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公布:禁止 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五千万元,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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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新京报贝壳财经​ 发表

不得不说,还挺向国际接轨的(这次是褒义),能够注意细化对「同意授权」的定义,避免滥用用户的同意。

很多时候,我们都不知道自己同意授权了什么东西。譬如说,App 《用户协议》里问:我能不能了解一下你的情况,好给你进行精准推荐。你想,多大点事啊,不就是为了方便刷小视频吗,就点了。

好家伙,你可不知道对方「为了进行精准推荐」可以干多少事,从搜索了「谷饲牛排」,到相册里存了改装皮卡的照片,再到睡前大喊三声入关,都给你收集了 – 毕竟,你已经喂了进行精准推荐,同意了对方获取信息嘛。(一个比较夸张的例子,大部分 App 吃相还没这么难看。)

这种做法,从国际范围来看,正在引起监管的重视。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关于用户对收集信息的「同意」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GDPR Article 8 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必须单独就信息收集征求用户同意,也就是说,不能将征求授权的条款放在用户协议里,让用户点击同意用户协议时顺便同意一下。(事实上,谁会认真看用户协议啊?)。

对此,《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也给予了重视,要求 App 不得将收集个人信息的条款写入用户协议、打包成「一揽子协议」而让用户稀里糊涂就同意了,必须单独做出告知并征集同意。

像这样的探索还有很多,比如,创造条件,让用户在不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也能正常使用 App。

GDPR 指出,如果用户除了同意收集信息之外别无他选,或者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拒绝继续提供信息,那么就不是真正的同意。这其实就是在限制「要么给信息要么滚」的霸王条款。

而《条例》也做出了要求,如果某项个人数据不是某项核心功能所必须的,那么 App 不得已用户不同意提供信息为由拒绝用户使用该项核心功能。

具体见《条例》第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换言之,App 必须提供一种不同意提供信息但依然能用的方法。

这样看来,如果《条例》全面落地的话,在未来一段时间,我们能看到越来越多的 App 提供不个性化、千人一面、不基于兴趣推荐的内容。

挺好,挺复古,我喜欢,还能省一点算法工程师 [惊喜]。

知乎用户 王瑞恩​​ 发表

利益相关:个人开发者

就这么说吧,强制授权绝对只有坏,没有蠢

如果只是原始的蠢或者懒,那么最简单的是不做权限申请或者不管用户有没有同意(我就是这么干的,老懒狗了),用户自己给权限,不给的话用到必须用权限的功能就报错或者闪退,这是第一层

稍微不那么懒一点的,做个 try catch,然后如果用户不授权就提示一下但是不跳转,这是第二层

再稍微勤快一点的,提示后加个跳转授权页面,减少用户点击次数,如果用户拒绝也不管,这是第三层

再勤快且坏的,才会做不授权不给用,这是第四层

还有更勤快且坏到祖坟冒烟的,不但不授权不给用,用 app ops 或者空白通行证骗过去后还要不给用,这一层大概是 114514 层,恶臭到家了

哦对了还有个更恶臭的 1919810 层,使用漏洞强读数据,早期部分 root 工具存在漏洞可以无需授权获取 root 权限,有些软件直接漏洞拿下 root 权限搞事,还有些自带溢出注入或是调用隐藏 api 的,实现静默安装等等

当然最恶臭的还是 - 1 层的脚本小子,不授权不给用,授权了就把你锁机了(设备管理员权限和无障碍权限都不能乱给!!!)

做到第三层是用户体验比较好的,第一层主要都是个人开发者不在乎闪退率的。

第四层往上,一律都是大坏比,花费大量额外成本故意恶心用户,心里只有算盘没有良心


[实锤某毒瘤公司所开发的 APP 的流氓行为​zhuanlan.zhihu.com

](https://zhuanlan.zhihu.com/p/371448935)

前段时间锤某公司 APP,还有人说常规操作,这下好了,政策制定者也站出来对抗了,很高兴政策制定者的看法和我一致,很高兴我并不是一人孤身对抗无良公司

知乎用户 琴梨梨​ 发表

《数据安全法》已经过审,但是各地和各行业还需要针对性的出具细则,法院还需要出具司法解释。

从各地来看,深圳已经走在前面,《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中,主要有四方面要点:

  1. 知情决定权
  2. 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
  3. 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数据不能滥用
  4. 明确数据公平竞争原则

1 和 3 在数据安全法中都有所涉及,第 2 点是比较创新的提法,对于未成年人的数据保护单独做了规范。

此外,第 4 点,在数据安全法中,主要是针对数据可携权来展开的,而本次深圳的数据条例,则重点明确了企业之间的行为,比如这几天美团安全工程师通过钓鱼邮件获取拼多多公司内部信息的事件,同时,也对大数据杀熟、垄断等做出了规定。

对于大数据杀熟,主要还是看如何认定,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多留意平台价格,多比价,多举证,违法成本上去了,再来一个典型案例,互联网巨头就会知道不是闹着玩的了,哪怕是南山必胜客,海淀不倒翁,也得惧怕三分。

不过这个领域,最容易被盯上的还是出行的平台,如滴滴、携程、飞猪,外卖平台,如饿了么、美团,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

除了深圳以外,上海也在拟定数据条例,未来,数据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重点仍然是在于合规与便利,数据保护与流通之间寻求平衡点。

知乎用户 Kevin Zhang​​ 发表

[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公布,既有亮点,也有疑虑

三叔侃侃

的视频

 · 5835 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395860094739935232)

首先,这类法规必然是很有必要存在的,而且可能的话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广。

毕竟你要说苹果还好(毕竟数据存在云上贵州,国家也能有效监管),安卓那一打开 APP 就要各种各样授权,说实话傻子都知道不安全。

而且尽管之前已经有法规强调,企业收集信息必须恪守 “最小必要” 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APP 总能找出各种由头来规避(例如说,一个读书 APP 可以说自己有电商功能,从而要求获取用户具体住址等)。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一刀切 “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 违法,就能最大化地避免企业玩文字游戏和暗中搞小动作了。

但与此同时,这条法规依然没有过度强调 “企业收集信息之后该怎么管” 的问题,更多还是一副要求企业保持自律的态度,我认为还是需要更多国家力量介入才行,尤其是个人信息数据使用问题,很难指望企业放着金山不去用。

闹大发了,滴滴已经树立了一个有力的标杆。

而且,这次条例最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还是:

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

如何定义 “情节严重”?非要到滴滴这个级别么。

如果大多数情况仅仅只是处以五十万罚款,这对很多企业来说跟毛毛雨有何区别?

更何况,即便是情节严重……

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是几个意思,干嘛要设置上限?(如果是地方政府对罚款上限有规定,那么这就是漏洞)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深圳那边有家知名的互联网公司……

去年营收可是 4800 亿元。

5000 万?毛毛雨~ 啦

知乎用户 三叔侃侃​​ 发表

感觉提出这个问题的新闻媒体故意用了一个误导性的标题,因为答主看到这个标题的第一反应是这事情落实不了(主要是标题说的内容不应该是市级立法能解决的),故答主特意去深圳人大看了原文,发现题主归纳的内容,似乎和官网上原文对应不上,深圳人大公布的条例地址见

深圳人大网 -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www.szrd.gov.cn

对于题目所说的 “禁止 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以关键字“全面” 来搜索,结果截图如下

全文只有两处 “全面”(第三处是对于文件的解读不是文件本体),讲的是深圳市政府机构如何进行数字化建设,与商业 APP 无关。同样,用“授权” 为关键字检索,其涉及内容为机构自身数据安全的管控,以及企业间个人数据的交易,根本不涉及机构和企业对个人数据的采集。

而另外的关于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五千万元”,条例虽然有这方面的内容,但仔细看原文,会发现说了等于没说,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 68 条、69 条说的是什么呢?见下图

首先,大数据杀熟完全可以使用合法取得的数据,进而完全绕过 68 条。

而 69 条一上来,第一点就肯定了可以实施大数据杀熟,因为 “大数据杀熟” 目前已经是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至于什么是“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以及“正当”, 这些都是由律师来定义的概念——你在某平台上采购商品被平台大数据杀熟了,你认为平台的做法不正当且没有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需要你自行向深圳有关部门提告,然后平台会安排一打律师在南山法院和你掰扯这些概念。考虑到有很多外地大公司依据有明确概念的全国性法律在南山法院提告都会有远超正常概率的败诉率,故这个所谓的禁止大数据杀熟的条例到底是保护消费者,还是某个差异化执法的借口,用来处罚并阻止某些在外地纳税的企业在深圳本地开展某些业务,成为一个保护本地企业的工具,这需要进一步观察。

知乎用户 MUMA​ 发表

才 5000 万。。九牛一毛。。

最好再加一条,年毛利润超过 5 亿的公司,有大数据杀熟等现象,按毛利润 5%-10% 罚款。每年罚一次(注意是毛利润,不是纯利润)

不及时整改的话,有人投诉查到了,就奖励举报人 10000 元起。年罚款增加 0.01% 上不封顶。

不把它们打疼了根本没卵用。

知乎用户 不耻下问 发表

北上广深,互联网公司在深圳可不算少,

滴滴出事,深圳算是吃到味儿了,

赶紧表个衷心,毕竟房理那事过去还没多久,

要是还有深圳互联网企业牵涉其中,那就不好了,索性先自己内部给个解决方案自查。

那么问题来了,深圳最大的互联网公司有哪些?这顶格处罚明显不可能为小公司进行设计,只可能是为大公司做设计。

只是,定到了明年 1 月 1 日,特意定了个时间方便缓冲修改(没办法,有家公司 app 太多了,真的太多了),这是反向保护了一波,叫做 “没看我已经给了最后通牒么?”

所以,APP 更新,可预见,今年内有一波峰值(我觉着光靠跟踪这些公司对于 app 的更新,都能赚一波流量)。

XX 真是装糊涂的高手,必要的时候,还能帮 ta 体面。

扩展阅读:

大数据杀熟,是去年的事情,去年 10 月 1 日就被禁止了的事情。

[大数据杀熟行为 10 月 1 日起明令禁止,你遭遇过大数据杀熟吗?​www.zhihu.com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21355103)

知乎用户 楚烈​ 发表

很难不支持,建议全国推广。

最近手机 APP 的隐私问题被频频点名,虽然有整治大公司赴美上市的根本原因在,但保护个人隐私总归是一件好事。尤其现在通过 APP 权限获取信息,进而通过大数据进行推送并杀熟的流程已经成为了成熟的产业。

相信不少人都有过那种被监视的感觉,前脚刚在微信上聊了什么,后脚打开 APP 就给你直接推什么,简单直接惹人反感却非常有效。通讯录、麦克风、相册、地理位置等都是攻克你钱包的武器,有专门的公司收集数据,又有专门的公司处理这些数据帮助终端企业进行用户画像,最后再形成推送。在手机上看的、听的、买回来用的都是大资本为你精心绘制的。

时间久了,不只钱包被杀熟,就连信息的获取也会变得越来越鼻塞,掉入信息茧房,也因此在观念上越来越偏激。虽然不指望这个问题能得到进一步解决,但这个开始还是好的。

知乎用户 中原调研员 发表

要不参考下实体制造业是怎么处罚的?

药品管理法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金额不足十万的,以十万计。

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批发金额不足十万的,以十万计。零售金额不足一万的,以一万计。

一百一十八条: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没收违法行为期间本单位全部收入,并处 30%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可处拘役,有期徒刑,最高死刑。

你看,这处罚下来不比罚款百分之几营业额,最高五千万刺激多了?

虽然互联网公司作恶不比直接关系民生的企业危害更大,但在数据主权越来越重要的背景下,我觉得可以参考下。

知乎用户 千秋 发表

首先,这类政策我会双手 “手动点赞”。现在不管什么商家什么业务只要搞了一个网页就要先授权,先是授权使用通讯录,内存,相机等等手机端信息,再不济的都要授权一个微信, QQ 等账号登入。

其次,自从进入 “移动互联时代” 访问一个网页好像没有 “PC 时代” 那么自由了。有时访问一些一个小小的咨询类网页,都要求先要注册授权。其实,这些网页大可不必获得用户信息,但是现在就要求一定要用手机号注册后才能查看全部,体验性极不好。他们的目的更多的不是为了保障数据的安全性,而是利用获取来的 cookie 信息与手机账号进行强关联,然后方便进行 “智能分发与推荐”,所以强烈建议要求所有互联网企业不可以记录用户的 cookie 信息

其实,2012 以后爆发的移动互联革命的最大变化就是能获取更多用户数据了而且这些数据与用户有了更强的关联性,商业价值更大。所以随之而来的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 “智能分发” 和“智能推荐”兴起,这些新技术商业化应用暂时掩盖了人们对各种 “数据安全性” 问题的讨论

如今,万物互联时代,人们暴露的信息越来越多,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也原来越多,人们的数据意识也越来越高了,并且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不断探索,除了数据安全问题的讨论外,“数据产权”、“数据的定价” 等问题或许会是未来讨论的又一重要话题。毕竟数据已经成为了未来商业竞争的最大资源。

知乎用户 涌现 发表

这个还是标题党了,《条例》中并没有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的情况。

我通过关键字「单独」「明示」「全面」「独特」「分别」进行检索均没有找到与此相关的条文。

从《条例》本身的内容来看,它仍然秉承了正在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称《草案》)指导精神,其在具体内容上做了更细化的、开创性的规定应当值得我们所注意和学习:

一、最小必要原则的具体情形、

前款所称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具体包括但是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处理的个人数据的种类、范围应当与处理目的有直接关联,不处理该个人数据则处理目的无法实现;
(二)自动处理个人数据的频率应当是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低频率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数量应当是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少数量
(四)存储的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超出存储期限的,应当对个人数据进行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自然人另行同意的除外;
(五)应当建立最小授权的访问控制策略,使被授权访问个人数据的人员仅能访问职责所需的最少的个人数据,且仅具备完成职责所需的最少的数据操作权限。

明确界定最小必要原则的五性确实具有开创性,让数据处理者在收集、处理和适用个人数据时会更小心谨慎。

**直接性。**通俗的来说,获取权限的目的应当与一般普通人认为的 APP 使用目的相一致,譬如作为日历就不应当要求用户授权位置信息,因为位置与日历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譬如大多数应用无理取闹得的读取用户应用列表,应用列表跟使用有何关系?

**最低频率性以及最小访问原则。**饱受诟病的频繁读取用户应用列表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二、自然人撤回同意以及撤回后的数据处理

第十九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提供自然人撤回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的途径,不得利用服务协议或者技术等手段对其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这点十分重要。譬如用户的注销权便是一例。很多 APP 只有注册没有注销,或者有注销却找不到,跟用户完全了躲猫猫和大家来找茬十分不便,极大的影响了用户体验提高了社会运行成本。

三、进一步细化敏感信息,建立层级保护

第十五条 生物识别数据处理者处理生物识别数据应当为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个人数据所替代,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生物识别数据处理管理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草案》建立了敏感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制度,《条例》则对敏感信息作出具体的类型区分和安全性警示,更进一步限缩了搜集生物识别数据的潜在市场主体。换而言之,搜集生物识别数据已经不是任意造个 APP 就能做的事,受到了更严格的限制,要求做到不可替代且具有严格防护能力。

四、破除信息茧房,营销应征得用户同意(重点!!!)

第二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可以基于提升产品质量或者服务体验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为其推荐个性化的产品或者服务。
本条例所称用户画像,是指为了评估自然人的某些条件而对其个人数据进行的自动化处理,包括为了评估自然人的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个人偏好、兴趣、可靠性、行为方式、位置、行踪等而进行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向其进行的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推荐。
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以及基于用户画像向未成年人推荐个性化的产品或者服务。

《条例》肯定了大数据杀熟的市场地位,否定了大数据杀熟作为霸王条款而存在,弥补了《电子商务法》的漏洞,贯彻了《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精神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将大数据杀熟归类为营销手段和营销方式,让用户可以随时取消精准推送,赋予了用户自由选择权。

消费者苦大数据营销已久,这样的日子总算要到头了。

五、赋予个人数据权利,保障个人数据权益。

这点可以参考

@王瑞恩

的回答,借鉴《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GDPR)有关规定,明确赋予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知情决定权、查阅复制权、补充更正权、删除权。

六、公共数据管理

《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但对如何有效利用和保护用户数据没有做出细化的规定。

《条例》第三章结合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精神做出前瞻性的布局和制度设计: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数据分类、数据共享、数据互通;贯彻落实互联网的本质属性,真正做到共享、免费,不收流量税。

知乎用户 苍星零​​ 发表

罚款 5-50 万元,顶格 5000 万元效果可能不太理想。

这样,把罚款改成赔偿好了,赔给被杀熟的用户。

这样我觉得一个用户赔偿不低于 5000 元就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知乎用户 浑身上下脑袋疼​ 发表

首先拍手称快!

其次觉得 5000 万真的罚少了,应该按销售额的比例来罚款,也算是另外一个方式的先富带动后富。

全面授权使 APP 能更方便的收集数据,给客户更准确画像和推荐,更好的实现一人一价和大数据杀熟。

我从事家具制造业,在以前信息不透明的代,家具的经销商守店等客上门,虽然产品有标价,但是折扣是一人一价,看客下菜。这就是典型的非公平消费。消费者最终什么价格能够买到商品,完全取决于杀价能力。但是经销商真的喜欢这样么? 整个市场行情都是如此,明码标价没有市场,只能针对性的一人一价。这个累计的伤害一直到现在。消费者对卖场商家极度不信任。然而此时的消费者还有选择的余地,因为他可以选择去别的地方购买,可如今的大数据杀熟和推荐则是全渠道的,并且不会给你杀价的权利,顶多骗你去 k 一刀**。**

DY,KS,XHS,MT,DD 等,你去了哪里,干了什么,针对你的路线你接下来又准备干什么,一切都是精心安排下的看似自由选择。

我们接触的数据越来越多。但是信息却越来越单一,针对性越来越强,我之前在 DY 刷了一天的关于家具方面的科普,几乎可以说全是断章取义哗众取宠,包含了大量的基础错误。可消费者不可能在所有的方面都足够专业,如果一个人总是被这样的错误信息包围的时候,一定会对事物产生错误的认知和判断。而这个错误的判断会影响到普通人的消费,情绪,还有意识形态。

在大数据时代,大家都被困在信息茧房当中。我用自己的手机定酒店,就是比同事的手机定酒店价格高 10%。包括机票,电影票,等等,而大件消费,买车买房的针对推荐就更吓人了。我前脚从小鹏出来,手机马上就弹出各种消费贷信息。头条和百度马上推送大量关于小鹏汽车的视频和文章,数据对你的了解,比你自己更了解,这太可怕了。人被简化成了符号,你值多少钱,你会花多少钱。

我们丧失了选择权,为了重新获得选择权,我们需要在现有的推荐机制下特意去观看和我们认知相反的观点。

技术本身是没有错的,关键是看如何应用,比如 YQ 期间,大数据可以精确的帮助我们确认范围,给控制 YQ 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资本是没有良心的,需要 ZC 去控制。

不管真实的世界是不是我们喜欢的那样,我们都有应该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是么!

知乎用户 故人归​ 发表

治理大数据 “杀熟”,剑指哪些行业?

数据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数据市场治理不成熟也是显而易见的。有些领域甚至乱象频频,比如大数据 “杀熟”,即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一些平台针对老客户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高。

这种现象是怎么出现的?

在技术上,这叫基于用户数据精准画像,实施差别待遇。往往是在相关领域拥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收集分析数据,为用户精准画像,在为用户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时,也为精准区分客户群体提供了条件,也就更容易采取歧视定价方法将消费者剩余转为生产者剩余,最大化自身利润。

典型做法是,基于用户购买习惯、对价格敏感程度等数据信息,精准评估用户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支付意愿,进而为不同群体设定不同价格以获得超额利润。

比如,某些通信运营商,在提供套餐服务时,有可能基于数据信息分析结果,对新用户和老用户,对使用电话办理和去营业厅办理,提供不同的套餐选项。针对那些对价格不敏感的用户、时间有限不愿去营业厅办理业务的用户,会提供价格偏高的套餐选项,且在资费下调时不提供套餐价格变动更新提醒。

再比如,某些打车平台软件,有可能同一时间段里同样起点和终点的行程,预估价格差异可以达到 20% 以上;网络订票平台,有可能基于用户高频搜索和持续关注,搜索的机票价格持续上涨,订票后却又发现价格下跌;用户在常用的 App,下单购物或者预订酒店机票的价格也可能比新用户要贵。

包括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和在线视频等领域的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近年来,均频频出现因涉嫌大数据 “杀熟” 而遭遇消费者投诉的情况。

而在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 “杀熟” 同样是被消费者诟病的行为。平台利用其掌握的消费者收入水平、消费习惯、个人身份等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进而利用消费偏好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化定价。在该定价模式下,可能出现消费频次越高、消费量越大的消费者反而承受更高价格的情况,与人们传统认识中 “量大价优” 的典型定价模式完全相反。

以上都是大数据 “杀熟” 的高发行业,并且基本都属于平台经济的范畴。因此,未来治理 “杀熟” 的利剑所指,正是这些以大数据以及算法、算力为驱动的平台经济领域的行业。

大数据 “杀熟”,技术基础是海量用户数据

大数据 “杀熟”,技术基础是大数据,也就是海量的用户数据。正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和预测的手段,个别的平台才能对同样的商品和服务,向不同的对象收取不同的价格。通过一个人的基础属性数据,判断其所在的用户群体、人群特征如消费能力,根据其行为数据来判断其偏好和消费意愿的强烈程度。

通过这种手段进而可以综合数据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判断出你是谁,现在要做什么,愿意付出多少代价。再基于精准的用户画像,对消费能力高、消费意愿强烈的用户展示更高的价格,赚取更多的利益。

可能有人会 “抖机灵”,诡辩一番——不“杀熟”,难道还“杀生” 啊?至于大数据,为了图个方便而自愿将部分隐私拱手相让的消费者,怕是也不在少数。

其实,《反垄断法》已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属于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

但具体到大数据 “杀熟” 这样的行为如何处罚,此前在法律适用上一直较为模糊。直到今年 2 月 7 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首次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是适用于所有行业。但在此番深圳市为大数据立法并明确罚则之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的同时,近年来反映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 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声音也日益多了起来,已经到了需要通过进一步立法予以治理的地步。

无论 “杀熟” 还是“杀生”,都要接受法律的规制。此番重罚大数据“杀熟”,正是应运而生。

大数据 “杀熟” 的举证和取证是难点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之所以难治理,是由于与传统产业领域相比,前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基于技术特性和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垄断协议及行为更难被发现和判定。

而经营者运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可以让价格等敏感信息迅速高频地交换,并及时对共谋者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加之电话、会议、邮件等传统沟通方式也被算法等取代,通过数字信号的传输来实现特定敏感信息交换,可能使执法机构发现及调查取证的难度增加。

国家发改委市场所专家曾铮和王磊在《数据市场治理:构建基础性制度的理论与政策》一书中分析,数据垄断行为会从三方面损害消费者的福利。

首先,数据垄断行为会产生与传统垄断行为类似的价高质次的后果。实施数据垄断的企业可能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等方式,在数字经济领域实施垄断高价直接损害消费者的福利,或者通过搭售等方式限定消费者的选择权,或者通过提升消费者的转换成本限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同时,数据准入的不平等可能导致服务质量降低。比如,在搜索引擎领域,搜索引擎巨头有动力也有能力优先考虑付费广告商,而不是考虑为用户提供相关性程度高、质量好的搜索结果。

其次,数据垄断企业还有可能利用其数据优势,结合其算法和商业模式,实施数据歧视、数据合谋等垄断行为。部分企业利用数据识别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个人偏好之后,对消费频次较高的消费者不仅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折扣,反而通过价格歧视制定更高的价格(注:这里就指的是大数据 “杀熟” 行为),使消费者承担福利损失。

此外,数据垄断行为还可能通过侵犯用户隐私,使消费者福利、权益受损。

近年来,个人数据应用迅猛发展,但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滥用个人数据等侵权问题屡见不鲜。深圳探索数据立法,通过法规制度建设,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强化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从而有效遏制个人数据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个人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是积极意义。

而除了深圳之外,各地乃至全国的数据立法也纷至沓来——5 月 26 日,《福建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5 月 27 日,上海召开数据立法研讨会;全国人大的消息显示,《数据安全法(草案)》将在 6 月 7 日至 10 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迎来第三次审议。

不难预见,深圳等地的数据立法将产生较强的示范效应,逐步织就一张数据权益保护及数据合法利用的 “网”。不过,即便有法可依,执法层面依然不容易。比如大数据“杀熟” 的举证和取证依然是难点,目前基本依靠消费者自行举证,而平台方可能会以系统缺陷等理由来搪塞。是否有更好的机制来判定,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

即便如此,对于一些可能涉及到平台企业来说,还是需要及时调整和主动应对,让大数据的价值回归到为用户创造更多的价值、获得更多的消费者盈余上来。

从数据权利和权属来看,立法是给个人信息权利划了保护圈,给信息采集和使用划了界,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经营管理才是正道。如果非要动歪脑筋,试图运用技术和算法的升级来 “杀熟”,这样的做法必然行不远矣。

知乎用户 新京报贝壳财经​ 发表

南开大学教授许光耀认为:“不同消费者对价格敏感度不同,支付意愿有差异,相比起统一定价,差异化的定价行为更能提高商家利润。”

拆了东墙来补西墙,把对熟客身上拿到的钱补给不熟的客人。本就无耻至极,

背后透露出的信息全在掌握之中,更是严重影响公平。

有网友评论:“你们承诺不用大数据杀熟,那我承诺今晚早点睡不熬夜了。” 可见舆论对此,表示怀疑。
买机票、订外卖、订酒店等等在线业务,早已经成为消费者的 “吃雷” 重地。据报道,北京的韩女士使用手机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中途错用了另一部手机结账,却意外发现,同一商家的同样一件商品,注册至今 12 年、经常使用、总计消费近 26 万元的高级会员账号,反而比注册至今 5 年多、很少使用、总计消费 2400 多元的普通账号,价格贵了 25 块钱。
如今,随着数据竞争日趋白热化,“大数据杀熟” 也迭代升级,“杀熟” 引发的数据风险越发引人关注。

当计算成了算计,

我们如同被蚂蚁圈起来的蚜虫,

这时有个法规管管它,挺好的

图文侵删

知乎用户 宋词​ 发表

■那,是不是在深圳不授权也可以用。

但在别的地方 就不授权还是不能用?■

还是说在深圳的企业?

谁要执行这个法律呢?

特区的法律只在特区实行吗?

知乎用户 深具世界眼光​ 发表

部分互联网应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引关注,根据目前相关统计,我国高达 9 亿互联网用户,而相关 APP 应用多大数百万个。长期以来,很多应用大多手机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比如身份 ID、TEL、照片、语音、摄像头文件读取等等,随着用户的安全意识加强,大家最关心的还是个人信息的保护。

而《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会在明年实施,重点就是重罚大数据杀熟。 对于大数据杀熟,这个很多人都不陌生了,比如你使用的是苹果手机还是安卓手机,去电商平台购物价格也不同。

比如你使用的手机 “档次” 不同,打车费用也不同等等。

所以,这个条例好呀!

该条例就是针对无论你是新老用户,在商品与服务的定价方面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再使用 “看人下菜” 的营销方式。

而还有一个权限的问题,很多 app 是你给权限就给你退出关闭,变相的强制你给出相关权限才有权使用它的 APP。也就是说 APP 不能因为用户不授权某些不必要的手机权限就不让使用。

那也是说身在深圳地区的我,以后在使用一些 APP 不会再有 “不给权限就不让用” 的问题了,大快人心呀。

知乎用户 学技巧​​ 发表

其实很早之前就已经紧锣密鼓筹备这个条例了,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文章。

不过这个还是去年的征求意见稿,很多重拳出击的地方还没有体现出来:

[首次提出数据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_数据派 THU-CSDN 博客​blog.csdn.net

](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blog.csdn.net/tMb8Z9Vdm66wH68VX1/article/details/107420907)

关于全面授权这个问题,事实上很多 APP 都已经暗中改过了,例如知乎,只有在扫码和拍照的时候才会申请相机权限(但是用一次之后就是默认一直授权)

至于大数据杀熟最高罚五千万的,我找到了 6 月公示征求意见稿的原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_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_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_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_等处罚。

可以看到共分三档罚款:

  1. <1 万元,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 >1 万元,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5000 万元以下或上年度营业额 5% 以下罚款!

5000 万看起来太轻,但是加上没收违法所得和 5% 营业额呢?某些互联网公司可要好好想想了。孙金云教授的 800 份打车样本,可不是一纸轻飘飘的通告能说服的。

保护数据安全刻不容缓,期待《数据条例》早日推广到全国。

知乎用户 苏阳 SoYoung​ 发表

1、注册 APP 被要求签署一揽子协议,平台将一切能够想到风险强加给用户,甚至平台自身技术问题和工作失误都通过电子协议冗长专业论述给了用户,这种欲盖弥彰的搞法违背了合同双方平等和公平原则。一旦出了问题,平台借此免责,用户顾虑到司法成本选择私了,于是平台更加肆无忌惮。

很多平台开始内部引用垄断规则来压迫用户,这是违背民法典中公序良俗的原则,如果任由这样下去,互联网生态将如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入海一样污染每一个角落。

2、大数据杀熟,电商平台和共享类 APP 是主要违规则,消费者浏览的网页和观看资讯及电话短信微信都被窃听抓取镜像,平台在后台形成画皮来对消费者敲骨吸髓,大数据建立消费模型预测消费用户消费习惯进行诱导从而达成快速交易。

不知不觉中,我们掉入一个又一个全套,消费者保护法中知情权和选择权不知不觉被技术屏蔽。对于杀熟平台最高五千万罚款是一个进步,只是未来中国一带一路延伸深入到沿线国家,国产平台出国门杀熟有损的是国家互联网生态信用和品牌形象,这需要进一步严厉打击可以将 5000 万罚款做下限而不设置封顶。

3、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在深圳开始进一步落实,平台对用户名权限的要求从电话和微信及照片等隐私空间受到严格限制,用你的平台是对你提供服务的认可,我们不能去吃碗面就告诉店主家里几口人爱吃什么。

滴滴出行被下架是一个信号,未来伴随国与国博弈加剧,谁掌握互联网话语权谁就掌握未来,试想在美国上市的滴滴出行毋庸置疑会受到黑客帝国美国监管,这意味着滴滴出行全部用户的隐私有可能被美国 FBI 和 CAI 强制调取,那里面中国每一条街道每一个小区每一户家庭隐私都在里面,美国人如果对我们发起战争那将意味着什么呢?

综合而言,深圳作为科技产业发达城市立法是为了保护产业可持续发展,下一步深圳将打造自己本土电商生态,期待深圳模式可以全国复制,中国互联网生态需要更多监管来提升信用和品牌价值。

知乎用户 唐果​​ 发表

数据本身没有价值倾向,用得好,可以让服务更精准,用户体验更佳。

但 “大数据杀熟” 明显走了歪路,依据用户画像及消费习惯进行“精准服务”,本质上就是欺诈。

10 年前,最先进入互联网的这一批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赚了很多钱。

同样的东西,卖给能上网的人和不上网的人价格不一样;

后来,大家都能上网了,同样的东西,卖给用 1000 块手机的和用 6000 块手机的价格,又不一样;

再后来,同样的东西,不论是卖给 “会员” 和“非会员”,还是卖给 “用安卓” 和“用苹果”,都不一样。

这特么不叫对目标人群的精准服务,这叫**《论互联网时代如何精准诈骗》。**

杀熟 1.0,大多是老客卖高价;

杀熟 2.0,变成了个性化推送下的精准宰客。

现在谁没经历过这样的情况?

在一些平台下单,会收到复杂算法临时生成的各类优惠券、价格组合,不同账号的价格差异其实比以前更大。

反正我就经历过某团平常加量包的 5 元两张券,直接涨到 8 元。

真™敢啊!

不过这次,《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明确禁止 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还给出了一定的惩罚手段,这确实是在源头上断绝了大数据杀熟的可能性——切断数据收集的源头。

这就具备了肉眼可见的威慑力。

细看《条例》规定,我们也可以较为清晰地判断,APP 是否过度索取权限,这就更加有利于我们有理有据地维权。

说到底,个人信息只能被用来为用户服务,它不应该是互联网公司的资产。

不过,美中不足的是,处罚力度实在是有些小了。

如果 罚款金额 < 大数据杀熟 所得,你想想公司会怎么选?

而且,国内能爬取到大数据并进行分析的,主要就那三家及其派系。

大数据杀熟所得,远远不止这个”5000 万 “。

只有执法机构罚的够狠,才能停止这种乱象。

现在舆论压力已经没啥用了,这些年大家喷的还不够多吗,该宰一样宰。


知乎用户 深圳微时光​​ 发表

强烈支持!!!

这部条例将于明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对市民深恶痛绝的 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 “杀熟”、个人信息收集任性、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并给予重罚。其中强调大数据“杀熟” 最高可罚五千万元。

可以说是国内隐私保护立法的开山之作,也可以看出我们也越来越意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了!

其实,当你每天搜其他的东西时,另外 APP 都可以马上知道,因为已经开启了剪切板的权限,现在是个人隐私为负数的时代了,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安全岌岌可危!

还有大数据杀熟,同样在 tb 买东西,同样的东西,不同账号登录是不同价格。去哪网也这样 ,携程也这样,还有美团,对于新人就给折扣,对于老用户就杀熟。。。

天下苦 APP 授权已久矣,强烈建议全国推广!!

知乎用户 南山 发表

小公司没有 5000 万,大公司 5000 万也不痛不痒,按营业额来吧

知乎用户 光头小庸庸 发表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在那里,以此作为标准才有意义,GDPR 就是标准。

不少互联网企业的人不是赚够了钱以后恨国嘛,整天国外多么多么好,国内多么多么不行。我特别期待中国政府能对那些侵犯公民隐私的互联网企业开刀,对那些恶性竞争的互联网企业开刀。

知乎用户 倬彼昊天 发表

我真心想把支付宝的存储空间权限禁掉……

存储空间权限是让你读写存在 SD 卡的固有数据的,不是读写应用缓存数据的,后者应该写到 /sdcard/Android/data/<应用包名>/files 这个目录里

阿里系应用要了存储空间权限以后,就开始在 SD 卡根目录下各种拉 shit,不给权限就罢工。

看我给我的手机根目录下创建了多少空文件吧,目的就在于阻止这些名字的文件夹创建出来。

阿里系喜欢在根目录拉的 shit 主要有:.com.taobao.dp .DataStorage .SystemConfig .UTSystemConfig,为了拉 shit 不被用户发现,还精心用了以小数点开头的文件名。

腾讯系喜欢拉的 shit 主要都是 q 系列和 t 系列的,.qmt .tbs qmt tbs tbs_live_log tbslog 这些是腾讯系应用喜欢拉的 shit。backup 和 backups 这两个文件夹,一个是腾讯拉的地方(看到了和 tbs 相关的文件),一个是阿里拉的地方(看到了和 UC 相关的文件)。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 shit,主要是一些广告推送 uuid,或者是像 ICBC 这样子的悍然在根目录写日志的。

是时候该治一治了。

知乎用户 Doraemon 发表

按欧盟标准,凡是违反用户隐私保护的罚企业年收入的 4%。

知乎用户 lwangls 老王老师 发表

好,支持。早该如此。
平时太惯着这帮手机 app 了。
很多应用,刚装上就要求赋予它相机权限、录音权限、通讯录权限,
XX 的,你一款手机应用,读我的通讯录干什么?

知乎用户 大嘴巴 发表

现在才想起来,神经传导速度也太慢了。

早干嘛去了。

这事广大人民群众提了够一万年了。

保护个人就是保护整个国家;

保护每个人的隐私就是保护整个国家的安全。

熟视无睹或者故意放纵,最后就是害人害己。

知乎用户 呵呵呵打航母 发表

还不够,还太少,杀。

不光杀这些互联网的,还要把各种牛鬼蛇神的 appstore 都杀一遍,一路杀一路烧,杀干净换批人是最吼的。

利害关系通通杀个干净。利维坦也就这点好处了,这个时候应该支棱起来啊……

别整天担心资本跑路,这帮吃国内市场的,能跑哪儿去啊……

杀!杀!杀!

知乎用户 温酒 发表

近期手机常用 app 都要有更新了。

程序员要加班了…

法务部门也要加班…

知乎用户 我没有码 发表

深圳终于像大家展示作为先行示范区除了禁食狗肉这种不知道出于保护何种法益的奇葩政策,还是能够做出有利于市民的真真正正为人民服务的法律的

知乎用户 不过法考不改名 发表

有意思了,头部玩家发展阶段大量靠这种手段积累用户隐私信息,现在他们数据掌握够了,开始和你讲尊重用户了,开始把以前用的黑 / 灰手段禁了,依我看尊重用户为假,打压后来者追赶为真。

还有这带上限的罚款额,不知道按次数计还是按时间计。如果是按后者,这不就是交保护费换特权吗?大公司先交个 1 个亿,充个 2 年杀熟权。

知乎用户 假面骑士 发表

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最最恶劣情况下也才罚 5kw,对各大互联网巨头哪里有神马威慑力?

知乎用户 梦想永动机 发表

还能说啥,大快人心呀啊,这种不给授权就不让用的流氓条例是该管管了。

你们有没有经历过这种情况,刚和朋友聊了下 xxx 特别好用,过一会儿再看手机,广告就已经推送到手机上了。

当你在朋友圈评论完朋友深夜放毒的美食照片,反手,手机就给你推送了外卖的广告。

而这一切的背后,都源于 app 收集的各种各样的信息。

你以为,你买东西甚至出去吃饭是出于自己的本意,实际上,我们生活中的抉择,都在这些广告商们的操纵与计算之下。

所以说,这波操作我必须点赞,希望立马全国推进!

知乎用户 兜兜爱吃糖​ 发表

这个特区数据条例建议全国推广,人民苦 app 授权久咦!

知乎用户 王无图 发表

**《条例》填补了目前个人用户数据安全管理执法尺度的空白。虽还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但是给出了管理方向和执法准绳。已是迈出了很大一步。**强烈建议推广到全国。

一、滴滴被查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国家网信办查办滴滴、BOSS 直聘、货车帮、运满满这几个 APP 的关口,深圳先行推出这个数据管理条例,很赶巧。甚至应该具有一些警示意义。

今年 3 月 22 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 39 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 App 基本功能服务。

深圳的数据管理条例是在以上规定基础之上,一些更有可行性的落地举措,其目的就是要紧抓个人用户的信息安全,净化市场发展环境。

二、《条例》紧盯的主要痛点

1、app 数据搜集要以用户同意为前提,同时需要提供取消授权的路径

相信大家都遇到过类似情况,一个游戏 app 要获取你的通话记录,或者一个记账类 app 要读取你的地区以及联系人。甚至在 app 注册过程中,默认同意条款就勾选了授权 app 搜集所有用户数据和信息。

按照条例,要授权必须先让用户知晓并同意,和在银行办信用卡一样的授信流程。同时还要保留用户撤回授权的权力与通道。这样的政策,可以说极大保障了用户的权益。

但是目前阶段执行起来,可能还有些困难。

授权条款字那么多,也比较晦涩,用户真不一定有心情看,app 开发商多是利用这个心理为所欲为。希望在具体落地的时候能够有一些更行之有效的手段出台。

2、用户有权拒绝被画像和被推荐,不得向 14 岁以下用户做个性化推荐

(1) 用户有权拒绝被画像和被推荐

通过 app 搜集而来的用户信息数据,已经成为了商家精准推送广告的法宝。别的不说,电商活动期间,大家 app 的尽头不是某猫就是某狗某狮。点击进去首页的商品,都是最近有在别的渠道关注过的,甚至只是微信聊天发送语音聊到的。当自己的行为轨迹成为了商家深度研究的数据,用来割自己的韭菜,不令人细思极恐吗?

深圳数据条例的明确规定,app 操作者需要向用户明示画像的用途和规则,用户可以拒绝画像。这条的规定可以说掐到了七寸。但是如何落实依旧是个难点。就算 app 操作者给了画像的准则,如何保证用户能够观看到,用户又能够看的懂那么多专业术语吗?

(2) 不得向 14 岁以下用户做个性化推荐

《条例》将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这条必须大力点赞。

个性化推荐商品给未成年人,更多是在利用他们的思想不成熟产生的冲动消费。

需要创造一个良好好的环境帮助未成年人形成更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

这点上《条例》做出的规定是一个非常好的尝试。

3、大数据杀熟最高罚款 5000 万元

“《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

今年来各种旅游 app、购物 app、外卖 app 的杀熟行为层出不穷。同一份外卖同一个送货地址,不同用户不同运费,不同优惠。在拼出较大市场份额后就开始钻营这些见不得人的损招,也是十分令人恶心。典型的就是去某儿,某么和某团,因为杀熟的举证难度比较大,同时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就算有投诉,罚款也是没多少,app 方是不痛不痒。这次规定直接把上线拉到了 5000 万元,应该还是能起到一些震慑作用的。

三、严管数据搜集是为了市场有序发展

说到底,违法搜集用户信息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这些信息有价值,能够为商家创造新的营收和利润。**在资本的搅动下,app 大佬企业们开始无序竞争,变得越来越没有底线。这时候深圳出这样一部数据管理条例,肯定是今后的数据管理的一个风向标。**虽然具体执行上还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是执法有了依据,也算往前迈了一大步。这背后正是国家紧抓用户信息安全的决心。

希望某些喜欢玩 SAO 操作的 app 耗子尾汁啊,罚 5000 万来真的,很快啊!这次可不讲武德了。

知乎用户 恰导演玩摄影​​ 发表

7 月 6 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深圳禁止 APP 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 迅速登上新浪微博热搜。网友一片叫好声,纷纷表示 “建议全国推广”。

除了 “禁止 APP 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 之外,对于令不少用户困扰的大数据“杀熟”、过度搜集个人信息、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深圳都将禁止并给予处罚。

但在专业人士看来,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经济规律创设和配置数据权利,遵循 “谁生产,谁决定”,即谁生产数据谁就享有初始的权利,开始数据的流通、社会化利用。数据在不断的流动中,和新的数据混合才有意义,混合之后数据的边界变得模糊,所有权在数据世界中也变得模糊,数据权最后很可能是基于事实控制而形成的控制权。因此,更应该强调的并不是产权而是数据的利用秩序。

此次正式公布的《条例》很大程度吸收了这一意见,承认目前就数据权属问题还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在 “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权属性”、“企业对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成果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具有财产性权益” 的普遍共识下,率先在立法中探索数据相关权益范围和类型,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在备受关注的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条例》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即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或者基本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为避免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 等生物识别数据的滥用,《条例》规定,除了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此外,《条例》还提出提升公共数据治理水平,包括建立公共数据治理体系,推动公共数据最大限度开放利用等。

去年,深圳市司法局也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目前针对数据的相关规范不完善、不系统,数字经济还处于 “野蛮生长” 状态,尤其是 2017 年以来,随意收集、不当使用、违规披露和窃取个人数据的事件频发,企业之间因数据权利不清晰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不利于数字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亟待通过立法有效规范数据活动,保障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与数据安全,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数字产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同时,深圳目前已初步建成较为统一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支撑和资源共享体系,具备数据开发利用的良好基础。但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仍存在壁垒,各类数据流通、融合机制仍不够健全,不利于数据资源整合与价值提升,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

在经济特区 40 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深圳制定的不少法规都是在国家、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先行先试,这些法规不仅为深圳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也很大程度为全国提供了参考蓝本。

“深圳禁止 APP 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 登上微博热搜,国内数据领域首部综合性立法引好评 - 21 财经​m.21jingji.com

知乎用户 21 世纪经济报道​ 发表

第一条很好。

第二条请问怎么收集证据? 现在都实名制了,搞个其他身份证的号码注册收集证据不容易啊。

知乎用户 大可 Duck 发表

可不可以禁止 [不同意隐私协议就不让用]

知乎用户 sklhuahua 发表

请翻译翻译啥叫 “不全面授权”!

APP 随便挑一个没用的手机权限不用授权,剩下的全都要,不就是 “不全面授权” 了么?

没有争议就猥琐发育,有争议的话,那人家可有话说了,我没有要求 “全面授权” 啊……

知乎用户 Mr Liao 发表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深圳制定了相关的数据条例,禁止 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五千万元,采取一系列措施也是为了保护广大用户的信息安全,也是能够督促各大应用程序能够自我反省,做好信息保护,信息规范问题,这个措施肯定也是广大用户早就有所期待的,现在现在深圳试运行,大家就期待能够在全国运行的那一天吧。

知乎用户 京益律师事务所​ 发表

我的硕导参与的立法设计,笔芯

知乎用户 87 老兔子 发表

不够刺激,建议把罚款改成赔偿,把情节严重才可按营业额改成只要有就要赔偿。

知乎用户 233​ 发表

喜大普奔啊!

知乎用户 天青色水玉 发表

终于等到你

只是,不就是钱吗?

腾讯不仅交得起,还可以交很多次。

阿里表示:最不缺的就是钱。

字节表示:如果聊赚钱,那我可就不困了。

百度现在已经逐渐弟弟了,但是五千万也还可以交个几百次的亚子。

不知道他们怕不怕,我怕的是他们不怕。

我听说有钱的老板不在乎违停罚单。

此前突然发现,百度网盘连用户的地理位置都想看。

这合理吗?这必要吗?

这和你们提供的服务有关吗?

在某些知友面前,这些需求都很「合理」

有人觉得合理,我觉得他们不讲道理

不过托他们的福,我也算明白了为什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根本保证」。

有了法律保障,终于可以自己做主了!

引用马老师的话

我个人认为能得到国家特别照顾是一种巨大的福气。
很多公司、很多人想得到国家特别照顾都没有机会。
这世界上比我们辛苦、比我们努力、比我们聪明的人很多,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这个机会得到国家特别照顾。
今天中国这些公司能够得到国家特别照顾,我认为是他们这些人修来的福报。

其实我在前一个回答就贴过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但有了法律法规还不行,靠普通人一个一个去投诉去决斗是不现实的,希望这次真的能解决普通人的问题,只有感恩!

知乎用户 花发多风雨​ 发表

干得漂亮,强烈支持,毕竟天下苦 APP 强制授权久矣。

建议全国推广找盟友,但就是这 5000 万棍有点弱,强烈建议升级武器,比如按照营收的百分比、赔偿用户精神损失……..

知乎用户 无言的张凡 发表

五千万罚款金额周期是多少天?

可以来一个包年服务不?

知乎用户 布尔乔亚 发表

天下苦 ** 久矣

知乎用户 像我这样优秀的人 发表

不得不说,想法是好的,条例是好的,但漏洞还蛮大的。

只要全国其他城市不跟,只是深圳在玩,那还怎么执法?

原本某 APP 的公司注册在深圳,直接转到深圳以外的城市,继续运营…..

知乎用户 知忽 发表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App 运营主体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知乎用户 孟庆恩律师​ 发表

所以我不开权限给微博,就不让我用

是不是就可以罚款了?能举报不?

知乎用户 Yam Ching 发表

五千万?

对大公司来讲,就当充年卡了

知乎用户 黑白双丝 发表

支持

但是最高罚款 5000 万明显不够,对于某些企业 5000 万就是挠痒痒

应该按照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罚款,参考欧盟 GDPR,上年度营收的 4%,注意,是收入,不是利润

就问你疼不疼?

知乎用户 比逗是的念着倒 发表

五千万罚款?笑死人,互联网巨头杀熟利润有多大你知道吗,就开出 5000 万罚款,除非是杀熟一个 5000 万,才真的是扼制杀熟

知乎用户 月夜下的牛魔王 发表

**建议全国各地方政府也要推行!**深圳大数据杀熟可罚 5000 万,这个消息是大快人心。

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正式公布:

(1)《条例》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市民深恶痛绝的 app 「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

(2)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收集任性、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不,并给予重罚。

(3)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数据信息,享有个人数据权益。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 app 的隐私保护应该重视,这个时代的数据就是财富,也防止被用于不好的地方,早该限制强制用户完全授权,app 强制用户完全授权的时代终于可以结束了,建议全国推广!互联网法规不少还是荒芜之地,公司野蛮生长,个人数据裸露,政策监管应该及时跟上。

明年 1 月 1 日才开始实施,很多小伙伴声称等不及,强烈呼吁要立马实施。

知乎用户 曾庭 发表

很多 APP 要的权限都是超过限度的,私有企业获取大量大量数据本身就有很大的风险。

当控制住那些一般的 APP 获取敏感信息之后,那些确实需要权限的 APP 就更容易监督了。

知乎用户 Van 静石​ 发表

早就应该禁止了,这些 APP 有什么权利获取我全部的个人信息,甚至可以删改我的文件,给权限就不给用,用储存权限就行了,要定位干啥???

大力支持,打击霸王条例!!

另外附一张网友们的热评,自行感受下网友们是如何看待的!!!

知乎用户 张凡成​ 发表

刚开始下载 APP 时,看到各种授权我会拒绝,然后一些 APP 无法使用就不再下载了,有些 APP 拒绝也还可以使用。慢慢到后来,安装 APP 普遍都是各种授权,定位权限,电话权限,相机权限,录音权限,更有甚者通话记录权限,来电权限…… 无限入侵,不同意便不能使用。作为用户,已经是被温水煮青蛙,从开始的不允许到慢慢允许,现在更是习以为常了,授权就授权吧。看到这个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真是大快人心!终于有呼声保护普罗大众了!感谢!感谢!感谢!

知乎用户 慧玫 发表

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大快人心!!


我们接触到的很多软件,难道就非得要个人的通话信息,通讯录,短信信息等等?这些和你软件的使用有关系吗?

记得之前老多是不允许访问,就不让用。

这不是耍流氓这是什么?

而且在混乱的大数据背后,不乏有人收集个人信息后就转手卖给了国外,

这到底是做软件还是做国外间谍呢?

我们国家互联网用户量已达 9 亿多,应用程序数量也有数百万之多,没有哪一款 app 不打探用户资料,不授权就不能用,几乎都是一样。

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强盗逻辑。

如今深圳给开了个好头,大家肯定是拍手叫好呀

另外,建议全国推广起来,

让这些强盗逻辑无处遁形!

知乎用户 麥发发​ 发表

这个绝对是支持啊

说的不好听点,大部分普通人对于 APP 的运行机制和条款来说都是傻子,根本不知道他是怎么运行的,也几乎没有人完整看完看懂使用 APP 时他的那些条款是啥。APP 想要骗人真的是太简单了,必须要有一个合适的法规来限制这个,国家能注意到这个开始管那真的是太好了

知乎用户 彪大人 发表

五千万少了点,对大公司而言不痛不痒。

知乎用户 鱼香肉丝 发表

想到了王者人脸识别,噗,都在夸。

知乎用户 向佳俊 发表

先说说 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这本身体现了资本的傲慢。

资本家想的无非是他搭建了平台,他提供了服务,甚至前期他拿钱出来补贴用户,所以他就有资格拿走你的隐私。

百度董事长兼 CEO 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他们可以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就愿意这么做。”

即使国内用户的习惯,恰如李彦宏所讲,为效率可以放弃隐私,但那并非他们 “愿意”,而是 “不得不”。

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这已经成为了互联网平台的明规则。

你不把隐私交上过来,你就没得用,因为他们铁了心要垄断市场,过了这个村你还得回到这个村。

我不知道我的照相软件为什么要调用我的通讯录信息,我不知道我的听歌软件为什么要调用我的定位信息,我不知道我的新闻资讯软件为什么要取得手机录音权限,我不知道…

我们没有权力知道,我们只在软件下载完成后被扔过来一张用户使用协议,你只有点击勾选同意这一个选择,否则你就卸载。

潜台词是爱用不用,不用就滚,别人都把权限打开,就你不同意,你咋这么矫情呢?

那些勾选同意的人,那些妥协的人,那些最起码在表面上对平台给与信任的人,统统在给平台的数据库添砖加瓦。

大数据杀熟的后招就在路上,大多少人已经领教过了,有的人领教过但是自己不知道。

资本家用我们的隐私换他们便利,让他们可以更高效地精准营销,数据到手后,大家都是资本家案板上的鱼肉,今天吃还是明天吃,多吃一口还是少吃一口,只取决于他们的胃口。

巧取豪夺还要设置个门槛,让你以为你是用你自己的隐私换你自己的便利,而且你是自愿的,最起码你也是自愿勾选用户使用协议的。

我曾经加过一个微信群,那种自称薅羊毛的群,很有代表性,大家一定都遇到过,里面满屏的广告消息,说什么 app 实名注册送话费啊,送视频网站会员啊,送水果啊,最普遍的就是送现金红包,大家喊着互帮互助,兴高采烈地去薅资本家的羊毛。

有的人受不了满屏垃圾信息又不想退群,就跳出来说你们为了这几块几毛钱就把个人信息全卖了不值得。然后就会有得了资本家微薄红利的人跳出来回怼,大概意思就是大家的资料都被反复卖过无数次了,这个时代大家都在裸奔,还在乎又脱光光一次嘛。

面对所谓的隐私换便利,如果你有选择权,如果快递在你家里没有人的时候,邮到了你的小区,你会把你家入户门的密码给快递小哥,让他自己开门进屋把快递放到卧室吗?

贪图一时的便利换来无穷的隐患,脑子正常的人应该都不会这么做。

但在现实中,大家都已经这么做了。甚至我们把隐私交上去,还没有换来便利,只是换来了使用权。

民族企业发展起来不容易,国民应该支持,也正因为国民的大力支持,民族企业更该自重自爱。

信任绝不应该被辜负,焦虑应该被更妥善地回应。面对迭出的大数据负面新闻,科技巨头恰恰应主动作为,以切实行动给人以信心。

国家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也应该从传统意义上的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向数据安全权拓展。

社会的公平正义真的不能完全靠资本家自觉。

如果他们不体面,国家就应该铁面执法,帮他们体面!

知乎用户 烂泥山人 发表

鞭子抽到身上知道疼了

晚了,现在个人信息泄露已经很严重了

做个核酸检测都能泄露个人信息

知乎用户 火箭坏熊 发表

深圳终于办了件~~~ 怎么说才不被封号,弟兄们

知乎用户 李欣 发表

支持国家,

有些互联网垄断公司太恶心。。。

知乎用户 星空传奇 发表

在大数据下,杀熟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还有隐形地歧视,比如

公司会根据你的医疗数据判断你的健康状况,决定在什么时间录用或者裁掉你!

保险公司会根据你的行车大数据,判断出来是否卖保险给你或者是否应该提高你明年的保费!

银行会根据你的贷款及储蓄记录等大数据,决定是否贷款给你,以及应该贷款多少给你!

微信会根据你的聊天记录数据,非常清楚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正在干什么事?这一点毋庸怀疑!

将来,跟你相亲的人,可以非常了解你的家庭状况,具有什么隐私?这样有助于对方判断是否应该跟你交往!

而这切、你都被蒙在鼓里!

[

Siri 也有见死不救的时候……………..

柠檬 LED

的视频

 · 6 万播放

](https://www.zhihu.com/zvideo/1190268102271676416)

知乎用户 柠檬 LED 发表

免费的往往是最贵的

最开始手机 app 流行的时候我就知道,软件的开发,运维,服务器以及各方面费用,给予你免费使用?用爱发电?世界上就没有这好事。

以后所有的软件均收费使用吧。我宁可多花钱来换我的隐私保护和软件的使用品质。

知乎用户 JeTer 发表

前开发者

说一下我当年是怎么加授权的。

苹果 规规矩矩来 苹果审核的严格 而且一个包审核的很久 我乱折腾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

android 把能加的权限直接一个文件里全加齐了

为什么?因为我们做的版本当年要接几十个渠道(其实现在也不少,硬核联盟 b 站 taptap 等),还有一些数据统计的 sdk

每个 sdk 需要不同权限,我就一次性全加齐了,省得麻烦。

而且关键在于 国内那些渠道根本也不会管这事,

我这么干,只有一个版本,被要求整改了。

那是卖给越南的版本,越南对接人和我用蹩脚的英语互相对话 询问我为什么要获取用户的电话号码等权限。然后我老老实实去掉了不需要的权限。

知乎用户 霜阳 发表

早都该禁止了

还有用户数据的保管应当上交国家。

不然始终会有各种推销电话。

知乎用户 Dr. 北海 发表

区区五千万。

再说,罚的款和老百姓有啥关系?

真就如数奉还,三七分账?

知乎用户 Yiya Qiu 发表

两个建议!

  1. 建议 APP 申请权限时,不能 “默认所有权限被选中,只让用户一键同意”。必须由用户逐个点击确认。在操作过程中应给出申请此权限的原因和用户的潜在风险。这些信息必须细化并显著提示。

  2. 建议业内组成评议委员会,APP 上架前制作方需将产品权限需求提交委员会审议,由专家为消费者把关。相当于强制性的安全认证。

#互联网行业已经成长起来了,该学会做人守规矩了。

知乎用户 夏非冬 发表

有用吗?这都多少年了,谁不知道国内互联网企业最擅长的就是玩文字游戏下肮脏套路钻法律漏洞?

你尽管立法,国内互联网企业但凡有一个没搞小动作的算我输。

知乎用户 海洋生物饲养专家 发表

各个厂家真的是惯的,讲个例子。

我想用瓜子二手车看下车子还能卖多少,必须要手机登录。

好吧,验证码,登录。

看了一下价格,点进去看了下详情,

半个小时左右,销售打电话来了

“您好,这边是瓜子二手车的,请问 X 先生是正在关注奥迪 A6 吗?”

“嗯对,我觉得我的五菱宏光 mini ev 空间不够,动力不行,想换个车。”

“呵呵呵。。。”

“你呵什么?你怎么知道我买不起?嘿,我今天就告诉你,这 A6 我还真买不起。”

嘟……. 嘟……. 嘟……. 嘟……. 嘟…….

然后接下来的几天就是不同的销售电话骚扰了,各种问你买车吗,然后还知道你看过什么车型。

说实话,你们这样,谁还敢用你们 APP?

知乎用户 幽默的悲观者 发表

虽迟但到

知乎用户 看今朝 发表

5000w,洒洒水啦~

知乎用户 瞎炮​ 发表

这五千万元是赔偿给消费者的吗?

知乎用户 Kaiser.Li 发表

开学第一天在食堂吃到一只苍蝇,举报了没人管。

第二天吃到一只大青虫,举报了没人管。

第三天吃到一片塑料纸,举报了没人管。

吃了四年终于要毕业了,学校发了文件,严查食堂卫生,发现异物最高可罚 5000 元

知乎用户 彭凯 发表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再之前什么 chi 肉啊,取消部分非固定工时节假日三倍工资,奋斗 B 宣传。

换了一波人这是要干实事了么。

知乎用户 资深半桶水玩家 发表

对特区来说 5k 是零头阿

建议再加俩 0

知乎用户 鼠儿俏 发表

5000 万少了,发现直接罚 5 亿、50 亿!违法成本低对于这些人毫无作用,反而可以打压一些小的竞争对手,对方出不起钱。你这边都省的收购小公司了!最后,获利的只会是巨头,甚至助力对方垄断市场。

知乎用户 说真话会死 发表

这个最高没写错吗?不应该是最低吗?

我怎么看啊,我看不够狠,不够准,不够稳

就这力度,一旦有 100/10 的利润的时候,还差这点了

深圳的,还不是国家发布的,这就离谱,我这还得被割一波?

知乎用户 疯芒 发表

安卓应用市场上,“用户不同意全面授权,就无法使用该 APP” 这种事情。早就见怪不怪了。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的事情层出不穷。前有拼多多被曝删除用户本机照片,后有搜狗和讯飞输入法违规收集用户信息被下架。

这还只是爆料出来的而已,至于那些没被发现的,更是多如牛毛。

我一直认为,这些事情归根到底,还是国内安卓部分应用不规范使用权限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内缺乏对 APP 统一的监管和审核机构的问题。

删除照片、读取输入法、监视用户行为,进而对自然人构造用户画像,这也只不过是它们的冰山一角,比这更过分的事情这些应用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到,只是看它想不想做而已。

没办法,国内安卓应用市场就是这么的病态且疯狂,如果你在不经意间随便授予了某些应用过多的权限,理论上来说,只要某 APP 启动着,它就可以对你的手机为所欲为了。

另外,也不要以为你关闭了某个 APP,它就真的被关闭了,围绕着系统必须杀死进程和进程必须保证自己永久生存来白嫖用户隐私之间的战斗可以讲很多事情。

例如,有的系统为了杀死国产软件,被逼无奈下会找到该软件所有进程后连续杀死个几十上百次,而软件也会疯狂创建进程来逃避系统追杀。以前的 app 还有保留一个像素点的悬浮窗来保持某个进程活跃的骚操作,以及被杀死的时候唤醒几十个线程把自己拉活,或者搞个 APP 联盟来由其他 app 来拉活自己,简直是把用户的手机当成粪坑,疯狂拉屎撒尿。

这就是国内安卓应用的现状,不给权限不让你用,想要你的相册和相机权限、想要你的通讯录和通话记录,你不给它权限就直接退出,搞得它倒是把自己当大爷了。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中,首先将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另外,其还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具体用途和主要规则,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以 “告知—同意” 为前提

最重要的地方还在于,**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这使得我们拜托被画像和被推荐变得有渠道可行且更加容易了。

接着,对于人脸、指纹、虹膜等极具唯一性的个人生物信息,《条例》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除非是**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平台都应该提供相应的非生物替代方案。

前段时间,复旦大学孙金云教授打车 800 次,花费近 50000 元,近乎实锤了大数据杀熟的存在,这还只是打车平台,很多电商平台的杀熟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条例》也规定了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最后,条例还提出了一个公共数据应当最大限度免费开放的规定。

在我个人看来,这次所提出的这些问题(告知—同意、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生物信息隐私、大数据杀熟、公共数据开放)对于我们公民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应当引起我们更多的重视。

我认为这份《条例》的出台是很好的,为保护我国公民的互联网隐私起了一个很好的头。问题就是,不知道具体实行起来之后会是什么样子,期待以后的执行效果~

另外,我相信,纯靠推荐算法学习的平台,最终都会走向和小姐姐一起学穿搭这条路上去。

或许,以后不会每次上 b 站都只能看到系统推荐给我的穿搭视频了。

也许,每个人都能看到比以往更大的另一片世界了,享受更好的互联网公平(逃 ε=ε=ε=┏(゜ロ゜;)┛

知乎用户 Serendipity​​ 发表

深圳这个《数据条例》主要还是参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的。

不过在措辞上,《数据条例》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是小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

《数据条例》中的个人信息定义是:是指载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定义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知乎用户 追不上胡萝卜的驴子 发表

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才能在我国赚到钱。

知乎用户 德国师爷德国法律 发表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坚持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并重,对市民深恶痛绝的 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大数据 “杀熟”、个人信息收集任性、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说 “不”,并给予重罚。

当前,一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通过 “一揽子协议” 将收集个人数据与其功能或服务进行捆绑,用户不同意全面授权,就无法使用该 APP。不少用户往往被迫接受“一揽子协议”,这严重损害了用户作为个人数据主体的决定权。

大数据时代,所谓的为 “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功能,尽管这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但同时也带来了如 “信息茧房” 等负面影响。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 等生物识别技术在治安、金融、医疗、交通、学校、支付等场景大范围使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是由于生物识别数据具有唯一性、终身性、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或者被滥用,将造成较一般个人数据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同一时间,且相同起、终点,新老两位用户通过同一 APP 叫车,却显示出不同价格,且老用户更贵。这就是近年来,网络购物、交通餐饮等多个平台均被曝光的 “杀熟” 情况。

《条例》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 “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 等竞争乱象,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数据要素市场竞争。

知乎用户 小法名律​ 发表

每次都试点,但是我们希望能普及,特别是学校那种搞些 app,还要这样要那样授权。这种小众 app 又缺乏监管。

都是好政策,加速普及。。。

知乎用户 话茶 发表

南山区那个公司…… 先动手?不动我不信的。

知乎用户 vista 发表

罚得太轻,无他

知乎用户 海底键盘侠 发表

“查个菜谱,要查看我手机里的照片?” “看个电影,要允许你录制音频?”…… 长久以来,不知道有多少人于使用 APP 时被要求 “全面授权” 的霸王条款,深恶痛绝。

知乎用户 司胜锋​ 发表

固定上限太少,应该按照营业额 10% 加进行罚款

知乎用户 蘅芜瀟湘 发表

就应该这样!怒赞!

我这个人有点倔。

又比较注重隐私。

每次软件跟我要权限,我就觉得一双黑手伴着狞笑在伸向我:来呀,把你的隐私交出来啊,位置,姓名,电话…… 我通通要!

有时候我很倔,觉得它没必要知道的权限,我就点拒绝。

然后它的狞笑消失了,黑手也缩回去,啪的一声,把整个软件的大门都关上了。

我特么还是要用的啊,我能怎么办?

我就只能心不甘情不愿地把权限拱手让给它。

但真是一肚子火。

……

终于熬到这一天了。

这些流氓软件也该治一治了。

不好好管一下,难道让他拿着我们的隐私去国外孝敬洋大爷吗?

知乎用户 北晴昂昂头 发表

应该是没收违法所得比较合适。

知乎用户 张老邪 发表

太应该严厉打击整治了!

不光是线上的 APP,还有线下比如房产销售中心,汽车 4S 店等,更应该严厉打击整治!去个地产营销中心,你的电话就被卖了个遍:贷款的给你电销贷款,卖家具的给你推销家具,卖电器的给你推销电器……

关键拙劣的电销技巧,听第一句话你就想挂电话!如此拙劣的电销技巧,开口第一句话还是方言,有人因为你这一通电话去买你家东西了才怪…

知乎用户 晨书​ 发表

5000 万?

某些公司表示先来 10 年的,效果好就买断

这 5000 万说是惩罚,不如说是定心丸,制定了犯错的成本上限。

(良好的营商环境)

知乎用户 Deionarra 发表

干得好,真是烦的不得了

知乎用户 Iterles 发表

成立公共信息管理局迫在眉睫!

整合公民信息:老赖,工商,税务,房产,社保,以及其他身份信息如指纹,人脸,瞳孔等等。以上信息由公共信息管理局统一管理,对其安全负责。有单位或企业需要进行认证,通过公共信息管理局端口进行,无法获取具体信息。

优点:公民信息一卡通,再也不用拿各种证各种卡了,公民信息有保障,任何单位和企业都不可能窃取到公民信息,对老赖和诈骗还有洗钱等犯罪有极大的遏制作用。

缺点:国家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尤其是在崇尚自由的西方价值体系里,更是难以接受。国家对公民的掌控力度空前加强,有可能演变成专制统治。

综上:我支持成立类似机构,反正我的信息安全已经无法保证了,我宁愿交到国家手里,也不想企业拿去上交漂亮国主人。

知乎用户 李洺阳 发表

赶紧全国推广

知乎用户 叶白 发表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价格歧视】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十九条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的;(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三)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说大数据杀熟最高是要吊销执照的,虽然不知道为什么深圳先行公布的特区条例要单独规定最高 5000 万。

知乎用户 CPC 发表

自从 N 年前开发了某计费 SDK 后我就再没有用过 android 手机了

知乎用户 HUZC 发表

营收百分比罚款才有威慑力,因为更大的公司才更能威胁到广泛的用户。5000 万对它们而言就是几个小时甚至几分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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