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娜拉|高举 “强奸” 轻放“拐卖”?追问和顺县初次调查通报——请和顺县联合调查组明确公开解释女村民郭某的角色

by , at 14 December 2024, tags : 花花 收留 精障 拐卖 张某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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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回顾:《五问山西政府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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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精障女硕士花花 “被收留” 事件,已经发酵升温一周时间。经过 “铁链女” 事件的洗礼,网友们比山西和顺警方要清醒得多,针对精障女性的“收留”= 拐卖 / 强奸 / 非法拘禁,正在逐渐成为常识,倒逼司法正义。

12 月 10 日下午 13 时许,新华社 “独家权威发布” 了山西省和顺县联合调查组的 “官方通报”,显示事件舆情级别已经快速攀升比肩三年前的 “丰县”。不详的预感则是,网络讨论降温、涉事人“封口” 也可能随之而来。

经查,张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涉嫌犯罪(这里的措辞显然是为了套用 “强奸罪” 曾经的司法解释),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松了一口气,人都抓起来了,网友又立大功了,可以散了吧?且慢,不说之前的疑点没有解释,甚至还冒出了新的疑点。

“失去的” 一年多?从发现到带回,是独立还是交接?

首先,就像我们之前提到的,卜家和张家都公开说过,花花走失时长为十五年(哥哥称是 2010 年初的一天早上,喝完牛奶后出门,从此没有音讯),调查组是依据什么认定花花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从家中走失,如果两家还能出来发声的话,希望能对此做出澄清,否则相差一年多时间,可以发生的事情太多了。

其次,通报中突然冒出来的 78 岁女村民郭某,在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相当可疑,但通报坚称 “尚未发现卜某被拐卖的线索和证据”。从 2011 年 8 月 “郭某在本村附近发现卜某”,到 “数日后由张某带回家中,并育有子女”,三句话的时间点和逻辑非常跳跃。

数日间发生了什么,郭某有没有 “收留” 卜某(还是通报终于学乖了不敢说这个词了?),张某是从哪里把卜某带回家中,两人有没有交接?有没有交易?否则此前已在石叠村及周边停留 10 余天的花花,理应有很多目击者,为何单独拿郭某说事(还像嫌犯一样标明了年龄)?

更重要的是,早前张某侄女已经在直播中爆料过,卜女士到张家之前,曾在村子的桥洞里,被一群光棍强暴。而大皖新闻记者在村里实地探访时,曾从村民处听说,最初将花花带回村的是村里另一位老人,当记者找到他时,他连连推说 “不知道” 让记者找其他人。请问警方排除这位男村民的嫌疑了吗?这三人是何关系?你们确定只有一位强奸嫌犯吗?

如果记者和网友都能拼凑出来的线索,和顺警方花了一周还是语焉不详,那张家口中的 “寻亲十五年不间断就是找不到家人” 的工作效力也是不足为奇的。

值得一提的是,抖音上热传一段女网友 “冷橄榄” 给晋州 12345 政务热线打电话的录音,其颇为伶牙俐齿、有雄辩之风,而对方给出的回应是,上级部门已经成立专项调查组,而我们等来的还只是县级的初步通告。调查结果还会有何变数,省政府督查是否已经到位,接下来拭目以待吧。

好差评是几个意思?

“捡到”、“收留” 与 “拐骗”

12 月 9 日,张某已经传出到警局做调查笔录。而 10 日上午大皖新闻发布了记者进村实地探访的稿件,在此之前和张某进行了对话。他当时说 “因为有些事情要处理所以不在家,但并未透露是什么事情、身处何地”。现在看来应该就是在接受调查了。

他对记者表示,没有打过花花,也没有拘禁过她,她 “想在家就在家想出门就出门”。她没有户口本,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但办了酒席。这符合之前释出的信息,张某事发后想去医院看花花但被拒绝,因为他不是监护人。对于最重要的“收留” 问题,张某称“打工回来回家种地,看到她穿的破破烂烂就把她领回家了。”

此前,帮助花花的寻亲志愿者朱玉堂曾引用张某侄女的说法称,当年她的叔叔 “捡到” 婶婶时,她神智不清,有重度精神分裂症。

青城镇土岭村,四周都是连绵不绝的大山,距离县城约 40 公里,村中道路上很少看到村民的身影。来源:大皖新闻

“捡到” 是民间的普遍说法。**比起官方冠冕堂皇的 “收留”,将男权社会的性和生殖欲望粉饰为济贫扶弱的善举,“捡到” 反而更加赤裸裸地接近 “物化女性” 的本质,可以与 “诱拐”“拐骗” 挂钩。**这个词,出现在许多新闻事件中,例如山东方洋洋案(因无法生育被夫家虐待半年致死的智力障碍女性),同样有智力障碍的方母就是被洋洋叔叔从火车站 “捡” 回家的

遗憾的是,中国刑法中有 “拐骗儿童罪”,却没有“拐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罪”。区别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不以出卖为目的,只是使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被认为主观恶意较轻,因此量刑也少于前者,在五年以下。寻亲家长孙海洋对此强烈不满,呼吁 “拐骗拐卖” 同罪,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相关提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回应,“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将认真研究,积极改进。”

在此不得不感叹,近年来中国打击拐卖行动,对待儿童的工作力度远远大于精障妇女。张某侄女的一句话道出了精障女性面对的深重的社会歧视,在她眼里,“她毕业了 31 岁都没有工作,是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无用的人”。照此推论,二叔 “给吃给喝” 供了她十五年,难怪被视作“好心人”,原来是自掏腰包为国家“减负”。

如果张家所谓的 “曾经报警寻亲” 不是撒谎,张家和警方都不是故意阻挠解救的话,我们可以想象得到的情境就是,按照他们的潜意识,他们从来也不相信,看似严重精神分裂的花花可以有自我表达的能力,他们从来也没有付出过足够的努力,试图去理解和倾听她。而这个问题,我们每个人也都需要扪心自问——我愿意去真正看到她、听到她、帮助实现她的真实愿望吗?而不是把她的子女、“丈夫”、其他家人的需要放在更前面?

网友考古到 12 月 2 日山西和顺县公安局的官方通稿。来源:网络截图

2021 年底,澎湃新闻曾曝光过一则旧闻,最近再度被 “考古” 议论。湖南岳阳平江县 66 岁老汉 “收留”16 岁流浪精神障碍少女,十年后的 2013 年竟被地方电视新闻报道为夫妻 “温情相守” 的故事。当事女子曾在墙上刻下多遍“我要回家”,却被长期锁在家中,并生育一子。

然而,就和今天的山西和顺村民们一样,湖南平江当地人一直认为那是一件 “很正常的事情,是帮了这个小姑娘一把”。当年电视节目播出后,女子家属曾想把她和孩子一起带回去,老汉却不同意。村支书在回应澎湃记者回访时称,后来 “政府给他们盖房子,给了他们很多关怀,他们现在过得很安逸,我希望你们媒体还是少去打扰他们的生活”。随后便没了下文。

在帮助花花的 “寻亲志愿者朱玉堂” 抖音页面评论区,网友留下拐卖线索留言。来源:抖音截图

这就是真实的循环往复的流浪精障女性的历史!如果没有 “铁链女” 惨状的意外曝光和冲击,如果不是这一次女硕士的身份落差和警情通报中落后于民心的 “收留” 字眼的刺激,网友们前仆后继地追问真相,那么董某民还在大摇大摆地接受爱心扶贫捐赠,张某还会毫不知耻地喊着花花父亲 “爸爸” 敬酒,和侄女一起直播带货,跟平江老汉一样过上更加 “安逸” 的日子。

如今,沉默许久的花花家人,已经到了忍耐的边缘。12 月 9 日,花花嫂子在抖音直播中强忍情绪激动和泪水,表达了对和顺村领导的不满。当天,他们作为政府代表,在花花家人明确不愿见面、不想打扰妹妹看病的情况下,仍强行来到医院要求 “慰问”,上来第一句话就是张某 “把一家子照顾得很好”

这让花花哥哥和嫂子都出离愤怒。因为事实绝非如此,医院检查发现,花花因常年饥饿营养不良,时而站不起来,需要先补充牛奶、牛肉等蛋白质,恢复身体机能,才能正常开展治疗。而针对张某侄女曾解释直播中花花被人搀扶是因为尿在裤子里无法坐下,花花嫂子表示,照顾了她一天,她没有大小便失禁,不哭不闹也不打人,更不会像在他家时 “一靠近就炸”,暗示政府明知这些反常情况却不调查清楚。

非要积极一点的话,如果把湖南平江事件视作一个刻度,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 “观念的水位” 的上涨,不管多么缓慢,至少是一种进步。我们也因此锤炼出更加坚决的公共意识和行动。

司法裁判文书中的 “收留” 与“拐卖”

不管我们对和顺县公安局的通报多么愤怒,事实上,**“收留” 普遍存在于中国司法语言中。我们可能已经失忆,丰县联合调查组的第二份通报,就明晃晃写着 “收留”。**我们希望,山西和顺事件至少能教会全国所有公职人员一件事:对于流浪精障女性,不存在 “收留”。

丰县联合调查组第二次通报。猜猜和顺县需要几次通报?

看看裁判文书网上收录的拐卖精障妇女的案例,不乏精障妇女先被 “收留为妻”,剥削完性价值后,再被“丈夫” 转手卖人,获得剩余的经济价值。说是 “用后即弃” 也不为过。

精障妇女的 “商品价值” 与其生育能力紧密相关。买家甚至会提出预先 “验货”,一旦发现该妇女无生育能力,就会要求退货,为了顺利得到“退款”,买家必然默许“转卖” 行为。

“收留” 可能是为了 “自用”,也可能是寻找买家前的短暂安置。但考虑到精障者的照料负担,即便是当事人辩称的 “好心收留”,也会演变为司法认定的 “拐卖妇女”。

希望在罗列了这么多过往的司法判例后,更多人或许能够理解,我们对于郭某和 “第三人” 拐卖嫌疑的直觉从何而来(当然也希望最终被证实是错觉。)

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是 “以出卖为目的”。在实务中强奸、非法拘禁罪的证据要求较高的情况下,不涉及金钱交易的“收留”、“带回” 或“诱拐”,行政和司法还可以如何规制和惩处?

如果大量司法判决和常识经验可以证明,起始的收留行为就是强奸、拘禁、拐卖的预备行为,我们为何不能从源头就把它掐断?例如,规定村委村干部在发现流浪精障女性的第一时间强制报告?

我们有可能通过综合的拐卖专项立法,包括增设强迫婚姻罪(包含我国法律已经不承认的 “事实婚姻”),来加强针对类似行为的法律威慑吗?这是我们后续还可以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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