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蔡通报 13 岁学生校内身亡,系心源性疾病导致,校方曾被曝在家长赶到前转运遗体,还有哪些疑点待厘清?
知乎用户 军师 Mr 发表 巧了,本人就是新蔡县的,没想到新蔡县以这种事情出圈,很让人难绷。 这个发生事件的这个学校离我们家很近,直线距离不到 1 公里,8 号下午发生事情的时候我远在天津就已经得到消息了,老家的朋友同学啥的就已经在讨论 …
家属这么做就对了,就好了。
起诉的好,就该起诉。
就该让所有公益救援队都清楚一个问题,这帮子非法穿越的,你一个公益救援队去掺和什么?
这是在,干预大自然的选择。
没开玩笑,这些公益救援队的时间精力情绪不该用在非法穿越的人身上。
既然都决定非法穿越了,都决定看不起大自然和国家法律了,那自己承担后果应该是最起码的事情吧?
法律不让你去的地方,你去了。
大自然本身恶劣的地方,你去了。
那个地方都严酷成那样了,都拦不住你。
那你去了,就该自己承担后果。
而这时候,公益救援队就显得非常荒诞。
本来对方就是违法的,应该个人面对生死的事情,居然有一群人愿意公益无偿去救人。
这不是很荒诞么?
人家自己既不尊重自然,也不尊重法律,甚至都不尊重自己的生命,当然也没尊重过你。
那你去那尊重个啥?你能不能尊重一下你自己?或者起码尊重下人家自己的意愿?
但凡是收重金,都起码符合逻辑。
但这是公益去救,那不是助长和鼓励非法穿越吗?
就是有这些救援队,才让很多非法穿越的这么猖獗,因为觉得虽然自己违背了自然规律也违反了法律,但就是会有人浪费时间精力给他们兜底。
这反而给了他们乱来的勇气。
玩嘛,浪嘛,反正有人来救嘛。
这不闹嘛?
所以,家属起诉的好。
就该好好让公益救援队意识到自己做的事情本身就魔幻。
你看,这次他们不就开始思考了?

就该让公益救援队心寒,就该让他们彻底退出,把有限的时间精力用在更好的事情上,而不是浪费在冒着危险区救一帮既不尊重大自然也不尊重法律的非法穿越者。
这些事情应该让商业救援队来,收重金才干活最好。
钱才会让人尊重法律和生命。
所以第三次说,家属起诉的好。
就该让公益救援队意识到自己是做公益的,不是去救这些对公众毫无益的事情。
让这帮子乱来的人被大自然好好的筛选教育,知道冒犯自然和法律的代价是什么。
公益救援队不收钱就救人属于干预自然筛选了,就该狠狠收钱才对。
甚至当大家都开始严格的收大钱的时候,反而才能救更多人。
因为一看价格,都清醒了,以后乱来的人少了。
这,才是更大的公益。
判决的话,我感觉最大可能性就是其他部门不用承担责任。
成年人选择了高风险探险,而且还是违法探险。
据媒体此前报道,法庭传票显示,被告的人员不仅有和遇难者一起徒步穿越的两名驴友,还有当时家属找的秦岭牛马搜救队成员。
而西安市鄠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晨曦减灾应急救援中心也被遇难者家属列为被告。
起诉这么多人可能关联事先的防护,事后的救援是否到位。
根据当地救援队的统计,在 “鳌太线” 出事的大多是因为失温。
行走在 “鳌太线” 上,实质上是行走在两股性质截然不同的气流交锋面上。冷热空气的强劲碰撞中强风、浓雾、雷暴、冰雹几乎骤然间便铺天盖地而来。
现在归责于其他人,这合理吗?只能算是碰瓷。
以后所有救援队行动之前,恐怕都要给出全面说明书和免责条款。
而且他们起诉的时候也不单单是起诉了这个救援队,属于把能够连带上的单位部门全都给起诉上了。
你像有的时候很多这种野爬的这种人,他自己绕过了这个安全途径进去,别人怎么能管得住呢?
此次被起诉的一名驴友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了失联当天的情况,他表示和遇难者是在户外好友群内相识,当时在群内有十几个人表示愿意一块徒步穿越 “光鹿跑兵冰” 路线,但是最后只有他们四个人成行。
第一个这种私自去翻越这个鳌太线,爬这个秦岭山脉的行为,说的明白一点就叫做自陷风险。
属于一个就是个体接受危险的行为,本来这个行为还是要罚钱的。
自甘风险规则,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个关于他人的救助义务,这一块儿只要他人已经尽到了事实义务。那么他们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事发当晚,杨某收到失联驴友同伴的求助开始救援行动,其间失联者家属承诺找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参与救援,愿意每人支付 1000 元,之后救援者发现两名失联者遇难。事后,遇难者家属起诉参与当时搜救行动的救援队等各方。
杨某称,“(家属)起诉我的理由是我阻止她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对此,其回应,当时尚未确定失联者具体状态,“一条 40 公里的徒步路线,路口几十个”,初步排查仍在进行。受此事件影响,杨某原所在的秦岭牛马队在去年 6 月份宣布解散。
而且像他们这种事情里面整个山脊有那么的长,如果别人根本就没有任何过错,而且那个费用也不是太高你根本就没法让别人承担责任。
只是说他起诉了这么多人,就是想把这个事儿的更大一点儿。
所以说我觉得起诉行为干多了就可能会大大影响了这个日后救援队进行救援的心态。
1、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区域对违法穿越进行免费或者低价救援本就应该禁止,这变相的在鼓励违法。
2、现行法规对这种性质的违法处罚太低,上限区区 5000,都不够一套好一点的露营帐篷。应在统计费用的情况下,大幅度的进行惩罚性赔偿,由此导致的保护区生态破坏不应该赔偿修复么?
3、政府、公益救援机构的成本,本来就是全体人员承担,免费或者低价救援,变相的就是拿守法公民的资源去补贴违法人员,非常不合理且不应该。
4、具体到这次事件,媒体不一定可信,家属和救援队说的也都是一面之词,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法院判决以后才知道具体的责任情况,但是,无论如何,违法穿越的人本身就是最大的责任人。至于救援队,就看有没有什么特别的猫腻了,各种打着救援队名义的,现在也是鱼龙混杂。
这种事情至少在二十年以前,是不敢想象的。
说直白一点,就是讹人。人反正已经死了,本来是非法穿越,如果没人救,死了也就死了,估计连尸体都找不到,也就那样了。
既然有人救,那能讹一点是一点,讹一百块钱那都是白捡的。
最理想的情况是判输,彻底绝了义务救援这条路。
现实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先不论判决的胜败,再怎么样,救援还是会继续的,但救援要把所有救援的流程与费用收取还有后期结果都要明明白白的广而告之,把细节细节化,让蛇再也无从下口。
公益救援本质上也是一种不敢面对市场化机制的 行为,这种早在孔子时期就已经被批判的行为就该输官司,狠狠赔钱
说点相关又有点无关紧要的。
前不久那个上海蒋女士的事都看了吧?虽然她打了 120,但还没开始接受治疗就不省人事了。
接着,因为没有直系亲属签字,医院拒绝做手术,因为本人不来,银行拒绝提款,保险公司拒赔。
蒋女士这个本来还能得救的大活人就这么没了。
当时很多人都在指责医院银行保险这三家有问题,现在打脸了吧?
谁敢保证蒋女士醒了不讹这三家?
讹人又不用付出代价,成功了还能赚钱。这要真让蒋女生醒了,她八成要把三家一起告了,而且这三家确实都有问题,都违法了,她告了这三家都得赔钱。
小伙汁,很多救人的事情本身是要违反法律程序的呀,不想被讹那就别做好事。
这个事情,就是整治不力。想整治就几条
1 组织者入刑,至少要行政拘留加天价赔偿。每次针对组织者的惩罚都要放到网上去广泛宣传,鳌太线各地入口,沿途都用大号广告牌把对组织者的处罚张贴上。同时把每次事故的死亡人数,经过也贴上,最好有照片。否则你光特么写个禁止非法登山的广告牌,只会让这帮人起逆反心理。我小时候,交警队门口宣传栏直接放车祸现场鲜血淋漓的照片。我觉得这种效果应该不错。
2 禁止公益免费救援,所有出事的家属想救援,先交钱,而且不管死活,这个钱坚决不退。家属不爽,可以时候告组织者赔偿,组织者死了,那就算他倒霉。
3 救援成功之后,所有被救援人员禁止考公而且不能进央企国企,影响三代。
不要觉得这些手段太狠。正所谓行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这帮人就是总有国家托底免费救援才肆无忌惮,就算死了不但不用罚钱,家属还能狠狠讹一笔。。不从组织者到时候赔偿各个环节断绝他们的幻想,这种事肯定还是屡禁不绝。。。
最后一句话,那些搞慈善救援的,你们觉得你们是好心,但是正是因为有这些善举,才会让一帮人前赴后继的去山上嘚瑟加送死。。这些好心跟善举应该放到更加值得的人们身上。。
我以前也喜欢玩户外,后来也是一个驴友出事了,家属讹人,我再不玩了,他本人其实不错的的,,我们群里也有约定,自愿,自负,但是人出事了,家属总要找个背锅的,其实免责声明就是废纸一张。
我想看家属赢,只有家属赢了,社会道德水准才能进一步推进,如果不是彭宇案,我现在看到老人跌倒了都还要想着扶一下,一场判决让我少了很多的顾虑,地铁也不需要让座了,还真挺感谢王浩法官的
这次让家属赢了,大批的救援队可以原地解散了,达尔文又能继续发力了
本质还是司法系统西化的结果,正常的司法系统,这种直接不会立案,根本不会开庭。
免费的救援队也是帮凶,让他们多一条后路。
活该,真的。
救援队同志们辛苦了,
但是谁让你们免费呢…
这很好,给其他救援队,打个样,
分享一下判决书,互相恶心一下,
审视一下 “公益就应该免费” 怎么理解。
不,输赢很重要,输了最好,输了以后看谁还去救援,尤其是公益救援。
这次报道中的救援人员杨某,竟然敢只收 1000 块钱就冒着生命危险去救援,现在知道后悔了吧!1000 块钱还不够打官司折腾的呢…
以后救援必须像医院给重症病人做手术一样,家属必须签知情同意书、救援人员免责同意书,不签不救,而且必须明码标价,除了救援成本必须被救援人承担外,还得支付一笔巨额救援费,还得给救援人员买商业保险…… 还有,公益救援直接取缔……
所以知道为啥现代社会越来越多人觉得有人摔倒别轻易去扶、有人落水别轻易去救了吧!
救好了不一定感谢你,救不好肯定讹上你。


这家属肯定是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前提一般要求存在过错,而这些救援人员最大的过错就是去救援了(手动狗头),更大的过错是其中一部分救援人员竟然还是免费的。
邝某说对此感到寒心:“之前都跟他 (遇难者家属) 说过了,我们是公益救援,一分钱也没有收。”
“我好心去救人,你还把我起诉了。你家属死亡和救援队有什么直接关系吗? 那是非法穿越。” 邝某告诉记者:“以后有山地救援了,去还是不去?救还是不救?”

涉事的 “光鹿跑兵冰” 反穿路线是横跨光头山、鹿角梁等五大地标的路线,全程 40 公里,平均海拔 2500 米,虽不及鳌太线海拔高,但路况复杂,地处秦岭核心保护区。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海拔 2000 米以上区域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 2000 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 1000 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 500 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也就是说,这位遇难旅游妥妥属于违法穿越,假如没遇难的话,是绝对要面临行政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强烈建议救援人员反诉家属要求支付救援费。
“驴友” 探险被困后应为救援活动买单,这在我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由《旅游法》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旅游者违反相关安全警示规定进入某些禁止进入或限制进入的景区 “探险” 导致被困,在被救援过程中产生相关救援费用的,“驴友”个人应当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中便包括救援费用。
除《旅游法》有相关规定外,我国一些省市也出台了相关条例、办法等,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应当按照规定线路游览,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域,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擅自从事探险、攀岩、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由活动组织者或者旅游者本人承担。发现旅游者擅自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制止。”
《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风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管委会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
《深圳大鹏新区山地户外运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自身重大过错致使遇险情形发生,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应承担以下全部或者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及其他因救援产生的合理费用。”
由此可见,对于违规旅游的 “驴友”,若被困后在被救援过程中产生相关救援费用的,“驴友” 个人应当全部或部分承担相关救援费用。
前人砍树,后人遭殃的事情。
这件事,无论判决结果是什么,一根刺已经埋下,对今后民间救援一定会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但如果赢了,呵呵,那就是毁灭性的打击,和扶不扶一样
很多细节没人提,我这里梳理一下:
小红书介绍了号称秦岭珠峰的 40 公里长的 " 光鹿跑兵冰 “:东起西安市长安区沣河边的鸡窝子村,从蛤蟆沟(或鹰嘴崖)上山,经光头山(海拔 2887)、鹿角梁(海拔 2690)、东跑马梁(海拔 2660)、兵马营(海拔 2755)、冰晶顶(海拔 3015),最终到达西安市鄠邑区营盘沟村。肯定时风光无限,挑战极限,但只字不提安全风险。于是驴友群有人发起,开始有十几人表示想去,最终约定时间抵达西安的只有四人:A(张某),B(刘某),C(小雨,殆年 30 岁),D(老张,殆年 43 岁)。
没有向导的情况下,4 人盲目的进入了这条死亡路线。4 月 21 日下午 14 时许,A 和 B 自觉体力不支,退回出发点,并与 CD 两人保持联系。
21 日 15:47 分,C 在微信里发完最后一条信息后,C 与 D 失联。A 连忙在当地驴友群发布求救信息,16 时左右,民间救援队通过对讲机得知,十几个老驴头凑了二十来人,背着二十斤重的冲锋包就往山里冲。12 小时后,补给耗尽撤回山下休整。22 日早上 8 时左右,C 的家属王女士得知失联,第一句话就是 “我妹妹微信最后一条消息是下午 3 点 47 分,你们 4 点才出发?” 与救援队沟通时,救援队解释了报警的话,走正规流程,反而耽误时间,不建议王女士报警,这也是事后起诉的主要事由。
22 日傍晚 18 时左右王女士赶到西安的出发地,得知仍未发现,于是报警(8 时~ 18 时,就是王女士主张的延误报警 10 小时)。18:47, C(小雨)最后定位在跑马梁东南侧。19:30,民警确认失联并告知王女士。21 时左右,王女士带着十几个壮汉拦住准备回来休整的救援队:“我出每人 1000 块,现在就上山!“22:15,发现遗体,C 脱掉了冲锋衣,裹着单薄的春装缩在草窠里,十指冻得像胡萝卜(典型的失温症晚期)。C 遗留在现场的冲锋衣:

D 在不远处,躺在帐篷里。这是遗留在现场的帐篷:

而这是警方的救援日志:
许诺的 1000 元,最后没有给,反而是 5 个月后,王女士将救援队列为被告。
说实话,民间救援队没有选择报警,而是着急上山救人,这是生命至上的表现。但在王女士看来,如果第一时间报警,确认手机定位,能缩短大量的救援时间(民间救援队没权限查手机定位,也没想到两人偏离了路线,确实浪费了很多时间)。双方各有合理性,所以法院才受理了此案。
但 C 死亡的后果,与救援队是无关的,因为救援队出于经验,建议王女士不报警先开展搜救,这和阻止报警完全是两回事。

情绪回答就不要回答了,没意义,上来就骂最无聊
首先给没看新闻的普及一下关键点
失联者家属愿意每人支付 1000 元,如果给了,这就不是公益行动
“(家属)起诉我的理由是我阻止她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
为什么不让报警,我觉得这里确实有点问题,就算小孩失踪也是当时就能报警,人在危险区域失踪,应该是最快报警才对,阻止确实看不懂
我对公益救援队一点好感没有,有功夫去公益捡垃圾都比这好,建议永久取缔公益救援,别给横穿的人有后路的想法,这种找死的人,必须收费救援
死哪讹哪,有枣没枣打一杆子,万一能捞点呢?
支持重判!让这群搞救援的知道,发善心就这群非法穿越的驴友是个啥下场!
应该直接立法,自己非法穿越的,法律不支持救援,后果自负!都成年人了,自己干的事就自己担着,少给别人添麻烦!
不想再重复子路受牛,子贡赎人的故事了。
支持起诉,最好把这些公益救援的人判刑。
非法穿越没惩罚,还有人兜底救援,这就是在鼓励非法。
深圳前一阵判决台风期爬山的人罚款 5000 / 人,才是真正的正确执法。
农夫在冬天捡了条冻僵的蛇之后捂在了怀里。
第二天就在路上挂了个牌子 “禁止随地大小便”
我又要来科普一些法律知识了:你对你的亲人有施救义务,如果对亲人见死不救,是犯法的。
但是,如果你选择了救陌生人,然后救了一半陌生人死了或者受伤了,那你可能就要承担施救不到位的责任。
甚至于,如果你报警了,然后陌生人没救回来,怎么界定你的责任问题,裁量权在公安局知心大哥哥和法院春风小姐姐手里。
如果救援队被定性为施救不到位,那赔偿就是妥妥的,这将是一次堪比彭宇案的全国性法律科普。
所以,女友和母亲掉河里,你知道该救哪个了吗。
办公益不应该帮非法行为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搞个公益冰柜,给环卫和外卖小哥水,这是公益
人家特么的挖国防电缆呢你给人家递水,这叫什么事?
如果救援队里面的有些成员的另外一个身份是驴友组织者或者是怂恿者的话,那么这个起诉就没有问题。
之前曾经刷到过了解秦岭有些救援队内幕的人发的帖子,帖子里面很明白的指明有些救援队就是双重身份,一边打着救援队的名号,一边组织驴友探险。
大家不要忘记了 23 年一群车队擅自进入罗布泊最后死亡 4 人的事件,当年这个事件的爆料很多,其中就有车队组织者的内幕。
眼睛不好想抬杠的请看清楚这个帖子的内容。
复旦十八 x 有着美好的未来。
但是当初救他们牺牲的那一家已经毁了。
而救的人,还觉得理所应当,丝毫没有悔过之心。
这个世道啊。
这本质上和刘三金一个问题。
我在英国时候,治安不太好。
当时我就在想,要是我帮朋友挨瘾君子的刀,结果被人捅死了。
要是我这朋友不但没有丝毫同情,还要在网上阴阳我家属。。。
那我大概率当君子扶危济困之前,是得考虑一下的。
毕竟江母有她的问题,但是三金的问题是丝毫没有作为经过文明历程灵长类的同情心。
现在这事也差不多。
很多人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
用的时候,着急,说的可好听了。
用完了嫌贵,就各种找事。比如那个攀登珠峰的优秀集美。。。
放任这些行为。
那这将提升全社会好人的沉没成本。
90% 以上的人看到题目就先入为主,一定是家属讹人,救援队无责,可惜这次剧情不是这样。“救援队要求原告方,也就是非法穿越者家属不要报警”、“救援人员收取 1000 元救援费用”,为什么?有网友爆料,其实当初非法穿越者在穿越前加入一个穿越群,里边就有如今的救援队队员,是他们怂恿非法穿越活动,在穿越者遇险的情况下又摇身一变成为救援队,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tm 的,17 个回答,没一个回答说案子,全都是情绪输出。
我就是看到这个案子不明白,想看下这个案子的正确法律回答,结果完全没有。
原告方起诉里有一条,救援队要求原告方,也就是非法穿越者家属不要报警,我一直对这个要求感到很奇怪,可能涉及什么利益关系?所以想到知乎来寻找下懂王,结果所有的关于这个案子的回答,都没说。
补充一下,首先,我支持任何人去做驴,但我也支持任何志愿者去救驴,但,毕竟这个是自由,遇难也是自己的选择,大家都最好是知道后果是啥就行了,尤其是救援志愿者,最好是懂法,且不违法,觉得志愿者违法不合理的,我的建议是不要在网上喊,行动起来,去找人大代表递交让志愿者合法的立法议案。
看到评论后,我还有个疑问,就是家属请了两只救援队,一只是收费的,一只是公益的。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只救援队是收费的。
所以问题就出现了,也是我一直想了解的一个问题,就是收费救援队,是怎么收费的,而且希望知道细节,比如,救援活人回来是怎么收费,运尸体回来是怎么收费,理论上来说,运尸体回来的收费应该是会更高的,因为不单是生理不适要多收费,而且人体的重量在爬山途中也是非常沉重的。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运尸体的收费更高,那么收费的救援队,怎么保证,他们的救援是必须以活人为目标的,因为运输死人会更赚。
应该把秦岭一块起诉了
这事得等官方公告,没有披露具体的救援方案实施细节,不好评价什么。但还是得说,让我十分不理解脑回路的就三种人:
啥护具都不穿就敢玩摩托车的;
啥背景都没有就敢走线美国的;
啥自知之明都没有就敢今天穿越这明天挑战那的。
中国人还是吃得太饱了。
让我想起了 “复旦十八驴”
国内就是总想着给这帮人兜底,这帮人在网上把自己吹的天花乱坠,又是挑战极限又是勇敢的心。其实就是漠视生命,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要面临什么,就知道自己回来后可以发个朋友圈吹个牛。
我一直都觉得去救援这些人是没有意义的事情。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自己不计后果去做出危险行为,再让别人去救援,甚至冒着生命危险,等于是将不负责任的行为后果转嫁给其他善良的人,我觉得不值得去也不提倡去救他们。
如果这些救援队,一定想要做些好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有更多比这更好的选择。
预估一审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从 2025 年 11 月份开始,一直有在短视频平台刷到过于穿越鳌太线的新闻,这几年有很多人因此丧命,鳌太线 2018 年也明令禁止穿越,违规者罚款 5000 元。
那么回到这个案件,为什么我在一开始就预测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家属的请求?
首先,遇难者年龄已满 18 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次徒步过程活动中自己有能力、有责任去了解整个徒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突发状况,并且为此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其次,遇难者的这次徒步行为,说是受害人自陷风险也不为过。毕竟这次的徒步路线,也就陕西秦岭一带的徒步路线。路况复杂、路线曲折、山上天气多变。一日四季,十里不同风,而且作为禁止穿越的路线,这几年已经有不少遇难者在这里遇难,仍然冒险前行,可以说是自陷风险了。
最后,据媒体此前报道,法庭传票显示,被告的人员不仅有和遇难者一起徒步穿越的两名驴友,还有当时家属找的秦岭牛马搜救队成员。而西安市鄠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晨曦减灾应急救援中心也被遇难者家属列为被告。
这是家属把所有的有关人员统统带上,管你有责没责,统统带上。
光是这些被告人员的身份信息调取,都需要不少的精力。
最后,希望所有人,敬畏自然!
不是你挑战成功了自然,而是自然放过了你!
老钟啊还是太喜欢兜底了,
连大自然的斩杀线都要管!
我觉得该,公益救援队把宝贵的救援力量用在助长非法穿越,导致更大的隐患,本身就不值得提倡。
1. 像这种救援就不应该是公益,而是收费的,而且要明码标价,明确责任,不能是无底线的救援,浪费大量人力,物力为他人的违法行为兜底。
2. 为这种非法穿越提供公益救援,就像喂养流浪猫一样,为自己的善心(公益形象),不顾整个城市生态的安全,给后人埋雷。
公益救援队看似救了人,但让后来者知道,即使非法穿越,也有一个事后风控机制,这样其实害了更多的人。
所以应该通过司法判决,让这种公益救援队退出,采用商业化的救援机制,签署免责协议,收取市场化的费用。
另外我有个疑问,禁止穿越的线路的规定,是否可以对公益救援组织进行豁免?如果没有明文规定豁免, 那么公益救援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穿越。
前人砍树,后人暴晒
补充一个点,这支救援队的前队长就是在一次救人行动中坠崖的,
他的妻子接过了队长的担子继续救人
这只愿意冒生命危险救人的队伍就不可能是许多评论里说的鱼龙混杂的救援队
那这样只为拯救生命的救援队被判输会有什么后果
许多非法登山者无人可救
成为秦岭上最美的风景线
这是好事啊
我是社会主义者,我支持不应该把社会保障用在这种人身上
我是达尔文主义者,我支持优胜劣汰,这种人活该被淘汰
我是白左,我支持先去救动物别管这几个人
我是警察,一个人死和一支救援队的人死孰轻孰重我也知道
我是法官,这种判决,救援队输了赔钱,不输,下次还救
赔命!
很多人为什么会非法穿越秦岭
就是这些救援队部分成员网上组织的 宣传的
他们每年在网上吸引各种驴友来穿越秦岭
这些驴友一来肯定出事
出事了家属就报警
报警后就找公益救援队
公益救援人人手不够 劝他们再找商业救援队
到时候必然得交钱
此次被起诉的一名驴友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了失联当天的情况,他表示和遇难者是在户外好友群内相识,当时在群内有十几个人表示愿意一块徒步穿越 “光鹿跑兵冰” 路线,但是最后只有他们四个人成行。
这十几人里就有几个是救援队成员推动的
他们就是一个组织
一部人怂恿驴友去危险的地方
另一部人是公益救援队的 负责劝说遇难者家属去找商业救援队
他们就靠这种赚钱
这个问题无解,付出的代价足够大的时候,或许才能解决。
因为工作原因,我和鳌太线的相关管理部门人员认识,曾聊过这个问题。
目前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强巡防,阻止非法进入。
其他解决方案有吗?有的。
比如我的建议:
“取消非法穿越的公益救援,全部改成商业救援,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那些蠢蠢欲动的人打消念头,最后达到彻底杜绝非法穿越的现象”。
提出建议后,我收获了如下问题:
一、国家反诈宣传铺天盖地,仍然有那么多人前仆后继上当受骗,宣传能做到无死角吗?
二、头铁的人进去了,然后报警求助,出不出警?不出警就是见死不救,出警的话,高海拔救援警察并不专业,必须依靠专业救援队。
三、现在取消公益救援,改为商业救援,怎么收费,先收费再救援?还是救援后再收费?如果先收费,非法穿越者的家属拿不出钱怎么办?不去了吗?如果救援后收费,人救出来还好说,万一救出来的是尸体,家属不支付怎么办?起诉?强制执行?没财产执行怎么办?
四、一两次后,商业救援后会不会被迫 “挟人要钱”、“挟尸要钱”。
以上的所有环节:
“不出警”、“没收到钱不出发救援”、“只救出尸体还要收费”、“人死了法院还要强制执行高额救援费”、“挟人(尸)要钱”。
只要出现一个环节,就会出现舆论沸腾,骂声一片,喊打喊杀,抖音快手等平台会出现一堆 “我们都在努力的活着” 的视频。
一旦舆情发酵,甚至出现群体事件,那么,该问责谁?
所以,这问题当下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强巡防,抓住非法穿越者重罚,一旦真出了事,该救还是得救。
从情感上说,社会无底线包容这类不敬畏大自然、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尊重自己生命的人,浪费大量公共资源,对于大部分遵纪守法的人很不公平,但没办法,把有些人当巨婴来保护,属于 “政治正确”,就当成牺牲局部利益维护大局吧。
建议是判这些公益救援的输,但是钱是交给国家而不是非法穿越者家属。
同时也要罚非法穿越者的钱,家属既然来认这个事情就要缴纳巨额罚款。
不然国家就是在纵容这些人搞非法的事情同时浪费社会资源。
这样两头打也让非法穿越的人和家属掂量一下自己是不是玩得起,如果命无所谓也交得起巨额罚款,那就去呗。
搞公益的也掂量一下,你去可以不收钱,但是国家得收你的钱。有这个能力去做点其他公益不好么?
起诉的好,最好能判实刑。看看后面玩非法穿越的还有没有人浪费资源去救。
你可以把它看成一种 “更有趣、更有挑战、更有意义” 的野外生存挑战,而且还是 “随机刷任务” 的那种关卡挑战模式。
之前看过一个户外博主,拍摄他在某户外救援队的日常训练。
队里面都是不差钱的中年大哥,自费买的全套专业救援装备,有的队友自己就是开公司的,早就财务自由了,救援队里几十万的进口设备,人家个人捐赠。
里面的队友藏龙卧虎,有职业跳伞教练、外科手术医生、攀岩运动员、安保公司老总,各种特长从会开直升飞机的,到潜水、跳伞、打猎的,个个身手不凡。
非常正规的半军事化管理,训练和执行救援期间,大家都服从队长指令,团结互助,有召必应。
日常还会组织训练。
我看他记录的那集是几个人在郊区一块岩壁训练垂直速降,各种保护到位,专业人员指导,训练完了大家晚上一起农家乐,有趣又能学到真东西。
真有救援任务了,所有人打包出发,紧张又有序。分配任务各司其职,最后如果能成功帮到人,成就感满满。
这不比那些凭着三脚猫知识,盲目跑去玩穿越,最后等着别人救的要好多了。
说难听点,
没有专业技能,没有准备跑去山里,在网友眼里是傻波一;
而如果真有钱有闲,你加入一个义务救援队,经过专业训练,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去救人。那些私自违法玩穿越的人,就是你的 “爱好目标”,等你去救。
而且这些二傻子脑洞越大,遇险的方式越奇怪,对你来说乐趣越多。
就好像有一个任务生成系统,给救援队发布限时的随机任务,偶尔还会生成几个奇葩的 “隐藏款” 一样。
救援他们的过程中,你一样能体会到穿越、野外生存的各种挑战,各种技能应用。还有同伴和团队一起努力的互助感,成就感。
一个是给别人添麻烦,一个是去帮助别人。
同样的专业运动体验,但意义和人生价值完全不同。
家属的脸皮要是长在遇难者身上就不会失温冻死了
风险是万一热死,老天爷容易成被告
好事。
另一小部分责任就在这个免费的救援队上。
这让不少人产生了侥幸心理,被抓到的人会面临 5000 元罚款,而遇到困难时,还有免费的救援队可以求助。
在这个世界上,任何行为都该标好了价格。
你想看绝景,你想挑战极限,你想在朋友圈装逼,你就得承担掉下悬崖、冻死在雪地里的风险。
这是大自然定的价,童叟无欺。
但民间救援队的介入,强行把这个价格打下来了,他们用社用自己的时间、甚至用自己的命,替那帮违规者支付了本该由他们自己承担的代价。
这就好比有人在赌桌上输得精光,突然跑来一个人,不由分说把钱给这赌鬼补上,还护送他回家。
你以为这是在救人,其实这是在告诉所有赌徒:放心赌,输了有人兜底。
那 5000 块钱的罚款,跟动辄十几万的救援成本比起来,跟一条命比起来,简直就是一张廉价的门票。
这时候,救援队就不再是英雄了,他们变成了这个荒诞游戏里的一环。
那帮违规的驴友,把救援队当成了自己最后一道装备。
他们出发前,潜意识里算的账是:我有冲锋衣,我有帐篷,实在不行,我还有那帮随叫随到的志愿者。
社会的关注度是有限的,大家的热血也是有限的。
把救命的药喂给装病的人吃,这就是对好人的残忍。
所以,这帮救援队现在的处境,某种意义上是因果闭环。
他们越是无条件地展现『大爱』,越是把自己架到了一个尴尬的位置:既当了违规者的保姆,又成了规则破坏者的帮凶。
哪怕这次官司赢了,只要他们还坚持这种『滥好人』式的免费救援,那种把别人当工具用的巨婴,只会越来越多。
做公益的方式有很多种,而在我看来,去免费营救本就违法的行为,这不是公益,这是在饲养巨婴。
要么就明码标价 30 万起步,没有什么比 30 万更能劝退的了。
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减少穿越者的侥幸心理。
这是好事,以后非法穿越的得不到救援,死的越多,还去冒险的越少,去冒险的越少,死的越少,正所谓死的越多,死的越少
好事,不明白无偿救援,把人惯成巨婴的意义在哪里。如果菜鸟们有他们被人救时他们本身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意识,他们就不敢轻易作死。而免费救援队多被告几次,脑子冷静下来,寒了心,他们也才能从救世幻想中醒过来,才能明白善与恶的辩证关系,明白自己的免费兜底行为其实是鼓励冒险,某种程度算是作恶。
公益救援队救人的目的很简单
就是合法穿越鳌太线
顺路救个人
没救到
鳌太线那么长
找不到人也很正常
而且很多失去联系的违法穿越者几天等不到人自己也会乱跑。
所以根本不用担责!
救援队自己还有嘎在熬太线的。
极限运动就是玩命,就算登顶过珠峰,第二次再去死亡的概率和第一次登没有区别。
这块不要迷信经验,运气总有用完的时候!
登珠峰的装备现在都快进化成宇航服了!
穿着像星际里面的 50 块好兄弟。
这个救援队本身是有一点问题的,因为他们收了钱。收了钱,即使你付出的救援成本远大于 1000,但是这就让家属有了一个攻击你的点,收钱办事和公益活动是本质的区别。
神秘园看多了都知道,野外活动出事了首先要报警(题目里说救援人员不让报警也是一个迷惑行为),警察联系社会救援力量进山救援,救援行动完再起诉本人(如果还活着)或者家属要钱,这才是正常的救援流程。
1000 块钱对于这些进山救援人员来说,应该是不值一提的,他们自带的装备就价格不菲,如果没有事先收家属那一千块钱,反手起诉家属收取救援费,能把这些恶心家属告到破产。但是你收了钱,你就是违约了,法律想偏向你都不好解释。
在资本规则下,
不进入市场流通的事物是没有价值的。
任何东西都必须明码标价买卖。
市场会逐步淘汰掉真正的热心、免费、帮助、公益、爱情、友情等等事物,
在资本市场中,你所见到的以上事物
无非是因为打着它们的旗号能带来能带来更好的价钱。
也就是那些美好都被当成交换更大利益的东西。
资本规则逐渐教会每个人:
不要有同情心,远离底层。
不要和穷人交朋友。
不要嫁给拿不出彩礼的人。
不要随便帮助任何人。
尊严不值钱,提供情绪价值才有价值。
贞操不值钱,提供肉体才有价值。
不要借钱给朋友,
不要借钱给亲戚,
婚姻是财产关系,
不能带来利益的交际是无效社交。
把公益、善良、捐赠等当投资,当招牌,当诱饵,能获得更多回报。
等等等等
人被异化的自私、势利、无耻、冷血、伪善。
总之,社会变成一切为了获利,一切必须自私。
公有制下,不用考虑私利也有人会为你争取利益。
私有制下,只有你自己为自己争取利益,不自私便无法生存。
资本社会中,道德水平和被统治阶级生存环境只会变得越来越差。
越来越多人认同丛林法则,
越来越多的人吃人。
这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类问题。
本质还是 ZF 部门和稀泥导致的恶果,就像碰瓷、诬告、医闹一样,作恶方不需要承当任何后果,成功了有一笔钱,失败了也不亏,没有处罚其实就是鼓励这种风气
说实话,我一直不明白,这种救援为什么是公益的。。。。。。
我一贯认为人有作死的权利,后果自负。
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保护区核心区禁止生态保护和科研以外的人类活动。
囗囗的管理和规定肯定是有问题的,什么都管的结果必然是什么都管不好,所以也就别抱怨有人不服从管理了。
但是这个救援,正大光明的行为,是不是应该规范管理一下?
救援机构进入保护区开展救援行动,是不是应该向主管部门提交一下事由、人员、时限?
是不是要提供一下救援的依据?比如说:消息来源、失踪人员身份、失踪方式。。。。。。
当然事急从权,可以几条线同步,
主管部门接到消息进入应急处理状态,保证审批流程通畅,大领导不在可以代签,救援队的人员不确定可以不附身份证只写人数。
救援机构一方面证明自己的资质,办理手续,一方面组织人员和队伍准备进场,一方面联系保护区管护机构雇佣向导。
失踪人员的紧急联系人提供相关行踪和身份证明。
手续办下来也就几个小时,甚至救援队还没集结手续就能办完。
这样固定了证据,划分了责任,事后扯皮就有了依据。
规范化的资质管理也方便收费。
谁能告诉我,这个自称杨某的人,如果不让报警,目的为什么?作为救援队队员,接到这样的求助,是不是也让对方报警?
还有为什么不收钱?不收钱就是对这种非法穿越的鼓励。
都是成年人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你这种公益组织,非要免费支持非法活动的人,想不通为啥。你要说警方请求你参与救援,你免费救援还能说的过去。如果参与非法活动的人或者家属让你去救,你自己也得非法进入秦岭,这是不是不让报警的一个原因?
起诉的好,活该!这群非法穿越的玩意儿就是因为这群 “免费救援” 做保底才敢肆无忌惮的接二连三的去送然后出事儿了连累救援队,救援队针对科考以及误入的人员进行免费救援是大善。但是你们圣母心泛滥了怎么的对于这种明明知道不允许进入的地方还接二连三的故意闯进去的还 “免费” 救援?但凡收重金都算说得过去,看似心善实则大害,救援队历史上搭进去的几条人命你们觉得对得起他们么?
挺好的,上一次还是救护车天价转运费,就是不能让良心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转。
不开玩笑了。有些人就是喜欢把活路堵死,好像自己一辈子也用不到一样。
前人砍树,后人暴晒。
救援队被起诉,以后不会有民间救援。这还好说。
当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也被起诉,这就意味着,过去几十年来,秦岭作为西安人后花园的美好日子,将要结束了。
原因很简单,对生态管理部门来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于常年漫山遍野的登山者,他们一直都头疼,现在有了理由,大可一禁了之。
我同学在秦岭脚下做点小生意,过去多年来,夫妻几乎每周进山,神仙眷侣,逍遥自在,羡煞旁人。作为资深驴友,他一再在群里强调:“爬山一定要有敬畏大自然之心,在大自然面前,不管大佬还是普通游人,都只有一条命!”
前年一对完全没经验的情侣为了 “看云海” 在海拔超过 3000 米的西安冰晶顶走野路失温死亡,引发了网上习惯性对救援和政府部门的批判,就已经让驴友们的出行空间大幅收缩了。
救援?救个头!
这种对对禁令明知故犯的歪风邪气就是公益救援助长的。
以后鳌太线非法穿越的抓住一个罚款一万外加行政拘留三天,不论死活。
商业援救参考珠峰收费标准。
看你们还穿不穿。
公益救援?我就呵呵了。
人家求仁得仁,需要你当烂好人?
人家本人同意你去救援了?
支持遇难者家属胜诉,每位救援队员赔偿家属 500w,平均 20 人的救援队伍支付一亿的赔偿金,队长及主要队员判三年监禁不得假释,现在的公益救援队真的是无法无天,打着救援的旗号无人禁区也敢进,必须严肃处理
起诉得好,起诉得妙,最好判救援队败诉
就该让这些热心公益的救援队明白
驴友全家不感谢他们
他们救了人是应该的
他们没救到人是要担责的
驴友是自甘风险去玩命的
谁让你去救了,让你搞公益,变相鼓励这些驴子去玩命,跟小孩似的让 Zf 和救援队兜底,你们做的不是公益,是好心办坏事
就该改成商业救援队,救一个人 10 万起步,按照环境算钱上不封顶,没救活也要给辛苦费,不付钱的记入征信成老赖
商业化,经费有保障,设备和人员更专业,提前签署协议,无法律风险
好事儿啊
以后没有公益救援了,天价商业救援要来了。
以后再非法穿越真就生死有命了
起诉我的理由是我阻止她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
通篇就这一句勉强有用。
起诉救援队阻止报警。那救援队接受采访有没有讲是否阻止报警了?没说,提了好几凭良心做事。
还有,同时起诉了同行驴友。那诉求又是什么呢?
现在的新闻,一个个都是云里雾里,垃圾。
这种明知违法和危险也要去做什么的人,
是那种潜意识里从违反规则(包括自然规则)、挑衅权威(包括大自然的权威)并给别人制造麻烦获得乐趣和满足感的人,
甚至正是一件事违反规则或危险,他们就更有动力去干,显得他们与众不同和很 “能”。
一家人不进两家门,他们这个样子,他们的家属也自然功不可没。
这种人你出于公益去帮他们,被反咬一口太正常。
这种公益救援队就是帮凶,活该被起诉。没有这些公益救援队让傻子认为有坚强的后盾,每年能少死一半人
我不知道公益救援队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是可以打着救援的大旗,满足自己对奇难险远的探索欲?
公益救援队应该把精力放在天灾上 而不是这种自不量力 或者自寻死路的人身上。 地震的时候你去汶川 国家社会都支持。或者,这种救援, 就商业化,签免责,不以能不能活着救出来为标准,去了就收钱。
起诉的好,甚至法院该判赢,然后顺势限制所有公益对非法行为的救援行动。
本来就是非法穿越,你没有官方认证,自行上山进行救援,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很多公益救援的成员本身就是驴友,经常会有组织的进行非法穿越。
对于救援行为公益性就代表了你并不能提供专业且高效的救援行动,你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支撑直升机,携带红外线成像抗风强的特殊作业无人机这些大型搜索救援设备。而家属应该有不同方案的选择权。
未来就应该建立有资质的商业救援,提供昂贵且高效的救援,让 “脑残” 的年轻人提前知道他们这一次冒险的成本有多大。都是成年人,过了几年好日子想挑战下真正的大自然,那面对最严厉的父亲时就别想着让社会兜底。
除了规范非法穿越的公益救援外,还应该整治下自媒体,有很多都在宣传鳌太线,很多没脑子的年轻人就上头了,有些自媒体还发那些鳌太线救援逃生的事迹,让观众就觉得有人能兜底。 就应该公布下巨人观的照片,多采访一下遇难者家属,这股风就消停了。
救援队们大可不必喊冤。
这帮子违法穿越秦岭的,本来就是些无视法律法规,将自身和他人置于风险之中,向社会转嫁巨大成本的人。救了这帮人,然后被他们讹,不是很正常的么?
打个比方,你去救毒蛇,然后被毒蛇咬了,你说毒蛇怎么怎么不好,不是很无聊么
你当初别救不就不会被咬了?
“人都死了”
“你为什么扶”
儒家说法家不懂道德,
法家笑儒家不懂治理。
免费救援应该帮助因为意外遇险的人,而不是这种明知危险而以身犯险的人。
就像考虑汪的人权为他辩护,我们先不说他有没有人权这种东西,你被他咬一口不很正常吗?
公益救援队,你们去营救那种不讲法律,不讲秩序,不尊重大自然的非法穿越的者
没有自己的判断,应急管理局一个电话,就阿巴阿巴的过去,也不表明立场,不讲法律,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那么就别怪遇难者家属把你们公益救援队当成保险公司整
而且还是那种不用付费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
这些非要穿越的,在登山途中产生的垃圾都及时清理带走了吗?
想胜诉去南京,直接一句不是你的责任你为什么去救?不赔也得赔。
2025 年 4 月,秦岭深山的狂风暴雨里,两名驴友非法穿越失联遇难;2026 年 1 月,参与搜救的公益救援队,却坐在了被告席上。这场牵动全网的 “救人反被诉” 一案,一审三次庭审已正式落幕,判决虽未公布,却早已戳中无数人的心。
事件的起因,是那条让老驴友都望而却步的秦岭 “光鹿跑兵冰” 路线——40 公里路程遍布数十个岔路口,地形险峻且未对外开放,属于公认的高危徒步线。2025 年 4 月 21 日,两名驴友无视风险违规穿越,遭遇极端天气后失联。家属紧急求助秦岭 “牛马救援队”,还承诺给每位救援师傅支付 1000 元报酬,盼着能尽快寻回亲人。
接到求助的救援队没有迟疑,队员们连夜集结,自掏腰包承担装备损耗,顶着零下低温和复杂地形,清晨便进山搜救。可深山搜救哪有易事?沟壑、悬崖、碎石遍布,队员们在未知风险里步步排查,最终找到失联者时,只等来不幸的消息。
没人能想到,这场拼尽全力的公益救援,会成为后续纠纷的开端。几个月后,救援队收到法院传票,遇难者家属将其与商业救援、同行驴友、监管部门一并起诉,核心诉求是 “救援队阻止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面对指控,救援队原成员杨某满是委屈:当时连失联者具体位置都没摸清,盲目报警走流程,反而会耽误精准搜救;更关键的是,有知情信息显示,家属自身从知晓失联到报警,就延迟了近 10 小时,并非救援队阻拦。而救援队的付出远不止这些——搜救中自付物资费用,部分队员因请假救援被扣工资,全程没收取家属承诺的报酬,到头来却要面临诉讼。
更令人唏嘘的是,受这场官司影响,曾在当地默默守护户外爱好者安全的 “牛马救援队”,早在 2025 年 6 月就无奈解散。杨某一句 “做事情凭良心,输赢不太重要”,藏着公益救援者的无奈与心酸,也让整个公益救援圈陷入沉默。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全网热议,本质是在叩问三个核心问题:公益救援的善意,该被法律保护吗?违规探险的代价,该由谁来承担?往后,谁还敢在危难时挺身而出?
从法律层面来看,答案其实早已清晰。我国《民法典》第 184 条 “好人条款”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秦岭救援队的搜救,是无偿的公益救助,全程无故意拖延、无重大过失,仅因 “没及时报警” 被追责,于法难站得住脚。
而遇难驴友的 “非法穿越”,更是整个悲剧的核心诱因。“光鹿跑兵冰” 属未开放高危区域,两人不仅未报备,还仅携带简易装备进山,属于典型的 “自甘风险” 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人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理应对自身行为负责,不能将风险与后果全推给他人。
可现实里,这样的 “救援反遭追责” 并非孤例。有人违规穿越苍山失联,救援队冒雪崩风险搜救后,被家属质疑“操作不专业”;有人深入无人区遇险,耗费数十万公共救援资源,事后家属却拒绝承担任何成本。这些案例背后,是公益救援群体的共同困境:他们凭着一腔热血,冒着坠崖、失温的生命风险救人,没有报酬、缺乏保障,却可能要面对无底线的追责,一场官司就能摧毁一支多年积累的救援队伍。
网友们的态度也十分鲜明,绝大多数人都在为救援队发声:“免费冒死救人,没功劳也有苦劳,怎能如此寒心?”“若善意总要被审判,以后谁还敢伸手帮人?”大家担忧的从不是个案输赢,而是怕 “寒蝉效应” 蔓延——当救援者因恐惧追责而退缩,当 “见死不救” 成了自保选择,未来身陷险境时,谁还会为我们挺身而出?
如今,秦岭救援队被诉案已进入判决等待期,无论结果如何,它都该成为一次深刻的警示。
于个人而言,户外探险从不是 “任性征服”,敬畏自然、遵守规则、评估自身能力,才是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于社会而言,必须筑牢公益救援的 秦岭救援反遭起诉,一审落幕!谁在寒了善意者的心?
2025 年 4 月,秦岭深山的狂风暴雨里,两名驴友非法穿越失联遇难;2026 年 1 月,参与搜救的公益救援队,却坐在了被告席上。这场牵动全网的 “救人反被诉” 一案,一审三次庭审已正式落幕,判决虽未公布,却早已戳中无数人的心。
事件的起因,是那条让老驴友都望而却步的秦岭 “光鹿跑兵冰” 路线——40 公里路程遍布数十个岔路口,地形险峻且未对外开放,属于公认的高危徒步线。2025 年 4 月 21 日,两名驴友无视风险违规穿越,遭遇极端天气后失联。家属紧急求助秦岭“牛马救援队”,还承诺给每位救援师傅支付 1000 元报酬,盼着能尽快寻回亲人。
接到求助的救援队没有迟疑,队员们连夜集结,自掏腰包承担装备损耗,顶着零下低温和复杂地形,清晨便进山搜救。可深山搜救哪有易事?沟壑、悬崖、碎石遍布,队员们在未知风险里步步排查,最终找到失联者时,只等来不幸的消息。
没人能想到,这场拼尽全力的公益救援,会成为后续纠纷的开端。几个月后,救援队收到法院传票,遇难者家属将其与商业救援、同行驴友、监管部门一并起诉,核心诉求是 “救援队阻止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面对指控,救援队原成员杨某满是委屈:当时连失联者具体位置都没摸清,盲目报警走流程,反而会耽误精准搜救;更关键的是,有知情信息显示,家属自身从知晓失联到报警,就延迟了近 10 小时,并非救援队阻拦。而救援队的付出远不止这些——搜救中自付物资费用,部分队员因请假救援被扣工资,全程没收取家属承诺的报酬,到头来却要面临诉讼。
更令人唏嘘的是,受这场官司影响,曾在当地默默守护户外爱好者安全的 “牛马救援队”,早在 2025 年 6 月就无奈解散。杨某一句 “做事情凭良心,输赢不太重要”,藏着公益救援者的无奈与心酸,也让整个公益救援圈陷入沉默。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全网热议,本质是在叩问三个核心问题:公益救援的善意,该被法律保护吗?违规探险的代价,该由谁来承担?往后,谁还敢在危难时挺身而出?
从法律层面来看,答案其实早已清晰。我国《民法典》第 184 条 “好人条款” 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秦岭救援队的搜救,是无偿的公益救助,全程无故意拖延、无重大过失,仅因 “没及时报警” 被追责,于法难站得住脚。
而遇难驴友的 “非法穿越”,更是整个悲剧的核心诱因。“光鹿跑兵冰” 属未开放高危区域,两人不仅未报备,还仅携带简易装备进山,属于典型的 “自甘风险” 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人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理应对自身行为负责,不能将风险与后果全推给他人。
可现实里,这样的 “救援反遭追责” 并非孤例。有人违规穿越苍山失联,救援队冒雪崩风险搜救后,被家属质疑“操作不专业”;有人深入无人区遇险,耗费数十万公共救援资源,事后家属却拒绝承担任何成本。这些案例背后,是公益救援群体的共同困境:他们凭着一腔热血,冒着坠崖、失温的生命风险救人,没有报酬、缺乏保障,却可能要面对无底线的追责,一场官司就能摧毁一支多年积累的救援队伍。
网友们的态度也十分鲜明,绝大多数人都在为救援队发声:“免费冒死救人,没功劳也有苦劳,怎能如此寒心?”“若善意总要被审判,以后谁还敢伸手帮人?”大家担忧的从不是个案输赢,而是怕 “寒蝉效应” 蔓延——当救援者因恐惧追责而退缩,当 “见死不救” 成了自保选择,未来身陷险境时,谁还会为我们挺身而出?
如今,秦岭救援队被诉案已进入判决等待期,无论结果如何,它都该成为一次深刻的警示。
于个人而言,户外探险从不是 “任性征服”,敬畏自然、遵守规则、评估自身能力,才是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于社会而言,必须筑牢公益救援的“保护墙”,让善意不被辜负,让救援者能放心救人;于制度而言,亟需明确户外探险的责任划分,让违规者为自身行为买单,减少“一人犯险、百人救援” 的资源消耗。
善意是社会最珍贵的温度,救援者的挺身而出,是危难时刻最亮的光。我们期待一份公正的判决,既慰藉逝者家属的悲痛,也不让公益救援者心寒。
愿往后深山遇险,仍有勇士敢逆行;愿每一份善意,都能被温柔守护,而非被冰冷的诉讼裹挟。



看看会不会成为第二个 “彭宇案”
其实 本身就不应该有公益性质的救援
假如你免费 肯定有一堆人找你
出事儿了 你要负责
举报救援流程之类的
但是 假如 你收费 拿这些钱 去培训
去选择 这个人该不该救
就能规避很多风险
就应该收费 而且 高额收费
能不能找到人 就收 30+
有钱的不在乎这点,
没钱的,还不知道自己能力的
那没必要救
因为这种人 也有可能反咬你一口
一定 高额收费
必须重罚!必须重判!狠狠罚款,最好是让这些公益救援队员道歉赔款加坐牢!
必须重拳出击!严惩不贷!
就是你们这群公益救援队,扰乱市场行情!谁让你们免费救援。原本这些人违法违规乱传乱跑自己在野外瞎搞,结果你们把他们救出来了,下次他们还敢!
有人出去瞎几把搞,然后和家属一起让国家免费救援…
得让他们知道,得花钱,人教人不会,让他出一次钱,啥都会了!
对于非法穿越,采用公益救援,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
以德报怨,以何报德?
公益救援队的存在,是对守法公民最大的嘲讽!
希望这次判决严惩公益救援队,以杜绝此类不道德的行为。
你们公益救援队的队员,再苦一苦,为了天下苍生和正义,这次需要牺牲你们!
在敌对国赎买本国的被俘人员,然后免费送回来,是对赎买救俘事业的最大破坏——孔子。
2000 年前,就已经论证过了,你们是不是蠢?
或者是坏?
所以, 这次你们就苦一苦吧。
没有谢谢。
我觉得就应该输,然后赔钱。
我一直不懂这种危险的登山为什么有那么多免费的救援队,这让很多人都失去了敬畏,好像失败了就原地等免费救援就可以。
这种救援难道不应该高额收费么?免费就是在助长这种非专业的普通人不断的参与鳌太线
看这个新闻,家属不是仅仅起诉救援队,而是把公益救援队,商业救援队,同行驴友,环境管理部门等等全给告了一遍。这种行为是在惹众怒,在舆论上 “必输”。
我到认为,环境管理部门应当率先起诉家属,起诉其没有做到劝返义务。
我在救援队里考过 “五级急救援证”,给大家讲讲救援队的事吧。
救援队一般是公益的,属当地应急救援部门登记管理,没有任何工资,装备和基地都是自己出钱,由消防或者公安发出协助通知,然后他们自愿出任务。
救援队的任务是协助防灾减灾,不只是 “山地搜救”,而且山地搜救十分危险,山区都是无人区,容易迷路、摔伤和失去联系,连救援队也得找熟悉当地的向导才敢出发。
像秦岭那种突发极端天气,连救援队都有危险,所以救援队的原则是先保自己,别造成再次死亡事故,不可能无限兜底去救援,活人永远比死人更有价值。
去年年初,秦岭有两个女孩强行穿越无人区,她们居然从服务区翻越栏杆进山,结果在山里迷路,一个掉陡崖直接摔死了,剩余那个想去救同伴,下到陡崖的一半就不行了,不能上也不能下,原地坚持了两天等待救援。
救援队找到她时只剩最后一口气了。可那个陡崖连都救援队都不敢下,改用绳子先把食物和热水吊下去,让女孩自己吃喝恢复精力,然后自己把自己绑在绳子上,大家再一起给拉上来的。另一在陡崖底部的女尸就直接不管,先送活的这个去医院,撤退。
这两个女孩还算是有登山经验的,她们啥装备都带了,但是唯独没想到秦岭在五月还会有漫山大雪封路,所以迷路了,她们错误地选择了一条看起来像路的假路。等救援队找到她们的踪迹时,她们的脚印就残留一点点浅影了,时间再晚两天可能就连两具尸体都找不到。
救援队是免费的组织,外人可能想不通为啥,其实也是一种社交,这里边几乎全是男的,主要是那种喜欢玩越野,玩户外和无线电的人,找到合法的归宿。所以常常见到富二代,他们加入救援队后把越野车喷一遍红漆,装个长鞭天线,挂个无线电呼号,很有 cos 感。其实常常出任务的也就那么几个核心成员,大部分成员要么是被朋友拉进来的,要么是好奇,要么以为很酷,真出任务时又不来。
那个起诉救援队的理由说 “救援队阻碍他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我不了解商业救援队咋样,但如果是公益救援队的话不大可能,因为公益救援队是自愿行动,你报警后,警察才向救援队发通知,救援队组织者还要在群里问 “谁有空?想来的就集合”,所以没报警人家就不会出来。
不管咋说,救援队不是消防队,他们甚至连专业水平都不一定具备,国家对他们只发放 “五级救援证”,这只是个初级工,就这样还有很多人没考过。你去起诉人家救援队,那就等于乞丐报警说路人施舍的钱太少。这是破坏社会风气,罪孽深重。
果然死哪讹哪,谁碰讹谁,是我们的传统美德。
呵呵!
救人之前,先想清楚这种无视法律和自然的作死份子,到底该不该救。
好心人投入金钱和精力,难道就是为了让几个闲着无聊要找死的人死不了吗?
公益救援队去救这种人是不是也是闲得慌?
干这事的救援队的这个公益的名头就应该摘掉!
大慈悲不渡自绝的人。
救人于水火危难,才是善德,而不是去救几个找死的。
唉~
愿逝者安息吧,他们得偿所愿了。
让你救了吗你就救?你这样是违背了家属和死者的意愿!
如果需要救援,我挑战什么大自然?
当时救援的所有人,有一个算一个,全都给我赔钱!
现在的,未来的,过去的!
都给我赔!!!
一开始我也想这是恩将仇报,仔细看了看文章
起诉的理由是救援队劝阻家属报警,疑惑的是救援队是为什么这么做?
兄弟,我知道你现在很急,但你先别急,你承诺的没用,我要先找到你的直系亲属当面签一份免责声明,可是秦岭里没有信号,我得去山下村子联系等他来,你就在这里不要走动,等我个几天。
救援队救援不爱惜自己生命的人,有悖死者意志,应予重判。
不用想就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因为这种案子在前面有判例。
在 N 多年前,北京大学有一个在读的女博士突然心血来潮要去爬一处北京没有开放的野长城,结果在爬长城时遇到了雷雨天气,女博士不幸在野长城被雷劈死了。然后女博士的家属就把同去的伙伴、北京大学、野长城所在的村子一起告上了法院,理由是同伴没有保护好女博士。北大没有发现女博士没有上课或科研而没有上报有关部门,北大的保安也没有阻拦女博士去爬野长城。野长城所在的村子虽然封闭了通往野长城的道路,但女博士买了一张参观果园的票然后穿过果园去到了野长城,所以村子也要负责。最后法院的裁决就八个字:已是成人,风险自担。
情绪输出比去了解真相简单太多,所以大众情绪经常被牵着鼻子走,观众也乐于充当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被啪啪打脸了再反过来说媒体 ,很多媒体固然不是东西,但观众反复横跳那么多次了,都还没长记性嘛
现在的人对于自己有一种蜜汁自信,对于大自然毫无畏惧之心。网络视频拉低了心理门槛,让人有了一种 “我也行” 的错觉。
前些年,我在无人区摸爬滚打,见了不少自信的人,不是对自己身体自信就是对自己的车子自信,非要跟着我在海拔四千五的矿区徒步踏勘。没走两步,嘴唇发紫,折腾人赶紧送下山。或者开个城市越野挂掉油底壳子喊我找机械救援。或者冻成狗了找我借军大衣。或者高反了舔着脸找我要葡萄糖水…
很多所谓的有经验的人,好赖话不听,让准备物资啥也不准备,穿个大裤衩子,下了坦克三百就当逛大街,车子也不换负油,不换 AT 胎,没有卫星电话,傻子一样进山,然后我等不住了进山搜救才给拖出来。
我认为应该推出风险搜救抵押金制度,谁要找刺激先一个人给公户抵押十万块,没有出事原路返回,出事了救援队介入就按实际发生成本,多退少补。
户外活动,尤其是无人区的活动危险系数很高,从高海拔下来两三年,现在让我再去 4500 以上我都要衡量一下再准备一个多月,否则身体根本吃不消。涉及到救人的情况,还是应该慎重,因为你不知道救的是人是鬼,或者说其家属是人还是鬼。
救援机制短期不会有什么变化,属于赔本救援,社会巨婴没有任何经济或者道德负担。这里还有个风险,如果救援人员发生意外,谁来买单,这个是这套机制扯皮的点。
希望法院判救援队输,长此以往,能挽救更多人。
这事好事啊,三赢,大家都赢麻了。
死者泉下有灵,获悉亲属还能靠这个打官司要钱,死得其所。
家属有了新的慰藉,靠打官司走出阴霾。
救援者获得了家属之敌的称号,救人更卖力了。
总好过三输吧?
其实抛开做好事的客观属性不言。
公益救援其实就是,一群有钱的老驴友,闲出屁来了出来找个爽点。
救援队成员一旦固定,所能带来的社交属性就是个存疑的东西。
其实就是一句话,爽。
跟家里人说,你看我买这些破烂,还是有用的吧。
酒桌上跟朋友吹 b,你看我,今天又救了一个,我就跟你说,你们那车,不行,你看我这车,嘎一下就给你拉出来。
诸如此类。
这帮人不缺钱,不缺闲,甚至事业有成不缺社会认同,缺的是啥,缺的就是爽点。
已经没什么东西能让已经几十岁中年老爷们感觉到爽了,钓鱼钓久了十几斤二十几斤也就那么回事了。
这下好了,你去救人,你还被人撅了,判决结果好不好尚在其次,但是不爽啊。
他要真上法庭有瘾为什么不去做个律师呢。
这就跟之前那个珠峰救人不给钱的主是如出一辙。
只不过那个是活下来了自己不当人,这是没救回来家属不当人。
但不论是哪一个,都会形成一种社会导向
闲事少管。
等下回再有人死到野山里,就算公安出面,人家也够呛会来了,更何况,这个牛马救援队,已经解散了。
人家说得很清楚,受此事件影响解散。
这再有冤死鬼,记得找谁要账就行了。
一个判决,胜诉了,也是寒心,败诉了,公益救援就彻底变成狗都嫌了。
可能怎么判,知道明应知阻拦报警伤者或者失联者会死,还要阻拦,这种烂事,整不好就涉刑,要是让他败诉了,那往后就全是乐子了。
咋的,报警,给救援队员抓起来?
这算啥,我记得之前还有老人摔倒之后子女起诉围观路人的新闻吧。

主打一个路过的狗都是有责任的。
本人在医院工作,讲个我们医院的事吧。
大概是在 10 多年前,在其他医院住院的一位癌末患者,跑到我们医院,从我们医院 9 楼上演了空中飞人。
在医调委的协调下,我们医院和其住院的医院出于人道关怀的考虑,给予患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我们医院出了 5W,另一家医院不清楚)
从此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两三年内我们地区,陆陆续续有十几位癌末患者在医院空中飞人。
有从天台的,有从连廊的,有从卫生间的。
医院保卫科想了很多办法,也解决不了问题。
在我们医院最后飞的,是从其他患者的病房里打碎窗户飞出去的。(病房里的患者把我们医院投诉了,说是吓出了心脏病。我们医院给两位住院患者分别赔了钱)
当时的院长也是头铁,没听医调委的,把官司打到了底。最后法院判我们医院没有责任。
自打这次事件之后,再也没有到我们医院飞的了。
在医调委的官老爷眼里:“能闹的家属” 可不好办啊,反观医院就好拿捏的多啊。
无论如何也不用医调委掏钱,老爷们才不管医院怎么样,反正只要没人堵大门就行。
闹一闹,真的是能闹出来真金白银来,金币是真能爆出来啊。
个人觉的这位告救援队的家属也是差不多的想法,有枣没枣打三杆子,万一真爆出金币来不就赚了嘛。



目前免费的救援队这个组织本身就是奇葩的存在。一是免费救援降低了高强度户外穿越的风险,增加了参与者的侥幸心理。二是让收费救援组织没有生存的土壤,户外救援的专业性得不到发展,救援水平得不到提高。
通过这个诉讼,人教人教不会,事教人一教就会,希望此事能推动户外救援这个行业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下去。
我觉得告的好,很好
人家自己去非法穿越的,
找你救了吗?
你主动往身上揽责任,
主动去帮助犯法的人,
告的太好了,支持往死里告。
就是讹人人反正已经死了,非法穿越如果没人救,死了也就死了,估计连尸体都找不到,也就那样了。既然有人救,那能讹一点是一点,讹几百块钱那都是白捡的。道德沦丧啊,搁二十年前都不是这样的。孩子野河玩水淹死了最多号丧一遍,自己也认了。现在就不一样了,家属会把水利,市政,河政都告一遍,路过的狗都不放过,看看能不能薅出钱来。
这次不管输赢,民间免费救援都要掂量掂量了。正所谓前人砍树,后人暴晒,在咱这片土地各个领域这句金句都发挥了威力,真德性地板。看你以后还敢不敢扶,敢不敢救。
这个案件核心在于举证责任,怎么证明救援队需要承担责任。
救援队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我国现行民法典上没有明确规定好意施惠行为。
所以按照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家属证明救援队存在过错。
如果证据不足,家属承担败诉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这个事件,我觉得有必要规范下民间救援的程序了,1、必须要有免责条款,该尽的义务都尽到,但是大自然不会给你将人情,救不了也只能认。2、必须有偿,对所有人都好,收钱办事,双方心里都踏实。3、提前付款,省的扯皮,即使事后真的有争议,都可以协商退款,但是不能不收
忘了哪个电视剧了
公益救援队救人,不仅被求救者抢粮食害死,还被求救者泼脏水说救援队能力不足,硬撑强
然后救援队的家里人没有抚恤金,孩子还被人欺负
再想想百香果女孩
所以做公益的事情,适合没家没亲人的人去做,或者是壕无人性的人,不适合普通好心人
公益去救女人?谁让你去救了,活该
这帮救援队也是没事儿闲的 他自己作死救他干啥。。。
救个 der,凡是这种自己作死的,一律别救。尊重他人命运都不懂。
明令禁止去的地方非要去,然后又去救。搞的无限循环了。
还有鳌太线的 5000 罚款太低了,建议提升到 5 万。
不是死了就什么事都没了!
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生态损失,公共资源损失都要死者赔偿,严查资产的转移。赔偿完损失后再加罚 3~10 倍,如果不够赔所谓家属转移资产部分予以没收,并处转移部分 10~1000 倍罚款,欠 1 分没缴清上征信上黑名单位,企事业单位不得录用!
问就是,
请先生赴死。
这破事起源,
应该可以追溯到救落水者被告,
关键这尼玛都能高赢。
于是,失去孩子的父母不得博一把,不然以后谁来养老?
他们背后应该有个无良律师指导。
强调救援过程中,承诺每人 1000,先是破除了你公益的属性。
然后就按商业逻辑来,
钱给你了,事没办成,违约了。
其他扯有的没的,就是为了让你接受商业违约,然后赔一笔。
这一回就属于被教育了
一般来说,做好事,做善事这件事,看起来是公益,实际上是存在 “交易” 或“交换”的:
从业者付出了时间精力金钱去做善事,一方面对应的是 “施加善意”,这种很高尚的内心满足感,另一方面可以获得外人的尊重,名声,好感等等。
这个交易一般不涉及金钱等物质,而这种精神层面的 “交换” 也一般被认为是更高级的,它客观存在。
你施加善意,我知恩图报,大家皆大欢喜。
但是,这种 “约定” 很考验双方的基本素质,有不小门槛。
一旦有一边不当人,现在运行的这种 “公益” 就很容易让人破防,或者得不偿失。
比如这个起诉,这种控告,实际上就跟知乎上的月经问题:救人碰到隐私部位之类的该不该救一样。
也给那些位一腔热血希望做点好事的小年轻们提个醒:
有的人就是不值得。
还想继续做,要不修炼自身心态(很难),要不就找方法保护自己:
比如,我支持所有救援队都明码收费,但救援队自己可以有权利选择免单,或加倍。
给这帮烂人的瞎作行为,至少留一点点门槛,一点点反制的方法。
要不然这些被消耗的善意,被寒的心,最后伤害的,也是全社会的正常的,普通人。
政府和救援队应该起诉家属,如果所谓遇难者留有遗产的话,家属还想继承,那就需要支付生态损伤修复费和救援费等,否则应该将其遗产充公收回,尸体就还给家属好了。
另外,有一定理由怀疑民间自发免费救援队去救援只是为了满足自己想要过一把瘾的需求呢,为了避免别人误会你们的本意,你们好自为之。
先别急着看完标题就喷,本案有两个疑点:
第一,救援队为什么要每人收 1000 块?这 1000 块根本不够覆盖救援队的支出,可以说除了把救援队的性质从纯公益转变为 “具有一定商业性质” 以外没有其他实质性作用了,从救援队开庭前一脸要输的采访来看,这 1000 块可能要把他们坑惨了;
第二,为什么家属的起诉理由是 “救援队阻止家属报警”?正常来讲,救援队会更希望家属报警甚至自己就会向警察求援,因为救援本身就具有很大危险性,来的人越多自己越安全。
结合这两点,我们可以推测,如果家属报警,警方可能并不愿意跟本案中的救援队合作,导致救援队也变成非法穿越者了。
本案中家属起诉,我觉得是好事,救援行为就应该由商业救援队负担,公益救援队过于活跃反而会导致商业救援队数量减少。正常来讲,穿越者搞非法穿越就要做好背负一辈子巨额债务的准备,而不是现在这样用国家 / 公益组织的钱做后盾,一边想着 “反正出了事也有人免费来就” 一边冒着巨大的风险搞探险,对自己 / 对家庭 / 对社会都不负责任。
玩了十几年户外活动,有高原长线有一日线。看见国家救援也看见公益救援。
首先,公益救援队救援是正举,无偿救援,应该被赞美。
但是救援的时候不能侵权。即便国家救援也不能侵权。
什么叫 “侵权”?
一个人摔到崖下,躺在那里,说胸闷。这时无论谁去救,在没有确诊前,都不能随意搬动。如果肋骨断了喊气急,头摔破了喊头昏… 等等等等,要用到硬担架,把伤者平托进担架,用绳子捆紧再拉上去、抬出去,防止二次伤害。如果这时你没有硬担架,你只能等,你觉得人不行了,背着他就走,万一他挂了,你就是侵权,你要负法律责任。
我说我遇到的事情。
一名队员走路不小心,登山杖撑到松软的崖边,滑坠到 60 多米山底。我下去的时候他喊胸闷,我们能做的就是马上打 110、119,去买被子,搞热水给他喝,帮他止血,不要让他失温。然后等医生和国家救援。119 来了建立锚点,砍树建立救援通道… 从打电话到 119 战士进到救援点山上,三个小时;建立锚点打通救援通道三个小时;救出去抬到车上又是 2 小时;救护车送到医院 4 小时——这个人如果扛不住这十几个小时挂了,只能挂了!那时我们催 119 快点,他们说我们可以不吃饭,不停手,但必须建立救援通道,确保万无一失。万一拉上来的时候锚点松了或者绳子断了… 谁负责?
所以我知道,正规的救援自有一套程序,这个程序是基于《侵权法》建立的。
所以很多时候户外救援等同于收尸,这没有办法,只能看你的命有多硬。
这种情况不仅仅在户外救援,在所有救援中都一样的。
所以志愿者劝阻受伤者(或者周围的人)别打政府应急救援电话,是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成被告没有什么可以冤枉的。
合法的户外活动没有什么可指责的。
违法的户外活动和国家救援是两码事。
枪毙犯即便明天要上刑场了,今天突发疾病,国家照样有义务抢救。
我看不少网友阴阳怪气说玩户外受伤 “伤有应得”,这是被带偏了!
伤,是他咎由自取;救,要合法,不能乱来。
家属起诉,是黑了良心,但却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唯一途径。
正常逻辑,家属在事发后的心理应该是悲伤于家人的遇难,感激于公益救援队的冒死相助,又怅然若失于家人去世后的现实。如果其中有一两个,或者边上有高人点拨、唆使,那么,所有人就会发现一条金光闪闪的道路,那就是起诉和闹访。
细心的人会发现,除了起诉公益救援人员外,家属们还起诉了两家政府机关单位——环保局和减灾应急救援中心。
因为公益救援人员未必赔得起多少钱,而编制内单位为了避免舆情,为了 “和谐”,一般都会选择沟通、补偿。
也不能一味谴责家属的这种思维。因为很简单,你不吵,就什么赔偿都没有;你吵,就可能有。这种只赚不赔的事为什么不做呢?
至于这种起诉可能会导致公益救援走向更加尴尬的处境,导致好人心寒胆战,他们没有义务考虑。
其实我们很多人忘了小学课文《中山狼传》了,原文中,狼在被救后马上咆哮,鼓吻奋爪扑向东郭先生,他的理由居然是:“先生既墨者,摩顶放踵,思一利天下,又何吝一躯啖我而全微命乎?”
就是说,你反正做了好事了,为什么不好事做到底,把你人也给我吃了呢?
我在想,这种人命关天的救援,1000 块钱,不会有人认为是付费性质了吧?1000,连一顿像样的饭都不够。
最应该谴责的,倒是普遍的 “求稳” 心理。为了息事宁人,不引发舆情,很多官员宁愿 “打了牙往肚里咽”,这种心理这种处事思维的蔓延,实际上就产生了对闹访、“无厘头” 起诉风气的助长之势。
我相信法律的公平,也相信人间终究还是公平的。我相信这种起诉上访,会导致人神共愤。我也相信 “牛马救援队” 一定能挺住、雄起。
应诉尽诉 把这个社会所有的良心都诉成明明白白 白纸黑字的价格 大家就都满意了
家属自己决定救不救人 付不起钱要么请家里人赴死要么让公共救援机构来救 公益是不可能的了
公益救助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大家都安全
国家归属的公共救援机构则是发挥自己的价值 回应党和人民的信任
赴死者自己想清楚代价在去尝试 没钱还没做好准备那就等国家队来捞人或者回归大自然吧
这是个好事啊。
本来遇难者就像薛定谔的猫一样,处于生与死的叠加态。你去救援就是打开盖子观测。一观测结果就出来了。救援队要是不去救援,没准那两个驴友还活着呢!
不告你告谁。

判决救援队无责,遇难者家属败诉!
这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肯定会影响以后的救援机制。

驴友,频频遇难!
这是对驴友的探险,野外生存的实际能力,
比较悲怆的否定!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要珍惜生命。
更要尊重和敬畏大自然!
驴友,即使出发前做了大量的预案准备,
即使带足了高热量食品,饮用水,急救药物,冲锋衣,导航设备,应急灯,攀援专业升降绳索,防兽刀具,破拆工具,卫星电话等等……
可大自然是无情的。
著名的穷游探险家,余纯顺!
够专业了吧,探险经验可以说无人可称其右,
但不是在专业救援队陪同探险,穿越罗布泊时,不幸遇难!

山海无情,敬畏自然!
此次秦岭驴友遇难,也深表同情和哀悼!
但官司肯定输的!
法不容情,从道义上可以支持遇难者家属的悲恸之情。
但从社会责任 / 救援机制上,完全支持救援队!
该做的都做了……
国家的预算也很紧张,不管官方还是民间救援队,资金,设备,人员都有限!
不可能做到天兵天将,“神出鬼没” 式地,不分白天黑夜,不分恶劣良好气候…
来完美完成每一项救援任务!

山花烂漫,人间美好。
在这,不想去议论逝去的驴友,也不去责问他们的行为…
死者为大!
救援队的今后面对,驴友家属报警救助,
特别是秦岭地区这种复杂地貌及气候的驴友遇险。
在 24 小时至 72 小时黄金救援时间内,
可不可以动用无人机,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用军用直升机协助配合…
一改撒网式老式救援方法和以人工为主导的救援队伍,增加机器狗之类的先进救援设备,
不光靠人力去搜索,去救援…~
机制改变要经费,是不是可以设立全中国驴友遇险基金!
让全中国驴友自发自助捐款资助设立。
成立民间驴友救援总会!
协调发生在全国的各类突发驴友遇险救援行动!
多普及驴友的专业野外生存和自救知识!
双管齐下的,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此秦岭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仅个人观点。
小小百荷
遇难者家属这是挖绝户坟么!再这么整以后爱死不死救援队不救了!
这已经三番五次,不知道第几次同类新闻上热搜了。
逐渐这种 “公益救援反被骂 / 被诉 / 被追究” 的事情,大家也都习惯了,这事儿甚至都不新鲜了。
不知道的还以为公益救援队闲的蛋疼,平时没事反正也是爬山,顺带手把人救了,既捞美名,又有概率获得感谢 呢。
孔子在千年以前就和自己的弟子聊过,说你自己乐善好施没问题,但你自己不求报酬,把那些本来乐于助人的人都给架起来了,道德标准(被物质条件)拉的这么高,别人就更加没法施以援手了。
不知道这些公益救援队懂不懂这个道理,又或者他们不认同孔子的说法,认为自己能救就救,管那么多别人的事呢
既是高危路段,又是自然禁区,进去之后出不来是大概率事件,不然为啥不建议进入呢?
进入之后,遇到险情了,又被这一帮子公益救援免费捞出来了,那不是在告诉那些 “蠢蠢欲动” 的“驴友”,放大胆子去吧,陷进去也有公益救援兜底,没有什么成本的。
建议告诈骗(玩笑)
劝阻家属报警的,这救援队负责人也是自找的,家属要报警随便他报呀,他请你救援你就做你的救援工作,不需要雇就不参与。但是把政府部门也列上被告,这家属也是有枣没枣打两杆,自己找死怪别人,你这是去冒险,死了都没人同情。
这个案例其实挺有意思。对于案例中所声称的 “不让报警”,先问是不是,再看为什么。
秦岭这个穿越,本身就是被禁止的,也就是非法行为,那为什么屡禁不止呢?
从利益相关者分析,谁是事件的 “受益者” 或推动者,谁是反对力量。
推动力量:1、驴友本身 2、带动了当地消费的利益相关方(如一些店铺)3、收费的救援组织 4 其他
反对力量:1、驴友家属 2、禁令本身 3、吃瓜网友 4 其他
中间地带:执法 / 公权力本身;属于明令禁止,但实际在放纵,或许可以借口是执法条件不足,执法成本过高,但是或者出于利益相关 / 懒政等因素,客观上放任了事情的存在。
再回到事件本身,穿越行为本身是非法的,所以任何以收费为目的的救援队,都是非法的存在。所以,“明面” 上只能存在公益救援,我相信一定有人是出于人道主义,道德层面去救援的,但不可否认也一定存在打着人道主义旗号去牟利的存在。但不管是哪一种,客观上都是在助纣为虐,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托底),才助长了非法穿越者的非法行为本身。
最后说一下,这和某些网友说的彭宇案不一样,人家起因是坐个公交车,这不算是违法吧?
所以庭审哪怕判负,我反而觉得是好事情,或许对于那些可能需要救援的人来说有点残忍,但成年人本就要为自己的行为去负责,有谁逼着你去冒险了吗?况且这些人的存在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如此以后也能少一点人会出事。
其他人穿越秦岭是违法的,因为穿越危险。
救援队就可以吗?救援队穿越就不危险吗?
救援队的装备就一定可以保住自己命吗?你怎么就能想象违规穿越的一定是装备没带好。
我认为,应当禁止一切人穿越秦岭,包括救援队,违规进山的人,一个月不出来就算失踪,两年不见就死亡。
公益救援队,应该用在公益上,而不是为少部分违规的人,什么是公益,是公共利益,是为了增进社会全体的福祉由个人或者组织自愿开展的非营利活动与行为,而不是为了违规的人,他们只应该去帮忙那些在天灾人祸中出现的不特定的人群,而不是一些拿违法当刺激的少数人。
“阻挠报警”,这是这件事最关键的争议。为什么民间救援队不想让官方及时介入呢?为什么不能民间救援和政府流程协同进行呢?是行业默认还是利益私心?或者说是所谓的救援主导权和专业自信的排他性?无论什么原因,我都不理解,为什么不让家属及时报警,另外,这家属也够蠢的,别人不让你报警你就真不报警了啊?
做的好!
公益救援队哪儿凉快哪儿呆着去!
不要狗拿耗子,多管闲事,阻止达尔文法则生效。
前人砍树,后人暴晒。
我觉得挺好,以后公益救援队也好国家救援队也好,对于私自穿越的救援都应该先协议避责,明确收费范围内容,杜绝免费。至于流程走完,耽误救援或者没钱救援的,要怪就怪这些前面的人呗,不然的话但凡法院来了出于同情遇难者心理糊稀泥搞个什么主次责象征性赔偿啥啥的,以后真的有需要救援的遇难者也没人肯去救了。
这么多人前赴后继的去,救得过来吗??
就该取消相关的救援行为。三令五申,明令禁止,都堵不住有人去挑战,那就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吧。
把救援人员或者当地村民、政府相关基层人员当成什么啊?一遍遍去鳌太线奔命救人。
简直是堪比 “火车司机撞一个还是撞五个” 的正义悖论。
媒体披露,2025 年 4 月 21 日,两名驴友在陕西秦岭 “光鹿跑兵冰” 路线徒步穿越失联,虽经救援,但两人被发现时都已遇难,事后一名遇难者家属将公益、商业救援力量,以及相约爬山的同行人员、事发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起诉至法院。
代理律师说,这是国内第一次把救援队告上法庭的案例。
普通人看到这个新闻的感觉也是有些活久见——人家去救人,咋还把人给告了呢?
而且其中有一个关键细节需要澄清,公益救援队并不是主动逞能凑热闹,而是被失联者家属们求着去救人的——失联者家属承诺找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参与救援,愿意每人支付 1000 元……
那在家属眼里,压根也没把这事儿当个事儿,心里感觉 1000 块钱就能搞定的事情,能是多大事儿?
结果救下来发现已经死了——这时反水了,觉得这是天大的事儿了,还把救援队告了。
为啥告呢?
按照救援队的说法,家属认为**救援队当时不让及时报警,**从而耽误了最佳救援时机。
不知道这个是不是事实,如果救援队当时确实打劝家属说让救援队先试试,先别报警,报警了一时半会也找不到之类的话,那么家属的这个 “挑刺儿” 确实是情有可原,因为有明确的 “违背或误导了当事人意志” 的事实出现,那作为家属,事后回想起来也很自然地会假设——如果报了警,公家组织的救援可能更专业,被救者获救的几率可能就会更大。
这都是人之常情。
但人之常情不等于一定是对的。
那公家的救援流程还更复杂呢,公家可能还会先问问你非法穿越的事儿呢…… 那到时候是不是又要告公家了?耽误救援时机的人,就变成了公家……
这都是假设,只能说这个救援队倒霉,或者说,从法理根源上它就存在风险,那么事后被告上法庭就是这种风险的直观体现。
说得残忍一点,没事儿你干什么救援队呢?你干了救援队你就要考虑到这种风险。
在这件事里,我既不同情非法穿越者,也不同情救援队,因为他们本质上是一码事。
在非法穿越者这里,顾名思义,你就是非法的啊,明令禁止不让穿越你非要去,你想干啥呢?
干啥都上瘾,非法的事干多了更上瘾,成功穿越了就挑战自我了,接着穿下一个去…… 久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你说你没事儿穿它干嘛啊,纯是吃饱了撑的。
在救援队这里,你不是非法的,但你也不是什么有法律明确认可的执照或者手续什么的吧,你不也是出自某种宏大叙事自发成立的组织吗?说白了你不就是闲的吗?人家用得着你救吗?显你厉害啊?
更何况所谓的公益救援,熟悉这个圈子的人也都说了,其实条件很苛刻,如果家里没有强大的物质保障和时间保障,根本干不了这事儿,直说,就是要有钱有闲。
还真是闲的。
本质上和那些收取高额费用的河道捞尸人其实是一回事,但捞尸人的风险要小一些,因为都是 “明码标价”,最好还是先收钱,免得捞起来又赖账…… 那种模式有着明确的 “金钱契约”,公益救援缺的就是这个 “明码标价”。
一旦明码标价了,也就不叫公益救援了。
看出来了吗?被救者和施救者,二者都是缺乏法理支撑的,都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选择,一旦出了事,代表公民集体利益的法律体系是没有任何义务为你提供支援的,就是大家熟悉的那句话——不受法律保护。
**无权无势的普通人,**请放下助人情结,不要搞宏大叙事,接受他人的命运,也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可能的后果,一切尊重自然法则。
尤其是在中国。这是社会教给我们的基本常识。
我一直有在关注业余驴友圈,现在敢莽的新手其实少很多了,可以说救援队能很大程度上覆盖这些没有脑子的人,救援效率很高。真的出了事,脑袋再铁的驴友也知道责任归谁。
但架不住家属根本不懂什么叫野区责任自负,一出事就开始窜天入地到处要钱。
我前段时间看过个新闻。一个学龄前的孩子喝了珍珠奶茶后去玩蹦床,结果食物反流卡死了。
家长把蹦床老板告了,这倒算了。
居然还能把朋友也告了。原因是这杯珍珠奶茶是朋友买来的。
???
家长让朋友去买饮料→朋友买来了珍珠奶茶→交到了家长手里→家长拿给孩子喝了→孩子没了。
所以朋友被告上了法庭。
???
这和喝三斤敌敌畏自杀医院没抢救过来家属医闹有什么区别?
这和跳楼自杀你捐献气垫结果家属要你赔钱有什么区别?
对这种人,就应该反诉,要求对方支付因救援产生的相关费用。
不反坐我是不服的
这是好事啊!
以前穿越的就觉得一定有保底,110,119,公益救援队,当地政府救援队,穿越被抓也才 5000 元,出 5000 买个奢侈品都不够,这 5000 可比奢侈品有面子多了
现在起诉了,保底起码少几个保底了,以后再穿越也知道剩下几个保底铁定救不了,自然慢慢的就没人去了,反而降低了死亡率
甚至我觉得可以再罚狠一点,让这次参加救援的赔多点,我看以后还有谁敢去救援
某种程度上,南京王法官也是做对了,你看现在谁还敢扶老人,降低了多少讹人的案子
我倒是很期待庭审结果,这对于我们这种经常和山打交道的人来说,很有参考意义
新闻标题不用问,肯定是要带节奏的,挑不起大众情绪,自然就没有流量,就好像这个问题下面,纯发泄情绪的回答点赞数就高
只是我对其中两个点有疑问
一是:杨某称,“(家属)起诉我的理由是我阻止她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对此,其回应,当时尚未确定失联者具体状态,“一条 40 公里的徒步路线,路口几十个”,初步排查仍在进行。
“一条 40 公里的徒步路线,路口几十个”,“尚未确定失联者具体状态”,和是否报警,并不成因果关系,就算是失联者不在山里失踪,也理应报警,由官方判断和组织搜寻事宜,一个民间公益救援队的有限力量,如何做出合理且完整的判断呢?
而且措辞里用的词汇是 “阻止报警”,甚至都不是 “建议不报警”,这就很值得玩味了,所以其中是否有些隐情,尚未得知
二是:事发当晚,杨某收到失联驴友同伴的求助开始救援行动,其间失联者家属承诺找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参与救援,愿意每人支付 1000 元
这句话说得有点不清不楚,这 1000 元到底收没收
从司法角度看,这一点很重要,一旦救援队成员每人收取 1000 元报酬,这就不是公益救援行为了
这甚至和钱多钱少没关系,哪怕只收 1 块钱,也是交易,是需要双方履约的
如果费用是用于装备、路费、物资、食宿等救援成本,自然是没有问题,如果是支付给队员作为报酬,那就和公益的无偿性相悖,就很难说是公益行为了
因为之前没有了解整个起诉内容,但是这则新闻,我就看到了两处不合理的地方,静待子弹飞一会吧
几位驴友出发之前找亲属签字免责。
爷爷奶奶姥爷姥姥亲爹亲妈继父继母干爹干妈师傅师娘叔叔婶子姑姑姑父舅舅舅妈姨娘姨父堂兄堂弟堂姐堂妹表兄表弟表姐表妹哥哥嫂子姐姐姐夫弟弟弟妹妹妹妹夫老婆前妻小三情人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孙子孙女,还有三花猫哈吧狗荷兰猪天竺鼠红点颏儿蓝点颏儿红绒球鱼蓝绒球鱼金鱼墨鱼娃娃鱼蛤蟆秧子跟骆驼那么大个儿墨鱼跟小黑驴儿似的!最稀奇的是一只蛐蛐儿,身子跟火车头似的,脑袋跟礼堂这么大个儿,两根儿须子跟电线杆子似的!
挨个签字一共用了 17 年 6 个月零 8 天。签完字说好去登山,一琢磨还不行!
怎么呢?
没人给推轮椅!
这和之前那个救护车的事情不是一样嘛?
别人义务救助或者讲清楚了收费标准给你提供救助式的服务,你事情弄好了,反手搞别人一身屎。
多来几次大家也应该清醒了,你的义务热血援助,在别人眼里是可有可无的生意,成了皆大欢喜无功无过,不成,你就是第一口被吸的血。
应该掌握 “议题设置” 的力量,我们讨论的内容不应该是 “救不救”,而应该是 “讹人到底要不要坐牢”,不管最后的结果是要坐牢还是不要坐牢,当社会讨论度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就足以让人心生忌惮。
劝告救援队尊重登山界的传统:人死哪儿,尸体就放那儿。珠峰上能,秦岭上为什么不能?多立几座坟在路上,也是个警告。
遇难者家属起诉的好啊
这样之后以后救援队就会开始有偿,减少某些没有 AC 数的人,去各种危险地区探险的想法,不会再有免费的救援,全是高额救援。
人命是自己的,救援队员的命也是自己的,凭什么救援队员去冒险救一个自己没有 AC 数的人呢?
不光自己冒险,还没有好处,还助长这种没有 AC 数的歪风邪气。
以前可能还会骂两句这些家属
现在只觉得起诉的好
你说不你不收钱
你也不是政府机构
你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一些不听警告作死的人
你图什么?
图幻想中的公众的褒扬?
还是自我满足的那种精神快感?
如果你单纯瘾大,那你就自己爬
这种免费的公益救援行为
只会导致更多大春更加肆无忌惮用自己核桃仁的大脑和羸弱的身体的去挑战深不可测的大自然
要我说人类也是自然界的动物
该让它自然选择的就让它去
为什么阻止报警?
大胆猜测一下,报警之后是不是要走正规程序,走了正规程序是不是会耽误救援时间。
因为没走正规程序,所以救援队被这帮人告了,这就是为什么一定要走正规程序。
你们知道世界上哪个国家最注重程序正义吗?美国,为什么美国注重程序正义,就是因为有遇难者家属这样的人。
下次这帮进入禁止区域的人就别救了
大家喷之前好歹听听家属那边的理由。媒体光顾着流量,连最基本的职业操守都没有。
按照新闻报导,家属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这种单位也一起告了,显然家属那边有自己的理由,原告律师认为有必要(虽然不一定有理)。
简单说一下事情经过
2025 年 4 月 20 日深夜,四名驴友从西安市鄠邑区营盘沟出发,穿越秦岭 “光鹿跑兵冰” 路线(一条高海拔徒步穿越路线的简称,由途经的五座标志性山峰首字组合而成,光:光头山(海拔 2887 米),鹿:鹿角梁(海拔 2690 米),跑:跑马梁(海拔 2660 米),兵:兵马营(海拔 2755 米),冰:冰晶顶(海拔 3015 米,东秦岭第一高峰),该路线被誉为 “秦岭第二龙脊”,与 “鳌太线”(秦岭第一龙脊)东西相望,是户外圈公认的 “最美自虐路线”,全程几乎行走于海拔 2500 米以上的山脊 ,无遮挡、视野开阔。全长约 40 公里,地形复杂,有数十个岔路口,属未开放高危区域)。4 月 21 日上午 10 时许,山区遭遇七八级狂风裹挟雨雪的极端天气,21 日晚,家属联系**秦岭牛马救援队(商业救援队)负责人杨某,承诺支付每位救援队员 1000 元酬劳,委托搜救 。杨某连夜组织 10 人小队,联合公益救援队冒死搜山,23 日在光头山附近找到两名遇难者遗体。2025 年 9 月遇难者家属将秦岭牛马救援队**(商业)、多家公益救援队、同行驴友、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六方列为被告。
经常看神秘园的朋友这救援速度已经很快了,21 日晚开始 23 日就发现了。
这次救援其实是商业救援,是承诺了给每位 1000 元,其实这一千块钱并不算多。但是给了钱性质就不一样了。给了钱,救援的总负责就算是这个救援队了,然后凭借经验先判断,有没有先下撤什么的,先大概找找能不能马上找到,能马上找到报什么警。其实就跟普通人一样,发现小孩不见了,先自己和亲人找一找,找不到了在报警。要是大家都发现小孩不见了,都马上报警,那么报警电话不都被打爆了吗。
其实家属的起诉理由是救援队阻止家属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这是可以谈一谈的,但是经常看神秘园的朋友都知道,这两者还真没有因果关系。深山老林里找不找得到全凭运气,或者被困人自己在必经之路上。所以我认为遇难者的死亡,跟晚报一会儿警,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过违规穿越是违法,要罚款,违规救援呢,一码归一码,也该罚款。同行驴友,经常看神秘园的朋友都知道,同行的人貌似还没有讲被判刑的,估计这次也一样。西安市鄠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国人的人死为大,而且死在你的地盘,估计怎么也得给点,哪怕法院宣判无责任,也得意思意思。西安市晨曦减灾应急救援中心,啊,应急中心什么时候得到通知的哦,真要按照这逻辑,岂不是警察主导的发现已经遇难,岂不是警察都有责任吗。难道错的不是遇难者而是这个世界?
最后这都什么年代了,还整这种硬核的救援队。像红十字会一样,管点后勤,收点钱,轻轻松松把钱赚了不好吗。还整这么累,当好人可以,前提是要自己没有风险。现在众所周知,倒地的老人不能扶,落水的人不能救。
“要学学危机公关,经过这次,登协就是你的了”
“张宁海就是运气不好,掉下去只是意外”
“张宁海只是职高毕业,而我们是复旦的高材生,他的牺牲和我们的未来不可相提并论”
“我们只是去探险,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这不能全怪我们,黄山管理部门也有责任,他们没有把未开发的区域管理好,才让我们能进去”
“要我们为张宁海父母出很多钱,这不公平,我们也是受害者,在山里被困了那么久,精神也受了很大折磨”
“我们要联合起来,统一口径,在媒体面前表现出很无辜、很可怜的样子,淡化我们自身的错误”
“建议新闻专业毕业生要广泛就业,多占领地,就能掌控舆论导向,让负面新闻压下去”
放下道德枷锁,尊重他人命运。
我是支持判救援队赔偿的,大不了到时候大家众筹一下。对于这种知法犯法的违规穿越行为,我一贯支持尊重他人命运,放弃助人情节的。铁丝网什么的都给撤了,避免破坏了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救援队改执法队,没事上山收收门票,还可以给当地创收,不好吗?
上次好像是转运后告医院和救护车的,这次开始告救援队了?
我挺好奇为什么不让家属报警?
给的理由我觉得很牵强。。。。“当时尚未确定失联者具体状态”????
这是什么逻辑????人都丢了报个警也不会怎么样吧? 也不耽误这边人去救援。。。。
应该去起诉小红书,是小红书上未经审核验证的信息,把这些啥都不懂的人害死,根源在小红书而不是在其他任何人,希望家属拿出受害者的手机好好翻一翻记录,找准找实对应对象,避免浪费无辜人员的时间精力。
就这个做法,和女○主义类似,属于是吃上顿没下顿,自己还不一定吃的上
非法穿越秦岭…
这遇难不就是自甘风险么
如果自己都不把命当命,觉得自己的命不值钱了,那何来赔偿金一说呢。
我觉得可能的判决结果是:
驳回原告对救援队(尤其是公益救援队)的诉讼请求。
除非家属要确切证明 “阻止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 与“遇难”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
家属要证明:如果当时立即报警,就能顺利救援,遇难者就一定能生还。
这在技术上和证据上都非常非常难证明。
本来就是啊,警察找也非常难找的。
立即报警也很难顺利救下来。
唉,珍惜生命,敬畏大自然吧。
成年人非法穿越。
最多最多,就是本着公平责任原则,酌情判定一点点 “补偿” 金额。
其实我觉得这点补偿也大可不必。
官方再三明令禁止:


看过一个公益救援队**晨曦救援队去救非法穿越鳌太线的徒步者**的视频,真的很辛苦啊!
救援者也随时可能被困,也有生命危险,比如这次
2025 年 8 月,两位成年人非法穿越鳌太线:平均海拔 4000 多米,氧气稀薄,温度低,天气多变

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多人争前恐后要偷偷穿越:

都不把自己的命当命了吗?
到底是为了什么啊,而且这条线还很 “火”,越多事故报到,反而越多人越想挑战。

因为遇到两天大暴雨,救援队和被救援者被困在小木屋两个晚上:


救援者饼干感叹,如果不是这小木屋,救援队和被救援者可能都凶多吉少

建议对于非法穿越别救援了
更别公益救援
古人云:好良言难劝该死的鬼。我说的也包括所谓的救援队。
这下知道鳌太线救援开始叠甲的原因了。
对违规穿越者实施免费救援,可能会被部分人视为 “义务”,反而助长侥幸心理,增加不必要的冒险行为。


看似涉及到法律问题,但即使是法盲也可以凭借内心最质朴的情感去作出判断。非法穿越者之所以敢去穿越,除了寻求刺激之外,不多少也有 “万一出事会有免费救援” 的心理存在嘛。(以下言论,建立在真公益的基础之上)

1、“来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感悟自然的壮观和伟大、行走中的身心修行”,这些年被这些口号动员的徒步旅行者不在少数,在走出去的万分激动与是否安全为前提之间,有一些人并没有考虑安全问题,或是将安全放在最后考虑。
近年来一些徒步失联的新闻报道,无一不是失联人员的亲友报警
由公家组织大量的人员进行搜救,人救回来的,失联人员面对镜头痛哭道谢、称赞,感谢 ZF、感谢人民,看似是皆大欢喜
虽然说,在生命面前一切都要让道!
但我们也要明白,这种高风险的徒步旅行,其实是拿整个社会的资源在为其个人服务
说是公益,其实大范围的搜救所涉的成本(人力、物资、财力)只是转嫁到了别人或是 ZF 身上罢了。
这难道不是个人自私的表现吗?
2、个人自私行为之后,受伤害的必然的是公益的救援。
就如上述的案例,其中救援人员杨某说:
我们做事情凭良心,输赢也都不太重要。我们会做我们要做、该做和能做的事。
输赢真的不重要吗?
自己的输赢事关个人,对整个而言是不重要,但是当公益救援输了,那还不重要吗?(这是建立在真公益的基础上)
老人摔倒,扶与不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当善意被消耗,并被附加责任时,人心的善意会自动隐藏。
从个人与整体而言,牺牲整体利益,满足个人利益,在我们国家,这本身就是有违大众意识的事。
3、盲目追责,死也要拉个垫背的,寒了公益的心,有人追个人,无人追 ZF。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只要出事在外,总能拉到垫背的,说这是个人法律意识变强,倒不如说是法律给胡搅蛮缠的人让步。
例如,钓鱼的人明明看到水域的上方有高压电线,但他偏偏选择在那里钓鱼,出事之后,家属那是一顿告,告个人、告村委、告供电部门、告 ZF,理由写的是:没有竖警示牌。
即使水域设置了警示牌的,也有人告,说是警示牌不够明显!
总不能把整个水域插满警示牌吧!
总不能把整个水域全围上护栏吧!
最后还是引用该案杨某说的那句话:
我们做事情凭良心
有案件、政审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

猫 sir 法律咨询
105 次咨询
5.0
法律职业资格证持证人
25516 次赞同
去咨询
利好收钱办事的创伤小组。
以后公益救援小队心寒了只救天灾,你们这帮子非法穿越的人祸,想保命就在出发前花钱跟买保险一样和创伤小组签救援合同,一切最终解释权归创伤小组,包括各种豁免情况。
那些艺高人大胆的没卖服务却失联了咋办?不用担心,创伤小组有临时救援服务,只不过得加钱就是了,比出发前买贵很多,并且豁免条款更多。
哦,对了,创伤小组采取会员等级优先制,只买了基础服务的人是排在高级会员后面的。若救援力量临时紧缺,请基础会员耐心等待,坚持着先别死。
你嫌贵?哪里贵了,三百万一条命很吗?为什么不找找自己原因?有没有努力工作,有没有让工资涨一涨!
嫌贵也受着。社会主义的人和人互助不要,偏得资本主义的一切服务化才通体舒畅。
这件事涉及户外遇难者家属起诉救援队等多方的复杂侵权案件。从现有信息来看,可以对各方可能承担的责任作出初步研判。
首先,遇难者自身的责任是关键。根据《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他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两名遇难者明知所选路线危险且属于禁止非法穿越的区域,仍自愿参与,本身就接受了相应的自然风险与违法风险。极端天气作为野外活动的固有风险之一,其未能充分预见或准备,也未及时撤离,因此自身过错应当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即便其他方存在一定过错,在责任划分上也往往居于次要地位。
其次,同行者的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同行者之间因共同活动形成了临时性的互助关系,负有相互关照、救助的注意义务。若遇难者当时已处于明显危险状态,而同行者有能力施救却未采取任何行动(例如有信号的地方却不打报警电话),则可能因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而承担次要责任。不过,法律也会充分考虑当时的客观条件,若在极端恶劣天气下,同行者自身难保,或已做出力所能及的救助努力,则可能不承担责任。这好比在高海拔登山等极端环境中,互助常受客观条件严重限制。
再次,救援队的责任认定是本案的焦点。救援队作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民间组织,其行为受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好人条款”的保护。该条款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家属指控救援队 “阻止报警” 延误救援,而救援队则辩称是基于当时路线复杂、情况未明所作出的专业判断和初步排查。只要这种判断属于合理专业范畴,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救援队便应依法免责。**加之其性质属于公益救援,即便存在轻微瑕疵,其责任也应当被豁免。
最后,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所负有的,是对非法穿越行为进行劝阻、警示和处罚的行政管理职责。如果管理部门已在该区域设置警示标识、进行了日常巡查,则通常视为已履行了一般管理义务。对于明知禁令仍故意违法的穿越者,要求管理部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法律上依据薄弱,其责任十分有限。
以上分析是基于新闻报道的初步梳理,具体责任认定仍需以法院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最终判决为准。但不管如何该判决将极大地影响未来的户外救援和户外活动的治理。如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请,那么这是件好事,在个案上得到了公正。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那么也是件好事,让后续的穿越组织者、同行者和救援者得到一个明确的法律标杆以指导将来的行为。
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讹人官司。
有两个问题可以影响整件事的性质:
比如打包票说 “不用报警,我们大概多久能救出来” 和建议 “先找找,找不到再报警” 是两种性质。
杨某称,“(家属)起诉我的理由是我阻止她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对此,其回应,当时尚未确定失联者具体状态,“一条 40 公里的徒步路线,路口几十个”,初步排查仍在进行。
以劳务的形式雇佣救援人员参与,找人来救援,每个老师傅给 1000 元,还是简单承诺事后给感谢费?
事发当晚,杨某收到失联驴友同伴的求助开始救援行动,其间失联者家属承诺找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参与救援,愿意每人支付 1000 元
如果家属是以找人干活的劳务形式说,你帮我找老师傅帮忙救援,每人给 1000 元。救援队答应下来,并且承诺家属可以找到,不需要马上报警。那确实不是公益救援并且确实耽误了最佳救援时间的投入。
具体细节缺失,先不着急下结论。
自我实现的需要不亚于生理的需要,不妨用疏代替堵。
好比抽烟,这个行为有危害,但是实在禁不住,那怎么办,加税,提高抽烟的代价,提高到一个社会能接受的水平,愿意承担代价的人爱抽就抽。
既然堵不住,不如直接让救援成为可持续的行为,比如按人均年收入中位数 35000 元来罚款,让违规成本大于救援成本,但又不至于说大到宁愿命都不要了也不找救援。
罚款收入拿来支付救援费用,有多的就在山上修几个救援设施方便救援,救援队员的命也是命。
说说我的观点:
1、家属会起诉无非是想多弄点钱,没别的,反正现在讹人基本也没啥成本嘛。
2、这些公益救援队真的是太善良了,但是呢,善良过了叫什么,叫圣母,这种违法穿越的,得收钱,收重金,签协议,救到了不退钱,没救到适当退一半,签字画押录视频。
预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会被判处 “人道罚款”
这是东大当前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弱势方起诉,无论是否合理,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或对强势方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
类似的有:老人摔倒扶不扶、发生人命事故、景区摔倒….
我国是成熟的法治国家。
“成熟” 的意思是凡事都可以两说,任何角度都可以一扯,而且都可能扯嬴。
法律角度的解读一定要区分控方角度和辩方角度,因为法律体系设计的初衷是让控辩双方都可能胜诉,以保证双方律师都有饭吃。
从控方角度,公益不破专业,救援队施救的专业程度值得质疑。
从辩方角度,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苛责良善破坏法治的基本精神。
于戏!先贤有云:“有治人,无治法”。本案落到忠厚长者手里,还是落到深文周纳之辈手里,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但都是合法的。
一直不知道这个公益救援队是啥目的,感觉这个队伍的存在就是非法行为,扰乱市场,应该取缔并追究责任。
救援应该有执照,是一种有收费标准的职业行为。
这就是中国法学界一直想干的事——把中国变成美国一样讼棍横行的国家,这样子他们就可以成为新的权贵阶级。
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警惕。追小偷小偷摔伤可以索赔,这就是典型的判决与公德良知相悖情况产生的深层原因。
可惜,中文不像英文,可以创造一大堆看不懂的专有名词制造认知差异。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家属顶多得到极小比例的象征性补偿,但社会公序良俗会遭到强烈的负面冲击。
其一,家属力争「报警有可能得到及时挽救生命的救援力量」,但该救援力量集结需要时间,且考虑到当地当时较为极端的自然条件,救援队建议进行「专业排查」后再决定是否需要「协调警方」,是基于其专业判断,所以救援队行为存在「恶意阻止报警」的可能性极小,要证明它的难度极大。
其二,救援队应家属请求而介入救援行动,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出于善意的紧急救助」,除非家属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救援队的「无私且善意的救助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过失」,否则司法会倾向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此举是为了体现司法公正,宣扬以善为核心的行为价值导向。
其三,法院对同行驴友的司法研判,较为可能集中于「驴友团队是否存在组织过失」。根据《民法典》第 1176 条对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光鹿跑兵冰」属于高难度户外徒步活动,驴友团队成员作为经验丰富的自愿参与者,本身已满足「自甘风险」;再者,在当时当地极端条件下,同行驴友尚不能保障自身生命安全,所以判定其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的可能性极小。
综合来看,遇难者家属在此案件判决中,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或者利益平衡策略(调解),被告顶多得到极小比例的象征性补偿(救援队或同行驴友等提供),而其诉讼请求很大可能被法院驳回。
由于司法审理和结果判决已经基本定性,所以它们很大程度上不会影响到事后救援机制的改变。真正能够影响和改变救援机制的是人心对于公序良俗的价值态度。
该事件在人心公道上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负面导向,相对于它在司法研判上的确定性所带来的正面导向,两者事实上没有完全对冲。好比一场战争过后,定有胜败之分,也定有满地狼藉。
**谁胜谁败或许已经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怎样收拾那满地的狼藉。**因而对于该事件,应该将我们(公众、政府、你我他等等)的目光从事件当中摘出来,一同思考如何维持和修复人心公道,避免加重「想为不敢为」的善行成本。
庆幸的是,从公众对该事件的普遍反响看来,「公道自在人心」并非虚言。
寒心事件虽不少,善行自在人间行。
前提是:行善者行事前一定要先保护好自己。
我看到,许多回答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对遇难者家属(原告)的愤怒式讥讽。愤怒是应当的,讥讽也只是手段。不过,希望最好「对事不对人」,避免「剑走偏锋」,对事件本身的认识和事后处理机制的完善,产生不良作用。
言尽于此。

(敢言*公正)

(静修*理性)

(拔刀*仗义)
2026 年 1 月 12 日
一小撮不安分的人,既然决定看不起大自然和国家法律,已经是非法穿越了,那就自己承担后果,成年人应该都懂的吧?
活着祸害大自然,死了继续折腾社会,你一个公益救援队去掺和、干预大自然的选择,也就是接下了别人的因果,何必呢,养足精神,做一些对普通大众有意义的事情不好吗!
按照我国当前的民法体系,
法院一定会推定公权力的救济能力比民间公益属性的救援队强。
说白了就是: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就在于此。
争议焦点一:杨某(救援队)阻止家属报警一事是否属实?
请看原文:
“杨某称,“(家属)起诉我的理由是我阻止她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对此,其回应,当时尚未确定失联者具体状态,“一条 40 公里的徒步路线,路口几十个”,初步排查仍在进行。受此事件影响,杨某原所在的秦岭牛马队在去年 6 月份宣布解散。”
搜救队没有直接否认此事。
争议焦点二:如搜救队阻止报警属实,是否对救援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1、在救援队阻止报警前,失联者已遇害
2、如其尚未遇害,救援队的提前出发是否能产生积极影响来抵消公权力机关的滞后救援?
那么这个就要综合推定了,
(1)比如救援队是否具备专业的救援能力?
比如其是否具备专业的设备,有无成功搜救的类案经验?
(2)政府报警后,组织搜救的反应速度?
这块肯定要吃亏,因为政府的搜救速度肯定是要按最快的情况来计算。
(3)在家属报警的情况下,是搜救队到的快,还是政府到的快?
那么政府搜救速度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4)假如政府到的快,失联者能否挺到那个时候?
换句话说,就算救援队阻止了家属报警,是否是一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过错?
对于上述问题,我个人持悲观的态度。
因为这等于要全方位的否定政府搜救能力不如社会公益力量。
所以失联者的家属只要请了律师就一定会抓着这个点不放。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的举证应由原告承担。
也就是原告要证明搜救队阻止了救援,如果没有证据的话,那上述自然就是空谈。
所有违规穿越不受法律保护,出不来严禁救援,出来了重罚拘留。
我说句不好听的,在我看来,对于这种明知故犯的身处险境行为,这些公益救援队就是从犯,谁都不是傻子,这些人敢去这些地方犯险,底气之一就是知道救援反正不要钱,实在不行等救援就好了。您真是大爱无疆,咱国内有的是需要帮助的人等着你,没必要助长这种作死人群的风气。
热评绝大部分是在支持救援队,说遇难者家属在讹人。非法穿越固然可恨,并且要承担主要责任,但需要关注到,家属起诉原因是 “救援队阻止报警”,原文是 【杨某称,“(家属)起诉我的理由是我阻止她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对此,其回应,当时尚未确定失联者具体状态,“一条 40 公里的徒步路线,路口几十个”,初步排查仍在进行。】
从报道来看,救援队没有正面回应问题,回答也比较含糊,所以要搞清楚,救援队到底有没有影响到家属第一时间报警,以及影响方式,是阻止报警,还是建议先不报警,如果真的阻止了,是不是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毕竟一开始就报警,调动的搜救资源更多,遇难者获救几率更大。
欢迎大家理性讨论
最好能胜诉,多来几次,以后就没人掉他们了
判呗,重判哈。
我一直认为,无条件免费救援才惯出来这么多无视危险随便作死,然后出事了又让社会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救援的巨婴。
子贡赎人、子路受牛这些故事没必要一遍又一遍的讲,几千年的道理了老是重复试验?
个人感觉就是家属讹钱,毕竟这两位驴友正是挣钱的年纪,结果自己作死,提前投胎,家属肯定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秉承着死哪讹哪的精神把相关的单位个人都告个遍,就指望着哪家单位个人想花钱买清净,这样或许还能挽救一部分抚养的损失
碰瓷没成本就是这样
各位,
要相信常识
不要被新闻学误导
常识就是
遇难者家属不会无缘无故起诉救援队
就像没有人无缘无故起诉消防队
遇难者家属起诉原因是
该救援人员阻止 / 延误了报警
为什么
为什么
为什么
为什么违法穿越屡禁不绝?
是谁在网络各大平台发布
穿越指南
穿越攻略
穿越装备清单
不是普通人,也不是你我这样的小白
恰恰是这些业内人士
是这些业内人士在或明或暗地
挑逗、怂恿、甚至组团
搞违法穿越
还能怎么判呢?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来讲,不外乎都是三种结局:完全胜诉、部分胜诉以及完全败诉呗。

由于大家没有参加庭审(估计也包括报道该新闻的媒体记者),也没有见到原告方和被告方的任何诉讼材料,我们对原告的主张都没有完整的认识。根据报道和常理,原告可能有两项主张:救援队接受求助并出动后,即便无书面合同,也与被救助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关系,需履行 “安全保障义务”,以专业能力实施有效救助。同时,其介入可能使被救者放弃其他救援途径(如报警),此时救援队因 “先行行为” 产生必须谨慎施救的法律义务。若救助失败且存在不专业之处,或因未尽全力导致损害,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而被告(救援队)的观点我们了解得比较充分,估计可能的抗辩是: 民间救援队的行动本质上是基于道德和公益的情谊行为,其出动源于自愿与善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义务。此类行为不求回报,仅受道德约束,不应被等同于职业救援人员的法定职责。同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普通公民或民间组织对困境中的他人实施救助,救援队的介入已超越法律底线要求,属于值得鼓励而非苛责的范畴。

双方可能会就《民法典》第 184 条 “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的适用性展开激辩,救援队会极力主张其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的构成要件:救援队系自发响应求助,其行动并非基于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是在秦岭山区复杂环境中,针对驴友危急情况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该行为未增加额外损害,遇难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其自身遭遇的客观危险。即便救援过程中部分行为与最终损害结果存在客观关联,亦应依据紧急救助免责条款予以免责。
而原告(遇难者家属)一方必会反驳,该条款旨在保护普通人的善意施救,而涉案救援团队作为有组织、配备专业装备并宣称具备专业性的机构,已超出 “普通救助人” 范畴。若其存在重大过失,如夜间搜救能力不足仍贸然行动、使用不合格装备、伤情误判导致二次伤害等行为,则不应享受免责。遇难者的死亡并非单纯由原始险情导致,而是救援队的不当干预直接或间接触发,其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追究相应责任。
至于其他被列为被告的单位和组织,与本案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估计不会被判担责。
如果我是法官,我也会头痛,毕竟大家都在讲道理,都认为自己有理。

判决救援队不承担民事责任(完全胜诉)吧,势必全面采纳救援队的抗辩理由,认定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 184 条所保护的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应当予以免责。法律鼓励善行,救助人的身份不应因组织形式而受限,其救助行为本身即值得肯定。司法实践中,对 “重大过失” 的认定应遵循审慎原则,严格适用过错责任认定的比例原则,尤其需考量山地救援的紧急、高压环境。除非原告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救援行为明显偏离理性人标准、直接导致损害结果,否则不宜苛责救援者在信息受限下的决策瑕疵。此判决旨在保障民间救援力量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但肯定是造成原告举证困难,不符合原告利益,引发公平性质疑,可能弱化对民间救援组织的专业化引导,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判决救援队承担主要或全部民事责任(完全败诉)吧,除非原告提供了确凿证据证实其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其行为性质被认定为商业或准商业服务,不能适用 “好人法” 免责。若救援队明知队员缺乏专业能力仍强行作业、擅自选择高危路线导致风险升级、向家属作出不实承诺误导决策,或存在以公益之名行收费之实、运营模式实质趋同商业机构等情形,其公益性不予认定。核心在于此案能否明确证实遇难者死因系救援操作失误(如不当处置直接引发致命后果),而非原始险情所致。当救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救援队应对其过失导致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此判决的话,就会有苛责义举的寒蝉效应,以后恐怕无人再敢言勇,社会价值导向会有偏差。
那可能性比较大的,就只有判决救援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象征性或按份赔偿)了。法院在肯定救援队公益属性的同时,基于其作为有组织救援力量的特殊性,认定其应承担高于普通个体的注意义务。虽其行为未达 “重大过失” 程度,但存在专业资质不全、培训缺失、指挥失当等一般过失或疏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判决对《民法典》第 184 条作限缩解释,明确该条款豁免的是施救行为本身的直接风险,而非组织管理、风险预判等系统性瑕疵。鉴于遇难者家属损失惨重,且救援队作为组织实体较之个体更具风险承担能力,法院依公平原则酌定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此非惩戒性判罚,而为衡平双方权益、抚慰受害方之司法考量。
这一判决在恪守法律原则的同时,明晰了民间救援专业能力建设的底线要求,以适度补偿回应受害者家属的伤痛,更通过司法温度肯定志愿者的公益初心,避免了过度追责对救援精神的遏制。这种兼顾法理、情理与社会效应的裁判思路,是平衡多方利益、彰显司法智慧的典型的 “中国式判决”。
但肯定不是大家想要的判决。
没关系,不管怎么判,都会推动民间救援力量加速挣脱野蛮生长的草莽阶段,迈向专业化、规范化与法治化。随着责任与权益的清晰界定、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及协作网络的深度融合,一个权责明晰、保障有力、协同高效的现代救援体系正逐步成型。
这一转变将深刻重塑社会认知与行业生态:
“风险自负” 的理念将成为户外运动的基本常识。安全意识的真正觉醒,往往始于对责任边界的清醒认知。若判决结果未支持家属诉求或仅给予有限补偿,无异于为户外爱好者敲响一记警钟:高风险活动的参与者,必须成为自身安全的首要守护者。救援是危急时刻的托底保障,绝非对获救的必然承诺。我们不能再将全部希望寄托于志愿者无私的挺身而出,更不应让施救者背负事后苛责的寒霜。这种观念的转变,会促使户外运动圈子自发强化安全准则:爱好者们主动学习急救技能、扎实提升体能储备、谨慎规划探险路线,让风险防控意识从口号变为行动本能。
有偿救援机制的落地或许将迎来关键突破。此案引发的广泛讨论,让 “救援成本” 成为街谈巷议的焦点,公众逐渐看清专业救援背后的人力、物资和资金消耗。这为在特定场景(比如针对违规进入未开发危险区域的探险者)推行有偿救援提扫清障碍。经济手段不止于缓解公共资源紧张、补偿救援团队的付出,更是用真金白银的成本约束,给鲁莽行为泼上一盆冷水,促使户外爱好者回归理性和规则。毕竟,当救援不再是“免费的安全网”,对自然的敬畏、对风险的审慎才能真正扎根人心。
户外运动保险市场或将迎来爆发式增长。当人们真切意识到救援行动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经济代价,户外爱好者们自然会主动寻求风险保障。激增的保险需求倒逼保险公司加速产品创新,开发出覆盖紧急救援服务的多样化、定制化险种,救援保障甚至可能成为保险产品的核心卖点。保险的深度介入,既为户外爱好者系上了一道 “安全带”,又为救援行动提供了稳定的“资金血脉”,逐步形成“预防风险 - 实施救援 - 保障兜底” 的完整安全链条。这种闭环生态,让安全保障不再是一次性的“赌博”,而是有备无患的从容。
农夫与蛇,东郭先生与狼,郝建与老太太…
鳌太线既然已经法定禁止穿越了,就该禁止救援队入内
每年定期组织收尸队上山清理垃圾即可!认尸领尸收费,无人认领的做标本
MGBD,为了个人私欲,净给家人社会添麻烦
你知道四大神族在外打工的遭遇吗?
前人栽树,后人遭殃。
起诉事由为阻止报警,这可能是法院受理的主要原因。但是从法理来说,报警是公民权利,救援队并非以强制手段控制家属使其不能报警,未做出拘禁、控制行为的,未报警的结果仍是因为家属主观上的原因导致的。因此,法庭庭辩与审判大概率围绕此问题进行展开。
我就想知道一点,公益救援,到底是完全免费的?还是有什么单位托底的?
看到有些回答在 “批判” 公益救援,觉得是助纣为虐,这方面我是赞成的,但不是太赞成一味批判非法穿越的。在穿越活动不影响他人和环境的情况下,这只是一个中性的活动,也能适当的促进消费。
我不太清楚一些成熟的户外活动的国家是怎么管理这类户外活动的,但我更希望把这类的穿越活动定义为一种极限运动,普及活动报备和保险购买的流程,给路线做安全评级和制定必要装备清单。甚至像潜水等级一样制定一些户外等级或者开设基础户外技能培训班。只允许有相关技能等级或者通过培训的人参与活动,其他定义为非法穿越,非法穿越抓到后进行高额罚款。
至于救援队应该设置最低收费标准和相关依据,由保险买单或者个人直接支付,允许出现高价商业救援(配备直升机等高端设备)。
其实想说的重点是除了生态脆弱的地区,不要一刀切的管理,也要允许作死的人自生自灭,每次看到新闻说谁谁谁爬山被困出动多少多少人救援也很气,自己菜还去危险的地方死掉就好了,不要麻烦那么多的人。让那些巨婴和巨婴家属告地球去,不要给政府部门加那么多的责任,允许有一些作死的人在不影响其他人的情况下死掉而不是追究这个那个的责任。
这是天大的好事啊!
建议以后所有救援队就不要参加什么公益救援了~
救援可以,掏钱!
掏出足以与被告的风险相当的钱!
掏不起就不救,很简单。
以后再有家属找不到免费救援怎么办?
更简单!找现在这一家子啊!
因为那些免费救援队拒绝救援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这个案例的前车之鉴。
同理,
可以运用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案例中。
所有经法律判决,属于讹诈的老人及其家属,登记在案。
以后一旦出现老人摔倒没人扶,最后去世或者伤重的,支持家属起诉!
起诉谁?
起诉这些之前记录在案的讹人家属啊!
因为你们家的老人没人扶完全是因为这些讹人家属搞出来的前车之鉴啊!
责任链条非常清晰!
建议采纳!
救援队这块重点在阻止报警,首先阻止报警这个事肯定是不对的,比如你掉井盖里了,家里找不着了,有人不让你家里报警,那问题就很大,最关键的地方新闻上又说的含糊其辞,果然是媒体的魅力啊,估计上法庭也是在是否存在阻止报警的行为上进行抗辩,看看上庭怎么说的,是否确有其事。其次不管啥情况,不让你报警那就是有问题的,最常见的情景就是劫匪绑了人质阻止你报警。
“我们做事情凭良心,输赢也都不太重要。”
面对镜头时,秦岭牛马救援队原成员杨某的语气里藏着一丝释然,但他脚下的这片秦岭深山,以及这场全国首例 “救援队被起诉案” 的判决结果,早已超出了个人输赢的范畴——它关乎每一个户外爱好者的生命兜底,更关乎千万公益救援者的坚守底线。
2025 年 4 月,两名驴友违规穿越秦岭 “光鹿跑兵冰” 路线遭遇极端天气遇难;几个月后,深夜驰援的公益救援队竟与同行者、管理部门一同被家属告上法庭。如今一审三次庭审结束,判决悬而未决,户外圈、公益界和法律界早已炸开锅:好心救援为何成了 “原罪”?这纸判决如果偏向原告,未来还有人敢冒着生命危险进山救人吗?
要读懂这场争议的核心,先把时间线拉回 2025 年那个风雨交加的凌晨:
4 月 20 日深夜 11 点,四名驴友从鄠邑区营盘沟出发,挑战秦岭 “光鹿跑兵冰” 这条难度不低的徒步路线。他们并非专业团队,只是通过户外群临时集结,而这条路线岔路丛生,全程长达 40 公里,本就暗藏风险。次日上午 10 点,极端天气突袭——七八级狂风裹挟着雨雪,瞬间湿透了所有人的衣物,四人被迫分散前行,最终两名驴友不幸遇难。
事发当晚,救援队成员杨某就接到了失联驴友同伴的求助,第一时间组织力量驰援。家属当时不仅承诺找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参与,还愿意每人支付 1000 元报酬。救援队员顶着危险,在 22 日凌晨抵达山脚,清晨五六点便进山搜救,上午 11 点就在主路附近草甸找到了两名遇难者遗体——要知道,他们途经的沟谷里全是瀑布、悬崖和碎石,每一步都踩着生死线。
可谁也没想到,悲剧过后,家属的感谢变成了起诉状。他们将秦岭牛马救援队、同行驴友、当地生态环保部门等多方告上法庭,核心诉求竟是 “杨某阻止报警,耽误了最佳救援时间”。
面对指控,杨某的回应透着无奈:当时尚未确定失联者具体状态,40 公里的路线有几十个路口,初步排查都还在进行中,根本不存在 “阻止报警” 的说法。更令人唏嘘的是,受这场诉讼影响,曾经活跃在秦岭的牛马救援队已在 2025 年 6 月宣布解散。
法律层面拆解:这起案件可能怎么判?_
作为国内首例救援队被起诉的案件,法院的判决逻辑将成为行业标杆。结合现有信息和法律框架,大概率会出现两种可能,而核心争议点在于 “公益救援者的责任边界”。
第一种可能:判决救援队无责,这也是法律界更倾向的结果。
关键依据是《民法典》中的 “无因管理” 条款——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事务,只要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这起案件:
首先,牛马救援队属于公益组织,与遇难者之间没有任何法定救援义务,参与救援完全是出于公益初心,符合无因管理的核心要件;其次,家属指控的 “阻止报警、耽误时间” 缺乏实锤——救援队员抵达后迅速开展排查,且在短时间内就找到了遗体,从救援效率来看不存在明显失职;最后,遇难的核心原因是驴友违规穿越 + 极端天气,属于 “自甘风险” 的范畴,理应由个人承担主要责任。
参考此前江西庐山的案例,10 名驴友无视警示擅自闯入未开放区域,导致 1 人坠崖身亡,当地政府不仅对组织者处以行政拘留,还追偿了 7.4 万元救援费。这一案例已经明确了司法导向:违规探险者需为自身行为买单,公共或公益救援资源不应成为 “任性冒险” 的兜底。
第二种可能:判决救援队承担部分责任,但概率极低。
只有法院认定救援队存在 “重大过失”,才可能判令其担责。但从现有信息来看,这种情况很难成立——救援队员响应及时、行动专业,既没有拖延救援,也没有因操作失误导致二次伤害。家属的指控更像是情绪宣泄,而非有扎实证据的法律诉求。
比判决结果更重要:它将重塑中国公益救援的未来_
代理律师张博亚的一句话点透了案件的重量:“这是国内第一次将救援队告上法庭”。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将对国内救援机制产生深远影响。
先看最坏的结果:如果判决救援队担责,将引发灾难性的 “寒心效应”。
要知道,国内 92% 的基层公益救援队年运营经费不足 10 万元,队员们参与救援全靠情怀,不仅要自掏腰包支付油费、餐费,还要冒着生命危险直面悬崖、暴雨、暴雪等极端环境。此前就有蓝天救援队队员冒着零下五六度的低温,帮老人打捞 80 元的风筝,却遭网友质疑 “浪费公益资源”;还有队员因救援致残,最终只拿到微薄的慰问款。
如果连 “好心救援” 都要面临诉讼风险,后果不堪设想:更多公益救援队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面对求助时犹豫观望,甚至直接拒绝;本就匮乏的民间救援力量会进一步萎缩,最终受损的还是普通民众的生命安全——毕竟政府救援力量有限,民间救援队在山野、水域等场景的救援中,承担了 70% 以上的任务。
再看理想的结果:如果判决救援队无责,将成为规范行业的 “里程碑”。
这一判决会明确两个核心边界:一是公益救援者的免责边界,让 “好心有好报” 有法律兜底;二是户外探险者的责任边界,警示所有爱好者“违规探险需担责”。在此基础上,大概率会推动两大变革:
其一,加速公益救援的立法规范。目前国内尚无全国统一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条例》,公益救援的边界、责任、保障都缺乏明确规定。这起案件可能会倒逼相关部门完善立法,明确救援队的法律地位、免责情形,以及救援成本的追偿机制——比如让违规探险者承担救援费用,避免公益资源被滥用。
其二,推动户外探险的规范化管理。像秦岭 “光鹿跑兵冰” 这样的危险路线,可能会加强警示标识和管控;户外群组织活动的责任也会更明确,避免临时集结的 “散兵游勇” 盲目冒险。
最后:我们该如何看待 “救援与被救” 的关系?
杨某在接受采访时说,“公益和非公益对于我们而言,初心都是想找到安全的人”。这句话戳中了公益救援的本质——它是社会温情的兜底,是陌生人之间最真诚的守望相助,而不是一场 “救不好就要担责” 的交易。
我们理解遇难者家属的悲痛,但不能让情绪凌驾于法律和情理之上。如果把救援者的善意当成追责的靶点,最终只会陷入 “没人敢救援” 的恶性循环。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秦岭牛马救援队的交代,更是对所有公益救援者的回应,对每一个热爱户外、敬畏生命的人的警示。
你觉得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这起案件又会给公益救援带来哪些改变?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快点判,把这个地方的好心人赶尽杀绝
很多地方有迷惑不解,比如既然是公益救援为啥每人又收了一千,收十块也是雇佣关系了啊, 然后劝人别报警?在非法之地你没经过批准 你也是非法的啊,不是你打个救援队的名头就可以去的
一边就是去告救你的人,这是让人寒心的行为
我要说两边都很抽象 实在没办法支持谁,好奇最后怎么判的 ,等后续!
如果我是法官,会判救援队不需要向家属赔偿,但因没有经过批准,要每人罚款五千并实行普法教育。(比如签免责协议)医生做手术也要家属签字的
秦岭穿越,这是很明显的自甘风险,甚至是违法行为。
这样的事,我不支持,也不反对,因为世界太大了。总有一些人要做点出格的事情。包括我,偶尔也去爬野山。
只是你玩户外就玩户外,能不能不要一有风险就叫救援啊。人家又不欠你的,叫了救援就叫,该给钱给钱,也别道德绑架啊,复旦十八驴才过去多久啊,据说现在都混的风生水起的,可惜那个民警永远都定格了。
这种起诉太好了,就是警告这些人,谁叫你们多管闲事的?
一种很新的,类似菜市场买鱼放生的组织架构。
最好这次法院也判公益救援队赔钱,以后对这种自己找死的人,就不要再救了。
从这个家属的行为来看,这个驴友跑去找死有其必然性。
总有一些人,盲目热心自我感动,硬要介入他人因果,不把自己和家人当回事。
真有大爱,办个线上免费知识分享,让真正想玩户外的人,能够更多获取优质有用信息,其实就够够的了。
真正热爱户外,热爱生命的人,才配得上好好享受户外的乐趣。
至于那些根本就是动机不纯或者头脑发热的,何必逆天而行,阻止大自然优胜劣汰。
起诉的好,就该起诉救援队,让救援队心凉了。以后就不去了。该干嘛,干嘛去。
你说你们救援队整天没事无偿救援他们干嘛呢?尊重他人命运不懂吗?
抖音上神秘园还是神秘什么的,几个账号我看过不少。即使我没去过,光看视频都觉得险恶。
救援队整天被叫上去救援,有一个大哥还在救援的时候牺牲了,他老婆接他的班也进救援队。
真的,看了。。。五味杂陈。这种人,真的伟大,反正我是敬佩的,因为我做不到。
救援队被起诉是因为【阻止报警】,不是因为人没救活或者其他比如能力不足等。
【阻止报警】构成干预他人求助权,至于正当还是不当,那就让法院去判。
不过【阻止报警】这事,真的体现法律风险意识不足。
这次宣判应该会改变以后救援队的救援方式,无论是公益救援队,还是商业救援队,队员都需要有专业救援知识和技能,不能是一帮登山爱好者组对。
投身公益一定是好事,做好事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挺好的一个救援队为什么解散了?
妨碍死者家属报警,环境复杂,实际不成熟说不过去啊,只要达到报警条件(失联时间,危险程度)就应该直接报警。
最省时,省钱的做法。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很多写回答的人,纯粹是看个标题就在那边喷人带节奏。
麻烦看看清楚:
“事发当晚,杨某收到失联驴友同伴的求助开始救援行动,其间失联者家属承诺找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参与救援,愿意每人支付 1000 元,之后救援者发现两名失联者遇难。”
“(家属)起诉我的理由是我阻止她报警,耽误最佳救援时间”。
说穿了家属就是要点钱来安慰受伤的心灵,能要得到很好,要不到也没损失。

最需要这位的一次。

这是好事啊,
现在凡是敢在路上扶人的,都会想到,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现在是,不是你害的,你为什么要救?
这是功德无量的好事,就该让这些没事救援的好好的赔到倾家荡产
前年死,去年死,今年还会死。
为什么大家会情绪化,因为就是头猪看见同类嘎了也会怕的吧?但是驴友们还在前赴后继,都觉着下一个硬在上面的不会是自己。
作为爬过秦岭这条线很多次的人,光鹿跑兵冰,最高海拔 3015,平均海拔 2500 左右,很难想象有人会死在上面。1. 因为这条线路非常成熟,而且爬的都是老驴,所以我猜救援队首先认为人可能还活着。如果家属一旦报警,这个事情就大了,本来封禁的秦岭,会更加严格。2. 牛马队是收费救援,家属答应找到人给他们一个人 1000,但是没想到找到时人已经死了,牛马队在很快的时间找到了两个人的尸体。3. 两个人死的地方跑马梁上面,从兵马营到跑马梁是很广阔的一大片草甸,2km 的大草甸没有任何防风的地方,而且上面如果刮起风来,很难承受。但如果他们当时从跑马梁下山,最多半个小时就能到达挡风的箭竹林区域,2 个小时就能下山。可惜他们要穿越草甸去鹿角梁。
确定是付费了,付费了的哪怕是 100 块钱都已经是合约性质得了,救援队估计要输官司。
干脆以后也别公益救援了,就是商业救援,去徒步之前签订救援协议的,且满足救援队安全指令和要求的,钱可以少交点。不签订的,不优先救援,而且加倍收费,而且还要签订免责条款。救不活只退钱,不赔钱。
简直荒谬,不作就不会死。
我昨天经历了一次爬野山,我知道有多危险,昨天被石头砸中的小孩都没办法做急救 (我只学过那种突然晕倒,进行人工呼吸的急救),而且荒山野岭,车进不来,直升机也停不进去 “没有一块很大的平地”,即便打了 119,我估计很有可能错过最佳施救时间,凶多吉少了。何况秦岭这种地方。救援难度很大。昨天我不到 3 小时,消耗两瓶水 (一瓶保健饮品,一瓶矿泉水),还有水果 (粑粑柑等),牛肉干,鸡腿,鱼仔,全麦面包,水是最先干掉的,只有全麦面包一口没吃。还有 1 小时是没喝水的。
建议没有专业团队,不要去当什么驴友,没苦硬吃,爬上去拍两张照片,又怎样,能使你加薪还是长得更漂亮。想要身材好,平时健身,多运动就是了。
最后强调一句: no zuo no die.
回到这标题,希望救援队没事。以后收费贵点。1000 元还被告不值当。
我的建议是判输,然后彻底终结这种救援机制。
救 nm 救,自己找死死了活该
其实对于非法行为,例如穿越,应该使用搜捕而不是救援。先打击非法行为。
按正常逻辑,救援队没有任何理由阻止家属报警,除了这个理由,家属也没有任何理由起诉救援队,再考虑到救援队并没有直接否认曾阻止报警,所以这里面必有蹊跷,但是记者根本没写,让子弹飞一会儿。
不过话说回来,就算救援队曾经 “阻止报警”,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家属有报警的自由,救援队只是建议而已。
知乎用户 军师 Mr 发表 巧了,本人就是新蔡县的,没想到新蔡县以这种事情出圈,很让人难绷。 这个发生事件的这个学校离我们家很近,直线距离不到 1 公里,8 号下午发生事情的时候我远在天津就已经得到消息了,老家的朋友同学啥的就已经在讨论 …
知乎用户 蜗牛 发表 为啥鳌太线危险,因为它地处秦岭这个南北地理分界线上,北方的冷空气和南方的暖流在这里交汇,天气多变的很,你看天气预报根本没用,也没啥预报能精准预测山上的天气。 就像这批失联的人,想法是美好的,走小鳌太路线,觉得可以快上 …
知乎用户 任丘胃袋研究所 发表 现代社会的本质是精细化分工,我上个班还得当义警?我看大街脏了是不是回家扛个扫把来扫一遍? 但另一方面来说,神州陆沉之后,仁义信礼智勇还剩多少呢 知乎用户 东方明猩 发表 人的性癖千奇百怪, 仅从描述看不出他是 …
原创 王焕熔 谷雨实验室 文**|**王焕熔 编辑 |江臾 出品** | 腾讯新闻 谷雨工作室** “我到底要不要相信他们已经去世了?” Tracy的公公最后在家中厕所遇难,他手里紧握身份证,身上裹着两张打湿的棉被。这个场景是家属认领遗体照 …
原创 黎宇琳 共益资本论 回顾过往10年公益界的新学说,还是康晓光的“行政吸纳社会”,和朱健刚提出的“治理吸纳慈善”对这个行业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最有解释力。 公共政策把社会组织纳入治理体系,慈善被视为“社会治理工具”的一环,这很好地解释了公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