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在落后地区舆论中缘何“既对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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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前几天微博舆论专栏的付费文章,因为莫名其妙消失,所以删减后贴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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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乌战争最大受益者除了美国,应该就是丰县了。

此前颇受关注的江苏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已经没人讨论了。很难想象。因为几天前江苏省刚刚发布了关于此事的第五份通报,并且当天还挺火爆的,突然间热度就没有了。所以舆论窗口期很短很珍贵。不过考虑到已被拐卖女子众多,迟早还有其它新闻,所以这篇文章也许在将来会被拿出来审视,还是有点意义的。

我想就借此事聊聊一个与之有关联的常见话题,也就是拐卖妇女事件中,出现最频繁的一个网络辩护理由——“农村地区落后,村民不理解拐卖妇女是错的。丈夫对买来的妇女也许挺好,不见得是坏事。你们去强行解决是不接地气,适得其反” 。这当然和一些现象是相符的,但实际探访时,你会发现,所谓“习以为常”往往只出现在熟人之间。那些农村买家面临陌生人并不是这样。比如曹小青案,曹小青因为离家出走,结果被人贩子抓住囚禁,并多次转卖给不同的人,被虐待、强奸、流产、导致精神失常。最后她被转手给内蒙古某村有智力问题的兄弟两人,被锁在窑洞里生娃,墙壁上她用手写满了“跑”字。这地方够穷吧?买家文化和智力水平够低吧?即便这样,人家也知道要把她锁好、藏好,从来不谈论,偶然被路人撞见问到,就回答是明媒正娶,村里人也警惕着陌生人接近。这全套操作,你一看就知道,他们心虚得很。所以情况变得很奇怪,买个老婆锁起来生娃,为什么在这些村民心目中既“正确”,习以为常,又“错误”,讳莫如深呢?这是为什么?

待我从头说来。

江苏第五份通报,是第三份通报的扩写和细化,新的信息主要是补足了小花梅到底在几个人贩子和买家之间转手,最终被董志民买回家,这一此前缺失的历程,还有就是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到底是怎么办出来的。并宣布撤职和处理了一批基层官员。这我不多讲,都在大家预料之中。

很多网友关心小花梅身份是否属实,这完全不重要,因为她只是个例。重要的是当地(乃至拐卖现象严重的其它地方)是不是想彻底解决这个普遍的问题,还是说只是应付舆情。这份公告又体现出了什么样的治理观念。我最关心的一点是,你从人贩子手里买了个老婆,这种婚姻政府到底认不认?

从公告看,当然是认的。公告里对伪造小花梅身份文件,隐瞒其精神病史,并以此取得结婚证的董志民的称呼是“丈夫”。他用锁链长期囚禁、强奸和虐待小花梅的行为,被称作“虐待家庭成员”。这显然是承认了这段拐卖婚姻的合法性,也和当地法院近年来的几个判决精神一致。在前几年,一些被拐卖多年的妇女,在被强奸,生小孩,养大小孩以后,不愿继续这种婚姻,于是到丰县当地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对待她们的诉求,显然是按对待正常家庭一样来判的,也就是不准离婚。

所以这个问题的根子还是在当地人的观念上。要改变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需要一场XXXX,但在中国,当前毫无疑问是不具备这个条件的。那有别的改善办法吗?可以的,走上层路线,来一场从上到下的移风易俗,也中国常见的社会治理手法,并且很有效。但要搞这个,就首先需要了解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很多人认为,拐卖问题和经济水平相关,正是因为经济水平低下,所以拐卖现象屡禁不止。这不对,因为70年代经济水平也很差,那时候拐卖就很少。还有人认为,拐卖是男女人数失衡造成的,农村里面男性比女性多很多,很多光棍讨不到老婆,所以拐卖才变得合理。这同样也不对,因为有犯罪行为,跟犯罪行为在当地基层社会里是不是被正当化,那是两回事。男女比例失衡,农村里就能开妓院了吗?你觉得村里、乡里会给你的妓院发许可证吗?不会的。但拐卖就不同,你买个女人,村里乡里一路绿灯,身份证结婚证户口低保一条龙都给你服务好了。还有个说法,更有意思,它是这么讲的:禁止拐卖,只是城市中产的价值观,而在一些落后的封建农村里,村民是不懂这些的,他们天然就觉得拐卖妇女是对的。所以你试图去强硬解决,那是不接地气,没有效果。

有些人还举出一个知名例子,这事发生在2007年,有个叫肖志军的穷人,把怀孕待产的妻子,送到了北京朝阳医院,妻子因为肺炎导致的并发症已经昏迷了,需要立刻手术,他是丈夫嘛,于是医生就让他签字,因为法律规定,家属不签不能动手术。肖志军死活不肯签,院长闻讯亲自前来劝说也劝不动,医生们都看不下去,都哭出来了。还有别的病人见他不肯签,就立刻拍板,说你签了,我就给你一万块钱,别怕花这个治病钱。他还是死活都不肯签,拖到最后,当然老婆孩子都死掉了,他逮住医生变身医闹,吼道“为什么你们不让我签字?”。这个人看上去当然很坏了。但报道这事的一个记者,在两周前写了篇文章说,肖志军不是不爱老婆和孩子,他非常痛苦,但作为没有文化的人,他就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这个手术还要签字的这个事情,而且他8岁的时候,曾经算过命,算命的说有人会谋害他的首个妻子,他深信不疑,所以出这件事的时候,就因为怀疑有人想害他,所以怎么也不肯签字。毫无疑问,该记者相信了这个离奇的解释,写出来的长篇感慨文章,也说服了很多人。但肖志军这个事件,《京华时报》是有后续采访的。肖志军送来的怀孕的妻子并不是他真正的妻子,只是个逃家出走后与他同居的女孩子而已(所谓民警认为他俩结婚是误报)。算命一事,肖志军身边朋友从未听说过,显然是随口编造。他不签字的原因也很简单,他认为签了字,人死了他就有责任了,女方父母要追责,那他吃罪不起。而不签字的话,那个女人和他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很多中产朋友们,合情合理的解释他们不相信,非要把农村人想象成奥兹国的怪物,啥都不懂,啥都不知道。还把同样的思维用来给拐卖妇女事件辩护。比如在某个知名文章里,某前记者传言说,小花梅这个铁链啊,不是丈夫虐待她。丈夫对她是挺好的,铁链有时候是她怕发疯的时候打小孩,自己给自己拴上的。

这个真的是天大的笑话,你可以看见城市中产为了缓解认知失调,可以有多么强的想象力。

的确,把买来的女人拴起来强奸生娃的男人,也可能是个通常意义上的正常人,邻里乡亲都觉得他人不错,但这跟他虐待买来的女人一点关系也没有。熟人社会的温情,是不会超越很小的圈子的,更不会延续到奴隶身上。你看董志民的抖音账号说明里,整个家庭,那就是自己和八个孩子,还有老妈和兄弟要养,至于老婆,那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只是他的财产和生育工具而已,哪算什么家人。

但你要说,那帮人真的觉得拐卖妇女是对的吗?那也不尽然,情况很复杂。农村底层,不懂什么医院手术签字,不信任那些平常很陌生的白大褂医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买卖人口,囚禁强奸,这涉及到的社会规则非常的基础。你哪怕不懂法律,也知道杀人放火是要被惩罚的,对不对?如果连这种事情,村民、村里、乡里都不清楚是对是错,那当地的社会早就崩溃了。

其实你看一下前几年那块地方的宣传就知道了,董家是作为一个正面形象来报道的,你会发现在这个报道里,作者很小心的把他的老婆给隐身了,在文章里是不出现的。因为谁都知道,这个老婆有问题啊。

办结婚证的时候,董志民也知道,是要给老婆改名的,因为不改就会被找到啊。你还可以换位思考,**如果董志民囚禁的不是一个女人,而是一个有精神病的男人,拴着铁链让他来干农活,你觉得村子里的人会怎么看他?还会觉得这没什么问题吗?很正常吗?网上还会有支持的声音吗?还会有城市中产去想象他跟这个拴着铁链的男人有什么温情的画面吗?**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为什么在拐卖妇女一事中,那些当事的买家,会觉得这很正常,但同时又会认为它是错的,是犯罪行为,是需要掩盖的呢?原因有很多。但我想谈的是社会规范和舆论的作用。也就是我们的法律和新闻,没有正确的对待这种行为,尤其是体现在用词上,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出现。

比如我们描述董志民的行为,往往会用“拐卖妇女”这样的词,因为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宣传机构,都用这样的词。但如果你细想的话,就会觉得这个词很轻佻。换一些词,描述同样的犯罪行为,如暴力绑架、囚禁、强奸、伪造政府文件等等,那是不是你一下子就会觉得他的罪行很严重了呢?这就是语言有趣的地方,它影响思维认知。稍微换一个词,某个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就变成了模棱两可的轻罪了。

我们经常说买卖婚姻,彩礼婚姻嘛,所以拐卖婚姻这个词就很容易跟它们混淆。女人自己为了追求一些物质保障,或回报父母养育的情感,把婚姻当成一种经济交换来看待,这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现象,是个灰色地带,但和人贩子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人贩子不但和被拐卖的妇女没有任何感情上的联系,而且还搞囚禁,人身伤害、强奸等非常严重的罪行,其程度和性质完全是不一样的。而拐卖妇女中的买家,和人贩子的关系,就是共犯。

对这样严重的罪行,在社会规范和舆论描述里,却使用了一个“买卖”的观念,这就会牵涉到另外一个社会基础规则,也就是私有财产保护。因为既然是“买卖”妇女嘛,那我付了钱,这女人理所当然就是我的。所以他为什么会认为这件事是对的?因为正当性是从这个地方过来的,它变成了对物权的维护。我买的东西是我的,那可不是天经地义的吗?那为什么买卖男人不会呢?因为舆论中并没有“拐卖壮丁”这个词,而会用“奴工”、“蓄奴”来描述这种行为

“拐卖”一词所带来的私有财产归属感,和女性基本人身权利的主张,冲突了。于是在思维上或者舆论上,它就变成了一个模糊不清,似乎“既对又错”的行为。所以,如果你想改善这个问题,移风易俗,避免这些混乱的讨论,那么第一步就是要在法律和舆论上,修改对这个罪名的描述,去掉“拐卖”、“买卖”的词汇,让它回归到那些真实的罪行上来。这样才能潜移默化的改变人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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