根不存在的独裁者的,假如真的有独裁者存在的时候,三权分立就是废纸。
法官就是用来制衡你们这些想一出是一出的暴民的。
呵。
①关于美国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推荐一本宣传小册子《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政府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书真真假假说了一堆,反正大致的想法都在里面。比如这个问题,答案就在第七十八篇
②关于美国制度为什么好,好在那,推荐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四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富人没有将彼此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美国的贵族是坐在律师椅和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坚信法学界是这个国家平衡民主最有力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
在美国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通过自身优点乃至自身缺点,对平民政府的固有弊端起到调和作用的。当美国人民激情燃烧,或陷入某些狂热念头时,会感到法学家给他们施加了一种几乎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的贵族倾向来隐秘地对抗民主本能
③我为什么不喜欢美国,更喜欢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把上面的一段话中的法学界换成官僚,你再读一读,看看有任何违和感吗?
所以,我为什么不推崇孙中山先生基于中华千年传统,来历明确的官僚选拔制度,而是推崇来历不明的法学界呢?我很难想象,中国某些人他们是抱着什么心情推崇美国的,明明中国的制度更优秀。
④说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呵。如何证明?因为美国最强大?这样的循环论证有意思吗?因为美国最强大,所以美国制度最好。因为美国制度最好,所以美国最强大?
⑤很多人是不是都不知道政府的基本功能有哪些,所以推崇美国?国之大事唯戎与祀。戎是指抵御外敌,就是行政权(总统)的来源。祀是指法律规则的来源,就是立法权的来源。再加上一个日常内部纷争的裁决(也就是司法权)。一个非常粗糙的堪称底层逻辑的设计,也能被推崇。说明压根没考虑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要政府这玩意干嘛用……
⑥谁来制衡?答案是没有人制衡。你的个人利益得失在宏大的国家利益面前是注定被牺牲的。所有的制衡,都是基于宏大的国家利益,日常小事(哪怕是你的命案),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错误。
⑦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五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加上另外两个晋级的更加复杂的权力—–监察权和考试权。
虽然对美国可能有很多不满,但说实话,美国最高法院这个真的不错
翻译问题。
翻译成大护法,或美利坚最后的守护者,就明白为什么要终身制了。
当然,能当上大法官的人,起码也得五六十岁,也没几年寿命了,说是终身制,但能当十年就不错了。
但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想象不到现代的医疗这么发达,能让人延寿几十年。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终身制就确保了总统任命大法官的同时不成为大法官权力的来源
我有一个想法,为什么不让美国总统终身制来拥有神圣的施政独立性,不受政治裹挟。
给总统终身制,给议长终身制,跟终身制的大法官好好三权分立一下。
别硬解释了好不好。
总统有任期,你说是要限制power。
大法官没有任期,你又说要保证独立性。
那请问总统是不需要独立性吗。
没有任期说白了,就是权利不够大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工作都没有任期限制,不需要硬找理由,有任期限制才需要理由。
不光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大法官他们单位的保安大爷也没有任期限制,难不成收停车费也需要保证独立性吗。
没出社会的总觉得法大于天,实际上只要行政端和执法端稍稍松懈一点,法律约束力就原地暴减。
大法官无非就是搞几个判例,本质上就是高阶一点的辩经。
各州若真不想听你的,其实有的是办法,有本事你像肯尼迪送黑人入学那样调国民警卫队。
对了,国民警卫队不听大法官的,这就是为啥总统有任期法官没有。
川普卸任前火线任命了几个大法官,民主党现在告他几次了,他都没吃亏
这个我知道一点(不一定对)
大学搞终身教职,就是一个“决不解雇”的政治表态,就是说无论承受何种压力,只要大学在,就一定保这个教授。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嘛,其实还有一个解雇自由,老板们承认你言论自由,但保留解雇你的自由,甚至保留行业封杀的自由。
终身制,就是为了防止被报复然后流浪街头。
官员先办事,后收钱不算贿赂。能通过这种法律,大法官屁股朝哪边还不明显吗
法官如果不终身制那么三权分立就失效了,本身既不管钱又不管人,议会和总统都是民选产生,总统所在党派是议会多数党也不少见,总统直接通过议会任免法官,那大法官不就成总统下属了。
设想一下,如果拜登政府上台后,直接操纵法院枪毙特朗普会是什么场面?
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
目前美国的制度也做不到让权力对下,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所以只能暂时让权力不对上级领导负责。
这种折衷对大家都有好处。
人类想要真正的民主,还有很长的黑暗道路要走。
美国大法官采取终身制是为了避免大法官的判决被其他因素所影响。
你想一想,如果每隔几年要改选一下大法官,大法官担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可能会和总统和国会有交易,那么他的判决就可能不中立了。
终身制可以让大法官谁也不diao,包括任命自己为大法官的总统。这样避免判决被干扰。除非渎职,谁也不能把大法官怎么样,这样可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包括制定货币政策的美联储的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但是美联储仍然是独立做出判断。川普执政时期认命了鲍威尔做美联储主席,一直施压要求鲍威尔降息,但是鲍威尔就是不降,川普毫无办法, 也不能解雇他,只能不让他连任(这是连任还在总统任期内的话,川普自己连任失败就没这个权力了,是拜登让鲍威尔连任的)。
米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部的,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司法部并不能干涉检察官对案件的调查。
川普任命了司法部长,司法部任命了特别检察官穆勒调查通俄门事件,川普可以随时解雇司法部长,但是对特别检察官他毫无办法,司法部长也不敢根据个人喜好随意解雇特别检察官。川普气的直跳脚。
这是宗教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这是一个关于宗教传承和释经权传承的问题。
基督教世界,王权由教廷授予,教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祭司、大主教是宗教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信徒和上帝,拥有最高的释经权。大教主被认为是神圣的。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法官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民众和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大法官被认为是神圣的。
但宗教教义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人对教义的理解不一样,才诞生了不同的派别、异端和异教徒。如果教义的理解是确定的,欧洲两千年来就不会出现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宗教斗争。宗教需要一位大主教来解释教义。
法律条款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法官对司法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才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法律条款是完全确定的,就不会出现律师辩护这种现象。法律需要一位大法官来解释法律条款。
美国的大法官在本质上就是宗教的大主教。宗教的大主教在本质就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
一言概之,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至今都是一个宗教社会。
假如饭碗不够硬,就会去讨好迎合有权力砸自己饭碗的人。三权分立,法制社会。最高法天然弱势,只有独立,才能公正,才能抗衡行政和立法。那么,大法官的饭碗必须得是最硬的。
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了三位大法官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前,企图通过最高法院阻止州院对自己作出有罪宣判。
结果,他提名的三名法官,有两名跳船了,这就是终身制的魅力。
弯弯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大法官要考虑自己下来后的未来,所以现在大法官一片绿油油,唯绿是从,请问这样好不好?
大法官就是游牧部落的萨满,忽里台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因为美国大法官掌握的是释经权,类似部落的萨满,周易占卜,中世纪的教皇。
假如某国的宪法是shzy核心价值观,那最高法审理案件的思路是,你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shzy精神,而不是去纠结具体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这些案子州法院就能审理,用不着递交给最高法,他也不会受理。
中文翻译美国司法部其实是有歧义的,因为美国的司法部其实属于监察机构,下辖的fbi,美国最高法院可指挥不了,所以司法部长的扮演的真正角色其实是总检查长。比如川普之前提名有性侵嫌疑的讽刺白左女权的盖茨想拿的就是这个职位。
当然和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又不同,司法部长也只是fbi名义上的上司。如果总统不够强硬,司法部想定罪往往也会不了了之,比如肯尼迪在任时他弟担任的就是司法部长,fbi选择隐瞒了他的死因,肯尼迪家族也毫无办法。再比如川普胜选后,你看到也是司法部考虑撤销对川普的指控,从来没看到过哪位法官有表态。
为什么叫释经权呢?因为美国是惯例法,最高法就有很强的风向作用,你这么办了,其他人也得按照最高法的规矩路线来走,不然就是违宪,几乎每任总统都会有几个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州地方法院审理。
最著名的案件应该是罗斯福时期的填塞法院计划,判定罗斯福违宪,为后来新政被推翻,罗斯福幕僚被清算被贬海外,或直接退休,或者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埋下伏笔。
因为罗斯福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所以按照美国传统,市场经济自然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遗传税当然也就收不下去了。共和党支持的传统富豪熬老头也能把罗斯福熬走。
最高法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很强的清教徒特征,在美国的政治改革中往往都是趋向保守的一批。所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考量上,才给了最高法终身制。
国会议员 众议员2年 参议员6年 普选
总统 4年 选举人团
最高法 终身 总统提名
挺灰色幽默的,等于说美国国父其实是用封建主义的一个角色,来给民主制度打个补丁防止独裁的出现。
很多国家,比如大日本帝国,有国家首脑+内阁 有元老院 日俄战争之后才有国会(众议院)没有最高法平衡,所以大日本帝国宪法最终被解释成了天皇意志的化身。谁都可以拿最高法来给对手戴帽子,国会想卡军费,萨长蕃阀就会说入侵朝鲜是保障日本国民生命线,你砍了就是违宪,都不同意怎么办呢?那就国会表决,
国会表决那操纵空间就大了,当年就是收买了左翼联盟里的政党,因为日本左翼也有类别划分,有代表手工业的 有代表农民的 有工商个体户 有小地主,表决前分化多数党,临时背刺盟友,详情可见种豆包chong关于日本国会设立的视频
【太尖锐了!这一定不是日本臣民真实的声音!备受爱戴的萨长藩阀怎么可能选输…?【大日本帝国13】-哔哩哔哩】 https://b23.tv/KPhMaUw
甚至到后来还发展出满蒙生命线,大日本民主制度虽然也是做给欧美列强看的,后世也就当个笑话了。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托拉斯,要知道,当时的洛克菲勒 还有范德比尔特 能在石油 铁路行业快速扩张,从一个州迅速推广到全国,当然少不了收买各种法官,把油田 铁路开发经营判给自己,美国最高法管吗?如管
因为托拉斯信托的英文含义就是避的最高法的嫌,否则我直接成立荒坂株式会社就完了嘛,弯弯绕绕干啥。发展到今天就是很多公司股票一起卖,但是经营都是分开的。
美国宪法给各州很强的经济独立性,跨州经营 跨省经营都是不被允许的,被认为会在增加一州收益的同时损害另一州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导致经济垄断就会违宪,所以托拉斯只能偷偷摸摸搞。到了后来大罗斯福迫于舆论压力,国会拟定了《反托拉斯诉讼法》,开始对托拉斯进行管制。
洛克菲勒这种一个人持有价值上亿美元股票的做法从此就载入史册不被允许了,但是美国宪法给了他保障自身财产的权利,所以他依旧是首富,他的家产联邦政府可没权力充公。
判例法+美国法律的灵活定义文字游戏,如果想要这套系统稳定运行下去,那必然要求最高法得跟个皇帝一样干一辈子。对自身所作所为终身负责,又能平衡各方诉求防止没完没了的上纲上线扣帽子+追杀,不然跟个国会议员一样,在任时好处捞完,卸任拍屁股走人,那法律还有啥效力呢?洛克菲勒今年生意是合法的,明年家产都随时充公,那不早润大英去了
我发现一个bug,
大法官并没有天道庇护,
换言之,他不退休,
人们还可以选择帮他退休,永久的。
因为历史上英国没有最高法院,上议院(贵族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而上议院成员不仅是终身的,还是世袭的,名额完全由贵族家族瓜分。
上议院里最古老的贵族家族,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相当于我们魏晋南北朝的几个世家从未落幕,王谢家族一直延续到今天。
英国贵族在上议院里按传统以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互相尊称,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全是表兄弟。
美国革命之后搞了三权分立,往前走了半步,成立了单独的最高法院,但他们没敢完整走出一整步,还是觉得大法官应该终身制。
搞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理解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中国人的依法治国和欧美的依法治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欧美的最高法院,并不对应中国传统的三法司和今天的最高院。中国的最高院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职能机构,而欧美的最高法院,是一支政治力量,它本身就是国家机器。两相比较,欧美的最高法院真正跟中国对应的,是:中顾委。
在欧美语境里:
法律至高无上就是门阀世家的意志至高无上。
依法治国就是贵族治国,就是白N代治国。
司法独立就是贵族院独立,不受任何民选机构监督,只有他们能监督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搞依法治国,总是搞得那么扭曲和拧巴,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中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根本就不匹配。
如果真想按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力量的实际格局,搞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你需要做的是恢复中顾委,然后把现在的最高院更名为普通终审法院,把中顾委更名为上诉终审法院。
最后,强烈推荐丹宁勋爵的四本巨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家庭故事。
这四本书,原汁原味的向你展示了英美法治是个什么东西。他在维护什么,他在反对什么,他的代价是啥,以及代价是谁。
看完这个,你也许会喜欢英美的法治传统,也许会摒弃英美的法治传统,但你绝对不会再看国内法学界那帮意林派法学家的书了。
顺便说一句,这套书的翻译者,是李克强前总理。
这类似于公务员铁饭碗:只有保证你不会因直接领导的原因丢了饭碗,才有可能让你在面对不公、不法、不合规时,能够敢于说不,敢于撂挑子顶撞甚至向上举报对簿公堂。
任期制其实也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在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周期内,保证你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这个职位与职务,你在职期间的一切决策都不会成为时候清算你的依据。但这么做,等于把一些隐形的特权、政治豁免摆在台面上讲,制度设计也需要更复杂,对于18世纪的制度设计来说,未免太艰难了。
看过 是,首相 就知道了
时间才是核心
永远不下台的秘书们就可以相当程度的架空选举出了的上级领导
总统只能干四年,议员几年就得换
只有法官是可以干到死的
你是手下你听谁的
听总统,人家搞不好四年就下台,你也得滚了,听议员的,也是一样
但是听最高大法官的,人可是能混到死的
如此设置最高司法,就是有意制造一个“法律贵族”,来制衡民粹
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众总是想一出是一出,民众只想共荣从不共责,所谓“众不担责”,没错我们要杜绝专制维护民权惠济民众,但无限捧高民众智慧与理性,本身就毫不负责,换来的只有悲剧
众所周知群体规模越大越参差不良,社会民众体总的来说是愚氓,有时是嗜血的盲目的,权力本身是邪恶的,无论是由多数人掌握还是少数人掌握,本质不变,如此设计司法,就是为制衡权力暴政
准确来说不是终身制,只是排除了一切弹劾之外的把他们赶下去的方式。
你可以因为贪污把他们赶下去。
但是你不能让行政部门抓人,你得让国会同意弹劾。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可以做出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行政部门意愿的决策。
英国的司法权最早在上议院手里,而上议院都是贵族子弟。而贵族又基本上都是世袭制的。
这帮贵族有自身的独立性优势,能够保障客观。独立于国王、大臣、人民之外。
这下不谈人性本恶了?不谈制度保障了?
你美国大法官是活圣人还是耶稣?
还什么“民主执剑人”
怎么快进到了能洗终身制了?
你别和中国人说呀,你和美利坚大统领说呀?
当地时间7月29日,美国白宫官网发表声明,总统拜登宣布对最高法院进行紧急改革的计划。
据报道,拜登要求国会提出司法改革方案。他提出的主要三项要求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前总统在任期间犯下的罪行没有豁免权”;将目前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限制为18年,总统每两年可以任命一名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18年;制定有约束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参与公开政治活动、参与利益冲突案件的审判等,并且要公开收受的礼品。
拜登此举使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支持对最高法院运作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现任总统。
美国的大法官如果不是终身制,特朗普早就蹲局子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受人尊敬的分支。而有趣的是,这一最受人尊敬的分支,却是任职时间最长且存在终身任职的情况。
需要澄清的是,“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谓。在美国,有两个英文单词可以表示法官:“Justice”(大法官)和“Judge”(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对他们都必须称呼“大法官”(“Justice”),其中还有一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而在其他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会称“Justice”,其他的则称为“Judge”。不过由于并没有硬性规定,有些喜欢“自嗨”的法官也会用“Justice”,比如有一家纽约州的地区法院,所有的法官居然都自称“Justice”。
在法官任期方面,联邦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而州法院却不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全美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中,大约有1/3的州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而其他州法院的法官则有退休年龄的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通过定期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这里的“美国大法官”特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么美国大法官的确是终身任职的;如果指的是所有的美国法官,那么则不一定。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限,其终身任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即判例法国家。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的法官不仅是司法的裁决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造法”的职能。
中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也就说,法令一定要统一,使人民有章可循。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人们对于某件事法院将会如何判决的预期”。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稳定和可预期。
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依靠成文法典的统一适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依靠法院在那个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然而,每个法官对于法律和先例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依靠抽象的原则来维系法律的稳定显然不怎么靠谱。
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握有一项特权——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选择一部法律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可能会改变整个社会对某个重大议题的认知。试想一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一议题的判决在短时间内前后矛盾,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极大混乱。
而大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开始担任大法官时通常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阅历,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一般认为,45-55岁是开始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年龄段)。在这一人生阶段,大法官的个人司法哲学和立场已经稳固,不太可能发生激烈的转变(虽然也有个别的例外),这样就可以保证大法官在今后的至少15-20年时间内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
二、民主的“制动器”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注定了司法权的“反民主”性质。
而这的确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有意为之的。在二十世纪,“民主”几乎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正确,但在历史上却并非一直如此;相反,在18世纪前,民主更多的是作为贬义词被批判的。
早在24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六种,三种好的和三种坏的。分别为君主制(好的一人之治)、贵族制(好的少数人之治)、共和制(好的多人之治)、僭主制(坏的一人之治)、寡头制(坏的少数人之治)、民主制(坏的多数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制比贵族制好,贵族制比共和制好。但是最好的一腐化就成为最坏的;因此僭主制比寡头制更坏,寡头制比民主制更坏。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委婉地为民主制辩护,因为绝大多数的实际政府都是坏的,所以在实际的政府中,民主制倒也是最好的。
所以,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民主并不能算是一种好东西,充其量就是一个“不坏的”东西。那么在18世纪末时,当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设计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时,至少对民主制度是抱有疑虑的。
所以,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时,就需要有一个分支部门成为民主的制动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就成为了这样一个“制动器”。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又是“最小危险部门”,所以也不会颠覆民主的基础。
民选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需要时刻回应民意,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即使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也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地围绕在民意周围。
而对于司法权来说,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被民意所裹挟,那么法律将不再具有权威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非常注意将自己与民意做适当的“隔绝”。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传闻他为了保持自己裁判不受影响,连续坚持三十多年不看新闻报纸。
而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正好有助于他们将自己与“民意”隔绝,试想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是民选的,那么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不是严格遵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哲学立场进行裁判。虽然有些大法官的法哲学立场为人们所诟病,但这至少提供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相对稳定的预期。
有些时候,民主制度与民粹主义仅仅一线之隔,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设计宪法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就是他们对防止民主制失控所设计的“制动器”。
所谓的抽象就是:
有那么一部分人,一边认为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边又坚定地认为大法官终身制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他们高举着法治的大旗,然后却奢望着会有完美的人治。
我有个问题,既然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那派人把不合心意的大法官干掉,然后换上自己的心腹不就得了?这样的话,司法权,行政权在手,事实上的独裁不就成了?这么大的漏洞,美国人是怎么避免的呢?
坚决抵制铁饭碗思想

华盛顿:你是说?人可以工作到九十岁甚至一百岁?
亚当斯:这种情况还频繁大量的出现?
富兰克林:读圣经读傻了吧这孩子,这怎么可能。
总统=国王
参议院=元老,大贵族
众议院=中小贵族,领主、骑士
大法官=大祭司,大主教
这么一对比,对于德谟克拉西制度是不是有更深层的认识了?
西方的德谟克拉西制度本质就是各类型贵族对于王权(行政权)的分权制约,跟你建立在平民政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帝王-官僚制有本质区别,你这种体制下出于平民政治对帝制的制约的民本思想,人家历史上就从没产生过。
确切说不是终身制,是可以弹劾的。弹劾条件是品行不端。而且他们的判例也是可以推翻的。有一种说法是,当年美国先贤没想到人可以活得这么长,毕竟那个年代60算高寿了。50岁左右当上大法官,在干个十年差不多了。哪想到能活到90多啊
看到很多人谈司法独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点司法都不可能独立,切记切记。
为了反民主。
你没看错,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民主是极端仇视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成为褒义词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事情,在漫长的2300年中,西方思想家都保持这警惕甚至憎恨的态度。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一人一票投票处死,印证了他关于暴民统治的黑色幽默。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好东西。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
苏格拉底说:民主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政。
柏拉图: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
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作民主政治
孟德斯鸠:民主政体必将走向“无政府状态”。民主政体最终要么会因无政府状态的“恶化而毁灭”,要么会由于“极端平等的精神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民主政体极端依赖德性,因此不适合现代社会。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
为此,限制直接选举并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权力就是重中之重。仿照英国设立了上院参议院作为第二议会分割立法权,赋予总统类似于国王那样中央集权性质的行政权。赋予最高法院法官那种终身贵族一样的司法权力。防止暴民对少数人权力的侵害,民主硬币的另外一面必须是法治。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政治安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美国的范本,已经给了世人一个足够深度的研究对象了
大法官制度,就是美式民主的重大弊端之一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是一道古老而坚固的城墙
最初的设计者认为,它能保护法官免受政治风暴的侵蚀,确保司法独立,使他们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受民意的摆布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从民主的守护神,逐渐蜕变成了一座无法撼动的堡垒,一群老迈而意识形态固化的大法官,正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左右着21世纪的美国,甚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从最初的理想主义,到今日的现实困境,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成为美国民主裂痕的缩影,甚至可以说
它暴露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悖论:当你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了一种制度,最终却发现它本身成了最大的权力滥用
绝对的、理想的、持续不变的权力制衡,并不存在
一、大法官终身制的初衷:自由的守护者
让我们先回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一刻。
当年,美国的建国者们刚刚摆脱英国王权的控制,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政府权力的膨胀
因此,他们为国家设计了一套精妙的权力制衡体系: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最高法院则负责解释法律,确保立法和行政权不会侵犯宪法。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保证最高法院本身不会被政治污染?
建国者们的答案是:终身制。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
如果大法官需要定期选举,那么他们就可能迎合选民,而不是捍卫宪法。
如果他们的任期有限,就可能在卸任前讨好某个政党,为自己铺路。
只有终身制,才能让他们真正超脱政治,只忠于法律,而不受民意的起伏所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终身制的初衷是美好的,它希望法官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不是党派的打手。
但现实是,理想主义的制度,总有被现实主义的人玩坏的一天
二、终身制的现实:权力的封建化
当时的建国者们可能没有想到,人的寿命会变得如此之长。
18世纪,法官能活到70岁已经算是奇迹,而如今,大法官动辄90岁还在岗位上发号施令。
这直接导致了几个荒诞的后果:
1. 政治遗产:一个总统的决定,影响几十年
大法官的任命,是终身制下最关键的政治遗产
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但他选中的大法官,可能会在法院里待上四十年,甚至更久。这意味着,一次偶然的总统选举,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偏向几十年,甚至跨越几代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川普,他在任期内成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向右大幅倾斜。而拜登即便连任,也无法逆转这种影响。这就像是一个已经卸任的国王,仍然在用他的幽灵统治这个国家。
2. 法院的僵化:最高法院变成老年俱乐部
终身制的另一个恶果,是最高法院逐渐变成一个老年权力寡头。
今天的美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气候变化、LGBTQ权益、网络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影响未来几代人的问题,却要交由一群出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官来决定。他们成长于冷战时期,他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而他们的决定,却影响着Z世代乃至更久远的未来。
一群80岁的人,在决定20岁年轻人的命运,这是终身制带来的扭曲。
3. 司法独立?不,它早已被政治化了
终身制的初衷是司法独立,但现实是,最高法院早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
两党争夺大法官席位的战争,比总统选举还要惨烈。每次有一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整个华盛顿都会陷入疯狂,党派斗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一旦某个党派掌控了多数法官,他们就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修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2022年,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即堕胎权案),就是保守派几十年来的最大胜利,直接改写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结构。
终身制本来是为了让法官远离政治,但如今,它却让法官变成了最有政治影响力的棋子。
三、终身制的裂痕:民主的悖论
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在将美国的民主推向一种危险的状态: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选择之上
美国号称是民主国家,但人民无法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
不管民意如何,最高法院的九个人,依然可以决定整个国家的走向。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就是权力的封建化。
民主,本质上是权力的流动性
而终身制,制造的是权力的固化。
这两者的冲突,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衡。
今天的美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这种裂痕: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度飙升,许多人认为它已沦为政治工具。
党派斗争加剧,每一次大法官任命,都成了一场战争。
年轻人对这个体系越来越疏远,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一生,竟然被一群几十年前就上任的法官决定了。
最终,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可能不会毁掉美国的民主,但它一定会让美国的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像民主。
那么,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应该被废除吗?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是的
应该设立固定任期,比如18年,让法官可以有规律地更替,让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更加符合时代。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不可能!
因为改变终身制,意味着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门槛高得离谱,尤其在今天这个高度对立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美国可能会继续在这条老路上走下去,直到它的民主变得无法承受这种矛盾,最终引发一次制度性的震荡。
如果美国民主有一天走向真正的衰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恐怕将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这些都是屎山代码,至少我认为这个是真糟粕
你只要认识到欧洲美国的人种、宗教、文化都来自印度,一切豁然开朗。
欧洲美国的宗教,本质上是萨满教。(百度人骨教堂),吃人,尸体崇拜。
大法官,就是大祭司。象征神权。
三权分立,见蒙古人部落、东南亚部落的议事制度。
欧洲美国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文明怎么来的,制度怎么来的。
即:他们实际上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他们把文明、制度(就是法律),看成神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如果我们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总统,保护民风的职责交给法院。自然可以得出总统需要任期,法院需要终身制。
为什么这个任期为质数的评论区被封了?我看不明白,这样的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希望有大牛解释,谢谢大佬

18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我要终生为法律和正义服务!
21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哈哈,我要使劲捞!
原来罗翔想的是这个美事啊!
最终幻想破灭,现在变得愤世嫉俗了。
实际上不论是丑国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是背后几大家族的白手套,至于大法官为什么不是几年一届,那是因为丑国法律制度太落后了,还是海洋法系判例法,一直换人会搞得前后矛盾闹出笑话
因为美国国父最开始只是一群支持精英共和的有产者,对他们来说堤防p民的包拯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反抗英王。
“为什么采取”根本不重要。
注意:这里的制约指对等制约,纯权力性制约,而不是经过漫长的修改法案或弹劾来曲线的、且成功率极低的制约。
什么叫对等制约?
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极其繁杂、或漫长的一系列过程才能反对他。
不要告诉我什么经过了怎么怎么的筛选,其人多么多么可靠,犯错概率多么多么小,你这不就等于把一国亿万民众之公正正义寄于一人的个人道德/信念上了吗?这极其可笑。
=====
人类总是通过制造新神来制衡旧神,是一种极蠢的行为,人类应该要消除任何人成“神,或类神”。
人类不能总是把狮子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制造出一只不受笼子约束的老虎。
=====
简单地讲:大法官(/陪审团)制造不公或错误,谁来干他们?
我就极其厌恶那种什么裁判即便被证明是做错了,也必须维持其错误,的狗屁制度。
我不需要你论证这个设计有多少合理、先进、优秀的地方,
不然呢?他和你想要制约/抵制的那个东西有什么区别?靠踏马个人道德吗?
任何试图(或有嫌疑)制造神、制造神位的行为/制度,都是恶的。
=====
还有一点:
↑这一点对所有的政治正确群体都完全适用,而且尤其适用。
之所以这些政治正确群体或规范如此让人憎恶和反感,就是因为祂们被赋予了【神位/类神权力】。
比如X权,比如X命贵,比如X保护……这些都自带邪教属性。
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在裁决时不受外界政治力量的干扰。
由于不必担心失去职位,大法官们更可能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和精神,以及其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做出公正和明智的决定。
那为什么美国总统不采取终身制呢?这样也能保持独立
1000万美元,堕胎合法。
1000万,堕胎不合法。
来刷经验吧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利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但实际上最高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级,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终生制。
道理很简单,权利越大越不能终生制,权利如果不足以作恶那么就可以容许其终生制。
总统和国会的权利来自于选举,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大。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小,往往要小心行事。大法官一般不解决政治问题,遇到政治问题,大法官可以直接回避,投诉到最高法院,但是大法官可以不受理。
大法官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呢?首先排除羊皮纸法律,专制爱好者比如说某始乱弃终萝莉控及其粉丝一般会认为法律写在纸上就上了符文,就很厉害,别人就要听他的,不然就要训别人。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大法官每次判的都没毛病,普通法院的审理都能公平公正,那么自然而然的大家伙就会信任司法系统。司法系统能够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便利,司法系统也对商业繁荣非常重要。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所以一般而言,上层人士不会容许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法律总是为弱者服务,因此中下层人士也十分爱戴,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法院宣判的结果往往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是大法官权利的来源。
补充:具体可以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答案里有提到到龄强制退休的。但是到龄强制退休也并非没有毛病。
如果根据退休年龄可以确定某位总统任期内有某位或某几位大法官必然将要退休,那么,从这位总统当选的第一天起,定向腐蚀、政治上的许诺效忠、政治同盟、人身依附这些黑幕就会大规模的展开。久而久之,法律界上层的风气和文化将遭到腐化。
尤其大法官作为不与责任政府共进退的长任官员,其性质将强化上述缺陷。
而死亡具有随机性,某位总统的任期内无法确定是否将有法官死亡进而是否将有新的法官需要补任。这种不确定性将大大削弱人们投入幕后活动的意愿、金钱以及愿意为此牺牲的良知。
希望潜在的大法官候补者将出任大法官一事视为上帝的赠礼和重托
在所有的公职中,法官应是相对保守的官员,因此年龄不是问题。在出现十分确定的必要性之前,不应修改大法官的终身制
另外,让胆敢公开威胁大法官的拜登尽早下地狱
-— —-
当然低阶法官我赞同墨西哥的民选法官改革,因为低阶法官人数众多,其待遇和政治地位不足以抵御权贵/黑帮/外国势力对其进行的拉拢腐化乃至威胁
当然是因为司法独立,需要保证法官能避免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报复或控制。
初看来,法官任期问题处于两种冲突的要求和压力之中:司法责任VS司法独立。
法官的判决影响重大,他可以判决某人有罪,而令其遭受牢狱之苦,而如此之大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错误的使得某人承受牢狱之苦,他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接受某种形式的惩罚?
然而,如果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另一种风险:谁来裁决法官有罪?
要么是另一位法官,要么就是某一政府机构,然而无论怎么说,一旦开启了能够裁决法官有罪的口子就会很直接的产生一种影响,法官有了需要其为之负责的对象,谁有权裁决法官有罪,法官就需要对谁负责,从而独立性受损。
进而那个能够宣称法官有罪的对象也就能够影响公正的司法。
现实的来看,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了这般的制度安排:低级法官可以因错案而受罚,但高级法官总能免于任何罪罚,同时具有终身任期。
这是为了司法独立而选择牺牲司法责任。
高级法官不仅事关司法,他们同时还是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持他们的独立性要比能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重要的多。对于法治来说,独立性比负责性更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从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超然独立,但他们也是凡人:
政府卡我工资和养老金怎么办?
尽管大法官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他们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判决,指挥不了军队,管不了财政。事实上当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同联邦政府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别时,大法官们都非常明智的控制住了自己想要贯彻理想的冲动,不去刻意激怒联邦政府,在不违背自身良知的情况下,使得判决尽可能的令联邦政府能够接受。
因为法官战胜不了军队,更不要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名令要求最高法院的人数只能有九人,事实上开启新政的罗斯福就曾对数次判决他计划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恼怒不已,为了消除这个阻碍,他曾计划把大法官的人数从九人扩充到十五人。
这直接把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吓得立场转换成了自由派,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中裁决最低工资法合宪。
准确来说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罗伯茨是因为怕罗斯福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而改变了观点,但他的做法让大法官九人数的惯例得以维持。
很多人常说,司法部门不能代表民意,而要维持司法公正与独立,然而彻底的司法独立一方面是非现实的,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从来也不是仅凭一些名义上的制度法规安排就能保证的,它需要大法官的灵活行事,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总是和政府对着干。
当政府,或者说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民意时,司法部门实际上有必要一定程度上遵从民意的安排,否则:
总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给最高法院面子,如果大法官们给脸不要脸,那就不要怪总统不客气了。
在新政时代,最高法院曾惹恼了强大的总统罗斯福,最后不得不服软,不仅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改变立场,后续保守派大法官更是接连离去,到1943年,罗斯福总共提名通过了八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自然和罗斯福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大的冲突。
表面上看,曾经计划填塞最高法院的罗斯福失败了,但最终的赢家显然是罗斯福,司法权真的能够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吗?
能,但这需要司法权为自身赢得尊重,需要它受到民意侵蚀,需要它接受政治干预,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民意侵蚀,避免遭受更大的政治干预。
而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在今天则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来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和参议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通过他们选出的大法官自然可以代表一些民意。然而民意是会变化的,但法官的意识形态却不会轻易跟随民意摇摆,在人均寿命比起建国时代长了三十多年的今天,大法官可能会随着时间流失而严重与民意脱节。
不仅如此,随着美国两极分化的加重,甚至不需要随时间流失大法官们就需要面对两种冲突的民意,倘若大法官未能灵活处事,一旦与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有重大冲突的政党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一旦新的总统不是那么灵活老道而执意要实现对选民的承诺,那么危险也就将真正来临。
是啊,人们痛恨短视而无知的人破坏原本运行良好的制度系统,但如果一个制度系统能够被短视无知者轻易破坏,那么它本身也就谈不上良好。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需要:
耐艹。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负责最后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承担着这么一个角色,没有最高权威的组织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一定会因为大量事务无法处理和大量争端无法解决而濒临崩溃。
美国国内从能不能堕胎到总统到底是谁的(小布什和戈尔那次),都必须由最高法院来裁决,这是真正的终裁者们。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最高权威来说,其给出的裁决必须短期内无法被动摇,否则最高权威就失去了意义,裁决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反而是次要的。有裁决好过没有裁决,坏裁决好过反反复复的裁决。
说白了,对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威们来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组织对他们的首要需求是稳定性。对美国最高法来说,产生这个稳定性的方式就是控制人员流动,大法官们进入最高法院时一般都是50岁左右了,人类平均寿命也就70多岁,为了稳定性,大法官终身制才是最合理的选择。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往往会直接推动社会变革,
在社会变革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当前认知而设定的规则,并不是先天存在的正义,当认知变了,“正义”也就变了。
但是,社会的认知改变,不是每个个体同步发生的,个体之间发生分歧时,按照法律原则判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这是最高法院的指职责。比如胎儿算不算生命,孕妇有没有权利剥夺胎儿的生命权?
最高法院作为社会的一个局部,其认知不能变化得太频繁,大法官的人选不宜经常变化,否则社会将陷入动荡。胎儿去年算生命,今年不算生命,后年又算是生命,没有这么干的。
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只是相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美国政府不能撤换大法官,但是美国公民可以撤换大法官。
当美国社会发生实质上的认知改变,而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认知却没有改变时,美国公民就会谋求改变大法官的任职,大法官自己就选择辞职了。
州法院的法官会更换,而最高法院不会,因为两者的业务是不同的,能去到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判定的案例,是那些影响到社会关系本质的事项,是一锤定音的,是要暂时搁置争议和分歧的。
孕妇有权利终止胎儿的生命权吗?
如果你意识到这类问题没有答案,就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任职的。
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美国政府无法通过解雇和任命大法官来改变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对4年一换的美国政府做出的限制。
只有在美国公民的偏好已经有很高的集中度时,大法官才会撤换,比如参议院2/3以上。
简单说,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体系下,司法分支是最孱弱的一支。如果不采用终身制,司法分支很容易失去作用,被立法和行政分支控制。
在当代媒体的渲染下,和多人认为最高法院具有无上权威,很多人可能不认可司法分支的孱弱。但实际情况是,司法分支不具备人事、财政的权力。甚至自身的判决也要依靠行政分支来履行。美国历史上,不执行最高院司法判决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832年伍斯特诉乔治亚洲,关于印第安人土地的判决,传言时任美国总统杰克逊说:既然已经判决了,让他们去执行吧。后果就是印第安人的土地判决并未真正执行。另一个更著名的例子是,1957年小石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州长拒绝执行,之后是总统艾森豪威尔派101空降兵护送黑人孩子上学。
所以,美国法院具备现在的地位,并不是法院的“实际”权力,反而是一种“软实力”。其中也包括美国军队宣誓效忠宪法而不是总统。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司法部门没有军队来执行自己的判决,必须依赖行政部门的辅助。法院的权威甚至来自于“舆论的辅助”,而不是武力。
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如果不给一个权力孱弱的分支赋予一些超能力,则三权分立就不稳固。所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终身制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最好方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位起不同的作用。
有直选的议员,他们跟他们的选区人民强相关,而且两年的众议院和六年的参议院,互相制衡;总统选举每个选民都参加,但又不是完全按选民比例,大州和小州也做了平衡;还有很多是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这些专业岗位(美联储,FCC,等)如果交给人民决定那就是政治家们不负责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但是终生制,大法官们基本上保持了政治上的中立,作为国家的最后稳定器。
即便建国初年,美国有选票的只是有产白人,但是建国先贤对选举制依旧不太看好。
所以有了参议院和大法官对民选众议院的牵制,结果参议院也变成民选的了,大法官也差不多和民选挂钩了。
具体看《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霸主,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优越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欧洲衰落,美国吸收欧洲的科技成果,替代了欧洲在科技领域的生态位,进而成就了美国的霸主地位。
和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能说毫无关系,至少也是关联性不大。
相反,29年经济大危机后罗斯福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可以说和德国法西斯基本上没有两样,罗斯福甚至权力比希特勒还大。区别在于,因为地缘,德国受到英法针对没有对外扩张的空间,而美国没有这种烦恼。
学习美国,主要是学习美国在二战及战后持续性的把高科技人才收入囊中,大力发展制造业及军工产业,促进科技革命,别学什么三权分立,两院制,大法官终身制。
对自由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的人在看到美国大法官时和三权分立时会产生疑惑,既然一切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国会代表人民,法院制约国会的权力根基在哪里?
实际上你如果了解英美法和法德法的差别,也会发现似乎英美法喜欢强调法官中立,判决里要论述公平与正义,自然法色彩重。
“中立”和“正义”从哪里来?从上帝那里来。
这是个夸张的说法,严谨的讲,应该说英美法保留了较多文化传统,上帝也不是根源,再往上柏拉图,自然法。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所谓神学法学医学最古老三大学科的说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神学形而上,法学形而下,法学作为治世之学,也蕴含了很多传统意识形态的内容,尤其是英美法,对标中国就是儒学。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确实是有一点大儒、国子祭酒、大祭司那个味道在的。
为了保证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当然这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一极,它的权力说大也大,说小也小,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民意负责,是个很神奇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是,维护宪法,制衡总统和国会,调节州与州、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制可以帮助大法官不受国会和总统制约,一名大法官期间会经历好几个总统,也没必要倒向推荐自己的那个总统,大法官跳反的事也不少。
早期的最高院存在感很低,没人事任命权,没钱,没军队,而且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问题,国会立法,最高院司法,如果国会对最高院的判决不满意,直接再立一个法,那最高院不就成国会的下级机构了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做违宪审查,最高院才真正拥有权力。这样又有一个新的问题,那最高院直接以违宪的名义否决国会和总统的所有法令,那国会和总统不就成最高院的下级了吗?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不行,因为总统和国会都是选举产生,拥有非常高的合法性,拥有很高的权力,而最高院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够,因为不是民选的,如果最高院真这样干,迟早会被国会废掉,只有维持自己相对的中立客观,才能保障最高法院的威信,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完美,但是也没更好的办法,国家需要一个这样相对中立、尽可能不受政治影响的机构,就像特朗普犯罪,最高院依然判决特朗普可以竞选总统,原因很简单,以犯罪、贪腐为名打压异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政治问题。
以前,在这玩意被确立的时候还挺合理的
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长,所以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多也就干个十几年就噶了,同时终身制还可以保证不被清算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这玩意现在就纯逆天
因为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本质上大法官不仅仅要终身制,还要无党派无政治立场,只对宪法法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党任何派别任何个人负责
没什么,就是为了司法不受制于民。多研究下美国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案例,跟闹着玩似的。这么奇葩的体系,还天天让让学他们司法独立。
烂成这鬼样子,还天天拿一个老法官审判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做宣传,来提现他们司法体系的优秀。就跟每次救灾,救几个猫猫狗狗一样。
刚开始大法官没那么重要。这个职位上的人就是一群治经的老学究,负责cos罗马大祭司而已。结果谁知道时过境迁,大法官真成大祭司了。
有利于减少现实中被行政权影响到
大法官不用考虑为卸任后个人前途铺路,和政治家媾和
政治家也不会对改选大法官做预期,没有稳定的机会通过提名大法官来影响司法
因为这是美国开国元勋设计的咨禅阶级民主体系的一环。先是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拆分为三分,总统和议员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不同,总统提名终身制大法官,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伤害咨禅阶级的生命拿走资产阶级的财富。你不服气,于是找刘备接了魅魔外挂准备试试美国渠道服。
第一关,,你要竞选总统,你如果提出损害咨婵阶级利益的主张就没人给你钱让你竞选,选举是很烧钱的,其次,媒体都是有老板的,没有媒体宣传没人知道你是谁。懂王利用互联网绕开第一个关卡,坏了规矩,所以他第一个任期被各种针对,因为他是第一次吃螃蟹的人而且成功了,这会动摇美国体制。你开挂成功通过提名,参加选举。
第二关,选举制度,美国不是大家想象的全民普选,它是选举人团投票,你开了魅魔外挂也没有用,不是大众投票数量决定你当不当选。你充钱 给外挂升级,所有选举人投票给你,你当选了美国总统。
第三关,你魅魔外挂续费成功当选总统。却发现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和命令,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也不一样。美国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参议院的选举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每次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即33或34个席位。美国众议院的任期为2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其选举时间是每两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届时所有435个席位会全部改选。你就是刘备附体,魅魔能力无限也没有用,国会议员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就算他们都支持你在你任期内,议员们也会被替换。
你的魅魔外挂马力全开,国会全票通过了损害咨禅阶级的法案,咨禅阶级知道后,终身大法官马上判决你的法案政令违反法律,全部无效。
第四关,你决定继续开挂,搞定九位最高大法官,结果发现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终身制,空缺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上任。但是一个空缺都没有,你根本不能把他们换成自己人。于是,你用魅魔能力搞定了九位最高大法官,于是,你的法案和政令全部通过。正当你准备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时候,几百个有精神疾病的枪手和泥头车把你和国会议员,最高大法官全部送上西天,按照美国宪法副总统继位总统,国会和最高大法官重选,把你的一切法案政令否决,咨禅阶级众正盈朝,拨乱反正。
第五关,你飘荡到了地府,和十殿阎王诉说了冤情,阎王们勃然大怒,洋鬼子敢杀俺们东土大唐的人反了天了。马上复活加五十年阳寿,并且申请了六丁六甲,四值功曹,五方揭谛在内几十个神仙给你保驾护航五十年内什么办法都杀不了你,让你去美国重新打复活赛。你死而复活,美国统治者脸都吓绿了。你又重新发动魅魔能力,通过均贫富的法案和政令,美国形势一片大好。不久你发现,你只能连任一届。你决定连任,并且成功当选。
第六关,你怕你的改革和张居正一样人走政息,决定修改美国宪法让你的任期像肯德基的可乐一样无限续杯。美国宪法修改有两种途径 :国会发起, 需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之后修正案需获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
州议会发起, 当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后同样需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才能生效.在整个修宪过程中,美国总统不参与修宪程序,也无权否决修正案.。
你发动了魅魔能力,成功修改宪法,职务无限续杯。直到有一天你的寿命结束了,回到了地府投胎。
简单来说就是三权分立,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加终身大法官保证咨禅阶级的生命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咨禅阶级法制,那些法律大V,砖家叫兽渴望的就是美国这一套,拼命鼓吹司法杜梨,就是不告诉你为什么这一套叫咨禅阶级民主与法权。
现实世界没有刘备的魅魔外挂,没有蟠桃和地府给你加寿命,没有天庭神仙保护你的物理生命 。除非你是永昌皇帝李自成的几十万大顺军和夹棍,否则你永远不可能通过合法程序来改变美国。
美国这个大法官制度
本质上就是9老治国
是确保党派最高利益的政治基石
帝国的最终裁决组织
这种组织必须要有稳定性
美国的总统制有强烈的不确定性
议员,总统的任期都比较短
快速变化的行政体系,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裁决体系平衡
不然像我川这种不顾政治规矩的人
分分钟行政司法一把抓,根本没人限制的了他。
不过要说我川是天命之子呢
布什爷俩任命了3个还活着
我大川任上克死了3个,任命了3个
拜登和奥巴马任命了3个
6对3
基本上最高法也是我川说了算了。
加上参众两院都是共和党的
我川基本上三权一体了
再加上我川被上帝投了一票
基本上我川是21世纪,权力最大的美国总统
他可以干任何想干的事情
所以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没有办法避免王朝末期的崩坏
权力只对自己的来源负责。
如果大法官有任期限制并且由总统提名的话那大法官的权力岂不是来源于总统了?那大法官岂不就成了总统的下属?
如果不给这些大法官搞一套刀枪不入永不褪色甲,这些大法官下台就被清算,新的大法官不就被拿捏了吗?
直接原因是没有任期规定,大法官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当然死了就自动离职了,这就是所谓的终身制。
大法官权力巨大,好处多多,既然没有退休时限,选择干到死很正常,或者在对自己背后势力有利的时候退休也不错。比如民主党大法官岁数太大,快死了,在民主党总统任内退休,就可以继续指派一个民主党大法官。
那为什么美国大法官没有任期规定呢?
美国是由十三个州建立的,州和州之间有利益分歧,各州内部也有利益分歧。各州聚在一起是为了对抗英国人,在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以后,为了利益分配,就开始撕逼扯皮,扯皮扯了好几年,才达成基本共识,制定宪法,正式建国。
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比如关于投票权,由于各州没法谈拢,宪法就没有规定,默认沿袭殖民地时期规定,有一定财产(比如50英亩土地)的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女人、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投票权,毫无民主可言。
从投票权可以看出,所谓的三权分立,不是为了什么民主自由的崇高目标。以实际来说,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多多制造官位,让各方都能有官做,从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不用选举,是跑官买官的乐园,给大法官设立任期,这不是找事吗?
建国后美国法官的作风,跟议员一样,都是收钱办事,议员是谁出钱多就帮谁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是谁出钱多就判谁赢。
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看描写美国金融史的《伟大的博弈》。范德比尔特(当时的美国巨富)投资一条铁路,直接收买议员,制定了一条有利于这条铁路的法律。同样是范德比尔特被德鲁(大诈骗犯)诈骗,买下了德鲁钻漏洞印刷的大量股票,事发后范德比尔特收买法官抓人,德鲁携款潜逃,之后收买法官和议员帮他脱罪。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美国社会表面贪污被重点打击,但旋转门仍然层出不穷,跟过去没有本质区别。法官也一样,表面看不出来什么,背后好处多了去了。作为这条路线终点的大法官,是各个派系捞好处的保证,设立任期会被所以派系反对,自然搁置到现在。
如果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权力并不是很大,属于冷门部门,没什么人去,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
另外民主社会,权力的基础不是上层认可,而是选民认可。大法官不是民选,本来久低人一头。
因此,几百年来,首席大法官一直如履薄冰,因为过几年就换一个党,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维持自己这个部门存在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不是民选的,权力背书只是某个总统,他可能自己都退了。
另外,正因为没啥权力,所以想找人去干这活,必须给好处。那就是终身制。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
最公正的其实是AI断案,但这会剥夺大法官的权力,让他没法权力寻租。
为什么打官司找大律师容易赢?因为大律师认识大法官,普通人哪怕证据确凿,说你输你就输。想送钱都不知道找谁送。
美国这种政体大法官只能是终身制。
要是有任期,新总统上去把上任提名的全都弄下去怎么办?
总统短期,有权提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合理。
反过来,大法官直选短期,有权直接审判总统,总统终身——也合理。
长期的不受短期的制衡,不合理。
都是短期,独立选举,合理。都是短期,一方由一方任命,不合理。
都是长期,一方由另一方任命,就是封建制,合理不合理待定。
当然这个制度放现在确实有点落后了。毕竟有些人确实太高寿了。但相对而言,这个策略是可行的。
因为当初美国建国的元勋们觉得一个人当上大法官起码得60多了,当个十几年就嗝屁换人了,哪能想到现在人这么能活。
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其他的人都是为这几个法官服务的。
目前采取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终身制。也就是说,如果说独裁的话,就是这几个法官可以干到死。
9个大法官对官司的判决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则胜诉。
为什么美国大法官要终身制呢?
这9个人如果不违法的话,可以做到死。这样的好处是让他们不会惧怕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这样他们判决每个官司,就可以从法律和人民正义的角度进行判决。不受任何人左右。
这就是美国成为世界大哥,世界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因为这9个大法官相当于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终身制。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呢?请回答。

因为找不到比终身制更合理的任期制。
大法官不止一个且不能参与法律之外的国家事务,不需要担心终身制让其变成独裁者。
法律需要稳固的捍卫者,任职期会导致大法官被外界利益左右的风险剧增。
我从不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互相独立甚至对立的。
我认为人类社会都是“人治”,而“法治”是“人治”的各种变种里比较先进的一种。
同一种社会制度,为什么在不同族群里就能导致不同的社会样貌?
除了客观环境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些族群的人很行,有些族群的人不行。
美国人越来越不行,美国大法官终身制也不见得就能保证美国法治。
老特会代表美国人民来尝试废除大法官终身制,或者架空其权限能力。
到时候美国和老特嘴里的哀思猴国家会是一个样子。
不知道,但是大法官的司法权快被分摊没了倒是真的。
总统掌握行政,国会掌握立法。虽然掌握司法的大法官理论上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架不住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打补丁卡bug啊。总统拥有豁免也根本不怵司法机构啊,甚至他还能给别人签赦免令。
你看,理论上掌管司法的机构根本没法和这两个机构形成制衡,甚至司法执行机构如联邦警察、FBI、特勤局这些年也跟行政走的很近。
丑离间法官居然连民选都做不到
可谓既无民主也无法治
这是美国特权阶级为自己留下的后门,
大法官们,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最终解释权,不听话的人,总统也是可以坐牢的,经常换人,不好利益绑定,而且秘密容易外泄。
美国的吏员都是终身制,所谓的选举,组阁都是政商旋转门,议员,州长,市长,都是地方最强大的政治家族基本盘,
少听一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利益都是最开始划分好了,稍微变动一下,基本上都是内部利益调整,美国就是一小群人的蛋糕,只所以没有大规模底层人起义,一可以吸血全世界,快乐教育,大麻合法化,将革命的火种灭掉,
美国内战马上就要开始了,当以此兴,必以此亡,极端资本主义,当美国再增加4万亿美债,就是信号弹。
因为总统享有提名权。
如果要废除大法官终身制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
总统以及其所在党派是否会通过提名权间接控制司法权?
你从议会到总统再到法院全是一批人那还聊什么?
还有一点,那就是大法官本身很少会发挥作用,多级法院已经将大部分问题拦住了,给这群老头老太太发挥的空间并不大。
大法官终身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那样。一群老头老太太三五年不一定要他们发挥一次作用。
能闹到他们那里的事也基本上是婆说婆有理的难题。既然婆说婆有理说明这件事本身选择就是抛硬币。
有这群人背锅,还能缓和一点社会矛盾。
这就是我的想法,也别说美国人是不是这么想的。你要是能想出更好的的办法欢迎你提。
政治组织架构,需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妥协。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和伊朗的精神领袖,本质上是一样的,是稳定性之锚。
有了锚点,才能搞民主选举。否则就会出现大摇摆,导致输掉选举的一方,无法接受而掀桌子。
当然,没有什么完美的政治制度。总有一天,过去的先进,会变成当前的缺陷。
大禹当年也是先有终身制,后有父死子继,老子是总统,儿子才是总统,老子是大法官,儿子才是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虽然名义上叫法官。实际上更接近于大主教。
大主教搞终身制不是很正常吗?
中美是风格完全不同的两个厨子,中国厨子基本不放盐,美国厨子恨不得把盐罐子扔到锅里面。你问中国人“美国人这种做菜方法是不是不健康”,中国人说“不知道,反正我们这菜一点都不好吃,基本不放盐啊”。
你为了让中国人觉得不放盐是合理的,所以问了美国厨子的问题吗?
以阿美莉卡现在的版本更新速度,估计要不了多久,就会进化出大法官“脑洞大开”的版本了。
毕竟党争已经到了不可停止的地步,民主党各种彩虹魔法越看越反人类,共和党这群战争犯相比之下竟然有人性了起来,大法官本来可以在两党之间和稀泥,但当两党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的时候,就是大法官全员站队的时候。如果民主党在美最高法长期弱势,以民主党人灵活的底线,狙击步枪不是很难的选择。
既然不能用法规请你们按时下台,那就用步枪请。
因为美国的伟大仅次于,南朝鲜,印度,台湾和刑天唐伯志
终身制倒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美国司法系统实际上并不独立,法官由总统提名,有政治偏向,做不到中立判决。
这个设计的初衷还是挺好的。
实际上再任何系统的设计中,都会考虑一种极端情况,既系统常规的规则,由于某种原因失灵,导致整个系统卡住,无法继续运转。这种情况,可以叫死机,死锁,或者——政治危机。这时候,必须有一种机制来进行最终仲裁,让系统摆脱“死锁”,恢复正常状态。
任何成文的规则,都是不可能完备的,所以这种机制必须所在。为了让这种机制能够在危机时刻起作用,所以使用这个机制的执行者,权限必须足够高,比如系统管理员。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此高的权限,如果经常参与系统的日常运作,那又如何节制和监督它呢??谁又能监督它呢??
万一管理员操作失误,删库怎么办??
没办法监督,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权限的使用者,足够的怠惰。即,你虽然权限很高,但不到最后时刻,你最好啥也别干。
这个权限在各国的政治体制里都有,在英国就是国王,在美国就是最高法。
当然了,这是设计时的理想化考虑。但随着后来这一制度被玩的越来越花,最高法越来越频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生活,当年的设计早就不适用了。
拜登要是真能在卸任之前,把他的改革案通过,那对美国的制度建设还是挺有贡献的。
不过我看他够呛啊……
设定上是为了降低政治、短期民意对司法的长远影响。高院的职责是解读立法或执法行为是否违宪,不是主动制定法律法规,而是类似保底底线般的存在,目的就是遏制过热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权力。而这两个部门都是民选上台的,遏制它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不受欢迎。 要法官在需要时敢于做恶人,而不是做时时圆滑的政客,总是要给一定制度上的保障的。
立国初期讲究的是majority rule不能侵犯minority rights, 多数方的权限是有上限的,51%的人也不能投票抄家奴役了剩下的49%. 而这个上限就是宪法给予政府的,受限制的权力。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方)不受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迫害,政权交割才能相对和平。 理论上司法部门起的是一个刹车的作用,要是它也能被51%一锅端了,那上这个保险就完全无用。
主教一般来说不也是终身制,祖宗之法不可变。
美国国父除了引进了法国杀马特启蒙主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其他制度设计都高瞻远瞩、非常英明,
使得既得利益集团无法逐渐、连续、一点点加码地窃国(禁枪、实行有利珉主𣗋的普选制、取消联邦制…任意一项都必须大跨步的革命),
使得完全的大众民主难以实现、尽量限制了多数人的暴振
有些人要问了,明明美国很多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Chimerica,这全球化的两核心都非常神奇,各自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美国如果没有国父的高瞻远瞩,在这情况下,那些社会问题会更严重几十倍
根据官方解释,大法官终身任期制度,可以尽量避免大法官因为时局和政党更替等外在因素受到影响,在审判时仅考虑司法正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性。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作出了不利于哪个政党的判决就饭碗不保,可以安心作出独立的审判,从而让最高法院不会变成一个政治性组织,从根本上达到权力约束的目的。
详见白宫官网: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judicial-branch/
杰克逊大法官的原话是:“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一定对;但是我们说的一定对,因为我们说了算。” 这一观点被归纳为:司法判决的最终效力源于其法律地位,而非客观正确性。
为了让政党可以更直接操纵司法。
大法官还分政党,我看你怎么司法独立。
因为美国是法家秦制!
想不通,很难想象半截入土的年龄,还要从事法官这个急需记忆力的职业。再说所谓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跟终不终身制有什么关系,难不成是因为由于终身制的原因,即使党争导致法律判决有所偏向,最终党派色彩会有所褪色,不会一直跟随党派的意愿。
但是我更担心都老成那个样子了,先不说记忆力,就是身体素质,开会都成了折磨,难免有些不人道。美国内部貌似也有过讨论,但是修宪太难,就这样凑合这呗。
要是共和党总统上台,就把民主党的大法官全部宰了,自己任命一批。不就能控制最高法院。
民主党上台,就宰共和党的。
这一切岂不是合法。
而且宰了法官以后,就算逮捕嫌疑犯审判,最后也到最高法院这里,岂不是无解。
至于弹劾总统,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多两院选票几乎不可能。
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
最早设定这个规则,是避免政府和议会通过法官任命权破坏司法独立。大法官终身任职,且掌握宪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权力,可以有效对抗立法行政权的影响,并守护住合众国的“立国之本”。
你在单位里有一个可以干到死,谁都不能动的职务,主要职责是领导层新出的规章制度有分歧争议的时候,你来判定事情是否符合国家的管理办法。
你在单位会有多“嚣张”?他们是流水的县长,你可是铁打的黄老爷。(大法官任职期平均是25年,可以熬走3个连任总统)

说白了,就和网文小说里的那些宗门“大长老”一样。蹲后山守着宗门的终极法宝,日常掌门都管不了。平时大长老也不管门派的事情,日常打出狗脑子也不管,只有门派到了生死关头,才会拿着法宝出山平事,牛鬼蛇神一招扫平,平完继续后山闭关去。(虽然只要主角在场,大长老一般都会翻车…算了,扯远了)

所以,在立国初期,大法官其实就是个“清贵”职务
说起来牛哄哄,但实际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事事,连独立办公地点都没有,记得一开始是在国会给找了几间办公室。毕竟,哪来的那么多“影响国家生死”的大事啊,大法官日常就是“研究经典,出书立传”而已。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办公地,是1935年建成的,至此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有了独立办公地点(估摸着是蹭了大萧条时期的“大基建”热潮),之前一直在国会里办公,早期甚至跟着国会的搬迁一起搬迁(美国早期,“定都”议题各种扯皮,导致不断搬迁)。

随着美国两党制度的形成,以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两边的共识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政策推进越来越难。特别是最近,斗争已经严重到“不是你提的议案不好所以不通过,而是因为这个议案是你提的所以不通过”,即便部分议案可以通过“总统行政令”强推,但只要政党轮替就会被废除,达不到“立法”的效果。
比如川宝上台,第一时间废除奥巴马的总统令。登子上台,又废除川宝的总统令。大批国家级政策法令的存活周期,最长不超过8年。。这谁受得了
行政令的“临时立法效果”,也只能覆盖行政体系内的规章制度,之外的就没办法了,其他法令政策的废立只能走国会系统。
**行政令也是因为党争而“异化”的规则。**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总统率领行政体系,处理突发状况。避免走国会程序太慢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同时避免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结果现在成了总统所在党派在国会不占优势的时候,推行政令的唯一路径。你任期里没签几百个行政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当过总统。
这方面的冠军是二战的罗斯福。他搞新政和二战期间签署了3700多个行政令,主要是搞的新政太“共产主义”以及打仗很多事真的很急,等不得国会走程序,最著名的就是那个“日裔羁押令”,说起来妥妥违宪,因为法律只允许羁押敌对国国籍的在美居民,入籍的不在授权范围内,但还是一起关了起来,有统计说被陆续关押的十几万人里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而且这个这个政策还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因为不关德意的侨民,但各方都很默契的没有把争议闹大,让政策一直持续了下去,到45年1月大局已定,才全部进行了释放。
21世纪的冠军是奥巴马,整了450多个,他的很多行政令就争议极大,属于就没怎么在国会博弈沟通就直接不演了,签个行政令就开始执行。导致整天因为行政令问题和国会的共和党议员对喷,奥巴马骂共和党只知道党争,为反对而反对,共和党骂奥巴马独裁者。
上台第一剑,先斩前总统(的总统行政令)
已经是美国新总统就职后的基操↓↓↓↓↓




又来了,唉。。。

这样的大背景下
大法官的一个BUG就被有心人发现了
于是,大法官一下子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
说白了,就是一旦某个自己满意的议案无法走程序通过,或者自己不满意的议案走程序通过了,或者是完全没走程序就过了的总统行政令,都可以找个案子,套个“违宪”的名义,起诉到大法官那里推下去或者翻过来。
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不得做出和本判决相违背的判罚,因此相当于完成了“联邦立法”。而由于这条路太“好使”,美国党争之下,“后山请老祖出来主持公道”的做法也就越来越多。
这样的局势下,大法官的“立场”就举足轻重了。**党派也有了任命倾向自己大法官的强烈需求。**而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空出位置基本要等自然死亡,因此在任命问题上的党派攻防就变得愈发激烈。
**1972年,民主党想推全国范围的“堕胎合法化”(全国范围,划重点),**但是在联邦议会无法通过,于是借****助一起“堕胎”案件,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自由派法官占优,于是裁决“禁止堕胎”侵犯隐私权,违宪,堕胎是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限制。于是就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变相确定“堕胎合法”。
共和党方面想保持“各州自决”的传统,但木已成舟。但是也尽力保持了“限制”,比如红州在堕胎问题上规定多少天后堕胎影响孕妇健康,不准做,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但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哪怕五十年也一样
到奥巴马时期,一个大法官挂了,为了反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比例”,共和党凭借自己在国会的优势,让奥巴马无法任命新的自由派法官。

到特朗普上台,不但手里有一个奥巴马留下的名额,还极其幸运的迎来了2个法官名额空缺。再加上国会在共和党手里,提名就能过,于是一口气任命了3个“保守派大法官”(任期内任命大法官数量历史第一),一举扭转了大法官的立场比例(之前是5:4,现在是3:6)。于是共和党发起了新的“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结果。把堕胎规则制定权重新交还各州自决。

毕竟总统任期如果拿不到议会多数,总统很多事都干不了,但是大法官可以,毕竟总统要过法案要搞定两院的数百议员,最高法院过法案只需要说服5个法官…
所以,目前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不合理”,并不在于法官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美国现在的“党争环境”了,不论是否“终身任职”都一样(不终身搞不好更糟,至少目前法官还只有“法律解读”层面的左右倾向,没到和政党“沆瀣一气”的地步,最基本的操守还是在的。要是大法官也“定期更替”,就免不了“跑官投靠”这种事了。此外由于固定任期,只要节奏把控好,赢得“任命年”的国会多数,是有机会把法官立场刷成“清一色”的)
那么,党争环境下,大法官制度怎么改好呢?
答:怎么改都没用,有病的不是大法官制度…只要有党争,什么制度都会崩坏,毕竟党争参与者是一个国家最“鸡贼”也是最有资源权势的一群人,憋着脏心折腾,什么制度都拦不住。
大清雍正皇帝对于“党争”早有定论

最后,补一个最美国高法院的史诗级战绩,给大家感受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破坏当量”
南北战争爆发前,南北两边关于奴隶制的对抗已经无法调和。但是为了避免内战**,两边在国会历经漫长的斗争和妥协,以和稀泥的方式搞出了部“中分法”,就是以一个州中部为分界(记不得哪个州了),北边取消奴隶制,南边保持奴隶制。这个法案暂时搁置了争议,保持了和平。**
但是很快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起因是一个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去北方,结果主人死在了北方,南方的家属起诉要求北方返还奴隶。于是争议再起:这个在北边的奴隶还是不是奴隶
最后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南北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一致,黑人是否算人宪法没有规定,因此中分法违宪”,于是这个最后的“妥协”法案因被撤销
南北再次因为各自的奴隶制存废问题陷入激烈争吵,而这次再也找不到可以“和稀泥”的方式了。。。于是,南北战争爆发。
————补充————
由于大法官这个BUG在美国影响越来越大
也有总统也想过走程序修改大法官制度来“修正”,弱化大法官的权力BUG,但是都没有结果
背景: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
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在大萧条时期,美国超过一千两百万人,即全国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没有工作,居无定所,食不果腹。1933年,罗斯福临危受命,上任总统后通过了一系列新政拯救危机,包括紧急银行立法、国家救济体系和国家农业政策、证券监管法规、大规模公共工程计划,以及虽未自愿、但可强制实施的提高工资、限制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并允许集体谈判的全行业准则体系等等。
矛盾: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阻击
由于这些政策“很不自由”,非常“共产主义”,引发了保守力的一致反对,由于罗斯福知道在国会很难通过这些议题,所以都是走的“总统行政令”。党内外的保守派看阻拦不住,于是祭出杀招“找最高法院起诉”。到了1935年,这些新政措施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反宪法,导致多项新政措施被叫停。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大萧条)废除的法案比其在成立之初的一百年间废除的还要多。(建国初期大法官有多闲,距离行政立法有多远可见一斑)
策略:优势在我,我弄死你们这9个老登
当时罗斯福的党派在国会有很大的优势**,罗斯福直接拿出了《司法重组议案》对最高法院下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大法官席位”,把法官增加到15个**。通过增加大法官席位,让自己拿到提名权,往法院塞“自己人”,扭转大法官的立场比例,让最高法院不再成为自己的阻碍。
罗斯福的黑色幽默修法理由:关爱老人
由于修法的目的很不“体面”,属于企图拿行政权和立法权打压司法权,罗斯福给法案找了个理由:“由于最高法院工作量太大,所以增加席位,让现在的老人家们不要那么累”。(你们不是1年干了10年的活么,都一把年纪了,我给你们减负)
大法官:算你狠,我们认怂
由于理由太过“侮辱智商”,罗斯福的计划遭到了大范围的反对,党内也不支持这个计划,因此无法通过国会立法。
但同时,大众对于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行为也十分不满,毕竟什么祖宗家法,立国精神都不如能吃饱饭重要(罗斯福支持率是美国历任总统TOP级的,断崖碾压任何对手),最后两边达成妥协,最高法院放新政的诉讼案过关,罗斯福放弃法院改革计划,大家还是好朋友。

由于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比例大幅倾向共和党,并且对于民主党推动的“罗诉韦德”案等一系列判决进行了废除,登子和民主党也坐不住了。

为了给法案造势,民主党方面还开始放大法官的“猛料”


因为美国人当年没人能想到大法官能活这么久
当初美国人的大致设想是大法官50岁上任,活到60~70岁挂掉,差不多能当十几二十年的大法官。谁知道现在这些老登一个比一个能活?
因为美国抄袭英国制度抄出了bug。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议会的上议院,也就是贵族院,长期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贵族院的成员,必须是世袭贵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理念,就是这帮贵族搞出来的,因为法律掌握在贵族手里。法律至高无上,等于贵族至高无上。
行政权可以交给老百姓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但是,笔杆子和枪杆子必须掌握在贵族自己手里。
是的,英国另一个只能由贵族担任的职务,是军官。
一个典型英国贵族的成长路径,是在牛津剑桥读完大学,学学莎士比亚,参加同一个戏剧社,寒暑假期间互相到同学家的封地上打马球,皮划艇,培养私人之间的信任,顺便看看对方有没有合适的姐姐妹妹,考虑一下要不要结为姻亲。
然后,到军队担任军官,英军的陆军军官其实干的是监军的活,真正的业务军官是士官,后来才包括军校毕业的平民子弟。海军军官原本也得是贵族,后来王室公开发放劫掠许可证之后,也混入了一些海盗出身的平民将领。按照惯例,英国王子必须在很小的时候就上舰担任见习军官。
总之,在为国王服务一定时间之后,老家伙差不多该挂了,就可以回贵族院,继承祖传的议会席位。如果有意愿,且有点明事理,可能会被安排到贵族院里面的王座法庭,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英国历史上这些最伟大的法官,通常没有接受过一天的法学教育。英国法极为排斥法学教育,鄙视成文法。在英国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是政治,法官的角色是政治家,主要职能是通过判例创造法律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巩固资产阶级贵族联盟江山永固。
英美法公开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官不知法”,法官不仅不需要懂法,甚至在制度上鼓励法官不要懂法。钻研法律条条框框,是公诉人、律师,这些下等人家的孩子才做的事,他们是讼棍,为了蝇头小利可以泯灭人性,道德水准和他们的社会阶层一样低劣。而法官,作为贵族,应恪守“君子不器”的信条,努力养成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绅士风范,以及随时根据政治需要创设和修改法律的政治勇气。
英美法系对这些研究法律条文的人,是非常不信任的。在英美,担任陪审员唯一的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司法是如此的神圣,它需要的是一颗没有被法律污染过的大脑,只有这样一颗脑袋才会服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使人民免于法律的暴政。
当然,也便于法官操纵。
王座法庭的贵族,我们暂且称为大法官吧,虽然他们自己并不这样称呼自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称呼是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他们相互之间也确实是表兄弟,都是诺曼征服那批法国人的后代。他们就是终身制的。不仅终身制,而且世袭制。连续几代人担任大法官,是很正常的情况。
美国的尴尬在于,他们没有贵族制度,找不到这么多受过高等教育,且超脱于政党政治之外的精英人士来干这个活,于是照猫画虎,搞了个大法官的终身制,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压舱石。但是,他们在宪法设计的时候,错误的赋予总统以任免大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把最高法院卷入了政党政治之中,这反而加剧了政治对抗的激烈程度。
关于英国法律,我推荐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的一整套著作,包括: 1.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2.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4.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5.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6. **《家庭故事》**(The Family Story,1981)
7.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8.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9.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10. **《丹宁报告》**(The Denning Report,1963)
其中第五本《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先总理克强同志翻译的,值得好好看看。
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特朗普的关税案,三小时庭审记录。9位大法官,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觉得特朗普有点越权了。
当天美国的最高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大规模关税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单方面征税,这个问题触及美国宪法结构的核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1、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在庭上提出了关键的原则性问题,如果总统能凭紧急法令对任何国家、任何商品征收关税,那国会的征税权还剩下什么?
他强调征税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其本质都是财政行为,属于国会的固有权利,不能因紧急而被长期移交行政部门。Roberts的提问,反映出他关注财政权的宪法界限,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谨慎。
2、大法官Neil Gorsuch延续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一旦国会把权力交出去就很难再收回来,这是一种单向的齿轮机制(It’s a one way ratchet),只会让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Gorsuch引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认为这种规模的关税政策属于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经国会明确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解释自行决定。
3、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从文本角度出发,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从未被当作征税的工具使用,如果国会打算授权总统征税,他会明确使用“税”这一个词汇。
Sotomayor认为将“进口监管”解释为“征收关税”超出了法律原意。Sotomayor是代表法院中坚持“文义解释”的一派,强调行政权不得超越法条文字的范围。
4、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关注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她询问历史上有没有哪个法条用“监管进口”来授予征税权,当政府辩解这是战争时期的固有宪法权利时。Barrett追问,如果你们胜诉,征收的关税如何退款?会不会造成混乱?她提醒法院,司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也要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5、大法官Brett Kavanyaugh强调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很重要性。他指出从立法体系看,征税权始终归属国会,总统只能在特定授权下调整税率。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担心若放任总统越权,会破坏国会主导的贸易与财政结构。
大法官Kagen从立法意图出发指出,国会在通过《IEEPA》时,以为自己拥有立法否决权,因此未设更多制衡。如今否决机制已失效,如果继续假定国会愿意让总统独自行使这项权利,显然与当初立法目的不符。Kagen的观点聚焦于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意图,主张限制行政自由裁量。
7、大法官Samuel Alito承认紧急状态下应给予总统更大空间,但他立即追问这种权力的边界在哪里?难道每次市场波动都算紧急?
Alito的立场体现宽容,但有界限的观点,承认行政灵活性,但要求事实基础与时间限制。
8、大法官JKetanji Brown Jackson指出:《IEEPA》的目的原本是限制总统权力,而非扩大。他认为如果文本和历史都未支持征税,这种缺席本身就说明国会不愿授予该权利。他强调行政解释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否则紧急法会被滥用为扩权工具。
9、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虽然没有在庭上发问,但结合其长期的宪法原意主义的立场,他可能支持更严格的文本约束与分权原则。
综合来看,庭审显出的明显趋势是:Roberts、Gorsuch、Sotomayor、Barrett、Kagen、Jackson这六位大法官倾向于限制行政权;Alito则持相对开放立场,但主张设限;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立场中间偏保守。整体判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征税超出了法定授权。
如果依照过往的判例趋势,美国最高院可能以6:3或7:2的多数意见裁定特朗普的政府越权。
预计判决的理由包括:
第一、国会并未明示授权总统征税;
第二、关税的实质是税收应由国会决定;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不得取代立法程序,同时法院可能在附带意见中指出,在明确且短期的国家安全危机中,总统可临时调整进口限制,但因受国会追认或司法审查。
这场听证会的意义超越了具体的关税政策,它实际上是对行政权扩张的制度性地在审查,也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系统的一次自我校正。
从现场提问和法官语气来判断,法院已普遍对紧急权力常态化表示担忧,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界定美国总统经济权力边界,平衡美国国会和行政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别硬找理由了,美国人都认为不合理。
直接的证据就是: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官现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
早年很多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是终身制,后来绝大部分都改了。联邦法官没改是因为修宪门槛太高,不是没人想改。美国多数人也认为终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这种倾向还没有强到能把联邦宪法改掉的程度。
把美国制度捧上天的对岸小岛,以前“司法院大法官”也学的美国终身制,现在也改成八年固定任期了。
为老美人民终身服务,96岁坚持到底。

这就是法官大人,

有时候逛知乎,感觉美国公民也没有这么吹他们的制度。。。
因为两百年前的人一般活不到七八十,五六十上去,干个三四届就上帝喊他退休了,现在动不动二十年起谁顶得住啊
比如英国就重新立法,规定75退休
总统-4年皇帝
大法官-大祭司
参议院-元老会
众议院-平民议会
罗马传统
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来说,就是要「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让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都能拥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从而实现分权与制衡。
相当一部分「美国的制度为何如此设计」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联邦党人文集》找到求解的方向。毕竟,这本集子就是向民众介绍(甚至可以说是推销)宪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至少能代表立宪者们关于规则的思考。
在立宪者们看来,司法部门其实怪憋屈的,它既不像总统那样作为军队统帅号令天下、遇到国家紧急状态还能效仿古罗马「狄克推多」独断专裁,也不像国会那样制定法律言出法随、遇到不喜欢的规矩可以自己另立一个(至于之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地为司法部门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那就是后人的智慧了)。也难怪宪法中处处包含对弱小又无助的法官们的照顾了,甚至还专门规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法官任期内降低他的薪酬,免得另外两权通过经济手段给司法机关穿小鞋。
咱们刚说到罗马了是吧?众所周知,分裂和内战是罗马的特色、不得不尝,而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建国初期也存在这一隐忧。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借此开展了「焦虑营销」:
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值得加以发扬的,莫过于其制止并控制暴力分裂的倾向。只有深刻思考,支持民选政府的人们才会警觉到,民选政府的特点和命运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危险的罪行……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其中派系的冲突毫不顾忌公共利益,政府措施往往不根据公正的原则,不考虑小派系的权利,而是由那些有利益关系、占据压倒性的多数派系来决定。
在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立宪者心目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国家,难免产生一种内在矛盾:作为少数派,与其注定被多数所裹挟,能不能干脆分家过日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跟大多数人玩了。(题外话:当时推销联邦制的人们认为,通过代议制民主和两院制能调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用马后炮的眼光来看,这就有点太简单、有时显得幼稚了,不然也不会效仿罗马故事打起内战)。
和传说中的同谐之神不一样,未能得到星神瞥视的肉体凡胎难以调和一切不和谐音,因此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是,以秩序及均衡的力量施加约束,令强弱有序相忍为国。
看似跑题了,但这正是法官终身制的合理性来源之一:
大方向上,在行政及立法已经直接通过选票决定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多数派的暴政撕裂国家、防止出现未得到充分代表的一部分人重赴波士顿、制作第二杯海盐冷泡茶,制度设计中需要一种相对独立于投票箱的制衡力量。
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的话来说,就是:
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
在联邦党人看来,民选机关容易受到煽动、在舆论怂恿和裹挟下突破规则践踏社会秩序,而法官则当仁不让需要保卫宪法所确定的规则:
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欲尽其保卫宪法之责实需具有非凡的毅力,这也是明显之理。
而在执行落地的方式上,若是驾驭这股力量的法官们和政客一样、无往不生活在连任的焦虑中,那就难免会主动取悦能够任命他们的力量,不管是民选的行政长官及议员,还是手握选票的民众,总之就是有奶便是娘、谁赏饭就舔谁、展现出灵活的底线。《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就表达了这一顾虑: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 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 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样看来,终身制虽然也有自己的缺点,但从与民选机关相制衡这一大目标出发,也毕竟是一种比较不坏的解决方案了。毕竟,「如果被包养,就不要谈独立人格」嘛,话糙理不糙。
不过,联邦党人也有棋差一招的地方,没能料到后世出现的几点新情况,而正是这些新问题,让大法官终身制也终究只是相对不坏的方案,而很难说得上尽善尽美,特别是以下两点:
一是没想到司法权低开高走,原来以为是藿藿,长大了一看是飞霄,从爹不疼娘不爱没钱又没枪的小哭包一跃成为上能左右总统大选结果、下可影响人民拥有几种性别的厕所、管天管地管解释啥叫基本权利的强势部门。
二是没想到党争如此严重,简直把政治给玩成了回合制,执政党轮到了自己能任命大法官的回合就拼命往里塞三观一致的法官(川普:我塞了三个!),不少严肃的宪法问题,如今成了掰着指头看两边各坐了几个屁股的算术题,从法学院到街头巷尾,各界民众对于法官分为两派、遇到问题各回各家各自站队这事居然见怪不怪。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便存在这样的新挑战,改变大法官任期制度似乎也不能提供更好的结果。祖传代码就是这样的,只要还能跑就不要重构,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牢牢记住一个基本原理:
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权力平衡,是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也是经济利益集团和社会民众公权力的平衡)
在封建社会,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平衡。
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和公权力(政府)的平衡。
而美国 所谓三权分立,仅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分解,造成其内部分裂和对立,削弱政府的力量,便于资本掌控公权力。而不是对资本力量的分解。
当一个国家无法制衡经济力量,而仅仅在政治力量内部搞平衡,那就是明末的剧本:
皇帝和官僚系统之间,不同党派之间,都是零和博弈;
而全国的大地主阶级则不受影响,甚至可以转而支持外族入侵,替换掉整个顶层政治集团,变成满清——至于外族政治力量的反噬,那就不是他们看得到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党争和明末的党争如此相似的原因。
而整个政府公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平衡呢?
不存在的。
以自由市场之名,资本可以为所欲为,压倒性的控制政府。
当然因为人民群众的庞大人口,不是那么好忽悠的,所以要控制政府公权力,是需要复杂技巧和制度设计的,于是就有了所谓三权分立,本质就是分化控制政府。
因为资本不需要考虑选票,可以寡头控制世代相传;甚至连税都不交,只拿补贴,从政府财政疯狂吸血。华尔街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无不如此。
而政府需要选票,那么资本就可以通过控制选票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很难控制资本。
这和通过选票制度分化、搅乱和控制其他国家的方式如出一辙。只要你采用了这种分化内斗的公权力形式,资本,尤其是强大的美国资本,就能够轻易控制你的国家。——因为他们也是这么控制自己国家民众的。
美式民主真要是什么好东西,它们满世界强行推广?天天制裁中国的美国资本,是大善人赔了本给你送温暖?
以前大家还认为,美式民主只适合美国,不适合其他国家。现在看来,美式民主同样也是压迫分化美国自己民众的工具,对美国同样不是好东西。美国的发达是掠夺和战争财带来的,不是美式民主带来的。
所以,首**先三权分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只不过是资本伎俩;民主集中才是更合理的。
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是扯淡: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把资本权力放到大街上随便吃人?
从维护三权分立出发讨论大法官,毫无价值。只是中了资本家的计。
如果你赞同权力制衡的原理,那首先要制衡资本的权力。
阶级矛盾远比公权力内部矛盾重要。
(12.30补充:很多人觉得现实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这就对了。因为这些人都是生在中国,没去调研过美国。中国是公权力控制资本,美国是资本控制公权力,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对公权力的肢解攻击是美国从冷战开始长期用于直接针对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但实际上老欧洲普遍有社会主义倾向,资本和公权力制衡是封建社会就有的问题,这种攻击被用于攻击从中东北非到欧洲自己的很多国家,只要有统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下嘴。死人大资本如此嚣张的实际上只有英美两个奇葩岛国而已。
当然你可以说中国有点矫枉过正,但大方向没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说的美国。如果你去过美国,你会觉得还是中国的这种情况更符合多数普通人利益,不要以为自己能成为大资本的一员,站在资本那边说话。
要看细节论据的,对不起,回答不是教科书,想看的去看文末链接里面有。
至于美国那么早就开始资本控制公权力的问题,要知道资本主义兴起和全球殖民已经五百年,资本兴起的最初就是和王权、贵族斗,后来和工人阶级斗。
英国光荣革命是1688年就搞起了议会,空想社会主义在17xx年就兴起了还搞了法国大革命,美国1776建国的先导波士顿倾茶事件正是源于对抗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倾销,这帮来自英国的美国佬会不知道怎么对付老东家发明了一百年的议会制?
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15xx年,17xx年开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老欧洲共产国际搞了好几个高峰,英国人德国人都是主力,才有了后来的社会福利和民权运动,这都两百年了,可不是中国独创的新玩意,这都是中学课本里老掉牙的知识,不知道的自己要去补世界史)
至于大法官,更明显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大法官更容易被资本掌控。终身制可以加强这种掌控。
终身制,不通过选举,不需要按届更替,在美式政权三角里,又是最终仲裁者的角色。
这多么像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的大主教。(非专业的陪审团同理,是牧师的角色)
实际上,美国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宗教化特征:信仰,经文,教义,仪式(程序)远比事实和正义重要。
所以,终身制的、非选举的仲裁者的大法官,是资本集团在选票控制的政府和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保险,一道不需要选票控制的保险。
当选票那边无法掌控,国会和总统都出了问题的时候,终身制的非选举大法官就可以作为保险措施,一举解决掉前二者。
把终身制的非选举的自然人凌驾于选票决定的国会总统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国会,总统,大法官,三保险。
否则,既然人民和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合法性来源,又凭什么搞出个大法官凌驾于国会之上呢?
本质上就是宗教统治民众的翻版罢了。
(12.30补充:评论问为啥大法官不用任期制?任期制不是更好控制吗?我认为,大法官是为了对冲政府和国会,也就是说只在国会和政府失控的时候生效,那么大法官就恰恰不能搞任期制和选票制,要跟任期制和选票制的国会和政府拉开差别。否则就会同时失效,没有了保险阀的效果。
这一点在美国控制韩国的时候特别明显。公检法直接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之上,日本也类似。
而且法官人数少,只是个体,通过终身制能增加法官的影响力,摊薄控制成本,尽量降低意外变动)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相对封建主义还是进步多了,统治技巧高到不知哪里去了。
不但可以堂而皇之的随意控制政府,吸血民众,还能给自己戴上合法的帽子,真就是又当婊子又立牌坊。
金融资本终将摧毁美利坚。
参考:
三权分立里面司法权本来就最弱势,因为既不掌控军队,也不掌握行政。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表武器的批判”。
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理论上讲,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超过3个大法官,
打破了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即控制了最高法院。
如果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又控制了参议院,
这个总统就同时控制了立法,司法的解释权,和政府的行政权,
三权分立就完蛋了。
更极端一点,如果总统又刚好出自军队,比如Jimmy Carter,那给自己加冕成皇帝也是可以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这一概念时,美国也是刚建国,全世界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让大法官终身负责制,感觉美国国父最初设计这个制度,也有点参考欧洲的大主教终身制。
在那样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还是君主制的时代,
就知道一方面要把强权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又要给权利最薄弱的一环足够的“特权”,
这是大智慧。
扫了一眼前面的高赞回答,感觉知乎现在回答的质量降低了太多,
几个最高赞的观点都是“赢学至上”,但都是错的。
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至少名义上连朝鲜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而非是“终身制”本身。
下面是目前的最高赞回答, 常识都是错的,许多国家对法官设有强制退休年龄,比如英国是75岁。
下面的回答混淆了大法官与州法官的职责区别。州法官大多数都是选举产生的,而非州长任命的。因为州法官没有党派之争,多数时候比州长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州法官无需考虑州长的脸色。
但是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两者权力的来源就不一样。其次州法官只处理地方性事务,民事和刑事案件。影响力,重要性,职责与功能跟大法官完全无法同日而语。
第二:美国宪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容极其简略,就相当于只是说了要有这么个机构存在,而像大法官任期,以及具体的运行程序都是由国会通过的普通联邦法律确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即可。
几个高赞回答无一例外的提到了“修宪”,暗示改变难度之大,但实际这事即牵扯不到修宪,也从来就没有被提上日程,是因为大部分人都觉得“利大于弊”。
最高赞的几个回答,都有意无意的暗示,这是一个美国独有的奇葩政策(实际上并非独有),因为当初设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到现在法官的寿命这么长(最初就考虑到了年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废除这个政策(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支持的),但因为要修宪,所以阻力很大(实际上不需要修宪)。
这些最高赞观点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
看了前排答主的科普后,赛博斗蛐蛐瘾又犯了,好奇如果一名终身制大法官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也不用多极端,和侃爷差不多就行),那他能顶得住吗
大法官终身制,
终身制这三个字就代表了独裁专制反民主的落后制度,
别扯独立性,专业性,
哪个岗位没有专业性?不需要独立性?
有些人啊,一提到马克思,一提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就张口闭口理论已经过时不具备现实意义。
可一说起三权分立又极尽阿谀吹捧之能事。
你们可知孟德斯鸠比马克思还大一百多岁呢?
美国是典型的王佐国家。
美国带法官就是典型的工贵,采取终身制的任命方式,远超社会多数人的收入和待遇,全社会承担代价的供养,拒绝竞争的悠闲环境,毫无竞争力的落后技术和劳动能力。这样下去美国迟早变成洼地。
我建议将美国法院私有化,让自由市场进入美国法院,这样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属实黑色幽默
谁敢改祖宗章程,谁就要掉脑袋
你没发现大法官的位置在三权分立里很尴尬吗?
总统的权力直接来自选民和政党,而且他有着行政事务上的最高决策权,他不需要向除了选民以外的任何人负责。
国会也同样如此,议员们数量众多且各个背景深厚,保底也是有家乡父老民意支持的。
只有大法官不是民选的,所以需要用终身制来让他不至于被总统威胁,沦为总统的下属。
权力只会对它的来源负责。
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即对于常识的维护。终身制的结果就是除非国会扩容大法官的总数,不然他们基本上都是无敌之人。常识对任何社会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毕竟

开个玩笑啊
如果真的想搞分权制衡
每一个职位的任期都应该是质数
2,3,5,7,11这样子比较合理
在1776年,人均寿命才四十多岁
谁能想到现在这些大法官活得快100岁了啊
还有,法律界其实是极端保守势力,进步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你看看香港大法官还戴白毛假发呢
一大堆法律人士,都信教的,
这批人,信法律的最后还不是搞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帝给的。
所谓法律的基石,搞来搞去,原来是神权。
中国现在也有这个情况,很多法学专业的人士,背地里实际上是信教的。
说是法官,实际上是教皇模拟cosplay
以前马克思自己是研究法学的,他读了其他人的书,最后结论也是。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天赋人权,也就是上帝赋予人权利,是宗教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大法官背后实际上还是世俗的力量。
范勇鹏教授有个精辟的观点
美国终身制大法官就是旧宗教体制的大祭司
这个观点真是精辟入理
一句话就把所谓美国的法制从根子上讲清楚了
美国的法制本质上就是落后的宗教统治工具
而大法官就是最终法律解释权(释经权)
披上了法制的外衣后看起来就很奇葩
其本质更是极其原始和落后
我的表达能力有限
建议大家去看看B站范勇鹏教授的视频
他深入浅出的剖析爆破西方各类话术
非常生动有趣,个人受益匪浅
某些回答讲的都是屁话,如果终身制能避免法官因为被更换而产生政治倾向,那每个终身任职的法官在他被推举认命的时候就已经被政治影响过了,终身制只不过是把大法官当初的政治倾向固化而已,而非摒除政治倾向。
西汉的宗正也是终身制,不死不换
这个规矩是从刘邦登基就开始的
他也是被大秦给吓得,秦二世砍了20多个兄弟姐妹,整个皇族砍多少,我也不知道
就知道剩下子婴和胡亥俩人
要不是有宗正(类似后来的族长),吕后之后刘家可能要没
大法官挺像宗正的
上层有啥争议,主持一下,谈判一下,裁判一下,能少流很多血
汉文帝就是宗正的主持之下选出来的皇帝
没有刘交,这个家得散
但是这也让汉文帝这个心机婊非常害怕
他能选我上去,是不是也能选别人?
然后他就弄死了自己唯一剩下的小弟弟,这样就没得选了
不过巧的是汉文帝刚上去,刘交就死了,这就省了他把刘交推下楼了
另外刘交的继任者刘郢客,只干了四年就挂了
汉文帝像不像《黑社会》里的阿乐?
对手和选举主持人挨个挂了
这就是美国大法官不是一个人的原因
你推下去一个人容易,你怎么一次推三个?
这个岗位其实是很容易意外挂掉的
高层和高层之间有争议是必然出现的事情
有人主持争议,有人和稀泥,这是必需品
不然还能一吵架就动手吗?
其实就是长老会,连科幻电影里的高等文明也有长老会
不然这个文明容易政变,容易暴毙……
后来汉武帝的太子刘据造反的时候,我没找到有史书记录当时的宗正是谁
有可能是汉武帝瞎折腾,暂时把这个位置空缺了
不然中间有个和稀泥的刘据大概率不会死
所以汉武帝可能是活该……
他年轻的时候,是有宗正的,是他栗太子的亲弟弟刘德没有华,被他给骂死了
按照史书的记载,汉宣帝时期又有宗正了
可见和稀泥的岗位有多么的重要
多人化有多么的重要
终身制有多么的重要
我想中国人,是在两千年前有所感悟的
可惜这跟皇权的集中性相互矛盾
然后造成了时有时无的无力感
这跟我明知道要减肥,还不愿意少吃多动都是一回事
你只靠自己的毅力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太难了
而美国从一开始就吵架吵出来的国家
没有人需要用自己的毅力约束自己,有的是人约束你
所以就有了大法官多人制,终身制
特简单,美国宪法写在18世纪末,好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是当时时代的限制。
18世纪末的人预期寿命没有80多岁,所以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50岁乃至60岁被提名,当个10年就去世了和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任期差不多。英联邦国家也有类似的75岁强制退休的法律,也会造成差不多的“任期”限制。
实际上美国宪法里对“最高法院”的规定极其模糊,只是说需要这么一个东西具体的细节完全没有写,人数,任期等等都是没有规定的,只是说法官要保持“良好行为”一条。只是按照18世纪末的惯例默认的终身制,然后人数在5人到10人之间都有过,一直到1866年才通过法律规定为9人。
现在觉得终身制不合理,那是现在人预期寿命都能到80乃至90岁,尤其是养尊处优的大法官。当时写的人更没想到党争能到这个地步,让两边都围绕着大法官干架,提名40岁的一干就干半个世纪。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
之所以“法官终身制”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其实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除了因为政党更迭造成少量高级岗位出现人事更迭,各个国家绝大多数在政府各个系统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征税的、办理婚姻登记的、还是调查环境污染的)也都不会被随意撤换,法官终身制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个伪命题。
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退休。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80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80。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65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法官实际年龄为65岁,按照“80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15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所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18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并不很赞同从三权分立角度理解法官的终身制,这个制度更多是个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安排,更多影响的是远离政治运作和权力博弈的中下级法官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审判。
即使有强制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70岁至90岁(佛蒙特州)不等。
从结果上看,无论有没有强制退休年龄,高龄法官(特别是高龄的高级别法官)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乍听起来,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似乎会有各种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要问为什么是终身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答案,无非就是传统就是如此,既然司法系统运转没问题,那就继续如此咯。
不管很多人是否承认,大法官其实最初设计本质上就是主教,就是太平绅士,就是衍圣公……
他本身是因为威望、道德高度而不是政治立场、主张被选为大法官的。
这也是三权分立设计中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即设计者认为司法权不应被民意和政治所影响。
但是大法官仍然可以被弹劾……
所以金斯伯格的明显政治倾向,尤其是对总统选举发表评论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而事实上被津津乐道很多年的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最初的应用就是为了最高法从政治交锋中抽身。利用违宪审查权强行宣布司法机构不负责某件事情。
当然在后世违宪审查权成了最高法积极参与政治的手段。说明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和今天的实践者完全是毫不相干的。
当然了,美国当年立宪是为了联合各州组建联邦政府抗击外敌。而现在的联邦政府早就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去抗击什么外敌了。从立宪会议的精神来讲,联邦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解散了。但从联邦政府本身来讲,这种利维坦一旦建立就不会自动自觉的自行解散……
我可以告诉你真真的答案,因为教皇和大主教是终身制,所以大法官也是终身制。就是这么简单,你以为的那些答案都是扯蛋的。因为大主教在历史上一直终身制度然后又运行的很好,且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其实和以前的大主教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用了终身制度。你觉得合理,因为人家用了几千年检验出来好用所以用了。其他乱七八糟的答案压根就是扯蛋的好不。
终身不终身没关系,涉及到意识形态,驴党啥事都敢干。
Antonin Scalia知道不,最保守的大法官
都被解密是被希拉里做掉的
希拉里那年选举民调很高,想上任提名自己人进去
碰到一个很好的机会,下了手
结果输掉选举,最后赢家共和党
事情被掩了过去。
就是因为制定美国宪法时人的寿命只有40岁根本不可能想到大法官还能活到失能年龄这种事
三权分立:
立法权归国会,国会握着钱袋子,有财政大权做后盾;
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三军统帅,有军权做后盾(宣战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但没什么东西可以做后盾了。为避免成为其他两权的附庸,只能给个终身制,除非渎职。
但即使最高法院后来拿到违宪审查权,依然很弱,根本没人鸟。最高法院用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争取到民意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另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被国会推翻的,大法官也是可以被弹劾下课的,虽然极其罕见。
大法官在任职之前,家底是要被扒个精光的,因为每个总统都想找个跟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填补大法官空缺,而反对派则要想方设法阻止他上位。羊肉没吃成惹了一身臊的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做了大法官立刻翻脸,反对总统的政策,总统只能干瞪眼。
为了限制总统。终身制意味着不会被总统想各种办法免职,所以总统无法威胁大法官,那判案就能独立。
怕退休后报复,因为这岗位就是三权分立设计者用来得罪人的,一旦总统或者议会想要插足对方的权力搞独裁,大法官就有权力判其有罪,这种岗位就必须保障判决者安全才设计的终身制。
美国法官就是大祭司,拥有通过个人判断释经权,只不过这个经是美国的所谓宪法和建国精神。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知道为啥终身制了,祭司如果两年一换,两年堕胎合法,又过两年违法,美国图腾的神圣性就荡然无存了。
因为不能让政治斗争干预司法
其实比起来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五常终身制和一票否决权更应该改革
高赞回答一直在宣扬一种思想:我的是对的,只有按照我的想法行事,才是正确的。
所以,不能试错?你认为错误的法案,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正确的法案,一定是正确的?
这种思维在社会发展中极其错误,正确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允许试错。底线就是不能危害社会。
堕胎法案到底对社会是否有利?这个问题本身分歧非常大,许可出错,但重要的是要有能纠错。
所以,高赞答主其实是在把自己的独裁、皇权思维有意无意的灌输其中,自己却不知道,死命认为他正确的。
————————以下是原回答:
根本原因还是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让大法官有独立性,就有了终身制。
为了让他们不作恶,又把大法官的手局限在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圈内,没有权力把手伸到外面执行层面去。
这也是对最高法律解释层的妥协做法,也近乎最优选择。
是个人总有人性弱点,总会出现贪婪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人可能出现的人性弱点,有要保证法律和宪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这就够全世界所有国家法律建设者们吃一壶的。
虽然不完美,但是已经没办法更好。
到目前为止,全球在这个方面,美国仍然是独一档,后面就是英国,再然后才是其他欧洲国家。
法律建设远比什么主义要实在。
大法官终身制再不合理也总比英制单位华氏度夏冬令时等等制度合理吧

独立
避免独裁者专制的手段
很有意思的设置
还有美联储理事,两年可以提名一个,任期14年
谁都难以任人唯亲,又可以表达倾向性
因为终身制过时了,是恶政。它就该废除。所有告诉你终身制如何如何合理的人都是跪着说话的。
现在美国的大法官在提名阶段往往就会因为两党内斗以致人选有失公允,并导致两党的疯狂撕逼。毕竟美国人也很清楚,大法官也是人,在日常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政治倾向的影响。
所以,美国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聘请外国人来当大法官。尤其可以考虑聘请来自朝鲜、伊朗、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中受到美国制裁者来担任大法官。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任何私人财产,与美国社会没有太多的人情关系和利益羁绊,可以公允、客观、中立的参与到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因为美国文明太短。
不知道党争的厉害。
它没经历过党锢之祸,也没听过牛李党争,更不知道党人碑三个字背后的龌龊与阴暗。
为了司法独立。
上学期和这学期都在学美国宪法。
总而言之,如果你看过当时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能看出当时美国建国初期对“如何进行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制约”非常非常在意。
直到现在,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定下来的制度。
而且从那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来让“人性之恶”在系统的影响中达到最小。
这套制度让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受另外两个系统钳制,却又能相互制约。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是为了“虽然被总统提名,但是免除职务不受行政系统影响”。也就是,大法官一旦当选,就不能无过错免除职务。
In Federalist No. 78, Hamilton authored that permanency of judicial tenure would provide the judiciary with firmness and independence. Hamilton believed that the inherent effect of life tenure on the workings of the judiciary was the citadel of the public justi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任期的永久性将为司法机构提供坚定性和独立性。汉密尔顿认为,终身任期对司法运作的内在影响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补充:继续说一下为什么大法官要远离民意。
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当远离民意的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宪法的稳定性。司法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解释和维护宪法,而不是反映当下的社会或政治潮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明确阐述了法院应当在宪政体系中保持独立,远离政治干扰和民意压力。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因:
宪法是一部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长期的框架,而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社会情绪或政治变化。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权力制衡的关键。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民选的,因此通常更直接受到民意的影响。如果大法官也跟随民意,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削弱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
如果司法部门过于依赖民意,可能导致少数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民意有时可能会倾向于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司法部门应当是政治中立的,保持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大法官频繁响应民意,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工具,破坏法院作为“公正仲裁者”的形象。
评论:为了一时的不方便就要去动立国基础的构建,愚不可及。
终身制意味着终生法律豁免权,不用担心下台后被清算,所以可以安心的做py交易,死才等于下台,毕竟在美国,没人会鞭尸一个死人
当时的人没想到人可以活到拉稀得老年痴呆
一句话解答就是,判例法国家大法官资历极其重要,外加国父们没想到现代人这么能活。
判例法国家判例即法律,如果你们对某个法律有争执还能吵一吵,如果是对判例有争议,而且其中是亲历法官,对方来一句我在现场我有解释权,那还吵个屁。
比如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一案影响十余年,但每隔一段时间内涵都在变,最后自由派大法官去世一大批,甚至被全盘推翻了
目的就是用独裁对抗民主啊。
用个人的独裁对抗暴民政治。
不是,你们真把民主当好东西了?(不会有人看完这个觉得民主是个坏东西了吧,二极管思维改改吧)
没事读读法国自由派的书吧。
当然现在的大环境下,也没人敢说这个。
都在假装民主和自由没有任何冲突。
一群人还骗自己说是为了制衡独裁者的,还拿英王举例子。
请问要是有独裁者,哪来的独立法官啊?
仁慈的独裁者打乱了所有的政治秩序,最后靠着手无寸铁的大法官来感化他?你是来讲笑话的吗?
法官从来不是用来制衡压根不存在的独裁者的,假如真的有独裁者存在的时候,三权分立就是废纸。
法官就是用来制衡你们这些想一出是一出的暴民的。
呵。
①关于美国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推荐一本宣传小册子《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政府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书真真假假说了一堆,反正大致的想法都在里面。比如这个问题,答案就在第七十八篇
②关于美国制度为什么好,好在那,推荐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四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富人没有将彼此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美国的贵族是坐在律师椅和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坚信法学界是这个国家平衡民主最有力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
在美国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通过自身优点乃至自身缺点,对平民政府的固有弊端起到调和作用的。当美国人民激情燃烧,或陷入某些狂热念头时,会感到法学家给他们施加了一种几乎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的贵族倾向来隐秘地对抗民主本能
③我为什么不喜欢美国,更喜欢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把上面的一段话中的法学界换成官僚,你再读一读,看看有任何违和感吗?
所以,我为什么不推崇孙中山先生基于中华千年传统,来历明确的官僚选拔制度,而是推崇来历不明的法学界呢?我很难想象,中国某些人他们是抱着什么心情推崇美国的,明明中国的制度更优秀。
④说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呵。如何证明?因为美国最强大?这样的循环论证有意思吗?因为美国最强大,所以美国制度最好。因为美国制度最好,所以美国最强大?
⑤很多人是不是都不知道政府的基本功能有哪些,所以推崇美国?国之大事唯戎与祀。戎是指抵御外敌,就是行政权(总统)的来源。祀是指法律规则的来源,就是立法权的来源。再加上一个日常内部纷争的裁决(也就是司法权)。一个非常粗糙的堪称底层逻辑的设计,也能被推崇。说明压根没考虑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要政府这玩意干嘛用……
⑥谁来制衡?答案是没有人制衡。你的个人利益得失在宏大的国家利益面前是注定被牺牲的。所有的制衡,都是基于宏大的国家利益,日常小事(哪怕是你的命案),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错误。
⑦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五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加上另外两个晋级的更加复杂的权力—–监察权和考试权。
虽然对美国可能有很多不满,但说实话,美国最高法院这个真的不错
翻译问题。
翻译成大护法,或美利坚最后的守护者,就明白为什么要终身制了。
当然,能当上大法官的人,起码也得五六十岁,也没几年寿命了,说是终身制,但能当十年就不错了。
但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想象不到现代的医疗这么发达,能让人延寿几十年。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终身制就确保了总统任命大法官的同时不成为大法官权力的来源
我有一个想法,为什么不让美国总统终身制来拥有神圣的施政独立性,不受政治裹挟。
给总统终身制,给议长终身制,跟终身制的大法官好好三权分立一下。
别硬解释了好不好。
总统有任期,你说是要限制power。
大法官没有任期,你又说要保证独立性。
那请问总统是不需要独立性吗。
没有任期说白了,就是权利不够大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工作都没有任期限制,不需要硬找理由,有任期限制才需要理由。
不光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大法官他们单位的保安大爷也没有任期限制,难不成收停车费也需要保证独立性吗。
没出社会的总觉得法大于天,实际上只要行政端和执法端稍稍松懈一点,法律约束力就原地暴减。
大法官无非就是搞几个判例,本质上就是高阶一点的辩经。
各州若真不想听你的,其实有的是办法,有本事你像肯尼迪送黑人入学那样调国民警卫队。
对了,国民警卫队不听大法官的,这就是为啥总统有任期法官没有。
川普卸任前火线任命了几个大法官,民主党现在告他几次了,他都没吃亏
这个我知道一点(不一定对)
大学搞终身教职,就是一个“决不解雇”的政治表态,就是说无论承受何种压力,只要大学在,就一定保这个教授。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嘛,其实还有一个解雇自由,老板们承认你言论自由,但保留解雇你的自由,甚至保留行业封杀的自由。
终身制,就是为了防止被报复然后流浪街头。
官员先办事,后收钱不算贿赂。能通过这种法律,大法官屁股朝哪边还不明显吗
法官如果不终身制那么三权分立就失效了,本身既不管钱又不管人,议会和总统都是民选产生,总统所在党派是议会多数党也不少见,总统直接通过议会任免法官,那大法官不就成总统下属了。
设想一下,如果拜登政府上台后,直接操纵法院枪毙特朗普会是什么场面?
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
目前美国的制度也做不到让权力对下,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所以只能暂时让权力不对上级领导负责。
这种折衷对大家都有好处。
人类想要真正的民主,还有很长的黑暗道路要走。
美国大法官采取终身制是为了避免大法官的判决被其他因素所影响。
你想一想,如果每隔几年要改选一下大法官,大法官担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可能会和总统和国会有交易,那么他的判决就可能不中立了。
终身制可以让大法官谁也不diao,包括任命自己为大法官的总统。这样避免判决被干扰。除非渎职,谁也不能把大法官怎么样,这样可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包括制定货币政策的美联储的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但是美联储仍然是独立做出判断。川普执政时期认命了鲍威尔做美联储主席,一直施压要求鲍威尔降息,但是鲍威尔就是不降,川普毫无办法, 也不能解雇他,只能不让他连任(这是连任还在总统任期内的话,川普自己连任失败就没这个权力了,是拜登让鲍威尔连任的)。
米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部的,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司法部并不能干涉检察官对案件的调查。
川普任命了司法部长,司法部任命了特别检察官穆勒调查通俄门事件,川普可以随时解雇司法部长,但是对特别检察官他毫无办法,司法部长也不敢根据个人喜好随意解雇特别检察官。川普气的直跳脚。
这是宗教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这是一个关于宗教传承和释经权传承的问题。
基督教世界,王权由教廷授予,教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祭司、大主教是宗教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信徒和上帝,拥有最高的释经权。大教主被认为是神圣的。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法官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民众和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大法官被认为是神圣的。
但宗教教义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人对教义的理解不一样,才诞生了不同的派别、异端和异教徒。如果教义的理解是确定的,欧洲两千年来就不会出现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宗教斗争。宗教需要一位大主教来解释教义。
法律条款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法官对司法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才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法律条款是完全确定的,就不会出现律师辩护这种现象。法律需要一位大法官来解释法律条款。
美国的大法官在本质上就是宗教的大主教。宗教的大主教在本质就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
一言概之,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至今都是一个宗教社会。
假如饭碗不够硬,就会去讨好迎合有权力砸自己饭碗的人。三权分立,法制社会。最高法天然弱势,只有独立,才能公正,才能抗衡行政和立法。那么,大法官的饭碗必须得是最硬的。
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了三位大法官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前,企图通过最高法院阻止州院对自己作出有罪宣判。
结果,他提名的三名法官,有两名跳船了,这就是终身制的魅力。
弯弯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大法官要考虑自己下来后的未来,所以现在大法官一片绿油油,唯绿是从,请问这样好不好?
大法官就是游牧部落的萨满,忽里台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因为美国大法官掌握的是释经权,类似部落的萨满,周易占卜,中世纪的教皇。
假如某国的宪法是shzy核心价值观,那最高法审理案件的思路是,你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shzy精神,而不是去纠结具体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这些案子州法院就能审理,用不着递交给最高法,他也不会受理。
中文翻译美国司法部其实是有歧义的,因为美国的司法部其实属于监察机构,下辖的fbi,美国最高法院可指挥不了,所以司法部长的扮演的真正角色其实是总检查长。比如川普之前提名有性侵嫌疑的讽刺白左女权的盖茨想拿的就是这个职位。
当然和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又不同,司法部长也只是fbi名义上的上司。如果总统不够强硬,司法部想定罪往往也会不了了之,比如肯尼迪在任时他弟担任的就是司法部长,fbi选择隐瞒了他的死因,肯尼迪家族也毫无办法。再比如川普胜选后,你看到也是司法部考虑撤销对川普的指控,从来没看到过哪位法官有表态。
为什么叫释经权呢?因为美国是惯例法,最高法就有很强的风向作用,你这么办了,其他人也得按照最高法的规矩路线来走,不然就是违宪,几乎每任总统都会有几个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州地方法院审理。
最著名的案件应该是罗斯福时期的填塞法院计划,判定罗斯福违宪,为后来新政被推翻,罗斯福幕僚被清算被贬海外,或直接退休,或者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埋下伏笔。
因为罗斯福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所以按照美国传统,市场经济自然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遗传税当然也就收不下去了。共和党支持的传统富豪熬老头也能把罗斯福熬走。
最高法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很强的清教徒特征,在美国的政治改革中往往都是趋向保守的一批。所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考量上,才给了最高法终身制。
国会议员 众议员2年 参议员6年 普选
总统 4年 选举人团
最高法 终身 总统提名
挺灰色幽默的,等于说美国国父其实是用封建主义的一个角色,来给民主制度打个补丁防止独裁的出现。
很多国家,比如大日本帝国,有国家首脑+内阁 有元老院 日俄战争之后才有国会(众议院)没有最高法平衡,所以大日本帝国宪法最终被解释成了天皇意志的化身。谁都可以拿最高法来给对手戴帽子,国会想卡军费,萨长蕃阀就会说入侵朝鲜是保障日本国民生命线,你砍了就是违宪,都不同意怎么办呢?那就国会表决,
国会表决那操纵空间就大了,当年就是收买了左翼联盟里的政党,因为日本左翼也有类别划分,有代表手工业的 有代表农民的 有工商个体户 有小地主,表决前分化多数党,临时背刺盟友,详情可见种豆包chong关于日本国会设立的视频
【太尖锐了!这一定不是日本臣民真实的声音!备受爱戴的萨长藩阀怎么可能选输…?【大日本帝国13】-哔哩哔哩】 https://b23.tv/KPhMaUw
甚至到后来还发展出满蒙生命线,大日本民主制度虽然也是做给欧美列强看的,后世也就当个笑话了。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托拉斯,要知道,当时的洛克菲勒 还有范德比尔特 能在石油 铁路行业快速扩张,从一个州迅速推广到全国,当然少不了收买各种法官,把油田 铁路开发经营判给自己,美国最高法管吗?如管
因为托拉斯信托的英文含义就是避的最高法的嫌,否则我直接成立荒坂株式会社就完了嘛,弯弯绕绕干啥。发展到今天就是很多公司股票一起卖,但是经营都是分开的。
美国宪法给各州很强的经济独立性,跨州经营 跨省经营都是不被允许的,被认为会在增加一州收益的同时损害另一州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导致经济垄断就会违宪,所以托拉斯只能偷偷摸摸搞。到了后来大罗斯福迫于舆论压力,国会拟定了《反托拉斯诉讼法》,开始对托拉斯进行管制。
洛克菲勒这种一个人持有价值上亿美元股票的做法从此就载入史册不被允许了,但是美国宪法给了他保障自身财产的权利,所以他依旧是首富,他的家产联邦政府可没权力充公。
判例法+美国法律的灵活定义文字游戏,如果想要这套系统稳定运行下去,那必然要求最高法得跟个皇帝一样干一辈子。对自身所作所为终身负责,又能平衡各方诉求防止没完没了的上纲上线扣帽子+追杀,不然跟个国会议员一样,在任时好处捞完,卸任拍屁股走人,那法律还有啥效力呢?洛克菲勒今年生意是合法的,明年家产都随时充公,那不早润大英去了
我发现一个bug,
大法官并没有天道庇护,
换言之,他不退休,
人们还可以选择帮他退休,永久的。
因为历史上英国没有最高法院,上议院(贵族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而上议院成员不仅是终身的,还是世袭的,名额完全由贵族家族瓜分。
上议院里最古老的贵族家族,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相当于我们魏晋南北朝的几个世家从未落幕,王谢家族一直延续到今天。
英国贵族在上议院里按传统以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互相尊称,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全是表兄弟。
美国革命之后搞了三权分立,往前走了半步,成立了单独的最高法院,但他们没敢完整走出一整步,还是觉得大法官应该终身制。
搞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理解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中国人的依法治国和欧美的依法治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欧美的最高法院,并不对应中国传统的三法司和今天的最高院。中国的最高院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职能机构,而欧美的最高法院,是一支政治力量,它本身就是国家机器。两相比较,欧美的最高法院真正跟中国对应的,是:中顾委。
在欧美语境里:
法律至高无上就是门阀世家的意志至高无上。
依法治国就是贵族治国,就是白N代治国。
司法独立就是贵族院独立,不受任何民选机构监督,只有他们能监督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搞依法治国,总是搞得那么扭曲和拧巴,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中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根本就不匹配。
如果真想按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力量的实际格局,搞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你需要做的是恢复中顾委,然后把现在的最高院更名为普通终审法院,把中顾委更名为上诉终审法院。
最后,强烈推荐丹宁勋爵的四本巨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家庭故事。
这四本书,原汁原味的向你展示了英美法治是个什么东西。他在维护什么,他在反对什么,他的代价是啥,以及代价是谁。
看完这个,你也许会喜欢英美的法治传统,也许会摒弃英美的法治传统,但你绝对不会再看国内法学界那帮意林派法学家的书了。
顺便说一句,这套书的翻译者,是李克强前总理。
这类似于公务员铁饭碗:只有保证你不会因直接领导的原因丢了饭碗,才有可能让你在面对不公、不法、不合规时,能够敢于说不,敢于撂挑子顶撞甚至向上举报对簿公堂。
任期制其实也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在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周期内,保证你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这个职位与职务,你在职期间的一切决策都不会成为时候清算你的依据。但这么做,等于把一些隐形的特权、政治豁免摆在台面上讲,制度设计也需要更复杂,对于18世纪的制度设计来说,未免太艰难了。
看过 是,首相 就知道了
时间才是核心
永远不下台的秘书们就可以相当程度的架空选举出了的上级领导
总统只能干四年,议员几年就得换
只有法官是可以干到死的
你是手下你听谁的
听总统,人家搞不好四年就下台,你也得滚了,听议员的,也是一样
但是听最高大法官的,人可是能混到死的
如此设置最高司法,就是有意制造一个“法律贵族”,来制衡民粹
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众总是想一出是一出,民众只想共荣从不共责,所谓“众不担责”,没错我们要杜绝专制维护民权惠济民众,但无限捧高民众智慧与理性,本身就毫不负责,换来的只有悲剧
众所周知群体规模越大越参差不良,社会民众体总的来说是愚氓,有时是嗜血的盲目的,权力本身是邪恶的,无论是由多数人掌握还是少数人掌握,本质不变,如此设计司法,就是为制衡权力暴政
准确来说不是终身制,只是排除了一切弹劾之外的把他们赶下去的方式。
你可以因为贪污把他们赶下去。
但是你不能让行政部门抓人,你得让国会同意弹劾。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可以做出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行政部门意愿的决策。
英国的司法权最早在上议院手里,而上议院都是贵族子弟。而贵族又基本上都是世袭制的。
这帮贵族有自身的独立性优势,能够保障客观。独立于国王、大臣、人民之外。
这下不谈人性本恶了?不谈制度保障了?
你美国大法官是活圣人还是耶稣?
还什么“民主执剑人”
怎么快进到了能洗终身制了?
你别和中国人说呀,你和美利坚大统领说呀?
当地时间7月29日,美国白宫官网发表声明,总统拜登宣布对最高法院进行紧急改革的计划。
据报道,拜登要求国会提出司法改革方案。他提出的主要三项要求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前总统在任期间犯下的罪行没有豁免权”;将目前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限制为18年,总统每两年可以任命一名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18年;制定有约束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参与公开政治活动、参与利益冲突案件的审判等,并且要公开收受的礼品。
拜登此举使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支持对最高法院运作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现任总统。
美国的大法官如果不是终身制,特朗普早就蹲局子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受人尊敬的分支。而有趣的是,这一最受人尊敬的分支,却是任职时间最长且存在终身任职的情况。
需要澄清的是,“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谓。在美国,有两个英文单词可以表示法官:“Justice”(大法官)和“Judge”(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对他们都必须称呼“大法官”(“Justice”),其中还有一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而在其他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会称“Justice”,其他的则称为“Judge”。不过由于并没有硬性规定,有些喜欢“自嗨”的法官也会用“Justice”,比如有一家纽约州的地区法院,所有的法官居然都自称“Justice”。
在法官任期方面,联邦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而州法院却不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全美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中,大约有1/3的州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而其他州法院的法官则有退休年龄的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通过定期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这里的“美国大法官”特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么美国大法官的确是终身任职的;如果指的是所有的美国法官,那么则不一定。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限,其终身任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即判例法国家。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的法官不仅是司法的裁决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造法”的职能。
中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也就说,法令一定要统一,使人民有章可循。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人们对于某件事法院将会如何判决的预期”。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稳定和可预期。
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依靠成文法典的统一适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依靠法院在那个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然而,每个法官对于法律和先例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依靠抽象的原则来维系法律的稳定显然不怎么靠谱。
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握有一项特权——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选择一部法律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可能会改变整个社会对某个重大议题的认知。试想一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一议题的判决在短时间内前后矛盾,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极大混乱。
而大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开始担任大法官时通常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阅历,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一般认为,45-55岁是开始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年龄段)。在这一人生阶段,大法官的个人司法哲学和立场已经稳固,不太可能发生激烈的转变(虽然也有个别的例外),这样就可以保证大法官在今后的至少15-20年时间内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
二、民主的“制动器”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注定了司法权的“反民主”性质。
而这的确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有意为之的。在二十世纪,“民主”几乎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正确,但在历史上却并非一直如此;相反,在18世纪前,民主更多的是作为贬义词被批判的。
早在24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六种,三种好的和三种坏的。分别为君主制(好的一人之治)、贵族制(好的少数人之治)、共和制(好的多人之治)、僭主制(坏的一人之治)、寡头制(坏的少数人之治)、民主制(坏的多数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制比贵族制好,贵族制比共和制好。但是最好的一腐化就成为最坏的;因此僭主制比寡头制更坏,寡头制比民主制更坏。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委婉地为民主制辩护,因为绝大多数的实际政府都是坏的,所以在实际的政府中,民主制倒也是最好的。
所以,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民主并不能算是一种好东西,充其量就是一个“不坏的”东西。那么在18世纪末时,当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设计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时,至少对民主制度是抱有疑虑的。
所以,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时,就需要有一个分支部门成为民主的制动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就成为了这样一个“制动器”。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又是“最小危险部门”,所以也不会颠覆民主的基础。
民选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需要时刻回应民意,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即使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也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地围绕在民意周围。
而对于司法权来说,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被民意所裹挟,那么法律将不再具有权威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非常注意将自己与民意做适当的“隔绝”。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传闻他为了保持自己裁判不受影响,连续坚持三十多年不看新闻报纸。
而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正好有助于他们将自己与“民意”隔绝,试想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是民选的,那么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不是严格遵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哲学立场进行裁判。虽然有些大法官的法哲学立场为人们所诟病,但这至少提供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相对稳定的预期。
有些时候,民主制度与民粹主义仅仅一线之隔,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设计宪法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就是他们对防止民主制失控所设计的“制动器”。
所谓的抽象就是:
有那么一部分人,一边认为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边又坚定地认为大法官终身制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他们高举着法治的大旗,然后却奢望着会有完美的人治。
我有个问题,既然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那派人把不合心意的大法官干掉,然后换上自己的心腹不就得了?这样的话,司法权,行政权在手,事实上的独裁不就成了?这么大的漏洞,美国人是怎么避免的呢?
坚决抵制铁饭碗思想

华盛顿:你是说?人可以工作到九十岁甚至一百岁?
亚当斯:这种情况还频繁大量的出现?
富兰克林:读圣经读傻了吧这孩子,这怎么可能。
总统=国王
参议院=元老,大贵族
众议院=中小贵族,领主、骑士
大法官=大祭司,大主教
这么一对比,对于德谟克拉西制度是不是有更深层的认识了?
西方的德谟克拉西制度本质就是各类型贵族对于王权(行政权)的分权制约,跟你建立在平民政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帝王-官僚制有本质区别,你这种体制下出于平民政治对帝制的制约的民本思想,人家历史上就从没产生过。
确切说不是终身制,是可以弹劾的。弹劾条件是品行不端。而且他们的判例也是可以推翻的。有一种说法是,当年美国先贤没想到人可以活得这么长,毕竟那个年代60算高寿了。50岁左右当上大法官,在干个十年差不多了。哪想到能活到90多啊
看到很多人谈司法独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点司法都不可能独立,切记切记。
为了反民主。
你没看错,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民主是极端仇视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成为褒义词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事情,在漫长的2300年中,西方思想家都保持这警惕甚至憎恨的态度。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一人一票投票处死,印证了他关于暴民统治的黑色幽默。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好东西。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
苏格拉底说:民主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政。
柏拉图: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
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作民主政治
孟德斯鸠:民主政体必将走向“无政府状态”。民主政体最终要么会因无政府状态的“恶化而毁灭”,要么会由于“极端平等的精神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民主政体极端依赖德性,因此不适合现代社会。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
为此,限制直接选举并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权力就是重中之重。仿照英国设立了上院参议院作为第二议会分割立法权,赋予总统类似于国王那样中央集权性质的行政权。赋予最高法院法官那种终身贵族一样的司法权力。防止暴民对少数人权力的侵害,民主硬币的另外一面必须是法治。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政治安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美国的范本,已经给了世人一个足够深度的研究对象了
大法官制度,就是美式民主的重大弊端之一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是一道古老而坚固的城墙
最初的设计者认为,它能保护法官免受政治风暴的侵蚀,确保司法独立,使他们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受民意的摆布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从民主的守护神,逐渐蜕变成了一座无法撼动的堡垒,一群老迈而意识形态固化的大法官,正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左右着21世纪的美国,甚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从最初的理想主义,到今日的现实困境,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成为美国民主裂痕的缩影,甚至可以说
它暴露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悖论:当你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了一种制度,最终却发现它本身成了最大的权力滥用
绝对的、理想的、持续不变的权力制衡,并不存在
一、大法官终身制的初衷:自由的守护者
让我们先回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一刻。
当年,美国的建国者们刚刚摆脱英国王权的控制,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政府权力的膨胀
因此,他们为国家设计了一套精妙的权力制衡体系: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最高法院则负责解释法律,确保立法和行政权不会侵犯宪法。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保证最高法院本身不会被政治污染?
建国者们的答案是:终身制。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
如果大法官需要定期选举,那么他们就可能迎合选民,而不是捍卫宪法。
如果他们的任期有限,就可能在卸任前讨好某个政党,为自己铺路。
只有终身制,才能让他们真正超脱政治,只忠于法律,而不受民意的起伏所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终身制的初衷是美好的,它希望法官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不是党派的打手。
但现实是,理想主义的制度,总有被现实主义的人玩坏的一天
二、终身制的现实:权力的封建化
当时的建国者们可能没有想到,人的寿命会变得如此之长。
18世纪,法官能活到70岁已经算是奇迹,而如今,大法官动辄90岁还在岗位上发号施令。
这直接导致了几个荒诞的后果:
1. 政治遗产:一个总统的决定,影响几十年
大法官的任命,是终身制下最关键的政治遗产
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但他选中的大法官,可能会在法院里待上四十年,甚至更久。这意味着,一次偶然的总统选举,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偏向几十年,甚至跨越几代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川普,他在任期内成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向右大幅倾斜。而拜登即便连任,也无法逆转这种影响。这就像是一个已经卸任的国王,仍然在用他的幽灵统治这个国家。
2. 法院的僵化:最高法院变成老年俱乐部
终身制的另一个恶果,是最高法院逐渐变成一个老年权力寡头。
今天的美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气候变化、LGBTQ权益、网络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影响未来几代人的问题,却要交由一群出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官来决定。他们成长于冷战时期,他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而他们的决定,却影响着Z世代乃至更久远的未来。
一群80岁的人,在决定20岁年轻人的命运,这是终身制带来的扭曲。
3. 司法独立?不,它早已被政治化了
终身制的初衷是司法独立,但现实是,最高法院早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
两党争夺大法官席位的战争,比总统选举还要惨烈。每次有一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整个华盛顿都会陷入疯狂,党派斗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一旦某个党派掌控了多数法官,他们就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修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2022年,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即堕胎权案),就是保守派几十年来的最大胜利,直接改写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结构。
终身制本来是为了让法官远离政治,但如今,它却让法官变成了最有政治影响力的棋子。
三、终身制的裂痕:民主的悖论
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在将美国的民主推向一种危险的状态: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选择之上
美国号称是民主国家,但人民无法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
不管民意如何,最高法院的九个人,依然可以决定整个国家的走向。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就是权力的封建化。
民主,本质上是权力的流动性
而终身制,制造的是权力的固化。
这两者的冲突,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衡。
今天的美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这种裂痕: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度飙升,许多人认为它已沦为政治工具。
党派斗争加剧,每一次大法官任命,都成了一场战争。
年轻人对这个体系越来越疏远,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一生,竟然被一群几十年前就上任的法官决定了。
最终,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可能不会毁掉美国的民主,但它一定会让美国的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像民主。
那么,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应该被废除吗?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是的
应该设立固定任期,比如18年,让法官可以有规律地更替,让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更加符合时代。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不可能!
因为改变终身制,意味着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门槛高得离谱,尤其在今天这个高度对立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美国可能会继续在这条老路上走下去,直到它的民主变得无法承受这种矛盾,最终引发一次制度性的震荡。
如果美国民主有一天走向真正的衰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恐怕将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这些都是屎山代码,至少我认为这个是真糟粕
你只要认识到欧洲美国的人种、宗教、文化都来自印度,一切豁然开朗。
欧洲美国的宗教,本质上是萨满教。(百度人骨教堂),吃人,尸体崇拜。
大法官,就是大祭司。象征神权。
三权分立,见蒙古人部落、东南亚部落的议事制度。
欧洲美国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文明怎么来的,制度怎么来的。
即:他们实际上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他们把文明、制度(就是法律),看成神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如果我们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总统,保护民风的职责交给法院。自然可以得出总统需要任期,法院需要终身制。
为什么这个任期为质数的评论区被封了?我看不明白,这样的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希望有大牛解释,谢谢大佬

18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我要终生为法律和正义服务!
21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哈哈,我要使劲捞!
原来罗翔想的是这个美事啊!
最终幻想破灭,现在变得愤世嫉俗了。
实际上不论是丑国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是背后几大家族的白手套,至于大法官为什么不是几年一届,那是因为丑国法律制度太落后了,还是海洋法系判例法,一直换人会搞得前后矛盾闹出笑话
因为美国国父最开始只是一群支持精英共和的有产者,对他们来说堤防p民的包拯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反抗英王。
“为什么采取”根本不重要。
注意:这里的制约指对等制约,纯权力性制约,而不是经过漫长的修改法案或弹劾来曲线的、且成功率极低的制约。
什么叫对等制约?
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极其繁杂、或漫长的一系列过程才能反对他。
不要告诉我什么经过了怎么怎么的筛选,其人多么多么可靠,犯错概率多么多么小,你这不就等于把一国亿万民众之公正正义寄于一人的个人道德/信念上了吗?这极其可笑。
=====
人类总是通过制造新神来制衡旧神,是一种极蠢的行为,人类应该要消除任何人成“神,或类神”。
人类不能总是把狮子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制造出一只不受笼子约束的老虎。
=====
简单地讲:大法官(/陪审团)制造不公或错误,谁来干他们?
我就极其厌恶那种什么裁判即便被证明是做错了,也必须维持其错误,的狗屁制度。
我不需要你论证这个设计有多少合理、先进、优秀的地方,
不然呢?他和你想要制约/抵制的那个东西有什么区别?靠踏马个人道德吗?
任何试图(或有嫌疑)制造神、制造神位的行为/制度,都是恶的。
=====
还有一点:
↑这一点对所有的政治正确群体都完全适用,而且尤其适用。
之所以这些政治正确群体或规范如此让人憎恶和反感,就是因为祂们被赋予了【神位/类神权力】。
比如X权,比如X命贵,比如X保护……这些都自带邪教属性。
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在裁决时不受外界政治力量的干扰。
由于不必担心失去职位,大法官们更可能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和精神,以及其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做出公正和明智的决定。
那为什么美国总统不采取终身制呢?这样也能保持独立
1000万美元,堕胎合法。
1000万,堕胎不合法。
来刷经验吧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利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但实际上最高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级,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终生制。
道理很简单,权利越大越不能终生制,权利如果不足以作恶那么就可以容许其终生制。
总统和国会的权利来自于选举,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大。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小,往往要小心行事。大法官一般不解决政治问题,遇到政治问题,大法官可以直接回避,投诉到最高法院,但是大法官可以不受理。
大法官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呢?首先排除羊皮纸法律,专制爱好者比如说某始乱弃终萝莉控及其粉丝一般会认为法律写在纸上就上了符文,就很厉害,别人就要听他的,不然就要训别人。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大法官每次判的都没毛病,普通法院的审理都能公平公正,那么自然而然的大家伙就会信任司法系统。司法系统能够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便利,司法系统也对商业繁荣非常重要。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所以一般而言,上层人士不会容许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法律总是为弱者服务,因此中下层人士也十分爱戴,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法院宣判的结果往往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是大法官权利的来源。
补充:具体可以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答案里有提到到龄强制退休的。但是到龄强制退休也并非没有毛病。
如果根据退休年龄可以确定某位总统任期内有某位或某几位大法官必然将要退休,那么,从这位总统当选的第一天起,定向腐蚀、政治上的许诺效忠、政治同盟、人身依附这些黑幕就会大规模的展开。久而久之,法律界上层的风气和文化将遭到腐化。
尤其大法官作为不与责任政府共进退的长任官员,其性质将强化上述缺陷。
而死亡具有随机性,某位总统的任期内无法确定是否将有法官死亡进而是否将有新的法官需要补任。这种不确定性将大大削弱人们投入幕后活动的意愿、金钱以及愿意为此牺牲的良知。
希望潜在的大法官候补者将出任大法官一事视为上帝的赠礼和重托
在所有的公职中,法官应是相对保守的官员,因此年龄不是问题。在出现十分确定的必要性之前,不应修改大法官的终身制
另外,让胆敢公开威胁大法官的拜登尽早下地狱
-— —-
当然低阶法官我赞同墨西哥的民选法官改革,因为低阶法官人数众多,其待遇和政治地位不足以抵御权贵/黑帮/外国势力对其进行的拉拢腐化乃至威胁
当然是因为司法独立,需要保证法官能避免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报复或控制。
初看来,法官任期问题处于两种冲突的要求和压力之中:司法责任VS司法独立。
法官的判决影响重大,他可以判决某人有罪,而令其遭受牢狱之苦,而如此之大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错误的使得某人承受牢狱之苦,他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接受某种形式的惩罚?
然而,如果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另一种风险:谁来裁决法官有罪?
要么是另一位法官,要么就是某一政府机构,然而无论怎么说,一旦开启了能够裁决法官有罪的口子就会很直接的产生一种影响,法官有了需要其为之负责的对象,谁有权裁决法官有罪,法官就需要对谁负责,从而独立性受损。
进而那个能够宣称法官有罪的对象也就能够影响公正的司法。
现实的来看,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了这般的制度安排:低级法官可以因错案而受罚,但高级法官总能免于任何罪罚,同时具有终身任期。
这是为了司法独立而选择牺牲司法责任。
高级法官不仅事关司法,他们同时还是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持他们的独立性要比能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重要的多。对于法治来说,独立性比负责性更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从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超然独立,但他们也是凡人:
政府卡我工资和养老金怎么办?
尽管大法官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他们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判决,指挥不了军队,管不了财政。事实上当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同联邦政府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别时,大法官们都非常明智的控制住了自己想要贯彻理想的冲动,不去刻意激怒联邦政府,在不违背自身良知的情况下,使得判决尽可能的令联邦政府能够接受。
因为法官战胜不了军队,更不要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名令要求最高法院的人数只能有九人,事实上开启新政的罗斯福就曾对数次判决他计划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恼怒不已,为了消除这个阻碍,他曾计划把大法官的人数从九人扩充到十五人。
这直接把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吓得立场转换成了自由派,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中裁决最低工资法合宪。
准确来说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罗伯茨是因为怕罗斯福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而改变了观点,但他的做法让大法官九人数的惯例得以维持。
很多人常说,司法部门不能代表民意,而要维持司法公正与独立,然而彻底的司法独立一方面是非现实的,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从来也不是仅凭一些名义上的制度法规安排就能保证的,它需要大法官的灵活行事,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总是和政府对着干。
当政府,或者说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民意时,司法部门实际上有必要一定程度上遵从民意的安排,否则:
总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给最高法院面子,如果大法官们给脸不要脸,那就不要怪总统不客气了。
在新政时代,最高法院曾惹恼了强大的总统罗斯福,最后不得不服软,不仅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改变立场,后续保守派大法官更是接连离去,到1943年,罗斯福总共提名通过了八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自然和罗斯福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大的冲突。
表面上看,曾经计划填塞最高法院的罗斯福失败了,但最终的赢家显然是罗斯福,司法权真的能够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吗?
能,但这需要司法权为自身赢得尊重,需要它受到民意侵蚀,需要它接受政治干预,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民意侵蚀,避免遭受更大的政治干预。
而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在今天则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来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和参议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通过他们选出的大法官自然可以代表一些民意。然而民意是会变化的,但法官的意识形态却不会轻易跟随民意摇摆,在人均寿命比起建国时代长了三十多年的今天,大法官可能会随着时间流失而严重与民意脱节。
不仅如此,随着美国两极分化的加重,甚至不需要随时间流失大法官们就需要面对两种冲突的民意,倘若大法官未能灵活处事,一旦与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有重大冲突的政党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一旦新的总统不是那么灵活老道而执意要实现对选民的承诺,那么危险也就将真正来临。
是啊,人们痛恨短视而无知的人破坏原本运行良好的制度系统,但如果一个制度系统能够被短视无知者轻易破坏,那么它本身也就谈不上良好。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需要:
耐艹。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负责最后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承担着这么一个角色,没有最高权威的组织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一定会因为大量事务无法处理和大量争端无法解决而濒临崩溃。
美国国内从能不能堕胎到总统到底是谁的(小布什和戈尔那次),都必须由最高法院来裁决,这是真正的终裁者们。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最高权威来说,其给出的裁决必须短期内无法被动摇,否则最高权威就失去了意义,裁决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反而是次要的。有裁决好过没有裁决,坏裁决好过反反复复的裁决。
说白了,对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威们来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组织对他们的首要需求是稳定性。对美国最高法来说,产生这个稳定性的方式就是控制人员流动,大法官们进入最高法院时一般都是50岁左右了,人类平均寿命也就70多岁,为了稳定性,大法官终身制才是最合理的选择。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往往会直接推动社会变革,
在社会变革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当前认知而设定的规则,并不是先天存在的正义,当认知变了,“正义”也就变了。
但是,社会的认知改变,不是每个个体同步发生的,个体之间发生分歧时,按照法律原则判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这是最高法院的指职责。比如胎儿算不算生命,孕妇有没有权利剥夺胎儿的生命权?
最高法院作为社会的一个局部,其认知不能变化得太频繁,大法官的人选不宜经常变化,否则社会将陷入动荡。胎儿去年算生命,今年不算生命,后年又算是生命,没有这么干的。
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只是相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美国政府不能撤换大法官,但是美国公民可以撤换大法官。
当美国社会发生实质上的认知改变,而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认知却没有改变时,美国公民就会谋求改变大法官的任职,大法官自己就选择辞职了。
州法院的法官会更换,而最高法院不会,因为两者的业务是不同的,能去到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判定的案例,是那些影响到社会关系本质的事项,是一锤定音的,是要暂时搁置争议和分歧的。
孕妇有权利终止胎儿的生命权吗?
如果你意识到这类问题没有答案,就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任职的。
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美国政府无法通过解雇和任命大法官来改变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对4年一换的美国政府做出的限制。
只有在美国公民的偏好已经有很高的集中度时,大法官才会撤换,比如参议院2/3以上。
简单说,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体系下,司法分支是最孱弱的一支。如果不采用终身制,司法分支很容易失去作用,被立法和行政分支控制。
在当代媒体的渲染下,和多人认为最高法院具有无上权威,很多人可能不认可司法分支的孱弱。但实际情况是,司法分支不具备人事、财政的权力。甚至自身的判决也要依靠行政分支来履行。美国历史上,不执行最高院司法判决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832年伍斯特诉乔治亚洲,关于印第安人土地的判决,传言时任美国总统杰克逊说:既然已经判决了,让他们去执行吧。后果就是印第安人的土地判决并未真正执行。另一个更著名的例子是,1957年小石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州长拒绝执行,之后是总统艾森豪威尔派101空降兵护送黑人孩子上学。
所以,美国法院具备现在的地位,并不是法院的“实际”权力,反而是一种“软实力”。其中也包括美国军队宣誓效忠宪法而不是总统。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司法部门没有军队来执行自己的判决,必须依赖行政部门的辅助。法院的权威甚至来自于“舆论的辅助”,而不是武力。
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如果不给一个权力孱弱的分支赋予一些超能力,则三权分立就不稳固。所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终身制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最好方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位起不同的作用。
有直选的议员,他们跟他们的选区人民强相关,而且两年的众议院和六年的参议院,互相制衡;总统选举每个选民都参加,但又不是完全按选民比例,大州和小州也做了平衡;还有很多是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这些专业岗位(美联储,FCC,等)如果交给人民决定那就是政治家们不负责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但是终生制,大法官们基本上保持了政治上的中立,作为国家的最后稳定器。
即便建国初年,美国有选票的只是有产白人,但是建国先贤对选举制依旧不太看好。
所以有了参议院和大法官对民选众议院的牵制,结果参议院也变成民选的了,大法官也差不多和民选挂钩了。
具体看《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霸主,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优越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欧洲衰落,美国吸收欧洲的科技成果,替代了欧洲在科技领域的生态位,进而成就了美国的霸主地位。
和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能说毫无关系,至少也是关联性不大。
相反,29年经济大危机后罗斯福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可以说和德国法西斯基本上没有两样,罗斯福甚至权力比希特勒还大。区别在于,因为地缘,德国受到英法针对没有对外扩张的空间,而美国没有这种烦恼。
学习美国,主要是学习美国在二战及战后持续性的把高科技人才收入囊中,大力发展制造业及军工产业,促进科技革命,别学什么三权分立,两院制,大法官终身制。
对自由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的人在看到美国大法官时和三权分立时会产生疑惑,既然一切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国会代表人民,法院制约国会的权力根基在哪里?
实际上你如果了解英美法和法德法的差别,也会发现似乎英美法喜欢强调法官中立,判决里要论述公平与正义,自然法色彩重。
“中立”和“正义”从哪里来?从上帝那里来。
这是个夸张的说法,严谨的讲,应该说英美法保留了较多文化传统,上帝也不是根源,再往上柏拉图,自然法。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所谓神学法学医学最古老三大学科的说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神学形而上,法学形而下,法学作为治世之学,也蕴含了很多传统意识形态的内容,尤其是英美法,对标中国就是儒学。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确实是有一点大儒、国子祭酒、大祭司那个味道在的。
为了保证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当然这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一极,它的权力说大也大,说小也小,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民意负责,是个很神奇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是,维护宪法,制衡总统和国会,调节州与州、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制可以帮助大法官不受国会和总统制约,一名大法官期间会经历好几个总统,也没必要倒向推荐自己的那个总统,大法官跳反的事也不少。
早期的最高院存在感很低,没人事任命权,没钱,没军队,而且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问题,国会立法,最高院司法,如果国会对最高院的判决不满意,直接再立一个法,那最高院不就成国会的下级机构了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做违宪审查,最高院才真正拥有权力。这样又有一个新的问题,那最高院直接以违宪的名义否决国会和总统的所有法令,那国会和总统不就成最高院的下级了吗?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不行,因为总统和国会都是选举产生,拥有非常高的合法性,拥有很高的权力,而最高院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够,因为不是民选的,如果最高院真这样干,迟早会被国会废掉,只有维持自己相对的中立客观,才能保障最高法院的威信,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完美,但是也没更好的办法,国家需要一个这样相对中立、尽可能不受政治影响的机构,就像特朗普犯罪,最高院依然判决特朗普可以竞选总统,原因很简单,以犯罪、贪腐为名打压异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政治问题。
以前,在这玩意被确立的时候还挺合理的
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长,所以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多也就干个十几年就噶了,同时终身制还可以保证不被清算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这玩意现在就纯逆天
因为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本质上大法官不仅仅要终身制,还要无党派无政治立场,只对宪法法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党任何派别任何个人负责
没什么,就是为了司法不受制于民。多研究下美国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案例,跟闹着玩似的。这么奇葩的体系,还天天让让学他们司法独立。
烂成这鬼样子,还天天拿一个老法官审判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做宣传,来提现他们司法体系的优秀。就跟每次救灾,救几个猫猫狗狗一样。
刚开始大法官没那么重要。这个职位上的人就是一群治经的老学究,负责cos罗马大祭司而已。结果谁知道时过境迁,大法官真成大祭司了。
有利于减少现实中被行政权影响到
大法官不用考虑为卸任后个人前途铺路,和政治家媾和
政治家也不会对改选大法官做预期,没有稳定的机会通过提名大法官来影响司法
因为这是美国开国元勋设计的咨禅阶级民主体系的一环。先是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拆分为三分,总统和议员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不同,总统提名终身制大法官,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伤害咨禅阶级的生命拿走资产阶级的财富。你不服气,于是找刘备接了魅魔外挂准备试试美国渠道服。
第一关,,你要竞选总统,你如果提出损害咨婵阶级利益的主张就没人给你钱让你竞选,选举是很烧钱的,其次,媒体都是有老板的,没有媒体宣传没人知道你是谁。懂王利用互联网绕开第一个关卡,坏了规矩,所以他第一个任期被各种针对,因为他是第一次吃螃蟹的人而且成功了,这会动摇美国体制。你开挂成功通过提名,参加选举。
第二关,选举制度,美国不是大家想象的全民普选,它是选举人团投票,你开了魅魔外挂也没有用,不是大众投票数量决定你当不当选。你充钱 给外挂升级,所有选举人投票给你,你当选了美国总统。
第三关,你魅魔外挂续费成功当选总统。却发现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和命令,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也不一样。美国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参议院的选举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每次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即33或34个席位。美国众议院的任期为2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其选举时间是每两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届时所有435个席位会全部改选。你就是刘备附体,魅魔能力无限也没有用,国会议员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就算他们都支持你在你任期内,议员们也会被替换。
你的魅魔外挂马力全开,国会全票通过了损害咨禅阶级的法案,咨禅阶级知道后,终身大法官马上判决你的法案政令违反法律,全部无效。
第四关,你决定继续开挂,搞定九位最高大法官,结果发现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终身制,空缺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上任。但是一个空缺都没有,你根本不能把他们换成自己人。于是,你用魅魔能力搞定了九位最高大法官,于是,你的法案和政令全部通过。正当你准备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时候,几百个有精神疾病的枪手和泥头车把你和国会议员,最高大法官全部送上西天,按照美国宪法副总统继位总统,国会和最高大法官重选,把你的一切法案政令否决,咨禅阶级众正盈朝,拨乱反正。
第五关,你飘荡到了地府,和十殿阎王诉说了冤情,阎王们勃然大怒,洋鬼子敢杀俺们东土大唐的人反了天了。马上复活加五十年阳寿,并且申请了六丁六甲,四值功曹,五方揭谛在内几十个神仙给你保驾护航五十年内什么办法都杀不了你,让你去美国重新打复活赛。你死而复活,美国统治者脸都吓绿了。你又重新发动魅魔能力,通过均贫富的法案和政令,美国形势一片大好。不久你发现,你只能连任一届。你决定连任,并且成功当选。
第六关,你怕你的改革和张居正一样人走政息,决定修改美国宪法让你的任期像肯德基的可乐一样无限续杯。美国宪法修改有两种途径 :国会发起, 需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之后修正案需获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
州议会发起, 当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后同样需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才能生效.在整个修宪过程中,美国总统不参与修宪程序,也无权否决修正案.。
你发动了魅魔能力,成功修改宪法,职务无限续杯。直到有一天你的寿命结束了,回到了地府投胎。
简单来说就是三权分立,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加终身大法官保证咨禅阶级的生命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咨禅阶级法制,那些法律大V,砖家叫兽渴望的就是美国这一套,拼命鼓吹司法杜梨,就是不告诉你为什么这一套叫咨禅阶级民主与法权。
现实世界没有刘备的魅魔外挂,没有蟠桃和地府给你加寿命,没有天庭神仙保护你的物理生命 。除非你是永昌皇帝李自成的几十万大顺军和夹棍,否则你永远不可能通过合法程序来改变美国。
美国这个大法官制度
本质上就是9老治国
是确保党派最高利益的政治基石
帝国的最终裁决组织
这种组织必须要有稳定性
美国的总统制有强烈的不确定性
议员,总统的任期都比较短
快速变化的行政体系,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裁决体系平衡
不然像我川这种不顾政治规矩的人
分分钟行政司法一把抓,根本没人限制的了他。
不过要说我川是天命之子呢
布什爷俩任命了3个还活着
我大川任上克死了3个,任命了3个
拜登和奥巴马任命了3个
6对3
基本上最高法也是我川说了算了。
加上参众两院都是共和党的
我川基本上三权一体了
再加上我川被上帝投了一票
基本上我川是21世纪,权力最大的美国总统
他可以干任何想干的事情
所以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没有办法避免王朝末期的崩坏
权力只对自己的来源负责。
如果大法官有任期限制并且由总统提名的话那大法官的权力岂不是来源于总统了?那大法官岂不就成了总统的下属?
如果不给这些大法官搞一套刀枪不入永不褪色甲,这些大法官下台就被清算,新的大法官不就被拿捏了吗?
直接原因是没有任期规定,大法官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当然死了就自动离职了,这就是所谓的终身制。
大法官权力巨大,好处多多,既然没有退休时限,选择干到死很正常,或者在对自己背后势力有利的时候退休也不错。比如民主党大法官岁数太大,快死了,在民主党总统任内退休,就可以继续指派一个民主党大法官。
那为什么美国大法官没有任期规定呢?
美国是由十三个州建立的,州和州之间有利益分歧,各州内部也有利益分歧。各州聚在一起是为了对抗英国人,在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以后,为了利益分配,就开始撕逼扯皮,扯皮扯了好几年,才达成基本共识,制定宪法,正式建国。
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比如关于投票权,由于各州没法谈拢,宪法就没有规定,默认沿袭殖民地时期规定,有一定财产(比如50英亩土地)的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女人、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投票权,毫无民主可言。
从投票权可以看出,所谓的三权分立,不是为了什么民主自由的崇高目标。以实际来说,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多多制造官位,让各方都能有官做,从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不用选举,是跑官买官的乐园,给大法官设立任期,这不是找事吗?
建国后美国法官的作风,跟议员一样,都是收钱办事,议员是谁出钱多就帮谁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是谁出钱多就判谁赢。
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看描写美国金融史的《伟大的博弈》。范德比尔特(当时的美国巨富)投资一条铁路,直接收买议员,制定了一条有利于这条铁路的法律。同样是范德比尔特被德鲁(大诈骗犯)诈骗,买下了德鲁钻漏洞印刷的大量股票,事发后范德比尔特收买法官抓人,德鲁携款潜逃,之后收买法官和议员帮他脱罪。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美国社会表面贪污被重点打击,但旋转门仍然层出不穷,跟过去没有本质区别。法官也一样,表面看不出来什么,背后好处多了去了。作为这条路线终点的大法官,是各个派系捞好处的保证,设立任期会被所以派系反对,自然搁置到现在。
如果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权力并不是很大,属于冷门部门,没什么人去,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
另外民主社会,权力的基础不是上层认可,而是选民认可。大法官不是民选,本来久低人一头。
因此,几百年来,首席大法官一直如履薄冰,因为过几年就换一个党,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维持自己这个部门存在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不是民选的,权力背书只是某个总统,他可能自己都退了。
另外,正因为没啥权力,所以想找人去干这活,必须给好处。那就是终身制。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
最公正的其实是AI断案,但这会剥夺大法官的权力,让他没法权力寻租。
为什么打官司找大律师容易赢?因为大律师认识大法官,普通人哪怕证据确凿,说你输你就输。想送钱都不知道找谁送。
美国这种政体大法官只能是终身制。
要是有任期,新总统上去把上任提名的全都弄下去怎么办?
总统短期,有权提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合理。
反过来,大法官直选短期,有权直接审判总统,总统终身——也合理。
长期的不受短期的制衡,不合理。
都是短期,独立选举,合理。都是短期,一方由一方任命,不合理。
都是长期,一方由另一方任命,就是封建制,合理不合理待定。
当然这个制度放现在确实有点落后了。毕竟有些人确实太高寿了。但相对而言,这个策略是可行的。
因为当初美国建国的元勋们觉得一个人当上大法官起码得60多了,当个十几年就嗝屁换人了,哪能想到现在人这么能活。
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其他的人都是为这几个法官服务的。
目前采取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终身制。也就是说,如果说独裁的话,就是这几个法官可以干到死。
9个大法官对官司的判决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则胜诉。
为什么美国大法官要终身制呢?
这9个人如果不违法的话,可以做到死。这样的好处是让他们不会惧怕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这样他们判决每个官司,就可以从法律和人民正义的角度进行判决。不受任何人左右。
这就是美国成为世界大哥,世界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因为这9个大法官相当于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终身制。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呢?请回答。

因为找不到比终身制更合理的任期制。
大法官不止一个且不能参与法律之外的国家事务,不需要担心终身制让其变成独裁者。
法律需要稳固的捍卫者,任职期会导致大法官被外界利益左右的风险剧增。
我从不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互相独立甚至对立的。
我认为人类社会都是“人治”,而“法治”是“人治”的各种变种里比较先进的一种。
同一种社会制度,为什么在不同族群里就能导致不同的社会样貌?
除了客观环境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些族群的人很行,有些族群的人不行。
美国人越来越不行,美国大法官终身制也不见得就能保证美国法治。
老特会代表美国人民来尝试废除大法官终身制,或者架空其权限能力。
到时候美国和老特嘴里的哀思猴国家会是一个样子。
不知道,但是大法官的司法权快被分摊没了倒是真的。
总统掌握行政,国会掌握立法。虽然掌握司法的大法官理论上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架不住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打补丁卡bug啊。总统拥有豁免也根本不怵司法机构啊,甚至他还能给别人签赦免令。
你看,理论上掌管司法的机构根本没法和这两个机构形成制衡,甚至司法执行机构如联邦警察、FBI、特勤局这些年也跟行政走的很近。
丑离间法官居然连民选都做不到
可谓既无民主也无法治
这是美国特权阶级为自己留下的后门,
大法官们,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最终解释权,不听话的人,总统也是可以坐牢的,经常换人,不好利益绑定,而且秘密容易外泄。
美国的吏员都是终身制,所谓的选举,组阁都是政商旋转门,议员,州长,市长,都是地方最强大的政治家族基本盘,
少听一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利益都是最开始划分好了,稍微变动一下,基本上都是内部利益调整,美国就是一小群人的蛋糕,只所以没有大规模底层人起义,一可以吸血全世界,快乐教育,大麻合法化,将革命的火种灭掉,
美国内战马上就要开始了,当以此兴,必以此亡,极端资本主义,当美国再增加4万亿美债,就是信号弹。
因为总统享有提名权。
如果要废除大法官终身制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
总统以及其所在党派是否会通过提名权间接控制司法权?
你从议会到总统再到法院全是一批人那还聊什么?
还有一点,那就是大法官本身很少会发挥作用,多级法院已经将大部分问题拦住了,给这群老头老太太发挥的空间并不大。
大法官终身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那样。一群老头老太太三五年不一定要他们发挥一次作用。
能闹到他们那里的事也基本上是婆说婆有理的难题。既然婆说婆有理说明这件事本身选择就是抛硬币。
有这群人背锅,还能缓和一点社会矛盾。
这就是我的想法,也别说美国人是不是这么想的。你要是能想出更好的的办法欢迎你提。
政治组织架构,需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妥协。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和伊朗的精神领袖,本质上是一样的,是稳定性之锚。
有了锚点,才能搞民主选举。否则就会出现大摇摆,导致输掉选举的一方,无法接受而掀桌子。
当然,没有什么完美的政治制度。总有一天,过去的先进,会变成当前的缺陷。
大禹当年也是先有终身制,后有父死子继,老子是总统,儿子才是总统,老子是大法官,儿子才是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虽然名义上叫法官。实际上更接近于大主教。
大主教搞终身制不是很正常吗?
中美是风格完全不同的两个厨子,中国厨子基本不放盐,美国厨子恨不得把盐罐子扔到锅里面。你问中国人“美国人这种做菜方法是不是不健康”,中国人说“不知道,反正我们这菜一点都不好吃,基本不放盐啊”。
你为了让中国人觉得不放盐是合理的,所以问了美国厨子的问题吗?
以阿美莉卡现在的版本更新速度,估计要不了多久,就会进化出大法官“脑洞大开”的版本了。
毕竟党争已经到了不可停止的地步,民主党各种彩虹魔法越看越反人类,共和党这群战争犯相比之下竟然有人性了起来,大法官本来可以在两党之间和稀泥,但当两党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的时候,就是大法官全员站队的时候。如果民主党在美最高法长期弱势,以民主党人灵活的底线,狙击步枪不是很难的选择。
既然不能用法规请你们按时下台,那就用步枪请。
因为美国的伟大仅次于,南朝鲜,印度,台湾和刑天唐伯志
终身制倒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美国司法系统实际上并不独立,法官由总统提名,有政治偏向,做不到中立判决。
这个设计的初衷还是挺好的。
实际上再任何系统的设计中,都会考虑一种极端情况,既系统常规的规则,由于某种原因失灵,导致整个系统卡住,无法继续运转。这种情况,可以叫死机,死锁,或者——政治危机。这时候,必须有一种机制来进行最终仲裁,让系统摆脱“死锁”,恢复正常状态。
任何成文的规则,都是不可能完备的,所以这种机制必须所在。为了让这种机制能够在危机时刻起作用,所以使用这个机制的执行者,权限必须足够高,比如系统管理员。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此高的权限,如果经常参与系统的日常运作,那又如何节制和监督它呢??谁又能监督它呢??
万一管理员操作失误,删库怎么办??
没办法监督,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权限的使用者,足够的怠惰。即,你虽然权限很高,但不到最后时刻,你最好啥也别干。
这个权限在各国的政治体制里都有,在英国就是国王,在美国就是最高法。
当然了,这是设计时的理想化考虑。但随着后来这一制度被玩的越来越花,最高法越来越频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生活,当年的设计早就不适用了。
拜登要是真能在卸任之前,把他的改革案通过,那对美国的制度建设还是挺有贡献的。
不过我看他够呛啊……
设定上是为了降低政治、短期民意对司法的长远影响。高院的职责是解读立法或执法行为是否违宪,不是主动制定法律法规,而是类似保底底线般的存在,目的就是遏制过热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权力。而这两个部门都是民选上台的,遏制它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不受欢迎。 要法官在需要时敢于做恶人,而不是做时时圆滑的政客,总是要给一定制度上的保障的。
立国初期讲究的是majority rule不能侵犯minority rights, 多数方的权限是有上限的,51%的人也不能投票抄家奴役了剩下的49%. 而这个上限就是宪法给予政府的,受限制的权力。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方)不受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迫害,政权交割才能相对和平。 理论上司法部门起的是一个刹车的作用,要是它也能被51%一锅端了,那上这个保险就完全无用。
主教一般来说不也是终身制,祖宗之法不可变。
美国国父除了引进了法国杀马特启蒙主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其他制度设计都高瞻远瞩、非常英明,
使得既得利益集团无法逐渐、连续、一点点加码地窃国(禁枪、实行有利珉主𣗋的普选制、取消联邦制…任意一项都必须大跨步的革命),
使得完全的大众民主难以实现、尽量限制了多数人的暴振
有些人要问了,明明美国很多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Chimerica,这全球化的两核心都非常神奇,各自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美国如果没有国父的高瞻远瞩,在这情况下,那些社会问题会更严重几十倍
根据官方解释,大法官终身任期制度,可以尽量避免大法官因为时局和政党更替等外在因素受到影响,在审判时仅考虑司法正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性。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作出了不利于哪个政党的判决就饭碗不保,可以安心作出独立的审判,从而让最高法院不会变成一个政治性组织,从根本上达到权力约束的目的。
详见白宫官网: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judicial-branch/
杰克逊大法官的原话是:“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一定对;但是我们说的一定对,因为我们说了算。” 这一观点被归纳为:司法判决的最终效力源于其法律地位,而非客观正确性。
为了让政党可以更直接操纵司法。
大法官还分政党,我看你怎么司法独立。
因为美国是法家秦制!
想不通,很难想象半截入土的年龄,还要从事法官这个急需记忆力的职业。再说所谓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跟终不终身制有什么关系,难不成是因为由于终身制的原因,即使党争导致法律判决有所偏向,最终党派色彩会有所褪色,不会一直跟随党派的意愿。
但是我更担心都老成那个样子了,先不说记忆力,就是身体素质,开会都成了折磨,难免有些不人道。美国内部貌似也有过讨论,但是修宪太难,就这样凑合这呗。
要是共和党总统上台,就把民主党的大法官全部宰了,自己任命一批。不就能控制最高法院。
民主党上台,就宰共和党的。
这一切岂不是合法。
而且宰了法官以后,就算逮捕嫌疑犯审判,最后也到最高法院这里,岂不是无解。
至于弹劾总统,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多两院选票几乎不可能。
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
最早设定这个规则,是避免政府和议会通过法官任命权破坏司法独立。大法官终身任职,且掌握宪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权力,可以有效对抗立法行政权的影响,并守护住合众国的“立国之本”。
你在单位里有一个可以干到死,谁都不能动的职务,主要职责是领导层新出的规章制度有分歧争议的时候,你来判定事情是否符合国家的管理办法。
你在单位会有多“嚣张”?他们是流水的县长,你可是铁打的黄老爷。(大法官任职期平均是25年,可以熬走3个连任总统)

说白了,就和网文小说里的那些宗门“大长老”一样。蹲后山守着宗门的终极法宝,日常掌门都管不了。平时大长老也不管门派的事情,日常打出狗脑子也不管,只有门派到了生死关头,才会拿着法宝出山平事,牛鬼蛇神一招扫平,平完继续后山闭关去。(虽然只要主角在场,大长老一般都会翻车…算了,扯远了)

所以,在立国初期,大法官其实就是个“清贵”职务
说起来牛哄哄,但实际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事事,连独立办公地点都没有,记得一开始是在国会给找了几间办公室。毕竟,哪来的那么多“影响国家生死”的大事啊,大法官日常就是“研究经典,出书立传”而已。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办公地,是1935年建成的,至此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有了独立办公地点(估摸着是蹭了大萧条时期的“大基建”热潮),之前一直在国会里办公,早期甚至跟着国会的搬迁一起搬迁(美国早期,“定都”议题各种扯皮,导致不断搬迁)。

随着美国两党制度的形成,以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两边的共识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政策推进越来越难。特别是最近,斗争已经严重到“不是你提的议案不好所以不通过,而是因为这个议案是你提的所以不通过”,即便部分议案可以通过“总统行政令”强推,但只要政党轮替就会被废除,达不到“立法”的效果。
比如川宝上台,第一时间废除奥巴马的总统令。登子上台,又废除川宝的总统令。大批国家级政策法令的存活周期,最长不超过8年。。这谁受得了
行政令的“临时立法效果”,也只能覆盖行政体系内的规章制度,之外的就没办法了,其他法令政策的废立只能走国会系统。
**行政令也是因为党争而“异化”的规则。**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总统率领行政体系,处理突发状况。避免走国会程序太慢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同时避免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结果现在成了总统所在党派在国会不占优势的时候,推行政令的唯一路径。你任期里没签几百个行政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当过总统。
这方面的冠军是二战的罗斯福。他搞新政和二战期间签署了3700多个行政令,主要是搞的新政太“共产主义”以及打仗很多事真的很急,等不得国会走程序,最著名的就是那个“日裔羁押令”,说起来妥妥违宪,因为法律只允许羁押敌对国国籍的在美居民,入籍的不在授权范围内,但还是一起关了起来,有统计说被陆续关押的十几万人里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而且这个这个政策还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因为不关德意的侨民,但各方都很默契的没有把争议闹大,让政策一直持续了下去,到45年1月大局已定,才全部进行了释放。
21世纪的冠军是奥巴马,整了450多个,他的很多行政令就争议极大,属于就没怎么在国会博弈沟通就直接不演了,签个行政令就开始执行。导致整天因为行政令问题和国会的共和党议员对喷,奥巴马骂共和党只知道党争,为反对而反对,共和党骂奥巴马独裁者。
上台第一剑,先斩前总统(的总统行政令)
已经是美国新总统就职后的基操↓↓↓↓↓




又来了,唉。。。

这样的大背景下
大法官的一个BUG就被有心人发现了
于是,大法官一下子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
说白了,就是一旦某个自己满意的议案无法走程序通过,或者自己不满意的议案走程序通过了,或者是完全没走程序就过了的总统行政令,都可以找个案子,套个“违宪”的名义,起诉到大法官那里推下去或者翻过来。
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不得做出和本判决相违背的判罚,因此相当于完成了“联邦立法”。而由于这条路太“好使”,美国党争之下,“后山请老祖出来主持公道”的做法也就越来越多。
这样的局势下,大法官的“立场”就举足轻重了。**党派也有了任命倾向自己大法官的强烈需求。**而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空出位置基本要等自然死亡,因此在任命问题上的党派攻防就变得愈发激烈。
**1972年,民主党想推全国范围的“堕胎合法化”(全国范围,划重点),**但是在联邦议会无法通过,于是借****助一起“堕胎”案件,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自由派法官占优,于是裁决“禁止堕胎”侵犯隐私权,违宪,堕胎是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限制。于是就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变相确定“堕胎合法”。
共和党方面想保持“各州自决”的传统,但木已成舟。但是也尽力保持了“限制”,比如红州在堕胎问题上规定多少天后堕胎影响孕妇健康,不准做,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但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哪怕五十年也一样
到奥巴马时期,一个大法官挂了,为了反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比例”,共和党凭借自己在国会的优势,让奥巴马无法任命新的自由派法官。

到特朗普上台,不但手里有一个奥巴马留下的名额,还极其幸运的迎来了2个法官名额空缺。再加上国会在共和党手里,提名就能过,于是一口气任命了3个“保守派大法官”(任期内任命大法官数量历史第一),一举扭转了大法官的立场比例(之前是5:4,现在是3:6)。于是共和党发起了新的“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结果。把堕胎规则制定权重新交还各州自决。

毕竟总统任期如果拿不到议会多数,总统很多事都干不了,但是大法官可以,毕竟总统要过法案要搞定两院的数百议员,最高法院过法案只需要说服5个法官…
所以,目前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不合理”,并不在于法官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美国现在的“党争环境”了,不论是否“终身任职”都一样(不终身搞不好更糟,至少目前法官还只有“法律解读”层面的左右倾向,没到和政党“沆瀣一气”的地步,最基本的操守还是在的。要是大法官也“定期更替”,就免不了“跑官投靠”这种事了。此外由于固定任期,只要节奏把控好,赢得“任命年”的国会多数,是有机会把法官立场刷成“清一色”的)
那么,党争环境下,大法官制度怎么改好呢?
答:怎么改都没用,有病的不是大法官制度…只要有党争,什么制度都会崩坏,毕竟党争参与者是一个国家最“鸡贼”也是最有资源权势的一群人,憋着脏心折腾,什么制度都拦不住。
大清雍正皇帝对于“党争”早有定论

最后,补一个最美国高法院的史诗级战绩,给大家感受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破坏当量”
南北战争爆发前,南北两边关于奴隶制的对抗已经无法调和。但是为了避免内战**,两边在国会历经漫长的斗争和妥协,以和稀泥的方式搞出了部“中分法”,就是以一个州中部为分界(记不得哪个州了),北边取消奴隶制,南边保持奴隶制。这个法案暂时搁置了争议,保持了和平。**
但是很快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起因是一个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去北方,结果主人死在了北方,南方的家属起诉要求北方返还奴隶。于是争议再起:这个在北边的奴隶还是不是奴隶
最后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南北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一致,黑人是否算人宪法没有规定,因此中分法违宪”,于是这个最后的“妥协”法案因被撤销
南北再次因为各自的奴隶制存废问题陷入激烈争吵,而这次再也找不到可以“和稀泥”的方式了。。。于是,南北战争爆发。
————补充————
由于大法官这个BUG在美国影响越来越大
也有总统也想过走程序修改大法官制度来“修正”,弱化大法官的权力BUG,但是都没有结果
背景: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
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在大萧条时期,美国超过一千两百万人,即全国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没有工作,居无定所,食不果腹。1933年,罗斯福临危受命,上任总统后通过了一系列新政拯救危机,包括紧急银行立法、国家救济体系和国家农业政策、证券监管法规、大规模公共工程计划,以及虽未自愿、但可强制实施的提高工资、限制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并允许集体谈判的全行业准则体系等等。
矛盾: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阻击
由于这些政策“很不自由”,非常“共产主义”,引发了保守力的一致反对,由于罗斯福知道在国会很难通过这些议题,所以都是走的“总统行政令”。党内外的保守派看阻拦不住,于是祭出杀招“找最高法院起诉”。到了1935年,这些新政措施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反宪法,导致多项新政措施被叫停。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大萧条)废除的法案比其在成立之初的一百年间废除的还要多。(建国初期大法官有多闲,距离行政立法有多远可见一斑)
策略:优势在我,我弄死你们这9个老登
当时罗斯福的党派在国会有很大的优势**,罗斯福直接拿出了《司法重组议案》对最高法院下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大法官席位”,把法官增加到15个**。通过增加大法官席位,让自己拿到提名权,往法院塞“自己人”,扭转大法官的立场比例,让最高法院不再成为自己的阻碍。
罗斯福的黑色幽默修法理由:关爱老人
由于修法的目的很不“体面”,属于企图拿行政权和立法权打压司法权,罗斯福给法案找了个理由:“由于最高法院工作量太大,所以增加席位,让现在的老人家们不要那么累”。(你们不是1年干了10年的活么,都一把年纪了,我给你们减负)
大法官:算你狠,我们认怂
由于理由太过“侮辱智商”,罗斯福的计划遭到了大范围的反对,党内也不支持这个计划,因此无法通过国会立法。
但同时,大众对于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行为也十分不满,毕竟什么祖宗家法,立国精神都不如能吃饱饭重要(罗斯福支持率是美国历任总统TOP级的,断崖碾压任何对手),最后两边达成妥协,最高法院放新政的诉讼案过关,罗斯福放弃法院改革计划,大家还是好朋友。

由于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比例大幅倾向共和党,并且对于民主党推动的“罗诉韦德”案等一系列判决进行了废除,登子和民主党也坐不住了。

为了给法案造势,民主党方面还开始放大法官的“猛料”


因为美国人当年没人能想到大法官能活这么久
当初美国人的大致设想是大法官50岁上任,活到60~70岁挂掉,差不多能当十几二十年的大法官。谁知道现在这些老登一个比一个能活?
因为美国抄袭英国制度抄出了bug。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议会的上议院,也就是贵族院,长期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贵族院的成员,必须是世袭贵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理念,就是这帮贵族搞出来的,因为法律掌握在贵族手里。法律至高无上,等于贵族至高无上。
行政权可以交给老百姓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但是,笔杆子和枪杆子必须掌握在贵族自己手里。
是的,英国另一个只能由贵族担任的职务,是军官。
一个典型英国贵族的成长路径,是在牛津剑桥读完大学,学学莎士比亚,参加同一个戏剧社,寒暑假期间互相到同学家的封地上打马球,皮划艇,培养私人之间的信任,顺便看看对方有没有合适的姐姐妹妹,考虑一下要不要结为姻亲。
然后,到军队担任军官,英军的陆军军官其实干的是监军的活,真正的业务军官是士官,后来才包括军校毕业的平民子弟。海军军官原本也得是贵族,后来王室公开发放劫掠许可证之后,也混入了一些海盗出身的平民将领。按照惯例,英国王子必须在很小的时候就上舰担任见习军官。
总之,在为国王服务一定时间之后,老家伙差不多该挂了,就可以回贵族院,继承祖传的议会席位。如果有意愿,且有点明事理,可能会被安排到贵族院里面的王座法庭,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英国历史上这些最伟大的法官,通常没有接受过一天的法学教育。英国法极为排斥法学教育,鄙视成文法。在英国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是政治,法官的角色是政治家,主要职能是通过判例创造法律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巩固资产阶级贵族联盟江山永固。
英美法公开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官不知法”,法官不仅不需要懂法,甚至在制度上鼓励法官不要懂法。钻研法律条条框框,是公诉人、律师,这些下等人家的孩子才做的事,他们是讼棍,为了蝇头小利可以泯灭人性,道德水准和他们的社会阶层一样低劣。而法官,作为贵族,应恪守“君子不器”的信条,努力养成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绅士风范,以及随时根据政治需要创设和修改法律的政治勇气。
英美法系对这些研究法律条文的人,是非常不信任的。在英美,担任陪审员唯一的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司法是如此的神圣,它需要的是一颗没有被法律污染过的大脑,只有这样一颗脑袋才会服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使人民免于法律的暴政。
当然,也便于法官操纵。
王座法庭的贵族,我们暂且称为大法官吧,虽然他们自己并不这样称呼自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称呼是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他们相互之间也确实是表兄弟,都是诺曼征服那批法国人的后代。他们就是终身制的。不仅终身制,而且世袭制。连续几代人担任大法官,是很正常的情况。
美国的尴尬在于,他们没有贵族制度,找不到这么多受过高等教育,且超脱于政党政治之外的精英人士来干这个活,于是照猫画虎,搞了个大法官的终身制,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压舱石。但是,他们在宪法设计的时候,错误的赋予总统以任免大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把最高法院卷入了政党政治之中,这反而加剧了政治对抗的激烈程度。
关于英国法律,我推荐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的一整套著作,包括: 1.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2.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4.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5.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6. **《家庭故事》**(The Family Story,1981)
7.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8.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9.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10. **《丹宁报告》**(The Denning Report,1963)
其中第五本《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先总理克强同志翻译的,值得好好看看。
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特朗普的关税案,三小时庭审记录。9位大法官,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觉得特朗普有点越权了。
当天美国的最高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大规模关税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单方面征税,这个问题触及美国宪法结构的核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1、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在庭上提出了关键的原则性问题,如果总统能凭紧急法令对任何国家、任何商品征收关税,那国会的征税权还剩下什么?
他强调征税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其本质都是财政行为,属于国会的固有权利,不能因紧急而被长期移交行政部门。Roberts的提问,反映出他关注财政权的宪法界限,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谨慎。
2、大法官Neil Gorsuch延续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一旦国会把权力交出去就很难再收回来,这是一种单向的齿轮机制(It’s a one way ratchet),只会让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Gorsuch引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认为这种规模的关税政策属于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经国会明确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解释自行决定。
3、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从文本角度出发,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从未被当作征税的工具使用,如果国会打算授权总统征税,他会明确使用“税”这一个词汇。
Sotomayor认为将“进口监管”解释为“征收关税”超出了法律原意。Sotomayor是代表法院中坚持“文义解释”的一派,强调行政权不得超越法条文字的范围。
4、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关注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她询问历史上有没有哪个法条用“监管进口”来授予征税权,当政府辩解这是战争时期的固有宪法权利时。Barrett追问,如果你们胜诉,征收的关税如何退款?会不会造成混乱?她提醒法院,司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也要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5、大法官Brett Kavanyaugh强调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很重要性。他指出从立法体系看,征税权始终归属国会,总统只能在特定授权下调整税率。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担心若放任总统越权,会破坏国会主导的贸易与财政结构。
大法官Kagen从立法意图出发指出,国会在通过《IEEPA》时,以为自己拥有立法否决权,因此未设更多制衡。如今否决机制已失效,如果继续假定国会愿意让总统独自行使这项权利,显然与当初立法目的不符。Kagen的观点聚焦于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意图,主张限制行政自由裁量。
7、大法官Samuel Alito承认紧急状态下应给予总统更大空间,但他立即追问这种权力的边界在哪里?难道每次市场波动都算紧急?
Alito的立场体现宽容,但有界限的观点,承认行政灵活性,但要求事实基础与时间限制。
8、大法官JKetanji Brown Jackson指出:《IEEPA》的目的原本是限制总统权力,而非扩大。他认为如果文本和历史都未支持征税,这种缺席本身就说明国会不愿授予该权利。他强调行政解释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否则紧急法会被滥用为扩权工具。
9、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虽然没有在庭上发问,但结合其长期的宪法原意主义的立场,他可能支持更严格的文本约束与分权原则。
综合来看,庭审显出的明显趋势是:Roberts、Gorsuch、Sotomayor、Barrett、Kagen、Jackson这六位大法官倾向于限制行政权;Alito则持相对开放立场,但主张设限;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立场中间偏保守。整体判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征税超出了法定授权。
如果依照过往的判例趋势,美国最高院可能以6:3或7:2的多数意见裁定特朗普的政府越权。
预计判决的理由包括:
第一、国会并未明示授权总统征税;
第二、关税的实质是税收应由国会决定;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不得取代立法程序,同时法院可能在附带意见中指出,在明确且短期的国家安全危机中,总统可临时调整进口限制,但因受国会追认或司法审查。
这场听证会的意义超越了具体的关税政策,它实际上是对行政权扩张的制度性地在审查,也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系统的一次自我校正。
从现场提问和法官语气来判断,法院已普遍对紧急权力常态化表示担忧,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界定美国总统经济权力边界,平衡美国国会和行政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别硬找理由了,美国人都认为不合理。
直接的证据就是: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官现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
早年很多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是终身制,后来绝大部分都改了。联邦法官没改是因为修宪门槛太高,不是没人想改。美国多数人也认为终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这种倾向还没有强到能把联邦宪法改掉的程度。
把美国制度捧上天的对岸小岛,以前“司法院大法官”也学的美国终身制,现在也改成八年固定任期了。
为老美人民终身服务,96岁坚持到底。

这就是法官大人,

有时候逛知乎,感觉美国公民也没有这么吹他们的制度。。。
因为两百年前的人一般活不到七八十,五六十上去,干个三四届就上帝喊他退休了,现在动不动二十年起谁顶得住啊
比如英国就重新立法,规定75退休
总统-4年皇帝
大法官-大祭司
参议院-元老会
众议院-平民议会
罗马传统
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来说,就是要「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让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都能拥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从而实现分权与制衡。
相当一部分「美国的制度为何如此设计」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联邦党人文集》找到求解的方向。毕竟,这本集子就是向民众介绍(甚至可以说是推销)宪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至少能代表立宪者们关于规则的思考。
在立宪者们看来,司法部门其实怪憋屈的,它既不像总统那样作为军队统帅号令天下、遇到国家紧急状态还能效仿古罗马「狄克推多」独断专裁,也不像国会那样制定法律言出法随、遇到不喜欢的规矩可以自己另立一个(至于之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地为司法部门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那就是后人的智慧了)。也难怪宪法中处处包含对弱小又无助的法官们的照顾了,甚至还专门规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法官任期内降低他的薪酬,免得另外两权通过经济手段给司法机关穿小鞋。
咱们刚说到罗马了是吧?众所周知,分裂和内战是罗马的特色、不得不尝,而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建国初期也存在这一隐忧。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借此开展了「焦虑营销」:
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值得加以发扬的,莫过于其制止并控制暴力分裂的倾向。只有深刻思考,支持民选政府的人们才会警觉到,民选政府的特点和命运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危险的罪行……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其中派系的冲突毫不顾忌公共利益,政府措施往往不根据公正的原则,不考虑小派系的权利,而是由那些有利益关系、占据压倒性的多数派系来决定。
在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立宪者心目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国家,难免产生一种内在矛盾:作为少数派,与其注定被多数所裹挟,能不能干脆分家过日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跟大多数人玩了。(题外话:当时推销联邦制的人们认为,通过代议制民主和两院制能调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用马后炮的眼光来看,这就有点太简单、有时显得幼稚了,不然也不会效仿罗马故事打起内战)。
和传说中的同谐之神不一样,未能得到星神瞥视的肉体凡胎难以调和一切不和谐音,因此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是,以秩序及均衡的力量施加约束,令强弱有序相忍为国。
看似跑题了,但这正是法官终身制的合理性来源之一:
大方向上,在行政及立法已经直接通过选票决定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多数派的暴政撕裂国家、防止出现未得到充分代表的一部分人重赴波士顿、制作第二杯海盐冷泡茶,制度设计中需要一种相对独立于投票箱的制衡力量。
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的话来说,就是:
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
在联邦党人看来,民选机关容易受到煽动、在舆论怂恿和裹挟下突破规则践踏社会秩序,而法官则当仁不让需要保卫宪法所确定的规则:
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欲尽其保卫宪法之责实需具有非凡的毅力,这也是明显之理。
而在执行落地的方式上,若是驾驭这股力量的法官们和政客一样、无往不生活在连任的焦虑中,那就难免会主动取悦能够任命他们的力量,不管是民选的行政长官及议员,还是手握选票的民众,总之就是有奶便是娘、谁赏饭就舔谁、展现出灵活的底线。《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就表达了这一顾虑: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 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 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样看来,终身制虽然也有自己的缺点,但从与民选机关相制衡这一大目标出发,也毕竟是一种比较不坏的解决方案了。毕竟,「如果被包养,就不要谈独立人格」嘛,话糙理不糙。
不过,联邦党人也有棋差一招的地方,没能料到后世出现的几点新情况,而正是这些新问题,让大法官终身制也终究只是相对不坏的方案,而很难说得上尽善尽美,特别是以下两点:
一是没想到司法权低开高走,原来以为是藿藿,长大了一看是飞霄,从爹不疼娘不爱没钱又没枪的小哭包一跃成为上能左右总统大选结果、下可影响人民拥有几种性别的厕所、管天管地管解释啥叫基本权利的强势部门。
二是没想到党争如此严重,简直把政治给玩成了回合制,执政党轮到了自己能任命大法官的回合就拼命往里塞三观一致的法官(川普:我塞了三个!),不少严肃的宪法问题,如今成了掰着指头看两边各坐了几个屁股的算术题,从法学院到街头巷尾,各界民众对于法官分为两派、遇到问题各回各家各自站队这事居然见怪不怪。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便存在这样的新挑战,改变大法官任期制度似乎也不能提供更好的结果。祖传代码就是这样的,只要还能跑就不要重构,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牢牢记住一个基本原理:
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权力平衡,是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也是经济利益集团和社会民众公权力的平衡)
在封建社会,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平衡。
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和公权力(政府)的平衡。
而美国 所谓三权分立,仅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分解,造成其内部分裂和对立,削弱政府的力量,便于资本掌控公权力。而不是对资本力量的分解。
当一个国家无法制衡经济力量,而仅仅在政治力量内部搞平衡,那就是明末的剧本:
皇帝和官僚系统之间,不同党派之间,都是零和博弈;
而全国的大地主阶级则不受影响,甚至可以转而支持外族入侵,替换掉整个顶层政治集团,变成满清——至于外族政治力量的反噬,那就不是他们看得到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党争和明末的党争如此相似的原因。
而整个政府公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平衡呢?
不存在的。
以自由市场之名,资本可以为所欲为,压倒性的控制政府。
当然因为人民群众的庞大人口,不是那么好忽悠的,所以要控制政府公权力,是需要复杂技巧和制度设计的,于是就有了所谓三权分立,本质就是分化控制政府。
因为资本不需要考虑选票,可以寡头控制世代相传;甚至连税都不交,只拿补贴,从政府财政疯狂吸血。华尔街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无不如此。
而政府需要选票,那么资本就可以通过控制选票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很难控制资本。
这和通过选票制度分化、搅乱和控制其他国家的方式如出一辙。只要你采用了这种分化内斗的公权力形式,资本,尤其是强大的美国资本,就能够轻易控制你的国家。——因为他们也是这么控制自己国家民众的。
美式民主真要是什么好东西,它们满世界强行推广?天天制裁中国的美国资本,是大善人赔了本给你送温暖?
以前大家还认为,美式民主只适合美国,不适合其他国家。现在看来,美式民主同样也是压迫分化美国自己民众的工具,对美国同样不是好东西。美国的发达是掠夺和战争财带来的,不是美式民主带来的。
所以,首**先三权分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只不过是资本伎俩;民主集中才是更合理的。
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是扯淡: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把资本权力放到大街上随便吃人?
从维护三权分立出发讨论大法官,毫无价值。只是中了资本家的计。
如果你赞同权力制衡的原理,那首先要制衡资本的权力。
阶级矛盾远比公权力内部矛盾重要。
(12.30补充:很多人觉得现实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这就对了。因为这些人都是生在中国,没去调研过美国。中国是公权力控制资本,美国是资本控制公权力,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对公权力的肢解攻击是美国从冷战开始长期用于直接针对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但实际上老欧洲普遍有社会主义倾向,资本和公权力制衡是封建社会就有的问题,这种攻击被用于攻击从中东北非到欧洲自己的很多国家,只要有统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下嘴。死人大资本如此嚣张的实际上只有英美两个奇葩岛国而已。
当然你可以说中国有点矫枉过正,但大方向没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说的美国。如果你去过美国,你会觉得还是中国的这种情况更符合多数普通人利益,不要以为自己能成为大资本的一员,站在资本那边说话。
要看细节论据的,对不起,回答不是教科书,想看的去看文末链接里面有。
至于美国那么早就开始资本控制公权力的问题,要知道资本主义兴起和全球殖民已经五百年,资本兴起的最初就是和王权、贵族斗,后来和工人阶级斗。
英国光荣革命是1688年就搞起了议会,空想社会主义在17xx年就兴起了还搞了法国大革命,美国1776建国的先导波士顿倾茶事件正是源于对抗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倾销,这帮来自英国的美国佬会不知道怎么对付老东家发明了一百年的议会制?
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15xx年,17xx年开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老欧洲共产国际搞了好几个高峰,英国人德国人都是主力,才有了后来的社会福利和民权运动,这都两百年了,可不是中国独创的新玩意,这都是中学课本里老掉牙的知识,不知道的自己要去补世界史)
至于大法官,更明显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大法官更容易被资本掌控。终身制可以加强这种掌控。
终身制,不通过选举,不需要按届更替,在美式政权三角里,又是最终仲裁者的角色。
这多么像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的大主教。(非专业的陪审团同理,是牧师的角色)
实际上,美国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宗教化特征:信仰,经文,教义,仪式(程序)远比事实和正义重要。
所以,终身制的、非选举的仲裁者的大法官,是资本集团在选票控制的政府和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保险,一道不需要选票控制的保险。
当选票那边无法掌控,国会和总统都出了问题的时候,终身制的非选举大法官就可以作为保险措施,一举解决掉前二者。
把终身制的非选举的自然人凌驾于选票决定的国会总统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国会,总统,大法官,三保险。
否则,既然人民和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合法性来源,又凭什么搞出个大法官凌驾于国会之上呢?
本质上就是宗教统治民众的翻版罢了。
(12.30补充:评论问为啥大法官不用任期制?任期制不是更好控制吗?我认为,大法官是为了对冲政府和国会,也就是说只在国会和政府失控的时候生效,那么大法官就恰恰不能搞任期制和选票制,要跟任期制和选票制的国会和政府拉开差别。否则就会同时失效,没有了保险阀的效果。
这一点在美国控制韩国的时候特别明显。公检法直接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之上,日本也类似。
而且法官人数少,只是个体,通过终身制能增加法官的影响力,摊薄控制成本,尽量降低意外变动)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相对封建主义还是进步多了,统治技巧高到不知哪里去了。
不但可以堂而皇之的随意控制政府,吸血民众,还能给自己戴上合法的帽子,真就是又当婊子又立牌坊。
金融资本终将摧毁美利坚。
参考:
三权分立里面司法权本来就最弱势,因为既不掌控军队,也不掌握行政。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表武器的批判”。
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理论上讲,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超过3个大法官,
打破了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即控制了最高法院。
如果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又控制了参议院,
这个总统就同时控制了立法,司法的解释权,和政府的行政权,
三权分立就完蛋了。
更极端一点,如果总统又刚好出自军队,比如Jimmy Carter,那给自己加冕成皇帝也是可以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这一概念时,美国也是刚建国,全世界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让大法官终身负责制,感觉美国国父最初设计这个制度,也有点参考欧洲的大主教终身制。
在那样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还是君主制的时代,
就知道一方面要把强权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又要给权利最薄弱的一环足够的“特权”,
这是大智慧。
扫了一眼前面的高赞回答,感觉知乎现在回答的质量降低了太多,
几个最高赞的观点都是“赢学至上”,但都是错的。
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至少名义上连朝鲜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而非是“终身制”本身。
下面是目前的最高赞回答, 常识都是错的,许多国家对法官设有强制退休年龄,比如英国是75岁。
下面的回答混淆了大法官与州法官的职责区别。州法官大多数都是选举产生的,而非州长任命的。因为州法官没有党派之争,多数时候比州长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州法官无需考虑州长的脸色。
但是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两者权力的来源就不一样。其次州法官只处理地方性事务,民事和刑事案件。影响力,重要性,职责与功能跟大法官完全无法同日而语。
第二:美国宪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容极其简略,就相当于只是说了要有这么个机构存在,而像大法官任期,以及具体的运行程序都是由国会通过的普通联邦法律确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即可。
几个高赞回答无一例外的提到了“修宪”,暗示改变难度之大,但实际这事即牵扯不到修宪,也从来就没有被提上日程,是因为大部分人都觉得“利大于弊”。
最高赞的几个回答,都有意无意的暗示,这是一个美国独有的奇葩政策(实际上并非独有),因为当初设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到现在法官的寿命这么长(最初就考虑到了年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废除这个政策(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支持的),但因为要修宪,所以阻力很大(实际上不需要修宪)。
这些最高赞观点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
看了前排答主的科普后,赛博斗蛐蛐瘾又犯了,好奇如果一名终身制大法官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也不用多极端,和侃爷差不多就行),那他能顶得住吗
大法官终身制,
终身制这三个字就代表了独裁专制反民主的落后制度,
别扯独立性,专业性,
哪个岗位没有专业性?不需要独立性?
有些人啊,一提到马克思,一提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就张口闭口理论已经过时不具备现实意义。
可一说起三权分立又极尽阿谀吹捧之能事。
你们可知孟德斯鸠比马克思还大一百多岁呢?
美国是典型的王佐国家。
美国带法官就是典型的工贵,采取终身制的任命方式,远超社会多数人的收入和待遇,全社会承担代价的供养,拒绝竞争的悠闲环境,毫无竞争力的落后技术和劳动能力。这样下去美国迟早变成洼地。
我建议将美国法院私有化,让自由市场进入美国法院,这样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属实黑色幽默
谁敢改祖宗章程,谁就要掉脑袋
你没发现大法官的位置在三权分立里很尴尬吗?
总统的权力直接来自选民和政党,而且他有着行政事务上的最高决策权,他不需要向除了选民以外的任何人负责。
国会也同样如此,议员们数量众多且各个背景深厚,保底也是有家乡父老民意支持的。
只有大法官不是民选的,所以需要用终身制来让他不至于被总统威胁,沦为总统的下属。
权力只会对它的来源负责。
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即对于常识的维护。终身制的结果就是除非国会扩容大法官的总数,不然他们基本上都是无敌之人。常识对任何社会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毕竟

开个玩笑啊
如果真的想搞分权制衡
每一个职位的任期都应该是质数
2,3,5,7,11这样子比较合理
在1776年,人均寿命才四十多岁
谁能想到现在这些大法官活得快100岁了啊
还有,法律界其实是极端保守势力,进步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你看看香港大法官还戴白毛假发呢
一大堆法律人士,都信教的,
这批人,信法律的最后还不是搞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帝给的。
所谓法律的基石,搞来搞去,原来是神权。
中国现在也有这个情况,很多法学专业的人士,背地里实际上是信教的。
说是法官,实际上是教皇模拟cosplay
以前马克思自己是研究法学的,他读了其他人的书,最后结论也是。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天赋人权,也就是上帝赋予人权利,是宗教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大法官背后实际上还是世俗的力量。
范勇鹏教授有个精辟的观点
美国终身制大法官就是旧宗教体制的大祭司
这个观点真是精辟入理
一句话就把所谓美国的法制从根子上讲清楚了
美国的法制本质上就是落后的宗教统治工具
而大法官就是最终法律解释权(释经权)
披上了法制的外衣后看起来就很奇葩
其本质更是极其原始和落后
我的表达能力有限
建议大家去看看B站范勇鹏教授的视频
他深入浅出的剖析爆破西方各类话术
非常生动有趣,个人受益匪浅
某些回答讲的都是屁话,如果终身制能避免法官因为被更换而产生政治倾向,那每个终身任职的法官在他被推举认命的时候就已经被政治影响过了,终身制只不过是把大法官当初的政治倾向固化而已,而非摒除政治倾向。
西汉的宗正也是终身制,不死不换
这个规矩是从刘邦登基就开始的
他也是被大秦给吓得,秦二世砍了20多个兄弟姐妹,整个皇族砍多少,我也不知道
就知道剩下子婴和胡亥俩人
要不是有宗正(类似后来的族长),吕后之后刘家可能要没
大法官挺像宗正的
上层有啥争议,主持一下,谈判一下,裁判一下,能少流很多血
汉文帝就是宗正的主持之下选出来的皇帝
没有刘交,这个家得散
但是这也让汉文帝这个心机婊非常害怕
他能选我上去,是不是也能选别人?
然后他就弄死了自己唯一剩下的小弟弟,这样就没得选了
不过巧的是汉文帝刚上去,刘交就死了,这就省了他把刘交推下楼了
另外刘交的继任者刘郢客,只干了四年就挂了
汉文帝像不像《黑社会》里的阿乐?
对手和选举主持人挨个挂了
这就是美国大法官不是一个人的原因
你推下去一个人容易,你怎么一次推三个?
这个岗位其实是很容易意外挂掉的
高层和高层之间有争议是必然出现的事情
有人主持争议,有人和稀泥,这是必需品
不然还能一吵架就动手吗?
其实就是长老会,连科幻电影里的高等文明也有长老会
不然这个文明容易政变,容易暴毙……
后来汉武帝的太子刘据造反的时候,我没找到有史书记录当时的宗正是谁
有可能是汉武帝瞎折腾,暂时把这个位置空缺了
不然中间有个和稀泥的刘据大概率不会死
所以汉武帝可能是活该……
他年轻的时候,是有宗正的,是他栗太子的亲弟弟刘德没有华,被他给骂死了
按照史书的记载,汉宣帝时期又有宗正了
可见和稀泥的岗位有多么的重要
多人化有多么的重要
终身制有多么的重要
我想中国人,是在两千年前有所感悟的
可惜这跟皇权的集中性相互矛盾
然后造成了时有时无的无力感
这跟我明知道要减肥,还不愿意少吃多动都是一回事
你只靠自己的毅力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太难了
而美国从一开始就吵架吵出来的国家
没有人需要用自己的毅力约束自己,有的是人约束你
所以就有了大法官多人制,终身制
特简单,美国宪法写在18世纪末,好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是当时时代的限制。
18世纪末的人预期寿命没有80多岁,所以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50岁乃至60岁被提名,当个10年就去世了和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任期差不多。英联邦国家也有类似的75岁强制退休的法律,也会造成差不多的“任期”限制。
实际上美国宪法里对“最高法院”的规定极其模糊,只是说需要这么一个东西具体的细节完全没有写,人数,任期等等都是没有规定的,只是说法官要保持“良好行为”一条。只是按照18世纪末的惯例默认的终身制,然后人数在5人到10人之间都有过,一直到1866年才通过法律规定为9人。
现在觉得终身制不合理,那是现在人预期寿命都能到80乃至90岁,尤其是养尊处优的大法官。当时写的人更没想到党争能到这个地步,让两边都围绕着大法官干架,提名40岁的一干就干半个世纪。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
之所以“法官终身制”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其实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除了因为政党更迭造成少量高级岗位出现人事更迭,各个国家绝大多数在政府各个系统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征税的、办理婚姻登记的、还是调查环境污染的)也都不会被随意撤换,法官终身制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个伪命题。
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退休。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80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80。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65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法官实际年龄为65岁,按照“80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15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所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18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并不很赞同从三权分立角度理解法官的终身制,这个制度更多是个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安排,更多影响的是远离政治运作和权力博弈的中下级法官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审判。
即使有强制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70岁至90岁(佛蒙特州)不等。
从结果上看,无论有没有强制退休年龄,高龄法官(特别是高龄的高级别法官)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乍听起来,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似乎会有各种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要问为什么是终身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答案,无非就是传统就是如此,既然司法系统运转没问题,那就继续如此咯。
不管很多人是否承认,大法官其实最初设计本质上就是主教,就是太平绅士,就是衍圣公……
他本身是因为威望、道德高度而不是政治立场、主张被选为大法官的。
这也是三权分立设计中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即设计者认为司法权不应被民意和政治所影响。
但是大法官仍然可以被弹劾……
所以金斯伯格的明显政治倾向,尤其是对总统选举发表评论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而事实上被津津乐道很多年的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最初的应用就是为了最高法从政治交锋中抽身。利用违宪审查权强行宣布司法机构不负责某件事情。
当然在后世违宪审查权成了最高法积极参与政治的手段。说明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和今天的实践者完全是毫不相干的。
当然了,美国当年立宪是为了联合各州组建联邦政府抗击外敌。而现在的联邦政府早就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去抗击什么外敌了。从立宪会议的精神来讲,联邦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解散了。但从联邦政府本身来讲,这种利维坦一旦建立就不会自动自觉的自行解散……
我可以告诉你真真的答案,因为教皇和大主教是终身制,所以大法官也是终身制。就是这么简单,你以为的那些答案都是扯蛋的。因为大主教在历史上一直终身制度然后又运行的很好,且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其实和以前的大主教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用了终身制度。你觉得合理,因为人家用了几千年检验出来好用所以用了。其他乱七八糟的答案压根就是扯蛋的好不。
终身不终身没关系,涉及到意识形态,驴党啥事都敢干。
Antonin Scalia知道不,最保守的大法官
都被解密是被希拉里做掉的
希拉里那年选举民调很高,想上任提名自己人进去
碰到一个很好的机会,下了手
结果输掉选举,最后赢家共和党
事情被掩了过去。
就是因为制定美国宪法时人的寿命只有40岁根本不可能想到大法官还能活到失能年龄这种事
三权分立:
立法权归国会,国会握着钱袋子,有财政大权做后盾;
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三军统帅,有军权做后盾(宣战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但没什么东西可以做后盾了。为避免成为其他两权的附庸,只能给个终身制,除非渎职。
但即使最高法院后来拿到违宪审查权,依然很弱,根本没人鸟。最高法院用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争取到民意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另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被国会推翻的,大法官也是可以被弹劾下课的,虽然极其罕见。
大法官在任职之前,家底是要被扒个精光的,因为每个总统都想找个跟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填补大法官空缺,而反对派则要想方设法阻止他上位。羊肉没吃成惹了一身臊的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做了大法官立刻翻脸,反对总统的政策,总统只能干瞪眼。
为了限制总统。终身制意味着不会被总统想各种办法免职,所以总统无法威胁大法官,那判案就能独立。
怕退休后报复,因为这岗位就是三权分立设计者用来得罪人的,一旦总统或者议会想要插足对方的权力搞独裁,大法官就有权力判其有罪,这种岗位就必须保障判决者安全才设计的终身制。
美国法官就是大祭司,拥有通过个人判断释经权,只不过这个经是美国的所谓宪法和建国精神。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知道为啥终身制了,祭司如果两年一换,两年堕胎合法,又过两年违法,美国图腾的神圣性就荡然无存了。
因为不能让政治斗争干预司法
其实比起来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五常终身制和一票否决权更应该改革
高赞回答一直在宣扬一种思想:我的是对的,只有按照我的想法行事,才是正确的。
所以,不能试错?你认为错误的法案,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正确的法案,一定是正确的?
这种思维在社会发展中极其错误,正确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允许试错。底线就是不能危害社会。
堕胎法案到底对社会是否有利?这个问题本身分歧非常大,许可出错,但重要的是要有能纠错。
所以,高赞答主其实是在把自己的独裁、皇权思维有意无意的灌输其中,自己却不知道,死命认为他正确的。
————————以下是原回答:
根本原因还是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让大法官有独立性,就有了终身制。
为了让他们不作恶,又把大法官的手局限在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圈内,没有权力把手伸到外面执行层面去。
这也是对最高法律解释层的妥协做法,也近乎最优选择。
是个人总有人性弱点,总会出现贪婪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人可能出现的人性弱点,有要保证法律和宪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这就够全世界所有国家法律建设者们吃一壶的。
虽然不完美,但是已经没办法更好。
到目前为止,全球在这个方面,美国仍然是独一档,后面就是英国,再然后才是其他欧洲国家。
法律建设远比什么主义要实在。
大法官终身制再不合理也总比英制单位华氏度夏冬令时等等制度合理吧

独立
避免独裁者专制的手段
很有意思的设置
还有美联储理事,两年可以提名一个,任期14年
谁都难以任人唯亲,又可以表达倾向性
因为终身制过时了,是恶政。它就该废除。所有告诉你终身制如何如何合理的人都是跪着说话的。
现在美国的大法官在提名阶段往往就会因为两党内斗以致人选有失公允,并导致两党的疯狂撕逼。毕竟美国人也很清楚,大法官也是人,在日常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政治倾向的影响。
所以,美国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聘请外国人来当大法官。尤其可以考虑聘请来自朝鲜、伊朗、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中受到美国制裁者来担任大法官。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任何私人财产,与美国社会没有太多的人情关系和利益羁绊,可以公允、客观、中立的参与到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因为美国文明太短。
不知道党争的厉害。
它没经历过党锢之祸,也没听过牛李党争,更不知道党人碑三个字背后的龌龊与阴暗。
为了司法独立。
上学期和这学期都在学美国宪法。
总而言之,如果你看过当时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能看出当时美国建国初期对“如何进行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制约”非常非常在意。
直到现在,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定下来的制度。
而且从那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来让“人性之恶”在系统的影响中达到最小。
这套制度让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受另外两个系统钳制,却又能相互制约。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是为了“虽然被总统提名,但是免除职务不受行政系统影响”。也就是,大法官一旦当选,就不能无过错免除职务。
In Federalist No. 78, Hamilton authored that permanency of judicial tenure would provide the judiciary with firmness and independence. Hamilton believed that the inherent effect of life tenure on the workings of the judiciary was the citadel of the public justi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任期的永久性将为司法机构提供坚定性和独立性。汉密尔顿认为,终身任期对司法运作的内在影响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补充:继续说一下为什么大法官要远离民意。
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当远离民意的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宪法的稳定性。司法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解释和维护宪法,而不是反映当下的社会或政治潮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明确阐述了法院应当在宪政体系中保持独立,远离政治干扰和民意压力。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因:
宪法是一部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长期的框架,而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社会情绪或政治变化。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权力制衡的关键。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民选的,因此通常更直接受到民意的影响。如果大法官也跟随民意,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削弱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
如果司法部门过于依赖民意,可能导致少数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民意有时可能会倾向于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司法部门应当是政治中立的,保持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大法官频繁响应民意,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工具,破坏法院作为“公正仲裁者”的形象。
评论:为了一时的不方便就要去动立国基础的构建,愚不可及。
终身制意味着终生法律豁免权,不用担心下台后被清算,所以可以安心的做py交易,死才等于下台,毕竟在美国,没人会鞭尸一个死人
当时的人没想到人可以活到拉稀得老年痴呆
一句话解答就是,判例法国家大法官资历极其重要,外加国父们没想到现代人这么能活。
判例法国家判例即法律,如果你们对某个法律有争执还能吵一吵,如果是对判例有争议,而且其中是亲历法官,对方来一句我在现场我有解释权,那还吵个屁。
比如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一案影响十余年,但每隔一段时间内涵都在变,最后自由派大法官去世一大批,甚至被全盘推翻了
目的就是用独裁对抗民主啊。
用个人的独裁对抗暴民政治。
不是,你们真把民主当好东西了?(不会有人看完这个觉得民主是个坏东西了吧,二极管思维改改吧)
没事读读法国自由派的书吧。
当然现在的大环境下,也没人敢说这个。
都在假装民主和自由没有任何冲突。
一群人还骗自己说是为了制衡独裁者的,还拿英王举例子。
请问要是有独裁者,哪来的独立法官啊?
仁慈的独裁者打乱了所有的政治秩序,最后靠着手无寸铁的大法官来感化他?你是来讲笑话的吗?
法官从来不是用来制衡压根不存在的独裁者的,假如真的有独裁者存在的时候,三权分立就是废纸。
法官就是用来制衡你们这些想一出是一出的暴民的。
呵。
①关于美国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推荐一本宣传小册子《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政府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书真真假假说了一堆,反正大致的想法都在里面。比如这个问题,答案就在第七十八篇
②关于美国制度为什么好,好在那,推荐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四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富人没有将彼此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美国的贵族是坐在律师椅和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坚信法学界是这个国家平衡民主最有力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
在美国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通过自身优点乃至自身缺点,对平民政府的固有弊端起到调和作用的。当美国人民激情燃烧,或陷入某些狂热念头时,会感到法学家给他们施加了一种几乎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的贵族倾向来隐秘地对抗民主本能
③我为什么不喜欢美国,更喜欢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把上面的一段话中的法学界换成官僚,你再读一读,看看有任何违和感吗?
所以,我为什么不推崇孙中山先生基于中华千年传统,来历明确的官僚选拔制度,而是推崇来历不明的法学界呢?我很难想象,中国某些人他们是抱着什么心情推崇美国的,明明中国的制度更优秀。
④说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呵。如何证明?因为美国最强大?这样的循环论证有意思吗?因为美国最强大,所以美国制度最好。因为美国制度最好,所以美国最强大?
⑤很多人是不是都不知道政府的基本功能有哪些,所以推崇美国?国之大事唯戎与祀。戎是指抵御外敌,就是行政权(总统)的来源。祀是指法律规则的来源,就是立法权的来源。再加上一个日常内部纷争的裁决(也就是司法权)。一个非常粗糙的堪称底层逻辑的设计,也能被推崇。说明压根没考虑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要政府这玩意干嘛用……
⑥谁来制衡?答案是没有人制衡。你的个人利益得失在宏大的国家利益面前是注定被牺牲的。所有的制衡,都是基于宏大的国家利益,日常小事(哪怕是你的命案),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错误。
⑦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五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加上另外两个晋级的更加复杂的权力—–监察权和考试权。
虽然对美国可能有很多不满,但说实话,美国最高法院这个真的不错
翻译问题。
翻译成大护法,或美利坚最后的守护者,就明白为什么要终身制了。
当然,能当上大法官的人,起码也得五六十岁,也没几年寿命了,说是终身制,但能当十年就不错了。
但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想象不到现代的医疗这么发达,能让人延寿几十年。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终身制就确保了总统任命大法官的同时不成为大法官权力的来源
我有一个想法,为什么不让美国总统终身制来拥有神圣的施政独立性,不受政治裹挟。
给总统终身制,给议长终身制,跟终身制的大法官好好三权分立一下。
别硬解释了好不好。
总统有任期,你说是要限制power。
大法官没有任期,你又说要保证独立性。
那请问总统是不需要独立性吗。
没有任期说白了,就是权利不够大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工作都没有任期限制,不需要硬找理由,有任期限制才需要理由。
不光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大法官他们单位的保安大爷也没有任期限制,难不成收停车费也需要保证独立性吗。
没出社会的总觉得法大于天,实际上只要行政端和执法端稍稍松懈一点,法律约束力就原地暴减。
大法官无非就是搞几个判例,本质上就是高阶一点的辩经。
各州若真不想听你的,其实有的是办法,有本事你像肯尼迪送黑人入学那样调国民警卫队。
对了,国民警卫队不听大法官的,这就是为啥总统有任期法官没有。
川普卸任前火线任命了几个大法官,民主党现在告他几次了,他都没吃亏
这个我知道一点(不一定对)
大学搞终身教职,就是一个“决不解雇”的政治表态,就是说无论承受何种压力,只要大学在,就一定保这个教授。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嘛,其实还有一个解雇自由,老板们承认你言论自由,但保留解雇你的自由,甚至保留行业封杀的自由。
终身制,就是为了防止被报复然后流浪街头。
官员先办事,后收钱不算贿赂。能通过这种法律,大法官屁股朝哪边还不明显吗
法官如果不终身制那么三权分立就失效了,本身既不管钱又不管人,议会和总统都是民选产生,总统所在党派是议会多数党也不少见,总统直接通过议会任免法官,那大法官不就成总统下属了。
设想一下,如果拜登政府上台后,直接操纵法院枪毙特朗普会是什么场面?
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
目前美国的制度也做不到让权力对下,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所以只能暂时让权力不对上级领导负责。
这种折衷对大家都有好处。
人类想要真正的民主,还有很长的黑暗道路要走。
美国大法官采取终身制是为了避免大法官的判决被其他因素所影响。
你想一想,如果每隔几年要改选一下大法官,大法官担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可能会和总统和国会有交易,那么他的判决就可能不中立了。
终身制可以让大法官谁也不diao,包括任命自己为大法官的总统。这样避免判决被干扰。除非渎职,谁也不能把大法官怎么样,这样可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包括制定货币政策的美联储的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但是美联储仍然是独立做出判断。川普执政时期认命了鲍威尔做美联储主席,一直施压要求鲍威尔降息,但是鲍威尔就是不降,川普毫无办法, 也不能解雇他,只能不让他连任(这是连任还在总统任期内的话,川普自己连任失败就没这个权力了,是拜登让鲍威尔连任的)。
米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部的,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司法部并不能干涉检察官对案件的调查。
川普任命了司法部长,司法部任命了特别检察官穆勒调查通俄门事件,川普可以随时解雇司法部长,但是对特别检察官他毫无办法,司法部长也不敢根据个人喜好随意解雇特别检察官。川普气的直跳脚。
这是宗教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这是一个关于宗教传承和释经权传承的问题。
基督教世界,王权由教廷授予,教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祭司、大主教是宗教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信徒和上帝,拥有最高的释经权。大教主被认为是神圣的。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法官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民众和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大法官被认为是神圣的。
但宗教教义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人对教义的理解不一样,才诞生了不同的派别、异端和异教徒。如果教义的理解是确定的,欧洲两千年来就不会出现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宗教斗争。宗教需要一位大主教来解释教义。
法律条款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法官对司法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才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法律条款是完全确定的,就不会出现律师辩护这种现象。法律需要一位大法官来解释法律条款。
美国的大法官在本质上就是宗教的大主教。宗教的大主教在本质就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
一言概之,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至今都是一个宗教社会。
假如饭碗不够硬,就会去讨好迎合有权力砸自己饭碗的人。三权分立,法制社会。最高法天然弱势,只有独立,才能公正,才能抗衡行政和立法。那么,大法官的饭碗必须得是最硬的。
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了三位大法官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前,企图通过最高法院阻止州院对自己作出有罪宣判。
结果,他提名的三名法官,有两名跳船了,这就是终身制的魅力。
弯弯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大法官要考虑自己下来后的未来,所以现在大法官一片绿油油,唯绿是从,请问这样好不好?
大法官就是游牧部落的萨满,忽里台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因为美国大法官掌握的是释经权,类似部落的萨满,周易占卜,中世纪的教皇。
假如某国的宪法是shzy核心价值观,那最高法审理案件的思路是,你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shzy精神,而不是去纠结具体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这些案子州法院就能审理,用不着递交给最高法,他也不会受理。
中文翻译美国司法部其实是有歧义的,因为美国的司法部其实属于监察机构,下辖的fbi,美国最高法院可指挥不了,所以司法部长的扮演的真正角色其实是总检查长。比如川普之前提名有性侵嫌疑的讽刺白左女权的盖茨想拿的就是这个职位。
当然和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又不同,司法部长也只是fbi名义上的上司。如果总统不够强硬,司法部想定罪往往也会不了了之,比如肯尼迪在任时他弟担任的就是司法部长,fbi选择隐瞒了他的死因,肯尼迪家族也毫无办法。再比如川普胜选后,你看到也是司法部考虑撤销对川普的指控,从来没看到过哪位法官有表态。
为什么叫释经权呢?因为美国是惯例法,最高法就有很强的风向作用,你这么办了,其他人也得按照最高法的规矩路线来走,不然就是违宪,几乎每任总统都会有几个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州地方法院审理。
最著名的案件应该是罗斯福时期的填塞法院计划,判定罗斯福违宪,为后来新政被推翻,罗斯福幕僚被清算被贬海外,或直接退休,或者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埋下伏笔。
因为罗斯福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所以按照美国传统,市场经济自然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遗传税当然也就收不下去了。共和党支持的传统富豪熬老头也能把罗斯福熬走。
最高法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很强的清教徒特征,在美国的政治改革中往往都是趋向保守的一批。所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考量上,才给了最高法终身制。
国会议员 众议员2年 参议员6年 普选
总统 4年 选举人团
最高法 终身 总统提名
挺灰色幽默的,等于说美国国父其实是用封建主义的一个角色,来给民主制度打个补丁防止独裁的出现。
很多国家,比如大日本帝国,有国家首脑+内阁 有元老院 日俄战争之后才有国会(众议院)没有最高法平衡,所以大日本帝国宪法最终被解释成了天皇意志的化身。谁都可以拿最高法来给对手戴帽子,国会想卡军费,萨长蕃阀就会说入侵朝鲜是保障日本国民生命线,你砍了就是违宪,都不同意怎么办呢?那就国会表决,
国会表决那操纵空间就大了,当年就是收买了左翼联盟里的政党,因为日本左翼也有类别划分,有代表手工业的 有代表农民的 有工商个体户 有小地主,表决前分化多数党,临时背刺盟友,详情可见种豆包chong关于日本国会设立的视频
【太尖锐了!这一定不是日本臣民真实的声音!备受爱戴的萨长藩阀怎么可能选输…?【大日本帝国13】-哔哩哔哩】 https://b23.tv/KPhMaUw
甚至到后来还发展出满蒙生命线,大日本民主制度虽然也是做给欧美列强看的,后世也就当个笑话了。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托拉斯,要知道,当时的洛克菲勒 还有范德比尔特 能在石油 铁路行业快速扩张,从一个州迅速推广到全国,当然少不了收买各种法官,把油田 铁路开发经营判给自己,美国最高法管吗?如管
因为托拉斯信托的英文含义就是避的最高法的嫌,否则我直接成立荒坂株式会社就完了嘛,弯弯绕绕干啥。发展到今天就是很多公司股票一起卖,但是经营都是分开的。
美国宪法给各州很强的经济独立性,跨州经营 跨省经营都是不被允许的,被认为会在增加一州收益的同时损害另一州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导致经济垄断就会违宪,所以托拉斯只能偷偷摸摸搞。到了后来大罗斯福迫于舆论压力,国会拟定了《反托拉斯诉讼法》,开始对托拉斯进行管制。
洛克菲勒这种一个人持有价值上亿美元股票的做法从此就载入史册不被允许了,但是美国宪法给了他保障自身财产的权利,所以他依旧是首富,他的家产联邦政府可没权力充公。
判例法+美国法律的灵活定义文字游戏,如果想要这套系统稳定运行下去,那必然要求最高法得跟个皇帝一样干一辈子。对自身所作所为终身负责,又能平衡各方诉求防止没完没了的上纲上线扣帽子+追杀,不然跟个国会议员一样,在任时好处捞完,卸任拍屁股走人,那法律还有啥效力呢?洛克菲勒今年生意是合法的,明年家产都随时充公,那不早润大英去了
我发现一个bug,
大法官并没有天道庇护,
换言之,他不退休,
人们还可以选择帮他退休,永久的。
因为历史上英国没有最高法院,上议院(贵族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而上议院成员不仅是终身的,还是世袭的,名额完全由贵族家族瓜分。
上议院里最古老的贵族家族,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相当于我们魏晋南北朝的几个世家从未落幕,王谢家族一直延续到今天。
英国贵族在上议院里按传统以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互相尊称,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全是表兄弟。
美国革命之后搞了三权分立,往前走了半步,成立了单独的最高法院,但他们没敢完整走出一整步,还是觉得大法官应该终身制。
搞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理解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中国人的依法治国和欧美的依法治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欧美的最高法院,并不对应中国传统的三法司和今天的最高院。中国的最高院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职能机构,而欧美的最高法院,是一支政治力量,它本身就是国家机器。两相比较,欧美的最高法院真正跟中国对应的,是:中顾委。
在欧美语境里:
法律至高无上就是门阀世家的意志至高无上。
依法治国就是贵族治国,就是白N代治国。
司法独立就是贵族院独立,不受任何民选机构监督,只有他们能监督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搞依法治国,总是搞得那么扭曲和拧巴,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中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根本就不匹配。
如果真想按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力量的实际格局,搞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你需要做的是恢复中顾委,然后把现在的最高院更名为普通终审法院,把中顾委更名为上诉终审法院。
最后,强烈推荐丹宁勋爵的四本巨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家庭故事。
这四本书,原汁原味的向你展示了英美法治是个什么东西。他在维护什么,他在反对什么,他的代价是啥,以及代价是谁。
看完这个,你也许会喜欢英美的法治传统,也许会摒弃英美的法治传统,但你绝对不会再看国内法学界那帮意林派法学家的书了。
顺便说一句,这套书的翻译者,是李克强前总理。
这类似于公务员铁饭碗:只有保证你不会因直接领导的原因丢了饭碗,才有可能让你在面对不公、不法、不合规时,能够敢于说不,敢于撂挑子顶撞甚至向上举报对簿公堂。
任期制其实也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在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周期内,保证你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这个职位与职务,你在职期间的一切决策都不会成为时候清算你的依据。但这么做,等于把一些隐形的特权、政治豁免摆在台面上讲,制度设计也需要更复杂,对于18世纪的制度设计来说,未免太艰难了。
看过 是,首相 就知道了
时间才是核心
永远不下台的秘书们就可以相当程度的架空选举出了的上级领导
总统只能干四年,议员几年就得换
只有法官是可以干到死的
你是手下你听谁的
听总统,人家搞不好四年就下台,你也得滚了,听议员的,也是一样
但是听最高大法官的,人可是能混到死的
如此设置最高司法,就是有意制造一个“法律贵族”,来制衡民粹
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众总是想一出是一出,民众只想共荣从不共责,所谓“众不担责”,没错我们要杜绝专制维护民权惠济民众,但无限捧高民众智慧与理性,本身就毫不负责,换来的只有悲剧
众所周知群体规模越大越参差不良,社会民众体总的来说是愚氓,有时是嗜血的盲目的,权力本身是邪恶的,无论是由多数人掌握还是少数人掌握,本质不变,如此设计司法,就是为制衡权力暴政
准确来说不是终身制,只是排除了一切弹劾之外的把他们赶下去的方式。
你可以因为贪污把他们赶下去。
但是你不能让行政部门抓人,你得让国会同意弹劾。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可以做出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行政部门意愿的决策。
英国的司法权最早在上议院手里,而上议院都是贵族子弟。而贵族又基本上都是世袭制的。
这帮贵族有自身的独立性优势,能够保障客观。独立于国王、大臣、人民之外。
这下不谈人性本恶了?不谈制度保障了?
你美国大法官是活圣人还是耶稣?
还什么“民主执剑人”
怎么快进到了能洗终身制了?
你别和中国人说呀,你和美利坚大统领说呀?
当地时间7月29日,美国白宫官网发表声明,总统拜登宣布对最高法院进行紧急改革的计划。
据报道,拜登要求国会提出司法改革方案。他提出的主要三项要求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前总统在任期间犯下的罪行没有豁免权”;将目前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限制为18年,总统每两年可以任命一名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18年;制定有约束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参与公开政治活动、参与利益冲突案件的审判等,并且要公开收受的礼品。
拜登此举使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支持对最高法院运作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现任总统。
美国的大法官如果不是终身制,特朗普早就蹲局子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受人尊敬的分支。而有趣的是,这一最受人尊敬的分支,却是任职时间最长且存在终身任职的情况。
需要澄清的是,“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谓。在美国,有两个英文单词可以表示法官:“Justice”(大法官)和“Judge”(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对他们都必须称呼“大法官”(“Justice”),其中还有一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而在其他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会称“Justice”,其他的则称为“Judge”。不过由于并没有硬性规定,有些喜欢“自嗨”的法官也会用“Justice”,比如有一家纽约州的地区法院,所有的法官居然都自称“Justice”。
在法官任期方面,联邦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而州法院却不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全美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中,大约有1/3的州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而其他州法院的法官则有退休年龄的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通过定期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这里的“美国大法官”特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么美国大法官的确是终身任职的;如果指的是所有的美国法官,那么则不一定。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限,其终身任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即判例法国家。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的法官不仅是司法的裁决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造法”的职能。
中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也就说,法令一定要统一,使人民有章可循。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人们对于某件事法院将会如何判决的预期”。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稳定和可预期。
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依靠成文法典的统一适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依靠法院在那个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然而,每个法官对于法律和先例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依靠抽象的原则来维系法律的稳定显然不怎么靠谱。
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握有一项特权——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选择一部法律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可能会改变整个社会对某个重大议题的认知。试想一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一议题的判决在短时间内前后矛盾,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极大混乱。
而大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开始担任大法官时通常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阅历,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一般认为,45-55岁是开始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年龄段)。在这一人生阶段,大法官的个人司法哲学和立场已经稳固,不太可能发生激烈的转变(虽然也有个别的例外),这样就可以保证大法官在今后的至少15-20年时间内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
二、民主的“制动器”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注定了司法权的“反民主”性质。
而这的确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有意为之的。在二十世纪,“民主”几乎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正确,但在历史上却并非一直如此;相反,在18世纪前,民主更多的是作为贬义词被批判的。
早在24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六种,三种好的和三种坏的。分别为君主制(好的一人之治)、贵族制(好的少数人之治)、共和制(好的多人之治)、僭主制(坏的一人之治)、寡头制(坏的少数人之治)、民主制(坏的多数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制比贵族制好,贵族制比共和制好。但是最好的一腐化就成为最坏的;因此僭主制比寡头制更坏,寡头制比民主制更坏。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委婉地为民主制辩护,因为绝大多数的实际政府都是坏的,所以在实际的政府中,民主制倒也是最好的。
所以,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民主并不能算是一种好东西,充其量就是一个“不坏的”东西。那么在18世纪末时,当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设计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时,至少对民主制度是抱有疑虑的。
所以,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时,就需要有一个分支部门成为民主的制动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就成为了这样一个“制动器”。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又是“最小危险部门”,所以也不会颠覆民主的基础。
民选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需要时刻回应民意,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即使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也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地围绕在民意周围。
而对于司法权来说,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被民意所裹挟,那么法律将不再具有权威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非常注意将自己与民意做适当的“隔绝”。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传闻他为了保持自己裁判不受影响,连续坚持三十多年不看新闻报纸。
而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正好有助于他们将自己与“民意”隔绝,试想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是民选的,那么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不是严格遵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哲学立场进行裁判。虽然有些大法官的法哲学立场为人们所诟病,但这至少提供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相对稳定的预期。
有些时候,民主制度与民粹主义仅仅一线之隔,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设计宪法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就是他们对防止民主制失控所设计的“制动器”。
所谓的抽象就是:
有那么一部分人,一边认为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边又坚定地认为大法官终身制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他们高举着法治的大旗,然后却奢望着会有完美的人治。
我有个问题,既然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那派人把不合心意的大法官干掉,然后换上自己的心腹不就得了?这样的话,司法权,行政权在手,事实上的独裁不就成了?这么大的漏洞,美国人是怎么避免的呢?
坚决抵制铁饭碗思想

华盛顿:你是说?人可以工作到九十岁甚至一百岁?
亚当斯:这种情况还频繁大量的出现?
富兰克林:读圣经读傻了吧这孩子,这怎么可能。
总统=国王
参议院=元老,大贵族
众议院=中小贵族,领主、骑士
大法官=大祭司,大主教
这么一对比,对于德谟克拉西制度是不是有更深层的认识了?
西方的德谟克拉西制度本质就是各类型贵族对于王权(行政权)的分权制约,跟你建立在平民政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帝王-官僚制有本质区别,你这种体制下出于平民政治对帝制的制约的民本思想,人家历史上就从没产生过。
确切说不是终身制,是可以弹劾的。弹劾条件是品行不端。而且他们的判例也是可以推翻的。有一种说法是,当年美国先贤没想到人可以活得这么长,毕竟那个年代60算高寿了。50岁左右当上大法官,在干个十年差不多了。哪想到能活到90多啊
看到很多人谈司法独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点司法都不可能独立,切记切记。
为了反民主。
你没看错,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民主是极端仇视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成为褒义词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事情,在漫长的2300年中,西方思想家都保持这警惕甚至憎恨的态度。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一人一票投票处死,印证了他关于暴民统治的黑色幽默。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好东西。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
苏格拉底说:民主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政。
柏拉图: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
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作民主政治
孟德斯鸠:民主政体必将走向“无政府状态”。民主政体最终要么会因无政府状态的“恶化而毁灭”,要么会由于“极端平等的精神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民主政体极端依赖德性,因此不适合现代社会。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
为此,限制直接选举并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权力就是重中之重。仿照英国设立了上院参议院作为第二议会分割立法权,赋予总统类似于国王那样中央集权性质的行政权。赋予最高法院法官那种终身贵族一样的司法权力。防止暴民对少数人权力的侵害,民主硬币的另外一面必须是法治。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政治安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美国的范本,已经给了世人一个足够深度的研究对象了
大法官制度,就是美式民主的重大弊端之一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是一道古老而坚固的城墙
最初的设计者认为,它能保护法官免受政治风暴的侵蚀,确保司法独立,使他们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受民意的摆布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从民主的守护神,逐渐蜕变成了一座无法撼动的堡垒,一群老迈而意识形态固化的大法官,正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左右着21世纪的美国,甚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从最初的理想主义,到今日的现实困境,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成为美国民主裂痕的缩影,甚至可以说
它暴露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悖论:当你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了一种制度,最终却发现它本身成了最大的权力滥用
绝对的、理想的、持续不变的权力制衡,并不存在
一、大法官终身制的初衷:自由的守护者
让我们先回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一刻。
当年,美国的建国者们刚刚摆脱英国王权的控制,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政府权力的膨胀
因此,他们为国家设计了一套精妙的权力制衡体系: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最高法院则负责解释法律,确保立法和行政权不会侵犯宪法。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保证最高法院本身不会被政治污染?
建国者们的答案是:终身制。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
如果大法官需要定期选举,那么他们就可能迎合选民,而不是捍卫宪法。
如果他们的任期有限,就可能在卸任前讨好某个政党,为自己铺路。
只有终身制,才能让他们真正超脱政治,只忠于法律,而不受民意的起伏所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终身制的初衷是美好的,它希望法官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不是党派的打手。
但现实是,理想主义的制度,总有被现实主义的人玩坏的一天
二、终身制的现实:权力的封建化
当时的建国者们可能没有想到,人的寿命会变得如此之长。
18世纪,法官能活到70岁已经算是奇迹,而如今,大法官动辄90岁还在岗位上发号施令。
这直接导致了几个荒诞的后果:
1. 政治遗产:一个总统的决定,影响几十年
大法官的任命,是终身制下最关键的政治遗产
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但他选中的大法官,可能会在法院里待上四十年,甚至更久。这意味着,一次偶然的总统选举,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偏向几十年,甚至跨越几代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川普,他在任期内成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向右大幅倾斜。而拜登即便连任,也无法逆转这种影响。这就像是一个已经卸任的国王,仍然在用他的幽灵统治这个国家。
2. 法院的僵化:最高法院变成老年俱乐部
终身制的另一个恶果,是最高法院逐渐变成一个老年权力寡头。
今天的美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气候变化、LGBTQ权益、网络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影响未来几代人的问题,却要交由一群出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官来决定。他们成长于冷战时期,他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而他们的决定,却影响着Z世代乃至更久远的未来。
一群80岁的人,在决定20岁年轻人的命运,这是终身制带来的扭曲。
3. 司法独立?不,它早已被政治化了
终身制的初衷是司法独立,但现实是,最高法院早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
两党争夺大法官席位的战争,比总统选举还要惨烈。每次有一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整个华盛顿都会陷入疯狂,党派斗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一旦某个党派掌控了多数法官,他们就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修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2022年,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即堕胎权案),就是保守派几十年来的最大胜利,直接改写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结构。
终身制本来是为了让法官远离政治,但如今,它却让法官变成了最有政治影响力的棋子。
三、终身制的裂痕:民主的悖论
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在将美国的民主推向一种危险的状态: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选择之上
美国号称是民主国家,但人民无法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
不管民意如何,最高法院的九个人,依然可以决定整个国家的走向。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就是权力的封建化。
民主,本质上是权力的流动性
而终身制,制造的是权力的固化。
这两者的冲突,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衡。
今天的美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这种裂痕: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度飙升,许多人认为它已沦为政治工具。
党派斗争加剧,每一次大法官任命,都成了一场战争。
年轻人对这个体系越来越疏远,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一生,竟然被一群几十年前就上任的法官决定了。
最终,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可能不会毁掉美国的民主,但它一定会让美国的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像民主。
那么,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应该被废除吗?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是的
应该设立固定任期,比如18年,让法官可以有规律地更替,让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更加符合时代。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不可能!
因为改变终身制,意味着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门槛高得离谱,尤其在今天这个高度对立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美国可能会继续在这条老路上走下去,直到它的民主变得无法承受这种矛盾,最终引发一次制度性的震荡。
如果美国民主有一天走向真正的衰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恐怕将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这些都是屎山代码,至少我认为这个是真糟粕
你只要认识到欧洲美国的人种、宗教、文化都来自印度,一切豁然开朗。
欧洲美国的宗教,本质上是萨满教。(百度人骨教堂),吃人,尸体崇拜。
大法官,就是大祭司。象征神权。
三权分立,见蒙古人部落、东南亚部落的议事制度。
欧洲美国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文明怎么来的,制度怎么来的。
即:他们实际上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他们把文明、制度(就是法律),看成神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如果我们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总统,保护民风的职责交给法院。自然可以得出总统需要任期,法院需要终身制。
为什么这个任期为质数的评论区被封了?我看不明白,这样的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希望有大牛解释,谢谢大佬

18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我要终生为法律和正义服务!
21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哈哈,我要使劲捞!
原来罗翔想的是这个美事啊!
最终幻想破灭,现在变得愤世嫉俗了。
实际上不论是丑国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是背后几大家族的白手套,至于大法官为什么不是几年一届,那是因为丑国法律制度太落后了,还是海洋法系判例法,一直换人会搞得前后矛盾闹出笑话
因为美国国父最开始只是一群支持精英共和的有产者,对他们来说堤防p民的包拯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反抗英王。
“为什么采取”根本不重要。
注意:这里的制约指对等制约,纯权力性制约,而不是经过漫长的修改法案或弹劾来曲线的、且成功率极低的制约。
什么叫对等制约?
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极其繁杂、或漫长的一系列过程才能反对他。
不要告诉我什么经过了怎么怎么的筛选,其人多么多么可靠,犯错概率多么多么小,你这不就等于把一国亿万民众之公正正义寄于一人的个人道德/信念上了吗?这极其可笑。
=====
人类总是通过制造新神来制衡旧神,是一种极蠢的行为,人类应该要消除任何人成“神,或类神”。
人类不能总是把狮子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制造出一只不受笼子约束的老虎。
=====
简单地讲:大法官(/陪审团)制造不公或错误,谁来干他们?
我就极其厌恶那种什么裁判即便被证明是做错了,也必须维持其错误,的狗屁制度。
我不需要你论证这个设计有多少合理、先进、优秀的地方,
不然呢?他和你想要制约/抵制的那个东西有什么区别?靠踏马个人道德吗?
任何试图(或有嫌疑)制造神、制造神位的行为/制度,都是恶的。
=====
还有一点:
↑这一点对所有的政治正确群体都完全适用,而且尤其适用。
之所以这些政治正确群体或规范如此让人憎恶和反感,就是因为祂们被赋予了【神位/类神权力】。
比如X权,比如X命贵,比如X保护……这些都自带邪教属性。
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在裁决时不受外界政治力量的干扰。
由于不必担心失去职位,大法官们更可能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和精神,以及其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做出公正和明智的决定。
那为什么美国总统不采取终身制呢?这样也能保持独立
1000万美元,堕胎合法。
1000万,堕胎不合法。
来刷经验吧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利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但实际上最高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级,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终生制。
道理很简单,权利越大越不能终生制,权利如果不足以作恶那么就可以容许其终生制。
总统和国会的权利来自于选举,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大。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小,往往要小心行事。大法官一般不解决政治问题,遇到政治问题,大法官可以直接回避,投诉到最高法院,但是大法官可以不受理。
大法官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呢?首先排除羊皮纸法律,专制爱好者比如说某始乱弃终萝莉控及其粉丝一般会认为法律写在纸上就上了符文,就很厉害,别人就要听他的,不然就要训别人。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大法官每次判的都没毛病,普通法院的审理都能公平公正,那么自然而然的大家伙就会信任司法系统。司法系统能够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便利,司法系统也对商业繁荣非常重要。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所以一般而言,上层人士不会容许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法律总是为弱者服务,因此中下层人士也十分爱戴,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法院宣判的结果往往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是大法官权利的来源。
补充:具体可以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答案里有提到到龄强制退休的。但是到龄强制退休也并非没有毛病。
如果根据退休年龄可以确定某位总统任期内有某位或某几位大法官必然将要退休,那么,从这位总统当选的第一天起,定向腐蚀、政治上的许诺效忠、政治同盟、人身依附这些黑幕就会大规模的展开。久而久之,法律界上层的风气和文化将遭到腐化。
尤其大法官作为不与责任政府共进退的长任官员,其性质将强化上述缺陷。
而死亡具有随机性,某位总统的任期内无法确定是否将有法官死亡进而是否将有新的法官需要补任。这种不确定性将大大削弱人们投入幕后活动的意愿、金钱以及愿意为此牺牲的良知。
希望潜在的大法官候补者将出任大法官一事视为上帝的赠礼和重托
在所有的公职中,法官应是相对保守的官员,因此年龄不是问题。在出现十分确定的必要性之前,不应修改大法官的终身制
另外,让胆敢公开威胁大法官的拜登尽早下地狱
-— —-
当然低阶法官我赞同墨西哥的民选法官改革,因为低阶法官人数众多,其待遇和政治地位不足以抵御权贵/黑帮/外国势力对其进行的拉拢腐化乃至威胁
当然是因为司法独立,需要保证法官能避免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报复或控制。
初看来,法官任期问题处于两种冲突的要求和压力之中:司法责任VS司法独立。
法官的判决影响重大,他可以判决某人有罪,而令其遭受牢狱之苦,而如此之大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错误的使得某人承受牢狱之苦,他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接受某种形式的惩罚?
然而,如果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另一种风险:谁来裁决法官有罪?
要么是另一位法官,要么就是某一政府机构,然而无论怎么说,一旦开启了能够裁决法官有罪的口子就会很直接的产生一种影响,法官有了需要其为之负责的对象,谁有权裁决法官有罪,法官就需要对谁负责,从而独立性受损。
进而那个能够宣称法官有罪的对象也就能够影响公正的司法。
现实的来看,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了这般的制度安排:低级法官可以因错案而受罚,但高级法官总能免于任何罪罚,同时具有终身任期。
这是为了司法独立而选择牺牲司法责任。
高级法官不仅事关司法,他们同时还是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持他们的独立性要比能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重要的多。对于法治来说,独立性比负责性更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从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超然独立,但他们也是凡人:
政府卡我工资和养老金怎么办?
尽管大法官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他们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判决,指挥不了军队,管不了财政。事实上当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同联邦政府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别时,大法官们都非常明智的控制住了自己想要贯彻理想的冲动,不去刻意激怒联邦政府,在不违背自身良知的情况下,使得判决尽可能的令联邦政府能够接受。
因为法官战胜不了军队,更不要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名令要求最高法院的人数只能有九人,事实上开启新政的罗斯福就曾对数次判决他计划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恼怒不已,为了消除这个阻碍,他曾计划把大法官的人数从九人扩充到十五人。
这直接把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吓得立场转换成了自由派,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中裁决最低工资法合宪。
准确来说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罗伯茨是因为怕罗斯福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而改变了观点,但他的做法让大法官九人数的惯例得以维持。
很多人常说,司法部门不能代表民意,而要维持司法公正与独立,然而彻底的司法独立一方面是非现实的,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从来也不是仅凭一些名义上的制度法规安排就能保证的,它需要大法官的灵活行事,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总是和政府对着干。
当政府,或者说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民意时,司法部门实际上有必要一定程度上遵从民意的安排,否则:
总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给最高法院面子,如果大法官们给脸不要脸,那就不要怪总统不客气了。
在新政时代,最高法院曾惹恼了强大的总统罗斯福,最后不得不服软,不仅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改变立场,后续保守派大法官更是接连离去,到1943年,罗斯福总共提名通过了八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自然和罗斯福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大的冲突。
表面上看,曾经计划填塞最高法院的罗斯福失败了,但最终的赢家显然是罗斯福,司法权真的能够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吗?
能,但这需要司法权为自身赢得尊重,需要它受到民意侵蚀,需要它接受政治干预,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民意侵蚀,避免遭受更大的政治干预。
而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在今天则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来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和参议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通过他们选出的大法官自然可以代表一些民意。然而民意是会变化的,但法官的意识形态却不会轻易跟随民意摇摆,在人均寿命比起建国时代长了三十多年的今天,大法官可能会随着时间流失而严重与民意脱节。
不仅如此,随着美国两极分化的加重,甚至不需要随时间流失大法官们就需要面对两种冲突的民意,倘若大法官未能灵活处事,一旦与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有重大冲突的政党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一旦新的总统不是那么灵活老道而执意要实现对选民的承诺,那么危险也就将真正来临。
是啊,人们痛恨短视而无知的人破坏原本运行良好的制度系统,但如果一个制度系统能够被短视无知者轻易破坏,那么它本身也就谈不上良好。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需要:
耐艹。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负责最后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承担着这么一个角色,没有最高权威的组织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一定会因为大量事务无法处理和大量争端无法解决而濒临崩溃。
美国国内从能不能堕胎到总统到底是谁的(小布什和戈尔那次),都必须由最高法院来裁决,这是真正的终裁者们。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最高权威来说,其给出的裁决必须短期内无法被动摇,否则最高权威就失去了意义,裁决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反而是次要的。有裁决好过没有裁决,坏裁决好过反反复复的裁决。
说白了,对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威们来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组织对他们的首要需求是稳定性。对美国最高法来说,产生这个稳定性的方式就是控制人员流动,大法官们进入最高法院时一般都是50岁左右了,人类平均寿命也就70多岁,为了稳定性,大法官终身制才是最合理的选择。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往往会直接推动社会变革,
在社会变革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当前认知而设定的规则,并不是先天存在的正义,当认知变了,“正义”也就变了。
但是,社会的认知改变,不是每个个体同步发生的,个体之间发生分歧时,按照法律原则判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这是最高法院的指职责。比如胎儿算不算生命,孕妇有没有权利剥夺胎儿的生命权?
最高法院作为社会的一个局部,其认知不能变化得太频繁,大法官的人选不宜经常变化,否则社会将陷入动荡。胎儿去年算生命,今年不算生命,后年又算是生命,没有这么干的。
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只是相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美国政府不能撤换大法官,但是美国公民可以撤换大法官。
当美国社会发生实质上的认知改变,而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认知却没有改变时,美国公民就会谋求改变大法官的任职,大法官自己就选择辞职了。
州法院的法官会更换,而最高法院不会,因为两者的业务是不同的,能去到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判定的案例,是那些影响到社会关系本质的事项,是一锤定音的,是要暂时搁置争议和分歧的。
孕妇有权利终止胎儿的生命权吗?
如果你意识到这类问题没有答案,就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任职的。
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美国政府无法通过解雇和任命大法官来改变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对4年一换的美国政府做出的限制。
只有在美国公民的偏好已经有很高的集中度时,大法官才会撤换,比如参议院2/3以上。
简单说,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体系下,司法分支是最孱弱的一支。如果不采用终身制,司法分支很容易失去作用,被立法和行政分支控制。
在当代媒体的渲染下,和多人认为最高法院具有无上权威,很多人可能不认可司法分支的孱弱。但实际情况是,司法分支不具备人事、财政的权力。甚至自身的判决也要依靠行政分支来履行。美国历史上,不执行最高院司法判决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832年伍斯特诉乔治亚洲,关于印第安人土地的判决,传言时任美国总统杰克逊说:既然已经判决了,让他们去执行吧。后果就是印第安人的土地判决并未真正执行。另一个更著名的例子是,1957年小石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州长拒绝执行,之后是总统艾森豪威尔派101空降兵护送黑人孩子上学。
所以,美国法院具备现在的地位,并不是法院的“实际”权力,反而是一种“软实力”。其中也包括美国军队宣誓效忠宪法而不是总统。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司法部门没有军队来执行自己的判决,必须依赖行政部门的辅助。法院的权威甚至来自于“舆论的辅助”,而不是武力。
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如果不给一个权力孱弱的分支赋予一些超能力,则三权分立就不稳固。所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终身制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最好方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位起不同的作用。
有直选的议员,他们跟他们的选区人民强相关,而且两年的众议院和六年的参议院,互相制衡;总统选举每个选民都参加,但又不是完全按选民比例,大州和小州也做了平衡;还有很多是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这些专业岗位(美联储,FCC,等)如果交给人民决定那就是政治家们不负责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但是终生制,大法官们基本上保持了政治上的中立,作为国家的最后稳定器。
即便建国初年,美国有选票的只是有产白人,但是建国先贤对选举制依旧不太看好。
所以有了参议院和大法官对民选众议院的牵制,结果参议院也变成民选的了,大法官也差不多和民选挂钩了。
具体看《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霸主,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优越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欧洲衰落,美国吸收欧洲的科技成果,替代了欧洲在科技领域的生态位,进而成就了美国的霸主地位。
和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能说毫无关系,至少也是关联性不大。
相反,29年经济大危机后罗斯福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可以说和德国法西斯基本上没有两样,罗斯福甚至权力比希特勒还大。区别在于,因为地缘,德国受到英法针对没有对外扩张的空间,而美国没有这种烦恼。
学习美国,主要是学习美国在二战及战后持续性的把高科技人才收入囊中,大力发展制造业及军工产业,促进科技革命,别学什么三权分立,两院制,大法官终身制。
对自由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的人在看到美国大法官时和三权分立时会产生疑惑,既然一切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国会代表人民,法院制约国会的权力根基在哪里?
实际上你如果了解英美法和法德法的差别,也会发现似乎英美法喜欢强调法官中立,判决里要论述公平与正义,自然法色彩重。
“中立”和“正义”从哪里来?从上帝那里来。
这是个夸张的说法,严谨的讲,应该说英美法保留了较多文化传统,上帝也不是根源,再往上柏拉图,自然法。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所谓神学法学医学最古老三大学科的说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神学形而上,法学形而下,法学作为治世之学,也蕴含了很多传统意识形态的内容,尤其是英美法,对标中国就是儒学。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确实是有一点大儒、国子祭酒、大祭司那个味道在的。
为了保证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当然这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一极,它的权力说大也大,说小也小,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民意负责,是个很神奇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是,维护宪法,制衡总统和国会,调节州与州、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制可以帮助大法官不受国会和总统制约,一名大法官期间会经历好几个总统,也没必要倒向推荐自己的那个总统,大法官跳反的事也不少。
早期的最高院存在感很低,没人事任命权,没钱,没军队,而且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问题,国会立法,最高院司法,如果国会对最高院的判决不满意,直接再立一个法,那最高院不就成国会的下级机构了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做违宪审查,最高院才真正拥有权力。这样又有一个新的问题,那最高院直接以违宪的名义否决国会和总统的所有法令,那国会和总统不就成最高院的下级了吗?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不行,因为总统和国会都是选举产生,拥有非常高的合法性,拥有很高的权力,而最高院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够,因为不是民选的,如果最高院真这样干,迟早会被国会废掉,只有维持自己相对的中立客观,才能保障最高法院的威信,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完美,但是也没更好的办法,国家需要一个这样相对中立、尽可能不受政治影响的机构,就像特朗普犯罪,最高院依然判决特朗普可以竞选总统,原因很简单,以犯罪、贪腐为名打压异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政治问题。
以前,在这玩意被确立的时候还挺合理的
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长,所以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多也就干个十几年就噶了,同时终身制还可以保证不被清算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这玩意现在就纯逆天
因为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本质上大法官不仅仅要终身制,还要无党派无政治立场,只对宪法法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党任何派别任何个人负责
没什么,就是为了司法不受制于民。多研究下美国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案例,跟闹着玩似的。这么奇葩的体系,还天天让让学他们司法独立。
烂成这鬼样子,还天天拿一个老法官审判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做宣传,来提现他们司法体系的优秀。就跟每次救灾,救几个猫猫狗狗一样。
刚开始大法官没那么重要。这个职位上的人就是一群治经的老学究,负责cos罗马大祭司而已。结果谁知道时过境迁,大法官真成大祭司了。
有利于减少现实中被行政权影响到
大法官不用考虑为卸任后个人前途铺路,和政治家媾和
政治家也不会对改选大法官做预期,没有稳定的机会通过提名大法官来影响司法
因为这是美国开国元勋设计的咨禅阶级民主体系的一环。先是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拆分为三分,总统和议员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不同,总统提名终身制大法官,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伤害咨禅阶级的生命拿走资产阶级的财富。你不服气,于是找刘备接了魅魔外挂准备试试美国渠道服。
第一关,,你要竞选总统,你如果提出损害咨婵阶级利益的主张就没人给你钱让你竞选,选举是很烧钱的,其次,媒体都是有老板的,没有媒体宣传没人知道你是谁。懂王利用互联网绕开第一个关卡,坏了规矩,所以他第一个任期被各种针对,因为他是第一次吃螃蟹的人而且成功了,这会动摇美国体制。你开挂成功通过提名,参加选举。
第二关,选举制度,美国不是大家想象的全民普选,它是选举人团投票,你开了魅魔外挂也没有用,不是大众投票数量决定你当不当选。你充钱 给外挂升级,所有选举人投票给你,你当选了美国总统。
第三关,你魅魔外挂续费成功当选总统。却发现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和命令,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也不一样。美国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参议院的选举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每次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即33或34个席位。美国众议院的任期为2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其选举时间是每两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届时所有435个席位会全部改选。你就是刘备附体,魅魔能力无限也没有用,国会议员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就算他们都支持你在你任期内,议员们也会被替换。
你的魅魔外挂马力全开,国会全票通过了损害咨禅阶级的法案,咨禅阶级知道后,终身大法官马上判决你的法案政令违反法律,全部无效。
第四关,你决定继续开挂,搞定九位最高大法官,结果发现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终身制,空缺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上任。但是一个空缺都没有,你根本不能把他们换成自己人。于是,你用魅魔能力搞定了九位最高大法官,于是,你的法案和政令全部通过。正当你准备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时候,几百个有精神疾病的枪手和泥头车把你和国会议员,最高大法官全部送上西天,按照美国宪法副总统继位总统,国会和最高大法官重选,把你的一切法案政令否决,咨禅阶级众正盈朝,拨乱反正。
第五关,你飘荡到了地府,和十殿阎王诉说了冤情,阎王们勃然大怒,洋鬼子敢杀俺们东土大唐的人反了天了。马上复活加五十年阳寿,并且申请了六丁六甲,四值功曹,五方揭谛在内几十个神仙给你保驾护航五十年内什么办法都杀不了你,让你去美国重新打复活赛。你死而复活,美国统治者脸都吓绿了。你又重新发动魅魔能力,通过均贫富的法案和政令,美国形势一片大好。不久你发现,你只能连任一届。你决定连任,并且成功当选。
第六关,你怕你的改革和张居正一样人走政息,决定修改美国宪法让你的任期像肯德基的可乐一样无限续杯。美国宪法修改有两种途径 :国会发起, 需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之后修正案需获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
州议会发起, 当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后同样需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才能生效.在整个修宪过程中,美国总统不参与修宪程序,也无权否决修正案.。
你发动了魅魔能力,成功修改宪法,职务无限续杯。直到有一天你的寿命结束了,回到了地府投胎。
简单来说就是三权分立,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加终身大法官保证咨禅阶级的生命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咨禅阶级法制,那些法律大V,砖家叫兽渴望的就是美国这一套,拼命鼓吹司法杜梨,就是不告诉你为什么这一套叫咨禅阶级民主与法权。
现实世界没有刘备的魅魔外挂,没有蟠桃和地府给你加寿命,没有天庭神仙保护你的物理生命 。除非你是永昌皇帝李自成的几十万大顺军和夹棍,否则你永远不可能通过合法程序来改变美国。
美国这个大法官制度
本质上就是9老治国
是确保党派最高利益的政治基石
帝国的最终裁决组织
这种组织必须要有稳定性
美国的总统制有强烈的不确定性
议员,总统的任期都比较短
快速变化的行政体系,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裁决体系平衡
不然像我川这种不顾政治规矩的人
分分钟行政司法一把抓,根本没人限制的了他。
不过要说我川是天命之子呢
布什爷俩任命了3个还活着
我大川任上克死了3个,任命了3个
拜登和奥巴马任命了3个
6对3
基本上最高法也是我川说了算了。
加上参众两院都是共和党的
我川基本上三权一体了
再加上我川被上帝投了一票
基本上我川是21世纪,权力最大的美国总统
他可以干任何想干的事情
所以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没有办法避免王朝末期的崩坏
权力只对自己的来源负责。
如果大法官有任期限制并且由总统提名的话那大法官的权力岂不是来源于总统了?那大法官岂不就成了总统的下属?
如果不给这些大法官搞一套刀枪不入永不褪色甲,这些大法官下台就被清算,新的大法官不就被拿捏了吗?
直接原因是没有任期规定,大法官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当然死了就自动离职了,这就是所谓的终身制。
大法官权力巨大,好处多多,既然没有退休时限,选择干到死很正常,或者在对自己背后势力有利的时候退休也不错。比如民主党大法官岁数太大,快死了,在民主党总统任内退休,就可以继续指派一个民主党大法官。
那为什么美国大法官没有任期规定呢?
美国是由十三个州建立的,州和州之间有利益分歧,各州内部也有利益分歧。各州聚在一起是为了对抗英国人,在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以后,为了利益分配,就开始撕逼扯皮,扯皮扯了好几年,才达成基本共识,制定宪法,正式建国。
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比如关于投票权,由于各州没法谈拢,宪法就没有规定,默认沿袭殖民地时期规定,有一定财产(比如50英亩土地)的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女人、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投票权,毫无民主可言。
从投票权可以看出,所谓的三权分立,不是为了什么民主自由的崇高目标。以实际来说,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多多制造官位,让各方都能有官做,从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不用选举,是跑官买官的乐园,给大法官设立任期,这不是找事吗?
建国后美国法官的作风,跟议员一样,都是收钱办事,议员是谁出钱多就帮谁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是谁出钱多就判谁赢。
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看描写美国金融史的《伟大的博弈》。范德比尔特(当时的美国巨富)投资一条铁路,直接收买议员,制定了一条有利于这条铁路的法律。同样是范德比尔特被德鲁(大诈骗犯)诈骗,买下了德鲁钻漏洞印刷的大量股票,事发后范德比尔特收买法官抓人,德鲁携款潜逃,之后收买法官和议员帮他脱罪。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美国社会表面贪污被重点打击,但旋转门仍然层出不穷,跟过去没有本质区别。法官也一样,表面看不出来什么,背后好处多了去了。作为这条路线终点的大法官,是各个派系捞好处的保证,设立任期会被所以派系反对,自然搁置到现在。
如果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权力并不是很大,属于冷门部门,没什么人去,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
另外民主社会,权力的基础不是上层认可,而是选民认可。大法官不是民选,本来久低人一头。
因此,几百年来,首席大法官一直如履薄冰,因为过几年就换一个党,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维持自己这个部门存在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不是民选的,权力背书只是某个总统,他可能自己都退了。
另外,正因为没啥权力,所以想找人去干这活,必须给好处。那就是终身制。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
最公正的其实是AI断案,但这会剥夺大法官的权力,让他没法权力寻租。
为什么打官司找大律师容易赢?因为大律师认识大法官,普通人哪怕证据确凿,说你输你就输。想送钱都不知道找谁送。
美国这种政体大法官只能是终身制。
要是有任期,新总统上去把上任提名的全都弄下去怎么办?
总统短期,有权提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合理。
反过来,大法官直选短期,有权直接审判总统,总统终身——也合理。
长期的不受短期的制衡,不合理。
都是短期,独立选举,合理。都是短期,一方由一方任命,不合理。
都是长期,一方由另一方任命,就是封建制,合理不合理待定。
当然这个制度放现在确实有点落后了。毕竟有些人确实太高寿了。但相对而言,这个策略是可行的。
因为当初美国建国的元勋们觉得一个人当上大法官起码得60多了,当个十几年就嗝屁换人了,哪能想到现在人这么能活。
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其他的人都是为这几个法官服务的。
目前采取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终身制。也就是说,如果说独裁的话,就是这几个法官可以干到死。
9个大法官对官司的判决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则胜诉。
为什么美国大法官要终身制呢?
这9个人如果不违法的话,可以做到死。这样的好处是让他们不会惧怕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这样他们判决每个官司,就可以从法律和人民正义的角度进行判决。不受任何人左右。
这就是美国成为世界大哥,世界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因为这9个大法官相当于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终身制。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呢?请回答。

因为找不到比终身制更合理的任期制。
大法官不止一个且不能参与法律之外的国家事务,不需要担心终身制让其变成独裁者。
法律需要稳固的捍卫者,任职期会导致大法官被外界利益左右的风险剧增。
我从不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互相独立甚至对立的。
我认为人类社会都是“人治”,而“法治”是“人治”的各种变种里比较先进的一种。
同一种社会制度,为什么在不同族群里就能导致不同的社会样貌?
除了客观环境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些族群的人很行,有些族群的人不行。
美国人越来越不行,美国大法官终身制也不见得就能保证美国法治。
老特会代表美国人民来尝试废除大法官终身制,或者架空其权限能力。
到时候美国和老特嘴里的哀思猴国家会是一个样子。
不知道,但是大法官的司法权快被分摊没了倒是真的。
总统掌握行政,国会掌握立法。虽然掌握司法的大法官理论上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架不住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打补丁卡bug啊。总统拥有豁免也根本不怵司法机构啊,甚至他还能给别人签赦免令。
你看,理论上掌管司法的机构根本没法和这两个机构形成制衡,甚至司法执行机构如联邦警察、FBI、特勤局这些年也跟行政走的很近。
丑离间法官居然连民选都做不到
可谓既无民主也无法治
这是美国特权阶级为自己留下的后门,
大法官们,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最终解释权,不听话的人,总统也是可以坐牢的,经常换人,不好利益绑定,而且秘密容易外泄。
美国的吏员都是终身制,所谓的选举,组阁都是政商旋转门,议员,州长,市长,都是地方最强大的政治家族基本盘,
少听一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利益都是最开始划分好了,稍微变动一下,基本上都是内部利益调整,美国就是一小群人的蛋糕,只所以没有大规模底层人起义,一可以吸血全世界,快乐教育,大麻合法化,将革命的火种灭掉,
美国内战马上就要开始了,当以此兴,必以此亡,极端资本主义,当美国再增加4万亿美债,就是信号弹。
因为总统享有提名权。
如果要废除大法官终身制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
总统以及其所在党派是否会通过提名权间接控制司法权?
你从议会到总统再到法院全是一批人那还聊什么?
还有一点,那就是大法官本身很少会发挥作用,多级法院已经将大部分问题拦住了,给这群老头老太太发挥的空间并不大。
大法官终身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那样。一群老头老太太三五年不一定要他们发挥一次作用。
能闹到他们那里的事也基本上是婆说婆有理的难题。既然婆说婆有理说明这件事本身选择就是抛硬币。
有这群人背锅,还能缓和一点社会矛盾。
这就是我的想法,也别说美国人是不是这么想的。你要是能想出更好的的办法欢迎你提。
政治组织架构,需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妥协。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和伊朗的精神领袖,本质上是一样的,是稳定性之锚。
有了锚点,才能搞民主选举。否则就会出现大摇摆,导致输掉选举的一方,无法接受而掀桌子。
当然,没有什么完美的政治制度。总有一天,过去的先进,会变成当前的缺陷。
大禹当年也是先有终身制,后有父死子继,老子是总统,儿子才是总统,老子是大法官,儿子才是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虽然名义上叫法官。实际上更接近于大主教。
大主教搞终身制不是很正常吗?
中美是风格完全不同的两个厨子,中国厨子基本不放盐,美国厨子恨不得把盐罐子扔到锅里面。你问中国人“美国人这种做菜方法是不是不健康”,中国人说“不知道,反正我们这菜一点都不好吃,基本不放盐啊”。
你为了让中国人觉得不放盐是合理的,所以问了美国厨子的问题吗?
以阿美莉卡现在的版本更新速度,估计要不了多久,就会进化出大法官“脑洞大开”的版本了。
毕竟党争已经到了不可停止的地步,民主党各种彩虹魔法越看越反人类,共和党这群战争犯相比之下竟然有人性了起来,大法官本来可以在两党之间和稀泥,但当两党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的时候,就是大法官全员站队的时候。如果民主党在美最高法长期弱势,以民主党人灵活的底线,狙击步枪不是很难的选择。
既然不能用法规请你们按时下台,那就用步枪请。
因为美国的伟大仅次于,南朝鲜,印度,台湾和刑天唐伯志
终身制倒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美国司法系统实际上并不独立,法官由总统提名,有政治偏向,做不到中立判决。
这个设计的初衷还是挺好的。
实际上再任何系统的设计中,都会考虑一种极端情况,既系统常规的规则,由于某种原因失灵,导致整个系统卡住,无法继续运转。这种情况,可以叫死机,死锁,或者——政治危机。这时候,必须有一种机制来进行最终仲裁,让系统摆脱“死锁”,恢复正常状态。
任何成文的规则,都是不可能完备的,所以这种机制必须所在。为了让这种机制能够在危机时刻起作用,所以使用这个机制的执行者,权限必须足够高,比如系统管理员。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此高的权限,如果经常参与系统的日常运作,那又如何节制和监督它呢??谁又能监督它呢??
万一管理员操作失误,删库怎么办??
没办法监督,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权限的使用者,足够的怠惰。即,你虽然权限很高,但不到最后时刻,你最好啥也别干。
这个权限在各国的政治体制里都有,在英国就是国王,在美国就是最高法。
当然了,这是设计时的理想化考虑。但随着后来这一制度被玩的越来越花,最高法越来越频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生活,当年的设计早就不适用了。
拜登要是真能在卸任之前,把他的改革案通过,那对美国的制度建设还是挺有贡献的。
不过我看他够呛啊……
设定上是为了降低政治、短期民意对司法的长远影响。高院的职责是解读立法或执法行为是否违宪,不是主动制定法律法规,而是类似保底底线般的存在,目的就是遏制过热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权力。而这两个部门都是民选上台的,遏制它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不受欢迎。 要法官在需要时敢于做恶人,而不是做时时圆滑的政客,总是要给一定制度上的保障的。
立国初期讲究的是majority rule不能侵犯minority rights, 多数方的权限是有上限的,51%的人也不能投票抄家奴役了剩下的49%. 而这个上限就是宪法给予政府的,受限制的权力。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方)不受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迫害,政权交割才能相对和平。 理论上司法部门起的是一个刹车的作用,要是它也能被51%一锅端了,那上这个保险就完全无用。
主教一般来说不也是终身制,祖宗之法不可变。
美国国父除了引进了法国杀马特启蒙主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其他制度设计都高瞻远瞩、非常英明,
使得既得利益集团无法逐渐、连续、一点点加码地窃国(禁枪、实行有利珉主𣗋的普选制、取消联邦制…任意一项都必须大跨步的革命),
使得完全的大众民主难以实现、尽量限制了多数人的暴振
有些人要问了,明明美国很多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Chimerica,这全球化的两核心都非常神奇,各自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美国如果没有国父的高瞻远瞩,在这情况下,那些社会问题会更严重几十倍
根据官方解释,大法官终身任期制度,可以尽量避免大法官因为时局和政党更替等外在因素受到影响,在审判时仅考虑司法正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性。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作出了不利于哪个政党的判决就饭碗不保,可以安心作出独立的审判,从而让最高法院不会变成一个政治性组织,从根本上达到权力约束的目的。
详见白宫官网: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judicial-branch/
杰克逊大法官的原话是:“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一定对;但是我们说的一定对,因为我们说了算。” 这一观点被归纳为:司法判决的最终效力源于其法律地位,而非客观正确性。
为了让政党可以更直接操纵司法。
大法官还分政党,我看你怎么司法独立。
因为美国是法家秦制!
想不通,很难想象半截入土的年龄,还要从事法官这个急需记忆力的职业。再说所谓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跟终不终身制有什么关系,难不成是因为由于终身制的原因,即使党争导致法律判决有所偏向,最终党派色彩会有所褪色,不会一直跟随党派的意愿。
但是我更担心都老成那个样子了,先不说记忆力,就是身体素质,开会都成了折磨,难免有些不人道。美国内部貌似也有过讨论,但是修宪太难,就这样凑合这呗。
要是共和党总统上台,就把民主党的大法官全部宰了,自己任命一批。不就能控制最高法院。
民主党上台,就宰共和党的。
这一切岂不是合法。
而且宰了法官以后,就算逮捕嫌疑犯审判,最后也到最高法院这里,岂不是无解。
至于弹劾总统,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多两院选票几乎不可能。
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
最早设定这个规则,是避免政府和议会通过法官任命权破坏司法独立。大法官终身任职,且掌握宪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权力,可以有效对抗立法行政权的影响,并守护住合众国的“立国之本”。
你在单位里有一个可以干到死,谁都不能动的职务,主要职责是领导层新出的规章制度有分歧争议的时候,你来判定事情是否符合国家的管理办法。
你在单位会有多“嚣张”?他们是流水的县长,你可是铁打的黄老爷。(大法官任职期平均是25年,可以熬走3个连任总统)

说白了,就和网文小说里的那些宗门“大长老”一样。蹲后山守着宗门的终极法宝,日常掌门都管不了。平时大长老也不管门派的事情,日常打出狗脑子也不管,只有门派到了生死关头,才会拿着法宝出山平事,牛鬼蛇神一招扫平,平完继续后山闭关去。(虽然只要主角在场,大长老一般都会翻车…算了,扯远了)

所以,在立国初期,大法官其实就是个“清贵”职务
说起来牛哄哄,但实际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事事,连独立办公地点都没有,记得一开始是在国会给找了几间办公室。毕竟,哪来的那么多“影响国家生死”的大事啊,大法官日常就是“研究经典,出书立传”而已。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办公地,是1935年建成的,至此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有了独立办公地点(估摸着是蹭了大萧条时期的“大基建”热潮),之前一直在国会里办公,早期甚至跟着国会的搬迁一起搬迁(美国早期,“定都”议题各种扯皮,导致不断搬迁)。

随着美国两党制度的形成,以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两边的共识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政策推进越来越难。特别是最近,斗争已经严重到“不是你提的议案不好所以不通过,而是因为这个议案是你提的所以不通过”,即便部分议案可以通过“总统行政令”强推,但只要政党轮替就会被废除,达不到“立法”的效果。
比如川宝上台,第一时间废除奥巴马的总统令。登子上台,又废除川宝的总统令。大批国家级政策法令的存活周期,最长不超过8年。。这谁受得了
行政令的“临时立法效果”,也只能覆盖行政体系内的规章制度,之外的就没办法了,其他法令政策的废立只能走国会系统。
**行政令也是因为党争而“异化”的规则。**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总统率领行政体系,处理突发状况。避免走国会程序太慢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同时避免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结果现在成了总统所在党派在国会不占优势的时候,推行政令的唯一路径。你任期里没签几百个行政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当过总统。
这方面的冠军是二战的罗斯福。他搞新政和二战期间签署了3700多个行政令,主要是搞的新政太“共产主义”以及打仗很多事真的很急,等不得国会走程序,最著名的就是那个“日裔羁押令”,说起来妥妥违宪,因为法律只允许羁押敌对国国籍的在美居民,入籍的不在授权范围内,但还是一起关了起来,有统计说被陆续关押的十几万人里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而且这个这个政策还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因为不关德意的侨民,但各方都很默契的没有把争议闹大,让政策一直持续了下去,到45年1月大局已定,才全部进行了释放。
21世纪的冠军是奥巴马,整了450多个,他的很多行政令就争议极大,属于就没怎么在国会博弈沟通就直接不演了,签个行政令就开始执行。导致整天因为行政令问题和国会的共和党议员对喷,奥巴马骂共和党只知道党争,为反对而反对,共和党骂奥巴马独裁者。
上台第一剑,先斩前总统(的总统行政令)
已经是美国新总统就职后的基操↓↓↓↓↓




又来了,唉。。。

这样的大背景下
大法官的一个BUG就被有心人发现了
于是,大法官一下子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
说白了,就是一旦某个自己满意的议案无法走程序通过,或者自己不满意的议案走程序通过了,或者是完全没走程序就过了的总统行政令,都可以找个案子,套个“违宪”的名义,起诉到大法官那里推下去或者翻过来。
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不得做出和本判决相违背的判罚,因此相当于完成了“联邦立法”。而由于这条路太“好使”,美国党争之下,“后山请老祖出来主持公道”的做法也就越来越多。
这样的局势下,大法官的“立场”就举足轻重了。**党派也有了任命倾向自己大法官的强烈需求。**而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空出位置基本要等自然死亡,因此在任命问题上的党派攻防就变得愈发激烈。
**1972年,民主党想推全国范围的“堕胎合法化”(全国范围,划重点),**但是在联邦议会无法通过,于是借****助一起“堕胎”案件,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自由派法官占优,于是裁决“禁止堕胎”侵犯隐私权,违宪,堕胎是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限制。于是就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变相确定“堕胎合法”。
共和党方面想保持“各州自决”的传统,但木已成舟。但是也尽力保持了“限制”,比如红州在堕胎问题上规定多少天后堕胎影响孕妇健康,不准做,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但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哪怕五十年也一样
到奥巴马时期,一个大法官挂了,为了反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比例”,共和党凭借自己在国会的优势,让奥巴马无法任命新的自由派法官。

到特朗普上台,不但手里有一个奥巴马留下的名额,还极其幸运的迎来了2个法官名额空缺。再加上国会在共和党手里,提名就能过,于是一口气任命了3个“保守派大法官”(任期内任命大法官数量历史第一),一举扭转了大法官的立场比例(之前是5:4,现在是3:6)。于是共和党发起了新的“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结果。把堕胎规则制定权重新交还各州自决。

毕竟总统任期如果拿不到议会多数,总统很多事都干不了,但是大法官可以,毕竟总统要过法案要搞定两院的数百议员,最高法院过法案只需要说服5个法官…
所以,目前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不合理”,并不在于法官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美国现在的“党争环境”了,不论是否“终身任职”都一样(不终身搞不好更糟,至少目前法官还只有“法律解读”层面的左右倾向,没到和政党“沆瀣一气”的地步,最基本的操守还是在的。要是大法官也“定期更替”,就免不了“跑官投靠”这种事了。此外由于固定任期,只要节奏把控好,赢得“任命年”的国会多数,是有机会把法官立场刷成“清一色”的)
那么,党争环境下,大法官制度怎么改好呢?
答:怎么改都没用,有病的不是大法官制度…只要有党争,什么制度都会崩坏,毕竟党争参与者是一个国家最“鸡贼”也是最有资源权势的一群人,憋着脏心折腾,什么制度都拦不住。
大清雍正皇帝对于“党争”早有定论

最后,补一个最美国高法院的史诗级战绩,给大家感受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破坏当量”
南北战争爆发前,南北两边关于奴隶制的对抗已经无法调和。但是为了避免内战**,两边在国会历经漫长的斗争和妥协,以和稀泥的方式搞出了部“中分法”,就是以一个州中部为分界(记不得哪个州了),北边取消奴隶制,南边保持奴隶制。这个法案暂时搁置了争议,保持了和平。**
但是很快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起因是一个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去北方,结果主人死在了北方,南方的家属起诉要求北方返还奴隶。于是争议再起:这个在北边的奴隶还是不是奴隶
最后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南北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一致,黑人是否算人宪法没有规定,因此中分法违宪”,于是这个最后的“妥协”法案因被撤销
南北再次因为各自的奴隶制存废问题陷入激烈争吵,而这次再也找不到可以“和稀泥”的方式了。。。于是,南北战争爆发。
————补充————
由于大法官这个BUG在美国影响越来越大
也有总统也想过走程序修改大法官制度来“修正”,弱化大法官的权力BUG,但是都没有结果
背景: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
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在大萧条时期,美国超过一千两百万人,即全国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没有工作,居无定所,食不果腹。1933年,罗斯福临危受命,上任总统后通过了一系列新政拯救危机,包括紧急银行立法、国家救济体系和国家农业政策、证券监管法规、大规模公共工程计划,以及虽未自愿、但可强制实施的提高工资、限制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并允许集体谈判的全行业准则体系等等。
矛盾: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阻击
由于这些政策“很不自由”,非常“共产主义”,引发了保守力的一致反对,由于罗斯福知道在国会很难通过这些议题,所以都是走的“总统行政令”。党内外的保守派看阻拦不住,于是祭出杀招“找最高法院起诉”。到了1935年,这些新政措施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反宪法,导致多项新政措施被叫停。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大萧条)废除的法案比其在成立之初的一百年间废除的还要多。(建国初期大法官有多闲,距离行政立法有多远可见一斑)
策略:优势在我,我弄死你们这9个老登
当时罗斯福的党派在国会有很大的优势**,罗斯福直接拿出了《司法重组议案》对最高法院下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大法官席位”,把法官增加到15个**。通过增加大法官席位,让自己拿到提名权,往法院塞“自己人”,扭转大法官的立场比例,让最高法院不再成为自己的阻碍。
罗斯福的黑色幽默修法理由:关爱老人
由于修法的目的很不“体面”,属于企图拿行政权和立法权打压司法权,罗斯福给法案找了个理由:“由于最高法院工作量太大,所以增加席位,让现在的老人家们不要那么累”。(你们不是1年干了10年的活么,都一把年纪了,我给你们减负)
大法官:算你狠,我们认怂
由于理由太过“侮辱智商”,罗斯福的计划遭到了大范围的反对,党内也不支持这个计划,因此无法通过国会立法。
但同时,大众对于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行为也十分不满,毕竟什么祖宗家法,立国精神都不如能吃饱饭重要(罗斯福支持率是美国历任总统TOP级的,断崖碾压任何对手),最后两边达成妥协,最高法院放新政的诉讼案过关,罗斯福放弃法院改革计划,大家还是好朋友。

由于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比例大幅倾向共和党,并且对于民主党推动的“罗诉韦德”案等一系列判决进行了废除,登子和民主党也坐不住了。

为了给法案造势,民主党方面还开始放大法官的“猛料”


因为美国人当年没人能想到大法官能活这么久
当初美国人的大致设想是大法官50岁上任,活到60~70岁挂掉,差不多能当十几二十年的大法官。谁知道现在这些老登一个比一个能活?
因为美国抄袭英国制度抄出了bug。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议会的上议院,也就是贵族院,长期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贵族院的成员,必须是世袭贵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理念,就是这帮贵族搞出来的,因为法律掌握在贵族手里。法律至高无上,等于贵族至高无上。
行政权可以交给老百姓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但是,笔杆子和枪杆子必须掌握在贵族自己手里。
是的,英国另一个只能由贵族担任的职务,是军官。
一个典型英国贵族的成长路径,是在牛津剑桥读完大学,学学莎士比亚,参加同一个戏剧社,寒暑假期间互相到同学家的封地上打马球,皮划艇,培养私人之间的信任,顺便看看对方有没有合适的姐姐妹妹,考虑一下要不要结为姻亲。
然后,到军队担任军官,英军的陆军军官其实干的是监军的活,真正的业务军官是士官,后来才包括军校毕业的平民子弟。海军军官原本也得是贵族,后来王室公开发放劫掠许可证之后,也混入了一些海盗出身的平民将领。按照惯例,英国王子必须在很小的时候就上舰担任见习军官。
总之,在为国王服务一定时间之后,老家伙差不多该挂了,就可以回贵族院,继承祖传的议会席位。如果有意愿,且有点明事理,可能会被安排到贵族院里面的王座法庭,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英国历史上这些最伟大的法官,通常没有接受过一天的法学教育。英国法极为排斥法学教育,鄙视成文法。在英国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是政治,法官的角色是政治家,主要职能是通过判例创造法律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巩固资产阶级贵族联盟江山永固。
英美法公开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官不知法”,法官不仅不需要懂法,甚至在制度上鼓励法官不要懂法。钻研法律条条框框,是公诉人、律师,这些下等人家的孩子才做的事,他们是讼棍,为了蝇头小利可以泯灭人性,道德水准和他们的社会阶层一样低劣。而法官,作为贵族,应恪守“君子不器”的信条,努力养成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绅士风范,以及随时根据政治需要创设和修改法律的政治勇气。
英美法系对这些研究法律条文的人,是非常不信任的。在英美,担任陪审员唯一的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司法是如此的神圣,它需要的是一颗没有被法律污染过的大脑,只有这样一颗脑袋才会服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使人民免于法律的暴政。
当然,也便于法官操纵。
王座法庭的贵族,我们暂且称为大法官吧,虽然他们自己并不这样称呼自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称呼是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他们相互之间也确实是表兄弟,都是诺曼征服那批法国人的后代。他们就是终身制的。不仅终身制,而且世袭制。连续几代人担任大法官,是很正常的情况。
美国的尴尬在于,他们没有贵族制度,找不到这么多受过高等教育,且超脱于政党政治之外的精英人士来干这个活,于是照猫画虎,搞了个大法官的终身制,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压舱石。但是,他们在宪法设计的时候,错误的赋予总统以任免大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把最高法院卷入了政党政治之中,这反而加剧了政治对抗的激烈程度。
关于英国法律,我推荐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的一整套著作,包括: 1.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2.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4.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5.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6. **《家庭故事》**(The Family Story,1981)
7.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8.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9.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10. **《丹宁报告》**(The Denning Report,1963)
其中第五本《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先总理克强同志翻译的,值得好好看看。
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特朗普的关税案,三小时庭审记录。9位大法官,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觉得特朗普有点越权了。
当天美国的最高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大规模关税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单方面征税,这个问题触及美国宪法结构的核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1、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在庭上提出了关键的原则性问题,如果总统能凭紧急法令对任何国家、任何商品征收关税,那国会的征税权还剩下什么?
他强调征税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其本质都是财政行为,属于国会的固有权利,不能因紧急而被长期移交行政部门。Roberts的提问,反映出他关注财政权的宪法界限,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谨慎。
2、大法官Neil Gorsuch延续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一旦国会把权力交出去就很难再收回来,这是一种单向的齿轮机制(It’s a one way ratchet),只会让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Gorsuch引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认为这种规模的关税政策属于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经国会明确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解释自行决定。
3、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从文本角度出发,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从未被当作征税的工具使用,如果国会打算授权总统征税,他会明确使用“税”这一个词汇。
Sotomayor认为将“进口监管”解释为“征收关税”超出了法律原意。Sotomayor是代表法院中坚持“文义解释”的一派,强调行政权不得超越法条文字的范围。
4、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关注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她询问历史上有没有哪个法条用“监管进口”来授予征税权,当政府辩解这是战争时期的固有宪法权利时。Barrett追问,如果你们胜诉,征收的关税如何退款?会不会造成混乱?她提醒法院,司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也要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5、大法官Brett Kavanyaugh强调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很重要性。他指出从立法体系看,征税权始终归属国会,总统只能在特定授权下调整税率。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担心若放任总统越权,会破坏国会主导的贸易与财政结构。
大法官Kagen从立法意图出发指出,国会在通过《IEEPA》时,以为自己拥有立法否决权,因此未设更多制衡。如今否决机制已失效,如果继续假定国会愿意让总统独自行使这项权利,显然与当初立法目的不符。Kagen的观点聚焦于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意图,主张限制行政自由裁量。
7、大法官Samuel Alito承认紧急状态下应给予总统更大空间,但他立即追问这种权力的边界在哪里?难道每次市场波动都算紧急?
Alito的立场体现宽容,但有界限的观点,承认行政灵活性,但要求事实基础与时间限制。
8、大法官JKetanji Brown Jackson指出:《IEEPA》的目的原本是限制总统权力,而非扩大。他认为如果文本和历史都未支持征税,这种缺席本身就说明国会不愿授予该权利。他强调行政解释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否则紧急法会被滥用为扩权工具。
9、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虽然没有在庭上发问,但结合其长期的宪法原意主义的立场,他可能支持更严格的文本约束与分权原则。
综合来看,庭审显出的明显趋势是:Roberts、Gorsuch、Sotomayor、Barrett、Kagen、Jackson这六位大法官倾向于限制行政权;Alito则持相对开放立场,但主张设限;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立场中间偏保守。整体判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征税超出了法定授权。
如果依照过往的判例趋势,美国最高院可能以6:3或7:2的多数意见裁定特朗普的政府越权。
预计判决的理由包括:
第一、国会并未明示授权总统征税;
第二、关税的实质是税收应由国会决定;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不得取代立法程序,同时法院可能在附带意见中指出,在明确且短期的国家安全危机中,总统可临时调整进口限制,但因受国会追认或司法审查。
这场听证会的意义超越了具体的关税政策,它实际上是对行政权扩张的制度性地在审查,也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系统的一次自我校正。
从现场提问和法官语气来判断,法院已普遍对紧急权力常态化表示担忧,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界定美国总统经济权力边界,平衡美国国会和行政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别硬找理由了,美国人都认为不合理。
直接的证据就是: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官现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
早年很多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是终身制,后来绝大部分都改了。联邦法官没改是因为修宪门槛太高,不是没人想改。美国多数人也认为终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这种倾向还没有强到能把联邦宪法改掉的程度。
把美国制度捧上天的对岸小岛,以前“司法院大法官”也学的美国终身制,现在也改成八年固定任期了。
为老美人民终身服务,96岁坚持到底。

这就是法官大人,

有时候逛知乎,感觉美国公民也没有这么吹他们的制度。。。
因为两百年前的人一般活不到七八十,五六十上去,干个三四届就上帝喊他退休了,现在动不动二十年起谁顶得住啊
比如英国就重新立法,规定75退休
总统-4年皇帝
大法官-大祭司
参议院-元老会
众议院-平民议会
罗马传统
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来说,就是要「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让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都能拥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从而实现分权与制衡。
相当一部分「美国的制度为何如此设计」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联邦党人文集》找到求解的方向。毕竟,这本集子就是向民众介绍(甚至可以说是推销)宪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至少能代表立宪者们关于规则的思考。
在立宪者们看来,司法部门其实怪憋屈的,它既不像总统那样作为军队统帅号令天下、遇到国家紧急状态还能效仿古罗马「狄克推多」独断专裁,也不像国会那样制定法律言出法随、遇到不喜欢的规矩可以自己另立一个(至于之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地为司法部门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那就是后人的智慧了)。也难怪宪法中处处包含对弱小又无助的法官们的照顾了,甚至还专门规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法官任期内降低他的薪酬,免得另外两权通过经济手段给司法机关穿小鞋。
咱们刚说到罗马了是吧?众所周知,分裂和内战是罗马的特色、不得不尝,而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建国初期也存在这一隐忧。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借此开展了「焦虑营销」:
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值得加以发扬的,莫过于其制止并控制暴力分裂的倾向。只有深刻思考,支持民选政府的人们才会警觉到,民选政府的特点和命运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危险的罪行……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其中派系的冲突毫不顾忌公共利益,政府措施往往不根据公正的原则,不考虑小派系的权利,而是由那些有利益关系、占据压倒性的多数派系来决定。
在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立宪者心目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国家,难免产生一种内在矛盾:作为少数派,与其注定被多数所裹挟,能不能干脆分家过日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跟大多数人玩了。(题外话:当时推销联邦制的人们认为,通过代议制民主和两院制能调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用马后炮的眼光来看,这就有点太简单、有时显得幼稚了,不然也不会效仿罗马故事打起内战)。
和传说中的同谐之神不一样,未能得到星神瞥视的肉体凡胎难以调和一切不和谐音,因此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是,以秩序及均衡的力量施加约束,令强弱有序相忍为国。
看似跑题了,但这正是法官终身制的合理性来源之一:
大方向上,在行政及立法已经直接通过选票决定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多数派的暴政撕裂国家、防止出现未得到充分代表的一部分人重赴波士顿、制作第二杯海盐冷泡茶,制度设计中需要一种相对独立于投票箱的制衡力量。
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的话来说,就是:
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
在联邦党人看来,民选机关容易受到煽动、在舆论怂恿和裹挟下突破规则践踏社会秩序,而法官则当仁不让需要保卫宪法所确定的规则:
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欲尽其保卫宪法之责实需具有非凡的毅力,这也是明显之理。
而在执行落地的方式上,若是驾驭这股力量的法官们和政客一样、无往不生活在连任的焦虑中,那就难免会主动取悦能够任命他们的力量,不管是民选的行政长官及议员,还是手握选票的民众,总之就是有奶便是娘、谁赏饭就舔谁、展现出灵活的底线。《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就表达了这一顾虑: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 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 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样看来,终身制虽然也有自己的缺点,但从与民选机关相制衡这一大目标出发,也毕竟是一种比较不坏的解决方案了。毕竟,「如果被包养,就不要谈独立人格」嘛,话糙理不糙。
不过,联邦党人也有棋差一招的地方,没能料到后世出现的几点新情况,而正是这些新问题,让大法官终身制也终究只是相对不坏的方案,而很难说得上尽善尽美,特别是以下两点:
一是没想到司法权低开高走,原来以为是藿藿,长大了一看是飞霄,从爹不疼娘不爱没钱又没枪的小哭包一跃成为上能左右总统大选结果、下可影响人民拥有几种性别的厕所、管天管地管解释啥叫基本权利的强势部门。
二是没想到党争如此严重,简直把政治给玩成了回合制,执政党轮到了自己能任命大法官的回合就拼命往里塞三观一致的法官(川普:我塞了三个!),不少严肃的宪法问题,如今成了掰着指头看两边各坐了几个屁股的算术题,从法学院到街头巷尾,各界民众对于法官分为两派、遇到问题各回各家各自站队这事居然见怪不怪。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便存在这样的新挑战,改变大法官任期制度似乎也不能提供更好的结果。祖传代码就是这样的,只要还能跑就不要重构,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牢牢记住一个基本原理:
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权力平衡,是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也是经济利益集团和社会民众公权力的平衡)
在封建社会,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平衡。
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和公权力(政府)的平衡。
而美国 所谓三权分立,仅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分解,造成其内部分裂和对立,削弱政府的力量,便于资本掌控公权力。而不是对资本力量的分解。
当一个国家无法制衡经济力量,而仅仅在政治力量内部搞平衡,那就是明末的剧本:
皇帝和官僚系统之间,不同党派之间,都是零和博弈;
而全国的大地主阶级则不受影响,甚至可以转而支持外族入侵,替换掉整个顶层政治集团,变成满清——至于外族政治力量的反噬,那就不是他们看得到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党争和明末的党争如此相似的原因。
而整个政府公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平衡呢?
不存在的。
以自由市场之名,资本可以为所欲为,压倒性的控制政府。
当然因为人民群众的庞大人口,不是那么好忽悠的,所以要控制政府公权力,是需要复杂技巧和制度设计的,于是就有了所谓三权分立,本质就是分化控制政府。
因为资本不需要考虑选票,可以寡头控制世代相传;甚至连税都不交,只拿补贴,从政府财政疯狂吸血。华尔街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无不如此。
而政府需要选票,那么资本就可以通过控制选票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很难控制资本。
这和通过选票制度分化、搅乱和控制其他国家的方式如出一辙。只要你采用了这种分化内斗的公权力形式,资本,尤其是强大的美国资本,就能够轻易控制你的国家。——因为他们也是这么控制自己国家民众的。
美式民主真要是什么好东西,它们满世界强行推广?天天制裁中国的美国资本,是大善人赔了本给你送温暖?
以前大家还认为,美式民主只适合美国,不适合其他国家。现在看来,美式民主同样也是压迫分化美国自己民众的工具,对美国同样不是好东西。美国的发达是掠夺和战争财带来的,不是美式民主带来的。
所以,首**先三权分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只不过是资本伎俩;民主集中才是更合理的。
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是扯淡: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把资本权力放到大街上随便吃人?
从维护三权分立出发讨论大法官,毫无价值。只是中了资本家的计。
如果你赞同权力制衡的原理,那首先要制衡资本的权力。
阶级矛盾远比公权力内部矛盾重要。
(12.30补充:很多人觉得现实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这就对了。因为这些人都是生在中国,没去调研过美国。中国是公权力控制资本,美国是资本控制公权力,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对公权力的肢解攻击是美国从冷战开始长期用于直接针对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但实际上老欧洲普遍有社会主义倾向,资本和公权力制衡是封建社会就有的问题,这种攻击被用于攻击从中东北非到欧洲自己的很多国家,只要有统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下嘴。死人大资本如此嚣张的实际上只有英美两个奇葩岛国而已。
当然你可以说中国有点矫枉过正,但大方向没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说的美国。如果你去过美国,你会觉得还是中国的这种情况更符合多数普通人利益,不要以为自己能成为大资本的一员,站在资本那边说话。
要看细节论据的,对不起,回答不是教科书,想看的去看文末链接里面有。
至于美国那么早就开始资本控制公权力的问题,要知道资本主义兴起和全球殖民已经五百年,资本兴起的最初就是和王权、贵族斗,后来和工人阶级斗。
英国光荣革命是1688年就搞起了议会,空想社会主义在17xx年就兴起了还搞了法国大革命,美国1776建国的先导波士顿倾茶事件正是源于对抗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倾销,这帮来自英国的美国佬会不知道怎么对付老东家发明了一百年的议会制?
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15xx年,17xx年开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老欧洲共产国际搞了好几个高峰,英国人德国人都是主力,才有了后来的社会福利和民权运动,这都两百年了,可不是中国独创的新玩意,这都是中学课本里老掉牙的知识,不知道的自己要去补世界史)
至于大法官,更明显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大法官更容易被资本掌控。终身制可以加强这种掌控。
终身制,不通过选举,不需要按届更替,在美式政权三角里,又是最终仲裁者的角色。
这多么像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的大主教。(非专业的陪审团同理,是牧师的角色)
实际上,美国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宗教化特征:信仰,经文,教义,仪式(程序)远比事实和正义重要。
所以,终身制的、非选举的仲裁者的大法官,是资本集团在选票控制的政府和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保险,一道不需要选票控制的保险。
当选票那边无法掌控,国会和总统都出了问题的时候,终身制的非选举大法官就可以作为保险措施,一举解决掉前二者。
把终身制的非选举的自然人凌驾于选票决定的国会总统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国会,总统,大法官,三保险。
否则,既然人民和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合法性来源,又凭什么搞出个大法官凌驾于国会之上呢?
本质上就是宗教统治民众的翻版罢了。
(12.30补充:评论问为啥大法官不用任期制?任期制不是更好控制吗?我认为,大法官是为了对冲政府和国会,也就是说只在国会和政府失控的时候生效,那么大法官就恰恰不能搞任期制和选票制,要跟任期制和选票制的国会和政府拉开差别。否则就会同时失效,没有了保险阀的效果。
这一点在美国控制韩国的时候特别明显。公检法直接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之上,日本也类似。
而且法官人数少,只是个体,通过终身制能增加法官的影响力,摊薄控制成本,尽量降低意外变动)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相对封建主义还是进步多了,统治技巧高到不知哪里去了。
不但可以堂而皇之的随意控制政府,吸血民众,还能给自己戴上合法的帽子,真就是又当婊子又立牌坊。
金融资本终将摧毁美利坚。
参考:
三权分立里面司法权本来就最弱势,因为既不掌控军队,也不掌握行政。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表武器的批判”。
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理论上讲,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超过3个大法官,
打破了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即控制了最高法院。
如果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又控制了参议院,
这个总统就同时控制了立法,司法的解释权,和政府的行政权,
三权分立就完蛋了。
更极端一点,如果总统又刚好出自军队,比如Jimmy Carter,那给自己加冕成皇帝也是可以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这一概念时,美国也是刚建国,全世界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让大法官终身负责制,感觉美国国父最初设计这个制度,也有点参考欧洲的大主教终身制。
在那样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还是君主制的时代,
就知道一方面要把强权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又要给权利最薄弱的一环足够的“特权”,
这是大智慧。
扫了一眼前面的高赞回答,感觉知乎现在回答的质量降低了太多,
几个最高赞的观点都是“赢学至上”,但都是错的。
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至少名义上连朝鲜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而非是“终身制”本身。
下面是目前的最高赞回答, 常识都是错的,许多国家对法官设有强制退休年龄,比如英国是75岁。
下面的回答混淆了大法官与州法官的职责区别。州法官大多数都是选举产生的,而非州长任命的。因为州法官没有党派之争,多数时候比州长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州法官无需考虑州长的脸色。
但是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两者权力的来源就不一样。其次州法官只处理地方性事务,民事和刑事案件。影响力,重要性,职责与功能跟大法官完全无法同日而语。
第二:美国宪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容极其简略,就相当于只是说了要有这么个机构存在,而像大法官任期,以及具体的运行程序都是由国会通过的普通联邦法律确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即可。
几个高赞回答无一例外的提到了“修宪”,暗示改变难度之大,但实际这事即牵扯不到修宪,也从来就没有被提上日程,是因为大部分人都觉得“利大于弊”。
最高赞的几个回答,都有意无意的暗示,这是一个美国独有的奇葩政策(实际上并非独有),因为当初设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到现在法官的寿命这么长(最初就考虑到了年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废除这个政策(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支持的),但因为要修宪,所以阻力很大(实际上不需要修宪)。
这些最高赞观点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
看了前排答主的科普后,赛博斗蛐蛐瘾又犯了,好奇如果一名终身制大法官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也不用多极端,和侃爷差不多就行),那他能顶得住吗
大法官终身制,
终身制这三个字就代表了独裁专制反民主的落后制度,
别扯独立性,专业性,
哪个岗位没有专业性?不需要独立性?
有些人啊,一提到马克思,一提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就张口闭口理论已经过时不具备现实意义。
可一说起三权分立又极尽阿谀吹捧之能事。
你们可知孟德斯鸠比马克思还大一百多岁呢?
美国是典型的王佐国家。
美国带法官就是典型的工贵,采取终身制的任命方式,远超社会多数人的收入和待遇,全社会承担代价的供养,拒绝竞争的悠闲环境,毫无竞争力的落后技术和劳动能力。这样下去美国迟早变成洼地。
我建议将美国法院私有化,让自由市场进入美国法院,这样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属实黑色幽默
谁敢改祖宗章程,谁就要掉脑袋
你没发现大法官的位置在三权分立里很尴尬吗?
总统的权力直接来自选民和政党,而且他有着行政事务上的最高决策权,他不需要向除了选民以外的任何人负责。
国会也同样如此,议员们数量众多且各个背景深厚,保底也是有家乡父老民意支持的。
只有大法官不是民选的,所以需要用终身制来让他不至于被总统威胁,沦为总统的下属。
权力只会对它的来源负责。
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即对于常识的维护。终身制的结果就是除非国会扩容大法官的总数,不然他们基本上都是无敌之人。常识对任何社会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毕竟

开个玩笑啊
如果真的想搞分权制衡
每一个职位的任期都应该是质数
2,3,5,7,11这样子比较合理
在1776年,人均寿命才四十多岁
谁能想到现在这些大法官活得快100岁了啊
还有,法律界其实是极端保守势力,进步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你看看香港大法官还戴白毛假发呢
一大堆法律人士,都信教的,
这批人,信法律的最后还不是搞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帝给的。
所谓法律的基石,搞来搞去,原来是神权。
中国现在也有这个情况,很多法学专业的人士,背地里实际上是信教的。
说是法官,实际上是教皇模拟cosplay
以前马克思自己是研究法学的,他读了其他人的书,最后结论也是。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天赋人权,也就是上帝赋予人权利,是宗教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大法官背后实际上还是世俗的力量。
范勇鹏教授有个精辟的观点
美国终身制大法官就是旧宗教体制的大祭司
这个观点真是精辟入理
一句话就把所谓美国的法制从根子上讲清楚了
美国的法制本质上就是落后的宗教统治工具
而大法官就是最终法律解释权(释经权)
披上了法制的外衣后看起来就很奇葩
其本质更是极其原始和落后
我的表达能力有限
建议大家去看看B站范勇鹏教授的视频
他深入浅出的剖析爆破西方各类话术
非常生动有趣,个人受益匪浅
某些回答讲的都是屁话,如果终身制能避免法官因为被更换而产生政治倾向,那每个终身任职的法官在他被推举认命的时候就已经被政治影响过了,终身制只不过是把大法官当初的政治倾向固化而已,而非摒除政治倾向。
西汉的宗正也是终身制,不死不换
这个规矩是从刘邦登基就开始的
他也是被大秦给吓得,秦二世砍了20多个兄弟姐妹,整个皇族砍多少,我也不知道
就知道剩下子婴和胡亥俩人
要不是有宗正(类似后来的族长),吕后之后刘家可能要没
大法官挺像宗正的
上层有啥争议,主持一下,谈判一下,裁判一下,能少流很多血
汉文帝就是宗正的主持之下选出来的皇帝
没有刘交,这个家得散
但是这也让汉文帝这个心机婊非常害怕
他能选我上去,是不是也能选别人?
然后他就弄死了自己唯一剩下的小弟弟,这样就没得选了
不过巧的是汉文帝刚上去,刘交就死了,这就省了他把刘交推下楼了
另外刘交的继任者刘郢客,只干了四年就挂了
汉文帝像不像《黑社会》里的阿乐?
对手和选举主持人挨个挂了
这就是美国大法官不是一个人的原因
你推下去一个人容易,你怎么一次推三个?
这个岗位其实是很容易意外挂掉的
高层和高层之间有争议是必然出现的事情
有人主持争议,有人和稀泥,这是必需品
不然还能一吵架就动手吗?
其实就是长老会,连科幻电影里的高等文明也有长老会
不然这个文明容易政变,容易暴毙……
后来汉武帝的太子刘据造反的时候,我没找到有史书记录当时的宗正是谁
有可能是汉武帝瞎折腾,暂时把这个位置空缺了
不然中间有个和稀泥的刘据大概率不会死
所以汉武帝可能是活该……
他年轻的时候,是有宗正的,是他栗太子的亲弟弟刘德没有华,被他给骂死了
按照史书的记载,汉宣帝时期又有宗正了
可见和稀泥的岗位有多么的重要
多人化有多么的重要
终身制有多么的重要
我想中国人,是在两千年前有所感悟的
可惜这跟皇权的集中性相互矛盾
然后造成了时有时无的无力感
这跟我明知道要减肥,还不愿意少吃多动都是一回事
你只靠自己的毅力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太难了
而美国从一开始就吵架吵出来的国家
没有人需要用自己的毅力约束自己,有的是人约束你
所以就有了大法官多人制,终身制
特简单,美国宪法写在18世纪末,好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是当时时代的限制。
18世纪末的人预期寿命没有80多岁,所以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50岁乃至60岁被提名,当个10年就去世了和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任期差不多。英联邦国家也有类似的75岁强制退休的法律,也会造成差不多的“任期”限制。
实际上美国宪法里对“最高法院”的规定极其模糊,只是说需要这么一个东西具体的细节完全没有写,人数,任期等等都是没有规定的,只是说法官要保持“良好行为”一条。只是按照18世纪末的惯例默认的终身制,然后人数在5人到10人之间都有过,一直到1866年才通过法律规定为9人。
现在觉得终身制不合理,那是现在人预期寿命都能到80乃至90岁,尤其是养尊处优的大法官。当时写的人更没想到党争能到这个地步,让两边都围绕着大法官干架,提名40岁的一干就干半个世纪。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
之所以“法官终身制”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其实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除了因为政党更迭造成少量高级岗位出现人事更迭,各个国家绝大多数在政府各个系统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征税的、办理婚姻登记的、还是调查环境污染的)也都不会被随意撤换,法官终身制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个伪命题。
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退休。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80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80。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65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法官实际年龄为65岁,按照“80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15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所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18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并不很赞同从三权分立角度理解法官的终身制,这个制度更多是个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安排,更多影响的是远离政治运作和权力博弈的中下级法官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审判。
即使有强制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70岁至90岁(佛蒙特州)不等。
从结果上看,无论有没有强制退休年龄,高龄法官(特别是高龄的高级别法官)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乍听起来,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似乎会有各种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要问为什么是终身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答案,无非就是传统就是如此,既然司法系统运转没问题,那就继续如此咯。
不管很多人是否承认,大法官其实最初设计本质上就是主教,就是太平绅士,就是衍圣公……
他本身是因为威望、道德高度而不是政治立场、主张被选为大法官的。
这也是三权分立设计中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即设计者认为司法权不应被民意和政治所影响。
但是大法官仍然可以被弹劾……
所以金斯伯格的明显政治倾向,尤其是对总统选举发表评论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而事实上被津津乐道很多年的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最初的应用就是为了最高法从政治交锋中抽身。利用违宪审查权强行宣布司法机构不负责某件事情。
当然在后世违宪审查权成了最高法积极参与政治的手段。说明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和今天的实践者完全是毫不相干的。
当然了,美国当年立宪是为了联合各州组建联邦政府抗击外敌。而现在的联邦政府早就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去抗击什么外敌了。从立宪会议的精神来讲,联邦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解散了。但从联邦政府本身来讲,这种利维坦一旦建立就不会自动自觉的自行解散……
我可以告诉你真真的答案,因为教皇和大主教是终身制,所以大法官也是终身制。就是这么简单,你以为的那些答案都是扯蛋的。因为大主教在历史上一直终身制度然后又运行的很好,且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其实和以前的大主教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用了终身制度。你觉得合理,因为人家用了几千年检验出来好用所以用了。其他乱七八糟的答案压根就是扯蛋的好不。
终身不终身没关系,涉及到意识形态,驴党啥事都敢干。
Antonin Scalia知道不,最保守的大法官
都被解密是被希拉里做掉的
希拉里那年选举民调很高,想上任提名自己人进去
碰到一个很好的机会,下了手
结果输掉选举,最后赢家共和党
事情被掩了过去。
就是因为制定美国宪法时人的寿命只有40岁根本不可能想到大法官还能活到失能年龄这种事
三权分立:
立法权归国会,国会握着钱袋子,有财政大权做后盾;
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三军统帅,有军权做后盾(宣战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但没什么东西可以做后盾了。为避免成为其他两权的附庸,只能给个终身制,除非渎职。
但即使最高法院后来拿到违宪审查权,依然很弱,根本没人鸟。最高法院用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争取到民意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另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被国会推翻的,大法官也是可以被弹劾下课的,虽然极其罕见。
大法官在任职之前,家底是要被扒个精光的,因为每个总统都想找个跟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填补大法官空缺,而反对派则要想方设法阻止他上位。羊肉没吃成惹了一身臊的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做了大法官立刻翻脸,反对总统的政策,总统只能干瞪眼。
为了限制总统。终身制意味着不会被总统想各种办法免职,所以总统无法威胁大法官,那判案就能独立。
怕退休后报复,因为这岗位就是三权分立设计者用来得罪人的,一旦总统或者议会想要插足对方的权力搞独裁,大法官就有权力判其有罪,这种岗位就必须保障判决者安全才设计的终身制。
美国法官就是大祭司,拥有通过个人判断释经权,只不过这个经是美国的所谓宪法和建国精神。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知道为啥终身制了,祭司如果两年一换,两年堕胎合法,又过两年违法,美国图腾的神圣性就荡然无存了。
因为不能让政治斗争干预司法
其实比起来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五常终身制和一票否决权更应该改革
高赞回答一直在宣扬一种思想:我的是对的,只有按照我的想法行事,才是正确的。
所以,不能试错?你认为错误的法案,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正确的法案,一定是正确的?
这种思维在社会发展中极其错误,正确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允许试错。底线就是不能危害社会。
堕胎法案到底对社会是否有利?这个问题本身分歧非常大,许可出错,但重要的是要有能纠错。
所以,高赞答主其实是在把自己的独裁、皇权思维有意无意的灌输其中,自己却不知道,死命认为他正确的。
————————以下是原回答:
根本原因还是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让大法官有独立性,就有了终身制。
为了让他们不作恶,又把大法官的手局限在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圈内,没有权力把手伸到外面执行层面去。
这也是对最高法律解释层的妥协做法,也近乎最优选择。
是个人总有人性弱点,总会出现贪婪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人可能出现的人性弱点,有要保证法律和宪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这就够全世界所有国家法律建设者们吃一壶的。
虽然不完美,但是已经没办法更好。
到目前为止,全球在这个方面,美国仍然是独一档,后面就是英国,再然后才是其他欧洲国家。
法律建设远比什么主义要实在。
大法官终身制再不合理也总比英制单位华氏度夏冬令时等等制度合理吧

独立
避免独裁者专制的手段
很有意思的设置
还有美联储理事,两年可以提名一个,任期14年
谁都难以任人唯亲,又可以表达倾向性
因为终身制过时了,是恶政。它就该废除。所有告诉你终身制如何如何合理的人都是跪着说话的。
现在美国的大法官在提名阶段往往就会因为两党内斗以致人选有失公允,并导致两党的疯狂撕逼。毕竟美国人也很清楚,大法官也是人,在日常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政治倾向的影响。
所以,美国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聘请外国人来当大法官。尤其可以考虑聘请来自朝鲜、伊朗、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中受到美国制裁者来担任大法官。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任何私人财产,与美国社会没有太多的人情关系和利益羁绊,可以公允、客观、中立的参与到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因为美国文明太短。
不知道党争的厉害。
它没经历过党锢之祸,也没听过牛李党争,更不知道党人碑三个字背后的龌龊与阴暗。
为了司法独立。
上学期和这学期都在学美国宪法。
总而言之,如果你看过当时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能看出当时美国建国初期对“如何进行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制约”非常非常在意。
直到现在,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定下来的制度。
而且从那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来让“人性之恶”在系统的影响中达到最小。
这套制度让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受另外两个系统钳制,却又能相互制约。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是为了“虽然被总统提名,但是免除职务不受行政系统影响”。也就是,大法官一旦当选,就不能无过错免除职务。
In Federalist No. 78, Hamilton authored that permanency of judicial tenure would provide the judiciary with firmness and independence. Hamilton believed that the inherent effect of life tenure on the workings of the judiciary was the citadel of the public justi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任期的永久性将为司法机构提供坚定性和独立性。汉密尔顿认为,终身任期对司法运作的内在影响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补充:继续说一下为什么大法官要远离民意。
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当远离民意的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宪法的稳定性。司法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解释和维护宪法,而不是反映当下的社会或政治潮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明确阐述了法院应当在宪政体系中保持独立,远离政治干扰和民意压力。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因:
宪法是一部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长期的框架,而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社会情绪或政治变化。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权力制衡的关键。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民选的,因此通常更直接受到民意的影响。如果大法官也跟随民意,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削弱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
如果司法部门过于依赖民意,可能导致少数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民意有时可能会倾向于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司法部门应当是政治中立的,保持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大法官频繁响应民意,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工具,破坏法院作为“公正仲裁者”的形象。
评论:为了一时的不方便就要去动立国基础的构建,愚不可及。
终身制意味着终生法律豁免权,不用担心下台后被清算,所以可以安心的做py交易,死才等于下台,毕竟在美国,没人会鞭尸一个死人
当时的人没想到人可以活到拉稀得老年痴呆
一句话解答就是,判例法国家大法官资历极其重要,外加国父们没想到现代人这么能活。
判例法国家判例即法律,如果你们对某个法律有争执还能吵一吵,如果是对判例有争议,而且其中是亲历法官,对方来一句我在现场我有解释权,那还吵个屁。
比如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一案影响十余年,但每隔一段时间内涵都在变,最后自由派大法官去世一大批,甚至被全盘推翻了
目的就是用独裁对抗民主啊。
用个人的独裁对抗暴民政治。
不是,你们真把民主当好东西了?(不会有人看完这个觉得民主是个坏东西了吧,二极管思维改改吧)
没事读读法国自由派的书吧。
当然现在的大环境下,也没人敢说这个。
都在假装民主和自由没有任何冲突。
一群人还骗自己说是为了制衡独裁者的,还拿英王举例子。
请问要是有独裁者,哪来的独立法官啊?
仁慈的独裁者打乱了所有的政治秩序,最后靠着手无寸铁的大法官来感化他?你是来讲笑话的吗?
法官从来不是用来制衡压根不存在的独裁者的,假如真的有独裁者存在的时候,三权分立就是废纸。
法官就是用来制衡你们这些想一出是一出的暴民的。
呵。
①关于美国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推荐一本宣传小册子《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政府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书真真假假说了一堆,反正大致的想法都在里面。比如这个问题,答案就在第七十八篇
②关于美国制度为什么好,好在那,推荐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四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富人没有将彼此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美国的贵族是坐在律师椅和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坚信法学界是这个国家平衡民主最有力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
在美国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通过自身优点乃至自身缺点,对平民政府的固有弊端起到调和作用的。当美国人民激情燃烧,或陷入某些狂热念头时,会感到法学家给他们施加了一种几乎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的贵族倾向来隐秘地对抗民主本能
③我为什么不喜欢美国,更喜欢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把上面的一段话中的法学界换成官僚,你再读一读,看看有任何违和感吗?
所以,我为什么不推崇孙中山先生基于中华千年传统,来历明确的官僚选拔制度,而是推崇来历不明的法学界呢?我很难想象,中国某些人他们是抱着什么心情推崇美国的,明明中国的制度更优秀。
④说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呵。如何证明?因为美国最强大?这样的循环论证有意思吗?因为美国最强大,所以美国制度最好。因为美国制度最好,所以美国最强大?
⑤很多人是不是都不知道政府的基本功能有哪些,所以推崇美国?国之大事唯戎与祀。戎是指抵御外敌,就是行政权(总统)的来源。祀是指法律规则的来源,就是立法权的来源。再加上一个日常内部纷争的裁决(也就是司法权)。一个非常粗糙的堪称底层逻辑的设计,也能被推崇。说明压根没考虑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要政府这玩意干嘛用……
⑥谁来制衡?答案是没有人制衡。你的个人利益得失在宏大的国家利益面前是注定被牺牲的。所有的制衡,都是基于宏大的国家利益,日常小事(哪怕是你的命案),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错误。
⑦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五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加上另外两个晋级的更加复杂的权力—–监察权和考试权。
虽然对美国可能有很多不满,但说实话,美国最高法院这个真的不错
翻译问题。
翻译成大护法,或美利坚最后的守护者,就明白为什么要终身制了。
当然,能当上大法官的人,起码也得五六十岁,也没几年寿命了,说是终身制,但能当十年就不错了。
但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想象不到现代的医疗这么发达,能让人延寿几十年。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终身制就确保了总统任命大法官的同时不成为大法官权力的来源
我有一个想法,为什么不让美国总统终身制来拥有神圣的施政独立性,不受政治裹挟。
给总统终身制,给议长终身制,跟终身制的大法官好好三权分立一下。
别硬解释了好不好。
总统有任期,你说是要限制power。
大法官没有任期,你又说要保证独立性。
那请问总统是不需要独立性吗。
没有任期说白了,就是权利不够大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工作都没有任期限制,不需要硬找理由,有任期限制才需要理由。
不光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大法官他们单位的保安大爷也没有任期限制,难不成收停车费也需要保证独立性吗。
没出社会的总觉得法大于天,实际上只要行政端和执法端稍稍松懈一点,法律约束力就原地暴减。
大法官无非就是搞几个判例,本质上就是高阶一点的辩经。
各州若真不想听你的,其实有的是办法,有本事你像肯尼迪送黑人入学那样调国民警卫队。
对了,国民警卫队不听大法官的,这就是为啥总统有任期法官没有。
川普卸任前火线任命了几个大法官,民主党现在告他几次了,他都没吃亏
这个我知道一点(不一定对)
大学搞终身教职,就是一个“决不解雇”的政治表态,就是说无论承受何种压力,只要大学在,就一定保这个教授。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嘛,其实还有一个解雇自由,老板们承认你言论自由,但保留解雇你的自由,甚至保留行业封杀的自由。
终身制,就是为了防止被报复然后流浪街头。
官员先办事,后收钱不算贿赂。能通过这种法律,大法官屁股朝哪边还不明显吗
法官如果不终身制那么三权分立就失效了,本身既不管钱又不管人,议会和总统都是民选产生,总统所在党派是议会多数党也不少见,总统直接通过议会任免法官,那大法官不就成总统下属了。
设想一下,如果拜登政府上台后,直接操纵法院枪毙特朗普会是什么场面?
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
目前美国的制度也做不到让权力对下,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所以只能暂时让权力不对上级领导负责。
这种折衷对大家都有好处。
人类想要真正的民主,还有很长的黑暗道路要走。
美国大法官采取终身制是为了避免大法官的判决被其他因素所影响。
你想一想,如果每隔几年要改选一下大法官,大法官担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可能会和总统和国会有交易,那么他的判决就可能不中立了。
终身制可以让大法官谁也不diao,包括任命自己为大法官的总统。这样避免判决被干扰。除非渎职,谁也不能把大法官怎么样,这样可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包括制定货币政策的美联储的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但是美联储仍然是独立做出判断。川普执政时期认命了鲍威尔做美联储主席,一直施压要求鲍威尔降息,但是鲍威尔就是不降,川普毫无办法, 也不能解雇他,只能不让他连任(这是连任还在总统任期内的话,川普自己连任失败就没这个权力了,是拜登让鲍威尔连任的)。
米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部的,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司法部并不能干涉检察官对案件的调查。
川普任命了司法部长,司法部任命了特别检察官穆勒调查通俄门事件,川普可以随时解雇司法部长,但是对特别检察官他毫无办法,司法部长也不敢根据个人喜好随意解雇特别检察官。川普气的直跳脚。
这是宗教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这是一个关于宗教传承和释经权传承的问题。
基督教世界,王权由教廷授予,教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祭司、大主教是宗教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信徒和上帝,拥有最高的释经权。大教主被认为是神圣的。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法官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民众和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大法官被认为是神圣的。
但宗教教义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人对教义的理解不一样,才诞生了不同的派别、异端和异教徒。如果教义的理解是确定的,欧洲两千年来就不会出现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宗教斗争。宗教需要一位大主教来解释教义。
法律条款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法官对司法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才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法律条款是完全确定的,就不会出现律师辩护这种现象。法律需要一位大法官来解释法律条款。
美国的大法官在本质上就是宗教的大主教。宗教的大主教在本质就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
一言概之,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至今都是一个宗教社会。
假如饭碗不够硬,就会去讨好迎合有权力砸自己饭碗的人。三权分立,法制社会。最高法天然弱势,只有独立,才能公正,才能抗衡行政和立法。那么,大法官的饭碗必须得是最硬的。
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了三位大法官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前,企图通过最高法院阻止州院对自己作出有罪宣判。
结果,他提名的三名法官,有两名跳船了,这就是终身制的魅力。
弯弯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大法官要考虑自己下来后的未来,所以现在大法官一片绿油油,唯绿是从,请问这样好不好?
大法官就是游牧部落的萨满,忽里台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因为美国大法官掌握的是释经权,类似部落的萨满,周易占卜,中世纪的教皇。
假如某国的宪法是shzy核心价值观,那最高法审理案件的思路是,你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shzy精神,而不是去纠结具体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这些案子州法院就能审理,用不着递交给最高法,他也不会受理。
中文翻译美国司法部其实是有歧义的,因为美国的司法部其实属于监察机构,下辖的fbi,美国最高法院可指挥不了,所以司法部长的扮演的真正角色其实是总检查长。比如川普之前提名有性侵嫌疑的讽刺白左女权的盖茨想拿的就是这个职位。
当然和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又不同,司法部长也只是fbi名义上的上司。如果总统不够强硬,司法部想定罪往往也会不了了之,比如肯尼迪在任时他弟担任的就是司法部长,fbi选择隐瞒了他的死因,肯尼迪家族也毫无办法。再比如川普胜选后,你看到也是司法部考虑撤销对川普的指控,从来没看到过哪位法官有表态。
为什么叫释经权呢?因为美国是惯例法,最高法就有很强的风向作用,你这么办了,其他人也得按照最高法的规矩路线来走,不然就是违宪,几乎每任总统都会有几个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州地方法院审理。
最著名的案件应该是罗斯福时期的填塞法院计划,判定罗斯福违宪,为后来新政被推翻,罗斯福幕僚被清算被贬海外,或直接退休,或者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埋下伏笔。
因为罗斯福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所以按照美国传统,市场经济自然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遗传税当然也就收不下去了。共和党支持的传统富豪熬老头也能把罗斯福熬走。
最高法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很强的清教徒特征,在美国的政治改革中往往都是趋向保守的一批。所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考量上,才给了最高法终身制。
国会议员 众议员2年 参议员6年 普选
总统 4年 选举人团
最高法 终身 总统提名
挺灰色幽默的,等于说美国国父其实是用封建主义的一个角色,来给民主制度打个补丁防止独裁的出现。
很多国家,比如大日本帝国,有国家首脑+内阁 有元老院 日俄战争之后才有国会(众议院)没有最高法平衡,所以大日本帝国宪法最终被解释成了天皇意志的化身。谁都可以拿最高法来给对手戴帽子,国会想卡军费,萨长蕃阀就会说入侵朝鲜是保障日本国民生命线,你砍了就是违宪,都不同意怎么办呢?那就国会表决,
国会表决那操纵空间就大了,当年就是收买了左翼联盟里的政党,因为日本左翼也有类别划分,有代表手工业的 有代表农民的 有工商个体户 有小地主,表决前分化多数党,临时背刺盟友,详情可见种豆包chong关于日本国会设立的视频
【太尖锐了!这一定不是日本臣民真实的声音!备受爱戴的萨长藩阀怎么可能选输…?【大日本帝国13】-哔哩哔哩】 https://b23.tv/KPhMaUw
甚至到后来还发展出满蒙生命线,大日本民主制度虽然也是做给欧美列强看的,后世也就当个笑话了。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托拉斯,要知道,当时的洛克菲勒 还有范德比尔特 能在石油 铁路行业快速扩张,从一个州迅速推广到全国,当然少不了收买各种法官,把油田 铁路开发经营判给自己,美国最高法管吗?如管
因为托拉斯信托的英文含义就是避的最高法的嫌,否则我直接成立荒坂株式会社就完了嘛,弯弯绕绕干啥。发展到今天就是很多公司股票一起卖,但是经营都是分开的。
美国宪法给各州很强的经济独立性,跨州经营 跨省经营都是不被允许的,被认为会在增加一州收益的同时损害另一州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导致经济垄断就会违宪,所以托拉斯只能偷偷摸摸搞。到了后来大罗斯福迫于舆论压力,国会拟定了《反托拉斯诉讼法》,开始对托拉斯进行管制。
洛克菲勒这种一个人持有价值上亿美元股票的做法从此就载入史册不被允许了,但是美国宪法给了他保障自身财产的权利,所以他依旧是首富,他的家产联邦政府可没权力充公。
判例法+美国法律的灵活定义文字游戏,如果想要这套系统稳定运行下去,那必然要求最高法得跟个皇帝一样干一辈子。对自身所作所为终身负责,又能平衡各方诉求防止没完没了的上纲上线扣帽子+追杀,不然跟个国会议员一样,在任时好处捞完,卸任拍屁股走人,那法律还有啥效力呢?洛克菲勒今年生意是合法的,明年家产都随时充公,那不早润大英去了
我发现一个bug,
大法官并没有天道庇护,
换言之,他不退休,
人们还可以选择帮他退休,永久的。
因为历史上英国没有最高法院,上议院(贵族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而上议院成员不仅是终身的,还是世袭的,名额完全由贵族家族瓜分。
上议院里最古老的贵族家族,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相当于我们魏晋南北朝的几个世家从未落幕,王谢家族一直延续到今天。
英国贵族在上议院里按传统以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互相尊称,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全是表兄弟。
美国革命之后搞了三权分立,往前走了半步,成立了单独的最高法院,但他们没敢完整走出一整步,还是觉得大法官应该终身制。
搞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理解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中国人的依法治国和欧美的依法治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欧美的最高法院,并不对应中国传统的三法司和今天的最高院。中国的最高院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职能机构,而欧美的最高法院,是一支政治力量,它本身就是国家机器。两相比较,欧美的最高法院真正跟中国对应的,是:中顾委。
在欧美语境里:
法律至高无上就是门阀世家的意志至高无上。
依法治国就是贵族治国,就是白N代治国。
司法独立就是贵族院独立,不受任何民选机构监督,只有他们能监督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搞依法治国,总是搞得那么扭曲和拧巴,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中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根本就不匹配。
如果真想按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力量的实际格局,搞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你需要做的是恢复中顾委,然后把现在的最高院更名为普通终审法院,把中顾委更名为上诉终审法院。
最后,强烈推荐丹宁勋爵的四本巨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家庭故事。
这四本书,原汁原味的向你展示了英美法治是个什么东西。他在维护什么,他在反对什么,他的代价是啥,以及代价是谁。
看完这个,你也许会喜欢英美的法治传统,也许会摒弃英美的法治传统,但你绝对不会再看国内法学界那帮意林派法学家的书了。
顺便说一句,这套书的翻译者,是李克强前总理。
这类似于公务员铁饭碗:只有保证你不会因直接领导的原因丢了饭碗,才有可能让你在面对不公、不法、不合规时,能够敢于说不,敢于撂挑子顶撞甚至向上举报对簿公堂。
任期制其实也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在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周期内,保证你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这个职位与职务,你在职期间的一切决策都不会成为时候清算你的依据。但这么做,等于把一些隐形的特权、政治豁免摆在台面上讲,制度设计也需要更复杂,对于18世纪的制度设计来说,未免太艰难了。
看过 是,首相 就知道了
时间才是核心
永远不下台的秘书们就可以相当程度的架空选举出了的上级领导
总统只能干四年,议员几年就得换
只有法官是可以干到死的
你是手下你听谁的
听总统,人家搞不好四年就下台,你也得滚了,听议员的,也是一样
但是听最高大法官的,人可是能混到死的
如此设置最高司法,就是有意制造一个“法律贵族”,来制衡民粹
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众总是想一出是一出,民众只想共荣从不共责,所谓“众不担责”,没错我们要杜绝专制维护民权惠济民众,但无限捧高民众智慧与理性,本身就毫不负责,换来的只有悲剧
众所周知群体规模越大越参差不良,社会民众体总的来说是愚氓,有时是嗜血的盲目的,权力本身是邪恶的,无论是由多数人掌握还是少数人掌握,本质不变,如此设计司法,就是为制衡权力暴政
准确来说不是终身制,只是排除了一切弹劾之外的把他们赶下去的方式。
你可以因为贪污把他们赶下去。
但是你不能让行政部门抓人,你得让国会同意弹劾。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可以做出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行政部门意愿的决策。
英国的司法权最早在上议院手里,而上议院都是贵族子弟。而贵族又基本上都是世袭制的。
这帮贵族有自身的独立性优势,能够保障客观。独立于国王、大臣、人民之外。
这下不谈人性本恶了?不谈制度保障了?
你美国大法官是活圣人还是耶稣?
还什么“民主执剑人”
怎么快进到了能洗终身制了?
你别和中国人说呀,你和美利坚大统领说呀?
当地时间7月29日,美国白宫官网发表声明,总统拜登宣布对最高法院进行紧急改革的计划。
据报道,拜登要求国会提出司法改革方案。他提出的主要三项要求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前总统在任期间犯下的罪行没有豁免权”;将目前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限制为18年,总统每两年可以任命一名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18年;制定有约束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参与公开政治活动、参与利益冲突案件的审判等,并且要公开收受的礼品。
拜登此举使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支持对最高法院运作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现任总统。
美国的大法官如果不是终身制,特朗普早就蹲局子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受人尊敬的分支。而有趣的是,这一最受人尊敬的分支,却是任职时间最长且存在终身任职的情况。
需要澄清的是,“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谓。在美国,有两个英文单词可以表示法官:“Justice”(大法官)和“Judge”(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对他们都必须称呼“大法官”(“Justice”),其中还有一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而在其他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会称“Justice”,其他的则称为“Judge”。不过由于并没有硬性规定,有些喜欢“自嗨”的法官也会用“Justice”,比如有一家纽约州的地区法院,所有的法官居然都自称“Justice”。
在法官任期方面,联邦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而州法院却不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全美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中,大约有1/3的州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而其他州法院的法官则有退休年龄的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通过定期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这里的“美国大法官”特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么美国大法官的确是终身任职的;如果指的是所有的美国法官,那么则不一定。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限,其终身任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即判例法国家。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的法官不仅是司法的裁决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造法”的职能。
中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也就说,法令一定要统一,使人民有章可循。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人们对于某件事法院将会如何判决的预期”。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稳定和可预期。
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依靠成文法典的统一适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依靠法院在那个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然而,每个法官对于法律和先例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依靠抽象的原则来维系法律的稳定显然不怎么靠谱。
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握有一项特权——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选择一部法律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可能会改变整个社会对某个重大议题的认知。试想一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一议题的判决在短时间内前后矛盾,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极大混乱。
而大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开始担任大法官时通常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阅历,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一般认为,45-55岁是开始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年龄段)。在这一人生阶段,大法官的个人司法哲学和立场已经稳固,不太可能发生激烈的转变(虽然也有个别的例外),这样就可以保证大法官在今后的至少15-20年时间内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
二、民主的“制动器”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注定了司法权的“反民主”性质。
而这的确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有意为之的。在二十世纪,“民主”几乎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正确,但在历史上却并非一直如此;相反,在18世纪前,民主更多的是作为贬义词被批判的。
早在24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六种,三种好的和三种坏的。分别为君主制(好的一人之治)、贵族制(好的少数人之治)、共和制(好的多人之治)、僭主制(坏的一人之治)、寡头制(坏的少数人之治)、民主制(坏的多数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制比贵族制好,贵族制比共和制好。但是最好的一腐化就成为最坏的;因此僭主制比寡头制更坏,寡头制比民主制更坏。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委婉地为民主制辩护,因为绝大多数的实际政府都是坏的,所以在实际的政府中,民主制倒也是最好的。
所以,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民主并不能算是一种好东西,充其量就是一个“不坏的”东西。那么在18世纪末时,当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设计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时,至少对民主制度是抱有疑虑的。
所以,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时,就需要有一个分支部门成为民主的制动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就成为了这样一个“制动器”。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又是“最小危险部门”,所以也不会颠覆民主的基础。
民选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需要时刻回应民意,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即使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也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地围绕在民意周围。
而对于司法权来说,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被民意所裹挟,那么法律将不再具有权威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非常注意将自己与民意做适当的“隔绝”。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传闻他为了保持自己裁判不受影响,连续坚持三十多年不看新闻报纸。
而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正好有助于他们将自己与“民意”隔绝,试想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是民选的,那么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不是严格遵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哲学立场进行裁判。虽然有些大法官的法哲学立场为人们所诟病,但这至少提供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相对稳定的预期。
有些时候,民主制度与民粹主义仅仅一线之隔,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设计宪法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就是他们对防止民主制失控所设计的“制动器”。
所谓的抽象就是:
有那么一部分人,一边认为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边又坚定地认为大法官终身制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他们高举着法治的大旗,然后却奢望着会有完美的人治。
我有个问题,既然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那派人把不合心意的大法官干掉,然后换上自己的心腹不就得了?这样的话,司法权,行政权在手,事实上的独裁不就成了?这么大的漏洞,美国人是怎么避免的呢?
坚决抵制铁饭碗思想

华盛顿:你是说?人可以工作到九十岁甚至一百岁?
亚当斯:这种情况还频繁大量的出现?
富兰克林:读圣经读傻了吧这孩子,这怎么可能。
总统=国王
参议院=元老,大贵族
众议院=中小贵族,领主、骑士
大法官=大祭司,大主教
这么一对比,对于德谟克拉西制度是不是有更深层的认识了?
西方的德谟克拉西制度本质就是各类型贵族对于王权(行政权)的分权制约,跟你建立在平民政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帝王-官僚制有本质区别,你这种体制下出于平民政治对帝制的制约的民本思想,人家历史上就从没产生过。
确切说不是终身制,是可以弹劾的。弹劾条件是品行不端。而且他们的判例也是可以推翻的。有一种说法是,当年美国先贤没想到人可以活得这么长,毕竟那个年代60算高寿了。50岁左右当上大法官,在干个十年差不多了。哪想到能活到90多啊
看到很多人谈司法独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点司法都不可能独立,切记切记。
为了反民主。
你没看错,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民主是极端仇视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成为褒义词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事情,在漫长的2300年中,西方思想家都保持这警惕甚至憎恨的态度。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一人一票投票处死,印证了他关于暴民统治的黑色幽默。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好东西。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
苏格拉底说:民主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政。
柏拉图: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
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作民主政治
孟德斯鸠:民主政体必将走向“无政府状态”。民主政体最终要么会因无政府状态的“恶化而毁灭”,要么会由于“极端平等的精神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民主政体极端依赖德性,因此不适合现代社会。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
为此,限制直接选举并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权力就是重中之重。仿照英国设立了上院参议院作为第二议会分割立法权,赋予总统类似于国王那样中央集权性质的行政权。赋予最高法院法官那种终身贵族一样的司法权力。防止暴民对少数人权力的侵害,民主硬币的另外一面必须是法治。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政治安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美国的范本,已经给了世人一个足够深度的研究对象了
大法官制度,就是美式民主的重大弊端之一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是一道古老而坚固的城墙
最初的设计者认为,它能保护法官免受政治风暴的侵蚀,确保司法独立,使他们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受民意的摆布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从民主的守护神,逐渐蜕变成了一座无法撼动的堡垒,一群老迈而意识形态固化的大法官,正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左右着21世纪的美国,甚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从最初的理想主义,到今日的现实困境,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成为美国民主裂痕的缩影,甚至可以说
它暴露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悖论:当你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了一种制度,最终却发现它本身成了最大的权力滥用
绝对的、理想的、持续不变的权力制衡,并不存在
一、大法官终身制的初衷:自由的守护者
让我们先回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一刻。
当年,美国的建国者们刚刚摆脱英国王权的控制,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政府权力的膨胀
因此,他们为国家设计了一套精妙的权力制衡体系: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最高法院则负责解释法律,确保立法和行政权不会侵犯宪法。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保证最高法院本身不会被政治污染?
建国者们的答案是:终身制。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
如果大法官需要定期选举,那么他们就可能迎合选民,而不是捍卫宪法。
如果他们的任期有限,就可能在卸任前讨好某个政党,为自己铺路。
只有终身制,才能让他们真正超脱政治,只忠于法律,而不受民意的起伏所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终身制的初衷是美好的,它希望法官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不是党派的打手。
但现实是,理想主义的制度,总有被现实主义的人玩坏的一天
二、终身制的现实:权力的封建化
当时的建国者们可能没有想到,人的寿命会变得如此之长。
18世纪,法官能活到70岁已经算是奇迹,而如今,大法官动辄90岁还在岗位上发号施令。
这直接导致了几个荒诞的后果:
1. 政治遗产:一个总统的决定,影响几十年
大法官的任命,是终身制下最关键的政治遗产
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但他选中的大法官,可能会在法院里待上四十年,甚至更久。这意味着,一次偶然的总统选举,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偏向几十年,甚至跨越几代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川普,他在任期内成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向右大幅倾斜。而拜登即便连任,也无法逆转这种影响。这就像是一个已经卸任的国王,仍然在用他的幽灵统治这个国家。
2. 法院的僵化:最高法院变成老年俱乐部
终身制的另一个恶果,是最高法院逐渐变成一个老年权力寡头。
今天的美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气候变化、LGBTQ权益、网络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影响未来几代人的问题,却要交由一群出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官来决定。他们成长于冷战时期,他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而他们的决定,却影响着Z世代乃至更久远的未来。
一群80岁的人,在决定20岁年轻人的命运,这是终身制带来的扭曲。
3. 司法独立?不,它早已被政治化了
终身制的初衷是司法独立,但现实是,最高法院早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
两党争夺大法官席位的战争,比总统选举还要惨烈。每次有一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整个华盛顿都会陷入疯狂,党派斗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一旦某个党派掌控了多数法官,他们就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修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2022年,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即堕胎权案),就是保守派几十年来的最大胜利,直接改写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结构。
终身制本来是为了让法官远离政治,但如今,它却让法官变成了最有政治影响力的棋子。
三、终身制的裂痕:民主的悖论
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在将美国的民主推向一种危险的状态: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选择之上
美国号称是民主国家,但人民无法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
不管民意如何,最高法院的九个人,依然可以决定整个国家的走向。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就是权力的封建化。
民主,本质上是权力的流动性
而终身制,制造的是权力的固化。
这两者的冲突,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衡。
今天的美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这种裂痕: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度飙升,许多人认为它已沦为政治工具。
党派斗争加剧,每一次大法官任命,都成了一场战争。
年轻人对这个体系越来越疏远,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一生,竟然被一群几十年前就上任的法官决定了。
最终,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可能不会毁掉美国的民主,但它一定会让美国的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像民主。
那么,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应该被废除吗?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是的
应该设立固定任期,比如18年,让法官可以有规律地更替,让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更加符合时代。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不可能!
因为改变终身制,意味着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门槛高得离谱,尤其在今天这个高度对立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美国可能会继续在这条老路上走下去,直到它的民主变得无法承受这种矛盾,最终引发一次制度性的震荡。
如果美国民主有一天走向真正的衰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恐怕将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这些都是屎山代码,至少我认为这个是真糟粕
你只要认识到欧洲美国的人种、宗教、文化都来自印度,一切豁然开朗。
欧洲美国的宗教,本质上是萨满教。(百度人骨教堂),吃人,尸体崇拜。
大法官,就是大祭司。象征神权。
三权分立,见蒙古人部落、东南亚部落的议事制度。
欧洲美国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文明怎么来的,制度怎么来的。
即:他们实际上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他们把文明、制度(就是法律),看成神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如果我们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总统,保护民风的职责交给法院。自然可以得出总统需要任期,法院需要终身制。
为什么这个任期为质数的评论区被封了?我看不明白,这样的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希望有大牛解释,谢谢大佬

18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我要终生为法律和正义服务!
21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哈哈,我要使劲捞!
原来罗翔想的是这个美事啊!
最终幻想破灭,现在变得愤世嫉俗了。
实际上不论是丑国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是背后几大家族的白手套,至于大法官为什么不是几年一届,那是因为丑国法律制度太落后了,还是海洋法系判例法,一直换人会搞得前后矛盾闹出笑话
因为美国国父最开始只是一群支持精英共和的有产者,对他们来说堤防p民的包拯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反抗英王。
“为什么采取”根本不重要。
注意:这里的制约指对等制约,纯权力性制约,而不是经过漫长的修改法案或弹劾来曲线的、且成功率极低的制约。
什么叫对等制约?
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极其繁杂、或漫长的一系列过程才能反对他。
不要告诉我什么经过了怎么怎么的筛选,其人多么多么可靠,犯错概率多么多么小,你这不就等于把一国亿万民众之公正正义寄于一人的个人道德/信念上了吗?这极其可笑。
=====
人类总是通过制造新神来制衡旧神,是一种极蠢的行为,人类应该要消除任何人成“神,或类神”。
人类不能总是把狮子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制造出一只不受笼子约束的老虎。
=====
简单地讲:大法官(/陪审团)制造不公或错误,谁来干他们?
我就极其厌恶那种什么裁判即便被证明是做错了,也必须维持其错误,的狗屁制度。
我不需要你论证这个设计有多少合理、先进、优秀的地方,
不然呢?他和你想要制约/抵制的那个东西有什么区别?靠踏马个人道德吗?
任何试图(或有嫌疑)制造神、制造神位的行为/制度,都是恶的。
=====
还有一点:
↑这一点对所有的政治正确群体都完全适用,而且尤其适用。
之所以这些政治正确群体或规范如此让人憎恶和反感,就是因为祂们被赋予了【神位/类神权力】。
比如X权,比如X命贵,比如X保护……这些都自带邪教属性。
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在裁决时不受外界政治力量的干扰。
由于不必担心失去职位,大法官们更可能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和精神,以及其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做出公正和明智的决定。
那为什么美国总统不采取终身制呢?这样也能保持独立
1000万美元,堕胎合法。
1000万,堕胎不合法。
来刷经验吧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利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但实际上最高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级,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终生制。
道理很简单,权利越大越不能终生制,权利如果不足以作恶那么就可以容许其终生制。
总统和国会的权利来自于选举,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大。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小,往往要小心行事。大法官一般不解决政治问题,遇到政治问题,大法官可以直接回避,投诉到最高法院,但是大法官可以不受理。
大法官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呢?首先排除羊皮纸法律,专制爱好者比如说某始乱弃终萝莉控及其粉丝一般会认为法律写在纸上就上了符文,就很厉害,别人就要听他的,不然就要训别人。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大法官每次判的都没毛病,普通法院的审理都能公平公正,那么自然而然的大家伙就会信任司法系统。司法系统能够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便利,司法系统也对商业繁荣非常重要。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所以一般而言,上层人士不会容许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法律总是为弱者服务,因此中下层人士也十分爱戴,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法院宣判的结果往往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是大法官权利的来源。
补充:具体可以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答案里有提到到龄强制退休的。但是到龄强制退休也并非没有毛病。
如果根据退休年龄可以确定某位总统任期内有某位或某几位大法官必然将要退休,那么,从这位总统当选的第一天起,定向腐蚀、政治上的许诺效忠、政治同盟、人身依附这些黑幕就会大规模的展开。久而久之,法律界上层的风气和文化将遭到腐化。
尤其大法官作为不与责任政府共进退的长任官员,其性质将强化上述缺陷。
而死亡具有随机性,某位总统的任期内无法确定是否将有法官死亡进而是否将有新的法官需要补任。这种不确定性将大大削弱人们投入幕后活动的意愿、金钱以及愿意为此牺牲的良知。
希望潜在的大法官候补者将出任大法官一事视为上帝的赠礼和重托
在所有的公职中,法官应是相对保守的官员,因此年龄不是问题。在出现十分确定的必要性之前,不应修改大法官的终身制
另外,让胆敢公开威胁大法官的拜登尽早下地狱
-— —-
当然低阶法官我赞同墨西哥的民选法官改革,因为低阶法官人数众多,其待遇和政治地位不足以抵御权贵/黑帮/外国势力对其进行的拉拢腐化乃至威胁
当然是因为司法独立,需要保证法官能避免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报复或控制。
初看来,法官任期问题处于两种冲突的要求和压力之中:司法责任VS司法独立。
法官的判决影响重大,他可以判决某人有罪,而令其遭受牢狱之苦,而如此之大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错误的使得某人承受牢狱之苦,他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接受某种形式的惩罚?
然而,如果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另一种风险:谁来裁决法官有罪?
要么是另一位法官,要么就是某一政府机构,然而无论怎么说,一旦开启了能够裁决法官有罪的口子就会很直接的产生一种影响,法官有了需要其为之负责的对象,谁有权裁决法官有罪,法官就需要对谁负责,从而独立性受损。
进而那个能够宣称法官有罪的对象也就能够影响公正的司法。
现实的来看,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了这般的制度安排:低级法官可以因错案而受罚,但高级法官总能免于任何罪罚,同时具有终身任期。
这是为了司法独立而选择牺牲司法责任。
高级法官不仅事关司法,他们同时还是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持他们的独立性要比能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重要的多。对于法治来说,独立性比负责性更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从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超然独立,但他们也是凡人:
政府卡我工资和养老金怎么办?
尽管大法官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他们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判决,指挥不了军队,管不了财政。事实上当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同联邦政府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别时,大法官们都非常明智的控制住了自己想要贯彻理想的冲动,不去刻意激怒联邦政府,在不违背自身良知的情况下,使得判决尽可能的令联邦政府能够接受。
因为法官战胜不了军队,更不要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名令要求最高法院的人数只能有九人,事实上开启新政的罗斯福就曾对数次判决他计划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恼怒不已,为了消除这个阻碍,他曾计划把大法官的人数从九人扩充到十五人。
这直接把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吓得立场转换成了自由派,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中裁决最低工资法合宪。
准确来说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罗伯茨是因为怕罗斯福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而改变了观点,但他的做法让大法官九人数的惯例得以维持。
很多人常说,司法部门不能代表民意,而要维持司法公正与独立,然而彻底的司法独立一方面是非现实的,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从来也不是仅凭一些名义上的制度法规安排就能保证的,它需要大法官的灵活行事,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总是和政府对着干。
当政府,或者说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民意时,司法部门实际上有必要一定程度上遵从民意的安排,否则:
总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给最高法院面子,如果大法官们给脸不要脸,那就不要怪总统不客气了。
在新政时代,最高法院曾惹恼了强大的总统罗斯福,最后不得不服软,不仅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改变立场,后续保守派大法官更是接连离去,到1943年,罗斯福总共提名通过了八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自然和罗斯福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大的冲突。
表面上看,曾经计划填塞最高法院的罗斯福失败了,但最终的赢家显然是罗斯福,司法权真的能够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吗?
能,但这需要司法权为自身赢得尊重,需要它受到民意侵蚀,需要它接受政治干预,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民意侵蚀,避免遭受更大的政治干预。
而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在今天则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来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和参议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通过他们选出的大法官自然可以代表一些民意。然而民意是会变化的,但法官的意识形态却不会轻易跟随民意摇摆,在人均寿命比起建国时代长了三十多年的今天,大法官可能会随着时间流失而严重与民意脱节。
不仅如此,随着美国两极分化的加重,甚至不需要随时间流失大法官们就需要面对两种冲突的民意,倘若大法官未能灵活处事,一旦与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有重大冲突的政党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一旦新的总统不是那么灵活老道而执意要实现对选民的承诺,那么危险也就将真正来临。
是啊,人们痛恨短视而无知的人破坏原本运行良好的制度系统,但如果一个制度系统能够被短视无知者轻易破坏,那么它本身也就谈不上良好。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需要:
耐艹。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负责最后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承担着这么一个角色,没有最高权威的组织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一定会因为大量事务无法处理和大量争端无法解决而濒临崩溃。
美国国内从能不能堕胎到总统到底是谁的(小布什和戈尔那次),都必须由最高法院来裁决,这是真正的终裁者们。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最高权威来说,其给出的裁决必须短期内无法被动摇,否则最高权威就失去了意义,裁决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反而是次要的。有裁决好过没有裁决,坏裁决好过反反复复的裁决。
说白了,对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威们来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组织对他们的首要需求是稳定性。对美国最高法来说,产生这个稳定性的方式就是控制人员流动,大法官们进入最高法院时一般都是50岁左右了,人类平均寿命也就70多岁,为了稳定性,大法官终身制才是最合理的选择。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往往会直接推动社会变革,
在社会变革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当前认知而设定的规则,并不是先天存在的正义,当认知变了,“正义”也就变了。
但是,社会的认知改变,不是每个个体同步发生的,个体之间发生分歧时,按照法律原则判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这是最高法院的指职责。比如胎儿算不算生命,孕妇有没有权利剥夺胎儿的生命权?
最高法院作为社会的一个局部,其认知不能变化得太频繁,大法官的人选不宜经常变化,否则社会将陷入动荡。胎儿去年算生命,今年不算生命,后年又算是生命,没有这么干的。
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只是相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美国政府不能撤换大法官,但是美国公民可以撤换大法官。
当美国社会发生实质上的认知改变,而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认知却没有改变时,美国公民就会谋求改变大法官的任职,大法官自己就选择辞职了。
州法院的法官会更换,而最高法院不会,因为两者的业务是不同的,能去到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判定的案例,是那些影响到社会关系本质的事项,是一锤定音的,是要暂时搁置争议和分歧的。
孕妇有权利终止胎儿的生命权吗?
如果你意识到这类问题没有答案,就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任职的。
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美国政府无法通过解雇和任命大法官来改变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对4年一换的美国政府做出的限制。
只有在美国公民的偏好已经有很高的集中度时,大法官才会撤换,比如参议院2/3以上。
简单说,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体系下,司法分支是最孱弱的一支。如果不采用终身制,司法分支很容易失去作用,被立法和行政分支控制。
在当代媒体的渲染下,和多人认为最高法院具有无上权威,很多人可能不认可司法分支的孱弱。但实际情况是,司法分支不具备人事、财政的权力。甚至自身的判决也要依靠行政分支来履行。美国历史上,不执行最高院司法判决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832年伍斯特诉乔治亚洲,关于印第安人土地的判决,传言时任美国总统杰克逊说:既然已经判决了,让他们去执行吧。后果就是印第安人的土地判决并未真正执行。另一个更著名的例子是,1957年小石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州长拒绝执行,之后是总统艾森豪威尔派101空降兵护送黑人孩子上学。
所以,美国法院具备现在的地位,并不是法院的“实际”权力,反而是一种“软实力”。其中也包括美国军队宣誓效忠宪法而不是总统。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司法部门没有军队来执行自己的判决,必须依赖行政部门的辅助。法院的权威甚至来自于“舆论的辅助”,而不是武力。
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如果不给一个权力孱弱的分支赋予一些超能力,则三权分立就不稳固。所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终身制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最好方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位起不同的作用。
有直选的议员,他们跟他们的选区人民强相关,而且两年的众议院和六年的参议院,互相制衡;总统选举每个选民都参加,但又不是完全按选民比例,大州和小州也做了平衡;还有很多是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这些专业岗位(美联储,FCC,等)如果交给人民决定那就是政治家们不负责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但是终生制,大法官们基本上保持了政治上的中立,作为国家的最后稳定器。
即便建国初年,美国有选票的只是有产白人,但是建国先贤对选举制依旧不太看好。
所以有了参议院和大法官对民选众议院的牵制,结果参议院也变成民选的了,大法官也差不多和民选挂钩了。
具体看《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霸主,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优越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欧洲衰落,美国吸收欧洲的科技成果,替代了欧洲在科技领域的生态位,进而成就了美国的霸主地位。
和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能说毫无关系,至少也是关联性不大。
相反,29年经济大危机后罗斯福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可以说和德国法西斯基本上没有两样,罗斯福甚至权力比希特勒还大。区别在于,因为地缘,德国受到英法针对没有对外扩张的空间,而美国没有这种烦恼。
学习美国,主要是学习美国在二战及战后持续性的把高科技人才收入囊中,大力发展制造业及军工产业,促进科技革命,别学什么三权分立,两院制,大法官终身制。
对自由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的人在看到美国大法官时和三权分立时会产生疑惑,既然一切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国会代表人民,法院制约国会的权力根基在哪里?
实际上你如果了解英美法和法德法的差别,也会发现似乎英美法喜欢强调法官中立,判决里要论述公平与正义,自然法色彩重。
“中立”和“正义”从哪里来?从上帝那里来。
这是个夸张的说法,严谨的讲,应该说英美法保留了较多文化传统,上帝也不是根源,再往上柏拉图,自然法。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所谓神学法学医学最古老三大学科的说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神学形而上,法学形而下,法学作为治世之学,也蕴含了很多传统意识形态的内容,尤其是英美法,对标中国就是儒学。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确实是有一点大儒、国子祭酒、大祭司那个味道在的。
为了保证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当然这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一极,它的权力说大也大,说小也小,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民意负责,是个很神奇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是,维护宪法,制衡总统和国会,调节州与州、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制可以帮助大法官不受国会和总统制约,一名大法官期间会经历好几个总统,也没必要倒向推荐自己的那个总统,大法官跳反的事也不少。
早期的最高院存在感很低,没人事任命权,没钱,没军队,而且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问题,国会立法,最高院司法,如果国会对最高院的判决不满意,直接再立一个法,那最高院不就成国会的下级机构了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做违宪审查,最高院才真正拥有权力。这样又有一个新的问题,那最高院直接以违宪的名义否决国会和总统的所有法令,那国会和总统不就成最高院的下级了吗?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不行,因为总统和国会都是选举产生,拥有非常高的合法性,拥有很高的权力,而最高院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够,因为不是民选的,如果最高院真这样干,迟早会被国会废掉,只有维持自己相对的中立客观,才能保障最高法院的威信,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完美,但是也没更好的办法,国家需要一个这样相对中立、尽可能不受政治影响的机构,就像特朗普犯罪,最高院依然判决特朗普可以竞选总统,原因很简单,以犯罪、贪腐为名打压异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政治问题。
以前,在这玩意被确立的时候还挺合理的
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长,所以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多也就干个十几年就噶了,同时终身制还可以保证不被清算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这玩意现在就纯逆天
因为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本质上大法官不仅仅要终身制,还要无党派无政治立场,只对宪法法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党任何派别任何个人负责
没什么,就是为了司法不受制于民。多研究下美国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案例,跟闹着玩似的。这么奇葩的体系,还天天让让学他们司法独立。
烂成这鬼样子,还天天拿一个老法官审判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做宣传,来提现他们司法体系的优秀。就跟每次救灾,救几个猫猫狗狗一样。
刚开始大法官没那么重要。这个职位上的人就是一群治经的老学究,负责cos罗马大祭司而已。结果谁知道时过境迁,大法官真成大祭司了。
有利于减少现实中被行政权影响到
大法官不用考虑为卸任后个人前途铺路,和政治家媾和
政治家也不会对改选大法官做预期,没有稳定的机会通过提名大法官来影响司法
因为这是美国开国元勋设计的咨禅阶级民主体系的一环。先是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拆分为三分,总统和议员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不同,总统提名终身制大法官,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伤害咨禅阶级的生命拿走资产阶级的财富。你不服气,于是找刘备接了魅魔外挂准备试试美国渠道服。
第一关,,你要竞选总统,你如果提出损害咨婵阶级利益的主张就没人给你钱让你竞选,选举是很烧钱的,其次,媒体都是有老板的,没有媒体宣传没人知道你是谁。懂王利用互联网绕开第一个关卡,坏了规矩,所以他第一个任期被各种针对,因为他是第一次吃螃蟹的人而且成功了,这会动摇美国体制。你开挂成功通过提名,参加选举。
第二关,选举制度,美国不是大家想象的全民普选,它是选举人团投票,你开了魅魔外挂也没有用,不是大众投票数量决定你当不当选。你充钱 给外挂升级,所有选举人投票给你,你当选了美国总统。
第三关,你魅魔外挂续费成功当选总统。却发现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和命令,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也不一样。美国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参议院的选举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每次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即33或34个席位。美国众议院的任期为2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其选举时间是每两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届时所有435个席位会全部改选。你就是刘备附体,魅魔能力无限也没有用,国会议员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就算他们都支持你在你任期内,议员们也会被替换。
你的魅魔外挂马力全开,国会全票通过了损害咨禅阶级的法案,咨禅阶级知道后,终身大法官马上判决你的法案政令违反法律,全部无效。
第四关,你决定继续开挂,搞定九位最高大法官,结果发现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终身制,空缺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上任。但是一个空缺都没有,你根本不能把他们换成自己人。于是,你用魅魔能力搞定了九位最高大法官,于是,你的法案和政令全部通过。正当你准备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时候,几百个有精神疾病的枪手和泥头车把你和国会议员,最高大法官全部送上西天,按照美国宪法副总统继位总统,国会和最高大法官重选,把你的一切法案政令否决,咨禅阶级众正盈朝,拨乱反正。
第五关,你飘荡到了地府,和十殿阎王诉说了冤情,阎王们勃然大怒,洋鬼子敢杀俺们东土大唐的人反了天了。马上复活加五十年阳寿,并且申请了六丁六甲,四值功曹,五方揭谛在内几十个神仙给你保驾护航五十年内什么办法都杀不了你,让你去美国重新打复活赛。你死而复活,美国统治者脸都吓绿了。你又重新发动魅魔能力,通过均贫富的法案和政令,美国形势一片大好。不久你发现,你只能连任一届。你决定连任,并且成功当选。
第六关,你怕你的改革和张居正一样人走政息,决定修改美国宪法让你的任期像肯德基的可乐一样无限续杯。美国宪法修改有两种途径 :国会发起, 需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之后修正案需获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
州议会发起, 当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后同样需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才能生效.在整个修宪过程中,美国总统不参与修宪程序,也无权否决修正案.。
你发动了魅魔能力,成功修改宪法,职务无限续杯。直到有一天你的寿命结束了,回到了地府投胎。
简单来说就是三权分立,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加终身大法官保证咨禅阶级的生命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咨禅阶级法制,那些法律大V,砖家叫兽渴望的就是美国这一套,拼命鼓吹司法杜梨,就是不告诉你为什么这一套叫咨禅阶级民主与法权。
现实世界没有刘备的魅魔外挂,没有蟠桃和地府给你加寿命,没有天庭神仙保护你的物理生命 。除非你是永昌皇帝李自成的几十万大顺军和夹棍,否则你永远不可能通过合法程序来改变美国。
美国这个大法官制度
本质上就是9老治国
是确保党派最高利益的政治基石
帝国的最终裁决组织
这种组织必须要有稳定性
美国的总统制有强烈的不确定性
议员,总统的任期都比较短
快速变化的行政体系,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裁决体系平衡
不然像我川这种不顾政治规矩的人
分分钟行政司法一把抓,根本没人限制的了他。
不过要说我川是天命之子呢
布什爷俩任命了3个还活着
我大川任上克死了3个,任命了3个
拜登和奥巴马任命了3个
6对3
基本上最高法也是我川说了算了。
加上参众两院都是共和党的
我川基本上三权一体了
再加上我川被上帝投了一票
基本上我川是21世纪,权力最大的美国总统
他可以干任何想干的事情
所以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没有办法避免王朝末期的崩坏
权力只对自己的来源负责。
如果大法官有任期限制并且由总统提名的话那大法官的权力岂不是来源于总统了?那大法官岂不就成了总统的下属?
如果不给这些大法官搞一套刀枪不入永不褪色甲,这些大法官下台就被清算,新的大法官不就被拿捏了吗?
直接原因是没有任期规定,大法官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当然死了就自动离职了,这就是所谓的终身制。
大法官权力巨大,好处多多,既然没有退休时限,选择干到死很正常,或者在对自己背后势力有利的时候退休也不错。比如民主党大法官岁数太大,快死了,在民主党总统任内退休,就可以继续指派一个民主党大法官。
那为什么美国大法官没有任期规定呢?
美国是由十三个州建立的,州和州之间有利益分歧,各州内部也有利益分歧。各州聚在一起是为了对抗英国人,在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以后,为了利益分配,就开始撕逼扯皮,扯皮扯了好几年,才达成基本共识,制定宪法,正式建国。
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比如关于投票权,由于各州没法谈拢,宪法就没有规定,默认沿袭殖民地时期规定,有一定财产(比如50英亩土地)的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女人、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投票权,毫无民主可言。
从投票权可以看出,所谓的三权分立,不是为了什么民主自由的崇高目标。以实际来说,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多多制造官位,让各方都能有官做,从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不用选举,是跑官买官的乐园,给大法官设立任期,这不是找事吗?
建国后美国法官的作风,跟议员一样,都是收钱办事,议员是谁出钱多就帮谁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是谁出钱多就判谁赢。
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看描写美国金融史的《伟大的博弈》。范德比尔特(当时的美国巨富)投资一条铁路,直接收买议员,制定了一条有利于这条铁路的法律。同样是范德比尔特被德鲁(大诈骗犯)诈骗,买下了德鲁钻漏洞印刷的大量股票,事发后范德比尔特收买法官抓人,德鲁携款潜逃,之后收买法官和议员帮他脱罪。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美国社会表面贪污被重点打击,但旋转门仍然层出不穷,跟过去没有本质区别。法官也一样,表面看不出来什么,背后好处多了去了。作为这条路线终点的大法官,是各个派系捞好处的保证,设立任期会被所以派系反对,自然搁置到现在。
如果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权力并不是很大,属于冷门部门,没什么人去,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
另外民主社会,权力的基础不是上层认可,而是选民认可。大法官不是民选,本来久低人一头。
因此,几百年来,首席大法官一直如履薄冰,因为过几年就换一个党,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维持自己这个部门存在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不是民选的,权力背书只是某个总统,他可能自己都退了。
另外,正因为没啥权力,所以想找人去干这活,必须给好处。那就是终身制。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
最公正的其实是AI断案,但这会剥夺大法官的权力,让他没法权力寻租。
为什么打官司找大律师容易赢?因为大律师认识大法官,普通人哪怕证据确凿,说你输你就输。想送钱都不知道找谁送。
美国这种政体大法官只能是终身制。
要是有任期,新总统上去把上任提名的全都弄下去怎么办?
总统短期,有权提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合理。
反过来,大法官直选短期,有权直接审判总统,总统终身——也合理。
长期的不受短期的制衡,不合理。
都是短期,独立选举,合理。都是短期,一方由一方任命,不合理。
都是长期,一方由另一方任命,就是封建制,合理不合理待定。
当然这个制度放现在确实有点落后了。毕竟有些人确实太高寿了。但相对而言,这个策略是可行的。
因为当初美国建国的元勋们觉得一个人当上大法官起码得60多了,当个十几年就嗝屁换人了,哪能想到现在人这么能活。
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其他的人都是为这几个法官服务的。
目前采取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终身制。也就是说,如果说独裁的话,就是这几个法官可以干到死。
9个大法官对官司的判决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则胜诉。
为什么美国大法官要终身制呢?
这9个人如果不违法的话,可以做到死。这样的好处是让他们不会惧怕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这样他们判决每个官司,就可以从法律和人民正义的角度进行判决。不受任何人左右。
这就是美国成为世界大哥,世界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因为这9个大法官相当于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终身制。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呢?请回答。

因为找不到比终身制更合理的任期制。
大法官不止一个且不能参与法律之外的国家事务,不需要担心终身制让其变成独裁者。
法律需要稳固的捍卫者,任职期会导致大法官被外界利益左右的风险剧增。
我从不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互相独立甚至对立的。
我认为人类社会都是“人治”,而“法治”是“人治”的各种变种里比较先进的一种。
同一种社会制度,为什么在不同族群里就能导致不同的社会样貌?
除了客观环境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些族群的人很行,有些族群的人不行。
美国人越来越不行,美国大法官终身制也不见得就能保证美国法治。
老特会代表美国人民来尝试废除大法官终身制,或者架空其权限能力。
到时候美国和老特嘴里的哀思猴国家会是一个样子。
不知道,但是大法官的司法权快被分摊没了倒是真的。
总统掌握行政,国会掌握立法。虽然掌握司法的大法官理论上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架不住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打补丁卡bug啊。总统拥有豁免也根本不怵司法机构啊,甚至他还能给别人签赦免令。
你看,理论上掌管司法的机构根本没法和这两个机构形成制衡,甚至司法执行机构如联邦警察、FBI、特勤局这些年也跟行政走的很近。
丑离间法官居然连民选都做不到
可谓既无民主也无法治
这是美国特权阶级为自己留下的后门,
大法官们,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最终解释权,不听话的人,总统也是可以坐牢的,经常换人,不好利益绑定,而且秘密容易外泄。
美国的吏员都是终身制,所谓的选举,组阁都是政商旋转门,议员,州长,市长,都是地方最强大的政治家族基本盘,
少听一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利益都是最开始划分好了,稍微变动一下,基本上都是内部利益调整,美国就是一小群人的蛋糕,只所以没有大规模底层人起义,一可以吸血全世界,快乐教育,大麻合法化,将革命的火种灭掉,
美国内战马上就要开始了,当以此兴,必以此亡,极端资本主义,当美国再增加4万亿美债,就是信号弹。
因为总统享有提名权。
如果要废除大法官终身制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
总统以及其所在党派是否会通过提名权间接控制司法权?
你从议会到总统再到法院全是一批人那还聊什么?
还有一点,那就是大法官本身很少会发挥作用,多级法院已经将大部分问题拦住了,给这群老头老太太发挥的空间并不大。
大法官终身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那样。一群老头老太太三五年不一定要他们发挥一次作用。
能闹到他们那里的事也基本上是婆说婆有理的难题。既然婆说婆有理说明这件事本身选择就是抛硬币。
有这群人背锅,还能缓和一点社会矛盾。
这就是我的想法,也别说美国人是不是这么想的。你要是能想出更好的的办法欢迎你提。
政治组织架构,需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妥协。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和伊朗的精神领袖,本质上是一样的,是稳定性之锚。
有了锚点,才能搞民主选举。否则就会出现大摇摆,导致输掉选举的一方,无法接受而掀桌子。
当然,没有什么完美的政治制度。总有一天,过去的先进,会变成当前的缺陷。
大禹当年也是先有终身制,后有父死子继,老子是总统,儿子才是总统,老子是大法官,儿子才是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虽然名义上叫法官。实际上更接近于大主教。
大主教搞终身制不是很正常吗?
中美是风格完全不同的两个厨子,中国厨子基本不放盐,美国厨子恨不得把盐罐子扔到锅里面。你问中国人“美国人这种做菜方法是不是不健康”,中国人说“不知道,反正我们这菜一点都不好吃,基本不放盐啊”。
你为了让中国人觉得不放盐是合理的,所以问了美国厨子的问题吗?
以阿美莉卡现在的版本更新速度,估计要不了多久,就会进化出大法官“脑洞大开”的版本了。
毕竟党争已经到了不可停止的地步,民主党各种彩虹魔法越看越反人类,共和党这群战争犯相比之下竟然有人性了起来,大法官本来可以在两党之间和稀泥,但当两党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的时候,就是大法官全员站队的时候。如果民主党在美最高法长期弱势,以民主党人灵活的底线,狙击步枪不是很难的选择。
既然不能用法规请你们按时下台,那就用步枪请。
因为美国的伟大仅次于,南朝鲜,印度,台湾和刑天唐伯志
终身制倒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美国司法系统实际上并不独立,法官由总统提名,有政治偏向,做不到中立判决。
这个设计的初衷还是挺好的。
实际上再任何系统的设计中,都会考虑一种极端情况,既系统常规的规则,由于某种原因失灵,导致整个系统卡住,无法继续运转。这种情况,可以叫死机,死锁,或者——政治危机。这时候,必须有一种机制来进行最终仲裁,让系统摆脱“死锁”,恢复正常状态。
任何成文的规则,都是不可能完备的,所以这种机制必须所在。为了让这种机制能够在危机时刻起作用,所以使用这个机制的执行者,权限必须足够高,比如系统管理员。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此高的权限,如果经常参与系统的日常运作,那又如何节制和监督它呢??谁又能监督它呢??
万一管理员操作失误,删库怎么办??
没办法监督,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权限的使用者,足够的怠惰。即,你虽然权限很高,但不到最后时刻,你最好啥也别干。
这个权限在各国的政治体制里都有,在英国就是国王,在美国就是最高法。
当然了,这是设计时的理想化考虑。但随着后来这一制度被玩的越来越花,最高法越来越频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生活,当年的设计早就不适用了。
拜登要是真能在卸任之前,把他的改革案通过,那对美国的制度建设还是挺有贡献的。
不过我看他够呛啊……
设定上是为了降低政治、短期民意对司法的长远影响。高院的职责是解读立法或执法行为是否违宪,不是主动制定法律法规,而是类似保底底线般的存在,目的就是遏制过热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权力。而这两个部门都是民选上台的,遏制它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不受欢迎。 要法官在需要时敢于做恶人,而不是做时时圆滑的政客,总是要给一定制度上的保障的。
立国初期讲究的是majority rule不能侵犯minority rights, 多数方的权限是有上限的,51%的人也不能投票抄家奴役了剩下的49%. 而这个上限就是宪法给予政府的,受限制的权力。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方)不受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迫害,政权交割才能相对和平。 理论上司法部门起的是一个刹车的作用,要是它也能被51%一锅端了,那上这个保险就完全无用。
主教一般来说不也是终身制,祖宗之法不可变。
美国国父除了引进了法国杀马特启蒙主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其他制度设计都高瞻远瞩、非常英明,
使得既得利益集团无法逐渐、连续、一点点加码地窃国(禁枪、实行有利珉主𣗋的普选制、取消联邦制…任意一项都必须大跨步的革命),
使得完全的大众民主难以实现、尽量限制了多数人的暴振
有些人要问了,明明美国很多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Chimerica,这全球化的两核心都非常神奇,各自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美国如果没有国父的高瞻远瞩,在这情况下,那些社会问题会更严重几十倍
根据官方解释,大法官终身任期制度,可以尽量避免大法官因为时局和政党更替等外在因素受到影响,在审判时仅考虑司法正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性。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作出了不利于哪个政党的判决就饭碗不保,可以安心作出独立的审判,从而让最高法院不会变成一个政治性组织,从根本上达到权力约束的目的。
详见白宫官网: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judicial-branch/
杰克逊大法官的原话是:“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一定对;但是我们说的一定对,因为我们说了算。” 这一观点被归纳为:司法判决的最终效力源于其法律地位,而非客观正确性。
为了让政党可以更直接操纵司法。
大法官还分政党,我看你怎么司法独立。
因为美国是法家秦制!
想不通,很难想象半截入土的年龄,还要从事法官这个急需记忆力的职业。再说所谓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跟终不终身制有什么关系,难不成是因为由于终身制的原因,即使党争导致法律判决有所偏向,最终党派色彩会有所褪色,不会一直跟随党派的意愿。
但是我更担心都老成那个样子了,先不说记忆力,就是身体素质,开会都成了折磨,难免有些不人道。美国内部貌似也有过讨论,但是修宪太难,就这样凑合这呗。
要是共和党总统上台,就把民主党的大法官全部宰了,自己任命一批。不就能控制最高法院。
民主党上台,就宰共和党的。
这一切岂不是合法。
而且宰了法官以后,就算逮捕嫌疑犯审判,最后也到最高法院这里,岂不是无解。
至于弹劾总统,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多两院选票几乎不可能。
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
最早设定这个规则,是避免政府和议会通过法官任命权破坏司法独立。大法官终身任职,且掌握宪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权力,可以有效对抗立法行政权的影响,并守护住合众国的“立国之本”。
你在单位里有一个可以干到死,谁都不能动的职务,主要职责是领导层新出的规章制度有分歧争议的时候,你来判定事情是否符合国家的管理办法。
你在单位会有多“嚣张”?他们是流水的县长,你可是铁打的黄老爷。(大法官任职期平均是25年,可以熬走3个连任总统)

说白了,就和网文小说里的那些宗门“大长老”一样。蹲后山守着宗门的终极法宝,日常掌门都管不了。平时大长老也不管门派的事情,日常打出狗脑子也不管,只有门派到了生死关头,才会拿着法宝出山平事,牛鬼蛇神一招扫平,平完继续后山闭关去。(虽然只要主角在场,大长老一般都会翻车…算了,扯远了)

所以,在立国初期,大法官其实就是个“清贵”职务
说起来牛哄哄,但实际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事事,连独立办公地点都没有,记得一开始是在国会给找了几间办公室。毕竟,哪来的那么多“影响国家生死”的大事啊,大法官日常就是“研究经典,出书立传”而已。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办公地,是1935年建成的,至此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有了独立办公地点(估摸着是蹭了大萧条时期的“大基建”热潮),之前一直在国会里办公,早期甚至跟着国会的搬迁一起搬迁(美国早期,“定都”议题各种扯皮,导致不断搬迁)。

随着美国两党制度的形成,以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两边的共识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政策推进越来越难。特别是最近,斗争已经严重到“不是你提的议案不好所以不通过,而是因为这个议案是你提的所以不通过”,即便部分议案可以通过“总统行政令”强推,但只要政党轮替就会被废除,达不到“立法”的效果。
比如川宝上台,第一时间废除奥巴马的总统令。登子上台,又废除川宝的总统令。大批国家级政策法令的存活周期,最长不超过8年。。这谁受得了
行政令的“临时立法效果”,也只能覆盖行政体系内的规章制度,之外的就没办法了,其他法令政策的废立只能走国会系统。
**行政令也是因为党争而“异化”的规则。**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总统率领行政体系,处理突发状况。避免走国会程序太慢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同时避免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结果现在成了总统所在党派在国会不占优势的时候,推行政令的唯一路径。你任期里没签几百个行政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当过总统。
这方面的冠军是二战的罗斯福。他搞新政和二战期间签署了3700多个行政令,主要是搞的新政太“共产主义”以及打仗很多事真的很急,等不得国会走程序,最著名的就是那个“日裔羁押令”,说起来妥妥违宪,因为法律只允许羁押敌对国国籍的在美居民,入籍的不在授权范围内,但还是一起关了起来,有统计说被陆续关押的十几万人里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而且这个这个政策还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因为不关德意的侨民,但各方都很默契的没有把争议闹大,让政策一直持续了下去,到45年1月大局已定,才全部进行了释放。
21世纪的冠军是奥巴马,整了450多个,他的很多行政令就争议极大,属于就没怎么在国会博弈沟通就直接不演了,签个行政令就开始执行。导致整天因为行政令问题和国会的共和党议员对喷,奥巴马骂共和党只知道党争,为反对而反对,共和党骂奥巴马独裁者。
上台第一剑,先斩前总统(的总统行政令)
已经是美国新总统就职后的基操↓↓↓↓↓




又来了,唉。。。

这样的大背景下
大法官的一个BUG就被有心人发现了
于是,大法官一下子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
说白了,就是一旦某个自己满意的议案无法走程序通过,或者自己不满意的议案走程序通过了,或者是完全没走程序就过了的总统行政令,都可以找个案子,套个“违宪”的名义,起诉到大法官那里推下去或者翻过来。
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不得做出和本判决相违背的判罚,因此相当于完成了“联邦立法”。而由于这条路太“好使”,美国党争之下,“后山请老祖出来主持公道”的做法也就越来越多。
这样的局势下,大法官的“立场”就举足轻重了。**党派也有了任命倾向自己大法官的强烈需求。**而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空出位置基本要等自然死亡,因此在任命问题上的党派攻防就变得愈发激烈。
**1972年,民主党想推全国范围的“堕胎合法化”(全国范围,划重点),**但是在联邦议会无法通过,于是借****助一起“堕胎”案件,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自由派法官占优,于是裁决“禁止堕胎”侵犯隐私权,违宪,堕胎是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限制。于是就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变相确定“堕胎合法”。
共和党方面想保持“各州自决”的传统,但木已成舟。但是也尽力保持了“限制”,比如红州在堕胎问题上规定多少天后堕胎影响孕妇健康,不准做,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但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哪怕五十年也一样
到奥巴马时期,一个大法官挂了,为了反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比例”,共和党凭借自己在国会的优势,让奥巴马无法任命新的自由派法官。

到特朗普上台,不但手里有一个奥巴马留下的名额,还极其幸运的迎来了2个法官名额空缺。再加上国会在共和党手里,提名就能过,于是一口气任命了3个“保守派大法官”(任期内任命大法官数量历史第一),一举扭转了大法官的立场比例(之前是5:4,现在是3:6)。于是共和党发起了新的“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结果。把堕胎规则制定权重新交还各州自决。

毕竟总统任期如果拿不到议会多数,总统很多事都干不了,但是大法官可以,毕竟总统要过法案要搞定两院的数百议员,最高法院过法案只需要说服5个法官…
所以,目前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不合理”,并不在于法官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美国现在的“党争环境”了,不论是否“终身任职”都一样(不终身搞不好更糟,至少目前法官还只有“法律解读”层面的左右倾向,没到和政党“沆瀣一气”的地步,最基本的操守还是在的。要是大法官也“定期更替”,就免不了“跑官投靠”这种事了。此外由于固定任期,只要节奏把控好,赢得“任命年”的国会多数,是有机会把法官立场刷成“清一色”的)
那么,党争环境下,大法官制度怎么改好呢?
答:怎么改都没用,有病的不是大法官制度…只要有党争,什么制度都会崩坏,毕竟党争参与者是一个国家最“鸡贼”也是最有资源权势的一群人,憋着脏心折腾,什么制度都拦不住。
大清雍正皇帝对于“党争”早有定论

最后,补一个最美国高法院的史诗级战绩,给大家感受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破坏当量”
南北战争爆发前,南北两边关于奴隶制的对抗已经无法调和。但是为了避免内战**,两边在国会历经漫长的斗争和妥协,以和稀泥的方式搞出了部“中分法”,就是以一个州中部为分界(记不得哪个州了),北边取消奴隶制,南边保持奴隶制。这个法案暂时搁置了争议,保持了和平。**
但是很快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起因是一个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去北方,结果主人死在了北方,南方的家属起诉要求北方返还奴隶。于是争议再起:这个在北边的奴隶还是不是奴隶
最后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南北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一致,黑人是否算人宪法没有规定,因此中分法违宪”,于是这个最后的“妥协”法案因被撤销
南北再次因为各自的奴隶制存废问题陷入激烈争吵,而这次再也找不到可以“和稀泥”的方式了。。。于是,南北战争爆发。
————补充————
由于大法官这个BUG在美国影响越来越大
也有总统也想过走程序修改大法官制度来“修正”,弱化大法官的权力BUG,但是都没有结果
背景: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
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在大萧条时期,美国超过一千两百万人,即全国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没有工作,居无定所,食不果腹。1933年,罗斯福临危受命,上任总统后通过了一系列新政拯救危机,包括紧急银行立法、国家救济体系和国家农业政策、证券监管法规、大规模公共工程计划,以及虽未自愿、但可强制实施的提高工资、限制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并允许集体谈判的全行业准则体系等等。
矛盾: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阻击
由于这些政策“很不自由”,非常“共产主义”,引发了保守力的一致反对,由于罗斯福知道在国会很难通过这些议题,所以都是走的“总统行政令”。党内外的保守派看阻拦不住,于是祭出杀招“找最高法院起诉”。到了1935年,这些新政措施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反宪法,导致多项新政措施被叫停。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大萧条)废除的法案比其在成立之初的一百年间废除的还要多。(建国初期大法官有多闲,距离行政立法有多远可见一斑)
策略:优势在我,我弄死你们这9个老登
当时罗斯福的党派在国会有很大的优势**,罗斯福直接拿出了《司法重组议案》对最高法院下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大法官席位”,把法官增加到15个**。通过增加大法官席位,让自己拿到提名权,往法院塞“自己人”,扭转大法官的立场比例,让最高法院不再成为自己的阻碍。
罗斯福的黑色幽默修法理由:关爱老人
由于修法的目的很不“体面”,属于企图拿行政权和立法权打压司法权,罗斯福给法案找了个理由:“由于最高法院工作量太大,所以增加席位,让现在的老人家们不要那么累”。(你们不是1年干了10年的活么,都一把年纪了,我给你们减负)
大法官:算你狠,我们认怂
由于理由太过“侮辱智商”,罗斯福的计划遭到了大范围的反对,党内也不支持这个计划,因此无法通过国会立法。
但同时,大众对于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行为也十分不满,毕竟什么祖宗家法,立国精神都不如能吃饱饭重要(罗斯福支持率是美国历任总统TOP级的,断崖碾压任何对手),最后两边达成妥协,最高法院放新政的诉讼案过关,罗斯福放弃法院改革计划,大家还是好朋友。

由于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比例大幅倾向共和党,并且对于民主党推动的“罗诉韦德”案等一系列判决进行了废除,登子和民主党也坐不住了。

为了给法案造势,民主党方面还开始放大法官的“猛料”


因为美国人当年没人能想到大法官能活这么久
当初美国人的大致设想是大法官50岁上任,活到60~70岁挂掉,差不多能当十几二十年的大法官。谁知道现在这些老登一个比一个能活?
因为美国抄袭英国制度抄出了bug。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议会的上议院,也就是贵族院,长期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贵族院的成员,必须是世袭贵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理念,就是这帮贵族搞出来的,因为法律掌握在贵族手里。法律至高无上,等于贵族至高无上。
行政权可以交给老百姓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但是,笔杆子和枪杆子必须掌握在贵族自己手里。
是的,英国另一个只能由贵族担任的职务,是军官。
一个典型英国贵族的成长路径,是在牛津剑桥读完大学,学学莎士比亚,参加同一个戏剧社,寒暑假期间互相到同学家的封地上打马球,皮划艇,培养私人之间的信任,顺便看看对方有没有合适的姐姐妹妹,考虑一下要不要结为姻亲。
然后,到军队担任军官,英军的陆军军官其实干的是监军的活,真正的业务军官是士官,后来才包括军校毕业的平民子弟。海军军官原本也得是贵族,后来王室公开发放劫掠许可证之后,也混入了一些海盗出身的平民将领。按照惯例,英国王子必须在很小的时候就上舰担任见习军官。
总之,在为国王服务一定时间之后,老家伙差不多该挂了,就可以回贵族院,继承祖传的议会席位。如果有意愿,且有点明事理,可能会被安排到贵族院里面的王座法庭,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英国历史上这些最伟大的法官,通常没有接受过一天的法学教育。英国法极为排斥法学教育,鄙视成文法。在英国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是政治,法官的角色是政治家,主要职能是通过判例创造法律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巩固资产阶级贵族联盟江山永固。
英美法公开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官不知法”,法官不仅不需要懂法,甚至在制度上鼓励法官不要懂法。钻研法律条条框框,是公诉人、律师,这些下等人家的孩子才做的事,他们是讼棍,为了蝇头小利可以泯灭人性,道德水准和他们的社会阶层一样低劣。而法官,作为贵族,应恪守“君子不器”的信条,努力养成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绅士风范,以及随时根据政治需要创设和修改法律的政治勇气。
英美法系对这些研究法律条文的人,是非常不信任的。在英美,担任陪审员唯一的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司法是如此的神圣,它需要的是一颗没有被法律污染过的大脑,只有这样一颗脑袋才会服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使人民免于法律的暴政。
当然,也便于法官操纵。
王座法庭的贵族,我们暂且称为大法官吧,虽然他们自己并不这样称呼自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称呼是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他们相互之间也确实是表兄弟,都是诺曼征服那批法国人的后代。他们就是终身制的。不仅终身制,而且世袭制。连续几代人担任大法官,是很正常的情况。
美国的尴尬在于,他们没有贵族制度,找不到这么多受过高等教育,且超脱于政党政治之外的精英人士来干这个活,于是照猫画虎,搞了个大法官的终身制,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压舱石。但是,他们在宪法设计的时候,错误的赋予总统以任免大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把最高法院卷入了政党政治之中,这反而加剧了政治对抗的激烈程度。
关于英国法律,我推荐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的一整套著作,包括: 1.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2.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4.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5.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6. **《家庭故事》**(The Family Story,1981)
7.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8.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9.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10. **《丹宁报告》**(The Denning Report,1963)
其中第五本《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先总理克强同志翻译的,值得好好看看。
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特朗普的关税案,三小时庭审记录。9位大法官,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觉得特朗普有点越权了。
当天美国的最高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大规模关税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单方面征税,这个问题触及美国宪法结构的核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1、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在庭上提出了关键的原则性问题,如果总统能凭紧急法令对任何国家、任何商品征收关税,那国会的征税权还剩下什么?
他强调征税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其本质都是财政行为,属于国会的固有权利,不能因紧急而被长期移交行政部门。Roberts的提问,反映出他关注财政权的宪法界限,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谨慎。
2、大法官Neil Gorsuch延续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一旦国会把权力交出去就很难再收回来,这是一种单向的齿轮机制(It’s a one way ratchet),只会让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Gorsuch引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认为这种规模的关税政策属于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经国会明确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解释自行决定。
3、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从文本角度出发,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从未被当作征税的工具使用,如果国会打算授权总统征税,他会明确使用“税”这一个词汇。
Sotomayor认为将“进口监管”解释为“征收关税”超出了法律原意。Sotomayor是代表法院中坚持“文义解释”的一派,强调行政权不得超越法条文字的范围。
4、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关注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她询问历史上有没有哪个法条用“监管进口”来授予征税权,当政府辩解这是战争时期的固有宪法权利时。Barrett追问,如果你们胜诉,征收的关税如何退款?会不会造成混乱?她提醒法院,司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也要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5、大法官Brett Kavanyaugh强调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很重要性。他指出从立法体系看,征税权始终归属国会,总统只能在特定授权下调整税率。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担心若放任总统越权,会破坏国会主导的贸易与财政结构。
大法官Kagen从立法意图出发指出,国会在通过《IEEPA》时,以为自己拥有立法否决权,因此未设更多制衡。如今否决机制已失效,如果继续假定国会愿意让总统独自行使这项权利,显然与当初立法目的不符。Kagen的观点聚焦于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意图,主张限制行政自由裁量。
7、大法官Samuel Alito承认紧急状态下应给予总统更大空间,但他立即追问这种权力的边界在哪里?难道每次市场波动都算紧急?
Alito的立场体现宽容,但有界限的观点,承认行政灵活性,但要求事实基础与时间限制。
8、大法官JKetanji Brown Jackson指出:《IEEPA》的目的原本是限制总统权力,而非扩大。他认为如果文本和历史都未支持征税,这种缺席本身就说明国会不愿授予该权利。他强调行政解释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否则紧急法会被滥用为扩权工具。
9、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虽然没有在庭上发问,但结合其长期的宪法原意主义的立场,他可能支持更严格的文本约束与分权原则。
综合来看,庭审显出的明显趋势是:Roberts、Gorsuch、Sotomayor、Barrett、Kagen、Jackson这六位大法官倾向于限制行政权;Alito则持相对开放立场,但主张设限;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立场中间偏保守。整体判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征税超出了法定授权。
如果依照过往的判例趋势,美国最高院可能以6:3或7:2的多数意见裁定特朗普的政府越权。
预计判决的理由包括:
第一、国会并未明示授权总统征税;
第二、关税的实质是税收应由国会决定;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不得取代立法程序,同时法院可能在附带意见中指出,在明确且短期的国家安全危机中,总统可临时调整进口限制,但因受国会追认或司法审查。
这场听证会的意义超越了具体的关税政策,它实际上是对行政权扩张的制度性地在审查,也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系统的一次自我校正。
从现场提问和法官语气来判断,法院已普遍对紧急权力常态化表示担忧,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界定美国总统经济权力边界,平衡美国国会和行政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别硬找理由了,美国人都认为不合理。
直接的证据就是: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官现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
早年很多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是终身制,后来绝大部分都改了。联邦法官没改是因为修宪门槛太高,不是没人想改。美国多数人也认为终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这种倾向还没有强到能把联邦宪法改掉的程度。
把美国制度捧上天的对岸小岛,以前“司法院大法官”也学的美国终身制,现在也改成八年固定任期了。
为老美人民终身服务,96岁坚持到底。

这就是法官大人,

有时候逛知乎,感觉美国公民也没有这么吹他们的制度。。。
因为两百年前的人一般活不到七八十,五六十上去,干个三四届就上帝喊他退休了,现在动不动二十年起谁顶得住啊
比如英国就重新立法,规定75退休
总统-4年皇帝
大法官-大祭司
参议院-元老会
众议院-平民议会
罗马传统
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来说,就是要「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让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都能拥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从而实现分权与制衡。
相当一部分「美国的制度为何如此设计」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联邦党人文集》找到求解的方向。毕竟,这本集子就是向民众介绍(甚至可以说是推销)宪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至少能代表立宪者们关于规则的思考。
在立宪者们看来,司法部门其实怪憋屈的,它既不像总统那样作为军队统帅号令天下、遇到国家紧急状态还能效仿古罗马「狄克推多」独断专裁,也不像国会那样制定法律言出法随、遇到不喜欢的规矩可以自己另立一个(至于之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地为司法部门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那就是后人的智慧了)。也难怪宪法中处处包含对弱小又无助的法官们的照顾了,甚至还专门规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法官任期内降低他的薪酬,免得另外两权通过经济手段给司法机关穿小鞋。
咱们刚说到罗马了是吧?众所周知,分裂和内战是罗马的特色、不得不尝,而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建国初期也存在这一隐忧。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借此开展了「焦虑营销」:
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值得加以发扬的,莫过于其制止并控制暴力分裂的倾向。只有深刻思考,支持民选政府的人们才会警觉到,民选政府的特点和命运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危险的罪行……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其中派系的冲突毫不顾忌公共利益,政府措施往往不根据公正的原则,不考虑小派系的权利,而是由那些有利益关系、占据压倒性的多数派系来决定。
在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立宪者心目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国家,难免产生一种内在矛盾:作为少数派,与其注定被多数所裹挟,能不能干脆分家过日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跟大多数人玩了。(题外话:当时推销联邦制的人们认为,通过代议制民主和两院制能调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用马后炮的眼光来看,这就有点太简单、有时显得幼稚了,不然也不会效仿罗马故事打起内战)。
和传说中的同谐之神不一样,未能得到星神瞥视的肉体凡胎难以调和一切不和谐音,因此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是,以秩序及均衡的力量施加约束,令强弱有序相忍为国。
看似跑题了,但这正是法官终身制的合理性来源之一:
大方向上,在行政及立法已经直接通过选票决定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多数派的暴政撕裂国家、防止出现未得到充分代表的一部分人重赴波士顿、制作第二杯海盐冷泡茶,制度设计中需要一种相对独立于投票箱的制衡力量。
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的话来说,就是:
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
在联邦党人看来,民选机关容易受到煽动、在舆论怂恿和裹挟下突破规则践踏社会秩序,而法官则当仁不让需要保卫宪法所确定的规则:
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欲尽其保卫宪法之责实需具有非凡的毅力,这也是明显之理。
而在执行落地的方式上,若是驾驭这股力量的法官们和政客一样、无往不生活在连任的焦虑中,那就难免会主动取悦能够任命他们的力量,不管是民选的行政长官及议员,还是手握选票的民众,总之就是有奶便是娘、谁赏饭就舔谁、展现出灵活的底线。《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就表达了这一顾虑: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 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 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样看来,终身制虽然也有自己的缺点,但从与民选机关相制衡这一大目标出发,也毕竟是一种比较不坏的解决方案了。毕竟,「如果被包养,就不要谈独立人格」嘛,话糙理不糙。
不过,联邦党人也有棋差一招的地方,没能料到后世出现的几点新情况,而正是这些新问题,让大法官终身制也终究只是相对不坏的方案,而很难说得上尽善尽美,特别是以下两点:
一是没想到司法权低开高走,原来以为是藿藿,长大了一看是飞霄,从爹不疼娘不爱没钱又没枪的小哭包一跃成为上能左右总统大选结果、下可影响人民拥有几种性别的厕所、管天管地管解释啥叫基本权利的强势部门。
二是没想到党争如此严重,简直把政治给玩成了回合制,执政党轮到了自己能任命大法官的回合就拼命往里塞三观一致的法官(川普:我塞了三个!),不少严肃的宪法问题,如今成了掰着指头看两边各坐了几个屁股的算术题,从法学院到街头巷尾,各界民众对于法官分为两派、遇到问题各回各家各自站队这事居然见怪不怪。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便存在这样的新挑战,改变大法官任期制度似乎也不能提供更好的结果。祖传代码就是这样的,只要还能跑就不要重构,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牢牢记住一个基本原理:
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权力平衡,是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也是经济利益集团和社会民众公权力的平衡)
在封建社会,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平衡。
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和公权力(政府)的平衡。
而美国 所谓三权分立,仅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分解,造成其内部分裂和对立,削弱政府的力量,便于资本掌控公权力。而不是对资本力量的分解。
当一个国家无法制衡经济力量,而仅仅在政治力量内部搞平衡,那就是明末的剧本:
皇帝和官僚系统之间,不同党派之间,都是零和博弈;
而全国的大地主阶级则不受影响,甚至可以转而支持外族入侵,替换掉整个顶层政治集团,变成满清——至于外族政治力量的反噬,那就不是他们看得到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党争和明末的党争如此相似的原因。
而整个政府公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平衡呢?
不存在的。
以自由市场之名,资本可以为所欲为,压倒性的控制政府。
当然因为人民群众的庞大人口,不是那么好忽悠的,所以要控制政府公权力,是需要复杂技巧和制度设计的,于是就有了所谓三权分立,本质就是分化控制政府。
因为资本不需要考虑选票,可以寡头控制世代相传;甚至连税都不交,只拿补贴,从政府财政疯狂吸血。华尔街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无不如此。
而政府需要选票,那么资本就可以通过控制选票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很难控制资本。
这和通过选票制度分化、搅乱和控制其他国家的方式如出一辙。只要你采用了这种分化内斗的公权力形式,资本,尤其是强大的美国资本,就能够轻易控制你的国家。——因为他们也是这么控制自己国家民众的。
美式民主真要是什么好东西,它们满世界强行推广?天天制裁中国的美国资本,是大善人赔了本给你送温暖?
以前大家还认为,美式民主只适合美国,不适合其他国家。现在看来,美式民主同样也是压迫分化美国自己民众的工具,对美国同样不是好东西。美国的发达是掠夺和战争财带来的,不是美式民主带来的。
所以,首**先三权分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只不过是资本伎俩;民主集中才是更合理的。
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是扯淡: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把资本权力放到大街上随便吃人?
从维护三权分立出发讨论大法官,毫无价值。只是中了资本家的计。
如果你赞同权力制衡的原理,那首先要制衡资本的权力。
阶级矛盾远比公权力内部矛盾重要。
(12.30补充:很多人觉得现实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这就对了。因为这些人都是生在中国,没去调研过美国。中国是公权力控制资本,美国是资本控制公权力,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对公权力的肢解攻击是美国从冷战开始长期用于直接针对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但实际上老欧洲普遍有社会主义倾向,资本和公权力制衡是封建社会就有的问题,这种攻击被用于攻击从中东北非到欧洲自己的很多国家,只要有统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下嘴。死人大资本如此嚣张的实际上只有英美两个奇葩岛国而已。
当然你可以说中国有点矫枉过正,但大方向没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说的美国。如果你去过美国,你会觉得还是中国的这种情况更符合多数普通人利益,不要以为自己能成为大资本的一员,站在资本那边说话。
要看细节论据的,对不起,回答不是教科书,想看的去看文末链接里面有。
至于美国那么早就开始资本控制公权力的问题,要知道资本主义兴起和全球殖民已经五百年,资本兴起的最初就是和王权、贵族斗,后来和工人阶级斗。
英国光荣革命是1688年就搞起了议会,空想社会主义在17xx年就兴起了还搞了法国大革命,美国1776建国的先导波士顿倾茶事件正是源于对抗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倾销,这帮来自英国的美国佬会不知道怎么对付老东家发明了一百年的议会制?
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15xx年,17xx年开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老欧洲共产国际搞了好几个高峰,英国人德国人都是主力,才有了后来的社会福利和民权运动,这都两百年了,可不是中国独创的新玩意,这都是中学课本里老掉牙的知识,不知道的自己要去补世界史)
至于大法官,更明显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大法官更容易被资本掌控。终身制可以加强这种掌控。
终身制,不通过选举,不需要按届更替,在美式政权三角里,又是最终仲裁者的角色。
这多么像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的大主教。(非专业的陪审团同理,是牧师的角色)
实际上,美国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宗教化特征:信仰,经文,教义,仪式(程序)远比事实和正义重要。
所以,终身制的、非选举的仲裁者的大法官,是资本集团在选票控制的政府和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保险,一道不需要选票控制的保险。
当选票那边无法掌控,国会和总统都出了问题的时候,终身制的非选举大法官就可以作为保险措施,一举解决掉前二者。
把终身制的非选举的自然人凌驾于选票决定的国会总统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国会,总统,大法官,三保险。
否则,既然人民和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合法性来源,又凭什么搞出个大法官凌驾于国会之上呢?
本质上就是宗教统治民众的翻版罢了。
(12.30补充:评论问为啥大法官不用任期制?任期制不是更好控制吗?我认为,大法官是为了对冲政府和国会,也就是说只在国会和政府失控的时候生效,那么大法官就恰恰不能搞任期制和选票制,要跟任期制和选票制的国会和政府拉开差别。否则就会同时失效,没有了保险阀的效果。
这一点在美国控制韩国的时候特别明显。公检法直接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之上,日本也类似。
而且法官人数少,只是个体,通过终身制能增加法官的影响力,摊薄控制成本,尽量降低意外变动)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相对封建主义还是进步多了,统治技巧高到不知哪里去了。
不但可以堂而皇之的随意控制政府,吸血民众,还能给自己戴上合法的帽子,真就是又当婊子又立牌坊。
金融资本终将摧毁美利坚。
参考:
三权分立里面司法权本来就最弱势,因为既不掌控军队,也不掌握行政。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表武器的批判”。
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理论上讲,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超过3个大法官,
打破了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即控制了最高法院。
如果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又控制了参议院,
这个总统就同时控制了立法,司法的解释权,和政府的行政权,
三权分立就完蛋了。
更极端一点,如果总统又刚好出自军队,比如Jimmy Carter,那给自己加冕成皇帝也是可以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这一概念时,美国也是刚建国,全世界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让大法官终身负责制,感觉美国国父最初设计这个制度,也有点参考欧洲的大主教终身制。
在那样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还是君主制的时代,
就知道一方面要把强权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又要给权利最薄弱的一环足够的“特权”,
这是大智慧。
扫了一眼前面的高赞回答,感觉知乎现在回答的质量降低了太多,
几个最高赞的观点都是“赢学至上”,但都是错的。
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至少名义上连朝鲜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而非是“终身制”本身。
下面是目前的最高赞回答, 常识都是错的,许多国家对法官设有强制退休年龄,比如英国是75岁。
下面的回答混淆了大法官与州法官的职责区别。州法官大多数都是选举产生的,而非州长任命的。因为州法官没有党派之争,多数时候比州长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州法官无需考虑州长的脸色。
但是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两者权力的来源就不一样。其次州法官只处理地方性事务,民事和刑事案件。影响力,重要性,职责与功能跟大法官完全无法同日而语。
第二:美国宪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容极其简略,就相当于只是说了要有这么个机构存在,而像大法官任期,以及具体的运行程序都是由国会通过的普通联邦法律确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即可。
几个高赞回答无一例外的提到了“修宪”,暗示改变难度之大,但实际这事即牵扯不到修宪,也从来就没有被提上日程,是因为大部分人都觉得“利大于弊”。
最高赞的几个回答,都有意无意的暗示,这是一个美国独有的奇葩政策(实际上并非独有),因为当初设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到现在法官的寿命这么长(最初就考虑到了年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废除这个政策(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支持的),但因为要修宪,所以阻力很大(实际上不需要修宪)。
这些最高赞观点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
看了前排答主的科普后,赛博斗蛐蛐瘾又犯了,好奇如果一名终身制大法官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也不用多极端,和侃爷差不多就行),那他能顶得住吗
大法官终身制,
终身制这三个字就代表了独裁专制反民主的落后制度,
别扯独立性,专业性,
哪个岗位没有专业性?不需要独立性?
有些人啊,一提到马克思,一提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就张口闭口理论已经过时不具备现实意义。
可一说起三权分立又极尽阿谀吹捧之能事。
你们可知孟德斯鸠比马克思还大一百多岁呢?
美国是典型的王佐国家。
美国带法官就是典型的工贵,采取终身制的任命方式,远超社会多数人的收入和待遇,全社会承担代价的供养,拒绝竞争的悠闲环境,毫无竞争力的落后技术和劳动能力。这样下去美国迟早变成洼地。
我建议将美国法院私有化,让自由市场进入美国法院,这样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属实黑色幽默
谁敢改祖宗章程,谁就要掉脑袋
你没发现大法官的位置在三权分立里很尴尬吗?
总统的权力直接来自选民和政党,而且他有着行政事务上的最高决策权,他不需要向除了选民以外的任何人负责。
国会也同样如此,议员们数量众多且各个背景深厚,保底也是有家乡父老民意支持的。
只有大法官不是民选的,所以需要用终身制来让他不至于被总统威胁,沦为总统的下属。
权力只会对它的来源负责。
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即对于常识的维护。终身制的结果就是除非国会扩容大法官的总数,不然他们基本上都是无敌之人。常识对任何社会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毕竟

开个玩笑啊
如果真的想搞分权制衡
每一个职位的任期都应该是质数
2,3,5,7,11这样子比较合理
在1776年,人均寿命才四十多岁
谁能想到现在这些大法官活得快100岁了啊
还有,法律界其实是极端保守势力,进步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你看看香港大法官还戴白毛假发呢
一大堆法律人士,都信教的,
这批人,信法律的最后还不是搞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帝给的。
所谓法律的基石,搞来搞去,原来是神权。
中国现在也有这个情况,很多法学专业的人士,背地里实际上是信教的。
说是法官,实际上是教皇模拟cosplay
以前马克思自己是研究法学的,他读了其他人的书,最后结论也是。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天赋人权,也就是上帝赋予人权利,是宗教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大法官背后实际上还是世俗的力量。
范勇鹏教授有个精辟的观点
美国终身制大法官就是旧宗教体制的大祭司
这个观点真是精辟入理
一句话就把所谓美国的法制从根子上讲清楚了
美国的法制本质上就是落后的宗教统治工具
而大法官就是最终法律解释权(释经权)
披上了法制的外衣后看起来就很奇葩
其本质更是极其原始和落后
我的表达能力有限
建议大家去看看B站范勇鹏教授的视频
他深入浅出的剖析爆破西方各类话术
非常生动有趣,个人受益匪浅
某些回答讲的都是屁话,如果终身制能避免法官因为被更换而产生政治倾向,那每个终身任职的法官在他被推举认命的时候就已经被政治影响过了,终身制只不过是把大法官当初的政治倾向固化而已,而非摒除政治倾向。
西汉的宗正也是终身制,不死不换
这个规矩是从刘邦登基就开始的
他也是被大秦给吓得,秦二世砍了20多个兄弟姐妹,整个皇族砍多少,我也不知道
就知道剩下子婴和胡亥俩人
要不是有宗正(类似后来的族长),吕后之后刘家可能要没
大法官挺像宗正的
上层有啥争议,主持一下,谈判一下,裁判一下,能少流很多血
汉文帝就是宗正的主持之下选出来的皇帝
没有刘交,这个家得散
但是这也让汉文帝这个心机婊非常害怕
他能选我上去,是不是也能选别人?
然后他就弄死了自己唯一剩下的小弟弟,这样就没得选了
不过巧的是汉文帝刚上去,刘交就死了,这就省了他把刘交推下楼了
另外刘交的继任者刘郢客,只干了四年就挂了
汉文帝像不像《黑社会》里的阿乐?
对手和选举主持人挨个挂了
这就是美国大法官不是一个人的原因
你推下去一个人容易,你怎么一次推三个?
这个岗位其实是很容易意外挂掉的
高层和高层之间有争议是必然出现的事情
有人主持争议,有人和稀泥,这是必需品
不然还能一吵架就动手吗?
其实就是长老会,连科幻电影里的高等文明也有长老会
不然这个文明容易政变,容易暴毙……
后来汉武帝的太子刘据造反的时候,我没找到有史书记录当时的宗正是谁
有可能是汉武帝瞎折腾,暂时把这个位置空缺了
不然中间有个和稀泥的刘据大概率不会死
所以汉武帝可能是活该……
他年轻的时候,是有宗正的,是他栗太子的亲弟弟刘德没有华,被他给骂死了
按照史书的记载,汉宣帝时期又有宗正了
可见和稀泥的岗位有多么的重要
多人化有多么的重要
终身制有多么的重要
我想中国人,是在两千年前有所感悟的
可惜这跟皇权的集中性相互矛盾
然后造成了时有时无的无力感
这跟我明知道要减肥,还不愿意少吃多动都是一回事
你只靠自己的毅力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太难了
而美国从一开始就吵架吵出来的国家
没有人需要用自己的毅力约束自己,有的是人约束你
所以就有了大法官多人制,终身制
特简单,美国宪法写在18世纪末,好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是当时时代的限制。
18世纪末的人预期寿命没有80多岁,所以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50岁乃至60岁被提名,当个10年就去世了和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任期差不多。英联邦国家也有类似的75岁强制退休的法律,也会造成差不多的“任期”限制。
实际上美国宪法里对“最高法院”的规定极其模糊,只是说需要这么一个东西具体的细节完全没有写,人数,任期等等都是没有规定的,只是说法官要保持“良好行为”一条。只是按照18世纪末的惯例默认的终身制,然后人数在5人到10人之间都有过,一直到1866年才通过法律规定为9人。
现在觉得终身制不合理,那是现在人预期寿命都能到80乃至90岁,尤其是养尊处优的大法官。当时写的人更没想到党争能到这个地步,让两边都围绕着大法官干架,提名40岁的一干就干半个世纪。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
之所以“法官终身制”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其实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除了因为政党更迭造成少量高级岗位出现人事更迭,各个国家绝大多数在政府各个系统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征税的、办理婚姻登记的、还是调查环境污染的)也都不会被随意撤换,法官终身制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个伪命题。
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退休。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80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80。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65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法官实际年龄为65岁,按照“80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15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所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18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并不很赞同从三权分立角度理解法官的终身制,这个制度更多是个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安排,更多影响的是远离政治运作和权力博弈的中下级法官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审判。
即使有强制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70岁至90岁(佛蒙特州)不等。
从结果上看,无论有没有强制退休年龄,高龄法官(特别是高龄的高级别法官)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乍听起来,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似乎会有各种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要问为什么是终身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答案,无非就是传统就是如此,既然司法系统运转没问题,那就继续如此咯。
不管很多人是否承认,大法官其实最初设计本质上就是主教,就是太平绅士,就是衍圣公……
他本身是因为威望、道德高度而不是政治立场、主张被选为大法官的。
这也是三权分立设计中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即设计者认为司法权不应被民意和政治所影响。
但是大法官仍然可以被弹劾……
所以金斯伯格的明显政治倾向,尤其是对总统选举发表评论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而事实上被津津乐道很多年的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最初的应用就是为了最高法从政治交锋中抽身。利用违宪审查权强行宣布司法机构不负责某件事情。
当然在后世违宪审查权成了最高法积极参与政治的手段。说明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和今天的实践者完全是毫不相干的。
当然了,美国当年立宪是为了联合各州组建联邦政府抗击外敌。而现在的联邦政府早就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去抗击什么外敌了。从立宪会议的精神来讲,联邦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解散了。但从联邦政府本身来讲,这种利维坦一旦建立就不会自动自觉的自行解散……
我可以告诉你真真的答案,因为教皇和大主教是终身制,所以大法官也是终身制。就是这么简单,你以为的那些答案都是扯蛋的。因为大主教在历史上一直终身制度然后又运行的很好,且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其实和以前的大主教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用了终身制度。你觉得合理,因为人家用了几千年检验出来好用所以用了。其他乱七八糟的答案压根就是扯蛋的好不。
终身不终身没关系,涉及到意识形态,驴党啥事都敢干。
Antonin Scalia知道不,最保守的大法官
都被解密是被希拉里做掉的
希拉里那年选举民调很高,想上任提名自己人进去
碰到一个很好的机会,下了手
结果输掉选举,最后赢家共和党
事情被掩了过去。
就是因为制定美国宪法时人的寿命只有40岁根本不可能想到大法官还能活到失能年龄这种事
三权分立:
立法权归国会,国会握着钱袋子,有财政大权做后盾;
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三军统帅,有军权做后盾(宣战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但没什么东西可以做后盾了。为避免成为其他两权的附庸,只能给个终身制,除非渎职。
但即使最高法院后来拿到违宪审查权,依然很弱,根本没人鸟。最高法院用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争取到民意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另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被国会推翻的,大法官也是可以被弹劾下课的,虽然极其罕见。
大法官在任职之前,家底是要被扒个精光的,因为每个总统都想找个跟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填补大法官空缺,而反对派则要想方设法阻止他上位。羊肉没吃成惹了一身臊的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做了大法官立刻翻脸,反对总统的政策,总统只能干瞪眼。
为了限制总统。终身制意味着不会被总统想各种办法免职,所以总统无法威胁大法官,那判案就能独立。
怕退休后报复,因为这岗位就是三权分立设计者用来得罪人的,一旦总统或者议会想要插足对方的权力搞独裁,大法官就有权力判其有罪,这种岗位就必须保障判决者安全才设计的终身制。
美国法官就是大祭司,拥有通过个人判断释经权,只不过这个经是美国的所谓宪法和建国精神。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知道为啥终身制了,祭司如果两年一换,两年堕胎合法,又过两年违法,美国图腾的神圣性就荡然无存了。
因为不能让政治斗争干预司法
其实比起来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五常终身制和一票否决权更应该改革
高赞回答一直在宣扬一种思想:我的是对的,只有按照我的想法行事,才是正确的。
所以,不能试错?你认为错误的法案,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正确的法案,一定是正确的?
这种思维在社会发展中极其错误,正确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允许试错。底线就是不能危害社会。
堕胎法案到底对社会是否有利?这个问题本身分歧非常大,许可出错,但重要的是要有能纠错。
所以,高赞答主其实是在把自己的独裁、皇权思维有意无意的灌输其中,自己却不知道,死命认为他正确的。
————————以下是原回答:
根本原因还是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让大法官有独立性,就有了终身制。
为了让他们不作恶,又把大法官的手局限在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圈内,没有权力把手伸到外面执行层面去。
这也是对最高法律解释层的妥协做法,也近乎最优选择。
是个人总有人性弱点,总会出现贪婪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人可能出现的人性弱点,有要保证法律和宪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这就够全世界所有国家法律建设者们吃一壶的。
虽然不完美,但是已经没办法更好。
到目前为止,全球在这个方面,美国仍然是独一档,后面就是英国,再然后才是其他欧洲国家。
法律建设远比什么主义要实在。
大法官终身制再不合理也总比英制单位华氏度夏冬令时等等制度合理吧

独立
避免独裁者专制的手段
很有意思的设置
还有美联储理事,两年可以提名一个,任期14年
谁都难以任人唯亲,又可以表达倾向性
因为终身制过时了,是恶政。它就该废除。所有告诉你终身制如何如何合理的人都是跪着说话的。
现在美国的大法官在提名阶段往往就会因为两党内斗以致人选有失公允,并导致两党的疯狂撕逼。毕竟美国人也很清楚,大法官也是人,在日常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政治倾向的影响。
所以,美国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聘请外国人来当大法官。尤其可以考虑聘请来自朝鲜、伊朗、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中受到美国制裁者来担任大法官。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任何私人财产,与美国社会没有太多的人情关系和利益羁绊,可以公允、客观、中立的参与到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因为美国文明太短。
不知道党争的厉害。
它没经历过党锢之祸,也没听过牛李党争,更不知道党人碑三个字背后的龌龊与阴暗。
为了司法独立。
上学期和这学期都在学美国宪法。
总而言之,如果你看过当时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能看出当时美国建国初期对“如何进行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制约”非常非常在意。
直到现在,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定下来的制度。
而且从那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来让“人性之恶”在系统的影响中达到最小。
这套制度让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受另外两个系统钳制,却又能相互制约。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是为了“虽然被总统提名,但是免除职务不受行政系统影响”。也就是,大法官一旦当选,就不能无过错免除职务。
In Federalist No. 78, Hamilton authored that permanency of judicial tenure would provide the judiciary with firmness and independence. Hamilton believed that the inherent effect of life tenure on the workings of the judiciary was the citadel of the public justi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任期的永久性将为司法机构提供坚定性和独立性。汉密尔顿认为,终身任期对司法运作的内在影响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补充:继续说一下为什么大法官要远离民意。
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当远离民意的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宪法的稳定性。司法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解释和维护宪法,而不是反映当下的社会或政治潮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明确阐述了法院应当在宪政体系中保持独立,远离政治干扰和民意压力。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因:
宪法是一部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长期的框架,而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社会情绪或政治变化。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权力制衡的关键。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民选的,因此通常更直接受到民意的影响。如果大法官也跟随民意,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削弱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
如果司法部门过于依赖民意,可能导致少数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民意有时可能会倾向于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司法部门应当是政治中立的,保持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大法官频繁响应民意,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工具,破坏法院作为“公正仲裁者”的形象。
评论:为了一时的不方便就要去动立国基础的构建,愚不可及。
终身制意味着终生法律豁免权,不用担心下台后被清算,所以可以安心的做py交易,死才等于下台,毕竟在美国,没人会鞭尸一个死人
当时的人没想到人可以活到拉稀得老年痴呆
一句话解答就是,判例法国家大法官资历极其重要,外加国父们没想到现代人这么能活。
判例法国家判例即法律,如果你们对某个法律有争执还能吵一吵,如果是对判例有争议,而且其中是亲历法官,对方来一句我在现场我有解释权,那还吵个屁。
比如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一案影响十余年,但每隔一段时间内涵都在变,最后自由派大法官去世一大批,甚至被全盘推翻了
目的就是用独裁对抗民主啊。
用个人的独裁对抗暴民政治。
不是,你们真把民主当好东西了?(不会有人看完这个觉得民主是个坏东西了吧,二极管思维改改吧)
没事读读法国自由派的书吧。
当然现在的大环境下,也没人敢说这个。
都在假装民主和自由没有任何冲突。
一群人还骗自己说是为了制衡独裁者的,还拿英王举例子。
请问要是有独裁者,哪来的独立法官啊?
仁慈的独裁者打乱了所有的政治秩序,最后靠着手无寸铁的大法官来感化他?你是来讲笑话的吗?
法官从来不是用来制衡压根不存在的独裁者的,假如真的有独裁者存在的时候,三权分立就是废纸。
法官就是用来制衡你们这些想一出是一出的暴民的。
呵。
①关于美国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推荐一本宣传小册子《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政府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书真真假假说了一堆,反正大致的想法都在里面。比如这个问题,答案就在第七十八篇
②关于美国制度为什么好,好在那,推荐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四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富人没有将彼此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美国的贵族是坐在律师椅和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坚信法学界是这个国家平衡民主最有力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
在美国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通过自身优点乃至自身缺点,对平民政府的固有弊端起到调和作用的。当美国人民激情燃烧,或陷入某些狂热念头时,会感到法学家给他们施加了一种几乎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的贵族倾向来隐秘地对抗民主本能
③我为什么不喜欢美国,更喜欢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把上面的一段话中的法学界换成官僚,你再读一读,看看有任何违和感吗?
所以,我为什么不推崇孙中山先生基于中华千年传统,来历明确的官僚选拔制度,而是推崇来历不明的法学界呢?我很难想象,中国某些人他们是抱着什么心情推崇美国的,明明中国的制度更优秀。
④说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呵。如何证明?因为美国最强大?这样的循环论证有意思吗?因为美国最强大,所以美国制度最好。因为美国制度最好,所以美国最强大?
⑤很多人是不是都不知道政府的基本功能有哪些,所以推崇美国?国之大事唯戎与祀。戎是指抵御外敌,就是行政权(总统)的来源。祀是指法律规则的来源,就是立法权的来源。再加上一个日常内部纷争的裁决(也就是司法权)。一个非常粗糙的堪称底层逻辑的设计,也能被推崇。说明压根没考虑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要政府这玩意干嘛用……
⑥谁来制衡?答案是没有人制衡。你的个人利益得失在宏大的国家利益面前是注定被牺牲的。所有的制衡,都是基于宏大的国家利益,日常小事(哪怕是你的命案),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错误。
⑦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五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加上另外两个晋级的更加复杂的权力—–监察权和考试权。
虽然对美国可能有很多不满,但说实话,美国最高法院这个真的不错
翻译问题。
翻译成大护法,或美利坚最后的守护者,就明白为什么要终身制了。
当然,能当上大法官的人,起码也得五六十岁,也没几年寿命了,说是终身制,但能当十年就不错了。
但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想象不到现代的医疗这么发达,能让人延寿几十年。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终身制就确保了总统任命大法官的同时不成为大法官权力的来源
我有一个想法,为什么不让美国总统终身制来拥有神圣的施政独立性,不受政治裹挟。
给总统终身制,给议长终身制,跟终身制的大法官好好三权分立一下。
别硬解释了好不好。
总统有任期,你说是要限制power。
大法官没有任期,你又说要保证独立性。
那请问总统是不需要独立性吗。
没有任期说白了,就是权利不够大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工作都没有任期限制,不需要硬找理由,有任期限制才需要理由。
不光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大法官他们单位的保安大爷也没有任期限制,难不成收停车费也需要保证独立性吗。
没出社会的总觉得法大于天,实际上只要行政端和执法端稍稍松懈一点,法律约束力就原地暴减。
大法官无非就是搞几个判例,本质上就是高阶一点的辩经。
各州若真不想听你的,其实有的是办法,有本事你像肯尼迪送黑人入学那样调国民警卫队。
对了,国民警卫队不听大法官的,这就是为啥总统有任期法官没有。
川普卸任前火线任命了几个大法官,民主党现在告他几次了,他都没吃亏
这个我知道一点(不一定对)
大学搞终身教职,就是一个“决不解雇”的政治表态,就是说无论承受何种压力,只要大学在,就一定保这个教授。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嘛,其实还有一个解雇自由,老板们承认你言论自由,但保留解雇你的自由,甚至保留行业封杀的自由。
终身制,就是为了防止被报复然后流浪街头。
官员先办事,后收钱不算贿赂。能通过这种法律,大法官屁股朝哪边还不明显吗
法官如果不终身制那么三权分立就失效了,本身既不管钱又不管人,议会和总统都是民选产生,总统所在党派是议会多数党也不少见,总统直接通过议会任免法官,那大法官不就成总统下属了。
设想一下,如果拜登政府上台后,直接操纵法院枪毙特朗普会是什么场面?
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
目前美国的制度也做不到让权力对下,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所以只能暂时让权力不对上级领导负责。
这种折衷对大家都有好处。
人类想要真正的民主,还有很长的黑暗道路要走。
美国大法官采取终身制是为了避免大法官的判决被其他因素所影响。
你想一想,如果每隔几年要改选一下大法官,大法官担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可能会和总统和国会有交易,那么他的判决就可能不中立了。
终身制可以让大法官谁也不diao,包括任命自己为大法官的总统。这样避免判决被干扰。除非渎职,谁也不能把大法官怎么样,这样可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包括制定货币政策的美联储的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但是美联储仍然是独立做出判断。川普执政时期认命了鲍威尔做美联储主席,一直施压要求鲍威尔降息,但是鲍威尔就是不降,川普毫无办法, 也不能解雇他,只能不让他连任(这是连任还在总统任期内的话,川普自己连任失败就没这个权力了,是拜登让鲍威尔连任的)。
米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部的,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司法部并不能干涉检察官对案件的调查。
川普任命了司法部长,司法部任命了特别检察官穆勒调查通俄门事件,川普可以随时解雇司法部长,但是对特别检察官他毫无办法,司法部长也不敢根据个人喜好随意解雇特别检察官。川普气的直跳脚。
这是宗教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这是一个关于宗教传承和释经权传承的问题。
基督教世界,王权由教廷授予,教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祭司、大主教是宗教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信徒和上帝,拥有最高的释经权。大教主被认为是神圣的。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法官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民众和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大法官被认为是神圣的。
但宗教教义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人对教义的理解不一样,才诞生了不同的派别、异端和异教徒。如果教义的理解是确定的,欧洲两千年来就不会出现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宗教斗争。宗教需要一位大主教来解释教义。
法律条款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法官对司法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才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法律条款是完全确定的,就不会出现律师辩护这种现象。法律需要一位大法官来解释法律条款。
美国的大法官在本质上就是宗教的大主教。宗教的大主教在本质就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
一言概之,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至今都是一个宗教社会。
假如饭碗不够硬,就会去讨好迎合有权力砸自己饭碗的人。三权分立,法制社会。最高法天然弱势,只有独立,才能公正,才能抗衡行政和立法。那么,大法官的饭碗必须得是最硬的。
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了三位大法官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前,企图通过最高法院阻止州院对自己作出有罪宣判。
结果,他提名的三名法官,有两名跳船了,这就是终身制的魅力。
弯弯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大法官要考虑自己下来后的未来,所以现在大法官一片绿油油,唯绿是从,请问这样好不好?
大法官就是游牧部落的萨满,忽里台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因为美国大法官掌握的是释经权,类似部落的萨满,周易占卜,中世纪的教皇。
假如某国的宪法是shzy核心价值观,那最高法审理案件的思路是,你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shzy精神,而不是去纠结具体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这些案子州法院就能审理,用不着递交给最高法,他也不会受理。
中文翻译美国司法部其实是有歧义的,因为美国的司法部其实属于监察机构,下辖的fbi,美国最高法院可指挥不了,所以司法部长的扮演的真正角色其实是总检查长。比如川普之前提名有性侵嫌疑的讽刺白左女权的盖茨想拿的就是这个职位。
当然和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又不同,司法部长也只是fbi名义上的上司。如果总统不够强硬,司法部想定罪往往也会不了了之,比如肯尼迪在任时他弟担任的就是司法部长,fbi选择隐瞒了他的死因,肯尼迪家族也毫无办法。再比如川普胜选后,你看到也是司法部考虑撤销对川普的指控,从来没看到过哪位法官有表态。
为什么叫释经权呢?因为美国是惯例法,最高法就有很强的风向作用,你这么办了,其他人也得按照最高法的规矩路线来走,不然就是违宪,几乎每任总统都会有几个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州地方法院审理。
最著名的案件应该是罗斯福时期的填塞法院计划,判定罗斯福违宪,为后来新政被推翻,罗斯福幕僚被清算被贬海外,或直接退休,或者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埋下伏笔。
因为罗斯福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所以按照美国传统,市场经济自然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遗传税当然也就收不下去了。共和党支持的传统富豪熬老头也能把罗斯福熬走。
最高法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很强的清教徒特征,在美国的政治改革中往往都是趋向保守的一批。所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考量上,才给了最高法终身制。
国会议员 众议员2年 参议员6年 普选
总统 4年 选举人团
最高法 终身 总统提名
挺灰色幽默的,等于说美国国父其实是用封建主义的一个角色,来给民主制度打个补丁防止独裁的出现。
很多国家,比如大日本帝国,有国家首脑+内阁 有元老院 日俄战争之后才有国会(众议院)没有最高法平衡,所以大日本帝国宪法最终被解释成了天皇意志的化身。谁都可以拿最高法来给对手戴帽子,国会想卡军费,萨长蕃阀就会说入侵朝鲜是保障日本国民生命线,你砍了就是违宪,都不同意怎么办呢?那就国会表决,
国会表决那操纵空间就大了,当年就是收买了左翼联盟里的政党,因为日本左翼也有类别划分,有代表手工业的 有代表农民的 有工商个体户 有小地主,表决前分化多数党,临时背刺盟友,详情可见种豆包chong关于日本国会设立的视频
【太尖锐了!这一定不是日本臣民真实的声音!备受爱戴的萨长藩阀怎么可能选输…?【大日本帝国13】-哔哩哔哩】 https://b23.tv/KPhMaUw
甚至到后来还发展出满蒙生命线,大日本民主制度虽然也是做给欧美列强看的,后世也就当个笑话了。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托拉斯,要知道,当时的洛克菲勒 还有范德比尔特 能在石油 铁路行业快速扩张,从一个州迅速推广到全国,当然少不了收买各种法官,把油田 铁路开发经营判给自己,美国最高法管吗?如管
因为托拉斯信托的英文含义就是避的最高法的嫌,否则我直接成立荒坂株式会社就完了嘛,弯弯绕绕干啥。发展到今天就是很多公司股票一起卖,但是经营都是分开的。
美国宪法给各州很强的经济独立性,跨州经营 跨省经营都是不被允许的,被认为会在增加一州收益的同时损害另一州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导致经济垄断就会违宪,所以托拉斯只能偷偷摸摸搞。到了后来大罗斯福迫于舆论压力,国会拟定了《反托拉斯诉讼法》,开始对托拉斯进行管制。
洛克菲勒这种一个人持有价值上亿美元股票的做法从此就载入史册不被允许了,但是美国宪法给了他保障自身财产的权利,所以他依旧是首富,他的家产联邦政府可没权力充公。
判例法+美国法律的灵活定义文字游戏,如果想要这套系统稳定运行下去,那必然要求最高法得跟个皇帝一样干一辈子。对自身所作所为终身负责,又能平衡各方诉求防止没完没了的上纲上线扣帽子+追杀,不然跟个国会议员一样,在任时好处捞完,卸任拍屁股走人,那法律还有啥效力呢?洛克菲勒今年生意是合法的,明年家产都随时充公,那不早润大英去了
我发现一个bug,
大法官并没有天道庇护,
换言之,他不退休,
人们还可以选择帮他退休,永久的。
因为历史上英国没有最高法院,上议院(贵族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而上议院成员不仅是终身的,还是世袭的,名额完全由贵族家族瓜分。
上议院里最古老的贵族家族,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相当于我们魏晋南北朝的几个世家从未落幕,王谢家族一直延续到今天。
英国贵族在上议院里按传统以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互相尊称,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全是表兄弟。
美国革命之后搞了三权分立,往前走了半步,成立了单独的最高法院,但他们没敢完整走出一整步,还是觉得大法官应该终身制。
搞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理解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中国人的依法治国和欧美的依法治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欧美的最高法院,并不对应中国传统的三法司和今天的最高院。中国的最高院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职能机构,而欧美的最高法院,是一支政治力量,它本身就是国家机器。两相比较,欧美的最高法院真正跟中国对应的,是:中顾委。
在欧美语境里:
法律至高无上就是门阀世家的意志至高无上。
依法治国就是贵族治国,就是白N代治国。
司法独立就是贵族院独立,不受任何民选机构监督,只有他们能监督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搞依法治国,总是搞得那么扭曲和拧巴,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中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根本就不匹配。
如果真想按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力量的实际格局,搞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你需要做的是恢复中顾委,然后把现在的最高院更名为普通终审法院,把中顾委更名为上诉终审法院。
最后,强烈推荐丹宁勋爵的四本巨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家庭故事。
这四本书,原汁原味的向你展示了英美法治是个什么东西。他在维护什么,他在反对什么,他的代价是啥,以及代价是谁。
看完这个,你也许会喜欢英美的法治传统,也许会摒弃英美的法治传统,但你绝对不会再看国内法学界那帮意林派法学家的书了。
顺便说一句,这套书的翻译者,是李克强前总理。
这类似于公务员铁饭碗:只有保证你不会因直接领导的原因丢了饭碗,才有可能让你在面对不公、不法、不合规时,能够敢于说不,敢于撂挑子顶撞甚至向上举报对簿公堂。
任期制其实也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在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周期内,保证你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这个职位与职务,你在职期间的一切决策都不会成为时候清算你的依据。但这么做,等于把一些隐形的特权、政治豁免摆在台面上讲,制度设计也需要更复杂,对于18世纪的制度设计来说,未免太艰难了。
看过 是,首相 就知道了
时间才是核心
永远不下台的秘书们就可以相当程度的架空选举出了的上级领导
总统只能干四年,议员几年就得换
只有法官是可以干到死的
你是手下你听谁的
听总统,人家搞不好四年就下台,你也得滚了,听议员的,也是一样
但是听最高大法官的,人可是能混到死的
如此设置最高司法,就是有意制造一个“法律贵族”,来制衡民粹
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众总是想一出是一出,民众只想共荣从不共责,所谓“众不担责”,没错我们要杜绝专制维护民权惠济民众,但无限捧高民众智慧与理性,本身就毫不负责,换来的只有悲剧
众所周知群体规模越大越参差不良,社会民众体总的来说是愚氓,有时是嗜血的盲目的,权力本身是邪恶的,无论是由多数人掌握还是少数人掌握,本质不变,如此设计司法,就是为制衡权力暴政
准确来说不是终身制,只是排除了一切弹劾之外的把他们赶下去的方式。
你可以因为贪污把他们赶下去。
但是你不能让行政部门抓人,你得让国会同意弹劾。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可以做出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行政部门意愿的决策。
英国的司法权最早在上议院手里,而上议院都是贵族子弟。而贵族又基本上都是世袭制的。
这帮贵族有自身的独立性优势,能够保障客观。独立于国王、大臣、人民之外。
这下不谈人性本恶了?不谈制度保障了?
你美国大法官是活圣人还是耶稣?
还什么“民主执剑人”
怎么快进到了能洗终身制了?
你别和中国人说呀,你和美利坚大统领说呀?
当地时间7月29日,美国白宫官网发表声明,总统拜登宣布对最高法院进行紧急改革的计划。
据报道,拜登要求国会提出司法改革方案。他提出的主要三项要求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前总统在任期间犯下的罪行没有豁免权”;将目前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限制为18年,总统每两年可以任命一名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18年;制定有约束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参与公开政治活动、参与利益冲突案件的审判等,并且要公开收受的礼品。
拜登此举使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支持对最高法院运作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现任总统。
美国的大法官如果不是终身制,特朗普早就蹲局子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受人尊敬的分支。而有趣的是,这一最受人尊敬的分支,却是任职时间最长且存在终身任职的情况。
需要澄清的是,“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谓。在美国,有两个英文单词可以表示法官:“Justice”(大法官)和“Judge”(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对他们都必须称呼“大法官”(“Justice”),其中还有一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而在其他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会称“Justice”,其他的则称为“Judge”。不过由于并没有硬性规定,有些喜欢“自嗨”的法官也会用“Justice”,比如有一家纽约州的地区法院,所有的法官居然都自称“Justice”。
在法官任期方面,联邦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而州法院却不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全美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中,大约有1/3的州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而其他州法院的法官则有退休年龄的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通过定期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这里的“美国大法官”特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么美国大法官的确是终身任职的;如果指的是所有的美国法官,那么则不一定。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限,其终身任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即判例法国家。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的法官不仅是司法的裁决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造法”的职能。
中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也就说,法令一定要统一,使人民有章可循。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人们对于某件事法院将会如何判决的预期”。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稳定和可预期。
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依靠成文法典的统一适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依靠法院在那个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然而,每个法官对于法律和先例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依靠抽象的原则来维系法律的稳定显然不怎么靠谱。
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握有一项特权——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选择一部法律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可能会改变整个社会对某个重大议题的认知。试想一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一议题的判决在短时间内前后矛盾,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极大混乱。
而大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开始担任大法官时通常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阅历,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一般认为,45-55岁是开始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年龄段)。在这一人生阶段,大法官的个人司法哲学和立场已经稳固,不太可能发生激烈的转变(虽然也有个别的例外),这样就可以保证大法官在今后的至少15-20年时间内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
二、民主的“制动器”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注定了司法权的“反民主”性质。
而这的确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有意为之的。在二十世纪,“民主”几乎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正确,但在历史上却并非一直如此;相反,在18世纪前,民主更多的是作为贬义词被批判的。
早在24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六种,三种好的和三种坏的。分别为君主制(好的一人之治)、贵族制(好的少数人之治)、共和制(好的多人之治)、僭主制(坏的一人之治)、寡头制(坏的少数人之治)、民主制(坏的多数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制比贵族制好,贵族制比共和制好。但是最好的一腐化就成为最坏的;因此僭主制比寡头制更坏,寡头制比民主制更坏。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委婉地为民主制辩护,因为绝大多数的实际政府都是坏的,所以在实际的政府中,民主制倒也是最好的。
所以,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民主并不能算是一种好东西,充其量就是一个“不坏的”东西。那么在18世纪末时,当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设计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时,至少对民主制度是抱有疑虑的。
所以,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时,就需要有一个分支部门成为民主的制动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就成为了这样一个“制动器”。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又是“最小危险部门”,所以也不会颠覆民主的基础。
民选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需要时刻回应民意,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即使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也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地围绕在民意周围。
而对于司法权来说,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被民意所裹挟,那么法律将不再具有权威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非常注意将自己与民意做适当的“隔绝”。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传闻他为了保持自己裁判不受影响,连续坚持三十多年不看新闻报纸。
而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正好有助于他们将自己与“民意”隔绝,试想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是民选的,那么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不是严格遵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哲学立场进行裁判。虽然有些大法官的法哲学立场为人们所诟病,但这至少提供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相对稳定的预期。
有些时候,民主制度与民粹主义仅仅一线之隔,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设计宪法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就是他们对防止民主制失控所设计的“制动器”。
所谓的抽象就是:
有那么一部分人,一边认为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边又坚定地认为大法官终身制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他们高举着法治的大旗,然后却奢望着会有完美的人治。
我有个问题,既然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那派人把不合心意的大法官干掉,然后换上自己的心腹不就得了?这样的话,司法权,行政权在手,事实上的独裁不就成了?这么大的漏洞,美国人是怎么避免的呢?
坚决抵制铁饭碗思想

华盛顿:你是说?人可以工作到九十岁甚至一百岁?
亚当斯:这种情况还频繁大量的出现?
富兰克林:读圣经读傻了吧这孩子,这怎么可能。
总统=国王
参议院=元老,大贵族
众议院=中小贵族,领主、骑士
大法官=大祭司,大主教
这么一对比,对于德谟克拉西制度是不是有更深层的认识了?
西方的德谟克拉西制度本质就是各类型贵族对于王权(行政权)的分权制约,跟你建立在平民政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帝王-官僚制有本质区别,你这种体制下出于平民政治对帝制的制约的民本思想,人家历史上就从没产生过。
确切说不是终身制,是可以弹劾的。弹劾条件是品行不端。而且他们的判例也是可以推翻的。有一种说法是,当年美国先贤没想到人可以活得这么长,毕竟那个年代60算高寿了。50岁左右当上大法官,在干个十年差不多了。哪想到能活到90多啊
看到很多人谈司法独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点司法都不可能独立,切记切记。
为了反民主。
你没看错,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民主是极端仇视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成为褒义词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事情,在漫长的2300年中,西方思想家都保持这警惕甚至憎恨的态度。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一人一票投票处死,印证了他关于暴民统治的黑色幽默。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好东西。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
苏格拉底说:民主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政。
柏拉图: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
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作民主政治
孟德斯鸠:民主政体必将走向“无政府状态”。民主政体最终要么会因无政府状态的“恶化而毁灭”,要么会由于“极端平等的精神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民主政体极端依赖德性,因此不适合现代社会。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
为此,限制直接选举并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权力就是重中之重。仿照英国设立了上院参议院作为第二议会分割立法权,赋予总统类似于国王那样中央集权性质的行政权。赋予最高法院法官那种终身贵族一样的司法权力。防止暴民对少数人权力的侵害,民主硬币的另外一面必须是法治。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政治安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美国的范本,已经给了世人一个足够深度的研究对象了
大法官制度,就是美式民主的重大弊端之一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是一道古老而坚固的城墙
最初的设计者认为,它能保护法官免受政治风暴的侵蚀,确保司法独立,使他们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受民意的摆布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从民主的守护神,逐渐蜕变成了一座无法撼动的堡垒,一群老迈而意识形态固化的大法官,正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左右着21世纪的美国,甚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从最初的理想主义,到今日的现实困境,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成为美国民主裂痕的缩影,甚至可以说
它暴露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悖论:当你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了一种制度,最终却发现它本身成了最大的权力滥用
绝对的、理想的、持续不变的权力制衡,并不存在
一、大法官终身制的初衷:自由的守护者
让我们先回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一刻。
当年,美国的建国者们刚刚摆脱英国王权的控制,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政府权力的膨胀
因此,他们为国家设计了一套精妙的权力制衡体系: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最高法院则负责解释法律,确保立法和行政权不会侵犯宪法。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保证最高法院本身不会被政治污染?
建国者们的答案是:终身制。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
如果大法官需要定期选举,那么他们就可能迎合选民,而不是捍卫宪法。
如果他们的任期有限,就可能在卸任前讨好某个政党,为自己铺路。
只有终身制,才能让他们真正超脱政治,只忠于法律,而不受民意的起伏所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终身制的初衷是美好的,它希望法官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不是党派的打手。
但现实是,理想主义的制度,总有被现实主义的人玩坏的一天
二、终身制的现实:权力的封建化
当时的建国者们可能没有想到,人的寿命会变得如此之长。
18世纪,法官能活到70岁已经算是奇迹,而如今,大法官动辄90岁还在岗位上发号施令。
这直接导致了几个荒诞的后果:
1. 政治遗产:一个总统的决定,影响几十年
大法官的任命,是终身制下最关键的政治遗产
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但他选中的大法官,可能会在法院里待上四十年,甚至更久。这意味着,一次偶然的总统选举,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偏向几十年,甚至跨越几代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川普,他在任期内成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向右大幅倾斜。而拜登即便连任,也无法逆转这种影响。这就像是一个已经卸任的国王,仍然在用他的幽灵统治这个国家。
2. 法院的僵化:最高法院变成老年俱乐部
终身制的另一个恶果,是最高法院逐渐变成一个老年权力寡头。
今天的美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气候变化、LGBTQ权益、网络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影响未来几代人的问题,却要交由一群出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官来决定。他们成长于冷战时期,他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而他们的决定,却影响着Z世代乃至更久远的未来。
一群80岁的人,在决定20岁年轻人的命运,这是终身制带来的扭曲。
3. 司法独立?不,它早已被政治化了
终身制的初衷是司法独立,但现实是,最高法院早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
两党争夺大法官席位的战争,比总统选举还要惨烈。每次有一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整个华盛顿都会陷入疯狂,党派斗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一旦某个党派掌控了多数法官,他们就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修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2022年,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即堕胎权案),就是保守派几十年来的最大胜利,直接改写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结构。
终身制本来是为了让法官远离政治,但如今,它却让法官变成了最有政治影响力的棋子。
三、终身制的裂痕:民主的悖论
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在将美国的民主推向一种危险的状态: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选择之上
美国号称是民主国家,但人民无法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
不管民意如何,最高法院的九个人,依然可以决定整个国家的走向。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就是权力的封建化。
民主,本质上是权力的流动性
而终身制,制造的是权力的固化。
这两者的冲突,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衡。
今天的美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这种裂痕: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度飙升,许多人认为它已沦为政治工具。
党派斗争加剧,每一次大法官任命,都成了一场战争。
年轻人对这个体系越来越疏远,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一生,竟然被一群几十年前就上任的法官决定了。
最终,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可能不会毁掉美国的民主,但它一定会让美国的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像民主。
那么,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应该被废除吗?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是的
应该设立固定任期,比如18年,让法官可以有规律地更替,让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更加符合时代。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不可能!
因为改变终身制,意味着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门槛高得离谱,尤其在今天这个高度对立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美国可能会继续在这条老路上走下去,直到它的民主变得无法承受这种矛盾,最终引发一次制度性的震荡。
如果美国民主有一天走向真正的衰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恐怕将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这些都是屎山代码,至少我认为这个是真糟粕
你只要认识到欧洲美国的人种、宗教、文化都来自印度,一切豁然开朗。
欧洲美国的宗教,本质上是萨满教。(百度人骨教堂),吃人,尸体崇拜。
大法官,就是大祭司。象征神权。
三权分立,见蒙古人部落、东南亚部落的议事制度。
欧洲美国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文明怎么来的,制度怎么来的。
即:他们实际上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他们把文明、制度(就是法律),看成神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如果我们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总统,保护民风的职责交给法院。自然可以得出总统需要任期,法院需要终身制。
为什么这个任期为质数的评论区被封了?我看不明白,这样的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希望有大牛解释,谢谢大佬

18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我要终生为法律和正义服务!
21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哈哈,我要使劲捞!
原来罗翔想的是这个美事啊!
最终幻想破灭,现在变得愤世嫉俗了。
实际上不论是丑国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是背后几大家族的白手套,至于大法官为什么不是几年一届,那是因为丑国法律制度太落后了,还是海洋法系判例法,一直换人会搞得前后矛盾闹出笑话
因为美国国父最开始只是一群支持精英共和的有产者,对他们来说堤防p民的包拯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反抗英王。
“为什么采取”根本不重要。
注意:这里的制约指对等制约,纯权力性制约,而不是经过漫长的修改法案或弹劾来曲线的、且成功率极低的制约。
什么叫对等制约?
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极其繁杂、或漫长的一系列过程才能反对他。
不要告诉我什么经过了怎么怎么的筛选,其人多么多么可靠,犯错概率多么多么小,你这不就等于把一国亿万民众之公正正义寄于一人的个人道德/信念上了吗?这极其可笑。
=====
人类总是通过制造新神来制衡旧神,是一种极蠢的行为,人类应该要消除任何人成“神,或类神”。
人类不能总是把狮子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制造出一只不受笼子约束的老虎。
=====
简单地讲:大法官(/陪审团)制造不公或错误,谁来干他们?
我就极其厌恶那种什么裁判即便被证明是做错了,也必须维持其错误,的狗屁制度。
我不需要你论证这个设计有多少合理、先进、优秀的地方,
不然呢?他和你想要制约/抵制的那个东西有什么区别?靠踏马个人道德吗?
任何试图(或有嫌疑)制造神、制造神位的行为/制度,都是恶的。
=====
还有一点:
↑这一点对所有的政治正确群体都完全适用,而且尤其适用。
之所以这些政治正确群体或规范如此让人憎恶和反感,就是因为祂们被赋予了【神位/类神权力】。
比如X权,比如X命贵,比如X保护……这些都自带邪教属性。
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在裁决时不受外界政治力量的干扰。
由于不必担心失去职位,大法官们更可能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和精神,以及其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做出公正和明智的决定。
那为什么美国总统不采取终身制呢?这样也能保持独立
1000万美元,堕胎合法。
1000万,堕胎不合法。
来刷经验吧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利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但实际上最高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级,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终生制。
道理很简单,权利越大越不能终生制,权利如果不足以作恶那么就可以容许其终生制。
总统和国会的权利来自于选举,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大。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小,往往要小心行事。大法官一般不解决政治问题,遇到政治问题,大法官可以直接回避,投诉到最高法院,但是大法官可以不受理。
大法官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呢?首先排除羊皮纸法律,专制爱好者比如说某始乱弃终萝莉控及其粉丝一般会认为法律写在纸上就上了符文,就很厉害,别人就要听他的,不然就要训别人。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大法官每次判的都没毛病,普通法院的审理都能公平公正,那么自然而然的大家伙就会信任司法系统。司法系统能够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便利,司法系统也对商业繁荣非常重要。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所以一般而言,上层人士不会容许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法律总是为弱者服务,因此中下层人士也十分爱戴,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法院宣判的结果往往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是大法官权利的来源。
补充:具体可以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答案里有提到到龄强制退休的。但是到龄强制退休也并非没有毛病。
如果根据退休年龄可以确定某位总统任期内有某位或某几位大法官必然将要退休,那么,从这位总统当选的第一天起,定向腐蚀、政治上的许诺效忠、政治同盟、人身依附这些黑幕就会大规模的展开。久而久之,法律界上层的风气和文化将遭到腐化。
尤其大法官作为不与责任政府共进退的长任官员,其性质将强化上述缺陷。
而死亡具有随机性,某位总统的任期内无法确定是否将有法官死亡进而是否将有新的法官需要补任。这种不确定性将大大削弱人们投入幕后活动的意愿、金钱以及愿意为此牺牲的良知。
希望潜在的大法官候补者将出任大法官一事视为上帝的赠礼和重托
在所有的公职中,法官应是相对保守的官员,因此年龄不是问题。在出现十分确定的必要性之前,不应修改大法官的终身制
另外,让胆敢公开威胁大法官的拜登尽早下地狱
-— —-
当然低阶法官我赞同墨西哥的民选法官改革,因为低阶法官人数众多,其待遇和政治地位不足以抵御权贵/黑帮/外国势力对其进行的拉拢腐化乃至威胁
当然是因为司法独立,需要保证法官能避免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报复或控制。
初看来,法官任期问题处于两种冲突的要求和压力之中:司法责任VS司法独立。
法官的判决影响重大,他可以判决某人有罪,而令其遭受牢狱之苦,而如此之大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错误的使得某人承受牢狱之苦,他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接受某种形式的惩罚?
然而,如果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另一种风险:谁来裁决法官有罪?
要么是另一位法官,要么就是某一政府机构,然而无论怎么说,一旦开启了能够裁决法官有罪的口子就会很直接的产生一种影响,法官有了需要其为之负责的对象,谁有权裁决法官有罪,法官就需要对谁负责,从而独立性受损。
进而那个能够宣称法官有罪的对象也就能够影响公正的司法。
现实的来看,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了这般的制度安排:低级法官可以因错案而受罚,但高级法官总能免于任何罪罚,同时具有终身任期。
这是为了司法独立而选择牺牲司法责任。
高级法官不仅事关司法,他们同时还是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持他们的独立性要比能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重要的多。对于法治来说,独立性比负责性更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从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超然独立,但他们也是凡人:
政府卡我工资和养老金怎么办?
尽管大法官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他们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判决,指挥不了军队,管不了财政。事实上当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同联邦政府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别时,大法官们都非常明智的控制住了自己想要贯彻理想的冲动,不去刻意激怒联邦政府,在不违背自身良知的情况下,使得判决尽可能的令联邦政府能够接受。
因为法官战胜不了军队,更不要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名令要求最高法院的人数只能有九人,事实上开启新政的罗斯福就曾对数次判决他计划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恼怒不已,为了消除这个阻碍,他曾计划把大法官的人数从九人扩充到十五人。
这直接把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吓得立场转换成了自由派,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中裁决最低工资法合宪。
准确来说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罗伯茨是因为怕罗斯福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而改变了观点,但他的做法让大法官九人数的惯例得以维持。
很多人常说,司法部门不能代表民意,而要维持司法公正与独立,然而彻底的司法独立一方面是非现实的,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从来也不是仅凭一些名义上的制度法规安排就能保证的,它需要大法官的灵活行事,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总是和政府对着干。
当政府,或者说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民意时,司法部门实际上有必要一定程度上遵从民意的安排,否则:
总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给最高法院面子,如果大法官们给脸不要脸,那就不要怪总统不客气了。
在新政时代,最高法院曾惹恼了强大的总统罗斯福,最后不得不服软,不仅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改变立场,后续保守派大法官更是接连离去,到1943年,罗斯福总共提名通过了八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自然和罗斯福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大的冲突。
表面上看,曾经计划填塞最高法院的罗斯福失败了,但最终的赢家显然是罗斯福,司法权真的能够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吗?
能,但这需要司法权为自身赢得尊重,需要它受到民意侵蚀,需要它接受政治干预,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民意侵蚀,避免遭受更大的政治干预。
而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在今天则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来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和参议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通过他们选出的大法官自然可以代表一些民意。然而民意是会变化的,但法官的意识形态却不会轻易跟随民意摇摆,在人均寿命比起建国时代长了三十多年的今天,大法官可能会随着时间流失而严重与民意脱节。
不仅如此,随着美国两极分化的加重,甚至不需要随时间流失大法官们就需要面对两种冲突的民意,倘若大法官未能灵活处事,一旦与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有重大冲突的政党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一旦新的总统不是那么灵活老道而执意要实现对选民的承诺,那么危险也就将真正来临。
是啊,人们痛恨短视而无知的人破坏原本运行良好的制度系统,但如果一个制度系统能够被短视无知者轻易破坏,那么它本身也就谈不上良好。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需要:
耐艹。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负责最后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承担着这么一个角色,没有最高权威的组织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一定会因为大量事务无法处理和大量争端无法解决而濒临崩溃。
美国国内从能不能堕胎到总统到底是谁的(小布什和戈尔那次),都必须由最高法院来裁决,这是真正的终裁者们。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最高权威来说,其给出的裁决必须短期内无法被动摇,否则最高权威就失去了意义,裁决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反而是次要的。有裁决好过没有裁决,坏裁决好过反反复复的裁决。
说白了,对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威们来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组织对他们的首要需求是稳定性。对美国最高法来说,产生这个稳定性的方式就是控制人员流动,大法官们进入最高法院时一般都是50岁左右了,人类平均寿命也就70多岁,为了稳定性,大法官终身制才是最合理的选择。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往往会直接推动社会变革,
在社会变革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当前认知而设定的规则,并不是先天存在的正义,当认知变了,“正义”也就变了。
但是,社会的认知改变,不是每个个体同步发生的,个体之间发生分歧时,按照法律原则判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这是最高法院的指职责。比如胎儿算不算生命,孕妇有没有权利剥夺胎儿的生命权?
最高法院作为社会的一个局部,其认知不能变化得太频繁,大法官的人选不宜经常变化,否则社会将陷入动荡。胎儿去年算生命,今年不算生命,后年又算是生命,没有这么干的。
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只是相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美国政府不能撤换大法官,但是美国公民可以撤换大法官。
当美国社会发生实质上的认知改变,而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认知却没有改变时,美国公民就会谋求改变大法官的任职,大法官自己就选择辞职了。
州法院的法官会更换,而最高法院不会,因为两者的业务是不同的,能去到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判定的案例,是那些影响到社会关系本质的事项,是一锤定音的,是要暂时搁置争议和分歧的。
孕妇有权利终止胎儿的生命权吗?
如果你意识到这类问题没有答案,就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任职的。
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美国政府无法通过解雇和任命大法官来改变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对4年一换的美国政府做出的限制。
只有在美国公民的偏好已经有很高的集中度时,大法官才会撤换,比如参议院2/3以上。
简单说,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体系下,司法分支是最孱弱的一支。如果不采用终身制,司法分支很容易失去作用,被立法和行政分支控制。
在当代媒体的渲染下,和多人认为最高法院具有无上权威,很多人可能不认可司法分支的孱弱。但实际情况是,司法分支不具备人事、财政的权力。甚至自身的判决也要依靠行政分支来履行。美国历史上,不执行最高院司法判决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832年伍斯特诉乔治亚洲,关于印第安人土地的判决,传言时任美国总统杰克逊说:既然已经判决了,让他们去执行吧。后果就是印第安人的土地判决并未真正执行。另一个更著名的例子是,1957年小石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州长拒绝执行,之后是总统艾森豪威尔派101空降兵护送黑人孩子上学。
所以,美国法院具备现在的地位,并不是法院的“实际”权力,反而是一种“软实力”。其中也包括美国军队宣誓效忠宪法而不是总统。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司法部门没有军队来执行自己的判决,必须依赖行政部门的辅助。法院的权威甚至来自于“舆论的辅助”,而不是武力。
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如果不给一个权力孱弱的分支赋予一些超能力,则三权分立就不稳固。所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终身制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最好方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位起不同的作用。
有直选的议员,他们跟他们的选区人民强相关,而且两年的众议院和六年的参议院,互相制衡;总统选举每个选民都参加,但又不是完全按选民比例,大州和小州也做了平衡;还有很多是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这些专业岗位(美联储,FCC,等)如果交给人民决定那就是政治家们不负责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但是终生制,大法官们基本上保持了政治上的中立,作为国家的最后稳定器。
即便建国初年,美国有选票的只是有产白人,但是建国先贤对选举制依旧不太看好。
所以有了参议院和大法官对民选众议院的牵制,结果参议院也变成民选的了,大法官也差不多和民选挂钩了。
具体看《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霸主,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优越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欧洲衰落,美国吸收欧洲的科技成果,替代了欧洲在科技领域的生态位,进而成就了美国的霸主地位。
和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能说毫无关系,至少也是关联性不大。
相反,29年经济大危机后罗斯福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可以说和德国法西斯基本上没有两样,罗斯福甚至权力比希特勒还大。区别在于,因为地缘,德国受到英法针对没有对外扩张的空间,而美国没有这种烦恼。
学习美国,主要是学习美国在二战及战后持续性的把高科技人才收入囊中,大力发展制造业及军工产业,促进科技革命,别学什么三权分立,两院制,大法官终身制。
对自由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的人在看到美国大法官时和三权分立时会产生疑惑,既然一切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国会代表人民,法院制约国会的权力根基在哪里?
实际上你如果了解英美法和法德法的差别,也会发现似乎英美法喜欢强调法官中立,判决里要论述公平与正义,自然法色彩重。
“中立”和“正义”从哪里来?从上帝那里来。
这是个夸张的说法,严谨的讲,应该说英美法保留了较多文化传统,上帝也不是根源,再往上柏拉图,自然法。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所谓神学法学医学最古老三大学科的说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神学形而上,法学形而下,法学作为治世之学,也蕴含了很多传统意识形态的内容,尤其是英美法,对标中国就是儒学。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确实是有一点大儒、国子祭酒、大祭司那个味道在的。
为了保证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当然这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一极,它的权力说大也大,说小也小,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民意负责,是个很神奇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是,维护宪法,制衡总统和国会,调节州与州、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制可以帮助大法官不受国会和总统制约,一名大法官期间会经历好几个总统,也没必要倒向推荐自己的那个总统,大法官跳反的事也不少。
早期的最高院存在感很低,没人事任命权,没钱,没军队,而且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问题,国会立法,最高院司法,如果国会对最高院的判决不满意,直接再立一个法,那最高院不就成国会的下级机构了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做违宪审查,最高院才真正拥有权力。这样又有一个新的问题,那最高院直接以违宪的名义否决国会和总统的所有法令,那国会和总统不就成最高院的下级了吗?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不行,因为总统和国会都是选举产生,拥有非常高的合法性,拥有很高的权力,而最高院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够,因为不是民选的,如果最高院真这样干,迟早会被国会废掉,只有维持自己相对的中立客观,才能保障最高法院的威信,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完美,但是也没更好的办法,国家需要一个这样相对中立、尽可能不受政治影响的机构,就像特朗普犯罪,最高院依然判决特朗普可以竞选总统,原因很简单,以犯罪、贪腐为名打压异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政治问题。
以前,在这玩意被确立的时候还挺合理的
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长,所以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多也就干个十几年就噶了,同时终身制还可以保证不被清算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这玩意现在就纯逆天
因为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本质上大法官不仅仅要终身制,还要无党派无政治立场,只对宪法法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党任何派别任何个人负责
没什么,就是为了司法不受制于民。多研究下美国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案例,跟闹着玩似的。这么奇葩的体系,还天天让让学他们司法独立。
烂成这鬼样子,还天天拿一个老法官审判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做宣传,来提现他们司法体系的优秀。就跟每次救灾,救几个猫猫狗狗一样。
刚开始大法官没那么重要。这个职位上的人就是一群治经的老学究,负责cos罗马大祭司而已。结果谁知道时过境迁,大法官真成大祭司了。
有利于减少现实中被行政权影响到
大法官不用考虑为卸任后个人前途铺路,和政治家媾和
政治家也不会对改选大法官做预期,没有稳定的机会通过提名大法官来影响司法
因为这是美国开国元勋设计的咨禅阶级民主体系的一环。先是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拆分为三分,总统和议员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不同,总统提名终身制大法官,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伤害咨禅阶级的生命拿走资产阶级的财富。你不服气,于是找刘备接了魅魔外挂准备试试美国渠道服。
第一关,,你要竞选总统,你如果提出损害咨婵阶级利益的主张就没人给你钱让你竞选,选举是很烧钱的,其次,媒体都是有老板的,没有媒体宣传没人知道你是谁。懂王利用互联网绕开第一个关卡,坏了规矩,所以他第一个任期被各种针对,因为他是第一次吃螃蟹的人而且成功了,这会动摇美国体制。你开挂成功通过提名,参加选举。
第二关,选举制度,美国不是大家想象的全民普选,它是选举人团投票,你开了魅魔外挂也没有用,不是大众投票数量决定你当不当选。你充钱 给外挂升级,所有选举人投票给你,你当选了美国总统。
第三关,你魅魔外挂续费成功当选总统。却发现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和命令,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也不一样。美国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参议院的选举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每次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即33或34个席位。美国众议院的任期为2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其选举时间是每两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届时所有435个席位会全部改选。你就是刘备附体,魅魔能力无限也没有用,国会议员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就算他们都支持你在你任期内,议员们也会被替换。
你的魅魔外挂马力全开,国会全票通过了损害咨禅阶级的法案,咨禅阶级知道后,终身大法官马上判决你的法案政令违反法律,全部无效。
第四关,你决定继续开挂,搞定九位最高大法官,结果发现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终身制,空缺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上任。但是一个空缺都没有,你根本不能把他们换成自己人。于是,你用魅魔能力搞定了九位最高大法官,于是,你的法案和政令全部通过。正当你准备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时候,几百个有精神疾病的枪手和泥头车把你和国会议员,最高大法官全部送上西天,按照美国宪法副总统继位总统,国会和最高大法官重选,把你的一切法案政令否决,咨禅阶级众正盈朝,拨乱反正。
第五关,你飘荡到了地府,和十殿阎王诉说了冤情,阎王们勃然大怒,洋鬼子敢杀俺们东土大唐的人反了天了。马上复活加五十年阳寿,并且申请了六丁六甲,四值功曹,五方揭谛在内几十个神仙给你保驾护航五十年内什么办法都杀不了你,让你去美国重新打复活赛。你死而复活,美国统治者脸都吓绿了。你又重新发动魅魔能力,通过均贫富的法案和政令,美国形势一片大好。不久你发现,你只能连任一届。你决定连任,并且成功当选。
第六关,你怕你的改革和张居正一样人走政息,决定修改美国宪法让你的任期像肯德基的可乐一样无限续杯。美国宪法修改有两种途径 :国会发起, 需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之后修正案需获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
州议会发起, 当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后同样需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才能生效.在整个修宪过程中,美国总统不参与修宪程序,也无权否决修正案.。
你发动了魅魔能力,成功修改宪法,职务无限续杯。直到有一天你的寿命结束了,回到了地府投胎。
简单来说就是三权分立,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加终身大法官保证咨禅阶级的生命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咨禅阶级法制,那些法律大V,砖家叫兽渴望的就是美国这一套,拼命鼓吹司法杜梨,就是不告诉你为什么这一套叫咨禅阶级民主与法权。
现实世界没有刘备的魅魔外挂,没有蟠桃和地府给你加寿命,没有天庭神仙保护你的物理生命 。除非你是永昌皇帝李自成的几十万大顺军和夹棍,否则你永远不可能通过合法程序来改变美国。
美国这个大法官制度
本质上就是9老治国
是确保党派最高利益的政治基石
帝国的最终裁决组织
这种组织必须要有稳定性
美国的总统制有强烈的不确定性
议员,总统的任期都比较短
快速变化的行政体系,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裁决体系平衡
不然像我川这种不顾政治规矩的人
分分钟行政司法一把抓,根本没人限制的了他。
不过要说我川是天命之子呢
布什爷俩任命了3个还活着
我大川任上克死了3个,任命了3个
拜登和奥巴马任命了3个
6对3
基本上最高法也是我川说了算了。
加上参众两院都是共和党的
我川基本上三权一体了
再加上我川被上帝投了一票
基本上我川是21世纪,权力最大的美国总统
他可以干任何想干的事情
所以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没有办法避免王朝末期的崩坏
权力只对自己的来源负责。
如果大法官有任期限制并且由总统提名的话那大法官的权力岂不是来源于总统了?那大法官岂不就成了总统的下属?
如果不给这些大法官搞一套刀枪不入永不褪色甲,这些大法官下台就被清算,新的大法官不就被拿捏了吗?
直接原因是没有任期规定,大法官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当然死了就自动离职了,这就是所谓的终身制。
大法官权力巨大,好处多多,既然没有退休时限,选择干到死很正常,或者在对自己背后势力有利的时候退休也不错。比如民主党大法官岁数太大,快死了,在民主党总统任内退休,就可以继续指派一个民主党大法官。
那为什么美国大法官没有任期规定呢?
美国是由十三个州建立的,州和州之间有利益分歧,各州内部也有利益分歧。各州聚在一起是为了对抗英国人,在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以后,为了利益分配,就开始撕逼扯皮,扯皮扯了好几年,才达成基本共识,制定宪法,正式建国。
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比如关于投票权,由于各州没法谈拢,宪法就没有规定,默认沿袭殖民地时期规定,有一定财产(比如50英亩土地)的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女人、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投票权,毫无民主可言。
从投票权可以看出,所谓的三权分立,不是为了什么民主自由的崇高目标。以实际来说,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多多制造官位,让各方都能有官做,从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不用选举,是跑官买官的乐园,给大法官设立任期,这不是找事吗?
建国后美国法官的作风,跟议员一样,都是收钱办事,议员是谁出钱多就帮谁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是谁出钱多就判谁赢。
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看描写美国金融史的《伟大的博弈》。范德比尔特(当时的美国巨富)投资一条铁路,直接收买议员,制定了一条有利于这条铁路的法律。同样是范德比尔特被德鲁(大诈骗犯)诈骗,买下了德鲁钻漏洞印刷的大量股票,事发后范德比尔特收买法官抓人,德鲁携款潜逃,之后收买法官和议员帮他脱罪。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美国社会表面贪污被重点打击,但旋转门仍然层出不穷,跟过去没有本质区别。法官也一样,表面看不出来什么,背后好处多了去了。作为这条路线终点的大法官,是各个派系捞好处的保证,设立任期会被所以派系反对,自然搁置到现在。
如果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权力并不是很大,属于冷门部门,没什么人去,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
另外民主社会,权力的基础不是上层认可,而是选民认可。大法官不是民选,本来久低人一头。
因此,几百年来,首席大法官一直如履薄冰,因为过几年就换一个党,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维持自己这个部门存在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不是民选的,权力背书只是某个总统,他可能自己都退了。
另外,正因为没啥权力,所以想找人去干这活,必须给好处。那就是终身制。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
最公正的其实是AI断案,但这会剥夺大法官的权力,让他没法权力寻租。
为什么打官司找大律师容易赢?因为大律师认识大法官,普通人哪怕证据确凿,说你输你就输。想送钱都不知道找谁送。
美国这种政体大法官只能是终身制。
要是有任期,新总统上去把上任提名的全都弄下去怎么办?
总统短期,有权提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合理。
反过来,大法官直选短期,有权直接审判总统,总统终身——也合理。
长期的不受短期的制衡,不合理。
都是短期,独立选举,合理。都是短期,一方由一方任命,不合理。
都是长期,一方由另一方任命,就是封建制,合理不合理待定。
当然这个制度放现在确实有点落后了。毕竟有些人确实太高寿了。但相对而言,这个策略是可行的。
因为当初美国建国的元勋们觉得一个人当上大法官起码得60多了,当个十几年就嗝屁换人了,哪能想到现在人这么能活。
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其他的人都是为这几个法官服务的。
目前采取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终身制。也就是说,如果说独裁的话,就是这几个法官可以干到死。
9个大法官对官司的判决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则胜诉。
为什么美国大法官要终身制呢?
这9个人如果不违法的话,可以做到死。这样的好处是让他们不会惧怕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这样他们判决每个官司,就可以从法律和人民正义的角度进行判决。不受任何人左右。
这就是美国成为世界大哥,世界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因为这9个大法官相当于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终身制。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呢?请回答。

因为找不到比终身制更合理的任期制。
大法官不止一个且不能参与法律之外的国家事务,不需要担心终身制让其变成独裁者。
法律需要稳固的捍卫者,任职期会导致大法官被外界利益左右的风险剧增。
我从不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互相独立甚至对立的。
我认为人类社会都是“人治”,而“法治”是“人治”的各种变种里比较先进的一种。
同一种社会制度,为什么在不同族群里就能导致不同的社会样貌?
除了客观环境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些族群的人很行,有些族群的人不行。
美国人越来越不行,美国大法官终身制也不见得就能保证美国法治。
老特会代表美国人民来尝试废除大法官终身制,或者架空其权限能力。
到时候美国和老特嘴里的哀思猴国家会是一个样子。
不知道,但是大法官的司法权快被分摊没了倒是真的。
总统掌握行政,国会掌握立法。虽然掌握司法的大法官理论上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架不住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打补丁卡bug啊。总统拥有豁免也根本不怵司法机构啊,甚至他还能给别人签赦免令。
你看,理论上掌管司法的机构根本没法和这两个机构形成制衡,甚至司法执行机构如联邦警察、FBI、特勤局这些年也跟行政走的很近。
丑离间法官居然连民选都做不到
可谓既无民主也无法治
这是美国特权阶级为自己留下的后门,
大法官们,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最终解释权,不听话的人,总统也是可以坐牢的,经常换人,不好利益绑定,而且秘密容易外泄。
美国的吏员都是终身制,所谓的选举,组阁都是政商旋转门,议员,州长,市长,都是地方最强大的政治家族基本盘,
少听一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利益都是最开始划分好了,稍微变动一下,基本上都是内部利益调整,美国就是一小群人的蛋糕,只所以没有大规模底层人起义,一可以吸血全世界,快乐教育,大麻合法化,将革命的火种灭掉,
美国内战马上就要开始了,当以此兴,必以此亡,极端资本主义,当美国再增加4万亿美债,就是信号弹。
因为总统享有提名权。
如果要废除大法官终身制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
总统以及其所在党派是否会通过提名权间接控制司法权?
你从议会到总统再到法院全是一批人那还聊什么?
还有一点,那就是大法官本身很少会发挥作用,多级法院已经将大部分问题拦住了,给这群老头老太太发挥的空间并不大。
大法官终身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那样。一群老头老太太三五年不一定要他们发挥一次作用。
能闹到他们那里的事也基本上是婆说婆有理的难题。既然婆说婆有理说明这件事本身选择就是抛硬币。
有这群人背锅,还能缓和一点社会矛盾。
这就是我的想法,也别说美国人是不是这么想的。你要是能想出更好的的办法欢迎你提。
政治组织架构,需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妥协。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和伊朗的精神领袖,本质上是一样的,是稳定性之锚。
有了锚点,才能搞民主选举。否则就会出现大摇摆,导致输掉选举的一方,无法接受而掀桌子。
当然,没有什么完美的政治制度。总有一天,过去的先进,会变成当前的缺陷。
大禹当年也是先有终身制,后有父死子继,老子是总统,儿子才是总统,老子是大法官,儿子才是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虽然名义上叫法官。实际上更接近于大主教。
大主教搞终身制不是很正常吗?
中美是风格完全不同的两个厨子,中国厨子基本不放盐,美国厨子恨不得把盐罐子扔到锅里面。你问中国人“美国人这种做菜方法是不是不健康”,中国人说“不知道,反正我们这菜一点都不好吃,基本不放盐啊”。
你为了让中国人觉得不放盐是合理的,所以问了美国厨子的问题吗?
以阿美莉卡现在的版本更新速度,估计要不了多久,就会进化出大法官“脑洞大开”的版本了。
毕竟党争已经到了不可停止的地步,民主党各种彩虹魔法越看越反人类,共和党这群战争犯相比之下竟然有人性了起来,大法官本来可以在两党之间和稀泥,但当两党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的时候,就是大法官全员站队的时候。如果民主党在美最高法长期弱势,以民主党人灵活的底线,狙击步枪不是很难的选择。
既然不能用法规请你们按时下台,那就用步枪请。
因为美国的伟大仅次于,南朝鲜,印度,台湾和刑天唐伯志
终身制倒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美国司法系统实际上并不独立,法官由总统提名,有政治偏向,做不到中立判决。
这个设计的初衷还是挺好的。
实际上再任何系统的设计中,都会考虑一种极端情况,既系统常规的规则,由于某种原因失灵,导致整个系统卡住,无法继续运转。这种情况,可以叫死机,死锁,或者——政治危机。这时候,必须有一种机制来进行最终仲裁,让系统摆脱“死锁”,恢复正常状态。
任何成文的规则,都是不可能完备的,所以这种机制必须所在。为了让这种机制能够在危机时刻起作用,所以使用这个机制的执行者,权限必须足够高,比如系统管理员。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此高的权限,如果经常参与系统的日常运作,那又如何节制和监督它呢??谁又能监督它呢??
万一管理员操作失误,删库怎么办??
没办法监督,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权限的使用者,足够的怠惰。即,你虽然权限很高,但不到最后时刻,你最好啥也别干。
这个权限在各国的政治体制里都有,在英国就是国王,在美国就是最高法。
当然了,这是设计时的理想化考虑。但随着后来这一制度被玩的越来越花,最高法越来越频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生活,当年的设计早就不适用了。
拜登要是真能在卸任之前,把他的改革案通过,那对美国的制度建设还是挺有贡献的。
不过我看他够呛啊……
设定上是为了降低政治、短期民意对司法的长远影响。高院的职责是解读立法或执法行为是否违宪,不是主动制定法律法规,而是类似保底底线般的存在,目的就是遏制过热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权力。而这两个部门都是民选上台的,遏制它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不受欢迎。 要法官在需要时敢于做恶人,而不是做时时圆滑的政客,总是要给一定制度上的保障的。
立国初期讲究的是majority rule不能侵犯minority rights, 多数方的权限是有上限的,51%的人也不能投票抄家奴役了剩下的49%. 而这个上限就是宪法给予政府的,受限制的权力。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方)不受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迫害,政权交割才能相对和平。 理论上司法部门起的是一个刹车的作用,要是它也能被51%一锅端了,那上这个保险就完全无用。
主教一般来说不也是终身制,祖宗之法不可变。
美国国父除了引进了法国杀马特启蒙主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其他制度设计都高瞻远瞩、非常英明,
使得既得利益集团无法逐渐、连续、一点点加码地窃国(禁枪、实行有利珉主𣗋的普选制、取消联邦制…任意一项都必须大跨步的革命),
使得完全的大众民主难以实现、尽量限制了多数人的暴振
有些人要问了,明明美国很多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Chimerica,这全球化的两核心都非常神奇,各自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美国如果没有国父的高瞻远瞩,在这情况下,那些社会问题会更严重几十倍
根据官方解释,大法官终身任期制度,可以尽量避免大法官因为时局和政党更替等外在因素受到影响,在审判时仅考虑司法正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性。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作出了不利于哪个政党的判决就饭碗不保,可以安心作出独立的审判,从而让最高法院不会变成一个政治性组织,从根本上达到权力约束的目的。
详见白宫官网: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judicial-branch/
杰克逊大法官的原话是:“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一定对;但是我们说的一定对,因为我们说了算。” 这一观点被归纳为:司法判决的最终效力源于其法律地位,而非客观正确性。
为了让政党可以更直接操纵司法。
大法官还分政党,我看你怎么司法独立。
因为美国是法家秦制!
想不通,很难想象半截入土的年龄,还要从事法官这个急需记忆力的职业。再说所谓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跟终不终身制有什么关系,难不成是因为由于终身制的原因,即使党争导致法律判决有所偏向,最终党派色彩会有所褪色,不会一直跟随党派的意愿。
但是我更担心都老成那个样子了,先不说记忆力,就是身体素质,开会都成了折磨,难免有些不人道。美国内部貌似也有过讨论,但是修宪太难,就这样凑合这呗。
要是共和党总统上台,就把民主党的大法官全部宰了,自己任命一批。不就能控制最高法院。
民主党上台,就宰共和党的。
这一切岂不是合法。
而且宰了法官以后,就算逮捕嫌疑犯审判,最后也到最高法院这里,岂不是无解。
至于弹劾总统,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多两院选票几乎不可能。
最初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
最早设定这个规则,是避免政府和议会通过法官任命权破坏司法独立。大法官终身任职,且掌握宪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权力,可以有效对抗立法行政权的影响,并守护住合众国的“立国之本”。
你在单位里有一个可以干到死,谁都不能动的职务,主要职责是领导层新出的规章制度有分歧争议的时候,你来判定事情是否符合国家的管理办法。
你在单位会有多“嚣张”?他们是流水的县长,你可是铁打的黄老爷。(大法官任职期平均是25年,可以熬走3个连任总统)

说白了,就和网文小说里的那些宗门“大长老”一样。蹲后山守着宗门的终极法宝,日常掌门都管不了。平时大长老也不管门派的事情,日常打出狗脑子也不管,只有门派到了生死关头,才会拿着法宝出山平事,牛鬼蛇神一招扫平,平完继续后山闭关去。(虽然只要主角在场,大长老一般都会翻车…算了,扯远了)

所以,在立国初期,大法官其实就是个“清贵”职务
说起来牛哄哄,但实际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事事,连独立办公地点都没有,记得一开始是在国会给找了几间办公室。毕竟,哪来的那么多“影响国家生死”的大事啊,大法官日常就是“研究经典,出书立传”而已。
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办公地,是1935年建成的,至此美国最高法院终于有了独立办公地点(估摸着是蹭了大萧条时期的“大基建”热潮),之前一直在国会里办公,早期甚至跟着国会的搬迁一起搬迁(美国早期,“定都”议题各种扯皮,导致不断搬迁)。

随着美国两党制度的形成,以及激烈的政治斗争,两边的共识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政策推进越来越难。特别是最近,斗争已经严重到“不是你提的议案不好所以不通过,而是因为这个议案是你提的所以不通过”,即便部分议案可以通过“总统行政令”强推,但只要政党轮替就会被废除,达不到“立法”的效果。
比如川宝上台,第一时间废除奥巴马的总统令。登子上台,又废除川宝的总统令。大批国家级政策法令的存活周期,最长不超过8年。。这谁受得了
行政令的“临时立法效果”,也只能覆盖行政体系内的规章制度,之外的就没办法了,其他法令政策的废立只能走国会系统。
**行政令也是因为党争而“异化”的规则。**最初设立是为了方便总统率领行政体系,处理突发状况。避免走国会程序太慢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同时避免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结果现在成了总统所在党派在国会不占优势的时候,推行政令的唯一路径。你任期里没签几百个行政令,都不好意思说自己当过总统。
这方面的冠军是二战的罗斯福。他搞新政和二战期间签署了3700多个行政令,主要是搞的新政太“共产主义”以及打仗很多事真的很急,等不得国会走程序,最著名的就是那个“日裔羁押令”,说起来妥妥违宪,因为法律只允许羁押敌对国国籍的在美居民,入籍的不在授权范围内,但还是一起关了起来,有统计说被陆续关押的十几万人里三分之二是美国公民。而且这个这个政策还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倾向,因为不关德意的侨民,但各方都很默契的没有把争议闹大,让政策一直持续了下去,到45年1月大局已定,才全部进行了释放。
21世纪的冠军是奥巴马,整了450多个,他的很多行政令就争议极大,属于就没怎么在国会博弈沟通就直接不演了,签个行政令就开始执行。导致整天因为行政令问题和国会的共和党议员对喷,奥巴马骂共和党只知道党争,为反对而反对,共和党骂奥巴马独裁者。
上台第一剑,先斩前总统(的总统行政令)
已经是美国新总统就职后的基操↓↓↓↓↓




又来了,唉。。。

这样的大背景下
大法官的一个BUG就被有心人发现了
于是,大法官一下子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
说白了,就是一旦某个自己满意的议案无法走程序通过,或者自己不满意的议案走程序通过了,或者是完全没走程序就过了的总统行政令,都可以找个案子,套个“违宪”的名义,起诉到大法官那里推下去或者翻过来。
由于最高法院判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不得做出和本判决相违背的判罚,因此相当于完成了“联邦立法”。而由于这条路太“好使”,美国党争之下,“后山请老祖出来主持公道”的做法也就越来越多。
这样的局势下,大法官的“立场”就举足轻重了。**党派也有了任命倾向自己大法官的强烈需求。**而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空出位置基本要等自然死亡,因此在任命问题上的党派攻防就变得愈发激烈。
**1972年,民主党想推全国范围的“堕胎合法化”(全国范围,划重点),**但是在联邦议会无法通过,于是借****助一起“堕胎”案件,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自由派法官占优,于是裁决“禁止堕胎”侵犯隐私权,违宪,堕胎是个人隐私,不应该受到限制。于是就相当于在全国范围内变相确定“堕胎合法”。
共和党方面想保持“各州自决”的传统,但木已成舟。但是也尽力保持了“限制”,比如红州在堕胎问题上规定多少天后堕胎影响孕妇健康,不准做,对堕胎进行了限制。
但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哪怕五十年也一样
到奥巴马时期,一个大法官挂了,为了反转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场比例”,共和党凭借自己在国会的优势,让奥巴马无法任命新的自由派法官。

到特朗普上台,不但手里有一个奥巴马留下的名额,还极其幸运的迎来了2个法官名额空缺。再加上国会在共和党手里,提名就能过,于是一口气任命了3个“保守派大法官”(任期内任命大法官数量历史第一),一举扭转了大法官的立场比例(之前是5:4,现在是3:6)。于是共和党发起了新的“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决结果。把堕胎规则制定权重新交还各州自决。

毕竟总统任期如果拿不到议会多数,总统很多事都干不了,但是大法官可以,毕竟总统要过法案要搞定两院的数百议员,最高法院过法案只需要说服5个法官…
所以,目前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制度的“不合理”,并不在于法官制度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已经不适应美国现在的“党争环境”了,不论是否“终身任职”都一样(不终身搞不好更糟,至少目前法官还只有“法律解读”层面的左右倾向,没到和政党“沆瀣一气”的地步,最基本的操守还是在的。要是大法官也“定期更替”,就免不了“跑官投靠”这种事了。此外由于固定任期,只要节奏把控好,赢得“任命年”的国会多数,是有机会把法官立场刷成“清一色”的)
那么,党争环境下,大法官制度怎么改好呢?
答:怎么改都没用,有病的不是大法官制度…只要有党争,什么制度都会崩坏,毕竟党争参与者是一个国家最“鸡贼”也是最有资源权势的一群人,憋着脏心折腾,什么制度都拦不住。
大清雍正皇帝对于“党争”早有定论

最后,补一个最美国高法院的史诗级战绩,给大家感受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破坏当量”
南北战争爆发前,南北两边关于奴隶制的对抗已经无法调和。但是为了避免内战**,两边在国会历经漫长的斗争和妥协,以和稀泥的方式搞出了部“中分法”,就是以一个州中部为分界(记不得哪个州了),北边取消奴隶制,南边保持奴隶制。这个法案暂时搁置了争议,保持了和平。**
但是很快这个法案就被废除了,起因是一个南方奴隶主带着奴隶去北方,结果主人死在了北方,南方的家属起诉要求北方返还奴隶。于是争议再起:这个在北边的奴隶还是不是奴隶
最后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南北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应当一致,黑人是否算人宪法没有规定,因此中分法违宪”,于是这个最后的“妥协”法案因被撤销
南北再次因为各自的奴隶制存废问题陷入激烈争吵,而这次再也找不到可以“和稀泥”的方式了。。。于是,南北战争爆发。
————补充————
由于大法官这个BUG在美国影响越来越大
也有总统也想过走程序修改大法官制度来“修正”,弱化大法官的权力BUG,但是都没有结果
背景:大萧条时期的罗斯福新政
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在大萧条时期,美国超过一千两百万人,即全国四分之一的劳动人口,没有工作,居无定所,食不果腹。1933年,罗斯福临危受命,上任总统后通过了一系列新政拯救危机,包括紧急银行立法、国家救济体系和国家农业政策、证券监管法规、大规模公共工程计划,以及虽未自愿、但可强制实施的提高工资、限制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并允许集体谈判的全行业准则体系等等。
矛盾:最高法院对新政的阻击
由于这些政策“很不自由”,非常“共产主义”,引发了保守力的一致反对,由于罗斯福知道在国会很难通过这些议题,所以都是走的“总统行政令”。党内外的保守派看阻拦不住,于是祭出杀招“找最高法院起诉”。到了1935年,这些新政措施被最高法院判为违反宪法,导致多项新政措施被叫停。最高法院在这段时间(大萧条)废除的法案比其在成立之初的一百年间废除的还要多。(建国初期大法官有多闲,距离行政立法有多远可见一斑)
策略:优势在我,我弄死你们这9个老登
当时罗斯福的党派在国会有很大的优势**,罗斯福直接拿出了《司法重组议案》对最高法院下手,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大法官席位”,把法官增加到15个**。通过增加大法官席位,让自己拿到提名权,往法院塞“自己人”,扭转大法官的立场比例,让最高法院不再成为自己的阻碍。
罗斯福的黑色幽默修法理由:关爱老人
由于修法的目的很不“体面”,属于企图拿行政权和立法权打压司法权,罗斯福给法案找了个理由:“由于最高法院工作量太大,所以增加席位,让现在的老人家们不要那么累”。(你们不是1年干了10年的活么,都一把年纪了,我给你们减负)
大法官:算你狠,我们认怂
由于理由太过“侮辱智商”,罗斯福的计划遭到了大范围的反对,党内也不支持这个计划,因此无法通过国会立法。
但同时,大众对于最高法院阻碍新政的行为也十分不满,毕竟什么祖宗家法,立国精神都不如能吃饱饭重要(罗斯福支持率是美国历任总统TOP级的,断崖碾压任何对手),最后两边达成妥协,最高法院放新政的诉讼案过关,罗斯福放弃法院改革计划,大家还是好朋友。

由于目前最高法院的立场比例大幅倾向共和党,并且对于民主党推动的“罗诉韦德”案等一系列判决进行了废除,登子和民主党也坐不住了。

为了给法案造势,民主党方面还开始放大法官的“猛料”


因为美国人当年没人能想到大法官能活这么久
当初美国人的大致设想是大法官50岁上任,活到60~70岁挂掉,差不多能当十几二十年的大法官。谁知道现在这些老登一个比一个能活?
因为美国抄袭英国制度抄出了bug。
英国没有最高法院,议会的上议院,也就是贵族院,长期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贵族院的成员,必须是世袭贵族。
法律至高无上这个理念,就是这帮贵族搞出来的,因为法律掌握在贵族手里。法律至高无上,等于贵族至高无上。
行政权可以交给老百姓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但是,笔杆子和枪杆子必须掌握在贵族自己手里。
是的,英国另一个只能由贵族担任的职务,是军官。
一个典型英国贵族的成长路径,是在牛津剑桥读完大学,学学莎士比亚,参加同一个戏剧社,寒暑假期间互相到同学家的封地上打马球,皮划艇,培养私人之间的信任,顺便看看对方有没有合适的姐姐妹妹,考虑一下要不要结为姻亲。
然后,到军队担任军官,英军的陆军军官其实干的是监军的活,真正的业务军官是士官,后来才包括军校毕业的平民子弟。海军军官原本也得是贵族,后来王室公开发放劫掠许可证之后,也混入了一些海盗出身的平民将领。按照惯例,英国王子必须在很小的时候就上舰担任见习军官。
总之,在为国王服务一定时间之后,老家伙差不多该挂了,就可以回贵族院,继承祖传的议会席位。如果有意愿,且有点明事理,可能会被安排到贵族院里面的王座法庭,实际上就是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了。
英国历史上这些最伟大的法官,通常没有接受过一天的法学教育。英国法极为排斥法学教育,鄙视成文法。在英国法学家看来,法律的本质是政治,法官的角色是政治家,主要职能是通过判例创造法律以服从政治的需要,巩固资产阶级贵族联盟江山永固。
英美法公开的原则之一就是“法官不知法”,法官不仅不需要懂法,甚至在制度上鼓励法官不要懂法。钻研法律条条框框,是公诉人、律师,这些下等人家的孩子才做的事,他们是讼棍,为了蝇头小利可以泯灭人性,道德水准和他们的社会阶层一样低劣。而法官,作为贵族,应恪守“君子不器”的信条,努力养成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绅士风范,以及随时根据政治需要创设和修改法律的政治勇气。
英美法系对这些研究法律条文的人,是非常不信任的。在英美,担任陪审员唯一的条件,就是不能接受过任何法学教育。司法是如此的神圣,它需要的是一颗没有被法律污染过的大脑,只有这样一颗脑袋才会服从人类的理性和良知,使人民免于法律的暴政。
当然,也便于法官操纵。
王座法庭的贵族,我们暂且称为大法官吧,虽然他们自己并不这样称呼自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称呼是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他们相互之间也确实是表兄弟,都是诺曼征服那批法国人的后代。他们就是终身制的。不仅终身制,而且世袭制。连续几代人担任大法官,是很正常的情况。
美国的尴尬在于,他们没有贵族制度,找不到这么多受过高等教育,且超脱于政党政治之外的精英人士来干这个活,于是照猫画虎,搞了个大法官的终身制,来作为国家机器的压舱石。但是,他们在宪法设计的时候,错误的赋予总统以任免大法官的权力,实际上把最高法院卷入了政党政治之中,这反而加剧了政治对抗的激烈程度。
关于英国法律,我推荐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的一整套著作,包括: 1.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
2.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4.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5.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6. **《家庭故事》**(The Family Story,1981)
7.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8.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9.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10. **《丹宁报告》**(The Denning Report,1963)
其中第五本《法律的正当程序》是先总理克强同志翻译的,值得好好看看。
11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审特朗普的关税案,三小时庭审记录。9位大法官,不管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觉得特朗普有点越权了。
当天美国的最高院就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大规模关税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
案件的实质问题是总统是否可以在没有国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国家紧急状态为由单方面征税,这个问题触及美国宪法结构的核心,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界限。
1、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在庭上提出了关键的原则性问题,如果总统能凭紧急法令对任何国家、任何商品征收关税,那国会的征税权还剩下什么?
他强调征税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其本质都是财政行为,属于国会的固有权利,不能因紧急而被长期移交行政部门。Roberts的提问,反映出他关注财政权的宪法界限,对行政权的扩张保持谨慎。
2、大法官Neil Gorsuch延续了类似的担忧,他指出一旦国会把权力交出去就很难再收回来,这是一种单向的齿轮机制(It’s a one way ratchet),只会让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Gorsuch引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认为这种规模的关税政策属于重大的经济决策,必须经国会明确授权,而不能由行政机关通过模糊解释自行决定。
3、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从文本角度出发,她指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从未被当作征税的工具使用,如果国会打算授权总统征税,他会明确使用“税”这一个词汇。
Sotomayor认为将“进口监管”解释为“征收关税”超出了法律原意。Sotomayor是代表法院中坚持“文义解释”的一派,强调行政权不得超越法条文字的范围。
4、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关注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她询问历史上有没有哪个法条用“监管进口”来授予征税权,当政府辩解这是战争时期的固有宪法权利时。Barrett追问,如果你们胜诉,征收的关税如何退款?会不会造成混乱?她提醒法院,司法解释不仅要符合法条逻辑,也要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5、大法官Brett Kavanyaugh强调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很重要性。他指出从立法体系看,征税权始终归属国会,总统只能在特定授权下调整税率。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担心若放任总统越权,会破坏国会主导的贸易与财政结构。
大法官Kagen从立法意图出发指出,国会在通过《IEEPA》时,以为自己拥有立法否决权,因此未设更多制衡。如今否决机制已失效,如果继续假定国会愿意让总统独自行使这项权利,显然与当初立法目的不符。Kagen的观点聚焦于历史语境下的真实意图,主张限制行政自由裁量。
7、大法官Samuel Alito承认紧急状态下应给予总统更大空间,但他立即追问这种权力的边界在哪里?难道每次市场波动都算紧急?
Alito的立场体现宽容,但有界限的观点,承认行政灵活性,但要求事实基础与时间限制。
8、大法官JKetanji Brown Jackson指出:《IEEPA》的目的原本是限制总统权力,而非扩大。他认为如果文本和历史都未支持征税,这种缺席本身就说明国会不愿授予该权利。他强调行政解释不能背离立法原意,否则紧急法会被滥用为扩权工具。
9、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虽然没有在庭上发问,但结合其长期的宪法原意主义的立场,他可能支持更严格的文本约束与分权原则。
综合来看,庭审显出的明显趋势是:Roberts、Gorsuch、Sotomayor、Barrett、Kagen、Jackson这六位大法官倾向于限制行政权;Alito则持相对开放立场,但主张设限;Kavanaugh主张制度的一致性立场中间偏保守。整体判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依据《IEEPA》单方面征税超出了法定授权。
如果依照过往的判例趋势,美国最高院可能以6:3或7:2的多数意见裁定特朗普的政府越权。
预计判决的理由包括:
第一、国会并未明示授权总统征税;
第二、关税的实质是税收应由国会决定;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不得取代立法程序,同时法院可能在附带意见中指出,在明确且短期的国家安全危机中,总统可临时调整进口限制,但因受国会追认或司法审查。
这场听证会的意义超越了具体的关税政策,它实际上是对行政权扩张的制度性地在审查,也是对美国三权分立系统的一次自我校正。
从现场提问和法官语气来判断,法院已普遍对紧急权力常态化表示担忧,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将成为界定美国总统经济权力边界,平衡美国国会和行政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别硬找理由了,美国人都认为不合理。
直接的证据就是: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州法官现在都是固定任期制的。
早年很多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是终身制,后来绝大部分都改了。联邦法官没改是因为修宪门槛太高,不是没人想改。美国多数人也认为终身制法官不合理,只是这种倾向还没有强到能把联邦宪法改掉的程度。
把美国制度捧上天的对岸小岛,以前“司法院大法官”也学的美国终身制,现在也改成八年固定任期了。
为老美人民终身服务,96岁坚持到底。

这就是法官大人,

有时候逛知乎,感觉美国公民也没有这么吹他们的制度。。。
因为两百年前的人一般活不到七八十,五六十上去,干个三四届就上帝喊他退休了,现在动不动二十年起谁顶得住啊
比如英国就重新立法,规定75退休
总统-4年皇帝
大法官-大祭司
参议院-元老会
众议院-平民议会
罗马传统
用《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话来说,就是要「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让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管人员都能拥有「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从而实现分权与制衡。
相当一部分「美国的制度为何如此设计」的问题,都可以通过《联邦党人文集》找到求解的方向。毕竟,这本集子就是向民众介绍(甚至可以说是推销)宪法的产品说明书和宣传册,至少能代表立宪者们关于规则的思考。
在立宪者们看来,司法部门其实怪憋屈的,它既不像总统那样作为军队统帅号令天下、遇到国家紧急状态还能效仿古罗马「狄克推多」独断专裁,也不像国会那样制定法律言出法随、遇到不喜欢的规矩可以自己另立一个(至于之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巧妙地为司法部门争取到了违宪审查权,那就是后人的智慧了)。也难怪宪法中处处包含对弱小又无助的法官们的照顾了,甚至还专门规定其他部门不得在法官任期内降低他的薪酬,免得另外两权通过经济手段给司法机关穿小鞋。
咱们刚说到罗马了是吧?众所周知,分裂和内战是罗马的特色、不得不尝,而以新罗马自居的美国,在建国初期也存在这一隐忧。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就借此开展了「焦虑营销」:
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可以带来很多好处,其中最值得加以发扬的,莫过于其制止并控制暴力分裂的倾向。只有深刻思考,支持民选政府的人们才会警觉到,民选政府的特点和命运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危险的罪行……我们的政府太不稳定,其中派系的冲突毫不顾忌公共利益,政府措施往往不根据公正的原则,不考虑小派系的权利,而是由那些有利益关系、占据压倒性的多数派系来决定。
在以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立宪者心目中,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国家,难免产生一种内在矛盾:作为少数派,与其注定被多数所裹挟,能不能干脆分家过日子、躲进小楼成一统、不跟大多数人玩了。(题外话:当时推销联邦制的人们认为,通过代议制民主和两院制能调和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用马后炮的眼光来看,这就有点太简单、有时显得幼稚了,不然也不会效仿罗马故事打起内战)。
和传说中的同谐之神不一样,未能得到星神瞥视的肉体凡胎难以调和一切不和谐音,因此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是,以秩序及均衡的力量施加约束,令强弱有序相忍为国。
看似跑题了,但这正是法官终身制的合理性来源之一:
大方向上,在行政及立法已经直接通过选票决定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多数派的暴政撕裂国家、防止出现未得到充分代表的一部分人重赴波士顿、制作第二杯海盐冷泡茶,制度设计中需要一种相对独立于投票箱的制衡力量。
用《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的话来说,就是:
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如果在某些玩弄阴谋诡计之人的煽动与影响下,未经人民的审慎详查,致使某种不良情绪得以散布,可以造成政府的某种危险变动,使社会上的少数派遭到严重的迫害。
在联邦党人看来,民选机关容易受到煽动、在舆论怂恿和裹挟下突破规则践踏社会秩序,而法官则当仁不让需要保卫宪法所确定的规则:
值此立法机关在社会多数派的舆论怂恿下侵犯宪法之时,法官欲尽其保卫宪法之责实需具有非凡的毅力,这也是明显之理。
而在执行落地的方式上,若是驾驭这股力量的法官们和政客一样、无往不生活在连任的焦虑中,那就难免会主动取悦能够任命他们的力量,不管是民选的行政长官及议员,还是手握选票的民众,总之就是有奶便是娘、谁赏饭就舔谁、展现出灵活的底线。《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就表达了这一顾虑:
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 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如任命权在行政,或在立法机关,则使法官有俯首听命于拥有任命权的某一部门的危险。如由双方任命,则可产生不愿触犯任何一方的情绪;如由人民选举法官,或由人民选出的专门选举人任命,则可产生法官过于迁就民意,影响其唯以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为准则、 执法不阿的态度。
这样看来,终身制虽然也有自己的缺点,但从与民选机关相制衡这一大目标出发,也毕竟是一种比较不坏的解决方案了。毕竟,「如果被包养,就不要谈独立人格」嘛,话糙理不糙。
不过,联邦党人也有棋差一招的地方,没能料到后世出现的几点新情况,而正是这些新问题,让大法官终身制也终究只是相对不坏的方案,而很难说得上尽善尽美,特别是以下两点:
一是没想到司法权低开高走,原来以为是藿藿,长大了一看是飞霄,从爹不疼娘不爱没钱又没枪的小哭包一跃成为上能左右总统大选结果、下可影响人民拥有几种性别的厕所、管天管地管解释啥叫基本权利的强势部门。
二是没想到党争如此严重,简直把政治给玩成了回合制,执政党轮到了自己能任命大法官的回合就拼命往里塞三观一致的法官(川普:我塞了三个!),不少严肃的宪法问题,如今成了掰着指头看两边各坐了几个屁股的算术题,从法学院到街头巷尾,各界民众对于法官分为两派、遇到问题各回各家各自站队这事居然见怪不怪。
不过,话又说回来,即便存在这样的新挑战,改变大法官任期制度似乎也不能提供更好的结果。祖传代码就是这样的,只要还能跑就不要重构,这也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了==
牢牢记住一个基本原理:
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权力平衡,是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平衡。
(本质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也是经济利益集团和社会民众公权力的平衡)
在封建社会,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平衡。
在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和公权力(政府)的平衡。
而美国 所谓三权分立,仅仅是对政府公权力的分解,造成其内部分裂和对立,削弱政府的力量,便于资本掌控公权力。而不是对资本力量的分解。
当一个国家无法制衡经济力量,而仅仅在政治力量内部搞平衡,那就是明末的剧本:
皇帝和官僚系统之间,不同党派之间,都是零和博弈;
而全国的大地主阶级则不受影响,甚至可以转而支持外族入侵,替换掉整个顶层政治集团,变成满清——至于外族政治力量的反噬,那就不是他们看得到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党争和明末的党争如此相似的原因。
而整个政府公权力和资本之间的平衡呢?
不存在的。
以自由市场之名,资本可以为所欲为,压倒性的控制政府。
当然因为人民群众的庞大人口,不是那么好忽悠的,所以要控制政府公权力,是需要复杂技巧和制度设计的,于是就有了所谓三权分立,本质就是分化控制政府。
因为资本不需要考虑选票,可以寡头控制世代相传;甚至连税都不交,只拿补贴,从政府财政疯狂吸血。华尔街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无不如此。
而政府需要选票,那么资本就可以通过控制选票来控制政府,而政府很难控制资本。
这和通过选票制度分化、搅乱和控制其他国家的方式如出一辙。只要你采用了这种分化内斗的公权力形式,资本,尤其是强大的美国资本,就能够轻易控制你的国家。——因为他们也是这么控制自己国家民众的。
美式民主真要是什么好东西,它们满世界强行推广?天天制裁中国的美国资本,是大善人赔了本给你送温暖?
以前大家还认为,美式民主只适合美国,不适合其他国家。现在看来,美式民主同样也是压迫分化美国自己民众的工具,对美国同样不是好东西。美国的发达是掠夺和战争财带来的,不是美式民主带来的。
所以,首**先三权分立就不是什么好东西,**只不过是资本伎俩;民主集中才是更合理的。
所谓把权力关进笼子更是扯淡:把公权力关进笼子,把资本权力放到大街上随便吃人?
从维护三权分立出发讨论大法官,毫无价值。只是中了资本家的计。
如果你赞同权力制衡的原理,那首先要制衡资本的权力。
阶级矛盾远比公权力内部矛盾重要。
(12.30补充:很多人觉得现实是公权力大于资本,这就对了。因为这些人都是生在中国,没去调研过美国。中国是公权力控制资本,美国是资本控制公权力,正好相反。
从理论上对公权力的肢解攻击是美国从冷战开始长期用于直接针对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但实际上老欧洲普遍有社会主义倾向,资本和公权力制衡是封建社会就有的问题,这种攻击被用于攻击从中东北非到欧洲自己的很多国家,只要有统一强大的公权力就可以下嘴。死人大资本如此嚣张的实际上只有英美两个奇葩岛国而已。
当然你可以说中国有点矫枉过正,但大方向没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说的美国。如果你去过美国,你会觉得还是中国的这种情况更符合多数普通人利益,不要以为自己能成为大资本的一员,站在资本那边说话。
要看细节论据的,对不起,回答不是教科书,想看的去看文末链接里面有。
至于美国那么早就开始资本控制公权力的问题,要知道资本主义兴起和全球殖民已经五百年,资本兴起的最初就是和王权、贵族斗,后来和工人阶级斗。
英国光荣革命是1688年就搞起了议会,空想社会主义在17xx年就兴起了还搞了法国大革命,美国1776建国的先导波士顿倾茶事件正是源于对抗东印度公司的资本倾销,这帮来自英国的美国佬会不知道怎么对付老东家发明了一百年的议会制?
欧洲的社会主义思想起源于15xx年,17xx年开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老欧洲共产国际搞了好几个高峰,英国人德国人都是主力,才有了后来的社会福利和民权运动,这都两百年了,可不是中国独创的新玩意,这都是中学课本里老掉牙的知识,不知道的自己要去补世界史)
至于大法官,更明显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大法官更容易被资本掌控。终身制可以加强这种掌控。
终身制,不通过选举,不需要按届更替,在美式政权三角里,又是最终仲裁者的角色。
这多么像西方基督教世界里的大主教。(非专业的陪审团同理,是牧师的角色)
实际上,美国法律已经呈现出强烈的宗教化特征:信仰,经文,教义,仪式(程序)远比事实和正义重要。
所以,终身制的、非选举的仲裁者的大法官,是资本集团在选票控制的政府和议会的基础上,再加上一道保险,一道不需要选票控制的保险。
当选票那边无法掌控,国会和总统都出了问题的时候,终身制的非选举大法官就可以作为保险措施,一举解决掉前二者。
把终身制的非选举的自然人凌驾于选票决定的国会总统之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关键措施之一。
国会,总统,大法官,三保险。
否则,既然人民和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合法性来源,又凭什么搞出个大法官凌驾于国会之上呢?
本质上就是宗教统治民众的翻版罢了。
(12.30补充:评论问为啥大法官不用任期制?任期制不是更好控制吗?我认为,大法官是为了对冲政府和国会,也就是说只在国会和政府失控的时候生效,那么大法官就恰恰不能搞任期制和选票制,要跟任期制和选票制的国会和政府拉开差别。否则就会同时失效,没有了保险阀的效果。
这一点在美国控制韩国的时候特别明显。公检法直接凌驾于总统和议会之上,日本也类似。
而且法官人数少,只是个体,通过终身制能增加法官的影响力,摊薄控制成本,尽量降低意外变动)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相对封建主义还是进步多了,统治技巧高到不知哪里去了。
不但可以堂而皇之的随意控制政府,吸血民众,还能给自己戴上合法的帽子,真就是又当婊子又立牌坊。
金融资本终将摧毁美利坚。
参考:
三权分立里面司法权本来就最弱势,因为既不掌控军队,也不掌握行政。
“批判的武器不能代表武器的批判”。
如果如果大法官搞成“”有限任期“”,理论上讲,总统在一个任期内就有机会提名超过3个大法官,
打破了大法官团队内在的平衡,即控制了最高法院。
如果这个总统所属的党派又控制了参议院,
这个总统就同时控制了立法,司法的解释权,和政府的行政权,
三权分立就完蛋了。
更极端一点,如果总统又刚好出自军队,比如Jimmy Carter,那给自己加冕成皇帝也是可以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提出这一概念时,美国也是刚建国,全世界都还没有成功的案例,
让大法官终身负责制,感觉美国国父最初设计这个制度,也有点参考欧洲的大主教终身制。
在那样一个大部分国家都还是君主制的时代,
就知道一方面要把强权关进笼子里,另一方面又要给权利最薄弱的一环足够的“特权”,
这是大智慧。
扫了一眼前面的高赞回答,感觉知乎现在回答的质量降低了太多,
几个最高赞的观点都是“赢学至上”,但都是错的。
第一: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至少名义上连朝鲜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的)。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而非是“终身制”本身。
下面是目前的最高赞回答, 常识都是错的,许多国家对法官设有强制退休年龄,比如英国是75岁。
下面的回答混淆了大法官与州法官的职责区别。州法官大多数都是选举产生的,而非州长任命的。因为州法官没有党派之争,多数时候比州长更有群众基础,所以州法官无需考虑州长的脸色。
但是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两者权力的来源就不一样。其次州法官只处理地方性事务,民事和刑事案件。影响力,重要性,职责与功能跟大法官完全无法同日而语。
第二:美国宪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内容极其简略,就相当于只是说了要有这么个机构存在,而像大法官任期,以及具体的运行程序都是由国会通过的普通联邦法律确立的。要想修改只需像普通法律那样由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即可。
几个高赞回答无一例外的提到了“修宪”,暗示改变难度之大,但实际这事即牵扯不到修宪,也从来就没有被提上日程,是因为大部分人都觉得“利大于弊”。
最高赞的几个回答,都有意无意的暗示,这是一个美国独有的奇葩政策(实际上并非独有),因为当初设立的时候没有人能想到现在法官的寿命这么长(最初就考虑到了年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很多人要求废除这个政策(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支持的),但因为要修宪,所以阻力很大(实际上不需要修宪)。
这些最高赞观点无一例外都是错误的。
看了前排答主的科普后,赛博斗蛐蛐瘾又犯了,好奇如果一名终身制大法官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也不用多极端,和侃爷差不多就行),那他能顶得住吗
大法官终身制,
终身制这三个字就代表了独裁专制反民主的落后制度,
别扯独立性,专业性,
哪个岗位没有专业性?不需要独立性?
有些人啊,一提到马克思,一提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就张口闭口理论已经过时不具备现实意义。
可一说起三权分立又极尽阿谀吹捧之能事。
你们可知孟德斯鸠比马克思还大一百多岁呢?
美国是典型的王佐国家。
美国带法官就是典型的工贵,采取终身制的任命方式,远超社会多数人的收入和待遇,全社会承担代价的供养,拒绝竞争的悠闲环境,毫无竞争力的落后技术和劳动能力。这样下去美国迟早变成洼地。
我建议将美国法院私有化,让自由市场进入美国法院,这样可以提高法官的积极性。

属实黑色幽默
谁敢改祖宗章程,谁就要掉脑袋
你没发现大法官的位置在三权分立里很尴尬吗?
总统的权力直接来自选民和政党,而且他有着行政事务上的最高决策权,他不需要向除了选民以外的任何人负责。
国会也同样如此,议员们数量众多且各个背景深厚,保底也是有家乡父老民意支持的。
只有大法官不是民选的,所以需要用终身制来让他不至于被总统威胁,沦为总统的下属。
权力只会对它的来源负责。
大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宪法的解释,即对于常识的维护。终身制的结果就是除非国会扩容大法官的总数,不然他们基本上都是无敌之人。常识对任何社会都是最宝贵的财富之一,毕竟

开个玩笑啊
如果真的想搞分权制衡
每一个职位的任期都应该是质数
2,3,5,7,11这样子比较合理
在1776年,人均寿命才四十多岁
谁能想到现在这些大法官活得快100岁了啊
还有,法律界其实是极端保守势力,进步的事与他们毫无关系,你看看香港大法官还戴白毛假发呢
一大堆法律人士,都信教的,
这批人,信法律的最后还不是搞天赋人权,人权是上帝给的。
所谓法律的基石,搞来搞去,原来是神权。
中国现在也有这个情况,很多法学专业的人士,背地里实际上是信教的。
说是法官,实际上是教皇模拟cosplay
以前马克思自己是研究法学的,他读了其他人的书,最后结论也是。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天赋人权,也就是上帝赋予人权利,是宗教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大法官背后实际上还是世俗的力量。
范勇鹏教授有个精辟的观点
美国终身制大法官就是旧宗教体制的大祭司
这个观点真是精辟入理
一句话就把所谓美国的法制从根子上讲清楚了
美国的法制本质上就是落后的宗教统治工具
而大法官就是最终法律解释权(释经权)
披上了法制的外衣后看起来就很奇葩
其本质更是极其原始和落后
我的表达能力有限
建议大家去看看B站范勇鹏教授的视频
他深入浅出的剖析爆破西方各类话术
非常生动有趣,个人受益匪浅
某些回答讲的都是屁话,如果终身制能避免法官因为被更换而产生政治倾向,那每个终身任职的法官在他被推举认命的时候就已经被政治影响过了,终身制只不过是把大法官当初的政治倾向固化而已,而非摒除政治倾向。
西汉的宗正也是终身制,不死不换
这个规矩是从刘邦登基就开始的
他也是被大秦给吓得,秦二世砍了20多个兄弟姐妹,整个皇族砍多少,我也不知道
就知道剩下子婴和胡亥俩人
要不是有宗正(类似后来的族长),吕后之后刘家可能要没
大法官挺像宗正的
上层有啥争议,主持一下,谈判一下,裁判一下,能少流很多血
汉文帝就是宗正的主持之下选出来的皇帝
没有刘交,这个家得散
但是这也让汉文帝这个心机婊非常害怕
他能选我上去,是不是也能选别人?
然后他就弄死了自己唯一剩下的小弟弟,这样就没得选了
不过巧的是汉文帝刚上去,刘交就死了,这就省了他把刘交推下楼了
另外刘交的继任者刘郢客,只干了四年就挂了
汉文帝像不像《黑社会》里的阿乐?
对手和选举主持人挨个挂了
这就是美国大法官不是一个人的原因
你推下去一个人容易,你怎么一次推三个?
这个岗位其实是很容易意外挂掉的
高层和高层之间有争议是必然出现的事情
有人主持争议,有人和稀泥,这是必需品
不然还能一吵架就动手吗?
其实就是长老会,连科幻电影里的高等文明也有长老会
不然这个文明容易政变,容易暴毙……
后来汉武帝的太子刘据造反的时候,我没找到有史书记录当时的宗正是谁
有可能是汉武帝瞎折腾,暂时把这个位置空缺了
不然中间有个和稀泥的刘据大概率不会死
所以汉武帝可能是活该……
他年轻的时候,是有宗正的,是他栗太子的亲弟弟刘德没有华,被他给骂死了
按照史书的记载,汉宣帝时期又有宗正了
可见和稀泥的岗位有多么的重要
多人化有多么的重要
终身制有多么的重要
我想中国人,是在两千年前有所感悟的
可惜这跟皇权的集中性相互矛盾
然后造成了时有时无的无力感
这跟我明知道要减肥,还不愿意少吃多动都是一回事
你只靠自己的毅力去克制自己的欲望太难了
而美国从一开始就吵架吵出来的国家
没有人需要用自己的毅力约束自己,有的是人约束你
所以就有了大法官多人制,终身制
特简单,美国宪法写在18世纪末,好多匪夷所思的事情都是当时时代的限制。
18世纪末的人预期寿命没有80多岁,所以一个最高法院大法官50岁乃至60岁被提名,当个10年就去世了和现在几乎所有国家的任期差不多。英联邦国家也有类似的75岁强制退休的法律,也会造成差不多的“任期”限制。
实际上美国宪法里对“最高法院”的规定极其模糊,只是说需要这么一个东西具体的细节完全没有写,人数,任期等等都是没有规定的,只是说法官要保持“良好行为”一条。只是按照18世纪末的惯例默认的终身制,然后人数在5人到10人之间都有过,一直到1866年才通过法律规定为9人。
现在觉得终身制不合理,那是现在人预期寿命都能到80乃至90岁,尤其是养尊处优的大法官。当时写的人更没想到党争能到这个地步,让两边都围绕着大法官干架,提名40岁的一干就干半个世纪。
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特别之处在于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
之所以“法官终身制”是几乎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使得法官不会因为政治立场原因或者党派更迭而被随意撤换。为了保障法官终身制,通常还需要针对法官的考核、晋升、薪酬等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只有比较个别情况下,法官存在任期,比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官是选举产生、且有任期,当然可以连选连任;再比如日本的法官有任期,但是也可以连任,任期主要是走个形式。这个制度当然有利于法官这个特定群体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制度最基本原则之一。其实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除了因为政党更迭造成少量高级岗位出现人事更迭,各个国家绝大多数在政府各个系统里工作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征税的、办理婚姻登记的、还是调查环境污染的)也都不会被随意撤换,法官终身制从这个角度看就是个伪命题。
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终身制则是比较少见的。主要国家里只有美国联邦法官和部分州的法官没有强制的退休年龄,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退休。具体而言,联邦法官退休年龄计算遵循“80规则”,即法官的服务年限加上实际年龄达到80。并且,在通常情况下,法官的实际年龄不得小于65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如法官实际年龄为65岁,按照“80规则”,则服务年限至少为15年才可以退休。联邦法官还可以选择不退休,而只是退出日常事务,即在承担少量案件的情况下,继续保留职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终身任职的规定并不仅限于所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联邦法院以及18个没有规定退休年龄的州法官。这个制度的潜在风险主要是法律技术性的,比如法官年老昏聩、精力不济;而不是政治性的,因为绝大多数享受终身制的法官并不需要审判政治性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我并不很赞同从三权分立角度理解法官的终身制,这个制度更多是个人事管理的事务性安排,更多影响的是远离政治运作和权力博弈的中下级法官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审判。
即使有强制退休年龄的国家,法官的退休年龄其实都比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高,而普通法体系内的法官退休年龄相对则更高。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一般法官退休年龄为65岁,首席法官为68岁。德国联邦法院各终审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8岁。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退休年龄为67岁。日本最高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普通法系国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任职年龄为70岁,英国法官和加拿大联邦法官可任职到75岁。规定法官退休年龄的美国各州,退休年龄也自70岁至90岁(佛蒙特州)不等。
从结果上看,无论有没有强制退休年龄,高龄法官(特别是高龄的高级别法官)其实也是全世界的普遍现象。乍听起来,各国最高的司法裁判都控制在一帮七十岁上下的老头子手里似乎会有各种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否严重到必须改革的地步,那好像也不至于,毕竟各国宪法对于总统和总理也都没有年龄上限。要问为什么是终身制,其实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答案,无非就是传统就是如此,既然司法系统运转没问题,那就继续如此咯。
不管很多人是否承认,大法官其实最初设计本质上就是主教,就是太平绅士,就是衍圣公……
他本身是因为威望、道德高度而不是政治立场、主张被选为大法官的。
这也是三权分立设计中司法权的超然地位,即设计者认为司法权不应被民意和政治所影响。
但是大法官仍然可以被弹劾……
所以金斯伯格的明显政治倾向,尤其是对总统选举发表评论是被很多人诟病的……
而事实上被津津乐道很多年的所谓的违宪审查权最初的应用就是为了最高法从政治交锋中抽身。利用违宪审查权强行宣布司法机构不负责某件事情。
当然在后世违宪审查权成了最高法积极参与政治的手段。说明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和今天的实践者完全是毫不相干的。
当然了,美国当年立宪是为了联合各州组建联邦政府抗击外敌。而现在的联邦政府早就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去抗击什么外敌了。从立宪会议的精神来讲,联邦政府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可以解散了。但从联邦政府本身来讲,这种利维坦一旦建立就不会自动自觉的自行解散……
我可以告诉你真真的答案,因为教皇和大主教是终身制,所以大法官也是终身制。就是这么简单,你以为的那些答案都是扯蛋的。因为大主教在历史上一直终身制度然后又运行的很好,且大法官的主要工作其实和以前的大主教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用了终身制度。你觉得合理,因为人家用了几千年检验出来好用所以用了。其他乱七八糟的答案压根就是扯蛋的好不。
终身不终身没关系,涉及到意识形态,驴党啥事都敢干。
Antonin Scalia知道不,最保守的大法官
都被解密是被希拉里做掉的
希拉里那年选举民调很高,想上任提名自己人进去
碰到一个很好的机会,下了手
结果输掉选举,最后赢家共和党
事情被掩了过去。
就是因为制定美国宪法时人的寿命只有40岁根本不可能想到大法官还能活到失能年龄这种事
三权分立:
立法权归国会,国会握着钱袋子,有财政大权做后盾;
行政权归总统,总统是三军统帅,有军权做后盾(宣战权归国会);
司法权归最高法院,但没什么东西可以做后盾了。为避免成为其他两权的附庸,只能给个终身制,除非渎职。
但即使最高法院后来拿到违宪审查权,依然很弱,根本没人鸟。最高法院用了近一百年的时间,才争取到民意作为其坚强的后盾。
另外,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可以被国会推翻的,大法官也是可以被弹劾下课的,虽然极其罕见。
大法官在任职之前,家底是要被扒个精光的,因为每个总统都想找个跟自己政见相同的人填补大法官空缺,而反对派则要想方设法阻止他上位。羊肉没吃成惹了一身臊的不在少数,还有的人做了大法官立刻翻脸,反对总统的政策,总统只能干瞪眼。
为了限制总统。终身制意味着不会被总统想各种办法免职,所以总统无法威胁大法官,那判案就能独立。
怕退休后报复,因为这岗位就是三权分立设计者用来得罪人的,一旦总统或者议会想要插足对方的权力搞独裁,大法官就有权力判其有罪,这种岗位就必须保障判决者安全才设计的终身制。
美国法官就是大祭司,拥有通过个人判断释经权,只不过这个经是美国的所谓宪法和建国精神。如果你这么理解就知道为啥终身制了,祭司如果两年一换,两年堕胎合法,又过两年违法,美国图腾的神圣性就荡然无存了。
因为不能让政治斗争干预司法
其实比起来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五常终身制和一票否决权更应该改革
高赞回答一直在宣扬一种思想:我的是对的,只有按照我的想法行事,才是正确的。
所以,不能试错?你认为错误的法案,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正确的法案,一定是正确的?
这种思维在社会发展中极其错误,正确的社会结构应该是允许试错。底线就是不能危害社会。
堕胎法案到底对社会是否有利?这个问题本身分歧非常大,许可出错,但重要的是要有能纠错。
所以,高赞答主其实是在把自己的独裁、皇权思维有意无意的灌输其中,自己却不知道,死命认为他正确的。
————————以下是原回答:
根本原因还是要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让大法官有独立性,就有了终身制。
为了让他们不作恶,又把大法官的手局限在法律与宪法的解释圈内,没有权力把手伸到外面执行层面去。
这也是对最高法律解释层的妥协做法,也近乎最优选择。
是个人总有人性弱点,总会出现贪婪的情况。如何保证这个人可能出现的人性弱点,有要保证法律和宪法解释的顺利进行,这就够全世界所有国家法律建设者们吃一壶的。
虽然不完美,但是已经没办法更好。
到目前为止,全球在这个方面,美国仍然是独一档,后面就是英国,再然后才是其他欧洲国家。
法律建设远比什么主义要实在。
大法官终身制再不合理也总比英制单位华氏度夏冬令时等等制度合理吧

独立
避免独裁者专制的手段
很有意思的设置
还有美联储理事,两年可以提名一个,任期14年
谁都难以任人唯亲,又可以表达倾向性
因为终身制过时了,是恶政。它就该废除。所有告诉你终身制如何如何合理的人都是跪着说话的。
现在美国的大法官在提名阶段往往就会因为两党内斗以致人选有失公允,并导致两党的疯狂撕逼。毕竟美国人也很清楚,大法官也是人,在日常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政治倾向的影响。
所以,美国应该学习中国香港地区的先进经验,聘请外国人来当大法官。尤其可以考虑聘请来自朝鲜、伊朗、中国、俄罗斯等国家中受到美国制裁者来担任大法官。这些人由于长期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几乎不存在任何私人财产,与美国社会没有太多的人情关系和利益羁绊,可以公允、客观、中立的参与到日常司法审判工作中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因为美国文明太短。
不知道党争的厉害。
它没经历过党锢之祸,也没听过牛李党争,更不知道党人碑三个字背后的龌龊与阴暗。
为了司法独立。
上学期和这学期都在学美国宪法。
总而言之,如果你看过当时的《联邦党人文集》,和《反联邦党人文集》。能看出当时美国建国初期对“如何进行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制约”非常非常在意。
直到现在,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定下来的制度。
而且从那些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真心想建立一套好的制度,来让“人性之恶”在系统的影响中达到最小。
这套制度让行政,立法,司法,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不受另外两个系统钳制,却又能相互制约。
最高法院大法官终身制是为了“虽然被总统提名,但是免除职务不受行政系统影响”。也就是,大法官一旦当选,就不能无过错免除职务。
In Federalist No. 78, Hamilton authored that permanency of judicial tenure would provide the judiciary with firmness and independence. Hamilton believed that the inherent effect of life tenure on the workings of the judiciary was the citadel of the public justic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汉密尔顿指出,司法任期的永久性将为司法机构提供坚定性和独立性。汉密尔顿认为,终身任期对司法运作的内在影响是公共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堡垒。
补充:继续说一下为什么大法官要远离民意。
最高法院大法官应当远离民意的核心原因在于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宪法的稳定性。司法部门的首要职责是解释和维护宪法,而不是反映当下的社会或政治潮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明确阐述了法院应当在宪政体系中保持独立,远离政治干扰和民意压力。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因:
宪法是一部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长期的框架,而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社会情绪或政治变化。
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权力制衡的关键。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是民选的,因此通常更直接受到民意的影响。如果大法官也跟随民意,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履行对这些部门的监督职责,从而削弱了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
如果司法部门过于依赖民意,可能导致少数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民意有时可能会倾向于多数人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对少数群体的不公正对待。
司法部门应当是政治中立的,保持与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如果大法官频繁响应民意,他们可能会被视为政党或政治派别的工具,破坏法院作为“公正仲裁者”的形象。
评论:为了一时的不方便就要去动立国基础的构建,愚不可及。
终身制意味着终生法律豁免权,不用担心下台后被清算,所以可以安心的做py交易,死才等于下台,毕竟在美国,没人会鞭尸一个死人
当时的人没想到人可以活到拉稀得老年痴呆
一句话解答就是,判例法国家大法官资历极其重要,外加国父们没想到现代人这么能活。
判例法国家判例即法律,如果你们对某个法律有争执还能吵一吵,如果是对判例有争议,而且其中是亲历法官,对方来一句我在现场我有解释权,那还吵个屁。
比如著名的罗诉韦德案,一案影响十余年,但每隔一段时间内涵都在变,最后自由派大法官去世一大批,甚至被全盘推翻了
目的就是用独裁对抗民主啊。
用个人的独裁对抗暴民政治。
不是,你们真把民主当好东西了?(不会有人看完这个觉得民主是个坏东西了吧,二极管思维改改吧)
没事读读法国自由派的书吧。
当然现在的大环境下,也没人敢说这个。
都在假装民主和自由没有任何冲突。
一群人还骗自己说是为了制衡独裁者的,还拿英王举例子。
请问要是有独裁者,哪来的独立法官啊?
仁慈的独裁者打乱了所有的政治秩序,最后靠着手无寸铁的大法官来感化他?你是来讲笑话的吗?
法官从来不是用来制衡压根不存在的独裁者的,假如真的有独裁者存在的时候,三权分立就是废纸。
法官就是用来制衡你们这些想一出是一出的暴民的。
呵。
①关于美国制度的理论性问题推荐一本宣传小册子《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政府为什么是这样的,这书真真假假说了一堆,反正大致的想法都在里面。比如这个问题,答案就在第七十八篇
②关于美国制度为什么好,好在那,推荐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民主》。
《论美国的民主》第十四章美国怎样削弱多数的暴政
法国自由派学者托克维尔
如果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他们不在富人中间,因为富人没有将彼此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美国的贵族是坐在律师椅和法官席上的那些人。
我们越是深思美国发生的一切,就越是坚信法学界是这个国家平衡民主最有力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
在美国我们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是如何通过自身优点乃至自身缺点,对平民政府的固有弊端起到调和作用的。当美国人民激情燃烧,或陷入某些狂热念头时,会感到法学家给他们施加了一种几乎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的贵族倾向来隐秘地对抗民主本能
③我为什么不喜欢美国,更喜欢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你把上面的一段话中的法学界换成官僚,你再读一读,看看有任何违和感吗?
所以,我为什么不推崇孙中山先生基于中华千年传统,来历明确的官僚选拔制度,而是推崇来历不明的法学界呢?我很难想象,中国某些人他们是抱着什么心情推崇美国的,明明中国的制度更优秀。
④说美国的制度是最好的,呵。如何证明?因为美国最强大?这样的循环论证有意思吗?因为美国最强大,所以美国制度最好。因为美国制度最好,所以美国最强大?
⑤很多人是不是都不知道政府的基本功能有哪些,所以推崇美国?国之大事唯戎与祀。戎是指抵御外敌,就是行政权(总统)的来源。祀是指法律规则的来源,就是立法权的来源。再加上一个日常内部纷争的裁决(也就是司法权)。一个非常粗糙的堪称底层逻辑的设计,也能被推崇。说明压根没考虑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要政府这玩意干嘛用……
⑥谁来制衡?答案是没有人制衡。你的个人利益得失在宏大的国家利益面前是注定被牺牲的。所有的制衡,都是基于宏大的国家利益,日常小事(哪怕是你的命案),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错误。
⑦古老的文明是如何处理这种事的?五权分立,在行政立法司法权之外,加上另外两个晋级的更加复杂的权力—–监察权和考试权。
虽然对美国可能有很多不满,但说实话,美国最高法院这个真的不错
翻译问题。
翻译成大护法,或美利坚最后的守护者,就明白为什么要终身制了。
当然,能当上大法官的人,起码也得五六十岁,也没几年寿命了,说是终身制,但能当十年就不错了。
但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想象不到现代的医疗这么发达,能让人延寿几十年。
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大法官是总统任命的,终身制就确保了总统任命大法官的同时不成为大法官权力的来源
我有一个想法,为什么不让美国总统终身制来拥有神圣的施政独立性,不受政治裹挟。
给总统终身制,给议长终身制,跟终身制的大法官好好三权分立一下。
别硬解释了好不好。
总统有任期,你说是要限制power。
大法官没有任期,你又说要保证独立性。
那请问总统是不需要独立性吗。
没有任期说白了,就是权利不够大而已。
在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工作都没有任期限制,不需要硬找理由,有任期限制才需要理由。
不光大法官没有任期限制,大法官他们单位的保安大爷也没有任期限制,难不成收停车费也需要保证独立性吗。
没出社会的总觉得法大于天,实际上只要行政端和执法端稍稍松懈一点,法律约束力就原地暴减。
大法官无非就是搞几个判例,本质上就是高阶一点的辩经。
各州若真不想听你的,其实有的是办法,有本事你像肯尼迪送黑人入学那样调国民警卫队。
对了,国民警卫队不听大法官的,这就是为啥总统有任期法官没有。
川普卸任前火线任命了几个大法官,民主党现在告他几次了,他都没吃亏
这个我知道一点(不一定对)
大学搞终身教职,就是一个“决不解雇”的政治表态,就是说无论承受何种压力,只要大学在,就一定保这个教授。众所周知,言论自由嘛,其实还有一个解雇自由,老板们承认你言论自由,但保留解雇你的自由,甚至保留行业封杀的自由。
终身制,就是为了防止被报复然后流浪街头。
官员先办事,后收钱不算贿赂。能通过这种法律,大法官屁股朝哪边还不明显吗
法官如果不终身制那么三权分立就失效了,本身既不管钱又不管人,议会和总统都是民选产生,总统所在党派是议会多数党也不少见,总统直接通过议会任免法官,那大法官不就成总统下属了。
设想一下,如果拜登政府上台后,直接操纵法院枪毙特朗普会是什么场面?
权力只对权力来源负责。
目前美国的制度也做不到让权力对下,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所以只能暂时让权力不对上级领导负责。
这种折衷对大家都有好处。
人类想要真正的民主,还有很长的黑暗道路要走。
美国大法官采取终身制是为了避免大法官的判决被其他因素所影响。
你想一想,如果每隔几年要改选一下大法官,大法官担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可能会和总统和国会有交易,那么他的判决就可能不中立了。
终身制可以让大法官谁也不diao,包括任命自己为大法官的总统。这样避免判决被干扰。除非渎职,谁也不能把大法官怎么样,这样可以保证大法官的独立性。
类似的情况很常见。
包括制定货币政策的美联储的主席,由美国总统任命,但是美联储仍然是独立做出判断。川普执政时期认命了鲍威尔做美联储主席,一直施压要求鲍威尔降息,但是鲍威尔就是不降,川普毫无办法, 也不能解雇他,只能不让他连任(这是连任还在总统任期内的话,川普自己连任失败就没这个权力了,是拜登让鲍威尔连任的)。
米国的检察官是属于司法部的,也属于政府部门,但是司法部并不能干涉检察官对案件的调查。
川普任命了司法部长,司法部任命了特别检察官穆勒调查通俄门事件,川普可以随时解雇司法部长,但是对特别检察官他毫无办法,司法部长也不敢根据个人喜好随意解雇特别检察官。川普气的直跳脚。
这是宗教思维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这是一个关于宗教传承和释经权传承的问题。
基督教世界,王权由教廷授予,教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祭司、大主教是宗教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信徒和上帝,拥有最高的释经权。大教主被认为是神圣的。
进入现代社会,法律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运转,大法官是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者,连接民众和法律,拥有最高的司法解释权。大法官被认为是神圣的。
但宗教教义拥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人对教义的理解不一样,才诞生了不同的派别、异端和异教徒。如果教义的理解是确定的,欧洲两千年来就不会出现无休止的宗教战争和宗教斗争。宗教需要一位大主教来解释教义。
法律条款也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法官对司法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一样,所以才诞生了律师这个职业。如果法律条款是完全确定的,就不会出现律师辩护这种现象。法律需要一位大法官来解释法律条款。
美国的大法官在本质上就是宗教的大主教。宗教的大主教在本质就是那个时代的大法官。
一言概之,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至今都是一个宗教社会。
假如饭碗不够硬,就会去讨好迎合有权力砸自己饭碗的人。三权分立,法制社会。最高法天然弱势,只有独立,才能公正,才能抗衡行政和立法。那么,大法官的饭碗必须得是最硬的。
特朗普第一任期任命了三位大法官
特朗普第二任期上台前,企图通过最高法院阻止州院对自己作出有罪宣判。
结果,他提名的三名法官,有两名跳船了,这就是终身制的魅力。
弯弯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大法官要考虑自己下来后的未来,所以现在大法官一片绿油油,唯绿是从,请问这样好不好?
大法官就是游牧部落的萨满,忽里台社会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因为美国大法官掌握的是释经权,类似部落的萨满,周易占卜,中世纪的教皇。
假如某国的宪法是shzy核心价值观,那最高法审理案件的思路是,你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shzy精神,而不是去纠结具体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是民法还是刑法。这些案子州法院就能审理,用不着递交给最高法,他也不会受理。
中文翻译美国司法部其实是有歧义的,因为美国的司法部其实属于监察机构,下辖的fbi,美国最高法院可指挥不了,所以司法部长的扮演的真正角色其实是总检查长。比如川普之前提名有性侵嫌疑的讽刺白左女权的盖茨想拿的就是这个职位。
当然和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又不同,司法部长也只是fbi名义上的上司。如果总统不够强硬,司法部想定罪往往也会不了了之,比如肯尼迪在任时他弟担任的就是司法部长,fbi选择隐瞒了他的死因,肯尼迪家族也毫无办法。再比如川普胜选后,你看到也是司法部考虑撤销对川普的指控,从来没看到过哪位法官有表态。
为什么叫释经权呢?因为美国是惯例法,最高法就有很强的风向作用,你这么办了,其他人也得按照最高法的规矩路线来走,不然就是违宪,几乎每任总统都会有几个大案件。最高法院的审理比例是非常低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州地方法院审理。
最著名的案件应该是罗斯福时期的填塞法院计划,判定罗斯福违宪,为后来新政被推翻,罗斯福幕僚被清算被贬海外,或直接退休,或者受到麦卡锡主义迫害埋下伏笔。
因为罗斯福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所以按照美国传统,市场经济自然就是祖宗之法不可变,遗传税当然也就收不下去了。共和党支持的传统富豪熬老头也能把罗斯福熬走。
最高法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有很强的清教徒特征,在美国的政治改革中往往都是趋向保守的一批。所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考量上,才给了最高法终身制。
国会议员 众议员2年 参议员6年 普选
总统 4年 选举人团
最高法 终身 总统提名
挺灰色幽默的,等于说美国国父其实是用封建主义的一个角色,来给民主制度打个补丁防止独裁的出现。
很多国家,比如大日本帝国,有国家首脑+内阁 有元老院 日俄战争之后才有国会(众议院)没有最高法平衡,所以大日本帝国宪法最终被解释成了天皇意志的化身。谁都可以拿最高法来给对手戴帽子,国会想卡军费,萨长蕃阀就会说入侵朝鲜是保障日本国民生命线,你砍了就是违宪,都不同意怎么办呢?那就国会表决,
国会表决那操纵空间就大了,当年就是收买了左翼联盟里的政党,因为日本左翼也有类别划分,有代表手工业的 有代表农民的 有工商个体户 有小地主,表决前分化多数党,临时背刺盟友,详情可见种豆包chong关于日本国会设立的视频
【太尖锐了!这一定不是日本臣民真实的声音!备受爱戴的萨长藩阀怎么可能选输…?【大日本帝国13】-哔哩哔哩】 https://b23.tv/KPhMaUw
甚至到后来还发展出满蒙生命线,大日本民主制度虽然也是做给欧美列强看的,后世也就当个笑话了。
另外还有一个典型代表就是托拉斯,要知道,当时的洛克菲勒 还有范德比尔特 能在石油 铁路行业快速扩张,从一个州迅速推广到全国,当然少不了收买各种法官,把油田 铁路开发经营判给自己,美国最高法管吗?如管
因为托拉斯信托的英文含义就是避的最高法的嫌,否则我直接成立荒坂株式会社就完了嘛,弯弯绕绕干啥。发展到今天就是很多公司股票一起卖,但是经营都是分开的。
美国宪法给各州很强的经济独立性,跨州经营 跨省经营都是不被允许的,被认为会在增加一州收益的同时损害另一州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导致经济垄断就会违宪,所以托拉斯只能偷偷摸摸搞。到了后来大罗斯福迫于舆论压力,国会拟定了《反托拉斯诉讼法》,开始对托拉斯进行管制。
洛克菲勒这种一个人持有价值上亿美元股票的做法从此就载入史册不被允许了,但是美国宪法给了他保障自身财产的权利,所以他依旧是首富,他的家产联邦政府可没权力充公。
判例法+美国法律的灵活定义文字游戏,如果想要这套系统稳定运行下去,那必然要求最高法得跟个皇帝一样干一辈子。对自身所作所为终身负责,又能平衡各方诉求防止没完没了的上纲上线扣帽子+追杀,不然跟个国会议员一样,在任时好处捞完,卸任拍屁股走人,那法律还有啥效力呢?洛克菲勒今年生意是合法的,明年家产都随时充公,那不早润大英去了
我发现一个bug,
大法官并没有天道庇护,
换言之,他不退休,
人们还可以选择帮他退休,永久的。
因为历史上英国没有最高法院,上议院(贵族院)承担最高法院职能。
而上议院成员不仅是终身的,还是世袭的,名额完全由贵族家族瓜分。
上议院里最古老的贵族家族,已经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相当于我们魏晋南北朝的几个世家从未落幕,王谢家族一直延续到今天。
英国贵族在上议院里按传统以My learned brother(我博学的兄弟)互相尊称,事实上他们也确实全是表兄弟。
美国革命之后搞了三权分立,往前走了半步,成立了单独的最高法院,但他们没敢完整走出一整步,还是觉得大法官应该终身制。
搞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理解了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中国人的依法治国和欧美的依法治国根本就不是一个东西。
欧美的最高法院,并不对应中国传统的三法司和今天的最高院。中国的最高院只是国家机器的一个职能机构,而欧美的最高法院,是一支政治力量,它本身就是国家机器。两相比较,欧美的最高法院真正跟中国对应的,是:中顾委。
在欧美语境里:
法律至高无上就是门阀世家的意志至高无上。
依法治国就是贵族治国,就是白N代治国。
司法独立就是贵族院独立,不受任何民选机构监督,只有他们能监督别人。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搞依法治国,总是搞得那么扭曲和拧巴,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中国政治力量的对比根本就不匹配。
如果真想按中国文化传统和政治力量的实际格局,搞三权分立和依法治国,你需要做的是恢复中顾委,然后把现在的最高院更名为普通终审法院,把中顾委更名为上诉终审法院。
最后,强烈推荐丹宁勋爵的四本巨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家庭故事。
这四本书,原汁原味的向你展示了英美法治是个什么东西。他在维护什么,他在反对什么,他的代价是啥,以及代价是谁。
看完这个,你也许会喜欢英美的法治传统,也许会摒弃英美的法治传统,但你绝对不会再看国内法学界那帮意林派法学家的书了。
顺便说一句,这套书的翻译者,是李克强前总理。
这类似于公务员铁饭碗:只有保证你不会因直接领导的原因丢了饭碗,才有可能让你在面对不公、不法、不合规时,能够敢于说不,敢于撂挑子顶撞甚至向上举报对簿公堂。
任期制其实也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在一个相对较长的任期周期内,保证你不会因任何原因失去这个职位与职务,你在职期间的一切决策都不会成为时候清算你的依据。但这么做,等于把一些隐形的特权、政治豁免摆在台面上讲,制度设计也需要更复杂,对于18世纪的制度设计来说,未免太艰难了。
看过 是,首相 就知道了
时间才是核心
永远不下台的秘书们就可以相当程度的架空选举出了的上级领导
总统只能干四年,议员几年就得换
只有法官是可以干到死的
你是手下你听谁的
听总统,人家搞不好四年就下台,你也得滚了,听议员的,也是一样
但是听最高大法官的,人可是能混到死的
如此设置最高司法,就是有意制造一个“法律贵族”,来制衡民粹
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众总是想一出是一出,民众只想共荣从不共责,所谓“众不担责”,没错我们要杜绝专制维护民权惠济民众,但无限捧高民众智慧与理性,本身就毫不负责,换来的只有悲剧
众所周知群体规模越大越参差不良,社会民众体总的来说是愚氓,有时是嗜血的盲目的,权力本身是邪恶的,无论是由多数人掌握还是少数人掌握,本质不变,如此设计司法,就是为制衡权力暴政
准确来说不是终身制,只是排除了一切弹劾之外的把他们赶下去的方式。
你可以因为贪污把他们赶下去。
但是你不能让行政部门抓人,你得让国会同意弹劾。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官可以做出不符合民意,也不符合行政部门意愿的决策。
英国的司法权最早在上议院手里,而上议院都是贵族子弟。而贵族又基本上都是世袭制的。
这帮贵族有自身的独立性优势,能够保障客观。独立于国王、大臣、人民之外。
这下不谈人性本恶了?不谈制度保障了?
你美国大法官是活圣人还是耶稣?
还什么“民主执剑人”
怎么快进到了能洗终身制了?
你别和中国人说呀,你和美利坚大统领说呀?
当地时间7月29日,美国白宫官网发表声明,总统拜登宣布对最高法院进行紧急改革的计划。
据报道,拜登要求国会提出司法改革方案。他提出的主要三项要求包括: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前总统在任期间犯下的罪行没有豁免权”;将目前终身制的最高法院法官任期限制为18年,总统每两年可以任命一名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18年;制定有约束的行为准则,例如禁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参与公开政治活动、参与利益冲突案件的审判等,并且要公开收受的礼品。
拜登此举使其成为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位支持对最高法院运作方式进行重大改革的现任总统。
美国的大法官如果不是终身制,特朗普早就蹲局子了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受人尊敬的分支。而有趣的是,这一最受人尊敬的分支,却是任职时间最长且存在终身任职的情况。
需要澄清的是,“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称谓。在美国,有两个英文单词可以表示法官:“Justice”(大法官)和“Judge”(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对他们都必须称呼“大法官”(“Justice”),其中还有一位是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而在其他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则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会称“Justice”,其他的则称为“Judge”。不过由于并没有硬性规定,有些喜欢“自嗨”的法官也会用“Justice”,比如有一家纽约州的地区法院,所有的法官居然都自称“Justice”。
在法官任期方面,联邦法院(指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的;而州法院却不一定都是这样的。在全美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中,大约有1/3的州法院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而其他州法院的法官则有退休年龄的限制;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甚至需要通过定期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这里的“美国大法官”特指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那么美国大法官的确是终身任职的;如果指的是所有的美国法官,那么则不一定。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限,其终身任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即判例法国家。在普通法“遵循先例”的原则下,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后续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因此,美国的法官不仅是司法的裁决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造法”的职能。
中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也就说,法令一定要统一,使人民有章可循。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人们对于某件事法院将会如何判决的预期”。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稳定和可预期。
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依靠成文法典的统一适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依靠法院在那个案件中“遵循先例”来确保法律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然而,每个法官对于法律和先例的理解都会有所不同,依靠抽象的原则来维系法律的稳定显然不怎么靠谱。
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握有一项特权——司法审查权,即有权选择一部法律因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可能会改变整个社会对某个重大议题的认知。试想一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同一议题的判决在短时间内前后矛盾,则会引发法律适用的极大混乱。
而大法官的终身制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开始担任大法官时通常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阅历,正处于年富力强的时期(一般认为,45-55岁是开始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黄金年龄段)。在这一人生阶段,大法官的个人司法哲学和立场已经稳固,不太可能发生激烈的转变(虽然也有个别的例外),这样就可以保证大法官在今后的至少15-20年时间内所作出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见性。
二、民主的“制动器”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总统与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注定了司法权的“反民主”性质。
而这的确是美国制宪先贤们有意为之的。在二十世纪,“民主”几乎成为了西方世界的政治正确,但在历史上却并非一直如此;相反,在18世纪前,民主更多的是作为贬义词被批判的。
早在2400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将政府分为六种,三种好的和三种坏的。分别为君主制(好的一人之治)、贵族制(好的少数人之治)、共和制(好的多人之治)、僭主制(坏的一人之治)、寡头制(坏的少数人之治)、民主制(坏的多数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君主制比贵族制好,贵族制比共和制好。但是最好的一腐化就成为最坏的;因此僭主制比寡头制更坏,寡头制比民主制更坏。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委婉地为民主制辩护,因为绝大多数的实际政府都是坏的,所以在实际的政府中,民主制倒也是最好的。
所以,在古希腊的哲人看来,民主并不能算是一种好东西,充其量就是一个“不坏的”东西。那么在18世纪末时,当美国的制宪先贤们设计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时,至少对民主制度是抱有疑虑的。
所以,当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时,就需要有一个分支部门成为民主的制动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就成为了这样一个“制动器”。同时。由于司法机关又是“最小危险部门”,所以也不会颠覆民主的基础。
民选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需要时刻回应民意,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即使有自己的政治理想,也必须时刻小心翼翼地围绕在民意周围。
而对于司法权来说,适用和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果被民意所裹挟,那么法律将不再具有权威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非常注意将自己与民意做适当的“隔绝”。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霍姆斯大法官,传闻他为了保持自己裁判不受影响,连续坚持三十多年不看新闻报纸。
而大法官的终身任职正好有助于他们将自己与“民意”隔绝,试想一下,如果大法官们也是民选的,那么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不是严格遵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哲学立场进行裁判。虽然有些大法官的法哲学立场为人们所诟病,但这至少提供了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相对稳定的预期。
有些时候,民主制度与民粹主义仅仅一线之隔,美国的制宪先贤们在设计宪法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可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制度就是他们对防止民主制失控所设计的“制动器”。
所谓的抽象就是:
有那么一部分人,一边认为缺乏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边又坚定地认为大法官终身制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他们高举着法治的大旗,然后却奢望着会有完美的人治。
我有个问题,既然总统可以提名大法官,那派人把不合心意的大法官干掉,然后换上自己的心腹不就得了?这样的话,司法权,行政权在手,事实上的独裁不就成了?这么大的漏洞,美国人是怎么避免的呢?
坚决抵制铁饭碗思想

华盛顿:你是说?人可以工作到九十岁甚至一百岁?
亚当斯:这种情况还频繁大量的出现?
富兰克林:读圣经读傻了吧这孩子,这怎么可能。
总统=国王
参议院=元老,大贵族
众议院=中小贵族,领主、骑士
大法官=大祭司,大主教
这么一对比,对于德谟克拉西制度是不是有更深层的认识了?
西方的德谟克拉西制度本质就是各类型贵族对于王权(行政权)的分权制约,跟你建立在平民政治基础上的中央集权帝王-官僚制有本质区别,你这种体制下出于平民政治对帝制的制约的民本思想,人家历史上就从没产生过。
确切说不是终身制,是可以弹劾的。弹劾条件是品行不端。而且他们的判例也是可以推翻的。有一种说法是,当年美国先贤没想到人可以活得这么长,毕竟那个年代60算高寿了。50岁左右当上大法官,在干个十年差不多了。哪想到能活到90多啊
看到很多人谈司法独立,在任何国家、任何地点司法都不可能独立,切记切记。
为了反民主。
你没看错,美国的开国元勋对民主是极端仇视的。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成为褒义词是最近一百多年的事情,在漫长的2300年中,西方思想家都保持这警惕甚至憎恨的态度。苏格拉底被雅典人民一人一票投票处死,印证了他关于暴民统治的黑色幽默。古希腊到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社会上层精英一直把民主看作洪水猛兽。弥尔顿、洛克、伏尔泰、孟德斯鸠、康德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先哲们,都不把民主看作好东西。有产者和他们的代言人对民主最大的恐惧是所谓“多数暴政”。
苏格拉底说:民主实际上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暴政。
柏拉图:无政府状态的花哨的管理形式
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作民主政治
孟德斯鸠:民主政体必将走向“无政府状态”。民主政体最终要么会因无政府状态的“恶化而毁灭”,要么会由于“极端平等的精神把民主政体引向一人治国的专制政体”。民主政体极端依赖德性,因此不适合现代社会。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更直截了当:“政府若采取民主的形式,与生俱来的就是麻烦和不方便,人们之所以谴责民主,原因就在这里。”
“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些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因此,对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加以限制。为了防止多数人胡来,他们发展出一套平衡理论,说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各有利弊,最好的政治制度是将三者混合在一起的制度。一个制度只有民主的成分,它很容易酿成骚乱。
为此,限制直接选举并代表民意的众议院的权力就是重中之重。仿照英国设立了上院参议院作为第二议会分割立法权,赋予总统类似于国王那样中央集权性质的行政权。赋予最高法院法官那种终身贵族一样的司法权力。防止暴民对少数人权力的侵害,民主硬币的另外一面必须是法治。
人类社会,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政治安排,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美国的范本,已经给了世人一个足够深度的研究对象了
大法官制度,就是美式民主的重大弊端之一
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是一道古老而坚固的城墙
最初的设计者认为,它能保护法官免受政治风暴的侵蚀,确保司法独立,使他们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受民意的摆布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从民主的守护神,逐渐蜕变成了一座无法撼动的堡垒,一群老迈而意识形态固化的大法官,正在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左右着21世纪的美国,甚至决定了这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从最初的理想主义,到今日的现实困境,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成为美国民主裂痕的缩影,甚至可以说
它暴露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悖论:当你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而设计了一种制度,最终却发现它本身成了最大的权力滥用
绝对的、理想的、持续不变的权力制衡,并不存在
一、大法官终身制的初衷:自由的守护者
让我们先回到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那一刻。
当年,美国的建国者们刚刚摆脱英国王权的控制,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政府权力的膨胀
因此,他们为国家设计了一套精妙的权力制衡体系: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最高法院则负责解释法律,确保立法和行政权不会侵犯宪法。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保证最高法院本身不会被政治污染?
建国者们的答案是:终身制。
他们的逻辑很简单:
如果大法官需要定期选举,那么他们就可能迎合选民,而不是捍卫宪法。
如果他们的任期有限,就可能在卸任前讨好某个政党,为自己铺路。
只有终身制,才能让他们真正超脱政治,只忠于法律,而不受民意的起伏所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终身制的初衷是美好的,它希望法官能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而不是党派的打手。
但现实是,理想主义的制度,总有被现实主义的人玩坏的一天
二、终身制的现实:权力的封建化
当时的建国者们可能没有想到,人的寿命会变得如此之长。
18世纪,法官能活到70岁已经算是奇迹,而如今,大法官动辄90岁还在岗位上发号施令。
这直接导致了几个荒诞的后果:
1. 政治遗产:一个总统的决定,影响几十年
大法官的任命,是终身制下最关键的政治遗产
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或八年,但他选中的大法官,可能会在法院里待上四十年,甚至更久。这意味着,一次偶然的总统选举,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偏向几十年,甚至跨越几代人。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川普,他在任期内成功任命了三名保守派大法官,直接导致最高法院向右大幅倾斜。而拜登即便连任,也无法逆转这种影响。这就像是一个已经卸任的国王,仍然在用他的幽灵统治这个国家。
2. 法院的僵化:最高法院变成老年俱乐部
终身制的另一个恶果,是最高法院逐渐变成一个老年权力寡头。
今天的美国,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人工智能、气候变化、LGBTQ权益、网络隐私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些影响未来几代人的问题,却要交由一群出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老法官来决定。他们成长于冷战时期,他们的思想停留在过去,而他们的决定,却影响着Z世代乃至更久远的未来。
一群80岁的人,在决定20岁年轻人的命运,这是终身制带来的扭曲。
3. 司法独立?不,它早已被政治化了
终身制的初衷是司法独立,但现实是,最高法院早已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
两党争夺大法官席位的战争,比总统选举还要惨烈。每次有一个大法官去世或退休,整个华盛顿都会陷入疯狂,党派斗争进入白热化状态。而一旦某个党派掌控了多数法官,他们就可以通过最高法院,直接修改国家的核心价值观。2022年,最高法院推翻了**“罗诉韦德案”**(即堕胎权案),就是保守派几十年来的最大胜利,直接改写了美国社会的法律结构。
终身制本来是为了让法官远离政治,但如今,它却让法官变成了最有政治影响力的棋子。
三、终身制的裂痕:民主的悖论
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正在将美国的民主推向一种危险的状态: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多数人的选择之上
美国号称是民主国家,但人民无法对最高法院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
不管民意如何,最高法院的九个人,依然可以决定整个国家的走向。这种情况的最终结果,就是权力的封建化。
民主,本质上是权力的流动性
而终身制,制造的是权力的固化。
这两者的冲突,最终会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衡。
今天的美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这种裂痕:
民众对最高法院的不信任度飙升,许多人认为它已沦为政治工具。
党派斗争加剧,每一次大法官任命,都成了一场战争。
年轻人对这个体系越来越疏远,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一生,竟然被一群几十年前就上任的法官决定了。
最终,最高法院的终身制,可能不会毁掉美国的民主,但它一定会让美国的民主变得越来越不像民主。
那么,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应该被废除吗?
从理想主义的角度看,是的
应该设立固定任期,比如18年,让法官可以有规律地更替,让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更加符合时代。
但从现实主义的角度看,不可能!
因为改变终身制,意味着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的门槛高得离谱,尤其在今天这个高度对立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所以,美国可能会继续在这条老路上走下去,直到它的民主变得无法承受这种矛盾,最终引发一次制度性的震荡。
如果美国民主有一天走向真正的衰落,最高法院的终身制,恐怕将会是这个过程中的一块重要拼图
这些都是屎山代码,至少我认为这个是真糟粕
你只要认识到欧洲美国的人种、宗教、文化都来自印度,一切豁然开朗。
欧洲美国的宗教,本质上是萨满教。(百度人骨教堂),吃人,尸体崇拜。
大法官,就是大祭司。象征神权。
三权分立,见蒙古人部落、东南亚部落的议事制度。
欧洲美国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文明怎么来的,制度怎么来的。
即:他们实际上不知道法律是怎么产生的。
他们把文明、制度(就是法律),看成神授。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
我在前面说过,有些人对元老院的成员是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一直拿不定主意……我们提到过,雅典元老院实行任期制,每三个月换一届;雅典刑事法院的成员实行终身制,对二者我们应区别对待。
因此,以下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准则:如果设立元老院只是为了处理政务,那么,它的成员不必是终身制;如果希望元老院成为保管民风的地方,即保护民风的典范,那么它的成员就应该终身任职。
……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如果我们把处理政务的权力交给总统,保护民风的职责交给法院。自然可以得出总统需要任期,法院需要终身制。
为什么这个任期为质数的评论区被封了?我看不明白,这样的制度有哪些优缺点,
希望有大牛解释,谢谢大佬

18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我要终生为法律和正义服务!
21世纪的大法官:议会和政府都没有办法开除我,哈哈,我要使劲捞!
原来罗翔想的是这个美事啊!
最终幻想破灭,现在变得愤世嫉俗了。
实际上不论是丑国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是背后几大家族的白手套,至于大法官为什么不是几年一届,那是因为丑国法律制度太落后了,还是海洋法系判例法,一直换人会搞得前后矛盾闹出笑话
因为美国国父最开始只是一群支持精英共和的有产者,对他们来说堤防p民的包拯的重要性并不低于反抗英王。
“为什么采取”根本不重要。
注意:这里的制约指对等制约,纯权力性制约,而不是经过漫长的修改法案或弹劾来曲线的、且成功率极低的制约。
什么叫对等制约?
而不是要通过某种极其繁杂、或漫长的一系列过程才能反对他。
不要告诉我什么经过了怎么怎么的筛选,其人多么多么可靠,犯错概率多么多么小,你这不就等于把一国亿万民众之公正正义寄于一人的个人道德/信念上了吗?这极其可笑。
=====
人类总是通过制造新神来制衡旧神,是一种极蠢的行为,人类应该要消除任何人成“神,或类神”。
人类不能总是把狮子关进笼子的同时,又制造出一只不受笼子约束的老虎。
=====
简单地讲:大法官(/陪审团)制造不公或错误,谁来干他们?
我就极其厌恶那种什么裁判即便被证明是做错了,也必须维持其错误,的狗屁制度。
我不需要你论证这个设计有多少合理、先进、优秀的地方,
不然呢?他和你想要制约/抵制的那个东西有什么区别?靠踏马个人道德吗?
任何试图(或有嫌疑)制造神、制造神位的行为/制度,都是恶的。
=====
还有一点:
↑这一点对所有的政治正确群体都完全适用,而且尤其适用。
之所以这些政治正确群体或规范如此让人憎恶和反感,就是因为祂们被赋予了【神位/类神权力】。
比如X权,比如X命贵,比如X保护……这些都自带邪教属性。
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在裁决时不受外界政治力量的干扰。
由于不必担心失去职位,大法官们更可能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和精神,以及其对社会的长远影响,做出公正和明智的决定。
那为什么美国总统不采取终身制呢?这样也能保持独立
1000万美元,堕胎合法。
1000万,堕胎不合法。
来刷经验吧
虽然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利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但实际上最高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级,因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终生制。
道理很简单,权利越大越不能终生制,权利如果不足以作恶那么就可以容许其终生制。
总统和国会的权利来自于选举,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大。而最高法院大法官没有民意基础,嗓门很小,往往要小心行事。大法官一般不解决政治问题,遇到政治问题,大法官可以直接回避,投诉到最高法院,但是大法官可以不受理。
大法官的权利来自于哪里呢?首先排除羊皮纸法律,专制爱好者比如说某始乱弃终萝莉控及其粉丝一般会认为法律写在纸上就上了符文,就很厉害,别人就要听他的,不然就要训别人。实际上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大法官每次判的都没毛病,普通法院的审理都能公平公正,那么自然而然的大家伙就会信任司法系统。司法系统能够给普通人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便利,司法系统也对商业繁荣非常重要。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所以一般而言,上层人士不会容许司法系统遭到破坏。法律总是为弱者服务,因此中下层人士也十分爱戴,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法院宣判的结果往往能够得到执行。这就是大法官权利的来源。
补充:具体可以看《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答案里有提到到龄强制退休的。但是到龄强制退休也并非没有毛病。
如果根据退休年龄可以确定某位总统任期内有某位或某几位大法官必然将要退休,那么,从这位总统当选的第一天起,定向腐蚀、政治上的许诺效忠、政治同盟、人身依附这些黑幕就会大规模的展开。久而久之,法律界上层的风气和文化将遭到腐化。
尤其大法官作为不与责任政府共进退的长任官员,其性质将强化上述缺陷。
而死亡具有随机性,某位总统的任期内无法确定是否将有法官死亡进而是否将有新的法官需要补任。这种不确定性将大大削弱人们投入幕后活动的意愿、金钱以及愿意为此牺牲的良知。
希望潜在的大法官候补者将出任大法官一事视为上帝的赠礼和重托
在所有的公职中,法官应是相对保守的官员,因此年龄不是问题。在出现十分确定的必要性之前,不应修改大法官的终身制
另外,让胆敢公开威胁大法官的拜登尽早下地狱
-— —-
当然低阶法官我赞同墨西哥的民选法官改革,因为低阶法官人数众多,其待遇和政治地位不足以抵御权贵/黑帮/外国势力对其进行的拉拢腐化乃至威胁
当然是因为司法独立,需要保证法官能避免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报复或控制。
初看来,法官任期问题处于两种冲突的要求和压力之中:司法责任VS司法独立。
法官的判决影响重大,他可以判决某人有罪,而令其遭受牢狱之苦,而如此之大的权力是否需要限制和约束?如果法官错误的使得某人承受牢狱之苦,他是否要因此承担责任?接受某种形式的惩罚?
然而,如果要求法官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另一种风险:谁来裁决法官有罪?
要么是另一位法官,要么就是某一政府机构,然而无论怎么说,一旦开启了能够裁决法官有罪的口子就会很直接的产生一种影响,法官有了需要其为之负责的对象,谁有权裁决法官有罪,法官就需要对谁负责,从而独立性受损。
进而那个能够宣称法官有罪的对象也就能够影响公正的司法。
现实的来看,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取了这般的制度安排:低级法官可以因错案而受罚,但高级法官总能免于任何罪罚,同时具有终身任期。
这是为了司法独立而选择牺牲司法责任。
高级法官不仅事关司法,他们同时还是政治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持他们的独立性要比能够对其进行责任追究重要的多。对于法治来说,独立性比负责性更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从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就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超然独立,但他们也是凡人:
政府卡我工资和养老金怎么办?
尽管大法官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他们的权力也仅限于司法判决,指挥不了军队,管不了财政。事实上当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同联邦政府的意识形态有较大差别时,大法官们都非常明智的控制住了自己想要贯彻理想的冲动,不去刻意激怒联邦政府,在不违背自身良知的情况下,使得判决尽可能的令联邦政府能够接受。
因为法官战胜不了军队,更不要说美国宪法并没有名令要求最高法院的人数只能有九人,事实上开启新政的罗斯福就曾对数次判决他计划违宪的联邦最高法院恼怒不已,为了消除这个阻碍,他曾计划把大法官的人数从九人扩充到十五人。
这直接把当时的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吓得立场转换成了自由派,在“西岸酒店诉帕里什案”中裁决最低工资法合宪。
准确来说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罗伯茨是因为怕罗斯福的最高法院填塞计划而改变了观点,但他的做法让大法官九人数的惯例得以维持。
很多人常说,司法部门不能代表民意,而要维持司法公正与独立,然而彻底的司法独立一方面是非现实的,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从来也不是仅凭一些名义上的制度法规安排就能保证的,它需要大法官的灵活行事,换句话说,就是不能总是和政府对着干。
当政府,或者说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代表民意时,司法部门实际上有必要一定程度上遵从民意的安排,否则:
总统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是给最高法院面子,如果大法官们给脸不要脸,那就不要怪总统不客气了。
在新政时代,最高法院曾惹恼了强大的总统罗斯福,最后不得不服软,不仅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改变立场,后续保守派大法官更是接连离去,到1943年,罗斯福总共提名通过了八位大法官,这些大法官自然和罗斯福的意识形态没有什么大的冲突。
表面上看,曾经计划填塞最高法院的罗斯福失败了,但最终的赢家显然是罗斯福,司法权真的能够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吗?
能,但这需要司法权为自身赢得尊重,需要它受到民意侵蚀,需要它接受政治干预,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避免遭受更大的民意侵蚀,避免遭受更大的政治干预。
而美国的大法官终身制在今天则变得有些不合时宜。
本来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和参议院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通过他们选出的大法官自然可以代表一些民意。然而民意是会变化的,但法官的意识形态却不会轻易跟随民意摇摆,在人均寿命比起建国时代长了三十多年的今天,大法官可能会随着时间流失而严重与民意脱节。
不仅如此,随着美国两极分化的加重,甚至不需要随时间流失大法官们就需要面对两种冲突的民意,倘若大法官未能灵活处事,一旦与最高法院意识形态有重大冲突的政党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一旦新的总统不是那么灵活老道而执意要实现对选民的承诺,那么危险也就将真正来临。
是啊,人们痛恨短视而无知的人破坏原本运行良好的制度系统,但如果一个制度系统能够被短视无知者轻易破坏,那么它本身也就谈不上良好。换句话说,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需要:
耐艹。
实际上,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一个最高权威负责最后的裁决,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就承担着这么一个角色,没有最高权威的组织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一定会因为大量事务无法处理和大量争端无法解决而濒临崩溃。
美国国内从能不能堕胎到总统到底是谁的(小布什和戈尔那次),都必须由最高法院来裁决,这是真正的终裁者们。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最高权威来说,其给出的裁决必须短期内无法被动摇,否则最高权威就失去了意义,裁决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反而是次要的。有裁决好过没有裁决,坏裁决好过反反复复的裁决。
说白了,对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组织的最高权威们来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组织对他们的首要需求是稳定性。对美国最高法来说,产生这个稳定性的方式就是控制人员流动,大法官们进入最高法院时一般都是50岁左右了,人类平均寿命也就70多岁,为了稳定性,大法官终身制才是最合理的选择。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罚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往往会直接推动社会变革,
在社会变革中,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面的。
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基于当前认知而设定的规则,并不是先天存在的正义,当认知变了,“正义”也就变了。
但是,社会的认知改变,不是每个个体同步发生的,个体之间发生分歧时,按照法律原则判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这是最高法院的指职责。比如胎儿算不算生命,孕妇有没有权利剥夺胎儿的生命权?
最高法院作为社会的一个局部,其认知不能变化得太频繁,大法官的人选不宜经常变化,否则社会将陷入动荡。胎儿去年算生命,今年不算生命,后年又算是生命,没有这么干的。
大法官的终身任职,只是相对于美国政府而言,美国政府不能撤换大法官,但是美国公民可以撤换大法官。
当美国社会发生实质上的认知改变,而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认知却没有改变时,美国公民就会谋求改变大法官的任职,大法官自己就选择辞职了。
州法院的法官会更换,而最高法院不会,因为两者的业务是不同的,能去到最高法院由大法官判定的案例,是那些影响到社会关系本质的事项,是一锤定音的,是要暂时搁置争议和分歧的。
孕妇有权利终止胎儿的生命权吗?
如果你意识到这类问题没有答案,就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什么是终身任职的。
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所以美国政府无法通过解雇和任命大法官来改变这个问题的答案。这是对4年一换的美国政府做出的限制。
只有在美国公民的偏好已经有很高的集中度时,大法官才会撤换,比如参议院2/3以上。
简单说,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体系下,司法分支是最孱弱的一支。如果不采用终身制,司法分支很容易失去作用,被立法和行政分支控制。
在当代媒体的渲染下,和多人认为最高法院具有无上权威,很多人可能不认可司法分支的孱弱。但实际情况是,司法分支不具备人事、财政的权力。甚至自身的判决也要依靠行政分支来履行。美国历史上,不执行最高院司法判决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832年伍斯特诉乔治亚洲,关于印第安人土地的判决,传言时任美国总统杰克逊说:既然已经判决了,让他们去执行吧。后果就是印第安人的土地判决并未真正执行。另一个更著名的例子是,1957年小石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种族隔离,州长拒绝执行,之后是总统艾森豪威尔派101空降兵护送黑人孩子上学。
所以,美国法院具备现在的地位,并不是法院的“实际”权力,反而是一种“软实力”。其中也包括美国军队宣誓效忠宪法而不是总统。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司法部门没有军队来执行自己的判决,必须依赖行政部门的辅助。法院的权威甚至来自于“舆论的辅助”,而不是武力。
但在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之下,如果不给一个权力孱弱的分支赋予一些超能力,则三权分立就不稳固。所以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终身制是保障司法独立的最好方法。
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位起不同的作用。
有直选的议员,他们跟他们的选区人民强相关,而且两年的众议院和六年的参议院,互相制衡;总统选举每个选民都参加,但又不是完全按选民比例,大州和小州也做了平衡;还有很多是总统任命,国会批准的,这些专业岗位(美联储,FCC,等)如果交给人民决定那就是政治家们不负责任;这其中最特别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是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但是终生制,大法官们基本上保持了政治上的中立,作为国家的最后稳定器。
即便建国初年,美国有选票的只是有产白人,但是建国先贤对选举制依旧不太看好。
所以有了参议院和大法官对民选众议院的牵制,结果参议院也变成民选的了,大法官也差不多和民选挂钩了。
具体看《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霸主,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优越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导致欧洲衰落,美国吸收欧洲的科技成果,替代了欧洲在科技领域的生态位,进而成就了美国的霸主地位。
和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能说毫无关系,至少也是关联性不大。
相反,29年经济大危机后罗斯福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可以说和德国法西斯基本上没有两样,罗斯福甚至权力比希特勒还大。区别在于,因为地缘,德国受到英法针对没有对外扩张的空间,而美国没有这种烦恼。
学习美国,主要是学习美国在二战及战后持续性的把高科技人才收入囊中,大力发展制造业及军工产业,促进科技革命,别学什么三权分立,两院制,大法官终身制。
对自由主义理论有一定认识的人在看到美国大法官时和三权分立时会产生疑惑,既然一切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国会代表人民,法院制约国会的权力根基在哪里?
实际上你如果了解英美法和法德法的差别,也会发现似乎英美法喜欢强调法官中立,判决里要论述公平与正义,自然法色彩重。
“中立”和“正义”从哪里来?从上帝那里来。
这是个夸张的说法,严谨的讲,应该说英美法保留了较多文化传统,上帝也不是根源,再往上柏拉图,自然法。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有所谓神学法学医学最古老三大学科的说法。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神学形而上,法学形而下,法学作为治世之学,也蕴含了很多传统意识形态的内容,尤其是英美法,对标中国就是儒学。
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确实是有一点大儒、国子祭酒、大祭司那个味道在的。
为了保证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中立性,当然这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一极,它的权力说大也大,说小也小,既不对政府负责,也不对民意负责,是个很神奇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是,维护宪法,制衡总统和国会,调节州与州、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制可以帮助大法官不受国会和总统制约,一名大法官期间会经历好几个总统,也没必要倒向推荐自己的那个总统,大法官跳反的事也不少。
早期的最高院存在感很低,没人事任命权,没钱,没军队,而且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问题,国会立法,最高院司法,如果国会对最高院的判决不满意,直接再立一个法,那最高院不就成国会的下级机构了嘛?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可以对总统和国会的法令做违宪审查,最高院才真正拥有权力。这样又有一个新的问题,那最高院直接以违宪的名义否决国会和总统的所有法令,那国会和总统不就成最高院的下级了吗?理论上可行,但实际上不行,因为总统和国会都是选举产生,拥有非常高的合法性,拥有很高的权力,而最高院本身的合法性就不够,因为不是民选的,如果最高院真这样干,迟早会被国会废掉,只有维持自己相对的中立客观,才能保障最高法院的威信,当然这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并不完美,但是也没更好的办法,国家需要一个这样相对中立、尽可能不受政治影响的机构,就像特朗普犯罪,最高院依然判决特朗普可以竞选总统,原因很简单,以犯罪、贪腐为名打压异己会导致非常恶劣的政治问题。
以前,在这玩意被确立的时候还挺合理的
当时人们的寿命普遍不长,所以一个五六十岁的人被任命为大法官最多也就干个十几年就噶了,同时终身制还可以保证不被清算没有后顾之忧
但是,这玩意现在就纯逆天
因为遵循司法独立原则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本质上大法官不仅仅要终身制,还要无党派无政治立场,只对宪法法律负责,而不向任何政党任何派别任何个人负责
没什么,就是为了司法不受制于民。多研究下美国司法体系,和各种奇葩案例,跟闹着玩似的。这么奇葩的体系,还天天让让学他们司法独立。
烂成这鬼样子,还天天拿一个老法官审判几个鸡毛蒜皮的小案件做宣传,来提现他们司法体系的优秀。就跟每次救灾,救几个猫猫狗狗一样。
刚开始大法官没那么重要。这个职位上的人就是一群治经的老学究,负责cos罗马大祭司而已。结果谁知道时过境迁,大法官真成大祭司了。
有利于减少现实中被行政权影响到
大法官不用考虑为卸任后个人前途铺路,和政治家媾和
政治家也不会对改选大法官做预期,没有稳定的机会通过提名大法官来影响司法
因为这是美国开国元勋设计的咨禅阶级民主体系的一环。先是三权分立把国家权力拆分为三分,总统和议员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不同,总统提名终身制大法官,这样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伤害咨禅阶级的生命拿走资产阶级的财富。你不服气,于是找刘备接了魅魔外挂准备试试美国渠道服。
第一关,,你要竞选总统,你如果提出损害咨婵阶级利益的主张就没人给你钱让你竞选,选举是很烧钱的,其次,媒体都是有老板的,没有媒体宣传没人知道你是谁。懂王利用互联网绕开第一个关卡,坏了规矩,所以他第一个任期被各种针对,因为他是第一次吃螃蟹的人而且成功了,这会动摇美国体制。你开挂成功通过提名,参加选举。
第二关,选举制度,美国不是大家想象的全民普选,它是选举人团投票,你开了魅魔外挂也没有用,不是大众投票数量决定你当不当选。你充钱 给外挂升级,所有选举人投票给你,你当选了美国总统。
第三关,你魅魔外挂续费成功当选总统。却发现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提案和命令,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和选举时间也不一样。美国参议院的任期为6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参议院的选举时间为每两年一次,每次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即33或34个席位。美国众议院的任期为2年,且没有任期限制. 其选举时间是每两年的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届时所有435个席位会全部改选。你就是刘备附体,魅魔能力无限也没有用,国会议员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就算他们都支持你在你任期内,议员们也会被替换。
你的魅魔外挂马力全开,国会全票通过了损害咨禅阶级的法案,咨禅阶级知道后,终身大法官马上判决你的法案政令违反法律,全部无效。
第四关,你决定继续开挂,搞定九位最高大法官,结果发现美国最高大法官是终身制,空缺由现任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上任。但是一个空缺都没有,你根本不能把他们换成自己人。于是,你用魅魔能力搞定了九位最高大法官,于是,你的法案和政令全部通过。正当你准备全心全意为美国人民服务的时候,几百个有精神疾病的枪手和泥头车把你和国会议员,最高大法官全部送上西天,按照美国宪法副总统继位总统,国会和最高大法官重选,把你的一切法案政令否决,咨禅阶级众正盈朝,拨乱反正。
第五关,你飘荡到了地府,和十殿阎王诉说了冤情,阎王们勃然大怒,洋鬼子敢杀俺们东土大唐的人反了天了。马上复活加五十年阳寿,并且申请了六丁六甲,四值功曹,五方揭谛在内几十个神仙给你保驾护航五十年内什么办法都杀不了你,让你去美国重新打复活赛。你死而复活,美国统治者脸都吓绿了。你又重新发动魅魔能力,通过均贫富的法案和政令,美国形势一片大好。不久你发现,你只能连任一届。你决定连任,并且成功当选。
第六关,你怕你的改革和张居正一样人走政息,决定修改美国宪法让你的任期像肯德基的可乐一样无限续杯。美国宪法修改有两种途径 :国会发起, 需国会参众两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可提出宪法修正案,之后修正案需获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方能生效.
州议会发起, 当全国至少三分之二的州要求召开全国制宪会议时,可提出修正案,提出后同样需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同意才能生效.在整个修宪过程中,美国总统不参与修宪程序,也无权否决修正案.。
你发动了魅魔能力,成功修改宪法,职务无限续杯。直到有一天你的寿命结束了,回到了地府投胎。
简单来说就是三权分立,选举时间和任期不同,加终身大法官保证咨禅阶级的生命和财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咨禅阶级法制,那些法律大V,砖家叫兽渴望的就是美国这一套,拼命鼓吹司法杜梨,就是不告诉你为什么这一套叫咨禅阶级民主与法权。
现实世界没有刘备的魅魔外挂,没有蟠桃和地府给你加寿命,没有天庭神仙保护你的物理生命 。除非你是永昌皇帝李自成的几十万大顺军和夹棍,否则你永远不可能通过合法程序来改变美国。
美国这个大法官制度
本质上就是9老治国
是确保党派最高利益的政治基石
帝国的最终裁决组织
这种组织必须要有稳定性
美国的总统制有强烈的不确定性
议员,总统的任期都比较短
快速变化的行政体系,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裁决体系平衡
不然像我川这种不顾政治规矩的人
分分钟行政司法一把抓,根本没人限制的了他。
不过要说我川是天命之子呢
布什爷俩任命了3个还活着
我大川任上克死了3个,任命了3个
拜登和奥巴马任命了3个
6对3
基本上最高法也是我川说了算了。
加上参众两院都是共和党的
我川基本上三权一体了
再加上我川被上帝投了一票
基本上我川是21世纪,权力最大的美国总统
他可以干任何想干的事情
所以再好的制度设计,都没有办法避免王朝末期的崩坏
权力只对自己的来源负责。
如果大法官有任期限制并且由总统提名的话那大法官的权力岂不是来源于总统了?那大法官岂不就成了总统的下属?
如果不给这些大法官搞一套刀枪不入永不褪色甲,这些大法官下台就被清算,新的大法官不就被拿捏了吗?
直接原因是没有任期规定,大法官想什么时候退休都行,当然死了就自动离职了,这就是所谓的终身制。
大法官权力巨大,好处多多,既然没有退休时限,选择干到死很正常,或者在对自己背后势力有利的时候退休也不错。比如民主党大法官岁数太大,快死了,在民主党总统任内退休,就可以继续指派一个民主党大法官。
那为什么美国大法官没有任期规定呢?
美国是由十三个州建立的,州和州之间有利益分歧,各州内部也有利益分歧。各州聚在一起是为了对抗英国人,在独立战争基本结束以后,为了利益分配,就开始撕逼扯皮,扯皮扯了好几年,才达成基本共识,制定宪法,正式建国。
这样制定出来的宪法,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比如关于投票权,由于各州没法谈拢,宪法就没有规定,默认沿袭殖民地时期规定,有一定财产(比如50英亩土地)的成年白人男性才有投票权。女人、黑人、印第安人等都没有投票权,毫无民主可言。
从投票权可以看出,所谓的三权分立,不是为了什么民主自由的崇高目标。以实际来说,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多多制造官位,让各方都能有官做,从而实现其利益诉求的产物。
作为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不用选举,是跑官买官的乐园,给大法官设立任期,这不是找事吗?
建国后美国法官的作风,跟议员一样,都是收钱办事,议员是谁出钱多就帮谁制定法律规定,法官是谁出钱多就判谁赢。
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看描写美国金融史的《伟大的博弈》。范德比尔特(当时的美国巨富)投资一条铁路,直接收买议员,制定了一条有利于这条铁路的法律。同样是范德比尔特被德鲁(大诈骗犯)诈骗,买下了德鲁钻漏洞印刷的大量股票,事发后范德比尔特收买法官抓人,德鲁携款潜逃,之后收买法官和议员帮他脱罪。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美国社会表面贪污被重点打击,但旋转门仍然层出不穷,跟过去没有本质区别。法官也一样,表面看不出来什么,背后好处多了去了。作为这条路线终点的大法官,是各个派系捞好处的保证,设立任期会被所以派系反对,自然搁置到现在。
如果从历史来看,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权力并不是很大,属于冷门部门,没什么人去,还没有自己的办公大楼。
另外民主社会,权力的基础不是上层认可,而是选民认可。大法官不是民选,本来久低人一头。
因此,几百年来,首席大法官一直如履薄冰,因为过几年就换一个党,两边都不能得罪。这也是维持自己这个部门存在的一种方式。
说白了就是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不是民选的,权力背书只是某个总统,他可能自己都退了。
另外,正因为没啥权力,所以想找人去干这活,必须给好处。那就是终身制。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大法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
最公正的其实是AI断案,但这会剥夺大法官的权力,让他没法权力寻租。
为什么打官司找大律师容易赢?因为大律师认识大法官,普通人哪怕证据确凿,说你输你就输。想送钱都不知道找谁送。
美国这种政体大法官只能是终身制。
要是有任期,新总统上去把上任提名的全都弄下去怎么办?
总统短期,有权提名大法官,大法官终身制——合理。
反过来,大法官直选短期,有权直接审判总统,总统终身——也合理。
长期的不受短期的制衡,不合理。
都是短期,独立选举,合理。都是短期,一方由一方任命,不合理。
都是长期,一方由另一方任命,就是封建制,合理不合理待定。
当然这个制度放现在确实有点落后了。毕竟有些人确实太高寿了。但相对而言,这个策略是可行的。
因为当初美国建国的元勋们觉得一个人当上大法官起码得60多了,当个十几年就嗝屁换人了,哪能想到现在人这么能活。
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其他的人都是为这几个法官服务的。
目前采取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终身制。也就是说,如果说独裁的话,就是这几个法官可以干到死。
9个大法官对官司的判决举手表决,简单多数则胜诉。
为什么美国大法官要终身制呢?
这9个人如果不违法的话,可以做到死。这样的好处是让他们不会惧怕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这样他们判决每个官司,就可以从法律和人民正义的角度进行判决。不受任何人左右。
这就是美国成为世界大哥,世界第一强国的根本原因。因为这9个大法官相当于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终身制。中国什么时候能够实行这样的制度呢?请回答。

因为找不到比终身制更合理的任期制。
大法官不止一个且不能参与法律之外的国家事务,不需要担心终身制让其变成独裁者。
法律需要稳固的捍卫者,任职期会导致大法官被外界利益左右的风险剧增。
我从不认为“法治”和“人治”是互相独立甚至对立的。
我认为人类社会都是“人治”,而“法治”是“人治”的各种变种里比较先进的一种。
同一种社会制度,为什么在不同族群里就能导致不同的社会样貌?
除了客观环境因素,更主要的原因是有些族群的人很行,有些族群的人不行。
美国人越来越不行,美国大法官终身制也不见得就能保证美国法治。
老特会代表美国人民来尝试废除大法官终身制,或者架空其权限能力。
到时候美国和老特嘴里的哀思猴国家会是一个样子。
不知道,但是大法官的司法权快被分摊没了倒是真的。
总统掌握行政,国会掌握立法。虽然掌握司法的大法官理论上拥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但架不住国会可以通过立法打补丁卡bug啊。总统拥有豁免也根本不怵司法机构啊,甚至他还能给别人签赦免令。
你看,理论上掌管司法的机构根本没法和这两个机构形成制衡,甚至司法执行机构如联邦警察、FBI、特勤局这些年也跟行政走的很近。
丑离间法官居然连民选都做不到
可谓既无民主也无法治
这是美国特权阶级为自己留下的后门,
大法官们,制定法律法规条文,最终解释权,不听话的人,总统也是可以坐牢的,经常换人,不好利益绑定,而且秘密容易外泄。
美国的吏员都是终身制,所谓的选举,组阁都是政商旋转门,议员,州长,市长,都是地方最强大的政治家族基本盘,
少听一点三权分立,自由民主,利益都是最开始划分好了,稍微变动一下,基本上都是内部利益调整,美国就是一小群人的蛋糕,只所以没有大规模底层人起义,一可以吸血全世界,快乐教育,大麻合法化,将革命的火种灭掉,
美国内战马上就要开始了,当以此兴,必以此亡,极端资本主义,当美国再增加4万亿美债,就是信号弹。
因为总统享有提名权。
如果要废除大法官终身制首先就要面对这个问题。
总统以及其所在党派是否会通过提名权间接控制司法权?
你从议会到总统再到法院全是一批人那还聊什么?
还有一点,那就是大法官本身很少会发挥作用,多级法院已经将大部分问题拦住了,给这群老头老太太发挥的空间并不大。
大法官终身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那样。一群老头老太太三五年不一定要他们发挥一次作用。
能闹到他们那里的事也基本上是婆说婆有理的难题。既然婆说婆有理说明这件事本身选择就是抛硬币。
有这群人背锅,还能缓和一点社会矛盾。
这就是我的想法,也别说美国人是不是这么想的。你要是能想出更好的的办法欢迎你提。
政治组织架构,需要在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妥协。
美国的大法官制度,和伊朗的精神领袖,本质上是一样的,是稳定性之锚。
有了锚点,才能搞民主选举。否则就会出现大摇摆,导致输掉选举的一方,无法接受而掀桌子。
当然,没有什么完美的政治制度。总有一天,过去的先进,会变成当前的缺陷。
大禹当年也是先有终身制,后有父死子继,老子是总统,儿子才是总统,老子是大法官,儿子才是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虽然名义上叫法官。实际上更接近于大主教。
大主教搞终身制不是很正常吗?
中美是风格完全不同的两个厨子,中国厨子基本不放盐,美国厨子恨不得把盐罐子扔到锅里面。你问中国人“美国人这种做菜方法是不是不健康”,中国人说“不知道,反正我们这菜一点都不好吃,基本不放盐啊”。
你为了让中国人觉得不放盐是合理的,所以问了美国厨子的问题吗?
以阿美莉卡现在的版本更新速度,估计要不了多久,就会进化出大法官“脑洞大开”的版本了。
毕竟党争已经到了不可停止的地步,民主党各种彩虹魔法越看越反人类,共和党这群战争犯相比之下竟然有人性了起来,大法官本来可以在两党之间和稀泥,但当两党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的时候,就是大法官全员站队的时候。如果民主党在美最高法长期弱势,以民主党人灵活的底线,狙击步枪不是很难的选择。
既然不能用法规请你们按时下台,那就用步枪请。
因为美国的伟大仅次于,南朝鲜,印度,台湾和刑天唐伯志
终身制倒不是问题,主要问题是美国司法系统实际上并不独立,法官由总统提名,有政治偏向,做不到中立判决。
这个设计的初衷还是挺好的。
实际上再任何系统的设计中,都会考虑一种极端情况,既系统常规的规则,由于某种原因失灵,导致整个系统卡住,无法继续运转。这种情况,可以叫死机,死锁,或者——政治危机。这时候,必须有一种机制来进行最终仲裁,让系统摆脱“死锁”,恢复正常状态。
任何成文的规则,都是不可能完备的,所以这种机制必须所在。为了让这种机制能够在危机时刻起作用,所以使用这个机制的执行者,权限必须足够高,比如系统管理员。
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此高的权限,如果经常参与系统的日常运作,那又如何节制和监督它呢??谁又能监督它呢??
万一管理员操作失误,删库怎么办??
没办法监督,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个权限的使用者,足够的怠惰。即,你虽然权限很高,但不到最后时刻,你最好啥也别干。
这个权限在各国的政治体制里都有,在英国就是国王,在美国就是最高法。
当然了,这是设计时的理想化考虑。但随着后来这一制度被玩的越来越花,最高法越来越频繁的介入美国的政治生活,当年的设计早就不适用了。
拜登要是真能在卸任之前,把他的改革案通过,那对美国的制度建设还是挺有贡献的。
不过我看他够呛啊……
设定上是为了降低政治、短期民意对司法的长远影响。高院的职责是解读立法或执法行为是否违宪,不是主动制定法律法规,而是类似保底底线般的存在,目的就是遏制过热的立法、执法部门的权力。而这两个部门都是民选上台的,遏制它们的行为很有可能不受欢迎。 要法官在需要时敢于做恶人,而不是做时时圆滑的政客,总是要给一定制度上的保障的。
立国初期讲究的是majority rule不能侵犯minority rights, 多数方的权限是有上限的,51%的人也不能投票抄家奴役了剩下的49%. 而这个上限就是宪法给予政府的,受限制的权力。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方)不受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迫害,政权交割才能相对和平。 理论上司法部门起的是一个刹车的作用,要是它也能被51%一锅端了,那上这个保险就完全无用。
主教一般来说不也是终身制,祖宗之法不可变。
美国国父除了引进了法国杀马特启蒙主义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其他制度设计都高瞻远瞩、非常英明,
使得既得利益集团无法逐渐、连续、一点点加码地窃国(禁枪、实行有利珉主𣗋的普选制、取消联邦制…任意一项都必须大跨步的革命),
使得完全的大众民主难以实现、尽量限制了多数人的暴振
有些人要问了,明明美国很多社会问题非常严重
Chimerica,这全球化的两核心都非常神奇,各自有很多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美国如果没有国父的高瞻远瞩,在这情况下,那些社会问题会更严重几十倍
根据官方解释,大法官终身任期制度,可以尽量避免大法官因为时局和政党更替等外在因素受到影响,在审判时仅考虑司法正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性。
也就是说,大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不用担心因为自己作出了不利于哪个政党的判决就饭碗不保,可以安心作出独立的审判,从而让最高法院不会变成一个政治性组织,从根本上达到权力约束的目的。
详见白宫官网: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judicial-branch/
杰克逊大法官的原话是:“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一定对;但是我们说的一定对,因为我们说了算。” 这一观点被归纳为:司法判决的最终效力源于其法律地位,而非客观正确性。
为了让政党可以更直接操纵司法。
大法官还分政党,我看你怎么司法独立。
因为美国是法家秦制!
想不通,很难想象半截入土的年龄,还要从事法官这个急需记忆力的职业。再说所谓维护法律的独立性,跟终不终身制有什么关系,难不成是因为由于终身制的原因,即使党争导致法律判决有所偏向,最终党派色彩会有所褪色,不会一直跟随党派的意愿。
但是我更担心都老成那个样子了,先不说记忆力,就是身体素质,开会都成了折磨,难免有些不人道。美国内部貌似也有过讨论,但是修宪太难,就这样凑合这呗。
要是共和党总统上台,就把民主党的大法官全部宰了,自己任命一批。不就能控制最高法院。
民主党上台,就宰共和党的。
这一切岂不是合法。
而且宰了法官以后,就算逮捕嫌疑犯审判,最后也到最高法院这里,岂不是无解。
至于弹劾总统,那是不可能的,那么多两院选票几乎不可能。
已故美国前副总统切尼的悲剧 作者:RON SUSKIND 2025年11月4日纽约时报 迪克·切尼已不在人世,但我们还将长期受他的政治遗产的影响。他写下了一本指南,教人如何超越宪法界限与法治原则来行使行政权力。唐纳德·特朗普不仅在续写这本指 …
知乎用户 Happy 发表 的确不适合,因为可能会出现 “特色” 陪审团,参考去年:“广州自来水拟涨价,听证会 17 名代表均支持 ”。从古至今,除非到了国破家亡的时刻,否则你很难找到一群自愿要求 “多交税、多涨价” 的正常人类。但我们的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