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的 “抓痒” 行为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是否构成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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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稳住我们能赢 发表

别说抓痒了,

女性偷拍男性裆部两个小时,

就已经算犯罪了。

更别说把视频私自传播到全网了。


地狱空荡荡,Maskpark 恶魔在人间!

知乎用户 badfatraccoon 发表

可能被限流了,大家且看且珍惜吧

scene,警察局

杨:officer,有个男的性骚扰我,您看证据

警察:转身

杨:???

警察:你已被逮捕,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一切都可以并且将会作为呈堂证供…

玩笑开完了,就正经地非正经分析下

就我根据美国一些地区判例的理解是这样的(其实很多和中国法院的判定是重叠的):

这种无接触性骚扰需要有几个要素共同判断。

被骚扰人的主观感受:这是必要条件,一个明显性暗示的活动,如果诉方主观都不介意,则不可能构成性骚扰

常识性(客观性)判断:一个理性人是否会将这个行为定义为性骚扰

被告方的意图: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预期隐私,是否有骚扰意图

最后一点,除了隐私性,也是我们法院判定的重要依据。

所以我们可以先单独探讨下隐私性。图书馆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桌子底下依然可以判定为隐私空间,隐私的判定不一定和公共场所矛盾,实际判定是看观察到需要的主动行为的积极性。这是欧美法系里的 “预期隐私” 原则。你有没有隐私是和你是否有正当理由预期隐私成正比的。

比如你在屋里开窗洗澡,外面是广场,那谁都可以拍,因为这是公共场所,你也知道谁都可以拍,自然说明你没有预期会有隐私,你不预期隐私自然没有隐私。但如果你在屋里洗澡,有窗户遮挡,这个窗户在后街方向,需要翻一个护栏,爬一个梯子,然后透过窗户的缝隙才能拍到你洗澡,那即使拍照的地方是公共场所,你也是有预期隐私的,因为拍你洗澡是需要一定努力的。

桌子下面这一点,其实我认为是可以主张是预期隐私的。在一个正常情况下,坐姿很难观察到的地方,小幅度的动作,它很符合预期隐私的条件,一个普通人常识性会认为有隐私的行为,就是隐私行为,那你的主动观察行为,就不能视为主张骚扰的理由。就好像女性主动到男厕所去,然后说对方露阴骚扰。确立自己行为的隐私性,实际上还可以同时确立对方偷拍行为的侵害性,而导致视频不能被采纳。同时偷拍本身也会有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而录音因为没有对方同意,且不完整,在美国绝大部分州也是不予采纳的。不是说证据本身是非法的,是不符合第二道门,也就是法庭举证的要求。

中国一般是看对方是否认可证据三性(三性为真实性,即证据是否是伪造的;合法性,即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关联性,即证据是否蕴含本人主张的结论,或者说证据和诉求是否具有逻辑联系),证据是牛是马先拉出来在庭上遛遛。但美国,这是交给法官判断的,案子正式庭审前有个证据公开阶段,先要把你的证据都给对方看,这时候就可以通过法官审阅,或者主动提出动议,在这些证据进入庭审前就截杀掉(这和陪审团的存在有一定关系,无关证据可能会让陪审团产生偏见,毕竟他们不是法官那样训练有素,中立理性的专业人士)。

所以录音和录像大概率都没了。再说说这自白书,自白书实际上内容很模糊,很难界定说肖在自白书里指的是打手枪性骚扰,所以它和原告主张的逻辑关联性弱。但是里面的用词,和道歉行为本身,煽动性很强,所以我认为这是个煽动性大于证明性的证据,很可能也会排除。

举个例子,一个杀人案,检方找个死者邻居,专门去证人席说这个死者是多好的人,经常搞慈善之类的,这个实际上和被告到底杀没杀人几乎没有一毛钱的联系,但是会引起人的强烈情绪,这就叫煽动性大于证明性,煽动性大于证明性的证据是应该予以排除的。

那这案子到底剩下什么了呢? 没有任何实体证据,没有不完整的录音视频,只有原告陈述,一些人证明的事后反应,和甚至可能被一并排除的自白书。所以案件就大概率来到这样一种情况:原告啥也证明不了,基本当时发生了啥事都不知道,有没有瘙痒,为啥产生冲突都不知道,要判对方有责,你好歹得告诉我到底是为啥事吧?

所以一个无法证明指向性,无法证明故意(且有非故意强烈证据),有隐秘性的行为,我不认为可以判定为社会常识或法律认为的性骚扰。

而且肖对学校的诉讼也会有个重要证据,就是杨自己上交的录音,里面可以听到,肖的辅导员在没有听过肖的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只听杨的说词,单方面即光速认定了肖是 “变态”(就以辅导员的标准看,这辅导员也是严重失职,没干人事,别人来指控你负责的学生,怎么能就只听一家之言擅自定性?)。

欧美系法律基本上都有一条基本的法律权利,就是人辩解的权力,和当面和指控人对质的权力。你说自己害怕受到二次伤害? 不好意思,没有法律是完美的,你不担心受到二次伤害的权利,不能凌驾于别人和指控者当面对质的权利。你要对别人进行指控,就必须当面指控。这在美国宪法里便有记载。

虽然宪法规定的是刑事诉讼,但法律背后的道理是相同的,就是:不能听信一面之词。如果有一个证人,只有一方律师对他进行质询了,另一方律师没有质询,那证人的任何话都是不能采纳的。

辅导员在这里的单方面定性,可以明确地判定学校在处理中是具有强烈 bias 的,她自己也是有 liability 的,在后续反诉和对学校的诉讼里,也会是一个很有利的学校歧视偏见行为的证据。

肖可以诉辅导员并连带诉学校,根据 title 9 提起反反向歧视诉讼,侵犯名誉权、诽谤诉讼,违反程序公正诉讼,主张:

1 学校对男性的性别歧视,毫无保留地相信女性,但相反如果男性控告女性性骚扰时有相同待遇的情况无法证明;

特别是录音中辅导员说的 “作为女性,我是站在你这一边的” 这句话是绝对的重量级,在美国的司法环境里,仅凭这一句话,基本上性别歧视是跑不掉的,对违反程序公正也是加强,同时也证明了 “恶意” 的主张,并且串起了所有诉方主张,提供了整个案子的动机,堪比利比亚特色兵种。法庭上肖的律师只要反复重复这句话就可以把对方按在地上摩擦。

更别说还和杨谈及了处分可以取消肖的奖学金,保研,甚至可以破坏他的感情,且一些有待验证的说法说辅导员在杨败诉后依然支持杨,认为肖有性骚扰行为,这些都是超出职责范围的恶意(malice)和偏见的证据。

2 偏见性对待,“变态”不属于客观评价,而是侮辱性的定性语言,除了偏见,如果辅导员说的话,有肖(原告),辅导员(被告),外第三方听到,则构成法律上的 “发布” 的定义,还可以构成诽谤;诽谤内容是指责对方严重道德败坏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适应诽谤 “per se” 规则,诽谤 per se 下,肖无需证明损失,即可要求补偿,并且可以主张对他事业,学业,心理状态,名誉等影响的附加赔偿。首先杨是一定听到的,她可以作为第三方,其次目前录音是发布到网上的,我们也都是第三方,所以诽谤 per se 的要件是极为明显成立的。辅导员也不能主张录音不是她传播的,因为诽谤不要求是诽谤者亲自传播。(所以说 girl helps girl 有风险),目前估计听到录音的起码百万人吧,这个后果是相当大的。不仅是美国,现实里肖在国内我认为也应该主张诽谤。

3 程序不公(violation of due process),这是最重要的。例如无法认定性骚扰成立的时候就给与处分,法庭判决下达后不取消处分。没有在处分前公开进行听证会,在肖和杨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双方意见(opportunity to be heard),侵犯了肖 “声音被听到” 的权利

程序公正权受到十四修正案保护,接受联邦资助的学校也需要遵守十四修正案。而违反正当程序需要负担连带的 damage 还有惩罚性赔偿

4 学校没有履行保护学生不受到可预见伤害的责任(没有制止杨在公共平台的发文,没有干预肖后续遭遇的网暴,学校都没有尽到制止和保护义务。当然同样现在杨其实也有 basis 以此诉学校)

以上都是美国确实有过判例的。

此外如果学校的处置和校规有违背,还可以主张违反合同,因为校规是有合同效力的。

如果在美国,肖诉学校歧视偏见,大概率学校是要赔一笔不小的协议补偿的,估计可能是大六位小七位数的样子,考虑到她的诽谤已经在网上大估摸传播,甚至千万级赔偿也不是不可能(参考 Gibson’s Bakery v Oberlin College 案件,一个学生偷小店的东西被抓,学生的学校以歧视为由对小店发起大规模舆论攻击,小店起诉学校,陪审团裁决学校赔偿 4400 万美元。美国的民事诉讼有惩罚性赔偿部分,用以制止未来可能的恶行,陪审团可以根据被告行为恶劣程度,无上限附加惩罚性赔偿给法官参考,美国的天价赔偿都是这么来的)

稍微说一下有些人质疑的,录音有缺失部分等,被告为什么不要求听完全版看看是否有歪曲事实之类的。并且以此推断说明录音确实反映实际情况。这有点缺乏法律常识。这美国和中国法律是一样的,各方具有自己的举证责任,你自己提交的证据里,没有的东西在法庭上就视为事实上的不存在。还记得王教授反杀交警的案子吧? 就算你是真的是警察,你上交的证据里没有帽子身份的证明,那现在在这个法庭上,你就不是警察。

说白了法庭上确实用的就是你小学老师的 “没带就是没写” 的逻辑的。我没有要求对方出示额外证据的义务,你说你是警察,但你没证据,那我只需要说一句“不,你不是”,就已经构成充分反驳了。这叫做西钦斯的剃刀原则:无凭无据之言,亦可无凭无据否决(a claim can be asserted without evidence, can be dismissed without evidence)。

隔壁的观念真的很有趣(有些人可能知道是谁,但审核不允许我截取 id,所以大家就看内容吧)希望大家理性分辨字面意义上的理中客和伪装成理中客的擅下结论。

它一句句分析事发现场的录音,号称是 “提炼纯客观事实”

然而以下是它 “提炼” 的《纯客观事实》

但《纯客观事实》《任何一个正常人…》不太应该出现在一个文章里面,“任何一个正常人…”这样一个带前提的复合问句根本就不可能是 “纯客观事实”;“任何一个正常人” 也不是陈列事实用的句型。客观事实的 “提炼”,这个“提炼” 又是什么意思大家自己体会,并且客观事实又怎么会有“结论”?

这一句我更无法理解。“口不择言的辩解”这是什么? 这是对人 “心理状态” 的主张! 什么时候别人的心理状态,一个你完全没有通路,完全没有任何 access 的东西,都成了客观事实了? 我完全不反对个人观点,但请不要把个人观点和猜测硬偷换为客观事实好不好。

不要认为问题不是主张,不带任何主观观点。

比如来让我问问你:

你欠我的钱什么时候还?

你的 “手电筒” 在哪买的?

抛开事实不谈实际上已经是高要求了,毕竟需要先能分辨到底什么是 “事实”

断章取义只引答案内容,却完全不说题目内容是什么,这到底是出于对于 “事实” 的坚持产,还是纯粹为了立场而不择手段呢? 除了人身攻击之外这样的想法里是否含有其他任何有效信息呢? 又是否有 “事实” 在里面呢?

最后我借个位置提一下,一些对于肖干了坏事的论证,大家看的时候要明确一个事情:“自圆其说”“常识”“不合理”,这些一概都不算证据。对于一个没有证据的主张,驳回它也不需要证据。另外要看它的 “解释得通” 的论证,在不假设结论,在不接受前提的情况下,还能否成立,目前我看到的说法里,这个答案都是否定的。

知乎用户 托卡马克之冠​ 发表

欧洲一些国家法律我不太了解,我们先拿美国举例子

首先我们先看看美国关于性骚扰的规定

也就是 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1964 年民权法案第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做出能触发他人性羞耻心的行为(不分性别)
quid pro quohostile work environment 这两种

第一种 quid pro quo 性骚扰好认定,不需要过多证据,这句话拉丁语意为 “这个换那个”(this for that),指雇主或上级利用职权,以工作利益(如升职、加薪、保住工作等)为交换条件,要求员工提供性方面的利益

很显然这个案件不属于

第二种 hostile work environment,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骚扰关系,这个案件属于第二类性骚扰的一个细分,也就是无接触性骚扰(non-contact sexual harassment)

无接触性骚扰在欧美是很难定罪的,其犯罪构成为 “基于性别的言行“严重或普遍” 到让一个理性人觉得环境充满敌意。”

根据美国的常见司法判例归纳,其习惯性把无接触性骚扰分成三种

① 言词性无接触性骚扰:对某一特定主体反复讲黄段子、模仿性呻吟、当众朗读色情小说。
② 网络性无接触性骚扰:对网友发色情图、把头像 P 到裸照上、在共享盘里建 “××× 私密照” 文件夹,在互联网上对某一主体大量黄色私信轰
③ 暗示性无接触性骚扰:在公共场合,持续用视线扫射敏感部位,拍摄隐私部位视频、做性手势,刻意暴露生殖器等行为

很明显这属于第三种

第三种暗示性无接触性骚扰的主要过程的客观定罪判断标准有三个,我们一个一个来

1. 要证明 “普遍” 需多次记录,或一次刻意恶劣的行为——该案件不是普遍多次,而是偶尔一次,就需要论证其是否属于刻意恶劣的行为

我们看下一点

2. 打破了隐私预期,且态度恶劣,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则视为刻意恶劣行为

什么是隐私预期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原则(隐私预期),来自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案例法( Katz v. United States, 1967),其定义为,法院判断隐私侵害时,考虑普通人是否有合理预期该空间或行为受到私人保护

用人话说

“合理隐私期待”= 当事人真这么想 + 社会也觉得这么想不荒唐

我举几个美国关于合理隐私期待的判例

Katz v. United States (1967)

打电话进公话亭,警察怀疑其在讨论聚众赌博的事情,在亭外侦查偷听
虽然亭子在公共场合,但 “关上门打电话” 属于社会认可的合理隐私期待,窃听需搜索令
于是警察违法

Hernandez v. Hillsides, Inc. (2009)

公司老板在员工休息室装摄像头
老板认为公司的楼是我的,我想怎么装就怎么装,我是怕员工干违法乱纪的事情
加州最高法院:休息室虽属公司产权,但员工在休息室可能会更衣,公司老板有可能会偷窥其身体的合理隐私期待,雇主需给出更强理由以及合理协商才能装。
老板拿出私底下的录音,但是该违规证据不得使用,则老板被判赔偿 185 万美元

很明显该案件的情况比较类似于 Hernandez v. Hillsides, Inc. (2009)

虽然图书馆是公共场所,但是桌子底下坐姿难以察觉,符合预期隐私社会常识,你的主动观察,需要给出更强理由,如果搞不出来,那你的诉讼请求就不成立,对面可以以诽谤以及侵犯名誉权的理由去反诉你,最终获得高额赔偿

那么这个案件里女方能不能拿出更强理由呢?——她只能拿出一个录音,是私录的,还是被剪辑过的

这个可以参考

Duke University Lacrosse rape-harassment case(2007)

2006 年一名女性指控三名大学的曲棍球队员在派对上对其进行无接触性骚扰,并且获得了杜克大学和检察官的力挺
球员对杜克大学、检察官 Nifong 等提起民事索赔;最终杜克大学与球员达成和解,总额约 2000 万美元,并附带保密条款,女检察官 Nifong 因帮忙伪造证据和煽动舆论被吊销执照并判藐视法庭罪
该案件的女方所列出的证据言词类和实物类证据都比国内的这个案件要健全,但是依然无法证明无接触性骚扰

可见在欧美国家,其无接触性骚扰行为会因为缺少更强证据而被判定为无罪,若男方选择继续反告则有大概率获得高额赔偿


那么什么国家容易定有罪呢?

像这种案件,主要的问题是他的举证有很大的毛病,以至于在法律上无法定罪量刑

但是我们要明白,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这是一条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自然法

在一些社会结构保守且性别观念传统的国家,法律体系并不是主要治理社会的主体,与之并行的还有道德体系

有一些把道德看的特别重传统国家,他就会放宽在法律上的举证责任

最典型的就比如伊朗

伊朗的女性不仅要面对法律,还要承受社会的道德压力,女性被视为家庭和社会名誉的象征,一旦遭遇性骚扰,要么就沉默不语,如果真的因为性骚扰和一个男人闹到法庭上,不管赢还是输,她们的名誉可能立即受到社会审判,邻居的闲言碎语立刻堆满了耳朵,社会评价降低,下半辈子都会收到严重打击

因为伊朗女性在性骚扰的道德层面上已经收到了巨大的受谴责的义务,那么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减轻,只要伊朗女性敢站出来指控对方性骚扰,那么仅仅是其陈述几乎足以让男性定罪,而男性几乎不能提供反证

法官会认为,人家姑娘赌上这辈子的清白才敢来起诉你,你还想怎么反驳?

这种情况在非洲 / 伊斯兰地区非常常见,在这些国家强奸猥亵家暴的这些犯罪女性是无法构成的,因为一旦有生活作风不规整的女生,早就被父亲 / 老公 / 路人 / 道德警察以不守女德打的半死了,没有必要规定所谓的女性偷拍男性罪

而欧美地区完全不会在乎这些道德上的压力,所以其法律没有明显的性别偏向性,没有社会道德责任,则法律举证责任就会对男女一视同仁,必须要让女性也能成为强奸猥亵家暴的主体才行

但是这样操作会卡出一个 bug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有滞后性的

而日本,韩国等在几十年内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其社会认知道德水平早就已经被快速发展的商品经济所改变,但是其法律观念依然停留在传统版本

这样就在日本,韩国等在近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卡出来了一个权利义务不对等的 bug

法律的滞后性,以至于日韩女性曾经诬告陷害成风

日本曾经就拥有痴汉罪,该罪从日本战国时期一直沿袭下来,在以前很少会有女性顶着巨大的社会道德压力选择起诉男性

而由于古代日本女性和伊朗女地位比起来好不了多少,各种女德教条也是不老少,所以日本完全没有意识到女性侵犯男性也是犯罪

而二战后日本经济腾飞,女性在社会道德层面上基本上男性算是同等的地位,而法律地位上并未更改

这导致女性可以随意诬陷男性痴汉罪,不管是不是真的,男性都会受到几年的牢狱之灾

比如最经典的案例

兵库县 “和解金连环诬告”(2005 )

人物:片冈亜由美(女高中生)↔ 高桥孝辅(32 岁上班族)
女方在挤满人的电车内指控高桥 “摸她”,并索要 50 万日元 “和解金”,高桥表示自己没有,但是女方开始哭哭,高桥被新闻媒体记者塑造成死不认罪的超厚脸皮者,一时间舆论哗然,严重影响高桥正常工作和生活,以至于他丢了工作,于是高桥被迫付钱
事后发现女方用同一手法在 1 年半内连讹 6 名男性,共得手 240 万日元
高桥多次申请再审都无效,最终 2009 年,高桥闯入女方家中将其杀害,法院以杀人罪判处高桥 25 年监禁;庭审中他直言 “我的人生被她毁了”

在 1978 年到 2009 年平均每三年就有 5000 多起假猥亵案,日本女生通过高喊 “救命啊,他猥亵我” 这种方式迫害男性,不少无辜男性被诬陷成痴汉,甚至出现电车勒索事件

日本法律界的转折是 2009 年的原田信祝案

09 年一名叫原田信祝的年轻人正常上下班通勤,在上楼梯时同一名女大学生擦肩而过,女生立刻对身边的两名陌生男性说,那个人好像刚刚摸了我的肚子,同行男子立刻将原田信柱进行殴打
随后女方报警,警方全程无视他对自己受到陌生男性暴打的控诉,一直将原田信助作为痴汉嫌疑人进行审问,在检察院准备起诉阶段,原田信助选择卧轨自杀

09 年连续两年发生这种事情

最后以 2011 年提高了女性控告性骚扰的门槛为基本结束,后续又在 16 年(承认女性猥亵男性也构成犯罪) 和 22 年(承认女性偷拍男性也构成犯罪) 又完成了两次提高,虽然目前和欧美国家差的远,但是也算很不错了

知乎用户 兒玉七海 发表

欧美国家法律上是承认男性也可以成为 “强奸“或者” 性骚扰“客体的。也就是说在西方国家,女性性骚扰男性,男性报警,女性同样有可能被判有罪。

杨诬女对肖某下体的连续拍摄,足以认定女方对男方构成性骚扰。在西方国家,男方报警的话,女方毫无疑问会被抓起来,拷上带走。

知乎用户 Will​​ 发表

在澳洲的话,猥琐的偷拍者应该会根据情况被判很多年

偷拍者的行为本身应该违反多个 Crimes Act 1900 项目

同时触犯了 Enhancing Online Safety Act 会追加罚款

偷拍者同时存在网络骚扰行为,其骚扰行为违反 Crimes (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 Act

偷拍者倒打一靶指控肖同学性骚扰的行为是典型的 False Accusations,违反 Crimes Act 1900 第 314 条。

通过打拳操纵舆论试图改变结果,喜闻乐见的妨害司法公正罪(Crimes Act 1900)第 319 条

综上,杨某某的行为在发达国家是妥妥的犯罪行为,只有在法制不健全的发展中或落后国家才有可能逍遥法外。

遇到偷拍这种性骚扰和暴力的男生应该要大胆说出来,沉默只会导致有更多的受害者。

知乎用户 像风不似云​ 发表

在欧美国家会认定女性也可以性骚扰男性

很多在我国女权主义者眼里的 “取证” 行为和 “曝光” 行为,

比如怼脸拍摄,未经允许发布他人视频,曝光个人信息等,

是真的会因侵犯隐私被送到被告席。

具体到武汉大学这个案子,

持续未经告知和允许的拍摄他人私处,

是很容易被定义为性骚扰被送进监狱。

知乎用户 fat1111 发表

这么尊崇欧美发达国家法治哈,

那妳们知道 MJ 迈克尔杰克逊吗?

知道他性骚扰了全世界多少人吗?

不但抓痒还有送胯的动作哦。

知乎用户 赤脚还未成仙 发表

互换一下场景

杨同学在图书馆下体挠痒痒

附近肖同学录像近一个小时

性骚扰的是谁

换个性别就能看出其中的荒谬了。。。杨同学你偷拍了肖同学裤裆 1 个多小时,后来剪辑成十几分钟的片子,反告人家骚扰。明显是杨同学骚扰肖同学好吗。互换一下,肖同学拍杨同学 1 小时试试。自慰和抓痒动作完全不一样,绝对可以分辨。自慰动作是连续的,抓痒通常要隔一段时间抓一次。杨景媛知道如果拍完整的视频,大家就会了解真相,所以才将肖同学抓痒的几段视频剪辑拼接起来。

知乎用户 LukeWW 发表

早年的美剧《国土安全》里,女主为了甩掉跟踪自己的特务,向酒店管理人员谎称自己被性骚扰,利用酒店保安拖住特务让自己顺利脱身,而这个 “性骚扰” 指的就是漏阴。可以看到在米兔大本营美国,性骚扰是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即有明显指向行为且干扰正常秩序,造谣也得讲基本法。

而武大这个事在发生美国这种讼棍国家,不仅女方偷拍的东西完全上不了台面,而且男方完全可以起诉女方骚扰侵权,如果下狠心绝对能让女方赔的倾家荡产。

近些年是有一起打飞机事件,那就是前《纽约客》专栏作家杰弗里 · 图宾,他的多部著作在国内有出版。2020 年,图宾在 zoom 上参加一期视频连线节目,在中途休息时他误以为自己的视频分享已关闭,竟对着镜头打飞机,结果被多人亲眼目睹,这导致他被《纽约客》杂志开除。但这个也只是行为不端,不牵扯性骚扰,更与司法无关。

这一对比,就知道在任何一个正常国家,武大的事连性骚扰的边都碰不上。美国这国家你说他有再多不好都可以,但仅法制这方面,比中国那是强太多了。

知乎用户 ATM558 发表

不构成。

NBA 里全美直播,甚至可以说全世界直播的情况下,依然会有调整弹道的掏裆行为,显然这不构成性骚扰。

别说隔着裤子挠的,伸进去挠的找一找也是找得到的。

知乎用户 djnsjsbnsjhsnsjk 发表

如果是在内地之外的某些地区,反而是实锤长时间偷拍肖同学裤裆的杨女士要进去。

对岸法律: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8 項:「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渔村法律:

《刑事罪行條例》159AAB.
窺淫
(1)
如 ——
(a)任何人 (上述人士) 暗中 ——
(i)觀察 (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 某名個人,或拍攝某名個人,而該名個人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
(ii)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 (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 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或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或
(iii)為了性目的而觀察 (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 某名個人,或拍攝某名個人;
(b)在 (a)(i)、(ii) 或(iii)段所描述的情況下被觀察或拍攝的個人(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
(c) 上述人士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上述人士觀察或拍攝,上述人士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為了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能夠犯第 (1) 款所訂罪行,而 ——
(a) 安裝或操作設備;或
(b) 建造或改裝任何構築物或其部分,
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第 (1) 或(2)款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5 年。

知乎用户 Soap 发表

我觉得首先要普及一种常识:即使是米兔的发祥地欧美,女权也远没有境内这么猖獗

知乎用户 专乔罗宾的乔巴 发表

勒夫:小老弟,你怎么个事儿?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fXQfJg 发表

在追风小叶和武大诬告案中,我觉得男性已经陷入圈套了。

追风小叶案中他没被定为偷拍的反驳理由是,亮片那不是摄像机。武大诬陷案中没被定为性骚扰反驳理由是是因为他在挠痒。换个思路,假如小叶鞋子上是摄像机就可以说是偷拍吗,定偷拍不应该是发生了偷拍这个行为吗?那为什么不对脖子上挂相机,手上拿相机的人告偷拍?假如,肖同学是真的在手冲算构成性骚扰吗?只要没有对特定人实施这种行为,可能犯了其他法律法规,但绝对不是性骚扰这条。相反杨集美是绝对在偷拍。

知乎用户 yryan 发表

我一直是支持中国严判性骚扰的,但就我熟悉的英美而言,这种情况下,杨女士才是那个犯法方,很明确的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可能的性骚扰。

就我几年前看过的美国判例而言,性骚扰的边界挺明确的,即性暗示和性暴露。无明确的性暗示行为,大概率不会被认定性骚扰。比如同床休息和自慰,都基本不会被认定性骚扰。更进一步说,自慰作为一种西方乃至女权主义鼓励的性发现行为,只要不露阴,一般不会被认为是性骚扰。

相反,对别人的自慰行为进行长时间的拍摄,涉及到了侵犯个人隐私和可能的性骚扰。

这才是这事诡异之处,无论是白左理论还是 lgbtq 理论,杨女士才是那个违法之人,但杨女士在中国反而逃离法网。

知乎用户 事情正在起变化 发表

你的意思是 c 罗在欧洲杯的时候挠痒对现场两万观众进行了性骚扰?

知乎用户 食柚者 发表

上次一小伙在上海地铁里发现一个女子发表辱华言论,拍下来发网上,结果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理由是小伙把视频发到了网上是在 " 自我炫耀 “,然后当时还有一大堆女的说偷拍

那么本次杨景媛偷拍男性裤裆两个小时,还发到网上,怎么又不进行拘留了呢?

官方通报上海地铁一女子宣扬辱华言论,称该女子为精神残疾人,如何看待此事?

知乎用户 走地鸡​ 发表

为什么丁真在微博之夜没有被当场逮捕?

知乎用户 膜寿争霸 发表

不要跟穴力辩经,不要掉入自证陷阱。

既然现在是它们认为肖某确实构成性骚扰,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它们应该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据。

只要它们不能,肖某就没有问题。

知乎用户 William 发表

很显然,肖同学在桌子下抓痒没有任何问题。

反而是对着桌子底下偷拍肖某裆部长达两小时,并且发布到网上的杨女士问题很大。

杨女士不但偷拍,还拿着视频恫吓威胁肖某不让走逼迫肖同学签下文书,并以此勒索学校牟利并得到获利,并故意将肖同学隐私信息发布网上供他人侮辱,并且她败诉后依然在社交媒体恐吓肖同学。

杨女士不但真实性骚扰异性,且侵犯他人隐私,恐吓威胁他人,限制他人自由,勒索等罪行。

也就是在咱们国家才会经常发生被女拳舆情绑架司法的冤案错案,在欧美的话,杨女士不但要获罪,很可能要给受害者也就是确诊精神创伤的肖同学巨额赔偿。

要是在欧美,杨女士的行为才是真的一辈子翻不了身。

知乎用户 凤羽樵客​ 发表

女的偷拍男的下体一个多小时的行为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是否构成性骚扰?

知乎用户 寒沙 发表

抓痒不知道,起码拿手机拍别人裤裆肯定是构成性骚扰的。

知乎用户 Jupiter​ 发表

《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

2007 年 01 月 20 日上映

青年金子彻平(加濑亮饰)在高峰期乘上了地铁,赶往学长介绍的公司面试。不料,他在岸川站下车时,被一个女中学生拉住并被指认为是 “痴汉”,彻平因此遭到了逮捕。在警察的严厉质问下,彻平坚称自己没有犯罪。而律师告诉彻平,如果否认犯罪将遭到拘留,一旦被起诉,后果将更加严重。这飞来横祸令彻平茫然失措,与此同时,彻平的母亲丰子(罇真佐子饰)和朋友齐藤达雄(山本耕史饰)为了还彻平清白, 四处奔走寻求帮助。当过法官的资深律师荒川正义(役所广司饰)和年轻的女律师须藤莉子(濑户朝香饰)向他们伸出了援手,一场决定命运的法庭辩论随即展开。

剧透,最后男主打官司输了,继续上诉。

知乎用户 crazydecker 发表

女性也有胸罩带子歪了搂一把的现象,所以这些女人也是在发骚么?

但凡穿过下装的人,没遇见过裤子勒得慌不舒服调调?衣服有线头扎了不挠挠?内裤滑屁股缝里揪一揪?卡蛋了调调?连这都不懂的人难不成是这辈子没穿过正经衣服的野人?

反倒是怼着他人下体连续拍摄个把小时的有够变态。

知乎用户 特殊函数 发表

事实上我国法律也没有认为肖同学性骚扰。给他处分的是武大

这么多回答说实话我不太明白在说什么。

知乎用户 X 先森 发表

我以前一直不明白为啥古代会有诬告反坐这么一种规定,现在我觉得还是有点道理的。

知乎用户 四念处 2011 发表

除了一些回答提到的,杨某某反而构成性骚扰(窥私),

还构成侵犯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 除了杨某某公开肖某个人家庭信息,还包括 “湿疹皮炎”,疾病属于个人隐私,因此连带武大也侵权犯法,另外,即便是公共场所但隐秘的手 y(某性癖,比如对着排气管那啥,但没妨碍别人,你拍视频不打码公开就是侵犯隐私),在西方也是属于个人隐私。

杨某某还涉嫌构成 ,如果西方有类似寻事滋事法条就构成那个法条,杨某某要求学校处罚肖某的诉求有三条,取消本科期间评奖评优资格、保研资格及入党资格,取消肖某答辩还是保研什么的,都是赶尽杀绝不让肖某有未来活路的(这点很变态,什么罪恶配得上如此报应?)

知乎用户 玻璃外的人 发表

在正常国家,偷拍他人隐私,并诬告他人隔空性骚扰,那么是违法的

别把此服的特殊性套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

知乎用户 短之荣 发表

会的,可能要看具体族裔。

有真实案例。亚特兰大人民诉张连德案。东北搬家师傅张某,替上海律师夫妇搬家,因为阴囊炎在对方厕所检查自己的 jj,被律师夫妇报警其强奸自己 6 岁女儿。白人黑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致默认 “恶臭亚男” 是天然的性犯罪者,据说某白女陪审员曾表异议,被其他陪审员骂成是强奸犯,当然是小道消息。法官没有敢推翻陪审团判决,不过判处了缓刑,但张某是要一辈子背负儿童性犯罪者的罪名了。

知乎用户 哈哈哈 发表

即便肖确实是在自撸也不违法,而杨某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证据就是杨某自己的录像。

知乎用户 阿 bay​​ 发表

你说的是这个欧美吗?

知乎用户 炒面面包子​ 发表

迈克尔杰克逊在武汉得判几年?

我觉得任何地方对着人裤裆偷拍俩小时都构成性骚扰。

你指责别人性骚扰你,证据是自己对着别人裤裆偷拍了两个小时的视频。

你能偷拍这么久,说明被你偷拍的人压根没发现你。

你指责一个根本没看到你的人对你构成了性骚扰。

你隐瞒自己身份威胁别人写道歉信,别人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第一次写了个『偷拍』。

『偷拍』这两个字刺醒了你,你意识到明明偷拍的人是自己。

于是你强迫别人写第二封道歉信。

可他仍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只能含糊写上『对你做了下流的事』

可你偷拍了两个小时没被发现的事实证明: 压根没人看到你。

知乎用户 Maverick 发表

任何一个正常国家的大学图书馆里对着别人裤裆偷拍两小时,都足够上法庭成性骚扰的被告。

知乎用户 路人 7949 发表

抓痒动作在任何正常法治国家都不会构成性骚扰。

自慰动作会。

而由于肖某某未表现出任何主动性、暴露性与强制性,杨某某长时间拍摄肖某某私处,在部分国家会被判侵犯隐私。

杨某某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坚持肖某某在自慰,她需要找到可被司法系统认同的 “专家证词”,而非 “她觉得或者网上的野路子觉得”。

专家也未必可信。但一个医生在业界建立名声,肯定要付出努力,也会更在乎自己的名声,继而做结论时更谨慎。网上的野路子,名字不值钱。

如果整个社会的能力甄别体系、人才选拔体系,全都不可信——那,歇了吧。任何方式都不可能维持公道。

单一专家可能被收买,多方专家交叉论证,被收买的概率变低了,法院有自己的专家体系。

固然存在特权阶级手腕通天的可能,但,至少、至少、至少,杨某某要找到 “配被探讨的名字来支持其自慰主张”。

欧美专家体系在司法中的作用更大。网络断案的例子很少。医学专家已确定,即已确定。法官根本不会再从专业角度探讨这到底是挠痒还是自慰。

质疑的音量要对等。肖某某提供了一系列专家证词,杨某某要提供与这些人的权威性对等的专家团来提供另一套证词。术业有专攻。双方证词权威性完全不对等。杨某某从一开始就选择了依赖网络舆论的路径。

至于现在的反击套路,则是 “炮制出更发达更保护女性的欧美法治概念” 来继续舆论施压。

“你说肖某某自慰就自慰啊?如此多皮肤病专家肯定了‘是挠痒动作’。皮肤病专家在此案中的权威性体现在:能证明是或不是挠痒。如果专家们都说不是、或者部分专家说不是——那是另一个故事。”

中国没有自慰专业。皮肤病专家说 “是自慰” 反而没有权威性。但,“是或不是挠痒”有。

挺杨派现在重点是各种解读来证明 “是自慰” 而非“不是挠痒”。

“有皮肤病,在挠痒” 堪比肖同学的不在场证明,非常强力。

不在场证明强力无比,而在场证明未抓先行;你再非说 “现场有他的脚印和指纹?” 别人栽赃的。先要否定其不在场证明。

没人是自慰专业。非暴露、无接触,如何判定真假?肖某某有皮肤病的证据,他在挠痒,怎么可能自慰呢?

真支持杨某某,去找几个三甲医院皮肤病专家作证,“不是挠痒”。

“是挠痒”,好吗?

广东那起 “挤地铁、包碰到了女性、被判强制猥亵、坐了一年半” 的案子,可能性倒是更多一些。属于 “隔空猥亵”。“隔空” 能“猥亵”吗?隔着包也能猥亵,还 “强制猥亵”?是不是法官“为了完成关怀女性的考评任务冲业绩” 啊?

冲业绩也可能。当年严打,各地方每年要破获多少起大案,是有指标的。为了完成指标,小案大判,不罕见。

但,“太监不能猥亵女性吗?太监甚至能借助其他插入方式 QJ 女性”。

广东那事儿,事主出来后在知乎发帖子抱怨不公——知乎有一个好处:一个提问下面各种答主都有,收集信息比其他平台方便。

也有答主说他贼喊捉贼,视频显示 “他有跟随性”。

女方已多次 “警告”。他却始终用包顶着女方、腹部贴着包,且,据说,女方换了地方,他跟随了。

就算不是猥亵,而是 “无意碰到,觉得女人太多事,报复性施加外力使得行李包加倍压迫女性身体”,恶意骚扰、侵害是够得上的。

“接触式隔空猥亵”。

男方理由是无硬起、无接触,且内裤公安机关检查了,没找到生理痕迹——但,猥亵的动机不单单包括性欲望,还包括报复、羞辱。讨厌一个女的,毫无性欲望,却故意远远的当着挺动下身、比中指,恶心对方,这种情况下有无硬起不是绝对证据。

视频没看,真假不知,真有跟随动作,锤死无疑问。

“隔空骚扰”,江苏省近期发布的 “新形态侵害女性方式”,看得男同学胆颤心惊:啥玩意啊这个?如果指的是广东地铁这一例,倒是合理。

肖某某,无接触、无暴露、无强迫,且有皮肤病的强力证明,而女方无拒绝、无脱离,倒是主动尾随肖某某,拿隔空骚扰都判不上啊。

性骚扰,舆论关注度高。但性质轻微。凶杀案,司法必须搞清楚动机,搞清动机才能有效防范。性骚扰,谁关注动机?以广东地铁案为例,若信息无误(未核实),男方可能存心报复,“地铁这么挤,事儿这么多?碰你怎么了?拿包碰你还犯法?” 以为卡了一个 BUG,没想到成强制猥亵了。

武大图书馆事件,如果版本如下:

杨某某先拒绝:同学你干嘛总挠裆?

“我皮肤病,痒不能挠啊!”

“我觉得不舒服。影响到我了。”

“你神仙啊?就挠,就挠。” 加大频率 “非必要抓挠”。

这时,就有骚扰的嫌疑了。

杨同学离开。肖同学跟随。当跟随这个动作做出来,就算他只是在杨同学面前站着,没动作,手硬的法官一锤子,“强制猥亵”。

纯而又纯的挠痒,也可能构成骚扰,纯而又纯的自慰,却未必构成骚扰——要看时间、场合、互动关系。

此类破事,司法不问动机,浪费不起那精力,动机学的意义在哪里呢?比如广东地铁那事儿,如果男方的动机只是 “报复、出气”,他就真的会构成强制猥亵。

男孩子们要注意哈。

古代,那玩意叫孽根,现代叫性器官。客观存在的性器官,即便裸露,也不够成、不能构成对任何人的性骚扰。真性骚扰,酒瓶、木棍、拐杖,哪个不行?

文明要进步,不能退步。

一个男生或者女生,在图书馆的角落,悄悄自慰,被发现了,是否构成骚扰?痕迹特别明显的话,会被视为不雅行为。但我坚持,“不构成”。自慰,只是一个人和自己的对话,不具备攻击性和伤害性。

我始终坚持:是多大事儿就是多大事儿。司法相对好判定的是明确的伤害。而没有 “明确伤害”,保守的老人们当年看到年轻人当众亲热,简直受不了——能按他们的主观感受来判断“当众亲热” 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有多大吗?

一个人用各种方式强迫你关注到了他的自慰,和你无意中撞见了他的自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慰等于什么?自慰不就是一种孤单和寂寞吗?你撞破了他人的孤单和寂寞,你就受了大伤?

广东地铁案,足以说明:是否构成性骚扰,判断的核心依据不是 “那玩意”,是意图和意图驱动的行为造成的实质性。

武汉图书馆案,看不出实质性在哪儿。

男人面对面当着女人挠裤裆了还不构成伤害?确实有皮肤病,确实在挠痒痒,不构成——或者说:也有可能构成。

别人确实有皮肤病,别人确实在挠痒,你感觉不适你说啊。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杨的行为只有在女拳邪教大本营的国家才不会被逮捕入狱

知乎用户 佳豪 发表

有没有一种可能人家推崇的是印度的婆罗门法治,不是欧美法治。她们讲究的是身份等级,婆罗门和达利特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现在不是说你这个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而是婆罗门看你达利特不爽你就有罪。

知乎用户 紫丸电影社 发表

发达国家的男性对此的看法

知乎用户 海带算海鲜吗 发表

我想知道,女人穿低胸装、超短裙、超短裤、漏脐装为什么不算对男人的性骚扰?

如果一个男人穿一件凸出性特征的裤子,比如串一件紧身超薄三角内裤,光着膀子上街。绝对会被控性骚扰的。

知乎用户 朋友再见 发表

加拿大女权:男的放屁比女的放屁声大也是一种性骚扰

知乎用户 nsc9119 发表

其他几位回答的已经很充分了,我说个比较官方的,具体视情况而定。

首先,男性有在公共场所挠痒的人权,请注意,是人权。痒了就挠挠,不让挠,这是违反人权。所以不光是中国,还有中国的港澳台,还有整个欧美,都是基于人权,允许人痒痒了可以挠。欧美曾经不是没有存在过类似的案例,被告说自己在挠痒,原告坚持认为这是性骚扰。最后的判决结果就是,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只能说被告行为造成他人困扰,而不能直接上升到性骚扰,因为人既然都有平等的人权,那每个人都有权利挠痒。

其次,如果能证明是把其他人当做对象在挠,这个对象也有相应的权利,当即提出制止对方行为的行为,并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报警之类的权利。如果没有提出,可以视为放弃。

然后,牵扯到明显性骚扰,除了出现这种行为的人,有特定的对象外,还明显是在针对特定的人群,比如对幼儿群体,这种立刻报警,而且如果在后续调查中认为,这就是上升到了性行为的一种骚扰,那是会被定义为性骚扰。

这就是事实,题主自己查的也不相信,问了 ai 还不相信,那就没办法了。

顺便说一句,欧美和我们这边有一点也一样,如果对司法调查判决不满,可以不断上诉,但都不是说无限的。如果多次上诉,最后结果仍然被认为不构成性骚扰,被原告方告对方诬陷或骚扰,要求法庭责令对方不要再无休止的骚扰自己,并要求相应的赔偿,这也是完全可以的。

所以司法面前人人平等为最优先,并不是一句空话。客观看待和对待每个人的权利,这并不是什么说说而已。记住这点,相信这点,就不会有什么糊涂。

以上是我的观点,中意的话,记得点赞、点喜欢,欢迎关注、欢迎讨论,不喜也请勿喷。如今相当擅长拉黑喷子~【对喽~ 也欢迎各位订阅我的专题,我喜欢聊各种有趣话题】

知乎用户 建筑差评师 发表

怎么中国的法律不能判成性骚扰,现在找外国法律了?

知乎用户 招财壬生白野威 发表

在美国杨景媛也是输

在大部分州,湿疹医学证据 + 无针对性特征足够排除指控无法立案,尤其自由州

即使是保守州,杨景媛坚称 “动作引发性联想” 可能会立案调查,但以上证据仍然会导致撤案

美国性骚扰认定依据的核心要件:

Intent 主观意图,Targeting 针对性,Unwelcomeness 违背意愿,Severity/Pervasiveness 严重性 / 普遍性

跟国内区别不太大

顺便一提在美国男女皆可成为受害者,且涵盖肢体接触、言语挑逗、展示淫秽材料等行为。例如,无意触碰敏感部位可能构成五级性侵犯罪(最高 1 年监禁)

而国内 2025 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罪对象从 “妇女” 改为“他人”,首次纳入男性保护

知乎用户 灯红韭绿 发表

这个当着 7 万多人在舞台上公开表演的怎么说

知乎用户 十七​ 发表

今天我在外跑了一天!

因此内裤一直夹裆,搞得裆部很难受。

所以我经常性的在公共场所,不得不将手伸向裆部,调整一下内裤,以免勒得难受!

现在问题来了,这要是碰到杨某媛,我应该判几年?

知乎用户 淳朴的歌谭市民 发表

公共场合偷拍别人俩小时,算不算性骚扰?

知乎用户 天狼星座 发表

杨某这种诬告行为在新加坡大概率是要驱逐出境的(如果非公民或 PR)。

并且肖同学百分百可以反诉偷拍。

显然第一,肖同学搔痒的行为很难被发现,不会构成公共场合不雅行为;同理也不会构成性骚扰(公共场合不雅行为是比性骚扰更大的范围认定的);

第二,肖同学实质上没有自慰,主客观统一,只是搔痒。

知乎用户 赛亚人亚亚 发表

来来来,欢迎国内女拳去欧美举报。相信你们哦,举报应该一举一个准吧。注意,肖某某都是隔着裤子挠两下,马拉多纳可是教练席上都伸进去了掏了。

知乎用户 六月 发表

首先在欧美发达国家,你凭什么可以假定肖同学的性别?

然后,在欧美发达国家,谁规定只有女性才可以被性骚扰了?

最后,对付,还就得靠 LGBT 魔法对轰

知乎用户 H11N​ 发表

隐含的意思是:如果在欧美构成性骚扰,下一步就可以攻击中国法律原始、落后了。这种假设问题没必要回答,欧美很多国家还大麻合法了,难道题主也要建议一下?在哪个国家就遵守当地国家法律。

知乎用户 体彩第一深情 发表

最可怕的是所有病人以外的人都不知道,不需要瘙痒皮肤病,前列腺炎就能让男人那附近非常不适,坐一会儿就酸麻胀痛,需要频繁调整蛋道了。这个病在成年男性的发病率是多少,更别提还有睾丸炎附睾炎腰突卡压神经种种能引起类似症状的病。你以为对方摸下体,可能单纯是他睾丸附近都麻了失去知觉了,再不活动下感觉要坏死了。

哈集美想把男人摸自己下体附近污名化成性骚扰,先证明来月经出血不是在发骚淌水吧。

知乎用户 Guillem​​ 发表

我经常在欧美大街上看到人们用手隔着衣服整理暂时产生瘙痒或者不适的身体部位。当然,包括私处,没有理由这里是个例外。

不清楚大家一般会抓挠多久,因为我没有盯着别人私处看的习惯,偶然看到有人抓挠私处,眼神移开即可。

更不敢对着别人的下体拍摄,无论对方是同性还是异性,不然,真的可能被抓被告。

知乎用户 挖掘机技术哪家强​ 发表

单位发了一袋大米,太沉,女同事叫男同事帮她送回去。
到了楼下。她对男同事说:你在楼下等等我,我上去看看,要是我老公在,我就叫他下来搬;若是他不在,那就得麻烦你帮我搬上去。
过了一会儿,女同事站在 7 层她家的阳台上朝下叫:你上来吧!我老公不在家!
此话一出,惊动了左邻右舍,大家都跑出来看。搞得男同事在众目睽睽下,上也不是,走也不是。
女同事以为对方没有听清楚,双手做了一个喇叭状放在嘴巴边更大声叫道:我老公不在家,快点上来!
听到此言,男同事顿时觉得面红耳赤,掏出手机想打电话叫她别嚷嚷。结果女同事又喊:“不用打电话,快上来,完事就让你走,抓紧时间,赶快!”
男同事气血攻心,扛起大米奔向楼梯……

知乎用户 Alex 发表

不要以为欧美注重保护被骚扰方,就以为欧洲的女性可以随意控告别人。

我可以很明确的说,在欧美,肖几乎难以被定罪的。

这种情况无非是两种,一种是裸露癖,这个是对群。一种是对个人,如拍摄对方隐私。

肖既没有对群,也没有对个体。

而杨连续拍摄对方隐私,几乎铁定要入罪的,而且极可能倾家荡产。而且武汉大学,也得赔钱才能脱身。

知乎用户 心源 发表

首先欧美对装监控、偷拍这种事儿就极其敏感,政府、公司、学校在公共场合安摄像头尚且会引起争议,更别说个人堂而皇之的偷拍别人下体两小时。杨要是在欧美这么干,首先吃官司的是她自己。

知乎用户 上海猫脸 发表

杨景媛偷拍肖同学两个小时裆部并将偷拍视频上传网络平台的行为,在欧美发达国家确实构成性骚扰。

注意,这里是杨景媛性骚扰肖同学。

知乎用户 沢村剛 发表

集美。。。。你们豆瓣生活组来我们这,能否多谈谈杨的事情呢?例如,一个快三十岁的饥渴女对着一个小鲜肉男生的裆部拍了七十多分钟的特写视频。这视频,如果放到 PH 上去,我保证有一堆不清楚事件背景的 gay 会点开观看用来做取乐子用。

又或者,反过来,如果某男生对着你们的裆部拍不说七十分钟,也不说七分钟,就 7 秒钟,你们会放过这个男生不??

——所以,你们杨集美是否该被送进去了呢?

知乎用户 消防队的车​ 发表

这件事情的关键点在于,假如杨同学认为自己受到侵犯,那么正常的做法是当时及时制止肖同学的作法,而不是再那里拍摄了 2 个小时。现在我们只能认定杨同学不反对即默许同意这种行为

知乎用户 邢 XL 发表

智力正常的人 5、6 岁就能辨认出 “抓痒动作”,这个动作几乎不可能被误认为不是抓痒。问欧美人抓痒是不是在性骚扰,多少有点侮辱别人智商了。

知乎用户 逍遥自在晕 发表

没减肥之前肚子太大腰带经常往下出离,于是我就当众解腰重新提紧系好。

很多穿西裤的胖子都有这个习惯,如今看来都是在鬼门关上反复横跳啊。

减肥吧~同志们~都是为了活着。

知乎用户 王楠​ 发表

你说这个人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明星吗?

知乎用户 Daniel 发表

多在公共场合挠蛋,拒绝挠蛋羞耻。

这应该成为一个抗议动作,多人一起挠。

来嘛,互相伤害。

知乎用户 虚空 发表

有件事我不明白:

公众场合怼着异性下体拍两个小时…

在欧美算不算性骚扰…

反正在诬大肯定不算…

是吧…

知乎用户 贝壳是不是没光线 发表

各位就别装糊涂了,只需要女方声泪俱下说服了评审团,民事判决就不会输。

参考资料:卡罗尔诉特朗普 90 年代性侵案,特朗普始终否认指控。2023 年,法院陪审团裁定特朗普性侵和诽谤卡罗尔成立

知乎用户 零食小推车​ 发表

这种情况还是一棍子打死比较好,只要没有身体接触一概不算性骚扰。你知道,我们生活在一个乱伦合法化,性同意年龄初二的开放国家。。。

知乎用户 山海听风 发表

这个问题就有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和外国比呢?如果外国不构成,武大就会撤销对肖的处分,也会处分杨景媛了吗?如果外国构成,武大就理所应当保持对肖的处分,继续包庇杨景媛了吗?

另外,欧美还是发达国家吗?

知乎用户 久世英雄​ 发表

不构成,相反,杨某某盯着人家隐私部位拍摄的行为在欧美倒是实锤的性骚扰行径…

碰瓷啥也千万别碰瓷欧美的法律体系…

至少在欧美,男的被性侵骚扰了可以报警强奸性骚扰,东大不行…

知乎用户 转来转去找尾巴​ 发表

在哪个国家盯着异性的裤裆拍摄一个个小时不算是性骚扰呢?

知乎用户 知乎不让再叫麻醉 发表

知乎用户 优雅只于心间​ 发表

提示一下,很多舞台上的动作要比这个更夸张,更露骨。

而且,我可以说,我在看之前根本不知道舞蹈的具体动作,所以是没有经过我同意的。

再提示一下,性骚扰是相互的,那些女的跳舞时的那些动作,就是在模仿交配,全部都是性骚扰的动作。

那么,有多少人要被告,行动起来啊,泼天的富贵。

知乎用户 潮汐海灵袁华 发表

按照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那性骚扰,身败名裂的是杨某某

我先说我的暴论:给予女性特权不能解决生育率问题。

韩国给予女性那么多特权,搞了这么多年生育率提升了么?韩国女性觉得韩国男性配不上自己,结果前两年韩国农村男性跟东南亚女性联谊,韩国女性却乱搅和一通,不得不叫停此活动。

给予女性特权只会导致她们觉得本国一般男性配不上自己,只有洋大人和本国高富帅才配得上自己,根本就解决不了生育率下降的问题。只有提升广大男性的结婚意愿,给予补贴和各种政策优惠,生育率才能提升,至于他们娶哪个国家的女孩,你们别管就行了。

知乎用户 白巾圣贤逍遥散仙 发表

国外才不管这些挠痒行为呢,流浪汉难民都那么多,qj 都轻判的,占房子都不处理的,管你挠个痒?

知乎用户 逝水无痕 发表

发现很有意思的一些事

很多女拳,都很担心别人 “偷拍” 她

甚至都已经到了被迫害妄想症了

如果你有研究 NPD

你会发现,女拳的各种马叉虫操作,和 NPD 的行为高度相似

比如害怕被偷拍,比如喜欢偷拍别人(NPD 也是如此,怕被别人凝视,又喜欢凝视别人)

说到底,就是这群女拳偷拍别人习惯了,总认为别人也会像她一样偷拍别人(这在心理学上,叫 “投射”)

女拳,就是一群脑子有病又不承认的(没骂人的意思)

知乎用户 烟波致爽 发表

我有一个暴论,俄乌战争除了我们看得见所谓地缘冲突,文明与野蛮斗争,实际还有一层斗争,就是正常男性国家对抗女拳国家群体,结果就是女拳国家群体口号震天响,实际却不敢真正让男人下场战斗,而这些国家男人还有多少战斗力。

懂王作为一个正常男人,你还别说,多次谈话中,真看到他对乌克兰大量士兵阵亡的一点同情(他说过泽连斯基是一个小丑,他害死了几十万乌克兰人,应该将把他和拜登一起交给国际法院)。而欧洲一帮白左女性政客把持的国家,真的希望让乌克兰战斗到最后一个人。

知乎用户 我要珍惜账号 发表

你们还要鞭尸 MJ 吗?

知乎用户 Zipaka​ 发表

题主去了解一下前德国男足主帅勒夫吧。

要是掏裆就构成性骚扰,那勒夫早被枪毙了。

知乎用户 Alan​ 发表

下体抓痒行为要具体考察发生场所、暴露程度、针对对象、引发结果与发生原因等等,

不一定构成性骚扰;

但偷拍多个他人下体抓痒视频并借此恐吓还发到互联网上,

一定会构成性骚扰,

如果针对未成年人尤其儿童则情节加重,

不分男女。

知乎用户 雨辰 发表

如果没有他的 “认错书”基本不会判为性骚扰;有了 “认错书” 刑事上判的可能也很小,但民事上就不好说了,要看律师发挥和法官;但判杨某诬告的可能性一点儿没有。

知乎用户 只由心听 发表

这么说吧,虽然我是偏向某饱和色的,但还是得承认在某些方面,国内版本的规则要落后欧美 20 年以上。

欧美发达国家讲的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而不是 “不是你撞得的为什么要扶” 这种玩意。

就杨同学这种漏洞百出的操作,所谓的道歉信根本证明不了什么东西,全是语焉不详。要是肖同学她妈能找个专业律师,可以就偷拍下体数小时这个点告得杨同学她爸妈都不想认她。

武汉大学估计也得和肖同学兑一个和解案,赔点什么。

而企图操纵舆论打拳来影响司法判定倾斜这种操作,也得交不老少的保释金。

另外,肖同学要是真如网传的是个天龙人,让我们置换到英美,那就是正米字旗星条旗勋贵啊,人家发动一下家族力量,阶级内玩玩游说,人情世故,利益交换,杨同学他爸妈都不一定还能做人。

另外,国内女拳玩的那些破玩意,也同样落后 20 年以上,我也不知道为啥老钟拳师总觉得自己文明先进觉醒。

事实上,女拳才是最劳保的那一批人,满脑子的封建三俗思想,一脸没开化的模样。

我年轻时候也是经常跑市图书馆借书的,以前破图书馆没重建的时候,只有摇头电风扇,懂的男性都懂,夏天几小时坐下来,内裤都变成汗湿皮肤了,总要扯几下调整档位的。但正常的女性是不会把头伸到桌子底下去偷看别人裤裆的。所以我很幸运,我没有被指控过性骚扰。

正经人谁特么去图书馆专门偷拍别人在桌子底下抓痒呢?头和眼睛不应该都在桌子上盯着书看么。

杨同学会,性压抑的人会选择通过那点刺激的强奸 PLAY 来安慰自己。

而我选择去隔壁艺术学院琴房里和女同学谈恋爱,她弹琴,我弹她,我不觉得赚了什么,女同学也不觉得亏了什么,大家就是感觉到了来一发,发乎情,不讲封建礼教。不打荣誉标签,也不值得吹嘘,这才叫性解放。

这特么是 23 年前的事,所以每每看到那些又喊性解放又喊性骚扰,又要穿衣自由又要我骚你不能扰,左右脑互搏的废物拳师,我都觉得好笑。

还是庆幸我早出世 20 多年,换现在,EX 们联手告我一个强奸,那我起码是资历 30 年以上的高级缝纫机踩踏员。

知乎用户 听雨 发表

首先这是中国,你要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这是绝对以及肯定的。

按照 ta 们这种在中国却非要扯外国的法律的话,阿富汗禁止女性在公共场合发声、唱歌、朗读,要求全身遮盖,并禁止从事大部分公共活动。按照阿富汗的法律杨出现在图书馆并且没全身遮盖就已经犯法了。

知乎用户 momo 发表

个人认为,你哪怕真的在图书馆对着别人偷偷摸摸紫薇,但是没有故意张扬,都不算性骚扰。违反图书馆管理条例那是别的事,可能是违规霸占座位,衣冠不整等等,但肯定不属于性骚扰。

那么反过来,你自己在紫薇的时候,旁边的人对着你偷拍时长 10 分钟,并且发布出去,我觉得这才是真的侵肖像权,而没有足够证据就诬告属于侵犯名誉权

知乎用户 Eric Qiang 发表

不直接相关的一个案例。当年中国人大概也注意到了这个新闻。

汤姆 · 戴利在 2012 年伦敦奥运会前公开表示,要将获得的每一块奖牌献给已故的父亲,以纪念父亲对他跳水生涯的支持和引导 14。他在该届奥运会中参加了男子双人 10 米台和单人 10 米台项目,失手了。有网民评论 “你让你父亲失望了”。英国警方随后逮捕了该 17 岁网民,其行为涉嫌违反(Malicious Communications Act),构成网络骚扰罪,具体包括发送严重冒犯性或威胁性信息,意图造成受害人心理 distress

知乎用户 夏望繁星​​ 发表

AI 就是用一本正经的语气在说谎,千万别当真。

要么裸露性器官,要么是有手伸进衣物内自慰的性行为,否则根本不算。

我们可以看联合国对于性骚扰的定义:

  • 实际或未遂的强奸或性攻击;不受欢迎的性要求;
  • 不受欢迎的故意接触、倚靠、挤路、夹靠;
  • 不受欢迎的带性意味的观看或行为;
  • 不受欢迎的信件、电话或涉性物品;
  • 不受欢迎的约会要求;
  • 不受欢迎的涉性玩笑、挑逗、谈论或问题;
  • 用小姑娘、大块头、洋娃娃、小妞或小可爱等称呼成年女性;朝人吹口哨;
  • 无聊的电话;性评价;
  • 把工作讨论引向性话题;
  • 讲述性隐语或性故事;
  • 询问性幻想、性爱好或性历史;
  • 关于身体或性生活的个人问题;
  • 对他人衣着、身材或外貌进行涉性评价;
  • 做出接吻声、嚎叫或嘟嘴;捏造或传播关于他人性生活的谣言;
  • 触摸他人脖子;
  • 触摸下属的衣服、头发或身体;
  • 赠送私密礼物;
  • 在他人身边转悠;
  • 拥抱、亲吻、拍打或抚摸他人;
  • 在他人周围对自己做涉性的接触或抚摸;
  • 靠他人太近或者贴近他人;
  • 上下打量他人;盯着他人看;
  • 带性意味的暗示;
  • 挤眉弄眼、飞吻或舔舌头;
  • 用手或肢体动作做性暗示。

小红书引用的美国法律对于性骚扰的定义也是如此:性骚扰指不受欢迎的性举措、性要求以及其他涉性的语言、非语言或肢体动作,较为典型的有:

  • 侵犯性隐私:未经他人同意,观看或引导他人观看对方在合理预估的隐私环境下的裸体或性行为;未经他人同意,制作描述他人在合理预估的隐私环境下的裸体或性行为的图片(包括影像)或语音录音,或张贴、传播或散布这类记录材料;使用有关他人的裸体或性行为的描述获取利益。
  • 与未满 18 岁的人发生性行为;
  • 在公共场合裸露生殖器,以获取性满足。

知乎用户 饼当 发表

一个人拍另外一个人裤裆那么长时间,确实是一种性骚扰。

你搞错方向了。

知乎用户 神秘的路人 发表

人家肖同学抓痒的原因是湿疹,他是一个皮肤病人,他没有伤害到任何人,也没有暴露癖的行为。如果欧美真的因为一个皮肤病人的缓解自身病痛的行为,而视为性骚扰,那么欧美发达国家一直宣扬的人权和自由的说法不攻自破。 而且根据我对欧美国家的了解,本来就是性开放,你在大街上裸奔也不算什么大事,喝醉了这么干的人好像还蛮多的。而且还有那种裸体游行什么的。

知乎用户 zzzzzzw 发表

现在知道司法独立于政治之外的重要性了吗

知乎用户 mayday 发表

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女拳含量和白左程度。比如美国加州,大嘤。我看性骚扰跑不了。毕竟在大嘤地铁上盯着别人看都是性骚扰。等着懂王带着 maga 把这些牛鬼蛇神收拾了的吧。

知乎用户 lezhe 发表

有一个经典的案例:老板在员工休息室装摄像头,被判决责令拆除 + 赔偿

核心逻辑就是员工休息室虽然对外开放,但是对于一般人来说不会无缘无故就冒失的闯进去,所以属于私人空间

同理

椅子下的坐姿,对于一般人来说都不会盯着那里看(拍视频),所以也可以推定为私人空间

知乎用户 问闷 发表

公共场合,这么挠裤裆,应该不算性骚扰。

但容易挨揍。如果你在黑社会小混混女朋友旁边,这么挠裤裆,看看是啥后果?

做父母的,不好好教育孩子,社会就会帮你教育。

知乎用户 ltl123 发表

就明明白白告诉你,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

但是小混混黄毛女友肯定不行。会对你敲诈勒索。

女拳也一样?

恭喜你发现了真相,女拳男等于小混混,女拳等于女黄毛混混。

都是连蒙带骗爆金币。

知乎用户 greatmatch​ 发表

抓痒不构成性骚扰。

但是偷拍别人隐私部位长达两小时则会构成性骚扰。

知乎用户 大大方方的​​ 发表

什么是挑逗,什么是挠痒。

小美在舞台上,摸胸,抬头,眼神迷离,振胸,然后弯腰拧身,扭屁股,这才是挑逗吧。

小明手伸进裤裆里挠了几下,顺便抽出手来,闻一闻,心虚的抬头看看四周,这才是挠痒吧。

各种 mv,各种演唱会,明星做这种事,太多太多。

我支持去告这些明星在性骚扰。

比如国外的,麦当娜,迈克尔杰克逊,霉霉,韩国 n 个女团,国内各种女团。

我觉得最应该告的就是法国巴黎奥运会,那都是明目张胆的漏鸡鸡了,这都是现成的。只是比肖同学晚一年。

还有,国内各种电影电视剧,还有打真军的,打假军的。哪一部爱情电视剧,没有男女亲热的戏份,各种脱衣服的。

还有每年的各种门,各种偷拍视频。

还有视频 app,快手,抖音,小红书,知乎。

应该全部给他们发律师函,告他们性骚扰,赔偿损失。

真的发家致富了。

知乎用户 格兰芬多 z 发表

在欧美,“I was just scratching an itch (我只是抓个痒)” 这种辩解,杀伤力约等于对警察说 “I thought the ‘Stop’ sign was decorative (我以为停车标志是装饰品)”。不是蠢,就是坏,或者又蠢又坏。 真想止痒?建议随身携带痒痒挠,并在使用前高呼三声 “This is purely medical! (纯医疗行为!)”,或许能保平安(手动狗头)

知乎用户 郑云潇 发表

且不论行为性质如何,要想定性骚扰,你起码得证明两个人的性别不同吧。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在欧美,你怎么知道肖同学是什么性别呢,人家跟你说了吗

说不定按照肖同学选择的性别,他抓的那个部位都不是性器官,那怎么定性骚扰呢,总不能说对杨景媛这种顺性别女性做任何动作都构成性骚扰吧,手动狗头

武大杨景媛事件是否会加剧男性对女性的不信任?

知乎用户 公子言 发表

你想多了,肖同学在欧美没人会在意他,这种意淫性骚扰的事件只会出现在东大

跑到欧美社会,杨女士就被黑男强奸了

得偿所愿

“要大 do 特 do”

知乎用户 老年闰土 发表

弱弱的问下,在发达国家,偷拍别人隐私部位是否违法?

知乎用户 油腻的思想家 发表

几乎全球所有的成年男性,白天在穿上裤子后,都有抓挠 “小兄弟” 的行为,或多或少而已。有时候提裤子、手伸到口袋里等动作,也是为了让它舒服一点。

你以为一开始武汉大学法律和医学专业的专家们傻么?他们都是洞悉人的行为习惯和病理习惯的专业人士,他们都一致认为不是性骚扰。法院也从法律角度认为那不是性骚扰。更不要提在欧美那些法治成熟健全的国家了。

至于武大给肖同学的记过处分,完全是在杨某无理取闹、裹挟网络暴力的前提下,“维稳” 的惯性思维,牺牲老实人肖同学,换取片刻安宁而已。

知乎用户 谢妖 发表

欧美:哪个正常人对桌子底下的裤裆偷拍长达一个小时啊

抓起来

知乎用户 vetullat​ 发表

以英国来说我觉得大概率是违法行为,但是性骚扰不好说。

若网暴行为具有重复性(例如多次骚扰、跟踪、威胁或散布他人隐私信息),并让受害者感到 “害怕、担忧、受威胁”,即可构成骚扰罪(harassment)。包括 “仇恨言论(hate speech)”或 “恶意散布私人信息(doxxing)” 等。

在国内喜欢讲小作文那套,写个小作文就有正义人士出来维权,出来立道德标杆,国外才不给你讲这些,你敢威胁就敢找警察抓你。这个男生最蠢的就是受到威胁就去写那道歉书,这也是老实人遇到这种无奈的下场,你给她讲得饶人处且饶人,她只会蹬鼻子上脸把你往死里搞,巴不得被你隔空 qj,判你个 qj 罪。

说句不好听的,就算你针对着她玩小鸟,你硬刚到底学校也没资格对你做出处分。我国内读书的时候一男生出轨,前女友写成小作文发网上,当天男生就报警把她抓警察局里去了,然后马上找律师诉讼这女生,后续怎么样我就不知道了。

这件事给大家敲个警钟,任何人给你讲道德都是耍流氓,你先证明她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你违法乱纪,没有她在网上瞎搞你一定要重拳出击。

知乎用户 voland666 发表

台湾之前是有这样的报导,当时的老师也不觉得算性骚扰,然后就被罚款了。

知乎用户 晨水 发表

欧洲不了解,欧洲国家太多太乱了,鬼知道会是什么情况

如果是在美国的话,肖某 “挠痒” 的行为大概率是不会定性为性骚扰的

要知道,美国 “性骚扰” 的前提和中国是不一样的

中国 “性骚扰” 的前提是基于这是一种和“sex” 相关的举动

而美国 “性骚扰” 的前提是基于这是一种和 “gender” 相关的举动

换个方式说,美国所谓的 “性骚扰” 更多的是一种类似 “种族歧视” 的“性别歧视

或者说是因为对方和自己是不同性别或是不同性取向,而进行的一些不当的举动

这些举动并不一定具有明显的 “sex” 的意味在里面,但要有明显的歧视和区别对待

肖某 “挠痒” 的举动和 “gender” 有关系么?

难道对面坐的不是杨景媛,而是一个络腮胡圆脸白袜的男性,他湿疹发作之后就不挠挠了?

知乎用户 绊倒饭盒 发表

在发达国家,杨某如果没有偷拍,只是大声指责对方为什么抓裤裆,只会被认为是没有教养

但是杨某存在偷拍行为,并且将录像公开,所以构成性骚扰

知乎用户 貼图 发表

在我国构成性骚扰的在发达国家一样构成,在我国不构成性骚扰的在发达国家也同样不构成,在法律层面主流国家并没什么实质区别,性犯罪的构成标准都差不多。

但发达国家性别对立问题没那么严重,的原因在于充足的优质外来人口让对立问题显得非常可笑,但发达国家的种族对立问题同样严重。

知乎用户 尾翼稳定高爆蛋 发表

不会。小红书集美说法十分好笑,很难说她们到底去了哪个地球的发达国家。

为什么不算?因为他是在公共空间,隔着裤子。公共空间的意思不仅仅是谁都可以利用,更是谁的自由都没有被限制;隔着裤子意味着性器官被遮盖并未暴露。就算是真的在导管也不构成性骚扰,充其量是有伤风化。你觉得是性骚扰随时可以撤离,而除非他追上来硬要对着你导都不算骚扰。

你可以类比一个例子:

你在餐厅吃饭,突然旁边有个红波开始高谈阔论中国人怎么敌舰阴险,你可以告他 hate crime,但你告不了 harassment,因为骚扰行为必须有指定对象,你并不能证明他的对象就是你。不然法国女权游行果体露乃难道算骚扰全世界了?

相反他如果坐到你桌上跟你说你们老中啥时候能把眼睛睁开,你让他离开他不走那就算骚扰,因为你在自己的座位上无路可退,而且他的行为明确指向了你。

很多集美对法条的理解是完全按字典来的,在她们看来你拍照拍到我都算偷拍,哪怕你只是出现在背景里。她们最常见的操作就是用自己的主观判断套条件:即我觉得他是性侵那么他也就有了性侵的【主观恶意】了 + 我觉得自己受到了骚扰那么【犯罪事实】也就成立了,哇塞家人们主客观统一构成要件齐全你还说他没犯罪?

十分荒谬,而某大国习惯性和稀泥更进一步增强了她们的认知,即我觉得是那就是,最后证明不是那你还不高兴你不是性侵犯?

何其离谱。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噤声恐怖。

知乎用户 梦想躺平​ 发表

我更想知道在欧美你提交给法庭的视频证据被查出来是你亲自删减过的,会是什么下场

知乎用户 时间老人 发表

假设有一个女的下体塞跳蛋了,然后她去图书馆看书,请问这个女的构成性骚扰吗?

桌下打飞机,也没有脱裤子,只是手伸进裤裆里,和下体塞跳蛋有什么区别吗?

你说手伸进裤裆里比较明显,那要是跳蛋声音被人听见了,哪个更明显?

你眼睛不往人家桌下看不就行了?但是你能控制住耳朵不去听跳蛋的声音吗?


再比如,一对情侣在公共场合拥抱接吻,请问他们构成性骚扰了吗?

你说,拥抱接吻不属于隐私行为。

那好,如果他们在打野战,这算属于在公共场合做隐私的事了吧,请问他们构成性骚扰了吗?


女人在公共场合穿着暴露,甚至还漏出内衣、内裤,请问构成性骚扰吗?


肖某某的行为(抓痒)就不说了,就算是真的在打飞机,猥亵谁了?

我小时候也在后山小树林打飞机,谁敢抓我?

知乎用户 热心黄律在线帮忙​​ 发表

先翻一个白眼~不管站在哪个角度,哪个立场,肖某某在图书馆的 “抓痒” 行为,放到欧美发达国家也很难被定性为性骚扰。核心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性骚扰认定都强调两个关键点: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性意图,且针对特定对象实施。

比如在美国,性骚扰成立需要证明行为是 “不受欢迎且与性有关”(unwelcome conduct of sexual nature),同时得违背他人意愿。肖某某和杨某素不相识,全程零交流,连眼神接触都没有,座位还是系统随机分配的。这种背景下,他单纯抓痒的动作——既没针对性挑逗,也没制造敌意环境——在美国判例里根本够不上性骚扰的边。

再看法国的标准更严格,要求必须是滥用权力关系(比如上司胁迫下属)。两个陌生人坐对面挠痒痒?连 “权力结构” 的影子都沾不上,刑法压根不会管。

新加坡和日本虽然罚得狠(新加坡甚至能上鞭刑),但前提也得是故意针对特定人搞性暗示。专家论证过肖的动作是皮肤病引发的无意识抓挠,和自慰的生理特征对不上,这种情形在证据上就直接垮了。

说白了,法律不是拿主观不适来定罪的。欧美司法再重视性别平等,也得讲客观行为和针对性。肖某某这种 “自己挠痒被路人误解” 的案子,放哪儿都立不住。

那个女人明明什么都知道,但还这样,是想带货了吗?

知乎用户 深河立马饲料 发表

所以说拇圈这块还得看东大

知乎用户 含雪入梦​ 发表

这件事情没必要讨论法律,真的,特别是在东大,当对方诬陷你,要你道歉的第一时间,你就应该拿起板凳砸对方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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