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大牛助手 APP 因能修改手机位置被海淀检察院告,最终张某获刑 5 年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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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发表

一打卡作弊软件 CEO 被判 5 年 6 个月,22 人团队,已赚四五百万元:因破坏了钉钉系统获取用户真实地理位置的功能

如题

知乎用户 逆情至深 发表

我不得不强答一回了。

大牛助手是通过修改系统环境来达到欺骗钉钉的目的,该软件本身未修改钉钉软件。如果提供虚假环境违法的话,那所有用过虚拟机的人都应该抓去坐牢,开发虚拟机的应该被枪毙。

知乎用户 王天宸 发表

补充下裁判文书中的一个细节: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员工。
其公司研发运营的 “钉钉” 软件系统具有公司日常考勤管理功能,用户可以使用 “钉钉” 软件进行打卡考勤。
近日,其公司接到 “钉钉” 软件用户反馈,他们公司员工使用一款叫做 “大牛助手” 的软件进行 “钉钉” 打卡作弊。经其公司技术人员对 “大牛助手 Android 系统 1.1.1” 进行分析,发现该软件绕过了 “钉钉” 无限安全保镖模块,劫持了 “钉钉” 平行空间检测接口,当 “钉钉” 的平行空间检测接口需要获取设备信息时,大牛助手通过重放技术伪造虚假数据,直接向 “钉钉” 的平行空间检测接口传输虚假数据,造成伪造打卡记录,干扰 “钉钉” 系统的正常运行。“钉钉”是其公司运营的一款类似于微信的即时聊天软件,是在互联网上使用的,其公司提供服务器支撑,所有的数据传输都是通过互联网系统,用户的手机客户端和其公司的数据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从而完成 “钉钉” 软件的所有功能,该软件的独特功能就是可以进行公司考勤打卡、会议、请销假等企业管理功能。经初步统计,近一年有 46 973 个买家通过支付宝购买大牛助手的服务,获利 2 627 713 元,其中匹配 “钉钉” 软件打卡异常的买家用户 7675 个,涉及这些用户购买服务的会员费 575 497 元。

更正:

评论区有朋友指出,公安机关有调取证据的流程。因此,原回答中的内容并不准确,请大家自行判断。

裁判文书原文:

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就本案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支付宝账号为 ×××@daniu.net 近一年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转账记录、账户明细等证据材料的情况。

另外好奇一下,大牛助手是不是不支持微信支付?为什么只调取了支付宝的交易信息呢?(狗头)


(以下为原回答)

注意,这段证词是阿里员工提提交给法院的,而不是公检法调查的结果。显然,钉钉(阿里)能够随时调取用户的支付宝购买记录,支付宝(蚂蚁金服)可以配合钉钉给出这些支付宝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任由钉钉匹配打卡异常用户。

理论上来说,钉钉与支付宝属于两个公司,用户用支付宝买了什么属于用户隐私,钉钉无权调取。即使是同一家公司,用户敏感信息也不是任何人都能调取的。

当然,公检法机关可以出于办案需要,可以向企业发函,要求企业提供个人信息。但这和企业主动提供信息给公检法不一样。

所以嘛,隐私什么的,根本就不存在的。

知乎用户 千辩万话​​ 发表

没有阅卷,不敢做过多评价。

也曾使用过位置模拟软件

如果案件的事实是,被公司强制要求安装钉钉的用户不想钉钉读取他的真实位置信息,于是请来了大牛,模拟虚拟信息让钉钉读取。那么就是钉钉主动读取了模拟的位置数据,而不是大牛入侵干扰了钉钉系统。

如果把钉钉的功能比作一部相机,被老板用来监控员工,那么大牛就是帮员工带了一副面具,这样相机就无法获取清晰的照片,但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认为是破坏了相机。

明明是钉钉无能,怎么能怪我老牛狡猾。

知乎用户 妖伊社​ 发表

曾经觉得互联网正版化是一种进步。

后来大企业利用版权打击对手、资源被垄断(甚至知识被垄断)的恶性事件越来越多,我才发现 “去中心化” 的自由 gc 主义模式才是最完美的互联网生态。哪怕它会带来盗版与黑客。

在这个事件中,大牛助手只是修改了手机自身的定位,并没有修改钉钉本身。

反倒是钉钉在取证过程中就差没把 “我每天都在偷用户隐私还长期保存在服务器上” 刻在脸上了,完全是非法取证,按理说应当属于无效证据。

就这都能起诉成功,我是没想到的。

类似大牛助手这类应用和框架,Google 上随手一艘就有一大堆,著名的比如 Fake Location、Xposed 等。

它们并没有破解或侵入任何特定程序,无论从任何角度你都无法认定它们是非法的。

就算它们真的非法,也应该由谷歌微软苹果来起诉它们,关你阿里什么事?

这几年来,凡是关于钉钉的案件,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程序员方败诉。

淘宝和闲鱼也一直打压禁售一切能欺骗机器定位的设备和工具。

可以说,对于 “钉钉” 这个企业工具,阿里和塔一直无条件甚至无底线地支持。

这让我想到了无数韩剧里的世界观:大公司财阀天天压榨割韭菜,制衡它们的法律成了它们维护自己垄断地位的工具。

更糟的是,唯一能制裁它们的人还要依赖这些大企业管理韭菜,所以也无底线支持它们。

钉钉每天偷你数据保存在服务器上,明明拆分成了不同的公司,却依然能互相随意抽取用户数据,细思极恐。

庄家和地主联合用钉钉割韭菜,想看你数据就看你数据(包括聊天),更加细思极恐。

然而一旦你离职了,想拿回自己之前在钉钉上的记录、起诉公司?

对不起,我们一直很尊重用户隐私,已经帮您删掉了呢。

在阿里的世界里,老板、企业就是 VIP 氪金玩家,打工仔只是免费的白嫖玩家。

它的一切行为都围绕着前者的体验为主。至于后者的体验?燃料而已,好好拧螺丝去。

只要企业愿意,甚至可以偷窥员工的聊天记录。你今天跟隔壁女同事调情,明天在私人讨论组里骂某个领导,只要它想,都可以看。

而你一旦离职,钉钉会帮资本家以最快的速度抹除你为他打工的一切痕迹,让你取证无门。

但如果老板或者阿里想查看你之前工作的痕迹,却又能凭空调出它之前从你账号里 “删除” 的数据。

你的隐私一直都在,只不过它不属于你。它是企业的,是阿里的,唯独不是你的。

我永远怀念那个能屏蔽 QQ 会员广告、能满速下载百度网盘资源、看视频没广告、玩游戏不担心锁区的草莽江湖。那或许是互联网最混乱的时期,但也是它最有活力的时期。

在那个时代,知识不会被知网垄断,文化不会被爱优腾垄断,每个小圈子都能开设自己的论坛,每一个人都享受着分享与被分享的最纯粹的快乐,每个人都是互联网精神的既得利益者与捍卫者。

愿这份精神永存。

知乎用户 衣兰妹 发表

流某开发了一个小工具

专门偷窥人的内裤

人们虽然不愿意,但是碍于一些原因,只好忍了

张某开发了一个小工具

能够让偷窥者看到假的内裤

人们遂想得到张某的小工具来避免偷窥

流某的欲望被一定程度压制干扰

后来张某入狱

流某松了一口气。。。

(借宝地推广一下自己构思的小说,以上就是内容预告,预计 2122 年推出,敬请期待)

知乎用户 吃吃睡睡大懒喵 发表

这里有个关键的问题,私人拥有的手机,其中数据的支配权到底归属于谁?

排除手机由单位配发,产权归属单位,且明确禁止员工修改手机配置的特殊情形。通常情况下,手机归属员工个人所有,由手机生成、存储的数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手机所有者当然拥有绝对的支配权。是否向某个软件提供(定位数据),何时提供,提供什么内容的数据,决定权在手机所有者本人。

本案,“受害” 计算机信息系统(钉钉客户端和服务器)接收到的定位数据,完全是手机所有者出于本人意愿向其提供的。智能手机(含操作系统、定位硬件、数据接口,以及手机上运行的其他软件等)本身,不应仅因手机所有者被迫安装了钉钉客户端软件,就被认为是钉钉系统的组成部分,变得神圣不可侵犯。钉钉客户端本身的代码和数据,以及上传至服务器的数据,在涉案软件运行过程中,未受任何篡改。而且,钉钉打卡,也从来都不是公众普遍认知中的手机主要功能。

因此,本案不应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于相同理由,本案亦不构成帮助犯正犯化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更进一步,由于本案并未提及任何安装涉案软件的手机所有者因 “打卡舞弊” 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不构成相关犯罪的帮助犯。

至于手机所有者可能违反与第三方(企业)订立的其他合同(劳动合同),致钉钉系统的运行结果不能满足部分(付费企业)用户的需求,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手机所有者没有因为使用涉案软件被普遍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更不能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由涉案软件开发者承担任何责任。只能由企业,向违约的手机所有者追责,而且,通常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企业承担。

顺便,如果,作为钉钉关联方的购物、支付平台,擅自向第三方企业直接提供购买记录作为证据的,一定是非法证据。

答案来源:

钉钉打卡作弊软件非法获利 500 万,CEO 被判 5 年半,为什么提供「虚拟定位」会被判这么久? - 吃吃睡睡大懒喵的回答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91806902/answer/2166626753

知乎用户 小刘 发表

海淀区司法的思路我翻译一下:

员工的钉钉数据所有权不在员工手里,在员工所在单位手里

大牛助手直接妨碍了单位获取员工数据,所以侵权了

行,海淀司法口可以的,不愧是北京市,真不怕得罪打工的

知乎用户 卡丽熙 发表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告也应该是手机厂商或者安卓公司来告吧,关钉钉什么事?

影响了钉钉获取用户隐私?哈哈

除非钉钉自己出一个手机 + 打卡的一体化产品,不允许安装其他模拟软件。

知乎用户 琴梨梨 发表

经其公司技术人员对 “大牛助手 Android 系统 1.1.1” 进行分析,发现该软件绕过了 “钉钉” 无限安全保镖模块,劫持了 “钉钉” 平行空间检测接口,当 “钉钉” 的平行空间检测接口需要获取设备信息时,大牛助手通过重放技术伪造虚假数据,直接向 “钉钉” 的平行空间检测接口传输虚假数据,造成伪造打卡记录,干扰 “钉钉” 系统的正常运行。

你阿里就没有一个智商在线的程序员吗?

搞 android 开发的来澄清一下,这段话说的完全是狗屁

市面上所有的虚拟定位工具,都不会直接向 app 传输数据

第一,没人知道你在用什么 api 定位,我不可能精准分析这个 app 到底使用了什么 api 在定位,然后直接主动调用回调

第二,没人知道你什么时候才会定位,如果周期性主动回调,兼容性也不会好

虚拟定位工具的原理是当 app 请求定位时,直接覆盖系统底层本来的返回值

不管是开发者选项里面的模拟位置,还是 root 甚至 xposed 级别的 hook,核心思路都是去替代返回值

即 app 调用了定位 api,工具覆盖了返回值,系统再把这个被覆盖的返回值返回给 app

我认为只要不涉及到修改程序本身的安装包或二进制文件,就无法认定为对该程序产生破坏

众所周知,软件是运行在系统上的,系统也是有可能出 bug 的

那么系统出 bug 在 api 返回了一个错误的结果,和另一个软件通过修改系统在 api 返回了一个错误的结果,显然对于这个程序而言是没有区别的

同样,使用正常的 windows 系统和使用 linux 下的 wine 运行,对于这个程序而言也应该是没有区别的,虽然运行时不同,但是对于程序的抽象 api 来说是一样的

在修改系统来实现替换返回值的过程中,真正被修改了的程序只可能是系统,虽然破坏闭源操作系统可能确实会侵犯操作系统开发者的利益,但操作系统开发者出于市场占有等角度考虑一般不会采取法律措施限制此类行为

另外,我也想特别对于开发者强调一下

在不利用漏洞的情况下,下层软件对于上层是绝对无法反抗的

比如硬件 - 操作系统 - 浏览器 - 网页,这个很常见的模型

操作系统无法验证硬件返回的值是否是正确的,比如我把显卡刷 bios 开核了,操作系统看到的是开核后的型号,而不知道我开核了

浏览器也无法验证操作系统返回的值是否正确,最经典的就是我把系统时间改掉了,浏览器获取到 timestamp 也变了,但浏览器不知道获取到 timestamp 是我修改后的时间

网页也无法验证浏览器返回的值是否正确,比如 firefox 的 WEBGL 已经很多个版本一直返回所有 n 卡的设备名称为 980ti 了,3060 也显示 980ti,但网页本身无法知道用户到底是不是真的在用 980ti

当然,利用漏洞确实可以实现越级控制,比如虚拟机逃逸,但这种操作并不百分百保证可用

你可以适当加一些检测,尝试去阻止部分不正常行为,但永远不要觉得你有办法阻拦一切基于上层修改来实现的不正常行为,因为上层修改真的可以做到完全无法被检测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国庆节放假前一天,31 号,星期四,晴天,我会永远记住这一天。

那天早上,我看到广告,有位年轻女子因为富豪老公残疾原因,无法怀孕生子,故而广告求助。我看到之后,心痛不已,毅然决然的拨通了她的电话。

我和她在即时通信软件上取得了联系,还和我视频通话。她那天气炎热,她都没穿衣服。但是无奈信号太差,很快就断开了。她体贴的发来一款 APP,说是信号很好,可以和我视频说话,还让我接下来不要介意她不穿衣服。

我又怎么会介意这点小事呢?为了不让她尴尬,我也脱光了衣服。

我很快安装了新 APP。APP 启动后友好的提示我自身正常运行需要一些手机权限,让我接下来选择 “允许” 就可以,我点了“我知道了”。然后 APP 要求获取我的联系人信息,我飞快的点击了允许,却点成了“空白通行证”。

后来她给我说,你的联系人都是假的,空号,然后断定我这个人不诚实。就这样,我失去了一次帮助别人的机会。

今天看到这个案例我才明白,我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起诉这种 “空白通行证” 这种欺骗其他 APP 的恶劣行为,这不就是作弊吗?

我现在已经知道这家企业法人的名字了,俩个字,很憨厚的名字。憨厚的背面隐藏着什么?

我写这么多就是号召大家对 “空白通行证” 厂家发起集体诉讼,有类似遭遇的朋友可以发私信,我等着你们。

知乎用户 王煎饼 发表

大牛助手 APP 的运行阻断了钉钉服务器与用户之间的正常数据交换并通过返回虚假数据对钉钉服务器获取用户真实地理位置功能进行未授权地干扰

不懂就问,iOS 和 MIUI 的模糊定位算不算 “阻断了钉钉服务器与用户之间的正常数据交换并通过返回虚假数据对钉钉服务器获取用户真实地理位置功能进行未授权地干扰”?

知乎用户 wznmickey​ 发表

快把安卓厂商的人抓掉。

知乎用户 张吃饭 发表

钉钉真正在意的用户是那些需要打卡的打工人吗?

不是。

钉钉唯一在意的用户就是能够决策一家企业到底是用钉钉,还是企业微信,还是飞书的那些人。

这些人就相当于传奇换皮页游中的氪佬,而普通员工相当于免费玩家。

免费玩家以为自己是游戏的用户,实际上对页游运营方来说,免费玩家只是给氪金玩家准备的 PVP 道具。

现在有个专为免费玩家开发的游戏盒子,影响了氪佬们的游戏体验,所以游戏盒子的开发公司被页游厂告了。

知乎用户 八云社 发表

原来修改手机位置是要判刑的呀!

那是不是需要把华为的任总也抓了呢?
鸿蒙 2.0 系统自带虚拟定位功能

知乎用户 立党 发表

明明是狗屁证据,稍微入门过几周 android 开发的人都知道是胡说八道的一段话,却能被拿来当做 “证词”“证据” 堂而皇之地写进判决书、并且用来作为审判的关键证据。

这种东西就像苏联笑话一样,明明很荒诞,却每天都在上演。

知乎用户 aogutu 葛忠涛 发表

暴露我自己,指点大家:

如果你们犯案上了法庭,可以尽一切可能在庭上提问:♦是否法律法规只针对我,不是普遍适用?

目前没有人这么做过,但我觉得这个意义很大。

应该算是计算机行业的典型判罚吧。

●主动定义,不接受用途辩解

●选择性立案,不想管的就不管

把计算机(互联网)行业视为政府下辖性质。

当然,实体行业的大企业小企业也是如此,管不管,标准不一样。

大企业是必须配备法务人员的,所以,大企业违规违法,是没有借口说自己不是故意的,没资格说自己不懂法。

互联网把大企业的那些歪招尽情显露出来:

●有公然玩博彩的

●有公然玩色情的

●有公然玩集资的

●有公然玩政治拉人头的

●有公然挑衅国安、政权的

●有公然侵犯隐私的

●有公然绑架通信设备的

●有公然自行发行货币的

●有公然自行行使刑法级别规则的

……

他们全都被无视,十分默契的最多是劝导一下。

连罚款额度都按几万几十万封顶。

♦而普通人办小企业,发现自己能动的创新之路,全都被人制定了违规条款。自己要是老实创新,就等着被人举报入狱。没有警告的流程,没有从轻的流程。

要想创新,必须先建立自己的政治人脉保平安。

这种情况下,14 亿中国人才没有创新。

时刻不知道怎么死的,

怎么创新?

提问中的案件,只是地理位置的生活使用问题,需要细分的才知道轻重吗?

生活问题而已!

生活问题而已!

就算不符合竞争原则,需要 5 年刑期吗?

那那些竞业限制协议搞啥?只要行业竞争,就必定有冲突嫌疑。

没有协议也很容易找茬判个五六年。有协议还判的轻。

在一个互联网,互联,互联,互联的世界,谁保证自己完全独立的生活?

为什么大企业知法犯法也只会先提醒改正,

普通人就是五年刑期?

刑法上五年是很重很重的!

贪污几十亿,腐败几十年,败坏国家执政根基,也只会是二十年。

如果报道有隐情另说,但我要说的更重要。

♦所以,我希望大家真的面对类似事情时,在庭上坚持要问:是不是这法律法规只针对我这样的人群!

知乎用户 邵专利材料​ 发表

软件是没经过 “手机用户” 偷偷下载安装的吗?

手机用户不能决定自己的位置信息给或者不给某 APP 吗?


更新

钢鞭故事会之狱中奇闻录

犯人甲: 你犯啥事进来的呀?

犯人乙: 我雇主遇到山贼打劫。

犯人甲: 我问你咋进来的,你雇主被打劫,不是应该抓山贼吗?

犯人乙: 我雇主不愿意给过路费,叫我准备了一个没装钱的红包给山大王。

犯人甲: 就这?

犯人乙: 就这。然后山大王把县太爷叫过来了。县太爷说,我有罪,就给抓进来了。

犯人丙: 我明白了,你这是妨碍山贼大老爷的大事,叫做破坏诚信劫道环境。该!

犯人丁: 是啊是啊,山贼大老爷现在可是文明劫道呢,你今天破坏了诚信劫道环境,激怒了山贼老爷,以后改杀人越货,就都是你的锅! 这不就影响了咱县太爷的升迁么,不判你判谁!

犯人甲: 再说了,县太爷才几品,九品芝麻官而已。你以为是大盗贼都像霍深布鲁茨老爷那样好说话吗! 你惹的这位,可是比四十大盗还厉害呢,属于没品级别呢! 厉害多了。

众犯人:(齐声)就是就是。

(完)

知乎用户 张可爱很可爱可爱 发表

虚拟机开发算什么. 把上上下下骗了个遍?

知乎用户 扩散性百万涩面包​ 发表

《依法治国》

知乎用户 unknown 发表

没有见不得人的事情,你要伪造地理位置干什么?在我国,获取位置信息供任何人查阅被视为手机的正常功能。不但是钉钉,反诈骗中心等官方正能量 app 都要求获取用户位置信息,可见保证准确的位置信息能被获取非常重要的,是为了每个人的安全和利益考虑。不说这些 app,考勤是督促员工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的重要工具,没有了考勤和加班,我国不就和好逸恶劳的欧美国家一样发展缓慢了吗?这么重要的功能,你轻易就破坏它,这不是破坏社会稳定吗?这不是破坏网络安全什么是呢?这个 app 的开发者一定是收了境外势力的钱来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法官的判决非常英明,反映了真实民意,我坚决支持和拥护。

这样的事情在美国就不可想象,用于麻痹大众的资产阶级伪工会一定会上街闹事,甚至揭发这一罪行的人会被法院处以诬告罪或剥削罪入狱,以便于进一步让工人失去勤劳忠顺的良好品质,安于享乐,变得和资产阶级一样腐朽堕落。这反映了美国确实是一个腐朽堕落的国家,美国人沉迷于色情暴力的影视和游戏中,不愿努力为社会做贡献,反倒一天到晚充满负能量地抱怨为自己提供衣食的政府和老板。人才是会用脚投票的,世界各国像马斯克这样优秀的人才,都会选择只把房子和账户留在美国,却把厂房公司移到中国,如此一来,美国就成了一个用来享乐的后花园了,衰败也是必然的。

知乎用户 叶斌​​ 发表

答: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我认为判决错误,首先先分析一下罪名,《刑法》第 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 “破坏行为”,是指以“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为结果要件,即以危害程度为标准,只有能够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方能视为破坏行为。当用户使用大牛助手 APP 修改手机定位后再打开钉钉参与考勤,钉钉获取的是经大牛助手 APP 篡改后的虚假定位数据,但钉钉程序并未因此受到侵害,钉钉程序只是在获取某个员工的考勤定位数据出现了偏差,钉钉后台服务器并未因此不能正常运行,故上述行为事实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 “破坏” 要件。

杭州律师 - 杭州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m.yelawyer.com

知乎用户 doodlewind 发表

现在网络安全形势越发严峻。别说修改 GPS 接口返回的数据了,据说某些黑恶势力还会修改 DNS 协议返回的域名地址、劫持 TCP 会话以强制 RST 重置连接、随机使 HTTPS 协议丢包呢…… 都早该管管了!

为了杜绝这些风险,希望大家积极举报以上行为,并及时安装权威的反诈骗中心 app,把权限交给国家帮你保驾护航。安全上网,从我做起。

知乎用户 船长 发表

行为确实是阴暗的,我理解法官非要给他定罪的导向,但是,定个著名口袋罪 “非法经营” 倒还说得过去,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暴露了法庭的知识匮乏,根本理解不了按这个判罪逻辑,有多少正常软件使用方法会被装进来。

在这件事上,幸好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远的不说,就说阿里你自己,你在代码里用了多少反射你还记得吗?你的服务器明明是四路 32 核 512G 内存的,凭什么我上传到阿里云 ECS 上面的程序返回信息说是单核 1G 内存的?显然是恶意修改了系统信息,破坏了信息系统,劳资要告你!

知乎用户 谢青 发表

我觉得是开发者太老实。。。。

让我的话,起码包装下

广告词:人到了公司,手机定位偏离了怎么办?大牛助手祝您正确打卡!

然后软件用途为,当你定位漂移,和实际所在地不同,可以使用该软件修复定位偏差,提高软件定位精度

然后加一个巨大的提示:请勿用在其他场合,非法使用后果由购买者自行承担。。。。

也不是说这么一来一定管用,至少可以辩一下,顺便网友也可以声援开发者了。。。。

知乎用户 赵伟龙 发表

这个问题最本质的是钉钉有没有权利要求用户返回真实的位置信息。海淀法院认为当钉钉向用户请求位置信息时,用户必须提供真实的位置信息。如何有人协助提供虚假的用户位置信息就是违法的。而我认为提供什么样的信息是由用户决定的,而协助用户提供信息的企业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手机的位置信息、相机、麦克风、相册、存储、联系人、短信等权限应该是有用户完全享有的,可以决定向应用提供者提供什么样的信息,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唯一的问题是作者在里面受益了。

所以正确的姿势应该是:

开源,广泛传播,接受打赏

知乎用户 宇宇几 发表

阿里作恶的又一证据,打到资本家,打到阿里

知乎用户 绅士喵 发表

又一里程碑事件。此前有很多案例告诉我,利用大公司的产品捞钱,是非常危险的。没想到这次又刷新了我的认知,即使你不针对某大公司的产品,它们仍然能找上来把你送进去。

打卡作弊明明损害的是老板的利益,即使用户打卡作弊也并不影响钉钉软件的收费。但你阿里确有理由屏蔽或规避这类工具,因为你的功能不再可靠了。

如何维护你软件功能的可靠性,那是技术上的较量。是你钉钉的某些功能不够完善,或者说你钉钉的产品功能本就建立在不完善的设计之上。开玩笑,定个位就是无线打卡了?什么时候老板们能认识到这是一种低级的伪科技?

所以啊,技术手段干不掉,急了。

司法不能沦为资本的工具,所以司法必须提高认知。之前 Google 和 Oracle 为一些技术细节或者说技术概念打了多年官司,而且有来有回。反观国内这种的情况,定罪那都是相当快的。这至少还是一个公司,要是个人开发者后果简直不敢想象。

注意,我不太在意这个软件的作者。相比很多 “损害” 了大公司利益被关进去的良心免费软件作者,他 low 太多了。连最初的版本都是从其它公司买的。技术含量之低,收费之贵,这玩意简直没法看。但是我坚定的认为这个案件对软件从业者、个人开发者危害是相当大的,资本的铁拳已经贴脸了。


上面举了一个邪恶的美帝的例子,为了证明我不是 50w,我要检举一个人为这类判决结果继续提供案例!这个人就是雷军

小米公司的 MIUI 有一个功能叫「空白通行证」,它就是伪造权限给 app 提供空白或虚假数据用的!鬼知道 MIUI 伪造了多少数据,破坏了多少互联网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啊?

这个案子从 19 年就抓人了,怎么现在还不抓捕雷军啊??

知乎用户 114514 发表

带有定位模拟的安卓模拟器多了去了,是不是都得抓一抓?

知乎用户 悠悠梦里无处寻 发表

用户自愿安装到自己的手机上的,关你钉钉屁事?!是你钉钉自己防护做的不行!

知乎用户 李明殊​​ 发表

所以有时候,你真的很难辨别:

到底是谁不懂法?

还是法之上还有别的什么?

知乎用户 任侠是邓飞​ 发表

黄世仁要求佃户每天 8 点上工,以按手印儿为准,穆仁智负责记录手印儿报给地主。杨白劳嫌每天 8 点上工太累,又不怕不给地主干活没钱给喜儿买红头绳,于是找到王大婶,王大婶有一绝活儿,专门会伪造各种手印儿。杨白劳给王大婶三只老母鸡,让王大婶替他按手印,这样杨白劳每天可以睡到自然醒再去上工,钱一分不少拿。时间久了,黄世仁觉得不对劲,怎么最近钱没少发,粮食却产的少了,找来穆仁智一顿臭骂。老穆满肚子冤枉,但也不想丢了饭碗,于是决心查清事实。经过调查核实,终于发现杨白劳等佃户买通王大婶伪造手印儿的事儿,王大婶靠这笔钱,甚至在镇子上都置了宅子。实际上老穆除了提黄老爷记账,同时还帮镇上其他好多老爷记账,而王大婶的业务已经影响到全镇所有老爷了,老爷们一致要求老穆解决这个问题,否则就换个先生。老穆气不过,上镇衙门告了王大婶,王大婶最终因为行骗被判刑,而佃农们怕坐牢不敢砸衙门,更怕丢饭碗不敢骂黄老爷,于是穆仁智便成了佃户们的口诛笔伐的对象。。

在武斗派眼里,错的永远是地主和帮凶,而不是工贼

知乎用户 爱法学 发表

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来看量刑并不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个有多个标准的数额犯。

既包括破坏计算机(智能手机)系统、改变删除计算机(智能手机)数据、造成其他计算机(智能手机)不能适用网络等针对机器的数额标准。

也包括通过这种影响计算机(智能手机)获得不法利益的数额标准。

案件能炸出这么大的舆论影响,那是因为太多的人都或多或少的实施过类似的行为。司空见惯的行为入刑自然与个人对法律的印象不同。这个条文已经有年头了,之前是不抓,或者抓的不多。不能拿抓的少当合法。

这里再举个例子。请各位数数自己硬盘里面各种老师、小姐姐的视频。你们猜猜个人手里有多少个视频就有可能去法庭和法官过过招?其实并不多,至少按照现在的硬盘容量来看那个数并不大。

想知道的可以自己查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条文放在最后面)**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 “后果严重”:

(一) 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 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后果特别严重”:

(一)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 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 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 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 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 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后果严重”:

(一) 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二) 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 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后果特别严重”:

(一) 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十二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当然后来,最高法和最高检给最好取证的云盘传播开了个小口子。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 号)的有关规定。

二、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知乎用户 塔斯马尼亚雨林​​ 发表

训诫文明的证据 + 1

知乎用户 如听一席话 发表

智能手机即将步入共享单车后尘

————

张三嘲笑川普:便利性>隐私,你们不懂技术

川普嘲笑张三:老板的便利性 > 你的隐私,你们不懂资本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以下哪项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A. 污染整个地区的 DNS,返回错误和无效的解析

B. 在主干网上进行劫持,对特定网络进行中间人攻击

C. 篡改明文 HTTP 响应并植入攻击脚本,对特定网站进行 DDoS 攻击

D. 用虚拟定位进行钉钉打卡

知乎用户 怒吃鸡胸肉 发表

感恩,下一题

知乎用户 肖鑫 发表

如果这个有罪,请一视同仁,把联想手机一锅端了。。。。。

联想 zui 系统自带位置穿越功能,系统级别自带。。。。。

知乎用户 22 娘 发表

换个说法

手机就是你家

位置信息就是你家的小本本

小本本记录了你在家做的事

钉钉同学过来敲门然后进去翻看你的小本本,看你哪做针线活

因为你不想让他知道你在阳台做针线活

所以你买了大牛牌修正液把小本本上的记录改成了浴室

钉钉同学后来听说你根本就没在浴室做针线活,觉得你骗了她

因为她是收了同学的钱过来看你在什么地方做针线活

要是被骗了,同学会觉得她做事不行不可靠

所以就跑去你家对面,钉钉的表哥家,看表哥阳台正对你的摄像头

发现你当天根本就没在浴室,而是在在阳台做针线活,线都拍得清清楚楚

还看到了大牛快递过来给你送货,还教你用

但是因为你是在自己家做针线活,钉钉不能把你怎么样

所以他就把大牛打了一顿,觉得是因为大牛所以你才能欺骗她。

还把你在阳台做针线活的事情贴在了小区大门上。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怎么评价钉钉这个软件

钉钉给公司管理者提供了一个工具

什么工具呢?

工资条 阅读后 x 小时自动焚毁

这个工具的意义是什么呢?有谁站钉钉的来帮我强答一波?

一个资本主义公司 开发资本主义的软件 在社会主义国家为所欲为

还法律处置。。。。按法律处置 你有多少个头都不够砍

就这?

知乎用户 陈独秀的秀​ 发表

越南真是一个神奇的国度,每天都能刷新你的认知,某些用户用该软件虚拟定位打卡,那是这些用户和用户公司的事,行政处罚或者更换打卡方式,关你德布劳内屁事?原则上很简单的事,用户手机的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联系人,信息,图片等都属于个人信息,我不想让你德布劳内收集都不行?哪怕你说破坏系统环境,好歹也是系统厂家提告吧?如果这也能用口袋罪往里塞,那产品自带空白通行证的著名街头卖艺者怎么算?空白通行证一样的是骗过想收集你信息的 app 啊,玩游戏还有模拟器,模拟器也带虚拟定位,难道南极人也要告模拟器开发者?

德布劳内真就为了把自己打造成资本家最爱的皮鞭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越南真的存在个人隐私这个概念?

知乎用户 麦田 发表

不怪国军太无能 都怪共军太狡猾。然后国军举报了共军,是这个意思吗?

知乎用户 德拉米尔 发表

用户在哪里?

当我们的隐私是菜市场吗

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还为这打起来了。

从今天起,我宣布,我的定位信息,你们所有软件都不能私自使用。

想使用可以,别把钱给钉钉,给我就行了。

知乎用户 js xs​ 发表

根据经验,最终摆出来的罪名只是纸面上的

纸面背后,张某应该有主动宣传并获利,同时造成钉钉的损失,无论是财务还是声誉损失。

知乎用户 丁尺甫​ 发表

判错了!原因是… 检察院和法官,不懂技术。甚至可能还不是理工科生。

这是基本的应用,实现特定功能。不特定影响钉钉。如果这构成犯罪,那几乎所有开发者都会触犯本罪。

另外大牛仅仅提供了实现改变位置功能的工具。真正使用并实施的是每一个用户个人。大牛最多是提供 “犯罪工具” 的帮助犯。帮助犯都判了五年。请把实行犯用户们都判了送进去好了。

错在他们不懂技术,搞不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仅凭字面凡是影响了某个软件的功能,就是破坏性的,当然成立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另外还收钱了,有获利。先不说单个软件是不是影响到其他软件的功能。

举个极端的例子,那系统升级后有些软件功能受影响,都是对软件有破坏性,是不是系统厂商要判五年以上?赔偿巨额损失?

检法以后还都招法律专业的。大家都懂文科生是什么情况… 特别是法律这种纯文科。以后这种颠覆性判决会不会增多?

未来可期啊!

本案二审可能改判。我们希望能用专家辅助人介入,向审判者普及技术知识,请让我们看到无罪,至少请减轻到三年以下,判个缓刑。

知乎用户 忌叔 发表

如果技术有罪,那第一个该被关起来的人是……

知乎用户 葛聂 发表

社区物业在我家门口装了摄像头,但镜头有一部分对准了卧室窗户,所以我买了块窗帘遮了起来。社区物业觉得我窗帘遮挡到摄像头视线然后报警,结果警察把卖窗帘的人抓了起来???

同理,公司觉得员工用软件修改地址就去找员工,关卖软件的人什么事。

知乎用户 一涯​ 发表

掰不过腕子掀桌子。

技术上的问题就用技术来解决,只要人家没有去盗版你的 app,你就不应该有理由去告人家,如果都按这种思想,你养那么一大堆程序员是干嘛的?大家开发 app 都不需要做安全保护了,反正你利用了我的漏洞我告你就可以了。搞不过就让法务部去告人家,这样还能有什么进步呢?

海淀法院是不是对破坏计算机系统有什么误解?大牛这个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虚拟机而已,照这么判那些做虚拟机的都没活路了,希望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不是说一定要精通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起码对一些行业的基础知识有一些基本了解,咱们断个案子先把这个案子的原理搞清楚,他们的主要争论点在哪里搞清楚是不是更科学点?而不是被一些大公司一忽悠就左右了司法的公正。

这个案子略像当年的快播王欣案,你要说他们没有一点蹭擦边球而牟利的心思,那我个人觉得是不可能的,但是归根结底,我们的法律解释要说明到底是偏向法无禁止即可为,还是偏向法无禁止不可为?在技术无罪,动机可疑的情况下,是直接连根拔起好,还是治病救人好?是直接抓捕让其倒闭好?还是处罚让其整改好?

平心而论,就目前的情况下,大公司的垄断已经左右了市场生活很多了,他们犯了错拍拍屁股了事,小公司犯了错就直接刑事处罚难道真的就利于创业创新、阶层流动?

知乎用户 五个橘核​ 发表

修改手机定位只需要一行代码啊!这软件还需要开发?接上电脑就点一下的事……

以前我玩 Pokemon Go 的时候就用这个方法天天改手机定位来抓小精灵,真是疯了。

知乎用户 王絮飞 发表

见识到阿里巴巴法务团队的强大了吧,比某只企鹅强大太多了

同时还可以见识到阿里巴巴强大的公关团队,毕竟,阿里巴巴至今没有必胜客的称号。

知乎用户 heuwolf 发表

法庭没有能力搞清楚基本技术问题,因而采信了鉴定意见。

知乎用户 沐沐习习风 发表

小时候,我爸揍我,我找我妈求保护,我爸就把我妈推进屋里,回来继续揍我。

后来长大了,阿里成了爸爸,把爱我的妈妈们一个个推进屋里,回来继续 X 我……

知乎用户 星海游人 发表

说点衍伸的。

按照这个路线发展下去下一个阶段就是手机的定位位置必定是真的。

这看起来很美好,可以时刻掌控个人信息位置保证一些犯罪分子难逃法网寻人寻物等等诸如此类。

然后关联上根本没有任何可靠安全保障的成千上万个企业所持有的用户个人信息。

于是这美好的另一面就是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泄露和基于信息与定位的互联网犯罪行为……

boom,一锅儿端谁也跑不了。

知乎用户 Aelita 发表

在座似乎不少人没用过这个所谓的 “大牛助手”

大牛助手的使用逻辑是:针对如钉钉类软件,hook 掉文件 api 让其不能检测到自身,然后 hook 系统定位让其返回虚假数据。对于没有 root 的设备,它采用类似虚拟机的形式进行运行,从而去修改定位。

重点不是在他怎么实现的,而是 “让其不能检测到自身”和 “修改 app 包” 都是付费功能,反而 hook 系统定位不是。

本质上这问题不是修改手机位置被告,而是修改了 app 才被搞了。

@琴梨梨

说的是没错,的确修改定位是不需要给 app 传数据。但是它不仅仅是修改定位,它防止自身检测的其中一个方式是屏蔽掉有完全读取存储空间的软件去读取 / android/data / 下面自己的包名(这也是为啥有的软件不提供读取应用列表,仍然知道你有虚拟定位软件的关键方法)。从这一点上看,的确是有修改 app 的嫌疑。

注:这玩意儿的非 root 版本尽管是虚拟机实现,但是有不少应用本身就会检测是否虚拟机执行(如支付宝、钉钉、企业微信等),如果想直接在虚拟机上(特指手机虚拟机,PC 版本可以直接改底层,手机的不完美)运行,还需要额外再修改 app 的某些相关信息。

至于新闻的 “证实” 和“技术原理”,看看就好。毕竟大牛早期的破解版我就玩过了,基本上就是这个方式(我用来绕过步道乐跑,结果新系统闪退,迫不得已用旧系统测试的)

知乎用户 袁玉明 发表

我的心里只有感恩

知乎用户 半角 发表

感恩

我改自己手机系统,又没动应用。

有本事做个钉钉 OS,员工入职统一配发定制手机。

知乎用户 贾先森 发表

你扫码支付的时候嘲笑别人刷卡、现金落后。别人嘲笑你没隐私。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类比一下就是,

你修改了你手机的时间,

然后钉钉没有做好网络时间的匹配, 直接使用了本地时间,

然后你被抓过去坐牢了。

知乎用户 陈锋 发表

快把开发虚拟机的都抓起来!什么 VMVare 啥的必须抓起来。

知乎用户 开物待成 发表

谁拥有手机用户自身数据的管理权?手机用户还是钉钉?

知乎用户 新萌 发表

我们的法官,真的应该与时俱进了,信息技术时代太落伍了,或者说,故意太落伍了。

设置一个三方虚拟值,注意,是值而不是程序,返回原系统后台,怎么就破坏原系统后台了?这是病毒还是木马还是金手指修改器?

这就像微信各种商号要你名字手机注册表单,你报了一个假名字假手机,请问商号是不是也可以起诉我了?

知乎用户 大火二号 发表

问题本质就是,阿里,开发的钉钉不能监控打工人了,唇亡齿寒,今天你敢不让阿里监控打工人,明天你敢干什么我想都不敢想了。你的数据,属于阿里,属于那个啥,就是不属于你自己。

这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更不是技术问题。这些人给环卫工戴手环都能干出来

为什么要有口袋罪?因为 zz 问题太无耻以至于上不了台面

知乎用户 Oo2oO 发表

这是阿里做的恶,但也不仅仅是阿里的问题。

今天能应付阿里,明天能应付什么?不该碰的技术,就别去碰。

不要总想着,找不到你啊。

知乎用户 八里土人 发表

计算机犯罪传统意义上的理解是两方面:

  1. 入侵网络 / 计算机运营者(也就是信息所有者)的计算机,不管软件是谁的,损害了运营者的资产。
  2. 破解或复制了软硬件,侵犯了版权。

这次的判例不是这两种情况。

但是可以换一个角度:

  • 公司给员工配了手机,安装了软件,并和员工签订协议,要求员工仅用于工作。

那么这个判例应该是由公司来告员工。员工侵害了公司利益。

和软件破解有什么关系呢?

当然,网安法里有一个规定(原文忘了),大概意思是提供破解工具的就违法。

现在事情最大问题在于,公司非要员工利用自己个人手机来办公司的事情。能不能先杀杀这个歪风邪气?杀了这个看阿里咋活?

知乎用户 卫龙 发表

手机位置信息的所有权属于谁,属于手机用户那就不是犯罪。属于阿里才是犯罪。合理推导就是,法院认为使用钉钉的用户的手机位置信息属于阿里。牛掰了我的宝贝

知乎用户 不知道 发表

我的天啊?虚假定位判刑?那我实名举报所有的美颜软件,能让一个人都变了比起定位严重几千倍吧?

手机是我自己的,我虚假定位国外装个 13 碍着谁了?所以本案最关键的怕是钉钉吧?大资本家的利益蛋糕被人动了,请个打手收拾一下,别问为什么不补上漏洞,问就是请程序猿贵啊,还不治本。

涉案软件如果是针对钉钉进行专门修改,换句话说就是钉钉的专用外挂,那么违法没得说。

如果是广泛的定位修改软件,钉钉只是正好中招,那么请钉钉回去扣自家程序猿的工资去。

知乎用户 水鸟​ 发表

改个位置信息就要被抓去坐牢

那中国的程序员每个都应该枪毙上千次

知乎用户 第六导师马前卒 发表

黑涩会资本主义的范例,必须入典。

知乎用户 长安城李律师​ 发表

仅评价此类行为,改变手机软件定位与游戏加外挂无异,本质上都是破坏了原系统逻辑,破坏了市场公平,说得严重点危害公共信息安全。

知乎用户 彦冬​ 发表

我自己的手机,我改自己的数据也不行????我又不是改钉钉已经收集好的数据。

知乎用户 Galatea​ 发表

卖摄像头的把卖窗帘的送进去了。

知乎用户 飞飞 发表

大家都在装傻吗,真以为是阿里想知道你在哪?

是()想知道,基站定位只能精确到几百米左右,手机上的 GPS、北斗,能精确到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你的手机也不是。[doge]

知乎用户 鱼香肉丝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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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好用的 VPS,没有之一,注册立得 100 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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