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为证明加班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法院判决恶意收集证据,具体情况如何,你如何看待此事?

by , at 04 June 2025, tags : 加班 证据 恶意 公司 点击纠错 点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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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zzzman 发表

前几年,菊花 251 事件,当事人幸好有私下录音,成为有力证据,菊花恼羞成怒,就到处宣传说当事人人品有问题,居然私下录音,行为太卑鄙了。

知乎用户 冲动是魔鬼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

收据证据还存在善意的?

明说了,老子收集保存证据就是为了要告你。

事前法律不出现,那我收集证据以后让法律做主。

但是连收集证据都成了恶意的了,

如果连事后惩罚都做不到,

那法律就真的是废纸了。

另外问一下,什么证据是善意的?

希望法官做出司法解释

知乎用户 浮生流年​ 发表

高赞竟然有帮法院和公司说话的,说什么员工行为太反常。拜托,他就算是故意的,我也支持他这么干。

你以为国外为什么企业到点强迫下班,为什么直接断水断电断网,是那些资本家太仁慈了吗?放屁,是因为工人爷爷真的这么搞他们,你们要是让我们自愿加班?那我就加个够,给你加班费赚个够。想打擦边球让我们内卷加班,来,试试看。

为什么国内这么搞反而还有人帮法院和企业说话?你们不想过那种强制 5 点半下班,不走就锁门断电的生活吗?你们真的想一直自愿加班,动不动一个电话过来,“xx,给你安排个任务” 这样吗?

拜托,就算是知乎,这里也是打工人巨多,别把自己的后路堵上好吗。

知乎用户 奇世俗人 发表

这个时候不歌颂苦难了?不讲奉献了?

这要是体制内不得当劳模歌颂啊?

现在成了不符合逻辑了?

以上是原回答

因为加班时间长,常人不能忍受,得出不符合逻辑的结论,这推断过于儿戏了。

你可以说考勤记录存在造假,有证人证明当事人在下班时间以后,虽在单位但是未在工作,大家都好接受。

现在你这案例一出,遇到加班不给加班费,我该不该收集证据?怎么收集不算恶意收集证据

如果我下班后仍一直工作到十一点,但是我中间有半小时时间在休息,这还算加班吗?如果我正好在休息时,被同事看到了,同事可以是否可以证明我没有在加班工作?加班到底如何界定?

知乎用户 hansvast 发表

你说个不采纳也行,或者说个证据无效也行。

结果造了个新词,恶意收集证据。。。

知乎用户 勇敢牛牛 发表

汉语博大精深,

一个 “恶意” 就够英语学一辈子。

知乎用户 万乃石 发表

所以说筐这个东西呀,只要老爷需要,是消灭不干净的。你觉得流氓这个筐不体面,扔了;寻咨这个筐又来了;刚刚怀疑其不体面,“恶意” 又来了。

无论你什么行为,只要套上大筐,统统可以打入十八层地狱。

比如 “恶意吃饭”“恶意喝水”,一听是不是就有那个味儿了,创意无极限,有需求就永远有筐。

知乎用户 cccir 发表

我觉得法官最大的问题是以 “恶意收集证据” 为理由

但凡以 “恶意骗取加班费” 为理由,我都想不到神通广大的网友还能找到什么刺

知乎用户 斯芬克斯喵​ 发表

这六个字出现在贵乎回答里都显得水平不够,出现在判决书里就更加显得【友善度】。

本来好好的一个事情, 无非就是打工人直接住公司了, 吃喝玩乐都用公司的水电完了还想当加班.

你直接说没有证据证明他呆在公司这段时间是因为公司的工作需求不就完了?

公司方也给出了 18 年 1 月之后就没给他安排工作的证据了.

这倒好, 非要自己发挥一下, 整出来一个 [恶意收集证据]

当是考试呢? 还在用法学生的紧急立法权啊?

有法不依, 没法乱依

建议开除 / 降职 / 记大过

最该遵循程序正义的地方这么搞, 结果是否正义已经不重要了.


我发现很多人似乎还是没看懂?

法院的判决结果本身没有太大问题,有问题的是解释说理的部分用了一个很离谱的词。

一个月薪 6K 的打工人,在公司工作了一年时间。
最后法院判赔了 8W 左右的钱,约等于 13 个月的工资。

只是法院没支持他以加班费为由的 18W 的诉求。

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不支持这一诉求的理由中不采信加班事实的这一条说理过于离谱,创造了全新的词汇,突破了一般大众的认知。

不采信加班事实是因为加班时长超出正常人承受和恶意收集证据这两点过于离谱,看全文的话,是想说明人在公司≠在加班,也可以是在摸鱼。

但是具体到说辞一片稀烂。前者属于加班加得少了,脱离打工人常态,不就是住在公司嘛,只要钱给够,咬咬牙还是可以做到的,反正加班必然伴随着摸鱼,这很正常。后者开创性的【恶意收集证据】这个词太有爆点。

这事情真在这个问题上摊开来讲,打工人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加班期间的产出以证明加班的必要性,讲道理如果我都每个小时拍照了,工作内容留痕很难吗?公司方也从未阻止他加班 / 留宿。个人猜测是两边都有问题,公司一边觉得员工自愿加班的便宜不占白不占,员工一边已经在刻意的收集证据了。(恶意不恶意我不做判断,但是这个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实施这一点很确定。)

为何公司方在发现他有问题之后还一直留用,以及为何发生撬开保险柜事件之后没有追查到底,这两点我更感兴趣一些。不过这也可以体现公司管理之混乱。

加班统计表的部分感觉说得就挺有条理。谁家正经人上班前给当天就要去仲裁的人按照仲裁的格式盖章一整年的加班记录?

每天打卡留痕这件事,无非就是打工人有心算了公司无心,最后来一发狮子大开口罢了。甚至于要不是这口开得太大,结果怎么算还不好说。

知乎用户 鱼事爱评 发表

警察天天带着执法仪拍照录像,那是不是恶意执法了。。

知乎用户 KTXT 发表

这法官是准备把卧底的缉毒警全抓起来?他们收集完证据不知道要死多少人。太 tm 恶意了。

知乎用户 TEDCJK​​ 发表

怎么说呢,我依旧建议大家,争议问题先看卷宗文书,很多社会热点,看起来荒诞无稽,仔细了解前因后果,是非对错未必是初看时的一边倒。

本题就是如此。

如果看过判决书原文,你会发现对劳动者 “恶意” 的描述并不过分——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在司法裁判中,是否适宜对一方在争议焦点以外的个人品格进行负面评价?

大概讲一下事情经过: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资纠纷,劳动者诉求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雇的赔偿金。

二、本案的背景是,劳动者长期留宿在公司,在此期间从公司复制了大量文件材料,同时也私用公章伪造了部分证据——这是法庭对劳动者个人品性作出负面评价的直接原因

三、上文提到的疑似伪造的部分证据,包括:

1、加班的考勤记录与劳动者的地铁报销单据互相矛盾——加班考勤大部分下班在晚上 11 点半以后,这个时间地铁已经停止运营,对应的地铁报销单据与之矛盾;

2、加班考勤表,劳动者主张经公司确认,其上加盖公章——劳动者先是说该份表格在 2018 年 1 月 22 日交给公司人事,但是该人事当天在深圳出差;其后又改称是 1 月 26 日 8 点半由人事盖章,但公司是九点后上班,情理上长达数年的考勤表,在上班前半个小时就简单盖章确认,也非常可疑。

3、加班费统计表,劳动者主张经公司确认,其上加盖公章——这一份最离谱,落款时间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当天,格式与仲裁委范本一致,劳动者主张是当日早上八点半盖章,但这个时间劳动仲裁委还没开门

4、离职证明,劳动者主张系公司出具,其上加盖公章——这一份离职证明与公司以往文书的格式、用章均不相同;更重要的是,这份离职证明在劳动者的办公电脑中能找到对应电子文档,由劳动者本人修订多次。

5、疑似学历造假:入职后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中,学历宣称拥有复旦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及德国柏林工业大学毕业,但其实员工是复旦夜大大专,柏林工业大学未毕业——劳动者对应提供了注明上海复旦大学是夜大大专,柏林工业大学未毕业的求职登记表,但是该份材料如何取得劳动者无法说明。

以上如此之多矛盾,劳动者一方的材料伪造已经到了明目张胆的程度。

而在此基础之上,法院仍然支持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认为无论是否造假,在未提供学历证明情况下录用,都视为对学历认可),离职前未结清的工资,并且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双方合意(公司希望解雇劳动者,劳动者也伪造并主动提交了离职证明),支持了经济补偿金。

我个人认为判决是公正合理的——至于说因为证据的不真实对提交者的品格进行负面评价是否合适,大家见仁见智吧。

文书全文

知乎用户 DKTA 发表

以前有恶意讨薪,现在有恶意收集证据?

知乎用户 风飞星闪​ 发表

法无可行即禁止…

对于公,这就叫公正。

法无禁止即可为…

对于私,这就叫公平。

员工离职纠纷,就说离职原因,是否存在加班,是否依法补偿。

恶意收集证据”,这不就是预设立场的 “欲加之罪” 了吗?

传说古代包拯断案,穷人与富人争,他必偏向于穷人,富人与官人争,他必偏向于平民。

这个段子几乎人尽皆知,却至今仍有包青天的好名声…

可见,法理,不外乎人情… 也不应偏离与普世人情太远…

知乎用户 子午 发表

6.5 修改

公司说没有给当事人安排工作任务。

那么,要求当事人提供为公司加班工作的证据就是了,例如,当事人加班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内容,是否将这些工作内容交给公司。

如果当事人能提供,那就可以证明是加班。

如果不能提供具体的工作内容证据,那就只能证明当事人只是在公司待着,并没有为公司加班工作。其加班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搞什么幺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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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案件不需要证据的吗?

“我认为” 就可以了?

知乎用户 liuboyang123​ 发表

等等。。。法庭的判决结果里真的出现恶意收集证据这六个字了吗,该不会是搞新闻的自己编的吧?

更新:找到原文了,还真出现了,难绷

知乎用户 文不一 发表

问题是,面对加班,就应该像北欧那样,一旦发现,立刻坚决让员工离开办公室,HR 发书面警告,再有加班行为抄送经理和高级经理,第三次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就能有效遏制加班和恶意收集证据的不良风气

知乎用户 林希巉 发表

恶意投胎到中国

知乎用户 职业导师小全​​ 发表

在这个 “996” 工作制被热议,甚至被某些行业奉为圭臬的时代,加班似乎已经成了职场人默认的“必修课”。

但加班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合理?职场人又该如何证明自己的加班时长?

这个案件就很有意思,一员工为证明加班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法院却判决是恶意收集证据

恶意收集证据,这词我还真的是第一次听!

看看一审是怎么说的: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关键词:“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没有一天休息”、“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

现象是:公司的加班制度明显不合理;审理的判断是:员工不可能那么高强度加班,你以为你是超人?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

**关键词:“**下班后每小时打卡拍照 “,“不符合加班状态”。

现象是:下班后打卡拍照收集加班证据,有加班;审理的判断是:没有证据不行,为了诉讼而在恶意收集证据也不行。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关键词:“被子放在办公室”,“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长期留宿公司”,“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

现象是:长期加班只好把公司当家住公司,后面可能做了点不光彩的事来获得证据;审理的判断是:留宿不代表要加班,因为不光彩所以怀疑是偷盖了公章提供的加班统计表,证据无效。

整个事情来看,员工可能的确有加班,所以要收集证据,有没有不光彩的事不好判断,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去收集证据怎么就成了 “恶意收集证据” 呢?

丢开事件的对错来看,这个加班本来就不是打工人想要的。

为什么员工需要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来收集证据?是因为现有的制度无法保障他们的权益,还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工作环境感到不满?

员工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也有可能加班就是为了拍照,令人费解?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反映出员工在收集加班证据方面的无奈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劳动者往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这无疑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不收集又哪里来的证据?

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加班文化似乎已经被扭曲得面目全非。

它不再只是为了应对紧急任务或项目需求的临时举措,反而成了一种常态,甚至被某些人视为 “职场英雄主义” 的体现

好像只有夜以继日地工作,才能彰显自己的职业精神和价值所在。

但,这真的是我们想要追求的职场状态吗?

那位员工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以证明自己的加班行为,究竟是在捍卫自己的劳动成果,还是在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揭露这种扭曲的加班文化?

他的行为,究竟是对公司不合理加班要求的反抗,还是仅仅为了博取关注而上演的一出闹剧?

员工为何要用这种近乎荒诞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加班时长?

是因为公司对于员工的加班记录视而不见,还是因为员工已经对常态化的加班感到厌倦和无奈?

这背后,是否隐藏着公司对员工劳动力的无度榨取,或者是员工在高压工作环境下的无声抗议?

是时候重新审视和反思这种不合理的职场现象了。

扭曲的加班文化,我们根本不需要!

知乎用户 聆听​ 发表

996 你不管

35 岁裁员你不管

251 你不发声

五险一金不缴纳你不管

员工拍照打卡,你管了,还恶意收集证据

干得漂亮啊!

知乎用户 闲人 发表

想问一下,如果员工自己不主动收集证据,劳动仲裁的时候,公司会主动善意地出示对员工有利的证据吗?

知乎用户 汉大帮主高育良 发表

一个本硕七年可能都是浑浑噩噩混日子,不学无术只为应付考试,蹲考一阵公务员上岸了,然后在冬暖夏凉的办公室内断人生死、判人钱财。

一个本硕七年可能兢兢业业只为学一门技术,为了缓解就业焦虑毕业后匆匆入职私营企业,现在被前者判定为 “恶意收集证据”。

大学应该怎么过,专业应该怎么选,职业应该怎么选,还需要我多说吗?

知乎用户 黑白双丝 发表

没证据的话

法院: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

有证据的话

法院:你这是恶意收集证据

知乎用户 张梓朕​ 发表

“要点脸吧!” 广州,男子为证明自己加班,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被公司开除后,他凭着这些照片,申请了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 18 万加班费。仲裁支持了男子的诉求,公司不服,马上将男子告上了法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不赔!

(来源:头条热榜)

“叫我走可以,但你们得给我补发加班费和赔偿金,否则我就去告你们!” 万小明拿着解雇通知书,咬牙切齿地对着人事经理说。

人事经理一脸无所谓地说:“你要告就告吧,你自己做过什么,心里没数吗?”

万小明瞬间气炸,他转身跑到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

这究竟是发生了什么事呢?

2016 年 12 月 22 日,万小明入职到一家公司,担任了预算员一职,3 个月后,被公司调岗做了采购员。

而他在做了采购后,手中有了购买权,在供应商的多次金钱诱惑下,他沦陷了,在他多次收受了供应商的红包后,被人举报到公司高层。

万小明被公司约谈,认为他 “收受施工工人红包” 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回扣”,想要辞退他。

对于这个指控,万小明通通否认,而且还声泪俱下地请求老板不要开除他,因为他家里比较困难,不能失去工作。

由于万小明的指控罪名证据不足,加上老板心里起了恻隐之心,便不再追究此事。

没想到,他变本加厉,又多次受到举报,老板不再姑息,决定开除他。

2018 年 1 月 26 日,万小明接到了解雇通知,但是工资只结算到 2017 年 12 月,而且未提及劳动补偿金。

公司认为,万小明多次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公司规定,不符合赔偿条件。

可万小明不这么认为,他与人事经理争执之后,便去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赔偿:

1.2018 年 1 月 1 日 - 2018 年 1 月 26 日工资:6000 元。

2.2016 年 12 月 22 日 - 2017 年 12 月 21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2 倍工资差额:65500 元

3.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000 元

4.2016 年 12 月 22 日 - 2018 年 1 月 25 日加班费:182156.04 元

共计:271656.04 元。

对于仲裁结果,万小明可谓胜券在握,因为他从入职的第一天开始,就做好了离职的准备。

他的每一次加班都拍照记录,包括公司内部的办公环境,公司标志等,一切能证明其在公司就业的证据,他都一一收集。

所以,在他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后,劳动仲裁支持了万小明的诉求。

公司在收到仲裁结果后不服,他们马上将万小明起诉到了法院,认为万小明加班没有事实依据,公司不需要支付万小明的加班费。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1、万小明认为,自己身兼预算员和采购员 2 职,工作量巨大,且自己能够提供有公司加盖公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自己拍下的照片佐证,自己索要加班费的要求合理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此,公司并不认同,首先,万小明自入职以来,一直留宿公司,曾多次私自复印公司财务账册,取走公司内部资料等行为,公司也没为其盖过加班统计表。

再者,万小明除了周五晚上十一点到次日早晨会离开公司,其余均在公司居住,根据打卡纪录显示,加班间隔时间仅为十几分钟,这并不符合逻辑。

公司在 2018 年 1 月份开始,万小明的工作已全面由其它同事接手,根本不存在加班的可能性。

所以,公司认为,万小明存在恶意制造加班的预谋,加班一事不符合事实,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加班费。

2、公司认为,万小明多次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万小明如果确实因为个人私利,采取提高采购单价,或者因为收了供应商的好处,故意选择不符合公司需求的物料,侵害了公司利益的,属于重大渎职行为,公司有权与之终止合同,甚至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法院审理认为:

据考勤纪录所示,万小明在入职期间,每天都加班到晚上 11:30 以后,连周末都没有间断,这种超负荷的劳动方法,不是常人所能忍受,不符合逻辑。

再者,万小明连续 13 个月,每天都花大量时间拍摄公司资料及加班场景,日均 30 张起,这不是一个正常劳动者应有的状态,其一直在公司住宿,且存在偷偷复印公司资料的行为。

法院有理由认为,其所提供的加班统计表为其偷盖公章制造,真实性存疑,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万小明 182156.04 元加班费。

一审判决下达后,万小明不服,提起上诉,2 审维持原判!(人物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知乎用户 天平座​​​ 发表

满足大家的好奇心,上判决书原文!重点已经给大家圈好!小问题可关注后私信白嫖!

法院改判了仲裁委支持员工要求的 18 万余元加班费,企业无需再支付。这个企业相当的不正规并且管理混乱,说句心里话,真应该让他吃点亏,长长记性!!!

这个案件并不是近期的新案子,很早以前就已经看过了,近期又引起了一波不小的热议。本案已经两审终审生效,但是今天不就法院的裁判观点过多论述,也希望大家站对不站队。

职场中确实存在着一小部分专业 “碰瓷” 的,我同学的公司之前就遇到一个,他们大都挑选那些规模不太大,并且管理极其不规范的企业,碰瓷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未签劳动合同的” 二倍工资”、“加班费” 和 “泡病假” 这三块。

这其实和职业碰瓷交通事故骗保是一个道理,如果他们 “碰瓷业绩” 积累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是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因此,恶意碰瓷很危险!

鉴于很多人都还没有看过裁判文书原文。为了满足大家的好奇心,今天我把记载于判决书上的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各自的庭审陈述晒出来,让大家看看碰瓷和被碰瓷的,到底是什么样的员工和企业。

因为仲裁委支持了 18 万余元的加班费,所以企业不服,起诉到了法院,因此判决书中的原告是企业,被告是员工,图一和图二是企业的庭审陈述,图三是员工的陈述。希望本篇 “非专业” 点评,能够成为大家快乐周末的开胃菜,(>y<)。

一个能够实际解决职场维权难的法律人,关注答主

@天平座

知乎用户 这里是安全滴 发表

对于这种恶意维权的现象,有关方面早已经有备无患。

知乎用户 杀手小顾 发表

不如直接说这种刁民是恶意活着算了。

知乎用户 飞翔的尘埃 发表

以后报销带凭证会不会被判决恶意虚报费用?

知乎用户 Harry Zhu 发表

你把证据都收集齐了,法官就没有存在感了,相当于把他们的活儿抢了,也不能 “张弛有度、松紧适宜,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了呀,

法院:“你在教我做事?你的证据是恶意收集证据,不予采纳!具体怎么判,等我们运筹帷幄、实地调查、真心为民流程走完了再判”

你就说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不就好了嘛,非要发明个 “恶意收集证据”,虽然“恶意讨薪” 属于传统文化精粹,但百姓们心里也还是有杠秤的呀,虽说百姓的秤啥作用没有,但是吧,“Sir, this way” 这种事情发生的时候也不是没有。

知乎用户 尽我的颜值去努力 发表

你们单位不签这些?

知乎用户 长衫酒客​ 发表

虽然没看到法院的判决文书

但是恶意收集证据很符合我对美国法治的刻板印象

知乎用户 看娃老爹 发表

中国的打工人真的太惨了,被拖欠工资了去讨要工资,最后被判定为恶意讨薪。打工人收集自己加班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会被判定为恶意收集证据

为什么这个社会对于打工者会有这么多的恶意?因为作为牛马是不应该有这样的想法和行为的。

知乎用户 第四次注册 发表

如果判决书真敢这么写,下一个彭宇案就在眼前

知乎用户 鱼跃此时海 发表

就这情节,法院判的一点毛病都没。学新闻的就会抓着一个容易让人情绪高潮的词到处带节奏。

这人说他恶意收集证据是轻了的,他没有实质加班,但伪造加班的证据,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秩序,没有处罚他,要么就是法官懒,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就是法官心软,同情打工人,不想让他多出钱,结果被搞了这么一出。

事实证明这两种心态都不可取,该处罚就处罚,就该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去司法惩戒,省的被学新闻的带节奏。

知乎用户 一觉醒来又赢了 发表

见识过恶意返乡,恶意讨薪后,

现在看到 “恶意收集证据” 也比较淡然了。

知乎用户 dorefa 发表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 0105 民初 4618 号

原告:广州德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仁厚直街 12 号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潘祖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刚,广东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正,男,1975 年 5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广州德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潘祖任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刚,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入职我公司,入职时是预算员,但入职后发现被告的工作能力不胜任该工作岗位,被告以家有 80 多岁的老母亲,小孩尚年小,妻子又要跟其离婚为由,要求继续工作,原告出于同情没有解雇被告,而是在 2017 年 3 月 10 日将被告工作岗位调整为学历不需要太高的采购员。被告调岗后,陆续收到举报,说被告索取我公司客户红包和收回扣,我公司在 2017 年 6 月 10 日出具通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不肯走,被告继续以上述的家庭困难为由,要求继续工作,我公司因此继续留用被告,但之后被告工作拖拖拉拉,贪腐的行为越来越严重,我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发文要求被告离职,但被告又来求我,我公司收回该文件,之后要求被告把供应商的红包交回来,然后要求被告自动离职,但被告还是赖着不走。由于被告在 2018 年 1 月没有实际工作,被告的工作由别的同事张海丰接任,因此,2018 年 1 月的工资没有发给被告,故要求无需向被告支付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

由于被告入职后,发现被告的工作能力与其学历根本不符,被告入职后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中,学历宣称拥有复旦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及德国柏林工业大学毕业,入职后要求被告交学历证书原件,但被告一直没有提供,故我公司认为被告的学历不真实,被告以欺诈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无效,因此,我公司无需支付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

被告入职后,每天留宿在公司不回家,所以不存在加班事实,安排给被告的工作量,被告也不需要加班。根据被告提供的光盘,周未被告基本每小时就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平时有时间隔十几分钟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形成加班表面证据,被告提供的光盘可以看出,被告每周周五晚上 11 点左右离开公司,第二天周六上午马上回到公司,其他时间一直在公司留宿。由于被告周未留宿在公司,被告提出帮公司收取快递,公司同意周六周日每天补贴被告 10 元,补贴费用财务要做帐,被告提出写成交通费,这是被告为了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再从被告考勤记录来看,被告下班时间不可能乘坐地铁,因此被告提供报销的地铁票据不是真实的。至于被告提供的加班费统计表虽然加盖我公司公章,该公章可能是我公司的公章,但不是我公司加盖的,是被告偷盖的,我公司的保险柜及文件柜被撬开过,被告长期留宿在公司,原告猜被告是私下配了保险柜的钥匙,被告才有机会偷盖原告的公章。由于被告没有加班,而是一直留宿在公司,故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被告提供的离职证明不是我公司开具给被告的,我公司的离职证明与被告提交的格式与公章都不一样,我公司一般盖人事章,被告提供的离职证明在被告的办公电脑中有电子文档,显示被被告修改过三次,可以证明该离职证明是被告自己伪造的,并偷盖我公司的公章。由于我公司没有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0 元。

被告辩称:我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入职原告处,入职后我担任预算员,两个月后转正,工资从 5500 元 / 月升到 6000 元,由此可以证明我是胜任预算员工作的,2017 年 3 月 10 日开始我兼任采购员工作。2017 年 6 月 10 日原告没有贴公告解雇我,我也没有收取客户的红包和回扣,原告提供的都是假证。20018 年 1 月我有上班,我提交的 2018 年 1 月期间报请人工费的请款单据,由张海丰复核并由负责人签名确认,故我在 2018 年 1 月期间有实际工作,要求原告支付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

我入职填写的求职登记表,已注明上海复旦大学是夜大大专,柏林工业大学未毕业,所以没有毕业证书,因此我入职时已实告知原告我的学历,原告不能认为我学历造假。入职后,原告只要求我提供复旦大学的毕业证及造价员毕业证存档。原告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原告,故要求原告支付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

由于我除做预算员工作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比较大,故每天都需要加班。我每天下午 6 点后开始加班,基本加班至晚上 23 点,周六周日也回来加班,原告此为帮我报销了交通费,我提交的加班统计表原告也盖章确认了,可以证明我存在加班的事实,另外我提交的光盘,记录我于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的考勤情况,光盘上有我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还拍有原告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有 30 张之多,我在指纹录入式的考勤机上考勤时,显示我的工号及名字,我每次考勤我都自己拍照,每天 30 张左右照片,我从入职至离职共 13 个月,我都坚持每天拍 30 张照片,证明我在原告处加班的事实。因此,我要求原告支付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原告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出具离职证明给我,表示从当日辞退我,因此是原告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故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0 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入职原告处。入职后任预算员,试用期工资 5500 元 / 月,转正为 6000 元 / 月。被告入职后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7 年 3 月 10 日被告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采购员。2017 年 6 月 10 日原告以被告收受施工工人红包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的回扣为由,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被告有异议,原告继续留用被告。被告工作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原告支付被告的工资至 2017 年 12 月。原告的上班时间上午 9 点 15 分至 12 时,下午 14 点至 18 点,每周工作 5.5 天。

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6000 元;2、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0 元;4、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65500 元。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239 号仲裁裁决书作出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二、原告加倍支付被告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三、原告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0 元。原告对此不服,提出本案的诉讼。原告对仲裁确认的被告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的金额,及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的金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0 元 (6000 元 / 月 ×1.5 个月 ×2) 的金额,均没有意见予以确认。

诉讼期间,被告提供了入职时填写的求职登记表原件,学历上海复旦大学是夜大,柏林工业大学未毕业。被告表示该求职登记表原件是未经过原告同意,在原告处偷偷收集的。被告提供了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工作的请款单、购买材料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等财务单据共 65 页。被告表示是为了日后诉讼,在未经原告同意,偷偷复印的。被告提供了原告为其报销周未加班的交通费现金支付证明、付款的电子银行回单共 43 页。被告表示由于与财务同一办公室,该单据是其偷偷拿去复印的。

被告提供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原告员工的考勤记录表,该表记载被告出勤情况,其中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被告每月每天均有上班,大部分下班为 23 时 30 分之后。原告表示该考勤数据是真实的。被告提供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指纹录入式考勤机考勤照片及公司内部的照片、视频,被告表示其入职后,每天拍有 30 张照片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另外,被告提供了其本人制作的从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时间统计及加班费的计算表,以及落款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被告的加班费合计为 182156.04 元。被告表示该两份表是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8 点 30 分在公司,由原告人事经理丘映秋盖章确认的,并表示其中加班时间统计及加班费的计算表,在 2018 年 1 月 22 日已给了丘映秋。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表示丘映秋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去深圳开会,没有回公司,根本不可能收到被告的加班统计表,另外丘映秋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 点多才出门上班,不可能在当天 8 点 30 分为被告盖章确认了。另外,原告表示落款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格式一致,内容基本一致,被告当天去申请劳动仲裁,其公司不可能在该表盖章确认。被告承认该表是在 2018 年 1 月 26 日填写的,是仲裁委提供的格式由其填写的。原告对上述两份表加盖的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表示不确定,有可能是真的,但不是其公司加盖的,是被告自己偷盖上去的。

原告提供了证人公司员工范某、袁某出庭作证,范某表示其与被告同一部门,都在工程部管理预算,被告对预算工作不是很了解,国家的法规也不是很熟悉,经常抄袭我和其他同事的工作。我下班被告没有走,我有时加班加至晚上 10 点多,被告也没有走,并发现被告一下班就会换衣服去跑步,跑步回来再换套衣服才去吃饭,之后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有几次加班看见被告在看黄片,也看见被告被子放在办公室,被告应该在公司留宿。袁某表示,我是负责公司行政及网络的,我发现公司网络用起来会卡慢的现象,通过路由器的 IP 地址追踪,查到被告的电脑下载电影,被告不承认,我就打开被告的电脑看见被告下载的影片。另外,我有时晚上 11 点多回单位,还见到被告在单位,我看见被告将衣服晾在公司的杂物间,我来得早时,见到被告在洗手盆里洗衣服。

本院认为:被告入职原告处工作,对此双方没有异议。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学历不真实,由于入职前,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示学历证书原件,核对其学历的真实性,就招聘被告,视为对被告的学历予以认可,而入职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学历证书原件,被告在没有提供的情况下,原告仍继续留用被告,由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认为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无效,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由于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提起劳动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从 2017 年 1 月 27 日起算,计至被告在仲裁时要求计算至的 2017 年 12 月 21 日止,故原告应支付被告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

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6 日有在原告处上班,根据被告提供的 2018 年 1 月的请款单、购买材料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等单据,证明被告 2018 年 1 月有实际工作,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 2018 年 1 月份的工资理由不成立,原告应支付被告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

根据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被告入职后基本每天均有加班,特别是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每天都加班,包括周六周日,没有一天是休息的,且加班至晚上 23 点 30 分之后。被告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另外,原告表示安排给被告工作量并不大,根据不需要加班。再从被告提供的光盘来看,该光盘记载了被告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考勤机考勤照片及公司内部的照片、视频。被告表示其入职后,坚持每天拍有 30 张照片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从该光盘的内容来自看,被告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是每半小时就打一次卡并拍照,每天拍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被告的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本院有理由相信被告为了本案的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再根据证人的证言,看见被告的被子存放在办公室,被告电脑下载大量的电影,被告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被告在公司的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由此可以确认被告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被告的主张的加班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虽然提供了两份盖有原告公章的加班费统计表,被告表示在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8 点 30 分在原告公司,由原告人事经理丘映秋盖章确认的,由于原告的上班时间为上午 9 点 15 分,且被告制作的加班时间及加班费的统计表是从入职到离职,跨度时间长,金额巨大,计算内容复杂,原告不可能在上班前在没有审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为被告盖章确认。而其中一份加班统计表落款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被告承认该表在 2018 年 1 月 26 日填写的,由仲裁委提供的格式由其填写的,由于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申请劳动仲裁,该表不可能在当日上午 8 点 30 分已填写好并交给原告盖章,故被告认为该两份加班统计表是原告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加盖公章,本院不予确认。另外,被告认为加班统计表在 2018 年 1 月 22 日已提交给原告,原告对此否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结合被告有长期留宿原告公司的习惯,且有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原告内部材料的行为,本院有理由相信上述两份加班统计表,是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偷盖原告的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原告为被告报销周未加班的交通费,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为是被告代收快递的补贴,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作为交通费形式补贴给被告,并有理由相信被告为本案的诉讼在蓄意收集证据。综上所述,被告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原告要求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供的原告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表示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辞退被告,原告表示该离职证明不是其公司出具的,与其公司的离职证明格式不一致,加盖的公章不相同。原告对该离职证明的公章真实性没有否认,表示可能是真的,但表示不是其公司加盖的。本院认为该公章是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偷盖的。理由同前不再重复,故该离职证明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由于原告表示曾已多次辞退被告,由于被告不肯走,导致没有辞退成功,再从被告的提交的离职证明,证明被告有离职的意思表示,故可以确认原、被告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9000 元 (6000 元 / 月 ×1.5 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 10 日内支付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给被告。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 10 日内支付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给被告。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 10 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9000 元给被告。

四、确认原告无需支付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给被告。

本案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 5 元,被告负担 5 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利平

人民陪审员  李景玲

人民陪审员  庄红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平欢

知乎用户 小白鞋​ 发表

收集证据是 “恶意收集”;不提恶意违背劳动法;

农民工讨薪是 “恶意讨薪”;不提恶意欠薪不还;

自证地铁污蔑偷拍是 “恶意扩大影响”;不提恶意污蔑;

违法的人被保护,弱势群体不被维护时用自己的方式去维护自身权益就是恶意。

我们司法进步的方向就是进步在创造 “名词” 上?

知乎用户 船长 发表

知乎用户 狐狸君​ 发表

主要还是这名员工表现得实在太过反常了。

根据庭审公布的信息,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 年 1 月起其工作由同事 A 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小万入职数年来基本每天都在加班,且最晚甚至到 11 点 30 分,这已经严重超出正常人加班的时间;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这才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说白了,这就不是一个正常加班的表现。那种 “只要你给加班费,我能把公司加班到破产” 的情况基本是不存在的,哪怕企业愿意正常给加班费,也不会让一个员工天天加班、基本没有休息的时间。哪怕真有这种 “没良心” 的企业,正常人也顶不住这种工作压力了。从调查记录来看,小万晚上在公司并没有在工作,反而有很多时间在听音乐、看视频,这分明就是想在故意敲诈公司的加班费的行为。

打工人想要加班费无可厚非,但如果为了加班费而毁掉自己的道德底线,那跟无良企业确实没有什么区别。打工人的诉求无法是希望企业可以支付法定的加班费、有丰厚的年终奖、节假日给员工发点礼物红包、平时偶尔给点团建经费之类的,有了福利保障,员工自然有动力去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无论是企业刻意削减加班费,还是员工恶意诈骗企业的加班费,都是不值得提倡的行为。

知乎用户 洵美且异 发表

恶意讨薪、恶意维权、恶意收集证据、恶意诉讼

知乎用户 哈哈哈 发表

工人恶意讨薪,老板善意剥削

只要你足够自信,你想要怎么表达都可以. JPG

知乎用户 观澜 发表

自恶意讨薪之后新的词汇出现了,恶意收集证据,接下来应该是恶意上班了

知乎用户 Ivony​​ 发表

一眼丁真:恶意判决……

知乎用户 Tony 发表

这几天前一个恶意讨薪 800 炫,把几千万的厂子烧了的新闻还在热搜上没下去。

这个恶意收集证据又来了。

“等死,死国可乎?”

难怪说肉食者鄙,你们是真的一点都不怕啊。

知乎用户 黄大俊 发表

这有啥奇怪的,这不就和职业打假人明知道食品存在问题仍然购买然后法院说你恶意购买一样的么?

比如你买了超市存在问题的产品,如果你没有录像取证然后超市不承认你的产品是从他那购买的法院会判你败诉。但是如果你提前录制好视频再购买法院会说你明知存在问题依然购买不符合正常生活消费习惯然后判你败诉。怎么样是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同时食品安全方面的两部司法解释也明确知假买假依然也能获得赔偿,但是这个司法解释法院就是不照着判。可以先创造性的说你不是消费者不具备合法消费地位直接剥夺你的权利,也可以说就算商品无毒无害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来不支持赔偿。最离谱的我见过一个判决添加西地那非的减肥药,法院判决败诉的理由是仅仅添加少量,按照剂量吃一般不会出现问题。就问你 6 不 6?

我国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给法官自己按照意愿去解释和理解法律条款之后必然有很多案件会被法官自己的主观看法所左右。实际上就是法官自己已经先入为主的去认为这个案子你应该败诉,所以再顺着这个结果去找理由来判定你败诉。就这么简单。

知乎用户 璟璐​​ 发表

收集证据就是为了打官司吧,

这一举动还有善意的?我友善的跟你打了个官司?

可以说他证据无效,也可以说他虚假证据

你来一个恶意收集证据

是不是以后还会有恶意上诉、恶意打官司?

知乎用户 探花郎黄花菜​ 发表

有两个疑问:

第一、这是什么公司,能把员工逼得一天打卡 30 次?

第二、“恶意收集证据” 的恶意,标准是什么?

作为一个干 “人事” 的人,我是鼓励员工收集证据的。因为以个体对抗组织,本身就处于劣势,如果再拿不出有效证据,结局只能是 “认了”。组织整人,没有情面,虽然这话有点武断,但是事实如此。

HR 也是有指标的。

2017 年,我们公司大规模淘汰旧人。直到 2018 年,公司都处于一种非常紧张、高压的状态。

说句良心话,有些问责处分,确实很重。

我也是旧人,从情感来说,我并不希望谁背着严重的处分离开。

很多人问我会不会裁到他,问责会不会很重,被问责之后的影响是什么等等。

我当时的回答,是顾左右而言他:员工与公司只是契约关系,工作就是工作,不要投入感情。

因为除了隐晦的暗示之外,我什么都不能说,所有东西,在以确认书、告之书、提示函等纸面形式出现之前,都不能说。

人在职场上,尤其是体制内,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留证据。

一个例子,就是我们一个支行行长,他是有不良的,公司的审计结束后,给他的问责本来应该很重。

他有做律师的朋友,所以他的证据收集得非常全面,连 OA 流程都打印了几年的出来,微信聊天截屏、电话录音这些应有尽有。

问责委员会上,让他陈情,他一会儿叫证人、一会拿证据,把一众委员怼得无言以对。

故事的结局就是,近 2 亿不良,几千万净损失,最后公司不得不重拿轻放,问了个 “管理责任” 了事,不仅这责任没法往下问了,而且,公司最后还倒赔人家捌拾几万未按时出具离职证明给他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赔偿金。

什么是牛人?这就是。

他把职场关系与私人社交圈子分得很清楚。这种人,不会觉得不好意思告公司,也不会觉得跟领导撕破脸有什么心理负担,甚至,他拿出那一堆证明材料的时候,我心里产生了一个阴暗的想法,这人来上班的目的就是来打官司的。

为什么这么说?大家可以翻看一下自己的微信,看看微信本身能保留多长时间的记录,而这个人,能提供五年前的聊天截屏。

领导们谁不在心里突突自己五年前到底跟他交待过什么呢!

知乎用户 Alex 路以 3 号​ 发表

新闻里说他每天都在加班,最晚到晚上 11:30。

我来说一下欧洲的资本主义国家是怎么应对这种情况的:

曾经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作的时候,弹性工作下班时间是 17:00~18:00 的范围。

每天 18:50 左右,保安就来赶人了,必须走,做不完的明天再继续。然后,19:00 之前,准时大铁门一锁,谁也进不去。

好奇问过同事,同事说少数人偶尔短时间加班可以;多数人长期加班的话,法律不允许,自愿的也不行,多给钱也不行。

知乎用户 无名 发表

事实就是这个社会,企业压榨员工基本是不付出代价的。所以我一个普通人,是很难去支持这个判决,就算它是对的也一样。

法律如果只是针对部分人,这跟奴隶制的区别是啥?我认为法律的公平公正比它的合理性还要重要得多。

知乎用户 维民所止​ 发表

如何看待腾讯高级工程师因「每天在岗不足 8 小时」被辞退,反诉加班费等 500 余万两度败诉?闫先生同时指出,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光盘里,每个工作日两个文件,从 10 点到 14 点一个,从 14 点到 18 点一个文件。监控视频不是连续的,截断翻录痕迹明显,不能作为证据。

腾讯把人的工作视频都录下来了,比拍照还厉害,怎么不算恶意了?

知乎用户 解放君 发表

这说明法院的汉语水平很差,

应改成:“钻营法律条款,恶意误导法院,破坏诉讼秩序”

知乎用户 非仙 发表

恶意维权,恶意讨薪,恶意收集证据…… 恶意是个框啊。

知乎用户 Lobster 发表

“恶意” 二字可以寻衅滋事并列为我国法律奇观。

但是作为 “谁主张谁举证” 的院子,法院说你恶意,那么请法院拿出证据证明此人主管恶意。

“和谐” 大于法治,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治。

知乎用户 甲乙丙丁 发表

短短几句话就调动大家的情绪了?破防了?

这没有名字和地点的故事有人信?

请发出来案号,我帮大家查证后再喷

知乎用户 笑一个 发表

想起一句话: 伪军比皇军更恶!

我不明白,什么叫每天都在加班?

什么叫最晚甚至到 23:30?

什么叫严重超出正常人加班情况?

这些年我经历的几个公司,很多年一直和华为有合作,

华为的普通员工,不是研发之类,

就是普通的国内办事处的普通售中工程师

0 点之前这帮家伙几乎都是在办事处工作或开会,0 点之前都是随叫随到,0 点之后也是随时响应,据说为了实现这种工作状态,华为的办事处故意形成绝大部分用工都是异地。

知乎用户 安垃父阿西粑 发表

判决书只会写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未能举证 / 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之类的,最多加一个公序良俗盖然性,不予采信,然后判令支付工资,补偿金,驳回其它。

至于恶意收集证据,估计是新闻发明者脑补的吧。

知乎用户 加小油 发表

看了一下相关新闻,这人的确像是假加班。

不过里面有段话很有意思: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许多大厂夜宵都在 9 点以后,周末也有餐补车补。一些公司还以员工老婆生孩子不能陪为荣。单休、大小周、奋斗者协议更是比比皆是。只有工作没有生活的人太多了。

这很不健康,但是却从来没见被取缔过。

知乎用户 gray 发表

只能说 经典就是经典 寥寥数语却胜千言万语

知乎用户 学长正说职场​​ 发表

之前因为工作的原因也打过官司,私下民事调解没有搞成,最后闹到法院起诉,有一个说法让我很难受,就是我作为原告方要维权必须要充分提供佐证材料,也就是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当时为了提供佐证材料,我算是见证了法律程序的繁琐,让人很是崩溃。

所以,当看到这个话题后,我知道作为个人和单位或者公司对峙维权的时候,个人就会处于举证方的弱势方,因为你要维权就要提供佐证材料,否则你的诉求可能就无法得到解决。

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我深有感触,明白作为员工维权的难度,有时候法律的天平不一定会倾斜于弱势一方。

说到这里又想起来了 2006 年的彭宇案,作为审判法官说了一句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她”,当时听到这句话时,感觉社会民众的心态都快炸裂了,好人不好做是当时的普遍心态。

现在我们说一说这个案子。对于法院判决恶意收集证据这个说法我是不认可的,普通守法的老百姓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一些证据材料,怎么可以轻易下决定说是判断 “恶意” 二字,就是查实不属实,就说证据材料不充分或者佐证不属实就行,为啥判定员工是恶意收集证据,这就有点判定伤人了。因为在当前的法治社会来说,作为法官更应该尊重人人平等的权力,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看了一下法院的判决书,争议点就是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员工存在 “恶意加班” 和作秀加班的嫌疑,我想员工也不是想着自己来公司就是辞职套现的吧,没事就想着打卡证明,从这方面说明公司在保障员工下属的薪资待遇方面存在问题,或者刚入职时单位的好心同事提醒过这名员工,要不然作为新进人员谁知道每天要打卡那么多次,估计这方面肯定有先例,只是前面的事情没有被报道产生舆论而已。

最后,经过双方的相互举证,法院支持了员工的部分诉求,最后我计算了一下工资 5040 元 + 65500 元 + 经济补偿金 9000 元 = 79590 元。

对于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最大金额就是加班费 182156.04 元因为员工没有提供补充证据来佐证这件事情,最后被认定不予确认。法律依据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 10 日内支付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给被告。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 10 日内支付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给被告。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 10 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9000 元给被告。

四、确认原告无需支付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给被告。

员工二审的时候也是因为没有新的证据材料也被驳回,这就是作为举证方的无奈和心酸,因为这种民事劳动纠纷案件,如果没有很大舆论反映,公检法不会倾注很大的精力去帮你收集材料,这就给原告(被告)留下了空间和时间,尤其是单位和公司,他们的集体力量和智慧不是一个人可以抗衡的。

说到最后,中国的法制化建设道路还是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最近火热的电影《第二十条》值得我们看看和深度思考。

作为底层劳动者,我们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做到知法、学法、懂法、用法。

知乎用户 直呼知乎直乎疑 发表

这是哪家法院,如此逆天

知乎用户 大相邦 发表

证据就是证据只有真和假,如果证据前面加上主观性解读那么要证据还有什么意义呢?

假如恶意收集证据证据就无效了。那是不是说明判决的人意志是高于法律高于证据的?

因为证据是客观性的,解读是主观性的。证据本身凌驾于主观之上那就是法律。如果主管解读凌驾于客观证据之上。那么法律本身还有什么意义呢

知乎用户 山雨 发表

既然收集证据是恶意的,那要不我们还是善意的帮助法官获得永恒的睡眠

加班到晚上十一点半不符合逻辑?第一天当中国人呢?装尼玛外宾啊

知乎用户 bs 命 发表

作为律师没听说过这个法律概念

知乎用户 有点特别的名字​​ 发表

刚看到这个问题还挺愤怒的,也和众知友的感觉一致。法院你采纳就采纳,不采纳就不采纳,你弄个恶意收集证据几个意思?法条法理张口就来吗?

转念一想我决定还是先去看看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的经过,简单进行一下事件回顾

打卡员工自述:自己除做预算员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较大,因此,工作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至晚上 11 点,周六日也需回公司加班。

提交的证据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记录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的考勤资料光盘,光盘内容包括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拍有 A 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平均 30 张。

该员工就职的公司反馈: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故不存在员工自述中的兼任采购员。

陆续收到举报,该员工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说明该员工操守问题严重,有损工资形象。

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并没有实际工作。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 11 点左右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法院认为:根据考勤记录,该员工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看到这里,我理解了法院判决其恶意收集证据的说话,很明显该员工在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被调离原岗位之后,就对公司心存怨恨,因此有计划、有预谋的制造了加班假象。否则人可以谨慎可以自保、但你不会一天打卡 30 多次吧,一天打卡 30 多次在依次导入光盘,很明显这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所以人家法院认为其恶意收据证据我觉得还真是没有说错。

那么借着话题,也顺便聊一聊,如何证明 “被安排加班”“实际加了班”“加班费没给或给少了”

如何证明 “被安排加班” 公司规章制度中对于加班安排的描述、加班通知(全公司层级的、部门层级的、团队小组层级的,比如邮件、微信等,不限于文字电子证据,录音录像也行),加班审批表,部门的排班表等。

如何证明 “实际加了班” 考勤记录、现场加班的照片、视频,领导详细的工作安排,个人具体工作内容(如邮件、微信沟通的工作方案、工作成果等)、同事证人证言等。

如何证明 “加班费没给或给少了” 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关加班费的描述、工资条、工资卡流水记录、之前加班费的支付记录、加班费的计算方式等。

知乎用户 forrei 发表

这就和 “不是你撞得你为什么要扶” 一样

合不合法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 “恶意收集证据

知乎用户 硕鼠 发表

此命题等同于 “王海不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就是 “恶意收集证据”。(顺便感谢这个法官,再创法外金句。)

前段时间,高喊年轻人整顿职场。结果呢,还不是通通被职场整顿了。

在自组织不可能的情况下,刁民才是职场的希望。每个打工的都要感谢这位大侠,让大家看到了缩短加班的可能。

(其实失业者,也应该感谢他,因为他如果能缩短工时,等于在创造就业机会。)

知乎用户 K Arksell 发表

法律从来就不是为了公平正义

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本段为宪法原文)

所以法院的判决都要跟着上层意志来进行

现在上层意志是什么?发展经济,提高内需,大力扶植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要是倒了,还怎么保就业,促经济?

所以选择压制个别民众的要求,站企业这一边也就理所当然了,“恶意讨薪”“恶意收集证据” 都是这么来的

最近火爆的胖猫事件也是如此,为啥官方站台捞女?因为捞女是真消费,真花钱啊,否则都想胖猫那样存银行,内需什么时候才挖掘出来?

知乎用户 iDamon 发表

啥情况打工人都懂。

但是恶意收集证据是个什么鬼。

这种法官能直接免职么?至少送回去重新回炉学习个 3-6 个月吧。

知乎用户 陈鸿 发表

这人一审二审都败诉了。 公司不搞他都算好了。

搜一下具体新闻啊。。 这个作者提问为什么不把完整的新闻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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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万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此后,公司陆续收到举报,称小万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因小万家庭困难,出于照顾,公司多次同意继续留用,但其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

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 年 1 月起其工作由同事 A 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

此外,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小万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 11 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法院:

每天拍照打卡加班 30 次

恶意收集证据

【一审认为】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二审认为】

审理期间,小万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乎用户 独自旅行 发表

自从恶意讨薪,恶意返乡之后又来一个恶意收集证据,真尼玛恶心

知乎用户 六道绝形踪 发表

找了一下,还真是原话。

中文真是博大精深

知乎用户 杠精终结者 发表

先看看法院公布的资料

【一审认为】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二审认为】

审理期间,小万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法院公布的信息,这位员工都已经把家安在公司了,各种薅公司的羊毛。

在座各位加班人可以带入一下,在加班的时候会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且拍照,按照他的做法,正常人还怎样加班工作?连续 13 个月不正常的打卡模式确实很难带入你是真的在加班。

为了打卡而加班和为了加班而打卡还是不一样的。

我只能说这位员工的行为就是画蛇添足的最好范例**,超过正常行为量的证据反而暴露了该员工的刻意加班行为。**

但凡他每天晚上打卡一次,提供总共的打卡记录,最好提供有关加班的聊天记录等,对于法院收集证据就已经足够了。

知乎用户 中州浮屠 发表

跟恶意讨薪如出一辙。

阶级分析法永不过时。

知乎用户 明月照沟渠 发表

从逻辑上来说,是有可能故意坑这公司的,但是逻辑是逻辑,法治是法治。

法治讲证据,而不是想当然。

你说他收集证据如此完备不合理。那么是不是违法行为呢?很明显不是。

如果支持恶意收集证据,那么所有的打假人都是恶意收集证据。

法治,法治,这是法治?

知乎用户 爱国党员杜永文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是为了讨薪。

跟恶意讨薪一脉相承。

知乎用户 相见欢 发表

公司搞工人是可以的

没有加班费是可以的

社保延迟交是可以的

只有五险没有一金是可以的

没有双休是可以的

工人收集加班证据是不可以的

没办法,无产阶级是这样子啦~

知乎用户 asdf-quark 发表

我有点好奇,这位法官是哪里的?

恶意收集证据

“恶意起诉”

“恶意活着”

知乎用户 渝言丁真 发表

是兄弟就来真实爱国!

知乎用户 要叫我蜀黍 发表

我上网查了下,这个新闻最早是工人日报报道的,并且同样一段新闻,工人日报接连两天用两种不同话术发了两遍,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舆论导向

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证明自己加班,公司:假加班!法院判决亮了

一员工为证明加班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法院:恶意收集证据!

第一篇新闻是 2024 年 5 月 31 号发的

从这段这篇新闻第一段描述来看,第一篇新闻明显是向员工伪造加班记录,骗取加班费这个方向引导舆论的。

第二篇新闻是 2024 年 6 月 1 日发的

从第二篇新闻的描述来看,短短 1 天时间,其态度发生了 180° 翻转,这又明显是将舆论向员工合理维权,却被公司和法院联手打压这方面去引导了。

如果是因为他们获得了新的证据那也就罢了,可看完两篇文章后,却发现并没有新增任何证据,还是原本的那些内容,就只是单纯用春秋笔法从两种不同角度写了两篇立场相对的文章而已。

然后第一篇没火,第二篇火了,第二篇文章被各个媒体相互转发。

再结合这是一篇 2018 年的旧闻,因此我认为,这又一篇水 kpi 的垃圾新闻,被一群无良媒体相互转发后上了热搜而已。张雪峰又要上分了。

那抛开水 kpi 的事不谈,就事论事,来分析这个事件本身,这个员工到底有没有伪造加班证据骗取加班费?这里节选一段原文

【一审认为】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二审认为】
审理期间,小万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人平时工作很辛苦,同情打工人这我可以理解。

并且法院的部分言论确实有点争议。

但抛开这些主观判断,我相信在一些客观事实上,法院的判断应该是没问题的

比如法院认定员工是在公司留宿而非加班。认定员工偷盖公章伪造加班记录等。

这些行为如果想查证并非很难,既然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判的没问题,那应该就是员工伪造加班记录,骗取加班费。

知乎用户 你是什么鸭 发表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我不作评价,但是我认为提问者有必要补充背景信息,至少把出处链接放上吧,一句法院判决恶意收集证据就把舆论往坑里带,要知道这届的知乎 er 也没啥脑子的

断章取义 - 节选自《不要断章取义》

知乎用户 Cylar 发表

恶意讨薪

恶意返乡

恶意补课

恶意涨薪

恶意降价

恶意不买房

恶意不生孩子

恶意加班

恶意不加班

恶意发现问题

恶意收集证据

……

**

**

知乎用户 向日葵要暴走​ 发表

光看题目以为是什么奇葩判决,仔细去看了一下具体的诉讼内容,其实非常清晰,判决没什么问题。

具体是这个样子的:

公司跟这个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方先找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诉求。

除了各种赔偿金,还有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2018 年 1 月 25 日加班费共计 182156.04 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就是针对这块加班费。

员工说加班均拍照打卡为证,自己加班了。

公司说员工做采购员期间有收受回扣情况,当时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对方生活困难就继续留用,但对方不知悔改。而且这名员工的工作很轻松,工作量不需要加班,尤其后期还有其他同事接手了他的工作,他在没有实际工作的情况下就更不需要加班了。此外,这名员工还搬到公司去住,认为员工是预谋制造加班假象

**法院依据:**根据考勤记录,员工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员工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该员工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该员工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一审判员工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二审维持原判。

知乎用户 情到深处人孤独 发表

哪家媒体发的新闻,给个链接,否则就要举报你造谣了

知乎用户 律师北乔峰​​ 发表

很多非专业人士的当事人经常会犯的一个错误就是:

抓不住重点,总觉得提交的东西越多越有说服力。

从取证的角度,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最直接的证据是加班审批记录、或者老板在半夜发给你的工作指示,让你立刻马上完成之类的。

否则的话,即便是有打卡记录,显示你晚上很晚才下班,也不一定能够证明加班。

作为一个善良的朴素公民,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假如员工白天纯摸鱼,把工作堆到晚上来做,然后申请加班费,你觉得这合理吗?

而这个员工在拍这么多照片,无非是想证明自己晚上在办公场所,但是这并不等于加班。更何况,一般人哪里会在加班的时候忙着拍摄这么多照片?这种操作,不引起法官的反感才怪。

当然,鄙人代理了许许多多的劳动案件,“恶意收集证据” 这种说法还是头一遭见,也算是涨姿势了。


扯一个题外话。

上周我开完一个劳动仲裁的庭,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证据也不是特别多(和商事纠纷比起来)。客户要去旁听,问我这个庭大概多久能结束,说是晚上跟闺蜜约了饭。

我说凭借经验,一般来看一个半小时足够了,最多不会超过两个小时。

但是这个庭,足足开了四个小时,从一点半开到仲裁委门卫下班。因为这个事情,我到现在还耿耿于怀,觉得对不起客户。

原因也很简单,对方当事人没请律师,不熟悉程序,也不知道怎样回答仲裁员的问题。光变更仲裁申请的事情,搞了半个小时。后面质证的环节,对我们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逐一反驳,又说不到点子上,最后仲裁员都不耐烦了。

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昨天收到一个仲裁资料,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写了足足有四十五页。要不是亲眼所见,真的是打屎都不敢相信。


所以在诉讼案件中,我们要站在信息接收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整理资料。删繁就简,用最简洁明了的资料表达最丰富、最关键的信息,才能够事半功倍。

知乎用户 书院不器意 发表

12 月 25 日,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毛宁对此回应称,中国驻巴西使领馆正在同巴西方面保持沟通,核实情况,妥善处理。我想强调的是,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中资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知乎用户 brutallus 发表

节奏带的飞起,我真想看一下,这个是谁问的问题?有谁可以告知下么?

但凡你写一下详情,这个就不会有问题。

问题我给你截图了,不谢。

问题:

别处找到的判决:

知乎用户 河山统一 发表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在单位和在单位加班是两个概念,现在很多公司采取门禁制度,公司员工进出公司都很自由,不像过去,又专人负责关门,上班的时候,开门的人没到,大家都要在门口等。

知乎用户 随性微语​ 发表

仔细看了报道,法院判决没问题,驳回是正常的,当然公司不追究更多责任一般也就没事了。

新闻为吸睛关注在拍照打卡上了,仲裁为什么支持,估计更多的还是因为其提供的有公司公章的加班统计表。

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支付加班工资。

核心内容当然是需要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才能算加班,而不是简单的打卡、拍照。打卡、拍照能证明你在公司,但不能证明你加班。

维权时一定要注意:证据不是越多越好,伪造证据是会涉嫌犯罪的

知乎用户 过眼云烟 R7 发表

一堆大聪明咬文嚼字各种沸腾,就是不愿意找裁决文书看一下具体经过

(2018)粤 0105 民初 4618 号

知乎用户 这是一个昵称 发表

这就是所谓的,无法从行为上否定,就只能揣测动机

“恶意” 这个罪名真的是个伟大的发明

知乎用户 吃人肉的疯兔子 发表

邪门了,为什么还有人意外啊?

恶意讨薪,恶意维权,恶意上*这些不都是基本操作么?

知乎用户 光与影的平衡 发表

这种证据的产生,明显与正常的工作情况相违背,不属于客观产生的证据,法院不采信是应该的。

知乎用户 Lawyer 知秋​ 发表

看完判决书更新:

广州德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正劳动争议案

一审案号:(2018)粤 0105 民初 4618 号

终审案号:(2018)粤 01 民终 23446 号

先上结论:看完所有材料,法院的判决就没有单独看 “一员工为证明加班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法院判决恶意收集证据” 这个标题那么让人气愤了。

知道知乎上大佬多,没时间看,我帮助整理一下要点:

一、公司的单方面说法

1、简历造假,自称复旦世界经济大学和柏林工业大学毕业,无法提供毕业证书等证明文件。

2、无法胜任应聘岗位(预算员),员工称上有 80 老母,下有年幼小儿,老婆要离婚,求继续工作。公司遂将其调岗至采购员,被举报索贿和吃回扣,公司出文辞退(2017 年 6 月 10 日)。员工求情,公司留用,但继续贪腐,17 年 10 月再次辞退。

3、员工留宿在公司,根本不回家,包括周末,所以不存在加班。公司员工作证证明。

4、员工提出周末可以帮公司收快递,公司补贴 10 元,为了财物做账,以交通费报销的形式领取,公司同意该方案。

二、员工的单方面说法

1、复旦是夜大大专,柏林工业大学未毕业,已经在入职时告知公司,不算简历造假。

2、关于公司第 2 点说法,员工认为公司说谎,一直没有被辞退,而且是预算员兼采购员,一个人干两份活。

3、 因为工作忙碌而加班,有两份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作为证明。

4、交通费是因为周末加班而产生的,并非公司所说的帮收快递的补贴。

三、法院确认的事实和裁判的理由

1、员工提供了入职登记表原件、请款单工程款付款单等财务资料 65 页、周末交班费的现金支付证和银行电子回单 43 页。被告自认,以上文件均是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原告处偷偷搜集的。尤其是财务资料,被告表示由于与财务同一办公室,该单据是其偷偷拿去复印的。

2、 关于两份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被告表示该两份表是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8 点 30 分在公司,由原告人事经理 Q 盖章确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 22 号就已经发给人事经理了”,但是公司主张人事经理 Q 在 26 日上午 9 点之后才到达公司,不具有盖章的时间。另外附件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是当地仲裁委提供的模板,被告自认是 1 月 26 日才填写的。

综合证据,法院驳回了公司关于简历造假主张,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关于加班,法院认为被告自 17 年 3 月至 17 年 12 月之间,**每一天(一天都不差)都加班到 11 点 30 分之后,明显不合常理。其次,下班后每半小时打卡拍照一次,每天多大 30 余次,恶意收集证据。**同时,法院采信了公司关于员工留宿在员工的说法。

关于两份加班工资统计表,法院认为员工涉嫌伪造该证据。因为:1. 公司 9:15 上班,而统计表时间跨度长(将近一年),金额巨大(18 万多),计算复杂,人事经理自称 9 点之后才上班,没理由相信人事经理会在 8:30 分未经审核的前提下短时间内为被告盖章;2. 员工 26 号去仲裁,当天采用的是仲裁委的格式模板填写,不太可能在当天早上 8:30 分取得公司的盖章。结合员工长期留宿公司,并多次私自复印和取走公司内部资料的行为,法院认为两份统计表是员工私自偷盖公司印章形成,不予采信。


个人看法:

魔鬼都在细节里,我们在没有直接看见证据和亲自参加庭审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想法是很正常的。就本案判决书的文字来说,我倾向于认同法官的判决。当然,就这个 “恶意收集证据”,能不能有更好的说法,我保留意见。

对于这个员工来说,庭审中有太多漏洞。

首先,他拿出一堆公司的财务单据,这些都是公司内部资料啊,你一个采购员哪来的呢?他还自认,是自己偷偷复印的。这话说出来,你觉得法官,或者各位看客,你们心里什么想法?

其次,最核心的加班统计表,居然被当庭拆穿是个谎言。一个普通的劳动争议,搞得和柯南破案似的。公司 9:15 上班,你非说人事经理 8:30 给你盖了章,用的还是仲裁委的格式模板,你先说 22 号就给了人事经理,后来又承认了就是 26 号填写的…… 你哪怕说我之前就在网上下载的模板呢。我要是这个员工的代理律师,我特么当场原地爆炸。

作为一个旁观者,让我裁判,我也会判他输。

另外,给各位看个一个提醒,打官司是很严肃,不论是对律师还是对法官,不要撒谎!不要撒谎!不要撒谎!


mark 一下,先看完判决书再下结论。

知乎用户 一休不休​ 发表

让人苦笑无语!文明倒退五十年又添新证。我有几问,带大家一起捋捋思路。

一问:这和恶心维权、恶心讨薪的说法别无二致。恶意收集证据听起来更荒唐,前面两者可能存在对社会的危害和不法手段。恶意收集证据的 “恶意” 又该如何判定呢?

二问:主观上认为,将来可能与公司对簿公堂需要用到所以收集证据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就是法官认定的恶意呢?按照这个逻辑,法官应该通过认定证据无效力或造假来否定原告的主张才对,基于法官的主观认定,这合法呢?

三问:再说企业的考勤制度,考勤制度不健全,员工钻空子,这是企业问题,而不是员工的问题。道德上员工站不住,但是程序上是合法的,有效的。程序正义的主张喊了这么多年,到这里又不适用了?

四问:再不符合逻辑的考勤记录,想推翻它也需要证据,而不是什么常识。你见过 48 小时连续加班猝死在工位上的嘛,那不是常识。你见过连续加班一个月,猝死在回家地铁上的嘛,那也不是常识。你又见过一年加班到头还被辞退的打工人嘛,那更不是常识。常识就是打工人不被人重视,这才是常识。

证明当事人是在摸鱼而不是在加班。西方早有惯例,下班必须走人,就是为了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国内企业为什么不这么做,大家心知肚明。按照法官逻辑,这些企业是不是也有恶意逃避支付加班费的嫌疑呢?我不提,你们自己加班和我无关。这种行为不才是最大的恶意吗?

最后我想说:打工人,相煎何太急!挺直一点点腰杆子好不好?哪怕就一点点,让资本怯一步也好,这是为大家好,更是为自己好。否则没了自己的生活,累死你也就是打一辈子工。

埋头老黄牛,抬头近黄昏。站着睡一宿,低头又一日。周而复始,不再感叹人生苦短,只道再不为人。因为这不是人生,牛一辈子也这么过。

知乎用户 飞机是 HR​ 发表

我一直认为法院不宜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因为法院的法官都是事业编制,他能理解普通打工人的苦难?

我个人建议将来就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直接作出最终裁决完事儿,别再让法院瞎掺合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anCs4M​ 发表

部分法官的法律素养极差

判决书可以说他证据真实性有问题或者证明力不足不予采信,甚至可以说是伪证(如果有实据),啥叫恶意收集证据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恶意收集证据” 是指证据不真实、证据和案件缺乏关联,还是证据不合法?

判决书这么写脸都不要了

知乎用户 希微​ 发表

员工为自保做出如此行为其实也可以理解,如果不是知道企业要对自己动手,也不会做这样费力的事情,毕竟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一般人也不能坚持,也做不到。

我今天想说一下我们公司一位管理人员,已经到了比较高的级别。

我们大家都知道,企业为了自己的员工稳定,一般会考核员工的主动离职率,所以一些员工如果离职了,系统会以被动离职来处理,就是想表明这位员工离职是能力不行,不是因为看不上企业或者不是对领导不满意。

一般被动离职的人都会收到公司的赔偿金,一般是 N+1,除非有特殊贡献的另外再说。

这位管理人员因为有了更好的去处,就跟公司提了离职,去竞品上班了,薪资自然提升了不少,岗位没有变化。

两年后,这个员工不知道从那里得知自己曾经离职的时候离职原因被写成被动离职,然后还听说这种情况下,企业是要给自己赔钱的,可是企业为什么没有给自己赔钱,就想着要想办法把这笔钱拿到手。

随即改名员工就找了律师把我们公司给告了,说要公司赔偿自己的赔偿金。

事情的结果是该名员工败诉,具体的败诉原因不是很清楚,只是觉得一个员工跟企业之间原本是友好相处的关系,一个付出,一个给报酬,怎么说都会好聚好散,为何会闹到这步田地,想想着实遗憾。

问题中描述的这位同事有着非常认真且执着的精神和意志,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重新找一个更合适的工作,没有必要跟公司死磕,即使拿到那一点赔偿金,自己心灵身体也会受到伤害,完全是没有必要,又或者拿出劳动法保护自己即可,这种极端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伤害自己,倒不是别的什么。

劳动者都是弱势群体,大家都非常不容易,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很多企业都付不出经营费用,勉强可以维持人员开支,如果不投入运营费用,其实企业也很危险,下一步就是裁员,再下一步说不定就是关门大吉了。

为了大家都更好,互相体谅,属于自己的绝对维护,以正确的方式。

知乎用户 伊利丹榴榴 发表

法院是 SB。 没有前因后果的事情。 可能是员工恶意加班,吃住打车都要公司报销还要加班工资。但是法院的做法是不能带有情绪的,什么叫恶意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还有恶意,善意的? 你是法院,代表的是中国法律,这判决太弱智了。

知乎用户 木木​ 发表

看标题真的无法了解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是否偏颇无从下定义,因此看了下其他人的回答,感觉戾气很重啊,现在的劳资双方的矛盾已经到这个地步了吗?

我觉得要证明加班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确实是有点夸张了,把一个人逼成这样有点近乎魔怔,这家公司确实和这个员工感觉有不共戴天之仇。

我只能说在当前这个就业市场,不加班是不可能的,但是公司老板们和员工们也应该都换位思考一下,屁股决定脑袋,大家都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永远都是充满矛盾的对立面。

知乎用户 小淫贼张无忌​ 发表

劳动法就是最卑微的法再一次被证明。

知乎用户 绝对领域的幻想 发表

判决书案号:(2018) 粤 0105 民初 4618 号。

我只能说,这个人和公司两方都是逆天,这个人更逆天一点。

个人方的逆天:1、原岗位不能胜任,工作是抄袭同事的。2、住在公司,还在公司用公司电脑下小电影看。3、利用住在公司的方便,偷盖公司公章,偷偷进财务室复印财务资料。4、做采购员吃供应商回扣(这条判决书没细讲,可能有这事,但没实锤)。

公司方的逆天:1、连续一年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2、允许员工留宿公司的情况下,对公章和财务区域不进行妥善保管,被员工随意进入。

法院这边…… 老实说我觉得倒谈不上什么大问题,这个人确实是恶意诉讼,啥事不干还想捞一笔走。你说 “恶意收集证据”,这话有没有毛病,缺失是有点,收集证据最多有用和无效,好像谈不上什么 “善意”“恶意”。但你说就这么写了,算得上什么重大错误么?倒也不至于。

知乎用户 不需要冷静​ 发表

看了下高赞基本都属于懒得百度查案情的

判决依据有三个

第一是证据的真实性:

杨某提供了其本人制作的从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时间统计及加班费的计算表,以及落款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杨某的加班费合计为 182156.04 元。杨某表示该两份表是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8 点 30 分在公司,由甲公司人事经理丘某盖章确认的,并表示其中加班时间统计及加班费的计算表,在 2018 年 1 月 22 日已给了丘。甲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表示丘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去深圳开会,没有回公司,根本不可能收到杨某的加班统计表,另外丘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 点多才出门上班,不可能在当天 8 点 30 分为杨某盖章确认了。

杨某考勤记录来看,杨某下班时间不可能乘坐地铁,和杨某提供报销的地铁票据相冲突。

第二是公司同事的证言

甲公司提供了证人公司员工范某、袁某出庭作证,范某表示其与杨某同一部门,都在工程部管理预算,杨某对预算工作不是很了解,国家的法规也不是很熟悉,经常抄袭我和其他同事的工作。我下班杨某没有走**,我有时加班加至晚上 10 点多,杨某也没有走,并发现杨某一下班就会换衣服去跑步,跑步回来再换套衣服才去吃饭,之后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有几次加班看见杨某在看黄片,也看见杨某被子放在办公室,杨某应该在公司留宿**。袁某表示,我是负责公司行政及网络的,我发现公司网络用起来会卡慢的现象,通过路由器的 IP 地址追踪,查到杨某的电脑下载电影,杨某不承认,我就打开杨某的电脑看见杨某下载的影片。另外,我有时晚上 11 点多回单位,还见到杨某在单位,我看见杨某将衣服晾在公司的杂物间,我来得早时,见到杨某在洗手盆里洗衣服

第三是社会实践

根据杨某提供的考勤记录,杨某入职后基本每天均有加班,特别是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每天都加班,包括周六周日,没有一天是休息的,且加班至晚上 23 点 30 分之后。杨某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另外,甲公司表示安排给杨某工作量并不大,根据不需要加班。

再从杨某提供的光盘来看,该光盘记载了杨某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考勤机考勤照片及公司内部的照片、视频。。从该光盘的内容来自看,杨某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是每半小时就打一次卡并拍照,每天拍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杨某的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本院有理由相信杨某为了本案的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知乎用户 Gossrand 发表

“王总,您好。哎呀,您看,我下周就要上法庭告你了,您能不能把那办公室的监控录像给我,没别的意思,就是那玩意儿可以证明我加班呢。”

知乎用户 NIL 发表

怎么 继恶意讨薪 恶意不买房 之后又新增恶意收集证据罪了吗?

知乎用户 山外​ 发表

员工加班拍照打卡 30 次被判恶意收集证据:真的是 “反常行为” 吗?

最近,一个员工为了证明自己每天都在加班,连续拍照打卡 30 次,结果被法院判定为恶意收集证据。看到这个判决我服了,我只想说这次我站打工人。

员工的行为真的反常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一点:在现代社会,加班文化早已根深蒂固。在这个加班成为常态的社会环境中,员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抗不公平的工作安排,采取一些手段并不奇怪。

有人说员工的行为反常,但请问,企业要求员工无偿加班,不也是一种 “反常” 吗?为什么企业的反常行为被视为理所当然,而员工的反常行为却被打上 “不合理” 的标签?

国外的企业文化值得借鉴

我们看看国外的企业文化,特别是欧洲国家。德国的企业下班时间一到,办公室就会断电、断网,员工必须离开。这不是因为德国的资本家 “仁慈”,而是因为工人们的斗争历史使然。在上世纪的工人运动中,德国的工人们通过不断的斗争,争取到了下班时间的保障。因此,企业不得不遵守这些规定。

再看看国内的情况。我们动不动就要加班,甚至有时候一个电话就要回到公司处理紧急事务。这样的 “自愿加班”,实际上是被迫的。员工没有选择的权利,只能被动接受。而当一个员工采取拍照打卡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却被视为 “恶意收集证据”。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呢?从法律角度来看,确实有可能存在员工恶意收集证据的行为,但从更大的背景来看,这样的行为是劳动者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无奈之举。法院在判决时,是否考虑到了加班文化对员工的压迫?是否考虑到了员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面临的巨大压力?

有人可能会说,员工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问题,而非采取极端手段。然而现实是,很多时候正常渠道并不能解决问题。在一个充满不公正的工作环境中,员工采取一些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我看来完全可以理解。

为什么有人会支持法院和企业?

有意思的是,我在有些回答中看到竟然还有人支持法院和企业,认为员工的行为 “反常”。这些人可能没有经历过长时间的无偿加班,没有感受到被工作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感觉。他们可能站在道德高地上,认为员工的行为是不对的,但却没有考虑到员工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这就好比我们站在岸上看溺水的人,觉得他挣扎的样子很滑稽,却没有想过如果自己身处其中,会不会做出同样的举动。我们需要更多的同理心,去理解和支持那些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努力的劳动者。

结论

员工为了证明自己每天都在加班,拍照打卡 30 次,这不是一种 “反常” 行为,而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在一个加班文化盛行的社会,员工采取的一些手段仅仅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判决时,应该更多地考虑员工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而不是简单地将其行为视为“恶意收集证据”。

正如老子所说,“大国者下流,天下之交,天下之牝。” 企业作为 “强者”,应该更多地考虑员工的利益,而不是一味地要求员工无偿加班。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在这个事件中,员工的行为虽然看似极端,但背后反映的是劳动者对公平待遇的渴望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我们应该更多地支持这些勇敢的员工,而不是一味地指责他们的行为。毕竟,只有当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权益保护,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进步。

希望这个事件能够引起更多人的思考,让我们一起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而努力。

知乎用户 51 社保 发表

很难评。。。。

但下面的内容很关键,仔细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具体计算公式为:

  • 休息日加班工资 = 月工资基数 ÷21.75 天 ×200%× 加班天数(六个月内可调休);
  •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月工资基数 ÷21.75 天 ×300%× 加班天数;

举个例子:

国庆 7 天长假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10 月 1 日至 3 日(法定休假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 300% 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 月 4 日至 7 日(休息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 200% 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但是,这 5 种情况不能认定员工加班

这 5 中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加班。

排除一 出差途中时间

加班并不能简单地以规定工作时间外作为认定标准,还必须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作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将劳动者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排除在加班之外。**当然这也要结合具体情况,如押钞员在出差途中提供劳动且不能休息的话,当然也应当认定为加班。

排除二 值班时间

加班与值班都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也都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但是工作性质不同,职工所分别享受的待遇也是有区别的。

**加班工资有法定标准。值班报酬是协商的。**用人单位应按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而值班待遇并无法定的最低标准。

**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很多,且值班时间亦无上限规定。**所以正确辨别 “加班” 与“值班”尤为重要。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 (2006)17 号)》第三条,“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

(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二)上述情形中,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简单讲,认定值班与加班,一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另外还要看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是否可以休息。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有关机构首先会审查劳动者的平时的岗位职责与值班职责是否有关联,值班守则中是否规定在处理完毕异常情况后可以睡值,值班室是否配有床铺被褥,值班的劳动者是否知晓相关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单位安排职工 “值班”,**一方面,他 “值班” 时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但是处于比较机动的状态,即也有休息的时间;

另一方面,尽管有部分时间可以休息,却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其工作强度毕竟比一般接接电话等 “值班” 人员要强。这到底算是 “加班” 还是 “值班” 呢?

根据南京中院《关于积极应对和妥善审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施意见》(宁中法【2009】102 号),“合理认定加班时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或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如经常处于长时间等待状态的劳动岗位、睡班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确定对工作量进行合理的折算,如该约定无明显违法的情形,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可酌情扣减合理的生理休息时间。”

排除三 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需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终结,但综合计时周期尚未结束的,一般可以参照综合计算计时的工作时间确定加班。**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尚未终结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加班。

排除四 未超劳动定额工作时间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加班规定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就是说,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说的 “双超”,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某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计件单价是 10 元的话;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被要求加班,平时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 15 元;而只是 “单超” 的话,则没有加班费。

但必须强调的是,劳动定额应当合理。

排除五 自动加班时间

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超过标准工时制或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工作的,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那么关于加班的事实由谁来举证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加班如未拿到公司的加班审批单,则要有其他能证明加班的直接证据则也可能会被当作 “假装加班”,而得不到加班费。

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我们 @51 社保 ,如果还有薪酬、个税、社保相关问题,欢迎随时来撩~

知乎用户 如果​​ 发表

先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实际情况:

一、事件概述

  1. 员工行为:有一名员工(如小赵或小万),为了证明自己加班到深夜,采取了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的极端方式。他不仅在早上 8 点和晚上 6 点各拍一张照片,还在此后每隔半小时就拍一张照片,以此作为自己加班的证据。
  2. **公司反应:**公司方面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员工的行为是在制造加班假象,并指出员工的工作量并不需要如此频繁的加班。公司还提到,员工有时会在工作日内离开公司,并在次日早上返回,这表明其并非真正全天在公司加班。
  3. **法院判决:**在员工将此事诉至法院后,法院最终认定员工的行为属于恶意收集证据。法院认为,员工拍照打卡的频率超出了正常范围,且存在有意制造证据的嫌疑。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员工关于加班费的诉求。

二、如何看待

  1. 加班文化的反思:这个案例反映了当前职场中普遍存在的加班文化。在 996 工作制度下,员工往往需要通过加班来完成工作任务,但加班费的支付却常常得不到保障。这导致员工不得不采取极端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我有个咨询学员就和我抱怨,领导安排他的工作根本无法再正常工时内完成,并且经常在晚上布置工作,但是他加班领导不批,还指出他属于工作效率低下,不属于加班。还有很多非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指出他可以在上下班路途中完成或者在家中完成,不属于加班。领导 PUA,让员工 “主动”“无偿” 加班,员工加班得不到保障,不极端取证怎么办?
  2. 证据收集的合理性:虽然员工拍照打卡的行为看似过分,但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没有其他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员工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万万没想到,过度或不合理的方式会被法院视为恶意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考勤系统是公司在管理,考勤制度公司制定的,是否在加班领导说了算。现在员工有法律意识,主动收集证据,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在加班而取证,怎么就成了恶意收集证据?那合理的证据尺度、标准到底是什么?面对加班,到底要如何 “合理”“合法” 取证?
  3. 法律与公平:法院的判决虽然严格遵循了法律程序,但在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中,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公司的正当利益?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本身权责是不对等的,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冲突,如何保证公平?

知乎用户 泉涸 发表

刚刚看了新闻,这问题纯纯的标题党了。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员工其实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住在公司的,

切员工下班后拍照打卡时间,不是在工作。

法院其实工作做的还是挺细致的,但是好死不死,非要用恶意这么个词,

恶意这种词,咋用都招人烦,属于过街老鼠词了,

换个更准确的词,马上效果不一样。

知乎用户 精神科王主任 发表

啥也不说了,赶紧解放台湾吧。

知乎用户 黑琦银时 发表

为保护人民企业家的利益维护祖国快速发展进程;

我有以下建议:

和领导或 HR 谈话时录音违法,恶意收集证据

和领导或 HR 谈话时引用法律条文违法,恶意解读法律。

没有必胜把握就走劳动仲裁违法,恶意占用国家资源与骚扰企业。

如对原告 (员工) 的观点有则不允许出庭作证,否则违法,恶意出庭作证

只有公司领导的设备不小心录下的音频,法官当庭解读的法律,已经被判胜诉的仲裁,对员工申诉不认同的证人,才能算合法的。

欢迎大家补充意见。

知乎用户 不知名用户 发表

搜了以下相关的报道

造出个新词也就算了

最恐怖的是,判决依据竟然是 “不合常理”、“有理由相信”… 这自由裁量权这么好用吗?

他作为采购员和预算员,采购单有吧?预算单有吧?类似的工作文档产出有吧?

原告人自己加班证据交不全,被告公司对贪腐索贿行为不追究,法院判决不看证据看 “常理”

果然世界就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

知乎用户 成都律师​ 发表

特意去找了以下这个案例,还真搜索到一审判决 [1](应该是这个事情)。

员工为了证明加班事实,为了争取加班工资,在仲裁、起诉之前搜集充足的证据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采取伪造等不当手段收集证据,那个人认为确实有悖诚信。而且,二审已经将 “恶意收集证据” 变更为 “蓄意收集证据”。

至于法院认为 “本院有理由相信杨某为了本案的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每个人可能接受度各有不同!而实践中,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加班工资的有之,劳动者故意伪造加班证据的亦有之。


附:简单整理后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6 年 12 月 22 日,杨某入职某公司处。入职后任预算员,试用期工资 5500 元 / 月,转正为 6000 元 / 月。杨某入职后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7 年 3 月 10 日,杨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采购员。2017 年 6 月 10 日,公司以杨某收受施工工人红包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的回扣为由,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杨某有异议,公司继续留用杨某。另,杨某工作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公司支付杨某的工资至 2017 年 12 月。公司的上班时间上午 9 点 15 分至 12 时,下午 14 点至 18 点,每周工作 5.5 天。

2018 年 1 月 26 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6000 元;2.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3.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0 元;4.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65500 元。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公司支付杨某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二、公司加倍支付杨某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三、公司支付杨某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四、公司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0 元。

公司不服,提出诉讼。(此处侧重关注 “加班工资” 的问题)

【双方意见】

公司诉称:员工留宿公司,其工作量不需要加班

1. 杨某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入职我公司,入职时是预算员,但入职后发现杨某的工作能力不胜任该工作岗位,杨某以家有 80 多岁的老母亲,小孩尚年小,妻子又要跟其离婚为由,要求继续工作,公司出于同情没有解雇杨某,而是在 2017 年 3 月 10 日将杨某工作岗位调整为学历不需要太高的采购员。杨某调岗后,陆续收到举报,说杨某索取我公司客户红包和收回扣,我公司在 2017 年 6 月 10 日出具通知,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但杨某不肯走,杨某继续以上述的家庭困难为由,要求继续工作,我公司因此继续留用杨某,但之后杨某工作拖拖拉拉,贪腐的行为越来越严重,我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发文要求杨某离职,但杨某又来求我,我公司收回该文件,之后要求杨某把供应商的红包交回来,然后要求杨某自动离职,但杨某还是赖着不走。由于杨某在 2018 年 1 月没有实际工作,杨某的工作由别的同事张某接任,因此,2018 年 1 月的工资没有发给杨某,故要求无需向杨某支付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

2. 由于杨某入职后,发现杨某的工作能力与其学历根本不符,杨某入职后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中,学历宣称拥有复旦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及德国柏林工业大学毕业,入职后要求杨某交学历证书原件,但杨某一直没有提供,故我公司认为杨某的学历不真实,杨某以欺诈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无效,因此,我公司无需支付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

3. 杨某入职后,每天留宿在公司不回家,所以不存在加班事实,安排给杨某的工作量,杨某也不需要加班。根据杨某提供的光盘,周未杨某基本每小时就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平时有时间隔十几分钟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形成加班表面证据,杨某提供的光盘可以看出,杨某每周周五晚上 11 点左右离开公司,第二天周六上午马上回到公司,其他时间一直在公司留宿。由于杨某周未留宿在公司,杨某提出帮公司收取快递,公司同意周六周日每天补贴杨某 10 元,补贴费用财务要做帐,杨某提出写成交通费,这是杨某为了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再从杨某考勤记录来看,杨某下班时间不可能乘坐地铁,因此杨某提供报销的地铁票据不是真实的。至于杨某提供的加班费统计表虽然加盖我公司公章,该公章可能是我公司的公章,但不是我公司加盖的,是杨某偷盖的,我公司的保险柜及文件柜被撬开过,杨某长期留宿在公司,公司猜杨某是私下配了保险柜的钥匙,杨某才有机会偷盖公司的公章。由于杨某没有加班,而是一直留宿在公司,故无需支付杨某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杨某提供的离职证明不是我公司开具给杨某的,我公司的离职证明与杨某提交的格式与公章都不一样,我公司一般盖人事章,杨某提供的离职证明在杨某的办公电脑中有电子文档,显示被杨某修改过三次,可以证明该离职证明是杨某自己伪造的,并偷盖我公司的公章。由于我公司没有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0 元。

杨某辩称:自己除做预算员工作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比较大,每天都需要加班

1. 我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入职公司处,入职后我担任预算员,两个月后转正,工资从 5500 元 / 月升到 6000 元,由此可以证明我是胜任预算员工作的,2017 年 3 月 10 日开始我兼任采购员工作。2017 年 6 月 10 日公司没有贴公告解雇我,我也没有收取客户的红包和回扣,公司提供的都是假证。20018 年 1 月我有上班,我提交的 2018 年 1 月期间报请人工费的请款单据,由张某复核并由负责人签名确认,故我在 2018 年 1 月期间有实际工作,要求公司支付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

2. 我入职填写的求职登记表,已注明上海复旦大学是夜大大专,柏林工业大学未毕业,所以没有毕业证书,因此我入职时已实告知公司我的学历,公司不能认为我学历造假。入职后,公司只要求我提供复旦大学的毕业证及造价员毕业证存档。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公司,故要求公司支付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

3. 由于我除做预算员工作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比较大,故每天都需要加班。我每天下午 6 点后开始加班,基本加班至晚上 23 点,周六周日也回来加班,公司此为帮我报销了交通费,我提交的加班统计表公司也盖章确认了,可以证明我存在加班的事实,另外我提交的光盘,记录我于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的考勤情况,光盘上有我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还拍有公司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有 30 张之多,我在指纹录入式的考勤机上考勤时,显示我的工号及名字,我每次考勤我都自己拍照,每天 30 张左右照片,我从入职至离职共 13 个月,我都坚持每天拍 30 张照片,证明我在公司处加班的事实。因此,我要求公司支付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4.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出具离职证明给我,表示从当日辞退我,因此是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8000 元。

诉讼期间,杨某提供了入职时填写的求职登记表原件,学历上海复旦大学是夜大,柏林工业大学未毕业。杨某表示该求职登记表原件是未经过公司同意,在公司处偷偷收集的。杨某提供了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工作的请款单、购买材料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等财务单据共 65 页。杨某表示是为了日后诉讼,在未经公司同意,偷偷复印的。杨某提供了公司为其报销周未加班的交通费现金支付证明、付款的电子银行回单共 43 页。杨某表示由于与财务同一办公室,该单据是其偷偷拿去复印的。

杨某提供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公司员工的考勤记录表,该表记载杨某出勤情况,其中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杨某每月每天均有上班,大部分下班为 23 时 30 分之后。公司表示该考勤数据是真实的。杨某提供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指纹录入式考勤机考勤照片及公司内部的照片、视频,杨某表示其入职后,每天拍有 30 张照片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另外,杨某提供了其本人制作的从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时间统计及加班费的计算表,以及落款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杨某的加班费合计为 182156.04 元。杨某表示该两份表是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8 点 30 分在公司,由公司人事经理丘某盖章确认的,并表示其中加班时间统计及加班费的计算表,在 2018 年 1 月 22 日已给了丘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表示丘某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去深圳开会,没有回公司,根本不可能收到杨某的加班统计表,另外丘某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 点多才出门上班,不可能在当天 8 点 30 分为杨某盖章确认了。另外,公司表示落款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表格式一致,内容基本一致,杨某当天去申请劳动仲裁,其公司不可能在该表盖章确认。杨某承认该表是在 2018 年 1 月 26 日填写的,是仲裁委提供的格式由其填写的。公司对上述两份表加盖的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表示不确定,有可能是真的,但不是其公司加盖的,是杨某自己偷盖上去的。

公司提供了证人公司员工范某、袁某出庭作证,范某表示其与杨某同一部门,都在工程部管理预算,杨某对预算工作不是很了解,国家的法规也不是很熟悉,经常抄袭我和其他同事的工作。我下班杨某没有走,我有时加班加至晚上 10 点多,杨某也没有走,并发现杨某一下班就会换衣服去跑步,跑步回来再换套衣服才去吃饭,之后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有几次加班看见杨某在看黄片,也看见杨某被子放在办公室,杨某应该在公司留宿。袁某表示,我是负责公司行政及网络的,我发现公司网络用起来会卡慢的现象,通过路由器的 IP 地址追踪,查到杨某的电脑下载电影,杨某不承认,我就打开杨某的电脑看见杨某下载的影片。另外,我有时晚上 11 点多回单位,还见到杨某在单位,我看见杨某将衣服晾在公司的杂物间,我来得早时,见到杨某在洗手盆里洗衣服。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法院有理由相信杨某为了本案的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本院认为,杨某入职公司处工作,对此双方没有异议。至于公司认为杨某学历不真实,由于入职前,公司没有要求杨某出示学历证书原件,核对其学历的真实性,就招聘杨某,视为对杨某的学历予以认可,而入职后公司要求杨某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杨某在没有提供的情况下,公司仍继续留用杨某,由此可以确认,原、杨某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公司认为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与杨某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无效,本院不予采纳。

公司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公司,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由于杨某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提起劳动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从 2017 年 1 月 27 日起算,计至杨某在仲裁时要求计算至的 2017 年 12 月 21 日止,故公司应支付杨某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 65500 元。

杨某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6 日有在公司处上班,根据杨某提供的 2018 年 1 月的请款单、购买材料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等单据,证明杨某 2018 年 1 月有实际工作,故公司不同意支付杨某 2018 年 1 月份的工资理由不成立,公司应支付杨某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工资 5040 元。

根据杨某提供的考勤记录,杨某入职后基本每天均有加班,特别是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每天都加班,包括周六周日,没有一天是休息的,且加班至晚上 23 点 30 分之后。**杨某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另外,公司表示安排给杨某工作量并不大,根本不需要加班。再从杨某提供的光盘来看,该光盘记载了杨某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考勤机考勤照片及公司内部的照片、视频。杨某表示其入职后,坚持每天拍有 30 张照片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从该光盘的内容来自看,杨某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是每半小时就打一次卡并拍照,每天拍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杨某的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本院有理由相信杨某为了本案的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再根据证人的证言,看见杨某的被子存放在办公室,杨某电脑下载大量的电影,杨某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杨某在公司的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由此可以确认杨某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杨某的主张的加班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杨某虽然提供了两份盖有公司公章的加班费统计表,杨某表示在 2018 年 1 月 26 日上午 8 点 30 分在公司公司,由公司人事经理丘某盖章确认的,由于公司的上班时间为上午 9 点 15 分,且杨某制作的加班时间及加班费的统计表是从入职到离职,跨度时间长,金额巨大,计算内容复杂,**公司不可能在上班前在没有审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为杨某盖章确认。**而其中一份加班统计表落款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杨某承认该表在 2018 年 1 月 26 日填写的,由仲裁委提供的格式由其填写的,由于杨某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申请劳动仲裁,**该表不可能在当日上午 8 点 30 分已填写好并交给公司盖章,**故杨某认为该两份加班统计表是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加盖公章,本院不予确认。另外,杨某认为加班统计表在 2018 年 1 月 22 日已提交给公司,公司对此否认,杨某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结合杨某有长期留宿公司公司的习惯,且有未经公司同意,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公司财务帐册,取走公司内部材料的行为,本院有理由相信上述两份加班统计表,是杨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偷盖公司的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公司为杨某报销周未加班的交通费,本院采信公司的主张,认为是杨某代收快递的补贴,公司应杨某的要求作为交通费形式补贴给杨某,并有理由相信杨某为本案的诉讼在蓄意收集证据。综上所述,杨某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杨某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本院予以支持。

杨某提供的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表示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辞退杨某,公司表示该离职证明不是其公司出具的,与其公司的离职证明格式不一致,加盖的公章不相同。公司对该离职证明的公章真实性没有否认,表示可能是真的,但表示不是其公司加盖的。本院认为该公章是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偷盖的。理由同前不再重复,故该离职证明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由于公司表示曾已多次辞退杨某,由于杨某不肯走,导致没有辞退成功,再从杨某的提交的离职证明,证明杨某有离职的意思表示,故可以确认原、杨某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9000 元(6000 元 / 月 ×1.5 个月)。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四、确认公司无需支付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给杨某。

二审法院:杨某的行为不是在加班工作状态,而是为蓄意收集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加班事实和离职原因等问题。**杨某在一审程序中,提交了考勤记录、视频、自行制作盖有公司印章的两份加班费统计表和盖有公司印章的离职证明等证据,拟证明杨某在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入职公司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期间加班事实,以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公司对杨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并提供多份反证证据。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中双方陈述意见反映,杨某主张入职公司以来每天,包括周六周日均有上班、加班,且加班至晚上 23 点 30 分左右。**该主张不符合正常人正常的作息生活规律,明显不合常理。**视频证据内容反映,及杨某庭审陈述称,为证明其加班事实,杨某每天加班时半个小时或一个小时考勤打卡一次,每天拍照 30 多次。**可说明杨某的行为不是在加班工作状态,而是为蓄意收集证据。**对于加班费统计表和离职证明等证据上盖有公司印章的因由,双方有不同的解释意见。原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陈述的意见,**以及杨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复印公司财务账册和窃取公司内部资料等情况,对杨某提供的加班费统计表和离职证明等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和分析意见,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在本院审理期间,杨某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杨某关于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参考

  1. ^(2018)粤 0105 民初 4618 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sn9LzUg2BASh6hoAGhjrC7x457aCz98i5tzuEbXNkY9hxa6nKF3hHJ/dgBYosE2gH4kCNfXeTzv7zyN9nVlIWfJ5Ro+QdivPxQZOHCrWUboH37NwhvuBsHxLGZEgDc1Y

知乎用户 未来已来 发表

目前只看到几个媒体报道, 所有媒体报道均未说明判决文书编号, 引用关键字去搜索相关判决文书也搜索不到

媒体链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0611373563541819&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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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abomb

找到的判决书原文地址

贴个原文:

就是有证人说他晚上在看电影听音乐啥的,法官综合采信了证据,才有这个恶意收集证据

想去看原判决的朋友可以搜索法律文书网,在里面搜索(2018)粤 0105 民初 4618 号就可以了

知乎用户 剑云拨雾 发表

父老乡亲们:你们还在相信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证据” 这句话吗?

右邪整天鼓噪的这些玩意,美其名曰 “法治程序正义”,概凡右邪分子都热衷于这玩意——因为法律是它们自己制定的自己随意解释的,证据吗,大嘴巴开合说你 “没证据”“证据不足”。你有证据,它们说你“恶意收集证据”…………. 它们私分,抢劫,监守自盗,贱卖光毛主席领导人民三十年血汗创造的几千万亿人民共有财富,仇和一类“卖光书记” 遍地,它们说这是“善意所得,抢来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唯有毛主席时代的 “马锡五审判法”,发动群众,才能有法律。否则,再多的 “法治” 都是恶法害义

知乎用户 一针见血容嬷嬷​ 发表

给我几个恶意点赞和恶意评论吧,

知乎用户 千幻冰云​ 发表

题主我把原本案件的一些内容搬过来了。

支持法院判决结果,这家伙就是为了诉讼为了要获得仲裁赔偿,而故意去打卡拍照收集证据

但是对所谓的【恶意收集证据】的罪名表示鄙视。

法官或者公司律师明明可以使用【伪造证据】这个罪名的,因为员工要证明自己加班唯一有力证据是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他搜集了在工作地点的工作时间证据,以此证明自己在加班。但是公司应该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公司并没有加班的工作内容,由此证明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只有在工作时间 + 工作内容同时存在,才能证明是在加班,仅仅有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又不利员工的情况下,这证据就是恶意伪造了】

这个罪名比所谓的恶意收集证据大,又说得过去。


【公司主张】

小万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此后,公司陆续收到举报,称小万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因小万家庭困难,出于照顾,公司多次同意继续留用,但其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

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 年 1 月起其工作由同事 A 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

此外,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小万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 11 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法院:

每天拍照打卡加班 30 次

属恶意收集证据

【一审认为】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知乎用户 李狗蛋 发表

恶意讨薪后又一力作

笑死,怎么这儿没人啦?

知乎用户 pigeonsingle 发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法官们是时候进入互联网毒瘤公司去体验一下到底是否符合常理了。

知乎用户 海阔天空 发表

这法官故意的吧?从案情描述可以看出,该员工从 18 年开始就没有具体工作任务了,基本就是摸鱼,上班期间每个小时打卡一次,吃住都在公司,好像就周五晚上出去一次,周六回来继续摸鱼,根本不存在加班的必要。而且他每天都是 “加班” 到晚上 11 点以后,也超出正常人的承受范围。如果真是这样,大把合适的语言可以用,“加班证据不足”、“伪造加班证据”、“有意骗取加班报酬”等等都可以,他偏要蹭热度自创个说法,怎么,想当个网红法官了?

知乎用户 程沭阳 发表

恶意加班

恶意讨薪

职业维权

越级上访

知乎用户 孔令旗 发表

张雪峰有立大功,这里的这里的恶意收集加班证据,事实是伪造加班证据,公司其实可以反诉敲诈勒索未遂

公司太冤枉!员工每天拍照 30 张证明加班 离职索赔 18 万加班费

案件回顾:

要求公司赔偿 18 万元加班费

2016 年 12 月 22 日,小万入职 A 公司任预算员,试用期工资 5500 元 / 月,转正为 6000 元 / 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7 年 3 月 10 日,小万被调去做采购员,每周工作 5.5 天,上班时间为 9:15-12:00,下午 14:00-18:00。同年 6 月 10 日,A 公司以小万 “收受施工工人红包” 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回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万对此予以否认,公司继续留用,并支付其工资至 2017 年 12 月。

2018 年 1 月 26 日,小万申请劳动仲裁,称其当日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其中,要求公司支付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2018 年 1 月 25 日加班费:182156.04 元。

仲裁支持了小万的诉求。公司对此不服,上诉法院。

双方主张:

员工:加班均拍照打卡为证

自己除做预算员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较大,因此,工作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至晚上 11 点,周六日也需回公司加班。

同时,小万提交了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记录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的考勤资料光盘,光盘内容包括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拍有 A 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平均 30 张。

公司:制造加班假象

小万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此后,公司陆续收到举报,称小万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因小万家庭困难,出于照顾,公司多次同意继续留用,但其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

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 年 1 月起其工作由同事 A 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

此外,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小万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 11 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法院审理:

恶意收集证据

一审认为: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二审认为:

审理期间,小万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注意到,有媒体报道,越来越多的公司使用办公软件进行考勤打卡,而代打卡服务成为了一种生意,律师提醒,无论是购买代打卡服务的劳动者,还是提供服务的,都背负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代打卡服务成生意

以手机 App 打卡为例,在电商平台上,有支持定位打卡、WiFi 打卡等多种插件售卖,价格在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有的销量已达数千。不少买家在评论区表示,“好用,一键定位非常方便”“到家了才打下班卡,太随心所欲了”,还有人直言 “是同事介绍来的”。

某商家客服表示,不论是哪种 App,只要是用定位打卡,跨区、跨市、跨省都能修改。

电商平台上搜索指纹打卡、指纹考勤等,会出现多个售卖硅胶指纹套的商家,价格多在几十元不等,销量方面,多的也有上千。

有商家称,指纹套需要自己制作,做好后让同事带去打卡即可,“可以覆盖市面上大部分的指纹打卡机,包括圆形钉钉考勤机等。一个指纹套,可以用一年。”

互帮打卡制造加班假象

2012 年 7 月,薛某入职苏州高新区一家企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合同每三年一签。2018 年 5 月,公司发现其与同事串通,以互相代为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的方式骗取加班工资,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于是将二人一起开除。薛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0 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进行公示,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可作为用工管理及本案处理的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薛某的行为显然符合利用欺骗手段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公司有权根据上述行为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无须向其支付赔偿金。

在考勤上做手脚,后果可能很严重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相关的程序、工具,在网络平台出售打卡神器、提供代打卡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违反了该条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在用人单位考勤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员工打卡作弊,首先违反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其次,劳动者虽形式上完成打卡,但实际上没有到岗依然会构成旷工,同样也是一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上述两个方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违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也可以构成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劳动者打卡作弊也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综合来源:广东省总工会融媒体中心、、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新经纬、江苏高院、法治日报等)

知乎用户 mingyang 发表

知乎精神,看到问题先问是不是。法院判决恶意收集证据,这几个字的出处在哪里?有没有什么视频或判决书之类的东西。大家也长点心,先确定一下问题描述的是不是事实,再讨论这件事。

知乎用户 Desmond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

非法讨薪

影响扩大系男方责任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

道德底线不断拉低,终有一天会没有底线

“给岁月以文明,而不是给文明以岁月”

知乎用户 垂笑​ 发表

搜了这个案子,应该说,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是没什么问题,但是这个 “恶意收集证据” 确实把我整不会了。

这个案子挺清楚,就是杨某事实没有加班,但是伪造出其存在加班的现象。这应该认定为 “制造证据以证明虚构事实”,对该证据证明效力不予采信就行了。

怎么冒出个 “恶意收集证据”?收集个证据还有恶意不恶意?

知乎用户 琴酒加柠檬​ 发表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我了解到法律上只对 “非法取证” 有定义!并且这个概念概念主要针对执法机关,它要求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得使用刑讯、威胁或诱骗等非法手段。

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是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如侵犯隐私、违反保密协议等,则该证据可能被排除。
  2.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不能伪造或篡改。
  3. 证据的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某一事实。

基于这些原则,员工收集自己的工作记录作为证据,原则上并不违反上述任何一条,除非有充分证据显示其收集方式非法。

最关键的是,法律并未对 “恶意收集证据” 给出明确定义,这似乎是一个法律上未明确的概念。如果使用一个法律上未定义的概念来界定罪名,这可能引起争议,因为它接近于 “莫须有” 的指控。

我回想起曾有一个相似的概念——“恶意讨薪”,它已被多数法律机关所接受:由于法律已经规定了劳动者维权的合法途径,因此无需采取极端手段来维护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了合法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协商: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OK,法律规定的嘛,我们劳动者愿意接受这种途径。

当劳动争议进入仲裁阶段时,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必须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劳动经历。尽管不同地区对所需材料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都需要劳动者提交合同、加班记录、工资表等基本证据,以确保仲裁或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如果法官将劳动者提供证据这一基本行为视为 “恶意收集证据” 并加以限制,那么请问,我们的维权途径接下来应该怎么走?

知乎用户 符拉迪沃斯托克​ 发表

这个世界上全部的加班都是自愿的。有个别员工想出一些办法反制公司的 “自愿加班” 制度,结果网友还爱帮着公司,法院说话,只能说网友确实很爱加班,很爱 996.

嘴上抱怨着 996,结果真碰到 996 了,任何反抗措施都没有——嘴上说着不要,身体却很诚实嘛。

知乎用户 骑熊猫的九节狼 发表

所以我支持欧洲美国对于这类低人权地方收取劳动保障性关税,

这地方的市场烂成啥样,

都不会有奇怪的。

知乎用户 事态米尔 发表

正常,我记得以前还有个词叫恶意讨薪,合着欠薪是善意,讨薪是恶意了呗?

在这种环境下有恶意收集证据一点都不奇怪

知乎用户 富江熊写诗 发表

这还真不能怪法官,这都是有民意基础的。

闹钟某个广大群体就喜欢用 “善意恶意” 来定夺别人的行为。比如,你说停电了,就是恶意的。黄皮衣说 one of…… 就是善意的。

比如你说两句不好,你是恶意的。

但是老爷们什么事没做好,老爷们就是善意的。

诸如此类。

他们的口臭已经成了利箭,最终射向他们,也会射向你们。

知乎用户 喜新不厌旧 发表

以下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

案件回顾:
要求公司赔偿 18 万元加班费
2016 年 12 月 22 日,小万入职 A 公司任预算员,试用期工资 5500 元 / 月,转正为 6000 元 / 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7 年 3 月 10 日,小万被调去做采购员,每周工作 5.5 天,上班时间为 9:15-12:00,下午 14:00-18:00。同年 6 月 10 日,A 公司以小万 “收受施工工人红包” 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回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万对此予以否认,公司继续留用,并支付其工资至 2017 年 12 月。
2018 年 1 月 26 日,小万申请劳动仲裁,称其当日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赔偿,其中,要求公司支付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2018 年 1 月 25 日加班费:182156.04 元。
仲裁支持了小万的诉求。公司对此不服,上诉法院。
双方主张:
员工:加班均拍照打卡为证
自己除做预算员外,还兼任采购员,工作量较大,因此,工作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至晚上 11 点,周六日也需回公司加班。
同时,小万提交了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记录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的考勤资料光盘,光盘内容包括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拍有 A 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平均 30 张。
公司:制造加班假象
小万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此后,公司陆续收到举报,称小万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因小万家庭困难,出于照顾,公司多次同意继续留用,但其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
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 年 1 月起其工作由同事 A 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
此外,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小万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 11 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法院审理:
属恶意收集证据
一审认为: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二审认为:
审理期间,小万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乎用户 牛顿的火焰激光剑 发表

离谱的言论往往有着更离谱的背景…

裁判文书网用 “恶意收集证据” 为关键字,搜索有 16 条,下面这个应该就是目前题目里的案件

“恶意收集证据” 案全文

通篇看下来,“恶意收集证据” 在上下文中为 “以恶意目的为前提收集证据”,但单独拎出来就显得非常离谱。

看完只能说有股很浓的喜剧风格,拿去改编成段子、短剧应该能爆火一波。原被告操作堪称卧龙凤雏,有来有往的。

本案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 5 元,被告负担 5 元。

打官司要花这些钱。

知乎用户 唐浩 发表

重点在于有没有加班,很明显他准备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加班,他准备证明自己加班的证据真的太假了,个人还有违反职业操守的地方,这种情况下,诉求想要得到法院支持,无异于痴人说梦话,大家匪夷所思的地方应该是恶意收集证据这个名词吧,学过法律的都知道,民事诉讼法、民法中关于证据的内容,就没有这个名词和概念,被用于判决中,只能说明该法官业务不精,莫非是军转法官?

知乎用户 陆轶群律师​​ 发表

搜索了一下原文。

如果如判决书所说,这个人每三十分钟去考勤机拍一张照片,每天拍三十张工作照片,每天加班到十一点半,那这些证据确实疑点很多,一天花这么多时间在制造证据证据这上的哪门子班,不被采信也是应该的。当然你可以说法院这个 “恶意收集证据” 遣词不当,但这个劳动者这么做,确实有恶意虚构事实的成分在里面。

…………

根据考勤记录,万某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此外,万某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万某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另有证人看见万某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结合万某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知乎用户 提桶不跑路​ 发表

现在光怪陆离的事情越来越多,新词频出啊。

1. 员工之所以频繁打卡不外乎是企业有损害过员工正当利益的 “前科”,一个有担当、负责任的企业员工也不至于被逼如此。

2. 劳动法不是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吗?我按法律规定办事,何错之有。

3. 请当事法院的审判员出来解释下何为:恶意收集证据?刚好我也是法盲,也学习下。

知乎用户 gauthierbo 发表

普通人整点灰色重拳出击,公司搞灰色我视而不见。挣钱嘛,生意,不寒碜?

知乎用户 xiaojing jin 发表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也是调整社会关系、判断是非曲直、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标尺。(来源:[初中政治丨 2021 年中考道德与法治法律专题]())

•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来源:[法律]())

•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著名的话:“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来源:[杨紫烜:马克思主义是怎样看待法的 – 理论 - 人民网]())

这些信息表明,在中学政治课本中,法律被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且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这一定义强调了法律与统治阶级意志之间的联系。

这个案例说明我国的统治阶级是谁。

知乎用户 Attudy 发表

上面很多人都不去看判决文书,只看了提问的 40 个字,然后各种长篇大论。

文书全文

但凡你看一遍判决书,你就不可能对法官有那么多恶意,因为这份文书法官的屁股已经不可能再向着被告了。

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说,法官当然有问题,因为他偏袒了被告(就是这个拍照打卡的 “打工人”),用所谓的 “恶意收集证据”,规避了他可能的 “伪证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 等。

他的出发点可能有息事宁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能有温情,内心向着弱势群体和打工人;可能有折中思想,双方尽量都能接受;可能有私情,概率极小…… 但就是没有上面那些个高赞答主所说的 “沆瀣一气” 的想法。

还有就是知乎的门槛是真的低,创作门槛低,受众的门槛更低。

知乎用户 哒哒 发表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HK8QHf 发表

直接枪毙吧,还省事

知乎用户 口天口玉尔玉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是跟恶意讨薪一个意思吗?

知乎用户 一气化九百 发表

虽然我认同判决结果,但” 恶意收集证据 “这个真的很典好吧。

知乎用户 老牛​ 发表

笑死人了,这法官是用人单位的亲爸爸吧。脸也不要了,你可以说证据无效,你不能说恶意收集。

知乎用户 buyouji​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

好一个新词

好一顶大帽子

法院不应该是最应该严肃严谨的地方吗?

法院什么时候也需要用搞笑来娱乐大众吗?

法院什么时候也需要用恶搞来搏取眼球赚流量吗?

我们是否据此也可以给法院发明一个新词、扣一顶大帽子:恶意搏取眼球?????

知乎用户 白乌鸦 发表

我听说过 “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没听说过有 “恶意搜集证据” 这个词。

你可以投诉法院违法。

因为法律不能由法院来写,法院没有创造法律条款的权利。

知乎用户 陳乳酪 发表

看了一眼标题我十分怀疑事情的真实性

恶意讨薪,恶意不买房,恶意回家,恶意不生小孩

等老了是不是会有恶意不死?

知乎用户 江边村社 发表

曾经的国企底层打工人,对这个事情谈论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不作为评判此判决对错的观点。

关于一审的认定事实和观点

”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原单位是国企,应该比私企管理要规范,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我们加班没有任何加班费。

我曾经为某个项目连续二个月多都没有休息,早 6 点到晚 11 点。中午在单位吃饭不回宿舍,晚上加班很累的时候可以找个长条凳子躺一小会。项目开始上马试运行时,因为个人原因必须请一天假,而领导不批继而跟领导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被领导穿了小鞋。最终其他项目参与人得到荣誉还发了一笔可观的辛苦费,而我却什么都没有。

小万的这种加班时间持续 10 个月,他的岗位是预算员采购员,单位时间的工作强度可能不算太高,连续加班 10 个月我觉得是有可能的。我们这代年轻人就是牛马,曾经有人猝死在工作岗位上。法院工作人员可能理解不了底层打工人的艰辛。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小万是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

这种事情我也做过,但仅仅是打卡而没有拍照,因为我没有想离职或者想提劳动仲裁的想法。虽然没有加班费,但是我的工作态度我必须要让领导知道,这样日后提拔的时候好能优先考虑咱呀。

本案中小万可能遭有离职或者提仲裁的想法,只不过取证的工作做的太细致的,真的反而让人感觉假了。打卡和拍照也就是一瞬间的事,几秒钟就做完了,这并不能完全否定小万是处在加班的状态。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我特别想知道的是这个证人是什么身份?是单位的管理人员,还是普通职工?是管理人员不足为怪,但是如果是普通职工,我觉得有极大可能是被施压出来做证,但是作证时的职工内心一定是抗拒的,因为他也是被迫加班的一份子。

由于生产指标压力太大,领导要求所有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以厂为家,坚守岗位,技术人员吃住在单位,单位还 “贴心地” 准备了被子以及洗漱用品。都是“自愿加班”,没有任何的加班费,晚上值班的时候,总是有一点时间看一小会手机的吧。

小万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也是比较正常的,因为一些持续性的工作也是要走流程的,在等待流程的过程中不能适当放松一下吗?牛马也是要吃喝拉撒的!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仅凭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有多次大量复印行为,就能推断其私盖公章。这个结论是怎么推理出来的我非常的不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根据规定,小万提供的加班统计表加盖了公章,应该推定为真实。如果公司认为是小万私自偷盖了公章,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而不是通过推断的方式认为有理由相信。

由于报道的真实性无法验证,故本人的一些看法仅限于新闻报道的内容,毕竟一种表象会存在多种成因,谁也不能百分百确定。

知乎用户 温故而知新​ 发表

怎么说呢,只能说法院的判罚有些奇葩!

有哪条法律规定连续拍照 30 次是属于恶意收集证据的?

请问;收集这样证据的目的是什么?既然‘作案’了,那么总要有作案动机吧?是想给女朋友、老婆或父母一个交代?还是为了自身收入利益不受到损失?若是前者,貌似也并没有什么不可以的;若是后者,好像也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损做的准备,没看出有什么违法行为,那么,法院判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若这样都违法,那么说话多了是否也违法?

问题没头没尾的,不好下结论,就这样吧。

知乎用户 百里熏 发表

在一个天天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平 公正 法制的国度。竟然能从法官嘴里听到 恶意搜集证据这个词。我很难想象。

知乎用户 曲线最短 发表

第一眼看到这个事件我就知道又是自媒体忽悠人了

【仲裁赢了 18 万加班费遭反转?每天拍照 30 张被指恶意取证!- 哔哩哔哩】

https://b23.tv/1aljwYt

住公司,搞假打卡记录,假盖章文件,想搞全年无休的加班费只能说太贪了。

知乎用户 冀察免费人儿 OvO 发表

直接说此员工加班本意是好的,结果恶意索要加班工资,不符合雷锋精神。然后队标一下好兄弟伊朗搞出来的伊朗特色伊斯兰主义大沿儿帽,咱这边搞一个精神文明建设纠察大队,凡事不大度的老百姓,比如恶意讨薪的,恶意爆料的,恶意不吃预制菜的,恶意味全的,恶意不献血的等,都抓起来 多省事儿。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fFCG1W 发表

前几天看到嘲讽裁判团的,真笑死了,别人的再糟糕,有特么自由裁判权糟糕的?

知乎用户 抗日奇侠奥特曼 发表

也不好评价什么

现在都知道学新闻学的,但是看到这种掐头去尾的东西还是有人无条件相信就挺离谱的。

随便截几个图,也可以自己去裁判文书网查看原判决书,自行判断吧。

顺便说说,在裁判文书网上搜恶意收集证据能搜出不少东西,新闻工作者又可以狠狠吃馒头啦。

知乎用户 多也逍遥空也逍遥 发表

不符合逻辑。

这不就是南京法官的翻版吗?

不是你撞的人为什么要扶?不符合逻辑。

正常人怎么可能忍受这样的加班?不符合逻辑。

没饭吃怎么不吃肉呢?不符合逻辑。

没工作怎么不把自己的二套三套房出租呢?不符合逻辑。

没钱怎么不拿喜儿抵债呢?不符合逻辑。

知乎用户 欧文和尚 发表

“恶意” 一词已经被玩坏了,现在被各种恶意使用。想要给谁扣帽子就冠以恶意之名

知乎用户 某在斯​ 发表

我国没有惩罚性赔偿,确实是法律应该进步的地方。但即使有惩罚性赔偿,其理由也不是乱来的。

比如本案要得是 8W 赔偿,18W 加班费。

即使有惩罚性赔偿,这个逻辑应该是,因为要惩罚公司,所以判决赔偿 8W 而再额外赔偿 18W。

这个逻辑绝不是,因为要惩罚公司,所以赔偿 8W,即使加班费没有证据,没有理由,也可以支持。

法院认为他待在公司并不能证明他是在加班,公司也有没有安排工作的相反证据以及抗辩,可以说从现有证据讲,确实不应该算加班。

这点法院判的其实没问题。

这个案子其实反应的是劳动法整体缺少的进步。

就是,把证明责任过重的交给了劳动者,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证明能力上是不平等的。

所以,其实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保护劳动者权利。

比如,司法认定时,只要员工在公司,就可以认定加班,员工不需要证明自己再工作,需要公司证明没有工作。比如已经通知其下班,但人就是赖着不走。

这样一旦下班,公司就会催促你走,从而保证了工作时间的限制。

国外很多资本主义国家都适用这种制度。

这点对于我们还是太超前了,上面认为很多小公司,劳动法只要一落实就得倒闭的公司需要精心呵护。

我其实觉得,严格实施劳动法,给员工交社保就会亏损的公司实在应该倒闭,这种没有能力,也没有实在的老板,就应该滚下来给别的有能力有实力的公司腾地方。

毕竟需求摆在那,你不干有的是老板干。

知乎用户 境无止境 发表

有人反对法院,我不同意。

你们谁比法院更能代表党的意志?

知乎用户 心扉 发表

不要胡编乱造,说明一下是哪个法院,是什么案件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cEAbNO 发表

法院的人不是都是高材生吗?

我 去看了相关新闻; 员工主张的 18 万加班费。 正常的法院不应该让员工称述一下 那一天具体做了哪些工作,就可以判定其述求加班费是否合理。 而这个法院什么依据都不想要,直接臆想 还杜撰出一个 “恶意收集证据” 。。。。 那证据到底能收集还是不能收集?

知乎用户 兔司机 发表

其实很简单,明确打工人该提供什么加班证明就行了,是工作录屏,还是自己拍照的打卡时间,还是邮件聊天记录这些就行

总不能要打工人提供公司盖章证明吧

知乎用户 陈平 发表

我唯一的看待

就是这么魔幻的事,不是现像,而是结果

国家真该出手管管了

这分明不是一场劳动纠纷的问题

这分明是法律成为了道德上限的问题

知乎用户 墨西哥牛仔 发表

A:法院自己开公司啦?

B:是他妈的公司

A:你是骂人的吗?

B:你怎么知道我心里的想法?

知乎用户 Claude.F​ 发表

我好奇 “善意收集证据” 是怎么个收集法?

知乎用户 居然有人 发表

这个事情我从另一个角度说说

各位打工人,你们用过钉钉吗?

你们知道离职流程在钉钉上面走完后,所有的工作群直接消失的么?

是那种彻底没有了

我不是说要拿着在上一家公司的群聊天记录来证明什么,不是这个意思

如果公司里所有的事情都在钉钉上,包括请假加班等,当员工离职时在员工这一方真的是什么都没有记录的

比如问题里面的打卡,如果是跟钉钉绑定的打卡机器,那么员工只能通过钉钉上的打卡记录来证明每一次的上下班时间,软件上把你的时间统计的明明白白,而你,在你离职之后,这一切都没有记录可查了,除非你每次自己记录

如果说你的公司处理事情大家用的是普通的微信,那么对方无法删除你手机上你俩的聊天记录,意味着可以记录下一切

如果说你的公司有的事情是口头交流的,那么就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有效证明某件事,除非当时录音

工作时使用记事本用笔记录是一个好习惯

知乎用户 天蓝河绿 发表

和具体事无关,和立场有关,所谓人口红利就是低人权优势

知乎用户 去码头整点薯条 发表

鉴定为, 新闻学高光时刻。

新闻原文:“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79qxUH 发表

过于离谱,我都怀疑是假的。

都知道咱没法治,这也太没了。

知乎用户 风航 发表

何必呢,为了保护这种企业,判决传到外国那里又是一个贸易战的不利证据。

是这种企业重要,还是国家利益重要?

知乎用户 魔鬼名医高启兰​ 发表

这防御塔什么质量?

都开始打己方英雄了。

知乎用户 秦初 发表

请说出法官的名字,让大家看看继王浩、马彩云之后,又有哪位大法官来推动我国国情法治?

知乎用户 穆林沙斯 发表

这事真是挺有意思的,据说有员工为了证明自己加班辛苦,居然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结果呢,法院竟然判定他是在恶意收集证据。这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我得说这位员工可能真的挺拼的,为了加班证据都拍到这份上了,也够下血本的。不过这种做法显然是有些过头了。拍照打卡本身是为了记录工作情况和时间,但一天拍 30 次,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工作需要,看起来更像是在 “做戏”。

法院之所以判定他恶意收集证据,大概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在法律上,证据是需要真实、合法、有效的,而这种刻意为之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法院这么做,也是在维护证据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对于这事我个人觉得,加班确实不容易,但也得讲究个方式方法。如果员工真的需要加班,应该跟公司好好沟通,争取合理的补偿和安排。而不是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证明自己加班了,这样不仅得不到想要的结果,还可能引起公司的反感。

同样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在处理工作纠纷或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过于极端或者冲动。要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这位员工虽然辛苦,但做法确实有些欠妥。希望他能从这次经历中吸取教训,以后能够更加理智地处理问题。

而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也应该学会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保持理性和合法。

知乎用户 三富 发表

???

真的离了大普。每天拍照打卡是为了保存证据啊,现行的法律是要进行举证的,不是光靠一张嘴就行,这么多证据可以不用,但是不能没有,也是保护自己的一个手段。

个人觉得,要是真的想站在公司的角度上进行判决,可以说这些证据也证明了员工可能存在磨洋工的情况,但是不能说恶意。就算是恶意怎么了,难道不应该是公司加班在先吗?要是公司按照规定每天八小时,周六周日正常休息,就算员工想恶意,他也没有那个环境恶意。

真的该回炉重造了,好好学一学法律条文吧。要是读不好,可以换专业的,没关系。

知乎用户 塔斯马尼亚雨林​ 发表

请《恶意》滚出中国司法。

知乎用户 豆腐射手 发表

现在司法系统,已经在搞腹诽了吗?

恶意?你法官是别人肚子里的蛔虫吗?知道别人心里怎么想?

知乎用户 莫小宝 发表

知乎用户 原来真有这个人 发表

天天在这虚空打把,把具体新闻或者判决书等材料拿出来看看,到底是不是真的说了恶意收集证据这些话。

知乎用户 醉欢颜 发表

员工作为弱势群体 举证到这种程度足够了,公司不认可就举证他没加班就好了。有证据你就按证据判,没证据那就是加班了。法律不是讲证据的吗?法律在这里要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现在软性加班的社会问题,也该管管了。…… 至于什么采购中的不端行为,从逻辑上讲和加班有啥关系?受贿的话,公司可以另外走法律程序。

这法官就该吊路灯,逻辑不清,业务不精。绝对觉得属于恶意判决

知乎用户 娃哈哈​ 发表

你不说公司让员工恶意加班,却盯着员工 “恶意打卡”,还判了,有意思

知乎用户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发表

照知乎的老规矩,提问时请附上权威的新闻链接以证实问题的真实性,否则一律打死(友军厚葬)。

知乎用户 叶政 发表

我觉得打工人做的没有任何问题,矫枉必须过正。个人对抗集体本来就难。

我建议全国人民都这么搞,集体保留证据,对待任何公司,都应该执行这种 “恶意” 收集证据的精神!发扬光大,这事儿应该上人民日报,上新闻联播,让所有被自愿加班的人,加班的人都能够自主的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我媳妇公司,加班向来都是被自愿免费加班,现在部门跟部门之间有加班时长排名,部门内部有自己员工的加班时长排名,时长倒数第一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开会通报批评,部门内部时长倒数第一的人要点名批评,现在还强制每天必须加够 1 个小时,周六必须上班,不然就扣绩效考核,免费加班不说还要被扣工资,生长红旗下的人怎么就长出旧社会周扒皮的嘴脸呢?现在看来,一切都是有原因的。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万物皆可恶意

知乎用户 虎踞阳台全村鹰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善意销毁证据

恶意讨薪——善意欠薪

(陈清泉. jpg)

知乎用户 百里杜鹃​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

6 个字,我全认识

3 个词,我也认识

连一起我不认识了

知乎用户 侦探爱吃糖 发表

??这不合法

哪里的新闻?像是编出来(或者标题党)博流量的…

知乎用户 特例 发表

逆天

一员工为证明加班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法院:恶意收集证据!_腾讯新闻

知乎用户 两字 发表

为博眼球断章取义不可取,法院的结论有合理性。

知乎用户 龙骑士尹志平 发表

你法我笑。

知乎用户 非常君 发表

恶意讨薪

恶意收集证据

以后会不会有:

恶意不生娃

恶意活着~

知乎用户 cakemanxue 发表

为啥不干脆判个恶意加班,应该倒找钱给公司呢?

知乎用户 小管 发表

刘刚: 陈思,我听说最近有个员工因为加班问题,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结果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收集证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陈思: 刘刚,这个案例确实引起了很多讨论。首先从员工权益的角度来看,员工加班时确实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刘刚: 那为什么法院会认为他恶意收集证据呢?

陈思: 法院的判断是基于证据收集的方式和目的。如果员工采取极端或不合理的方式收集证据,比如过于频繁的拍照,可能会被视为恶意行为,因为这可能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干扰。

刘刚: 那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加班问题?

陈思: 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公司应该建立明确的加班政策和记录系统,确保员工的加班时间和报酬得到合理记录和支付。同时,公司也应该提供一个公正的申诉渠道,让员工能够反映加班问题。

刘刚: 那对于员工个人来说,他们应该如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思: 对于员工个人来说,他们应该通过合法和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可以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或者使用公司提供的正规记录系统来证明加班时间。

刘刚: 这次事件对其他员工有什么启示?

陈思: 这次事件提醒其他员工,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政策,避免采取极端或不合理的行为。同时,员工也应该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刘刚: 那从法律的角度,这个判决对类似案件有什么影响?

陈思: 从法律的角度,这个判决为类似案件设立了一个先例,即员工在收集证据时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恶意行为。这有助于规范员工的行为,同时也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刘刚: 陈思,听你这么一分析,我明白了很多。看来无论是员工还是公司,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行事。

陈思: 是的,刘刚。法律旨在平衡双方的利益,确保公平和正义。作为员工,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

知乎用户 工农心 发表

公权力的实质应该是法无禁止公权不可为,法无禁止普通人弱势者皆可为,否则就还不如封见的包青天,而是推崇莫须有 “准备饭罪也是饭罪” 理论严刑峻法的封见的秦桧了。我们的帼歌指出:起来!不愿做奴立的人们!

法条最苛刻的是汉歼秦桧,莫须有的意思是 “等待饭罪也是饭罪”,大汉歼秦桧提出莫须有理念是公权立无限扩张的表现。秦桧首次提出莫须有理论体现了公共权立无限扩张,就是最终成为少数人私权的辩证规律,这就体现出无限扩张公权立是不符合公权立本质的辩证法。

如果 “想要等待饭罪就需要处罚” 思维成立,你在微信里对妻子说:明天喝酒,然后和妻子 “开车(开车还指的是发生关系)”,随后公氨系统就会检测到关键词“喝酒”“开车”,把你按照“心理想要预备酒驾就是危险驾驶” 判刑,然后法院告诉你“预备酒驾也是危险驾驶”。

知乎用户 不能超 6 个字 发表

未知全貌不予置评,好歹给个链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不能你一句话就把矛盾给树立起来了,作为一个打工人,也不是要随便共情的。如果说的是实话或者部分实话,这么离谱的判定需要了解内情。

知乎用户 马维仁 发表

悟了,这个人都能脱离书呆子的范畴,自己呆,还要拉上社会一起呆,真的,社会多了这么多怪现象这种人功不可没,而且可以预见未来的社会动乱事必然的,所有人都能脱离书本自成一派,你站在他的理论下,才能理解他的行为准则, 通用的宪法规定并不能理解任何个体,更不能约束任何个体。

知乎用户 微信用户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这叫什么罪名我第一次听说。

我收集的证据少了,法官大人您说我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第二次我拼命的收集证据,因为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人,我希望能用这种方式保护我仅剩的尊严

您倒好,让我原告变被告。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这下变成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我感恩我生在国旗下,长在春风里

可是今年的春风有些刺骨的冰冷

知乎用户 fenghun419​ 发表

又一个 “恶意 XXX” 罪!

我国真的出了很多这种罪名,恶意讨薪,恶意上坊,还有这个恶意收集证据

特意去爬了下网络,这个案件是 2018 年发生的。

案情细节这样的:

2016 年 12/22 日小万入职 A 公司,17 年的时候 A 公司有以 “收受施工工人红包” 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回扣”为由辞退过小万,但他否认所以没有立刻辞退,并在 2018 年 1/25 被公司正式辞退,同年 1/26 日小王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016 年到 2018 年的加班费:182156 元。劳动仲裁支持了小万的述求,但公司不服就上诉到法院
下面有意思了:
小王这位员工竟然提交了提交了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记录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的考勤资料光盘,光盘内容包括每日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时间考勤打卡的照片,拍有 A 公司标志及房间内部布局的照片,每天平均 30 张
根据这些记录,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完全不像加班。
根据这些原因,法院判定小万是为了诉讼恶意收集证据,再加上一些其他的事实,法院不支持小王的加班诉求。

小万是:心机婊??

根据这个案件内容,我觉得这个小王的确是有点故意 “留一手”,从刚入职就开始这样做,真的挺阴损的。就像法院调查的那样,一个加班的会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内去打卡处拍照留念?一天还能拍 30 多次。如果都能闲到这种程度,的确不能算加班吧。

而且这个小万都已经被公司发现 “有收受施工工人红包” 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回扣”的行为了,再加上他从入职开始就有打卡拍照这种习惯,感觉这个人是不是因为事情败露,然后用这个威胁公司不要开除他,开除后就让公司赔钱。

总结:

所以这次的 “恶意收集证据” 我觉得也没说错。但 “恶意 XXX” 罪真的不合适,可以考虑换个说法。不知道大家认同吗?

知乎用户 立新破旧 发表

教员告诉我们,任何思想、主义、观念、举措,如果不讲民族性,那么十有八九是为境外势力侵略者服务;如果不讲阶级性,那么十有八九只为达官显贵人上人服务。

就比如法治,我觉得法治的精髓不在程序正义,也不在结果正义,而在于导向正义,也就是法治为了谁,通过法治希望塑造什么样的社会风气

引用

@继续者张付

的观点:

《中华生命共同体理论,解除中华内耗问题》

右经洗脑大家:心腹和大脑要靠抢夺自己手足肌肉的营养过活。难道大脑不是应该去抢外界食物来换取营养吗?抢自己就自我毁灭了。又比如肝脏把过多的营养堆积给了自己,结果非但不能增加肝脏功能,反而引起了脂肪肝、肝硬化,甚至肝癌。无论是大脑心腹抢手足肌肉而机体毁灭,还是肝癌机体毁灭,外界的豺狼恶狈正好吃掉华族这个机体。——大家知道了右经是谁构建的了吗?豺狼恶狈得利,当然还是它们构建的。西方右经发展严重了,就会形成没有付出功能,而只抢夺自身营养的组织,没有功能的肥大,这种组织就是肿瘤

《劳动、生产、儒商、消费,如何回归中华正道?》

劳资关系的双方都是赤裸裸的为了金钱,组织生产者和劳动者不能像教员时代那样有超越性的共同心灵锚定,工人为了挣更多工资,组织生产者为了得到更多利润。

如果没有超越性的精神信仰,去组织二者,那就会出现**工人只为了工资钱,组织生产者只为了利润钱,双方都会相互背叛,而被西方收买利用。**比如西方收买工人劳动者,在企业里捣乱,念西方左经,挑拨起中华企业内部的矛盾,这可不可能呢?当然可能,因为劳动者按照西方理论只认钱,等于就认同了被收买。

按照西方理论,组织生产者也只认钱,那么他对自己的工人就没有爱戴,他会压制性竭泽而渔式管理,同时他也会被西方收买,而出卖企业,出卖员工。

事实上,组织生产者和劳动者之间,中华正道关系是大脑和肌肉那样完全自同构的关系。大脑组织身体的运动,身体的活动,比如觅食、睡觉、劳动、战斗,而肌肉对应劳动者。劳动者参与和完成大脑组织这些事情,二者是合作的关系,没有矛盾。应用中华生命共同体理论,应用到工劳关系中,走和合之道,就没有了矛盾了。我们的肌肉会打自己的大脑吗?当然不会。我们以健康身体作为工劳关系的对照原则。我们不念西方左经,不念西方右经,我们歌颂的是整个身体。我们既不歌颂大脑,也不片面歌颂肌肉,我们歌颂脑体合一、身心合一、健康生命。


只要工农劳动群众不能掌握立法、司法、执法的主导权,那么依法治国的本质就是依资本家治国、依肉食者治国,甚至于很大程度上是在依境外势力治国。不然法律的制定者与从业者中崇洋媚外的比例高是为啥?

知乎用户 永远的留级生 发表

正常企业。没排班的情况下,多上半个班第二天就会有主管询问这是怎么回事、谁排的班、算加班还是之后补修、经过我同意没有?

值班和排班、考勤都有名字的,不可能连续一年加班到深夜没有主管发现。不然我过节时 2 个班走起 6 倍工资爽歪歪,就算领导眼瞎月底财务也会提刀找我。

唯一的可能就是这个公司考勤制度有问题,这些工作在考勤之外没有记录。既然有大量不存在排班表上的自愿加班,那么如何区分哪些自愿是善意哪些是恶意?

知乎用户 具体深刻​ 发表

八个字:过犹不及 + 矫枉过正

我好奇,这位道友每次出门是否也是反复检查门是否关好?这是一种强迫行为,败就败在了这里,智取胜于强夺。

情况:某科技公司员工,经常加班但是未得到公司承诺的加班费,从每天偶尔拍照记录打卡发展到每天 30 次。仲裁支持了员工提出的 18.2 万的赔偿费用,法院一审认为员工方存在 “恶意收集证据” 的行为,予以驳回。

根据收集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对事实的直接关联性,法院认为 30 次 / 天的拍照打卡行为超出了正常取证的范围,超出常人作息规律且不合常理。

为什么仲裁和法院判决不一致?

首先仲裁和法院的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生效,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法院诉讼程序更加严格,一审二审乃至再审。

这里有个非常关键的点,就是涉及《劳动法》的必须先走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且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1 年内。

仲裁:站在《劳动法》的角度,仲裁老师们的天平是会向劳动者倾斜的。此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作为平等主体。仲裁会更多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这就是为什么仲裁支持了劳动者的赔偿诉求。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时,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理为上。“恶意收集证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为什么 “加班” 实际存在,但是法院不予支持?逻辑大概是这样的:

正确的保留加班证据的方法:

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考勤制度),提出申请及履行加班,务必注意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求。通过书面申请 / APP / 邮件等形式,保留证据(含申请、审批、流程、交付)。重要的是做好备份和保存的工作,切忌不合理地反复收集。

我觉得吧,即便每天拍个 100 次,咱们提交一次也就够了。。。。。

知乎用户 古续 发表

什么叫资本主义啊(战术后仰

资本是中性的概念,是现代社会组织大规模生产的必须要素;但资产阶级尤其是垄断资产阶级对社会体制的方方面面都可以间接影响,体现出阶级意志。甚至如果跳出西欧模式(就这么叫吧),你会发现都不需要间接影响,因为没有制衡。

大资产阶级可能没有枪,但是中国的垄断资本是哪家,对所有社会环节的影响力如何不用多说吧。这就叫阶级意志。

小资产阶级连个代言人都没有。无产阶级都是自耕农在一代人的时间里转化出来的,还想着和皇权联合对抗垄断资本呢,他连个工会都没得。法院能帮着你了?

靠吃苦和嘲笑小布尔乔亚获得自豪感的自耕农进城人,和掏钱买咖啡加班还房贷看不起乡下人的小资产阶级进城二代,在巨大的官 - 资意志面前就是一盘散沙,捏谁不是捏。早晚大家一起绑在鸽子笼上面撞不周山,爽啦。

知乎用户 bigod0jin 发表

上次看到这么牛的词儿叫 “恶意讨薪”。

知乎用户 zkcmsc 发表

真的,不了解事情直接喷的各位,都是打工人,第一反应都是向着打工人,但已经给自己公司卖命了,还要给无良标题党贡献热度吗??虽然我现在也是。

拜托去看看比较详尽的报道,甚至可以找到案卷文书吧。看看细节,了解下前因后果,如果懒得找,这种事刷刷其他答案,一般都会有答主搬运过来事情真相。别做断章取义骗热度的帮凶好吧

知乎用户 任仲明 发表

法院竟然能做出这么外行的判罚???

我想知道这件事儿的五个 w。

总感觉这是个钓鱼题

知乎用户 曾经有盏灯​ 发表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 的工资报酬。”
  •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意味着员工主张自己加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二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这条规定强调了证据收集和提交过程中的诚信原则。

具体情况分析

1、员工拍照打卡行为的法律分析

  • 证据效力问题:员工拍照打卡 30 次的行为,虽然表面上是为了证明加班,但频繁的拍照打卡显得不合常理,容易被认为是故意制造证据,缺乏自然性和客观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取证方式容易被认定为恶意收集。

2、企业的法律责任

  • 加班支付义务: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企业应建立透明、公正的考勤和加班记录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劳动者的合法维权方式

  • 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选择合法、合理的证据收集方式。例如,可以通过保留邮件记录、考勤记录、向上级申请加班记录等方式来证明加班事实,而不是采取明显不合理的手段。
  • 诉讼权利的行使: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个人看法

  1. 企业责任与规范: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建立透明、公正的考勤和加班记录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应主动履行支付加班费的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劳动争议。
  2. 合理合法维权: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选择合法、合理的证据收集方式,避免采用极端手段。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保存和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据,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3. 司法公平性: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平衡双方的利益,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恶意收集和滥用证据的行为。通过司法判决树立合理的证据收集标准,引导劳动者和企业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

结论

通过结合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可以看出员工的拍照打卡行为因不合理和过度而被判定为恶意收集证据。企业应履行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合理合法维权,司法应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处理劳动争议,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法治的进步。

知乎用户 鸡酉酒 发表

原问题描述不清,我先贴一个新闻链接

一员工为证明加班每天拍照打卡 30 次?法院:恶意收集证据!_腾讯新闻

如果新闻描述没问题的话,这一波我站企业

【公司主张】
**小万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此后,公司陆续收到举报,**称小万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因小万家庭困难,出于照顾,公司多次同意继续留用,但其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
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 年 1 月起其工作由同事 A 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
此外,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小万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 11 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一审认为】
根据考勤记录,小万入职以来基本每天加班,特别是在 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包括周六日,没有一天休息,且均加班至晚上 11:30 后。这种加班状况超出正常人能承受的作息规律,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小万下班后每小时去考勤机打一次卡并拍照,包括周六周日,**有时每半小时打卡一次并拍照,连续 13 个月每天拍的考勤记录、公司标志办公室内部情况等达 30 次之多,**其行为完全不是一种加班的状态。因此,有理由相信小万是为了诉讼在恶意收集证据。
**另有证人看见小万把被子放在办公室,晚上在办公室看电脑、听音乐,在公司杂物间晾衣服、在洗手盆洗衣服等。**由此可见,其下班后及周六周日留宿在公司并不是在加班。
结合小万有长期留宿公司的习惯,且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大量复印原告财务帐册,取走内部材料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其提供的加班统计表私自偷盖了公章,故该两份加班统计表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小万主张的加班事实不存在,故公司无需支付被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的加班费 182156.04 元。

员工没有实际工作仍然留下来 “加班”,并且拍照打卡,如果按照加班判赔偿,对企业有失公平

提问者有恶意引导的倾向

这么多发泄情绪的高赞回答,他们甚至不愿意搜索一下相关新闻

知乎用户 好奇的中年大叔 发表

收集证据还分恶意善意的?

哈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自由了

知乎用户 喵星扫地生 发表

信息不详,无法判断真伪

若是真的,可依照《刑法》第三九十九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肇事法官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乎用户 凌少卿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是违了那条法律?

知乎用户 黄某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这是啥意思?中国法律有这个词?有没有司法解释来解释一下这个事?我听说过非法收集证据从来没听说过恶意收集证据。

知乎用户 西楼无言 发表

“你法我笑” 的含金量只会不断的增加,不仅自己人笑,其他人也会笑。

该现代成语适用于每一个国家。昨日阿美能用政治手段,小题大做,罗列罪名,定罪前总统。大洋彼岸的法官也能独创罪名,践踏早已被验证为笑话的劳动法

所以说世界就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

知乎用户 zero 发表

这说明我国有些法官,水平极其低下。本案你可以写证据不足,但是恶意收集证据是什么鬼?

知乎用户 自动发问号机器人 发表

一旦涉及到打工人的问题,大家就会站在打工者立场去看待问题,狠狠地批判加班行为。

但是,这个问题我也没看到前因后果和案件描述啊?真就抛开事实不谈,直接情绪输出了?

一个标题也看不出到底是合理的劳动仲裁,还是 “讹人” 行为吧。

知乎用户 在下叶零辂 发表

继 “恶意讨薪” 又出了新词。

咂,拉得不行,还好意思标为人民服务。

笑死,地球啥时候核爆

知乎用户 周宾 发表

为啥也没个链接啊。:-(

知乎用户 kkookk 发表

是我这软件有问题了,怎么看不到问题附带的链接,或者详细的新闻内容。我现在有点怕标题党新闻,所以还是更想点进去看了详细信息再评论。

知乎用户 是唯圣人蒋有成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与恶意讨薪如出一辙。

本人在多家私企干过 20 多年,耳闻目睹的大事触目惊心,事实胜于雄辩:

早期,我在广东打工,要说老板够黑,回到老家才知道还有比四川黑的吗?

我在某企业设计机器,单位招来一个铣工,他 5 月 5 号入职,到了 8 月发 5 月的工资,却只发给他 10 天工资;他找到老板挣吵?老板打开电脑给他看,说他 5 月 20 号入职的。

因为刷脸考勤,考勤资料打工仔看不到,全在老板电脑里,而电脑里的资料老板可以随意修改。

那个铣工跳进黄河洗不清,只好辞职。

辞职,老板不给他结账,说要等到发工资时才发给他,到了 9 月,铣工又接到半月的工资。

这样他前后干了 3 个多月,总的只领到 1 月工资。因此找到乐至县劳动局,这个铣工没有证据,而老板却打印出他修改过的考勤数据为证,劳动局只相信老板。这个打工仔不但没有讨回工资,反而浪费大量时间。

这个社会,一个字 “黑!”

知乎用户 龙卷风 发表

核心问题应该是真加班还是假加班吧,每天几十次加班打卡记录,这是随时把打卡机绑身上吗? 一个业务员晚上加班的工作内容是啥,谁布置的工作内容,书面通知还是电话通知还是微信 qq 通知? 法律我不太懂,但这个恶意收集说不上吧?如果有假就是制造伪证,如果为真,就算多打卡几次拍照留证也不违反法律啊,只是行为动机存疑可以不予采纳就是了,恶意收集是个什么鬼?

知乎用户 脖子右拧 发表

还信 fa 绿啊,没水果刀好使

知乎用户 forthelady2 发表

!!!!

看见没,需要的时候,你收集证据都是罪恶。

现在对 “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 是不是深有体会了?是不是对自己的位置有点数了?

知乎用户 假装沧桑 发表

盲猜一个《某无良媒体为博取流量,恶意编造假新闻》……

知乎用户 Trickie 发表

我们理解现在社会经济形势狗屁不是,用人单位都不容易,员工饿死三五个没事儿,企业不能倒闭。

看新闻劳动仲裁的员工都要申请劳动仲裁了,这你受得了?

我们不要求你执法公正,只求你有法可依就行。

哪怕你头一天晚上临时出个条文呢?哪怕你直接说拍照打卡不算打卡,必须使用企业指定的方式打卡才算有效呢?

懒成这样了?

知乎用户 aswoai1934 发表

不奇怪,只要你做的,

不符合老爷们的审美,以后 “恶意” 会更多!

比如:恶意不结婚、恶意不生孩子、恶意不买房、恶意不工作、恶意不加班、恶意不消费 ·······

知乎用户 martian 发表

如果题主意思表达公正客观,那么法官是傻逼。不服不辩!

知乎用户 郝昕沁 发表

哈哈哈哈哈,看到这个真的想笑,你看他们都干了些什么事情,加班这个事情还需要恶意收集证据?现在有几个公司不加班的?真以为像这些大老爷一样朝九晚五,还有人时不时送点温暖,他们也知道实际情况,就是单纯的坏,不作为,就出了一些荒诞的事情。

知乎用户 简愛蘿 发表

这个用词问题很大

但是吧,从法院视角来讲即使判决整这种活总比自己开劳动纠纷两个月半赔付 26 万的先例好

知乎用户 wo12114 发表

这和电话卡一样

用的少涉嫌啥

用的多涉嫌啥

() 上下两张口都有理

知乎用户 同志们不能打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 这个名词很新鲜,要不说咱就得苟日新日日新,

问我如何看待的话我就是很欣慰,普法教育切实做到了常抓不懈。

建议与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人家打你你为什么还手” 一起进普法手册,

咱依法治国,要的就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知乎用户 超级朋克洛德精神 发表

我看到这个问题之后,在网上搜了半天 “恶意收集证据”,结果查了半天就有个 “非法收集证据”,合着这个法院还是中央人民法院高层啊?还能当场现造法条是吧?

建议只有 “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为该提出 “恶意收集证据” 的法院

诉讼理由为:“违宪”

知乎用户 到岸读行者​ 发表

恶意 这个词又多了一个用法,还记得第一次听说这个词是疫情春节,在那个时候,春节回家叫做 “恶意返乡”…… 现在又出来一个恶意收集证据…… 但凡是不符合他们口味的事情,配一个 “恶意”,就全定性了……

法律,就是一个任意权力玩弄的 B 子……

知乎用户 买西瓜 发表

不要看到恶意收集证据就觉得法院当资本家走狗,好歹搜索一下因果吧:

小万入职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将其调至较为轻松的采购员岗位。此后,公司陆续收到举报,称小万多次违规索取客户红包、收取回扣等。因小万家庭困难,出于照顾,公司多次同意继续留用,但其贪腐行为越来越严重。

入职以来,公司给小万安排的工作量无需加班,2018 年 1 月起其工作由同事 A 接任,小万并没有实际工作。

此外,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小万基本每小时打一次卡和拍一次照,工作日有时只间隔十几分钟。每周五晚 11 点左右,小万会离开公司,次日上午回到公司,其他时间均在公司留宿。因此,光盘资料是其为制造加班假象的预谋。

知乎用户 狗子牙不齐​ 发表

申请加班费,要求提供加班证据。提供了加班证据被认定恶意收集证据

反正话都被你们说了呗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90936 发表

看了下新闻,这个人月薪 6000,工作 1 年,加班费 18 万,不知道怎么算的。

而且工作内容是采购,有贪腐行为,屡教不改。

简单算了下,全年无休,每天 13 个小时,可以达到这个加班费。想看具体步骤往下翻

正常工作平均每月 22.5 天,日薪为 267 元,加班双倍工资,所以每加 8 小时班,加班费为 534 元。

一年 52 周,104 个周六日,共计 104×534=55536

剩下的 124464 元,等于每个自然日还要多加 5.1 小时,即全年无休,并每天上班 13 小时

(节假日三倍工资可忽略,一年没几个)

知乎用户 altf 发表

编造虚假问题,造谣污蔑法治机关,已举报,务必严肃处理。

邀请者也是提问者,你这么大胆子?以为这样就能算自首了?

知乎用户 共产主义接班人 发表

判决没问题 说理部分很拉胯

大概是这员工是住公司宿舍的 几乎每天晚上都到公司办公室去

蹭空调 蹭饮水机 用电脑 打印机

还每个晚上都拍照打卡


要是这也能认定加班,才是践踏法律

知乎用户 蚂蚁 发表

法院为资本说话,这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才会出现的吗?

强制加班本来就是违法的,拍照打卡又能如何,要不然你给员工记加班啊。

当员工不得不拍照打卡,留存证据的时候,说明这个公司本身把强制加班当成了一种常态,已经不断的在践踏法律了。

如果这个时候还在为强制加班说话,说员工 “拍照打卡” 属于“恶意收集证据”,那有可能是被资本裹挟了。

面对不法行径收集证据的时候,如果有 “恶意” 一说,那么卧底警察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偷拍偷录的证据岂不是都无效?

知乎用户 易凡 发表

这个问题读着都觉得邪门。首先他一天加班多久?我最多是一天当两天用加班 8 小时。就这样这位大哥一刻钟拍照一次。要真加班这么多半夜十二点拍张带定位的照片就完了,正常人不会相信有人闲着没事儿深更半夜跑公司拍这种照片陷害公司的。要是一天加班两三个小时。他就五分钟一回。这频率是老板不做人还是他行为艺术?

然后法院判决恶意收集证据…… 这个表述就更奇怪了。首先中国哪条法律都没有这个罪名。判决书上写的肯定不是这个,双方打官司也不是为了这个。那问题来了,是员工打劳动仲裁官司,拿出这个证据被法院认为无效搞出这么个奇怪理由。还是用人方看他整天上班动不动就自拍忍无可忍把他告上法庭,说的这个由头?

所以在张雪峰粉丝说话前,我对站队的事儿保持沉默。

知乎用户 教皇孝子法兰西​ 发表

所以知道为什么那 10 年里会有 “打倒公检法” 这样的口号喊出来了吧。

知乎用户 海水浴场第三个号 发表

“不要拿()()当()()()”

“()国的()()就是个笑话”

“你跟我说()()我都觉得()()”

知乎用户 仰望星空 发表

本人的个人想法。

这一波啊!我只想骂法院,直接就说,证据无效不就得了。

恶意收集证据是什么新词,这不是纯纯的误导人吗?

难不成收集证据还分恶意与善意的,收集提交上去的证据,不应该是分为无效与有效吗?

这样子说不就是已经上升到阵营问题了吗?

怎么,对企业好的利益证据就是善意,对劳动人员好的利益证据就是恶意的。

难不成企业利益,以后可以超越个人利益,这两者不是相等,相辅相成的吗!

这不就是政府,它正在明说了。

以后企业可以为了利益,可以不给予劳动人员的日常工资了,甚至是往死里压榨,连食宿工资都可以不付,让其强制性的白打工吗?

以后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广大人民的利益何在。

虽然,个人认为这一件事情,在社会上面并不稀奇。

相信大家日常生活当中都有碰到过这种事情,而这一件事情只不过是被人曝光出来,真实明说了一次罢了。

知乎用户 skuller​ 发表

在这里,不好评价,你说不准他是加班把公司当家还是不用租房子把公司当家,不过法官说 9-11-7 有违常理,只能说,去制造业工地看看就差不多了,公司出于可怜没有开除员工更是扯淡,不过这哥们打卡这频率也确实不合常理,一天用水印相机一打我知道,几小时一打是怎么做到的

添加上原文后附的建议,第一条就太难蚌了

知乎用户 十一胆子小 发表

恶意收集证据??

请问证明自己在加班,有什么恶意吗?

不是为了提防公司不给加班费吗?或者不承认加班吗?

一个防御性措施怎么会恶意呢?

知乎用户 老玉米 发表

现在法官都可以自己发明罪名了??你可以说他收集证据不合规,但是绝对不能主管揣测他的动机,这和南京扶人案那位法官的文本有一拼了

知乎用户 大龙异想世界​ 发表

看到 “不符合逻常理” 这里,我就觉得这事儿完蛋了。

再往下看果然,几个结论都是推测。“有理由相信” 他是偷盖了公章。

法院现在判决都是直接不用证据直接晚上推理了么?怎么的这公司公章是他管的他还能偷盖?

这是什么证人?可靠吗有什么证据证明他说的就都对?这证人也是天天的睡公司监视这位恶意员工?

再说,怎么的加班到 11 点不住公司住酒店公司报销吗?怎么的住公司不用洗漱么?洗漱完了看看电脑听听音乐放松下再睡觉不可以?

不管是公司方还是员工方,还原事实真像才能评判最后的结果

知乎用户 张口就违规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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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原案件,这位员工实际上是伪造证据。

至于法院的判决,也是牛逼,不说伪造证据,不说证据无效,来一个 “恶意收集” 证据

是不是做法官不用考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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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企鹅和狼 发表

突然想到了我的前东家,当时的人事主管,原来是一个海关的头,具体多大咱也不知道,但退休了没什么事,跟董事长关系好被找来当主管,反正人事也没什么工作,我一直以为他是来混日子混钱的,因为公司虽然不大,几百人,可年销售额也是过亿,这个人事主管还被拉到了公司的管委会,每年都有分红。

然后他干的第一件事,就是采购了一批手机柜子,管你是谁,要进办公区,全把手机给我锁进柜子里下班再拿出来,每个人一把钥匙,担心家人找不到你?可以,每个人自己再配一个老年机,老年机可以带进去。现在看到这个新闻,我发现这人事主管真不是来混日子的,有水平,他肯定把商鞅驭人之术读烂了,还在 21 世纪做到了学以致用的创新!

多说一句他其他的操作,可能会让很多人觉得更牛,首先我们是软件公司,你肯定需要有时候上外网查点资料,比如网络协议linux 报错等,但是公司的电脑不能连接外网,要想上外网,在一个房间里放了七八台外网机,你需要从你的工位到外网机查,然后查完以后再回你工位接着工作,总之就是工作效率不重要,公司安全最重要。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那如果我要查的资料比较多,需要放到内网上用呢?或者比如我下了个第三方测试工具,得在我本地用,主管找了一批人,每人每个月多 50 块钱,让他们当安全员,给了他们一个 QQ 号,谁想传资料,现发给安全员 QQ,然后安全员用加密 U 盘给你传回内网再发给你。还有什么防止员工多喝水上厕所,热水器有定时加热功能……

我现在真对这个主管佩服的五体投地了,到底是在体制内当过领导的,有水平!

知乎用户 久安長治 发表

就算那个员工加班不干活,也不能说明员工有错。

就现在的司法制度,不给个半小时一次的打卡记录,信不信法院敢说你是回家之后又回公司打卡然后跑了?

再说了,员工不收集证据,难道要企业收集证据?我告我自己?

企业是想让人加班的。

不想让人加班的外企都是直接断水断电。

希望这样的人多一些,以后过了五点直接断水断电,强制下班,这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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