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有律师会给唐山打人事件中施暴者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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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沪深刑律猫哥​​ 发表

会有,而且估计还会有不少律师争先恐后要给这几个家伙辩护。理由如下:

1、该起案件关注度之高前所未见,律师如若能代理此案,必然能够收获大量的关注,赚足眼球,很有可能从一个藉藉无名的小律师一下跃迁为知名大律师。

2、该起案件很多民众都认为这些嫌疑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根据实际调查下来的情况看,每一个受害人都没有超出轻伤以上的范围,那么即使结合这些嫌疑人其他罪名,数罪并罚,撑死也就是十来年有期徒刑,不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死刑。那么只要民众的期待与实际判处的刑罚结果之间有较大的差距,不明就里的民众就会认为代理律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那自然又是一波律师宣传。

3、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涉黑涉恶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典型意义,肯定也受到了很多黑恶势力团体的关注,只要律师代理了此类案件,不管结果如何,至少这个律师是敢于在如此之大的压力之下去为这几个辩护人做出辩护的,光这一点就很值得敬佩。那么今后就会有种各样的涉黑涉恶案件的嫌疑人去委托这名律师代理其案件,,而涉黑涉恶案件的收费往往都是比较高的,可谓是既赚了名声又赚了 money,代理过这个案件的律师,今后就可以标榜自己为专业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律师了。

有人问律师代理这些嫌疑人不怕遭天谴吗?

要知道,律师给嫌疑人做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只要合理使用,天谴何在?既然做律师了,什么样的嫌疑人没见过?尤其是刑事律师,比这类案件性质恶劣的多的嫌疑人恐怕都不知道见过多少个了,如果代理这样的嫌疑人就要遭天谴,那么刑事律师不知道该被雷劈过多少遍了。

综上,一定会有律师愿意去给这些唐山案的嫌疑人去做辩护,既能赚得名声又能赚得钱,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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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刑律猫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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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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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董大科​ 发表

我只是很惊讶为什么还会有人提这样的问题。那么无非说明我国的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即便是我个人朴素的法感,我依旧认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为罪犯

我不认为作为一个个体有洞察事件全貌的能力,即便是监控,也不是不可以篡改。即使罪大恶极,判断权不在我们个人的手里。如果认为坏人就该死,那与集体的暴政有什么区别?群情激奋就可以杀人,那么要文明有什么意义。我总是担心如果有一天,我遇上了刑讯逼供,我能做些什么?指着鼻子说人就是你杀的,你认也得认,不认也得认,有一百种方法让你承认,如果没人为我辩护,我应该第一时间就认了吧。

知乎用户 刘鑫磊​​ 发表

刑事辩护全覆盖,即使没有商业委托的律师,也会有法援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知乎用户 陆歌 发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辩护权是法律赋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是无数志士仁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法治每前进一步,都有无数的悲剧作为积淀。

今天却有人问,犯罪者能不能请人辩护?如果不能,那我们推翻压迫、拥护法治是为了什么?

知乎用户 博茨纳迩​ 发表

这个问题和 “律师为什么会给坏人辩护” 本质上是一样的,罗翔老师也不止一次提过这个问题。

大学里有一门课叫 “法律职业道德”(不同大学的课程名可能会不一样),其中就包含对律师道德的塑造,其中有一个很基础的课题,就是 “律师应该坚持公共道德还是职业道德”,换句话来说,就是 “律师应该坚持正义吗”。

在这门课上,大多数的法学生会被问到这个问题。很多学生会回答 “应该”,但是老师会抛出第二个问题:

“在你们的眼里,什么是正义?”

对啊,既然律师要坚守正义,那么什么是正义?

学生的回答会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去网上搜,“正义是一种理念,是一种原则,是一种氛围,是一种价值观,也是一把判断是非曲直的心理标尺”。

学生回答的没有错,但其实并非这样。他们眼中的正义,就像这普罗大众眼中的一样,是被社会塑造出来的,是对的,但并不全是法律中的正义。

老师举了一个例子,就是 “呼格吉勒图案”,内蒙古的人应该知道,当年那个案子非常轰动,不知道的可以去网上查查。

呼格吉勒图,原内蒙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职工,是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小伙子。认识他的人都说他真诚友善。
1996 年 4 月 9 日晚,一名杨姓 女子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去厕所,当晚 21 时 15 分后,发现该女子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 57 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而当他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后扼颈身亡。
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呼格吉勒图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
当时正值 “严打” 期间,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处理得特别严重。
最后,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这个案子博茨省略得很多,有兴趣的可以私下去研究一下,看看案件原貌。

当年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就是站在自认为正义的一方,不相信呼格吉勒图的说法,也不听呼格吉勒图的诉求,在庭上采取有罪辩护,和当时的检方一同将呼格吉勒图推向死亡。

他当时只有 18 岁。

和现在的高中毕业生一样大。

你看这个案子,像不像昔年被流放的阿里斯德岱斯、被处死的苏格拉底?

陶片放逐法,是雅典的一项政治制度,更是一种全民公审的审判制度。所有人的素质各不相同,最后只能沦为争权逐利的工具。

而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辩护律师抛弃了他的职业道德,站在社会道德的正义一边,而检方也抛弃了他们的职业道德,从头至尾不作为。他们联合起来,把呼格吉勒图送向死亡。

所谓的职业道德,变成了一缕可凝可散的烟。

法律工作者和普通人不一样,他们不能只站在普通人的角度看问题。普通人只要他自己觉得对就行了,法律工作者可以吗?

如果所有法律工作者都这么做,法律的威严何在?

人们还会相信法律吗?还有笃信法律的人吗?

法律中的正义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道德所说的正义,即普通人眼中的正义;另一方面是职业道德所说的正义,即法律人眼中的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就是法律中的正义的缩影。

无论是什么样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就享有受辩护的权利。

博茨这么说会有人反对,说我举的例子是冤假错案,当事人并没有实施有关行为,但是唐山打人事件里的人实施了暴力殴打的行为。

那我的回答就只有,请重新再看一遍本篇回答。

知乎用户 李律 发表

**问:**真有律师会给唐山打人事件中施暴者辩护吗?
**答:**辩护制度是一项现代人类文明成果。


本人并不从事刑事业务,仅从法律从业者角度展开回答下这类公众性的普遍疑问

  • 这类问题已然是「月经帖」(比喻网络上周期性出现的重复话题),类似的有「XX 那么坏为什么有律师辩护」「为什么坏人竟然有律师辩护」「律师是为坏人服务的吗」等等。
  •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为什么所有的现代司法制度都包含辩护」,等价问题是辩护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下面逐步论证辩护制度的合理性:

  1. 刑事司法程序(在个案中)的本质是将「刑事处罚」进行「量化」的过程。
    例:A 是坏蛋,道德评价是一句简单粗暴的「A 很坏」,但司法程序需要给出「A 是否构成犯罪」「具体要做出何种刑罚」「有期徒刑则具体是多长时间」这种「具体问题」的答案,所谓「量化」即如此。
  2. 现在「刑事司法制度」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文明成果」,所有的现代文明国家都采用的「控辩对抗制度」——具体而言是将诉讼分为相对独立的三方,A 方负责控告,B 方负责辩护,C 方作为裁判做出判决。
    前述 ABC 在我国分别对应检察院、辩护人和法院。
  3. 这个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使得居中的裁判方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事实和观点,从何做出相对而言「最公正」的裁判。
    对于一个具体的个案,我们可以假设存在一个绝对公正的判决 X,一个完善的司法程序追求的结果是尽可能和 X 接近,虽然实际的结果可能是 Y,但控辩双方对抗越激烈,这个现实中的判决 Y 趋近于绝对公正 X 的可能性越大。
  4. 普通人常有一种「错觉」,以为「公正」是当然的,每个人都有「能力」和「资格」对一个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做出判断。
    但事实是社会中的每个人对公正的认识是偏差巨大的,故社会需要「统一尺度」的「合理」立法和司法来实现个案中量化的公正结果(我国的说法是三个效果的统一)。_
    最典型的例子是如果迎合民意把「强奸判死刑」,那么「强奸犯的刑罚预期」和「杀人犯的刑罚预期」就会一致,反正都是死,「强奸犯奸杀被害人」的可能性必然增加。类似「拐卖儿童死刑」也是同样的逻辑。_
  5. 这里需要专门说明一点,即在「公诉方 Vs 辩护人 + 嫌疑人」这个博弈过程中,因为公诉方是国家机关,对抗双方间的实力对比是极其悬殊的,故司法中除了辩护制度之外还产生了一些诸如「合理控诉」(公诉方不能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等原则,这一切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障公正。
  6. 我承认目前辩护制度并不完美(比如同样罪行的不同人购买不同价位的辩护服务确实可能使得判决不同而偏离公正初衷),但如果看了以上还是无法接受辩护制度的人,可能的确不大适合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
    假设有现在有 AB 两个国家执行两套制度,A 国是公安单方取证后公诉到法院判决没有控方审查和辩护人介入,B 国是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施行的控辩对抗和中立裁判制度,这里 A 国还有项福利是把罪犯游街供广大愤怒的人民群众扔臭鸡蛋发泄公愤,你愿意生活在哪个国家?

知乎用户 之乎者也​ 发表

会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二,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其主犯虽然根据之前的案件进程通报目前还没有无期的判罚可能性,但不排除随着案件的调查深入,牵扯出更大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判处无期的话也是必须有辩护人的。

这个案子是全国重大案子,这几个犯罪嫌疑人从洗钱金额,穿着等可以看到确实有钱,为了减轻刑罚,大概率会聘请律师。同时,很多刑辩律师也希望代理这种国家重大案件,这样可以提高自身知名度,都自己的职业发展可能有 “帮助”。

很多人好奇为什么律师要为这些坏人辩护,引用我自己的回答。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做无罪辩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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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木卫二还是几 发表

首先,真的有人给这几个人渣辩护,但是,为这几个人渣辩护不是为了那点子钱。

这是对于人权的基本尊重和保护,要相信司法公正,就算他们该死一万次,那也是司法审判后的结果,我们国家法治进程中有好多案例,直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

这一星一点的进步,是建立在巨大的代价之上的,有的案例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和关注,结果赋予全体国民对法治的信心,建立了国民自信和自我保护的观念意识;有的案例依法判决,但是多年之后发现实为冤假错案,于是倒查几十年,推行改制,相关负责人抓了一批又一批,却无法挽回一个本该完整的家。

我们国家的法治一直在进步,并且是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在进步,不要仇恨,不要偏见,今天我们从人权的角度保护这几个人渣是因为他们尚有人的资格,同样,为了保护别人的权利,必须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他们终将成为填补法律漏洞的材料。

我们无法画出一个完美的圆圈,但却从未放弃对完美圆的追逐。

要相信这个国家,不要被不怀好意的人忽悠,多读书,同时保持敬畏,对法律的敬畏,对制度的敬畏。

以上只讨论这几个人渣,你要非说点别的,咱们可以换个问题继续讨论。

知乎用户 蒙眼说 发表

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甚至于古代某些时期,给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其指定辩护人,都是诉讼的一部分,这是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然选择。

给予被告人充分的程序上的辩护权利,并非是同情被告人,只是为了给予罪行最大的暴露,大白于天下。他可以被处死,但必须堂堂正正的死在正义的审判之下,而不是某个人、某个机构直接拖出去搞死。在暴政之下,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是法治从中世纪走出来后提出的响亮口号,其中包含的人道主义、人文主义、理性主义的因素,是对黑暗中世纪教会野蛮残暴刑罚的终止,闪耀着文明进步的光芒,是人类自我管理进程中光辉的一页。

知乎用户 camle 发表

当然会有,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可以有律师介入,只要不是国家安全及恐怖组织犯罪,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都可以委托会见自己的律师。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权,犯罪分子也不例外,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作为控方,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为了保证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为了保证控辩双方的天平不至于倾斜,刑事案件应有律师作为犯罪分子的辩护人,才能维持控辩天平的平衡,保证罪犯的合法权利。

对于本案,全国影响力很大,即使犯罪分子罪大恶极,理应有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即使犯罪分子不愿意自己请律师,司法部门也会委托法律援助律师为其免费辩护,让整个过程更公平。

如果大家实在不能接受这样的过程,可以理解为,就让律师为犯罪分子尽力辩护,最终让犯罪分子输得心服口服。

知乎用户 独眼夏侯突凸惇 发表

建议作者去搜索下女律师 “白牧云” 在知乎对唐山事件的发言,反正感觉很是赤裸裸的帮打人大哥说话

知乎用户 脸盲的喵律​ 发表

当年 “江青集团” 都有律师辩护,唐山打人事件中,一样是需要律师辩护的。律师既需要维护实体正义也需要维护程序正义。

知乎用户 全国律师推荐​​ 发表

不然呢,要不然你以为律师真的那么清高吗,有钱不赚的人才是傻子吧

当然会有一部分人绝对不会接,可能是才毕业出来的小年轻律师,带着自己身上的一身正气,说这样的人的案子我们是一辈子不会接的,还有一些女性吧,毕竟我看着都有心理阴影

这个问题就跟那些律师为什么会为杀人犯辩护是一样的道理,杀人犯跟唐山事件的当事人没什么区别的

我看到那个话题上面全是律师,在那里辩护说自己绝不是只为了钱,杀人犯也是有人权的等等

对对对,他们说的都会,但是你们不要忘了,律师是依靠嘴巴挣钱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他要是在什么捞不到好处,何必做这些呢?

代理这种案件有两个好处,一是钱,这些人家不缺钱,二是名气,这件事情闹得沸沸扬扬,能带来不小的名气,律师只要有名气了,下半辈子真的不愁,就这两点,你作为一个普通人不心动吗?

每个人都有不一样的看法,你们也说说自己的想法

知乎用户 凉心四十八天​​ 发表

当然,辩护权是法律规定被告该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刑事诉讼法》

除非被告拒绝,否则法院不但要告诉被告他享有辩护权,还要在他没有辩护人的时候,指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知乎用户 lawyer 的影子 发表

获得辩护是宪法规定的权利,辩护权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基石。

尽管视频把案发经过完整还远,但是仍然需要律师给予其基本的辩护,包括量刑方面。

所有的事实都需要经过法院裁判认定,法律上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并不完全一致,法院居中裁判需要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结合证据认定事实。

知乎用户 哎呀我的肉呢 发表

中国律师又不能编故事,又不能像网友一样煽情写小作文,讲的都是事实,为啥不能辩护?因为你不喜欢吗?

知乎用户 感受流逝的自己 发表

如果因为网络暴力导致辩护律师都没有,那才是对中国法治最沉重的打击!

知乎用户 苏州律师杜哥​​ 发表

“好人” 不需要律师辩护,

(因为所有人都在为他辩护)

律师给 “坏人” 辩护才是维护正义的职责所在!

(因为他孤立无援、四面楚歌)

知乎用户 帅哥哪有饭实在 发表

任何一个罪犯都有权利得到律师的辩护。律师的作用不是让罪犯脱罪,而是让罪犯得到最适当的量刑。可以把法律理解为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那么所有人都应该在规则中行事,违反了规则受到的处罚也应该是一样标准的。否则就太美国了。

知乎用户 开门见山 发表

会啊,万一抓的不是打人的,只是给小舅子顶包的呢

知乎用户 盖比老师​ 发表

程序正义就是这样,你不能既走程序(希望他们被枪毙或终身监禁)又不走全(剥夺他们的辩护权),因为惩罚他们和赋予他们权利的是同一个东西:法律。

如果没有法律,你完全可以凭借天然的正义感,把这帮反社会分子打死。但同时,也一定会有人认为这些人罪不至死,认为你做的太过分了,应该受到惩罚,又把你打死。至于打死你的人会不会再被别人打死,我认为也是很有可能的,至少你的亲人会想为你报仇。。。

说好听点这叫正义,但其实这就是纯粹的暴力。

有时暴力来自位高权重者,有时暴力来自大多数人,有时暴力来自高科技。

而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被打死。

为了解除这种可能性,让自身脱离这种野蛮,人类创造了法律。其精髓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包括创造它的人(商鞅点了个赞)。

所以,要么就别提程序,徒刑、枪毙,都属于程序的一部分(犬决、炮决不算……),要么就全按程序来,该有的都得有,该做的都得做,才能真正让人挑不出毛病,让罪犯伏法都伏的心服口服。

知乎用户 Bichendo 发表

会有,抛开现在国家的刑事全覆盖不说,律师看待案子的角度与普通人是不一样的,只要他认为有辩护的必要,就会接受委托。更何况有律师代理费的诱惑。

知乎用户 poisey​ 发表

其实我觉得可以进一步讲,即使律师给这个犯罪嫌疑人辩护,那又怎么样呢?

假如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证据所有都非常确凿,为什么还会担心律师的辩护呢?律师不是法官,律师也没有什么权力,律师也不是神。并不是说犯罪事实非常确凿的案件,有了律师的参与,就会变成无罪了是吧,不是这样。

审判案件的是谁呢?是法院,法院是律师说什么就听的吗?并不是,相反在律师对面的公诉方,检察院,其背后的权力和影响力是更大的。

因此,如此证据确凿,如此无可辩驳,就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个充分辩护的机会,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也是律师的作用之一,是吧

知乎用户 Kylin 张律 发表

法律人不讲求道德上所谓的好人与坏人,律师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是作为刑事实体和程序的纠错者和校正者介入的。

因为公检法司法机关往往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推动整个刑事案件的进行,在这一主观断罪过程中,往往会畸高。

辩护人真正的作用,并非普遍认为的帮人脱罪,而是尽可能地实现罚当其罪。

知乎用户 朱老师​ 发表

就是杀人犯也是允许有辩护人的,没办法,这就是法律。案件的双方都可以有辩护人,不管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不管你是好人还是坏人。

知乎用户 缓刑之家 发表

每个公民都享有辩护权利

知乎用户 考阿乐 发表

你以为你是唐山打人案的地痞

其实你是货拉拉案的司机

知乎用户 勃法无天 发表

呼格吉勒图是怎么翻案的?

如果他没有律师,他死了也顶着罪犯的帽子。

知乎用户 守护者 发表

十恶不赦的罪犯,也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未被判决有罪之前,也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审判时,获得辩护,也是应有程序。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没有实体正义。

为委托人辩护,是律师的本职工作。工作挣钱,不丢人。

知乎用户 流星暴雨​ 发表

辩护不只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更是维护法律的正义

就跟一个人有罪,要法院来宣判一样

律师辩护本来就是这套体系中的一环

知乎用户 中国模特协会商会 发表

一定有,因为想赚钱的人还是很多的,可能现在就在收集资料,看看怎么能够获得减刑,或者是无罪,律师是这碗饭的,再说他们可是有头有脸的人,他哥哥愿意拿 50 万 100 万来解决问题,说明他们很有钱,有钱可能就有势力。

知乎用户 王娟娟律师​ 发表

我国刑法既打击犯罪,同时也保障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每个被告人都享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也可以自行辩护。如果有律师接受委托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没有律师接受委托,那么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知乎用户 Gear 446 发表

不然呢 ···

律师是个职业 和道德无关啊

给这几个瘪三大辩护,一旦胜诉你知道会有多大影像吗?

全天下有钱的混蛋流氓都会蜂拥而至,律师费拿到手软啊!

你以为国内律师低位跟海外一样大把的票子赚不完吗 ····

不过胜诉的可能性很低就是了

属实吃不到羊肉惹一身臊

知乎用户 Thanos 发表

必须要有律师辩护啊,这不是法律规定吗

知乎用户 谢可可 发表

肯定会,嫌疑人找不到律师,相关部门就会指派一个…

知乎用户 思齐 发表

我不去。这事已经是风口浪尖了。说专业的公道话会被误解,不说违背我的职业道德。

知乎用户 多滋味的 AD 钙奶 发表

犯罪人也是有人权的,给犯人辩护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律师的天职之一。

知乎用户 青岛闫律师​ 发表

肯定有,而且是全部犯罪嫌疑人都有。因为共同犯罪中其他人有辩护律师的,司法机关会委派法援律师给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这是硬性规定。

而其中几人必定会有人委托律师,所以必定是所有人都有辩护律师。只是不同人委派尽力程度不一样罢了。

知乎用户 大风 发表

哪怕是更恶劣的事件

犯罪嫌疑人也有找律师的权利

我本来以为现代社会应该不会有人提这种问题的

知乎用户 赵律师 发表

肯定有啊,杀人犯照样有人辩护,这是律师的工作,维护程序正义,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就像罪犯患病,医生一样也要救治。

知乎用户 吴湛 Lawyer​ 发表

刑事辩护的理念——由王振华谈起

知乎用户 蹬蹬你个蹬蹬​ 发表

不是真的有,而是必须有。

因为只有这样法律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证

知乎用户 糖果 发表

会有,每个被告人都有获得律师代为辩护的权利。

知乎用户 谢 Vincent​ 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知乎用户 尘埃会发光 发表

中国是一个注重人权的国家。

即使他恶贯满盈,道德沦丧、残忍可怕,在经受审判的时候也会由辩护人为他辩护。

尽管这个辩护人处于私心很不也愿意,但对于法律规定和职业信仰,他依然会做。

比如唐山打人事件,流传出的第二段视频,出于客观因素,不能确认打人者实施犯罪的行为,可能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受害者的部分伤是打人者所为。

不过这件事对全国带来的恐慌和影响之大,再加上,打人者恶行累累,检方不会对他们客气的。在这种前提下,打人者的辩护律师大概只会走流程。

所以希望大家不要不懂就不要去攻击人家辩护律师,去质问为什么去给打人者辩护,能问出来这样的问题,挺无知的

知乎用户 湖南长沙邓律师​ 发表

当然会有。现在国家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

知乎用户 刀不钝律师砍大山 发表

被辩护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唐山打人事件的施暴者。不能因为舆情而剥夺任何人的受到辩护的权利。

知乎用户 yw mei 发表

我们都是守法公民,对不!

所以,必须有。

知乎用户 张昌明律师​ 发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知乎用户 王竹林律师 发表

会有的!因为施暴者也有辩护权!

知乎用户 我爱吃香菜 发表

别转移矛盾好吧。律师不背锅。

知乎用户 极光永暗​ 发表

如他想否认,自然有权辩护。

如他想辩护,自然有权请求律师的协助。

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是现代刑法制度基础。

知乎用户 啦啦啦 发表

为什么会没有,哪怕是个连环杀人犯,都必须走流程

知乎用户 啦啦啦 发表

必须

知乎用户 qiu 古董 发表

你这是法盲问题啊。

十恶不赦的罪犯都会有人给辩护,当事人不请法院都要例行配置。

知乎用户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发表

必须有。家里不给请的话,就派法援律师,我们国家是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

知乎用户 秋博雅然​ 发表

律师会给当事人任何一方辩护的,包括公诉案件。就看当事人是否委托律师辩护。

知乎用户 苜蓿 发表

货拉拉告诉我们:程序不正义,则结果不正义。

有律师给施暴者辩护,这是程序正义。

知乎用户 李某​ 发表

@货拉拉援助律师

知乎用户 特例 发表

真有律师会给穷鬼辩护?

知乎用户 顾伟华 发表

刑事案件,是要有律师的。

知乎用户 御坂 ·abl 发表

知乎用户 拍苍蝇 发表

知乎用户 山木小子 发表

当然这是人家的正当权利

知乎用户 2042023865 发表

宪法规定: 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真要死刑了,还会有法律援助。

知乎用户 王芳老师 发表

会有的,不说援助律师,就是普通委托也有的,律师为坏人辩护,是保障坏人的合法权利

知乎用户 戴晨曦律师 发表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当然会有律师为其辩护,政府会为其指定援助律师。

知乎用户 尹明仁 发表

为降低社会总暴力量,立法精神要求——中国公民有退让义务。

为什么不能用提高犯罪成本,让恶者退让? 以暴力事件的发生率,作为评审当地公安局的政绩,是否会造成,弱者被欺压不受理的普遍现象?打人和故意伤人的入罪门槛非常高,保护的是谁?!

在降低社会总暴力量的同时,16% 以上的学生都有轻生念头,我国每年有 10 万名青少年死于自杀, 每分钟都有青少年用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还有远远高于死于自杀的自杀未遂。压力何来?!

校园暴力;是遇到不公,全社会的冷漠,无人伸出援手;是出行,要看时间。现在,我们在路遇醉酒者,怎么办?

连当事者面对伤害,都要退让,那旁观者的见义勇为,不被司法认可,又有什么奇怪!如同,扶老人被讹诈,却不判罚老人一样,司法引导极坏。长此以往,中国,恶者更恶,善者更被欺!冷漠将遍布中国。这样的国家,你不抑郁么?面对——上班,要给领导送礼;孩子上学,要行贿;找工作,要找人想办法;是去医院动手术,要送红包。作为家长的我们只能用,逼迫自己孩子成为强者,应対‘这个社会’的威胁。中国青少年要承担来自全社会,甚至亲人的压力,用他们尚且稚嫩的心。处境,可想而知。

社会的总暴力量,并不是减低了,而是发泄在了更弱者的身上!

中国每年有 10 万名青少年死于自杀, 每年!!自我消灭,寂静无声!!

用牺牲对国家的凝聚力,来保持稳定社会、谋求发展,是否值得?

知乎用户 匿名用户 发表

我学刑法的第一课

就是 “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

法律既是受害人的大宪章,也是行为人的大宪章

法律保障法益,也保障人权

刑法的目的是对罪犯的隔离矫正,是保卫社会,而不是报复

心中充满正义

但目光要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

未审判前,“罪犯” 与所有公民一样拥有辩护权这一项基本人权

知乎用户 HawkWongLeen 发表

6 月 24 日,中国律师界的一位老前辈去世,他就是张思之老先生。

1980 年,司法部指定在北京市要四个律师,组成两案辩护律师组,张思之被任命为组长。张思之被指定为李作鹏(文革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海军政委、政治局委员)辩护。李作鹏本人是不相信律师的,甚至不相信审判,他还做了《评律师》的打油诗——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

作为 “两案” 被告的辩护律师,这是一个政治任务,张思之需要“顾全大局,服从中央统一指挥”,这一开始他心里就明白。但是,司法部告诉他,“事实已经全部清楚,定性不能涉及”,张思之说他当时就想,既然这样,“那你还要我们干什么嘛”!

张思之说,对这个要求,他不仅 “心里不安逸”,而且 “硬是没有执行”。最终,他们为李作鹏等人抹掉了起诉书上的两项重要罪名——第一是参与在南方另立党中央;第二是参与谋杀毛主席的 “五七一” 工程。张思之表示:“应该说,这两个计划都有,都很详细,但我们调查时发现,李作鹏根本就不知情,而且有证据证明他不知道,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这两条罪状,起诉书里都有,我们把它给抹掉了,终审判决也没有再提。”最后,法庭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 17 年。

我有幸见过张先生一次,简单说了几句,他强调一点,一个人是否有罪,最后只能由法律来判定,律师要做的是确保法律正确执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知乎用户 气质动人 发表

这个世界从来不缺昧着良心赚钱的人啊

知乎用户 嘉然今天吃什么 发表

很无语的问题……

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环。

再罪大恶极的凶犯,也有使用辩护人权利。

法治扫盲任重道远,尤其对网上这些感情用事的女人 。

知乎用户 Rivaille 发表

转自罗翔老师文章,侵删

“刑” 字,望文即知拿人开刀。上世纪 80 年代初,北京政法学院复校,有领导训话,指学校的任务就是培养刀把子和印把子,非常形象地道出了人们对刑法的普遍看法——一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

1983 年严打,把这种刀把子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当年秋天,“严打” 正式启动,持续了 3 年 5 个月,查获各种犯罪团伙 19.7 万个,查处团伙成员 87.6 万人,逮捕 177.2 万人,判刑 174.7 万人,劳动教养 32.1 万人。其中,仅在 1983 年 8 月至 1984 年 7 月,就有 24000 人被判处死刑。(参见孙中国、李健和:《中国严打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9 页。)许多今天人们视若常态的行为在那时都可能被处重刑,甚至极刑:

四川泸州纳溪一王姓小伙,与同伴打赌,亲了一过路女孩,结果因流氓罪被判死刑。

一位男青年为其女友拍了一些穿着较为暴露的照片,因此男青年被判处死刑,女青年论以共犯, 被判有期徒刑。

还有一青年因酒醉路边小便,结果也被定为流氓罪,处刑 15 年,送往新疆劳动改造……(参见杨清林:《流氓罪,那只被打击过狠的麻雀》,载《辽宁法制报》2008 年 7 月 11 日)

今天的人们可能很难想象 “严打期间,司法从简” 的样子,公检法挤在一条板凳上,协同办案,甚至还有 “定罪指标”。为什么会这样,刑罚权是怎样失去控制的?难道刑法就只是简单的 “刀把子”?

要转变刀把子刑法观,首先要纠正的就是国家权力至善的观念。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都有滥用的可能。

南宋绍兴十一年农历十二月廿九(公元 1142 年 1 月 27 日),大年除夕,年仅 39 岁的岳飞被宋高宗赐死,罪名为 “谋反”。岳飞被捕时,有人劝他向高宗求情,为岳飞所拒,他说:“上苍有眼,就不会限忠臣于不义,否则,又能往哪里逃呢?” 同为抗金名将的韩世忠一改往日的圆滑与世故,面诘秦桧,认为谋反一事,子乌虚有,秦桧支吾其词 “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怒斥道:“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岳飞父子后均被处死,遇害之前,岳飞手书八个大字“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在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面前,公道正义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岳飞父子行刑之日,杭州城凄风苦雨,“天下冤之”,无数人为之泪下。但有冤,又往何申?

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极度膨胀如利维坦,虽然某些重犯可被处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从此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良善公民,都有可能遭受刑罚,无端罹祸。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是一个民族用血和泪换来的对刑法使命的经验总结。岳飞的冤屈告诉我们,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相比随时可能被滥用的刑罚权,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其实微不足道。

其次要纠正的是工具主义的刑法观。这种观点认为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是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如认为 “法律是国家的工具”、“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法律是发展经济的工具” 等等,不一而足。

只要将刑法作为工具,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人治可以打着法治的名义大行其道。任何事物一旦成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当工具可以满足使用者的目的,工具可以获得各种美赞,而当工具妨碍了使用者的目的,自然也就会弃之如敝。无论将法律定义为何种工具,它都无法避免为人任意裁剪取舍的命运。

法律工具主义是权力至善的必然体现。当自诩皇权天授,或者一切权力来源人民,权力毋庸置疑的正确性导致掌权者很难有一颗谦卑的心去接受束缚,法律自然只能成为掌权者推行政策的工具。如果工具成为政策执行的障碍,法律就只能修改或抛弃。

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历史已经,而且还将继续告诫我们,国家权力绝不是完美无瑕的,刑法也不应成为统治者任意操控的工具。刑法要追求公平和正义,而不能为权力马首是瞻。法律是对世俗社会的诫命,它要约束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切权力。在这个意义上,不是法律匍匐于权力之下,而是权力在法律之下俯首称臣。

因此,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还必须有效地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多年以来,我们过分迷信刑法的镇压功能,而无视刑法的人权保障作用。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你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至于具体处何刑罚与你无关,这要看领导的心情。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谁不应该构成犯罪,也就只能依赖于权力者的个人偏好,在某些时候,可能是有关道德与否的争论。这样,我们大可不必当心出现疑难案件,因为只要是我们想打击的,那它就是犯罪。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上与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主要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 300 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就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 <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4 页。)

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这也就是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说的刑法的悖论性,“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德]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96 页。)

正是基于刑法的双重使命,1997 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既要惩罚犯罪,又要限制惩罚犯罪的权力。刑法也就开始实现了从刀把子到双刃剑的转化,虽然这种转化仍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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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七元 发表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叫做代理人,意思很简单,我是代理当事人出庭,当事人的意见就是我的意见

当事人要求赔 1 万,那我就说 1 万,不会因为我觉得要 8000 好就说 8000,我只会给当事人提供建议,但是他要 1 万的话我也会说 1 万。

这叫代理人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叫做辩护人,什么叫辩护,是把罪名罪行往轻了说?还是你们想象的伪造证据、颠倒黑白?

辩护人是独立地位,独立行使权力,只代表法律发表意见。我觉得你是这个罪,我就说这个罪,我觉得你有什么情节,我就说什么情节

这叫辩护人

刑事案件为什么一定要有律师辩护

因为刑事案件,会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这相较于民事案件,涉及到的人权是不一样的

大家看到唐山网暴者罪大恶极,恨不得死刑立即执行

他是做恶了,但是世上的人和事情能用简单的非黑即白去判断吗

他是坏人,所以该死;他是好人,所以该活

这种思维不可有,也不该有了

他打伤了人,受伤什么程度,手段多么残忍,社会影响多么恶劣

法律都有规定

律师所辩护的,所支持的,所声张的,也就是这些,也只能是这些

三年就是三年,五年就是五年

律师要维护犯罪嫌疑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这些犯罪嫌疑人

他能被屈打成招吗?

他能被强制不吃饭不睡觉吗?

如果这些权利被侵犯,没有律师的话,最后这判决你觉得公平吗

如果他只是打了人,却要被诬陷为杀人,最后判无期,你觉得公平吗

你可以觉得好爽,无期是他活该,那你考虑过他的家人,他的朋友吗

要是哪一天,这样的飞来横祸到你的头上,你还会觉得爽吗

要是你只是不小心开车撞伤了人,却不给你吃,不给你喝,最后判你死刑的时候,你是不是觉得这世界太不公平呢

这时候是不是特别想要一个律师来替你维护这些权利呢

为什么不给他辩护,必须要给他辩护

只有这样,最后这五年十年才是公平的,才是他该得的

律师只是维护你作为人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弱者不受更大的伤害

知乎用户 徐翔​ 发表

这又回到了一个被问了一百遍的问题,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直接贴上罗翔老师的回答。

如果你不愿意长的,我也还想挽救你一下给你总结:

1. 如果某一天你被警察冤枉,你就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了。

2. 只有给公权力机关挑刺,法治才会更好。

3. 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不一样的,而律师在努力维护的是当事人法律范围内的权利,更在维护司法公正。

(侵删)

知乎用户 子时不寐 发表

法律既然秉承公平公正,就应该让有罪者尽情辩解,让恶人理屈词穷,让冤者自证清白。只有穷尽一切辩词之后的判决,才能让所有人心服口服。

即使是某人罪大恶极,也要依照法律细细理清他的罪状,该是他犯的罪,一条都不能少算,不是他犯的罪,一条也不能多加,这样才能真正的维护司法公正。

知乎用户 阿邴 发表

辩护权是一项权利,与道德和立场无关,问出这样问题的人法律意识淡薄。

知乎用户 George​ 发表

看了前面那么多答主的回答,概括讲都是说施暴者在法律上享有被辩护的权利。我认为这根本没有理解提主的问题。

提主是以问题的形式表述自己的观点。观点可以直白的表述为:施暴者的罪行如此证据确凿,行为如此令人发指,为施暴者辩护脱罪的努力是徒劳的,而且有道德亏欠之嫌疑。

这是常人理解辩护的误区,以为辩护的目的是脱罪,这根本上错了。辩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告被法律公正的对待,即真正实现法制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保证,理解了辩护的本质,才能回到被告享有被辩护的权利,如果不是这样,所有涉及法律的问题,都引述法律条文答复岂不便利?

顺便再说一个对辩护的误区。经常有人认为辩护必须由律师做,其实不是这样,我们一般只见到律师为人辩护的原因是因为,现在的法律条款条文越来越专业细致,非法律专业的人一般很难透彻理解。

社会上律所的律师一般更多的是参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完全是帮助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律师不过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一份职业。

知乎用户 Altair 发表

本来我是觉得不会有,后来我的观点改变了,因为我知道了律师是一个什么职业。之前的我觉得律师是正义的化身,知道我看过一些影视作品和实际案例以及刷到一些法学 up 的内容之后,说俗点,他们也是一个收钱办事的职业,他们不需被世俗道德束缚,他们只需要对得起自己的职业道德就行。他们的职业道德是啥?在规则范围内,最大程度保护雇主利益,别管什么法律漏洞,只要规则讲得通,那就可以做。

对于唐山施暴者的辩护,我认为不会没有,可能还会很多,因为对于这种影响力大的案子,打输了,情理之中,看能少判多少,举个夸张点的例子,要是一个本该判死刑的人,经过律师操作判了个 5 年有期徒刑,不管你多恨得牙痒痒,巴不得这律师和罪犯不得好死,你在理性层面上也得佩服这个律师的业务水平

知乎用户 二道河灰楚子 发表

建议废除法律,利用开会解决问题。开会还确定不了的问题可以找几个体质特殊的,像洪秀全,杨秀清,萧朝贵学习借助上天的力量予以审判。

这样我们就能离尧舜禹的大同社会更进一步。

知乎用户 年华不染 发表

这都什么破问题,你不能指望每个嫌疑人都精通法律,能清晰的知道自己犯了(或者没犯)什么罪吧。

假设这些打人者被判了死刑,你觉得是 “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吗?

知乎用户 李昂 发表

不但有,还很重要。而且,如果像个别网民期望的那样,将被害者违规鉴定为重伤,打人事件可能变得微不足道,反而其他罪行会成为刑期的关键。

知乎用户 阿鸡 发表

律师是为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毕竟在网络法庭上这几个人已经判了死刑,而且凌迟执行。

知乎用户 gihren 发表

如果定性为坏人就不能有辩护律师,那么就各自祈祷自己别遇上陷害吧。

一方面认为司法黑暗人治,一方面连基本的辩护权都要质疑,说白了。无非是老子天下第一的思维作祟。

有些人只是发泄情绪,极少数人是是真以为众人皆醉我独醒了。

定案如何定是检方和辩方的博弈,你检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形成合法并完整的证据链。关辩方律师何事?

不许质疑检方?那谁去限制检方的权力?喷子们不是认为司法黑吗?

制度没有完美的,只有权衡利弊选择性价比高的。

题外是:我可不认为陪审团制度有多好,因为及其容易因为当时的社会风气,陪审员个人的立场造成罔顾基本公义的情况出现(比如章颖颖案)。

实际上这只是西方社会政府甩锅的一个法子,把这个引进到我国就真的可能出现 “人均死刑” 了。

中国成语 “问路于盲” 就是说的这种情况。

知乎用户 吐息间时光中 发表

会有。

其实很多人不能反过来去思考,有时候给犯罪嫌疑人充分的辩护,有利于案件办成铁案,而不是后来又翻盘或者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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