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徐亚光:公诉人涉嫌受贿30万不属于回避事由|包头记64
今日庭审,包头案彻底突破底线。对检察长徐亚光和涉嫌受贿三十万的检察官李书耀的回避申请,检察长徐亚光本人当庭宣称,涉嫌受贿不属于检察人员应当回避的理由,也不承认其本人的种种不当履职行为,并建议法庭当庭驳回辩护人回避申请。 辩护人着实震惊,检察 …
包头案·直击现场(四)
7月7日,包头案开庭第四日,出现了审判员为被告人选择性普法,甚至可能误导被告人的情况。
昨日休庭前,审判长并未像往日一样宣布第二天继续开庭。昨晚七点左右,部分辩护人收到短信称今天上午按原时间地点开庭。但有两位辩护律师并没有收到该短信通知,导致该两名辩护律师认为今日不开庭,以至于未到庭,其中一名律师已经离开内蒙古去外地办案。
今天早上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合议庭不向被告人告知合议庭庭审安排工作的失误,便以辩护人未到庭为由,向被告人宣布,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到庭,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另一名辩护人的权利,同时今天上午未到庭的两名律师不排除被剥夺辩护资格的可能。如果被告人要重新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则法院会进行拆案后另案处理。
合议庭掩盖部分事实的告知行为立即遭到辩护人强烈反对,因为审判员如此宣读,可能是在误导被告人更换辩护人,甚至另案处理。这将对主张全案无罪的大部分被告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辩护人们不反对,被告人们很可能就在根本不明白法律条文的全部意义的情况下,在合议庭的误导中行使了对他们不利的权利。
其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三款,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辩护人,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82条第五款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已到庭的辩护人基于对庭审活动的尊重,并没有追究合议庭的过失。
就通知开庭一事,审判员刘丙辰在开庭时称“我们法院不可能不通知”。而实际情况就是合议庭昨晚并没有给两位辩护律师短信通知——审判长在下午的庭审中已经承认。审判员刘丙辰如此当庭说谎话,根本不具备一位人民法官的基本素养。在辩护律师强烈反对下,上午休庭。
下午开庭,审判长再次提出每位辩护律师只能发表20分钟的意见,辩护律师再次强烈反对。合议庭强硬制止,并且给予多名反对的律师警告处理,其中一名律师被予以当庭训诫。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红艳举手要求发表意见,她表示,法庭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充分发表意见,她和辩护人要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合议庭不予以解决,还让她怎么相信法庭能公正审判?
对此,刘丙辰法官再次选择性普法,仅向被告人宣读《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这又引起了辩护人的强烈反对。
第29条第四款讲的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辩护人表示,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其他关系”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容易理解。而司法解释对此解释的就很清楚,其中第24条第六款说的回避情形是“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正当行为”相比“有其他关系”,老百姓们更容易理解前者并据此作出判断。
辩护人提出,法庭审判本身具有普法教育的意义。审判员如此选择性“普法”,只为强行推进庭审,连不懂法的被告人都产生质疑了,那么关注本案的社会公众恐怕也在质疑,王永明案究竟是要公正审判,还是要走过场、走形式,将案件草草了结?
纪录片:《王永明的紧急时刻》
撰文|徐均
2020年7月7日
⬇️ 提 及 法 条 ⬇️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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